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下午2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至10時4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貴敏  王惠美  鄭天財  尤美女  吳宜臻  呂學樟  林正二  潘孟安  柯建銘  王廷升  謝國樑  廖正井  林國正    委員出席13人 主  席:鄭委員天財 列  席:專門委員 陳清雲 主任秘書 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第8屆第2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及地點,業經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照案通過在案。 二、宣讀本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 選 舉 事 項 選舉第8屆第2會期本會召集委員。 一、請推定發票員 決定:請李委員貴敏擔任 請推定唱票員 決定:請李委員貴敏擔任 請推定記票員 決定:請李委員貴敏擔任 請推定監票員 決定:請王委員廷升擔任 二、選舉結果 出席委員 13人 發出票數 13張 有 效 票 13張 無 效 票  0張 開票結果:廖委員正井 5票 李委員貴敏 4票 尤委員美女 4票 (李委員貴敏與尤委員美女同為4票,經抽籤結果由尤委員美女當選為召集委員) 主席宣告:廖委員正井及尤委員美女當選為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立法計畫,及作「監獄人權之檢討」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請法務部曾部長報告。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勇夫很榮幸應邀向 貴委員會報告法務部業務概況,對於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給予我們的支持和鞭策,表示由衷謝忱。 本部的業務,關係民主法治的發展與人權公義的維護,所屬機關分為檢察、調查、矯正、行政執行及廉政機構等5大系統,各依相關法令執行職掌事項。分別負責打擊犯罪、伸張公平正義、矯正教化收容人、推廣司法保護、推動廉政革新、落實人權保障、提供法規諮商、執行公法上金錢債權等各項重要施政工作。 本部依據行政院102年度施政方針,以「厲行法治,保障人權」為施政總目標,並依據「黃金十年國家願景」願景三「廉能政府」之「廉政革新」為施政主軸,落實法務施政作為。以下謹就本部近期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等,擇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近期業務辦理情形 一、執行排怨計畫,全力查緝毒品,查扣不法所得除民怨 (一)追查毒品源頭,抑制毒品氾濫 1.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指揮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各地檢署),會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調查局等機關,於本年(101年,以下同)3月14日、15日及5月31日、6月1日,展開全國同步查緝毒品行動,針對集團性犯罪組織進行清查及蒐證,合計緝獲嫌犯829人,其中59人聲請羈押獲准。 2.本部調查局聯合緝毒專案小組,會同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南部區機動海巡隊於本年8月20日凌晨在巴士海峽攔獲「宏○裕7號」漁船走私毒品來臺,在密艙查獲夾帶海洛因磚205塊,重量逾80公斤,可供700萬人吸食,為調查局近十年查獲最大宗海洛因毒品走私案。 3.本部調查局中部、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屏東縣調查站、會同憲警等機關,於本年7月27日在屏東市偵獲製造安非他命工廠1座,查扣麻黃草103公斤、麻黃素53公斤、安非他命成品150公克,並逮捕2人到案。本案為國內首見製毒過程無惡臭產生製毒案,與以往製毒工廠需選擇偏遠山區、通風良好場所製造有別,現場充滿類似青草茶味道,左右鄰舍均未查覺,與以往從感冒藥提煉毒品方式不同,顯見本部檢調機關與行政院衛生署合力控管感冒藥品免於流入製毒集團之手,已有極大成效。 4.為有效將毒品阻絕於校園之外,臺高檢署指揮各地檢署,會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調查局等機關,於本年8月1日至3日展開全國同步掃蕩毒品行動,共對891個地點實施強力查緝行動(期間並首度於臺北市徵調財政部關稅總局9隻緝毒犬,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針對毒品案件發生最多的4家酒店執行緝毒行動)。合計緝獲嫌犯534人,其中22人聲請羈押獲准。 5.本期各地檢署執行查緝毒品案件,共起訴19,600件、20,523人,查獲各級毒品1,902.4公斤,較100年度同期1,252.9公斤,增加649.6公斤(純質淨重),另查獲毒品製造工廠28座。又查獲之毒品當中,第一級毒品為26.4公斤(海洛因),第二級毒品97.0公斤(安非他命、大麻),第三級毒品1,752.3公斤(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26.7斤(麻黃生僉、假麻黃生僉)。 (二)杜絕黑心商品,保障食品安全 1.本部要求各地檢署召集轄區檢、調、衛生、財稅等機關針對黑心食品或商品原料,積極查緝,迅速清查成品流向及原料來源,適時向大眾說明,並從嚴從速追訴犯罪。 2.本年3月間,桃園地檢署偵辦昶○等公司將工業用硫酸銅原料賣到下游飼料廠商案件,查扣4千噸放置於倉庫的產品及半成品外,負責人陳○金、陳○山兄弟兩人,經訊問後交保候傳;臺北地檢署針對工業用硫酸銅混充飼料案,亦同步啟動查察機制,並於本年3月22日將另涉案之偉○公司負責人,依違反飼料管理法予以緩起訴。 3.臺北市某貿易公司涉嫌將代理進口的罐裝汽水改造「有效日期」,矇騙下游通路商及消費者,本年7月25日經士林地檢署指揮本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會同臺北市衛生局等機關,前往該貿易公司辦公處所、倉庫及下游通路稽查,查扣上萬罐罐裝汽水,並約談公司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到案。 4.臺南地檢署於本年8月14日指揮警、調、海巡人員搜索位於臺南市的冠○食品公司,及桃園、雲林、彰化等地相關廠商或據點,帶回涉案食品公司負責人等,查獲有不法食品業者涉嫌使用過期、劣質或變質之奶粉製成奶粉產品、牛乳及咖啡飲料販售情事,查扣黑心奶粉788包,總重量超過19公噸,其中楊○琴、陳○洲等2人犯嫌重大且有串供滅證之虞,經檢察官複訊後向臺南地院聲請羈押。其他涉案的生技公司負責人黃○洲等3人,經檢察官諭令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交保。 (三)查扣不法所得,剝奪犯罪利基 1.本部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就扣押物之性質有喪失減損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予先行變價或拍賣,使偵查中扣押物之變賣有客觀流程可循,提升判決確定後不法所得沒收之執行效能,維護被害人求償權利。 2.臺中地檢署偵破某詐騙犯罪集團,查扣BMW轎車1部,於本年2月7日公開拍賣,以165萬元拍出,首創偵查中拍賣扣案物之先例;彰化地檢署破獲某詐騙集團,查扣以贓款所購買之賓士E350轎車1部,於本年4月11日公開拍賣後,以最高價227萬3千元拍定;臺北地檢署偵辦雨衣大盜銀行搶案,查扣BMW轎車1部,於本年7月12日進行拍賣,以132萬元拍出。 3.本期各地檢署偵辦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查扣犯罪所得3,444萬752元;偵辦洗錢防制法、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案件,查扣犯罪所得50,617萬8,354元;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犯罪所得2,036萬7,065元;偵辦其他案件查扣犯罪所得3,767萬3,359元,合計查扣犯罪所得59,865萬9,530元,讓心存僥倖者喪失犯罪利基,有效伸張社會公義。 (四)檢肅黑槍,強力掃蕩犯罪 1.本部將民眾關切的「黑槍」列為「當前引發民怨犯罪案件」,責由臺高檢署列為排怨計畫執行方案,並由最高法院檢察署自100年1月1日起執行《檢肅黑槍行動方案》,統合檢、警、調、憲、海巡、海關力量,強力掃除非法槍枝危害。 2.截至本年6月底止,已發動6波《檢肅黑槍行動方案》,共查獲槍械案件1,834件、逮捕嫌犯1,776人,起獲各式槍枝2,187枝,其中制式槍枝598枝、土(改)造槍枝1,589枝、各式彈類2萬0,483顆。 (五)維護全民健康,追查偽劣禁藥 1.臺高檢署指揮各地檢署,會同行政院衛生署、海岸巡防署、警政署及本部調查局,於本年3月22日實施同步查緝偽劣禁藥,合計指揮123個調查、警察、海巡單位,動員司法警察計940人,針對158個地點,實施強力掃蕩行動,共緝獲嫌犯113人。 2.執行「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截至本年6月底止,各地檢署已受理偵案3,064件,發動搜索877次、獲准羈押41人,其中1,183件已起訴,判決有罪人數1,248人。 (六)痛擊詐騙集團,嚴辦電話詐欺 本期各地檢署針對電話詐欺案件共收案4,241件,偵查終結起訴2,844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為3,184人,定罪率達96%。 (七)查緝哄抬物價,遏止不法囤積 1.鑑於本年7月份電價的調漲,可能使得部分物價上漲,臺高檢署及各地檢署,事先於本年5月10日及6月8日,會同相關行政機關同步實施聯合查緝行動,針對價格異常波動之具指標性或大宗進口物資展開查處,深入查明有無業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居間壟斷。 2.該兩波聯合查緝(查處)行動,各地檢署動員檢察官同步偵查,共計指揮174個調查、警察、海巡及憲兵等司法警察機關,司法警察469人,針對140個地點實施查緝行動,計緝獲嫌犯3人。 (八)嚴禁人口販運,確實保護人權 1.美國國務院於本年6月20日發布「2012年人口販運報告」指出,亞太區域僅有我國、澳洲、紐西蘭及南韓同列該報告防制人口販運成效最佳之第一級名單,我國已連續第3年列名於該報告第一級名單中,防制人口販運成績在亞洲地區居冠。 2.本期各地檢署辦理「防制人口販運案件」計偵查終結189件、506人,起訴81件、216人,判決有罪185人。 (九)防制仿冒盜版,保護智慧財產 1.美國貿易代表署於本年5月1日公布「特別301」檢討名單,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成效受到肯定,已經連續第4年自「一般觀察名單」除名,足證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執行成效顯著。 2.本期各地檢署偵辦智財案件,計起訴836件、912人,緩起訴處分952件、990人,經法院判決有罪之被告達861人,定罪率達93.3%。 (十)嚴懲性侵罪犯,保障婦幼安全 1.積極推動「加強婦幼司法保護方案」,各地檢署成立「婦幼保護專組」,並配合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全力推動「性侵害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計畫,以整合網絡力量共同防治性侵害犯罪。本部並要求所屬矯正機關應嚴謹審核並審慎評估性侵犯,避免性侵犯於假釋後再犯性侵罪,以符社會觀感與期待。 2.本期各地檢署辦理性侵害案件,計偵查終結2,030件、2,159人,其中起訴1,097件、1,155人,有罪1,058人;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計偵查終結3,041件、3,325人,其中起訴1,601件、1,688人,有罪1,305人;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案件,計偵查終結277件、461人,其中起訴110件、195人,有罪176人。 二、展現人權保障決心,接軌國際人權潮流 (一)出版國家人權報告中文版,召開中外發表記者會向國際宣示保障人權之決心 國家人權報告經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本年1月17日第七次委員會議確認,並於同年2月1日至7日召開6場定稿審查會議,與撰寫機關進一步溝通及確認報告定稿之內容並逐點審潤,於同年4月20日出版。同日並於總統府大禮堂由 總統親自主持國家人權報告中外發表記者會,出席人員包括副總統、五院院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行政院相關部會首長及中外媒體等,藉此向國人及全世界宣示我國對於促進、保障人權及與世界人權接軌的相關作為及決心。 (二)辦理「強化國際參與—人權公約在歐盟之實踐」專題演講,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 本年3月28日與歐洲經貿辦事處、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法國在臺協會及德國在臺協會等單位共同舉辦之「強化國際參與—人權公約在歐盟之實踐專題演講」活動,計353位公務人員參加,相關會議資料並已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人權大步走專區」,供各界下載。 (三)統籌各機關檢討不符人權公約之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 本部統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業務。截至本年6月底止,列管之263則案例,無須修正及已完成修正者共計190案,占72.2%;未完成修正者共計73案,占27.8%。對於前開未能如期完成修正之72案,本部除積極促請各權責機關儘速完成修法事宜外,亦於100年11月邀請學者專家審查上開機關所研提之因應措施,並責請上開機關於未完成修正前,依研提之因應措施辦理,以保障人權。另於本年1月13日、4月12日、5月25日及8月15日,數次函請各該權責機關持續推動修正及隨時函送最新辦理情形予本部,並請前揭機關於 大院本會期持續推動修正未如期完成檢討法律案。 三、擴大行政執行實施範圍,提升行政執行績效 (一)持續推動超商代收案款,擴大實施範圍,方便民眾繳款 為便利義務人繳款,本部行政執行署除已推動便利商店代收綜合所得稅、營業稅及地方稅(即汽(機)車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健保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及違費滯納案件外,且於100年1月份起,增加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期貨交易稅、證券交易稅、煙酒稅等7種代收稅目。自100年10月31日起,新增違反公路法之違規罰鍰案件,本年1月10日新增勞保費案件。本期經由便利商店繳款之總件數為12萬3,884件,繳納金額為5億7,340萬餘元。 (二)發揮行政執行效益,落實政府公權力 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13個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本期新收332萬4,834件,終結300萬3,230件,未結381萬3,465件;徵起353億7,776萬2,619元,較100年同期之314億221萬2,229元增加39億7千餘萬元(成長12.7%)。累計自90年1月至本年6月底止,共徵起3,099億7,766萬3,509元,對於落實政府公權力,增加國庫收入,持續發揮良好成效。 (三)加強滯欠大戶執行,實現社會公義 1.各分署針對個人滯欠金額累計1千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含法人)滯欠金額累計1億元以上案件,有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有效運用查封、拍賣、限制出境、聲請拘提、管收、核發禁止命令等執行措施,強化執行成效。本期執行滯欠大戶之徵起金額達275億7,527萬餘元,對於實現社會公義,具有重要意義。 2.以本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義務人滿○視聽歌唱中心(即金○豹酒店)等7件滯欠營業稅等執行事件為例,該分署運用法律所賦予之執行手段,採取命義務人報告財產、扣押存款及薪資、查封拍賣義務人之影音視聽設備及洋菸酒等物品、聲請法院裁准拘提管收負責人,再至義務人營業地夜間執行等方法,督促義務人同意先行繳納部分案款,餘額並將辦理分期繳納,充分落實政府公權力,實現公平正義。 四、完備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保護個人隱私 (一)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評估報告」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施行之各項問題及建議事項,本部已撰擬「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評估報告」於本年4月11日報請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業於同年4月30日召開會議討論本部所提施行評估報告,決議請各機關積極辦理各項籌備工作,並建議於同年10月1日施行。 (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 本部召開17次研商會議,研擬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並依法為預告程序,彙整各界之回應意見,修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業於本年6月21日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同年7月10日及17日召集各部會完成審查會議,行政院業已核定,本部再配合新法之施行日期,同步發布施行。 (三)新法部分條文尚具爭議性,併提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之配套措施 新法部分條文尚具爭議性,立法政策過於嚴格,為避免施行衝擊,本部已於本年5月2日將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同年8月30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函送 大院審議。 (四)新法之施行除第6條及第54條規定外,建議行政院指定新法施行日期 本部經綜整各界之反應意見,認為新法第6條、第41條及第54條之立法政策過於嚴格,有亟需修正之必要,惟第41條第1項規定涉及非意圖營利之犯罪事實,且該條援引相關條文規定,無法割裂適用,行政院乃於本年4月30日召集中央機關及所屬部會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評估報告」會議決議,新法除第6條及第54條規定外,建議行政院指定於同年10月1日施行。 (五)辦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教育訓練活動 本年2月、3月舉辦4場「個資保護專責人員中階培訓」教育訓練活動,總培訓人數為906人;本年3月、4月舉辦4場「個資保護專責人員進階培訓」教育訓練活動,總培訓人數為906人;本年4月2日舉辦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研習會,參加人數共計380人。 (六)加強法律宣導,推展調解業務 1.舉辦「政府資訊公開法專題講習會」—本年5月間針對中央及地方機關法制人員,舉辦「政府資訊公開法專題講習會」,推廣政府資訊公開之法律常識,並協助其適用,以提升資訊公開效能。 2.推動行政程序法業務,加強宣導協助適用—舉辦行政程序法基礎班、進階班及地方主管法治研習班等課程,提供中央暨地方機關之公務人員參加。 3.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推展調解業務—本期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共計合辦4場次調解實務研習會,以推動修復式司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宣導重點,出席人數共約950人,出席率90%以上。本部並於本年8月15日與內政部共同舉辦「100年度調解案件榮獲中央各獎項績優人員表揚大會」,獎勵100年度績優調解人員疏減訟源並促進社會和諧之辛勞。 (七)協助中央各機關請撥國賠金 本年中央機關辦理國家賠償金請撥案件,至8月15日止,經統計共有16件,累計賠償金額3仟6,59萬4,272元。 五、建構公正友善司法環境,保障司法人權 (一)保障「人人有出庭說母語」權利,廣設通譯人才 臺高檢署已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提供語言通譯之服務;另為建置通譯志工並擴充特約通譯人才資料庫,本部通函各地檢署,除應廣建通譯志工或特約通譯人才資料庫外,並應於各地檢署網站公布,讓原住民及新住民及在臺外籍人士方便利用,有需要時亦可以上網洽詢,保障「人人有出庭說母語」之權利。 (二)妥速清理積案,落實專案檢查 1.各檢察機關依據「貫徹檢察一體、落實協同辦案」政策,建立團隊合作偵查程序。對於逾期久未偵結之案件,除要求積極妥速清理外,並要求檢察官秉持「司法為民」理念,全力妥速偵辦舊案,務必使正義不再遲到。 2.臺高檢署針對各界關心之議題,以及影響訴訟當事人權益之事項,例如:案件逾期未結、無故逾一定期間未進行、逾2年未結、對前次業務檢查未加改善……等案件,進行檢察業務專案檢查。本部並責請該署針對逾期未結積延案件,透過業務專案檢查制度,實地了解案件實際進度,分析案情爭點及未結原因,並要求檢察長適時介入協助,解決積延舊案。 (三)改善問案態度,和藹懇切辦案 1.本部加強督促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開庭問案態度,要求問案時應平和、懇切,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及其他不正方法,並杜絕笑謔、怒罵等不良語氣,另並設立「部長電子信箱」以供民眾投書。 2.各檢察機關開放「檢察長電子信箱」以供民眾陳述意見。凡經民眾反應開庭問案態度不佳者,應另行指定專人抽樣調取錄音、錄影資料查證,各檢察機關並應不定時主動抽查。經調查確有開庭態度不佳者,視其情節及件數,予以適當處置。 (四)落實準時開庭,妥適訂定庭期 1.本部要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確實準時開庭(第1件必須準時、第2件至最後1件不逾1小時),縮短民眾等候開庭時間。對於未能準時開庭之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各地檢署每月應製作統計分析表、檢察長督促改進情形表,由臺高檢署轉陳本部審核。 2.本年1月16日起,提供「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開庭進度查詢」服務,讓民眾無需提前至檢察機關偵查庭外久候開庭,節省民眾寶貴時間。截至本年6月底止,約14,800人次上網使用本項服務。 3.本部並責成各地檢署檢察長督導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於開庭前須事先審閱卷宗,研析案情掌握爭點,再據以妥適規劃訂定庭期,避免民眾久候開庭,而耽誤時間及行程,落實司法為民之目標。 (五)建置收容人影像辨識比對機制,減少冒名頂替入監情事 本部建構「矯正機關收容人影像辨識身分比對系統」,以減少冒名頂替入監情事。該系統於100年9月開發建置完成,並辦理全國在監收容人影像與內政部戶政國民身分證相片整批比對,輔予矯正機關人工複核作業後,自100年11月1日起於全國各矯正機關正式啟用,至本年6月底止,共比對新收30,871人。 六、打擊跨境犯罪,拓展國際合作 (一)兩岸司法互助,執行成效良好 1.「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施行迄今,依照協議管道,業將潛逃至大陸地區之前彰化縣議會議長白○森、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張○龍、臺南地院法官李○穎、前交通部長林○三機要秘書宋○午、重大槍擊犯陳○志及前立法委員郭○才、綁架臺中市副議長案之集團主嫌許○祥等人逮捕解送回臺。 2.自協議生效起至本年6月底止,兩岸警方透過情資交換,以合作協查、共同打擊方式,在打擊跨境犯罪上成果豐碩,共計破獲各類重大刑案63件,逮捕嫌疑犯3,676人,合作查獲毒品海洛因7公斤、搖頭丸14公斤、愷他命2,071.2公斤。在兩岸警方合作重點打擊下,我國詐欺案件發生率,統計本期詐欺案件發生12,494件,較100年同期發生14,141件,減少1,647件(-11.65%);破獲9,398件,較100年同期破獲10,782件,減少1,384件(-12.84%)。有效保障國人健康及財產。 3.有關兩岸司法互助業務,自協議生效起至本年6月底止,我方向陸方請求人員遣返(協助緝捕)640件,已完成罪犯遣返203人、陸方向我方請求7件,已完成罪犯遣返5人;我方向陸方提供犯罪情資1,596件、陸方向我方提供情資530件;我方向陸方請求調查取證378件,陸方向我方請求45件;我方向陸方請求文書送達19,460件,陸方向我方請求1,627件;我方自陸方接返臺籍罪犯6人。 4.為強化對跨境犯罪的事證蒐集,以有效追訴犯罪,臺高檢署及各地檢署,均已成立跨境犯罪專責小組,並指派專責檢察官辦理跨境犯罪。 5.在協議人身自由限制的重大訊息通報基礎,透過我方目前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已完成三級通報機制;本部並參與今年第八次江陳會所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及促進協議」協商簽訂工作,加強對人身安全的保障,維護臺灣民眾的權益。並且為了紓解家屬懸念,已爭取到部分個案我方家屬亦得探視人身自由受限制的被告。 (二)簽訂臺美協定,強化司法互助 我國與美國簽訂「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截至本年6月底止,我方請求案件數計57件(美方完成35件),美方請求案件數52件(我方完成36件);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進行刑事司法互助達86件。 (三)臺越民事互助,互信互惠互利 我國與越南簽訂「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於100年12月2日生效,由本部擔任協定之聯繫窗口。截至本年6月底止,本部收受各地院向越南請求民事司法互助案件數計289件,收受越南向我方請求案件數計65件。 七、落實矯正創新作為,提升矯治成效 (一)啟動兩岸矯正文化交流,開創新里程碑 兩岸矯正機關自99年10月起派遣人員互訪,開啟雙方業務交流大門,其後倡議「矯正交流、文化先行」,期許透過收容人技藝作品聯展,提升兩岸矯正文化素質。本部矯正署辦理「第二屆海峽兩岸監獄收容人(服刑人員)書畫及工藝作品聯展」,於本年8月9日至13日在桃園南崁「台茂購物中心」辦理完畢,計有17萬7千餘人次參觀,深獲社會各界團體與參與民眾的肯定與好評。另在作業產品展售方面,亦創下950萬1,514元的銷售佳績。 (二)加速羈押法修正,符合國際人權潮流 為符合國際人權潮流,本部研擬之「羈押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審查通過,於本年5月29日函送 大院審議。 (三)落實生命教育,提升矯治成效 為持續深化及延續生命教育成效,除積極與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合作,藉由「心六倫」巡迴演講、音樂會等,以達收容人心靈改革之目的外,更擴大社會公益資源之引進,如「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所屬「長榮交響樂團」等,有效提升矯正機關藝文教化與生命教育水準。本期共舉辦「心六倫」巡迴演講5場次,計有1,341名收容人參加;另舉辦巡迴音樂會11場次,計有3,259名收容人參加。 (四)啟動文化藝術列車,宣揚矯正藝文成果 各矯正機關除積極推動藝文活動外,另由彰化監獄鼓舞打擊樂團收容人組成「矯正文化藝術列車」,走出高牆至外界演出,以宣揚教化藝文成果並激勵其自信心。該樂團受邀至監外表演,並與「優人神鼓」合作,自本年5月起共同舉辦「出發的力量—2012夏季感動五都巡演」,於高雄、臺南、臺中、新北及臺北市舉行公演。本期共計外出表演8場次,獲社會各界熱烈迴響與讚賞。 (五)落實「矯正創新精進教化」具體作為 1.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教育,促進家庭和諧 積極辦理矯正機關開放參訪活動,使社會各界及收容人家屬具體瞭解獄政透明化、合理化情形。本期計辦理開放參訪332次,參訪人數計12,798人次。 2.推動人文藝術活動,開啟矯正機關文化創意 各矯正機關積極舉辦多元豐富之藝文活動或競賽,以陶冶收容人性情,培養良好品格。本期計辦理759場次,參與收容人計137,810人次。 3.強化技藝訓練,傳承失傳工藝 積極開辦符合就業需求之實用技能訓練班,有效協助收容人自力更生、順利復歸社會。本期計開辦311個訓練班次,參訓收容人計5,076人。 4.具體落實品格教育於收容人日常生活與集會活動 本期舉辦收容人生活檢討會共1,210次,參加收容人計137,156人次;舉辦收容人膳食會議共327次,參加收容人計4,552人次;舉行受刑人假釋典禮共1,279次,參加受刑人計5,285人。 (六)引進語音辨識系統,提升電話預約接見功能 為縮短收容人配偶、最近親屬及家屬辦理接見現場等候之時間,矯正機關自96年起全面開放預約接見登記系統,提供民眾以電話及網際網路,預約現場與遠距接見,提供24小時全天候的預約服務。另自本年3月5日起導入語音辨識技術,提升服務功能與品質,增進便民措施。截至本年6月底止,電話預約接見共受理3,633件。 (七)積極參與臺灣燈會,展現教化技訓成果 本期各矯正機關計有141件作品參與全國花燈競賽,再次由新竹監獄收容人作品蟬聯燈王寶座。此外,特優6座、優等17座、甲等19座、佳作35座,共計78件作品獲獎,展現近年來各矯正機關致力推展收容人技藝訓練成果。 (八)推動日間外出技職訓練,落實更生就業無縫接軌 為持續強化收容人技能訓練實質效益,除原辦理日間外出之臺北監獄等3所機關賡續推動外,本年度更增加桃園、臺中及高雄女子監獄等3機關擴大辦理。本期計有8名受刑人利用日間外出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及相關機構接受技職訓練。 八、加強推動社會勞動,試行修復式司法,增進社會和諧 (一)深耕社會勞動,創造三贏局面 本期全國各地檢署共新收7,319件,對「社會勞動人」而言,7,319人因易服社會勞動,無庸入監執行,無須中斷工作,7,319多個家庭因而得以保持完整;對「社會」而言,提供225萬129個小時服務,以本年度基本工資時薪103元計算,創造相當於2億3,716萬3,287元的產值回饋社會;對「國家」而言,社會勞動人如收容於矯正機關,以每人每月平均支出之收容費用2,064元計算,總計為國庫節省2,094萬2,342元矯正經費。 (二)配合毒品政策,精進社區處遇 1.辦理全國性「無毒有我.有我無毒」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巡迴活動,培訓2,195名反毒教育宣導人才,持續在全國各社區進行反毒教育宣導。另結合慈濟、松青超市及燦坤等民間團體及企業,贊助10,000片反毒光碟,並以蚊子電影院及在大賣場電視影音區播放「反毒影片」等。 2.辦理戒成專線,設置「(0800-770-885請請你-幫幫我)戒毒成功專線」及「求助網頁」,提供24小時不打烊服務,本期戒毒成功專線共處理求助電話5,698通。 3.推動「家庭支持」方案,增強戒毒助力,於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共同推動「毒品成癮者家庭支持服務計畫」,本期各縣市毒防中心合計辦理112場活動,共有2,825人次參與。 (三)連結司法保護資源,強化觀護處遇內涵 1.與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合作,共同推動「心六倫」活動。本期共計辦理812場生命教育相關活動,參與人數達4萬4,445人。 2.強化藥癮者追蹤輔導網絡,推動防毒金三角 將毒防中心列管對象擴及保護管束中(含假釋及緩刑)及緩起訴之藥癮者,建立地方毒防中心與檢察機關及社區家庭的支持輔導網絡(防堵(毒)金三角),以司法強制力增強其戒毒意願;提供其身心戒癮之醫療服務,使其不願施用毒品;配合完善支持系統協助其調整生活態度與習慣,進而協助其就學、就業,以復歸社會。 3.推動家庭支持服務、陪伴型志工方案 持續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性服務方案」、「毒品犯家庭支持性服務方案」,將保護對象從個人擴及家庭成員,並結合觀護、更保、犯保志工及宗教志工(如慈濟、法鼓山、基督、天主教等)資源,推動陪伴型志工制度,協助個案及其家庭,重建社會支持系統,續予廣化。 (四)更生保護再造,強化回歸之途 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就學、就業、就養、就醫、安置收容、技能訓練、創業貸款、急難救助、資助旅費、膳宿費用、醫藥費用、協辦戶口等多元化保護服務。本期計服務3萬3,852人次;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性服務方案,截至本年6月底止,計813個更生人家庭受惠。 (五)整合被害保護,促進社會和諧 1.實施「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本期計協助6,259人次。對殺人案件致被害人死亡者之遺屬全面提供法律服務,得免經濟條件審查,全面提供律師訴訟補助。 2.辦理溫馨專案,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輔導,計提供個人心理諮商109人次、個人心理輔導113人次。 3.加強「安薪專案」,輔導受保護人技訓與就業,共輔導1,053人次受保護人接受技訓或就業。 4.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以緩起訴處分金支應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學費、雜費、代辦費,100學年度第2學期計補助349人,金額595萬6,100元。 (六)推動修復式司法,弭平傷害裂痕 由板橋、士林、宜蘭、苗栗、臺中、臺南、高雄及澎湖等8個地檢署,自99年9月1日起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協助加害人與被害人修復傷痛、排解衝突。 (七)落實反賄宣導,提升公民責任 以「國家民主、由我作主、直言不賄、真英雄」為主軸,製作反賄選宣導影片3支,反賄廣播插播卡2支(國、臺、客語版),廣播插播卡7件;辦理反賄選創作競賽,徵得影片8支、歌曲8首,除透過廣告採購,大力宣導外,並送交全國地檢署等公私部門配合宣導;各地檢署結合社區團體與資源,以登山健行、音樂會、掃街拜訪、「公共論譠」、「反賄行動樹」等方式,在全國各地展開地毯式的宣導活動。 (八)普及法律知識,樹立守法典範 1.整合法律推廣資源,於本部全球資訊網設置「社區法律推廣人才資料庫」及「學校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督導全國各地檢署提供社區及學校推廣法律之專業講座,截至本年6月底止,已辦理之法治教育演講及活動累計超過3,989場次,宣導人數超過700,803人次。 2.為提升東南亞新住民與移工對我國法律之瞭解,保障自身權益,結合臺灣立報社(四方報)於本年3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髮(法)一輩子」四格漫畫徵件競賽。 3.為建構婦幼安全及人權尊重之防護網絡,本年3月15日至8月31日結合警察廣播電臺辦理「你最珍貴」全民廣播宣導插播創作大賞活動,徵選7則寓教於樂之宣導插播帶,並於警廣頻道持續強力播放宣導。 4.為促進民眾對法務政策之瞭解,自本年2月1日起,結合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播「教育百分百之『法務漫步』」節目,內容涵蓋人權、司法革新、廉政、婦幼保護、兒少犯罪預防等議題,截至本年7月底止,已完成12次節目專訪及播放宣導。 九、加強肅貪防弊,確立乾淨政府 (一)積極打擊貪瀆,強化廉政革新 1.本部廉政署主動發掘深入偵辦貪瀆不法,例如: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涉貪案、馬祖酒廠涉嫌利益輸送案、台電公司採購圖利案、中油公司採購圖利案等。 2.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積極偵辦貪瀆弊案,例如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處長陳○珍涉嫌連續向廠商收賄、指定小型工程給特定廠商承攬案;南投縣仁愛鄉公所鄉長張○孝之多件工程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比率偏高,涉有收取回扣情事案等。 3.自98年7月8日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執行迄本年6月底止,各地檢署偵辦貪瀆案件累計起訴1,225件,起訴人次3,499人,起訴案件貪瀆金額23億4,219萬6,522元,平均每月起訴34件,起訴人次97人。在貪瀆起訴案件判決方面,判決確定者951人,其中以貪瀆罪起訴經判決有罪者470人;以非貪瀆罪起訴經判決有罪者268人,總計判決有罪者738人,確定判決定罪率達77.6%。 (二)縝密查察蒐證,提升貪瀆線索品質 本期政風機構蒐報之貪瀆不法線索,經本部廉政署立案調查計107件。 (三)刑事、行政雙管齊下,強力肅貪查弊 本部廉政署受理貪瀆情資計1,186件,經該署情資審查小組審查過濾,交由該署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深入調查218件,其中經調查後移送檢方21案(另以非貪瀆案件移送地檢署23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案,餘13案尚未偵結;本期「廉政審查會」審議存參案件696案、辦理行政肅貪130件;本年度「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第1次會議審查申請案9案,經審核同意發給獎金5案,發放獎金276萬6,665元。 (四)掌握貪腐風險因子,實施專案稽核 本期各政風機構強化防貪作為,針對風險業務加強稽核1,977件,研提防弊措施205件;本期辦理「醫療器材採購健檢業務」、「林務機關林政管理業務」及「中小學營養午餐業務」等3案專案清查,計移送司法偵辦案件33案,發現異常或違失態樣45件,追究行政責任33人次,研提18項興革建議。 (五)落實陽光法律,強化透明課責 本期本部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逾期及申報不實案件161件,裁罰74件,罰鍰710萬元;審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12件,裁罰4件,罰鍰1,220萬元;本期政風機構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計2,485場次,參與人數達23萬8,051人;各機關受理登錄「受贈財物」計1萬1,464件、「飲宴應酬」計5,914件、「請託關說」計1萬1,253件。 (六)招募廉政志工,設置廉政平臺 推動招募廉政志工,協助宣導反貪倡廉訊息,發揮反貪效益,目前全國計成立22個廉政志工服務團隊,推動社會廉潔風氣;推動設置村里廉政平臺,全國已有22個縣市政府設置村里廉政平臺,妥處各項反映建言,回應民意需求。 (七)籌辦反貪系列活動,擴大民眾參與 本部廉政署於「2012臺灣燈會」期間,協同交通部等機關辦理大型廉政宣導活動;本年4月20日與經濟部水利署假屏東縣荖濃溪里港疏濬區及六堆客家文化園區舉辦「全民顧水、臺灣足水—心手相廉、守護河川廉政論壇」,推動河川疏濬管理透明與反貪作為;本年4月至7月間在北、中、南區與相關機關共同舉辦4場次「行政透明論壇」,與相關政府部門、產業界、學術界共同研討如何建構各機關行政透明化制度。 (八)積極參與國際廉政會議,交流廉政實務經驗 本部廉政署本年迄今派員參加國際廉政會議計4次,以瞭解國際廉政趨勢,並交流廉政實務經驗;於本年4月及5月出席臺北市美國商會及臺北市歐洲商會活動,宣導我國廉政建設成果,使該等組織及人員瞭解我國廉政工作推動現況,拓展國際能見度。 (九)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為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處理請託關說之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於本年9月4日奉行政院核定在案,並自同年月7日生效。 十、防制重大不法犯罪,精進調查作為 (一)防制重大不法犯罪 1.防制貪瀆犯罪—本部調查局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積極偵辦貪瀆案件,移送各地檢署266案、嫌疑人981人(含公務人員348人),涉案標的7億560萬元;辦理行政肅貪52案。 2.查察賄選工作—本部調查局執行查察賄選專案工作,偵辦賄選案件,經各地檢署起訴39案、嫌疑人238人(含公務人員11人),涉案標的2,716萬元。 3.防制經濟犯罪—本部調查局偵辦經濟犯罪327案、嫌疑人1,073人,涉案標的865億9,746萬1,517元。其中,重大金融犯罪6案、違反「證券交易法」28案、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31案。另偵辦黑心食品、藥品、日用品、偽劣假藥、電話詐欺恐嚇、重利及暴力討債等民生犯罪案件173案,涉案標的6億3,347萬4,244元;查緝漏稅案件,函送稅務機關裁處罰鍰15案,金額1,959萬7,948元;蒐集上市櫃公司及重要財團營運異常及經濟犯罪預警情資2,361件;過濾工商退票資料2萬2,102件;研編預防經濟犯罪調查專、簡報19篇;處理民眾檢舉哄抬物價案件75案;宣傳0800-007-007」民眾舉報商品囤積專線電話1,492件,101年5月10日及6月15日配合檢察、消保、農糧等機關同步執行打擊囤積哄抬物價專案58案。 4.防制毒品犯罪—本部調查局偵辦毒品案件26案、嫌疑人40人,破獲毒品製造工廠5座,查獲第一級毒品14.307公斤、第二級毒品65.769公斤、第三級毒品405.304公斤、第四級毒品6.281公斤,總計查獲各級毒品純質淨重491.661公斤。與國外對等機構交換毒品犯罪情資128件,合作偵辦4案,查獲各類毒品毛重460.462公斤。 5.防制洗錢犯罪—本部調查局受理金融機構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3,450件、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報告187萬4,488件、海關通報旅客攜帶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入出境資料3,459件,清查分析後移送權責機關或法務部調查局偵查205件。偵辦查扣不法所得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1案,查扣金額2億6,000萬元;支援院、檢及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協查洗錢案件130案;國際合作,交換洗錢犯罪情資34件;與奈及利亞、日本金融情報中心簽署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活動情資交換合作備忘錄。 6.防制電腦犯罪—本部調查局偵辦違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6案;國際釣魚網站18案;查獲網路入侵跳板電腦23部、受駭電腦124部;通報政府機關及財團法人等網站遭駭客入侵攻擊28件;防制宣導6件。 7.反制滲透工作—本部調查局偵辦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2案、嫌疑人4人;外患罪1案、1人;違反「陸海空軍刑法」1案、4人;違反出口管制案件2案、3人;人口販運案件3案、16人。 8.追緝外逃罪犯—本部調查局追緝及策動外逃罪犯返國歸(投)案1案、1人。 9.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本部調查局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繫機制,辦理工作會晤及人員互訪4次、交換犯罪情資28件、請求協助緝捕遣返13案,通緝犯遣返1人,合作偵辦1案。 (二)掌握國家安全情勢 本部調查局蒐集有關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重要情資3萬8,407件,蒐報機關機密保護、安全防護及防制滲透資料4,783件,研編各類調查專報122輯,分送相關機關參考;辦理總統府等26個機關(單位)特殊查核150人次,查復總統府等20個機關(單位)一般查核1,253人次。 (三)提升偵證鑑驗技能 1.本部調查局受理院、檢機關囑託鑑定,完成物理、化學、文書及生物跡證等各類鑑驗案件5,334案、檢品3萬7,498件;支援數位證物鑑識51案,完成鑑識報告48份。 2.本部調查局完成「濫用藥物實驗室」、「DNA鑑識實驗室」及「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3個實驗室;派員赴美國、日本等地研習及參加國際鑑識科學會議2次、3人,有效提升鑑識水準。 (四)強化為民服務工作 本部調查局受理民眾檢舉不法2,005案,其中,信函檢舉1,250案、電話檢舉132案、電腦網路檢舉511案、親自檢舉112案;協助民眾進行火焚、水漬污損及破鈔還原等鈔券鑑定50案,鑑定金額1,035萬9,400元;親子血緣關係鑑定178案、356人次。 貳、未來工作重點 我們對於前述「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中應辦理事項將賡續辦理外,未來將持續推動「獎優懲劣、過程透明、幸福有感、走向國際」等工作重點。茲說明如下: 一、獎優懲劣 (一)端正司法風紀,家醜不怕外揚 針對內部主動清查或外界質疑劣行存在長久之違法亂紀同仁,將秉持正人先正己的原則,不怕家醜外揚、絕不護短,全力揪出破壞司法風紀之同仁。例如,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涉嫌向當事人索賄,經該署長期監控蒐證,除於本年1月19日進行搜索、約談,依貪污等罪嫌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外,並於本年4月25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具體求處10年以上重刑。 (二)建立評鑑機制,落實個案評鑑,完善退場機制 1.本部於本年1月6日實施「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由檢察官3人、法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共11人,組成「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擴大引進外部評鑑代表,參與監督檢察官違失個案之評鑑,除可確保委員會職權之行使,不囿於專業偏見外,並可提高人民對評鑑公正性之信賴。 2.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自本年1月6日成立以來,已召開6次會議,截至目前已受理3件檢察官個案評鑑案件,請求機關(團體)為本部及財團法人司法改革基金會,該3件評鑑案件均由該會審議中。本部將加速淘汰不適任之檢察官,致力保障人民訴訟權益、司法正義之彰顯及司法品質的提升。 (三)檢察機關評比,良性互動競爭 檢察官個案評鑑、檢察官全面評核機制,均於本年1月6日施行,依法官法第89條準用第32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準此,本部依法每3年應辦理1次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增進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間的良性競爭,提升辦案效能及效率,貫徹司法為民理念。 二、過程透明 (一)強化肅貪作為,積極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 1.觀察全球治理趨勢,「廉潔」乃是各國政府之施政根基與展現國家競爭力之重要指標,各國無不致力於推動提升國家競爭力。在全球化浪潮下,反貪腐運動已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價值,本部將結合政府各部門、企業、媒體與公民社會的力量,建構適合我國國情之全民反貪網絡,有效抑制貪腐情勢,以實現廉能政治。 2.為順應世界立法趨勢,型塑我國機關內部人員勇於舉發內部不法行為之風氣,研議制定我國揭弊者保護法。本案係透過研究案方式委請政治大學研究團隊就立法範圍、立法策略等進行深度研究,擬參考國外立法條文內容並盱衡我國國情現況,預定於本年底前提出草案,並再召開公聽會等,完成立法事宜。 (二)縝密研修法規,防範罪犯潛逃 1.日前接連發生前立委羅○助、江○福、前彰化縣議員賴○輝、前嘉義縣溪口鄉鄉長劉○詩等人,因貪污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失聯或逃匿之情事,引起社會各界及輿論撻伐,除損及司法形象,並影響人民對法律之信任。 2.就刑事訴訟法有關防止被告逃匿規範不足之處,本部已擬具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增訂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達卷宗前執行,及增訂經判決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之規定,修正草案並經司法院、行政院會銜,於本年5月16日函送 大院審議。 (三)強化肅貪能量,落實精緻偵查,提升貪瀆案件定罪率 1.為執行「防貪—肅貪—再防貪」的連貫肅貪機制,達成肅貪與防貪工作結合之目標,本部廉政署將增加肅貪員額,並精進偵查技巧,以發揮肅貪防貪整體功效,另透過期前辦案模式,由本部派駐廉政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整合各項偵查作為,強化貪瀆案件偵辦效能,精緻偵查作為,以提升貪瀆定罪率。 2.為強化檢察官肅貪專業知能,提升貪瀆案件定罪率,本部定期舉辦肅貪研習會,邀請具豐富實務經驗之法官、檢察官、專家學者等講授政府採購、營繕工程貪瀆等案件實務分析、追回不法所得、賄賂罪對價關係蒐證偵查作為等專業知能。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並應加強蒐證,務期犯行明確,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者,始行提起公訴,並應落實舉證責任,提高定罪率。 3.本部廉政署辦案系統發展趨勢,將朝向「情資整合」、「自動分析」、「提供偵查方向」等三個面向發展,逐步建置成智慧型之「貪瀆情資知識庫」。藉由貪瀆行為分析、人際網絡調查、資料查證等面向分析,轉化為貪瀆情資,即可為膠著案情,提供具體及有效之情資,大為提升貪瀆案件偵辦效能。 (四)查察不明財產,追訴涉貪犯罪 1.本部為嚴密肅貪法制,落實廉能政府願景,推動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再修正案,修正重點為擴大犯罪主體、提高法定刑、放寬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嗣經 大院於100年11月8日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於同年11月23日公布。本次再修正之新法,仍受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限制,且因新法生效施行期間尚短,目前尚無顯著績效。 2.本部已要求檢察機關加強執法及相關法律宣導,期使檢察機關於追訴涉嫌貪污等特定犯罪之公務員,能一併課以就異常增加之不明來源財產負有說明義務,裨益強化肅貪成效,杜絕貪腐。 (五)研提「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修正草案 為實現「黃金十年國家願景」廉政革新願景,將通盤檢視修訂「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依中央廉政委員會第9次委員會議院長裁示,本部將於徵詢相關部會意見修正後陳報行政院審查。 (六)協調整合機關資源,有效建構機關安全網絡 廉政署持續督導政風機構秉持安全管理與風險管理之理念,整合機關行政資源,強化公務機密維護及機關安全維護措施,並成立資訊、法制、外語專業人才推動小組、建置陳情請願資訊系統資料庫、策進機敏科技保密作為等。另將從科技面、法制面蒐集國際最新國家安全及國家機密維護法令與措施之資訊,掌握國際維護業務趨勢,建構完善之維護法令或措施,以提供公務員一個優質且安全無虞的公務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 (七)研修「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及研訂「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草案」 配合本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廉政署研修「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另為使中央與地方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有完整之適用依據,履行法定職掌,研擬「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草案」。上開2草案,業於本年8月22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八)整合資訊透明化、現代化 1.建置整合性偵查資料庫,增加偵查效率、減少辦案死角—本部將運用現有刑案、獄政及單一窗口查詢系統資料、並結合內政部戶政、財政部財稅等各類資料庫以科技方式整合及分析情資,俾運用於犯罪偵查,輔助檢察官窺得犯罪全貌,迅速了解案情脈絡,提升檢察官辦案效率。本案預計本年10月完成系統安裝建置,另擇期上線提供使用。 2.賡續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有效節省郵資公帑—本部於本年2月起,推動全國各行政執行機關辦理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針對扣押存款類別以電子公文發文至各金融機構及副知移送機關,自本年2月至6月止,電子公文發文數量共計56,659件,約節省193萬郵資。本部將賡續於102年起,推動金融機構以電子公文交換方式回復扣押結果資訊,促進政府與民間部門之溝通及服務。 (九)確保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民眾權益 1.加強蒐報中共對臺統戰、滲透活動;反武器擴散、人口販運、跨國性犯罪、國際恐怖組織破壞活動;國家重要慶典及特勤警衛對象安全等預警情資,確保國家安全。 2.針對國際財經情勢、兩岸經貿交流及影響國內金融秩序、企業集團營運、外資違法違常等,影響國內經濟安全預警,研提對策建議,提供主管機關參考,維護國家利益及社會金融秩序。 3.積極注蒐民隱、民瘼、災防、疫病、環保等攸關民生安全與權益之輿情反應,提供政府施政參考,保障社會安定及民眾權益。 三、幸福有感 (一)訂定「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全面摧毀毒品 1.目前各監所毒品收容人比率均超過40%,成為國家財政與戒護人力負擔,本部及所屬機關對毒品嚴加查緝,並將毒品施用者之處遇轉向醫療系統,以利身心復健與復歸社會管道。在阻斷毒品的供給部分,除由臺高檢署統合檢警調機關的查緝人力與資源,擬定具體而有效的查緝計畫,在降低毒品需求與再犯部分,配合國際毒品政策與潮流,將毒品施用者定位為「病人」,導向團體機構的醫療救治,以利身心復健與回歸社會管道。 2.本部以「築牆」、「以案追案,以人追人」、「胡蘿蔔與棍棒」為主軸概念,訂定「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藉由跨部會合作防制毒品,達成「抑制供給,降低需求」之目標,務期全面摧毀毒品,以有效降低施用再犯率及防止新毒犯。 (二)修法重罰詐騙,嚴懲牟取暴利 1.我國與菲律賓警方合作,破獲跨國電信詐騙集團,在菲律賓當地搗毀20多處據點,逮捕300多名嫌犯,其中291名嫌犯,經本部調查局與司法警察機關派員,透過2架專機於本年9月19日押送回臺,堪稱有史以最大的空中監獄,本部檢調機關將持續掃蕩,以維護民眾財產。 2.因刑法第251條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規範之犯罪態樣已不合時宜,且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若僅以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責相繩,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有鑑於此,針對刑法第251條及第32章詐欺等罪相關規定,本部已提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本年5月30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並於同年7月30日函送 大院審議。 (三)推動刑法研修,保護性侵被害 為期能周全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並嚴懲犯罪行為人,已與婦女團體就修法方向進行溝通,復多次徵詢精神科醫師及心理諮商學者就兒童認知發展情形、性侵害創傷方面之專業意見,原已完成「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 大院審議。惟因法案屆期不連續,本部將再積極重新檢視妥適修訂,持續推動修法。 (四)修訂排怨計畫,確保全民幸福 本部正針對「檢察機關排怨計畫」檢討優先查緝之項目,積極針對社會上種種引發民眾不安之犯罪,擬定積極且有目標之策略性作為,結合各相關司法機關力量強力掃蕩。本部將時時持續檢視計畫不足之處,並深究民瘼、民隱及加強與民眾溝通、對話,務使民眾吃能「安心」、住能「安寧」、身能「安全」,成為全民最信賴之幸福守護者。 (五)推動收容人納保,提升矯正醫療品質 1.因應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將於102年1月1日施行,本部積極與行政院衛生署協商,以規劃與推動收容人納保後衍生之承保作業、醫療院所遴選、費用繳付、診療實施、健保資訊與網路設施建置等各種工作,使收容人納保後,能順利於矯正機關內接受健保門診之服務與優質化診療環境。另為加強健保住診服務,將由矯正機關與醫療院所共同規劃設置戒護病房,期提供收容人完整醫療照護。 2.矯正醫療品質向來為各國矯正機關執行績效良窳之重要指標,本部亦期藉由收容人納保政策之施行,提供收容人更完善之醫療與健康照護處遇,建構人權保障、生命尊重之執行環境,以符合憲法第157條及其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國家應保障人民健康之要旨,進而型塑我國維護人權之形象與落實刑罰執行之人道原則。 3.二代健保法第27條規定,除被告、收容少年及執行期間2個月以下之收容人外,其餘由政府編列預算金額補助,依此計算,約有92%收容人的健保費,係由政府繳納。然考量一般國民須自己繳納健保費,而犯罪被判刑確定的受刑人卻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繳納,恐有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故本法審查時,本部曾表示反對收容人健保費由政府全額繳納之立場。惟法案既已三讀通過,基於尊重立法權及其他機關權限,將待施行後,就政府補助收容人健保費比例及相關部分,再與衛生署及相關機關通盤檢討是否再次提案修法 (六)繼承人性化,保障權益更幸福;遺囑現代化,保存真實更透明 1.民法繼承編自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後,除於98年6月10日修正繼承制度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之外,其餘條文並未修正,諸多規定已不符合現代社會人民的需求與習性,須重新檢討,以貫徹保護真正繼承人之繼承資格及繼承財產之目的,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及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2.本部組成「民法繼承編研修專案小組」召開67次會議進行討論,並奉行政院指示,針對司法院所提意見,研擬回應意見及重新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分別於本年1月18日及3月28日召開會議討論,並就會議結論修正相關條文,將儘速函請行政院審查。 (七)研議現代婚姻制度,和諧兩性法律關係 現行民法針對婚姻關係之解消,設有「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判決離婚」及「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3種制度,惟對於外國立法例中「分居」制度,我國民法付之闕如。本部已研擬「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並組成民法親屬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並將持續召開研修會議研商討論。 (八)創新執行程序,便利、親切、關懷 1.簡化執行流程,民眾幸福有感—簡化小額案件辦案流程,加速結案速度,集中執行人力辦理滯欠大戶案件,避免行政資源及成本之浪費。 2.幫助經濟弱勢,展現關懷之情—案件分類管理,對於滯欠金額達1百萬元以上特專及滯欠大戶案件,將繼續要求各執行分署依法妥慎運用各種執行措施,例如新增之禁奢條款,突破辦案瓶頸,實現社會「公義」,增益國庫收入。對於無能力繳納健保費之「經濟弱勢族群」,儘量給予義務人以分期方式繳納欠款。同時,致力提升小額案件之結案效率,以有效降低未結案件,同時彰顯公義與關懷。此外,各執行分署亦經由商請地方政府社福單位派員進駐分署設立窗口,或提供相關資訊等方式,遇經濟弱勢之義務人時,主動轉介至社福單位窗口,辦理社會救助事宜,以協助解決或緩和其所面臨的問題。 (九)積極研修矯正法規,落實收容人人權保障 積極推動「羈押法」修正案完成立法,保障受羈押被告權益;另研修「監獄行刑法」,謀求刑事設施之妥適管理營運,同時亦尊重受刑人之人權,並因應其狀況,施予適切處遇,以符合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 (十)司法保護,弱勢有感 1.強化藥癮者志工支持與陪伴功能,協助戒毒復歸社會—本部推動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志工協助追蹤輔導,建立對同一個案持續輔導模式,陪伴藥癮者與其家屬度過艱辛的戒毒過程並復歸社會。 2.提升性侵監控設備,保障社會安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自本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將科技設備監控列為獨立處遇方式,不須以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為前提,並擴大預防性測謊實施對象,配合科技設備實施監控。本部已完成「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之修正,提升目前科技設備定點監控效能,於現行之科技設備監控增加全球定位系統(GPS),完成第三代行蹤科技監控設備的研發,刻正積極辦理相關採購事宜,俾保障婦幼安全,維護社會治安。 3.體檢被害保護制度,建構多元服務—全面檢視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檢討犯罪被害補償機制,落實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建構完整服務網絡,延伸服務觸角,並研修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 四、走向國際 (一)完成國家人權報告,接軌國際人權體系 1.規劃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在國家人權報告發表並出版後,為遵循聯合國審查各國報告之模式,成立中華民國初次報告國際審查秘書處(下稱秘書處),並本部擔任幕僚工作。秘書處自本年5月10日至8月16日間業已召開6次會議,研議規劃國際審查會議之相關事宜,預計於102年2月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我國報告,指出我國人權缺失並提供建議,期藉此構築國際人權對話平臺,建立完善之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機制。 2.完成人權公約一般性意見校正作業 一般性意見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各條文之適用內涵及原則所進行之解釋。本部已成立一般性意見編輯小組,將於校正人權公約一般性意見之簡體中文版為正體中文版後,報請行政院核定,預計於本年11月底完成並出版,俾使政府各機關、非政府組織及民眾得更深入了解人權公約各條文之適用內涵及原則。 (二)強化國際司法互助 1.本部於今年年初成立國際及兩岸法律司,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規定,執行兩岸協議具體事項,持續為建立制度化且橫跨偵查、訴追、審判,及執行等各面向的兩岸司法合作而努力。 2.各檢察署成立跨境犯罪專責小組,指派專責檢察官辦理跨境犯罪下,未來更將依循既有聯繫管道及協商機制,會同各司法警察機關,在已獲得之執行成效基礎上,就跨境犯罪偵辦技巧與合作模式,持續精進各項作為,提高定罪率,以兼顧公義與人權之保障。 3.兩岸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犯罪所得龐大,造成民眾重大損害,本部依照協議規定,已開始與大陸主管機關協商,著手進行將不法所得返還被害人作業,彌補被害人的損害,維護公平正義,期能在現行法律基礎上,逐案研議協處發還事宜。 4.基於「遠距視訊」的便捷性,推動「遠距視訊」調查取證的方式,逐步建構以「遠距視訊」方式調查取證的合作平台,以節省司法互助的勞力、時間及費用,以即時取得證據,順利將被告定罪,有效嚇阻兩岸跨境犯罪。 (三)參考歐盟及美國最新立法趨勢,讓個資法與國際接軌 1.歐盟執行委員會為因應網際網路社會型態與反恐合作需求,業於2012年1月25日向歐洲理事會及歐洲議會正式提出全新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草案,未來審查通過後,1995年歐盟資料保護指令(95/46/EC)亦將廢止。由於我國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通過內容,主要參考上開歐盟1995年指令,本部業已函請外交部協助追蹤最新立法動態,以掌握最先進之外國有關網際網路及自動化處理之立法趨勢,供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政策之參考,以與國際接軌。 2.另行政院長於本年8月30日行政院院會指示,新法係參考1995年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內容制定,規範事項應配合整體個人資料保護趨勢及產業發展需要與時俱進。請法務部於本法施行1年後,檢視執行狀況,並參考新興科技、自動化處理、網際網路等服務技術、歐美等國最新個人資料保護修法趨勢及概念,再作進一步檢討。本部將落實辦理。 (四)研議修法接軌世界,走向國際之現代化法制 1.研修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於88年2月3日制定公布,90年1月1日施行,相較於制定當時之背景,目前之時空環境已有不同,為順應時空演變,協助行政機關因應變化快速之現代行政,本部於研修行政程序法之同時,即持續不斷蒐集外國法制先進國家之最新立法例,其範圍包括德國、法國、歐盟、美國、日本等;另外亦委託學者或派員考察德國、美國行政實務運作情形,汲取法制先進國家之成功經驗。 2.研究仲裁法外國法制—仲裁法自87年6月24日大幅度修正商務仲裁條例並公布更名為仲裁法以來,除於91年及98年小幅修正4條條文規定外,將近13年並無檢視外國仲裁法最新修正趨勢。本部已委託進行研究「仲裁法外國修正趨勢研究與修法建議」議題中。 3.健全信託法制—為因應經濟及法制環境急遽變遷,並參考外國最新立法例,進行檢討修正並廣納各方意見,以符合民眾對於資產信託、理財信託之需求及建置公益融和之社會,本部「信託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截至本年度止已召開56次研修會議,未來仍將繼續蒐集、翻譯外國先進立法例,引介外國法制並邀請外國學者參與研討會,以期信託法制走向國際。另針對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新修訂40項建議修正內容,就我國信託法制提出建議與評論,期我國信託法能符合信託利益揭示及透明化以利於檢查及調查等要求,亦將列為修法方向。 4.更新律師法制—我國「律師法」自民國30年制定施行迄今已六十餘年,其間雖經14次修正,但因我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急遽變遷,加上全球化之國際局勢潮流所趨,現行律師法存有諸多不合時宜之規定。本部正參考外國相關立法例,並配合我國政、經、社、文等現實環境因素加以檢討,針對「律師法」修正相關議題,尋求律師公會及審檢意見以作為修法之參考,廣納各方意見,作為修法依據。 (五)推動矯正實務交流,走向國際贏向未來 為強化國際交流並與世界接軌,本部矯正署於本年6月1日邀請英國劍橋大學Friedrich Losel教授專題演講。另於主辦「第二屆海峽兩岸監獄收容人(服刑人員)書畫及工藝作品聯展」的同時,亦於本年8月9日辦理「兩岸三地矯正(懲教)人員實務研討會」。透過以上活動的舉辦,達到邁向現代化、國際化的矯正新局,而這些的交流只是個開始,不是結束,未來將與世界各個國家有更進一步的接觸與交流,同時也將我國犯罪矯正的革新成果推上國際舞台。 (六)參與國際洗錢防制會議,打擊國際性網路犯罪 1.積極參與國際洗錢防制會議,包括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與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等舉辦之會議,引進最新國際洗錢防制規範與趨勢、與各國簽署防制洗錢情資交換合作備忘錄,並與各國交換洗錢犯罪情資共同打擊犯罪。 2.因應電腦網路發展趨勢,拓展與國內、外相關機關之合作;加強發掘並掌控境外組織型駭客入侵我政府機關竊密之資安線索;追查境內可疑跳板電腦,研究駭客入侵及竊密手法,強化網路蒐證技能,確保資通安全;加強防制電腦犯罪專業訓練,提升偵辦人員查緝知能,全力打擊國際性網路犯罪。 、結語 健全的司法制度,是現代法治國家重要指標。展望未來,我們將持續推動「獎優懲劣、過程透明、幸福有感、走向國際」作為,依循馬總統揭示「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之施政原則,及行政院長指示「在安定的基礎上,創建『繁榮、共享、永續』的成長」之施政方向,以「廉政革新,人權司法」為施政願景,並在 大院及各位委員的鞭策與指導下,落實法務工作,共同為人民幸福而努力。 其次,繼續報告「監獄人權之檢討」專題。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監獄人權之檢討代表本部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報告如下: 壹、關於積極研修矯正法規,落實收容人人權保障部分 積極推動「羈押法」修正案完成立法,保障受羈押被告權益;另研修「監獄行刑法」,謀求刑事設施之妥適管理營運,同時亦尊重受刑人之人權,並因應其狀況,施予適切處遇,以符合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有關修正部分臚列如下: 一、收容人不服申訴之救濟 (一)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就「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認為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且屬行政院列管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款第1目及第3目規定之法令。 (二)本部於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200150號通函所屬矯正機關,就現行受羈押被告不服矯正機關處分之申訴,循送法院刑事庭處理之程序辦理,不受現行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拘束;並已研擬「羈押法修正草案」增訂第11章申訴及聲明異議章,經陳報行政院於101年5月29日函請大院審議中。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許受刑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款第1目及第3目、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似亦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本部矯正署於101年4月3日以法矯署綜字第10101609910號陳報本部,現行受刑人不服矯正機關處分之申訴,循送法院刑事庭處理之程序辦理,不受現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拘束:並已研擬「監獄行刑法」增訂第12章申訴及聲明異議章,經陳報本部審議。 二、對被告進行醫學或科學試驗之限制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後段規定,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因此,「羈押法」經行政院列管認為宜優先檢討增訂有關羈押被告規定,俾保障被告之人權。 (二)本部業於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200150號通函所屬矯正機關,絕對不會受理羈押被告接受醫學或科學試驗之申請,以為因應;並已研擬「羈押法修正草案」增訂第54條規定不得對被告進行醫學或科學試驗,經陳報行政院於101年5月29日函請大院審議中 三、被告應依其自願參加作業 (一)「羈押法」經行政院列管認為宜就被告志願參加作業之相關規定,予以檢討修正,使之更為完備,期能完整體現「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第2款之規定。 (二)本部業於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200150號通函所屬矯正機關,參加作業應依被告意願並請其填具同意書,俾保障羈押被告之權利,以為因應;並已研擬「羈押法修正草案」修正第21條規定被告依其自願參加作業,經陳報行政院於101年5月29日函請大院審議中 四、被告之姓名權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款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是以,「羈押法」第12條規定:「在所者應以號數代其姓名。」全然以號數取代受羈押被告之姓名,影響其人格尊嚴,經行政院列管認為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款之規定。 (二)本部部業於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200150號通函所屬矯正機關,為保障羈押被告之人格尊嚴,將不以號數代其姓名稱呼之,亦不得向外界透露其編號,以為因應;並已研擬「羈押法修正草案」修正第12條規定,經陳報行政院於101年5月29日函請大院審議中。 五、收容人之衛生及健康 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款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是以,「監獄行刑法」第49條規定:「受刑人應令其入浴及剃鬚髮,其次數斟酌時令定之。」(「羈押法」第38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49條規定),為維護收容人基本人權,達到全面照護收容人身體健康及加強衛生保健之所需函示各矯正機關,各矯正機關於每年12月1日起至次年2月底止之每一開封日,供應收容人適當溫度之熱水沐浴;基於女性收容人、65歲以上老人及收容於病舍之病人之特殊情形,全年每一開封日均應提供。另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止每周供應收容人適當溫度之熱水兩次,上揭期間如遇氣溫低於攝氏20度時亦應提供之,以維收容人衛生保健之需求。 六、收容人之伙食 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款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是以,「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羈押法」第38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45條規定),為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伙食品質,自98年度起提高收容人每人每月給養費用標準(含用費),臺灣地區成年收容人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調高300元),少年收容人(含學生)為2,510元(調高510元),澎湖、綠島、金門地區收容人為2,340元(調高340元),馬祖地區收容人為3,200元(調高100元),以使矯正機關收容人伙食營養、菜色及質量均衡,符合收容人保健上之需要。 貳、關於收容人健康醫療及衛生保健部分,儘量給予最好之照護。 一、收容人新收應施予健康檢查,健康檢查項目及種類,本部要求矯正機關除一般物理檢查、病史詢問外,另須辦理血液篩檢(HIV及性病篩檢)及胸部X光檢查(肺結核篩檢),針對自述有慢性病者,除需造冊列管、隨時追蹤外,亦應安排醫師診療,並加強其用藥管理,以有效控管收容人健康情形。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受刑人如因罹病,考量病情輕重,以在監醫治或自費延醫診治方式為之;緊急情況時則戒送(護)外醫;如需長期療養,可於監內病舍隔離治療或移送至專業病監(如臺中監獄之醫療專區)醫治;如所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時,可斟酌情形保外就醫,以免造成個人健康之損害。 有關本部矯正署審核受刑人保外醫治,係以受刑人身心健康為先,衡酌個案之病情、病症、所需醫療需求等,依法令規定,判斷其在監內或矯正機關附設醫院均不能為適當醫治,或經戒護外醫亦無法為適當醫治,再審酌醫師診斷證明、醫囑及相關客觀醫學報告佐證,審慎綜合考量後,再為准駁之決定。 三、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規劃於102年1月1日施行,為使收容人納入健保後,可順利於監內使用健保醫療,本部矯正署業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研商「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並於101年9月4日公告,預計於本年10月間遴選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獲選之醫療院所於該法施行後,即行支援矯正機關收容人健保醫療。另言之,以往由各矯正機關自行以有限公醫經費,尋求各地醫療機構入監(所院校)提供醫療服務之情形,將由能完整提供健保醫療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取代。 除此,本部矯正署亦依二代健保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與健保局共同研議商訂「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101年6月7日完成預告),俾為矯正署各矯正機關與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辦理收容人健保醫療之依據與準則。 其他執行面,如清查收容人健保卡持有狀態、遴選醫療院所、健保診療環境、醫療資訊與網路設施建置、獄政系統增修收容人健保資料管理功能、教育訓練與說明會亦均著手辦理中,預計於101年底前完成各項準備工作,俾利健保醫療與矯正工作結合運行。 參、關於吸菸管理及戒菸輔導情形部分 早期香菸在矯正機關內係法令禁止之違禁品,嗣因衍生許多戒護管理與風紀問題,為杜絕弊端,82年7月修正監獄行刑法第47條規定,開放年滿18歲之受刑人於指定時間、處所吸菸,同時頒訂「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將香菸及吸菸行為正式納入管理。惟吸菸有害身體健康一再獲得醫學、流行病學及公共衛生等專業領域之證實,為保障收容人健康,矯正機關將收容人分為不吸菸者、有戒菸意願者及無戒菸意願者等三類,依據不同特性訂定策略,期能積極協助與鼓勵收容人戒菸,截至101年8月底止,共協助15,714名收容人加入戒菸之行列。 肆、關於收容人接見及外出辦理部分 一、一般接見及通信 依監獄行刑法第63條規定,收容人可以和最近親屬及家屬接見,每星期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另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規定,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不同,如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二、電話接見 考量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或收容人最近親屬與家屬因故無法前往監所申請接見,為使不受時空因素阻隔,在便民考量下,開辦電話接見業務,作為一般接見之輔助。經統計98年計有8萬2,915人次申辦;99年計有8萬0,904人次申辦;100年計有8萬2,780人次申辦;101年1月至6月計有3萬9,144人次申辦。另外,每年春節、母親節、端午節、中秋節等重要節慶,監所亦會舉辦懇親會及擴大電話接見,與親屬交誼、聯絡,以解思親之情。 三、遠距接見 為提升矯正機關便民服務,及節省收容人家屬因遠途跋涉辦理接見所耗費之時間及金錢,矯正機關自93年1月起,開始利用視訊網路傳輸影音方式辦理遠距接見,解決遠道家屬舟車勞頓之苦。經統計,98年辦理收容人家屬申請計2萬3,106件;99年計2萬5,159件;100年計2萬4,419件;101年1月至6月計1萬1,215件。 四、返家探視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1及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規定,受刑人在監獄執行一定期間後,因行狀良好,監獄依其表現給予一定期限探視假,以鼓勵其保持善行,並維持其與家庭間之互動關係。現行返家探視具有以下三種情形,1.返家奔喪;2.重大事故返家探視;3.在監表現良好之返家探視等。此外,為發揮外役監獄中間處遇功能,紓緩一般監獄超額收容情形,本部矯正署於101年7月31日修正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放寬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次數之規定,以及明確規範作業成績優良與親人喪亡兩類返家探視事由之辦理程序,以提升受刑人參與外役監遴選之意願。近3年辦理返家探視之情形,98年計有2,821件、99年計3,230件;100年計2,727件;101年1月至6月計1,754件。 五、與眷屬同住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1個月,成績分數在9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近3年辦理與眷屬同住之情形,98年計1,684件、99年計1,983件;100年計2,231件;101年1月至6月計1,433件。 六、日間外出制度 自88年10月21日頒布「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以來,並無受刑人獲得外出工作之機會。100年1月1日矯正署成立後,於同年5月指定臺北、臺中女子及高雄等三所監獄,依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2及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規定,遴選符合法定條件且有意願之受刑人共14名,利用日間外出至勞委會職訓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及相關機構接受技職訓練,目前有11名已取得相關丙級技能證照。本(101)年度除上開3所機關賡續推動外,另增加桃園、臺中及高雄女子監獄等3機關擴大辦理,期透過日間外出政策之推動,提升職業訓練之整體成效,以促進收容人更生後能與社會無縫接軌。 伍、關於未來精進作為部分 一、改善收容人處遇環境,紓解監所超收擁擠 (一)為改善收容人處遇環境,本部矯正署研提改善監所十年計畫規劃報告,審酌區域收容需求、收容類別、土地取得難易程度、民意反應及財務計畫可行性等因素,分階段推動擴、遷、改建計畫,目前辦理及規劃中個案計畫有臺中女子監獄擴建房舍計畫、臺北監獄改擴建計畫及宜蘭監獄擴建計畫等。 (二)加強實行檢察及司法系統「前門政策」之轉向處遇(如緩起訴、易服社會勞動、緩刑、罰金刑、易科罰金等措施)及矯正系統「後門政策」之假釋制度、機動性調整移監等,有效紓解超收擁擠問題。 二、引進社會醫療資源,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一)本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醫事人員編制及醫療設施確有不足之處,為維護收容人之醫療權益,本部及所屬機關致力引進社會醫療資源,至今(101)年8月底止合計有127位特約醫師、251位兼任醫師、88位自費延醫醫師及16位義診醫師進入矯正機關為收容人提供疾病診療服務,另歷年來皆積極爭取醫事人員員額並配合組織法修正,以使矯正機關醫事人員最大化,惟囿於國家財政及人力精簡政策尚有所限制,本部將持續辦理相關業務。 (二)在改善醫療設施方面,除投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添購各項醫療設備及與衛生署合作辦理「改善矯正機關醫療狀況獎勵計畫」引進相關醫療資源外,為配合二代健保實施,亦爭取經費精進矯正機關內之醫療設施達診所診間規格,並持續引進更完善之醫療資源,全面提升矯正機關內之醫療服務品質。 陸、結語 本部矯正署自100年1月1日成立,即秉持「提升矯正專業效能,展現人權公義新象」之施政理念,宣示以「專業熱忱、公義關懷、追求卓越、創新價值」16字箴言與全體矯正同仁共勉,並著眼矯正管理之長遠目標,發展可長可久的矯正政策,不會為搶短線求一時之速效而忽略了矯正根基。同時也持續推動柔性司法,透過生命教育、藝術治療、人性化管理、強化技能訓練等措施,開創矯正新風貌,往永續發展的未來邁進,以期開啟犯罪矯正工作的嶄新世代,再創矯正新猷。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繼續報告本部立法計畫。 感謝各位委員在百忙中撥冗參加 大院第8屆第2會期貴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謹就本部立法計畫部分,簡要報告如下: 本部之立法計畫共計7案,目前除已送請 大院審議之法案計有5案(編號1至5),另有1案(編號6)已陳報行政院轉請 大院審議,其餘1案(編號7)本部刻正積極研議中,將儘速陳報行政院轉請 大院審議。謹將本部之立法計畫臚列如下: 1.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 3.羈押法修正草案。 4.法醫師法第9條、第48條、第49條修正草案。 5.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6.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 7.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 上開法案之立法或修正目的(重點)詳如附表,敬請參閱。 以上報告,懇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並請鼎力支持。謝謝! 法務部在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預計通過法案之立法計畫 編號 法案名稱 制定或修正要點 報院時間 送立法院時間 備註 1 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1)增列病歷為特種個人資料;特種個人資料例外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要件不足,增列「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兩款事由。(修正條文第6條) (2)非意圖營利而違反本法規定,原則以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等救濟為已足,現行公布第41條第1項擴大刑事處罰範圍,較外國立法例為重,各界認有違比例原則,爰將刑事處罰刪除。(修正條文第41條及第45條) (3)原定1年內完成告知之期限規定,於實際執行上有困難,參考各界建議,修正為蒐集者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本法第9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修正條文第54條) 101年5月2日 101年9月6日 2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 1.明定移交程序之法律適用順序。 2.接回我國受刑人返國執行之條件。 3.接回我國受刑人之程序開啟。 4.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之專屬管轄。 5.宣告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之程序及其救濟。 6.移交國法院宣告徒刑之轉換方式、刑期折抵及核發接收命令之程序。 101年2月3日 101年5月10日 3 羈押法修正草案 1.增訂志願作業章,規範被告志願參加作業之相關事宜。 2.增訂衛生及醫療章,保障受羈押被告醫療人權。 3.修正被告與辯護人或申訴案件之委任律師接見及往來書信之規定。 4.增訂申訴及聲明異議章,規範被告不服看守所所為侵害其權利處分之救濟程序。 101年2月9日 101年5月29日 4 法醫師法第9條、第48條、第49條修正草案 1.第9條修正為醫師亦得檢驗屍體。 2.第48條、第49條修正延長或廢止現行醫師、檢驗員落日年限等。 101年3月14日 101年4月10日 5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修正第251條之構成要件行為,以有效遏止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之牟取暴利行為。 2.修正第285條之構成要件,刪除「痲瘋」,並提高罰金金額。 3.通盤檢討刑法分則第32章之罰金刑。 4.增訂加重詐欺罪。就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集團性詐欺犯罪、利用電腦網路等傳播工具犯罪等三種型態獨立規範處罰規定(草案第339條之4)。 5.修正重利罪之構成要件,並將法定最高刑提高為三年有期徒刑(草案第344條)。 6.增訂加重重利罪,以遏止不當取得重利之行為(草案第344條之1)。 101年4月26日 101年7月30日 6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 1.明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並提高法定刑下限。 2.提高加重結果犯之刑度 101年8月27日 7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 1.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定義應更加週延。 2.限制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機關交易應合乎憲法比例原則。 3.裁罰數額與級距應有調整必要。 4.強化調查違法案件相關資料之查核。 預定101年12月 預定102年3月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質詢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質詢登記。 首先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開議之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一位邀請的就是法務部長,除了請您進行業務報告,也特別討論監獄人權的相關議題,其實立法委員及一般老百姓都非常注重監獄人權的相關事項。 現行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在監獄不能為適當醫治時,可以斟酌情形,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保外就醫,或者移送病監或醫院。簡單而言,對於這類人是有三種方式來處理,首先是在監醫治,第二是保外就醫,第三是戒護就醫。針對陳前總統的情形,在監醫治自然不在話下,就是一定是有的,否則我們不會談到戒護就醫或保外就醫的情況。請問部長,今年陳前總統已經進行過幾次戒護就醫呢?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陳前總統在台北監獄執刑的這段期間,他在整個處遇及健康照護方面,台北監獄都特別給予適度照顧,只要他有身體上不舒服的情形,我們馬上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即在監就醫,由監獄約相關醫師來看病。如果這樣做還不夠,我們就會有戒護就醫,今年到目前為止已經有5次的戒護就醫,分別是在署立桃園醫院、長庚醫院及目前的台北榮民總醫院。 李委員貴敏:依據部長的答復,事實上,戒護就醫的醫院等級都是國內一等一的醫院嗎? 曾部長勇夫:是。 李委員貴敏:簡單而言,你提到對於陳前總統的照顧情形,事實上,也比一般老百姓有更多的的禮遇,是不是如此呢? 曾部長勇夫:在健康醫療方面,我們儘量及儘可能給他最好的照護。 李委員貴敏:本席也認同這樣,因為陳前總統畢竟是我們卸任的元首,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如果可以給他禮遇,本席都認為應該儘量給他禮遇。至於,一般老百姓比較不能理解的,就是對於陳前總統的影響,他在保外就醫及戒護就醫兩者之間有何差異呢?請部長說明一下。 曾部長勇夫:現在外界對於戒護就醫或保外醫治,由於兩者的含意不是很清楚,所謂戒護就醫是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之下,送往有合作關係或有合約的醫院去醫治,這種醫治等於還是在執刑,因此是計算在受刑期間之內的。 剛才已經報告過,受刑人的健康分為四個階段,第一是在監就醫;第二是戒護外醫,如果醫療還有所不足,我們會考慮移送病監治療;假使這樣還無法妥善醫治的話,才有所謂保外醫治的問題,也因此保外就醫、保外醫治和戒護就醫之間還有一段很大的差距,保外就醫等於是他可以在醫院或家裡療養,依法律規定這個不算在執行期間內,所以這兩種醫療的方式以及法定刑期的計算都是不同的。 李委員貴敏:我如果摘要說明,聽起來戒護就醫和保外就醫最主要的差異性是,一個算入刑期,另一個不算入刑期,也就是保外就醫不算入刑期。如果是這樣的情況,為何陳前總統以及他的家屬會堅持一定要保外就醫?我能夠幫他想的另外一個理由是,戒護就醫的醫院其醫療設備等等都不如保外就醫的醫院,否則我聽不出來有任何的必要性。如同剛剛我提出的問題,他到底到了哪幾家醫院戒護就醫?你回答的是一等一的醫院,像桃園署立醫院、榮總等等醫院,為什麼這些一等一的醫院既可以算入刑期當中,又具備妥善的醫療設備,但是陳前總統及其家屬還是堅持一定要保外就醫?本席能夠想像到的是保外就醫一定有什麼樣的好處是戒護就醫所沒有的,可是從部長剛才提到的聽來好像是沒有。 曾部長勇夫:確實這兩者有很大的不同,保外就醫交保出去之後,免除了他被拘禁自由的限制,等於是完全自由,無論他要留在自己家裡療養或在喜歡的醫院治療都可以,但是戒護就醫是在監獄的管理人員戒護之下在指定的醫院治療,也因此兩者有很大的不同;換言之,保外就醫是相當完全的自由,不受拘束,可是戒護就醫還是受拘束之下…… 李委員貴敏:好,理解,謝謝部長。簡單來講,保外就醫等於整個就是自由之身,所以他才希望能夠保外就醫。在部長今天的報告第27頁之後有一附表,我相信從早期到今天為止,保外就醫不是第一樁,你在報告中提到從民國84年到民國101年,總計有二十幾個保外就醫的案例,請教部長,在這麼多的案例裡面,今天陳前總統有沒有在類似以前曾經有保外就醫或符合這些病歷的情形? 曾部長勇夫:到目前為止,保外就醫是指受刑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已經完全無法在監就醫或者戒護就醫等等。 李委員貴敏:部長,不好意思,因為我有時間的壓力,可否拜託部長針對我的問題回答? 曾部長勇夫:是。 李委員貴敏:第一,根據你的資料顯示過往有22個案例,其中也有針對不同的病症,我想請問的是,陳前總統有沒有符合你資料所顯示的22個病歷?因為我剛剛有提到,本席認為陳前總統是卸任元首,如果在合法的範圍之內可以給予禮遇就給他禮遇,但是本席並不是指在違法的情況之下,礙於社會或者政治上的壓力做妥協,本席的意思是,只要他符合部長剛才提到的監獄行刑法,也就是只要他在符合法令規定的情況之下,在不違法的範圍之內,如果我們可以對陳前總統有所禮遇的話,本席建議可以給他禮遇,所以我的問題是,在你提出來過往保外就醫的22個案例中,陳前總統有沒有符合類似的案例? 曾部長勇夫:沒有。他目前的病情跟我們已經核准保外就醫22個人的情況完全沒有一樣的地方,他還沒有嚴重到沒有辦法醫治,因為保外就醫都是屬於癌症或腦血管病變等等很嚴重的病況,所以他目前是不符合保外就醫的要件。 李委員貴敏:因為時間的關係,麻煩部長會後就保外就醫的條件跟評估的程序到底如何進行等問題以書面答復本席。 曾部長勇夫:好。 李委員貴敏:但是在我結束這個議題之前,我要向部長說明我的期許,希望我們在合法的範圍之內能夠禮遇卸任元首,但是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我也希望部長能夠堅守崗位做正確的事情,因為畢竟我們是法治的國家。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沒有辦法再提出問題,但是我希望部長在會後回答我兩個問題:第一,在你的業務報告中提到有對黑心食品業者做緩起訴,事實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對於緩起訴的要件,被告如果犯了死刑或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以外的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以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可以做緩起訴。但問題是,事實上現在全民對於食品的安全都有很大的顧慮,當我看到在法務部的業務報告中提到對黑心食品犯罪做緩起訴時,我就很疑慮,因為法條明明規定「及公共利益之維護」,現在老百姓對於食品的安全性這麼重視的情況之下,為什麼黑心食品業者符合緩起訴的要件?希望部長會後一併提出說明。 曾部長勇夫:好。 李委員貴敏:第二個問題是關於個資法部分,當然對於個資法我們會有另外的會議來討論。在個資法中我不能理解的是,事實上我們的法令規定其實非常、非常明確,但立法院已經通過的法案為什麼可以決定部分實施,部分不實施?我要提醒部長,企業在你公布實施之後,為了要因應法律的規定,會做出一波的動作去配合,如果你們現在分成兩階段,企業就要做兩次,這樣會不會有擾民的情形?這個問題也麻煩部長在會後以書面回復。謝謝。 曾部長勇夫:好。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質詢。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本席尚未在部長作業務報告之前到場,請問部長,在業務報告中有沒有針對陳水扁的收容情形作特別的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在業務報告中這部分倒沒有詳細說明。 謝委員國樑:現在有很多人質疑法務部以及北監在這部分的處理以致大家有很多的聲音,包括是不是陳水扁本身有很多疾病或有心理疾病沒有被發覺、署立桃園醫院到底有沒有能力進行適當的醫療及照顧的工作,以至於現在要轉送到教學或更大更具規模的醫院等等。我想現在外界對於法務部跟北監都有很多問題,等一下我也會請北監的方典獄長跟大家作說明,不過先請部長就你的立場與瞭解,對於外界的質疑作說明。 曾部長勇夫:陳水扁先生發監執行到臺北監獄之後,我們根據兩個大原則:第一,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第二,要對他的健康做最好的照顧。在這兩個原則之下,只要他的身體狀況在監就醫仍無法完全醫治時,我們會馬上安排戒護就醫到署立桃園醫院和長庚醫院醫治,最近是到台北榮民總醫院醫治,也就是說,只要陳水扁先生提出身體哪部分不舒服,我們就會針對這部分加以醫療、醫治,因此我們從來沒有疏忽醫療,而且我們可以說是盡心盡力。最近因為他說他常常有記憶上及反應的問題,因此署立桃園醫院對於他的腦部特別加以檢查,但署立桃園醫院表示醫院的儀器設備不足,因為他的檢查需要兩種醫療器材,一是功能性核磁共振儀器,二是小血栓偵測檢查儀器,所以醫院建議臺北監獄將陳水扁先生轉送好一點的教學醫院,才會安排到台北榮民總醫院來檢查。但是過去那段時間,署立桃園醫院以及長庚醫院都有給予最好的照護,而且只要他的身體狀況有問題,大致上都會給予檢查與治療,這方面醫院應該都有做到了。 謝委員國樑:收容陳水扁的是臺北監獄,臺北監獄典獄長是方典獄長,我先請問方典獄長回答幾個重要的問題。 請問典獄長,現在有很多媒體或陳水扁先生的家屬對於北監有很多公開的質疑,好像是認為不夠照顧他的整個醫療人權,甚至如果病人要轉院,譬如他不想去榮總,但你們偏偏把他轉去榮總,或者他想去台大,你們不給他去台大,到底有沒有這種不顧醫療人權的情形?這是社會非常想要知道的。你是否能就實際跟陳水扁先生接觸的過程,來跟社會大眾和立法院作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方典獄長答復。 方典獄長子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是,謝謝委員。民國100年本人到臺北監獄報到之後,對於陳水扁先生的病況、身體狀況我們都有密切注意。他是在13日向醫院表示有頭痛現象,在之前統統都沒有,院方也認為需要做進一步的檢查。因為署立桃園教學醫院沒有比較高級的儀器,所以醫院建議我們到醫學中心做檢查。當臺北監獄在13日接獲這項消息之後,我們就開始著手。我們大概選了5個機關,因為陳水扁口頭有很明確的表示不願意到三總,不願意到…… 謝委員國樑:你所謂的三總是三軍總醫院?陳水扁先生說他不願意去三總? 方典獄長子傑:對,他也不願意去林口長庚醫院,那其他的…… 謝委員國樑:他有沒有說明為何不去林口長庚醫院以及三軍總醫院? 方典獄長子傑:他沒有講,不過我們有請人去問他,這是他口頭的表示,這些我們都有錄音。 謝委員國樑:你說有錄音,就表示有紀錄? 方典獄長子傑:有紀錄。 謝委員國樑:如果有必要你可以公開紀錄嗎? 方典獄長子傑:如果長官要的話我們可以公開。 謝委員國樑:他有沒有說不想去台北榮民總醫院? 方典獄長子傑:他倒沒有講,他…… 謝委員國樑:但是現在的關鍵點是包括陳幸妤女士以及陳致中先生都一直在講,他們以及他的父親都不希望去台北榮民總醫院,但法務部卻把他送到榮民總醫院,這個是現在整個社會爭議很大的源頭。 方典獄長子傑:當初陳前總統有口頭說過希望去馬偕醫院,我們也有問過他的兒子陳致中,陳致中認為可以接受台大或榮總,這些我們都有錄音。臺北監獄對於收容同學要在哪家醫院就醫,只要家屬提供的我們都會參考,但要基於安全理由,我們大致有5項評估要件:第一,醫院的空間;第二,戒護安全;第三,儀器設備;第四,科別的專業;第五,民眾的就診。我們會從這5個面向去考量。 謝委員國樑:請教部長,其實臺灣的醫院包括教學醫院都具某些程度的水準,我相信台大、榮總及長庚醫院的等級在專業領域方面或許有些落差,但大體而言不可能落差太大。對於病人、收容人的要求,尤其是身分比較特別的,我必須這麼講,也就是他主觀的意願跟法務部能夠接受的範圍到底是什麼樣的政策考量?是否能請部長說明你們衡量的標準? 曾部長勇夫:受刑人提出他主觀的要求,是提供給監獄做為選擇的參考,因為監獄選定醫院當然要考慮到以最理想、最能夠照顧受刑人的健康為主要目標,而且整個的空間環境,還有戒護安全,以及儀器設備等等都是監獄必須考量的因素,因為受刑人在監獄戒護外醫的整個過程與責任也是由監獄負責。也因此我們不能完全按照家屬或者本人的意願,應該綜合考量,當然,我們還要再參考醫院本身接受的意願如何,這些我們都要考慮在內。據我們的瞭解,臺北監獄是根據各種條件的考量,最後決定要送到臺北榮民總醫院去照護及醫治的。 謝委員國樑:好,謝謝部長。我再請教方典獄長,還是回到剛剛提到很關鍵的問題,陳水扁先生及其家族成員對於醫院的選項,你現在的說法跟外界的認知是有落差的,所以我想瞭解的是,請你再重複一次並講清楚,是在什麼樣的場景之下,陳致中先生在討論這個議題?是否陳水扁先生在旁?或者你們在問陳水扁先生時,有沒有其他家屬跟他做相關的討論?我也想確定,到底三總跟榮總在醫療的程度與科技上有什麼樣的落差?還有,如果你們確定陳水扁先生不想去榮總,你們會不會一定要安排他去榮總?如果他想要去台大和馬偕,是什麼原因讓他不能去台大和馬偕?也就是說,他是一名病患,他有這些要求,不過因為他是受刑人,所以他的自由是被限制的,但是他的醫療人權是不能被限制的,當然,他個人的意願還是要作一般的考量。請部長再講清楚一點,到底陳水扁和陳致中是怎麼說的?我想大家就是要聽這個部分。 方典獄長子傑:在17日禮拜一桃園署立醫院有為他做脊椎核磁共振檢查,但因為腦部和精神科的儀器設備不足,我們認為應該做進一步的檢查,也希望能夠在單周之內可以儘速的評估將他送到醫學中心,我們的時間大概只有3天,所以我們即刻請我們的衛生科長及副連長去接洽與各機關聯繫。我們也有詢問過陳前總統,他表示最希望到南部,但是以臺北監獄的立場是無法戒送到那麼遠的醫院,後來我們跟他談過之後,他是希望不要去三軍總醫院及林口長庚醫院,希望到馬偕醫院,這是他口頭談到的。我們有詢問他的兒子陳致中,如果去其他醫院如何?他說不排除台大、榮總,他本身有同意,我們也有錄音。但是我們監方也有所考量,因為經常與陳水扁有聯繫的郭正典醫師…… 謝委員國樑:對,外界說是他的朋友。 方典獄長子傑:郭正典醫師也建議能夠轉到榮總就醫,因為臺北榮總有神經醫學中心和神經專科醫師。 謝委員國樑:可是他會不會對榮總有抗拒呢?因為現在看起來好像是這樣子的感覺。 方典獄長子傑:其實監方不會考量這些問題,監方是從對他最適切的方式去考量,要能夠為他醫治,因為在醫療的部分,監方不能表示任何意見,但是我們希望能夠…… 謝委員國樑:這樣就可以了,方典獄長,您先請回,因為等一下柯建銘委員可能也會有一些意見。 曾部長,本席最後有些問題要請教你,以前也和您提過,監獄行刑法對於收容大小、情形並沒有明確的規範,因為現在社會的紛擾相當多,陳水扁先生畢竟也是我們卸任的國家元首,在法律合理的範圍內,我們希望不管是用保外就醫等等方式,能夠相對的提高他現在在裡面受刑的生活品質和照顧。因為憑良心說,以國際標準而言,台灣的受刑品質是滿低的,這個我們也不可諱言,所以在法律合理的狀況下,因為這是社會普遍在討論的問題,甚至搞不好還會有人懷疑我們是不是故意讓他過苦一點,確實是會有這樣的疑慮,所以我們該如何避免這樣的情形,這個就要考驗部長的智慧。以法律授權的部分來說,我們有看過內容,的確沒有規範得非常清楚,所以是由部長的裁決來做決定,這個部分還希望您多做考量。 曾部長勇夫:我們在監獄的現實環境之下,因為臺北監獄總共有四千多個受刑人,我們也都要一體的照顧,不是只專照顧某一個人就好了,在公平、正義的原則之下,我們給予前總統陳水扁先生的處遇、待遇,和其他受刑人比起來已經很高、很高了。 謝委員國樑:好的,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質詢。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曾部長,今天所有的議題大概都會圍繞在所謂的醫療人權的議題上面,也就是陳前總統的狀況,今天我們召委安排有關於監獄人權的問題,事實上這是值得肯定的。本席認為台灣目前的狀況,持平而論,最大的問題是藍綠的對立,整個國家的大和解發生問題,讓整個社會價值扭曲,事實上這只發生在兩個人的問題上面,這兩個人都同樣需要戒護就醫。 我們上個禮拜提出不信任案,但馬總統對於不信任案的回應,卻是改組了另外的部會,連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都看不下去,事實上應該是財經部會要改組。你要了解,現在這兩個人就是我們國家最大的問題,馬總統一意孤行,國民黨沒有人可以和他說話,所以他應該戒護就醫,他應該要離開總統府去就醫。陳前總統也是一樣,我們一直在強調,以他目前的狀況,你只用法的原理去看的話,監獄行刑法絕對沒有辦法處理這個狀況。 你要知道,全世界對於國家元首的關法,連中共那種政權都有一所獨立的秦城監獄,中共的秦城監獄是怎麼樣?就是專門在關政治犯的監獄,事實上對於裡面的空間以及待遇,他們都有不同的看法,即使是連中共這樣極端的政權都有不同的思維。本席現在只問你一件事情,馬總統如何取得陳前總統的囚情,你多久向他報告一次?你怎麼向他報告?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向柯委員報告,我從來沒有向總統報告過陳水扁先生處遇的狀況。 柯委員建銘:不管是書面或口頭? 曾部長勇夫:沒有。 柯委員建銘:這麼重大的事情,馬總統不可能不理,本席希望你不要說謊。 曾部長勇夫:我本人沒有。 柯委員建銘:他是透過什麼管道去取得這些資訊? 曾部長勇夫:我不了解他有沒有其他的管道,但是我本人沒有。 柯委員建銘:你本人沒有? 曾部長勇夫:是。 柯委員建銘:這是公然說謊!據本席了解,包括在網路上公佈阿扁的個人資訊,或是他現在被關的地方有幾坪這些事情,因為這已經違反人權,本席一直追問,結果得到的答案是:「很抱歉!不要再繼續追問下去,因為這是上面交代的!」這就是馬總統交代的,這麼重大的事情,馬總統怎麼可能不清楚?阿扁的囚情、身體健康狀況這麼差,他會完全置之不理?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曾部長勇夫:網路專區的事是因為外界對…… 柯委員建銘:這就是馬英九交代的! 曾部長勇夫:是因為外界對陳水扁先生在監獄的處遇有…… 柯委員建銘:他連那種事情都在交代,怎麼可能阿扁現在要送到北榮或是哪裡、狀況怎麼樣,馬英九都完全不知道?這怎麼可能!部長,這些完全是政治考量,你現在就扮演著關鍵角色,你不要一直體察上意,上面怎麼交代你就照著做,這樣只會造成對立而已。 曾部長勇夫:沒有,我們絕對不會,我們一定是照法律規定,而且是以對陳水扁先生最好的處遇方式…… 柯委員建銘:法律規定的部分,剛才方典獄長已經說過了。本席是立法院裡面少數有醫學背景的人,本席最近去看過阿扁兩次,19日那天,就是上禮拜一,本席陪林信男等三位醫生進去,他們很詳細的看過阿扁的病情,然後再討論了4個鐘頭,當時本席是全程參與的。阿扁的病情中有一點很重要,就是他的精神可能有問題,出現了被害妄想症,他說馬英九一直透過監視器在看他所有的行為,包括怎麼上廁所,這都是實情。可是方典獄長竟然可以說謊到如此的程度,說陳致中答應可以送到北榮。事實上,在19日以後,本席每天和法務部聯繫,表達他希望到馬偕或是台大,因為他不希望到傳統觀念下是槍桿子醫院的北榮就醫。陳致中什麼時候答應到北榮去?這個想法我們至少向法務部反映過五、六次,包括本院所有的委員,例如許添財委員、陳唐山委員等等,每一個人都去反映,希望能把他送到馬偕,或是送到台大也沒關係,可是你們卻執意一定要送北榮,把整件事情弄得非常羅生門。 在確定要送北榮的當天晚上,法務部長同時向本席說:「很抱歉,一定要送北榮。」其實本席知道你們所有過程全部都安排好了,包括他隔天早上六點鐘要送到北榮,所以當地的警察局及國安單位已經把所有戒護路徑都勘查好了,但你們卻一直告訴本席還在考慮。很多事情大家可以攤開來說,如果連法務部、典獄長都可以說謊,這是什麼國家? 對於扁案,本席覺得大家要用寬宏的態度來對待,去了解他現在的囚情怎麼樣、病情怎麼樣。17日以後,本席參與了所有的會議,總共是4個鐘頭,隔天在王院長的院會休息室,當時我們3個人都在場,本席還告訴你阿扁現在的情形如何,請你要特別去了解,不要因為送到什麼醫院的問題造成朝野對立,讓整個社會花了15天的時間,全部都在討論這個事情,大家應該要以平常心來看待嘛! 曾部長勇夫:是,向委員報告,我們確實是選擇能對他有最好醫治的醫院…… 柯委員建銘:什麼叫最好的醫治?患者本身對醫生或醫院不信任,就不可能是最好的醫治,而且他還有精神狀態的問題。18日開議當天,因為倒閣的問題,本席還在立法院和你談過,阿扁有3個問題:第一個是泌尿系統,這是小事;第二個,他有亞急性、多發性、進行性的腦皮質下拴塞,而且不只一個地方,這是會出人命的部分;最嚴重的是第三個,他有精神上的問題,合併發生失智、妄想等等狀況,這是本席和醫生以及劉建國委員、許添財委員在旁邊看到的,並沒有加入任何價值觀念,本席是以過去醫學專業的立場來看這個病人是怎麼一回事,所以隔天本席馬上告訴你,他現在有這些問題。 所以到底要去哪一個醫院,事實上,以醫療人權及就醫心理、醫病關係來說,應該可以配合的就予以配合,這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你們現在是不是整天怕阿扁裝病?本席告訴你,3個去看他的醫生中,林信男醫師是台大醫院的精神科主任,他寫過很多本書,還有陳喬琪、陳順勝,這些人都是醫學界的泰斗,都是老師級的。當天在署桃醫院的時候,大家和署桃醫院的副院長及裡面所有的醫生一起談論,全部的人都是站在醫學專業的立場。這3個人的一世英名,不可能因為這樣而作假,因為作假會被吊照,乃至遭受社會攻擊,所以這是不可能的事情。你們整天都想著不好的事情,認為阿扁會裝病等等,想一些亂七八糟的事,這些都是你們的偏見! 曾部長勇夫:柯委員告訴我的,我了解之後,也有轉達給臺北監獄。 柯委員建銘:轉達的結果怎麼樣? 曾部長勇夫:請他們慎重考量。 柯委員建銘:本席現在只問你一個問題,這3位醫師,也就是林信男、陳喬琪以及陳順勝,今天報紙報導北榮說可以廣徵社會各界的醫師,那麼這3位醫師可不可以加入團隊? 曾部長勇夫:由北榮來決定,因為現在既然我們已經交給他們醫治…… 柯委員建銘:北榮的立場,今天的中國時報已經寫得很清楚了,這件事情不是只由北榮決定這麼簡單,也不是由典獄長決定,而是由你決定,是由馬英九決定的。 曾部長勇夫:沒有,我都沒有參與決定的部分。 柯委員建銘:本席現在問你,假如北榮同意的話,你同意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尊重。 柯委員建銘:北榮已經發表這樣的訊息和看法了,所以希望你們能憑良心讓這3位醫師加入醫療團隊,因為他們絕對會非常客觀,這是第一件你要處理的事情,不要再弄成羅生門,國家有很多大事要處理,你們應該用更寬宏的心情、用平常心來看待阿扁現在的病況才對。 曾部長勇夫:對,我們也希望能讓他的病儘快醫好。 柯委員建銘:一定要人道,你今天口口聲聲說什麼國際人權公約、監獄人權的問題,你不要只是說假的。 曾部長勇夫:當然我們都是照實話說。 柯委員建銘:這是第一個問題,讓他們能加入團隊,而且能夠加入討論。你同意嗎? 曾部長勇夫:我尊重北榮的決定。 柯委員建銘:這不是你尊重與否的問題,你應該表示這件事情你是否同意,假如北榮同意的話。 曾部長勇夫:我尊重的意思是只要他們決定了,我沒有不同的意見。 柯委員建銘:北榮今天已經說得很清楚了,這一點很基本,一定可以做到。 第二個,不管怎麼樣,至少在整個過程中,包括陳致中、扁嫂等等,都一直在和本席聯絡,他們希望能把人送到馬偕或是台大醫院,這是基於他的心理狀態,因為他們認為阿扁現在很抗拒,這中間並沒有思考到馬偕或是台大醫院能夠拿到醫療證明,讓他能夠保外就醫,他們沒有這種思維,比起這些事情,扁嫂一直告訴本席,要給他最好的醫療照顧,這才是最重要的。現在大家都很擔心他的精神狀況出問題,假如他真的有問題,到時候才保外就醫的話,本席認為這個國家會陷入另一個動盪不安的狀態。 部長,你今天雖然沒有被所有朝野立委列為需要下台的部長,大家都只說到財經部長的部分,但是你要了解,此時此刻你這個位置的重要性,國家是否能夠和諧走下去,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你應該超脫所有藍綠的觀點,本席不相信馬英九沒有透過你去了解病情。 曾部長勇夫:我絕對沒有政治的立場,在陳水扁先生這件事情上,我們一定以對他最好的照護為我們的處遇原則。 柯委員建銘:另外,不管怎麼樣,阿扁的醫療照護是最重要的。 曾部長勇夫:是。 柯委員建銘:我們希望他能早日康復,假如沒有完全、徹底的治療,絕對不能送回北監。這點你能夠答應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遵照、參照醫院的意見。 柯委員建銘:沒有治療好之前,不要戒而不醫、醫而不癒,上次的情形就是這樣,9月11日的情形就是這樣。 曾部長勇夫:那次也是署桃醫師同意的。 柯委員建銘:那次是泌尿系統,結果發現腦部也有問題…… 曾部長勇夫:臺北監獄有告訴我…… 柯委員建銘:結果你們的副典獄長還出來隨便發表,說阿扁的腦中風可能是以前市長時代發生的,他是醫生嗎?你們可以任由副典獄長出來亂發言嗎?他早就應該調離那個位置了,你們會這麼做就是因為抗拒,是用對立的心情處理。 曾部長勇夫:他的發言是根據署桃醫院給他的資料。 柯委員建銘:關於署桃醫院,本席和他們一起開過4個小時的會議,本席很清楚整個過程,全世界沒有一個神經內科或是神經外科的醫生,可以診斷阿扁的中風是什麼時候發生的,結果你們一個副典獄長卻可以出來隨便亂說! 曾部長勇夫:署桃醫院的醫師告訴他那是…… 柯委員建銘:在阿扁所有的醫療檢查以及醫護還沒完成前,絕對不可以送回北監,不要每天演三進三出的戲碼,這樣的社會像樣嗎?這是民主國家嗎?你說這個沒有藍綠對立,本席就不相信!假如阿扁真的在北榮治療,因為他有多發性、亞急性、進行性的腦栓塞,所以我們具體要求,本院過去很多同仁入監服刑的時候都送到培德醫院,本席相信以阿扁現在的病情,絕對符合到培德醫院的條件,將來陳前總統真的檢查完畢、治療完畢以後,就轉到臺中培德醫院、臺中監獄,你的看法如何?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會參照北榮醫院醫師的建議,還有要臺北監獄慎重的考量。 柯委員建銘:這是最基本的,你不要打太極拳。部長,你打太極拳是沒有用的! 曾部長勇夫:不是的,因為我們各有職權,這是臺北監獄在決定的事情。 柯委員建銘:他的病情已經很清楚,就是這樣,將來即便是治療好,把他轉送到培德醫院有困難嗎?本席可以舉出很多例子給你參考。 曾部長勇夫:有必要的話,當然我們會送去,但是這是由臺北監獄來決定、處理的,不是我可以下命令的。 柯委員建銘:部長,陳唐山委員在這裡,他一直很關心阿扁個資外洩的問題,這個問題什麼時候能夠處理?你們上網公告的部分什麼時候能夠拿掉?為什麼給他這樣的特別待遇呢? 曾部長勇夫:那個部分剛才我有簡單提一下…… 柯委員建銘:那就是馬英九交代的嘛! 曾部長勇夫:不是,因為臺北監獄做了很多事情,也給他特別的處遇,但是外界不了解,因此建議我們設一個專區…… 柯委員建銘:外界對阿扁現在的狀況非常了解,為什麼還要單獨對他一個人有這樣的待遇呢? 曾部長勇夫:外界對他的情形有很多誤解,所以我們要讓…… 柯委員建銘:現在沒有什麼誤解,因為報紙上都會刊登消息,大家都看得懂。 曾部長勇夫:所以我們要讓全國的人知道,在四千多個受刑人裡面,他確實有和別人不同的地方,我們要說出來。 柯委員建銘:這是你們給他的特殊加害啊! 主席:柯委員,時間已經到了。 柯委員建銘:什麼時候取消?有沒有考慮? 曾部長勇夫:我們回去研究。 柯委員建銘:你每件事都說要研究。 曾部長勇夫:是,要研究好以後,我們才能夠做最後的決定。 柯委員建銘:部長,你要像個部長,你能夠決定的事情,就不必再請教馬英九了,不要還要回去請教馬英九。 曾部長勇夫:這件事情和總統沒有關係。 柯委員建銘:馬英九根本是需要戒護就醫的人,因為他在總統府關久了,整個國家都被他搞壞。所以我覺得這兩人都應該要戒護就醫!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質詢。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曾部長,這次陳前總統的戒護就醫,我們發現幾個問題值得探討,第一個是監獄人權的問題,第二個是醫療人球的問題。所以本席今天特別請衛生署副署長來,討論陳前總統入監以後戒護就醫的問題。本席先從最近的事情請教方典獄長,你剛才已經說得很清楚,陳前總統不願意去三總和林口長庚醫院,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方典獄長答復。 方典獄長子傑:主席、各位委員。是。 廖委員正井:他自己是希望到馬偕醫院,對不對? 方典獄長子傑:是。 廖委員正井:他的兒子陳致中則是不排除去台大和榮總,對不對? 方典獄長子傑:是。 廖委員正井:陳前總統第一志願是希望到南部醫學中心,對不對? 方典獄長子傑:是。 廖委員正井:當然,本席很了解你現在父子騎驢的心情,但是從整個過程來看,從郝龍斌的言論開始,一直談到希望能有專業的醫療團隊加入,或是到陳前總統的泌尿系統出了問題,也就是我們賴士葆委員說的灌水的問題,一直到這次檢查出腦部有問題,有關隱匿病情的問題,整件事一路發展下來,昨天本席突然看到聯合報有一篇3個醫師的報導:「腦袋不換,器官失調也無感。」其中指出有3個醫師在聊天,討論哪一種器官移植較容易進行,一致的結論是幫政客動手術最簡單。一位醫師說,因為政客大多是神經麻痺了,不打麻醉也不會痛;另外一位說政客的血液是冷的,手術過程中失溫也不怕;最後一位醫師的看法更經典,他說政客的器官可以隨便擺,心肺可以互換,肝臟擺錯位置、左手換右手也沒有關係。 在這個過程中,本來是一件正面的事,但是慢慢的,社會觀感整個改變了,因為大家都認為法務部也好、典獄長也好,在處理這件事情的過程中,一直是沒有智慧的。這點你知道嗎?本席先請教你第一個問題,陳前總統和他的家屬希望到南部醫學中心就醫,這到底有什麼困難? 方典獄長子傑:監獄是有權責分別的,在臺北監獄這個區塊,和我們有簽約的、桃園地區的醫療院所,是由我們負責。 廖委員正井:不是,本席是問你為什麼不能讓他到南部醫學中心就醫? 方典獄長子傑:因為監獄在戒護安全方面有很多顧忌。 廖委員正井:那本席請問你,現在有很多受刑人,譬如關在新竹監獄,但是案子在臺北高等法院審理,他還不是要調到臺北監獄之後再出庭。一樣的,他到南部醫學中心檢查完畢之後,如果沒有事情,還是可以回來啊!本席覺得剛才所說的,腦袋不換,器官失調也無感,就是像這個部分,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陳水扁希望到馬偕醫院,為什麼你不讓他去? 方典獄長子傑:有關這個問題,移到南部去的話,因為他有另案,所以我們沒有辦法移監。 廖委員正井:好,這又是一個問題,本席剛才看了一下,他有七個案子,已經有兩件定讞,其他還沒有定讞,但是還沒有定讞的部分,你們能怪他嗎?這是你們自己司法程序的問題,是不是?本席的意思是腦袋不要這麼硬,你們派個車子載他到南部醫學中心檢查完之後,還是可以把他接回來,例如把他送到成大醫院,檢查完之後再把他送回來,只是這麼單純的問題,本席的意思是就送去檢查而已,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他要到馬偕醫院,你為什麼不順從他? 方典獄長子傑:馬偕醫院的部分,我們剛才已經談過了,我們有從各個面向去評估,一方面是因為馬偕醫院的設備不夠,而且就經驗來說,他們的設備只是做教學、研究用,以監獄的立場來說,我們希望在最短的時間找到最好的醫院,所以監獄…… 廖委員正井:你還是沒有答復本席的問題。他的兒子陳致中說希望到台大、榮總,你有沒有問陳水扁前總統:「你兒子希望送你到台大、榮總,你的意見如何?」 方典獄長子傑:監獄對於…… 廖委員正井:他說要去馬偕醫院,那你有沒有告訴陳前總統:「馬偕醫院不歡迎你去。」或是「馬偕醫院的設備不夠。」你有沒有這樣告訴陳前總統? 方典獄長子傑:向委員報告,監獄收容同學的話,如果他要送醫院,這是監獄自己就可以做決定的。 廖委員正井:本席很不願意說這句話,就是王建院長說的:「政府裡面充滿了官僚!」本席本來很不想說這句話,因為你這麼說,逼得本席不得不說這句話。本席的意思是,受刑人現在精神出現問題,剛才柯建銘委員已經說了,他的精神已經有問題,本席的意思並不是要強迫你們接受馬偕醫院這個選項,但是最起碼要告訴陳前總統為什麼沒辦法安排他到馬偕醫院,你可以私下告訴他,讓他接受;你也可以告訴他:「你兒子希望可以送到台大或是榮總。」但是你沒有告訴他,就直接把他送到榮總,結果送到榮總以後,他又不肯接受。他是不是一開始就排斥,有沒有? 方典獄長子傑:是。 廖委員正井:對啊!事情就演變成這樣子了,我們想要幫你們講話也講不下去了,是不是?從整個過程來看,本來你們負責處理這件事情,我們是很同情你的,但是看到你們的處理的過程,憑良心說,連本席對你們都沒辦法諒解。剛才柯建銘委員所說的精神上的問題,這是真的,你們可以去看看受刑人的狀況。 本席今天為什麼會談這個問題?你聽了以後可以發現,這是要凸顯一些情形:第一個,本席看到報紙登載,台大醫院說能不來就不要來,亞東醫院也說能不來就不要來,現在出現這樣的醫療人球問題,這是可以容許的嗎?本席現在要請教賴副署長,針對他們現在所說的,如果真的很多醫院的醫療設施都不夠,你們怎麼能夠允許他們成為醫學教學中心呢?這是不是又出現一個問題?副署長,還有醫療人球的問題,你們要不要檢討呢?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我們要了解這些醫院是不是有拒絕的意思表示;接著第二個,我們才來了解他拒絕的原因;第三個再來追究拒絕的原因是不是存在。但是剛剛聽到法務部以及北監的說明,這些醫院並沒有拒絕的意思,如果真的有拒絕的意思,我們會進一步追究拒絕的原因在哪裡以及拒絕的原因是不是合理。如果是拒絕的原因不合理,我們會依照醫療法來處理。 廖委員正井:副署長,本席本來不太願意說出來,因為本席也有找法務部的相關人員到辦公室來談。 曾部長,本席現在告訴你,希望你對我們立法委員的服務態度要改進,中央銀行總裁只要一發生問題,絕對到財委會向每一位委員解釋,可是陳水扁發生這件事情以來,你有到司法委員會向每一位委員解釋嗎?沒有!我們都不知道詳情,對不對?我們是好不容易才找次長及相關人員來說明。 副署長,現在絕對有醫院拒絕,本席可以這樣告訴你,絕對有醫院不願意接受,所以你不要說那些客套話。 另外,部長,你們在7月31日有修改一個外役監受刑人返鄉探親的辦法,你們在修改的時候,也沒有問過司法委員會的委員是否有什麼具體的建議,你們自己直接就修了。其實外役監受刑人返鄉探親的辦法非常好,非常受到受刑人的肯定,當然,本席也知道部長以及大家一定要依法行事,所以本席覺得今天要解決陳水扁精神上的問題、泌尿系統的問題,就一定要讓他返鄉,一天也好、兩天也好,讓他和他的太太在一起。所以本席具體的建議,就比照這個辦法,內容修改一下,讓他可以有多少時間回家去,不管是探望他母親也好,或是陪伴他太太也好,做比較人性化的管理。本席向你做這樣的具體建議,不然你現在要怎麼化解這些問題? 你方才說陳水扁的問題是法律問題、醫療問題,不是政治問題。本席告訴你,你錯了!現在已經演變成不只是政治問題,也是社會問題了,你們不要把事情看得這麼單純。本席要告訴部長,你是念法律的,你在法務系統裡高高在上的時間太久了,不了解社會的脈動,我們現在到外面去,面對的狀況是社會普遍同情弱者,今天看到前總統陳水扁已經有病,整個社會的氛圍已經倒向同情他了。 部長,本席再告訴你有關監獄人權的問題,我們去探監的時候發現,例如我們去看一個受刑人,一個房間本來可以住8個人,現在住15個人,多出來的7個人怎麼辦?就睡在地板上,有的人開過刀,爬都爬不起來,照樣睡地板。還有就是燈火通明讓他睡不著覺,可是又不准他戴眼罩,有這麼嚴苛嗎?為什麼不能戴眼罩?這和安全問題有什麼關係?而且是這個管理員值班時可以戴,換了另一個管理員就不能戴,請問你們的標準在哪裡?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會要求監獄特別來處理。 廖委員正井:你多久去監獄一次? 曾部長勇夫:我是不定時去。 廖委員正井:多久?本席去過之後,發現有非常多問題值得探討。部長,本席是以受刑人的立場來向你報告,並且請求你改善,包含受刑人返鄉探親的辦法也是,這麼好的制度為什麼不實施呢?讓這些人能夠回家團聚不是很好嗎?雖然只有一天的時間,但是他的心情、精神問題就可以解決了,本席相信陳水扁如果能夠回去陪他太太一天,他的精神問題就能解決了。 曾部長勇夫:不過這是有分級的。 廖委員正井:本席知道,這個辦法本席都看過了,你們可以去酌情擬定,因為他不是強姦犯、也不是殺人犯,不會造成社會的不安,所以你們可以考量一下,好不好?這是本席的具體建議。本席也不敢逼你,只是為了解決現在的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可能只有用這個方法,才能依法解決;至於監獄人權的部分,本席希望你真的能好好的檢討。 曾部長勇夫:是,我們一定會好好檢討。 廖委員正井:譬如很多受刑人都很關心假釋的問題,雖然針對假釋的部分現在是有規定,但是你們都沒有照規定做,都是拖拖拉拉的,等到執行到差不多75%或是85%的刑期之後才來假釋…… 曾部長勇夫:我們隨時都有在辦理假釋。 廖委員正井:但是法律的規定你們並沒有照做,而是採取拖延的態度,所以我們一直接到受刑人的請願。部長,請你多和司法委員會的委員溝通,你會發現很多問題,因為我們是真正每天和民意站在一起的,而你都高高在上,所以你不清楚,沒辦法掌握整個社會脈動的氣氛。 曾部長勇夫:好,這個我們會檢討。 廖委員正井:部長,你是好人,本席實在是不忍心說太多話;方典獄長也是好人,他也很辛苦,本席非常同情他。 主席:那副署長是好人還是壞人? 廖委員正井:副署長當然是好人,但是他…… 主席:因為你只說到那兩個人,為什麼沒說到他? 廖委員正井:好,謝謝。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吳委員宜臻質詢。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衛生署賴副署長,醫院是你業管的,對不對?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是衛生署。 吳委員宜臻:請教你,馬偕醫院和臺北榮總醫院,哪一家設備比較好?你分得出來嗎? 賴副署長進祥:都是醫學中心。 吳委員宜臻:對於哪些疾病,哪一家醫院比較適合,你認為你有能力判斷嗎? 賴副署長進祥:沒有辦法。 吳委員宜臻:那誰能判斷?醫生?主治醫師?了解病情的人? 賴副署長進祥:應該是醫師。 吳委員宜臻:請教臺北監獄方典獄長,按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就醫或移送病監、醫院。」請問一下,陳前總統的戒護就醫,你怎麼判斷哪個醫院的設備比較好?是你決定的嗎?你是醫生嗎?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方典獄長答復。 方典獄長子傑:主席、各位委員。監獄的話,我們可以做評估,對於收容的同學,我們一般的做法是送到和我們有訂約的醫院去治療,如果醫院不能做適當治療,建請我們送到其他醫院,這個就由監獄本身來…… 吳委員宜臻:適不適當是你在決定的嗎? 方典獄長子傑:對。 吳委員宜臻:是你在決定的? 方典獄長子傑:對。 吳委員宜臻:你是醫生嗎?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不是醫生,但是我們行政人員做評估之後…… 吳委員宜臻:你有醫療專業知識嗎?你對於陳前總統的疾病有能力判斷嗎?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送到醫院之後,醫院就會講…… 吳委員宜臻:本席請問你,在臺北監獄的時候,你有徵詢過你們監獄裡面的行政人員、相關的醫療背景專業人士或專家學者嗎? 方典獄長子傑:有。 吳委員宜臻:哪一位?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衛生科長。 吳委員宜臻:衛生科長是醫師嗎?具有醫師執照嗎?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會和署立桃園醫院交換意見,聽他們的建議,然後由我們做決定。 吳委員宜臻:所以今天戒護就醫的醫院是你決定的,是不是?你決定送到臺北榮總醫院,而不是尊重家屬的意願送到馬偕醫院,是你決定的嗎?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會斟酌家屬、當事人以及醫院…… 吳委員宜臻:你有沒有報請法務部長同意?部長有沒有同意?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決定之後,會報請矯正署核備。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有報到法務部,部長有沒有同意你送到臺北榮總? 方典獄長子傑:這個我們向署裡面報備就可以了。 吳委員宜臻:向署裡面報備就可以了,你向誰報備?現在在不在場? 方典獄長子傑:矯正署。 吳委員宜臻:吳署長,你同意署桃沒有能力治療陳前總統的病,所以直接建議送到臺北榮總,是不是?你有報請法務部長同意嗎?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吳委員宜臻:你就自己決定了? 吳署長憲璋:也不是自己決定,這是我們臺北監獄…… 吳委員宜臻:你剛才有沒有聽到衛生署副署長說的,一個病人該如何適當的治療是要由醫生來決定,連衛生署的副署長都不敢決定到底哪一家教學醫院比較好。你可以決定、拍板嗎?你憑什麼決定送到臺北榮總醫院? 吳署長憲璋:不是我決定的。 吳委員宜臻:本席記得剛剛法務部長回答其他委員時表示,病人如果治療後出了狀況,他要負責任的。你沒有問過家屬,家屬沒有同意,你自己就決定送到臺北榮總醫院,這樣符合相關的醫療程序嗎?受刑人都沒有人權嗎? 吳署長憲璋:臺北監獄在這個過程是非常審慎的,他們做了很多方面的考量,剛才…… 吳委員宜臻:什麼考量?從早上第一位委員質詢到現在,我們就只聽到你們不斷說有很多考量,上從法務部長,下到方典獄長,都只聽到你們說多方考量、監獄設備等等,但是沒有人說出一個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所謂不能適當治療的醫療上的理由…… 吳署長憲璋: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提到…… 吳委員宜臻:署長,本席不問部長,接著再問你,在監獄行刑法裡面,針對戒護就醫有相關的標準作業程序,請問你們如何指定戒護就醫的標準程序和標準? 吳署長憲璋:我們有具體的相關辦法,我們的教本都有。 吳委員宜臻:辦法在哪裡?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只有保外就醫哦! 吳署長憲璋:這些要注意的相關事項,我們都有做提示。 吳委員宜臻:在哪裡? 吳署長憲璋:我們署裡都有相關的資料。 吳委員宜臻:在哪裡?家屬知道嗎?請你唸一個辦法給本席聽。 吳署長憲璋:有關收容人戒護外醫的流程,我們有一個標準的SOP作業程序。 吳委員宜臻:那這個SOP的程序裡面,有沒有需要家屬同意或受刑人本人同意的規定? 吳署長憲璋:我想,這是一個概念…… 吳委員宜臻:沒有,對不對? 吳署長憲璋:這個概念就是說…… 吳委員宜臻:所以,所有的受刑人就醫,按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如果受刑人認為自己生病,必須要自費延醫診治,獄方應予許可。各位,根據法律,受刑人生病須延醫治療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但實際的情形是,儘管法律這樣規定,當受刑人要自費延醫診治時,卻由獄方替受刑人決定到哪個醫院自費就醫。受刑人的醫療人權怎麼會變成這樣?不需要受刑人家屬或受刑人本人同意嗎? 吳署長憲璋:當然各方面都要考量。但是…… 吳委員宜臻:署長,請回座。 接下來,我請教法務部曾部長。監察院在今年9月12日公布了一份糾正報告,在其中第八點提到,國內近來頻傳受刑人要求保外就醫,媒體報導法務部既未積極督促各矯正機關完成相關考核機制標準作業程序認定標準及健全相關的就診紀錄,亦未縮短作業時程,致造成紛擾,確有欠當。對於監察院指出貴部有疏失,你怎麼說?事實上,陳前總統在台大醫院明明有病歷。請問,現在台北榮民總醫院手上到底有沒有他台大醫院的病歷?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據我們瞭解,他最近大多數戒護就醫都是到署立桃園醫院,該醫院有把他最近這段時間…… 吳委員宜臻:關於陳前總統在入監服刑之前的身體狀況,你們手上到底有沒有他的醫療資料?有沒有去請求台大醫院支援? 曾部長勇夫:那個我們拿不到。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受限於個資法,所以你們拿不到。。請問,你們的醫療團隊裡面有沒有他在入監服刑前的身體狀況資料?入監服刑後,有署桃醫院的醫療團隊以及陳前總統家屬指定的醫療團隊。你們北榮的醫療團隊是怎麼組成的?難怪陳前總統不放心嘛! 曾部長勇夫:相信委員也知道,在腦科這方面北榮具有相當的權威性…… 吳委員宜臻:馬英九一天到晚把人權公約掛在嘴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處罰。」我們現在的監所,每個受刑人只有幾乎不到0.6坪的活動環境,若要寫字,必須跪在地上。你認為這樣的處遇不是污辱陳前總統,不是污辱任何受刑人嗎? 曾部長勇夫:非常感謝委員這樣提出。的確,我們現在處遇的空間不夠…… 吳委員宜臻:你認為現在所有監獄、所有矯正機關的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曾部長勇夫:基本上,現在他們的環境空間不夠,但是我們正計畫改善。 吳委員宜臻:環境全都不好,就是因為超收。對不對?所以,我們今天還要感謝陳前總統。他今天窩在一個只有1.3坪大的空間,你卻跟我們說陳前總統已經接受比一般受刑人更好的禮遇了。他這樣子就是受到更好的禮遇,可見一般受刑人的處遇必定更是糟糕。 曾部長勇夫:他目前除了那1.38坪之外…… 吳委員宜臻:這樣的狀況,與受刑人的醫療人權符合嗎? 曾部長勇夫:對面我們又提供他1.38坪的…… 吳委員宜臻:你有符合你自己業管的人權公約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在現況條件之下所能給的,都已經盡力做到了。 吳委員宜臻:好,我知道了。陳前總統的事情,你都把它當作政治問題。 曾部長勇夫:沒有。 吳委員宜臻:要對陳前總統不公平的時候,你就把它當作是法律問題。 曾部長勇夫:我們從頭到尾都是以法律來看待。 吳委員宜臻:針對醫療人權的部分,你們務必要小心處理。 另外,請教你一個問題。關於兒少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前兩天有新聞報導,現在檢察官在第一線偵辦時,對於反毒品案件相關的受偵訊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都沒有能力查訪。新竹地檢署的陳瑞仁檢察官因為自己很緊張,還想急忙趕去旅社瞭解,到底是不是8歲的幼兒還留在旅社。請問,目前你們為了因應兒少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打算怎麼做?有沒有能力查訪? 曾部長勇夫:查訪部分,有些是屬於內政部警政署的職權。 吳委員宜臻:但內政部說不關他們的事,他們說這一條是你們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的權責。你今天不斷地在本委員會說你是司法官屬性,請問,檢察官是不是符合兒少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有沒有能力查訪?要怎麼辦?難道這個條文通過之後,對於檢察官而言,根本沒有能力查訪?難道又要讓這個條文變成空轉了嗎? 曾部長勇夫:如果是檢察官該負的責任,我們一定要要求。 吳委員宜臻:依你看,對於站在第一線的檢察官來講,針對這類個案進行查訪,到底可不可行? 曾部長勇夫:我想,如果要這樣做,我們檢察官的能力沒有辦法應付。 吳委員宜臻:臨時會審查兒少權益保障法時,你們法務部有沒有列席衛環委員會?為什麼討論這一條時法務部沒有人出來講,通過之後你們才告訴大家檢察官在第一線查訪是有困難的?你們是這樣敷衍的嗎?在衛環委員會審查法案的當時,你們有人列席,卻沒有人去告訴衛環委員會的委員,「這一條如果通過,第一線的司法警察、檢察官、司法官沒有能力做到查訪。」在臨時會通過之後,才實施一個月就出問題。你把我們立法院所有委員會的審查法案當作什麼?法務部現在所有的功能是不是在作業上、運轉上都出問題了?部長,不是只有像陳前總統這樣的政治性的監獄人權案件。現在連兒少權益保障法這樣的法律,在立法院才通過一個月就發現有問題,法務部最近到底在幹什麼?法務部最近是一直忙著拍馬屁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在這個月已經與內政部召開協商會,內政部初步討論的結果,是由司法警察機關去查訪。 吳委員宜臻:部長,兒童人權算不算人權? 曾部長勇夫:當然是人權。 吳委員宜臻:法務部是人權公約的主責機關。在審查兒少權益保障法時,你們既然知道自己無法查訪,卻不在當時講清楚。另外,本席要問你,第五十四條之一只處理了毒品危害防制法的案件,那其他的被告、涉嫌人呢?有沒有能力查訪?難道他家裡12歲以下的幼兒就不需要查訪了嗎?我們的司法今天竟然可以做到這樣的程度!部長,這個條文你們當時為何不講清楚?在運作上、在執行上有問題,為什麼不在委員會講清楚?臨時會通過了之後,你才讓第一線的基層檢察官去頭痛。到了現在,又讓整個社會看笑話。內政部、法務部檢察司、司法院還在互推責任,你們把兒童的權益放在哪裡?你們把立法院的職權、立法委員通過的法律放在什麼位置?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據我瞭解,當時我們在場的是一位張主任檢察官,他有表達反對的意見,但是沒有獲得支持,結果該條文就這樣通過了。事實上,他有表達反對、不同意的意見。 吳委員宜臻:他有表達?他是怎麼表達的?為什麼沒去處理好這個條文?你們只派一個張主任檢察官列席,這個條文就這樣通過了。然後,你們也沒有去反應。你們事先都不用準備的嗎?委員會在排議程的時候,不用準備? 部長,我今天就質詢到這邊。不過,我還是要告訴你,你不但醫療人權沒照顧好,兒少的人權也沒照顧好,尤其,你修法的品質更是糟糕。對於你今天提出來的立法計畫,本席還有很要質疑之處,事實上,很多立法狀況你都處理得不好。你主責業管的這個部分,其實應該還要再作進一步檢討,否則,就如主席所言,你要如何回應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現在有法律背景的起碼有四、五位委員,請法務部及相關機關不要再應付司法委員會了。 曾部長勇夫:我們不會用應付的方法,我們都是盡力來向各位報告。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原則上質詢到12時30分,未質詢完的部分,下午再繼續。 現在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早上到現在許多委員都談到陳前總統的問題,他雖然只是個案,但透過個案如果發現它確實是個問題,我建議,該修法的就修法;制度該檢討的,就要檢討,讓它成為一個通案。透過個案的一些瞭解,有些或許是不合理、不合常情、與一般社會觀感相悖。或者,世界各國怎樣對待卸任元首,即使他犯了罪,如何作通盤性的處理?該修法的,就修法;制度上,該檢討的,就切實檢討。我認為,朝這個方向去進行,即可避免社會國家一直在這個問題上爭執不休。最好是作通盤性的處理,讓相關的矯正制度得以更加周全。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講的這部分,我們會盡力。第一、在現行規定下,我們先就現有的環境儘量去克服,其他現行法律不足的,我們再研究,是要訂定或修正,這部分我們也會處理。 鄭委員天財:接下來,跟部長探討與原住民有關的部分。9月18日報紙有一篇報導,謂:排灣族的一位長輩因為撫摸外甥小男童的生殖器(排灣族語稱alili)而被檢察官起訴。事實上,在排灣族的社會裡,長輩為了表達對晚輩的關愛,有撫摸男童alili的習俗。此舉除了提醒被摸的小男童要培養男人氣概,也代表長輩對晚輩的關愛與親情。在台東發生的這個案件,檢察官不但起訴那位長輩,而且還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以加重強制猥褻罪起訴他。幸好到了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不符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判他無罪。關於這個部分,上會期我一直積極地努力協調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就特別規定政府實施司法應尊重原住民族的權益,這個「權益」包含如何尊重原住民族的族語、傳統習俗、文化以及價值觀,這樣才能夠保障他們合法的權益。 你想想看,檢察官一起訴,這位被起訴的長輩就必須要找律師,而這個案件是發生在台東縣金峰鄉。金峰鄉距台東地方法院或台東地檢署都很遠,不但路途遙遠,還要找律師,相對來講,社會的資源與成本增加很多。由這個案例來看,我有幾點要特別與部長探討。第一、原住民族基本法在九十四年即已公布實施,我一再希望法務部在檢察體系裡面,對於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習俗、價值觀的案件,應有專責的檢察官,這一點應該不難做到。事實上,法務部在今年6月1日已特別行文給高檢署及各地檢署,希望能成立專責檢察官。針對這一點,到底高檢署和地檢署有沒有執行? 曾部長勇夫:我們行文下去以後,接著馬上去督導,要求他們落實。我想,這一部分應該有執行。可是,據我們的瞭解,我們在這方面的教育確實不太夠。也就是說,司法官訓練所有它的課程,但不是那麼多。而且,在職教育方面,未來我們還是要再繼續加強,讓承辦檢察官在偵辦類似案件時,都會注意到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習俗,並且一定要給予尊重。不能因為有某一種動作,就誤以一般的標準來判斷、認定他的犯罪。這方面我們一定會要求檢察官再加強。 鄭委員天財:部長,關於司法人員的訓練,我覺得你們的整個考核制度有待檢討。他們每天不但要鑽研法律條文、相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還要背許許多多的條文。因為他們考上司法官之後,必須經過訓練,訓練完還要再考核。可是,你們的考核太偏重你們現在所進行的那個部分;所以,即使你們排了有助於瞭解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價值觀的課程,學生們還是不怎麼聽,因為這些不會考。他們怕訓練的考核不能通過,所以,都只看考試相關的書。如此一來,這類課程的學習效果當然會大打折扣。我認為,司法官訓練所這邊應該要重新考量如何讓學生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是不是也要把它列為你們評核的一個依據?這樣他們才會去聽、去重視。希望法務部能針對這部分有所檢討。 曾部長勇夫:好,這部分我們會來督促、加強。 鄭委員天財:另外,這個其實可以協調各大學設有法律系的這些學校,能不能在選修甚至必修課程裡面,有一些多元族群的相關課程?因為最近通過很多法律,不管是兒童及少年等方面的相關法律,裡面也都有提到多元文化,當然這不是只有針對原住民族,因為現在還有很多外籍配偶嘛。這樣的課程怎麼樣能在大學的法律系也開放設立,甚至列入考試,都是有它的需要,雖然不一定要瞭解得這麼細,但是在他的觀念中、當他在受理相關案件時,他就知道要考量多元族群的多元文化!他在審理、偵辦或訊問的時候,觀念已經有所不同,就像我自己在大學念書的時候,因為我是原住民,所以我的同學就會主動去瞭解相關的資料,我相信他們在受理相關的案件時,就會不同,如果有這方面的課程,絕對是有幫助,所以這個部分也請法務部去協調。 另外就是人民觀審制的問題,現在司法院已經把人民觀審條例送來,我上次就提到了:人民觀審條例不能只是針對刑法關於死刑的那些案件,更重要的是這個—跟原住民的傳統文化、習俗及價值觀有關係的,更是需要人民觀審,如果能夠有人民的觀審,會比相關的原住民族法庭更來得重要,怎麼樣透過制度的建立,就如同我剛剛講的,監獄行刑法有沒有需要檢討的地方,相關的矯正制度有沒有什麼需要檢討的地方一樣,透過這樣的一些個案,我剛剛講的雖然是一個個案,但它是涉及到整體性原住民族相關的這些案件,所以是透過個案,去推動通案性的解決,我想這個部分建議法務部是不是能夠去參考?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跟司法院那邊連繫,把委員的意見送給他們斟酌。 鄭委員天財:人民觀審條例已經在本委員會了啦…… 曾部長勇夫:是,是,我知道。 鄭委員天財:未來我們再做怎麼樣的修正動議時,希望法務部也能夠支持。 曾部長勇夫:是,謝謝。 鄭委員天財:更需要我們委員同仁支持!謝謝。 主席:一定支持! 下一位請呂委員學樟質詢。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主席邀請曾部長及矯正署吳署長。 我先請教矯正署吳署長,我們現在在監的受刑人數是多少人?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65,500人。 呂委員學樟:65,500人? 吳署長憲璋:是。 呂委員學樟:那陳水扁算不算其中一位? 吳署長憲璋:是,其中一位。 呂委員學樟:算嘛。那我請教你,陳水扁現在還有沒有接受卸任總統的禮遇? 吳署長憲璋:當然依照那個規定,目前是沒有這樣一個特別的禮遇。 呂委員學樟:現在沒有嘛,對不對? 吳署長憲璋:是。 呂委員學樟:因為我們在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裡面已經寫得非常清楚,修法也修過了,卸任總統如果涉及貪污並判刑確定,所有的禮遇都沒有了。 吳署長憲璋:是。 呂委員學樟:換句話說,他跟65,500位受刑人是一樣的;但是你們法務部有沒有給他禮遇呢? 吳署長憲璋:基於對卸任元首的尊重,我們臺北監獄事實上在生活的處遇上,是有對他比較寬和的…… 呂委員學樟:生活處遇上還是有禮遇嘛,對不對? 吳署長憲璋:是。 呂委員學樟:那對其他的65,499位受刑人,你們是不是一視同仁呢?既然談到監獄人權…… 吳署長憲璋:當然…… 呂委員學樟:其他的受刑人本來要住10個人的,現在要住15個人啊!剛才主席也提到,有到監獄裡面去看,而且只有0.6坪,那阿扁現在是幾坪呢? 吳署長憲璋:他1.38坪。 呂委員學樟:對,1.38坪。 吳署長憲璋:另外,白天我們還有給他一個比較寬裕的生活空間,所以他對面的另外一間舍房,也是1.38坪,我們也給他一個比較寬一點的活動空間。 呂委員學樟:換句話說,他一個人用2個舍房嘛,對不對? 吳署長憲璋:是,是。 呂委員學樟:其實我們還是給他禮遇,法務部這樣一個作為我們也可以認同,雖然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已經把他的禮遇取消,他只是受刑人之一,但畢竟他的身分就是卸任的總統,給他適當的生活上的禮遇,我們也認為情有可原、也應該要去支持。如果依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來看,當受刑人的病情在監獄無法進行適當治療的時候,應該准許受刑人出監治療;而保外就醫的病情,通常是嚴重的腦溢血或是中風,造成全身或半身癱瘓,或是器官有嚴重衰竭,或是癌症末期等等。我請教一下,阿扁的病情有到這個地步嗎? 吳署長憲璋: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剛才委員說得很清楚,前提是在監獄、矯正機關不能為適當之治療,我們會統整整個的情況,譬如說假如要到保外醫治的程度,應該審酌醫師的診斷證明,還有相關的客觀醫學報告佐證等等,經過審慎的綜合考量之後,然後再做決定。 呂委員學樟:目前阿扁他到底是要求保外就醫呢?還是說要醫療假釋?目前送他到北榮去,是依照保外就醫的方式還是醫療假釋的方式? 吳署長憲璋:阿扁目前的狀況是戒護就醫。 呂委員學樟:是戒護就醫就對了? 吳署長憲璋:不是保外就醫。 呂委員學樟:也不是保外就醫,也不是醫療假釋? 吳署長憲璋:也不是像國外制度所謂的醫療假釋,這完全不同。 呂委員學樟:換句話說,他還是有特權,就是戒護就醫嘛,是不是? 吳署長憲璋:是。 呂委員學樟:其他的65,499位受刑人有沒有這樣的處遇?可不可以申請? 吳署長憲璋:有,其他譬如說我們現在很多監獄都是請特約醫師來看診,假如他在監獄裡面看診時,被認為需要再去醫院做進一步的診療,那我們就遵照醫師的專業判斷。 呂委員學樟:那我再請教署長,阿扁的相關病情,有沒有達到剛才我念的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地步?有到這種地步嗎? 吳署長憲璋:到目前我們所瞭解的,他還沒有到達這樣子的保外醫治條件。 呂委員學樟:既然還沒到這個地步,那當然就是特權嘛,對不對?所以我們今天談阿扁的事情,它是一個醫療的問題,也是一個法律的問題;但我們今天探討的不是監所人權的問題,我們探討的應該是監所特權的問題。我請問法務部,像阿扁這樣的情形,剛才署長也提到,根本不符合這些要件,但是我們還是給他戒護就醫,就等於是給他一個特權嘛。既然是一個特權,那為什麼臺大的柯文哲醫師還到監察院去陳情說「陳水扁出現大腦多發性的阻塞,如果這個疾病持續,半年後就會老年痴呆!」?而且他還說「法務部部長及監所人員不具醫療專業,必須要由醫療小組來診斷。」很奇怪耶!綠營人士用看的還有交談,就知道阿扁有病?那我要請教法務部,受刑人的健康狀況,到底是由哪些人來判定?是由申請到監獄去探訪的人來判定呢?還是要由專業的醫生來判定呢?現在法務部到底是由哪些人來判定?這些人具不具有醫療的專業?請說明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目前陳水扁先生是戒護外醫,這個不是保外就醫,所以他不是特權。其他的受刑人,如果健康狀況在監獄裡面就醫沒有辦法治好,我們還是會送他到醫院去就醫,但是這種就醫,我們的戒護人員、管理人員都要在旁邊,而且他不是完全的自由,這跟保外就醫不一樣,保外就醫就是在准他保外就醫的手續辦完以後,他就自由了,也沒有人再管他,他要在家裡面或到醫院去都可以,只是監獄要固定派人去訪視、瞭解他有沒有在就醫中、處理中。 他現在還沒有到那個階段,而每一個階段的最後決定權是在監獄當局,但是監獄要根據醫生提供的資料來做最後的決定,所以不能說因為監獄人員不是醫生就不能做決定、做判斷,這個講不通,不然的話,監獄有六萬五千多人,那怎麼辦?難道每一件都要請醫生來,說這個人怎麼樣、這個人健康狀況怎麼樣?當然…… 呂委員學樟:所以我說這就是特權嘛,對不對?我們今天談的是監獄的特權,而不是監獄的人權問題。 那阿扁究竟有沒有腦中風或是老人痴呆症?大家看一看上週出版的壹週刊,阿扁還寫了一篇「駐美代表不是唐飛派任」的文章,文章中他還指摘8月5日出版的「羅福全與臺日外交」一書中的一個錯誤,他說「我是當事人,羅福全的記憶有誤、不無誤會,有必要予以澄清」,在在凸顯他的記憶力比別人還好,我看了我都沒辦法記,何況他還可以寫,對不對?這樣的人像是有中風和老年癡呆嗎?本席要在這裡呼籲綠營的人,也不要再假裝自己是醫療專家了,既然都已經到醫院檢查,我們就去尊重專業的醫療人員來診斷,不要把政治的問題再冠上醫療問題及人權問題,來模糊這個焦點。 目前阿扁已經戒護就醫轉到榮總,由醫療團隊來檢查,但是剛開始他是拒檢的,還說北榮是槍桿子醫院,我都還不曉得原來北榮是槍桿子醫院呢!原來醫院還有分藍綠喔?而且一直到阿扁熟識的醫師加入團隊後阿扁才肯接受,但阿扁熟識的郭正典,他不是北榮的醫生嗎?那他也是槍桿子醫院的一份子啊,阿扁就不怕啦?很奇怪耶!這樣他也可以接受,這是什麼邏輯啊?本席想要請教法務部,受刑人可以選擇要到哪家醫院接受檢查嗎?難道一定要說他有病而且很嚴重,到可以保外就醫的醫院,他才要接受嗎?這到底是監所人權還是監所特權?法務部真的要說清楚、講明白。 曾部長勇夫:對於受刑人健康的照護,那當然是監獄要負責任,也就是說由監獄當局最後決定要送哪一個醫院,因為送到那邊去醫得好、醫得不好,是誰來決定的,這個監獄也要負責任,因此當事人(受刑人)的意見只是提供給監獄參考,最後的決定權應該還是在監獄當局本身。 呂委員學樟:好。上個禮拜壹週刊有報導中共網軍入侵法務部的電腦…… 曾部長勇夫:是。 呂委員學樟:部長你知道喔? 曾部長勇夫:是。 呂委員學樟:「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遭駭客侵入、資料全數遭竊,包括阿扁任內的弊案、拉法葉軍購案、總統府共諜案、淫魔李宗瑞案、林益世案及黃季敏貪瀆案等等,還有曾部長及黃檢察總長電腦中的機密公文,都被對岸網軍所竊取—被看光光了啦,而且期間長達2個月!這些資料攸關當事人的權益,如此重大的政府資安事件,法務部是如何善後的? 因為據我們所瞭解,法務部在第一時間,只顧控告假冒法務部資訊處副處長鄭輝彬名義的爆料人涉偽造文章及妨害名譽,卻沒有澈查到底有沒有內部員工洩露或勾結駭客的可能。目前這個案子法務部的處理進度到底是怎麼樣?法務部對外發新聞稿承認「遭到入侵,但沒有資料外流」,而調查局監控到資訊處的電腦資料傳輸異常,又是怎麼一個狀況?如果沒有外流,怎麼會有傳輸異常呢?又怎麼會發現遭駭客入侵呢?這不是一件很矛盾的事情嗎?所以本席希望法務部要負起這個責任,既然電腦遭駭是一個事實,應該即刻來改善,一味地粉飾太平或是說資料沒有外洩,是沒有幫助的啦,要趕快進行檢討,採取更嚴格的防範措施。部長針對這件事情有沒有什麼說法? 曾部長勇夫:據我們資訊處瞭解,我們網站是有被入侵,但被盜取的資料並沒有壹週刊所寫的那些。 呂委員學樟:這是很嚴重的事情…… 曾部長勇夫:當然被入侵是很嚴重…… 呂委員學樟:如果真像它寫的這樣,那不得了! 曾部長勇夫:所以我們有在做檢討,有在做防火牆,現在已經不可能再被入侵,但是怎麼樣被入侵的,那一段我們還在瞭解中。 呂委員學樟:那資料到底有沒有外洩啊?這涉及資安的問題耶! 曾部長勇夫:壹週刊說我們所謂的外洩,它大概都是媒體已經報導的那部分,像那個起訴以後,起訴書其實已經變成公開了,不是機密,那部分它拿到了;但真正機密的部分,包括我們還在偵查中的資料,他們並沒有拿到。 呂委員學樟:請問部長與黃總長機密的公文是否已被對岸的網軍竊取? 曾部長勇夫:經過本部資訊處查證的結果,我跟黃總長的機密公文已確認完全未被竊取。 呂委員學樟:本席覺得這部分的確有必要進行檢討,因為我們很擔心「有一就有二」,或是「有二就有三」,未來你們若不儘快建制更嚴格的防護措施,對你們機密公文的保護顯然是相當不利的。 曾部長勇夫:我們一定會積極採取更嚴格的防護措施。 呂委員學樟:謝謝部長的答復。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質詢。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部長針對「監獄人權之探討」向本會提出報告,就個人的認知,這個問題的確相當嚴重,聆聽過前面幾位先進委員的質詢,本席覺得目前監獄受刑人的醫療人權應該是一個通案問題,而非個案問題,應該建立在普世的看法,並非只是一個特例而已。對於一位卸任元首,我也主張應該更寬容、更理遇,但對於一個貪污犯,我認為他必須接受國家法律某種程度的約制。 我跟陳水扁先生的公子在同一個選區參選立法委員,從選舉到現在,針對阿扁就醫的問題,我從未站在反對的立場,因為身為人子,不論是陳致中或陳幸妤,或是陳水扁先生的妻子—吳淑珍女士,看到前陳總統現在身心的狀況,都會覺得心如刀割,甚至很多民進黨的同事,以前都受過陳水扁一路栽培與提拔,可以說是陳水扁的門生故舊,當他們提出這樣的訴求與呼籲時,我覺得部長也應該以同理心來看待。 今天我想跟部長與署長談談一些數據上的問題,剛才部長提到目前各地監獄收容的人犯總共有六萬五千多人,請問經過你們實際核定的人數共有多少?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經過本部實際核定的收容人數為54,593位。 林委員國正:在2012年的今天,全國各監獄所收容的人犯已經超收20.5%,其實,在2001年聯合國的人權組織即向世人昭告:台灣的監獄是沒有人權的,當時全國各地監獄收容人數超收9.6%,當年監察院對法務部的糾正文中已指出這樣的事實,如今監獄受刑人超收的比率已高達20.5%,根據今年監察院對法務部矯正署的糾正文,也講明監獄收容人數總共為六萬五千多人;我們再看目前國內監所配置的醫事人員,包括醫師、護理師、藥師及醫檢師在內總共211人而已,本席認為,這才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問題重點,至於陳水扁先生的部分,不論是牽涉到法律、政治或社會層面,我們認為都還不是重要問題,因為在監獄裡還有六萬五千多人,這才是大問題,照方才本席提出的數據,一名醫事人員竟然要服務三百多位受刑人;我們都看過各監所的預算,很多監獄、看守所並沒有編列法定醫事人員的預算,甚至連相關的編制都付諸闕如,在監察院的糾正文中即已明白指出這項缺失,有很多監所都沒有法定醫事人員的編制,這是不對的!其次,即使有這方面的編制,但沒有相關預算的編列,也是不對!還有更誇張的狀況,就是連藥劑師都沒有,這在今年監察院的糾正文都有一一列舉,藉著這次陳前總統提出的訴求,再次突顯監獄人權問題的嚴重性與重要性。 根據署長提供給本席的資料顯示,100年監所收容人中有看過精神科的人數總共有61,467人次,很多人講陳前總統因為被關而導致精神狀況不好,坦白說,我從未聽說過有人被關後精神狀況會好的,所以,人被關後精神狀況不好乃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本席提出所有監所到精神科就診的人數,主要是提醒各位正視這個問題的嚴重程度,不能只單單處理好陳前總統的問題,如果這些收容人的智力越來越退化,或是精神狀況越來越嚴重,監獄的管理勢將更為困難,本席認為,你們應該以對待陳前總統的態度同等對待所有收容人。 接下來本席要談的數據是:100年戒護外醫的收容人數為16,350人次,戒護住院者有3,768人次,兩項加總共計20,118人次,請問部長,你們有沒有讓這些收容人選擇想住的醫院,抑或照著你們所訂定的SOP安排他們到適當的院所就診? 吳署長憲璋:基本上,所有收容人都有戒護就醫的選擇權,不過,在實務上,我們都是根據醫師及各監獄的判斷,並非由收容人自由選擇。 林委員國正:他們都不可能比照陳前總統自由選擇,固然我們應該禮遇卸任的陳前總統,但我們也要同等觀照其他受刑人的人權。 再請部長與署長看一個比較令人震驚的數據,就是100年在服刑中因病死亡的受刑人有92人,保外就醫死亡的有110人,加上1人自殺,總共死亡的受刑人為202人,從這個數據看來,台灣監獄的醫療人權的確很差!很多受刑人原來好端端的進到監獄,但服刑不多久就死掉了,請問這些責任的歸屬為何?我向法務部調這些數據資料已經很久的時間,都不得其果,直到前幾天才交給本席,現在我終於了解情況的嚴重,在此本席要呼籲署長,對受刑人進監獄之前身心狀況,以及服刑後生病就診的情形,矯正署必須做詳細統計與整理,否則,我現在隨便問署長一個數字,就是現有六萬五千多名收容人中有多少人罹患癌症?請問部長,你們有沒有做過這方面的統計?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林委員國正:請問署長,矯正署有沒有做過這方面的統計? 吳署長憲璋:沒有。 林委員國正:陳前總統目前因為攝護腺肥大要求保外就醫,其實,六、七十歲的男性都會面臨這方面的問題,我父親也罹患攝護腺癌,3年前進行過手術,現在指數又拉高了;請問署長,目前監獄內的受刑人有多少罹患攝護腺癌者?你們當然沒有這方面的數據資料,如果你們連有多少受刑人罹癌都不知道,我們又如何相信你們會照顧受刑人! 接下來本席要談一個非常可怕的數據,請問署長是否知道監獄內六萬五千多名收容人中有多少人患有愛滋病? 吳署長憲璋:目前監所中有二千多人患有愛滋病。 林委員國正:二千多人占六萬五千多名收容人的比率,大概是3%,請問署長,你對這部分是否做過完整的統計? 吳署長憲璋:我們有針對這部分做過統計。 林委員國正:本席就以桃園監獄為例,請問署是,你是否知道這所監獄中有多少受刑人得到愛滋病? 吳署長憲璋:大概二百名左右。 林委員國正:根據我拿到的資料顯示,共有231名受刑人得到愛滋病,如果照壹周刊的報導,因為性侵案的發生,有很多黑數可能都還未計算在內,我想被強制性侵的受刑人可能睡不著覺了。 再請教署長,雲林監獄現有多少受刑人? 吳署長憲璋:1,600人左右。 林委員國正:有1,391人。其中有多少人得愛滋病你知道嗎?部長,你知道嗎?署長,我告訴你,有146人。整個桃園監獄和雲林監獄得愛滋病的受刑人都達到一成,結果你告訴我65,000個受刑人裡罹患愛滋病者只有3%,我不相信你的數字。請你們澈澈底底把這些資料建檔,澈澈底底對這些人做妥善的照顧,不要讓他們在服刑中因病死亡。 部長,談監獄人權,談醫療人權不是只有個案。我們要謝謝陳水扁先生,因為所有的問題碰到他才會發光、發熱。今天如果沒有陳前總統的醫療人權問題,可能整個醫療的問題都不會排入議程。但是最重要的是不要讓這些人活生生的進去,卻死在監獄裡,那是很痛苦的事。 請看下一頁的資料,陳水扁先生是40年次,現在年齡是61~62歲,根據矯正署曾經統計過的資料,60歲以上在精神方面有疾病的受刑人高達40%,甚至有83%的人罹患慢性病。所以要善待監獄的人權不是只善待陳水扁,而是對所有受刑人都要善待。 再看下一頁,談到保外就醫,好像很簡單,我換算了一下數字,目前全國受刑人數有65,705人,保外就醫人數有171人,全國保外醫治人數占全國受刑人數比例為0.26%,也就是每1,000人受刑人才有2.6人保外醫治。 再談台北監獄好了,根據你們的資料顯示,台北監獄保外醫治的人數是22人。台北監獄(包括台北看守所在內)目前受刑人共有7,179人,保外醫治人數占台北監獄受刑人數比例為0.306%,也就是每1,000人受刑人中才有3.06人保外醫治,這個比例非常低。所以,部長和署長,你們應該把所有訊息都講清楚,數字都講清楚,不要陷入泥淖裡去。 另外,我要請問部長和署長,你們跟阿扁有恨、有怨嗎? 曾部長勇夫:沒有。 林委員國正:署長,你有嗎? 吳署長憲璋:沒有。 林委員國正:你和他有仇嗎? 吳署長憲璋:沒有。 林委員國正:那大家怎麼都說得好像你們兩人要弄死他一樣,應該不會吧? 曾部長勇夫:我們都是盡力在照顧他。 林委員國正:所以不管是社會各界輿論,或是他的太太、兒子、媳婦及女兒,或許他們有一些逾越分際,但是我希望部長和署長都要有更寬容的同理心,因為任何一個家人躺在醫院急診室的廊道上,都會令人覺得很痛苦,更何況當他們的父親在當總統時是多麼風光,所以這些部分都要小心一點,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好,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請問兩公約是不是由法務部主管?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 尤委員美女:是不是到今年12月10日要完成所有兩公約的評鑑。 曾部長勇夫:是,我們盡力督促其他部會來完成。 尤委員美女:請問,法務部身兼兩公約的主導機關,你覺得監所的人權是否有符合兩公約? 曾部長勇夫:當然不完全符合,但是我們已經盡力在做了。 尤委員美女:你們怎樣盡力做? 曾部長勇夫:有關空間的問題,監獄要馬上擴建、增建或遷建都遇到很多難題。 尤委員美女:你認為現在所有監所人權的問題就是因為空間不足嗎? 曾部長勇夫:當然不止這方面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沒有思索監獄的目的在哪裡?是仍然像從前所謂的應報懲罰,還是目的是在矯正。我們把以前的監獄司都已經改為矯正司了,這整個思維,其實你們今天把人關入監獄,目的是什麼?就是希望他們能夠在獄中反省,能夠反悔,能夠悛改,最後能夠重回社會,這是不是目前監獄最主要的目的? 曾部長勇夫:是,我們現在實際上也都是這樣在做了。 尤委員美女:如果是這個目的,今天監所為什麼會那麼爆滿?為什麼會超收?是不是在防制犯罪的這一塊沒有做好?防制犯罪是不是法務部的工作? 曾部長勇夫:所以我們現在是儘量讓那些已經犯罪的人出獄以後能夠改過自新,至於未犯罪的人,能夠知法而不犯法。 尤委員美女:那要他在監獄裡面能夠改過自新。當一個人進入監獄,他所有的人格尊嚴是被踐踏的,他所受到的待遇是違反人道的,你想他將來出監獄之後能夠有所反悔、有所悛改,能夠重返社會嗎?還是他進入監獄後只學習到整個人格被摧毀,學習到更兇惡的手段,就如人家說的「小屘進來,大屘出去」,是不是這樣? 我們看到整個再犯率在90年時竟然高達47.2%,而100年更高達69.4%。在再犯率這麼高的情況下,監獄到底發揮了什麼功能?這樣的功能到底要不要檢討?還是我們只是蓋更多的監獄來收容更多的犯人,形成臺灣到處都是監獄的現象。 曾部長勇夫:我們當然要檢討,而且我們認為不是蓋很多監獄就可以解決問題。我們要從教化開始,除了能夠讓他們真正悔改之外,也要想辦法安排他們在離開監獄之後取得就業的機會,如果他們能夠就業,再犯的機率就會降低很多。 尤委員美女:如果是這樣,當受刑人被收容進來,第一個問題就是空間不足,好幾個人擠在一個小空間裡,他們連平躺都沒辦法,一定要側躺,而且只要碰到其他人,就很可能被修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要如何教化他?他在裡面被修理,在監所裡簡直就是一個人治的社會,這不止是監所超收的問題,還包括戒護人員、管理人員充分的不足,甚至這些管理人員沒有經過訓練。我相信貴部一定知道,你們以前有一位監獄管理員名叫林文蔚,他在監所任職多年相當有經驗,他把監所百態全部畫出來,目前正在宜蘭開畫展。 我們看到監所裡一些不符合人道的待遇,甚至今天大家一直在討論有關保外就醫或戒護就醫的問題。我們來看這一張圖,這是一個人可能是戒護就醫,他躺在病床上開刀時卻仍然被戴上手銙腳鐐,這樣符合人權公約嗎?符合人道嗎?我不知道法務部現在是不是還有這種情況? 曾部長勇夫:他畫的圖應該不是事實。 尤委員美女:不是事實?這是他在監所親身體會的,如果你說這是10年前的情況,現在已經沒有了。這我或許能夠接受,如果你說不是事實,那我沒辦法接受。 曾部長勇夫:我是說現在,現在不是事實。 尤委員美女:你是不是可以回去查查看,監所戒護就醫的情形,是不是仍然要戴上手銙腳鐐?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請吳署長來答復。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狀況要看他的病況和他犯案的程度等等,又如他是不是有幫派,他的背景等都要考量,假如他是很重要的人犯,必須考慮到安全性時,當然這個狀況是存在的。其他一些比較輕微的,我們不會對他施用戒具…… 尤委員美女:對於這部分,你們要回去檢討。另外,依照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也就是兩公約裡面的第一個公約,自由被剝奪的人應該受到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的處遇。請問這樣的一個處遇符合人道、符合尊嚴嗎?這部分是不是要回去好好檢討?此其一。 第二、看守所和監獄的處遇是否一樣? 吳署長憲璋:看守所和監獄的處遇,最大不同在於受刑人必須參加作業…… 尤委員美女:我是說他在裡面的空間、待遇是不是完全一樣? 吳署長憲璋:整體來說,他應該享有的待遇是一樣的,但因目前的狀況,尤其是北部的收容狀況,真的非常擁擠,所以兩者都有同樣的問題存在。 尤委員美女:公約裡面說的很清楚,在案子還未判決確定之前,我們所謂的無罪推定,也就是在他還未三審定讞,說他有罪確定之前,這些被你們關在收容所的人都是案子還未確定的,他有沒有罪?不確定;他是不是被冤枉的?有可能!所以這些人並不是受刑人,他是被看守的被告。他所受的待遇應該與被判決有罪確定的人一樣嗎?這是違反兩公約的規定。兩公約講得很清楚,對於所謂的被告,也就是案子還未確定的人跟受刑人,他們應該受到不同的待遇,不同的羈押,不同的處遇。但是今天我們看到所有的被告,並非受刑人,他們所受到的待遇是完全一樣的,包括他們的服飾、儀容、生活空間及所有的處遇。這部分也是你們回去要再檢討的部分。因為在從前的概念裡面,是應報處分,反正這些人都是壞蛋;今天陳水扁的案子就像剛剛林委員所說的,它讓大家看得到監獄裡面的黑暗。 所以,陳水扁是不是受到特權或禮遇,依照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的規定,所謂的禮遇是說他有醫療團隊,有特別的錢,有護衛人士,如今這些都已經停止了;但他曾經是我們一國的元首,今天這樣的人關進監獄裡面,他是不是要符合法務部主導的公約所規定的人權規定?只要給他稍微好一點,但仍不符合人權公約的規定時,就說這是特權嗎?這是禮遇嗎?這是讓在監獄裡面全部的受刑人或是被告,他們完全不符合人權公約的人權,被看到有稍微改善,其實它仍然在被改善的範圍內。所以這不是禮遇,這也不是特權,這是應該要做到的,而且是在充分不足的情況下做到的,應該要再作改善的。部長,你說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我們是在現有環境之下能做的,儘量去做。確實陳水扁先生的處遇與同樣在台北監獄裡面的其他受刑人不一樣,但是我們也沒有對他有怎麼樣的禮遇,我們是說他的處遇跟一般受刑人有不同的地方。這是我們克服目前環境所能做的最大努力。 尤委員美女:在聯合國頒布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中,第十九條規定:「應按照當地或國家的標準供給每一囚犯一張床」請問署長,現在每一名囚犯都能有一張床嗎? 吳署長憲璋:當然,各監獄情況不一樣,像女子監獄,每一個都有一張床,其他因為有超額收容的狀況,如要把床鋪放在小小的空間裡頭,反而會影響他活動的空間,所以目前大多數的大概沒有辦法這樣來…… 尤委員美女:當然,你們有你們的困境,但是要如何突破這樣的困境,不是只有蓋監獄一途能解決,如何讓監獄裡面的人能夠出來,這就牽涉到現在的假釋完全不透明,上會期我們也質詢過,對於符合條件申請假釋的案件,目前你們駁回是不附理由的,上次你們說會附上理由。請問現在已經附了嗎? 吳署長憲璋:之後,我們有把相關的資料送到這邊來,我會再去了解一下。至於假釋的問題,我們對於這些假釋案件,都是從實來審核…… 尤委員美女:你們知道這個假釋裡面,如「行為良好」這種非常抽象的東西,最後會落到誰的手中,當然就是在管理員的手中,完全是人治。你們能不能讓這部分公開透明,讓每一個受刑人能夠非常清楚的知道,有什麼樣的表現,符合什麼樣的規定,就可以假釋,你必須讓表現良好的人出來。剛剛林委員還提到,一年有一百多個人在監獄中死亡,有一百多個人戒護就醫死亡。需要保外就醫就表示他已非常嚴重,可是這些人都快死亡了,都還不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在戒護就醫的時候死亡。這些人不用去看嗎?剛剛林委員也提到,愛滋病在軍中氾濫,軍中這麼的擁擠,有了流行病的傳染,當這些人出了社會之後,如果他不被排擠,融入到社會,他又會帶給社會什麼樣的衝擊?依照監獄行刑法的規定,衛生署對監所的醫療人權有指導監督之責,請問衛生署在這方面有做到嗎?對軍中的一些感染,對這些愛滋病患,還有監所一大堆的吸毒犯,是要對他治療,還是把他關起來?如果是把他關起來,將來他出去之後,就能治癒嗎?衛生署對這些吸毒犯,能不能從戒治的角度、治療的角度來協助他們?甚至我們看到很多的年輕人,第一次吸毒之後,因害怕觸犯刑責被關,而去互相掩護,我們有沒有任何可以諮商協助的單位,讓他不要踏上不歸路。對於這些,我們是不是都應該從預防的角度去做呢?希望副署長可以站在指導監督的立場,就監獄的醫療人權去做改善;同時也要告訴法務部,監所的問題不是只有蓋監獄,必須要從假釋制度,吸毒犯的問題,還有空間的改善去解決。其實在上會期,我們曾就這個問題質詢過,一個會期過了,法務部仍然在講空間不夠。我們不知道,你們是如何檢討兩公約,請在一個月內,提出完整的監所改善計畫,並把它放在你們的立法計畫中。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質詢。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對法務部近期在緝毒及打擊犯罪部分有明顯的成效,表示贊許。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王委員惠美:但是因為我們整體的吸毒人口依然非常多,甚至很多治安問題的源頭還是來自於吸毒,所以我在此期許部長及所有同仁加強緝毒、反毒工作。其次,依照監察院的報告,我們在監獄的容量是五萬四千多人,而現在容納高達六萬五千多人,已經超收20%,非常不符合人權。再來,德國政府曾跟我們抗議,表示被關在這邊的德國公民對在監獄中的待遇非常不滿意。對於林委員國正剛剛講的獄中人權、醫療人權需要被保障的問題,我也非常贊同,就這部分部長在短期內有沒有什麼可以加強的? 曾部長勇夫:現在因為監所收容的人超額太多,造成管理、處遇上有些不方便,因此我們從幾個方面來努力,第一,減少進監所的人,至於怎麼減少?我們請檢察儘量考慮到…… 王委員惠美:沒有關係,這部分請給我書面資料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好。 王委員惠美:最近很多事情紛紛擾擾,包括外界一直認為法務部將陳前總統當成醫療人球丟來丟去,各種說法有如羅生門,你們說已經充分尊重家屬意見,但是家屬甚至醫療團隊對外講你們完全不尊重這方面的醫療人權,甚至連基層民眾都會問我們,如果他們就醫要看哪家醫院,但神聖的白袍醫生也被藍綠混染了,就這部分請問部長有什麼說法? 曾部長勇夫:本來收容人、受刑人要就醫,特別是戒護就醫要送哪家醫院,應該是由監獄來決定,而當事人或其家屬只是提供意見。 王委員惠美:但他是前總統。 曾部長勇夫:但我們要考量對他最好的醫治,這是監獄的責任,我們也要徵詢醫院要不要收,這些我們都要考量在內。 王委員惠美:你們有你們的考量。剛剛如果我沒有聽錯,你們在答詢的過程中應該有說過充分尊重家屬,甚至有錄音,這部分若能公布,我希望你們能公布,這樣至少能還你們自己一個清白,請問敢不敢公布? 曾部長勇夫:必要的話,我們會公布。 王委員惠美:陳前總統醫療的部分可能變成你們的燙手山芋,不管是對部長或北監壓力都非常大,剛剛你們說沒有給陳前總統特殊的禮遇,請問真的沒有嗎?他真的跟一般受刑人完全一樣嗎? 曾部長勇夫:我剛才報告過了,是有給他跟別人不一樣的處遇。 王委員惠美:不一樣嘛,但問題是人權人士還是覺得不夠,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但如果要當作總統的禮遇,當然是不一樣的規格。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們很不會做人,你們給我們的報告指出,他3月、4月、5月保外就醫好幾次,這過程可說是勞師動眾,要戒護、警戒,動用非常多人力。你很不會做人,我若是你,一開始我就將他送去做全身最高級的精密檢查,看他的問題到底在哪裏。他說頭痛,你們就醫頭;腳痛,你們就看腳,這樣不對,他是陳前總統,要特別禮遇,既然他跟一般受刑人不一樣,你就要考量這個部分,如果開始就跟他做全身精密的檢查,哪裏還需要你們戒護那麼多次?勞師動眾! 再來,有關他住宿的問題,我們到底跟挪威這邊有沒有法律互助? 曾部長勇夫:我們跟挪威沒有。 王委員惠美:完全沒有? 曾部長勇夫:是。 王委員惠美:想辦法去弄個關係回來。有一個犯人叫做布雷維克,部長知道嗎? 曾部長勇夫:是。 王委員惠美:去年在挪威很大的新聞,他引爆汽車炸彈,因此死了8個人,後來又拿槍打死69人,等於他總共殺了77人,在法庭上他還跟法官說,若有機會他還會殺更多人,結果這個人在挪威被判21年,部長,你知道他被關在哪裏嗎? 曾部長勇夫:他們監獄的設施跟我們有很大的不同。 王委員惠美:不錯呢,既然你們都說你們沒有經費,沒有辦法給他更好的空間,而要給他更好的空間還要花錢,因此我建議跟挪威弄個關係。挪威這一座監獄,真的,我看了覺得不錯,他們典獄長說從來沒有逃獄的,這是耗資70億去蓋的監獄,裏面有250犯人來自於五十多個國家,部長,你要不要考慮看看?這樣你不但可以將燙手山芋丟掉,又可以保護人權,你看這樣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我國的情形不太一樣。 王委員惠美:不一樣? 曾部長勇夫:是。 王委員惠美:那等於你又要繼續讓人家罵了,這樣會造成藍綠對決更厲害、更嚴重,部長,三思一下。我給你一個建議,這個真的不錯,還要派人幫在這個獄中的人打掃,這人權就很夠了,符合所有人權人士所要求的,禮遇一下陳前總統嘛。 曾部長勇夫:當然如果我們台灣有這麼一天,所有的受刑人都可以受這樣的處遇、待遇,那應該是相當文明了。 王委員惠美:我給你這部分的建議,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謝謝。 王委員惠美:我看到這麼好的資料,提供給你看一下,因為常常看你挨罵,一早從頭被罵到尾,我也滿心疼的。 曾部長勇夫:謝謝。 王委員惠美:再來跟你們討論一下,現在行政部門的事情是不是太少了,所以都要找事情幹?會不會? 曾部長勇夫:應該不會。 王委員惠美:9月5日廉政署給了一個公文,表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9月7日開始生效,9月7日到現在半個多月了,總共多少人來登記? 曾部長勇夫:目前我們沒有這份資料。 王委員惠美:你們沒有這份資料?這是法務部廉政署出來的公文! 曾部長勇夫:剛才他們給我的是123筆。 王委員惠美:全國總共123筆? 曾部長勇夫:是。 王委員惠美:不切實啦,部長,我們的法律就有相關的關說法,對不對?但你們現在用一個辦法,比法的位階更小,這樣是疊床架屋的,而且真的能夠防貪嗎?我覺得有點困難。我們民意代表並不很喜歡去關心,但民意代表絕對是行政部門跟民眾之間最好的溝通橋梁、平台,我們服務處3個月有一千多件,你們廉政署有多少人?可不可以派個人來我服務處?我也很擔心會不小心而卡到相關法令。 曾部長勇夫:我們可以請廉政署的人跟委員報告…… 王委員惠美:廉政署有多少人?你每天來服務處看我的服務案件就好了。 曾部長勇夫:我請廉政署周署長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周署長答復。 周署長志榮: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立法委員的選民服務其實是沒有問題的,因為…… 王委員惠美:不然問題在哪裏?你們這個辦法的問題在哪裏?現在一些行政部門看到我們立法委員,甚至看到民意代表到他們機關時都嚇死了,但我們不接受關說啊! 周署長志榮:我跟委員報告兩點,請託、關說要登錄的其實有兩個,一個是不循決定程序,另一個是請託、關說的內容違法。 王委員惠美:民眾不知道啊,我們要帶他去啊,不然他說我們沒在服務啊。 周署長志榮:事實上,我們做了很多宣導的教材跟資料,我們也會加強說明。 王委員惠美:問題是行政官員不知道啊,現在看到民意代表就像看到洪水猛獸,怎麼辦? 周署長志榮:我想這個是誤會。 王委員惠美:你們有沒有矯枉過正? 再者,廉政署執行防貪工作,以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案件為例,就由他本身直接指揮,也不用登錄關說事由,你們這樣防貪有用嗎? 周署長志榮:黃前署長案子在經政風機構發覺之後,再移送至司法單位。 王委員惠美:既然如此,你要如何做好防貪工作?他本身就是行政主管,既不用經由他人關說,而你們也無法登錄關說事由。你們會不會反而變成沒事找事做?這會讓大家都很尷尬。本席正式向你提出陳情,由你派駐一位人員至本席服務處,我處理所有選民服務案件,都由你們好好的做監督。 周署長志榮:報告委員,你說要派人監督,事實上,我們的人力確實有限。 王委員惠美:既然你們人力有限,你還頒布這樣的辦法下來,豈不是自打嘴巴?坦白說,我們每次是替行政部門解決很多的事情,這點你們知不知道? 周署長志榮:我也謝謝委員。 王委員惠美:許多民眾不瞭解法令,有時候我們要跟他們說,這就是違法行為,他們還要求我們翻出法條給他們看,事實上,我們也找得到相關法律,但是民眾要求我們這麼做就是要心安,不然,他們會說我們沒有做選民服務。我們帶選民去,你們只要跟他做個解釋即可結束。 我再問你,今天民意代表向你們提出請託,如果實屬違法,你做不做? 周署長志榮:如果屬於違法的事情,我當然不做。 王委員惠美:你不會做嘛!如此一來,依照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三條規定,這等於在講廢話。依照規定,違法還要人家去登記,如果違法,你就不會去做了。本席希望行政部門也要知道民眾在想什麼,你們不要常常去擾民,好不好?本席在此向你提出請託,請你們派駐一位人員至本席服務處,不然我每個月有三、五百件陳情案件,我怎麼知道哪些會牽涉到法令問題。可以嗎? 周署長志榮:我們一定會將分際清楚的透過媒體或各種素材做說明。 王委員惠美:好的。謝謝。 最後,本席再次拜託部長,你要注意陳前總統醫療人權的問題。 曾部長勇夫:是的。謝謝。 主席:請潘委員孟安質詢。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才聆聽你答復幾位委員的質詢,我覺得部長有點唬弄,這樣的答復很草率。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不會的,我都講確實的話。 潘委員孟安:舉例而言,日前國家發生中國網軍入侵臺灣的重大事件,然而法務部長及檢察總長都沒有人被調走,只有一些遭起訴的案件。部長剛才答復起訴書是公開的,你有沒有講錯,起訴書哪能公開?除了律師調閱之外,起訴書並不能公開,事實上判決書才能夠公開。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每個地檢署對於起訴書都會採以新聞稿發布給媒體,讓媒體都可以拿到相關資料。 潘委員孟安:媒體只能拿到簡易的新聞資料,他們不可能拿到全部的資料。本席認為,你們要等到判決確定,才能再往上調閱判決書…… 曾部長勇夫:當時我的意思是,我們都有對外公布、公開新聞稿的內容。 潘委員孟安:起訴書與新聞稿都是簡略資料,只是擷取為何遭到起訴的理由而已,哪有可能將起訴書中一干人犯或關係人及證人都納入?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我剛才聆聽部長的答復感到非常訝異。 其次,有關專案報告部分,剛剛有許多委員關心醫療人權的問題,你可知道現今有許多監獄規定受刑人上大號不准使用衛生紙?你不知道這件事情嗎? 曾部長勇夫:我不知道。 潘委員孟安:連部長都不知道這件事情,這是什麼國家,簡直比菲律賓還不如。在戒嚴時期、兩蔣時代發生美麗島事件,監獄受刑人都還有床可睡,如今這些受刑人不但沒有床可睡,連受刑人如廁都不准使用衛生紙。我們竟然有這樣的監獄,這是什麼國家?簡直比北韓還不如,我們還談什麼人權?你們還大聲講兩公約,連受刑人如廁都不准使用衛生紙,依照監獄的規定,受刑人只能以手擦拭後再以水清洗。部長,你要好好查明此事。 曾部長勇夫:是的。 潘委員孟安:這真的要感謝陳前總統,因為他個人的受難,才讓大家凸顯受刑人醫療及司法人權的問題,事實上,在監獄裡面是8位受刑人睡一間房間,他們連翻身都不敢動。由於社會犯罪率上升,導致監獄有超收受刑人的問題,法務部要如何防微杜漸。在醫療人權中,甚至監獄管理還發生受刑人送醫接受化療,他的家人竟不知此事,直到受刑人家屬前往監獄探視時,才驚覺受刑人已經送醫接受化療。監獄竟然發生如此荒唐的事情,法務部對於AIDS等疾病要如何防範?本席認為,部長都應該針對此事進行檢討。 再者,本席對於部長的見解感到有點驚訝,剛剛有國民黨委員提到特權的問題,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於受刑人移監、保外就醫、戒護就醫或移送病監,這些都是法定程序,也是任何一個人都應該擁有的權利。馬總統貴為哈佛大學法學博士,他說保外就醫是放了受刑人,讓他獲得自由。請問部長能夠贊同馬總統的論述,六法全書是他制定的嗎? 曾部長勇夫:依照馬總統的講法,他認為醫療假釋就等於放人了。醫療假釋是外國的用語,即是相當於我們的…… 潘委員孟安:我們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有醫療假釋嗎?你拿六法全書給我看看,哪一條有相關的規定? 曾部長勇夫:他這句話就是相當於我們的保外就醫。 潘委員孟安:他好像在天龍國一樣,事實上,他是中華民國的總統,他竟然在講國外的法律,真的是天龍國的總統,而不是中華民國的總統。 曾部長勇夫:這不是國外的法律,而是國外的用語。 潘委員孟安:我當然知道這是國外的用語,這實在是笑話。我認為,貴為總統與部長的高度,你們都不應該指示個案,這些案件應該具有超然的高度與立場。 前幾天,本席看到賴士葆在公開場合談論陳水扁灌水2,000cc一事,基本上,我認為這種說法很誇張,因為他所說的「灌水」兩字涉及刑囚,個人可能比較傾向界定為,醫師建議陳前總統排尿困難應該多喝水,但是,賴士葆上TVBS節目發表言論時表示,這是當時部長坐在他旁邊跟他說的話,他再將整個過程轉述。部長有沒有這回事? 曾部長勇夫:我確實坐在他旁邊有跟他講陳水扁先生排尿困難,以及他回台北監獄的整個過程,但我的意思是,那是依照醫囑要讓陳水扁先生多喝水。但是,他要講成是灌水,我也沒有辦法。 潘委員孟安:你告訴賴士葆,醫生要陳前總統多喝水,但是,賴士葆卻說成灌水。到底是你說謊,還是賴士葆誇大其辭? 曾部長勇夫:我們的本意就是很清楚,因為他回來…… 潘委員孟安:我姑且相信這是醫療必要的行為,但是,你為何跟賴士葆講這件事情?這是在炫耀把阿扁抓起來灌水嗎? 曾部長勇夫:沒有。此事經過媒體報導之後,他問我,陳前總統排尿困難,獄方有做哪些處理?我就依照監獄人員告訴我,陳前總統回來之後,就依照署桃醫師囑咐,給他多喝水,我只是將事情的經過講給他聽而已。 潘委員孟安:個人認為,包括部長、署長及典獄長都不是專業醫生,應該回歸專業醫療的部分,而不是對外做任何的放話。像前總統陳水扁變成醫療人球,這變成國際笑話。根據北監表示曾經為此事聯絡亞東醫院、馬偕醫院及林口長庚醫院,結果亞東醫院、馬偕醫院及林口長庚醫院都召開記者會否認此事。部長,到底誰在說謊? 曾部長勇夫:依照我的瞭解,事後台北監獄有向我說明,台北監獄沒有說謊,他也沒有說馬偕醫院拒絕,他有說馬偕醫院願意收治陳前總統就醫,但是,台北監獄考量陳前總統必須接受腦部檢查,即功能性核磁共振…… 潘委員孟安:部長,這些事情媒體都報導的很清楚,所以我都已經知道了。馬偕醫院發表聲明,截至9月21日止,他們並沒有接獲台北監獄諮詢陳前總統相關問題。 曾部長勇夫:台北監獄的人員有告訴我,有些可能不是向醫院做直接聯繫,他透過署桃醫院的醫師…… 潘委員孟安:台北監獄可以隨便發出這樣的新聞稿嗎?你們這麼做會害死這幾家醫院。馬偕醫院、亞東醫院及林口長庚醫院都是有名的醫院,你們居然說這幾家醫院的儀器不足、經驗不夠,台北監獄怎麼可以發出這樣的新聞稿?你們說這幾家醫院的經驗不足,醫院有可能因此而倒閉。事實上,亞東醫院表示,這沒有什麼經驗不足的問題;林口長庚醫院也表示小栓子偵測檢查儀器並沒有故障。這些都是醫院公開發出的新聞稿,等於是狠狠打了法務部一耳光。請問法務部要如何處理?我們姑且相信法務部基於醫療人權,希望陳前總統能夠轉院。事實上,我前往署桃現場看過,署桃表明希望陳前總統趕快轉院,因為他們沒有能力處理,希望將其轉入醫學中心就診。你們在聯繫過程中,怎麼會發生這樣的烏龍? 曾部長勇夫:實際上這不是烏龍,我們不方便公布接洽過程。 潘委員孟安:亞東醫院、林口長庚醫院及馬偕醫院都提出質疑,你們到底向誰接洽?農曆7月份剛過,你們是向幽靈接洽嗎?你們怎麼可以發出這樣的新聞稿,難道典獄長是衛生署長嗎? 曾部長勇夫:當然,這是台北監獄所發出的新聞稿,根據我的瞭解…… 潘委員孟安:台北監獄的副典獄長是蘇清俊。 曾部長勇夫:他們都有所本,絕對不是…… 潘委員孟安:既然他們都有所本,為何遭到亞東醫院人員的反駁,這點你怎麼解釋?這到底是亞東醫院、長庚醫院或馬偕醫院人員在說謊? 曾部長勇夫:如同我剛才向委員所報告的,我們顧慮到未來醫院與病患之間的關係…… 潘委員孟安:不單單如此,連陳致中及精神科醫師陳順勝都說,他們沒有建議要將陳前總統送至北榮,基本上,我對這點態度不一樣,我認為我們都尊重醫師的專業,醫師救人絕對沒有藍綠之分,所以醫師都是秉持救人為先的原則做專業認定,但是,陳順勝醫師也表示,他沒有建議將陳前總統轉入哪家醫院,為何台北監獄典獄長會發出這樣的新聞稿?部長,此事牽涉法務部的威信。 曾部長勇夫:依照我的瞭解,陳順勝副院長確實曾與署桃醫院副院長談到,陳前總統必須使用功能性核磁共振及小栓子偵測檢查等兩種腦部檢驗儀器,目前以北榮的儀器最好、最理想,而且他們擁有醫療團隊,既然他有這樣的表明,因此我們聽取署桃的建議,再加上台北監獄綜合各項的判斷,才做出這樣的決定。 潘委員孟安:當時部長並沒有在現場。因為署桃由陳順勝副院長率領三位精神科醫師在開會討論陳前總統病況時,本人我就在現場,他僅就陳前總統的病情做各家醫院的檢測儀器分析,事實上,署桃也沒有做出決定,只建議陳前總統轉院。台北監獄只有權執行犯人的行政管理,居然還可以決定受刑人要轉送哪家醫院,這就是你們所謂的人權嗎?況且,你們也要尊重人家的醫療意願,固然你們有簽約問題,但是,這已經是大家所關注的議題。事實上,國際人權組織曾派人赴貴部拜訪部長,當然要講得很清楚,沒有什麼灰色地帶,但是,就整體醫療人權而言,我們應該給予他應有的待遇。我曾經與陳致中聯絡,陳致中也說,沒有人問過他的意見;當時陳順勝也在現場,也沒有人問過他的意見。然而,台北監獄發出這樣的新聞稿,如果法務部不展開調查,我們不知道陳水扁為何會變成醫療人球?這到底是北監亂發新聞稿,還是馬偕醫院不收治他,果真如此,馬偕醫院將接受醫療譴責。若亞東醫院或林口長庚醫院不收治陳前總統就醫,我們姑且拋卻整個政治層面。大家猶記得馬英九擔任臺北市市長任內發生邱小妹人球事件,邱小妹就是被當成醫療人球給踢來踢去,當時此事件受到全國輿論撻伐,相同地,如今又發生醫療人球的問題,各醫院敢這樣踢來踢去嗎?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我仔細看過台北監獄的新聞稿,他並沒有說馬偕醫院、亞東醫院或長庚醫院不收治陳前總統就醫,他們不是這麼說的,特別是馬偕醫院表示願意收治陳前總統就醫,只是台北監獄衡酌諸多原因,之後他們認為北榮最理想。 潘委員孟安:根據報載指出北監說法兜不攏、扁送北榮羅生門,記者也訪問亞東醫院、馬偕醫院及林口長庚醫院的人員。難道你們的典獄長是衛生署署長嗎?這實在是荒唐,簡直是國際笑話。 曾部長勇夫:我想以我們那天對外發布的新聞稿為準,媒體報導的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我們也沒有辦法。 潘委員孟安:部長,我們請特偵組展開調查,到底是醫院推卸責任,還是典獄長越權? 曾部長勇夫:我剛剛已經向委員報告了,在新聞稿中沒有說他們拒絕陳前總統就醫,我們沒有這麼說,而是描述他有什麼樣的情況…… 潘委員孟安:甚至還說他們即使有小栓子偵測檢查儀器,但他們經驗不足,你們要害得這家醫院經營不下去嗎? 曾部長勇夫:剛剛委員表示要展開調查,事實上,我們都有聯繫…… 潘委員孟安:到底是北監在敷衍了事,還是在等你的裁示,抑或是在等上級的裁示? 曾部長勇夫:都沒有,他們完全是北監自己決定。 潘委員孟安:我們希望此事回歸專業,不要有政治考量。 曾部長勇夫:那當然。 潘委員孟安:請問部長,你何時可以將調查結果給我們? 曾部長勇夫:我們已經調查得很清楚。 潘委員孟安:雖然你已經調查的很清楚,但是只有你清楚,全國民眾都不清楚,甚至關心這件案子的人都不清楚,關心醫療人權的人也都不清楚,為何陳水扁會變成醫療人球?本席希望部長在會後對外公開調查結果,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好的。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質詢。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鄭委員天財在質詢時提及,有位長者觸摸男童生殖器官的案例,通常排灣族對男童的生殖器官稱為「阿力力」,但是,他們對成年人的生殖器官就不是這樣的稱呼。在排灣族中,「阿力力」代表著幼童的生殖器官。長者觸摸男童的生殖器官案件發生在我居住的台東市新園里,觸摸男童的生殖器官者正是男童舅舅,後來學校將此事告知社工人員,社工人員認為不妥,便將案件向司法單位提出舉發。 本案於一審時,有多位原住民醫師或原住民長者出庭作證,長者表示依照排灣族傳統習俗,舅舅觸摸外甥生殖器官要讓他知道自己的性別角色,將來他要成為一位男子漢,這要從正面的方式來看待此事。從這件案子也凸顯出司法單位、教育單位或社工單位對原住民習俗確實不太瞭解,我們希望從此案例能夠有所啟發,將來我們再遇到類似案件能夠多瞭解原住民文化特色或傳統。請問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要求所屬檢察官特別注意自己在偵辦與原住民有關案件時,檢察官務必要多方瞭解其習俗與文化等等,這部分我們會多加強。 林委員正二:是。 第二個,我要跟部長談的就是人球的問題,一般而言,人球可以能有兩種現象,一種是醫院拒絕病患,另一種就是行政力量介入,或是行政力量從來不介入、不操縱。前者是比較單純,即醫院拒絕了病患。從前總統阿扁事件的角度來看,我們犯了這兩個毛病,一個是醫院的拒絕,一個是我們行政力量的強力介入,造成今天阿扁的就醫產生出諸多問題。根據蘋果日報9月10日報導,國際特赦組織報告指出透過扁的案例才知道台灣的監獄人權、醫療人權是不合格的,甚至於比歐洲上世紀初還不如。台灣監獄沒有桌椅和床,必須透過爭取才有,讓國際感到不可思議。台灣把受刑人當作奴役,監獄還是折磨人的地方,根本不是正常的監獄。針對國際特赦組織這樣的看法,不知道部長有何不同的見解? 曾部長勇夫:他們不瞭解台灣監獄的現況,當然,如果我們空間足夠,給每個受刑人桌椅和床,這絕對都不是問題,並不是說我們可以給而故意不給,他們可能對我們有所誤解。如果是有空間可以擺放而我們故意不給,那就是我們的不對。但事實上,現在監所的容量都超過20%…… 林委員正二:多了一萬多個人? 曾部長勇夫:本來是五萬五千人左右,現在收容的人數是六萬五千多人,超出一萬多人,而且,這個容量又集中在北部地區,例如東部就比較寬鬆,有空間可以擺設。所以,像現在這種情形,他們只是按照國際的規定標準來看我們的現況,但是,他們沒有瞭解我們的現況,有很多問題是我們沒有辦法克服的,如果他們真的去深入瞭解,應該也可以理解,我們不是不給,而是無法給。 林委員正二:換言之,國際組織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曾部長勇夫:他們沒有完全地瞭解。 林委員正二:你剛才提到東部的監所部分,包括花蓮、台東的這三、四處監所,其容量和寬敞度都比西部好得多,而這個國際特赦組織可能並不了解這部分。 剛才聆聽了幾位委員的質詢,我一直在想,在法務部內是否要設置專業的醫療小組來進行鑑定,否則,這類的醫療人球被踢來踢去,不僅是阿扁受害,可能還有數百、數千的受刑人也會受到這樣的處遇。 曾部長勇夫:說到這一點,我替我們北監同仁抱屈,他們費心費力地去瞭解各監獄的條件、狀況,挑選出最好的監獄給他,他不僅不滿,還引發外界這些批評,我覺得這樣子實在不公平。 林委員正二:謝謝部長,我現在就針對你們書面或口頭報告中的業務重點提出個人不同的看法。部長在業務報告第一頁中提到你們於今年8月20日查獲海洛英磚205塊,重量逾80公斤,這個海洛英應該是屬於一級毒品,但是,第二頁又提到查獲的一級毒品是26.4公斤,同時,第24頁又提到查獲一級毒品14.307公斤,請問,這部分到底是多少公斤?能否給我們一個確切的數字? 曾部長勇夫:今年8月份查獲的尚未納入後面報告的統計數字內,所以才會有所不同。 林委員正二:如果照您的說法,就不只80公斤了?加上去的話就有100多公斤了? 曾部長勇夫:當然是不只80公斤。如果統計到今年年底,就要把這80多公斤加進去。 林委員正二:其次,調查局對於毒品鑑定究竟是如何鑑定?假設有50包毒品,你們是50包全部送鑑定,還是抽樣鑑定?如果是抽樣鑑定,如何確保其餘未鑑定的部分也是同一個毒品?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請調查局吳副局長來答復。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吳副局長答復。 吳副局長莉貞:主席、各位委員。方才委員提到的毒品鑑定問題是比較專業,調查局除了鑑定局要負責的部分,還有院檢囑託的毒品要鑑定,這部分比較細,還是請我們防制處的處長來答復。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防制處張處長答復。 張處長祥山:主席、各位委員。我雖然不是主管鑑識部門,但是,我們查獲的毒品是每一包都要檢查。 林委員正二:不是抽樣? 張處長祥山:不是。 林委員正二:這樣的話,本席就瞭解了。謝謝,請回座。 請教部長,查獲毒品以後,給承辦人員的獎金是否由法務部來發放?獎金的依據為何?發放的對象又是哪些人?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一個委員會負責審核,係根據其表現的功勞比重來發獎金。 林委員正二:是不是有一個標準?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正二:最低標準是多少錢?如果案件最終沒有一個人獲判有罪,而都被法院判無罪確定,那原來的獎金要不要收回? 曾部長勇夫:不收回。因為他確實是有查獲這些毒品。 林委員正二:一樣的問題如果發生在槍械部分呢? 曾部長勇夫:槍械部分沒有獎金。 林委員正二:請教部長,有些被判處有期徒刑為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判決確定後,有些地方的檢察官不准予易科罰金而將其關入監獄,但剛才部長講得很清楚,監所收容量已經超過20%,人滿為患,如果把可以易科罰金的人關進監獄,我想可能不只超量20%。 曾部長勇夫:如果從理論而言,法院的判決是得易科罰金,准不准是執行的檢察官在決定。但因為監獄現況確實是人滿為患,我們原則上都是從寬處理,即都會准予易科罰金。但是,檢察官准了之後,他還是沒有辦法繳交,因為他還是沒有錢,如果他說沒有錢,選擇被關,我們也沒有辦法。有一種特殊的情況是,檢察官認為不宜易科罰金,例如惡性重大,其所犯的罪是社會上認為非常惡劣的罪,但是,這部分所佔比例相當地少。 林委員正二:最後請教部長,有很多律師向本席反映,初執業律師應該向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入會登記,就可以在全國執業,但事實不然。例如你要在花蓮、台東執業,必須在花蓮、台東登錄,造成很大的不便。只要你在不同的地點執業就要在該地點登錄。以對岸的大陸為例,他們只要向全國的司法單位登錄,就可以在全國二、三十個行政省分當執業律師,而在我們台灣為什麼是做這樣的規定? 曾部長勇夫:這是根據我們律師法的規定,目前律師法正在研修,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轉交給他們參考,看看是否也同時配合修正這一部分,但主要還是尊重律師界的意見,因為有些律師認為不要定得太廣泛,這是見仁見智,但我們可以請他們把這個列入研修的項目。 林委員正二:這是將來的走向,謝謝部長。 最後,本席要代表親民黨請教部長,請政府正視國中、小學生犯罪人數倍增的問題,這個問題非常嚴重,最近我們調查發現,青少年犯罪第一名且成長率較高的就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長率是254%,傷害罪的成長率是235%,違反性自主罪的成長率是165%,恐嚇取財罪的成長率134%。這麼可怕、可觀的犯罪成長率,法務部有何看法? 曾部長勇夫:校園犯罪特別是毒品犯罪,已經被我們列為工作的重點,個人已經與教育部、部內檢察司也與教育部相關單位配合,加強宣導及查緝相關犯罪,這個年度我們都有在做這方面的加強。 林委員正二:因為這個成長率是呈現倍增,這是很恐怖的現象,較成年人的犯罪率還高出很多。 曾部長勇夫:倍增是有可能,但是有些是原來犯罪件數只有幾件,例如原來只有三件,而變成八件、甚至更多,那就增加好幾倍了,有可能是這種情形,但我們的毒品問題確實是很嚴重。 林委員正二:謝謝部長。 主席:請陳委員唐山質詢。 陳委員唐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席跟你是好朋友,很早就認識了,原本我應該很尊重你,但是,本席有一個問題要請教部長,全台灣陸陸續續有不少的民調,在這些民調之中,你的支持度有多少?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哪一方面的民調? 陳委員唐山:閣員的表現。 曾部長勇夫:我沒有注意到。 陳委員唐山:你應該知道。100%嗎? 曾部長勇夫:我沒有注意到。 陳委員唐山:你是因為百分比太低,不好意思說?在場法務部的官員,有人知道嗎?難道都沒有人知道你們老闆的民意支持度是多少?都沒有人知道?我當台南縣縣長時,民意支持度是百分之七、八十,這是全國第一名,他們在外面,我馬上就知道。你現在是排名第幾?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確實不知道。 陳委員唐山:我替你感到可惜,每次到你辦公室訪問,每次跟你談話時,你都說阿扁的人權是你們最關心的。 曾部長勇夫:確實是這樣。 陳委員唐山:現在阿扁的身體狀況是如何? 曾部長勇夫:我們就是找到最好的醫院,給予他最好的治療和檢查。 陳委員唐山:你每次都是說「最好的醫院、最好的治療」。 曾部長勇夫:確實是如此。我們有評估過,我們認為他現在腦部需要的儀器…… 陳委員唐山:你告訴我,阿扁現在腦部的狀況是如何? 曾部長勇夫:那部分的檢查報告還沒有出來,我們沒有辦法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唐山:你口口聲聲都說阿扁的健康狀況是你們最關心的,如果真的關心,今天假設是你的父母去檢查,你會不會馬上去向醫生關切自己父母的身體狀況? 曾部長勇夫:跟陳委員報告,我們已經跟北榮談過,他們表示要等最後的檢查結果出來,他們才會讓我們知道,然後一起討論。 陳委員唐山:部長,我用一個過去與你是好友的角度來看,我是盡量相信你。但是,根據本席到目前為止和法務部所接觸的結果,我沒有辦法相信。這是一件很可憐的事情,一個法務部長的民調支持度只有9%、10%時,表示全國人民對法務部不相信,這是很可怕的事情。因為法務部是主持公義、正義最重要的一個單位,而老百姓對你們的支持度只有9%、10%,這表示你們所做的事情在社會上已經不具公信力,這是國家的大不幸。 曾部長勇夫:我們司法人員比較保守,不懂得宣導。 陳委員唐山:什麼保守?你不要再替自己辯解。 其次,本席要請教次長,本席是何時去跟你們碰面?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9月20日下午。 陳委員唐山:下午幾點? 陳次長明堂:下午四點半左右。 陳委員唐山:本席是基於什麼目的去找你? 陳次長明堂:為了要把陳前總統送到台大醫院或馬偕醫院的事情。 陳委員唐山:我從早上一直打電話要找部長,卻一直找不到部長和承辦的人,本席只好親自到部裡面去找你們,到場的時候,你們說部長還在開會,我相信他當時還在開會。但是,一個立法委員打了一早上的電話找部長,你們整個部裡面,卻連回一通電話告知本席說部長和次長還在開會無法回一通電話都沒有,連一個立法委員要求的這種最基本的事情都做不到!次長,你的大名是? 陳次長明堂:陳明堂。 陳委員唐山:我沒有搞錯人,如果我罵錯人就不對了。我是很不會罵人的人,但是,對於你們這樣的態度,如果本席不講的話,就是對不起我自己。當天本席跟你談的重點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就是選擇醫院的問題。 陳委員唐山:我當時是怎麼講? 陳次長明堂:您說陳前總統的家屬表示希望第一個能夠送到台大,第二個的選擇是到馬偕醫院,我當時回答委員的是我會轉達給北監,但是,我沒有辦法命令北監。 陳委員唐山:我當時有告訴你,我可以代表陳總統的家屬,轉達其第一個選擇就是送到馬偕或台大醫院。你同意與否? 陳次長明堂:對。 陳委員唐山:因為當天報紙已經報導要把他送到榮總,我問你這件事的時候,你當時給本席的答復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我是說報紙、媒體講的還不一定正確,但我會幫你把這個意見轉達給北監,當時我也轉給北監了,當時還沒有定案啊! 陳委員唐山:你跟我說報紙寫的都還不是真的。 陳次長明堂:我是說還沒有定案。 陳委員唐山:沒有定案,所以都不是真的? 陳次長明堂:還有報載指出是三總,所以說當時都還沒有定案。 陳委員唐山:我說的是榮總部分。 陳次長明堂:也有報載是送三總。 陳委員唐山:我當時問你是不是要送到榮總,你說沒有。 陳次長明堂:我不是說沒有,我是說還沒有定案。 陳委員唐山:你還打電話給北監,你當時是打給誰? 陳次長明堂:北監的副典獄長。 陳委員唐山:他今天有沒有在場?副典獄長,你當時跟次長說的是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蘇副典獄長答復。 蘇副典獄長清俊:主席、各位委員。當時還沒有確定。 陳委員唐山:換言之,你保證我所關切的要送去榮總這部分都還沒有確定?本席去找你們的時候是下午四點半,因為當天五點半許添財委員要召開一個記者招待會,本席想要趕回來參加,當時是一位立法委員親自問你們,結果你們完全是公然說謊,你現在還不承認嗎?你們那時候已經決定要送北榮了,本席事後再查證,難道你認為我在榮總都沒有認識人嗎?榮總有很高層的人向我講,幾天前已經都準備及溝通好了,而你那天還在我面前說謊說得這麼嚴重,你是公務人員,領的薪水是納稅人所納的稅,但你竟然敢在法務部的辦公室裡,公然向一位立法委員說謊話,你對得起你的良心嗎? 陳次長明堂:其實要找哪一家醫院,沒有到最後是沒辦法決定的。 陳委員唐山:你們已經決定好了,你還在騙我嗎?你現在還說沒有! 陳次長明堂:當時北監還沒有決定好。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方典獄長答復。 方典獄長子傑:主席、各位委員。之前,我們與徐副院長談過這件事情之後,我們確實有派副典獄長及衛生科長到北榮去接洽,但是長官有告訴我們…… 陳委員唐山:你說有接洽,可是次長向我說的是到現在都沒有做決定。 陳次長明堂:我沒有說沒接洽,我是說還沒有決定…… 陳委員唐山:你也沒有說他們有去接洽,假定你向我說他們有去接洽,因而報紙才會那樣報,可是根本都沒有嘛! 陳次長明堂:你是說要送哪裡,我說還沒有決定。 陳委員唐山:部長,你的部屬在立法院向立法委員說謊話,你要怎麼處理? 陳次長明堂:我沒有向你說謊。 陳委員唐山:你怎麼沒有向我說謊,你還在辯! 陳次長明堂:那時候是還沒有決定。 陳委員唐山:你向我說根本沒有這一回事,所以報紙登的都不能相信。 陳次長明堂:沒有決定的事情就不能相信嘛! 陳委員唐山:報紙都這樣登了,到底有沒有與他們接洽,剛才方典獄長是說有。 陳次長明堂:接洽是一回事,我是說決定。 方典獄長子傑:決定的時候大概是晚上8點鐘,我們開會才做出決定。 陳委員唐山:這與榮總方面給本席的消息完全不一樣,因此你們的credit完全破產,這也難怪法務部長的支持度只有9%或10%,這是全台灣人民對你們不信任的表現。今天有這樣的典獄長、副典獄長及次長公然在立法委員面前說謊,本席不是笨人,你們說的我們不可能不去查,我們都已經查過了。請問部長,這要如何處理? 陳次長明堂:我說明一下…… 陳委員唐山:你不要說明了,當時你說沒有決定醫院,願意向北監傳達陳總統想到台大或馬偕醫院就醫的意願,這是第一點。你的說法是委員可以協助或幫忙,如果台大或馬偕醫院的院方同意的話,法務部願向北監轉達及做考量,這是第二點。第三點是希望在今天或是明天兩天裡可以做出決定,這個我可以同意。不過你們早就與榮總講好了,而且還在這裡騙我。 陳次長明堂:沒有騙,因為還沒有決定嘛! 陳委員唐山:部長,這要如何處理? 曾部長勇夫:我是聽陳常次這樣講,這樣也並沒有騙。後來我的瞭解是,台北監獄確實是到前一天晚上的8點才做出到北榮的最後決定。 陳委員唐山:榮總高層人士向我講,前一天12點鐘就決定到那邊,難道榮總向我說謊嗎?法務部這麼多人在這裡,本席很少發脾氣,但是今天卻被你們騙得有夠徹底,因此我不得不在這裡向你們說,領老百姓薪水的人公然向立法委員說謊說得這麼徹底。 另外,關於阿扁的醫療專區,你們開一個園地讓別人表示不同的意見,今天早上有委員問你們何時會廢掉? 曾部長勇夫:園區的設定是根據台北監獄向我們的反映,他們為了陳水扁先生的健康做了很多照護的事情,署桃醫院也做了很多檢查,但是外界都…… 陳委員唐山:是不是可以答應馬上廢掉呢? 曾部長勇夫:沒有答應要廢掉。 陳委員唐山:是要回去考慮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考慮看看。 陳委員唐山:我這邊有份資料,這是你們說報紙報導錯的,至於到底對不對,本席會去選擇報紙所登的到底是對或不對。9月4日民進黨立委許委員添財詢問你們,並要求資訊專區的園區要廢掉。今天已經是24日,部長剛才有向委員說要回去研究看看,換言之,你們一點都沒有去處理。立委在立法院已經提出詢問,你們說還要查看看,到底法務部是在做什麼事情呢? 曾部長勇夫:我們研究把它關掉…… 陳委員唐山:9月4日就已經質詢過了,而且有8位立委去你的辦公室,今天已經24日了,整整20日,今天你們還當面向柯委員表示要回去研究看看。下次本席再問你時,你還是答復要回去研究看看,你們到底要研究多久? 曾部長勇夫:向委員報告,9月4日我人不在國內。 陳委員唐山:誰在呢?難道都沒有人向你報告嗎?你是在做空頭部長嗎? 曾部長勇夫:當時他們有向我報告,我的瞭解是…… 陳委員唐山:阿扁的生命如果在那裡沒有了,你要負什麼責任? 曾部長勇夫:如果我們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當然我們就要負責任。假使我們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 陳委員唐山:阿扁人是好好的,這3、4個月以來,在3個月前我去看他,他人還好好的,這次我從美國回來去看他時,他已經有口吃及不解尿了,這樣的人是好好的嗎?什麼條件才能保外就醫,你是等他癌症最末期怕他死在監獄裡,才讓他保外就醫嗎?你有良心嗎? 曾部長勇夫:他在署桃有這些狀況,署桃建議我們轉教學醫院,我們就馬上轉了,也是用最快的速度去處理。 陳委員唐山:你今天該擔負的最大責任,就是要把阿扁保護好。你們這些人我已經看破了,也被你們騙了,我已經非常清楚你們講的話,有哪些可以相信或是不能相信。 曾部長勇夫:我們絕對不敢騙委員。 陳委員唐山:今天就是被你們騙了,所以我才會那麼生氣。 曾部長勇夫:沒有。 陳委員唐山:這樣不算騙,要怎樣才是騙呢?請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真的沒有騙你啊! 陳委員唐山:你們說要送人去,而且沒有與榮總聯絡。 陳次長明堂:我沒有說沒聯絡,而是說沒有決定。 陳委員唐山:你的意思是報紙已經報導你們跟他們聯絡,否則報紙怎麼會這樣報導呢?可是你又說絕對沒有這件事情。 陳次長明堂:我是說沒決定。 陳委員唐山:雖然我沒有錄音,但你給我的訊息就是這樣。當然是沒有決定,因為已經聯絡過了。 陳次長明堂:聯絡是聯絡…… 陳委員唐山:你為什麼不去聯絡台大及馬偕醫院。 陳次長明堂:這是台北監獄去聯繫,你說要我命令,我有說我不能命令這句話,而且也說我能傳達。 陳委員唐山:你的意思是說都沒有聯絡過,也沒有決定…… 陳次長明堂:我沒說沒聯絡。 陳委員唐山:問題在於榮總那些人跟我講,你們在前一天就聯絡好了。 陳次長明堂:但是那時候還沒有決定。 陳委員唐山:剛才典獄長已經說有聯繫。 方典獄長子傑:跟委員報告,一共有5個機關,我們都有連繫,然後評估…… 陳委員唐山:不要再說謊了,其實你們根本沒有跟台大連繫,之前已有很多委員提出這個問題,你們沒有連絡,卻對外表示有連絡,還批評別人的水準不夠,一定要送到哪裡去,難道現在連判斷一個患者要到哪裡看病都要馬英九指定嗎?馬英九指定以後,你們才能送去,是不是? 方典獄長子傑:報告委員,和哪個機關連繫,我們都有紀錄。 陳委員唐山:你們的紀錄是騙人的。 方典獄長子傑:都可以查詢。 陳委員唐山:你們已經沒有公信力了,難怪你們的支持率只有9%,誰還相信你們講的話?部長,你要怎麼處理? 曾部長勇夫:剛才委員質疑此事要不要總統指示,其實,都是北監自己決定的,也不必事先問我,怎麼會問總統? 陳委員唐山:你都置之不理,任憑他們胡作非為,所以你才要問典獄長,你身為部長,卻完全沒有擔當。 曾部長勇夫:怎麼會沒有擔當? 陳委員唐山:就是沒有。 曾部長勇夫:我決定的…… 陳委員唐山:說謊話的,你要怎麼處理? 曾部長勇夫:如果他們沒有講錯…… 陳委員唐山:你為了保護自己人,當然說他們沒有講錯,我是立法委員,難道我不會聽話,連有沒有被騙都不知道嗎?對某些消息我可以不知道嗎? 曾部長勇夫:剛才陳次長是說沒有決定,不是沒有連繫。 陳委員唐山:怎麼會沒有連繫? 曾部長勇夫:他沒有這樣講。 陳委員唐山:就是有連繫,我才說…… 曾部長勇夫:他說還沒有決定。 陳委員唐山:當然有連繫,但是他說沒有。 曾部長勇夫:他說沒有決定。 陳委員唐山:當然有連繫,但是沒有決定。 陳次長明堂:我沒有說沒連繫,我說沒有決定。 陳委員唐山:沒有決定就是有連繫。 陳次長明堂:連繫是連繫,我們也有連繫其他醫院。 陳委員唐山:你不要再爭辯了,再爭辯也沒有用,反正你們已經說謊說習慣了,把立法院騙得這麼澈底,你還敢在這裡爭辯。你在我的辦公室說謊,今天竟然還敢在國會殿堂辯稱你沒有說謊。你們擔負穩定台灣社會的最大力量,社會穩定的最大力量就在法務部。 曾部長勇夫:我們講過的話,我們一定負責任。 陳委員唐山:當然要負責任,不負責任,我問你幹嘛?就是因為次長這樣講,今天我才要跟他當面講清楚,現在他還在我面前說他沒有說謊,當一個人說謊成習以後,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說謊。 曾部長勇夫:話不能這麼講。 陳委員唐山:當一個人說謊成習時,已經不知道他說的就是謊話了。 曾部長勇夫:委員這樣講,我們不接受。怎麼可以說我們說謊說習慣了? 陳委員唐山:你接不接受,隨便你,如果我說你的部屬說謊你不接受,那代表你也說謊。 曾部長勇夫:你說我們說謊說慣了,但是我們並沒有。 陳委員唐山:你能容忍說謊嘛! 主席:謝謝陳委員,時間已經超過了。本席一向很尊敬陳委員唐山,所以我讓他一直發言,因為我覺得他是正人君子,今天他會生氣,你們自己要檢討一下。此外,如果你們晚上8點就決定了,應該打個電話跟委員報告你們決定送哪家醫院,就像我早上講的,很多後續工作你們都沒有做好,不尊重立法委員,才會造成今天的結果。今天國民黨已經有一個決議了,請部長聽清楚,以後如果立法委員找你們,你們一定要趕快以電話回覆委員,立法委員不會吃飽沒事幹打電話給你們,打電話給你們,一定是有事,既然有事,你們就要趕快打電話回覆委員,違法的你們可以不做,如果沒有違法,你們一定要趕快回覆委員,讓委員跟選民交代。部長是一個非常溫馴的人,希望我今天講的,你們能做到。這番話不是針對你,而是針對行政院所有部會首長,以後只要委員打電話給部長,部長回電情形,我們都會做統計,希望部長及其他官員都能尊重。另外,某些重大事項一定要讓司法委員知道,如果連司法委員都不知道,我們怎麼跟選民交代?拜託你們。 上午的會議到此結束,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55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趙委員天麟質詢。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上午已經有很多精彩的對話與討論,本席就繼續延續,這是現在很暢銷的一本書,是劉曉波傳,名稱叫「我無罪」,是他的革命伙伴余杰所寫的一本書,在其中的第150頁,也就是他第一次被關押在中國惡名昭彰、赫赫有名專門關押政治犯的秦城監獄,這本書中詳細提到在裡面處遇是多麼的艱難,怎麼樣被隔離等問題,但是本席在其中看到即便再怎麼樣的艱難,秦城監獄是人權惡名昭彰的監獄,仍然給了劉曉波先生起碼有一尺高的床可以安歇,在他有必要時也給他一張桌子與椅子可以進行書寫的工作。 但是從這一段時間,包括在上午的討論中,似乎把桌子、椅子當成一種恩給,床至今仍然沒有,甚至於有委員討論到這是特權的問題,本席只是提供你可以買這本時報出版社的暢銷書來看,希望臺灣的監獄不要輸給中國惡名昭彰的秦城監獄,這是社會觀瞻的問題。 但是本席也很同意與期待藉由陳前總統這樣的處遇,我們好好的討論獄政,因為這個議題太冷門了,然而面對的問題又是這麼多,上午很多委員提出許多具體的數字,本席還是要再提這驚人的數字,我們目前核定容額的54,593人,關了65,731人,超收率到了二成多,其中有21個機關平均超額收容27%,看守所則更嚴重,所有看守所超收員額比率到達32.6%,也就是除了一些很偏遠的離島以外,幾乎都超收了。 本席找到貴部在2011年5月30日研討會的資料,其中學者發表的犯罪矯正與復歸,提到一個主題就是監獄擁擠違規欺凌收容人身心處境的研究,這個研究就把這些數字找出了一個結論,他們認為要刻不容緩的擴充改建與增建獄所,讓這些收容人不再受到虐待,而因為虐待帶來的管理人、收容人間的暴力行為極為重要,如果短期間沒辦法解決,也應該趕快增加醫療資源,並增加其他的矯正方案,才能夠讓這些人不只被關押,不會被虐待,而會有教化的效果,您同意貴部這樣的學術論文結論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個人同意,而且我們現在有努力在做,像擴增、建部分,我們在台北監獄、宜蘭監獄、台中女子監獄都有擴建,已經在蓋了。 趙委員天麟:你們在上一次被監察院糾正到現在將近10年間,獄所收容人空間不足的問題,是越來越重,有巨增甚至於倍增的情況,您能不能告訴本席一個具體的期程,在多少的時間內,就空間的部分,有最起碼的改善?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短期5年與中期10年的部分,5年內增加5,000人的容量,這是正在進行的台北監獄改建工程,再者,宜蘭監獄、台中女子監獄有擴建工程,還有彰化看守所的改建工程,這些都循續在做,我們要找土地蓋新的監獄發生了困難,因為有民眾抗爭的問題,所以我們現在思考這個要怎麼樣解決,我們努力在自己的土地上來作擴增改建,這是我們短時間內有一些具體的成果出來。 趙委員天麟:這是你們的計畫,但是你們的計畫是抓5年到10年,就不能算是短期的計畫,今天你們可能也沒辦法舉出很具體的計畫,本席很期待你們能夠在馬總統卸任的3年內將包括降低比率改善計畫送來立法院,在我們審查預算前提供我們瞭解。 吳署長憲璋:目前行政院核定的部分,現在進行中的首先是台中女子監獄正在擴建,明年應該可以完成,但是另外台北監獄的部分,行政院也已經核定了今年度有8,000萬可準備,宜蘭監獄行政院也已經核定了,但是還有細部的要檢討,所以我們會在最短時間努力的解決這件事。 趙委員天麟:本席瞭解,但是5年到10年,首先,本席認為時間太長;其次,也沒有符合政治責任,因為到時候物換星移,我們都找不到政治責任的追究,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在審查預算之前提供我們一個馬總統這3年任內可以達到的具體目標,你們可以做到嗎? 吳署長憲璋:是。 趙委員天麟:今天上午潘委員孟安大概曾提到了關於上廁所的問題,本席對這部分有詳細的深入瞭解跟觀察,我發現在中華民國台澎金馬地區所有的收容所、看守所、監獄,其中有個特別的規定,那個規定就是上廁所不可以用衛生紙,他只能夠用手指頭,也就是很多的探監機會,這些收容人都跟我們比個共同的手勢,那是什麼意思?就是大號要用手去挖,禁止用衛生紙擦大便,部長上午答復說不知道,部長現在知道了嗎?中午回去是否曾深入瞭解這樣不人道的規定? 吳署長憲璋:今天上午委員質詢的問題,我是第一次聽到,中午我們就對這個問題予以瞭解,我們並沒有作不能夠用衛生紙的規定,我們需要深入瞭解的是,在什麼地方有這樣的狀況,也許是他在舍房中可能跟衛生習慣,或他們所要求的是什麼實際情況,我們會去瞭解。 趙委員天麟:如果是這樣的話,本席會感到很詫異與不可思議。 吳署長憲璋:是。 趙委員天麟:部長雖然來了一陣子,但是也不能夠算久,部長不知道,本席可以理解,因為這是最基層的事情,您是矯正署署長,您去問了以後,相關人員還告訴您的竟是沒有這個規定,本席去瞭解,從北中南到外島的看守所、監獄,每一個監獄都規定挖大便不能夠用衛生紙,只能夠用手指頭,因為衛生紙會塞住馬桶,一個法務部矯正署的監獄,連馬桶問題都不能夠解決而虐囚,本席要求你在最短時間之內向社會公開說明清楚,一個欺上瞞下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各處虐囚,說不定哪一天你我家人親友或朋友也因案入獄,你可以接受上廁所只因為衛生紙會塞住馬桶而必須讓受刑人用手指頭擦大便,二位可以接受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要求他們馬上改善。 趙委員天麟:即日起可以馬上改善嗎? 曾部長勇夫:對,馬上改善。 趙委員天麟:本席從明天開始隨時會去抽查,如果有任何一個受刑人告訴本席,他是用手指頭挖大便,你可以負起政治責任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馬上改善,且要求確實做到可以使用衛生紙。 趙委員天麟:你可以接受這是教化,而不是虐待囚犯、成為你教化的手段,應該不是這樣吧! 曾部長勇夫:不是教化。 趙委員天麟:我問你另外一件事情。除了用手指頭挖大便的情事以外,受刑人離開舍房走去醫務室接受醫治,當他走進醫務室就必須蹲著,就算旁邊有椅子都不可以坐,甚至進入任何一間舍房,受刑人都必須被虐待似的蹲在地上,而醫生及其他管理人員就像個大官一樣,羞辱這些受刑人,就如同電影情節所演的。你知不知道有受刑人進入醫務室不能站著、只能蹲著的規定? 吳署長憲璋:向委員報告,除非醫務室的空間很大,否則受刑人接受看診確實有委員所述狀況。因為醫務室的空間很小,所以當看病的人數過多時才會有這種狀況。 趙委員天麟:如果你有機會到立法院醫務室,因為醫務室空間很小,所以就請你在醫務室蹲著看診,可不可以?那是不是一種羞辱? 吳署長憲璋:受刑人有一個習慣,我覺得那絕對不是羞辱,因為…… 趙委員天麟:那麼它是什麼意義? 吳署長憲璋:那是由於場舍的面積不夠,所以…… 趙委員天麟:蹲著與站著的空間不是一樣嗎?這就是羞辱!部長,你又不知道了! 吳署長憲璋:我們沒有羞辱受刑人的意思。 趙委員天麟:署長,沒有關係!囿於本席發言時間很短,所以本席要請教部長。 部長,這件事情你可以幫我瞭解一下嗎?我不要求你立刻告訴我任何解決的方法,因為它可能會有安全的問題,我已經瞭解過了,他的椅子都已改成塑膠製品,因為他們沒有辦法拿塑膠椅子把人給打死,況且你們管理人員眾多。這兩件事情只是冰山一角,藉由陳前總統的案子,讓我們有這樣的討論機會,你可不可以親自瞭解他們所告訴你的美好世界?你的論文也告訴我們,那是一個地獄、那是一個虐囚的地方、那是一個讓人進入之後出來會變得更恐怖、更惡質的地方,正因為我國獄政這樣的待遇,我要藉由陳前總統所受到的委屈與犧牲,希望能夠換得這樣的檢討空間。部長能否給我們承諾,你願意去深入瞭解? 曾部長勇夫:可以。 趙委員天麟:好的。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質詢。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不知道的事情好像很多,這是因為你沒有以同理心想去瞭解,還是認為那是最基層的事情,與我部長何關。是這樣子的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不是。但那確實是比較低層的,其實…… 陳委員亭妃:雖然這是比較低層的,但是,這是受刑人很重要的人權問題,怎麼會早上就有立委詢問,直到下午立委再詢問此事,居然我們所瞭解的內容與矯正署署長所言不同,這令人感到奇怪!已經有這麼長的時間讓你們去做調整、去瞭解整個狀態,結果你們回答的居然還是這樣子!也難怪在陳前總統的事件之中,雖然你說沒有政治力介入,但我們怎麼能夠相信沒有政治力介入? 請教部長,陳前總統是於9月11日戒護就醫,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 陳委員亭妃:請問北監有沒有向您報告,其實他在上午5點就已經發生解尿困難的狀況? 曾部長勇夫:他是說在醫院沒有辦法取得陳前總統的尿液。 陳委員亭妃:他只有跟你說陳前總統在醫院沒有辦法解尿? 曾部長勇夫:是的。 陳委員亭妃:那麼北監又有所隱瞞了。事實上,當天早上北監人員拿瓶子要讓陳前總統解尿送檢,但是早上5點時,陳前總統就已經告訴北監,他已經有解不出尿的問題,北監人員還跟他講沒有關係,到醫院之後再解。陳前總統到達醫院後同樣解尿解不出來,其實他早已經排尿困難,而你們還讓他繼續喝水,再加上注射點滴。結果你們仍依照預定期程在上午10點要將陳前總統從署桃送回北監,當時我親自詢問署桃的醫師,我問他:請問你不知道當時陳前總統已經解尿解不出來了嗎?醫師說他知道,他有告知北監人員此事,因為當天陳前總統戒護就醫的重點是將尿液送檢,所以他要解尿裝入這個瓶子之後,才能夠送回北監。「解尿」你懂嗎?但是他到10點還是無法解尿,而北監仍然執意將他送回。 本席手中所拿這個大事紀看版,我將全部相關的資訊明列出來。部長,一個人有辦法24小時不解尿嗎?而你們還一直灌他水。好啦,我們不要說你們灌他水,我們改說你們請他喝水,這樣說法好聽吧?因為你對「灌」這個字有意見。陳前總統在24小時內已經無法解尿,你們還繼續請他喝水,部長,這是人權嗎?我相信今天發生在陳前總統身上解不出尿的問題,也有可能發生在其他受刑人的身上,這太可怕了!9月11日上午5點陳前總統就已經發生解尿困難的問題,直到10點還是無法順利解尿,你們仍然把他送回北監,直到9月12日早上你們才請醫師赴北監幫他導尿。部長,請你算一算這歷經了多少小時?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根據我的瞭解,北監在9月11日下午就已經請署桃醫院的醫師赴北監,在瞭解狀況之後就替陳前總統進行導尿。 陳委員亭妃:他們是在什麼時候幫陳前總統進行導尿? 曾部長勇夫:9月11日下午。 陳委員亭妃:幾點? 曾部長勇夫:5點…… 陳委員亭妃:你算算看…… 曾部長勇夫:應該是7點半。 陳委員亭妃:他是在7點半才進行導尿,這與你說的5點又有落差了。 曾部長勇夫:5點是在連絡署桃醫院的醫生。 陳委員亭妃:你算一算,從早上5點到下午7點半,這歷經多久的時間? 曾部長勇夫:十幾個小時。 陳委員亭妃:一個人歷經十幾個小時無法解尿,在這段時間內,你們又不斷地請他喝水。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遵照醫囑執行的。 陳委員亭妃:你們應該有的程序都會這樣講,他已經歷經12個小時無法順利解尿,你們在醫院也要他喝水,在監獄也要他喝水,請問一個人的膀胱有辦法裝得下這麼多的水嗎? 曾部長勇夫:這中間有幫他導尿了。 陳委員亭妃:他歷經十幾個小時無法順利解尿,下午7點多才幫他導尿,直到隔天他仍法無順利排尿。你們何時才決定將他送醫治療? 曾部長勇夫:隔天下午。 陳委員亭妃:你們直到隔天下午9點才將他送到醫院,對不對?此外,你們從9月11日晚上7點幫他導尿之後,他還是沒有辦法自行解尿,直到隔天晚上才送醫,請問這又隔了多久的時間?在這期間,你們還是不斷地請他喝水。部長,你不知道的事情還很多,這就是受刑人的醫療人權嗎?我們姑且不說他是陳前總統,我們只說你們都是這樣對待一般的受刑人嗎? 曾部長勇夫:我向委員解釋,在9月11日將陳前總統送至署桃之前,在9月10日晚上,因為他要進行無痛的腸胃鏡檢查,我們要先讓他吃瀉藥、脫水,所以他的水份大多數已經排掉,不是正常的人…… 陳委員亭妃:請問隔天呢? 曾部長勇夫:就是在隔天那段期間…… 陳委員亭妃:好啊!你說都他的尿排掉了,但他已經無法排尿了,請問他要將尿排到哪裡去?正常人吃瀉藥,可以將腸胃內所有的食物排出體外,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的。 陳委員亭妃:但是,他已經生病了,他整個膀胱已經漲滿了。 曾部長勇夫:所以隔天9月12日…… 陳委員亭妃:部長,以一般人的想法,如果你是當事人,當歷經十幾個小時無法解尿,還要請你繼續喝水,請問那是什麼狀況?部長,為什麼今天大家會質疑醫療不是法務部的專業,但你們卻在做違背醫療的事情?你們對外宣布一些陳前總統的狀況,現在本席手上拿的是15日法務部所發出的新聞稿,裡面是怎麼寫的?裡面寫著:「陳水扁先生本日已能自行排尿,身體無立即明顯危險。」結果新聞稿發完之後,他馬上又開始裝導尿管了。 曾部長勇夫:不是的,因為15日下午的時候,他自己有排尿了,所以我們才會發布那項新聞,之後…… 陳委員亭妃:開始一下子有排尿之後,你們就發布這項新聞稿,說是他已經好了,說他沒有立即危險、已經好了! 曾部長勇夫:我們沒有說他已經好了,我們只是說他沒有立即危險。 陳委員亭妃:這個意思就是這樣子!新聞稿當中提到:「本日已能自行排尿」,其實那只是一下子而已,結果我問了署桃的醫師,請問他們是怎麼跟北監說的?署桃的醫師說:「我們只有跟法務部北監說他現在開始在訓練排尿。」請問「訓練排尿」和「能夠自行排尿」有什麼差別? 曾部長勇夫:我所瞭解的是15日那天他已經自行排尿三次了,在12點3分一次,15點34分…… 陳委員亭妃:那是在訓練的過程啊!所以我才會說醫療並不是你們的專業,但你們卻在做醫療專業的宣布…… 曾部長勇夫:沒有,我們是…… 陳委員亭妃:今天大家在質疑法務部有政治力介入就是這個樣子,你們為什麼不讓專業單位去宣布?為什麼法務部要去講?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聽署桃醫生這樣講,根據這樣…… 陳委員亭妃:奇怪!署桃醫師跟我講的,和你們講的都不一樣。署桃醫師一而再、再而三向我強調,說他跟法務部北監所講的是「他開始在訓練排尿」,訓練排尿和能夠正常自行排尿是不一樣的,部長不知道的事情可真多啊!你們不是醫療專業單位,為什麼要代為宣布醫療專業的事情呢? 曾部長勇夫:我們只是敘述事實,他確實有排尿啊! 陳委員亭妃:什麼是敘述?你這個叫做誤導,這樣容易讓外界有誤導的感覺,會讓外界覺得你們就是恨不得趕快讓陳前總統回到北監,即使他還沒好,也要趕快把他趕回北監! 曾部長勇夫:我們絕對不會這樣。 陳委員亭妃:甚至在他還裝有導尿管的時候,你們還一度說北監的衛生科也可以做這樣的導尿,硬要把陳前總統請回去。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儘量希望在醫院裡面就把他的一些疾病醫好。 陳委員亭妃:本席要證明的是法務部說謊真的不是第一次,馬偕醫院不會這麼無聊,他們趕快發出一個聲明稿說他們基本上並沒有接到你們的徵詢,而且針對陳前總統戒護就醫一事,在法務部及陳前總統醫療小組曾經詢問相關意見後,他們即已組成醫療團隊並規劃住院相關事宜,以為準備。因為這次他們並沒有接獲徵詢,所以沒有所謂的拒絕,其實早在過去相關單位曾經徵詢他們的意見時,他們就已經準備醫療團隊了。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北監確實有透過關係跟馬偕醫院…… 陳委員亭妃:透過關係?什麼關係?請問部長是哪個關係?你們的關係怎麼那麼曖昧?到底是哪個關係? 曾部長勇夫:必要的時候我們這些資料都會…… 陳委員亭妃:什麼叫「必要的時候」?你們今天敢公開在報紙上,北監甚至還召開記者會,說是有的醫院說經驗不足,有的醫院說儀器壞了,有的醫院直接說儘量不要來,請問這是不是北監所召開的記者會所說明的?還有…… 曾部長勇夫:據我瞭解,他們這樣講都是有依據的。 陳委員亭妃:北監說連轉院徵詢都到處碰壁,你們逼得這些醫院一定要站出來講話,拆穿你們的謊言,然後你們才會說:「啊!我們有接到那一個高層的指示,但是那一個高層現在不方便講出來,等到必要的時候才會講。」請問你們在說什麼話啊! 曾部長勇夫:我們講的都是實話。 陳委員亭妃:部長,你們在說什麼話啊!現在所有的媒體都這麼公開,資訊也這麼發達,能夠讓你們說:「我們有接觸,只是現在不能講」嗎?部長,你們所發布的這項資料這麼明顯,現在你們還這樣子說,誰能相信呢? 曾部長勇夫:我們敢發布這麼明確的資料,就表示我們有所依據。 陳委員亭妃:今天馬偕醫院的院長都跳出來說了,難怪現在大家擔心在北榮的部分,到底陳前總統所有的醫療資料會不會公開、會不會透明?還是法務部又要一手遮天? 曾部長勇夫:我們沒有這種能耐。 陳委員亭妃:就像我剛剛講的,明明在訓練導尿,卻硬要說他已經可以正常自行排尿了,是不是又會有這樣的誤解?你們是不是又會隱瞞? 曾部長勇夫:我們絕對不會隱瞞,我們一定是根據醫師的講法來轉述。 陳委員亭妃:我已經拆穿你的謊言了…… 曾部長勇夫:沒有,我們沒有謊言。 陳委員亭妃:光是一個導尿、排尿,你們都可以有兩種說法了。請問北榮的醫療報告資料是不是可以公開?是不是透明的? 曾部長勇夫:我們尊重北榮的決定。 陳委員亭妃:什麼叫「尊重」?北榮說要尊重你們,你們說要尊重北榮,那麼請問到底要尊重誰? 曾部長勇夫:當然是醫院啊! 陳委員亭妃:請問醫院可不可以自行公布?北榮可不可以自行公布? 曾部長勇夫:當然可以啊! 陳委員亭妃:可以嗎? 曾部長勇夫:他檢查到最後一個…… 陳委員亭妃:是你自己在這邊說的,說北榮可以自行公布所有的醫療報告哦! 曾部長勇夫:那是…… 陳委員亭妃:可以嘛!你不要再…… 曾部長勇夫:不是啊!那是北榮的決定,他們決定要公布…… 陳委員亭妃:今天他們說是法務部情商他們要收這個病患,,請問他們可不可以自行公布?可不可以? 曾部長勇夫:當然他們要公布是他們的權利…… 陳委員亭妃:可不可以?當然可以嘛!當然他們可以對外公布,不用透過法務部,所以現在責任在北榮。我告訴你,北榮是隸屬於退輔會的單位,既然如此,那麼我們就好好給它監督。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質詢。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剛剛在台下聽到你說北監有利用關係向馬偕醫院提出徵詢,你可不可以講那是什麼關係?政府機關和另外一個機關之間竟是用關係在處理事情,請問你有沒有留下紀錄?有沒有電話紀錄?有沒有公文?不然什麼叫「關係」?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北監是有部分…… 吳委員秉叡:是不是北監有同仁和馬偕醫院的護士是夫妻,私底下詢問這樣可以嗎?什麼叫「關係」? 曾部長勇夫:沒有這回事,我們都是正常的關係來瞭解…… 吳委員秉叡:什麼關係請你講出來,你是用電話紀錄、發傳真,還是用什麼樣的公文?究竟是什麼關係? 曾部長勇夫:因為是臺北監獄去接洽連繫的,所以是不是可以請臺北監獄典獄長來說明? 吳委員秉叡:是用什麼樣的方式?程序是怎麼樣?請你們講清楚。 曾部長勇夫:是的,我請他來說明他們接洽連繫的過程。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方典獄長答復。 方典獄長子傑: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馬偕醫院的部分,是因為在署桃就有一個從馬偕醫院調過來服務的醫生…… 吳委員秉叡:所以你是在署桃裡面,問一個從馬偕過來看診的醫生可不可以是嗎?政府機關處理事情是這樣處理的嗎? 方典獄長子傑:不是的,我們是在做查詢…… 吳委員秉叡:程序這樣處理是正確的嗎? 方典獄長子傑:因為…… 吳委員秉叡:我今天回去之後打電話給北監任何一個管理員,問他一件事情,然後就說我已經跟你達成協議了,我已經跟你徵詢過了,可以這樣講嗎?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是瞭解那個醫院裡面有沒有…… 吳委員秉叡:你接洽到馬偕醫院的那一個高層?你用什麼樣的方式徵詢?你們達成什麼樣的共識? 方典獄長子傑:這邊並不需要做這個動作,這應該是…… 吳委員秉叡:不需要做這個動作?你們並沒有徵詢過,然後就在那邊唱高調說你們曾徵詢過馬偕,你們乾脆就承認說你們並沒有徵詢過馬偕,你們只是問一個從馬偕醫院過來署桃看診的醫生,問他馬偕醫院裡面有什麼設備而已,搞不好那個醫生對於醫院有什麼設備並不是很清楚。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有請我們的衛生科科長跟他們作連繫。 吳委員秉叡:衛生科科長是跟馬偕醫院的誰作連繫?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都有電話資料。 吳委員秉叡:電話資料拿出來嘛! 方典獄長子傑:目前我身上沒有。 吳委員秉叡:現在電訊那麼發達! 請問衛生署賴副署長,典獄長剛剛講的你聽到沒有?他說他們是問一位從馬偕醫院過來署桃看診的醫生,問他馬偕醫院有什麼設備。國內的教學醫院有沒有辦法讓全醫院所有的設備讓每一位醫生都瞭解?還是只有在比較專屬的部門知道?你有把握每一個醫生都知道整個教學醫院的所有設備嗎? 主席(李委員貴敏代):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我想,署桃的醫師和榮總或馬偕聯絡之後,馬偕這邊一定還會去徵詢相關的分院醫師。 吳委員秉叡:他是問一位看診的醫師,搞不好對方覺得只是問醫院有什麼設備,就隨便講一講;結果這樣就變成跟馬偕醫院聯絡過了,說馬偕醫院沒有設備。馬偕醫院是教學醫院耶!竟然說他們設備不足。我真的替馬偕醫院和長老教會覺得惋惜,整個醫院的名譽就被你們這樣糟蹋。他們真的沒有設備嗎? 曾部長勇夫:我跟委員報告,我們跟馬偕醫院聯繫的情形是這樣:我們法務部的陳常務次長有打電話向馬偕醫院的楊院長詢問,楊院長表示,基於人道立場,可以承接檢查及診療。另外,臺北監獄的副典獄長和衛生科科長有拜會署桃徐副院長,徐副院長再次提起,陳順勝也贊同臺北榮民總醫院無論醫師及設備都能處理,所以…… 吳委員秉叡:部長,我們都是學法律的,你不覺得自己的回答牛頭不對馬嘴嗎?你一開始說,馬偕醫院的楊院長表示基於人道和醫療,他們願意接受,還願意組醫療團隊;接下來就急轉直下,變成北監的副典獄長和衛生科科長去問了署桃的副院長,然後他們說這幾家醫院都有意願承接。我是問你馬偕醫院什麼時候回覆他們沒有設備可以承接,這兩件事的邏輯有相對嗎? 曾部長勇夫:我是跟委員報告,我們是多方面徵詢,每一家相關的醫院我們都要瞭解,之後再做最後的決定。 吳委員秉叡:請你不要顧左右而言他,我是問你用什麼樣的方式和程序跟馬偕醫院聯繫。這個醫院的名譽不重要嗎?這是一家教學醫院耶!我是問你們用什麼樣的程序和管道跟馬偕醫院聯絡,他們回覆自己沒有這樣的設備,無法承接這個案子,結果你回答馬偕醫院院長承諾基於人道和醫療,他們願意組團隊,然後你又說自己另外考慮有好幾家醫院可以、不選擇馬偕醫院…… 曾部長勇夫:不是…… 吳委員秉叡:這和馬偕醫院不接受是兩件事嘛! 曾部長勇夫:我沒有說他們不接受,我是說他說要接受,但是另外,我們臺北監獄也請署桃的黃專員協助,向在他們那邊工作的一位馬偕醫院醫師詢問馬偕醫院有無「小栓子」這類儀器,他當時說沒有。 吳委員秉叡:我跟你說啦!如果這樣還講不通的話,我明天到臺北地檢署問任何一個法警,如果他答不對的話,都算你的責任。可以這樣嗎?所以我問你程序就是在講這個事情,你是跟馬偕醫院什麼層級、用什麼樣的公文往返,是透過電話,還是用傳真?因為這件事趕時間,我同意你們不必用正式的公文,但是你們的詢問管道居然是問一位馬偕醫院派到署桃看診的醫生他們醫院有沒有什麼樣的設備。天啊!中華民國的政府機關是這樣辦事的啊!這樣你們以後來立法院不要問主席,不要問委員,就問立法院的工友!工友早上7點多就來打掃,你問他今天立法院哪個委員會要不要開會,如果他跟你回答不知道,那你就不要來開會嗎?機關和機關之間來往是這樣子的啊?我們中華民國政府機關現在變成這個樣子啊? 曾部長勇夫:因為他是詢問醫師,不是詢問其他…… 吳委員秉叡:馬偕醫院有多少醫師你知道嗎?馬偕醫院少說也有幾百個醫師,每個醫師都瞭解整個醫院有什麼設備嗎?你們這樣的講法是搪塞嘛!這誰都聽得出來,不要這樣說啦!沒有就沒有,如果你基於自己的官僚主義說:「因為我可以主動選擇哪些醫院,我要主動選擇;我就是這樣,不然你要怎樣!」我們就接受。馬偕醫院其實沒有拒絕,你們卻說馬偕醫院拒絕,我覺得這樣不對。 曾部長勇夫:沒有。我們的新聞稿沒有講過他們拒絕。 吳委員秉叡:報章雜誌都說是這樣講的,說是馬偕醫院不要啊! 方典獄長子傑:報紙講的不準,要以我們的發言稿為準。 吳委員秉叡:所以馬偕醫院是肯的? 方典獄長子傑:馬偕醫院是基於人道願意接受,但是馬偕醫院沒有「小栓子」檢查。 吳委員秉叡:誰說沒有?你這個是官方的,還是……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有去查證。另外…… 吳委員秉叡:什麼沒有!你們今天又改了新聞稿,說他們這是實驗用的,不是臨床的。 方典獄長子傑:實驗用的那個是正子攝影。這件事總共是兩項儀器,「小栓子」他們沒有、完全沒有;另外一項他們表示是做教學用的,沒有實際的臨床經驗。 吳委員秉叡:所謂「沒有」的資料是從哪裡來的?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有查詢。 吳委員秉叡:跟誰查詢? 方典獄長子傑:這都不重要,因為…… 吳委員秉叡:不重要?我現在就是在問你這個問題,我的問題為什麼不重要? 方典獄長子傑:不是這樣,我的意思是,臺北監獄會評估要送哪個醫院,我們評估的內容包括監獄設備、家族考量,還有我們戒護的安全,這些統統都要調查。 吳委員秉叡:典獄長,在這個地方問題重不重要是我們在決定,而不是你在決定,你怎麼說我的問題不重要?我聽了覺得很難過耶! 方典獄長子傑:對不起。委員,我不是這個意思,對不起。 吳委員秉叡:你要知道自己現在在處理一個非常重大的社會危機,一定要謹慎、小心,不要隨便發言。你們每次發言都害我們很慘耶!我們後面有多少選民的壓力,整個社會都睜大眼睛在看這件事,所以你們發言要謹慎,要經過查證。政府機關處理這件事情要很慎重。 另外,請問全臺灣的監獄有幾個人犯是24小時被監視錄影的? 曾部長勇夫:這個問題是不是可以請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委員秉叡:好。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以我們目前監獄的設備,每個舍房都有這樣的監視設備。 吳委員秉叡:我不是問設備,而是問有幾個人犯是24小時錄影的。 吳署長憲璋:我們全部的舍房都有這樣的設備。 吳委員秉叡:包括上廁所、大小便都在錄影? 吳署長憲璋:錄影也有期限,因為我們的硬碟容量有限…… 吳委員秉叡:監獄行刑法有規定可以這樣嗎? 吳署長憲璋:基於安全考量…… 吳委員秉叡:只有中華民國的監獄要考量安全問題,其他國家的監獄都不用考量這個問題? 吳署長憲璋:我相信其他國家也有這樣的做法。 吳委員秉叡:人家沒有這樣24小時錄影的啦! 部長,你要知道,法務部做的是刑事執行喔!法院的判決是剝奪他自由的自由刑,而不是剝奪他所有的人權喔!將心比心,如果我基於安全考量,在你的辦公室裝置24小時錄影的設備,不時監看你,看你上班的時候有沒有屁股癢、抓屁股的話,你覺得如何? 吳署長憲璋:這件事有兩個思考方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假如裡面發生打架、自殺或任何暴行的話呢?我們是基於戒護安全的考量,而不是一直從負面來思考這個問題。 吳委員秉叡:問題是人家心裡不舒服啊!他認為這樣不停的監視,讓他沒有任何隱私。我想任何人都有這樣的隱私權,如果自己要上個廁所也要不停接受錄影,你肯嗎? 有關監獄人權的問題,我們已經簽署兩公約了,可是監獄人犯到現在連一張床都沒有,這是怎樣?是不是就要大家都睡地板? 吳署長憲璋:這真的是囿於目前的容量,我們超額…… 吳委員秉叡:所以整個矯正署就是自己怎麼方便管理就怎麼做,而不是以人犯的人權為考量啦!這個結論對不對啊? 吳署長憲璋:我們一定是朝著怎麼樣妥善照顧受刑人的方向來努力。 吳委員秉叡:什麼時候可以達成?至少連一張床都沒有的問題可以解決吧?多久可以完成? 吳署長憲璋:我現在不能說多久,因為我們要擴充…… 吳委員秉叡:如果可以這樣講的話,部長不用做,署長也不用做,我來做就好了啊! 吳署長憲璋:這點剛才已經報告過了,我們預定在最短時間內會有一些改善或改建監所的具體措施,我們會積極、努力來做。 吳委員秉叡:這件事情因為他而變成大家都非常重視的一個問題,全社會都在看,不是只有你們官員壓力大,我們民意代表壓力也很大。大家都要很認真、謹慎地把這件事處理好。 監所人權很重要,不然兩公約有簽跟沒簽一樣。要是被先進國家知道臺灣的監獄連一張床都沒有,人犯都要睡地上,對中華民國的國格來講是很大的侮辱。這樣我們還能叫做人權立國的的國家嗎? 曾部長勇夫:沒有錯。我跟委員報告,假如我們有足夠的空間,卻故意不給他們床,那就是我們不對,必須自我檢討和懲處,但是空間確實…… 吳委員秉叡:所以是他們的錯啦!因為他們犯罪,大家都進監獄啦! 曾部長勇夫:現在確實是空間不夠,如果把床擺進去的話,人犯要放哪裡? 吳委員秉叡:那你不能做兩層或三層嗎? 曾部長勇夫:現在就是很難啊! 吳委員秉叡:為什麼難?空間可以立體化嘛!應該要想辦法解決問題,而不是在這邊說:空間不夠,你給我蓋監獄啊!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在規劃,我們規劃要增、擴建。 吳委員秉叡:多久可以完成?時程是什麼時候? 曾部長勇夫:第一個階段大概5年,我們有幾個監獄…… 吳委員秉叡:第一個階段5年,再來就第二階段、第三階段,你們的計畫都一樣啦,10年、20年、30年啦,到時候你已經不在位子上了,要找誰問這個問題? 曾部長勇夫:不是,我們要講做得到的,像現在政府財政這麼困難,我們要申請預算有多困難,但我們還是要克服。 吳委員秉叡:我最後要再次拜託你,處理這個事情要極端小心,因為大家的壓力都很大。 曾部長勇夫:我瞭解。 吳委員秉叡:好,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 主席:請紀委員國棟質詢。 紀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詢答了一整天,相當的累,但這個問題相當重要,深受社會各界眾所矚目,所以今天安排的議程是監獄人權的檢討專案報告,說實在的,也是為了陳前總統,要不然過去哪有人在關心監獄人權。請問吳署長,有關監獄人權檢討的議題,我們有多久沒有提出這方面的報告了?多久檢討一次?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自己每一年…… 紀委員國棟:那是內部的檢討,我說的是提到立法院來討論,好像很少很少。 吳署長憲璋:是。 紀委員國棟: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本席不是要揶揄,而是由衷的看待這件事情,感覺上陳前總統的境遇引起很大的爭議,尤其是綠軍的委員更是大力抨擊,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陳前總統好像也在行菩薩道,他現在所受到的這些委屈、屈辱,甚至受到的苦,剛好也給監獄、法務部藉此機會真正來痛切檢討我們的獄政到底哪裡出了問題,包括哪些法律應該做適當的修正。 就以監獄行刑法來說,本席看過之後也覺得問題一大堆,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有關保外就醫,只要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就一定要讓他出去,如果不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當然就不能出去,就像陳前總統雖然貴為前總統,還是不能出去,但如果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縱使想把他留在裡面,監獄甚至都可以拒絕。我有時候想一想,這個規定真的也有點奇怪,法院判決確定,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也已經確定入監服刑的日期,但因為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所以監獄可以拒絕收容,部長不覺得這也是相當危險嗎?如果相關審查人員或監獄首長受到很大的壓力,認為收進來的是燙手山芋,乾脆不要收,他就拒絕收監,只要找幾個醫師聯合會診的結果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法院判決與檢察官的指揮書就都沒有用了,部長不覺得這有點危機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因為有這樣的規定,也就是受刑人報到時,身體健康狀況達到不能自理生活,監獄可以拒收,確實是有這樣的規定。 紀委員國棟:我知道啦,但是我覺得這樣真的很危險!像陳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保外就醫,社會上沒有太大的異音,畢竟她的狀況大家多少有點瞭解,如果換個狀況,大家對她的保外就醫有意見,監獄還會拒收嗎?會不會產生很大的衝擊?我今天提出這個問題並不是針對特定人,而是因為目前陳前總統的境遇,大家想到要針對監獄人權進行檢討,我們其實也應該把與保外就醫有關的監獄行刑法做個大翻修,不合時宜的就要修正,畢竟有些規定是很早以前的想法或是因為當時的處境。現在整個大環境都改變了,所以本席建議法務部應藉此機會進行相關法律的翻修,判決確定,總統可以大赦、特赦,但是判決沒有確定,總統反而不能介入。 過去立法時只有考慮總統卸任後得到禮遇、保障,從來沒有想過卸任總統會被捉去關,所以並沒有針對卸任總統萬一被捉去關時至少要有一個像樣、相等對待的相關規定,當初當然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因為一般都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說當然是這樣說,但我覺得還是要有點差別,畢竟他是過去幾百萬人所選出來的總統,今天他被關在裡面,坦白說是他罪有應得,可是他的人權或處境,我們還是要關心,不要認為他犯法就完全與庶民同罪,完全沒有一點點特權,我覺得也不要這樣看待,畢竟狀況並不一樣。 馬總統絕對不會介入的,他的個性我們相當瞭解,他也不敢說絕對不會介入,他的個性就是這樣,縱使他心裡認為就讓你輕鬆一下,就保外就醫吧,但他也不敢講,所以部長也不敢講,而且也不需要揣摩上意,但又不敢交代監獄,畢竟這個事情很敏感,相信你們都不敢碰,那要怎麼辦呢?因為大家都不敢碰,很多事情就依法論法、依法行政、依法行事,搞到最後就問題一大堆。我不曉得這個事情會不會越捅越大,但是可以想見,只要陳前總統一天不保外就醫,這個爭議只會越來越於大,你們的壓力也會越來越大,這是可想而知的,不管你們的作為是對或錯,壓力全部在你的肩上。所以我很誠心的建議部長,我不知道有沒有這樣的機制,法務部是不是可以找衛生署,甚至由家屬指定專業醫師,他不是有位好朋友柯醫師嗎?可以組成一個醫療小組,在整個檢查過程中,稍微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有一點透明,不要只是關著門做,你們關著門做,再怎麼做人家都不會相信啦!當然我說的是要符合法律規定,不知道你們有沒有這樣的機制,因為現在要修改監獄行刑法已經來不及了,緩不濟急,所以在保外就醫的檢查過程中,可以的部分盡量透明,讓人家心服口服。如果真的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就讓他保外就醫嘛!這樣對於原本反對的人也有一個交代,就像吳淑珍女士一樣,我相信她保外就醫也有很多人不服,但因為她的狀況特殊,大家也知道她的身體是真的不好,雖然很多人心中不服,但是她保外就醫到現在還是沒有問題。部長,你們是不是應該設立一個停損點,不然這樣一直吵下去,對國家及司法形象都是個傷害,只要其中有個流程出了問題,所有的責任都會在你身上,司法委員會第一天開會就砲聲隆隆,我相信接下來只要你到委員會,這個問題絕對不會停止,署長,你幫部長想個辦法吧! 吳署長憲璋:我們對收容人的醫療人權,以及他們的福利…… 紀委員國棟:我知道啦!我知道你們很用心啦!但是我的意思是你們要想辦法,要怎麼做才能獲得人家的相信,雖然你很用心、很關心,而且也很公道,但是人家不一定相信,所以我的意思是你們要趕快想辦法,讓這件事情能夠適度透明,讓全國國民能夠檢驗,不論藍綠都一樣,大家共同檢驗,現在的確是不行,除非修法。部長,你的看法呢?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給我們這麼好的提示,我們回去一定會儘快研究,看看用什麼方法…… 紀委員國棟:對啦,幕僚那麼多,再多一些人進來參與與監督,只要合法,真的能保外就醫就讓他保外就醫,如果不行就不行,這樣爭議就會減少。 另外,硬體設備的擴充也要快一點。 曾部長勇夫:是。 紀委員國棟:你們的空間就只有那麼大,收容人、受刑人那麼多,一下子下增加也沒有辦法很快,也不能說先去部隊借兵營來關犯人,然後請阿兵哥來看守,這是不可能的,反正就是這樣,橋歸橋路歸路,但是不能老是用同樣的理由。現在有關監獄人權的問題,不只是我們重視,全世界都非常重視,我們不能老是停留在以前的觀點,就像20、30年前桃園機場剛蓋好時,大家都認為是全世界最美的,是我們的驕傲,現在有人批評桃園機場就像北韓的機場一樣,這個道理是相同的。過去這樣的規格、設備可能就已經足夠,但是就現在來說已經不足了,部長、署長,你們的動作要快,不只是針對這一個人,因為裡面的受刑人這麼多,雖然他們犯罪受到司法懲戒是應該的,但這是人權問題,每個人的親戚朋友、同學、同事都可能遇到這種情況,只要是有點關係的人,我們總是會關心他嘛!所以其實這是全民的事情,受刑人的事情也就是全民的事情,希望權責單位全力注意這件事情。 最後,有關酒駕的問題,這一次法務部也有參與修法的內容,本席對於明知駕駛人酒後駕車而共乘者要罰3,000元有點意見,因為共乘者並沒有攜帶酒測儀器,也不知道他有沒有超標,萬一跟他去到風景區或偏遠地區,不共乘又不能回來,如果是夫妻或男女朋友,不共乘搞不好會造成家庭破裂,但共乘又得冒著被罰3,000元的風險,這是哪一個國家的立法例,我們為何會這樣規定呢? 曾部長勇夫:這不是刑法上的規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 紀委員國棟:我知道,我問的是哪些國家有這樣的規定,你們有沒有去查過?是交通部主張的嗎? 曾部長勇夫:是。 紀委員國棟:交通部根本不懂法令,卻主張這個東西! 曾部長勇夫:因為交通管理是他們主管的業務。 紀委員國棟:我是百分之百反對酒駕,也贊成酒駕要嚴懲,但是傷及無辜的要求共乘者要罰3,000元,是不是符合民情?這需要做適當的考慮,當然這與你們無關,是交通部的事情,但是法務部也不能因為交通部說要罰你們就同意,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刑法上有把這部分的刑度調高。 紀委員國棟:刑度調高的部分我們支持,酒駕肇事造成很大的家庭破碎,所以我們支持把刑度提高,但是連共乘者都要處罰,這在執行上會不會有困難、會不會不近情理,都需要考慮嘛!如果共乘者已經勸酒駕者不要開,但他硬要開,但已經搭乘該車去到風景區、山區,例如拉拉山、阿里山,如果不搭乘酒駕者所開的車子,難道要走路回來?我覺得這些都應該…… 曾部長勇夫:法務部會跟交通部反映。 紀委員國棟:適時表達意見,好不好?像上一次車子怠速超過3分鐘就要處罰,我就知道這樣的規定一定沒有辦法執行的,例如搭載老人去自強活動,大熱天的,因為不怠速的規定而熄火關掉冷氣,那些老人如果因此中暑,政府就會被罵到臭頭,衛環委員會通過以後能執行嗎?只是被罵到臭頭而已!本席希望法令不要用民粹,相同道理,對於共乘者要被處罰的規定,雖然是交通部提出的,但本席希望法務部本於主管司法的行政單位,應該提出適當的建言。 另外,前一陣子有報導指出林益世有推薦幾位檢察長的人事升遷,法務部對此提出否認,這個問題還餘波蕩漾耶! 曾部長勇夫:我在這邊明確跟委員報告,絕對沒有這回事,後來我們也向最高檢瞭解,最高檢也說他們的筆錄和扣取的資料中完全沒有這樣的事情,那根本不是事實,到目前為止也沒有…… 紀委員國棟:這個已經事過境遷,當時剛好是休會期間,沒有辦法問清楚,很多民眾對此都心中存疑,部長這樣公開宣示是非常正確的。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質詢。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沒有把真相追出來我是不死心的,我還是要問陳水扁總統轉診到北榮的過程,到底是誰決定把陳水扁總統送到北榮?到底是誰決定的?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臺北監獄決定的。 陳委員其邁:所以是典獄長決定的,請問典獄長,誰建議將陳水扁前總統送到北榮?誰建議的?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方典獄長答復。 方典獄長子傑:主席、各位委員。17日…… 陳委員其邁:你告訴我是誰建議的就好,我要知道是誰。 方典獄長子傑:署桃的徐副院長,我們有交換意見。另外…… 陳委員其邁:典獄長,你說謊!你說謊! 方典獄長子傑:我沒有說謊。 陳委員其邁:部長,我剛才要來質詢之前,手機上顯示的最後第二通電話就是跟徐副院長通話,他告訴我他沒有建議要往哪一家醫院送,只是建議要送到醫學中心,但是必須包含三項檢查,他建議送至有功能性MRI、血栓、神經行為等三項檢查的醫院就可以,我問他有沒有指定要送往北榮,他說他沒有做這樣的指示與建議,為什麼不是由一位專業醫師做決定將陳總統送往北榮?這件事部長怎麼處理? 曾部長勇夫:因為臺北監獄決定之後,事後才讓我們知道,所以聯繫的過程……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告訴你的就是實際的狀況,有關戒護就醫的部分,依照監獄行刑法的規定,本來就該由監所醫師提出建議,然後行政部門才做出行政決定,因為醫師比較清楚整個台灣醫療的狀況,所以醫師建議,由北監的典獄長決定、核准後就送嘛!不是由北監行政人員代為做決定嘛,對不對?署桃副院長已經很清楚告訴我了,我再三詢問他有沒有建議將陳總統送往北榮,他說他百分之百、明確的向我保證,他絕對沒有建議送往北榮。 曾部長勇夫:我請典獄長詳細說明當初是怎麼決定的。 方典獄長子傑:當初17日署桃建議要做小端子檢查……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問你的是他有沒有建議送往北榮嗎?其他的我不想聽你在那邊胡扯! 方典獄長子傑:有,當時在場的是副典獄長、衛生科長、徐副院長及相關的醫療成員,大家交換…… 陳委員其邁:你的意思是署桃的徐副院長說謊,是不是? 方典獄長子傑:我沒有講他說謊。 陳委員其邁:他說他沒有建議,你說他有建議! 方典獄長子傑:那時候大家在交換意見,他們是說北榮是最好的,當時是說要送往醫學中心,有關醫學中心,我們評估有5個機關,當時為了這件事情,我們也有去詢問陳前總統,也有問過他的兒子陳致中,都有做過詢問,詢問之後,我們交換意見時,另外還有一位郭正典醫師,在大家交換意見中我們來做評估,我剛剛所談到…… 陳委員其邁:典獄長,我沒有辦法接受你這種講法,你提到郭正典醫師,我剛剛也跟他通過電話,我問他有沒有因為自己是北榮醫師,就建議如果送往北榮可以就近提供意見,他也說沒有,我真的不曉得你剛剛講得那麼多是在講什麼! 方典獄長子傑:他們交換意見之後,我們作了一個決定,但是那時候還是在作評估,因為陳水扁本身有意見,他說他不要去三總。 陳委員其邁:典獄長,你不要浪費我的時間,我今天只是要追查真相,知道到底是誰建議去北榮的。副院長再三向我保證他從來沒有建議去北榮,所以不是副院長說謊就是你說謊。 方典獄長子傑:是由我作決定的。臺北監獄有一個團隊…… 陳委員其邁:到底是誰建議去北榮?你剛剛說是副院長,等一下調錄音帶出來看看。 方典獄長子傑:我也知道立法院所有會議都有錄音。他們跟我們報告之後,我們再作評估,評估之後因為…… 陳委員其邁:你剛剛就說是副院長建議,我現在告訴你:你說謊,他沒有講。 現在我要請部長來回答。 部長,馬偕說他們沒有接獲通知,他們說所謂的醫療高層、管理階層都有不同的說法,馬偕對於典獄長的說法也有不同意見,長庚也表示了不同的意見,亞東的說法也和典獄長不同,陳致中和陳順勝的說法也和北監的說法完全不同,部長,新聞稿是不是公文的一種? 曾部長勇夫:沒有錯,不過我認為他們是有所根據,他們發布的新聞稿…… 陳委員其邁:有所根據?所以你相信典獄長在新聞稿裡所提的內容?你相信北監的說法?馬偕、亞東、長庚、陳致中、陳順勝、台大的說法你都不相信?你到底是包庇還是被蒙蔽? 曾部長勇夫:我絕對不會包庇。 陳委員其邁:那你相信誰的說法?這件事情變成羅生門,要如何處理?要不要調查?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根據事實…… 陳委員其邁:要不要調查? 曾部長勇夫:調查沒有問題。 陳委員其邁:調查報告什麼時候可以出來?一年,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一個禮拜。 陳委員其邁:北監跟相關當事者的說法有落差,假如證明是北監說謊,部長怎麼處理? 曾部長勇夫:我們依照規定處分。 陳委員其邁:要怎麼處理?記個警告就算了,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我們就照規定處理,這件事情不是我們在下達命令…… 陳委員其邁:那病人的權利呢?病人的權利怎麼處理? 曾部長勇夫:現在陳前總統在北榮,他是不是受到最好的醫療福利待遇…… 陳委員其邁:你有沒有做過健康檢查? 曾部長勇夫:有。 陳委員其邁:你在哪裡做健康檢查? 曾部長勇夫:我在好幾個醫院做過。 陳委員其邁:醫院是誰幫你選的?是你太太還是你自己?還是法務部? 曾部長勇夫:是我個人的事情,當然…… 陳委員其邁:你個人可以自己選擇醫院,你為什麼選擇那些醫院?你的理由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方便。 陳委員其邁:方便而已? 曾部長勇夫:是。 陳委員其邁:技術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我當然會參考…… 陳委員其邁:你會選擇方便及信任的醫院做健康檢查,那陳前總統選擇他相信的醫院,選擇他認為對他比較好的醫院,來做檢查、治療,這有什麼不可以?更何況北監在處理這件事情的時候家屬也表達意願了,馬偕也表示願意收容陳前總統,而且也開始做相關準備,不是嗎?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監獄選擇戒護就醫的醫院有幾個標準,第一個當然是醫療設備和儀器最好的醫院,第二個就是要有空間,像陳前總統去接受治療的時候,空間不能太擁擠,再來還要戒護安全…… 陳委員其邁:部長,我不跟你爭執這些,你不要浪費時間。我問你,你選擇醫院時,是不是會去問醫生哪一家醫院比較好,還是會隨便聽一個阿貓阿狗的建議? 曾部長勇夫:監獄不能單純地讓他個人選擇醫生,關於這一點,我們還要多方面來努力。 陳委員其邁:部長,你自己去看監獄行刑法的規定,辦理戒護就醫是本監醫師依病患的需要開立轉診單,交付衛生科,才由典獄長核准,也就是說,他們去看病不是由你們決定,是由醫師來作專業的建議,決定讓病人去哪裡就醫,最後再由行政人員來做行政的核准程序。你在看病也是一樣的道理,不是嗎?更何況陳前總統現在已經送到後送的醫院署桃,署桃的醫師認為自己沒有能力醫治,才會建議轉診,你們必須尊重專業,尊重陳前總統的醫療小組的建議,尊重家屬的意見,而不是你叫他去哪裡,他就去哪裡。部長,誰能夠決定什麼樣的治療對陳前總統比較好?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送到署桃,署桃給我們的說明占很重要的一部分,另外,當時在場的還有站在長庚醫院的副院長…… 陳委員其邁:部長,你不知道的事情就不要亂講,這些人我都問過了,沒有一個人說法和典獄長和你報告的狀況一致,陳順勝醫師告訴我,他從來沒有進過北榮,他只是說北榮會有什麼樣的檢查,只有這樣而已,他沒有說他建議送去北榮。 曾部長勇夫:那邊有這些設備,這些設備都是很好的,他有這樣講。 陳委員其邁:部長,你不要外行充內行。所有功能性設備,如MRI,北部每一家醫學中心都有,你去問問看。診斷用途的功能性MRI,現在只有用在癲癇及腦瘤的相關檢查而已,其他都是研究用,你去問一下。你不知道,又有人亂講,你就被蒙蔽了。我說你被蒙蔽,你還說不是。 曾部長勇夫:不是我決定的,是他們決定的。 陳委員其邁:是誰決定?我現在問你誰決定,你們的建議不是醫師的建議。 曾部長勇夫:是臺北監獄決定的。 陳委員其邁:我剛剛跟你講得很清楚,你去看監獄行刑法,誰有資格提出建議?是專業醫師,北監醫師可以去建議,決定才可以由典獄長去核准,程序上應該是這樣。不然我建議部長,你下次生病的時候,我們立法院建議你必須去林進興醫療診所就診,可以這樣嗎?你的毛病他都可以醫,他還兼開獸醫院。可以嗎?我可以這樣作決定嗎?不是應該由醫師來作專業的鑑定嗎? 曾部長勇夫:臺北監獄面對的對象是四千多個受刑人,不能任由每一個人說自己要到哪裡就讓他去哪裡。 陳委員其邁:部長,每一個人的待遇都要像陳前總統一樣,這才是人權,我今天只是要告訴你這樣,陳前總統的醫療人權跟所有受刑人都要一致,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 陳委員其邁:他今天的狀況是後送醫院沒有辦法處理,所以才往上送。 曾部長勇夫:對。 陳委員其邁:所以你必須遵照相關的專業人士的建議,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沒有錯。 陳委員其邁:他自己自費看病,你卻叫一個他不信任的醫師來幫他檢查,排了一大堆檢查,他不接受,這並不符合緊急傷病相關醫療法的規定。你自己去看醫療法的規定,在緊急傷病轉診實施辦法裡都寫得很清楚,對不對? 方典獄長子傑:跟委員報告一下。 陳委員其邁:我有叫你講嗎? 部長,是不是應該要這樣做比較好?是不是應該要聽聽醫師的意見? 曾部長勇夫:當然要參考醫師的意見,但是監獄要負起完全的責任,所以監獄在選擇醫院的過程、醫療過程和戒護過程中,都不能不考慮。 陳委員其邁:你是說醫院? 曾部長勇夫:不是,我是說臺北監獄。 陳委員其邁:他們就是不懂,考慮什麼?這就像我叫你去林進興的醫院看病一樣。你們自己的規定都寫得很清楚,是要遵照醫師的建議去做。 部長,我要的報告可以在一週內提出嗎? 曾部長勇夫:可以。 陳委員其邁:好,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請楊委員麗環質詢。 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前總統就醫一事引發爭議,最主要的原因是關心他的人及同黨的人都希望他能夠保外就醫,第二個原因是他們對於陳前總統被送到北榮戒護就醫,而不是其他的醫學中心,感到不解和不滿,其實本席長期在社環委員會,我知道,跟其他醫學中心比,北榮的醫療小組也是不錯的,主要的原因是不信任,因為不信任才會引起這麼大的反彈。本席建議部長,關於戒護就醫部分,現在是否能做一修正或改變?在病人無法信任情況下,很多醫病之間要有相當大的信任關係,處理醫療問題可能比較不會棘手,不會引起不配合或反彈的聲音。 其次,保外就醫是否有可能的部分,本席不清楚過去法務部的做法,本席認為,不要把陳前總統的身分特殊化,因為他是前總統就對他特別嚴苛或特別方便,我相信這是大家都有的共識,法治國家都是這樣;由目前媒體多次報導來看,看起來他的身體狀況確實是不好,站在人權以及病人比較弱勢的角度來看,各項評估如果可能的話,我認為,應該先放棄他是什麼身份或是程序,我想,所有的醫療都是救人、救命為第一要務,就算要處罰犯人,也要讓他先保命,之後如何處置就照程序來做。請問部長認為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贊同委員的高見,在台北監獄的立場,對於陳前總統身體健康的維護相當重視,他們把它當作重要的工作,在可能範圍內儘量找到好的醫院來醫治他的健康,但是我們又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必須在這樣的原則下來考量,因此,這次署立桃園醫院說,他們本身的儀器設備不足…… 楊委員麗環:我知道,我在第一時間看到媒體報導,他們希望趕快轉到醫學中心,但是並沒有特別指定哪一個醫學中心。今天,送到北榮主要的問題是,醫病之間不信任的關係,倒不是北榮的醫療設備不好或是醫生不夠好。在人權的角度來看,是否有一個可以變通的辦法,就是把他重新送到他比較信任的醫院,如果整個程序、安全等若能做到,我想,起碼讓這個病人能放心接受醫療,讓他到醫學中心就是希望把他治療好,這也是北監的目的,如果你們的好意沒有考慮到病人的心理的接受度,是否要遵從病人的需要,當然醫師會判斷,現在這是每一個醫學中心都有可能,沒有說一定要到北榮,本席建議,這個過程可否做一修正? 曾部長勇夫:是。 楊委員麗環:至於保外就醫部分,如果他的病情是我們現在看到的這樣,是否適度能讓他去就醫;當然其他的人也跟他一樣,我認為,保住生命是最重要的,其實所有的刑罰都是為了改變他們錯誤的行為,而非要置他們於不好的狀況,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讓他改變,部長,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確實啦,因為保外就醫是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這個條文的規定是規範台北監獄本身四千多個受刑人都做同等的規範,我們考慮的是,戒護就醫或是進一步移送病監治療,接著才是保外就醫,每一個過程是不是適合,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們要做整體考量。 楊委員麗環:我們希望不要因為過去他是總統,對他特別嚴苛,這是沒有必要的。 曾部長勇夫:我們絕對不會嚴苛。 楊委員麗環:當然要讓病人免於更嚴重或更惡化的情況。 部長主管的是刑法部分,本席有提出酒後駕駛加重刑責的提案,交通部提出連帶罰款,這類似連坐罰,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是。 楊委員麗環:在法律的立場可以這樣嗎?並非自己駕車,卻因為乘坐在酒駕者旁邊,因為駕駛人酒後駕駛,乘車者也要跟著受罰,這樣會不會太超過? 曾部長勇夫:國外法律有這樣的規定,甚至同桌吃飯、喝酒,如果這些喝酒的人,讓某一個喝酒量已經差不多的人還去開車子,那些跟他一起吃飯的人也要受連帶處分,這樣的情況也有,那是屬於行政處罰是交通部主管的業務,我們…… 楊委員麗環:有這樣的情形嗎?這是否會違法? 曾部長勇夫:因為這是行政罰,並非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當然不能誅連,罪刑及於本身而已,不能擴張延到別人,這是法律的概念。 楊委員麗環:另外是毒品氾濫的問題,本席的服務處曾經有一個婦人對本席聲嘶力竭地陳述,激動到自己全身發抖,因為她的獨生女兒大學畢業以後有一段時間沒有找到工作,後來她到夜店去染上毒癮,讓母親非常痛心,染上毒癮要花錢是一回事,當孩子毒癮發作時全身僵直,那種面目猙獰的樣子,看了真的是非常心痛,因為她只有這麼一個女兒,她一直跟本席說,這種情況的孩子還相當多。其實有很多人跟我們反映毒品氾濫的問題,從國小年紀的學生就有,因為目前的教育對功課好的跟功課差會有一些差別待遇,因此有些中輟生變成被藥頭直接吸收的對象,本席認為,部長必須跟教育部做結合,否則,這個問題如果年齡層再下降,將來就更難救。譬如今天有一個人在入監前上吊,他的遺言也說,碰到毒品真後悔。本席遇到很多有毒癮的人想要戒毒,可是戒毒的過程非常艱辛而且非常不容易,希望你們要從源頭做起,曾部長是否跟教育部長共同研商如何戒除從小即幼苗時代被毒癮滲透的問題? 曾部長勇夫:有,個人有跟教育部部長談過,法務部負責的檢察司也有跟教育部軍訓處相關承辦單位會談…… 楊委員麗環:你們比較具體的做法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加強宣導,我們宣導的方法是跟教育部共同拍攝一部影片,片長大約二十至二十五分鐘左右,這會送到各級學校,每一班都要放映,裡面就有毒品危害,身體受殘傷的慘狀。 楊委員麗環:部長有提醒他們,這些藥頭用什麼方式吸引他們,把他們納入毒蟲的行列?如果你們只告訴他們,會怎麼樣、怎麼樣,他們可能覺得自己都沒有這些情形,不知不覺,他們到底用什麼方式,為什麼孩子那麼容易跟他們走? 曾部長勇夫:這一部分我們會加入。 楊委員麗環:部長,對這個問題,本席會繼續再質詢。 另外,毒品的來源無非是走私或是國內製造,針對這部分,如果能加強對源頭的查緝,我相信,這樣做會讓很多心碎痛苦的父母還有子女免於這樣的痛苦,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這一部分我們會和調查局、警察機關加強查緝。 楊委員麗環:本席希望能夠加強查緝,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是,謝謝。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部長,現在我們臺灣有了民主、自由,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 許委員添財:講話不用膽戰心驚與觀前顧後,不會隔牆有耳,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應該是這樣。 許委員添財:大家都可以講話,但是講話的品質降低了,不誠實的太多,說謊的太多,隨便想隨便說的太多,變成了放任而不是自由,都沒有自我約束,都沒有社會責任,就是今天,但是回想起來,民主、自由是誰爭取的?是今天一直在升官的人爭取的嗎?還是以前沒有當官的機會,只有坐牢的風險,包括鄭南榕先生自焚而犧牲了生命才換來的。 本席認為今天普遍的臺灣人民都知道我們要繼續追求人權跟法治,對不對?上會期或去年關於法治,本席與委員同仁要求很多,到今天法務部所轄檢調等機關的法治精神與可信度,一直都是人民最質疑與最不認同的,部長應該知道吧! 本來臺灣是人權的輸出國,陳水扁先生在當總統時,還由他太太代替到美國去領取世界的人權獎,對不對?因為他上台以後,他不報復,例如沒有對二二八事件與以前沒有審判而隨便抓人的那些人進行轉型正義而加以審判,他可以審判後再特赦,讓歷史永遠留個紀錄,透過公正的審判,將過去歷史的沉案統統向人民交代,當然是不以處罰為目的而予以特赦,這是總統的權力,總統的高度跟責任感,是這樣表現的,不是和稀泥不予理采,也不是暗中搞手腳亂整人。 今天法務部變成說謊部,部長當然不接受,但是本席已經說過好幾次,本席是有所本,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是不是願意送到台北榮總,光這個就在爭論,是耗費國家資源,本席光從報紙不同的說法,前後對照把它印出來就清清楚楚了,典獄長在這裡,本席在8月7日帶陳致中跟他太太及他女兒去提前慶祝父親節,陳水扁先生那時候說已經寫好一位前總統之死的遺書等,結果本席一講,北監說沒有,他只是有此念頭與想法,我們在勸他,二個禮拜之後,一位前總統之死的文章登出來了,這樣是自打嘴巴,從說謊到破功,今天還在說謊,這是何必呢?是在為誰呢? 臺灣的人權與法治,我們的子子孫孫都用得到,都會享受到,今天是為誰,何必這樣呢?今天我們是希望前總統陳水扁先生身體健康,生命不要有威脅,這是他基本的人權,但是他關係到臺灣的安定,與未來的和諧,我們如果用安定與和諧來要求你,似乎是在威脅你一樣,我們是有先見之明與防範之心,但是你們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都想歪與想壞了,似乎綠營支持與疼惜阿扁的,就想盡辦法用騙或拐把他拉出來一樣,所以你們就故意的防範。 在我們幾位立委同仁之前,本席在法務部跟你們的陳次長說不要24小時用監視器監視他,他說我們只有走道防範安全,牢房裡面沒有,不到12個小時,法務部又以新聞更正說有,因為怕自殺與越獄,所以就監視他,陳水扁先生說在馬桶被監視怎麼能夠尿出來呢?24小時統統是透明的,這是精神威脅與心理壓迫、人權迫害。 曾部長勇夫:這不是專針對陳水扁先生,而是每一個舍房都有這樣的設備。 許委員添財:每一個舍房都是違反人權,怎麼可以在裡面小便的地方也要照呢?起碼小便的地方是照背部,讓他面對的地方不會被照到,讓他放心的尿尿,不會照到隱私,這樣才會安心,卻沒有這樣,搞不好還故意照他與威脅他,並說他的小動作太多,違反人權的變相技巧太多,所以這是一個假民主與假開放的社會,是一個實施對反民主、反人權所做很多不光明的事情。 曾部長勇夫:那是陳水扁先到監獄以前,舍房就是有這樣的設備,不是因為他進入才裝的。 許委員添財:沒錯,但是有些人沒有心理壓力,有精神病者跟無精神病者的感受就不一樣,不能夠以平等視之,你們有病監,對不對?生病的人要住病監,給他一張床,可以讓他喝溫開水,那不是特權。 曾部長勇夫:是。 許委員添財:阿扁生病這麼嚴重,為什麼不送他去病監呢?為什麼還要讓他跟一般人平等呢?那是假平等、真虐待麻! 曾部長勇夫:之前監獄中的評估是還沒有達到那個程度。 許委員添財:這有幾根手指頭? 曾部長勇夫:5根。 許委員添財:這是幾根。 曾部長勇夫:是2根。 許委員添財:加起來是幾根。 曾部長勇夫:是7根。 許委員添財:這是幾根? 曾部長勇夫:5根。 許委員添財:阿扁說6根,算給他看,他說旁邊還有1根,因為有幻覺與幻想,本席陪著醫生在那邊,以算數考試,用100元買7元是找幾元? 曾部長勇夫:93元。 許委員添財:93元再買7元找幾元? 曾部長勇夫:86元。 許委員添財:86元再買7元是找79元,他在第一次算了35秒,第二次他算了45秒,第三次算錯,79元變成69元,今天醫生的報告,你們不承認,所以就建議你弄個客觀、公正、公開的來檢視與診斷他,包括亞急性、進行性、可逆性,重要的是可逆性,他是有重大的精神疾病,他現在還沒有失智,但是可能是短暫的失憶,他的資料庫沒有破壞,但是從資料庫要表達出來,這個過程有很多阻礙與中斷,是可以趕快醫治。 今天囿於時間的關係,我公開透過國會殿堂的麥克風向全國人民呼籲,請大家注意,你要怎麼整他沒關係、你要讓臺灣分裂沒關係、你讓大家擔心也沒關係,但是時間會證明一切,你把他醫治好! 曾部長勇夫:向委員報告,我們的目標就是要醫好他…… 許委員添財:他光是講個「我」字就口吃了6次,裝也不會裝成這麼像。私下我們都是他認識的人,我在8月7日去探視他,他的情況還沒有這麼嚴重,為什麼9月11日、12日就變得如此嚴重?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儘快將他從署桃轉院至教學中心。 許委員添財:你們還不相信他的病況,所以還在拖延!他都尿不出來了,你們卻還要他試看看!以現今的醫療科學,只要照超音波就知道有沒有積尿的問題,怎麼可以要他多喝水?部長,你的解釋是要他多喝水,但是,嚴格來說,他的膀胱已經漲滿了尿液,你還要他多喝水,從醫療技術來看,這麼做是虐待。 曾部長勇夫:那是署桃醫師的建議。 許委員添財:那是蒙古大夫囉! 曾部長勇夫:我不知道,這是醫生的建議。 許委員添財:你說這是署桃醫師的建議嗎? 曾部長勇夫:是。 許委員添財:我會去求證此事。 曾部長勇夫:可以。 許委員添財:你什麼都推說是署桃,剛才說是徐副院長說的,後來又說沒有,這些過程我都把它明列出來。你們違反人權,世界都已經知道了,美國國會要舉辦聽證,許多人權工作者要上書給國會,有更多的國際人權運動人士會到臺灣來,陳水扁先生的處遇變成臺灣人權的代表性指標,所以我們要求與期待的是人權全面改善與公平待遇,但是,你們偏偏不改善。 如果監獄太擠,問題其實很簡單,凡是犯輕罪者,像持有毒品者,在國外是將其視為病而非罪,雖然持有毒品在臺灣是犯罪,但是你們可以充分利用空間,只要編列預算調整一下,將眾多閒置的兵營、軍房權宜改成監獄,這只需要花幾個月的時間便可解決問題,為什麼要這樣子虐待他們呢?現今你們將其區分成四級,第一級一定要睡地板,這太離譜了吧!應該統統都要有床睡,在全世界幾乎沒有幾個國家的受刑人沒有床睡,連中國大陸的受刑人都有床睡,你們為什麼不做呢?床的大小沒關係,要讓受刑人有床可睡,起碼不會讓受刑人在晚上時被蟲子咬了20個洞,也不至於棉被掀起時竟有200隻螞蟻!你說這沒有證據,但是北監直到現在還沒有把內部的病歷紀錄拿出來,你們還在掩飾,連家屬都沒有權利拿到受刑人的病歷表,你們在掩蓋什麼?你們在淹滅犯罪證據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沒有必要掩蓋。 許委員添財:那就拿出來啊!家屬要求,你們就應該要拿出受刑人的病歷表,但是直到現在,你們都沒有將北監的醫療紀錄提供給家屬,這有太多太多違反人權的紀錄。事實上,人權是普世價值,也是全民的事情,應該沒有藍綠之分。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我贊成應該要這樣做。 許委員添財:你不得不贊成,但是你們要去做,這比較要緊。 最後,阿扁及其醫療小組與家屬要求,既然阿扁已經送至北榮,能不能讓臺大神經內科陳榮基醫師、馬偕醫院精神科陳喬琪醫師、臺大精神科林信男醫師加入阿扁的醫療團隊? 曾部長勇夫:這不是我能夠決定的,我們尊重北榮醫療團隊的決定。 許委員添財:雖然你們尊重北榮,但至少可以做建議吧?為何北榮要求郭正典醫師簽署切結書?因為他是北榮的醫生,所以可以參與,但是必須先簽署切結書同意保密。事實上,醫師只要遵守醫師法,為何還要求他特別簽署切結書?這是不是政治迫害?這是不是對個人自由的迫害? 曾部長勇夫:因為北榮已經講得很清楚了,陳前總統檢查完成,最後一定會對外公開整個…… 許委員添財:北榮為何要求他簽署切結書? 曾部長勇夫:他擔心中間…… 許委員添財:為何在醫師法等醫療相關法律裡面特別要求郭正典醫師要簽署切結書?為什麼有這樣的差別待遇? 曾部長勇夫:因為在整體報告尚未出爐之前,北榮不希望個別的醫師對外發言。 許委員添財:那就由他自行負責嘛!事實勝於雄辯,如果在過程中有哪個醫師出來講錯話,屆時這些都可以公開,也可以挽回的,你為何要求醫師被迫不能遵守醫師法、不讓他擁有個人醫療的專業權利?這是不對的。部長,我現在告訴你,人權價值就是普世的標準,這好像只有一線之差,其實卻相差很大。 曾部長勇夫:我們尊重北榮的決定。 許委員添財:你聽懂了嗎? 曾部長勇夫:瞭解。 許委員添財:本席懇請主席容許,將本席的書面補充資料列入紀錄。謝謝。 許委員添財書面補充資料: 北監公然說謊 扁淪為醫療人球 單位 北監說法 院方說法 馬偕醫院 馬偕醫院的「功能性核磁共振檢查」臨床經驗不足而婉拒。北監的說法是,由署桃及北監人員透過管道分兩路連繫,但對方強調該院的「功能性核磁共振儀器」係供學術教學使用,沒有臨床醫療經驗,婉拒讓扁住院診療。 馬偕醫院發表聲明表示,該院截至21為止,並未接獲台北監獄諮詢有關陳前總統就醫相關問題,沒有所謂醫療高層或管理階層對於此事有不同意見的說法。馬偕還說,法務部及陳水扁家屬委託的醫療小組先前詢問轉診意見時,馬偕即已組成醫療團隊並規劃住院相關事宜,以為準備。至於功能性核磁共振檢查先前確實多用於研究範疇。 亞東醫院 該院缺乏「小栓子偵測檢查」儀器,無法提供妥適檢查。北監人員與亞東醫院管理部聯絡過後,確認該院的儀器故障,才未列入扁轉院的選項中。 亞東醫院公關謝淑惠則大喊冤枉說,院長室人員從未接獲北監任何正式諮詢,僅一名行政人員接到在北監服務的友人詢問,是否有「小栓子偵測檢查」儀器,該名行政人員了解後回覆,該項儀器已多年不使用。北監詢問的是儀器,院方人員也就儀器狀況回覆,怎麼會說成拒絕扁入院,實在很冤枉。 林口長庚醫院 該院缺乏「小栓子偵測檢查」儀器,無法提供妥適檢查。 該院具備「小栓子偵測檢查」儀器,可能是溝通不良,造成北監誤會該院無此儀器。 台大醫院 因戒護安全管理不易及考量民眾就診權益而婉拒。北監接洽的是台大上層的醫師人員,對方婉拒扁前往就醫。 台大不予回應。 北監公然說謊 扁淪為醫療人球 個人 北監說法 個人說法 陳水扁 陳水扁只說自己不願意去三總及林口長庚,想去馬偕或是南部的醫院。 北監典獄長方子傑表示,由於陳水扁還有其他案件正在審理,在考量交通往返的戒護問題後,獄方無法同意。 台北監獄今(24)強調,戒護就醫前確實跟陳水扁和陳致中討論過,陳水扁只說不去三總,沒說不去榮總,他們有全程錄音,必要時不排除公佈錄音內容自清。 ※陳幸妤轉述:爸爸對於「拿著槍桿子對著他的醫院」,有強烈的恐懼感,寧死也不願意送至北榮,怕被他們整死。 ※陳幸妤轉述:爸爸一聽到要送往北榮,血壓馬上衝破15mml/L,馬上焦慮起來。因為他對台北榮總有強烈的恐懼。他還沒去,就有一個很強烈的恐懼感、被迫害妾想。看到她時,也上跟她說,「能不能打給誰、打給誰再拜託他們,不要把我送去北榮,我會很害怕北榮給我亂開刀,怕北榮給我亂勾,故意把我害死」。 陳致中 陳致中則是說,不排除將陳水扁送往台大及北榮。北監強調陳致中不反對將扁送北榮。 陳致中痛批台北監獄不尊重病患權益,選擇醫院的權利是就醫人權的一部分,非常不能體諒北監不理會病患的人權,不讓扁選擇自己的醫院;而且未讓家屬簽轉院同意書。 郭正典 陳水扁的醫師朋友郭正典也建議送往北榮,接受完整神經醫學的專業檢查。 一開始建議轉北榮,隨即遭扁民間醫療小組所拒絕。 陳順勝 扁的醫師友人陳順勝十七日探扁後,建議扁接受「功能性核磁共振檢查」、「小栓子偵測檢查」,認為榮總相關的醫療技術佳,建議北監讓扁轉院到榮總。 陳順勝表示未建議扁轉北榮。 柯文哲 馬偕醫院的「功能性核磁共振檢查」臨床經驗不足而婉拒。 柯文哲:「明明馬偕醫院的院長都給我發過mail,馬偕怎麼會不接,我也知道為什麼要把他拖到台北榮總,就是馬英九交代林芳郁檢查一下陳水扁是真病還是假病。」 法務部 法務部長曾勇夫則強調,受刑人送醫院治療,獄方必須考慮受刑人醫療需求、醫院空間環境及戒護安全等因素,因此不能完全依照受刑人的意願。 補充資料二 給台灣總統馬英九的一封公開信 ◎傑克‧希利 秉著對你的職位與個人的崇高敬意,我決意寫這封公開信向你呼籲。寫這封信也是受到許多人的啟發與鼓勵,包括我熟識的美國台僑以及在台灣偶遇的友人。本著這個精神,希望你能細聽我的諍言。 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先生現正因案服刑,他已被囚禁超過四年,他的牢房面積只有六呎乘十呎,還要與一名受刑人共住。他一天只有一個小時獲准離開牢房,也就是一天二十三個小時留在牢房。不久之前,他只被准許離開牢房約半小時。陳先生現在身體不好,雖然他終於可以到醫院做些檢查,這對他的健康稍有助益,但不足以全面了解他的病況。 不同於秘魯的前總統藤森以及智利的皮諾切特,陳先生不曾有殘害人權的紀錄。然而這兩位有殘暴前科的前總統在監獄享受的待遇卻遠比陳先生優厚。在美國,許多地方性與全國性的政客也因案服刑,但是我們絕對不會以政治意識掛帥,有計劃的剝奪他們的醫療需求。你領導的中國國民黨與陳先生的民進黨雖然政治立場不同,但這不應被用來作為懲罰政敵的籍口。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這種行為是違反人民授權給政府的最基本原則。 我要請問你,如果你提供陳先生必要的醫療保健,它會損害台灣整體的利益嗎?讓他住一間較大的牢房,會傷害台灣嗎?肯定這兩項普世人權也是對陳先生以前擔任的總統職位以及你現在的總統職位的尊重。任職掌權的政治人物起起落落,然而人權是普世價值恆久不變,即使是被監禁的犯人,他們的人權也不容被剝奪。 在華盛頓D.C.美國國會,陳前總統的健康和醫療已受到美國民主黨與共和黨議員的關注。這關懷行動極可能逐漸加強,國際上許多前國家領導人也可能陸續加入聲援行列。如果陳總統的健康更加惡化,你將被迫在特赦或任由他病死在獄中之間做一選擇,這兩項選擇的後果都會讓以後台灣的司法制度或政黨輪替的合法性面臨更高度的挑戰。 最近緬甸的翁山蘇姬,雖一度被軟禁,也獲准參選國會並贏得一席國會議員。即使殘暴的緬甸軍政府在她軟禁期間也不曾剝奪她的基本醫療人權,亦給予她相當的行動自由。她重獲自由之後,國際社會已解除對緬甸的各項制裁,緬甸的國際地位也與日俱增。 我們希望台灣當局對人民所珍視和努力保護的人權視為義務,讓全體台灣國民都享有基本醫療人權以及合於人性的居住空間。刻意否定非暴力受刑人的基本人權是令人難堪的,期期不可為之。台灣人民應該享有更好的人權傳統和行為準則。所有的人都必須享有,沒有例外。 傑克·希利敬上人權行動中心主任Jack G. HealeyDirector of the Human Rights Action Center 2012年7月20日 補充資料三 有關陳水扁總統就醫事宜,本辦公室發表三點聲明如下: 1.為了確保陳總統之醫療基本人權,為了建立良好醫病關係之信賴,為了消除社會的高度疑慮,我們要求「完整、專業、信任」的醫療檢查。 2.程序及資訊應當透明化、公開化,由榮總、家屬與陳總統醫療小組成員,共同檢視、評估、討論醫療檢查報告,並作成正式病歷紀錄;後續追蹤檢查及治療,亦須由家屬及陳總統醫療小組全程參與。 3.檢查結果應由醫療專業單位(即榮總)公布,不應由非醫療專業單位(例如法務部、北監)越俎代庖,且經陳總統本人及其家屬同意,醫療小組得對外公布檢查結果及醫療進度。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佳龍質詢。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本席的質詢內容主要與酒駕與肇逃有關,其實每天當我的妻子上班、孩子上學時我都會擔心,因為臺灣的交通安全不是正常人可以預測的。聯合報今天做了四大版有關公路正義問題的報導,本席建議部長可以詳閱,在文章中說出許多人的心酸,我們都曾經感歎,周遭熟識的人怎麼會被酒駕者撞成傷亡?本席舉一個發生在臺中的案例,有一位聶子修先生,他的妻子有孕在身,開車時依交通規則繫安全帶,不幸於今年(101年)6月行駛於國道時遭撞,肇事駕駛逃逸,如今他的妻子仍昏迷不醒,雖然腹中胎兒救活,但有腦傷的後遺症。聶子修先生的妹妹—聶瑞瑩曾經擔任空姐,他非常奮發向上考上律師,並在外商公司任職。由於他親身經歷親人遭遇酒駕肇逃的不幸,他立即辭去外商公司律師的職務。報載他曾講了一句話令我非常的感動,他說他在照顧嫂嫂時,有一位醫師得知他是律師特別跑來告訴他,表示他在醫院看多了肇逃案,有些傷患就在他面前斷氣,他說:「醫生只能救人一命,你是律師,唯有修法才能夠救很多人。」聶小姐說這句話他會永記心中。對於親身遭遇酒駕肇逃的人而言,他總希望能將小愛化成大愛,並希望以後不再有人遭遇類似的事件,這就是所謂的昇華,這樣的犧牲才有意義。 據我所知,法務部針對酒駕有一系列修法的規劃,但是對於肇逃的部分並未視為重點。本席已經提案修法,我謹提出一些數字讓大家瞭解,事實上,臺灣肇逃的情況很嚴重,當車輛駕駛撞到人時,甚至會再多輾兩下,認為反正沒有目擊證人,就趕快駛離現場,因為他認為萬一被撞者活著,問題可能會更大,可能變成植物人或因遭受重撞而一輩子行動不良,所以台灣人很奇怪,外國客對台灣人的觀察就是:客氣的台灣人開車就變了,在捷運會讓座,但只要一握駕駛盤就橫衝直撞。所以我們隨時都可能處於別人因為酒駕或意外而失控,導致我們受害。針對這部分,我會提出一個修法的修正案。 現在我講一些數字給大家參考:肇事逃逸的案件每年大概有一、二千件,而且逐年增加,96年至100年共有11,381件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案件,其中96年是2,035件,到100年則是2,619件。還有一個更讓我驚訝的數字,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規定,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而我去查了司法院的統計數字後嚇了一跳,96年至100年各級法院判決因為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而被告的人數總計為13,142人,其中457人獲判無罪,有高達8,106人獲判有期徒刑六個月。這是什麼意思?就是大部分都易科罰金後沒事了。刑法當然都有不同的等級,我準備修法將刑度提升二級,改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實如果真的有一些特殊情況,還是可能宣告緩刑,不用入監服刑,但是這個修正可以嚇阻在撞到人的第一時間逃逸,因為你不救他,他可能就死了或是未來成為植物人。人最好是能夠自律,可是有時候就是需要他律,這部分不知道法務部有沒有在研議?因為看起來你們有很多修法都是將酒駕改為重罰,但是幾乎沒有看到肇逃的部分,其實很多酒駕者的頭腦還是很清楚,尤其是撞到人導致重傷幾死的程度,他不可能不知道;當然這種可能性也不是完全沒有,但相對於百分之八、九十都是有意識的,結果造成這些人枉死,家人痛苦一輩子。請問法務部可否針對這部分研擬法條的修正?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刑法研修小組針對酒駕相關部分,也就是委員剛才提到的肇逃、肇事致人傷亡等情形,做整體研修,從重量刑。現在已經研修出來的是單純酒駕部分,由原來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酒駕造成重傷者,提高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者,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肇逃部分也已納入研修小組。 林委員佳龍:我是希望納入後一併提出,因為這是社會關注的問題。你要知道這個數字真的很可怕,酒後駕車每年的件數是412件,死亡439人,平均每天都有人被酒駕撞死;未依規定讓車部分,每年件數有260件,死亡265人,也是相當多。其中有些在事後有辦法找到肇事者,但還有很多都是肇事逃逸,其實「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高速公路上的大貨車都為了萬一撞人而有所準備,他們很早就脫產,這要怎麼辦?我們不是懷疑這些人要如何,但是車輛其實是一個武器,我在美國、日本等很多國家都工作過,台灣人沒有這種觀念,不覺得開了一輛車是一個潛在的武器,就跟機關槍一樣,稍有不慎就可能傷害人;我們往往坐在汽車裡面覺得很安全,可是旁邊的人真的很危險。在這種觀念不正常的社會現象裡,我們確實要用一些刑罰來遏止,讓大家習慣,否則我也不會贊成嚴刑峻法,加上現在法院的判決幾乎都是從輕,希望大家協調一下,給與補償就解決了。針對聶家的故事,我準備幫他們提一個案子,而他們也委託我,我們有很多律師。部長是否能夠承諾我,同步送出這個包括酒駕也包括肇逃的修法? 曾部長勇夫:其中有一部分我們已經送到行政院審議,至於這方面我們會加快腳步,儘量看看能否併入其中。 林委員佳龍:將肇逃部分納入,一併送出,這有沒有問題? 曾部長勇夫:我們已經送出去了。 林委員佳龍:這是很簡單的事,只是一個判定問題而已,資料已經這麼明顯,我都替你們調查研究了,你應該可以答應,只要集中時間來做,兩個禮拜就可以有結論了。 曾部長勇夫:因為有一部分條文我們已經送到行政院,行政院訂在9月20日審查,不過我們會跟行政院…… 林委員佳龍:9月20日不是已經過了嗎? 曾部長勇夫:政務委員已經審查了。 林委員佳龍:你們是否趕工一下,一併列在其中?因為到時候你們來這裡也是要處理肇逃的部分。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佳龍:好,謝謝你的承諾。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質詢。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還是要針對陳前總統此次就醫的情形提出一點意見。當然,矯正署或北監都有他們的一個說法,但是針對程序問題,也就是在醫院的選擇上,法律規定有沒有一套機制?還是直接授權矯正機關與獄政單位自己選擇?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授權矯正機關來決定。 黃委員偉哲:如果由矯正機關做決定,它可以有兩種方式:第一、他們自己決定,自己負責;第二、可以透過專業人員,例如有一個顧問醫師,或是有一個醫生可以幫忙選擇,看診之後說這個人是怎麼樣的情況,是否需要後送就醫,但現在聽起來顯然是前者? 曾部長勇夫:不是,因為監獄本身不是醫學方面的專業。 黃委員偉哲:當然。 曾部長勇夫:所以他們會尊重,也會參考醫師的建議,像這次是經過署桃醫院討論時所提出的一些意見,雖然他們現在不認為是由他們建議的,但當時在討論的時候都有提到,而且有做比較。 黃委員偉哲:這是一個機制的問題,所以講話要很精確,如果署桃認為他們的確做了這樣的建議,至於獄方是否採納則是你們的事情;但如果署桃說他們沒有做這樣的建議,你們怎麼可以說是聽他們的話,認為他們好像有建議?像這個問題,尤其具有高度政治性敏感的東西,我覺得越清晰,減少揣測的機會就越大。陳前總統在法院的時候,曾經因為更換法官引起軒然大波,最後還餘波難息,大家覺得中間換了法官結果就不一樣,有人是無罪,有人是無期徒刑,這部分何不引以為鑑?將來再碰到類似高度政治性敏感的案例,就能夠有一個比較清楚的決策機制,我覺得這樣會比較好。 曾部長勇夫:如果完全照醫師的建議,而醫師的建議只是…… 黃委員偉哲:你剛才是說,醫師好像有這樣的建議,問題是署桃的醫師說,他沒有這樣建議,這樣的羅生門就很糟。如果醫生的確有做某種建議,至於是否採行,權利還是在你們,反正做決定的人需要負責。如果醫生連建議都沒有建議,包括馬偕醫院連意思表示都不是這樣,我們卻解讀成是馬偕醫院派駐在署桃醫院的醫生所作的建議,其實這在第一時間就要說清楚,他是不是能代表馬偕醫院? 曾部長勇夫:是。 黃委員偉哲:我覺得這部分,應該有比較清楚的釐清,這樣對社會對立的化解及家屬,甚至對前總統本人,都會比較有說服力。 曾部長勇夫:是,沒有錯。 黃委員偉哲:還有,在保外就醫、戒護就醫或送病監方面,其實拋開個人,就體制來講,現行的體制層面還是有一些問題,像過去也曾經發生過,有鼻咽癌末期的患者必須做化療,但申請很久還是沒有辦法獲准。他雖然不是政治人物,也沒有政治性,但得到的結果就是,在他生重病需要化療時,還是沒有辦法得到適當的醫治,這顯現這部分的機制是有問題、需要檢討的。 曾部長勇夫:是,我們會請矯正署召集各個監所的首長來全面檢討,讓它的標準能夠採取比較一致的作法。 黃委員偉哲:我們剛才講醫療人權,這樣才會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負面觀感。另外,有關受刑人健保的問題,我們政府接下來是打算全面納保? 曾部長勇夫:在明年元月份。 黃委員偉哲:他們自己需要繳納本身應該負擔的保費嗎? 曾部長勇夫:按照目前健保法的規定,是由我們編列預算,所以他個人不用繳納。 黃委員偉哲:我覺得這部分的社會觀感會很嚴重,因為受刑人在監所裡面都有勞動,應該有所得,所以由其支付自己的健保費用,這是合理的。如果本身家境特別困難,或勞動所得不足以支應健保費用,我們再考量另外一個部分,例如由社會安全或社會福利體系,來做這方面的補充,否則貿然實施,很多政策是易放難收。何況,每個人的健保費用只是繳納他自己負擔的部分,因為勞工繳納一部分、雇主要繳納相對的部分、政府也要提供相對的補助,在此情況下,如果受刑人這個區塊完全由政府補助,我認為在這項政策的形成及最後拍板上,你們還要再思考。 曾部長勇夫:本部是贊成委員的意見,所以行政院院版出來的時候,是由受刑人自行負擔健保費用,可是在大院審理的時候就沒有了,當時我們也有表達過意見,但通過的不是這樣,目前全部是由政府編列預算,這部分我們會跟衛生署協調,執行一段時間之後,我們再來檢討。 黃委員偉哲:這個政策易放難收。 曾部長勇夫:但是法律三讀通過了。 黃委員偉哲:這部分還要再思考,當然立法院有立法院該負責的部分。另外,剛才也有委員詢及受刑人的衛生問題,現在臺灣各監所的標準有時候不一致,署長要不要來講一下衛生紙使用的狀況?你們常常有機會到國外考查或交流,請問國外的監所都沒有用衛生紙嗎?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還是用衛生紙。 黃委員偉哲:我們臺灣現狀如何? 吳署長憲璋:我們並沒有做這樣的規定,今天早上有委員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來質詢,我們馬上對所有監所做一項通盤瞭解,發現高屏地區有部分受刑人的衛生習慣是,將其當做免治馬桶的方式來清理其善後的清潔問題,我覺得這樣非常不妥,但早上委員質詢的理由是說,因為這樣會阻塞馬桶。 黃委員偉哲:這可以成為理由嗎? 吳署長憲璋:是,這不是理由,所以我們瞭解之後,馬上就做統一規定。 黃委員偉哲:新的規定是什麼? 吳署長憲璋:以後不准受刑人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換句話說,全面提供衛生紙。 黃委員偉哲:這算不算基本人權? 吳署長憲璋:當然是。 黃委員偉哲:坦白講,衛生紙沒有多少錢,但對健康、衛生甚至人格尊嚴來講,都會有影響。 吳署長憲璋:是。 黃委員偉哲:剛才講到健保費的部分,我們認為受刑人應該出他自己的部分,可是這部分則應該提供。 吳署長憲璋:是。 黃委員偉哲:謝謝部長及署長。 吳署長憲璋:謝謝委員。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質詢。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躲到現在還是逮到你了。本席9月13日去電,並請部長回電,結果部長躲到現在就是不肯回電,是在協調什麼事呢?由於前總統陳水扁住進醫院,所以本席在8月底已經安排好,在申請特見的時候獲准帶兩位人權工作者去探監,但9月12日陳前總統住院地點改變,所以9月13日本席從署桃回來之後,立刻跟矯正署確認說,由於住院地點改到署桃,原本有兩位人權人士要去探監的事情,是否改到署桃就可以了?9月13日下午,我們得到的回覆是,依規定可以。可是9月14日早上9點零5分,北監來電說,婉拒外籍人士陪同特見。這時候我就開始找部長,結果部長開會開到現在都不回電?我們9月14日突然間又變成不可以,然後去電北監、矯正署、法務部部長室協調到下午1點半的時候,部長室的秘書回覆說不可以,因為過去戒護就醫期間沒有外籍人士探視的案例,所以本席在2點多的時候去電矯正署署長,本席的助理和署長通話時,我人就在旁邊,一五一十都聽到對話,問說那是基於哪一條的規定,你們根本講不出來,沒有任何一條規定說不可以,結果署長還是說不可以,一直講「抱歉,不可以」,我們問說到底是誰的決定,他不敢講,部長,到底是誰的決定?從9月13日回覆本席說可以,這是矯正署電話確認可以的,然後9月14日早上北監說不可以,請問是誰在決定可以或不可以的?部長,誰從可以變成不可以?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那一部分我並不清楚。 管委員碧玲:你不清楚? 曾部長勇夫:是。 管委員碧玲:所以柯總召開始跟部長聯繫的時候,部長又說可以了,對不對?那是下午3點多的時候。 曾部長勇夫:是。 管委員碧玲:柯總召再跟部長協調,所以9月14日下午3點的時候,部長又說可以了。 曾部長勇夫:因為後來我去瞭解時,矯正署表示既然之前已經答應了管委員要帶兩位外籍人士去見面…… 管委員碧玲:本來就有答應啊!8月底就已經辦好了,9月13日也說可以。 曾部長勇夫:只是因為場所變更…… 管委員碧玲:變更以後也說可以啊! 曾部長勇夫:是,之後…… 管委員碧玲:這中間矯正署署長還說謊了,請問署長要不要道歉?當你告訴本席的助理時,我人就在旁邊,我透過擴音聽到對談的內容,署長說從可以變成不可以是你做的決定,而你是在14日早上10點和11點左右決定不可以的,是你做的決定,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委員在詢問的過程中,我一直說不可以。 管委員碧玲:你說是你決定的,你說從可以變成不可以是你決定的,然後你講你是在10點和11點間決定不可以的,你說謊!因為本席9點就接到北監的通知說不可以了。 吳署長憲璋:之前的情況我不瞭解。 管委員碧玲:都是羅生門啦!後來柯總召終於找到人了,然後部長又說可以了,這是9月14日的事情。9月17日當天11點要去,可是9點半又說不可以,北監再來電說「不行,今天還是不讓他去」,還是柯總召再出面,法務部10點的時候打電話說「好,可以去」,11點終於去了。光一個國際人權工作者,這兩個人在全世界可都是有高聲望的人,榮譽博士學位一大堆,更是監所人權的專家,甚至現在還在法國大學裡面擔任系主任的人士,最後部長自己也接見了他們。這樣的人能不能去見陳前總統?在可以和不可以之間來回5次!誰在做這些決定?可以和不可以的問題,很顯然,第一,它不是法制的問題,如果法制很穩定,可以就是可以,不可以就是不可以。第二,它不是行政的問題,行政是基於依法行政,如果是行政的問題,可以就從頭到尾都可以,不可以就從頭到尾都不可以,可以和不可以之間來回5次啦!到最後一刻還說不可以,前1分鐘才說可以,人已經到現場了才說可以,這就是政治,你知道嗎?整個事情就是因為一切都被你們泛政治化,整個社會為了這個議題,到現在還呈現社會分裂的狀況。部長,你知不知道這些過程?你怎麼解釋? 曾部長勇夫:我只知道、瞭解其中的一部分。 管委員碧玲:哼!誰能做這種決定?為什麼是這個決定?一下子說可以,一下子說不可以,包括矯正署都從可以變成不可以過,包括法務部部長室也都從可以變成不可以過,包括北監也從可以變成不可以過,你們3個單位都在可以跟不可以之間擺盪,本席懷疑你們背後就是在等馬總統的聖意。 曾部長勇夫:不是,14日柯總召打電話過來時我就跟他講「我的瞭解是可以的」,我是這樣跟他回話的,回話之後應該就不會再變更了。 管委員碧玲:你貴為一個部長,你在9月14日的時候就同意可以了,北監在9月17日早上竟然還說不可以,你這位部長當假的嗎?9月14日部長就說可以了,北監在14日到17日中間都說不可以的時候,我們要他們去問部長,結果到17日早上9點半還說不可以,你部長說話不算數啦!所以這整件事情的背後有一個人就是在直接指揮北監、矯正署及法務部,就是有一個人在直接指揮這些事,才會出現這種狀況嘛!回去寫一個報告,為什麼過程是這樣,好不好?9月13日這通電話為什麼說可以?誰做的決定?9月14日早上的電話、下午1點、下午2點、下午3點的決定都是誰做的決定?9月17日早上9點半又是誰做的決定?你回去寫一份報告,我沒時間在這裡跟你囉唆這件事了。 部長,兩位外籍人權工作者來台,本席的心在淌血,我們在1991年廢除刑法第一百條以後,台灣是一個人權輸出國了,我們是全世界人權聞名的國家,我們聲援翁山蘇姬、達賴、蒙古及新疆,今天為了陳水扁總統的事情,我們再度成為人權輸入國!我們讓國際人權人士來檢視台灣的人權,這兩位國際人權人士,尤其是Hans Wahl,大家都認識他,他是監獄行政管理的專家,他致力於建立監獄人權的全球性指標。他非常客觀,他聲明不介入政治,他聲明他不討論司法案件,當記者問他說「你認為應不應該保外就醫的時候」,他認為他的專業不足以回答這個問題,他非常客觀的去看整個處遇,包括醫療人權的處遇及監所待遇的處遇,他檢視監所人權和醫療人權的處遇有沒有達到國際標準,他的結論是沒有耶!沒有達到國際標準耶!把陳總統封閉起來。我們當立法委員的常常去特見,我們知道監獄裡面再重的重刑犯都可以出來外役監,或者讓他去辦行政,或者讓他去福利社,或者讓他去管採購,或者讓他去做園藝,或者讓他去做各種各樣的活動,可是陳前總統卻是被封閉性的關在1.38坪的牢房,而且這是兩個人共用的空間,1個禮拜7天,只有其中的5天可以出來,原本是半個小時,後來變成1個小時,可是他出來是不能和大家一起放封的,只有他1個人放封,換句話說,他完全被孤立成一個封閉的個體,被孤立在1.38坪的2人空間裡面。 他和陳菊市長在回憶當初美麗島事件被關的時候,他們兩個人說「威權時代美麗島事件被關進去的時候,兩個人都有床」,現在被關,雖然是民主時代,但陳前總統卻沒有床,還要在那裡捉螞蟻,他被螞蟻咬的傷口我們都看到了,差不多就是一個吸管圓圈那麼大,現在已經變成黑色了,沒有床可睡,他是這種處遇。 今天他的醫療人權問題其實很簡單,就是醫病關係,我們不願意把北榮標籤化,不是說北榮就一定會政治化,而是我們著眼於醫病關係的基礎就是信賴關係,一定是病人和醫生之間具有充分的信賴關係,才能夠相互配合,才能夠有專業的醫治與診療。當病人沒有辦法建立和醫生之間的信賴關係時,你們卻非得把他們送做堆不可,何必呢?Hans Wahl講了一句話,他說「陳前總統應該先恢復他的健康,先把他的健康還給他」。部長,保外就醫並沒有縮短刑期,如果他恢復健康,照樣回去關。當年伍澤元血糖升高就曾經保外就醫,他在保外就醫期間選上立法委員。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他不是在監執行的保外就醫,他是收押中給他交保出去了,二者的情形並不一樣,他是屬於法院審理中的羈押,他是在羈押期間給予交保的。 管委員碧玲:好,你回去之後把中華民國這10年來所有保外就醫的案子,像你現在這樣,每個案子都寫報告過來,好不好?你如果要這樣說,我們就這樣做,什麼時候給我一個報告?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針對伍澤元的部分提供管委員報告。 管委員碧玲:我不要只針對伍澤元,你既然要這樣辯的話,你就每一個案子都提報告給我,你什麼時候可以交報告?1個禮拜? 曾部長勇夫:事實確實是這樣,我們不是在辯。 管委員碧玲:1個禮拜給我報告。 曾部長勇夫:我們沒有辯,我們是把事實講出來。 管委員碧玲:1個禮拜給我報告,10年內所有保外就醫的個案,每一個個案是在什麼情況之下保外就醫,後來結果是怎麼樣,給我一個報告,部長,什麼時候可以好?這個報告什麼時候可以好? 曾部長勇夫:委員所講的是不是在監執行保外就醫的部分? 管委員碧玲:對,什麼時候可以給我? 吳署長憲璋:我們遵照委員的指示,我們可以來做。 管委員碧玲:什麼時候可以給我? 曾部長勇夫:1個禮拜。 管委員碧玲:有沒有必要這樣政治性的去處理,其實本席當時主要是想要矯正一個論述,那個論述就是給卸任總統禮遇,因為我覺得那並不是禮遇。那一天在和國際人權人士互動的過程中,我知道卸任總統在監執行的待遇有稍微不一樣的考量,那並不是禮遇,而是比例性、懲罰性,也就是說,你曾位居總統,當你卸任之後,從總統那樣的生活方式、型態,到監所待遇之間的落差,跟一位平凡人與監所待遇之間的落差,是否符合等比例性,所以這並不是優待、優遇,並不是說對於一位卸任總統還要給予在監的禮遇,我想這種說法民眾應該很難聽得進去,可是它並不是禮遇,而是一種國際標準當中對於一個人的懲罰、隔離的平等待遇,因為他是從總統降到監獄的受刑犯,與一般人變成受刑犯之間的待遇,那種待遇對於個人身心所造成的影響,我們重視的是這部分的平等性,所以本席要在此提出說明。在經過國際人權人士的解釋以後,本席覺得有必要將此論述調整到一個正確的位置。 部長,不要用這種態度對待這個案子。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依據法律的規定,因為目前的法律並沒有做這樣的區分。 管委員碧玲:你們並沒有依據法律的規定,如果你們有依據法律的規定,就不會有能不能見要來回變5次這種事的發生了,也不會有矯正署署長必須說謊的情況出現,因為我們在9點就已經接到不可以的通知了,可是署長卻告訴我他做的決定是10點做的決定,你們不必說謊!如果你們有依法行政,應該是不會的。今天我還是要很沈痛的在這裡說,你們把台灣治理到淪落為一個落後的人權輸入國。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質詢。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很多人陸續在這裡非常沈痛的發言,這些發言主要是針對法務部近來對於陳前總統就醫過程中對外訊息的釋放,當然有部分同仁以現在看到的訊息高度認為法務部在這中間存有說謊的問題,甚至有偽造文書、隱瞞事實的問題。 其次,我們認為陳前總統本來是一個好好的、非常健康的人,這幾年在獄中處於被封閉、隔離,甚至是被羞辱的狀態,造成他今天產生一些身心方面的疾病,可見他並沒有受到妥善的照顧。 第三,因為前面兩點的處理,讓台灣現在在國際上對於人權標準的要求,枉費幾年前我們政府的努力,即便是在聯合國不接受的情形下,我們還是簽署了兩項國際人權公約。但是今天從陳前總統的身上,我們看到的是在人權問題上逐步敗退的國家,這讓我們感到非常沈痛,也非常遺憾。當務之急我們除了關心陳前總統能不能得到醫療方面的妥善照顧之外,我們同時也關心他的問題所凸顯的監獄裡面的整體問題。 針對今天所聽到的相關訊息,本席還是要很沈痛的說,法務部一直在監持,表示你們是依照法律規定在處理陳前總統的問題,可是陳前總統和另外一個人,兩個人關在這麼狹小的空間裡面,他是沒有任何暴力傾向的人,但是他卻沒有辦法像其他的受刑人一樣,例如:我們問你們「給他一張床有這麼困難嗎?」,你們回說「其他人也是沒有」,但是陳前總統告訴我們,他樓下的受刑人就有床啊!為什麼其他的受刑人有床,給陳前總統一張床卻這麼困難?為什麼他面對的是不一樣的待遇?為什麼他一定要睡在地上,然後被螞蟻咬?為什麼他不能夠有一張桌子可以寫字?全世界連最殘酷的政權都不會這樣做,以前的南非白人種族隔離的政權對待曼德拉都不是這個樣子,我們現在可以看到曼德拉以前住過的監獄,因為它已經公開,很多人都去看過了,也有照片,裡面有一張床、一張桌子,連最殘酷的政權、被全世界以經濟制裁手段譴責的政權,他們犯人的待遇都比我們要來得好,給一張床有那麼困難嗎?連過去全世界大家公認最封閉的緬甸、北韓等獨裁政權,都不會這樣對待翁山蘇姬,都沒有如此殘酷啊! 你們說這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但其他的受刑人可以到工廠去工作,為什麼獨獨陳前總統不行?他就是處於一個終日隔離的狀態,任何正常人處於這樣的狀態下,誰不會發瘋呢?今天陳前總統的精神狀態開始出現一些問題,你們還懷疑他是裝的,誰會懷疑4年來都處於這種隔離狀態,如此被羞辱,躺在地下要被螞蟻咬,要一張桌子寫字、一張床睡覺都不行的前總統不會發瘋?大家都很容易接受、都可以相信啊!部長,請你們要有同理心啊!今天你如果是處於這樣的處境,你覺得你會不會發瘋?今天如果是你的家人處於這樣的狀況,不管他犯了什麼樣的滔天大罪,會不會瘋狂?會不會產生心理疾病、心理問題?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這麼沈痛的表達,我們聽了也非常難過,其實我們的本意並沒有不好,我們是要給他特別的照顧,可是居然被曲解成這個樣子。 蕭委員美琴:特別照顧就是隔離,不讓他跟其他受刑人一樣,可以在工廠工作,可以跟其他人互動,可以跟其他人說話?而不是只能跟馬桶說話、對牆壁說話。 曾部長勇夫:他的牢房內有兩個人,他並不是單獨一個人,不算是完全的隔離,而且當時是考慮到一般的作業工廠有150人以上,在那麼多人裡面,我們擔心安全維護會出現問題。 蕭委員美琴:你們不能有一個人陪著嗎? 曾部長勇夫:如果他…… 蕭委員美琴:你們不能讓他跟一些沒有暴力傾向的人互動嗎?讓他像一個正常人一樣能夠跟其他人講話嗎?另外,部長,給他一張床有那麼困難嗎? 曾部長勇夫:關於委員提到的床的問題,別的受刑人確實有些人是有床的,但他們有分級,他剛進來所以是屬於4級的受刑人,1級的受刑人才有床可以使用,我們針對級數不同的…… 蕭委員美琴:我剛才講過,連國際上最殘酷的政權,對待他們的頭號重刑犯,都會給他一張床。今天我並沒有要求你們要像挪威一樣提供五星級的監獄待遇,我只要求你們必須符合國際標準,最近也有監獄方面的國際專家提出要求…… 曾部長勇夫:那兩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時,我們有跟他們講現在監獄的現狀,目前台北縣有四千多人…… 蕭委員美琴:因為其他人沒有人權,所以阿扁要比其他人更沒有人權,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不是,我是說依照法律的規定,他現在還是4級的受刑人,4級是完全沒有的,如果4級的人只有陳水扁先生有…… 蕭委員美琴:請問哪一條法律規定4級的人不可以睡一張床? 曾部長勇夫:但是我們在管理上要怎麼管呢?對於進來的人我們是分成4級、3級、2級、1級。 蕭委員美琴:你們可以去分你們的級啊!但為什麼4級的人不可以有一張床呢? 曾部長勇夫:如果他可以的話,我們必須面對的狀況是其他4級的人是不是每個人都要提供一張床? 蕭委員美琴:這樣的要求過分嗎? 曾部長勇夫:沒有過分,但是我們有沒有這個能力呢? 蕭委員美琴:陳前總統的問題剛好凸顯了我們的監獄牢房中的嚴重問題。 曾部長勇夫:對。 蕭委員美琴:我們嚴重落後國際的標準及國際的水準嘛!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會努力去做改善,我們現在也有提出增建、擴建計畫,將來舍房如果能夠增加、足量的話,我們會盡量提供每個人一張床。 蕭委員美琴:對於犯法的人,我們監禁他們是因為他們遭判刑必須監禁,監禁本身就是一種懲罰。 曾部長勇夫:是。 蕭委員美琴:但是我們判的刑裡面並沒有包括要剝奪他們的健康、要讓他們發瘋。 曾部長勇夫:絕對不會。 蕭委員美琴:其實部長也應該要瞭解,有一些更生人在獄中想要懺悔、反省,希望有一天可以回到社會上,跟大家一樣過正常的生活。 曾部長勇夫:是。 蕭委員美琴:我們希望他們維持最佳的心理狀態,這樣才有辦法在出去之後回歸正常的生活,可是如果因為他們在獄中待遇的雙重懲罰,不只是監禁而已,甚至他們的生活型態遭隔離,不能跟其他人說話,請問當他回到社會上時會是一個正常人嗎?心理會正常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並不是有意去做隔離,我們的目標也是希望他在裡面能夠過得很正常。 蕭委員美琴: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去做全盤的檢討。 曾部長勇夫:是。 蕭委員美琴:關於獄中的待遇,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去參考其他國家的範例。 曾部長勇夫:是。 蕭委員美琴:第二,有許許多多的網友向本席陳情,表示有法務部的職員在虐待動物,甚至虐貓致死,這件事引起社會上很多人的關心,因為我們的執法人員知法犯法,今天他會虐待動物致死,這樣的人心理是不是有問題?是不是應該對他施以一些生命教育?我們的執法人員、法務部的員工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作為?因為女兒對貓過敏就要把貓都殺死嗎?可以有這樣的作為嗎?這是違法的事啊!現在對於虐待動物也是要處以刑責,不是嗎? 曾部長勇夫:調查局已經對這位調查員給予告誡,而且行政處分也在研擬之中。 蕭委員美琴:本席要求調查局內部應該要做心理教育。 曾部長勇夫: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全面的…… 蕭委員美琴:針對虐待動物的行為,法律是不能夠容忍的,人性也不能夠容忍啊! 第三,現在兩岸之間有很多很多的詐騙行為,可是你們卻都捉不到,表示現行的法律是不是有漏洞,要不然就是中國那邊不願意配合。 曾部長勇夫:關於詐騙的行為,這兩年已經改善很多了。 蕭委員美琴:尤其今天的報紙還有報導,上星期也有雜誌做專題報導提到中國的南寧已經變成詐騙之都了,他們是用老鼠會的形式,以假投資的名義讓許多的受害者受騙,因為他們是透過一個找一個的方式,讓他們找自己的親朋好友加入,老鼠會一個人找三個,一個人要35萬。這個問題每一個縣市都有,花蓮也很嚴重,甚至有弱勢的原住民還去貸款進行假投資,他們本身是受害者,但是因為上了當,在不知覺當中又變成了加害者,又帶了自己的親友去加入,這個問題是源源不斷,現在都還在發生當中,可是你們卻束手無策。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透過共同打擊犯罪的窗口,要求大陸…… 蕭委員美琴:本席希望你們能夠特別針對近期南寧假投資真詐騙的詐騙手段,進行更強烈的防禦。 曾部長勇夫:好,這部分我們會努力來做。 蕭委員美琴:甚至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要求中國必須嚴正看待這個問題。 曾部長勇夫:是。 蕭委員美琴:因為它涉及的層面已經太廣了,一班飛到廣西南寧的包機,機上幾乎都是受害者,而且很多受害者最後都會變成加害者,如果我們要被害者提出檢舉,因為加害者幾乎都是他們自己的親人,所以處理上是很困難的,我希望你們能夠有一些更具體的作為,在這個月之內把你們跟中國公安方面,針對廣西南寧老鼠會式的詐騙集團的聯合查緝作為,於1個月之內提出書面報告給我們,這樣可以嗎? 曾部長勇夫:可以。 蕭委員美琴: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質詢。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曾部長,辛苦了,因為您今天答詢了一整天。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李委員俊俋:剛才包括管委員碧玲、蕭委員美琴都非常感慨的提到監獄人權的問題,部長,如果從你的角度來看,國內的監獄人權到底做得如何? 曾部長勇夫:有改進的地方很多。 李委員俊俋:你們的改善計畫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我們請矯正署在最近時間內召集會議,做全面性的檢討。 李委員俊俋:部長,我跟您報告一下,法務部每年編列很多的預算在做人權,然後告訴我們「人權大步走」,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 李委員俊俋:每年都編列預算在談人權,結果因為陳總統的案子,我們發現所有的監獄人權是完全不及格的,例如:國際人權標準,兩公約裡面規定得很清楚,要有明亮的空間、足夠的空間,結果現在一位卸任總統的居住空間卻只有1.38坪,依規定每天都要放封1小時,結果現在卻是一天捕魚三天曬網。另外,依規定必須安排進入工廠工作,你們卻特別把陳總統隔離掉,不讓他跟其他人接觸。今天又發現什麼?我們發現連床都沒有、連衛生紙都沒有,部長,這叫有符合人權公約嗎? 曾部長勇夫:所以我說我們有很多該檢討的地方。 李委員俊俋:你們從來都不會做檢討啦!你們做的都是些什麼?座談會、專案、網頁,監獄人權的部分從未做過檢討,我覺得這就是最大的問題。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在現況之下盡量去做改善,如果要突破現狀必須給我們一點時間。 李委員俊俋:不是現況之下啦!部長,臺灣過去一直主張以人權立國,就像管委員說的,我們是人權的輸出國,可是卻因為這一次陳前總統的事情,讓我們突然發現到我國的監獄人權是完全不及格的,連最落後的國家我們都跟不上耶!請問部長,你如何跟國人交代?部長,你們今天一再強調從頭到尾應該要以法律做為唯一的考量原則,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主要考量。 李委員俊俋:沒有藍綠的問題,也沒有特別對陳總統好或不好的問題,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 李委員俊俋:好,那本席就請教部長幾個問題,請問保外就醫的定義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監獄本身…… 李委員俊俋:沒有辦法做適當的醫療處置的時候,就可以保外就醫,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 李委員俊俋:保外就醫的決定權在誰?是不是法務部? 曾部長勇夫:不是。 李委員俊俋:不是?監獄行刑法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規定的很清楚,保外就醫的權責就在法務部嘛!要不然要根據誰? 曾部長勇夫:去年矯正署成立之前都是在法務部,不過矯正署成立之後,這部分的權責已經…… 李委員俊俋:難道矯正署不是隸屬於法務部嗎? 曾部長勇夫:但是報到矯正署後…… 李委員俊俋:就不必報到法務部? 曾部長勇夫:他們就可以決定了。 李委員俊俋:關於保外就醫的定義,你剛才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監獄行刑法也規定的很清楚,只要沒有辦法在獄所中做適當的醫療就可以保外就醫嘛!那本席再請教部長,請問戒護就醫的定義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當監獄本身進行醫治有困難時,可以戒護到醫院進行短期的醫治。 李委員俊俋:規定在哪裡?哪一條法規這樣規定? 曾部長勇夫:監獄行刑法有分幾個…… 李委員俊俋:幾個不同的層次嘛!請問戒護就醫的決定權是誰? 曾部長勇夫:監獄的典獄長。 李委員俊俋:所以可不可以去就醫、去哪裡就醫,都是由監所在管理,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 李委員俊俋:也不必報到法務部長這邊來嘛! 曾部長勇夫:不必。 李委員俊俋:保外就醫是由矯正署決定的,戒護就醫則是由監獄決定,請問陳前總統到現在一共戒護就醫幾次? 曾部長勇夫:光是今年就有5次。 李委員俊俋:今年確實是5次,加上之前還有1次,一共是6次,這6次戒護就醫為什麼越醫越嚴重?戒護就醫完成了沒有?戒護就醫到底有沒有把人醫好,是你們在判斷,還是矯正署在判斷?還是監獄的典獄長在判斷?還是醫院在判斷? 曾部長勇夫:因為過去幾次的戒護就醫,我們都是遵照醫師的指示,該怎麼醫療…… 李委員俊俋:遵照醫師的指示? 曾部長勇夫:是,他們認為在監獄裡面給藥就可以…… 李委員俊俋:部長,你必須把話講清楚,戒護就醫到底有沒有醫療完成,或是這個人回去監所以後還有沒有狀況,應該由醫療人員憑他們的專業來做判斷,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 李委員俊俋:所以應該是由醫院決定,而不是你們決定的,也不是矯正署或典獄長決定,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他們提供資訊,然後再做決定。 李委員俊俋:部長,你知不知道陳前總統每一次戒護就醫我都在場,然後我曾經聽到有一次方典獄長和署桃的徐副院長打電話,徐副院長表示還沒檢查完畢,但是他說不管,今天幾點就是要送回來,這樣是醫院在做決定還是典獄長在做決定? 曾部長勇夫:那部分我不瞭解。 李委員俊俋:你不瞭解嘛!你每件事都是不瞭解! 曾部長勇夫:不是,事實上我的確是不瞭解。 李委員俊俋:本席今天聽了一整天,我發現你確實是每件事都不瞭解。 曾部長勇夫:不是!我知道的我都跟委員報告了。 李委員俊俋:像管委員碧玲剛才提到的,連華盛頓人權組織能不能夠進去,部長都不瞭解,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你背後還有一個人在決定嘛!他說可以你才敢說可以,他說不可以就是不可以,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我瞭解的並沒有這回事。 李委員俊俋:沒有這回事?但事實上表現出來,你們給國人看到的就是這樣。現在所有的國人對法務部及所有監獄系統是完全不信任,為什麼?因為沒有人權嘛!因為沒有法規嘛!你們高興讓他就醫就讓他就醫,你們高興把他捉回去就捉回去嘛!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這樣的講法、看法和事實不符,而且也被誤解了。 李委員俊俋:這一次陳前總統到署桃就醫,已經聲明他有排尿方面的問題,對不對?關於排尿的問題,醫院已經跟你們說這個部分都沒有問題了,所以可以回北監了,有沒有這樣講? 曾部長勇夫:北監事後有跟我講可以回北監,然後再將採尿的尿液送到署桃做檢驗。 李委員俊俋:這是北監講的還是署桃講的?請你講清楚。 曾部長勇夫:北監是跟我這樣講,說署桃的醫師是這樣跟他們講的。 李委員俊俋:所以部長你從頭到尾都不清楚狀況,當天我們也有請教過署桃的副院長,他說排尿排不出來,通常醫院不會建議一直去灌水,所以我們現在發現整個問題出在哪裡,因為你們的行政措施,因為你們自己沒有辦法判斷,所以導致現在全國對你們的監獄系統完全不信任嘛!現在很多家長都跑到立委這邊來陳情,表示他們有子女關在監所,問我們該怎麼辦,因為監獄裡面沒有人權嘛!臺灣的人權是連衛生紙都沒有嘛! 曾部長勇夫:不是沒有人權,但有一部分我們確實要做檢討。 李委員俊俋:怎麼檢討?每年都沒有看到你們的作業啊!你們到底檢討了哪裡?檢討多久?改進多少? 曾部長勇夫:有啊!例如:矯正機關推動生命教育、藝術文化走入,現在整個人權的提升,以及人格的提升都進步很多。 李委員俊俋:10年前我在人事行政局服務時,我曾經到各監所去做人力評鑑,我看到的狀況和現在一模一樣,只有更差啦!因為收容的人數更多了,你們10年來都沒有改善嘛! 曾部長勇夫:沒有錯,收容的人數的確增加了。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們應該想盡辦法,即使要增加預算,立法院也會同意你們啊!可是你們是完全不作為嘛!而且現在更嚴重了,你們完全是依照政治的考量,而不是依照法規的規定,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像我們現在人犯增加這麼多,如果人權方面沒有做好的話,難道他們都不會鬧事嗎? 李委員俊俋:好,謝謝,我再請教部長一個問題。你剛才講得很清楚,保外就醫是依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 李委員俊俋:現在是交給矯正署做決定,請問保外就醫是不是等於放出去了?請你講清楚。 曾部長勇夫:就是由矯正署在決定。 李委員俊俋:保外就醫的定義是不是等於讓這個人放出去了?有沒有?沒有嘛!他只是就醫嘛!完成醫療行為以後還是要回去服他的刑期嘛!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他在保外就醫這段期間,他原來拘束的自由就沒有了,因為沒有再戒治他。 李委員俊俋:刑期是不算的,對不對?如果有人告訴你說保外就醫就是把這個人放了,這句話在法律上是不是黑白講? 曾部長勇夫:在那段時間等於是放了。 李委員俊俋:在那段時間怎麼有放?他只是在就醫,而且你們有監護人員在場,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沒有,保外就醫就沒有了。 李委員俊俋:保外就醫沒有監護人員在場? 曾部長勇夫:完全沒有。 李委員俊俋:但是他還是要回去服他的刑期嘛! 曾部長勇夫:等到保外就醫的目的達成,恢復健康後,他還是要回來服刑。 李委員俊俋:這樣人算是有放掉嗎?人有沒有放走?沒有嘛! 曾部長勇夫:這段時間等於是自由了。 李委員俊俋:部長,唯一的原則應該是,第一,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做,法律規定要遵照醫生的指示,就應該遵照醫生的指示,而不是由法務部自己決定。第二,法律規定,或是我們簽訂的兩公約,台灣的目的就是要爭取人權,這樣的人權、這樣的監獄作為是不及格的,是沒辦法接受的,請你們趕快去做改進,不然法務部所有的人權預算今年就等著看好了,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賴委員士葆、蘇委員清泉、盧委員秀燕、田委員秋堇、楊委員瓊瓔及段委員宜康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歐珀質詢。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大概是最後一位質詢的委員,我剛剛特別提早到場聽了幾位委員的質詢,聽了之後我真的很痛心,所以本席在此要嚴正的譴責曾部長,因為身為法務部部長,你完全沒有同理心,你所監管的醫療人權、監獄人權搞成這個樣子,社會付出這麼大的社會成本,你竟然無法督促所屬來做一些正確的選擇。部長,陳前總統沒辦法排尿,結果被強灌2,000CC的水,這種話你可以拿來做為與立委茶餘飯後的話題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主動來說這件事,而是在被動被問到時,我答說有這樣一回事,但是這也不是我下達命令的,而是監獄聽從署桃醫院醫師的指示,說要給他多喝水,他是在這種情況下才喝水的,我並沒有以這件事來對外表達。 陳委員歐珀:他尿不出來,需要導尿,這已經涉及到個人的隱私,既然是屬於個人生命、身體上的隱私,就不能當笑話來談。 曾部長勇夫:絕對不是笑話。 陳委員歐珀:身為具有法律素養的人,不應該去談這個話題。 曾部長勇夫:那時候媒體已經報導出來了,然後他們在關心沒有尿出來該怎麼辦,我才做說明的。 陳委員歐珀:典獄長,你長期和陳前總統接觸,依你看,你覺得他的病情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方典獄長答復。 方典獄長子傑:主席、各位委員。陳前總統這一次去檢查是醫生囑託前往複診,複診完畢後,醫生通知我們可以將人帶回來,我們才將他帶回來。回來之後因為他前一天晚上吃洩藥,身上沒有水分,所以沒辦法小便,醫生叫我們在當天下午送他的尿,但仍然沒有,我們就跟醫生講,所以當天下午4點半就有醫生過來,到晚上的時候就給他導尿,導尿之後的第二天,醫生也是囑託希望我們替他抽血…… 陳委員歐珀:典獄長,本席是問你他的病情有沒有好轉,還是越來越差? 方典獄長子傑:關於他的病情,他在13日的時候表示頭痛,這時候才檢驗出他有0.4的舊傷口,這個情況是從那時候開始的。 陳委員歐珀:方才部長有提到戒護就醫是屬於典獄長的權責,現在他這樣進進出出,除了增加社會成本外,是不是也會造成監所作業方面很大的困擾? 方典獄長子傑:其實臺北監獄一直存在超額收容的問題,不過我們管理這四千多人仍是非常用心在管,關於陳前總統的部分,我們是更用心去照顧他。 陳委員歐珀:本席想要知道的是,戒護就醫幾次以後才能夠申請保外就醫? 方典獄長子傑:戒護就醫是戒護就醫,保外就醫是保外就醫。 陳委員歐珀:你有沒有向矯正署報過保外就醫,由矯正署去做核定? 方典獄長子傑:如果達到保外就醫的程度,我們會報署,按照現行法規我們會報署,由署裡面做核定。 陳委員歐珀:聽你的意思,現在是由你在做決定嗎?是不是由你決定要不要提出保外就醫的申請?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必須經過醫生的囑託,然後由我們的衛生科簽出來,他必須達到不能夠自理生活的程度,這時候我們才會報署。 陳委員歐珀:你的意思是說,現在醫生並沒有跟你們說他可以保外就醫,所以才沒有提出申請,是不是這個意思? 方典獄長子傑:以目前的狀況,按照我們現在的管理,還沒有達到保外就醫的程度。 陳委員歐珀:是醫生沒有申請,所以你們才沒有提出來嗎? 方典獄長子傑:跟醫生沒有關係,醫生在診斷之後會給我們,然後監獄再去評估這個人是不是不能夠自理生活。 陳委員歐珀:醫生有沒有提出來要保外就醫? 方典獄長子傑:沒有,都是一些外面的人自己講的或是某些委員說的。 陳委員歐珀:醫生只有建議要戒護就醫嗎?現在是這樣子嗎? 方典獄長子傑:戒護就醫是醫生囑託說這個人我們不能看,這時候監獄就要將他送出去就醫,署桃檢查完畢後認為我們這邊需要再做進一步的檢查,經過囑託之後,我們會再找醫學中心做進一步的檢查。 陳委員歐珀:今天你們又把這個問題丟給醫療…… 方典獄長子傑:實際上就是如此。 陳委員歐珀:是這樣子沒錯? 方典獄長子傑:沒有錯。 陳委員歐珀:現在陳前總統不願意到北榮去檢查,如果將來醫生的建議是不能保外就醫的話,他可不可以重新申請找另一個醫生檢查?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會看實際的狀況,經過我們的評估,如果我們認為有需要,我們會去和醫院做研討,如果需要找另一家醫院做檢查,站在監獄的立場,我們也不會去反對。 陳委員歐珀:我覺得你們應該尊重陳前總統個人的就醫意願。 方典獄長子傑:照目前的狀況,受刑人要去就醫時,我們會將這件字交給和我們簽約的醫院做決定。 陳委員歐珀:這筆費用由誰支付?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目前沒有討論這個問題,因為站在監獄的立場,我們希望能夠盡快找到最好的醫院給陳前總統治療,其他問題都沒有去考慮。 陳委員歐珀:因為你們在前面整個過程處理的不妥當,衍生出這麼多問題,將來檢查出來的結果如果又和社會的期待、專家的意見不一樣時,而且還是由他不信任的醫師做出的建議,結果又要回到你們那邊,然後一直反反覆覆在做戒護就醫,一直無法提出保外就醫的審核,這樣是不是會浪費整個醫療時效?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之所以將他送到北榮,其實是經過很深思的考慮,也是基於安全上的理由及其設備,因為北榮設有精神科醫療中心,所以我們有做過很多評估,認為這家醫院是最好的,我們才會送過去。之前我們也有問過陳前總統和他的兒子,請他們做表述供我們參考。 陳委員歐珀:部長,你所管轄的監所,居然是這樣在處理醫療人權的問題,請問你對台灣監獄人權的分數會打幾分? 曾部長勇夫:我知道矯正機關、監所同仁都非常努力認真,特別是臺北監獄,他們在這段時間可說是相當辛苦,可以說是日夜不休、全心全力在照顧陳前總統的健康,所以我們應該給予肯定。 陳委員歐珀:部長,我這裡有一些統計資料,這是矯正署在101年7月18日所做的統計,目前矯正機關超收比例達20.18%,一般受刑人分配到的平均面積是0.39坪,空間太過狹小。 曾部長勇夫:對。 陳委員歐珀:醫療待遇惡劣,不符合國際的標準,是不是因為醫療待遇惡劣,才會造成你們採取比較嚴格的保外就醫標準?我覺得這是有相關關係的,這是第二點。 第三,關於監獄受刑人的隱私權,法務部在網路上幫陳前總統開了一個專欄,對此,我們曾經去拜訪過你,你也沒辦法妥善處理這個問題,全世界大概只有一位受刑人是這樣子被羞辱的,關於這個部分,你能不能公開承諾予以改善? 曾部長勇夫:法務部的網站之所以會設這個專區,主要是因為陳前總統在臺北監獄及其醫療過程中,我們已經盡心盡力做了很多事情,但還是遭外界的扭曲,以及做不實的陳述,認為我們沒有在照顧他,甚至認為我們好像在虐待他,因此臺北監獄認為有必要把我們做的事情照實際的情形…… 陳委員歐珀:把它撤下來有問題嗎? 曾部長勇夫:我覺得有必要讓社會各界去瞭解啊!不然現在大家各說各話,真正主管、主辦的單位反而閉口不言,這樣是不是會更加深社會的誤解呢? 陳委員歐珀:我想這個部分你應該要妥善處理。 最後,臺灣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對於卸任總統、副總統的禮遇,本席有提出一個修正案,我們希望即使是受刑期間的卸任總統、副總統,當他們的身體健康有醫療需求時,都能夠恢復他們的醫療禮遇,這一點你贊成嗎? 曾部長勇夫:如果大院通過這樣的修正案,身為執法單位,我們一定會依法執行。 陳委員歐珀:你不反對嘛!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依法執行。 陳委員歐珀:你不反對這樣的看法嗎? 曾部長勇夫:如果大院通過,我們會依法執行。 陳委員歐珀:站在法務部的立場,你不反對做這樣的修法,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執法單位。 陳委員歐珀:針對卸任總統、副總統,當他們的身體健康有醫療必要時,我們就恢復他們的醫療禮遇,這樣做除了更符合人道立場外,也可以考量到整個世界潮流,你是否贊成做這樣的處理? 曾部長勇夫:只要大院通過的話,我們會去執行。 陳委員歐珀:你個人贊成嗎?法務部贊成嗎? 曾部長勇夫:我現在不方便表達我個人的看法。 陳委員歐珀:你不反對嗎? 曾部長勇夫:我不表達意見。 陳委員歐珀:你反對嗎? 曾部長勇夫:我不表達。 陳委員歐珀:你連這個都不敢表達! 曾部長勇夫:不是,這時候要我講這種話,好像不太好。 陳委員歐珀:全世界沒有一個民主國家對卸任總統是採取這樣的處理方式,採取跟一般受刑人同樣的方式在處理,臺灣是一個進步的民主國家,為什麼不能夠比照外國的作法做這樣的處理呢?恢復他的醫療禮遇真有那麼困難嗎?所以你真的是神隱的部長啊!完全沒有自己的意見、沒有自己的看法。 曾部長勇夫:有,我們一定會依法執行。 陳委員歐珀:這個議題我還會和部長做充分的溝通,今天臺灣付出這麼大的社會成本,我覺得行政院長和法務部長要負最大的責任。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李委員桐豪、邱委員文彥、林委員滄敏、江委員惠貞、劉委員櫂豪、徐委員耀昌、吳委員育昇、蔣委員乃辛、蔡委員其昌、簡委員東明、盧委員嘉辰、廖委員國棟、林委員明溱、徐委員欣瑩、江委員啟臣、黃委員昭順、陳委員明文、林委員世嘉、王委員進士、邱委員志偉、黃委員文玲、呂委員玉玲及羅委員明才均不在場。 請姚委員文智質詢。 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看樣子我應該是今天最後一個質詢的人。 主席:今天的會議等大家都質詢完畢再結束。 姚委員文智:法務部曾部長今天辛苦了,但是我聽到你剛才答復陳歐珀委員時表示,自己每件事都是依法行事、依法辦理;要你對政策表達意見,甚至只是一個小小的有關陳水扁網站下架的問題,你都沒有辦法答復,坦白講,我要替法務部所有同仁叫屈。這樣一個部長怎麼領導整個法務部?你到底有什麼主張?我是今天最後一個質詢的,要針對整個問題和你算總帳,你要好好回答。 請問陳水扁跟一般受刑人比起來,有沒有特殊的待遇?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和臺北監獄其他四千多名受刑人比較的話,他的處遇是跟人家不同。 姚委員文智:哪裡不同? 曾部長勇夫:第一,他住的空間比人家大;第二,他有桌椅;第三,他出去運動的時間比人家久。此外還有很多地方…… 姚委員文智:所以就必須把他的生活資訊公布在網站上嗎? 曾部長勇夫:之所以會公布,是因為外界對我們有很多曲解,我們為同仁叫屈,所以臺北監獄建議做這樣的網站時,我們當然同意把實際狀況讓大家瞭解,我們對待他並沒有有不好的地方。 姚委員文智:如果你覺得他是一個特殊的人物,或者他身為卸任總統,攸關臺灣政治和諧的相關發展,剛剛很多委員要求你的,你又沒有辦法做到,你只挑自己可以做的、可以討好馬英九的事情來做,是這樣嗎? 曾部長勇夫:不是、不是,絕對不是。 姚委員文智:那我請問你,陳水扁在幾次戒護就醫回來之後,所有的醫生都說明他在那個環境底下,精神狀態可能有問題,睡在地上,包括椎間盤突出、身體冷冰冰、臉色烏青,所有的症狀都出來了,你有做什麼處理? 曾部長勇夫:在那種情形和條件之下,可以改善的我們都已經改善了。 姚委員文智:哪裡改善?陳水扁現在可以睡床了嗎? 曾部長勇夫:空間我們已經給他了啊!原先只有1.38坪,可是我們把對面的舍房也提供出來,讓他白天都可以使用。 姚委員文智:只是白天過去寫字而已嘛! 曾部長勇夫:對啊!吃飯也在那邊,寫字、看書都在那邊。 姚委員文智:陳水扁有自己要求不下工廠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考慮到他去那邊的安全…… 姚委員文智:所以是你考慮的嘛! 曾部長勇夫:不是我考慮,而是臺北監獄…… 姚委員文智:北監就是你管的啊! 曾部長勇夫:他們可以…… 姚委員文智:是你下令,還是馬英九下令? 曾部長勇夫:不但不是我,當然更不是馬英九,而是臺北監獄自行決定的。 姚委員文智:那我就請教臺北監獄方典獄長。我和典獄長見過好幾次面,請你跟大家說明一下,陳水扁到底有沒有拒絕到工廠去?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方典獄長答復。 方典獄長子傑: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每次來看他,我都會陪同。有的委員問到為什麼不讓陳水扁一個人睡一個房間,我說:「你不要問我,你問陳水扁好了。」陳水扁說:「不行、不行,我要兩個人在一間。」監獄…… 姚委員文智:我現在是講工廠,不要浪費我的時間。 方典獄長子傑:在監獄要配到工廠去的話,我們會考慮安全問題,看他去的話會不會受到傷害。去年我就跟他談過這個問題。 姚委員文智:這個問題你們可以採取其他的方式來協處啊! 你們擔心北監因為消息不公開而被冤枉,就可以架設網站,要是擔心他的安全有問題,為什麼不另做處理?你這麼擔心這個受刑人…… 方典獄長子傑:我們一定會擔心這個問題。 姚委員文智:既然你這麼擔心,為什麼不做處理,而只是限制他的個人考量和有助他身心健康的各種措施? 方典獄長子傑:其實陳水扁…… 姚委員文智:你不用回答了啦!我剛剛聽你答說,你評估對陳水扁身心最有益的,包括醫院設備和儀器等等,部長,我告訴你,那天早上就是我去的啦!陳水扁一被送到那裡就驚惶失措地說:「我為什麼會被送到這裡?」一副被送到地獄的樣子。我還在那邊幫忙安撫和協處。後來郭正典教授是我帶去的,有些部分我也感謝你們,但是背後我不太懂。他是一個已經透過各種訊息告訴你們他精神上可能有點異常,身心可能都受創的人,就醫病關係而言,他最信賴的地方卻從來都不是你們的選項!結果後來發現馬偕醫院的部分原來是問一個馬偕卸任到署桃還是北監的醫生。那以後新聞局(現在裁掉了)的業務都問我,有關總統府的事情就問陳其邁委員,這樣好不好?到底要你們這些公務機關做什麼! 部長,我希望你具體答復,如果你沒有具體答復的話,我就要聯合所有民進黨的立委,看你這次的預算要怎麼過!第一,網站什麼時候下架?請你具體答復,不要再回答「依法」,如果你再回答「依法」的話,所有的人都會瞧不起你。 曾部長勇夫:到目前為止,我認為這個網站還是有需要存在。我負責任。 姚委員文智:你認為還有需要存在? 曾部長勇夫:是。 姚委員文智:所以不下架? 曾部長勇夫:不下架。 姚委員文智:這是你的答復? 曾部長勇夫:對。 姚委員文智:我再問你,馬英九說保外就醫就是放了,也就是說,保外就醫就是保外假釋,這點你同不同意? 曾部長勇夫:嗯…… 姚委員文智:同不同意? 曾部長勇夫:我要解釋啊! 姚委員文智:講同不同意就好了,不用解釋啦!這一整天你已經解釋很多了。 曾部長勇夫:所謂「放了」是指那段時間他就是自由身,沒有人可以拘束他。 姚委員文智:站在法務部的立場,你要不要把馬總統說錯的地方做個更正?法務部做不做得到? 曾部長勇夫:他沒有說錯啊! 姚委員文智:他當然說錯了。 曾部長勇夫:他這一段時間確實放了啊! 姚委員文智:馬英九沒有說「這一段時間」,這是你加的嘛! 曾部長勇夫:保外就醫這段時間要在家裡或者到醫院去治療,都是他自己決定的啊! 姚委員文智:你不是王郁琦,不必做到這樣啦! 曾部長勇夫:我是照實講啊! 姚委員文智:你不必做到這樣啦!你是不是想轉調發言人?因為你在幫他圓謊。 曾部長勇夫:沒有必要;我做我自己應該做的事。 姚委員文智:枉費你一路做到部長!真是枉費! 另外,我再問你,現在在北榮參與醫療的人員,無論是院外或是院內的,是否可以將醫療結果對外公開,讓所謂的資訊透明? 曾部長勇夫:我們尊重北榮的決定。 姚委員文智:可是北榮又說是北監啊! 曾部長勇夫:北榮是說,俟整個醫療告一段落之後,他們就會對外公開說明。 姚委員文智:就算醫療到一個階段會對外公開說明,則上述的情況可不可以呢? 曾部長勇夫:委員是說北榮都聽北監的? 姚委員文智:這些醫療小組成員,無論是否為外聘的,到底可不可以呢? 方典獄長子傑:台北監獄的部分,若北榮通知我們可以公布,我們就會公布,我們一定會遵照醫院的囑託來做出決定,所以若他們沒有說的話,監獄不會進行公布,因為監獄不是醫療機關,而是一個執行機關。 姚委員文智:所以任何一個人都不受限,是不是? 方典獄長子傑:監獄是不能公布的,若醫院通知我們病患的情況,我們就會對外發出新聞稿,所以是會做相關的公布。 姚委員文智:所以法務部與北監沒有任何的意見,對不對?就是尊重北榮的專業,對不對? 方典獄長子傑:對,沒有錯。 姚委員文智:不必簽保密條款,對不對? 方典獄長子傑:保密條款是北榮跟醫生之間的問題。 姚委員文智:可是北榮說是你們說的。 方典獄長子傑:那是因為原先在署桃的時候,醫生逕自發布一些陳水扁總統的狀況,基於醫生的立場,是不能這樣宣布的,我們就跟署桃說這件事,所以是因為他亂講,因而要簽署保密條款,如果簽了保密條款,那就要負起應有的責任。 姚委員文智:沒有人會亂講,今天只有看到你們在選擇醫院的時候亂講。 還有,今天有很多委員跟部長舉發,在監所裡面不但坪數小、沒有床、枉顧人權,甚至連上廁所都沒有衛生紙,是不是有此事? 曾部長勇夫:有,但我們馬上改善。 姚委員文智:現在就請你在國會殿堂上跟全國同胞道歉,身為法務部長,台灣的監獄竟然有那麼離譜的事情發生,這跟陳水扁的事情沒有關係,但你要跟大家道歉,因為你的獄政管理有問題,大家都在說要財經內閣下台,而你們卻將所做的事情瞞天過海。 曾部長勇夫:沒有。 姚委員文智:你要不要跟大家道歉? 曾部長勇夫:我是不說謊話的人。 姚委員文智:你要不要跟大家道歉? 曾部長勇夫:又不是我做錯事啊! 姚委員文智:不是你做錯事,所以法務部不用負責?今天有這樣的狀況發生,你們有說要檢討,但你不用負責嗎?你到底知不知道你在做的是部長?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委員早上所提出的質詢,我去做了初步的了解,高屏地區有部分的收容人,在如廁之後是用免治馬桶來處理清潔方面的問題…… 姚委員文智:你們是使用免治馬桶? 吳署長憲璋:他們是用沖水的方式…… 姚委員文智:是接水龍頭來沖水還是用免治馬桶? 吳署長憲璋:他們可能認為這樣清理比較好,也可能是個人衛生習慣等原因,但我覺得這樣不妥,雖然委員方才有提到我們規定他們不准使用衛生紙,事實上,這方面我們並沒有做任何的規定,不過,因為是我沒有監督好,所以我向委員道歉。 姚委員文智:不用跟我道歉,你應向全國同胞道歉。 吳署長憲璋:是的,我道歉。 姚委員文智:部長是今天才知道這個事情,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的。 姚委員文智:雖然你是今天才知道,可是你是他的頂頭上司,方才他已經道歉了,你也應該道歉才是,因為你督導不周,至少你要給全國人民一個交代,除非監獄使用的是免治馬桶,但目前整個獄政管理當中,不僅空間狹小,連床都沒有,竟然還有免治馬桶?如果是這樣的話,則你應該為你的領導無方跟全國同胞道歉。 最後,如果你不把網站撤下來、如果你一意孤行,我們就要發動網友,把你的生活、網站,也就是把你所有的資訊公開在網路上。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質詢。(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今日登記質詢的委員已經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各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劉建國、黃昭順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劉委員建國書面質詢: 一、監所人滿為患,假釋及易刑制度應儘速檢討 根據法務部統計,截至今年7月底,矯正機關總收容人數高達65,804人,超過核定容額54,593人,超額收容高達11,211人,達到20.5%,顯示國內各監所人滿為患已是不爭事實,以北監為例,容納量2,500人,實際卻超過4,000人,在監所教管人力有限之下,教化管理這些超額受刑人已成監所頭痛問題,如何解決實刻不容緩,故請法務部儘速提出解決方案。法界人士日前召開『人權系列講座—易刑處理限制的檢討』座談會,與會人士均呼籲,應檢討易刑處分制度執行面的缺失,尤其是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併罰,應儘速立法明定處理原則,並且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務取代短期自由刑,保障人權且減輕監獄與社會的負擔。 二、政府應儘速處理對陳前總統保外就醫問題 陳前總統近日因排尿及腦部中風等健康問題送署立桃園醫院醫治,民進黨蘇主席除前往探視外,亦多次公開呼籲馬總統應儘速讓陳前總統保外就醫。民進黨立院黨團也於本(9)月17日由全體立委連署,呼籲讓陳前總統儘速保外就醫,並分批前往探視。基於對卸任總統人權的尊重,籲請政府讓陳前總統於正規、有效的醫療機構,儘速完成公正、透明、完整的醫療評估檢查,並辦理保外就醫,接受正規的醫療照護,以確保陳前總統的基本醫療人權。 三、陳前總統病摘問題 本席曾質疑前總統陳水扁多次被送到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台北監獄竟都沒提供病歷摘要供署桃醫師參考;受刑人醫療人權完全沒保障,不可思議。如果法務部無法保障台灣受刑人醫療人權,將有更大抗議動作。對此,北監回應表示,沒有這種情況,北監沒有隱匿病情;病歷部分,北監的醫師就是署桃的醫師,沒有不交的情況,北監所言是否屬實,令人起疑,敬請提供相關資料予以佐證。 黃委員昭順書面質詢: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庶民受刑的基本人權 陳前總統是否應准予保外就醫,牽涉監獄基本人權問題,引發各界議論。本席認為;根本上本案凸顯了兩大問題:其一、保外就醫的標準及門檻何在?是否不夠明確?否則為什麼一個是否應否保外就醫的單純事務,會變得如此複雜?其二、就曾擔任元首級的受刑人,是否仍宜有專屬醫療團隊?其實;這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本席以為,政黨輪遞是民主國家正常的現象,總統是國家的元首,對國家發展的貢獻必有其程度的功勞,不論隸屬執政黨或反對黨,除非是犯「判國罪」,否則為尊重其職位的崇隆,其卸任元首職位後或一定期間內,仍應保有專屬醫療團隊,負責健康醫療工作,並應定期公佈其健康情形!以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爭議,若由專屬醫療團隊公佈其病情,並作為司法判定是否准予保外就醫的依據,相信會較具專業性與公信力,且能杜絕各方質疑及不必要的政治紛爭甚至社會對立! 「戒護」或「保外」就醫應有適法彈性以顧人權 「戒護就醫」與「保外就醫」之不同,前者看完病或住院幾天俟病情穩定好轉後,就必須回到監獄繼續服刑;而保外就醫在相當程度言;似形同「非受刑人」一般。本席認為;受刑人如屬罪大惡極、罪無可赦,那或當然不該給予保外就醫的考量,但如非屬十惡不赦,站在維護保障監獄人權和人道立場是有爭議的,陳前總統所涉案件尚有數案尚未定讞,但不論以其曾任元首的位階及受刑人基本人權言,如採取不限次數並視病情好壞的給予適當期間的戒護就醫機會,不但能兼顧監獄人權,符合人道精神,更是值得鼓勵的彈性權變作法。 受刑人「戒護」或「保外」就醫院所指定 行醫為善是醫師之天職,能因醫療院所之不同而被政治污染,實也真是台灣奇蹟!這次陳前總統由署立桃園醫院轉至台北榮總,就被綠營人士和陳前總統家屬質疑是未徵得家屬同意「監管就醫」,並大肆抨擊榮總是親國民黨的醫療院所,對阿扁就診至為不利!鑑此;為避免這種不必要的困擾,是否相關規定能更明確的律定出醫療院所?必要的專業醫師也可商請至該指定醫院協助看診,其實受刑人本來就沒有太多的選擇權利,重要的是指定(特約)醫療院所的醫療和設備要孚眾望公信,同時;如本席前端所述之專屬醫療團隊之議成立,那元首級者的受刑人看診由渠等專責負責,相信當公開、透明且制度化後,就不再易有爭議或被外界泛政治化聯想。 落實監所管理,務實申訴管道;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本席非常同意監獄要有基本人權,但不能有特權!針對國際人權團體或衛道人士專程來台探視陳前總統,並呼籲當局應讓陳前總統保外就醫,政府立場必須一貫而堅定,司法精神必須維護!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只要專屬醫療團隊認可且必要,該給保外就醫,法務部沒有理由說「不」,但也不必因外界干擾而隨之起舞,一切當依法行政。此外;監獄人權保護不盡完善的另一個現象,就是受刑人的「投訴制度」是有制度無常理,據瞭解;監獄受刑人受到委屈、凌虐、不人道對待,經常是投訴無門!有部分受刑人因為受不了典獄官長的欺凌,或者受到其他受刑人的凌虐威脅,當提出投訴申請時,下場反而更悽慘,甚至曾有受刑人不甘或無法忍受,最後竟然自殺收場,本席想請問部長,監獄申訴制度、投訴制度為何一再遭到打壓?本席不需要官式的回答;只請部長應深入去瞭解,把立意良好的政策更貼近現實面,否則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受刑人的委屈要如何保護?人權保障更如何落實?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一、案由:根據法務部統計今年7月底,國內各矯正機關核定收容人數為54,593人,實際收容人數卻高達65,804人,超收人數11,211人,超額收容比例高達20.5%,且平均每名受刑人之使用面積不及0.56坪,此與法務部所發布實施之「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每位收容人應至少分配0.7坪面積之規定不符,未達人道最低標準,日前並遭監察院糾正在案。另查美國國務院自2001年起所為之各國人權報告書,即對我國矯正機關超額收容之狀況屢屢作出負面評價,而此等超額收容之情形亦不符兩公約「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之規定。基此,要求法務部應於一個月內就「監所收容問題及受刑人人權」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及實施期程,以改善收容狀況,並求符合前開公約所揭櫫人權維護之基本要求。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廖正井  姚文智  陳其邁 二、案由: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未經陳水扁前總統及其家屬同意逕行將陳水扁前總統轉至台北榮民總醫院,此舉顯已違反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侵犯受刑人自費延醫之權利。鑒此,要求法務部應依陳水扁前總統及其家屬之意願,儘速安排至其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治療,並同意將陳水扁前總統及其家屬所指定之醫師納入陳水扁前總統醫療團隊之中。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姚文智  陳其邁 三、有關「陳水扁前總統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乙事,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9月21日新聞稿指稱,北部各醫學中心不願收受醫治陳水扁前總統,然此說法事後遭各醫學中心公開否認,致使單純醫療問題演變為法務部與各大醫學中心誰說謊的羅生門事件。鑒此,要求法務部於1周內針對「陳水扁前總統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乙事,提出完整調查報告,如台北監獄所言有任何謊稱情事,法務部應立即懲處相關人員並對各醫學中心致歉,如各醫學中心所言為偽,請法務部將本案轉交衛生單位依相關醫療法規進行處置。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姚文智  陳其邁 四、鑑於社會普遍期待陳水扁前總統就醫問題應回歸醫療專業並符合醫療人權精神,故要求法務部停止侵犯個人隱私及醫療專業之行為,任何有關陳水扁前總統之檢查結果、醫療進度、病情狀況等,皆須經陳水扁前總統本人及其家屬同意後,始得由醫療院所人員與家屬指定之醫療小組成員共同對外說明,法務部不得越俎代庖擅自公布病況或醫療情形。藉以消除民眾疑慮,回應社會期待。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姚文智  陳其邁 五、法務部應檢討修正閱卷制度,以保障人民依《法官法》申訴檢察官之權利 說明:《法官法》法官與檢察官評鑑業已於101年1月6日正式施行,迄今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仍未能成立任一個案檢察官之評鑑審議,經查,有若干人民受限於現行閱卷制度之規範,未能即時閱覽、複製偵查中之卷宗資料,致未能保全充分證據對濫權檢察官提起申訴,爰建請法務部依《法官法》之宗旨,建立完善檢察官評鑑機制,檢討修正現行閱卷制度,使人民取得卷宗資料更為便利,以保障人民依法申訴檢察官之權利。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陳歐珀  陳其邁  鄭天財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第一案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就「監所收容問題及受刑人人權」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及實施期程,以改善收容狀況。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主席,議事人員剛才在宣讀提案的時候,並沒有依照我們的提案內容唸啊! 主席:哪個提案沒有照提案內容唸?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有關陳前總統的提案。 主席:有關陳前總統的提案有修改,增加了「前」字。剛才我有請吳宜臻委員增加一個「前」字。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第五案。第五案的內容為:法務部應檢討修正閱卷制度,以保障人民依「法官法」申訴檢察官之權利。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尤委員,我建議限制法務部在一定的時間內提出,如果沒有期限,他們可能會拖拖拉拉。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1個月。 主席:把1個月的期限加進去,請問法務部,可以嗎?這關係到人民的權利,請你們在1個月之內檢討修正。 朱司長坤茂:(在席位上)這牽涉到法院、司法院。 主席:部長,可以嗎?請你們說明一下,多久時間可以送過來? 請法務部檢察司朱司長說明。 朱司長坤茂: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有研究刑事訴訟制度的改變,條文已經有在修正,但是法務部持不同的看法,因為這涉及偵查不公開的問題。 主席:如果你們很公平地偵辦的話,有什麼好偵查不公開呢?對不對?這大概需要多久時間? 朱司長坤茂:1個月好了。 主席:法務部擔心資料外流。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舉例來說,不起訴處分確定以後,我們根本不能閱卷。如果已經起訴了,當然可以到地院閱卷;如果是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就結案了,可是對於過程當中檢察官的惡言惡行,我們是不能夠有資料的,即使要去檢舉、申請評鑑,都沒有資料,所以我們要求修改這樣的閱卷規則,放寬這個部分。對於法官的評鑑,因為所有的資料都在法院,全部都可以閱卷,錄音帶等等都可以copy;但是如果是在檢察署就結案的案子,我們是沒有辦法完全拿到資料的。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朱司長說明。 朱司長坤茂: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是不是在提案裡面也把這個條件設定進去? 主席:請你們修改一下,把內容寫清楚一點,本案先暫緩處理。 現在處理第二案。本案的內容為:法務部矯正署未經陳前總統的同意,而逕行將陳前總統轉到榮民總醫院,嚴重違反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侵犯受刑人自費延醫之權利,爰要求法務部應依陳前總統及其家屬之意願,儘速安排其至指定之醫院治療,同時,要同意將陳前總統及其家屬所指定之醫師納入陳前總統的醫療團隊。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由法務部來講,而不是我。據我的理解,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這裡所謂的「延醫」是指請醫生到監獄、監所的時候才會適用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以如果尤委員的提案是依據第五十七條,我覺得可能與後半段的主張就不太一致,因為第五十七條並不是在規範保外就醫或戒護就醫的情形。以上個人的意見,提供大家做參考。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好像沒有規定自費延醫是指在監、戒護、監外或保外就醫。既然相關的醫療規範規定,受刑人要支付自費延醫的費用,為什麼不能得到家屬的同意?今天早上我也質詢過,法務部表示,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相關的施行細則沒有規定自費延醫的實際狀況應該為何、要不要家屬同意,事實上,既然自費延醫的費用由受刑人自付,難道不用他們同意嗎?今天如果受刑人及其家屬想要聘請好的醫生,你們只給他三流的醫生,或是如果他們想要聘請二流的醫生,因為費用太貴了,你們卻請來美國的名醫,難道要他們買單嗎?所以既然費用由受刑人負擔,就要獲得家屬的同意。既然要家屬同意,監獄可以替他們決定嗎?家屬的意見都不用去問嗎?我相信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很清楚,只有規定自費延醫,並沒有提到在監、戒護或監外。雖然剛才李貴敏委員認為第五十七條並沒有包括保外就醫,但本席認為在文義解釋上並看不出來,應該維持原來條文的規定,而且法務部目前也沒有相關的施行細則,所以應該維持原來的提案。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本案涉及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的部分,依照現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收容作業要點,是規範在矯正機關自費延醫,與第五十八條所指到監外戒護就醫是不同的,希望委員對這個問題比較深入地了解,這與戒護就醫完全是不同的。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再補充說明一下。其實我並沒有反對法務部對於陳前總統到哪個醫院就醫要與陳前總統及其家屬協商。首先我先釐清,我並沒有反對這樣的概念、也就是「協商」的動作。可是在做這項要求的時候,我們引用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是錯誤的,因為如果我們去看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是自費醫治,第五十八條才提到保外就醫或病院移送。也就是說,第五十八條才是規範保外就醫或戒護的情形,第五十七條並不是。我們今天早上也有談過,對於監所的病患有3種方式:一為在監醫治,二為戒護,第三種就是保外就醫,所以從法條的條次可以看出來。另外,為什麼他絕對不是保外或是戒護,是因為後面有提到:「如果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救治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也就是監獄長官在其自費的情況下,是不可以拒絕的,所以從他的精神來看,其實這跟第五十八條的保外就醫或戒護是完全不一樣的,但是本席認為這件事還是應該由法務部自己來講清楚,本席僅從法律層面提出這項意見供大家參考,所以第五十七條絕對不適用於保外就醫或戒護的情形。如果今天不談第五十七條,單純以人道立場或對陳前總統的尊重立場來看,請法務部就對陳前總統的處置問題,能否與他的家屬先行溝通一下?這是本席的建議,謝謝。 主席:本席擔任主席,所以以較持平的態度來看這件事,不知道尤委員及其他委員的看法如何?一、我們的精神是希望法務部能依照陳前總統的意願來安排醫院,這是大家共同的看法。至於所引用的條文,我們並不希望本會所引用的條文,屆時被法務部認為具有爭議性,所以我們建議乾脆把它拿掉,我們就直接述明就陳前總統轉診至榮民總醫院的部分,希望法務部能依照陳前總統和他家屬的意願,居間協調以取得他們的同意,這樣有沒有比較好?所以為了避免人家講,我們就把這個條文拿掉,這樣就不具有爭議,法務部也不會有異議。 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當然,引用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大家會有意見,就像陳水扁先生要他的女婿趙建銘為他醫治膝蓋,要他的女兒陳幸妤幫他治療牙齒,如果他是採取自費,監獄方面雖然依法不能拒絕,一定要讓他進去,但這只限於在監獄裡面的醫治行為。在此,若要將此條文拿掉,我們可能還要再研究斟酌,看看這對整個醫療過程是好,還是不好?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是規定自費治療,第五十八條在講保外就醫,所以根本沒有所謂戒護就醫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請問部長,現在所謂的戒護就醫是根據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八條。 尤委員美女:可是第五十八條是保外就醫。 吳署長憲璋:不是,第五十八條有三種選項,一為移送病監,二為緊急救醫,第三個選項是保外就醫。另外,第五十七條就單純是自費延醫到矯正機關做醫療的行為。 尤委員美女:好,為免浪費時間徒增爭議,這部分可否直接改為此舉顯然已經違反兩公約監獄人權的精神,所以鑒此要求法務部應依…… 主席:法務部,可否不要引用條文,直接以違反兩公約的問題…… 吳署長憲璋:我再補充報告一下,我們是就整體來看這個問題,因為關於受刑人醫療選擇權的問題必須慎重,我們收容有這麼多的收容人,如果要這樣做的話,我們恐怕無法負擔整個戒護能力和安全問題,恐怕會發生困難。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若根據北監的說法,今天陳水扁總統就會變成醫療人球,假如今天北榮的醫生根據檢查出來的結果建議,還是維持戒護就醫,這個問題是否就這樣一直存在?更何況今天他所要求的醫院是一所有公信力的醫院,是一所醫學中心等級的醫院,他所要求的醫師,過去曾擔任過醫師公會的理事長,而且是醫界非常有名望的人,這項公正合理但卑微的要求,法務部為什麼不能同意?法務部能否有一些同理心,如果今天北榮醫生根據檢查結果提出的建議,還是回到原點,我想,日後陳前總統戒護就醫的次數將會越來越多,像今年就已經有5次,是否永遠都要前往北榮檢查?我看他的病情,已是越來越嚴重,所以今天為了維護客觀及公正性,你們能否准許陳前總統這項卑微的要求?我們一直在呼籲要有同理心,今天在此我要沈痛呼籲部長,不一定要堅持什麼樣的醫院才准許他前往就診,要什麼樣的醫院報告出爐,才能作成決定,剛剛典獄長不是也講要戒護就醫,還是保外就醫,其實都是看醫療團隊的建議,醫療團隊如果不能讓家屬、社會信服,這個問題將會一直存在,甚至會越演越烈,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主席:各位委員同仁,我認為今天如果一定要法務部依法辦理的話,他們一定會說:「依法不合」。所以我們可否稍微溫和一點,不要讓法務部太難堪。現在尤美女委員已經將該案改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未經陳水扁前總統同意,逕行將陳水扁前總統轉至台北榮民醫院,鑒此,要求法務部應依陳水扁前總統及其家屬之意願,儘速安排其至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治療,並同意將陳水扁前總統及其家屬所指定之醫師納入陳水扁前總統的醫療團隊中」。同時在此,我也要懇託尤委員,第三行的部分是否能稍作修正?修正的內容是:一、因為現在陳前總統正在北榮進行治療,如果要他們現在馬上改的話,恐怕會有困難。二、我們希望部長及大家都能了解病人的心情,如果病人能相信他的醫師,他的病情會好得比較快。三、如果他對這位醫師不信任的話,就算把藥吃下去,效果也很差。有鑑於此,所以基本上,我們希望日後法務部能協調陳水扁總統及其家屬,盡量按照他們的意願安排就醫,並盡量符合他們的意願,這樣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是說下次,以後嗎? 主席:你的意思是現在就要開始?現在他已經在北榮了啊!如果照尤委員美女的意思把那幾個字刪掉,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這個有困難。 主席:有困難的話,請你說明一下。 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相信北榮的醫學水準,如果突然之間,在其結果還沒有出來之前,就預設立場認為他們的決定是「他還要繼續戒護就醫,所以我們就不接受他了,讓他換一家醫院」,我想這樣的處理非常不好,所以我同意主席所言,以後法務部會儘量跟家屬及本人研討,安排他去想去的醫院治療。可是這次的醫療已經進行一半了,總不能在這個時候把他拉走說:「不行、不行,要換一家醫院」吧?否則的話,會讓人覺得我們是預設立場,認為北榮這家醫院有問題,所以不讓受刑人在這邊醫治。我想我們不應該有這樣的主觀看法。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看病的人是陳前總統,如果今天他的情況是要做鑑定,而這個鑑定結果會涉及到保外就醫,那我就沒有意見,會尊重法務部,由你們去找一家你們信任的醫院。我相信部長信任北榮,可是現在生病的人是陳前總統,不是部長,所以現在他要治病,當然要找一個信任的醫師來做檢查,我想這個並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今天是法務部決定送他去北榮,才會衍生這個問題,如果你們當時尊重醫師的意見,好比是署桃建議去北榮,也許爭議不會那麼大,因為如果是專家認為全台灣只有北榮可以治療陳前總統的病,那我想大家不會有爭議,可是現在的問題是北監自行決定要把他轉送北榮。他的家屬去問馬偕,馬偕都說願意收,而且在做準備了,所以爭議是從法務部開始。坦白說,有關醫療的部分,應該尊重當事人,今天看病的人又不是部長,而是阿扁前總統,你當然要尊重他啊!你連健康檢查都會自己挑醫院,不是嗎?不然的話,我幫你挑一家,到屏東基督教醫院,你要不要?你也不要,因為你並不認識那邊的醫生啊!更何況陳前總統以前都在台大看病,也不是榮總。可見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應該要針對病人的需求;再說,從榮總轉到台大的例子也有很多,並不是沒有,以前也有從台大轉到榮總的情形,轉來轉去的情形很多,並不牽涉信任不信任的問題,即便有,也那也是病人的問題。所以部長不用擔心讓阿扁前總統從榮總轉到台大,榮總就會丟臉,這也沒什麼好丟臉的?如果你說榮總的水準比台大好,誰相信啊?部長相信嗎?所以不要用自己的立場去看這個問題。本席建議這個涉及到人權的問題,應該撇開藍綠之見,剛才李委員也表示對於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大家在法條見解上有爭議,可是在就醫權利上,大家是沒有爭議的。對不對? 主席:我想今天司法委員會的各位委員都不會反對陳前總統照他的意願去接受治療以及做檢查,對於這點,相信每位委員的方向都一致,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們儘量不要一直要求法務部依法,否則他馬上就搬出法來說這樣不可以,所以我們不要用這個去碰觸他們的底線,這點我要拜託各位委員;第三點,現在陳前總統正在做檢查,如果馬上要轉院,我想對北榮也是不夠尊重。其實台北榮總的醫師也是很棒的,除非檢查結果不符合陳水扁前總統及其家屬的意願,我們再要求轉院,這樣處理可能比較圓滿一點。也就是說,除非北榮做錯檢查報告,讓家屬和大家都不滿意,否則,現在檢查已經做到一半,馬上再轉院,對北榮和陳前總統本人都是不好的。其實我早上質詢時已經講過了,為什麼不同意他到南部醫學中心?我也支持啊!因為檢查完就回來了,沒有什麼安全的問題啊!我希望大家能夠適度的尊重法務部,今天我們最重要的是達到目的,不必拘泥在文字上……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可是部長看起來就是主張在北榮,其他都不考慮了啦!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他已經檢查一半了,上個禮拜五就開始檢查了。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可是陳前總統相信馬偕,後續會不會到馬偕?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我是說希望由北榮檢查到一個段落再說。 主席:就如同剛才陳委員歐珀所言,我們在審查預算時還可以再做處理,看他的誠意怎麼樣嘛!我想就不要在文字上堅持了,是不是就照鄭委員天財的建議,把提案文字改成:「鑑此,要求法務部爾後希望能夠協調陳水扁前總統及家屬的意願……」,之所以不用「應」字,是因為我們要適度的尊重行政權;再說,方才陳委員歐珀也講了,他們的預算還在我們這邊,就看他們的誠意怎麼樣。不管如何,現在北榮已經為他做檢查了,我們要尊重他們做的檢查。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那我請問,假如他自己認為要檢查,北榮卻沒有檢查,這個部分要怎麼處理?本席建議,假如這次有醫師建議應檢查之項目而未檢查者,應尊重家屬之意願或病人之意願,送到其他醫院……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這次是讓他完整的檢查。 主席:這次是全身健康檢查?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對,檢查完畢再……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個例子開了之後,我們矯正機關恐怕沒有辦法管理了,因為如果張三看到陳前總統這個例子,指定要到澎湖去醫病,那怎麼辦?今後一個要到台東、一個要到花蓮、一個要到金門,那我們整個獄政不就垮了?所以我希望大家能夠長遠來看,不要只是為一個人,必須整體來看;當然,我們對於監獄人權絕對要尊重及保護,但是此例一開,將來會沒完沒了,我們矯正機關真的沒有辦法管理,所以我在此要特別拜託各位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照部長這樣說,剛才說的「爾後」不是騙人的嗎?根本是緩兵之計嘛!其實我現在最擔心的是神經行為的檢查,這項檢查需要彼此之間的默契,如果他認為幫他做檢查的醫師是有人派來害他的,根本不信任對方,那麼這個檢查就沒有辦法進行。這次榮總認為應該要檢查,但是可能因為病人或是其他原因而無法檢查的部分,必須移往其他醫院做檢查,至少對此部長可以同意啊!至少這部分的檢查,可以由家屬信任的醫師來做啊!這樣可不可以? 曾部長勇夫:我們就照主席剛才修正的…… 陳委員其邁:「爾後」根本是騙人的啊! 曾部長勇夫:不會啦!這個訂下來之後就是照這樣了嘛!這次我們就讓他完整的檢查完畢再說啦! 陳委員其邁:那下次呢? 曾部長勇夫:下次就是「爾後」啊! 陳委員其邁:爾後怎麼樣? 曾部長勇夫:就遵照這個提案的決議啊! 陳委員其邁:那現在陳水扁都拒絕檢查,要怎麼辦? 曾部長勇夫:到時候再說嘛! 陳委員其邁:什麼到時候?我現在就問你要怎麼辦? 曾部長勇夫:除非是有人慫恿或是怎麼樣…… 陳委員其邁:不會有人慫恿。他腦筋都有問題了,還慫恿? 部長,我說真的,你連假設有些檢查的項目可以讓家屬來指定,你都不願意。我已經告訴過你,這只是看病,不是鑑定。或許你擔心鑑定可能會做假,但這不是鑑定,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既然召委這樣講了,我們就照這樣就好了,不要再…… 陳委員其邁:召委和我們是好朋友,對不對?他也會尊重我。 曾部長勇夫:就是這樣,以後…… 陳委員其邁:什麼叫就是這樣?你在騙人,我認為法務部真的是在騙人。 曾部長勇夫:我們絕對不騙人。 陳委員其邁:就是在騙啊,哪裡不騙人? 曾部長勇夫:白紙黑字寫這樣,怎麼騙人? 主席:我看這樣好了,既然這個案子大家還有一些意見,我們等一下再討論。我們先進行後面可能比較沒有爭執的兩案,好不好? 陳委員其邁:這次我很卑微,就「應檢查項目如果沒有完成檢查者…… 主席:陳委員,後面兩個案子大家意見可能會比較一致,我們先討論,把它們通過好不好? 下一案是陳前總統轉診至台北榮總乙事,9月22日新聞稿發布的內容和實際情形有點羅生門,所以要求法務部在一周內針對陳前總統轉診至台北榮總乙事提出完整報告。如果台北監獄有謊稱情事,應立即懲處相關人員並對各醫學中心致歉。如果醫學中心說謊,法務部也應將本案轉交衛生單位依相關醫療法規進行處置。 早上我聽方典獄長的意思是可以公布,是不是?如果這樣的話,那是不是就不要等一周,你明天就公布,公布你跟陳前總統、陳致中協調的經過,整個公布出來可以嗎? 方典獄長子傑:(在席位上)我們跟他們聯繫是做評估的。有些東西會影響到其他教學中心,可能要做…… 主席:今天早上你自己講可以公布的。 方典獄長子傑:(在席位上)我是說,如果權責上長官跟我們要,我們可以提供相關錄音帶…… 主席:不是,現在社會有疑慮,大家各講各的,羅生門嘛。 方典獄長子傑:(在席位上)我們台北監獄有把相關資料公布在網站上,同時發布新聞稿。可是報紙不採取,他們說「人球」,我們從來沒有講過「人球」,這是報紙亂講的。我們之所以要設網站就是想要提供採信……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部長,那個林益世也設網站,他暴瘦,你們有沒有給他吃飯?還給他設個專區……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林益世的案子還在偵查中。 主席:現在我的意思是比尤委員美女的提案更要求要立即公布。公布後,你們認為不滿再要求他們報告。然後,如果有羅生門的事件再來議處。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因為有涉及到其他醫學中心的說法不一致,公布那個只有…… 主席:如果你的意見是照尤委員美女的提案通過,我們就不要討論了,我也不堅持。 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其實提案二,早上我們質詢時有強調,事實上,像馬偕醫院就說沒有徵詢過他們的意見。現在調查的過程是說,到底馬偕、其他醫學中心這部分是誰去徵詢、誰去拒絕、這中間有沒有過程。剛才方典獄長講的意思,是說他跟陳前總統或陳致中的對話,是徵詢他們的同意。如果我沒有記錯,他是這樣答復謝委員國樑的。 現在你也只有這部分所謂的錄音或紀錄,還是沒有辦法去還原事實。因為今天召委質詢的「醫療人球」問題,凸顯的是醫療人權部分。人家醫學中心沒有拒絕的時候,你們擅自發布說他們拒絕了,這才是應該要還原真相的部分。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方典獄長說明。 方典獄長子傑: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於陳前總統和他少爺所講的話,我們都有錄音的。對於跟一些查詢的,我們也有錄音。只是說,我們把它公布出來是對某個醫院、某個人講,到時候又炒新聞炒個沒完沒了。 我們監獄是跟他們談問題。這些問題並不是很重要,等他們提供我們參考意見之後,我們會斟酌決定哪一家比較好。這是我們的權責。我們的權責是,經過評估之後認為北榮比較好,所以在當天晚上9點鐘通知陳前總統本人和他的家屬,並不是第2天早上才講的。當天晚上我們就有告知,只是媒體不這麼說。現在你叫我們公布,我們和幾個教學中心談的問題,當然我們不見得一定是和他們院長談,是向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去查詢。這些東西我們監獄是要做評估的。經過評估之後要送哪個醫院,本來就是台北監獄的權責。 主席:今天有關醫院的部分,我們就暫時不要求他們公布好不好?我們要求他們公布,和陳前總統、陳致中的協調部分,可以嗎?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其實這裡有點模糊焦點了。今天台北監獄如果去問了所有的其他醫療院所,然後經過他們慎重評估覺得北榮最適合,那麼新聞稿應該這樣講,就是經徵詢哪些醫院之後,經過本署慎重評估覺得以北榮最適合,所以把陳前總統送到北榮去。這不會引起任何爭議。可是今天你們所發的新聞稿是說,北部各醫學中心都不願意收受、醫治陳水扁前總統,才會引起爭議。所有的這些醫院才會跳出來說根本沒有向他們徵詢,怎麼會說他們不收。 如果你們真的去徵詢,然後你們有職權去判斷,認為北榮最適合。我想,這大家都沒話講。但是你們的意思是說,所有的醫院都不收,只有北榮願意收,所以送到北榮。這是完全不一樣的。今天我們要求你們澄清的是,所有醫院都跳出來說沒有拒收,為什麼你們的新聞稿要這樣發?問題在哪裡?這才是所有癥結所在,是你們勢必要對社會大眾做交代的。對不對?因為你們污名化陳前總統,一個好好的事件是你們要把它搞成政治事件的。既然你們要把它搞成政治事件,你們就要去收尾,所以我們要求你們要把整個來龍去脈講清楚,為什麼要發這樣的新聞稿。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方才尤委員說的和我們發布的新聞稿不一樣。我們的新聞稿只有說,台大醫院表示能夠送到別的地方,最好送到別的地方。至於其他醫院,我們只是說他哪個部分、他的儀器設備不足,並沒有說他們拒絕。我們都沒有這樣講。 剛才尤委員這樣的講法,和我們的新聞稿事實不一樣。當然可能報紙登載的內容和我們新聞稿也不太一樣。方才我們也問過部裡的法律事務司。他說個人的意見,像我們徵詢醫院的某某人,除非那個人同意公開跟我們談話的內容,否則我們不能擅自公開。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你們新聞稿不就公布人家講什麼了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沒有講個人,個人都沒有提到。醫院我們有講,但是我們沒有提到個人。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錄音帶公布,你就不要提個人就好了。 曾部長勇夫:沒有提個人,到時候你們又說我們講得不清不楚啊。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那就調閱,組一個調閱小組調閱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我們再看看……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組一個調閱小組,我們委員來聽,這樣可以嗎?部長,這樣可不可以? 曾部長勇夫:司長,這樣有沒有問題?聲音個資,還有調閱……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調閱小組馬上成立,調閱錄音帶!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先處理現在的提案! 主席:如果依照尤委員原先的提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也就是必須於一週內提出完整的調查報告。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部長,不要包庇嘛!馬偕醫院說他們根本沒接到電話!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本案就通過。 至於有關陳水扁總統之檢查結果、醫療進度、病情狀況等,皆須經陳水扁總統本人及其家屬同意後,始得由醫療院所對外說明,法務部不得越俎代庖擅自公布這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我認為應該確實尊重病人家屬意見,不能擅自公布病情。也就是說,這次榮總檢查後,其結果必須經同意後始得公布。 另外,鄭委員天財建議,第四案第二行修正如下:「要求法務部對任何有關陳水扁總統的檢查結果、醫療進度、病情狀況等,皆須經陳水扁總統本人及其家屬同意後」,始得對外發布。至於「停止侵犯個人隱私及醫療專業之行為」等文字則刪除。 但如果醫療團隊被迫必須對外說明檢查結果可以嗎? 賴副署長進祥:(在席位上)還是要經過本人與家屬同意。 主席:還是必須經過本人與家屬同意?台北榮總也不能逕自對外發布? 本案就依照鄭委員天財的建議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至於第二案,建議將違反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等文字刪除,不過各位委員似乎有異議。而對於送陳前總統前往其所指定的醫院,各位也似乎有異議。 方典獄長子傑:(在席位上)監獄不會擅自對外宣布,所以這是外面亂講話。事實上,監獄不能宣布,醫院也不能宣布,結果是外面的人逕自宣布了。 主席:這次未經家屬同意,逕自將陳前總統送往北榮,爾後希望法務部能協調,這樣可以嗎?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我建議,可以讓陳前總統所信任的台大或長庚的醫師加入共同治療,可以嗎? 主席:我也認為多一點醫師參與會更好,所以問題應該沒有這麼嚴重。況且本來就該成立一個醫療團隊來會診,問題應該沒這麼嚴重。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鑑此後面提到法務部,但這是矯正署業務,因為這件事不是法務部所決定的。 主席:那就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也就是「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依陳水扁總統及其家屬之意願……納入醫療團隊之中」。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是納入醫療團隊,而非北榮醫療團隊。 主席:就是納入,而且這一次就納入。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如果這次北榮檢查後,出現北榮未及檢查或治療的項目時,可以請家屬指定其他醫院醫師加入這個檢查或治療團隊嗎?譬如神經行為學。 主席:陳委員講的不是指定醫院,而是醫師嗎?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醫院這部分就待爾後處理,至少這一次就可以先納入其他醫院的醫師。 主席:這點應該沒有問題吧?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我們尊重北榮的意見,看看他們是不是願意讓其他醫院的醫師加入。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所以這個提案你們應該沒有意見才是。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萬一北榮說矯正署已經如何如何了,又該怎麼辦?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我的意思是要尊重家屬意願,而北榮會尊重家屬意見,只要法務部沒有意見即可。我想這樣做應該沒有問題,況且只是讓其他醫院的醫師可以進入團隊,這樣你們也不能答應嗎?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大家對這件事已經預設立場了!大家都認為北榮這樣不行,那樣也不行,一切都要由外面的人進來做,這樣不好!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這種情形在醫院是很正常的!也沒什麼丟不丟臉的問題,而是病患信任醫師與否!不然你們乾脆讓陳水扁去台大好了!現在問題在於你們怕麻煩,所以才叫醫師過來。你們彼此再協調一下,也希望法務部不要再有意見! 陳委員歐珀:(在席位上)北榮也表示他們的精神醫學比較差! 主席:沒有,台北榮總的精神科很強! 請署立桃園醫院徐院長說明。 徐院長永年: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曾經與北榮副院長聯繫,副院長表示,醫療部分由他們全權負責。但據我所知,放射科部分他們找了台大放射科主任共同參與、判讀,而精神科部分,也想找台大協助,不過這點現在還沒做,只是曾經這樣提過。換言之,醫療部分完全由北榮負責,至於找台大醫師或其他醫院醫師,委員當然可以給建議,不過我們不干預。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既然沒意見,那就可以通過了。 尤委員美女:我建議作以下修正: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未經陳水扁總統及其家屬同意逕行將陳水扁總統轉至台北榮民總醫院,為此,特請法務部同意將陳水扁總統及其家屬所指定之醫師納入陳水扁總統醫療團隊之中。換言之,只是將指定醫師納入醫療團隊中,讓大家來共同會診。 主席:尤委員的建議很中性,至於部長則希望文字上用矯正署,不要用法務部,所以我建議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 吳署長憲璋:報告委員,矯正署在此表示一點看法。這屬於醫療問題,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尊重北榮的決定。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但這件事是法務部管的! 主席:尤委員,請再把你的修正文字唸一下。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未經陳水扁總統及其家屬同意逕行將陳水扁總統轉至台北榮民總醫院,為此,特請法務部矯正署同意將陳水扁總統及其家屬所指定之醫師納入陳水扁總統醫療團隊之中。」。 主席:好,就這樣啦!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這個講法有語病,如果榮總本身就有這些醫師,還要因為這個同意就可以…… 尤委員美女:多一個醫師會診有什麼關係呢?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這與剛才的講法又不一樣了!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很抱歉,但這不字斟句酌好像也不太好。方才陳委員說,如果榮總本身的醫師不足,建議由外面的醫師進來,這個他們同意,但尤委員的修正卻是只要家屬要求,不論是什麼醫師都要納入醫療團隊,那這個範圍又比原先的講法更擴大了,這樣不太好啦! 尤委員美女:部長,醫療行為牽涉到當事人與醫師之間的信任,如果這個醫療團隊中沒有一個陳前總統信任的醫師在裡面,你認為最後所公布的結果能夠平息民怨嗎?所以你們應該讓陳前總統信任的醫師加入這個團隊,這樣不管是鑑定或治療的報告才能服民怨,不然再吵都吵不完啦!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時間已經很晚了,我就再重複我的立場,他現在為什麼要送到醫學中心做檢查,就是因為戒護就醫的醫院沒有辦法處理嘛,對不對?現在要檢查功能性MRI、神經行為學檢查,但署立桃園醫院的精神科沒有那麼強,所以建議要送到醫學中心去檢查,而且陳前總統現在是在治療,是要把病痛醫好後再回去北監,他現在並不是要鑑定,如果現在是要鑑定,那我不敢說,可能法務部有法務部的立場,你們要找你們認為比較公正的醫院,由你們去處理,我們都沒有意見,但是現在是看病,重點是要儘快把他的病醫好,讓他儘快回去,所以在醫師選擇方面,當然要尊重家屬的意思,這是大原則。所以我的建議是,如果北榮打算安排三項檢查或幾項檢查,例如神經行為學檢查,陳水扁之前在台大的醫師或醫療小組陳喬祺或其他人要進來幫他看病,你們應該要同意,也就是榮總應該要做但還沒有完成的檢查,可以讓陳前總統或其家屬信任的醫師進來檢查治療,檢查治療完他就會回去,不然在榮總有三項重要的檢查沒有做也不能回去啊,難道你們要這樣把他送回去嗎?所以我們才會說大家協調一下,醫院的部分先不爭執,但是醫師的部分,我希望法務部能夠答應,這樣可以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相信而且尊重北榮,北榮…… 陳委員其邁:對嘛!所以你們同意嘛! 曾部長勇夫:如果他們自己能做的,我們不能要求他們一定要再加進別的醫院的醫師進來。 陳委員其邁:這是我們的建議,北榮也不是法務部主管嘛! 曾部長勇夫:那當然不是。 陳委員其邁:如果北榮也認為可以,法務部應該要同意,對不對?沒有錯吧? 曾部長勇夫:但是北榮會怪我們把人送過去但是卻又不尊重他們…… 陳委員其邁:我說同意嘛! 曾部長勇夫:都讓外面的人一個一個的進來,這把他們當作什麼呢? 陳委員其邁:你們同意嘛,對不對?假如有醫師要進來檢查,你們同意嘛,你們沒有意見嘛,對不對?不然剛剛你說我的修正意見比較好,尤美女委員所提修正意見比較不好,現在我重複我的意見,但是你卻又有意見了! 曾部長勇夫:你現在的講法又跟剛才不太一樣了,你剛才是說北榮本身沒有的部分…… 陳委員其邁:我沒有說沒有哦,你聽清楚…… 曾部長勇夫:有,你剛剛有說…… 陳委員其邁:我說應檢查而未完成之檢查、治療。 曾部長勇夫:對,需要檢查,因為沒有,別的醫院…… 陳委員其邁:我沒有說沒有,要不然調錄音帶,我沒有說沒有。 主席:現在已經快要7點了,今天的會議從早上9點進行到現在,我就把大家的意見整合一下,請大家聽聽我的意見,看看可以不可以。 前半段照就是剛才所說的「……陳前總統轉至台北榮民總醫院」,至於後段我希望修正為「為此,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洽請台北榮民總醫院做最完善的檢查」,如果需要進一步的檢查、治療,希望法務部矯正署能夠協調陳前總統及其家屬的意願,將其所推薦的團隊納入其醫療團隊之中,這樣就把大家意思都納入了,這樣可以嗎?如果不行就不要再討論了,這樣下去怎麼行啊!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協調一下,他同意就好了! 主席:他還是有意見啊!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提案的後段就依照尤委員美女的修正意見通過,也就是「請法務部矯正署同意將陳水扁總統及其家屬所指定之醫師納入陳水扁總統醫療團隊之中。」,站在法務部的立場,對於家屬的意願,我們應該要同意,至於北榮要不要讓這些醫師進入團隊則是北榮的問題,我們不能要求北榮一定要接受,因為它是醫療機構,所以北榮願不願意是北榮的問題,我們這邊只談法務部,你們不要反對就好了。 主席:各位委員同意鄭委員天財的意見嗎?如果同意,就照這樣修正通過。 請鄭委員再把修正案唸一遍。 鄭委員天財: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未經陳水扁前總統同意,逕行將陳水扁前總統轉至台北榮民總醫院,為此,請法務部矯正署同意將陳水扁總統及其家屬所指定之醫師納入陳水扁總統醫療團隊之中。 主席:好,我們就照這樣修正通過。 有關第五案,現有委員提出修正案,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五案之修正案。 尤委員美女所提修正案: 法務部應於一個月內檢討修正閱卷辦法,以保障人民依《法官法》申訴檢察官之權利 說明:依《法官法》,檢察官評鑑業已於101年1月6日正式施行,迄今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仍未能成立任一個案檢察官之評鑑審議,經查,有人民欲提出檢察官評鑑,卻受限於現行閱卷制度之規範,於獲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後,未能即時閱覽、複製偵查中之卷宗資料,致未能保全充分證據,以對檢察官提報申訴,爰建請法務部於一個月內依《法官法》之宗旨,建立完善檢察官評鑑機制,檢討並修正現行閱卷辦法,使人民取得偵查中卷宗資料更為便利,以保障人民依法申訴檢察官之權利。 提案人:尤美女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修正案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方才的決議,也就是「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未經陳水扁總統及家屬同意……」,這個前提好像台北監獄這樣做是違反規定,這樣的前提我們還是不能接受。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這很簡單,本席建議修正為「茲為避免……之議」,這樣可以嗎? 主席:他的意思是前面那句話都不應該寫。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可以理解矯正署為什麼會有這樣的顧慮,所以我提出我的建議,看看大家同不同意,畢竟這個案子剛才已經討論很久了,我的建議是直接改成「茲為避免……之議,爰建請……」,這樣可以嗎?委員們可以同意嗎?法務部可以同意嗎?我可以理解吳署長認為這個提案的前段文字好像是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沒有經過他同意就送到北榮,所以如果我們把前段文字改成為避免有怎麼樣之議,這樣可以嗎? 主席:這個案子已經通過了,就不要再討論了!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同意將前段修正為「茲為避免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未經陳水扁總統同意,逕行將陳水扁總統轉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之議或之爭議」,後段則是「爰要求法務部同意將陳前總統水扁及其家屬所指定之醫師納入陳前總統水扁醫療團隊之中」。 主席:這樣反而更修理法務部矯正署!用「為避免」就表示他們已經犯了錯,為了避免犯錯才通過這項決議,這樣不是更嚴重嘛!本來還沒有說他們犯錯,現在加上「為避免」,反而變成他們犯錯了。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那要怎麼改? 主席:這個案子我們已經通過了嘛! 吳署長憲璋:我想這個前提應該是不存在的,所以應該把它劃掉。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直接劃掉嗎? 吳署長憲璋:是,就是前面「……逕行將陳水扁總統轉至台北榮總醫院」這一段應該劃掉。 陳委員歐珀:(在席位上)為維護陳水扁前總統醫療人權…… 主席:是否改成「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此次安排陳前總統轉至台北榮民總醫院引起爭議」,這樣可以嗎?就不要有「未經同意」的字眼,而是台北監獄安排陳前總統到台北榮民總醫院引起爭議,事實上也確實引起爭議了,所以希望法務部以後怎麼樣就好了。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法務部矯正署。 主席:對啊,是法務部矯正署,這樣可以嗎?如果你們這麼計較文字的話,就照剛才本席提出的意見修正好了。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請召委再唸一次。 主席:我已經忘記了。 陳委員歐珀:(在席位上)我來講好了。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是不是可以改成「為維護陳前總統水扁醫療人權,要求法務部同意將陳前總統水扁及其家屬所指定之醫師納入陳水扁前總統醫療團隊之中」,好不好? 主席:我覺得還是照我剛才說的比較完整,也就是「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此次安排陳水扁前總統轉至台北榮民總醫院治療引起爭議,為此,請法務部矯正署同意將陳水扁前總統所指定之醫師納入其醫療團隊之中。」就這樣通過,把大家的意思都納入,也把矯正署想要避免的字眼拿掉了,好嗎?部長,可以嗎?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最後一行應該改成「陳水扁前總統或其家屬」,不然會變成他們兩個都要……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兩個要比較好。 主席:好,就這樣修正通過。 有關第五案,也就是要求法務部於一個月內檢討修正閱卷辦法的提案,大家有沒有意見?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建立完善的檢察官評鑑制度,本席是支持的,可是對於這個提案的內容我有意見,為什麼?因為剛才法務部已經說過偵查不公開,但這個提案是要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資料拿來閱卷,閱卷後對這個檢察官提起申訴,我覺得這個很不對,因為這還牽涉到第三人,這個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不只是牽涉到檢察官而已,還牽涉到那個被緩起訴或不起訴的人,我覺得我們在處理檢察官評鑑的同時,也要尊重第三人的權益。 本席在此提出修正意見,請尤委員聽聽看是否能夠接受,原則上我沒有修改文字,只是把相關我認為有問題的地方劃掉而已,我的意見是說明的部分變成「依法官法檢察官評鑑業已於101年1月6日正式施行,迄今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仍無任何實例,爰建請法務部於一個月內依法官法之主旨,建立完善檢察官評鑑制度,以保障人民依法申訴檢察官之權利。」,我想重點應該著重在對檢察官評鑑制度的建立,而不是閱卷,而且閱卷後的資料可能會流失,所以我們不能不考慮到當事人的權益。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李委員完全扭曲了我提案的意義,因為重點不在於評鑑制度、評鑑機制,因為現在正在評鑑中。問題在於要提起申訴的人根本拿不到任何證據去聲請評鑑,所以我們要的是能夠閱卷,把資料、錄音帶等開庭記錄拿出來,這樣才有可能聲請評鑑,因為重點在這裡,因此本席沒有辦法同意修改成方才李委員所說的修正意見。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朱司長說明。 朱司長坤茂:主席、各位委員。其實聲請評鑑之後,評鑑委員就會去調卷,而且這個部分正如同李委員所說的,是會涉及到第三人的權益問題,加上目前檢察機關的閱卷要點,是規範給律師,而且供交付審判之用,並不是供檢察官評鑑之用,所以現在這個部分提出來之後,整個制度會改變,而且與原先訂定要點的目的是不合的。 尤委員美女:所以才要你們去檢討修正啊!並不是要你們直接去做,對於要如何去保護第三人,可以在其中加註限制條件,例如在閱卷辦法中規定,如果是為申訴目的的閱卷,就不能對外公開,只能做為申訴之用,所以我們才希望你們去檢討修正,因為我們知道現在只有律師才能閱卷,而且律師也不能閱卷,因為…… 朱司長坤茂:委員,我們是不是把「檢討修正」改成「研究」?這樣比較有彈性。 主席:尤委員,現在已經7點了,就算這個案子今天不通過,下星期還有時間,我們隨時可以請法務部過來研妥比較完善的制度,讓大家都能夠接受,可以嗎?今天就不要再討論了,因為已經7點了,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如果依照司長所說的將「檢討修正」改成「研究」,這個案子就能通過了,是嗎?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反對!因為這個牽涉到第三人的權益。 尤委員美女:是研究啊,又沒有說…… 主席:如果大家沒有意見,今天的會議就進行到此,尤委員,我們還有時間嘛,這個會期還很長嘛,這個案子今天就暫時不討論了。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是表決還是撤案? 主席:就擱置不討論了。 尤委員美女:如果法務部沒有意見,也就是執行單位都沒有意見,為什麼還要反對呢?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反對!那不是執行單位的問題,那牽涉到第三人,我們在這個地方不能夠把第三人…… 尤委員美女:那他就在辦法裡面去規定啊! 主席:其實剛才委員一提出來的時候,我就想:好棒啊!終於有人提出這樣的制度!但是又擔心會傷害到第三人,所以我們再檢討一下。 尤委員美女:現在只是要他們研究,只是研究,並沒有要他們照單通過,是研究耶! 主席:不是,照我們的規定,如果有委員有異議,我們就暫時擱置不討論了,好不好?大家不要傷和氣啦!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事實上,這個提案是因為我們在法官法裡面針對檢察官的評鑑,因為有很多人民受到委屈,必須要案子結掉之後,他認為要凸顯這個過程,可是他沒有任何卷證,如果他要申訴到任何民間司改會,就是受理檢察官評鑑的那個民間團體的時候,他沒有任何卷證資料,他就沒有辦法去拜託民間團體發動申請,所以其實是因為這樣的資料取得不對等。有沒有可能去研究清楚這個部分,我們不是說現在就把所有的資料釋出,人民直接就可以去閱卷,總有一個機制是要因應法官法,因為檢察官評鑑這樣的機制嘛!所以,對於這個制度的改革,我們認為應該是可以研究的。 主席:我覺得閱卷這個制度確實要檢討,如果法官不給你閱卷,你還是沒有辦法閱卷,要他同意你閱卷,你才可以閱卷。所以,我們大家再找個時間好好討論這個制度,大家不要著急,這個制度確實需要檢討,但是也不必急著今天一定就要通過,我也還有很多其他意見,我並沒有講就退回,沒有啊!大家另外找個時間再來處理,尤委員,好不好?不要急著啦!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先撤回。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叫他們下次報告啦! 主席:尤委員已經安排很多場公聽會了,可以請他們報告,這個部分我已經拜託尤委員,她對法律比較熟,這個部分就拜託她。好,就撤回,謝謝尤委員。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大家辛苦了,現在散會。 散會(19時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