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星期四)下午4時4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41分、下午2時32分至5時2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國正  廖正井  吳宜臻  蔡煌瑯  林正二  林郁方  李貴敏  呂學樟  陳鎮湘  尤美女  王惠美  陳亭妃  潘孟安  蕭美琴  王廷升  鄭天財  詹凱臣  謝國樑  柯建銘  林鴻池  馬文君  張嘉郡  陳唐山    委員出席23人 列席委員:蔡其昌  李昆澤  黃偉哲  段宜康  劉櫂豪  陳明文  陳歐珀  盧嘉辰  李桐豪  楊瓊瓔  楊麗環  羅淑蕾  林佳龍  江啟臣  徐耀昌  孔文吉  江惠貞  蔣乃辛  紀國棟  邱志偉  徐欣瑩  邱文彥  薛 凌  許添財  簡東明  蔡正元  黃昭順  林世嘉  潘維剛  蘇清泉  呂玉玲  吳育仁  高金素梅 林滄敏  林明溱  顏清標    委員列席36人 請假委員:邱議瑩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國防部部長  高華柱 副參謀總長  執行官高廣圻 空軍常務次長  熊湘台 總政治作戰局副局長  趙永生 軍備局局長兼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  金壽豐 主計局局長  陳松培 軍醫局局長  張德明 陸軍司令部參謀長  羅際琴 海軍司令部副參謀長  周玉 空軍司令部副參謀長  蘇文虎 聯勤司令部參謀長  房茂宏 後備司令部參謀長  陳嘉尚 憲兵司令部副參謀長  王復華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宋餘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顏秋來 銓敘部次長  其梅 法務部參事  覃正祥 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  楊石金 外交部人事處副處長  許穎玲 內政部營建署組長  蘇俊榮 消防署專門委員  冷家宇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長  郭曉蓉 教育部軍訓處科長  林曉瑩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科長  陳真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  王素琴 勞資關係處副處長  王厚偉 勞資關係處專門委員  王厚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門委員  林傑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許雅玲 審計部廳長  帥華明 國家安全局人事處處長  謝明體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明哲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草案」案。 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草案」案。 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草案」案。 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草案」案。 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林國正、廖正井、李貴敏、吳宜臻、林正二、林郁方、王惠美、陳鎮湘、尤美女、呂學樟、黃偉哲、潘孟安、蕭美琴、王廷升、鄭天財、許添財、薛凌、陳歐珀、謝國樑、江啟臣提出質詢;委員張嘉郡、馬文君、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均照案通過。 (二)草案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均暫保留。 (三)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均照案刪除。 三、「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草案」案: (一)草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八條,均照案通過。 (二)草案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均暫保留。 四、「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草案」案: (一)草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條,均照案通過。 (二)草案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均暫保留。 五、「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草案」案:草案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八條,均暫保留。 六、「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草案」案: (一)草案名稱、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均照案通過。 (二)草案第六條暫保留。 七、「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草案」案:草案名稱及第一條至第九條,均照案通過。 八、「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一)草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二章章名、第九條至第十九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六章章名及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均照案通過。 (二)草案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均暫保留。 九、以上各案暫保留條文及其修正動議與附帶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十、請國防部會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及發言意見,除與委員先行溝通外,並研擬妥適條文,於下次會議審查時提供委員參考。 十一、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主席:報告聯席會,有關討論事項各案,根據上次聯席會議審查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各案暫保留條文及其修正動議與附帶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現在就繼續審查,在審查之前,請宣讀新收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 1-2-2國防部組織法草案第七條條文修正動議: 有鑑於國防部於募兵制實施後,對其掌理有關「協助災害防救及受災農產助收之規劃及執行」事項時,其預算編列及人力動員之需要,爰提案如下: 修正第七條第一項,增列「後備防災司令部」。 提案人:王廷升  鄭天財 連署人:廖正井 附帶決議部分: 1-E、為平衡文人領軍政策目標及考量軍事任務特性,總政治作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應逐年檢討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及實際晉用狀況,適度優先晉用文職人員,朝向文職人員增加之方向。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鄭天財 1-F、為提升軍法整體素質,國防部應於兩年內完成軍法官考選訓用制度改革,達到多元掄才之目標,並於2012年底參考司法統計資料,公開軍事法院之審理案件統計資料及可公開之軍法裁判書類、庭期等資訊,積極提高軍法體系之透明度。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鄭天財 1-G、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單位,其聘雇人員應優先進用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提案人:林正二 連署人:李貴敏 呂學樟 鄭天財  1-H、為改善國軍之武器訓練場(靶場)、油料庫、彈藥庫等軍訓場,造成民眾生活作息深受影響之問題,建請國防部應檢討「國軍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並建議修正如下,據以捐助睦鄰經費,確實改善其相關生活設施,促進地方發展: 一、現行之「主要武器訓練場:指國軍為進行步、機槍或其他一般輕兵器以外之陸、海、空射擊訓練、雷達追瞄或武器測試,所專設之場地。」建請改為「各類武器訓練場:指國軍為進行步、機槍之陸、海、空射擊訓練、雷達追瞄或武器測試,所專設之場地。」。 二、現行之「彈藥庫: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各營區內屯有彈藥之庫房及設施。」建請改為「彈藥庫:指國防部所屬各營區內屯有彈藥之庫房及設施。」 提案人:鄭天財  吳宜臻  尤美女  林正二 1-I、政府於1958年823砲戰後,漠視馬祖民防自衛隊的權益,制定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慰問金補償辦法時更於內容限定僅及於「進入金門作戰區」之民防自衛隊才得獲得照顧,致當時於馬祖地區被徵調為自衛隊員之民眾,明顯未受到平等之待遇。爰要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國防部於二個月內,提出相關慰問補償方案,以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並謀改善軍民之關係。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林正二  鄭天財  楊 曜  陳雪生 7-2-1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法施行後三年,第一項之董事,應達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必要時,得延長三年。 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董事,不適用行政法人法有關董事之性別比例限制規定。 第八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本法施行後三年,第一項之監事,應達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必要時,得延長三年。 第八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之監事,不適用行政法人法有關監事之性別比例限制規定。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吳宜臻  鄭天財 主席:國防部針對增列第八條及修正動議的部分連署情況怎麼樣?是不是趕快送上來宣讀? 繼續宣讀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 修正動議:鑑於後備平時負責全民防衛動員、全民國防推動、災害防救,憲兵平時執行軍(法)紀維護、元首維安任務並具司法警察身分;戰時均負責支援三軍聯合作戰任務,為加快指揮速度,使平戰時組織發揮最大效益,爰提修正動議,增列「國防部組織法」笫八條,原修正草案條文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條次依序變更。 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行政院條文 第八條 本部設後備指揮部、憲兵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說明: 一、後備指揮部 後備動員主要負責後備事務管理、後備軍人服務、動員作業、教育及點閱召集與民物力動員等工作,平時列管全國300餘萬後備軍人,藉由全民國防體制,建立全民防衛機制,以迅速動員發揮三軍聯合作戰效能;另依災防法第34條「因應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之規範,已成為災害防救骨幹之一,其平、戰時任務具有不可替代性與多元化,彰顯後備動員體系之重要性。 二、憲兵指揮部 憲兵依法「刑事訴訟法」及「軍事審判法」具軍(司)法警察身分,平時負責國軍整體軍(法)紀維護、並執行元首維安與特種勤務等工作,同時執行犯罪調查,協助治安維護。戰時兼具首都衛戍及反恐作戰,並支援三軍聯合作戰,其任務遂行具有其重要性與專業性。 三、綜合前述,於國防部組織法增列第八條,將後備指揮部、憲兵指揮部與陸、海、空軍司令部同樣隸屬國防部,使後備指揮部發揮後服、後管、組訓、人物力動員整備;憲兵指揮部,具備特戰及反恐應變戰力,成為多功能及有效戰鬥體,同時協助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任務,並支援三軍聯合作戰,發揮聯戰效能,符合法律規範與民意期待,並期與世界軍事潮流一致,與國際接軌。後備指揮部輿憲兵指揮部隸屬國防部之條文增列,實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 提案人:呂學樟  李貴敏  陳鎮湘  廖正井  詹凱臣  王廷升  林正二  鄭天財   1-J附帶決議:有關受災農產助收,爰請國防部針對未達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所造成之災害需申請國軍支援時,請國防部修訂作業規定,以減少災民損失。 提案人:鄭天財  吳宜臻  林正二  尤美女  廖正井 1-K附帶決議:因應國軍人才培養不易,配合募兵制推動,使國軍留住優質人力、並落實經驗傳承,提升官兵士氣,國軍「精粹案」將額精簡,暫保留三分之一員額,俟國防部組織法公布施行2年後,再通盤檢討調整,以確保國軍精壯。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陳鎮湘  詹凱臣  林正二  廖正井  鄭天財 4-壹修正動議: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草案: 第 四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中將職等;副局長一人,少將職等。 提案人:李貴敏  陳鎮湘  詹凱臣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所列第一案,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上次審查時暫保留的條文,分別是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附帶決議。 現在針對第二條的部分先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報告聯席會,經協商後,作如以下結論: 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部分: 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增訂一條,列為第八條,文字如下「本部設後備指揮部及憲兵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原第八條改列為第九條;原第九條改列為第十條;原第十條條次改為第十一條,修正為「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第十一條條次改為第十二條,條文內容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附帶決議部分,1-A撤案;1-B也撤案;1-C作如下修正:「針對『國防部組織法』等六法與『中科院設置條例』等條文內容審查,由於兵役制度變革,『募兵制』推行在即,其相關法令增修與配套措施尚未定決!因組織變革之良窳,攸關台澎防衛作戰成敗,宜請國防部與相關單位,依照國防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相關條文規定,再就國防組織與募兵制推展,持續整體檢討、賡續全般規劃。儘速擇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與備詢。(必要時召開機密會議)」;1-D-1照案通過;1-D文字如下:「有鑑於國防部提出睦鄰經費修正辦法草案,將社福支出比率提高為三成,爰請試行一年,並於民國102年3月1日前於聯訓基地周邊地區辦理公聽會,就睦鄰成效溝通研討,以謀改善軍民關係。」提案委員是潘委員孟安;連署委員是尤委員美女、鄭委員天財、林委員正二、吳委員宜臻、王委員廷升、詹委員凱臣、馬委員文君;原1-D撤案;1-F照案通過;1-G照案通過;1-H照案通過,但連署委員增加王廷升委員;1-I照案通過;1-J照案通過;1-K照案通過,連署委員增列李貴敏委員、尤美女委員、馬文君委員、王廷升委員;1-L也照案通過。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草案部分: 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另有附帶決議一項,文字如下:「為平衡文人領軍政策目標及考量軍事任務特殊,政治作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建議逐年檢討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及實際晉用狀況,適度優先晉用文職人員,朝向文職人員增加之方向。」提案委員是吳委員宜臻、尤委員美女、鄭委員天財。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草案部分: 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草案部分: 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草案部分: 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部分: 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七條作如下修正:「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第二項)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三項)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四項)第一項之董事,除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餘董事應達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三項作如下修正:「第一項之監事,除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餘監事應達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文字作如下修正:「當屆任期內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其他各款及第二項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另有附帶決議一案,文字如下:「建請國防部應於本法施行後,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培育女性人才從事國防科技之研發,提高從事國防科技研發之女性比例,以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未來符合『行政法人法』所定之董、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目標。」提案委員為尤委員美女、呂委員學樟、李委員貴敏、廖委員正井、陳委員唐山、陳委員鎮湘、吳委員宜臻、馬委員文君、王委員廷升。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八條第三項之「應達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中的「應達成」三個字可以刪除,成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就好了。 主席:好。報告聯席會,有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部分,再修正如下:第七條第四項「其餘董事應達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及第八條第三項「其餘監事應達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兩項中的「應達成」三個字均刪除。 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聯席會: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各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本次會議到此結束,謝謝各位,散會。 散會(19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