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林委員明溱","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2時18分","下午14時30分至16時56分","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出席委員：葉宜津    盧嘉辰    羅淑蕾    劉櫂豪    李昆澤    林明溱    楊麗環    魏明谷    管碧玲    蔡其昌    陳雪生    王進士    李鴻鈞    陳根德","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廖國棟    邱議瑩    林佳龍    鄭天財    許忠信    廖正井    黃偉哲    林正二    許添財    薛  凌    吳秉叡    陳明文    江啟臣    李桐豪    林德福    盧秀燕    紀國棟    蕭美琴    楊瓊瓔    李貴敏    邱文彥    張慶忠    陳碧涵    江惠貞    徐耀昌    王惠美    林滄敏    陳亭妃    邱志偉    潘孟安    黃文玲    徐欣瑩    呂學樟    簡東明    潘維剛    吳育昇    陳歐珀    顏清標","      委員列席38人","主    席：林召集委員明溱","專門委員：尹章中","主任秘書：郭子祥","紀    錄：簡任秘書  陳錫欽  副研究員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郭惠津  薦任科員  江文雄","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審查事項"],[],["段落：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詢答及處理。"],["（本次會議有委員葉宜津、盧嘉辰、羅淑蕾、劉櫂豪、李昆澤、楊麗環、林明溱、蔡其昌、管碧玲、魏明谷、廖國棟、鄭天財、林佳龍`王進士、江啟臣、簡東明、李貴敏、許添財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副主任委員虞孝成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說明，委員葉宜津、劉櫂豪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另委員李鴻鈞、潘維剛、徐耀昌、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審查結果：","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7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5,682萬8,000元，照列。","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暫保留，待處理未審查完竣部分時，再行處理：","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今（101）年9月底起，開放電視節目商業置入行銷與贊助，也就是將來有關違反節目與廣告未區分之情形將會大幅減少，根據10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視內容裁處案件統計，裁罰件數共304件，有關節目與廣告未區分案件118件，占全部案件數之39%，依此102年度「罰金罰鍰」收入編列應依上（100）年度預算數刪減30%後之預算（4,622萬7,000元）方屬合理，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2年度歲入「罰金罰鍰」編列5,682萬8,000元，應予刪減1,060萬元。"],["提案人：李昆澤　　蔡其昌　　劉櫂豪　　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第3款　規費收入","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365億3,596萬7,000元，照列。","本項有委員提案2案，暫保留，待處理未審查完竣部分時，再行處理：","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2年度歲入預算，其後許可費收入，新增公開拍賣行動寬頻業務執照收入300億元。但是91年拍賣3G執照時收入高達489億元，102年度預計釋出之行動寬頻業務之頻寬較之3G執照大了100Mhz，完全按照頻寬比例至少亦應有777億元收入。同時102年預計釋之頻段位置亦遠較3G頻段為佳，加上物價指數、消費者需求等因素，至少應有千億元之收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此項歲入收入顯有低估，爰提案要求增加至1,000億元。"],["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　　魏明谷","2.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業於10月1日通過提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於1個月內全面檢討各種電信特殊碼之擴大免付費範圍及優惠費率，惟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仍未完成電信特殊碼負擔及費率之檢討，應予譴責。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2年度規費收入之場地設施使用費編有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5,067萬8,000元，爰刪除全數收入。"],["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第4款　財產收入","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32萬5000元，照列。","第7款　其他收入","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無列數。","歲出部分","第2款　行政院主管","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6億0,836萬3,000元，照列。"],["有關各目核列及減列情形如次：","第1目　一般行政　6億0,827萬8,000元，照列。"],["本目通過提案2項：","1.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2年度預算編列政務人員7人之待遇1,346萬元，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人數僅5人，爰凍結人事費項下政務人員待遇四分之一，俟委員補實後，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予解凍。"],["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2.(1)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衛星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具有製播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的職掌，並可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執照。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民基金會）已於101年4月6日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原住民族電視台頻道」（第16台）。","(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505次委員會會議決議：「同意原民基金會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申請設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主體資格；由於該基金會所申請之同名頻道刻正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並持有執照，於原執照有效期限內，本會無從審理同一名稱之頻道申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據以函復原民基金會表示「盼原民基金會與公視基金會儘速協商，以達共識」。","(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理應依法審核許可原民基金會之申請案，尤其公視基金會現因執照於101年12月底屆期而正申請換照作業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更應協調並予以審核2基金會之申請案，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竟以「於原執照有效期限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從審理同一名稱之頻道申請」為由，不予處理原民基金會之申請案，該會要求2基金會自行協商，更屬失當，且於法無據。","(4)鑒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之申請，具審核許可之權責，為維護原住民族傳播權及展現原住民族主體性，並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使原民基金會依法製播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2年度「一般行政」原列預算6億0,827萬8,000元，凍結5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協調原民基金會及公視基金會之執照申請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櫂豪　　陳根德　　林明溱　　葉宜津　　鄭天財","本目另有委員提案6案，暫保留，待處理未審查完竣部分時，再行處理：","1.查支領月退休金軍公教退休人員領取年終慰問金之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已於99年11月10日刪除，發予該慰問金已無法源依據，爰刪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所編列獎金9,157萬元內之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2.年終慰問金係為當年安定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並因應農曆春節需要的慰勉性措施。自民國61年起由行政院逐年訂頒注意事項，本質上係屬給付行政，事實上，3年前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已刪除「領月退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的條文。如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積非成是，無視律法，仍強行編列經費，毫無公平正義可言。爰此，建議將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年終慰問金所需經費全數刪除，以衡平國家財政情況。"],["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　　蔡其昌　　劉櫂豪","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2年度預算中，「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其他給與」中，編有車票補助費，該項補助並未有相關法源依據，有悖大法官解釋「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仍應以法律規定」、「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及「行政措施應衡酌國家財政負擔」之解釋。補助公務人員交通車票於法無據，於理不合。爰此，全數減列該項補助費。"],["提案人：葉宜津　　管碧玲　　魏明谷　　劉櫂豪","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2年度預算中仍僅編列人事費用，並無匡列維持機關運作所需之基本行政工作相關費用。嚴重違反預算法第50條與立法院往年相關決議。爰此，建議凍結「一般行政」經費2億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蔡其昌　　管碧玲　　劉櫂豪","5.依據立法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組審查決議八（歲出部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其歲出預算僅編列人事費及第一預備金…，顯違反預算法等相關規定，請該會積極修正其組織法及通訊傳播基本法等相關法規，將上開經費回歸公務預算編列。俟修法完成後，依法編列。」；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組審查決議(十四)：「99年度歲出預算僅編列人事費用，違反預算法第50條之規定與本院去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分組審查的決議，建議應該回歸預算法的規定，機關基本運作費用應列入公務預算，不能用非營業基金支付；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組審查決議(十七)：「…100年度預算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歲出預算仍僅編列人事費用…其作法不但違反預算法，且一再違反立法院相關決議，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惟102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歲出依然故我，僅編列人事費6億0,827萬8,000元及第一預備金8萬5,000元，而其他維持機關運作所需基本費用皆仍由其主管之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支應，恐有藐視立法院過去決議，並規避監督之嫌。爰全數凍結「一般行政」計畫，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預算法與立法院過去決議之規範重新編列預算，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管碧玲　　魏明谷","6.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2年度配置預算員額532人，含法定編制員額職員525人以及約聘僱人員7人。考量預算已依編制員額予以滿足，另在「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服務費項下，又預計進用臨時人員23人、派遣人員20人以及勞務承攬56人，顯然人力充沛有餘。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還在11月6日公布行政助理（約僱人員）徵才啟事而已。考量國家整體財政困難，避免造成不必要之浪費，有關非正式進用人員應秉持遇缺不補之原則，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2年歲出「一般行政」項下「約聘雇人員待遇」322萬8,000元，應予以全數刪減。"],["提案人：李昆澤　　蔡其昌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魏明谷","第2目　第一預備金　8萬5,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26項：","1.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施政目標與重點，其中1項係希望102年在非偏遠地區可接取100Mbps寬頻網路之家戶涵蓋率達100%的目標，但相較原住民族等偏鄉地區目前之上網速率僅2Mbps，顯示寬頻網路政策對原住民族等偏遠地區實欠缺照顧。為縮小原住民族等偏鄉地區與一般民眾之數位落差問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計104年將原住民族等偏遠地區上網速率提升為12Mbps之規劃，應速予檢討調整。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103年完成原住民族等偏鄉地區上網速率提升為12Mbps，並應針對原住民族地區與一般民眾寬頻網路落差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方案。"],["提案人：劉櫂豪　　陳根德　　林明溱　　葉宜津　　鄭天財","2.網際網路所帶來的集體智慧是由通信技術的進步而引發的，在Web 2.0實現了交互性，因而用戶可以提問或發布自己的內容，在網路上找到答案或是與人交流。集體智慧憑藉這一點來提高現有知識的社會共享，集體智慧可以歸因於媒體融合以及共享文化。但是，有電腦卻無法負擔寬頻連線費用者，無法進入網際網路所帶來的集體智慧互享模式，這類群眾通常是弱勢者。因先天的劣勢造成後天與他人競爭的不對等，違反政府保護網路人權普及至所有國民的責任。","根據教育部所做的調查統計顯示，原住民家戶與全體國民間存在重大的數位落差。舉例而言，原住民家庭沒有網路比例高達78%，沒有電腦家戶高達64%，但全體國民沒有網路比例只有44.6%，沒有電腦比例更只有33.6%。分析後可知，原住民族不僅與全體國民數位落差高達近2倍，其中甚至有15%的原住民族家庭即便有電腦，但卻因為沒有網路，讓電腦淪為打字機，根本沒辦法透過網路讓電腦替原住民開一扇窗。此問題不僅發生於原住民，中低收入戶之家庭同樣有著較高的數位落差。","爰此，提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提出針對中低收入戶及原住民網路數位落差縮短行動方案，並提昇其家庭網路基本連線權益，務求於104年底前將這類弱勢者的網路普及率接近全國平均水準。"],["提案人：林明溱　　廖國棟"],["連署人：陳根德　　楊麗環","3.針對行動上網需求日益漸增，但行動上網塞車問題一直無法解決，造成行動上網塞車之原因很多，除了上網吃到飽之外，基礎建設不足也是影響行動上網的主要原因，因此請交通部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向行政院建議成立跨部會小組，對於其他機關公有建物能否設立基地台應該要加強協調並公布不願配合之公務機關，除此之外，應加強基地台知識教育，請於1個月內答覆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案人：羅淑蕾　　蔡其昌　　李昆澤　　盧嘉辰　　陳根德　　楊麗環","4.為廣播電臺能落實媒體近用權、增加廣播多元內容、提升頻率資源有效運用、促進地方產業發展以及多元文化之均衡發展，增進在地之公共利益，以服務偏鄉，並且滿足多元族群、語言、文化與資訊服務之需求，立法院於去（100）年6月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廣播電視法小修版以排除預算法第94條規定「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之規定，得採行評審制、拍賣制、公開招標等方式以防止財團壟斷經營廣播媒體。當時附帶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三讀通過後，於釋照前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始得進行相關釋照程序；另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6個月內公告廣播電台釋照方式之原則及期程，以符合社會公益。惟至今已快1年了，未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任何作為，爰要求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第11梯開放規劃辦理情形書面報告。"],["提案人：王進士　　林明溱　　陳雪生","5.鑑於4G釋照攸關我國電信產業及資通訊產業之未來發展及國際競爭力，允應以3G及WBA釋照經驗為鑒，然本次行動寬頻釋照收入編列300億元，相較3G釋照收入488億9,900萬元，僅為其六成，似顯保守。爰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2年歲入許可費下「公開拍賣行動寬頻業務執照特許費」300億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針對4G釋照時點、頻譜資源規劃、開放範圍、拍賣方式、釋照收入及釋照相關配套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提案人：林明溱"],["連署人：陳根德　　楊麗環","6.對於第3代行動電信業務，各業者均以「吃到飽」費率計價，然而根據實測結果消費者從未吃到飽過，卻要付出較高額之吃到飽費率。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要求電信業者，提出在現行吃到飽費率改善方案，避免消費者付出高額吃到飽費率，卻無應享有之上網品質。"],["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魏明谷　　蔡其昌　　管碧玲","7.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於102年拍賣行動寬頻業務頻段，但卻以技術中立為理由，對於得標業者不限制發展4G技術，業者亦得將標得頻段用來做用2G、3G業務。惟查頻率係國家有限資源，其釋出係以國家整體發展、帶動科技技術進步、保障公共利益為最大原則。尤其此次釋出之頻段位置包括位置最好之700Mhz部分，若未能用於發展較現在更為進步、速度更快之寬頻業務，完全違反上述之原則，而係將國家少數資源交於財團之手，成為少數人謀利之工具。本此要求102年釋出之頻段，在技術中立原則下，僅能用來建設較現有業務更為快速之技術業務。"],["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8.有鑑於目前主要的電信公司都賺大錢，卻把網路壅塞的責任推給使用者，而且行政團隊從政務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到交通部部長都隨之起舞，紛紛主張要電信業者不能賣吃到飽的合約，卻不去檢討業者基礎設施建置不足的問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我國電信主管監理機關，應該注重廠商能不能提供優良的服務，與合理的收費標準，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於102年4月底前，建立1個評估制度，並要求業者每月通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其評估結果及改善對策，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9.針對行動寬頻服務品質太差，網路塞車，造成民怨第1名的現象，除了消費者需求太大之外，業者寬頻網路建設不足亦為主要原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釋出4G執照後，倘無法督導業者建設基地台，未來4G商轉後仍因建設不足無法滿足消費者上網之需求，因此為加速鼓勵民間各家業者網路基礎建設，提昇我國競爭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釋出4G執照時，應要求取得許可執照之業者建設基地台應有20%以上比率為2家業者以上共構或共站，以增加網路建設，保障服務品質。"],["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蔡其昌　　李昆澤　　魏明谷　　管碧玲","10.根據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供資料分析最新的手機3G上網測速數據，同一家電信公司，業者提供給不同區域的消費者品質也有差異。北部地區的下載速度為1.35Mbps，中部1.27Mbps，南部為1.2Mbps，東部為0.97Mbps；最快的北部與最慢的東部之間，差距達1.4倍。而以縣市來區分，台北市的3G網路速度最快，達1.6Mbps，台東縣則速度最慢為0.8Mbps，雙方相差了整整2倍。顯示我國3G上網速度的城鄉差距十分明顯。既然是同一家業者，收取的費用也相同，不同地區網路速度就不同的現象，根本不應該存在。花了相同的錢，享受到的品質卻只有台北市的一半，對於台東地區的消費者而言非常不公平。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督導各家業者加速台東地區行動寬頻基礎建設，且於城鄉差距弭平之前，台東地區行動寬頻費率應當調降價格，以維公平。"],["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蔡其昌　　管碧玲　　魏明谷","11.原住民族電視台經營執照於101年12月31日屆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基於主管機關之權責於今（101）年4月份申請原住民族電視台經營執照，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於6月份又申請原住民族電視台經營執照之展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因此遲遲無法核定原住民族電視台執照之歸屬。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2條規定：「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介與機構。前項基金會之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規定：「本基金之業務範圍如下：(1)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普及服務。……前項第1款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顯然原住民族電視台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之規定設立，主管機關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該基金會倘未同意將原住民族電視台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則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即喪失繼續經營之依據。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及相關主管機關協調，俾利原住民族電視台無縫接軌持續播送。"],["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蔡其昌　　李昆澤　　魏明谷　　管碧玲","1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於2013年底前採取不限張數的方式標售「下一代行動通訊」（4G）執照，為促使政府更積極投入寬頻網路的基礎建設與維護，建請頻譜拍賣所得標金及相關收入成立專案基金，專款專用。"],["提案人：劉櫂豪　　魏明谷　　葉宜津　　李昆澤　　蔡其昌　　管碧玲　　林佳龍","13.「下一代行動通訊」（4GLTE）商轉已是世界主要國家大力推行的政策，執照的釋出發放，涉及到產業發展、國家競爭力、市場公平競爭等各種層面的問題，惟目前此次4G釋照之寬頻電信政策不明，頻譜定位與釋出政策目標未定，預訂2015年商轉，此為攸關台灣產業發展與消費者網路人權息息相關之重大政策，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必須於本院下會期開始前提出完整之規劃方案。"],["提案人：劉櫂豪　　魏明谷　　葉宜津　　李昆澤　　蔡其昌　　管碧玲　　林佳龍","1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主動協調政府單位，積極優先利用公家機關與公用事業用地架建通訊基地台，協助業者解決基礎建設不足困難，改善網路通訊問題。"],["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魏明谷　　蔡其昌　　管碧玲　　林佳龍","15.鑒於影響網路連線速率之因素甚多，致量測結果常出現各自解讀狀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公開行動寬頻速率量測計畫之辦理結果，以促業者改善服務品質，以維護「數位公民權」、「上網基本人權」。"],["提案人：劉櫂豪　　魏明谷　　葉宜津　　李昆澤　　蔡其昌　　管碧玲　　林佳龍","16.歷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議媒體傳播業經營變更案時，多以附負擔及附款條件或改善事項等為決議，惟公眾對各個案後續執行該決議之情形無從了解，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不違反法令情形，應主動定期於網站公開各個案對相關決議履行或違反之情形，以避免審議之決議淪為形式。"],["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17.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本（101）年3月8日曾公開表示「將開始調查4大固網業者的實際網路承載容量，有多少容量才能接多少客戶，避免固網也大塞車，預估下半年可以提出說明」，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未對外說明該調查情形與結果。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101年底前，將調查報告提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18.行動通訊業者為求吸納客戶，2006年以來即陸續推展行動上網吃到飽之費率，並與各種購機優惠等綁約行銷搭配，促使消費者更換智慧型手機。然在行動上網使用者快速增加下，業者的網路佈建等基礎設施投入不足，致使行動通訊發生壅塞情形日益普遍；各界要求解決行動通訊網路不良問題後，業者反指乃上網吃到飽擠壓頻寬，政務委員及交通部部長更先後指「上網吃到飽是塞車元凶」，毫不保留為業者利益代言。","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身為最高通訊監理單位，對此一攸關國家行動網路產業及消費者權益之重大議題，任由非主管業務之政府部門發表引導性意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態度亦從「堅持電信業者不得取消手機上網吃到飽費率產品、不能再推出更高費率的上網產品」，迅速轉變為「不反對業者申請停賣、收費可調高」，再轉為「尊重業者自行決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角色令人憂慮。","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宣示對消費者權益維護之立場，並應持續要求行動通信業者持續改善通訊網路品質，且保障既有上網吃到飽費率合約之權益。"],["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19.我國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緩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雖宣稱將在2014年達成全面數位化，但目前全國有線電視數位化僅約達13%，2年後要達到100%數位化實為艱難挑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身為通訊傳播監理機構，民眾卻無法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獲知全國各有線電視業者之數位化進度之資訊。交通委員會業於101年9月27日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在1個月內，於其行政網頁公開資訊中，按季公告各有線電視業者辦理數位化進度資訊，以加速數位匯流達成並促進民眾知的權益，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迄未依決議辦理，應予改善。"],["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20.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之101年度8月底資料顯示，最近5年累積之以前年度歲入保留數尚餘8,051萬1,000元待收回，內容包含罰金罰鍰298萬2,000元、賠償收入2,256萬3,000元、許可費1,969萬5,000元、場地設施使用費3,526萬8,000元及怠金3,000元（如附表1），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加強追繳，以維公權力。","※註：資料來源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統計至101年度8月底止。"],["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21.102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歲出僅編列人事費6億0,827萬8,000元及第一預備金8萬5,000元，而其他維持機關運作所需基本費用皆由其主管之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支應，實有未洽。蓋維持機關運作所需之基本行政工作費用核屬一般政務支出，應列入單位預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應以其組織法僅規定人事費應以法定程序編列及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包括其他支出等為由，而將人事費以外之支出全部移至特別收入基金編列，且立法院審查98、99及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組審查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一般行政管理等費用回歸單位預算編列。因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修正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後，將相關費用回歸單位預算編列，俾符體制。"],["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22.立法院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任提名委員同意權審議期間，被提名人虞孝成、陳元玲均承認擁有美國國籍，且2人均表示審查通過就放棄美國國籍。惟陳元玲於民國101年8月1日上任，10月31日即匆促辭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陳元玲辭職之緣由，並將虞孝成、陳元玲喪失美國國籍之證明，行文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備查。"],["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2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2年度預算總說明第8頁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中，對維護國民權益之「量測全國固網上網速率提供情形」僅針對固網量測，未包含行動上網，且102年完成6都量測、103年完成西部地區量測、104年完成花東離島量測，亦即尚需2年才能完成全國寬頻速率之量測，曠日費時。","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101）年3月於交通委員會業務報告中承諾「5都及桃園6大都會區之行動及固網上網速率檢測與評量，預計於102年第2季前執行」，復於5月成立「上網量測諮詢委員會」，並在102年度編列2,500萬元辦理6都之寬頻量測。但預算總說明之關鍵績效指標卻僅剩對固網之量測，欠缺對行動上網速率之檢測評量。","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修正該績效指標，將行動上網速率量測工作納入，並檢討提前完成全國寬頻上網量測之工作期程，以維護國民權益。"],["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24.鑑於台灣油電齊漲，民眾對於生活費支出備感壓力，另方面台灣的電信通話費也高於其他亞洲鄰近國家，根據消基會今（101）年4月調查指出，台灣電信通話費高於鄰近國家，是大陸8倍、香港6倍、新加坡4倍，差距最大甚至高達18倍，雖目前已連續3年調降逾12%，惟今（101）年據調查，我國與鄰近國家電信費率比較，電信通話費率仍高於鄰近國家甚多。爰此，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積極要求5大電信業者，將電信費率大幅度調降，減少民眾負擔。"],["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25.鑑於近年國內59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每年的毛利率高達45%，營業淨利率則為29%，毛利過高引起檢討聲浪不斷。上個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調降有線電視費率公聽會後，各界普遍認為有線電視毛利率過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目前親自審議嘉義市、臺南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5區域之有線電視費率，應帶頭積極檢討現今過高費率，讓其他區域之有線電視業者起引導作用。爰此，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今（101）年審議嘉義市、臺南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5區域之有線電視費率主動調降至合理價格，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管碧玲　　蔡其昌","26.鑒於目前我國有部分電信業者，以電話通知之形式，以口頭或片面不實之優惠，誤導民眾行動電話續約或推銷門號，致使糾紛頻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要求全程錄下電話行銷過程，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爰此，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研議強制要求業者全程錄下整個行銷過程，並應要求電信業者必須主動告知消費者若不滿意，可於7日內無條件要求退貨或解約，俾能保障消費者之權益，亦減少類似糾紛層出不窮。"],["提案人：魏明谷　　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管碧玲","本項另有委員提案3案，暫保留，待處理未審查完竣部分時，再行處理：","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於102年拍賣行動寬頻業務頻段，相較於91年拍賣第3代行動電信業務執照，此次拍賣之頻寬較3G頻寬大了100Mhz，而且頻段位置為700Mhz、900Mhz、1800Mhz，亦遠較3G頻段為佳，若再考慮消費者需求大增及物價指數在內，此次拍賣行動寬頻業務頻段至少應有千億元。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訂定行動寬頻業務頻段之拍賣底價，不得低於1,000億元，否則不應拍賣，避免國家稀有之電信頻率低價落於財團之手。"],["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於102年拍賣行動寬頻業務頻段，其中有關900Mhz、1800Mhz之頻段，其與現有2G頻段重複。2G執照原本於今（101）年、明（102）年到期，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有意延長2G執照至106年6月底。在現有2G業者繼續使用頻段之情況下，卻又要於102年拍賣行動寬頻執照，其圖利現有2G業者意圖甚明，因為僅現有2G業者有可能買定，而且在現有頻段在有人使用之情況下，亦將壓低拍賣價格。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應延長2G業者許可執照，而應採清空2G頻段後，再行拍賣行動寬頻業務之頻段，以避免圖利財團、減少國庫收入。"],["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魏明谷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於102年拍賣行動寬頻業務頻段，其拍賣單位係以5Mhz為最小單位．其拍賣原則亦僅要求業者至少購買2個單位，亦僅10Mhz。然以現在發展之LTE技術，其頻寬要求至少必須達到20Mhz，方能展現其速度，否則將比現有之3G技術速度更慢或者相同。如此之拍賣方式，完全無意發展較現在更為快速之技術系統，甚至有圖利3G業者之嫌，避免消費者大量轉向使用4G系統。如此做法。完全以保障3G業者為出發點，對於消費者使用更新、更快之科技權益完全不顧，其所謂釋出行動寬頻業務頻段則係用來欺騙國人之幌子，實質做法卻完全在抑制行動寬頻業務之發展。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拍賣行動寬頻業務至少要以20Mhz為最小單位，以利行動寬頻業務之發展。"],["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　　魏明谷"],["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未及處理提案，留待處理未審查完竣部分時繼續處理。","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今天的會議是，繼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未審查完竣部分：1.交通部主管部分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3.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現在進行協商，先從交通部本部開始協商。","（進行協商）"],["主席：關於交通部本部歲出部分。","第一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二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三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四案、第五案及第六案。","在場人員：第四案、第五案及第六案其實談的是同一個案子，跟委員說明，主要是針對交通部有關智慧交通基礎建設及應用計畫，我先就這個計畫做說明，這是明年度的預算包含三個工作項目，第一個工作項目是9,500萬，大部分的經費是用在補助各縣市政府的區域交控，因為前年有五都整併，像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及台中縣市原先他們的交控是各自建制，現在碰到一個問題就是，因為這部分沒有什麼標準，彼此間的交控訊號無法做整合，所以，這筆預算就是要補助各地方政府把縣跟市的交通號誌整合起來。交通部明年度的做法是朝向區域整合，並非各縣市獨立建制，現在的交通是彼此道路是相通，如何對交通的控制做整合，讓交通能夠流暢，以高雄來講，我們希望將過去的高雄縣、市以及屏東縣整合成一個區域，進行整個區域交控系統整合。以上是第一個項目。","第二個也是有關交控的，這是牽涉到平交道的安全，我們的公路會穿越平交道，過去因為不能具體掌握每一輛列車目前確切的位置以及它行車的速度，所以，我們希望把台鐵的列車都裝上GPS定位系統。","葉委員宜津：請問，除了台鐵以外，這些都是用補助款嗎？","在場人員：是，還有第三項是委辦費用，要對交控的部分訂定標準。","葉委員宜津：不要委辦，就讓交通部運研所去辦，好不好？","在場人員：這個部分，我們是委託運研所執行，要建制……"],["葉委員宜津：你們委託運研所給多少錢？"],["在場人員：是1,750萬元。","毛部長治國：第一案，基本上是補助地方，特別是五都成立以後的部分。","第二案是補助台鐵在所有他們的機車上面做GPS。","第三案其實跟第一案有點關係，因為現在十字路口控制器沒有一致的標準，我們希望做出一致的標準來，將來台灣……","葉委員宜津：是委外給運研所，然後運所再委外，是不是？","毛部長治國：因為這一部分有涉及到一些電子的東西，需要外面的專業。","李委員鴻鈞：葉委員的要求很單純，因為運研所有一定程度的介入，運研所的專業或分工做不到的地方必須要委外，那是另外一個層次。","葉委員宜津：保留研運所的部分，前面兩個部分剔除，這1億3,750萬並沒有要刪減，只對研運所的一千七百多萬部分保留，就是要運研所確實做這件事，既然給運研所那麼多人，那麼多錢；你們這裡告訴我們是委外，到運研所結果又委外，如果是這樣，就直接委外，不用給運研所轉一手。","李委員昆澤：請部長要嚴格督促運研所，不要讓運研所一直都是委外、出差，這是長久以來的弊病。","李委員鴻鈞：加上一個但書，我想葉委員可以……","毛部長治國：我可不可以幫運研所講一句話，運研所有些業務要委外是，因為科技一直在進步，公務人員有很多東西沒有辦法完全跟得上，有些東西一定要委外，這樣才能把外面的知識能夠結合在一起。","李委員昆澤：部長，這個，本席要求你要嚴格督促。","另外，這個預算在今年9月都還沒有呈報行政院做核定，你們就編列這些預算，如果屆時行政院不給你們這麼多錢；編列這一億三千多萬元未獲行政院核定，你們這個程序有相當大的問題，對不對？這個內容經過說明，大家知道有些的確是有必要，你們要針對程序做說明，如果行政院不編列一億三千萬，只編列一億元，你們要怎麼辦？","在場人員：這個部分的經費是屬於公共建設，其實各部會都在爭取公共建設的經費，這必須一開始就要到經建會做口頭報告，口頭報告後經建會原則同意就會匡列額度，又因為他們對一些執項目有意見，希望我們要做調整，我們的計畫書必須調整完，最後才會做核定的動作。基本的程序大概是這樣。","主席：第四案保留，送院會。","第五案照列。","第六案照列。","第七案是通案，送院會。","公路總局第一案、第二案、第三案都是通案，送院會。","民航局有六案都是通案，送院會。","觀光局第一案。","在場人員：報告委員，房屋及建築設備主要是國家風景區遊客所需的旅遊資訊站跟旅遊服務中心，這部分對提升遊客的遊憩品質非常重要，建議委員給予支持。","李委員昆澤：主席，這個案子是本席提的，房屋建築及設備費比上年度增加14%，過去的績效也有待考驗，當然推展觀光是非常重要，原提案刪減1,000萬，現在修正改為刪減100萬元。","主席：觀光局的第一案刪減10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二案、第三案、第四案、第五案是通案，送院會。觀光局的部分處理結束。","中央氣象局第一案至第七案都是通案，送院會。","第八案。","辛局長在勤：針對第八案，我們跟管委員有過一個協商就是，針對2,800萬元阿里山的建築，營建費用2,700萬元可以做下面玉山備勤室的整修，100萬元就保留，再看阿里山車站是不是有文化保留的價值，以後再看是不是要重新使用。","主席：本案凍結100萬元，其餘照列。","運研所的案子都是通案，全部送院會。","再來，處理飛安會的部分。","第一案。","高副主任委員聖惕：針對第一案，跟各位委員抱歉，因為我們今年才變成正式機關才開始編列預算，所以，我們的數字「千」搞錯了。"],["劉委員櫂豪：第一案是通案。"],["高副主任委員聖惕：我們要討論第二案。","劉委員櫂豪：其實本席是要讓你們警惕，你們編列的預算差這麼多。其次，我們要跟誰聯絡也不知道，本席不是說你們要拜訪每一位委員，而是你們總要有一個窗口，如果有事情要通知，我們也不知道要通知誰，總不能連小事情也通知主委吧！","高副主任委員聖惕：主委的特別費是這樣，因為飛安會的首長是兼任，我們的主委在外面事業都做很大，以前是成大的校長翁政義，後來是吳靜雄先生；就是他們的工作很多都很忙，所以，主委只能用公餘跟人家吃飯的時間來跟民航局做溝通，因此，我們需要用這些錢來做事情。","主席：好啦！第一案是通案，保留，送院會。","第二案照列。","公共工程委員會第一案照列，其餘六案送院會。","再來，NCC。","第一案。","石主任委員世豪：針對第一案，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照辦。","李委員昆澤：這是歲入罰金的部分，現在置入性行銷可以處理。","李委員鴻鈞：NCC的歲入罰金應該是罰越多越好，這表示你們對媒體監控的責任，我覺得這還不夠，刪減對你們來講反而是更輕鬆，你們應該要罰的更多才對，是不是？"],["李委員昆澤：節目跟廣告未區分的占39%……"],["李委員鴻鈞：要對他們嚴格一點。","李委員昆澤：主委都自己說好了，這要……"],["李委員鴻鈞：怎麼能讓他們更輕鬆？"],["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的工作一定繼續進行。"],["主席：第一案照列。","第二案。","葉委員宜津：第二案，我不堅持。300億變1,000億是用3G來算過的，我不堅持，但是要做一個必須要通過的決議就是，如果第十案通過，這裡就不堅持；本席要求NCC拍賣時底價不可以低於1,000億，因為這個東西跟現在的3G相比它的品質好很多，3G是2600，這是7、8、900的，我還是堅持這個要這樣，不然這個就只好交院會協商。","楊委員麗環：一定要超過300億，我還可以接受。","葉委員宜津：我認為，這是國家的社會資源不可以賤賣，我堅持。","李委員鴻鈞：我們都同意葉委員的看法，大家都是一致的，只是把一個金額定死的話，反而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可是也要解決委員的疑慮。","葉委員宜津：我這個價錢一點都不過分，3G才八百多億，這個價錢1,000億一點都不過分，它的品質比3G好很多。","石主任委員世豪：跟據各國的經驗，法國在3G標了9,000萬美元，但是，但是4G只剩下3,575萬美元，義大利的3G標1兆70萬美元，但是4G只剩下3,945萬美元。","葉委員宜津：這個本席有研究過，那是他們3G跟4G的品質沒有相差很多，由2G到3G因為有影像所以價格可以提高很多，我們現在3G跟4G的品質差很多，就像當初要從2G變4G一樣，從2600要到8、900，這個4G只是對3G的整修改造而已，這是不一樣的。","李委員鴻鈞：你們用這個數據可能很難說服，葉委員……","葉委員宜津：方才楊委員說用3G的價錢，如果用3G的價錢是489億，但是這是拍賣170MHZ，489億除以170，但是4G有270 MHZ，再乘以270就是770億，所以，完全照3G的價格是770億。","李委員鴻鈞：你們應該算出一套標準，因為如果拉得太高，業者反而會把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會有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問題存在，變成消費者反而要付更多錢，這會造成更大的問題，NCC應該要做出一個解釋，這個先保留。","葉委員宜津：我們當然不會容許他們拉高價錢，因為有跟其他國家做比較。","主席：請NCC做出周延的研究報告，本案保留，送院會。","葉委員宜津：主委，我先跟你講，這個，我會堅持。"],["主席：第三案。","石主任委員世豪：關於特殊號碼像生命線或張老師，業者都願意分攤部分費用；本案刪除的反而是黃金號碼費用的收入，所以，如果照案刪除了，業者反而可以免費獲得黃金號碼，這是歲入的部分。","楊委員麗環：這個可以當商品替國家賺錢，為什麼不要？我們好不容易有可以賺錢的項目，國家那麼窮，他們有錢的人要好號碼，就賣給他們，有什麼不好？"],["葉委員宜津：不然就區分一下黃金門號跟特別碼。","石主任委員世豪：政府沒有跟業者收錢，業者也同意他們要分攤特別碼的部分費用，現在交通部……","葉委員宜津：業者不應該對特別碼收費，其實那是社會福利。"],["主席：第三案照列。","第四案送院會。","第五案送院會。","第六案送院會。","第七案是魏委員明谷的提案，6億元要凍結2億。","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這有困難，因為我們的組織法要求我們的業務費必須編列在通傳基金項下，所以，這一定要修改我們的組織法之後才可以按照一般業務費的方式來編列。"],["主席：第七案、第八案照列。","第九案。","盧委員嘉辰：主委，你說明一下。","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九案是涉及我們在組織改造時由新聞局移撥的人員，也是在組織法裡面要保障他們繼續的任用。","李委員昆澤：移撥的人員，約聘僱就是一年一聘。其次，在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服務費項下預計要的臨時人員32人，派遣人員20人以及業務、勞務承攬56人，在這個基金進用這麼多人，你們應該是人力充沛。","在場人員：報告委員，有關通傳基金編列的派遣跟臨時人員都是實際有業務需要，因為現行編制人員……"],["李委員昆澤：實際業務需要這麼多人嗎？"],["在場人員：我們可以再做詳細分析給委員看。","李委員昆澤：這個部分，我有很大的意見，在這個基金所用的臨時人員、派遣人員跟業務承攬已經超過一百多人太過浮濫，現在還沒有處理基金的部分，這7個人也沒有說移撥的一定要用，這也是一年一聘的。","楊委員麗環：這些移撥人員是做什麼用，因為他們是從別的地方來，所以就保留，他們有沒有工作？","在場人員：有，都有。"],["李委員昆澤：他們是約聘僱。","石主任委員世豪：保留，送院會協商。"],["李委員鴻鈞：先保留。","主席：事關這7個人的就業問題，如果不通過，他們就沒有工作了。","第九案保留。","第十案。","石主任委員世豪：如同方才的案子，保留。"],["主席：第十案保留。","第十一案。","石主任委員世豪：第十一案，是不是由我們提出專案報告說明整個處理方式。"],["葉委員宜津：那還是要保留。","李委員鴻鈞：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葉委員宜津：不行，這是決議案。"],["石主任委員世豪：是否先行保留？"],["主席：保留。","第十二案。"],["葉委員宜津：第十二案可以通過吧？","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這有一點困難，因為現在總釋出頻段是上、下行各135，沒有辦法用20做單位。","葉委員宜津：主委自己講要15、20，所以，改成15，本席可以接受，不然我就堅持。","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涉及3個頻段的位子各自不同，不太可能用單一的數值全部匡列下來，我們可以來針對整個頻率分配的情況做專案報告，如果在這邊寫死的話可能會影響拍賣的遊戲規則，就是會影響到1,000億的價格，因為這邊綁死，價格絕對會連動。","葉委員宜津：我可以接受主委這樣的講法，但是你在答詢時很清楚地告訴我們是15到20，可是你們現在是用5為單位來做拍賣，對不對？","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在說明會有完整的交代就是以5為單位，其實是5X，所以，不會是5。","葉委員宜津：不可以再以5為單位，你們要以10為單位。","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有一些是15，有一些是10、20，它不是固定的。"],["葉委員宜津：那就保留。","主席：保留，讓他們提出專案報告。"],["李委員鴻鈞：三個決議案都保留。","（繼續開會）","主席：報告委員會，剛才照列部門的案子，就原提案不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報告委員會，今天我們協商的結論免於宣讀，授權由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針對今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交通部主管部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完畢。二、本會主審的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審查結果調整；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林明溱及魏明谷委員做補充說明。","現在散會。","散會（9時39分）"]],"block_lines":[1,7,7,10,26,26,27,27,29,35,40,42,50,52,54,59,62,64,66,68,70,72,74,76,80,81,83,85,87,88,90,92,94,96,98,100,102,104,106,108,110,112,116,118,121,123,125,129,131,133,135,138,140,142,143,153,164,165,198,199,210,211,213,214,215,230,233,236,242,248,249,253,255,260,263,266,267,269,277,279],"person_count":{"審查結果":1,"提案人":40,"有關各目核列及減列情形如次":1,"本目通過提案2項":1,"本項通過決議26項":1,"連署人":2,"決議":1,"主席":7,"葉委員宜津":5,"在場人員":2,"劉委員櫂豪":1,"高副主任委員聖惕":1,"李委員昆澤":3,"李委員鴻鈞":4,"石主任委員世豪":2},"persons":["審查結果","提案人","有關各目核列及減列情形如次","本目通過提案2項","本項通過決議26項","連署人","決議","主席","葉委員宜津","在場人員","劉委員櫂豪","高副主任委員聖惕","李委員昆澤","李委員鴻鈞","石主任委員世豪"],"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