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下午2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45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柯建銘  廖正井  林正二  鄭天財  李貴敏  林國正  王惠美  尤美女  潘孟安  呂學樟  王廷升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邱議瑩  林佳龍  陳亭妃  陳明文  蕭美琴  紀國棟  楊麗環  盧嘉辰  劉櫂豪  林明溱  黃偉哲  吳秉叡  李桐豪  吳育仁  陳歐珀  許添財  林世嘉  薛 凌  賴士葆  林德福  盧秀燕  孔文吉  管碧玲  徐耀昌  黃昭順  蔣乃辛  吳育昇  江惠貞  邱文彥  張慶忠  簡東明  黃文玲 邱志偉  許智傑  蘇清泉  葉宜津  蔡其昌  王進士  林滄敏  高金素梅 楊瓊瓔  呂玉玲  顏清標  潘維剛  徐欣瑩    委員列席45人 請假委員:吳宜臻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考試院副院長 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伍錦霖 考試院秘書長 黃雅榜 副秘書長 袁自玉 考選部部長 董保城 常務次長 曾慧敏 銓敘部部長 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哲琛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蔡豐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主任委員 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蔡璧煌 副主任委員 葉維銓 國家文官學院副院長 廖世立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辜儀芳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明哲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提案: 鑒於目前全國警察機關警監職務(相當簡任職務)預算人數僅占警察機關警察官總人數之0.3%,相較於全國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簡任人數比率5.5%,警察機關警監職務人數之比率明顯偏低,顯不合理。對此監察院曾分別於87年12月、88年4月及7月三次行文行政院,函請對全國警察職等結構不合理、警監職務人數比率偏低,造成警察陞遷管道蹇滯等情形進行檢討。為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亦曾於100年3月30日審查警政署組織法草案時,通過附帶決議乙案,建議行政院積極向考試院協調溝通,推動辦理警察官職務等階調整案。考量地方政府警察官相關職務與行政院組織改造較無直接關係,建請考試院儘速優先推動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大隊長職務等階之調整,於本(101)年11月底前完成審議,以提振和激勵警察人員工作士氣。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鄭天財  潘孟安  李貴敏  呂學樟  王惠美  廖正井  謝國樑  柯建銘  尤美女  林正二  王廷升  鄭汝芬  邱文彥  馬文君  林郁方  陳根德 決議:照案通過。 討 論 事 項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本次會議有委員柯建銘、廖正井、鄭天財、林正二、李貴敏、林國正、王惠美、尤美女、潘孟安、呂學樟、管碧玲、紀國棟、蕭美琴、許添財、李桐豪提出質詢;委員吳宜臻、林滄敏、林正二、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3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4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5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5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2項 考試院原列3,094萬3,000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100萬元,並建議考試院從實編列,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94萬3,000元。 第63項 考選部600萬元,照列。 第64項 銓敘部102萬1,000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7,000元,照列。 第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000元,照列。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9,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1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5萬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4萬3,000元,照列。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1,000元,照列。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432萬3,000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56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7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8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9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60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三、歲出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6,736萬7,000元,減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4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6,692萬7,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然考試院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中「獎金」之「年終工作獎金(含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預算778萬7,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柯建銘  潘孟安 (二)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然考試院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考試院本(102)年度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中「獎補助費」之「獎勵及慰問-退休(職)員工三節慰問金」預算71萬9,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柯建銘  潘孟安 (三)查截至101年8月止考試院及之人均電腦數為2.1部,對照考試院所屬之其他機關,雖較承辦訓練業務之國家文官學院2.6部及中區培訓中心3.7部為低,但仍對照銓敘部1.4部、保訓會1.7部、退撫基金監理會1.9部,考試院之人均電腦數仍屬偏高。查考試院既未承辦訓練業務,自無學員使用需求之考量,況且倘本次不予汰換,其人均電腦數尚達1.9部。為免個人電腦數量過多而造成閒置並本於撙節原則,爰刪除考試院本(102)年度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資訊」中「設備及投資」之「汰換筆記型電腦」預算122萬5,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柯建銘  潘孟安 (四)102年度考試院編列430萬元汰換5輛考試委員公務車,惟查(1)立法院審議92年度預算所作通案決議:「為撙節政府開支,崇揚簡樸政風,中央政府五院除正副首長、部會首長(含政務委員)、副首長與次於部會首長及司法院大法官得配給專屬配車外,其餘應比照立法院公務車之制度與配車比例,不得提供專屬個別職務之配車。92年度有關新增、現有專屬配車之預算,凡不符合本原則者,均不得採購。」(2)又,審議監察院98年度預算案所作決議要求:「未來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應採每日實際公務需求統籌調派,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司機也要遇缺不補。」目前考試院全體委員18人,中央各部會首長座車21輛(含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座車),公務轎車1輛。比起立法院委員人數與車輛比為2.2:1,用車採每日實際公務需求統籌調派,考試院擺明仍為委員專屬配車,無視上述明列在案之立法院決議,爰要求刪除汰換考試委員公務車經費430萬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林正二  潘孟安 (五)考試院102年度編列第五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之「車輛汰換」費用430萬元,用途係汰換委員公務用車5輛,每輛86萬元。惟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務預算局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86萬元係2,400c.c.油氣雙燃料車之費用,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7點:2,400cc排氣量為部會首長專用車規格。由此可知,考試院欲新增之車輛預算係部會首長規格。又考試委員不得有專屬配車,惟考試院現有車輛達24輛,惟考試院正副首長級正副秘書長加上考試委員僅23人。爰此,提案於考試院說明現有及欲新增之公務車輛之用途、使用人員及原因之前,凍結考試院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三分之一,共143萬3,000元整。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王惠美  廖正井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依據本院100年通過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兩項決議:「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定之。」以及「為確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落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效,除行政院已於西元2009年3月正式完成我國初次CEDAW公約之國家報告之外,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應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通過後,依公約規定,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政府應依審閱後之結論性意見,完成後續之追蹤實行工作。」,該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故考試院亦應成立該公約之監督機制及規劃撰寫國家報告之籌備工作。考試院雖已於101年5月10日訂定「考試院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然「考試院性別平等委員會」至今仍未召開過任何會議,也尚未制定該公約落實計畫及籌備國家報告等相關業務,包括「考試院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所提及的「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等事項。為使考試院首長更加重視「考試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功能,定期召開會議,並制定相關計畫以落實該公約與性別主流化,爰此,建議凍結「首長及副首長因公所需特別費」之三分之一,共計97萬4,000元,直至「考試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並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落實計畫,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林正二  潘孟安 (二)有關公務人員簡任官比例偏低,僅占20.74%,與全國女性公務人員所占比例39.35%未成比例,為符合性別平等原則,考試院應積極研擬改善方案。 提案人:林正二 連署人:尤美女  鄭天財  李貴敏  廖正井  王惠美 (三)為達資源整合級機關統合的功能,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理之高階主管業務似有重疊,考試院應會同相關機關檢討研擬調整或裁併方案。 提案人:林正二 連署人:尤美女  鄭天財  李貴敏  廖正井 本項有委員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關考試院預算案之附帶決議: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鄭天財  林正二  柯建銘 (二)目前政府財務困難,債務節節高升。社會各界期盼政府能人 事精簡,共體時艱。目前考試院考試委員多達19位,每一位考試委員甚至還配有秘書及司機,依照考試院業務內容,考試委員約莫3、4位即夠,因此建請考試院嚴正考慮精簡考試委員員額數目,往後可遇缺不補,逐步達到降低員額之目標。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柯建銘  林佳龍 (三)針對考試委員如有用車需求,考試院對外固稱須到總務科填寫派車單,惟實際上個別委員有固定派用車輛及駕駛人員,且考試院102年度預算標明為公務車輛的20輛車,其車輛種類標明為「中央各部會首長座車」,顯然有配給考試委員專屬座車之實,爰要求考試委員應嚴格比照立法院公務車之制度與配車比例,不得提供考試委員專屬個別職務之配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李貴敏 本項通過附帶決議1項: 針對考試院102年度國外旅費編列287萬5,000元,查考試院預算員額中政務人員及職員共148人,今年度預算編列派員出國人次高達39人次,比例明顯偏高,且各項出國計畫連年相同,恐有變相成為考試院職員工每年定期出國旅遊的福利之嫌,爰要求考試院應將各該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定期報告本院。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李貴敏 第2項 考選部原列3億3,542萬2,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50萬元、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1節「試題研編與審查」50萬元及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50萬元,共計減列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392萬2,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然考試院考選部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中「獎補助費」之「獎勵及慰問-退休(職)員工三節慰問金」預算57萬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潘孟安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中華民國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但此條文卻未落實於花東地區考生。在考區之設置部分,目前僅有北、中、南三個地區設有考區,僅有東部未設。而花東地區因天災、颱風之干擾,鐵、公路及航空交通經常性遭受阻礙,赴國家考試之花東、屏東地區考生也因而難以實現憲法所賦予之考試之權。故建請考試院等相關主管單位應針對花東地區長期以來身處交通、經濟、福利弱勢之情況,給予更加審慎、周延且健全之福利,儘速於花東地區設置國家試場,以造福花東人民,保障其所有人之權益。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鄭天財  林正二  蕭美琴 本項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每年有高達十五萬名以上考生報考公職生涯的高普考,依據媒體報導,錄取者中之佼佼者表示其致勝關鍵都是「熟讀補習班筆記和勤做考古題」,此不免讓人懷疑國考是以熟記考古題取才,也難怪老百姓對於經常接觸到的第一線公務員,說好聽一點是循規蹈矩,奉公守法,但卻總給人保守、不知變通也欠缺應變能力。取才既由「考古」而來,無怪乎社會上常出現「恐龍公務員」、「恐龍法官」這些稱號了。為了讓國家未來主人翁的腦筋靈活一點,現在各級入學考試,幾乎不再強調鼓勵死背,更不允許使用考古題了。如果國家公職考試還在食古不化地重複考古題,怎不令人憂心?學校教育是百年大計,國家文官制度卻稱得上是千年大計。為使國家進步,公務員能夠創新,建請考試院應責成國考命題委員盡量減少考古題之命題。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李貴敏 (二)今年高普考重複錄取975位,在選高考、棄普考的效應下,普考將產生許多缺額,以今年為例,今年增額僅847人,假若重複錄取者全選擇高考加計其他原因棄普考,今年普考空缺恐將高達300多職缺無法補齊,故為免影響考生權益,兼顧機關用人時機,考選部允宜積極研擬改進措施,以有效改善重複錄取之現象。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李貴敏 第3項 銓敘部原列220億4,512萬2,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0億4,412萬2,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然考試院銓敘部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原國民大會支領月退休金國大代表及職員年終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此項預算,共計5,890萬3,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潘孟安  柯建銘 (二)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然考試院銓敘部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此項預算之原國民大會支領月退休金國大代表及職員三節慰問金部分,共計123萬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潘孟安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近年來中央行政機關聘用人員快速增加,93年度底聘用人員3,907人,及至99年底已增加為5,574人,6年間快速增加了1,667人,增幅達42.67%。但各機關聘用人員並未謹守「專業性、技術姓、研究性、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之用人限制,影響文官用人體制,使聘用制度淪為機關首長任用私人之管道。有鑑於此,本院於審查90年度與9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分別作成裁減中央機關聘僱人力之相關主要決議,要求中央機關每年至少裁減聘僱人數3%,並於3年內逐年降低至職員預算員額之5%,另按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各級機關聘用人員,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惟如前所述近6年間中央行政機關聘用人員數仍大幅增加42.67%,既未遵照本院決議有效遏止聘用人力不當膨脹,亦與行政院自訂規範有悖,顯未落實聘用人員之管控,因此,銓敘部所研擬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仍應規範各機關遵循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規定,依法從嚴管控聘用員額及進用條件,俾符相關法規及本院決議。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林正二  潘孟安 (二)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9條第2項規定,退休新制年資之退休金費用由政府及公務人員共同提撥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支應,爰該基金已依本院審查該基金100年度預算案之決議,於102年度預算書增列「提撥進度表」,說明退撫基金潛藏負債之情形略為:「以100年12月31日為精算基準日,經委託精算公司精算結果,潛藏負債計2兆3,919億4,702萬2,000元,其中已提存退休基金4,794億2,984萬1,000元,未提撥退休金負債1兆9,125億1,718萬1,000元。」反觀,公務人員退休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潛藏負債達1兆6,957億餘元,則未於銓敘部102年度預算書中列表說明,與預算法規定未合。另銓敘部長曾承諾規畫之多層制退休撫卹制度,請部長應儘速規劃後草案報本院審議之。綜合以上兩點,建議銓敘部應儘速研議改善。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  林佳龍 (三)為因應政府推動組織再造政策,近年來政府機關用人愈趨多元,惟銓敘部統計年報之公務人力統計僅限於統計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技工、工友、駐衛警察、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等人力資訊,尚未及於臨時及勞力派遣等人員,為利於人事政策參考及全民監督,建議銓敘部允宜衡酌將該人力資訊納編之可能,俾完整揭露整體公務人力全貌。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林正二  潘孟安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列1億7,277萬8,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247萬8,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刪除;然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年終工作獎金(含月退休金人員年終慰問金)之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共計135萬2,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潘孟安  柯建銘 (二)保訓會配置的職工人數近年來不斷增加,從民國97年度72人的預算員額到民國102年度100人的預算員額,已增加   38.8%人力,但加班費的編列(包括平日超時加班之加班費及不休假加班費)卻不降反升,從民國97年度的4,67萬2,000元增加到民國102年7,16萬2,000元,增加幅度高達53.3%,甚不合理。對照考試院其他所屬機關,102年度之人均加班費預算亦屬保訓會最高,但查保訓會之業務內容,並不具有緊急處理或需經常加班之必要,保訓會實應確實檢討人力運用之妥適性,爰刪除350萬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潘孟安  柯建銘 (三)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然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此項預算之月退休(職)員工三節慰問金部分,共計10萬2,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潘孟安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行政院並於101年6月21日核定頒布「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計畫內容提及--「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將CEDAW納入公務人員訓練課程」以及「101年10月至102年6月,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略)其他四院(略)請自行追蹤管考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另製作清冊函送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考」。然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書中,「訓練與進修業務」下之各項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並無說明是否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內容,以利公務人員檢視修正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爰此,建議凍結第二目「保障暨培訓」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預算3,109萬2,000元之五分之一,直至提出各項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之規劃內容,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潘孟安  柯建銘 (二)依據原住民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族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舉辦各類公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應依上述規定安排有關原住民族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之課程,強化公務人員對原住民族之瞭解及認識,進而確保原住民族合法權益。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林正二  廖正井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3億1,162萬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   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刪除;然考試院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年終工作獎金(含月退休金人員年終慰問金)之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共計687萬5,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潘孟安  柯建銘 (二)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然考試院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退休(職)員工慰問金部分,共計4萬2,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潘孟安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1項: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 日實施,行政院並於101年6月21日核定頒布「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計畫內容提及--「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將CEDAW納入公務人員訓練課程」以及「101年10月至102年6月,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其他四院請自行追蹤管考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另製作清冊函送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考」。然考試院國家文官學院預算書中,「國家文官培訓業務」下之各項公務人員訓練,並無說明是否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內容,以利公務人員檢視修正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爰此,建議凍結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預算1億1,506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直至提出各項公務人員訓練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之規劃內容,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潘孟安  柯建銘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原列4,184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最近5年的經營績效是負0.19%,而且在97年度及100年度得實際收益數分別為負860億元及負284億元,2年內退撫基金損失1,044億元,且軍公教退撫基金潛藏高達8兆元,有檢討修正的必要,建議考試院應建立中長期投資績效目標及妥適監理指標。 提案人:林正二 連署人:尤美女  鄭天財  廖正井  李貴敏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億7,356萬6,000元,照列。 四、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處理司法院101年度預算凍結第1項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之「業務費」項下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1,500萬元之三分之一,報告後始得動支案。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向各位報告本院102年度收支預算案及101年度部分預算凍結的報告動支案。承蒙各位委員熱心的指導及鼎力支持,司法業務才能日益精進、不斷開展,在此先向各位委員表達由衷的敬意與謝意。 首先我要說明的是司法院102年度收支預算案。在我們準備的書面資料中,分別載明了「壹、101年度已過期間之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貳、102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參、102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及「肆、對行政院加註意見之說明」這四大項,請各位委員參閱。由於時間有限,謹就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扼要說明如下:司法院及所屬主管之預算係依施政重點,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在原有業務計畫與擬定之新興施政計畫作通盤檢討,按輕重緩急優先順序編列而成。 一、歲入部分 102年度司法院主管歲入預算共編列61億3,501萬4,000元,較101年度法定預算數減列29億0,496萬元,主要係規費收入減少所致。 二、歲出部分 102年度各機關原提編歲出概算需求238億2,643萬5,000元,考量國家財政狀況,本共體時艱精神,核實檢討編列219億4,719萬6,000元,約占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13%,較101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列8億8,580萬6,000元,其主要增減項目及金額如下: 減列及暫緩編列部分: (一)自行檢討減列及暫緩編列郵務送達費、各項業務旅費、辦公廳舍整修等經費2億1,139萬2,000元。 (二)支援法官辦理民、刑事案件需要,汰換及新增勘驗車等47輛購置經費3,962萬5,000元,較101年度減列81萬2,000元。 增列部分: (一)為改善擁擠之辦公廳舍,賡續辦理分年延續性資本計畫所需經費22億5,756萬3,000元,較101年度增列6億6,845萬2,000元,均屬分年辦理之延續性資本計畫。 1.預計在102年度完工的包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興建辦公廳室計畫第7年經費3億2,868萬8,000元。 司法人員研習所興建辦公廳舍計畫第8年經費4億3,209萬9,000元。 2.已經在今年動工的包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廳室計畫第4年經費4億3,309萬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興建辦公廳室及檔證大樓計畫第4年經費5億3,187萬2,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籌建臺灣鳳山地方法院辦公廳舍計畫第7年經費4億9,744萬1,000元。 3.規劃設計中的包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計畫第3年經費674萬3,000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新建檔案大樓計畫第2年經費2,080萬9,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國定古蹟修護計畫第4年經費682萬1,000元。 針對這幾項工程進行的細節,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由今天到場的各法院院長做詳細說明。 (二)人事經費共計增列2.6億餘元: 1.配合各機關員額裁改、缺員預定進用時程及公、健保費率調漲等因素,增列人事不敷經費2億3,576萬6,000元。 2.為期加速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之速度,提高裁判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以應業務需要,有一增列員額85人之計畫,其中包括法官45人、書記官35人及法警5人,所需人事經費為2,946萬元。 (三)配合案件成長情形及新增員額需要,增列民執委外經費、資訊作業費、義辯律師酬金等支援審判業務及基本業務運作經費1億4,598萬1,000元。 (四)充實法院審判資源所需汰購設備經費2億7,644萬7,000元,較101年度增列79萬3,000元,包括: 1.繼續編列充實法庭及審判紀錄電腦化設備經費1億8,694萬元。 2.汰換及新增審判、安全及辦公等設備經費8,950萬7,000元。 (五)因應法律扶助法之施行並參酌以前年度案件量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收入情形,增列捐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經費1,755萬8,000元。這些費用都是因應各項業務所必須的,請各位委員多加指教。 接下來報告有關凍結部分的動支案。司法院101年度預算中,有一筆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1,500萬元,於通刪5%之後,被凍結三分之一,計475萬元,報告後始得動支。我們已經研擬了「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送到大院來審議,陸續要推動並宣導這項制度,其中已經依照採購程序進行發包程序,就是附條件的等待解凍後,才可以使用。這些都已經陸續在進行中,目前已經使用的經費將近9成,尚有待這部分解凍後,我們能再進行預計的用途。至於相關使用情形,書面中都有詳列,請各位委員參酌。 由於我國從無人民參與審判的實施經驗,為了能穩健順利的跨出人民參與審判的第一步,並期以此成功經驗作為後續發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基礎,敬請各位委員就今年度凍結三分之一,計475萬元的預算案,能准予動支。 以上簡單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由本席發言,請呂委員學樟暫代主席。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星期一我看了考試院的預算書,今天又看了司法院的預算書,我覺得司法院的會計長比較用心,編得比較詳細。預算編得愈詳細,我們委員看得愈清楚,要通過預算也愈簡單。秘書長,你們有一個好的會計長,這是非常好的,因為包括我們所重視的延續性預算都寫得很清楚,但是會計長好像有點欺負我們桃園地方法院。 主席:請司法院會計處張會計長說明。 張會計長志弘: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廖委員正井:我當副縣長的時候,桃園地方法院就要遷建了,經費一共是34億元,從97年到101年才編列一千九百多萬元,明年編列六百七十幾萬元,不是欺負我們桃園嗎? 張會計長志弘:沒有,事實上,工程進度我們非常尊重各個法院實際籌備的情況。 廖委員正井:陳院長,你準備在地下室挖幾層樓的停車場? 主席:請桃園地方法院陳院長說明。 陳院長晴教:主席、各位委員。辦公大樓地下室是兩層樓,地上是十層樓。 廖委員正井:地上多少層樓? 陳院長晴教:十層樓。黨政大樓是六層樓,地下兩層樓,法官職務宿舍是地上八層樓,地下兩層樓。所以工程算比較浩大! 廖委員正井:院長我有兩件事情要拜託你。第一個,林秘書長,你有沒有去過新的地點?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新的地點沒有去過。 廖委員正井:這樣不行,你都不關心我們桃園。那個地點是很棒的地點耶!是國際路跟大金溪路交叉的地方,上高速公路或到其他地方都很方便!院長、秘書長、會計長我要拜託你們,剛才陳院長說地下室只蓋兩層樓,太少了,政府機關要做示範,將來不要讓車子停到外面去,所有鄉親來的時候都要停到地下室,所以我建議地下最少要三層樓。 張會計長志弘:這個部分,我們原則上會尊重地院實際需要的情況。 廖委員正井:院長,一層樓的樓地板面積有多大? 陳院長晴教:面寬大概九十米,所以院區很大! 廖委員正井:但大樓部分的建蔽率只有50%,對不對? 陳院長晴教:詳細的平方公尺…… 廖委員正井:我現在就要問你準備地下兩層樓可以停多少部車子? 陳院長晴教:我們有規劃停車位。 廖委員正井:大概多少部? 陳院長晴教:詳細數字要看一下…… 廖委員正井:我就不為難你了,第一,我希望你們考慮挖三層樓,好不好?你知道敦化南路上昇揚建設蓋的住宅地下是幾層樓嗎? 陳院長晴教:這個我們…… 廖委員正井:你也不知道?地下就挖了七層樓當作地下停車場!你知道嗎? 陳院長晴教:因為我們的預定地對面就是公園,所以地方很寬闊,停車位也都有規劃。 廖委員正井:公園可以停車嗎? 陳院長晴教:它還可以再做規劃。 廖委員正井:公園就要做公園。院長,還是拜託你們朝地下室做規劃,最少三層樓,好不好?第二,將來設計的時候,我希望你們能考慮到法院就要有法院的樣子,要有很嚴肅、公正的感覺,像現在高等法院的建築我就覺得很棒!所以我希望你不要省設計費,好好請設計師設計好一點。第三,我希望將來開放空間要綠化、美化,附近的居民早上都可以來運動。 陳院長晴教:有,建築師七月份已經選出來了,現在幾乎每個禮拜都有來…… 廖委員正井:哪一個建築師? 陳院長晴教:我們委託營建署,投標的是徐維志建築師事務所,現在每個禮拜都有來跟我們做詳細的規劃,大概這個月或是下個月可以開始地質鑽探,也有做綠化、符合環保。 廖委員正井:院長,你現在在桃園地方法院服務,將來會升官,新的大樓你大概也用不到,但是你在位的時候就要規劃好一點,好不好? 陳院長晴教:我們會盡力而為。 廖委員正井:我剛才建議的幾項,第一,要有地下三層樓,第二,要設計美觀一點,一、兩百年以後,還能讓人覺得這棟大樓值得看,不要像台北市政府蓋完之後,現在成為信義計畫區最醜陋的建築,好不好?將來開放空間的景觀盡量做好一點,讓大家早上可以來運動,好不好? 陳院長晴教:地下樓部分要配合地檢署的規劃,地檢署已經開始開工了,他們也是兩樓。 廖委員正井:這就糟糕了!這就是沒有眼光的人!請陳院長回座。秘書長,我看了一下資料,你們編列很多加班費,如果能因此提升效率,我不反對,可是看了立法院預算中心的報告以後,我覺得很難過,為什麼呢?因為逾兩年沒有結案的重大刑案,台灣高等法院99年有將近45%,100年將近47%,101年1月到6月將近70%,士林地方法院也是一樣,100年百分之五十一點多,101年1月到6月百分之七十八點多,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的報告,未結案的案件非常多,效率實在是太慢了!你們的待遇很高我不反對,因為有相關法律規定,每個單位的加班費編列那麼多,就應該好好把案子趕出來,可是由資料看來,效率實在很慢! 林秘書長錦芳:審理重大案件的職務比較繁重,難免時間會拖得比較長,加班不是只有因應重大案件,例如夜間人犯的訊問等等很多事項,審理重大刑案只是其中一環,不過這部份我們會盡力改善。 廖委員正井:另外你們也編列了預算要到大陸去,包含辦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考察民、刑事制度,加強兩岸智慧財產的訴訟,一共編列一百三十八萬多元,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廖委員正井:現在不是限制政府高官都不能出境嗎?到底是誰去? 林秘書長錦芳:是由司法行政廳的廳長跟相關的人員去,這項經費是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有一個制度性人員交流的活動,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這個制度之下的對口單位,是指派我們司法行政廳所屬人員,所以都是由他們負責出訪。 廖委員正井:請把考察報告送到司法委員會讓我們看一看。 林秘書長錦芳:好,可以。 廖委員正井:會計長請回座。最近高等行政法院對國科會中科的二林園區的判決,引起很大討論,有的社論誇獎法官很積極任事,美國首席法官羅勃茲對歐巴馬總統有關健保的問題講了一句話,我覺得他講得很正確!他說:我們並沒有專業或特權去做政策的判斷,政策的決定是送給那些明顯的領導人,如果人民不同意他們的政策,他們會被人民趕出辦公室,但保護人民免於受到政治後果的影響,並非我們的工作。他只能針對法律的規定去審查,當然,這個法官很積極任事,他認為彰濱工業區還有很多閒置的土地,但是這樣的判決有兩個後果,一個就等於是對以前高等法院的判決不認同,另一個就是有干涉行政權的問題,這個部分你們有檢討過嗎? 林秘書長錦芳:個案還在上訴中,還沒確定,要看最後最高行政法院如何審理…… 廖委員正井:但是這部分會影響整個行政、政策的推動,你知道嗎?因為時間到了,我就不便再多談。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的是司法院102年度的預算,以及101年度觀審制度推動經費保留的解凍案,大體來講,司法院的預算每年都被行政院加註意見,包括執行率的問題,車輛經費等,這部分有時間我們再來一一討論。我認為比較重要的是觀審制度的宣導費用,事實上也很湊巧,昨天民進黨中央黨部舉辦「Open Studio」政策論壇研討會,昨天的主題剛好是司法改革,而昨天研討會的主持人是前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審檢辯都有人來,本席也有參加,檢察官找的是陳瑞仁檢察官,大家對於整體司法改革提出了一些看法與討論,由黨主席蘇貞昌親自主持。 今天在這裡談論觀審制度,這是司法改革上很重要的制度變革,林秘書長擔任司法院秘書長後,法官法是在你手上通過的,1999年以後,對於法官法的修正,社會的力量很大,在本次總統選舉前,法官法在立法院審議也非常久,到最後面臨到的是到底要不要讓法官法通過的抉擇,事實上參與審議的委員很少,我們辦公室盡了很大的力量與你不斷的協商,法官協會與檢察官也都表示了很多意見。最後,我去請教本黨的黨主席及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的意見,詢問他要不要讓這個法通過。持平而論,一個法案的通過可能是100分,也可能是80分、70分,蔡主席說就讓法官法通過沒有關係,能協商的就儘量協商。坦白講,法官法是在這樣的情形下才通過的,到最後,我跟你及王院長談的時候,該改革的部分,尤其是專案評鑑制度的成員問題。很遺憾的是,法官法通過後,公共電視台舉辦總統選舉的辦論,當時我也在現場,馬英九居然把通過法官法當成是他對於司法改革的貢獻,這是何其諷刺,馬英九對於法官法從來沒有說過半句話。范光群擔任秘書長時,法官法差一點就通過了,當時的反對者是誰?就是現在國民黨的秘書長曾永權,當時他是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的政策會執行長,他接受馬英九的指揮,因為檢察官還有意見,所以不能通過法官法,因為馬英九是法務部部長出身,而法官法中最重要的就是審檢的問題。 有關審檢的對立,持平而論,我常說不亞於藍綠對立,馬英九就是當初法官法的最大阻礙者,那時候法官法差點就可以通過了,就是他擔任國民黨主席而且下令曾永權不可以簽字。在法官法審議的過程中,他從來沒有說過半句話,結果在選前通過的法官法卻變成了他的功勞,反觀我們呢?法官法通過後,學者批評民進黨放水,國民黨所提的法官法是什麼版本?又講過什麼話?我認為世間的道理要先說清楚。 有關觀審制度,觀審制度的推動經費為何會被保留,就是因為大家對於觀審制還有一些看法與疑慮。持平而論,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就任已經滿2年了,有一次我去參加台大王兆鵬教授對於司法院觀審制所舉辦的研討會,那可能是個委辦計畫,當天蘇永欽副院長親自到場談論觀審制,我就問蘇永欽副院長觀審制是怎麼來的,並問他「馬英九請賴浩敏與你擔任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時,有沒有討論過他心目中的司法改革是什麼?」,以及「你們二位有沒有向馬英九表示你們認為司法改革要怎麼做?」,都沒有!我詢問他觀審制怎麼來的,結果是他要來立法院備詢的前一天晚上與賴浩敏二個人所創造出來的東西。他們二個人來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我代表民進黨第一個發言,一開始我就問他們觀審制是什麼東西,他們都沒有說,後來你來擔任秘書長,這一年當中我也問過你有關觀審制的內容,你也都不敢講,大家全部都不語、默言。 我們現在回頭來講改革,整個國家的力量要怎麼做,我們不希望有人只是專門在居功而已,其實總統在司法改革上應該是一個很重要的領導者,因為他要協調五院,司法改革中有很多部分,包括刑事訴訟法、觀審制等,都會碰到法務部的業務,坦白說,法務部那一關就不會讓過啦!你們要修改法院組織法、刑訴、大庭是否要設立等等,需要與他們會銜的部分都不會成功,這是今天我們這個國家面對的問題。 上星期我們在這裡審查法院組織法,那是尤委員美女的提案,其中要不要成立大法庭的部分,其功能是只有法律意見的處理還是直接進入第四審的審判?最高法院願意嗎?最高法院的院長今天也有來,你們二位說好了嗎?最高法院的權力被削弱了啊!很多部分的預算只是皮毛,司法院的預算被刪都很有限,因為大家都非常尊重司法院,其實這沒關係,因為這部分的預算都不算龐大,重點是,你身為司法院秘書長,今天剛好要審查觀審制推動經費保留的解凍案,觀審制到底要不要推動、怎麼推動,這才是比較重要的。 秘書長,有關觀審制,人民參審是從古希臘時代就開始了,全世界八十幾個國家不外乎觀審、陪審、參審而已,就是把人民對司法的感情、司法意識充分顯露出來,透過民主過程。持平而論,臺灣司法改革在這個部分,現在說要搞觀審、參審、陪審,我常常在想,也與顧立雄討論過,我們真的要搞陪審制、觀審制嗎?整個社會環境是否成熟了?臺灣需要多少時間來宣導?但是大家回頭看看,無論是日本的裁判員制,韓國折衷型陪審制,英美的陪審制或德國的參審制,所有制度都要經過一個過程,日本的裁判員制準備了將近9年,他們是在法律通過後5年才日出。他們經過600多次的模擬審判,包括選任裁判員也模擬了將近300次,但是我們目前才這麼一點點預算,除了要在嘉義試辦模擬法庭實況,還要到日本考察考察,雖然這樣做並沒有錯,但76%的民眾都不知道什麼叫做觀審,如果去調查立法委員的意見,不知道什麼叫觀審的人大概也是這個數字,實質內容根本就不清楚,所以這是有距離的,我不希望你們是以好大喜功的方式來處理,我們現在的制度是把日本裁判員制的前段搭配韓國制度的後段去拼湊出來的。 我今天就與秘書長談談核心事項,如果要推動觀審制度,「起訴狀一本」要能夠處理,不然就不要搞了,但是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卻又將法官排除在外,如果「起訴狀一本」沒有辦法處理,要推動觀審制度是很難的。另外,「觀審員表意不表決」也要能處理,「起訴狀一本」與「觀審員表意不表決」如果不處理,觀審制一點意義都沒有,只能看、聽卻不能審,他們一點參與的意見都沒有,你們只讓法官可以去看卷證,觀審員不可以,這是資訊落差、武器不對等。所以對於這整個設計,如果這兩個核心事項不處理,這樣的觀審制有沒有都沒什麼差別,這樣要怎麼司法改革呢?我相信未來立法院會有很多版本的。 對於今天審查觀審制度推動經費保留之解凍案,我認為編與不編都無所謂,大家應該要先好好討論法律的規定,等到法律通過後再訂定10年日出條款好好的宣導,整個社會環境、法治教育,現在社會還有藍綠之分,觀審員也有藍綠,這是很麻煩的,所以…… 主席:時間到了。 柯委員建銘:我認為這個預算要不要編列都無所謂,可以全數刪除,先好好討論整個制度的變革,等到法律真的通過後,我們再好好的訂定日出條款,看看要花10年還是幾年的時間來好好宣導,這是本席對於今天預算解凍案的基本看法。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秘書長,司法院對於法官有沒有舉辦定期的相關訓練?剛才提到中科二林園區,本席認為這樣的判決,侵犯到行政權與立法權,為什麼本席會說這個判決侵犯立法權?因為預算都是經過立法院通過的,就是要在二林蓋園區,而不是要在彰濱蓋園區,但是法官居然說選二林不如選彰濱,還洋洋灑灑寫了一堆理由,就算選址不對,那也不是司法院的權責,而是監察院的權責,這個憲政爭議涉及到行政權、立法權、監察權,五院中涉及了三院。雖然這是個案,但往往要從個案去進行通案考量,你說他還要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一個案子都要花2年多,曾經有一位公務人員,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他也不調查提供的證據,證據都在行政院政風單位,當事人提供後他們也不採納。當事人一看到案件到最高行政法院要花2年多的時間,那位當事人就放棄了,為什麼需要2年多的時間我搞不懂,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長今天應該有來列席,現在這個案子也一樣,需要2年多,民眾就已經覺得整個憲政被破壞。公懲會的委員長也在這裡,郭冠英的案子公懲會下手這麼重,他是匿名發表文章啊!而最近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的案子卻僅處以書面警告,這讓公務員如何信服?一個匿名發表文章的人你們下手這麼重,處以撤職處分,另一個則是處以書面警告,而且很多法官具名在報上批評個案、院長具名批評司法判決的個案都沒有事,公懲會有沒有介入、有沒有調查?沒有嘛!都是簡任官以上,這讓人民怎麼去看這個事情。這部分與考試院有關,所以我在對考試院的詢答中也有提出這個問題,這除了與考績法有關外,與公務人員懲戒法也有關,我們不能說這是個案,個案往往可以考量整個通案,所以要如何去根本解決。 有關人民觀審制,我在上個會期也提過,但我今天才知道這要花很多錢,上次你到我辦公室時我就提過人民觀審制的問題,當選無效之訴就應該要人民觀審,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地方首長或民意代表,一、二個法官就可以決定當選有效、無效,然後每個法院的看法還不一樣,例如有候選人捐一次香油錢就被認定當選無效,但是不同的地方法院卻有不同的結果,所以本席認為這應該要透過人民觀審,由人民去決定,畢竟當選人是人民選舉產生出來的。 重刑透過其他法律扶助或相關機制,與觀審有太大關係嗎?我不認為,真正有關係的就是類似這種案件,如果還沒有原住民族法庭,原住民的傳統習慣文化就是要人民觀審嘛!你們要找原住民耆老、對文化傳統習慣有瞭解的人來觀審,而不是法官自做判決,這才是人民觀審,而不是你現在的方向。 另外,本席要感謝法扶基金會,除了司法院的協助外,法扶基金會也非常積極與警政署合作,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原住民之律師陪同到場專案計畫,該計畫試行3個月,已經期滿了,請問吳董事長,試辦後的初步辦理情形如何?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吳董事長說明。 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委員的支持與指導,法律扶助基金會很榮幸的開辦原住民檢警專案,從7月15日到10月15日,試辦期間3個月,申請的案件數有163件,我們要自我檢討的是,這163件中,有17件沒有派律師…… 鄭委員天財:因為時間關係,實際有派遣的律師,到場的律師有多少? 吳董事長景芳:136件派律師去了,有17件沒有派律師主要是因為…… 鄭委員天財:我是說實際上到的。 吳董事長景芳:實際派律師的件數有136件,這3個月來。 鄭委員天財:比率呢? 吳董事長景芳:派案比率有87.5%。 鄭委員天財:最低的是哪裡? 吳董事長景芳:依照我們的統計數據來看,花蓮和桃園比率比較低。 鄭委員天財:花蓮是多少?秘書長,你知道嗎? 吳董事長景芳:對不起,花蓮只有33%。 鄭委員天財:這個部分,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希望這3個月的試辦可以作為未來怎麼樣去加強、怎麼去檢討的依據。33%真的是偏低,跟你原來的87.5%-是全部,87.5%是全部,花蓮只有33%確實是偏低。 吳董事長景芳:是,我們會努力改進。 鄭委員天財:到底什麼原因,是不是能將檢討報告送給我,還有林正二委員? 吳董事長景芳:是。 鄭委員天財:另外,上次我希望你跟原住民委員會針對有關法律扶助法以外的,符合法律扶助法中低收入戶的人,當然就用法律扶助基金,法律扶助法以外的,希望原民會提出經費,然後跟你們合作來辦理。這個案子好像沒有什麼進展。 吳董事長景芳:報告委員,我們拜會過原民會主委、副主委。他們都很支持。我們幕僚交換意見,但兩會目前還有一點點歧見,所以我們把兩案並呈,送給司法院的長官來做定奪。因為最後我們通過的案子也是要經過司法院核定,所以先請示司法院的意見。到今天為止還沒有獲得具體的指示,但是我們很努力在做這件事情了。也許今天過後,司法院就會給我們一個具體的指示,我們會遵照辦理。 鄭委員天財:董事長,這個你們已經有跟勞委會合作了,就勞工的部分。勞工是幾百萬人,原住民只有五十幾萬人,所以你們在估算這些相關的案件、相關的經費時,就必須要有所考量。我的瞭解是,你們所提的經費跟原民會所能提供的經費,落差是有滿大的距離。怎麼樣去縮小這個距離…… 吳董事長景芳:報告委員,這件事原民會最後決定,如果開辦委託案,他們有2千萬的經費。1年2千萬,所以經費的問題我們兩會已經獲得共識,剩下來是細節。 鄭委員天財:勞委會是多少錢? 吳董事長景芳:勞委會現在大概1年有5千萬。 鄭委員天財:對嘛,他是幾百萬人。勞工是幾百萬,原住民只有五十幾萬,如果扣掉小孩子,沒有多少了。所以案件量,如果我們從你這次的案件量,其實全部才100多件,當然這個實際訴訟當然會比較多,事實上也不會很多,因為過去的經驗-原民會他本來就有一些法律扶助的案件,並沒有很多,所以怎麼樣去把相關的案件的估算,金額的估算,儘量能夠配合,儘快地來實行。可以嗎? 吳董事長景芳:謝謝委員的指導。 鄭委員天財:也請司法院能夠支持。 吳董事長景芳: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要是審查司法院主管102年度施政計畫以及收支的預算。我剛才看到預算編列的報告指出,去年歲入編列90億,為什麼今年會減少到60億多一點,少了將近30億?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這是因為規費減少。 林委員正二:規費指的是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訴訟費用,主要是訴訟費用這部分。 林委員正二:一下子減那麼多嗎?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我們也參看以往執行年度的情形。以往編列的比較多一點,但執行率沒有達到那麼高,加上近年來我們鼓勵當事人用和解、調解等非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紛爭。這部分和解、調解的裁判費是要退的,所以費用的收入就沒有那麼高。也就是說,參酌以往的決算數目和非訴訟方式解決紛爭的規費減少,所以調降了大約三分之一的數額。 林委員正二:另外,歲出部分,明年預算比今年多出將近8億多。這增加的部分是在哪裡? 林秘書長錦芳:增加的部分主要是工程。 林委員正二:有哪些工程?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有辦理繼續性的工程,延續性的資本性計畫。這部分工程就增加了6.68億,包括…… 林委員正二:大部分是法院的建築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有幾項工程,我向委員報告,一個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院舍,是第7年的經費;司法人員研習所的辦公室,也是新建的,是第8年的經費。這兩個機關明年度就要完工了。 另外,今年已經動工的法院,包括新竹、彰化、高雄,有的是第4年經費,有的是第7年經費。在規劃中的有桃園地院,是第3年的經費。屏東地院是第2年的經費。還有國定古蹟,就是司法院那幢大廈,屬於高院的財產。高院要回復古蹟、修復古蹟的計畫是第4年計畫。所以說,這是分年的,延續性的計畫,一定要支付,因為契約訂定了。 林委員正二:秘書長,有關法院房舍、廳舍的修建,或是遷建,或是修復,我個人非常支持。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林委員正二:我看到很多地檢署的房舍美侖美奐,看起來跟皇宮一樣。 林秘書長錦芳:對,我們法院的部分也要加強。 林委員正二:我就覺得地方法院真的很可憐。我住在台東,看台東地方法院也應該列入整修、修建,你的看法怎麼樣?因為它很老舊。剛剛我聽廖召委講到桃園地院情況很差,我看我們台東的地院更可憐。你說說看你的意見。 林秘書長錦芳:各法院興建的計畫都是尊重各法院,他們要提出一個規劃案需求,包括土地在哪裡、如何進行。提出一個規劃案,我們會進入審核。當然如果有提出來的話,也希望委員大力支持。 林委員正二:地方的百姓,當他們看到台東地檢署遷入那個非常漂亮的房子之後,就會覺得我們台東地方法院怎麼那麼差。很可憐,被矮化了,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 林委員正二:我覺得,除了台東縣地方法院本身要報這個計畫之外,高層的司法院應該要深入去瞭解,各個地方的地方法院有什麼樣的需求。也許他們不好意思來修建也不一定,是不是?我們主動去瞭解,就給他們蓋了嘛,可不可以?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委員大力支持,當然可以。 林委員正二:我絕對支持。 其次,我非常感謝司法院,就是即將在明年分別於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東及花蓮這9個地方法院,設置所謂的原住民專業法庭或是專股。我個人要表達感激之意。未來我們希望,如果要需要的話,高等法院也能夠設置類似這樣的專業法庭或是專股。 林秘書長錦芳:將來會列入考慮的。 林委員正二:這也符合憲法的精神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這一點我要表達感謝。 在這9所地方法院之外,我看到我們在新北市的人口也很多。新北市的原住民人口,包括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一共產生了4席市議員,表示這個地方非常重要。你看報告裡列了嘉義縣,它就1個阿里山鄉,1位議員,也設置了專業法庭或專股。但是新北市呢?我發現並沒有考慮到,所以將來能不能一併增設新北市這個部分? 林秘書長錦芳:雖然指定這9所法院,但其實其他法院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指定專人來辦理這類案件。 林委員正二:我手邊有一份統計表,是司法院最近提供給我,有關地方法院98年受理涉及原住民身分、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類型及數量的一覽表。它臚列了桃園、新竹、南投、嘉義、屏東、台東、花蓮地方法院的相關資料。 我們知道台東、花蓮本身人口就很多,但新竹不見得很多,只有五峰及尖石2個鄉,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對。 林委員正二:但是新竹地方法院民、刑事合計,98年有109件、99年有234件,高出其他具有原住民地區的地方法院,原因在哪裡,能不能做一個瞭解? 林秘書長錦芳:我會仔細去瞭解,瞭解之後再向委員報告。 林委員正二:因為你說桃園也很多,但是他98年只有3件、99年只有11件。可能有一種原因,就是在查他們的身分時,並沒有註明他們是不是原住民身分,而新竹地方法院這部分做得很好,有查,發現是原住民就註明是原住民。 其他地區沒有這樣,像桃園地院只有11件。我要問廖正井委員,你將來要選縣長或市長,可能需要原住民的票,是不是?我對這個統計表非常有興趣,但是怎麼去分類、怎麼去探討這個原因,關於原住民在民、刑事這部分到底是發生哪些事件,秘書長,你們應該可以去做分析。 林秘書長錦芳:誠如委員所說,可能一個原因是在收案時,因為他使用漢姓,有時候看不出來,所以就沒有登錄原住民的身分。還有一個是他到外地去,然後打官司都是在外地,所以跟人口數是不太相干的。 林委員正二:但還是值得去探究,看它真正的原因在哪裡。 林秘書長錦芳:是,我們會再仔細地檢討。 林委員正二:最後我要請教有關觀審制度這個部分。我跟鄭天財委員的看法不太一樣,我比較贊成用陪審制度。司法院在去年推出所謂的觀審制度。到底是觀審制度好,還是陪審制好,其實上會期我們曾經做過深入的討論,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林委員正二:大家一致認為,司法院的觀審制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我倒是覺得這可能要做一個考量。因為觀審制裡面,陪審的人沒有表決權,只有表示權,最後的決定還是在法官-我們講一審的部分。這就回復到原點,就是什麼制也不要設置就回到原點了嘛。 可是陪審制不一樣,因為人民可以做表決的決定。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應該還可以對談。不管是民進黨黨團對這部分有意見也好,我個人也對這個部分有相當大的意見。就陪審制來說,美國至少也實施了400多年,英國也實施了1,000多年,連香港也實施了100多年。在東方國家中,像日本是裁判員制度,韓國也接近陪審制度,為什麼台灣要獨特的用觀審制?這很值得我們來探討。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是否要解凍去年我們凍結的三分之一觀審制度預算,而明年你們在這部分又編列了將近3千萬,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對。 林委員正二:但是我們這個觀審制度還沒有成立,觀審的法律還沒有通過,我們就有這樣的預算,本席覺得很奇怪。能不能做個考量,再給人民和民意代表更多瞭解的機會,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林委員正二:好,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早。今天我們要審查司法院的預算。在討論預算之前,我有幾件事情和實際的項目需要先向秘書長討教。 第一個要請教秘書長的是關於個資。秘書長知道個資法從10月1日開始實施,但其實在司法院裡面,個資是最多的。諸位可以從我帶來的投影片看到,9月份媒體報導,高院的庭長在2年之內透過法院系統,調查個人資料,一共查閱了80幾次。這是媒體披露的。 我的問題是,因為他一個人查閱的次數這麼頻繁,所以法院才能夠發現,萬一有法官查的次數沒有像他這麼頻繁呢?到底司法院在個資法實施的前後,對於個資的保護到底做了什麼樣的準備?這個準備的動作怎麼樣反映在今天司法院的預算編列上?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教的這部分,我們每位法官有一個等於密碼的案號,可以進入系統查詢個人戶籍登記的相關資料。但是…… 李委員貴敏:可是如果跟他的案件無關,基本上來講是不應該的。 林秘書長錦芳:所以他是違規的。 我們要登入,進入查詢有一套規範。就是說,你必須有一個承辦的案號,要登錄你的案號,以密碼進入後,是你本人而且是你承辦的案件,而且案件的案號不但要一樣,這些所查詢的人必須是跟訴訟有相關,像證人、告訴人,才可以查。逾越這個範圍都是違規的。我們有一套控管的機制,為免將來再有違規的情形,我們也有一套抽查辦法。 李委員貴敏:這樣的機制是在今年10月1日之前就已經建置了,還是因為有這樣的案子產生之後才建置的? 林秘書長錦芳:以前就有,所以才會發覺他的異常情況這麼嚴重。 李委員貴敏:可是如果以前就有的話,他所查詢的這10名女子個資,其中還包括了法官。為什麼他連女法官的個資也查得到?如果按照剛才秘書長所解釋的方式,基本上他不應該查得到女法官的資料。除非女法官是跟他承辦的陪席法官,否則他怎麼能夠查到?按照您剛才解釋的系統,他不應該查得到資料! 林秘書長錦芳:我還要再詳細講。我們有這一套規範,就是說,必須是你本人的密碼,是你本人的案件,才可以進入系統,相關的人你才可以查。但是我們沒有對於相關的什麼人做很嚴格的,等於阻擋的動作,所以這個法官可以弄個假案號進去查別人的資料。但是現在…… 李委員貴敏:如果案號是假的,案子不存在,他怎麼還可以查得到? 林秘書長錦芳:以前我們沒有就這部分去稽核。現在因為發生這樣的情形後,我們整個電腦的控管機制就有了稽核機制,要求書記官要把案件相關人都要輸進去電腦,還有案號是什麼。一旦出現跟這些資料對不起來的時候,馬上會跑出來警告的系統,所以現在是一個更嚴格的系統。 李委員貴敏:謝謝秘書長的解釋。 本席要提出建議,因為事實上今天我看到這樣的訊息後感覺很困惑。如果你的系統可以讓任何法官-事實上,台灣的法官還不少,透過系統查到任何人的個資,那我覺得個資法的實施沒有任何實義,因為它只是管老百姓。這是不對的。 謝謝秘書長的解釋,但司法院是不是可以考量,像本席有助理,很多事情我大概不會自己上網去查,而是請助理去做,所以有沒有可能兩個人同時,譬如說法官必須查的時候,他有個指示下去說書記官查……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可以的,我們現在也可以。現在就是要有授權,要蓋章表示將來…… 李委員貴敏:對,那最起碼表示,不會剛好兩個人都共謀,都剛好碰到那個案子,對不對?秘書長,有沒有可能建立這樣子的機制?我想,個資法既然必須要實施,一定有它的理由,所以我們希望,司法院作為一個公平正義的象徵,一個執行者,能夠領頭去執行保護個資。 請問秘書長,關於個資的部分,請問你們編列的預算足夠嗎?就是說,對於相關單位法官的宣導,我常講法官和律師、醫生一樣,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專科。所以個資方面,是不是每位法官都知道、熟悉了?我不這麼認為。所以宣導部分的費用,您是不是已經足夠編列了?這是本席的考量。如果足夠的話就好。 第二個問題是關於律師閱卷的影印費。本席在你們的報告裡看到,編列閱卷的費用有100多萬。雖然金額不是很大,但我很困惑,因為通常我們去法院閱卷,尤其現在有電子閱卷,其實付錢的也是律師。為什麼法院會需要編列閱卷的費用?我不太懂。因為法官要求文件都是要兩造當事人提出來的,怎麼會有法官有閱卷的費用編列在這上面,秘書長能不能夠解釋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請等一下,我們同仁在翻閱相關的資料。 李委員貴敏:我們看到,在民事案件裡你編列了這部分費用,可是在刑事案件裡沒有編列。理論上來講,民、刑事都有閱卷。再說,事實上閱卷是由律師付費的。我們不瞭解為什麼司法院需要編列閱卷的費用。 第三,有關加班費部分,我們看到媒體有報導,這位利用法院系統查閱女子資料的陳庭長表示,有時候半夜在辦公室看卷的時候,也會偶而想到去看一下個人的資料。這是媒體的報導內容,而本席的問題是,當司法院申報加班費的時候,是否真有加班之實。剛才召委也提到加班費不要浮濫申報,如果以這位庭長的說明來看,他在加班的時候是真正在加班,還是其實不是加班,只是坐在辦公室裡面做其他的事情?如果他在辦公室做其他的事情,還要申報加班費,現在國家財政困難,我覺得這會給社會大眾一個非常、非常不好的印象,尤其現在大家都在談論軍公教等等的情形。 我不知道從司法院的角度來講,這部分要怎麼樣掌控? 林秘書長錦芳:像他這個情形真的是異常。一般法官夜晚來加班,大部分是人犯移送,夜間的訊問。還有一些是趕判決,就一定要來法院做的。很多人加班是非常不得已的。大家都有家庭,如果能夠在家裡來做的話,何必千里迢迢跑來法院?真的是很不得已的狀況之下,像有人犯要問、有判決非趕出來,這麼多卷證全部在法院,非來不可,就是這樣的情形。 像陳庭長的情形是非常例外的…… 李委員貴敏:秘書長,我的時間有限。我當過執業律師,我知道法官其實是很辛苦的。以我個人的經驗來講,法官加班是很正常的,因為他要把一些積案消化掉。但本席的意思是說,如果不是真的用在公務上的加班事項,其實不應該去申請。 林秘書長錦芳:這我同意。 李委員貴敏:如果是做公務事項,那當然可以申報加班。 這很重要,請主席再給我2分鐘的發言時間。我很快講我的題目就好。對於刊物費用的編列,我們現在推動節能減碳,應該要無紙化,可是我們看到單純刊物的製作費用就高達1,300萬。大家都知道網路傳播現在很發達,而且依照司法院網站公布,一般民眾對於司法認知調查的資料指出,其實有74.9%的人對司法院不瞭解,對司法不瞭解;一般民眾對於可以在法院網站下載判決,知道的人只有44.9%。顯示我們花了1千多萬去登刊物,其實它是沒有效用的。秘書長,這部分是不是考慮透過網路和其他不需要這麼大成本的方式,來達到宣導? 其次是關於法袍,法袍經費的編列雖然金額很小,但我覺得奇怪。最高法院編列的法袍經費數額不大,有9萬多元,可是我們從投影片的資料可以看到,刑庭從以前到現在只開過3次辯論庭,民庭只開過9次辯論庭。我要請教,從以前到現在,民、刑庭全部加起來也不過才開庭12次,為什麼會需要編列9萬多的法袍費用?另外,全體法袍的編列經費也高達1千多萬,當然這會除以法官和書記官人數,但是不是可以請最高法院院長說明一下? 主席:時間請控制一下。 李委員貴敏:好。最高法院的法官從來不開庭,只開過3次刑庭、9次民庭,為什麼需要編這個法袍的費用?本席當律師已經30年,法袍從30年前到現在只有一套,還沒換過而且還很完整,所以我不太懂為什麼需要編這個預算。是不是可以麻煩說明一下? 主席:請最高法院楊院長說明。 楊院長鼎章: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因為最高法院的法官來來去去,也多年沒有開過庭,所以現在社會要求希望最高法院能夠儘量開庭。很多法官經過幾次遷調後,手上都已經沒有法袍了。 李委員貴敏:他們從高院到最高法院,沒有法袍嗎? 楊院長鼎章:有時候繳回去。 李委員貴敏:繳回去的法袍,別人會穿嗎?不會! 主席:時間已經超過太多了。 李委員貴敏:我對司法院有個期許,麻煩兩位用書面回答我。因為現在國政比較困難,我們希望能夠精簡開支,確實執行我們的預算。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柯建銘委員對司法院推動法官法的修正,還有觀審制度的推動,有很多臧否的意見。事實上,不管是法官法也好,觀審制度也好,我要對司法院表示肯定,也對馬總統予以肯定。 為什麼?司法院、司法單位本來就是最保守的機關,可以開風氣之先,打開一扇窗,讓陽光進來,讓民眾來瞭解,其實這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情。換句話說,觀念有所改變。以前我們針對法官法的部分,當然爭議很久,但是法官法從民國77年就要說推動,一直到現在已經20幾個年頭了。我們在上一屆可以很順利完成修法,是花了很多精神,包括秘書長在內,為了跟各黨團溝通、協調,甚至心火上升,火氣很大,嘴巴都已經破裂。這一點,我要予以肯定。 事實上,我們在審查法官法的過程中,要從9個提案、3個修正動議,然後5院都有意見,14個版本,60幾萬字逐一來審查,光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讀就花了10幾個小時來唸文字,甚至加班到晚上10點45分。因為我要趕搭最後一班高鐵-11點開車,所以我們才休息,第2天再繼續審查。當時包括秘書長在內,包括馬總統,當晚府裡面還打電話來肯定我們,表示他是關心的。如果不是馬總統的支持,這個案子我們能夠通過嗎?當然過不了。尤其5院要溝通、協調,當然需要馬總統出面。所以我認為柯建銘委員講的有點言過其實,不能抹煞我們大家努力的結果。 另外,關於觀審制部分,我建議我們要繼續做推動的工作。但是剛才聽了鄭天財委員的建議之後,我心裡有很多感觸。像當選無效之訴這樣的案子,是不是透過觀審制,甚至不是只有觀審-讓人家誤以為只有在那裡擺個樣子,或是來幫法院背書,其實不是,應該有積極的作為,讓觀審更加進階,甚至有摻雜一部分參審的作用,讓法官在審判的過程中,綜合觀審人的意見,多數人的意見,來作為審判的依據和參考。我覺得這個部分,一方面不違背審判獨立,二方面又可以更為周延,可以減少一些民怨,是我們應該繼續來推動的工作。 但是今天我們主要是審查預算。據本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法官法核定的法官專業加給表、職務加給表,調增71類等級,占整體81類比重高達87.65 %。民國101年8月底現職法官有1,891人,其中因法官法而調高薪水的人數高達58.06%,共計1,098人,而且部分等級增幅高達40%以上,每月薪資約增加460萬元,形同變相加薪。而司法院說只計算增加薪水的比率,沒有計算減少的比率。 請教林秘書長,究竟減少的比率為何?每月減少多少錢?不要造成人家的誤會,說我們修了法官法之後,就變相幫你們加薪。說明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給我們這個機會來做說明。法官法實行後,原本從薦任6職等一直到簡任14職等,分為14個級距,改任換敘後以俸點計算,變成24個級距。為了使級距之間合理化,難免就有一些零頭的調整。 24個級距裡面,有9個級距維持最高跟最低是不變的,就是維持原狀;其中12個級距有稍微增加,就是有8個的月薪增加200元,另外有增加400元、600元、800元及1,000元;薪水比較高的3個級距各減少500元、1,000元及1,500元,所以不是全部都是加薪的。當然每年法官在哪個級距會有一點變化,今年我們預計整體月薪會增加400多萬。 但是法官法的施行會減少很多國庫的支出,因為第一,以後優遇法官只有領月薪三分之二,推估國庫每年可以減支大約300萬元。第二,因為優遇法官沒有辦案,沒有包括審判績效的職務評定,所以原來的職務評定獎金就是所稱的考績獎金,優遇法官就沒有。這部分每年大概可以節省870萬元。第三,法官職務評定的結果,必須連續4年良好,才可以進2級,相較於考績升等2年就可以甲等更為嚴格,因此國庫每年大概可以減支230萬元的職務評定獎金。 呂委員學樟:請秘書長提供這部分的書面資料給我。 林秘書長錦芳:好。 呂委員學樟:由於時間的關係,這部分就請你以書面提供給本席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參考。 林秘書長錦芳:好幾項減支下來,比法官月薪俸增加是差很多…… 呂委員學樟:目前媒體報導,承審新北市營養午餐貪污弊案的地院法官鄧雅心,因案件未審結請調到高院和士林地院不成,後來改內部調動。經板院法官會議,以55比53同意轉任家事法庭,使得案件將交由其他法官重新來審理,導致可能延宕審理的進度,嚴重影響當事人的權益。聽說司法院賴院長大為光火,說這位鄧法官規避大案才申請調動。 如果真的是這樣,不只賴院長要生氣,本席認為全國百姓,包括本席在內,都會非常生氣。我要請教秘書長,過去案件未審結,都可以申請調動嗎?先前司法院未准他請調,是因為案件未結,為何在相同情況下,卻可以在內部轉調?難道地院不知道,他不准調離是因為案件未審結嗎?請簡單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基於當事人訴訟權益高於法官個人權益的基本理念與精神,本院在進行院際及審級調動時,會審酌該法官有沒有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未結案或遲延及積案太多的情形。 呂委員學樟:為何在相同的狀況下,可以在內部轉調? 林秘書長錦芳:內部調動有另一套機制,基於法院中法官自治的原則、事務分配的規定…… 呂委員學樟:鄧法官說她早就想調離刑事庭,甚至要請育嬰假,是真的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她事後說的…… 呂委員學樟:司法院是否有去了解或調查? 林秘書長錦芳:她事後有此表示,但是每一個人…… 呂委員學樟:她反嗆司法院抹黑她,還說法官調動制度不明,人事異動都由司法院長及高層掌控,容易結黨營私,這個指控很嚴重!她甚至說干涉審判獨立,這是多麼嚴厲的指控!目前司法院的人事異動是根據什麼辦法,有何依據?是否需要涉及修法? 林秘書長錦芳:有關鄧法官之事,司法院已在法官論壇中作了詳盡說明,所有的法官都已經了解事情的原委。 至於法官遷調辦法,法官法第十條第一項授權訂定的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中,已經明定有那些情形是不可以調動的。這些原則也送到考試院於今年9月21日完成會銜。另外,為了使規則更加明確,讓法官更明瞭遷調的限制,司法院近期將函請所屬各級法官,就相關的規定裁量表示意見。 呂委員學樟:依賴院長所言,法官如果遇到複雜的大案子就想中途落跑而申請轉調,不顧當事人的權益,只想錢多事少離家近,辦簡單的案子,若有此種素質的法官,則司法風氣怎會有進步?更遑論要扭轉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感!針對此一情況,司法院打算如何處理?如果法官惡意規避,可否送法官評鑑? 林秘書長錦芳:此需視具體情形而定,視其是否違反相關規定。 呂委員學樟:本席建議司法院必須積極檢討改善,未來應嚴格規範法官案件未結不能調動,或制定「帶便當條款」,讓想調動的法官把案件一併帶走。司法院可以在此明確告訴本院委員同仁嗎? 林秘書長錦芳:本院也曾對此條款做過研究,各有優缺點,優點是節省訴訟資源、保障民眾利益;但亦有所顧慮,即在合議庭的運作會產生困難,譬如說,從刑事到民事會有問題,必須顧及實務運作面,諸如法院、法庭人員配置等。這方面我們會作較詳盡的規範。 呂委員學樟:本席再一次肯定司法院及林秘書長,因為司法改革是一條漫長的路。我們好不容易將法官法建置完成,現在你們繼續推動人民觀審制,除了支持以外,我們也要給你肯定。因為司法院原來是一個最保守的機關,現在可以開風氣之先,觀念整個改變,真的很不容易。本席認為是好事,我支持妳,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發言。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司法院決算的預算執行率是訂多少才合格?也就是說,你們如何管考? 主席:請司法院會計處張會計長說明。 張會計長志弘:主席、各位委員。預算執行率是訂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林委員國正:請問林秘書長,前年度決算報告書中有許多項目的執行率不到八成,例如大法官議事議案執行率只有六成四、民事審判行政業務執行率七成六、少年家事法院審判行政執行率六成三,如依方才張會計長所回答,這些項目的執行率不到八成,管考是不及格的。秘書長,你有沒有在看預算、決算報告書?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今年的預算編列也要參酌以往年度的執行情形,予以減列或增列。 林委員國正:妳是否有注意到這個很嚴重的問題?妳是在何時看到這些數據? 林秘書長錦芳:我擔任這個職務後,才會看這些資料。 林委員國正:是今年幾月看到的? 林秘書長錦芳:大約是2月。 林委員國正:再請問,對於司法院101年預算至6月底應分配數額的預算執行率,妳是否滿意?你不會回答的話,就請會計長回答。 林秘書長錦芳:歲入部分較差,至9月為止是62.97%;歲出還可以。 林委員國正:很差嘛!歲出呢? 林秘書長錦芳:歲出是92.35%,執行率較高。 林委員國正:92.35%是全部,很高,可是我要告訴你,妳只看到粗略的數字。有沒有一些項目的執行率是很低的? 林秘書長錦芳:有一些項目是比較差。 林委員國正:妳剛才說有92%,現在來看看相關資料,截至6月底應分配數額的執行比率,資本支出的一般建築只有二成三,司法業務規劃研考只有三成七,刑事審判行政只有四成七,還有些項目是五成或五成一,雖然總體數字是89%,妳知道是靠什麼拉高百分比?秘書長,執行率有三成、四成的,總體卻有八成九,你知道為什麼嗎? 林秘書長錦芳:有些項目的執行成效比較好。 林委員國正:請問哪些項目的執行率是百分之百? 林秘書長錦芳:是…… 林委員國正:就是法扶基金會嘛!把錢給人家、當聖誕老公公的預算執行率就是100%。時間還沒到人家就來請款,你們就趕快送出去,但涉及管考的部分就很低。如果按照這個比率,6月整體執行率是89%,我看你9月的執行率92%,這些項目大概也都很低,所以司法院的管考是不及格的。 請問會計長,法扶基金會的預算一年編多少? 張會計長志弘:9億多。 林委員國正:司法院院本部的預算一年編多少? 張會計長志弘:20億多。 林委員國正:法扶基金會就佔了將近一半,司法院的預算受到各界的監督,而佔了將近一半的法扶基金會預算由誰監督?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有監督管理委員會。 林委員國正:一年的預算有多少?預算是政策的量化,你告訴我,這部分到底編了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21萬。 林委員國正:21萬元怎麼監督9億?本席向司法院要求提供監督報告,一直要不到。一項佔司法院45%至50%的預算,你們只花21萬元來監督,怎麼監督?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要看監督報告,我們會提供。 林委員國正:連你們行政首長下鄉都編了180多萬元,對不對?連行政首長下鄉做個光碟都要編110萬元,卻只編21萬元來監督9億元的預算,真可笑!鬼才相信你能監督!秘書長,你21萬怎麼監督9億元啊? 林秘書長錦芳:法扶基金會的監督費用與院長下鄉費用,在性質上是不一樣的…… 林委員國正:本席當然知道不一樣,但占司法院45%預算的9億元就這麼花掉了!這些項目,本席已經提了十幾個案子,不是凍結就是刪除相關的預算。 再請問,有關高等法院暨分院受理刑事上訴案件終結情形,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中提到,很多地院的審判品質有待改進。你看有將近三成、三成一,有的還到40%、50%,是高院不認同地院的判決。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我認為主要是制度使然。 林委員國正:為什麼專業的人士認為在十項的評選中,有三成比率可歸責於地院呢?妳認為公平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能這樣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在制度上刑事訴訟中的一審及二審都是事實審,事實審會再提出新的證據…… 林委員國正:我同意你的說法,但針對大家的質疑,你們應該提出妥善的說帖。現在因為時間有限,本席後續會再就此請妳做詳盡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好,我會再提出說明。 林委員國正:另外,前幾天王惠美委員也在委員會提到這個問題,就是各級法院受理重大刑事案件逾2年以上之未結案情形。很多案子拖了很久未結,2年以上未結的比率是二至三成,有的甚至高達五成。這對所謂的被害人或是原告及被告而言,是何等的折磨!請問如何改進?由於詢答時間只有12分鐘實在有限,本席無法與妳充分對話。本席所提出來的問題,都是我提案擱置、凍結或刪除你的預算項目,希望你們相關單位能準備好充分的說帖來說明,否則到時候你們的預算一定會被刪。 最後一個問題是,請問現在有多少優遇法官? 林秘書長錦芳:優遇法官有32人,優遇大法官有6人,一共是38人。 林委員國正:這些人做事嗎? 林秘書長錦芳:他們須提出研究報告。 林委員國正:現在總共提出多少篇研究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僅有一位沒有提出報告。 林委員國正:一年一篇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止,有些人提出很多篇。 林委員國正:有些人提出很多篇,有些人只有提出一篇,所以這可能是不同工不同酬,還是同工不同酬、同酬不同工,我不知道。 林秘書長錦芳:這些要經過審核的。 林委員國正:這些優遇法官辦不辦案? 林秘書長錦芳:他們不辦案,所以才稱為優遇。他們從事研究。 林委員國正: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提到,他們幾乎都沒有提出研究報告,幾乎都沒有啦!所以才要求司法院徹底檢討。再請問,這些人有沒有年終獎金? 林秘書長錦芳:原則上是有,但是…… 林委員國正:不辦案怎麼會有年終獎金?有沒有主管加給? 林秘書長錦芳:有。 林委員國正:沒辦案怎會有主管加給?考績獎金什麼時候才沒編列,今年嗎? 林秘書長錦芳:今年沒有,因為法官法通過後,他們沒有所謂的職務評定。 林委員國正:去年呢? 林秘書長錦芳:有。 林委員國正:沒工作怎麼會有考績可言?去年之前都有編列。 林秘書長錦芳:是的。 林委員國正:有沒有辦公處所? 林秘書長錦芳:有些人有,有些人沒有。 林委員國正:我查過了,大部分都有。有沒有官職宿舍?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他有需要,還是可以住宿舍。 林委員國正:都有啦!所以是與現職法官都一樣。 林秘書長錦芳:依法官法規定,優遇法官就是現職法官。 林委員國正:但是你總要他們做些事情嘛!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中提到,這些人幾乎連研究報告都不寫的。他有主管加給,沒工作怎麼會有主管加給?他還有年終獎金、官職宿舍及辦公處所,但司法院有很多人還擠在一小間房舍。 秘書長,你們不敢說的,由民意機關來說。這是個大時代,不合理的、該改革的就改革,他們當中有很多是妳的老師、同事,但是該做的事還是要做,否則對於一般軍公教人員是不公平的。林秘書長,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的。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王委員發言後休息10分鐘。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勞工的待遇福利在跟公務人員做比較,而公務人員中又可分為高級及一般的公務人員。本席發現司法院這邊是屬於高級公務人員。我很認同方才林國正委員所說的意見。沒有辦案及部屬怎會有主管加給?我想,這主管加給大概是指繼續在管你們這些行政人員。 其次,我要就考績法和秘書長做個探討。最近銓部提出考績法的修正,將原來的甲、乙、丙、丁改為優、甲、乙、丙、丁五個等級,將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縮小並有所謂的淘汰制度;反觀司法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所訂的考評制度,顯然是非常寬鬆的,以致民間有官官相護的說法。本席現在只針對評定立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來跟秘書長探討。現在銓部已在進行公務人員考績的改革,請問司法院在這部分會不會有所改變?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比銓部跑得還快些。因為法官法通過之後,對於法官的職務評定就是良好及未達良好,而未達良好其實就等於丙等。 王委員惠美:你們到現在為止評了幾個丙等? 林秘書長錦芳:今年7月6日法官法才實施,明年才開始評定。 王委員惠美: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延遲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應列為未達良好;又規定違反職務義務、怠於執行職務、言行不檢者,亦可列為未達良好。方才林委員只講到二年以上未結案件的部分,本席還寬鬆些,我去調了你們三年的資料,發現超過三年以上未結案件有多達953件。依一般行政體系來說,如果公文超過一般處理時間,應該會先上簽呈陳述為什麼會延遲的原因,主管如果同意就還可以延遲結案。請問在這953件裡面,有幾件是你們核准過的? 林秘書長錦芳:民刑事訴訟案件的數量沒有那麼高,委員說的九百多件應該有包含執行案件。 王委員惠美:這是你們研考單位給我的資料。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數字有包含執行案件,有些執行案件的拍賣程序本來就很長,民刑事訴訟案件的數量並沒有那麼多。如果有案件逾審限期限就會被列為遲延案件來列管,列管之後要再延長期限的話,必須經過各法院院長的同意。 王委員惠美:經過法院院長同意,如果有違反民眾的權益,誰負責?譬如一般的行政體系,民眾陳情案件規定多久就是多久,總是要有一個期限,所以本席一直在向你們追究遲延長達三年多的案件,請問秘書長,你們敢不敢將這些法官考評為丙等? 林秘書長錦芳:這要看案件遲延的原因,譬如一個案件的被告有100個人的話…… 王委員惠美:如果沒有任何原因呢?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積延案件未結的話,當然就要在自律的辦法裡面來處理。 王委員惠美:本席會繼續追這個案件,遲延這麼久,長達三年以上,所以一般民眾很不喜歡和法院打交道,這點妳知道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知道。 王委員惠美:如果民眾本身就有一點神經質,他和法院打交道很容易就會得到憂鬱症,為什麼最近精神病院的人會那麼多?一卡到官司,有一大半以上的人都會有憂鬱的傾向。我們不去干涉法官判案,但是本席要求你們要有時效性,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應該的。 王委員惠美:針對法官退休優遇的部分,本席有調資料,數字看起來很可怕,到9月底,你們的優遇法官還有三十幾個、四十幾個。 林秘書長錦芳:包括大法官,一共是38位。 王委員惠美:65歲以上的? 林秘書長錦芳:65歲以上的是46位。 王委員惠美:以你們最近的制度來看,這個數字很可怕,104年高達265位,110年高達513位,雖然憲法有保障法官為終身職,「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但是它沒有提到不能退休,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法官法施行以後,優遇法官僅支領薪俸的三分之二,比他的月退還少,所以在法官法施行之後就不會有這個優遇。 王委員惠美:司法院應該要檢討這個部分,時代真的不一樣了。以前的總統卸任後我們要養他一輩子,後來因為民意高漲,我們就在合理的範圍內改成總統任期幾年就養他幾年,這很合理,對不對?你們對法官真的非常優遇,任法官15年以上就符合相關的條件。一般公務人員幹到30年、40年以後退休,他們退休的條件還沒有法官那麼好,所以本席希望司法院在相關的部分該改革的還是要再改革,畢竟大家真的要共體時艱。 再來,你們觀審制度的預算被凍結三分之一,本席擔心用觀審制來審判可能會讓案件延宕更久,因為你們設計的這個制度和現在的公開旁聽沒有什麼區別。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有區別,有很大的區別。 王委員惠美:區別在哪裡? 林秘書長錦芳:觀審員要和法官一起從頭到尾來審理案件,參與評議。 王委員惠美:但是評議的內容並沒有辦法去拘束法官,而且量刑的部分還是要由職業法官來負責,對不對?這和現在的公開旁聽有什麼差別? 林秘書長錦芳:最後的決定權當然是在法官,因為我們要避免違憲的疑慮,所以制度的設計是這個樣子。 王委員惠美:而且法官可能還要再教導這些觀審員一些法律的知識,會不會因此而延宕了案件的審理?你們現在有3個法官在審,延宕的案件就這麼多,觀審制度再實施的話還得了! 林秘書長錦芳:進入觀審的案件不應該有延宕的情形,因為有觀審員的參與,所以案件必須要密集的集中審理。 王委員惠美:本席看你們這部分三分之二的預算,950萬元,花了快9成,邀請法國、德國、日本、韓國、美國和義大利的學者來台灣演講了8場,希望透過這個方式來吸取世界各國的經驗。請問在這些國家裡面,哪個國家是採觀審制,讓你們吸取了這樣的經驗?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從中可以得知各國的制度不同,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都不一樣,都是為自己的國情、民情來量身訂做。這是司法院得到的結論之一。 王委員惠美:有哪個國家和台灣一樣?司法院今年編了很多預算,還是要去這些國家參觀。你們觀審制度的預算從去年的1,500萬升到今年的3,000萬,要做什麼使用?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要擴大宣導。 王委員惠美:剛才提到你們下鄉要150萬,做一個光碟片要110萬,是這樣在宣導的嗎?相關文件花了一千多萬,但民眾都不知道司法院在做些什麼東西,這樣叫宣導嗎?有效嗎? 林秘書長錦芳:所以宣導還要再加強。 王委員惠美:我看你們都印刷一些很漂亮的東西,沒有人在散發,也沒有人在解說,你們在做什麼宣導? 林秘書長錦芳:有,我們主要宣導的對象,是將來預計試辦的士林和嘉義這兩個法院的轄區。如果委員有機會到比較近的嘉義去看,妳就能知道我們真的很努力在宣導。當然目前宣導的程度還不是很成熟,還必須有待法案通過之後,我們會更努力去進行這個部分。 王委員惠美:秘書長認為觀審制度要成熟,還要再花多少錢? 林秘書長錦芳:明年的預算是3,000萬。 王委員惠美:對於審判的品質會提升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一定會有相當程度的提升,在我們目前的兩份問卷調查中就有這樣一個反映。 王委員惠美:秘書長,不要為了花預算而花預算,錢一定要花在對民眾有益,真正能夠達到效果的地方。該花錢的地方才花,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是,我絕對認同。 王委員惠美:現在真的是國難當前,我希望每一分錢你們都把它當錢看。本席從基層來,看到中央這樣花錢心很痛。我們在基層經營,往往為了100萬、200萬、300萬就要去向人家磕頭拜託,而中央都是1億、2億、3億,十幾億的在花,希望請你們真的要把錢花在刀口上,把錢當錢花,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應該的。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秘書長,司法院在這次的預算有編列人民觀審制的經費,宣導費用編了三千多萬,請問人觀審制的法案通過了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法案已經送到大院來審議,還沒有通過。 尤委員美女:您知道在本院有多少版本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知道可能有參審版本,也有陪審版本。 尤委員美女:對,那最後通過的會是觀審制嗎? 林秘書長錦芳:人民參與審判是一個潮流,是一個必然的趨勢…… 尤委員美女:人民參與審判是基於國民的主權,因為在民主國家,人民才是主人。人民把這樣的權利授權給法院去做審判,當人民發現法官沒有盡職,形成所謂的恐龍法官的時候,人民有權力把一部分的審判權拿回來。這就是國民參審的精神所在。但是貴院訂定人民觀審制度的重要目的,只是要打開門讓人民進來看看你們不是恐龍法官,讓人民瞭解法官是非常辛苦的,所以在司法院所擬的人民觀審制度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講,目的是要促進人民瞭解整個訴訟制度,而不是實現國民參審的主權。 在這種精神不一致的情況之下,不只是本席,包括柯總召也提出真正國民參審制的提案,其他委員也提出陪審團制以及日本的裁判員制度等各種不同的版本。在不確定將來立法院會通過什麼版本或是融合的版本的情況之下,司法院從去年就開始編列預算大肆宣導,所以你們去年編的1,500萬會被凍結三分之一。今天在報告之後,這筆預算要解凍,但預算當初為什麼會被凍結?那是因為在觀審制度的內涵還不是那麼清楚的情況下,你們的大肆宣導可能有誤導人民之嫌。如果未來通過的法案不是你們所宣導的,到時候要怎麼辦?屆時你們再去對人民說:「因為立法院通過的不是司法院的法案,所以非常抱歉,前面的宣導都是錯誤的,我們要收回,現在要改成這樣。」一個國家可以這樣子做嗎? 以日本為例,它是在2004年通過法案之後,再授權給行政機關去處理,然後訂了5年的時間去籌備、落實。日本整整用了5年的時間去宣導,把所謂的模擬法庭一步一腳印的建立起來。但司法院在台灣目前還沒有共識的情況之下,就選定了嘉義和士林來試辦,然後開始在電視上宣導,甚至編了3,000萬的宣導預算。秘書長覺得這樣的程序是對的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主要是宣導人民參與審判這樣的精神。根據我們所做的委託,包括年代、TVBS以及蓋洛普民調顯示,有7、8成的民眾贊成這個制度。 尤委員美女:在這裡就有一個很大的問題,雖然70%的民眾贊成觀審制,但是你們在做民意調查的時候,有沒有把不同制度的優缺點,非常詳細的臚列出來?有沒有讓人民知道什麼是陪審制,什麼是參審制,什麼是觀審制,什麼是裁判員制度?說實在的,包括立法委員在內,有很多人都還搞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你們花錢去委託年代,委託TVBS,委託蓋洛普對民眾做這樣的問卷調查,本身是不是有所謂的置入性行銷之嫌?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我們當然有把各種選項列出來讓老百姓回答,譬如贊不贊成有決定權或是表意權。 尤委員美女:會後請把你們委託問卷調查的內容提供給我們。你們說有70%的民眾贊成觀審制,本席要瞭解司法院問卷的內容,會後是不是就可以提供?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我們會提供問卷調查的題目。 尤委員美女:另外,在行政院的加註意見裡面,可以看到大院所編的歲入決算遠少於歲入預算。從97年開始,幾乎每年歲入預算都編列83億左右。你們97年的歲入預算編了83億2,704萬元,決算數卻只有74億;98年的預算數編了83億,決算數只有66億;99年預算數是83億,今年也是一樣,可是100年的決算數只剩下56億。 這代表什麼?你們短收的金額和比例一直在逐年增加,而且平均達到23.37%,這顯示什麼?今天是經過民間團體和大家的努力,才讓司法院的預算可以獨立,所以你們可以儘量去編。但是國家預算是一體的,所以當你們把預算一直往上灌就會壓擠到其他院,尤其是行政院的預算。司法院編了這麼高的歲入預算,結果執行率那麼低,只有23.37%,這種匡列預算的方式會造成資源分配的不均,而且沒辦法呈現真實的情況,司法院是不是應該去改善?這個部分在審計部幾乎年年都提到,但是你們每年好像都我行我素。請問秘書長對此的看法如何? 林秘書長錦芳:司法預算雖然獨立,但並不是沒有限制。司法院的預算還是要在國家總預算的結構裡面去編列。以往在歲入的部分也是配合整個國家機構,包括行政院來編列,但是我們考量以往的決算數和當年度的執行情形,包括預估未來案件的成長或減少,還有稅務相關的法規…… 尤委員美女:可是你們今年並沒有減編,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今年有減編。 尤委員美女:你們今年沒有減編,預算還是編83億。 林秘書長錦芳:明年度的歲入預算是61億多,比101年度減列29億。 尤委員美女:但是在你們的預算書上並沒有呈現出來。 林秘書長錦芳:有減列三分之一,因為講實在話,以往沒辦法達到那個歲入的執行率。 尤委員美女:接下來要請教秘書長,你們現在大興土木,大建房舍,有一點很奇怪,不管是彰化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還是鳳山地院,這些房舍的興建金額都非常高,桃園要34億,新竹18億,鳳山23億,高等行政法院15億,司研所18億。每個的經費這麼高但執行率卻非常、非常低,這裡同樣牽涉到你們每年預算編那麼多,但是在執行的部分,說實在,司法院並不是工程這一區塊的專家,當你們在編預算的時候,有沒有請教過專家,蓋這樣的房舍到底需要多少錢?還是因為你們預算非常寬鬆,所以就抓了一個天價的數字,然後最後的執行率又那麼低?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我們在編列預算的時候,這幾個建案有的是委託專業機關,譬如工程局或…… 尤委員美女:那為什麼執行率那麼低? 林秘書長錦芳:執行率偏低的原因,譬如司研所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它是蓋在舊美國學校那塊地,因為之前流標了十幾次,工程當然就會延宕。 尤委員美女:司法院每年編那麼多預算,有的可能連地都還沒有找到,你們就先把預算匡列在那裡。 林秘書長錦芳:不會,這樣是不行的。我們一定是按照法定程序來編列預算。 尤委員美女:你們一直在大蓋房舍。依照審計部審核的意見認為,司法院所屬機關經管的各種職務宿舍有很多都耗費鉅資興建,但是都長期閒置。既然有需求就不該長期閒置,你們為什麼會長期閒置?司法院在這些方面是不是都應該要好好的檢討?審計部每年所寫的報告內容幾乎都相同,但是你們仍然我行我素,每年編的預算還是一樣。我想,這樣沒辦法呈現出預算應呈現的真正情況。 林秘書長錦芳:宿舍的閒置有很多原因,譬如有的實在是太老舊了,但是又沒辦法改建。這個部分只占少數,我們現在的宿舍使用率是90%。 尤委員美女:另外,你們在一般行政裡面有編列國外旅遊的考察。 林秘書長錦芳:是國外考察。 尤委員美女:在進行國外考察之前,應該要先說明考察的項目是什麼,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有,都有印出來。 尤委員美女:根據你們100年度台灣高等法院到中國,考察台灣民事判決在大陸執行情況的成果報告,就是去考察台灣的民事判決在大陸的執行情況。結果他們去哪裡考察?去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還有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法院以及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然後在報告裡面寫,所有的法案都沒有台灣的判決在大陸的執行情形!難道你們行前不需要做任何的功課?還是因為西安好,所以就假考察之名行旅遊之實?國外旅費這個部分本席不會去刪,不過我希望司法院在審核出國考察的時候,你們做的事情一定要和目的相符。 另外,你們今年還編了預算,要到希臘去考察它的憲法。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大法官的預算。 尤委員美女:大法官的預算不歸司法院?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我是說那個項目是大法官的出國考察。 尤委員美女:本席知道,我是問為什麼要到希臘去考察憲法?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大法官在國際交流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有國際會議在那裡舉行嗎?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他們有一些國際的交流…… 尤委員美女:國家的財政非常拮据,所以本席希望錢能花在刀口上。我並不反對出國考察,但是希望出國考察要事先做好準備,決定好要考察什麼,然後能夠真正看到東西。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指教的正是,所以司法院針對102年度法官出國考察經費這部分有做通盤的檢討。請委員拭目以待,看我們明年怎麼來執行這個預算。 尤委員美女:好,我也希望等到這個結果。 還有在司法院的預算中有一筆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的經費。我不曉得那個團體是根據什麼來決定。你們有把民間團體的名字列出來,大部分都是法官組成的學會,那算是一般的民間團體嗎?譬如民間司改會、台灣法學會以及台權會,它們都和人權有關,都和司法改革有關,可是司法院歷年來的經費,從來沒有補助過他們一筆錢,這樣合理嗎?針對這些補助的團體,你們也應該逐年去檢討,對不對?應該看看它們的績效,雖然經費不多,只有十幾萬元,但是為了公平起見,司法院是不是應該好好去檢討?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院長,以刑事案件來說,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以及一般自行上訴最高法院的部分,你們現在發回和駁回的比率大約是多少? 主席:請最高法院楊院長說明。 楊院長鼎章:主席、各位委員。就我瞭解,我們有統計整個發回和駁回的比率,刑事發回的部分到上個月只有百分之十點多而已。 謝委員國樑:所以有9成多駁回? 楊院長鼎章:8成多將近9成。 謝委員國樑:本席覺得有必要要區分檢察官上訴發回和駁回以及自行上訴發回和駁回的比率。 楊院長鼎章:這個統計我們會再做。 謝委員國樑:統計完以後,請把資料給我們一份。 楊院長鼎章:好。 謝委員國樑:這和民眾以前對於最高法院針對非常細節的部分,予以一再發回的刻板印象相差滿多的。有人認為這和現在的速審法有關,或和你們的刑事政策有關,總之現在最高法院的做法和以前不大一樣。坦白講,發回的比例只有10%是滿低的,幾乎等於不用上訴最高法院,因為院長剛才說將近9成,只有1成的機會發回,9成都駁回,所以上訴最高法院就叫九死一生。在過去,上訴不但可以一再發回,而且發回的細節非常之詳細,甚至有些刑案發回的原因,是判決書中沒有寫清楚到底被害者是身中33刀而死,還是43刀而死。連這樣的差別都可以發回,但現在好像不是這樣,您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楊院長鼎章:因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應該是針對法律問題去表示意見。至於事實的認定和證據的取捨,應該是事實審法院的職權。以往因為我們對於事實審的證據取捨和認定部分…… 謝委員國樑:在那個時候也會考慮。 楊院長鼎章:對,我只能說那時候介入得比較深。但是現在…… 謝委員國樑:從過去到現在發生了什麼事?你們有開過刑庭會議,還是院長有和各庭庭長討論過,覺得這對最高法院來說是一個比較務實的作法?因為學界都在批評,說以前是不斷發回,現在則是統統不發回,搞得檢察總長的上訴是空的。黃世銘總長有兩個業務,一個是非常上訴,一個是特偵組。現在沒有非常上訴了,因為這些都沒有用,都不會被採納。在這個部分有沒有這樣的情形? 楊院長鼎章:因為世界潮流對於證據的要求是越來越嚴謹,所以檢察官對於證據的舉證責任應該要嚴謹。最高法院現在已經不再對二審事實審的法官在職權調查的部分要求那麼多,除非真的嚴重影響到公平正義。如果整個卷內的資料,看起來應該不違背公平正義的範圍,我們都儘量予以維持,不介入二審對於事實認定的部分。 謝委員國樑:楊院長,本席換一個方式來問。針對以前的發回,有時候更五、更六、更七統統都有,比照現在的10%,那時候發回的比率是怎麼樣,你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楊院長鼎章:在96年的時候,刑事的發回比率曾經達到百分之四十出頭。但是我們認為那是不正常的,對事實的認定和證據的取捨是事實審的職權,最高法院應該是針對法律問題予以論述。 謝委員國樑:如果你問本席現在的情形正不正常,我也不認為目前是最正常的狀態,如果只有10%的發回…… 楊院長鼎章:上個月是百分之十點多。 謝委員國樑:大概介於10%至12%。 楊院長鼎章:對。 謝委員國樑:但這樣的比例也未免偏低。會不會最高法院其實是按照自己的情形做一個判斷沒有錯,以前大家批評它發回很多,所以它就做了調整?搞得現在都不發回,讓很多該有的權益沒辦法透過上訴最高法院來完成。 楊院長鼎章:報告委員,不會,因為以往…… 謝委員國樑:不會?可是現在發回的比率只有10%。 楊院長鼎章:目前大概介於10%至12%。以往我們認為事實稍有欠缺都一律發回,現在如果二審的裁判只有一點點瑕疵,沒有那麼完整,但是從整個卷內資料可以看得出來,而且法律的適用都沒有問題的時候,最高法院的法官會在裁判書上對於二審缺漏的部分予以補足,所以現在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寫起來會比以前更辛苦,我們要把二審判決疏漏的地方儘量補足,在不違反公平正義和事實的範圍內我們都是予以維持,不再發回。 謝委員國樑:本席和學界有接觸。過去最高法院不斷的發回上訴,他們對於現在上訴發回的嚴謹表示肯定。不過另一方面學界也認為,要和最高法院進行學術溝通的時候遇到很多困難,因為最高法院永遠都是在司法院後面,基本上不太願意和學界針對未來最高法院職權的行使、發回或其他情形來溝通,本席現在就代表學界向楊院長反映。 楊院長鼎章:我們都持開放的態度。有關於專題的學術討論會,我們也願意和各個學校一起合辦。 謝委員國樑:以前不論是立法院辦的學術公聽會,或是學者團體辦的研討會,譬如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等,基本上最高法院都不出席。我不是指辦案的法官,而是最高法院的任何人員都不出席,一切都要透過司法院。你知道司法院怎麼講嗎?他們會得體的說一些本身職權該講的話,可是他們都會暗示司法院管不太動最高法院,不是能夠直接去影響的。 本席認為在做政策研究的時候,我們現在不是講辦案,而是講學術的討論和政策討論,我們要求的對話單位就是最高法院。趁著今天審查預算,針對這一點我希望楊院長能夠有所承諾,因為在學界,包括國際刑事法學會,他們覺得最高法院都不出面,高高在上,不願意和學界進行對話。我覺得辦案可以這樣子,但是在做政策、學術以及未來訴訟制度改革的討論,這樣做是比較不妥的。 楊院長鼎章:這個部分可能有一點誤解。我分兩方面來說,一方面是我們很謹慎,因為有很多學校和學術單位會希望藉助最高法院和他們合辦研討會來對外宣傳。我們對此有一點忌諱,譬如最近有某個單位為了替某人祝壽,希望我們和它合作。我們發現以後就拒絕了。 謝委員國樑:楊院長,祝壽這件事可以放在旁邊不講。我們現在針對…… 楊院長鼎章:對,另外一方面是…… 謝委員國樑:因為本席時間到了,簡單講,我希望院長能夠承諾,當未來在進行學術和政策討論的時候,最高法院要用比較開明的態度去面對,要派人出席代表最高法院,說清楚目前的作為和本身的想法和立場。就這麼簡單,我覺得這很單純。 楊院長鼎章:我們會儘量努力去做,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麗環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妳知不知道台南舊的地方法院閒置了多久?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一段時間。 陳委員亭妃:什麼有一段時間?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它在整修。 陳委員亭妃:已經11年了,要整修到什麼時候?今年的預算你們暫緩編列。「本年度暫緩編列」,這代表什麼?代表過去的執行沒有達到你們的標準,之前的錢沒花完,所以「原台南地方法院修復工程計畫」的預算今年暫緩編列,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古蹟的修復從98年到102年有編列一億多元的預算,預定要公開招標,之後才進行這部分的計畫。 陳委員亭妃:秘書長,幕僚給妳的資料要提供正確。總經費有一億多,98至101年度已經編列了4,774萬,本年度暫緩編列,錢還沒編夠,什麼叫一次發包?什麼叫還沒發包?妳看這個地方法院,它是古蹟,是台灣在日治時代的三大建築之一,這三大建築包括總統府、國立台灣博物館再加上原台南地方法院。這個地方法院擁有巴洛克風格的建築,司法院卻讓它閒置。妳看,這是它現在的情景,為了怕漏水,上面被搭了一個鐵皮屋。妳知道這個鐵皮屋搭多久了嗎? 林秘書長錦芳:有一段時間了。 陳委員亭妃:有一段時間是多久?好幾年又好幾年了!地方能夠讓你們來做這個閒置的動作嗎?而且司法院最惡質,原台南地方法院從88年開始規劃,在89就已經規劃為司法博物館,可是這個規劃在100年的時候居然大轉彎,變成部分要做為少年法庭和少年觀護業務使用,其餘的才做司法文物的展示,整個層級降低。請問司法院有和地方討論過嗎?從88年開始進行規劃,甚至編了300萬的規劃費,一直進行到100年,結果司法院片面改變。台南市政府也告訴你們,如果少年法庭和少年觀護業務的空間真的不夠使用,市政府願意提供土地,可是秘書長,司法院給了什麼回覆? 林秘書長錦芳:我先就編列預算的情形做一個說明。這也不是司法院要片面的改變,主要是古蹟修復的計畫要經過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的審議通過。這個古蹟回覆和再利用的計畫報給它以後,其實文化部很慢才通過。 陳委員亭妃:我不是在問妳修復,那是第一個問題。本席現在已經在問第二個問題了,這就表示司法院對於原台南地方法院的建築使用毫不關心。我已經進行到第二個問題,你們幕僚單位才在遞資料來補足第一個問題的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我剛才沒有說明清楚,所以要補充說明。 陳委員亭妃:秘書長,本席第二個問題是,從88年一直到99年,我們得到的訊息都是原台南地方法院要做司法博物館,結果在100年2月的時候,司法院片面的修改使用方向,要把它變成少年法庭和少年觀護業務使用,請問你們有和地方討論過嗎?有尊重地方嗎?地方一直依照這樣的方向在規劃,在附近也規劃了美術館,希望將美術館和司法博物館結合成一個美術園區。當司法院做片面處理的時候,請問你們有尊重地方嗎?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地方法院有使用的需求,少年和家事的業務也是在嘉惠地方民眾,這是非常重要的業務。 陳委員亭妃:本席沒有否定少年法庭和少年觀護業務的使用,但它有很多地方可以去處理,為什麼一定要把它設在這個有歷史意義的古蹟?為什麼不讓它有充分的空間可以使用?台南市政府願意提供土地,甚至可以來協助,可是這個訊息給司法院之後,請問你們回覆了嗎?你們還是一意孤行! 林秘書長錦芳:不違反原本使用的目的,本來就是古蹟再利用的精神之一,一個原則。這個古蹟本來就是法院,做為少年法院的一部分,並沒有違反原…… 陳委員亭妃:請問司法博物館有改變它原來的用途嗎? 林秘書長錦芳:並沒有違反它原來的目的。 陳委員亭妃:司法博物館有改變它原來的用途嗎? 林秘書長錦芳:一部分還是一樣。 陳委員亭妃:它從88年開始,一直朝著司法博物館的方向在規劃,到99年都還是司法博物館。你們是在100年2月才片面去做改變,請問前面所做的規劃都變成廢紙了嗎?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還是繼續。 陳委員亭妃:哪裡有繼續?全部改變了!從司法博物館變成只是展示司法文物,層級差很多,怎麼會沒有改變?秘書長還沒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今天如果只單純針對少年法庭和少年觀護業務,台南市政府願意協助,提供土地讓你們來處理,那司法院願不願意改變,恢復它原有的司法博物館的用途?因為地方有需求,本席一直在強調,地方非常重視原台南地方法院的歷史地位,因為它確實是日治時代台灣三大建築之一,我們希望能保留它原有的文物以及歷史價值。如果把它變成少年法庭和少年觀護之用,那意義就完全不同了! 林秘書長錦芳:前陣子台南市賴市長曾經到司法院和賴院長針對這個問題有所討論。當時賴院長也非常明白的向賴市長表達司法院的態度。我們尊重地方的規劃,如果地方有完整的規劃,司法院願意配合。但是必須給我們一個好的土地空間,去代替台南地院的位子,確實是有這樣的計畫存在。 陳委員亭妃:秘書長,當天你們說好,還說從現在開始構成一個溝通平台,請問司法院條件訂出來了嗎?要提供一個你們能接受的地方,請問你們能接受的標準是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當然要再討論。 陳委員亭妃:什麼討論?在那天市長去拜訪之後,你們有做後續動作嗎?台南市政府已經釋出最大的誠意,請問司法院的誠意在哪裡?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一個法院的成立,必須要有多方的規劃…… 陳委員亭妃:你們的誠意在哪裡? 林秘書長錦芳:司法院已經釋出這個訊息了。 陳委員亭妃:哪一個訊息?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願意和地方來溝通。 陳委員亭妃:請問後續呢?溝通就這樣沒了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又不是「講一個影就生一個囝」,總是要有一個規劃案。 陳委員亭妃:難怪整個舊的台南地方法院會閒置11年,就是妳這種「又不是講一個影就生一個囝」的態度! 林秘書長錦芳:我是說,我們要換也是…… 陳委員亭妃:我告訴妳,從88年就開始規劃司法博物館,到100年司法院才片面去改變。已經經歷了11年的時間,妳今天才說不是「講一個影就生一個囝」!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以前沒有人提出這樣一個…… 陳委員亭妃:秘書長!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說要一個土地嘛! 陳委員亭妃:妳講話要負責任,誰沒有提出?妳去看所有的資料,從88年開始,規劃的方向就是司法博物館!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我是說因為要容納這個…… 陳委員亭妃:妳怎麼會這樣講?妳怎麼會有老大心態,怎麼會這麼官僚?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妳聽我講一下。我是說台南地院因為它有少年業務的需求,所以才會想到要去運用這個古蹟。現在賴市長很有誠意的說如果有需求,我們給你…… 陳委員亭妃:秘書長,你們就是不把古蹟當成一回事……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我非常尊重古蹟。 陳委員亭妃:所以你們認為台南少年法庭有這個需求,就把它塞到那裡,這對台南地方法庭和少年地方法庭來說都不是尊重。我認為尊重就是把它做一個比較完整的規劃。現在台南市政府已經釋出善意,本席沒有看到司法院的善意,只看到一個硬拗的司法院。難怪會在一個古蹟上面搭鐵皮屋,這會笑掉人家的大牙,貽笑大方!這個鐵皮屋在那邊放置了好幾年,沒有看到你們有任何動作。 秘書長,這是本席的選區。我每天一定都會經過,每次經過我就心痛一次,為什麼司法院對於一個古蹟是這樣的對待,這麼漠視,這麼不關心?今年要審明年的預算,你們甚至連預算都沒有編,「暫緩編列」就表示過去編的四千多萬都執行不力,沒有實際執行,所以你們是在唬弄台南市民,原台南地方法院從88年開始規劃成為司法博物館,大家都很期待,結果到100年被你們片面的改變,到現在沒有做任何交待,102年的經費居然又暫緩編列,我們怎麼能夠接受! 林秘書長錦芳:古蹟的修復要經過文化建設委員會的同意,要等它准予備查我們才有辦法進行。 主席:好,謝謝兩位。接下來請盧委員嘉辰發言。(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潘委員孟安發言。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辛苦了,喘喘氣不用那麼緊張,我會溫柔婉約的。事實上不管古蹟在哪個地方,妳身為司法院的最高幕僚長,都應該要去維護才對。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是。 潘委員孟安:從88年規劃到現在,不要因為政黨輪替就把它輪替掉,這樣大家的觀感會非常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因為古蹟的修復要經過文建會的同意。 潘委員孟安:這不是我今天質詢的重點,不過本席都清楚。因為司法院有管轄權,所以你們要提給文建會去認定,要有專案去跑,才代表司法院要在老古蹟裡面建構一個司法博物館。這個專案都沒有跑,要怎麼去編列預算?不可能啊!秘書長也在司法院服務很多年了,妳當秘書長多久了? 林秘書長錦芳:兩年。 潘委員孟安:妳在過去兩年的任期內,有編預算做舊台南地院的舖陳工作,未來舖陳工作還是要持續,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 潘委員孟安:不要讓大家火氣那麼大。 林秘書長錦芳:不會。 潘委員孟安:地方上的確也需要這個古蹟。本席在台南念了6年書,國中、高中都在台南念書,當兵也在台南。台南還是應該要有府城應有的文化氣息,舊台南地方法院還是有它的歷史價值在。 秘書長,接下來講一個你們比較高興的事情。司法院從今年4月18日開始編明年度的預算,在法官的職務加給和專業加給這個部分,是不是每一位法官的加給都增加了?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每一位都增加,有加也有減。 潘委員孟安:還有減的? 林秘書長錦芳:有,當然有減。 潘委員孟安:為什麼會被減?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法官原本適用考績法,職等從薦六到簡任一共有14個級距。後來法官法通過以後改換成以俸點計,變成24級。由於級距的差別,所以在這24級裡面有的是增加,有的是減。 潘委員孟安:被減的大概有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減的部分有3級,越高級減越多,月薪分別減500元、1,000元到1,500元;加的部分最高是200元,還有一部分是不加不減。 潘委員孟安:妳的資料和本席的有點落差。這是制度面的改變,因為制度面改變而把法官減薪,這對他們也不公平。 林秘書長錦芳:減的部分是用併銷的方式來辦理。 潘委員孟安:怎麼併銷?你們怎麼補給他?是不是讓他在資歷或是升遷管道上能有所抒解?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個部分的法官俸點都是非常高的。 潘委員孟安:不用緊張,妳看好資料再講沒關係。那減的部分是怎麼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減的部分要到明年才會開始漸漸有人被減下來。 潘委員孟安:明年開始才有,假設是妳的話,妳會怎麼想?很莫名其妙,我奉公守法的審判案件,結果因為制度改變就把我的薪俸減掉,這有道理嗎?聽秘書長這樣報告,本席嚇了一跳。他又沒有犯錯,績效也沒有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目前分成3級,2到4級的部分分別是減500元、1,000元和1,500元。這3級是減的。 潘委員孟安:我知道有減,那被減薪的人是什麼心情?他沒有犯錯,妳身為司法院的大家長應該…… 林秘書長錦芳:今年沒有,明年才會開始有法官進入這部分。 潘委員孟安:本席清楚。秘書長剛才已經講了,不用再重複。你們要怎麼去彌補這些被減薪的法官?這是制度的改變,就像勞保一樣,勞工按照政府設計的遊戲規則來繳保費,結果政府付不出保費之後就喊說不算,這是詐騙集團的行為耶!本席是臉看起來比較兇而已,你慢慢說明沒關係。 主席:請司法院人事處梁處長說明。 梁處長宏哲: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一種預期利益,譬如他原本兩年可以升到十四職等,現在會晚3年,變成要5年才可以升。在這幾年中他會有一個受損,所以明年初我們會專案報到銓敘部。他們院會已經同意,用專案來做一個過渡性的補償措施。 潘委員孟安:這就對了,要有過渡性的補償。因為這些人沒有犯錯,考績沒有不好,不能因為制度改變就剝削他們原來的權利,別說少500元,少了5元他都會跳腳,對不對?處長請回座。請問秘書長,因為專業加給、職業加給而加薪的人有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加的部分有12個級數。 潘委員孟安:本席告訴妳,加薪的一共有1,098人,高達所有法官的58%。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有793人沒有調?這部分占了41.94%。 林秘書長錦芳:當初法官法在設計的時候,是希望法官的轉任換敘能夠維持一樣的薪水。這樣就不會影響到國庫收支,也不會影響到法官的權益。 潘委員孟安:這個我當然清楚,但問題是你們的制度改變,將來會引起法官內部的恐慌,九職等710俸點的法官,每個月會增加36,840元。 林秘書長錦芳:在我們的表裡面,正常的710俸點是沒有增加的。委員說的那是特別的例子,在九職等裡面只有4個人是一下子增加很多的錢。 潘委員孟安:同樣是710俸點,只有4個人每個月可以增加36,840元,其他的沒有。另外,九職等690俸點的法官,每個月會增加33,000元。 林秘書長錦芳:在這一千多位法官裡面,只有4位法官因為久任九職等,年功俸在換敘以後,薪資的調幅比較高。 潘委員孟安:秘書長,你們用所謂的專業加給、職業加給給法官調薪,算起來一共有1,098人,有793人沒有調。在這調升薪資的1,098人裡面,九職等710俸點的法官每個月會增加36,840元。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 潘委員孟安:妳告訴我怎麼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每個月710俸點的部分是沒有增加的,您講的這一位,他會增加3萬多元是因為他原任…… 潘委員孟安:為什麼這一位可以增加? 林秘書長錦芳:他原任其他的公職,後來轉任法官的時候換敘提敘,所以起敘俸給比較高。 潘委員孟安:他是用其他的公職來併,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他是這樣的。 潘委員孟安:這個就是問題,這就是不公平了! 林秘書長錦芳:只有他一個,因為法律的規定是這樣。 潘委員孟安:在這一千多人裡面只有一個是增加36,840元,其他九職等690俸點的法官,每個月會增加33,825元。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不能說什麼其他。我們的表裡面除了我講的這4位…… 潘委員孟安:妳告訴本席有幾個人就好了。 林秘書長錦芳:有4個人是久任九職等,他們長久在九職等的年功俸,在轉任換敘以後,薪資會調得比較高,這4位裡面有1位是3萬多,也有2萬多,這是比較特例的情形。 潘委員孟安:妳不要講得那麼複雜。有1,098人因為職務加給和專業加給而增加薪水,其中增加3萬多元的只有1個還是2個? 林秘書長錦芳:增加3萬多元的有1個。 潘委員孟安:增加2萬元的有幾個? 林秘書長錦芳:2萬的有3個。 潘委員孟安:那增加1萬的有多少個?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增加1萬的人。 潘委員孟安:本席是問妳那個級距,1,098人的薪水都增加了,妳怎麼只回答這幾個而已?秘書長,我認為制度是一致性的,不要一國多制。他是公職轉併就有這麼好的待遇,就像有人黨職併公職就可以領,這是不公平的。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黨職併公職。 潘委員孟安:本席不是針對哪個人,我根本不知道是誰,但是你們在預算書上顯現的這個方式,就是不公平。因為有人薪水被減,有人增加,有人持平,有人還爆增這麼多。這部分將來在你們領導的法官體制裡面,會變成一種紊亂,所以我認為司法院應該要全面檢討,固然這是因為制度的關係,但你們可以用人為來補足或修正制度的不足,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針對這4位調薪比較高的部分,我們當時和銓敘部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銓敘部認為依照法官法的精神,應該要嚴格按俸點來算,所以他們折算的俸點一比照過來,就從原來的九職等一下子跑到十幾職等去了。 潘委員孟安:所以這是制度問題,你們要去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好。我們會再檢討。 潘委員孟安:我本來要問家事法庭的部分,結果妳占了我那麼多時間。 林秘書長錦芳:不好意思。 潘委員孟安:關於家事法庭那個的觀審制…… 主席:下一次再談。 潘委員孟安:請主席給我1分鐘。有關家事法庭的部分,本席已經講了半年。秘書長,你們那個觀審條例都還沒有處理、通過,你們就編了3,000萬的預算,對於家事法庭的部分,本席已經講了半年,再三強調要你們去跟縣市政府,跟內政部要求增加社工人員,可是你們只是一紙公文過去,縣政府可以不派人吧!你們要如何處理家事法庭?真的不要累死這些法官、檢察官!沒有專業的社工人員,你們就要增加編制,或是和社團團體、縣市政府如何合作,這需要一個方式,而不是徒具一個家事法庭罷了!這樣是不公平的!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知道當法官和立法委員最大不同處在哪裡?就讓我來回答,因為這兩個職務我都待過,最大不同點在於,法官在獨任制的時候,對於具體案件,他代表國家,所以他講的就算。立法委員講了還不算,因為我們是合議制,而且行政體系常常大過於國會體系。雖然本席很不喜歡用「狗吠火車」這個成語,因為我不喜歡把自己比成那隻動物,但即便如此,為了國家長治久安的體制問題,本席還是要講,因為這兩個職務我都待過。 請問秘書長,人民觀審制條例通過了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劉委員櫂豪:理論上,它有沒有可能不通過? 林秘書長錦芳:是有可能。 劉委員櫂豪:或是通過的版本跟你們的不一樣? 林秘書長錦芳:對。 劉委員櫂豪:比如你們認為表意不表決等等,有可能完全被推翻掉? 林秘書長錦芳:是。 劉委員櫂豪:所以就目前為止,至少它不是一個國家已經在推行的條例? 林秘書長錦芳:是。 劉委員櫂豪:那天不知道是不是我看錯,我在電視上看到一則人民觀審制的廣告。秘書長認為用國家的公帑來推行一個仍是未定之天,至少到這一刻為止,它是沒有被通過的制度,這樣做恰當嗎?而且民眾搞不懂,還以為我們國家已經在推行人民觀審制。我還以為那是大陸的廣告,因為在我的印象中,人民觀審制是還沒有通過的。請問秘書長,我們用人民的納稅錢去推動一個目前為止仍未通過的法律、制度,而且你剛才也說了,它有可能不通過,或是通過之後和你們的版本完全不一樣,這樣做恰當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主要是宣導人民參與審判的觀念。 劉委員櫂豪:如果我沒有記錯,是盛竹如在講的,看廣告的人會認為,該制度就是要實行。你現在不是在講一個概念性的問題,既然不恰當,就應該把這個廣告拿下來,等這個法案通過後,我們會訂出日出條款,會有一個施行時間,屆時再來宣傳,都不為過。現在宣傳,到時候制度完全不一樣的話,可能白花錢。秘書長可否代表司法院在此承諾,暫停這個廣告? 林秘書長錦芳:回去後,我們內部再做檢討。 劉委員櫂豪:不用檢討了!所以我才說,當法官和當立委不太一樣,就是這樣!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的意見,我們一定會慎重…… 劉委員櫂豪:秘書長就把那個不恰當的廣告拿下來,第一,它不見得通過;第二、通過內容如何也不知道啊! 在秘書長的報告中提到,委託年代、TVBS、蓋洛普等等進行民意調查。你們用這個民意調查做為人民觀審制的基礎,本席強烈懷疑,你們在電話拿起來的那20分鐘、10分鐘裡面,有辦法很清楚的解釋,讓人民知道人民觀審制、參審制、陪審團還有現行制度有何不同?怎麼說的清楚?而且在我們的觀審制裡面,各國的做法又不同,有的是表意不表決,如何在那短短的時間內,向人民說清楚?而你們又以這個做依據,說有百分之六十幾、七十幾,所以要施行人民觀審制。本席認為這裡面最大的因素是總統自己的主觀意思在主導這個制度,在座都是經過嚴格考試,有實務經驗的人,台灣的司法制度千瘡百孔,很多地方需要改進,但這並不是最需要非去做的制度。在你們的草案中,你們選定士林、嘉義兩個地方法院來作試辦,就你的認識,在台灣什麼時候實體法或程序法會影響實質判決的制度,它是挑法院來做的?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其實有很多制度做過試辦。 劉委員櫂豪:你那個制度不會影響實質判決。本席上次問你的時候,你說理論上,這個觀審制即便是表意不表決,它還是會影響審判的結果,有可能在觀審制裡面是yes,在沒有觀審的時候,又變成no,會影響實質判決內容的情況下,你竟然挑兩個法院來試行,本席期期以為不可。而且試行時間3年,3年之後呢?你說還要評鑑,我不知道觀審制、觀審的內容要如何評鑑?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觀審最終還是法官在決定…… 劉委員櫂豪:所以本席才說你們這個觀審制叫作升級版的旁聽規則,現在除了特殊案件不能公開外,其他都是公開法庭,大家可以去看,如果你的目的只是讓人民可以親近司法,讓司法產生公信力,但是人民的意見不能拘束法官的話,那就是升級版的旁聽規則,與其如此,不如把旁聽席弄得好一點,本來是坐木頭椅,就改用沙發,本來沒有提供飲料,現在提供飲料,然後再做問卷調查,以後來旁聽的人還送紀念品,這樣也可以讓人民更親近法律,更親近司法。你們現在這個版本真的是四不像,我們要有勇氣跟那位決定的人士說no。 我們都知道司法有很多地方需要改革,很多學者專家,包括立法院提出的,如果人民的參與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話,這種版本的觀審制絕對沒有辦法達到目的,因為它根本沒有辦法拘束法官。司法院最大的理由是,法官如果不採納觀審人員的意見,要附帶理由。 林秘書長錦芳:在判決裡面要寫。 劉委員櫂豪:看起來好像是一個很偉大的立法,本席要告訴秘書長,當法官的人都很會寫作文,要他附上理由,還不簡單!我們就是認為法官不能夠獨斷,希望有另外的力量來拘束他、影響他,但是你設計的這個制度無法達到這樣的目的,本席不知道它會不會影響到最後的結果,不過我還是要在這裡語重心長的說,至少你們在內部會議中,要對那個有權力的人說,司法制度的改革不是只有實現上位者-總統的競選諾言,何況這個競選諾言-觀審制,對司法品質的提升並沒有任何的幫助。我們寧可下去討論司法人員進用的年齡、他是否具備一定的社會資歷,或事務分配等等很多問題。 請問秘書長多久沒去台東地方法院視察? 林秘書長錦芳:今年還是去年才去過。 劉委員櫂豪:台東法院硬體設施最大的特色是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分好幾年在蓋。 劉委員櫂豪:本席過去在那裡當法官的時候,法官的辦公廳舍也分了好幾個區塊,有些在這邊,有些在那邊,本席覺得那個建築物已經非常老舊,現在再加蓋,也是浪費國家的經費。有很多地方法院都提出遷建、改建計畫,本席建議司法院一定要重視這一塊,要有長治久安的做法,台東地方法院那塊土地也很完整,沒有問題,我們花一筆錢重新興建,讓人民去訴訟好的,也讓法官有一個很好的上班地方。問題是明年好像沒有編預算? 林秘書長錦芳:明年沒有,要由地院先提出來。 劉委員櫂豪:地院已經提出。本席有一次打電話給秘書長,就是要談這件事情,你的秘書很盡責,不停的問我是什麼事,我跟他說我不是要關說案件,因為我當過法官,知道關說也沒有用。我告訴你的秘書,找你是為了地方法院改建的事。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葉委員宜津、黃委員文玲、賴委員士葆、林委員佳龍、姚委員文智、陳委員歐珀、孔委員文吉、吳委員秉叡、林委員世嘉、邱委員文彥、廖委員國棟、薛委員凌、江委員啟臣、盧委員秀燕、紀委員國棟、江委員惠貞、蔣委員乃辛、簡委員東明、楊委員瓊瓔、管委員碧玲、高委員金素梅、吳委員育昇、李委員桐豪、林委員明溱、邱委員志偉、林委員滄敏、王委員進士、蘇委員清泉、蔡委員正元、張委員慶忠、許委員添財、蔡委員其昌及黃委員偉哲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會。委員吳宜臻、潘維剛書面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 ●司法院應重新檢討法官待遇相關規定 依據公務人員加給法第五條,職務加給對象應為主管人員或職務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然目前司法人員之俸點為薦任六職等人員,且專業加給高於一般行政公務人員2倍餘,然司法院卻依據行政院62年所頒布之台62人政肆26103號函,無論法官是否擔任主管職務,一律支領主管加給,其適法性有待商榷。再者,實際有擔任主管職務之法官與未擔任主管職務之法官,其待遇一樣,亦會有不同工卻同酬之不合理現象,顯對實際擔任主管職務之法官不公平。 再者,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停止辦理案件之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然停止辦理案件之司法官,可能為從事研究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者,其薪資與實際從事審判之法官相同,亦屬不合理。若為不適任法官調離審判職務,轉任行政職,卻又享有原先之待遇,亦會遭人非議。 目前司法院之敘薪制度恐造成不同工卻同酬之不公平現象,司法院身為司法最高行政機關,若是考量目前法官之專業加給仍有低估之疑,應與相關單位檢討專業加給之標準,實不應巧立名目變相提高法官之月支俸給。綜上,司法院應重新檢討敘薪之規則,建立合理、公平之敘薪制度。 ●司法院應重新檢討人民觀審制之可行性 司法院雖於101年1月完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並於6月送入立法院審查。然自完成後,法界對其立法程序多有質疑,且提出多項試行觀審制可能出現之問題,包括破壞現行刑訴制度,對重大刑事事件採特殊試行程序,恐造成不公平及是否有違憲等問題。再者,多數法界人士認為要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及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應採參審或陪審制,顯見社會對於該以何種形式引進人民參與審判仍有重大歧見。然在社會仍有重大歧見、此法亦尚未完成立法之際,司法院即製播相關宣導廣告,不但於法無據,且顯有不尊重立法院之疑。人民參與審判為重大司法改革,司法院應與社會各方討論參與方式,凝聚社會共識,而非一意孤行、堅持己見,推行人民觀審制。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依據最高法院97年至100年民、刑事上訴案件終結情形,其中刑事上訴案件以發回或發交更審(以下簡稱發回更審)方式終結占裁判件數,由97年33.10%逐年降低至100年18.53%;民事部分則維持28.36%至22.15%之間,其中以100年22.15%為近4年最低,由此數據似顯整體1、2審級法院之民、刑事法官審判品質有所改善,尤其刑事部分最為顯著。惟據司法年報之統計,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更審終結案件之原因有25項,其中可歸責於法官審判時,應注意部分計有10項,尤以判決理由矛盾、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分居1、2名。 司法院近年來持續推動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最終的目的之一是達成金字塔型的審判結構,但是依據發回更審的數據來看,在歷經如此多次的司法改革制度變革後,審判重心仍然是集中在二審的審級,也就是紡錘絲型的訴訟結構,此與尚未進行司法改革前的訴訟結構未有二致,顯示司法院對於司法改革的推動進程仍然有待改善。而發回更審制度,主要目的是避免事實未臻明確的情況下加以判決,因此,發回更審的理由依據統計資料顯示,係以判決理由矛盾、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分居1、2名。 本席觀察司法審判實務,發回更審乃是造成審判延宕的主因,因此才有速審法的制定,而發回更審造成審判延宕係因為上級審每次發回僅對於下級審的表示一次意見,並非一次將下級審判決未臻明確之處全部說明,因此來回更審的結果就是造成遲來正義的現象,對於民眾的權益保障即造成損害,使得民眾對於司法的滿意度與信賴度一直無法提升,期盼司法院能夠對此有所改善,以保護民眾之權益。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12時14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之審查。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歲入部分預算數。 102年度司法院主管歲入來源別預算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無列數 第25項 司法人員研習所無列數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337萬元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8萬元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51萬元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萬元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 第31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977萬2千元 第32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78萬1千元 第33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15萬元 第34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60萬6千元 第35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50萬7千元 第36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92萬1千元 第37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686萬8千元 第38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萬元 第39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11萬5千元 第40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50萬8千元 第41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75萬元 第42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06萬元 第4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90萬3千元 第4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381萬元 第4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1萬元 第4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2萬元 第4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0萬1千元 第4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3萬元 第4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5萬9千元 第50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萬1千元 第5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 第5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25項 司法院230萬7千元 第26項 最高法院1,525萬2千元 第27項 最高行政法院296萬元 第2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447萬1千元 第2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33萬5千元 第3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532萬9千元 第31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萬5千元 第32項 司法人員研習所8千元 第33項 智慧財產法院3,812萬8千元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2,092萬6千元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665萬1千元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233萬2千元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793萬2千元 第3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48萬9千元 第3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3億4,101萬1千元 第4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1,870萬元 第4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7,602萬7千元 第4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4,468萬2千元 第4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6,201萬1千元 第4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483萬8千元 第4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億8,891萬4千元 第4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588萬6千元 第4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億0,703萬8千元 第4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713萬5千元 第4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1,872萬元 第5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億3,249萬元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億8,615萬8千元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2,714萬4千元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08萬2千元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427萬2千元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540萬9千元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435萬5千元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53萬6千元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65萬1千元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11萬6千元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389萬5千元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23萬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8萬元 第25項 最高法院5萬3千元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千元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5萬1千元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5千元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5萬8千元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千元 第31項 司法人員研習所7萬元 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1萬6千元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88萬3千元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4萬7千元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5萬9千元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3萬8千元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千元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萬5千元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58萬8千元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6萬3千元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9萬元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萬2千元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5萬1千元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0萬2千元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2萬4千元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5萬元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萬7千元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3萬8千元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3萬元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2萬8千元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萬元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元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元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萬元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萬9千元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萬4千元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萬1千元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萬8千元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無列數 第30項 智慧財產法院無列數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3萬9千元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萬元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0萬元 第3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251萬3千元 第3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9萬6千元 第3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64萬4千元 第3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9萬5千元 第3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6萬2千元 第3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9萬8千元 第4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663萬4千元 第4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54萬7千元 第4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491萬6千元 第4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6萬元 第4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60萬5千元 第4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60萬元 第4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76萬元 第4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0萬元 第4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2萬3千元 第4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萬4千元 第5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萬5千元 第5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36萬7千元 第5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2萬元 第53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8萬元 第54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無列數 第55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萬元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歲入部分之委員提案。 一、經查司法院及其所屬單位近幾年度之歲入決算遠少於歲入預算,如97年預算數為83億2,704萬元,決算數僅為74億724萬元;98年預算數為83億2,773元,決算數僅為66億5,558萬元;99年預算數為83億2,825萬元,決算數僅為58億349萬元;100年預算數為83億2,880萬,決算數僅為56億6,093萬元,即短收金額和比率逐年增加,平均達23.37%,顯示司法院未能依據實際執行狀況即時檢討編列歲入預算。儘管司法院於民國100年向監察院審計部表示,將參酌以往年度決算數、民國100年度已過期間歲入預算及執行情形,及預估未來相關案件之消長與歲入相關法規修定可能造成收入之影響,酌予減編,但101年度歲入預算數仍遠大於決算數,且102年度歲入預算數仍與101年度歲入預算數相當。爰此,建議刪除司法院及其各所屬單位歲入預算23.37%。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謝國樑  林國正  廖正井  劉櫂豪  王惠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員提案提到以往的決算數與實際的預算編列數有不符的情形,我們在編102年度的歲入預算時,已經考量以往年度的決算數及當年已過期間的執行情形,和預估未來案件的消長與歲入相關法規可能造成的影響,所以我們是按執行力約九成來估算及核實編列;換言之,我們已經有考慮到提案所顧慮的情形,然後減編預算,如果要再減列,預算恐變得很少。因此這部分的預算是否能維持原編列數?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秘書長,你們101年度的歲入決算現在的執行情況如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100年度的決算是56.45億元,原編列預算是83.28億元,決算率是67.7%,所以我們斟酌情形之後減列了大約1/3。 尤委員美女:主席,本席是不是可以做成附帶決議要求他們從103年度以後每年必須核實編列歲入預算。 主席:尤委員,我真的看不懂你寫的提案,你們提案建議刪除司法院及其各所屬單位歲入預算23.37%,但是你們並沒有提到是歲入預算裡的哪一項,是總額嗎? 尤委員美女:對,是總額。 主席:8個機關全部預算總額是多少? 尤委員美女:我們的提案內容是依照審計部的報告…… 主席:你要講清楚,你們建議刪減多少歲入預算的23.37%? 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你們從97年開始到100年所編的預算跟決算都相差十幾億元,是你們內部一直不去改善還是有隱藏某些原因?你們有編列很多收支對列的預算嗎?100年的情形還更離譜,你們過去的歲入有哪一項是現在沒有收的?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請會計長來說明。 王委員惠美:不然怎麼會從以前的歲入預算74億元,到現在只剩下56億元,你們到底是哪個業務沒有認真在執行?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都有認真在執行,就是說,因為我們…… 王委員惠美:是因為沒有財產可賣了嗎?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我們所提的預算真的是配合中央政府的歲入在編列的。 王委員惠美:現在我們要砍掉這麼多的歲入預算了,是否也要砍掉歲出預算?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的,歲入預算真的是有其特殊狀況,不是我們願意這麼編的。 王委員惠美:請你們說清楚。不然不可能從97年到現在每一年都相差十幾億元、二十幾億元到三十幾億元。 主席:請司法院會計處張會計長說明。 張會計長志弘:主席、各位委員。以往我們歲入的部分,其實財政部都有提供意見,我們每年編了…… 王委員惠美:叫你們不要虛列這麼多預算? 張會計長志弘:不是,因為我們去開會時有提到,也許我們收不到那麼多錢,但是他們最後還是核定這個數字,所以我們就照著這個數字去編。 王委員惠美:不對呀! 張會計長志弘:今年我們就極力爭取,因為我們實在做不到,他們是同意了…… 王委員惠美:如果我們刪除這項預算後,主計的問題大概又變得很「大條」啦! 你們現在編列的預算和97年的一樣,還是83億元,但是你們的決算數從74億元到現在的56億元,歲入等於是少了十幾億元。 張會計長志弘:102年度編列的預算是61億元。 王委員惠美:這個跟你之前編的數字還是相差很多。之前你們1年歲入可以收到74億元,可是現在才收到六十幾億元。 張會計長志弘:譬如100年度實際收到的是56億4,500萬元。 王委員惠美:你們97年實際收到的是74億元,為什麼和100年度相差十幾億元?你們現在有哪一項業務是不收錢的?不然怎麼會相差那麼多?還是你們現在的法院業務變少了?你如何解釋為何相差十幾億元? 張會計長志弘:短收可能是因為實際案件量的類型…… 王委員惠美:不會啊!現在法院案件量沒有比較少啊!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因為最近這幾年法律的修改,我們鼓勵民眾和解和調解,如果民事案件和解或調解成立,訴訟費用就會退還二分之一,所以這部分就相差很多。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發言。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你在回答會計問題時,會計長應該要站在旁邊,因為你懂法律,不懂會計啊!關於這個提案,雖然我有連署,但我希望你們能夠有一個回應,因為按這個提案來看,是要每一本預算統刪歲入預算23.37%,方才主席問你是要刪那一部分的23%,請問一下,司法院的歲入是多少?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全部61億。 林委員國正:這應該請會計長來說明,不要讓秘書長來講這些他不了解的話。 首先,這本決算的數字是多少?這是99年度還是100年度的? 主席:請司法院張會計長說明。 張會計長志弘:主席、各位委員。99年度。 林委員國正:所以司法院歲入超收執行率是多少?我發現院本部實際決算還超過原先編的預算,會計長是否同意我的說法? 張會計長志弘:因為司法院本身跟所屬法院是不一樣的。 林委員國正:可是尤美女委員等提案是寫著,建議刪除司法院及其各所屬單位歲入預算23.37%,這表示是統刪,在你的彙整會計科目下的司法院及所屬,包括各級地方法院在內的歲入90億,統刪23.37%。 張會計長志弘:謝謝林委員的提醒。 林委員國正:你要趕快跟秘書長解釋啊! 張會計長志弘:方才秘書長有提到,事實上今年所編列的歲入,是參考100年度的實際決算,所以編了61億。 林委員國正:你們真的是不夠認真,如果按照你說的,你們院本部歲入有超編嗎?秘書長看得懂會計數字嗎?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超編。 林委員國正:沒有啊!你的決算還超過你的預算,所以若刪23%,則明年歲入怎麼達成目標? 之所以算出23%,是他們將其累計,因為司法院及其所屬單位所有的歲入加起來有將近90億,這裡面一定有歲入超編的或是超收的,而哪些是超編的、哪些是超收的呢?我們現在要砍的超編的、不合理的。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90億啦! 林委員國正:有啦!方才有一位助理的資料就是如此。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 林委員國正:那應該是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全部加起來61億多。 林委員國正:去年是90億,所以這樣一來是砍了多少? 張會計長志弘:砍了29億。 林委員國正:為何過去會這麼嚴重的情形發生呢? 張會計長志弘:就是以往歲入的部分,財政部…… 林委員國正:現在主席要幫你們說明了。 主席:尤委員,會計長方才已經老實說出來了,因為歲入預算的稅課收入不夠,就叫大單位去虛編,他剛才有提到,開會的時候中央就叫他們要虛列這麼多,所以他剛才說得很清楚,而我要告訴尤委員的是,身為民意代表,歲入的部分只有加上去,不會將其減下來,就是多希望他們可以多收一點錢進來,所以我們不會去砍這部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那是虛編,不是真的收入。 主席:就讓他們去達成目標好了,我們現在來看他們的歲入預算項目是什麼,就是賠償收入、罰金、罰鍰及怠金收入、沒入收入等,就是逼著他們要去努力達成。 林委員國正:主席,尤美女委員所持的角度就是要覈實編列,所以現在只要被我們一刪掉,到時司法院的問題就會交給主計總處。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不會,我們砍掉29億就可以了。 林委員國正:誠如主席所言,到時各機關彙整起來,萬一歲入、歲出短差的話,這時就是要舉債了,所以虛編的目的就是要把舉債的額度不要把這麼多編出來而已。 主席:現在舉債就破表了,已經超過GNP的40%。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主席,他們說可以砍二十幾億,所以我建議歲出也一樣砍二十幾億。 主席:歲出已經砍二十幾億,那是沒有問題的,像工作慰勞金等,院長昨天已經表示可以砍。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那這部分最後再來處理,所以先保留。 主席:我比較贊成歲入預算只有加、沒有減,所以按原來編的預算通過就好了,換言之,不要砍預算,也不要再加上去了。而且方才林國正委員講得沒有錯,通常都是歲入預算審查完了後,然後再來做balance、調整。再來,方才尤委員建議本案改成附帶決議,其內容如下:「 鑑於司法院及其所屬單位近幾年度之歲入決算遠少於歲入預算,如97年預算數為83億2,704萬元,決算數僅為74億724萬元;98年預算數為83億2,773元,決算數僅為66億5,558萬元;99年預算數為83億2,825萬元,決算數僅為58億349萬元;100年預算數為83億2,880萬,決算數僅為56億6,093萬元,即短收金額和比率逐年增加,且101年預算歲入更高達90億3,997萬4,000元,顯示司法院以往未能依據實際執行狀況即時檢討編列歲入預算,雖司法院於民國102年度預算案歲入已減至61億3,501萬4,000元,但過去幾年歲入預算及決算落差比率平均達23.37%,爰此,建議司法院及其所屬各單位103年度及之後之預算案,應覈實編列歲入預算。」本席認為,末段不應寫成「覈實編列」,而是儘量努力去達成目標,憑良心說,有一些事情我只是不講出來而已,比方說你們那些住宿舍的,錢就從薪水裡面去扣,可是扣得金額太少了,若能多扣一點,則歲入就會多了,像這些我都知道,只是不說出來而已。換言之,絕對不能這樣寫,不然明年編預算時,他們到財政部或是中央開會時表示,這是司法委員會委員要求歲入要覈實編列,所以他們就堅持不編那麼多,這不就完了?所以我們應要求他們努力達成預算目標,即末段就修正為「建議司法院及其所屬各單位102年度應依預算數努力達成目標。」至於如何達成目標,方才我就有提到秘書長是可以做一些調整的。 歲入部分就照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其餘委員未涉及歲入預算部分的提案就照列。 現在處理歲出預算部分。宣讀歲出預算數。 102年度司法院主管歲出機關別預算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219億4,719萬6千元 第1項 司法院21億1,927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億1,530萬5千元 第2目 大法官議事業務613萬7千元 第3目 民事審判行政407萬4千元 第4目 刑事審判行政3,306萬元 第5目 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718萬7千元 第6目 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457萬5千元 第7目 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577萬6千元 第8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612萬元 第9目 第一預備金101萬7千元 第10目 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9億4,325萬2千元 第11目 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1億7,277萬6千元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6,818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5,540萬2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692萬4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08萬8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77萬元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8,039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633萬5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368萬9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3萬2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3萬8千元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6億4,989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1,369萬1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651萬7千元 第3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3億2,868萬8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3萬2千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86萬5千元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604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2,282萬8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263萬1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2萬7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5萬7千元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6,075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527萬9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463萬3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6萬7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7萬4千元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22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759萬1千元 第2目 懲戒案件處理129萬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1萬4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3萬1千元 第8項 司法人員研習所5億5,280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744萬3千元 第2目 研習業務4,296萬7千元 第3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4億3,209萬9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5目 第一預備金30萬元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0,105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9,220萬8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818萬5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6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0萬元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6億0,625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5億0,572萬3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220萬9千元 第3目 刑事補償4,023萬7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657萬2千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151萬1千元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4,414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2,388萬6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813萬7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70萬2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42萬3千元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1,239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9,640萬1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224萬8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27萬5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46萬6千元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億9,082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7,041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840萬9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61萬8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8萬5千元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5,889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076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784萬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6萬4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2萬7千元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8,119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4億4,138萬3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億1,880萬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810萬8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85萬4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882萬3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22萬3千元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2,681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3,921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7,159萬6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774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76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771萬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39萬元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億0,423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0億8,395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9,716萬2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994萬5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81萬9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179萬1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56萬1千元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億2,729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億1,055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8,685萬8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1,430萬2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43萬4千元 第5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674萬3千元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705萬7千元 第7目 第一預備金34萬元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億8,826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1,170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558萬6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490萬3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44萬1千元 第5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4億3,309萬元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20萬5千元 第7目 第一預備金33萬5千元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1,175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7,882萬8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595萬2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394萬2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30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20萬5千元 第6 第一預備金52萬7千元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2億9,405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1億7,553萬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億0,223萬7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903萬4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54萬4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00萬1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70萬8千元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0,179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7,008萬6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427萬1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500萬3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50萬7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41萬7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51萬3千元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億9,182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0,580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573萬1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459萬3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45萬3千元 第5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5億3,187萬2千元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08萬1千元 第7目 第一預備金28萬3千元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億8,769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 3億4,556萬6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231萬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542萬9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6萬7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86萬1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6萬3千元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億4,859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0,260萬1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879萬8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423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55萬3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15萬2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5萬8千元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億9,438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億9,015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8,691萬9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838萬6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88萬7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758萬5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45萬6千元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8億1,625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1億7,110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億3,937萬元 第3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59萬4千元 第4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4億9,744萬1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95萬6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79萬1千元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0,836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3,390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265萬1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692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43萬6千元 第5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2,080萬9千元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36萬8千元 第7目 第一預備金28萬元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1,981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0,088萬7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348萬7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394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1萬3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15萬4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3萬3千元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億7,997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4,570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102萬9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846萬2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5萬2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36萬5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6萬2千元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7,223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4,573萬8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055萬4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356萬2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0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13萬1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5萬3千元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1,780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8,649萬6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613萬7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352萬7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7萬6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26萬8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9萬6千元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1,342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0,754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94萬9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59萬2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4萬5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6目 第一預備金8萬9千元 第34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5,701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2,138萬2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925萬5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2,207萬6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33萬9千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96萬6千元 第35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716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561萬7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44萬9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萬9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萬8千元 第3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447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955萬1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32萬4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88萬9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9萬2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5萬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6萬7千元 第3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262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133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98萬8千元 第3目 少年事件處理20萬1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萬7千元 第5目 其他設備4萬4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萬8千元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歲出部分之委員提案。 二、司法院主管102年度歲出預算當中,就交通及運輸設備(汰購車輛)編列總計3,962萬5,000元,故要求全數刪除第四款司法院及所屬交通設備預算3,962萬5,000元。 司法院主管102年度歲出預算當中,就交通及運輸設備(汰購車輛)編列總計3,962萬5,000元,事實上,審計部早在9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即指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事費預算編列有欠精實,至連年產生巨額賸餘」,且所屬部分機關相關計劃預算,連續數年執行率均未達90%;行政院近幾年亦均對司法院主管預算加註意見,包括司法院主管整體預算、人事費、車輛採購……,同樣問題每年不斷重複發生,顯見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故要求全數刪除第四款司法院及所屬交通設備預算3,962萬5,000元。 表一:司法院及所屬交通設備預算 單位:千元 機關名稱 汰舊換新或新購之交通設備金額 預算數 司法院 首長座車5輛4,150 4,150 最高法院 首長座車1輛810 810 臺灣高等法院 大型警備車1輛3,750 3,750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中型警備車1輛2,680 3,275 勘驗車1輛59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登山勘驗車1輛1,000 1,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勘驗車2輛1,190 4,940 大型警備車1輛3,75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型警備車1輛2,680 3,933 執行車1輛595 勘驗車1輛595 機車1輛6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執行車2輛1,845 1,84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車3輛189 2,869 中型警備車1輛2,680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首長座車1輛595 658 機車1輛6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勘驗車2輛1,190 1,316 機車2輛126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首長座車1輛595 658 機車1輛6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勘驗車2輛1,190 3,870 中型警備車1輛2,6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機車1輛63 1,253 勘驗車2輛1,190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機車2輛126 126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型警備車1輛2,680 3,275 勘驗車1輛595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勘驗車1輛645 645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登山勘驗車1輛1,000 1,252 機車4輛252 總計 首長座車8輛 6,150 39,625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  謝國樑 四、查,有關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近四年人事費用之執行情形,97年度人事費法定預算數13,208,790,000元,決算賸餘數1,085,540,000元,賸餘數佔法定預算數8.22%,執行率約91%;98年度人事費法定預算數13,845,750,000元,決算賸餘數937,820,000元,賸餘數佔法定預算數6.77%,執行率約93%;99年度人事費法定預算數14,069,454,000元,決算賸餘數496,118,096元,賸餘數佔法定預算數3.53%,執行率約96%;100年度人事費法定預算數14,425,477,000元,決算賸餘數472,710,512元,賸餘數佔法定預算數3.27%,執行率約96%。雖人事費用執行率有逐年遞增,99年度及100年度均趨近於97%,但觀之實際金額,99年度及100年度仍分別有4.9億元及4.7億元之鉅額賸餘,因而「行政院加註意見」仍建請司法院應視員額實際情形以精實人事費預算之編列! 次查,依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當中,有關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一般行政」(包括人事費在內)之預算執行資料(參見附表一),37個單位中僅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共4個單位之「一般行政」預算執行率超過97%(即賸餘率低於3%),其餘33個單位中,執行率低於90%(即賸餘率高於10%)者,有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足見司法院及多數所屬機關就101年度「一般行政」(包含人事費在內)預算執行之情形仍有待精進。參以,依102年度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書內容,含司法院在內之37個單位中,僅司法院之人事費分散於「一般行政」、「司法業務規劃研考」、及「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三個科目下,其餘36個單位預算之人事費均僅編列於「一般行政」科目;其中,僅司法院、台灣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及智慧財產權法院4個單位之人事費占一般行政之預算總額低於85%(仍分別有76%、78%、65%、75%),其餘33個單位中有27個單位之人事費編列占一般行政預算比例超過90%;足證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在101年度上半年就「一般行政」預算之執行率亦足以一定程度上反應「人事費」之執行狀況。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應嚴格撙節支出,審酌本科目以往實際執行情形,故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共37個單位)之102年度人事費預算(參見附表二)均應予酌減所列金額3%。 提案人:潘孟安  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劉櫂豪  謝國樑  林國正  陳亭妃 附表一: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司法院主管歲出結算(一般行政) 單位:元 機  關  別 預算分配數 已分配尚未執行數 未執行比例 司法院(4-1) 463,480,000.00 63,323,133.00 13.7% 最高法院(4-2) 357,476,000.00 30,185,410.00 8.4% 最高行政法院(4-3) 99,367,000.00 2,791,780.00 2.8%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4-4) 156,408,000.00 3,497,189.00 2.2%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4-5) 80,803,000.00 7,763,144.00 9.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4-6) 97,734,000.00 6,817,509.00 7.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4-7) 60,984,000.00 5,260,030.00 8.6% 司法人員研習所(4-8) 48,640,000.00 4,465,366.00 9.1% 智慧財產法院(4-9) 126,515,000.00 23,986,799.00 19.0% 台灣高等法院(4-10) 859,780,000.00 68,203,933.00 7.9%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4-11) 380,007,000.00 21,120,144.00 5.6%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4-12) 242,625,000.00 13,565,673.00 5.6%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13) 270,653,000.00 14,924,675.00 5.5%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4-14) 87,919,000.00 4,628,170.00 5.3%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4-15) 842,735,000.00 27,235,048.00 3.2%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4-16) 367,040,000.00 20,489,645.00 5.6%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4-17) 642,544,000.00 29,821,371.00 4.6%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4-18) 456,098,000.00 8,062,443.00 1.8%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4-19) 237,233,000.00 8,884,852.00 3.7%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4-20) 166,031,000.00 14,046,480.00 8.5%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4-21) 689,707,000.00 27,850,879.00 4.0%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4-22) 154,236,000.00 9,384,166.00 6.1%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4-23) 310,778,000.00 26,752,377.00 8.6%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4-24) 202,852,000.00 6,612,055.00 3.3%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4-25) 234,238,000.00 12,385,009.00 5.3%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4-26) 477,249,000.00 24,699,302.00 5.2%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4-27) 694,110,000.00 33,560,640.00 4.8%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4-28) 250,764,000.00 6,784,435.00 2.7%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4-29) 119,574,000.00 8,556,561.00 7.2%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4-30) 148,842,000.00 18,652,819.00 12.5%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4-31) 140,123,000.00 7,880,893.00 5.6%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4-32) 168,499,000.00 6,923,730.00 4.1%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4-33) 62,461,000.00 4,308,052.00 6.9% 台灣高雄少年法院(4-34) 105,424,000.00 5,945,039.00 5.6%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4-35) 16,235,000.00 2,212,624.00 13.6%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4-36) 49,300,000.00 4,815,285.00 9.8%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4-37) 10,712,000.00 878,710.00 8.2% 附表二:102年度司法院主管機關人事費編列一覽表 單位:元 機  關  別 102年度人事費預算編列 預算書參考頁數 司法院(4-1) 697,000,000 (=523,744,000+480,000+172,776,000) P.64 最高法院(4-2) 520,476,000 P.28 最高行政法院(4-3) 162,463,000 P.26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4-4) 246,092,000 P.32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4-5) 108,960,000 P.3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4-6) 136,604,000 P.3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4-7) 92,292,000 P.24 司法人員研習所(4-8) 50,285,000 P.24 智慧財產法院(4-9) 144,966,000 P.30 台灣高等法院(4-10) 1,336,254,000 P.42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4-11) 595,710,000 P.34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4-12) 373,739,000 P.32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13) 436,690,000 P.34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4-14) 137,541,000 P.34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4-15) 1,334,630,000 P.50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4-16) 586,229,000 P.46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4-17) 1,004,312,000 P.44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4-18) 751,543,000 P.48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4-19) 385,126,000 P.44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4-20) 255,198,000 P.44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4-21) 1,103,433,000 P.48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4-22) 248,580,000 P.42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4-23) 476,860,000 P.50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4-24) 322,958,000 P.44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4-25) 370,467,000 P.46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4-26) 720,404,000 P.46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4-27) 1,079,016,000 P.42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4-28) 404,447,000 P.44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4-29) 185,529,000 P.42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4-30) 225,869,000 P.48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4-31) 223,912,000 P.46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4-32) 261,673,000 P.46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4-33) 93,702,000 P.38 台灣高雄少年法院(4-34) 199,326,000 P.38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4-35) 22,874,000 P.28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4-36) 73,299,000 P.40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4-37) 18,300,000 P.34 八、第4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業務費-特別費,本年度預算數:2,922千元,凍結數1,461千元。 說明: 依據本院100年通過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兩項決議:「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定之。」以及「為確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落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效,除行政院已於西元2009年3月正式完成我國初次CEDAW公約之國家報告之外,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應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通過後,依公約規定,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政府應依審閱後之結論性意見,完成後續之追蹤實行工作。」 該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然司法院至今尚未成立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也尚未制定該公約落實計畫及籌備國家報告之撰寫等相關業務。 為使司法院首長更加重視該公約之落實,以符合本院決議,爰此,建議凍結首長及副首長「特別費」之二分之一,共計1,461千元,直至司法院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監督機制並制定相關工作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謝國樑  劉櫂豪  林國正  王惠美 九、第4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司法院與媒體有約及機關聯繫等經費,本年度預算數:2,632千元,減列數2,632千元。 說明:司法院於102年度預算案中編列「司法院與媒體有約及機關聯繫等經費」,包括出席費480千元、講座鐘點費16千元、一般事務費2,136千元,然編列經費給參與媒體出席費、講座鐘點費,有進行業配或政策置入性行銷之虞,涉及預算法62條之1:「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爰此,建請刪除此項預算,共2,632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謝國樑  劉櫂豪  王惠美  林國正 十、第4款第1項第1目第4節,一般行政-辦理電腦資訊作業,本年度預算數:209,236千元,凍結數104,618千元。 說明: 鑒於一般民事判決中涉及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等敏感資訊之判決書於對外公開時,竟未依法隱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包括未成年子女)之身份資訊,造成當事人心理上二度傷害及遭受親友議論的生活困擾,嚴重侵犯憲法對人民隱私權之保障,亦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以及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之原則,導致司法實務缺乏性別敏感度,侵犯人民之隱私權。 然司法院預算書中,「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下經費,並無說明是否規劃並提出各類案件判決書敏感資訊之隱私保護措施。爰此,建議凍結「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104,618千元,直至提出判決書敏感資訊隱私保護措施之相關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陳亭妃  廖正井 十一、第5款第1項第1目,科目(工作計畫)名稱:刑事審判行政-業務費-人民觀審推動,本年度預算數:30,000千元,減列數30,000千元。 理由:司法院雖已研議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送入本院審議,惟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設計,社會各界仍有不同意見,本院委員亦提出不同於觀審制之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顯見有關國民參與審判之司法訴訟制度改革仍需各界多方審議辯論,101年,司法院於未經充分溝通下,執意編列14,250千元推動觀審制,業經本委員會提案通過凍結三分之一預算案,司法院竟又於102年預算編列30,000元推動人民觀審制度,未待國會完成法案之審議,顯係藐視國會,不顧民意之舉,考量日本推動參審制係於國會完成立法後始開始為制度之推廣,司法院應於立院通過立法後,始編列預算推動國民參與審判,爰刪除司法院本(102)年度編列預算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之30,000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劉櫂豪 十二、第4款第1項第1目,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國外旅費-考察,本年度預算數: 4,170千元,凍結數2,085千元。 說明:鑒於司法院及其所屬單位目前針對出國考察計畫之審核通過理由不明,乃致出現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赴中國考察臺灣民事判決在大陸執行之情形成果報告顯示,當年前往之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皆無法提供任何臺灣民事判決在中國執行相關案例,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虞,更無法解決多項在臺灣犯罪後,將犯罪不法所得藏匿於中國,再逃亡至中國保有、享用犯罪所得之案例。又102年司法院派員出國計畫預算中,包括「大法官赴歐洲地區考察憲法訴訟、公法爭議及人權保障等相關法制計畫」,但前往國家之一為希臘,與考察憲法相關業務之目的關係不明。爰此,建議凍結「考察」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2,085千元,直至提出派員出國審核標準並放於司法院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區,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謝國樑  劉櫂豪 十三、要求評鑑委員會懲處依據應更為明確,司法院應於一年內提出修法,未提出前應凍結第4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有關辦理法官評鑑經費106萬8千元之1/4。 《法官法》所建立的個案評鑑制度,是人民制衡司法人員濫權的重要工具,然而依現行規定,有關「評鑑委員會」請求懲處依據不明確,經將近8個月之審查,至今終於產出三項決議,結果將其中兩案歸屬為內部懲處案件,一件移送監察院審查的外部案件,嚴重違反法官法原先之設計,使得實質影響人民之權益案件僅建議在司法院「內部」行政議處,記兩小過就了事,可繼續從事審判工作;傷害司法形象的案件卻要移送「外部」的監察院,命運就此脫離司法院之掌握。故要求評鑑委員會懲處依據應更為明確,司法院應於一年內提出修法,未提出前應凍結第4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有關辦理法官評鑑經費106萬8千元之1/4。 提案人:柯建銘  尤美女  謝國樑  陳亭妃  潘孟安 十四、第4款第1項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本年度預算數:33,060千元,減列數1,000千元。 說明: 本目今年之預算較上年度增加15,197,000元,經費成長幾達兩倍。依司法院說明最主要係增列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之經費,但是對推動人民觀審制度,包含本席在內有多位委員,曾在本委員會提出質詢,要求司法院研議整體宣廣計劃,並評估增加試行之法院,但司法院一直未有正面回覆,其經費編列及實際作業顯不相符。爰酌刪本目預算數一百萬元,以警效能。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李貴敏   呂學樟 王惠美 十五、為促使我國最高法院回歸法治國「終審法院」所應遵循的常軌,並具體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院組織法》有其急迫性。故要求司法院應於一年內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未提出前應先凍結第4款第1項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577萬6千元之1/4。 我國最高法院長年來實際運作所存在之弊病與產生之問題,多有指摘。儘管關於最高法院「保密分案」所引發之爭議,已伴隨司法院於2012年3月14日修正《最高法院處務規程》而暫時止息;然而,最高法院亟需改革之處,絕非僅止於保密分案。事實上,「保密分案」不過是一個「早應予以改正、卻遲未獲得糾正」之侵害人民訴訟權的舊時代產物,在整個最高法院改革工程中只佔一隅。誠如基層法官所率直指出的:「牽引所有法官靈魂的,就是最高法院」。然而,細究最高法院實際的運作,吾人卻發現: (一)就涉及人民受《憲法》「訴訟權」暨「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案件分配與改分」,我國最高法院的「不透明」與「對人民訴訟權之侵害」,遠遠甚於下級審法院。雖然最高法院的「保密分案」已遭廢止;但是,《法院組織法》第5條「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規定之繼續存在,對於當事人針對不符當代法治國家要求之案件分配尋求救濟,仍形成不必要且不合理的法律障礙。 (二)儘管相關的訴訟法規,要求最高法院不論是「在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參《刑訴訟法》第389條),或「原則上,即應行言詞辯論」(參《民事訴訟法第474條》);不過,我國的最高法院,卻徹底蔑視立法者的誡命,「實質上根本不行言詞辯論」,帶頭踐踏法律。 (三)最高法院管轄之案件,應由最高法院五名法官共同合議裁判;然而,對於最高法院是否果真落實「合議」裁判之要求,各界長期以來均有強烈質疑。面對此等質疑,最高法院雖提出「有落實評議」的口頭保證,惟實際上卻難以令人民信服。 (四)當代法治國家均賦予其「最高法院」發揮「從事法律續造」、「填充法律漏洞」功能之職責,而對於「最高法院」「最為基本」的期待,則在於能「統一法律見解」。不過,我國最高法院對於這個「最為基本的期待」,卻是透過一套「過度僵化」且「欠缺司法裁判性」的「判例」制度加以回應;相對地,在最高法院審理的個案中,卻因為「案件所受分配之『庭』的不同」,竟存在「適用不同法律見解導致勝負結果完全歧異」的射倖性風險,堪稱當代法治國家終審法院之奇觀。 綜上,為促使我國最高法院回歸法治國「終審法院」所應遵循的常軌,並具體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院組織法》有其急迫。故要求司法院應於一年內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未提出前應先凍結第4款第1項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577萬6千元之1/4。 提案人:柯建銘  潘孟安  尤美女  謝國樑 十六、第4款第1項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本年度預算數:15,776千元,減列數776千元。 說明: 法官法除第78條尚未生效外,其餘條文已自101年7月6日起施行,因法官法施行而調高加給(包含專業加給)之人數比率高達58.06%,但不論就上訴終結撤銷原判決案件之比率或案件發回可歸責審判法官原因之案件比率,均將近20%,顯見法官之法學與其他專業素養均有待加強,司法院就專業審判之實行猶不能符合社會需要,有加強檢討之必要;再者法官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多有延宕,至今尚有「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未完成發布程序,為警惕相關法制進行,爰酌刪減776,000元。 提案人:謝國樑 李貴敏 連署人:尤美女 林國正 王惠美 十七、第4款第1項第10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本年度預算數:943,252千元,凍結預算數1%。 說明: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弱勢國民獲得法律助援,保障訴訟權益最主要的資源,但外界卻不易了解其運作。今年對其捐助增編了17,558千元,在未瞭解其逐年業務之成長情況下,難以判斷兩者是否符合比例。爰凍結其預算數百分之一,俟將法律扶助基金會近三年所承辦之案件種類及其件數、辦案律師人數及其平均處理件數送本委員會備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國樑 李貴敏 連署人:鄭天財 林國正 十八、第4款第1項第6目,一般行政-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本年度預算數:4,575千元,凍結數2,287.5千元。 說明: 鑑於近年家事法律多次修法,民眾對相關法律認識不足;且社會快速變遷,家庭模式多元化,單親、再婚重組、隔代教養及跨國婚姻等比例增加,為促使家事案件紛爭一次解決之目的及調整與修復當事人及關係人長期關係之功能得以發揮,對於家事訴訟及非訟事件之司法救濟管道,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獲得更多元之諮詢、輔導、資源整合連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故民間團體一再要求司法院規劃、整合並提供家事服務,含必要之家事服務人力(包括社工、督導等人員之培訓費、人事費、業務費等相關經費)、場所及軟硬體設備。 然司法院預算書中,「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下經費,並無說明是否提供對家事案件當事人相關服務內容。爰此,建議凍結「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2,287.5千元,直至提出家事服務之相關規劃內容,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謝國樑  劉櫂豪  林國正  王惠美 十九、第4款第1項第7目,一般行政-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本年度預算數:15,776千元,凍結數7,888千元。 說明: 提高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有賴於裁判品質之維持以及對不適任法官之汰換,然法官評鑑運作迄今,被賦予高度期待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僅完成三件審議,且其所建議之懲處內容更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遭推翻,以致法官評鑑受人質疑只是紙老虎。 鑒於法官法立法後,人民依舊對司法有高度不信任感,且現行錄音辦法係修訂於《法官法》尚未立法之時,該辦法並未考量人民依法請求法官評鑑之權利,司法院實應積極使人民了解法官評鑑制度,並制定更友善於人民之評鑑程序,現行法官評鑑之落實有待加強,爰此,建議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7,888千元,直至司法院就法官評鑑之推動情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謝國樑  劉櫂豪  林國正 二十、第5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人事費-加班值班費-不休假加班費,本年度預算數:17,325千元,減列數5,070千元。 說明: 司法院102年度預算員額共437人,較101年度預算員額之440人少3人,減幅約0.7%,不休假加班費卻從101年預算之12,170千元,增加至今年之17,325千元,增幅達42%。司法院應本於撙節原則,避免浮濫編列不休假加班費。爰此,建請司法院僅增列101年不休假加班費之0.7%,即減列不休假加班費,共5,070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謝國樑  劉櫂豪 二十一、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 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司法院及其所屬各單位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且將該經費隱藏於獎金之「年終工作獎金」下。爰此,建議刪除司法院及其所屬各單位年終工作獎金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劉櫂豪 二十二、針對102年度司法院主管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第4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水電費9佰88萬1千元,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節約用電政策,建議刪減30萬元。 說明: 一、經查,102年度司法院編列之水電費9佰88萬1千元,其中水費49萬8千與今年度相同,電費9佰38萬3千元,然今年度水電費編列9佰22萬1千元,電費編列8佰72萬3千元,兩者相較,102年度增加了66萬元,預算增加幅度大過於電價上漲幅度,顯不合理,有浮濫編列,浪費用電之嫌。 二、依據台電電價調整方案,自101年6月10日起實施電價調整,調漲幅度為4.2%,然司法院辦公廳舍用電預算增加幅度卻高達7.5%,明顯高於上漲幅度,電價調整除反應發電成本外,並間接鼓勵民眾節約用電,政府機關應帶頭響應,為撙節政府財政支出,響應節約用電,建議刪減30萬元。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王惠美  廖正井 二十三、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然司法院及其所屬各單位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又司法院102年度預算案,其中一般行政-人員維持-其他給與部分已編列員工因公受傷慰問金200千元,「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同仁住院慰問等經費」中之「同仁住院慰問金」乃屬重複編列。爰此,建議刪除司法院及其所屬單位預算之所有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同仁住院慰問等經費部分。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  劉櫂豪 二十四、一般行政,本年度預算數:915,305千元,減列數500千元。 說明: 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編列915,305千元,其中「辦理司法行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1,317千元,近幾年大陸司法交流考察團密集訪台,是兩岸兩會近幾年內互訪活動最頻繁時期。訪問係就兩岸兩會所簽定的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中一些技術性問題進行溝通交流。而海基會及相關單位最近也積極組團到大陸,和大陸的司法檢調單位進行座談,交換意見,考察大陸的司法運作情況,然考量當前政府財政困境,應撙節支出,爰提案刪減102年度司法院編列「大陸地區旅費」500千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林國正 二十五、針對102年度司法院主管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第4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1億4千6百71萬9千元,其中各項行政業務所需研習、訓練業務檢討及座談編列2佰23萬8千及各項行政業務督導編列1佰82萬元,皆未有具體成效及辦理情況概要說明,顯有浮濫編列之虞,加上法官評鑑實施迄今僅成立三案,而懲處皆有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之嫌,和民眾及社會期待有高度落差,為撙節政府財政支出,建議刪減15%,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王惠美  廖正井 主席:報告委員會,為了節省時間,我們一邊宣讀提案,一邊進行協商。 書面資料: 二十六、針對102年度司法院主管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第4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經費55萬9千元,為零星辦公設備購置經費,惟未說明何謂零星辦公設備?欲購買何物品?況設備費用在「其他設備」預算項下亦有編列1千1佰83萬5千元,此項顯有浮濫匡列,消化預算之嫌,建議全數刪減。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王惠美  廖正井 二十七、第4款第1項第1目,聘用工讀生協助辦理司法業務經費,本年度預算數:1,000千元,減列數 1,000千元。 說明: 依102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九)3.之規定:「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不補』、『實施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術及駕駛人力,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業務;並依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查司法院本部,工友人數24人,員額超標11人,駕駛人數34人,車輛僅27輛,閒置人力7人,卻仍編列1,000千元經費,聘用工讀生協助辦理司法業務經費,不僅違背政府精簡政策,亦未妥善運用現有人力,爰此,建請減列「聘用工讀生協助辦理司法業務經費」1,000千元。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鄭天財  李貴敏  王惠美 二十八、大法官議事業務,本年度預算數:6,137千元,減列數1,137千元。 說明: 司法院100年「大法官議事業務」編列6, 950千元,但決算數僅4,510千元,101年「大法官議事業務」編列6,137千元,但截至六月底僅執行2,030千元,執行率僅33%,102年「大法官議事業務」又編列6,137千元,預算顯有虛列之嫌,爰提案刪減1,137千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林國正 二十九、刑事審判行政,本年度預算數:33,060千元,減列數30,000千元。 說明: 司法院101年「刑事審判行政」編列17,863千元,其中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之推動編列1,500萬元,因本院委員考量觀審制與民間期待有落差,故1,500萬元遭部分凍結。日前司法院、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日昨共同舉辦「審、檢、辯考察日、韓人民參與審判心得發表會」,與會學者專家司法院認為推動人民觀審制度要能成功,應先修訂刑事訴訟法,改革現行訴訟制度,而司法院推動的人民觀審新制,觀審員雖能看起訴書,但並不能看卷證,也無法聽到宣讀筆錄內容,因此觀審員無法了解全部案情,如何能形成心證而有效參與審判?司法院102年「刑事審判行政」編列33,060千元,其中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之推動編列更高達3,000萬元。此外,觀審制有無違憲疑慮?何以司法院獨創讓人民擔任「觀察員」角色之觀審制,而不考慮人民實質參與審判權行使之陪審或參審?若欲觀審有其實效,必須有哪些具體配套措施?亦係有待深入探討之相關重要問題。爰提案就「刑事審判行政」-「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30,000千元全數凍結,俟向本院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林國正 三十、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本年度預算數:13,518千元,減列數20%,凍結數30%。 說明: 司法院100年「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4,820千元,但決算數僅11,850千元,101年「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6,311千元,但截至六月底僅執行1,618千元,執行率僅10%,102年「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3,518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8,704千元、按日案件計資酬金另編列1,862千元,明顯浮編預算,爰提案除刪減20%外再凍結30%,俟向本院本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林國正 三十一、其他設備,本年度預算數:11,835千元,減列數20%,凍結數30%。 說明: 司法院102年歲出預算「其他設備」編列11,835千元,其中新增辦公桌OA隔板、電動訂書機及司法人員安全設備購置與維護計畫等設備購置費編列8963千元。該採購計畫未詳細說明採購品項及數量,且101年度原編列15,347千元,但截至六月底止,僅動支2,841千元,執行率僅19%,顯有虛列預算之嫌,故提案102年「其他設備」刪減20%並凍結30%,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三十二、法扶會成立的宗旨係為了協助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然該會2004年成立迄今,每年約有4成的經費花費在基金會本身的業務管理費用上,真正協助弱勢的法律扶務成本約6成,相較之下,同為國家挹注經費成立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每年平均只有1成5左右的業務和管理費用,其餘的經費悉數用於補助藝文活動上,法扶會財務的運用顯然失當。法扶會雖獲得司法院每年高額的捐助,經費年年增加,理應將經費充份用於提供弱勢族群法律相關的服務,但由前述法扶會業務預算可見,法扶會預算編列的失當,尤其人事費用編列浮濫,當中的加班費、績效獎金以及高額的祕書長薪資實有需要重新配當,方能彰顯法扶會濟弱扶貧的功能,爰提案凍結「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30%,後需就人事晉用及獎金檢討問題向本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謝國樑 連署人:廖正井 三十三、第4款第1項第10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本年度預算數:943,252千元,凍結數471,626千元。 說明: 為確保法律扶助之順利推展、因應部分偏遠地區之實際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形,以及辦理特殊類型案件與重大議題之個案,法律扶助基金會自2006年起設有專職律師一職。法律扶助基金會現設有專職律師共14人,分佈於全國各分會,臺北分會最多有7位,士林分會1位,板橋分會有2位,台中分會1位,台南分會有2位等,以高雄分會為例,無論在申請案件量及准予扶助案件量上皆在各分會排名前三名,然而該會卻在高高屏地區沒有專職律師駐點服務,恐將影響弱勢族群的扶助品質。再者,司法院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機制不足,監督審議經費亦有限,該會亦未落實定期扶助律師評鑑制度(上次評鑑是2007年),以作為提升扶助律師服務品質之參考,爰此,建請將「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經費943,252千元,凍結其中二分之一,待司法院秘書長率法律扶助基金會等相關單位,針對如何法律扶助基金會加強監督及經費審議,及專職律師駐點服務與定期扶助律師評鑑制度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鄭天財  李貴敏 三十四、決議:截至101年9月底止,各級法院優遇之法官(含大法官、庭長及委員)計有38人,並均支領職務加給。優遇法官停止辦案,卻支領職務加給,有違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規定,其與現職法官之待遇並無差別,顯失公平原則。另依法官法的規定,除了身體衰弱無法勝任職務者外,停止辦案之優遇法官乃應從事工作,司法院並已配合訂定發布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優遇法官研究工作實施要點作為依循。而根據該要點可知,研究項目並非漫無範圍,研究題綱或個案資料應由司法院或主辦機關(各級(審)法院及公懲會)擬訂後交付,顯見所研究者當與司法制度有關。然司法院所提供之優遇法官研究成果中,有與司法主題、業務不相干者,甚有未提研究成果報告者。停止辦案及未依要點規定提供研究成果報告之優遇法官,卻能與工作負擔沈重之現職法官,比照領取職務加給、年終工作獎金,並享有其他如官職宿舍、辦公處所等福利待遇,顯失公平。爰此,建請司法院應立即檢討優遇法官之待遇項目,包括刪除職務加給等,使其與現職法官有差別之待遇,並嚴訂其研究成果報告之審核標準,促其依研究工作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並考核其研究工作之績效。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廖正井  尤美女 三十五、主決議:「人民觀審制度」之推動,係期望透過人民因全程參與司法審理過程,增加對法院裁判公正性之感受,以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因此,司法院應儘可能擴大可試行之法院,以收立法之效益,其中並建請將基隆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列為試行法院考量。 提案人:謝國樑  李貴敏 連署人:鄭天財  林國正 三十六、主決議:有鑑專業審判可降低錯誤裁判之機率,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更實質保障人民的權益,司法專業分工已為時勢所趨。而由於社經的成熟發展,商業金融規模的極速成長,因金融活動所產生之爭議與犯罪不僅日益增加,其態樣亦愈為複雜,相對其專業性要求也更高。而司法院僅於台北地方法院設有金融法庭,要已無法滿足金融案件專業審判之需求,司法院應儘速進行設置金融法院之研究規劃。 提案人:謝國樑  李貴敏  林國正 連署人:尤美女  鄭天財  王惠美 三十七、主決議:根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01年9月止,各高等、地方法院逾3年以上未結民、刑案件,高等法院暨分院3年以上未結案件合計128件,各地方法院3年以上未結案件合計825件,顯見案件延宕問題嚴重,司法院宜謀求妥速終結案件,避免影響爭訟民眾權益。 機  關  別 民  事 刑  事 高院暨分院合計 80 48 台灣高等法院 52 37 台中高分院 9 6 台南高分院 6 4 高雄高分院 13 1 地院合計 425 400 台北地方法院 189 88 台中地方法院 22 25 台南地方法院 12 23 新竹地方法院 21 8 嘉義地方法院 8 2 高雄地方法院 43 69 屏東地方法院 4 18 臺東地方法院 1 澎湖地方法院 1 花蓮地方法院 1 38 宜蘭地方法院 3 4 基隆地方法院 5 6 雲林地方法院 1 彰化地方法院 9 10 桃園地方法院 31 40 板橋地方法院 12 27 士林地方法院  60 36 南投地方法院 1 3 苗栗地方法院 1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2 金門地方法院 1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謝國樑  廖正井 三十八、主決議:台灣的法扶會目前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在於經費之不足,每年5億元新台幣的經費,相較於歐美國家與日本動輒相當於數十億、百億新台幣的經費,已顯短蹙;以鄰近的香港為例,2004年法律援助署1年扶助經費達7億8千萬港幣,折合台幣約30億元,以香港當時的684萬人口約為台灣的4分之1,經費卻達5至6倍。問題主因就出在民間募款能力有待加強。依據法律扶助法第8條第2項規定:「基金會其他經費來源如下:一、…。二、全國性及之捐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4條規定:「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四、全國性及地區性律師公會之捐贈。…。七、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然以100年度預算編列為例,100年「政府捐款收入」科目計編列7億0,699萬9千元,分別為司法院捐助7億0,639萬9千元、國防部50萬元、台北市政府10萬元。惟政府捐款收入之比率高達99.88%(政府捐款收入占捐贈補助收入7億0,783萬9千元),而98至100年度編列民間捐贈收入均為0元,故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加強本身之募款能力。雖然法扶是以助人為主,募款並非主體,可是如果像紅十字會其公益品牌的形象已經深植民心,多多少少都會有人捐款,但為何法扶都沒人捐款?是律師界很冷漠?還是法扶基金會的品牌根本沒有深植民心?爰提案建請法扶基金會檢討,如何強化公益形象,讓民眾相信法扶是可以幫助民眾的,讓民眾相信是法扶可以保護弱勢者的訴訟權益的基金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謝國樑  廖正井 三十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其核心價值乃為反映社會通念,透過司法民主化之過程,使判決不致背離國民之法律感情,並使國民意識進入司法。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運作,是我國司法改革重要工程,絕不可貿然草率、專斷封閉,需要完整的配套制度。但迄今為止,完全不見司法院進行必要配套的規劃與準備。故主張應將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推動提升至國家級之重大施政大針,推動時必須穩健紮實,不應敷衍或躁進,應儘速著手:1、擴大民間參與,就國民參與司法權行使方式(參審/陪審、審判庭組成形式),進行根本性之改革對話,以落實司法民主化理念;2、訂定配套措施及相關司法制度改革時程及進度,避免敷衍;3、逐年編列適當預算進行對話、教育及模擬新制;4、進行刑事司法制度之法治教育。 提案人:柯建銘  潘孟安  尤美女  謝國樑 四十、第4款第2項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特別費,本年度預算數:636千元,凍結數318千元 說明: 立法院於2003年修正民事訴訟法,將該法第474條第1項修正為「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再此限。」以保障當事人在公開法庭言詞辯論之權利,並發揮法律審之功能,以提升人民對裁判之信賴,另刑事訴訟法亦規範法院於認為有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然,最高法院鮮少召開言詞辯論,亦未陳述不行言詞辯論之理由,已屬徹底蔑視立法權,於法治國之中,竟有掌握司法權之法院如此漠視法令,實屬罕見,且應立即檢討。且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終審法院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現行最高法院怠為言詞辯論實已違反公開審判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為使最高法院首長更加重視本院立法規範之落實,積極改造最高法院怠於言詞辯論、漠視立法之陋習,爰此,建議凍結最高法院院長首長「特別費」之二分之一,共計318千元,直至最高法院就言詞辯論落實情況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謝國樑  劉櫂豪 四十一、針對102年度最高法院主管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第4款第2項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5億5仟5佰40萬2仟元。建議刪減10%,科目自行調整。 說明: 一、經查,最高法院審理之刑事上訴發回或發交更審終結案件,可歸責於法院審判法官不當比率逾18%。據司法年報之統計,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更審終結案件之原因有25項,其中可歸責於法官審判時,應注意部分計有10項,尤以判決理由矛盾、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分居1、2名。 二、98年至100年整體刑事上訴發回更審終結案件,可歸責法官之案件及比率分別為:98年646件(26.94%)、99年537件(23.59%)、100年377件(24.21%),雖案件數量逐年下降,但在比率方面100年呈回升且仍高於20%以上。 三、各審級法院對於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更審終結案件,就可歸責於法官部分比例過高,顯示最高法院辦理法官之進修培訓及考核不彰,建議減列10%,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王惠美  廖正井 四十二、第4款第4項第3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本年度預算數:328,688千元,減列數164,344千元。 說明: 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司法院主管102年度預算案加註意見包括「102年度編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與司法人員研習所遷建辦公廳室及各地方法院興建辦公廳舍等計畫經費22億5,756萬3,000元,較101年度預算15億8,911萬1,000元,增加6億6,845萬2,000元。(略)爰建請司法院兼顧中央政府財政情況,妥為安排各項工程施工期程,相關工程經費仍請參照行政院頒『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一般房屋建築費之規定編列。」,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興建辦公廳舍計劃總金額竟高達15億1,259萬6千元,100年度預算執行率僅為50.47%,決算保留數為2億3,280萬元,又於101年度編列預算446,064千元,並於102年度預算案編列328,688千元,爰此,建請刪除此項預算之50%,共164,344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劉櫂豪 四十三、第4款第8項第2目,司法人員研習所─研習業務,本年度預算數:42,967千元,凍結數21,483.5千元。 說明: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行政院並於101年6月21日核定頒布「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計畫內容提及-「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應將CEDAW納入訓練課程」以及「101年10月至102年6月,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略)其他四院(略)請自行追蹤管考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另製作清冊函送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考」。 然司法人員研習所預算書中,「研習業務」下之各項教育訓練,並無說明是否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內容,以利司法人員檢視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 爰此,建議凍結司法人員研習所「研習業務」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21,483.5千元,直到提出各項訓練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之規劃內容,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謝國樑  劉櫂豪 四十四、第4款第8項第3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本年度預算數:432,099千元,減列數216,049.5千元,說明: 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司法院主管102年度預算案加註意見包括「102年度編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與司法人員研習所遷建辦公廳室及各地方法院興建辦公廳舍等計畫經費22億5,756萬3,000元,較101年度預算15億8,911萬1,000元,增加6億6,845萬2,000元。(二)上開各項計畫未來年度尚待編列數為83億9,755萬2,000元,如連同智慧財產法院與新北少家法院土地購置款5億3,600萬元及臺灣高等法院新建檔卷大樓暨法官職務宿舍4億3,444萬元,以後年度尚待編列之預算合共93億6,799萬2,000元,所需經費相當龐大,又依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司法院主管重大計畫執行率常年偏低,100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籌建鳳山地方法院辦公廳舍計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等6項執行率均低於30%;且部分款項已保留多年,亟待檢討積極辦理,爰建請司法院兼顧中央政府財政情況,妥為安排各項工程施工期程,相關工程經費仍請參照行政院頒『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一般房屋建築費之規定編列。」,然司法人員研習所之擴遷建計畫預算竟高達18億6,301萬1千元,其100年度預算執行率僅為50.10%,決算保留數為286,460千元,又於101年度編列預算545,188千元,並於102年度預算案編列432,099千元,爰此,建請刪除此項預算之50%,共216,049.5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劉櫂豪 四十五、第4款第12項第1目一般行政;審判業務,本年度預算數:25,254千元、8,935千元,凍結數7,576.2千元(30%)、4,467.5千元(50%) 說明: 98年至100年整體刑事上訴發回更審終結案件,可歸責法官之案件及比率分別為:98年646件(26.94%)、99年537件(23.59%)、100年377件(24.21%),雖案件數量逐年下降,但在比率方面100年呈回升且仍高於20%以上,其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33.33%(99年22.06%)高於100年整體平均數24.21%。顯示訴訟管轄範圍之地方法院法官裁判品質欠佳,嚴重影響民眾對法官裁判公平可信度,爰此建請凍結「考績獎金」百分之三十(7,576.2千元),及「辦理刑事案件業務」8,935千元,其中的二分之一(4,467.5千元),待司法院秘書長率相關單位,提報加強審理法官之法學素養、進修培訓及考核,以減少判決錯誤情事發生之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鄭天財  李貴敏  王惠美 四十六、第4款第13項第2目,審判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8,409千元,凍結數9,204.5千元 說明: 近來發生頗為爭議案件,有民眾王銘麟於2005年騎車在高雄市被違規左轉的自小客車撞上,四肢癱瘓,官司纏訟7年多,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陸續判定小客車上的兩個人都不是肇事駕駛,兩人無罪定讞。民眾譏為「幽靈駕駛」的荒謬判決,致使民眾不斷質疑地方法院及高分院法官裁判品質,嚴重影響民眾對法官裁判公平的可信度,爰此建請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經費18,409千元,凍結其中二分之一,待司法院秘書長率相關單位,就「如何提升民、刑事法官審判品質,強化民眾對司法審判正義信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鄭天財  李貴敏  王惠美 四十七、第4款第14項第1目 一般行政;審判業務,本年度預算數:8,714千元、5,441千元,凍結數2,614.2千元、2,720.5千元 說明: 98年至100年整體刑事上訴發回更審終結案件,可歸責法官之案件及比率分別為:98年646件(26.94%)、99年537件(23.59%)、100年377件(24.21%),雖案件數量逐年下降,但在比率方面100年呈回升且仍高於20%以上,其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30.67%(99年21.33%)高於100年整體平均數24.21%。顯示訴訟管轄範圍之地方法院法官裁判品質欠佳,嚴重影響民眾對法官裁判公平可信度,爰此建請凍結「考績獎金」8,714千元,其中的百分之三十(2,614.2千元)、及「辦理刑事案件業務」5,441千元,其中的二分之一(2,720.5千元),待司法院秘書長率相關單位,提報加強審理法官之法學素養、進修培訓及考核,以減少判決錯誤情事發生之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鄭天財  李貴敏  王惠美 四十八、針對102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主管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第4款第17項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10億8仟3佰95萬5仟元。經查,法官遇到複雜大案即申請轉調,明顯不顧當事人權益,新北地方法院(原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會議竟不顧司法院之反對,同意案件未審結之法官內部轉調,明顯失當;從事司法改革慢如牛步,然辦理更名新北地方法院卻急如星火,明顯不符民眾對於司法改革之期待,建議歲出預算第4款第17項第1目「一般行政」刪減10%並凍結20%,凍結部分待司法院秘書長率新北地方法院院長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事改革策進方案」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王惠美  廖正井 四十九、第4款第18項第5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本年度預算數:6,743千元,減列數6,743千元。 說明: 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司法院主管102年度預算案加註意見包括「依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司法院主管重大計畫執行率常年偏低,100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籌建鳳山地方法院辦公廳舍計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等6項執行率均低於30%;且部分款項已保留多年,亟待檢討積極辦理,爰建請司法院兼顧中央政府財政情況,妥為安排各項工程施工期程,相關工程經費仍請參照行政院頒『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一般房屋建築費之規定編列。」,然桃園地方法院之擴遷建計畫竟高達34億1,673萬1千元,100年度桃園地方法院之擴建辦公廳舍及檔証大樓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僅為2.38%,決算保留數為3,900千元,又於101年度編列預算15,324千元,其半前度結算之執行率為0%,並於102年度預算案編列6,743千元,爰此,建請刪除此項預算,共6,743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謝國樑  劉櫂豪 五十、第4款第19項第5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本年度預算數:433,090千元,提案:減列數4,330千元。 說明: 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之綠色採購方案自92年起實施以來,截至100年底尚有7家地方法院未達綠色採購成效預期目標,宜積極改善之,為促使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高綠色採購比率,爰就其本年度續編遷建計畫經費刪除1%以為警惕,俾使該院能積極達到節能減碳及永續發展目標。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  王惠美 五十一、第4款第19項第5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本年度預算數:433,090千元,減列數368,126.5千元。 說明: 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司法院主管102年度預算案加註意見包括「依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司法院主管重大計畫執行率常年偏低,100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籌建鳳山地方法院辦公廳舍計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等6項執行率均低於30%;且部分款項已保留多年,亟待檢討積極辦理,爰建請司法院兼顧中央政府財政情況,妥為安排各項工程施工期程,相關工程經費仍請參照行政院頒『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一般房屋建築費之規定編列。」,然新竹地方法院之擴遷建計畫總金額竟高達18億2,814萬元,100年度預算執行率僅為12.27%,決算保留數為49,600千元,又於101年度編列預算82,214千元,並於102年度預算案編列433,090千元,爰此,建請刪除此項預算之85%,共368,126.5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劉櫂豪 五十二、針對102年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主管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第4款第19項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編列3仟5佰58萬6仟元。建議刪減30%,科目自行調整。 說明: 一、經查,新竹地方法院承審前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詹昭書涉嫌收賄貪瀆案件,詹昭書被控在新竹地檢署任內,涉嫌為溫泉業者、汙泥廠護航索賄,買車、家具都由業者埋單,業者錄影後向廉政署檢舉,係廉政署查辦司法官首例,亦是社會關注案件,在持有光碟罪證確鑿之情況下,詹昭書甚至向社會致歉,一審卻遭新竹地方法院判決無罪。 二、判決書指出,詹昭書自恃檢察官身分,長期「強借」被害人重型機車及廂型車不還,甚至假借「入厝」及需汽車代步,向業者強索家具,並要求贊助購車,行為嚴重戕害檢察官職務令譽,但卻僅認為詹種種行為只是品行不端,貪圖小惠小利,判決詹無罪,被告甚至希望檢察官不要上訴想申請復職,如此離譜判決,嚴重背離社會期待。顯示新竹地方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成效不彰,建議刪減30%。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王惠美  廖正井 五十三、針對102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主管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第4款第21項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11億7仟5佰53萬元。建議刪減10%,科目自行調整。 說明: 一、經查,臺中地方法院觀護人室今年暑假首創「高中生服務學習計畫」,安排高中生到少年法庭旁聽及討論;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少年事件的調查及審理不公開,少年受調查審理的資料、前科紀錄不對外提供,臺中地方法院此舉已經違反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更引發「好命少年」服務「犯錯少年」之爭議。 二、司法院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主管機關,臺中地方法院知法犯法,舉辦法治教育活動卻做最壞之示範,侵害保護少年利益的精神,已嚴重損害司法信譽,顯見臺中地院司法行政事務推動不彰,建議該科目預算減列10%,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王惠美  廖正井 五十四、第4款第23項第5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本年度預算數:531,872千元,減列數398,904千元。 說明: 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司法院主管102年度預算案加註意見包括「依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司法院主管重大計畫執行率常年偏低,100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籌建鳳山地方法院辦公廳舍計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等6項執行率均低於30%;且部分款項已保留多年,亟待檢討積極辦理,爰建請司法院兼顧中央政府財政情況,妥為安排各項工程施工期程,相關工程經費仍請參照行政院頒『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一般房屋建築費之規定編列。」,然彰化地方法院之擴遷建計畫總金額竟高達22億91萬元,100年度預算執行率僅為26.98%,決算保留數為19,260千元,又於101年度編列預算121,654千元,並於102年度預算案編列531,872千元,爰此,建請刪除此項預算之75%,共398,904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劉櫂豪 五十五、第4款第23項第5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本年度預算數:531,872千元,減列數5,318千元。 說明: 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之綠色採購方案自92年起實施以來,截至100年底尚有7家地方法院未達綠色採購成效預期目標,宜積極改善之,為促使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高綠色採購比率,爰就其本年度續編遷建計畫經費刪除1%以為警惕,俾使該院能積極達到節能減碳及永續發展目標。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尤美女  李貴敏  林國正  王惠美 五十六、第4款第27項第2目,審判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39,370千元,凍結數 69,685千元。 說明: 近來發生頗為爭議案件,有民眾王銘麟於2005年騎車在高雄市被違規左轉的自小客車撞上,四肢癱瘓,官司纏訟7年多,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陸續判定小客車上的兩個人都不是肇事駕駛,兩人無罪定讞。民眾譏為「幽靈駕駛」的荒謬判決,致使民眾不斷質疑地方法院及高分院法官裁判品質,嚴重影響民眾對法官裁判公平的可信度,爰此建請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經費139,370千元,凍結其中二分之一,待司法院秘書長率相關單位,就「如何提升民、刑事法官審判品質,強化民眾對司法審判正義信心」提出報告後,始得凍支。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鄭天財  李貴敏  王惠美 五十七、第4款第27項第4目,擴遷建辦公廳舍計畫,本年度預算數:497,441千元,減列數348,208千元。 說明: 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司法院主管102年度預算案加註意見包括「依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司法院主管重大計畫執行率常年偏低,100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籌建鳳山地方法院辦公廳舍計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等6項執行率均低於30%;且部分款項已保留多年,亟待檢討積極辦理,爰建請司法院兼顧中央政府財政情況,妥為安排各項工程施工期程,相關工程經費仍請參照行政院頒『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一般房屋建築費之規定編列。」,然高雄地方法院之擴遷建計畫總金額竟高達23億3300萬元,100年度執行率僅為29.35%,決算保留數為33,610千元,又於101年度編列預算324,000千元,並於102年度預算案編列497,441千元,爰此,建請刪除此項預算之70%,共348,208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劉櫂豪 五十八、針對102年度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主管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第4款第27項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編列1億3仟9佰37萬元。建議刪減30%,科目自行調整。 說明: 一、經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承審陽明海運公司葉姓、陳姓兩名幹部駕車肇事,將人撞成殘廢案件,因法院對於誰開車見解不同,除刑事部分兩人先後被判無罪確定;民事部分,一審原判家屬獲賠上千萬元,到了二審逆轉,認為開車肇事的是陳男,不是他的上司葉男,改判葉和公司都不用賠,而陳男被求償部分,先前因地院判家屬敗訴並放棄上訴而確定,造成本案不僅無人負起刑責,連民事也可能求償無門。 二、該案判決造成一場車禍只有傷者,沒有肇事者之幽靈駕駛案,撞傷人之民事、刑事都無責任,該判決離譜,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顯見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辦理「審判業務」成效不彰,建議刪減30%,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王惠美  廖正井 五十九、針對102年度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主管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第4款第13項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編列1仟8佰40萬9仟元。建議刪減30%,科目自行調整。 說明: 一、經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承審陽明海運公司葉姓、陳姓兩名幹部駕車肇事,將人撞成殘廢案件,因二審對於誰開車見解不同,除刑事部分兩人先後被判無罪確定;民事部分,一審原判家屬獲賠上千萬元,到了二審逆轉,認為開車肇事的是陳男,不是他的上司葉男,改判葉和公司都不用賠,而陳男被求償部分,先前因地院判家屬敗訴並放棄上訴而確定,造成本案不僅無人負起刑責,連民事也可能求償無門。 二、該案判決造成一場車禍只有傷者,沒有肇事者之幽靈駕駛案,撞傷人之民事、刑事都無責任,該判決離譜,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顯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辦理「審判業務」成效不彰,法官素質有待提升,以免外界質疑法官審判能力。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王惠美  廖正井 五十五之一、第4款第26項第2目,審判業務-辦理民事執行業務,本年度預算數:3仟7佰44萬6仟元,刪除50%。 說明: 一、現行各法院針對民眾民事執行強制扣底薪及津貼、紅利、績效、年終獎金等比例均為1/3,用以能維持生計及家庭生活支出。惟司法院多年來竟放任台南地方法院對於所轄債務人執行強執案件除底薪扣1/3以外,其餘各項津貼、紅利、年終獎金均予強制扣薪2/3之「一國兩制」歧視性作法。 二、絕大多數南部基層勞工底薪極低,有些甚至是沒有底薪(因為資方用以逃避健保費及勞保提撥制度),這些基層勞工其實都是靠津貼、分紅、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在過活。因此在台南地院未修正這種明顯歧視南部民眾的「一國兩制」執行作法以前(包括刻正在執行當中的案件),台南地院所有民事執行相關業務費用予以刪除50%。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王廷升  李貴敏 六十、第4款第27項第2目,審判業務-辦理民事執行業務,本年度預算數:3仟5佰50萬1仟元,刪除50%。 說明: 一、現行各法院針對民眾民事執行強制扣底薪及津貼、紅利、績效、年終獎金等比例均為1/3,用以能維持生計及家庭生活支出。惟司法院多年來竟放任高雄地方法院對於所轄債務人執行強執案件除底薪扣1/3以外,其餘各項津貼、紅利、年終獎金均予強制扣薪2/3之「一國兩制」歧視性作法。 二、絕大多數南部基層勞工底薪極低,有些甚至是沒有底薪(因為資方用以逃避健保費及勞保提撥制度),這些基層勞工其實都是靠津貼、分紅、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在過活。因此在高雄地院未修正這種明顯歧視南部民眾的「一國兩制」執行作法以前(包括刻正在執行當中的案件),高雄地院所有民事執行相關業務費用予以刪除50%。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王廷升  李貴敏 三十三之一、針對司法院主管之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連年執行率偏低,影響國家資源之有效配置,為加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爰提案要求針對上開計畫100年度執行率未達50%部分,凍結司法院所屬相關機關於102年度續編經費之50%,俟司法院暨相關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工程進度及改進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image: image2.jpg]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林國正  廖正井 三十九之一、決議:目前各機關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以50%為原則,上限不得超過75%,但司法官甲等人數比例上限為90%。首先,排除司法人員適用考績考列甲等比例上限,有失公允,以近3年司法人員考績為例,考列甲等之比例大多接近90%,其中最高行政法院法官99年度考列甲等者甚達100%,相較其他中央機關之接近75%或低於75%之比率顯高出甚多,其公平性可議,且若各機關均以業務性質特殊為由,相繼爭取不受75%之限制,則此共識恐無法落實。再者,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加給給與辦法已考量業務特殊性而核給法官、檢察官較高之專業加給,再要求較高比例之考列甲等人數,正當性不足。爰要求司法院就司法人員之考績甲等比例應比照五院其他機關辦理。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林正二 三十九之二、經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預算書第9頁預算總說明,稱該院第一預備金係「配合人民觀審制度試辦,動支258,000元支援審判業務」,惟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設計,社會各界仍有不同意見,本院委員亦提出不同於觀審制之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顯見有關國民參與審判之司法訴訟制度改革仍需各界多方審議辯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未經立法之際,即已動支第一預備金之預算規劃配合人民觀審制度試辦,實有藐視國會,漠視立法,違反國民主權在民原則,爰此,於國民參與審判法未經立法院立法通過後,司法院及其所屬單位始得編列預算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國正  王惠美 四十一之一、主決議:有鑑於最高法院對刑事案件上訴發回或發交更審比例,相較由過去約4成左右的比例,下降至目前約1成左右的比例,換言之,約有9成的上訴都被駁回,其間比例的差距甚大,因此,對於目前偏低的發回比例似又「矯枉過正」,是否造成人民司法權益的損害,建請最高法院應積極回應對外提供相關說明。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李貴敏  林國正  王惠美  鄭天財 (進行協商) 主席:報告委員會,昨天審查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的預算時,我們決定保留送協商的公務車輛及年終獎金、慰問金等部分,今天一樣比照辦理,不予討論。 現在開始協商委員提案。 第二案與公務車有關,本案保留。 第四案是要減列3%的人事費用。 張會計長志宏:有關人事費的部分,以往因為缺員彌補進來不易,所以會有相當多的人事費未執行,但是最近幾年我們一直有在減少,我們編列102年度的預算時,對於現員部分就照現員編列,至於增員部分,我們預計大概什麼時間進來、今年度有多少時間需要用錢,我們就按那樣來編,而且編列的職等都是最低職等,經過這樣的調整之後,事實上今年需要增列的人事費是4.9億,但是有鑑於以往年度還是有一些彈性,我們就再減少,自己吸收了2.6億,所以只剩2.3億,各位可以問一下各法院院長,他們都覺得很緊張,擔心人事費不夠,我們砍得很緊,所以請各位委員支持,再讓我們看看實施一年後的情況怎麼樣,我們一定會儘量把人事費編列核實,這個部分請各位委員務必支持,謝謝。 尤委員美女:依照審計部的報告,司法院人事費的未執行率在97年、98年、99年及100年分別是8.22%、6.77%、3.53%及3.27%,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認為這部分的預算應該要再精實一點。而且行政院也對此加註意見,希望司法院能夠依照實際員額與情況去精實編列人事預算,因此,我們以99年與100年的未執行率為標準,要求酌減3%。這四年來,最高未執行率是8.22%,雖然他們的執行率慢慢增加了,但最近這二年的未執行率還有3.53%及3.27%,所以我們提案酌減3%,讓他們的預算比較符合實際用人數。 林委員國正:會計長,誠如尤委員所講,你們中間為什麼又有落差?我個人覺得你們應該說清楚!你們編列預算是以預算員額的人數…… 張會計長志宏:預算員額。 林委員國正:但是他本身是實際進用員額,所以你應該向尤美女委員與民進黨團解釋,因為要留進用人事的空間,搞不好要補用大量新進人員,但是你沒有講清楚,一個是預算員額,一個是實際進用員額,法院可不可以再增聘法官?可以啊,所以預算一定要編列預算員額,因為你們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因為案件需求量增加而需要加聘人力,這不是你超編,只要編列的是預算員額的費用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你卻沒有講清楚比較的基準點不同。會計長,你要向尤委員解釋,一個是預算員額經費,一個是實際進用員額的經費,這中間當然會有落差,搞不好你們可以用200人,但實際進用只有180人,這樣就會有20人的錢多出來沒有使用,你要講清楚,不然委員一直刪減你們的預算,被刪減的預算以後就不可能再增加了,預算員額這樣刪減下來,改天實際進用人員的費用可能超過你們的人事費了,所以你要說清楚,這是大事情! 梁處長宏哲:委員,另外一個是法官進用,因為我們要編列預算員額,才能提報考試分發,但考試分發下來是二年後了,中間會有空檔時間,但是我們一定要編列預算員額,否則法律上不可能排入國家考試,中間是預定的空檔,像現在就有200多位法官可能近三年會加入,如果有落差,是因為我們沒有辦法精準排到是什麼時間,這就是3%最重要的原因。 主席:這個部分已經逐年在進步,以前是編制員額,現在是預算員額,現在是實際員額,以前是以最高職等薪水來編列,現在以下位職等薪水來編列,警察單位與司法單位又不一樣,司法單位並不是現在要人就有人可用,還必須司法官考試及受訓,這與警察養成訓練不太一樣,尤委員提案刪減是根據過去的執行情形,認為司法院沒有辦法進用這麼多人,但是剛剛會計長也說過,如果依照正常成長率,本來要增加4.9億,現在已經自動減少2.6億了。 尤委員美女:依照大法官會議第530號解釋,為了精實人力,以後是遇缺不補,所以員額不可能再增加,既然員額不可能增加,而你們的未執行率雖然從8.22%下降到3.53%,但如果只是刪減3%,你們還是有空間的,而且你們的預算是150億,只要1%就1.5億了,所以未執行率3.53%就表示還剩下4億多,也就是由原來剩下12億到後來剩下9億、4億,事實上,司法院剩下那麼多的人事費,在整個政府預算來說,這是會擠壓到政府其他預算的。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剛才提到的530號解釋是針對三、終審而言,整體及一、二審的法官,都是在總員額的範圍之內,這是不一樣的概念。 尤委員美女:先保留,可以嗎? 主席:尤委員,我們要求人家趕快結案,老百姓在司法程序中煎熬也不好,所以我們希望司法院能夠儘快結案,如果我們把人事費用刪減3%,可能導致他們以後無法進用人員,人民的司法案件也可能會受到影響。 尤委員,王惠美委員有經驗,他剛才也說過人事是不能隨便用人的。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他們不會隨便亂用,也不能流用,但是這會擠壓別單位的預算嘛,因為你們這部分的預算匡得這麼大,事實上,審計部每年都提出要求改進的意見,但你們每一年都還是這樣編列!不然刪1%好了,1%也有1.5億啊!好,給你們留一些空間,那就刪1%嘛! 梁處長宏哲:委員,我們總共分成37個單位,每個單位的法官十幾個、二十幾個不一定,每個法院都要保留一、二個增加的空缺,我們執行率97%已經是抓到最緊了,這樣每個法院保留的法官缺只剩下一位而已,如果再刪減預算,法院還想要再增加一人就沒有辦法了,因為只要每個法院餘額加起來就有1億了,因為我們的預算是拆成37個單位,每個單位都要有餘額,有的小法院也要放二個名額,如果被刪減預算,就會只剩下一個名額。 委員,我要把這些額度放在全國各法院,法院要保留一個書記官、一個法官,如果刪掉一半,金門、屏東可能都沒有缺額了,因為我還要把這個1億多分成…… 尤委員美女:處長,37個法院、37個名額需要4.5億嗎?人事費有這麼高啊! 主席:1%有啊! 梁處長宏哲:100個法官,以一個法官的年薪200萬來計算,就超過了。 尤委員美女:37個法官就要1.5億哦? 梁處長宏哲:沒有,一個法官200萬啊,一個法院保留一個名額就要37個人,37個人乘以一百多萬…… 主席:1%就1億5,000多萬! 尤委員美女:不然就刪減1億,37個法院要37個法官,一個法官以200萬來計算,也才7,400萬,而且行政人員是遇缺不補的耶! 主席:好,節省時間,這個案子就…… 尤委員美女:就刪1億,1億已經不到1%了! 王委員惠美:刪2,000萬好了! 主席:那就2,000萬好了,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這是潘委員的提案。 主席:你就代表他了。 尤委員美女:我不能幫他主張啊! 主席:好,那這個部分就刪2,000萬。 現在討論第八案,這與CEDAW有關,之前審查考試院預算時也有相關提案,當時的決定是凍結五分之一,是吧? 王委員惠美:凍結二分之一還是五分之一? 主席:五分之一。所以這個案子也比照辦理,凍結五分之一,等司法院提報告後就OK了。 林秘書長錦芳:提案凍結的理由都是我們現在已經在做的事情了。 主席:沒有關係,到時候提出報告就OK了。 王委員惠美:是三分之一還是五分之一? 尤委員美女:請問議事人員,星期一凍結的是三分之一還是五分之一?星期一是凍結三分之一啦! 主席:好,那就比照考試院的決定來處理。 尤委員美女:請他們儘快提出報告。 主席:好,本案凍結三分之一。 現在討論第九案,尤委員,你要把「司法院與媒體有約及機關聯繫等經費」全數刪除,是嗎? 尤委員美女:能不能請司法院人員說明一下? 主席:不用說明了,就不要刪了,尤委員,謝國樑委員已經拜託了,他說他撤簽,王惠美與林國正也都撤簽了。 尤委員美女:請司法院人員說明一下? 劉主任格倫:委員辦公室可能有點誤解,以為這是置入性行銷的暗藏預算,其實不是這樣的。另外,有關出席費的部分,有時候公關室會請資深媒體與各法院、同仁講解與媒體互動、危機處理等,這部分就有出席費的問題。還有包括請專家學者來跟法律系學生互動,也就是教學相長的出席費用,絕對沒有置入性行銷的問題。 主席:我剛才就說要給謝國樑面子,尤委員,好不好?司法院也已經說明了嗎! 尤委員美女:好,那就刪尾數3萬2。 主席:好,本案刪減3萬2,000元。 現在討論第十案,凍結電腦資訊作業費用二分之一,這太多了吧! 尤委員美女:考試院也有凍結哦! 主席:有嗎?考試院的電腦費用沒有凍結。 在場官員:報告委員,關於遮隱當事人的部分,並不需要增加經費,是資管處自己做的,所以我們沒有編列這部分的經費,而且我們都有在進行,我這邊都有相關資料。 尤委員美女:你就把報告給我們看嘛,就是你們電腦資訊隱私權的保護部分,上次本席就說過,你們判決書把整個內容都揭露出來,我不知道在上次質詢後你們是否已經有改善了。 在場官員:有,這個簽是21日才簽下來的,我今天有帶資料過來給委員參考。 尤委員美女:那麼我們就做成附帶決議,請他們把隱私權保護的流程及計畫提出來。 主席:好,本案改為附帶決議,請他們要注意敏感度的隱私權。 尤委員美女:整個計畫與報告要提出來。 主席:但是預算就不刪除也不凍結,本案就改為附帶決議。 現在討論第十一案,尤委員美女等要減列人民觀審推動經費3,000萬元。 林廳長俊益:我是司法院刑事廳廳長,關於觀審部分,我們編列3,000萬,事實上,因為臺灣沒有人民參與審判的觀念,所以我們要廣泛去推廣,例如要去鄉下告訴阿公、阿伯、伯母什麼叫做人民參與審判,要廣泛的去告知,所以一定要經費,柯總召的提案是要求司法院儘速著手擴大民間參與,就國民參與司法權行使方式,要進行根本式的對話,所以…… 王委員惠美:你是說要去跟阿公、阿嬤宣導,你們打算一場花多少錢、要去宣導幾場,你先告訴我,…… 林廳長俊益:全面性的,台北市…… 林委員國正:這個目標我們認同,但3,000萬在你的預算科目裡是幾個字就3,000萬了,完全沒有細項,這3,000萬要怎麼花呢?你們的預算書裡就只有3,000萬,內容…… 林委員滄敏:秘書長,你補個明細來嘛! 林委員國正:剛才王惠美委員問你要辦多少場次,每個場次要花多少錢,這3,000萬怎麼計算出來的,要告訴我們啊! 林廳長俊益:委員,以今年的例子來看…… 林委員國正:不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開一張3,000萬的支票讓你去用嘛! 林廳長俊益:委員講的有道理,我先講今年的900多萬做了哪些事情,報告中有提到…… 林委員國正:這3,000萬你們打算辦多少場次?任何預算編列都有施政計畫,預算的政策量化,施政計畫裡才會湊出零基預算,才會湊出這3,000萬嘛,你現在就告訴我你們要辦多少場次,你們一定有計畫嘛,如果沒有這個計畫,這筆預算我不會讓你過的。 林廳長俊益:今年1,000萬裡…… 林委員國正:你告訴我3,000萬的計畫,不要講1,000萬的嘛!在你們未來的施政計畫裡,你們打算怎麼花這筆錢? 王委員惠美:你說要去向阿公、阿嬤宣導,你們打算要辦幾場? 林廳長俊益:至少30場以上,還有學者,去年我們就邀請法國、德國、日本、韓國、美國及義大利的學者來臺宣導觀念,因為臺灣沒有這個觀念。 林委員國正:你是懂專業的人,但是錢這樣用,完全是很rough的概念嘛!所以你們當然要有這個東西嘛!施政計畫裡要有施政科目、場次、人數、單位、價錢等,才能湊出這3,000萬嘛,我們說了半天,你是在…… 林廳長俊益:感謝,我們是用今年的經驗去編列明年的預算。 林委員國正:你要叫秘書長拿出這個東西給大家看,好嗎? 林廳長俊益:是。 尤委員美女:主席,重點是法律根本就還沒有通過,將來通過的到底是觀審制、陪審制還是參審制,根本就不知道,我不想得他們現在是在宣導什麼? 林廳長俊益:宣導人民參與審判。 尤委員美女:如果現在是宣導觀審,但將來通過的是參審,要怎麼辦?所以我認為在法案通過之前,這筆經費應該要被凍結。 林廳長俊益:因為臺灣沒有人民參與審判的觀念,它的極致方式可能是參審,可能是陪審,但是最起碼要先讓老百姓知道人民參與的基本理念是什麼,如果沒有先說清楚,老百姓就沒有辦法進行啊! 尤委員美女:問題是你們寫的都是製作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及說明手冊,拍攝人民觀審制度宣導短片,你們全部都在宣導人民觀審,你來這裡又說公民參審,其實你們對小老百姓的宣導,他們根本不知道什麼叫做參審,什麼叫做觀審,你只能去騙不懂的人! 林廳長俊益:委員,我們這個部分就有講了,各種媒體、說明人民參與審判、藉此廣泛蒐集各界對該制度的建言,參與審判的方式可以是參審,也可以是陪審,各種方式都有,但是基本核心價值就是人民參與審判。 李委員貴敏:對啦,這個我同意,原則上,不能等到法令已經通過之後才去宣導,因為這是一個很大的變革,你們在進行變革之前就要讓人民瞭解,將來才能形成意見並做成決定,我的建議是…… 王委員惠美:大家可以先看一下他們提供的資料,民意調查100萬、民意調查150萬,都還沒有向民眾宣導是要去調查什麼東西?製作錄影帶就花了400多萬,你們看一看! 林委員國正:這能不能做個文字上的修正,這有什麼好爭的呢,尤委員美女的意思是觀審的母法依據都還沒有通過,你們就要去推動,如果要去推動當然就要試水溫,那你就是參審就好,這有什麼困難呢?尤委員美女剛才講的就是你能不能把觀審改為參審嘛?相關計畫也這樣改嘛! 其次,方才王惠美委員提到,你們宣導都還沒有做,要去民意調查什麼?你們什麼時候要進行民意調查? 林廳長俊益:推動後就要不斷的測試…… 李委員貴敏:那個不叫做民意調查啦,其實就是在宣導過程中,希望瞭解民眾到底聽懂了沒有的調查,但是你不要講那是民意調查,如果是民意調查,就會有剛才委員所顧慮的問題,民眾都還不知道,你們要調查什麼,所以剛才林委員特別提到,你們就是把用語更改一下就好了。 林廳長俊益:我們把它改成人民參與審判的推動…… 王委員惠美:你再跟我解釋一下,之前已經花了570萬拍攝宣傳短片,102年為什麼又要花1,000萬去拍攝宣傳短片?我覺得如果這筆預算全部通過,對社會不太有良心,如果以他們提供的這張紙,我們就要給3,000萬的話啦! 主席:這個案子大家還有疑慮,請司法院再去說服委員,我們明天早上再來討論這個案子。 現在討論第十二案。 尤委員美女:我們要凍結國外旅費,等你們提出完整的計畫後,我們就給你們鬆綁,因為你們沒有辦法要求大法官做什麼,那就由立法院來幫你們去要求。 梁處長宏哲:因為依照往年的經驗,大法官去的地方大都是在歐洲,例如德國、奧地利,我們這個算是…… 王委員惠美:大法官全臺灣有幾個? 主席:報告委員會,委員提案已宣讀完畢,現在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剛剛委員要求提供的資料,請司法院相關單位儘速準備,明天上午開會之前,最好能向相關提案委員做說明。 現在休息,明日上午9時繼續進行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之審查。 休息(16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