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101年10月31日（星期三）上午9時、下午2時30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尤委員美女","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4時7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廖正井    鄭天財    柯建銘    林正二    李貴敏    林國正    謝國樑    王惠美    潘孟安    尤美女    呂學樟    王廷升","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陳亭妃    江啟臣    蕭美琴    邱議瑩    林佳龍    段宜康    盧嘉辰    楊麗環    劉櫂豪    吳育仁    許添財    黃偉哲    吳秉叡    陳歐珀    盧秀燕    林德福    邱志偉    葉宜津    黃昭順    賴士葆    江惠貞    薛  凌    李桐豪    蔣乃辛    陳鎮湘    邱文彥    陳雪生    張慶忠    管碧玲    徐耀昌    黃文玲    李俊俋    林明溱    蔡其昌    蘇清泉    孔文吉    王進士    林滄敏    高金素梅  徐欣瑩    陳其邁    林郁方    呂玉玲    林世嘉    簡東明    蔡煌瑯    潘維剛    林鴻池    吳育昇    楊瓊瓔    詹凱臣    顏清標","      委員列席52人","請假委員：吳宜臻","      委員請假1人","主    席：尤召集委員美女","專門委員：陳清雲","主任秘書：劉彥麟","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明哲","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收支部分。","（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鄭天財、尤美女、林正二、李貴敏、林國正、謝國樑、呂學樟、潘孟安、管碧玲、王惠美、蕭美琴、段宜康、林佳龍、邱志偉、林郁方、許添財提出質詢；委員謝國樑、林正二、潘維剛、吳宜臻等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第3款  規費收入","第1項  總統府26萬4,000元，照列。","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000元，照列。","第3項  國史館255萬元，照列。","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38萬1,000元，照列。","第4款  財產收入","第1項  總統府62萬8,000元，照列。","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 1萬5,000元，照列。","第3項  國史館73萬5,000元，照列。","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100年度國史館財產收入原編列之預算數為43萬9,000元，然決算數字為132萬8,000元；另101年度預算數72萬5,000元，然截至101年度7月止實收數已達66萬元，顯然國史館有低估歲入之嫌，爰提案增加財產收入50萬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呂學樟    謝國樑","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4萬2,000元，照列。","第7款  其他收入","第1項  總統府26萬元，照列。","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第3項  國史館，無列數。","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3,000元，照列。","三、歲出部分","第1款  總統府主管","第1項  總統府9億8,125萬4,000元，照列。","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2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依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4條規定，公共事務室第1科掌理關於新聞稿之撰擬及發布事項；第2科掌理關於國內外輿情蒐集、分析及彙報事項；第3科掌理關於民眾（書面、電話、到府、透過網際網路）建議、陳情及請助之處理事項。準此，人民陳情、輿情蒐集、活動攝影、影帶剪輯等，既係總統府公共事務室第1科、第2科及第3科之常態性職掌業務，應由法定編制人員承擔之常態性業務，若改派外包之勞務承攬人員負責，恐未妥當。總統府本年度以公共事務室原編制人力窘迫為由，以業務費編列人民陳情、輿情蒐集、活動攝影、影帶剪輯等勞務承攬費用，惟該等業務係其常態性之法定編制人員職掌業務，以外包承攬人力替代允有未妥。總統府宜循預算員額補實之正途，否則應匡減其本年度之預算員額，以符實際，爰此，建請人事費減列6,397萬9,000元。","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呂學樟    王廷升","(二)依預算書說明，人員維持費用係按法定員額上限572人編列，查實際用人自96年起逐年減少，100年實際用人數為521人，除職員348人外，均為駕駛、技工、工友及約聘僱人員。職員與非職員比例偏高，宜一併檢討降低。考量行政資訊化，工作簡化及人事精簡乃不會回溯之趨勢，建議減列10%，計減列6,721萬元。","提案人：廖正井","連署人：鄭天財    尤美女","(三)總統府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之「獎金」科目項下編列之「支領月退休（職）人員年終慰問金」支出經費，為非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惟為考量對弱勢者生活之人道照顧，爰要求除得保留「1、平均每月所領退休俸加計各項優惠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數未逾新台幣2萬元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眷。2、因作戰、演訓致死亡、重傷或殘廢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屬」部分之經費外，經計算扣除前述保留部分外之數額，應予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四)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總統府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且將該經費隱藏於「獎金」項下。爰此，建議刪除獎金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共計8,50萬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五)總統府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其他給與」科目項下編列包括員工上下班車票費補助、休假補助等經費高達1943萬3,000元，內容均為非屬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係自肥條款，以總統府102年度法定預算員額572人計算，平均每人每年非法自肥A了全民3萬3974元（是現行勞工每月基本工資1萬8,780元的1.8倍），馬英九連一顆茶葉蛋都不願意給勞工，卻放任自己的總統府每年非法A納稅人的血汗錢近2千萬元（若以一顆茶葉蛋7元計，馬英九帶頭非法A了全民278萬顆茶葉蛋），故102年度本科目項下之「其他給與-包括：員工上下班車票費補助、休假補助等」支出1943萬3,000元，應予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六)依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4條規定，公共事務室第1科掌理關於新聞稿之撰擬及發布事項；第2科掌理關於國內外輿情蒐集、分析及彙報事項；第3科掌理關於民眾（書面、電話、到府、透過網際網路）建議、陳情及請助之處理事項。準此，人民陳情、輿情蒐集、活動攝影、影帶剪輯等，既係總統府公共事務室第1科、第2科及第3科之常態性職掌業務，應由法定編制人員承擔之常態性業務，若改派外包之勞務承攬人員負責，恐未妥當，爰此，建請以業務費支付勞務外包之「勞務承攬」經費675萬2,000元，全數刪減。","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王廷升","(七)總統府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科目編列「勞務承攬」預算675萬2,000元，其中有關總統府「資訊維護」、「輿情搜集分析」及「人民陳情」業務將進用外包臨時人力負責辦理，惟總統府係具高度國家安全敏感之單位，前項三項業務或有國安顧慮，或有公權力行使之牽涉，不該由不具公務員或軍職身分之外包人力辦理，且總統府102年度編制內正式員額數高達572人，人力極為充足，應由編制內正式人員辦理前開業務始為允當。爰決議，總統府辦理「資訊維護」、「輿情搜集分析」及「人民陳情」業務，自即日起應由編制內具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辦理，不得委由外包人力辦理，其102年度原列相關預算數應依原該三類擬進用人數計算後，如數減列。","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八)總統府於10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1,895萬8,000元，主要用於辦公室及政府首長、單身宿舍之水電費。有鑑於101年度總統府預算編列1,895萬8,000元，惟實際使用情形，總統府及其轄下機關超支5,402萬元，超支比率達17%，且總統府本部水電費連續4年超支，實有違馬英九總統提倡「節能減碳」之精神，顯示，「節能減碳」之提倡僅為「口號治國」。另此時國家負債日增及財政困難之際，實應撙節支出，避免資源浪費，爰建議刪除此項水電費五分之一，刪除預算380萬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九)總統府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科目中編列「總統府開放參觀與志工經費及辦理音樂會」預算868萬2,000元，惟辦理音樂會與總統職權之行使無關，值此政府債務激增、財政日益窘迫的狀況下，允宜撙節支出，爰要求總統府應帶頭響應馬英九總統力行撙節之呼籲，不得以「一般事務費」辦理音樂會，故本項目應予減列500萬元。","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十)「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總統府及副總統保健醫療費用」85萬元，其中總統保健醫療費用占50萬元，副總統則占35萬元。有關首長人員健康檢查補助一節，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2月29日局給字第10000635251號函奉行政院核定辦理101年度行政院暨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正副首長及司處長以上主管人員全身健康檢查規定，上述人員未滿40歲者，每二年檢查一次，至檢查經費在各機關（構）年度相關經費項下勻支，並以不超過新台幣1萬4,000元為限；且參考目前國內各大醫院及健康管理中心之精密性健康檢查費用金額，最高階之精密性健檢費用約14萬元。顯見，總統及副總統保健醫療費用編列預算過高。鑒於目前國際經濟大環境不佳，國家財政困難，及國家負債節節高升，政府與全民應共體時艱，撙節支出，爰建議刪減本項經費之三分之一，共計刪減28萬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十一)「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總統府及副總統保健醫療費用」85萬元，其中總統保健醫療費用占50萬元，副總統則占35萬元。有關首長人員健康檢查補助一節，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2月29日局給字第10000635251號函奉行政院核定辦理101年度行政院暨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正副首長及司處長以上主管人員全身健康檢查規定，上述人員未滿40歲者，每二年檢查一次，至檢查經費在各機關（構）年度相關經費項下勻支，並以不超過新台幣1萬4,000元為限；且參考目前國內各大醫院及健康管理中心之精密性健康檢查費用金額，最高階之精密性健檢費用約14萬元。顯見，卸任總統及副總統保健醫療費用編列預算過高。鑒於目前國際經濟大環境不佳，國家財政困難，及國家負債節節高升，政府與全民應共體時艱，撙節支出，爰建議刪減本項經費之三分之一，共計刪減40萬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十二)總統府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國外旅費」48萬元，係派員5人赴日本考察該國之禮賓業務、制度及開放參觀等事項，其必要性非常可議，尤其以目前網際網路之發達與便利，有關前述日本國之禮賓等相關事項，都可以透過網路查詢輕易取得，馬英九主政下的總統府居然還要派5個人去考察5天，根本是變相旅遊、浪費公帑，故該筆「國外旅費」48萬元，應予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十三)總統府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獎補助費」科目編列「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經費329萬元，係非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惟為考量對弱勢者生活之人道照顧，爰要求總統府除得保留「1.平均每月所領退休俸加計各項優惠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數未逾新台幣2萬元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眷。2.因作戰、演訓致死亡、重傷或殘廢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屬」部分之經費外，經計算扣除前述保留部分外之數額，應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十四)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然總統府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此項預算之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經費，共計329萬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十五)總統府102年度「國務機要」項下編列預算4,000萬元，查「國務機要」經費於97和98年度均係編列3000萬元，惟馬英九上台後日益提高數額，增加到目前4,000萬元，值此政府債務激增、財政日益困難狀況下，允宜撙節支出，且適逢經濟不景氣，人民大眾薪水不增反減，國人平均月薪倒退到13年前之水準，貧富差距擴大，故為落實體現馬英九總統多次宣示苦民所苦之決心，爰決議：總統府102年度「國務機要」預算應維持97及98年度編列之額度，予以減列1,000萬元。","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十六)自馬英九總統就任後，總統府「國務機要」費逐年增加，97年及98年度編列3,000萬元，99年度增列為3,800萬元，100年及101年度又再度增加編列為4,000萬元。惟目前政府負債龐大，財政日益困難，應撙節支出，以作為政府各機關之表率。「國務機要」使用包括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等相關經費，馬英九總統於2009年在總統府與台灣透明組織舉行座談時承諾，將把總統國務機要費透明化，並每週上網公布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明細。惟至今馬總統未兌現其於2009年之承諾，國務機要費經費尚未透明化，也不曾每週上網公布明細。爰此，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及兌現馬總統之承諾，以及秉持撙節支出原則，建議總統府102年度「國務機要」費，應予減列1,000萬元，並凍結剩餘經費3,000萬元，待總統府於其網站公布支出明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十七)總統府102年度「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預算數為935萬5,000元，包括「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136萬元。其中，「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主要係以委託專家學者、研究機構、智庫或團體辦理研究、諮詢之委辦方式，以及召開專案議題研討會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演講及審譯稿等之方式辦理。查自馬總統上任後，總統府迄今共計辦理8項委託研究案，惟近兩年（100年及101年）卻未有相關委託研究案，再者這些研究報告，除部分刊載於總統府全球資訊網，或函送相關機關、研究機構、民間團體參考外，均以「存參」結案。且總統府轄下之國家安全會議亦有編列諮詢研究業務費用，與此計畫項目有業務重疊之虞。爰此，為避免疊床架屋，資源浪費，且此時值國家財政困窘之際，建請本年度「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預算數935萬5,000元中，刪除「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136萬元，以免虛擲浪費。","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十八)總統府102年度「研究發展」之「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科目項下編列「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經費136萬元，惟查總統府所屬國家安全會議之102年度預算於其「諮詢研究業務」科目項下已編列「進行兩岸相關議題之探討研究經費339萬2,000元」以「供總統決策之參考」，故前開「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經費136萬元，實屬重覆編列；另查該「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業務係由總統府第一局辦理，經查依總統府組織法之規定，兩岸相關業務非屬該府第一局之職掌範圍，若按馬英九總統自諛依法行政之原則，前開預算更屬非法編列。綜上，再考量政府債務激增、財政日益困難狀況下，允宜撙節支出，總統府102年度「研究發展」之「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科目項下編列「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經費136萬元，應予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十九)總統府102年度「研究發展」之「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科目項下編列「委辦費」150萬元，其中委託辦理「財經相關議題委託研究」及「兩岸相關議題委託研究」共計75萬元，經查總統府所屬國家安全會議之102年度預算已於其「諮詢研究業務」科目項下編列「進行財經相關議題之探討研究經費226萬2,000元」及「進行兩岸相關議題之探討研究經費339萬2,000元」以「供總統決策之參考」，故前開總統府所列之委託辦理「財經相關議題委託研究」及「兩岸相關議題委託研究」共計75萬元，實屬重覆編列，值此政府債務激增、財政日益困難狀況下，允宜撙節支出，故應予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二十)總統府102年度「新聞發布」預算數為1,429萬2,000元，其中該科目項下編列之「全球資訊網內容及辦理網站宣導活動等相關費用」竟高達225萬元，占整目預算數高達16%，而其工作內容主要在幫馬英九個人作形象包裝，對國家、人民沒有任何助益，且近日更爆出總統府為馬英九個人作秀宣傳之臉書運作經費之爭議，更凸顯該筆預算之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都令人高度質疑，尤其馬政府上台以來債台高築、財政日益迥迫，更允宜撙節支出。爰決議：總統府102年度「新聞發布」科目項下編列之「全球資訊網內容及辦理網站宣導活動等相關費用」225萬元，應予減列二分之一，即減列112萬5,000元；另經減列後之預算應予全數凍結，俟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相關支出之計畫內容、經費細目、採購程序、合理性及必要性等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二十一)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總統府卻仍繼續於卸任禮遇預算中編列年終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卸任總統、副總統卸任禮遇中之年終慰問金，共計94萬3,000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二十二)總統府102年度「公報編印及印信勳章鑄造」工作計畫項下之「勳章製作及敬老事宜」用途科目預算編列慶賀百歲以上人瑞相關經費691萬7,000元。總統府自1999年開始起奉示辦理致贈百歲人瑞敬老狀專案（簡稱人瑞敬老專案），凡屆滿百歲以上之人瑞即可每年受到慶賀，贈禮包括金箔敬老狀乙紙及紀念品乙分。該專案迄今已經第14年，且經費逐年遞增。","老人福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這些機關每年皆會定期於重陽節舉辦敬老表揚活動，並致贈禮金與禮品等賀禮。且對於百歲以上之人瑞，內政部與地方政府首長及官員也會親訪祝賀，內政部每年亦對全國人瑞贈送每人3台錢之純金鎖片。由此可見，總統府之敬老專案顯與內政部與地方政府之重陽敬老活動，多所重疊。考量國家資源有限，當前財政困難，且為避免混淆權責及造成資源重複支出，建議刪除此項經費，共計691萬7,000元，回歸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等主政機關辦理。","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二十三)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規定，敬老事宜並非總統府業務，亦非關總統之職權，然總統府卻編列預算，並以總統名義致贈百歲人瑞敬老狀與禮品（券），實已混淆總統與各機關間之權責。隨著百歲人瑞之人數屢創新高（依據內政部101年10月20日公布全國百歲人瑞共計1876人），經費逐年暴增數倍，且實際金額連年較預算超支，故在資源有限情況下，為免資源重覆支出（內政部及地方政府針對人瑞皆有編列經費購置金鎖片、禮金及相關禮品），建議總統府參酌日本首相之作法，授予一份證明以資慶祝，爰提案刪減391萬7,000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謝國樑","(二十四)總統府102年度編列於「交通及運輸設備」工作計畫下，預計汰換2部車輛，一為小型客貨車一輛，另一為特種勤務車，惟總統府購於85年之公務車輛及購於88年之旅行車各1輛，預計於102年7月汰換，顯見預計汰換之車輛與原車種不同、功能也不同，已形同新購。另本年度汰換之兩部車輛，主要用途為配合總統、副總統訪視公務行程，相關隨行人員或貨物使用。經查現有的公務車輛已足夠各項任務調派使用，並無換新車之必要。爰此，建議刪除全數該項費用1,57萬元。","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連署人：林國正    王惠美","本項有委員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總統府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400萬8,000元，查馬英九領導之政府要求勞工基本月薪之調漲應俟連續兩季GDP成長超過3%或是連續兩個月失業率低於4%始得施行，故為落實體現馬英九總統多次宣示苦民所苦之決心，爰決議：總統府「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400萬8,.000元，應予全數凍結，俟102年度連續兩季我國GDP成長超過3%且連續兩個月失業率低於4%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二)總統府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1418萬1,000元，均係資訊設備硬體、軟體及系統開發等支出經費，惟日前爆出總統府為馬英九個人作秀宣傳之臉書運作經費之爭議，為徹底了解總統府資訊相關支出之合理性與必要性，爰要求總統府「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之「設備及投資」1,418萬1,000元，應予凍結三分之二，俟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相關支出之計畫內容、經費細目、採購程序、合理性及必要性等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三)「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99年12月10日正式成立運作，至今已    舉行九次以上的委員會議，歷次會議內容主要與兩公約及國家人權報告有關，卻從未討論如何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如何籌備該公約之國家報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但目前五院之各級政府單位有關此聯合國婦女人權公約之研習規模及法規、措施之檢視修正進度，顯然不如過去兩公約之推動程度。甚至連「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101年所舉行的三次會議，也從未討論到此公約施行法上路後之落實計畫。","依據本院100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兩項相關決議：「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定之。」以及「為確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落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效，除行政院已於西元2009年3月正式完成我國初次CEDAW公約之國家報告之外，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應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通過後，依公約規定，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政府應依審閱後之結論性意見，完成後續之追蹤實行工作。」然，除行政院外，其他四院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至今仍尚未成立或運作，也未制定該公約之落實計畫及籌備國家報告之撰寫等相關業務。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官方委員，即包括監察院、司法院之副院長。為使總統府及五院各級政府單位更加重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落實，以符合本院決議，爰此，建議凍結總統府「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國政規劃與諮詢」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310萬3,000元，直至總統府提出五院之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四)按102年國史館及台灣文獻館的人事編制及預算規模分別為2.1億元、149人及1.1億元、62人，另尤預算編列情形，人事費用約占總經費的70%，且逐年增加至少3%以上，惟業務費的預算僅占約22%，更是逐年遞減，減幅超過20%以上；不論就預算經費規模、預算編列、或是屬性定位、還是組織精簡的需要，總統府應對國史館與國史館台灣文獻館評估研擬組織精簡及整併方案。","提案人：林正二","連署人：林國正    廖正井    李貴敏","(五)針對外交部於民國99年8月23日以違反一般常態慣例方式，將馬總統99年7月12日接見住友商事株式會社社長岡素枝等人之談話紀錄，以公函形式轉發台灣鐵路管理局、經濟部工業局等部門要求提供協助，俟往後住友商社亦順利得標台鐵局二代傾斜式列車乙事，過程呈現諸多不合情理之疑點，爰此，特提案要求總統府將全案主動移送檢調進行偵辦，以釐清內情，並正視聽。","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本項有委員附帶決議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鑒於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及落實馬英九總統於2009年之承諾，請總統府在一個月內於總統府網站公布近四年國務機要費支出明細。","鑒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宗旨在於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制度。且第五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六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馬英九總統於2009年在總統府與台灣透明組織舉行座談時承諾，將把總統國務機要費透明化，並每週上網公布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明細。國務機要費從2009年3,000萬元調高至2012年4,000萬元，預算費用逐年增加，且執行率皆高達99%，惟該費用至今不僅尚未透明化及每週上網公布，馬總統至今未兌現其於2009年之承諾。爰請總統府在一個月內於總統府網站公布近四年國務機要費支出明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二)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公約）之人權保障，建請總統府於102年度國政規劃與諮詢項下擴大辦理人權議題研討會及座談會。","鑒於總統府辦理「總統府財經諮詢小組」、「總統府科技論壇」及「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等各項任務編組幕僚工作，所需經費均係由「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分支計畫「國政規劃與諮詢」支應，102年度「國政規劃與諮詢」預算編列數為620萬5,000元。其中，有關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目前之定位僅為政府的人權諮詢機構，功能係檢討政府機關執行業務的人權狀況，並促進台灣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及每年發表「國家人權報告」，且該項計畫經費僅辦理人權諮詢委員會會議。我國已批准及通過兩公約及其施行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為能具體落實兩公約及CEDAW公約，爰此，建請總統府102年度預算之國政規劃與諮詢項下擴大辦理有關此三項聯合國公約之人權議題研討會及座談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三)鑑於日本政府執意將屬於我國固有疆土之釣魚台收歸國有，顯見其無視於兩國之間應有的尊重與禮節；惟總統府於102年度編列「日本政府禮賓業務、制度及開放參觀等作業考察」預算，計劃派員至日本進行禮賓業務之考察、視察及訪問，顯有損我國主權之尊嚴，建請總統府應另擇出國考察地點，以維護我國主權尊嚴。","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林國正    鄭天財","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0,959萬5,000元，照列。","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國家安全會議10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中有關「政務人員待遇」編列2,200萬元。此項預算人事經費包含秘書長、3位副秘書長及6位諮詢委員之待遇。惟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九條，僅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五人至七人，由總統特聘之，並未明文規定諮詢委員一職係有給職或無給職。國安會逕以「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的內規方式，核定諮詢委員為有給職，且薪酬比照部長級之月俸、公費合計數額支給。此舉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缺乏法律之授權。且諮詢委員之待遇位階未於其組織法中明訂，卻另以內規方式訂之，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等「關於國家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命令定之」的規定。","另鑒於總統府國策顧問、資政以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皆以明定為無給職，為避免該職位淪為政治酬庸及符合法制，國安會諮詢委員應改為無給職，以杜爭議，故建請刪除6位諮詢委員待遇經費1,543萬元，並自102年度起改為無給職。","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二)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12條業針對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業於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明定得聘用之對象，人數亦有明確規範，故國安會之聘用人員自應依其組織法辦理聘用。惟國家安全會議本（102）年預算中仍循往年模式，於人事費項下編列「約聘僱人員待遇」356萬5,000元，聘用6位行政助理。此行政助理係諮詢助理，乃依「國家安全會議聘用諮詢助理人員補充規定」第1點「為聘用諮詢助理，以協助諮詢委員從事諮詢研究工作，特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並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等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之內規辦理。但前述組織法中並諮詢助理或行政助理之相關編制，亦無訂定補充要點之法律授權，顯已違反其組織法，更無據以前開聘用條例、施行細則、注意事項或補充規定等方式聘用其他名目之人員。故建請刪除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之「約聘僱人員待遇」356萬5,000元，並自102年度起不得再為諮詢委員聘用助理人員。","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三)國家安全會議102年度於一般行政－人事費－編列「約聘僱人員待遇」經費預算356萬5,000元，為聘用6人行政助理之薪資。經查，國安會聘用行政助理僅係依其自訂之內規「國家安全會議聘用諮詢助理人員補充規定」，但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11條、第12條已明白規範國家安全會議得聘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人員各5-7人，卻無任何一項條文規定國家安全會議可聘請「行政助理」。亦無任何法律授權的內規作為諮詢助理聘用之依據，顯然有違組織法規定，且連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及大法官之公費助理，均係以法律規定，既然國安會所聘用6人之行政助理於法無據，爰提案刪除「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計畫「約聘僱人員待遇」356萬5,000元，並自102年度起不得為諮詢委員聘用助理人員。","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謝國樑","(四)國家安全會議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之「獎金」科目項下編列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支出經費，為非屬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惟為考量對弱勢者生活之人道照顧，爰要求除得保留「1、平均每月所領退休俸加計各項優惠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數未逾新台幣2萬元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眷。2、因作戰、演訓致死亡、重傷或殘廢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屬」部分之經費外，經計算扣除前述保留部分外之數額應予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五)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國家安全會議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且將該經費隱藏於獎金之「年終工作獎金」下。爰此，建議刪除年終工作獎金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共計138萬4,000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六)國家安全會議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之「其他給與」科目項下編列「員工上下班車票費」158萬4,000元及「休假及旅遊補助」214萬6,000元，該兩筆支出均為非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屬自肥條款，故國安會102年度編列之「員工上下班車票費」158萬4,000元及「休假及旅遊補助」214萬6,000元，應予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七)國家安全會議於10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43萬5,000元，主要用於辦公室及政府首長、單身宿舍之水電費。惟查國安會過去編列該項預算：99年度編列367萬8,000元，100年度編列349萬4,000元，101年度編列349萬4,000元，顯較往年增列85萬餘元。另根據國安會提供101年度正副首長、單身宿舍水電費（截至10月底）已支出將近15萬元，且首長宿舍之水電費占已支出費用八成以上，所費不貲，實有違馬英九總統提倡「節能減碳」之精神。且此時國家負債日增及財政困難之際，實應撙節支出，避免資源浪費，爰建議刪除此項預算85萬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八)國家安全會議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項下「資訊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支付「勞務承攬人力」支出84萬元（國安會預算書第14頁），係擬進用外包人力1人負責辦理國安會之資訊設備維護業務，惟國安會係具高度國家安全敏感之單位，該項業務由外包人力負責恐危及國家安全，不該由不具公務員或軍職身分之外包人力辦理。爰決議，國安會辦理「資訊維護」業務，自即日起應由編制內具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辦理，不得委由外包人力辦理，其102年度原列相關預算數84萬元，應予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九)國家安全會議102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    維持」之「雜項設備費」編列146萬1,000元，較101年度編列經費77萬8,000元，大幅增加68萬3,000元。本年該項預算中，汰換職員椅、碎紙機、飲水機及冰箱等辦公室設備編列119萬1,000元，惟這些設備皆於前三年有編列預算購買，101年編列478,000元汰換碎紙機、飲水機、職員椅及咖啡機等；100年度編列41萬2,000元汰換辦公桌椅、冰箱及飲水機等辦公設備；99年度編列44萬1,000元汰換傳真機、碎紙機、除濕機及行動電話等設備。由此可見，過去皆有編列預算購置所需之辦公設備，實無需增加大幅購置經費，且考量政府舉債激增，財政日益困難的狀況下，宜撙節支出避免浪費，爰建議「雜項設備費」中有關汰換辦公室設備經費應予減列50萬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十)國家安全會議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一般事務費」科目項下編列「正副首長、一級主管人員與40歲以上公務員（2年1次）健康檢查及退休（職）人員紀念品等」支出經費31萬元（國安會預算書第15頁），係非法律所定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屬自肥條款，另查總統府所屬之其他單位包括府本部、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均未編列類似支出，故前開國安會高層自肥的健檢預算31萬元，應全數減列。","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十一)國家安全會議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獎補助」科目項下編列「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支出經費36萬元（國安會預算書第16頁），係非屬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惟為考量對弱勢者生活之人道照顧，爰要求除得保留「1、平均每月所領退休俸加計各項優惠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數未逾新台幣2萬元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眷。2、因作戰、演訓致死亡、重傷或殘廢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屬」部分之經費外，經計算扣除前述保留部分外之其餘數額應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十二)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然國家安全會議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此項預算之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經費，共計36萬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本項有委員提案1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國安會本年度於人事費項下編列「約聘僱人員待遇」356萬5,000元（不含獎金等其他項目），係依自訂之「國家安全會議聘用諮詢助理人員補充規定」規定，聘用6位諮詢助理（預算書之名稱為「行政助理」）所編列之薪資預算。惟查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僅明文規定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之聘用，並未有諮詢助理，該會自訂補充要點聘用諮詢助理，與國安會組織法規定相違。爰此，建請將「約聘僱人員待遇」預算數356萬5,000元全數凍結，待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率相關單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呂學樟    王廷升","(二)電子化及網路化政府推動至今已逾10年，各機關均已設置專屬網站，縱是號稱諸多機密之國家安全局亦已配合設立網站，唯獨國家安全會議以「其為總統有關國家安全議題之諮詢機關，並無與民眾直接接觸或政策宣導方面之業務」為由，迄未建置其網站。既然國家安全會議僅為總統之諮詢機關，無與民眾直接接觸或政策宣導之業務，卻在「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國會與國內外新聞媒體聯繫等業務費」49萬5,000元，建請全數凍結，待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率相關單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王廷升","(三)電子化及網路化政府推動至今已逾10年，各機關均已設置專屬網站，縱是號稱諸多機密之國家安全局亦已配合設立網站，唯獨國家安全會議以「其為總統有關國家安全議題之諮詢機關，並無與民眾直接接觸或政策宣導方面之業務」為由，迄未建置其網站。既然國家安全會議僅為總統之諮詢機關，無與民眾直接接觸或政策宣導之業務，卻在「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政風法令、廉政宣導教育活動經費等業務費」15萬元，建請全數凍結，待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率相關單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王廷升","(四)鑒於電子化政府潮流趨勢，「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推動至今已逾十年，各級機關均已設置專屬網站，以求更即時有效服務人民，並適當公開政府資訊。惟國家安全會議一直以來以「其為總統有關國家安全議題之諮詢機關，並無與民眾直接接觸或政策宣導方面之業務」為由，迄今未建置官方網站。國安會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應將預算書、及決算書、由政府編列預算所完成之研究報告等在網上公布，供全民查閱」僅將其預、決算書公開於總統府網站，但因搜尋路徑不清楚，不易搜尋，不利民眾查詢而形同未公開。且其僅公布預、決算書，未盡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故國安會應儘速建置專屬官方網站，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宗旨，爰建請凍結「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五分之一預算，共計70萬元，待國安會建置官方網站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五)鑒於外界民眾不易了解國家安全會議相關資訊，且該會迄今未建置專屬網站，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且國安會過去以來皆以「其為總統有關國家安全議題之諮詢機關，並無與民眾直接接觸或政策宣導之業務」為由，迴避建置網站及適當公開資訊之義務。國家安全會議102年度預算有關「諮詢研究業務」經費係由「策進國際安全合作研究業務」科目移入外，另增列國防、外交、兩岸與國家安全威脅及危機應變等相關議題之研究經費與國外旅費，共計編列2,270萬2,000元。雖然國防、外交、兩岸與國家安全威脅及危機應變等相關議題，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等敏感機密資料不宜公開，惟其他涉及國安層次之社會議題如少子化、環境安全、氣候變遷、能源危機、糧食危機等，應屬公眾關切之國家發展威脅及危機應變相關議題，宜適當公開研究成果或相關國際趨勢。爰此，建請凍結102年度「諮詢研究業務」二分之一經費，共計1,135萬1,000元，待國安會建置網站後公布或公布於總統府網站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六)今年二月初總統主動釋出針對進口美國瘦肉精牛肉將有新做法，相關部會研議政策過程中，經媒體大肆炒作，致使外界普遍認定，瘦肉精美牛開放進口勢在必行，隨後民意沸騰，亦引起關注食品安全的團體，及國內養豬業者的強烈反彈。總統隨後幾度緊急召開國家安全會議，討論進口美牛議題，相關幕僚不但無法輔佐會議進行產生一致共識，也無法準確提供國內外情勢以資判斷應對策略，更誤判國際組織可能對萊克多巴胺的決議，而於立法院急推美牛相關法案，致生不必要之事端。爰此，建請將「諮詢研究業務」項下預算數2,270萬2,000元，凍結其中「外交相關議題之探討與研究」費用913萬2,000元，待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率相關單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呂學樟    王廷升","(七)今年二月初總統主動釋出針對進口美國瘦肉精牛肉將有新做法，相關部會研議政策過程中，經媒體大肆炒作，致使外界普遍認定，瘦肉精美牛開放進口勢在必行，隨後民意沸騰，亦引起關注食品安全的團體，及國內養豬業者的強烈反彈。總統隨後幾度緊急召開國家安全會議，討論進口美牛議題，相關幕僚不但無法輔佐會議進行產生一致共識，也無法準確提供國內外情勢以資判斷應對策略，更誤判國際組織可能對萊克多巴胺的決議，而於立法院急推美牛相關法案，致生不必要之事端。爰此，建請將「諮詢研究業務」項下預算數2,270萬2,000元，凍結其中「國家安全威脅及危機應變相關議題之探討與研究」費用565萬4,000元，待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率相關單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呂學樟    王廷升","(八)政府在今年農曆年後，即拋出油電雙漲的議題，四月先大幅調漲油價之後，接著又在六月開始分三階段調漲電價，油電雙漲的預期心理，使民生物價悄悄全面上揚，再加上後續的課徵證所稅等議題，在政府強硬推動一連串相關財經政策之下，不僅推升物價，造成民間消費停滯，更侵蝕國內GDP（國內生產毛額）及經濟成長率的表現，市場急凍直逼金融海嘯時期，民眾痛苦指數不斷攀升。國家安全會議身為總統的決策諮詢機構，卻未能核實評估在短時間推動一連串衝擊民間市場信心之財經政策，將可能造成之後續嚴重影響，而適時緩阻政策密集推動的決策。爰此，建請將「諮詢研究業務」項下預算數2,270萬2,000元，凍結其中「財經相關議題之探討與研究」費用226萬2,000元，待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率相關單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呂學樟    王廷升","(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規定設置諮詢委員5人至7人，但究係有給職或無給職，法律並無明文。然該會卻另訂「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核定諮詢委員為專任有給職，並參照部長級薪酬支給。然而國安會組織法中除定有諮詢委員之人數外，關於該些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該組織法並未明文，此種涉及官制官規事項未以法律定之，有悖中央法規標準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等規定。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82號解釋理由書意見，諮詢委員之待遇既未依法明定，國安會即不宜編列其薪酬預算並支付之。爰此，要求國安會於三個月內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以落實依法行政，並確保諮詢委員之待遇位階、性質、職務，以及規範渠等之權益。","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王廷升","(十)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6條之規定，國安會秘書長為機關首長，位階為部長級；另依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5條及第27條的規定，秘書長視需要得召開諮詢委員會議，可見諮詢委員為秘書長之僚屬，應無疑義。惟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訂定諮詢委員之薪酬參照部長級支領，形成下屬之諮詢委員與秘書長同為部長級等級，而依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副秘書長職務卻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低於非依法聘任之諮詢委員，不啻混淆正常官制官規體制，亦有悖行政倫常。爰此，要求國安會於三個月內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修正相關不合理之官制官規體制，以符社會期待，並杜爭議。","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王廷升","(十一)隨著憲政民主變遷總統職權轉變，相關國家安全人事幕僚必須要強化，惟國家安全會議目前僅以內規核定諮詢委員會委員為專任有給職，並參照部長級薪酬，實欠缺法律依據，且除於其組織法第九條規定有諮詢委員之人數外，關於該些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該組織法並未明文規定，爰要求總統府於本會期內提出國安會組織法修法草案，明文訂定國安會官制官規事項與諮詢委員權益相關之事項等。","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林國正    林正二    林佳龍","(十二)針對前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賴幸媛在針對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在二○○一年代表我方在WTO入會談判時，將入會檔案報告中，對具我國主權意涵的名稱、官銜全數刪除，或矮化為其他非正式的官方名稱，造就我國在WTO地位紛爭的開端，並在2012年10月14日公開書面聲明，將當時攸關國家重大經貿安全及談判作業公開洩漏，明顯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洩漏國家機密規定、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規定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為此國安會應將賴幸媛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在未釐清相關責任事實前，建議賴幸媛不應就任我駐世界貿易組織（WTO）代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廖正井","連署人：林國正    林正二    李貴敏    尤美女    鄭天財","第3項  國史館2億1,158萬元，照列。","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國史館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之「獎金」科目項下編列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支出經費，為非屬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惟為考量對弱勢者生活之人道照顧，爰要求除得保留「1.平均每月所領退休俸加計各項優惠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數未逾新台幣2萬元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眷。2.因作戰、演訓致死亡、重傷或殘廢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屬」部分之經費外，經計算扣除前述保留部分外之數額應予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二)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國史館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且將該經費隱藏於「獎金」項下。爰此，建議刪除年終工作獎金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共計2,40萬9,000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三)國史館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之「其他給與」科目項下編列「休假旅遊及車票費等補助」442萬5,000元，該筆支出為非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屬自肥條款，應予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四)國史館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獎補助」科目項下編列「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支出經費28萬8,000元，係非屬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惟為考量對弱勢者生活之人道照顧，爰要求除得保留「1.平均每月所領退休俸加計各項優惠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數未逾新台幣2萬元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眷。2.因作戰、演訓致死亡、重傷或殘廢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屬」部分之經費外，經計算扣除前述保留部分外之數額應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五)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然國史館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此項預算之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經費，共計28萬8,000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六)依國史館出版品管理要點，各種出版品以保管5年為原則，逾期則辦理低價拍賣、轉贈或報癈，以結清數量。經查以國史館前5年以出版及去化情形來看，共發行258種出版品，印製數量合計167,975冊，但銷售冊數僅54,097冊，即令加上贈送的78,618冊，剩餘數仍達35,260冊，比例高達將近45%，行銷績效不彰，供需失調。既浪費公帑，也不符合環保概念。爰酌減本目預算數1%，以切實況。","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鄭天財    廖正井    李貴敏","本項有委員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臺灣原住民族的歷史為台灣最重要的歷史，於臺灣文獻應具相當重要之歷史地位，但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始終缺乏原住民族部落歷史文獻，要求該館102年度預算應凍結五分之一，待該館提出原住民族部落歷史編纂中程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鄭天財","連署人：林正二    尤美女","(二)本項預算內編列有總統副總統文物館之維持費，今年約450萬元，但本館之每日平均參館人數僅63人，尤其今年1-8月入館人次，較去年同期更衰退約19%，顯然本館之策劃推廣無法吸引民眾，經管績效不良，有待加強。爰凍結預算數百分之十，俟其擬具更新策展及傳銷方案，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查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鄭天財    廖正井    呂學樟    李貴敏","(三)國史館係我國之史政機關，其功能主要以修纂國家歷史、史料整理、史料文物採集，以及行憲以來歷任已卸職之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為主要任務。惟鑑於國史館過去之史料研究多集中於民國史之史料收集或相關人物傳記之彙編，對於戰前日治時之期台灣史料以及戰後台灣民主發展相關歷史之史料蒐集及口述訪談著墨甚少，尤其忽略民間人士（含受難者及其家屬）推動民主發展之口述珍貴史料，其亟需採集研究之時間緊迫性。台灣民主發展已被國際公認為亞洲各國觀察研究的重要議題之一，為善盡國史館之史政機關之功能，全面進行戰前與戰後台灣民主史料之蒐集、典藏及彙編，建請凍結「國史編纂」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480萬元，待國史館提出自102至104年之對於戰前與戰後台灣民主史料蒐集、典藏及彙編之未來三年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四)國史館依法掌理中華民國史與臺灣史的修纂和研究、重要歷史檔案、文獻及圖書的蒐藏和應用，並自93年1月起，依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為總統副總統文物的主管機關，負責行憲以來歷任總統副總統任職期間所有文物的徵集、典藏、維護、管理、研究和陳列展覽。該館應極具教育推廣之意義。然截至101年8月底止，參觀人數僅4萬3,400人次，月平均數1,887人次，日平均數63人次，堪稱冷清；尤其今（101）年1-8月合計1萬2,171人次，尚較去年同期（100年1-8月）之1萬5,007人次減少2,836人次，減幅18.9%。顯見策展成績並不理想，不僅無法穩定提升觀展人次，甚至呈現衰退狀況。爰提案建請國史館應就展覽主題、展品內容及傳銷不足……等等提出檢討並謀改善之道，以提升策展之績效。","提案人：王惠美    呂學樟    李貴敏","連署人：林國正    謝國樑","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億1,072萬元，照列。","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該項獎補助費自91年度起實施以來，已共核發887萬2,000元。其中，發給各級地方政府及所屬部分為564萬元，占總比率達63.57%；惟關於各地方政府及所屬受獎勵部分，按「各地方政府及所屬」實係各地方政府之文化（獻）單位，獎勵要項本即其掌理之業務，且獎勵地方政府恐有排擠民間獎勵之疑慮。綜上，臺灣文獻館以行政規則發布其獎勵金之實施要點，未符依法行政原則；再且，將地方政府文化單位從事本職之業務列入獎勵要項，亦非妥宜，爰提案刪減12萬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呂學樟    李貴敏    謝國樑","(二)台灣文獻館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之「獎金」科目項下編列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支出經費，為非屬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惟為考量對弱勢者生活之人道照顧，爰要求除得保留「1、平均每月所領退休俸加計各項優惠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數未逾新台幣2萬元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眷。2、因作戰、演訓致死亡、重傷或殘廢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屬」部分之經費外，經計算扣除前述保留部分外之數額應予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三)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且將該經費隱藏於獎金之「考績、年終工作獎金」下。爰此，建議刪除年終工作獎金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共計125萬7,000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四)台灣文獻館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之「其他給與」科目項下編列「休假補助及上下班交通費」102萬6,000元，該筆支出為非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屬自肥條款，應予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五)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於10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房屋建築養護費」編列1,60萬元。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在101年度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42萬5,000元，惟截至本年10月，目前已執行內容文物大樓維修19萬4,633元、文獻大樓維修26萬2,911元、史蹟大樓維修9萬4,600元、園區及其他15萬5,449元，以及首長宿舍維修10萬9,467元，共計81萬7,060元，執行率僅57%。鑒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對此經費執行效率不佳，執行率偏低，又於102年度編列較101年度高，為撙節財政支出，避免不必要之浪費，建議刪減此項預算20萬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六)台灣文獻館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獎補助」科目項下編列「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支出經費18萬元，係非屬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惟為考量對弱勢者生活之人道照顧，爰要求除得保留「1、平均每月所領退休俸加計各項優惠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數未逾新台幣2萬元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眷。2、因作戰、演訓致死亡、重傷或殘廢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屬」部分之經費外，經計算扣除前述保留部分外之數額應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七)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然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此項預算之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經費，共計18萬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本項有委員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臺灣原住民族的歷史為台灣最重要的歷史，於臺灣文獻應具相當重要之歷史地位，但臺灣文獻館始終缺乏原住民族部落歷史文獻，要求該館102年度預算應凍結五分之一，待該館提出原住民族部落歷史編纂中程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鄭天財","連署人：林正二    尤美女","(二)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6點：「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收取管理費，由宿舍管理機關學校經收後悉數解繳國庫。管理費之標準，由各機關學校參酌宿舍面積、使用設備、地區及必要之維修費用等因素自行訂定之。」臺灣文獻館除館長宿舍外，其他4名職工之借用職務宿舍，與相關規定未合。是以，臺灣文獻館之職工借用職務宿舍，亦未訂定宿舍管理費標準等情形，亟待檢討改進，俾符規定。","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呂學樟    謝國樑    林國正    李貴敏","本項有委員附帶決議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台灣文獻館第3目「文獻業務」第3節「編輯文獻暨史蹟大樓營運」項下對各級地方政府及所屬給予之獎勵金，自下（102）年度起不得超過年度獎勵金總額之30%，以避免因對地方政府本職所掌業務的過度獎勵，嚴重排擠專業學術研究機構與個人獎勵，進而鼓勵民間專業力量的投入。","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鄭天財    廖正井    李貴敏","四、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一、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主席：現在請法務部曾部長報告。","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勇夫應邀列席　大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報告「法務部主管102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給予法務工作之鼓勵和支持，表示由衷之感謝。","102年度本部主管預算案係依施政重點，本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原有業務計畫與新興計畫，按輕重緩急優先順序編列而成。以下謹就本部主管「101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102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及「102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等三大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敬請　指教。","壹、101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一、本部101年度施政計畫，均按預定進度配合預算，順利進行，主要成效簡要說明如下：","(一)執行排怨計畫，全力查緝毒品，查扣不法所得除民怨","1.追查毒品源頭，抑制毒品氾濫","(1)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指揮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各地檢署），會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調查局等機關，於本年（101年，以下同）展開全國同步查緝毒品行動，針對集團性犯罪組織進行清查及蒐證，合計緝獲嫌犯829人，其中59人聲請羈押獲准。","(2)本部調查局聯合緝毒專案小組，會同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南部區機動海巡隊於本年8月20日凌晨在巴士海峽攔獲「宏○裕7號」漁船走私毒品來臺，在密艙查獲夾帶海洛因磚205塊，重量逾80公斤，可供700萬人吸食，為調查局近十年查獲最大宗海洛因毒品走私案。","2.杜絕黑心商品，保障食品安全","本年3月間，桃園地檢署偵辦昶○等公司將工業用硫酸銅原料賣到下游飼料廠商案件，查扣4千噸放置於倉庫的產品及半成品；臺北地檢署於本年3月22日，針對工業用硫酸銅混充飼料案，將涉案之偉○公司負責人，依違反飼料管理法予以緩起訴；臺南地檢署於本年8月14日指偵辦臺南市冠○食品公司等，查獲有不法食品業者涉嫌使用過期、劣質或變質之奶粉製成奶粉產品、牛乳及咖啡飲料販售情事，查扣黑心奶粉788包，總重量超過19公噸。","3.查扣不法所得，剝奪犯罪利基","臺中地檢署偵破某詐騙犯罪集團，查扣BMW轎車1部，於本年2月7日公開拍賣，以165萬元拍出，首創偵查中拍賣扣案物之先例；彰化地檢署破獲某詐騙集團，查扣以贓款所購買之賓士E350轎車1部，於本年4月11日公開拍賣後，以最高價227萬3千元拍定；臺北地檢署偵辦雨衣大盜銀行搶案，查扣BMW轎車1部，於本年7月12日進行拍賣，以132萬元拍出。","4.維護全民健康，追查偽劣禁藥","執行「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截至本年9月底止，各地檢署已受理偵案3,193件，發動搜索895次、獲准羈押41人，其中1,243件已起訴，判決有罪人數1,298人。","5.痛擊詐騙集團，嚴辦電話詐欺","截至本年9月底各地檢署針對電話詐欺案件共收案6,073件，偵查終結起訴4,139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為4,629人，定罪率達95.9%。","6.查緝哄抬物價，遏止不法囤積","臺高檢署及各地檢署於本年5月10日及6月8日，會同相關行政機關同步實施聯合查緝行動，針對價格異常波動之具指標性或大宗進口物資展開查處共計指揮174個調查、警察、海巡及憲兵等司法警察機關，司法警察469人，針對140個地點實施查緝行動，計緝獲嫌犯3人。","7.嚴禁人口販運，確實保護人權","美國國務院於本年6月20日發布「2012年人口販運報告」指出，我國列該報告防制人口販運成效最佳之第一級名單，已連續第3年列名於該報告第一級名單中，防制人口販運成績在亞洲地區居冠。","8.防制仿冒盜版，保護智慧財產","美國貿易代表署於本年5月1日公布「特別301」檢討名單，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成效受到肯定，已經連續第4年自「一般觀察名單」除名，足證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執行成效顯著。","9.嚴懲性侵罪犯，保障婦幼安全","積極推動「加強婦幼司法保護方案」，各地檢署成立「婦幼保護專組」，並配合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全力推動「性侵害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計畫，以整合網絡力量共同防治性侵害犯罪。本部並要求所屬矯正機關應嚴謹審核並審慎評估性侵犯，避免性侵犯於假釋後再犯性侵罪，以符社會觀感與期待。","(二)展現人權保障決心，接軌國際人權潮流","1.出版國家人權報告中文版，召開中外發表記者會向國際宣示保障人權決心","國家人權報告於本年4月20日出版，同日並於總統府由　總統親自主持國家人權報告中外發表記者會，向國人及全世界宣示我國對於促進、保障人權及與世界人權接軌的相關作為及決心。","2.辦理「強化國際參與－人權公約在歐盟之實踐」專題演講，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本年3月28日與歐洲經貿辦事處、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法國在臺協會及德國在臺協會等單位共同舉辦「強化國際參與－人權公約在歐盟之實踐專題演講」活動，相關會議資料已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人權大步走專區」。","3.統籌各機關檢討不符人權公約之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對於未能如期完成修正案件，本部除積極促請各權責機關儘速完成修法事宜外，亦邀請學者專家審查上開機關所研提之因應措施，並責請上開機關於未完成修正前，依研提之因應措施辦理，以保障人權。另於本年4次函請各該權責機關持續推動修正及隨時函送最新辦理情形予本部，並請前揭機關於　大院本會期持續推動修正未如期完成檢討法律案。","(三)擴大行政執行實施範圍，提升行政執行績效","1.持續推動超商代收案款，擴大實施範圍，方便民眾繳款","為便利義務人繳款，本部行政執行署擴大推動便利商店代收案款，方便民眾繳款。本年1至9月經由便利商店繳款之總件數為18萬6,302件，繳納金額為8億3,652萬6,090元。","2.發揮行政執行效益，落實政府公權力","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13個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本年1至9月徵起411億1,078萬4,322元。自90年1月至本年9月底止累計徵起3,157億1,068萬5,212元，對於落實政府公權力，增加國庫收入，持續發揮良好成效。","3.加強滯欠大戶執行，實現社會公義","各分署針對個人滯欠金額累計1千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含法人）滯欠金額累計1億元以上案件，有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有效運用查封、拍賣、限制出境、聲請拘提、管收、核發禁止命令等執行措施，強化執行成效。本年截至9月底執行滯欠大戶之徵起金額達297億5,816萬餘元。","(四)完備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保護個人隱私","1.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評估報告」","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施行之各項問題及建議事項，本部已撰擬「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評估報告」於本年4月11日報請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業於同年4月30日召開會議討論本部所提施行評估報告，決議請各機關積極辦理各項籌備工作，並建議於同年10月1日施行。","2.「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研擬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並依法為預告程序，彙整各界之回應意見，修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業於本年6月21日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同年7月10日及17日召集各部會完成審查會議，行政院業已核定，本部再配合新法之施行日期，同步發布施行。","3.新法部分條文尚具爭議性，併提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之配套措施","新法部分條文尚具爭議性，立法政策過於嚴格，為避免施行衝擊，本部已於本年5月2日將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同年8月30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函送　大院審議。","4.辦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教育訓練活動","本年2月、3月舉辦4場「個資保護專責人員中階培訓」教育訓練活動，總培訓人數為906人；本年3月、4月舉辦4場「個資保護專責人員進階培訓」教育訓練活動，總培訓人數為906人；本年4月2日舉辦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研習會，參加人數共計380人。","5.加強法律宣導，推展調解業務","舉辦「政府資訊公開法專題講習會」，推廣政府資訊公開之法律常識，並協助其適用，以提升資訊公開效能；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推展調解業務。","6.協助中央各機關請撥國賠金","本年中央機關辦理國家賠償金請撥案件，截至9月底止，經統計共有20件，累計賠償金額3,700萬0,125元。","(五)建構公正友善司法環境，保障司法人權","1.保障「人人有出庭說母語」權利，廣設通譯人才","臺高檢署及各高分檢署已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提供語言通譯之服務，並應於各地檢署網站公布，讓原住民及新住民及在臺外籍人士方便上網洽詢，保障「人人有出庭說母語」之權利。","2.妥速清理積案，落實專案檢查","各檢察機關依據「貫徹檢察一體、落實協同辦案」政策，建立團隊合作偵查程序。對於逾期久未偵結之案件，除要求積極妥速清理外，並要求檢察官秉持「司法為民」理念，全力妥速偵辦舊案，務必使正義不再遲到。","3.建置收容人影像辨識比對機制，減少冒名頂替入監情事","本部建構「矯正機關收容人影像辨識身分比對系統」，以減少冒名頂替入監情事。該系統100年11月1日起於全國各矯正機關正式啟用，至本年9月底止，共比對新收42,981人。","(六)打擊跨境犯罪，拓展國際合作","1.兩岸司法互助，執行成效良好","「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生效以來，兩岸在打擊跨境犯罪上成果豐碩，臺高檢署及各地檢署並成立跨境犯罪專責小組，指派專責檢察官辦理跨境犯罪。","2.簽訂臺美協定，強化司法互助","我國與美國簽訂「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截至本年9月底止，我方請求案件數計62件（美方完成37件），美方請求案件數53件（我方完成38件）；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進行刑事司法互助達116件。","3.臺越民事互助，互信互惠互利","我國與越南簽訂「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於100年12月2日生效，由本部擔任協定之聯繫窗口。截至本年9月底止，本部收受各地院向越南請求民事司法互助案件數計340件，收受越南向我方請求案件數計102件。","(七)落實矯正創新作為，提升矯治成效","1.啟動兩岸矯正文化交流，開創新里程碑","兩岸矯正機關自99年10月起派遣人員互訪，開啟雙方業務交流大門，其後倡議「矯正交流、文化先行」，期許透過收容人技藝作品聯展，提升兩岸矯正文化素質。本部矯正署於本年8月9日至13日在桃園南崁「台茂購物中心」，辦理「第二屆海峽兩岸監獄收容人（服刑人員）書畫及工藝作品聯展」，計有17萬7千餘人次參觀，深獲社會各界團體與參與民眾的肯定與好評。","2.加速羈押法修正，符合國際人權潮流","為符合國際人權潮流，本部研擬之「羈押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審查通過，於本年5月29日函送　大院審議。","3.落實生命教育，提升矯治成效","為持續深化及延續生命教育成效，除積極與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合作，藉由「心六倫」巡迴演講、音樂會等，以達收容人心靈改革之目的外，更擴大社會公益資源之引進，如「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所屬「長榮交響樂團」等，有效提升矯正機關藝文教化與生命教育水準。","4.啟動文化藝術列車，宣揚矯正藝文成果","各矯正機關除積極推動藝文活動外，另由彰化監獄鼓舞打擊樂團收容人組成「矯正文化藝術列車」，受邀至監外表演，並與「優人神鼓」合作演出，獲社會各界熱烈迴響與讚賞。","5.落實「矯正創新精進教化」具體作為","積極辦理矯正機關開放參訪活動，使社會各界及收容人家屬具體瞭解獄政透明化、合理化情形；推動人文藝術活動，開啟矯正機關文化創意；強化技藝訓練，傳承失傳工藝；具體落實品格教育於收容人日常生活與集會活動。","6.引進語音辨識系統，提升電話預約接見功能","全面開放預約接見登記系統，提供民眾以電話及網際網路，預約現場與遠距接見，提供24小時全天候的預約服務。另自本年3月5日起導入語音辨識技術，提升服務功能與品質，增進便民措施。","7.積極參與臺灣燈會，展現教化技訓成果","本年各矯正機關計有141件作品參與全國花燈競賽，再次由新竹監獄收容人作品蟬聯燈王寶座。此外，特優6座、優等17座、甲等19座、佳作35座，共計78件作品獲獎，展現近年來各矯正機關致力推展收容人技藝訓練成果。","8.推動日間外出技職訓練，落實更生就業無縫接軌","為持續強化收容人技能訓練實質效益，除原辦理日間外出之臺北監獄等3所機關賡續推動外，本年度更增加桃園、臺中及高雄女子監獄等3機關擴大辦理。","(八)加強推動社會勞動，試行修復式司法，增進社會和諧","1.深耕社會勞動，創造三贏局面","本年截至9月底全國各地檢署共新收10,772件，提供343萬3,313個小時服務，以本年度基本工資時薪103元計算，創造相當於3億5,363萬1,239元的產值回饋社會；社會勞動人如收容於矯正機關，以每人每月平均支出之收容費用2,064元計算，總計為國庫節省3,936萬8,655元矯正經費。","2.配合毒品政策，精進社區處遇","辦理全國性「無毒有我．有我無毒」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巡迴活動，持續在全國各社區進行反毒教育宣導，並以蚊子電影院及在大賣場電視影音區播放「反毒影片」；辦理戒成專線，設置「戒毒成功專線」及「求助網頁」，提供24小時不打烊服務；推動「家庭支持」方案，增強戒毒助力，於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共同推動「毒品成癮者家庭支持服務計畫」。","3.連結司法保護資源，強化觀護處遇內涵","與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合作，共同推動「心六倫」活動；強化藥癮者追蹤輔導網絡，推動防毒金三角；推動家庭支持服務、陪伴型志工方案。","4.更生保護再造，強化回歸之途","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多元化保護服務。","5.整合被害保護，促進社會和諧","實施「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對殺人案件致被害人死亡者之遺屬全面提供法律服務，得免經濟條件審查，全面提供律師訴訟補助；辦理溫馨專案，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輔導；加強「安薪專案」，輔導受保護人技訓與就業；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以緩起訴處分金支應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學費、雜費、代辦費。","6.推動修復式司法，弭平傷害裂痕","自99年9月1日起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協助加害人與被害人修復傷痛、排解衝突。","(九)加強肅貪防弊，確立乾淨政府","1.積極打擊貪瀆，強化廉政革新","本部廉政署主動發掘深入偵辦貪瀆不法，例如：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涉貪案、馬祖酒廠涉嫌利益輸送案、台電公司採購圖利案、中油公司採購圖利案等；本部所屬檢察機關積極偵辦貪瀆弊案，例如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處長陳○珍涉嫌連續向廠商收賄、指定小型工程給特定廠商承攬案；南投縣仁愛鄉公所鄉長張○孝之多件工程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比率偏高，涉有收取回扣情事案等。","2.招募廉政志工，設置廉政平臺","推動招募廉政志工，協助宣導反貪倡廉訊息，發揮反貪效益，目前全國計成立22個廉政志工服務團隊，推動社會廉潔風氣；推動設置村里廉政平臺，目前全國已有22個縣市政府設置，妥處各項反映建言，回應民意需求。","3.籌辦反貪系列活動，擴大民眾參與","本部廉政署於「2012臺灣燈會」期間，辦理大型廉政宣導活動；本年4月20日與經濟部水利署舉辦「全民顧水、臺灣足水－心手相廉、守護河川廉政論壇」，推動河川疏濬管理透明與反貪作為；本年4月至7月間在北、中、南區與相關機關共同舉辦4場次「行政透明論壇」，與相關政府部門、產業界、學術界共同研討如何建構各機關行政透明化制度。","4.積極參與國際廉政會議，交流廉政實務經驗","本部廉政署本年迄今派員參加國際廉政會議計4次，以瞭解國際廉政趨勢，並交流廉政實務經驗；於本年4月及5月出席臺北市美國商會及臺北市歐洲商會活動，宣導我國廉政建設成果，拓展國際能見度。","5.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為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處理請託關說之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於本年9月4日奉行政院核定，並自同年月7日生效。"],["段落：預算執行情形"],["二、預算執行情形","(一)歲入部分","本部主管101年度歲入法定預算數72億997萬5千元，截至101年9月底止，累計分配數53億6,484萬4千元，累計實收數58億7,994萬2千元，執行比率為109.60%。","(二)歲出部分","本部主管101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294億9,273萬1千元，連同動支第二預備金7,500萬元，合共295億6,773萬1千元，截至101年9月底止，累計分配數241億9,325萬5千元，累計支付數219億5,516萬3千元（含暫付數3億8,337萬6千元），執行比率為90.75%，各項業務計畫推動堪稱順利。","貳、102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一、獎優懲劣","(一)端正司法風紀，家醜不怕外揚","針對內部主動清查或外界質疑劣行存在長久之違法亂紀同仁，將秉持正人先正己的原則，不怕家醜外揚、絕不護短，全力揪出破壞司法風紀之同仁。例如，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博涉嫌向當事人索賄案，經長期監控蒐證，除於本年1月19日進行搜索、約談，依貪污等罪嫌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外，並於同年4月25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具體求處10年以上重刑。","(二)建立評鑑機制，落實個案評鑑，完善退場機制","本部於本年1月6日實施「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由檢察官、法官、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11人組成「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擴大引進外部評鑑代表，參與監督檢察官違失個案之評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成立以來，已召開6次會議，受理3件檢察官個案評鑑案件，請求機關（團體）為本部及財團法人司法改革基金會，該3件評鑑案件均由該會審議中。","二、過程透明","(一)強化肅貪作為，積極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為順應世界立法趨勢，型塑我國機關內部人員勇於舉發內部不法行為之風氣，研議制定我國「揭弊者保護法」。委請政治大學研究團隊就立法範圍、立法策略等進行深度研究，參考國外立法條文內容並盱衡我國國情現況，預定於本年底前提出草案，並再召開公聽會等，完成立法事宜。","(二)縝密研修法規，防範罪犯潛逃","1.日前接連發生前立法委員羅○助、江○福等人，因貪污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失聯或逃匿之情事，引起社會各界及輿論撻伐，除損及司法形象，並影響人民對法律之信任。","2.就刑事訴訟法有關防止被告逃匿規範不足之處，本部已擬具「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增訂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達卷宗前執行，及增訂經判決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之規定，修正草案並經司法院、行政院會銜，於本年5月16日函送　大院審議。","(三)強化肅貪能量，落實精緻偵查，提升貪瀆案件定罪率","1.本部廉政署將增加肅貪員額，精進偵查技巧，透過期前辦案模式，由本部派駐廉政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整合各項偵查作為，強化貪瀆案件偵辦效能。","2.為強化檢察官肅貪專業知能，提升貪瀆案件定罪率，本部將定期舉辦肅貪研習會，強化偵查作為等專業知能；另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應加強蒐證，務期犯行明確，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者，始行提起公訴，並落實舉證責任，提高定罪率。","3.本部廉政署辦案系統發展趨勢，將朝向「情資整合」、「自動分析」、「提供偵查方向」等三個面向發展，逐步建置成智慧型之「貪瀆情資知識庫」，提升貪瀆案件偵辦效能。","(四)查察不明財產，追訴涉貪犯罪","1.本部為嚴密肅貪法制，落實廉能政府願景，推動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再修正案，修正重點為擴大犯罪主體、提高法定刑、放寬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嗣經　大院於100年11月8日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於同年11月23日公布。本次再修正之新法，仍受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限制，且因新法生效施行期間尚短，目前尚無顯著績效。","2.本部已要求檢察機關加強執法及相關法律宣導，期使檢察機關於追訴涉嫌貪污等特定犯罪之公務員，一併課以就異常增加之不明來源財產負有說明義務，強化肅貪成效，杜絕貪腐。","(五)研修「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及研訂「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草案」","配合本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研修「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另為使中央與地方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有完整之適用依據，履行法定職掌，研擬「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草案」。上開2草案，業於本年8月22日陳報行政院審查。"],["段落：幸福有感"],["三、幸福有感","(一)訂定「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全面摧毀毒品","1.目前各監所毒品收容人比率均超過40%，成為國家財政與戒護人力負擔，本部及所屬機關對毒品嚴加查緝，並將毒品施用者之處遇轉向醫療系統，以利身心復健與復歸社會管道。","2.本部以「築牆」、「以案追案，以人追人」、「胡蘿蔔與棍棒」為主軸概念，訂定「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藉由跨部會合作防制毒品，達成「抑制供給，降低需求」之目標，務期全面摧毀毒品，有效降低施用再犯率及防止新毒犯。","(二)修法重罰詐騙，嚴懲謀取暴利","1.我國與菲律賓警方合作，破獲跨國電信詐騙集團，在菲律賓當地搗毀20多處據點，逮捕300多名嫌犯，其中291名嫌犯，經本部調查局與司法警察機關派員，透過2架專機於本年9月19日押送回臺，堪稱有史以最大的空中監獄，本部檢調機關將持續掃蕩，以維護民眾財產。","2.因刑法第251條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規範之犯罪態樣已不合時宜，且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若僅以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責相繩，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有鑑於此，針對刑法第251條及分則第32章詐欺等罪相關規定，本部已提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經行政院會議議決通過，於同年7月30日函送　大院審議。","(三)修訂排怨計畫，確保全民幸福","本部正針對「檢察機關排怨計畫」檢討優先查緝之項目，積極針對社會上種種引發民眾不安之犯罪，擬定積極且有目標之策略性作為，結合各相關司法機關力量強力掃蕩。務使民眾吃能「安心」、住能「安寧」、身能「安全」，成為全民最信賴之幸福守護者。","(四)推動收容人納保，提升矯正醫療品質","1.因應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將於102年1月1日施行，本部積極與行政院衛生署協商，以規劃與推動收容人納保後衍生之承保作業等各種工作，使收容人納保後，能順利於矯正機關內接受健保門診之服務與優質化診療環境。","2.二代健保法第27條規定，除被告、收容少年及執行期間2個月以下之收容人外，其餘由政府編列預算金額補助，依此計算，約有92%收容人的健保費，係由政府繳納。然考量一般國民須自己繳納健保費，而犯罪被判刑確定的受刑人卻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繳納，恐有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故本法審查時，本部曾表示反對收容人健保費由政府全額繳納之立場。未來將待施行後，就政府補助收容人健保費比例及相關部分，再與衛生署及相關機關通盤檢討是否再次提案修法。","(五)繼承人性化，保障權益更幸福；遺囑現代化，保存真實更透明","民法繼承編自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後，除於98年6月10日修正繼承制度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之外，其餘條文並未修正，諸多規定已不符合現代社會人民的需求與習性，須重新檢討。本部組成「民法繼承編研修專案小組」召開67次會議進行討論，並針對司法院所提意見，研擬回應意見重新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分別於本年1月18日及3月28日召開會議討論，並就會議結論修正相關條文，將儘速函請行政院審查。","(六)研議現代婚姻制度，和諧兩性法律關係","現行民法針對婚姻關係之解消，設有「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判決離婚」及「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3種制度，惟對於外國立法例中「分居」制度，我國民法付之闕如。本部已研擬「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並組成民法親屬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將持續召開研修會議研商討論。","(七)創新執行程序，便利、親切、關懷","1.簡化執行流程，加速結案速度，集中執行人力辦理滯欠大戶案件，避免行政資源及成本之浪費。","2.案件分類管理，對於滯欠金額達1百萬元以上特專及滯欠大戶案件，將繼續要求各執行分署依法妥慎運用各種執行措施，增益國庫收入；對於無能力繳納健保費之「經濟弱勢族群」，儘量給予義務人以分期方式繳納欠款；致力提升小額案件之結案效率，以有效降低未結案件，彰顯公義與關懷。","(八)積極研修矯正法規，落實收容人人權保障","積極推動「羈押法」修正案完成立法，保障受羈押被告權益；另研修「監獄行刑法」，謀求刑事設施之妥適管理營運，同時亦尊重受刑人之人權，並因應其狀況，施予適切處遇，以符合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九)司法保護，弱勢有感","強化藥癮者志工支持與陪伴功能，協助戒毒復歸社會；提升性侵監控設備，完成「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之修正，提升目前科技設備定點監控效能，於現行之科技設備監控增加全球定位系統（GPS），完成第三代行蹤科技監控設備的研發；全面檢視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檢討犯罪被害補償機制，落實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並研修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段落：走向國際"],["四、走向國際","(一)完成國家人權報告，接軌國際人權體系","1.規劃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預計於102年2月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我國報告，期藉此構築國際人權對話平臺，建立完善之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機制。","2.完成人權公約一般性意見校正作業：本部已成立一般性意見編輯小組，將於校正人權公約一般性意見之簡體中文版轉換為正體中文版後，報請行政院核定，預計於本年11月底完成並出版。","3.持續追蹤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加速進行法規複審作業，將責請各級政府機關持續主動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務使一切行政行為符合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人權規範之標準，打造我國成為人權立國之國際標竿。","(二)強化國際司法互助","1.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規定，執行兩岸協議具體事項，持續為建立制度化且橫跨偵查、訴追、審判，及執行等各面向的兩岸司法合作而努力。","2.兩岸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犯罪所得龐大，造成民眾重大損害，本部依照協議規定，已開始與大陸主管機關協商，著手進行將不法所得返還被害人作業，彌補被害人的損害，維護公平正義。","3.基於「遠距視訊」的便捷性，推動「遠距視訊」調查取證的方式，逐步建構以「遠距視訊」方式調查取證的合作平台，以節省司法互助的勞力、時間及費用，以即時取得證據，順利將被告定罪，有效嚇阻兩岸跨境犯罪。","(三)參考歐盟及美國最新立法趨勢，讓個資法與國際接軌","1.歐盟執行委員會為因應網際網路社會型態與反恐合作需求，業於2012年1月25日向歐洲理事會及歐洲議會正式提出全新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草案，未來審查通過後，1995年歐盟資料保護指令（95/46/EC）亦將廢止。本部已函請外交部協助追蹤最新立法動態，以掌握最先進之外國有關網際網路及自動化處理之立法趨勢，供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政策之參考，以與國際接軌。","2.另行政院長於本年8月30日行政院院會指示，新法係參考1995年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內容制定，規範事項應配合整體個人資料保護趨勢及產業發展需要與時俱進。請法務部於本法施行1年後，檢視執行狀況，並參考新興科技、自動化處理、網際網路等服務技術、歐美等國最新個人資料保護修法趨勢及概念，再作進一步檢討。本部將落實辦理。","(四)研議修法接軌世界，走向國際之現代化法制","蒐集外國法制先進國家之最新立法例，配合我國政、經、社、文等現實環境因素，研修行政程序法、研究仲裁法外國法制、健全信託法制、更新律師法制，以接軌全球化之國際局勢潮流趨勢。","(五)推動矯正實務交流，走向國際贏向未來","為強化國際交流並與世界接軌，本部矯正署於本年6月1日邀請英國劍橋大學Friedrich Losel教授專題演講，另於主辦「第二屆海峽兩岸監獄收容人（服刑人員）書畫及工藝作品聯展」的同時，亦於8月9日辦理「兩岸三地矯正（懲教）人員實務研討會」。透過以上活動的舉辦，達到邁向現代化、國際化的矯正新局，而這些交流只是開始，未來本部將與世界各國持續接觸與交流，同時也將我國犯罪矯正的革新成果推上國際舞台。","(六)參與國際洗錢防制會議，打擊國際性網路犯罪","1.積極參與國際洗錢防制會議，包括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與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等舉辦之會議，引進最新國際洗錢防制規範與趨勢、與各國簽署防制洗錢情資交換合作備忘錄，並與各國交換洗錢犯罪情資共同打擊犯罪。","2.因應電腦網路發展趨勢，拓展與國內、外相關機關之合作；加強發掘並掌控境外組織型駭客入侵我政府機關竊密之資安線索；追查境內可疑跳板電腦，研究駭客入侵及竊密手法，強化網路蒐證技能，確保資通安全；加強防制電腦犯罪專業訓練，提升偵辦人員查緝知能，全力打擊國際性網路犯罪。","參、102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一、歲入部分","本部主管102年度歲入預算，經衡酌以往年度實收情形，共編列75億4,167萬7千元，較101年度72億997萬5千元，增加3億3,170萬2千元，主要係增列各檢察機關「罰金罰緩」、「違法沒入金」及「緩起訴處分金」繳庫數所致。","二、歲出部分","本部主管102年度歲出預算編列296億7,223萬元，較101年度法定預算294億9,273萬1千元，增列1億7,949萬9千元，增幅比率0.61%，茲就其主要增減項目及金額分別說明如下：","(一)主要增列項目，包括：","1.增列收容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補助經費5億6,352萬元。","2.增列員工升等晉級、健保納保費率調漲、公保保險費率調漲等所需人事費2億4,126萬元。","3.增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遷建計畫經費2億5,000萬元。","4.增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辦公廳舍遷建計畫經費1億1,571萬5千元。","5.增列矯正機關收容人醫療非屬健保給付範圍所需經費及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診療計畫經費5,000萬元。","6.新增臺北監獄改（擴）建工程計畫經費8,000萬元。","(二)主要減列項目，包括：","1.配合額度緊縮，減列本部及所屬機關文具紙張等消耗品及一次性整修等經費2億1,386萬3千元。","2.減列臺灣鳳山地方法院檢察署辦公廳舍新建計畫經費3億7,770萬8千元。","3.減列行政執行署及士林行政執行處辦公廳舍自有化中程計畫經費1億7,413萬1千元。","4.減列臺中女子監獄擴建中長程計畫經費1億1,565萬7千元。","5.配合收容人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減列矯正機關相關醫療經費1億1,179萬元。","6.減列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籌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計畫1億10萬6千元。","三、本部主管102年度預算結構分析"],["(一)歲入部分：依來源別性質分析（詳圖1）","1.罰款及賠償收入72億8,306萬2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96.57%。","2.規費收入2,831萬4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0.38%。","3.財產收入1,599萬7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0.21%。","4.其他收入2億1,430萬4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2.84%。","圖1　法務部主管102年度歲入預算案各來源別分配圖","罰款及賠償收入7,283,062千元","96.57%","財產收入15,997千元","0.21%","其他收入214,304千元","2.84%","規費收入28,314千元","0.38%"],["(二)歲出部分：","1.按機關業務屬性區分（詳圖2）","(1)法務部11億1,192萬2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3.75%。","(2)檢察機關（包括最高法院檢察署、7個高等法院暨分院檢察署、21個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共29個機關）：92億1,338萬元，占主管歲出預算31.05%。","(3)廉政署：4億2,551萬5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43%。","(4)矯正機關（包括矯正署、24個監獄、2個少年輔育院、2個少年矯正學校、3個技能訓練所、7個戒治所、20個看守所、18個少年觀護所等共77個機關）：119億5,936萬5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40.31%。","(5)行政執行機關（包括行政執行署及13個分署）：12億2,767萬4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4.14%。","(6)調查局：53億6,295萬5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8.07%。","(7)訓練研究機關（包括司法官訓練所及法醫研究所等2個機關）：3億7,141萬9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25%。","圖2　法務部主管102年度歲出預算案按機關業務屬性分配圖","2.按用途別區分（詳圖3）","(1)人事費：215億4,994萬9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72.63%。","(2)業務費：48億6,207萬2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6.38%。","(3)獎補助費：14億4,846萬4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4.88%。","(4)設備及投資：17億2,929萬5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5.83%。","(5)第一預備金：8,245萬元，占主管歲出預算0.28%。","圖3　法務部主管102年度歲出預算案各用途別分配圖","肆、結語","本部掌理全國法律事務、檢察、廉政、矯正、司法保護、調查及行政執行等業務，本部主管102年度預算案係配合各系統施政計畫重點，因應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需，就目標、效益作整體性檢討，並審慎衡酌各項業務需求擬訂編列。敬祈","各位委員　鼎力支持。謝謝！"],["主席：謝謝曾部長的報告。","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首先，請廖委員正井發言。","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很抱歉，因為本席等一下還要趕一個行程，所以才會要求你簡短報告。另外，根據媒體的報導，黃檢察總長表示就任之後在司法方面改進很多，是不是？你是不是感到很滿意？"],["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沒有，只是有進步。我去參加司法人權促進會的時候，說過中華人權協會對司法人權評價很低，但是我上任以後，檢察系統的司法人權是有進步的。","廖委員正井：部長，我從網路系統去調資料，檢察系統有對各地檢察署檢察官開庭的態度做問卷調查，5月份問卷調查結果，態度不佳回來的件數有20件，民眾投入檢察長信箱說態度不佳的有12件，你們抽查的案件件數有318件，認為態度不佳的只有1件；6月份問卷調查態度不佳的有23件，民眾檢舉到檢察長信箱的有31件，你們抽查290件，結果認定態度不佳的0件；7月份問卷調查態度不佳的32件，民眾檢舉到檢察長信箱的有7件，你們抽樣調查279件，結果又是0件；8月份問卷調查態度不佳的11件，民眾檢舉到檢察長信箱的有9件，你們抽樣調查265件，結果認定態度不佳的是0件；9月份抽查結果又是0件。請問部長，這是不是官官相護？"],["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抽查是事後去了解，那種抽查抽到的個案可能與反應出來的個案不一致，所以會造成這樣的誤差。針對這部分，我們已請二審檢察署以後抽查時，一定要儘量做全面性的了解，才能求得事實的真相。","廖委員正井：部長，我不相信這麼多的件數加起來，抽查結果態度不佳的是0件，你到基層去問，會有這麼好嗎？希望檢察總長通令下去，抽查要務實一點，不是做官樣文章。","請問部長，在你們訂的目標中，定罪率是多少？"],["曾部長勇夫：現在整體的定罪率都超過96%。"],["廖委員正井：不對吧！你們的書面資料寫著百分之六十幾。"],["曾部長勇夫：那是貪瀆案件的部分。","廖委員正井：有多少公務人員本來就是愛惜羽毛的，被你們冤枉的有多少，你知道嗎？","曾部長勇夫：我們現在要求檢察官起訴，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不要讓公務人員冤枉……","廖委員正井：針對聯電公司曹興誠及呂副總統到監察院檢舉特偵組濫權起訴，請問檢察總長對此二人的看法如何？","黃檢察總長世銘：曹興誠在媒體上曾攻擊我們司法機關，對這個人我不予評價，不過他說了一句話，讓我有深刻反省。他說司法機關不能像絞肉機一樣，我覺得這是我們司法人員應該深切感受到的。看到這則報導之後，我就發交給高檢署，請他們調卷去查，看看當時檢察官的起訴有沒有不適當，查報結果認為並沒有不適當。此其一。","第二、呂副總統到監察院告特偵組濫權起訴她的國務機要費案。6月17日我在答復廖委員質詢的時候，說過監察院約談時，我們再去說明。","廖委員正井：檢察總長剛剛講到「反省」二字，本席覺得很窩心，這是正確的。希望你跟所有檢察長都要有同理心。","本席再請教兩位一個問題，法院開庭時，檢察官都要出庭，審判長在辯論庭的時候，通常都會問檢察官有什麼意見，檢察官都說沒有意見，最多也只是說卸責之詞；但是最後，他又上訴了。法院由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審法官大家討論的結果是無罪，檢察官在辯論庭上也都不講話，沒有意見，到時候隨便抄一下，甚至再請原來的檢察官再寫起訴書，再上訴。你們覺得這樣子對嗎？"],["黃檢察總長世銘：這應該是不對的。","廖委員正井：所以你們應該通令一下啊！通常再上訴的時候，是一個檢察官就可以決定的，還是要經過他的主任檢察官、庭長或檢察長同意才能上訴？","黃檢察總長世銘：在體制上來說，要經過他的主任、檢察長的肯定，這是基本上的；比較重大一點的，檢察長會邀集各級主任一起來討論……","廖委員正井：在一次會議中，檢察總長沒有來，監察院秘書長、司法院代表及部長都來了，那時候我就講了，到最後如果無罪，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都應該連帶受處分。司法院賴院長曾擔任過律師，他說所有法官都要以被告同理心來看事情。你們不是！最後結果無罪，你們就一直上訴，對被告來說是多麼的煎熬！難道法官在審判長主持之下，所做的共同決定，你們可以推翻嗎？在庭上要你們問，你們也不問，就這樣浪費司法資源！","對於檢察總長個人的廉潔、個人的操守，我們都給予肯定，也知道你的前途絕非到此為止，你會更上層樓，本席希望你講到做到，真的要好好改善司法人權。","黃檢察總長世銘：我上任後，檢察系統的司法人權是有進步的。","廖委員正井：部長和檢察總長人都不錯，可是案子到了下面，就像我最近讀到的一篇文章，獨立審判變成了獨裁審判！你們的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敢去指揮檢察官嗎？不敢嘛！講了之後，就說是干涉，所以本席才說，將來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都要受連帶處分，否則這些檢察官的獨立審判就變成獨裁審判。希望檢察總長能把司法院賴院長說的話傳達下去，本席非常期待你能為司法人權努力。","請問會計處會計長，桃園馬上要改為直轄市，桃園調查站地下室只有一層地下停車場，這不是在浪費我們的土地嗎？為何不建地下三層呢？本席今天會提案，如果地下停車場不改為三層的話，將凍結預算。"],["主席：請法務部會計處許會計長說明。"],["許會計長專琴：主席、各位委員。是的。","廖委員正井：現在哪有人在市中心只蓋一層地下停車場？桃園地檢署的地下停車場聽說也只蓋兩層樓，那天我已經跟桃園地方法院講了，一定要地下三層樓才會夠，我們給你找到這麼好的地方，你們蓋了兩層樓，所以會計長，我們今天都會將你們的凍結。"],["許會計長專琴：我們再來檢討。","廖委員正井：你們不改為地下三層樓的話，我們不會通過你們的預算，因為這樣浪費土地！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棟住宅你知道挖到地下多少嗎？七層樓呢！","再請黃檢察總長上來一下，等一下我會印這個資料給你。"],["黃檢察總長世銘：好。","廖委員正井：審查總統府預算時，我特別跟總統府提的，我跟現在WTO代表賴幸媛沒有任何恩怨，但是我們公務員有宣誓要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對不對？"],["黃檢察總長世銘：對。","廖委員正井：怎麼可以洩露國家機密？把我們接待阿富汗總統到日本去也跟媒體記者講？這樣恐怖的人，我們是受到美國的壓力不得不接待，把他接出來，最後他也洩露出來。然後加入WTO的，他在今年10月14日自己公布了，法界人士提供給我一份資料，說他已經自行寫了起訴書，他已經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公務人員服務法，我審查總統府、國安會預算時已經正式提案了，委員也給我提案了，所以我今天將資料提供給你，請你好好偵辦。"],["黃檢察總長世銘：好。","廖委員正井：不論如何，洩露國家機密就是不對，將陳總統召開國安會的紀錄洩露出來，怎麼可以這樣做？等一下我會提供給你資料。謝謝。"],["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們會依法處理。"],["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曾部長好，各檢察署所有官員都很辛苦，尤其是地檢單位案件非常多，而且有時候很複雜。部長，從上個會期到現在，法務部這邊對於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的維護保障都在努力之中，但還是要繼續做最好的強化。有關各檢察署指定專責檢察官辦理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這個你們已經規劃了，從今年的6月1日正式行文，後來還調查各地檢署相關專責檢察官，總共是多少？"],["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已經指定48位檢察官，分布於所有的檢察署。","鄭委員天財：非常謝謝你，連金門都有。","曾部長勇夫：是，全部都有。","鄭委員天財：非常謝謝你。不過還是有幾個要檢討，剛開始實施應該還可以有所檢討，第一個部分，上次我跟吳陳鐶次長提過希望能跟司法院一致，司法院在明年1月1日開始也要成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對於刑事案件的部分，只要原住民是被告，就列為專庭或專股，而目前法務部的部分並不太一致，因為第一線就是檢察官，如果我們從台東那個案例，排灣族阿力力那個案例，就是一開始不知道他會涉及到傳統習俗，看起來是一般的強制猥褻之類，不知道會跟傳統習俗有關係，所以你們乾脆只要原住民是被訊問的對象，就把他列為由專辦檢察官受理，因為這樣才能跟司法院一致，這應該不是困難，可以嗎？","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當然法院那邊的原住民專庭蒞庭檢察官也會配合……","鄭委員天財：對，所以第一線偵訊時就必須要有所一致。","曾部長勇夫：另外，我們已經訂下個月即11月30日召集這48位指定專責檢察官，由原住民委員會提供課程跟師資給他們講習，讓他們深切了解到原住民的習俗、文化跟傳統。","鄭委員天財：對，這個很好，這個確實是很好。另外，檢察官的人數有時候不一定要多，像花蓮地檢署8個，我不知道它全部有多少檢察官，但是它弄了8個，多不見得就能很熟悉這些傳統習俗，所以不一定要多，當然，地區的遼闊是可以作考量的，但是不一定要多。因為這邊很多檢察長，所以還是要讓各位檢察長有所了解，有時候透過一個個案，然後以通案去考量，如果是不合理的，怎麼樣去修正、調整。有一些檢察官也許，大家都知道，我們都是一樣，大學畢業就去考了，考上了就去當了，有時候訓練不足，這個事我們都承認，所以檢察長你們都是經過很多歷練的，你也不要去在乎是不是會干預，只要不涉及事實的認定或是相關的，你做教育訓練，從個案然後去做通案處理，我認為是可以的，像過程要件，有時候很多檢察官就開始去偵訊，找這個、找那個，他也不先看過程要件是不是符合，弄到後來不符合過程要件，就浪費社會資源，也浪費很多人力，這是我所看到的。第二個就是，很多要釐清事實，譬如我是承攬人，部長你是再再承攬人，你的工人因為高空工作車掉下來死亡了，一般的責任是僱用人沒有錯，是再承攬人沒有錯，一般是這樣，但是這個案件是什麼呢？這個車子是我提供給你的，車子是承攬人提供給再承攬人，然後再承攬人去使用這個，結果因為第一，這個車子不符合國家標準，第二個，它已經損壞了，根本不堪使用，就這樣掉下來，人死了，結果只針對你，你很冤枉，社會觀感也覺得不妥，怎麼可能是你的錯是我的錯？類似這樣的都存在，所以釐清事實非常重要。另外是族語的通譯，我不要講哪個地檢署，是最近的事情，就打電話給我說他不會講，檢察官明明知道他不會講，他也不會說要不要找通譯，這要主動找通譯，對不對？我不講哪一個地檢署，你們各檢察長回去就跟所有檢察官講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已經七十幾歲的老人家，你跟他對話也知道他不會嘛，對不對？他知道，他也不說要找通譯，是不是通譯很麻煩？要等時間還是要浪費族語通譯的費用？","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當事人如果……","鄭委員天財：這個沒有關係，這個小事情，但是要去注意。"],["曾部長勇夫：是。","鄭委員天財：另外，無關案情的部分不要寫，比方說之前部長曾經擔 任過什麼職務？"],["曾部長勇夫：檢察官、檢察長都擔任過。","鄭委員天財：假設你是檢察長的時候，下面的秘書現在發生事情，如果檢察官寫說「曾部長的秘書如何如何」而這個案子跟你毫無關係，跟你是檢察長的時候是無關的，則這就是沒有必要的，跟案情無關、跟職務沒有關係，類似這樣的情況就有發生，還發生在我身上，我都沒有去追究，這個部分真的是不需要。"],["曾部長勇夫：無關案情的……"],["鄭委員天財：無關案情的事情就不要寫。"],["曾部長勇夫：是的。","鄭委員天財：另外，就是特考的職缺，這在矯正署比較多，部長，我也不要浪費時間了，過去矯正署都會提供很多職缺給原住民行政特考，最近幾年，尤其是今年，就變成都沒有提供，不像之前歷年都有，我都跟考選部要的，四等監所管理員，今年一般的司法考試錄取人數312人，提列給原民特考的是零，相關的還有法警，雖有少數，但比例差很多。五等考試的錄事，一般司法考試是82人，原民特考是零，類似像這種的，應該多給原住民機會，312比0就不太好，82比0、85比3這些比例都不太好，所以請部長、矯正署還有其他像有錄事工作的地檢署，這部分希望能夠處理。","最後，現在我們都被稱為9A，部長知道你的薪水是根據什麼來領取的？有沒有法源依據？","曾部長勇夫：這個我們不知道，沒有去了解。","鄭委員天財：它是根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就是一個「要點」，不像這個法官都有依據的，如法官法，一般公務人員有公務人員俸給法，但政務官沒有，就是用這個，然後就用這張表。立法委員的待遇，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是要比照部會首長的待遇，這是沒有法源根據的，所以所有部會首長包括政務官，都是沒有法源依據的，就是根據這張表，特別費也沒有法源依據，我自己當過部會副首長，常務副主委當過很多年，我當常務副主委的待遇比現在當立法委員好，為什麼你知道嗎？第一，有3個以上房間的官舍，而立法委員只有一間，頂多兩間，但都是小小的，而且不是家庭式的，但官舍是家庭式的，第二，部會首長、副首長有專屬公務車、駕駛，相關的油料、維修都包含在裡面，立法委員就沒有這個部分。另外就是我當副主委的時候，到高雄、台南出差有差旅費、膳雜費、住宿費，現在當了立法委員，我的選區是全台灣，根本都要用到自己的薪水，包括婚喪喜慶，像我以前都有特別費，你也有，可是現在沒有特別費，都是用薪水，我當了立委之後，第一張支票是16萬8,000元，本來是19萬，扣了一些後就剩下16萬8,000元，我第一張支票是2月1日領的，金額就是16萬8,000元，然後我參加很多活動，每到禮拜六、禮拜日，婚喪喜慶活動特別多，一場就是兩千元，薪水全部都放在那裡面，所以這部分講法源依據就很不知道該怎麼說，但總是要去檢討，該怎麼樣去立法，當然這跟你業務是沒有什麼關係，但跟你每天所領的待遇是有關係的，部長，就請就有關原住民司法權益的維護、保障要繼續努力。"],["曾部長勇夫：我們會去努力。謝謝。"],["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法務部預算，持平而論，法務部預算不多，約有396億，最大一筆經費是在矯正署，將近120億，以國家中央政府總預算1兆9,000多億來看，這樣的金額算是不多的，所以歷屆在審查法務部預算時，刪減的預算是有限的。基本上，該刪就要刪，尤其今天這個時候，我個人感覺，立法委員在審查預算，都是沒有什麼用的。換言之，預算審查就總體的刪減數來看，在民進黨執政時，是1兆7,000多億，馬執政就變成1兆9,000多億，這幾年的特別預算還比民進黨執政時多了1兆5,000多億，可是施政是無感的，尤其最近在談的立委9A問題、年終慰問金、國家整個退撫制度，包括勞保、公保及其他保險似乎會破產的時候，我們回過頭來看，關於立法委員刪預算，民進黨執政時最多刪到800多億，歲入砍了600多億，歲出一定要去湊合啊！所以刪到300億是比比皆是，馬英九執政後，預算從沒有刪超過200億，去年是刪186億，反觀公務人員年終退休金的問題，一次就有200億了，所以這些預算都是審假的，事實上就是這樣的，所以我對於法務部預算的看法，認為我們應該從另外一個層面來看待，也就是整個國家轉型正義問題要如何面對、解決，有幸當到一個國家的法務部部長，尤其這個法務部長是不好當的，在你任內，預算和施政都是配合一起做的，雖然大部分是蕭規曹隨，但在你的任內，希望你能好好想一想，而立法委員也應共同思考一個問題，就是整個國家的轉型正義應該怎麼做，整個國家的預算、資源該如何做個配置，現在政權移轉了，轉型正義有沒有做？沒有！你在法務部長任內，對於法務部被詬病的事情，你在任內應該澈底改革個幾件出來，我相信這些比預算還重要。預算審查到最後，再經過朝野協商，我相信刪減的數字有限。換句話說，立法院可以澈底支持你的預算。","大家都說曾部長很優秀。以前檢察官在評選總長人選的時候，你是排名在前面的，而且也沒有非常惡質化到被點名一定要下台，你是一個敦厚的人，但是你有檢察官出身的歷史包袱。我覺得改革比預算還重要。現在法務部部長最難做的事情，就是扁案、檢察官偵查羈押的問題。對於人權的問題，你有沒有處理？對於相關人權的修法問題，你有沒有處理？最麻煩的就是審檢分立的問題，但是沒有一個問題是你有能力處理的。","法務部與司法院的對立絕對不亞於藍綠的對立。本來想讓檢察官準用法官法，後來又衍生出檢察官法。司法院一直在講審檢分立，但是身為法務部部長，你必須照顧本部的利益，也沒有能力處理。在人權的改善上，我們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使其成為一部人權憲法，但是會銜法務部的時候，絕對沒有結果。","我們再講簡單一點的事。現在司法院要推動觀審制，這是司法制度的大變革，但是觀審制到底有沒有效，仍然值得討論，包括觀審、參審或陪審等等。即便要推動觀審制，有兩個問題一定要處理，一個是起訴狀一本，但是這個制度碰到檢察官、會銜到法務部以後絕對又不通了。其次，觀審員的意見有沒有拘束力？也沒有拘束力，所以這個制度根本無效。身為部長，你應該思考如何解決歷史的問題。","民進黨過去一直在推動轉型正義，但是都推不動。今天整個國家敗壞至此，執政的支持率從來沒有這麼低，不管朝野、行政及立法部門，都應該共同面對重要的歷史改革問題，如此一來，預算審查才有意義。","法官法審查的時候，最重要的是評鑑委員會，原始的版本是由司法院院長決定一半以上的評鑑委員，我覺得法院就是國民黨開的，因為司法院院長有權力決定一半以上的評鑑委員人選，而法務部只有1個人而已，所以我才把它改過來。司法院院長是總統任命的，將來會發生制度上的問題。法官法最重要的就是評鑑問題，而檢審分立則是沒有辦法處理、很難解決的問題。","法官法通過以後，現在外界對於檢察官、法官、立法委員的ranking都差不多，社會的形象都不好。我們被稱為9A立委，檢察官、法官也好不到哪裡去，事實上這是民粹運作、政治操作的結果，也是國家的損失，所以我們應該共同努力提升一些東西。","關於102年度的施政重點及預期目標，包括端正司法風紀、家醜不怕外揚、建立評鑑制度。請問部長，從法官法通過到現在，檢察官系統到目前為止移送了幾個人？"],["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目前已經有3件個案在檢察官評議委員會審議，其中有1案已經做成決定，決定那位檢察官不適任再繼續擔任檢察官職務。","柯委員建銘：要抓檢察官的把柄事實上也不難，偵查不公開、押人取供、搜索取證，檢察官都很厲害，譬如威脅被告如果再不坦誠罪行，就羈押他2個月。檢察官整天都在恐嚇被告，這是違法的，所以要抓檢察官的把柄是很簡單的。風紀問題的解決也不是那麼難。法官法通過以後，司法院才提送了3個法官，其中2個內部處理，另外1個送監察院。重要的由內部處理。到目前為止，法務部也提出3位檢察官進行檢討。"],["曾部長勇夫：我們也有3件。","柯委員建銘：請部長要好好去想一些問題，包括歷史定位。你這一任會做多久，沒有人知道，將來大家在討論法務部部長的時候，會談到曾部長做過什麼事情，這比預算還重要，也比你的薪水還重要。現在有立法委員提議政務官要刪減百分之多少的薪水，我認為那不重要，政務官做得不好，就算不領薪水，也不應該讓他做，是不是這樣？很多事情要在觀念上建立有利於國家發展的思維。","有關人權法案，2年前王清峰前部長任內，馬英九在作秀的時候，法務部每天都在大談人權大步走、與國際同步；事實上，法務部是人權最退步的地方，所有的法案會銜法務部以後都不通。司法院每天都在問我們刑事訴訟法修法的情形、要不要修法，這些法案都被國民黨擋住了，人權法案也是一樣，這是法務部業管的部分，我在這裡已經講了很久。羈押法已經送進來了，但是內容還是跟看守所組織通則一樣，完全沒有無罪推定的觀念。當初矯正署成立的時候，我們要求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必須在1年內送進來立法，時間都超過了。監獄行刑法到現在還沒有送進來，本法裡面有很多違反人權公約、甚至違憲的條款，現在仍然持續存在。刑事訴訟法從民國三十幾年制定到現在都沒有修改。","最近我在看「大明王朝」。明朝的官員在沒有被定罪以前是不可以上刑具的，雖然是四、五百年前設有東廠、錦衣衛的極權王朝，律令卻訂得很清楚。你可以去看「海瑞罷官」，其中有很多歷史的殷鑑值得參考。","在法務部的立法計畫中，我們一直在追監獄行刑法，到現在還沒有送進來，裡面甚至有違憲的條款。有關人權的法案，我希望部長能夠澈底地檢討。部長提到檢察官辦案的態度是不介入、不參與、不指導，我不大相信，辦綠、不辦藍的現象還是存在的。我要求部長去做一些應該落實的事情、預算的事情，不能讓立法院對你的寬容及支持變成無價的，否則我們就卡預算，好不好？","我現在問部長一個問題，在你任內最困擾的事情就是扁案，這個會期已經安排了好幾次的專案報告。從法理的觀點來講，北監的秘書把陳致中對話的錄音譯文提供給「新聞夜總會」製作節目，那是前一天立法院要求調閱的東西，結果在「新聞夜總會」節目中如實地播出來，我們一直要求你懲戒，結果你只有譴責而已。你們如果要捉洩密者，就算是硬咬，也要捉到人；但是如果要放人，什麼都沒事。這麼嚴重的洩密行為，已經違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公然洩密罪，這是立法院要調閱的東西耶！還沒有送立法院之前，就把這份譯文交給「新聞夜總會」，藍綠鬥爭這樣搞法！這不是只有洩密罪而已，還違反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的妨害秘密罪及個資法，發生這種事情，你們都不處理，而北監一直作威作福，每次要見阿扁都要特別向他們拜託，一個卸任總統連基本的監獄待遇都沒有，讓他躺在地上睡、坐在地上吃飯、趴在地上寫字，你們是把他當乞丐嗎？這樣一直搞，阿扁現在在榮總，立委想去看他，或帶人去看他，這些都很容易溝通，沒問題，10月25日北監要弄一個私設刑堂，以後早上都不能去看阿扁，立委也一樣，一天只有2小時，從下午2點到4點，立委本人才可以去，你每天搞這些做什麼？於是本黨的立委就來找我，要總召去處理，有的說明天要帶一個美國國會議員去看阿扁，現在又不行了，兩個禮拜前可以，現在卻不行，你穿這種小鞋幹什麼呢？你如果要用這種對立的精神，立法院也可以，大家跟法務部完全來對立嘛，方子傑有沒有來？矯正署長有沒有來？你搞這些做什麼？每天改來改去，兩個禮拜前，早上可以去看阿扁，現在立委中午才能去，你是把我們立委當潘仔嗎？行政和立法之間連基本的尊重都沒有，而且亂改，任由他一個人這樣處理，遊戲規則整天改，然後我們只好去拜託你們，否則只能摔桌椅，這整個都是虛耗。對於一個前總統，你可以說他有罪，但是他也是代表一個國家，基本的尊嚴還在，坦白講，特偵組起訴阿扁後，把他送到地方法院，用手銬銬起來那一剎那，臺灣人民整個被撕裂了，為了國務機要費將他求處無期徒刑，現在特別費全部解套了，全國只有一個人有特別費的問題，就是阿扁，二審、更審現在是判無罪，所以前面的一年多都白關了，這不是藍綠介入是什麼？這不是馬英九叫藍綠介入是什麼東西？甚至我上次在這邊也談過，特偵組也有人去關說侯寬仁，叫他不要搞馬英九，馬當了總統後可以保證讓他當檢察長，這是我們的法務部啊？這是我們的特偵組啊？政治沒有介入司法嗎？所以今天大家正本清源來談一些事情，我希望部長任內是一個讓大家很懷念，而且也做得不錯的部長，那麼多事情之中，做一、兩件就夠了，審檢分立你沒有辦法處理，現在司法院要將法官訓練所改制，你們這邊也要改制，兩個天天在計較這些東西，他們提法官學院，你們就提司法官學院，爭這個東西，可能你這一任也沒有辦法處理，至少人情的部分，檢察官的中立很容易做到，好不好？","曾部長勇夫：好，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最近就我個人部分，一連至少接了3通以上的電話，就是有人拜託我們購置受刑人所製作的任何食品，其中有一箱我答應了，因為我覺得這是好事情，買了一箱2,000元，我看銷售的代理的商行是臺中的玉冠行銷商行，裡面有臘肉、餅乾，但是每一包包裝外面張貼的是各地的食品行，例如有來自宜蘭三星鄉、桃園龜山、永和區、臺中地區，各地都有，不曉得這些受刑人製作的食品或工藝品，有沒有透過這些代理商銷售的方式？"],["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不了解，我知道各個矯正機關、監所有訓練他們做一些食品，但是他們的重點是在學得製作的技能，我們絕對沒有委託外面的食品商行來銷售，沒有這種情形。","林委員正二：那表示銷售給我們的類似代理商這些人，應該是違法的。"],["曾部長勇夫：應該不是矯正機關委託的。","林委員正二：類似這樣的電話不只是我一個人接過，有很多人也接到類似的電話，當然，我們非常樂意購置受刑人的東西，例如泰源技訓所製作很多工藝產品，我就買過技訓所製作的桶子，就是煮桶子雞、鴨的桶子，品質很好，也是由技訓所直接銷售，例如參加原住民運動大會，擺個攤位來銷售，我非常支持，但是是否有委託其他類似代理商或行銷商來販售受刑人製作的餅乾、香腸、臘肉或其他產品，法務部可能要做個調查或去查訪有沒有這件事，既然你剛才說沒有這件事情，當我們接到那麼多通電話時，可能要去注意。","曾部長勇夫：我們會請矯正署去進行了解，如果冒用我們的名義在外面銷售物品，我們會依法處理。","林委員正二：有關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裁判確定的情況，民國100年被告的人數總計是19萬多人，但是免罰、無罪、免訴、不受理及其他的也將近2萬多人，相較之下，類似這樣的情形大概佔了10到12%之間。今年1月到8月被告的人數達到13萬3,818人，免刑、無罪、免訴、不受理及其他的人數大概是1萬6,000人，相較之下，大概也是10到12%之間，我覺得像這樣的人數，就剛剛我講的免訴、無罪、不受理，人數都在1到2萬人之間，部長如何處理這些因為受到不平的起訴或被告，而最後得到無罪或類似不受理的情況，部長的看法如何？","曾部長勇夫：當然，案件各個情況都有，無罪可能就是證據上不足，而免刑、免訴或告訴撤回或不受理，或逾期等等的狀況，都是法律所規定的，法院就是要這樣處理，但是在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的時候就要嚴加控管，如果在起訴時已經有這些事實存在，他就不應該起訴，我們會請檢察長在審核案件要不要提起公訴時要特別用心把關，讓這些不該跑到法院的案件不要過去。當然，有的事實是發生在起訴之後，這時候檢察官就沒有辦法，最多是在公訴的時候，由檢察官來表達我們法律上的見解。","林委員正二：還是要嚴加控管，類似在上訴之前，不管是部長本人或其他長官，應該要做這樣的管制，否則無辜的人也高達我剛才所講的1萬多人或2萬3,000人之多，這樣的情形確實發生了。","請教王局長，本席在上次質詢時曾問到調查局有關於毒品鑑定，是不是每一包查扣的毒品全部都鑑定呢？還是抽樣幾包來鑑定？當時局裡給我的答復是每一包毒品都會鑑定，這個預算夠你們去鑑定嗎？"],["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王局長福林：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的做法是，毒品1公克以上由我們鑑定，1公克以下由其他單位鑑定，1公克以上的，我們每包都鑑定是否含有海洛英成分。"],["林委員正二：1公克以上？"],["王局長福林：對。"],["林委員正二：以下呢？","王局長福林：以下的話，各單位查緝就授權地方其他單位，由授權的單位作鑑定。"],["林委員正二：這樣的預算如何編列？"],["王局長福林：委員指的是什麼狀況？","林委員正二：就是有關毒品鑑定，你們應該有編列相關的預算吧？"],["王局長福林：有編列相關預算。","林委員正二：多少錢？請以書面提供本席。再請教部長及局長，有關查緝毒品發放獎金給承辦人員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有沒有法源依據？發放的額度是多少？"],["曾部長勇夫：行政院有頒訂一個發放毒品獎金的辦法。","林委員正二：這些承辦的檢察官或查緝機關或相關協辦的單位，例如海關、憲兵隊，他們有沒有獎金？他們的額度如何發放？也是由法務部統一發放嗎？","曾部長勇夫：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這是統一的，不是個別發放。","林委員正二：其他單位，例如海關，他們有沒有獎金？","曾部長勇夫：都有，同樣適用這個辦法。","林委員正二：如果基於刑求而宣告破案，但是最後被判無罪，這些獎金怎麼辦？要收回嗎？","曾部長勇夫：照規定，起訴的時候就頒發，以後被判無罪不會追回。"],["林委員正二：不追回？"],["曾部長勇夫：是。"],["林委員正二：會不會覺得這個獎金就沒什麼意義？這做個檢討好不好？我們也不是強求一定要收回。","曾部長勇夫：是，我們來做檢討。","林委員正二：請教總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停止刑罰執行的事由有四種，一是心神喪失者，二是懷胎五月以上者，三是生產未滿二月者，四是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第四百三十條、第四百三十五條都有相關的規定，但是在非常上訴之後，並沒有類似停止執行刑罰的規定，總長有何看法？"],["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對，委員指教得很對，縱使我提起非常上訴，在法律上沒有停止執行的效力，再審有這個規定，第四百三十條規定，有必要的時候，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所以再審有這個規定，但是非常上訴沒有，縱使我提起非常上訴，因為不一定會撤銷改判，這是法律上的規定。","林委員正二：這是第一點。第二，被告聲請非常上訴期間，他的卷宗可能留在原來的地檢署或高檢署，但是如果被告委託律師聲請非常上訴，律師拿到的卷宗大概只有被告所提供的，沒有辦法向原來留在地檢署或高檢署的卷宗來取得相關的筆錄，總長不知道有沒有不同的看法？能不能提供給律師？","黃檢察總長世銘：法務部有訂一個律師閱卷的要點，裡面有規定只要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就可以向我們聲請閱卷，我們會把全卷調給律師看，不會只有部分。"],["主席：請林委員國正發言。","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總長，特偵組有多少檢察官？"],["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12位。"],["林委員國正：夠不夠？"],["黃檢察總長世銘：目前還夠。","林委員國正：請教周署長，廉政署目前有多少檢察官？署本部包括分組。"],["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17位檢察官，但實際偵辦案件是10位。","林委員國正：所以與特偵組差不多，那廉政署有多少員工？"],["周署長志榮：180人。"],["林委員國正：包括政風人員。"],["周署長志榮：全國政風人員大概2,700人。"],["林委員國正：所以加起來大概2,800多人？","周署長志榮：沒有到2,800人，大概2,700多人。","林委員國正：王局長，調查局有多少員工？"],["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王局長福林：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調查官以上是2,056位。"],["林委員國正：加上技工、工友、警衛呢？"],["王局長福林：2,707位。","林委員國正：署長，這是我從法務部調出來的資料，100年1到12月，新收的貪瀆案件總共是900多件，起訴了375件，總共起訴貪瀆人數是1,063人，101年1到9月收到649件，起訴了295件，起訴的人數總共有730人，這是公務人員貪瀆的部分，一年大概都1,000人，再看下一頁，這是署長給我的廉政署成立以來偵辦重大指標案件，是不是你們提供的？","周署長志榮：對，沒有錯。","林委員國正：在座有各地高分檢的檢察長，也有各地的檢察長，你給我這些資料叫做偵辦重大指標案件，說真的，在座很多檢察長是真的看不下去，第二件是你去辦公務人員、公務機關假消費真刷卡的國民旅遊卡叫重大案件？第三件廠商與里長工作會，這叫重大案件？第六件中研院主任涉嫌詐領國科會補助款叫重大貪瀆案件？第八件聯合醫院醫師詐領健保給付叫重大貪瀆案件？第九件臺中市政府建照外聘王姓預審委員詐領財物索賄案叫重大案件？對現在坐在下面的檢察長而言，這些大概是他們每天在辦的案件，如果你到各地檢察署，板子上不是收押的就是搜索的，一大堆，這叫做你們廉政署成立以來的重大貪瀆案件？不夠格啦！這是你們辦公室的同仁送給我的，所以連我都無感啦！早上你來找我。我們看下一頁，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一個專業團隊作了一個民調，題目是政府成立廉政署對整頓貪污，你有沒有信心？對整頓貪污有沒有幫助？結果101年講沒有幫助的是64.1%，100年才56.1%，隔了一年，廉政署成立了一年，增加了8%的人認為成立廉政署對整頓貪污沒有信心，為什麼？因為看不到重大績效。","周署長志榮：請委員容我報告一下，我們會虛心檢討，我沒有推卸責任，但是廉政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不是廉政署一個人可以全部貫徹。"],["林委員國正：我同意。","周署長志榮：至於剛才那些指標性的案件，我必須要報告，剛開始成立的時候，我們確實沒有一些長期性、結構性、集團性的案件，特別是攸關民眾生命財產的，例如我們有辦兩件整肅司法官風紀的案件，我也認同委員的意見，有些案件根本不是什麼指標性的案件。","林委員國正：認同我的看法，你還送給我？我還把它湊起來當十件，我對署長個人沒有意見，你不要每次談廉政署就是180人，不是，你必須包括各地的政風體系，加起來是二千七、八百人，但是你本身發掘的案件數，我覺得你和調查局不是敵人，應該是一個競合的關係，你和特偵組，包括各地檢察署、各地高分檢，跟調查局、廉政署是一體的，不是誰強誰弱，應該互相火力支援。"],["周署長志榮：我非常同意委員這個觀點。","林委員國正：但是我們站在民意代表的立場，人民的血汗錢一花下去，調查局的績效如何、廉政署的績效如何，大家要來檢驗，早上我告訴你的，高雄市調處裡面人員不到200多人，高雄縣市合併以後政風人員有二、三百人，31個九等主任，有多少案源給你？不是只有高雄，臺南、臺中、桃園、臺北、新北市有多少案源給你？你們不去管，靠你一個人不夠啊！不夠啦！這是一個爛掉的政風體系，你怎麼出重力？重懲、重獎。再看下一頁，署長知道這個表格從哪裡來嗎？","周署長志榮：抱歉，我看不太清楚。","林委員國正：這是100年移送案件嫌疑人資料統計表，100年移送的高階公務人員貪瀆案件有127人，署長看完了知道這個表格從哪裡來的嗎？"],["周署長志榮：我不知道。"],["林委員國正：你不知道？那我怎麼會有？"],["周署長志榮：我不曉得委員的數據。","林委員國正：從廉政署成立以來，你們只處分過政風人員1個記過，3個記申誡，1個記警告，那我為什麼要那麼辛苦去找到這個表格？多少的貪瀆案件已經被友軍破獲？你們獎懲的標準在哪裡？好官自我為之啊！這個單位九等主任、十等主任、十一等主任、十三等處長，在他任內被友軍破獲的大案，例如有127個簡任官，根據廉政署給我的資料，什麼樣的條件要記大過？就是簡任官被破獲貪瀆，這是調查局的資料，廉政報告，你身為廉政署的署長，都沒有去偷看人家的資料、人家的績效如何，來責成你的部屬看人家怎麼做嗎？簡任官127個，薦任官324個，低階的有254個，準公務人員29個，也就是長期約聘僱的，請看下一頁，這是你給我的資料，從廉政署成立到今天，7月20日一個記申誡，洪○○對不對？一個記過，一個記申誡2次，2個記申誡1次，1個書面警告，1個歸建原職，其他沒有了，結果人家友軍查到有127個高階公務員涉及貪瀆，有324個薦任人員涉及貪瀆，有254個低階公務員涉及貪瀆，你們處分的只有一個記過，就是海關那個案子，海關那個案子幾乎要動搖國本了，你們記過一次？就一個人記過一次，基隆關那個主任記過一次，而且他已經退休了，100年10月11日趕快讓他退休。","周署長志榮：跟委員報告，退休與否不是我們能夠決定的，因為他是設在機關裡面，機關同意他退休，我真的沒有辦法。"],["林委員國正：要不要報你？"],["周署長志榮：他不用報給我。"],["林委員國正：不用知會你嗎？"],["周署長志榮：不用。"],["林委員國正：不用是嗎？"],["周署長志榮：因為他是機關裡面的員工。"],["林委員國正：那這個主任有問題嗎？這是九等主任還是十等主任？"],["周署長志榮：我記得是十等。"],["林委員國正：下面有沒有股長、課長？"],["周署長志榮：有。"],["林委員國正：就只有主任有問題嗎？","周署長志榮：跟委員報告，上一次委員質詢以後，我已經訂了一個具體的獎懲標準，我一定會貫徹執行。","林委員國正：我知道，你給我一個重獎重懲，重懲就是有簡任官就記大過。","周署長志榮：另外，我也必須向委員報告，剛剛講的起訴的案件裡面，有很多也是政風機構以前移送的，我並沒有替政風機構講話。","林委員國正：我同意，連調查局裡面很多案子也是早期政風體系移送給檢調，但是它不斷在動態發展。"],["周署長志榮：是。","林委員國正：人家辦得出來，你們怎麼辦不出來？"],["周署長志榮：我們有辦出來……","林委員國正：早上你來找我，我跟你講的，所有的開標案件，調查局有在現場嗎？沒有在現場，任何公家機關的開標一定只有兩個人在現場，制度就是為了防堵貪瀆，哪兩個人？會計單位和政風單位，一定要他們簽章，你們在耶！你們在第一線耶！結果你們現在懲處了這些人，所以難怪無感，因為好官自我為之，只要一記過，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受影響，你，我沒有意見，但是你的體制要去改。再看下一頁，這是調查局的資料，100年調查局函送檢察機關574件，廉政署是52件。","周署長志榮：報告委員，到10月份，我們移送檢察機關是99件。","林委員國正：52加23是75，我講的是上半年，你講7到9月又多了30個案子，但是調查局呢？調查局加起來將近900個案子。署長，雖然不能相提並論，但也不能差太遠，調查局不是只有肅貪，調查局還有緝毒、還有保防、還有國家安全、還有情資蒐集、還有鑑定、還有國內安全，所以你要拿友軍的東西來勉勵自己，有則改之，無則勉之，同樣也要要求你的同仁，你也要要求你的同仁！","看下一頁，這是102年的預算，下午你就知道，我提了一、二十個案子，對廉政署、對其他單位，這是調查局的廉政處，處長好像也在現場，廉政處總共要花二千多萬元辦廉政處的業務，它預計偵辦450個案子，我看過你們寫給我的資料，你們廉政署裡面廉政肅貪組及北中南調查組要辦的貪瀆案子及督導業務也是二千多萬元，你們要先期挖掘貪瀆線索幾件？20件。這20件你們廉政署送給我的資料是怎麼寫的？這是政風人員預先發掘，全臺灣2,700多個政風人員，你告訴我20個案子。","周署長志榮：報告委員，這個東西我覺得我們同仁沒有跟你說明清楚。"],["林委員國正：這是你給我的資料。","周署長志榮：這是我們裡面一個專案清查的部分，那是事後稽核的部分，我跟委員報告，我絕對不是要跟委員講話或不認同委員的意見。","林委員國正：你當然是跟我講話，不然跟誰講話？","周署長志榮：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我們確實有要改進的地方，我也沒有要講調查局595個，我們只有100個，你給我一年的時間，我可以提出來說大家最後看看我們辦出來的案件有多少。","林委員國正：我等著看，因為我現在看到政風體系跨掉了嘛！我沒有講100個廉政英雄垮掉，他們忙得一塌糊塗，但是你身為主官，你要如何整合所有的資源？所有政風體系好官自我為之。看下一頁，這是我感到最痛心的，王局長，調查局有沒有編列行銷廣告費用？"],["王局長福林：廉政的工作我們是配合相關的機關做廉政的宣導工作。"],["林委員國正：多少錢？"],["王局長福林：沒有。","林委員國正：沒有預算，你是配合。請問署長，你們編列多少行銷預算預防貪瀆？我幫你看了，900多萬元，什麼民調、製作文宣、攝影、廉政倫理400萬元、廉政論壇100多萬元，加起來總共900多萬元，署長，去做就對了，不要搞這些花招，你這900萬元，我告訴你，洗錢防制處總共花多少錢？1年的預算450萬元，它預計要偵辦310個案子。去做就對，不要花這些人民的血汗錢，你編列這些東西幹什麼？你去搞錄影帶幹什麼？你送給我的十大案子連你都不能認同，你再寫得多好都沒有用，去做出讓人民感動的案子，認真去辦幾個大案嘛！署長，你的預算跟人家相比，我看過法務部所有單位裡面，除了法務部本部有宣傳行銷廣告費用，就只有你們廉政署有，因為你的民調真的很差，所以你要做宣傳，是不是？"],["周署長志榮：不是。","林委員國正：沒有用啦，一個黃季敏的案子就把你打垮了。","周署長志榮：黃季敏是政風機構移送的，主動發掘的。"],["林委員國正：多久前？","周署長志榮：從98年開始，一共送了5次資料。"],["林委員國正：所以不是你。"],["周署長志榮：是政風機構。","林委員國正：對啊，也不是你。","周署長志榮：這個案子因為以前已經移給調查局，所以是調查局辦的，這一點我並不否定它。","林委員國正：署長，我時間有限，這種錢我一定刪你，去做啦！給你所有的政風人員重獎重懲，要讓他輪調，不然全部都淪陷，很簡單，你每半年做一次業務會報，時間就會證明，下半年，明年的年初我再來看你們績效在哪裡，多講沒有用，去做啦！你的檢察官跟特偵組一樣多，你所有的廉政人員跟調查局一樣多，但是你的績效可受公評，好不好？","周署長志榮：謝謝委員，我答應你的一定做到。"],["林委員國正：儘快。"],["周署長志榮：謝謝。"],["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一個小問題，在貴部來講是一個小問題，有關國家賠償的統計，這個統計表，你自己看過沒有？你們的統計業務包括國家賠償的統計，這是貴部的職責，在102年度編了91萬8,000元，金額不大，但是國家賠償的資料非常重要，因為我們初步發現，從96年到100年就賠了16億9,541萬元，當中有八成都是因為公共設施的設置與管理欠當。這個資料很重要，我們說官員惡吏是率獸食人，公共設施的設置與管理欠當，就是拿公家的錢設了陷阱去殘害人民，所以這個資料應該很可貴，可是你們公布的資料只有金額、件數，毫無意義，你統計這個幹嘛？既然要花錢統計，應該要彰顯這些統計資料的意義、足供參考，但是你們拿了錢之後，而且安排了人事，這91萬8,000元不包括負責統計的人事經費吧？有多少人負責這個統計業務？"],["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部裡面辦理國賠統計業務的只有1個人。"],["許委員添財：只有1個人？只有蒐集資料而已？"],["曾部長勇夫：各部會送過來的資料並沒有給我們細部資料。","許委員添財：那你要跟他們要求啊！這個人平常就可以蒐集各國的範例，進行表格的製作，透過部來向院會建議，讓國家賠償的統計彰顯出它的意義。"],["曾部長勇夫：是。","許委員添財：這只是書面作業而已，表面上是一個人，其實他可能很簡單，如果把它電子化，資料進來加總一下、處理一下就得了。"],["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未來會……","許委員添財：本席為什麼要重視國家賠償？我剛才提到了，惡吏率獸食人，不當的建設和管理導致人民的受害，就像設了一個陷阱在那邊一樣，現在大家都檢討我們財政已經敗壞了，國家岌岌可危，但是我們政府的預算裡面有六成是人事經費，在公務的部分，退休八五制要改成七九還是七五？不曉得？現在實施的是多少制？退休原來是八五制，現在是多少制？","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以前是七五制，現在是八五制。","許委員添財：以前是七五制，現在改成八五制，八五制的話，30年的年資，55歲就退休了，退休以後呢？依照現在平均壽命82歲，他至少還有將近27年的餘命，27年裡面他做什麼？前面的20年，至少前面的10年、15年，他會再找第二個工作，所以退休的公教人員去搶了年輕人的飯碗，他領雙薪，一個是月退俸，一個是薪資，這樣的人比比皆是，這樣的結果會變成怎麼樣？即使還沒有退休的、在職的，他的工作效能呢？所以國家賠償這個指標有其意義，你看光是100年就賠了4億5,000多萬元，沒有錯吧？這是統計的結果，所以本席要求國家賠償的統計表必須做到充分，那個充分性如何彰顯、如何達成，本席在此向你建議，希望你的部屬能夠把它記下來，然後很快地進行改革。"],["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會改善。","許委員添財：其他國家的國家賠償統計沒有這麼簡略的，你們這是應付。第二，現在辜寬敏先生的一個基金會已經雇用了律師要針對過去幾年來濫權起訴、陷害忠良、浪費國家司法資源，而且破壞整個社會的和諧，也誤導了道德和價值觀。好人難當，所以大家都當爛好人，而壞人當道，所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你雇用了濫權起訴的檢察官，就是率獸食人，不是養老鼠咬布袋，是率獸食人。本席一再地要求你要進行改革，不要讓劣幣驅逐良幣，但是你到現在都沒有作為，所以本席要請教你，針對辜寬敏先生成立基金會要雇用律師來控告這些濫權起訴的檢察官，你有何回應？","曾部長勇夫：個人一直認為檢察官起訴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將來法院可以接受才能提起公訴，如果濫權，所謂濫權就是明明知道不可能成立，他還要起訴的話，這種情形我們認為是不妥的，特別是從今年開始法官法施行之後，設有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我們認為如果符合相關的規定，就同意將他列入評鑑的對象做適度的懲處。","許委員添財：這是不是要進一步法制化，明文規範條件，讓所有的檢察官都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可遵循？以免這種惡質的檢察官以合法掩護非法，躲在眾多的良好檢察官的群眾當中，繼續為所欲為，造成許多好的檢察官敢怒不敢言，因為擔心得罪這些人。根據我的瞭解，這些濫權起訴的惡劣檢察官，他們無論到哪裡去都是惡霸，大家都怕他們，比老虎還兇哦！本席也跟你提過我為什麼要出書，因為我上法庭時就曾經說過我一定要出書，請法官嚴格審判、認真審理，結果現在對照判決書和起訴書，起訴書沒有一句是對的，連證據都被竄改、捏造、變造過，居然有這麼惡質的檢察官。","本席的書出版這麼久了，到現在那些惡質的檢察官根本不敢吭聲，出來啊！朱朝亮、黃朝貴、吳文政、王森榮，還有一位檢察事務官叫做蘇隆星，他們都自己上報，因為被報紙封為英雄，然後侃侃而談，報紙長篇大論說他們是英雄，原來這些人居然是造假、捏造、編撰、迫害忠良的惡棍！本席的書已經出版了，這些人為什麼不跳出來對質？趕快出來指出我的書有哪一點是錯誤的、法官有哪一點判錯，出來啊！為什麼大家都怕事呢？","今天大家都怕檢察官，連辜寬敏先生的基金會要聘請律師去告他們，很多律師都不敢碰，臺灣已經變成這樣了！我不是不怕死，但是我不希望以後還有很多臺灣人莫名其妙的冤死，即使我們已經民主化了，生死有輕重之分，輕如鴻毛，重如泰山。我現在公開叫陣，書也出版了，水落石未出，指名道姓說這些人捏造、竄改、變造，連數字都有錯，除了名字以外，統統都錯。出來啊！你還包庇他們！"],["曾部長勇夫：沒有。","許委員添財：我都指名道姓了，你還包庇他們！書已經出版多久了？一、兩年了，你們有多少人買過、看過，但是都不敢吭聲。","曾部長勇夫：書我們已經買進來了，而且請檢察司指定檢察官詳細的閱讀。","許委員添財：主動起訴嘛！如果真的是濫權起訴，應該主動起訴嘛！","曾部長勇夫：目前對於一些關鍵的問題，我們先要求台南地檢署解釋。"],["許委員添財：不要包庇嘛！我只要一個道歉就可以了。"],["曾部長勇夫：這件事我們一定會去瞭解清楚。","許委員添財：我只要一個道歉就可以了，可是我的同學彭百顯先生卻完了，從他當選縣長之後就完了，所以他每次碰到我就是搖頭，他是我最好的同學，他是吃素的人，過去他是有志於要救臺灣、改革臺灣，結果最後卻完了，這是個人的不幸而已嗎？當然是國家的損失！部長，本席如果不提醒你，你都不當一回事。","曾部長勇夫：有，我們有在處理中。","許委員添財：好，我要看處理的結果。"],["曾部長勇夫：好。"],["許委員添財：謝謝。"],["曾部長勇夫：謝謝。","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王委員發言後休息5分鐘。","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來給黃檢察總長考一下試，如果今天一般民眾跌倒了，其實沒有什麼事情，如果案件沒有移送檢調單位，在民間要和解的話，你認為大概要花多少錢？"],["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民事賠償有時候要看……"],["王委員惠美：就是沒有事情啊！","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民事賠償要看當事人的身分、地位。","王委員惠美：我是說一般啦！案件並沒有送到檢調，因為送到檢調的案件通常都是受傷比較嚴重，所以受傷的情形、住院幾天都要計算嘛！對不對？"],["黃檢察總長世銘：對。","王委員惠美：通常我們擔心檢察官、法官的業務量太大，所以直接在地方上就和解了，所以本席才要請教總長摔倒一般要賠多少。"],["黃檢察總長世銘：摔倒還是要看受傷的嚴重性。"],["王委員惠美：你不講？"],["黃檢察總長世銘：我不太清楚。","王委員惠美：你可能因為位高權重的關係，所以對於基層的東西不太瞭解。另外，今天你去吃東西，結果事後拉肚子，你覺得老闆給你多少錢你就願意和解？如果是你拉肚子，你會要求賠償多少錢？","黃檢察總長世銘：我在外面吃東西、拉肚子，有時候我會算了。"],["王委員惠美：你就算了？"],["黃檢察總長世銘：對。"],["王委員惠美：所以你才會當上總長。","黃檢察總長世銘：因為有時候是因為飲食的不適應，或是自己吃了熱的東西又吃了冰。","王委員惠美：本席現在要和總長討論一下檢察官濫權的問題，最近有兩個案件，總長知道嗎？"],["黃檢察總長世銘：知道。","王委員惠美：檢察官的丈夫在華航的貴賓室滑倒，結果獅子大開口要求30萬的賠償，後來是以多少錢和解的？","黃檢察總長世銘：這個我不清楚，因為他們有簽保密條款。","王委員惠美：政府給予檢察官、法官很高的待遇，甚至給予終身的保障，所以他們在這個過程中當然會有一些權利受損。"],["黃檢察總長世銘：對。","王委員惠美：這個案件如果是他本人出面調解，你覺得合適嗎？"],["黃檢察總長世銘：這個案子是今年7月……"],["王委員惠美：合適嗎？"],["黃檢察總長世銘：吃壞拉肚子的案子？","王委員惠美：我講的是跌倒的案件嘛！雖然是她先生跌倒，但她卻是用檢察官的身分去跟對方做調解，適合嗎？","黃檢察總長世銘：她本人可以出面，但不能表明自己是檢察官，這是我個人的看法。","王委員惠美：對方後來願意跟他們和解，是因為她的檢察官身分，還是一般民眾的身分？"],["黃檢察總長世銘：這部分的詳情我不太清楚。"],["王委員惠美：你要再去問華航？"],["黃檢察總長世銘：監察委員正在做調查。","王委員惠美：總長，本席要強調的是，請你們不要再官官相護了！"],["黃檢察總長世銘：沒有。"],["王委員惠美：那這兩個案件你要如何處理？","黃檢察總長世銘：另外一件我們就查了，也報部議處。","王委員惠美：拉個肚子就要求要付6萬元來和解，檢察官才有這個行情吧？","黃檢察總長世銘：這個案子我已經報部議處了，7月份人家向我檢舉以後，我就派特偵組的檢察官去調查，後來確有其事。"],["王委員惠美：確實有這個事情嘛！","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我們已經報部議處了。","王委員惠美：這只是個人行為上的濫權，至於在法庭上的濫權，本席舉一個例子好了，就是轟動全國的李宗瑞案，照理講，檢察官與被告在偵查庭上都是當事人，對不對？可是檢察官在聽到李宗瑞的辯詞之後，居然當庭罵他是變態、有病，這算不算是言語上的濫權？","黃檢察總長世銘：有時候必須適度訓誡，但是不要過分，這是我個人的看法。"],["王委員惠美：變態、有病是適度的訓誡嗎？","黃檢察總長世銘：我覺得必須適度，有時候適度應該是可以的。","王委員惠美：這樣算不算是over了？剛才幾位委員在提的就是這個問題，不要過度濫權，這部分希望總長回去之後能夠再要求，可以嗎？"],["黃檢察總長世銘：可以。","王委員惠美：部長，個資法上路之後根本就是亂糟糟，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後來居然有兩個條文選擇性的不予實施，遭保留，對不對？"],["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王委員惠美：現在包括檢調、立委在搜尋資料時，發現變得非常不方便，因為個資受到保護的關係，請問部長，像這樣有沒有違反個資？因為我搜尋就可以搜尋到他的相片，我想這兩個當事人應該沒有同意他們的相片被登載吧？這樣算不算違法？","曾部長勇夫：這裡面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看它與公益有沒有關係，如果是跟公益有關係，就可以登載上去，如果無關的話，那就會有問題。","王委員惠美：以判決書或起訴書為例，現在大家看了之後都覺得「霧煞煞」，人名都變成林○○、王○○，請問外界如何去瞭解案情，因為同樣姓林的人，名字一樣的有時候也很多。今天假設我是學校，我要遴聘一位老師，所以先上網去搜尋，看看這個人有沒有性侵方面或相關案件的前科，在個資法修正後，未來業務要獲得如何保障？個資法不是都保護了嗎？","曾部長勇夫：各個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公布的書類、判決書，必須做一個選擇……"],["王委員惠美：不對啦！怎麼可以做選擇呢？你們要有標準啊！"],["曾部長勇夫：有。","王委員惠美：什麼樣可以出來，什麼樣不可以出來，必須要有標準。","曾部長勇夫：跟公益有關的部分都可以出來，跟公益無關的部分，因為涉及到個人隱私就不能出來。"],["王委員惠美：今天起訴書上面的這些壞人、確定被判刑的人到底該不該公布？","曾部長勇夫：要看他的行為，如果是起訴普通的傷害罪或毀謗罪，算是私人之間的糾紛，沒有涉及到公益，這部分就必須要保留。"],["王委員惠美：我覺得這部分你們必須儘速去研究。"],["曾部長勇夫：有。"],["王委員惠美：因為現在基層的執法者每個人都「霧煞煞」。"],["曾部長勇夫：我們都有通令……","王委員惠美：因為個資法又罰得很重，所以大家乾脆先保護好自己，像最近台中市的廟要來發放東西，其實我覺得台中市政府的觀念也不太清楚，因為他們說要去問那幾位90幾歲的老人是否願意，可是像這種做公益的活動應該不會不同意吧？人家是要來給我慰問，要拿錢給我，我想這些老人應該不至於不要吧？","曾部長勇夫：那一件是台中市政府相關機關解讀過度，既然是與公益有關，當然可以提供。","王委員惠美：另外，檢察官對於緩起訴與否有很大的裁量權，是不是？"],["曾部長勇夫：在法律範圍內……","王委員惠美：我發現你們這幾年的數字是年年在增加，對不對？"],["曾部長勇夫：是。","王委員惠美：緩起訴的錢是如何使用的？是全額入國庫，還是檢察官有權要求這個被緩起訴的人將錢拿到其他地方？","曾部長勇夫：從去年開始，我們有一半以上的處分金都入國庫了，但是檢察官做這種決定一定要徵求被告的同意，被告同意這樣做才有。現在緩起訴處分金有半數必須繳國庫，另外則是給當地的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其他地方檢察官不會答應做其他的處分。","王委員惠美：這個部分本席是比較存疑一點，檢察官自己覺得哪裡有需要，然後就要求被告去某個地方捐，我認為這樣做資源根本無法統籌使用，而且捐錢之後，那個社團到底優不優，我想你們應該也沒有去做稽核的工作。"],["曾部長勇夫：有。","王委員惠美：另外，對於緩起訴的金額，你們有沒有每一筆都公告？例如：你們要求某甲去某個更生保護協會或基金會捐款，你們有沒沒有做相關的公告？這樣我們事後才能夠去追蹤這筆錢有沒有被合理使用，甚至合法使用。","曾部長勇夫：我們有一個制度必須去追查，看他……"],["王委員惠美：是由誰追查？檢察官嗎？","曾部長勇夫：地檢署有一個審查委員會，我們會透過審查委員會去……","王委員惠美：審查委員會如何去追查？還是依照受贈單位提供的文件、報告做審查，對不對？","曾部長勇夫：初步是這樣，但是如果懷疑中間有問題，也會進一步去瞭解，看看是不是真實……","王委員惠美：本席建議應該全數納入國庫統籌來處理，甚至由你們去統籌分配，因為有歲入就有歲出嘛！部分繳交國庫，部分由你們去從事公益，好不好？"],["曾部長勇夫：這個我們還要再研究一下。"],["王委員惠美：努力看看好不好？因為我覺得你們的稽核、勾核機制有一點問題啦！","曾部長勇夫：好，謝謝。"],["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潘委員孟安發言。","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有委員提到特偵組的問題，對此我們也一直很感慨，因為我們原本對特偵組都寄予厚望，但在這一個案子起訴之後，司法威信已經蕩然無存了。在此之前，本席先講一個實際的狀況，我不講個案，這是過去某位立法院同仁的案子，起因於幾年前的機場事件，當事人叫做林國慶，結果筆錄卻記載林國勇，但後來卻是起訴徐國勇，結果徐國勇官司打了2年半、快3年，徐國勇當庭跟檢察官講名字寫錯了，他人並不在裡面，可是檢察官卻認為反正照片中有徐國勇。從林國慶變成林國勇，又變成徐國勇，結果害徐國勇打官司打了快3年，當時起訴的檢察官現在就在特偵組，這樣的辦案品質，本席是將這個案子講的比較輕鬆一點，我們固然要輕鬆去面對，可是當事人的心情呢？這就是檢察官辦案的品質。","我們從這個單一事件來看特偵組這一次的偵辦結果，我覺得很奇怪，因為這一次是陳啟祥提出檢舉，可是早在2個月前，我們就知道辦案的結果會是怎麼樣了，不要說名嘴了，連我們這些不是專業的法律人，甚至街頭巷尾都知道結果了，最後的結果也確實是這個樣子。特偵組除了畫下紅線以外，更奇怪的是，還把原來的舉發人變成被告，交給雄檢去偵辦，可是他在台北地院卻是證人，這就是特偵組偵辦的結果，不要說什麼○○○了，那是笑掉整個司法界的大牙，能不能請總長說明一下怎麼會變成這樣呢？"],["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說明。","黃檢察總長世銘：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我們已經盡全力把所有證據都查過了，就是沒有證據可以往上發展，絕對沒有！外界之所以會誤導，大概跟2個多月前媒體報導，要不要往上發展與測謊沒過有關，還說檢察官在測謊時出了100多題，當時我看了之後就覺得好笑，因為測謊頂多只能出3題，可是媒體卻用第一版登載檢察官出100多題來測謊，還說林益世的測謊沒過，造成老百姓以為還會往上發展。"],["潘委員孟安：總長對於檢察官出了100多題來測謊認為好笑嗎？","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是媒體登載的。"],["潘委員孟安：媒體好笑？","黃檢察總長世銘：可是在偵查中我們不便去做澄清，說測謊是通過的。"],["潘委員孟安：你說測謊時只有3題。","黃檢察總長世銘：這是測謊的規定，每一次只能3題，不能一次問100多題。","潘委員孟安：這是法律的規範，還是檢察官自己設限，還是你們有一定的SOP？","黃檢察總長世銘：這是測謊的實務，第4題以後就不正確了。"],["潘委員孟安：第4題以後就不正確了？","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所以媒體這樣一登……","潘委員孟安：所以媒體報導你們測謊100多題，你就笑掉大牙？","黃檢察總長世銘：媒體這樣一登，外界會以為還有高階層涉入，然後加上名嘴一直講。","潘委員孟安：其實這一點我們也預期到了，固然這是你們測謊時的SOP，而且辦案也有一定的技巧。"],["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潘委員孟安：但是為何都在錄音筆的內容中去打轉？跟我們預期的結果都一樣，「過年都是初一」、「中秋節都是8月15」，完全吻合，這很奇怪。","黃檢察總長世銘：因為林益世本身的測謊也過了，沒有往上發展的測謊也過了。第二，我們查扣的錢沒有流出去，除了燒掉的部分以外，其他的錢都扣在我們這邊，表示錢沒有用出去，沒有用出去就表示沒有其他人……"],["潘委員孟安：這是雙重標準啦！"],["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會！"],["潘委員孟安：請問陳啟祥的測謊有沒有過？","黃檢察總長世銘：陳啟祥因為不能測謊，他的睡眠……","潘委員孟安：同樣的測謊，對於陳啟祥就是不同的判別。","黃檢察總長世銘：他因為日夜顛倒、作息不正常，所以沒辦法測謊。"],["潘委員孟安：所以林益世的作息是正常的？民意代表的作息更不正常啊！","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他到監所以後就很正常了。","潘委員孟安：你居然用這麼荒唐的理由，你認為能夠取信於社會嗎？總長，你能不能說一些我們聽得下去的理由！","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是我們不給他測謊，而是測謊的專家說陳啟祥的作息不正常，沒辦法測謊。","潘委員孟安：這真的是整個國際刑警界測謊上的大笑話，因為生活不正常，所以測謊會不準？"],["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潘委員孟安：生活正常測謊才會準？"],["黃檢察總長世銘：測謊前睡眠一定要充足。","潘委員孟安：總長，聽你這樣講，我真的是既好氣又好笑。"],["黃檢察總長世銘：不會。","潘委員孟安：對於這種結果，3歲小孩也聽不進去啊！縱使是不具司法背景的人，每個人在媒體教育之下，每個人都像柯南一樣，尤其……","黃檢察總長世銘：林益世有沒有拿錢往上送，陳啟祥根本就不知道，所以陳啟祥測謊與否並不重要。"],["潘委員孟安：陳啟祥測謊與否並不重要？如果他是污證呢？你為什麼要對他測謊？"],["黃檢察總長世銘：測謊是……","潘委員孟安：既然你說他測謊不重要，為什麼還要對他測謊？這不是在糟蹋人嗎？","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沒有跟潘委員講清楚，我們測謊的目的是要瞭解錢到底是不是一次交，第二，是不是全部都用美金，還是部分美金部分台幣。","潘委員孟安：總長，本席現在不跟你談這些細節，因為細節太多了，我還質疑為什麼介紹一個人就可以拿到3,000萬，我還可以講很多細節啊！這幾百個細節都是大家的疑慮，所以最起碼有100個問題，不過細節部分我們姑且不談。本席要談的是偵辦林益世案和陳水扁案的規模，當初特偵組的檢察官是排排坐，只要是認識陳水扁的人，全家都會有事情，都是先關再說，結果呢？可是林益世案卻只有收押他一個人，你說社會會如何評斷這兩個案子？","黃檢察總長世銘：收押是要有證據的，不能夠說沒有證據就把人……","潘委員孟安：當初陳水扁案那幾個被你們收押的人，你們有什麼證據？"],["黃檢察總長世銘：那不是在我任內。","潘委員孟安：但同樣是特偵組偵辦的案件嘛！你不要再推了，你們辦案應該有一定的SOP，是不是？"],["黃檢察總長世銘：對。","潘委員孟安：為什麼當初像是撲天蓋地一樣？人民的感覺是這樣啊！本席要告訴總長的是，現在全國人民都在看這兩個案子的發展，我們要求你們必須去重建司法威信，可是你們為什麼要採取兩套標準呢？所以我才會講這個個案給你聽，而不是要求你們必須如何處理這個個案，我們也沒有能力要求你們必須怎麼辦，只有你們自己有能力嘛！只有總長和部長能夠去指揮嘛！問題是我們對於其中的疑竇一定會提出質疑嘛！為了司法威信，我覺得總長還是應該去整頓一下，不要再有類似……"],["黃檢察總長世銘：我有積極在做。","潘委員孟安：因為將林益世案和陳水扁案去做比較，落差真的很大，你們找去特偵組的檢察官不是都是一流的檢察官嗎？可是林國慶變成林國勇，林國勇又變成徐國勇，這樣的檢察官居然還可以高升？我還在庭上當場跟他講，他還是沒事，反正只要起訴就可以升官，我認為這樣不太好啦！為了重振將來特偵組的威信，檢察體系也要重新整頓，無論是特偵組還是地檢署系統，對於檢察官職權的行使應該要有一定的規範，對於他們的權力行使也要賦予更大的責任，而不是淪為替政治服務的工具，這樣整個司法威信就會蕩然無存了，好不好？","黃檢察總長世銘：是，謝謝。","潘委員孟安：接下來，本席想要請教曾部長幾個問題。部長，本席知道你比較忙，所以本席就針對預算來和部長討論，我剛才翻了一下你的施政報告，你說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協議方面，辦了多少案件，而從你們今年度的總預算來看，「法務行政」科目為了促進兩岸司法交流，研討會、業務費、旅遊費就編了892萬元，甚至在調查局的業務中還增加100萬元所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經費，赴中國大陸地區拘捕外逃的嫌犯，也編了330萬元，加起來一共是1,222萬4,000元，請問部長，你對你們編列預算來從事兩岸打擊犯罪的結果及執行率感到滿意嗎？"],["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有很多地方還是要檢討啦！但是這兩年多以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確實做了很多，而且也頗有成效。例如：我們從大陸那邊逮捕、移送回來不少人，特別是東南亞地區的跨國詐欺案件，兩岸共同去逮捕、搜索……","潘委員孟安：東南亞地區的跨國詐欺案件我們給予肯定，因為你們做得很好，不過你說成效不錯，那本席就要請教你，為什麼陳由豪還可以躺在北京機場睡大覺？成效不是很好嗎？"],["曾部長勇夫：我們也有積極跟大陸方面提出要求……"],["潘委員孟安：曾正仁不是還在那邊嗎？他還是繳稅大戶耶！","曾部長勇夫：沒有錯，但是我們都有積極跟大陸反映，要求他們把這些人送回來。","潘委員孟安：今年送回來多少件？你們具體提出要求遣返的人數有多少？我告訴你好了，671件！部長，你不要耽誤我的時間，可是這671件才完成219件，而且都是小咖的，完成率只有32%！本席並不是要打擊你們的執行士氣，而是要求你們的執行率必須提高。"],["曾部長勇夫：是。","潘委員孟安：我希望你們將那些大咖、把臺灣經濟掏空，現在卻在那邊吃香喝辣的人，儘速捉回來啦！而不是只會捉一些小咖啦！"],["曾部長勇夫：這也是我們的目標啦！","潘委員孟安：沒有錯，只要是犯罪的人都要捉，但如果捉不到大咖的人，整個司法威信是會讓人質疑的。針對經濟犯罪，法務部又編了一筆調查案件預算2,416萬元，請問調查局透過司法互助捉回來的人一共有多少人？部長，本席告訴你好了！自從2009年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後，一共捉回18人，調查局提出95人，結果只捉回18人。這部分固然有一些司法主權上的問題，但是既然簽署了司法互助協議，而且政府也一再吹噓司法互助協議有多好，但結果呢？本席要求法務部在這方面必須要再強化一些，好不好？"],["曾部長勇夫：是。","潘委員孟安：另外，今年在毒品方面有哪些成效？"],["曾部長勇夫：委員是問兩岸部分還是整體？","潘委員孟安：整個臺灣，你不用看資料了，本席直接告訴你好了。1到7月份查獲毒品共有1,971公斤，我知道毒品的分類很多，所以這裡是指比較重要的毒品，在這1,971公斤裡面，有1,534公斤是來自於中國，比例高達80%，其餘的20%，有些是臺灣自己製造的，有些是從其他國家進來的，毒品有80%是從中國進來的，請問司法互助協議的成效何在？我覺得這才是問題所在，本席認為這是法務部，尤其是調查局的最重要工作，調查局雖然也負責肅貪的業務，但肅貪工作可以交給廉政署去做，調查局應該將重點放在查緝黑槍、毒品上面，因為這兩個才是社會上的亂源，可是現在的毒品有80%是來自於中國，請問你們要如何去防範？","曾部長勇夫：這個部分我們已經跟大陸反映了，特別是對岸的公安部，我們希望……"],["潘委員孟安：製毒工廠都在中國啊！"],["曾部長勇夫：我們希望他們和我們這邊共同搜索、查緝這一類的犯罪。","潘委員孟安：部長，不是只有希望啦！如果你沒有辦法跟我們允諾，未來在毒品及黑槍防範上能夠有多少成效、能夠提高多少比例，那你們編這麼多預算做什麼？法務部編列預算要去落實司法互助協議、旅遊，這些預算根本就是白編的，沒有必要編列，是不是？能不能請部長給本席一個數字，將來在這方面的查緝能否更深入、更提高效率？"],["曾部長勇夫：應該會啦！","潘委員孟安：因為現在查到的毒品有80%是來自於中國，這個問題多麼嚴重啊！","曾部長勇夫：這段時間我們在跟對岸交流時，得到對方很多善意的回應，這對未來的共同打擊犯罪應該會有所幫助。","潘委員孟安：中國的善意回應是這樣？中國打算對我們的人民進行統戰、入島、入心，除了經濟統戰外，現在還透過毒品來統戰！這才是最可惡的，因為這會動搖國本啊！我們看一下去年度的毒品犯罪率，從96年到100年，毒犯人數從2萬7,199人增加到3萬6,404人，增加了33.98%，所以毒品犯罪是一直在增加的，而且犯罪年齡是持續下降的。96年度，24歲到49歲的青壯年，他們是年輕力壯、支撐經濟支柱的人，96年度販毒的人數有2萬4,113人，100年度已經增加到3萬820人，這還是有查緝到的數字，沒有被查緝到，現在還在四處流竄的人數不知道還有多少人，年輕人的犯罪比例增加了27.82%，這代表我們國家的競爭力是下滑的。固然整個社會是多元化的，但是隨之而來的犯罪也多元化了，所以法務部除了肅貪、打擊犯罪外，應該責令各地檢署的檢察官去主動出擊，不是只有調查局要查緝而已，雖然調查局是最清楚的，但是他們並沒有查到什麼東西，本席還不知道調查局查到哪些東西。","曾部長勇夫：沒有錯，從去年開始，我們就是由高檢督導所有地檢，統合調查局及刑事警察局機關共同來追緝販賣毒品的中盤、小盤商，這一、兩年為什麼毒品販賣的案件會持續增加？就是因為我們去認真追查，才會有這樣的成果出現。","潘委員孟安：部長，你們居然連這種事情都可以「割稻尾」、歌功頌德啊！"],["曾部長勇夫：不是。"],["潘委員孟安：你們認真追查只有這種成果？"],["曾部長勇夫：我是講實際的狀況。","潘委員孟安：這是你所謂的實際狀況，但是你們沒有查到的部分其實是多了N倍，甚至N次方啊！"],["曾部長勇夫：所以我們還是會要求他們持續偵辦。","潘委員孟安：部長，你不能讓調查局在那邊睡覺啦！你必須責令地檢署，在正式的刑事訴訟案件中，針對黑槍、毒品部分提出成效，請部長將明年度會達到多少比例在預算審查之前或通過之後告訴我們，最起碼要有一個目標嘛！"],["曾部長勇夫：是。","潘委員孟安：如果你們沒有業績壓力、沒有目標，有可能提升績效嗎？之前你們表示毒品防制預計要辦200個案子，這是不是表示超過200個之後就不需要辦了？因為業績到了就不需要辦了。","曾部長勇夫：不是，那是一個目標，如果能夠更高當然是更好。","潘委員孟安：請部長用更高的標準來面對這件事情，好不好？不單只是從整個司法檢察體系，還必須透過檢調體系去查緝黑槍和毒品等危害社會的行為，部長必須要求他們加強查緝，然後訂出一個目標比例給我們，好不好？","曾部長勇夫：好，我們會統合各方面的力量去做。"],["潘委員孟安：謝謝。"],["曾部長勇夫：謝謝。","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潘委員孟安暫代主席。"],["主席（潘委員孟安代）：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席在上一次質詢時曾經提過，在法官法通過後，司法院至少有3件法官評鑑已經出爐了，檢察官的評鑑到目前為止卻是沒有任何一件出爐，這部分是不是請部長說明一下？"],["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有3件正在評鑑中，其中有1件已經做成決定了。"],["尤委員美女：公告了嗎？","曾部長勇夫：我們認為這位檢察官不適合繼續擔任檢察官的職務，也將相關資料送交監察院。"],["尤委員美女：已經對外公布了？"],["曾部長勇夫：我們有對外公布。","尤委員美女：所以還有另外兩件，但是到目前為止才1件？","曾部長勇夫：對，另外2件還在審理中。","尤委員美女：民間司改會召開多次的公聽會，一直主張法務部必須淘汰惡檢，經民眾舉發的惡檢有這麼多人，為什麼只有3件送評鑑，其中的問題在哪裡？因為偵查不公開的關係，所以當民眾及提出申訴的團體要去調閱光碟，證明檢察官在偵查庭上的惡形惡狀，根本就是調不到，沒有證據就沒有辦法提出申訴，也沒有辦法依照法官法的規定要求評鑑，您覺得這部分要如何改革？本席在上一次曾經提到，是不是可以讓人民，或是依照法律被授權能夠去發動評鑑的團體，能夠享有調閱光碟的權利。","曾部長勇夫：只要案子進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會就有權去調相關的卷證資料。","尤委員美女：這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啦！如果我手中沒有資料，案子怎麼有可能送進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呢？","曾部長勇夫：不是，他們可以提案……"],["尤委員美女：可是這時候是空口無憑嘛！你們在前面就會從形式上將案子打掉了。","曾部長勇夫：不會，只要列舉出相關的事實，評鑑委員會一定會處理。","尤委員美女：如果真的那麼簡單，為什麼到目前為止只有3件呢？就是因為所有案子全部被擋在前面，民間團體如果沒有證據根本無法去送案嘛！雖然今天每個人都可以在上面寫出一大堆的事實，可是民間司改會或律師公會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只憑藉著上面列出一堆事實，就將檢察官送案嗎？不敢吧？所以民間司改會或律師公會一定要有證據，可是當他們要去聲請閱卷時又閱不到，所以現在的情況就是雞生蛋、蛋生雞嘛！"],["曾部長勇夫：我們會要求……"],["尤委員美女：你們是不是可以……","曾部長勇夫：評鑑委員會一定可以完整的把它調齊，只要案子有送進來。","尤委員美女：問題是案子不會送入評鑑委員會，在前面就已經進不去了嘛！關於這個部分，本席希望部長回去之後能夠好好去檢討，看看如何開放調閱光碟資料，可以嗎？","曾部長勇夫：可以，我們會去檢討。","尤委員美女：其次，我們看到檢察官的證據有限，但是卻濫行上訴、濫行起訴的案件非常多。根據統計資料，高檢署提起上訴的案件，駁回率在90年時是2成5，可是現在卻已經高達5成5，駁回率相當高，甚至今年已經高達6成了。換句話說，地檢署向地院提出上訴的案件，每10件就有6件會被高檢署發回，只有4件是維持的。以這樣的辦案品質，這樣濫行起訴，可是你們還是會發放所謂的獎金，請問部長，以這樣的辦案品質，這筆獎金是不是應該要刪除？","曾部長勇夫：事實上，高檢都有積極要求檢察官上訴與否，應該就個案的資料去做認定，並不是說很空泛的去盡量上訴，我們不會做這種要求。","尤委員美女：這裡就牽涉到證據沒有扣緊，或是應舉證的部分無法舉證，隨便捉到一點就提出上訴，所以最高法院才會做出「這些應該調查的證據是檢察官必須去舉證的，不是由法官舉證」的判決。不過因為案子一直來來回回，從地檢署上訴到高檢署，被駁回的案件也高達66%，等於是說，10件中有7件是被駁回的。高檢署上訴最高法院時，同樣有6成是被駁回的，對於這樣的辦案品質，怎麼能夠符合人民的期待呢？現在人民普遍的想法是檢察官辦案時往往是「雷聲大雨點小」，前面大肆搜索，到最後卻是無罪定讞。當檢察官在大肆搜索時，他們有沒有想過這樣做會把一個人毀掉，甚至是把一個清白的人毀掉，等到10年後判決無罪時，誰還管他是不是無罪。在這中間，整個家庭，甚至整個家族遭受衝擊及毀壞的情況，請問由誰來補償？雖然我們有所謂的冤獄賠償法，但冤獄賠償能夠換回他們的青春、生命、親情及家庭嗎？這部分請檢察官在上訴或蒐集證據時能夠更加強辦案的品質。","曾部長勇夫：我們平時就有做這樣的要求，將來我們也會要求檢察長更確實去做實質的審核，有必要才能提起上訴、起訴。","尤委員美女：另外，請問部長知不知道華光社區？"],["曾部長勇夫：知道。","尤委員美女：華光社區是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管理的土地，本席發現法務部有編列一筆預算打算去拆遷違建戶，甚至要去打官司。"],["曾部長勇夫：是。","尤委員美女：這裡面有些人是退休以後繼續住在社區中，有些則是違建戶，可是它的處理卻會牽涉到兩公約及憲法保障人民居住權的問題，當你們要去拆遷、處理違建戶時，是不是能夠更細膩的去處理及調查，看看裡面有哪些人是屬於中低收入戶，需要政府提供協助，以及哪些是屬於合法的住戶，本席希望你們去做更細膩的處理及安置，否則可能會變成另一起類似王家搶拆的案件，造成民怨，法務部能不能提出更細膩的處理方式？","曾部長勇夫：這方面我們確實都有經過詳細的調查，這一次編列這筆預算，主要是我們要透過合法的法律程序來處理，一定要經過法院的訴訟，認定它是違章建築、違法占用……","尤委員美女：在法院的訴訟上他們可能確實是違法的，可是如果其中有人是屬於中低收入戶，站在兩公約或國家保護人民居住權的角度，你們是不是應該安排與社會局聯絡？"],["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也有做。","尤委員美女：也就是去做更細膩的安排，本席希望法務部能夠依此原則妥善處理此案。"],["曾部長勇夫：我們有找市政府來協助安置他們的生活。","尤委員美女：另外，在行政執行署編列的預算中有所謂的業務獎金，而行政執行署對於個人的滯欠金額累計達到1,000萬元以上，以及營利事業滯欠金額達1億元以上的大戶，截至101年9月30日止，總共有974件，等待執行的件數則有1,820億8,149萬9,967元，可是到目前為止，只有執行275億，所以在執行上是非常不力的，可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卻在沒有法源依據下去編列其他業務獎金，而且這些獎金不是只有發給執行人員，連工友、技工都可以領取獎金，在全國都認為政府預算應該緊縮的時候，請問這樣的獎金是否合理？合不合法？","曾部長勇夫：根據我個人的瞭解，執行署各分署每一年收件的件數都相當多，光是由行政執行官去辦理是無法處理的，一定需要他人的協助，例如：工友或其他職員，這些人既然有參與協助的行為……"],["尤委員美女：這不是他們業務的範圍嗎？是不是他們在業務上該做的事情？"],["曾部長勇夫：他們要協助辦理。","尤委員美女：行政執行署的人員本來就應該針對那些滯欠金額的大戶、公司，將錢追討回來，難道這不屬於他們的業務範圍嗎？既然這是他們應該去做的工作，為什麼還要發獎金給他們？"],["曾部長勇夫：獎金部分有報行政院核定。"],["尤委員美女：應該只是一個函釋吧？"],["曾部長勇夫：是。","尤委員美女：各項給與是不是應該依照公務員俸給法或公務員考績法來給予，能夠只用一個行政命令嗎？我們發現很多制度都是從威權時代累積下來的，只用一紙行政命令，國家的預算和錢就發出去了。今天政府在全面檢討退休人員的年終慰問金、三節獎金，或是外界在罵立委9A的部分，表示整個國家的制度根本就是完全亂了章法，應該用法律規定的沒有用法律去規定，都是用一紙行政命令去規定，甚至連行政命令都不是，只是透過一個行政規則，國家的預算和錢就發出去了。部長，我覺得現在正是去做檢討的時候，你們應該把所有的典章制度好好建立起來，不能用行政函釋的方式來發給獎金，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全面檢討？","曾部長勇夫：行政執行署及分署的同仁，對於辦理業務可以說是不眠不休，工作相當忙碌……","尤委員美女：難道檢察官就沒有不眠不休嗎？我相信法務部其他同仁也經常是不眠不休，因為我們有時候半夜打電話過去，他們都還在工作崗位上。"],["曾部長勇夫：是。","尤委員美女：其實不眠不休已經有所謂的加班費可以補償了，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這些於法無據的獎金，是不是應該去全面檢討？如果還是覺得應該發給獎金，請用法律去做規定，而不是光用一紙行政函釋，國家的預算就花出去了，可不可以？能不能全面檢討？"],["曾部長勇夫：我會請他們去檢討研究看看。","尤委員美女：另外一個問題是與所謂的緩起訴處分金有關，從91年累積至今，緩起訴處分金已有61億，金額並不算少，可是法務部在使用這筆錢時卻只是透過一個作業要點，所以有些地檢署或檢察官將錢拿來補助民間團體，例如：屏東地檢署有補助三對三可喜可賀籃球鬥牛賽，請問這和處分金必須用在公益團體，或是繳回國庫、地方自治團體的目的、精神是否相符？本席希望法務部回去之後也能夠去好好檢討，因為這筆錢其實並不算小，也有民眾質疑今天受害者是他們，可是這筆錢卻繳回國庫，對他們一點幫助都沒有，當然這筆錢不可能是交給受害者，可是這筆錢還是必須好好做運用，因此，關於處分金的部分，法務部能不能去做全面的檢討，制定出一個妥善運用的辦法？","曾部長勇夫：在剛開始的時候，緩起訴處分金的用途是檢察官就可以決定的，只要他取得被告的同意……","尤委員美女：我知道，因為那時候的錢並不多啊！","曾部長勇夫：現在是由各地檢署成立一個審查委員會，透過審查委員會瞭解後才能夠做決定。","尤委員美女：即使是透過審查委員會，在使用上還是要符合一定的原理、原則，亦即處分金想要達到什麼樣的目的、精神、價值，這部分希望法務部去做全面的檢討。"],["曾部長勇夫：是。","尤委員美女：最後，方才也有原住民的委員提到翻譯的問題，目前法務部在網站或資料上提到的只有中文和英文，可是國內的外籍人士不見得全部都是英美人士，而且我們還有原住民、新住民、在臺外籍人士，他們在出庭時是不是擁有說母語的權利？如果他們使用母語可是法官聽不懂時，應該由誰來翻譯？這些翻譯的人才庫在哪裡？尤其是新住民和外籍勞工的部分，如果所請的翻譯是仲介人士，如何去確保翻譯的品質，以及翻譯的內容是正確的呢？我覺得翻譯是非常重要的，法官所講的話，翻譯有沒有正確傳達給出庭的被告或原告？被告或原告所講的話有沒有正確傳達給法官？所以翻譯這個角色是非常重要的，可是目前這一塊是嚴重缺乏的。現在法院又要成立所謂的原住民法庭，可是檢察署這一塊呢？因為法務部在網站上所使用的語言只限於中文和英文。"],["曾部長勇夫：不止。"],["尤委員美女：現在不止了？","曾部長勇夫：各個檢察機關已經建置完成，除了中文、英文之外，還有原住民各族的語言，還有外籍人士……"],["尤委員美女：所以法務部的網站上已經有多國語言了？","曾部長勇夫：目前由於高檢署統合各個地檢署，以後這些資料在各地檢署都會有。"],["尤委員美女：請部長提供書面給本席。"],["曾部長勇夫：好。"],["尤委員美女：謝謝。"],["曾部長勇夫：謝謝。"],["主席（尤委員美女）：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麗環及林委員佳龍均不在場","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法務部在今年的預算中是不是有編列兩岸司法互助的相關預算？"],["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李委員俊俋：主要目的是做什麼？","曾部長勇夫：自從簽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協議以後，兩岸相關的案件交流、人員交流……","李委員俊俋：希望透過案件交流來互相瞭解，對不對？"],["曾部長勇夫：而且案件的共同偵辦都需要經費。"],["李委員俊俋：都需要相關的經費？"],["曾部長勇夫：是。","李委員俊俋：你們的矯正署還編了100多萬要去參觀對岸的矯正機關，對不對？","曾部長勇夫：對，從去年開始，矯正機關就和大陸那邊有進行交流，彼此觀摩對方的教化活動。","李委員俊俋：我想請教一下，參觀對岸的矯正機關有什麼意義？"],["曾部長勇夫：當然大陸地區在監獄裡面的矯正、教化動作與我們有不同的地方……","李委員俊俋：本席先請教部長一件事情，依你個人的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曾部長勇夫：我們不敢說它是很好的法治國家，但是它還是有法治的……"],["李委員俊俋：還是有它的法律？你知不知道它的法律還必須為共產黨服務？"],["曾部長勇夫：那一部分有規定。","李委員俊俋：有嘛！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見得是一個法治國家，那我們為何還要編列這麼多錢去對岸參觀？部長，我想要講的是，兩岸司法互助協定簽署以後，最重要的目的應該是如何保障國人前往大陸時的安全，對不對？"],["曾部長勇夫：對。"],["李委員俊俋：這個部分你們做了多少？看不見啊！","曾部長勇夫：有，特別是台商的部分。"],["李委員俊俋：現在有沒有24小時可以律師到場？還是不行！是不是可以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還是不行！結果你們編了什麼？你們編列參觀的經費！"],["曾部長勇夫：現在是24小時通知我們的官方對口單位……","李委員俊俋：你們還花800多萬去辦座談會，花100多萬去參觀對岸的矯正署！"],["曾部長勇夫：我們不只是這樣。","李委員俊俋：不只是這樣？真正需保障的其實是台商的安全，或是臺灣人民前往大陸時的安全嘛！可是你們都沒有保障到嘛！","曾部長勇夫：有，現在24小時之內……"],["李委員俊俋：可以通知？","曾部長勇夫：如果有被逮捕、拘禁之類的行為，他們會通知我們的窗口。"],["李委員俊俋：有沒有24小時內沒有通報的案例？"],["曾部長勇夫：我們不敢保證都有通知。","李委員俊俋：一大堆啦！本席問過陸委會，一大堆啦！該保障的不保障，都在保障這個嘛！你們只會簽訂，然後去參觀嘛！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像你講的，不見得是個法治國家，所以你們為什麼要編列這些錢？","曾部長勇夫：只要是我們知道的，我們會馬上跟對岸聯繫。","李委員俊俋：部長，本席要強調的是，你們在編列預算時都是依照往例隨便編啦！都沒有看到實際的效益。","另外，檢察官的待遇一直被討論，請問檢察官的待遇和一般公務員待遇不一樣的地方主要是什麼？"],["曾部長勇夫：司法專業津貼這個部分。","李委員俊俋：司法專業津貼嘛！而且其他人沒有職務加給，你們有職務加給。請問去年法務部各檢察署考績列甲等的人數有多少？","曾部長勇夫：委員是問檢察官的部分，還是整個檢察署？"],["李委員俊俋：檢察官的部分。"],["曾部長勇夫：大概將近8成。","李委員俊俋：不止啦！9成3啦！從我過去擔任銓敘部次長時就是這個樣子了，比例都是很高的。請問列丙等的人數有多少？人事部門知不知道？"],["鍾處長振芳：（在席位上）這部分要去查一下。","李委員俊俋：人事部門連這個部分都不瞭解！本席並不是反對檢察官的待遇比較高，但是這個部分的制度需要去建立。現在考試院在推動考績法的修正，主張必須有1%到3%的人列丙等，請問法務部各檢察署做得到嗎？","曾部長勇夫：如果只針對檢察官的部分，我們會有困難。","李委員俊俋：沒有辦法嘛！有困難，對不對？"],["曾部長勇夫：是。"],["李委員俊俋：為什麼有困難？恐龍檢察官不夠多嗎？","曾部長勇夫：根據法官法的規定，我們有一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如果檢察官真的有問題，我們會送評鑑委員會去評鑑，然後透過那個機制去做淘汰。","李委員俊俋：上一次我也問過司法院林錦芳秘書長，她也認為這個部分的效益是有問題的，她認為法官法的設計是有問題的。如果司法官的待遇這麼高，然後考績也都是甲等，都沒有人丙等，為什麼還會產生這麼多的恐龍檢察官？"],["曾部長勇夫：其中有部分當然是屬於……"],["李委員俊俋：需要檢討啦！可是這個部分你們有檢討嗎？"],["曾部長勇夫：有。"],["李委員俊俋：你們還是照例編上來嘛！怎麼會有檢討呢？","曾部長勇夫：我們現在都有去瞭解檢察官開庭時的態度、是不是準時開庭，然後做為年終考績考核……","李委員俊俋：依照法官法的規定，最後還是要送評鑑委員會嘛！"],["曾部長勇夫：是。"],["李委員俊俋：評鑑委員會評鑑的結果不見得會一樣嘛！","曾部長勇夫：有，我們現在已經有一位檢察官被評鑑為不適任檢察官了。"],["李委員俊俋：請問法務部一共有幾位檢察官？"],["曾部長勇夫：1,200多位。"],["李委員俊俋：只有一位不適任？"],["曾部長勇夫：現在一共有3案。"],["李委員俊俋：所以檢察官的效率應該非常好？"],["曾部長勇夫：已經有一案評鑑出來了。","李委員俊俋：部長，本席要告訴你的是，不要依往例編啦！而且不要做那種沒有效益的工作，人民現在對於法務部的期待不是希望你們去和對岸交流，人民對法務部的期待是希望司法公平正義，對不對？"],["曾部長勇夫：是。","李委員俊俋：這個部分是最重要的，可是林益世案卻辦得「離離落落」，這算是司法的公平正義嗎？請問部長，貪瀆案件的定罪率是多少？"],["曾部長勇夫：將近7成。"],["李委員俊俋：特偵組呢？"],["曾部長勇夫：8成。","李委員俊俋：特偵組8成多，其他的地檢署是7成多，這是貪瀆案件的定罪率。"],["曾部長勇夫：對。","李委員俊俋：你知不知道定罪率是怎麼算出來的？有罪人數當分母，無罪人數當分子，請問有罪人數和被告有沒有關係？如果用被告人數當分母呢？算起來是不是會不一樣？部長，你知道我的意思嗎？","曾部長勇夫：知道，因為有些被告是免訴、不受理，我們不能全部都列進去。","李委員俊俋：對，我現在要告訴部長的是，過去你們在計算定罪率時都是這樣算嘛！有罪人數除以無罪人數，其實你們真正有起訴，但後來沒有定罪的人卻是一大堆嘛！你們的問題就是出在這裡嘛！所有東西都形式化，包括定罪率也是這個樣子，將有罪人數除以無罪人數，然後說自己的定罪率很高，高達8成多，請大家拍拍手，不是這樣嘛！你們真正起訴的有多少人應該統計的出來吧？起訴後沒有被定罪的人有多少，應該也算得出來吧？特別是特偵組的部分。"],["曾部長勇夫：這可以算得出來。","李委員俊俋：那為什麼不算給我們？每年還是照這樣編，每年都一樣啊！部長，我今天要跟你講的是，關於預算的部分，本席最有意見的其實就是你們每年都是依往例辦事，過去怎麼編今年就怎麼編，反正都是隨便編一編，你們現在該有的問題、該面對的問題，應該是法務部如何去改善現在的業績，才能夠重新獲得人民的信任嘛！定罪率為什麼是用有罪人數除以無罪人數？兩岸交流活動就是去對岸的機關參觀，這樣就表示兩岸有交流了，不是這樣吧？","曾部長勇夫：不是只有參觀啦！事實上，我們對於台商的保護……","李委員俊俋：838萬是用在研討、座談上，117萬是用來參觀嘛！剩下的呢？部長，我現在要告訴你的是，法務部其實是法政人才最菁英的部分，可是你們卻都在做虛工，反正每年就是照例編一編，矯正署現在最大的問題是人權問題，矯正機關收容的人數是不是太多，地方是不是太小，我們其他的關注，如：設施、監視器放在哪裡，這些問題我們都討論過了，你們應該有效率的去改變及提出計畫嘛！你上一次不是告訴我，有關人權的部分，你們準備要提出計畫嗎？沒看到啊！定罪率的部分也是一樣，有罪人數、無罪人數除一除就算了，可是真正的問題不是出在這裡，而是你們的預算沒有辦法解決法務部現在面對的問題。","曾部長勇夫：我補充說明一下，方才委員垂詢兩岸交流經費是890多萬，其實這部分不是只有交流而已，它是和司法互助業務有關的……","李委員俊俋：部長，那不是重點啦！法務部的人都是全國最菁英的人才，不要在那裡形式化啦！現在大家對於司法沒有信任，所以你們最重要的工作是這個部分如何去補起來嘛！大家認為你們在人權方面做的不夠，要如何補起來嘛！而不是每一次都跟我們說你沒有辦法，因為現在就是這樣。","曾部長勇夫：不是，不能這樣講。","李委員俊俋：重點就是這樣，請問你們的人權改善計畫在哪裡？在預算裡面沒看到啊！","曾部長勇夫：有，在預算編列之後，我們有要求矯正署全面針對監所各項業務有無違反人權的部分。","李委員俊俋：部長，本席只是再次提醒你，法務部編列預算真的不要照本宣科，也不要虛應了事，必須真正去面對法務部現在的問題，趕快去解決問題嘛！人權有問題就處理人權的問題嘛！兩岸交流的重點也不在這裡嘛！而是如何讓前往大陸的國民獲得保障，以及如何將跑出去的人捉回來，這才是重點，結果你們卻是有的沒有的編列一大堆，真正的問題都沒有去解決，這才是法務部預算最大的問題嘛！謝謝。"],["曾部長勇夫：謝謝。","主席：報告委員會，各位委員對於法務部102年度的預算如果有提案，請在詢答結束以前提出，以利預算案的處理。","另外，今天上午的會議將進行到所有委員詢答結束才休息。","請江委員啟臣發言。","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現在滯留在大陸未歸的罪犯還有多少人？我們想要緝捕、遣返回來的罪犯還有多少人是滯留在大陸？你知不知道？"],["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經過初步的瞭解，大概有40幾人。","江委員啟臣：40幾人？只有這些嗎？應該不止吧？我所謂的罪犯是很廣義的，不是只有重大的罪犯而已，包括：經濟犯、通緝犯、已經定罪的人，以及我們要求對岸協助遣返的人。本席提供數據給部長參考，到今年7月底為止，我們要求對岸遣返的通緝犯有671件，只有完成219件、205人，換句話說，我們雖然已經和大陸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協議，過去以來，從去年或之前我們自認為在這個協議生效以後，關於共同打擊犯罪這個部分，請問部長認為哪個部分做的最好？"],["曾部長勇夫：電話網路詐欺。","江委員啟臣：對，防詐欺、防詐騙的部分，我們認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在這方面的表現是最好的，事實也證明如此，詐騙案件發生的次數，尤其兩岸的部分已經減少了，可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內容也不應該自我設限，只停留在這個部分。"],["曾部長勇夫：當然。","江委員啟臣：關於罪犯的遣返、拿緝其實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因為從數字看起來，比例確實太低。"],["曾部長勇夫：是。","江委員啟臣：其次，除了罪犯的遣返之外，毒品也是重點之一，矯正署每年編列上百億的經費來做監獄管理工作，請問所關的罪犯有多少是屬於煙毒犯？"],["曾部長勇夫：44%。","江委員啟臣：有將近5成的人是因為吸毒、販毒或是與毒品有關的案件而被定罪，但這個問題必須從根源去做解決，根據法務部提供的資料，請問毒品最大的來源地是哪裡？"],["曾部長勇夫：大陸。","江委員啟臣：40%以上是來自於大陸，既然我們和對岸簽署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為什麼在毒品犯罪這個部分，兩岸沒辦法共同來做呢？","曾部長勇夫：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有跟大陸方面談過很多次了，希望對岸共同來緝捕毒品的相關犯罪。"],["江委員啟臣：對岸的態度是什麼？"],["曾部長勇夫：他們表示願意積極來辦理。","江委員啟臣：現在有沒有具體的措施？可不可以比照兩岸過去在防詐騙方面的努力作為，將現階段的目標及重點放在毒品的查緝上面？可不可以？"],["曾部長勇夫：可以。"],["江委員啟臣：部長願意承諾？"],["曾部長勇夫：是。","江委員啟臣：尤其在未來兩會會談上，能不能把這個議題放在上面？我希望法務部的態度能夠更強硬一點，要求將這個議題納入，而且要求大陸方面必須針對這個議題，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上做合作，並拿出具體的計畫，訂出具體的目標，例如：明年要達成多少目標，我覺得法務部在這方面有必要提出一個具體計畫，可以嗎？"],["曾部長勇夫：可以。","江委員啟臣：好，部長已經承諾了。","另外，法務部針對酒駕提出很多修法，前一陣子傳出法務部建議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列預防性羈押的規定，也就是說，現在的預防性羈押是比較偏向於性侵、恐嚇、縱火等較易再犯的案件，關於酒駕再犯的部分，法務部是否認同應該實施預防性羈押？"],["曾部長勇夫：目前我們還沒有做這方面的研究。"],["江委員啟臣：沒有做這方面的研究？它的問題是出在哪裡？","曾部長勇夫：對於酒駕的人，如果透過這種方式來做防止，可能會造成對於人民人身自由的侵害。"],["江委員啟臣：人身自由的侵害？"],["曾部長勇夫：是。"],["江委員啟臣：但竊盜、縱火部分呢？"],["曾部長勇夫：因為那些案件再犯的機率明顯是很高的。"],["江委員啟臣：酒駕的再犯的機率高不高？","曾部長勇夫：酒駕的情況分成兩種，一是單純的酒駕，二是酒駕後肇事致人於傷亡，如果只是單純的酒駕……"],["江委員啟臣：單純的酒駕有沒有肇事的可能？","曾部長勇夫：有可能，可是比例並不是很高，如果連這個……"],["江委員啟臣：所以對於單純的酒駕不需要做預防肇事的工作？"],["曾部長勇夫：我們也沒有說不必。","江委員啟臣：現在發生的酒駕肇事的嚴重案例，有很多都是再犯，這代表什麼意義？我們根本沒辦法預防嘛！今天無論刑度再怎麼調高，還是沒辦法預防，他們就是心存僥倖，因為他們是抱持著僥倖的心態，就算是將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的人判死刑，這些人照樣累犯，所以預防性的作法，包括：法律、工具性的措施，如果不推出來的話，首先，酒駕的情況是不會有任何改善的。其次，會讓執法、值勤的人隨時都處在危險當中，可能連執法、值勤的警察都會暴露在酒駕的危險當中，因為他們可能會被撞。","曾部長勇夫：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在和交通部討論時，曾經想過能不能在汽車上面裝設一個儀器，只要駕駛人的酒精濃度……","江委員啟臣：這個問題本席也質詢過交通部，甚至質詢過陳院長，因為院長提出要裝設防酒駕的裝置，可是交通部表示這方面是有困難的，法務部的意見呢？有困難嗎？"],["曾部長勇夫：我們會進一步跟交通部研究。","江委員啟臣：這個問題已經研究很久了，本席早在4月份就已經在交通委員會提出臨時提案了，當初跨黨派的委員都連署了，結果交通部到現在卻是毫無動靜，當時我要求交通部必須找法務部、內政部一齊去設計如何做這件事情，美國可以做到，加拿大也可以做到，歐洲也可以做到，臺灣沒有不能做的道理啊！酒駕這件事不是只有事後的懲罰，事前的防範與預防性的作為如果缺少的話，這種現象是不會改善的，因為所有酒駕的人都是抱著僥倖的心態，百分之三、四十以上的酒駕發生率都是再犯、都是累犯，這些數據法務部都有，你們可以自己去看。"],["曾部長勇夫：是。","江委員啟臣：今天數字已經在你們面前了，結果你們還不動，還不針對預防性的措施去做檢討與法律的設計，我覺得這已經是怠惰了，因為光是將刑度提高，有用嗎？難道過去沒有提高過刑度嗎？100年12月才修法提高刑度，不是嗎？這一次又要修法提高，那又能怎麼樣呢？喝醉的人早就已經忘記酒駕會被判什麼刑了。部長，本席希望法務部能夠針對預防性的部分有所作為，好不好？"],["曾部長勇夫：好。","江委員啟臣：不應該只是著重在事後的懲罰，謝謝部長。"],["曾部長勇夫：謝謝。"],["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台中設立性侵犯加害人刑後治療所引起廣大爭議，本席不知道當時法務部是怎麼評估的，這個地點距離有一萬多名學生的嶺東科技大學不過200公尺，而且，是位在人口稠密的地區，其間你們的申請過程充滿瑕疵，讓地方感覺是用欺騙的方式，所以，台中市胡志強市長非常震怒，認為法務部沒有據實申請，因而造成這麼大爭議。最近，這個區裡的民眾憂心忡忡，光附近地區公民連署反對設置的總數就有一萬多人，法務部為什麼要選擇在這個人口稠密，且離學校只有200公尺的地方興建治療所？一般而言，性侵犯再犯率相當高，請教部長，為什麼要選擇這樣一個地點？"],["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會選定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外面的那個空地興建，當初的想法很單純，就是原先刑後強制治療的場所，大院附帶決議是要求設在醫療機構，由衛生署來找尋相關醫療機構，可是，當時並未找到適當的地點，但這些人已經要出獄了，必須要執行，因而臨時指定幾個監獄執行，可是後來有個案聲明異議，法院裁定如此作為違法，受刑人既然已經執行完畢，就應該離開監獄，不能留在監獄裡，但是要在監獄外找醫療機構又很困難，只有一個最方便的方法，就是台中監獄培德醫院外剛好有一塊空地，不必在外面另覓地點，而是現有空地就可以興建，於是我們向台中市政府申請興建使用執照，在申請文書上，我們沒有隱瞞，文字上也寫的很清楚，後來發包貼出來的告示牌也明白寫明是刑後強制治療場所，但是附近居民了解後，並不接受，開始反彈……","蔡委員錦隆：從剛剛部長回答的話語中就可以清楚知道，這像是臨時性的案子，不是計畫性的案子，只因為找不到地點，只好就在台中監獄外，而沒有想太多。"],["曾部長勇夫：因為它有這個設備……","蔡委員錦隆：況且培德醫院跟性侵加害人刑後治療所是兩碼事，培德是在監獄裡，而治療所是在監獄外，因為已經是刑後，對不對？部長應該也知道，慣性性侵犯全國就有七千多人，這些人再犯的機率非常高，所以我們才要再做一次治療，結果你把這群人放在有上萬名學生的學校旁邊，萬一你的子女就在那裡就讀，請問，你放心嗎？這個地點人口非常稠密，這些幾乎是會再犯的人留在那裡，如果你家裡有女兒，你放心嗎？","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我們決定設在那個地方之後，有要求矯正署要強烈管制，就是這些人絕對不能輕易離開治療所，外面也會有圍牆加以管制，讓他們無法離開……","蔡委員錦隆：本席希望大家可以將心比心。請問署長，在興建之前，你除了報告台中市政府外，有沒有辦過地方說明會？"],["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在蓋之前沒有。","蔡委員錦隆：好，那就是不知情的狀況。你們用培德醫院來掩護，市政府根本也是被蒙蔽，要不然市長怎麼會震怒？現在的事實是，培德醫院在監獄裡，而你們要蓋的是在監獄外，這根本是兩碼事，你們又要如何戒護？關在監獄裡都可以逃跑了，在監獄外哪有不能跑的道理！而且，它就位在人口密集處，本席認為這樣的設立非常不恰當。因為時間關係，本席無法做太多說明，但對於這個案子，我們誓死反對到底，目前反對的連署書已經有一萬六千多人連署，現在還密集連署中，大家群情激憤，昨天晚上我們南屯區25位里長聚集在一起，大家認為一定要有所行動，本席是認為，今天這樣的事情我們向法務部反映後，部裡應該很清楚，這個地方真的是非常不適合，加上現在已經有部分醫院願意接手做這件事，譬如宜蘭的海天醫院，那就設在願意做的地方，你們再去戒護不就好了嘛！既然有幾個醫院願意接手，你們就應該分散來做，為什麼一定要把幾千人統統集中在一個這麼不妥當的地方，你不覺得這是個不對的決策嗎？本席認為今天這樣的決定是有瑕疵的，因此提案矯正業務項下編列的1億1,913萬4,000元部分，凍結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辦理性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所經費1,000萬元。這個案子現在不僅有爭議，而且台中市政府已經勒令停工，目前的狀況也是停工不動，再編列這筆預算也是無用，所以本席提案凍結，希望各位委員可以支持，尤其是對於這種會再犯的案例，希望法務部可以由此得到教訓，未來在進行類似業務時，應該要特別注意。如果是到無人居住，或是偏遠地方，譬如離島烏坵，只有少數人民居住，又因為是離島，既不怕治療犯逃跑，也不怕他們再犯，為什麼就不能選在那樣的地方呢？或是可以採分散方式，不要集中管理，這樣也比較有好的戒護能力，民眾也不會太覺得害怕。本席以為，除非在偏遠、深山或離島地區，或是採取分散安置，否則，民眾都會害怕，這點，是不是可以請部長再做考量？"],["曾部長勇夫：我們再來檢討好了。","蔡委員錦隆：本席的這個提案也請各位委員支持。另外，像嘉義、台北監獄裡附設的煙毒勒戒所現在都要裁併，也可以移到那裡去啊！這都是現成的，也不必花錢啊！為什麼一定要設在人口稠密、居民強烈反對的地方呢？本席希望法務部一定要有所承諾，可以嗎？"],["曾部長勇夫：我們會檢討。"],["蔡委員錦隆：到底還要不要設在台中？","曾部長勇夫：我們檢討後做最後決定，再跟委員報告。","蔡委員錦隆：好，麻煩你了，台中那個地方實在不適合，如果我們的子女住在那裡，或是在那裡讀書，家長都會很不放心，才距離200公尺而已。謝謝。"],["曾部長勇夫：謝謝。"],["主席：請蔡委員煌瑯發言。（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查法務部的預算，本席認為滿重要的，因為法務部下有幾個重要單位，其擔任的角色非常重要。以角色功能來看，我認為法務部的功能是澄清吏制、肅貪、建立廉能政府，請問部長，是不是？"],["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李委員貴敏：我們從資料看到，從89年7月到今年6月，法務部查獲的貪瀆金額高達346億8,000萬元，這個金額其實是滿大的，我們也看到法務部在肅貪部分是有發揮應有的功能，可是本席比較奇怪的是，雖然我們查獲這麼多貪瀆的金額，為什麼從開始有定罪率紀錄以來，即從96年度以來，定罪率除了2008年有提升外，每年都往下降。我們都知道，從查獲到定罪與否，會影響到犯罪人的心態，一般犯罪的定罪率，其實並不是太低，但為什麼唯獨貪瀆定罪率一直是這麼低？本席擔心的是，如果貪瀆的定罪率這麼低，是不是意涵整個偵查過程的蒐證不確實，才導致案子將來在司法院判決的結果和起訴結果不一樣？針對定罪率低的現象，部長有採取什麼樣的改進措施？又定罪率低的原因是什麼？是不是就像剛才本席所揣測的，在偵查過程中，有些資料未能查獲，以致將來司法審理時造成困擾？","曾部長勇夫：對！針對貪瀆案件定罪率部分，我們有採行幾個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對於被判無罪的案件，原承辦地檢署要提出檢討報告報二審高檢，高檢再轉報最高檢肅貪督導小組做決定。其次，我們會把這些……","李委員貴敏：部長，不好意思我打個岔，你剛剛講的這個措施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做的？應該不是今年吧！","曾部長勇夫：不是，已經實施二、三年了。","李委員貴敏：根據本席的資料顯示，2007年到2008年，定罪率提升很多，從62%提升到67%，這是值得鼓勵的，98年時下滑了一點，下滑到64.8%，當然這也是可以理解，因為這是根據事實的不同；可是到了99年，又下滑到59.9%，這就有點奇怪，部長剛剛提到的措施，其實已經實施二、三年了，是不是有其功效？為什麼在你們有這樣的檢討之下，定罪率依舊下滑？","曾部長勇夫：後來我們檢討原因，其中有一個占相當大比率的原因，就是檢察官起訴所引用的行政規章，是已經過時或失效的，起訴檢察官引用行政規章認為被告有貪污瀆職，結果被告辯解，提出正確的行政規章表明有這樣的權限，並不構成犯罪，所以被判無罪……","李委員貴敏：部長，這部分占了多大比率？這讓本席非常憂心，這表示我們……"],["曾部長勇夫：約占三成多。"],["李委員貴敏：這表示我們的在職訓練做的非常差。","曾部長勇夫：所以，去年廉政署成立後，我們有針對此要求廉政署，因為案子一發生，機關內部都設有政風單位，他們要馬上把最新、最有效的行政規章提供給檢察官偵辦，這樣，將來檢察官起訴引用就有正確的資料。","李委員貴敏：部長，這樣檢察官會不會被寵壞啊！本席以為，只要是法律系畢業生，甚至是研究生，看案件的第一要件，就是把相關最update的判決、case，download下來看，現在部裡對於檢察官，還要去提醒他、告訴他現在最新的行政規章，是這樣子嗎？","曾部長勇夫：因為我們發現過去的缺點，有了這些缺點，就要想辦法彌補，當然，最容易彌補的就是請政風單位提供正確的最新、有效的規章。","李委員貴敏：你們沒有建立一個database，檢察官可以隨時上去搜尋？","曾部長勇夫：有，當然，檢察官也要負責任，因為蒐證、調查相關資料，正是檢察官的職責……","李委員貴敏：部長，我非常擔心，檢察官身負重任，如果我們的檢察官是憑著腦筋、記憶力辦案的話，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因為時間關係，本席還有別的問題要請教部長，但是針對這個問題，對於檢察官的實際作業及檢討情形，請部長以書面說明提供給本席。"],["曾部長勇夫：是。","李委員貴敏：另外，我們可以阻礙、避免貪瀆的方法，除了第一項提高定罪率外，本席認為第二項是沒收。不管是刑法或是貪污治罪條例，都有沒收的規定，甚至在經濟犯罪中，譬如證券交易法，也統統有這樣的規定，這點，對於犯罪人而言，如果他的犯罪所得會被沒收，甚至在犯罪所得已經沒有的情況下，還會有追徵的情況，就可以避免犯罪者僥倖的心態。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從97年到100年，判罪已經確定的應收犯罪所得是13億2,000萬，但是實際卻只收到2億1,000萬元，實際追繳的成效只有16%，這點要如何改進？","曾部長勇夫：我們知道，白領犯罪對於財產……","李委員貴敏：部長，我的時間有限，你不能從盤古開天開始講，請你直接告訴我，你怎麼改善這樣的情形？","曾部長勇夫：現在我們是在偵查中，就把犯罪所得的徵繳、查扣列為重點工作。"],["李委員貴敏：多少百分比是你們在偵查中就已經先作扣押的動作？"],["曾部長勇夫：現在沒有正確統計數據。","李委員貴敏：沒關係，請部長會後把相關資料提供給本席。另外，就扣押財產部分，你們要落實執行，但是偵查不又公開，所以，你的保密功夫要做的很好。我們都知道，現在國家財政困難，大家都提到要撙節開支，請問部長，因緩起訴緣故而取得的金額，現在是由各個檢察署運用，是不是？","曾部長勇夫：各檢察署有一個審查委員會，由委員會決定這些處分金要做何用途。從去年開始，有50%要繳國庫，其他在公益團體或當地地方政府……","李委員貴敏：那要怎麼運用，有生財，還是怎樣？50%繳國庫，剩下50%不當成生財工具，而是在就地檢察單位直接做為公益使用嗎？","曾部長勇夫：對，沒有做為生財處理。"],["李委員貴敏：50%繳國庫的依據呢？","曾部長勇夫：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要徵得被告同意，他們也願意這樣做。","李委員貴敏：你的意思是，如果被告不同意就不能繳國庫？"],["曾部長勇夫：對。因為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一定要繳國庫。"],["李委員貴敏：各檢察單位使用這筆經費的法律依據又是什麼？","曾部長勇夫：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另外我們還有訂定行政規章規範。","李委員貴敏：部長可能對這部分不是很熟悉，我不勉強你。現在國家財政很困難，每一筆收支都應充分運用，在野黨也特別強調必須有法源依據，麻煩部長於會後將收完錢之後如何運用的法源依據及現行辦法提供給我們，對老百姓而言，每一分錢都是非常重要的。","最後，我要提醒部長，剛才提到的這些收入，到目前為止確定判決有十一億多尚未收回，部長可否承諾多久時間將這些錢收回？","曾部長勇夫：這有困難，如果已經脫產不在名下的話，我們要追徵、追繳是有困難度的。所以，我們現在的做法就是在偵查中，如果能夠儘早查扣，就先查扣。","李委員貴敏：你的意思是這十一億其實就像一張獎狀一樣貼在牆壁上，沒有任何意義？","曾部長勇夫：不是，我們還是會努力想辦法。"],["李委員貴敏：有沒有特別的單位在協助追繳？"],["曾部長勇夫：都是各檢察機關執行單位。","李委員貴敏：各檢察機關積案已經那麼多，能夠徵收的部分還要要求他們處理，你們有沒有檢討追徵績效？"],["曾部長勇夫：我們現在請二審檢察署協助地檢。"],["李委員貴敏：每一年都有稽核追徵績效嗎？"],["曾部長勇夫：我們沒有進一步統計資料。","李委員貴敏：也就是說，這十一億對我們來講只是個數字而已，並沒有任何實際涵義，因為認為十一億就是追不回來，所以，掛在那邊只表示有個績效嗎？","曾部長勇夫：不是，我們還是努力來做。","李委員貴敏：對老百姓來講，這個時候的每一筆錢都很重要，部長可否責成一專責單位對這十一億進行追繳？最後，行政執行法有禁奢條款，未來是否考慮過貪瀆罪犯也可禁奢？當然現在是沒有法源依據，但有沒有可能這麼做？根據資料顯示只收回16%，也就是有84%的錢都沒有收回來。換句話說，對於國人而言，這會是一個犯罪誘因，反正關完之後即可坐享百分之八十幾的不法所得，因為沒有辦法沒收。以部長的想法，有沒有可能對這些貪瀆罪犯施以類似經濟犯罪的禁奢條款？前提當然是先有法源。這麼一來，就算將來犯下貪瀆罪，起碼個人是不能享受非法所得。部長同意嗎？"],["曾部長勇夫：我們可以研究。","李委員貴敏：好，謝謝部長。"],["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育仁、邱委員議瑩、孔委員文吉、蔡委員其昌、吳委員秉叡、林委員德福、葉委員宜津、楊委員瓊瓔、盧委員秀燕、黃委員偉哲、李委員桐豪、薛委員凌、邱委員文彥、簡委員東明、蔣委員乃辛、徐委員欣瑩、林委員明溱、江委員惠貞、劉委員櫂豪、黃委員文玲、賴委員士葆、陳委員雪生、邱委員志偉、高委員金素梅、蘇委員清泉、田委員秋堇、陳委員其邁、潘委員維剛、吳委員育昇、徐委員耀昌、陳委員唐山及林委員郁方均不在場。","登記發言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林委員正二、吳委員宜臻、謝委員國樑、潘委員維剛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有4種情形，得停止執行，一是心神喪失者，二是懷胎5月以上者，三是生產未滿2月者，四是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又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第43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但在刑事訴訟法第六編有關非常上訴的規定，卻無類似停止執行刑罰效力之規定，而有許多的聲請非常上訴案件，大都也會同時聲請檢察官停止執行。而據了解目前在檢察官執行實務上，完全由承辦執行的檢察官依職權自行決定，檢察官願意暫時停止刑罰之執行，就會給予一定之寬限期，如不願意停止執行，就依法執行。請問檢察總長你的看法如何，有無修正刑事訴訟法非常上訴之規定，增列受刑人即被告在聲請非常上訴期間，承辦執行的檢察官得命停止執行，一如聲請再審之情況？如果明文化以後，將會對刑罰執行產生如何的影響？","二、在被告聲請非常上訴時，全案卷宗原存放在各地檢署的承辦執行檢察官手上，就會被調卷至最高法院檢察署，如果被告要委請律師聲請閱卷，因所委請之律師有可能不是原來確定案件審理時所委請之律師，律師受委任聲請非常上訴，可能手中只有被告提供的判決書，案內筆錄及其他卷宗都完全沒有，律師為聲請非常上訴及補強理由，就有閱卷之必要，但是要向那個單位聲請閱卷，是原來承辦執行的地檢署，還是向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實務上有無統一規定的作法？或是看卷在那裡就向那個單位聲請？檢察總長你的意見如何，有無統一規定的必要？","三、本席在上個月間曾質詢法務部調查局，有關毒品鑑定是全部查扣的每一包毒品都鑑定，還是僅抽樣一包或幾包作鑑定，調查局張處長答覆說每一包毒品都會鑑定，請調查局說明每一年有關毒品的鑑定預算是如何編列的？","四、有關偵查機關查緝毒品有發獎金給承辦人員的規定，這一規定的法源依據為何？請法務部說明發放獎金的額度為何？從承辦檢察官、查緝機關及相關協辦單位的海關、憲兵隊是如何決定獎金額度的？這編列在何種預算中？法務部如何估算獎金額度？有無收回獎金的規定，例如是基於刑求而宣告破案，最後判決無罪，獎金收不收回？"],["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一、明年受刑人納入健保後，矯正機關應盡速完成配套","長期以來，監所超收問題嚴重。依據法務部資料，監所超收比例在今年六月已達19.93%，超收問題除發生監舍不足外，戒護人員、教化人員亦會出現不敷使用之情形。從而監所工作人員在工作無法負荷情況下，僅能著重執行戒護、囚情安定、房舍維護、作業符合標準等管理事項，無法顧及受刑人需求及教化的問題，諸如醫藥、舍房擁擠難眠、活動空間狹小、出獄就業問題、心理問題，均難以獲得要善的輔導及解決，直接削弱原本入監矯治之意義。","尤其明年受刑人加入健保後，戒護就醫的需求將可能會大幅增加。依據法務部資料，目前收容人與監所戒護管理人員比為14.57：1，遠比其他國家為高，在目前監所超收，戒護人員已不足的情形下，法務部應對明年可能會再增加的戒護就醫勤務，儘速擬定因應對策。","二、台電中油八大弊案未清，廉政署防貪除弊務盡全力","依據資料顯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中，台電中油仍有八項涉貪案件是經由經濟部部政風處移送至廉政署調查偵辦，但這八大弊案卻長則一年多、短則半年未能有偵辦結論，本席要求廉政署加強偵辦進度，才能符合人民期望，達成政府廉能績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至102年底，台灣中油和台電公司分別仍會有鉅額的累計虧損606億元、2,382億元待後續填補。兩大國營事業的經營績效備受民眾反感，今年四月油電雙漲之後更是把經營績效不彰的結果硬加在人民的身上。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龔明鑫更為文指出：「國營事業效率不彰舉世皆然，據歸納可能的原因包括：缺乏經營自主權、多重營運目標、人事採購法令束縛、投資計畫失當、缺乏獲利動機、組織不健全、管理制度鬆弛、消極工作誘因、財務結構不健全等等。」如若廉政署不將已移送至該署之八項弊案徹底查辦，未來國營事業將更加弛廢，且人謀不臧將導致貪瀆情況更加嚴重，不但鉅額虧損難以解決，經營狀況每下愈況、惡性循環的結果將只能依靠不斷漲價來解決。有鑑於此，本席認為廉政署應在101年底之前，陸續將台電中油相關弊案偵辦完畢，且應循弊案發展模式將相關潛在弊案及涉貪瀆人員起訴，以正官箴、以安民心。","三、廉政署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無法反應肅貪反貪之成效","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廉政署查肅貪人員之月領支給（本俸加專業加給）高於一般公務人員，比起民間企業薪資水準（100年平均經常性薪資為3萬6,803元）更差距甚大，顯示政府對肅貪成效期許甚深。但依據廉政署所提供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卻無法反應肅貪反貪之成效，本席認為應在一個月內重新檢討廉政署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並增加「以貪瀆罪起訴者」之定罪率為指標。"],["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案由：本院謝委員國樑，為法務部102年度預算中，一般行政預算科目項下，將人事、業務、獎補助、辦公廳舍租金乃至設備投資悉列入項下，恐有浮編與規避監督之嫌，建請法務部檢討改進。爰提出質詢。","說明：","一、按法務部主管10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經費5億6,848萬8千元，但項下將人事、業務、獎補助、辦公廳舍租金乃至設備投資悉列入，預算編列似過於浮濫。","二、其中本科目項下之人員維持費，含有各機關之統籌款2,539萬9千元，然而各機關員額均有定制，且政府正積極推動組織改造，提升機關效能，在人事費內編列高額統籌費，易造成機關規避人事規定，約僱用人浮濫的隱憂。","三、另本科目下列有法務部暨所屬機關辦公房舍租金及相關費用667萬8千元，此彈性經費的編列性質與第一預備金相近有規避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限制之嫌。","四、因此，建請法務部應就相關預算提出說明並謀改進之道，爰提出質詢。"],["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法務部於94年10月組成國家賠償法研修小組，98年7月31日將修正草案報行政院審查，修正重點包括求償權之行政監督、中央政府國家賠償預算編列方式等。嗣100年7月6日修正公布「刑事補償法」及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附帶決議，目前該草案由該部依刑事補償法相關規定及本院附帶決議研擬中。","本席認為國家賠償經費具不確定性，而部分賠償案件需待訴訟判決結果而定，因法務部並非權責機關，難以掌握訴訟進度以合理估算國家賠償預算，是以，該部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國家賠償預算不敷數已成常態，97年至100年更連續4年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國家賠償所需經費；是以，由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應較能合理估算賠償所需經費。又在求償方面，賠償金額龐鉅，惟求償獲賠金額所占比重低，71年至101年上半年，中央機關求償獲賠之金額8,030萬元，占該期間國家賠償金額10億8,872萬元之7.38%，引發外界對個人疏失，由全民買單之質疑。是以，該法之修正重點爰將行政監督納入，明定賠償義務機關、其上級機關行使求償權之程序及被求償之機關對所屬公務員求償之規定。","本席認為國家賠償自70年7月1日施行以來，31年餘未曾修正，該部自94年組成研究修正小組已7年，為使國家賠償法與時俱進，完善國家賠償機制，並且明年度的預算也編列相關預算支應該修法研究，而研究許久卻未見成果，法務部應該儘速提出修正案，送交本院審議，以讓法律與時俱進的成長。"],["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法務郜及其所屬預算審查","一、個資法部分除窒礙難行，更有違憲疑慮！","1.個資法在10月上路後，許多問題都浮現出來，日前媒體報導，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有廟宇每年的重陽節敬老金，因為公所拒絕提供個資，以至於一番美意無法發送出去，這是符合社會公益的事，竟然也因為機關及公務員對於個資法的不了解，而使公益落空；而大家所關心的林益世涉嫌貪瀆案，特偵組的起訴書一頁中有高達63個○，還好這是社會矚目案件，大家對於相關人事物還可以推測到誰是誰，但是其他民眾的起訴書，攸關人民權益，如果無法辨視到底是誰跟誰？是什麼樣的事件？案情無法交代清楚？就失去紀錄的意義，不是嗎？","2.本席想請教黃總長，法務部有沒有發函，要求社會矚目與公益有關案件的被告姓名，需在判決書裡全部揭露？為何特偵組沒有遵守？難道林益世案不是社會矚目案件？","3.審判公開是我國憲法及訴訟法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和基本訴訟制度，也是世界各國公認的審判標準。審判公開，包括對當事人的公開，包括對社會的公開；包括認定事實的公開，也包括適用法律的公開。而今，法務部各檢察署的起訴書，因為個資法的關係，而隱匿了應公開資料，有沒有牴觸憲法的疑慮？有沒有違背了政府資訊公開法？","4.在這個月月初，也就是10月1日個資法上路的時候，本委員會也召開了《個資法》的公聽會，大家都希望個資法能適切可行，達到保護個人隱私與公開資訊、社會公益之間的一個平衡，不要矯枉過正！經過這一個月的施行後，除了《個資法》的修正之外，針對相關施行細則及作法，法務部是不是需要超快來修正與宣導，讓中央及地方各機關都能來改正，以免徒增民怨，好不好？","二、新竹監所間遷建今年沒有編列相關預算","1.本席想請教曾部長及矯正署，在今年度的預算裡，有編列300萬元的新竹監所遷建先期規劃費，預算執行的情況如何？根據法務部的統計月報顯示，至今年7月底為止，新竹監獄已經超收501人，超收率達29.93%，新竹看守所超收102人，超收率更高達49.28%，實在有改善收容環境及遷建的必要。","2.有關新竹監所的遷建，這個月14日在新竹召開的協調會，新竹縣政府、湖口鄉長及地方民意代表，又再次抗議監所遷建至新竹縣湖口地區，新竹監獄遷建已經延宕20年之久，好不容易重啟協調，但又因居民的強烈反對，讓監獄遷址的希望，可能又要延宕。本席想請教法務部，既然遷建是勢在必行的事，有沒有積極再找尋地點，或是找出雙贏的解決方法？","3.當然，本席非常清楚，沒有人希望自己的家旁邊是監獄，雖然安全上是沒有問題的，但心理因素的關係，讓周邊的發展受到限制。而要如何才能不損害所有人的利益，這是法務部所要設想的部分，本席希望法務部可以積極來研擬解決方案，好不好？","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下午進行預算處理，於各預算項目及委員提案宣讀完畢後休息，明天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12時28分）","繼續開會（14時30分）","主席：繼續開會。現在進行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之處理，各機關預算一併宣讀、分開處理，先處理歲入部分，再處理歲出部分。","宣讀歲入和歲出預算。"],["102年度法務部主管歲入來源別預算：","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96項　法務部1,801萬8千元","第97項　司法官訓練所2萬5千元","第98項　法醫研究所3萬8千元","第99項　廉政署8,757萬9千元","第100項　矯正署及所屬318萬8千元","第10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萬9千元","第10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4千元","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5萬6千元","第10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14萬4千元","第10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6萬8千元","第10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393萬5千元","第10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63萬6千元","第10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8,413萬4千元","第10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240萬9千元","第11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6,853萬3千元","第11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5,047萬4千元","第11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7,586萬9千元","第11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161萬9千元","第11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9,391萬2千元","第11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4,019萬7千元","第11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4,660萬3千元","第11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3,923萬2千元","第11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3,418萬6千元","第11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2,988萬2千元","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8,810萬7千元","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5,442萬6千元","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5,968萬6千元","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0,324萬6千元","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1,480萬4千元","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635萬1千元","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4,142萬元","第12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千元","第12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2,665萬5千元","第12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460萬8千元","第130項　調查局87萬8千元","第3款　規費收入","第110項　法務部156萬6千元","第111項　司法官訓練所7萬9千元","第112項　法醫研究所7千元","第113項　廉政署3萬元","第114項　矯正署及所屬1,173萬元","第11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7萬1千元","第116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4萬4千元","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63萬8千元","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23萬5千元","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萬1千元","第12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7萬9千元","第12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4萬5千元","第122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萬4千元","第12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9萬9千元","第12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6萬9千元","第12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0萬2千元","第12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66萬6千元","第12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0萬3千元","第12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43萬2千元","第12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29萬1千元","第13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21萬9千元","第13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66萬4千元","第13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47萬6千元","第13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43萬2千元","第13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63萬1千元","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16萬9千元","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7萬7千元","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53萬5千元","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61萬8千元","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21萬9千元","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9千元","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20萬6千元","第142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4萬元","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5千元","第144項　調查局283萬3千元","第4款　財產收入","第106項　法務部2萬3千元","第107項　司法官訓練所8萬4千元","第108項　法醫研究所8萬3千元","第109項　廉政署3萬4千元","第110項　矯正署及所屬1,076萬5千元","第11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0萬1千元","第11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6千元","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萬1千元","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萬6千元","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8千元","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6萬8千元","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萬1千元","第11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元","第11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6萬9千元","第12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9千元","第12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1千元","第12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3千元","第12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6千元","第12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6萬9千元","第12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6千元","第12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萬8千元","第12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1萬4千元","第12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5千元","第12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3千元","第13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27萬1千元","第13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6千元","第13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6千元","第13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8千元","第13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5千元","第13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5千元","第13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4千元","第13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2千元","第13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7千元","第13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千元","第140項　調查局252萬9千元","第7款　其他收入","第100項　法務部無列數","第101項　司法官訓練所12萬9千元","第102項　廉政署無列數","第103項　矯正署及所屬8,868萬2千元","第10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99萬2千元","第105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3千元","第106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無列數","第10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無列數","第10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無列數","第10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51萬7千元","第11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27萬1千元","第11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2萬5千元","第11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2,874萬7千元","第11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63萬9千元","第11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70萬3千元","第11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873萬9千元","第11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365萬8千元","第11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53萬1千元","第11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9萬5千元","第11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39萬7千元","第12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95萬5千元","第12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2,953萬5千元","第12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8萬8千元","第12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7千元","第12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0萬7千元","第12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5千元","第12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萬5千元","第12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6千元","第12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無列數","第12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5萬8千元","第13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第131項　調查局無列數"],["102年度法務部主管歲出機關別預算：","第12款　法務部主管","第1項　法務部11億1,192萬2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5億6,848萬8千元","第2目　法務行政3億0,746萬6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億1,948萬6千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837萬元","第5目　司法科技業務1,310萬2千元","第6目　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4,000萬元","第7目　國家賠償金5,500萬8千元","第2項　司法官訓練所2億3,123萬3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5,445萬1千元","第2目　司法人員訓練1億7,574萬5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4萬5千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39萬2千元","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4,018萬6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6,439萬5千元","第2目　法醫業務4,535萬6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26萬5千元","第4目　鑑識科技業務3,071萬元","第4項　廉政署4億2,551萬5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3億6,939萬2千元","第2目　廉政業務5,468萬3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4萬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80萬元","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19億5,936萬5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431萬6千元","第2目　矯正業務114億6,806萬1千元","第3目　改善監所計畫2億6,434萬3千元","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249萬5千元","第5目　第一預備金3,970萬元","第6目　司法科技業務45萬元","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億2,767萬4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9,762萬3千元","第2目　執行業務1,974萬5千元","第3目　執行案件處理10億9,260萬2千元","第4目　行政執行機關擴（遷）建計畫715萬5千元","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4萬5千元","第6目　第一預備金990萬4千元","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億8,157萬1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554萬9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578萬3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23萬9千元","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億0,884萬5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6億3,999萬5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億5,358萬9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657萬元","第4目　司法科技業務869萬1千元","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6,978萬3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578萬2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373萬4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第4目　第一預備金25萬7千元","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4,276萬2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3,963萬2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296萬7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16萬3千元","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6,517萬3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114萬8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384萬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18萬5千元","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619萬7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5,460萬9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51萬9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6萬9千元","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386萬9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300萬6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79萬3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7萬元","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8,533萬8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8億5,560萬8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2,600萬8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68萬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104萬2千元","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8,588萬3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3億6,574萬元","第2目　檢察業務1,965萬7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萬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43萬6千元","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7,702萬5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6億5,081萬元","第2目　檢察業務2,547萬3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74萬2千元","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3,627萬6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5億0,978萬1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2,467萬9千元","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5億元","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4萬元","第5目　第一預備金117萬6千元","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7,814萬6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2億5,100萬4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112萬5千元","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3億1,571萬5千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30萬2千元","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892萬7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709萬3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162萬4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21萬元","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3,112萬5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6億9,641萬5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3,390萬7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第4目　第一預備金80萬3千元","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302萬4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191萬2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026萬7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4萬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20萬5千元","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0,702萬2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2億8,900萬3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765萬3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36萬6千元","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406萬3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276萬5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043萬3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4萬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22萬5千元","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4,484萬6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2億3,492萬元","第2目　檢察業務963萬4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29萬2千元","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6,565萬元","第1目　一般行政4億3,894萬1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2,614萬8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第4目　第一預備金56萬1千元","第2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9,827萬2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7億5,777萬2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3,890萬3千元","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無列數","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4萬元","第5目　第一預備金95萬7千元","第2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4,534萬8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2億3,265萬7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182萬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9萬5千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27萬6千元","第2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387萬5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1,654萬1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695萬3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38萬1千元","第2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6,270萬7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301萬2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934萬1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35萬4千元","第3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5,643萬1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4,810萬1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789萬5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43萬5千元","第4目　司法科技業務無列數","第3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402萬4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381萬4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966萬3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54萬7千元","第3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7,849萬6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7,497萬5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342萬7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9萬4千元","第3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895萬2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775萬1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17萬9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2萬2千元","第3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567萬3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4,393萬4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63萬6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第4目　第一預備金10萬3千元","第3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407萬7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322萬8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76萬2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8萬7千元","第36項　調查局53億6,295萬5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48億9,565萬6千元","第2目　司法調查業務1億9,338萬7千元","第3目　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1億0,547萬元","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億3,830萬2千元","第5目　第一預備金585萬元","第6目　鑑識科技業務2,429萬元"],["主席：現在宣讀歲入及歲出部分的提案。","1.科目名稱：賠償收入，本年度預算數：18,018千元，增列數5,000千元。","說明：100年度法務部賠償收入決算數為19,056千元，101年預算數12,150千元，然截至101年9月底止，累計實現數已高達21,570千元，預估101年全年累計實現數可達28,000千元，然法務部102年賠償收入僅編列18,018千元，顯有編列不足之情形，爰提案增列賠償收入預算5,000千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2.第3款第2目第2節，科目名稱：規費收入－使用規費收入－場地設施使用費，本年度預算數：24,565千。"],["決議：","法務部主管102年度「規費收入－使用規費收入－場地設施使用費」科目編列2,456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1,765萬8千元增加690萬7千元，係本年度納編宿舍管理費收入所致。依行政院之規定，宿舍管理費由各機關學校參酌宿舍面積、使用設備、地區及必要之維修費用等因素自行訂定。該部及所屬機關自101年6月起收費，並納編本年度歲入預算，惟所訂之計費標準偏低，有欠合理；如宿舍租金及管理費未考量102年度法務部及其所屬編列之6,511萬6千元之宿舍修繕費及宿舍租金。又宿舍管理費，或每月每平方公尺收取0.378元~12元，或每月每間收取30元~1,500元不等；租賃檢察官宿舍者，平均每戶月租金預算最低者為桃園地檢署之1.5萬元，最高為臺北地檢署之2.9萬元，每戶每月之宿舍管理費或每平方公尺1.514元~6元，或每間100元~450元，已然偏低，造成有眷屬一同進住之情事。爰此，建議法務部及其所屬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參照宿舍修繕、管理費用核實編列管理費用收入，並參照市價適當調升租金收入。"],["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柯建銘　　王惠美","3.第12款第1節，減列科目名稱：一般行政－獎補助費－獎勵及慰問－退休（職）員工三節慰問金。","案由：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法務部及其所屬各單位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法務部及其所屬各單位之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4.第12款第1目，減列科目名稱：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案由：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法務部及其所屬各單位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且將該經費隱藏於獎金之「年終工作獎金」下。爰此，建議刪除法務部及其所屬各單位年終工作獎金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5.第12款第1目，減列科目名稱：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案由：按《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之被告有利不利之處，應一律注意。檢察官應堅持人權之保障及公平正義之實現，並致力司法制度之健全發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得為任何差別待遇。民主法治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干預最甚者，莫不過刑事訴追程序，人民對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之檢察官公正、合法之期待深切。惟，依據統計（參下表）：","高檢署及其分署向最高法院上訴案件被駁回率自民國91年28.8%，逐年攀升至民國100年55.5%，民國101年1至9月更高達59.8%，顯見高檢署之檢察官上訴第三審之上訴逐年不為最高法院認可，上訴品質堪慮，而有濫行上訴之嫌，造成高度司法民怨，擾民甚深，屢受人民與民間團體批評，高檢署上訴之績效僅達四成，爰此，建議刪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分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之檢察官之獎金60%，以督促其提升上訴品質。"],["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7.第12款第1目"],["減列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案由：按《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之被告有利不利之處，應一律注意。檢察官應堅持人權之保障及公平正義之實現，並致力司法制度之健全發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得為任何差別待遇。民主法治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干預最甚者，莫不過刑事訴追程序，人民對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之檢察官公正、合法之期待深切。惟，依據統計（參下表）：","各地檢署檢察官上訴高等法院及各分院之案件被駁回率於民國91年高達63%，至民國98年更高達74%，自91年迄今，平均駁回率高達66%，易言之，地檢署檢察官提起10件上訴，僅有3件受高等法院肯認，顯見各地檢署之檢察官上訴品質堪慮，而有濫行上訴之嫌，擾民甚深，造成高度司法民怨，屢受人民與民間團體批評，爰此，建議刪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獎金66%，以督促其提升上訴品質。"],["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9.第12款第1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本年度預算數：568,488千元，減列數0.5%。","說明：","本目項下之人員維持費下，含有各機關之統籌款25,399千元，然而各機關員額均有定制，且政府正積極推動組織改造，提升機關效能，在人事費內編列高額統籌費，易造成機關規避人事規定，約僱用人員浮濫的隱憂。爰刪減預算數千分之五以警惕調整。"],["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廖正井　　林國正","10.第12款第1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本年度預算數：568,488千元，減列數0.5%。","說明：","本目項下列有法務部暨所屬機關辦公房舍租金及相關費用6,678千元，此彈性經費的編列性質與第一預備金相近有規避預算法第22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之嫌，爰刪減預算數千分之五以警惕調整。"],["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廖正井　　林國正","11.第12款第1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一般事務費－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辦公房舍租金及相關費用等，本年度預算數：6,678千元，減列數6,678千元。","說明：","預算法對於預算執行訂有若干彈性規定，包括單位預算之經費留用及第一預備金、總預算之第二預備金等。但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並無租賃辦公房舍，其辦公房舍租金及相關費用應屬彈性經費之第一預備金，故該部於「一般行政」科目另編彈性經費之作法，與預算法規定未合。再者，本項經費支用對象包括所屬機關在內，亦與預算法62條總預算內各機關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之規定不符。爰此，建議刪除本項經費共計6,678千元。"],["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12.第12款第1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特別費，本年度預算數：1,572千元，減列數212千元，凍結數212千元。","說明：","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支付一定金額予國庫、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之緩起訴處分金，民國91年至100年度止累計已履行支付金額計61億1千6百餘萬元。有關緩起訴處分金之收支管理，前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有部分地檢署尚未建立相關防弊機制，且有地檢署將緩起訴處分金分配予特定公益團體，再由特定公益團體轉撥其他單位等，與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不符之情事。又監察院今年10月15日之調查報告指出，法務部提供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迄今緩起訴處分支付查核結果中發現，有如板橋地檢98至100年7至9月，各季均補助財團法人蘆洲李宅古蹟維護文教基金會辦理「文化生活圈記憶創寫」、「行動古蹟李宅天行專案」。屏東地檢支付屏東縣政府辦理「98年度、99年度阿猴城第3屆縣長盃3對3可喜可賀籃球鬥牛賽」、「屏東縣各級學校參加縣外體育比賽申請緩起訴處分金獎助實施計畫訓練營」等情事。爰此，建請分別刪減及凍結法務部部長特別費各三分之一（各212千元），至法務部研擬完成緩起訴處分金之妥善處理措施（如成立基金），於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連署人：林國正","13.第12款第1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獎補助費－特別費，本年度預算數：936千元，減列數312千元，凍結數312 千元。","說明：","《法官法》之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業已於本年度1月6日正式施行，經查司法院為辦理法官評鑑（100年法官人數共1,929人），於102年度編列1,305千元辦理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並編列2,076千元辦理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共計2,381千元，而法務部辦理檢察官評鑑（100年檢察官人數共1,356人），於102年僅編列辦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出席費、審查費336千元，僅有司法院之14%，顯見法務部未重視檢察官評鑑業務。","另查有民眾向地檢署申請複製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光碟，亦受到地檢署駁回，致未能及時保全證據提出檢察官之評鑑，法務部亦未積極宣導檢察官評鑑之業務，再再顯示法務部消極回應外界對於追究檢察官責任的期待，並且刻意無視立法者通過《法官法》所欲建立之檢察官評鑑機制，已有藐視國會之嫌。","爰此，建議刪除次長3人之特別費三分之一，共計312千元，以督促其正視檢察官評鑑，並建議凍結「次長特別費」經費三分之一，共計312千元，直至法務部就檢察官評鑑之推動情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13-1.第12款第1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本年度預算數：5億6,848萬8千元，凍結數1/4。","說明：","對於偵查中的案件，包括選舉個案，檢調應一律採行「不參與、不介入、不指導」三大原則。但自政黨輪替後，一連串政治人物偵辦案件，檢調、法院似乎無視這些原則或規定，反以執政優勢，在台灣進行一連串的政治追殺，顯示檢察官濫行羈押，已從個案變成常態，現有的羈押制度已成為檢方「未審先判、押人取供」的工具，不但嚴重侵害人權，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並從首長特別費、以及中藥商調劑權、口腔健康法行賄立委案來看，質疑檢方辦案因相關當事人的政治屬性而有不同的裁量，充分顯示出「辦綠不辦藍」已成檢察官辦案的最高指導原則。故要求應於半年內提出羈押制度及偵查品質改善方案（包括：如何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羈押犯罪嫌疑人客觀標準），未提出前凍結法務部第12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5億6,848萬8千元的1/4。"],["提案人：柯建銘　　潘孟安"],["連署人：尤美女","14.第12款第1項第1目第2節","科目名稱：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一般事務費－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因組織改造等所需之員工心理諮商與輔導經費，本年度預算數：119千元，減列數119千元。","說明：","為配合行政院組職改造，法務部組織法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醫研究所之組織法已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完成修法，並經行政院定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矯正署之組織法亦已分別完成修法立法，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之新架構既已於101年正式上路，法務部於101年已編有預算辦理員工因組織改造之心理諮商、輔導，至102年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新組織架構已實行1年，如員工仍有心理諮商之需求恐已非組織改造所致，應回歸「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辦理，考量國家資源有限，當前財政困難，建議刪除此項經費，共計119千元。"],["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15.第12款第1項第1目第3節","科目名稱：一般行政－研討（考）暨進修業務－辦理矯正業務督導及推展事務等經費，本年度預算數：428千元，凍結數214千元。","說明：","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經監察院及審計部多次促請改進，非但未見改善成效，反趨惡化，至101年10月，超收比例竟高達20.99%之窘境；復明知相關醫事與專業人員編制及現有人力皆明顯不足，卻放任問題長期存在，不思積極解決之道，且醫療業務運作、傳染病隔離設施、特殊病犯照護、收容人看診、保外就醫等標準作業流程、相關認（鑑）定標準與病歷登載、保存、移轉及預防接種、防疫作業俱見缺失或闕漏不足，肇生收容人作息空間及醫療衛生照護獲致不平處遇，影響健康人權至鉅，核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應於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改進之法定目標，存有明顯落差，顯不利於我國人權形象之提昇。","依監獄行刑法第5條「法務部應派員巡察監獄」，明文規定法務部有責改善監獄環境，法務部放任問題長期存在，不思積極解決之道，法務部改善作為顯屬消極，更乏成效，輕忽收容人健康人權，經監察院101年糾正在案。","另查，近十年，再犯入監之比例自46.9%，逐年攀升至69.4%（如附表），將近七成，顯見現行矯正機關之教化功能低落，法務部矯正署以分階段擴建、遷建、改建監所來解決超收問題，卻未考慮如何增進監獄教化功能，降低再犯率，實有不當，而監所人員人數過少，造成基層管理人員壓力過高，亦有待矯正署解決。","國內監獄環境屢屢受國人、民間團體批評，顯見督導單位法務部並未積極辦理督導矯正業務，爰建議凍結法務部「辦理矯正業務督導及推展事務等經費」二分之一，共計214千元，直至法務部依監察院糾正內容提出檢討改進方案，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16-1.第12款第1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經費，本年度預算數：627萬8千元，凍結數1/4。","說明：","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入法問題，法務部本應積極研修矯正法規，落實收容人人權保障，但僅見法務部提出「羈押法」修正案，「監獄行刑法」卻遲遲未能提出，故要求先凍結法務部一般行政/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經費627萬8千元，待法務部提出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潘孟安　　柯建銘"],["連署人：尤美女","17.第12款第1項第1目","科目名稱：法務行政─辦理法律事務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6,290千元，減列數5,430千元，凍結數5,430千元。","說明：","依國家賠償法第7條規定，賠償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故中央政府各機關國家賠償所需經費統一編列於法務部。惟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0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及申請國家賠償法定程序之受理機關均以業務機關單位為權責機關。另監察院101年1月調查意見指出，法務部僅能就國家賠償金之撥付予以形式審核，對各機關之國家賠償責任無實質監督權，而預算編列與權責機關脫節之下，各機關感受不到預算額度壓力，欠缺積極行使求償權之動力，構成行使求償權之負面因素。在求償方面，賠償金額龐鉅，惟求償獲賠金額所占比重低，71年至101年上半年，中央機關求償獲賠之金額8,030萬元，占該期間國家賠償金額10億8,872萬元之7.38%，引發外界對個人疏失，由全民買單之質疑。儘管法務部已於98年將國家賠償法修正版本提報行政院，但法務部仍可積極使用其他行政措施以改善求償獲賠比率過低之問題。爰此，建請分別刪除及凍結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法務行政」經費各三分之一（5,430千元），直至法務部提出改善求償獲賠比率措施，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18.第12款第1項第1目","科目名稱：法務行政─辦理法律事務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6,290千元，凍結數4,071千元。","說明：","法務部法律事務司主責鄉鎮市調解業務，鄉鎮市調解委員處理案件常與婚姻家庭紛爭有關，然過去曾經出現調解委員要求當事人在市集當眾下跪洗門風，調解委員甚至向媒體記者公開展示調解書內容等不當作法，或有其他引發社會注目之爭議事件。鑑於政府已簽署聯合國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鄉鎮市調解委員應進行此三部公約及性別平等相關之教育訓練，使相關案件處理能夠符合人權公約之各項原則精神。爰此，建請凍結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法務行政」經費之四分之一，共計4,071千元，直至法務部提出鄉鎮市調解委員之人權與性別教育訓練計畫措施，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潘孟安　　尤美女　　柯建銘","20.第12款第1項第2目","科目名稱：法務行政/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本年度預算數：17,478,000，凍結數2,000,000。","說明：","澄清吏治、檢肅貪瀆為法務部重要任務，法務部雖連年編列預算辦理貪瀆宣導經費、研習經費及防貪肅貪經費，但貪瀆案件定罪率卻仍逐年下滑，顯見經費使用未見成效。爰提案凍結法務行政一般事務費2,000,000元，待法務部研擬具體改善措施後，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林國正　　尤美女","21.第12款第1項第2目第2節","科目名稱： 法務行政─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本年度預算數：50,340千元，凍結數16,780千元。","說明：","依法務部100年度所頒定之「司法脫胎．除民怨」計畫，法務部革新事項之檢察改革包含使檢察官「和藹溫馨辦案，改善問案態度」、「推動檢察官評鑑汰蕪存菁」，惟民間仍一再提出有關檢察官濫行起訴、濫行上訴之案例，並有檢察官於偵查庭中對被告、被害人出言不遜，咆哮被告，就此民間要求法務部應提出通案式的檢察官究責，法務部並曾於本年度3月29日稱將對檢察官安排無罪判決原因分析課程，並研議篩選各類無罪判決，了解檢察官濫權起訴、上訴之情形。惟，迄今法務部既未提出針對濫權起訴、上訴以及檢察官態度之通案式檢察官究責機制，亦未針對無罪判決提出分析報告與研議計畫，顯過於消極。","爰建議凍結法務部檢察司「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經費（50,340千元）」經費之30%，共計16,780千元，直至法務部提出檢察官濫行起訴、濫行上訴以及檢察官問案態度之通案式檢討究責機制，並規劃無罪判決之分析研究，提升檢察官辦案品質，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22.第12款第1項第2目","科目名稱：法務行政－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本年度預算數：700千元，減列數700千元。說明：","法務部於102年度預算案中，編列700千元辦理檢察機關組團至大陸地區進行檢查及法務實務、學術考察及參訪；惟赴中國考察恐無法改善國內檢察業務，且法務部「國際及兩岸司」業已成立，有關與中國之相關業務與兩岸司法互助等事項，應交由該司掌理，檢察司實已無再編列大陸地區之旅費，爰此，建請刪除此項經費，共計700千元。"],["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23.第12款第1項第2目","科目名稱： 法務行政－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業務費，本年度預算數：25,368千元，凍結數12,684千元。","說明：","為保障原住民、新住民及在臺外籍人士出庭說母語之權利，臺高檢署及各高分檢署雖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擬供需要者上網洽詢。惟查法務部及其所屬之各級檢察署網站所使用之語言，多僅有中、英文兩種，而提供之通譯人才名單亦以中文呈現，造成原住民、新住民及在臺外籍人士難以獲得必要之資訊。法務部對通譯制度之規劃顯有不足。爰此，建請凍結此項經費1/2，共計12,684千元。待提出通譯制度改善計劃後，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24.第12款第1項第2目","科目名稱：「法務行政」「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獎補助費」，本年度預算數：95,872千元，凍結數9,876.5千元。","說明：","法務部自95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藥癮者列管追蹤等事項相關經費，迄99年度決算止累計補助2億5,250萬4千元，惟觀察99年止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出所1年內、2年內、3年內再犯率顯示，除了受戒治人2年內再犯率下降以外，其餘之再犯率皆有提高之現象，顯見業務成效有待檢討。爰此，建請將「法務行政」「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獎補助費」項下「補助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19,753千元，凍結其中二分之一，待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江啟臣　　李貴敏","25.科目名稱：法務行政－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獎補助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本年度預算數：52,837千元，凍結數三分之一。","說明：","102 年度「法務行政」科目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編列獎補助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毒危中心）辦理「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19,753千元及戒毒成功計畫經費33,084千元。惟法務部自95 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成立毒危中心迄今逾6年，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出所後毒品再犯率未降反增，業務成效有待檢討提昇。爰要求凍結該經費三分之一，俟法務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26.第12 款第1項第2目","科目名稱：「法務行政」「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獎補助費」，本年度預算數：95,872千元，凍結數16,524千元。","說明：","法務部自95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藥癮者列管追蹤等事項相關經費，迄99年度決算止累計補助2億5,250萬4千元，惟觀察99年止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出所1年內、2年內、3年內再犯率顯示，除了受戒治人2年內再犯率下降以外，其餘之再犯率皆有提高之現象，顯見業務成效有待檢討。爰此，建請將「法務行政」「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獎補助費」項下「辦理戒毒成功計畫」經費33,084千元，凍結其中二分之一，待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江啟臣　　李貴敏","27.第12款第1項第2目第4節","科目名稱：法務行政－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業務費－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及交流業務等經費、大陸地區旅費，本年度預算數：6,534千元（3,718千、2,826千元），凍結數1,960千元。","說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101年7月底止，我方要求對方緝捕遣返通緝犯671件，僅完成219件共205人，另據調查局統計，該局95年至100年度追緝外逃罪犯共56人，其中潛匿於大陸者31人，顯有諸多通緝犯、外逃罪犯滯中不歸，大陸亦未積極予以遣返，致該兩岸協議生效迄今未能全面落實執行。","另，根據法務部資料，98年6月25日至101年7月底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重要訊息通報（含人道探視），陸方提供我方1,889件；我方提出請求480件，陸方完成271件，完成件數比重為56.46%，其餘209件仍在進行中。另查截至101年7月底止，我方人員於大陸地區在監執行約1,300人。","台灣人民於中國大陸之人權處境以及通緝犯是否可以遣送回國係國人重要關注之焦點，又人身自由保障亦已規定於「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之中，然法務部相關統計僅簡單以「重要訊息通報（含人道探視）」案件總數表達，無法據以了解我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之件數及人數，亦未能明確得知中國大陸未依我方要求緝捕通緝犯之相關內容，宜予檢討並充份揭露相關資訊；另我方人員在大陸受拘留、監禁情形，目前僅有約略數，尚無定期統計資訊，宜協調陸方定期提供拘留、監禁我方人員之相關統計，俾掌握我方人員在大陸之人身自由情形。","爰建議凍結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及交流業務等經費（3,718千元）、大陸地區旅費（2,826千元）」經費之30%，共計1,960千元，直至法務部定期公開兩岸司法互助情況及統計，於其官方網頁上開闢兩岸司法互助之資訊專區供外界查閱，並就兩岸司法互助辦理情況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28.第12款第1項第3目第2節","科目名稱：「其他設備」「資訊設備」，本年度預算數：118,778千元，凍結數35,941千元。","說明：","法務部為增進資訊安全，推動「資訊安全作業、伺服器及網路建設提昇計畫」共計編列3.12億元，自95年至102年分8年建置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入侵偵測防禦系統等，以達資安區域聯防、提高整體資通安全等目的。然而，法務部第二辦公室部分個人電腦，經證實於今年七至九月間驚爆遭駭客入侵，並有竊取資料跡象，但法務部是直至調查局監控發現資訊處網路流量異常，才知遭駭客入侵，顯見近七年來投入2.77億元的資安提昇計畫未能發揮應有之功能。爰此，建請將「其他設備」「資訊設備」項下編列之118,778千元，其中「資訊安全作業、伺服器及網路建設提昇計畫」最後一年經費35,941千元全數凍結，待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江啟臣　　李貴敏"],["29.附帶決議：","法務部於本年度「法務行政」科目下對更生保護活動及相關團體捐助之金額共42,989千元，而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經費僅1,839千元，兩者不成比例，更生保護固有其需要性，但對被害人保護猶不應輕忽。本院也刻正研議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擬擴大加強對被害人之補償，有關業務必然增加。鑑此，法務部於相關經費之編列運用，應與本科目項下予以適當調整。"],["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鄭天財　　廖正井"],["30.決議：","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辦公處所甚多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但近年來其所屬機關提報列入原住民族特考之職缺甚少，爰要求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應優先提報職缺列入原住民族特考，以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提案人：鄭天財　　林正二　　林國正"],["31.主決議：","現行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管理，係以民法相關規定及各主管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命令為主要依據，其規範內容不僅難以因應社會變遷，且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另由於未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依其性質不同予以適當管理，久為社會各界所詬病。是以，有制定「財團法人法」之必要。為建構財團法人周延的法制環境，鼓勵其蓬勃發展，行政院雖曾於99年3月18日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惟基於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故，並未繼續審議。然99年迄今，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立法研修進度遲緩，實有待檢討。"],["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32.主決議：","日前監察院向法務部提出糾正，針對監獄及看守所之醫療缺失，嚴重影響收容人生命權提出調查，經調查發現，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除超額收容致擁擠情形，肇生收容人作息空間有不平處遇，不無影響其身心健康等情況，然多年來卻未見改善。另外監獄及看守所之醫療衛生專責人力、醫療業務運作、傳染病隔離設施、特殊病犯照護、收容人看診、保外就醫等標準作業流程與病歷保存、移轉、預防接種作業及矯正機關法定職掌之落實，亦俱見缺失或有疏漏不足之處，難謂各收容人基本健康人權已獲公平維護，核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應於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改進之目標，尚存有明顯落差，顯不利於我國人權保護整體形象之提昇。審計部於99年總決算審核報告直指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成效欠佳，影響矯正業務之執行。美國國務院90年各國人權報告書尤對此早已有負面之評價，國內部分人權團體亦多有質疑，惟迄101年7月底，國內矯正機關超收比例仍高達20.5%之窘境，不僅未見改善反而益形窘迫。為尊重收容人生命權，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應於近期內提出改善方案並向本委員會報告。"],["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33.主決議：","依據法務部矯正署統計資料顯示，國內各矯正機關現有醫事人員（含醫師、護理人員、藥師、醫檢師）計有211人（100年底統計資料），須處理6萬5千餘名收容人之日常醫療衛生業務，平均每位醫護人員至少服務收容人數為308人，人力已顯不足，且部分專任人員亦尚須兼辦一般行政業務，甚至有支援看診之醫師皆已高齡80餘歲，就收容人醫療服務之複雜性及特殊性，除須具備醫學專業智識及基礎電腦處理能力之外，尤須具有警覺性與應變能力以觀，顯然前開人員未能足以因應，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並向本委員會報告。"],["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34.主決議：案經行政院公告，二代健保法將於1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監所的醫療設備與一般醫療院所不同，102年受刑人將納入健保，試問法務部如何與健保局辦理特約？如何與監所目前受委託的醫師或醫療機構整合？對於目前監所已提供的強制治療及常見的精神疾病治療，希望未來能繼續維持原有的服務。此外，亦應注意受刑人的隱私。由於受刑人的隱私與一般人不同，監所的病歷保存有可能會出現問題。在病歷保存上，如何符合醫療法及健保法規定，爰提案請法務部、健保局與國防部至本委員會專案報告。"],["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35.有關法務部預算案之決議：鑒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於延宕2年多後於今年10月1日施行，惟該法至今因仍有諸多爭議未解，而採分階段施行處理，請法務部全盤檢討該法並於下一會期提出完整修正草案。","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0年通過後延宕2年多遲遲未公布施行日期，終於在本年10月1日正式上路。惟法務部認為部分條文窒礙難行，決定分階段施行，此舉引起立法院、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批評違憲及侵害立法權。考量近年來國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個資保護議題成為各界關注之焦點，攸關人民權益甚大，而法務部因部分條文因窒礙難行而暫緩施行，如敏感性個資之處理及利用，亟需盡速修法處理。爰請法務部應全盤檢討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廣納各界意見，並以「當事人資訊自主決定權」及「尊重當事人的同意權」之原則，於下一會期提出完整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　　王惠美","36.主決議：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執行扣押物沒收物之管理，審計部前曾就扣押物沒收物拍賣底價與實際成交金額相差數倍、拍賣前未依規定過濾不得拍賣之物品等多項缺失，多次函請法務部督飭檢討改善，法務部表示已督促相關機關採取適當改進措施等。案經審計部抽查士林、桃園、新竹、宜蘭等地檢署，核仍有：1.士林、新竹、宜蘭等地檢署扣押物沒收物拍賣底價與實際成交金額差距懸殊；2.士林、宜蘭等地檢署拍賣前未依規定過濾不得拍賣之物品；3.士林、桃園、新竹、宜蘭等地檢署調借物品未依規定進行稽催；4.桃園地檢署扣押物沒收物留作公用未依規定報准；5.士林、桃園、新竹、宜蘭等地檢署未依規定定期清理、追蹤扣押物沒收物；6.新竹地檢署扣押物沒收物之登載未盡確實等缺失。針對部分檢察機關未落實執行扣押物沒收物控管作業，法務部應仍持續督促檢討改善。"],["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37.主決議：依據法務部預算書總說明，100年新入所受觀察勒戒者8,565人，比99年9,501人減少9.9%，而受強制戒治者1,094人，比99年1,470人減少25.6%，另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查緝毒品案件，共計起訴40,673案件及42,960人。100年查獲格及毒品共計23,40.1公斤，較99年3,478.8公斤，減少1,138.7公斤，查獲之毒品中，第一級毒品為17.8公斤（海洛因），第二級毒品166.9公斤（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為1,436公斤（愷他命），第四級毒品719.4公斤，同期查獲毒品製造工廠88座，然100年原目標值僅15座，達成率高達原目標值之六倍。然毒品犯罪人口、毒品罪再犯比率仍高，而法務部102年加強毒品查緝工作之毒品製造工廠目標值僅30座，顯然對於加強毒品查緝頗有消極之勢。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應提高加強毒品查緝工作之目標值。"],["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38.主決議：法務部為協助受刑人出監後自立更生，重新適應社會，經督導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以下簡稱更生保護會）推動辦理更生人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99年度法務部補助該會1,200萬元，民國97至99年度尋求協助之更生人數分別為2083人、2452人及2032人，成功媒合就業人數659人、575人及719人，平均媒合成功比率約3成，以99年度各分會媒合成功比率觀之，最高為南投分會之66.27%，最低為嘉義分會之15.05%，各地區分會差距頗大。另據該部出獄人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受刑人出監後1年內無業及無固定工作者約占3成，經以近3年監所出獄人數平均6萬餘人推算，每年出監失業人數約1萬8千人，惟進入更生保護會體系人數約1萬人，有意願接受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而尋求協助者僅約2千餘人，占失業人數約1成，顯示更生人接受現有保護體象提供之就業協助人數仍低，又研究顯示更生人再犯原因多與失業密切相關，鑑於近3年入監受刑人屬再累犯比率平均高達6成，為免更生人因失業進而再犯造成社會問題，迫使國家耗費更多資源，雖法務部已督導更生保護會連結資源、提供各項就（創）業服務，增強更生人自立能力，並於入監宣導時，加強該會組織及服務內容介紹，期增加受刑人出監後接受更生保護之意願，然仍應確實加強宣導，協助受刑人出監後投入就業市場。"],["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38-1.說明：","針對近十年的司法改革結果，使得法官及檢察官成為最大的受益者，其原因在於檢察官系統一直強調其為司法官之一環，以致要求培訓、養成、待遇均比照法官，甚至連辦公場所都要在一起，是肇致檢察官與法官不分、法官不能制衡檢察官、人民不信任法官的罪魁禍首。因此為落實審檢分隸原則，要求應於一年內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法，將司法院所屬檢察署名稱，全數改為法務部所屬名稱，以正視聽。（例：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為法務部台北檢察署）"],["提案人：柯建銘　　潘孟安　　尤美女","39.第12款第2項第2目","科目名稱：司法人員訓練，本年度預算數：175,745千元，凍結數87,873千元。","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行政院並於101年6月21日核定頒布「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計畫內容提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政風人員訓練班、調查局幹部訓練所應將CEDAW納入訓練課程」以及「101年10月至102年6月，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然「司法官訓練所」預算書中，「司法人員訓練」經費下，並無說明是否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內容，以利司法人員檢視修正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爰此，建議凍結「司法人員訓練」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87,873千元，直至提出司法人員訓練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之規劃內容，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40.第12款第2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一般事務費，本年度預算數：4,153,000，減列數630,000。","說明：","司法官訓練所職司司法官之養成訓練，惟其預算編列630,000元辦理犯罪防治研究，並不恰當，爰提案刪減辦理犯罪防治研究經費630,000元。"],["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林國正　　尤美女","41.第12款第3項第2目01節","科目名稱：法醫業務－法醫訓練研究，本年度預算數：5,936千元，凍結數2,500千元。","說明：","《法醫師法》業於2005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建立台灣健全之法醫師制度以提升台灣司法人權，為使國內法醫師更臻專業，政府應積極辦理法醫師之實習、相關在職進修培訓以及專科法醫師之訓練，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應辦理法醫人員之培訓，惟長期以來相關培訓制度並未建立，致立法六年後，仍未開始專科法醫師之訓練，相關實習規劃亦闕如，顯見法醫研究所未積極從事法醫師訓練，且每年應法醫師考試錄取人數又僅有個位數，法醫研究所竟編列5,936千元之法醫訓練研究，顯有浮編之嫌，爰此，建議凍結此項經費2,500千元，以督促法醫研究所積極培育法醫人力，規畫法醫師實習、在職訓練與專科法醫師之訓練課程，直至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法醫師訓練之完整辦理情況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連署人：林國正","42.第12款第4項第1目","科目名稱：本年度預算數：210千元，減列數105千元。","說明：","廉政署於100年8月30日成立廉政審查會，由法務部部長聘任廉政署署長、副署長及檢察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計部等有關機關代表7人，並遴聘法律、財經、工程、醫療、建築管理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8人，共計15名委員，就廉政署存查列參案件、業務稽核清查結果、廉政署偵辦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情形或其他廉政事項等提供諮詢及建議，以外部審議機制，提升透明度及公正性。惟該委員會運作方式為各委員隨機抽選以進一步審查，未能契合委員之專業，難以符合廉政審查會成立之宗旨。爰此，建議減列首長特別費之一半，共計105千元。"],["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43.第12款第4項第2目","科目名稱：廉政業務－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6,415千元，減列數1,641千元，凍結數7,387千元。","說明：","廉政署於100年7月20日正式成立，102年度計編列4億2551萬5千元，其中人事費計2億9273萬6千元，佔68.8%。該署是為展現政府打擊貪腐決心而成立，以防貪、肅貪及政風等業務為主，人事費所占比率甚高，其正副首長、主任秘書及肅貪、調查人員等，依行政院之函示適用遠高於一般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顯示政府對該署肅貪業務成效之期許。惟該署本年度預算案總說明所列年度關鍵策略目標計有3項，即提升行政效能、降低貪瀆犯罪率及提升貪瀆定罪率。其中，降低貪瀆犯罪率之衡量標準及目標值有2項，其一為召開中央廉政委員會，針對相關部會貪腐風險業務提出革新建議「8項」，另一為結合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研討會或競賽活動「5場次」；又提升貪瀆定罪率，以辦理專案清查計畫性發掘貪瀆不法線索「15件」，皆不宜作為績效指標。爰此，建議刪除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預算之之十分之一，共計1,641千元，並凍結剩餘之二分之一，即7,387千元；待廉政署重新研擬其關鍵績效指標，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44.第12款第4項第2目","科目名稱：廉政業務－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業務費－一般事務費，本年度預算數：一般事務費12,935千元，凍結數3,943千元。","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行政院並於101年6月21日核定頒布「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計畫內容提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政風人員訓練班、調查局幹部訓練所應將CEDAW納入訓練課程」以及「101年10月至102年6月，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然「廉政署」預算書中，「辦理新任人員政風訓練教學及專業認證等相關業務」經費6,260千元，及「辦理在職教育及廉政肅貪業務等訓練」經費1,625千元之下，並無說明是否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內容，以利政風及廉政人員檢視修正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爰此，建議凍結此兩項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3,943千元，直至提出政風及廉政人員訓練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之規劃內容，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45.第12款第4項第2目","科目名稱：廉政業務－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業務費－委辦費，本年度預算數：1,700千元，減列數1,000千元，凍結數700千元。","說明：","法務部廉政署於102年度預算案中，編列辦理揭弊者保護專法之法制化等委託研究經費，其科目和金額為委辦費1,700千元。然法務部廉政署於101年7月12日公開招標「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立法研究」委託研究案，該招標案之決標公告日為101年8月20日，並表明履約期限為102年8月5日；即該委託研究案尚未完成，於研究成果不明之狀況下，仍繼續編列相同預算辦理同樣之委託研究案，實有未洽，且依廉政署本委託案之研究需求書，該研究案須檢視我國立法與執行狀況，並參考各國立法例，評估我國立法方向，並研議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之法制化作業，包括提出立法草案、立法理由等，本研究案甫開始進行，實難認定是否仍有再予編列該研究案之必要，爰此，建請刪除此項預算1,000千元，並凍結剩餘之700千元，待101年度得標之「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立法研究」委託研究案完成並確認有延續招標並再委託研究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46.第12款第4項第2目","科目名稱：「廉政業務」「辦理貪瀆預防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1,802千元，凍結數5,901千元。","說明：","根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1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結果顯示，民眾認為廉政署成立以來，對於政府整頓貪瀆成效的幫助程度，認為無效的民眾較100年的56.1%為多，來到101年上半年的64.1%，顯示民眾對廉政署的信心呈現下滑的趨勢，顯見廉政署辦理廉政宣導等事項成效不彰。爰此，建請將「廉政業務」項下編列「辦理貪瀆預防業務」之經費11,802千元，凍結其中二分之一，待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江啟臣　　李貴敏","47.第12款第4項第2目","科目名稱：「廉政業務」「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本年度預算數：23,914千元，凍結數4,782.8千元。","說明：","自廉政署成立截至101年7月底，該署立案之貪瀆情資3,394件中，屬貪瀆情資者計581件，經審查後處理終結，並函送地檢署偵辦之貪瀆案件僅42件，差異甚大，足見相關案件之調查蒐證仍有加強空間，再查100年立案之貪瀆情資，迄至101年7月底，仍有部分未處理終結，處理效率亦有待加強，爰此，建請將「廉政業務」科目下編列「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23,914千元，凍結其中五分之一，待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江啟臣　　李貴敏","48.第12款第4項第2目","科目名稱：「廉政業務」「辦理政風機構督導審核業務」，本年度預算數：2,552千元，凍結數1,276千元。","說明：","據調查局100年廉政工作年報顯示，該局100年偵辦廉政案件排除賄選案件計有630案，其中公務員涉案人數計有850人，再查101年上半年偵辦廉政案件266案，公務員涉案人數計有359人，統計一年半來已移送公務員涉貪1,209人至檢察機關繼續偵辦。惟廉政署自100年7月20日成立至今，政風人員應發掘而未發掘機關貪瀆案件懲處個案卻僅6案，以基隆關稅局層級上至副總局長的集體貪瀆弊案為例，監察院於調查後一口氣彈劾八名官員，並糾正財政部、法務部，然而該原政風室主任亦僅記過乙次為懲處，突顯政風人員獎懲標準過於寬鬆，且平日業務督導審核未盡周延。爰此，建請將「廉政業務」科目下編列「辦理政風機構督導審核業務」2,552千元，凍結其中二分之一，待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江啟臣　　李貴敏","49.第12款第5項第1目第2節","科目名稱：一般行政－基本工作行政維持－業務費－特別費，本年度預算數：210千元，減列數105千元。","說明：","矯正署各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經監察院及審計部多次促請改進，非但未見改善成效，反趨惡化，至101年10月，超收比例竟高達20.99%之窘境；復明知相關醫事與專業人員編制及現有人力皆明顯不足，卻放任問題長期存在，不思積極解決之道，且醫療業務運作、傳染病隔離設施、特殊病犯照護、收容人看診、保外就醫等標準作業流程、相關認（鑑）定標準與病歷登載、保存、移轉及預防接種、防疫作業俱見缺失或闕漏不足，肇生收容人作息空間及醫療衛生照護獲致不平處遇，影響健康人權至鉅，核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應於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改進之法定目標，存有明顯落差，顯不利於我國人權形象之提昇。","法務部矯正署放任問題長期存在，不思積極解決之道，改善作為顯屬消極，更乏成效，輕忽收容人健康人權，經監察院101年糾正在案。","另查，近十年，再犯入監之比例自46.9%，逐年攀升至69.4%（如附表），將近七成，顯見現行矯正機關之教化功能低落，法務部矯正署以分階段擴建、遷建、改建監所來解決超收問題，卻未考慮如何增進監獄教化功能，降低再犯率，實有不當，而監所人員人數過少，造成基層管理人員壓力過高，亦有待矯正署解決。","國內監所屢屢受國人、民間團體批評，矯正署未積極改善監所環境督導矯正業務，爰建議刪除矯正署署長「特別費」二分之一，共計105千元，以督促矯正署署長積極改善監所環境，保障收容人人權。"],["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51.第12款第5項第2目","科目名稱：矯正業務─一般事務費─台北看守所華光社區非法占用戶訴訟及強制執行等經費，本年度預算數：2,565千元，凍結數2,565千元。","說明：","華光社區係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管理之土地，占地約11公頃，地處台北市精華地段，且自2006年開始推動「四大金磚」都市計畫，2008年改變將開發「台北華爾街」計畫，直到2012年有將改為打造如東京六本木的新觀光不夜城。然而，華光社區的拆遷爭議目前仍未解決，法務部矯正署對違建戶的拆遷問題仍未完善解決。許多居民在過程中為爭取居住權益被迫與政府打官司，而判決結果確定後卻要其拆屋還地及賠償，無不雪上加霜。為落實兩公約及憲法所保障之居住權，法務部矯正署應妥適處理違建戶搬遷問題，以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文林苑」強拆案件，爰建請凍結此項經費2,565千元，俟矯正署妥適處理違建戶搬遷問題，向本委員會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柯建銘","52.第12款第5項第2目","科目名稱：矯正業務/物品，本年度預算數：1,055,000，減列數500,000。","說明：","矯正署連續兩年編列預算購買各式槍彈近十萬發，惟訓練、演練及緊急情況等各項需求，是否有連年編列預算購買大量彈藥之必要，有待商榷，爰提案減列矯正行政業務之物品費500,000元。"],["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林國正　　尤美女","53.第12款第5項第2目","科目名稱：矯正業務─辦理矯正行政業務─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本年度預算數：1,174千元，減列數1,174千元。","說明：","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度預算案中，編列1,174千元辦理兩岸矯正業務觀摩研習經費，計畫拜訪中國司法部及各省矯正機關等單位，又前三年矯正署亦赴中國辦理兩岸矯正業務觀摩研習，目的為增進海峽兩岸對於矯正業務、法務實習、學術及文化交流；惟赴中國觀摩恐無法改善國內矯正業務，且針對監所超收情況、監所人權處境，監所教化功能不彰等，均有待矯正署積極改善，矯正署於今年度9月更經監察院糾正在案，有關赴中國辦理兩岸矯正業務觀摩等業務，實非迫切必要之事項。爰此，建請刪除此項經費，共計1,174千元。"],["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柯建銘","54.第12款第5項第2目第3節","科目名稱：矯正業務－矯正訓練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9,969千元，凍結數9,985千元。","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行政院並於101年6月21日核定頒布「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計畫內容提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政風人員訓練班、調查局幹部訓練所應將CEDAW納入訓練課程」以及「101年10月至102年6月，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然「矯正署」預算書中，「矯正訓練業務」經費下，並無說明是否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內容，以利矯正人員檢視修正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爰此，建議凍結「矯正訓練業務」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9,985千元，直至提出矯正人員訓練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之規劃內容，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柯建銘","55.第12款第5項第3目","科目名稱：改善監所計劃，本年度預算數：264,343千元，凍結數10%。","說明：","本項目主要係用於台中女子監獄擴建最後一年經費及新增台北監獄改擴建工程，惟查台灣監所超收收容人的情況嚴重，超收率超過40%的就有7個，教化環境惡劣已極，雖然改善收容空間並非一蹴可及，需假以時日，但就維護受刑人基本人權及教化輔導的品質，卻是刻不容緩。爰凍結預算數百分之十，俟矯正署就除增擴建監所計劃外，如何改善監所環境品質，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鄭天財　　廖正井","56.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編列「業務費」1億1,913萬4,000元，其中包含辦理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辦理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經費1,000萬元。經查，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辦理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專區未與地方民眾取得共識，刻正停工中，該筆治療經費預算，實無必要。爰全數凍結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辦理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經費，待法務部檢討該專區之執行，與當地居民取得共識並報送立法院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蔡錦隆　　李貴敏"],["連署人：鄭天財　　王惠美","56-1.第12款第5項第2目","科目名稱：矯正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14億6,806萬1千元，凍結數1/4。","說明：","針對國人對於廢死的看法仍歧見很深，並未形成共識，需要更多理性討論，雖然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實務運作上，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平均服刑十二點八年就出獄，與鄰近國家比較，日本刑法雖規定無期徒刑者執行十年後可准許假釋，但實際平均服刑為廿年，我國審核無期徒刑的假釋顯然過於寬鬆。所以，要求法務部應於半年內提出更明確之假釋標準與制度，未提出前凍結法務部第12款第5項第2目矯正業務114億6,806萬1千元之1/4。"],["提案人：潘孟安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56-3.第12款第5項第2目","科目名稱：矯正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14億6,806萬1千元，減列數200萬。","說明：","針對台北監獄典獄長方子傑不僅疏於監督，放縱發言人擅將陳前總統水扁、陳致中先生9/19轉診事宜面詢資訊於電話中轉述予以特定媒體，並擅用職權，自陳水扁先生監獄服刑期間乃至戒護就醫北榮期間，不斷恐嚇、刁難、施壓陳前總統水扁及其家屬，暗示陳前總統應回北監，並對「台北監獄收容人住院期間探病接見規定」進行針對性的修改，刻意減少探病時間，阻礙病患家屬及友人的探視，嚴重影響陳前總統水扁的治癒康復，台北監獄典獄長方子傑顯然藐視收容人之人權保障，法務部矯正署亦顯有行政疏失，主張刪除第12款第5項第2目矯正署矯正業務114億6,806萬1千元之200萬元，以示警戒。"],["提案人：潘孟安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56-5.第12款第5項第2目","科目名稱：首長特別費，本年度預算數：16萬2千元，減列數16萬2千元。","說明：","針對台北監獄典獄長方子傑不僅疏於監督，放縱發言人擅將陳前總統水扁、陳致中先生9/19轉診事宜面詢資訊於電話中轉述予以特定媒體，並擅用職權，自陳水扁先生監獄服刑期間乃至戒護就醫北榮期間，不斷恐嚇、刁難、施壓陳前總統水扁及其家屬，暗示陳前總統應回北監，並對「台北監獄收容人住院期間探病接見規定」進行針對性的修改，刻意減少探病時間，阻礙病患家屬及友人的探視，嚴重影響陳前總統水扁的治癒康復，台北監獄典獄長方子傑顯然藐視收容人之人權保障，故要求第12款第5項第2目台北監獄首長特別費16萬2千元全數刪除。"],["提案人：潘孟安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56-7.第12款第5項第2目","科目名稱：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386萬2千元，減列數100萬。","說明：","針對台北監獄典獄長方子傑不僅疏於監督，放縱發言人擅將陳前總統水扁、陳致中先生9/19轉診事宜面詢資訊於電話中轉述予以特定媒體，並擅用職權，自陳水扁先生監獄服刑期間乃至戒護就醫北榮期間，不斷恐嚇、刁難、施壓陳前總統水扁及其家屬，暗示陳前總統應回北監，並對「台北監獄收容人住院期間探病接見規定」進行針對性的修改，刻意減少探病時間，阻礙病患家屬及友人的探視，嚴重影響陳前總統水扁的治癒康復，台北監獄典獄長方子傑顯然藐視收容人之人權保障，主張應刪除第12款第5項第2目台北監獄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1,386萬2千元之100萬元，以示警戒。"],["提案人：潘孟安　　柯建銘"],["連署人：尤美女"],["57.主決議：","法務部為使收容人改過遷善，並於出獄後擁有一技之長，作為謀生工具，提升其就業能力以適應社會，故各矯正機關皆會辦理各項技能訓練課程，依據100年度決算報告，民國97至100年度計編列技能訓練相關業務預算2億7千7百餘萬元。經查執行情形，核有：1.未積極辦理收容人出矯正機關之後續追蹤作業，難以確實評估技能訓練整體成效；2.收容人實際就業與在監參與之技能訓練相關性仍屬偏低；3.部分技能訓練未能提供收容人實際操作之工作經驗；4.結訓後逾2年始能出監之收容人接受技能訓練比率仍高，惟配置自營作業比率偏低，影響技能訓練成效；5.桃園女子監獄、泰源、岩灣技能訓練所等機關，部分聘用訓練師未從事訓練工作；6.技能訓練業務年度評鑑結果應行改進事項，未列管後續辦理情形等未盡事宜，經函請法務部督促檢討改善。法務部函覆表示：1.矯正署已擬定「矯正機關辦理技能訓練收容人出機關後就業情形調查注意事項」，函知各矯正機關辦理；2.將積極檢討、停辦部分落伍及參訓學員出監後就業比率偏低之訓練職類，並洽請職訓機構或就業服務中心提供最新訓練與就業資訊；3.將審慎評估與民間廠商建教合作之可行性，尋求有意願之廠商共同規劃辦理；4.將視實際情形接續安排該等收容人從事與技能訓練職類相關之自營作業、委託加工作業等；5.已安排負責教學相關工作等；6.評鑑結果應行改進事項之列管，將納入民國101年技能訓練業務評比中辦理。惟矯正機關辦理技能訓練相關業務未盡妥適，應研謀改善方案。"],["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58.決議：","根據矯正機關89年底至101年7月底之實際收容人數與核定容額比較顯示，法務部矯正署監督管理的49個監獄，除96年底平均超額率降為1.2%之外，整體超額收容率呈遞增之勢，101年7月底全部矯正機關平均超額收容率高達20.5%，收容空間明顯不足。其中，臺北、桃園、高雄第二等3家監獄及臺北、新竹、南投、基隆等4家看守所之超額收容率已逾40%以上，每人平均不到0.5坪之收容空間，甚為狹小，嚴重如桃園監獄及南投看守所，超額收容率逾59%。然而過度擁擠，將增加管理風險，影響對收容人之教化、技訓、輔導措施之品質。爰此，要求矯正署三年內盡速降低平均超額率至15%外，以及改善監所醫療缺乏的照護品質問題，讓所有受刑人享有合理、公平且妥善等醫療照顧之權益，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負責有效紓解超額收容的方案。"],["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江啟臣　　李貴敏"],["59.決議：","根據二代健保法第27條規定，全國6.5萬名受刑人的健保費，明年起將由法務部、國防部全額補助。其中，法務部矯正署針對監督管理的49個監獄，102年度編列12億元補助受刑人之健保費，也就是受刑人健保費全由政府繳納，形同全民買單，但對照失業者、家庭主婦健保費都要自己出，受刑人卻不必繳。再者，站在醫療人權的立場，不反對受刑人納保，但應讓受刑人量能負擔，受刑人若有家人為被保險人，應以眷屬身分依附家人納保，若為低收入戶，則由政府全額負擔，若因經濟困難需紓困者，一體適用健保費紓困措施。另外，考量一般國民須自己繳納健保費，而犯罪被判刑確定的受刑人卻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繳納，恐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爰此，要求法務部與矯正署盡速和衛生署通盤檢討，就政府補助收容人健保費比例及相關部分，特別是毒品再犯者不得納入健保補助，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周延之修法方案。"],["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江啟臣　　李貴敏"],["60.決議：","有鑑於台北監獄及嘉義監獄附設煙毒勒戒所將裁併，應配置相關專業人力後，將其現有營舍作為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提案人：蔡錦隆　　李貴敏　　"],["連署人：鄭天財　　林國正　　王惠美","61.第12款第6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本年度預算數：23,427千元，減列數：6,818千元。","說明：","行政執行署及所屬編列之其他業務獎金，係依行政院91年9月13日核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辦理，但司法院釋字第282號解釋文：「國民大會代表在特定情形下，例如集會行使職權時，所得受領之報酬，亦應與其他中央民意代表之待遇，分別以法律明訂其項目及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同理，公務人員獎金之核發應有法律為依據，始得編列預算。因此，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既已就公務人員之待遇及獎金有所明文，上述要點自不能作為編列預算核發獎金之依據。又行政執行績效獎金支給對象並非以實際辦理執行業務人員為限，尚包括行政人員在內（含技工、工友），支領對象人人有份，且行政人員支領高額獎金者不在少數，如100年度實際領取執行績效獎金人員共853人，其中執行人員占59.67%，計509人、行政人員占40.33%，獎金核發浮濫且對象欠當。爰此，建請刪除其他業務獎金，共計6,818千元。"],["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柯建銘","62.第12款第6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本年度預算數：97,623千元，減列數1%。","說明：","本項目下人員維持費包含行政執行績效獎金，惟查此獎金的支給對象並非限於實際辦理執行業務人員，尚包括行政人員在內，這種不論職能與責任，人人有獎的作法，實不足取，爰刪減預算數千分之一，以求導正。"],["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廖正井　　林國正","63.第12款6項2目，科目名稱： 執行業務，本年度預算數： 19,745千元，凍結數9,872千元。","說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針對移送強制執行之個人滯欠金額累計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滯欠金額累計一億元以上之滯欠大戶案件，截至101年9月30日止之案件總計974件，總計待執行金額1,820億8,149萬9,967元，惟今年1月至6月滯欠大戶累計已清償金額僅為275億7,527萬7,664元。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甚至巧立「其他業務獎金」之名目，不僅不合法，更造成工友、行政人員等人皆可領該獎金。爰此，建請凍結其執行業務預算之一半，共計9,872千元，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提出提高清償金額之具體措施，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64.第12款第6項第3目，科目名稱：執行案件處理，本年度預算數：1,092,602千元，減列數0.1%。","說明：","本項目下人員維持費包含行政執行績效獎金，惟查此獎金的支給對象並非限於實際辦理執行業務人員，尚包括行政人員在內，這種不論職能與責任，人人有獎的作法，實不足取，爰刪減預算數千分之一，以求導正。"],["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廖正井　　林國正","64-1.第12款第7項第2目，科目名稱：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經費，本年度預算數：551萬8千元，凍結數1/4。","說明：","特偵組自開始運作以來，一方面積極法辦民進黨執政時期之官員，另一方面卻對當前執政之高官要員，特偵組卻採取消極放縱之態度，迄今尚未起訴任何一人。特偵組諸多執法偏頗之行徑，已普遍造成社會對司法之不信賴感。故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所屬特別偵查組應於半年內提出羈押制度及偵查品質改善方案，未提出前凍結第12款第7項第2目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經費551萬8千元之1/4。"],["提案人：潘孟安　　柯建銘　　尤美女","65.第12款第8項第2目","科目名稱：檢察業務：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業務費：一般事務費，本年度預算數：88,924千元，凍結數 44,462千元。","說明：","根據法務部統計97年起至101年9月底之毒品再犯率的資料顯示，分別為89.1%、88.4%、85.8%、85.6%、85.7%，五年來都高於85%，可見毒品犯不斷輪迴在監所和社會之間，且所衍生之犯罪行為，耗費龐大警政、檢調及法院資源與人力，整體社會也付出重大成本，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卻連一個專責單位都沒有。再者，屢次要求在高檢署指派一個主任檢察官和專業檢察官成立一個團隊，統合調查局毒品防制處、警政署及各縣市警局相關警察人員等，負責統籌全國檢警調查緝毒品辦案，卻一直只聞樓梯響未見人下來。爰此，建請將「檢察業務」項下預算數153,589千元，凍結其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費用44,462千元，待法務部部長率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　　王惠美　　江啟臣　　李貴敏","66.第12款第14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特別費，本年度預算數：162千元，減列數81千元。","說明：","依法務部「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檢察長於執行前認被告有逃匿之虞者，應即層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以指揮各級機關防範被告逃匿。惟今年度3,4月間，臺灣地方法院臺北地檢署，辦理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金上重更(二)字59號刑事判決之執行，未慎重辦理，致未能順利執行判決，重傷司法尊嚴，而屢屢有政商名人逃避司法審判與執行，逃亡在外，各界多有譴責，本案臺北地檢署竟又未能順利執行，再度重創司法威信，查臺北檢察署辦理本案被告之監控過程中，未能依「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層報檢察總長審核，是否有建檔列管之必要，臺北地檢署囿於僵化的官僚思考與因循的執行方法致被告逃匿未能到案執行，本件執行過程顯有嚴重瑕疵，爰此，建議減列首長特別費之一半，共計81千元，以督促其對特定刑事案件被告有逃亡之虞者，應更為謹慎辦理，以防被告逃匿。"],["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67.第12款第36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一般事務費，本年度預算數：28,880,000，減列數2,000,000。","說明：","調查局編列2,000,000元經費辦理強化全民反貪及鼓勵民眾檢舉不法宣導短片、看板及文宣，惟廉政署成立後亦編列預算辦理反貪防治宣導，為避免資源重複配置，爰提案減列2,000,0000元。"],["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林國正　　尤美女","68.第12款第36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人員訓練經費，本年度預算數：38,820千元，凍結數19,410千元。","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行政院並於101年6月21日核定頒布「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計畫內容提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政風人員訓練班、調查局幹部訓練所應將CEDAW納入訓練課程」以及「101年10月至102年6月，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然「調查局」預算書中，「人員訓練經費」之下，並無說明是否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內容，以利調查人員檢視修正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爰此，建議凍結此項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19,410千元，直至提出調查局人員訓練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之規劃內容，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69.法務部調查局100年起編列預算辦理「桃園縣調查站辦公房舍增建計畫」，基於桃園縣自改制為準直轄市後，公共事務劇增，而該擬增建之辦公房舍地點鄰近桃園縣政府及市公所辦公處所，為都市景觀及長期發展使用，應將舊辦公室拆除，併新增加之土地一併規劃，新大樓及地下三層樓之停車場建議法務部督請調查局妥為調整規劃。"],["提案人：廖正井"],["連署人：鄭天財　　林正二","主席：各預算項目及委員提案均已宣讀完畢，請各行政單位利用時間去跟委員協商，明天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預算處理。","呂委員學樟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審判公開是我國憲法及訴訟法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和基本訴訟制度，也是世界各國公認的審判標準。審判公開，包括對當事人的公開，包括對社會的公開；包括認定事實的公開，也包括適用法律的公開。而今，法務部各檢察署的起訴書，因為個資法的關係，而隱匿了應公開資料，有沒有牴觸憲法的疑慮？有沒有違背了政府資訊公開法？","在這個月月初，也就是10月1日的個資法上路的時候，本委員會也召開了《個資法》的公聽會，大家都希望個資法能適切可行，達到保護個人隱私與公開資訊、社會公益之間的一個平衡，不要矯枉過正！經過這一個月的施行後，除了《個資法》的修正之外，針對相關施行細則及作法，法務部是不是需要趕快來修正與宣導，讓中央及地方各機關都能來改正，以免徒增民怨，好不好？"],["主席：現在休息。","休息（16時5分）","� EMBED Excel.Chart.8 \\s ���"]],"block_lines":[1,6,6,9,319,319,320,321,428,428,454,454,477,477,516,531,552,556,559,563,564,565,573,581,582,584,587,589,591,593,594,596,607,609,611,612,613,618,619,628,631,638,640,643,650,652,653,654,656,657,659,661,668,669,670,673,677,679,680,681,682,684,687,688,689,690,693,694,695,696,701,704,708,709,710,713,714,715,716,717,718,719,720,721,722,723,728,730,736,741,742,743,745,748,750,751,756,757,758,760,761,762,763,765,767,771,777,782,783,787,788,789,792,793,794,797,799,800,801,804,805,806,809,813,815,816,817,821,822,823,825,826,830,834,837,839,840,845,846,849,851,852,853,854,858,860,864,867,872,873,875,878,882,884,886,888,892,897,900,901,902,906,911,912,913,915,918,919,925,927,929,933,936,937,940,942,944,946,949,950,952,958,959,960,962,964,969,970,972,974,976,978,979,986,989,990,999,1001,1005,1007,1010,1011,1013,1014,1015,1019,1021,1027,1029,1030,1032,1034,1035,1036,1037,1038,1041,1042,1043,1046,1047,1048,1052,1055,1056,1058,1059,1061,1062,1064,1067,1069,1070,1075,1078,1079,1081,1085,1086,1089,1090,1091,1092,1095,1096,1098,1099,1100,1101,1102,1103,1105,1107,1108,1109,1111,1115,1125,1130,1133,1135,1137,1139,1141,1144,1145,1147,1148,1149,1151,1154,1155,1157,1158,1159,1160,1161,1163,1165,1166,1170,1172,1174,1176,1177,1179,1182,1186,1187,1189,1191,1192,1195,1196,1199,1200,1208,1209,1216,1221,1222,1227,1230,1231,1238,1239,1241,1242,1243,1247,1249,1253,1258,1267,1274,1278,1295,1437,1615,1618,1619,1621,1623,1627,1631,1636,1638,1642,1647,1648,1653,1654,1659,1664,1665,1672,1677,1678,1683,1692,1697,1698,1703,1708,1713,1714,1720,1724,1729,1734,1735,1739,1740,1745,1746,1754,1759,1760,1761,1763,1764,1765,1767,1768,1770,1771,1772,1774,1775,1776,1778,1779,1781,1782,1785,1787,1788,1790,1791,1793,1794,1795,1797,1804,1809,1810,1815,1816,1821,1826,1833,1838,1843,1844,1849,1850,1855,1856,1865,1870,1875,1876,1881,1888,1893,1894,1896,1897,1902,1903,1908,1909,1914,1915,1920,1921,1922,1924,1925,1926,1928,1929,1930,1932,1933,1934,1936,1937,1941,1945,1946,1950,1954,1955,1959,1964,1969,1974,1975,1982,1984,1985,1988,1991],"person_count":{"主席":36,"(一)歲入部分":1,"(二)歲出部分":1,"曾部長勇夫":109,"廖委員正井":1,"黃檢察總長世銘":29,"許會計長專琴":2,"鄭委員天財":1,"林委員正二":5,"王局長福林":7,"林委員國正":17,"周署長志榮":15,"許委員添財":3,"王委員惠美":15,"潘委員孟安":13,"主席（潘委員孟安代）":1,"尤委員美女":10,"主席（尤委員美女）":1,"李委員俊俋":16,"鍾處長振芳":1,"江委員啟臣":8,"吳署長憲璋":1,"蔡委員錦隆":1,"李委員貴敏":6,"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1,"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1,"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1,"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1,"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2,"102年度法務部主管歲入來源別預算":1,"102年度法務部主管歲出機關別預算":1,"提案人":72,"連署人":39,"決議":1,"減列科目（工作計畫）名稱":1,"29.附帶決議":1,"30.決議":1,"31.主決議":1,"32.主決議":1,"33.主決議":1,"38-1.說明":1,"57.主決議":1,"58.決議":1,"59.決議":1,"60.決議":1},"persons":["主席","(一)歲入部分","(二)歲出部分","曾部長勇夫","廖委員正井","黃檢察總長世銘","許會計長專琴","鄭委員天財","林委員正二","王局長福林","林委員國正","周署長志榮","許委員添財","王委員惠美","潘委員孟安","主席（潘委員孟安代）","尤委員美女","主席（尤委員美女）","李委員俊俋","鍾處長振芳","江委員啟臣","吳署長憲璋","蔡委員錦隆","李委員貴敏","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102年度法務部主管歲入來源別預算","102年度法務部主管歲出機關別預算","提案人","連署人","決議","減列科目（工作計畫）名稱","29.附帶決議","30.決議","31.主決議","32.主決議","33.主決議","38-1.說明","57.主決議","58.決議","59.決議","60.決議"],"title":"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101年10月31日（星期三）上午9時、下午2時30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