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廖委員正井","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55分、下午2時30分至7時2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李貴敏    謝國樑    廖正井    吳宜臻    柯建銘    鄭天財    林正二    林國正    尤美女    王惠美    潘孟安    呂學樟    王廷升","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林佳龍    邱議瑩    趙天麟    陳唐山    蔡煌瑯    陳亭妃    吳秉叡    楊麗環    劉櫂豪    林明溱    段宜康    黃偉哲    黃昭順    蕭美琴    陳明文    賴士葆    江啟臣    盧秀燕    田秋堇    楊瓊瓔    廖國棟    陳歐珀    李桐豪    邱文彥    林滄敏    江惠貞    紀國棟    徐耀昌    吳育昇    蔣乃辛    蔡其昌    簡東明    盧嘉辰    管碧玲    陳其邁    徐欣瑩    蘇清泉    許添財    李俊俋    林世嘉    王進士    邱志偉    黃文玲    呂玉玲    羅明才    姚文智    蔡正元    吳育仁    劉建國    高志鵬","      委員列席50人","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專門委員：陳清雲","主任秘書：劉彥麟","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明哲","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立法計畫，及作「監獄人權之檢討」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有委員李貴敏、謝國樑、柯建銘、廖正井、吳宜臻、鄭天財、呂學樟、林國正、尤美女、王惠美、潘孟安、林正二、陳唐山、趙天麟、陳亭妃、吳秉叡、紀國棟、陳其邁、楊麗環、許添財、林佳龍、黃偉哲、管碧玲、蕭美琴、李俊俋、陳歐珀、姚文智提出質詢；委員劉建國、黃昭順等提出書面質詢。）","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提案","1.根據法務部統計今年7月底，國內各矯正機關核定收容人數為54,593人，實際收容人數卻高達65,804人，超收人數11,211人，超額收容比例高達20.5%，且平均每名受刑人之使用面積不及0.56坪，此與法務部所發布實施之「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每位收容人應至少分配0.7坪面積之規定不符，未達人道最低標準，日前並遭監察院糾正在案。另查美國國務院自2001年起所為之各國人權報告書，即對我國矯正機關超額收容之狀況屢屢作出負面評價，而此等超額收容之情形亦不符兩公約「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之規定。基此，要求法務部應於一個月內就「監所收容問題及受刑人人權」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及實施期程，以改善收容狀況，並求符合前開公約所揭櫫人權維護之基本要求。","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廖正井    姚文智    陳其邁","決議：照案通過","2.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此次安排陳水扁前總統轉至台北榮民總醫院治療引起爭議，為此，請法務部矯正署同意將陳水扁前總統及其家屬所指定之醫師納入陳水扁前總統醫療團隊之中。","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姚文智    陳其邁","決議：照案通過","3.有關「陳水扁前總統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乙事，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9月21日新聞稿指稱，北部各醫學中心不願收受醫治陳水扁前總統，然此說法事後遭各醫學中心公開否認，致使單純醫療問題演變為法務部與各大醫學中心誰說謊的羅生門事件。鑒此，要求法務部於1周內針對「陳水扁前總統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乙事，提出完整調查報告，如台北監獄所言有任何謊稱情事，法務部應立即懲處相關人員並對各醫學中心致歉，如各醫學中心所言為偽，請法務部將本案轉交衛生單位依相關醫療法規進行處置。","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姚文智    陳其邁","決議：照案通過","4.鑒於社會普遍期待陳水扁前總統就醫問題應回歸醫療專業並符合醫療人權精神，故要求法務部對任何有關陳水扁前總統之檢查結果、醫療進度、病情狀況等，皆須經陳水扁前總統本人及其家屬同意後，始得由醫療院所人員與家屬指定之醫療小組成員共同對外說明，法務部不得越俎代庖擅自公布病況或醫療情形。藉以消除民眾疑慮，回應社會期待。","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姚文智    陳其邁","決議：照案通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本席有程序問題。"],["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程序發言。","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要提出程序發言，我們剛剛在確認9月24日會議紀錄內容，本席發現9月24日會議結論是要求法務部就台北監獄為何將阿扁總統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乙事做出調查報告，其中要包含到底有哪些醫院是明確拒絕收治阿扁總統，或者是他們有哪些考量而將阿扁總統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本委員會作成正式決議要求他提出正式的調查報告，結果就在第二天，法務部臺北監獄不曉得是哪一個人居然可以公然地洩漏他職務上所持有的資料。因為他在委員會答詢的時候表示，依照他的職務有做錄音，也就是說，他有針對詢問家屬要轉診至哪家醫院的過程錄音。竟然他在尚未把錄音內容的逐字稿送給本委員會之前，就提供給特定的媒體，本席在此強調，將錄音內容提供給特定媒體的作法，顯然已經藐視司法委員會所有的委員。如果法務部可以在前一天答詢時，答應我們要做調查報告，並作成會議決議，而且他還信誓旦旦地說，這份錄音譯文不宜任意公開，因為它涉及到個人資料，結果在調查報告還沒有出來之前竟洩漏給媒體。請問：今天本委員會還可以容忍這樣的行為嗎？主席，如果這個問題不先處理，我們就讓司法院秘書長上台報告，法務部也沒有辦法解決司改的問題。"],["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同仁。昨天我們有提出一項臨時提案，當時沒有處理，本席建議現在優先處理這項臨時提案。"],["主席：好。"],["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本席要求補充說明。"],["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同仁。我剛剛沒有把昨天臨時提案的書面資料送上來，主要因為我實在非常的氣憤，我認為法務部所有官員並未尊重本委員會的權責，他們任意在未經本委員會同意之下，送出這樣的資料，並將這些資料提供給特定媒體，這件事情實在非常的嚴重。昨天本席在審查經濟部組織法處理臨時提案時還沒有提出要追究法務部相關失職人員，原本本席沒有提出臨時提案的書面資料，所以我要口頭追加補充修改今天所提出的臨時提案書面資料。我們不能夠讓法務部這樣做，如果今天法務部可以這樣做，下次包含司法院或其他的主管機關，只要在委員會應付完之後，隔天就不尊重委員會所有的做法。試問：他們將立法院置於何處？本席認為，針對今天要處理的臨時提案，我們應該要有明確的態度。"],["主席：請問各位同仁還有沒有其他意見？（無）無意見。","針對吳委員宜臻及尤委員美女所提出的臨時提案，本席建議前段修正為：「依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9月24日之決議，法務部應於一週內針對『陳水扁前總統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乙事提出完整報告。然北所卻在調查報告完成前，將北所與陳前總統與陳致中先生討論轉診之錄音資訊（逐字稿）提供給特定媒體，顯為藐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全體委員。」因為昨天我有打電話給法務部，法務部也跟我講要議處台北監所的人員，因此本席建議文字修正如下：一、法務部應立即懲處失職人員。二、法務部於一週內將懲處名單及調查報告，併同前所要求之檢討報告一併送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林委員國正：（在席位上）主席，能否把中間對話的譯文一併呈現？"],["主席：請法務部於一週內將懲處名單、檢討報告及錄音譯文一併送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席認為，將錄音資訊透露出去的不是法務部，而是台北監獄，我們是否要求法務部矯正署公開道歉？","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法務部是主管機關，它也要為督導不周道歉。","主席：歸納各位委員的意見，我們作如下決議：一、本會公開譴責法務部矯正署及台北監獄不尊重司法委員會的決議案，擅自將錄音資訊提供給特定媒體，公開譴責。二、要求法務部懲處北監相關失職人員，並將懲處名單及調查報告一併送至本委員會。三、請法務部一定要將全部錄音帶之逐字稿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要包括錄音帶及譯文，亦即他們連繫醫院的對話。","主席：若委員無其他意見，本案文字再做整理，先依上述意見修正通過。","現在繼續進行報告事項。"],["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進行報告。"],["項目：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及「法官法」中關於法官評鑑制度推動情形。","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很榮幸應邀向　貴委員會報告司法院之立法計畫及「法官法」中關於法官評鑑制度推動情形，敬請　各位委員惠予賜教及支持。"],["第一部分：司法院之立法計畫","壹、已送　貴院審議之法案草案","此部分係司法院為實踐國際人權公約、因應社會及實務需要、回應貴院附帶決議、配合其他法律修正，所提之各項法案草案。以下依審議進度先後分述之。","一、業經　貴委員會審查完竣，尚未完成立法之法案","下述(一)、(二)所列4項法案已於101年4月26日經　貴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畢作成決議，將交由黨團協商。(三)所列2案亦分別於101年5月10日、5月24日經同委員會第17次、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作成決議，待　貴院院會公決。","(一)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相關法案","1.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修正草案，計刪除89條、修正14條，合計103條，修正要點如下：","(1)配合101年1月11日制定公布之家事事件法而為之修正","家事事件法就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其第3編第2章、第3章及第4編第9章至第11章對於婚姻、親子關係、宣告死亡、監護及輔助宣告等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刪除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宣告死亡、給付扶養費、贍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全部非訟化，爰一併修正民事訴訟法聲請徵收費用、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假扣押及假執行等條文。","(2)為明定司法事務官處理支付命令事件之範圍、加強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修正對司法事務官處分所為異議之規定。","(3)增訂審判長宜定民事訴訟事件之審理計畫、訴訟上和解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撤銷程序等，以期早日平息私權紛爭。","2.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修正草案","配合家事事件法於101年6月1日施行，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5項，明定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自同日施行。","3.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修正草案，計增訂8條、刪除77條、修正5條，合計90條，修正要點如下：","(1)101年1月11日制定公布之家事事件法第4編家事非訟程序就家事非訟事件之通則及婚姻非訟、親子非訟、收養、未成年監護、親屬間扶養、繼承、失蹤人財產管理、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親屬會議、保護安置等事件已為整體規範。爰配合之，刪除非訟事件法相關條文。","(2)為加強非訟程序關係人之程序主體權保障，及維持非訟事件確定裁定之正確性、公平性與妥當性，以健全我國民事非訟制度，增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參與程序、非訟程序之承受及續行、非訟程序上和解、確定裁定因有情事變更之撤銷或變更、聲請再審等規定。","(二)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修正草案","因應法官法及家事事件法之施行，並配合法院辦理少年及家事業務之實際需求，修正如下：","1.修正管轄事件之範圍，並刪除法官職務列等及晉敘之規定。","2.依　貴院制定家事事件法之附帶決議，增訂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提供場所及必要設備，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之規定。","(三)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為法官學院相關法案","1.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法官學院組織法）","鑑於各界要求法官加強研習、進修之聲日益殷切，配合法官法關於法官進修之規定，另考量司法人員研習所新建廳舍將於103年啟用，屆時可提供充足、優質場地供法官及司法人員研習之用。司法院重新規劃我國法官之研習、進修相關事宜，調整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之職掌、組織，將之改制為「法官學院」，使原重在研習、進修計畫研擬及執行之研習所，提升為具有獨立研究、發展有關研習、進修業務及與國際、國內學術、研究機構或司法機關進行交流能力之法官學院。爰擬訂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法官學院組織法」。","2.司法院組織法第22條之1、第23條修正草案","為使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為「法官學院」之規定更臻完備，司法院組織法與司法人員研習有關之條文亦一併修正。其中司法院組織法第22條之1原規定：「司法院設司法人員研習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修正為「司法院設法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同時配合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為法官學院之進程，增訂第23條第2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二、尚待　貴委員會審議之法案","(一)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部分包括：依98年4月22日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檢討刑事訴訟法不符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所提修正。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65號關於重罪不得作為羈押唯一原因之解釋意旨，與人權保障有關之規定，亦一併檢討修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職掌之案件，經該檢察官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之處分，現行法對於告訴人或被告聲請再議、原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機制均付闕如，缺乏檢察機關內部審查及法院外部審查機制，形成法律漏洞，自有立法補足必要。檢察事務官亦屬檢察機關之職員，受檢察官之指揮，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為避免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時，遭質疑有偏頗之虞，有使檢察事務官與檢察官、書記官均準用關於法官迴避規定之需。78 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首席檢察官」、「檢察長」之用語，修正為「法官」、「檢察長」、「檢察總長」，刑事訴訟法自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本修正重點如下：","1.增訂司法院得制定閱卷規則。","2.增訂執行拘提或逮捕時應告知事項。","3.修正無辯護人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選任辯護人，其等候辯護人到場期間，亦同列為法定障礙事由。","4.修正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規定。","5.修正羈押之相關規定。","6.修正訊問證人之規定。","7.修正再議及聲請交付審判之規定。","8.修正量刑辯論程序。","9.修正職權上訴制度，僅宣告死刑之案件始有適用。","10.修正上訴期間之規定。","11.修正第三審審判適用強制辯護之規定。","12.配合法院組織法相關用詞修正。","(二)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鑑於目前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為規避入監執行而棄保潛逃，造成罪犯逍遙法外、社會正義無法伸張、嚴重影響司法威信之情事時有所聞，尤以受重罪刑判決者為然。審究其原因，主要在於：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對於裁判確定後，裁判法院將卷宗送交檢察官前，檢察官得否執行，並無明確規範。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判決有罪確定後，未經羈押者，除有第76條第1款、第2款情形外，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先傳喚，傳喚不到始得拘提。此一執行方式易使受判決人於檢察官拘提前，趁機逃匿，自有必要修正刑事訴訟法執行編相關條文。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以符實需。","(三)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我國長久以來，均由職業法官承辦刑事審判，並無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存在。職業法官職司刑事審判，確可維持法安定性及法律解釋適用之正確一致；但隨著民主政治的逐漸落實，人民對於司法權的運作，寄予愈來愈高的期待。有鑑於此，為了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實有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必要。任何司法制度，除應博徵各國典章法制之外，亦必須充分考量本土法律文化、社會情況等，以契合我國之國情。基於上述考量，爰制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計分6章共81條，重點如下：","1.第1章「總則」","(1)揭明本條例立法目的。","(2)明定觀審法庭之組成，及擔任觀審員乃國民之權利與義務。","(3)闡明本條例與其他相關法律適用關係。","2.第2章「適用案件及管轄」","(1)劃定適用觀審審判之案件類型。","(2)明定例外排除適用觀審審判之要件。","3.第3章「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1)明定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之職權、權利與義務。","(2)明定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之積極、消極資格及辭退事由。","(3)明定觀審員、備位觀審員選任及解任程序流程。","(4)明定保護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之措施。","4.第4章「觀審審判程序」","(1)揭明觀審審判特殊性及配合而應採取之必要措施。","(2)明定法院應行準備程序，並於準備程序完成爭點及證據之整理。","(3)限制事前接觸卷證。","(4)明定審判長之審前說明及檢辯雙方開審陳述義務。","(5)明定觀審審判之終局評議程序。","(6)明定觀審員多數意見之實質拘束力。","(7)揭示上訴審審查之基本原則。","5.第5章「罰則」","(1)刑罰部分。","(2)行政罰部分。","6.第6章「附則」","(1)試行3年，試行地方法院及施行日期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2)設置人民觀審制度試行成效之評鑑機制。","(四)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第131條修正草案","建立便民、效率之行政訴訟制度為司法改革之重要目標。本修正草案對於遠隔行政法院處所之當事人、代理人，明定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以便利訴訟之進行，確保其權益。","貳、本院研擬中之法案草案","司法院日後之立法計畫，係以保障訴訟權益、因應實務需要、落實司法改革之重大法制變革為目標。","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依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有關大法官職權議題之結論：「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應審判化、司法化」，並因應憲法（第7次）增修條文新增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職權，爰修正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同時修正名稱為「憲法訴訟法」，重點如下：","(一)明定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各類案件及行使釋憲權（不再以「會議」方式行之），及言詞辯論公開原則、筆錄閱覽等規定。","(二)增訂聲請人據以請求救濟之權利。","(三)增訂關於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程序規定。","二、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修正草案係配合法官法之制定及法院組織之改革而予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一)配合法官法之修正","依法官法之規定，法官及檢察官均不列官等、職等，爰配合修正。同時，簡化法官會議相關規定，並刪除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二)有關審判事項之修正","包括增訂：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大法庭方式解決各庭之間見解歧異問題。高等法院得組成特別合議庭，管轄與總統有關處所之搜索、扣押聲請案件。參與審判之人於陳述時得站立或就座。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得不公開審理。禁止對法院之案件關說、請託，及對於違反者處以行政罰之規定。","(三)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組織改革","包括：修正地方法院主任司法事務官職等。提高地方法院佐理員職等。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放寬二等書記官得兼任科長。提高直轄市地方法院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主任職等，並修正行政人員職稱，定其職等。增訂政風室。提高資訊室主任職等，修正行政人員職稱、職等。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增設臨床心裡師、佐理員。刪除本法雇員職稱，部分員額改置書記職務，以供現職雇員留用。","(四)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組織改革","包括：降低第一類高等法院所需之案件數額。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放寬二等書記官得兼任科長。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增設技正。修正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行政人員職稱、職等，減列科員裁改成專員。增訂政風室。修正資訊室行政人員職稱、職等。高等法院檢察署刪除所務科。","(五)最高法院內部組織之調整","修正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行政人員職稱、職等；增訂政風室；修正資訊室行政人員職稱、職等。"],["項目：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法官法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配合該法為法官權利義務及人事事項適用專法之立法目的，爰「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各章節有關法官任用、研習及進修、保障等規範條文均應配合刪除或修正。另為因應「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修正及制定，司法院刻正審酌業務需要、情勢變遷等因素，研擬「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與法官法及其授權子法內容，於條文牴觸或重複之處均應配合刪除或修正。","(二)全面檢視現行各法院組織法內有關人員任用資格之規範，一併修正或增訂之。"],["項目：四、其他研議中之法案草案","(一)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已明定大法官之職掌、人數15人、任期為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等事項，爰配合修正或刪除司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2.配合法官法制定後，已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職掌、組成及運作等有關事項，定有明文，司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應配合刪除或修正。","(二)刑事訴訟新制","本院於100年初成立「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評估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有關刑事訴訟改革之成效，以進行遠程規畫。該委員會達成下列共識：依「重罪、疑案」、「輕罪、明案」採取分流制刑事訴訟新制。建構新上訴制度，第二審採事後審，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併採上訴許可制。本院據以確定修法基本原則，成立「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於101年1月10日召開第一次會議，啟動新一波的刑事訴訟改革，研擬「分流制刑事訴訟改革方案」及刑事訴訟上訴制度，以期建構因案制宜、妥速並有效率、嚴謹且具公義的訴訟制度。","(三)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396號、第583號解釋意旨，使懲戒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本院將推動公務員懲戒法之研修，檢討公務員懲戒要件、懲戒權行使期間之限制，以貫徹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四)普通法院審理之公法事件劃由行政法院審理之可行性","隨著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之建立，交通裁決事件已改由行政法院審理。本院為配合國家法制發展、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刻正研議普通法院審理之公法事件（如：選舉罷免法事件、國家賠償法事件），劃由行政法院審理之可行性。","參、結語","司法改革經緯萬端，須循序漸進，始能行穩致遠，除主事者應有前瞻的眼光、堅定的信念與決心外，更有賴各界的參與及支持。上開法案與　貴院職掌有關，更攸關人民司法受益權與人身自由權之內涵，尤待　貴院的鼎力賜教與支持，始能有成。","司法院戮力發展透明、公平、有效率、在地化的現代法制，實現保障民眾訴訟權益、值得信賴的司法。以上所提各項法案草案，敬請各位委員指教。"],["第二部分：「法官法」中關於法官評鑑制度推動情形","法官法於100年7月6日經總統公布。為回應國人對淘汰不適任法官之殷切期待，法官法第103條規定，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即101年1月6日）施行。以下報告司法院就「法官法」中關於法官評鑑制度推動情形，敬請　各位委員惠予賜教及支持。","壹、訂定法官法第五章「法官評鑑」相關子法","本院於法官法公布後，即組成「法官法相關子法研修會議」，責由本院姜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針對各主管廳處所擬法官法相關子法草案進行研修。其中與「法官評鑑」制度相關者，包括：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及法官倫理規範，共5個子法，均於101年1月6日與法官法第五章「法官評鑑」規定同步施行。","貳、籌組法官評鑑委員會並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援","一、依法官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共11位，包括：法官代表3人、檢察官代表1人、律師代表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委員任期為2年，得連任1次。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分別由全體法官、檢察官、律師票選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則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4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二、法官評鑑委員票選及遴聘作業，均於法官評鑑規定施行前完成。本院於101年1月11日舉行隆重之法官評鑑委員會揭牌儀式，全體委員與會，隨即召開第一次會議，由委員互推召集委員。又為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援，本院並依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指派人事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同時調派書記官1人辦理行政事務、遴聘律師1人辦理議事事務。其餘相關經費及庶務等行政事項則由本院相關廳處支援。","參、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迄今之會務運作","一、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迄今已逾8月，原則上於每月第1個星期一開會，必要時得加開之。該會至今已召開10次會議，預定於101年10月1日召開第11次會議。","二、法官法第30條第1項明定：「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雖設在司法院，但係依法官法本於職權、獨立進行法官評鑑之調查及審議程序，不受任何干預，與司法院並無上下隸屬關係。為維護法官評鑑委員會之獨立評鑑空間，本院僅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援，對於評鑑核心事項，不論是實體或程序事項，完全予以尊重。"],["肆、法官個案評鑑之流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流程圖如下","伍、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迄今之分案","一、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迄今，符合「法官評鑑委員會分案實施要點」規定之評鑑事件共計4件。其中101年度評字第2號係由「台中司法革新會」遞狀（未載寄件地址）請求進行個案評鑑。嗣因查無「台中司法革新會」之設立登記資料及聯絡方式，無從命其補正，法官評鑑委員會業已決議存參結案並於網頁公告。","二、其餘3案之評鑑及後續處理情形","(一)101年度評字第1號係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請求評鑑，受評鑑法官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詹駿鴻（現已調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法官評鑑委員會於101年（下同）8月6日決議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建議記過二次，8月29日作成評鑑決議書。本院於9月3日收受評鑑決議書正本，已於9月19日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並決議依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為書面之警告處分。","(二)101年度評字第3號係由司法院請求評鑑，受評鑑法官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李昭融。法官評鑑委員會於8月6日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休職六月，8月29日作成評鑑決議書。本院於9月3日收受評鑑決議書正本，已於9月20日移送監察院審查。","(三)101年度評字第4號係由司法院請求評鑑，受評鑑法官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王榆富。法官評鑑委員會於9月3日決議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建議記過二次，9月12日作成評鑑決議書。本院已於9月13日收受評鑑決議書正本，將於下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提案審議。","陸、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於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一、依法官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僅得「陳請」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請求評鑑，不得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如仍以個人名義請求評鑑，依同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二、基於司法為民的理念，與其由法官評鑑委員會將前述以個人名義請求評鑑之案件逕予不付評鑑，不如轉由司法院相關廳處實際調查瞭解人民陳情緣由後，給予實質的處理；如認確有請求個案評鑑之必要，亦可彙整調查所得資料，以司法院名義請求進行個案評鑑。如此一來，除可避免評鑑資源的浪費，亦可使人民陳情案件獲得最妥速的處理。","三、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迄今，共計接獲以個人名義請求評鑑43件。基於前述考量，均於收文後移請本院總收文改分各業務廳，請其依處理人民陳情規定辦理，同時副知陳情人。此種分案處置方式，亦為法官評鑑委員會101年2月6日第2次會議決議所認同。","柒、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業務宣導","一、本院為廣為宣導法官評鑑制度，除於法官評鑑委員會設立之初在報章雜誌刊登廣告外，迄今已印製宣傳摺頁分送所屬法院及全國各地律師公會等52個機關（單位）共約5,840份。此外，本院並為法官評鑑委員會設置專屬網站，提供相關法規及公告，增設「法官評鑑委員會問與答」、「業經許可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資料」等項目，俾利民眾查詢利用。如有民眾來電詢問評鑑相關事宜，亦均予以詳細解說。","二、依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該會決議事項原則上應予保密，惟得由召集委員或其指定委員適度公開評鑑結果及其內容。前述101年度評字第1號及101年度評字第3號評鑑決議書正本作成後，該會委員即於101年9月3日召開記者會公布評鑑決議結果，以回應國人之期許。","捌、結語","法官評鑑係藉由公平客觀之程序，對法官予以個案評鑑，並依評鑑結果為適當處理。經由前述說明，可知法官評鑑委員會確已平穩上路，未來如何提升評鑑效率，並使評鑑結果合情、合理、合法，貼近一般人民的法律感情，除有賴評鑑委員的繼續努力及社會各界的支持外，本院亦將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援。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謝謝林秘書長的報告。方才吳宜臻委員提案的草稿已經擬出來了，內容如下：","一、本會公開譴責法務部矯正署及台北監獄不尊重本會9月24日之決議，擅自公開轉診錄音帶資訊予特定媒體。","二、請法務部懲處台北監獄相關失職人員，並將懲處名單及調查報告一併送本委員會。","三、請法務部將陳水扁前總統轉診至台北榮總醫院乙事全部錄音帶及譯文送交本委員會。","以上內容已經符合大家剛才的3個意見了。好，林秘書長剛才已經說明完畢了。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柯委員建銘質詢。","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秘書長上台以前，針對剛才我們做的決議，我認為本委員會從這個會期開議以來，我們星期一開會開到晚上7點，大家在召委的領導下，大家都能夠很理性、客觀的處理提案，我覺得應該把它作為本委員會的優良傳統。","方才談到懲處的問題，我特別在此提出，針對這個有爭議性的問題，我們委員會要去調錄音帶，結果不管是法務部或北監，把錄音的內容和譯文，在隔天就提供給李艷秋主持的「新聞夜總會」，在那個節目中討論。這個懲處絕對要包括洩密罪，這是有刑責的，這不是只有調職的問題，而是要被抓去關的。","這個洩密的嚴重性在哪裡？這麼敏感性的法案，他利用媒體來做攻擊，做評斷，這何其可惡啊！","昨天民進黨在開中常會的時候，特別請林豐正秘書長來報告，對於惡檢的問題，有些檢察官都非常有藍綠的思維，只辦綠，不辦藍。同時，民進黨中常會昨天也提出一個報告，有關於司法改革的面向裡，包括法官的問題。","方才林秘書長的報告中有一點很重要，今天大家要看什麼，就是法官評鑑的績效是怎樣？司法改革的績效又怎樣？這才是核心項目。","昨天在民進黨中常會的報告中包括法官判案的偏頗，我們都提出一些評斷，以後陸續會公告，檢察官怎麼惡劣，還有法官問案態度是如何惡劣。秘書長，整個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司法中立的問題，我希望你能夠真正的落實。","今天我們談到很多立法計畫，以後我建議部會首長報告不要用到30分，要簡短，好不好？"],["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好。","柯委員建銘：因為大家都看得懂中文，所以請儘量簡短，否則占據太多時間，這點請改進。"],["林秘書長錦芳：好。","柯委員建銘：在我們今天談的所有立法計畫裡面，本席個人感覺最重要的不外乎幾個原則性的問題，本席希望司法院在整個立法過程中，能夠秉持以下3個原則。第一、不要操之過急，對此本席的感覺是非常的深刻。第二、要尊重委員會。第三、要落實改革，要真正勇於改革，不管你提出的法官法是怎麼樣？你的評鑑制度是怎麼樣？事實上大家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改革的成分有多少？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當然趁著你來立法院報告有關刑事訴訟法，你們提出了十八條，事實上這十八條對我們來說，並沒有觸及核心項目，本席認為計畫時間長短是值得討論的。另外，大法官釋憲文提到，重罪不能當作唯一的羈押的理由，這一點你要去面對。第三、就是三審強制辯護的問題，當然還有很多無法一一列舉。本席為什麼說不要操之過急呢？上一會期院會結束之際，引發我個人和召委之間有一點不愉快，是因為本席代表民主進步黨提出所有最重要的法案，就是刑事訴訟法，怎麼可以說本席是代表一個黨團提案，不宜審議。這是對我一個極大的不尊重，所以當天本席才會在這裡發脾氣，在立法史上是沒有人這樣搞法，你以不宜審議跳過去，但到了朝野協商還是碰得的到，重大法案必須要好好溝通，這麼重大的法案怎麼可以只通過司法院提出的，別的條文都不行？秘書長聽得懂嗎？其實就如同我剛剛講的，不要操之過及。"],["主席：將來可能是院長……","柯委員建銘：世事難料，所以本席的看法就是我們對核心事項的部分，大家要勇敢的去面對，不要因為法務部有意見，你們就不敢提案，會前會不過就算了，這樣要怎麼改革呢？第二、有關家事事件法的問題，坦白說，該法是立法史上唯一最快的，200個條文改了190條，在委員會並沒有討論，而是私下協商的，在總統大選以前我們讓它通過，但這不可以成為慣例，我們知道家事事件法很重要，那時候尤美女委員還沒進來，我們迫於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但之後你們司法院至少也要尊重立法院，你們怎可自己宣布7月1日實施，然後要立法院配合你，後面的有關的4個法，分別是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以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這4個法也要毫無意見一次全部通過？甚至相關子法還有34個案子，所以立法過程中，院際之間的互相尊重是一個最重要的元素，沒有尊重什麼都不會通過，朝野之間也是一樣，朝野在那邊弄來弄去，使得一個法案搞了三、四年，七、八年，甚至一、二十年，但要到大家坦誠坐下來好好面對，才是機會之窗，好不好？"],["林秘書長錦芳：好。","柯委員建銘：至於法官學院組織法，這牽涉到審檢分隸、審檢對抗的問題。我常說，法務部跟司法院之間的對抗不亞於藍綠之間的對抗，在立法院那麼久，每每都會遇到處理這兩個單位的問題。此外，所有法院也都是一樣，也遇到審檢分隸的問題，這已是憲政層次問題、歷史的問題，這是我們這一代人必須要好好面對的嚴肅課題。當然談到法官法的問題，我們非常遺憾，事實上法官法在我們立法院審議時，前面那段時間，我每天都來登記發言，後來有一天，剛好我父親過世，我們沒有來發言，結果就全部送出委員會。林秘書長，你自己對你們所送來的條文，應該感覺到不安，其中評鑑委員會的成員竟然有6名是由司法院院長提名，這樣如何評鑑？這樣等於是由司法院院長控制了一切，即便後來改為行政院、立法院各推派兩個人，這樣也不對，都變成由馬英九所控制；直到後來對評鑑委員會有所牽制，這部分才更改。今天提到評鑑，截至目前為止有3案。坦白講，當時第一個沒有辦法撐下去的，就是法官法，當時在場的包括呂學樟委員。因為法官法歷經二十幾年仍無法完成，所以我們趕在選舉總統之前，我跟當時的蔡英文主席談，可能必須要面對了，所以就讓他通過，我們不是很堅持，中間主席還出面跟法官某協會進行協商，最後還是讓通過這個我們不是很滿意的版本，可是定期評鑑仍然沒有達到，將評鑑改為評核，而今天我們看到結果，出問題的竟只有3位，這與事實有很大的落差。出問題的3位，其中有2位交由司法院內部人審會處理，另一位送監察院公懲會，所以林秘書長，你們一直在削弱評鑑的力道和功能，與外界的落差太大，至少在還沒有修法之前，有問題的經過評鑑委員會審查後，就應該將結果直接送公懲會，但現在你們卻將2個交由內部處理，很清楚的，你們內部自己先喬一下，如果情況比較嚴重，是外界無法接受的，才送監察院，這樣的作法是不對的，所以本席具體積極要求，評鑑結果全部送監察院，如果認為不太嚴重者，再交由你們內部處理，你們不能所有制度一再削弱，官官相護，這對整個司法形象造成很大的斲傷。林秘書長，你做得到嗎？","林秘書長錦芳：報告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雖然也設在院內，但是它跟司法院沒有上下隸屬，司法院對評鑑委員會沒有上下監督的關係，它是一個獨立運作的委員會，不管是實體或是程序，所以司法院沒有辦法去跟他說，你要……","柯委員建銘：那就應該送公懲會，怎麼可以由內部人審會處理？"],["林秘書長錦芳：它是一個獨立運作的委員會。"],["柯委員建銘：現在法律如何規定？","林秘書長錦芳：就是依照評鑑的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柯委員建銘：法官法怎麼規定？","林秘書長錦芳：法官法規定，其違失情節有送懲戒必要的話，可以送監察院；如果沒有送懲戒的必要，就可以送人審會進行懲處。"],["柯委員建銘：下次我們把它修清楚一點。","另外，我今天要講的重點是在所有法裏面，重中之重在於你們的觀審制，不可否認的，包括司法院及很多人士都為此出訪日本、韓國進行考察，你們考察日本、韓國之後的結果如何？事實上，從我們的觀審制就很清楚，在目前觀審制的整個設計下，這些觀審員只能看不能判、只能聽不能審，事實上它毫無功能。我們現在這個觀審制是全世界首創的，是司法院院長和副院長，在被提名以後來立法院備詢的前一天晚上，他們兩個自己想出來的，然後經過一段很長的時間，再怎麼問你們都沒有任何答案，卻突然在2011年1月份時，成立一個委員會來研究這個問題，到了7、8月份又成立了修法小組。我們看看韓國、日本，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日本是經過9年的時間，整個裁判儀式的模擬進行了630次，光是選任裁判員的模擬就有290次，而且法案通過後再經過5年才開始實施，可說是何其慎重！他們所有的變革是由日本總理親自領軍；韓國則是由韓國大統領親自領軍。反觀今天我們談的觀審制，事實上一點功能都沒有。這幾天我也問過很多人，我們的觀審制裡面有兩個核心事項，就是起訴狀一本主義以及觀審員參與評議有沒有拘束力，假如都沒有的話，那麼這個東西是一點進步和改革的力量都沒有。你們現在的法條設計中，有關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是把所有東西排除，簡直就是沒有起訴狀一本主義，這些觀審員只能看不能判、只能聽不能審，他們的評語也毫無拘束力，你是叫這群人在那邊觀光嗎？這種制度根本毫無改革精神！所以今天本席在這裡要談的是，你們整個立法計畫將來要面對的是觀審制必須在立法院內接受挑戰，立法院不可能毫無理由接受。今天本席代表民進黨團提出了陪審制，尤美女委員也是共同提案人，而坐在台下的吳育昇委員提出的是參審制。我們希望各種不同制度在立法院能夠好好討論，當然，這需要一段時間的教育，而且要排除我剛剛所提的問題，所以不要操之過急。好不好？"],["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主席：請鄭委員天財質詢。","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秘書長，猥褻罪或是性騷擾罪有沒有可能跟原住民的傳統習俗有關係？"],["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有可能，我們最近就有一件案子是這樣的狀況。","鄭委員天財：對，就是這個案子。去年一個排灣族的小男童被舅公撫摸生殖器，生殖器的排灣族語叫「阿力力」，阿美族語叫「福頓」，也有阿美族的人名叫做「福頓」，我有一個叔叔就叫「福頓」，意思就是男子漢大丈夫，像這就涉及到原住民的傳統習俗。相信秘書長也知道，承辦這個案子的檢察官竟然用加重強制猥褻罪來提起公訴，所幸台東地方法院的法官請了相關的證人，後來判定不構成加重猥褻罪；但是很可惜的是，這位法官只是就構成要件來做審理，並不是針對原住民的傳統習俗，雖然這些被訊問的證人講得很清楚，這是排灣族的傳統習俗。本席手上這張照片是去年一位100歲的阿嬤過生日，鄉長前去致賀，為了表示關愛，她去摸了他的阿力力，可見這就是我們原住民的傳統習俗。在這個案子中，被告雖經法官判定不構成加重猥褻罪，但還是認為他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的罪嫌，這是因為這位法官完全沒有原住民傳統習俗方面的概念，所以雖然證人已經說得很清楚，但他還是沒有去處理這個部分。有鑑於此，我們認為原住民專屬法庭或專辦原住民案件的法官十分重要，應儘快落實執行。","在此我們非常感謝司法院在今年5月30日修正並發布了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於第十三條增加了一項：「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請問林秘書長何時可以開始落實執行？","林秘書長錦芳：首先，我們改變了該辦法以後，已經指定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東、花蓮等9所法院，從明年的1月1日開始設立原住民族的專業法庭。"],["鄭委員天財：沒有設立的法院要如何處理？"],["林秘書長錦芳：沒有設立的法院是屬於原住民案件比較少……"],["鄭委員天財：可不可以用專股？","林秘書長錦芳：也可以用，當然，我們是指定這幾個法院設立，其他法院也可以適用分配辦法，採用專股的方式……","鄭委員天財：因為現在原住民的人口流動頻繁，在55個原住民族地區的鄉鎮區之外有23萬人口散居在都會區，占原住民人口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幾。所以這部分希望司法院考慮在沒有設專庭的法院設置專股，這樣未來辦理相關在職訓練時才能有好的規劃。"],["林秘書長錦芳：是。","鄭委員天財：除了專庭專股之外，有關司法人員的訓練，你們也都在進行中，是嗎？"],["林秘書長錦芳：是的。","鄭委員天財：另外，我從報告裡面特別看到公務員懲戒法的修正，我想這件事情要儘快。因為民國85年2月司法院釋字第三九六號釋文中提到：「懲戒案件之審議，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85年就有這項解釋了，另外，93年3月釋字第五八三號也做了這樣的解釋。公務人員懲戒法從74年最後一次修正至今，已經過相當長的時間，這個過程當中是有什麼困難嗎？","林秘書長錦芳：這需要時間討論，才能讓法律的規定更加周延。我記得上個會期也有委員提出這件事，不過對於時效的問題，大家的意見還滿分歧的，所以這部分有待我們再做進一步的研究和整合。","鄭委員天財：因為公務人員懲戒的案件也不少，如何懲戒才能符合憲法第十六條的精神和意旨，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既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都已經提出解釋這麼久了，能否請司法院儘快處理？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人員應該比較有經驗，可以請他們多提供意見，儘快提出修正條文，送至本委員會進行審查。"],["林秘書長錦芳：好。","鄭委員天財：另外，有關法律的修正，你們要修的法規固然很多沒有錯，但要列出優先順序。像上個會期，你們急著要通過法官學院組織法，我們也儘量支持，但是保障一般人民訴訟權益的法律修正案應該要優先提出。和司法院或法官權益有關的修正案，你們都很快就提出來，這部分能否也加快腳步？不要讓社會大眾覺得與司法人員權益有關的修正案，進度就很快；和一般民眾權益有直接、密切關係的部分則不然。尤其是行政法院的部分，有很多尚待檢討、修正之處，因為權力有點不對等，所以人民要勝訴是非常困難的。此外，你們的立法計畫中還提到要納入國家賠償案件，這一點本席反對，因為這和人民的權益有關，而且在進行協議程序時，民眾與行政機關的權力已經不太對等了，很多行政機關拒絕賠償或是判協議不成立。如果還要提起行政訴訟，案件送至行政法院後，權力恐怕還是不對等，這部分必須再做考量，請司法院特別留意。","最後，之前本席曾向廳長提過，有些人已經取得支付命令，要扣押第三人在機關或公司任職的薪水，結果這個第三人調職之後，後續的相關程序會讓一般民眾的權益受到損害。如果債權人包含一般自然人及金融行庫，通常金融行庫很快就能把支付命令轉移至他調職後的單位，但一般人民要這樣做就會有困難。舉例而言，南投縣政府有一名員工是債務人，債權人有2個，一個是一般的自然人，另一個則是金融行庫；後來他調職到某鄉公所，南投縣政府及公務人員一定都很清楚，調職要經過商調，會知道他要調到哪裡。對於這種情況，要如何簡化程序？員工調職之後，負責扣薪的機關或公司行號當然不能再扣他的薪水，既然無法繼續扣薪，原任職單位就應該主動通知法院該債務人調到那個機關，法院就可以據此辦理，要求該機關扣減他的薪水。如果不知道他調到那個單位，當然沒辦法做；既然已經知道了，就能夠處理。目前有些機關會這樣做，有些機關則不然。","本席這裡有一份公文，提到臺灣省政府的員工調至中科任職之後，省政府主動通知地方法院，該名員工已調至中科，無法再扣他的薪水，那該怎麼做才能讓債權人獲得更好的保障？金融行庫有專辦人員，沒有問題，但一般民眾不知道。我們甚至請教過律師，連他也不知道要重新辦理，非常麻煩。這對你們而言是小事，但對民眾而言是大事，司法院能否加以檢討？","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經過委員指教之後，我們已儘速修正相關的例稿，由原扣薪之單位負責通知執行法院和債權人，相信這樣就可以解決委員所講的問題。","鄭委員天財：好，謝謝。"],["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質詢。","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會議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請司法院針對法官法實施之後，法官評鑑制度推動的情形進行報告，感謝秘書長做了很詳實的說明。請問法官評鑑委員會從1月11日掛牌以來，至目前為止，總共受理了幾個案件？"],["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正式受理4個案件，其中1件在程序上無法進行，不符規定。另外3件有進行實體審理。"],["廖委員正井：有3件已經完成調查、開過會了？"],["林秘書長錦芳：有3件已經議決了。"],["廖委員正井：已經議決了？","林秘書長錦芳：對，有議決，都是要處理的案子。","廖委員正井：好，對於司改會提的詹駿鴻先生一案，你們準備怎麼做？議決的結果為何？","林秘書長錦芳：詹駿鴻一案在書面報告中有誤植。這3件之中，第一件是詹法官的案子，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請求成立，經決議，報至司法院交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建議記過2次。這是詹駿鴻案的部分。"],["廖委員正井：第二案呢？","林秘書長錦芳：第二案本院李法官的部分，也是請求成立，決議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評鑑委員會建議的懲戒是休職6個月。","廖委員正井：所以你的報告寫錯了，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對，寫錯了。"],["廖委員正井：第三案呢？","林秘書長錦芳：第三案有關王法官的部分，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請求成立，經決議報司法會交付人審會，建議記過2次。","廖委員正井：秘書長，我們好不容易成立法官評鑑委員會，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對判決有問題，尤其是影響人民權益的不適任法官予以懲處。有關詹駿鴻一案，受刑人已經符合減刑條例之規定，可以出獄，卻因為法官的疏忽，讓他多坐牢，結果你們僅僅記過處分。第二案影響到司法人權和司法的形象，所以你們就移送了，可見你們比較重視司法的形象，而不重視人民的權益。","林秘書長錦芳：詹法官一案，評鑑委員會是交付人審會審議，並建議記過2次，而人審會的決議是做成書面告誡之警告處分。"],["廖委員正井：對。","林秘書長錦芳：看起來警告處分好像很輕，依照一般的理解，處分似乎很輕微，但根據法官法之規定，對法官做警告處分以後，年終辦理法官職務評定時，可以援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評列為未達良好。在法律上的效力，未達良好等同於原來依考績法記大過一次、考績丙等，那是非常嚴重的；換言之，明年他不僅無法晉級，而且沒有獎金，這是很嚴重的懲戒。","廖委員正井：你們關心的是獎金，但本席要講的是，這不僅影響人民權益，也浪費公帑，被告可申請冤獄賠償，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詹法官那個案子不能申請冤獄賠償。","廖委員正井：為什麼？他多關了，難道不該……","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多關，被告沒有多關。"],["廖委員正井：沒有嗎？","林秘書長錦芳：那名被告是易服勞役。委員講的是楊明章庭長的案子，被告多關了490天。"],["廖委員正井：對。"],["林秘書長錦芳：那可以請求冤獄賠償。"],["廖委員正井：冤獄賠償是由誰支付？","林秘書長錦芳：有關冤獄賠償，我們有一筆預算，另有求償之規定。"],["廖委員正井：預算是誰出的錢？"],["林秘書長錦芳：當然是納稅義務人的錢。","廖委員正井：這就不對了，本席記得其他國賠案會請求公務員賠償，此案是否應該由國庫賠償？","林秘書長錦芳：其實委員講的這個案子，就是……","廖委員正井：剛才本席所講的這個案子，該名法官已經退休了，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沒有，這位法官還沒有退休。"],["廖委員正井：此案有無送至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林秘書長錦芳：此案是由司法院長依照法官法所賦予的職務監督權，直接提報至人審會，同時把他調為非主管職務，免兼庭長，這是由司法院長直接發動的權力。","廖委員正井：那就沒有送到法官評鑑委員會，好好接受……","林秘書長錦芳：此案未送至法官評鑑委員會，是由……"],["廖委員正井：為什麼不送？為什麼直接由司法院長提報？"],["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時效已經過了。"],["廖委員正井：超過2年了？","林秘書長錦芳：對，超過2年，因此未送至評鑑委員會，亦無送自律之實義，即使送到那邊也是不付審議。","廖委員正井：本席要請秘書長回去轉告院長，本席認為這樣的處分太輕，而且冤獄賠償金應該向當事人追索，不應該由國庫支付，這樣才公平。"],["林秘書長錦芳：求償有另外的規定。","廖委員正井：現在如果因為馬路不平整，致使民眾跌倒，其醫療賠償要向公務員追索，不能以公務預算支付，你知道嗎？這樣才能達到懲處效果，法官才會注意。本席具體建議，此案不應該由全民買單，要向他個人追索。","第二點，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至今已經八個多月了，才處理3個案件，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對。","廖委員正井：司法院提案的只有兩件，另一件是司改會的提案，難道你們檢討之後，至目前為止只有兩名法官需要送到法官評鑑委員會，其他都不用嗎？","林秘書長錦芳：依照我的理解，應該還有1件，也是法院基於自律精神，希望送至評鑑委員會審議，應該還有案件。","廖委員正井：本席認為這項制度很好，但執行是否落實相當重要，司法院的態度很重要，院長來自律師界，本席一直相信他對法官深惡痛絕的感受應該是非常深的。","其次，目前以個人名義請求評鑑的有43件，依照法令規定及你們的說明，以個人名義請求評鑑的案件逕予不付評鑑，但為了回應人民的請求評鑑案，你還是會進行實質處理，亦即收文之後交由各廳處去處理，是否如此？","林秘書長錦芳：對，因為以個人名義的話……","廖委員正井：一共有43件，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43件，但這不符合法官法的規定，他沒有請求……"],["廖委員正井：請問各業務廳處會怎麼處理？是否又會官官相護？","林秘書長錦芳：各業務廳處會先檢視人民陳述的案件，為人民陳述案件……"],["廖委員正井：是該業務廳處某個人承辦就可以決定了嗎？還是你們會有……","林秘書長錦芳：沒有，他會依循行政程序進行簽核，最後都是由我來看。"],["廖委員正井：你會看？","林秘書長錦芳：對，我會看。","廖委員正井：好，將來有機會的話，我們希望可以知道人民請求案的內容，也了解你們的處理結果為何。","另外，有一件本席比較關心的事情，想請教林秘書長的意見。昨天經濟部已經做成決議，要對IPP民間電業團體採取法律途徑，你對此有何看法？"],["林秘書長錦芳：我不便在這裡先表示看法。","廖委員正井：不，你不能以這個說法來推責，如果你要這樣講的話，本席要請教你，你認為台電採取法律途徑是否正確？","林秘書長錦芳：當牽涉到私的權益與法律關係的爭執，由法院作為最終的解決機制，當然是可以。不過在此之前，也可以先進行各種協商程序。以司法來解決也是途徑之一。","廖委員正井：秘書長，他們協調了二十幾次不成，大會也已經協調過4次，民間業者還是拿著原來的契約，堅持不讓步，所以才要採取法律途徑。但依照我們的看法，3年、5年、10年都結不了案，民間業者也知道這種狀況，才會施行拖延戰術，爭取時間。本席想要請教你的意見，看你的態度為何，因為秘書長的態度可以決定法院和院長的態度。你知道為什麼現在全國民眾會支持經濟部對民營業者提起訴訟嗎？你知道為什麼嗎？你沒有看報紙。本席跟你說，當初訂約的時候，獲利率都是參考定期存款的利息，所以當初民間業者的成本是按百分之六點多計算，請問現在利息是多少？"],["林秘書長錦芳：現在利息很低。","廖委員正井：對，所以他堅持不降，這當然不合理！他以這個理由不降價，這沒有道理，所以全民都不同意，目前定期存款的利息只有百分之零點多而已，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對。","廖委員正井：現在以百分之六點多計算，他就賺了將近6%，致使電費高漲，當然不合理，全民自然無法接受，所以才要採取這個途徑。","秘書長，你要關心這些事情、關心政府的所作所為、關心全民，所以本席剛剛才會請教你的意見。本席要拜託秘書長，經濟部替台電提起訴訟，不是經濟部單一部會的事情，是全民的事情，這是不合理的，你知道嗎？","雖然以契約行為來看，民營業者沒有錯，可是社會觀感不好，本席請教林秘書長的用意在此。本席無意干涉，但是全民都會關注本案，本席希望貴院在內部會議時，一定要把握住時效。本席很擔心，這一拖又拖很久。","林秘書長錦芳：現在法院在審理速度上確實有擺在心裡，非常注意時效、也就是審理期間的規定。","廖委員正井：本席剛才提到，經濟部已經忍無可忍，才會採取訴訟「和解」。很多地方不合理，比方說，台電必須有備容量，民間電廠卻不需要。林秘書長知道何謂「備容量」嗎？"],["林秘書長錦芳：知道。","廖委員正井：所以成本當然有差距。民間電廠不需要備容量，成本較低，利潤也高，成本一直轉嫁給台電。而台電購電成本高，賣給民間價格卻較低，當然虧本，所以才有諸多不合理，我們正在檢討。要解決這點，就要拜託司法院，本席請求、拜託貴院，像這種關係到全民利益的事，雖然企業做法合法，但是就社會觀感來說，是不合理的，也就是按照當時簽約條件是不合理的。現在民間業者都以郵局定期存款利率為標準，民營電廠也應該自動降下來，對不對？民營電廠卻堅持不降，協調20幾次，不讓就是不讓。所以本席在此很沈重地希望貴會內部在開會時，對於這種社會、全民關心的事情一定要優先處理，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廖委員正井：謝謝。"],["主席（廖委員正井）：請吳委員宜臻質詢。","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廖委員質詢司法院林秘書長，關於林秘書長今天報告的三件法官評鑑結果案，其中一件也因為在程序上時間超過，沒辦法辦。"],["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那一件不是由評鑑委員會評鑑。","吳委員宜臻：那是因為程序不符，還是另有原因？","林秘書長錦芳：該件是由本院院長依職務監督權限發動，直接送人審會討論。","吳委員宜臻：所以實施8個多月以來，你會發現法官評鑑好像只能處理看起來非常嚴重的個案，也就是離譜到評鑑委員會作決定時毫無道德上的掙扎或同僚情誼的感受。可是本席發現，這樣的法官評鑑制度，看起來對於普遍提升整體法官的平均素質沒有什麼幫助。","本席又查了法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司法院其實可以透過每三年一次的整體法官全面評核，作一些整體法官滿意度的了解、調查，去評核整體司法素質，也順便改變人民普遍對司法不信任的現況。可是本席發現其實評核辦法很離譜，第三條規範評核項目，看起來是不錯，包括問案態度、訴訟進行程序、裁判品質、敬業精神、品德操守，可是第四條規範的評核方式看起來好像是問卷調查。全面式的法官評核如果只是隨案，也就是抽查案件進行問卷調查，問兩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這樣的方法真的可能找到問題嗎？尤其是評核辦法中有一條規定，必須在實施全面評核之前公告，讓當年度在法院的所有法官都知道即將接受評核，以人性考量，法官要是知道當年要接受評核，難道態度不會溫和一點、節制一下問案態度？這就會造成一個離譜現象，每三年中，只有在評核時，法官態度、裁判品質會比較慎重。評核辦法是不是有這種比較奇怪和弔詭的現象？請問林秘書長，針對評核辦法和項目，有沒有可能改為其他方式？","林秘書長錦芳：畢竟全面評核是法官法設立之後開始辦理的，這個制度算是新上路，仍有很多檢討空間。","吳委員宜臻：本席其實只是要點出一點，這裡面會有本席剛才提到的盲點，也就是每三年全面評核一次，法官只要在其中一年不要得罪訴訟案件當事人，其他兩年則可以任意對當事人態度惡劣、踐踏當事人。有些法官脾氣很壞，當庭指責當事人，甚至濫用職權恐嚇、威脅當事人，這些情況在沒有評核的年度無法處理，也無法了解。而且評核時也只能針對評核當年度進行的案件，甚至針對特定範圍案件評核，也就是說，如果今天選擇特定案件評核，那麼其他案件當事人受到委屈，你們也發現不了。","既然你們要做滿意度調查問卷，是不是應該在每一案結案時都要做問卷？既然評核有固定項目，每當案件移送，就隨案列管、編列，每次結案就做問卷，再回收回函，透過編號列管、累計，再從每年度案件或每三年度案件中抽查，可能就會發現，每次歸到某一股或某一編號的法官，在評核項目的第五項或第七項等特定項目，例如「敬業精神」或「是否耳聞這名法官或承辦股有司法操守問題」中，三年來總是積分特別高。貴院再針對這部分進行抽檢、抽查，抽查可以委託專業或者再進一步調查，這樣的方式才有可能整體性地提升法官素質。否則評核辦法作了半天，其實只是滿意度調查或問卷調查，本席不認為這樣可以真正地找到問題。因為最後勝訴方可能想說算了，即使法官態度不好，但是既然贏了官司就算了，全部勾選滿意就好，這樣問不到真正的結果。所以本席建議林秘書長，可能要再深思一下評核辦法的評分標準，以及隨案問卷的制度是否可以改善。","另外，本席其實還要質詢另一件事。上週有一則報導，是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本席週一已經質詢過法務部曾部長，該條文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和法院對於照顧兒童相關人，例如父母、監護人或有實際照顧兒童義務的人，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中，接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必須進行查訪，結果林秘書長在回應媒體時表示，這個規定有違憲之嫌。到底為什麼？林秘書長可以告訴本席嗎？"],["林秘書長錦芳：我沒有這樣講。","吳委員宜臻：9月25日的自由時報報導，林秘書長說這個條文有違憲之嫌。"],["林秘書長錦芳：我沒有這樣說。"],["吳委員宜臻：你沒有這樣說？"],["林秘書長錦芳：我沒有這樣說。"],["吳委員宜臻：所以你的態度是認為該條文沒有違憲。","該法條在社環委員會審查當時，本席問過法務部曾部長，如果第一線的檢察官沒有辦法查訪、沒有那個能耐和能量查訪，為什麼不反對？同樣的問題，本席也要問林秘書長，司法院到底能不能查訪、有沒有能力查訪？","林秘書長錦芳：該條文討論當時，本院代表的確曾表示反對意思，但是這在會議紀錄是看不出來的。"],["吳委員宜臻：是嗎？本席這裡有民國101年6月7日的社環委員會會議紀錄。","林秘書長錦芳：我知道，從紀錄是看不出來。","吳委員宜臻：當時是司法院少家廳法官謝法官列席，本席就不便提他的名字。根據本席手上的會議紀錄，完全沒有記載司法院、法務部有任何異議，全部無異議通過。唯一有意見的，就只有本席委託陳委員節如提出修正動議，希望針對整個案件的查訪，以及誰該查訪，提出實質意見不過本席和陳委員節如提出的修正動議沒有被採納。貴院和法務部當場既沒有表示任何意見，為什麼通過之後，你們才說第一線的檢察官或者現在的法院真的沒有辦法、人力去查訪，想考慮其他可能性。司法院現在到底打算怎麼辦？和內政部協調態度如何？","林秘書長錦芳：實際上，就我對該條文本身的理解，重點在於知悉，查訪只是知悉的方式之一，法院如果從卷裡資料或在訊問被告時知悉，就一定要善盡通報義務，法院的義務主要在此，因為法院已經是最後一關。","吳委員宜臻：可是如果本席沒記錯，第五十四條之一不是要求法院在知道之後才去查訪，而是有應查訪之義務；至於要如何知悉，一定要去查、去問當事人到底有沒有未成年子女、受照顧兒童，才能開啟查訪的機制。對於查訪過程以及應該怎麼做，你們在修法當時都不表示意見，現在法條通過了，結果第一次就碰到，還好第一線檢察官自己意識到這個問題，立即到旅社救援，當時8歲小朋友是被叔叔帶走了。其實從這裡就會發現問題，第一線到底應該怎麼做？那法官做什麼？只有發函嗎？現在內政部不買帳，內政部宣稱根據第五十四條之一的法源是要求貴院做，不是內政部，內政部也沒有能量。你們現在打算怎麼協調？","林秘書長錦芳：本院一旦知悉，當然馬上就要通報。","吳委員宜臻：你們通報了，可是縣市政府可能推說沒有能力去做。","林秘書長錦芳：這樣不行，因為依照立法意旨是要即時，那麼警察單位、社政單位是更即時的。","吳委員宜臻：如果當事人告訴你，他有小孩，而且有人照顧，那法官也就算了，認定沒有違反兒少法等情況，看起來好像很安全，就沒有再去通報、查訪，可是照顧人也許是另外一名同居人或友人，一旦又發生兒虐案件，請問責任在哪裡？是根據第五十四條，法官沒有善盡查訪之義務，所以要負責，還是社會局應該負責、還是當地機關？這件事的責任為什麼無法釐清？你認為你們應該做什麼？"],["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案件到達法院都是最後一環了……"],["吳委員宜臻：所以責任該不該由法官負？"],["林秘書長錦芳：案件到達法院都是最後了。","吳委員宜臻：如果真的又發生兒虐事件，責任該不該由法官來負？","林秘書長錦芳：如果真的要保障兒少權益，就該在第一線、第一時間發生時，因為這些都是失去自由的人，一定要經過警察那一關。","吳委員宜臻：對啊！如果是法官審問結果覺得沒有問題，後來兒童卻還是受到虐待，那麼法官最後要不要為兒虐負責？從法條看來是要負責的，如果不負責，要不要再列入評鑑項目或其他人審考量？","本席強調的是，在本院立法過程中，既然涉及業管部分，為什麼你們不能在立法過程中據實提出你們會碰到的問題，光是這樣呼攏？委員會討論時，你們也不提出，讓本會委員也誤以為你們可以配合，非常感佩司法院願意執行兒童保護。結果臨時會通過了法條，對你們來說卻是有困難的，對第一線基層檢察官似乎也有困難，甚至還有報導指出，內政部、司法院和法務部互踢皮球，連第五十四條之一誰該主責都搞不清楚，內政部也說沒這能量。請問林秘書長，關於這個部分，你們的協調進度，可不可以在一個月內給本席回覆？"],["林秘書長錦芳：內政部兒童局已經在協調中。"],["吳委員宜臻：何時可以回覆本席協調進度？","林秘書長錦芳：上次會議決議兩週之內還會再開會，應該兩週之後會有結論。","吳委員宜臻：所以請你一個月後告知本席進度，好不好？"],["林秘書長錦芳：好。"],["吳委員宜臻：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正二質詢。","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要強調，剛才鄭委員天財所提到男童被摸阿力力事件，本席一直覺得這個案子顯示整個原住民文化的獨特習俗不被尊重。本席要強調，「阿力力」這個字眼是指男童的生殖器官，是比較溫順的，成長之後可能有另外的稱呼了，是比較強硬的。剛才講的「阿力力」是排灣族的詞彙，在我們阿美族則是稱為「福頓」，代表男子漢、大丈夫，本席有好多表兄弟都取名「福頓」，民進黨籍前立法委員賴坤成，原住民長老就為他取名「福頓」，正是男子漢、大丈夫的意思，這表示生殖器官可能代表這個人將來在成長過程中，要體認出男女性別的差別，這是第一點。","第二，這個事件很清楚地告訴我們，長者，尤其是當事人的舅公，撫摸晚輩的生殖器官，是期許這個孩子將來要有男子氣概。台東縣金峰鄉鄉長章正輝表示，鄉內有一名百歲人瑞，名叫林金烏，很多人都急著讓人瑞撫摸他們的生殖器，這表示什麼？表示尊重這個孩子，讓孩子體認到將來他是什麼樣的角色。我們阿美族在台東新港移灣地區，將兒童步入成年的過程稱為「巴格羅耐」，指的是尚未成年、即將步入成年，這個禮儀當中，就有些性別角色認識的動作。如果就漢人的角度來看，可能會覺得怎麼可以做這個動作，這是觸犯了與性相關的犯罪行為，但是對我們阿美族而言，在祭祀儀式當中，是非常莊嚴、嚴肅的活動。","我們要體認，整個漢人世界，各族群當中，都有其文化的多元性，對生物來講，也有多樣性，無論是多元或多樣，另外一個解釋就是有其差異性。原住民一直希望政府單位或大眾、整個社會都能尊重原住民，所以提出多元化的文化方向，卻因為有差異性，遭到歧視。其次，有時因為法令限制，引起原住民很多民怨，所以最近原住民在醞釀趕快提出自治法，為什麼？就是希望自己處理自己的事情，本席認為有其必要性，所以藉此機會向司法院林秘書長表達，請問您的看法如何？"],["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案件牽涉到原住民，確實需要去瞭解原住民的傳統習俗，因此，司法院在今年5月15日召開評估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可行性座談會後，很快的在5月30日修正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在第十三條增訂第二項「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的規定，最近我們指定了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東、花蓮等9個法院，從明年1月1日開始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因為這幾個法院所管轄範圍裡的原住民比較多，有這樣的專庭來處理，再加上法官有接受相關原住民族傳統習俗與文化的訓練，對於牽涉到原住民族的相關案件時，就可以做出比較符合原住民族傳統習俗事實的認定與法律的適用。","林委員正二：非常感謝秘書長在這段時間裡對於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的重視，本席在此表達個人對您的感謝。西部地區的都市原住民有在成長，都市原住民的人口數超越了原鄉原住民的人口數，若以百分比來說，以前大概只有10%在都會區，現在已經超過了44%，司法院是否可以考慮在都會區的法院中也選幾個重要地方來設置專業法庭？","林秘書長錦芳：其他沒有指定的法院，有必要時也可以設置專股，由專股來辦理。","林委員正二：好的，非常感謝。","秘書長，您在報告中提到送本院審議的法案中，有的是回應本院的附帶決議，這讓我想到5、6年前我們也有提出一些修正，請問秘書長，什麼叫獨任審判？什麼叫合議審判？什麼叫起訴狀一本主義？","林秘書長錦芳：獨任審判是由一位法官負責審理，而合議審判在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合議庭是由三位法官合議審理，最高法院則是五位法官合議審理，憲法法庭更是合議庭，因為是所有大法官共同參加的，也就是說，獨任審判是一位法官審判，合議審判則是多位法官共同審判。","林委員正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秘書長，列舉出來的這些還是屬於獨任審判啊，跟你所說第一審都是合議審判……","林秘書長錦芳：沒有，簡易案件……"],["林委員正二：譬如說？"],["林秘書長錦芳：簡單宣告罰金、宣告得易科罰金的那些案件……"],["林委員正二：竊盜或傷害呢？","林秘書長錦芳：有一部分是獨任制，除非要判比較重的刑，如果是宣告得易科罰金、拘役的案件，可以採用簡易判決、簡式審判程序來辦理，也就是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的案件。","林委員正二：所以基本上的精神是要朝合議審判方向來進行，是嗎？","林秘書長錦芳：比較簡單的案件、輕微的案件、沒有爭議的案件，就獨任審判，至於何謂輕微案件，刑法第六十一條有規定，至於比較複雜的案件，則要採行合議審判。"],["林委員正二：什麼叫做起訴狀一本主義？","林秘書長錦芳：所謂起訴狀一本主義，簡單來說，就是卷證資料並不併案移送，目前我們的作法是所有卷證資料都隨案移送，如果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那麼卷證資料都不隨案移送。","林委員正二：過去都沒有朝這個方向來處理，而且……"],["林秘書長錦芳：我們不是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林委員正二：本院96年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時有通過附帶決議，其中提到6年內刑事訴訟制度要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這在明年（102年）3月6日到期，請問秘書長，這個部分有沒有做過檢討？","林秘書長錦芳：對，大院的附帶決議是到明年屆期。有關這個部分，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有討論到重罪與輕罪的分流，「重罪、疑案」採取比較複雜的程序，「輕罪、明案」則是另外一套程序，起訴狀一本主義在那個委員會是要加以討論的，所以定要在明年前有個結論出來。","林委員正二：刑事訴訟法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規定中只提到筆錄，至於其他的相關物證呢？機關回函、相關證物並沒有包含在規定中，這對沒有錢請律師的被告是不利的，秘書長，這個部分有沒有修改的必要？","林秘書長錦芳：這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請律師的……","林委員正二：有的人是認為自己可以處理，所以沒有請律師，但是依照規定卻只能請求交付筆錄之影本，筆錄以外的相關資料都聲請不到，這與有請律師可以請求其他證物或相關文件的情況相比，這樣的規定顯然對被告不利。","林秘書長錦芳：以實務運作來看，如果他對特定東西想要請求調閱影印，法院還是會給他的。"],["林委員正二：會給他嗎？"],["林秘書長錦芳：會。","林委員正二：本席要請問秘書長，將來的法官不要考試嗎？","林秘書長錦芳：目前法官是都要考試，就算將來採行多元進用制度，遴選律師、學者、資深法務人員、檢察官等，除了檢察官轉任之外，律師轉任目前還是有一定的考試，只是考試科目沒有特考那麼複雜，還是要經過檢驗程序，如果是學者，就要看他的專業領域在哪裡，我們就考那個專業領域的科目，也就是說，還是會有考試，只是那個考試與現在司法人員特考的科目不一樣。","林委員正二：最後，法官法中規定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及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在功能上有沒有重疊？位階上有沒有差異？","林秘書長錦芳：沒有，評鑑委員會是啟動淘汰法官機制的前置作業，至於人審會則是處理法官各項遷調，人審會的業務更多，法官的遷調要經過人審會，有一些懲處，例如警告，也要經過人審會，這二個組織的功能沒有重疊。","林委員正二：好，謝謝。"],["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秘書長的報告可以看得出來，司法院在近幾年確實努力滿多，不過本席還是有幾個問題想要與秘書長討論。第一，我們好不容易設立了法官評鑑的制度，但是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議記二大過的評鑑結果送到人審會後，變成只有書面警告，這會讓人覺得我們經過這麼多的程序才好不容易把外部機制建立起來，雖然這個外部機制仍然設立在司法院內，只是把律師、學者等外部人員引進，但這已經是相當不容易了，當他們做出決議並提出建議案送到司法院內部人審會後，卻有了完全不一樣的結果。固然你們說人審會也有引進外部聲音，可是人審會共有27位委員，其中24位是法官，也就是說，只有3個人是外部聲音，因此我們看到的仍是流於人們所說的官官相護的情況。我們好不容易通過法官法，建立了法官評鑑制度，但是現在的試金石，這三個案件處理下來，讓人民懷疑我們是不是又白忙一場了，請問秘書長對此有什麼看法？"],["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雖然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議記過，人審會做成書面警告處分，但這是因為法律適用的問題，人審會的討論非常充分，從程序……","尤委員美女：因為時間關係，我也看過你們的新聞稿……","林秘書長錦芳：對，這是法律適用的問題。","尤委員美女：你們的說法是警告處分對法官來說相當於一般公務員懲戒中的記過處分，但是對一般人民而言，他會認為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了，原本可以上訴的，但法官告之得直接易科罰金不必再跑法院，要求被告撤回上訴，被告聽信法官的說法，撤回上訴卻不能易科罰金，最後只能依法服刑，這樣的權益受損不夠大嗎？其實大家認為原本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建議—記過二次已經是夠輕了，但是送到人審會後的最後結論卻變成了書面警告，我不認為一般人民對此的觀感會有多好，我想這部分可能需要你們自己去檢討。","另外，法官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二年內為之。前項期間，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但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滿六年時起算。」，但是我們也看過很多案子一審就拖了十幾年，案子還在法院審理中，怎麼可能去請求評鑑法官的不當行為呢？條文規定是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請求，但是案件可能還沒有終結，當事人要怎麼提出呢？例如雖然地院的審判已經終結，但高院或最高院可能還在更審中，在這種情況下，這種起算方式是否需要檢討？而且法庭錄音辦法規定「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庭錄音辦法是在法官法通過之前，就一般聲請法庭光碟的規定，並沒有因應法官法通過後的法官評鑑而進行修正。想要請求法官評鑑，一定要有法庭的錄音光碟，又因為個人不能發動法官評鑑，必須請求團體來發動。一般人要請求團體發動時，團體都會要求提供證據，畢竟口說無憑，可是當我們想要去聲請法庭錄音光碟，可能已經過了時限，所以司法院是不是能夠配合法官法來修正法庭錄音辦法？有沒有可能賦予這些能夠請求發動評鑑的單位，例如律師公會或民間機構核可認定的民間團體，也能夠去調閱錄音帶或開庭紀錄，這樣才能有所本。不然就會像現在這樣，能夠正式進入評鑑的案件非常少，其實個人提出請求的評鑑非常多，當然秘書長方才報告時有提到，對於這些個人提出請求的案件，你們會交給各廳處去處理，但是我們希望你們能夠將法庭錄音辦法配合修正。","另外，由基層法官共同組成的「法官籲請改革最高法院行動聯盟」要求最高法院要改革，當然我們也看到最高法院相對提出回應，但是他們改的只是「保密分案」制度，至於言詞辯論的部分，好像開了一件又沒下文了，這些地方法院法官希望改革最高法院的項目並不是只有這二項，還有滿重要的所謂判例文化。當然您在今天報告中有提到，為了強化統一法律見解功能，會朝在終審法院建立大法庭制度的方向去修法，我不知道你們的大法庭是要去取代現在的民刑庭總會決議還是也會一併修改判例制度？","林秘書長錦芳：有關委員指教的幾個問題，首先，法官評鑑的時間起算問題，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但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滿六年時起算。」，也就是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六款，那有時間比較長的時效規定。","其次，法庭錄音辦法是否可以配合法官法來修正有關錄音保存的期限，這是可以研究的，但不是案件當事人卻想要拷貝錄音光碟，這部分的適法性還有待商榷。不過委員指教要配合法官法修正的部分，我們也在研修當中。","再者，評鑑案件的個人請求案件很多，其實這些會變成一般人民陳情案件，絕大部分是因為這些案件都是敗訴的當事人對於判決不服才提出評鑑請求的。","最後，有關最高法院的各項改革，我們也在積極進行中。","尤委員美女：下星期我們要召開法院組織法公聽會，本席希望你們儘快提出相對版本。"],["林秘書長錦芳：好。","尤委員美女：另外，你們一直在檢討與兩公約不符的規定，但是提審法就違反了兩公約的規定，在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文中已經解釋得非常清楚，對於提審部分不應該只限於所謂的刑事案件，到目前為止，實務上的解釋都一直認為提審法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刑事犯罪之場合，因此我們也提出了提審法的修正案，希望提審法規定的範圍能包括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本席希望你們對於這部分也能配合修正，也就是逮捕拘禁應該包括刑事與非刑事的人身自由拘束，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就提到拘提與逮捕無殊，羈押與拘禁無異，所以會造成這樣效果的包括拘留、收容、留置、管收、強制隔離、強制住院等，這都是對人身自由的拘束，所以提審法中的相關規定也應該依照憲法第八條規定可以要求法院來提審，但是這個部分你們一直沒有配合修正，秘書長，你們是不是也能把這個部分列入修法計畫中？","最後，所謂的性別主流化是政府宣示的重要議題，貴院在性別主流化的第一個重點應該就是性別統計資料，昨天我們召開的記者會中特別提到，民法修正夫妻財產制的相關規定後，很多銀行濫用這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強迫夫妻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後就代位向債務人之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有關這個部分，我們曾經向貴院要求性別統計資料，想看看被聲請的人的相關數據資料，但是貴院的回答是沒有把性別統計列入。其實在CEDAW公約通過後，有要求除了行政院之外，其他四院也應該要落實性別主流化，去執行CEDAW公約，所以你們也應該儘速將性別統計納入。","還有，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在性侵害案件或性騷擾案件的判決書中，不能暴露被害人的身分資料、姓名，但是貴院法官在處理某個老師對學生性騷擾事件的損害賠償案件時，把老師與學生的名字都曝光於判決書中，而且還公告出來，讓媒體大做文章，這對當事人的損害非常大。我們說法院是為人民而存在，法院應該要越來越細膩，即使不是所謂的性侵害案件或家事案件，但一般民事訴訟案件中仍有可能會牽涉到性侵害、性騷擾，依法這些判決都不應該把當事人的身分資料、年級、姓名曝光，但是法院判決卻將其曝光了！另外，也有法官在處理家暴事件時，一樣把當事人姓名、家暴子女的姓名全都暴露於判決書中，讓媒體大肆報導，造成當事人相當困擾。據本席所知，某個家暴案件開庭時，法官原本要傳喚孩子，因為這個孩子即將參加學測，當事人為了保護孩子，不希望干擾孩子的心情，是極盡一切可能的在保護孩子，並要求判決書晚一點寄送，希望不要影響孩子心情。我們看到的是家長想要保護孩子的心情已經向法官透露無遺，結果法院判決時，竟然將孩子的名字毫無遮掩的全部暴露在判決書中，之後又被媒體大肆報導，這對當事人的傷害是非常大的。因此，我們希望為人民而存在的法院能夠做得更細膩，其實這部分只要資訊室去設定軟體就可以了，這些都應該是很容易就可以保密的。","秘書長，我們希望資訊室能把性別統計納入，也能把應該要隱匿的姓名予以隱匿。因為時間關係，這個部分請司法院再給我答復。","林秘書長錦芳：可以，這個部分我們會再改進。","尤委員美女：好，謝謝。"],["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李委員貴敏質詢。","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請教秘書長的問題與法官評鑑有關，在上次質詢時本席就曾經提過，目前司法的最大危機在於老百姓對於司法的不信賴，這個不信賴的主因來自於恐龍法官及判案品質，也因為這個關係，民眾對於司法的領域是非常著重。根據司法院100年度對於曾經到法院洽公民眾所做的問卷統計調查資料顯示，民眾對於法院人員的廉潔操守滿意度只有36.7%，對不對？"],["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李委員貴敏：在所有的項目中，這個項目的滿意度是倒數第二名，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就要回歸到如何改善法官的品質，有關改善法官品質的部分，我們原本是希望能夠借重法官評鑑制度，希望透過評鑑制度讓法官認真判決，也能把不適任的法官予以淘汰，這是我們原來希望法官評鑑制度所能達到的目的。但是我們從數據上看到的卻是法官評鑑在過去這9個月以來只有4個案件，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這9個月以來只有4個案件？這是本席想請教秘書長的第一個問題。","第二，從法官評鑑制度的外部人員與內部人員比例來看，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外部人員是8人，內部人員是3人，所以法官評鑑委員會因為外部人比較多，看起來公正性就比較大。反觀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方才尤委員詢問時，秘書長也答復過，人審會的情況剛好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情況相反，人審會的外部委員只有3人，內部委員有24人。以尤委員方才提到的這個最近才公告的案例，有關某位法官的評鑑，評委會建議記2大過，但是到了人審會之後，卻變成記書面警告。如果再參酌有關評鑑制度中評委會與人審會的內外部人員比例，很容易會讓民眾誤會我們是雷聲大雨點小，也就是說，我們透過法官法的規定建立了法官評鑑制度，給法官評鑑委員會那麼多的外部人員，但是法官評鑑委員會只能提出建議，不能做實際處分。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法官評鑑委員會只能做二件事情，一是移送監察院，一是移送司法院的人事審議委員會，所以當他們把案件移送出來後，監察院是獨立機構，但人審會的內外部人員比例卻是如此懸殊。就以最近這個案子來看，雖然評委會建議記過處分，但人審會的懲處決定卻是記警告，這會不會讓民眾認為司法院內部黑箱作業，對於應該被淘汰的不適任法官，因為內部官官相護的關係，把這件事情搓掉了，會不會有這樣的疑慮呢？","林秘書長錦芳：我一定要針對委員提到的這個案件提出說明，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議記過2次，人審會為什麼只有警告處分，看起來很輕微，這是因為人審會充分討論後認為，法官法施行後，法官已不列官職等，也不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考績，所以考績為基礎所建構的懲處制度，當然失所附麗。而且法官法是考績法之特別法，法官法既有明定，就應該優先適用，所以這位法官的違失行為就適用法官法的規定，其處分是警告或令其注意。一般人可能認為警告是很輕微的處分，但是這個經過人審會決議的書面警告處分，相當於考績法中的記大過丙等，因為這會與職務評定相連結，這樣就非常的嚴重。這個警告會影響到該法官的晉級，也就是說，他不得晉級、沒有獎金，同時受處分後的5年內，也不能擔任人審會或其他法定委員會的委員，也不能擔任職務法庭法官，他的遷調、進修都受到種種限制。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處分，不能與考績法或一般公務員的警告等同看待，這是法律適用與法律效果不一樣。","李委員貴敏：謝謝秘書長，如果以後再發生類似這種會使民眾有可能誤會的情形，司法院應該要主動把差異性公告出來。今天是我質詢秘書長這個問題，經過秘書長的答復後，我才瞭解這個警告與一般的警告不一樣，可是民眾不知道，民眾會認為你們在護短。以後司法院對於類似的情形，也就是民眾誤認司法院有護短、官官相護的情況，應該要出面解決。","林秘書長錦芳：今年9月19日人審會做成決議後，我們也擔心會發生委員所說的情況，所以我們有發新聞稿詳加說明。","李委員貴敏：其次，法官法在可以交付評鑑的事由中加了「情節重大」的要件，法官評鑑制度建立這9個月以來，我相信請求評鑑的案子絕對不只有4件，為什麼9個月以來只受理4案，是不是與「情節重大」這個要件有關？秘書長能不能說明一下，司法院認定「情節重大」的基準是什麼？","林秘書長錦芳：我沒有立場為法官評鑑委員會來做說明，雖然法官法規定司法院要設置法官評鑑委員會，但是評鑑委員會是獨立調查審議機關，與司法院並沒有上下隸屬或監督關係，它是個獨立運作的委員會。基於讓它有充分獨立與完整的審議評鑑空間，不論在程序或實體上，我們都不會去干預它的運作，所以法官法中有關請求評鑑事由中的「情節重大」，就有待他們從實務運作及個案中累積經驗，也許經過幾次以後，會有比較具體的標準出來。","方才委員提到評鑑委員會的外部委員多，人審會的外部委員少，其實人審會裡的法官非常多，在現在的生態裡，各級法院，包括人審會，對於法官自律自省的能力是越來越強，最近就有一個法院基於自律把一位法官送評鑑。","李委員貴敏：謝謝秘書長的說明，我們也希望司法院能確實的往這樣的方向進展。","另外，秘書長報告的第十二頁提到「法官評鑑委員會成令迄今，共計接獲以個人名義請求評鑑43件」，我們理解法條對於請求評鑑的原因有不同的規定，我們也常說民眾不能說不知道法律的規定，但事實上要老百姓瞭解在實際上應該要如何請求才合乎法條的規定，這是有困難度的。本席之前也說過，我們要進行法官評鑑，最重要的是要喚起全民對司法院的信心，對於人民請求評鑑的案子，如果只因為程序不符合就當成人民陳情案來處理，這樣反而容易引起誤會，因為司法院、受評鑑法官所在法院或其上級機關都可以提出評鑑要求，所以這43件以個人名義請求評鑑的案件中，難道沒有一件是可以讓司法院、受評鑑法官所在法院或上級法院認為符合請求評鑑的嗎？需要把43件當成是一般人民請願案嗎？","林秘書長錦芳：不瞞委員說，這43件請求評鑑案我都看過，因為依照行政簽核程序，最後是由我來決行的，這43件請求評鑑案全部都是案件敗訴後，對判決表示不服，因為不滿判決所以要求法官要送評鑑，這沒有辦法嘛，幾乎都是這樣。","李委員貴敏：秘書長，對於類似的疑慮，司法院的網站上能不能有個說明，讓民眾理解這些請求案件為什麼不符合規定，這樣才能避免民眾的疑慮。"],["林秘書長錦芳：好。","李委員貴敏：最後，本席要在此提出對於司法院的期許，我希望司法院能夠確實重視人民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而且積極落實法官評鑑制度，這樣才能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心，拜託了。謝謝。"],["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主席：請王委員惠美質詢。","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民眾長期以來對司法印象很不好，認為司法就是不公不義，民間有句話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判決結果與民眾期待有很大的落差，再加上卡到官司少則三、五年，多則十來年都無法解決，這就是民眾對於司法印象很差的二個重要原因。為了救濟這樣的情況，我們在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了所謂的速審法，速審法的全名是刑事妥速審判法，其最主要的就是要妥當、快速嘛，是嗎？"],["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是。","王委員惠美：請問秘書長，一般來說，一個案件到法官手上後，多久審判出來是合理合法的？"],["林秘書長錦芳：這要看案件複雜或簡單。","王委員惠美：總有個時限嘛！就像行政體系中的一般公文流程，簡單的可能三、五天，複雜的可能是二個月、三個月，至於一般司法案件，你們有沒有做相關的控管？","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有規定審理案件的期限，一審是1年4個月，二審2年，三審是1年。"],["王委員惠美：所以一個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費時三、五年是很正常的嘛！","憲法固然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權利，但法官難道就能以獨立審判為護身符而隨心所欲嗎？"],["林秘書長錦芳：當然不行。","王委員惠美：如果法官審理案件超過你們規定的時限，你們是怎麼處理的？","林秘書長錦芳：獨立審判不是法官的護身符，獨立審判是為了保障……","王委員惠美：但現在變成是了啊，他們很大啊……"],["林秘書長錦芳：可不可以請委員具體提出案件……","王委員惠美：法官審理案件超過1年4個月，超過2年，你們有什麼處置方式呢？","林秘書長錦芳：各法院都有研考機制，會負責稽催。"],["王委員惠美：就只有研考？"],["林秘書長錦芳：會有催辦……","王委員惠美：然後呢？法官不理你，你還能怎麼辦？還能做什麼處置？","林秘書長錦芳：這要看他有沒有正當理由，因為有些案件所涉及的證人很多，每個都要交互詰問之下……","王委員惠美：有關這個部分，最終由誰來判定法官到底有沒有在時限中完成審判？"],["林秘書長錦芳：各院院長有職務監督的權限。","王委員惠美：如果院長宅心仁厚，民眾的權益誰來把關？","林秘書長錦芳：如果真的有問題，當然會送自律，自律裡面也有一個規定，就是案件逾四個月沒有正當理由稽延不進行的話，這是要送自律的，在自律會裡面會去審核有沒有正當理由。","王委員惠美：你們之前自己公布的單單最高法院積壓4,500件，現在的進展為何？","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所講的是存科待分的案件，就是還要分案，要等待要排隊，因為最高法院有一個限量的分案，例如刑事，一個法官每月分18件，總是要排隊，不過在積極處理之後，就我所知，大概沒有到四千多件。","王委員惠美：單單你們最高法院到現在有四千多件，等於有四千多件的民眾被你們積壓案件。","林秘書長錦芳：就我的理解，現在沒有那麼多件，我們會後再將詳細數據送給委員參考。","王委員惠美：速審法第七條規定，審理八年未判決確定的案件，當事人可以聲請減刑，也就是在審判沒有結束之前，減刑的門票他就找到了一半，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有的是「得」減，不見得一定要減刑。","王委員惠美：所以說以後只要看法官、治安機構去拖延，他也不需要作恐龍判決了。","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講的，速審法可以減刑的規定，也要看這個案件的稽延，被告要不要負責任。","王委員惠美：我跟你討論一個案件，有個老先生八十多歲，兒子很不幸被車撞死了，他只請求法官判決一百萬也好、三百萬也好，都沒有關係，讓他在閉目之前能拿到這筆錢，到現在拖了一年多了，你認為民眾會有感嗎？很反感啊！這種事情我們又不太敢向你們反映，說得太多，好像我們在影響司法審判，你認為這種情形如何解決？","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所說的大概是車禍事件，有一個刑事案件，大概又提附帶民事訴訟，有的可能是車禍部分還在……","王委員惠美：刑事確定了，就只有民事賠償，搞了一年多還沒有出來。","林秘書長錦芳：這應該要快一點，如果刑事已經確定了。","王委員惠美：我們關切案件進度，結果你們的人怎麼講？我們沒辦法針對法官做什麼事情，我想問的是，像這樣的情況，民眾的權益到底在哪裡？如果這個老人家不幸，還沒等到判決確定就過世了，你們遲來的正義算什麼正義？"],["林秘書長錦芳：所有的案件都應該儘速解決。","王委員惠美：不只是這樣，很多貪贓枉法到了你們那邊，一年、兩年、三年、四年，還是沒有一個決定，我覺得你們這個問題很大，我希望你們在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儘速去清除案件，而不是一而再、再而三，還很自豪說原來4,500件，現在只剩下4,000件。當然，我們也要求你們的審判品質，但是我想應該要給民眾一個交代。接下來是剛才提到的評鑑的問題，九個月下來，入圍的有四位，得獎的是兩位，我們說你們判決的過程和民眾的落差，現在連評鑑都和民眾的落差都那麼大，所有的法官，單單是有爭議性的，被媒體報導過的法官有多少個？好不容易有一個評鑑制度，四個入圍，兩個中獎，落差真的很大，而且你們四名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又有三名與法律相關，所以一般公正人士根本沒有辦法進到評鑑委員會，怎麼會有相關的法官入圍呢？秘書長對這部分有什麼說法？"],["林秘書長錦芳：評鑑委員會是……","王委員惠美：你不能再說評鑑委員會與你們不相關，它的選擇人選從何而來？誰聘的？"],["林秘書長錦芳：法官、檢察官、律師是由這些團體推選。"],["王委員惠美：社會公正人士呢？","林秘書長錦芳：社會公正人士是由法務部與律師公會全聯會推薦兩倍的人選，由司法院院長遴選。所以，司法院對於推薦的人選是沒有主導權的。"],["王委員惠美：那最後的結果是誰決定的？"],["林秘書長錦芳：最後是由評鑑委員會合議制決定。"],["王委員惠美：評鑑委員會的人選是誰？這四席社會公正人士從哪裡來的？"],["林秘書長錦芳：是法務部與律師公會全聯會推薦的。","王委員惠美：可不可以拜託少一些法界人士，因為你們的法官、檢察官、法律代表人士很多，真的該讓一些民間的團體、民眾多多參與，我想結果一定不太一樣。第二點，我們之前在媒體上也看到某一個法官抄襲案例，就是林意芳法官事件，後來懲處的結果似乎滿嚴重的，連公務人員的資格都喪失了，對不對？我覺得她還滿認真的。","林秘書長錦芳：她的公務人員資格沒有喪失，是因為試署沒有通過，依法必須調派，不能從事審判業務，所以調派為司法事務官，後來辭職了。","王委員惠美：我覺得她還滿認真的，她還上網找相關的東西下來貼，我手頭這裡還有一件很離譜的案件，民眾為了更審、上訴，就是希望透過原有的法律制度，讓他能再有陳述的機會，結果更一審的判決和更二審的判決竟然差沒幾個字，連主文都一樣，理由也一樣。我還稱讚那位法官上網拷貝資料，但這件幾乎全部照抄，民眾的權利到底在哪裡？他們的情形比林意芳法官的情形還嚴重。","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指教的我知道，你們國會辦公室的助理相當強，把更一審與更二審的判決作了非常詳細的比對，我非常的敬佩，這也看得出來，一般實務上面……"],["王委員惠美：我想知道我們的判決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林秘書長錦芳：一般實務上面，因為更審的判決就是原來的卷證資料加上更審時所得到的新的證據加以審酌，對於審酌的事項，如果是有罪的話，他的犯罪事實、證據的認定，主文當然有罪，如果罪名又一樣的話，主文幾乎罪名一樣。"],["王委員惠美：連理由都一樣？連更一、更二都不用寫、不用改？連案號都不用改？"],["林秘書長錦芳：我要承認那一件的案號真的是錯掉了。","王委員惠美：民眾的權利到底在哪裡？你們開庭之後，到底有沒有針對人家的案件再詳細審判？或者只是開個庭、做個儀式，判決出來的結果還是一樣呢？","林秘書長錦芳：當然，更審就是要你重新來過一次。","王委員惠美：就像你們講的，今天老師講的與明年老師教的都一樣？是這樣嗎？","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發回更審就是要重新來過。","王委員惠美：你們聯絡人是這樣告訴我們的人，今天老師教的跟明年老師教的都一樣！這與更一、更二有什麼關係呢？"],["林秘書長錦芳：如果它作有罪、同樣的罪名認定……"],["王委員惠美：我覺得你們不要一直以為你們是上帝派來的人。"],["林秘書長錦芳：不會的。","王委員惠美：不會嗎？你們這個案例就讓我很深切地感受到這樣，我們今天並不是要主導你們判有罪或無罪。","林秘書長錦芳：我知道，就是寫判決的時候要更負責、認真一些。","王委員惠美：所以我說你們評鑑制度等於玩假的，你剛才一直跟李貴敏委員講的，你們有一個法官職務評定辦法，你們這個評定辦法出來之後，還是一樣有這麼多積壓的案件，我覺得辦法都自己訂的，真的不要官官相護，該要求就要要求，我想這樣人民才會有感，拜託你們，謝謝。","林秘書長錦芳：是，謝謝委員。"],["主席：請呂委員學樟質詢。","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記得先前在審查法官法的時候，秘書長和我們一起在創造歷史，你為了法官法火氣上升，連嘴唇都破了好幾天，非常的辛苦，不過辛苦總是有代價，今天司法法制委員會特地安排有關法官法的事後績效作一個探討。法官法在100年6月14日，也就是去年，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評鑑的機制在今年的元月6日正式上路。上路八個多月到現在，受理評鑑的個案你剛才有報告過，篩檢過濾排除一案，受理了三案，換句話說，目前只有三名法官因在審理案件時荒腔走板，遭到評鑑委員會的議處，包括詹駿鴻、李昭融、王榆富法官，在上週司法院人審會，針對前高等法院法官詹駿鴻的部分，他用錯法條要被告撤回上訴；板橋地院的李昭融法官當庭和同為法官的先生談論案情；還有高雄地院的王榆富法官，利用職權擅查他人個資案件。你們人審會都僅作出書面警告處分，這樣的處分會不會太輕微了？你認為適當嗎？"],["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警告看起來很輕微，但是依照法的規定，對法官警告處分以後，他在年終辦理法官職務評定的時候，依法官職務評定辦法，可以評列未達良好，在法律上的效果相當於考績法的記大過、考列丙等。","呂委員學樟：所以考試院關中院長的打丙3%，你們司法院就可以達成？","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法律效果是一樣的，也就是說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他不可以晉級，也沒有獎金，而且處分以後的五年之內，也受到各種的限制，例如不能擔任人審會委員、不能擔任職務法庭的法官、他的遷調進修都受到限制。所以法官法施行以後，法官受到書面警告的處分是非常嚴重的。至於有人質疑為什麼不記大過呢？因為法官法是公務人員考績法的特別法，在優先適用法官法之後，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規定。所以就沒有記大過的規則。","呂委員學樟：因為評鑑委員會的建議是對詹駿鴻法官作出休職六個月的處分，對李昭融和王榆富法官作出記過兩次的處分，為何到了人審會，一切都變了樣呢？法官評鑑到目前為止的成效和結果，司法院認為滿意嗎？","林秘書長錦芳：三個法官評鑑委員會已經評決的案子，其中詹法官的部分是建議給人審會記過兩次，人審會的決定是給予警告處分。另外李昭融法官的部分，評鑑會認為要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休職六個月，司法院也依照評決的結果送監察院。王榆富法官的部分，評鑑委員會建議人審會記過兩次，這件還沒有討論，人審會還沒有開，目前這三個案的進度大概是這樣。","呂委員學樟：謝謝秘書長的說明，因為我們只有運作八個多月，也許沒有辦法很快地就來下定論，來評論法官法和評鑑機制的成敗，因為我們後續還有全面的評核和團體績效的評比，這是我們當時的設計。本席想請教秘書長的是說，以目前通過的這三件法官評鑑來看，一葉知秋、見微知著，當初評鑑委員會建議較嚴重的懲處，但是司法院人審會議決卻僅為書面警告，外界感覺好像高高舉起卻輕輕放下，來維護自己人。為何會有這樣的轉折，沒有依照評鑑委員會的建議懲處？理由是什麼？","林秘書長錦芳：我們現在就以人審會已經議決通過的詹法官的案子來看，評鑑委員會建議記過兩次，人審會給予書面警告。其實我剛剛講過，首先要講到的是法律的適用，從法律的比較適用來看法律的效果，他所建議的記過兩次和書面警告等於相當於記大過、考列丙等，其實法律的效果是一樣的，所以這部分並沒有比較輕微，只是處分的用詞不一樣，其實法律效果是相當的，甚至就法官法的角度來看，是非常嚴重的處分。","呂委員學樟：評鑑機制是連接著懲處和淘汰，雖不能讓惡質的法官無所遁形，但是對法官絕對有警惕的作用。"],["林秘書長錦芳：有。","呂委員學樟：但是，如果只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相信民眾對司法的信賴還是難以挽回，所以司法院絕對不能護短。我們也希望司法界的人士要有這樣的體認，與其被動地等評鑑機制做淘汰，不如本身自律，提升法官的素質，這才是正辦。我覺得能考上法官的素質都還不錯，本身應該又有自律的觀念和想法，如果自己做不到，國家給你這麼高的俸祿、職等，甚至憲法給你這麼高的權力，結果尸位素餐、為所欲為的話，當然對不起國家。所以自己要好好的把握，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雖然法官法歷經很多的困難，從民國七十幾年談到現在，二十幾年了，好不容易完成立法，建立了法官的監督、懲戒、退場的機制，我們也花了很多的精神來從事這樣的工作，如果他的心態沒有改變，有法官法又怎麼樣呢？再配合司法院讓人家所疑慮的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官官相護，當然就沒有用。所以我認為雖然通過了法官法，要讓大家有警惕的作用，但是法官本身的心態或自律要提升。","另外我要提到審判透明化的問題，雖然法官法和法官評鑑機制上路以後，司法院緊接著另有一項重大的司法改革，就是人民觀審制的建立，這牽涉到審判能否透明化的問題。過去民眾對法官審判都是霧裡看花，或藉由媒體的報導來得知審判的過程，觀審制卻可以回應社會對於司法改革高度的期待，讓民眾直接參與審判，讓法官以外的聲音、社會的意見，能在審判中表達，本院有很多委員希望用陪審制，不管是觀審、參審或陪審，最主要就是防止法官專斷濫權。但是，我們司法制度和英美法系國家不一樣，又涉及憲法上的問題，憲法第八十條明文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以貿然改為參審或陪審，讓人民直接切入審判的核心，有沒有涉及修憲的問題？目前司法院在士林地院和嘉義地院試辦觀審，成效如何？對於參與觀審的觀審員，事後有沒有做意見調查？"],["林秘書長錦芳：司法院會提出觀審制度也是鑑於從……。","呂委員學樟：就三個問題，讓人民切入審判核心有沒有涉及修憲的問題？士林地院和嘉義地院試辦觀審的成效如何？觀審員事後有沒有做意見調查？","林秘書長錦芳：從76年以來，我們提出三次有關參審的條例，結果各界包括行政院都有違憲的質疑，我們為了避免違憲的質疑，才提出觀審制度，也獲得行政院會銜通過，所以我們初步認為觀審制應該沒有違憲的疑慮。第二個問題，士林和嘉義地院……","呂委員學樟：因為時間不夠，請提供本席書面說明。"],["林秘書長錦芳：是。","呂委員學樟：最後我要提到，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世界上沒有一部法律是十全十美、毫無破綻和漏洞的，所以法律只能依循著社會的變遷、進步和脈動來調整和修正，也就是法隨時轉。更何況法官也是人，他不是神，每個法官有不同的家庭、學經歷、宗教信仰這些背景，對於刑罰的裁量，有可能受到各自的人生觀、價值觀所左右，所以想法和心證都不盡相同。所以在法實務上運作的結果，不僅各地方法院法官的量刑標準不一，甚至同一地方法院，各庭法官的量刑準據也不一致，所以導致現在民眾對於司法的不信任還有法官濫權的疑慮。司法院表示要建立量刑資訊系統，讓法官判決更為公正客觀，為什麼司法院沒有考慮設置量刑委員會，網羅優秀資深的法官、檢察官和專家學者，還有婦女團體等社會各界人士，來共同制定出量刑的基準，有效約束法官量刑的輕重，這是怎麼回事？","林秘書長錦芳：我們現在有一個量刑資訊系統的小組，調派專責的法官在運作，這個小組就個案各個不同的犯罪類型做量刑資訊系統的整合時，也是整合了委員所講的各界的意見，包括婦團、各個相關團體、審檢辯學的意見，這都會納進去，一個一個進行，因為沒有做成一個量刑的準據，我們現在是做一個量刑的資訊系統，這是牽涉到我們法律的規範，因為將來的發展如果獲得大院的支持，會做成一個量刑的準據，那就變成一個有拘束力的效力。但是在我們目前刑法的規定下，這個量刑資訊系統只是提供法官一個參考，避免量刑的歧異，同時也增加量刑的妥適性。另外，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裡面有量刑的辯論，這個資訊系統可以提供作為量刑辯論的一個基礎。","呂委員學樟：我要再次提醒司法院，司法改革不是一蹴可及，或是一步就可以到位，其實要贏回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必須一點一滴的去建立，從我們修法官法就知道，那麼困難，真的是不簡單，但是我們只要一步一步走，不怕慢，只怕站，永遠都不滿意，絕對不能停下來，從法官、檢察官的考試、遴選、教育訓練來開始來改革，自律、評鑑機制都要落實，這樣才能真正淘汰惡質的法官。你們要做給社會大眾看一下嘛，要拿出勇氣、拿出guts來，這樣才有辦法贏得民眾對司法改革的信心，也表示你們的決心，好不好？"],["林秘書長錦芳：好。"],["呂委員學樟：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國正質詢。劉委員櫂豪質詢完，我們休息吃便當，然後再繼續質詢。","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從早上到現在，可能所有發言的委員對法官評鑑制度的效果都不滿意，你的感受呢？"],["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各界對法官評鑑有高度的期許，也對他們的效率有一些質疑。"],["林委員國正：有沒有很大的改進空間？","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意見我們會帶給法官評鑑委員會。我為什麼這樣講呢？因為評鑑委員會雖然設在司法院，但它是一個獨立調查、審議的機關。","林委員國正：帶給他們做什麼？他們是被動的，如果人家沒有去陳情，他們就沒有案源啊！你交給他們也沒有用啊！","林秘書長錦芳：對，但是在審議的速度上……"],["林委員國正：今年1月到8月有幾件？"],["林秘書長錦芳：現在成案的有3件。"],["林委員國正：包括不成案的有幾件？"],["林秘書長錦芳：4件。","林委員國正：法官法評鑑從1月到8月只有4件，案源有重大問題嘛！案源在哪裡？"],["林秘書長錦芳：案源是由各機關團體……","林委員國正：你們要修法啦！要主動提出來修法。為什麼要搞到由你們相關單位認為情節重大才可以成案到那邊呢？你們常常講司法為人民服務，請問老百姓主動去陳情，可不可以？不可以啊！可不可以？"],["林秘書長錦芳：依照現在法官法的規定是不可以用個人名義……"],["林委員國正：不是說司法是為人民服務嗎？這樣司法有為人民服務嗎？"],["林秘書長錦芳：但是他可以請求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等團體……"],["林委員國正：有多少人知道？"],["林秘書長錦芳：有很多人知道。","林委員國正：有很多人知道的話，會只有4件嗎？有關司法訴訟的品質，在你們100年所作的民調，有多少人滿意？你們在100年7月25日展開訪問，8月10日訪查完畢，曾赴法院處理訴訟民眾對訴訟經驗滿意的有多少？不滿意的有多少？你知道嗎？","林秘書長錦芳：我知道，這是……"],["林委員國正：滿意的有多少？"],["林秘書長錦芳：大概是百分之三十幾。"],["林委員國正：不滿意的有多少？"],["林秘書長錦芳：很多。","林委員國正：你講很多，那是多少呢？"],["林秘書長錦芳：百分之六十幾。","林委員國正：我跟你講，滿意的四成五，不滿意的將近五成。中華民國有多少法官？你當秘書長，你應該知道吧？"],["林秘書長錦芳：將近1,700多人。"],["林委員國正：1,900多啦。"],["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到1,900啦。","林委員國正：有啦，你們網站資料是1,929人。","林秘書長錦芳：那是預算員額。應該是1,892人，含優遇法官，現在優遇法官不辦案，如果扣掉優遇法官，就是1,800多個。","林委員國正：那就是1,900個左右嘛！如果按照比例，不滿意訴訟品質的人很多，他們不一定是針對法官，也有很多是針對書記官或法院的場所，但是至少一成是針對法官，那也有180個人啊，那怎麼只有4個案源呢？所以代表案源成訟的過程中，在法令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嘛！因為第三十條第二項中的七款全部要情節重大才可以嘛！第二，都要透過法院組織、律師公會、司改會；還有第四款是要透過社團法人，這個社團法人嚴格到嚇死人。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要1,000萬！有多少社團法人登記1,000萬？很少耶！不然就要社員人數200人以上，這還好。但是條文裡面還規定「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個案評鑑者」，還要你們許可啊！難怪你們沒有案源啊！秘書長！你們相關制定法令的人不知民間疾苦啊！你雙手一抖，高達五成的人不滿意，但是你們的案源只有4件，你的同事沒有告訴你為什麼嗎？你如果沒有把原因找出來，明年也不會超過20個。你們102年預算編多少？"],["林秘書長錦芳：哪部分？"],["林委員國正：法官評鑑。"],["林秘書長錦芳：法官評鑑沒有獨立的……"],["林委員國正：有啦！"],["林秘書長錦芳：編在司法院裡面。","林委員國正：我是唸財經的，我一定會調你們的預算書來問你這問題。怎麼會沒有呢？沒有的話，他跑來幹嘛？","林秘書長錦芳：只有審議費用，一點點而已。"],["林委員國正：101年是臨時湊出來的。"],["林秘書長錦芳：對。"],["林委員國正：102年預算多少？"],["林秘書長錦芳：130萬。","林委員國正：出席費42.4萬，事務費64.1萬，旅費14萬。130萬要辦什麼法官評鑑啊？這麼一點點錢，你怎麼告訴大家？你說很多人知道，在你書面報告第12頁提到你們印製了5,800多份給法院和全國各地律師公會。臺灣有多少人？臺灣一年走法院的有多少人？你印了5,000多份給法院和律師公會，誰會去律師公會？我這麼大了，我從來沒有去過律師公會，所以我沒有辦法拿到那個catalog。","林秘書長錦芳：各法院也有，我們網站上也有。"],["林委員國正：放在法院哪裡？在院長辦公室還是……"],["林秘書長錦芳：在聯合服務中心。"],["林委員國正：全國有多少法院？","林秘書長錦芳：地方法院有二十幾個，還有高等法院。"],["林委員國正：包括一、二、三審總共多少？"],["林秘書長錦芳：36個。"],["林委員國正：全國有多少律師公會？20、30個。"],["林秘書長錦芳：對。","林委員國正：加起來60、70個，你們印5,000多份，一個單位不到100份，去法院出席的人一天就領完了，第二天就沒辦法領了。"],["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我們會再加強。","林委員國正：所以你們根本沒有瞭解。你們都是領公務員薪水，時間到了就領薪水！","林秘書長錦芳：其實宣導的部分，也有一個網站……","林委員國正：怎麼做最有效？我教你！主席，我正式建議秘書長，把法官法評鑑相關決策過程印在傳票上，未來所有出庭的人，才會記得當天是某某法官，如果法官對他咆哮，對他態度惡劣，對他不公不義不法，他看傳票的背面就可以檢舉他，所有法官看到這張傳票才會怕，不用宣傳什麼。這些要給誰？就是給訴訟者嘛，你不用給一般的消費者，不用給去逛法院、逛菜市場的人。你要印在哪裡？秘書長，我誠懇建議你，把它印在傳票背面，好不好？我的意見請你參考看看。"],["林秘書長錦芳：好。","林委員國正：最後請問你，是不是用個人名義申請就不可以？依照你們的報告，今年到目前為止有多少人用個人名義去申請？"],["林秘書長錦芳：目前為止有43件。"],["林委員國正：你們怎麼處理？"],["林秘書長錦芳：以人民陳訴的案件由各廳處審酌處理。","林委員國正：這43件中有多少件成案，且經過調查結果有送到人審會去懲處？","林秘書長錦芳：這43件我都有看過，內容都是判決的當事人因為不服判決而要求評鑑法官，這樣可以成立嗎？當然不行嘛！","林委員國正：我沒有看到內容，但是我要跟秘書長說，你們要將陳情來源管道放開。在現行法令沒有修改之前，你在推廣業務時要使用最有效的方法，否則，你一年只印5,800多份文宣，單是律師公會、人民司改會、法院地檢署等就有100多處，每個地方分不到60份，而一天在法院出出入入的人可能就有一、二千人，這60份，一天就被領完了，所以根本無法有效推廣。"],["林秘書長錦芳：我們也有在網站上宣導。不過委員建議的方式很值得我們參考。","林委員國正：臺灣有多少人不使用網路，你知道嗎？我如果不是立法委員，我一輩子也不會上司法院的網站。我以前當議員也沒有上過司法院的網站。","秘書長，你要了解底層社會的生活習性，不要用秘書長、廳長、院長的角度來思考。你們設計的制度是要給普羅大眾使用，不是給法學博士、給地方法院院長用的。司法院就是不知民間疾苦，為什麼會有恐龍法官？只要有人質疑你們，你們就說他干涉司法獨立，馬上把你們的武器拿出來，全世界都是錯的，只有你們是對的。","你們常說工作量很大，但是請你們想想看，為什麼底層社會有五成的人民覺得不滿意？這部分你們要好好反省一下。","秘書長，你們對於制度的推動及效果與人民所託付的期待有極嚴重的落差。"],["主席：請賴委員士葆質詢。","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你本身也是法官吧！"],["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我也是法官。","賴委員士葆：你們法官應該好好聽取委員們的意見。我們都是來自於民間，我們政府做得怎麼樣，就像中秋節快到了，我禮拜六下午從12點開始到晚上最少接了20通電話，連台北市都這樣了，中南部更不用講了，我們是政府最好的耳目，可惜我們的制度設計，使得立法委員的話好像是狗吠火車，吠得大聲一點，你們聽到了，但是車還是繼續開；如果吠小聲一點，那根本都沒有聽到。這就是我們的心境。我們是耳目，所謂耳目就是聽得很多，看得很多，數字也會說話。2010年司法民間調查，有百分之三十幾認為，司法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辦法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和檢察官。法官，你們說你們最大，法官是神；法官不是神，是人啦！所以法官也會貪污，也會收錢。這令人很驚訝，原來法官也會收錢，也會貪污，我們都以為法官是神，很乾淨的，原來法官也會收錢，法官也會近女色，跟常人一樣，他們才發現，原來法官不是神，但是以前被教導法官是神，不能碰，一碰就是干預司法。","檢察官也是一樣，日本的檢察官被起訴，定罪率是95%以上，我們呢？有這樣嗎？"],["林秘書長錦芳：沒有。","賴委員士葆：沒有啊！我們有些案件起訴率不到五成，起訴以後，這個人的人生就毀了一半了。我很佩服我們的主席，被修理不成還愈挫愈勇，像這種人非常少。被修理之後差不多就毀掉一半了。","此外，如果法官引用法條錯誤，什麼時候可以「唉」？一審、二審，最後判決確定，那時才可以「唉」。做什麼，就是聲請大法官釋憲。"],["林秘書長錦芳：法官判決引用法條錯誤可以提起非常上訴。","賴委員士葆：非常上訴沒用啦！要聲請大法官解釋才有用。採非常上訴，基本上，你們和法務部是同一個system，所以沒用，大法官也許還有用。這個制度到底能不能改？請問判決確定的案子需要幾年時間？","林秘書長錦芳：要看案子，簡單的案子沒有上訴的話，一審就確定了。"],["賴委員士葆：三審平均要幾年？","林秘書長錦芳：如果以辦案期限來看，一審辦案期限是1年4個月，二審是2年，三審是1年，正常的案子在這個期限內應該辦完。","賴委員士葆：平均要5年，那麼這個人就毀了嘛！就有公務員被你們起訴以後，歷經5年，最後發現法官引用法條錯誤，之後他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為是違憲，但是那已經是6年、8年之後的事，這個人早就被毀了。","我今天來跟你談制度，就是了解這種案子不在少數。","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所說的，引用法條錯誤和聲請大法官釋憲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聲請大法官釋憲是牽涉到法律違憲的部分，那就不是法官的問題。"],["賴委員士葆：你這樣講老百姓聽不懂啦！"],["林秘書長錦芳：我現在是在跟委員講。","賴委員士葆：老百姓被折磨了6、7年，7、8年，然後才發現法官引用法條錯誤，之後聲請大法官釋憲，結果大法官認為有違憲，最後還他清白，那已經是8年以後的事了，但是這個人早就被毀了，在那段期間，他被子女瞧不起、親戚朋友瞧不起，這個人就毀了。","秘書長，你以後官會愈做愈大。"],["林秘書長錦芳：不會啦！","賴委員士葆：會啦！這個制度設計你要好好考慮。我舉一例子，例如法條規定：「……毒品種類以行政命令定之。」結果行政命令除了規定毒品分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之外，還加列一個規定，在什麼地方吸毒要抓。在這種情況之下，請問你，如果我是授權A，但是他又加列一個B，但是B這部分我並沒有開始權……"],["林秘書長錦芳：就是逾越授權範圍。"],["賴委員士葆：請問這樣行不行？","林秘書長錦芳：逾越授權範圍當然是不可以，這是法理上的解釋。","賴委員士葆：實務上就是有人這樣。行政單位經常是老大，說起來立法委員最小，只能在這裡罵一罵而已，事實上，司法部門最大，而立法部門很小，因為形象不好……"],["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是空白授權的行政規範。","賴委員士葆：空白授權就是例如我只授權A的範圍，結果行政命令就增加解釋一個B，法官就根據B來判罪，一路判下來都是有罪，你們也知道這樣不行，但是你們都沒站出來講，這才是道地的「罪刑法定主義」，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其實現在的法官裡也有很強的憲法意識，像這種情形，也有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覺他所要適用的法規，包括法律、命令、行政規章、行政命令等，有違憲之虞時，他們會停止審判，先要求大法官釋憲。現在很多這類案件，也因此……","賴委員士葆：有良心的法官不多啦，有良心的法官有跑來當立委的。會主動聲請釋憲的法官非常少。","林秘書長錦芳：不少，最近這類案件不少，我可以提供數據讓委員參考。","賴委員士葆：方才我所提到逾越授權範圍而判決的案件，這部分可不可以提供數據給本席？"],["林秘書長錦芳：我回去找一下相關資料。","賴委員士葆：今天我跟你談司法人權的問題，我覺得一個國家進步與否跟這個問題很有關係。亦即法官在引用法條時有沒有遵守憲法所賦予的職責，罪刑法定主義就是刑事訴訟法A、B、C嘛，基本上大家都很清楚，但是，由於行政部門擴大職權，我明明只有授權你解釋A，結果你多解釋B，你自以為這麼做會比較完整，可是，從法律而言，並沒有授權你解釋B。誠如我剛才所言，我只有授權你解釋毒品種類，你們只要把這部分顧好就好了，結果你又加上在什麼地方吸毒，這麼做就不行了，對不對？我這麼說有沒有道理？","如果你點頭，那就要指定一個人負責修正刑事訴訟法。雖然我不是讀法律，但是，最近本席接獲的陳情案很多，所以我想要修正刑事訴訟法。此外，我也想要推動另一項修法，請問有關強制執行法是你們所主管的，對不對？我要和你談的是第八十一條，有民眾向我陳情，因為他認為你們是神、相信法院，所以他去標法拍屋，但是所得標的房屋有缺陷，結果法院卻說：法院對於拍賣的標地物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那是一間凶宅，這下完蛋了！你知道我的意思嗎？"],["林秘書長錦芳：我知道。","賴委員士葆：有些民眾購買到凶宅，或者是有漏水、有裂痕的房屋，或是買到海砂屋，法院都置之不理。因為傳統上臺灣人民將法官視為神，他們以為法拍屋是經過法院認定的是好的、乾淨的房屋，他們才會沒有認真看就下標，結果卻買到瑕疵品。本席向法院詢問此事，你們的答復是依照法院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法院對於拍賣的標地物不負瑕疵的擔保責任，所以認為沒有你們的事情。","林秘書長，其實民怨就是這樣產生的，導致民眾對你們不信任原因就是這些點點滴滴，包括司法人權及他在實務上所碰到的事，現在有好幾委員在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此外，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有關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規定，我早就提案修法，最近民進黨有好幾委員也同樣對此提出修正案。就因為夫妻財產共有制，所以夫債妻要還，但是這部分到底應該要怎麼計算？我覺得法律上有很多的缺失。我剛才講的那些話，也許在語調上比較kuso，但是，我的重點在提醒與拜託林秘書長，在座有幾位廳長與庭長都很優秀，他們都是國家棟樑才俊，其中我就很欣賞林庭長，可惜我不是他的長官，否則我會提拔他。這些廳長與庭長都很優秀，類此事件，他們可以問問立委，民眾遭遇到哪些問題，趕快主動修法，否則，若由立委提案修法，人家會質疑：你們又不知道。會打個大問號。講起來這也是我們立委必須檢討的事情，為什麼立委給社會的形象那麼不好？當立法院與行政院有衝突，人家一定是挺行政院而修理立法院；當立法院與司法院有衝突，大家一定是挺司法院而修理立法院。這一點我們要再檢討。","本席建議，司法院幾位優秀的廳長不妨好好的問問立委們，聆聽幾位立委對此之建議。你們思考看看能否著手修正刑事訴訟法及民法，並主動提案。其次，當立委提議修法時，你們不要認為此案不可行，就要求暫時不要修法，你們千萬不要給我們這樣的答案。好不好？事實上，我們每位委員都很認真，已經連署提案修法，你們可以建議如何修正會更好，但是不要把提案給打回來。老實說，立法委員有時候也很有無力感，我們想要修法卻修不動，因為行政部門的傲慢，你們認為這個不需要修法，只需要解釋即可，司法院更是如此，你們認為立法委員都不懂，只有你們才懂。事實不然，因為我們聽到很多的聲音，也接觸到很多的個案，這些個案就是民怨，這些個案也是造成民眾對法官不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一，你們要多聽聽大家的意見。好不好？這是我今天特地趕來這裡告訴你們的目的，因為幾位優秀的廳長都在這裡，所以你要聽一聽。好不好？"],["林秘書長錦芳：好的。謝謝。","主席：賴委員實在是語重心長。我的感覺是秘書長也不如法官，法官的權利最大，事實上，法官也不怕，因為他獨立審判，你們也不敢干涉他，他只要說出獨立審判這句話，你能拿他有什麼辦法？檢察官也是一樣，他們是獨立偵查，你也拿他沒辦法。誠如賴委員方才所言，民怨就是這樣產生的。","請劉委員櫂豪質詢。","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秘書長，你代表司法院，你認為法官評鑑是否是一定要執行的重要制度？"],["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這當然一定要實行。"],["劉委員櫂豪：你認為目前所面對的困境何在？","林秘書長錦芳：目前相關制度已經上路8個月，從社會各界對它的一些看法，大概是審議的速度需要加快。另外，有關案件的來源，則是牽涉到修法的問題。","劉委員櫂豪：依照我方才聆聽秘書長的答復，你說法官評鑑制度已經上路8個月，在送至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案件中有3件成案、1件不成案，總共有4件案子。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對。","劉委員櫂豪：當然，有許多委員會對此有所質疑。你心裡面會不會有一個想法，只是你沒有講出來？那就是因為這部分只有4件案子，所以司法體系很受人民信賴、99.99%的法官都是好的。你有沒有這樣的想法？如果你有這樣想法，你就要講出來。因為我當過法官，我覺得這有一個困境，大家不能只用量來看，如果這樣做不是很奇怪嗎？我贊成一定要實施法官評鑑，但是，我從法官的圈子出來之後，我知道那個困境。我們很怕介入司法太深，但是，我們又憂心法官沒有人管不行。坦白說，臺灣司法的養分基礎與德國、日本、美國有著天壤之別，根據民意調查顯示，有68%的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存有質疑。面對這樣的結果，林秘書長也不用太傷心，因為自我懂事以來，早在二十幾年我念法律系時，我看到每次的民意調查都差不多是這個數字，這正是臺灣司法的困境。","本席常常舉一個例子，司法院好像在賣牛肉麵，有10位客人去吃牛肉麵，有6個以上的客人都懷疑你放的肉是牛肉嗎？有些人吃完走出店外會說：這不是牛肉，可能放的是貓肉或狗肉。你在賣牛肉麵，但是大家卻不相信你賣的是牛肉，這正是我們所面臨的困境。我覺得司法院要有一個態度，我們認為法官評鑑要好，但是，如果我們現在用數字來看的話，真的會陷入一種迷失，我個人認為，法官評鑑很困難。我以前在高雄擔任法官時，曾經審判一件傷害或毀謗的自訴案件，在判決之後我接獲一封文情並茂的信，他非常稱讚我，說我像包青天一樣鐵面無私，後來我發現，原來我是判他勝訴，所以他才會寫那封信給我。本席在思考的是，如果我當時判他敗訴，那封信的內容可能就會完全改觀，他可能會寫10頁信紙來罵我。當然，這是當法官所要面對的問題。","本席認為，今天司法院應該要站出來，並設法解決目前遭遇的困境，不然，當案源多又代表什麼？但是，我贊成剛才林委員國正所說的觀點，其實司法院也不要太固守自己的意見，那個構想其實是不錯的。"],["林秘書長錦芳：那是宣導。","劉委員櫂豪：那並不是在鼓勵民眾質疑法官，當然我們在敘述上要有方法，況且這也很省錢，印在背面就可以了，讓當事人在接到傳票或其他通知單時，便可以獲知現在有法官評鑑制度，如果當事人認為有所冤屈或委屈，他可以透過法官評鑑的管道申訴，我也不認為所有的民眾都是不理性的，會到處提出檢舉，這種情況可能少之又少；但是，我認為司法院的構想是可以採納的。事實上，會去投訴法官的一定是當事人，本席建議在法庭前張貼公告，我知道司法院會覺得有困難，因為如果到處張貼公告，好像到處在質疑法官，你們會覺得這麼做好像怪怪的。本席認為，你們可以在敘述上想一個方法，在不會讓法官覺得那麼不舒服的狀態下來做。好不好？","林秘書長錦芳：其實我覺得司法院對於法官評鑑的宣導是夠的，雖然我們送給法官評鑑委員會成案的有4件，但是，你們也要看，其中有43件是個人請求評鑑，那是沒有辦法的。為什麼他會請求評鑑？正是因為他們知道有這項制度，只是他不合法律的規範。","劉委員櫂豪：目前有百分之六十幾的民眾不相信司法，這是我們所面對的真正狀況，所以法官評鑑的案源會多，或者是其他民眾投訴等等。我認為，即便這些投訴最後不成案，這也是我們所要去面對的民怨，否則他們沒有管道可以提出申訴，你連讓他表達意見的管道都沒有。當然我們也不樂見改天司法院拿出數據表示，某年你們經過評鑑後有五百多位法官不合格，這樣不是很奇怪嗎？","林秘書長錦芳：對呀，如果這樣，司法就要關門了。","劉委員櫂豪：秘書長代表司法的行政體系，如果你有信心，就應該出面捍衛司法。如果民眾認為司法審理的速度慢，或真的有缺失之處，我們當然就要予以改正，我相信有99.9%的法官都是好的。但是，我們處在一個有百分之六十幾的民眾不相信司法體系的狀況，即使某位法官是好的，但仍有百分之六十幾的民眾懷疑他，會懷疑是有很多的歷史背景，所以你要去面對這種狀況。","秘書長，我們真的期待司法院能夠知道民怨的數量及其形成的原因，你們才能夠去面對並處理這個問題。現今法官評鑑是在做事後彌補，依照我長期的觀察，法官評鑑應該可以往前，包括法官的選拔，個人認為，我們採用考試的方法來選拔人才已經不合時宜。請問秘書長，依照考試制度，現今一名法律系畢業生最快幾歲可以當上法官？"],["林秘書長錦芳：通常女性會比男性要快一點。"],["劉委員櫂豪：差不多是24歲至25歲。","林秘書長錦芳：對，大概是25歲。","劉委員櫂豪：秘書長，我們當然不會懷疑考試制度，包括我自己就是在大學一畢業就考上法官，但是，我回頭看那一段歲月，內心也會想：如果我有機會在40歲以後考上法官，說不定那時候會更成熟、在擁有社會歷練之後再去擔任法官。現今法官的問題不是出在法律見解，因為他們一個比一個會念書，現今的問題是出在同理心及對社會脈絡的瞭解。一位24歲的人就當上法官，他人生第一個工作是什麼？"],["林秘書長錦芳：通常這份工作就是他人生第一個工作。","劉委員櫂豪：他人生第一個工作就是法官，而且會做到退休。事實上，我對女性沒有任何的歧視，對於特別會念書的女法官，他從24歲當上法官，直到65歲退休，在這41年中，這是他人生的第一個工作，也是最後一個工作。當法官要做什麼？當法官不是開飯店，當法官要斷人家的是非。這已經不是出在個別法官的問題，而是制度造成他有這樣的問題，所以社會民眾常會埋怨說：這個法官怎麼不食人間煙火？其實這是制度造成的。我認為司法院要面對這個問題，因為這是我們長期以來亞洲人—包括中華民族所造成的問題，我們相信考試是公平的，也相信考試是選拔人才不得不然，而且是最簡單、最公平的方法，就某個層面上來看的確是如此。但是，當我們走到這個程度，坦白說，法官評鑑制度並沒有辦法篩選出真正適當的法官，因為法官不只是要會念書、會考試、會寫法條，他還必須深入地瞭解社會狀況。你看，每個委員背後，像廖委員每天接觸這麼多的人，我們都很清楚民眾對司法有多麼高的期許……"],["林秘書長錦芳：期許很高。","劉委員櫂豪：說期許是正面的，但是在情緒上就是抱怨。我每個禮拜做選民服務時都要負責輔導我的鄉親，因為我當過立委，又當過法官，他們對司法有很多另外的想法，所以我要負責輔導他們。我知道那些情緒的累積不是一、兩天的事情。","秘書長，囿於時間的關係，我簡要說明如下：第一，我認為林委員剛才所說的宣傳方式是可行的，請秘書長一定要研究。","林秘書長錦芳：好，我們會回去考慮。","劉委員櫂豪：第二，事實上這也是另一個類型的法官評鑑，即是法官選拔的方法，對於法官規定要在一定的年紀、還有一定的社會歷練。其實法官考試可以照常舉行，但是，當考上之後，我們可以讓他們受訓當法官的資格延後5年、8年或10年，這都沒有關係。如果有人真的很想當法官，他可以早點取得資格，但是，在這5年、8年或10年的期間要求他當律師，或者是到行政部門、民間機關服務，，如果當他三十幾歲的時候還願意當法官，我相信他對人生的視野會完全不一樣。","秘書長，本席認為這是百年大計，我們真要的這樣做，你想看看，一位五十多歲歷經社會歷練的人，他看到二十三、四歲剛從司法官訓練所結訓的法官要來審判他的家庭是非，還要論斷公司的治理，或是論斷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他怎麼會服氣？謝謝。"],["林秘書長錦芳：謝謝。"],["主席：現在休息20分鐘讓大家用餐。","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趙委員天麟質詢。","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今天我們要審查法官法，所以才有這個非常難得的機會可以做討論。無論是三權分立也好，五權分立也罷，我們才有機會針對整個法官的評鑑、或是法官的退場機制、抑或是各種對人權保障可能未盡全功的部分就教於秘書長。我們今天要關心的議題是一個個案，但我們在關心這個個案的過程中發現，其實在每一位小老百姓的身上都有可能遇到類似的情況，我要先聲明這是一個個案，我沒有要介入個案的意思，但它所產生的問題，本席希望秘書長也能夠理解，並在我們修法的過程中設法尋求補救的措施。","這個個案是發生在高雄港務警察所一港口分駐所，有員警收取賄款並放行走私漁船案。這件案子發生之後經過法院多次的審理，直到最高法院更八審判處5名前警員2年7個月至5年4個月不等的徒刑定讞，目前相關人員已經入獄服刑。本席接獲其中一位前員警鄭立明先生的陳情，他為此事喊冤，在過程中他一路都在行使自己的司法權利，他聘任律師，積極認真進行司法上的攻防，所以他在更七審審理的時候是獲判無罪。","到了更八審的時候，如果用他的用語來形容，就是非常的不幸，遇到被高雄地區律師公會評鑑為最差的法官，也被整個高雄法界評論為爛判最著名的王憲義法官，負責審理這個案子。當然我們不應該因人廢言，畢竟這也是國家制度的一環，他是一位法官，也是一位庭長，但是在整個更八審的審理過程中，我們也跟律師及當事人做過求證，做了瞭解。他在整個開庭的過程中，不管是30分鐘的庭，還是3個小時的庭，裡面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王憲義法官都是在抒發自己對於律師公會把他評鑑為最差的法官的不滿，不斷的表示其他法官、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院都是錯的，他是滿腹的委屈，然後不斷用情緒性的字眼，在攸關當事人權益的刑事案件中，不進行具體的審理過程，全部都是在進行潑婦罵街式、毫無理性的謾罵，最後整個審理過程根本占不到三分之一的時間。以這個個案來講，造成對被告完全有利的證據，不要說有利證據了，無論有利不利，這位法官根本不看，就直接判決被告有罪，現在我們正循著司改會的途徑在做努力，不過被告已經入獄服刑了。","現在我要藉著這個部分再講一個小細節，其實他非常理性，他認為他可以繼續尋求非常上訴的途徑，不管機會再怎麼小，這也是他的權益，所以他要進行非常上訴。在他很希望能夠去依法取得整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的錄音資料或錄影資料，提供他在聲請非常上訴時表達整個審理過程的嚴重疏漏，以及審理過程中的嚴重錯誤，足以成為聲請非常上訴的佐證之一，或是退一萬步來講，縱使沒有辦法提出非常上訴，或是非常上訴不成功，他也能夠提供給這個社會瞭解，有這樣一個問題法官的存在。所以他根據法庭錄音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由他的訴訟代理人、他的律師正式向法院調閱法庭的錄音光碟，但是卻遭刑事庭的否決、駁回，拒絕他聲請調閱光碟。因為這必須在判決確定1個月內提出聲請，所以他有依規定去做，遭駁回之後，他還是繼續努力，後來當然是超過1個月的時間，問題是不管是他個人或訴訟代理人，到最後走投無路了，都已經要入獄服刑的前夕，才來找到我們，希望能夠從民意機關的角度看看有什麼辦法，我們也完全照正常的程序正式行文給司法院，得到的答案都是，個人或訴訟代理人沒有指出哪裡有疏漏，哪裡登載不實、不對，所以不可以調閱。後來超過1個月之後，就直接告訴當事人已經超過1個月的期限了，對於我們的聲請也認為沒有理由。","一個有問題的法官，一個被高雄律師公會評鑑為最後一名的法官，一個你只要上司法相關網站就可以找到個案，各個個案我都很仔細去詳讀了，所以這個個案不是單一事件，而是相當多的事件，司法院也因此做出讓他免兼庭長的決策。今天我的意思是說，這件事攸關當事人的基本權益，因為依法他可以取得錄音光碟，結果卻在層層的科層組織之下，毫無取得的空間，我的具體問題是，我從一個最小的問題開始請教起，還有沒有任何申訴的可能性？因為他在整個過程中已經依法提出聲請了，並不是事後才想到，有沒有任何他可以獲得再救濟的空間，去取得他希望依法取得的錄音光碟？","另外，像這樣的法官現在依然存在，問題是當事人碰到什麼法官其實都是憑運氣，所以誰倒楣誰就遇到他，這已經沒有什麼藍綠、性別、種族的因素在裡面，完全存乎於這位法官當天的情緒開心不開心，因為他不會就事論事去審理案件，依照法官法的規定或現有的機制，或是未來的機制，我們還有什麼努力的空間？"],["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有關法庭錄音光碟的部分，我們現在正在修改法律的規範，因為有時候確實會有各種限制，今天上午也有委員指教這方面的問題，我們會去做檢討。至於個案的部分，判決確定以後，救濟的途徑其實就是再審和非常上訴，這是一個很難的過程，聽您講好像是這位法官在開庭時的態度很不好。"],["趙委員天麟：應該是幾乎沒有就案件本身在審理。","林秘書長錦芳：那就必須去看審理的過程，以及筆錄的記載。"],["趙委員天麟：問題是我們看不到審理的過程啊！","林秘書長錦芳：透過筆錄的記載應該可以知道，光碟部分如果超過保存的期限，也許沒辦法拿到錄音光碟了，但是筆錄裡面應該有記載法庭開庭的過程，所以有沒有該調查而未調查的事項，從審理的筆錄中應該看得出來，所以還是要回過頭去看卷宗資料裡面有沒有什麼可以構成再審或非常上訴的事由，這樣才有辦法。","趙委員天麟：這是第一個問題，也是比較小的細節部分，但是關於這個小的細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當然訂有閱卷的規定，另外，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也有相關規定，我們每一次都被第四十四條之一給駁回，因為我們指不出哪裡有錯誤、有遺漏等等，而且後面還有一個霸王條文—「其經法院許可者」，所以法院要就要，不要就不要，一點規範都沒有，這些細節我們還沒有放棄努力，我要強調的一點是，我們剛才已經先訴明，絕對不介入個案，所以他要不要非常上訴、要不要再審，以及他會不會成功，不是本席關心的對象，我也不可以關心這個部分，因為這是不能夠介入的。我現在關心的及現在要在這裡質詢的是，依照法令的規定，他還有沒有任何空間可以取得錄音光碟，因為他只不過希望能夠拿到，當時審理過程中因為法官的惡形惡狀，因為法官的不明就裡，不針對案情做審理，他所遭受的冤屈，他要拿來做為申訴的證據，我們再來努力看看。","最後，像這樣的問題法官，如果現在想要澈底解決，依照現在的評鑑制度，或是未來的制度，有什麼空間？","林秘書長錦芳：其實對於法官問案的態度，隨時都可以陳述，陳述的管道也是多元的，你可以直接跟法院的院長去陳述啊！他馬上就會調法庭錄音來看看有沒有當事人所指述的情形。另外，也可以向司法院陳述，其實我們經常接到民眾的陳述，我們都會派相關人員去聽，當然我們不會排廳處長去聽，因為他們一下子就認出來了，我們會派他們認不出來的替代役，或是當地法院認不出來的人去聽，看看實際上是不是確實有這種情形，有的話我們一定調錄音帶出來看，在取得相關事證之後，也會有一個指正的信函，嚴重的話，是必須送懲處的。","趙委員天麟：好，會後本席再私下跟秘書長就教，謝謝。"],["林秘書長錦芳：謝謝。"],["主席：請管委員碧玲質詢。","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秘書長，立法委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隨著經濟的不景氣，人民的處境越來越艱困，在人民的服務案件之中，與司法、法律相關的案件，在比重上正不斷的攀升中，以本席所接觸到的案件來講，至少應該已經占服務案件的80%之多，所以我們提供法律協助的部分，幾乎變成兩個服務處和台北國會辦公室選民服務的重點。也因為這個樣子，所以我們常常看到很多判決實在是很糟糕，因為在判決定讞後又不具有非常上訴的條件之下，我們也跟著受害者、苦主，也就是陳情人徒呼負負，感覺到非常難過，但是像這一種臨案盱衡，有關於法官裁量內容的部分，目前的法令並不是法官法中所謂的法官評鑑所可以考量的內容，對不對？"],["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管委員碧玲：不是嘛！是不是？"],["林秘書長錦芳：是。","管委員碧玲：或者是在個案當中，司法院遇到涉及一些應該算是制度面，本席認為應該算是制度面的個案，司法院也沒有辦法像法務部一樣，因為檢察一體，可以讓檢察長們一起開會去決定國家的基本方向，這也是不行的，對不對？所以有一些案子就常常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辦法維護公平正義，讓人民受苦了。","以本席接到的兩個判決為例，其實類似的案件非常多，但其中有兩個判決是比較簡單清楚的，本席特別提出來跟秘書長分享，有一個判決是高雄市政府跟港務公司，也就是高雄港務局之間的審判，在這一個判決裡面，法官明明白白的把一筆屬於碼頭工人的經費，在審判的過程當中，從頭到尾將業務費誤解為建設費。建設費是國家的預算，業務費是經過商港的生意收入，法官把業務費誤認為是建設費，然後錯引商港法的結果，把可以給碼頭工人分配的錢，變成是碼頭工人不能分配。因為這樣的判決，在我們交涉的過程中，變成碼頭工人必須去啟動一個集體訴訟，才可以去追究這筆錢到底能不能用，換句話說，要碼頭工人提出集體訴訟來糾正整個判決的錯誤，我們徒呼負負，這是法院在審理案件當中品質的問題。我們很希望透過什麼樣的途徑去盡量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因為誤判所以就誤解了法令，而且在它是屬於業務費的情況下，也有管理辦法可循，管理辦法明文規定那是碼頭工人可以分配的獎金，他也不知道有這一個管理辦法，所以在審判的過程當中，完全沒有涉及到這個管理辦法，最後做了一個錯誤的法律見解。像這樣的事情，我們都不知道該怎麼辦，這也不是法官法裡面法官評鑑所可以評鑑的範圍，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關於這筆錢到底是業務費還是建設費，也許是牽涉到法律見解的問題……","管委員碧玲：這不是法律見解的問題，它根本是非常客觀的誤認。","林秘書長錦芳：要看如何去認定它啦！所以這部分我就不曉得了，要看雙方當事人當時在主張時是怎麼主張的。","管委員碧玲：像這一類的情況，因為一個明顯的誤認、事實的誤認，由於它並不涉及到非常上訴的範疇……","林秘書長錦芳：那就再審啊！如果是事實的錯誤認定，那就是再審的範疇。","管委員碧玲：所以它也不在法官評鑑所可以指涉的範圍？另外一個案例，法官也是洋洋灑灑寫了許許多多引經據典的文字，那是一個媽媽在她的孩子因車禍受傷住院期間，她的孩子委託媽媽趕快去對車禍的肇事者提出告訴，可是因為媽媽當時沒有出具委託書給檢察官，可是檢察官在偵查的過程中，確實有在她兒子出院後詢問是不是有委託媽媽，兒子表示當時確實委託媽媽提出告訴。檢察機關在偵查起訴之前，確實也曾經提示過如果要委託提出告訴必須補足委託書，但一直到起訴之前都沒有要求補足委託書。可是到一審判決時院方發現兒子委託媽媽提起告訴的委託書沒有補足，所以院方有要求補足，一審判決的結果這個孩子是勝訴的，也就是肇事責任確實是在肇事者的身上，這個孩子是贏的。可是對方上訴的結果，二審判決變成起訴自始無效，對這個贏的官司完全不做實體審查，在程序上說委託書是在檢察機關偵查時就必須補足，如果沒有補足，到一審時才補足是不可以的，所以判決他敗訴，怎麼辦？這樣的案例合不合理？","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我沒有看卷所以並不曉得這個案件是告訴乃論之罪，還是輕傷害、重傷害之罪。"],["管委員碧玲：是車禍的傷害案件。","林秘書長錦芳：但車禍有輕傷、重傷之分，如果是一般傷害案件就是告訴乃論之罪，那就是告訴權具備與否的問題。"],["管委員碧玲：告訴權就因為這樣就不具備了？"],["林秘書長錦芳：嗯。","管委員碧玲：本席經過研究之後發現，法律上是有缺漏的，因為如果是在自訴的領域，訴訟程序的確有明文規定院方必須責令補足委託書，那是自訴的部分。可是在告訴的部分，卻沒有明令檢察單位必須責成當事人補足委託書，並沒有。"],["林秘書長錦芳：其實在檢察官起訴的時候就要做了。","管委員碧玲：沒有錯，一定要補，問題是本席仍然認為這個法官在審判時非常瞎，怎麼瞎呢？他明明知道自訴的部分，其責任是委諸於院方，不能夠把補足委託書的責任委諸原告或被告，自訴的部分，法律是明文規定院方必須限期責令補足，可是他不願意去援引自訴的規定，以自訴規定的責任歸屬的基本精神來比照，他卻……","林秘書長錦芳：這恐怕沒有辦法，因為自訴和公訴是兩套不同的刑事……","管委員碧玲：本席認為司法院在這個部分應該要有足夠的回饋程序，不斷的去檢視所有審判案件當中曾經出過的疏漏，或者是類似案件曾經出過沒辦法滿足實質正義的不合理判決，你們有沒有定期在檢視這些案件？在討論這些案件的基本程序後有沒有反映到修法計畫中？本席認為這部分是非常重要的。"],["林秘書長錦芳：刑事訴訟法的研修會一直持續在進行。","管委員碧玲：我們當然也會變成一個平台，因為人民的陳情案件在第一線，除了法院或檢察機關以外，我相信司法院恐怕也不見得有機會去知道林林總總、許許多多個案的特殊狀況。","另外，本席希望秘書長能夠去檢視法扶的問題，我們有非常多的案件都必須轉介他們，因為我們雖然可以做免費的法律諮詢，可是我們沒有辦法替他們寫訴狀，也沒辦法免費義務提供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因為民意代表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我們會轉介去法扶，或者是轉介去調解委員會做調解。如果是屬於工會爭議事件、醫療爭議事件，也會轉介到爭議事件的處理部門。","在這個過程之中，本席發現律師領域在臺灣逐漸面臨到專業領域上一個非常艱難的處境，那就是訟源不斷被分割出去以後，有非常多的律師，尤其在供給面和需求面的逐漸轉化，有非常多的律師都有訟源的困難，導致於有許許多多的律師必須依賴法扶的案件做為案件的來源，有部分律師的確是這個樣子，尤其是在大台北地區以外的中南部。這時候就會發現兩個現象，一個是法扶給予律師的給付，把社會福利或社會服務、社會救濟的概念轉嫁到律師身上，所以一個案子大概是2萬5,000元，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嗯。","管委員碧玲：這就會造成一種現象，因為對律師來講，提供這種服務常常是要賠錢的，所以最後會轉化成什麼？法扶本來就是弱勢的族群，因為我們給法扶的經費是這麼的低，導致於越弱勢的人民，名為國家提供他們義務訴訟代理的法律扶助，但實質上他們所享受的、接受的卻是品質不夠好的法律服務。如果這個案子法扶給我2萬5,000元，可是每一次都必須親自出庭的話，律師自己勢必要貼錢，所以只能夠提供訴狀，沒有辦法提供很多時間和當事人討論案情，也沒有辦法親自替當事人出庭。關於這個制度，本席希望司法院能夠下去澈底去做檢討，法扶體系到底要如何才能夠確保國家的美意，也就是，國家提供這樣的資源要協助中低收入戶、弱勢族群，提供他們法律扶助時，我們給的錢那麼少，轉嫁到律師身上的時候，最後這個邏輯就會變成，弱勢族群所接受到國家提供的法律服務是比較低品質的法律服務，一個個案2萬5,000元本席認為實在太不合理，一定要增加！請針對這部分充分做個檢討，好不好？"],["林秘書長錦芳：好。","管委員碧玲：關於這方面的預算，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給予支持，謝謝。"],["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請王委員廷升質詢。（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請許委員添財質詢。"],["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秘書長有沒有實地去參觀或參與外國陪審團制度的現場運作？"],["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曾在美國唸書，所以有看過它運作的情形。"],["許委員添財：在哪種場合看到？"],["林秘書長錦芳：法院。"],["許委員添財：是實習還是旁聽？"],["林秘書長錦芳：旁聽。","許委員添財：本席在美國的時候剛好有機會參與四腳官司，你知道這個case嗎？"],["林秘書長錦芳：我不知道委員指的是哪個案子。","許委員添財：這是一個訴訟案件，我不必在這裡說出原告、被告是誰，這個案子後來被喬治城的法律研究所列為個案研究之一，就是因為有人到美國從事政治活動，然後在那裡產生衝突而告上法庭，被告是台獨的台灣公論報，原告是僑務委員高先生，我從頭聽到尾、看到尾，也在旁邊做記錄，所以我的印象深刻，從開始到結束，整個過程效率之高，沒有排演過的電影情節就這樣非常有節奏、很順利的進行，在我看來，這就是所謂的高效率、高品質、高可信度的司法審判，而他們的陪審團當然是經過選擇的，然後法官會告訴陪審團這個案子的性質如何、注意、防範事項，還有與本案無關的不要被誤導等等。","林秘書長錦芳：jury instruction，即陪審團的教示。","許委員添財：而且這些都是公開透明的，兩造當事人、兩邊的律師都是公開、透明的在聽法官對他們進行jury instruction。在進行的過程中，證人是兩邊律師同意的，不能說一直用這邊的證人，那個證人可能本身有問題，這在臺灣是做不到的，任何一造都可以要他的證人，對方不一定要同意嘛！美國為什麼做得到對方要同意？如果同意的話是惡意干擾？法官要如何裁判？這在程序上都已經上軌道，已經有他們的行規、秩序，臺灣在這方面幾乎都做不到，為什麼我要提這部分？因為我在美國是旁觀這個案子，我不是被告，是公論報被告，回來臺灣後我是被告，所以我就寫書，為什麼我要寫書？不是說官司打贏了而在搞政治性的寫書。","在我上法庭第一庭時，法官問說，你要不要認罪，我說，沒有認罪的問題，我只有出書的問題，所以我要求你嚴格、認真、迅速審判，不要拖拖拉拉的，不能隨便還要嚴格且認真，地方法院和高分院在這兩點上我認為都做到了，這樣才是好的法官。而且在準備庭，到五點半的時候，陪審法官還拜託我們再延一個鐘頭，今天這一段讓大家暢所欲言、通通講完，這就不容易了，通常都是時間到了或是還沒到，甚至在開庭時有人打瞌睡等等，醜陋現象一大堆，但是我真的很幸運，這個案子碰到的法官都很好，要碰到好的法官真的很不容易，因為沒有讓你選擇的機會，現在是抽籤的，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是指分案？"],["許委員添財：對。"],["林秘書長錦芳：是電腦隨機分案。","許委員添財：我現在看到你們的法官評鑑制度，法官有評鑑？不是嘛！原來是有人檢舉、有人告發說這個法官有問題，然後去做一個審查，所以是個案審查。"],["林秘書長錦芳：個案評鑑。","許委員添財：在現在這麼多法官裡面，如何找出優良、優秀法官，讓大家見賢思齊？如何不讓不良法官劣幣驅逐良幣？這才是我們系統性改革應有的作為，這一點沒有吧！","林秘書長錦芳：法官法裡面沒有規範優良法官的褒揚，不過，在司法院的內部規則裡面，每年有選出優良法官來接受表揚。","許委員添財：既然司法院內部有這樣的制度，這個制度要如何有效的施行與落實？現在不是都有考核、評鑑嗎？中央政府都會對地方政府的教育、環保等進行業務考核評鑑，而這個業務考核評鑑是政府官員占五分之一，外面聘請的專家學者占五分之四，你們可採用這樣的方式並以專門的經費來組成這樣的任務小組，然後一個一個法官去抽他的案子並實際到場從頭評鑑、考核到尾，這樣就可以選出來了。過一、兩年的洗牌以後，好的就留下來，不好的看要如何處理，我們來建立退場機制，現在民進黨已經在研究，準備提出修法讓不適任的檢察官與法官有退場機制。"],["林秘書長錦芳：其實法官評鑑就是一個退場機制。","許委員添財：你們內部應該要先做。像我碰到好的，我就會跟你說，我是有聽到很多不好的，我當立委當然會有人來陳情說很草率等等情況，這些我聽太多了，早期還有內部鬥爭、劣幣驅逐良幣、不同流合污的、不一起貪污的、不拿錢的卻被人家欺負等，這些聽得更多。我們先不管過去如何，現在該改革的，應該要從這裡開始，當然，改革要看總統的意志，像民進黨執政8年，我要不客氣的說，司法改革等於零，因為阿扁太尊重老師，老師又是老實人，不知道司法界裡面的黑暗，所以他認為統統都是好人，法務部長也是好人，所以在管廁所、管環保，他沒想到惡質的檢察官到什麼地步了，這部分民進黨要自我檢討，所以8年以後民進黨就無法再延續了，因為該改革的真的疏忽掉了，或者後來發現也已經太晚了。","其實阿扁也被司法迫害，我要不客氣的講，他真的被司法迫害，法務部更離譜，我在國安局會議裡跟他說，阿扁的健康、生命是不是國安的因素？這部分與司法間接有關，他是精囊發炎，從3月檢查到現在沒有真正治好過，這幾天到北榮以後已發燒3次，現在更嚴重，已用了3種抗生素，而且加強再加強還沒辦法退燒。此外，4次的檢查結果都不一樣，第一次是血塊，第二次是腫瘤，第三次是結石，第四次是結晶，但是一直發炎，到現在他掛尿袋已超過2個禮拜都沒辦法拔掉，這兩天以來不預期的發高燒都沒辦法退下來，有沒有生命危險？萬一他猝死，萬一他變成失智、痴呆而不可回復，萬一他變成植物人？這個時候國家、社會會不會付出代價？他只是一個受刑人，只是要一個醫療、該怎麼醫療的問題而已，結果弄成今天這樣，就算有一天發生這些事情我也不意外，因為我一直努力去防止它發生，但是我的能力有限，我要讓你聽到，也讓大家聽到，這跟你無關吧！"],["林秘書長錦芳：沒有關係。","許委員添財：事實上，現在他就是這樣，大家都以為他是健康、沒有問題的，結果怎麼尿袋掛半個月都還沒好？所以司法改革講歸講，一定要下決心做，司法、法制絕對是民主的基礎，民主改革讓我們有一條大路可以走，但是在民主的大道上如何不發生意外、如何井然有序、如何安全、順暢就要靠司法，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對。","許委員添財：司法不改革或改革效果不彰，問題就永遠存在，在此給你一些資訊的交流。"],["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許委員添財：我那本書你看了嗎？"],["林秘書長錦芳：有拜讀了。"],["許委員添財：謝謝。"],["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請謝委員國樑質詢。","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我們先來談法官評鑑制度的推動情形，到目前為止有4個案子，最後有2個案成案，是不是這樣？"],["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最新的資料有3個案是成案的。"],["謝委員國樑：目前成案的案子之進度或未來的程序為何？"],["林秘書長錦芳：其中一個高院詹法官的案子已經過人審會的討論並給他一個書面警告處分。"],["謝委員國樑：他做了什麼事要給他書面警告？","林秘書長錦芳：因為他在辦案時告訴當事人這個案子大概是判易科罰金，讓當事人誤以為真的是易科罰金就撤回上訴，結果卻不是。評鑑委員會是建議記過2次並交給人審會，人審會討論的結果是給予書面警告處分。"],["謝委員國樑：結果讓詹法官被評鑑的那個案子被判多久？"],["林秘書長錦芳：我記得是易服社會勞動役。"],["謝委員國樑：所以他還是沒有被關？","林秘書長錦芳：沒有，他只是易服社會勞動役。"],["謝委員國樑：原本的建議？","林秘書長錦芳：是建議記過2次，但人審會的決議是給他書面警告處分。"],["謝委員國樑：所以評鑑委員會和人審會的看法是有一段落差的。","林秘書長錦芳：對，因為法律的適用，在法官法施行以後，法官不列官職等，法官也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謝委員國樑：所以記他過根本是不對的？"],["林秘書長錦芳：對。","謝委員國樑：那法官評鑑委員會在搞什麼？這不也是你們聘的嗎？法官評鑑委員會竟然連基本的處理選項都不懂，是不是也應該給他們一個書面警告？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成員大部分是你們挑的？","林秘書長錦芳：沒有，評鑑委員會裡面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是由3個團體自己選出來的。","謝委員國樑：不過，他們對於如何處罰總是要有個底，不能說要怎麼處罰都搞不清楚。"],["林秘書長錦芳：法官評鑑委員會不是受司法院監督的機關。"],["謝委員國樑：你總是要告訴他們在行使職權時要合乎法律原則的授權範圍。"],["林秘書長錦芳：他們會看到人審會的決議、討論的經過。","謝委員國樑：大體而言，對於目前這幾個案子的懲處情形你滿意嗎？"],["林秘書長錦芳：照目前看來是穩健的上路。"],["謝委員國樑：其他法官或法官的論壇認為這些法官是比較受委屈還是認為也有得到效果？","林秘書長錦芳：各種看法都有，法官群體之間也是一個多元意見的呈現，因為法官辦案要知道各種法律，必須非常小心，有時候稍微不注意或是講話不對的話，很容易造成人民權益的損害。"],["謝委員國樑：請你們繼續努力。"],["林秘書長錦芳：是的。"],["謝委員國樑：因為聽起來法官評鑑委員會有些人也不是那麼進入狀況。"],["林秘書長錦芳：畢竟是剛開始上路。","謝委員國樑：再來，我們來談觀審。許多民進黨委員有提出參審，讓人民參與表決，聽起來滿令人感到興奮的，關於它未來的走向，請問秘書長個人的看法如何？","林秘書長錦芳：我常常用一個想法在想，現在國民參與審判是一個世界的潮流，臺灣當然也不要落人之後，從參與審判的形式、形態來看，有最低限度的觀審，還有參審、陪審，這就好像是一個人從會爬到會走路、會跑或是會跳、會飛的過程，發展好的時候你可以跳、可以飛，甚至可以跑得很快，但如果這個國家的老百姓對這個制度的熟悉程度或是它的風土民情還沒適應到比較成熟的階段，也沒有這樣經驗的時候……"],["謝委員國樑：現階段你反對？","林秘書長錦芳：對，比較穩健的做法是從觀審……"],["謝委員國樑：你要能夠明述你的反對理由。","林秘書長錦芳：以參審來說，我們不是沒有提參審這種條例的經驗，從76年提了3次以來，都是因為有違憲的質疑，因此這個法案沒有辦法送到立法院來審議，就這樣卡在那裡，違憲的爭議總是要解決，所以觀審比起參審或陪審是一個不會有違憲爭議的法案。"],["謝委員國樑：我個人是覺得沒有違憲。"],["林秘書長錦芳：那也是一個看法。","謝委員國樑：不過，你不能用這可能違憲去跟民進黨的委員說不要參審，我認為你這樣的論點可能不會得到我們這邊的認同。"],["林秘書長錦芳：至少法案我們要能夠送出來啊！","謝委員國樑：如果你拿其它的論點，跟我們拜託說要我們去護航，我們可以考慮一下；但如果你只是拿憲法問題來說的話，可能我個人就不贊成，有沒有其它更好的理由？","林秘書長錦芳：第一個，最根本的當然就是違憲的一個審酌，第二個就是各種國民參審的型態……","謝委員國樑：你如果講違憲的話我不贊成，那我要支持他們。","林秘書長錦芳：那麼各種國民參與審判的型式，是以國家人民的法學素養、民主法治的發展、國土民情而有不同的設計，我覺得我們……"],["謝委員國樑：所以臺灣應該要循序漸進？","林秘書長錦芳：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因為我們沒有這一方面的實證經驗，與其一下子要跳到比較像是參審甚至於陪審制度的話，不如我們穩健一點地從觀審來看，因為畢竟也是試行，試行一段……","謝委員國樑：你這個意見我比較能夠接受，他們認為說要一步到位，而你們認為要循序漸進，這中間到底要如何去衡量，也就是怎麼樣去拿捏，到底是你們比較對，還是他們比較對？本席是想要瞭解這一段。其實我覺得關鍵在於，你們是贊成循序漸進，保守派的人會接受你們的看法，包括我，因為我是屬於保守派的，但是他們講的也不是沒有論點，未來有一天你們也是要走到他們那樣的方向去。所以你要瞭解，他們可能就是理想性比較高，他們要做到那樣，而我們就覺得說雖然未來是那樣，但是現在還不行。那麼我們就要拿出很好的說服點，告訴他們說先照我們這樣做，未來才走他們那樣的方向，你有很好的說服理由嗎？","林秘書長錦芳：其實很多的制度都是要做做看才會知道，因為這個不像是今天我們買一件衣服或是什麼東西，這牽涉到人民的生命財產、自由，有些是不可逆的，所以你敢付出這麼大的一個社會成本嗎？有沒有人敢保證？","謝委員國樑：如果他們說：我敢保證。就是一句話，這樣子呢？","林秘書長錦芳：因為這個不是他自己的生命、財產、自由，如果真的是他的案件，他是當事人的話，那麼把他的案件拿出來試試看。"],["謝委員國樑：未來你們的立法期程是預定怎麼樣？","林秘書長錦芳：現在只是試行，這個試行條例草案在6月14日就已經送到大院來了，希望這個會期可以排入讓大家來討論。當然如果這個會期可以完成立法是最理想的，因為這樣我們馬上就可以開始試行，愈早試行的話，試行期間就可以比較早結束，然後做一個評估。","謝委員國樑：理想的話是在這個會期，要不然就看看是怎麼樣，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林秘書長錦芳：就是希望能夠儘快討論，有一個定案。","謝委員國樑：那你要跟召委拜託，2位召委都在場。"],["林秘書長錦芳：是。","謝委員國樑：我想請教發回的問題，現在最高法院被大家批評的就是比如說更七、更八、更十一這樣的更審制度，依你們的紀錄，有史以來「更」最多的是幾次？"],["林秘書長錦芳：就是那個流浪法庭的案子有十六次吧！十六還是十七次。","謝委員國樑：他們所爭論的點是，法院每次發回的理由都是太細微的細節，而且不是很重要。第一個，你們有沒有人這麼想過可以限制法院發回的次數？或者有人想說：可以啊！我限制發回10次以內也是限制。","第二個是發回的理由能否不要這麼片面，能不能夠對於各式各樣應發回的理由，經考量、審酌之後做一個全面性的裁示？也就是說，將該發回的點講清楚，讓高院去查，不要一次講一樣，下次發回又講另外一樣。其實在公務部門常常發生在申請建照時有人要刁難、要拿錢，當然我不是指那個，最高法院跟拿錢那個無關。申請建照時會遇到這次這個部分需要改申請，下次又給你改一個小的地方，他不會一次跟你講清楚，有其背後的目的，但是我們最高法院不是這樣。我現在只是說，我希望在這個會期討論，下個會期來做，你們能不能就最高法院發回這些過去的一些弊病，做一些方向很明確的改革？我知道因為司法院、最高法院的大家都是高手，所以有時候彼此之間，誰也不一定會在學理上完全就接受對方的看法，不過最高法院有時候發回的案子，大家最喜歡講什麼幾刀幾刀的，我相信就只有那麼一、兩個案子是這樣。所以一般來說，針對發回理由，大家可不可以研究清楚之後一次發回？這樣就可以避免發回的次數。","林秘書長錦芳：您提到兩個，一個是發回次數的限制，這部分我比較持保守的看法，要是限制一個次數的話，那個時候大家都知道結果，比如說你限制發回4次好了，那麼到了第3次、第4次，他知道結果一定是什麼，這個反而對當事人是不利的，這個是次數的問題。第二個，我贊成您說的一次講清楚，那……","謝委員國樑：那你如何在法條上設計，讓這些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一次講清楚？","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曾經也想到法官的案件發回以後，回頭來還是由他審理，還是同一個承辦人，如此他就要受他前一個意見的拘束。你要追蹤他是不是把所有該發回的理由一次做發回，不要說今天只講兩點，下次又講3點不一樣的。如果發回後也都是同一個法官審理的話，我們就可以依據這點來問他說：那你怎麼上次不講清楚呢？這樣就不會發生同一案件因為不同法官來看而有不同的觀點，比較不會有這樣的情形，這是我們在制度方面有想到的。","謝委員國樑：這是我的一個方向，你們回去討論一下這個大方向，我們大家以後可以慢慢進行討論，我也會找幾位教授來開公聽會，好不好？。","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有在想這個問題，好。","謝委員國樑：好，謝謝。"],["林秘書長錦芳：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吳委員秉叡、江委員啟臣、潘委員孟安、李委員桐豪、廖委員國棟、楊委員瓊瓔、邱委員文彥、林委員滄敏、蘇委員清泉、盧委員秀彥、楊委員麗環、盧委員嘉辰、陳委員歐珀、陳委員淑慧、徐委員耀昌、紀委員國棟、江委員惠貞、蔣委員乃辛、簡委員東明、林委員明溱、吳委員育仁、林委員世嘉、陳委員唐山、陳委員亭妃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請李委員俊俋質詢。","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辛苦了，今天大家討論很多有關「法官法」的問題，我想從這部分也跟您就教一下，「法官法」制定到現在大概有一段時間了吧？您自己評估其成效如何？"],["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法官法」，首先在今年1月6日實施的就是法官評鑑制度，然後公布後1年，也就是今年7月6日開始，其它的規定才會全部實施上路，還有就是退休的那一條規定要到3年半以後才能夠施行，所以目前首先上路的就是法官評鑑制度部分。","李委員俊俋：評鑑制度實施到現在8個月了，根據今天的資料總共有3件，您認為這樣的效率好不好？。"],["林秘書長錦芳：我覺得是穩健中……"],["李委員俊俋：還可以？"],["林秘書長錦芳：可以。","李委員俊俋：我想請教的是，現在要申訴，要提出對法官的評鑑，希望發生評鑑的效果的話，要透過什麼管道？","林秘書長錦芳：要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地檢署提出的話也可以，向律師公會……"],["李委員俊俋：律師公會也可以？","林秘書長錦芳：是，公會也可以，或是像那些……","李委員俊俋：你會不會覺得這些團體的限制，反而是沒有辦法達到申訴目的的主要障礙，有沒有申訴障礙這種現象？","林秘書長錦芳：我不覺得，因為還有像民間司改會這些團體，也還有很多協會，很多協會他們陸續都申請……","李委員俊俋：秘書長你可能比較沒有在基層的經驗，像我們服務處隨時都有提供法律服務，但是我們的選民到這裡來，甚至連法扶是什麼都不知道，他也不可能去找律師公會或這些司改委員會。請問你，這樣的話會不會造成障礙？可不可以說我對這個法官有意見，我就直接提出申訴，可不可以？"],["林秘書長錦芳：當然不是說所有對法官的不滿都提出嘛！","李委員俊俋：因為你們還有篩選，對不對？你們對於案件還有篩選嘛！可不可能對這個部分做調整？","林秘書長錦芳：對，因為當初就是希望這些團體，畢竟這些是專業團體……","李委員俊俋：沒有錯，這些團體有專業，但是不見得民眾都瞭解這些團體，我是說申訴有障礙，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我想請教的是，如果開始進行申訴了，這些比如說司改會也好，或是律師公會也好，他可不可以調卷看一下？"],["林秘書長錦芳：因為這個目前是……"],["李委員俊俋：不可以吧！","林秘書長錦芳：不可以，他不是案件當事人。","李委員俊俋：換句話說，到底怎麼判，有沒有違失、過錯、不當的行為，他也不知道，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不過就我的理解，一般會到這些單位去請求要評鑑法官的，他們本身手上都有相關的資料。","李委員俊俋：不，秘書長，你所瞭解的部分只是永遠站在司法人的角度來看待此。如果我是一般民眾，對這個不瞭解，結果我請去的司改會，他也沒有辦法調卷，他也不瞭解啊！那這是不是又是一個障礙？","我再請教你，到目前為止，你們做出來的說有3件，那3件經過評鑑以後，是不是還要送人審會？","林秘書長錦芳：要看那個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是什麼，有兩種情形。","李委員俊俋：我這樣子問好了，你們有一個快篩機制，這3個人是在評鑑委員會裡隨便挑，還是3個都是司法官？"],["林秘書長錦芳：他們不是全部都是法官。","李委員俊俋：對，我知道，我是說評鑑委員會這3個人不一定是嘛？"],["林秘書長錦芳：不一定。","李委員俊俋：隨便抽，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嗯。","李委員俊俋：如果是隨便抽的話，假設有個案子開始要做評鑑，那麼評鑑出來以後的話，你說8個月總共成立了3個案子，那麼這3個案子再來的程序為何？","林秘書長錦芳：在這3個案子裡面，有的看決議是說送司法院的人審會，那麼人審會就會討論了；有的是送監察院，那就看有沒有構成彈劾；有的比較嚴重的要送職務法庭。","李委員俊俋：所以現在有這樣的情形嘛！秘書長，現在的情形就是有法官評審委員會、人審會還有監察院這3個單位，對不對？有沒有可能這3個單位彼此的結論都不一樣？","林秘書長錦芳：不能排除沒有，有的有……"],["李委員俊俋：不能排除沒有嘛！"],["林秘書長錦芳：對。","李委員俊俋：換句話說，審了老半天，大家對法官評鑑委員會期待這麼深，希望透過「法官法」的實施，可以將所謂的恐龍法官拉下來，結果這個目的不見得達得成，從你們的案例就可以看到了，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我想對於嚴重的情形，大家的看法都會一樣。","李委員俊俋：從你們法官評鑑委員會所建議的記過，結果哇！發現不能記過，最後變成書面警告，這會不會落差太大？","林秘書長錦芳：但是它的書面警告，跟原本考績法裡面記過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李委員俊俋：考績法的話我瞭解，我當過銓敘部次長，所以我非常瞭解考績法。但是我現在要請教你的是，現在有法官評鑑委員會，也有人審會，還有監察院，3個都可能發生不一樣的效果，那麼對於這3個不一樣的效果，最後聽誰的？","林秘書長錦芳：像是送人審會，人審會就是最後的機關。","李委員俊俋：人審會決定最後的定案，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對，然後……","李委員俊俋：所以法官評鑑委員會做了也沒有用，虛有其表！"],["林秘書長錦芳：它是中間的一個審議機關。","李委員俊俋：人審會不見得要依照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結論來做，所以法官評鑑委員會在你們這個制度底下變成是虛有其表、虛晃一招！它做一做做出來，人審會不見得這樣做，人審會的決定才是最後的結論。"],["林秘書長錦芳：對。"],["李委員俊俋：那你們不是虛晃一招的話是什麼？","林秘書長錦芳：因為你要處分法官，這等於像是要起訴他一樣，所以送到人審會討論，但是人審會您說的那個……","李委員俊俋：人審會，好，不要忘記人審會做的是內部的行政裁量，對不對？我要講的是法官評鑑做了老半天，做到最後，這還不是最後的結論，最後的結論還是人審會的決定！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跟人審會兩方的決定，你怎麼辦？另外還有監察院！","林秘書長錦芳：對，還有一個監察院。","李委員俊俋：還有下面的問題，監察院如果認定要彈劾這個法官之後，是不是要送回來你們的職務法庭來處理？","林秘書長錦芳：對，要到職務法庭。"],["李委員俊俋：那如果職務法庭的決定又跟監察院不一樣呢？"],["林秘書長錦芳：職務法庭是終審機關。","李委員俊俋：所以換句話說，你們的法官評鑑制度、人審會、監察院，以及最後的職務法庭4個的結果可能統統不一樣，對不對？那你們這樣不是疊床架屋是什麼！","林秘書長錦芳：不過，我覺得就目前的實務運作來看……","李委員俊俋：實務運作的話，秘書長，剛才我第一個就說，老實說8個月以來只有成立3案，這在任何機關的話都是沒有辦法被接受的。第二個，要提申訴本來就很困難，來我們服務處的民眾，對法官不滿的有一大堆，但是他們要透過司改會或是律師公會提出，結果這些人也不能調卷，他怎麼去查法官到底有沒有適當作為？第三個，我們發現不管是法官評鑑制度也好，或是人審會、監察院也好，此外還有職務法庭，這4個結果可能統統不一樣，那這樣不是疊床架屋是什麼！"],["林秘書長錦芳：各有不同的一個功能。","李委員俊俋：這不是功能各有不同，同樣都是在評鑑一位法官，這還不是一個案子，對不對？同樣是做這個法官的評鑑，看這個法官有沒有符合應有的作為，但是這4個不同的機關就可能有4個不同的結果！"],["林秘書長錦芳：嗯。"],["李委員俊俋：對啊！那怎麼辦？虛晃一招嘛！","林秘書長錦芳：就跟案件一樣，同一個案件有一審、二審、三審。","李委員俊俋：不是，這跟案件一審、二審不一樣，這個是針對同一個法官，而審查的標準都不一樣，不是如此嗎？","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法律規定的標準都是一樣的。","李委員俊俋：不是，這是內部行政裁量，這個非常不一樣。我要告訴你的是，對於內部的行政裁量，你們就有4套系統，對不對？所以你們做了一大堆虛工，現在的問題就是如此。","林秘書長錦芳：我跟委員的看法大概不一樣，因為畢竟淘汰法官等於是為法官宣判死刑，這是何其慎重的事情，你不可能說一審就將他終結！","李委員俊俋：書面警告怎麼會淘汰法官？討論了老半天，法官評鑑委員會說要記過，然後人審會說不行，記書面警告，這差了多少！","林秘書長錦芳：書面警告的法律效果就等於是記大過，跟考績丙等一樣。","李委員俊俋：沒有，那個基本上還是一個行政裁量。","林秘書長錦芳：對法官實質上的影響是很大的，就他職務評定的話是未達良好就……","李委員俊俋：對於一般公務員，如果是書面警告跟記大過，當然也差很多，那這些都是內部的行政裁量嘛！。","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那個不一樣，那個是考績法裡面有這樣的不同，但法官法裡面對法官的處分只有兩種而已。","李委員俊俋：我知道考績法，我要告訴你的是，你們司法院每一位都是學有專精的高手，不要浪費時間做這些虛有其表的事情。你們的觀審制到現在也是一樣，大家對你們推動觀審制的看法是什麼？就是虛有其表、虛晃一招。你們對所有事情花這麼多力氣，這麼菁英的人才都在做虛有其表的事情，對不對？「法官法」制定之後，大家對於法官評鑑的期待有多深，結果到最後發現，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完了又怎麼樣？因為後面還有人審會；人審會審查完了又如何？後面還有監察院；而監察院審查完了又怎麼樣？另外還有職務法庭！一個接著一個，每一個的結論都不一樣，這樣不是虛有其表、虛晃一招、疊床架屋嗎？也難怪會功能不彰。","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拭目以待來看這個制度的運作，因為現在畢竟只有1件。","李委員俊俋：我在這裡也不是要批評你們或怪你們，但是制度的設計上，不要淨做一些虛有其表、虛晃一招的事情，你們有這麼多的菁英，結果都浪費時間在這上面，這個是你們院長、副院長的問題。你們現在所有的問題都出在淨做一些沒有用的，虛有其表、虛晃一招的事情，把這麼多菁英的時間都浪費在這裡，這才是司法院最大的問題！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段委員宜康、林委員佳龍、高委員金素梅、呂委員玉玲、蕭委員美琴、黃委員文玲、蔡委員正元、田委員秋堇及蔡委員其昌均不在場。","請黃委員偉哲質詢。","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秘書長，本席想問關於法官評鑑的問題，法官評鑑制度已經實施了多久？"],["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從1月6日正式上路到現在已經八個多月了。"],["黃委員偉哲：到現在已經有幾個案例了？"],["林秘書長錦芳：現在成案的有3個。","黃委員偉哲：關於評鑑的程序，有民眾反映要花滿久的時間，有時候甚至長達半年以上，有這回事嗎？","林秘書長錦芳：關於評鑑委員會的運作，一開始要花很長的時間來討論，彼此要進行溝通，因為花了比較長的時間在做這方面的工作，所以這幾個案件處理的速度看起來稍微慢一點。"],["黃委員偉哲：是。你覺得這整個行政程序的作為有可能更有效率嗎？","林秘書長錦芳：我相信將來運作會愈來愈順暢，因為畢竟在有了一些經驗以後，大家在議事程序上建立了共識，能一定程度的互相理解，效率應該會比較高。","黃委員偉哲：等到評鑑委員會做出結論，將來還是被提到職務法庭，可是職務法庭又沒有外部代表。"],["林秘書長錦芳：職務法庭全部都是職業法官。","黃委員偉哲：評鑑委員會有外部代表，他們做出結論，再送到職務法庭。","林秘書長錦芳：是先送監察院，監察院再送職務法庭。","黃委員偉哲：職務法庭在設計上並沒有外部代表，有沒有可能將評鑑委員會所做結論打消掉？","林秘書長錦芳：理論上有可能，不過我們現在還不知道，因為各種情形都有可能。","黃委員偉哲：由於職務法庭全部由法官組成，是不是可能因為沒有外部意見的參與而發生包庇自己人的情形？外界會有這樣的質疑。","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在遴選職務法庭的法官時，要由外面的單位和我們各法院來推薦，再對這些候選人進行投票，這些被選出來的法官通常是敢言又有正義感的法官。"],["黃委員偉哲：每位法官都應該要有正義感。","林秘書長錦芳：對，社會對他們有高度的期許，他們對自己的職務也有這樣的認知。","黃委員偉哲：這並不是所謂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由評鑑委員會來評鑑法官，而誰來審視評鑑委員會的結論？就是職務法庭，可是最後職務法庭的結論又是在法官手上，我們不是一環一環這樣扣。總之，如果職務法庭是作為最終的判準，那他們的見地要能夠讓人非常的信服。"],["林秘書長錦芳：對。"],["黃委員偉哲：這個過程是完全公開的嗎？"],["林秘書長錦芳：職務法庭的審理過程是不公開的。","黃委員偉哲：你看，一無外部的代表，二又審理過程不公開。","林秘書長錦芳：除非被評鑑的法官願意公開才可以公開，因為畢竟也要保護其隱私。","黃委員偉哲：所以將來如果不生問題則已，一發生問題，這個環節可能會變成被大家批評的地方，這一點要提醒你們。","林秘書長錦芳：對，他們在運作上要非常的謹慎。","黃委員偉哲：其次，司法院為了推動觀審制，找了有名的老牌記者來拍攝影片，這部分是使用司法院的經費嗎？"],["林秘書長錦芳：對。"],["黃委員偉哲：可是在司法院的官網上找不到連結。"],["林秘書長錦芳：應該有放上去。","黃委員偉哲：到昨天下午的點閱率只有三千多次，當然，受限於經費也沒有辦法在電視上播放，只能放在網路上，可是這樣表示民眾對觀審制還是不瞭解，宣導的效果相當有限，你們都已經找了名人來拍攝影片，這樣不是很可惜嗎？","林秘書長錦芳：這還只是一個草案，如果大院在這個會期通過這個施行條例的草案，我們就會更努力去宣導。由於目前還在推動的過程中，所以我們是先適度的宣導。","黃委員偉哲：你的意思是，由於這都還在草案的階段，所以只好讓我們繼續看下去，是嗎？","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我們還是有宣導，只是宣導的面和廣泛的程度不同，我們是指定士林和嘉義兩個法院來試辦，在這兩個地區幾乎大家都知道，因為已經辦過很多次模擬法庭了。","黃委員偉哲：辦過模擬法庭不見得大家就會知道，在地方上有很轟動嗎？","林秘書長錦芳：如果委員到嘉義去看看，真的會覺得不一樣。","黃委員偉哲：嘉義市的人口27萬5,000人，嘉義縣的人口五十七萬多，加起來有八十幾萬，加上隔壁雲林縣的七十幾萬人口，共有一百多萬人，本席很難想像這一百多萬人全部都很關注這件事情。也許在模擬法庭的過程中有被當地媒體報導，但是要如何引起社會普遍的關注或造成轟動，我覺得可能還有一段距離，否則在網路上的影片不會點閱率那麼低。","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我們在辦模擬法庭的時候，是請縣市政府的相關人員來擔任觀審員，這是一種傳播出去的方法，下次我們再請一般人來擔任，這也是一種宣導的方式。","黃委員偉哲：本席希望這個制度能夠引起社會上更大的關注，因為大家對於司法制度的改革很關心，但是這整個觀審制的推動，包括宣導的部分，好像看不到有受到應有的關注。關於整個觀審制的推動，第一，法制面還沒有完備，因為還沒有完成；第二，在觀念方面，大家對於這樣的制度到底覺得好或不好，怎麼樣會更好，怎麼樣可能會變得比較不好，輿論的形塑或社會大眾的認知，對這個部分司法院可以再多努力。"],["林秘書長錦芳：好。"],["黃委員偉哲：謝謝。"],["林秘書長錦芳：謝謝。"],["主席：請黃委員昭順質詢。（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所有登記質詢之委員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各委員。謝委員國樑、潘委員孟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案由：本院謝委員國樑，對法官評鑑制度之推動，係以回應社會對不適任法官或所謂「恐龍法官」之批評，惟從司法院報告中可以瞭解民眾對法官評鑑制度仍不瞭解，加之，目前僅有4件評鑑案件似仍與民眾期待有相當距離，建請司法院謀求改善之道，爰提出質詢。","說明：","一、按司法院說明，雖然依法官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僅得「陳請」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請求評鑑，不得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如仍以個人名義請求評鑑，依同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換言之，一般民眾因為不懂程序而導致陳情（申請）不受理！","二、惟司法院也指出，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迄今，共計接獲以個人名義請求評鑑43件，但是能依規定符合「法官評鑑委員會分案實施要點」規定之評鑑事件卻只有4件，顯見許多人民對法官的意見反應，因礙於程序並無法透過法官評鑑的機制得到適當的回應與處理。","三、綜上所述，顯見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迄今，民眾仍對於法官評鑑制度仍未瞭解，也導致受評鑑法官之案件十分有限，建請司法院應即加強本制度相關宣導並謀改善之道，爰提出質詢。"],["潘委員孟安書面質詢：","請問秘書長，「人民參與審判」的核心精神，在於人民對裁判享有「實質表決權」，且對職業法官產生「拘束力」，如今司法院提出觀審制，既和現行的旁聽制度相似，又無法賦予人民實質決定權，這一觀審制完全了無新意，況且被告無法選擇是否採用觀審制，根本就是把人民當成背書花瓶，被告當成白老鼠，變成司法院實驗的實驗品！","之前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認為：人民可以進入法庭旁聽早就司空見慣，現在弄出觀審制完全了無新意，只是面對司改問題的拖延戰術，針對林執行長的質疑，秘書長您的看法如何？","另外請教秘書長，人民參與審判推動聯盟所提出的司法院版本《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之四大缺失：1.剝奪實質決定權，人民淪為觀審的背書花瓶，2.剝奪程序選擇權，被告淪為人命實驗的白老鼠，3.專斷封閉與草率的決策和研議程序，4.欠缺完整配套，負面衝擊嚴重，面對民間不斷的質疑聲浪，您該怎麼對外說明清楚？","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4時11分）"]],"block_lines":[1,6,6,9,51,52,54,56,57,58,60,63,70,71,73,167,171,184,194,224,225,227,229,231,235,236,238,240,242,243,245,250,251,252,255,257,261,267,268,270,272,273,274,278,282,286,289,292,294,295,296,298,299,304,308,309,310,313,316,324,326,328,332,336,338,344,346,347,348,350,351,360,362,363,364,365,368,377,378,379,384,385,388,389,390,394,403,404,405,409,412,419,420,426,427,429,441,448,449,452,454,455,468,470,471,473,474,476,479,481,485,488,489,493,509,511,513,514,516,517,518,519,524,526,527,533,534,535,540,542,551,554,558,562,563,566,568,572,573,574,575,577,579,580,581,582,583,586,587,588,589,591,593,594,595,599,600,601,602,603,606,607,608,609,612,613,614,616,617,618,619,621,625,627,628,629,633,638,640,644,647,650,655,656,659,661,662,665,671,674,679,683,685,688,692,699,700,703,705,711,712,715,722,724,726,732,733,735,736,737,738,748,750,751,753,757,761,763,765,766,767,768,770,771,772,773,775,780,781,782,784,788,791,793,795,796,797,798,799,800,802,803,804,805,806,808,809,810,812,814,816,817,821,822,823,825,826,828,829,830,831,834,836,838,839,841,846,852,857,859,868,869,872,875,876,877,880,885,889,890,898,900,902,907,908,918,920,921,927,928,932,934,935,950,953,954,955,956,959,962,969,972,973,974,980,981,982,992,993,994,995,997,1003],"person_count":{"吳委員宜臻":8,"主席":42,"第一部分":1,"第二部分":1,"肆、法官個案評鑑之流程":1,"林秘書長錦芳":153,"柯委員建銘":3,"鄭委員天財":2,"主席（呂委員學樟代）":1,"廖委員正井":16,"主席（廖委員正井）":1,"林委員正二":4,"王委員惠美":8,"呂委員學樟":1,"林委員國正":17,"賴委員士葆":3,"劉委員櫂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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