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尤委員美女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55分、下午2時30分至7時1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柯建銘  林正二  吳宜臻  鄭天財  李貴敏  王惠美  林國正  尤美女  潘孟安  呂學樟  謝國樑  王廷升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林佳龍  蕭美琴  楊麗環  葉宜津  江啟臣  盧嘉辰  劉櫂豪  蔡其昌  邱文彥  王進士  黃昭順  陳明文  林明溱  黃偉哲  蔡煌瑯  江惠貞  孔文吉  潘維剛  管碧玲  許添財  李桐豪  徐欣瑩  徐耀昌  紀國棟  陳鎮湘  楊瓊瓔  陳歐珀  蔣乃辛  李俊俋  邱志偉  黃文玲  馬文君  劉建國  吳育昇  陳其邁  呂玉玲  張慶忠  陳唐山  蘇清泉  張嘉郡  段宜康  邱議瑩  高志鵬  姚文智  林鴻池    委員列席46人 列席官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上午議程) 考試院秘書長 黃雅榜 考選部部長 董保城 常務次長 曾慧敏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哲琛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璧煌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蔡豐清 國家文官學院副院長 廖世立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議 楊筱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處長 張秋元 淡江大學化學系榮譽教授 吳嘉麗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 賴友梅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黃丞儀 (下午議程) 法務部部長 曾勇夫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吳憲璋 矯正署臺北監獄典獄長 方子傑 副典獄長 蘇清俊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副院長 徐錦池 臺北榮民總醫院副院長 陳天雄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外科部主治醫師 柯文哲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榮譽副院長 陳順勝 臺北榮民總醫院主治醫師 郭正典 主  席:尤召集委員美女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上午議程) 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立法計畫,並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情形之檢討」及「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促進」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柯建銘、吳宜臻、林正二、王惠美、鄭天財、林國正、李貴敏、李俊俋、林佳龍、尤美女提出質詢;委員謝國樑、潘孟安、呂學樟、江啟臣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案: 一、鑒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於2009年6月10日施行迄今,僅有5人因違反行政中立規定懲處在案,惟依考試院所陳,現今違反行政中立多數屬機關正副首長、政務人員等,然該等人員卻未受本法之規範,反使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言論自由受到限制,實須檢討,且本法之相關規範欠缺明確性,亦未明確規範違反規定之調查、聽證程序與相關司法救濟程序,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諸多規定有所扞格,即有立即檢討之必要,爰建請考試院於檢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狀況時,應參照國際人權公約對於人民集會結社自由、表意自由、參與政治自由之保障,並考量如何規範有高度可能違反行政中立之政務人員。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林正二  李俊俋 決議:照案通過。 二、請考試院應於公務員任用考試試題內容融入兩公約、CEDAW公約及相關法令規範,並增加性別行政及人權相關考科。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林正二  謝國樑  林佳龍  李俊俋 決議:另定期處理。 三、請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之「性別平等委員會」、「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及「人權保障工作小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於考試院網站上公佈其委員名單與歷次會議記錄。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林正二  謝國樑  鄭天財  林佳龍  李俊俋 決議:另定期處理。 (下午議程) 邀請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安排陳水扁前總統赴臺北榮民總醫院就醫過程暨現況」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李貴敏、柯建銘、陳其邁、高志鵬、吳宜臻、王廷升、潘孟安、管碧玲、陳亭妃、許添財、謝國樑、陳鎮湘、葉宜津、姚文智、李俊俋、黃偉哲、陳唐山、尤美女提出質詢;委員王惠美、呂學樟、劉建國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案: 一、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本日15點56分所發表「陳前總統患重度憂鬱等症狀,為當今醫療儀器檢查上所無法解釋的身體現象,建議宜儘速轉介至精神專科或設置有精神科的醫院,環境的改變對個案目前之治療具有急迫性」。 臺北榮民總醫院為國家一級醫學中心,每年政府資助數十億,國內所有醫院之醫療設備及人員素質,無出其左右,今況且言之宜儘速轉介至他院,可見朝野須嚴肅面對此緊急狀況,建請法務部依法予以保外就醫。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尤美女  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唐山 決議:照案通過。(註:經記名表決,在場委員七人(含主席),贊成四人:吳宜臻、潘孟安、柯建銘、尤美女; 反對三人:廖正井、李貴敏、鄭天財。) 二、台北監獄擅自公開轉診錄音資訊予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於調查報告中竟又推拖為該節目自行整理,且逕將責任推給台北監獄秘書接受採訪不當所致;典獄長應負督導之責而未負,法務部應直接追究方典獄長行政疏失責任,予以懲處。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吳宜臻  潘孟安  尤美女  許添財  姚文智   陳其邁  陳亭妃  李俊俋  劉建國  高志鵬 決議:照案通過。 三、針對台北監獄101年9月19日將當面徵詢陳水扁先生、陳致中先生轉診事宜錄音且製作書面紀錄乙事,已明顯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有關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部分。並於9月25日擅將上開面詢資訊於電話中轉述予特定媒體,更涉嫌違反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法務部應秉於上述刑法規定做行政調查,移送檢調單位依法處理,並追究方子傑典獄長應負之行政疏失責任。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吳宜臻  潘孟安  尤美女  許添財  姚文智 陳其邁  陳亭妃  李俊俋  劉建國  高志鵬 決議:照案通過。(註:經記名表決,在場委員七人(含主席),贊成四人:柯建銘、潘孟安、吳宜臻、尤美女; 反對三人:廖正井、李貴敏、鄭天財。) 四、針對法務部報告指稱未尊重陳前總統意願轉診馬偕醫院,乃因其回復「功能性核磁共振檢查在該院僅供學術研究使用臨床經驗不足」、「該院無小栓子偵測儀器」。 馬偕醫院楊育正院長澄清:「當時法務部僅詢問功能性核磁共振檢查,並未詢問小栓子偵測儀器,且馬偕醫院擁有小栓子偵測儀器,位於神經加護病房」,馬偕醫院完全沒有拒絕收治陳前總統。 法務部先前謊稱馬偕醫院不願收治陳前總統之後,又再次說謊,應予譴責。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吳宜臻  潘孟安  尤美女  許添財  姚文智 陳其邁  陳亭妃  李俊俋  劉建國  高志鵬 決議:照案通過。 五、台北監獄方子傑典獄長向監察院做簡報,報告顯示陳前總統親自說出三次不願轉診台北榮總;然法務部報告僅稱陳前總統拒絕前往三軍總醫院暨長庚醫院,顯示法務部公然再次說謊,並藐視國會,應予譴責。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吳宜臻  潘孟安  尤美女  許添財  姚文智 陳其邁  陳亭妃  李俊俋  劉建國  高志鵬 決議:照案通過。 六、法務部如今改口,調查報告稱並無任何醫學中心拒絕收治陳前總統;法務部應為此公開向各醫學中心及社會大眾道歉。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吳宜臻  潘孟安  尤美女  許添財  姚文智 陳其邁  陳亭妃  李俊俋  劉建國  高志鵬 決議:照案通過。 七、針對陳前總統水扁先生就醫問題應回歸醫療專業並符合醫療人權精神,建請法務部應提供更妥適如臥床等相關設備,徹底改善其在監期間之醫療及處遇環境。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李貴敏  鄭天財  陳鎮湘  林鴻池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一)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主席:今天的議程已宣讀完畢。現在由本席作提案說明,請廖委員正井暫代主席。 主席(廖委員正井代):首先請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就本席等人所提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說明。我國最高法院的運作模式與角色功能長久以來即深受法界與學界的關注,針對其實際運作所存在之弊病與產生之問題,多有指摘。不過,一直到2011年年底藉由各審級法院法官共同發起「推動最高法院改革,慎選最高法院院長」的活動,方引發社會輿論的普遍關注。我們發現地方法院法官期待最高法院改革的有下列幾點: 一、最高法院「保密分案」所引發之爭議:伴隨最近已修正「最高法院處務規程」而暫時止息;但是對於「案件分配與改分」之「不透明」與「對人民訴訟權之侵害」的部分,實有修正之必要。 二、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得行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也規定「應行言詞辯論」,但是到目前為止,行言詞辯論的案件仍然非常少,這種情況可說是公然違背法律。 三、雖然最高法院是合議審,但是它並沒有落實實質的評議,這部分也長期為人民所詬病。 四、最高法院應該要發揮「從事法律續造」、「填充法律漏洞」的功能,也要「統一法律見解」,其實這部分長年來一直是透過最高法院民庭總會的決議來做決定,事實上是「欠缺司法裁判性」的「判例」制度,加以回應是有問題的。 綜上,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當事人訴訟權之保障,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之意旨,去除當事人針對法院的「違法分案」與「改分案」尋求救濟的不必要障礙,並立法明定案件分配之透明化原則,以為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訂定相關案件分配規則所依循(草案第五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一)。 (二)明定各級法院違反本法及訴訟法規定的責任追究要求,促使「最高法院」「帶頭公然蔑視法律要求」的陋習,真正走入歷史(草案第一百十三條之一)。 (三)增設最高法院之大法庭制度,使目前各庭所為裁判出現法律上見解歧異的現象,得透過審判機關以裁判方式,予以消除,發揮最高法院所原應具備之「統一法律見解」的基本功能,確立裁判的可預測性,並建立終審法院裁判之公信力(草案第三條、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五十一條之三)。 (四)與大法庭制度之增設配合,廢止現行不符當代法治國要求之「判例制度」,重新建構判決先例之法制。惟為避免制度變革過度影響法秩序之安定性,現存有效之判例,僅在其已完全脫離具體個案訟爭事實之範圍內,予以廢止;其餘判例,仍維持其效力,若有不合時宜者,則於日後透過本法新設之大法庭制度予以變更(草案第五十七條之一)。 (五)為落實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法院「實質合議」之要求,並促使我國法律審之裁判得以發揮法律續造之功能,爰建立「評議後決定主筆裁判人制度」,並允許參與評議之最高法院法官,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草案第一零六條之一)。 (六)為貫徹立法者於本法及相關訴訟法規針對法官於審理裁判過程中之行為規範要求,為法官所切實遵循,爰明定究責機制之發動,以資明確(草案第一百十三條之一)。 主席(尤委員美女):請李委員俊俋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針對本席等人所提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提出說明。特偵組的概念是起於1970年之美國「水門事件」,所以有特別偵查組來處理這件事,然後,特偵組愈演愈大,而且完全沒有監督機制,所以各個國家均已重新思考這個組織,美國也在1999年將這個組織廢掉了,雖然現在韓國、日本還有類似的組織,但是也在重新檢討其功能性。然而,我國的特偵組自成立到現在雖然很認真在辦案,但是有嚴重辦綠不辦藍的情形,所以我們認為必須重新檢討特偵組的功能與存在的必要性。 其次,根據我們的調查統計,雖然特偵組屢屢對外說,他們辦案只是毋枉毋縱、依照證據辦案,但是如果我們檢視所有的案例就可以清楚看到一個現象,包括馬英九的「富邦宴」、吳敦義還有盛治仁的「夢想家」、羅智強的馬英九「台灣加油,讚!」、楊志良的台糖圖利案、雷玉其空軍司令的案子、董翔龍的案子以及蔡得勝的案子等,全部是簽結不起訴,但相對的,對於綠營的部分,包括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二次金改案、外交機密案、呂副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游錫院長的國務機要費案、邱義仁秘書長的安亞專案、高英茂前次長的安亞專案、謝清志國科會副主委的南科高鐵減振案、還有李俊毅委員、趙永清委員的中藥商賄賂案等,特偵組都是起訴的,但是到最後都是無罪定讞,所以我們就會懷疑,如果特偵組的功能這麼強,特偵組真的是毋枉毋縱,為什麼會有這種情形?只要是藍的,一個案子都沒有辦,只要是綠的,每個案子都辦,但是定罪率是多少?定罪率是零!所以我們要質疑的是,在此情況下,特別是在100年以後我們有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的職掌與特偵組的職掌是否有重疊的部分?功能有沒有疊床架屋?這些都必須審慎重新考慮。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主張應該刪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應該把特偵組予以廢除,回歸到廉政署,讓廉政署可以真正來處理問題、真正發揮其功能,也才有監督的機制,謝謝。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旨趣。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就本席、吳委員宜臻等人所提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出說明。方才有聽到李委員俊俋的提案說明,其實我們提案的目的是相同的,有鑑於過去發生許多重大案件,特偵組未發揮其功能,該辦而未辦,而且是選擇性的辦案,所以本席、吳委員宜臻等人才會提出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的修正案,因為特偵組成立的目的已經失去了,淪為政治的打手,所以我們也贊同李委員俊俋等人所提的案子,即廢除特偵組之設置,謝謝。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尤委員美女等23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司法院列席表示意見,並備質詢,深感榮幸。 貴院尤美女、許添財、吳宜臻委員等23人提出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法院分案制度、法院事務分配、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功能及裁判書類之製作等方面,提出重大改革,本院敬表肯定。惟為使法案修正更臻完備、規範契合實務運作需求,司法院謹就草案內容,提出建議如下: 一、分案透明化及違反分案規定之救濟(修正條文第5條) (一)法院分案應公開、透明,並依事先訂立之一般分案規則為之,乃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現行分案實務,均秉持此一原則為之,並已訂有明確之分案規定可資依循,作法上與修正條文第5條第1項所揭示之內容並無二致。 (二)為了確保分案之公平、公正,目前各級法院均以採取電腦分案為原則,僅就少數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例外採取人工抽籤分案,並公開為之。修正條文第5條第2項規定「分案……應於……公開場所行之」,對於採取電腦分案之一般實務運作有無實益,仍值再酌。又目前各級法院已無保密分案,當事人於法院分案後,即可隨時查詢分案結果,修正條文規定「分案結果應使當事人即時知悉」,有無必要,似值再酌。 (三)法院分案程序違反分案規定者,倘構成法院組織不合法,原得依訴訟法規定循上訴途徑救濟,且分案後亦有訴訟法規定之迴避制度可資救濟,修正草案第5條第3項有無重複訂定之必要,仍值再酌。 二、大法庭制度(修正條文第3條、第51條之1至之3) (一)修正草案規定最高法院增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以法律見解歧異或具原則重要性為由,裁定移送大法庭審理之案件。此部分與本院刻正研擬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所規劃之大法庭制度,方向上大致相同。 (二)鑑於大法庭裁判具有拘束最高法院各庭之效力,就其成員之組成及庭員人數,必須有相當人數及避免成員集中於少數庭之特別考量,以充足其代表性。 (三)大法庭審理案件之範圍,是否僅就系爭法律見解部分做成裁判,再由原合議庭賡續做成終局判決?抑或由大法庭直接將全案裁判?牽涉程序進行之效率及大法庭之案件負荷是否過於繁重等利弊得失,仍有進一步研求之必要。 (四)草案規定大法庭不得拒絕民、刑事庭移送審理之案件,當事人亦不得不服移送裁定,宜否同時搭配控管移送之機制,以避免濫用,殊值斟酌。 三、事務分配規則(修正條文第81條、第82條之1) (一)關於法官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配置之變更等事項,法官法第24條已有明文規定,本法似無贅予規定之必要。現行條文第81條以刪除為宜。 (二)法官之事務分配,屬於法院內部事項,依照法官法規定,係交由法官會議議決。法官會議本得據此訂定相關補充規定,似無再於修正草案第82條之1授權訂立補充規範之必要。 四、最高法院裁判主筆法官之推舉、協同或不同意見書之宣示(修正條文第106條之1) (一)為確保法官法定原則及法官工作分配之公平合理,最高法院法院訂有分案規則以資依循。依修正條文規定,於評議後,始「由持過半數意見之法官,推舉其中一人主筆裁判書」,恐造成裁判主筆法官之不確定性,與法定法官原則有違,亦有勞逸分配不均之虞。實務上,案件評議之過程包括裁判主文及理由之討論,經由評議之進行,合議庭全體法官得以充分了解各庭員法官彼此之意見及差異,評議結果亦係全體庭員充分理解各種意見後所作結論,著由主筆人將評議結論以裁判呈現。就此以觀,主筆裁判工作並非持多數意見之法官始能擔當。況且,目前實務運作,尚無窒礙。 (二)最高法院裁判書得否附記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涉及裁判書得或應記載事項之規定,屬訴訟法規定之範疇,不應在法院組織法中規定。修正條文增訂最高法院裁判書得一併宣示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或係出於便利人民監督裁判及落實合議之考量,惟現行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明定「評議時各法官意見(包括不同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於裁判確定後,當事人即可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應可達成上開目的。再者,亦有反對意見認為最高法院之裁判與大法官釋憲之解釋有別。大法官之解釋係在處理抽象憲法議題,做成違憲審查,並不直接處理個案爭訟。但最高法院受理案件後,必須作出裁判,且該裁判具有「最後性」,故必須以多數決定;作成裁決的過程中雖需處理法律爭議,但最終目的仍在為對立當事人間之紛爭,提供「單一」、「最後」之裁決,以定紛止爭。換言之,最高法院在評議過程中,固然可有不同意見,惟一旦以多數意見作成裁判,對於個案爭議,應該只有一個終審意見,而不應公開評議過程中之少數不同意見;否則,恐使當事人產生合議庭對該個案之裁判「並非完全同意」或「意見分歧」之印象,甚至使受不利裁判一方對該裁判產生無益之不信賴感,對於確立最高法院裁判之公信力,恐徒生紛擾。此一反對意見,殊值重視。 五、違法究責(修正條文第113條之1) 法官審判案件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利之情形,法官法相關究責規定已足適用,本法似無需贅予規定。 最後,尚須向主席及各位委員說明,司法院目前正在研議修正法院組織法,內容除涵蓋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之大法庭制度及判例制度變更,並(一)配合法官法施行,刪除院長、庭長、法官官職等及晉敘升等規定及修正相關條文;(二)就各級法院組織進行調整;及(三)增訂禁止對案件關說請託之規定及罰則,以回應社會對於公正司法之要求。本院希望能透過對本法較全面、完整之修正,使之更臻完備,亦將儘速完成修正草案之研擬以送請 貴院審議,尚祈各位委員多加支持。 主席:繼續請法務部曾部長就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至 貴委員會參與尤委員美女等23人擬具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吳委員宜臻等17人擬具之「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李委員俊俋等22人擬具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6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之審查,謹就上開各修正草案提出本部報告,敬請 指教。 壹、有關尤委員美女等23人擬具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關各級法院事務分配方式、最高法院判例制度與評議方式部分,係屬司法院之權責事項,本部尊重司法院之意見。 二、有關增設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第31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第389條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二)修正草案第51條之3第1項就刑事大法庭之審理裁判,應經言詞辯論為之部分,與刑事訴訟第389條規定(原則不經言詞辯論,例外於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辯論)不同。草案第51條之3第2項關於律師強制代理,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部分,亦與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第31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相衝突。又草案第51條之3第3項關於大法庭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對訴訟涉及之法律問題有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具專業知識或資格之人,於言詞辯論前提出書面意見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之規定,對於意見之定性不明(究為證人證詞、鑑定人意見或其他),恐生其證據能力應如何評價,或大法庭就此意見應如何取捨之問題。查法院組織法係規範有關法院內部分工之職掌依據,並非人民於法院之各種行為之作用法,不宜於法院組織法訂定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建議就與大法庭有關之相關訴訟程序,另於刑事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作用法中予以明定,以免發生法律適用上之疑慮。 貳、有關吳委員宜臻等17人擬具之「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一、本修正草案與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立法目的不符: 大院第6屆第1會期蔡啟芳委員等60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設置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之案由略以:「基於檢察一體之法理,及為因應跨轄區與結構性之重大犯罪,必須統合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協同偵查辦案,解決檢察官辦案流於單打獨鬥及必須受審級與轄區等限制之缺失,以達到偵查經驗傳承、發揮團隊辦案提昇偵查品質及防止個人專斷侵犯人權之目標」。故特偵組之設置目的應在於賦予該組偵辦跨轄區與結構性特殊重大案件之職權,以掃除黑金,革除貪腐。 二、特偵組現有人力配置難以負荷: 特偵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係由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借調辦事。目前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士林、板橋、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借調檢察官共12人、檢察事務官19人、法警2人。另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借調1人,並向財政部賦稅署借調2人,向警察機關借調司法警察18人。連同該署、借調及外包人員共計有71人。如將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所犯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均由特別偵查組偵辦,該組人力恐難負荷。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亦得由特偵組偵辦。 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所犯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如屬重大經濟、危害社會秩序,依該款規定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者,亦得由特偵組偵辦,應無在第1款另定之必要。 參、有關李委員俊俋等22人擬具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6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一、特偵組偵辦之案件類型與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可能偵辦之案件並非完全一致: 特偵組辦理之案件均為特殊重大之貪瀆等案,對象為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等人,或跨轄區,或跨審級,所有案件均以協同辦案為原則。協同辦案,包括特偵組全組檢察官之協同、各小組內之協同、各小組間之協同及與各檢察機關之協同。 二、特偵組成立至今辦案績效良好: 特偵組於96年4月2日成立,4月14日開始分案,其中特偵案受理90件,已結77件,未結13件;特他案:受理531件,已結451件,未結80件;查字案:受理849件,已結821件,未結28件;特選他案:受理9件,已結9件,未結0件;陳字案:受理489件,已結487件,未結2件。自96年分案迄100年12月31日止,受理案件,(含偵案、他案、查案、選他案、陳案),共計1,993件,已結1,857件,未結136件。 三、特偵組本於偵辦跨轄區與結構性特殊重大案件之職權,均依據「平等原則」偵辦特殊重大案件,對所有當事人,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一律依法秉公處理,並無本修正提案所稱選擇性辦案之情事,且辦案恪遵「證據法則」,審慎認事用法: (一)牙醫師公會與中藥商公會為修法而行賄立法委員案,嚴審個別犯罪事實,分別起訴或簽結。 (二)除偵辦陳前總統等人貪污等案外,亦偵辦高院多名法官及檢察官、律師等涉嫌貪瀆、洩密、洗錢及偽證等案件。另羅福助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陳前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指定為特殊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經特偵組檢察官於99年5月21日改組接任後積極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嚴密蒐證下,業於100年6月1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被告羅福助犯罪所得高達新臺幣(下同)10億元,嚴重損害一般投資人權益,經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6億元,本案現由臺北地院審理中。而有關國安秘帳「0案」墊款遭侵占挪用至財團法人臺灣綜合研究院案件,業於100年6月30日偵查終結,被告即李前總統登輝、劉泰英二人經檢察官以共犯侵占公有財物、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現亦由臺北地院審理中。 (三)未來特偵組仍將積極充實設備、維護器材、管理卷證、提升辦案績效、維護正義、澄清吏治、增進人民福祉、贏得人民信賴。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報告有關 大院委員所提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刪除、修正之意見,並備質詢,個人深感榮幸,此次報告分為六個部分: 壹、立法沿革 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增設特偵組之規定,是 大院於民國95年1月13日三讀通過,總統於2月3日公布。當時 大院委員是參照外國立法例,引進「獨立檢察官」之精神,本諸檢察一體經驗傳承,發揮團隊辦案,提升偵查品質,防止個人專斷,保障人權,將高檢署當時存在的查黑中心及4個高分檢特別偵查組這種臨時任務編組予以法制化,成立正式的偵查機關。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96年4月2日依法成立「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並於同年4月9日開始運作。 貳、人力配置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2項、第3項之規定,特偵組置檢察官6人以上15人以下,由檢察總長指定1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本署辦事;特偵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本署乃向一、二審借調檢察官12人、檢察事務官21人、法警2人。另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借調1人;並向財政部賦稅署借調2人;再向司法警察機關借調司法警察21人,借調人數為59人,再加上我們編制的書記官有7人、法警4人、司機4人、工友1人,編制的部分有16人,到昨天為止,特偵組共計有75人。 參、辦案原則 特偵組偵辦特殊重大案件,秉持「不偏不倚,毋枉毋縱」之精神,如同方才部長所宣示的,我們對所有當事人、案件,均本於法律專業及良知,無分身分、地位、黨派,一律依法秉公處理。恪遵「證據法則」,從嚴認事用法,嚴審個別犯罪事實。並嚴守「程序正義」及「偵查不公開」原則,我們絕對不會在偵查中有任何案情洩露。 前述案件均為特殊重大之貪瀆等案,對象為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等,或跨轄區,或跨審級,案繁責重,因而所有案件,均以協同辦案為原則。在特偵組內分3個組,有時候一個組3個檢察官來合辦,有時候3個組一起來合辦,有時候要和各地檢署一起協同辦案。在起訴之後,因為特偵組只有12位檢察官,所以起訴的蒞庭通常是請地檢署派檢察官蒞庭。但是重大案件,像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等案,在一審、二審都是請一、二審的檢察官蒞庭,特偵組也有派員協助蒞庭。 肆、偵辦成果 特偵組於96年4月2日成立,同年4月14日開始分案,迄101年9月30日止,實際收結情形說明如下: 一、特偵案:受理97件,已結83件,未結14件。 二、特他案:受理586件,已結502件,未結84件。 三、查字案:受理995件,已結966件,未結29件。 四、特選他案:受理10件,已結10件,未結0件。 五、陳字案:受理504件,已結503件,未結1件。 六、調字案:受理6件,已結6件,未結0件。 七、抗字案:受理5件,已結5件,未結0件。 八、助字案:受理21件,已結5件,未結16件。 綜上,共計受理案件(含偵案、他案、查案、選他案、陳案)2,224件,已結2,080件,未結144件。茲將99年4月19日就任以後特偵組所偵辦社會矚目之重大案件及追查不法所得之成效,臚列如下: (一)、起訴案件 1.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等數名法官、檢察官涉嫌收賄等(正己專案)(99年11月7日起訴)。 2.奉監察院99年5月之指示,統合國防部軍高檢、臺北地檢、臺中地檢、特偵組對於民國85年江國慶冤案徹查,經過1年、開了15次專案會議,查出真凶為許榮洲。(督導臺北地檢署於100年5月24日起訴被告許榮洲)。 3.羅福助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0年6月1日起訴)。 4.李前總統登輝及劉泰英共同侵占國安秘帳墊款案(100年6月30日起訴)。 5.陳前總統侵占國家機密公文等案(101年5月21日起訴)。 (二)、簽結案件 1.臺灣郵政公司轉存陽信銀行百億存款案(99年5月5日簽結)。 2.交通部官員圖利ETC廠商案(99年6月14日簽結)。 3.前軍情局長余連發涉嫌瀆職案(99年8月12日簽結)。 4.長生捷運機場BOT案(99年8月30日簽結)。 5.司法高層涉及北海漁村餐宴不法案(99年9月27日簽結)。 6.臺北捷運內湖線工程案(99年12月31日簽結)。 7.退撫基金案(100年3月31日簽結)。 8.華航購機案(100年3月31日簽結)。 9.陸軍司令楊天嘯上將涉嫌貪污案(100年5月20日簽結)。 10.空軍司令雷玉其上將涉嫌貪污案(100年5月26日簽結)。 11.首長特別費案(修法後於100年7月22日全數簽結)。 12.前財政部長顏慶章等涉嫌掏空國安基金案(100年8月8日簽結)。 13.國安局長蔡得勝涉嫌瀆職案(101年2月1日簽結)。 14.前衛生署長楊志良涉嫌貪污案(101年2月4日簽結)。 15.前行政院長謝長廷涉嫌洗錢案(101年2月15日簽結)。 16.馬總統及國安會、調查局等官員違法蒐集在野黨選舉情資案(101年2月23日簽結)。 17.馬總統於臺北市長任內收受富邦銀行1,500萬元政治獻金涉嫌圖利財團案(101年3月9日簽結)。 18.馬總統聘用競選幕僚將「台灣加油讚」私設於總統府涉嫌貪污案(101年3月30日簽結)。 19.臺灣氣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菲律賓電廠過程涉有犯罪嫌疑案(101年5月31日簽結)。 20.前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涉嫌貪瀆等案(宇昌案)(101年8月14日簽結)。 21.海軍司令董翔龍於聯勤司令任內疑涉圖利等案(101年9月11日簽結)。 (三)、上訴案件 1.對陳前總統等所涉國務機要費等案二審判決二次上訴 特偵組偵辦陳前總統等人涉及國務機要費等案,於97年12月12日將陳前總統及其夫人吳淑珍女士等14人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提起公訴,14名被告中除蔡美利一審停止審判外,被告13人均經臺北地院判決有罪。經被告等上訴高院判決後,特偵組檢察官改組,乃對高院判決深入研議,認有違背法令,於99年6月25日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最高法院自為判決,有關龍潭購地弊案判處陳前總統及其夫人吳淑珍女士各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1.5億元定讞,蔡明哲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定讞,李界木宣告緩刑不當,由該院自行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定讞,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場及洗錢等案則發回高院更審。嗣高院於100年8月26日為更一審判決,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貪污部分遭改判無罪,其他偽造文書部分則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吳淑珍則判決應執行11年6月,經特偵組全體檢察官詳研後認判決仍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再次提起上訴,嗣南港展覽館案經最高法院判處吳淑珍女士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2千萬元定讞,郭銓慶、蔡明哲各有期徒刑6月定讞;另洗錢部分判處陳前總統及其夫人吳淑珍女士各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百萬元定讞,國務機要費及洗錢部分再次發回高院更二審審理中。 2.牙醫師公會行賄立委案經上訴後改判有罪 對牙醫師公會行賄立委案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經高院審理後,9名無罪被告全都撤銷改判7年2月至8年不等之徒刑。 3.二次金改案經上訴後改判有罪 對於二次金改案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經高院審理後,業已撤銷改判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杜麗萍、陳致中、黃睿靚、馬維建等3月至11年不等之徒刑。 4.拉法葉軍購弊案放棄上訴無罪定讞 對於偵、審長達10年之久且經臺北地檢署於99年6月25日判決無罪之拉法葉軍購弊案,經邀集特偵組、高檢署及臺北地檢署檢察長、公訴檢察官等多人會商後,基於雷學明等人均係奉命在極短期間內務必完成此龐大、複雜軍購案之執行者,縱使在行政處置上有諸多違失,惟在積極證據不足之情況下,仍難逕認渠等有刑事上之舞弊或不法情事,為避免再耗費寶貴之司法資源,增加法院及被告之訟累,讓證據不足之被告再飽受漫長司法程序之折磨等觀點,乃決定放棄上訴,使全案早日無罪定讞。從以上各點可以看得出來,特偵組確實對於法院的判決有發揮監督的功能。 伍、對於 大院委員所提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刪除、修正之意見 本署經審慎研議後,認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謹陳報意見如下: 一、特偵組之特性在於跨越轄區、審級辦案,其定位及功能並非廉政署所得以取代。 檢察機關設置特偵組,鄰近先進國家如日本、韓國等均有其立法例。 二、特偵組人力資源有限,應集中於偵辦高官貪瀆等特殊重大案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一般地檢署均有充分能力加以偵辦,不宜再擴張案件範圍。 三、特偵組秉持「不偏不倚、毋枉毋縱」辦案原則,並無「辦綠不辦藍」之問題。 四、維持特偵組之存在,比較符合人民對於澄清吏治之期待。 當今受領國家俸祿的高階公務員涉嫌貪污瀆職的情況還是相當嚴重,比方說,這兩年來我們有發現海關的貪污、署立醫院院長的貪污、學校校長關於營養午餐的貪污,最近又發現消防署前署長也貪污,還有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主秘也涉嫌包庇賭場,所以貪污的情形還是相當嚴重。有些是由特偵組承辦,有些是地檢署承辦,大家分工合作。如前所述,如能繼續維持特偵組之存在,比較符合人民對於澄清吏治之期待。 陸、結語 公正為司法機關之生命,沒有公正辦案,司法機關就沒有存在價值。尤其是處在當前政黨競爭激烈的時代,司法機關更應該以公正、客觀、中立的精神來執行法律,才能贏得人民的認同與肯定。 「不偏不倚,毋枉毋縱」是特偵組所秉持的辦案理念,特偵組一定會公正執法,全力重建司法威信,以贏得人民的高度信賴,敬請 大院繼續給予特偵組最大的支持,對於有關特偵組法制之更迭,務求慎重為之。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10分鐘,必要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同方才黃檢察總長最後的結語:公正為司法機關的生命,沒有公正辦案,司法機關就沒有存在的價值。本席為這句話深深感動。司法院賴院長也曾經講過一句話:所有的司法人員都要跟被告一樣,以感同身受的心理去辦案。這句話讓我們聽了非常感動。最近發生兩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板橋地院法官鄧雅心辦新北市營養午餐案,故意拖延,板橋地院在7月的法官會議居然通過讓他調動,這個事情讓賴院長非常不滿。賴院長曾經講過,法官要有被告人的心情,就是希望速審速決,板橋地院的法官會議居然當法官的共犯,同意他調動,才引起賴院長的不滿。其實法官的待遇已經非常好了,60歲以上就可以優退,而且所得替代率達到140%,可以領二千四百多萬的退養金,就職7年還可以帶職進修1年,這樣的待遇應該是很不錯了,發生這樣的事情,還要賴院長出面喊話! 本席再講第二個例子。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詹昭書被控在新竹地檢署任內,向溫泉業者、汙泥廠業者索賄,要求強制借用重型機車、廂型車,還在買房子的時候要求業者送汽車、送傢俱等,經過業者以光碟蒐證之後向廉政署檢舉,廉政署也正式起訴,結果法官說他只是品性不端而已,貪圖小惠小利,所以判無罪。林秘書長對這個判決有什麼看法?當然大部分的法官和檢察官還是公正辦案的,但是有少數人是像這樣的害群之馬。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沒有看卷,也不知道證據資料是如何顯示,對於個案,我是尊重法院的認定。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今天司法會造成這樣,就是每個人都是獨立審判,所以我上次要求監察院,對於這種判決不好的案子,主任檢察官、相驗主任檢察官和檢察長都要受連帶處分才可以,法官也是一樣,包括陪審法官和庭長、上級廳長都一樣,這樣才有辦法做到公正,請秘書長一定要貫徹賴院長的政策。 林秘書長錦芳:司法院對於這部分也有發函下去,板橋地院的案例實在是比較特殊的個案,在其他各法院是不會有這樣的情事,是不是請板橋地院要就這一部分做檢討? 廖委員正井:本席剛才講99.9%的法官都是好人,但是只要0.1%的法官這樣,就會把你們的形象破壞掉,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是。 廖委員正井:所以本席期待每一個人要像賴院長所講的要有同理心。 繼續本席要請教黃檢察總長。我看到媒體說呂副總統到監察院陳情檢察官濫權起訴,要求裁撤特偵組,有沒有這個事情?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我在報紙上是有看到,就是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用案被判無罪,呂副總統對這件事情不滿,假如監察院有在調查,我們靜待約談。 廖委員正井:再請教曾部長,特偵組的部分,你跟檢察總長的分工情形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檢察業務分為檢察行政和檢察個案,檢察行政的部分是屬於法務部職掌,檢察個案的部分是由最高檢察總長偵辦或是指揮偵辦。 廖委員正井:問題就出在這個地方,如果你對個案都不瞭解,你在行政上要如何改革?問題就是出在這個地方,所以本席要請教檢察總長,我剛才聽你講,現在調過來有75人,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廖委員正井:75個人也是占別的單位的缺,你對他們的考績全部打甲等,這是不是占各單位原來甲等的缺?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全部打甲等。 廖委員正井:但是你打甲等也會影響到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廖委員正井:再者,我非常認同你剛才所講的,你說現在各級法院檢察署的辦案能力也很強,他們為什麼要來特偵組呢?而且很奇怪的是,特偵組裡面居然沒有組織規程,是調人來組三個組,這不是行政機關的怪胎嗎?照道理講,有這個單位,下面就要有正式的編制才對,居然沒有,這不是很奇怪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會,這是大家的需要,特殊辦案的時候,我們可以調特殊的人員,比如電腦犯罪,我們可以調地檢的特殊辦案人才,等這個案子結了就可以歸建,這是特殊辦案的運用。 廖委員正井:第六十三條之一有分總統或是候選人,或是特殊的重大貪瀆,或是經濟犯罪,分為這三項。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廖委員正井:那你跟一般的地檢署是如何分工的?什麼時候自己辦?什麼時候交給他們辦?其次,你怎麼挑檢察官?是完全由檢察總長個人所好,希望哪一個來就哪一個來?那你的權力很大喔!不用經過人評會或是升遷制度,隨你高興張三或李四來,那這樣你的權力不是太大了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會,固然是我挑的沒錯,但是我挑完之後,要送到部裡的檢審會,檢審會有各地檢署的代表來討論,通過以後送到部長來核派,要經過這兩道手續,並不是我一個人就可以決定用誰,還要經過我們的檢審會,檢審會的委員有9名是基層的代表。 廖委員正井:再請教部長,剛才檢察總長已經講得很清楚,他的名單還要送你核定,你有沒有退回的紀錄? 曾部長勇夫:因為總長提出的名單經過本部的檢審會,委員開會通過,通過之後才送到我那邊…… 廖委員正井:法務部檢審會有沒有退回名單過?還是全部照單全收? 曾部長勇夫:到目前為止是都通過。 廖委員正井:對,這個地方也會發生問題。本席要告訴黃檢察總長,權力越大就越容易使人腐化,權力越大就會越傲慢,我必須要跟檢察總長提到,我不希望以後再聽到濫權起訴的事情發生,黃檢察總長,你可能沒有感受到被告的心情,那種煎熬生不如死,你大概沒有感受過。那些人被起訴到最後判無罪,整個政治生命和人格形象都被你們毀掉了,那種心理上的煎熬痛苦,你沒有辦法體會。黃檢察總長,我們已經認識很久了,你絕對是好人,馬總統提拔你當檢察總長,就是希望能夠對司法人權有所貢獻,而不是為非作歹。本席絕對不贊成只辦綠不辦藍,這種說法本席沒有辦法接受,但是事實顯示出來,為什麼特偵組起訴了這麼多案件,最後被判無罪?這個我們要深深檢討。 本席要拜託黃檢察總長,在預算審查之前,你們必須要提出一個完整的報告來說服我們特偵組有其存在的價值,否則本席會投下反對票。如果你們沒有就特偵組有繼續存在的價值提出一個有力的理由,本席會認為是疊床架屋,沒有這個必要,我們已經有廉政署這個單位了。部長,廉政署有沒有檢察官? 曾部長勇夫:廉政署本身沒有,但是有派駐署的檢察官。 廖委員正井:問題都是出在這裡,特偵組沒有編制內的檢察官,廉政署也沒有編制內的檢察官,這樣要怎麼樣辦案啊!所以我們政府組織的編制真的是很奇怪,我們立法院本身也要檢討。 曾部長勇夫:但是我們瞭解廉政署駐署的檢察官都很盡職。 廖委員正井:包括廉政署也是一樣,本席希望部長好好在預算審查之前提出一個報告,必須要能說服本席,否則本席不會支持。本席沒有黨派之分,完全是為司法人權去奮鬥,本席剛才已經講過了,對於部長和黃檢察總長,我個人絕對敬佩,對你們沒有絲毫的不滿,但是本席認為就這個制度的存在,我們一定要檢討。像起訴最後被判無罪,你們有沒有檢討當初的起訴是不是濫權起訴、有沒有起訴不當的情形?關於特偵組到底有沒有繼續存在的價值,你們要去檢討。第二,在被判無罪以後,你們有沒有深入的檢討報告?有沒有當初證據不足還起訴的情形?如果真的是濫權起訴,該處分就要處分,否則危害的是我們的人權。 曾部長勇夫:貪瀆案件如果判無罪,從一審、二審到最高檢都有檢討,而且檢討資料都有發送給各檢察官作為辦案的參考。 廖委員正井:本席不是不講道理的人,請你們提出理由來說服我。一個當過副總統的人到監察院去陳情,這是何等嚴重的事情,你們不會覺得心裡很難過嗎?所以本席要請你們好好的檢討,並將檢討報告送給我們、說服我們,否則本席不會支持預算,特偵組要裁撤我也會支持,如果你們能夠說服我,我當然支持,好不好?這關係到剛才檢察總長所講的,公正為司法機關的生命,沒有公正的辦案,司法機關就沒有存在的價值,所以本席就引用這句話。部長、黃檢察總長都是非常優秀的人,不過就是怕被下面少數的害群之馬把整個司法毀掉了。所以本席希望,把特偵組應該繼續存在的理由提出來,讓我們感動,這樣我們才會支持。第二,對於過去案件你們到底有沒有檢討?如果不檢討的話,你們就不會改進,所以你們一定要去檢討、要去改進,這樣司法人權才會獲得保障。本席再次肯定你們兩位的辛苦,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院委員對於法院組織法提出第五十一條之一到之三,對於最高法院希望能夠增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本席認為這有它的必要性。因為法律見解難免會有不同,尤其是學法律的,每個看法很多都不一樣,但是為了能夠統一最高法院自身相關的法律見解,這也會涉及到人民對司法的公信力,不然這個庭這樣判、那個庭又那樣判,人民就會覺得很奇怪。從正面來想是法律見解不同,可能對人民來講是不是有後門,都會跟司法的公信力有很大的關係。站在司法院的立場,林秘書長的看法怎麼樣?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也認同要增設大法庭,其實早在民國100年所提出的司法改革裡面,有關避免法律適用歧異的這個課題,我們的對策就有提出一個大法庭的制度,不僅僅是希望最高法院能夠設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也一樣,尤其因為這都是終審、法律審的法院,要統一法律的見解,如果各庭之間的見解不一致,甚至庭跟原先大法庭的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是有提出統一法律見解的必要。在實務上也有人提出,具有原則重要性的議題是不是也由大法庭來審理?其審理的範圍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鄭委員天財:所以司法院有在規劃嗎? 林秘書長錦芳:有在規劃中,只是我們對於大法庭成員組成、審理案件的範圍,是只有就法律爭議的解決呢?還是在法律爭議解決以後全案來審理呢?還有其他的一些配套措施,我們也在研擬中。 鄭委員天財:你們自己有沒有一個修法的時程?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有,希望能夠在這個會期提出來。 鄭委員天財:希望能夠提出,也請召委看看能不能併案審查。 林秘書長錦芳:對。 鄭委員天財:這是這個部分。另外,就是要謝謝司法院對於原住民族的專業法庭或是專股,司法院在今年10月8日正式行文給臺灣高等法院等相關單位,指定9所地方法院從明年1月1日開始成立原住民族的專業法庭或是專股,並且要求相關單位在11月底以前要選定辦理該事務的法官,你們是不是也有規劃要如何辦理? 林秘書長錦芳:有研習。 鄭委員天財:這些研習的課程就是在職訓練很重要,本席一直在協調行政院原民會能夠積極的去規劃,提供司法院或法務部來參考規劃,這個部分就請司法院也能夠按照你們原定的時程來規劃,這個非常謝謝。而且你們連事務的分配辦法都已經在今年的5月30日修正了。另外就是有關司法院也在協調、協助警政署跟法扶基金會,因為我們上次在討論刑事訴訟法的時候,對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對原住民第一次偵訊或訊問,希望能有律師陪同到場,你們很快就能協調警政署跟法扶基金會來試辦,從7月15號到10月15號這3個月,時間3個月已經到了,你知不知道初步的試辦情形? 林秘書長錦芳:有一些地點比較偏遠的,律師出席的意願可能比較差一點,會有兩成沒有到,我們也儘量設法克服這個困難。 鄭委員天財:3個月試辦的辦理情形…… 林秘書長錦芳:會有評估報告。 鄭委員天財:你們會作檢討? 林秘書長錦芳:會。 鄭委員天財:是不是能把檢討的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再送給你參考? 鄭委員天財:對。看看環節在什麼地方,看哪些地方、哪個地區是最好的、哪個地區比率很低的,律師到場的問題到底出在什麼地方,是不是相關的檢討能夠提供? 林秘書長錦芳:好。 鄭委員天財:另外就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當然有法律扶助法,中低收入戶會透過法律扶助法的機制由法律扶助基金會相關的律師來辯護。當然原住民族的司法權益從司法院法院的部分、法務部檢察官的部分,另外很重要的就是律師,律師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也跟法扶基金會還有行政院原民會協調,是不是法扶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所能夠辦理的之外,能夠由原民會來籌措經費,委託法扶基金會針對法律扶助法所能夠服務以外的部分,由原民會來籌措經費委託法扶基金會。這樣的事情,當然剛開始法扶基金會也很積極,原民會也很積極,很快地籌措了相關的經費,那個經費還不小,也修了相關的行政規則,特別明定可以委託相關民間團體,也就是法扶基金會的意思。但是後來很可惜的是,有點停滯不前,需要司法院的協助,因為法扶基金會主管機關是司法院,法扶基金會這邊所需要的相關這些、所考量的,可能以為案件量會很多或者是執行上的困難,對所需要的相關經費的需求就提了很高。事實上,我們都在行政機關服務,都很清楚,預算要臨時去找這麼多錢,也不是那麼容易,要去籌措經費,也不是那麼容易,看看怎麼樣能夠就多少的經費先做多少的事情,這個部分是不是司法院能夠協調法扶基金會趕快去推動?原民會已經籌了一些經費,但可能是一些認知上或案件量的估計,或者是認為是不是律師要到偏遠地區就會如何,如果考量到那些,事實上,做法上這些原住民要委託法扶基金會的話,他就可以到法扶嘛,跟我們剛剛講的那個檢警試辦不太一樣。 林秘書長錦芳:對。 鄭委員天財:那個是要到原鄉,這個不用啊,他既然是要委託嘛,就請他來,所謂因為路途遙遠,恐怕就不是那個原因,那是原住民的問題,而不是法扶律師的問題,所以這部分可能他是要把那個試辦的延伸過去,這個短期間也許有困難,是不是這個部分司法院能夠協調? 林秘書長錦芳:好。委員提到由原民會提供經費給法扶專門供原住民扶助之用的部分應該是沒有問題,至於法律扶助基金會這邊這個議題還沒有正式提出討論,可能是因為偵查中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也正在修正中,所以他們大概…… 鄭委員天財:我們不涉及條文。 林秘書長錦芳:對,因為…… 鄭委員天財:我們不涉及到法律修正的原則之下,就是也不動用到法扶基金會自己的錢,不至於會限制他接別的案嘛,還是說有限制? 林秘書長錦芳:不會,基金會還沒有把這個議題正式提出來討論。 鄭委員天財:因為有案例,勞委會就有委託嘛,同一個做法,可能案件量估得太高了,原民會也不過五十幾萬人,勞工是900萬人,這個經費差距法扶基金會可能估得太高,這個部分是不是司法院能夠積極協調?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在關心這個問題。 鄭委員天財:最後一個請法務部曾部長。曾部長,你好,針對能夠有專辦原民會案件的檢察官部分,事實上你們也在今年的6月1號行文給高檢署還有各地檢署,但後續沒有一個時程,到底辦的情形如何、相關的在職訓練有沒有規劃?這個部分是不是法務部能夠積極一點?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已經指定21名檢察官未來…… 鄭委員天財:21名? 曾部長勇夫:21名,未來在各個地檢署這類的案件就由他們專辦。 鄭委員天財:這個部分是哪些地檢署?是不是能夠提供資料? 曾部長勇夫:各個地檢署…… 鄭委員天財:每個地檢署都有? 曾部長勇夫:都有,21名。 鄭委員天財:你們現在有幾個地檢署? 曾部長勇夫:21個。 鄭委員天財:我是說跟原住民無關的,我說你們一般的…… 曾部長勇夫:對,我們總共就是21…… 鄭委員天財:就是21個地檢署? 曾部長勇夫:所以指定21名檢察官,等於各個地檢署都有1名專辦這類案件的檢察官。 鄭委員天財:好,希望你們能夠跟司法院一樣的步調,所謂一樣的步調,司法院這邊所規劃的有關刑事的部分做得還不錯,就是刑事的部分規劃得不錯,只要原住民是被告,就歸原住民族的專業法庭或專股,是不是檢察官的部分也能夠朝這個方向? 曾部長勇夫:是。 鄭委員天財:能夠一致。 曾部長勇夫:好。 鄭委員天財:是不是請法務部這邊包括相關的在職訓練也是要辦理? 曾部長勇夫:會,我們會規劃。 鄭委員天財:謝謝法務部,也謝謝司法院,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非常感謝司法院在10月15日以新聞稿宣布,將於明年1月1日開始,在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9個地方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專業法院或專股,這個顯然是原住民族司法訴訟權益的保障邁出一大步,既符合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有關於原住民族或土著民族司法權益保障的問題,希望能夠透過國際人權的標準,來看待原住民族司法訴訟的案件,同時符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有關於多元文化的這樣一個角度,對我們原住民族來做維護及保障,更體現了原住民族基本法得設置原住民的法院或法庭的相關規定,個人對此感到興奮,並肯定司法院的作為。事實上,在上個會期,也就是在5月15日,我們也到司法院開會,針對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的可行性做了很多的評估,當時我看到了我們原住民族的兩位法官,一位是臺灣高等法院徐福晉法官,另一位是在屏東地方院潘怡珍法官,我看到他們等於是看到自己,如果檢察系統也有我們原住民族的檢察官,本席認為這對我們原住民族司法的保障是大有可為的。我認為,有一個指標是我們應該繼續來達成的,那就是除了地方法院的專業法院、專業法庭之外,希望在高等法院將來也能設置類似的專業法院或法庭。第三個指標,我認為一定要建立專業法官的證照制度,特別是對於原住民文化習俗、思維的模式,或是它的家庭組織及社會的制度,對這些都要有所了解的法官,我覺得才能適任,才能發揮我們剛才所提的專業法院、專業法庭或專股的精神所在。最後一個指標是,我們希望不論是司法院、考試院或行政院原民會,都要積極培育、培養原住民族的司法人才,特別是檢察官、法官及律師。請問林秘書長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委員方才所提都很好,我們必須要一步一步來做。我們先從地方法院開始,先指定9個地方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其他地方法院若有必要,當然也可以設置專股來辦理,同時,對於辦理原住民事務的法官,我們會事先提供一個在職訓練,讓他能夠充分了解所承辦的業務及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必須予以尊重的相關課程,我們會一步一步來做,也許將來高等法院也可以設置。至於專業證照的發給,我們要透過一系列的研習,以到達一定時數或專門論文的提出或判決書的製作到一定數量等指標,這些都可以作為發給專業證照的標準,在培養原住民族司法人才的部分,則有待與考選部等相關單位再積極地聯繫溝通。 林委員正二:你剛才談到,明年1月1日開始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也有所謂的專股…… 林秘書長錦芳:除了這9所法院之外,其他的法院若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設置專股來辦理。 林委員正二:你所指專業法庭或專股的設置是在我剛剛所提的9個地方法院嗎? 林秘書長錦芳:是。專業法庭在訴訟法上的意義是,原住民的案件,不論是民事或刑事,都有一個專門的審判庭在辦理。 林委員正二:專股的設置是指這9所地方法院之外? 林秘書長錦芳:其他的法院也可以,「股」是指承辦法官的那一個股,這是行政上的一個意義。 林委員正二:本席一直覺得,台灣地區有幾個人口比較集中的縣市,包括台東、花蓮、屏東及南投等4縣市的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人口比較集中。不論是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其中以花蓮地區的人口最高,大約是10萬人,其次是台東地區有八、九萬人,再來就是屏東和南投等地區,但是我們不能忽略的是,北部地區也有都市原住民的地方,包括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尤其是桃園縣,依次下來就是大台中市及大高雄市。基本上,我們認為這些都會區的原住民對漢人世界的司法內涵不很清楚,我們認為原住民族在司法訴訟這一區塊是弱勢,不堪一擊,無法抵擋!因此,司法院這樣一個專業法庭及專股的設置當然有其必要性,但如同我剛才所講的,我們的目標可能要更高一點,就誠如你剛才所承諾的,將來在高等法院可能要設置這樣的專業法庭,或者積極培育原住民籍的司法人才,不論是法官、檢察官,乃至於律師。目前全國合格的原住民律師只有2位,一位是排灣族的林長振,他在台東、屏東、高雄地區執業;另外一位是泰雅族的楊志航律師。原住民族共有14族,這2位原住民律師只是原住民族其中的2族,只占十四分之二,也就是七分之一。換言之,排灣族及泰雅族已有原住民律師,相較之下,其他12個原住民族可能也需要有原住民的合格律師。我們放眼看,今天已有很多具有原住民身分學生就讀法律系所,但是他卻考不上律師、法官或檢察官,所以考試制度造成原住民很大的困境,將來這個問題要如何突破?無論是司法院、行政院或原民會都要朝此方向努力。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這個牽涉到更複雜的問題。 林委員正二:在林秘書長的報告中,我比較關心有關電腦分案的問題,到底電腦分案與公開場合有沒有關連性?電腦分案的結果是不是真的公開,或是類似秘密的分案?針對本席感到不解的部分,請林秘書長做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法院沒有秘密分案,電腦分案主要在避免人為操作,一般都是採用電腦亂碼進行分案,這些分案是隨時可以查的,只是那個場所不像特別案件一樣是公開的。譬如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有一個社會矚目的案件,他們會公開以手工來抽,但是這類案件畢竟非常少。整個司法系統每年要審理幾百萬件,不可能每個案件都採取這個模式,因為這個模式耗費的人力和時間非常多,所以一般案件大多是以電腦亂碼分案,這樣的方式本身就已經排除人為操作,雖然不是在公開場合抽,但隨時可以接受檢驗,所以程序的透明是沒有問題的。 林委員正二:好。時間有限,秘書長請回座。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林委員正二: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曾部長。 司法院終於在九個地方法院設置原住民專業法庭或成立專股,請問曾部長,各地檢署總共有幾個原住民檢察官?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我的初步瞭解,還沒有原住民的檢察官。 林委員正二:可能有,但是你不曉得他是原住民。 我今天要強調的是,有一些檢察官在偵訊過程中有不當的言詞或動作,今年3月臺東就有一位女性檢察官當庭對書記官開罵,對本身是原住民的當事人她也有一些不當言詞,不僅令當事人有受辱的感覺,那位書記官心裡也非常不舒服。後來這位檢察官調到桃園,不知道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曾部長勇夫:我們認為這位檢察官的這種言詞和行為非常不當,因此我們把這個案子送評鑑,評鑑結果初步認為她不適合再擔任檢察官的職務,確定的話可能會調整她的工作。 林委員正二:我們一直希望在原住民比較多的地區,地檢署的檢察官也可以和法官一樣尊重多元文化,知道我們原住民的習俗、家庭組織和社會制度不同於一般漢人,如果可以這樣看待我們原住民當事人,偵訊的時候應該會比較貼切地瞭解原住民當事人的相關背景,而不會像我剛剛講的那位檢察官,在法庭上出現不當的言行。 曾部長勇夫:現在我們已經指定21名檢察官在各地檢署專辦相關案件,這樣他們就會進一步瞭解原住民的習俗和文化。 林委員正二:21名檢察官平均分配在各地檢署嗎? 曾部長勇夫:目前是分散…… 林委員正二:比較多的地方是哪裡? 曾部長勇夫:主要是重點地區,包括臺東、花蓮、屏東、南投和桃園,這幾個縣市的地檢署會多一點。 林委員正二:當然,我們非常佩服檢察官辦案的精神和態度,但是有關他們的言行及對待原住民的態度,我們還是希望能夠慎重地予以檢視。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進一步要求。 林委員正二:謝謝部長。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有提到特偵組存廢的問題,這個問題非常值得討論,但是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要先請教黃總長一件事情。 現在坊間有一本書,作者是袁紅冰,六四天安門事件發生時,他是北大教授,後來流亡到澳洲去,這是他的第四本書,前幾本書的書名分別是「台灣大劫難」、「台灣大國策」等等。他非常瞭解整個中共的樣態,包括人物、時間和地點,他都很清楚,因為他過去是北大教授,也和習近平多所往來。他最近出的這本書叫做「被囚禁的台灣」,我認為總長應該買來看,因為裡面把中共對台灣的種種政治干預和統戰行為都描述得非常清楚,大家看了就會瞭解,原來臺灣所有的政治案件是這樣發生的。 針對「三一九」的問題,這本書表示這整個計畫是中共總參二部一個名叫辛旗的人負責的,而且是直接向胡錦濤報告,目的是對臺灣進行統戰。 這本書的書名之所以叫做「被囚禁的台灣」,意思是陳前總統現在被囚禁在監獄裡面,事實上就是把臺灣囚禁進去。 根據「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的規定,必要時可以重啟調查,但是國民黨那時候亂搞,所以部分條文被宣告違憲。這整個條例目前還存在的,就是只要有新事實被發現,就應該重啟調查,而且呂副總統也對這個案子非常care;她也看了這本書。 這本書有關「三一九」的敘述大概是,這件事其實是中共在幕後操盤的,對於他們如何派人到臺灣、有多少人參與、誰擔任什麼職務、事後如何處理現場(包括離開臺灣)等等,整個過程都有非常詳細的描述。中共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製造臺灣總統選舉的不道德性,換句話說,阿扁即便當選也是自導自演的。「三一九」發生的時候,泛藍就一直說這是阿扁自導自演的,但是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人會這樣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就好比沒有人敢把蘋果放在自己頭上,然後叫人家射擊一樣。 接下來是紅衫軍,這本書說這件事也是中共在背後策劃的。為什麼叫做「紅衫軍」?紅衫軍是9月9日走上街頭,那一天剛好是毛澤東的忌日,表示他們把陳總統拿來當毛澤東的祭品,所有人都穿紅衣服,強烈暗示紅色政權的味道。此外,最初兩個被選為紅衫軍發起人的分別是許信良和施明德,後來他們覺得施明德的公信力比較夠。這些都是經過全盤安排和布置的。 紅衫軍倒扁在臺灣製造動亂,但是紅衫軍圍城最嚴重、到底會不會衝進總統府那一刻,事實上胡錦濤辦公室是非常緊張的,美國和日本也非常緊張,也就是說,臺灣會不會發生動亂?因為這是中共在策劃的,不然怎麼會這麼多人一起穿紅衣服,而且國民黨和中共還完全投入! 這本書還提到艾格蒙聯盟洗錢資料的問題。中共有一個從臺灣過去的經濟學家叫做林毅夫,這本書說是林毅夫擔任世界銀行副總裁的時候,透過總裁左拉克拿到阿扁海外洗錢的資料,然後交給國民黨,這個就是整個事情的發展,然後到2008年他們是如何介入選舉的。還有最典型的就是2012總統選舉,中共也是投入了人力及資金。事實上,在總統選舉過後,來台灣的國台辦主任跟我說,他們輔選馬英九實在非常的辛苦,除了出錢、出力,還要擺平國民黨內部的矛盾,在這本書裡也寫得很清楚,然剛好現在發生薄熙來事件,否則中共對台灣的統一是有所謂的時間表,在總統選舉之後,賈慶林有說過一句話,就是兩岸一國,所以中共對台灣的政策、統戰是從來沒有鬆懈過的,包括選舉時候如何去壓迫台商來投票、如何包機或是補貼機票等,這裡面有非常詳細的描述,當然和你有關的就是319,所以我希望總長能夠好好去看這本書,因為這裡面有一段跟你是有關係的,請教黃總長有沒有去過大陸?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我去過兩次。 柯委員建銘:什麼時候? 黃檢察總長世銘:98年4月26日海基、海協兩會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我在南京紫金山莊見證雙方簽署協議。 柯委員建銘:第二次是何時? 黃檢察總長世銘:去年6月8日到15日奉法務部指示。 柯委員建銘:誰邀請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最高人民檢察院。 柯委員建銘: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法院? 黃檢察總長世銘: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 柯委員建銘:誰來接待?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拜訪的單位有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柯委員建銘:有沒有碰到最高法院院長? 黃檢察總長世銘:他那時出國了。 柯委員建銘:黃副院長有在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副院長好像不是姓黃。 柯委員建銘:他們有一位叫黃爾梅的,他沒有跟你見面?這次你總共率多少人去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連我總共12位。 柯委員建銘:去年夏天總統選舉前,也就是選舉正如火如荼進行中,你去大陸的目的是什麼?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是去年6月8日至15日去的。 柯委員建銘:就是總統選舉前去的,你是為了什麼事情去的呢? 黃檢察總長世銘:根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三條的規定。 柯委員建銘:你回來以後,然後李登輝的國安密帳案就馬上起訴,事實上,中共所有事情都是有安排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 柯委員建銘:沒關係,你可以當笑話看,我是要告訴你……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已經查了一年多的案子。 柯委員建銘:中共做什麼事都是有留下record、都是有針孔攝影的,所以要很小心。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時學者的聯想力很豐富。 柯委員建銘:包括你們在座談、飲酒作樂的時候,每個人說的話都很清楚留下來,你知道這個報告是誰寫的?就是中共最高法院副院長黃爾梅起草的,然後交給胡錦濤,對於你們這次的訪問,包括說了什麼話、你們的表現、喝酒後的樣態等,所有都描述得很清楚,所以希望你能好好去看一下,因為這部分涉及到你,裡面有一段話有提到,這次招待之後,他們給台灣檢察官留下深刻的印象,就是祖國是他們堅定的後盾,對於打擊台獨的勢力,他們會得到全力的支持。還有,他們覺得台灣檢察官都很放鬆,尤其普遍表現在對美酒、美食以及娛樂性、刺激性的興趣上,這可是很嚴重的指控,黃總長,我希望這些都不是事實,的確,跟中共的接觸,無論是國民黨大小官,甚至是民進黨去的人,都很嚴重的被他們用針孔攝影拍下來,中共什麼都沒有,但統戰是第一名的、從事分化滲透也是第一名的。此外,裡面亦談到,這樣之後造成你回來馬上就針對國安密帳一案予以起訴,的確,這樣的說法是有點誇大,但是裡面有提到319的內容,所以希望黃總長能夠去看一下。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會買來看。 柯委員建銘:我相信這有很重要的參考價值,對或不對你自己可以判斷,這些你最了解,因為這個案子還沒有結案,而且全世界最想了解319案真相的人只有兩位,一個是陳水扁,另外一位是呂秀蓮,這個案子讓他們一輩子蒙上無比的污名,對民進黨的打擊也是非常的深,319案造成朝野嚴重的對立,因此,整個歷史的公案應該要予以澄清,整個國家藍綠的對立,應該予以結束,我們要追求國家大和解,不要一直攪在阿扁等人過去的歷史當中,本案對民進黨以及扁家家屬的污衊,我們都吞下去了,畢竟歷史總是要走過去的,當然在走過去的時候,裡面有一個關鍵就是319案。 現在回頭談談特偵組,當初成立時是本黨執政,我也是民進黨總召,而這是陳定南負責的,當時他先搞了一個打擊黑金小組,坦白說,當初也辦了不少大案子,但是不管怎麼樣,這些都是體制外行為,事實上,當初打擊黑金小組的預算並沒有多少錢,只有幾百萬而已,可是因為朝野非常嚴重的對立,所以國民黨和親民黨合作,由沈智慧委員等提案,一定要把這筆預算刪除,這段過往的歷史當中,我們都是局中人,後來特偵一班的那些檢察官來跟委員遊說,包括本席在內,他們希望讓特偵組法制化,然後設在最高檢察署底下,而這涉及了法院組織法。 本席認為,法院組織法有一個很重要的缺陷就是可以對現任總統辦案,這是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現任總統不受刑事之訴究的規定,所以這是當初立法上的問題,而這個規定現在還是如此。基本上,對卸任總統是可以訴究,但對現任總統訴究,那就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了。 在2008年總統選後,特偵組在12月12日把阿扁移送臺北地院,將其銬上手銬帶上車之前,阿扁把手舉起來,那一刻整個台灣已經完全撕裂了,當天送到台北地方法院的時候,阿扁手受傷,我跟他到台大去,對於一個總統,那時只是為了國務機要費,然後將其移送法辦,求取無期徒刑,把總統銬起來,這是不對的,難道總統會逃跑嗎?所以這是對台灣人民最澈底的污衊,最傷台灣人民的心,一個國家整個被撕裂就是在這時候,現在回頭來看,阿扁是白關了,今天特別費全部解套了,全國只有一個人還卡在特別費,就是陳水扁,因為國務機要費早年就是稱為特別費,而且這個案子更一審是判無罪的,所以現在是屬於無罪狀態……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撤銷發回更審。 柯委員建銘:對,所以特別費的事情全國公務員都解套了,唯獨陳水扁沒有,而且當初是用特別費將其收押禁見,這是特偵組搞的把戲。當初特偵組的侯寬仁為了特別費的問題和馬英九在對抗,他要開記者會,結果「特偵一班」的人把他找去新公園,對他說:「你不要起訴馬英九,不要開記者會,馬英九會當選總統,如果馬英九當上總統,我就幫忙說項讓你擔任檢察長。」,這就是「特偵一班」?這是事實,本席今天敢在這個地方說,你可以去問侯寬仁,特偵組竟然是如此被御用的,難怪一下子就把阿扁押起來。特偵組有3個大問題,第一個就是特偵組指揮,我剛才講的例子非常清楚,這些人都還活著,他們叫侯寬仁不要和馬英九對抗,就在台北新公園特偵組旁邊,有兩個一班的檢察官把他拉過去說:「不要弄他,以後讓你當檢察長。」。第二個,在審查阿扁的時候,說是「偵查不公開」,結果他們天天公開,澈底違法,這樣一個特偵組,為什麼國民黨的特別費一個都不起訴?當年本席問過陳雲南,我說:「怎麼那麼剛好,國民黨都沒半個人被法辦?」,他回答得很妙,他說:「如果辦了,大家都會有事情。」,換句話說,他敢辦民進黨,不敢辦國民黨,後來他當了檢察總長也是一樣,國民黨天天在等待立法院的特別費除罪化。 今天要重新考慮特偵組的存廢問題,事實上本席一直在告訴法務部部長,檢察系統不可以為政治服務,政權是會移轉的,自己不要知法犯法,而且特偵組完全知法犯法,「偵查不公開」也公開,然後政治的動作全部做,所以民進黨對特偵組非常有意見就在這個地方,這些都是沒多久之前的事,當初為了讓檢察系統法制化,我還向陳總統報告說:「總統,我看法院組織法我們要讓步了,因為這些檢察官都來遊說,檢察總長必須行使同意權。」,那個時候藍大綠小,我們是少數執政,怎麼做都絕對是國民黨喜歡的才會過,歷史就是這樣子,謝文定要出任檢察總長第一次就沒有過,後來換陳聰明,最後才換你,坦白講,我很後悔當初向阿扁說乾脆讓檢察總長行使同意權,不然這個法案也不會過,結果法案過了以後特偵組成立,第一個要辦的就是阿扁,第一個做的就是政治鬥爭,今天你要知道檢察總長不是憲法層次東西,哪來同意權行使,這是立法院整個亂了套,今天大家要負起責任,本席很語重心長的講,當我們要檢討特偵組的時候,包括廉政署,是不是常常在疊床架屋?我不希望檢察官有特別的權力位階來做特別偵查,那其他人是不是都沒用,都是「盼仔腳」?都沒有用。法律不是這樣處理的。總長,本席講了這麼久,希望你能去看「被囚禁的台灣」這本書,我相信書中對你們的描述是不公允的,但是它和你們有關係,你要去看一看,尤其裡面談到中共對台灣的政治運作是從319開始,這本書很引人入勝,大概3個小時就能看完,原來319的案子有中共的介入。至於未來特偵組何去何從,這要看立法院的公議,當然也不是直接針對你,我認為現在的特偵組還比過去正常一點,因為沒時間了,針對法院組織法的部分等下次再請教林秘書長。 黃檢察總長世銘: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院有許多委員提出關於特偵組存廢的問題,在談存廢問題之前,我想先向總長確認,特偵組設立的宗旨是不是如同本席的投影片所提到的,特偵組在2005年設立的時候,立法院委員都期待它能夠發揮獨立性,特偵組成員也具備能力和使命感來達成獨立偵查的目的,這樣的宗旨總長是不是認同?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的確如此。 李委員貴敏:本席瞭解當初台灣特偵組的設定當然有它的緣由,但是基本上就如同早上李俊俋委員提到的,我們其實有一點點仿效美國,美國在1970年代水門事件之後設立了獨立檢察官Independent Counsel,其實美國法律在這之前就有Special Counsel的設定,所以司法部的部長本來就可以任命。我們今天不是要談美國法令的規定,簡單來講,美國的法律依據就如投影片上面顯示的,Independent Counsel Statute在1999年的時候廢止,可是在1999年7月1日有另外成立一個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 Regulations,美國這個特別Counsel的制度和李俊俋委員所說的不同之處就在於as of today,其實它還是存在的。 現在來看台灣的情形,本席查了立法院的資料,當初有很多委員跨黨派的支持特偵組的設立,包括無黨籍的委員,包括民進黨的潘孟安、蕭美琴委員等,他們都support特偵組的設立,也就是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今天民進黨要求把第六十三條之一廢掉,剛才聽到很多委員的發言,我覺得他們之所以主張要廢是因為對它的獨立性存疑,而且聽起來的感覺好像他們並不是絕對要廢特偵組,而是在目前特偵組的運作過程中,他們對它的獨立性是有懷疑的,不知道總長是不是和本席有同樣的想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我剛才聆聽了幾位委員的高見,針對極少數的案件他們推測可能有受到干預,但是沒有具體的證據,之前柯委員提到他認為現在的政府比過去正常多了,我覺得聽起來滿感動的。 李委員貴敏:柯委員剛才有特別提到大家對於一個議案的討論不要先有色彩,而是要真正去討論它是不是有什麼問題發生,如果特偵組的問題並不在於存廢,而是在它的獨立性產生問題,這個時候我們應該要檢討的是如何確保它的獨立性,讓外界對特偵組的獨立性沒有疑慮,這是我第一個要確認的,因為每個人聽的感覺不同。如果這個認知是對的,而且總長的認知和本席一樣,那本席就接著問下一個問題,當大家提到特偵組存廢的時候,其實應該是說特偵組有沒有設置的必要性,剛才本席已經提到美國並不像李俊俋委員所說,它是廢除了Independent Counsel的制度沒錯,可是原來的Special Counsel的制度還是存在,美國並沒有廢除,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日本、韓國有類似的組織存在。第三個,我們不看別的國家,而是單純從實質上來討論台灣是不是有必要成立特偵組,本席在看法院組織法的時候發現其中有一點和國外很不一樣,美國的規定著重的是人,其中當然包括行政,它規定的範圍很窄,除了總統、副總統之外,還包括重大的官員,它的重點是強調當你碰到特定的人,然後有conflict的情況下,這個特別的Independent Counsel或是Special Counsel才會啟動,它並不是看案件,可是以我們的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來看,當初民進黨提出這個提案並不是針對人加上conflict的concern,這和美國的規定不太一樣,它是針對案件,強調的是貪瀆案件、舞弊案件、選舉案件,當然還包括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案件,請教總長,以目前重大的經濟犯罪尤其洗錢的部分,通常是跨國的情況,對於這種國際化、專業化和組織化的犯罪行為,如果把特偵組廢掉,單純讓一個譬如法律系畢業然後考上檢察官的人來擔任偵查的話,他能夠達到偵查的目的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可能沒辦法,我覺得李委員在這方面的分析非常正確。 李委員貴敏:簡單的說,從必要性來看,以今天的犯罪結構和經濟組織的狀況,特偵組的確有它成立的必要性,我想這個結論應該是無庸置疑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李委員貴敏:接下來就回到剛才很多委員的質疑,他們不feel comfortable,為什麼?因為他們認為獨立性的部分不足,請問總長,針對一些委員顧慮的地方應該要如何改進才能夠讓他們比較comfortable?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覺得有些人的看法是直接用推測的,因為他們認為我是總統提名的,所以會聽命於總統,大概是這樣猜測。 李委員貴敏:但是您不會,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事實上不會,而且大部分國家都是由總統提名送到國會或者由委員會提名,在各國有不同的制度,總之制度是人創造出來的,如果要從懷疑的角度來看是可以寫出很多的理由。 李委員貴敏:總長,既然有委員在這方面存疑,本席建議總長在私下可以和委員多一點溝通,我指的並不是日常social的那種溝通,那當然是不宜,但是在意見溝通的部分,我鼓勵總長可能要多做這個動作,好不好? 黃檢察總長世銘:好,謝謝。 李委員貴敏:另外一個比較大的問題,剛才有委員提到特偵組和廉政署的功能是類似的,所以特偵組廢掉之後,業務回到廉政署來也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不過本席在查資料之後發現廉政署和特偵組的功能不太一樣,我剛才提到台灣和美國有一點很大的不同,我們是看案件,美國是看人,如果從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之一條來看案件的部分,貪瀆是其中的重點之一,依廉政署的規範,在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在第二條第二項也提到執行貪瀆調查的人員視同刑事法的司法警察官,所以從法律面來講,因為本席是律師,我認為廉政署和特偵組的功能不太一樣,廉政署強調的是司法警察權,特偵組強調的則是檢察權,我們都知道司法警察是在檢察的監督之下。另外,廉政署和特偵組也不完全可以取代,剛才本席提到特偵組除了貪瀆案件之外還含有其他特殊案件,回到當初通過的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中除了規定貪瀆案件之外,還包括選舉案件、舞弊案件、經濟犯罪以及危害社會秩序的案件,本席的看法總長認同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覺得李委員對於特偵組和廉政署在法律層面的分析非常有見地,非常正確,因為廉政署的定位是司法警察機關,特偵組是檢察機關,而且是辦理案件層級比較高的檢察機關。 李委員貴敏:雖然案件的類型有重疊,但兩者還是有所不同,所以就更確認特偵組的確有存在的必要性。因為時間關係,本席要跳到另一個我比較顧慮的問題,請問你們人員的配置是不是足夠?在您的報告中提到只有12名檢察官,我們先不談事務官,在報告第4頁中有很多案件,特偵案未結的有14件,12個人處理14件看起來好像很容易,其實是不容易的,因為這些都是相當重大的案件;特他案未結的有84件,其他的部分就不去論它,總長,這麼多的案件還在pending,還在未結的狀態,12名檢察官夠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應該夠。 李委員貴敏:在資歷方面,譬如碰到經濟犯罪的案件,檢察官要有國際的相關歷練,這12名檢察官夠不夠資深,有沒有符合這樣的條件? 黃檢察總長世銘:他們都相當資深。 李委員貴敏:如果您認為符合條件,本席當然不會有意見。最後要詢問檢察總長,依照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的規定,這類案子到目前為止有幾件?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就任以來指定了兩件,第一件是99年11月7日起訴的高院法官,包括3位高院法官、1位地檢署檢察官以及3位由高院庭長退下去改當律師的,因為人數相當多,而且到高院層級,所以我把它指定為特殊重大貪瀆案件。第二件是最近6月27日壹週刊報導的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的貪瀆案,雖然秘書長不是部會首長,但是它的位階相當於部會首長,而且貪瀆的金額也滿大的,所以我把它指定為特殊重大案件。 李委員貴敏:好,謝謝總長的解釋,從法條的規定以及實務上面我們看到總長勇於任事,對於法條賦予你的權限也敢做決定來進行這些調查動作,對於總長的表現本席要表示嘉勉,針對委員在特偵組獨立性疑慮的部分也期許總長能夠再加強溝通,畢竟法律的秩序對全民來講非常重要,本席希望能透過強化特偵組的功能再創台灣的歷史,讓老百姓對台灣的吏政重新恢復信心,謝謝。 黃檢察總長世銘:謝謝李委員的支持。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稍後回來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總長,特偵組偵辦的對象除了總統和五院以外,還包括總統、副總統和立委的選舉以及其他經總長指定的案件,本席比較好奇的是林益世的案件,他原本是貪瀆罪,層級不到這邊,因為總長認為很重要,所以你指示要主動偵辦,這樣會不會造成特偵組和廉政署的業務互相衝突?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有委員提議3年以上刑期的部分交由特偵組來處理,你認為以你們的業務量能不能負荷?請就這兩個問題來回答。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委員指教的林益世案,他雖然不是部會首長,但是…… 王委員惠美:這和廉政署的業務有沒有衝突性?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會,因為廉政署的定位是司法警察機關,假如有必要我們可以指揮它來協辦,不會有衝突,而且它也會把資訊送到特偵組來。 王委員惠美:針對3年以上刑期要求由特偵組來做,你的看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覺得在人力上負擔不了,而且有些刑期3年以上的案件對社會並沒有很重大的危害,案情不是那麼嚴重,所以由地檢署來承辦就可以,它們的人力物力也比較充足。 王委員惠美:所以針對委員要修法將3年以上刑期列入特偵組職掌,你是反對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個人比較保守一點。 王委員惠美:本席最近看了一些起訴的人數以及案件,照理來講,特偵組的檢察官應該都是經過總長精挑細選的最佳人選,如果不是最優秀的,至少也是最聽話的,對不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最優秀的。 王委員惠美:你們從96年掛牌到現在已經是第4屆,也就是所謂的「星光4班」,但本席發現「星光4班」這一班的績效不太好,和1、2、3屆相比,很明顯的你們在偵辦起訴的案件和起訴相關人員各方面都和前幾屆相差很大,照理講特偵組的檢察官應該都是最優秀的,一般檢察官起訴以後,被定罪的有87.5%,而特偵組從96年成立到現在也不過才68%。以日本為例,他們認為特偵組這麼高階,用了這麼優秀的檢察官,如果出手沒有百分之百,他們就會羞愧到自殺,那你們的比率這麼低,請問總長的看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想那個數據有點問題。 王委員惠美:數據有問題,要不要解釋一下? 黃檢察總長世銘:很抱歉提供給委員那個數據,我們到現在為止總共起訴133人,判決確定的有29人,其中無罪的有6人,有罪的23人,所以定罪率應該是79.3%,至於給委員的資料上面是寫無罪11人,但其中5人貪污被判有罪,洗錢被判無罪。 王委員惠美:洗錢會無罪? 黃檢察總長世銘:就是他貪污以後自己洗錢的部分,洗錢被判無罪。 王委員惠美:法律規定洗錢無罪?你這種話讓一般民眾聽到,社會的觀感不佳耶!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我們是起訴被告貪污和洗錢兩個罪名,貪污的部分有罪定讞,洗錢的部分被判無罪,從重來講,他們應該還是算有罪,所以要把這5人扣掉,應該是6人無罪才對。 王委員惠美:整體來講,總長認為他們的績效非常好,還是有改善的空間? 黃檢察總長世銘:應該算不錯。 王委員惠美:算不錯,本席期許你們再加油。另外,我發現你們上班的環境很優良,14人的辦公室有700坪,裝潢費用高達1,400萬,平均每個人50坪,和北檢1個人2坪有很大的差異,有這麼好的工作環境,我希望你們真的能夠辦幾個大案來讓民眾稍微平衡一下,不然的話,以現在這種狀況,如果讓民眾知道你們的環境這麼優良,我想大家應該會非常不爽,這個部分我期許總長繼續努力,好不好?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指示,再努力把它做得更好。 王委員惠美:有一些重大案件該辦的就要認真辦,快點辦,好不好? 黃檢察總長世銘:好。 王委員惠美:再來,本席看到廉政署的數據也感到很害怕,你們總共有4,070個案件,有666件在偵辦,有255件結案,算一算結案率大概只有3成,可以說是積案如山,署長有沒有什麼解釋?原因在哪裡?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周署長說明。 周署長志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受理的案子到10月11日為止有4,118件,後來經過過濾,有特定人涉有特定犯罪嫌疑是674件,這裡面有很多都不成案。 王委員惠美:不成案沒關係,那這6百多件辦到現在呢? 周署長志榮:特別向委員報告,對於不成案的部分,廉政署有一個廉政審查會的外部審查機制,我們不會把它吃掉,在外部審查委員通過以後,我們列參…… 王委員惠美:廉政署的結案率只有3成,起訴率不到5成,本席要瞭解你們真正的問題到底在哪裡,是人太少還是辦事不力? 周署長志榮:起訴率未達5成的問題,因為我們移送的案件有90件都是由檢察官起訴的,因為不是每個地檢署都有駐署檢察官,目前只有5個地檢署有駐署檢察官,所以案件移送地檢署之後還要等檢察官偵查,中間會有時間差,有一些案子還在偵查中,我必須向委員報告,我們才剛把肅貪人力100個補足。 王委員惠美:有補足了? 周署長志榮:目前才補足。 王委員惠美:現在人力已經補足,等於廉政署可以火力全開了,對不對? 周署長志榮:我們一定會火力全開。 王委員惠美:據本席的資料你們原來只有76個人在查案,我本來要建議你們快點把人力補足來清這些積了很久的案件,既然署長說現在人數已經補足100人,那本席也期許你在未來的半年、一年內能夠火力全開,儘速把該辦的重大案件辦一辦,讓民眾有不一樣的新感受,可以嗎? 周署長志榮:是,我們會再努力。 王委員惠美:接下來本席有兩個案例要和秘書長探討,第一個案例是關於藥局販賣偽藥,這兩個案件都遭到檢察官起訴,之後分別在臺中分院和臺南分院做判決,最後的結果竟然是臺南分院判不起訴,臺中分院判有期徒刑6個月,可是兩間藥局賣的東西都一樣,也都是由檢察官來起訴,為什麼最後有不同的結果?所以一般民眾對於法院的看法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不知道的人會認為是不是台南這個審查的法官怎麼樣,台中這個法官沒有怎麼樣,所以判決才會有這麼大的落差,這點你們要怎麼解釋?要怎麼來保障民眾的權利?這個案例還是民眾拿給本席的,他說他們是同業,結果竟然一個被判6個月,另一個沒事,秘書長有何看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講的案件我不瞭解,待會兒再向委員請教,我們會詳細的檢視,也許事實和證據資料有相當大的差異。 王委員惠美:他們都是開西藥房,西藥房裡有上百件、上千件的藥品,因為他們都販售了這個東西所以被起訴,他們賣的是一樣的東西,結果一個判無罪,一個判6個月,妳說這個被判6個月的人會甘願嗎?而且是二審定讞,他連上訴的機會都沒有。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個案的事實認定,當然我沒有看到這個卷宗的卷證資料…… 王委員惠美:妳說這是個案,但本席覺得這是你們內部的問題,同樣的案件判決結果竟然差了6個月,妳說一般民眾能夠接受嗎?你們沒有橫向的聯繫嗎?法官在判案沒有一定的range嗎?譬如甄選,要8分以上、9分以上,總要寫個理由吧!要4分以下、5分以下也要寫個理由吧!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委員現在是說一個有罪,一個無罪,然後又另外提到range的部分,這是量刑的問題,在量刑的時候我們會有一個量刑的資訊系統提供給法官參考,以便減少量刑的歧異,增加量刑的妥適性。 王委員惠美:這個案例我會給妳,請你們針對案例去做通盤的檢討。 林秘書長錦芳:好。 王委員惠美:相同的案例應該有一樣的判決才對,沒罪就是沒罪,有罪就是有罪。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是相同的法律問題,經由各級法院內部法官的刑庭、法官的會議或是高等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在各種法官的法律研討會中可以去取得一個共識。 王委員惠美:第二個案例,有關10月11日板橋地院承辦營養午餐弊案的法官鄧雅心的案件,後來她轉調到家事法庭,聽說院長非常生氣,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院長認為這個案件和司法院頒「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的精神不一致。 王委員惠美:她的案件要在一年以內調動,應該沒有超過你們1年4個月的時限吧? 林秘書長錦芳:依照院頒的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的規定,法官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就可以做事務的轉換,譬如民庭調刑庭,甚至調其他的院。 王委員惠美:法官的案件要結完才能走嗎?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 王委員惠美:不然院長為什麼那麼生氣?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她的調動變換有顯然不適當,這個在實務上面已經形成共識,譬如承辦受矚目的重大案件或是遲延案件、稽延案件過多的人是不適合調動的,她是因為承辦這個受矚目的重大案件,叫做重矚目的案件。 王委員惠美:不過當時分案的時候,她已經告知可能要請育嬰假,結果你們還把那麼重要的案件分給她,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不是這樣,她請育嬰假是事後的問題。 王委員惠美:本席要和秘書長探討這個問題,像她這樣一年多就換單位,院長就那麼生氣,那有的案件已經積壓3、4年,結果因為調動又換法官,這不是更慘?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認為這個部分對民眾的訴訟權益有很大的影響,所以司法院對於法官的人事遷調制度在做全盤的檢討。 王委員惠美:你們能不能在內部訂一個規定,如果法官的案件沒辦完就不可以調動?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是有內部的規定,譬如剛才提到法官承辦受社會矚目重大的案件或是遲延案件過多、稽延案件太多,這些人都不適合調動。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太多是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各法院都不一樣,在各法院有一個標準。 王委員惠美:本席建議你們,如果法官有積壓的案件,他在一定時效之內沒有辦完的話就不能調動,可不可以這樣做?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這樣做,目前就是這樣的規定。 王委員惠美:哪有?妳剛才說積壓過多,你們所謂的過多到底是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每一個法院不一樣。 王委員惠美:本席現在強力要求司法院規定一個範圍,要法官把案件辦完,如果案件逾期或是沒有辦,那法官就不能調動,可不可以?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正在積極研擬相關的辦法,希望能夠有一個標準,這也是院長對我們的要求。 王委員惠美:另外,針對已經3、4年未結的案件,請妳把資料提供給本席,承辦法官的相關資料也一併提供,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可以。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發言。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請問廉政署成立到現在有多久的時間?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周署長說明。 周署長志榮:主席、各位委員。從去年7月20日到現在,已經成立1年2個多月。 林委員國正:當時大家認為廉政署的存在和設立是為了讓廉能政治的改革往前邁進一大步,但是到今天卻有很多人在探討廉政署這個疊床架屋的機構的功能,我感覺到滿心寒的,剛才聽到你回答本會同仁,說廉政署現在補足了100人,這是在司法警察的部分,除了司法警察以外,過去法務部的政風司現在在哪裡?裁掉了吧? 周署長志榮:政風司裁掉了。 林委員國正:歸到哪個單位? 周署長志榮:裁掉政風司之後就成立了廉政署。 林委員國正:那政風司所屬的各縣市和中央地方部會總共有多少政風人員? 周署長志榮:目前大約有2,700個政風人員。 林委員國正:本席算一算,這裡面有2,723個政風人員。請問署長知不知道現在調查局有多少人力? 周署長志榮:大概也是接近這個數字。 林委員國正:調查局的人力有二千六百多個,你們的政風人員還是第一線附著在機關單位中,他們甚至比一般的調查人員更熟悉業務,所以廉政署不是只有辦案的司法警察,你們的政風人員每天長時間在各機關裡面,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布署配置,但是本席看到一些數據,從去年7月到今年8月,廉政署移送給地檢署的貪瀆犯罪案件總計才45件,以我拿到的法務部統計資料,各地檢察署辦理肅貪的貪瀆情形在過去連3年總共累積件數有2,875件,各地檢察署一年收到的偵查新收件數大約900至1,000件,廉政署的45件大約占900件的二十分之一,也就是說在台灣肅貪的三大支柱廉政署、調查局和各地檢察署裡面,你們的貢獻度是5%。我手上還有一個數據,這也是法務部的統計資料,廉政署在100年7月才成立,從8月1日到12月31日,你們移送給地檢署辦理的案件有13件,調查局則送了678件;今年的1到7月,廉政署的送件件數是65件,調查局送了1,012件。 署長,這些數字會講話,你們的政風人員在第一線,每天和所有承辦業管的單位在一起,現在發生一個問題,總長在報告的時候特別提到去年有個海關的案子,副總局長被辦,基隆關稅局的分局長也被辦,這個案子幾乎要動搖國本,廉政署從去年7月到101年8月總共移送了45件案子,你們的關務移送出去還不一定成案,結果被函送地檢署的只有一件,移送人數只有1個人,署長,請問整個海關的政風人員大概配置了多少人? 周署長志榮:我手邊沒有這個數字。 林委員國正:從署本部到各分局大概有幾十個人跑不掉,結果只移送了1件!這也就是為什麼從中央到地方所有的業管單位準備要貪污舞弊的人一定要先打點政風人員。再者,經過廉政單位的評比,所有的中央及地方相關主管單位,認為操守最有問題、廉能評價最低的就是河川及砂石管理;在南台灣的台南、高雄及屏東,所有河川局在過去10年裡大約投入1,000億元的公共建設,但是幾乎上至署長,下至承辦單位,有一大票人被以貪瀆罪名起訴,結果本席看了你們的資料,關於河川及砂石管理被移送的竟然只有一件案子,也只有一個人被移送! 請問署長知道水利署總共配置多少政風人員嗎? 周署長志榮:目前在水利署裡的編制是30位。 林委員國正:但是在大約一年的時間內總共只有移送3件!然而如果加上中部和北部,總共花費卻超過1,000億元。 周署長志榮:請委員讓我說明一下,像這一類的案子通常需要一至二年的處理時間;以消防署前署長的案子為例,光是調查局偵辦此案就花了長達3個月的時間。我們從去年7月20日成立以來,截至10月11日總共移送、偵辦了90件案子;在水利署的河川管理人員部分,目前的確有許多件案子正在辦理,但是有些因為還在偵查中,所以尚未移送地檢署,目前還在由我們的駐署檢察官偵辦中,例如最近的第六及第七河川局的案子也都還未移送。由於現在都還在偵查中,因此我沒有辦法講太多。 林委員國正:你方才所說的本席都同意,但是你們廉政署內似乎都沒有那2,600位政風人員的存在,好像裡面只有那100個人!請問這2,600位中央及地方的政風人員都在做什麼?河川及砂石管理人員是所有政府機關和採購機關中,被認為是清廉度最差的,因為上至署長、副署長,下至承辦單位的分局長和其他單位,許多都被起訴或送公懲會求刑及判刑等,竟然有這麼多人!而你們所有跟在第一線的中央及地方政風人員都在做什麼?另外,本席想請教,這2,600位政風人員在過去一年內有沒有受到記過以上的懲處? 周署長志榮:我手上沒有這個數字。 林委員國正:聽說只有被記申誡而已,所以你們的廉能改革與人民的認知完全是背道而馳,使人民望廉能改革興嘆!而你們竟然沒有任何一個人因為重大的貪瀆案件被友軍辦理,也沒有一個政風單位的主任因此下台,甚至連一支過都沒有記。 周署長志榮:是有人下台。 林委員國正:那只是調職而已。 周署長志榮:他是被調至非主管的職位。 林委員國正:為什麼不記過? 周署長志榮:有一些有受到處分。 林委員國正:他們的錯誤都嚴重至可以下台的地步,難道連記一支過都那麼困難?是會影響到他們的年終獎金或是其他獎金嗎?本席要提醒你,廉政署裡面不是只靠那100位廉政英雄,因此,在未來必須設立一個針對所有政風人員的管考辦法。5個院轄市內各有三十幾個局處,而每個局處內皆設置9職等的政風室主任,政風室下面又設置2至3股;但是全台灣一共2,600位政風人員,竟然沒有一個人受到記過以上的懲處,這算是什麼廉政署?司法院、法務部都可以把檢察官免職和記過,但是你們廉政署裡竟然沒有一位政風室主任受到記過以上的處分,如此一來,廉政署怎麼會好?因此,本席強烈要求你們,從現在開始至年底預算審查之前,必須設立遊戲規則,如果你的單位被友軍調查局、地檢署查獲涉及一定金額以上之貪瀆,而被起訴、判刑一定刑期以上就必須下台或記過。你們要制定一個外部監督機制可以介入的遊戲規則,否則以目前的情況,所有想貪贓枉法、違法作弊的官員,第一步都是要打通廉政署內政風單位的政風人員,因為這些政風人員上班的地方與公務機關是位於同一個樓層、甚至在同一個辦公室,每天中午一起吃飯,晚上一起應酬,所以怎麼下得了手去揭露他們的同事?另外,5都中央單位內所有13職等以上的政風處長,2年必須輪調一次,因為如果在一個地方太久,他就會被利益共同矇蔽,導致廉政署在政風這個區塊內形同虛設,你只是不斷在強調那100個人的職務,但是那另外的2,600個人卻完全沒有功能,因此,本席再次強調,你們一定要設下一個遊戲規則,下周要開始審查預算,屆時本席必定會再問你這個問題,如果你們政風室的主管像水利署過去一樣,幾乎將1,000億元掏空殆盡,在水利署裡的相關單位,例如政風室主任難道都沒有失察嗎?如果現在沒有失察,難道連過去也沒有嗎?這樣怎麼對得起人民?本席到了高雄,有拉瑪夏、桃源、茂林的議員同仁告訴我,他們說現在只要一下雨就回不了家,你們的高官是這樣把這些錢貪掉的! 另外,目前警政署及調查局的政風室主任是否派檢察官出任? 周署長志榮:是的。 林委員國正:本席強烈要求現在也應派遣作風強悍、高評價的檢察官出任水利署的政風室主任,請問署長是否可以做到?這是你的職權還是部長的職權? 周署長志榮:我身為幕僚,是可以給部長建議,但是最後還是要由部長做決策,不過我可以跟您保證兩件事:第一,一定貫徹重獎重懲原則,關於這點,我們一定會訂出標準;第二,我們一定會貫徹職區輪調。 林委員國正:什麼時候會訂出重獎重懲的標準? 周署長志榮:我想大概一周就可以訂出來。 林委員國正:能夠這樣是最好的,尤其是單位內9職等以上的主管;經濟部掌握重大的海關及水利署,他們的處長難道都沒有問題?還有台電及中油,他們現在都被罵到爛掉,竟然也沒有任何人被記過處分,請問人民養這些公務人員要做什麼?本席在基層做過議員,我很清楚那些政風人員在做什麼。你自從上任廉政署署長以來,那些13職等以上的處長你連動都不動,如此怎麼讓他們把案件的情資及前端充足的資訊給你?只靠100位廉政英雄能夠有能力去辦這些事嗎?所以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在一周內訂出獎懲規定。 周署長志榮:我們一定會在一周內訂出來,謝謝。 主席:請潘委員孟安發言。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黃檢察總長上任後,大家對特偵組寄予很高的期待,也期待過去的特偵一班、特偵二班與未來新組成的特偵三班,能夠在辦案時有他們的獨立性,但是為什麼現在對司法的信賴度一直在流失?方才王惠美委員也向司法院的秘書長提過,受過同樣的司法訓練,對於相同的判例,就會因為特定的起訴對象而有不同的作法,因此本席擔心這部分有政治力的介入。其實我們對司法人員十分尊敬,因為他們有一定的獨立性,但是很遺憾的一點,如果司法淪為替政治服務、淪為清算鬥爭的工具,就是國家人民的悲哀,因此大家有這樣的質疑並不是沒有道理。舉例而言,偵辦扁案時,不論如何貪贓枉法,都應該將他繩之以法;當時的偵辦規模,人民都看在眼裡,那時是以國務機要費如此牽強的理由將他收押禁見,後來偵辦結束。現在我們擔憂的是紅火案,辜仲諒先生也願意依照特定的指示來購買壹電視,這裡面竟然可以讓一位通緝犯在條件交換的情況下,讓他回來坐鎮咬案!而且你們也簽結了紅火案,如此的過程能讓人民信服嗎?還有宇昌案,那時候我們再三提醒特偵組,政治選舉歸屬政治,要特別小心處理這個宇昌案,當初宇昌案在立法部門的經濟委員會及行政部門唱雙簧,為此本席還跟競選總部的人起爭執,說他們一定會動用到特偵組,但是操盤手跟我說不太可能也不會這麼做,但是後來真的是如此,結果是虛晃一場,這樣對當事人而言都非常不公平,甚至在你們特偵組的新聞稿中,還寫到「辦案人員初步研判,國發基金投資宇昌案的撥款速度有異常,且前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家屬投資並有實質利益」。我們認為這樣的配合會讓人民無法相信司法,固然現在的政治氛圍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但是本席希望你能重整特偵組及檢察體系的威望,針對這點,你有沒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我方才聽委員提到政治力介入特偵組的調查,真的十分痛心,我在這裡公開宣示,雖然我是總統提名的,但也是經過大院通過,而且在99年4月19日就任至今,絕對沒有任何一件案子接受過長官或是民意代表的關說;再者,我手上偵結的這些案件都有對外公開,並沒有為政治服務。 潘委員孟安:我們就姑且相信你,但是有很多案件的處理過程皆令人匪夷所思,包括我當初與賴清德在當幹事長時,本席送了有關馬英九的十餘件案子給陳雲林檢察官辦理,你們僅回一文指出這些富邦等案,沒什麼疑點就予以偵結,但是光是關於馬英九個人的案子還有多少案件在裡面?固然他有總統豁免權,但是你們有沒有在偵辦?本席雖然相信你的獨立性,但是有些檢察官是否會因人設事,或者因為他們個人的政治立場,凌駕於他們的專業之上?我們所擔憂的是這點。 黃檢察總長世銘:絕對不會。 潘委員孟安:好的,那麼請你告訴我,林益世的案子為什麼會辦成這樣而已?全國的人民都在看!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們有很認真地辦理林益世這個案子,我們也把他收押及延押了。 潘委員孟安:如果你們不把他收押,對這個世界、對台灣要如何交代?你們的司法公正性就要蕩然無存了!你們有約談那些相關人員嗎?要不是當事人有錄音及錄影,我相信特偵組在偵辦上是會非常困難,本席在林益世案爆發時,就說這個案子絕對只會辦到他本人而已,而且所有的輿論和媒體都知道不會往上發展,也不會約談他的父親或再收押任何一個人,結果跟我們當初所說的一模一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由於本案還在偵查中,所以有沒有約談其他人,我不能對外講。 潘委員孟安:這點我們當然清楚,但是你這樣就是兩套標準,因為當人家問你重點時,你就說偵查不公開;雖然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是大原則,但是媒體對於特定的案子幾乎是同步在報導,無論是扁案還是其他特定案子,媒體都同步報導。 黃檢察總長世銘:報告委員,我們絕對沒有同步報導,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我絕對嚴禁報導。 潘委員孟安:我不是說在你擔任總長任內,而是說在陳聰明的任內,我只是要舉那個例子和你當總長的例子來比擬,本席希望你們能夠獨立性辦案。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的。 潘委員孟安:那麼請問你對林益世的案子要怎麼交代?社會對這個案子都笑死了……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會,因為還沒有偵結。 潘委員孟安:你當然不會,但你去街頭巷尾和菜市場問看看,也可以去做民調,看看百姓的感受如何,本席只是如實反映百姓的感受;固然政治氛圍歸政治氛圍、政治角色歸政治角色,但是大家都在看這個案子。 黃檢察總長世銘:向委員報告,那天我們問林益世到快要天亮,他承認了;說不定有些檢察官的處理是他承認後就交保,而我們不但沒有給他交保還收押。 潘委員孟安:總長,你最好趕快給他交保。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我們收押就是要查辦。 潘委員孟安:你們特偵組、法務部的威望會被踐踏在地。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我只是要舉例說他在7月1日早上承認了。 潘委員孟安:現在很多人都像柯南、像法務部長、像檢察官一樣可以辦案,就是因為資訊太發達了,所以很難去掩蓋很多事實。總之,本席希望無論是你所率領的特偵組或是所有的地檢署,都能夠獨立辦案。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我們都會遵照這個獨立性來辦案。 潘委員孟安:既然你們是獨立性辦案,那本席就覺得很奇怪,你們怎麼會把查賄選最多的人調到金門?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不是我的人事權。 潘委員孟安:我知道,那麼你說你們的獨立性在哪裡?因為高雄市的民代反映他都抓國民黨的,他們就馬上把邢泰釗調到金門去,請問你們的獨立性在哪裡? 黃檢察總長世銘:那是人事行政權…… 潘委員孟安:我知道你管理的是各地地檢署與特偵組,所以我們要求所有檢察官都是獨立辦案的系統,可以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絕對是的。 潘委員孟安:好,謝謝。 接著本席要請教法務部長。本席要延續方才說的宇昌案,我們認為政治偵防是民主國家最嚴重的問題,這個問題我本來不想提,但因為方才總長有提到大選,所以本席要提大選期間政治偵防的問題。請問國安會知道蔡英文去見誰一事,是否調查局有配合?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我事後的了解,他們說他們並沒有。 潘委員孟安:他們都沒有?那就很奇怪!我跟蔡英文和王金平吃飯,也被po上去,那不是很奇怪!我在立法院9年了,還不知道王金平座車的車牌號碼,也不知道他的隨扈長什麼樣子,我們還天天在朝野協商;結果路過的人反而一眼就認出王金平的座車。總之,本席要提醒部長,無論是政務官還是事務官,你們總是要有一定的分寸;政治偵防在全世界都是非常嚴重的事情,然而我們號稱是民主法治國家,如果還有政治偵防,簡直是踐踏台灣幾十年的民主。不知部長的看法如何? 曾部長勇夫:我很認同委員的高見,我們絕對會嚴格要求調查局不可以有這種動作和行為。 潘委員孟安:好。前幾天部裡有發出一份新聞稿說王志雄要押解回國。部長,我告訴你,王志雄已經沒有利用價值了,有利用價值的是在他押解回國的同時,我們看到那個把台灣掏空而在北京機場呼呼大睡的陳由豪,為什麼你們不要也將他司法互助一下呢?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除了我們這邊的努力外,還要大陸那邊願意配合,因為如果大陸不把人抓到的話,我們無法自行去把他帶回來。 潘委員孟安:固然那是他們國家的司法管轄權,但是,我認為既然有司法互助協議,而且你們也在鼓吹司法互助協議,但抓到的都是小咖的,大咖的照樣在那裏! 曾部長勇夫:這方面我們仍然持續在努力。 潘委員孟安:他還是繳稅的優良大戶!他把台灣的錢掏空搬到中國,還在那裏頤指氣使,我們的司法卻只能在這裡「瞎眼旁觀」,你認為人民對此的感受會是如何? 曾部長勇夫:我們都有把相關人員的名單交給中國大陸,希望他們的公安單位能加以緝捕而交還給我們。 潘委員孟安:部長,如果是這樣那更好,那更會加重中國控制這些人的目的,因為這些在台灣被列為通緝犯的人逃到大陸,只要大陸認為是有利可圖、乖乖聽話,他們就不會抓起來送回台灣,而如果你沒有為我們中國服務,那你就糟糕了!或者你千金散盡而沒有利用價值了,就像王志雄這個例子。所以,我們認為未來司法互助協議固然要尊重當地國的管轄權,但是,這部分也應該要積極爭取。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 潘委員孟安:否則你看現在整個社會的看法是如何?你們根本對他們莫可奈何!陳由豪、王又曾都是一樣,你們都莫可奈何,難怪現在整個社會對司法信賴的觀感不好。本席不希望陳由豪在北京睡大覺,法務部也跟著睡大覺。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儘量再跟大陸的相關單位交涉。 潘委員孟安:好,謝謝。 繼續本席要請教司法院林秘書長。方才大家都有談到幾個個案,但以前最高法院常常駁回,或是發回更一、更二,雖然不見得說最高法院這樣做不好,但後來也都公開了。現在輿論界又再討論聯合大法庭的問題,請問秘書長什麼時候會提出聯合大法庭的設立時間點?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在去年,就已經將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等終審法院採取聯合大法庭列為司法改革的重要項目,而且草案也正在積極擬訂中;雖然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經過我們內部討論完畢後還要送行政院會銜,但我們會儘量在一個月內將草案討論完畢。 潘委員孟安:一個月內要送到行政院會? 林秘書長錦芳:希望一個月內能出我們司法院到行政院會銜;至於會銜的時間就不是我們所能掌控的。 潘委員孟安:那當然!最主要就是希望你們能儘快送到我們立法院審查,因為無論是輿論界、司改會與法界都很關心,大家都很期待你們這個政治親民的動作,所以,希望秘書長能加油。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潘委員孟安暫代主席。 今天中午會議延長至委員皆已詢答完畢及處理臨時動議。 主席(潘委員孟安代):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去年地方法院基層法官對於最高法院應該改革的部分已經發出很大的聲音;而方才大院提到你們也有針對判例與大法庭等問題做一些研議。但是,到今天已經快一年了,直到我們現在要審查法院組織法,大院還是沒有將法案送進來;方才好像有聽你們說一個月內要送進來,請問是否確實可以在一個月內送進來?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因為我們修正了相當多法院組織法的條文,我們一方面配合法官法的修正,一方面也做通盤的考量;我們總共修正了將近二分之一的條文。其中包括不少重大的議題與制度性的變革,例如大法庭就是其中之一,還有包括請託關說的處罰;這些都需要理論方面的研究,所以,我們會花比較多的時間。另外,還有一些是需要配合其他機關去做協調的,所以才會花一年的時間。 尤委員美女:好,希望你們能夠儘快提出。 另外,今天你們的報告有針對本席提出的第一百十三條之一有關究責的條款提出一些看法,包括法官審判案件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侵害到人民權益,法官法本身對此就有究責的規定,而且法官法也已經通過了。同時,我們也看到法律明文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法院要進行言詞辯論;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只有在4月25日開了一場言詞辯論,其他就都沒有開,這樣是明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使已經有法官法的規定,但我想司法院應該是司法行政監督的究責單位,你們在這區塊有什麼作為嗎? 林秘書長錦芳:最高法院的民刑事案件是否行言詞辯論,法律本身就有賦予他裁量權…… 尤委員美女:民事訴訟法沒有裁量權? 林秘書長錦芳:方才您所說的那一件是屬於刑事的部分,本來就有留一點裁量權的空間給他,讓他們可以斟酌有無必要而去做選擇。至於法官審理案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以致審判案件有明顯的重大違誤,以及發生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情形時,原本法律就有賦予最高法院有言詞辯論的裁量權;也就是說,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本來我們就會尊重他們這樣做。 尤委員美女:那麼民事案件呢? 林秘書長錦芳:也是。 尤委員美女: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案件也是明白規定「應行言詞辯論」,並沒有任何的裁量權。 林秘書長錦芳:對,但還是有一個但書,就是「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所以都有裁量的空間。 尤委員美女:但人民根本不知道法官什麼時候會認為必要、什麼時候會認為不必要,大家只知道所有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就是等最後的判決書。所以,在這過程裡,雖然你們現在的分案是公開的,可是,如果某個承辦法官有事,他又將這個案子按照序號請別人代理,這樣他是否就沒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林秘書長錦芳:法院裡的法官代理順序,是在每年年終的法官會議決定次一年度的代理順序,最高法院亦復如是;到目前為止,他們都是這樣運作的,所以,不可以隨便更換代理順序。 尤委員美女:但是上一次周法官的案件重疊問題,如果說有依照代理的順序,為什麼會發生…… 林秘書長錦芳:您是說扁案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沒錯!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依照他們內部的事務分配辦法去訂定的,他們也有一個事先分案的規定;有關各案件如何改分,各法院都有非常詳細的規範,如果違反那個規範,內部的意見也會非常不一致。而且,那也不是說法官有什麼改變,而是併案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我們在第一百十三條之一是希望依法負有司法行政監督之責的,能夠依照法官法的規定主動去究責。因為我們發現到目前為止,雖然已經有法官法的通過,但請問司法院有根據法官法而去對故意或過失違反訴訟法的法官主動究責嗎? 林秘書長錦芳:有,前一陣子曾發生法官漏未適用減刑條例而害當事人多關了490天,這件案子就是由司法院院長主動發交給人審會去辦理的。 尤委員美女:另外,草案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是有關裁判主筆人和協同不同意見書的部分,大院是主張法官恆定原則,所以不宜有裁判主筆人;但是,既然最高法院會公布分案是由哪5個法官做合議庭,今天只是由這5個人做實質評議結果,再依照他們最多數的意見,而由其中一個人執筆,這樣並不會影響所謂的法官恆定原則。 林秘書長錦芳:但是還是會有勞逸不均的問題,而且不確定性還是很高,因為分案就是要求公平,而且寫判決是非常辛苦的工作,若說合議庭有多數意見、少數意見,如果每次都是在多數意見裡面去挑一個人來主筆裁判的話,那麼這5個人的案件量永遠都不會平均。 尤委員美女:怎麼會不平均?你是怎麼設想的? 林秘書長錦芳:你能夠保證每一件的不同意見都是一定比例的嗎?這是很難講的,所以不確定性很高。 尤委員美女:就是說對人民而言法官就是5個,而不是1個,現在因為有所謂的受命法官,所以通常是由受命法官執筆,因此我們就會看到其他陪席法官事實上只是形式的合議,而不是實質的合議、評議。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還是實質的評議。 尤委員美女:如果是實質的評議,這些法官就必須仔細看過所有卷宗,而不是只有受命法官。受命法官對案件最清楚,所以他去報告之後,就根據其報告來作評議。如果法官都已經花時間對案件作實質的研究,之後還有些意見,經大家討論得出結果,再就這些結果來寫判決書,並不會有勞逸不均或不確定性的問題,因為大家同樣都花時間去看案件。而現在是由受命法官一個人花最多的時間,因為案子是屬於他的,其他陪席法官只是點綴而已,由於他仍然是別的案件的受命法官,他將重點放在自己的案件上,所以就不會花時間在別的受命法官的案件上,因此他只是點到為止。這裏會引起反彈是,如果這樣子他的案件量可能會增加5倍,因為現在是所謂的形式的評議、合議,因此他不會有5倍的案件量,但若是採實質評議,每個案件都必須當作是自己的案件去做,他有可能就要去寫判決,但這樣子才是人民所要求的,既然是5個法官,就應該5個法官都進行實質的評議。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跟我顧慮的有點爭點不一,你講的是每個人閱卷的量一樣,這個我同意,但我講的是,在判決主筆時,除了每個人都要閱卷以外,還有一個要寫判決,寫判決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我就講…… 尤委員美女:其實大家都已經評議出結果了,當然寫判決要花時間,但既然案子是屬於他們5個人的,就由他們5個人自己去推舉出1個來寫判決。你說會勞逸不均,但其實他們是可以去商量的,也許這5個人意見都相同,但也有可能是3個人,那3個人就自己去協調這個案子由誰來寫判決,這樣其實不會影響到法官恆定的問題,也不會發生勞逸不均的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為了避免法官恆定的問題、法官法定的原則,或許可以考慮像委員所講的,就是以庭為分案,改變現在以受命法官為分案的單位,而這會牽涉到分案制度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這是不是能夠列入考慮? 林秘書長錦芳:好。 尤委員美女:另外,有關判例制度的存廢問題,你們現在在規劃所謂的大法庭,這部分是否能儘快將完整的規劃案提出來?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主席(尤委員美女):請王委員廷升發言。 王委員廷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黃檢察總長,辛苦了。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不會。 王委員廷升:今天有好幾個提案是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的組織法,總長也知道,特偵組是民進黨執政時代成立的,當時成立有其背景跟需要,後來換黨執政。本席在此強調,一個國家的法制,甚至檢察體系如果能在公平、公正、公開且有必要性的情況下,特偵組當然必須針對其所屬的主要角色,尤其是針對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及將階軍官所有的行事作風在犯罪偵查上作必要性的調查,本席在此肯定特偵組存在的意義,當然特偵組執法必須要公平、公正、公開,這是本席希望特偵組做到的。剛剛李委員貴敏將特偵組偵查方向、特色與香港廉政公署等比較,這當然有其區隔性,就區隔性、特色及法律授與調查的功能上,總長是否認為特偵組至少在效率上能像香港廉政公署那樣發揮效能? 黃檢察總長世銘:首先感謝王委員認同特偵組繼續存在,委員提出勉勵的地方,我們也會加強努力。香港廉政公署的效能是滿高的,他的定罪率好像是85%,但每個單位統計的方式不一樣,他是將公務人員的貪腐算上去,另外私部門的貪腐,例如很多大企業家捲款而逃的案子也算上去,所以才能夠達到85%。特偵組成立4年來,我早上有報告過了,正確性是79.3%,這部分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提示再提升正確性,以達到國人需要的更公正、更客觀的期待。 王委員廷升:沒有錯。對整個調查、偵查體系的要求無非就是毋枉毋縱,如果能在毋枉毋縱的前提下,提高準確性,當然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特偵組功能就發揮出來了,所以我們還是期待特偵組在各種政治考量之外,一定要秉持國家授與的權責,對重大案件做公平、公正、公開的調查及起訴。 黃檢察總長世銘:是,謝謝委員。 王委員廷升:謝謝總長。接著請教曾部長。本席在第7屆補選選上擔任立法委員時曾經到貴部的調查局參訪監聽的機制,那是本席第一次有機會在整個國家監聽資訊的知識蒐集上大有收獲。我記得當時去的有吳委員育昇、台東的賴委員坤成及本席,還有另外一位委員後到,本席有點忘了。本席當時提醒整個國家的調查、監聽體制是為了公務、司法正義,吳委員育昇也提醒,調查局監聽機制應該要以多一點高科技或科技輔助來做監聽及判讀。當時社會就某事件有所輿論,本席不方便重提那個事件,吳委員育昇顯然是有期許調查局精進各種監聽業務,但是本席提供給調查局另外一個反面思考,也就是正規的監聽機制當然要增進科技及準確性,但是本席提醒調查局,對於民間氾濫的非法監聽的不法行為,調查局或法務部有沒有設定目標或增加預算來加以防止或大量減少,以還給人民在一般言論、講電話或生活上的自由權利?部長,你有沒有這樣的答案?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就我個人了解,這方面不只調查局有在注意,而且檢察官也在偵辦,這是兩方面的事,調查局一定要在合法、必要時才進行監聽,但是對於民間違法的竊聽行為,我們也是要反偵查來偵辦這類違法行為,就我了解,檢察官跟調查局都有在處理、偵辦。 王委員廷升:針對本席剛剛所提,在第7屆,也就是去年,民國100年時,我已經有跟調查局當面說,在整個科技,甚至於民間違法監聽系統上,你們應該補充正當的反監聽系統,不曉得調查局有沒有正視這個問題? 曾部長勇夫:應該有。 王委員廷升:部長回去是否再提醒一下? 曾部長勇夫:好的。 王委員廷升:本席之所以會提這樣的問題是因為,調查局或整個司法體制、法務部為了要做一些正常化的調查或資訊的蒐集,必須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監聽,但民間盛傳委託徵信社或非法民間監聽的情形相當猖狂,講得更明確一點,本席撥打手機時常常有雜訊,如果是在選舉期間還無可厚非,但在非選舉的時候也是如此,我請教相關單位得到的答案是不可能有非法的監聽,我就問他對於民間業者的監聽行為有把握嗎?本席認為如果基於法治的公平性,法務部調查局當然有監聽的必要跟權力,但在民間監聽會影響到憲法所賦予人民自由的情況下,我很好奇民間業者,包括一些電信業者透過不法徵信行為到底做了多少監聽的事情?本席強調,一個國家的體制、檢調要讓人民有感、讓人民有信任心,而不是倒過來,讓人民感覺在推動這些正常體制的同時,有一些非法的體制讓國家整個是非顛倒,甚至法務部也揹了不少污名,所以,是不是麻煩部長再強調一下這個功能的重要? 曾部長勇夫:我們一定會要求檢察署跟調查局對這方面的案件認真、積極來辦。 主席:現在剛好有3位委員在,我們先處理提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提案: 鑒於司法院於本會期提出之立法計畫已明確載明法院組織之改革係本會期司法院之立法業務規劃,且司法院刻正研擬修正《法院組織法》草案,為期司法院所提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時於本院審議,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儘速會銜行政院及考試院等相關單位,俾送立法院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 主席:請問各位,對尤委員美女等所提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秘書長,本席充分認同民間司改會所提出來的改革方案,所以我連署了,而且跟尤委員共同提案。司法院的答復,尤其是大法庭制度的設立是一大進步。現在一般民眾對最高法院形成的普遍性看法當然是負面的,是什麼?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當然就是有關見解不一致。 許委員添財:見解不一致以外呢? 林秘書長錦芳:還有言詞辯論開得比較少的問題。 許委員添財:當然,這是一部分,還有呢? 林秘書長錦芳:發回的比例較高,撤銷發回的比例較高。 許委員添財:對啊,有點爭議的就回去,但真正要法官做的就是對爭議的審判,如果沒有爭議,還要法官嗎?如果沒有爭議,還要兩邊的律師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過要看爭議的是什麼,如果是事實爭議,他沒有辦法作判斷,就一定要回去高院,但法律的爭議是他要負責解決的。 許委員添財:回去高院也有兩種,一種是可以更審,另一種是駁回,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駁回就確定了。 許委員添財:所以沒有爭議的就確定了,現在就是有爭議的,去,回來,去,回來,結果呢?當事人很苦,律師費花了很多,但受害者一直苦苦等待法律的平反跟救濟,卻遙遙無期,這很嚴重。 林秘書長錦芳:對,這是要改…… 許委員添財:所以大法庭制度對剛剛所提到這幾方面的問題應該有所補救吧?我不懂,實務上你們懂…… 林秘書長錦芳:對於法律見解的歧異這部分應該是絕對有幫助的。 許委員添財:因為多數決就確定了。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主要是大法庭的構想。現在最高法院是很多庭,不像外國是一個大庭,所以各庭之間難免有見解歧異,甚至有時候想要改變判例也不容易做到。如果遇到見解歧異,大法庭就可以來處理這類的案件,各庭之間的見解不同,甚至跟以前判例不同時,一個統一見解的…… 許委員添財:你說最後統籌、審判的意思? 林秘書長錦芳:對,一個統籌的機關。 許委員添財:本席再問另外一個問題,這是時下民眾普遍形成的概念,因為檢察官濫權起訴造成案件很多,所以到法院後法官負荷很重,有些根本不應該起訴的卻起訴了,結果法官就要費很多功夫。尤其是濫權起訴的有相當多是惡意起訴,而惡意起訴就會有針對性、選擇性、預設立場性,像這些到法院以後,應該不是判過就算了,應該作個檢討,從司法的制度、行政來改革,以後不再讓那種事情發生,不再讓那種人利用體制來遂行自己的立場、目的,以免造成國家損失、人民受害。雖然濫權起訴的檢察官可能不是多數,但是,時下大家對法務部、對特偵組已經形成概念,所以一提到檢察官就先開罵、一提到法務部就先有負面的看法,臺灣就變成這樣。所以民眾是被分裂的,為什麼會被分裂?因為他無知,但是以他的經驗他認為自己是對的,所以成見就變成主見。臺灣在歷經民主化過程中並沒有民權伸張、民主運行,民意未能有較一致的標準或有比較共同性的資訊,以達成所謂的共識。也就是說,民眾共識的形成本身就是被扭曲的,本身也造成分裂,這是臺灣所面臨的民主危機,當然也是法治危機。所以現在大家反過來要求司法改革,民眾要求司法改革甚囂塵上,所以在法院及司法院的部分,對濫權起訴的檢察官之存在及其所造成的嚴重影響,你們有沒有進行檢討?不要回答我說:反正案子是分發來的,不得不接受,於是就進行審判,所以審判都很客觀、公正,做事都很認真。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而已,你們應該從結構、從體制的根源做必要的改革。針對這一點,你的意見如何?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剛才提到司法改革,就我個人來看,目前司法院針對司法改革著重於審判體系裡面的制度、人事等方面的改革,其實司法改革本身還有更前提的,包括偵查階段在內,如何讓偵查程序能更臻完備,這部分的改革亦包括在內。如果這部分也有改革的規劃,將來在刑事犯罪偵查上的起訴率應該可以提升,偵查品質也會更高,定罪率當然就可以提升,這就是…… 許委員添財:這就是起訴與判罪率應該拉近…… 林秘書長錦芳:應該是愈近愈好。 許委員添財:不要起訴的案件一大堆,結果判罪率卻很低,中間產生不必要的浪費、干擾、破壞,這對社會、對法律等各方面的破壞與浪費是相當嚴重的。所謂的司法資源被濫用、被浪費的情況相當的嚴重,結果檢察官很忙、檢察長很忙、法官也很忙,連書記官也忙,大家都忙成一團,但彼此的力量卻相互抵消,這就是內耗!現在臺灣最嚴重的就是內耗,內耗就是資源浪費,內耗就是彼此的力量相互抵消,以致國力衰弱、社會分裂,問題就嚴重了。這些問題丟給林秘書長,希望你在司法改革的時候應該整體做考量。坦白說,民進黨執政沒有做好的、人民最埋怨的正是轉型正義,才會造成今天社會紛亂,你看已經弄到民進黨的總統坐牢,弄到民進黨的調查局長、法務部部長也坐牢,沒有錯吧? 林秘書長錦芳:法務部部長沒有坐牢。 許委員添財:本席更正一下,民進黨時代的法務部部長沒有坐牢,只有調查局長有坐牢。反正民眾的看法就是,該改革的沒有改革,所以最後沒有做到轉型正義。因為轉型正義沒有做,正義就被轉型、被扭曲了。 最後,請教法務部曾部長及黃檢察總長,剛才本席所質詢的意見,兩位都聽到了吧!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聽到了。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聽到了。 許委員添財:如何不讓劣幣驅逐良幣,檢察官相互之間的競爭、品質的保證、效率的提高,這點要努力。你們要怎麼努力?目前所做的仍然不夠。第二,很多的檢察官都很忙,他們要處理的案件很多,所以他們將案件丟給檢察事務官,這樣問題就更嚴重了,尤其是涉及經濟、財經、工程等專業問題,那更是亂七八糟、爛到極點!這個問題很嚴重,這些屬於專業的問題,不是一般人可以想像的,結果他卻用一般的常識處理,事實上一般常識一般人是不敢碰的,而這些人大學畢業後考上檢察事務官,他卻認為自己很厲害。本席提出上述兩點問題,我相信部長並不樂見這樣的現象,檢察總長也不希望特偵組遭到大家質疑,他可能不是真的心很壞或是有預設立場要遂行特殊目的,可能是他在技術面根本不具備這些能力,但是他亂接受別人給他的資訊或是部屬所做的調查報告,他本身沒有專業,這點是很嚴重的問題。臺灣教育的失敗就是因為沒有提高專業品質,表面上都用電腦,但電腦軟體操作差太多了,資訊品質不齊一,有些資訊發達、有些資訊品質低劣。現今臺灣檢察官正是質的問題,若再任由他繼續下去,臺灣沒有辦法國際化,也沒有辦法自由化。如果回到人治,人治當然就會有預設立場,也就會有不公平,可見臺灣是倒退的,所以新的臺灣民主政治是倒退的,我是曾經從事民主運動的人,現在我真的是搖頭嘆息,如今臺灣整體而言是退步的,我並不是說這是哪個黨的問題,而是整體的問題,你看政治對立、政黨對立,有現在這麼嚴重嗎?大家都說自己對,但為什麼會變成這樣?所以我們要重新建立司法的公信力與威信,就要從檢察官的品質開始著手。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我們一定會督促檢察長強力要求提升辦案的品質,當然,嚴格管制檢察事務官該做的事情,哪一部分他可以做、哪一部分他不可以做,不能超越這個界線。 許委員添財:檢察長更要負起起訴以後定罪率落差的責任,因為檢察一體,一旦檢察長要求辦很多的大案子,那就慘了!這跟檢察長的考核與調動就有關係,所以檢察長最好是由地方民選,要到地方法院擔任檢察長,就由地方民選產生,法官不能民選,但是檢察長可以民選。本席的建議林秘書長不妨參考、參考,如果檢察長民選的話,他在地方上就會很熟,假如他不公正或有問題,法院便可予以制衡;但是他在起訴及調查階段配合行政而不負起社會責任,他只顧及升遷而不負社會責任,所以與社會脫節。明明在地方上大家都是好人,他卻以整人為樂,因為這個是有名的好人,他就整有名的人、就列為大案件,這與社會的見解落差十萬八千里、有著天壤之別,所以今天檢察體系的公信力才會如此的低落。雖然這都有關係,但不是絕對也不是全部,因為檢察一體,所以檢察長要連帶負起維護檢察品質與檢察績效的責任,以上建議提供部長參考。你要當一位改革的部長,臺灣處處都要改革,只要有一個地方沒有改革,不進則退,很快就落伍、出問題了。臺灣各方面都要改革,現在應該是臺灣改革元年,無論哪一個黨執政都一樣,不改革就活不下去了。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曾部長,我之前有向你請教過民國99年發生在臺北監獄的邱姓受刑人遭受性侵的案件,承法務部同意,原本交由矯正署調查改由檢察司展開調查,相關的調查報告已經出來了,請問部長,你看過這份調查報告了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有。 段委員宜康:本席要先強調的是,根據這份調查報告顯示,臺北監獄可能有不周之處,但並無過失,臺北監獄也將邱姓受刑人在獄中遭受性侵所提起國家賠償之案件予以拒絕。根據監獄行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刑期10年以上是不是要分界監禁。請教部長,有沒有這項規定? 曾部長勇夫:有。 段委員宜康:部長知道該案性侵加害人-張姓受刑人被判刑幾年? 曾部長勇夫:我知道他有被判罪。 段委員宜康:他是被判無期徒刑。請問部長,何謂「分界監禁」? 曾部長勇夫:跟一般的受刑人做適度的隔離。 段委員宜康:你知不知道他的房舍總共有多少受刑人在裡面?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不記得。 段委員宜康:有19位。在這19位受刑人中,張姓受刑人被判刑最重,其中大部分受刑人的刑期都不到10年。這有沒有違反監獄行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因為現在監獄人滿為患…… 段委員宜康:你不要跟我講你的困難之處,只要告訴我這有沒有違反規定就好了。 曾部長勇夫:好。 段委員宜康:根據法務部所制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房舍標準表的規定,每位受刑人收容空間要有0.7坪,所以這間房舍收容的員額應該是7人,但是,案發當時房舍卻擠了19人。這是你們制定的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房舍標準表,而不是法律規定。請問部長,你們有沒有違反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房舍標準表的規定? 曾部長勇夫:雖然我們有違反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房舍標準表,但是,實際上的困難…… 段委員宜康:你不要跟我講實際上的困難,我只問你有沒有違反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房舍標準表的規定? 曾部長勇夫:對,原先我們…… 段委員宜康:北監核定的收容原額為2,705人,民國99年案發時收容人數為4,200人,這有沒有違反法務部所核定監獄收容的員額? 曾部長勇夫:但是,我們也不能不收。 段委員宜康:你不要跟我講你們困難之處,我只問你有沒有違反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房舍標準表?事實上,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房舍標準表是由法務部制定的,收容員額也是你們制定的,而你們都違反了。就這一點北監沒有責任,因為他們不得不收容,你們人都送來了,他們怎麼能夠不收容?這是法務部長的責任,國家賠償要由你賠,你擔任法務部部長,結果違反監獄行刑法,還違反自己制定的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房舍標準表,也違反你們自己核定的員額,結果發生這種事情。一間房舍原本是收容7人,結果卻擠進19人,你不應該讓一位被判無期徒刑的性侵犯與其他的受刑人關在一起,這是你們制定的標準。請問部長,如果今天我肚子餓,既沒有工作,也沒有錢,我搶了召集委員的錢,然後檢察官把我抓起來要起訴我,我會說:「沒辦法!我肚子餓啊!」你的想法跟我一樣,這是現實的困難,我怎麼不知道你們有現實困難?但是,你們的困難要解決,如果你沒有辦法解決困難,而讓一位受刑人在獄中因為獄中的條件惡劣被性侵,原因正是他與一位因性侵而被判無期的受刑人關在一起。其實邱姓受刑人不應該跟性侵犯關在一起,邱姓受刑人被判刑1年10個月,他是一位剛成年的高中生,他與未滿16歲的女朋友發生性關係,雖然他們是兩廂情願,他沒有強暴其女友,但是因為違反法律而被抓去關,坐牢滿1年10個月,沒有少坐一天的牢。期間邱姓受刑人卻與性侵累犯關在一起,然後你們的調查報告卻告訴我說你們沒有責任,因為你們也很無奈!如果我搶了你的麵包,我也可以告訴你我很無奈,因為我肚子餓了,你要不要可憐我?你要不要因為這樣就認為我沒有犯錯、沒有責任?請部長在此公開宣示,只要無奈就可以不用守法律、只要實際上有困難就沒有責任,你公開講啊!還是只有法務部有困難才可以不守法? 曾部長勇夫:這種情形跟犯罪的情況不能相提並論…… 段委員宜康:這有什麼不一樣?監獄行刑法制定了,但是只要執行有困難就可以不用遵守,請部長明確的告訴我:有一種法律是要遵守的;另有一種是若有困難就可以不用遵守的。請部長告訴我標準為何,並條列出來。 曾部長勇夫:現實的問題,我們總要處理。 段委員宜康:難道我沒有現實的問題嗎?部長,我沒有飯吃啊!我要部長的飯給我吃,你願意嗎?如果你不願意,我可以搶你的飯嗎?現實的問題是我肚子餓,我快餓死了。這樣你要怎麼執法?今天法務部所提出的調查報告訴我,這都是現實的困難,你們沒有辦法,難道這樣就沒有責任了嗎?或許北監就這一點可能沒有責任,他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但是,法務部要解決問題,發生事情就是你的責任,因為你的困難沒有解決而造成人民權益受到侵害。其實你可以說:我感到很抱歉,因為我沒有解決這個困難,所以我要對你負責,我不是故意的,我也想要解決問題,只是我還沒有解決,但是,我要負責。這才是你應該有的態度,而不是只告訴我們說,你們有困難卻無法解決,所以這就是現實,即便你被強暴了四、五次,你就自己認了吧!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處理,那是涉嫌犯罪…… 段委員宜康:他有被起訴了,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 段委員宜康:難道你們對被害人就沒有責任嗎?這是在臺北監獄發生的性侵案,因為你們沒有解決問題,將被判無期徒刑的性侵累犯和一般的人犯關在一起,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難道你們沒有責任嗎? 請問部長,在監獄裡面何謂「房長」,房長在監獄裡面的地位如何? 曾部長勇夫:那沒有正式的編制,只是受刑人彼此之間推選出來的…… 段委員宜康:房長是他們經由選舉產生的,就跟我們總統一樣,都是由大家投票選出來的。請問部長,依照房長的權力,他可以享有比較大的床位,可以安排床位,還可以分配誰要值星,而房長可以不必值星。根據調查報告顯示,房長享有的特權是北監所默許的,每一間房舍都有房長,這位性侵的張姓受刑人是堂堂的房長,他把這個房舍門口的名牌換過來,把那個被害人調到他的旁邊來睡,你的調查報告明確指出這點,然後說北監沒有發現這個狀況,那你門口何必擺那個牌子?這樣沒有責任嗎?你容許一個性侵的累犯、一個被判無期徒刑、在裡面刑期最重、最兇的人去擔任房長?你給他這個權力,所以他利用這個權力做了這件事情,結果你們調查之後,說他把監視器的鏡頭遮住了。為什麼監獄沒有責任?你們說:「受刑人被加害需要告訴我,但他沒有告訴我,既然沒有告訴我,我合理懷疑你們是你情我願,因為你沒有講,也沒有喊救命!」。你們有沒有人性?如果一個被強暴的女孩子沒有喊救命、沒有極力反抗,表示裡面你好像有同意的成分,你們的邏輯就是這樣啊!你說他為什麼事後不講,但他敢講嗎?在那個環境他能講嗎?你說有看過這個調查報告,這表示你同意,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 段委員宜康:你同意這個報告?你同意法務部因為困難,所以違法,違法了也不用擔責任,北監默許房長存在、默許房長可以有特權、默許房長可以去做這樣的支配,房長對他同房的受刑人做了侵害之後,你們調查之後告訴我們說,管理員不能一直盯著監視錄影器看,而且我們調錄影帶出來看,發現他被遮住了,我們事先並不知道,他被1次、2次、3次,性侵了4、5次,不是只有一個晚上,又告訴我們,他沒有投訴、沒有喊救命,也沒有人講,你們沒有發現,所以沒有責任。你同意這個報告的結論嗎?我告訴你,這是制度性的違法,因為你的困難造成今天這件事情,就要負責啊!要是說北監沒有責任,那就由你法務部曾部長來賠啊!該不該有國家賠償?因為「我沒有辦法達到法律的要求,我做不到,結果讓你受害了,我對不起你!」你有沒有一點抱歉?你要不要賠?告訴我,你有沒有一點抱歉?抱不抱歉! 曾部長勇夫:我們回去再詳細檢討。 段委員宜康:抱不抱歉?在這邊道歉!道歉啊! 曾部長勇夫:我們沒有做錯事情。 段委員宜康:道歉啊! 曾部長勇夫:我們沒有做錯啊! 段委員宜康:你違法,還沒有做錯事情!道歉啊!你道歉!為了法務部違法,你要不要道歉! 曾部長勇夫:好,為我們的管理…… 段委員宜康:道歉!你向這個受刑人道歉!因為你們違法,你們沒有達到你們自己的要求,而讓他受害!你要不要去關關看?跟那個張姓受刑人關在一起,被人家性侵4、5次,然後法務部跟你說:「對不起,因為我們做不到」。你覺得這樣你可以忍受嗎?如果你是他的父母,你會怎麼辦?你要不要道歉?要不要道歉? 曾部長勇夫:我為我們管理上的疏失道歉。 段委員宜康:你作為法務部長,卻無能解決這個問題,當事情發生之後,還把這樣的調查報告送給我們,你要道歉!太墮落了!這算什麼調查報告?你收回去。林副司長,這是你們的報告,你自己收回去!你能不能再做一份來? 曾部長勇夫:我們再重新調查。 段委員宜康: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文彥發言。(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總長好,辛苦了! 主席:請最高法院黃檢察總長說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不會。 李委員俊俋:我今天提出廢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有關特偵組的部分,最主要的理由是它跟廉政署的功能重疊,總長對此有何看法? 黃檢察總長世銘:絕對沒有重疊,因為兩個定位不一樣。 李委員俊俋:你解釋一下。 黃檢察總長世銘:特偵組是檢察機關,是偵查的主體。 李委員俊俋:對。 黃檢察總長世銘:廉政署的定位則是司法檢察機關,如果案件有重疊,他們有案件,我們也有案件時,我們可以指揮他來協辦。 李委員俊俋:你們可以找廉政署來協辦?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李委員俊俋:廉政署歸不歸你們指揮? 黃檢察總長世銘:以訴訟法來講,歸我們指揮。 李委員俊俋:在廉政署組織法中規定,所有貪污防制及貪污的調查處理,是不是都歸廉政署?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調查局也是。 李委員俊俋:第六十三條之一也提到,如果五院院長、總統或其他相關人員貪污,也是由特偵組負責?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李委員俊俋:為什麼這裡有差別? 黃檢察總長世銘:特偵組成立的目的,就是希望集中比較精英的檢察官,專門辦層級比較高的貪污案件。 李委員俊俋:如果廉政署告訴你,貪污應該歸廉政署管理,這樣可不可以?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覺得不對,假如廉政署跟特偵組有重疊,那地檢署也重疊啊!地檢署跟…… 李委員俊俋:是啊!但最後都歸你檢察總長指揮。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沒有重疊的問題。 李委員俊俋:所以我要告訴你,其實在組織法中就產生問題了,按照廉政署的規定,應該要處理所有的貪污調查及執行,而且貪污案件的調查及督導也都是廉政署。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 李委員俊俋:對於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及危害社會秩序等案件,則由特偵組來負責,請問這有什麼差別? 黃檢察總長世銘:他在訴訟法上是協助檢察官,不是全部歸他的。 李委員俊俋:其實在貪污這個部分,你們就有職權重疊的問題。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就跟危害社會治安的案件,警察也在辦啊! 李委員俊俋:今天假設有一個立委,有圖利他人的情形,這個也是貪污罪?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李委員俊俋:如果立委有圖利他人的情形,是由你判斷要交給廉政署或特偵組?這是由你來決定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李委員俊俋:有時候可以交給廉政署,有時候也可以交給特偵組?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要看誰繫屬在先…… 李委員俊俋:這樣為什麼沒有重疊?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重疊,萬一他繫屬在先,認為這個層級比較高有報請特偵組,在此情況下,廉政署會來跟我報告,不會…… 李委員俊俋:你的意思是說,特偵組的層級比較高,廉政署的層級比較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 李委員俊俋:也不是嘛!都一樣是檢察官。 黃檢察總長世銘:都是國家的機關。 李委員俊俋:而且都在處理貪污瀆職的部分。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怎麼處理,這裡面會不會有職權重疊的問題,這就是我們要討論的。 黃檢察總長世銘:應該不會。 李委員俊俋:應該不會,這是你說的。我再請教你第二個問題,依你的判斷,現在特偵組被批評最厲害的是什麼? 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覺得他們的批評沒有證據。 李委員俊俋:批評有沒有證據,我們等下再一個、一個來看。你身為檢察總長,會不會認為我們特偵組的檢察官只辦綠、不辦藍? 黃檢察總長世銘:絕對不可能。 李委員俊俋:應該全部都是毋枉毋縱。 黃檢察總長世銘:在我的報告裡面,簽結的藍、綠都有,起訴的也藍、綠都有。 李委員俊俋:應該都是毋枉毋縱,依照證據辦案。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如果有人說,現在的特偵組已經變成東廠,這是對你們最大的污辱吧?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不只對特偵組,對我本人也是最大的污辱! 李委員俊俋:但到底會不會讓人家有這樣的印象?在你們報告中也提到幾個相關案件:包括馬英九總統涉及的富邦案,你們最後簽結不起訴;盛治仁及吳敦義被控夢想家涉及貪瀆案,你們最後的結論是簽結不起訴;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用總統府的資源,將臉書移轉給「臺灣加油讚」競選的部分,你們的結論是簽結不起訴;前衛生署長楊志良涉及台糖賣不實之冬蟲夏草案,你們的結論是簽結不起訴;前空軍司令雷玉其濫用職權、調動官兵辦理他自己兒子的婚禮,你們的結論是簽結不起訴;海軍司令董翔龍為打掃房子動用官兵清掃、為自己粉刷私宅,修繕費用還由全民買單,你們的結論是簽結不起訴;國安局長蔡得勝遭人檢舉出國坐頭等艙、住五星級飯店,除用公款支付外,還讓他的妻子使用公務車,你們的結論是簽結不起訴,是不是這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委員還漏唸了蔡英文涉嫌宇昌案,簽結不起訴;謝長廷洗錢案,也簽結不起訴。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們都是依個案關係,不是因為情節的輕重。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所有簽結不起訴的案件,都經得起考驗,而且都有對外公布。 李委員俊俋:是否經得起考驗,不是由你來講,而是由社會大眾來認知。 黃檢察總長世銘:可以。 李委員俊俋:有關綠營的部分,陳水扁就有好幾個案子,國務機要費、二次金改、涉及外交機密30萬元等等,結論都是起訴,但最後都無罪定讞。 黃檢察總長世銘:二次金改的部分,我在報告中有寫,一審判無罪,我們上訴二審改判有罪。 李委員俊俋:對,更審最後還是無罪。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目前在最高法院。 李委員俊俋:好,我們再來討論。呂副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最後是無罪;游錫院長國務機要費案也是無罪…… 黃檢察總長世銘:所以到目前為止是綠的。 李委員俊俋:邱義仁的「安亞專案」也是無罪,這可能還會涉及25萬的冤獄賠償;前外交部次長高英茂的「安亞專案」也是無罪?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李委員俊俋: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的「南科減振」案,也是無罪?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是在民進黨執政時地檢起訴的。 李委員俊俋:前立委李俊毅及趙永清的案子,最後也是無罪?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還在處理中。 李委員俊俋:我要告訴總長,民眾看到的就是這樣的感受,只要是國民黨的都沒有事,可是只要是民進黨的案子,就運用各種方法或不正常的方法,把所有案件都起訴,但最後都沒有定罪啊!因此現在人民質疑,原本特偵組是要肅貪,特別處理高階人員的部分,但結論都是辦綠、不辦藍,你認為不會給民眾這樣的感受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這一點…… 李委員俊俋:現在看起來就是這樣,民眾的感受是最直接的,所以才會對你們有所批評!你們也覺得這種批評不公道、是一種污辱,但民眾看到的是最深刻的感受,因為藍的都沒事,綠的都有事,結果綠的起訴老半天、查了老半天、關了老半天,最後還是都無罪。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 李委員俊俋:這就是特偵組現在的問題,是不是這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我們起訴裡面有藍的、也有綠的;簽結裡面有藍的、也有綠的。 李委員俊俋:沒錯啊!但看起來,大家的感受就是這樣啊!大部分都辦綠的、不辦藍的;藍的辦沒幾個,只辦一個林益世,而且到現在還沒有起訴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在積極偵辦中。 李委員俊俋:我今天想告訴你的是,人民的感受最重要,如果人民感受特偵組根本是辦綠、不辦藍;那這個特偵組就變成東廠、變成政治打手及司法的工具,在此情況下,人民就不會信任司法,這才是今天最大的問題,是不是這樣?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 李委員俊俋:我再請教總長,特偵組的監督機制是什麼? 黃檢察總長世銘:監督機制就是我們的上級法務部及監察院,根據法院組織法規定,大院…… 李委員俊俋:我們管不到你們啊! 黃檢察總長世銘:有。 李委員俊俋:管你們就被你們起訴啦! 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啦!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八項規定,重大案件結掉之後,委員可以邀請我來就重大案件作報告,這也是監督。 李委員俊俋:對,謝謝。總長,其實我今天做的就是這一件。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 李委員俊俋:我今天就是請教你,為什麼這些重大案件的結論都是辦綠、不辦藍?為什麼藍的沒有半個起訴,綠的起訴了,結果都沒有定罪,特偵組的定罪率也太低、太令人不滿意了吧?不是這樣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我剛才有答復潘委員、李委員,定罪率是79.3。 李委員俊俋:其實,我要告訴你一個觀念,也要提醒你一件事情,以你們的角度來看,當然都有秉公處理、依法辦理,但最後民眾的感受就是認為,你們辦綠、不辦藍,認為你們已經成為政治打手,這才是特偵組應該警惕的,何況到現在你們也提不出任何說明,為什麼會有那麼多藍的簽結不起訴?為什麼有那麼多綠的起訴老半天,統統被判無罪?這是民眾感受的問題,也是現在特偵組不被信任的原因。我告訴你:第一、我還是認為你們在職權上跟廉政署重疊;第二、你們現在的表現讓人家感受就是這樣;第三、連你們的檢察官都運用不正常手段逼供,然後取得其他內容,到現在大家都很有意見,結果你們內部調查,最後也都沒事啊!不是這樣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會,只要我們有證據,也處理很多…… 李委員俊俋:越方如沒有嗎?辜仲諒都公開說了,難道沒有嗎? 黃檢察總長世銘:他自己也都認為沒有交換條件。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總長的是,作為一個法律人,本來就應該堅持法律的原則。 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最重要就是依法辦理,但你們依法辦理的結果,真的會讓民眾嚴重懷疑,你們是辦綠、不辦藍。因此,我主張乾脆把特偵組廢掉回到正常機制去,由廉政署處理就好了,這樣就不會有負擔了,所以回歸體制才是最重要的,現在獨立出來,結果搞得亂七八糟。美國不是也把特偵組廢掉了嗎?韓國、日本也在檢討,不是這樣嗎?總長,這部分提醒你們要注意,現在特偵組給別人的印象非常糟糕!大家已經把你們稱為政治的東廠,這是特偵組最大的恥辱,希望你們能夠改變!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是少數人在說的。 李委員俊俋:不是少數人,你如果到網路上看看,這絕對不是少數人。 黃檢察總長世銘:這是金先生在說的。 李委員俊俋:請你們做出作為,讓大家對你們有所感受。謝謝。 黃檢察總長世銘: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徐委員耀昌、吳委員育仁、江委員啟臣、陳委員明文、蔡委員煌瑯、薛委員凌、陳委員鎮湘、陳委員歐珀、邱委員志偉、盧委員秀燕、孔委員文吉、賴委員士葆、林委員德福、李委員桐豪、陳委員淑慧、姚委員文智、紀委員國棟、林委員世嘉、蔣委員乃辛、蔡委員其昌、黃委員文玲、楊委員瓊瓔、葉委員宜津、黃委員偉哲、管委員碧玲、蕭委員美琴、蘇委員清泉、張委員慶忠、吳委員育昇、徐委員欣瑩、楊委員麗環、簡委員東明、呂委員玉玲、蔡委員正元、高委員金素梅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吳宜臻、潘維剛、謝國樑、呂學樟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 第一部分: 一、特偵組未發揮功能,淪為政治打手 當初設置特偵組的目的是希望藉由直接隸屬檢察總長,使特偵組能獨立行使職權,但馬政府卻將之變成政治打手,【辦綠不辦藍】的特別偵辦民進黨檢察組。 以國務機要費為例,當初為了打擊民進黨政府,將政府首長全部起訴,但現在卻都獲法院判決無罪,監察院也介入調查在首長特別費案件中,有沒有濫權起訴的問題! 除了濫權起訴,特偵組讓人民更失望的是該辦的案件也不辦!今年3月「禽流感」事件沸沸揚揚,造成社會動盪不安,民眾對於政府的信任一夕瓦解,但北檢在去年12月即已接獲檢舉,卻直到該事件3月曝光後,才著手調查此一案件。為此,本席提案修正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增訂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因涉及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以符合當時立法係要求特別偵查組能發動偵查作為對高階人員發揮查貪、違法濫權之目的。然特偵組長期以來,未發揮其功能,該辦之案件未辦,淪為政治之打手,已然失去特偵組成立之目的及民眾對於該單位之信任。 二、相關單位職掌疊床架屋、浪費行政資源 法務部廉政署其職掌範圍為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足以涵蓋特偵組職掌範圍,且現行調查局或檢察系統亦可偵辦相關案件。以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貪瀆案為例,廉政署、特偵組及地檢署均展開調查,彼此間之權責及相關事、物證如何整合即是一大問題,且恐有浪費行政資源之疑。 有鑑於此,本席認為特偵組已無存在之必要性,應將相關業務回歸至現有體制。 第二部分: 鑒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月1日正式施行,然近日發生判決書須注意個人資料保護,因此有違當初判決書公開之本意,因此建請司法院針對法院組織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競合問題,於近日召開相關會議討論並儘速頒佈標準。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法官法定原則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維持審判公平性,避免人為因素操控司法審判過程,導致審判結果間接被人為所控制,而使得司法體系崩壞。因此,基於這個精神,法院設計了一套案件的承審法官選定制度,也就是目前的分案制度。既然分案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依照規則而分配審理的法官,如果基於公平法院的理念,無論是由何位法官承審,在主張的證據相同情況下,應該都會出現相同的判決才是。並且對於分案制度設計有救濟途徑,是否意味將會產生可以挑選承審法官的疑慮,對於人民相信法院裁判信賴度又會增加不確定,是否可行不無疑問。 本席認為法官不是神仙,因此對於已經發生的事件,無法回到過去來還原事件發生的當初狀況,所以只能藉由相關證據的主張來判斷事情的真偽。然而藉由判斷的過程,即會有產生價值判斷的問題,因此審判的核心價值在於如何維持法官的判斷中立性。然而我國部分司法官對於許多事件的判斷常常與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相違背,例如曾經認為襲胸或是強吻是國際禮儀、或是近日媒體討論的發生車禍卻無人需要負責的事件,都顯示了部分司法人員對於判斷中立性的司法核心價值無法維持,因此司法院應該要儘速的檢討如何提高判斷中立性。 本席認為司法院對於許多案件發生外界質疑判決中立性的問題時,應該要主動說明相關判決過程,使得民眾對於司法制度能夠了解,提高對於司法制度的信賴感,期盼司法院能夠更為親民,使得民眾對於司法制度的認同感能夠更為提升。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謝委員國樑,按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察組之設立,係為因應重大貪瀆、經濟犯罪而成立,特偵組之成立也可說是在社會期待與民主共識中產生,因此,建請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就特偵組職能特別說明,實不宜輕率廢除之。爰提出質詢。 說明: 一、為面對重大貪瀆、經濟犯罪等日趨複雜之犯罪案件,不以傳統檢察官單打獨鬥方式處理,因此,透過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立特別偵察組,其以檢調單位集體並集合專業的力量,共同打擊犯罪以正社會視聽,其成立係因應社會期待,並透過民主共識而設立,目前對重大犯罪之打擊亦有一定成效。 二、惟有對於廉政署成立後,為整合司法資源避免疊床架屋,或有可廢除特偵組之意見,但由於目前廉政署成立時間尚短,其人員與經費都尚嫌不足的情況下,對於廉政署是否能發揮如特偵組相同之功效亦令人懷疑。 三、因此,現階段實不宜輕率廢除特偵組之設立,故建請法務部應加強對特偵組與廉政署相關職能之說明,爰提出質詢。 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 法院組織法審查 一、法官臨陣脫逃,院長與法官互槓 1.上週五媒體報導,承審新北市營養午餐貪污弊案的板橋地院法官鄧雅心,因案件未審結,請調高院及士林地院未果,結果改內部調動,經板院法官會議以55比53同意轉任家事法庭,使得案件將交由其他法官重新審理,導致可能延宕審理進度,嚴重引響當事人權益,報載貴院賴院長,大為光火,說這位鄧法官是規避大案才申請調動,如果真的是這樣,不只賴院長要生氣,本席認為全國百姓,包括本席在內都會很生氣! 2.請教秘書長,過去案件未審結都可以申請調動嗎?先前司法院未准她請調,是因為案件未結,為何在同樣狀況下,卻可以在內部轉調?難道地院不知道,她不准調離是因為案件未審結嗎? 3.鄧法官鄧法官說她早就想調離刑事庭,甚至要請育嬰假,是真的嗎?司法院有沒有去了解及調查?她反嗆司法院抹黑她,還說法官調動制度不明,人事異動都由司法院長及高層掌控,容易結黨營私,甚至干涉審判獨立,這是何等嚴厲指控,司法院目前人事異動是根據什麼辦法,有什麼依據?需不需要涉及修法? 4.如賴院長所講,如果法官遇到複雜的大案,中途就想要落跑,申請轉調,不顧當事人權益,只想「錢多事少離家近」辦簡單的案子,這樣的法官素質,司法如何能進步?更別說要扭轉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感了! 5.針對這樣的狀況,司法院打算如何處理?而若真的是法官惡意的來規避,可不可以送法官評鑑?本席認為司法院一定要積極檢討、改善,未來,是要嚴格規範法官案件未結不能調動,還是要制定帶便當條款,讓調動的法官把案件一塊帶走?司法院可以在這邊明確的告訴本院委員同仁嗎? 主席: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日會議到此告一段落,現在休息,明天早上9時繼續開會。 休息(13時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