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廖委員正井","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28分、下午2時31分至4時5分；11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27分、下午2時1分至3時21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廖正井    鄭天財    林正二    柯建銘    林國正    潘孟安    王惠美    尤美女    李貴敏    呂學樟    謝國樑    王廷升    吳宜臻","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葉宜津    林世嘉    陳亭妃    林佳龍    楊麗環    蔡其昌    劉櫂豪    江啟臣    林郁方    蔡煌瑯    賴士葆    吳育仁    邱議瑩    孔文吉    許添財    吳秉叡    林德福    楊瓊瓔    盧秀燕    李桐豪    黃偉哲    薛  凌    邱文彥    簡東明    蔣乃辛    徐欣瑩    林明溱    江惠貞    李俊俋    黃文玲    蔡錦隆    陳雪生    邱志偉    高金素梅  蘇清泉    田秋堇    陳其邁    潘維剛    吳育昇    黃昭順    徐耀昌    陳唐山    呂玉玲    林滄敏    張嘉郡    陳歐珀    蕭美琴","      委員列席47人","主    席：尤召集委員美女","專門委員：陳清雲","主任秘書：劉彥麟","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鄭天財、柯建銘、林正二、林國正、許添財、王惠美、潘孟安、尤美女、李俊俋、江啟臣、蔡錦隆、李貴敏提出質詢；委員林正二、吳宜臻、謝國樑、潘維剛、呂學樟等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96項  法務部原列1,801萬8,000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01萬8,000元。","第97項  司法官訓練所2萬5,000元，照列。","第98項  法醫研究所3萬8,000元，照列。","第99項  廉政署8,757萬9,000元，照列。","第100項  矯正署及所屬318萬8,000元，照列。","第10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萬9,000元，照列。","第10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4,000元，照列。","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5萬6,000元，照列。","第10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14萬4,000元，照列。","第10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6萬8,000元，照列。","第10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393萬5,000元，照列。","第10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63萬6,000元，照列。","第10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8,413萬4,000元，照列。","第10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240萬9,000元，照列。","第11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6,853萬3,000元，照列。","第11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5,047萬4,000元，照列。","第11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7,586萬9,000元，照列。","第11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161萬9,000元，照列。","第11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9,391萬2,000元，照列。","第11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4,019萬7,000元，照列。","第11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4,660萬3,000元，照列。","第11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3,923萬2,000元，照列。","第11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3,418萬6,000元，照列。","第11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2,988萬2,000元，照列。","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8,810萬7,000元，照列。","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5,442萬6,000元，照列。","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5,968萬6,000元，照列。","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0,324萬6,000元，照列。","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1,480萬4,000元，照列。","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635萬1,000元，照列。","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4,142萬元，照列。","第12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000元，照列。","第12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2,665萬5,000元，照列。","第12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460萬8,000元，照列。","第130項  調查局87萬8,000元，照列。","第3款  規費收入","本款通過決議1項：","法務部主管102年度「規費收入－使用規費收入－場地設施使用費」科目編列2,456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1,765萬8千元增加690萬7千元，係本年度納編宿舍管理費收入所致。依行政院之規定，宿舍管理費由各機關學校參酌宿舍面積、使用設備、地區及必要之維修費用等因素自行訂定。該部及所屬機關自101年6月起收費，並納編本年度歲入預算，惟所訂之計費標準偏低，有欠合理；如宿舍租金及管理費未考量102年度法務部及其所屬編列之6,511萬6千元之宿舍修繕費及宿舍租金。又宿舍管理費，或每月每平方公尺收取0.378元~12元，或每月每間收取30元~1,500元不等；租賃檢察官宿舍者，平均每戶月租金預算最低者為桃園地檢署之1.5萬元，最高為臺北地檢署之2.9萬元，每戶每月之宿舍管理費或每平方公尺1.514元~6元，或每間100元~450元，已然偏低，造成有眷屬一同進住之情事。爰此，建議法務部及其所屬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參照宿舍修繕、管理費用核實編列管理費用收入，並參照市價適當調升租金收入。","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    王惠美","第110項  法務部156萬6,000元，照列。","第111項  司法官訓練所7萬9,000元，照列。","第112項  法醫研究所7,000元，照列。","第113項  廉政署3萬元，照列。","第114項  矯正署及所屬1,173萬元，照列。","第11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7萬1,000元，照列。","第116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4萬4,000元，照列。","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63萬8,000元，照列。","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23萬5,000元，照列。","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萬1,000元，照列。","第12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7萬9,000元，照列。","第12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4萬5,000元，照列。","第122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萬4,000元，照列。","第12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9萬9,000元，照列。","第12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6萬9,000元，照列。","第12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0萬2,000元，照列。","第12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66萬6,000元，照列。","第12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0萬3,000元，照列。","第12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43萬2,000元，照列。","第12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29萬1,000元，照列。","第13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21萬9,000元，照列。","第13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66萬4,000元，照列。","第13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47萬6,000元，照列。","第13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43萬2,000元，照列。","第13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63萬1,000元，照列。","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16萬9,000元，照列。","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7萬7,000元，照列。","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53萬5,000元，照列。","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61萬8,000元，照列。","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21萬9,000元，照列。","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9,000元，照列。","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20萬6,000元，照列。","第142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4萬元，照列。","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5,000元，照列。","第144項  調查局283萬3,000元，照列。","第4款  財產收入","第106項  法務部2萬3,000元，照列。","第107項  司法官訓練所8萬4,000元，照列。","第108項  法醫研究所8萬3,000元，照列。","第109項  廉政署3萬4,000元，照列。","第110項  矯正署及所屬1,076萬5,000元，照列。","第11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0萬1,000元，照列。","第11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6,000元，照列。","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萬1,000元，照列。","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萬6,000元，照列。","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8,000元，照列。","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6萬8,000元，照列。","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萬1,000元，照列。","第11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元，照列。","第11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6萬9,000元，照列。","第12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9,000元，照列。","第12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1,000元，照列。","第12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3,000元，照列。","第12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6,000元，照列。","第12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6萬9,000元，照列。","第12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6,000元，照列。","第12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萬8,000元，照列。","第12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1萬4,000元，照列。","第12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5,000元，照列。","第12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3,000元，照列。","第13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27萬1,000元，照列。","第13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6,000元，照列。","第13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6,000元，照列。","第13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8,000元，照列。","第13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5,000元，照列。","第13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5,000元，照列。","第13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4,000元，照列。","第13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2,000元，照列。","第13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7,000元，照列。","第13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000元，照列。","第140項  調查局252萬9,000元，照列。","第7款  其他收入","第100項  法務部，無列數。","第101項  司法官訓練所12萬9,000元，照列。","第102項  廉政署，無列數。","第103項  矯正署及所屬8,868萬2,000元，照列。","第10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99萬2,000元，照列。","第105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3,000元，照列。","第106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無列數。","第10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無列數。","第10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無列數。","第10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51萬7,000元，照列。","第11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27萬1,000元，照列。","第11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2萬5,000元，照列。","第11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2,874萬7,000元，照列。","第11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63萬9,000元，照列。","第11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70萬3,000元，照列。","第11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873萬9,000元，照列。","第11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365萬8,000元，照列。","第11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53萬1,000元，照列。","第11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9萬5,000元，照列。","第11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39萬7,000元，照列。","第12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95萬5,000元，照列。","第12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2,953萬5,000元，照列。","第12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8萬8,000元，照列。","第12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7,000元，照列。","第12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0萬7,000元，照列。","第12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5,000元，照列。","第12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萬5,000元，照列。","第12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6,000元，照列。","第12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無列數。","第12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5萬8,000元，照列。","第13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第131項  調查局，無列數。","三、歲出部分","第12款  法務部主管","本款有委員提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法務部及其所屬各單位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法務部及其所屬各單位之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二)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法務部及其所屬各單位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且將該經費隱藏於獎金之「年終工作獎金」下。爰此，建議刪除法務部及其所屬各單位年終工作獎金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第1項  法務部原列11億1,192萬2,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12萬7,000元，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因組織改造等所需之員工心理諮商與輔導經費」6萬元，共計減列18萬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1,173萬5,000元。","本項通過決議16項：","(一)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之「業務費」2,341萬8,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並就以下5項提案刪減或凍結之理由，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支付一定金額予國庫、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之緩起訴處分金，民國91年至100年度止累計已履行支付金額計61億1千6百餘萬元。有關緩起訴處分金之收支管理，前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有部分地檢署尚未建立相關防弊機制，且有地檢署將緩起訴處分金分配予特定公益團體，再由特定公益團體轉撥其他單位等，與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不符之情事。又監察院今年10月15日之調查報告指出，法務部提供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迄今緩起訴處分支付查核結果中發現，有如板橋地檢98至100年7至9月，各季均補助財團法人蘆洲李宅古蹟維護文教基金會辦理「文化生活圈記憶創寫」、「行動古蹟李宅天行專案」；屏東地檢支付屏東縣政府辦理「98年度、99年度阿猴城第3屆縣長盃3對3可喜可賀籃球鬥牛賽」、「屏東縣各級學校參加縣外體育比賽申請緩起訴處分金獎助實施計畫訓練營」等情事。爰此，建請分別刪減及凍結法務部部長特別費各三分之一（各212千元），至法務部研擬完成緩起訴處分金之妥善處理措施（如成立基金），於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林國正    潘孟安","2.《法官法》之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業已於本年度1月6日正式施行，經查司法院為辦理法官評鑑（100年法官人數共1,929人），於102年度編列1,305千元辦理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並編列2,076千元辦理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共計2,381千元，而法務部辦理檢察官評鑑（100年檢察官人數共1,356人），於102年僅編列辦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出席費、審查費336千元，僅有司法院之14%，顯見法務部未重視檢察官評鑑業務。","另查有民眾向地檢署申請複製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光碟，亦受到地檢署駁回，致未能及時保全證據提出檢察官之評鑑，法務部亦未積極宣導檢察官評鑑之業務，再再顯示法務部消極回應外界對於追究檢察官責任的期待，並且刻意無視立法者通過《法官法》所欲建立之檢察官評鑑機制，已有藐視國會之嫌。","爰此，建議刪除次長3人之特別費三分之一，共計312千元，以督促其正視檢察官評鑑，並建議凍結「次長特別費」經費三分之一，共計312千元，直至法務部就檢察官評鑑之推動情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3.依法務部100年度所頒定之「司法脫胎．除民怨」計畫，法務部革新事項之檢察改革包含使檢察官「和藹溫馨辦案，改善問案態度」、「推動檢察官評鑑汰蕪存菁」，惟民間仍一再提出有關檢察官濫行起訴、濫行上訴之案例，並有檢察官於偵查庭中對被告、被害人出言不遜，咆哮被告，就此民間要求法務部應提出通案式的檢察官究責，法務部並曾於本年度3月29日稱將對檢察官安排無罪判決原因分析課程，並研議篩選各類無罪判決，了解檢察官濫權起訴、上訴之情形。惟，迄今法務部既未提出針對濫權起訴、上訴以及檢察官態度之通案式檢察官究責機制，亦未針對無罪判決提出分析報告與研議計畫，顯過於消極。","爰建議凍結法務部檢察司「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經費（50,340千元）」經費之30%，共計16,780千元，直至法務部提出檢察官濫行起訴、濫行上訴以及檢察官問案態度之通案式檢討究責機制，並規劃無罪判決之分析研究，提升檢察官辦案品質，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4.為保障原住民、新住民及在臺外籍人士出庭說母語之權利，臺高檢署及各高分檢署雖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擬供需要者上網洽詢。惟查法務部及其所屬之各級檢察署網站所使用之語言，多僅有中、英文兩種，而提供之通譯人才名單亦以中文呈現，造成原住民、新住民及在臺外籍人士難以獲得必要之資訊。法務部對通譯制度之規劃顯有不足。爰此，建請凍結此項經費1/2，共計12,684千元。待提出通譯制度改善計劃後，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5.依法務部「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檢察長於執行前認被告有逃匿之虞者，應即層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以指揮各級機關防範被告逃匿。惟今年度3,4月間，臺灣地方法院臺北地檢署，辦理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金上重更(二)字59號刑事判決之執行，未慎重辦理，致未能順利執行判決，重傷司法尊嚴，而屢屢有政商名人逃避司法審判與執行，逃亡在外，各界多有譴責，本案臺北地檢署竟又未能順利執行，再度重創司法威信，查臺北檢察署辦理本案被告之監控過程中，未能依「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層報檢察總長審核，是否有建檔列管之必要，臺北地檢署囿於僵化的官僚思考與因循的執行方法致被告逃匿未能到案執行，本件執行過程顯有嚴重瑕疵，爰此，建議減列首長特別費之一半，共計81千元，以督促其對特定刑事案件被告有逃亡之虞者，應更為謹慎辦理，以防被告逃匿。","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二)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經監察院及審計部多次促請改進，非但未見改善成效，反趨惡化，至101年10月，超收比例竟高達20.99%之窘境；復明知相關醫事與專業人員編制及現有人力皆明顯不足，卻放任問題長期存在，不思積極解決之道，且醫療業務運作、傳染病隔離設施、特殊病犯照護、收容人看診、保外就醫等標準作業流程、相關認（鑑）定標準與病歷登載、保存、移轉及預防接種、防疫作業俱見缺失或闕漏不足，肇生收容人作息空間及醫療衛生照護獲致不平處遇，影響健康人權至鉅，核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應於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改進之法定目標，存有明顯落差，顯不利於我國人權形象之提昇。","依監獄行刑法第5條「法務部應派員巡察監獄」，明文規定法務部有責改善監獄環境，法務部放任問題長期存在，不思積極解決之道，法務部改善作為顯屬消極，更乏成效，輕忽收容人健康人權，經監察院101年糾正在案。","另查，近十年，再犯入監之比例自46.9%，逐年攀升至69.4%（如附表），將近七成，顯見現行矯正機關之教化功能低落，法務部矯正署以分階段擴建、遷建、改建監所來解決超收問題，卻未考慮如何增進監獄教化功能，降低再犯率，實有不當，而監所人員人數過少，造成基層管理人員壓力過高，亦有待矯正署解決。","","國內監獄環境屢屢受國人、民間團體批評，顯見督導單位法務部並未積極辦理督導矯正業務，爰建議凍結法務部「辦理矯正業務督導及推展事務等經費」四分之一，直至法務部依監察院糾正內容提出檢討改進方案，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三)依國家賠償法第7條規定，賠償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故中央政府各機關國家賠償所需經費統一編列於法務部。惟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0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及申請國家賠償法定程序之受理機關均以業務機關單位為權責機關。另監察院101年1月調查意見指出，法務部僅能就國家賠償金之撥付予以形式審核，對各機關之國家賠償責任無實質監督權，而預算編列與權責機關脫節之下，各機關感受不到預算額度壓力，欠缺積極行使求償權之動力，構成行使求償權之負面因素。在求償方面，賠償金額龐鉅，惟求償獲賠金額所占比重低，71年至101年上半年，中央機關求償獲賠之金額8,030萬元，占該期間國家賠償金額10億8,872萬元之7.38%，引發外界對個人疏失，由全民買單之質疑。儘管法務部已於98年將國家賠償法修正版本提報行政院，但法務部仍可積極使用其他行政措施以改善求償獲賠比率過低之問題。爰此，建請凍結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法務行政」經費四分之一，俟法務部提出改善求償獲賠比率措施，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四)102年度「法務行政」科目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編列獎補助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毒危中心）辦理「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19,753千元及戒毒成功計畫經費33,084千元。惟法務部自95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成立毒危中心迄今逾6年，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出所後毒品再犯率未降反增，業務成效有待檢討提昇。爰要求凍結該經費四分之一，俟法務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五)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入法問題，法務部本應積極研修矯正法規，落實收容人人權保障，但僅見法務部提出「羈押法」修正案，「監獄行刑法」卻遲遲未能提出，故要求法務部應於半年內提出至行政院審議。","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六)法務部法律事務司主責鄉鎮市調解業務，鄉鎮市調解委員處理案件常與婚姻家庭紛爭有關，然過去曾經出現調解委員要求當事人在市集當眾下跪洗門風，調解委員甚至向媒體記者公開展示調解書內容等不當作法，或有其他引發社會注目之爭議事件。鑑於政府已簽署聯合國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鄉鎮市調解委員應進行此三部公約及性別平等相關之教育訓練，使相關案件處理能夠符合人權公約之各項原則精神。","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七)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辦公處所甚多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但近年來其所屬機關提報列入原住民族特考之職缺甚少，爰要求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應優先提報職缺列入原住民族特考，以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提案人：鄭天財","連署人：林正二    林國正","(八)現行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管理，係以民法相關規定及各主管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命令為主要依據，其規範內容不僅難以因應社會變遷，且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另由於未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依其性質不同予以適當管理，久為社會各界所詬病。是以，有制定「財團法人法」之必要。為建構財團法人周延的法制環境，鼓勵其蓬勃發展，行政院雖曾於99年3月18日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惟基於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故，並未繼續審議。然99年迄今，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立法研修進度遲緩，實有待檢討。","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九)日前監察院向法務部提出糾正，針對監獄及看守所之醫療缺失，嚴重影響收容人生命權提出調查，經調查發現，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除超額收容致擁擠情形，肇生收容人作息空間有不平處遇，不無影響其身心健康等情況，然多年來卻未見改善。另外監獄及看守所之醫療衛生專責人力、醫療業務運作、傳染病隔離設施、特殊病犯照護、收容人看診、保外就醫等標準作業流程與病歷保存、移轉、預防接種作業及矯正機關法定職掌之落實，亦俱見缺失或有疏漏不足之處，難謂各收容人基本健康人權已獲公平維護，核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應於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改進之目標，尚存有明顯落差，顯不利於我國人權保護整體形象之提昇。審計部於99年總決算審核報告直指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成效欠佳，影響矯正業務之執行。美國國務院90年各國人權報告書尤對此早已有負面之評價，國內部分人權團體亦多有質疑，惟迄101年7月底，國內矯正機關超收比例仍高達20.5%之窘境，不僅未見改善反而益形窘迫。為尊重收容人生命權，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應於近期內提出改善方案並向本委員會報告。","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十)依據法務部矯正署統計資料顯示，國內各矯正機關現有醫事人員（含醫師、護理人員、藥師、醫檢師）計有211人（100年底統計資料），須處理6萬5千餘名收容人之日常醫療衛生業務，平均每位醫護人員至少服務收容人數為308人，人力已顯不足，且部分專任人員亦尚須兼辦一般行政業務，甚至有支援看診之醫師皆已高齡80餘歲，就收容人醫療服務之複雜性及特殊性，除須具備醫學專業智識及基礎電腦處理能力之外，尤須具有警覺性與應變能力以觀，顯然前開人員未能足以因應，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應於近期內提出改善方案並向本委員會報告。","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十一)案經行政院公告，二代健保法將於1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監所的醫療設備與一般醫療院所不同，102年受刑人將納入健保，試問法務部如何與健保局辦理特約？如何與監所目前受委託的醫師或醫療機構整合？對於目前監所已提供的強制治療及常見的精神疾病治療，希望未來能繼續維持原有的服務。此外，亦應注意受刑人的隱私。由於受刑人的隱私與一般人不同，監所的病歷保存有可能會出現問題。在病歷保存上，如何符合醫療法及健保法規定，爰提案請法務部、健保局與國防部至本委員會專案報告。","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十二)鑒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0年通過後延宕2年多遲遲未公布施行日期，終於在本年10月1日正式上路。惟法務部認為部分條文窒礙難行，決定分階段施行，此舉引起立法院、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批評違憲及侵害立法權。考量近年來國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個資保護議題成為各界關注之焦點，攸關人民權益甚大，而法務部因部分條文因窒礙難行而暫緩施行，如敏感性個資之處理及利用，亟需盡速修法處理。爰請法務部應全盤檢討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廣納各界意見，並以「當事人資訊自主決定權」及「尊重當事人的同意權」之原則，儘速提出完整修正草案。","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    王惠美","(十三)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執行扣押物沒收物之管理，審計部前曾就扣押物沒收物拍賣底價與實際成交金額相差數倍、拍賣前未依規定過濾不得拍賣之物品等多項缺失，多次函請法務部督飭檢討改善，法務部表示已督促相關機關採取適當改進措施等。案經審計部抽查士林、桃園、新竹、宜蘭等地檢署，核仍有：1.士林、新竹、宜蘭等地檢署扣押物沒收物拍賣底價與實際成交金額差距懸殊；2.士林、宜蘭等地檢署拍賣前未依規定過濾不得拍賣之物品；3.士林、桃園、新竹、宜蘭等地檢署調借物品未依規定進行稽催；4.桃園地檢署扣押物沒收物留作公用未依規定報准；5.士林、桃園、新竹、宜蘭等地檢署未依規定定期清理、追蹤扣押物沒收物；6.新竹地檢署扣押物沒收物之登載未盡確實等缺失。針對部分檢察機關未落實執行扣押物沒收物控管作業，法務部應仍持續督促檢討改善。","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十四)依據法務部預算書總說明，100年新入所受觀察勒戒者8565人，比99年9501人減少9.9%，而受強制戒治者1094人，比99年1470人減少25.6%，另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查緝毒品案件，共計起訴40673案件及42960人。100年查獲格及毒品共計2340.1公斤，較99年3478.8公斤，減少1138.7公斤，查獲之毒品中，第一級毒品為17.8公斤（海洛因），第二級毒品166.9公斤（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為1436公斤（愷他命），第四級毒品719.4公斤，同期查獲毒品製造工廠88座，然100年原目標值僅15座，達成率高達原目標值之六倍。然毒品犯罪人口、毒品罪再犯比率仍高，而法務部102年加強毒品查緝工作之毒品製造工廠目標值僅30座，顯然對於加強毒品查緝頗有消極之勢。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應提高加強毒品查緝工作之目標值。","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十五)法務部為協助受刑人出監後自立更生，重新適應社會，經督導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以下簡稱更生保護會）推動辦理更生人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99年度法務部補助該會1200萬元，民國97至99年度尋求協助之更生人數分別為2083人、2452人及2032人，成功媒合就業人數659人、575人及719人，平均媒合成功比率約3成，以99年度各分會媒合成功比率觀之，最高為南投分會之66.27%，最低為嘉義分會之15.05%，各地區分會差距頗大。另據該部出獄人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受刑人出監後1年內無業及無固定工作者約占3成，經以近3年監所出獄人數平均6萬餘人推算，每年出監失業人數約1萬8千人，惟進入更生保護會體系人數約1萬人，有意願接受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而尋求協助者僅約2千餘人，占失業人數約1成，顯示更生人接受現有保護體象提供之就業協助人數仍低，又研究顯示更生人再犯原因多與失業密切相關，鑑於近3年入監受刑人屬再累犯比率平均高達6成，為免更生人因失業進而再犯造成社會問題，迫使國家耗費更多資源，雖法務部已督導更生保護會連結資源、提供各項就（創）業服務，增強更生人自立能力，並於入監宣導時，加強該會組織及服務內容介紹，期增加受刑人出監後接受更生保護之意願，然仍應確實加強宣導，協助受刑人出監後投入就業市場。","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十六)針對近十年的司法改革結果，使得法官及檢察官成為最大的受益者，其原因在於檢察官系統一直強調其為司法官之一環，以致要求培訓、養成、待遇均比照法官，甚至連辦公場所都要在一起，是肇致檢察官與法官不分、法官不能制衡檢察官、人民不信任法官的罪魁禍首。因此為落實審檢分隸原則，建請法務部儘速全盤研究提出評估報告。","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法務部為增進資訊安全，推動「資訊安全作業、伺服器及網路建設提昇計畫」共計編列3.12億元，自95年至102年分8年建置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入侵偵測防禦系統等，以達資安區域聯防、提高整體資通安全等目的。然而，法務部第二辦公室部分個人電腦，經證實於今年七至九月間驚爆遭駭客入侵，並有竊取資料跡象，但法務部是直至調查局監控發現資訊處網路流量異常，才知遭駭客入侵，顯見近七年來投入2.77億元的資安提昇計畫未能發揮應有之功能。爰此，建請將「其他設備」「資訊設備」項下編列之118,778千元，其中「資訊安全作業、伺服器及網路建設提昇計畫」最後一年經費35,941千元全數凍結，待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李貴敏    江啟臣","本項通過附帶決議1項：","法務部於本年度「法務行政」科目下對更生保護活動及相關團體捐助之金額共42,989千元，而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經費僅1,839千元，兩者不成比例，更生保護固有其需要性，但對被害人保護猶不應輕忽。本院也刻正研議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擬擴大加強對被害人之補償，有關業務必然增加。鑑此，法務部於相關經費之編列運用，應與本科目項下予以適當調整。","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鄭天財    廖正井","第2項  司法官訓練所2億3,123萬3,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行政院並於101年6月21日核定頒布「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計畫內容提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政風人員訓練班、調查局幹部訓練所應將CEDAW納入訓練課程」以及「101年10月至102年6月，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然「司法官訓練所」預算書中，「司法人員訓練」經費下，並無說明是否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內容，以利司法人員檢視修正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爰此，建議凍結「司法人員訓練」經費之五分之一，直至提出司法人員訓練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之規劃內容，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4,018萬6,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法醫師法》業於2005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建立台灣健全之法醫師制度以提升台灣司法人權，為使國內法醫師更臻專業，政府應積極辦理法醫師之實習、相關在職進修培訓以及專科法醫師之訓練，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應辦理法醫人員之培訓，惟長期以來相關培訓制度並未建立，致立法六年後，仍未開始專科法醫師之訓練，相關實習規劃亦闕如，顯見法醫研究所未積極從事法醫師訓練，且每年應法醫師考試錄取人數又僅有個位數，法醫研究所竟編列5,936千元之法醫訓練研究，顯有浮編之嫌，爰此，建議凍結其業務費131萬1千元之四分之一，以督促法醫研究所積極培育法醫人力，規畫法醫師實習、在職訓練與專科法醫師之訓練課程，直至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法醫師訓練之完整辦理情況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林國正    潘孟安","第4項  廉政署4億2,551萬5,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第1目「一般行政」及第2目「廉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業務費」合計1億1,575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7項提案刪減或凍結之理由，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廉政署於100年8月30日成立廉政審查會，由法務部部長聘任廉政署署長、副署長及檢察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計部等有關機關代表7人，並遴聘法律、財經、工程、醫療、建築管理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8人，共計15名委員，就廉政署存查列參案件、業務稽核清查結果、廉政署偵辦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情形或其他廉政事項等提供諮詢及建議，以外部審議機制，提升透明度及公正性。惟該委員會運作方式為各委員隨機抽選以進一步審查，未能契合委員之專業，難以符合廉政審查會成立之宗旨。爰此，建議減列首長特別費之一半，共計105千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2.廉政署於100年7月20日正式成立，102年度計編列4億2551萬5千元，其中人事費計2億9273萬6千元，佔68.8%。該署是為展現政府打擊貪腐決心而成立，以防貪、肅貪及政風等業務為主，人事費所占比率甚高，其正副首長、主任秘書及肅貪、調查人員等，依行政院之函示適用遠高於一般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顯示政府對該署肅貪業務成效之期許。惟該署本年度預算案總說明所列年度關鍵策略目標計有3項，即提升行政效能、降低貪瀆犯罪率及提升貪瀆定罪率。其中，降低貪瀆犯罪率之衡量標準及目標值有2項，其一為召開中央廉政委員會，針對相關部會貪腐風險業務提出革新建議「8項」，另一為結合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研討會或競賽活動「5場次」；又提升貪瀆定罪率，以辦理專案清查計畫性發掘貪瀆不法線索「15件」，皆不宜作為績效指標。爰此，建議刪除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預算之之十分之一，共計1,641千元，並凍結剩餘之二分之一，即7,387千元；待廉政署重新研擬其關鍵績效指標，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行政院並於101年6月21日核定頒布「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計畫內容提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政風人員訓練班、調查局幹部訓練所應將CEDAW納入訓練課程」以及「101年10月至102年6月，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然「廉政署」預算書中，「辦理新任人員政風訓練教學及專業認證等相關業務」經費6,260千元，及「辦理在職教育及廉政肅貪業務等訓練」經費1,625千元之下，並無說明是否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內容，以利政風及廉政人員檢視修正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爰此，建議凍結此兩項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3,943千元，直至提出政風及廉政人員訓練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之規劃內容，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4.法務部廉政署於102年度預算案中，編列辦理揭弊者保護專法之法制化等委託研究經費，其科目和金額為委辦費1,700千元。然法務部廉政署於101年7月12日公開招標「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立法研究」委託研究案，該招標案之決標公告日為101年8月20日，並表明履約期限為102年8月5日；即該委託研究案尚未完成，於研究成果不明之狀況下，仍繼續編列相同預算辦理同樣之委託研究案，實有未洽，且依廉政署本委託案之研究需求書，該研究案須檢視我國立法與執行狀況，並參考各國立法例，評估我國立法方向，並研議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之法制化作業，包括提出立法草案、立法理由等，本研究案甫開始進行，實難認定是否仍有再予編列該研究案之必要，爰此，建請刪除此項預算1,000千元，並凍結剩餘之700千元，待101年度得標之「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立法研究」委託研究案完成並確認有延續招標並再委託研究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5.根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1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結果顯示，民眾認為廉政署成立以來，對於政府整頓貪瀆成效的幫助程度，認為無效的民眾較100年的56.1%為多，來到101年上半年的64.1%，顯示民眾對廉政署的信心呈現下滑的趨勢，顯見廉政署辦理廉政宣導等事項成效不彰。爰此，建請將「廉政業務」項下編列「辦理貪瀆預防業務」之經費11,802千元，凍結其中二分之一，待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江啟臣    李貴敏","6.自廉政署成立截至101年7月底，該署立案之貪瀆情資3,394件中，屬貪瀆情資者計581件，經審查後處理終結，並函送地檢署偵辦之貪瀆案件僅42件，差異甚大，足見相關案件之調查蒐證仍有加強空間，再查100年立案之貪瀆情資，迄至101年7月底，仍有部分未處理終結，處理效率亦有待加強，爰此，建請將「廉政業務」科目下編列「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23,914千元，凍結其中五分之一，待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江啟臣    李貴敏","7.據調查局100年廉政工作年報顯示，該局100年偵辦廉政案件排除賄選案件計有630案，其中公務員涉案人數計有850人，再查101年上半年偵辦廉政案件266案，公務員涉案人數計有359人，統計一年半來已移送公務員涉貪1209人至檢察機關繼續偵辦。惟廉政署自100年7月20日成立至今，政風人員應發掘而未發掘機關貪瀆案件懲處個案卻僅6案，以基隆關稅局層級上至副總局長的集體貪瀆弊案為例，監察院於調查後一口氣彈劾八名官員，並糾正財政部、法務部，然而該原政風室主任亦僅記過乙次為懲處，突顯政風人員獎懲標準過於寬鬆，且平日業務督導審核未盡周延。爰此，建請將「廉政業務」科目下編列「辦理政風機構督導審核業務」2,552千元，凍結其中二分之一，待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江啟臣    李貴敏","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19億5,936萬5,000元，照列。","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針對台北監獄典獄長方子傑不僅疏於監督，放縱發言人擅將陳前總統水扁、陳致中先生9/19轉診事宜面詢資訊於電話中轉述予以特定媒體，並擅用職權，自陳水扁先生監獄服刑期間乃至戒護就醫北榮期間，不斷恐嚇、刁難、施壓陳前總統水扁及其家屬，暗示陳前總統應回北監，並對「台北監獄收容人住院期間探病接見規定」進行針對性的修改，刻意減少探病時間，阻礙病患家屬及友人的探視，嚴重影響陳前總統水扁的治癒康復，台北監獄典獄長方子傑顯然藐視收容人之人權保障，故要求第12款第5項第2目台北監獄首長特別費16萬2千元全數刪除。","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本項通過決議4項：","(一)第1目「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之「業務費」1,959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9項提案刪減或凍結之理由，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矯正署各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經監察院及審計部多次促請改進，非但未見改善成效，反趨惡化，至101年10月，超收比例竟高達20.99%之窘境；復明知相關醫事與專業人員編制及現有人力皆明顯不足，卻放任問題長期存在，不思積極解決之道，且醫療業務運作、傳染病隔離設施、特殊病犯照護、收容人看診、保外就醫等標準作業流程、相關認（鑑）定標準與病歷登載、保存、移轉及預防接種、防疫作業俱見缺失或闕漏不足，肇生收容人作息空間及醫療衛生照護獲致不平處遇，影響健康人權至鉅，核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應於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改進之法定目標，存有明顯落差，顯不利於我國人權形象之提昇。","依監獄行刑法第5條「法務部應派員巡察監獄」，明文規定法務部有責改善監獄環境，法務部放任問題長期存在，不思積極解決之道，法務部改善作為顯屬消極，更乏成效，輕忽收容人健康人權，經監察院101年糾正在案。","另查，近十年，再犯入監之比例自46.9%，逐年攀升至69.4%（如附表），將近七成，顯見現行矯正機關之教化功能低落，法務部矯正署以分階段擴建、遷建、改建監所來解決超收問題，卻未考慮如何增進監獄教化功能，降低再犯率，實有不當，而監所人員人數過少，造成基層管理人員壓力過高，亦有待矯正署解決。","","","國內監獄環境屢屢受國人、民間團體批評，顯見督導單位法務部並未積極辦理督導矯正業務，爰建議凍結法務部「辦理矯正業務督導及推展事務等經費」二分之一，共計105千元，直至法務部依監察院糾正內容提出檢討改進方案，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2.華光社區係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管理之土地，占地約11公頃，地處台北市精華地段，且自2006年開始推動「四大金磚」都市計畫，2008年改變將開發「台北華爾街」計畫，直到2012年有將改為打造如東京六本木的新觀光不夜城。然而，華光社區的拆遷爭議目前仍未解決，法務部矯正署對違建戶的拆遷問題仍未完善解決。許多居民在過程中為爭取居住權益被迫與政府打官司，而判決結果確定後卻要其拆屋還地及賠償，無不雪上加霜。為落實兩公約及憲法所保障之居住權，法務部矯正署應妥適處理違建戶搬遷問題，以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文林苑」強拆案件，爰建請凍結此項經費2,565千元，俟矯正署妥適處理違建戶搬遷問題，向本委員會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3.矯正署連續兩年編列預算購買各式槍彈近十萬發，惟訓練、演練及緊急情況等各項需求，是否有連年編列預算購買大量彈藥之必要，有待商確，爰提案凍結矯正行政業務之物品費500,000元。","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林國正    尤美女","4.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度預算案中，編列1,174千元辦理兩岸矯正業務觀摩研習經費，計畫拜訪中國司法部及各省矯正機關等單位，又前三年矯正署亦赴中國辦理兩岸矯正業務觀摩研習，目的為增進海峽兩岸對於矯正業務、法務實習、學術及文化交流；惟赴中國觀摩恐無法改善國內矯正業務，且針對監所超收情況、監所人權處境，監所教化功能不彰等，均有待矯正署積極改善，矯正署於今年度9月更經監察院糾正在案，有關赴中國辦理兩岸矯正業務觀摩等業務，實非迫切必要之事項。爰此，建請刪除此項經費，共計1,174千元。","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5.《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行政院並於101年6月21日核定頒布「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計畫內容提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政風人員訓練班、調查局幹部訓練所應將CEDAW納入訓練課程」以及「101年10月至102年6月，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然「矯正署」預算書中，「矯正訓練業務」經費下，並無說明是否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內容，以利矯正人員檢視修正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爰此，建議凍結「矯正訓練業務」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9,985千元，直至提出矯正人員訓練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之規劃內容，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6.第3目「改善監所計畫」主要係用於台中女子監獄擴建最後一年經費及新增台北監獄改擴建工程，惟查台灣監所超收收容人的情況嚴重，超收率超過40%的就有7個，教化環境惡劣已極，雖然改善收容空間並非一蹴可及，需假以時日，但就維護受刑人基本人權及教化輔導的品質，卻是刻不容緩。爰凍結預算數百分之十，俟矯正署就除增擴建監所計劃外，如何改善監所環境品質，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鄭天財    廖正井","7.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編列一般「業務費」1億1,913萬4,000元，其中包含辦理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辦理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經費1,000萬元。經查，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辦理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專區未與地方民眾取得共識，刻正停工中，該筆治療經費預算，實無必要。爰全數凍結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辦理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經費，待法務部檢討該專區之執行，與當地居民取得共識並報送立法院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李貴敏    蔡錦隆","連署人：鄭天財    王惠美","8.針對國人對於廢死的看法仍歧見很深，並未形成共識，需要更多理性討論，雖然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實務運作上，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平均服刑十二點八年就出獄，與鄰近國家比較，日本刑法雖規定無期徒刑者執行十年後可准許假釋，但實際平均服刑為廿年，我國審核無期徒刑的假釋顯然過於寬鬆。所以，要求法務部應於半年內提出更明確之假釋標準與制度，未提出前凍結法務部第12款第5項第1目一般行政業務費19,593千元之1/4。","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9.針對台北監獄典獄長方子傑不僅疏於監督，放縱發言人擅將陳前總統水扁、陳致中先生9/19轉診事宜面詢資訊於電話中轉述予以特定媒體，並擅用職權，自陳水扁先生監獄服刑期間乃至戒護就醫北榮期間，不斷恐嚇、刁難、施壓陳前總統水扁及其家屬，暗示陳前總統應回北監，並對「台北監獄收容人住院期間探病接見規定」進行針對性的修改，刻意減少探病時間，阻礙病患家屬及友人的探視，嚴重影響陳前總統水扁的治癒康復，台北監獄典獄長方子傑顯然藐視收容人之人權保障，法務部矯正署亦顯有行政疏失，主張刪除第12款第5項第2目矯正署矯正業務114億6806萬1千元之200萬元，以示警戒。","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二)法務部為使收容人改過遷善，並於出獄後擁有一技之長，作為謀生工具，提升其就業能力以適應社會，故各矯正機關皆會辦理各項技能訓練課程，依據100年度決算報告，民國97至100年度計編列技能訓練相關業務預算2億7千7百餘萬元。經查執行情形，核有：1.未積極辦理收容人出矯正機關之後續追蹤作業，難以確實評估技能訓練整體成效；2.收容人實際就業與在監參與之技能訓練相關性仍屬偏低；3.部分技能訓練未能提供收容人實際操作之工作經驗；4.結訓後逾2年始能出監之收容人接受技能訓練比率仍高，惟配置自營作業比率偏低，影響技能訓練成效；5.桃園女子監獄、泰源、岩灣技能訓練所等機關，部分聘用訓練師未從事訓練工作；6.技能訓練業務年度評鑑結果應行改進事項，未列管後續辦理情形等未盡事宜，經函請法務部督促檢討改善。法務部函覆表示：1.矯正署已擬定「矯正機關辦理技能訓練收容人出機關後就業情形調查注意事項」，函知各矯正機關辦理；2.將積極檢討、停辦部分落伍及參訓學員出監後就業比率偏低之訓練職類，並洽請職訓機構或就業服務中心提供最新訓練與就業資訊；3.將審慎評估與民間廠商建教合作之可行性，尋求有意願之廠商共同規劃辦理；4.將視實際情形接續安排該等收容人從事與技能訓練職類相關之自營作業、委託加工作業等；5.已安排負責教學相關工作等；6.評鑑結果應行改進事項之列管，將納入民國101年技能訓練業務評比中辦理。惟矯正機關辦理技能訓練相關業務未盡妥適，應研謀改善方案。","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三)根據矯正機關89年底至101年7月底之實際收容人數與核定容額比較顯示，法務部矯正署監督管理的49個監獄，除96年底平均超額率降為1.2%之外，整體超額收容率呈遞增之勢，101年7月底全部矯正機關平均超額收容率高達20.5%，收容空間明顯不足。其中，臺北、桃園、高雄第二等3家監獄及臺北、新竹、南投、基隆等4家看守所之超額收容率已逾40%以上，每人平均不到0.5坪之收容空間，甚為狹小，嚴重如桃園監獄及南投看守所，超額收容率逾59%。然而過度擁擠，將增加管理風險，影響對收容人之教化、技訓、輔導措施之品質。爰此，要求矯正署三年內盡速降低平均超額率至15%外，以及改善監所醫療缺乏的照護品質問題，讓所有受刑人享有合理、公平且妥善等醫療照顧之權益，並於近期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負責有效紓解超額收容的方案。","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江啟臣    李貴敏","(四)根據二代健保法第27條規定，全國6.5萬名受刑人的健保費，明年起將由法務部、國防部全額補助。其中，法務部矯正署針對監督管理的49個監獄，102年度編列12億元補助受刑人之健保費，也就是受刑人健保費全由政府繳納，形同全民買單，但對照失業者、家庭主婦健保費都要自己出，受刑人卻不必繳。再者，站在醫療人權的立場，不反對受刑人納保，但應讓受刑人量能負擔，受刑人若有家人為被保險人，應以眷屬身分依附家人納保，若為低收入戶，則由政府全額負擔，若因經濟困難需紓困者，一體適用健保費紓困措施。另外，考量一般國民須自己繳納健保費，而犯罪被判刑確定的受刑人卻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繳納，恐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爰此，要求法務部與矯正署盡速和衛生署通盤檢討，就政府補助收容人健保費比例及相關部分，特別是毒品再犯者不得納入健保補助，並於近期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周延之修法方案。","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江啟臣    李貴敏","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億2,767萬4,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2項：","(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包含行政執行績效獎金，惟查此獎金的支給對象並非限於實際辦理執行業務人員，尚包括行政人員在內，這種不論職能與責任，人人有獎的作法，實不足取，爰凍結預算數9,762萬3,000元之十分之一，以求導正，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廖正井    林國正","(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針對移送強制執行之個人滯欠金額累計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滯欠金額累計一億元以上之滯欠大戶案件，截至101年9月30日止之案件總計974件，總計待執行金額1,820億8,149萬9,967元，惟今年1月至6月滯欠大戶累計已清償金額僅為275億7,527萬7,664元。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甚至巧立「其他業務獎金」之名目，不僅不合法，更造成工友、行政人員等人皆可領該獎金。爰此，建請凍結其第2目「執行業務」預算1,974萬5,000元之十分之一，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提出提高清償金額之具體措施，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柯建銘    潘孟安","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億8,157萬1,000元，照列。","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億0,884萬5,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為解決檢察官濫權上訴之問題，並提升檢察官上訴之司法品質，建請法務部高檢署等相關單位，應就目前相關上訴情形，定期向本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提案人：謝國樑    尤美女","連署人：鄭天財    林國正    李貴敏    潘孟安    柯建銘    陳唐山","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6,978萬3,000元，照列。","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4,276萬2,000元，照列。","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6,517萬3,000元，照列。","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619萬7,000元，照列。","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386萬9,000元，照列。","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8,533萬8,000元，照列。","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8,588萬3,000元，照列。","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7,702萬5,000元，照列。","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3,627萬6,000元，照列。","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7,814萬6,000元，照列。","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892萬7,000元，照列。","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3,112萬5,000元，照列。","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302萬4,000元，照列。","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0,702萬2,000元，照列。","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406萬3,000元，照列。","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4,484萬6,000元，照列。","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6,565萬元，照列。","第2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9,827萬2,000元，照列。","第2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4,534萬8,000元，照列。","第2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387萬5,000元，照列。","第2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6,270萬7,000元，照列。","第3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5,643萬1,000元，照列。","第3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402萬4,000元，照列。","第3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7,849萬6,000元，照列。","第3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895萬2,000元，照列。","第3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567萬3,000元，照列。","第3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407萬7,000元，照列。","第36項  調查局53億6,295萬5,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法務部調查局100年起編列預算辦理「桃園縣調查站辦公房舍增建計畫」，基於桃園縣自改制為準直轄市後，公共事務劇增，而該擬增建之辦公房舍地點鄰近桃園縣政府及市公所辦公處所，未來洽公車輛停車需求必然，惟查現行規劃之房舍地下停車場僅有一樓，為都市景觀及長期發展使用，建議法務部督請調查局妥為調整規劃為地下三層樓之停車場，以利經濟效益。","提案人：廖正井","連署人：鄭天財    林正二","四、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項目：二、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報告立法計畫。"],["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報告。","陳秘書長豐義：豐義很榮幸應邀到　貴委員會報告監察院之立法計畫，請　主席、各位委員多加指導。","壹、前言","監察院依憲法第90條、第9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再依憲法第106條規定，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另為行使上述職權，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制定有監察法以為依循。亦即，監察院本身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以及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經　貴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計有監察院組織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依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監察院得分設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及監察法。至於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風，自民國82年起陸續完成立法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陽光四法，監察院僅為執行機關之一，均非該等法律之主管機關。","民主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為各機關最基本之施政原則，健全法律規範內容，時時檢討，注意有無窒礙，配合時宜及其他應予增修、廢止原因，妥為研擬計畫，適時提出法案修正，自屬各機關每年工作計畫重點之一，監察院亦同。謹針對上述監察院所主管之法律，扼要說明立法計畫如后。","貳、監察院立法計畫情形"],["段落：監察院組織法暨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一、監察院組織法暨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有關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之人事同意權乙節，前經　貴院委員提案修訂，將「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並經總統公布在案；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將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適時研修，屆時將提出條文修正草案，並請支持。"],["段落：監察法"],["二、監察法","監察法為監察職權行使最重要之法律，其規範內容涉及本院委員彈劾權、糾舉權、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以及為行使上開監察職權實施調查等有關之實體與程序規定。該法因與本院委員職權行使關係密切，故本院對該法之修正向極審慎。該法現行條文中除第5條之規定因與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牴觸，有修正刪除之必要外，其餘規定在職權行使與適用上尚無窒礙，惟為期法律規範更臻周延、明確及配合實務需要，以健全監察法制，提升監察功能，本屆監察委員於97年8月1日就任後，所成立之「監察法制研修小組」已將該法列入研修範圍，為期集思廣益，前已徵詢本院各委員及請各業務相關單位提供修法意見，嗣由法制幕僚人員彙整相關意見，提請本院法規研究委員會審議，因部分修正意見牽涉至廣，責成法制幕僚再廣泛蒐集資料積極研議中，俟有具體修正共識，將提出修正草案，送請　貴院審議，完成修法程序。"],["段落：陽光四法"],["三、陽光四法","如前所述，本院非陽光四法之法律主管機關，但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有部分窒礙或闕漏應予修法改善者，例如宜調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治獻金罰鍰額度、明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基準日、訂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禁止交易金額下限、合理規範個人從事政治活動收受捐贈之限制、延長擬參選人之返還及繳庫作業得於選後辦理、統一遊說法中有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正、副首長之裁處機關等規定，本院均積極、主動將相關問題及意見，告知主管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並於　貴院審議該等法案時，充分反映資訊，提供修法意見供參。爾後，本院自當仍本此態度，積極作為，配合　貴院之立法，共同為健全法制努力。另為有效落實業務執行，建立清廉政治，本院亦採積極作法，包括：提升查核（調）效率及品質、加強法令宣導、推廣網路申報、強化資訊平臺功能、鼓勵民眾查閱監督等，以精進工作績效。","參、結語","謹此，豐義在此感謝　貴院歷來對於監察院之支持與肯定，並賦予本院諸多憲法職權以外之職掌業務。　貴院與本院一直以來，攜手積極提升國家法治作為，致力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義、確保人民福祉。期盼未來共同努力，擘劃完善之民主法治國家，促進政和人清之良善社會。以上報告，尚祈　指教，謝謝。","有關監察院102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報告內容包括三方面：壹、101年度施政績效暨預算執行情形；貳、102年度施政目標、重點及預期績效；參、102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茲就各主要項目概要說明如后：","壹、101年度施政績效暨預算執行情形","一、101年度施政績效","(一)發揮監察職權","1.積極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以各屆委員就職4年2個月觀察，第4屆收受人民書狀101,635件，較第3屆增加45%，亦較第2屆增加70.8%。","圖1　人民書狀收受件數","2.致力紓解民怨，保障人權","本院積極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近3年為民平反案件數呈現逐年遞增趨勢，98年376案、99年584案，100年達588案。101年1至9月累計為民平反案件為377案。（詳如圖2）","圖2　為民平反案件數","說明：「為民平反案件」係指(1)本院核派委員調查，凡調查報告涵蓋財務增益、行政變革、法令增修、懲處失職人員或維護民眾權益者。(2)本院委員核批函請行政機關查處，致人民權益獲得救濟或保障，相關機關對違失公務人員進行懲處或相關機關因而改善其制度或修正法令者。","3. 落實辦理調查工作","101年1至9月收受人民書狀14,298件，扣除屬程序性質書狀（包括不屬本院職權、已進入司法、行政救濟程序者、併案處理等）後，需進一步查處案件為1,442案。其中核派調查案件計350案，占需查處案件（派查率）24.3%。","4.強化監察與審計職權合作機制","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17條及第69條，對「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各機關之績效，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函報監察院處理，監察院按其違失情形，並視其輕重程度，或派監察委員調查，或函各該機關查處。","而政府資源有限，故應整合資源，集中有限人力，化繁為簡，因此監察院與審計部除依本身職權行使外，更加強雙方的共同合作，提升辦案效率，並嚴選社會關注及攸關國計民生案件，全面並重點查察，縮短調查時程，追根究柢。101年1月至9月，審計部函報監察院計有180件，其中派監察委員調查者29件，以確實追究各機關違失責任，發揮監察審計加乘功效。","5. 強化整體巡察功能","為紓解民怨，發掘民隱，101年1月至9月，已巡察中央機關（構）41次，瞭解其施政情形，並提出巡察意見1,181項，經主管機關處理後，檢討改善410項，另研修法規5項。巡察地方機關27次，收受人民書狀412件，並於巡察現場受理人民陳訴，亦請各該機關就陳訴內容說明處理情形，或督促相關機關加速改善或處置，有效扮演人民與政府間之橋樑。","6. 辦理考試監試工作","為落實考試之公平、公信，監察院依監試法，應考試院之請，推派監察委員監試。101年1月至9月，已推派監察委員監試74人次。","(二)促進廉政職能","1.促進廉政職能","為提升廉政職能，強化廉政案件查核作業，101年1月至9月，廉政委員會計審議765件，依案件性質區分：","(1)財產申報查核案件494件，其中予以處罰者26件（占5.3%），決議罰鍰新台幣475萬元。","(2)利益衝突迴避調查案件10件，其中予以處罰者5件（占50%），決議罰鍰新台幣836萬元。","(3)政治獻金查核案件261件，其中予以處罰者247件（占94.6%），決議罰鍰新台幣2,572萬元。","2.廉政業務宣導","監察院於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治獻金法等相關業務，深感法令宣導之重要性，針對依法應辦理財產信託之義務人、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副首長與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及公職人員選舉之擬參選人，對於財產強制信託、利益衝突迴避及賸餘政治獻金申報等法令之規範，能有更深刻之瞭解並確實遵守，於101年7月至11月間陸續舉辦陽光法令巡迴宣導說明會計43場次，期能藉由此項活動，達到「防範為先，減少裁罰」之積極效益。","3.加強與廉政署合作","本院財產申報處與法務部廉政署不定期召開會議，就陽光四法之法制面與執行面進行意見交流，並透過業務聯繫方式，將查核後涉及財產來源不明或無法合理交待來源等案件，移送該署調查。藉由結合外部貪瀆調查權所屬單位，逐漸交織出我國防貪肅貪網絡。","為增進與廉政署之互動，本院財產申報處、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綜合規劃室及政風室等單位，於101年8月6日前往該署參訪暨座談。同年8月22日該署楊副署長石金亦率員來院座談，就有關財產申報法及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法制面及執行面相關事項，深入交換意見，凝聚共識。","(三)推展人權保障","為發揮本院保障人權之效能，本院配合「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內法化，並透過調查權之行使，監督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國際人權義務。101年1月至9月，經本院收受後處理之14,340件人民陳情案件中（含100年12月所收書狀於101年處理者），涉及各類人權議題者計12,390件（占86.4%）；提出調查報告經相關委員會完成審議之336案調查案件中，涉及各類人權議題者計189件（占56.3%）。本院依據前一年度各類人權案件之調查發現，彙整與公布「2011年監察院人權工作實錄」（計2冊）；自行舉辦兩公約宣導講習2場次，另派員參與行政院及法務部等舉辦之各項人權會議、研討會及訓練約16場次，並規劃建構本院英文版人權主題網頁。此外，本院亦參與撰寫101年4月我國第1次對外公布之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並提供調查案例素材；現階段，刻正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研議撰提我國第2次CEDAW國家報告中。","(四)國際監察交流","本院與國外監察人權機構職員交流計畫已行之有年，101年除了延續往年與西語系國家之交流外，更首度將對象擴展至亞太地區，共計6國相關機構職員參與，成效良好。而目前與本院簽有「國家雙邊監察機構暨技術合作協定」計有阿根廷國家護民官署、巴拿馬護民官署以及巴拉圭護民官署，101年10月並將與尼加拉瓜人權保護檢察官署簽定此一協定。","此外，現任巴拿馬護民官薄圖嘉女士應本院之邀，於101年10月中旬前來我國訪問，期能更加深化雙邊友誼。本院也將於10月下旬、11月中旬分別組團出席「第17屆伊比利美洲監察使協會年會」及「第10屆國際監察組織年會」，促進與各國之交流互動，並增進本院於國際社會之能見度。","(五)勵行行政革新","行政業務朝化繁為簡、提升績效為目標。本院推行公文線上簽核作業，建置全院資訊整合平台，落實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推廣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作業，財產及政治獻金申報期以「零」逾期為目標。加強研究稽催管制考核，辦理多元職能培訓、充實監察圖書知識庫，提高資訊應用價值，加速行政電子化，提升工作績效，健全組織文化，致力服務民眾，打造全民監察院。","二、101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一)歲入部分","本院101年度歲入預算數1,252萬2千元，截至101年9月止，累計分配數936萬9千元，累計實收數5,102萬1千元，占累計分配數執行率為544.57%。","(二)歲出部分","本院101年度歲出預算數7億6,695萬4千元，截至101年9月止，累計分配數6億2,891萬元，累計支用數5億7,348萬2千元，占累計分配數執行率為91.19%。","貳、102年度施政目標、重點及預期績效","監察院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就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設施進行調查，提出糾正案，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秉持超然獨立精神行使監察職權，發揮監察功能臻於至善，促進政府善治，保障人民權益。","鑑於現今社會殷切期盼廉能政府及對普世人權價值的重視，提供陳情服務便捷機制，深化人權保障，強化監察與審計職權合作機制，為民把關。另聚焦調查影響社會大眾權益深遠之案件，集中力量澈底清弊，落實陽光四法之執行與查核等，期以整飭官箴，澄清吏治，造福全民。"],["茲將監察院施政核心工作、目標與重點及預期績效臚列如后：","參、102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本院102年度預算，係依據本院施政計畫並考量政府財政狀況，覈實編列。102年度歲入預算編列2,048萬4千元，主要為違反陽光四法之規定，處以罰鍰之收入及出售本院公報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專刊之收入。","102年度歲出預算合計7億5,530萬5千元，較101年度預算減少1,164萬9千元，主要係減列人事費及申報資料電腦鍵入費等。","以上謹就本院102年度施政重點與預算編列情形，及101年1至9月之監察工作概況所作簡要報告，敬請指教支持！謝謝各位委員。","敬祝各位","政躬康泰，萬事如意！","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請問各位，對於詢答時間改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有無異議？","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還是維持原來的時間，今天又沒什麼人來本會發言。","主席：那就維持8分鐘，得延長2分鐘。其實外交委員會的發言時間就是6分鐘加2分鐘，本席上次去該會發言時的詢答時間還只有4分鐘加2分鐘。","第一位請柯委員建銘發言。","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召委講到詢答時間定為6分鐘加2分鐘或4分鐘加2分鐘等等，事實上，今天審查監察院預算可以說是立法院最冷清的一場，媒體來採訪也只是勉強捧場而已，其他每個委員會都爆滿。監察院的預算總共24億，扣除審計部的部分，你們只剩下7.5億，和去年相比還短差1,100萬，是負成長，是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最少的，也是五院中最少的，我個人認為金額不重要，預算刪減與否也不重要，重要的是監察院的功能能否昭彰。坦白說，本席最近很憂心，前兩天國民黨四中全會中所有人對馬英九的批評和民進黨的批評幾乎毫無二致，可以說這個國家的頭已經壞了，馬英九恣意妄為，聽不下別人的意見，才會導致國家至此，這是非常嚴重的。再看看上個禮拜落幕的立法院預算與經費問題，整個立法院被汙衊什麼9A幾A等等，轉移了整個改革的焦點，這是一個很惡劣的政治操作，使得立法委員都被汙名化，我相信這邊每一個立法委員領這樣的薪水、待遇絕對問心無愧。我們再看一看其他各院，也都好不到哪裡去，行政院施政績效低落，陳內閣氣若游絲，如風中之殘燭；考試院也好不到哪裡去，考試院所謂的考績法改革沒一個成功，政務三法也沒成功，最嚴重的是把公務員退休18%法制化，現在又提出公保條例，國家最大的問題就是退撫制度，讓國家的財政支出完全無法符合，整個世代正義完全不見，台灣即將走向希臘化；至於司法院，我想司法官的形象差不多和立法委員、名嘴差不多，還有恐龍法官、法官風紀等等問題；監察院則是功能不彰。所以我對這整個國家機器確實是有點憂心，而且我從來沒有這麼憂心這個國家的未來在哪裡，經濟衰退不說，整個五院都如此。","針對監察院方面，我知道院長是梅開二度，第二次當秘書長，可以說是老驥伏櫪，廉頗老矣，尚能飯否？你在任公務人員時是一個標準公務人員，不打妄語，默默做事，輔佐院長，你們的只有7億5,000萬，我相信再砍也是有限，我們先要來檢討一下你報告中開宗明義提到的101年施政績效內發揮監察委員的功能和職權，監察院現在有三大問題，第一個問題是監察院院長的人選不對，這個院長大家都稱呼他為王聖人，聖人不死大道不止，他當上院長以後天天大放厥詞，和整個政府機關、五院的嚴肅性差距太大了，讓社會詫異院長怎麼會這樣講話的，他做的每一件事、講的話，和監察院的功能完全不對稱，你當他的秘書長，能不能如魏徵一樣給他建言？你曾經跟他討論過這個問題嗎？"],["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我跟院長的互動還算是很密切。","柯委員建銘：你有勸他說這個講話不適合，什麼監察院可以辦婚禮等等，我看他唯一講對的話只有一次，就是指出馬英九的歷史定位就是「無能」，其他全部是瞎扯一通，擔任當秘書長天天跟他這麼close，雖然他跟監察委員搞不好，但至少該跟你有話講，他不應該是馬英九那種樣態。","陳秘書長豐義：我想有些是外面曲解了，院長他的本意很簡單，他認為行政體系機能不彰的話，原因不在部長的位階，而是我們的整個組織型態……","柯委員建銘：請秘書長不要拖時間，針對我的問題回答就好了。你只要簡單回答有沒有勸過他就好了，告訴院長這個話不宜。你有沒有這個膽子稍微仿效魏徵一下，或是私下跟他討論一下？","陳秘書長豐義：這些我們都討論過，沒有問題的，我也很了解他的本意，他的本意是……","柯委員建銘：他的意思是說外面人都錯只有他對，是不是？"],["陳秘書長豐義：他的意思是他對國家的各方面都憂心忡忡。","柯委員建銘：可是他從來沒有表示出他對這個國家憂心忡忡，除了他說馬英九無能還勉強及格之外，其他有哪一件他表示出憂心？還要說出做出一些不合時宜的話。"],["陳秘書長豐義：這個部分可能是……","柯委員建銘：我們不要在這裡爭論，我看你在這裡也不好意思說什麼。"],["陳秘書長豐義：我哪會不好意思說什麼。","柯委員建銘：搞不好再用不到兩年左右的時間了，你好好看著。","第二個問題就是監察院介入政治，第四屆監察院以來，民進黨移送的案件沒有一件成功過，這還不打緊，宇昌案已經結束了，監察院居然還叫蘇貞昌去、叫蔡英文去，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你們介入政治太深，法院已經不起訴，所有的選舉已經落幕了，在這個過程中，劉憶如扮演了什麼腳色、國民黨怎麼操作，大家都很清楚，你們監察院就一直在做國民黨圍事的工作，不管是經院會表決的或是從立法院移送的，民進黨的案子沒有一項成功，好像送進去就丟到垃圾筒一樣，監察院介入政治太深是目前監察院最大的問題。","第三個問題是監察院完全沒有發揮監察權，我現在講一個，在本委員會通過法官法以後，大家對法官和檢察官的進退場很在意，我剛剛講司法權沒有用的是，法官法通過之後，現在司法院自己移送的只有3個案件認為法官有問題，2件要內部處理，1件要移送監察院，這個數字和民間的期待差距太大。民國97年7月17日那時候要提名監察院長，8月1日上任，從同意權行使以前，王建講過一句話，監督法官是監察院的核心工作。這是還沒有投票前王院長自己講的，但是這4年來人民陳訴的案件總共有10萬件，一年差不多有2萬5,000件，這4年來彈劾法官的只有24件，24件裡面有的法官已經違法判刑了，有的是法務部和司法院送為正己專案的，報紙已經寫得沸沸揚揚的，真正來自人民的陳訴案件裡，與司法有關的是2萬5,000件，這2萬5,000件裡面你們真正去彈劾的只有4件而已。所以王建在講，監督法官是他的核心工作。換句話說，只有萬分之1.6機會可能成功，1萬件只有1件成功而已，你看這個數字多恐怖！也就是，對現任法官、檢察官沒有人有辦法，只有監察院有辦法，1萬件只有1件成功而已，請問這個跟社會事實相符嗎？不符。我知道謝啟大曾經在公開媒體上講過一句話，監察院的內規就是不分檢察官與司法官。國家的機器是這樣操作啊！監察院不分檢察官、司法官，除非已經判刑了，法務部才會送上來，罪證確鑿的你們才敢碰，主動發掘、人民去陳情的，沒有一件成功。","今天監察權最大的問題是，院長有問題，第二，它介入政治。但是現在我覺得，你們有將功贖罪的機會，後功可以補前過，現在鬧得沸沸揚揚的。上禮拜關於經費支出有沒有法源依據，今天所有委員會開始在面對這個問題，立法委員被刮鬍子，勉強去抹黑立法委員，有幾個事情，第一個，整個國家的財政支出不管公保、勞保、農保或健保等五大保險，即將面臨破產，監察院應該在這些方面主動去調查，這真的是大事情，就是整個國家財政基於轉型正義有沒有做？現在所有政府假如年終慰問金沒有被挖出來，一年200億元預算沒有人知道。像這幾個保險及退伍支出方面，監察院應該主動去調查一下。","第二個，上個禮拜的報紙刊登勞保基金委外操作，ING投信都是與外面做手串通拿回扣的，然後自己內線交易買股票，造成整個基金操作績效不彰，可是他不必負擔損失責任，政府委託的每一件都是這樣，這一點監察院要去調查。"],["主席：柯委員的發言時間到了。","柯委員建銘：第三個，有關於政府的預算，所有中央政府編列的預算，法源之間的契合度有沒有違法？監察院假如能夠在這3個面向上好好做，還可以後功補前過。","陳秘書長豐義：剛才委員所講的這3點，我們正在調查中。"],["柯委員建銘：我希望你們要積極介入調查。"],["陳秘書長豐義：好的。","柯委員建銘：不要當作執政黨的外圍攻擊而已，好不好？","陳秘書長豐義：好的，謝謝！"],["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陳秘書長，王建院長是我的老師，我相信他的為人我們都很清楚，可能他有一些話媒體引用上沒有完整地敘述，造成大家對他的誤會，我相信他講馬英九無能是有前提的，對不對？"],["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是的。","廖委員正井：所謂前提就是政府機關官僚，對不對？"],["陳秘書長豐義：對。","廖委員正井：政府機關的官僚是因為事務官不能積極任事，他有一步一步來的，因為事務官不積極任事推拖拉，造成政府給人家的形象是官僚，政府的官僚會造成馬總統的無能，對不對？是這樣來的，並不是批評馬英九總統，我想這個對外要澄清。"],["陳秘書長豐義：一點也不錯。","廖委員正井：第二，今天我們看了一下，監察委員到國家考試的時候，98年立法院預算審查時已經做決議了，不得再領監試費，結果現在監察委員去監試時就改領出席費，你們的解釋是，這個出席費是考試院發的，不是監察院編列預算的。這些典試委員也沒有領出席費，這個可能要請秘書長回去檢討，不然我們今天就要做一個決議，我們會正式提案，乾脆廢除監試法，或者監察委員以後要率先表率不能夠領任何出席費，第一點要麻煩秘書長，好不好？"],["陳秘書長豐義：謝謝！","廖委員正井：第三，一樣的，我們立法院在92年就已經做決議，除了首長、副首長、大法官可以配公務車輛以外，其他的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都不得配，但是今天我們看到你們還是很多人的配車報廢。我們113位立法委員才30部公務車，監察委員才幾個，有這麼多車輛，我希望秘書長也要回去檢討一下。"],["陳秘書長豐義：是。","廖委員正井：再過來就是，剛剛講的查案，最近周陽山委員的查案，我想請教秘書長，一位委員可以講，他自費私自去可以調人家來查案嗎？應該要公務、出差單，是不是？可以私人自己去，那還得了。秘書長，我要跟你報告一下，我們好多好多行政單位跟我反映，監察院動不動就把人家找來，不管三七二十一，要顯現他的威風，這樣可以嗎？所以現在行政部門對監察委員非常反彈，什麼叫做議處見復？辦公文都會有函請議處見復在案，見復是不是要答覆？"],["陳秘書長豐義：是。"],["廖委員正井：議處是什麼意思？"],["陳秘書長豐義：當然也要處分啊！","廖委員正井：現在沒有處分就隨便給你唬弄一下，你們就存查，這樣可以嗎？","陳秘書長豐義：這個我們當然會檢討，我瞭解了。","廖委員正井：你們公文去議處見復在案，結果人家唬弄一下也不處分，你們就存掉了，監察委員的功能在哪裡？剛才柯委員建銘提出司法人員的部分，像臺北市政府秘書長楊錫安被檢察官找去，最後沒有證據不起訴，再議，再議又不起訴，他的政治生涯就不要了，這樣監察委員不去查這位檢察官嗎？秘書長，可不可以去查？","陳秘書長豐義：這個不正常的現象，我們當然應該依法來處理。","廖委員正井：但是到現在也沒有看到監察委員去查啊！本席要跟秘書長報告，希望立法委員提議的，你們要重視，剛剛提到法官法已經通過，但現在法官、檢察官的評鑑，都是官官相護，因此，本席要求以後檢察官起訴後，到了法院判決無罪的，起訴的檢察官，以及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檢察長都一併要處分，本席希望這列為巡查的重點，可以嗎？"],["陳秘書長豐義：可以。","廖委員正井：不然這些檢察官都濫權起訴，對不對？這點，希望你們將之列為將來監察院到各地司法機關巡查的優先重點。","陳秘書長豐義：事實上，現在已經有一部分在執行。"],["廖委員正井：但是沒有看到你們有成果拿出來啊！今天報告裡沒有這項成果啊！"],["陳秘書長豐義：我們以後會列為重點。","廖委員正井：現在法官也好，檢察官也好，都是以獨立審判為藉口，結果卻變成是獨裁審判，是不是？本席希望監察院一定要發揮這個功能，這樣才有辦法好好維護我們的司法人權。"],["陳秘書長豐義：是。","廖委員正井：司法人員的待遇高，獎金又多，是我們所有在座人員三倍以上的薪水，大學一畢業就16萬元，所以，這一點要特別拜託秘書長。"],["陳秘書長豐義：哪裡！","廖委員正井：另外，監察委員出去巡查，不能想要找誰出來詢問就找誰出來，一定要像公務員調查案件一樣，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才可以調查，這樣才不會濫權！是不是？兩年以後，我們要看監察委員到底有沒有發揮這方面功能？如果監察委員還是像這樣，到時候本席會呼籲本院同仁提案廢除監察院，改由立法委員行使調查權。你知道嗎？國民大會職權現在也轉成立法院。現在我們立法委員並沒有調查權，即使發現行政機關有疏漏之處，也不能發動調查，只能透過委員會及大會來執行，曠日廢時，所以，本席再給你們兩年時間，雖然我也是執政黨委員，但是本席認為，如果監察院還是不能維護司法人權，那麼我們就要嚴格看待這件事。就像很多人民請願案一樣，我聽說很多人到監察院陳情，你們就把案子轉給行政單位，然後行政單位就把它轉掉了，請問你們有幾個案子是真正自己辦的？沒有啊！就轉出去！其實你們都是看案件調查，所以，到目前為止，我們認為監察院並沒有好好發揮職權。","另外，預算書裡有一項是按日按件計酬，酬金38萬元，審計部是60萬元，請問這是什麼項目？"],["陳秘書長豐義：這是政見公報打字的部分。","廖委員正井：預算編列要派三個人到澳洲考察陳情資訊系統，為什麼會選擇澳洲？應該是美國的資訊系統比較發達吧！","陳秘書長豐義：基本上，他們的考察是針對不理性的陳情案處理方式。","廖委員正井：但是澳洲的資訊系統會很好嗎？像銀行外匯選擇權等高科技資訊系統、程式設計，都是向美國購買，為什麼你們選擇澳洲？本席感到很奇怪！還有，你們編列獎金14萬元，這又是什麼項目？這部分細目，等一下我們逐項審查時再來討論。總之，最重要的是，有關監察委員查案部分，拜託秘書長回去一定要轉達給監察委員，就說立法委員要求，希望監察院把剩下這兩年時間，集中精神在有關檢察官、法官等司法部分。"],["陳秘書長豐義：我們共同來努力。","廖委員正井：否則沒有人可以制裁，現在只有監察委員可以制裁他們，可以嗎？"],["陳秘書長豐義：可以。","廖委員正井：還有「議處見復」，本席也希望你調出來看，當初你們查得很清楚，表示違法失職要議處，結果你們還是讓他官官相護，不予議處；這還是議處見復在案，「見復在案」是什麼意思？是要回覆的，結果你們唬弄一下就把它轉掉了，可以這樣嗎？那以後誰會把監察委員當一回事！難怪監察院會變成紙老虎。秘書長，人民期待立法院改革，也期待監察院改革，當然，行政部門的一些貪瀆、違法案件，我也支持你們好好查辦，但是對於奉公守法、積極任事的公務人員，你們不要動不動就把監察的刀子拿出來，恐嚇他們、嚇他們，所有行政部門首長都跟我抱怨，動不動就被監察委員找去問案，但一遇人民請願案，你們就只會轉給行政單位，然後唬弄一下就回來了！這樣不好！秘書長你的行政經歷非常豐富，院長也是德高望重，雖然他比較喜歡講話，當初我們做為他的學生也是非常痛苦，他教導我們的時候非常嚴厲，我們班上有一個女同學幾乎每次上課都被他罵哭，他就是這樣的個性，但是從他那邊學了很多，我的邏輯就是從他那邊學來的，所以他有他的優點，我們看人也要看好的一面，解讀也要從好的方向解讀，不是說「總統無能」一句話就涵蓋；他是因為事務官不積極任事，官僚氣息，造成政府給人官僚的印象，最後就會變成是馬總統無能，是這樣子的因果關係，而不是一下子就扣上馬總統無能的帽子。是不是？秘書長的工作屬幕僚性質，希望這部分你可以適度澄清，還給我們總統、還給我們院長一個公道。好不好？"],["陳秘書長豐義：是。"],["廖委員正井：謝謝。"],["陳秘書長豐義：謝謝。","主席（廖委員正井）：報告委員會，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大家都在談預算有沒有法源的問題，請教秘書長，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秘書長的薪水是根據什麼法源發放？有沒有法源？其實是沒有法源，而是根據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是不是？"],["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是。","鄭委員天財：立法委員還有立法委員行為法，所以立法委員的待遇是有法源依據，這點，提供監察院參考。其實這都跟你們有關，因為整個預算都是審計權之一。"],["陳秘書長豐義：對。","鄭委員天財：秘書長，剛才前面委員一直提到王院長，我覺得王院長還是多話，對於總統的歷史定位，現在第二任上任才沒有多少時間，就這樣歷史定位是無能。而談到倒閣，他也支持倒閣，談到內閣改組，又談到要改到科長的層級。所有五院裡面最有資格講的就只有立法院，其他四院都不適合，尤其是監察院的院長最不適合。為什麼呢？因為所有的公務人員最有資格去調查、去議處的就是監察院，尤其是審計權，相關預算的執行、相關收支、相關的考核都在審計。而且根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的規定，公務人員如果有符合公務人員懲戒法的規定，監察院可以提送到公懲會，所以所有的職權都在監察院，所以你要跟王院長報告，你有什麼認為不對的地方，就請你的監察委員、請你的調查員、請你的審計單位去處理嘛！尤其是科長以下這個層級，我自己當過公務員30年，你也在行政機關很久，部長有辦法指揮要調就調不是那麼容易，一個蘿蔔一個坑，大家都知道嘛！對不對？所以這真的是非常的不適合。","談到監察院的職權，還是很多可以發揮的地方，非常非常多可以發揮的地方。今天接下來就要跟你就教，請你轉達給王院長或是監察委員。我們講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的很多的落差，我們就講失業率，去年你們一個調查報告非常好，原住民的平均餘命關鍵在失業，這講得好，但是後面你們要追蹤，要怎麼去要求相關的單位，原住民的失業率比一般的高1%左右，那怎麼樣去落實？以原民會這麼小的單位，它管得很多，失業率、有關就業的促進還是要以勞委會為主，而勞委會你可以請監察委員去調查，到底勞委會在就業安定基金投入到原住民族的就業有多少？到底有沒有成長？對不對？然後公益彩券有回饋金投入到就業的促進，但是這3年來是逐年遞減，預算逐年遞減。也可以要求行政院的主計處，為什麼行政院的原民會的就業基金的預算逐年遞減？這3年是逐年遞減啊！對不對？這才是監察院要發揮。為什麼外勞一直不斷的增加，過去10年來只增加七千多人，但是這一年來就增加了一萬多人。而且都是跟原住民的就業、製造業有非常有關，原住民在製造業裡面的一個比例非常非常的高。然後現在要提升經濟，又要進來多少？8萬個外勞啊！像這樣的政策，最起碼有一個預算的支持，對原住民的部分。也許政策是大方向，但是為什麼預算會逐年遞減呢？這個就是要監察院去發揮你的監察，預算的審核嘛！"],["陳秘書長豐義：是的。"],["鄭委員天財：預算的審核都在你手上嘛！是不是這樣？"],["陳秘書長豐義：是的。","鄭委員天財：另外就是平均餘命，剛才講平均餘命，原住民跟非原住民差了10歲的平均餘命，當然它包括影響了很多，當然跟經濟有關係，跟教育有關係，跟飲食有關係，但是衛生醫療的經費，衛生署的預算為什麼在山地離島科？秘書長，我要讓你知道一下，山地離島它不是只有原住民喔，還包括金門、連江縣、澎湖還有屏東那個小琉球，都包括離島。這樣的預算這3年來逐年遞減，不要說3年啦，98年時是5億7千3百多萬，99年5億5千多萬，到102年度是3億8千7百多萬，逐年遞減啊！為什麼？平均餘命這麼低，為什麼？這個就是監察權要發揮啊！監察權要發揮的太多了，你看我們自來水的普及率，自來水也會跟平均餘命有關係啊！對不對？你喝的水是每天都要喝，自來水普及率一般社會是92.2%，原住民加上簡易自來水也不過是81.78%，這個都跟平均餘命有關係啊！像這樣的為什麼預算還是逐年遞減？水利署、自來水公司、原民會相關自來水的經費、簡易自來水的經費還是逐年遞減。這個要問誰呢？不是問原民會啊！你要問主計處，你要問經建會，你要問水利署。原民會提報計畫，它不通過，它不給你經費啊！要查也要查到，要問也要問到對象，原民會很可憐啊！你們就都是問它，只要是原住民的就問它，不對啊！你要問經建會，為什麼預算不給它？計畫不給它？你要問主計處，這才是一個正確的方向。所以監察權要能發揮的比我們立法委員，立法委員還不能增加預算，預算審查不能增加預算，對不對？這大家都知道的。但是監察院可以啊！審計部可以啊！","陳秘書長豐義：剛才委員這幾個意見，我認為相當有建設性，我們絕對百分之百帶回去好好研究，謝謝。","鄭委員天財：接下來我們談王院長最關心的教育，原住民族的教育，他非常關心。我也跟你報告過，有一次我去士林靈糧堂作禮拜，碰到他，出來之後，我就跟他講我在原民會上班，他馬上劈頭就講，原民會怎樣怎樣。他弄錯了，教育程度的提升是在教育部，學校教育是在教育部。"],["陳秘書長豐義：是。","鄭委員天財：當然我跟他報告過是在教育部，他了解了，所以他每次跟總統講原住民教育，但是方向還是有點需要調整，不在高等教育。我跟你報告說明了，原住民的教育程度跟一般有13%的落差。我們高中職以上的比一般少13%，國中小以下的程度，原住民比一般多13%，教育程度有13%的落差。這個要怎樣呢？不要輸在起跑點最重要。原住民的教育就是學前教育、幼兒教育，幼兒教育我跟教育部長提過，他說要2億多，他籌不出來。4歲而已喔！4歲免費去幼教，他說要2億多，他籌措不出來。這要問誰？你除了要請監察委員跟教育部談，還要跟誰談？"],["陳秘書長豐義：主計處。","鄭委員天財：主計處啊！2億多算什麼嘛！對不對？現在全國是5歲，那原住民的部分可不可以提早，4歲就免費？這還是總統的政見啊！所以這個部分監察院我們非常期待，尤其是少數民族，尤其原住民族，最希望監察權的發揮，這發揮要發揮到，也要跟你們的調查官特別說明，因為監察委員也不是那麼了解，調查官最重要。"],["陳秘書長豐義：好的。","鄭委員天財：謝謝，麻煩秘書長。"],["陳秘書長豐義：感謝。"],["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秘書長，本席先請教和你比較切身的問題，第一個，監察院首長、副首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特別費，分別編列多少？"],["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院長好像是10萬4,000元，副院長大概是7萬元左右，我個人是5萬3,000元，副秘書長大概是兩萬多元，大概是這樣子。"],["林委員正二：院長是10萬5,000元？","陳秘書長豐義：大約是10萬4,000元或10萬5,000元，我記不太清楚。"],["林委員正二：副首長是5萬9,000元？","陳秘書長豐義：早期院長是14萬元，秘書長是7萬元，副院長是8萬元。","林委員正二：和過去比較起來，經費有縮減嗎？","陳秘書長豐義：有縮減，我82年擔任秘書長的時候就是7萬元。"],["林委員正二：你們敢不敢砍這個部分？"],["陳秘書長豐義：這個我個人沒有意見。","林委員正二：首長的部分，你可能要問院長是嗎？","陳秘書長豐義：不是，因為這個是全國的體制。"],["林委員正二：是全國一致性？","陳秘書長豐義：對，這個部分我們……","林委員正二：所以全國各個首長都沒有砍他們的特別費，是不是？","陳秘書長豐義：你是問我個人的意見，我個人對這個部分沒有太多的堅持。","林委員正二：第二個切身的問題，監察委員的公務車是一人一部嗎？","陳秘書長豐義：基本上我們為什麼這樣考量呢？因為事實上委員是政務官，他們要照正常時間上下班，我們現在是用派車的方式處理，但是往往在上班的時間，因為他們也是八點半就上班，所以派車的時候就會發生困難。因此我們現在原則上是以一個人使用一部車子這樣的方式來考慮，因為他們上下班的時候……"],["林委員正二：含駕駛嗎？","陳秘書長豐義：我們駕駛的編制是47個人，事實上我們現在駕駛只有37個人，我們在用人方面是很謹慎的，也是很精實的。","林委員正二：另外要請教委員宿舍的問題，目前使用的情況怎麼樣？","陳秘書長豐義：我們在承德路那邊有宿舍，大概是83年左右分配到九間，我個人沒有住進去過，院長住了幾個月就搬出來了，現在是副院長住在那邊，另外大概有五、六個委員住在裡頭，所以我們沒有使用完。"],["林委員正二：那應該有空餘的宿舍？"],["陳秘書長豐義：有。"],["林委員正二：怎麼使用？就空著嗎？","陳秘書長豐義：其他的就是由行政院處理，我們沒有使用。","林委員正二：非常謝謝。秘書長，監察院在98年10月27日行文給行政院，糾正國防部罔顧法令擅自增訂退役將級的年終慰問金以及發放項目，99年10月27日行政院才回覆，你們有沒有追蹤這個案子？"],["陳秘書長豐義：有。","林委員正二：因為要和別的部分做比較，你們有沒有追蹤其他非軍人的部分，例如公教人員的部分。","陳秘書長豐義：我們基本上是對這個調查報告的內容、對象來進行追蹤，至於其他的部分，我們並沒有發過公文。"],["林委員正二：就交給行政院處理了？"],["陳秘書長豐義：我們就是對國防部這部分……"],["林委員正二：所以國防部以外的都沒有追蹤？"],["陳秘書長豐義：沒有。","林委員正二：有沒有必要去做調查？就是關於行政院其他的部會，有沒有必要？"],["陳秘書長豐義：這部分我們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做。"],["林委員正二：還沒有？這要讓本席了解一下。"],["陳秘書長豐義：是。","林委員正二：第二個，本席非常感謝王院長在97年或是98年上任之後，針對我們原住民的教育人權開過一個研討會，本席也親自參加了，會中特別重視關照我們原住民族的小朋友，乃至高中、大學、研究所的教育問題。本席要請教的是，最近有一個時事問題，今年國中基測的英文、數學、寫作測驗，三科合計有2,653人考零分。監察院居然發函給教育部，要他們針對這些弱勢學生的學習做調查，而且要老師寫百字的報告，同時要求教育部將這些考生的姓名、家庭狀況以及考零分的原因糾舉出來，本席覺得這對學校或學生家長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傷害，你不覺得嗎？","陳秘書長豐義：我想委員在調查這個案子的時候，可能是基於對整個教育的關切，他希望對這個事情做一個分析，為什麼有二千多人的基測零分，他想要了解這個問題。說實在話，現在整個社會的家庭結構不是那麼完整，而且每一件事情不是那麼清楚，他是為了對這個事情做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思考怎麼改進這件事情，他是抱著這樣的態度，當然這個方式是否適當，我不認為……","林委員正二：這個方式是否適當自有公評，對不對？"],["陳秘書長豐義：對。","林委員正二：但是我們認為這樣的調查是不是有點針對性，對於這些弱勢學生而言，簡直就是一種階級的調查，第一個，你說要請全國相關的老師寫百字報告，好像把責任都推給老師，本席覺得這樣是在懲罰這些老師，實在是有點過當。另外就是要考生提供姓名、家庭狀況，考零分和我們的公共利益有什麼關係呢？監察院在這方面能不能做個檢討？"],["陳秘書長豐義：這個沒問題。","林委員正二：其實本席另外要引申一個問題，我們希望從這個角度去追蹤中央政府到底做了哪些事情，這部分需要監察院來做調查，本席要說的就是原住民族基本法，你知道原住民族基本法是什麼時候公布的嗎？"],["陳秘書長豐義：我不曉得。","林委員正二：2005年2月5日，就是94年2月5日，按照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要在3年內修訂或制訂相關的法令，但是公布到現在已經8年了，本席看不到相關的子法出現，監察院有沒有做這部分的調查？","陳秘書長豐義：我們帶回去處理，好不好？","林委員正二：要讓行政院知道監察院在主動調查，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之後，3年內要把相關的子法、要修訂的法令或是要廢止的法令提出來，結果都沒有，監察院要不要負起監督的責任？","陳秘書長豐義：這個問題我們會帶回去，我們會就這個問題來研處。","林委員正二：再來就是有關你們立法報告書的問題，報告書第三頁很明確的指出，本屆監察委員在97年8月1日就任以後，便成立監察院法制研修小組，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並沒有看到成果，你們什麼時候才會提出相關的法案？因為你們委員的任期，到目前為止剩下不到兩年，針對這個部分，你們到底開過多少次會議？小組成立到今天已經4年，有關監察院法制研修小組的會議，你們有沒有開過？"],["陳秘書長豐義：基本上我們一年大概開一、兩次以上的會議。"],["林委員正二：有開會？也有做紀錄？"],["陳秘書長豐義：都有紀錄。"],["林委員正二：但問題是沒有看到你們提出相關的法律修正案？","陳秘書長豐義：對，因為還沒有形成共識，所以還在研議中。","林委員正二：最近3年來，有關人民陳情的案子，經過監察院平反的案件數將近600件，顯示人民的權利被公部門侵害，雖然後來被平反了，卻顯出我們公部門或是公務人員對公權力的濫用。請教秘書長，平反案件增加的原因是什麼？什麼樣類型的案件比較多？"],["陳秘書長豐義：基本上司法的案子滿多的。","林委員正二：另外就是在人民陳情的案件中，100年1月到9月人民陳情案共有1萬4,298件，但是被監察院接受查處的卻只有1,442件，只有10%左右，為什麼90%以上的案件不被接受查處？","陳秘書長豐義：因為基本上有些是過去陳情過的，所以併案處理，有些是在司法進行中，所以我們就暫停下來，有些則是在行政訴訟當中，我們要等到完成行政訴訟之後再做決定，基本上這類案件所占的比例相當高。","林委員正二：有關歲入、歲出的部分，本席比較關心的是歲出的部分，本席發現有一項叫做其他給與，有1,230萬元，其他給與是什麼意思？針對這部分，請給本席一份書面說明，好不好？"],["陳秘書長豐義：好的。","林委員正二：另外在這份預算案口頭報告的最後一頁，第15頁提到一項經費，就是國際監察事務活動費327萬元，這和下面的委員國外考察經費153萬元有沒有衝突？一個是國際監察活動費，一個是委員國外的考察費用，都是到國外，這兩項有沒有重疊？","陳秘書長豐義：基本上前面那個部分是參加國際會議，我們是IOI的會員，所以每年都要去參加。另外就是委員的部分，原則上一個人以5萬元計算，做為他到國外考察的經費。","林委員正二：非常謝謝，沒有回答到的部分就用書面質詢的方式答復。","陳秘書長豐義：好的，沒問題，謝謝。"],["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秘書長，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的監察機關，執掌彈劾、糾舉和審計權，至於行政機關是不是有依法行政，也是由監察院查核，所以對於預算的部分，監察院也應該做為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時的表率，這樣的概念，秘書長是不是也贊同？"],["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李委員貴敏：我們先回到預算的部分，第一個，本席想請問秘書長，剛才前面已經有很多委員提到，就是關於調查、巡察業務的部分，監察法第三條規定，監察委員可以分區巡迴監察，我們看到今年監察院編列這個業務的預算金額是二千一百多萬元，這裡面有一個一般事務費652萬元，這652萬元是用來支付諮詢、調查、翻譯等等費用，可是另外一個項目，編列按日按件計之酬金637萬元，這部分其實剛才召委也有提到，本席剛剛有聽到，你們同仁回答這是用在公報打字的費用，是不是？可是這和預算書……"],["陳秘書長豐義：這個不是。"],["李委員貴敏：剛才回答的公報部分是什麼？","陳秘書長豐義：那是另外一件事，六百多萬元這一筆不是。關於這六百多萬元的經費，因為我們的調查工作是對單一事件做調查，但事實上要針對單一事件調查是不可能的，我們希望能由一個單一事件延伸到一個面的研討，所以我們每一年大概會做七到九份研究報告，這七到九份研究報告是由委員指導調查官完成，這些專題報告是由七個委員會就去年我們的調查工作當中，找出哪些事可以由單一事件形成一個面的檢討，然後再交給行政單位檢討。","李委員貴敏：秘書長，針對這個按日按件計酬的部分，如果是在原本監察委員的執掌範圍之內，這個地方就容易讓外界認為是不是對委員的額外補助，剛才秘書長釐清了這個部分，其實這六百多萬元並不是像外界猜想的，是對委員的額外補助費用，而是實際上用來做各個專案報告。關於這個部分，你們所編列的這六百多萬元經費，明年到底要做多少份報告，這部分麻煩秘書長會後以書面說明的方式答復本席。"],["陳秘書長豐義：是的。","李委員貴敏：下一個問題，本席要提的就是出國的經費，關於出國經費的部分，剛才秘書長在林正二委員提到的時候也說明了，可是我們看到出國考察的部分，監察院編列一筆委員外國考察經費153萬元，雖然金額不是太大，可是按照監察院巡核監察辦法的規定，巡察的目的只在行政院以及所屬機關工作設施有沒有違法失職、中央或地方官員有沒有違法失職，或是調查政府各機關的預算，好像沒有看到監察委員需要到國外去。","除了您剛才前面提到的，因為我們是國際組織的member，所以必須參加那個member的會議之外，其他的好像看不到有什麼目的，雖然金額不大，不過本席覺得這是一個原則性的問題，有沒有需要為監察委員編列預算讓他們到國外調查案件還是……","陳秘書長豐義：這是由兩方面來思考，第一，現在國際的監察潮流，例如現在的護民官……","李委員貴敏：秘書長，因為時間的關係，這個部分請您用書面回答，因為我們下午也會審查。","陳秘書長豐義：好的，沒有問題。","李委員貴敏：本席還有一個問題，在你們編列的費用裡面，你們要派30個人出國，可是我們監察委員不是只有29位嗎？多的這個人到底是誰？","陳秘書長豐義：院長、副院長不在這裡面，然後我們也有三個……","李委員貴敏：沒有關係，這個也是麻煩您會後用書面說明的方式回答本席，或是我們下午討論的時候再回覆。"],["陳秘書長豐義：好的。","李委員貴敏：本席要回到一個其實很重要的問題，就是盈正案，現在鬧得沸沸揚揚，對不對？盈正案對我們四大基金也造成相當大的創傷，不是只有金額虧損而已，本席覺得最主要的一點，是讓我們整個證券市場的安定和信賴出現問題。對於盈正案，做為我們全國最高的監察機關，監察院對這個案子有沒有做任何處理？"],["陳秘書長豐義：現在這個案子我們已經成立專案在調查。"],["李委員貴敏：什麼時候成立專案？因為事實上這個案子……","陳秘書長豐義：上個禮拜五已經立案調查了，這個調查完成立案之後，就由委員來獨立行使，以我的立場，沒辦法再掌握這個案子。","李委員貴敏：本席了解，但是秘書長，本席要請教您這件事的最主要原因，是因為這個案子雖然是媒體最近才披露，可是事實上在很早之前，行政單位就已經做出懲處的動作，對不對？那個時候監察院並沒有做任何處理，一直到今天才立案嗎？還是其實這個案子啟動調查的時間，早在懲處的時候就已經立案，也已經開始調查，而不是上個禮拜才立案調查。","陳秘書長豐義：基本上一件事情發生之後，我們業務處要就這個問題做詳細的初步研究，形成一個計畫之後，我們會簽報給值日委員核批，再開始進行下一步的調查工作，所以前面有個前置作業。","李委員貴敏：秘書長，那並不是本席的問題，本席的問題是說，到底這個案子是最近爆發後，監察院才開始啟動調查？還是以前就開始調查了？單純以退撫基金來說，按照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受託機關或保理機構每日應該要把前一天營業日的受託基金淨值、投資明細、變動情形送基金管理委員會，所以理論上來說，這個事情應該在很早的時候就可以發現，其實在金管會懲處之前就可以發現了。","陳秘書長豐義：委員，我認為你的意見滿好的，但是因為監察權是事後監察，任何東西要怎麼去介入，說實在話，這個拿捏是很難的，如果我們在行政作為的處理過程中就馬上介入，往往會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所以常常是在告一段落，等事情明朗之後，我們才可能介入，這個可能和委員的要求有點落差。","李委員貴敏：沒有，本席不是要你們介入，其實本席的觀念反而不一樣，本席認為司法獨立，對於監察院的部分，你們負的責任是對行政單位有沒有依法行政的監督，所以本席不認為你們應該去干預司法或是干預行政，那個不是本席的意思。本席的意思是說，其實盈正案不是今天發生的，而是已經發生很久了，在這麼久的期間，到底監察院有沒有啟動調查，還是等到今天已經鬧到四大基金都虧損的時候才啟動，這個意義不一樣，感覺上就是監察院有沒有善盡職責。","所以本席並不是要求監察院要在事情發生的時候介入或影響審判，我只是單純的認為監察院的職責是在監督，看行政機關有沒有依法行政，既然這個事情已經發生了一段時間，在事情發生後那段時間，行政單位有沒有怠惰？假如當時就已經糾舉行政院怠惰的話，那麼也不至於發生今天這種情況，讓我們的四大基金受到損害，而且還持續虧損，這才是本席要問的問題。","也就是說並不是要你們介入，而是在事情發生之後，有沒有立即引起我們監察單位的注意？或者是行政機關在事情發生而且做了懲處之後，是不是有知會監察單位？還是說監察單位是非常被動的，要等到事情鬧得很大的時候才會介入，是怎麼樣的情形？","陳秘書長豐義：對於委員這個指教，我認為值得我們來檢討。"],["李委員貴敏：謝謝。","陳秘書長豐義：基本上過去我們並沒有把很多注意力擺在這邊，這的確是我們要改進的地方。","李委員貴敏：本席的建議是說，可能在本位工作做完之後，你們還可以有一些作為。像很多本院委員其實對王院長對外的批評有一點點不以為然，剛才前面召委在質詢的時候，秘書長也提醒了大家，其實他是被斷章取義的，但我們總是希望監察委員能夠先把自己分內的工作做好。","最後一個問題，關於公務車的用途，有一點我們非常疑惑，我們先不管車子要不要汰換，基本上，其實本席也認為在今天這樣的社會氛圍之下，尤其很多車輛都還沒有開到10萬公里，有五部車子只有開9萬公里，這樣你們就要汰換？其實現在很多車子即使開到10萬公里都未必會汰換，所以你們是不是有必要在這個時候汰換？我們先不論這個部分，回到公務車的用途，我們看到監察院的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第三條，監察委員使用車輛的用途，除了一般公務之外，還可以包含支援婚喪喜慶和其他用途。秘書長，這個規定就現在的社會氛圍來說，本席覺得非常不好，所以是不是考慮一下，監察院使用車輛的規定是不是該修正了？","在你們修正之前，監察委員按照內部規定做這樣的事情，也不能說他們違法或不當，可是今天大家都應該在本業公務上努力，像婚喪喜慶或是其他用途，他們是不是可以使用公務車這一點，如果外界不了解規定，本席覺得也會容易引起外界誤會，認為他們公器私用，所以這一點和監察院互相勉勵，謝謝。"],["陳秘書長豐義：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國正發言。","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監察業務處王處長，這個簡報上的表格內容，是審計部依照審計法認為財務上有不忠或不法、效能過低，報院核定的案件，到今年7月有幾件？是不是135件，這是本席從你們的預算書上面節錄下來的，這是不是審計部報院核定的案件？"],["主席：請監察院監察業務處王處長說明。"],["王處長增華：主席、各位委員。是。","林委員國正：總共有135件，本席要請教你，這135件裡面，有幾件是不法的？","王處長增華：報告委員，這裡面包括兩種，一個是第十七條所規範的不法案件，一個是第六十九條所規範的效能不彰案件。"],["林委員國正：什麼叫不忠？"],["王處長增華：不忠、不法是審計法第十七條裡面的規定。","林委員國正：從1月到7月，不法的案件總共有幾件？","王處長增華：這135件裡面，詳細的數字我沒有帶過來，不過大概三分之一是不忠、不法的案件。"],["林委員國正：有三分之一？"],["王處長增華：是。","林委員國正：秘書長，你有沒有聽見？如果有三分之一是不法，那135件的三分之一是多少？是45件。","王處長增華：報告委員，因為裡面有不忠、不法，也有效能不彰的部分。","林委員國正：對，你告訴本席的，就是不法的有三分之一，不忠的有三分之一，效能不彰的有三分之一嘛！本席問你不法案件的部分就好，審計部報監察院核定的這135件，不法的占三分之一，就是45件，你們怎麼才派查16件呢？那其他29件都吃案了嗎？","王處長增華：報告委員，有些是因為機關已經自行議處了，所以自行議處了以後……"],["林委員國正：你們就不用查？這裡面有沒有官官相護呢？"],["王處長增華：如果我們覺得有議處不恰當的時候……","林委員國正：秘書長，你們這部分嚴重失職。"],["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是這樣子的，雖然他們報來的案件是135件，但是事實上有一部分審計部本身就處理掉了，這是報核備查的。"],["林委員國正：派查16件是由誰派？是由業務處去查嗎？","陳秘書長豐義：是我們派，這135件……","林委員國正：本席聽得懂，為什麼審計部要再把這135件報院？因為他們認為事態嚴重，所以才報給你們嘛！","陳秘書長豐義：不是，這裡面有一部分是他們本身的職權就可以處理了，所以是備查，但還是算在裡面。","林委員國正：45件不法的案子裡面，備查的有幾件？","王處長增華：委員，我們可不可以事後補資料給您？","林委員國正：本席不需要事後補資料，事實上你們應該查查你們自己，調查處應該要查業務處。審計部查到的這些件數，100年有283件，你們才派查78件，派查的比例是27.6%，101年到7月為止總共是135件，你們才派查16件，比例是11.9%。","本席現在要求秘書長，除了審計部查完，送到你們這邊做備查的動作之外，其他沒有備查的案件，你們都應該如實調查，這是審計部經過專業查核所做的判斷，不管是不法或不忠，這些情節都很嚴重，效能過低可能是因為判斷錯誤，但如果涉及不法、不忠，那是很嚴重的事情，可是你們的派查比例才11.9%，請你們事後補這份資料給本席。","秘書長，本席要求從現在開始，針對審計部報院的案子，尤其是不法、不忠、效能過低的案件，除了審計部已經查完，做了內部機關處分的部分，這些送到監察院的案子，只要是非備查的部分都應該如實派查，好不好？"],["陳秘書長豐義：是的。","林委員國正：接著請教財產申報處林處長，97年到100年，你們的查核比例都是5%，是不是？"],["主席：請監察院財產申報處林處長說明。"],["林處長惠美：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林委員國正：為什麼那麼湊巧都是5.01%？為什麼？","林處長惠美：向委員報告一下，就是從……"],["林委員國正：最低的查核比例應該是多少？"],["林處長惠美：是5%。","林委員國正：所以你們都做到剛剛好，因為不要增加員工同仁的業務壓力，所以做到5%就好，這是最低的要求。","林處長惠美：向委員報告，我們年度按比例查核是5%，但是我們還有一個個案查核。另外要向委員報告的是，財產申報法從82年公布，到97年修正以後，應申報人員從一千多人增加到八千多人，我們每年收件的件數將近一萬件，但是我們的人員相對來說，隨著財產申報法、基準法這些……","林委員國正：處長，本席告訴你，沒有一個機關會在這邊說他們的人力是夠的。","林處長惠美：是，但是……","林委員國正：秘書長，沒有一個機關會告訴我們它的公務人員人力是夠的，現在外界的感覺，尤其是監察院，為什麼大家認為你們效能不彰？從這個比例就能告訴大家為什麼。我們做一個假設的條件，全國各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沒有增加，但是他們的效能都要被你們監察院盯著打，你們剛剛答復本會委員說到王院長被斷章取義，他是在說科長，那個科長被你們罵行政效率低落，說這樣就叫無能，讓總統背負這個歷史的罵名，那你們這個5%不是無能嗎？不是行政效率低落嗎？","陳秘書長豐義：委員，這個5%是法定要查的。","林委員國正：本席知道，那你們個案調查了多少件？100年總共是390件，涉及個案調查的是幾件？","林處長惠美：向委員報告，個案加起來有……","林委員國正：除了應該抽查的部分以外，100年其他個案有幾件？","林處長惠美：個案有51件，另外我們還有進行前後年度財產異常比對。","林委員國正：多少件？兩年才51件，是不是？","林處長惠美：個案查核和前後年度財產比對，加起來將近60件，但是前後年度財產異常比對，必須要查兩年的財產，而我們實際辦理財產申報查核的只有15個人，因為我們還要辦理政治獻金、利益衝突和……","林委員國正：秘書長為什麼打手勢叫你不要說了？因為你這些話不應該在立法院說，難道我們還要增加你們多少人力嗎？增加監察院一倍人力嗎？還是要增加三倍的人力？現在沒有一個行政機關可以增加人力，你在這邊說這種話，下午的預算根本就不用審了，查核比例都是5%，你們有什麼資格說別人？再來，本席問你，查核的這些件數是怎麼抽的？這5%是怎麼產生的？","林處長惠美：向委員報告，我們由七位監察委員組成廉政委員會，我們是在廉政委員會上，由監察委員在動態……"],["林委員國正：用八千多人讓他們去勾選嗎？","林處長惠美：不是，就是我們隨機抽樣，用電腦去抽樣，我們當時就會列出來。","林委員國正：所以這些個案抽查是用隨機抽樣的方式，我們看上一頁的簡報，這是地檢署100年1月到12月的資料，有一千多人被起訴，101年有七百多人被起訴，這兩年加起來，到今年9月份為止是一千七百多人，你們應該去向地檢署調這些被起訴人的資料來做隨機抽樣、個案查核。你再看看下一頁，單是調查局的部分，簡任官、高階公務人員被移送調查、被起訴的就有127人，你們有去向調查局要這些資料嗎？哪些官員、簡任官被移送調查貪污，你們手上有沒有資料？","林處長惠美：向委員報告，我們會檢視這些人是否為應申報財產人員的身分。"],["林委員國正：你有沒有向調查局調這些資料？請你告訴本席有沒有。","林處長惠美：如果是個案的話，我們一定會去向調查局調相關資料，但是其實財產申報，我們不是一個形式……","林委員國正：請你回座。秘書長，本席在這邊拜託你，你們要做給大家看，你要去調當年度廉政署、調查局、地檢署起訴簡任官的案子，因為你們是負責十二職等以上的官員，要把他們的資料調過來看，那些被起訴的人就應該去查察嘛！不能只是說人力不夠，這樣對社會沒辦法交代。"],["陳秘書長豐義：是的。","林委員國正：你們在派車等方面圖利監察委員，說他們等同政務官，現在卻告訴大家你們人力不夠，既然這樣就應該裁撤掉。你們剛剛說是用隨機抽樣的方式查核，中央廉政會報告訴我們排名最後一名的就是河川砂石管理業務人員，中央廉政會報裡面有一個表格，告訴我們哪幾個是最容易收錢、廉政評價最低的，你們沒有以這個為依據，卻用隨機抽樣的方式，第一名和第二十四名都抽5%來調查，這就是監察院！真的是庭院深深深幾許。","陳秘書長豐義：謝謝委員，委員這個意見，我們在內部……","林委員國正：所有法務部、司法院系統的資料，你們為什麼不拿來參考呢？為什麼把它晾在那邊呢？只會自己做自己的。"],["陳秘書長豐義：這個部分是有的。","林委員國正：所有水利署的官員，從署長以下都淪陷，10年1,000億元，1年100億元，錢就這樣浪費掉，還有我們的海關也澈底淪陷，你們有沒有澈底去抽查海關十二職等以上的人？你們沒有，只用隨機的方式抽查，還敢在這邊說人力不夠。秘書長，你們回去要不要做一個澈底的檢討？"],["陳秘書長豐義：這個當然要檢討。","林委員國正：監察院不要自己關起門來做事，只會把每一天的輿論攤開照辦，說句實在話，你們只會剪報辦案，你們什麼時候曾經給社會一種耳目一新的感覺？什麼時候有主動、積極的作為？每次本席看到報紙報導，有人爆了一個大案或是媒體發現一個大案，你們監察委員就要分案辦理，說句老實話，這真的很丟臉。","監察院如果真的要立案調查，應該透過審計部的稽核、透過調查處的調查、下鄉的調查去提前預防，不是每天只看到你們發新聞稿，告訴大家哪一個監察委員又分到哪一個案子，哪個委員又主動分案偵辦，這真的是丟臉。","還有，這些在監察院幹處長的，千萬不要再說人力不夠，你們到基層派出所去看看，警察遇缺不補、人力不夠，可是他們什麼事情都做，當到高官了，還在那邊說人力不足！"],["陳秘書長豐義：謝謝。"],["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謝委員國樑發言。","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秘書長，您前前後後在監察院一共服務多久時間，可不可以說一下？"],["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中間離開了一段很長的時間，但事實上前後的時間加起來，到現在將近20年。","謝委員國樑：你知道嗎？本席個人認為以你的專業素養和院長、副院長比，只是在伯仲之間，你們不會差太多，可是以穩重度比起來，本席覺得你們院長、副院長和你比起來有差，你雖然身為秘書長，但是本席覺得你這幾年的表現比監察院的王院長及陳副院長來得穩重。"],["陳秘書長豐義：不敢當。","謝委員國樑：本席為什麼會這麼說？因為王院長在這個任期內有不少不當的發言，引起社會輿論和批評，而你們陳副院長在這個任期內則是從來沒有發言，從來沒有對社會、對時政、對大家所關心的社會和各方面議題提出任何建言，只有一次，大概就是選舉的時候因為助選，有被人家稍微轟了一下，所以出來做了澄清，澄清的理由也算是很清楚。你可不可以告訴本席，你們陳副院長對外正式發言，有媒體記錄在案的，你的印象是什麼時候？","陳秘書長豐義：副院長也曾擔任監察委員相當長的時間，他現在是第二任的委員，從之前一直到現在，他是一個很穩重而且有代表性的優秀副院長，至於他有沒有對外做時政方面的建議，他除了在我們院內的應酬方面，是屬於召集人的主席……","謝委員國樑：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他有在做事情，但是他比較沒有對外界說話。"],["陳秘書長豐義：對。","謝委員國樑：這個論點本席也姑且聽之，但是我今天要告訴大家你是委屈的，為什麼？因為你其實沒有辦法代替院長和副院長，針對他們不當的言行或是做得不好的地方發言，個人認為你是稱職的，而你們的院長是不稱職的，至於你們的副院長稱職與否，這一點我不敢講，不過我對他實在沒什麼印象，自從我們的同意權行使完以後，他就消失了，我就沒有再見過他。","今天所要審查的是監察院102年度的預算，我只能用你們是身陷困境這四個字來對你提前預告，事實上，再也沒有人會替監察院講話，你們在很多政策上根本是以干預行政的角度在辦案，不該講話的時候卻一直提出批評，而應該要好好調查、好好監察的地方，你們卻沒有好好的做。我覺得秘書長今天到這邊來備詢，其實是滿委屈的，因為你必須處理問題，但你又是無權而有責，大家會把砲口對準你、會批評你、會對你兇、會對你拍桌，但其實你並沒有做錯，做錯的是你們的院長，做錯的是你們那些不當行使監察職權的委員。請問秘書長，在這段期間內，監察院對於監察權的行使，到底盡了多少心、做了多少事？","陳秘書長豐義：報告委員，正因為我前後在監察院的時間很長，就我第二屆和第四屆的任期來比較，我認為第四屆委員的素質相對比較整齊與專業，而且也相對比較努力，我覺得他們在各方面都有很好的表現。當然社會的期待相對提高了很多，貴院委員對於監察院的期許也相當深，所以出現落差是難免的，但如果要問我的話，我對這一屆委員是加以肯定的，而且我真的也很敬佩。","謝委員國樑：我只能說這不是你的錯，每一年不論對錯，我們都盡力在協助監察院，對的我們也支持，不對的本席也支持，但是今年我們不再支持你們了，我也希望你們的幕僚同仁能夠把這樣的意見帶回去監察院裡面。其實憲法賦予你們很高位階的職權，可是很多監察委員卻濫用這樣的職權，他們並沒有時時刻刻想和人民站在一起的用心，而且常常都有不當的作為。本席要跟秘書長講，你沒有錯，你是對的，你今天來這邊是委屈了。雖然你今天代表監察院到此備詢，如果有些事情做不到，或是沒有辦法完成，並不是你個人的錯，包括你們的院長、副院長和所有監察委員都有問題，他們才是真正有權無責的一群，我只是要跟秘書長作以上的說明。","陳秘書長豐義：承蒙委員長期以來對監察院的支持，未來還有一年九個月的時間，雖然只剩兩年不到，但是監察院的目標和方向都是很正確的，我們會更加努力。針對我們的年度預算，在此也懇請委員給我們一點支持，讓監察院能夠運作得更順利，謝謝。","謝委員國樑：我很樂意支持秘書長，但是我今年不願意支持監察院，這就是我個人的結論，謝謝。"],["陳秘書長豐義：謝謝。"],["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辛苦了，還好監察院有你，不過孤木難撐，一個人撐得也很辛苦，因為你們的狀況還滿多的。","本席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秘書長，今年八月份的時候，特偵組黃總長簽結了宇昌案刑事的部分，他認為刑事上查無不法，所以他就簽結了，但是我覺得宇昌案並不是刑事的問題，而是行政的問。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的規定，賦予監察院彈劾和糾舉的職權；另外，根據憲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也賦予監察院對於失職違法的公務人員提出糾舉及彈劾的職權，我覺得監察院應該要扮演最重要的角色，究竟相關人員是不是有疏失，應該是監察院的職權。提到宇昌案的問題，其實這是一個政府角色錯亂的案子，這個案子是有一家公司申請用國發基金來支持生物科技新藥，這家公司是進行愛滋病治療藥物的研發及生產，他們申請了兩年多都沒有結果。而在申請的過程當中，政府審查機關認為這個案子如果成功的話，不就可以吃一輩子了？甚至十輩子也吃不完！這真的是有利可圖，所以他們就把這個申請案打回，然後由他們自己另外成立一家公司，之後再自己批文給自己。也就是說，如果我是政府審查機關人員，就由我自己來成立一家公司，我來當負責人，由我來申請用國發基金支持這家公司，可見政府的角色完全錯亂。照理說，政府的角色應該是一個仲裁者，政府單位應該依照標準去判定申請的案子准或不准，結果仲裁者竟然變成攔路虎，也就是官兵變強盜，自己變成是一個競爭者，請問可以這樣做嗎？就像經濟部智財局審核專利案件時，如果發現某一項專利將來可能會很不得了，所以就把該案打回，然後自己再成立一家公司來研發生產製造，可以這樣做嗎？請問秘書長，你覺得可以這樣做嗎？"],["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當然不可以。","呂委員學樟：既然不可以，那麼這方面有沒有行政上的疏失？姑且不論蔡英文自己批文給自己，就程序而言，請問行政院是由副院長在批文的嗎？還是應該由院長來批？當時蘇貞昌為什麼沒有批？為什麼是蔡英文在批？這在行政上有沒有一些違失？監察院有沒有去查一查？","陳秘書長豐義：關於這部分，我們不只是立案，而且還在調查進行當中，目前還沒有結案。","呂委員學樟：我的意思是說這應該要好好去查一下，因為這牽涉到官箴的問題，政府變成強盜，政府變成攔路虎，它本來是一個仲裁者，結果卻變成攔路虎、變成一個強盜，可以這樣做嗎？當然不可以！這對政府的形象影響實在太大了，而且也牽涉到官箴的問題。針對這部分，請你們務必要好好的查好不好？"],["陳秘書長豐義：是的。","呂委員學樟：其次，對於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件，監察院特別舉出八項重大違失，嚴重侵害被告的權益，而且監察院還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方才召委曾提及議處見復的問題，請問法務部見復了嗎？"],["陳秘書長豐義：見復了。"],["呂委員學樟：他們是怎麼說的？"],["陳秘書長豐義：申誡。"],["呂委員學樟：所以監察院就是白查的囉？"],["陳秘書長豐義：當然這並不符合我們的要求。","呂委員學樟：監察院列出八大疏失，而且你們要求要議處見復，結果法務部卻告訴監察院，因為這個案子超過時效，所以沒有辦法處理，也就是說，你們把大刀砍下去，但是他們卻輕輕放下，最後的結果根本就是不痛不癢。為什麼案子會超過時效？就是因為法務部應辦而未辦，這部分明顯有行政疏失，請問監察院有沒有去查？"],["陳秘書長豐義：當然有。"],["呂委員學樟：也有查嗎？"],["陳秘書長豐義：有。","呂委員學樟：查的情況是怎麼樣？這是多麼嚴重的事情，這是民怨之所在啊！監察院舉出八大疏失，法務部卻愛理不理，到最後就是輕輕的放過。","針對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秋瑩及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林依成，兩人疑似利用檢察官職權索賠一事，請問監察院目前還在調查吧？"],["陳秘書長豐義：對。"],["呂委員學樟：你們有沒有在查？"],["陳秘書長豐義：有。","呂委員學樟：我們會再看看法務部會不會理監察院，你們已經變成無牙的老虎了。本席期許監察院要有一些動作出來，我也曾跟秘書長講過好幾次，我們是五權分立的國家，監察權應該要嚴守憲政分際，除了對違法失職的機關、官員糾彈之外，王院長及部分監委不適宜對行政及立法作過多的行政指導。因為監察院職權的行使是事後的監督權，如果要在事前作行政指導或撈過界，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卻管一堆，恐怕會使得行政機關疲於應付，這對監察院而言，並不是一件好事情。"],["陳秘書長豐義：是的。","呂委員學樟：從2008年監察院恢復運作到現在，這四年來你們真的很認真，處理的案件也非常多，監察院的曝光度真的非常高，但報導內容卻不是監察委員勤勞任事、勇於糾彈不法或是整飭官箴，而是製造出許多爭議性的話題，引來負面的評論，包括院長的領導風格、談話的爭議、糾正案被廠商登報反擊，過多的行政指導遭行政機關反彈等等。以監察院這樣的作為，我相信並不是全國老百姓所樂見的，這些負面的爭議都嚴重損傷監察院的威信，如果你們不檢討改進，那麼監察院行使職權的正當性及權威性，將會受到民眾的質疑，到時候監察院的存廢恐怕又會被拿出來討論。尤其現在景氣不好，民眾對於政府機關的預算和花費都睜大眼睛在看，如果輿論說要廢掉監察院以節省7億5,000萬的話，我相信又會引來一面倒的聲音和撻伐，這樣的後果對於憲政運作影響相當大，我們希望監察院能夠做出成績來，也希望秘書長回去能夠轉達院長和監察委員好不好？"],["陳秘書長豐義：好的。","呂委員學樟：以陽光四法來說，當然立法委員本身也要檢討立法品質的好壞，像有些不合時宜、窒礙難行或不符社會常情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請監察院一一臚列出來，提供給立法院作為修法的參考？以政治獻金法為例，如果有人在選舉時要贊助參選者，難道還要先問他公司去年有沒有虧本嗎？這根本就不符合社會常情，也會增加你們很多困擾；再以遊說法為例，有很多不合時宜的規定造成五院現在每天都在做違法的事情，如果有人要找立法委員遊說的時候，請問要不要到立法院法制局先去登記？這些規定對我們來講，其實是限縮我們的職權，也影響到選民服務及院際溝通的事項。針對這些部分，其實你們可以據理力爭提出來，因為你們是執行者，所以應該最清楚困難點在什麼地方、不合時宜的地方又是在哪裡，針對這部分，建議監察院提供給我們作參考，好不好？"],["陳秘書長豐義：是的。"],["主席（廖委員正井）：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葉委員宜津發言。","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秘書長答復時曾表示你們的職務官舍有九間，現在副秘書長和另外六位委員各住一間，請問另外兩間為什麼空著？"],["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是副院長和另外六位委員各住一間。"],["葉委員宜津：請問另外兩間為什麼空著？"],["陳秘書長豐義：那已經繳回了。"],["葉委員宜津：為什麼只有六個委員住？這六個委員是根據什麼辦法去申請的？如何申請？","陳秘書長豐義：監察院有九間職務官舍，原則上是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可以入住，但是我們並沒有住，如果中南部的委員來申請，我們還是會同意讓他們入住。"],["葉委員宜津：怎麼樣申請？根據什麼辦法申請？"],["陳秘書長豐義：可以向我們的秘書處提出申請。"],["葉委員宜津：向秘書處提出申請？請問是根據什麼辦法提出申請？"],["主席：請監察院秘書處黃處長說明。","黃處長坤城：主席、各位委員。按照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以及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當委員有需要的時候，我們會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提出申請。承德宿舍原本是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負責管理，現在已經撥給財政部管理，所以原本我們是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借用宿舍，大概是這樣的情形。"],["葉委員宜津：所以是按照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的規定？"],["黃處長坤城：我們會按照要點從他們每個月的薪資當中扣回相關費用。","葉委員宜津：剛才我還聽到監察委員使用車輛的規定是婚喪喜慶可以支援，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事項，請問什麼是其他事項？","黃處長坤城：報告委員，其他事項就是在規定當中沒有逐一列出來的部分，如果是符合使用需求規定的話，我們會針對個案進行審酌……"],["葉委員宜津：你們怎麼進行個案審酌？其他事項的意思就是包山包海嗎？"],["黃處長坤城：基本上還是要符合公務需求。"],["葉委員宜津：怎麼樣叫做符合公務需求？你們真的是針對個案逐一進行審查嗎？","黃處長坤城：就是發派車單進行派車時，我們會加以審查。","葉委員宜津：本席再請教秘書長，你們到底一共有幾輛車？"],["陳秘書長豐義：一共是40輛車子。"],["葉委員宜津：所以預算中心說你們有42輛車子是不對的數字？"],["黃處長坤城：有2輛是機車。","葉委員宜津：總共是40輛車子加2台機車，29個監察委員一個人一輛對不對？請問秘書長，你覺得監察委員比較忙，還是立法委員比較忙？你覺得誰比較忙？"],["陳秘書長豐義：我想每個人都各有所司。"],["葉委員宜津：我只有問你誰比較忙？你覺得誰比較忙？","陳秘書長豐義：立法委員忙碌的程度，全國民眾都可以看得到，而我所能看到的是本院監察委員的確也很忙。","葉委員宜津：秘書長說到重點了，你隨便去問一個路人甲，應該都可以答復這個問題，你可以去問看看到底是監察委員為民服務比較忙，還是立法委員為民服務比較忙？本席可以毫不避嫌的跟你講，我相信他們百分之百會告訴你是立法委員比較忙，現在立法委員的公務車不夠使用，結果監察委員竟然是一個人一輛車加上一個司機，而且根據你們的管理辦法還可以支援婚喪喜慶以及其他事項！監察院的監察委員這樣監察自己，請問你們是怎麼樣監察別人的？現在本席就來告訴秘書長，以立法委員所募得的政治獻金為例，你知道你們是怎麼管的嗎？已經是近乎刁難的程度。立法委員參加各種婚喪喜慶，所有的喜幛輓聯都要我們自己買，買的時候廠商給我們收據，我們想要拿這些收據去報政治獻金，結果你們卻說光這樣還不夠，還要註明婚喪喜慶的喜幛輓聯拿到哪裡去了。請問這些東西我們會留著自己用嗎？竟還要我們註明喜幛輓聯拿到哪裡去了，本席服務處的小姐為了這件事情每天寫到手痛，這種職業傷害是我必須負責的，因為我是他的老闆，你不覺得這樣實在太過份了嗎？再以雜費和交通費來說，監察委員是一個人一輛車，而立法委員的交通費要自己支付，而且還要明列車子是誰開的。更好笑的是雜費支出的部分，我們買幾支筆、幾個信封、買了什麼文具，其實發票上面都已經有標明，但你們卻說不行，還得再寫一次，你們就是這樣監察立法委員的，而監察委員竟是這樣監察自己！","陳秘書長豐義：基本上，財申處是依法行政，可能是他們的做法太過鎖碎，我想這方面應該要改進。","葉委員宜津：你覺得這樣的做法對嗎？全國的行政公務單位用的都是納稅人的錢，請問他們有像這樣申報嗎？從婚喪喜慶到公務文具，有像這樣逐筆申報的嗎？公務單位有嗎？營業單位有嗎？他們用的是納稅人的錢，你們不去監察，卻來監察立法委員所募得的錢！"],["陳秘書長豐義：我們基本上是……","葉委員宜津：我告訴你，立法委員沒有幾個像我這麼大膽的，為什麼？因為你們有權可以整立法委員，你們可以修理我們，本席對此真的感到很不滿。本席從政這麼久，我自認我清清白白，所以我敢在這裡大聲，但是你們把人家整成這樣子，我都無顏面對我的助理。本席服務處的小姐，他看到電視上報導每天切冷凍蛋糕切到手痛的員工可以申請職業傷害請求老闆賠償，他開玩笑的跟我說他也是職業傷害，因為他寫到手痛，這樣是不是可以請求賠償？現在他找我賠，請問我是不是找你們來賠？我可以找監察院來賠嗎？","陳秘書長豐義：如果我們在執行上有過當的地方，我想我們都應該要改進。"],["葉委員宜津：請問你們什麼時候要改進？","陳秘書長豐義：今天開完會之後，我們馬上就會檢討。","葉委員宜津：另外，一個監察委員配一輛車，而且可以支援婚喪喜慶及其他事項，請問這方面要不要檢討？"],["陳秘書長豐義：當然要。","葉委員宜津：請問你們要怎麼檢討？我告訴你，如果監察委員一個人可以配一輛車和一個司機的話，我認為立法委員一個人應該可以配兩輛車和兩個司機，這樣絕對不為過。我並不是要求每個立法委員都要配一輛子加上一個司機，我沒有這樣的想法，我只是覺得如果監察委員要監察別人的話，是不是應該要先監察自己？就像立法委員要刪別人的預算時，也要先刪自己的錢一樣，所以今天審查預算時，我們是不是應該要好好來檢討一下？秘書長同意我們大砍你們的車輛和司機的相關預算對不對？"],["陳秘書長豐義：其實我們的預算很少。","葉委員宜津：這不是多跟少的問題，而是做多少事情、合不合理使用的問題，這是納稅人的錢，對不對？立法委員的公務車都被說成這樣了，請問監察委員要監察別人之前，是不是應該要先監察自己？秘書長應該也同意我們今天要好好檢討監察委員一個人配一個司機和一輛車的相關預算對不對？秘書長剛剛講了一個很好玩的理由，你說每個監察委員早上8點半都要上班，所以一個人要有一輛車和一個司機，對不對？這就是你們所持的理由嗎？還是你們有更重要的理由？","陳秘書長豐義：委員的工作的確也是相當忙碌，他們必須調查……","葉委員宜津：請問你所說的委員是指監察委員，還是立法委員？","陳秘書長豐義：當然是講本院的監察委員，每一個監察委員手上大概都有一、二十件的調查案，他們隨時要進行調查。","葉委員宜津：你覺得一、二十件的調查案很多嗎？你隨便問一下在座的立法委員，問他們服務處的服務案件一個月有多少件？","陳秘書長豐義：我們的調查工作相當辛苦，每一件事情都要有所瞭解，然後才能形成調查報告。","葉委員宜津：林國正委員所提供的資料在這裡，你們的查核比例不過才5%而已，你還敢說他們相當辛苦！"],["陳秘書長豐義：那是法定的查核比例。"],["葉委員宜津：你覺得立法委員的選民服務案件會比監察委員少嗎？"],["陳秘書長豐義：立法委員當然很忙碌。","葉委員宜津：你認為一個監察委員配一輛車是不是可以檢討？如果是因為監察委員8點半要上班，所以一個人要配一輛車的話，那麼我可以告訴你，立法委員7點半就要上班。","林委員國正：（在席位上）我是6點半出門，5點半就要起床了。","葉委員宜津：本席也是5點半起床，如果我5點半起床，搭第一班高鐵到這裡來的話，在交通委員會只能登記第十個發言順序。所以我必須搭前一天半夜最後一班高鐵到台北來，第二天早上再拜託我的助理7點20分載我到立法院來上班，因為根本沒有公務車可搭。我們並沒有一個人配一輛車，為什麼監察委員就要一個人配一輛車？請問秘書長，這樣合理嗎？監察委員8點半要上班，可以成為一個人配一輛車的理由嗎？"],["陳秘書長豐義：當然不是。"],["葉委員宜津：那麼你告訴我還有什麼更好的理由。","陳秘書長豐義：剛才我已經說明過，因為他們每天有很多的調查案件……","葉委員宜津：我們每天都有很多的服務案件，我們要不要比看看誰比較多？所以這方面應該是可以檢討的，謝謝。"],["陳秘書長豐義：謝謝。"],["主席：請潘委員孟安發言。","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本席聽到陳秘書長答復委員的問題時，我聽了嚇一跳，你們的薪俸竟然是依公務人員俸給要點而來，本席認為現在政府最大的問題就是用要點、原則、注意事項來規範，完全沒有法源依據。剛剛秘書長也提到要依法行政，請問你們是依什麼法？"],["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是俸給法。","潘委員孟安：它是法嗎？它只是要點而已，請問它有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嗎？剛剛幕僚人員又給秘書長錯誤的答案，政務人員三法到現在都還躺在立法院，因為遭到國民黨多數否決，所以哪有什麼法？除了有公務人員服務法以外，政務人員三法根本都還沒有審查通過，難道監察委員不是政務人員嗎？這方面哪有什麼法源依據？你們要依什麼法？本席認為這才是問題所在。你們說要依法行政，我們也同意你們應該要依法行政，問題是要依什麼法？只是要點、原則、注意事項而已，這也叫法嗎？當監察院職司官箴的時候，我認為你們應該要自我檢討，剛剛秘書長說你們要檢討，請問你們什麼時候要檢討？檢討報告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29個監委有40部車和40個司機……"],["葉委員宜津：（在台下）有47個。","潘委員孟安：本席和林國正委員是5點多就出門，因為我們必須搭第一班高鐵來上班，結果來到立法院還登記第十個發言順序，你說監察委員8點半要上班，但是你知道立法委員8點之前就要到立法院來排隊登記嗎？","陳秘書長豐義：是的，我很敬佩。","潘委員孟安：大家的工作領域不一樣，各有各的辛苦，這是我們應該要做的，所謂「歡喜做，甘願受」就是如此，但我們認為應該要建立制度，從立法院的改革開始，包括國家的改造、社會制度的改造都要進行，而監察院是職司官箴的地方，請問監察院是不是應該要率先改革？"],["陳秘書長豐義：那當然。","潘委員孟安：怎麼做？秘書長說要檢討，請問要檢討到什麼時候？是檢討到年底？還是到明年或兩年後？別忘記明年有一部分監委的任期就到了，請問你們要怎麼檢討？","陳秘書長豐義：早上很多委員的指教都很有意義也很有深度，針對這部分，我們回去之後會加以整理，並分別就個案進行研究。"],["潘委員孟安：是不是可以請秘書長給我們明確的答復？到底什麼時候研究報告會提出來？","陳秘書長豐義：針對今天所有委員提出的意見，我想最遲應該在一個月之內做到比較好才對。","潘委員孟安：針對派車注意事項和職務官舍的問題，需要花一個月的時間去處理嗎？需要那麼久嗎？這樣的效率……","陳秘書長豐義：當然不是，我們很尊重貴院的考量，這方面我們會斟酌。"],["潘委員孟安：言下之意就是等到一個月之後我們再來審查這筆預算是嗎？","陳秘書長豐義：不是，我的意思是說今天早上……","潘委員孟安：你說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去檢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我們就一個月之後再來審查預算嘛！","陳秘書長豐義：我之所以會講需要一個月的時間，主要是因為今天早上很多委員對監察權行使的期許都很高，也提出了許多意見，我們回去之後會將這些意見加以彙整，然後再加以執行。","潘委員孟安：監察院的公務車大都在台北市行駛而已，並不是要監察委員到外縣市去，當他們到外縣市去巡察的時候，該地縣市政府都嚇得要命，馬上就派人出來迎接，根本用不到你們的公務車，對不對？"],["陳秘書長豐義：我們不使用行政部門的車子。"],["潘委員孟安：如果要到高雄去的話呢？"],["陳秘書長豐義：就是要租車。","潘委員孟安：租車編有租車費用，這在業務費當中都有編列，你們的國內巡察業務費用就編列了2,000萬對不對？這是監委到各縣市去巡察的費用。本席感到很奇怪，為什麼你們還要編列國際監察事務費三百多萬，請問這是拿來幹什麼的？你們有到國際去監察嗎？"],["陳秘書長豐義：這是參加國際會議的費用。"],["潘委員孟安：參加國際會議？監察院要參加什麼樣的國際會議？","陳秘書長豐義：我們在84年參加IOI國際年會，我們是會員國，每年都要參加該項會議。"],["潘委員孟安：每年參加這項會議就要編列三百多萬的預算嗎？"],["陳秘書長豐義：這部分只有一百八十幾萬……"],["潘委員孟安：你們明明就編列了327萬7,200元。"],["陳秘書長豐義：另外一部分是委員出國考察的費用。","潘委員孟安：秘書長自己都搞錯了，你們的出國考察經費編列153萬，那個我們就不管了，除此之外，為什麼還有一項國際監察事務費三百多萬，請問這是要監察什麼？其他國家的民主制度和我們不一樣，其他民主國家是三權分立，而我們是五權分立啊！","陳秘書長豐義：我們是參加國際監察使或護民官的相關會議，我們是會員國之一，所以每年都要出去參加。"],["潘委員孟安：參加的國家有哪些？"],["陳秘書長豐義：IOI總共有一百多個國家參加。","潘委員孟安：有一百多個國家？像新加坡就沒有監察院，日本也沒有監察院，你現在告訴我有一百多個國家參加，到底是什麼國家？如果是監察業務國際交流的話，這還有必要，但怎麼需要編列三百多萬呢？而且別的國家並沒有這樣的職司業務，因為人家都是兩權分流、三權分立，而我們是五權分立，彼此的制度並不一樣啊！"],["陳秘書長豐義：他們的護民官或監察使的性質和我們……"],["潘委員孟安：是去研究他們的監察歷史嗎？","陳秘書長豐義：不是，是研究他們的制度，每一年IOI……","潘委員孟安：現在網路非常發達，如果只是要觀察制度的話，其實從網路download就可以，根本不用花錢。"],["陳秘書長豐義：有時我們也必須邀請國外的護民官或監察使到監察院來互相訪問。","潘委員孟安：你們所編列的是國際監察活動費，究竟是你們到國外去參訪？還是邀請國外的人到國內來？"],["陳秘書長豐義：兩者都包括在裡面。"],["潘委員孟安：你們不是已經編列出國考察的經費了嗎？為什麼還要編列這筆預算呢？"],["陳秘書長豐義：這是參加每年國際會議的費用。","潘委員孟安：要砍別人之前，請你們先看看自己的預算。","陳秘書長豐義：這部分的確有其必須性，因為台灣不能不走出去，我們難得參加一個國際會議……","潘委員孟安：為了要讓預算通過，就說什麼要讓台灣走出去的理由，這樣會不會太牽強？"],["陳秘書長豐義：我們去年就曾在國內舉辦一個亞太地區的監察使會議。","潘委員孟安：本席沒有辦法接受你這樣的說法，你們不只有出國考察預算，國際監察事務費也那麼多，到底你們的業務辦得怎麼樣？剛剛本席聽到你們的查核比例才只有5%……","陳秘書長豐義：不是，那是法定的比例。"],["潘委員孟安：超過5%的部分你們有沒有去查？"],["陳秘書長豐義：我們也一樣查。","潘委員孟安：請你告訴我，你們今年查了幾件？"],["陳秘書長豐義：今年……","潘委員孟安：據本席所知一共是394件，而需要進行財產申報的人數有七千八百七十多個，請問這樣的查核比例是多少？"],["陳秘書長豐義：那是5%的……","潘委員孟安：監察院是職司風紀官箴的地方，應該可以真正做一些改革，而不是像一隻裝假牙的紙老虎一樣。"],["陳秘書長豐義：不會的。","潘委員孟安：現在網路上流傳很多監察委員看起來都正義凜然，一副要主動調查的樣子，結果網路上評語是他們準備要吃案，因為他們主動調查之後，別人就不敢來分案了。當然我們也不能抹煞監察院有很多監委很認真，不管是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或官箴方面的調查，都有很好的成績，但是就調查數量而言，比例實在太低了。"],["陳秘書長豐義：我們會來努力。","潘委員孟安：你們不要像是一隻裝了假牙的紙老虎一樣，你們的院長每天在那邊講信愛望，還到處主持婚禮，這像話嗎？連監察委員自己都批評王院長是監察院的亂源，有這樣的院長，請問監察院還如何職司官箴呢？我們希望監察院能夠自我檢討，請你們身為亂源的院長把嘴巴塞起來，讓那些專業的監察委員能夠真正去辦案。","本席再請教秘書長，現在大家都在檢討國家的制度，針對監察院的俸給要點、派車注意事項等都應該要加以檢討。現在我們面臨到最重要的問題，這和秘書長及在座各位的權益都有關係，那就是退撫、公保、軍保、勞保四大基金長期以來都是委外操作，結果現在虧本虧那麼多，而且基金操作者卻不用負任何責任，請問秘書長，這應該是屬於監察院的業務吧？"],["陳秘書長豐義：我們正在調查中。"],["潘委員孟安：什麼時候開始調查的？"],["陳秘書長豐義：上個禮拜。","潘委員孟安：本席認為這個問題非常重要，2008年之前，因為國民黨多數不同意監察委員的提名，也不行使監察委員的同意權，所以形成八年空窗期，當時並沒有監察委員。從2009年開始有監察委員之後，我們就已經開始提出這方面的質詢，當時我們就已經指出四大基金的操作問題重重，這些操作者把軍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勞工的保命錢、棺材本拿去股市操作，不只不用負任何責任，而且還有錢賺，可以拿佣金，卻不必負任何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請問我們的保命錢怎麼辦？監察院應該趕快查核這件事情才對，請問秘書長，你們預計什麼時候會有調查成果？"],["陳秘書長豐義：按照規定是三個月內要提出報告。"],["潘委員孟安：三個月內你們就可以把調查報告提出來是不是？"],["陳秘書長豐義：應該是這樣。","潘委員孟安：如果制度面有涉及人謀不臧的問題，那麼該負法律責任的就該負法律責任。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查核檢討，讓未來的制度能夠更公開透明。","有一個現象很奇怪，那就是四大基金都虧本，而國民黨的黨營事業卻是每年都賺錢，每年的股利最少都有29億，管理退撫基金的人明明就是過去管理國民黨黨產的人，為什麼會有這麼奇怪的情形？股市低檔的時候，四大基金都要進場護盤，而國民黨的創投每年光是股息就高達29億，這樣的操盤真的非常神準。奇怪的是四大基金進場都被當成坑殺的對象，被當成外資的提款機，而黨營事業卻可以馬上抽身，難道這沒有人謀不臧的問題嗎？社會大眾的保命錢被拿來填補股市的黑洞，本席認為監察院應該即刻針對這件事情啟動調查，這樣才能重振監察院的雄風，你們應該從四大基金和國保、農保基金的操作開始進行調查，由此奠立監察院重振官箴的基礎，也才能建立國家制度的長治久安好不好？","陳秘書長豐義：好的，謝謝。"],["主席：請林委員佳龍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王建院長於2008年在監察院的內部會議當中表示，未來監察院要辦大案，不要去查人民陳情的小屁屁，從王院長這樣的談話可以看得出來，王院長對於人民陳情案的態度是什麼，他覺得人民陳情的案子根本都不值得一審，對不對？反正那都是小屁屁，能算什麼！本席看到監察院今天所提出的報告，監察院受理的人民陳情案件，光是今年到九月底為止，就已經有一萬四千三百四十多件，但是你們真正處理、調查的案件卻只有321件，其所占比例大概只有兩成而已。這樣的情況是不是真的就像王院長所說的，因為人民陳情案件只是小屁屁而已，所以根本不用管，監察院要辦的是大案？請問秘書長，監察院究竟辦了哪些大案？"],["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在此向委員報告一些數據，從今年年初而現在，我們所受理的案件一共是一萬四千多件，其中有些案件是目前還在司法程序進行訴訟的案件，所以真正的案件是1,442案，而我們的調查比例大概是比24%多一點。"],["尤委員美女：24%也只占四分之一啊！這樣的比例是不是太低了？","陳秘書長豐義：其他的部分並不是不調查，我們會透過函查等各種方式來進行調查。剛才委員提及王院長所說的話，事實上那是有一個前提的，因為監察院包括院長、副院長和委員加在一起，也不過只有29個人，他們要面對這麼多的人民陳情案件，所以要先把大的問題抓出來，因為先把大的問題解決之後，其他問題就可以解決，他的意思是這樣。","尤委員美女：請問秘書長，監察院到底辦了哪些大案？剛剛林國正委員也曾提到目前有一大堆貪瀆案件，包括與海關、水利署等單位都有關，從特偵組和廉政署都可以調出一大堆的案件，請問這些案件監察院辦了沒？這些應該算是重大案件了吧？","陳秘書長豐義：針對海關的部分，我們已經進行集體彈劾，包括水利局也是一樣，這四年來我們的彈劾……","尤委員美女：我們期待監察院能夠好好調查這些重大案件，包括四大基金不當操作的問題也是一樣，我們不希望監察院只是看報紙查案件，而是能夠針對弊案主動積極調查。對於人民的陳情案件，你們是不是也能放在心上？本席在兩週前曾針對桃園縣老街溪的陳情案召開記者會，之後我們的同仁帶著陳情民眾到監察院去陳情。我們到了監察院之後，才發現你們規定一次只能讓十個人進去，而當天有一百多個受害戶的民眾北上陳情，他們全部都被擋在監察院門外，連一個可以坐的地方都沒有，這些陳情民眾很多都已經上了年紀，而且那天天氣又非常熱，我覺得這應該不是對待國家主人的態度吧？監察院號稱是人民的青天大老爺，結果王院長說人民陳情案件是小屁屁，而且規定一次只能十個人進去，把其他人都擋在外面晒太陽，我想這樣的做法不太對吧！","陳秘書長豐義：我們感到很抱歉，這樣的確不適合。","尤委員美女：請問這方面是不是可以改善？至少應該把陳情民眾請到請願室去，讓他們坐下來喝個茶等待才對，而且為什麼一次只能放十個人進去？我想這些問題都應該要檢討吧！"],["陳秘書長豐義：是的。","尤委員美女：另外，監察委員出國考察竟然是去考察英國藝術博物館，請問這是監察委員的工作嗎？"],["陳秘書長豐義：報告委員……"],["尤委員美女：請你告訴我是或不是？這是監察委員的工作嗎？他們需要去考察英國藝術博物館嗎？"],["陳秘書長豐義：我想英國的博物館……"],["尤委員美女：請你告訴我是或不是就好了。"],["陳秘書長豐義：這和監察權行使的直接關係不大。","尤委員美女：監察院必須對所有公務人員監察，本席認為監察院在監察別人之前，自己應該要先以身作則。出國考察的費用也是民脂民膏，我們可以看到一般公務員出國考察的行程都是排得滿滿的，考察一結束就馬上回來，但是我們發現監察委員出國考察的行程非常鬆散，甚至我們還看到他們到匈牙利、奧地利、捷克三國訪問總共去了14天，之間竟然只安排三個行程，這樣的行程也太鬆散了吧！甚至還有監察委員出國去考察英國的博物館，我真的不曉得博物館和監察業務有什麼關連？本席認為監察委員出國考察的行程要安排得更嚴謹一點，應該要把相關經費用在刀口上。在此想請教秘書長，監察委員出國考察除了相關費用是由政府負擔之外，他們是不是仍然領有日支費和差旅費？"],["陳秘書長豐義：沒有。","尤委員美女：本席希望監察委員出國考察的行程能夠更符合監察的目的，同時也能更節省。","再者，個資法現在已經上路了，在大院最近處理台北市捷運局長常岐德的彈劾案當中，我們看到彈劾文就像洞洞裝一樣，裡面全部都是洞洞，包括全配比例、公文內容、成本金額、地價估價等等，這些全部都是洞洞，甚至整段文字都用洞洞來代替，難道個資法的保護需要保護到這種程度嗎？請問它和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間的平衡點在哪裡？今天監察院是在監察、彈劾，因為公務員有違法失職之處，所以才會對其提出彈劾，結果為了要個資保護，所以彈劾文全部出現洞洞，這和政府資訊公開之間的界線到底在哪裡？請問這方面是不是應該要檢討？","陳秘書長豐義：這部分當然要檢討，因為這樣會讓大家覺得　連被彈劾人是誰都不知道，這樣並不適宜。"],["尤委員美女：根本就不知所云對不對？"],["陳秘書長豐義：對。"],["尤委員美女：請問這方面多久之內可以檢討完成？我認為這樣的做法有點太過份了。","另外是有關監試的問題，針對考試院所舉辦的考試，只要有典試委員典試，都要請監察委員去監試，請問這樣的情況目前是不是還在進行？"],["陳秘書長豐義：還在進行。","尤委員美女：監試法是民國三十幾年所制定的，它已經不符合時宜，而且當初之所以制定監試法，主要是因為考試委員必須經過監察院行使同意權，現在這些規定都已經廢掉了，在這種情況下，監試法是不是也應該要廢除？","陳秘書長豐義：有關監試法的處理，我沒有意見，但是我記得關院長曾表示由監察委員來監試，對考試的公平性是有幫助的。我想考試公平是很重要的，大家都認為考試制度的建立很重要。","尤委員美女：現在已經有典試委員，難道考試院對於典試委員都不信任嗎？"],["陳秘書長豐義：那倒不會。","尤委員美女：其實他們只是負責封存等等的手續，我想這部分有待檢討。"],["陳秘書長豐義：好的。","尤委員美女：其實考試院在民國94年曾將監試法的廢止案送到立法院來，但是經過幾屆以後，這項廢止案卻不見了，而考試院也沒有再將廢止案送到立法院來。就秘書長的看法而言，你認為監試法是不是應該要廢止？","陳秘書長豐義：因為主管機關是考試院，我們完全配合考試院。"],["尤委員美女：你們是不是可以邀考試院共同來商量這件事情？"],["陳秘書長豐義：可以。","尤委員美女：不管怎麼樣，如果要監試的話，也應該要有合理的基礎，而不是沿用民國三十幾年所制定的法令，現在時空都已經變遷，竟還在沿用這樣的法令。","再者，以監察院高階文官的男女比例來說，不管是政務人員或簡任人員，男女比例實在相差太遠了，針對這部分，你們是不是也能採取一些措施來鼓勵優秀女性升任為簡任人員或政務人員？另外，CEDAW公約在2007年就已經通過了，雖然監察院宣稱你們有人權委員會，但是並沒有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公約，也就是和婦女人權有關的事項列在你們的報告當中。CEDAW公約通過之後，曾要求五院都必須落實並建立監督機制，同時也要撰寫國家報告，而且還要邀請外國的專家學者來作檢核，請問秘書長，你們是不是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落實CEDAW公約？","陳秘書長豐義：我分兩部分來說明，首先，尤委員很重視女性擔任主管的問題，我相信在座許多女性主管都知道，這四年來我很積極在推動這件事情；其次，關於委員剛才所提出的要求，我們會來努力，謝謝。"],["尤委員美女：謝謝。"],["主席：上午的會議延長至中午12時30分。","現在請王委員廷升發言。","王委員廷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就國家制度和建設而言，監察院扮演一個相當重要的角色。花蓮、台東在上個月受到貴院的關注，根據地方報紙的報導，花東建設落後，監察委員要查，葉耀鵬委員和李炳南委員將在10月12日瞭解中央是否積極協助，以釐清施政的困境。其中明指愛台12項建設不但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尤其在花東地區讓基層的東部人無感。對於葉委員和李委員主動調查，本席感到非常欽佩，同時本席也要在這裡對監察委員的辛勞表示認同之意，但是在表示認同之餘，本席更希望秘書長回去之後也能傳達你今天在這裡所聽到的意見。方才謝國樑委員很肯定秘書長在監察院的努力及對院長、副院長的輔助，不過他也提到監察院的預算恐怕也要面對立法院所提出的顧慮。我們知道，愛台12項建設是馬總統上任以後所提出的，其整體預算達到3.99兆元，針對花東地區、屏東、嘉義等農業縣乃是以評比方式選出三個平地森林公園，每個案子的經費大概都有六、七億左右，每年編列約莫兩億元的預算，連續編列三年，希望能夠在地方低度開發、高度造林，這完全符合愛台12項建設的宗旨。很慶幸的是花蓮雀屏中選，包括嘉義、屏東和花蓮等三縣市都有入選，這個案子從99年開始編列預算。在此本席想要提醒葉委員和李委員，既然花東的建設那麼落後，而中央又已經核定愛台12項建設當中為數六、七億的經費，且從99年就開始編列預算，那麼這個案子就應該好好去推動。11月初本席親自到光復鄉自強外役監獄前面的園區現址去考察，圖片上白白的地方就是遊客中心，而這個遊客中心是用貨櫃屋所組成的。如果愛台12項建設對花蓮那麼重要，監察委員也到花蓮去調查花東地區建設落後的原因，而且政府核定了六、七億的經費，結果竟然蓋出以貨櫃屋組成的遊客中心，針對這種情況，請問監察委員是不是應該要更努力去調查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整個園區空空盪盪，造景也只看到旁邊豎立著一個稻草人，這像是愛台12項建設嗎？按照林務局所提供的報告，花蓮縣政府對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之發展方向有不同的構想，花蓮縣政府遲未同意用地變更，乃致於連雜項執照都不發，所以遊客中心必須用貨櫃屋來組成，以致於影響到園區開發與相關建設之進度。今天地方自治竟然到達這樣的地步！","另外，吉安鄉中正路被南埔營區的圍牆擋住，地方民眾希望能夠截彎取直。在第七屆立委補選之後，本席也要求國防部必須馬上解決用地問題，國防部軍備局長也很誠懇的馬上和本席及基層協調好，只要用地確定，他們願意把圍牆退縮，讓吉安鄉中正路能夠截彎取直。這條路曾經造成許多死亡車禍，而本席在99年4月21日獲得國防部同意，以花蓮縣政府已獲中央補助兩億的預算進行中正路截彎取直的工程。中正路截彎取直之後不只可以讓花蓮人節省許多交通時間，而且可以保住許多吉安鄉鄉民的性命安全。當軍備局長到達當地時，也看到整個圍牆被撞得稀巴爛，更不用說民眾的生命已經在死亡車禍中喪失。吉安鄉鄉民代表邱美雲又在10月30日的鄉民代表會上提出質詢，針對這個案子，雖然99年已經爭取到用地同意，但是到現在都還沒有完成，我們是不是也應該要提醒監察委員注意這件事情？花東地區建設落後的原因何在？是因為中央沒有撥錢嗎？還是地方執行時有問題？","移民署的外配基金在101年有290萬元要用來照顧外配，花蓮的外配都希望地方政府能夠善用移民署所撥的290萬，讓他們能夠有一個家的感覺，結果縣政府卻無緣無故中止和花蓮基督教女青年會的契約，還說他們執行不力。之前謝立功署長曾到花蓮基督教女青年會當場表揚他們執行有當，照顧外配呵護有加，我們實在不知道縣政府為了什麼原因會中止契約，請問290萬的經費現在還有在執行嗎？這些統統都是監察委員到花蓮去所應該要調查的事情，他們並不是起頭而已。","本席想請教王處長，像這樣的案子，本席是不是可以直接在這裡向業務處提案，還是必須上網去登案？"],["主席：請監察院監察業務處王處長說明。","王處長增華：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剛剛都記錄下來了，我們會將其列入紀錄，並將其列為調查案一起處理。"],["王委員廷升：非常感謝。","剛剛說到預算的問題，最近砍預算的風氣甚囂塵上，過去在立法院不能講那麼大聲，現在我們都把自己的各種預算砍了，所以可以講大聲一點。對於貴院座車的問題，當然我們希望不要有個人專屬座車，我也知道葉委員和李委員到花蓮去，不可能與分配到宜蘭業務的委員一起共乘，到了宜蘭把另外的委員放下車，然後再接著把葉委員和李委員送到花蓮去，所以必須有足夠的車輛來載送個別監察業務的委員。本席必須為辛苦的監察委員說兩句話，但是我還是要提醒監察院，該辦的就要辦，該查的就要查，否則中央老是要背負罵名，說是中央建設東部不力，請秘書長回去幫我轉達這些意見，謝謝。"],["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委員剛才所說的問題，我想這對我們而言是很好的資訊，我也一再要求地方巡察時就是要查這些重大的問題，地方行政機構沒有貫徹命令，其實並不是我們所樂見的……"],["王委員廷升：最重要的是預算的使用要有效率。","陳秘書長豐義：像這樣的問題，一定要好好追究行政責任。"],["王委員廷升：謝謝秘書長。"],["陳秘書長豐義：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麗環、劉委員櫂豪、許委員添財、林委員郁方、黃委員偉哲、吳委員秉叡、林委員世嘉、黃委員昭順、林委員德福、薛委員凌、盧委員秀燕、賴委員士葆、陳委員明文、陳委員歐珀、李委員桐豪、江委員惠貞、林委員明溱、邱委員文彥、簡委員東明、張委員慶忠、蕭委員美琴、吳委員育仁、蘇委員清泉、蔡委員其昌、邱委員議瑩、邱委員志偉、林委員滄敏、徐委員欣瑩、徐委員耀昌、高委員金素梅、田委員秋堇、黃委員文玲、陳委員亭妃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儘速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吳宜臻、林正二、王惠美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一、考量政府財政困難本於撙節原則，應統刪無法源依據之公務預算","為考量政府財政困難，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於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監察院102年度預算書中有多項預算科目僅依行政命令編列，未具有法源依據，故在確立法源前應全數刪除。相關預算科目如下："],["1.一般行政編列【0111獎金：支領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係依據「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2.一般行政編列【0279一般事務費：文康活動費】係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3.一般行政編列【0100人事費：模範績優人員獎金及退休人員各種獎章】係依據以下行政命令："],["(1)模範績優人員：","●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11條","●監察院選拔表揚模範公務人員作業要點第7點","●監察院聘用僱用人員管理要點第13點","●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及監察院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要點第19點","●監察院選拔表揚模範技工、工友作業要點第7點"],["(2)退休人員各種獎章：獎章條例及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4.一般行政編列【0475獎勵及慰問：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係依據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監察院退休人員照護要點"],["5.一般行政編列【0121其他給與：休假補助及上下班車票補助】係依據監察院公務人員改進措施及監察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注意事項編列休假補助費及上下班車票補助。","6.一般行政編列【0475獎勵及慰問：特任、主管及40歲以上同仁健康檢查】係依據行政院89年及100年函示，且全民健保已提供40歲以上之民眾免費健康檢查。","再者，依據「監察院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監察院之職工不休假獎金規定為強制休假七天，其餘未休假天數則按日領取津貼，然其他部會卻規定強制休假日期為14天，同為公務人員卻出現不同的標準，恐會影響相關人士之權益，因此，監察院秘書處應與人事行政總處討論與協調，重新制定相關規定。","故此，當前政府財政困難，監察院102年度預算應整體考量，有需要法制化之薪資給付、福利等監察院應盡速提出立法計畫，本次預算審查無法源依據之預算應全數予以刪除。","二、「超時加班費」預算數偏高，宜照撙節原則及例年決算數核實編列","監察院102年度預算案之附屬表「人事費分析表」中「加班值班費」編列2,624萬3千元，內含超時加班費1,524萬3千元。「加班值班費」預算偏高未參考例年決算核實編列。","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2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之(二)點緊縮經常支出：所規定，超時加班費編列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辦理，即不得超過各該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8成。","然監察院102年度「加班值班費」預算編列2,624萬3千元，內含「超時加班費」1,524萬3千元，雖未超過90年度超時加班費實支數之8成金額1,524萬3千元，但經查監察院98年度至100年度「超時加班費」預算每年均編列1,524萬3千元，執行率卻僅分別為48.38%、55%、53.55%，是故102年度預算仍循往年按行政院規定標準上限編列，但在人員並未有大幅變動情況下，監察院顯未參酌例年實際執行所需核實編列。","故此，本席認為監察院「超時加班費」預算數偏高，應照撙節原則及例年決算數核實編列。","三、建立地方巡察的立案標準流程及辦理時效","監察院預算書說明100年1至12月監察院地方巡察赴地方責任區共51次，受理人民陳情共659件。然卻未說明正式立案件數。本席認為民眾前往地方巡察之陳情案件往往都是攸關地方重大民眾利益的案件，遠比以書狀或是機關函送案件更具意義，監察院應將地方巡察的立案原則詳細訂定立案之標準流程，另應強化辦理之時效性，並說明不立案調查之原因及公布立案與不立案案件數。","再者，監察委員地方巡察時若遇民眾大型集會陳情，時常遭遇因地方維安警力執行過當，更有甚者有民眾向監察委員陳情，卻遭受警察以集會遊行法舉牌要求民眾解散。監察委員維安管制雖然重要，但以此維安規格對待陳情民眾，稍嫌有失監察院接受民眾陳情之原意。本席認為監察院應重新檢討監察委員地方巡察之民眾陳情程序，改進地方維安管制，以確保民眾之權益。"],["段落：人事費用佔監察院預算80%，宜進行組織人事精簡"],["四、人事費用佔監察院預算80%，宜進行組織人事精簡","監察院102年度預算案監察院主管預算為7.6億，其中一般行政之人事費達6.2億元，亦即佔監察院預算80%，本席認為監察院人事費用佔預算比例過高，應重新檢討人力運用及業務費用比例之關聯性。監察院以如此高額的人事費用卻只執行佔全院預算20%的業務費用，頗有本末倒置、因人設院的狀況。監察院應考慮進行人事精簡降低人事費佔預算比例，以符合目前政府再造「精實、彈性、效能」的三大目標。"],["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1.時事－從關切基測0分談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及執行問題：","今年國中基測英文、數學和寫作測驗這三科合計2,653人考零分，這個現象引起監察院關切，監察院發函要求教育部進行「弱勢學生學習調查」，要零分考生的「老師寫百字報告」，還需提供考生的「姓名、家庭狀況」以及考零分的原因。此舉引起家長與基層教師反彈，認為監察院管太多。","這個關切及發函的動作，顯然並非監察院應該做的業務，至少有以下不妥：","一來，對「弱勢學生學習調查」，似乎有些許的針對性，隱含「階級調查」的意味。","二來，要「老師寫百字報告」，將教育的責任全部歸咎給教師顯然不當，還要「懲罰」全國教師寫報告？","最後，提供考生「姓名、家庭狀況」，考0分與公共利益有何關係？教育部無端提供學生及其家庭資料，明顯有違個人資料保護的規定。","其次是，本席想請問監察院：","(1)知不知道原住民族基本法什麼時候制定公布的？","(2)由於原住民族基本法還有許多子法要制定，而且，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3年內，修正、制定相關法令，但是，原基法公布至今經過的了將近8年了，還有很多法律躺在行政院各主管機關，遲遲沒有送交立法院審查？監察院為何從未關心過？","(3)本席要求監察院應該針對行政院及相關部會進行調查，並給予糾正，必要時針對責任重大違失的部會提出彈劾，以維護原住民族基本權益，並落實原基法相關規定。"],["2.有關監察院所提立法計畫問題（參附件－監察院立法計畫報告）：","參照監察院立法計畫報告第3頁指出：本屆監察委員於97年8月1日就任後，便成立了「監察院法制研修小組」。"],["請問：","(1)成立4年多的「監察院法制研修小組」開過幾次會議？討論過那些法案？","(2)監察院立法計畫報告第3頁也說：俟有具體共識後將提出修正草案，究竟要等到什麼時候監察院才會形成具體共識？要到何時才會提出相關法案？可以在本屆監察委員任期剩下不到2年的時間來完成嗎？"],["3.有關人民陳情案執行問題："],["3-1有關平反案件部分：","根據收支預算口頭報告第2頁指出：近3年（99-100）來有關人民陳情案件為監察院平反的案件數，都將近有600件之多，這顯示了，人民的權利被公部門機關侵害外，更顯現出公部門或公務人員公權力的濫用。"],["請問：","(1)平反案件急遽增加的原因為何？大多是什麼樣的案件類型？侵害人民權利最多的機關是哪一個機關？有多少件數？","(2)這些被平凡的案件，也就是侵害人民權益的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事後接受到什麼樣的懲處？遭到糾正的機關有多少？通過彈劾的又有幾件？"],["3-2有關人民陳情案件之調查比率問題：","根據收支預算口頭報告第2頁另外指出：101年1-9月人民陳情案件數總共有14,298件，但是，被監察院接受查處的案件卻只有1,442件，查處比率只有10%。"],["請問：","(1)即便，監察院有許多理由說是，90%不被接受查處的案件，是有其法定原因，但是單就數據來看，查處的比率確實有過低之嫌？","(2)查處比率如此的低，有無選擇性辦案？或是涉嫌吃案之嫌？"],["4.有關預算問題："],["4-1歲入部分：","從100年歲入決算：5,716.6萬元以及今年101年1月到9月的實際收入：5,102.1萬元（全年可望超過100年度收入）等歲入數據來看，明年102年所列的2,020萬元明顯偏低？建議：應該增列，才符合現況需求。"],["4-2歲出部分："],["(1)人事支出部分：","明年度102年，監察院院本部所減列的預算幾乎都是業務費，而且，102年度監察院不過約7.5億元，但是人事費用就高達6.2億元，所占比例高達82.6%，其中獎金費用：8,560萬元、加班費：2,624萬元、保險費用：3,700萬元、其他給與：1,230萬元……。"],["請問：","這些費用支出比例合理嗎？有沒有相關法源依據？有哪些需要檢討改進的部分？是否應該被何國家財政狀況做合理的修正？"],["(2)出國考察部分：","今年編列了出國考察經費431.9萬元，其中不僅編給職員出國經費，還固定編列監察委員例行出國考察預算153.5萬元。"],["建議：應該基於國家財政以及撙節的原則將這些費用予以考慮刪減。"],["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一、監察院102年度「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編列新台幣1,376萬元，主要是汰換已超過使用年限的16輛公務車，但立法院已通過監察院車輛應統籌調派，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本於撙節原則，應繼續使用。再按本院審議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決議：「中央政府五院除正副首長、部會首長（含政務委員）、副首長與次於部會首長及司法院大法官得配給專屬配車外，其餘應比照立法院公務車之制度與配車比例，不得提供專屬個別職務之配車。」，然而監察院102年預算標明為公務車輛的29輛車，其車輛種類標明為「中央各部會首長座車」，且與監察委員人數相同，是不是顯然有配給監察委員專屬座車之實？否則，監察委員並不是每天同一時間都出外巡察，何以需要那麼多車輛？","二、今年國中基測寫作測驗、英語、數學三科共2,600多人抱鴨蛋，結果引發　貴院關切，發函教育部，要老師交出考零分考生相關資料，包括：考生姓名、父母是否離婚、是否隔代教養、家庭經濟狀況等，造成基層教師反彈。請問：這學生考零分和　貴院有什麼關係？難道你們不知道姓名、家庭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的個人隱私？","三、監察院為了流浪狗和狗便問題發函行政院，要求制訂「流浪狗管理辦法」，公文轉到環保署，重點成了加強清狗便，到了執行單位新北市，卻變成開單業績，訂下每個稽查員，每個月要開出3張「狗大便」未清理的罰單。請問：清理狗便與　貴院的權責有何關聯？","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12時1分）","繼續開會（14時33分）","主席：現在進行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之審查。先處理歲入部分，再處理歲出部分。","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歲入部分預算數。"],["102年度監察院歲入預算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58項　監察院2,020萬元","第3款　規費收入","第68項　監察院14萬8千元","第4款　財產收入","第67項　監察院13萬6千元","第7款　其他收入","第61項　監察院無列數","主席：針對歲入部分，並無委員提案。","因為在場委員人數不足，歲入預算稍後再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歲出部分預算數。"],["10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部分：","第6款　監察院主管21億6,745萬2千元","第1項　監察院7億5,530萬5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6億7,649萬元","第2目　議事業務883萬3千元","第3目　調查巡察業務2,174萬1千元","第4目　財產申報業務899萬8千元","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832萬1千元","第6目　第一預備金92萬2千元"],["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歲出部分之委員提案。","第一頁、第6款第1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本年度預算數：85,000千元，減列數11,000千元。","說明：","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第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監察院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且將該經費隱藏於「獎金」項下。爰此，建議刪除獎金之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共計11,000千元。"],["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連署人：葉宜津","第二頁、科目名稱：第6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本年度預算數：676,490千元，減列數0.5%。","說明：","按監察院今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列有人事費之加班值班費26,243千元，內含「超時加班費」15,243千元，然查監察院98年度到100年度，三年的超時加班費平均執行率僅52.31%，顯然有超編情形；再者該院對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所作的查核，其比例近四年來均只5%，只達到法定的最低標準，照此績效，該部分的業務也難有超時加班的需要，爰就所編超時加班費部分覈實刪減。"],["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呂學樟　　林國正","第三頁、第6款第1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人事維持－加班值班費－超時加班費，本年度預算數：26,243千元，減列數6,000千元。","說明：","一、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為102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所規範。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2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之(二)點緊縮經常支出：所規定，超時加班費編列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辦理，即不得超過各該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8成。","二、監察院102年度預算案之附屬表「人事費分析表」中「加班值班費」編列2,624萬3千元，內含超時加班費1,524萬3千元，雖未逾越90年度超時加班費實支數之8成金額1,524萬3千元。惟查監察院98年度至100年度「超時加班費」預算每年均編列1,524萬3千元，執行率則僅分別為48.35%、55%、53.55%，是故102年度預算仍循往年按規定標準上限編列，顯未參酌執行所顯實需，實有欠當。","三、綜上述，審視近3年實際執行率約僅5成左右，故在其員額、業務均無大幅變動下，102年度仍循例同額編列，自顯偏高，宜本撙節原則，爰建議刪減該項經費40%，共計刪減6,000千元。"],["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連署人：葉宜津","第四頁、第6款第1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本年度預算數：37,997千元，凍結數9,499千元。","說明：","1995年聯合國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提出「性別主流化」作為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策略，北京行動綱領（The 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指出，各國應針對預算進行性別分析以調整公共支出，確保性別平等。聯合國婦女基金會（UNIFEM）等國際發展組織，則扮演推動各國執行性別預算的訓練機構與研究推動機構，並期待2015年時，性別預算將在各國全面實行。","依據「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99至102年度）」所訂定之「性別預算」相關辦理內容：1.部會進行中長程個案計畫或其他計畫各階段，運用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檢視性別相關預算之編列。2.每年由行政院主計處彙整性別影響評估計畫預算編列情形。3.逐步發展我國性別預算流程、作法及範例。4.辦理性別預算相關訓練。","決算審核本應結合預算檢視，然，監察院之決算審核報告或其他審計業務，至今仍未納入「性別決算」相關作法，亦未結合或檢視行政院現有之性別預算，未能使性別觀點融入決算審核業務當中。","爰此，建議凍結監察院「業務費」之四分之一，共計9,499千元，直至提出「性別決算」之規劃內容及作法，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連署人：林正二　　林國正　　葉宜津","第五頁、第6款第1項第1目","科目名稱：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獎勵及慰問－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同仁住院及退休人員遺族慰問金，本年度預算數：1,577千元，減列數1,577千元。","說明：","退休之軍公教人員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以及退休人員遺族領取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然監察院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及退休人員遺族領取慰問金，爰建議刪除此項預算經費，共計1,577千元。"],["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連署人：葉宜津","第六頁、第6款第1項第2目","科目名稱：議事業務－議事行政，本年度預算數：5,561千元，凍結數2,781千元。","說明：","依據本院100年通過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兩項決議：「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定之。」以及「為確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落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效，除行政院已於西元2009年3月正式完成我國初次CEDAW公約之國家報告之外，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應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通過後，依公約規定，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政府應依審閱後之結論性意見，完成後續之追蹤實行工作。」","該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然監察院至今尚未成立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也尚未制定該公約之落實計畫及籌備國家報告之撰寫等相關業務。","為使監察院更加重視該公約之落實，以符合本院決議，爰此，建議凍結「議事行政」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2,781千元，直至監察院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監督機制並制定相關工作計畫，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連署人：林正二　　林國正　　葉宜津","第七頁、第6款第1項第5目第2節","科目名稱：國外旅費，本年度預算數：4,319千元，建議減列數800千元。","說明：","102年度預算案中監察院編列國外旅費共計編列431萬9千元，其中首長出國訪問及職員出國考察旅費737千元；參加國家監察組織及國外人權考察相關會議及考察2,047千元；委員國外考察及隨行秘書旅費1,535千元。","查監察院近年國外考察報告，於參訪考察行程中所安排之機構過少，行程安排較為鬆散，且大多行程與監察人權之相關性甚低，恐予外人以考察之名、行觀光旅遊之實的印象。例如101年《匈牙利、奧地利、捷克三國國會訪問》14天行程，僅安排三處考察地點（即三國國會），三處之參訪時數相加，總共不超過一天；且民國81年修憲後，監察委員已非民意代表，而為政務官，故參訪國會並不符合監察委員之職務相關性。","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當為政府各級機關構之表率，應有效率且精實地運用出國旅費運用考察經費。考量目前國內財政困難，「緊縮經常支出」向為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概算應通盤檢討辦理事項之一，應當撙節支出。爰建議監察院102年度，前揭三項派員出國計畫之考察、訪問「國外旅費」預算合計共431萬9千元當中，予以統刪五分之一，總計800千元。"],["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連署人：林國正　　葉宜津","第八頁、","科目名稱：一般行政、議事業務、調查巡察業務，本年度預算數：4,319千元（國外旅費部分），減列數2,000千元。","說明：","監察院102年歲出預算附屬表「各項費用彙計表」中「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4,319千元，依預算書所列拜會內容為「考察愛爾蘭兒童暨婦女人權保障業務情形」、「考察制度、設施、民間智庫及辦理駐外單位巡察」，其用意甚不明確，且今年度預算編列派員出國人次高達35人次，比例明顯偏高，恐有變相成為監察院職員工每年定期出國旅遊的福利之嫌，故提案102年歲出預算「一般行政」、「議事業務」、「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國外旅費」部分刪減2,0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第九頁、第6款第1項第2目","科目名稱：議事業務—國際監察事務活動，本年度預算數：3,272千元，凍結數1,636千元。","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行政院並於101年6月21日核定頒布「性別平等大步走一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計畫內容提及──「101年10月至102年6月，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略）其他四院（略）請自行追蹤管考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另製作清冊函送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考」。","然目前監察院網站及印製之人權工作實錄，仍僅以兩公約為主軸，而未包涵《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內容架構，不利於檢視人民陳述案件所突顯之婦女人權問題，以及不符該公約規範之各項法規及行政措施的修正工作。","爰此，建議凍結監察院「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經費之二分之一，共計1,636千元，直至提出監察院出版品及網站資訊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劃內容，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連署人：林正二　　林國正　　葉宜津","第十頁、第6款第l項第3目","科目名稱：「調查巡察業務」「業務費」，本年度預算數：20,206千元，凍結數10,103千元","說明：","審計部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報監察院核辦各機關涉有財務上不忠、不法或效能過低之案件統計100年度計有283件，101年1-7月計有135件，監察院卻僅分別派查78件及16件，派查比率僅二成八。另據監察院回覆，每年審計部依法規報監察院之案件中約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屬不法案件，而該院年度派查比率卻低至三成以下，明顯怠忽職守。爰此，建請將「調查巡察業務」項下「業務費」20,206千元，凍結其中二分之一，待監察院秘書長率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潘孟安　　尤美女","第十一頁、第6款第1項第3目","科目名稱：調查巡察業務/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本年度預算數：6,378,000元，凍結數3,189,000元","說明：","調查巡察業務為監察員法定職掌，該業務預算下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達637萬元，卻未為說明該項經費之用途，恐有與一般事務費重複編列之嫌，爰此凍結「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二分之一，待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其用途及編列必要性，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林正二　　王廷升","第十二頁、第6款第1項第4目","科目名稱：「財產申報業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本年度預算數：7,223千元，凍結數3,611千元","說明：","我國財產申報立法目的，乃在要求擔任重要公職的人員能藉由財產申報，釐清個人資產與職務之關係，同時透過透明、公開方式提供民眾監督政府之管道。然而監察院97年至今於財產申報案件抽核比率僅達法定最低標準5%，無怪乎心存僥倖之公職人員漸增，而各機關相繼爆發官員涉嫌貪瀆案件，重創政府形象。爰此，建請將「財產申報業務」項下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7,223千元，凍結其中二分之一，待監察院秘書長率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潘孟安　　尤美女","第十三頁、第6款第1項第4目","科目（工作計畫）名稱：財產申報業務，本年度預算數：8,998千元，建議：凍結數3,000千元","說明：","一、102年度「財產申報業務」計畫下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分支計畫，預算編列722萬3千元，為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建立財產申報制度及受理及查核申報財產所需經費。監察院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掌理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截至101年8月底實際員額配置職員32人、約聘專員30人，合計62人。財產申報法自97年修正後，需向監察院申報人員範圍擴大，申報件數增加，其查核依前揭規定非所有申報資料皆須經查詢審核，因而該院97年度至100年度申報案件之辦理，各年度查核比例皆維持在5%，雖未低於法所定之比例，然依前揭規定所示一定比例之查核，5%應僅係查核比例之最低標準。惟依據立法院審議9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痛郭監察院歲入類決議事項：「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之抽查作業應公平；抽查之比率應予以提高至少達20%。」","二、考量近來諸多政府機關（構）相繼爆發官員涉嫌貪瀆案，肇致外界質疑財產申報法對抑制貪污之效能，且監察院歷年抽核比率僅達法定最低標準5%，實屬偏低。為促使監察院提升抽核比例，爰建議凍結「財產申報業務」經費之三分之一，總計3,000千元，至提高實質查核比率達20%並向本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連署人：林正二　　林國正　　葉宜津","第十四項、科目（工作計畫）名稱：財產申報業務，本年度預算數：8,998千元，凍結數8,998千元","說明：","監察院102年歲出預算「財產申報業務」編列8,998千元，因監察院長自承該項業務成效不彰，且歷年抽核比率僅達法定最低標準5%，違反本院審議9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監察院歲入類決議事項，應逐年提高實質查核比率至少達20%。故提案102年歲出預算「財產申報業務」凍結8,998千元，俟向本院本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惠美　　呂學樟"],["連署人：廖正井","第十五頁、第6款第1項第5目第2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交通及運輸設備，本年度預算數：13,760千元，建議：減列數13,760千元","說明：","根據立法院審議監察院98年度預算案時之決議：「……監察委員並不是每天同一時間都出外巡察，故要求未來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應採每日實際公務需求統籌調派，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司機也要遇缺不補。」監察院回覆表示：監察委員座車已依決議實施統籌調派，90年度購入之座車雖屆使用年限，本於撙節預算仍繼續使用。","惟監察院於102年度「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編列1,376萬元，主要係汰換已逾使用年限之公務車16輛。該院本年度預算書內之「公務車輛明細表」列示，其現有公務車計42輛，除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專屬座車4輛及公務用機車2輛外，實際統籌調派計36輛，包括各部會首長座車27輛、公務轎車2輛、中型交通車3輛及小型客貨車4輛。102年度預算編列汰換監察委員公務用車16輛，已逾使用年限，係比照各部會首長座車之預算標準編列（2,400cc油氣雙燃料車，每輛86萬元）。惟該院甫於101年5月汰換各部會首長座車11輛，102年度復預計汰換16輛，適為監察委員人數，不免令人起疑監察委員仍具專屬配車。","此外，雖監察院預計汰換之部會首長座車自90年購置迄今11年，然各車輛行駛里程數除其中1輛稍逾10萬公里外，其餘均低於9萬公里，最低甚至僅4萬餘公里，加以公務車均按年編列預算定期保養，車況當較同樣里程數之民間車輛良好。","鑒於此時正值政府財政困難之際，監察院當共體時艱，撙節經費支出，在車輛仍堪使用下，宜暫緩汰換，爰建議全數刪除此項經費，共計13,760千元。"],["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潘孟安"],["連署人：葉宜津","第十六頁、第6款第1項第5目第2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交通及運輸設備，本年度預算數：13,760,000元，減列數688,000元","說明：","監察院今年度編列預算欲汰換16輛用車，惟查部份車輛里程數偏低，顯無汰換之必要，且98年立法院決議監察委員不得有專屬配車，爰此減列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二分之一。"],["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林正二　　王廷升","第十七頁、科目名稱：第6款第1項第5目第二節交通及運輸設備，本年度預算數：13,760千元，減列數65%。","說明：","查監察院所編列汰換之16部車輛，計至今年9月止，行駛里程數僅有一部稍逾10萬公里，超過9萬公里的也只有五部，最低甚至僅4萬餘公里，顯然車輛之使用率偏低，有超過需求，甚至閒置之問題。是刪減預算數百分之六十五，以撙節支出，並期符合實際需求。"],["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呂學樟　　林國正","第十七之一頁、科目名稱：交通及運輸設備，本年度預算數：13,760千元，減列數13,760千元。","說明：","監察院102年歲出預算「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13,760千元，為汰換16輛公務車，惟依本院審議監察院98年度預算案所作決議要求：「未來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應採每日實際公務需求統籌調派，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司機也要遇缺不補。」，本於撙節原則，應繼續使用。故提案102年歲出預算「交通及運輸設備」刪減13,760千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廖正井　　李貴敏","第十八頁、主決議","立法院審查99年度監察院預算通過決議：「……監察院與立法院同屬憲政機關，並以準司法機關自居，其行使之糾正權、彈劾權、糾舉權及調查權，攸關人民權益，原則比照立法院及各級法院公開會議記錄全文，以昭公信。」，惟監察院迄今均未依立法院決議辦理；監察院藐視立法院決議，應予嚴正譴責。","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法院組織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針對「會議記錄之公開」均有相關規定，故各級法院裁判書均於公報上刊載全文，立法院院會及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於公報上不僅刊載議案及決議事項，亦將全部詢答及討論過程逐字、逐句全文刊載。","為符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並利民眾瞭解監察院各項會議之會議情形，爰要求監察院應於該院網站上揭露院會及委員會會議之議案、發言內容、討論經過、表決過程及結論等會議記錄全文，並應立即確實辦理，以昭公信。"],["提案人：潘孟安　　柯建銘　　尤美女　　劉櫂豪","第十九頁、針對現今憲法架構下，監察權、考試權各自獨立行使職權，監試法已不符五權憲法架構，而監委監試國考比照典試委員長領取同等酬勞已多爭議，且立法院98年預算案關於監委領取監試費已作決議：「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係監試法規定之酬勞，相當不合理，……建請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不得支領監事酬勞及相關車馬費、出席費等各項費用。」爰此建議應廢止監試法，同時要求監察委員應率先作為社會表率，不支領監試出席費等相關費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廖正井"],["連署人：鄭天財　　林正二　　林國正","第二十頁、為因應當前政府財政困難，「緊縮經常支出」向為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概算應通盤檢討辦理事項之一，故有關監察院國內外旅費亦應嚴格控管，是以監察院102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之考察、訪問「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數雖較101年度略有縮減，但仍有改善空間，建請監察院應撙節支出。"],["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呂學樟　　林國正","第二十一頁、監察院除102年度預計汰換之部會首長座車16輛外，尚有甫經汰換之部會首長座車11輛、公務轎車2輛、中型交通車3輛及小型客貨車4輛等20輛公務車可資，然察102年度預計汰換之車種、車況及數量需求，似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而考量，而時值政府財政困難，且車輛仍堪使用情況下，建請監察院依本院之前決議暫緩動支，以資撙節。"],["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呂學樟　　林國正","第二十二頁、鑑於審計部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報監察院核辦各機關涉有財務上不忠、不法或效能過低之案件統計100年度計有283件，101年1-7月計有135件，監察院卻僅分別派查78件及16件，派查比率僅二成八。另據監察院回覆，每年審計部依法規報監察院之案件中約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屬不法案件，而該院年度派查比率卻低至三成以下，明顯怠忽職守。再者，據監察院統計資料顯示，97年至100年於財產申報案件抽核比率年年僅達法定最低標準5%，無怪乎近年心存僥倖之公職人員漸增，而致機關內相繼爆發官員涉嫌貪瀆案件，重創政府形象。爰此，要求監察院提高並加強財產申報案件抽核比率，且針對廉政機關公布廉政指標中清廉度評價不佳之公務人員應加強查核，以落實陽光法案查核業務，並杜不肖公務人員僥倖之心；另審計部依法規報監察院之案件中涉及財務上不忠及不法案件，監察院並應予全數派查，詳察違法、失職情事，以保障人民權益。"],["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王惠美　　潘孟安　　尤美女","第二十三頁、針對政府委託投信代操之勞保基金、退撫基金、勞退基金、郵政儲金等四大基金，因代操機構績效太差，不僅未達到預期績效，其中更傳出代操機構為賺取退傭，惡意進場，造成重大虧損，因此，要求監察院應秉於職權介入調查，於半年內提出調查報告，並將有關失職人員予以糾舉查辦。"],["提案人：柯建銘　　潘孟安　　尤美女","第二十四頁、針對郵政儲金基金、勞保基金、勞退基金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等四大基金，依據行政院經建會、行政院主計處、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勞委會勞保局、內政部戶政司的資料，以及川誠精算顧問公司研究顯示，5年後台灣勞動力人口將開始減少；7年後，四大基金之一的軍職人員退撫基金將首先破產，而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則開始入不敷出。民國109年，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也同樣入不敷出，民國113台灣人口平均年齡比現在的日本更老，到民國116年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將破產，民國118年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破產。而到了民國120年，身障人口將達到240萬人、平均每18.5人就有一人需要長期照顧，更重要的是台灣牽動數百萬勞動人口的勞保基金將在這一年破產，到了民國124年，勞保基金虧損將突破新台幣1兆元。顯見四大基金運作制度亟需檢討，因此要求監察院應秉於職權嚴加督促相關機關檢討並限期提出改善方案。"],["提案人：柯建銘　　潘孟安　　尤美女","第二十五頁、針對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等多項津貼補助給付雖具歷史背景，現階段仍以「措施性法律」的概念處理，明顯違反大法官釋字第282、299、443及614號解釋意旨，均無法源依據，要求監察院對於中央政府各機關未法制化的預算項目，應秉於職權嚴加督促相關機關檢討並給予法源。"],["提案人：柯建銘　　潘孟安　　尤美女","第二十六頁、","主決議","針對監察委員如有用車需求，監察院對外固稱須到總務科填寫派車單，惟實際上個別委員有固定派用車輛及駕駛人員，且監察院102年度預算標明為公務車輛的29輛車，其車輛種類標明為「中央各部會首長座車」，顯然有配給監察委員專屬座車之實，爰要求監察委員應嚴格比照立法院公務車之制度與配車比例，不得提供監察委員專屬個別職務之配車。"],["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廖正井　　李貴敏","第二十八頁、","主決議","針對監察院長王建曾於民國97年7月17日，在《聯合報》上公開表示：「監督法官是監察院的核心工作。」結果，監察院四年來彈劾法官及檢察官的統計資料：從民國97年8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止，彈劾司法官（法官及檢察官）的案子共24件，除了「媒體已報導」、「已刑事追訴」、「法院、法務部移送」的案件外，由人民陳訴的案件應該僅僅只有4件：《098年劾字第07號》、《098年劾字第13號》、《100年劾字第05號》、《100年劾字第13號》，其中三件和「人權」議題有關，一件是由民間司改基金會董事長及執行長親自向王建院長陳情，顯示監察院對於法官、檢察官辦案監督機制力有未逮，要求監察院應力促檢討改進，至立法院做專案報告。"],["提案人：柯建銘　　潘孟安"],["連署人：尤美女","主席：歲入預算部分已經宣讀完畢，同時沒有委員提案，請問各位，對歲入預算照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歲出預算部分，我們比照前面幾次會議的決議，第一，年終獎金、年終慰勞金、公務車輛等提案均送政黨協商。其他提案的處理，為了節省時間，我們先休息進行協商。","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經過方才休息協商，委員所提刪減預算的提案已獲以下結論：","第一頁有關年終慰問金的部分保留，送黨政協商。","第二頁有關加班費的部分照列。","第三頁照原編預算通過。","第四頁有關審計部業務費部分照列。","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請等一下，這裡還有主決議的部分，即監察院應要求審計部將性別決算放進去。"],["主席：請尤委員儘快將主決議的提案送出來。","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剛才講的是審計部的部分，而這部分現在已歸財委會審查，所以，不在審計部職掌的範圍，我們現在若凍結這部分的預算實在沒有道理，剛才討論的結果也認為這部分預算不應該凍結，而是予以照列。至於性別的部分，應該是指第六頁的案子，我們現在所談的是第四頁提案的內容，預算應予照列。","主席：尤委員所說若是針對審計部的部分，因為這部分不歸我們審查，所以，我們就不做處理。","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現在也不是要刪審計部的預算，而是先凍結他們「一般行政」的預算，請審計部把性別決算的作法……","主席：既然這部分是審計部的事情，為何請監察院要求審計部去做，這樣恐怕不太好吧？","陳秘書長豐義：（在席位上）按照憲法規定，審計權也是獨立行使。","主席：第四頁照原編預算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建議本案保留。","主席：有需要保留嗎？既然尤委員要提主決議案，就請儘快送出來。如果我們對審計部的預算做成刪減的決定，到時候財委會反而說我們是干涉到他們的預算審查權。同樣的道理，如果今天是財委會干預我們司法委員會的預算審查權，我們也會回擊過去。","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這不是審計部可以控制的範圍，我們若硬要藉此凍結審計部的預算，可能有本末倒置之嫌，或者我們可以考慮用主決議案要求他們做出承諾，事實上，剛才秘書長在我們討論的過程中也已經做了承諾，既然大家對這個問題已作成結論，我們現在就不要再為此浪費時間。"],["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建議本案還是暫保留。"],["主席：第四頁暫保留。","進行第五頁有關年終慰問金的提案，這部分留待將來通案討論。","進行第六頁。"],["在場人員：（在席位上）建議本案凍結四分之一。","主席：第六頁凍結四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進行第七頁。","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本案在監察院對國外旅費的部分還未提出報告之前，建議還是要凍結相關預算。","主席：照尤委員的意見，本案就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建議刪減五分之一，也就是刪減80萬元。","主席：因為目前政府財政的確很糟糕，所以，對公務機關編列的加班費、車票、特支費或是出國旅費，我希望能就刪減的額度做成通案。","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我們才建議刪減80萬元。","主席：但我們不能針對某一個單位來做預算刪減，而是要用通案處理的方式。"],["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本案就保留做通案處理。"],["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建議本案保留送黨政協商。","主席：現在政府的財政狀況真的很糟糕，我們要好好為子孫考量，因此，本案保留送黨政協商。","進行第八頁。","在場人員：（在席位上）本案與第七頁的案子一樣，都是針對國外旅費的部分。","主席：既然都是針對同樣的項目，本案保留送黨政協商。","進行第九頁。","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本案跟第六頁的案子一樣，都是針對……","主席：這兩個案子不一樣，老實說，今天我們台灣能參加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真的很不簡單……","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我們剛才在討論這個案子的時候，已經說好不要了。","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個案子當然有必要，我提議與第六頁的案子合併處理，刪減四分之一。"],["陳秘書長豐義：（在席位上）第六頁的案子剛才已決定凍結四分之一。","主席：請教秘書長，本案也是針對參加國際監察事務活動費用嗎？"],["陳秘書長豐義：（在席位上）是的。","主席：本案既然是針對參加國際監察事務活動費用，如果我們把這項費用刪除，不去參加國際監察事務活動，那麼，我們的會籍很可能會被取消，後果相當嚴重，我們不能不深思。","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本案我們並非不要監察院去參加國際監察事務活動，而是希望與第六頁的案子合併考量凍結四分之一。","主席：這與第六頁的案子並不一樣，第六頁是有關議事業務，本案則是針對參加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的費用，如果我們刪除預算，讓監察院無法參加國際監察事務活動，我們的會籍很可能會被取消。","陳秘書長豐義：（在席位上）這筆預算的重要性一如主席所說，可否予以照列？","主席：我們並沒有要凍結監察院參加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的費用，只是希望監察院的出版品與網站資訊規劃的內容應將CEDAW公約的報告放進去。","陳秘書長豐義：（在席位上）有關本院出版品與網站資訊規劃內容的部分，可否放在第六頁的案子裡面，也就是說，將來我們針對第六頁的案子向貴委員會報告時，必須針對這部分提出詳細說明。","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我剛才提議第六頁的案子與第八頁的案子合併處理，即對整個議事業務費用凍結四分之一。","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應該是照第六頁的案子針對「議事業務」項下「議事行政」費用凍結四分之一，至於第八頁的案子則是不凍結，將來監察院來本委員會就第六頁的案子提出報告時，應該涵蓋第八頁案子的內容。"],["陳秘書長豐義：（在席位上）我們一定會這樣做。","主席：其實就算併，我都不同意。今天我們中華民國非常努力要加入國際組織，……","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沒有動國際組織的費用，只是要求……","李委員貴敏：剛才我跟尤委員的助理討論過，其實他的講法跟我們是一樣的，第一之六頁提到的報告，在報告時要含第一之八頁提到要你提出「對監察院網站資訊」部分。"],["主席：那就把第一之六頁改掉。","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對，改掉。然後，它凍結的金額是第一之六頁金額的四分之一，但這個地方就不凍結了。兩邊意思是一樣的。","主席：第一之六頁改了之後，這個案子就撤了。"],["陳秘書長豐義：（在席位上）謝謝。","主席：我在行政部門服務過，非常清楚，講句不好聽的話，現在能夠維持會籍就謝天謝地了，國際組織這部分還不去的話就完蛋了。","繼續處理第十頁。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列。","處理第十一頁，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全數凍結。"],["主席：凍結全部？","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對。因為有做專案研究的監察委員每月又多領兩萬多塊，所以，全數凍結。"],["主席：這不是你們剛才說的按件計酬的電腦案件那部分？"],["在場人員：不是。"],["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這是我上午質詢的那部分。"],["主席：那就全數凍結。","處理第十二頁，預算照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預算照列。","處理第十三頁。本案撤案。","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沒有撤案，先暫保留。"],["主席：第十三頁、第十四頁均暫保留。第十四頁是王委員惠美的提案。","尤委員，我們真正要發揮效果的話，內容不應該是這樣寫，應該是對比較有貪瀆的部門抽查比率要達到多少，而不是全部都查，你應該是把比較有貪瀆案例的部門……","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如果我沒聽錯的話，剛才秘書長是說專案的部分，他們會強化。","主席：尤委員，請你的助理把第十三頁稍微改一下，針對那個比較有貪瀆案件的部門，要求他們提高到20%，可能比較能發揮我們的專業。如果一律是20%，人力會有限。而且，你去抽查那些根本沒有貪瀆案件部門的話，有什麼意義？根本是浪費人力。把提案文字改一下會比較好。例如警察、最近……","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主席，不要談到那部分了。"],["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他們知道。","主席：請你們先去修改文字，稍後再回頭來討論。","處理第十四頁，本案就併到第十三頁，稍後一起討論。先撤案。","處理第十五頁，保留送黨政協商。","處理第十六頁，保留送黨政協商。","處理第十七頁，保留送黨政協商。","處理第十七之一頁，保留送黨政協商。","處理第十八頁，剛才已經講過，應該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討改進，專案送到立法院，並向本院報告。如果你們不來報告，這樣寫根本沒有意義。","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話，到底要揭露到什麼程度？","主席：所以，我們要求他要到立法院來報告。你現在要他全部公開，他們說有困難，所以，我們要求他們檢討。","陳秘書長豐義：（在席位上）我們會加強這部分，但可能有其極限。","主席：就是請你們來報告，沒有關係，到時候再講。大致上就是改成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討改進，並於近期內到立法院來報告。","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就是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檢討改正，並至立法院專案報告。","主席：對，就照以上文字修正。","第十九頁，剛才已經通過。","第二十頁有關國外旅費部分，照案通過。","第二十一頁的部分，有關車輛部分，剛才大家已經討論過，本案就送黨政協商。","第二十二頁部分，照案通過。","第二十三頁部分，本席是建議你們稍做修改，用第二十四頁的就好，然後，第二十三頁部分就撤案，因為第二十三頁和第二十四頁重複了。","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一樣，柯總召堅持要求保留，所以還是保留。"],["主席：第二十三頁保留。","第二十四頁，通過。","第二十五頁部分，是不是要修改？李貴敏委員，「現階段仍以『措施性法律』的概念處理」文字部分保留，把「明顯違反……解釋意旨」等文字刪掉，好不好？"],["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不認為其無法源依據。因為措施性法律也是一種法源依據。","主席：那就把「明顯違反大法官282、299、443及614號解釋意旨，均無法源依據」刪掉。"],["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OK。","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如果他們說措施性法律也是一種法源依據，你要叫他檢討什麼？","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既然尤委員有意見，我建議把「現階段仍以『措施性法律』的概念處理」文字部分刪掉。然後改成「因為政府財政困難，要求監察院……，」其後文字相同。","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這個要刪不刪、要不要列，其實是我們的職權，與監察院無關，監察院負責的是事後部分。"],["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本席建議這個也保留。","主席：保留好了，因為你要回去跟柯建銘委員解釋。"],["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保留到黨政協商時就變得亂糟糟的。","主席：司法院的預算，行政院連審查都不敢審查，加註意見……","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屆時，我們已經沒有機會好好看這個部分了。","主席：所以鄭委員天財講的，真正的權力是在立法院，今天我們反而把自己的職權削弱掉，而交給監察院，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嘛！"],["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監察院是事後決算。"],["主席：台灣是事後審計。","你要保留第二十五頁，就保留，但我要講清楚，保留並不代表我們這些人是支持的。尤其是本席當過行政首長，不要到時候被人家講，因為我還是有自己的意見。"],["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聲明我是反對的……","主席：誠如鄭委員天財講的，審查預算原本就是立法院的職權，怎麼可以推到監察院呢？","第二十六頁是通案檢討。","第二十七頁是要求監察院對於法官、檢察官之監督機制實力有未逮，請問李委員貴敏，可以通過嗎？","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顯示監察院對於法官、檢察官辦案監督力有未逮」這句話應該刪掉，因為我們可以建請監察院力促檢討改進，並至立法院專案報告，本席對此沒有意見。"],["主席：加那句話沒有關係。","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監察院對於法官、檢察官有沒有監督機制，或是力有未逮，本席並不知道。","主席：我知道確實是監督力有未逮，所以要加把勁。","二十七我們就通過。","還有沒有？"],["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二十八頁。"],["主席：二十八頁沒有呀。"],["議事人員：剛剛順序編錯了。"],["主席：好。","現在回頭處理保留再協商的第四頁。","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監察院的決算審核報告及其他審計業務，如果列入性別決算，這會有困難嗎？審計部是監察院的單位，今天我們不是要凍結審計部的預算，而是凍結監察院的一般行政費用，以要求你們去督促審計部能將性別決算放進去，這樣做會有困難嗎？"],["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從整體職權的分工來講，的確會有困難，困為審計權是獨立的，而監察權也是獨立的，只不過是將審計部擺在監察院之下的一個單位。就我在第二屆的委員來講，當時審計部與監察院的關係並沒有現在這麼密切。如果從法理來講，我們沒有辦法干涉到審計部的內部作業。因此委員要凍結監察院的經費，並要求我們去督促他們，從整個法理來講，我認為是有困難的。"],["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們可以督促或請他們做嗎？","陳秘書長豐義：這沒有問題，轉達意見，甚至我與他們研究，這都可以，當然請他們來向委員報告也是可以的。"],["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可不可以請審計長來報告？"],["主席：當然可以請審計部來報告。","尤委員美女：請監察院率同審計部針對監察院的決算審核報告，或是其他審計業務，列入性別決算的相關作法並作專案報告。"],["主席：請尤委員趕快改一下。"],["陳秘書長豐義：有關本院的經費就照列。"],["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不凍結了。","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部分是改主決議，並不凍結預算。","最後一行改為：「為使監察院更加重視該公約之落實，以符合本院決議，爰此，建議凍結「議事行政」經費四分之一，共計1,400千元，直至監察院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監督機制及制定相關工作計畫，並提出監察院出版品及網站資訊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劃內容，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主席：就照尤委員美女的修正意見通過。","1－8頁就撤了。"],["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1－7頁的出國考察是保留的。","主席：接下來是十三頁，針對貪瀆案件比較高的部分提高抽查比例至20%。"],["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主決議的內容如下：","考量近來諸多政府機關（構）相繼爆發官員涉嫌貪瀆案，肇致外界質疑財產申報法之效能，建請監察院應提高針對貪瀆案件之實質查核比率至20%。","主席：就照尤委員美女所提主決議通過，並沒有凍結或刪除預算。","第十三頁，撤案，然後另外提一個主決議案，好不好？好。","現在所有案子都處理完畢，只剩下一些通案保留的案子。","報告委員會，那就照剛才說的那個主決議通過，好不好？","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第二十八頁的主決議，倒數第二行「力有未逮」……"],["主席：請李委員再說一遍。","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倒數第三行的部分，改成「一件由民間司改基金會董事長及執行長親自向王建院長陳情，建請監察院力促檢討改進，至立法院做專案報告」。","主席：好，那我們就修正為「建請監察院力促檢討改進，至立法院做專案報告」，原來「顯示監察院對於法官、檢察官辦案監督機制力有未逮」和「要求」的文字都不要。"],["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立法院」後面要加「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席：對，「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專案報告。"],["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顯示監察院對於法官、檢察官辦案監督機制力有未逮」那些文字還是應該留著吧？","主席：一個要保留，一個要刪除……"],["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應該留著。","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不同意！如果這些字要留著，那我建議保留，案子送出去。","我不同意，因為這都沒有查證是不是這樣子。"],["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送出去就是不通過。","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不同意，重點是你要他做專案報告，對不對？那為什麼平白無故就講人家力有未逮？又沒有看到什麼數據，什麼都沒有看到。那個文字要刪掉，因為你的目的是要他來報告。"],["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先在「立法院」後面加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席：對，就是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專案報告。好不好？好。","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那些文字不重要，重要的是要他來報告。"],["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好啦。","主席：好，那就把那些文字拿掉。","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是把「顯示監察院對於法官、檢察官辦案監督機制力有未逮」拿掉，然後「建請監察院應力促檢討改進，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席：做專案報告。","剛才通過的那個主決議內容，我宣讀一次，「考量近來諸多政府機關（構）相繼爆發官員涉嫌貪瀆案，肇致外界質疑財產申報法之效能，建請監察院應提高針對貪瀆案件之實質查核比率至20%」，提案人：尤美女、鄭天財、李貴敏。好不好？"],["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好。","剛剛第二十八頁的主決議，柯總召說他不要拿掉那段文字。那句話不要拿掉。"],["主席：那李委員貴敏的意見呢？","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剛才都已經通過了，怎麼會這樣呢？重點是在專案報告。","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重點是，他是提案人。","主席：那就送黨政協商，送出去協商。","所有的提案都已經處理完畢。","報告委員會，其餘的歲出預算，各位委員沒有提案修正或刪除，所以今天我們審查的歲出預算，就照剛才協商的決議來通過；其他歲入預算就照列，好不好？好，我們就照這樣通過。","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部分，就照剛才的會議紀錄，送黨團協商。","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6時18分）","(97.8~101.9)","(88.2~92.3)","(82.2~86.3)","件","案","74"]],"block_lines":[1,7,7,10,407,408,409,409,411,417,417,419,419,421,421,473,488,489,495,497,499,505,508,509,512,514,515,517,519,521,523,525,526,527,533,536,537,539,541,544,548,550,552,553,554,558,559,561,564,565,566,570,572,574,576,577,579,581,583,587,588,591,597,601,602,603,606,609,610,611,612,614,615,616,620,622,624,630,631,632,633,636,640,645,647,648,650,651,654,663,665,666,676,681,682,684,685,688,689,692,693,698,699,701,703,712,714,715,716,718,719,734,738,741,745,747,751,752,754,757,761,768,769,772,773,777,779,780,781,782,783,785,786,787,790,791,792,794,796,798,799,802,805,806,807,808,809,811,812,813,814,816,817,820,821,822,825,826,827,829,830,835,838,841,843,851,852,853,857,858,861,862,864,865,867,871,874,878,883,884,885,887,888,890,891,892,893,896,897,899,900,903,905,906,907,911,914,915,917,919,921,923,926,927,928,930,931,932,936,939,941,948,950,951,952,953,954,956,960,961,962,964,968,970,973,974,978,979,985,987,989,991,993,994,995,997,1000,1001,1002,1003,1009,1010,1011,1023,1023,1025,1026,1036,1038,1041,1042,1044,1047,1049,1052,1053,1055,1056,1058,1060,1062,1063,1072,1084,1093,1099,1100,1104,1105,1112,1113,1121,1122,1127,1128,1135,1136,1143,1144,1149,1150,1157,1158,1163,1164,1169,1170,1175,1176,1182,1183,1187,1188,1196,1197,1202,1203,1207,1208,1212,1213,1218,1220,1221,1223,1224,1226,1227,1229,1230,1232,1234,1236,1240,1241,1245,1246,1257,1264,1267,1268,1271,1280,1281,1291,1293,1302,1306,1309,1313,1314,1316,1317,1318,1319,1323,1328,1348,1351,1353,1357,1359,1363,1364,1366,1371,1376,1377,1378,1379,1382,1384,1386,1387,1389,1390,1391,1394,1396,1398,1405,1408,1410,1412,1415,1417,1420,1423,1425,1427],"person_count":{"主席":48,"茲將監察院施政核心工作、目標與重點及預期績效臚列如后":1,"陳秘書長豐義":119,"柯委員建銘":1,"主席（呂委員學樟代）":1,"廖委員正井":3,"鄭委員天財":10,"林委員正二":12,"李委員貴敏":7,"王處長增華":4,"林委員國正":8,"林處長惠美":2,"主席（尤委員美女代）":1,"呂委員學樟":4,"主席（廖委員正井）":1,"葉委員宜津":13,"黃處長坤城":3,"潘委員孟安":12,"尤委員美女":20,"王委員廷升":3,"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1,"1.一般行政編列【0111獎金":1,"2.一般行政編列【0279一般事務費":1,"3.一般行政編列【0100人事費":1,"(1)模範績優人員":1,"(2)退休人員各種獎章":1,"4.一般行政編列【0475獎勵及慰問":1,"5.一般行政編列【0121其他給與":1,"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1,"1.時事－從關切基測0分談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及執行問題":1,"2.有關監察院所提立法計畫問題（參附件－監察院立法計畫報告）":1,"請問":4,"3.有關人民陳情案執行問題":1,"3-1有關平反案件部分":1,"3-2有關人民陳情案件之調查比率問題":1,"4.有關預算問題":1,"4-1歲入部分":1,"4-2歲出部分":1,"(1)人事支出部分":1,"(2)出國考察部分":1,"建議":1,"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1,"102年度監察院歲入預算部分":1,"10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部分":1,"提案人":28,"連署人":24,"在場人員":2,"議事人員":1},"persons":["主席","茲將監察院施政核心工作、目標與重點及預期績效臚列如后","陳秘書長豐義","柯委員建銘","主席（呂委員學樟代）","廖委員正井","鄭委員天財","林委員正二","李委員貴敏","王處長增華","林委員國正","林處長惠美","主席（尤委員美女代）","呂委員學樟","主席（廖委員正井）","葉委員宜津","黃處長坤城","潘委員孟安","尤委員美女","王委員廷升","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1.一般行政編列【0111獎金","2.一般行政編列【0279一般事務費","3.一般行政編列【0100人事費","(1)模範績優人員","(2)退休人員各種獎章","4.一般行政編列【0475獎勵及慰問","5.一般行政編列【0121其他給與","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1.時事－從關切基測0分談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及執行問題","2.有關監察院所提立法計畫問題（參附件－監察院立法計畫報告）","請問","3.有關人民陳情案執行問題","3-1有關平反案件部分","3-2有關人民陳情案件之調查比率問題","4.有關預算問題","4-1歲入部分","4-2歲出部分","(1)人事支出部分","(2)出國考察部分","建議","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102年度監察院歲入預算部分","10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部分","提案人","連署人","在場人員","議事人員"],"title":"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地點":"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12-11-05","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