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劉委員建國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11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7分至12時5分 下午2時33分至7時14分 101年11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1時55分 下午2時31分至5時3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陳節如  江惠貞  吳育仁  蘇清泉  徐少萍  蔡錦隆  王育敏  劉建國  趙天麟  林世嘉  楊玉欣  田秋堇  楊 曜  鄭汝芬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許添財  林德福  盧秀燕  李桐豪  李貴敏  林正二  鄭天財  黃偉哲  林佳龍  廖正井  陳明文  劉櫂豪  薛 凌  邱文彥  吳育昇  蔡其昌  李昆澤  簡東明  管碧玲  蕭美琴  楊瓊瓔  黃文玲  呂學樟  楊麗環  潘維剛  徐耀昌  徐欣瑩  林淑芬  高金素梅 陳其邁  陳亭妃  廖國棟  邱志偉  羅明才    (委員列席35人) 11月14日 列席官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潘世偉 副主任委員  郭芳煜 職業訓練局局長  林三貴 勞工保險局總經理  羅五湖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所長  林進基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主任委員  黃肇熙 勞保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高寶華 中部辦公室代主任  林宏德 勞資關係處處長  劉傳名 勞動條件處處長  陳慧玲 勞工福利處處長  孫碧霞 勞工保險處處長  石發基 安全衛生處處長  傅還然 勞工檢查處處長  吳世雄 綜合規劃處處長  李來希 統計處統計長  鄭文淵 秘書室主任  劉金娃 人事室主任  郭樹英 會計室主任  李秋月 政風室代主任  林惠琴 資訊中心主任  葉加榮 訴願審議委員會參事  董泰琪 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王尚志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鍾美娟 11月15日 列席官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沈世宏 副署長  葉欣誠 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  陳咸亨 綜合計畫處處長  葉俊宏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  謝燕儒 水質保護處處長  許永興 廢棄物管理處處長  吳天基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處長  袁紹英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  蕭慧娟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處長  朱雨其 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室執行秘書  簡慧貞 整潔方案室執行秘書  林建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執行秘書  蔡鴻德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執行秘書  馬念和 法規委員會專門委員  郭子哲 環境檢驗所所長  阮國棟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所長  陳麗貞 永續發展室執行秘書  劉宗勇 秘書室主任  劉慶仁 會計室主任  駱慧菁 人事室主任  謝松熏 統計室主任  張惠菁 政風室主任  于建國 行政院主計總處研究委員  黃耀生 主  席:蔡召集委員錦隆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專 員 林淑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主管法令不符兩公約規定說明報告」案。 決定:准予備查。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單位預算勘誤表」案。 決定:請委員卓參。 討 論 事 項 (11月14日)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單位預算案。(預算處理) (11月15日)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單位預算案。(預算處理) 決議 一、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8項 勞工委員會2億2,475萬4,000元,照列。 第179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41萬6,000元,照列。 第180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36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95項 勞工委員會3億8,473萬9,000元,照列。 第196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9,709萬1,000元,照列。 第197項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8,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0項 勞工委員會,無列數。 第191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392萬3,000元,照列。 第192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待處理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預算時再行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稱勞研所)102年度預算案編列租金收入40萬元,其中會議室使用費27萬元、學員宿舍之租金收入為13萬元。 經查,勞研所學員宿舍97年度實際出借1,021間次、98年度實際出借728間次、99年度實際出借673間次、100年度實際出借926間次;若以使用率最低之99年度計,勞研所學員宿舍實際收入應為40萬3,800元,即使按其管理要點所定之優惠收費(7折)計算,收入則為28萬2,660元,仍較該所近2年每年皆僅編13萬元之數額為高,且差距達2倍有餘。(詳見附表:97-100年度勞研所學員宿舍使用情形及推估收費狀況表) 另查,審計部96年度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立法院預算中心近年來之評估報告,皆指該所學員宿舍使用率偏低,應積極檢討研謀提昇宿舍租用措施,以增運用效率;而由近年來學員宿舍之使用觀之,其使用率仍無顯著改善,但其卻自100年度刻意低編學員宿舍收入,顯有降低目標值,以製造績效達成率超標之嫌。 綜上,爰增列該項預算為70萬元,以避免其製造績效超越目標值之假象,並促使其積極改善學員宿舍之使用效率。【1】 附表:97-100年度勞研所學員宿舍使用情形及推估收費狀況表 年度 使用間次: 間數*天數 收費總計 (註1) 七折價 (註2) 97 1,021 612,600 428,820 98 728 436,800 305,760 99 673 403,800 282,660 100 926 555,600 388,920 資料來源: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立法院預算中心,自行整理。 註1:根據「學員生活大樓使用費收費標準及須知」規定:每間每日之宿舍使用費為400元,除使用費外,另收寢具清洗費每床100元(每房2人,故清潔費以200元計。),因此每間次以600元計。 註2: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會議室與學員生活大樓使用管理要點」第11點規定:申請使用單位為本會暨所屬機關,得以7折計算收費。與本所合辦各項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之活動、研習等之學校、機關、團體,亦同。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第193項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2,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1項 勞工委員會,無列數。 第182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無列數。 第183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4萬元,照列。 第184項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1款 勞工委員會主管1,310億3,278萬1,000元,審查結果: 本款有委員提修正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領取年終慰問金,每年需支應經費超過200億元。 首先,民國54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所定「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已在民國99年刪除,繼續發放年終慰問金,適法性不足。 其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無視法律規範,仍依據民國61年公布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並以大法官會議第614號、第443號解釋「給付行政受法律規範較為寬鬆,無須法律授權」為由,主張發放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合法且應維持。人事行政總處刻意曲解大法官會議解釋,卻無視大法官解釋所一再強調「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仍應以法律規定」,「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及「行政措施應衡酌國家財政負擔」等解釋。 發放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於法無據,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2年度勞工委員會及所屬「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應予全數刪除。【2】 提案人:陳節如  林世嘉 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 (二)102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之「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中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中,有關「其他給與」部分,共計編列5,595萬3,000元。(詳見下表) 單位:千元 單位 金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2,671 北區檢查所 1,984 中區檢查所 1,596 南區檢查所 1,389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33,535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2,250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2,528 總計 55,953 經查,「其他給與」包含休假補助及車票費補助,但此兩項補助之依據皆非法律,而為行政命令,若繼續發放,於法無據、於理不合,且於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之際,政府部門尤應共體時艱,為撙節支出,避免浪費公帑,爰刪除102年度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有關「其他給與」經費,共計5,595萬3,000元。【3】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2年度預算中編列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北中南區勞動檢查所所長特別費合計共165萬6,000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機關共編列151萬8,000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16萬2,000元,及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編列21萬元,合計354萬6,000元。惟查,政府機關首長有政策決策與推行權責,在政府施政不力,無法解決景氣低迷、經濟成長疲弱、物價上漲但薪資倒退至15年前水準造成民怨與要求改革的壓力,如持續全額「實質給予」之特別費,易給人民「有賞無罰」、「有權無責」之不良觀感。 在當前我國財政因接連的減稅、稅改等措施及日益增加的社會福利與經濟建設支出而雪上加霜的同時,包括總統與行政院長皆表示願意共體時艱,如總統府宣布刪除四分之一國務機要費後,本院、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五都首長皆以共體時艱為由宣布刪除四分之一首長特別費,然而相關的行政、司法機關竟無願自動刪除部分特別費者,行政院亦無相關提案修正,惟表示刪除「聯絡費」,令人民感受不到行政院共體時艱之意願。 綜上述,基於有取消首長特別費之前例,特別費之法源依據僅為一標準表之行政規則,大法官會議解釋亦肯認立法院得於合理限度內對特別費予以審查,且在當前政府施政不力、物價上揚薪資停滯造成人民生活痛苦、國家稅收短少而支出日增之財政困難,如不分績效、不問民意皆給予機關首長特別費等經費,恐失民意代表監督行政機關之職責,爰提案刪除特別費預算四分之一,計88萬6,500元。【4】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第1項 勞工委員會原列1,284億7,158萬4,000元,減列「國外旅費」25萬3,000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中「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及「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之宣導費40萬元、第2目「一般行政」25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獎補助費」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補助公務人員協會」5萬元及「統計業務管理-辦理公務統計及彙編各種勞動統計刊物」20萬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110萬元(含「強化勞資夥伴關係-宣導及研修勞資會議制度」及「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宣導落實勞資爭議處理法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制」業務費50萬元、「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之補助勞工權益基金辦理勞工權益扶助計畫60萬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之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議、適時檢討基本工資業務費5萬元、第6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及改善教育訓練品質之業務費30萬元、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中「災害防救暨職業衛生檢查」之辦理職業衛生檢查防災宣導等業務費25萬元,共計減列260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84億6,898萬1,000元。【5、9、31、37、41、54、60、80、92】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保險業務」工作計畫之「補助辦理勞保、農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分支計畫中,有關補助職業工會、漁會等投保單位辦理勞保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獎補助費共編列3億3,626萬5,000元。 據查,此補助並無法律依據,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僅以一紙行政命令「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每年皆編列約3億元之鉅額預算,補助職業工會、漁會等代辦勞工保險之行政事務費,實屬不法,爰刪除該項計畫102年度全數經費3億3,626萬5,000元。【2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  林世嘉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於「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直轄市非設籍勞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52億1,450萬元。然而,直轄市負擔勞保被保險人保費之認定基礎,究竟應採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或「設籍地」相關爭議,依照2007年6月28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內容,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召開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皆已明確裁定應採「投保單位」之認定,故直轄市積欠之勞保費用應依法償還,絕非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僅憑行政院公文即可違法編列預算,故該預算共計52億1,450萬元應全數刪除,以符合法制規定。【22】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三)有鑑於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領取年終慰問金,每年需支應經費超過200億元。民國54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所定「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已在民國99年刪除,繼續發放年終慰問金,適法性不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無視法律規範,仍依據民國61年公布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並以大法官會議第614號、第443號解釋「給付行政受法律規範較為寬鬆,無須法律授權」為由,主張發放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合法且應維持。人事行政總處刻意曲解大法官會議解釋,卻無視大法官解釋所一再強調「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仍應以法律規定」,「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及「行政措施應衡酌國家財政負擔」等解釋。發放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於法無據,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2年度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應予全數刪除。【25】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列首長特別費126萬元,惟近年我國中央政府財政困窘,舉債數目激增,且適逢大環境不景氣,實不應過度編列首長特別費,爰擬減列1/2。【28】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126萬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31.5萬元。【29】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用9,774萬6,000元,其中有關首長特別費編列126萬元,惟包括北高兩市、考試院、立法院首長都主動刪減特別費25%,故為撙節預算,特提案刪除首長特別費用1/4,共31萬5,000元。【3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陳歐珀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用9,774萬6,000元,其中為辦理員工藝文康樂活動編列一般事務費168萬2,000元,為其中員工康樂費用並無法律依據,現值國家財政拮据,為撙節預算,故提案建請本項預算刪除5%,計8萬4,000元,共體時艱。【3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林世嘉 (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資關係業務」工作計畫之「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分支計畫中,編列200萬元補助工會會所房舍修繕費用。 經查,98、99年度均未編列該項補助,100年度預算案原編400萬元,但經本院審查後全數減列,101年度即未再編列該項預算。 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重行編列此項預算係因:所轄之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部分會所屋齡老舊且不堪使用,或因突發意外事件(如火災)而急需修復,以維護工會集會安全及會務發展。 但會所修繕跟工會務組織健全發展無直接關聯,且工會運作已有會費作為固定財源,政府亦年年補助教育訓練等經費,編列此項預算實屬不當,且值此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之際,為撙節支出,避免浪費公帑,爰刪除該項補助102年度全數經費200萬元。【39】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資關係業務」工作計畫之「輔導工會組健全發展」項下編列「補助工會會所修繕費用」,目前國家財政入不敷出,且國內其它非營利組織也未見有專款補助修繕之用,且本預算己經100年遭立法院刪除,故建議全數刪除。【40】 提案人:林世嘉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林淑芬 (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於「北區檢查所」項下編列「特別費」13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拼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3萬3,000元。【105】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於「中區檢查所」項下編列「特別費」13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3萬3,000元。【107】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於「南區檢查所」項下編列「特別費」13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3萬3,000元。【108】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本項通過決議80項: (一)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處統計,至101年第2季底止,全國工會數共5,108家,然而從100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團體之捐助經費發放情形來看,發放件數僅401件,實際請領的團體更只有287家。再以該年度由勞資關係處所捐助項目-「補助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訓練」來看,所編列的2,200萬元也只使用了1,481萬元,申請補助的團體明顯太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針對團體之捐助經費中,已發放的件數為211年,其中新申請的件數僅42件,而其中145件的申請團體已連續3年申請(121家)。由此看來,多數工會團體對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捐補助計畫申請甚不了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積極宣導,將所有獎補助方案內容及申請辦法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未申請過的工會,並實際了解工會申請狀況不佳之原因。 為鼓勵工會執行工會法第5條第1-4款所列之任務,例如: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訂定相關原則給予該工會優先申請捐助經費的權利。凍結「對團體之捐助」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  林淑芬 (二)美國勞工部勞工統計局(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U.S.Department of Labor,2011)曾經做過統計報告顯示,漁業的意外風險發生機率大約是全部行業平均的7.65倍,而漁業也一度是我國職災死亡率最高的行業。雖然2010年已有記者會反應外籍漁工投保問題,但目前至101年8月底,外籍漁工加保人數一共才754名,占所有外籍漁工人數8,000多名不到1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本於職責,主動會同漁業署於3個月內共同提出解決方案,以保障外籍漁工基本勞動權益。凍結「勞工保險業務(獎補助費除外)」預算十分之一,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  林淑芬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落實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之分支計畫,共編列有業務費687萬1,000元,其業務內容主要為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之宣導與研議改進事宜。惟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精算報告以來,又發生勞工保險與勞工退休基金操作發生弊端,社會大眾普遍產生對勞保制度之不信任。又職業災害保障制度迄今仍有相當大改善空間,有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進行多方意見交流,形成共識後修改相關法規。 爰凍結「勞工保險相關業務」經費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勞保具體改革方案送立法院審議,並就職業災害勞工保障制度改進方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有關「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中「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宣導事宜」需業務費用290萬元。經查,自97年開辦國民年金以來,被保險人數逐年降低,97年為422萬0,905人,98年為401萬4,678人,99年為387萬2,241人,100年為378萬3,731人。可見得宣導事宜並未落實,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林世嘉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於「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325萬8,000元。然而,依照目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4人以下公司未有強制納保之規定,因此若該雇主不願為其勞工加保,由於該勞工有一定雇主,依法亦無法加入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產生「勞保孤兒」的情況。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為維護弱勢勞工權益,支持4人以下公司強制納保,卻未積極推動修法,導致弱勢勞工權益嚴重受損,爰凍結「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4人以下公司納入勞工保險條例強制加保對象,或提出其他實質上能保障上開勞保孤兒之法令修正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業務費201萬6,000元,為研議改進就業保險相關規定及辦理就業保險制度宣導事宜及健全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財務,其中90%皆為研擬改進就業保險規定及就業保險制度宣導,雖今年度已較去年度減列30萬元,惟仍有預算浪費之虞,為撙節預算,故凍結本項預算十分之一,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業務費201萬6,000元,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財務問題,引起社會各界關注,行政院長陳院長承諾將在3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本項業務費用系研議改進、健全就保及勞保財務與制度宣導,目前行政院版改革方案尚未公佈,爰凍結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提出改革方案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作業規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八)鑒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業務費201萬6,000元,研議改進就業保險相關規定及辦理宣導,並健全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財務。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101年委託研究報告「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指出,尚有約6兆7,321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較102年度預算書揭露之財務缺口更為龐大。報告被媒體揭露以後,勞保老年給付爆發擠兌潮,財務更加惡化,導致現今勞政單位也不易掌握勞工保險財務。爰此,凍結本項預算「勞工保險業務-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業務費」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擠兌後之勞保財務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財務評估及勞保改善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九)有鑑於「就業保險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10%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惟「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僱用安定措施須同時達到兩項標準:「中央主管機關於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3個月達2.2%以上,且該期間之失業率未降低。」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2009年金融危機最嚴峻的2個月,平均就業保險率最高也只達2.19%,且至今尚未發生過連續3個月就業保險率達2.2%以上的情形。僱用安定措施的門檻過高,有違就業保險法安定僱用之意旨。爰此,凍結「勞工保險業務」項下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邀集勞工團體及專家學者針對「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進行檢討、形成共識,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保險業務」工作計畫之「研議勞工保險基金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分支計畫中,有關研議就業保險相關規定及辦理就業保險制度宣傳,業務費共編列191萬6,000元。 根據「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期間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延長失業給付到9個月必須「同時」達到兩項標準:「就業保險失業率」連續4個月達3.5%以上、失業率連續4個月未降低,如要延長失業給付到12個月,則必須達到:「就業保險失業率」連續8個月達3.5%以上、失業率連續8個月未降低。 據查,延長失業給付相關標準之研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參考日本及韓國之相關規定,但最後卻決定比照較為嚴苛之日本模式;另根據推估,以台灣就業保險失業率約為2.5%時,整體失業率已接近6%,若就業保險失業率達到3.3%,整體失業率應已接近10%,因此,不僅遭致勞工團體批評,延長失業給付的門檻過高,形同畫餅充飢,學者更批評:何以僅參考日韓模式?而不引進美國只要總統決定就能延長失業給付,且單以就保失業率高低決定失業給付是否延長,太過便宜行事,因各國國情不同,不宜直接套用其他國家模式。 據上,爰凍結該項計畫經費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邀集勞工團體及相關學者,針對「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期間實施辦法」進行檢討、形成共識且修訂完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陳節如  林世嘉 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業務費325萬8,000元,為研擬改進承保、現金給付業務及完備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等配套及宣導事宜,惟現有勞保年金制度已經行政院陳院長指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改進方案,故102年度該項預算業務費應予縮編,另外經查55年次以後勞工須等到65歲始可請領年金,如20歲即投入職場,退休年齡加上勞保年資則需110年始得退休,對於重度勞力密集勞工將無法負擔,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此尚未做出任何解釋,故本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分支計畫中,業務費共編列325萬8,000元。 據查,目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4人以下公司之勞工非屬強制納保對象,以致許多勞工必須透過職業工會加保,但此種勞工委員會所稱之權益性措施,卻有圖利雇主、加重勞工及政府之保費負擔之嫌。 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出版之2008中小企業白皮書推估,4人以下未自願加保企業之勞工約有6萬人,據此,若其皆透過職業工會加保,相較透過雇主加保,每年雇主將省下12億3,379萬2,000元、勞工則多繳5億8,060萬8,000元、政府也將因此多支出4億4,582萬4,000元(詳見附表:勞工由雇主投保及加入職業工會之保費比較表);此外,此類勞工一旦失業,將因無法領取失業給付,導致生活無著。 據上,爰凍結該項計畫經費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條例修正之法律修正案,將4人以下公司納入勞工保險條例強制加保對象後,始得動支。【18】 勞工由雇主投保及加入職業工會之保費比較表 勞工 雇主 政府 投保途徑 雇主投保A 職業工會B 雇主投保A 職業工會B 雇主投保A 職業工會B 投保薪資 28,800 費率 8.5% 7.5% 8.5% 7.5% 8.5% 7.5% 負擔比例 20% 60% 70% 0% 10% 40% 每月保費 490 1,296 1,714 0 245 864 一年保費 5,875 15,552 20,563 0 2,938 10,368 (B-A)*12 5億8,060萬8,000元 -12億3,379萬2,000元 4億4,582萬4,000元 勞工透過職業工會加保之影響 60,00名勞工每年共多繳5億8,060萬8,000元。 60,00名勞工每年共為雇主省下12億3,379萬2,000元。 6萬名勞工每年政府因此多支出4億4,582萬4,000元。 一、投保薪資以2011年平均投保薪資28,552元為計算基準,屬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1級:28,800元;費率則以101年1月起之最新率率計算,一般勞工為8.5%,職業工會勞工因,扣除就業保險1%之費率,故為7.5%。 二、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出版之2008中小企業白皮書推估,4人以下未自願加保企業之勞工以6萬計。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  林世嘉 (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編列「落實職業災害保險制度」159萬7,000元,為辦理職業災害勞工相關保險權益宣導費100萬元,經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處除獎補助費用外,其餘皆為宣導費用,恐有預算浪費之虞,為撙節預算,故凍結本項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以上(二)至(十三)等12項合併凍結「勞工保險業務」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 (十四)102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預算「一般行政」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其他業務資金」編列6,004萬2,000元,其中包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本部租用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83號辦公大樓、公務車車庫資金、交付仲裁辦公室、正副首長官舍管理費以及分擔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辦公室租金(如表一)。經查有下列缺失:1.本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公大樓續租案從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採限制性招標,然得標價與底價僅差15元,啟人疑竇;2.依承租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出租人國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租任契約書第3條規定1年租金(含房屋及車位)為5,730萬2,832元(約5,730萬3,000元),第4條租金繳納,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當年度預算分配後20日內通知出租人開立租金發票一次支付,不符合一般租賃常規。基此,爰凍結「其他業務租金」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上述缺失提出檢討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7】 表一 編號 內容 預算金額 1 正副首長官舍管理費 5萬元 2 租用辦公大樓(會本部) 5,635萬5,000元 3 設置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機制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計畫租用辦公室大樓 243萬8,000元 4 公務車車庫租金 94萬8,000元 5 分擔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勞工服務組辦公室租金 25萬1,000元 小計 6,004萬2,000元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十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勞工資訊業務」費用2,218萬3,000元,該項預算為勞工資訊服務網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線上簽核平台、線上公文簽核系統等相關資訊工程及資安維護所需預算,惟該設備、軟體及服務網皆為既有軟體之維護,並非開發新設備,且其中更包含購買新設備預算及386萬元,現值國家財政拮据,為撙節預算,故凍結本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十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資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3大項: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和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100年受理勞資爭議案件數22,629件,雖較上年減少1,236件或減5.18%;參與勞資爭議人數為44,022人,則增加1,088人或2.53%,按爭議類別觀察,以工資爭議9,290件,占41.05%最高(其中積欠工資占整體勞資爭議件數38.42%),其次為給付資遣費爭議5,817件,占25.71%;職業災害補償爭議1,865件,占8.24%再次之;其次,100年事業單位申報大量解僱案件180件,被解僱人數7,445人,分別較上年增加54件及1,270人;觀察解僱理由以業務緊縮74件最多,歇業或轉讓70件次之,虧損49件再次之。由上述統計得知勞資爭議案件雖減少但人數卻增加,大量解僱案件及人數也增加當中,顯示當前勞動市場及勞動條件存在問題仍多,未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積極因應對策;其次,有關補助勞工權益基金部分,於預算書當中亦未見有資訊充分揭露。基此,爰將「宣導及研修勞資會議制度」業務費100萬元及「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宣導落實勞資爭議處理法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制」業務費170萬元,除減列數額外另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十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資關係業務」項下「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編列3,662萬3,000元,本預算本意為輔導工會組織,發輝工會功能,然而經查近年來工會數量雖然看似穩定上升,然而實際上主要卻以加保勞健保之職業工會為主,具有實際工會運作功能之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人數與覆蓋率皆持續下降,此現象對於工會組織正常運作與集體勞動關係有嚴重不利之影響。凍結該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職業工會過多,以及企業、產業工會數量降低造成的集體勞動關係惡化之問題做出檢討報告,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始得動支。【45】 提案人:林世嘉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中「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88萬元,惟查,目前勞力派遣相關法令規範仍未完善,且派遣業者違反勞基法之情形普遍且嚴重,辦理宣導會可預期之成效恐不如強化勞動檢查、訂定非典型勞動契約法制與揭弊者保護條款(Whistler Protection)等措施,為避免浪費公帑僅在辦理會議活動及消化預算,爰凍結「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業務費四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十九)鑒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費834萬1,000元,其中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等,需業務費88萬元。經查,儘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10月2日發布「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101年6月26日發布「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等行政指導,然因勞動派遣具「僱用」與「使用」分離之特性,現行勞動法令制度以傳統勞雇關係為前提之設計,實不足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且歷次勞動檢查結果顯示派遣業者違法比率偏高,派遣法令規範仍有欠完備。爰凍結「勞資關係業務-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費」四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上開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勞動派遣法制化時程表及草案說明專題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二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中,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等預算編列88萬元。經查我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等非典型就業人數100年約為69萬人(占全體就業者6.50%),現行勞動法令制度以傳統勞雇關係為前提之設計,實不足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勞動派遣已存在10餘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迄今仍無對派遣業管理及派遣勞工權益提出專法保障,故凍結相關預算四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中,編列「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88萬元。惟現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派遣勞工尚無完整法令,且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度至100年度對勞動派遣業者辦理5次勞動專案檢查,業者違反勞動法令家數比率介於73%至90%之間,其違反比率較高之規定,包括:未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未依規定申報調整月提繳工資、未依規定訂立工作規則、未依限辦理勞工退休金提繳手續、違反訂立定期契約規定、違反延長工時限制、違反延長工時工資加給、未於到職日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等,影響勞工權益,顯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宣導非典型勞動權益績效明顯不彰。爰凍結該項預算四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其宣導措施、改進績效之評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以上(十八)至(二十一)等4項合併凍結「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中「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預算四分之一。 (二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預算「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編列6,636萬1,000元,辦理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加強中央與地方勞工行政機關處理勞資爭議之效能等業務。惟經查,日前發生菲籍外勞來台工作僅11個月,卻在10月30日一早被仲介告知要「轉換雇主」而直接送嘉義縣政府社會局進行離境驗證手續。在勞工強烈表示不同意離境及加班費爭議未依法調查、解決的狀況下,再被仲介送至小港機場。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外的小港機場服務站人員以縣政府已進行認定為由,強迫該勞工離境。嘉義縣政府無視勞工未領加班費之事實,僅依薪資切結簽名就認定勞雇契約解除並認定完成離境驗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委外公權力單位-機場服務站-亦罔顧勞資爭議之事實及外勞不願被遣返之訴求,違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專案設立該服務站之意旨。爰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作為處理勞資爭議之中央主管機關,顯未善盡監督地方政府之責。故凍結業務費1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助該名菲籍外勞返台,並澈底調查此勞資爭議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世嘉 (二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預算「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業務費1,516萬1,000元。惟查,100年度同項預算中,就「宣導、落實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辦理訴訟審查及補助」項目中,僅達成宣傳會4場次、評估委員會議1次、審查會議2次、補助勞工訴訟扶助及生活補助1件,鑒於近日來大量解僱事件頻傳,如茂德、南亞科技、友達光電、摩托羅拉等,7至9月大量解僱案件107件、2742人,第3季大量解僱明顯增加,已經超過上半年解僱人數的一半;累計1至9月大量解僱203件、6852人,和去年同期的113件、4355人相比,件數大增80%,受影響人數也增加57%,如未能妥善處理,將嚴重影響國內勞工權益與社會、經濟穩定,爰凍結業務費10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妥善處理101年度勞資爭議案件,並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以上(二十二)(二十三)等2項合併凍結「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業務費預算100萬元。 (二十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於「勞動條件業務」項下編列「健全勞動基準法制及有效落實執行」業務費用共257萬6,000元。惟查,自從87年4月受雇於勞動派遣公司之勞工公告適用勞基法以來,即已開始研議訂定勞動派遣相關法規範,然而卻遲遲未見立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則是每年花費「研擬」、「檢討」、「健全法制」等經費,委託多次研究,舉辦各種會議,卻遲遲不見具體的勞動派遣立法,僅於98年10月22日頒訂「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甚至不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定義之行政命令,此類預算編列之實際效益令人質疑。且自從勞動基準法增訂第79條第3項,要求各勞政主管機關於網路上公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及負責人,迄今仍有諸多縣市仍未定期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縣市主管機關之業務督導明顯失職。爰凍結本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二十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勞動基準法制及有效落實執行」編列257萬6,000元。 經查,勞動基準法自85年12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條規定,擴大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所有行業自應均適用,但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分階段、逐業、逐類檢討原則,導致目前並非一切勞雇關係皆適用勞基法,仍有勞工之基本勞動權益無法獲得保障。 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目前納入勞基法的勞工約650萬人左右,被排除在外的勞工則約30萬人,但全國產業總工會則估計,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約有60萬人;勞動基準係最低之勞動條件,亦即規範雇主有責任與義務提供,勞工在從事勞務過程之中最基本的勞動條件。 綜上,爰凍結該項計畫經費五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完成「所有尚未適用勞基法之各業及工作者之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二十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勞動基準法制及有效落實執行」編列257萬6,000元,然而近年許多重大勞動爭議皆事涉勞動基準法,包括:勞動基準法第84-1責任制濫用造成勞工過勞;勞動基準法第28條企業倒閉時,勞工難取得拖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以及許多職業如醫師、大學研究與教學助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幼保人員被納入勞動基準法第30-1條變形工時合理化幼保人員超時工作。可見得目前之勞動基準法需要更進一步檢討與落實才能符合社會之期待。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並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上述相關問題提出修法可能性之檢討,並至本院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始得動支。【63】 提案人:林世嘉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二十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動條件業務」項下編列「健全勞動基準法制及有效落實執行」257萬6,000元。惟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辦理之「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調查」,勞工不知道「責任制勞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事業單位和勞工雙方以書面訂定,並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者占56.40%;不知道「施行責任制,若事業單位和勞工雙方沒有以書面訂定是違法」者占54.93%;不知道「事業單位違法施行責任制,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者占37.46%。可見多數勞工對自身權益認知不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宣導效率明顯低落。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其宣導措施、改進績效之評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以上(二十四)至(二十七)等4項合併凍結「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勞動基準法制及有效落實執行」預算五分之一。 (二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合理薪資、工時制度」編列111萬9,000元。 行政院於101年9月底宣布:基本工資時薪自102年1月1日起調整為109元,而基本工資月薪則要達到:連續兩季經濟成長(GDP)超過3%,或是連續2個月失業率低於4%,才會調至1萬9,047元。 基本工資係藉由國家力量,所訂定雇主應給付勞工薪資之底線,為維持勞工及其家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以最重要的考量點,並非雇主的成本,更不是經濟成長,而是勞動者的生存。 此外,中華經濟研究院針對96年基本工資調漲(1萬5,840元漲至1萬7,280元)所進行的研究報告亦指出:「基本工資漲幅對企業的總營運成本增加相當有限,對投資意願的影響也相當小」。 但行政院卻不斷配合財團演出,將勞動成本抹黑成經濟競爭力的最大障礙,想方設法壓低台灣的勞動條件,行政院此舉不但創下20年來首次推翻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的離譜紀錄,更限縮近百萬貧苦家庭的所得成長,降低弱勢勞工生存必須品的購買力,進而衝擊弱勢勞工最基本的生存權。 綜上,爰凍結該項計畫102年度經費1元,待連續2季經濟成長(GDP)超過3%,或是連續2個月失業率低於4%,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陳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至1萬9,047元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二十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合理薪資、工時制度」編列111萬9,000元。。《基本工資審議辦法》雖於99年8月31日修正,大幅減少政府機關代表,強化勞資對等談判的空間,而在100年、101年2次達成微幅提高基本工資之結論,然而,101年之結論卻遭到行政院部分暫緩執行,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主委王如玄因無法貫徹承諾掛冠而去,上開基本工資調整機制亦遭質疑,包括行政院之「核定」顯示行政院才是最終決定機關,而非該機制,其次上開機制雇主與勞工代表對立,以及該機制仍有政治運作等,最後是該基本工資調整規範位階僅為行政命令,是否應以法律訂定等議論,仍有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檢討並具體說明。爰凍結本項業務費28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三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加強特別保護與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編列505萬2,000元,該項預算主要為研議性別工作平等法制、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令、推動職場性騷擾防治等相關措施、辦理縣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績效評鑑等相關業務、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宜等,惟日前爆發某實習生因職場性騷擾後申訴無門案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僅表示該生並非適用僱傭關係,故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等,並未看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導相關法令研修及督導下級縣市政府有關校騷擾案件之辦理情形,故凍結本項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及相關法令研修期程,經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動條件業務」項下編列「加強特別保護與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業務費505萬2,000元。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的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的招募、甄試、進用、分發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事實上在台灣,不只有性別設限,就連男女起薪也大不同,據主計處統計,96年男性平均薪資是4萬8903元,女性是3萬9032元,到了99年,男性的平均薪資是5萬296元,女性為4萬187元,4年來女性薪資占男性薪資比率只上升0.3%,改善的情形相當緩慢。且目前的法令只能夠形式上要求雇主不能違反,但事實上,雇主仍會還是會用很多方式規避法律規範,行政部門應思考以更細部、更具體的方針來落實職場性別平等。爰凍結本項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以上(三十)(三十一)等2項合併凍結「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加強特別保護與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 (三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動條件業務」項下編列「落實勞工退休制度」預算146萬2,000元,該項預算中辦理督導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業務費30萬3,000元,惟日前爆發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基金委外操作弊案重重,可見並未善盡督導作用,故凍結本項預算12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7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十三)鑒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動條件業務」編列「落實勞工退休制度」業務費146萬2,000元,其中辦理監督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業務,需業務費30萬3,000元。監理預算逐年編列,仍爆發勞工退休基金代操公司的掏空弊案,業務執行成效待檢討。爰此,凍結本項預算「勞動條件業務-落實勞工退休制度-業務費」12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有關此弊案缺失或有功人員調查,及勞工退休基金操作資訊透明化程度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三十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預算「勞動條件業務」項下「落實勞工退休制度」編列146萬2,000元,其中編列研議、檢討勞工退休法制,辦理相關法令研修及諮詢事宜23萬9,000元。勞工退休新制於94年7月施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惟查,勞工退休舊制退休準備金之提撥,雇主多依最低提撥率2%提撥退休金,截至101年9月20日,平均提撥率為2.6386%,難以保證未來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 截至101年6月,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完全未提撥」及「已依法開戶但未按月提撥」之事業單位尚有6,785家。爰此,凍結業務費12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清查規劃未足額提撥的事業單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三十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動條件業務」項下「落實勞工退休制度」中「研議、檢討勞工退休法制,辦理相關法令研修及諮詢事宜」編列23萬9,000元,然而近年發生許多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罷工案、榮電財務困難積欠工資,以及關廠工人連線抗議,皆因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與工資所致。又經查,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然而目前舊制勞工退休金「完全未提撥」及「依法開戶但未按月提撥」的雇主有6,785家。可見得目前之勞動基準法需要更進一步檢討與落實才能符合社會之期待。凍結該預算12萬元,並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上述相關問題提出修法可能性之檢討,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林世嘉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以上(三十二)至(三十五)等4項合併凍結「勞動條件業務」項下「落實勞工退休制度」預算12萬元。 (三十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動福利業務」項下「加強推動勞工教育」編列894萬5,000元。 經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0年4月曾辦理「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調查」,其中有關「勞工對責任制相關法規的認知」部分,勞工不知道「責任制勞工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事業單位和勞工雙方以書面訂定,並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者占56.40%、不知道「施行責任制,若事業單位和勞工雙方沒有以書面訂定是違法」者占54.93%、不知道「事業單位違法施行責任制,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者占37.46%。 近2年由於多起因工時過長導致過勞死事件,引起社會對其相關之「責任制」議題多有討論,在此狀況下,多數勞工仍認知不清,更遑論其他,顯見針對勞工相關權益之教育與宣導亟需加強。 爰凍結102年相關經費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並提出具體改進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三十七)102年度「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010萬1,000元,經查: 勞工委員會依據「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設定之計畫目標為:3年內(98至100年)降低勞保職業災害給付千人率至千分之四以下(第1年降低3%,第2年再降低3%,第3年降低4%)。 但據行政院101年5月9日公布該會100年度施政績效報告觀之:以96年度勞保職業災害給付千人率4.439為基準,設定100年度之績效目標為降低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千人率10%,惟執行結果,100年度勞工保險職災給付千人率為4.176,較96年度下降5.92%,達成率僅59%,且近3年該等職災給付之件數及給付金額持續攀升,由98年度之5萬8,075件、39.72億元,增加至本年度之6萬2,620件、44.43億元,足見該方案減災成效顯未如預期,相關關鍵績效指標且經行政院連續2年評核為紅燈。 其次,據該會98至101年度中程施政計畫載述,依歐盟保守推估模式,職業災害產生之經濟損失達國內生產毛額(GDP)之0.4%,以100年度GDP13兆7,570億4,600百萬元計算,該年度因職業災害損失即高達550億元,影響國民經濟甚鉅。 爰凍結102年相關經費四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並提出具體改進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三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編列3,010萬1,000元,辦理推動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主管理體系及改善教育訓練品質、健全勞動安全環境及推動防災措施、積極推動職業病預防工作等。然100年度減災成效未如預期,較原定「降低勞保職業災害給付千人率」的減災目標,達成率僅64.4%;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加強執行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強化減災成效,在未有具體改善績效前,凍結本項目預算四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善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79】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三十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預算「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及改善教育訓練品質」編列業務費952萬8,000元,其中576萬2,000元用於強化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及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之業務費。惟該經費用途之預期成果,全年目標數僅30家,經費編列與預期效益不符比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執行成效檢討報告指出:「僱工人數在29人以下之小型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共占整體職災死亡人數85%……顯示小型事業單位因資源匱乏,安全衛生設施因陋就簡,且欠缺自主管理能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至100年推動之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減災成效未如預期,經行政院評估連續2年列為紅燈,績效欠佳,影響勞工身心健康及國民經濟甚鉅。鑑於國家經費有限且個案輔導成效緩慢,爰凍結業務費四分之一,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鎖定輔導小型事業單位,並提具委外招標工作項目說明及具體輔導措施,以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責成事業單位自主管理與管理之標準與規範之意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世嘉 (四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2年「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項下編列「建構勞動安全衛生環境及推動防災措施」業務費226萬5,000元。惟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度起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期於3年內(98年至100年)將勞工職災千人率(不含職業病)降至千分之4以下,預期降幅10%(以96年度勞保職災給付千人率4.439為基準);迄100年底方案結束時,實際整體職災千人率為4.153,降幅6.44%,其中職災傷病降幅5.43%、職災失能降幅17.7%、職災死亡降幅8.82%(詳附表1)。勞工職災千人率雖已降至88年後歷年之新低點,惟方案減災成效仍未如預期,宜再強化防災措施。爰凍結本計畫預算四分之一,並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向行政院請求儘速將《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俟行政院將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後,始得動支。【84】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四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2年「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項下編列「創新職場安全機制及強化產品安全設施」業務費252萬1,000元。惟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度起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將「降低勞保職業災害給付千人率」列為建構職場安全方面之關鍵績效指標,99年度及100年度連續2年因未達目標經行政院評估施政績效列為紅燈,績效欠佳,影響勞工身心健康及國民經濟甚鉅。此外,我國主要係以中小企業為主,資源相較於大企業匱乏,安全衛生設施常因陋就簡,且欠缺自主管理能力,100年小型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占整體職災死亡人數85%,應加強提升中小企業安全衛生水準,保障勞工工作安全。爰凍結本計畫預算四分之一,並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如何提升中小企業安全衛生水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6】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以上(三十七)至(四十一)等5項合併凍結「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項下預算四分之一。 (四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至100年度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但減災成效未如預期,經行政院評估連續2年列為紅燈,績效欠佳,爰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檢查業務」2億2,729萬9,000元,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87】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王育敏 (四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檢查業務」項下編列「健全勞動檢查機制業務」463萬元。惟查,我國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檢查,係由勞動檢查機構(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屬北區、中區、南區檢查所、經濟部加工出口處、國科會3個科管局及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授權之台北市、原高雄市勞動檢查機構),各依轄區執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依勞動檢查規定指揮監督之;而勞動條件檢查,勞動檢查機構及各級地方政府,均依其轄區產業特性及需求辦理之,因此,勞動檢查辦理體系分散。且五都升格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劃「中央安全衛生,地方勞動條件」之分工模式未獲新北市、高雄市等升格後直轄市認同,要求勞動檢查權下放,勞動檢查辦理體系更趨紊亂,爭議不斷。然而,國際勞工組織(ILO)於1947年發布第81號《勞動檢查公約》,表示勞動檢查應由單一主管機關監督管轄,以確保勞動檢查的有足夠資源維持專業性與不受地方利益影響之獨立性。爰凍結本計畫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整合各方意見並獲得初步共識後,始得動支。【89】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四十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檢查業務」中「降低一般行業職業災害」中,編列辦理石化業等重大特殊災害及鋼鐵業、金屬工業等高危險事業關鍵性危害預防作業之摺頁、宣導手冊、光碟及多媒體預算36萬元、編印加工機械或設備等安全檢查指引、技術手冊及職業災害實例等預算20萬元及辦理一般行業災害預防宣導預算50萬元,皆屬行政事項,為撙節預算,凍結「勞工檢查業務」50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四十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於「勞工檢查業務」項下編列「降低一般行業職業傷害」業務647萬3,000元。惟查,監察院11月7日提出101財正0044糾正案,指出彰濱工業區策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於101年5月17日晚間疑因攪拌作業不慎閃燃後,接續發生20餘次爆炸引發大火,釀成2死14人輕重傷等重大災害,類此工安事故近年來於該工業區頻生不斷,引發當地民眾強烈恐慌與不安。勞委會自上開工廠於86年間設廠迄氣爆災害發生14年來,不曾督促所屬勞動檢查機構赴該廠檢查,至98年12月上開工廠申請變更為「其他化學製造業」,彰化縣政府已將該變更核准函副知中區檢查所,該所卻未能察覺該廠已屬高風險行業,仍未對其進行檢查,發生如此重大工安事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難辭監督不周之責。爰凍結「勞工檢查業務」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四十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2年「勞工檢查業務」項下編列「危險性設備檢查與管理」業務費2億0,729萬元。惟查,監察院於2月7日提出糾正文指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無視行政院及內政部意見,擅自於94年5月12日廢止〈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並於同年6月10日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將爆竹煙火工廠排除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列,肇致該等作業環境之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乏人管理及查核,100年4月,桃園縣觀音鄉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爆竹工廠發生爆炸,造成2死1傷之重大災害,於糾正案提出後遲至7月13日才公告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23條之1,爰凍結「勞工檢查業務」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完成國內各爆竹煙火製造業勞動檢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1-1】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四十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檢查業務」項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編列2億0,729萬元,占「勞工檢查業務」預算之91.2%,其中委託代行檢查機構辦理各危險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及設備投資,編列2億元,占「勞工檢查業務」預算87.99%。近年發生多起石化業重大災害,惟攸關勞工「災害防救暨職業衛生檢查」經費僅編列378萬1,000元。勞工檢查業務各項預算編列比重懸殊,勞工檢查業務淪為代行檢查業務,又未說明如何稽察代檢機構。復查,自五都升格後迄今,仍未解決中央與地方勞檢權責歸屬問題,甚至出現高雄市一市兩制之情形。爰凍結「勞工檢查業務」預算500萬元,待2週內提交年終代檢機構考評及勞檢所監督查核報告,並說明委外程序(含招標條件與不適任委外機構淘汰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3】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四十八)有鑑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截至8月底止,勞動檢查作業仍以安全衛生事項為主,勞動條件之檢查比率過低,僅占總檢查場次(86,663次)之13%(11,435次),且違反比例過高,如工資部分占13.5%、工作時間部分占12.9%、休息休假部分占8.9%,顯見勞動檢查體制未健全,關於勞動條件之查察未能有效保障勞工權益。且五都升格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規劃「中央安全衛生,地方勞動條件」之分工模式未獲新北市、高雄市等升格後直轄市認同,致使勞動檢查體系紊亂。102年度編列勞工檢查業務之預算金額合計達2億2,000萬餘元,然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資訊系統之資料,勞動條件檢查比例過低,僅為安全衛生檢查場次之15%。爰此,凍結「勞工檢查業務」5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102年度提昇勞動檢查效能計畫,強化勞動條件檢查,且釐清中央與直轄市間之勞動檢查權責歸屬,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四十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檢查業務」計畫編列2億2,729萬9,000元。 根據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勞動檢查事項概分為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事項;但目前勞動檢查作業乃以安全衛生事項檢查為主,以100年度為例,共進行11萬8,986次勞動檢查,其中有關安全衛生檢查次數為10萬1,689次,所占比率約85%、勞動條件檢查為1萬7,297次,所占比率僅約15%。 其次,有關勞動條件檢查方面,各勞動檢查機構自97年起執行多項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事業單位違規情形極為嚴重;據監察院100年度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之糾正案文,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至100年實施事業單位工時檢查違規結果,由97年度之4.94%,逐年攀升至100年11月30日之20.47%,高達4倍……」,另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度擴大辦理之「掃A勞動條件檢查」及101年迄8月底辦理之勞動條件檢查為例,違法廠次(家數)占檢查廠次(家數)之比率介於31%至86%間,仍屬偏高。 復加上,近年來屢有企業違法濫用責任制,致使員工超時加班導致過勞等違反勞動法規事件發生,不僅損害勞工權益,甚至危害勞工生命,實應研議加強辦理勞動條件檢查,以有效保障勞工權益。 爰凍結102年度相關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盤檢討、修正勞工檢查政策,並提出具體改進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以上(四十二)至(四十九)等8項合併凍結「勞工檢查業務」項下業務費預算500萬元。 (五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推動研究發展」經費600萬元,其中「推動落實當前勞動政策,辦理相關宣導業務」經費200萬元,惟查,100年度推動成果係製作施政主軸宣導短片並發送各地播放、徵選勞動部logo、製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願景手冊、印製摺頁、扇子等宣導品、電影院及報紙廣告託播、印製中英文機關簡介等,實得與其他攸關勞工權益之業務宣導並行,雖已較101年度減列150萬元,惟應得再減,爰凍結本計畫經費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6】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五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推動研究發展」預算共600萬元,其中編列落實當前勞動政策、辦理相關宣導業務費用200萬元,經查政府公開資訊網站上,政府宣導廣告多數為固定媒體刊登,故凍結本項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及改善情形,經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再行動支。【9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推動研究發展」經費600萬元,其中「辦理座談會、研討會及委託研究,廣徵勞、資、政、學各界意見,建立政府與民間組織諮商勞動問題機制」經費200萬元,惟查,監察院101財正0009糾正案指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未能深切檢討近4年來醫院勞動檢查所發現之缺失,研謀有效對策方案。醫事人員工作時間、例假及休假等因適用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規定,而須由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然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未能說明「備查」之實質意義及審查基準,亦未能掌握各地方政府實際執行情形,更未曾抽查地方政府核定的工時是否合適,致使該條文形同虛設,勞政單位置身事外,任憑醫事人員的勞動條件惡化,或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去訂定執行,使「血汗醫院」橫行。爰凍結本計畫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進一步邀集行政院衛生署及各界協調各類醫事人員勞動條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8】 97~100年度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統計表 項目 年度 受檢醫院 (A) 違規家數 (B) 違規比率 (B/A) 違規件數 (C) 每家違規件數 (C/B) 97 52 17 32 21 1.24 98 55 21 38 40 1.90 99 72 47 65 76 1.62 100 50 16 32 30 1.88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五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推動研究發展」預算共600萬元,其中為辦理座談會、研討會及委託研究廣徵勞、資、政、學各界意見,建立政府與民間組織諮商勞動問題機制,蒐集勞動政策資訊等業務費用200萬元,預算說明簡略,故凍結本項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過去辦理情形及相關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99】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以上(五十)至(五十三)等4項合併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推動研究發展」預算十分之一。 (五十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檢查所管理」(包括北、中、南區檢查所),共編列2億7,343萬8,000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2項分支計畫,共編列4,768萬2,000元。 經查,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度起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期於3年內(98年至100年)將勞工職災千人率(不含職業病)降至千分之4以下,預期降幅10%(以96年度勞保職災給付千人率4.439為基準),是以3區檢查所近年皆將「減少職業災害發生率10%」作為計畫之預期成果。 但迄100年底,前開方案結束時,實際整體職災千人率為4.153,降幅6.44%,其中職災傷病降幅5.43%、職災失能降幅17.7%、職災死亡降幅8.82%(詳見附表),顯見方案減災成效仍未如預期。爰凍結102年相關經費1,000萬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並提出具體改進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4】 附表: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推動目標及成效 單位:千人率 職災類別 96年 實際值 98年 (目標為-3%) 99年 (目標為-6%) 100年 (目標為-10%) 實際值 降幅 實際值 降幅 實際值 降幅 整體勞保職災給付 4.439 4.267 -3.87% 4.313 -2.84% 4.153 -6.44% 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4.049 3.944 -2.59% 3.996 -1.31% 3.829 -5.43% 勞保職災失能給付 0.356 0.290 -18.54% 0.288 -19.10% 0.293 -17.70% 勞保職災死亡給付 0.034 0.032 -5.88% 0.029 -14.71% 0.031 -8.82%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五十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技能檢定業務」工作計畫,編列1,963萬7,000元;但因全國技能競賽發生張姓裁判長遭投訴洩漏考題以及內定參與國際技能競賽的國手人選之舞弊事件,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接獲檢舉後並未先做相關調查與適當處置,除修改原本的「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之規定時間點引人聯想,比賽期間也未將張姓裁判長調離該職務,顯有包庇該起舞弊事件之嫌,為使全國技能競賽能繼續維持公平性且得以被信賴,以正視聽,爰將技能檢定業務預算凍結三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整起事件查明並提出相關調查與懲處報告,並立法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陳其邁 (五十六)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職業訓練法》第38條之1第2項訂有《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規範技能競賽相關規定,包括國際賽國手選拔等,然目前存在問題不少,例如:1.11月8日壹週刊報導「技職國手選拔爆舞弊」,電器裝配職類裁判長涉嫌洩題及內定情事,此案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初步了解應屬誤解並予以澄清,但後續問題依然存在;2.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國際賽國手選拔賽,每2年舉辦1次,同法第10條規定: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1人,裁判3人。因技能競賽多是先成為國手、然後成為教練,最後成為裁判,因裁判人數少,及師徒制等關係,導致易生弊端,尤其裁判長握有最終決定權,故屢屢發生裁判不公情事,亟需改革此制度,故應研議比照國外評選委員制度(7至9人或9至11),以杜絕不公平傳聞事件一再發生。爰此,凍結「技能檢定業務」預算三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查明懲處並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世嘉  田秋堇 (五十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技能檢定業務」項下「推動技能檢定」編列預算90萬2,000元,為辦理推動技能檢定相關工作,惟據報載技能檢定傳出裁判長洩題弊案,使全國性技能檢定公正性遭受質疑,對國家形象傷害甚深,且自民國63年開始推動冷凍裝修技術士檢定工作以來,甲級冷凍裝修類僅發出500多張證照,可見成效仍有待提昇,故凍結相關預算三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查明懲處並提出提升計畫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以上(五十五)至(五十七)等3項合併凍結「技能檢定業務」項下相關預算三分之一。 (五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預算「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編列業務費111萬9,000元,辦理定期檢討基本工資等業務。經查,以往工資調漲參考消費者物價值成長率、製造業勞動生產力指數等統計資料據以調整基本工資,為自86年10月迄今,皆無具體計算公式可資參考。今年8月,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之工資調漲比例,再度引發多起抗議事件及批評聲浪;9 月行政院又增設月薪調漲之2大門檻。綜上,因缺乏具體之基本工資計算公式,致使基本工資調漲大打折扣,既無法避免官方過於干預之爭議,亦無法充分回應勞工家庭支出及物價指數的攀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公開廣納民間勞工團體、學者之建議,研議基本工資公式化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66】 提案人:田秋堇  林世嘉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五十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勞工福利業務」項下編列策辦勞工服務工作計畫中,有補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設備汰舊換新、加強消防設備及提供正當勞工休閒等活動所需業務費570萬元,惟查部分直轄市、縣市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率不彰,或多為公務會議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又不一定有足夠財政基礎改善此一問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補助方針及協助地方政府改善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充分發揮育樂中心功能效用。【7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楊 曜 林世嘉  陳節如 (六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南區檢查所」編列預算9,191萬2,000元,為辦理南區勞動檢查業務,其中多數預算為人員維持費及基本行政工作費,屬於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業務僅編列540萬元,勞動檢查費用僅占整體預算5%,完全看不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接縣市合併後勞動檢查業務之態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遲遲不將勞檢權下放,造成縣市合併後的高雄市一市兩制,而卻獨厚台北市享有完整的勞檢權,勞動檢查制度一國兩制,蕩然無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1年12月底前提出同意高雄市擁有與台北市相同之完整檢查及公告權。【109】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陳歐珀  陳其邁 (六十一)有鑑於「政府組織精簡再造」以來,公務人員表面上是有所減少,但是卻以其他方式如外包、派遣等來進用人力。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計資料,截至101年第2季行政院及所屬主管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統計達1萬0,738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檢討各機關派遣勞工之工作職務是否得宜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7】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六十二)有鑑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發布「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等行政指導,然因勞動派遣具「僱用」與「使用」分離(即派遣業者與派遣勞工具有僱用關係,而要派單位與派遣勞工則有指揮監督及提供勞務之關係)之特性,現行勞動法令制度以傳統勞雇關係為前提之設計,實不足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研擬完成勞動派遣相關規定,以明確規範暨保障勞雇雙方權益。【118】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六十三)勞工保險條例有關年金修法通過後,其低費率、高給付所必然造成之收支不平衡問題日趨嚴重,兼之我國高齡化、少子化趨勢亦已即將邁入人口結構加速度失衡階段。可預見的十幾年內,我國必將面臨勞保基金財務狀況快速惡化之趨勢,更長期而言,甚有破產或縮減給付範圍之高度可能。論者所謂世代剝削,或負債世代移轉,由今觀之,已非虛言,主政者一再迴避,應變時空已極有限。回頭審視,此一議題,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多次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務必及早研議因應方案。爰此,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研議進度及研議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9】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楊玉欣 (六十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保險業務」編列1,264億2,695萬8,000元,其中「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共需325萬8,000元。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在保險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然而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中卻又規定:「精神失能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須經治療2年以上,始得認定」,因此,勞工只要因精神疾病失能,於1年內遭雇主辦理離職退保者,待其治療兩年以上後,卻早已超過退保1年內得申請給付的請求期限,導致其無法請領失能給付,嚴重損害勞工之權益。爰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立即研議邀集相關單位研商,於101年12月30日前將會議結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勞工保險提供的相關保障。【120】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楊玉欣 (六十五)公部門派遣勞工勞資糾紛時有所聞,此對政府形象傷害頗大,而現行管控公部門勞務採購中違法剝削派遣勞工之方法,主要靠勞動檢查及公布違法派遣事業名單,以作為政府機關勞務採購之參考。然上述防範方法,顯然成效不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動居協調地位,橫向聯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勞動派遣法」尚未完成立法前,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之「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中,明訂各採購機關,對派遣事業單位之派遣勞工,負有相關勞動權益查核之權責外,亦必須加入對違法派遣事業單位之違約處罰,及排除公部門採購資格等懲罰性條款。【121】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楊玉欣 (六十六)五都升格至今,中央與直轄市間,勞動檢查權責分工遲未明確,不同行政層級間,組織疊床架屋、事權紊亂衝突,不惟徒耗總體行政能量,更恐生中央地方對個案之不同檢查結果或裁定,影響勞工及業者權益。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2年預算年度結束前,依直轄市不同之條件協調出權責分明、不相互重疊牴觸之行政分工,以具體組織、制度之確定安排,適用於全國範圍內,釐清中央與直轄市間之勞動檢查權責歸屬,俾便規範暨保障勞雇雙方權益,也免生中央與地方之無謂扞格。【122】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楊玉欣 (六十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檢查業務」項下編列「降低營造業職業災害」512萬5,000元,其中辦理「執行動態稽查計畫,針對施工架組拆、屋頂維修等臨時性、短暫性作業實施動態巡查及執行防墜落災害防止策略等防災業務」業務費150萬元。經查我國現行施工架規格標準乃民國71年訂立,歷經31年來並未有任何修改,顯已不合時宜,且過去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未強力稽查,業者多年來使用不同標準的施工架,造成實務上施工架標準無法統一,對勞工安全影響甚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儘速檢討現有施工架標準,並邀集產、官、學及勞工各方代表,針對現行施工架規格研擬統一標準,在新式標準上路前,應有一年輔導期,來輔導業者漸進淘汰不合標準之施工架,以維護營造業勞工安全。【123】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六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資關係業務」計畫項下編列88萬元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研修勞動契約法制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統計,我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等非典型就業人數由97年65萬人,逐年增加至99年72萬3,000人,100年受景氣好轉與政府短期促進就業措施陸續退場影響,減少至69萬3,000人,其中部分時間工作者37萬8,000人,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53萬1,000人,各占全體就業者之3.54%及4.9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度至100年度對勞動派遣業者辦理5次勞動專案檢查,業者違反勞動法令家數比率介於73%至90%之間(詳如附表1),違反比率較高之規定與原因,包括:未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未依規定申報調整月提繳工資、未依規定訂立工作規則、未依限辦理勞工退休金提繳手續、違反訂立定期契約規定、違反延長工時限制、違反延長工時工資加給、未於到職日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等,嚴重影響勞工權益。爰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研議完成勞動派遣相關規定,以明確規範暨保障勞雇雙方權益。【124】 附表1:我國歷次勞動派遣檢查概況 勞動派遣檢查 檢查家數 無違反法令家數 違反法令家數 無違法家數比率 違法家數比率 98年 88 12 76 14% 86% 99年第1次 60 13 47 22% 78% 99年第2次 70 7 63 10% 90% 100年第1次 60 16 44 27% 73% 100年第2次 23 未提供 未提供 - -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資料及101年2月24日新聞稿附件。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王育敏 (六十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動條件業務」計畫項下編列10萬元辦理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議,適時檢討基本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1年8月9日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基本工資月薪調至1萬9,047元;時薪原則分二階段調整,自102年1月1日起調為109元;若國內外經濟情勢無重大變化,第二階段自103年1月1日起至少調整為115元,惟行政院於101年9月26日核定「時薪部分同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提建議自102年1月1日起調整為109元;月薪部分可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議調整至1萬9,047元,惟應俟連續二季GDP成長超過3%或連續2月失業率低於4%後施行。」基本工資對於薪資底層勞工、產業衝擊、勞工就業、薪資水準、政府勞健保負擔等影響深遠,爰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基本工資是否有存在必要?可否以區域、年齡、行業進行基本工資,在不同地區,進行調整適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保障勞工權益。【125】 提案人:江惠貞  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七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動條件業務」計畫項下編列257萬6,000元辦理健全勞動基準法制及有效落實執行業務。惟經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度擴大辦理之「掃A勞動條件檢查」及101年迄8月底辦理之勞動條件檢查,包括國道客運駕駛員工時、養護機構勞動條件、醫療院所勞動條件、私立托兒所及幼稚園勞動條件,及儲配運輸物流與汽車貨運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違法廠次(家數)占檢查廠次(家數)之比率介於31%至86%間,仍屬偏高;各次檢查違反勞動基準法件數比率最高之情事包括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延長工時未依規定給工資及未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等(詳附表1)。爰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針對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之違規情事提出解決方案,以保障勞工權益。【126】 附表1:近期勞動條件檢查結果 專案名稱 檢查 廠次/ 家數 違法 廠次/ 家數 違法廠 次/家 數比率 違反勞基法件數比率最高條文 條次 內容 比率 掃A勞動條件檢查 11,413 3,499 31% 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 27% 101年第一次國道客運駕駛員工時專案檢查 38 13 34% 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 26% 101年養護機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88 76 86% 第30條第5項 未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30% 101年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50 22 44% 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給工資 16% 101年私立托兒所及幼稚園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50 22 44% 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給工資 18% 101年儲配運輸物流與汽車貨運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50 36 72% 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30%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資料及101年3月29日新聞稿。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王育敏 (七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勞工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編列3,010萬1,000元,辦理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及改善教育訓練品質、健全勞動安全環境及推動防災措施、積極推動職業病預防工作、創新職場安全機制及強化產業安全設施,及推動化學品管理與資訊運用機制。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執行成效檢討報告指出:「經分析100年重大職業災害之罹災者及發生災害單位資料發現,僱工人數在29人以下之小型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共占整體職災死亡人數85%、罹災者年資未滿一年者占63%、事業單位未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者占60%、而罹災勞工未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占71%,在在顯示小型事業單位因資源匱乏,安全衛生設施因陋就簡,且欠缺自主管理能力。」爰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中小企業資源匱乏,安全衛生設施常因陋就簡,且欠缺自主管理能力,研議如何加強提升中小企業安全衛生水準,以保障勞工工作安全。【127】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王育敏 (七十二)近來發生之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公司頭份廠勞工罷工百日、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及民國85、86年間發生之聯福製衣等多家關廠歇業勞工因貸款還款爭議再度臥軌抗爭等,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影響勞工生活安定,政府雖介入個案處理,仍有部分事件尚未獲得妥善解決,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先由雇主所提撥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惟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則無相關保障機制,影響勞工生活甚鉅,特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訂定專案計畫,清查未依法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另應研議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12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七十三)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政策宣導」之「廣告」者,應由各該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按月將預算動支情形(含廣告之主要內容、刊登及播出時間、次數及其金額,托播對象等)予以彙整,透過網際網路予以公開。自101年度起,各機關含附屬單位及依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財團法人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均應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季彙整送立法院。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網站所公開之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廣告之製作金額及刊播費用,均付之闕如。據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詳實公開預算法所列示之內容,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12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楊玉欣 (七十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勞工福利業務」項下編列「輔助托兒福利服務」計畫,編列補助辦理托兒設施500萬元及托兒措施396萬3,000元,共896萬3,000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亦訂定「100年補助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鼓勵中小企業主提供托育福利。惟查,本計畫於100年執行補助新設置托兒設施1家,已設置托兒設施22家,托兒措施59家,合計82家,比照《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設置之補助標準,每家獲得之平均補助費用偏低,難以達成鼓勵企業設置之目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檢討經費與作業方式,並提出檢討報告與改進措施。【130】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七十五)102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預算「勞工檢查業務」項下「健全勞動檢查體制」編列463萬元,用於加強檢查執行力及提升檢查效能,然據苦勞網站報導表示,近年頻傳護理人員過勞案件,不肖醫療院所浮濫出現「畸形班表」(所謂「畸形班表」,在護理界俗稱「花花班」,指的是在一段時間內,護理人員輪值不同「大夜」、「小夜」及「白班《早上8點到下午4點》」),在班與班之間缺乏休息時間,導致護理人員身心難以負荷;而「畸形輪班」究竟有否違法,行政院衛生署祭出「違法認定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事」托詞,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則說「要與衛生署研究是不是違法」;互踢皮球的結果是,關於護理人員合理工時及休息時間等問題,公部門至今都未提出解決方法回應,任憑勞工成為醫院欲提高獲利、裁減人事支出之犧牲品。基於上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針對醫療院所加強勞動檢查。【131】 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100年度「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執行結果一覽表 項目 年度 檢查家數 違反罰則家數 違反家數比率 違反法令件數 違反勞基法、勞保條例及性平法條數 97 52 17 32% 21 8 98 55 21 38% 40 10 99 72 47 65% 76 16 100 50 16 32% 30 13 小計 229 101 44% 167 47 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立委劉建國國會辦公室整理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七十六)鑑於外勞人數已增加至44萬人,惟相關外勞人力管理之重任,均賴各地方政府推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曾於85年「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計畫」及89年以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工實施計畫」進用人力,協助各地方政府外籍勞工管理,當時外勞人數及其配置管理人力之比例,對應至本年度外勞人數與所配置管理人員比例變動情形,宜進一步探究。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9月20日函頒放寬家庭監護工申請標準,80歲以上需照顧者,如巴氏量表於60分以下得申請看護工,預估將有33,000名高齡者符合資格,依此推論,外勞人數亦將隨之增加如加上其他外勞政策鬆綁之研議,外勞在台人數勢必再增,卻不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另因縣市政府承擔外勞管理重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仍尚未與縣市政府溝通相關管理資源以為因應,特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外勞管理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歐珀  陳節如 (七十七)依據行政院勞工保險局101年9月甫完成之委託研究報告「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截至100年底止,勞保普通事故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7兆2,698億元,扣除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5,377億元,尚有約6兆7,321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 由於勞工保險採確定給付制,面對我國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及勞工保險制度高給付、低費率之設計,將導致勞保基金收支不平衡及負債世代移轉問題日益嚴重,倘未能由制度面根本解決,恐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影響勞保基金之永續經營。 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保基金責任準備提列不足,財務缺口已達6兆7,321億元,建請儘速研謀對策,由制度面根本解決,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13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田秋堇  楊玉欣  鄭汝芬 (七十八)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項規定:「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8月9日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基本工資月薪調至1萬9,047元; 時薪原則分二階段調整,自102年1月1日起調為109元;若國內外經濟情勢無重大變化,第二階段自103年1月1日起至少調整為115元,惟行政院101年9月26日核定「時薪部分同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提建議自102年1月1日起調整為109元; 月薪部分可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議調整至1萬9,047元,惟應俟連續二季GDP成長超過3%或連續2月失業率低於4%後施行。」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雖訂有審議基本工資之基本參考指標資料,惟並未有明確法則。基本工資調整與否及調整幅度充滿不確定性,勞、資·政各方難達共識,造成爭議不斷,耗費社會成本,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檢討確認基本工資之核心定位,研議基本工費調整公式之可行性,以減少不確定性及杜絕爭議。【13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鄭汝芬  田秋堇 (七十九)「勞工保險業務」計畫項下102年度共編列補助健保費585億3,566萬9,000元及勞保費(含就保費)595億7,250萬7,000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明定應負擔補助勞工參加勞健保經費。惟近年度補助勞健保費之預算編列不足數逐年增加。 在編列不足數逐年增加之情形下,恐排擠其他計畫經費,影響業務之推動,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逐年擴編「勞工保險業務」計畫項下預算,以保障勞工參加勞健保之權益。【13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田秋堇  楊玉欣  鄭汝芬 (八十)鑒於近日來大量解僱事件頻傳,7至9月大量解僱案件107件2,742人,第3季大量解僱明顯增加,已超過上半年解僱人數的一半;累計1至9月大量解僱明顯增加,解僱案件203件6,852人,和去年同期的113件4,355人相比,件數大增80%,究期解僱理由,以業務緊縮、企業併購居多、歇業、虧損次之。 經查部分外商未能妥善照顧被解僱本國勞工權益,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動對2個月內因併購而衍生爭議之奶粉外商,其本國勞工遭解僱所獲之離退條件是否與外國籍相等,或有「歧視性離退待遇」情事,調查結果兩週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5-1】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劉建國 本項有委員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勞健保費之預算編列不足數逐年增加,以次年度預算撥付預算編列不足數已成常態,爰將「勞工保險業務-補助辦理勞保、農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25億5,732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王育敏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中編列政務人員待遇共431萬元,惟今年度傳出多項重大勞資爭議、勞工基本工資調漲未果、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基金委外操作黑幕重重、地方勞檢權爭議及全國技能檢定弊案連連,勞委會仍不見檢討,造成社會恐慌;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員維持費用說明不清,發放標準及數量皆未接露,故提案凍結勞委會政務人員待遇,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及充分說明後,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陳歐珀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編列獎金費7,915萬1,000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有職員380人,技工11人,駕駛17人,公友17人,聘用人員6人及約僱人員2人共計433人,平均每人可分到18萬2,796元,且預算書內並未揭露任何獎金發放標準及對象,恐有預算浪費之虞,為撙節預算,故提案建請本項預算凍結二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陳歐珀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編列「其他給與」費用1,267萬1,000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有職員380人,技工11人,駕駛17人,公友17人,聘用人員6人及約僱人員2人共計433人,平均每人可分到2萬9,263元,且預算書內並未揭露任何發放標準及對象,恐有預算浪費之虞,經查其他給與項目為員工不休假獎金、車票補助等等,為求徹底了解預算編列情形,故提案建請本項預算凍結二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陳歐珀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用9,774萬6,000元,其中為辦理退休人員3節慰問金編列94萬8,000元,惟行政院陳院長已表示編列3節慰問金於法無據,為撙節預算,故提案建請本項預算全數凍結,待行政院提出整體修正辦法後,通案處理。【3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陳歐珀 (六)目前仍有上百萬勞工適用勞退舊制,然而全部的提撥率平均下來仍不足3%,依目前景氣狀況,這些勞工隨時有可能因為其公司倒閉而面臨領不到退休金的困境。雖然目前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可以代墊6個月的積欠工資,但對於即將退休的老員工來說仍極為不足。為保障適用勞退舊制勞工的退休生活,民間團體曾建議提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率以擴大墊償範圍,但未獲勞委會積極回應。建議凍結「勞動條件業務」預算三分之一,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  林淑芬 二、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7項 環境保護署9,591萬7,000元,照列。 第188項 環境檢驗所32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204項 環境保護署2,034萬1,000元,暫保留。 第205項 環境檢驗所886萬6,000元,照列。 第206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067萬2,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0項 環境保護署39萬9,000元,照列。 第201項 環境檢驗所5萬元,照列。 第202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1項 環境保護署1億0,627萬8,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3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49億1,671萬5,000元。審查結果: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4億9,201萬4,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之委辦費380萬4,000元、第2目「一般行政」15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訂閱書報雜誌等業務費2萬元、「車輛管理」之中小型公務汽車油料費3萬元及「統計業務」業務費10萬元)、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700萬元〔含「一般事務費」500萬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業務費200萬元(含「辦理施政計畫、施政方針、施政報告等計畫研擬」、「編纂環境白皮書」、「辦理環保政策制度資料蒐集整理及相關法規檢討研議相關會議等工作」、「出席環境生態復育國際會議」、「辦理消費者保護及環保服務相關推廣工作」50萬元、「辦理環保施政意向調查」50萬元、「推動與美國環保雙邊合作計畫,辦理環保、低碳永續及潔淨能源之雙邊合作,並推動擴展與友邦及區域環保夥伴會議及合作專案,提昇我國環保技能與實質參與國際環保、低碳永續及潔淨能源之貢獻與績效」、「積極推動參與國際環保組織及相關交流活動、辦理國際環保資訊蒐集及國際環保趨勢分析」、「辦理英文版環保政策月刊,提供我國駐外單位、國外政府、研究機構、非政府組織等,協助國際人士對我國環保政策之瞭解,提昇我國國際環境形象」、「辦理各項國際環保會議及交流活動,延聘海外專家學者來台短期指導」、「推動亞太經濟合作海洋資源保護會議決議事項及推動國際海洋資源保育相關活動」、「辦理行政院……並邀請各國或國際永續發展組織之專家學者來台訪問指導」100萬元)〕,共計減列1,095萬4,000元,其餘暫保留。 【3、4、12、19、24、25、26、27、28、34】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領取年終慰問金,每年需支應經費超過200億元。民國54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所定「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已在民國99年刪除,繼續發放年終慰問金,適法性不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無視法律規範,仍依據民國61年公布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並以大法官會議第614號、第443號解釋「給付行政受法律規範較為寬鬆,無須法律授權」為由,主張發放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合法且應維持。人事行政總處刻意曲解大法官會議解釋,卻無視大法官解釋所一再強調「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仍應以法律規定」,「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及「行政措施應衡酌國家財政負擔」等解釋。發放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於法無據,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其所屬機關之「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應予全數刪除。【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度預算中編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其所屬機關首長特別費共158萬4,000元(含環境保護署126萬元、環境檢驗所16萬2,000元、環保人員訓練所16萬2,000元)。惟查,政府機關首長有政策決策與推行權責,在政府施政不力,無法解決景氣低迷、經濟成長疲弱、物價上漲但薪資倒退至15年前水準造成民怨與要求改革的壓力,如持續全額「實質給予」之特別費,易給人民「有賞無罰」、「有權無責」之不良觀感。 在當前我國財政因接連的減稅、稅改等措施及日益增加的社會福利與經濟建設支出而雪上加霜的同時,包括總統與行政院長皆表示願意共體時艱,如總統府宣布刪除四分之一國務機要費後,本院、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五都首長皆以共體時艱為由宣布刪除四分之一首長特別費,然而相關的行政、司法機關竟無願自動刪除部分特別費者,行政院亦無相關提案修正,惟表示刪除「聯絡費」,令人民感受不到行政院共體時艱之意願。 綜上述,基於有取消首長特別費之前例,特別費之法源依據僅為一標準表之行政規則,大法官會議解釋亦肯認立法院得於合理限度內對特別費予以審查,且在當前政府施政不力、物價上揚薪資停滯造成人民生活痛苦、國家稅收短少而支出日增之財政困難,如不分績效、不問民意皆給予機關首長特別費等經費,恐失民意代表監督行政機關之職責,爰提案刪除特別費預算四分之一。【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3,735萬9,000元,為首長及副首長特別費126萬元,依預算書編列署長每月5萬3,000元,2位副署長每人每月2萬6,000元。因國家目前財政狀況不佳,為撙節預算,故建請該項預算刪除63萬元,以共體時艱。【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126萬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31萬5,000元。【9】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鄭汝芬  徐少萍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用3,735萬9,000元,其中為辦理退休人員3節慰問金編列45萬元,惟整體社會對於公教退休退職人員持續領取慰問金尚有疑慮,為撙節預算,故提案建請本項預算全數刪除,待行政院提出整體修正辦法後,通案處理。【1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辦理選拔模範公務人員之獎勵人事費55萬元。為鼓勵模範公務人員,惟目前國家財政困難,預算應撙節支出,經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並未規定模範公務人員名額,爰減列本預算25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法及預算鼓勵模範公務人員。【17】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預算「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之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編列776萬4,000元,鼓勵國內公民營育成中心與環境保護業者合作,但預算說明簡要,配合何種環境保護法規或政策優先推動之重點,皆未敘明,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評審名單及研究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二)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本部102年度預算數44億9,201萬元,較101年度減少11億4,574萬元,大幅減少20.3%。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的資料顯示:102年度的人事與101年都沒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機關 職員 駐警 工友技工駕駛 契約聘僱 合計 署本部 551 6 92 108 757 3.用總預算數除以(法定職員+聘用人員數),來比較: 機關 職員 聘用 合計 101預算(千圓)人均 102預算(千圓)人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部 551 108 657 5,637,758 8581萬 4,492,014 6837萬 環檢所 99 0 99 218,453 2,206萬 343,898 3,474萬 環訓所 31 0 31 85,246 2,750萬 80,803 2,607萬 合計 681 108 787 5,942.457 7,551萬 4,916,715 6,247萬 4.可以看到2個現象:(1)署本部人員的業務量減輕了,(2)環境檢驗所與環保人員訓練所人均預算數只有署本部的1/3到1/2,配置人員有過多之嫌疑。或說沒有積極發揮該有的業務能量。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部業務量少20%,人力大幅閒置。法定人員不能少,約聘僱砍了又說減少就業機會,那至少應該把加班費與輪值費用全數砍掉。因為加班費與輪值費用僅占總人事費的5.07%,爰凍結加班費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通訊及郵資預算編列63萬3,000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雲林縣政府因六輕看法不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能積極與雲林縣政府溝通,署長於101年11月1日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答詢時表示「沒有必要打電話給雲林縣長」,又以刊登報紙廣告要求雲林縣政府回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能有效利用預算,解決政府之間爭端,爰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訊、郵資等業務費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與雲林縣政府就雙方爭議解決進度,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綜合企劃」項下編列「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3,489萬6,000元,其中推動地方永續發展及業務聯繫相關工作業務費220萬元。因該預算未載明詳細工作事項,故該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詳細工作計畫,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綜合企劃」項下編列「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業務費,其中推動地方永續發展業務聯繫預算編列220萬元。預算書內並無詳細說明永續發展之工作項目及聯繫工作內容,爰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以上(四)(五)等2項合併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詳細工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綜合企劃」項下編列「環境管理」3,899萬7,000元,辦理環境議題資料蒐集、分析及彙整業務費500萬元,預算書中並未詳載內容,就其所列之項目,資料蒐集可利用網路、國家圖書館等免費或國家已投資之資源,爰凍結五分之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環境議題資料蒐集、分析及彙整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綜合企劃」項下編列「環境管理」3,899萬7,000元,辦理環境議題資料蒐集、分析及彙整業務費500萬元,因該預算未載明詳細工作事項,故該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詳細資料標的、蒐集方式及具體計畫,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以上(六)(七)等2項合併凍結五分之一。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中,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初審會、專家會議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等相關工作業務費編列880萬元。 環境影響評估委員之專業與客觀為國家永續發展所繫,然環評委員與其研究團隊,同時承接國家政策研究計畫、開發單位委託之計畫,並又擔任各計畫之顧問、評估、審查委員之情形屢見不鮮。以最近爭議之六輕擴廠環評為例,李姓環評委員,同時承接台塑計畫,雖未參與該案環評審查,但爭議環評案件,如中科三期、彰工電廠等,爭議未決而需表決時,一位健康風險專家參與,仍是案件通過與否的關鍵,不參與審查有變相背書之嫌,不代表該學者利益迴避,爰此凍結相關預算四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更嚴格之利益迴避作業規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中,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整合研修作業預算180萬元。 台東縣政府美麗灣BOT開發案,縣府與美麗灣飯店共為開發單位,切割開發案內容規避環評,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並有高度颱風與海嘯風險,引發學術、藝文、環保、原住民…等社會各界反對聲浪,人民團體提出行政訴訟勝訴定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竟認定僅與美麗灣簽約之觀光旅遊處須利益迴避,台東縣政府無須利益迴避,仍繼續球員兼裁判施作環評,會中環評委員竟說出為開發案背書之語。顯然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整合工作,並未以環境保護、社會正義為優先考量,爰此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中,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整合研修作業預算180萬元。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研修及政策評估說明書審查相關工作,法規亦是政策之一部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統合研修,以達相輔相成之效,實無須再編列高額經費,爰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以上(九)(十)等2項合併凍結二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預算「綜合企劃」項下「環境響影評估」編列2,588萬元。自87年至100年中央及地方政府環評案共1,856件,其中第一階段有條件通過者為1,441件,約77.64%,較去年成長0.2%,由此可見,環境影響評估會議決議多為有條件通過。然根據99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台灣大學葉俊榮教授「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之探討」訪談相關學者專家之意見顯示,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後,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環境影響評估決議事項的後續追蹤並不積極,而且監測追蹤機制有所不足,造成重事前審查,輕事後監督的現象。 再者,於現行制度中,環評如有條件通過,該條件在行政程序上僅為「許可開發處分」之「負擔」,而非處分之「條件」,該環評通過處分並不會因為開發單位沒有達成條件而無效。如此,環評制度往往被譏為「頭過身就過」,開發單位未依照環評結論成就條件,行政機關也僅得處以罰鍰、限期改善,目前較有效機制竟僅有司法機關判決得撤銷開發許可或環評通過之處分。甚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竟希望將環評制度改由各開發單位主管機關舉辦,以政府機關的開發主義思維,恐相當不妥當。 爰此凍結本計畫預算之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6月前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檢討與改善方案。【4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十二)1.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預算,環境影響評估歲入與歲出比例為1/3。開發單位繳交審查費,只有政府投入經費一半。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維護環境義務且因開發將獲益的開發單位,竟要全民稅金去貼補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費用,相當不合理。 2.從台東美麗灣、六輕4.6期及4.7期、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甚至友達華映對霄里溪的污染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半年來所有大爭議新聞事件都跟環境影響評估有關,結果相關預算在歲入僅占3.8%,在歲出更僅占千分之5.76,比率嚴重偏低。 3.目前開發單位繳交各項審查規費依據只是「環境影響評估書見審查收費辦法」,僅為行政命令層級。各項收費均很低廉:最明顯算是審查核電廠與核廢料場設置的環境影響相關書件,審查費也都低於每件20~40萬元。 4.除增加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費歲入之外,同時凍結「綜合企劃」項下編列「環境影響評估」經費2,588萬元之五分之一,以便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改相關規定。 5.解凍條件: (1)公告新版之符合立法院歲入增加決議的環評書類審查收費表 (2)建立環評委外預審制度。增加的審查費歲入應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委託第三公正專業團體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預審查,提出預審建議報告,送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做審查參考【4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 (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於「綜合企劃」項下編列「環境影響評估」經費2,588萬元。惟查,根據《環境基本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在進行開發行為前,評估對環境的影響,乃是保護環境、採取必要措施的重要過程。然而,現行法規對須經環評案件採正面表列,對其他開發行為卻毫無配套機制,二者差異過大,引誘開發業者以切割申請等方式規避「非都市土地開發10公頃以上」、「都市土地開發5公頃以上」或「特定農業區開發1公頃以上」等須環評的規定。台東美麗灣、高雄台糖新園農場等開發案,皆是此類惡例。 以工業開發為例,在工廠設立前,土地、經濟、建築、消防等主管機關,均有權透過不核發開發許可、建照等辦法,否決對土地使用、經濟發展、建築防災不利的開發行為;然而,環保主管機關卻對技術性規避環評的開發單位毫無環境調查、審查的把關空間,更無權否決對環境有害的開發行為。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精神,而無法達到環境保護目的。新園農場開發案中,環境保護機關只能坐視業者將電鍍廢水排入農業灌溉渠道,便是國家環境災害預防機制失靈的實證。 爰此,凍結本經費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建立免環境影響評估案件的配套環境審查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預算「綜合企劃」項下編列「環境影響評估」業務費2,588萬元,主要辦理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初審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等。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雖分別針對不同階段,設計不同公共參與程序,希望廣納意見做成整體性的評估。然而施行的細節仍多有疑慮,不僅環境影響評估之相關資訊不夠公開、揭露不足;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報告書的技術性過高,導致資訊公開亦無法使得當地居民充分瞭解開發行為之內容;而中央機關環評與地方發展之間溝通不良、地方政府所辦環境影響評估適用性疑慮、環境影響評估與司法間認知上的落差等,更是屢屢爆發爭議。而根據行政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提供審查作業流程「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成員包括: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及專家學者8-14人、相關機關列席」,小組成員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案通過與否具備最高程度的影響力,也因此社會上對專案小組的組成成員背景與屬性也各有看法,宜廣納各方意見重新評估專案小組成員安排。由於環境影響評估牽涉環境保護利益、產業發展利益及投資廠商之信賴保護問題等利益與衝突協調。爰此,凍結「環境影響評估」2,588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編列2,588萬元,惟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公共參與程序及其配套措施不足,致紛爭頻仍,故該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公共參與程序及其配套措施相關計畫完備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編列2,588萬元。根據99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台灣大學葉俊榮教授「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之探討」訪談相關學者專家之意見顯示,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後,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環境影響評估決議事項的後續追蹤並不積極,而且監測追蹤機制有所不足,造成重事前審查,輕事後監督的現象。爰此,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檢討與改善方案,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陳歐珀 (十七)有鑑於台糖公司釋出高雄市新園農場之農地,供化學及重金屬廠商設立工廠,其中諸多個別業者申請開發之面積皆低於10公頃,未達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規模,惟其毗連開發之總面積高達60公頃以上,前開工廠之廢水如排入鄰近河川,可能污染下游300公頃特定農業區及1,200公頃養殖魚塭,恐對當地環境造成重大衝擊,程序上卻無須進行整體環境影響評估,顯有不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修改相關行政命令,規定將來於台糖土地進行開發之廠商,無論規模大小均須進行環評,惟是類情形並非僅發生在新園農場等台糖土地,亦可能發生在非台糖公司所有之其他土地,顯見當今環評規範仍有缺失。爰凍結「環境影響評估」業務費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開問題,全面檢討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徐少萍 (十八)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綜合企劃」項下編列「環境影響評估」業務費2,586萬元,主要辦理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初審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等。經查,現況上公共參與程序及其配套措施不足,政府機關環境影響評估之相關資訊不夠公開、揭露不足,導致環評爭議迭起;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決定性太大,環評委員代表性為各領域之專家,若遇不熟悉之領域,卻導致誤差。我國環評審查結論對於開發行為具有否決效力,且涉及環境保護利益、產業發展利益及投資廠商之信賴保護問題,減損審查評估之正當性,此問題時應設法研議改善。爰建議暫先凍結本項預算「綜合企劃業務-環境影響評估-業務費」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開環評制度進行整體研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以上(十一)至(十八)等8項合併凍結五分之一。 (十九)台灣經濟遠不如總統選舉633承諾,乃全球因素與經濟部多年產業無法升級所致,然近日行政單位竟將之歸咎於環評制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行之有年,關鍵問題在於,顧問公司環評資料不實,地方政府環評程序草率,如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飯店共為開發單位,卻球員兼裁判,切割開發案規避環評、苗栗縣政府忽略保育類石虎資料…等,環境影響評估委員必須要求一再補件,或公民提起行政訴訟。並非制度本身,然始終得不到有效解決方式。爰此,凍結「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務研習及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效率、書件品質」業務費之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地方政府BOT案可否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環評,作一新的評估,並將其檢討方向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二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為19億3,227萬6,000元,其中「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總經費56億9,392萬元,分6年辦理,102年度預算編列5億7,850萬元,惟該計畫執行成效不彰,甚至101年10月發中油橋頭服務中心將廢油排入後勁溪衍生民怨,故凍結十分之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社區生活污水處理將詳細資料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林世嘉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二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為19億3,227萬6,000元,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整體預算43.02%,然自97年至今,本項決算賸餘數偏高,97年度賸餘1億4,008萬9,050元、98年度賸餘6億4,251萬3,196元、99年度賸餘3億6,412萬5,764元、100年度則賸餘3億9,460萬元,歲出賸餘數明顯偏高;且至101年9月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際執行該項預算數為14億2,333萬9,000元,僅占是年該項預算42.54%,執行率顯著偏低,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該項預算編列過於寬鬆。爰此,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提升行政效能及檢討、改善補助計畫編列與執行流程,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陳歐珀 (二十二)1.「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計畫」編列4億5,065萬6,000元,係依據行政院100年5月18日核定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辦理,具體內容多用以打造親水空間,然而水質在未明顯改善之前,這些硬體設施的費用都是沒有用的,以日前報載新北市湳仔溝為例,花了2億5,000萬元做整治,卻沒有明顯改善水質,亦即所有的景觀工程皆白做了。2.同時,近年來新聞不時可以看見工業區偷排廢水到河川的情形,在水質沒有明善,而非法污染情形不斷的情況下,本計畫景觀相關工程恐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田秋堇  林世嘉 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林淑芬 (二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編列「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4億5,065萬6,000元,惟部分縣市執行欠佳,且河川污染情形仍甚嚴重,整治成效未彰顯,顯見中央與地方進行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協調出現問題,故該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環境保護署說明中央及地方針對水污染防治執行及協調情形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以上(二十二)(二十三)等2項合併凍結十分之一。 (二十四)行政院100年5月18日核定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中,重點河川有淡水河、南崁溪、老街溪、濁水溪、新虎尾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愛河、北港溪、阿公店溪等共11條,然而資料顯示,阿公店溪總長29.7公里,嚴重汙染河段從20.2公里惡化到28.7公里,北港溪總長82公里,在石榴班橋以下之河段,水質皆遭受嚴重污染,嚴重汙染河段從30.6公里惡化到38.7公里,亟需改善,且100年度全國50條重要河川之中度污染及嚴重污染河段達772.5公里(26.3%),僅較90年度之837.5公里(28.6%)略有改善,顯示國內整體河川污染情況僅為勉強控制,並無有效改善。爰凍結「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經費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有效改善之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二十五)行政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編列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共1億4,920萬元。98年發生高雄大寮戴奧辛鴨事件、100年發生台中市清水區國姓社區發現,焚化爐底渣重金屬污染地下水源事件(該區域為農業區,地下水源除作為飲用水外,在枯水期亦作為灌溉用水)顯示爐渣底渣再利用有其危險。研究實驗結果顯示,國內焚化底渣屬高鹼性物質(pH>12,12.5以上即高腐蝕性危險物),就長期而言,是否會因應用地點環境變化而劣化等,致重金屬再度溶出或化學藥劑本身即會因遇水溶解而影響土壤及地下水品質,仍須更進一步深入評估,然而政府機關不顧有污染發生之事實,在推動底渣再利用時屢屢留下漏洞,如101年雖規範不得用於「直接農用地」,仍開放「間接農用地」,然而此類重金屬污染是屬於「會擴散」的類型,應採用更嚴格之標準。尚且,本項預算以底渣再利用量為資源回收再利用之衡量標準,是否反而導致「資源回收率愈低,送入焚化爐焚燒製造底渣的量愈多」反而執行成效更高,仍有疑慮,爰凍結本預算二分之一,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討,不應讓底渣再利用於農地,並訂定更實際之績效衡量指標。【5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二十六)過去政府已經核定「垃圾焚化灰渣再利用推動計畫」,該計畫總經費達10億4,767萬元分3年執行,並於100年執行完畢。既然政府已經花了10億做推動的工作,就該讓灰渣的再利用產品回歸市場機制,不該再編列鉅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否則就是承認這些產品在本質上還是廢棄物,無異於花錢請業者去處理這些廢棄物,這是變形的掩埋,卻比掩埋更危險,因為原本只是集中掩埋還易於管制,現在卻在政策下變成分散式掩埋,且毫無管制,有毒害國土之虞。凍結「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二分之一,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儘速將「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之提案送立法院審議,如未能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審議,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田秋堇  林世嘉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林淑芬 (二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辦理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工作編列1億4,92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 目前焚化爐底渣再利用方式尚未成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0~2012年共編列22億預算,補助業者每公噸1,600元費用獎勵焚化爐底渣再利用。而2011年4月發生台中清水農田遭填焚化爐底渣,導致農地重金屬含量大幅上升的狀況,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提出更完善之底渣再利用的規範及新技術,便要推動填海造島計畫,未考慮海洋中重金屬污染較陸地更為嚴重,顯見政策疏失。故凍結本項預算二分之一,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討「焚化爐底渣再運用」之補助方式、補助金額、再運用之技術,和填海造島之環境影響評估,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動支。【61】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以上(二十五)至(二十七)等3項合併凍結二分之一。 (二十八)推動整合性環境保護複式動員系統之目的,在於透過中央與地方之合作、政府與民間之合作、學術與產業之合作、所有資源之整合與投入,希冀將環境保護之觀念與行動,深入村里與民眾。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目前綠網登錄之部落客身分別統計資料顯示,公私部門之動員呈現公大於私(主要為學校);又環境保護志(義)工主要為50歲以上(占77.55%),年輕人則較少,顯示並未在地、往下扎根,致效果有限。主要原因有村里長電腦能力不足,綠美化助理員無有效管理,考核方式不明確,縣市環境保護局對於公益團體之督導考核角色並未強烈認同…等,爰此「建立複式動員系統」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有效解決方式,強化環保團體參與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二十九)我國西岸海域有多個重要商港及漁港,航運發達,亦為中華白海豚和露脊鼠海豚之棲地,更是重要漁場所在。科學文獻指出,能量過大的水下噪音如海底鑽探、打樁爆破等工程,不但會衝擊鯨豚,也會影響利用聲音之魚類(如石首魚科),輕者受傷或被迫放棄棲地,重者可能導致死亡。我國四面環海,海洋生物多樣性極為豐富,至今卻仍未有水下噪音標準,顯為環境保護及生物多樣性保育上一大疏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身為噪音管制法規主管機關,應於半年內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林務局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並訂定我國水下噪音標準。爰此,凍結相關業務費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研訂水下噪音標準之規畫期程等,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三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編列「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經費2,113萬6,000元,有關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環境建議值」修正為「瞬間暴露參考限制值」,並註明並非安全值,以及新設非游離輻射電力(極低頻)設施之空間距離措施等事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於9月7日已針對「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召開研商公聽會,以及於9月25日就「敏感地區新設非游離輻射設施長期暴露預防措施作業規範」草案舉行研商會議,然尚未正式公告定案,故為有效持續監督落實改進,凍結「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經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完成相關事項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三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水質保護」編列1億4,102萬5,000元,惟科目預算編列有非切合需要或過於浮誇編列情形,且未詳列具體計畫,故該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三十二)100年度50條重要河川之中度污染及嚴重污染河段為772.5公里(26.3%),僅較90年度之837.5公里(28.6%)略有改善,惟較89年度之715.7公里(24.4%)嚴重,顯示重要河川污染情形僅能勉強維持現況,不再繼續擴大,卻無法有效改善,爰將「水質保護」編列1億4,102萬5,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改善方案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王育敏 (三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水質保護」預算為1億4,102萬5,000元,長久以來,河川水質污染的情況雖略有改善,然重要河川污染情況仍甚為嚴重。近年來雖針對個別行業之放流水標準逐一修訂,然鑑於我國產業群聚之情況,即使個別事業廢水皆符合放流水標準,仍可能因相同產業集中於特定的河川流域而使整體超標。爰此,為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執法,以利於水污染防治具整體性,凍結「水質保護」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水污染防治法第9條總量管制配套規定,並督促縣市政府訂定總量管制之具體作法,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陳歐珀 ※以上(三十一)至(三十三)等3項合併凍結十分之一。 (三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汙染防治」編列5,066萬5,000元,100年度部分水庫優養指數偏高,且較99年度嚴重,增加者計有11座水庫,顯見成效不彰,無法有效保障飲用水品質,經查,水庫優養化問題,可藉由減少肥料配方中硫化物,得到部分解決,爰此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相關學者與台肥公司研商,改善肥料配方,並推廣改良之肥料後,始得動支。【7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三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汙染防治」編列5,066萬5,000元,其中辦理河川、水庫水體污染整治規劃分析及追蹤,輔導地方政府推動重點河川污染整治,水污染減量規劃等,需經費471萬5,000元。惟查,100年度部分水庫優養指數偏高,且較99年度嚴重,增加者計有11座水庫,各水庫優養指數大於50,或較99年度嚴重者。基於水資源攸關生活品質與產業發展,我國水資源最主要來源為水庫。然因水庫之集水區長期發展歷史,管控困難,使得生產活動產生之污染物質流入水庫,造成水庫優養化,造成水源污染而無法引用為自來飲用水,勢必將嚴重影響產業與民生等各層面之經濟生產活動。爰凍結本項預算「水質保護業務-湖泊水庫及河川汙染防治計畫-業務費」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開問題,研提有效減緩水庫水質惡化及維護民眾飲水安全之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0】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以上(三十四)(三十五)等2項合併凍結十分之一。 (三十六)自古以來,畜禽糞尿是很好的有機肥料,自古至今,畜禽糞尿回歸農地亦舉世皆然。然而經查除台灣外,舉世並沒有其他國家以法令限制,規定畜糞尿水必須處理至排放標準,然後排放、不得利用,視畜禽糞尿如有害廢棄物,然而偏偏在過去以農立國的台灣,就發生如此不當做法。雖然這惡法已於2006年解禁,但是這些寶貴的有機肥水仍然並未利用,時時刻刻在流失! 復查全台全年以1990年豬隻在養頭數1,000萬頭估算,經處理後的豬糞尿肥水流失量超過1億0,950萬公噸,約相當於1座鯉魚潭水庫之有效水容量。而豬隻飲水器溢流水流失量約2,300萬公噸;相當於白河水庫加上谷關水庫有效水容量之總和。如果豬糞尿肥水加上飲水器溢流水之流失量,1年約相當於台灣第六大日月潭水庫之有效水容量流失! 因此,政府部門積極推動養豬廢水回歸農地,好處不只是重獲有機肥值價,更可貴的是可遏止目前因三段式、四段式處理而造成肥水流失、花費、用電之增加及沼氣沒有有效利用衍生之溫室效應氣體之排放等;而再利用回歸農地更可達到有效水資源節約運用。 又根據報載:雲林、彰化地區地層下陷嚴重,危及高鐵行車安全,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決定推動10年搶救地層下陷行動方案,預計到民國110年,將封掉967口水井。經濟部水利署統計,封掉這些井之後,10年共可減抽2.18億噸水,加上湖山水庫供水及各種節水方案實施之後,未封的淺井可以減抽地下水,估計民國110年之後,減抽地下水總量可達4.9億噸,惟搶救地層下陷將花掉500億元。然而根據畜產試驗所退休之洪嘉謨主任計算,雲、彰地區,去(2010)年年底飼養豬隻數合計2,300,111頭,以230萬頭估算,如果養豬農友以三段式處理水沖洗豬舍,以保守每頭30L/天估算,1年沖洗豬舍310天,則可以節省用水量2,139萬噸,10年約達2.139億噸,與封967口水井可減少抽水量相當。只要輔導養豬農友使用三段式處理水不必增加設備,技術面再輔導即可,雲林彰化可率先推動執行。 基此,為減緩雲林彰化地層下陷並積極推動畜產業排放水回歸農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取消視畜產業放流水同事業廢水,因為以畜產業放流水施灌農地必須依水污法之規定,符合土壤處理標準,需提出申請獲准才得實施,而申請細節非一般養畜農友能負擔。因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取消視畜產業放流水同事業廢水之限制,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依程序訂定視畜產業排放水回歸農地之管理辦法同事業廢水。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汙染防治」業務費預算5,056萬5,000元及「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業務費預算2,622萬7,000元各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完成上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三十七)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未能整合既有之「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平台」、「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欠缺氣候變遷思維、應即刻規劃整合執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於102年6月30日前完成。另應針對溫室氣體定義、公告為空氣污染物之緣由、國際作法、研商過程及倘徵收空污費後地方政府分配原則等事項,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70、71】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陳節如  林世嘉 三、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等預算案另擇期處理。 四、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案第1、2、10、14、15、20、21、22、29、32、33、35、36、37、38、58、62、64、65、66、68、77及83至161等委員提案未處理部分及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預算另擇期再處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行政院衛生署邱署長文達及內政部李部長鴻源就「失智症患者照護機制、喘息服務與推動互助方案」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今天的議程是邀請行政院衛生署邱署長及內政部李部長就「失智症患者照護機制、喘息服務與推動互助方案」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因為內政部李部長列席內政委員會的預算審查,所以今天會議由曾次長中明代表列席;衛生署邱署長因為亞東醫院現在正召開一個緊急會議,向本委員會請假,所以請賴副署長進祥代表列席。 關於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主管預算案公務部分預算處理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明天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委員會,以利預算案的處理,逾時不予受理。 請衛生署賴副署長報告。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今天關於失智症患者照護及長照十年喘息服務部分,提出本署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失智症現況 依本署93年委託台灣失智症協會調查失智症患者盛行率研究報告結果,推估失智症人數之成長趨勢,將由民國101年約15萬8千人成長至民國135年約62萬人,大約成長4倍。其中老年人口約占8至9成,進一步分析老年失智人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由民國101年的0.6%成長至民國135年的2.9%,大約成長5倍。 貳、長照失智症服務情形 一、失智症已納入長照十年計畫 按老人失能或失智之程度,核定補助時數,按老人之需求,提供失智老人適切長照服務。 二、長照十年計畫目前服務人數共12萬3千630人;其中9千737人(約占8%)為失智症患者(共3,332人為經失智症量表評估收案者),分析失智症患者所接受之長照十年計畫服務內容包括:居家服務(47.4%)、喘息服務(26%)、居家及社區復健(22.9%)、居家護理(20.3%)、交通接送服務(14.5%)、老人餐飲服務(4%)、輔具購買租借及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4.7%)、長期照顧機構服務(0.4%)。 參、長照十年計畫已提供基本的喘息服務 一、為協助照顧失能或失智民眾的家庭照顧者得以獲得必要休息與支持,97年起已針對家庭照顧者提供喘息服務。 二、凡經評估為輕度、中度失能或失智個案之家庭照顧者,每年最高可獲得14天,重度失能或失智民眾之家庭照顧者,每年最高則可獲得21天喘息服務之補助。 三、獲得政府補助使用喘息服務的家庭照顧者近年來亦快速成長,至101年10月達58,872人日,已達100年全年服務量95%。 肆、未來規劃 長照服務網計畫已規劃建置失智長照服務及家庭照顧者支持網絡: 一、建置普及、多元之社區式失智長照服務網絡 1.失智相關知識及技能已納入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培訓課程。 2.全國長照區域劃分22個大區、63個次區及368個小區;未來5年內於63個次區建置可提供失智服務之日間照顧服務單位。 二、建置家庭照顧者支持網絡 為發展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滿足家庭照顧者之需要,規劃5年內完成建置家庭照顧者支持網絡: 一、本年底將完成全國性網路資訊平台及家庭照顧者服務專線: 1.設立全國性家庭照顧者服務專線:本署於本(101)年度委託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辦理「建置全國家庭照顧者網絡」計畫,可透過家庭照顧者服務專線提供照顧者相關諮詢、轉介及心理支持,另民眾若有長照需求,亦可由本人、家屬或社區鄰里長以市話撥打長照專線412-8080、手機撥打02-412-8080或逕向各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長照服務。 2.建置全國網路資訊平台,提供家庭照顧者互助服務,簡易文宣、家庭照顧者資源。 二、兩年內建置各縣市家庭照顧者支持平台,並規劃長照志工訓練。 三、四年內完成全國家庭照顧者網絡平台之內容及資訊:提供所需的照顧訊息、家庭照顧者互助服務、各團體辦理家庭照顧者教育訓練的教材內容、及協助長照志工訓練。 四、五年內家庭照顧者支持網絡建置完成並提供服務,並與志工系統連結提供服務。 本署承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在此敬致謝忱。尚祈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報告。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對各位委員多年來對內政部推動各項老人福利服務的關注與支持,表示由衷感謝。現在謹就內政部推動失智症服務之辦理情形簡要報告如下: 壹、前言 我國因醫療衛生進步,平均餘命延長及出生率下降,老人的人數和比率呈現顯著成長,截至101年9月底老人人數計257萬2,634人,占總人口11.05%。隨著老年人口快速增加,失智症老人也越來越多。根據推估,社區中的失智症老人有12萬餘人,占老人人口的4.8%,加上長期照顧機構有4萬多名失智症老人,及64歲以下失智之身心障礙者有2萬647人,估計全國失智人口超過18萬人。照顧失智症老人是一項相當辛苦的歷程,不同階段有不同的困難,亟需政府與民間部門積極發展各項照顧服務與支持措施,以因應失智症所帶來的衝擊與挑戰。 貳、失智症服務之推動現況 一、建立家庭照顧者支持體系: (一)為協助失智症之家庭照顧者獲得所需支持服務,於98年輔導成立失智症社會支持中心,服務項目包含設置失智症關懷專線(諮詢電話0800-474-580失智時,我幫您),建置失智症社會支持網站,提供失智症相關資訊與社會資源,每年服務12萬5,000人次。 (二)另於97年輔導成立家庭照顧者支持中心,設置諮詢專線(諮詢電話0800-580097我幫您,您休息),提供家庭照顧者個別或家庭協談、輔導諮商、轉介福利資源,以減輕家庭照顧者的照顧壓力,每年服務9,409人次。 (三)90年成立失蹤老人協尋中心,藉由行政部門與民間單位合作的模式,透過教育宣導、鼓勵配戴預防走失手鍊、協尋通報、後續比對、追蹤服務等整體措施,協尋不慎走失的家人,尤其是失智症老人。截至目前止,計1,920人通報協尋,已由該中心協助尋獲1,097人。 二、提供失智症老人直接照顧服務: (一)居家服務: 因應失智老人所需日常生活活動功能之協助,透過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依老人之失能程度每月提供25小時、50小時或90小時之居家服務。此外,對於僅罹患失智症,但日常生活活動功能尚能自行處理之老人,則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體系,提供所需居家服務,總計目前接受服務之人數有3,545人。 (二)日間照顧服務: 為協助各縣市政府發展日間照顧資源,自99年度提高資本門之補助比率,由70%修正為90%,並結合建築、長期照顧領域之專家學者,提供實地專業輔導,截至目前止,各縣市已設置83所日間照顧中心,服務1,460人;其中11縣市更已設置16所獨立型態之失智症日間照顧中心;總計使用日間照顧之失智症老人有798人。 (三)失智症多元社區照顧服務: 積極結合民間單位辦理「瑞智學堂」,提供輕度失智症老人及家庭照顧者治療性團體活動,15縣市共設置33處,計服務1萬3,899人次。101年度並辦理社區宣導、志工訓練、早期介入、家庭照顧支持服務,計4萬9,000人參與。此外,補助臺北市、臺中市、南投縣、嘉義市之社福團體設置4處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可提供58人住宿型態服務,目前實際服務50人。 (四)機構設置照顧專區: 輔導老人福利機構設置失智症照顧專區,提供失智症照顧床位,目前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嘉義市、金門縣等7縣市已有8家機構設置254床,另規劃中有8家計293床,合計16家547床。 三、培訓優質專業人力: 協助失智症團體辦理專業培訓計畫,輔導編印失智症相關教材,包含98年編印失智症者照顧管理手冊、失智症照顧機構如何找、失智症者權益維護、失智症者居家照顧指引等4冊;99年編印失智症照護實務手冊;100年編印失智症照護指導員手冊。另同步加強培訓失智症專業人員,強化系統性、連續性的專業訓練,提升專業人員的照顧能量與品質,101年度計辦理人力培訓168場次,培訓3萬2,000人。 四、加強教育宣導: 結合民間單位製作教育宣導教材光碟及問答手冊,透過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長青學苑廣為宣導。另拍攝「被遺忘的時光」、「昨日的記憶」紀錄片,於各大電影院上映;亦製播失智症篩檢宣導影片「憶不容遲,關心失智長者」、「失智症十大警訊動畫短片」,透過影片放映及宣導,有效提升國人對於失智症的認識與重視。 五、發展失智症家庭互助方案: 為提供失智症者及其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已輔導民間團體發展失智症家庭互助方案,提供失智症者及家屬社會參與場所,透過失智老人及其家屬彼此相互交流、支持,分享生活與照顧經驗,並由專業人員適時提供諮詢,以滿足失智症老人及其家屬社會參與的需求,並減輕家屬照顧負荷。自100年開辦至目前為止,服務5,856人次。 參、未來策進作為 一、加強教育宣導增進社會大眾對失智症的認識與支持 積極結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社會福利團體及村(里)辦公室等基層組織,針對社區內有長期照顧需求之失智症者,主動提供服務資訊,並即時轉介各縣市長照管理中心,以利提供所需之照顧服務。 二、提升失智症照顧服務資源之普及性與可近性 配合長照服務網之規劃,依各縣市人口、面積、交通、距離及生活圈,劃分22大區(縣市)、63次區(生活圈)及368小區(鄉鎮),於每一縣市至少設置1所專責照顧失智症老人之日間照顧中心,每2鄰近次區再增設1所綜合型日間照顧中心,累計至105年度將有129所日間照顧中心,其中含專責型態之失智症日間照顧中心26所。 三、積極培訓失智症專業人力 為提升失智症老人之照顧品質,賡續規劃失智症老人專業培訓課程,研編失智症照顧服務教材,並培訓失智症相關專業人員,增進服務提供單位及相關人員對失智症老人之照顧原則、方法與技巧等專業知能,以強化失智症照顧服務量能。 四、推廣早期輕度失智症服務方案 輔導各縣市結合在地團體積極辦理早期介入服務方案,含健康促進服務、衛教宣導、關懷訪視、家庭照顧者支持團體與座談活動等,以增加早期輕度失智症者人際互動,延緩記憶與認知功能的退化,並提升失智症者及家庭照顧者之生活品質。 肆、結語 因應我國人口快速老化,失智症人口之照顧需求日益殷切,為建構失智症照顧服務體系,提供多元連續之服務,內政部將積極發展失智症服務資源,並強化社區資源連結,全面提升失智症老人照顧服務品質,讓更多失智症者及家庭照顧者能得到專業的照顧與支持服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 委員賜予指教、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以8分鐘為限,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10時30分休息10分鐘。 請陳委員節如質詢。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聽你們的報告是,衛生署對失智症老人有21天的服務,內政部又有25、50跟90小時,請問你們服務的內容如何做區分?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答復。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的程序是要先跟長照中心提出申請,長照中心的人員會去進行評估,評估之後就會針對他們的需求,再根據內政部長期照顧十年的計畫內容來提供服務,方才委員垂詢14天的部分是衛生署提供的喘息服務。 陳委員節如:那也是跟你們一樣是做居家服務嗎? 曾次長中明:對。內政部提供的是居家照顧的時數。 陳委員節如:那衛生署的部分呢? 曾次長中明:他們有喘息服務、居家護理還有社區及居家復健。 陳委員節如:衛生署對失智症老人有21天的服務,請問這21天是做什麼服務? 主席:請衛生署護理健康照護處鄧處長答復。 鄧處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在喘息服務跟居家的分別是,居家服務是到家裡幫忙做擦澡,喘息服務可以分為兩類,就是可以居家,也可以到機構服務。 陳委員節如:這21天是補助照顧服務員什麼? 鄧處長素文:如果照顧服務員到家裡,一天最多做8小時服務。 陳委員節如:每年有21天,是不是? 鄧處長素文:對重度是最高的。 陳委員節如:每一個月有25、50跟90小時,如果你們有服務,他們那裡可以重複嗎? 鄧處長素文:可以。現在有蠻多是重複的個案。 陳委員節如:寫這些小時看起來好像蠻多的,其實內政部是有區分的,請問90小時是對低收入戶,是不是? 曾次長中明:居家服務的部分,是按照失能的程度,譬如是輕度失能…… 陳委員節如:25、50跟90小時怎麼區分? 曾次長中明:輕度是25小時,中度是50小時,重度是90小時。 陳委員節如:不是按照家庭經濟狀況來區分嗎? 曾次長中明:時數是按照失能的程度,另外再依照他們的經濟狀況…… 陳委員節如:今天內政部照護服務的人數看起來很少,其實你們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陪伴工作做好,台灣就已經很好了,有支持性的、機構的,問題是,可是現在的機構大部分都不足,有些是因為家裡付不起這個錢,依你們的統計身心障礙目前有剩餘,其實不然,有很多是因為距離、分區分配的問題以及補助時數的問題,如果從喘息服務、居家服務到機構這整個系統能夠連結起來,而且時數足夠的話,我相信,各種障別的服務就不需要太多機構的服務來處理。 這些身心障礙者大部分是在家庭失去功能,他們才會到機構去,可是現在的機構有的是以前就進去的,也有輕度的、重度的等等很多種形式;現在ICF要上路,未來幾年可能會區分的比較清楚,可是針對家庭托顧的部分,內政部要加重考量,即使是失智症或是中、重度身心障礙,希望你們在社區部分,要配合照顧的模式,讓喘息服務跟家托服務可以互補,請問現在家托跟喘息服務可以重複使用,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可以。 陳委員節如:內政部對身心障礙者的家托服務從22天減少到16天,這樣夠嗎?還有,現在實施的縣市很少,本席覺得這部分相當好,你們的條件為什麼要定的那麼嚴苛?對老人的家托沒有要求家庭無障礙、家庭寬度,家庭設備等,其實這些服務人員大部分的家庭都比較窮,他們家裡哪裡有那麼寬敞的地方,你們提供5萬塊給做修繕的改善,難道是要修繕無障礙的浴室嗎? 曾次長中明:政府對長照十年的規劃有年齡的限制,55歲以下身心障礙者原先已經享有居家照顧服務,後來我們另外找財源來處理這一塊的服務。 陳委員節如:衛生署跟內政部都有家托,是不是? 曾次長中明:有家庭托顧。 鄧處長素文:有。 陳委員節如:你們對這個部分沒有交集,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家托大概是社政單位在處理。 陳委員節如:你們對老人家托的托育員家庭沒有無障礙,要非常寬的限制,可是對身心障礙為什麼要設這個限制?而且這個限制現在是窒礙難行,這些人都是要討生活的,他們的家庭怎麼可能那麼寬敞?內政部要補助他們的硬體,他們能夠用嗎?應該是跟機構或是社區作業所互相互補,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這個部分,是不是請簡司長來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答復。 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老人的家庭托顧還是有無障礙的一個規範。 陳委員節如:你們沒有限制托顧人員的家裡一定要做這些改善,是不是? 簡司長慧娟:有,這還是要的。 陳委員節如:衛生署這邊沒有,是不是? 簡司長慧娟:衛生署沒有家托。 陳委員節如:老人跟身心障礙家托的條件不一樣,是不是? 簡司長慧娟:目前是一樣,無障礙的部分都是一樣。 陳委員節如:你們對老人家托照顧人員家庭一樣的補助,也是有要放寬限制嗎? 簡司長慧娟:原則、條件都是一樣比照,會後再提供資料給委員。 陳委員節如:玄關、門禁要80公分,有嗎?老人也有嗎?浴室、寢室的改善也有嗎? 簡司長慧娟:有,都一樣。 陳委員節如:就是這部分阻礙了這個服務的擴展,你們覺得這樣的規定對服務能夠擴展嗎?所以,現在的個案很少。身權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針對身心障礙者家庭個人照顧的問題,請問要不要修法? 曾次長中明:委員是要對身權法…… 陳委員節如:家庭照顧應該是在個人支持的部分,對不對? 簡司長慧娟:對。 曾次長中明:現在我們已經有提供這樣的服務。 陳委員節如:這兩條是不是要修法? 曾次長中明:我不曉得委員所提的是…… 陳委員節如:身權法第五十一條的家庭托顧是不是要放到第五十條,這樣比較適合,是不是? 曾次長中明:假如只是實務推動的問題,應該不用修法,可以從實務來改善。 陳委員節如:家庭托顧的部分對老人跟身心障礙者顯然有不同,而且服務的時數、品質還有場所,場所要放寬,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對老人跟身障者的規範,目前是一樣的。 陳委員節如:台灣的社會要實施社區化,現在有小型作業所、機構以及社區支援中心,本席希望,家庭托顧、喘息服務的場所可以互補,不一定要到家庭去照顧,因為家庭照顧有窒礙難行的地方,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在提供社區照顧服務方面,我們也考慮家庭托顧、居家服務跟喘息服務之間的結合,目前是針對居家、社區跟機構三者做結合,委員關心社區跟居家的部分,這些目前也有,假如還有需要改善的地方,我們會再來加強改善。 陳委員節如:針對照顧服務員,你們有規定他們要投保意外險嗎? 曾次長中明:他們目前都有勞健保。 陳委員節如:他們的勞健保在哪裡投保? 曾次長中明:在提供服務的單位。 陳委員節如:他們是在工會投保。本席一再提出這些問題,你們都不去解決,就是要考量家托服務的對象,法源依據,照顧服務員應該要投保意外險,還有這幾種支持服務的場所要能互補,補助及設備也應該要再做檢討。 還有,你們為什麼從22天改成16天? 曾次長中明:這個,會後我們再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節如:內政部要考量服務的時數,老人的家托跟身心障礙者家托條件確實有不同的地方,老人的比較放寬,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老人跟身心障礙者沒有不同,我們會後再提供資料給委員。 陳委員節如:謝謝。 曾次長中明:謝謝陳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質詢。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關心昨天半夜亞東醫院大火的問題,根據今天媒體報導,亞東醫院平常有做消防演練,可是昨天半夜發生的大火是他們第一次實戰作業,這代表過去他們都是紙上作業的消防演練嗎?亞東醫院是北台灣規模算滿大的醫院,到目前為止從來沒有進行過任何實體演練,他們的消防演練一直都是紙上作業嗎?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不是請醫事處黃簡任技正答復? 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黃簡任技正答復。 黃簡任技正純英: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在醫院的緊急應變計畫裡面,衛生署有要求醫院針對防火安全,要成立小組定期演練。 王委員育敏:演練方式是實體的還是僅止於紙上作業? 黃簡任技正純英:在台大醫院急診部大樓的開刀房發生失火事件之後,我們有要求醫院要做實體的演練。 王委員育敏:目前多數醫院實體演練的情況如何?你們現在有掌握到嗎?各大醫院真的有進行實體演練的家數大概是幾家?有包括亞東醫院嗎? 黃簡任技正純英:家數的部分,我們還要再調查、了解,再跟委員報告。目前是透過衛生局對醫院的督導考核與評鑑基準,我們也試著強化這部分。 王委員育敏:亞東醫院到目前為止到底有沒有進行過任何實體演練?媒體報導是這樣,就你們掌握的訊息是不是這樣?昨天半夜臨時發生的大火算是他們第一次實體演練嗎? 黃簡任技正純英:應該是不致於,昨天實際處理的情況,看起來是處理還算得當,因為目前轉院的6個人中,有兩個人已經自動出院了。 王委員育敏:最近,包括之前北門分院發生大火,還有昨天半夜亞東醫院發生的大火,讓人看到都會覺得措手不及,因為發生的時間是在深夜,本席上次質詢有特別提醒,醫院在深夜的人力編制及其他各方面都相對比較單薄,深夜大火對醫院整體安全上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脅,衛生署應該要求各大醫院特別要針對深夜火警一定要加強他們整體消防及應變措施。這部分要好好去做,你們可以做嗎? 黃簡任技正純英:會的。 賴副署長進祥:我覺得,這個非常有必要,我們會來處理。 王委員育敏:在醫院裡面病患的安全,尤其他們都很脆弱,特別需要整個醫院消防跟安全系統的保護,衛生署基於對醫院有督導的責任,你們應該要求醫院做好這部分的工作,避免悲劇的發生,好不好? 賴副署長進祥:是的。謝謝王委員的指教。 王委員育敏:方才內政部在報告中提到,目前只有11個縣市有獨立設置失智症的日間照顧中心,意思就是說,在22個縣市當中,還有一半的縣市沒有設置。本席有整理出一些資料,很遺憾的,上禮拜嘉義縣發生兒子殺死媽媽的案子,到目前為止,他們也是沒有設置獨立的日間照顧中心。在我們的十年長照計畫當中,照理說,2012年不是每個縣市都應該要設置日間照顧中心嗎?到目前為止,看起來進度是落後的,只有11個縣市有設置,有50%縣市還沒有設置獨立的日間照顧中心。請問延遲的原因為何?是經費還是場地的問題?整個計畫進度落後的原因為何?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答復。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雖然只有11個縣市有設置16所專責、獨立型的失智症日間照顧中心,但是我們還有83所,其實這也是日間照顧中心,因為它的對象是失能、失智,所以基本上,各地方政府還是有83所。 王委員育敏:那83所都設置在哪裡? 曾次長中明:各縣市都有。 王委員育敏:設置在什麼樣的場所?如果它不是獨立型的,它大概都是在哪裡? 曾次長中明:如果不是獨立型的,有的是跟老人福利服務中心合併設置,變成是綜合型的,所以有失能也有失智的部分。另外,方才委員有提及嘉義縣這個個案,這個個案我們也有提供長照的服務,他也有申請,從97年…… 王委員育敏:所以他是市政府已經服務的個案? 曾次長中明:97年我們就提供照顧服務的時數、居家服務的部分,後來他還有再送機構式的喘息服務。 王委員育敏:所以都有使用到政府的資源? 曾次長中明:有使用到。 王委員育敏:為什麼他還是覺得壓力這麼大?他有合併其他個人的問題嗎? 曾次長中明:有些可能有涉及到家庭的問題,這部分我們還要再做深入的瞭解,而我們初步蒐集到的資料是,當事人的母親有身障手冊,每個月有領津貼。 王委員育敏:所以經濟的部分政府也有介入幫忙? 曾次長中明:他現在已經有領老農津貼,另外,我們也有提供照顧服務的部分,是否他家庭上有什麼問題?我們可以進一步去訪視。 王委員育敏:平常有個管理員在協助這個家庭嗎? 曾次長中明:因為他已經提出申請了,照管中心就會針對這部分來列管。 王委員育敏:已經有列管? 曾次長中明:對。 王委員育敏:發生這樣的悲劇,大家還是覺得很心痛,如果已經有政府資源介入,有提供喘息服務,也有經濟上的協助,這樣的悲劇還是發生,我覺得內政部應該針對這個個案好好分析出它的原因,究竟是因為壓力過大?還是這個主要照顧者還有其他合併個人的問題?比方說心理方面或精神方面等其他問題而導致慘案的發生,本席認為這個個案應該要詳加研議。 此外,關於失智症照顧型機構和長期照護機構,當時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是規定,失智症照顧型機構以1床為原則,如果真的是1床的話,整個換算下來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到目前為止大概也是非常難,至於照顧人力比,失智症也比一般長照型機構的照顧人力需求還高,一般是1比5,失智症照顧機構就要1比3,這也凸顯出失智症者的照顧是相對困難的,所以你們可能在相關設立標準上的要求都是比較嚴格的。至於月費,一個月大概要3萬5,000元,一般型的大概是2萬8,000元,所以失智症的照顧在經費上是相對比較辛苦的,政府在補助上有做出一些差異嗎?大家可以明顯看出來,如果是送托機構,經費也是比較高,目前在經費補助上,有沒有針對這樣的差異做出差異的標準?還是都是一樣的? 曾次長中明:第一,關於失智的照顧,房間以1人為原則,這部分已經修了。 王委員育敏:什麼時候修的? 曾次長中明:最近才修的。 王委員育敏:還沒公告? 曾次長中明:這部分在會銜衛生署,這部分已經修過了,只是循法制程序在作業而已。第二,關於補助的標準,地方政府大概都是補助1萬8,000元,如果是公費安置,都是補助1萬8,000元。 王委員育敏:所以補助的金額是一樣的。你們現在已經有修正了,以4床為原則,那照顧人力比? 曾次長中明:照顧人力比還是維持原先的標準。 王委員育敏:所以送到失智型照顧機構的費用還是比較高,本席認為這一點你們可以再去研議,既然他整體的照顧成本相對比較高,你們在補助上是否要做出差異化的標準?這部分可以再去研議,因為依照這樣的規定,他的成本是比較高的。當然,你們會有這樣的規定也是覺得他比較難照顧,總之,這部分請你們回去後再檢討一下。從嘉義那個個案我們可以看到,他覺得壓力很大,也認為整體照顧成本很高,若以現行的2萬8,000元和3萬5,000元來看,的確1個月就多出7,000元。針對這部分,希望內政部回去後再找相關團體研究看看可否在補助上做調整。 曾次長中明:跟委員報告,我們還要再找地方政府,因為這是地方政府負擔的部分。 王委員育敏:請你們找地方政府也找民間團體,大家一起研議有無調整的必要,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質詢。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板橋有一個頤安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我自己也去過很多次,那個地方是做成古早式的,讓老人家在那裡好像是回到過去他熟悉的環境。在學理上,我並不是這方面的專業,所以我不多說。關於長期照護這一塊,從我上任到現在,我愈聽愈覺得政府真的辦不下去,而且真的不能辦,這樣的話以政治人物來講,真的會被人家圍剿,但問題是,政府有多少能力去辦?政府應該要思考如何放寬相關法令,讓民眾能夠產生一些產業。如果長期照護或失智、失能照顧不能成為讓民間能夠創業的產業,老實說,政府做不來,因為每年人口一直不斷在增加,年齡也不斷在下降,失智絕對不是老人的專利,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答復。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沒錯,也有一些是65歲以下的人。 江委員惠貞:有的甚至四十幾歲就有失智的現象,而且這個比例應該也是愈來愈高。在此情況下,政府有多少能力能夠繼續做下去?到今年為止已經投入多少?100億了吧! 曾次長中明:投入95億。 江委員惠貞:將近100億,說不定2年內會增加到200億,以後甚至可能到300億、上千億,請問政府有多少能力能夠繼續做下去?你們在做10年的計畫,老實說,除了錢一直堆下去之外,你們有何具體成果?我們能否讓民眾發展出一個產業?因為個人、家庭絕對無法照顧一個失能、失智的人,一個人發生狀況,可能全家好幾個人都要陪著下去,而且現在整個家庭結構跟以前不一樣了,像勞保也是,以前長一輩的,他們從十五歲、十八歲開始繳勞保,而現在我們的孩子是30歲都還沒開始工作,還沒開始繳勞保,也不願意去繳國保,請告訴我這個政府的坑有多大?長期照護真的還要做下去嗎?還要像這樣的方法做下去嗎?我們沒有辦法去鼓勵民眾把它變成一個產業來做嗎?次長,這樣的建議是不是更好?政府實在沒辦法了,你們要承認你們做不下去了。 曾次長中明:剛才委員提出幾個問題,第一個是政府是否有辦法處理全部的工作,關於這個問題,目前我們在做的是一些引導性的工作,這些工作由政府先來做,培植初步的資源…… 江委員惠貞:這部分你們已經做幾年了?如果是有利可圖的事,民間絕對可以做,雖然現在大家都叫苦叫窮,但是台灣的資金其實都還在國內,人力也是台灣最重要的資產,可是我們政府都不會用,我的問題在這裡。 曾次長中明:剛才委員所提的引用民間資源及讓照護工作產業化,我們已經在研究,上次院裡也針對這部分找我們去開會,討論如何引進民間團體的力量,並使這部分能夠產業化。產業化要有一些條件,現在的問題是:以我們現在的條件,能不能讓民間團體願意參與?條件夠不夠? 江委員惠貞:不對,不對,我覺得你們的思考都很奇怪,中央制定政策就是當認為某些工作可以發展為產業時,就要思考如何提供最好的法令、獎勵及賦稅減免,以茲鼓勵,你們卻不是這樣做,你們想要先看民間會不會做,你們再來計劃。事情不應該是這樣,政府應該走在民眾前面,我常常提到「爬山理論」,走在前面的人雖然看來辛苦,但是可以氣定神閒地走,多出很多思考的機會,走在後面被人追著跑的人,永遠得不到掌聲,還要急起直追,別人的力氣都調整好了,要下山了,在後面追的人還在氣喘吁吁。我以前當首長的時候,我們的做法是做在民眾前面,舉例來說,以前板橋前任市長在編預算的時候,板橋到底有幾個路燈、有幾棵樹他從來不管,反正就因循苟且、一成不變地編,然後里長抽一下,民眾打電話抗議一下,他才做,每天都做得氣喘吁吁,每天都被罵,最後輪到我當市長時,我都比民眾先做,所以沒有接到很多抗議電話,民眾只是提供意見,建議公所要怎麼做才可以做得更好,這樣才是進步的社會、進步的政府。我現在來到中央政府,真的快傻眼,制定制度的中央政府原來是這樣顢頇、迂腐及僵固!尤其在處理長照問題時,不能再講十年計畫,不能再不斷說設置標準,說要補助多少,再怎麼補也沒用,沒有辦法讓長照變成產業,政府根本做不來,你們又不願意承認你們根本沒辦法做,你們做不下去了。這部分的預算規模會被主計單位刪減,不會增加,只會越來越少,而不增加預算,你們又會挨罵。不要再討論這些枝枝節節的東西了!趕快跨部會來思考如何讓長照產業化,把對策想出來。我現在賭你們長照保險辦不下去,次長,你覺得長照保險做得下去嗎?可以做嗎?以現在健保、勞保的氛圍和環境,你認為誰還願意繳這些錢? 曾次長中明:是,關於這個部分…… 江委員惠貞:如果長照保險不做的話,你怎麼做得下去? 曾次長中明:跟委員報告,關於剛剛委員所指教的部分,對於長期照護的發展來講,這些都是方向,剛剛委員所提的要不要跟長照保險搭配的問題,以及要不要產業化的問題,我們都還在研究。 江委員惠貞:你們的十年計畫到現在已經進行到第幾年了? 曾次長中明:第5年。 江委員惠貞:第5年都還沒有想出方法來。有的政策經過兩、三年就應該要做個總檢討了。 曾次長中明:有,我們十年計畫現在在檢討。 江委員惠貞:我現在告訴你產業化這件事情,你說你有在檢討,你有在研究,到底現在可行性怎麼樣? 曾次長中明:除了剛剛委員所提示的要引進民間資源進來之外,我們也在考量現有的非營利組織的部分如何來協調參與,因為這些都會引起各界不同的看法,所以本週我們就會找…… 江委員惠貞:你說到非營利組織,我看你也沒有讓他們好好發揮。台灣的非營利組織和國際的非營利組織定義差太多,我自己到國外姐妹市參訪過好幾次,觀摩他們的做法,發現他們照顧老人家所用的資源不是來自於政府,是來自於民間的力量,政府的力量有限,民間的力量無窮,會讓人感動,政府很輕鬆。反觀我們的政府,卻是做得氣喘吁吁,還被人民嫌。我們政府的方向真的不對,只是不斷投錢下去。在國外,連照護人員培訓的工作都不用政府來做,而是屬於產業的一環。你們在這部分根本無能為力,你們根本沒有注入企業管理的精神。 曾次長中明:我們現在培訓也是委外處理。 江委員惠貞:對呀!委外就是拿錢給人家,這部分是可以賺錢的。為什麼政府要拿錢給人家?就是因為沒有產業化,業者就要靠政府的補助才能做事。我不是在批評這些單位,我是說,委外的部分明明可以是產業的一環,可是因為沒有建立這些機構,所以有心要做的人就保持觀望,看政府會提供什麼樣的誘因,會做出什麼樣的規模,有什麼樣的做法,讓這個行業變成他們可以從事的行業,可是政府沒有任何作為。其實很多政府的政策是不一定要錢的,我利用最後一點時間講一個笑話,最近板橋有一些里長為了朱立倫市長的政策氣得跳腳,因為朱市長提倡老人共餐運動,結果就有老人跑到里長那裡,說要去吃飯,里長氣得要死。朱市長說要推動老人共餐運動,又沒有給里長經費,里長要如何煮大鍋飯給老人吃?事實上他的意思不是這樣,他是要像頤安安養中心一樣,一條巷弄當中或一個鄰當中的有老人的家庭,不管是十戶也好,五戶也好,老年、年輕人一起輪班來提供餐食給同一區塊的老人家。要設立這樣的制度及關懷據點的項目,你們的重點可不可以往這個方向去傾斜?政府其實有很多手段與方法可以做,我現在的想法是,內政部社會司現在做的所有和社會福利有關的工作,都過度僵化,除了花錢委外、出錢補貼之外,別無他途,這是我們覺得最痛苦的地方。民意代表不幫民眾爭取好像不對,可是這是錯誤的方向,錯誤的做法,只是不斷形成錢坑而已。現在整個社會的氛圍,整個家庭組織架構的重建,誰應該負起最大的責任?就是內政部。 接下來我要問衛生署一個問題,失智也是一種病,對於失智有什麼預防性的作為?對於健保來說,與失智相關的醫療費用是一個相當大的錢坑,到底什麼樣的飲食和生活習慣可以預防失智,內政部和衛生署要如何針對失智來教育民眾預防之道?是不是因為平常水喝得少或是有不當的生活習慣才引發失智?你們有沒有針對這部分開始做統計和研究?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來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江委員惠貞:所以還沒有開始做嘛!天啊!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質詢。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剛剛好幾位委員都提及江姓男子勒死媽媽的案子,我發現照顧這種失智症老人是24小時、1年365天在忙的事,這個病人本人其實就不應該在家裏,因為最後一定會受不了。我從醫二、三十年來,媽媽將變成植物人的孩子殺死的我看很多了,但後來都不忍心舉發,有的用枕頭悶死,有的是用濕毛巾悶死,因為他照顧得自己都快死、快發狂了,包括王曉明那個最後也是這樣,所以家庭只要有一個失智症、植物人或完全臥床的病人,其實一個人是照顧不來的,差不多要1.5到兩個人力,要嘛找外勞一起幫忙,要不然就是送養護機構,即使再怎麼嫌養護機構,但至少那是24小時輪班照顧,所以這種養護機構的監督及輔導是很重要的。剛剛江委員講的,內政部自己沒有能力做,所以要訂定好的formula,讓民間去遵循,用輔導的性質,你們不要介入太深。 簡司長,昨天有屏東養護機構的理監事來找我,我剛剛看到委員提出來,台北市都會區養護機構照顧一個人可以收到兩萬八、三萬五,讓人聽了會流口水,屏東一萬二、一萬四、一萬六都有人在收,最近有養護中心遭火災後,消防等限制更多。一間只給49床,規定一大堆,又收那麼少的錢,這注定是要虧錢、倒店的。上次有人來陳情、到內政部開會時,我曾跟司長說,你可以將問題拉高,不要限制49床,否則他們會無法經營,請問你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答復。 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基本上,機構的收費標準應該是由機構自己去訂定的,我們有統計,屏東養護型的部分是一萬六到兩萬五左右。 蘇委員清泉:老榮民一個月領一萬二也讓他住,一萬四也有人住,請問失智症交給他們照顧的一個月是多少?一萬四千多還是一萬六千…… 簡司長慧娟:一萬八。 蘇委員清泉:所以在鄉下、收入低的地方,要訂高的收費是不可能的,現在護理人員又這麼難請,所以他們強烈要求,只要空間夠大,也不一定要規定一家養護中心只要49床,否則他們無法達到經濟規模,政府又沒有辦法收容,所以這一定要放寬,你有沒有同意我的看法? 簡司長慧娟:基本上,49床以下機構的部分是他們自己可以跟住民之間簽約訂定收費標準的。 蘇委員清泉:對,我現在是說,因為在鄉下地方他們費用無法收高,如果要收3萬元,沒有人付得起,你聽得懂我意思嗎?如果可以,在家裏請兩個外勞更好,如果請本國勞工24小時照顧,一個月要六、七萬元,誰請得起?屏東縣算一算,恐怕不到3個人請得起,所以在偏遠或貧窮鄉鎮,空間較大、床數多一點,讓他們可以達到經濟規模,有好的品質,你們加以督導,這比什麼都重要。規定一家最多49床,結果大家都超收,病人挪來挪去,然後一天到晚抓違規,三更半夜跑去點人頭,你們在幹嘛?這樣是不對的。 簡司長慧娟:對這個部分我們曾經討論過,但機構對於每個人的面積還有意見,對於相關規定也還有一些看法,所以這部分還要再溝通。 蘇委員清泉:我強烈建議。再來我要問次長,我星期天到獅子鄉伊屯部落,那裏都是一堆原住民單親的孩子,還好,還有牧師無怨無悔照顧,煮東西給他們吃。裏面有的小孩父母離婚,由阿公、阿媽在照顧,而阿公、阿媽自理能力也不是很好,後來就將小孩丟給教會照顧,單單獅子鄉就有好幾個案例,今天看到的是連高樹鄉都有,高樹鄉一半是平地,一半是山。到處都是這種情形,次長,你要拿去看一下嗎?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答復。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今天的中國時報有報導。 蘇委員清泉:對。你拿去看一下,你在主管,你卻搞不清楚。我拿了一大堆東西去獅子鄉,到那裏才發現連紙板等什麼都沒有,雖然可以累積一些物資過一陣子拿給他們,但這無法解決長久的問題,因為他們每天都要煮點心給三、四、五十個孩子吃,像高樹就有五十幾個,這問題很嚴重,內政部對於這種情形是責成地方政府,還是自己有介入? 曾次長中明:一般來講,這都是地方政府在處理,他們假如有需要協助,我們再予以協助,就像上次我們一起跟蘇委員到屏東市,那個牧師也是租了一個房子進行課後照顧,都是類似這樣的狀況。 蘇委員清泉:這些都不是長期的方法,上次我們兩個去,總統也去,總統跟我使了個眼色,叫我捐些錢,我回去馬上捐錢,但也只捐一次,最多兩次,就如小雨無法常下,你們有捐嗎?你們有處理嗎? 曾次長中明:有,後來我們有…… 蘇委員清泉:你們處理也是像我一樣,一次而已? 曾次長中明:後來我們有結合民間資源,另外有再跟牧師連絡,他可以提一些補助方案。 蘇委員清泉:現在3.5對夫妻就有一對離婚,離婚率越來越高,單親小孩子越來越多,隔代教養的也很多,貧窮的縣市,像屏東外籍新娘就有一萬六千多個,問題實在很多。剛剛江委員說,內政部這要做,那也要做,但子彈都不夠,長照服務法及長照保險法若推上去,你們馬上完蛋,我也不知道你們怎麼做,現在健保大家就繳得哀哀叫了,國保沒有什麼人要繳,以後長照再繳下去,我看真的會「火燒罟寮」-無望(網)。 曾次長中明:長照保險目前還在規劃,另外,有關委員剛剛所提單親的部分,目前有些偏鄉是有這樣的狀況,就剛剛委員所提的獅子鄉部分,會後我們再來跟原民會、兒童局連絡一下,看用什麼方式來協助。 蘇委員清泉:因為這一塊真的要去清查,你們就要求每個縣市、每個鄉鎮要報上來有幾件個案,因為這個真的很重要,而且不需要花很多的錢,就可以做得很好了!像上次我們去看的個案也是不需要花很多的錢,你們只要一個月補助他幾萬元,也要讓這些小孩子好好的過,我們對任何一個小孩子都不可以放棄。目前有18萬名失智症者,像某位立委的父親就是我的病人,他身強體壯,但就是患失智症,我跟他坐著說話,才講了幾句話,他立刻就忘了,甚至我們坐在外面沒有多久,一下子就不見人影了,日常要派兩個人照顧他,不然根本抓不住,他會隨便亂跑,他的失智症實在很嚴重,這位立委也是疲於奔命,該名立委目前已經卸任了。失智症者真的是大問題,你要用鐵鍊把他綁起來嗎?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最後,請衛生署注意養護中心、護理之家,對於這些重症的病人,我們希望不要把他們安置在二樓以上,一定要在一樓,一旦發生火災,就可以直接將他們做平面疏散,不要做垂直疏散。因為當火災發生就會立即停電,你就沒有辦法做垂直疏散,這種一而再、再而三發生的火災事故,你們一定要非常的注意。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質詢。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很少人提及韓國蘋果進口的問題,我想請問賴副署長,韓國有提議我國政府於3月份新增蘋果及水梨,總計7種農藥增訂9項新殘留標準。我們一下子開放增加了這麼多,到底適合的標準為何?這是因應韓國提出的要求,還是因為我們針對貿易談判所提出的條件?這點請副署長向我們做解釋。 主席(蘇委員清泉代):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韓國有一個蔬果產品促銷的組織,其中有一位理事為了邀功,就在韓國媒體上亂講話,說是臺灣主動放寬農藥殘留物標準,並容許韓國的水果可以進口到臺灣,事實上,這與事實完全不符。至於詳細的情形,請康局長做比較完整的說明。 蔡委員錦隆:據聞現今蘋果及水梨放寬7種農藥是韓國提出的建議,至於後續的9項農藥殘留標準,則是衛生署公告的。我不知道其中原因為何?事實上,韓國對臺灣又不好,韓國出口的蘋果及水梨又有90%是銷售至臺灣,這根本就是全世界沒人要的水果,為何我們還要放寬標準去配合韓國呢? 主席:請衛生署食管局康局長答復。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並不是我國在配合他們放寬標準,而是世界各國任何一位國家要輸出農產品到臺灣的時候,如果在當地有使用一些農藥,而臺灣沒有制定標準,他們就會提出申請,請我們制定一套標準,以做為我們在邊境把關的依據,所以世界各國都可以照這個正常的程序來申請。 蔡委員錦隆:康局長的意思是說,這一次是我們自己制定放寬的標準,並不是應韓國要求或經由貿易談判而來的,是不是? 康局長照洲:不是的。這不是貿易談判。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做如下的說明:第一,我們完全沒有參與貿易談判,所以貿易談判在談些什麼,我們完全不知道。這是衛生署的立場。第二,如同我剛才所言,對於任何的國家,像美國要輸出櫻桃;澳洲要輸出奇異果;韓國或日本要輸出蘋果,如果他們在輸出的水果上有使用農藥,而我們沒有制定標準,他就可以向我們提出申請,要求制定一套標準。在制定的時候一定是由衛生署做公告,如此我們才有標準的依據可執行。 蔡委員錦隆:但是其中有兩項水果含有致癌物,另外有3項,連韓國的要求也沒有那麼高啊!這一方面我們卻還制定的比較寬鬆,這是什麼道理? 康局長照洲:沒有,這是因為原來就有幾項標準寬鬆的農藥,或是數字不對,這是因為在臺灣本來就有核准使用,所以我們就引用臺灣核准使用農藥的標準。 蔡委員錦隆:如此說來,媒體報導是誤會了。 康局長照洲:對,是誤會。 蔡委員錦隆:既然媒體報導是誤會,但是,我沒有看到…… 康局長照洲:有,我們有發了新聞稿,也做了說明。 蔡委員錦隆:衛生署應該要有很明確的說明。 康局長照洲:有。我們有做了說明,像今天的報紙也有幫我們做澄清。 蔡委員錦隆:我想,這個問題大家都很擔心,現在大家都不太敢購買蘋果,甚至有業者擔心水果會氧化而添加許多的防腐劑,到底果皮能不能食用?現今消費者都很害怕,不知道到底是什麼原因,衛生署應該很明確地告訴國人,這個是錯誤的,而且不是因貿易談判來的,也不是應韓國要求來的,否則會造成民眾人心惶惶。蘋果是很多民眾喜愛吃的水果。 康局長照洲:報告委員,我們在第一時間內就對所有的媒體說明,絕對不是我們主動地做這件事情。另外,我們也請韓國駐台代表做一些說明,對於這樣的錯誤訊息,應該不應該這樣子任意的…… 蔡委員錦隆:既然有2種農藥殘留物含有致癌的成份,甚至我們有3種農藥殘留物的規定是比國外還嚴格,我們應該做好風險評估,好不好? 康局長照洲:是。 蔡委員錦隆:衛生署應該重新嚴格地做好風險評估,並告知國人,哪一個是安全的、哪一個是我們自行制定的標準,那並不是受貿易談判而來的,或者是應韓國的要求而來,否則會有損政府的形象,也會造成人心惶惶。 康局長照洲:對。大家認為在數字上有放寬,那是因為我們國內本來就在使用,國內也有很多其他的作物在使用,所以我們是依照國內的標準來訂定。 蔡委員錦隆:局長來自學術界,你也是教授級的,我倒是滿信任你在這方面的專業,尤其你是毒物專家,我覺得既然媒體大幅報導有2種致癌物,還有3種的標準比國外還要寬鬆…… 康局長照洲:絕對沒有比國外還寬鬆。 蔡委員錦隆:我們自己應該做好風險評估,然後很明確的告訴國人原因是什麼,而且食用是沒有問題的,讓大家放心,否則大家現在都存疑,我們將來要吃什麼東西? 康局長照洲:是。 蔡委員錦隆:最近報導指稱,在4個男人之中就有1個人罹患癌症;在5個女人之中就有1個人罹患癌症。到底所吃的這些食物是不是含有致癌物?這點大家都很擔心。 康局長照洲:這應該不是。我們會依照蔡委員的建議多加宣導與說明。 蔡委員錦隆:你也是學者,我信任你,我也知道你會做好把關的工作。今天我一定要這麼問,因為有很多的國人對此存疑。謝謝。 康局長照洲:好的。謝謝。 蔡委員錦隆:最後請教賴副署長,最近報載連惠心女士結婚17年,日前於美國找了2名代理孕母成功產下3女,雖然我們對他喜獲3千金表達恭喜之意,畢竟臺灣嬰兒出生率很低,他真的有心想要當母親,但是,當他真的沒有辦法懷孕,而國內又沒有代理孕母的制度,可見得代理孕母是有需求的,對不對? 賴副署長進祥:是的。 蔡委員錦隆:請問衛生署是否做過評估,現今臺灣大約有多少人在國外尋找代理孕母? 賴副署長進祥:此一問題,請國健局陳組長答復。 主席: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陳組長答復。 陳組長姿伶: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針對這部分我們再做了解,並於會後再補送資料給你。 蔡委員錦隆:這表示你們沒有在重視。現今全國有4,000至5,000的不孕掃女,這些不孕的婦女都希望擁有小孩,但是赴國外尋找代理孕母費用龐大,而國內法令又不允許,不孕者連想要一個孩子都沒有辦法,所以看起來希望擁有一個自己孩子的人,對遠赴國外尋找代理孕母,實在是趨之若鶩。這一方面,請問什麼時候可以開放代理孕母的制度? 陳組長姿伶:其實我們組裡對這個議題也很關心,為此召開20多場公民會議…… 蔡委員錦隆:你講這個我聽不下去,2004年到現在已經8年,什麼都沒有,還說很關心。你們只是嘴巴講很關心,我聽不下去。 陳組長姿伶:我們已經在整理資料…… 蔡委員錦隆:你們還要多久才能做好?搞了8年,一點作為都沒有,本席凸顯了問題,你們才說很關心,請問全國哪個不關心? 陳組長姿伶:我們會儘速把資料整理出來。 蔡委員錦隆:開放代理孕母的制度多久可以提出來?已經8年了,你們還要幾個8年? 賴副署長進祥:有關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問題,如同委員所說的,已經討論很久了,正反意見都有。經過我們召開很多次的公聽會之後,與會者的共識漸漸形成,都傾向於支持。本署的立場也認為有這個必要,但是必須要有一些配套的措施及管理的細節。我們早上針對這個問題在晨會提出專案報告,大概在一年內會把配套及相關法案整理出來。 蔡委員錦隆:這方面牽涉到很多法律的爭議,無論如何,清楚定義親生母親是非常重要的課題,這樣才能避免孩子屬誰的各種爭端。倘若以遺傳母親當作親生母親,生了孩子之後,代理孕母不可以霸占不還。委託父母也不可以不要孩子,否則就是違法遺棄。針對這一點,衛生署也有研擬配套措施,在立法過程中,你們檢討了8年,請問有沒有把這部分納入研議的法令之中? 賴副署長進祥:有。 蔡委員錦隆: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 賴副署長進祥:在一年以內。 蔡委員錦隆:確定一年嗎? 賴副署長進祥:確定。 蔡委員錦隆:你在立法院不能做沒有把握的事喔!好,我相信你,希望你們趕快提出來,讓想要小孩的婦女都能當母親。 主席:在國外一個代理孕母從頭到尾大概要13萬美金,台灣差不多要多少錢? 賴副署長進祥:(在席位上)因為不合法,所以也就沒有浮出檯面的價格。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回歸今天的主題,也就是失智和喘息服務,剛才有委員提到,現在政府對長照的態度可以用6個字來形容:顢頇、迂腐、僵固,本席認為要把「迂腐」拿掉,改為「無智」。大家都聽過,有人說一個家庭只要有一個人中風,全家都會發瘋,政府對這個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就是漏風。而只要有一人失智,全家會喪智,就像嘉義縣那個案例一樣,政府如果處理不好,那就是政府無智,連基本的智慧都沒有。 本席從預算面來看就可以知道今天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當年十年長照的預算規模將近800億,但是實際開始施行的第一年98年,內政部的預算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家庭托顧服務、老人營養餐飲服務、交通接送服務等等,總額將近20億。100年比98年的預算增減數,居家服務減少了3億1千多萬,101年比98年的預算增減數又減列了2千7百多萬。日間照顧部分,以100年來對照98年,減了1億元;101年對照98年,同樣減了1億元。以101年和98年預算增減數來看,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減了3百多萬,家庭托顧服務減了4百多萬,老人營養餐飲服務減了1千1百多萬,交通接送服務減了1億6千多萬。在內政部主政的部分,這6大項幾乎統統是減列的。 衛生署也不遑多讓,衛政部分有3項,包括居家護理、居家社區復健和喘息服務。衛生署在備註欄寫得很清楚,這3項服務的量在101年度比99年度成長了131%,到101年10月份已達100年度的97%。根據衛生署提供的數據,99年服務的總量是90,190,100年是11,180,101年到10月份是114,465。服務量雖然增加,但是預算數明顯下降。99年的預算數是5千7百多萬,100年是6千4百多萬,到了101年10月底為止,只剩下5千1百多萬。 從預算面來看,不論是衛生署主政的3項服務或是內政部主政的6項服務,為什麼預算全部都減列?剛才副署長也報告說,如果推估到135年,失智人口將近會成長到4倍,現在已逐步增加之中,那麼為什麼預算還是持續減列?本席曾經問行政院院長,長照計畫每年都要動用第二預備金,這些NPO團體每年都得向老天祈求,希望不要有風雨造成嚴重災害,否則到時可能無法動用第二預備金來彌補他們為政府照顧了這麼多需要照顧的人。 我特別要求院長在103年一次編足,我還沒有談到102年是否要用追加預算的方式處理,但院長竟然不敢答應,還講說可能是計畫和實際上有所落差,才會每年的預算都編不足。當時我說,院長你這麼說對你的下屬很交代不過去,好像下屬很無能,連續4年的預估都是錯誤的。這聽在本席的耳裡覺得很不可思議,我只是要求他們在103年把預算編足,竟然無法答應。99年第二預備金動用了1.6億,100年動用了5.1億,今年應該也會超過5億。本席大聲疾呼,結果院長說是你們不會算。請問次長和副署長,這要怎麼辦?錢並沒有多花,和98年對照來看,幾乎每年都是短編的。當時的預算規模是800億,平均每年要80億,98年是四分之一,99年不到四分之一,100年和101年也不到四分之一,請問要如何處理?我時間有限。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答復。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委員方才所提的問題,包括99年、100年、101年這六項的總數都有在增加。 劉委員建國:你們的增加方式都是動用第二預備金來彌補的,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主要是因為在編列預算時受限於額度,所以才會以動用第二預備金的方式來處理。這次貴委員會的委員都支持,也就是在103年度我們會極力來爭取。 劉委員建國:我們當然會支持,其實各位委員並不是現在才支持,而是每年都在支持,現在你說你們還要等到103年再向行政院爭取,也就是到現在還尚未確定,對不對?103年的預算根本就還沒有編列是不是? 曾次長中明:對,103年的預算還沒有編列,但是101年已經動支的部分,應該在這個禮拜就會核定下來。 劉委員建國:剛才有委員說要透過民間的力量,次長也回答說要跟民間進行溝通與連結,但我想這些NPO團體沒有人敢再和政府一起做事情,大家嚇都嚇死了,你們等於是向他們借牌叫他們僱工,而且僱工的錢還不給人家,每一個個案他們都還得先替政府支付九千多元,他們只是要求預算編足而已,結果你們到現在還編不足,說什麼要等到103年再向行政院爭取。究竟要透過怎麼樣的會議、透過什麼樣的計畫去連結所有民間的力量來做這件事情?我想民間應該沒有人會想再當呆瓜,配合政府來做這種事情了。 接著本席想請教湯秘書長,關於能不能再跟政府共同合作,來為十年長照或失智症患者做更多事情,請問現在是不是已經有明顯的困難了? 主席:請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湯秘書長發言。 湯秘書長麗玉: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有這樣的機會可以讓我們來表達意見,我覺得這是歷史性的一刻,失智症的議題終於在立法院社環委員會當中被提出來作為一個討論的主題,我相信台灣是有希望的,因為我們有在進步。 針對今天所要討論的失智症議題而言,我覺得我們需要一個全面性的規劃和政策。其實今年4月在WHO已經提出一份報告,其中提及全世界每4秒鐘就增加一個新的失智症個案,而在台灣每年增加1萬個失智症個案。WHO也責成每一個國家必須要有自己的國家政策,明年4月我們將辦理全世界國際大會,到時候會有六、七十個國家到台灣來,我們很希望從現在到明年4月這段時間之內,可以把台灣的國家政策擬出來,屆時也可以在大會上正式宣告。 在剛才的質詢過程當中,各位提到好幾個重點,譬如照顧成本是這樣的高,所以早一點發現、早一點治療,讓病患不致於退化得這麼快,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我想不管是衛生署或內政部,都應該將此列為重要的工作重點才對。另外是針對預防的部分,剛才委員也有提到失智症人口增加得這麼快,有沒有辦法做好預防以減緩病患增加的速度呢?其實是可以的,我們也一直在做預防失智症的宣導,但是光靠一個民間組織來宣導是不夠的,其實我們已經敲了好幾屆國健局局長的門,但是一直不得其門而入,希望未來國健局可以把預防失智症當成一個重要的宣導項目,謝謝。 劉委員建國:謝謝湯秘書長,接下來是不是可以請李主任來表達你們的看法? 主席:請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李主任發言。 李主任碧姿: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秘書長今天在高雄參加研討會,所以由本人代為表達老盟對於失智症政策的建言。首先感謝立法院提供這樣的機會讓民間單位來表達意見,並針對嘉義事件痛定思痛來討論這項議題。老盟對於這個議題的建議分為三方面:一、很多民眾對於相關資源並不瞭解,所以我們建議結合村里長和村里幹事加強與長照中心的連結並轉介資源。二、將出院準備和照管中心進行連結,作無縫接軌,讓有長期照顧需求的個案回到社區的時候還是可以受到照顧。三、加強縣市的宣導。 剛才委員有提到長照十年的部分,這也是秘書長在各種會議當中大聲疾呼的,也就是長照十年的經費一直都不夠。剛才委員有提到103年要追加預算,秘書長說以動用第二預備金的方式來運作已經有連續三年的時間,所以民間單位苦不堪言,所以他建議明年是不是可以追加預算來彌補經費嚴重不足的情況,同時也讓縣市可以大量宣導長照的服務,讓民眾可以安心接受這樣的服務。另外,因為費用不夠的關係,所以一直沒有辦法完全把失智症納入十年長照計畫當中,目前只能在失智症照顧中納入,因為這部分的預算不足,所以這方面也有些延宕,我們希望這方面能夠再加強。再者,有關日間照顧和交通接送方面,也希望能夠針對量的部分來作提供。還有就是針對家屬的部分,因為現在對於照顧者的支持是不夠的,所以我們建議要加強喘息服務的提供量。另外就是加強推動照顧者的訓練和支持團體的能力和生活品質的服務,最後當然還有一些對於中央政府的建議,包括衛生署剛才提到針對失智症研究的調查,這方面我們等一下再提供給大家參考。 劉委員建國:請問詹秘書長你們有什麼看法?是不是可以請你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社團法人台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詹秘書長發言。 詹秘書長琬純: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理事長今天剛好去開會,所以由我來代表發言。居服聯盟有四個重點想要來說明一下:一、其實有很多立委都不斷在幫居家服務的民間單位發聲,也就是針對預算的部分來幫我們發言。相信大家都知道老年的人口數不斷在成長,而相關預算卻是不斷在減少,現在我們的服務人口數不斷在增加,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到底要如何提供服務?目前居服單位的預算嚴重不足,在這種情況下,根本就不要再提居家喘息的預算,因為那個部分就更加不足了。當政府在計算相關成本時,我相信民間單位都願意提供相關數據。以目前的狀況來講,居家喘息服務單位比居家服務單位還要少50%,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能提供民眾好的服務?如此一來,嘉義事件是不是又會再度發生?二、我們希望能夠將失智症篩檢增列為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項目之一,這樣才能及早發現、及早治療。三、強化社區照顧網絡的建置,讓民眾能夠在社區接受整合式的服務。在衛生署的新世代健康領航計畫當中,首次將整合性社區健康照顧放在強化社區醫療體系、建構整合性社區健康照顧的網絡當中,希望藉此落實垂直和水平的整合,但是這樣的計畫目標,只是在強調醫照護,卻忽略了社區健康照顧的部分,也就是民眾還是得自行負擔及面對這樣的照顧壓力,完全沒有獲得完整的醫療照護和社區整合性資源。 劉委員建國:不好意思,本席占用了太多時間,發言時間控制得不太好。請主席再給我30秒就好,他們剛才建議很多,本席要請署長和次長做一個具體的回應,我在此特別要求兩點,第一點,研議失智症篩檢納入全民預防保健項目之一的可行性,第二點,1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請問副署長可以做到嗎?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可以,我們會做規劃,然後來這邊報告。 劉委員建國:次長,這個部分本席要再特別強調。 主席:你聽得懂嗎?劉委員的意思是成人健檢裡面要加入失智症的檢測。 劉委員建國:全民健康保險要將失智症的篩檢納入。 賴副署長進祥:全民健檢不是全民健康保險。 劉委員建國:不好意思,我剛才說錯了,是將失智症篩檢列為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項目之一,這是國健局的業務,這部分是放在老人健檢裡面嗎? 主席: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陳組長答復。 陳組長姿伶: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失智症篩檢已經列為老人健康檢查的選擇辦理項目之一,剛才委員提到的全面篩檢這一塊我們會研議,不過健康局一直有在注意國際的文獻,不管是美國、加拿大或是其他各國,目前並沒有將老人納入全面篩檢的建議,但是針對已經出現症狀的這一塊,大家確實都建議要早期偵測和治療,這個部分我們有在做。因為國際在篩檢政策上的確沒有建議要做全面篩檢,所以我們會持續注意國際的文獻,失智症篩檢現在已經納入選擇性的項目之內,這個部分我們會再持續規劃,以上向委員報告。 劉委員建國:次長,十年長照的經費在102年是不是能用追加的方式來處理,不要再動用第二預備金?在103年經費就要編足,那個部分我們再努力,好不好?這個問題也很嚴肅。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答復。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意見,我們回去會處理。 劉委員建國:大家一起努力,好不好?不好意思,占用那麼多時間。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劉委員建國):現在繼續開會。 請趙委員天麟質詢。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得失智症不是老人家的權利,所以家庭照顧者真的很重要,本席要先請教台灣失智症協會湯秘書長,待會兒再請署長和次長回應。這次大家矚目的新聞事件是因為家庭照顧者失去承擔的能力,所以導致不幸的發生,我們知道目前政府提供的喘息照顧,在輕中度的部分每年有14天的補助,在重度的部分每年最高有21天的補助,在這方面是不是顯然有不足?依秘書長長期的觀察,妳認為政府對家庭照顧者的照顧還有哪些需要補救和建議的地方?請您做個分享。 主席:請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湯秘書長發言。 湯秘書長麗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趙委員給我時間再次有機會上台向大家報告,台灣失智症協會長時間在失智症領域提供服務,根據我們累積的經驗,這個案例簡單來說,就是一句話:「他撐不下去了」,有很多失智症家屬都會走到這一刻,覺得自己撐不下去,我們有些家屬聽到這個案例的時候就掉下眼淚,因為他們以前也曾有這樣的感覺,但是後來有了我們的服務他們就可以撐下去,而且現在可以過得更快樂,如果要預防類似的案例再發生,我覺得有幾件事情可以具體來做,第一個,在長照服務中,除了被照顧者之外,家庭照顧者也必須定期的被評估,還要追蹤他身心健康的狀況,當我們發現高危險群的時候,譬如這位江先生,他看起來就有憂鬱的狀況存在,這個時候我們應該要提供後續相對應的服務,我覺得這個部分可以放進目前的服務系統。 第二個,目前家庭照顧者喘息時間的服務量不足,我要說一句公道話,其實內政部和衛生署都有認真在做,不是沒有做,但是速度還不夠快,服務量還不夠多,我覺得服務量不足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有很多家屬需要喘息的時候得不到這個服務,所以服務量不足的問題需要改善,另外,我們希望未來喘息的服務時數能夠提升,家屬們提出的主張是「週休一日喘息服務」,這方面可能沒辦法一下子到位,但是我們希望能把目標逐年訂出來。 第三個,多元的支持服務方案,我們現在有一個新的服務方案叫做「瑞智互助家庭」,它可能是全世界第一個互助家庭,它的服務模式讓失智症長者和家屬都非常的快樂,家屬和長者一個禮拜可能有1至3天到這個互助家庭來彼此幫助,互相交流,大家共同活動,家屬們都認為多一個互助家庭就可以少幾個家屬跳樓自殺,這個服務模式目前已經實施超過一年半,它是成功的,我們希望把這樣的服務模式廣設在台灣不同的地方,它的成本比較低,費用也比較低,是民眾能負擔得起的。 第四個,我覺得這件事情很重要,因為患者被診斷出有失智症的第一時間是在醫院裡,所以醫院要有一個特別門診來提供家屬照顧諮詢的服務,當他一旦被診斷出有失智症之後,馬上就有一個人可以告訴他後續有哪些福利可以申請,有哪些資源可以使用,他不是那麼孤單,還有這麼多人可以幫照他。當後續門診繼續追蹤的時候,患者有問題還可以回來這個門診和這位照顧諮詢人員來討論,他可以幫忙患者解決一些問題。 當這些家屬平常在照顧患者壓力很大的時候,我們可以藉著以上四個不同的措施來定期疏解掉他們的壓力,家屬就不會走到「撐不下去」這個關卡而發生悲劇,以上是我代表協會提出來的建議,謝謝。 趙委員天麟:謝謝秘書長,你們在這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妳請回座。針對剛才秘書長提到喘息服務時間不足的問題,本席有做了一些整理,內政部的資料提到在輕中度的部分,每年提供14天補助,重度的部分是21天,而且失能、失智都包括在裡面,如果要達到秘書長所說的週休一天,這並不為過,但一年算下來就要52天,現在服務的時間連一半都不到。 另外,根據你們的資料顯示,到今年10月為止服務了5萬8,872人,這是以人日來算,如果除以21天,受到服務的只有2,803人;除以14天的話,只有4,205人,本席先不談失能,因為今天的題目是失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失智者總共有3萬6,000人,所以目前服務的人不到1成或是1成左右。如果以協會的統計來看,現在潛在的失智人口有19萬,那你們服務的比例更不到2%,在這種情況下,請問究竟要多久才能讓這些家庭照顧者至少能週休一天?這是最起碼的目標,你們要多久的時間才能達到?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委員所指教的也是我們一直在關心的問題,第一個是服務量的不足,第二個是時間數的不夠,因為這部分會牽涉到資源和預算,所以我們已經將它列為長期改善的目標,大概在5年內會逐步來達成。 趙委員天麟:5年的時間太長了,你如果許一個超過政府任期的期限,本席認為那個承諾是空頭支票的成份會比較高,以這些民間社團的統計,他們可以忍耐的時間是3年內逐步提升到52天,讓家庭照顧者一週起碼有一天的喘息時間,你們願不願意努力縮短時間來達成這個目標? 主席:請衛生署護理健康照護處鄧處長答復。 鄧處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當然希望長期的目標能做到這樣,但是我們也要考量目前都是65歲以上的長者才能得到相關的服務,所以依我們的規劃是希望先以5年來增加服務對象,包括身心障礙和中低收入戶,這個部分要優先納入,納入之後我們就會考慮增加服務的量和時間。 趙委員天麟:不過5年的時間實在太長,而且剛才我們討論的只有失智,但是家庭照顧者還包括失能的部分,目前能得到服務的人數其實少得可憐,所以5年的時間本席不太能接受,一定要以3年為努力的目標。 鄧處長素文:我們希望在3年內能有一些突破,但是讓每一位家庭照顧者都達到52天的目標可能需要更久一點的時間。向委員報告,我們從去年底就一直在宣導失智患者能夠使用長照服務,到今年10月為止,據統計目前已經有九千多位失智症患者在使用長照服務,包括之前發生不幸的這個案例,這位孝子其實也使用了喘息服務,在11月2日前有使用14天,家庭照顧者這個部分的確需要更多的關懷。 趙委員天麟:剛才秘書長特別提到,如果能在教學醫院以上的醫院設置失智症的特別門診,讓他能像糖尿病患者一樣,可以有一貫化的整體服務,這個部分有沒有努力的可能性? 賴副署長進祥:這個部分有改善的空間,我們會往這個方向努力,由一定規模以上的醫院來成立這方面的特別門診,然後把這些醫院當成一個平台來從事資源的轉介工作。 趙委員天麟:好,謝謝。有關內政部的部分,請教次長,您知道失智症的關懷專線是幾號嗎?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答復。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在我們報告裡面有兩支關懷專線,一支是0800-474-580,另一支是0800-580-097。 趙委員天麟:據本席瞭解,透過這支專線來諮詢的人非常少,比我剛才計算的兩、三千人,三、四千人人次的日間喘息服務量還少,這代表關懷專線的推廣極為不足,因為這是你們主管的範圍,針對0800-474-580(失智時我幫您)這支專線,內政部可不可以在你們眾多的宣導預算中,把這個部分列為重點之一,讓更多國人知道他可以透過這支專線來諮詢? 曾次長中明: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加強宣導,內政部每年都有提供12萬5,000人次。 趙委員天麟:繼續加油好嗎? 曾次長中明:我們繼續來宣導。 趙委員天麟:最後一個問題,本席要向主席爭取一點時間,之前主席要求將失智症篩檢列為老人健檢的必檢項目,結果組長回答考據國際間的例子,目前還沒有將失智症篩檢列為必檢項目,而是成為可選擇的項目,但是本席必須以我接觸到的實際情況和你們分享,在台灣社會中,大家還是會有一種很不精確、不科學的看法,認為失智症和精神官能症患者看起來就像神經病,把失智症篩檢當做一件很羞愧的事情,你想想看,從日據時代到光復初期到現在的這些老人家,如果兒女要帶他去檢查失智症,他是不願意去的,所以他在健檢的時候怎麼可能勾選篩檢失智症?在這種情況之下,衛生署應該要考量國情和民情,本席具體建議,讓台灣率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把失智症篩檢列為老人健檢必定檢查的項目,可不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主席: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陳組長答復。 陳組長姿伶: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我再說明一下,不把失智症列為全面篩檢除了國際實證這個原因之外,還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目前全世界都還沒有一個有效的失智症篩檢工具,如果我們把一群沒有症狀的老人抓來篩檢,後續還會產生一些偽陽性的問題,不過我很贊成委員剛才所說,針對失智症被貼上標籤這方面,衛生署可以來加強宣導失智症疑似的症狀,如果民眾發現長者有這種症狀的時候,我們鼓勵他早期的轉介就醫,我想這樣會更貼近委員所提的這個問題,謝謝。 趙委員天麟:在進行到全面篩檢之前,最後你們一定要答應本席一件事情,要直接在他可選擇的健檢項目中進行鼓勵的工作,譬如註明幾歲以上的老人可能失智,這確實是我們可以自我保障的項目,在檢查項目裡面就具體的鼓勵他去選擇這個項目,你們可不可以先從這方面開始做? 陳組長姿伶:現在選擇性的項目如果有需要的話,我知道委員的意思,未來我們可以在單子上加強宣導這一塊,如果有症狀就請他們來篩檢。 趙委員天麟:這是正面宣導的一部分,本席的用意是要讓政府告訴民眾這種篩檢並不羞愧,就如同子宮頸篩檢或是其他的篩檢一樣正常,請大家積極來選用,好不好?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質詢。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和副署長,你們這些業務有一部分連本席都很難分辨應該要詢問內政部還是衛生署,更何況是一般民眾。第一個問題,關於劉建國委員和趙天麟委員剛才所說,針對失智症篩檢,目前在「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中,它的健檢內容包括「應辦理項目」和「選擇辦理項目」,在「選擇辦理項目」裡面就有一項「認知(心智)功能檢查」,用這個項目來檢查就好了。 主席: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陳組長答復。 陳組長姿伶:主席、各位委員。在老人健康檢查的「選擇辦理項目」裡面有MSE,也就是老人心智功能這個部分的檢查,是有這個部分。 楊委員曜:這個項目和鑑定失智的傾向有沒有關係? 陳組長姿伶:那是初步的篩檢,我們先用心智功能量表初步檢視老人家在這一塊的表現,如果分數有異常我們就會進一步轉介和治療,但是它不能當成確診,它只是一個初步的評估。 楊委員曜:當然,要有初步的評估才有後續的追蹤,對不對?既然失智症篩檢在「選擇辦理項目」裡面本來就有了,你們是不是就加強這方面的宣導?我相信老人在還沒有完全失智之前應該不會排斥,所以你們要多做,假如他有失智的傾向,你們再去做後續的追蹤檢查,這樣對他本人也好,對家屬也好,他們可以做一些事前的準備,衛生署必須很認真的去推廣,這個沒有問題吧?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問題,我們來推廣,要加強宣導,善盡提醒和宣導的責任。 楊委員曜:對,這個項目越來越重要是因為台灣人口老化的趨勢太嚴重,所以衛生署要儘可能去做一些預知的動作。本席還是要從嘉義發生的這個案子談起,現在民眾家裡如果有失智症患者,家屬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送到照護中心,一種是自己在家照顧,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答復。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一般來講,要看他失智的程度和狀況,假如病情輕微,他可以選擇居家服務和社區式的服務;假如程度比較嚴重,經過評估確定需要送機構的話,那就要送機構安置。 楊委員曜:送到機構安置的大都符合重度的條件,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一般來講,假如是透過長照照管中心,他就會做這方面的評估,但是在坊間的話,有些家庭可能是自行將長輩送到機構安置,所以他可能沒做評估。 楊委員曜:私人的機構就要自己付錢? 曾次長中明:是。 楊委員曜:如果家裡經濟不好,他也沒辦法選擇這條路,到最後只能自己在家照顧,次長,是不是這樣? 曾次長中明:這要看他的經濟狀況,假如是低收入戶,政府會給予補助。 楊委員曜:在台灣的社會中,有很多人並不符合內政部規定的低收入戶條件,但事實上他也負擔不起送機構的經濟壓力,次長,這種情形很多吧? 曾次長中明:會有這種情形,但是就如我剛才所說,還是要評估他的狀況。 楊委員曜:如果他的經濟能力不夠,又不符合低收入戶可以送到公立機構的條件,那這些人就會一直生活在很無奈的情況下,到最後悲劇可能就會不斷的發生,你們有沒有什麼想法? 曾次長中明:剛才湯秘書長有針對這個部分提到預防的措施,譬如那個互助的方案,我們目前也有補助民間團體設立諮詢專線,湯秘書長提到的互助方案包括患者和家屬互動參與的部分,類似成長團體和家長團體那樣的方式來做情緒上的支持和照顧經驗的交換,可以這樣來做預防和推動。 楊委員曜:那些措施很有限,次長,本席今天要講一句話,政府存在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弱勢,我常說郭台銘根本不需要政府,因為他自己開馬路,自己買飛機,自己蓋醫院,所以他不需要政府,但是針對我剛才講的那個區段裡面的人,要如何防止悲劇一再發生,請內政部要好好去研擬,好不好? 曾次長中明:好。 楊委員曜:這個案例是因為他沒有把患者送到照護中心,居家照護在這個案子沒有發揮效果。 曾次長中明:有,這個案例在97年有申請長照的居家服務,在101年10月18日也有申請衛生署機構式的喘息服務。 楊委員曜:他有申請,但是剛才也有很多委員提到喘息的時間不夠,如果只有一個人專門在照顧失智者,在這種情形下,你們的居家照護員不只要關懷這個失智者,對於照顧者也要適度的關懷和注意,因為一個人長期處在那種壓力下,他很可能會有憂鬱的傾向,是不是? 賴副署長進祥:這方面我們也做了一些評估,請處長補充說明。 主席:請衛生署護理健康照護處鄧處長答復。 鄧處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照管專員在評估的時候,除了一般分輕中重度的評估表之外,也有做家庭照顧者的評估,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在內政部和衛生署已經開始的部分,還有在明後年的計畫有一大塊是要把家庭照顧者的支持網絡建起來,不只是諮詢電話,我們還會提供一些對家庭照顧者比較方便的方式。 楊委員曜:不能只是被動的要他們打電話給你們,因為他們長期處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連打電話給你們的勇氣都沒有,如果能夠主動關懷應該會比較好。 鄧處長素文:我們一定會通知所有照管中心,包括他們做外展服務或是評估的時候,針對家庭照顧者要有一些評估和通報的機制,我們會加強這個部分。 楊委員曜:因為不只是失智者可憐,有時候我們從人的立場來看,家庭照顧者更可憐。另外,本席看現在失智照顧的相關資源分散得太厲害,內政部和衛生署要去整合,讓想要利用的人能夠方便一點。 台灣目前的老年人口占11%左右,你們知不知道澎湖的老年人口占了多少比例?將近15%,澎湖沒拿過第一名,只有這件事是第一名,假如你們真的有心要把家庭照護這個區塊做好,是不是該先從澎湖做起?因為澎湖是台灣人口老化的先趨,而且澎湖有人居住的島就有14個,做起來比台灣任何一個縣市都困難,在你們的報告中有提到機構設置照護專區,這裡面也沒有澎湖,現在7個縣有8家,未來要規劃8家,你們有沒有規劃澎湖的部分? 曾次長中明:沒有,這個部分我們會輔導一些民間團體的機構來設置專區的部分。 楊委員曜:澎湖就沒有,要去你們就自己設啊!因為澎湖的人口老化比例最高,假如真的有心要做,你們難道不用從老年人口比例最高的地方做起嗎? 曾次長中明: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就澎湖現有的福利機構來…… 楊委員曜:澎湖現有的福利機構很不足,日照中心也不足,包括家庭照護的問題,離島那麼多,這個部分本席另外給你們一份書面質詢,請你們好好的規劃,假如真的有心要解決台灣這個問題,一定要先把澎湖的問題解決。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灣整體的經濟社會正在走入本席簡稱為民國末年這一段,這是一個亡國的問題,一個國家滅亡的問題,因為工作人口的所占的比例一直在下降中,相對的,因為貧困化,所以老人的問題越加嚴重,然後老人又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健康的老人,一個是已經失能或失智的老人。以現在的就業結構來講,老年人的就業意願越來越高,因為他生活困難,沒有人養他,他的老人年金不夠用,甚至還要補貼他的家人妻小,所以台灣很明顯是一個世界少有的老人地獄國家,和美國的老人天堂形成天壤之別。 關於老人的照護問題,一定要讓老人的就業伴隨著加以運用,這是整體的勞動力和經濟發展必須在產業結構上進行一個全面改革規劃的嚴峻課題,如果一個國家的總統、行政院長和相關部會的部長沒有這種總體觀和長期觀的話,那國家就等著滅亡,這個問題真的很嚴重。我們現在看這份資料,目前估計有19萬失智症患者,未來平均每年以7%的速度在增加,44年之後,在2056年會高達62萬,如果不完全用老人來服務這些失能、失智老人的話,到時候每100名的青壯年就要照顧75個老人,這是台灣失智症協會和台大醫院神經部合作的一份調查資料,當然資料非常rough,但是這個趨勢顯示出問題的嚴重。 以失智來講,它是可以早期發現早期預防的,如何讓失智症變成國民的基本常識,這是教育部門在公民健康的生活教育上要去著力的,衛生署有沒有注意到這個區塊?有沒有融入國民教育?因為高齡化社會開始了,在國民教育階段,你們融入了多少必備的國民生活常識和知識? 主席: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陳組長答復。 陳組長姿伶: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文獻已經有提出,預防失智症最重要的就是在前端做好三高的預防,然後鼓勵民眾規律運動、健康飲食、社會參與,這些就是失智症最根本的預防。 許委員添財:本席是問在國民教育階段,國小可能太小,至少要在國中這個階段,這個階段的孩子和阿公阿嬤最有感情,如果同住在一個家裡的話,他們的生活應該是最密切的,失智症的常識如何和國中階段應有的健康教育融合?這部分你們做的如何? 陳組長姿伶:委員,這一塊我們會去…… 許委員添財:如果有做的話,把教材提供給我,如果沒有的話,要趕快努力。 陳組長姿伶:好,剛才提到那些基本的防治都是健康局重要的業務,現在都列為重點業務在推動,至於和家裡長輩連結的這一塊,我們會再繼續努力,謝謝委員。 許委員添財:根據我的經驗,美國的教育在這方面做得很好,美國把小朋友訓練成買東西一定要先看說明書,看其中的成份以及注意事項,不像台灣人,看到廣告就去搶購、去抓,都不去看說明裡寫些什麼,我們的教育在這個部分真的是相當落伍和失敗。 在規劃老人的就業輔導方面,勞委會大概都沒有功能,老人連職訓都不能參加,它怎麼可能去訓練老人做適合的工作?但是老人的就業需要反而是增加的,老人很可憐,為了生活,為了三餐要去做苦力,他們所從事的工作非常危險,所以他工作之後很快就失能了,失能之後就要被照顧,如果他當初能做適合的工作就不會失能,所以我們是在互相殘殺,你知道嗎?政府沒有負起責任,結果讓人民互相殘殺,雖然不是故意殺害他,但是制度害他變成殘廢,這種情況真的很普遍,現在更是本末倒置,我遇到一個case,人已經70歲了,還生龍活虎到處找工作,但是他不能參加意外險,所以人家不給他工作,免得到時候發生意外還要賠他,還要國賠,結果他就去當苦力,死了就算了,台灣社會怎麼會變成這麼殘酷冷血?衛生署要就這些需求做總體研究以後,和相關部門趕快採取合作,譬如教育部門、勞動部門和管理部門等,要去做規劃,現在因為總統和行政院長沒有這種常識,你們又不會報告,結果台灣就變成這樣子,你看現在65歲以上還在工作崗位就業的有21萬2,000人,包括我剛才提到有很多人想工作,但人家不給他工作,譬如剛才那個案例,他不能參加意外險,所以人家不給他工作,他連當臨時工都不行,所以他就找了一個地下職場,也不能報稅,他到老了還得被剝削,你看有多可憐? 類似這些情形,大家見樹不見林,失智的管失智的,失能的管失能的,身心障礙的管身心障礙的,造成整個國家人力資源的統合問題沒辦法解決,所以大家應該要相輔相成,本席在長照法裡面有特別強調,一個是長照社區化,一個是長照產業化,你要把長照變成像一般勞動市場那樣,讓它透過自由競爭來產生價格的機能,然後創造出產業,但是我們的環境因素是不允許的,所以你強調要公共化,要社會化,因為政府財政困難,所以公共化不可行就變成社會化,社會化就變成財團化,完蛋!到時候暴利都被賺走了,社會責任和社會成本就推給倒楣的人,那台灣就會加速出現問題,因此本席主張一定要讓長照產業化,但是制度的安排和法令的規範如果不能讓它合理的進行大小不同規模的資源配置來產生共同的高效率,那就完了,到時候責任又推給政府,政府又沒有錢補助,因為錢用完了,就像健保一樣,錢已經用完了不是嗎?要提高保費,但大家生活困難要怎麼提高保費?現在連基本的健康檢查,早期的篩檢都沒辦法全面實施。 在台南市有熱蘭遮失智症協會,推估失智人口將達到1萬人,這應該是本席當市長的時候普查出來的,我對所有的老人進行普查,在台灣還沒有人這樣做,其實這也不用花什麼錢,只要和社區合作配合,指導他先訓練種子就可以普查了,學校老師和護士有很多都閒著沒事,為什麼不出去做社區服務?所以工作要重新組合,人力要加以訓練,還要運用社區的資源,這些概念如果不做,以你們現在的解決方式會趕不上這個問題,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重視這個問題。 許委員添財:本席提出的這些重點要謹記。 賴副署長進祥:我知道。 許委員添財:你不要現在說謹記,如果到時候我沒有來參加長照法的修法,你對我的意見統統不瞭解就把它弄掉了 賴副署長進祥:不會。 許委員添財:因為本席參觀過台南市的姐妹市,荷蘭的Almere City是最新的城市,它的都市計畫針對現代人口結構改變以及新的社會問題做了融合的規劃,我們的都市計畫法都沒有那麼進步,他們從搖籃到墳墓之前的所有問題都在社區裡面做了多元的整合和處理,所以資源不會浪費,也不會造成老人村或是幼兒院變成孤兒院等和社會脫節的問題。因為時間關係,本席這個概念提供給你們,台灣可以進步,可以拿先進國家成功的經驗來參考,荷蘭這個Almere City就是本席認為最進步的案例,芬蘭的制度拿到仙台,本席參觀仙台以後認為它還不夠進步,京都則是比東京進步,所以我們要拿世界最進步的經驗來參考,然後依我們的國情和社會的狀況研發出屬於自己可長可久的制度和政策,這是本席的建議,謝謝。 賴副署長進祥:謝謝委員。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質詢。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署長和次長,我們今天要談失智症患者的照護機制和喘息服務,這些都和我們過去一直在談的老年長照制度要如何建立的問題有關,在談這個問題之前,有幾個事實我們要先認清,請教兩位,台灣是不是一個老年化的社會?是不是一個超高齡的社會?就你們的認知來看。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答復。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江委員啟臣:兩位都點頭了,或許在這個超高齡社會裡面有一些不同之處,譬如年紀大會出現的一些病症,有些是個案,有些是通案,或者是一個現象,但是我們無法否認台灣已經是一個超高齡的社會,而且這不分任何政黨和政治背景,大家都無法否認的就是我們的未來,雖然過去國民的平均壽命可能從六十幾、七十幾到現在可能有八十幾歲,甚至現在向人家祝壽我們都不會說長命百歲,而是改說「呷百二」,因為這非常有可能,兩位也有可能會超過百歲,本席祝福你們,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問題要怎麼解決?我們可能要先討論一個態度的問題,請教兩位,滿足目前這個超高齡社會國人的長照需求,這到底是個人的責任,還是國家的責任?兩位都是政府部門的副首長,可不可以先回答這個態度上的問題?長照在過去辦過很多討論、公聽甚至是法案上面的辯論,但本席覺得這個基本態度的問題如果我們無法釐清,政府部門也不曉得自己的角色的話,那後面我們去談辦法也好,措施也好,在方向上面會有很大的錯亂,甚至要再回過頭來重新談起。剛才兩位已經承認台灣現在已經是一個超高齡的社會,請問長照的責任到底是百姓個人的責任,還是國家的責任? 曾次長中明:這個部分到底是個人家庭的責任,還是國家社會的責任,就我們目前的規劃來講,它是個人家庭的責任,也是國家社會的責任。 江委員啟臣:兩者都是,所以國家也要負責,對不對? 賴副署長進祥:我的看法也是一樣,有連帶責任,國家要負責任。 江委員啟臣:兩位都沒有否定國家對這件事情應該要負責任,我為什麼這樣問?如果這百分之百是個人責任的話,我們不會在看到媒體報導某家庭的老人家因為照顧他的人得了憂鬱症憤而把她殺害的這種行為之後覺得於心不忍,我們看了會覺得很難過,可見長期照護不是只有個人和家庭的責任,既然國家也有責任的話,我們國家也有其他的保險,對不對?現在零零總總的保險,從公保、農保、軍保、勞保、健保到就業保險,連就業保險都有,可能還有其他的保險在後面,這些項目都已經有保險,在長期照護這一塊,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它將來是不是會變成另外一種社會保險?有沒有這樣的思考?還是純粹就讓它往產業的角度來思考,讓它走產業化,有效率的經營?你們的看法怎麼樣? 賴副署長進祥:其實政府也注意到這一塊,當老人人口增加到一定程度,長期照護的問題就越來越嚴重,將來已經不是哪個家庭或是個人所能夠承擔,所以我們認為採取社會保險這種方式來分攤這個責任是政府長期規劃應該走的一條路。 江委員啟臣:好,如果要往社會保險國營化的方向去做思考和規劃,你認為它和現在的健康保險又有什麼不同?哪裡應該不同?從什麼角度來看,長照保險和健康保險應該不一樣? 賴副署長進祥:基本上給付的方式和經費的負擔會有些不一樣,根據我們初估,長照保險的費用大概是健保費用的六分之一,它的財源籌措方式和健保很類似,是由被保險人、雇主還有政府三方面來負擔,但是也要有一部分的自付額。 江委員啟臣:你這樣的回答其實本席不是聽得很清楚,感覺上和健康保險沒有多大差別,反正就是政府要付,個人要付,可能還有其他人也要付,要去分攤那個風險,但是我個人認為健康保險和長期照護保險應該要有不一樣的設計,為什麼?因為長期照護保險和一般會發生的疾病並不一樣,每個人都能預期他老的時候需要照顧,但是生病就不一樣,有些人很年輕就生病,有時候是在他無經濟能力負擔的時候生病,失業也有可能生病,但是如果以一個正常健康的人來說,在他年輕的時候就應該開始去提撥他的老本,把這個老本存起來,國家現在有很多退撫基金,為什麼這些退休的年金設計不能和長照做結合?現在不管是公保或勞保都有提撥,這些提撥要拿來做什麼?要拿來做他以後的月退,當他領了月退之後,他會知道如何去規劃他的長照嗎?不見得,有些人懂,但有些人不懂。 今天我們不管他有錢還是沒錢,家裡富有還是貧窮,可能未來他都可以領退休的年金,但是年金發給他之後,你認為老年人有辦法去規劃自己的長照嗎?所以應該要趁年輕還能就業的時候,譬如我現在就很希望政府有一套規劃來提撥,我不見得要領月退,我可以領50%的月退就好了,但是本席希望在七、八十歲以後,政府有一套制度來照顧我,我不用煩惱那麼多,因為我的小孩不見得會照顧我,我的小孩很少,有些人甚至不生小孩,對不對?既然現在那些退撫基金也有一些問題要檢討,那長照為什麼不能做某種程度的連結,就像就業保險和勞保制度掛鉤一樣?我覺得這些是可以掛起來的,趁每個人年輕還有謀生能力的時候,他應該把他的老本一點一滴的累積起來,而不是把它變成國家的負擔,如果長照的制度要和健保一樣的話,那將來可能又會破產了。我覺得長照和健保是完全不同的,在長照這部分,每個人應該要負擔自己的未來,而不是靠政府或是別人來幫忙負擔你的未來,針對無法負擔未來的那部分,我們有我們自己的社會救濟制度,這個部分應該交給社會救濟去負擔,不然的話,內政部那一套社會救濟制度就可以廢掉了,對不對?在長照這部分是每個人要對自己的未來負責,你要投資自己老年的生活,而不是等到你老的時候再叫社會來幫你負擔,然後自己都不用負責任,當我年輕的時候我就盡量享用,盡量的花,反正老的時候國家還會照顧我,這是不對的,所以本席覺得在觀念和態度上我們這一點應該要確立,而且要謀取共識,然後再來設計未來這個方法要怎麼來做,否則的話,再多的錢都撒得完,撒不夠。希望兩大負責長照的單位能夠非常嚴肅慎重的來思考這些問題,本席不希望再看到報紙頭版那種新聞,看了真的會讓整個社會的氣氛非常不好,好不好? 賴副署長進祥:好。 江委員啟臣:謝謝。 主席:我們中午不休息,一直到詢答結束。 請吳委員宜臻質詢。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談失智、談長照,請問副署長國內5歲至65歲的失能人口大概有多少人?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有68萬。 吳委員宜臻:其實國內的失能人口大概是六十六萬八千多人,在你們今天的報告中提到,目前長照十年計畫服務人數大概是十二萬多人,而到勞委會申請外籍看護工大約十九萬,也就是說,目前的失能人口大概有三十四萬左右沒有進入我們的照顧體系,包含他沒有能力僱用外籍看護工。署長認為這34萬左右的失能人口,他們都是如何照顧的?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答復。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失能人口,我們要看他的狀況,有一些是在家裡就可以處理的。委員剛剛提到長照提供12萬,外籍看護工部分是19萬,加起來有31萬人之多,大概是66萬的一半,有些可能不是在長照裡面做照顧,可能是居家照顧或是醫療方面的照顧…… 吳委員宜臻:你的意思是本席剛剛提到有34萬左右沒有進入長照服務體系的,還有額外支持的體系或是其他喘息服務?還是已經扣掉12萬使用的人口?這部分有點問題。因為你的報告提到,已經使用長照的照顧服務大概有12萬,這裡面包含一般社政在講的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托育部分、輔具、老人送餐、喘息服務等等,我現在要問的是我們現在還沒有長照服務法,還在推動的時候,就有34萬左右沒有進入長照的照顧服務體系中,不論將來在規劃長照服務法或是第三階段想要把財務部分一併考慮,我們要如何面對這些失能狀況可能比較輕,可是他在某個程度還是需要支持系統的部分的這些人口要怎麼辦? 曾次長中明:委員提到還有34萬沒有使用到其他體系的協助;這34萬人裡面有部分可能是使用醫療照顧的部分。 吳委員宜臻:那麼我們對34萬裡面沒有進入長照服務體系,也沒有在外籍看護體系內的這些人,其失能的狀況、需求的狀況,我們有沒有清查過?長照服務是個人責任,也是國家的責任,如果我們對他們的需求情況都不了解,要如何去建構他們真正需要的服務體系?本席一直覺得這數字裡面有空缺的部分,有多少人進入醫療照顧機構,你的數字要給本席。對這部分,照護處有數字嗎?你的照顧服務體系連真正有需要的輕重程度如何,如果連這個數字都沒有,你們如何推長照? 主席:請衛生署護理健康照護處鄧處長答復。 鄧處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這兩三年做了兩個非常重要的調查,其中一個就是長照需求調查,因為5歲以下的孩子沒有表達能力,所以就不包含在內,我們針對所有的人,不分年齡,包括委員剛剛提到的這34萬人,也都做了輕重度的分析,還有他們所需要的服務,這份調查已接近完成。 吳委員宜臻:你們有沒有分析這些沒有進入服務體系,不論是5歲以上、65歲以下,或65歲以上,失能程度的輕重到底需要什麼樣的服務體系? 鄧處長素文:我們的需求調查裡面,有這方面的調查。 吳委員宜臻:你就講啊! 鄧處長素文:跟委員報告,在這67萬裡面,我們發現將近67%都屬於65歲以上,這34萬人大概是現在長照10年沒有涵蓋到的5歲至65歲,但是有一些其他系統有包括在內…… 吳委員宜臻:其他的系統包括全部嗎? 鄧處長素文:5歲到65歲,像身心障礙50歲以下已經涵括在內,我們希望長照10年可以將年齡界限打開,改用失能的程度…… 吳委員宜臻:會後可不可以給本席這些資料?即65歲以下失能者有多少比例是由其他機構來照顧、收容?一個服務體系的建立必須要很清楚他失能程度的輕重,服務的需求有多少;如連需求都抓不住,要如何建構這個系統? 鄧處長素文:這就是我們為什麼要從99年開始做需求調查的原因。 吳委員宜臻:這部分資料,請於會後送到本席辦公室。 另外,長照服務法將來通過後,它到底可以改變什麼? 鄧處長素文:在長照服務法裡面,主要有兩件事情需要處理,一是資源。資源雖然有,但是分布不均;另一是我們希望有一筆基金可以去處理這個資源的建置…… 吳委員宜臻:你的資源是要照顧誰? 鄧處長素文:譬如偏遠地區…… 吳委員宜臻:我問你,目前大概有25%左右的服務對象,屬於中低收入戶與低收入戶,將來這個資源有沒有針對中低收入戶和低收入戶予以支持性的措施與服務,還是說沒有辦法?基金的建立也好,服務體系也罷…… 鄧處長素文:服務內容部分,我們會用長照10年,至於偏遠地區也要有專業照顧服務人員,去提供服務;在長照10年中程計畫裡面,我們就是把身心障礙者及中低收入戶…… 吳委員宜臻:既然資源配置不均,25%是中低收入戶和低收入戶,這個支持性服務在長照服務法通過後,它可以獲得什麼樣的支持? 鄧處長素文:長照服務法基本上不談給付,它是在談這個服務應該接受什麼樣的輔導與管理。 吳委員宜臻:你有考量過他們的經濟情況嗎?不能否認有很多經濟弱勢的家庭就是因為照顧責任讓它的經濟更為弱勢,更為邊緣。 鄧處長素文:所以它會放在長照10年計畫,像低收入戶是全面的,不需要自付額,中低收入戶自付額是10%,這是在長照10年計畫和長照保險裡面的規劃。 吳委員宜臻:如果長照服務法通過,它的服務量可以再增加嗎? 鄧處長素文:服務量的增加要靠兩塊,一塊是現在的長照10年,一塊是長照服務網的資源配置,一個談供給,一個談需求的提供。 吳委員宜臻:服務量可以增加嗎? 鄧處長素文:我們一直在突破,像今年現在已經是25%,應該還會再增加。 吳委員宜臻:第一期的長照10年計畫,106年屆滿時,服務量預計要到達多少? 鄧處長素文:如果財源足夠,如果以長照10年目前的對象來說,涵蓋率到40%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它有幾個前提,即相關的資源要配合。 吳委員宜臻:所以還是有前提的!另外再請教副署長,行政院的長照服務法草案第五十三條規定失能者是由家庭照顧者或個人看護者看護的時候,可以由長照機構提供支持性的服務。這個支持性服務原則上有喘息、日間照顧或老人送餐等等,對於個人看護者這樣的文字,是否包含外籍看護工?有照護者需求的家庭,有些是請外籍看護工,這樣的家庭,依照將來這樣的版本,也可以另外申請喘息服務及其他居家服務?行政院有打算開放嗎? 賴副署長進祥:基本上是包含外籍看護。 吳委員宜臻:所以在草案第五十三條裡面,衛生署對這個立場已經很確定。 本席最後再問,長照服務法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有沒有包含精神障礙者? 鄧處長素文:包括現在的規劃,都有涵蓋精神障礙者,包括他們的評估,目前是由一個小組在做評估量表…… 吳委員宜臻:就是可能被納入? 鄧處長素文:對,正在規劃當中。 吳委員宜臻:其實精神障礙者與我們今天討論的失智是很相像的,有可能是身體很健康,但他還是需要比較多的支持服務,或比較多人的照顧,因為他的狀況可能時好時壞,事實上照顧者的家屬也是身心俱疲。所以你們是有在規劃? 鄧處長素文:是。 吳委員宜臻: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質詢。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召委將失智症患者照護機制及喘息服務與推動政策,排入委員會做討論。剛剛有委員問及失智患者的照護機制要如何推動,像國保身前契約,如果用這樣的概念把它放在長照裡面來推動的話,亦即由民間企業來配合政府推動,應該也是不錯的。長照如果沒有地方來協助,政府推動得了嗎?現在列入長照體系者有34萬人,還有34萬人未列入這個體系,表示還有一半須仰賴民間企業協助照顧,是不是如此?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長照服務的社區化、產業化,大家都有這方面的構想;但是各界對這個產業化,將來會不會變成財團化、商業化,仍然還有一些顧慮,所以我們還要…… 鄭委員汝芬:副署長,我們是要社區化,怎麼會變成財團化?整個產業結構的規劃,你們要把關好,怎麼會讓它財團化?本席提出這樣的概念,由你們去執行,這樣才能落實長照。居家照顧是給老年人能在家裡享受天倫之樂,這是一個很好的方向,讓它社區化之後,子女下班後,可以將他們接回去,這樣怎麼會財團化? 賴副署長進祥:在討論過程中,各界有這方面的聲音,我們會注意這個問題。 鄭委員汝芬:你們的理想、構想都很好,但是政府資源不多,如果不能相互結合,怎麼推動得起來?有些職業學校已經在招募學生,培養照顧長照所需要的人才。日後這些學生畢業後,就可以在地工作,這不就是一個很好的方向? 賴副署長進祥:是的。 鄭委員汝芬:家中如果有一個失智、失能的成員,會拖垮整個家庭的生活品質。你們剛剛說現在有68萬人? 賴副署長進祥:是66萬至68萬之間。 鄭委員汝芬:人口老化的趨勢會愈來愈嚴重,你想家中可能有這類專業人員來照顧嗎? 賴副署長進祥:對家庭來講是有困難的。 鄭委員汝芬:那麼長照是不是應該來照顧這些人? 賴副署長進祥:是的。 鄭委員汝芬:如何讓這些人也可以享受天倫之樂,就只有這個方法。 有關居家照護、社區關懷部分,內政部負責照顧的人有多少?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答復。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吳委員提到的66萬人,那是5歲以上的人口數,包含65歲。我們在長照10年計畫中,估算65歲以上有32萬失能的老人,在長照部分,已經提供12萬人…… 鄭委員汝芬:還有一半以上沒有得到…… 曾次長中明:外籍看護部分有19萬人,所以我們目前提供的是30萬人,還有2萬的供給量需要持續增加。 鄭委員汝芬:你們的資源和衛生署都分散了,社會福利是由你們在負責。像你們這樣的機構,目前在各縣市各有多少個? 曾次長中明:大概每個地方政府都有日間照顧中心,各地方政府也都有設長照管理中心。 鄭委員汝芬:所以要達到社區化,還是有一定的困難。 曾次長中明:我們持續在推動社區化,像日間照顧中心,也是社區化的一部分。 鄭委員汝芬:我們長期在推動的這個部分,對於城鄉差距,你們一定要留意,剛剛衛生署鄧處長也說了偏遠地區確實是有不足之處,內政部可否給予協助? 曾次長中明:有關居家服務部分,因為城鄉之間的差距,為了鼓勵居家服務者,我們有補助交通費。 鄭委員汝芬:內政部在社服這部分,對於偏遠地區,要多留意。 曾次長中明:有,我們在居家服務員的補助計畫裡就有補助交通費。 鄭委員汝芬:就以彰化縣為例,彰化市要到大成鄉開車必須一個多小時,如果在居家這部分的補助不多給一點,那麼大成、芳苑的鄉親不是吃虧了嗎?那些老人家要叫誰來幫忙照顧? 曾次長中明:是,委員提示要注意的部分,在地方政府報出來的計畫,我們會加以注意。 鄭委員汝芬:你們堅持的部分,尤其是偏遠地區,城鄉的差距,例如台北縣跟比較偏遠的三芝,那就有很遠的差距了,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是,我們就補助居家服務員交通費的部分。 鄭委員汝芬:針對這部分,次長要有一個更明確、更清楚的方向給與。 再請教賴副署長,韓國毒蘋果的農藥殘留含量為什麼要降低?據媒體報導,是我們自己把標準降低的。你們是不是有什麼利益交換的情事?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媒體的報導跟事實有些出入,我請康局長來答復。 鄭委員汝芬:既然有出入,你們有沒有馬上釐清? 主席:請衛生署食管局康局長答復。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有立刻發新聞稿更正。第一、我們並沒有任何交換條件;第二、我們不會主動放寬農藥殘留標準,所有農藥殘留標準都是依照規定辦理。 鄭委員汝芬:我們的農產品輸往日本時,日本的要求都很嚴格,我們也都配合遵照他們的標準,而日本對於其本身的農產品也是要求得很嚴格。目前我國所生產的柿子品質已經非常好了,但是韓國為了和我們競爭,我們輸往新加坡的產品,他就以價格戰來和我們拚,我們農民怎麼拚得過他們? 康局長照洲:對,我們瞭解,因為各國農產品的輸出、入,輸入國都需要定一個標準,其實我們的產品輸出到日本,他們也有定一個標準。 鄭委員汝芬:要輸出的農產品,我們也會對農民有這方面的要求;同樣的,對於輸入的農產品,也須有一致的要求。 康局長照洲:對,我們對國內、外的標準都是一致的。 鄭委員汝芬:現在柿子要輸往新加坡,結果韓國都以一半的價格和我們拚,這種情形,你們對那些辛苦種植的柿農要如何交代? 康局長照洲:對於這方面的農業政策,農委會一定會有很好的規劃。 鄭委員汝芬:但是食品衛生管理局也要嚴格把關,要和農委會做非常良好的互動,好不好? 康局長照洲:是,一定。 鄭委員汝芬: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質詢。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蒐集質詢資料的時候突然發現到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我想請教一個問題,在文獻上或病例上的統計,有沒有發現單身與失智症的關聯?換句話說,單身與罹患失智症的比例有沒有偏高的現象? 主席:請衛生署護理健康照護處鄧處長答復。 鄧處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現在大部分的文獻發現,如果他跟外界互動很少,沒有互動的對象時,失智症比較容易惡化,但是互動對象少的人到底是因為單身或是因為他沒有社會的參與,這很難…… 吳委員育仁:其實單身者有些互動對象還滿多的,因為他沒有家庭束縛。 鄧處長素文:是,現在的研究是都關在家裡沒有出去參與社會性活動的人。 吳委員育仁:這表示這位長官對於單身有一些錯誤的印象,因為單身有時候沒有家庭束縛,反而可以從事非常多的社團活動,或到外面走走。 鄧處長素文:委員對於有配偶的家庭也有一些不太一樣的見解。我想最重要的是社會的參與。 吳委員育仁:對,我要問的是為什麼會有失智的狀況,他是腦部的病變,或是只要多做一些社會的參與,多跟人接觸,或是有人說多打麻將,讓腦部活絡一點就不會有失智症的狀況? 鄧處長素文:現在有研究發現有好幾類的失智症的確有一些是器質性(腦部)的病變。一般來說,社會參與可以延緩失智症惡化的情形,就是要讓腦部一直活動,就像所有人一樣,肌肉不活動就會萎縮,當腦部不活動的時候,它在功能上也會有一些退化的現象。 吳委員育仁:所以預防失智症最好的方法是什麼? 鄧處長素文:就是要出來趴趴走、多運動、多參與活動。所以為什麼說到打牌,因為打牌時可以聊天,也會有手部的精細動作。 吳委員育仁:你會不會鼓勵單身朋友結婚,避免失智症的發生? 鄧處長素文:我們鼓勵所有人都要跟社會做更多的溝通和互動,單身的朋友能夠找到可以溝通協調、互相合作的對象當然很好。 吳委員育仁:還好你沒有陷入歧視單身的狀況。 鄧處長素文:不會,我很尊重單身者。 吳委員育仁:再請教一個問題,大家當然都要有同理心,但是有朝一日,在你年老或是人生的某個階段發生失智的傾向時,你期待得到怎樣的照顧? 鄧處長素文:第一部分,我希望我早一點知道我有失智的狀況;第二部分,我希望我失智時,可以把我自己可以發揮的功能發揮到最大;第三部分,我希望可以減少家人的負擔。 吳委員育仁:你要選擇機構的、居家的,或是什麼樣的照顧? 鄧處長素文:在我們推展長照時,如果對老年人來說,當然是在他熟悉的環境最好,包括社區跟居家。在國際和國內調查也發現,他進入機構以後,他的生活圈子會變小,其實這對於失智的病程來說並不理想,所以在失智患者本身來說,在他還可以的時候,我們鼓勵他在家裡或社區多參與活動,但是應該要提供他們留在家裡或社區時必要的協助。 吳委員育仁:對於單身的朋友,他有可能是獨居,當然他也可能有很多朋友,如果他是在獨居狀態,又罹患失智症的情況下,你會建議他接受什麼照顧方法? 鄧處長素文:這個時候,互助系統就很重要了。我們目前對於獨居者,在長照的服務方面,我們設定的標準是比一般進入長照的門檻較低,因為他們更需要多一點人照顧,所以對於獨居的人,現在另外還有一些通報系統,包括內政部都還有其他的通報系統,需要共同來加以協助。 吳委員育仁:對。接著要請問賴副署長,有沒有篩檢制度預防罹患失智症,又在有症兆的時候可以避免以後進入私人的長照體制時花更多的錢,有沒有這樣的預警通報或篩檢制度?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有的,而且這個工作項目也都是國健局一直在推動的項目,這部分請國健局陳組長來說明。 主席: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陳組長答復。 陳組長姿伶: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失智症的篩檢,目前是有一些量表,在老人健康檢查部分,失智症篩檢在MMSE的量表中是列為我們的選擇性辦理的項目之一,所以針對已經有疑似症狀的人都會經過初步評估的工具來看,但是因為這是初步評估,評估出來如果分數比較高,後面就一定要做轉介,因為失智症的診斷還是有一定的過程。 吳委員育仁:有時候我遇到一些人,但名字叫不出來,是不是有失智症的傾向? 陳組長姿伶:那是題目之一,他會問人、事、時、地、物的狀況,所以剛剛委員講到的是題目的一個項目。 吳委員育仁:意思是我已經有失智症的傾向了? 陳組長姿伶:沒有,我剛才有說,那是要評估有一個綜合性的分數。 吳委員育仁:我覺得應該多多將這種量表給大家填一下,自我篩檢,如果發現有失智症的傾向,可能就要有一些預警,多做一些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讓腦部細胞能夠活化等,最好是不要進入長照體系。 接下來我要問一些有關復康巴士的問題,因為每個月補助4次,也就是8趟,每趟190元,金額非常低,對於住在偏遠地區的人而言,並不是每個縣市都有很充沛的車輛,若要增加補助,國家財政又很困難,有時候社會福利就是會面臨到這樣的問題。請問,十年長照制度整個的錢由哪裡來?是由內政部規劃,還是由衛生署規劃? 鄧處長素文:兩個部分都有,內政部只有8項服務中的5項,衛生署是3項服務,還有照管中心整體性評估的部分,這兩個部分是分別編列。 吳委員育仁:你們這部分的錢從哪裡來?是自己繳交,還是全民健保體系裡面負擔? 鄧處長素文:這就是用公務預算,另外,還有部分負擔,一般家庭是30%的自付額,中低收入戶是10%,低收入戶則不需自付額。 吳委員育仁:我看到內政部提出的全國失智人口,預估是18萬人,而你們衛生署的數字則是失智症患者。 鄧處長素文:我想這個差別是在於到目前為止,國內都是用國外盛行率來推估,推估資料會有一點誤差。現在我們有一個三年計畫,實際調查到底有多少失智症、盛行率如何,明年就會有結果出來。因為前面都是推估的,但大家拿的推估資料的基礎不同,就會有一點差距,明年會有國內的資料出來。 吳委員育仁:最後,關於失智症的量表,請送到我辦公室,在我跟鄉親互動時,可以請他們填一填,做一些篩檢。 陳組長姿伶:容我說明一下,現在那個量表不只有一種,我們可以把一些比較常用的量表送到委員那裡,給委員參考。 主席(趙委員天麟代):請田委員秋堇質詢。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發生了一個孝子殺害失智症母親的新聞,雖然新聞裡面沒有報導,但我有一個直覺,我覺得這個孝子已經有憂鬱症了。失智症患者的門診都是由家屬陪同前往,通常也就是最主要的照顧者,一般而言,憂鬱症患者自己是沒有自覺的,就算這個照顧者懷疑自己有憂鬱症,他要去看憂鬱症,但他要帶著這個老人去,我看這也很困難。所以對於失智症的特別門診,是不是可以讓家屬也能掛號,讓醫生也能開藥給家屬?不要讓健保局說這是失智症門診,你怎麼開憂鬱症的藥給另外一個不是失智症的人,所以不給付。會不會這樣?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答復。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應該不會發生這種情形。 田委員秋堇:我是覺得把它變成一個制度,我們鼓勵長期陪伴失智症患者的主要照顧者在陪同前往就醫時,醫生就要主動幫他檢查,因為憂鬱症患者常常不自覺,他心裡說服自己說他照顧自己的母親,是天經地義的,但事實上他已經有憂鬱症了,這種狀況下,醫生應該給他做一些量表。我聽說英國的失智症門診,在醫院裡有一個照護及諮詢的專業人員,當確診是失智症時,醫生就會請那個照護及諮詢的人員協助你。是不是請湯秘書長將英國的制度做更詳細的說明,讓衛生署官員瞭解? 主席:請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湯秘書長發言。 湯秘書長麗玉:主席、各位委員。在英國,只要這個老人家或年輕人被確診是失智症患者,後面就會有一個照顧諮詢顧問,長期追蹤,提供相關服務。我覺得這個模式對於減輕家庭照顧者的壓力或是讓他平順的提供照顧工作是非常有幫助。在我們的體系裡,如果經由醫院的失智症特別門診確定診斷後,就有照顧諮詢人員提供長期性的服務,其實也非常重要。剛剛委員提到,當家屬陪同患者門診時,如果醫生可以因為這個照顧者有憂鬱症或其他疾病,而提供他門診服務,這也很重要,因為很多家屬說他們去門診時,醫生跟他說這個老人家大概就是這樣,但是要看精神科的是你,也就是家屬本人。家屬有憂鬱症的狀況其實是非常常見的,我們希望門診時不但長者可以看病,家屬同時也可以看病,這對家屬其實是非常有幫助的。 田委員秋堇:現在的失智症門診是沒有主動的照護諮詢人員,這應該由健保給付,我們要鼓勵失智症特別門診有配套,因為自己的家人被確診是失智症,他一時之間一定很慌亂,如果有一組人能長期輔導他,告訴他哪裡有什麼社會資源,會很有幫助,譬如那個孝子把母親送到安養機構,然後又帶回來,他有沒有申請喘息服務?聽說是有,但夠不夠?有沒有人去看他?而且他辭職在家,家人就更放心,整個丟給他,反正是他母親,他既然辭職在家,就由他來專門照顧,搞不好連他的家人都沒有發現他已經起變化,得憂鬱症了,所以應該由一個有專業的團隊或是由一個人去長期訪視。事實上,照顧失智症的人跟失智症患者是綁在一起的,也會形同一個被孤立的狀態,甚至在家裡都會形成一個孤島的氣氛,因為失智症患者會有強烈的倚賴感,別人要去照顧也沒有辦法。我的助理說他祖母得了失智症,都是他媽媽在照顧,女兒回來要替代媳婦照顧,老人家也不要,所以連家人要替代他做喘息照顧都很困難。我覺得對於失智症老人做喘息服務的居服員都要有特別的訓練,一般居服員當然也經過訓練,但那個時數是不夠的,所以在做失智症老人喘息服務時,就有案例曾經發生意外,可能是因為這個居服員的訓練時數不夠,老人家發生了一些狀況。內政部今天是曾次長列席,請問曾次長,我們是不是應該給照顧失智症的居服員更高的薪水,特別是喘息服務部分,因為那是非常混亂、非常折磨人的。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答復。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垂詢的大概是居服員時薪的部分。 田委員秋堇:我說的是照顧失智症患者的部分,因為我剛才已經私下請教過他們,照顧失智症跟照顧急重症或身心障礙,是完全不同的,所以照顧失智症老人的居服員,所受的訓練應該更多,勞委會應該要給他們特別加強的訓練,尤其是要做失智症患者喘息服務的,訓練的強度又要更不同。 曾次長中明:勞委會做的是職前訓練部分,這大概都是一般課程,後面還會有在職訓練的加強,關於這方面,我們都有補助,由專業團體提供培訓課程。 田委員秋堇:我是說培訓完之後,要去家裡居服或是居喘時,針對失智症這部分,是不是應該給他們更多的鐘點費? 曾次長中明:目前的時薪大概都一樣。 田委員秋堇:問題就出在這裡。請教秘書長,你覺得呢? 湯秘書長麗玉:的確,碰到失智症的案件時,我們有些居家服務員是會挑個案而不願意的,所以我們曾經討論過這件事,如果在提供失智長者居家服務,特別是行為問題非常明顯、很嚴重的居家服務時,時薪能夠提高的話,相對而言,願意去的居家服務員就會增加。 田委員秋堇:我現在在問的就是這個問題,如果都一樣,照顧失智症老人的意願可能就比較低,我們將心比心嘛! 曾次長中明:每個需要照顧的人的狀況都不太一樣,目前我們提供的時薪是一樣的,委員建議是不是考慮在時薪上有差異性,我們會再研究。 田委員秋堇:不要再考慮了,再考慮就來不及了。我這裡有一個失智症協會根據經建會人口資料做的統計,國人平均壽命延長,80歲以上人口比率增加,而80歲以上每5個人就會有一個罹患失智症,我們在場這麼多人,如果活到80歲,每5個人就有一個人得失智症,所以這是大家的問題,是你我的問題。現在失智症有8成是由家人照顧,以後少子化,連家人都照顧不了,我們現在討論針對失智症的居服或是居喘,給他們高一點的薪水,這是非常重要的。請問台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的詹秘書長,對我剛才的看法以為如何? 主席:請社團法人台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詹秘書長發言。 詹秘書長琬純: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說的是居家喘息嗎? 田委員秋堇:針對失智症照顧的居服員或是居喘,給他們更多的鐘點費。 詹秘書長琬純:我們也是這樣希望,不只是針對失智症,我們希望針對照顧失能、急重度的部分,都能做全面性盤點的動作,因為在服務的過程中,今天無論是照顧失智長者,或是照顧急重度失能的身心障礙者或長者,目前的時薪都是一樣的,我們希望後續都能做一個討論跟規劃。 田委員秋堇:你們醫界已經反應多久了? 詹秘書長琬純:居服聯盟是去年才成立的,我們是在這幾年才開始討論這樣的議題。 田委員秋堇:剛剛有關預算的問題,大家都已經談過。 詹秘書長琬純:對。 田委員秋堇:我想拜託次長跟副署長,去年我也參加過老人福利聯盟推動有關居服欠費的問題,結果動用第二預備金,這很難看。照理講,第二預備金是國家緊急的、非預期的重大災難,才應該動用,但這些都是可以預期的,對於每一年可以預計的經費,卻不肯編足,今年也是一樣。次長,現在怎麼辦? 曾次長中明:我們在編的時候都有編足,但是受限於預算額度,今年第二預備金的部分,應該這個禮拜就會核定。 田委員秋堇:明年你們在編預算時,我們就要全部上街頭,跟行政院長、跟總統講,這個錢是不能刪的,否則就是還要用第二預備金。 曾次長中明:因為這次審預算時,已經做了主決議。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副署長,剛才我講到失智症特別門診要放進照護及諮詢的人員,你是不是要趕快進行? 賴副署長進祥:我們會規定一定規模以上的醫院,一定要開設失智症特別門診,而且要提供諮詢跟資源轉介的工作。 田委員秋堇:而且健保要給付。謝謝。 主席(劉委員建國):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李委員桐豪及賴委員士葆均不在場。 請蕭委員美琴質詢。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灣人口老化問題非常嚴重,而且非常快速的在改變整個社會、家庭的結構以及社區型態。我現在幾乎每個星期都會到偏鄉去,看到老人疏於照顧的情形,而你今天講的這些數據雖然也是顯示照顧系統供不應求,但是我自己在整個社會裡感受到的差距比你提供的數據還要更大。也許有一些人所需要的照顧更多,需要24小時的,但是因為經濟狀況,只能用喘息服務,或是用其他對他來講經濟包袱比較不會那麼沈重的方式。但是關於老人的照顧,對每個家庭來講,壓力都非常大,尤其是對於失智老人的照顧,壓力更大。剛才田委員講到一些數據,包括80歲以上的老人,每5個人可能就有一個失智;也包括對於特別門診的需求。以現在台灣城鄉發展的型態而言,很多鄉村地區人口老化得更快速,尤其是在醫療資源最匱乏的地方,老化問題跟失智症產生的問題更嚴重,而且疏於照顧的比率是比都會區還要更快速、更嚴重,甚至剛才講到的特別門診,有些地方可能在方圓一兩百公里內,根本沒有醫院提供這樣的醫療人力跟門診服務,像花蓮南區是台東跟花蓮兩個城市中間的地方,當地醫療缺乏的嚴重性更為離譜。我們面對這個問題,現在內政部其實是從兩個主要角度,一個是社會救助跟福利的角度,另外一個就是產業化的角度,我覺得這兩個極端,國家都沒有辦法承擔,若完全用社會救助的角度,以我們國家現有財政來看,可說完全沒有辦法支撐。如果沒有民間的支援,提出有能力的人自費服務的需求,整個國家的財政當然沒有辦法承擔。但是從另一個極端,整個產業化就是百分之百的商業化,我們社會恐怕也沒有辦法接受。像美國很多老人社區,不要講每個月負擔的額度,光是入住費平均就要27萬美金,像失智者就需要24小時照顧,光是入住到一個community的費用就要27萬美金,在臺灣等於是要把原來住的地方賣掉,再去買一棟房子做終身安養,還要再加上每個月的開銷。因此,不管政府是從百分之百社會救助的角度,或完全將其商業化、產業化,以臺灣社會來講都沒有辦法承擔,一定要有不同程度的相互搭配,例如中低收入戶的部分,政府可能需要出多一點。 但我們社會需要越來越多像機構型、社區型的安養中心,這方面都會形態和鄉村形態的差距又很大,因為生活方式不一樣,在一些鄉村中六十幾歲被稱為年輕人,因為有六十幾歲的人在照顧八十幾歲的人,但這對六十幾歲的人來說,壓力也很大,但整個鄉可能沒有幾個年輕人,就算有比較輕鬆的就業機會,年輕人也不願意住在那裡,更何況是照顧失智老人這種壓力非常大的工作。我們可能需要從不同角度看待這些事情,例如在臺北市都會區大都是比較小型、社區型的安養機構,這樣的機構大都在100床以下,我看以幾十床的居多,像國外那種比較大型的安養機構比較少。 現在退輔會有很多現有的榮家或安養機構,在榮民日漸凋零的情形下,就會有些空間釋放出來,像退輔會在花蓮地區有個自費安養中心,包括圍牆裡面、外面加起來可能有3公頃,目前自費安養人數大約100人上下,而且人數會慢慢減少,所以退輔會在政策上,也要讓這些榮民整併到一些讓國家資源比較能夠負擔的空間。既然有那麼大的空間要釋放出來,國家有沒有什麼規劃?如何利用退輔系統未來10年內可能釋放出的安養空間,然後搭配我們現在的需求,尤其目前鄉村地區老人照顧的需求特別大,如何跟國家其他機構的現有資源做整併?請問這部分目前有何規劃?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答復。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有跟退輔會針對榮家資源的部分做協商,退輔會也局部開放中,像臺東馬蘭榮家慎修養護中心已對外開放;屏東榮家有一部分則整個委外經營。 蕭委員美琴:顯然還是供不應求,每個地方都有人在排隊等床位,是不是? 曾次長中明:據我了解,目前還好,沒有在等床位。有關榮家的部分,可能以前大家消費使用習慣的關係,還不太那麼輕易使用,但我們會慢慢把這個訊息提供給大家,因為榮家若不對外開放,它的人數也會凋零,那些資源還是要釋出,所以我們有跟榮家持續協商,所以他們都有開放,只是一步一步開放。 蕭委員美琴:但比較大型自費安養中心的空間呢? 曾次長中明:自費安養中心是健康、能夠自理生活的長者,目前這樣的長者不一定要住在機構,也可以居家安養。 蕭委員美琴:可是這個需求未來可能會越來越大,例如三芝有個教會機構,因為之前我有親人在那裡。 曾次長中明:我知道,您說的是雙連。 蕭委員美琴:對,據我了解,這個教會機構大概有四百多床,但光排隊在等床位的就有1,500人,等於有3倍的人在等這個安養機構的床位。當然這些機構也有不同層次的安養,包括可以自理、失智及生活需要全程照顧者,這些需求以後只會越來越大,不會越來越小。現在退輔會有整片、好幾公頃的空間,以後在地方政府也沒有辦法經營、把它吃下來的情況下,有沒有什麼計畫,例如可以找民間社福團體、教會、宗教團體來經營及提供更多的空間? 曾次長中明:第一、要退輔會可以把這樣的資源釋放出來。 蕭委員美琴:目前他們政策上都是往這個方向在走。 曾次長中明:但我們社福團體也會考慮,有沒有辦法經營那麼廣闊的園區。 蕭委員美琴:這個就是問題了,也是我在講,完全社會救助及產業化兩個不同的角度,其經營形態也完全不同。我覺得臺灣需要這兩者的中間地帶,我們沒有辦法走任何極端,也支撐不下。我為什麼會這樣提?因為我靠近鄉村地方,鄉村獨居老人很多,因為年輕人幾乎都在都會裡,也沒有辦法提供部分時間的照顧,尤其是對失智老人的照顧,包括社區志工本身也是六十幾歲的老人,甚至更老,完全沒有年輕人投入,造成他們體力及心裡上很大的負荷,所以以後這種機構型照護的需求,恐怕會越來越大,如果我們沒有做法令上的準備,包括人力訓練、培訓及整個國家資源的重新整合,當問題很快發生時會供不應求,我真的很擔心,例如最近在新聞中看到因為照顧的壓力及憂鬱的問題,不甚負荷的悲劇會越來越多。因此,希望我們能更積極一點,看看現有國家資源如何跟民間做適切的整合,除了有一部分產業化結構因素在內,同時也有國家力量的支撐,尤其是機構型、壓力比較大的,恐怕都不是民間能夠獨自支撐的,還是需要提早做更妥善的規劃。謝謝。 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李委員昆澤、黃委員偉哲、劉委員櫂豪、徐委員耀昌、廖委員國棟、徐委員欣瑩、林委員明溱、邱委員文彥、簡委員東明、管委員碧玲、林委員滄敏、楊委員瓊瓔、王委員進士、黃委員文玲、薛委員凌、吳委員秉叡、陳委員淑慧、陳委員亭妃、高委員金素梅、林委員德福及楊委員麗環均不在場。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現作以下決定:一、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潘委員維剛、陳委員歐珀、李委員昆澤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二、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以及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隨著國民所得的增加、生活水準的改善,國人平均壽命逐年提高,我國自一九九三年起逐漸進入人口老化國家之林。另一方面,由於人口結構高齡化、疾病型態慢性化、家庭結構之變遷、婦女就業人口增加,以及對醫療品質之期望等因素影響,使得國人對長期照護需求日益殷切,已成為政府今後施政的重要課題。 依據調查資料顯示,目前無論是社政或衛政單位所提供的機構式的照護約有四萬多個床位,包括:約有一萬個床位慢性病床、約有七千多床護理之家、二萬多床安養護機構及亟需政府輔導立案的養護機構約可提供三千多床位。由以上數據,可知需求大於實際所提供床位,在量上是相當明顯的不足。在社區或居家式照護上,無論社政或衛政單位,僅提供日間照護服務數百人與居家服務數千人。另在退輔會下設榮民之家,負責約有一萬多人所謂退除役榮民的機構式安養護業務。明顯可見,國內長期照護資源是嚴重的短缺,在量與質方面仍無法滿足社會大眾的需求。 本席認為人口老化的問題在國內已經成為國家人力資源的問題,而不僅僅是社政與衛生單位的問題,行政院應該要組成跨部會的協調機制,對於如何面對老化人口的衝擊儘速提出因應措施,使得老有所終,讓每位年長者都能體會到政府的施政體貼。 陳委員歐珀書面質詢: 本院陳委員歐珀,針對長照規劃事宜,特向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提出書面質詢。 1.日前報載嘉義一名男子因不堪長期照顧失智症母親壓力,失手勒斃母親的人倫悲劇,本案凸顯我國長照宣導並未落實,仍有許多有長照需求的家庭,未有效利用國家所提供喘息資源,尤其是偏鄉地區,內政部、衛生署應主動要求村里長、村里幹事主動提供相關資訊,並與民間團體合作,不要讓悲劇重演。 2.根據台灣失智症協會統計,國內失智人口保守估計約19萬人,近年來長照相關的預算數,卻年年減少,都需動用到行政院第二預備金,依據報告,我國失智人口將會逐步成長,內政部與衛生署應就此趨勢,思考預算分配比重,節約其他開支,編列足額預算因應未來長照所需。 3.目前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僅提供六十五歲以上重度失能、失智患者一年廿一天,中度患者十四天的照顧服務,頻率對於照顧者而言還是太少,本席要求,政府應以讓家庭照顧者每周至少有一天喘息機會為目標,逐年提高給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日數,請衛生署就此提出可行性分析及規劃期程。 李委員昆澤書面質詢: 政府應重視失智症照顧服務及家屬喘息需求 日前傳出嘉義孝子勒死失智母親,令人不勝欷噓,類似人倫悲劇時有耳聞。據統計,全台灣估計有超過19萬的失智患者,其中有八成都由家人照顧,承擔一天24小時且全年無休的照護工作,加上失智患者常有多疑、重複、日夜顛倒等困擾行為,以致家屬情緒失控,甚至爆發衝突或憾事。許多家屬大嘆失智症家人難為,失智症家屬表示「照顧失智症的病人真的壓力好大,也和嘉義這位兒子一樣,曾經想帶著媽媽一起死」。 國內目前失智人口約19萬人,依台灣經建會人口推計資料及社區失智症盛行率推算,失智人口數佔總人口數的0.75%,我國罹患失智症人數將在2046年突破62萬人,比2年前推估的時間提早10年,如果到了民國145年,就超過72萬人,屆時全台灣每100人就有4位是失智者,將帶給家庭及社會龐大的負擔。 另外依據台灣失智症協會資料,國外研究,每名患者會影響5到7人的生活,屆時可能全台會有300到500萬人生活受影響,國內一年新增約一萬多名失智症患者。 國人平均壽命越來越長,但據統計,65到69歲的失智發生率約1.2%,但到85歲,每10人中就有3到4人可能失智,屆時除須增加照顧人力外,家人還要應付失智症患者走失、脾氣暴躁等問題。 世界衛生組織(WHO)也在四月發布全球失智症報告,全球已有3,500萬名失智症患者,每年花在相關支出高達新台幣20兆元,綜上,呼籲政府應正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對被照護者家庭的影響,提早研擬因應對策。 政府應提供家庭照護者有至少每周一日的喘息服務;讓照護者有機會休息,才能避免長期累積的壓力造成情緒行為失控。政府應重視照顧者真正的需求,才能減少失智家庭的人倫悲劇再次發生。 人口快速高齡化,失能老人急需長照政策 依據資料顯示,101年8月老人人是已經達到256萬,占總人口數11.02%,經建會預估5年後老年人口將超過14%,民國114年老人人口數約計475萬5,000人,占總人口20.3%。 行政院經建會2011年至2136年人口推估,2011年至2136年40-64歲失能人口由8萬餘多人增加至10萬餘多人,65歲以上失能人口則由2011年開始25年內,65歲至74歲失能人口增加超過2倍,75歲至84歲失能人口增加約3倍,85歲以上失能人口增加超過3倍,老年人照護需求,是我國長照政策的主要族群。 老年人的疾病型態慢性化 依據內政部2009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資料顯示,與2005年調查結果比較,罹患慢性病或重大疾病者之比例增加10.72%。有16.8%老人自理日常起居活動有困難,隨著年齡增長而自理能力衰退。整體65歲以上老人輕度以上失能比例占11.70%。隨著年齡的增加,帶來的疾病愈來愈多,特別是老年疾病,時常合併多種疾病,讓年長者受到多重病痛。 未來我們的老人們會越來越多,隨著年齡增長老人自理能力也將衰退,我們絕對不樂見老人久病厭世的狀況發生,針對這種狀況政府需要提供更完善的老人照顧體系,讓老人們能夠活的健康,讓身體狀況不佳的老人能夠獲得最好的照顧。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進行第一案。 一、為保障失智症案主之生活品質及照顧者之身心健康,要求內政部應將家庭照顧者列為長照服務中固定評估及服務之對象,並在今年底前研議定期訪視、追蹤機制,及對應介入措施,並應逐年增加對失智症多元支持服務及失智症家屬團體服務之預算編列。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劉建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案有無意見? 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說明。 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第二行從「要求內政部」開始,改為「要求衛生署及內政部應將家庭照顧者列為長照服務中固定評估及服務之對象,並在今年底前研議定期訪視、追蹤機制,及對應介入措施,並應逐年增加對失智症多元支持服務及失智症家屬團體服務之預算編列。」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案照上述簡司長建議的文字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案。 二、衛生署為協助照顧失能或失智民眾的家庭照顧者得以獲得必要休息與支持,97年起已針對家庭照顧者提供喘息服務,經評估為輕度、中度失能或失智個案之家庭照顧者,每年最高可獲得14天,重度失能或失智民眾之家庭照顧者,每年最高則可獲得21天喘息服務之補助。惟家庭照顧者身心壓力大,要求衛生署應逐年提高喘息時數,在三年內達到至少每周1天、一年52天的喘息服務,再配套「居家喘息」、「日照喘息」、「機構喘息」等多元型態,在有限預算下,盡可能增加家庭照顧者被協助的人數。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劉建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案有無意見? 請衛生署護理健康照護處鄧處長說明。 鄧處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把倒數第四行「在三年內達到至少每周1天」修正為「研議在三年內達到至少每周1天」。 主席:好,第二案多加「研議」2個字後,修正通過。 進行第三案。 三、有鑑於失智症照護諮詢服務管道不足,失智症患者確診後往往無相關照護諮詢服務,故要求衛生署應比照糖尿病特別門診之諮詢衛教及追蹤,在102年底前整合相關服務資源,在教學醫院以上等級設失智症特別門診(或記憶門診),以提供確診後照護諮詢服務功能。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劉建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案有無意見? 請衛生署賴副署長說明。 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提案我們非常認同,但是否可以有一個小小的請求?因為有些地區教學醫院的規模、醫事人員及相關條件可能沒有辦法達到,可否容許在「教學醫院」前面加兩個字,修正為「區域教學醫院」? 主席:好,就照賴副署長建議,在「教學醫院」前面加「區域」兩個字,修正後通過。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以上」也應該拿掉。 主席:他是加「區域」。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是區域教學醫院? 賴副署長進祥:(在席位上)對。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好。 主席:進行第四案。 四、有鑑於現行失智症政策措施明顯不符需求,爰提案要求內政部及衛生署;依照「精神醫療網」建置模式,建立「失智症照顧網」,結合衛政資源,針對社區內失智症資源與現況問題,規畫出合作模式,以利將照顧者列為長照服務固定評估及服務之對象,其次應在教學醫院設置失智症特別門診,提供照護諮詢服務,並將辦理情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楊玉欣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案有無意見? 請衛生署護理健康照護處鄧處長說明。 鄧處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可否比照剛才前面把「應在教學醫院設置」修正為「應在區域教學醫院設置」? 主席:修正為「應在區域教學醫院」後面再多兩個字「以上」。 鄧處長素文:OK。 主席:並將辦理情形向本委員會報告。文字就照以上修正通過。 進行第五案。 五、有鑑於現行失智症政策措施明顯不符需求,致此次「兒子勒死失智母親」之憾事一再上演,為避免錯誤的政策造成失智症患者家庭身心俱疲,無法切合需求。爰提出以下建議,讓失智症患者家庭都能「撐得下去,活得更好」: 1.將家庭照顧者列為長照服務中固定評估及服務之對象,定期追蹤照顧者之身心健康狀態並有相對應介入措施。 2.提供家庭照顧者周休一日喘息服務,並以多元型態提供;且應發展失智症患者多元服務方案,於社區中廣設互助家庭,相互扶持互相關懷,讓更多失智症患者家庭能「撐得下去!」 提案人:劉建國  楊玉欣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 六、鑒於長照十年計畫預算編列年年嚴重不足,而行政院往往以動用第二預備金的方式來補其不足,不僅造成服務推動不易,且讓民間團體及地方政府苦不堪言,形成長照十年計畫成效不彰的惡性循環。 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於102年度不應再以動用二備金的方式來處理,而應以提出追加預算方式為之。且於103年度編足預算額度,讓民眾可以得到穩定的長照服務。 提案人:劉建國  楊玉欣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案。 七、鑑於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推估失智人數在40年後將超過72萬人,失智症特別門診應有如同糖尿病之特別門診照護諮詢服務。 此外為考量照顧者之就醫需求,於失智症特別門診內主動提供失智患者與家庭照顧者同時就醫之可能。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對不起,是不是把「之可能」劃掉? 主席:好,就把最後「之可能」三個字劃掉,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八案。 八、鑑於國內失智人口攀升加快,惟投入失智症患者之居服、居喘服務與其報酬不成比例,迫使部份居服人員不得不選擇性迴避服務困難度較高之失智個案。爰此,要求提高失智症及重度失能居家服務時薪。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八案有無意見? 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說明。 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涉及整體預算部分,可否把「要求提高失智症及重度失能居家服務時薪」修正為「要求研議提高失智症及重度失能居家服務時薪」,也就是加「研議」兩個字。 主席:好,就多「研議」兩個字,修正後通過。 今日會議到此結束,謝謝大家。很抱歉,立法院經費拮据,所以沒有叫便當,請各位多體諒,並謝謝3個團體的代表。現在散會。 散會(13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