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黨團協商會議紀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11時36分","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 持 人　盧委員秀燕","協商主題　一、盧秀燕等委員所提「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暨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01年度預算","主持人：非常不好意思，原本11點鐘就要進行協商，但是因為剛才院會臨時表決，所以有點耽誤了，現在開始進行協商會議。今天有兩項協商主題：一是由本席等所提的「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是關於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暨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01年度預算。我們儘量作有效率的協商，好讓大家可以早點回去辦公。","因為今天的協商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立法院當中的正式議程，所以公報處同仁必須負責記錄，也因此等一下協商發言的過程中，不論是黨團代表或行政部門的同仁，都請大家先報名，好讓議事人員能夠清楚的記錄。","第一個案子是關於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的部分，相信大家都知道，因為現行法令不夠周延，將一般民眾因為貪圖方便，在機場出入關時多帶菸酒的情況視為走私，所以用刑法來偵辦，但我們認為這方面應該要予以區分。針對這項法案，在立法院當中只有本席等提出一個版本，但當初行政部門認為本席等所提的條文內容應該要加以整合，所以在今天協商之前，本席已經拜託行政部門、民進黨團及其他委員先看了一下，也就是大致上已經有一個會前會，希望能夠藉此節省今天協商的時間。","因為吳秉叡委員是法官出身，所以除了由本席負責會前會的協商以外，我也拜託吳秉叡委員以私人的立場，幫我們看行政院版在文字及內容方面，有沒有什麼問題。吳秉叡委員非常幫忙，他花了很多時間幫我們看內容和法條，根據吳委員的說法，原則上應該是沒什麼問題的。","今天我看到陳歐珀委員提出了一項法律提案，現在就請陳委員來說明一下。","陳委員歐珀：今天本席特別提出這項提案，其實原本我就已經有這樣的想法，只是我不知道這個問題在財政委員會已經討論過了。我發現有些部分我們都有相同的見解，關於將旅客攜帶過量菸酒的行為免除刑罰，但是要加重行政罰的部分，對於這個方向，本席基本上認同，避免國人常常被誤認為走私，本席的提案也有這個精神。本席另外還有一個法律修正案，今天懇請併案討論，本席提案的文字就行政法的部分定得比較清楚，請各位參閱本席的提案，至於要如何處理，請主席做裁示。","費委員鴻泰：本席建議，我們對陳委員的案子可以做討論來修正現在已經存在的案子，現在臨時再來提案，我們好像沒有這個慣例，現在這是出了委員會之後所進行的協商，再提出提案又要再經程序委員會的程序，本席覺得這樣不恰當。本席認為根據你們的版本做修正就可以，大家的立意精神都很好，原則上，本席也支持這裡面的內容，不過在程序上不宜現在再提案，因為這樣做會破壞制度。","主持人：其實有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今天參與的黨團、行政官員或是委員同仁都非常關心本案的修正，今天大家應該會有很高的共識，雖然陳委員臨時加進來，他也是好意關心這個議題，今天通過的協商必須有黨團簽名，即黨鞭代表黨團簽名同意這個協商，本席建議，今天參與的委員也以個人名義在這個協商簽名。陳委員如果也尊重我們之前花了很多精神協商，其實是大同小異，請陳委員也在今天通過的版本裡簽名，照理應該是黨團簽名即可，但是，本席還是拜託在場所有參與討論的委員都簽名，讓大家共同留下一個議事歷史紀錄，也是院內的會議紀錄，讓大家知道有這麼多委員對本案為人民付出心血提出這個修正案，也就是說，陳委員如果認為這個共識版本的差異不大，乾脆直接在這個共識版本簽名，大家共襄盛舉，是否妥當？","蔡委員正元：我想，我們針對修正私菸、私酒的部分應該有很高的共識，現在是範圍要如何拿捏以及文字要如何訂定。本席支持盧委員秀燕跟陳委員歐珀的版本，因為有一個很好地方就是明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這幾個字很重要，即只限於空港、海港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部分，不包括貨櫃輸入，這一點必須要弄清楚。","再者，本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我打一個比方，一間餐廳就是輸入自用，對不對？"],["凌署長忠嫄：要未逾一定數量。"],["蔡委員正元：數量是多少？"],["凌署長忠嫄：如果是產製的話是100公升。","蔡委員正元：產製是委託他人產製，還是自己產製？","凌署長忠嫄：私菸是5條，私酒是5公升，超過這個數量就不太可能是自用。","蔡委員正元：「輸入」要不要刪掉？我是覺得「輸入」應該要刪掉，因為輸入一定要辦輸入許可。"],["凌署長忠嫄：輸入必須透過申請才可以輸入。"],["蔡委員正元：對啊！可是這裡是寫輸入且供自用。","凌署長忠嫄：因為免稅是1條菸、1瓶1公升的酒，如果一定數量不罰的話……"],["蔡委員正元：「輸入」一定是指貿易性輸入。","凌署長忠嫄：「輸入」這個詞是非常廣的，包括旅客都算輸入。"],["蔡委員正元：後面已經有入境旅客隨身攜帶。","凌署長忠嫄：如果沒有加上劃黑線的部分，就會把入境旅客也放在輸入裡面，所以才特別指出入境旅客輸入部分不適用刑罰，或者比較嚴格的規範。"],["蔡委員正元：不適用前二項的規定是產製或輸入供自用。"],["凌署長忠嫄：對。","蔡委員正元：我挑戰你的是，能夠輸入並不是小事情。","凌署長忠嫄：如果輸入又超過一定數量，顯然就不是自用。"],["蔡委員正元：對啊！","凌署長忠嫄：所以才說輸入要在一定數量以下，才會認定為自用。"],["蔡委員正元：我的意思是這樣就不能輸入了。","凌署長忠嫄：船員也有可能會帶進來，不一定要是經過海關的才算。"],["蔡委員正元：船員算輸入嗎？","凌署長忠嫄：對，因為term的定義……"],["蔡委員正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對輸入是有特定定義的。"],["凌署長忠嫄：只要進入國境就叫輸入。","蔡委員正元：現在是入境旅客隨身攜帶，所以，入境旅客包括船員、空服員等等嗎？","凌署長忠嫄：不包括，入境旅客就純粹是旅客，其他就到輸入。","曾委員巨威：所以，如果沒有入境旅客那一段話，輸入是包括入境旅客的？","凌署長忠嫄：對，所以才要把它排除。","陳委員歐珀：最主要是多量以走私行為進來時，就用訴訟方式……"],["蔡委員正元：法官會覺得很無聊吧！"],["陳委員歐珀：法就是這樣規定。","蔡委員正元：我知道，所以才要修改。現在爭議的是，照經濟部定義，輸入還要經過一大堆程序。","凌署長忠嫄：酒就是要申報。譬如攜帶3條菸、3瓶酒，這已經超過免稅數量，就要申報，獲得輸入許可之後才可進來，若未申報，被海關查扣就會沒入。","蔡委員正元：所以，這裡的輸入不是國際貿易所謂的輸入？","凌署長忠嫄：不是，這是廣泛的。"],["蔡委員正元：是指入境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凌署長忠嫄：對。就是入境旅客以外有從國境進來的都叫輸入。"],["蔡委員正元：入境旅客以外的其他人是誰？","凌署長忠嫄：機組人員、船員等都是，還有藏在行李裡面被查到也會被罰。","主持人：蔡正元委員非常用心，尤其民生法案一旦通過，關係重大，所以他要再了解一下。","針對本法修正，我們會前已花了很多時間和行政部門研究，也拜託民進黨委員。此次修正有兩大重點，第一，就是把入境旅客和其他輸入產製分開，不適用刑罰，這很重要，可讓民眾免於刑責。第二，因為走私影響國家法制和稅收，所以這次修法他們有調高刑度，本來輸入私菸、私酒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次修法將刑度提高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這不一定都是處3年有期徒刑，而是必須視其情節輕重而定。因為行政部門認為，如果入境旅客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可免於刑責，這點大家都可以接受。","另外，由於非法走私菸酒影響國家法治及稅收，我們應該再予以重懲，所以我們此次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原來在我的版本裡面沒有的部分，這次行政部門提出修法，我們覺得這項建議很好，所以我們也支持他們的建議。","由於我們後續還有預算案尚待協商，如果大家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內容沒有問題的話，我拜託在場委員先簽字，我們再拜託黨團人員去跑黨團的部分……","蔡委員正元：我有個問題，有關「入境旅客隨身攜帶」，有沒有包括後送行李？"],["凌署長忠嫄：不包括。"],["蔡委員正元：你們要先講清楚。"],["凌署長忠嫄：這部分不包括。","陳委員歐珀：主席，本席對行政罰的部分有疑義，即有關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將予以沒收，你們在行政罰的部分應否予以明確化，未來才不會發生爭議？","凌署長忠嫄：上次在財政委員會有委員提出建議，他認為在本法不需制定如此的細，只要制定出授權範圍，我們就可以在相關行政命令中訂定規範，所以這部分我們就把它……"],["主持人：這是不是吳秉叡委員所提出的建議？"],["凌署長忠嫄：對。"],["蔡委員正元：你們把這部分放到行政規定裡面去……","主持人：吳秉叡委員認為，如果規定得太細，政府沒有辦法有效遏阻走私客，事實上這種狀況特別的嚴重，所以應該給予一點彈性，讓他們可以根據實際的狀況……"],["蔡委員正元：你們要把陳歐珀委員的意見納入你們的規定裡面。"],["凌署長忠嫄：會的。","主持人：現在我拜託工作人員請在場委員簽字，也拜託國民黨黨團同仁辛苦一點，本案要經由黨團的名義同意，才能夠送交院會審議。"],["協商結論："],["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內容如下：","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本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許委員添財：有關罰鍰二千元的部分，我們要不要再考慮一下？因為現在有些酒很名貴，這就可以變成……"],["賴委員士葆：好像只有菸吧？"],["凌署長忠嫄：菸酒一起。","許委員添財：因為這是你們的行政裁量權，所以……"],["蔡委員正元：你建議處罰多少錢？"],["許委員添財：我建議處五百元至五千元。"],["蔡委員正元：我沒有意見。"],["賴委員士葆：好啦！那就五千元。","許委員添財：這樣才比較有彈性。當然，如果發現太名貴的酒，一瓶就價值一萬多元，你還處罰五千元，這就……"],["蔡委員正元：我也同意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賴委員士葆：就是將二千元改成五千元。","主持人：許添財委員是說，雖然對入境旅客免除其刑，但是也不能讓他們覺得罰款很少，所以乾脆自己帶。因此建議將「二千元以下」改為「五千元以下」，請問在場委員是否贊成？"],["蔡委員正元：本席贊成許添財委員的提議。","主持人：好，本條之「二千元以下」再修正為「五千元以下」。請財委會委員優先簽名，委員簽名之後再拜託國民黨團負責各黨團的簽名，也拜託國民黨團的同仁辛苦一點，務必要在本會期排入院會，讓本案通過。","接著針對第二案「金融研訓院、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暨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01年度預算」進行協商，請相關單位人員就座。","賴委員士葆：這個只有我的案子，我後來有修正，把第一案刪減為2,070千元，第二案維持。就是針對金融研訓院原來的提案，原來刪減比較多，後來經過溝通以後，把它改成這樣。","許委員添財：他們沒錢很辛苦，給他們多一些啦！","賴委員士葆：只有這個案子而已，其他部分沒有。","在場人員：金融研訓院刪減的數字，看哪個數字要調，直接在這裡調。"],["賴委員士葆：我已經提出一個提案了。資料各給大家一份。"],["蔡委員正元：同意啦！","在場人員：現在決議都已經進到這裡面，委員你要調整哪一個數字，哪一個科目，在這邊改可以嗎？","賴委員士葆：這樣我就沒辦法講了，你們都沒有準備好。","在場人員：就是2,207千元嘛！它包括這麼多東西，看數字要怎麼調整？"],["賴委員士葆：我是針對第一案刪減成為2,070千元嘛！"],["在場人員：問題是裡面還有細目啊！"],["在場人員：細目部分所含的項目都沒有動。","許委員添財：董事長，你的目的是什麼，你可不可以提出來？","許董事長振明：這裡原來是2,207千元，變成……"],["賴委員士葆：就是2,207千元改成2,070千元。","費委員鴻泰：金融研訓院通過決議有4項，這是第幾項？","賴委員士葆：我是針對第1項跟第2項，第一案跟第二案，第二案就維持原案。你們這樣我沒辦法講了，因為跟原來的混在一起了。","費委員鴻泰：第一項是本席的提案，我堅持不可以動，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本席作了決議，拜託大家不要動。","賴委員士葆：你講的跟本席的不一樣，這個案是本席提的。"],["蔡委員正元：到底是哪個案子？","賴委員士葆：好，那本席沒有意見，因為你們整理的文字跟本席想的不一樣，所以照費鴻泰委員的案子。"],["蔡委員正元：照原案通過。","主持人：本席給各行政部門機會，你們就要把握這個機會，要對各委員做有效的溝通。","賴委員士葆：他們來跟我說，我說如果其他委員都贊成，那我就贊成，現在費鴻泰委員不贊成，我當然支持費委員。","主持人：以後任何的事情，你們都要跟財政委員會的委員溝通，因為這個會議是任何政黨的委員都可以參加，尤其是本委員會的委員比較內行，且當初的預算也是由本委員會審查。"],["賴委員士葆：這個案子就不要簽了。","主持人：不簽就沒有案子，既然沒有案子，那就還是按照委員會原來的結論，謝謝大家，現在散會。","散會（12時5分）"],["段落：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法案名稱：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　　間：101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11時52分"],["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協商結論：","一、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內容如下：","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本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協商主持人：盧秀燕"],["協商代表：吳秉叡　　徐耀昌　　柯建銘　　林德福　　潘孟安","陳亭妃　　費鴻泰　　曾巨威　　賴士葆　　林世嘉","蔡正元　　許添財　　薛　凌　　許忠信　　林鴻池","吳育昇　　李應元　　黃文玲　　李桐豪　　陳歐珀"]],"block_lines":[1,18,19,20,24,25,27,29,31,32,35,37,39,41,42,48,49,54,55,56,63,64,65,68,69,70,72,73,75,76,84,85,87,88,89,90,92,93,95,102,103,107,108,109,112,117,119,123,127,127,128,129,130,131,139,140],"person_count":{"凌署長忠嫄":11,"蔡委員正元":22,"陳委員歐珀":1,"主持人":1,"協商結論":2,"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內容如下":1,"賴委員士葆":7,"許委員添財":1,"在場人員":2,"法案名稱":1,"時　　間":1,"地　　點":1,"協商主持人":1,"協商代表":1},"persons":["凌署長忠嫄","蔡委員正元","陳委員歐珀","主持人","協商結論","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內容如下","賴委員士葆","許委員添財","在場人員","法案名稱","時　　間","地　　點","協商主持人","協商代表"],"title":"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11時36分","地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date":"2012-05-25","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