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下午2時34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案。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四、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五、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案。六、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案。七、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及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八、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主席:本次聯席會議討論事項-行政院各提案業經上會期聯席會議審查,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爰於本次聯席會將各案提出繼續審查。因尤委員美女等16人另有提「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故併案審查。現在請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之所以提「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原因在於第七條。因為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隨同業務移撥人員,當初係採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登記任用,但交通部人員的任用,除了國家考試及格者外,其實還有所謂的派用制,以及交通人員任用條例。換言之,有資位制,有派用制,以及具國家考試資格進入交通部的。時值政府組織再造,是不是應該讓這些人歸於一個制度,而不是多種制度同時適用?緣此,我們提出修正案,並建議派用人員仍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為止。當然,這部分我們採納了銓敘部意見,也從威權時代的歷史背景著眼。當時為了國家建設,而採行派用制或資位制,但依據這些條例任用而來的人員,其敘薪、升等與福利等,並不完全一樣。現在適逢政府組織再造,是不是仍然要讓人事制度如此紊亂?或者應該開始整理成一套制度?我們認為這點有待檢討,故提出本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謝謝! 主席:各案均已報告及詢答完畢,如各位無異議,我們省去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現在宣讀條文。 第一案「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政策與產業、公共工程基礎建設、營建產業、技術規範之規劃、監督、指揮及審議等業務,特設交通及建設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鐵路、大眾捷運、輕軌)、公路與市區道路建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道路交通、公路監理與汽車運輸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觀光宣傳推廣、觀光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 四、海空運管理法規、海空運、自由貿易港區與國際運籌發展、商港與航站建設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五、海空運事業、港務公司與機場公司管理業務、自由貿易港區、商港及機場管理業務之督導。 六、郵政政策、郵政監理、無線電頻率、電信號碼、網際網路位址等通訊整體資源與相關政策之規劃、通訊產業輔導、獎勵政策之規劃及策進。 七、工程技術規範、基礎建設之興建、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 八、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營造業產業政策之擬訂及督導管理。 九、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十、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事項。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規劃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三、高速公路局:執行高速公路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等事項。 四、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管理及場站開發等事項。 五、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站經營管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等事項。 六、航港局:執行航務、船舶、船員、港政、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等事項。 第 六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二案「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交通及建設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政策之擬定、規劃及推動。 二、觀光產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獎勵。 三、觀光市場與觀光資源之調查、研究及規劃。 四、觀光旅館、旅行業與導遊及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建設、開發與管理及地方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建設之協助。 七、地方觀光事業與觀光社團之輔導及觀光環境改進之督促。 八、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及參與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展覽。 九、國內、外觀光宣傳推廣及國際觀光促銷。 十、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第 六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派員駐外國辦事者,並應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之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三案「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交通及建設部為辦理高速公路之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等業務,特設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速公路網之長程規劃、研究發展與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智慧型運輸系統之規劃。 二、高速公路新建、拓建、養護工程之設計與預算之編擬及工程發包、施工之管理。 三、高速公路用地取得之相關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施及產權管理。 四、高速公路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 五、高速公路通行費之徵收。 六、高速公路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 七、高速公路沿線環境之整理及維護。 八、高速公路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之備置、保管、運用及財物處理。 九、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十、其他有關高速公路業務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國道高速公路養護及管理事項。 二、各新建工程處:執行高速公路拓建及新建工程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三、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派用人員,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改任。但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或改任時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在機關編制表各職稱範圍內派用,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改(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四案「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交通及建設部為辦理公路工程及公路管理業務,特設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發展與建設規劃。 二、省道之養護、改善與縣道及鄉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 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 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管理。 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工程材料試驗、材料配比設計、工程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 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九、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 十、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 二、各區公路整建工程處: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 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人員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人員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資位(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五案「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交通及建設部為辦理航政及港政業務,特設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 二、航業、船舶驗船機構、船員與駕駛訓練機構、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際海運合作、聯營機構、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船舶檢丈、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船員與駕駛訓練、發證、考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海事、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商港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 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 十、其他航港相關事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局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其總數七百零三人,其中由原交通部航港局移入之六百四十七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航港局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本法施行後舉辦之前三次交通事業人員港務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以上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本法施行前,財政部關稅總局海務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關務人員,依原經審定有案之官等、職等、官稱、官階、俸級,換公務人員相當官職等俸級。至其退休、撫卹事項,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外,另得於擇一支領之原則下,依原適用規定加發退休金及撫卹金。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案「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交通及建設部為辦理民航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與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與給證管理。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 五、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建設與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六、民航設施器材之籌補、供應、管理與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七、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與推動與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級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到場、機場災害、飛安預防及其他有關機場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國內外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與航空氣象相關資料蒐集、管理及研究發展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交通及建設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交通及建設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與交流、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勞工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八、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與交流、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勞工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八、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處。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派用人員,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改任。但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或改任時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在機關編制表各職稱範圍內派用,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前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改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隨同業務移撥人員,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八案「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交通及建設部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特設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二、運輸系統規劃之研究及發展。 三、運輸工程之設計、研究及發展。 四、運輸經營及管理效率之研究發展。 五、運輸安全之研究、規劃及發展。 六、永續運輸及科技之研究發展。 七、運輸資通訊及知識管理之研究發展。 八、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 九、港灣技術之研究及建議。 十、其他運輸研究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第1頁、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暨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草案,依該草案,交通及建設部成立後,未來將結合營建署之營建產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技術顧問產業監督管理,基於目前交通部執行現有業務與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溝通長久存在問題,例如:桃園航空城開發案,地方政府對於開發進度、內容均不瞭解;桃園機場捷運案,預定明年通車,惟車站便道均未規劃,特提案要求於交通部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分工、溝通及上開事項未改善前,暫緩審查。 提案人:廖正井  尤美女  鄭天財  王廷升  吳宜臻  王惠美  林明溱  葉宜津  林正二  潘孟安  劉櫂豪  柯建銘  林國正 第2頁、有鑑於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與交通及建設部之現行規劃有所出入,政府組織改造涉及組織整併及政府效能提升,為求法案審議之周全,交通部應撤回交通及建設部與其所屬機關組織法,重新提送版本,以利委員會之審查。 提案人:吳宜臻  葉宜津 連署人:廖正井  尤美女 第3頁、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正動議 案由:配合內政部營建署基礎建設業務仍隸屬內政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移撥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工程技術及經費之審議及管考」業務改移入交通及建設部,爰配合上開業務調整情形提出修正動議如下: 第一條刪除「基礎建設」、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刪除「與市區道路」、第七款刪除「基礎建設之興建」並增列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之審議及相關規範等文字。 提案人:廖正井  林正二  陳超明  王惠美  呂學樟  謝國樑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政策與產業、公共工程政策與營建產業之規劃、監督、指揮及審議等業務,特設交通及建設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鐵路、大眾捷運、輕軌)與公路建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道路交通、公路監理與汽車運輸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觀光宣傳推廣、觀光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 四、海空運管理法規、海空運、自由貿易港區與國際運籌發展、商港與航站建設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五、海空運事業、港務公司與機場公司管理業務、自由貿易港區、商港及機場管理業務之督導。 六、郵政政策、郵政監理、無線電頻率、電信號碼、網際網路位址等通訊整體資源與相關政策之規劃、通訊產業輔導、獎勵政策之規劃及策進。 七、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之審議及相關規範、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 八、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營造業產業政策之擬訂及督導管理。 九、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十、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事項。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政策與產業、公共工程基礎建設、營建產業、技術規範之規劃、監督、指揮及審議等業務,特設交通及建設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鐵路、大眾捷運、輕軌)、公路與市區道路建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道路交通、公路監理與汽車運輸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觀光宣傳推廣、觀光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 四、海空運管理法規、海空運、自由貿易港區與國際運籌發展、商港與航站建設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五、海空運事業、港務公司與機場公司管理業務、自由貿易港區、商港及機場管理業務之督導。 六、郵政政策、郵政監理、無線電頻率、電信號碼、網際網路位址等通訊整體資源與相關政策之規劃、通訊產業輔導、獎勵政策之規劃及策進。 七、工程技術規範、基礎建設之興建、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 八、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營造業產業政策之擬訂及督導管理。 九、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十、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事項。 1.第一條刪除「基礎建設」並酌作文字修正。 2.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刪除「與市區道路」。 3.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刪除「基礎建設之興建」並增列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之審議及相關規範等文字。 第5頁、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修正動議: 案由:有鑑於交通及建設部新設鐵道局整合原鐵路改建工程局與高鐵局等作為鐵路政策的執行與監督機關,卻又賦予其管理之執掌,顯與台灣鐵路管理局之業務高度重疊,讓台灣鐵路管理局之定位顯為模糊;又臺灣鐵路管理局現為交通部之附屬事業機構,因定位特殊,既非行政機關、也非國營企業公司,更不是行政法人或是研究機構單位,但其執行之業務卻兼有部分行政機關與國營事業之性質,實為機關內之特殊機構,為明確定位附屬事業機構及經營、管理國營鐵路,爰提案如下: 一、文字修正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場站開發等事項。」 二、增列第六條「本部為經營並管理國營鐵路,設臺灣鐵路管理局為附屬事業機構,其組織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三、其餘條次依序遞增調整。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廖正井  邱文彥  王廷升  林明溱  尤美女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 修正動議條文 原草案條文 修正說明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規劃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三、高速公路局:執行高速公路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等事項。 四、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場站開發等事項。 五、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站經營管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等事項。 六、航港局:執行航務、船舶、船員、港政、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等事項。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規劃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三、高速公路局:執行高速公路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等事項。 四、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管理及場站開發等事項。 五、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站經營管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等事項。 六、航港局:執行航務、船舶、船員、港政、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等事項。 本條修正第四款;鐵道局為鐵道系統相關業務之監督管理機關,故依其設置目的及權限,酌作文字修正,將管理改為監理。 第六條 本部為經營並管理國營鐵路,設臺灣鐵路管理局為附屬事業機構,其組織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交通及建設部新設鐵道局整合原鐵路改建工程局與高鐵局等作為鐵路政策的執行與監督機關,卻又賦予其管理之執掌,顯與台灣鐵路管理局之業務高度重疊,讓台灣鐵路管理局定位顯得模糊不清。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條次變更,餘未作修正。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條次變更,餘未作修正。 第8頁、 案由: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內,請增列臺灣鐵路管理局為附屬事業機構。 說明及建議: 一、查現行交通部組織法笫26條之1,交通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一、臺灣鐵路管理局。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公司。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但是,這次修正交通部組織法為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內,卻未見是項條文。 二、當然,臺灣鐵路貨物搬運公司因為業務萎縮的關係,已不是交通部的附屬事業機構,是眾所周知的事。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近1萬4仟人的存在那裡,我們卻不能視而不見。 三、又者,近年來臺鐵局全力配合行政院執行公共政策大眾運輸的節能減碳、配合台灣高鐵實施無縫接軌的接駁運輸、近15年來運價也沒有調整的照顧通勤通學人員、落實公共運輸任務增開班次努力達成區域內的捷運化以及配合中央或地方政府發展觀光舉辦的活動,在在都有益於政府與人民。臺鐵局未放入未案未來的交通及建設部組織調整草案內,已造成臺鐵員工心理很大的浮動與不安。 四、為了穩定提供每天近60萬人次通勤通學人員方便利用、以及年節期間最高每天近80萬人次返鄉會親祭祖需要的運輸機構工作人員的情緒,本席及委員等提修正動議。 提案人:王廷升 連署人:廖正井  鄭天財  呂學樟  王惠美 [image: image1.png] [image: image2.png] [image: image3.png] [image: image4.png] [image: image5.png] 第14頁、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動議 案由:有鑑於交通及建設部資訊及科技處之業務性質具有高度專業性與技術性,該處之處長必須具有相關之專業背景,惟常任文官並非都具資訊及科技相關專業,必要時須延攬專業之人才擔任,以利交通及建設部內資訊科技之運用與推展,但礙於人事制度無法採聘任方式進用,爰參照「教育部組織法」第7條之規定,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提案如下: 增列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第6條「本部資訊及科技處之處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相關權益比照教師規定辦理」,其餘條次遞移調整。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王進士  邱文彥  鄭天財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審議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本部資訊及科技處之處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相關權益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未來交通及建設部資訊及科技處之業務性質具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爰該處之處長職務得採聘任方式進用。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15頁、附帶決議 提案 我國對於台灣全島各海岸線之觀光經營,目前於國家風景區管理體系中,既有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六處。但於最具國際觀光吸引力之高雄-墾丁南部海岸線(台17線、台1線),始終欠缺觀光發展計畫,浪費此一最適合全年遊憩利用、深具南洋特色之自然景觀資源。爰此,交通部應儘速研擬劃定「西南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展高屏都會區銜接墾丁國家公園等觀光系統之完備體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第16頁、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七條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施行日起,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三、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派用人員,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改任。但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或改任時權益受損者,得任原官等原職務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改(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也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第18頁、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七條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定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末派補或轉任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施行日起,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於本法施行日起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留任原職稱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人員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人員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資位(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第20頁、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第五條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二項刪除)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第21頁、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第六條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末派補或轉任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施行日起,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於本法施行日起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本法施行後舉辦之前三次交通事業人員港務人員升等考試;改調本局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本法施行前,財政部關稅總局海務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關務人員,依原經審定有案之官等、職等、官稱、官階、俸級,換敘公務人員相當官等俸級。至其退休、撫卹事項,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外,另得於擇一支領之原則下,依原適用規定加發退休金及撫卹金。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第23頁、附帶決議: 對於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航港局組織改制後,其原適用交通職位資位制之人員,其於改制後得選擇是否辦理轉任,其權益保障業已足夠。因此於組織改制後,上述三機關人員類此為薪資補貼之工作獎金、工程獎金或其他名目,均不再編列。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第24頁、本院委員蔡其昌等人,有鑑於目前台鐵有超過30處車站及其附屬建築被指定為或歷史建設,是為台鐵的珍貴資產,並極富有文化、觀光價值,將是台鐵未來再生的關鍵,爰提出「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草案修正」,將文化保存工作納入該局職掌事項。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草案修正 修正條文 草案條文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與交流、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文化保存。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勞工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八、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與交流、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勞工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八、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第25頁、修正動議: 本院委員管碧玲等人,鑒於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為少數於全國各地皆有文化資產之產權所有單位,且鐵道文化資產具有高度專業性、跨區性、動態活化性、及產業系統性,其特殊性質實難僅以現行文資法予以定位,應賦予即將成立之鐵道部相關保護管理鐵道文化資產之權責,故擬具「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修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魏明谷  葉宜津 「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交通部原提案 說明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與交流、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勞工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經營利用。 八、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與交流、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勞工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新增第七款,賦予鐵道局管理、活化經營全國鐵道文化資產之責。 第27頁、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第七條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派用人員,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改任。但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或改任時權益受損者,得任原職稱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前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改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主席: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另有新收的提案,請宣讀。 第13-1頁、呂委員學樟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第四款為:「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場站開發等事項。」以明確權責歸屬。 說明及建議: 一、有關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第四款:「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管理及場站開發等事項。」按鐵道局係由鐵路改建工程局與高速鐵路工程局兩局合併設立,其原定位功能係在鐵道系統新建及改建工程之施工管理,以及新建鐵道系統之場站開發,至於鐵道局未來還須負責鐵道系統之「營運管理」,與現行交通部所屬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職掌似有重疊與混淆之嫌。 二、再查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第五條第四款:「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明文訂定鐵道局負責鐵道系統營運各相關事項之「監督管理」,即屬「營運監理」非「營運管理」。 三、基於上開理由,建議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第四款修正為:「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場站開發等事項。」以明確交通及建設部所屬權責歸屬。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王廷升  王惠美 第14-1頁、修正動議 案由: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增訂第6條。 說明及建議: 一、說明:考量未來交通及建設部資訊及科技處之業務性質具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爰該處之處長職務得採聘任方式進用。經查「教育部組織法」第7條規定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 二、建議:交通及建設部資訊及科技處之處長職務聘任比照辦理,增列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第6條「本部資訊及科技處之處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餘款次遞移。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王廷升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建議修正條文 行政院101年2月1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本部資訊及科技處之處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未來交通及建設部資訊及科技處之業務性質具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爰該處之處長職務得採聘任方式進用。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14-2頁、修正動議: 案由:增訂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第六條,明列臺灣鐵路管理局為附屬事業機構,原第六條以下條文依序遞延。 說明及建議: 一、查現行交通部組織法第26條之1,交通部得設「臺灣鐵路管理局」及「臺灣鐵路貨物搬運公司」2個附屬事業機構。惟本次修法草案內,卻未見是項條文,無法顯現交通及建設部與臺灣鐵路管理局是否仍有隸屬關係。 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公司早已完成階段性任務而結束,無須明列於法案內,而臺灣鐵路管理局已17年未調整運價,且近年來致力於節能減碳、發展觀光活動及配合政策要求之無縫接軌的接駁運輸,在在都顯示出臺鐵具有公共性任務以及其在大眾運輸上的價值。然臺灣鐵路管理局卻未放入本項草案內,此已造成臺鐵員工心理極大的浮動與不安。 三、近來臺鐵高層的負面新聞,打趴了這幾年多數同仁兢兢業業、努力不懈而營造出的正面形象,重挫臺鐵員工工作士氣,本席認為臺鐵的運輸使命及公共性任務是不可抹殺的,本次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應增列設臺灣鐵路管理局為附屬事業機構,使臺鐵員工能安心於工作崗位,持續執行公共運輸任務。 提案人:呂學樟  王廷升  鄭天財 連署人:王惠美  林正二  廖正井 [image: image6.png] [image: image7.png] [image: image8.png] [image: image9.png] [image: image10.png] 主席:另有一附帶決議。 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之辦公處所或所轄業務範圍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但多年來其所屬機關常有未提報相關職缺予原住民族特考,以進用原住民就業之情事,爰要求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應優先提報職缺列入原住民族特考,以促進原住民族就業。 提案人:鄭天財  呂學樟  廖正井  林正二 第14-9頁、修正動議: 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修正動議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版草案條文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政策之擬定、規劃及推動。 二、觀光產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獎勵。 三、觀光市場與觀光資源之調查、研究及規劃。 四、觀光旅館、旅行業與導遊及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建設、開發與管理及地方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觀光建設之協助。 七、地方觀光事業與觀光社團之輔導及觀光環境改進之督促。 八、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及參與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展覽。 九、國內、外觀光宣傳推廣及國際觀光促銷。 十、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政策之擬定、規劃及推動。 二、觀光產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獎勵。 三、觀光市場與觀光資源之調查、研究及規劃。 四、觀光旅館、旅行業與導遊及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建設、開發與管理及地方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建設之協助。 七、地方觀光事業與觀光社團之輔導及觀光環境改進之督促。 八、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及參與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展覽。 九、國內、外觀光宣傳推廣及國際觀光促銷。 十、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提案人:林正二  鄭天財  王廷升  謝國樑  王惠美  廖正井 第14-10頁、修正動議 交通部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第五條修正動議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版草案條文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法定編制員額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覈實辦理完成,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提案人:林正二  鄭天財  王廷升 連署人:謝國樑  王惠美  廖正井 第15-1頁、立法委員管碧玲修正動議 案由:由於雪山隧道為封閉設施,一旦發生重大車禍,其災害特性與危機與一般開放性路面不同,搶救也較不易,且救災危險性偏高,但目前雪山隧道自編自衛消防編組人員採用臨時工雇用契約編制,雇用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稍有不足,同時因無基本工作保障權而異動頻繁,相關第一線救災應變經驗無法有效傳承;而在中央交通部高公局與新北市、宜蘭縣政府防救災編組單位,在現場救災指揮體系權責分工模糊之下,實需中央主政單位進一步整合統一救災指揮體系。在考量實質的隧道安全管理單位維護權責需要,以及重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要求高速公路局應擔負起高速公路長隧路消防災害的防救事項之執行,爰建議「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修正草案,以整合統一長隧道救災機制。 「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修正對照表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速公路網之長程規劃、研究發展與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智慧型運輸系統之規劃。 二、高速公路新建、拓建、養護工程之設計與預算之編擬及工程發包、施工之管理。 三、高速公路用地取得之相關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施及產權管理。 四、高速公路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 五、高速公路通行費之徵收。 六、高速公路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 七、高速公路沿線環境之整理及維護。 八、高速公路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之備置、保管、運用及財物處理。 九、高速公路長隧道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之執行。 十、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十一、其他有關高速公路業務事項。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速公路網之長程規劃、研究發展與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智慧型運輸系統之規劃。 二、高速公路新建、拓建、養護工程之設計與預算之編擬及工程發包、施工之管理。 三、高速公路用地取得之相關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施及產權管理。 四、高速公路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 五、高速公路通行費之徵收。 六、高速公路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 七、高速公路沿線環境之整理及維護。 八、高速公路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之備置、保管、運用及財物處理。 九、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十、其他有關高速公路業務事項。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第17-1頁、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七條修正動議 案由:「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係由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北、中、南區、拓建工程處及二十三個收費站(以下簡稱高公局暨所屬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第一、二區工程處(以下簡稱國工局及所屬機關)整併設立,原高公局及所屬機關、國工局及所屬機關之現職人員含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資位制人員及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之派用人員,組織改造後將變更為中央三級任用機關,本法草案第七條原係就任用制度變更後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予以規範。考量過渡期間派用、任用及資位人員三者之間陞遷衡平問題,使未來新機關於內部陞遷資績評分及職缺遞補之設計上能秉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兼顧同仁陞遷權益及歷練發展,爰提出修正動議如下: 增列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人員之陞遷,應本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辦理,不得有差別對待,陞遷遞補方式、評分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同銓部定之。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七條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支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三、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派用人員,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改任。但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或改任時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在機關編制表各職稱範圍內派用,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四、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任(派)用人員之陞遷,應本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辦理,不得有差別對待,陞遷遞補方式、評分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改(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第八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支? 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三、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派用人員,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改任。但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或改任時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在機關編制表各職稱範圍內派用,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改(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增列第一項第四款,就未來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成立後,派用、任用及資位人員三者之間之陞遷與衡平問題,能秉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辦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第17-4頁、修正動議 案由:由於公路隧道為封閉設施,一旦發生重大車禍,其災害特性與危機與一般開放性路面不同,搶救也較不易,且救災危險性偏高。在考量實質的隧道安全管理單位維護權責需要,以及重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要求公路局應擔負起公路長隧路消防災害的防救事項之執行,爰建議「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修正草案,以確保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 「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修正對照表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發展與建設規劃。 二、省道之養護、改善與縣道及鄉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 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 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管理。 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工程材料試驗、材料配比設計、工程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 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九、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 十、公路長隧道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之執行。 十一、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發展與建設規劃。 二、省道之養護、改善與縣道及鄉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 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 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管理。 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工程材料試驗、材料配比設計、工程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 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九、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 十、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第19-1頁、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七條修正動議 案由:「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係由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各區養護工程處、各區監理所、公路人員訓練所、材料試驗所、西部濱海公路北、南區臨時工程處調整設立,現職人員含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資位制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之人員。組織改造後將變更為中央三級任用機關,本法草案第七條原係就任用制度變更後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予以規範。考量過渡期間任用及資位人員二者之間陞遷衡平問題,使未來新機關於內部陞遷資績評分及職缺遞補之設計上能秉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兼顧同仁陞遷權益及歷練發展,爰提出修正動議如下: 增列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人員之陞遷,應本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辦理,不得有差別對待,陞遷遞補方式、評分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同銓部定之。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七條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三、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人員之陞遷,應本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辦理,不得有差別對待,陞遷遞補方式、評分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人員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人員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資位(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人員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人員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資位(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增列第一項第三款,就未來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成立後,任用及資位人員二者之間之陞遷與衡平問題,能秉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辦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第20-1頁、修正動議-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 案由:鑒於港務局改制分別成立航港局及港務公司,僅係業務分割,並未實質顯著增加業務項目。航港局目前除接辦原航政司辦理之偏遠地區交通建設計畫外,其餘業務係承襲港務局改制前之航政及港政業務,其預算案中所列之工作計畫多屬委辦事項,實質上並無明顯增加業務量。考量目前國家財政困難及基於人事精簡之精神,爰刪減航港局員額二百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修正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局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其總數七百零三人,其中由原交通部航港局移入之四百四十七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局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其總數七百零三人,其中由原交通部航港局移入之六百四十七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謝國樑  劉櫂豪 第22-1頁、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第六條修正動議 案由:「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係由原交通部航港局改設,現職人員含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資位制人員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組織改造後將變更為中央三級任用機關,本法草案第六條原係就任用制度變更後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予以規範。考量過渡期間任用及資位人員二者之間陞遷衡平問題,使未來新機關於內部陞遷資績評分及職缺遞補之設計上能秉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兼顧同仁陞遷權益及歷練發展,爰提出修正動議如下: 增列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人員之陞遷,應本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辦理,不得有差別對待,陞遷遞補方式、評分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第六條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航港局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三、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人員之陞遷,應本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辦理,不得有差別對待,陞遷遞補方式、評分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銓部會同交通及建設部定之。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本法施行後舉辦之前三次交通事業人員港務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以上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本法施行前,財政部關稅總局海務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關務人員,依原經審定有案之官等、職等、官稱、官階、俸級,換公務人員相當官職等俸級。至其退休、撫卹事項,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外,另得於擇一支領之原則下,依原適用規定加發退休金及撫卹金。 第六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航港局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本法施行後舉辦之前三次交通事業人員港務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以上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本法施行前,財政部關稅總局海務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關務人員,依原經審定有案之官等、職等、官稱、官階、俸級,換公務人員相當官職等俸級。至其退休、撫卹事項,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外,另得於擇一支領之原則下,依原適用規定加發退休金及撫卹金。 增列第一項第三款,就未來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成立後,任用及資位人員二者之間之陞遷與衡平問題,能秉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辦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第23-1頁、立法委員管碧玲修正動議 案由:鑒於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為少數於全國各地皆有文化資產之產權所有單位,且鐵道文化資產具有高度專業性、跨區性、動態活化性、及產業系統性,其特殊性質實難僅以現行文資法予以定位,應賦予即將成立之鐵道部相關保護管理鐵道文化資產之權責,故擬具「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修正,確保鐵道文化資產可獲得妥善維護與利用。 「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交通部原提案 說明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與交流、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勞工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經營利用。 八、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與交流、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勞工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新增第七款,賦予鐵道局管理、活化經營全國鐵道文化資產之責。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第27-1頁、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第七條修正動議 案由:「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係由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以下簡稱高鐵局)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以下簡稱鐵工局)整併設立,高鐵局及所屬捷運工程處及鐵工局及所屬東部、中部、南部工程處人員將隨業務整併而相互移撥,而原高鐵局及鐵工局及所屬工程處均屬派用機關,人員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規定進用,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者將近八成。組織改造後將變更為中央三級任用機關,本法草案第七條原係就任用制度變更後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予以規範。考量過渡期間任用及派用人員二者之間陞遷衡平問題,使未來新機關於內部陞遷資績評分及職缺遞補之設計上能秉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兼顧同仁陞遷權益及歷練發展,爰提出修正動議如下: 增列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人員之陞遷,應本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辦理,不得有差別對待,陞遷遞補方式、評分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第七條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派用人員,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改任。但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或改任時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在機關編制表各職稱範圍內派用,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人員之陞遷,應本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辦理,不得有差別對待,陞遷遞補方式、評分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前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改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派用人員,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改任。但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或改任時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在機關編制表各職稱範圍內派用,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前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改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一、增列第二項,就未來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成立後,任用及派用人員二者之間之陞遷與衡平問題,能秉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辦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二、原第二項遞移。 第27-2頁、提修正動議: 案由:為安定臺鐵局員工心理,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內,請增列臺灣鐵路管理局為附屬事業機構。 說明及建議: 一、查現行交通部組織法第26條之1,交通部得設「臺灣鐵路管理局」及「臺灣鐵路貨物搬運公司」2個附屬事業機構。但是,這次修法草案內,卻未見是項條文,看不出交通及建設部與臺灣鐵路管理局是否還有隸屬關係。 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公司早已完成階段性任務而結束,無須明列於法案內。但是臺灣鐵路管理局近年來的節能減碳、無縫接軌的接駁運輸、配合發展觀光活動,而且15年未調整運價,在在都顯示出臺鐵具有公共性任務以及其在大眾運輸上的價值。臺鐵局未放入本項草案內,已造成臺鐵員工心理很大的浮動與不安。 三、臺鐵高層的負面新聞,打趴了這幾年多數同仁兢兢業業、努力不懈而營造出的正面形象,重挫臺鐵員工工作士氣,本席認為臺鐵的運輸使命及公共性任務是不可抹殺的,本次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應增列設臺灣鐵路管理局為附屬事業機構,使臺鐵員工能安心於工作崗位,持續執行公共運輸任務。 提案人:呂學樟  王廷升 連署人:王惠美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先處理第1頁及第2頁暫緩審查的提案。看是要撤回或是不同意。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嚴正地請行政院院本部及研考會注意一件事,組織再造的提案送到本院來,大家都很忙,特別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常辛苦的在審查,既然是行政院送到這裡來審查,請在行政院內部就搞定你們的矛盾和不平衡,不要送到這裡來以後還一天到晚遊說來遊說去,一下子這個要到那裡,一下子那個要到這裡。比如說:交通部昨天說營建署要留在內政部,而我們現在要審的是「交通及建設部」,營建署如果不願意來交通部就算了啦!我們也不用定名叫「交通及建設部」,叫「交通部」就好了。我對營建署要到哪裡沒有意見,但是請行政部會自己先搞定再送來審查,不然我們要怎麼審?主席,我們今天要怎麼審?到底營建署是不是要留在交通部?是不是請研考會來說明一下,如果你們準備要把營建署拿走,那我們今天就要把名稱改為「交通部」而不叫「交通及建設部」,請行政院來說明一下。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剛才和在座委員私下做很多討論,我想請教你,在「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第一條規定:「行政院為……特設交通及建設部(以下簡稱本部)」。法案中寫以下簡稱本部,但是交通及建設部簡稱什麼部? 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還沒有討論這個問題。 謝委員國樑:不行啊!你不能這樣講。我們在委員會看到很多組改的提案,我們第一個會問部長名稱,像昨天討論災害及消防署時,就把「災害」兩個字拿掉,還是稱為「消防署」,因為消防署就是處理災害的嘛!這小孩子都知道。所以部長,你不要說沒有想這個問題,這個答案我不太聽得進去。你們是要叫「交建部」還是要叫「交通部」? 毛部長治國:這次改組,建設有一部分業務移到交通部來,而昨天內政部通過的那個修正,事實上只是把營建署下面管都市道路的部分留在內政部,沒有移過來。但還是有幾個業務被移過來,比如說內政部管轄的營建業部分會移到交通部來,所以將來營建業會正式被交通部納管,交通部會變成他們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外就是屬於公共工程委員會…… 謝委員國樑:你不要講這些業務的歸納,這些在你們提的法案裡面都講得很清楚。你們這樣一改,所有你們的所屬和監理單位,所有地方的單位全部要跟著改。你到底要把「交通部」這個名字澈底改掉,還是要維持叫「交通部」,但是所屬有一些變動?你不要創造人民的困擾,幾千萬人民以後討論:毛部長是什麼部的部長?人民不會回答「交通及建設部」,他們會回答簡稱,所以我現在要問到底你們的簡稱是什麼? 毛部長治國:以我的了解,行政院在內部稱呼時仍然稱我們為「交通部」。 謝委員國樑:我個人也認為你們未來的簡稱還是叫做「交通部」。但既然你們都叫「交通部」了,這第一條的名稱到底是不是還要叫「交通及建設部」,這個部分我們等一下要好好討論,我認為這一條有必要保留,因為這對未來的影響很深遠,我們在場委員都要把這個部分想清楚,是不是一定要叫「交通及建設部」,以後你也不要想要叫…… 主席:這個部分我們等一下進入實質再討論。 謝委員國樑:我們現在不是在做實質討論了嗎? 主席:還沒有,我們先處理暫緩審查的提案,再來進行逐條的審查。 謝委員國樑:那就先處理,我沒有意見。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同意謝國樑委員的說法,不要改什麼「交通及建設部」,就叫「交通部」沒有關係,但是組織再造就是組織再造,到底要不要組織再造,組織再造要怎樣挪移,請行政院先搞定,先弄清楚、確認,各部會先協調好,不要到立法院還搞不定,那我們怎麼審?像剛才部長講的,都市計畫內的道路也屬於交通的一部分,所以是要挪過來,還是不挪過來?像昨天通過的提案,就我的認知,連營建的部分也移回去內政部,那就亂了套啦!這樣怎麼審下去!行政院你來說說看要我們怎麼審!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一直怪毛部長似乎怪錯了!第一是要怪行政院,第二就是要怪本院。為什麼呢?因為行政院組織法已經由本院通過後公布。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行政院設下列各部,其中第八款就是「交通及建設部」。以上說明,讓大家了解一下。 主席:我先呼應鄭天財委員的看法,也呼應葉宜津委員的看法。當我們上個會期審查行政院組織法的時候,我就覺得行政院好高騖遠,我看到歐洲幾個國家的組織再造、組織精簡,沒有像我們這樣子搞得天下大亂。剛才謝國樑委員說將來人民都會混淆,不要說人民,連我們立法委員、官員自己都會混淆,拆得四分五裂、移來移去。我們看歐洲國家的組織再造,第一,就是譬如像工程會減少、主計處減少;第二,我們違背國際的趨勢,現在的金控法,我們當初是學英國的金控法,單獨設一個金控組織,今年英國已經廢掉金控組織回歸到財政部底下,日本也是,所以我想我們的組織再造,憑良心講,是好高騖遠的改得一塌糊塗,是不是當初研考會主任委員江宜樺這位學者專家好高騖遠所擬,這是本席的看法,本席看了很多組織再造的書,所以本席這一次質詢院長時,看到行政院這樣,我真的很無奈,但是今天走到這裡要怎麼辦呢?本席的看法是一樣,我還是套一下美國首席大法官的解釋,人民是最大,我們立法委員是最大,不管是行政院組織法通過,我們今天改交通部就是交通部,我們再回來改行政院組織法都沒有關係,這是本席的看法,民選的還是最大,本席認為行政院不對,本席那一天還是跟江副院長說不是聽行政院的,而是聽委員的意見,我們委員還是可以發揮來自民眾的心聲,所以不合法的,我們可以修正,本席那一天也非常認同陳委員超明的看法,老百姓要怎麼樣認同你們的內容呢? 因此跟各位委員拜託一下,是不是第1頁、第2頁先撤案,我們今天就來審查,如果第1頁跟第2頁不暫緩審查,今天就不能夠持續討論了,剛才修正動議的第1頁跟第2頁都是暫緩審查,拜託委員是不是第1頁、第2頁就撤案?然後就開始進行名稱,聽聽大家的意見,好不好?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政府組改,無論是行政院或立法院,我們並不是喬太守亂點鴛鴦譜,當然不是隨便去湊對,我們這一次組改,最重要的有幾個因素,我們組改的目的是什麼,當然是要提升國家競爭力與行政效能,所以方向當然是組織瘦身、人事精簡、法規鬆綁,依據在哪裡呢?既然要提升國家的競爭力與行政效能,有沒有提升國家的競爭力與行政效能,不是我們說了就算,當然是像IMD(瑞士洛桑管理學院),WEF這些國際評等機構來作評比,在評等機構中有八大要項,例如有重視的基礎建設,我們在這一次的組改中,為什麼要推動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現在修正成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聯合國重視性別平等,我們在行政院就成立了性別平等委員會;我們對環境變遷很重視,所以我們在環境資源部中有氣候變遷司;我們重視青年教育,在教育部有青年發展署,我們都一一的納入這些。 當然在此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幾點,第一,既然是組織法,它是一個上位法,我們希望遣詞用字能夠很精煉,例如交通及建設部其實不要改名稱,只是簡稱而已,但是在行政院組織法中已經明定了交通及建設部,如果我們現在又重新修正名稱,再修正行政院組織法,還有行政院的基準法也要修正,所以本席認為這個部會的名稱是不是不要修正,但是大家可以好好的討論簡稱,我們可以思考這個部分,要不然,是牽一髮動全身,要重新來過,這是不符合立法效率,也不符合立法經濟。 因此名稱要如何簡稱,本席建議可以是「交通部」,也可以稱「設交部」,或「通設部」也可以,隨便怎麼湊,但是簡稱就是大家相沿成俗、順口的就可以了,這是簡稱嘛!應該不影響,但是本席也感謝委員有很多的想法,名稱也可以不要修正,名稱還是叫「交通部」的話,其實可以不用再花很多錢去換招牌,可以省很多公帑,問題是現在行政院組織法中,是這樣明定,可不可以簡稱「交通部」,將來要不要掛「交通及建設部」的全名,或是只掛「交通部」?這些要請行政院考量,好不好?謝謝。 主席:剛才的第1頁跟第2頁暫緩審查,我們就撤案。 現在審查「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剛才對名稱,委員有兩派的意見,一個是簡單的「交通部」;另外一個意見,因為行政院組織法已經通過了「交通及建設部」。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研考會戴副主任委員,現在的「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如果我們立法院直接改為「交通部」,在法制上有沒有什麼問題? 主席:請研考會戴副主任委員說明。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行政院組織法是大院通過現行有效的法律,如果通過的話,可能兩邊的法案會有一些扞格之處。 鄭委員天財:會怎麼樣,本席不認為會怎麼樣,對不對?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是有一些扞格之處。 鄭委員天財:也不會怎麼樣嘛!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現行是一個有效的法律。 鄭委員天財:請研考會打電話問第一個法務部、第二個行政院法規會,好不好?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是。 鄭委員天財:名稱這個部分,我們先擱著,最後再來討論。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好。 鄭委員天財:這是一種方式,第二種方式就是我們其實也可以改行政院組織法,變成要重新提案,修那一條的部分,然後一起修正公布,這也是一種方式,要不然,還是請研考會跟相關的法制單位聯繫一下。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是。 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這一次的修正,事實上,原來並不是要把營建署整個搬到交通部,一開始就不是這樣,是把營建署下面屬於都市交通、都市道路的部分移過來,現在這個部分不移過來,他們要跟其他下水道等組成一個單位,這是第一點報告。 第二,目前由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的營建業等等整個移到交通部。事實上,營建業等等也希望能夠找到一個名稱跟他們有關的部會,就我的了解,公共工程委員會很多同仁對於交通及建設部的「建設」二字是非常在乎的,所以最早草擬版本的背後大概也有這些論述在裡面。我們台灣的營建業也很大,營建業過去在公共工程委員會下面來管,他們覺得OK,名正言順,有一個招牌可以認;將來如果只看到「交通部」這塊招牌,而沒有「交通及建設部」這塊招牌,營建業就會覺得他們不是完全搞交通的,放到交通部下面來管,他們覺得有點名義上的問題,所以台灣的營建業對於這個問題非常關切。事實上,在組改的過程當中,我們也找過業者來談,他們對這個名稱是很在乎的,我們有邀請幾個與營建有關的公會討論將來運作上的問題,他們希望「建設」這兩個字不要被「交通」兩個字吸收掉,也有這樣的說法。所以我覺得過去在法制上、設計上有其背景,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整個名稱還是訂為「交通及建設部」?假如將來大家約定俗成,或是認為名稱太長,可以簡稱為交通部,這樣營建業大概也不會有意見,也請各位委員參考。除了在法制上行政院組織法已經通過以外,我也有責任一定要把營建業的心聲報告出來。謝謝。 主席:跟各位委員報告,對於比較有爭議的條文,我們就暫時擱置下來,先把程序跑一遍,到11時左右休息的時候,大家再來溝通,好不好?這樣速度會比較快一點。對於名稱的部分,我們就暫保留。第一條的部分配合昨天審查的內政部組織法,我的提案也是配合交通部及內政部,昨天已經把公共工程的基礎建設拿掉了,改為公共工程的政策;也把技術規範拿掉了,直接改為原來的營建產業,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公共工程的部分為什麼拿掉?部長,你講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這有兩個說法,可以這樣講,將來的工程顧問業也是一併納在交通部下面來管。我們如果把工程顧問業及營造業都泛指為公共工程的政策,廖委員的提案就OK了。在技術規範的部分,廖委員的修正案第二條第七款還有進一步地在展開。 主席:第七款有規定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審議及相關規範。就照本席的提案修正通過,好嗎?第二條第七款裡面有規定了。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所以就照行政院版及主席版本的第二條對照。 主席:交通部有沒有意見? 毛部長治國:我想也可以這樣處理。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第一條的技術規範等文字還是要留著,因為廖正井委員修正版本第二條第七款有提到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 主席:那就把基礎建設改為政策,其他不改,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好。 主席:就這樣修正通過。 毛部長治國:謝謝。 主席:第一條前面的部分就把「基礎建設」改為「政策」,「交通及建設部」也保留到與本案名稱一起協商,好不好?第二條的部分,也是配合市區道路的部分,昨天營建署的部分已經修正了,所以只有剩下公路,把「與市區道路」等文字拿掉,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是不是要保留?他們還沒有搞定,怎麼這樣通過? 主席:昨天營建署的部分已經通過了。內政部組織法的部分已經通過了。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交通部沒意見吧? 主席:研考會已經協調好了。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研考會有協調好嗎?有協調好,就要來這裡講,不是我們處理,是行政院要自己處理,我們等一下通過,他又說是我們弄亂的。你們自己到底協調得如何,要講清楚。 主席:請研考會戴副主任委員說明。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主席、各位委員。昨天多位委員都有提出修正動議,這個部分昨天已經處理完畢了。內部的部分,內政部昨天也表達他們的意見。 主席:他們行政院已經溝通過、協調過了。 葉委員宜津:你要講清楚。不是主席講,我要你講清楚,不要什麼都賴給立法院。我們現在要弄清楚的是行政院內部溝通好了沒有?就我所知,沒有!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昨天內政部表示他們同意這樣子的見解。 葉委員宜津:是內政部同意,行政院要去做溝通,你要找內政部及交通部來,你現在的意思是……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我們內部有做溝通協調。 葉委員宜津:好,你就告訴我,你們內部溝通協調的結果就是交通部要退出這個部分,改由內政部處理?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是,就是回歸到內政部…… 葉委員宜津:不要我講,你講一遍。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有關於原先內政部營建署對於市區道路相關的基礎工程部分,目前沒有移撥到交通部,還是維持在內政部,司的名稱及下面的工程處會再做後續的討論。 葉委員宜津:再做後續的討論?這樣我們今天要不要審?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那個是處務規程的層次,就是同意設一個司及工程處來處理。 葉委員宜津:好,交通部,是這樣吧?請交通部來講是不是溝通過了? 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營建署的都市道路這一塊,大院有四、五位委員提案,昨天也通過了內政部組織法。在內政部組織法在這裡正式地通過之前,行政院有召開協調會,由江副院長主持,對於不移過來這件事情有做成決議,對於不移過來以後內政部究竟要如何處理,也有決議,所以那個部分除了內政部組織法以外,有些應該是到處務規程去處理,大概是這樣子。 主席:好,第二條第一款就把「與市區道路」等文字拿掉;對於第二款,大家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第三款沒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第四款沒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對於第五款,各位沒有意見,對於第六款,各位也沒有意見,均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第七款是我的提案,照行政院的提案及交通部的提案,把「基礎建設之興建」改為「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之審議及相關規範」,交通部要說明一下嗎? 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經費審議部分,目前是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在辦,以後公共工程委員會會把這部分的業務移給交通部,我們就把它明確化。 主席:沒有錯,因為重大公共工程的計畫先從經建會審查,單價是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將來工程會移到交通部以後,公共工程經費的審查也會到交通部。各位如果沒有意見,就照修改的通過,好不好? 對於第八款,沒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就通過;第九款沒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第十款沒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對於第三條,各位沒有提出修正動議,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好不好?;對於第四條,各位沒有提出修正動議,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 對於第五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第一款觀光署、第二款公路局及第三款高速公路局部分,沒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我們就通過;第四款鐵路局的部分,呂學樟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把「營運管理」改為「營運監理」,交通部及研考會是不是同意?有沒有意見? 毛部長治國:(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四款就照呂學樟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五款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 第六款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 呂委員學樟等提案增列第六條,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補充說明一下,為什麼我要把第四款的文字修正為「監理」?是因為將來鐵道局要負責處理所有鐵道事務,我們希望建立一個制度,就像考試院一樣,由銓敘部長擔任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考試院副院長則擔任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我們提案修正以後,將來才會有層次感,如果是「管理」,那不就和鐵路局爭業務管理權了嗎?這樣很奇怪。這兩個機構,一個是業務執行單位、管理單位,一個是監理單位,我們希望兩者能有所區隔。 第二,把臺灣鐵路管理局納入附屬事業機構之後,臺鐵員工心裡會比較篤定一點,不然他無名無份,像棄嬰一樣,會對心理層面產生很大的影響。由於交通及建設部新設之鐵道局是整合原來的鐵路改建工程局和高鐵局,是一個鐵路政策的執行及監督機關,如果又賦予他管理之責,將與臺灣鐵路管理局的業務高度重疊,使臺鐵的定位顯得模糊不清,所以我們希望在第六條把他明定為附屬事業機構,這樣定位就非常清楚了,以上建議,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廷升發言。 王委員廷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再補充說明,把「管理」修正為「監理」是為了正本清源。在上個會期,本席就請教過部長,當時部長也表示,因為鐵道局組織章程和部本部組織章程的用語有所不同,所以要把它一致化。若要一致化,當然就是要把「管理」修正為「監理」。 剛才呂學樟委員講的部分,在上個會期,本席也有稍微提到,現在本席要說明得更清楚一點。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是在93年通過的,但是組改以後,這個組織條例並未納入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第五條的規範。上個會期,本席曾向部長表示,如果我們要把他改成像臺灣港務公司、桃園機場公司、中華郵政公司這類的機構,必須要擬定公司法,就像臺灣港務公司的公司法一樣。因此當時本席曾草擬法案,並與交通部配合推動通過。很明顯地,按照現行的組織架構,若要把臺灣鐵路管理局列為附屬事業,該單位並沒有公司法,因此呂學樟委員和本席提案希望增列第六條。第六條和第五條不同,第五條是規範鐵道局,由他負責監督、監理鐵道業務,這沒有問題;第六條則是把臺灣鐵路管理局明定為交通及建設部的附屬事業,這樣才能夠驗明正身,讓臺灣鐵路管理局有清楚的定位。 最後,本席要強調,目前對於東部的交通,行政院的政策是以鐵路為主、公路為輔。在鐵路為主的情況下,若鐵路管理局無法驗明正身,花東地區的交通建設或整體鐵路營運如何能有效率地進行?因此務必要按照這項條文進行修正,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四款規定鐵道局要負責場站開發,部長,臺鐵也有場站開發的業務,這項規定看起來好像是未來臺鐵的場站開發都要交由鐵道局來做,是這樣嗎? 毛部長治國:(在席位上)那也不一定。 葉委員宜津:這個部分要注意一下。 另外,有關廖正井委員所提之第六條,如果把臺灣鐵路管理局設為附屬事業機構,組織設置另以法律定之的話…… 主席:那不是本席提的。 葉委員宜津:是交通部提的嗎? 主席:是呂學樟委員提的。 葉委員宜津:若依照呂學樟委員的提案,那以後中華郵政也要另定組織設置,桃園機場和港務公司也要另定…… 王委員廷升:(在席位上)他有公司法。 葉委員宜津:那中華郵政呢? 王委員廷升:(在席位上)他也有公司法,依公司法來做。 葉委員宜津:本席問的是組織設置的部分,這個事業機構…… 主席:葉委員講的沒有錯,這會變成「局」下又有「局」,很奇怪。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還好啦! 主席:葉委員講的沒有錯。 葉委員宜津:對啊!鐵道局下面又有這個…… 主席:「局」下有「局」,這很奇怪。 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葉委員講的是體例上的問題。剛才主席提到鐵道局下面有鐵路管理局很奇怪,我要先說明,其實他們並非直接隸屬的關係,在性質上,一個是球員,一個是裁判。鐵道局比較屬於裁判的性質,將來除了臺鐵之外,高鐵和森林鐵路也歸他監理,他是裁判的角色,負責吹哨子。而鐵路管理局是業者,性質上是不同的。 第二點,有關呂委員的提案,剛才葉委員提到另外一個觀點,從交通部所屬單位的性質、屬性來講,鐵路管理局是個機構,而非機關。這種機構的性質和現在幾個公司的性質是一樣的,剛才葉委員有提到中華郵政公司、機場公司和港務公司,事實上,他們都是交通部轄下的事業機構,只是臺灣鐵路管理局的名稱是「局」而已,其實鐵路局也是用營業基金的方式在運作,他是一個機構。 另外一個考量,不曉得呂委員能否同意?為符合體例,我們可以把港務公司等機構都納入,而不僅限於臺鐵局。因為本部要經營事業,可否規定下設以下事業機構,包括臺灣鐵路管理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港務公司等,前項附屬事業機構其組織與法律另定之。由於目前其他幾家公司都有公司法;至於鐵路局的部分,我們可以在這邊讓他生根,將來處理時就可以達到呂委員的提案目的,請呂委員參考指教。 葉委員宜津:好,這可以修正。 至於剛才本席說的場站開發,你認為鐵道局…… 毛部長治國:向葉委員說明,有關場站開發的部分,這會有土地權屬的問題,我們是把高鐵局和鐵工局合併為鐵道局,鐵工局本身沒有資產,他純粹執行業務;但高鐵局有一些資產,像高鐵沿線就有一些高鐵局的土地…… 葉委員宜津:這一點本席沒有意見,本席是問如何區分臺鐵與其他單位的場站開發業務? 毛部長治國:基本上,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係指高鐵局帶過來的那些土地,就由鐵道局繼續執行開發計畫。 葉委員宜津:本席知道你的意思,可是你在規範時要怎麼說明,好讓大家明白這一款的規定不包含臺鐵的場站開發呢?不然就增列2個字好了,在「場站開發」之前增列「所屬」2字。部長,修正為「所屬場站開發」好不好? 毛部長治國:好。 葉委員宜津:要不然以後人家根據這條法規,向臺鐵要求場站開發,那臺鐵怎麼辦? 毛部長治國:好,我們同意。 主席:請教部長,你們是不是把現在的高鐵局改為鐵道局? 毛部長治國:是高鐵局和鐵路改建工程局這兩個局。 主席:這兩個局改為鐵道局? 毛部長治國:對,兩個局合併。 主席:那高鐵公司呢? 毛部長治國:高鐵公司是獨立公司,是民間公司。 主席:什麼民間公司?現在政府官股已經占大多數了。 毛部長治國:沒有,沒有。事實上,以普通股官股來算,我們還是少數;把特別股列入計算,官股才是多數。 主席:對。 毛部長治國:那個部分很清楚,臺灣高鐵公司是一個民營企業。 主席:開玩笑!他是民營企業?高鐵公司歐董事長是我們派的。 毛部長治國:把特別股的股份算在內,我們才會高於民股,若完全依法論法,可以說是原始股東有點禮讓我們。 主席:請研考會戴副主委說明。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主席、各位委員。這次處理的是組改後機關與機構的組織法,目前鐵路管理局的定位是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並非這次組改法令修訂的範圍。依照過去的體例,國營事業機構不會在各部會組織法中處理,請各位委員審酌參考,謝謝。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對,這樣體例上不合。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我們這一次僅處理機關和機構的組織法,國營事業通常只會在組織表裡面呈現。原則上,不會在組織法裡面處理國營事業機構。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呂學樟委員增列的第六條有何意見?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就照研考會的意見去做。 王委員廷升:(在席位上)還是要有一個定位,不然就把鐵路局關起來,不要營運了。沒有定位怎麼營運呢?花蓮和臺東也不要建設了。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同仁、各位同仁。剛才部長提到將來臺灣鐵路管理局會是類似國營事業的機構,對不對? 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他現在就是以營業基金在運作的國營事業機構。 尤委員美女:他是國營事業機構,那中華郵政…… 毛部長治國:他也是國營事業機構。 尤委員美女:桃園國際機場和臺灣港務公司也是。為什麼其他三家要公司化,臺灣鐵路管理局卻不公司化呢? 毛部長治國:事實上,臺灣鐵路管理局的公司化是一個長期性的問題,基於各種因素,目前我們暫時不會考慮把他公司化。 尤委員美女:「局」通常是可以行使公權力的,請問臺灣鐵路管理局可以行使公權力嗎? 毛部長治國:基本上要儘量避免,現在應該是沒有。公權力的部分,將來就由鐵道局來負責。 尤委員美女:這兩個單位都是「局」,一個是鐵道局,一個是臺灣鐵路管理局,但剛才戴副主委又說他屬於國營事業機構,不適合在組織法中規定。換言之,他既沒有公司法,也不受組織法的規範。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要就全部納進來,不然就全部都不要。 尤委員美女:對啊!他變成一個三不管地帶。 毛部長治國:沒有,沒有變成三不管地帶,完全沒有! 尤委員美女:那他的規範是什麼?如果有公司法…… 毛部長治國:他目前有組織條例。 尤委員美女:可是剛才研考會不是說不能以組織法規範嗎? 毛部長治國:不是,這是研考會的遊戲規則,這次組改,我們對於事業機構不直接以文字著墨,而在組織表裡面用虛線表達。據我瞭解,鐵路局的員工認為如果不以文字表達清楚,他們會覺得有點不安心,所以他們希望能夠列進去。但如同我剛才所報告的,如果列進去的話,會有體例上的問題,其他的事業機構是否也要一併列入?我們的考量主要是如此,這會有體例上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鐵路局的員工是公務員嗎? 毛部長治國:他們是國營事業的公務員。 尤委員美女:他們仍然是公務員? 毛部長治國:對,港務公司和機場公司的員工也都是公務員。 尤委員美女:雖然公司化了,但他們仍然是公務員? 毛部長治國:對,因為他是百分之百政府持有的機構,中華郵政也是一樣,由政府百分之百持有。 尤委員美女:所以他們享有公務員的福利,又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的利潤? 毛部長治國:沒有,他們各有各的人事管理系統,這個問題請人事處長說明。 主席:交通部人事處林處長說明。 林處長文燦:主席、各位委員。這些事業機構各自有一套人事管理制度,我們不能說它和一般公務人員的制度相同,其實這兩者是不太一樣的。只是他進用的時候也是用交通資位制,像港務公司成立之後,隨同轉任過去的人員還是適用交通資位制。 尤委員美女:他適用交通資位制、享有公務員的福利…… 林處長文燦:這樣說好了。我們對於公務人員福利的概念,可能是指他享有生活津貼、結婚補助、子女教育補助等,但這些事業機構的人員完全沒有。 尤委員美女:那他是以公保身分辦理退休嗎?他是以公保或勞保的身分辦理退休? 林處長文燦:原本以交通資位制進用的中華郵政人員,適用郵電事業人員退撫條例;鐵路局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而中華郵政和港務公司公司化之後的新進從業人員,就完全適用勞保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所以組織再造之後,一個公司多制並行,對不對?你說新進人員適用勞保,舊有人員適用公保、交通資位制,他享盡各種優惠。 林處長文燦:其實應該這麼說,因為這次組改涉及到的只有行政機關…… 主席:休息到11時30分,大家溝通一下,不然這樣講也講不出個結論。休息到11時30分,你們及研考會趕快和委員溝通一下。 內政部營建署和這個案子無關,營建署的官員可先離席。現在休息到11時30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關於第五條第六款呂學樟委員說,可以用附帶決議,是嗎?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六條,你們繼續討論,但剛才第五條,關於鐵道局部分,要加上「所屬場站開發」,因為主席沒有宣布,所以工作人員不知道要不要加,因為場站開發有台鐵的和其他單位,所以必須加上「所屬」。 主席:你是指在「營運監理及所屬」,要加上「所屬」2字是嗎? 葉委員宜津:對,「所屬場站開發」,要加上「所屬」2個字。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修正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葉委員宜津所講的,加上「及所屬」。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還有第五條也有一個修正。 主席:是台北飛航情報區? 葉委員宜津:對,本席另外有一提案,就是第五條的第二款,關於飛航服務總台。 主席:只有一個台北,那桃園就沒有了? 葉委員宜津:不是,這不是在這裡的,第五條是在民航局的組織法。 主席:關於第六條,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剛才呂委員等幾位委員提到,要幫鐵路局增設第六條的問題,我的建議是,待我們同仁再擬一個資料供委員參考,看看第六條要不要設,還是不要列?或是我們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先保留一下,等到相關的資料處理好,委員同意之後,可以用其他替代方式處理時,我們再回來處理,屆時我們同仁,再擬一份資料給委員參考,可不可以? 主席:呂學樟委員,你剛才已經講,增列第六條,現在你又增列第六條,提到本部資訊及科技處,是否要將這部分改為第七條?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現在講的是第14頁?第14頁趁方才休息時,本席已經跟主席講過,他們的聘用、派任、職位等部分,我們都等待朝野協商時再一併作處理,要不然一個部會裡面存有各種奇奇怪怪不同的任用方式,將引發同仁之間因不同標準而心生不滿,對同仁的士氣很不好,所以這部分我們是否都予以保留再一併處理?謝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保留協商,可以嗎?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因為這涉及到很多部會,都有資訊單位…… 主席:請銓敘部次長說明。 次長其梅: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呂學樟委員等提議增列第六條,希望把資訊及科技處處長比照聘任的部分,本部有3點意見:為了避免擴大聘任的職務範圍,有關聘任職務,目前僅限社教機構的專業人員,以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的研究人員,以及訓練機關(構)的人員。我們覺得資訊處處長是一個業務單位的主管,以及目前各部會都有這樣的執行業務,如果都進用聘任人員的話,可能會過於膨脹,甚至於影響到…… 主席:剛才休息的時候,你們有沒有跟呂學樟委員溝通過? 次長其梅:這個部分因為他們都在談論名稱的部分,所以沒有報告。 主席:呂學樟委員,你同意銓敘部的說法嗎?他的意思是說,別的機關也沒有這樣子的話,可能會…… 次長其梅:因為各部會都有這樣的資訊業務單位,而且他本身是業務主管,如果這樣廣設聘任人員的話,可能不太妥當,能否請委員再斟酌一下。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條是否能請呂委員暫時不要列,我有聽懂剛才銓敘部次長的意思,因為在我擔任文化局局長的時候,就有文化局的研究員是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的,這跟您企圖要處理的問題一樣,為什麼文化局可以,那是因為法律規定社教機構可以,可以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採取雙軌制運用,這部分也是雙軌制,因為規定是「得」,剛才次長也講,法律是規定社教機構可以,還有教育行政,包括教育文化行政機構在機構內可以,不是社教機構,社教機構是指在外面的附屬機關,譬如,社教館、史博館那種絕大多數一定要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以是教育機構、社教機構,還有教育文化行政機關內部可以,也就是法律規定得很死,只有這幾種職位,可以用雙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訊是不包含在內的,我們國家的職業分類體系,有資訊專業的行政體系在招考,國考也把它列入整個架構範圍,所以這個位置要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來任用,可能會有不合法的爭議。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會員、各位同仁。謝謝管碧玲委員提供這樣的意見。我們提出此案最主要的用意是,關於教育人員的任用可以這樣做,但包括科技部應該也是這樣,交通及建設部將來所牽涉到資訊的部分,很多都是屬於比較高科技的東西,所以我們才會有比較像科技部這樣的想法,必要時,我們希望以等於雙軌制的情況進用,當然考試院有列這類的招考資訊,但資訊人員的考試與一般公務人員的考試是比較不一樣的,但因為交通部資訊及科技處處長應具備的科技部分範圍,確實非常寬廣,即使要任用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也不一定有這樣的條件、能力,做這樣的處理,所以我才建議把這部分列入第六條裡面。我原本提案的第六條有關附屬事業機構的部分,是請交通部趕快擬一個附帶決議,針對台灣鐵路管理局的部分,因為組織法是一個法源的依據,如果修法通過了以後,當然它的帽子要換掉,原來叫「交通部」,現在可能改成「交通及建設部」,還有附屬分支機構都要一併適用、修改。等到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三讀通過以後,我們要持續去做,這是我們的責任,也是你們的責任。至於這部分,我建議增列第六條,這確實是有必要。部長,你支持資訊及科技處之處長職務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的資格聘用嗎? 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基本上是看教育部針對相關職務…… 呂委員學樟:你是用人單位,這樣有什麼好處? 毛部長治國:交通方面有個名稱叫ITS,I是智慧化,T是運輸系統,換言之,就是交通部門的資訊系統,現在就是科技及資訊處,基本上我們是採雙軌制精神,因為ITS在全世界一直與時俱進,因此如果在我們現有的公務員系統可以找到這種人當然優先錄用;萬一沒有,但是我們削足適履,非要找有職務的人來擔任,講嚴重點到時候這個處長可能會失能,因為他並不具備與時俱進的能力,在整個制度相關設計方面,可能就沒辦法發揮作用。所以如果有可能,希望給我們一個雙軌制的機會,因為在學校裡最容易找到這方面與時俱進的人,公務系統比較不容易。我們並不是說一定要這樣,但是希望可以給我們一個雙軌的機會,而且我認為這也不是擴大聘用人員,事實上在交通部只有這樣一個位置。 呂委員學樟:請研考會和人事總處一起針對這個談一談。請問戴副主委,在其他部會有沒有雙軌制的情況? 主席:請研考會戴副主任委員說明。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主席、各位委員。在教育部有一個……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他本來就可以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你要講清楚啦……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是,因為委員問我一個例子,我只是先舉一個。 呂委員學樟:除了教育部以外,其他的單位呢?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在教育部的是業務單位,是一個司;目前交通部的是處,屬於輔助單位,這是第一個不同。第二個不同,就是職掌不一樣,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職掌範圍包括資訊教育的政策、台灣學術網路的管理跟數位學習政策。目前交通部這邊是用處的名稱,屬於輔助單位,所以兩個性質不太一樣。 呂委員學樟:請問顏副人事長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人事總處顏副人事長說明。 顏副人事長秋來:主席、各位委員。到目前為止,除了部分三級機關首長可以用聘任的,…… 呂委員學樟:包括三級機關首長? 顏副人事長秋來:對,至於一級單位主管,當然國科會有,因為它情況特殊,教育部也有,但是在組織法裡有明定是負責資訊教育及科技教育,因此在子法中才有資訊教育及科技教育的司長可以比照聘任來用,這是目前現況。剛剛這個…… 呂委員學樟:司是業務單位,但是交通部的是處。 顏副人事長秋來:如果用基準法的角度來看,處是輔助單位。 呂委員學樟:業務單位跟輔助單位有什麼不一樣? 顏副人事長秋來:業務單位最主要管業務,有些處的業務或許也……,不過這個情況我不太敢明確說,因為這是研考會主管的部分。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目前依照交通部組織圖裡,處是屬於輔助單位。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輔助單位不是附屬機關,保留啦! 呂委員學樟:輔助單位不是附屬機關?這樣的話,研考會的意見是什麼?同意或是不同意?有沒有其他部會也有?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關於其他部會,剛剛報告過教育部的性質是業務單位,交通部的是輔助單位,職掌不一樣。 呂委員學樟:剛剛毛部長也提到,ITS有這個需要,確實是這樣啊!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你講一下到底同不同意。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目前教育部的例子跟交通部不太一樣,不見得適合用援引比照,可能要再審酌考量。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不一樣啦!不適合啦… 呂委員學樟:人事總處這邊呢? 顏副人事長秋來:剛剛戴副主委已經說明清楚了,業務單位和輔助單位性質不一樣,這部份我們尊重研考會,因為關於組織改造規劃,書裡有整套的遊戲規則,這部份如果就行政院內部來講,我們尊重研考會意見,謝謝。 呂委員學樟:那就暫時保留?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真的對行政部門很失望,都沒有一點擔當,不敢講話。你們一個是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一個是研考會副主委,可以就說可以,不可以就說不可以,全國多少公務人員在看你們講這些話!以後我們還要不要公務人員的體制?還要不要公務人員?還要不要國家考試?還要不要?這如果可以的話,沒有什麼不可以的。部長,我告訴你,如果這樣,你可以向運研所借調,也可以去科技部借調,但是這樣下去,整個公務人員的體系和升遷就沒有什麼規則可言了。我認為整個行政部門沒有好好替公務人員講話,這個我覺得不妥,應該不能夠再列進去,也應該撤案。希望你們可以好好跟呂學樟委員說明清楚。 主席:好,呂委員,剛剛銓敘部也反對了。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那個誰也要講話? 主席:他是鐵路局的。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台鐵的要不要講? 主席:不是,資訊人員的部分先來處理。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案就是看要保留還是不予增列,我覺得問題不在呂委員要不要說不予增列,而是部長不要堅持。部長如果在這裡堅持,我們全部因為你卡住了。部長,你如果真的需要像這樣有高超技術、是高普考都考不進來的人,所以非得用這種方式來找人的話,就不要用處長缺去找那個人,可以去借調到你辦公室來協助,或專門處理相關的政策也可以。所以部長就不要堅持,讓我們往前走,怎麼樣?你看今天我們做了多少妥協了?你是想要搞駭客?還是你要去防駭客,所以非得要教授來不可? 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有這樣的看法,我們當然予以尊重,但是我也要講,以我們推動實際政務的經驗,對於現在的公務員系統裡面找不出的這些專長,如果我們要用,我現在連顧問名義也沒有了,只能以機要人員去用。 管委員碧玲:用培訓的啦! 毛部長治國:目前我們還有一些顧問的空間可以用,將來連顧問也沒有了。這個是幕僚職,並不是真正要執行公權力。 管委員碧玲:沒有,他是常任文官體系,你要把他弄成這樣。 毛部長治國:他是幕僚職,如果有可能的話,給我們這個空間,讓我們有點彈性,好不好?我已經把背景報告了,謝謝。 管委員碧玲:你真的要堅持?你的意思是你要堅持嗎? 毛部長治國:沒有,我就是把我們設計…… 主席:我先處理一下時間,上午的會議延長到12時30分。 管委員碧玲:現在是銓敘部反對、人事總處反對、研考會也反對,全部都反對。部長剛才也說尊重我們,所以對於這樣的案例,希望我們就往前走,不予增列。他是常任文官體系的職位,不要突然間把他卡住,現在大家都知道,九職等要等到十職等就是「久」等等到「死」,你突然之間將主秘全部弄成機要職,就都久等等到死;現在又來一個處長也可以用這種方式作用,就又來一個體系也要久等等到死。其實我們要可長可久,為國家培養將來可以一路擔任到常務次長級的文官,那個文官才是可大可久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也是來來去去,那個可長可久、穩定的國家長期累積的常任文官體系,你某種程度要給他維持, 現在那個派用和資位制的,我們都在協調要用10年來保證他們升遷的時候,其實就已經是很大的妥協了,你就不要在這個職位這樣做了。 主席:管委員,你剛才已經講,大家也反對,部長也不堅持了,那是不是呂委員撤案就好了?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部分涉及很多通案,因為不是交通部有資訊單位,每個部會都有,不是司就是處,要不然就是科,各單位不等。所以這個部分涉及到通案,銓敘部是不是這樣?請主席處理。 主席:呂委員,現在委員大部分都不同意,部長也不堅持,你是不是可以撤案?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休息3分鐘來討論,好嗎? 主席:那今天中午會議到此為止,現在休息,下午2點半繼續開會。 休息(12時1分) 繼續開會(14時34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呂學樟委員和王廷升委員本來提出要增列第六條,他們現在不堅持,改為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立法通過後,應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修正為「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以賦予規範法源。其所屬分支機構亦同。 提案人:呂學樟  王廷升 連署人:林正二  鄭天財 主席:尤委員和陳委員對這個附帶決議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通過。 早上呂委員要增列第六條「本部資訊及科技處處長」的部分,部長還是要堅持嗎?其他部會是反對。 毛部長治國:(在席位上)這應該是通案。 主席:對,這是通案。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現在進行到哪了? 主席:剛才講的是增列第六條有關鐵路管理局的部分,現在呂學樟委員要改為附帶決議,請問各位,對本項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呂學樟委員又提出「本部資訊及科技處之處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的修正動議,他說這一條要保留,各位的看法如何?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剛才不是要撤嗎?怎麼又要保留? 主席:撤的是鐵路管理局的部分。各位覺得怎麼樣?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撤了吧! 主席:因為他不在,不在就沒有辦法撤案,本案不通過還是保留?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不通過。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不通過。 陳委員根德:(在席位上)不通過。 主席:現在講的不是附帶決議,是他提的這個案子,因為他人不在不能撤案,所以本案不予通過。 王委員廷升:(在席位上)剛才是在討論資訊處的案子? 主席:對。 王委員廷升:(在席位上)呂召委說要保留。 主席:但是他人又不來,我有徵求大家的意見,看是要保留還是不同意,大家都通過不同意。 王委員廷升:(在席位上)是不是可以另外提一個案子,採用通案來處理? 主席:可以,你們再提案,我剛才特別問過委員要撤案還是不同意,委員一致的意見是不同意。 現在處理第六條。第六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七條。第七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條第七款在早上雖然已經通過,但是陳根德委員提出在公共工程技術和經費的審議後面,要有一個管考及相關規範,也就是加上「管考」二字,可以通過嗎?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可以,要問行政部門有沒有意見。 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對於「管考」兩個字,我們不清楚它的意義,如果寫成「管考」,將來的交通及建設部是不是要去管理環境資源部的水利建設或是山坡地保育的業務?現在我們就遭遇到非常大的困擾,譬如公路在路權範圍之外,上邊坡如果垮掉的話,大家就扯不清楚權責在哪裡,以前的做法是由工程會來做跨部會協商,看類似這種保育的問題究竟應該是誰出錢來做。換言之,如果這就是「管考」的意義,將來把權責都放到交通部來,交通部又是球員又是裁判,如果我們決定讓水利署來做,它也不會聽我的啊!現在問題在於這個「管考」是什麼意義,我認為要有一個更上級的單位,將來由國發會在這方面做跨部會的處理。因為交通部的管考本來就有在做,現在如果寫「管考」兩個字是不是要把跨部會的協商機制交給交通部來內部化,我希望這一點一定要說清楚。 主席:請工程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純敬: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是審交通及建設部的組織法,剛才交通部長已經有說明,至於我們的「管考」指的是公共工程品質和進度的績效評估,這些是屬於管考的部分,我們在提案裡面已經很清楚的界定它的範圍。 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意思就是將來像水利工程的進度都要由交通部來管考,凡是涉及到工程的部分都要我們來管考?剛才說的是這個意思,今天工程會是跨部會的在管這些事,包括水利等工程都要管,不只是交通,我關切的是這一點。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是重點,主席,我建議現在先休息,因為委員不是宋七力,沒辦法有分身,現在樓下在審公共工程委員會,那個也很重要,現在又要審交通部的組織法,本席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辦。剛才部長講到一個重點,就是現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做的事情,將來有沒有人做?部長的意思就是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業務不要全部塞到交通部來,對不對? 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如果將來其他各單位有單價之類的東西要我們做,我們可以從技術觀點來做。 葉委員宜津:主席,這個茲事體大。 毛部長治國:但是管考就涉及到行政權的另外一種運用,它必須要跨部會,要管到其他部會的進度,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就有保留。 葉委員宜津:主席,我們的認知是整個公共工程委員會要進來交通及建設部,對不對? 毛部長治國:沒有。 葉委員宜津:公共工程委員會現在就是在做這個事情。 毛部長治國:公共工程委員會不是整個進來,它有一部分要到國發會去。 葉委員宜津:好,我建議休息,等樓下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席:不能再休息,再休息今天就沒辦法出門了,我們先聽研考會的意見。 請陳委員根德發言。 陳委員根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是不是就在交通及建設部的範圍來做?以後很多重大工程建設都是在交通及建設部。 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本來就在做,因為交通部有重大工程督導會報,本來就要做這個部分,工程會強調這一條的意思是將來其它部會的公共工程都要我們去管考,這個部分我們承擔不起。 陳委員根德:部長,我們就把它界定在交通及建設部這個範圍內。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不行啦!其他的部分怎麼辦?誰做? 毛部長治國:這應該是國發會來做。 陳委員根德:在各部會都有管考。 毛部長治國:要由更高層來做跨部會的管考。 主席:這是研考會在組織,在負責的。 請研考會戴副主任委員說明。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工程技術及經費的審議及管考,在進度和品質的部分,目前應該由交通及建設部來辦理,國發會負責的是公共建設計畫的審議及管考,工程技術經費之審議與管考是由交通及建設部來負責。 主席:你認為要加「管考」?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可以這樣做,如果委員同意的話。 主席:研考會同意加「管考」,但部長不同意。 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 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從行政的職掌上面,其他部會的工程進度有沒有落後,應該由它們本身去管考,不能要交通部跨部會伸手去管,而且在理念上並不是把整個工程會都搬到交通部,工程會是被切成幾塊,有些到國發會,有些到我們這邊,有些到財政部去。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國發會的部分,剛才研考會已經說明了。 主席:工程會當初在行政院的版本裡面為什麼不去爭取?行政院的版本本來就沒有「管考」。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這一條保留,叫行政院自己去喬。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原來負責的人,未來要到哪裡去? 主席:剛才已經有說會移到交通部。第二條第七款保留,你們自己去協商。 現在回到「交通及建設部」的名稱,這個名稱也保留協商,我們不要浪費時間去管,「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就處理到這裡。 接下來審查「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現在處理法案名稱。法案名稱一起送黨政協商。 現在處理第一條。第一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除了「交通及建設部」的名稱部分等政黨協商之後,我們再照規定來改。 現在處理第二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均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第一款至第五款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林正二委員針對第六款有提出修正動議,在「觀光地區」之後增加「原住民族地區觀光」等文字,請問各位,對第二條第六款照林正二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款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八款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九款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款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條。第三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條。第四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條。林正二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增加「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法定編制員額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等文字。 請交通部觀光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謂君:主席、各位委員。儘量進用原住民是我們的目標,但是原住民地區除了國家風景區之外,還包括國家公園和森林遊樂區,我建議通案來處理。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修正動議強調的是「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台東、花蓮為例,原住民在台東至少占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在花蓮占了四分之一,在有些鄉的區域裡面,譬如茂林,幾乎有80%、90%都是原住民,對於進用員額要占幾分之幾,這點我們可以討論,剛才聽到幾位委員認為要找到符合法定公務人員資格的原住民可能有些困難,所以我在這邊有寫一個但書,「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在這個部分本席覺得已經很寬鬆了,至於要進用幾分之幾的原住民,我尊重各位委員的看法。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交通部所屬,尤其是觀光局所屬,包括東管處、花東縱谷管理處和茂管處,這些機關這幾年來的出缺都不會提報缺額到原住民族行政特考,所以我們才會一再要求,一再建議,現在才會提出這樣一個修正動議。如果大家認為三分之一的比例太高,我們可以把比例減少,而且這也不是馬上就要達到,而是在出缺的時候來遞補,遞補的方式可以用商調,也可以透過原住民族行政特考來進用,這個部分應該沒有困難,只是有沒有誠意的問題。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謂君: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五條,對人數的部分就已經有規定了。 鄭委員天財:那個部分是不足的,我們現在是談修法。 謝局長謂君:因為其中還牽涉到國家公園以及農委會的森林遊樂區,所以建議是不是…… 鄭委員天財:那個部分我們也會提出來,不是不會提。如果覺得三分之一的比例太高,你們可以建議,改為四分之一或是五分之一都可以。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改成四分之一。 鄭委員天財:召集人,尤委員提出四分之一。 謝局長謂君:如果真的改成四分之一的話,依照實際的運作狀況,到時候管理處會找不到人。 鄭委員天財:不會,你有沒有看條文?原住民行政特考怎麼會找不到人? 謝局長謂君:因為管理處包含了工程、規劃、設計和造林等。 鄭委員天財:一樣,原住民也有人才,不是沒有人才,怎麼會找不到人?是你們不提缺額到原住民特考,怎麼會找不到人?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保留,不可以只有一個單位這樣做。 主席:葉委員不要急,我們把事情交代清楚就好,我剛才有特別請教人事長,在原住民保障法有規定,「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這裡面包含約僱人員、駐衛警人員、技工和收費管理員等,是不是可以拜託林正二委員,不要寫「法定編制員額」可以嗎?完全根據你的辦法,但不要寫編制員額。我要提醒各位委員,林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指的是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不是指的其他地區,這有符合原住民保障三分之一的規定,只是林委員講的是編制員額,可不可以讓步一下?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鄭天財委員講得非常清楚,這樣是在藐視原住民沒辦法考上這些機構,不管是國家公園管理處、林務局或是風景特定區的管理處,充分顯示了藐視我們原住民的能力。主席,我要講的是不要藐視原住民的能力,你看看現在給原住民特考的缺額,考上之後不會因為他是「番仔」,而說他不夠資格到國家公園管理處,是不是?這個部分是要凸顯原住民應該有這個能力,只要開缺給原住民特考讓他有機會,他就一定會錄取,除非他真的達不到標準,那我們也認了!至於剛才人事總處提供的那個資料,占幾分之幾這個部分我們可以考量,好不好?因為本席真的很痛心,我也考上了國中校長,但是有沒有人說我是「番仔」,不配當校長?沒有啊!是不是?我今天是要強調這一點,不要藐視原住民的能力,只要他考上了你都要尊重,不要抹煞原住民將來成為國家基層公務人員的機會,我要這樣重申,至於比例的原則我可以接受大家的看法。 主席:請交通部人事處林處長說明。 林處長文燦: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交通部在101年度有提報原住民特考38人,我們是有提出缺額的,給大家做參考。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今年沒有,去年也沒有。 林處長文燦:101年度我們有提38個名額。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那是公路局的部分,現在不是在談公路局。 林委員正二:本席再重述一遍,我們今天提出的是在原住民地區的機關或機構,至於剛才人事總處所提供的資料,在這個百分比之外,要不要再加上約僱人員和技工,我們可以來討論,好不好?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我覺得應該要支持,因為是「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這個國家風景區就是原住民的轄區,原住民對於自己的土地最清楚,我覺得應該有那個員額出來,由他們來當這些管理員等職務,而且需要經過國家考試。只要有員額,就會讓他們能夠有更多的工作機會,所以本席覺得這一條應該要支持。如果三分之一的比例太高,我覺得可以改為四分之一,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謂君:主席、各位委員。在百分比的部分,我們會找各管理處處長一起研商出一個比較務實的比例,再來提報。 主席:第五條保留協商。 現在處理第六條。第六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七條。第七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八條。第八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有一個附帶決議沒有唸到,這是鄭天財、呂學樟、廖正井和林正二委員所提出來的附帶決議。 【決議】 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之辦公處所或所轄業務範圍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但多年來其所屬機關常有未提報相關職缺予原住民族特考,以進用原住民就業之情事,爰要求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應優先提報職缺列入原住民族特考,以促進原住民族就業。 提案人:鄭天財  呂學樟  廖正井  林正二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在15頁有委員提案,建議設一個「西南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請交通部觀光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謂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因為這是研擬而已,不是要成立。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還有一個新增的提案,由呂學樟、林滄敏、鄭天財和王廷升委員所提出,「針對觀光局各風景區管理處課長及人員職務列等,請相關主管機關考量衡平性,應比照公路總局各區工程處課長級以上,同列薦任九職等以示公平。」。 請銓敘部次長說明。 次長其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查過,風管處課長現列八職等,目前現行的四級機關大部分也都列八職等,在這方面部裡有三點意見,第一個,這次配合組織修編的情況下,原則上都不予提高列等;第二個,風管處和各區工程處的機關性質不太一樣;第三個,我們建議在通盤檢討的時候再一併考量,以上報告,謝謝。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保留。 主席:如果不同意就不同意,不要保留,剛才銓敘部已經講過這有通案性,所以本案不予通過。 接下來審查「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現在處理法案名稱。法案名稱一樣是保留協商,等政黨協商的時候再決定是「交通部」或是「交通及建設部」。 現在處理第一條。第一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除了「交通及建設部」的名稱之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一款至第八款,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管碧玲委員提出增列第九款,「高速公路長隧道及災害防救事項之執行。」,這一款保留協商,因為這個部分要列在內政部還是交通部,到時候再去協商。原來的第九款、第十款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條。第三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條。第四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條。第五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條。第六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七條。葉宜津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保留協商。 主席:在17-1,呂學樟委員也有提出增列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和葉宜津委員所提的內容差不多。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一併保留。 主席:第七條保留協商。 現在處理第八條。第八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審查「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現在處理法案名稱。法案名稱保留協商,究竟是「交通部」或是「交通及建設部」,等協商以後再同時改。 現在處理第一條。第一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除了「交通及建設部」這個名稱以外,其他文字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條。在17-4,管碧玲委員針對第二條有提出修正動議,在增列第十款「公路長隧道消防」這個部分一樣送政黨協商,其他各款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條。第三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條。第四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條。第五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條。第六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七條。第七條保留協商,包括葉宜津委員和呂學樟委員的修正動議都保留。 現在處理第八條。第八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審查「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 現在處理法案名稱。法案名稱保留協商,名稱是「交通部」還是「交通及建設部」,等協商以後一起改。 現在處理第一條。第一條,除了名稱之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條。第二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條。第三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條。第四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條。尤美女委員和葉宜津委員都有提修正動議,現在要討論嗎?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保留協商。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意見交換一下。 主席:稍後休息時再交換意見,第五條暫時保留。 現在處理第六條。葉宜津委員和呂學樟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第六條保留協商。 現在處理第七條。第七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23頁的附帶決議。 請交通部人事處林處長說明。 林處長文燦:主席、各位委員。在23頁第三行提到「因此於組織改制後,上述三機關人員類此為薪資補貼之工作獎金、工程獎金或其他名目,均不再編列。」我們建議加上「建議上述三機關人員專業加給表改採表(七),原」等文字,為什麼做這樣的建議?因為我們在第7屆第7會期司法及交通委員會的聯席會議裡面,在同一個事項有同樣的文字,為了有完整性做以上建議。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先保留,把所有沒有法源的部分一起處理。 主席:我支持葉委員的意見,先保留,等稍後休息的時候再協商,如果最後有需要再送政黨協商,現在先處理沒有意見的部分。 接下來審查「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 現在處理法案名稱。法案名稱保留協商。 現在處理第一條。第一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現在處理第二條。第二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條。第三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條。第四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條,葉宜津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要加上幾個字,成為「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 我要請教民航局,如果是桃園、台中呢? 請交通部民航局沈局長說明。 沈局長啟:主席、各位委員。我要向各位委員說明,在民國41年的時候,國際民航組織(ICAO)按照芝加哥公約第11號附約規定,要求全世界的飛航情報區都要以它區管中心所在地的城市來命名,舉個例子,我們臨近的日本,叫做「福岡飛航情報區」;菲律賓的飛航情報區,最近的就是「馬尼拉飛航情報區」;我們和大陸直航之後,鄰近的就是「上海飛航情報區」以及「廣州飛航情報區」。因為我們的區管中心原來是在臺北,所以就叫「臺北飛航情報區」,這個修正我們可以接受。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葉委員宜津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抱歉,第五條要再加一個「航空電子」,沈局長有沒有意見? 沈局長啟:沒有意見。 主席:除了「航空電子」之外,還有加一個「等」字,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六條,各位沒有修正動議,通過。 第七條,各位沒有修正動議,通過。 現在審查「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的部分,名稱等到「交通部」或「交通及建設部」的文字確定之後再改。第一條的名稱也等協商後再一起改,其他文字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條蔡委員其昌提出修正意見,保留。 葉委員宜津:第二條已經做了整合了。 主席:本席還沒有拿到文字資料,第二條保留。現在先處理沒有意見的條文。 第三條,各位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四條,各位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五條,各位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六條,各位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七條,保留協商。 第八條,各位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關於「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的部分,名稱等到黨政協商的文字確定之後再改,第一條也等交通部名稱確定後再一起改,其他文字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條,各位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三條,各位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四條,各位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五條,各位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六條,各位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現在休息,進行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關於鐵道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宣讀協商後條文。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與交流、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勞工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主席:請問各位,第二條照協商後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七條,保留協商。 關於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第五條,葉委員宜津提修正動議,將第二項刪除,尤委員美女提議修正為447人。 葉委員宜津:本席不堅持。 主席:葉委員不堅持刪除第二項。 尤委員美女:本席不堅持。 主席:尤委員也不堅持。第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關於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第五條,林委員正二等提再修正動議,請問文字怎麼修改? 林委員正二:比例改為六分之一。 主席:交通部觀光局同意嗎?請觀光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謂君:主席、各位委員。改成「預算員額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 林委員正二:這部分可以接受,但「原住民族」應修正為「原住民」。 主席:「原住民族」和「原住民」有不一樣嗎? 林委員正二:不一樣。 主席:好。第五條將「法定編制員額」修正為「預算員額」,將「原住民族」修正為「原住民」,「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修正為「不得低於預算員額六分之一」。 請交通部人事處林處長說明。 林處長文燦:主席、各位委員。「不得低於預算員額六分之一」中的「預算員額」是贅字,應予刪除。 主席:對,其他的文字沒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各位看附帶決議第23頁,有關葉委員宜津、魏委員明谷及蔡委員其昌等所提:「對於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航港局組織改制後,其原適用交通職位資位制之人員,其於改制後得選擇是否辦理轉任,其權益保障業已足夠。因此於組織改制後,上述三機關人員類此為薪資補貼之工作獎金、工程獎金或其他名目,均不再編列。」 請人事行政總處顏副人事長說明。 顏副人事長秋來: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已洽詢主管處,組改之後,相關專業加給整併問題正在研議中,還沒有明確定案。建議此部分先保留,朝野協商時再具體表達意見。 葉委員宜津:好,保留。 主席:保留。 王委員廷升等提出一個提案。 為因應雲端、資訊安全等資訊科技發展,擴大延攬專業人才擔任資訊科技主管,建議通盤檢討各部會資訊科技單位主管得參照教育部組織法第7條之規定,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 提案人:王廷升 連署人:王進士  李貴敏 王委員廷升:(在席位上)還要加上銓敘部,也就是將「建議通盤檢討」修正為「建議銓敘部通盤檢討」。 主席:請銓敘部次長說明。 次長其梅:主席、各位委員。銓敘部並不反對,但是因為銓敘部現在正在研擬有關聘任及聘用條例,以後也會送大院審查,所以這部分可否暫保留。 王委員廷升:我們提案,希望能充分討論,不要保留。 主席:這是建議案,沒有關係,好不好?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案子就是要你們明確告訴我們到底可不可以,為什麼不可以?為什麼可以?好嗎?因為它對於文官體系的影響是深遠的,你們就根據這個好好地研究出結果給我們。 主席:你們去通盤檢討,沒有說一定要怎樣做。但我知道現在總統府在延攬人才方面,可能考量做一些法令修改,例如如果要延攬施振榮擔任經濟部長,要他申報財產,他才不會來,可能必須在法令上做一些適度放寬。 關於呂委員學樟、王委員廷升、王委員惠美等所提,增列臺灣鐵路管理局為附屬事業機構。剛才已經處理過,已經做了附帶決議。 現在作如下決議:一、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各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補充說明。今天會議到此結束,散會。謝謝各位。 散會(15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