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1年11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6時40分;11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49分、下午2時31分至4時3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李貴敏  林正二  鄭天財  吳宜臻  柯建銘  尤美女  呂學樟  謝國樑  王惠美  林國正  潘孟安  王廷升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江啟臣  林佳龍  林岱樺  黃偉哲  陳明文  吳秉叡  劉櫂豪  許添財  盧秀燕  段宜康  邱文彥  李桐豪  吳育昇  陳鎮湘  薛 凌  蔡其昌  李昆澤  簡東明  江惠貞  吳育仁  管碧玲  蘇清泉  黃文玲  楊瓊瓔  楊麗環  高金素梅 潘維剛  徐耀昌  陳亭妃  徐欣瑩  林鴻池  廖國棟  蕭美琴  陳其邁  邱志偉  李俊俋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官員: 1101年11月14日 (上午9時至下午3時32分,下午5時16分至6時40分)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宋餘俠 副主任委員  戴豪君 檔案管理局局長  陳旭琳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 副人事長  朱永隆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主任  劉 慈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主任  李忠正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辜儀芳 (下午3時32分至5時16分) 立法院秘書長  林錫山 副秘書長  周萬來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辜儀芳 1101年11月15日 考試院秘書長  黃雅榜 銓部部長  張哲琛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蔡豐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宋餘俠 副主任委員  戴豪君 國防部副部長  楊念祖 財政部常務次長  黃定方 教育部常務次長  陳益興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陳小紅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鹿篤瑾 主  席:尤召集委員美女 廖召集委員正井(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101年11月14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上午9時至下午3時32分,下午5時16分至6時40分) 一、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李貴敏、林正二、鄭天財、吳宜臻、柯建銘、尤美女、呂學樟、王惠美、林國正、李昆澤、陳明文、許添財、楊麗環、謝國樑提出質詢;委員林正二、謝國樑、潘維剛、潘孟安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無列數。 第15項 檔案管理局9萬4,000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66萬2,000元,照列。 第16項 檔案管理局2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6萬4,000元,照列。 第16項 檔案管理局5,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無列數。 第16項 檔案管理局1,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0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列9億7,957萬4,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約聘僱人員待遇」45萬元、第2目35萬元(含「研究發展」項下「辦理各類專案研究」之「兼職委員交通費」10萬元、「推動研究發展工作」及「推動為民服務工作」25萬元)、第4目「管制考核」項下「行政機關考成」之「國外旅費」11萬4,000元、第11目「社會發展政策研究」項下「辦理前瞻性跨領域整合型政策研究」之「委辦費」797萬8,000元,共計減列889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7,068萬2,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 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其所屬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且將該經費隱藏於「獎金」項下。爰此,建議刪除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2年度預算「獎金」項下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二)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然研考會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職員、技工及工友三節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此項預算之經費,共計768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第2目「研究發展」項下「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之經費272萬9,000元,凍結三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研考會針對突發的社會問題或重大施政事項,往年採電話訪問方式,辦理民意調查,以往這些調查均由研考會規劃,並參酌主管機關或專家學者意見設計問卷,電話訪問的執行部分則委託民意調查機構或民間市場調查公司辦理,自89年10月成立民意調查中心後改為自行辦理。研考會自承民意調查完成後,調查結果均陳報行政院長,並函送相關部會首長,做為決策及政策制定的參考。但以該會2012年9月28日公布之「民眾對政府服務品質滿意度」民意調查為例,民調結果各項滿意度平均竟高達七成五,與實際民意落差甚大,顯見研考會所作之民意調查意在粉飾太平,自我感覺良好,爰針對「研究發展」-「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2,729千元予以刪減1/2並凍結1/2,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吳宜臻  林國正 2.研考會針對政策需要或突發性重要議題辦理民意調查,以即時瞭解民眾對當前重大議題的看法與趨向,相關民調結果也陳報行政院,並函送相關部會,做為決策及政策制定的參考。研考會於97年5月20日馬英九總統就任後,完成多次的政府施政滿意度調查及其他重大議題定期性調查,至今馬總統已經連任五個月,但根據媒體民調顯示,馬總統滿意度持續往下掉到13%,甚至不滿意度高達69%,卻與研考會民調數據落差頗大。爰此,建請將「研究發展」項下「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1,488千元,凍結其中二分之一,待主委率所屬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王惠美  尤美女 (二)依行政院98年1月22日院授研綜字第0982260050號函規定,為使國家重大計畫及法律納入性別觀點,落實性別主流化理念與目標,自98年1月起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報院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均需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作業。 「性別影響評估」執行三年多來問題重重,研考會101年10月3日向本委員會提出性別主流化專題報告中提列問題包括:「未於計畫中檢附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或檢視表的填列資料不全、機關給予學者專家的審查時間太短、缺乏學者專家意見之回饋機制、少數學者專家意見不夠具體等」。 依據「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99至102年度)」,研考會應於「民國99年底檢討修訂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然至今尚未完成修訂,顯有失職。爰此,建議凍結「推動中長程計畫作業」經費之三分之一,直至研考會提出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之檢討修訂作法及成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鄭天財  柯建銘  吳宜臻 (三)總統政見為總統在競選期間對人民的施政承諾,亦為行政部門施政的重點,研考會於97年5月20日馬英九總統就任後,隨即彙整馬總統政見,管制考核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執行率為研考會的追蹤工作項目之一。然而,馬總統至今已經連任五個月,競選期間所提414項政見,截至101年8月底止,根據研考會統計,「已完成」199項政見,僅占整體的48.1%,等於馬總統政見「已完成率」未達一半,顯見政見執行成效不及格。爰此,建請將「管制考核」項下「施政計畫管制」2,548千元,凍結其中三分之一,待主委率所屬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王惠美  尤美女 (四)研考會負責管考政府施政績效,每年都會辦理施政計畫評核,以檢討各項計畫辦理成效,作為繼續執行或改進該項計畫的參考依據。但根據研考會出版的「100年度院管制計畫評核報告」、「99年度院管制計畫評核報告」指出,行政院列管各部會年度施政計畫的考核結果,竟無計畫被打丙等。行政院去年度管制的施政計畫總共有105項,其中評為優等有5項計畫、甲等有64項、乙等有36項,但丙等則「全數掛零」。研考會的評比結果與民眾的痛苦感受出現極大的落差,顯示研考會複核把關有待加強,爰此,建請將「管制考核」項下「行政機關考成」1,488千元,凍結其中三分之一,待主委率所屬相關單位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王惠美  尤美女 (五)第7目「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4億元凍結四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國家經濟發展分配不均,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導致城鄉發展失衡,弱勢族群處境日益困難,數位落差將日益擴大。在102年度預算中,研考會於「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項下之「數位機會調查評估計畫」計畫編列10,000千元,將追蹤我國數位落差(機會)現況,調查項目包括個人家戶、勞工及弱勢族群數位機會調查及相關縮減數位落差計畫效益評估。 經查自97年至101年該會所執行之數位落差調查之計畫,主要係藉由隨機樣本之電話訪問方式進行調查與分析,調查面向包括個人家戶、勞工、公務人員、原住民及性別等面向並提出數位落差統計報告。惟研考會作為國家主要推動電子化政府之單位,從歷年的調查計畫的成果來看,僅有前揭調查對象之數位統計,且建議事項亦過於空泛,不僅缺乏國內整體數位環境現況之檢視,亦缺乏提出如何創造公平數位機會之策略與方案。此外,儘管相關單位每年有編列推動數位落差計畫之經費,至執行內容及成效缺乏檢視與評估。 綜上,為確實掌握國內數位落差現況、課題及所需因應策略與方案,爰建議凍結三分之一「數位機會調查評估」計畫費用,俟研考會提出102年度計畫,向本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鄭天財  林正二  柯建銘  吳宜臻 2.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項下「10數位機會調查評估報告」之計畫說明係以辦理追蹤我國數位落差現況……創造網路社會公義等等。數位落差評估指標依網路普及率、家戶電腦數等等既有資料即可了解,為樽節經費,建議刪除「數位機會調查評估報告」1000萬元。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吳宜臻  尤美女 3.102年度研考會「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工作計畫之預算編列4億元,其分支計畫有「政府施政計畫管理雲端服務發展」、「電子化政府基礎建設雲端服務發展」、「政府資訊服務改造」、「數位生活儀表板」、「智慧網路辦公室」、「行動電子化政府共通規範」、「結合社會網絡示範發展」、「電信行動網絡主動服務」、「最後一鄰服務遞送整合規劃」。部分計畫內容相似,然而資訊化即是整合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下各分支計畫應再檢討評估再整合之可行性以及經費整合、樽節。 再者,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2年度針對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共編列400,000千元。個人資料保護法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全文,由於本法於10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公務及非公務機關應執行相關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將於101年-105年實施,將建置政府雲端應用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確實保障民眾權益,爰提案凍結預算二分之一,待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提出政府雲端應用服務之個人資料保護之規範及各分支計畫檢討報告後,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後,始得解凍之。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林正二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身負行政院組織再造之重責大任,但綜觀臺灣各國立博物館計有:國立故宮博物院、國立歷史博物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及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等,各館之功能及職掌均有重疊之處,卻未能於組改之際予以檢討,尤其是,臺灣原住民族文化為國家重要歷史文化,卻未有採集、整理、編輯、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原住民相關文獻及歷史文物之專屬博物館,爰建請研考會協調文化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或「國立臺灣博物館」更名為「國立臺灣原住民族博物館」之可行性,以彰顯國家對臺灣原住民族歷史文化之尊重。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廖正井  林正二 (七)「資訊長二級制」是行政院為因應資訊科技時代,政府組織改造所積極推動的重大政策,並已於今年4月開始上路了,未來政府機關資訊管理人員的配置,將由行政院資訊長與部會資訊長二級制來領導,使橫縱向的聯繫和溝通都能相互密切配合,目前各部會則由副首長兼任資訊長。然資訊主管由副首長兼任確實會讓外界多所疑慮,一方面是因為副首長通常並非資訊專業背景出身,所以不見得了解資訊推動的重要性,也不清楚網路與資訊科技對政府運作的影響,另一方面,兼任的形式也非副首長的工作重心,最終是否顧此失彼甚或變得只有象徵意義而沒有實質意義,更遑論解決策略性問題。爰提案請研考會就電子化政府及資訊長設置向本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吳宜臻  呂學樟  林國正 (八)研考會102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為22人,預算總人數為218人,聘用人員占預算總人數之比率為10.09%,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後段規定,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研考會已逾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規定;其次,研考會截至101年8月止,聘用人員之配置單位及其工作內容多屬該會現行經常性業務,工作內容並非該會現有人員所無法擔任者,工作項目亦尚難認定其專業性,因此該會聘用人員之聘用理由顯不構成其專業業務需要之要件。爰要求研考會自102年度起針對聘用人員超聘員額予以減列,並檢討聘用人員工作內容,確實依專業業務需要聘用之。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呂學樟  吳宜臻  林國正 (九)研考會於【社會發展研究】項下編列01【辦理前瞻性跨領域整合型政策研究】49,093千元,請研考會參酌「性別主流化」政策的推動模式來擘畫推動「族群主流化」政策,並匡列【辦理前瞻性跨領域整合型政策研究】中預算以利明年度執行。 提案人:吳宜臻  潘孟安 連署人:尤美女  林正二  鄭天財 本項有委員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針對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等多項津貼補助給付雖具歷史背景,現階段仍以「措施性法律」的概念處理,明顯違反大法官282、299、443及614號解釋意旨,均無法源依據,要求研考會對於中央政府各機關未法制化的預算項目,應秉於職權嚴加督促相關機關檢討,一年內提出相關改革方案,未提出前,凍結研考會一般業務費1/4。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二)針對我國老人年金保險與退休制度設計複雜,除分類上分為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其給付種類、投保金額、費率、保費分攤比例更存在因職業別而有所不同,牽涉機關更擴及銓敘部、研考會、人事總處、主計總處、經建會、教育部、國防部。尤其是軍公教人員退休退休所得不僅已足以保障相當生活品質,退休所得遠高過其他勞動體系者,多數退休者甚至遠超過目前平均就業者薪資,幾乎100%高所得替代率,遠高過其他勞動體系者和其他國家,嚴重不符國際潮流、納稅人公益及社會正義,造成民眾不平、世代對立,要求研考會對於我國社會保險與退休制度,應秉於職權進行跨部會檢討並提出改進方案。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三)針對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等多項津貼補助給付雖具歷史背景,現階段仍以「措施性法律」的概念處理,明顯違反大法官282、299、443及614號解釋意旨,均無法源依據,要求研考會對於中央政府各機關未法制化的預算項目,應秉於職權嚴加督促相關機關檢討,並於一年內提出相關改革方案。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本項通過附帶決議1項: 研考會推動「政府雲端應用服務」計畫,應優先進行資料面、法規面及資訊安全防禦機制評估,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以避免日後衍生資安問題。 鑒於研考會刻正規劃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在旗艦1「政府雲端應用服務」計畫中,將協助機關運用本計畫之雲端服務,快速開發機關為民服務,提升政府服務效能。有關雲端相關業務的推動,研考會將負責政府施政計畫管理整合平台的建置、電子化政府基礎建設雲端服務發展計畫、雲端資安防護整合服務計畫等。惟雲端資料服務之資安問題,外界仍有疑慮,對於關鍵資料如何存取、民眾資料可能外洩、防毒系統失效、惡意程式入侵等之問題須全盤審視與規劃,如人權團體對醫療雲之疑慮。因此,在資料層面,政府須考量資料的重要性,決定所需的安全強度;在法規層面,亦須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和可能衍生的衝突,以及當發生資安問題時之責任歸屬與賠償機制。爰此,建請研考會應優先進行資料面、法規面及資訊安全防禦機制評估。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鄭天財  林正二  柯建銘  吳宜臻 第11項 檔案管理局原列3億1,005萬4,000元,減列第2目「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項下「研究發展與合作交流」之「大陸地區旅費」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990萬4,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 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其所屬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且將該經費隱藏於「獎金」項下。爰此,建議刪除檔案管理局102年度預算「獎金」項下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二)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然檔案管理局仍繼續支付及編列退休職員、技工及工友三節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此項預算之經費,共計48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本項通過決議1項: 為求考量政府財政困難,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於緊縮及樽節原則確實檢討。凍結檔案管理局於【文書檔案資訊網路合一計畫】科下編列0300【設備及投資】94,500千元之四分之一。查該計畫期程5年(101年至105年),每年【設備及投資】經費需求皆高,請檔案局檢討設備實際需求與評估必要性或可能節約方案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林正二  鄭天財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9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 104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1萬9,000元,照列。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25萬7,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1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4,460萬元,照列。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9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7億0,665萬2,000元,減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第3節「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項下「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1,560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億9,104萬3,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 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其所屬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且將該經費隱藏於「獎金」項下。爰此,建議刪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其所屬獎金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二)退休之軍公教人員可以領「三節慰問金」亳無法源依據,僅根據行政院在民國60年6月2日行政院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中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如今卻制度化成為固定的金錢發放。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三節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 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其所屬各單位卻仍繼續支付及編列月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爰此,建議刪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其所屬各單位之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三)人事行政總處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之「獎金」科目項下編列之「支領月退休(職)人員年終慰問金」支出經費,為非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惟為考量對弱勢者生活之人道照顧,爰要求除得保留「1.平均每月所領退休俸加計各項優惠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數未逾新台幣2萬元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眷。2.因作戰、演訓致死亡、重傷或殘廢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屬」部分之經費外,經計算扣除前述保留部分外之數額,應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四)人事行政總處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獎補助費」科目編列「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經費1,314仟元,係非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惟為考量對弱勢者生活之人道照顧,爰要求人事行政總處除得保留「1、平均每月所領退休俸加計各項優惠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數未逾新台幣2萬元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眷。2、因作戰、演訓致死亡、重傷或殘廢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屬」部分之經費外,經計算扣除前述保留部分外之數額,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五)人事行政總處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正副首長「特別費」126萬元,我國近年來GDP成長衰退、失業率攀升,財政困窘,並呼應馬總統多次宣示苦民所苦之決心,爰決議:人事行政總處「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126萬元,應予刪除二分之一,另一半全數凍結,俟102年度連續兩季我國GDP成長超過3%且連續兩個月失業率低於4%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六)人事行政總處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其他給與」科目項下編列包括員工上下班車票費補助、休假補助等經費高達8,950千元,內容均為非屬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係自肥條款,以總統府102年度法定預算員額306人計算,平均每人每年非法自肥A了全民29,248元(是現行勞工每月基本工資1萬8780元的1.56倍),馬英九連一顆茶葉蛋都不願意給勞工,黃人事長是政府的人資長,未能有效將人力資源之效能發揮到最大,卻放任人事總處每年非法A納稅人的血汗錢近9佰萬元,故102年度本科目項下之「其他給與-包括:員工上下班車票費補助、休假補助等」支出8,950千元,應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七)人事行政總處102年度「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科目下編列「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共計63,003千元。本項經費皆以選送公務出國進行為由,但未有明確的訓練規劃與目標,亦未有任何具體訓練成效之展現,如受訓回國後,對公務工作有哪些具體行為之改變?對於工作績效之提升又為何?近年來亦履遭外界批評,乃公務員變相旅遊、出國進行語文之進修,故該筆「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63,003仟元,應予全數刪除。並請人事行政總處將過去三年出國研習之具體成效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八)人事行政總處102年度「給與福利制度規劃」科目下編列「辦理文康活動及福利業務」經費共計9,777千元。為考量我政府財政困窘,並撙節支出,故將本將本項支出刪減二分之一。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九)為推廣政府提供給公務人員之褔利服務、好康優惠等即時資訊,人事行政總處架設公務福利e化平台。查該平台分為「人文關懷」「福利新知」「健康管理」「聯誼旅遊」「好康優惠」五大類,惟其內容部分卻是提供諸如生活小常識(如「有哪些適合植種在水中之室內植物?」「電器用品要如何使用才能避免災害發生?」「何謂過敏性鼻炎?」)或人格特質測驗(本月熱門測驗如下:1.測驗你的錢途正確嗎?最近得到貴人相助指數?愛情裡誰跟你最速配?)等資訊。由於此等資訊僅需利用一般的入口網站進行搜尋即可,實無編列公務預算提供此方面的服務之必要,爰此建請刪除二分之一1,300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鑒於海基會日前選出新任董事長林中森,同時通過修改組織章程,將原本「無給職」的董事長改成「得為有給職」,副董事長及董事則維持無給職。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主管機關一般都會尊重財團法人的決議,新任董事長薪資將比照行政院所訂標準及相關流程辦理,故引發外界爭議。現任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兼秘書長月薪為23萬5千元,即新任董事長之月薪高於部長級薪資,已違反行政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之「各主管機關對支領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之董事長或經理人,除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者外,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核定或備查其薪資基準。」又許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或經理人,為官員退任或退休後接任,有其薪資待遇不符合該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及受外界質疑為政治酬庸之情事。另審計部之《中華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對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重要審核意見中指出,衛生署自上述薪資處理原則生效後,遲未依規定就轄管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及「國家衛生研究院」之經理人薪資超限者,邀集外部學者專家評定薪資水準,並報行政院核定,甚分別繼續補助前揭中心與研究院9,067萬餘元及24億2千5百萬餘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該處理原則之主管機關,應核復行政院所屬機關遴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負責人、經理人卻失職。爰此,建議凍結人事行政綜合規劃預算之四分之一,直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置並維護違反前揭薪資處理原則之財團法人查詢平台,全面檢討上述處理原則,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二)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第2節「加強組編人力運用」項下「審議編制員額及控管公務人力」之「業務費」210萬9,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刪減或凍結之理由,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利各機關區分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不同,及確認各機關得運用派遣勞工人數總量上限(99年1月31日實際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儘管人事行政總處於99年12月3日、7日、10日及14日辦理4場次審查會議,惟審查後仍便宜行事,沿用各主管機關原填報資料為運用派遣勞工人數控管上限。例如勞委會職訓局就服機構大量使用派遣勞工眾所皆知,立法院近年度亦就此做出多項決議,人事行政總處無視勞動主管機關對派遣勞工人數認定之意見,對勞委會運用派遣勞工仍以原填報32人為上限控管,人數之控管顯與事實不符。又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六):「……目前中央政府使用大量派遣勞工,並非使用在非核心的支援性工作,有許多是該行政機關的法定核心業務。例如:職業訓練局外勞組負責審核人員、就服中心負責失業登記與認定人員、雪山隧道的待命消防人員、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理水處理廠及高壓變電站設施運轉人員……。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按季全面清查各行政機關運用派遣勞工有無此情形,以杜爭議。」惟目前上述如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服中心等機關仍有派遣勞工工作內容涉及核心業務之情事。爰此,建議凍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組編人力運用預算之二分之一,共計1,054千元,直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面檢討各機關派遣、承攬人力之區分,及派遣人力涉及公權力之問題,提出改善措施,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度預算「加強組編人力運用」項下「01審議編制員額及控管公務人力」210萬9000元。該計畫說明係以辦理審議、控管各機關編制及預算員額,精簡人力,經查近三年公務人力總額98年33萬9875人、99年34萬106人、100年34萬3323人,總額人數逐年增加,顯見年年編列之「審議編制員額及控管公務人力」預算,對於總額精簡控管毫無實際效果,爰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三)我國高階文官之訓練機構,依現行制度下分別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陪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從法制層面來看,二者間雖有明確分工,但實務上,兩院的平行協調仍有不足,協調會報之功能並未完全發揮,訓練課程多所重複,致使訓練資源分散,無法發揮最大的效能。以簡任第十二職至第十四職等的高階主管人員訓練為例,行政院現階段開辦了「國家政務研究班」,而考試院過去曾開辦「高階主管人員研究班」、99年開始試辦「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行政、考試兩院各自訓練,無法使總統府暨五院所屬、中央與地方之高階文官一起訓練,彼此瞭解各機關業務,營造政府團隊合作,使訓練成效大為減低。為避免培訓業務資源重複及浪費,爰針對「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100,293千元予以凍結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吳宜臻  林國正 (四)人事行政總處(原人事行政局)主辦之出國研習,依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顯示,部分出國研習之中高階公務人員出現進修課程與業務職掌不相符之情況。再者出國進行專題研究部分,亦發生選送出國之公務員不具備政策決定權限之情況,致其出國研究成果是否對我國制度決策有所助益產生疑慮。綜上關於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實有過於浮濫之虞。爰此,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業務費-教育訓練費62,434千元刪除四分之一,並凍結三分之一,直至人事行政總處提出「選送公務員出國研習之必要性、資格、審查辦法及事後評估對該次出國研習對我國制度、政策之影響等事項」之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五)依據「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99至102年度)」,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乃由各部會首長或副首長擔任召集人。但觀察各部會之會議召開情形,卻發現功能參差不一,部份召集人於主持性平會議時,不清楚性別主流化之精神,嚴重影響決議品質,不利於落實各項政策的性別主流化。因此,實有必要加強政務人員及高階文官之性別訓練。 鑒於政務官及各級公務人員性別意識有待加強,惟目前的性別主流化訓練主要以基層及中階公務員為主,而高階文官及政務官的性別訓練較為不足, 為使政務人員及高階文官更加重視行政院訂定之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爰此,建議凍結「規劃訓練進修」經費之四分之一,共計1,940千元,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性別平等處,向本委員會提出政務人員及高階文官之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之檢討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鄭天財  柯建銘  吳宜臻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2年度「給與福利制度規劃」計畫下之「規劃給與結構與標準」分支計畫,預算編列61萬7千元,為改進公務人員給與結構,研擬合理調整給與標準。惟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附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曾分別於91年、94年將原55種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簡併為25種,嗣因100年7月1日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適逢行政院組織改造,各機關編制及人員安置尚未底定,自94年迄今未進行簡併。又檢視現行各類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之給與標準,有以工作性質(職系)、有以個別機關、有以行政或專業(業務)人員為支給對象,種類過多、對象繁雜,且給與數額差距頗大,致形成各類公務人員同工不同酬之不合理現象;如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警察機關(學校)、稅務機關、行政院經建會及農委會、原能會、國科會、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等行政人員支領較一般公務人員標準為高之專業加給;教官並非所謂學術研究人員卻與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之專業加給相同。爰此,建議凍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制度規劃」計畫下之「規劃給與結構與標準」分支計畫預算之三成,即185千元,直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盤檢討現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制度,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七)人事行政總處編列【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預算2,091,924千元,此一預算乃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然其母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並未對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訂定相關條文,此筆預算有無法源依據之疑。 近來社會對於公教人員的待遇及相關福利有諸多討論,人事行政總處應全面檢討公教人員福利,建立合法合理之福利,避免公教人員一再被汙名,製造不必要的族群對立。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林正二 (八)現行軍公教員工應領月俸(薪水)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其他加給,而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附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共有25種之多。而現行各類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之給與標準,有以工作性質(職系)、有以個別機關、有以行政或專業(業務)人員為支給對象,種類過多、對象繁雜,且給與數額差距頗大;如財政部業務人員專業加給比一般公務員多出三千七百六十元到一萬兩千三百二十元,有「權」的單位,專業加給更高,監察院調查人員比一般公務員多一萬兩千一百八十五元至一萬六千一百四十五元,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官最高多出三萬六千餘元,法官與檢察官專業加給全國最高,每月多領四萬八千九百五十元到五萬九千三百五十五元。由此可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之適用對象等仍處於不透明作業,肇致各類公務人員同工不同酬現象,待遇公平性備受質疑。 而時值政府組織再造之際,爰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應在組改後,並在整體考量下,對各職級重新評價,並確實衡酌給與之各項要素,依規定檢視調整簡併各類專業加給,以減少各類公務人員間動輒要求援引比照,致增國庫之負擔。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九)按非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規定,應以職務繁重為要件。惟查目前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中,有8個機關,簡任非主管人員支領主管加給之人數,超過主管人員。究其原因,主要係對「職務繁重」之認定無客觀一致之標準,且無適當員額比例之限制,曝露出現有機關員額職等職務編列,可能存有未盡理想的問題,且易造成人情鄉愿之質疑。建議人事行政總處應參酌比照核給主管加給,訂出客觀之標準,並檢討其比例之適當限制,以符合俸給制度之精神。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鄭天財  呂學樟 (十)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依本法行之,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及加給,加給分為職務加給、技術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本辦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表辦理。」逕將加給部分事項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訂定,有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4號解釋文:「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爰此,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考試院檢討加給給與辦法。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鄭天財  林正二  柯建銘  吳宜臻 (十一)行政院研考會每半年會進行一次民眾對於政府公務人員的服務滿意度調查,據97年至101年之調查報告,在政府服務效率滿意度、政府整體服務滿意度、及政府整體服務符合民眾期待度等指標,均呈現13至20%不等的衰退,顯見近年媒體不斷報導公務機關效率不彰已造成負面形象,且少數公務人員的工作能力與服務態度有待加強亦間接影響政府府形象。爰此,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加強督促和管考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日之考核獎懲,達到獎優汰劣,有效提升公務人員之工作績效,扭轉公務人員「鐵飯碗」的形象,並提升政府的效能與競爭力,以提供人民更優質快速的服務。 97-101年行政院研考會-政府服務滿意度民意調查報告整理 政府服務效率 滿意度(%) 政府整體服務 滿意度(%) 政府整體服務 符合期待度(%) 101下半年 57.3 66.8 50.6 101上半年 54.4 66.8 52.1 100下半年 61.3 71.2 60.6 100上半年 61.0 72.6 58.3 99下半年 63.5 77.6 62.7 99上半年 60.0 72.4 59.0 98下半年 61.9 74.8 57.6 98上半年 67.7 78.0 61.7 97下半年 72.6 78.4 64.7 97上半年 76.2 79.5 64.2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王惠美  尤美女 (十二)目前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原則不得超過99年1月31日各機關實際進用派遣勞工人數,並由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總量管控。惟人事行政總處無視部分機關原填報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已失真,且未衡酌各機關業務增減情形及既有人力寬緊度,逕以控管基準日填報資料為派遣勞工人數之上限,過於便宜行事在先;之後又有各機關為因應派遣勞工之控管上限,多改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以規避總量控管,而目前勞務承攬僅以採購契約範本規範,且勞務承攬與勞動派遣實務上實難區分。爰此,為免派遣勞工人數之控管流於形式,特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應確實依照該機關99年8月27日發布之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落實派遣勞工之總量管控,俾利業務推動及提昇各機關人力運用效益。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王惠美  尤美女 (十三)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1年7月底止,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為23萬4,845人,但實際員額僅20萬8,648人,預算員額較實際員額高出2萬6,197人,較99年12月底時增加21%,且差距呈逐年擴大趨勢。然而機關各年度人事費係依照預算員額編列,因未實際進用足額之預算員額,致每年度人事費用預算超編,近五年年度終了產生30至250億元大量人事經費賸餘,顯見預算編列有欠確實。爰此,為增進人力精簡效果,本院曾於總員額法三讀通過時,作成「機關員額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之附帶決議,並避免人事費過度編列而排擠其他政事需求,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落實督促各機關,確實檢討編列預算員額與實際進用員額數間之差距,儘速研議降低未實際進用人員之預算缺額,使政府預算員額能確切反映各機關人員實際進用狀況,以達妥適運用政府有限資源之目標。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王惠美  尤美女 (十四)日前媒體報導「2012全球英語能力指標調查報告」,全球五十四個非英語系國家中,台灣排第三十名,輸給日本、韓國、香港,顯示台灣英語能力有待加強。其中泰國、馬來西亞雖非屬英語系國家,但他們的高階文官幾乎都能用流利的英語溝通。相較於台灣官員,即使是在美國拿到博士學位,英語也普遍不流利。雖然英語能力不必然象徵全球化,但其重要性亦不容忽視。先進國家高階文官培訓除遴選過程需以外語自我介紹外,還有外語對話,以了解其語文流暢度,並要求學員於訓練期間每日閱讀英文刊物,於小組討論相關內容,而且課程指定主題簡報宜採對話討論之方式進行交流,以積極強化高階文官蒐集外文議題資料之能力。為培養高階文官之國際觀,爰建請人事總處所屬高階文官(簡任十職等以上)培訓應增加英語課程,俾提昇高階文官的全球化思維與能力。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呂學樟  吳宜臻  林國正 (十五)經查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各機關職員及聘僱人員雖有員額控管機制,但對於臨時人員係採該等人員酬金科目預算進用之人數或經費進行管理,其進用管控作為,已不再對以醫療作業基金進用之醫務人員作員額上限制,僅由主計處以預算額度列管。因此各公立醫院競相以其醫療作業基金收入聘僱醫事人力,形成臨時人員之特例;然依據臨時人員要點第10點規定:「為瞭解各機關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情形,本院人事行政局得會同本院主計處等相關機關進行訪查,並為適當之處理。」,惟查人事行政總處就各公立醫院依其醫療作業基金收入聘僱之醫事人力,任其變相取代法定編制職缺,滋生國家用人體制紛擾,爰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應通盤檢討改善。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吳宜臻  呂學樟  林國正 (十六)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第1款規定:「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由目前各機關主管職務加給支領概況發現,因授權機關首長自行決定之彈性過於寬鬆,導致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簡任非主管與主管人數相近,甚而出現非主管人數超出主管人數之不合常理現象,「主管」職務加給已失去其意義;其次,法官、檢察官不分主管與否均支領主管職務加給,造成變相提高月支薪俸之實,有違公務人員俸給制度之精神;爰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應通盤檢討相關規定,與司法院溝通杜絕簡任非主管之主管職務加給核發過於寬鬆之不當現象。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呂學樟  林國正 本項有委員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針對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等多項津貼補助給付雖具歷史背景,現階段仍以「措施性法律」的概念處理,明顯違反大法官282、299、443及614號解釋意旨,均無法源依據,要求人事總處對於中央政府各機關未法制化的預算項目,應秉於職權嚴加督促相關機關檢討,一年內提出相關改革方案,未提出前,凍結人事行政總處一般業務費1/4。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二)針對我國老人年金保險與退休制度設計複雜,除分類上分為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其給付種類、投保金額、費率、保費分攤比例更存在因職業別而有所不同,牽涉機關更擴及銓敘部、研考會、人事總處、主計總處、經建會、教育部、國防部。尤其是軍公教人員退休退休所得不僅已足以保障相當生活品質,退休所得遠高過其他勞動體系者,多數退休者甚至遠超過目前平均就業者薪資,幾乎100%高所得替代率,遠高過其他勞動體系者和其他國家,嚴重不符國際潮流、納稅人公益及社會正義,造成民眾不平、世代對立,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對於我國社會保險與退休制度,應秉於職權進行跨部會檢討並提出改進方案。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三)針對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等多項津貼補助給付雖具歷史背景,現階段仍以「措施性法律」的概念處理,明顯違反大法官282、299、443及614號解釋意旨,均無法源依據,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對於中央政府各機關未法制化的預算項目,應秉於職權嚴加督促相關機關檢討,並於一年內提出相關改革方案。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四)有關近日引發之退休軍公教人員支領年終慰問金爭議一事,人事總處雖表示,此已行之有年且合乎法制,但民間普遍認知退休公務人員之保障遠比勞工為優,致輿論反映不佳。此事如繼續爭論下去,恐將造成民怨,激起社會更大的對立。退休公務人員對於國家的貢獻不容質疑,政府亦責無旁貸應照顧好其退休生活,惟因時空背景已有所不同,除對有特殊需要之退休公務人員外,是否有全面發放之必要,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與銓敘部從法制、財政及社會公平性等層面進行全面性之檢討,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呂學樟  林國正  吳宜臻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原列1億3,198萬5,000元,減列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72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126萬1,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之「獎金」科目項下編列之「支領月退休(職)人員年終慰問金」支出經費,為非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惟為考量對弱勢者生活之人道照顧,爰要求除得保留「1、平均每月所領退休俸加計各項優惠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數未逾新台幣2萬元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眷。2、因作戰、演訓致死亡、重傷或殘廢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屬」部分之經費外,經計算扣除前述保留部分外之數額,應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二)公務人力發展中心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獎補助」科目項下編列「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支出經費102仟元,係非屬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惟為考量對弱勢者生活之人道照顧,爰要求除得保留「1、平均每月所領退休俸加計各項優惠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數未逾新台幣2萬元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眷。2、因作戰、演訓致死亡、重傷或殘廢之退休(職)軍公教人員或其遺屬」部分之經費外,經計算扣除前述保留部分外之其餘數額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三)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之「其他給與」科目項下編列「員工上下班車票費」及「休假及旅遊補助」共計150萬2千元,該兩筆支出均為非法律所許之非法支出,於法無據,屬自肥條款,故本項應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職掌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管理發展及訓練事項,近三年為辦理訓練輔導及研究業務均編列超過七千萬元之預算,惟此等公務人員訓練之成果與績效評量,現行僅以參訓學員報到率或問卷調查滿意度等形式調查結果為指標,對於培訓後受訓者之專業能力、領導能力、政策規劃能力、論述決策能力及組織貢獻度等培訓目的最重要的實際成果績效指標則付之闕如。爰此建請凍結三分之一,直至公務人力發展中心針對實際成果提出「公務人力培訓績效指標具體改善計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第5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億4,075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職掌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之研究、規劃與執行等業務,近三年為辦理此等業務均編列超過四千萬元之預算,惟此等公務人員訓練之成果與績效評量,現行僅以參訓學員報到率或問卷調查滿意度等形式調查結果為指標,對於培訓後受訓者之專業能力、領導能力、政策規劃能力、論述決策能力及組織貢獻度等培訓目的最重要的實際成果績效指標則付之闕如。爰此建請凍結三分之一,直至地方行政研習中心針對實際成果提出「公務人力培訓績效指標具體改善計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02年度歲出預算數為140,755千元,其中「一般行政」編列98,215千元,佔歲出預算近7成,而「地方公務人員訓練」編列41,940千元,佔歲出預算僅3成。按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職司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工作,但該中心大部分預算皆用於人事費用而非辦理地方公務人員訓練,與該中心設置意旨相悖,還不如將相關訓練工作課程委外辦理,更能節省國家公帑;爰針對「一般行政」98,215千元,予以凍結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吳宜臻  林國正 (三)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02年度施政目標「提升中高級人員英語能力,培育處理國際事務人才」,係辦理英語密集訓練,以強化公務人員英語能力,並培養於國際談判、國際會議等場合能獨立處理國際事務,直接與國外代表交涉及溝通之中高階英語專業人才;然其衡量標準竟為學員報到率(年度實際參加人數/年度預定辦理參加人數)及學員滿意度(學員針對研習活動之滿意度),實無法有效反映該項施政計畫102年度之施政實績;其次,報到率及學員滿意度年度目標值僅訂80%,亟待改進;爰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應就「提升中高級人員英語能力,培育處理國際事務人才」衡量標準進行檢討調整,以明確衡量出辦理中高階英語班後對提升中高級人員英語能力之績效。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吳宜臻  林國正  呂學樟 四、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均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下午3時32分至5時16分)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貴敏、林岱樺、柯建銘、潘孟安、鄭天財、吳宜臻、尤美女、廖正井、謝國樑、王惠美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2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24項 立法院 17萬5,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3項 立法院 659萬3,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2項 立法院 150萬元,照列。 三、歲出部分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7億3,110萬6,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委職工各項文康活動經費」22萬6,000元、「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之「大陸地區旅費」28萬元,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2節「公費助理」項下「公費助理經費」之「業務費」474萬6,000元及「黨團助理經費」之「業務費」19萬2,000元、第3節「國會交流事務」項下「國會交流事務經費」之「委員國會交流事務費」1,356萬元、第4節「委員會館」項下「委員住宿會館」之「人事費」1,706萬4,000元及「業務費」700萬元、第5節「問政相關業務」項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之「『文具郵票費』678萬元、『行動及自動電話費』406萬8,000元、『油料費』938萬3,000元、『高速公路通行費』650萬9,000元、『立法研究補助費』1,130萬元、『開會期間委員膳費』1,265萬6,000元、『開會期間委員座車駕駛中午誤餐費』180萬8,000元」,共計減列9,557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億3,553萬4,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 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立法院卻仍繼續於「一般行政」項下之「獎金」預算中編列退休職員年終慰問金及退休人員各種獎章等經費,實不合理,爰建議刪除本項經費,共計8,853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二)年終獎金屬一種恩給式之給付且帶有感謝及慰問員工當年度努力工作之意思,僅現職工作之人才有資格領取乃事所當然。惟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暨卸任正副總統可以「年終慰問金」之名義與在職人員相同領取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所憑之法源依據僅為「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又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表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退休人員在年終時領取所謂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 99年11月10日,考試院即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原第26條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又大法官釋字第299號表示:「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然立法院卻仍繼續於「一般行政」項下之「獎補助費」預算中編列卸職委員年終慰問金、退休職工三節慰問金及濟助金等經費,實不合理,爰建議全數刪除本項經費,共計4,047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依據本院100年通過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兩項決議:「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定之。」以及「為確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落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效,除行政院已於西元2009年3月正式完成我國初次CEDAW公約之國家報告之外,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應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通過後,依公約規定,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政府應依審閱後之結論性意見,完成後續之追蹤實行工作。」 該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然立法院至今尚未成立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也尚未制定該公約落實計畫及籌備國家報告之撰寫等相關業務。 為使立法院儘速設立監督機制以落實該公約,爰此,建議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下業務費之二十分之一,共計11,709千元,直至立法院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監督機制並制定相關工作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鄭天財  林正二  柯建銘  吳宜臻 (二)立法院102年度預算案所列「資訊服務費」190,315千元,其中國會寬頻網路相關等18項業務支援應用系統費用58,508千元。近年來智慧型手機發展快速,許多人使用手機上網,但院內職員及委員用手機或平板電腦登入立法院內無限網路系統時,無法使用院內插卡系統,只能與一般民眾使用立院同一頻寬,造成民眾與院內人員搶頻寬使用,導致上網並不流暢,甚至造成有些在院內有使用網際網路需求者,仍慣用本身手機電信業者提供的網路系統; 本席建請立法院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鄭天財  李貴敏 (三)依行政院98年1月22日院授研綜字第0982260050號函規定,為使國家重大計畫及法律納入性別觀點,落實性別主流化理念與目標,自98年1月起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報院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均需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作業。 再依據「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99至102年度)」所訂定之「性別預算」相關辦理內容:1.部會進行中長程個案計畫或其他計畫各階段,運用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檢視性別相關預算之編列。2.每年由行政院主計處彙整性別影響評估計畫預算編列情形。3.逐步發展我國性別預算流程、作法及範例。4.辦理性別預算相關訓練。 性別影響評估、性別預算為行政院之性別主流化政策工具,雖已推行數年,但至今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仍未彙整檢視行政院現有之各法律案性別影響評估內容及性別預算分析,亦未納入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之法律案及預算案評估報告的例行研究範圍,未能使性別觀點融入評估研究以提供各立法委員參考。 爰此,建議凍結立法院「立法諮詢業務」費之四分之一,共計1,395千元,直至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評估報告之性別主流化作法及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鄭天財  林正二  吳宜臻 (四)立法院公務車之調派,建請優先處理新竹以南、離島及原住民委員之申請。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林國正  林正二  王惠美  潘孟安 四、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七、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配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所有公務預算全部審查完畢,提報院會。 八、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及尤召集委員美女分別出席說明。 101年11月15日 報 告 事 項 邀請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副部長、財政部次長、教育部次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列席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公平性改革之檢討」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李貴敏、鄭天財、柯建銘、林正二、吳宜臻、林國正、潘孟安、尤美女、呂學樟、王惠美、許添財、謝國樑、林佳龍、蔡其昌、陳其邁、薛凌、黃偉哲、管碧玲、邱志偉、李俊俋、段宜康提出質詢;委員林正二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案 1.近日軍公教人員退休制度引發社會廣泛討論,改革呼聲四起,為提供本院委員充足且正確的資訊作為改革參考及立法依據,爰提案要求銓敘部會同教育部、國防部等相關單位,於一周內提供「歷年各級政府負擔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補貼之金額及領取人數」、「公保養老給付由一次給付(以被保險人當月保險俸薪給計算)改為年金化(前三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後,前後期收支、替代率及財務變化精算報告」等書面資料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監督問政之參考。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吳宜臻  陳其邁 決議:照案通過 2.有關五大基金的運作弊端和破產問題,建議需改進的運作機制包括:評估指標的設計應詢問納保人投資之意願應定期將投資結果資訊揭露給主管機關、監管機關與受益對象。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二、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三、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大院今天審查本部考選業務基金102年度預算,本人有機會列席報告,深感榮幸;特別藉這個機會感謝各位委員平日對本部考試業務之鼓勵與支持。 本基金係遵照 大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並依預算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於99年度起設置。期藉由本基金之設置,使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等收入得全數納入基金運用,以發展國家考選業務、提升試務品質及保障應考人權益,達成政府掄才之施政目標。 以下謹就本基金101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102年度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編列情形,簡要報告如下: 壹、101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一、101年度本部預定辦理19次考試,包括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升官等升資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軍職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各項考試,其中公務人員考試11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8次,截至10月底止,已辦理16次考試,報名人數為63萬餘人,錄取及格人數為7萬7,922人。 二、業務總收入:101年度預算數7億2,168萬2千元,截至101年10月底止,預算分配數7億1,315萬8千元,實際執行數8億0,997萬5千元,執行率113.58%,主要係因經濟不景氣因素及用人機關需求增加,應考人數較預計增加,其繳納之各項考試報名費等收入較預計增加所致。 三、業務總支出:101年度預算數7億1,658萬5千元,截至101年10月底止,預算分配數4億7,781萬9千元,實際執行數5億5,851萬2千元,執行率116.89%,主要係因調高命題、閱卷等試務酬勞及調高借用學校辦理國家考試各項費用支付標準暨電費調漲,致相關試務費用較預期增加。 貳、102年度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編列情形 一、業務計畫 102年度預定辦理19次考試,包括公務人員考試11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8次,預估報名人數81萬6,650人,分別為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14萬2,000人、初等考試7萬人、升官等升資考試1萬5,250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30萬3,838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28萬1,200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2,200人,專技人員申請減免應試科目審議2,162人。 二、收支及餘絀 (一)業務收入7億9,644萬6千元,主要係各項考試報名費收入。 (二)業務成本與費用7億8,894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各項考試所發生之必要成本。 (三)業務外收入310萬元,係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業務總收支相抵後,計賸餘1,060萬1千元,全數留存基金運用。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 102年度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預算編列1,533萬1千元,全數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包括購置電腦化測驗及網路報名系統主機等資訊設備1,496萬1千元、影印機等什項設備37萬元。 參、結語 本部為配合用人機關及社會需求,甄選優秀公務及專技人才,除秉持一貫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也期許在各項試務工作上力求創新、精進考試技術及提供應考人優質之服務,以掄拔適任、適格人才,提昇國家競爭力及施政效能。本基金102年度預算各項支出均係按各項考試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竅實編列。 以上簡要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指教並惠予支持。謝謝! 主席:請銓敘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聰成: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審議本基金102年度預算案,承蒙 各位委員之指導與支持,促使本基金各項業務得以順利推展,在此謹表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本基金102年度預算案,係根據各大經濟預測機構,對102年度全球經濟預估資料所訂定之102年度基金運用方針及計劃編列。茲謹就本基金本(101)年度重要業務執行情形及基金運用情形、102年度重要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編列情形,簡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 壹、101年度重要業務執行情形及基金運用情形 一、辦理基金收繳及撥付作業,保障退休人員生活 本基金迄至本年10月底止,參加人數62萬4,751人。累計繳費收入為新臺幣(以下同)7,321億7千萬元,累計給付金額為3,219億元,給付占收繳比率已達43.97%。加計基金之運用收益872億9千萬元,則基金總收入為8,194.62億9千萬元,給付占總收入比率為39.28%。 二、適度調整資產配置,提昇基金運用效益 本基金為退休基金,基金之投資政策著重資產配置與長期投資,基金自成立以來至本年10月底止,其運用收益872億9千萬元。本年截至10月底止,已實現收益數為105億4千萬元,期間收益率為2.189%,年化收益率為2.627%。如列計未實現利益(含備供出售投資評價利益)後,淨利益數為173億5千萬元,期間收益率為3.603%,年化收益率為4.323%。 三、加強本基金內部稽核,確保財務安全 為執行本基金內部稽核作業,每年度均訂有稽核作業計畫,截至101年10月底依計畫執行情形如下: (一)對內部單位之查核:完成雙月查核5次、半年查核2次及年度查核1次。 (二)對國內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暨保管機構之查核:完成書面及程式線上日稽核210次、雙月份書面及程式線上稽核5次、完成11家國內受託經營機構實地稽核業務。 (三)對國外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暨保管機構之查核:完成書面及程式線上雙月份稽核5次、半年度稽核2次及年度稽核1次。 四、導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辦理基金財務會計資訊系統升級作業 辦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基金財務會計資訊系統」,係以2階段共4期,並於104年9月完成系統升級作業,以提升基金投資績效,預計本年度完成系統需求確認,做為後續開發之依據。 五、辦理第5次精算作業,促進財務健全 為期瞭解本基金現行收支結構之財務負擔,爰依規定辦理第5次精算作業。除委託監督覆核機構外,並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精算作業專案小組,以確保精算作業內容之正確性及周延性。 六、基金運用概況 截至本年10月底止,基金資產總額計新台幣5,006億4千萬元,各運用項目結存金額,比例最高3項分別為:委託經營1,747億8千萬元,占34.91%;銀行存款869億7千萬元,占17.37%;國內外股票797億2千萬元,占15.92%。 貳、102年度重要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編列情形 一、重要業務計畫 (一)辦理基金收繳及撥付作業,保障退休人員生活 定期辦理參加基金人員基本資料檢校作業,以確保收繳及撥付作業正確常新,並於辦理定期退撫給與撥付作業之前,先行函請相關單位查核領受人員是否喪失領取退撫給與之資格,以維護退休人員權益及基金財務安全。 (二)配合國際經濟情勢,適度調整投資組合 國際貨幣基金(IMF)於本年10月預估今、明兩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分別為3.3%及3.6%,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本年10月公布對臺灣今年及明年經濟成長率之預測分別為1.05%及3.09%。本基金將隨時注意國際金融情勢之發展,適度調整投資組合,靈活運用資金,掌握投資契機,另慎選委外經營辦理時點,藉由多元化投資,分散風險,提升收益。 (三)強化委託經營績效管理,增進基金投資績效 為有效管理基金委託經營業務,除每日追蹤受託機構經營績效外,並定期評估受託機構之績效。對於長期績效不彰,致有損及委託資產之虞時,得終止契約並收回委託資產。另採行不同委託類型與績效參考指標,以分散風險,並持續檢討調整委託經營模式,以建立更合理健全之委託經營制度,提升基金運用效益。 (四)加強風險控管效能 透過「基金稽核控管監控系統」及「風險控管資訊系統」,計算投資部位風險值,有效監控各投資部位有無違反相關法規限制及內控規則,以強化基金風險控管機制。 (五)不定期檢討稽核作業計畫 針對資產配置的調整、新增投資標的、投資限制之修正等,隨時檢討稽核作業計畫,及時新增或修正部分查核項目及查核重點,確保各項業務遵循法令規定及資產保全,以提高基金管理效能。 (六)賡續辦理相關資訊系統升級作業 辦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基金財務會計資訊系統」,預計於102年完成國內投資之財務管理資訊系統及IFRS9金融工具認列、衡量及減損模組,提升基金整體財務投資交易安全及投資效益。 二、預算編列情形 (一)102年度基金運用收益目標定為3.78% 102年度基金運用收益目標係考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與市場風險等因素,將各運用項目之預定收益率,依各運用項目之中心配置比例加權平均後,合計3.78%為年度基金運用收益目標。 (二)基金收支預算: 1.收支之預計 (1)依據上開收益目標推估102年度總收入(利息收入、投資利益及借券收入)預算數190億1千萬元,較本年度預算數193億元,減少1.52%。主要係因本年度預估可運用資金較上年度減少所致。 (2)102年度總支出(委託經營管理費、保管費用、匯費及帳籍維護費、交易費用及借貸服務費)預算數7億6千萬元,較本年度預算數8億元,減少5.87%。主要係102年度之國內委託經營中心配置比例較101年度下降2個百分點,委託經營管理費預算數較101年度減少所致。 2.賸餘之預計 102年度收支賸餘預算數182億5千萬元,較本年度預算數185億元,減少1.33%。 (三)基金收繳給付預計: 1.收繳之預計 102年度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率係以12%為基礎,預計收繳數為611億7千萬元,較本年度預算數608億9千萬元,增加0.46%,主要係考量年度考績晉級及平均參加人數略有增加所致。 2.給付之預計 102年度預計給付數540億元,較本年度預算數467億元,增加15.63%,主要係考量定期撥付人數增加及新制退休年資增加,退休給與基數及百分比增加所致。 3.102年度基金本金預計淨增加71億7千萬元。 (四)基金結存預計 本年度基金累計結存預計數5,121億2千萬元,加計102年度收支賸餘預計數182億5千萬元,及基金本金預計淨增加數71億7千萬元,102年度基金累積結存預計數為5,375億4千萬元。 參、結語 本基金規模日益增加,惟隨著參加基金人員年資增加及退休人數遞增,面對世界金融情勢的瞬息萬變與高齡化社會的來臨,為維持退撫基金財務健全,一方面由銓敘部持續改革退撫制度之相關規定;另一方面則由基金管理會加強基金資產投資管理,隨時注意國際金融情勢的發展,調整資產配置,掌握投資契機,提昇基金收益,希望藉由退撫制度的革新與基金營運管理的強化,確保退撫制度的永續經營,提供軍公教人員安全有保障的退休生活。尚祈 各位委員對於本基金102年度預算,惠予鼎力支持。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列席 貴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技助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案,就司法院對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概況向各位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 一、司法院依法律扶助法對基金會負監督管理責任 依法律扶助法第55條至第57條及第59條規定,司法院對於基金會擬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決算報告及財產清冊等,應加以審查監督。司法院亦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帳冊及其他文件,以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司法院並應訂定監督管理辦法,用以落實對基金會會務運作之監督管理。因此,93年4月22日基金會登記成立後,司法院即於同年5月26日訂定發布「財團法人法律技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下稱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 二、司法院對於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機制 (一)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 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司法院設置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監管會),監管會設委員9人,除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副秘書長、相關廳處主管擔任外,得遴聘具有法學、會計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或專家擔任之。 監管會下並設有2小組,分別為「法規及業務監督小組」及「財務會計監督小組」,協助各項幕僚行政事項。 (二)監管會監督事項 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監管會對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包括:設立許可、組織及設施狀況、年度重大措施、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財務狀況、業務狀況、提供法律抶助之品質、依法律扶助法、捐助及組織章程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受監督之事項。 三、司法院對於基金會業務監督管理之執行概況 (一)審查、核備基金會訂定之各項法規 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捐助及組織章程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司法院核定後,始得施行。 監管會自93年6月18日召開第1次審查會,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會議,至101年10月底召開第86次審查會止,審查基金會訂定之法規達48項,其中依法應經核定者14項,協助基金會建置完整法規及業務運作制度。 (二)審查基金會董事會會議紀錄 基金會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掌理各項重要事項之決定,因此,監管會藉由審查董事會議紀錄,監督基金會會務運作。本年度截至10月底止,基金會董事會計召開15次會議,董事會會議紀錄均列為監管會審查議題。 (三)命基金會就各項業務、會計事項提出報告 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前段規定,本院得命基金會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職是,監管會每次舉行審查會,均會要求基金會就現階段之進行中之業務或財務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藉以瞭解並監督基金會之會務運作情形,並適時提出建議。 (四)業務檢查 為瞭解基金會業務運作情形,自93年基金會成立後,司法院每年均依法律扶助法第56條及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後段規定,派員前往基金會及其分會檢查業務運作、場所設施、人員進用、財產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狀況。 司法院業務檢查所發現之缺失,均作成業務檢查表,函送基金會檢討改進,基金會針對司法院派員檢查所提應改進事項,多已檢討並改善,對於部分須由基金會研議通盤檢討之事項,司法院亦持續追蹤列管。 (五)追蹤列管監管會之決議或建議事項 監管會歷次會議所作決議或建議事項,本院均持續追蹤列管,並請基金會於每次監管會議報告最新執行情形。 四、持續監督基金會辦理各項專案 為扶助弱勢民眾,提供即時、適切的法律扶助,基金會配合時勢需求,辦理各項扶助專案,包括:檢警第1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律扶助專案、人口販運被害人法律扶助專案、擴大法律諮詢專案、八八風災專案等。其中檢警第1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本年度至9月底止,實際派遣律師案件量共計332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律扶助專案本年度至10月底止准予扶助案件量共計1,564件。監管會對於基金會辦理上開專案之成效均予持續關注,並不定期請基金會提出各項專案之實施成果及檢討報告,俾期發揮監督功能。 五、研議加強監管之規劃 基金會成立迄今已逾8年,各項軟、硬體設施已逐步建置完成,在扶助業務拓展方面亦具相當成效。惟為提供弱勢者優質法律專業服務,本院將增加業務檢查密度、調整業務檢查項目及方式增加對於扶助律師、專職律師承辦案卷之查核及加強申訴案件之查察,藉以暸解扶助律師之辦案情形,並促請基金會檢討改進現有扶助律師評鑑制度,加強評鑑密度。另並研議辦理律師考核及擴大績效評核項目,以提升法律扶助品質。 六、結語 司法院自93年起迄今,共編列預算捐助基金會基金31億元、業務運作經費51億3,297萬3千元。目前基金會在全國各縣市設立21個分會,提供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必要之法律扶助,本年度截至10月底,共受理10萬5,418件申請扶助案,經審查後決定准予扶助者2萬5,548件,另外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者4萬4,487件,對於弱勢者提供相當程度的人權保障。 司法院依法律扶助法規定,因應基金會業務需求,102年度編列預算計:基金2億元、營運經費7億4,325萬2千元,以持續協助基金會推展法律扶助業務,幫助弱勢民眾。敬請各位委員支持,司法院必定善盡監督管理責任,督促基金會努力完成各項工作計畫,使國家捐助之經費發揮最大的效益,達成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目的。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吳董事長說明。 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代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向各位委員提出業務報告。首先感謝委員熱心指導及支持,使得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業務日益發展,提供弱勢民眾實際需要之法律服務,在此敬表謝忱。 本會於93年7月1日正式對外服務,迄今於全國各縣市設置有21個分會。截至10月31日止,本會有專職工作人員223人,專職律師14人,共計237人。 以下謹就:壹、101年度已過期間之業務執行成效,貳、102年度工作計畫,參、102年度預算配合工作計畫之編列情形,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指教。 壹、101年度已過期間之業務執行成效 一、扶助業務成效 (一)案件量分析 101年度截至10月31日止,來會申請法律扶助之總案件量為 105,418件(表一)。 表一:總申請案件量 年度 總申請案件量 准予扶助 駁回 撤回 其他 101年1月1日至 101年10月31日 105,418 72,568 29,958 1,795 1,097 註:總申請案件量,含本會一般案件及專案案件之案件數。 (二)准予扶助比例 101年度截至10月31日止,包含法律諮詢在內,准予扶助之案件量為72,568件,准予扶助比例為70.78%(表二)。 表二:准予扶助比例 期間 准予扶助案件量 駁回案件量 准予扶助比例 101年1月1日至 101年10月31日 72,568 29,958 70.78% 註:准予扶助比例計算式=准予扶助案件量/(准予扶助案件量+駁回案件量)。 (三)准予扶助種類及比例 101年度截至10月31日止,本會依據法律扶助法第二條規定,提供扶助種類主要包括「訴訟代理及辯護」、「法律文件撰擬」、「調解或和解」以及「法律諮詢」,其中以「法律諮詢」為主,約占總准予扶助案件量之64.80%(表三)。 表三:准予扶助種類及比例 期間 扶助種類 訴訟代理或辯護 法律文件撰擬 調解或和解 法律諮詢 101年1月1日至 101年10月31日 案件量 22,173 3,196 177 47,022 比例 30.55% 4.40% 0.24% 64.80% 註:本表比例取至小數點第2位,因四捨五入,各細項加總可能出現不等於100.00%現象。 (四)申請案件及准予扶助案件類型比例 101年度截至10月31日止准予扶助的案件類型中,民事占44.68%;刑事占33.06%;家事占20.33%;行政占1.59%(表四)。 表四:申請案件及准予扶助案件類型及比例 期間 101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案件 類型 申請案件 扶助案件 案件量 比例 案件量 比例 刑事 34,875 33.08% 23,990 33.06% 民事 47,051 44.63% 32,421 44.68% 家事 20,890 19.82% 14,751 20.33% 行政 1,823 1.73% 1,154 1.59% 未填寫 779 0.74% 252 0.35% 總計 105,418 100.00% 72,568 100.00% 註:本表比例取至小數第二位,因四捨五入關係,各細項加總可能會出現不等於100.00%現象。 惟因本會准予法律諮詢之扶助案件,約有6成5左右為民事案件,如扣除法律諮詢案件後,本會准予扶助之一般案件類型,應為刑事占52.35%;民事占24.99%;家事占21.92%;行政占0.75%(表五)。 表五:申請案件及准予扶助案件類型及比例 期間 101年1月1日~10月31日 案件 類型 申請案件 扶助案件 案件量 比例 案件量 比例 刑事 18,112 51.69% 11,376 52.35% 民事 9,283 26.49% 5,430 24.99% 家事 6,792 19.38% 4,763 21.92% 行政 430 1.23% 163 0.75% 未填寫 423 1.21% 0 0.00% 總計 35,040 100.00% 21,732 100.00% 備註:本表比例取至小數第二位,因四捨五入關係,各細項加總可能會出現不等於100.00%現象。 (五)准予扶助案件中民、刑事案件之案由分析 1.民事訴訟代理案由以「侵權行為」為最多 101年度截至10月31日止,准予扶助民事訴訟代理之前五大案件類型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消費借貸、給付資遣費、給付工資及職業災害之損害賠償。依據司法院101年上半年業務概況統計,民事第一審終結案件,以消費借貸位居首位;民事第二審終結案件,則以損害賠償居首,皆與本會准予扶助案件之案由分析相符。 2.刑事訴訟辯護案由以「毒品案件」為最多 101年度截至10月31日止,准予扶助刑事訴訟辯護之前五大案件類型為:毒品罪、傷害罪、強制性交罪、強盜罪及過失傷害罪。又據司法院101年上半年業務概況統計,刑事第二審終結案件中,毒品案件為第一位,占科刑人數之25.38%,足見近年來毒品問題日趨嚴重,也直接反映在本會扶助案件上。 (六)特殊議題業務 1.「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業務 本會為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之施行,自97年2月底起開辦「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協助債務人透過本條例重建經濟生活。開辦迄今年10月31日止民眾申請之件數合計為51,581件;符合申請資格,由本會提供扶助律師之件數合計為16,892件;准予法律諮詢之件數合計為20,543件。本條例於今年1月新法施行後,本會除已於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及台東等地舉辦新修法之律師教育訓練外,並於台北、高雄、桃園等地陸續舉辦債務人說明會,針對修法部分向債務人說明,鼓勵債務人可向本會申請債務清理之法律扶助,解決債務問題。本專案101年1月至10月准予扶助案件量亦較去年同期成長約76.32%,預計未來本專案案件量將因新法施行及實務見解較有利於債務人而逐漸提高。 2.「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業務 為落實人權保障之理念,本會自96年9月17日起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本專案目前除花蓮、臺東分會因律師資源不足,服務時間為平日日間外,其餘分會之律師陪訊服務時間均為24小時、全年無休。自開辦迄今年10月31日止,已派遣律師陪同2,367人次之民眾接受訊問。因本專案對我國人權保障具有指標性之意義,本會將持續推動,以落實保障弱勢民眾人權之使命。 3.人口販運被害人扶助業務 臺灣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保護措施,連續三年名列美國評等報告第一級名單,與南韓並列為亞洲地區的模範國家。自人口販運防制法於98年6月1日施行以來,迄今年10月31日止,本會已扶助1,321件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案件。101年度,本會持續籌備辦理座談會,並開始試行辦理「分會申請中之案件」與「駐點法律諮詢」之通譯服務。 4.「八八風災專案」業務 98年8月8日,因莫拉克颱風之超大豪雨,致高雄縣小林村等地紛傳災情(以下稱八八風災)。為協助莫拉克風災受災民眾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本會規劃八八風災專案,執行迄今已滿三年,本會101年度重要工作有:協助阿里山鄉來吉部落取得傳統領域為永久屋居留地;持續協助撤銷劃定屏東縣阿禮部落為特定區域之行政訴訟;於101年2月陸續為台東嘉蘭村、屏東好茶部落、高雄小林村、高雄南沙魯部落受災民眾提出國家賠償之聲請。 5.「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業務 本會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行政委託方式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藉由結合兩會資源之合作模式,期能建構一張弱勢勞工的訴訟扶助安全網。自98年3月開辦迄今年10月31日止,共有11,019件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案,其中9,268件為准予提供律師訴訟扶助案件,目前已結案4,308件,有超過8成以上的結果對勞工有利,為勞工朋友追回金額9億1,849萬元的權益。 6.「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業務 為加強原住民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本會自今年7月15日起試辦「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犯罪嫌疑人依原住民身分法認定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於遭警方拘提逮捕時,不以重罪案件為限,皆可向本會申請律師陪同偵訊之服務。本專案扶助範圍包括司法警察官員第一次偵訊、檢察官複訊及聲請羈押辯護。自專案試辦以來,迄今年10月15日止,已派遣律師陪同132位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民眾接受訊問。目前本會正在研議是否續行辦理,或是併入本會正與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洽談合作辦理之「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中。 二、扶助業務品質控管 (一)現行扶助業務品質控管機制 目前全國已登錄各地律師公會之律師為7,000餘位,截至101年10月31日止,已有2,681位律師申請加入本會之扶助律師,扣除因進修、出國、健康及受申訴評鑑處分等因素之律師後,實際承接扶助案件者有2,160位扶助律師,平均每人每月承接0.97件案件,平均每月酬金約20,056元左右。 本會目前為維持扶助品質,所採取之控管措施,分別為:案件進行前實施派案業務管理,案件進行中以申訴制度進行控管,案件終結後則以律師評鑑制度進行品質控管。 1.派案業務管理 依法律扶助法第26條規定「分會應提供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冊,協助受扶助人選擇適當之律師。受扶助人未能自行選擇律師或選擇不當時,由分會指定第24條第1項之律師擔任之。」是以本會扶助律師派案以受扶助人自行選擇為優先,故除有受扶助人選擇不當之情形外,本會原則上均予尊重。 惟因近年來本會屢次發現部分律師之接案量顯然過高,經本會主動調查後,發現接案量較高之律師,主因皆為受扶助人自行選擇該律師之案件過多所致。為此,本屆董事會即以公平派案制度為檢討之重點,除於將各分會指派律師件數及指派狀況列為各分會稽核事項外,並決議修正「分會指派律師作業流程」第5點規定,除花蓮、台東地區律師資源較少等例外情形外,原則上扶助律師皆有每年不超過24件之全國接案總量上限。 此外,本會並針對執業未滿二年之律師申請入會時,增設由本會審查書狀通過後始得予以指派之機制,除為貫徹公平派案之精神外,亦避免執業經驗不足律師影響扶助品質。 2.申訴制度與陳情 依申訴處理要點,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扶助律師(亦含工作同仁、審查委員等人員)之言行有違法或不當時,得提出申訴,本會隨時進行調查並為即時處分。此外,民眾對本會審查標準或扶助制度提出建言者,本會亦列為陳情案件,進行案件列管、追蹤及回覆。 101年度截至10月31日止,民眾向本會陳情之案件計有396件,申訴扶助律師者有58件,已調查完畢51件,調查結果為:不予處分29件、處分22件(處分結果分別為:勸導、警告及督促改善處分16件、停止派案4件、減少派案2件);其餘因併案、不予受理或撤回而結案之案件共5件,另調查中案件2件。 3.律師評鑑制度 為能公正、客觀判定扶助律師之辦案品質,本會自96年起,依本會辦理扶助律師評鑑應行注意要點(下稱律評要點),進行二年一次之律師評鑑,101年已開始辦理第三次律師評鑑工作,並於101年8月完成電話問卷調查,後續將召開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依律評要點規定,擇定第三次律師評鑑之受調對象。 迄今本會業已辦理二次律師評鑑,經本會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評鑑為優良而獲表揚之扶助律師,計有12位。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另針對品質欠佳或承辦案件有疏失之扶助律師,依情節輕重程度不同作成處分,而截至101年10月31日止,第一次及第二次律師評鑑,共計已有42位律師受處分,處分結果如下: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共10位;一定期間停止派案共12位;一定期間減少派案共8位;函請改善共12位。上開受處分律師,因疑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而併遭決議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者,計有11位。 (二)扶助律師品質提昇計畫 為能全面性管理、維護及提昇本會扶助律師之扶助品質,以達維護受扶助人權益之目標,本會已設「提昇扶助律師品質專案小組」,針對扶助律師篩選、專科律師案件之指派、進行中案件之追蹤管理、結案品質調查、申訴及律師評鑑制度之變革等進行全面性制度研修。其中,就新進律師進入之門檻、派案公平性及結案品質調查業已完成規劃並付諸執行,另就專科律師派案、進行中案件之控管、申訴制度及律師評鑑制度等規範進行研修,待研修完成後即逐步修正相關法規。 貳、102年度工作計畫 一、102年度工作目標 為落實保障弱勢人民權益,提供弱勢民眾有品質之法律扶助,本會102年度工作目標列舉如下: (一)減少弱勢民眾申請障礙,統一審查標準,建立符合社會及弱勢民眾期待之無資力認定標準。 (二)修正律師評鑑制度,積極發展專職律師制度,提升法律扶助品質與效率。 (三)強化偏鄉地區服務、關注特殊弱勢族群,持續提供專案服務。 (四)加強弱勢民眾法治教育,積極宣導法律扶助之精神與意旨,爭取社會各界支持,以逐年提升民間捐助本會數額。 (五)學習先進國家經驗,了解弱勢民眾對法律扶助之需求,以檢討法律扶助制度。 二、10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一)法律扶助業務 1.強化辦理法律扶助 (1)減少申請障礙,統一審查標準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16條規定,符合本會無資力認定標準之經濟弱勢民眾,其案情「非顯無理由」者,本會即應給予扶助,由於「非顯無理由」認定不易,同一事實常因審查委員辦案經驗不同而有不同審查結論,本會擬於102年度全面檢討認定標準,以建立符合法律扶助法規範及其精神且利於弱勢民眾之統一審查基準,強化扶助弱勢民眾。 (2)建立符合社會及民眾期待之無資力認定標準 本會現行無資力認定標準係以社會救助法之標準為基準,惟查新修正社會救助法植基於補足經濟弱勢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難期其有餘力支付律師或訴訟費用;再者,民眾如遇有緊急事故或確有特殊情事致使一時無力支付律師酬金或訴訟費用,導致法律權益受損者,亦有強化保障之必要,是以本會將研議修正無資力認定標準以符合社會及民眾之期待。 (3)加強行政救濟法律扶助業務 本會扶助對象為經濟上弱勢之民眾,弱勢民眾往往因認知能力較為不佳且多不諳法律而身處社會底層,與一般民眾間往來尚且居於劣勢,遑論與擁有絕對資訊優勢之行政機關往來,因此,縱有疑惑,往往因相關法律知識及自身權益保障觀念之不足,於被迫信任行政機關下,造成權利受損而不自知,此由本會歷年扶助行政救濟程序案件僅占全部扶助案件不足1%可知其嚴重性。為服務此類弱勢民眾之需求,本會擬加強民眾行政救濟概念之法治教育並強化扶助行政救濟程序案件。 (4)持續辦理一般案件 本會於全國設立21分會,辦理訴訟代理或辯護、調解、和解、法律文件之撰擬及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等之扶助工作。本會配合新社會救助法之施行,相應調整受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102年度預期案件量將持續成長。 (5)加強辦理民事及家事調解、和解案件 本會設置宗旨在為弱勢民眾爭取法律權益,惟提起訴訟僅為解決紛爭的方式之一,本會將參考歐美國家致力發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調解、和解、仲裁等,於紛爭發生伊始即由律師介入協調,期於提起訴訟前解決紛爭,以達訴訟經濟,紓減訟源。故本會擬加強辦理民事及家事案件之調解、和解之扶助業務。除開辦民事及家事案件之調解實務講習,強化律師調解能力外,亦將對大眾加強宣導本會調解、和解之扶助業務。 2.提升法律扶助品質與效率 為使本會受扶助人之權益獲得保障,本會在指派扶助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係遵守公平派案原則,視扶助律師之表現、受扶助人或院檢之反應,增減扶助律師承辦案件數量,以淘汰不適任之律師。此外,本會另規劃下列工作重點,以提升本會扶助之品質與效率: (1)修正扶助律師評鑑制度 本會律師評鑑制度之檢討重點,除透過建議修正法律扶助法,以明定建立律師評鑑之法源依據外,現並已先就內部制度進行改革,期能改善評鑑效能並落實扶助品質控管: A.建議修正法律扶助法以明定律師評鑑之法源依據。 B.修正申訴、律師評鑑制度以改善評鑑效能。 C.建立客觀、統一之律師評鑑標準。 D.精簡律師評鑑程序。 E.強化結案回報等內控制度。 F.委外辦理隨案電訪。 G.律師評鑑結果連結分會派案控管。 (2)積極發展「專職律師中心」 本會自94年起開始聘僱全職性之專職律師,以加強扶助業務。專職律師之表現深受各界所肯定,並鼓勵本會加強發展專職律師制度。本會於101年度首先設置「北部專職律師中心」,成立初期著重強化重大刑案之扶助,並擴大提供原住民、卡債族、勞工、移工移民等弱勢民眾更專業之服務。同時,為提昇專職律師之扶助品質,本會於102年度擬規劃辦理下列工作: A.加強專職律師之在職訓練 透過在職訓練,希能深化對於各項弱勢議題之熟稔性,並提昇專職律師專業性。 B.建置專職律師之即時考核機制 透過建置適時、有效之管理機制,除及時糾正專職律律師之不當態度或行為外,並能避免影響受扶助人權益。 C.落實專職律師結案之全面品質控管 為強化專職律師辦案品質,專職律師承辦之扶助案件結案時,兼以結案複核、審查之例行性作業及調卷查核等方式,以全面確保專職律師之辦案品質。 (3)持續辦理扶助律師教育訓練 為使參與本會之扶助律師於辦理案件時更具服務弱勢之精神與專業知識,本會持續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方律師公會合作,辦理律師教育訓練、交流及座談會。針對特殊議題(如重大刑事案件、人口販運案件、消債案件及勞工案件)則規劃系列型教育訓練課程,以提升扶助律師專業能力。 (4)持續辦理四金追償 針對本會因扶助案件所衍生之回饋金、追償金、撤銷金及已代墊分擔金,本會102年度工作重點如下: A.加強四金控管之正確性:請分會依四金控管表填表規則新制進行清查,及要求四金控管與財會資料間之一致性。 B.稽查四金業軟登載之正確性:加強查核各分四金業軟及控管表登載之一致性。 C.督促各分會四金追討執行率:擬要求分會登載四金案件追討之具體進度,以便查核四金追討業務之執行狀況。 (5)持續控管保證書 法律扶助法第65條規定,受扶助人有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必要,如顯有勝訴之望,得由基金會之分會出具保證書,以代替假扣押之擔保金。102年度本會將強化保證書出具之功能,同時因保證書擔保金額龐大,故針對已出具之保證書,本會亦將加強返還之稽催程序,以落實本會得出具保證書之立法精神。 3.辦理特殊弱勢族群專案扶助業務 (1)持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 合理的債務清理機制為現代資本社會之必要機制,為推動消費者債務清理專案,本會已投注相當資源,惟因法院見解尚在形成當中,導致本專案之推行遭遇障礙。而因應101年1月6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修法施行,增加律師為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故債務人更需專業之律師協助。102年度本會仍將持續推動消債專案,除持續辦理消債專科之扶助律師訓練,並進行消債律師評量外,另研議推動消債案件酬金合理化。 (2)持續辦理「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 本會自97年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以來,為我國刑事人權建立重大指標,對於民眾訴訟權之維護、偵查程序合法性之確保、審判效率及正確性之提升等,已帶來正面影響。未來,本會將持續推廣檢警專案,除積極拜會法院、檢察署、警局及調查局等合作轉介單位、表揚專案推廣有功人員外,另研議偏遠地區支援辦案,以提昇專案案件量。 (3)持續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扶助專案」 人口販運為跨國境且嚴重違反基本人權之犯罪,受到國內外各相關機關團體之關注。本會基於保障弱勢者法律權益之宗旨,更應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法律上協助。102年本會除檢討相關審查規定、作業流程與措施,建構通譯人才資料庫,並持續辦理律師教育訓練外,更擬強化與政府機關、社會福利團體之轉介功能(如與1955外籍勞工諮詢專線洽談轉介),使人口販運被害人能適時向本會尋求法律扶助。 (4)持續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本會自98年起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勞工若遭遇勞資糾紛、職業災害而需法律上之協助時,即可至本會申請。本專案實施三年以來,共計有11,019件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案,其中9,268件為准予提供律師訴訟扶助案件,由扶助律師扶助訴訟代理及辯護、撰狀扶助,結果有近八成以上之判決結果對勞工有利。本案結合兩會資源,將保障弱勢勞動者之意旨與精神發揮至最大化。本會董事會已同意102年度持續辦理本案,本會將後續與勞委會辦理相關行政作業事宜,並以逐步建置勞工訴訟專科審查制度作為努力方向,以更有效維護勞工訴訟上權益與扶助品質。 (5)強化原住民扶助事務 本會於93年7月成立後,即全力投入對於居住偏鄉原住民的宣導及扶助,基於原住民族之語言、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皆與漢民族有所不同,為尊重並保障其合法權益,本會仍持續強化對於原住民之協助。102年本會鼓勵花東偏鄉分會行政律師辦理扶助案件及於專職律師中心增聘研究辦理原住民案件之專職律師外,另將結合專長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相關社會福利團體及原鄉部落民眾,對本會工作同仁及扶助律師辦理相關之原住民文化等教育訓練,並賡續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商仿效本會與勞委會合作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辦理「原住民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之可行性,以有效運用政府與本會有限之資源,擴大服務原住民。 (6)持續辦理「強化刑事辯護功能專案」 本會102年將持續辦理「強化刑事辯護功能專案」,舉辦律師教育訓練,強化律師於第一審審判前之準備程序中之辯護能力,例如:撰擬準備程序書狀、調查證據聲請狀、言詞辯論書狀等,加強對證據資料之分析整理,以強化刑事案件第一審準備程序中律師扶助的角色。因應強制辯護之規定適用第三審以及第三審進行言詞辯論,本會將持續加強刑事第三審辯護之扶助功能,並研究人民觀審試行條例對扶助業務之影響及是否相應為酬金之修訂。 (7)持續辦理「擴大法律諮詢專案」 根據本會研究及參考其他先進國家之經驗,訴訟前之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為便捷且最符合經濟效益之道。因此,提供民眾一個可以諮詢法律的場所與服務是本會責無旁貸之工作。未來,本會擬針對欠缺法律諮詢資源之偏遠地區設置駐點法律諮詢服務,研議試辦視訊法律諮詢;此外,本會亦將持續充實法律扶助資訊網站,實現線上法學教育。 (8)加強弱勢者法律扶助需求研究 法律扶助法自93年施行以來,迄今已8年,部分制度與條文亦應有與時俱進之需,而法律扶助法之本旨即是為了弱勢者法律扶助之需求而來,因此藉由了解弱勢者法律扶助需求之研究,對於法律扶助法與時俱進之修正應可有相輔相成之效。而因國家之資源有限,實無法關照全部弱勢者之需求,況隨著社經條件之演變,弱勢族群之形成及演化,亦有不同。為回應各界對於本會應加強對於不同弱勢族群與弱勢者權益之保障,本年度擬針對各界關切之議題與族群,進行探究,俾能提供適切之扶助。 4.加強募款效能 依法律扶助法規定,本會基金為新台幣一百億元,主要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本會自成立以來承蒙主管機關司法院之支持,近年來,在政府財政撙結之政策下,仍逐年編列預算方式捐助本會基金。為求本會之長遠發展及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除主管機關捐助外,本會擬加強對外募款之效能,提升民間捐助之成效,具體工作項目如下: (1)持續整合政府各項法律扶助資源 本會將積極與其他辦理法律扶助業務之政府單位洽詢合作(如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環保署等),除可整合政府各單位法律扶助資源,達到行政費用效益提高及統一政府法律扶助申請窗口之便民效果外,亦可增加本會經費來源。 (2)持續洽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之捐助 本會將與全國各地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洽談捐助事宜,共同推展法律扶助業務。 (3)辦理募款及義賣活動 本會擬向社會大眾宣導法律扶助之精神與意旨,藉此提升社會大眾對於本會之認識與對於法律扶助之認同,並希冀在此認知與認同下,能提高社會大眾對於捐助本會之意願,逐年提升民間對於本會捐助之數額。 (4)捐款E化,建置網路捐款機制 本會擬建置網路捐款機制,藉由24小時不打烊、無國界的網際網路科技,以提昇募款效能。 (二)宣導業務 102年度宣導工作重點為配合本會重要業務政策,一方面積極辦理各類宣導活動,並製作相關文宣品,讓更多弱勢民眾知曉本會業務及服務訊息,另方面加強宣導本會正面及優質服務形象,以提高弱勢民眾對本會的信任度,進而於有需要時使用本會服務。重要工作項目包括有: 1.辦理各項重要業務專案宣導工作。 2.辦理校園法律扶助宣導工作。 3.辦理一般性宣導活動。 4.製作平面及電子文宣品,並維護及推動網站宣導工作。 5.運用各類媒體公益託播以宣導本會服務訊息。 6.持續推動「法律扶助支援網」宣導據點協助本會宣導工作。 (三)國際事務 102年度國際事務工作重點乃在配合本會重要業務政策,進行國際經驗學習及交流,維持本會與國際法扶機構之聯繫管道。重要工作項目包括: 1.參加國際性法律扶助相關會議。 2.辦理國外人士及機構代表來會參訪工作。 (四)資訊科技 102年度本會擬進行下列資訊設備之軟、硬體提升: 1.配合業務目標,進行系統軟體增修及新建。 2.改善本會系統運作效能,擴充系統硬體設備。 3.因應個資保護需求,加強資訊安全防護。 4.汰換老舊設備。 (五)教育訓練 本會為提升本會人力素質,提供受扶助人具效率及品質之服務,依員工職務性質及責任層級等因素,規劃安排適當之教育訓練,除包括法律專業知識之提昇外,擬包括「專業技術」、「領導管理」、「通用知識」、「技能訓練」等四大方向。 (六)稽核 本會依據年度稽核計畫,至總會及全國21個分會進行例行性稽核,包括扶助業務、採購、資訊、總務、人力資源及固定資產等作業之控制作業;專案性稽核則遵照董事會或其所授權者指示進行,以確認各分會業已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且皆能持續有效地運作。 參、102年度預算配合工作計畫之編列情形 一、收入部分 102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收入預算共編列8億1,910萬元,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計7億4,325萬2,000元,本會基金孳息收入及其他業務收入(四金收入)計6,162萬6,000元,其他單位及個人捐助及其他收入計1,422萬2,000元。 二、支出部分 102年度支出預算編列8億1,910萬元,資本門編列944萬2,000元,合計為8億2,854萬2,000元,較上年度預算總計增列1,668萬3,000元,主要係因律師酬金增加所致。其主要增減列項目如下: (一)扶助律師酬金因本會無資力認定標準配合社會救助法而修正,故扶助案件量增加,預算增列2,583萬2,000元。 (二)審查覆議委員交通費及訴訟費用依據101年實際執行情況調整減列219萬元。 (三)自行檢討業務成本、管理費用及資本門預算並撙節編列,調整減列695萬9,000元。 三、基金部分 102年度基金編列2億元,維持上年度預算規模。 肆、結語 以上102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係因應弱勢民眾需求之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須,並配合工作計畫重點衡酌各項計畫輕重緩急優先順序審慎檢討編列。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本席登記第一位發言,請尤委員美女暫代主席。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請問各位列席人員,看到經濟學人報導中「bumbler」那個字有查字典的人請舉手。都沒有?沒有一個人查過字典。本席查過梁實秋主編的英文字典,裡面沒有bumbler這個字,另外一本字典有這個字,解釋的意思是「胡扯」或「喃喃自語」,本席今天為何要以這個字為開場白?你看你們沒有一個人去對這個字求甚解,難怪你們的預算書編成這個樣子。比如考選部考選費用連續幾年都有增加,可是說明欄卻是一片空白,看不出增加的原因,你們自己看看預算書第32頁,主計處對預算的編列方式是怎麼規定的?本院已經對監察委員不能領出席費一事做成決議,可是考選部在102年度仍然為此編列67萬多元。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立法院在98年做的決議是不能按次編列費用,比如一次3,000元等。 廖委員正井:所以就是不能編,考試委員也沒有領,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對!考試委員沒有領。 廖委員正井:所以這筆預算要刪除。 其次,本席將提案建議凍結法扶基金會預算1/2,原因在於一、有9個分會的扶助律師未達20%;二、可返還的保證書未取回率偏高;追償金及回饋金餘額日益增加,可見你們的績效甚差。請問姜副秘書長對此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四金,我們一直都有在追討。 廖委員正井:本席等會提案建議凍結1/2預算,待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下來要請問銓敘部吳次長,本席查過字典,所以才說bumbler是胡扯之意,而你們的預算書也同樣是胡扯!第一個原因是你們編的預定收益率國內是5.84%,委託國外的是5.33%,在100年度軍人退撫基金報告中提到你們的預定收益率是3%多,結果卻是-5.98%,差了將近9%,在目前這種狀況下,你們還認為國內預定收益率可以達到5.84%、國外可以達到5.33%?次長知道最近流行的一句話嗎?次長,最近流行一句話,景氣平底鍋,股市寧靜海。有沒有聽過? 主席:請銓敘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聰成:主席、各位委員。有。 廖委員正井:你預定收益率能夠達到百分之五點多嗎?我們看過去你的經營績效,過去平均3年跟美國加州來比,差太遠太遠了,所以經營績效不好,編列的預算偏高,我剛剛所講的胡扯,有沒有道理? 吳次長聰成:有關基金的收益,確實受到國際金融情勢…… 廖委員正井:對嘛!你就騙我們立法委員,胡扯,你編列得這麼高,可能達到嗎?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這些退休基金交給你們去管理,獲益最大的是誰?你又不知道了。 吳次長聰成:在很多場合與報章雜誌的報導,獲益最大的是委託經營機構。 廖委員正井:答對了,就是委託機構。我看你們的預算書,今年的委託經營費用達到多少? 吳次長聰成:6億元。 廖委員正井:六億九千多萬元,將近7億的經費給委託機構拿走了,委託機構不管是幫你們賺錢或虧本,他們都可以拿到將近7億的錢。更可惡的是,委託國內的手續費大概是0.2%,委託國外操作的部分是0.365%,比國內的費用要高;但是委託國外的預定收益率你只編列5.3%,委託國內的預定收益率是5.8%。拿的手續費比人家多,獲益比人家低,外國的月亮比較圓嗎? 吳次長聰成:我在其他的場合,也有委員認為,你們編列的委託管理費這麼低,能夠委託到好的經營者嗎?他特別提醒我們這一點,委託國外的機構確實成本比較高。 廖委員正井:現在只要有業務,大家都搶著做。你不覺得你們編的預算數胡扯? 吳次長聰成:因為要跟國際接軌嘛!一般國際的…… 廖委員正井:你講的對,跟國外接軌,憑良心講,要是我的話,我就委託美國的加州基金來幫我操盤,它的效率達到多少?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百分之八點多。 廖委員正井:我們呂學樟委員都清楚啊!你們才多少?軍人退撫基金的績效責任都怪到你們身上,你們給它操盤反而獲益率是負6%,現在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多少? 吳次長聰成:差不多1.4%。 廖委員正井:1.37%啦!我錢存到銀行的獲利都比你去股票操作還好?你去委託操作還虧損5.98%。次長,你們又是胡扯。 吳次長聰成:今年的收益,我剛才報告的是百分之二點多,國內委託的有2%以上的收益。 廖委員正井:年底還沒有結束喔!我剛才講的,股市寧靜海,景氣平底鍋。我們今天暫時不去討論退撫基金,我們看了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你們是不是3年要檢討一次? 吳次長聰成:每3年檢討一次,精算。 廖委員正井:精算完了以後,不夠的錢怎麼辦? 吳次長聰成:就是要調整投資組合、調整收繳的費用。 廖委員正井:不是提高費率,就是把所得替代率提高,或延長退休年齡,對不對?一定往這個方向去走,結果你們有沒有往這個方向去走?沒有,你們就想適用最後一條規定,沒有達到預定收益率,由國庫來彌補之。有這一條規定就完蛋了,你們就仗恃著由國庫來彌補,所以不管。所以我們建議,要把這個條文修改。 吳次長聰成:對。報告委員,現在我們提撥的費率是12%…… 廖委員正井:今天考試院向總統的報告你們提什麼方案?你看看,我們最適的所得替代率都要百分之三十六、四十多,結果提撥率才百分之十幾,當然不夠,當初設計這樣就不對嘛!一定就是會虧損,基本費率你們都沒有照專家的意見,難怪會變成這樣啊!bumbler我把它解釋為胡扯,因為我看到字典寫胡扯、喃喃自語。 廖委員正井:15%還不夠啊!我看要百分之三十六點多…… 吳次長聰成:教育人員提撥費率15%;軍人部分也送到立法院,希望調整到18%… 廖委員正井:還是不夠啊! 吳次長聰成:還是不夠,所以整體上可能在制度上來改革。 廖委員正井:我就不知道我們的總統為什麼反對國是會議?我是絕對支持國是會議、絕對支持特種委員會,為什麼?因為這個事情我們自己攬下來做的話,就是笨蛋,為什麼?因為一定要提高費率,提高所得替代率,延長退休年齡,這3個都是得罪選民的事情,我們為什麼自己攬下來做呢?所以我就不知道為什麼總統要反對國是會議?自己攬下來,難怪自由時報說bumbler是笨蛋。我絕對支持,這個東西不要用意識形態去看,這個東西都是得罪勞工朋友、公教人員與軍人的事情,為什麼不能開國是會議大家來分擔責任,為什麼要自己攬下來扛這個責任呢?昨天我有跟張部長反映,叫他今天要跟總統報告,不要攬在身上,要不然又被人家罵bumbler,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反映出來,本來我是希望他來好好質詢他的。次長,我剛剛質詢的有沒有道理?有道理,你點頭了,從頭到尾都有道理。 吳次長聰成:是。 廖委員正井:好,謝謝! 吳次長聰成: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法扶基金會董事長,在第一個會期的時候,針對法扶基金部分,本席有提出幾個議題請教你,你記得嗎?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吳董事長說明。 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記得。 李委員貴敏:你在會後有去做後續的工作嗎? 吳董事長景芳:幾個大方向啦! 李委員貴敏:哪幾個大方向? 吳董事長景芳:委員比較關切的就是律師的服務品質,還有法扶會整個功能的提升,主軸是這個樣子。 李委員貴敏:不止。 吳董事長景芳:委員還有什麼指教,是不是…… 李委員貴敏:我們逐一來檢視一下好了。第一,我們談一下民間募款,按照法律扶助法第六條的規定,基金會有鼓勵民間捐助的職責,對不對? 吳董事長景芳:是。 李委員貴敏:其他的法條我就不再逐一說了,法扶法第十、十一條,對於民間募款是基金會的主要職掌,包括分會部分。這個部分本席查了一下法扶基金會相關的資料,我們看出來,按照你的年報顯示,97年的時候,你們仰賴政府的收入比率大概是92%,98年則降到86%,99年更下降到84%,看起來你們倚賴政府的趨勢是有往下降。但是,100年是98%,101年是98%,到了102年,你們仰賴司法院部分高達99.84%。而且,根據你的年報資料顯示,除了剛才講的政府捐助之外,單從民間的部分來看,民間還加上其他,只佔了0.1%。由此可見,法扶基金會針對民間募款的部分是失職的。 吳董事長景芳:確實是做得不好,要檢討改進。 李委員貴敏:如果從97年檢討改進到現在,已經經過幾年了?我們常常聽到行政機關說要檢討改進,可是,我們沒有看到檢討改進有實效出來。本席是立法院的新人,你會發現我對於不了解的事項很少參與。我剛到立法院時,很多人對我說,有一個對行政機關最有效的監督、落實的方式,董事長知道那是什麼嗎? 吳董事長景芳:預算審查。 李委員貴敏:刪預算。但本席很不願意,因為我不是行政單位,我不知道刪預算之後,你能不能達到原來想要施政的目標,這是為什麼本席沒有太著重刪預算而期待自己身為一個專業人員對別人執掌有基本的尊重。可是,我必須要說,我感到非常遺憾,因為本席上次質詢你是在今年的4月16日,至今已過了7個月,如果不刪預算,而在7個月內,行政單位的態度還是如此,立法院所有的質詢都只是浪費大家的時間。在我們質詢之後,行政單位還是一樣不予理會,我們真的不得不採取最嚴厲的手段,就是刪你們的預算,讓你們能夠警惕、重視本院委員對於行政監督部分的意見。這是第一點,本席感到非常遺憾。雖然沒有寫成主決議,但是,今天我們會做成一項附帶決議,我還是希望你們可以有時間去改進,這個附帶決議就是希望你們在未來三年之內能夠確實去落實民間募款。在座的諸位都非常瞭解,政府現在的財政是非常困難,你怎麼忍心再把這部分壓重政府的負擔。我們不否認法扶基金會占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職責,因為它要提供這些弱勢團體法律服務,如果沒有一個專業的法律專業人員提供給這些弱勢團體,那就都是做表面的工作,這是本席在第一會期一再強調的重點。我們先不說看你有沒有完成本席對董事長的期許,我們就說來看看你是不是真的有去進行這些事情。 首先,關於pro bono,上次你說你不知道,現在知道了嗎? 吳董事長景芳:委員是否可以再具體指導一下? 李委員貴敏:上會期本席提到了pro bono,本席也解釋了pro bono,您還是不知道?沒關係,我再解釋一次。按照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二項,其中「提到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是不是如此?上會期你是不是答應本席你會在會後與各律師事務所協商,尤其本席在上次質詢時提到有國際型的事務所,當時不是有很多委員提到你找不到好的律師,而其原因是因為你能夠支付給這些律師的費用很低,因此才找不到好的律師。所以,本席在上會期是不是建議過,去年的律師高考不是錄取了900人,如果你可以跟這些大型的律師事務所律師甚至是跟律師公會洽談如何讓這些資深律師帶著這些資淺的律師提供民眾尤其是弱勢團體其所需的法律服務,如此一來,另一方面不是減少了你們這方面經費的負擔嗎? 吳董事長景芳:可以容許我跟委員報告一下? 李委員貴敏:我絕對會讓你有說明的時間,我絕對不會冤枉你。本席在4月份質詢這件事之後,你們去做了沒有? 吳董事長景芳:我們董事會有四席是律師出身,有三席是律師全聯會的理事長,所以,我曾經在董事會議之後跟他們反映這件事。至於像私人律師事務所,我確實沒有逐一去拜訪,不過,今天會後我會去做。再者,有關民間募款部分,我跟幕僚想過,因為現在民間團體普遍沒有錢,我們不能去跟他們募款,所以,我們只能仰賴小額捐款,而企業家的部分,我不敢去募。 李委員貴敏:什麼原因? 吳董事長景芳:我就是不敢。 李委員貴敏:企業家沒有社會責任嗎? 吳董事長景芳:但是,你要求,我會嘗試去做。 李委員貴敏:我沒有要求你要去跟誰募款,董事長,你不覺得你的預算書編得離譜嗎?你的民間募款是多少錢?3萬6,000元,是不是?你來備詢,連你的預算書上寫多少錢都不曉得? 吳董事長景芳:預算編列部分,可否容許會計主任向您報告詳細數字? 李委員貴敏:我不需要你報告詳細數字,我只要請教你,民間募款是按照法律服務法規定,這是你的義務,你們102年的民間募款編3萬6,000元,請教董事長,這3萬6,000元你自己捐不捐得出來?我不是叫你捐,我是說這個民間募款是你主要的工作執掌之一,…… 吳董事長景芳:我最近私人捐了5萬元,也是為了整個法律扶助事業團體。我們有一位員工去世,但沒有撫卹制度,所以,我私人捐了5萬元。很抱歉,我不是不捐款的。 李委員貴敏:董事長,我不是在此要求你捐款, 吳董事長景芳:對不起,對外募款這方面也許我做得不夠,但是,今天委員再次指教後,我明天就辦。 李委員貴敏:是不是每個委員都要指教好幾次之後,你才會去做? 吳董事長景芳:這次知道了,我做錯了,我明天會去辦。 李委員貴敏:謝謝,這就是…… 吳董事長景芳:我的幕僚告訴我,我們的民間單位募款個人是140萬,所以,你有沒有錯誤解讀了這項資料? 李委員貴敏:你待會兒可以解讀,因為我看的這個資料是你的…… 吳董事長景芳:我的會計主任給我的資料是140萬,不是委員所說的那個數字。 李委員貴敏:沒關係,我們稍後會審查。因為本席看到的資料,法扶會對民間捐贈收入部分編的是3萬6,000元。請您看第61頁,其中4112民間捐贈收入是不是3萬6,000元?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會計室謝主任說明。 謝主任佳恩:主席、各位委員。對。 李委員貴敏:剛才董事長說本席說的3萬6,000元是錯的,這不是你們收入明細表的報告嗎? 謝主任佳恩:依照我們的會計制度,民間捐贈收入是指民間單位,確實是3萬6,000元,可是,我們一般民間個人的捐贈是列在其他捐贈收入,因為有一百一十多萬,…… 李委員貴敏:你可以在會後解釋給你們董事長聽,董事長,你現在知道為何剛才我會說你的民間收入只有3萬6,000元,這不是我掰的,對不對?下次請你看清楚資料後再指責…… 吳董事長景芳:這是預算編列的問題、技術的問題,實際上是140萬。 李委員貴敏:對,但是,是不是請你看清楚之後再指責委員,委員通常…… 吳董事長景芳:我不敢指責,但是,請委員在指責我們之前容許我們有一個辯解的機會。 李委員貴敏:有啊,我剛才沒有給你一分鐘的時間嗎?我剛才不是說我先提到這個問題,然後希望你回答嗎?我剛才有說不給你辯解的時間嗎?你不是有說話嘛!在你指摘不知三萬六從哪裡來的之前,我就告訴你在你預算書第61頁的「民間捐贈收入」,你有寫「民間捐贈收入」是指民間企業,而不包括一般個人嗎?沒有吧!董事長,你應該在自己弄清楚之後,假使你認為這樣的編列會有誤解的話,在下面的註解你是不是應該要寫上去呢? 現在就算是你把三萬六加上其他捐贈的一百多萬,相較於你的七億五,那是占了多少比例呢?你講話還這麼大聲,剛才我特別唸了法條,也幫你算過民間捐的是一百多萬,只占0.1%而已,憑這樣的數字,你講話還能這麼大聲嗎? 今天本席在這裡並不是要苛責任何人,立法委員並沒有比別人高一等,我們只是希望,既然行政機關有這樣的預算,你們就應該能夠發揮相關的功能。上會期我們就提到過,你們之所以不能提供好的服務,原因就在於你說你的錢不夠嘛! 吳董事長景芳:我否認,我沒有這樣講過。 李委員貴敏:吳委員宜臻及其他委員都有提到過,即是不是要把費用提高,我們可以將以前的紀錄調出來。在這種情況之下,本席只是建議,在法律扶助法中有要求你們應該去做民間募款。 吳董事長景芳:剛才已經報告了,我們明天就會做。 李委員貴敏:那你的態度也不應該這樣嘛!這讓本席覺得很奇怪,就是別人都不能講你嘛! 吳董事長景芳:我聆聽您的教誨。 李委員貴敏:我沒有要教誨,只是建議你能夠採取任何可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的方式去做,立法院已經做了,我們砍了自己很多的預算,而非只是會去要求別人而已,我們做了我們的部分,也期待行政機關可以去做你們的部分。我們沒有要教誨你們,也沒有那個資格可以教誨你們,而且也不願意教誨你們,不過只是要提醒你們,就是法令有要求你們做的事情,最起碼你們要去做,不要只是做一個樣子而已。 主席:張部長,剛才本席質詢時,你沒有聽到,現在再花一點時間告訴你。首先,你編的預算完全不實際,也是胡扯的,所以我會說bumbler!其次,100年度軍人退撫基金,你編的預定收益率是3.35%,最後卻是負5.98%,差別近9個百分點。今年編的國內預定收益率是5.84%,國外的預定收益率是5.33%,但去年與今年都只有百分一點多而已,所以你編的預定收益率又是在胡扯! 今天最大受益的人是委託經營的人,國內外加起來將近六億九千多萬,不管賺錢或賠錢,他們都拿走將近7億元,結果他們的績效卻是不好的。更重要的在於,委託國內的手續費是0.2%,你們給的國內預定收益率是5.8%;而委託國外的手續費比較多,平均為0.365%,而其獲益率是5.33%。你們的編列很奇怪,給手續高的人,獲益率卻是低的;而給其手續費低的人,獲益率卻是高的,這樣不是很矛盾嗎?部長應該同意我的看法,所以你們應該檢討一下。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原住民族的司法權益,基本上在司法院會有原住民族法庭,於明年1月1日就會開始施行,即正式成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法務部的檢察系統,也會在明年1月1日開始有專辦原住民族案件的檢察官。現在很重要的就是有關律師的部分,因為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的保障,除了法院及檢察官的系統之外,就是在律師這一部分。從上會期到現在,我們一直在探討律師方面的協助問題。今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受理的案件有21,732件,請問董事長,你們有分析原住民有幾件嗎?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吳董事長說明。 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事後再向委員報告詳細的數字。 鄭委員天財:你們必須瞭解原住民的案件,這與是不是由專辦原住民的檢察官來偵訊就有關係了,到了法院是不是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來審理,這也是有關係的。因此站在第一線的法扶基金會,你們應該有這些案件的分析,而辯護的律師也必須知道這方面的訊息,本席希望你們能將原住民的案件都分析出來。 其次,本席要謝謝司法院及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試辦原住民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你們試辦了3個月,成效怎麼樣呢? 吳董事長景芳:由警政署轉來的資料,我們派案成功率達到87.5%。 鄭委員天財:這是整體的部分,但是有幾個分會,比如花蓮就特別低,只有33%。 吳董事長景芳:會後會將花蓮的檢討報告呈送給委員,主要的因素是花蓮地區的幅員廣大,而且很多案件是在晚上打電話來要律師,有時候根本就沒有交通工具可以過去。花蓮的林會長都親自參與…… 鄭委員天財:花蓮與台東都是狹長的地形,有山區、海邊及縱谷等,兩縣的情況一樣,可是台東辦理的情況卻非常之好,因此恐怕不是只有偏遠的因素,你還要去深入探討原因。你在報告中說律師很少,嚴格講起來台東可說是更為偏遠。 吳董事長景芳:台東沒有夜間偵訊,花蓮則有,因此派案失敗的因素就是因為夜間偵訊之故。 鄭委員天財:花蓮的案件要做更為細膩的分析,不然就無法解決問題,未來如果刑事訴訟法修正通過的話,假使狀況還是這樣的話,也就無法改善了,因為等候的時間不過是4或6小時,這等於法律制度會失靈。至於要如何去改善,針對花蓮的部分,你們恐怕要去做一個專案檢討。另外就是這些案件的分析,關於涉犯的案由,例如公共危險罪79件,這些是不是都是酒駕?還是有其他的原因? 吳董事長景芳:酒駕居多。 鄭委員天財:所以這個件數也可以提供給相關機關檢討。另外就是拒絕辯護人到場陪同訊問的有281件,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請他們簽名,證明是他自己拒絕,還是只是警察自己說他拒絕? 吳董事長景芳:因為資料是在警方那邊,我們沒有辦法查到。 鄭委員天財: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能進一步去了解?司法院是不是能進一步了解當事人有沒有簽名說他拒絕?因為這部分的件數太高了,如果只是做這樣的分析,而內容不夠細緻的話,恐怕對未來權益的保障還是有嚴重的影響。另外就是還有很多需要克服的部分,必須在這個時候做前置的檢討,你說律師人數少,是不是願意加入花蓮分會的律師比較少?還是有什麼原因? 吳董事長景芳:只有5位。 鄭委員天財:花蓮縣有登錄的律師是多少人?包含沒有加入法扶基金會的。 吳董事長景芳:幕僚告訴我,花蓮有登錄的律師大概是30位上下而已。 鄭委員天財:有30位上下,但是加入法扶基金會的才5位。 吳董事長景芳:是加入這個案子的人,因為這個案子有很多時候是夜間陪訊,而且距離又遙遠。 鄭委員天財:所以可能一開始的規劃就出了問題,因為原住民人口最多的地方就是花蓮,總共有九萬多的原住民人口,是原住民人口數最多的地方,如果一開始就只有5位律師,而且轄區又這麼狹長,這樣要如何服務?所以這部分也要一併檢討。 另外就是我們很關心的問題,之前也和董事長協調過,有關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你們和原民會的合作案一直沒有結果,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原住民扶助的專案,原則上我們希望比照勞委會的專案辦理,所以還有一些技術性的問題要再請他們協調一下,原則上這個專案我們…… 鄭委員天財:技術性這個說法太籠統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所謂的技術性問題,就是我們以不排擠法扶基金會的人力和經費為原則,大概是這樣,當然原住民族的朋友也有一部分本來就符合法律扶助法的規定,本來就要予以扶助,所以對於其中少部分的人,例如他的資力比較優厚的,假設這些人需要扶助的話,我們希望比照勞委會的專案,不要排擠到我們的人力和經費,希望是以這樣的方式運作,大原則大概沒有問題。 鄭委員天財:勞委會所轄的勞工人數很多,而原住民的人口數才五十幾萬人,如果扣除小孩子,事實上人數真的不是很多,你們可以從法扶基金會現行的案件量去分析,也可以依據這個資料推估做這個專案需要多少人力、預估的案件量是多少、需要的經費是多少,這樣才是一個比較好的專案規劃,這些相關的資訊、資料,也要請司法院及法扶基金會儘快處理。 姜副秘書長仁脩:好。 鄭委員天財:現在已經11月,這件事已經談了差不多半年,這個部分是不是能夠積極辦理? 吳董事長景芳:不只半年,已經一年多了,是從去年6月開始的。 鄭委員天財:這樣效率太差了,我們要共同努力。本席剛剛說過,關於原住民族的司法權益,司法院、法務部已經在積極推動,而且相關的教育訓練、在職訓練都在辦了,現在反而是律師的部分比較欠缺,律師這部分非常重要,大家都知道檢察官、法官很忙,所以律師提供的相關辯護理由或是證據才是最重要的,這個部分你們最清楚,是不是這樣? 吳董事長景芳:是。 鄭委員天財:希望你們能夠積極辦理。 姜副秘書長仁脩: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銓敘部張部長,考試院即將或是已經成立文官退撫制度基金改革研究小組,是嗎?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林委員正二:是由您和關院長一起主持嗎? 張部長哲琛:基本上現在我們是分成兩個部分,因為在今年年初,院長及很多考試委員都認為我們的退撫基金面臨兩個問題,一個是有關績效的部分,就是經營績效的問題,第二個是有關退撫制度的問題,所以我們就分成兩個部分,關於怎麼樣能提高退撫基金經營績效這部分,我們成立一個專案小組,另外,對整個退休制度,我們也成立一個小組做專案的檢討,是由我個人主持的,邀請學者專家、考試委員以及有關的人參加。 林委員正二:本席比較關注的是年終慰問金以及18%優惠存款利率的部分,你們說暫時不予改革,但是這就延伸了幾個問題,所謂的暫時,只是暫時性嗎?未來將會在什麼時候正式做改革呢?原因何在?請你簡單做個說明、報告。 張部長哲琛:第一個,有關慰問金的事情,這是行政院主管的業務,不在我們考試院的職掌範圍。第二個就是有關例如18%優惠存款利率的問題,實際上現在銓敘部的立場是開放的,我們成立一個專案小組,邀請學者專家參加,我們會廣聽各方的意見,最後再決定要不要做處理,事實上今天早上總統也指示行政院和考試院要成立一個專案小組,針對所有問題做個通盤檢討。 林委員正二:所謂的專案小組,是本席剛才說的研究小組,還是針對18%優惠存款利率這部分的專案小組? 張部長哲琛:那不是,那是跨院際的,實際上等於是由行政院以及考試院,甚至以後外部會同立法院討論,這裡面所討論的問題是全面性的。 林委員正二:所以你們要廣徵意見,至於何時要正式改革,現在還是存在不確定性,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現在我們在審慎評估,在做通盤的檢討和計算。 林委員正二:有沒有預估的時間表? 張部長哲琛:有時程,實際上…… 林委員正二:什麼時候? 張部長哲琛:行政院陳院長已經對外宣布、承諾,會在一月中旬把我們整個改革的構想和方案提出來,提出來之後會送到大院審查。 林委員正二:非常謝謝,部長請回。接下來請教法扶基金會吳董事長,本席還是延續剛才鄭天財委員的幾個問題,繼續請教你,有關我們原住民這部分的權益問題,您剛剛在口頭報告當中有提到,檢警第一次偵訊時,律師陪同到場的專案,有沒有包括我們原住民的部分?你們擴大對象到身體殘障者、外籍人士,有沒有包括我們原住民的部分?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吳董事長說明。 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為了原住民,我們有專門開了一個專案,內容在口頭報告的第6頁。 林委員正二:有談到? 吳董事長景芳:是,專門試辦三個月。 林委員正二:就是從7月15日到10月15日,對不對? 吳董事長景芳:但是我們還是持續接案,只是警政署已經慢慢沒有案子送過來了,他們說10月15日以後不辦。 林委員正二:你剛剛說警政署對試辦的部分有意見,是什麼意見?請你把他們的意見告訴大家,好不好? 吳董事長景芳:當初的規劃是先試辦三個月,觀察狀況後,再決定要不要修刑事訴訟法,雖然開辦的時候是說三個月,但是我們還是做好準備,因為刑事訴訟法的案子還沒有定案,所以我們董事會決議,如果要做的話,我們全部原班人馬都在,可以繼續進行,但是10月30日司法院召開的會議上,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明白表示他們不想辦了。 林委員正二:你所謂的刑事訴訟法,指的是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嗎?應該是吧? 吳董事長景芳:對,就是例如告知的部分,除了第三十一條,還有第九十五條。 林委員正二:就是對於原住民在偵訊當中沒有選任辯護律師在場者,我們就予以指派律師在場,你指的是這個嗎? 吳董事長景芳:是的。 林委員正二:還沒有通過? 吳董事長景芳:還沒有。 林委員正二:快要通過了。 吳董事長景芳:是。 林委員正二:本席希望這個部分能持續進行,試辦歸試辦,我們還是要以積極的角度來進行,因為這對我們原住民權益的影響很大,希望你們能夠加以關注。第二個問題想請教你,法扶基金會在設置的時候,原來規劃要設置原住民族中心這樣的專責單位,擴大對我們原住民的法律扶助工作,但是到現在仍然沒有設置,理由是什麼?還是基金會已經打算不要設置這個原住民族中心了? 吳董事長景芳:近程已經可以實現了,12月底我們要正式開辦北部專職律師中心,場所都準備好了,在北部專職律師中心裡面會設原住民族的扶助還有法律的研究中心等,這是近程要做的,至於更大規模的事業,就是和行政院原民會談的委託案,那個規模可以做得更大,但是還沒有談成。 林委員正二:董事長,您在2001年週年報告書中的第36頁有提到,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的原住民案件總數是1,126件,這裡面有一個問題,你們准予的是1,126件,但是到底申請的總數是多少?在這個報告書當中沒有很清楚、明確的說出來,這樣我們無法做分析,你的看法怎麼樣?為什麼你沒有把這個部分臚列出來? 吳董事長景芳:可否容許我明天給您一個更詳細的書面報告? 林委員正二:不需要等明天。 吳董事長景芳:現在是73%的准許率,可以用這個比例去推估,73%的准許率,件數是一千多位,所以來申請的大概就是一、兩千位。 林委員正二:我們希望這個部分一定要清楚的告訴大家,包括我們民意代表,也要告訴所有關心這個案子的原住民或漢人,好不好? 吳董事長景芳:是。 林委員正二:因為這個部分非常重要,我們也非常關心。再來,您在一樣的報告書當中有提到,本席就不說頁數了,我們非常關心的是有關八八水災部落申請國賠的相關問題,當中比較重要的,具體來說就是臺東縣金峰鄉的嘉蘭村、屏東縣霧台鄉的好茶村、高雄市那瑪夏區的南沙魯村以及甲仙區的小林村,這些原住民族或是平埔族部落提出的國家賠償案,他們申請國賠的共同理由,就是因為過去政府對遷村的政策規劃不當,造成整個村都滅掉了,第二個就是經濟部護岸、堤防設備與規劃及施作的不當,以及林務局、水保局治山防洪設施不全等等理由,造成我們原住民財產、祖傳文物以及文化資產的重大損失,因此向國家申請國賠。 董事長,這些案子從2010年申請後,到現在也快兩年了,有沒有重大進展?還是根本難以進行所謂的訴訟程序?或是國家已經告訴你最好不要來申請? 吳董事長景芳:已經有些案件是在一審審理中,但是還沒有三審定讞,但是有一審審理中的。 林委員正二:結果怎麼樣?不能說嗎? 吳董事長景芳:明天給您詳細的統計數字。 林委員正二:也是明天啊? 吳董事長景芳:對,因為現在不能信口開河,相關的數據我們沒有帶來。 林委員正二:這些資料不但要給本席,還要給鄭天財委員以及在場所有的委員,好不好? 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會提供一份詳細的報告。 林委員正二:我們希望能夠了解,到底這四件重大的原住民國賠案處理到什麼地步?看看國家對我們原住民這樣的受災程度給了多少國家賠償,這些事情我們都要了解,因為這樣可以看出國家的誠意,對不對? 接下來本席要問的是和全國一般性案件相關的問題,吳董事長,2011年總申請案件一共是39,393件,將近40,000件,是不是?准予扶助的案件是24,334件,准予扶助的比例只有61%,你這邊顯示的數字則是66%,這讓本席有點質疑,可能是計算的方式不太一樣,也就是說高達40%的比例沒有被核准,被否准或是被駁回的案件比例是不是太高?這與社會大眾期待的價值有一定落差,基金會該怎麼做改善? 吳董事長景芳:您看到的那個數據,核准率比較偏低,那是因為沒有包括法律諮詢。 林委員正二:你們不做改善嗎? 吳董事長景芳:如果包括法律諮詢的話,核准比率就超過70%。 林委員正二:那還有30%未被核准。 吳董事長景芳:來申請的民眾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因為我們整個預算數額有限,主要是用來照顧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的民眾,所以申請的案件如果不符合條件,我們就沒有辦法扶助。 林委員正二:不符合條件被駁回、被撤回的,高達2,227件,這些案件是什麼樣的類型,為什麼會被駁回? 吳董事長景芳:我可不可以做一個詳細的統計之後,再提供書面資料給您? 林委員正二:你是說後天嗎? 吳董事長景芳:明天,不要到後天,因為所有的資料都在辦公室。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明天再審。 林委員正二:應該是在會後,或是下午就送過來,好不好? 吳董事長景芳:好,下午就送。 潘委員孟安:(在席位上)明天再審這個預算就好了。 林委員正二:明天嗎?明天和後天一樣,乾脆就後天嘛! 潘委員孟安:(在席位上)那下個月好了。 吳董事長景芳:下午就送。 林委員正二:再來,所謂的複議成功比例偏高,強制辯護扶助的比例偏低,這些問題你也要答復本席,2011年總共有120件申請複議,成功翻案的是44件,也就是說高達36%的案件複議成功,本來否准的,經過複議之後,有36%的案件複議成功,複議成功的比例顯然偏高,你們有沒有做檢討,為什麼當時你們否決了,可是等到複議的時候,還有36%能夠成功核准? 吳董事長景芳:因為我們基本上要尊重審查委員的決定,如果審查委員初審駁回的話,我們有設計救濟機制,就是來複議,但是我們不能左右初審審查委員的決定,畢竟我們是辦行政的,所以在制度設計上,我們有一個救濟機制,就是複議制度,就像法院一審判決之後還有上訴的機會,二審時可以翻案。 林委員正二:強制辯護的案件一共是10,256件,准予扶助的案件是7,842件,也就是說,強制辯護的案件比例是76%,還有24%沒有被准予扶助,這樣的比例是偏低的,這部分你們也要做個說明,好不好? 吳董事長景芳:是。 林委員正二:也是要等到明天嗎? 吳董事長景芳:不用,如果是強制辯護,就和他的經濟能力沒有關係,因為強制辯護案件我們一定會給予扶助,但是他也有案件種類的限制,就是必須是重大刑案,那和經濟能力是沒有關係的。 林委員正二:希望你們趕快把相關資料送過來,好不好? 吳董事長景芳:是。 林委員正二: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最近經常向你就教關於公務員退休、退撫的事。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歡迎。 吳委員宜臻:請問部長,我們大家都在討論退撫基金破產的問題,你覺得面臨破產的主要問題在哪裡? 張部長哲琛:基本上有三個原因,第一個就是起支月退休金的年齡太早,實際上我在大院也報告過,像軍方43歲就退休,假設退休以後的餘命年齡是80歲的話,就要支領將近40年的月退休金。 吳委員宜臻:所以就是退休年齡太早,還有呢? 張部長哲琛:第二個就是所得替代率太高,第三個是制度面的問題,我們現在是所謂的確定給付,就是不管基金的財務狀況怎麼樣,我們保證每個人可以支領固定的金額,是按照他的年資和職務高低計算。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剛剛提到的,會破產的原因就是它沒有辦法自己自足,因為付出去的多、收的少,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現在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都已經慢慢在改變了,就是第一個,我繳多少錢就領多少錢,現在是朝這個方向去做。 吳委員宜臻:請教部長,現在我們大家在討論軍公教要延緩退休年齡,昨天勞保條例也三讀通過了,就是針對延緩到65歲再退休的案子。本席想請問一下,既然我們要檢討退休人員、公務人員的部分,那公務人員如果在65歲以前退休,月退金是不是會比到65歲退休少領4%左右,有這樣的制度嗎? 張部長哲琛:我們現在準備朝這方面去設計,實際上一般…… 吳委員宜臻:所以在將來的制度裡面,提早退休就會少領4%左右的月退金? 張部長哲琛:向吳委員報告,我們是叫遞延給付,我們現在法定退休年齡是65歲,但是實際上很多人的退休年齡都早於65歲,所以如果要早於65歲退休,而且合乎支領月退休金的條件,我們未來要建置的構想是,因為65歲是法定退休年齡,所以你每早退一年就扣4%。 吳委員宜臻:提早一年退休就扣4%? 張部長哲琛:對,如果要支領月退休金的話,就要扣4%,如果是63歲退休就扣8%。現在一般來說,因為我們只主管公務人員的部分,公務人員的部分從七五制改成八五制以後,退休年齡一定會延長,可以支領月退休金的年齡,現在是55歲,以後一定會延到60歲,所以大概有5年的空間。 吳委員宜臻:所以這個制度會在年金改革小組的規劃討論之中? 張部長哲琛:對,實際上這是我們考試院銓敘部提出來的構想。 吳委員宜臻:請教部長,關於本席剛剛討論的破產原因,你是否覺得我們投資績效不彰這件事情也應該值得檢討? 張部長哲琛:當然值得檢討。 吳委員宜臻:部長,你在任的期間,我們退撫基金的績效如何?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如果是以這4年來看,不包括97年,前三年的部分,就是98年、99年、100年,我們的投資報酬率是4.87%,績效應該比其他基金好。今年從1月到10月份,我們的投資報酬率是4.0%,年報酬率是4.3%,實際上相較起來,不會比其他的四大基金差。 吳委員宜臻:不過根據本席手上的資料,100年度大概虧損了284億元左右,事實上虧損率是-5%左右。 張部長哲琛:對,所以我要向吳委員報告,如果是從我的角度來看,實際上我們的平均…… 吳委員宜臻:你覺得銓敘部操作退撫基金的績效不錯,對不對?至少在你的任內是這樣。 張部長哲琛:我不是說不錯,我覺得還是不理想,有改進的空間。 吳委員宜臻:昨天財政部說要解決基金績效不彰的問題,就要用所謂的主權基金,你們銓敘部的立場如何? 張部長哲琛:基本上主權基金的定義滿窄的,站在銓敘部的立場,我希望能夠成立一個公法人,就是類似資產管理公司,我們四大基金都交付給這個公法人。 吳委員宜臻:你覺得把基金規模變大之後就可以改善績效不彰嗎?今天績效不彰絕對不是因為基金的規模大小,對不對?我們今天出現了幾個弊案,不管是盈正案或是幾個虧損的部分,都和基金的規模沒有直接關係。部長,你自己也說了,在您的任內,除了97年度及100年度有虧損之外,其實績效都是不錯的。 張部長哲琛:97年度和我沒關係。 吳委員宜臻:本席知道,本席的意思是說,基本上主權基金這樣的想法,關係到基金規模大小,規模大、風險就大,我們這些退休人員的老本,怎麼可以用規模大小來思考呢?部長,你是否同意把你們的退撫基金也納入主權基金之內? 張部長哲琛:基本上我不贊成一定要用主權基金的方式,我希望能由一個公法人的資產管理公司來集中管理,因為實際上我們現在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操作的人都是行政部門、公務人員,一般來說比較保守。 吳委員宜臻:所以部長,關於基金投資績效的部分,最主要的其實是內控、監督的部分,事實上這部分需要重新檢討。 張部長哲琛:對,我完全同意。 吳委員宜臻:原因並不是在於基金規模的大小,是不是?就你銓敘部退撫基金操作的整個經驗來看。 張部長哲琛:對,關於裡面的內部控制、該怎麼樣防弊,這個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機能一定要加強。 吳委員宜臻:部長,本席另外要提醒你,因為我們說到內控的部分,在退撫人員基金的委託經營辦法第九條第四項,事實上有提到單一的委託機構,委託總額度不得超過50%,這樣你們只要委託兩家就好了,條件過於寬鬆,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本席希望你們能一併檢討,重點在於內控、監督,甚至要公開適當的資訊讓全民可以監督,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是,實際上上次已經…… 吳委員宜臻:部長,因為本席發言時間有限,這部分就麻煩你了。接著請教司法院姜副秘書長,立法院通過人民觀審制了嗎?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還沒有,我們草案已經送進來了。 吳委員宜臻:最近司法院大張旗鼓做了各式各樣的宣傳,不管是電視、廣告、創意甄選廣告,不斷強調所謂的觀審制,本席覺得很奇怪,至少本席自己在立法院提出來的草案就是國民參與審判條例,如果就屬性或是以國外的立法例來看,事實上比較接近日本裁判員制度或是德國的參審制,本席知道有其他委員及本黨黨團也提出類似的陪審制,什麼時候立法院通過觀審條例,讓你們可以大肆宣傳?這表示你不尊重立法院嘛!你不尊重本委員會的所有立法委員嘛! 姜副秘書長仁脩:上次委員會審查預算之後,我們已經有改進了。 吳委員宜臻:你們廣告預算可以這樣花嗎?還沒有通過的法案,你們就大量宣傳,而且這和人民的權利是有關係的。 姜副秘書長仁脩:上次委員審查預算之後,我們也遵照委員會的意見,我們…… 吳委員宜臻:請副秘書長看一下本席的PowerPoint,我們讓人民看看你們怎麼花錢。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有要求他們改進,針對各項參審制都做一個解說。 吳委員宜臻:你在10月24日到本委員會報告,希望能夠解凍今年四百多萬元的網路宣傳預算。 姜副秘書長仁脩:是的。 吳委員宜臻:請各位看一下,這是關於人民觀審條例,司法院所做的網路廣告行銷,這是做什麼的?頭條簡報室,花這個錢看得出來和觀審制有關嗎?和陪審有關嗎?和參審有關嗎?我們再看一下,點選選項玩這個遊戲的時候,你知道玩的人會變成什麼?會變成你們虛擬的社會新聞頭條人物,Wanfen Tsai是本席辦公室的助理,她點選進去之後,突然變成社會新聞頭條的人物,請問一下,司法院花這些錢宣傳觀審制、陪審制或是參審制,結果所有人民上去玩這個網路遊戲的時候會變成虛擬的社會新聞頭條,這個新聞頭條和我們一般人民去了解訴訟制度、觀審、參審或陪審,彼此之間有什麼關係嗎? 本席昨天上網的時候發現網頁還在建構中,今天早上終於少了建構中的字眼,你們這樣花我們立法院通過的網路宣傳預算,上面只看到人民參與審判、觀審,至於本委員會委員或是本院委員提案的部分,不管是陪審、參審或是日本的裁判員,這些制度都不在你們宣傳的範圍內,你們有預設立場嘛! 姜副秘書長仁脩:沒有,我們現在要求參審等等制度,每一種類型通通都要在廣告裡面呈現。 吳委員宜臻:你們是這樣花我們人民的血汗錢,結果弄出這樣的網路宣傳,還要我們委員會解凍你們的網路宣傳費,但你們根本是在消化預算嘛!你們今年度的網路宣傳都拿來花在觀審制上,上半年你們不敢花,下半年就趕快用這個東西亂花錢。 姜副秘書長仁脩:請委員容許我們再了解一下,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我們國家現在正在撙節費用。 姜副秘書長仁脩:其實我們要求不只是參審制度,每一種類型都需要說明。 吳委員宜臻:還沒有通過的法律,你們今天竟然這樣花錢宣傳,這些經費乾脆就不要了,直接退回來就好了嘛!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叫你們砍掉,你們不要。 吳委員宜臻:是啊,所以我們明年要砍嘛!觀審這部分的經費根本就應該要砍掉,這部分是需要檢討的。主席,對不起,請再給本席3分鐘的時間發言,本席要請教一下法扶基金會,剛剛非常感謝李貴敏委員針對法扶部分的提問。吳董事長,其實剛剛前面幾位委員,包含本席在內,之前的質詢一直在問你一個問題,就是關於法扶的工作,為什麼各縣市的律師不願意加入法扶基金會,做法扶的扶助律師?你到底有沒有探究過理由呢?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吳董事長說明。 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不是每一個分會、每一個縣市都是這樣。 吳委員宜臻:當然,臺北市、新北市人多,加入的比例就多,我們現在最主要是看到像花蓮、新竹、宜蘭、臺東這些地方,加入比例太低的原因到底在哪裡?你們有沒有去了解過?你剛剛還答復李貴敏委員,說你們會後才會去拜訪地方的律師公會,這是我們法扶基金會應該有的態度嗎?直到要來立法院要預算,才回答本院委員說回去再了解,這是不負責任的。 另外本席要再請教董事長,其實本席4月質詢的時候就不斷強調,你們現在付給扶助律師的費用,一件最多2萬元、3萬元,這樣你們會讓這些所謂的弱勢人民覺得,被你們派案的律師是廉價的律師,他心裡頭會有不同的感受,所以本席不斷強調,是不是應該檢討扶助律師的律師報酬。 另外,針對報酬的部分,本席要再告訴你,事實上法扶基金會也針對很多公益事件提供協助,你知道我們有多少環保案件、勞工爭議案件或職業病災害案件嗎?這些都涉及到專業,但是在派案的時候,你們給扶助律師的報酬還是多少?一件2萬元,沒有刑事辯護的就是一件2萬元,這樣你要如何讓這些弱勢民眾相信,當他為了爭取自己的權利時,你們派給他的廉價報酬律師會全心全意幫他爭取權利呢?這點為什麼不能檢討? 剛剛包含原住民委員,例如鄭天財委員、林正二委員,他們都不斷告訴你,經濟弱勢不是只有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而且你在審查的過程中,也把很多申請案件駁回,除了原住民需要的服務,以及本席說的,需要做很多醫療訴訟或是勞災、職業病的判定等等,為了爭取自己最弱勢的權利,這些都需要你們法扶伸手協助。針對扶助律師的報酬這部分,你們會後可不可以馬上檢討?還有為什麼各地分會加入的律師這麼少的原因,你們回去之後,明天可不可以給我們一個簡單的書面報告?可以嗎? 吳董事長景芳:立刻辦。 吳委員宜臻:謝謝。 主席:本席已經凍結他們的預算。 吳委員宜臻:謝謝,主席英明。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等一下潘孟安委員發言完畢後,我們就休息10分鐘。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你最近頭髮白了很多,壓力有沒有很大?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本來頭髮就白了,壓力當然大。 王委員惠美:剛剛去開會有沒有擬出什麼方案? 張部長哲琛:總統府對外會有個記者會,總統和三個院的院長都會出來說明。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現在還是不告訴我們,就像那天我們在答詢的過程中,明明你已經有方案,但是卻不說,等到我們結束會議之後,報紙全部都刊登出來,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不是,那天的方案實際上…… 王委員惠美:所以第一手的資訊是給記者,不是給我們立法委員。 張部長哲琛:請王委員看一下,我那天的報告是說有關支領月退金遞延支付,實際上第一項報告就是這部分的內容,這些在我們的書面報告裡面就有了。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的口風還是很緊,還是不說今天的結論? 張部長哲琛:第二個結論是總統府…… 王委員惠美:如果不講的話,主席,本席提議,因為你們的方案沒有提出來,所以今天看你們的基金、預算等於是白看,因為我們不知道你們未來要怎麼處理,到底是提撥多少、收入多少?現在說的這些都是虛的,你們的支出多少也是虛的,所以我們就不用看了。答詢完之後,預算也不用審了,因為你們的方案沒有提出來,我們幫你們看預算等於白看。 主席:因為他的名字叫「不講」。 王委員惠美:部長叫「不講」就對了。再來,請教部長,不改革的話會不會倒? 張部長哲琛:如果不改革,當然財務會發生問題。 王委員惠美:會不會倒? 張部長哲琛:財務絕對會發生問題。 王委員惠美:可是本席看你們的官網都在粉飾太平,包括去年11月10日、今年2月9日,你們都說退撫基金的總收入遠高於支出,不會受到影響。 張部長哲琛:這是一個事實,向委員報告,這是事實,不過支出成長的比例非常快。 王委員惠美:那你為什麼還要那麼緊張呢?為什麼還要改革呢?因為你的收入遠多於支出,這樣為什麼要改革呢?就照這樣繼續過就好啦! 張部長哲琛:向王委員報告,因為現在收入大於支出,所以還可以維持10年,可是10年以後怎麼辦呢?我們必須要考慮到未來。 王委員惠美:最近發生盈正案之後,你們好像給他們停權5年的處分,這是很嚴重的處分嗎? 張部長哲琛:是,是我第一…… 王委員惠美:難道還要讓他繼續操作嗎?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我們就是立刻停權。 王委員惠美:照理說,你們這部分應該還有所謂監理、管理的相關委員會,對不對?你們這些委員會到底有沒有落實監督方面或是管理的工作? 張部長哲琛:就盈正這個案子來說,事實上我們發現的非常早,所以我們退撫基金產生的損失金額並不大。 王委員惠美:這些委員、監理人員到底要不要負擔行政責任?需不需要? 張部長哲琛:就責任來說,是應該要負責任,假如他已經盡了…… 王委員惠美:你們有人負責任嗎? 張部長哲琛:向王委員報告,實際上盈正案是因為我們稽核組同仁發現的早,所以我們很早就去函金管會,我們總共只買了4張,當時我們就要求他立刻處分。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們的損失算是比較少的? 張部長哲琛:我們只損失了六百多萬元。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們比較早覺醒,這一點要給你們鼓勵。 張部長哲琛:我們發現的比較快。 王委員惠美:不像勞保基金虧損了二億多元,你們才損失六百多萬元,是不是這樣?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真的要謝謝我們稽核組的同仁,是他發現的早。 王委員惠美:本席現在要和你討論另一個問題,在你們聘請的委員裡面,本人來開會的人數有限,最差勁的就是軍職部分,國防部好像吃定你們,所以他們的人員幾乎都不來開會,只派代理人來,他們是吃掉你們退撫基金最多錢的族群,交錢卻交最少。 張部長哲琛:向王委員報告,他們絕對不會吃我們的退撫基金,因為我們基金是分開設帳的,公務人員是公務人員的帳,教育是教育的帳,軍人也有另外的帳。 王委員惠美:所以它倒了活該,是不是?因為他們都不來開會。 張部長哲琛:假如軍人的帳戶產生收支不足的問題,他們自己要負責,我們不會把公務人員和教育人員…… 王委員惠美:所以他們不來開會,不去監督你們的投資,倒了是自己活該,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他們自己要負責任,我們不可能用公務人員和教育部分的錢去支應他們的部分。 王委員惠美:你們一年開了8次會議,這8次會議中,很多專家學者,甚至各機關該派來的人都不來開會,這些人要不要負行政責任? 張部長哲琛:向王委員報告,以專家來說,例如我們聘請了8個委員,實際上有的委員出席率很高,有10次、11次、8次的。 王委員惠美:只有2個。 張部長哲琛:是4個,1個10次,2個11次,出席8次的有2個。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官方代表最差勁,幾乎都派代理人員參加,代理人員有沒有專業性?有沒有代表性? 張部長哲琛:關於代理人員,第一個,官方代表可能是因為這些司處長的工作很忙,例如國庫署局處長…… 王委員惠美:這些拜託你要要求,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好。 王委員惠美:不能來開會,你們就不要聘他當委員。 張部長哲琛:我們改派。 王委員惠美:要來就要派專業的人員,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好的,我知道。 王委員惠美:要好好監督我們這些基金,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王委員惠美:再來,現在你們的投資部分,有自行投資也有委外的,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王委員惠美:你認為自行投資好,還是委外投資好? 張部長哲琛:我們現在委外是…… 王委員惠美:委外的話,以後是交給金管會還是財政部比較好?請你說明。 張部長哲琛:當然給金管會,第一個,現在這幾年…… 王委員惠美:所以現在最好是給金管會管理? 張部長哲琛:這幾年因為整個國際大環境不好,實際上我們現在…… 王委員惠美:不要說國際大環境不好,像美國一樣能夠有盈餘,我們竟然是負的百分之五點多,這比我們把錢放在定存還慘。 張部長哲琛:王委員,如果就我上任這4年來說的話,我們平均的投資報酬率是4.87%,只有去年比較差一點,我承認去年比較差一點。 王委員惠美:本席是擔心你退休以後沒得領,所以很替你擔心這個部分。 張部長哲琛:非常謝謝,我一定會盡我的責任。 王委員惠美:所以本席要拜託你們,我們所有的退休公務人員就靠你們這個基金,你們把它營運好的話,就不會像現在這樣讓大家恐慌,產生讓大家很想提早退休的狀況,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向王委員報告,請大家放心,第一個,我們在制度面一定會做一個澈底的檢討,第二個就是有關營運的績效,我們會盡我們的力量提高它的營運績效。 王委員惠美:我們對你的期許很深,拜託部長。 張部長哲琛:謝謝。 王委員惠美:再來,我要請教董部長。董部長最近似乎稍微瘦了一點,壓力有很大嗎?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不會,壓力不大。 王委員惠美:考選部的書函說明第五點表示考上專技考試之後,要在101年10月12日之前完成繳費,如未依照時間繳費責任自己負擔,你們還恐嚇考取的人,叫他們考上之後證照一定要依時去領,請問如果沒有依時去領,後果會怎麼樣? 董部長保城:基本上我們是一步到位的服務。 王委員惠美:如果晚一點去領證照,會有什麼後果? 董部長保城:應該沒有問題,因為這個部分是領證照不是考試。 王委員惠美:那就不要恐嚇人家嘛。 董部長保城:我們可以檢討用語,我們是希望他趕快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要讓權益睡著了。 王委員惠美:當然是行政程序上可以最快完成,你們也減少麻煩嘛。 董部長保城:是,用語上可以檢討。 王委員惠美:如果他晚去領證照,會不會出現什麼問題? 董部長保城:不會有法律後果。 王委員惠美:他的權利會不會受損?考取的資格還存在嗎? 董部長保城:報告委員,不會取消資格,因為他提早領證照可以提早執業,我們希望他不要以為只要考試及格通過就好,我們發給他考試及格通知書以後,還要有考試院正式發的及格證書,然後他還要去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王委員惠美:這部分能不能做修正? 董部長保城:文字可以修改。 王委員惠美:不要再恐嚇民眾了,好不好?人家考上了很高興,不要去恐嚇他了,好不好?這是第一點。 董部長保城:好,文字上我們會做修改。 王委員惠美:第二點、本席建議部長不要把這些考生當作金雞母啦。 董部長保城:不會。 王委員惠美:你們一年盈餘高達三千多萬,本席請你們提供成本分析的資料,你們竟然沒辦法做出分析,最後勉勉強強提供報名費和支出的資料給我;考試院提供的資料即使是欺騙的也沒關係,他們至少告訴我這張獎狀的製作成本要四百多元。我要求你們提供相關的專技考試的成本分析,也沒看到你們的資料,那等於你們編列的預算也不實在嘛,所以本席建議你們的基金預算審查暫緩,等到你們提供成本分析的資料再來審查。 董部長保城:報告委員,我們有提供委員辦公室考試的業務分析,但是委員要的資料是每一個個別考試的成本分析,事實上我們目前的考試都是幾項考試一起合辦,例如四合一、六合一,要切割計算成本,拜託留點時間給我們…… 王委員惠美:你們成本要公開化嘛,你們完全沒有成本的資料,那你就是蒙著眼睛大家一律平等,我再請問你,辦理每個考試的成本絕對完全不一樣,司法考試的特考收入和支出相差五百多萬,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對,有些考試是賠本的。 王委員惠美:導遊的考試盈餘四千多萬,那你們把考生當什麼? 董部長保城:報告委員,這個考試等於是互相合併的考試,像我們有些考試…… 王委員惠美:這就是我為什麼要求你們把成本算出來,考生參加考試不用花那麼多錢,為什麼你們給考生收這麼多的報名費? 董部長保城:報告委員,這就是我們整個考試最大的成本,因為這是幾個考試合併辦理,有些考試是單獨考試,但是單獨考試…… 王委員惠美:總是可以算出成本嘛。 董部長保城:有啊,但是你是要個別考試的成本分析啊。 王委員惠美:考選部的資料要透明化,特別是這段時間非常多的考生想要進入公家機關,想要有這張專業的證照,我拜託你們務必要作成本分析,即使大家一起share的費用,還是可以計算出成本,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是。 王委員惠美:另外你們成績單能不能比照考駕照一樣,成績單出來就順便發證照,現在的程序很麻煩,先發成績單、成績通過之後再申請繳費,然後再發及格證書,這張證書要繳500元,領執照又要繳1,500元,總共要繳2,000元,然後要看相關單位如何去規劃,這樣的程序會不會太誇張,會不會太麻煩? 董部長保城:報告委員,考試及格證書是考試院發的,目的事業主管證書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的。 王委員惠美:成績單是不是你們發的? 董部長保城:成績單是我們發的,我們直接郵寄給考生他們不用花錢,上網也可以查詢成績。 王委員惠美:我要告訴你,你們要從內部去看你們的成本,能不能把相關的部分就合併作業。 董部長保城:發證照是各個機關本於職權發的,這個沒有辦法簡化為一張證書,因為考試及格證書和目的事業主管證書,這是各個機關依職權發放,我了解委員的意思,是不是我們考試及格證書快點發,然後費用部分…… 王委員惠美:對啦。 董部長保城:這個部分我們要再和考試院溝通,因為這牽涉整個證書的製作過程還有證章的部分。 王委員惠美:行政程序要簡單化,不要讓它複雜化。 董部長保城:報告委員,基本上我們作業已經簡化,給考生的通知單就附上兩張繳費通知。 王委員惠美:部長,還有檢討的空間啦。 董部長保城:好,我們檢討看看。 王委員惠美:你說「我們已經簡單化」一句話帶過,你就不會去做檢討了,你跟考生超收的部分呢?為什麼有的人花了這麼多錢?你看醫師特考花了那麼多錢,結果是別人拿錢來貼補,這也沒道理,雖然使用者付費,但是該省的就要讓人家省,該補的你要讓人家補,畢竟各個行業大家的收入不一樣,對不對?這部分麻煩部長統籌完再作檢討,好不好? 董部長保城: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潘委員孟安發言。潘委員孟安發言結束,我們就休息10分鐘。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才在分送報紙,我看到這個標題「年金改革考驗馬的決心」,不過很遺憾的剛才看到電子快訊,馬總統拒絕召開國是會議,然後把他提名的考試院院長、王金平院長、行政院院長找來這三位安撫摸頭代表改革的決心,剛才開記者會說還要等到1月中旬才有結果,我認為這種欺世盜名的假改革是企圖轉移焦點跟輿論的壓力。部長,你覺得這種黑箱內部作業把幾個院長找來就能解決問題嗎?問題是完全執政已經沒有辦法去解決問題的時候,召開國是會議邀集各政黨領袖、各階層代表、各階層被保險人以及投保人代表等等,受僱者之間的對話,政黨與政黨之間的對話,也邀請學者專家,大家共同來討論如何面臨台灣即將希臘化的困境,為何總統不願意這麼做,就喜歡搞這一套?部長,可不可以告訴我原因?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個問題我沒有辦法答覆,這是總統他的裁示。 潘委員孟安:部長,你也是總統任用的,過去他擔任黨主席,你是他的大掌櫃,所以你也很難回答,但是如果你就一位常任文官的立場,而且你在公部門服務很長的時間,對於台灣目前的困境,你認為要如何解決? 張部長哲琛:對於是否要舉行國是會議或成立特種委員會,見仁見智,各有不同的看法,總統以他的高度來做這個決定,不過依我個人的看法,這個特種制度涉及的層面非常廣,而且非常複雜,所以實際上一定要所有的人,包括朝野各黨以及行政院、考試院、立法院,共同參與,才能夠解決這個問題。 潘委員孟安:那是在體制內,你剛才提到各政黨代表參與,那你是贊同舉行國是會議囉?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政黨在立法院,民進黨一定也有代表啊。 潘委員孟安:對。親民黨、台聯各黨都可以派代表,那你贊成舉行國是會議嗎? 張部長哲琛:我尊重馬總統。 潘委員孟安:你只是尊重?部長,我認為你要保障文官體制,對於將來你所主導的軍公教退撫基金更應該具體主張,你更應該有所擔當,避免它破產,不然這樣會越改革越肥。 張部長哲琛:報告委員,實際上我到銓敘部以後,對於退休制度我非常重視,我也知道退撫基金面臨問題,所以我已經做了一系列的改革。 潘委員孟安:但是現在最迫切的不是這一系列的改革,剛才你提到文官退撫制度及基金改革的研究對策小組…… 張部長哲琛:已經成立了,已經在運作了…… 潘委員孟安:那這個改革小組對年終慰問金以及18%優惠存款加起來,一年要花1,000億元的經費,你有什麼看法? 張部長哲琛:報告委員,這個問題我們沒有談論,因為處理年終慰問金的問題是行政院的職責,至於有關18%優惠存款要不要改,我們必須要跟行政部門共同研究以後做審慎的評估。 潘委員孟安:部長,馬總統在政黨輪替之後,馬上把18%優惠存款法制化,這是目前唯一有法源的依據,結果法制化後發現還有雙戶頭,我們去調查雙戶頭的情況,發現有些是因為回存,在短短的一個月回存就高達270億元,這270億元使得政府一個月就要多支出新台幣50億元的利息,造成越改越肥。 張部長哲琛:潘委員,實際上在民國97年、98年對於軍公教人員的優存數額重新檢討,95年我們認為減得太多所以容許回存,這些錢回存到臺灣銀行,原先有帳戶的在回存時又另外成立一個帳戶,所以我們已經去函臺灣銀行要求把戶頭合併。第二、實際上當時的改革是減高官,例如部長級以下像我這樣,把優存就降到…… 潘委員孟安:部長,一開始你們就講肥大官瘦小吏,所以提出要改革把18%優惠存款法制化,結果越改越糟糕,真的造成肥大官瘦小吏,因為所得越高替代率越高,法制化後本俸乘以2,這18%優惠存款姑且不談,包括年終慰問金在內一年就要支出1,000億元,這個國家不倒才怪。 張部長哲琛:我們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潘委員孟安:你注意到這個問題,將來怎麼去檢討? 張部長哲琛:我們注意到這個問題,才會提出退休制度的改革嘛。 潘委員孟安:那你們要怎麼改革? 張部長哲琛:現在一定要跟行政院共同研商,我想行政院陳院長一定會對外做說明,事實上我們國家現在有關退休制度的改革實在非常慢,我們要整合不同的法源,我們跟行政院商討後,在1月中旬會提出整個改革方案。 潘委員孟安:部長,如果你認為可以這樣改革,那我們要特別提出一個方向,你說1月中旬提出改革方案,但是你沒有與社會投保人、社會各個階層的代表一起討論,就這幾個人決定所有未來人民保命、養老、在棺材本的方式,將來一定不外乎採取所得替代率降低、年齡延長、保費提高等幾種方式,依照世代正義,未來下一代的人他要背負我們這一代的包袱,以公務人員為例,公務人員就分3種等級,整個階級各職業類別要有等級之分,現在變成老、中、青三代,最糟糕的是你們改得變成未來年輕人什麼都沒有了,但是負擔最大的是已經退休年老的這一代,現在中年的這一代是跨越舊制與新制,這才是最嚴重的情況,現在的問題不先解決,還講到未來要制訂新的辦法,在若干年後實行新的制度,那這個問題就大了。 張部長哲琛:報告潘委員,我們銓敘部的立場是完全開放的,剛才委員顧慮是不是只有我們幾個人就做決定,實際上絕對不會這樣,當我們有了共識以後,我們會跟各界溝通達成具體結論以後,再送到大院來…… 潘委員孟安:現在整個社會瀰漫一股惶恐不安的氣息,總統有總統的高度,但是他不儘快來解決月退、年終慰問金的問題,整個社會各階層包括軍、公、教、勞保,大家各自憂心忡忡、惶恐不安,總統不馬上解決,又要拉長戰線,我認為這個總統真的是嚴重的精神分裂。 張部長哲琛:報告委員,實際上我們國家各種退休制度非常複雜,必須讓行政部門有時間做整合的工作,還要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 潘委員孟安:部長,這其實很簡單,總統只是站在一個高度把各部會之間所管的基金全部整合,大家將各自面對的問題提出來,找出如何兼顧公平正義、永續的制度,我認為這不是很困難的事,就以年終慰問金來說,明明是很簡單的事情,還拖了1個多月。 張部長哲琛:這是行政院的事,我不曉得為什麼這樣子。 潘委員孟安:你自己也覺得好笑嘛,怎麼連年終慰問金這麼簡單單純的事情,可以由行政院送一個修正案,或是由國民黨黨團提案刪減,就是這麼簡單,就像立法院砍掉立法委員自己本身的補助款,而且一星期內把它法制化,這是很簡單的事情,總統卻把它搞得這麼複雜,難怪經濟學人雜誌用bumbler來形容馬總統,這固然對總統不敬,我們國家的領袖受到這樣的批評,國人也感到心情非常沉重,但是我們也要思考,這麼單純的事情卻這樣處理,這不是,bumbler而是stupid,這麼簡單的問題還要搞這麼複雜。部長,我前天聽到財政部長說要成立主權基金,你在財政委員會也承諾同意成立主權基金。 張部長哲琛:我覺得不一定是成立主權基金,因為國外對於主權基金的界定非常狹隘,我的想法是成立一個法人,我們把四大基金委託法人去操作。 潘委員孟安:部長,我了解你的意思,但是問題很簡單你在財政委員會答復是你同意成立主權基金,還是說,你的意思是要成立一個整合的公司?你要說清楚。 張部長哲琛:我希望不一定是成立主權基金,實際上可以成立一個專責的法人機構。 潘委員孟安:部長,茲事體大啊,你在公部門這麼久主權基金你也很清楚,主權基金大概都是石油出產國或是獨裁國家進行秘密操作。 張部長哲琛:現在也有先進國家,例如新加坡、挪威也有。 潘委員孟安:淡馬錫的基金是誰在操作?是李顯榮的老婆在操作,所以在金融海嘯時,他把基金賺的錢拿新台幣200億元分給每個新加坡人,每人分到六千多元,但是我們可以這樣做嗎?我們不是獨裁國家。 張部長哲琛:財政部張部長有說明為什麼他要這麼做,他有他的理由,基本上我認為一定要有配套措施,還要有一個很健全的監督機制。 潘委員孟安:部長,我們國內自己基金委託的操盤者都沒有辦法管了,謝青良不是一隻禿鷹,他只是一隻小雞而已,你把四大基金變成主權基金,將來錢都會掌握在國際炒手手上,目前國內的四大基金已經變成國際的炒手、外資的提款機,難道還要把軍公教勞工的棺材本也賠進去?我認為茲事體大,部長,你身為主管軍公教養老金、軍公教退休金的機關首長,你應該堅決反對,而不是答應成立主權基金。部長,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我認為這會造成將來基金的運作不透明,而且這是一個獨裁國家的作為,我們不能學這個。 張部長哲琛:這是張部長初步提出的構想,我想還需要進一步審慎評估。 潘委員孟安:那昨天為什麼你在財政委員會說同意? 張部長哲琛:我同意這樣的運作方式,可是以後的配套措施、內部如何控管、監控…… 潘委員孟安:部長,你應該同意的是先把基金的操作、營運方式、資訊揭露透明、包括先把稽核制度建構起來再談下一步,稽核制度完全沒有建構,就把整合出一個大的黑箱作業,情況不是更慘嗎? 張部長哲琛:我同意潘委員的意見,我們不急,這只是一個構想,我們以後再做長遠規劃。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請教考選部董部長,最近考選部辦理律師高考,考試科目中有一科是勞動社會法,考題中列出很多法,包括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業服務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等,但是為什麼就是沒有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這是保障職場性別平等非常重要的法,但是在勞動社會法考題中竟然把這個法排除。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手中的資料大概是我們規劃律師考試第二試的申論題,我們希望有選試科目,目前這部分還在規劃中,我們還在跟各大學討論,對於勞動社會法中應該包含哪些科目,我們還在討論中。 尤委員美女:但是你已經把性別工作平等法排除掉了。 董部長保城:沒有,沒有。這應該是選項之一,但是我知道委員比較關心命題大綱,不管考試科目是什麼,命題大綱裡要把性別工作平等觀念放進去,對於這一點,我們可以考量。 尤委員美女:如果你們選考的科目中有關於性別或弱勢的部分,當然是更好,如果沒有的話…… 董部長保城:我們放在命題大綱裡面,或許會比較好,如果把性別歧視放進考題裡,涉及教科書的內容,又會引發爭議,大家又會吵半天,如果單獨變成一科,占了100分,可能會成為考生的重大負擔,因為這會影響到他們是否錄取。委員關心這個部分,如果我們將來將這部分加進勞動社會法的命題大綱中,也比較符合委員關心的勞動社會法立法精神,這樣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如果是這樣的話,就不限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所有跟性別有關的法都必須放進去。 董部長保城:對,那個應該放進來,我覺得用放進命題大綱的方式來做…… 尤委員美女:不止是性別歧視,還包括與受教權、人身安全有關的法都要放進去。 董部長保城:好,我們會照委員的建議,在題會中討論。 尤委員美女:好,那就請你這樣做。 董部長保城:好。 尤委員美女:法扶基金會是在所有民間團體和政府部門共同努力之下催生出來的,到目前為止也運作了八年多,現在我們發現有幾個問題,第一個就是法扶基金會的定位到底是什麼,當初成立時民間團體或是政府單位絕對不是想要讓法扶基金會做原本是公設辯護人要做的事情,也就是強制辯護,但是現在法扶業務最大宗的就是無資歷和強制辯護的部分,原本是公設辯護人要做的強制辯護大量湧入法扶基金會,無形中排擠掉一些民間團體期待法扶做的工作,民間團體期待法扶做的工作除了剛才提到的無資歷的部分以外,還有專案,有一些一般律師個人很難做的專案,譬如現在有很多關於環境或勞工的集體訴訟案,還有家事法院成立以後有待家事法院處理的案件,而根據現行法律扶助法的規定,法扶基金會現在做的只是訴訟,可是根據現在的國際趨勢,訴訟已經是最後一關,最好能在訴訟之前先有解決方案,包括調解、仲裁、和解等等。昨天副座也跟我們去參考高雄的家事法院,看到如果法律諮詢或心理諮詢等前置作業做好,後面就不須花很多精力、物力和人力去處理訴訟、審判及審判之後的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事宜,不用面對種種劍拔弩張的狀況,也可以節省很多費用。對於法扶的定位,是不是該重新思考?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扶助弱勢本來就是法扶的工作,假設案件符合法扶法的要件,當事人當然可以申請法扶的扶助。 尤委員美女:但是你們現在你們在對弱勢的扶助上,一直將對象限定為無資歷,而法扶法第一條規定,除無資歷以外,有其他因素無法行使訴訟權來保障自己權益者,也在法扶法保護的範圍。但是我看法扶基金會的會議紀錄,法扶基金會一直強調後者也必須是無資歷,如果無資歷這部分就涵蓋所有對象,那法扶法第一條寫這後半段幹什麼?民間殷切期盼這部分有所改善,民間要的是針對一般律師無法做到的部分予以協助,有人要求公設辯護人只拿2萬元就要處理舖天蓋地的案子,這幾乎是不可能做到的,在這種情況下,補足這些部分就是法扶基金會要做的事情。 姜副秘書長仁脩:是的,關於其他原因無法行使訴訟權來保障自己權益者,如強制辯護的案件或因身心障礙而無法辯護者,我們都是根據法扶法的規定來加以扶助,我們法扶的精神就是對於弱勢充分扶助,在法律上給予最好的保護。有關法扶法的相關規定,我們也在研究要修正相關規定。 尤委員美女:我要請教吳董事長,在100年和101年你們一再向本委員會報告說,將要研議設立家事及少年、消費者債務清理等不同專科的法律服務中心,現在我們已經在審102年度預算,你們到現在毫無進展,我不知道到底是怎麼回事。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吳董事長說明。 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今年12月底我們專職律師北部辦公室要正式成立。 尤委員美女:但是我看到你們的專職律師北部辦公室做的是什麼,竟然是宣導人民觀審制!101年你們設立了專職律師中心北部辦公室,成立初期是以配合司法院試行人民觀審為其業務,人民觀審制相關預算在102年度預算審查時被我們凍結了,而且相關法律根本都還沒有通過,將來是人民觀審、人民陪審還是人民參與審判都還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你們設立專職律師中心北部辦公室,讓這些專職律師去宣導人民觀審制。 吳董事長景芳:委員看到的102年度工作計畫是董事會通過的,那是幾個月以前的事情,我的口頭報告是最近寫成的,我就改寫了,現在專職律師中心不是為觀審制做準備,而是針對一些重大刑案和特殊議題的案件…… 尤委員美女:你所謂的特殊議題有哪些議題? 吳董事長景芳:麻煩您參照我今天的口頭報告…… 尤委員美女:好,我回去參考。我要說的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使命不是去消化或替司法院做他們該執行的事情,法律扶助基金會有自己必須完成的使命,這個使命就是幫助弱勢實現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剛才有幾位委員針對原住民專案的部分提出問題,你們從99年度開始提供原住民法律方面的協助,在審100年度預算時還說擬於100年設置法律研究中心,審101年度預算時,你們在計畫重點中提到研議設立原住民專科法律中心,由專責律師提供原住民更專業細緻的法律服務,結果你們在102年度把原住民陪偵的經費刪掉了。我不希望你們提給本委員會的報告只是你們作文比賽寫出來的文章,而裡面提到的內容你們完全沒做,所以不管是在審你們的預算或是我們的附帶決議裡,我們都一再重申,要求你們趕快去建構專職律師中心,專職律師中心的工作並不是去消化案件,而是要去處理一般律師個人沒有辦法承辦的工作,針對勞工、原住民、卡債族或婦女或殘障等弱勢族群的需要,不去審查資歷,而是用這樣的方式去呈現背後的制度性問題,然後去充實這些專職律師的能量和專業,這樣才能解決問題。我希望你們能夠走回法扶基金應該走的路,不要再走偏了。 另外,你們也看到法扶基金會的董事中司法院已經占了2席,其他民間團體的代表,包括律師代表及學者代表,還是由董事會提供2倍的名額交由司法院長去點選,所以司法院已經掌控法扶基金會董事會大部分的決策權,但是你們又設了一個管理委員會,9席中只有2席是外面的人,其餘全部都是司法院的人,讓我們覺得這是右手去監督左手,失於客觀及公正。這個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不可以由其他成員來組成?我看你們的相關法規,並沒有限制組成比例,所以是不是可以開放更多外面的成員加入,而不是由司法院去管司法院,只是不同廳處的代表來做代表而已?副秘書長,有沒有可能做到? 姜副秘書長仁脩:基金會只有2席董事是外面的人,在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中算是極例外的,但是事實上還是律師在主導,律師占4席,人數最多,而且都是全聯會過去的理事長或現任理事長。 尤委員美女:其實我們看到在會議決議裡還是由司法院來主導,所以我們希望擴大外面人士的比例。 姜副秘書長仁脩:因為我們要負監督責任,只有在監管會裡面我們才有辦法來督導。 尤委員美女:請你們回去考量一下。 姜副秘書長仁脩:是的。好。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早上你陪同關院長去開會,對不對?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是。 呂委員學樟:其實我是支持總統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如果開國是會議,應該是在涉及國家憲政問題的時候,要整合、統合國人大多數的意見,凝聚共識,有涉及修憲或其他工作的時候,在這時候用開國是會議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是可行的。但問題是今天我們要談的只是年終慰問金的事情,如果開國是會議,會變成國際性的大笑話。依照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院際之間若有扞格,總統可以召集相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所以我認為總統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方向是對的。剛才潘孟安委員也有提到,年終慰問金本來是一個很單純的問題,為什麼蔡英文和蘇貞昌都急著要求開國是會議?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所以不要中了人家的計。人家挖了一個大坑,我們不一定要跳,如果自己往下跳,就真的像經濟學人雜誌所說的那個字一樣。 我要請教部長的第二個問題就是,最近熱門話題從年終慰問金到四大基金慘虧可能破產,鬧得沸沸揚揚,其實這一連串的問題都牽涉到退休制度的改革,我這樣說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呂委員學樟:今天總統邀集行政、立法、考試三院院長來商討各項年金改革的問題,我相信行政院也提供了關院長的專業意見。但是大家都知道,改革的方式無非是降低所得替代率、提高提撥率或延後退休等方案,我們回過頭來看,基金會破產的原因你剛才也有提到,第一個是退休得太早。 張部長哲琛:對,月退金領太早。 呂委員學樟:尤其是軍方,退休太早,平均餘命都很長。 第二個原因就是所得替代率太高,第三個是什麼? 張部長哲琛:就是採用確定給付制。 呂委員學樟:以前是用恩給制,後來大部分都改成儲金制了,儲金制就是繳多少領多少。 張部長哲琛:對,這就是提撥制。 呂委員學樟:所以在這過程中確實有一部分在改革。 另外一個原因就是基金操作績效確實不好,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呂委員學樟:根據資料顯示,退撫基金這5年資產報酬率是-0.19%,最近這10年平均只有-0.86%,相較於精算假設折現率3.5%,也就是資產預期報酬率,實在低很多。去年退撫基金還踩到盈正這個地雷,慘賠284億。同樣是大環境不好,美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投資績效近3年是8.3%,這是為什麼?所以基金投資標的的安全性及投資流程、風險控管等監管,應該好好檢討,部長,你說是不是這樣? 張部長哲琛:對。 呂委員學樟:我剛才也有提到,改革方式無非降低所得替代率、提高提撥率和延後退休。你比較專業,你有沒有想到其他更好的方法? 張部長哲琛:關於整個制度的改革,我們在今年年初就開始規劃了。我們成立專案小組,對於整個制度…… 呂委員學樟: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我剛才提到的幾個方案,可以被大眾接受嗎?以我們過去審查各種年金制度的經驗來看,這件事的難度相當高,所以我問你有沒有更好的方法。 張部長哲琛:我在大院提出報告時提到,我們現在改革朝三個方向進行,這三個方向是大家都能夠接受的。在制度面,我們要從確定給付制走向確定提撥制,繳多少領多少,這是第一個基本大原則。第二個就是遞延給付。第三個是所得替代率降低。這是我們未來必須要走的三個方向。 呂委員學樟:我為什麼要問你這個問題?因為退休基金制度是老人經濟安全重要的一環,是建構社會安全網的重要支柱,同時負有未來保證給付的責任,在人口結構逐漸趨於高齡化的影響之下,全球各國的退休基金監管機構都感受到負債缺口逐漸擴大的壓力,而且也開始重新檢視基金收支情形、資產負債的平衡、投資標的的安全性、投資流程、風險控管等項目,所以退休制度改革還沒有付諸實現之前,基金操作相當重要,不然再多棺材本都會被敗掉。換句話說,操作績效相當重要。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才會問你,除了降低所得替代率、提高提撥率、延後退休等方案及你剛才提到的那些方向之外,你有沒有思考更好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而操作的績效就是重點中的重點。就現有的資源,應該可以思考更好的方法。有人提議動用主權基金,我覺得風險太大。也有人提議成立公法人來處理,這只是方案之一,應該好好深入探討,最起碼先就內部方案來檢討,可以用SWOT的方式去考量很多面向的問題,這樣處理會比較好,所以我建議不要太急,但是也要積極想出各種策略,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好。 呂委員學樟:戰略如果錯誤,戰術再好也會失敗。 我還要請教銓敘部一件事,前副總統李元簇的卸任禮遇到年底就到期了,日前李登輝前總統出來為他抱屈,因為李前副總統沒有領卸任禮遇,現在他一個人獨居在苗栗,聽說還需要洗腎,他只有領政務人員退職金,而且還因為擁有海角7億的陳水扁的政治決定而導致李前副總統的薪俸減半。本席要問銓敘部:李前副總統的退休俸是多少錢? 張部長哲琛:他的退休金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月退俸,另外一部分是十八趴的優存,這兩部分加起來大概是二十幾萬元。 呂委員學樟:銓敘部說李前副總統依法只能領半薪,是依哪個法?他退職的時候,當時的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根本就還沒有法制化,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是在民國97年5月9日才在立法院三讀通過,5月28日總統公布,然後是在98年年初才施行。這件事情我非常清楚,從十幾年前我第一次進立法院的時候,我提的第一個案子就是修訂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因為當時李前總統身邊就有92個人維護他一個人的安全,那些人都是軍官或警官,車子有6台,國家動用這麼多人力、物力在他一個人身上,以這種陣容走出去,即使不是總統也有總統的樣子。有鑑於此,我們才會花費4年時間修訂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所以我們幫國家省了很多錢。當時陳水扁宣布薪資減半是他個人的政治性宣布,沒有法制化,怎麼可以當作待遇支給的法律依據呢?銓敘部要講清楚,說明白。 張部長哲琛: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是90年修的,修的時候再把副總統納入施行範圍,以前沒有包括副總統,李元簇前副總統是85年退職,當時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施行範圍還沒有包括副總統,所以他當時退休,退休金是依據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來支領,他領的是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88年修法之後,可以追溯,他可以領卸任副總統禮遇金,可是後來李元簇前副總統還是選擇領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 呂委員學樟:李元簇前副總統說他一毛都不要,還說希望不要因為他爭取權益而造成公務員被污名化,讓外界以為公務員都很愛錢,這樣的精神很值得讚佩,但是銓敘部仍然應該依法找出解決之道,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我們研究一下。 呂委員學樟:研究一下,不要人云亦云,應該要依法行政,當初陳前總統的宣示根本就是一種政治性的宣示而已,怎麼會累及其他人?我覺得很奇怪。現在法律已經修訂了,那就依法去做。幫他研究一下,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我們研究一下。 呂委員學樟:謝謝。 主席:先處理開會時間問題,今天中午原則上開會到下午1時再休息,讓議事人員整理資料及用餐,下午2時繼續開會。 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剛剛到總統府參加馬政府四巨頭的會議,具體的結論是什麼?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實際上,他們有舉行記者會,在記者會裡面…… 林委員佳龍:我是問部長,根據你的認知,有沒有重大的政策內容? 張部長哲琛:今日早上的會議只談程序及原則性的問題,沒有談到具體的處理內容。在舉行記者會之前,由於大院刻正審查預算,所以會議尚未結束我就趕過來了。 林委員佳龍:好。所以今天這件事遲遲沒有進展。根據媒體的報導,大致是「今天不改、明天後悔」,或者是「減少虧損、健全財務」,這些八字箴言其實就像作文比賽,難怪《經濟學人》雜誌會說馬總統是一個bumbler,這要看bumbler是怎麼翻譯,不過,它引述TVBS民調指出,民眾對馬總統只有13%的滿意度,之後它又說:The countryappears to agree on one thing:Ma is an ieffectualbumbler.我們將上述翻成中文的意思是指,馬總統的民調只有13%,基本上,這個國家對這件事情已經達到大家都同意,那就是馬先生是一個無能的「笨蛋」。因為有人認為用「笨蛋」這兩個字不適合,而bumbler就是「憨慢」、猶豫不決的意思。我覺得把這個字拿來形容馬總統在早上的勞師動眾,所有的媒體都到現場去拍攝與會人士進出的畫面,結果得到的卻是「今天不做、明天後悔」,不然就是「減少虧損、健全財務」,這需要總統來講嗎?請問張部長一個很實質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從75制改為85制實施了多久? 張部長哲琛:從100年開始。 林委員佳龍:這項制度實施不到兩年。 張部長哲琛:對,還不到兩年。 林委員佳龍:根據我的了解,你先前有回答要遞延領取月退休金,延至65歲。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林委員佳龍:果真如此,那從75制到85制,還要再過渡10年嗎? 張部長哲琛:我們第一次在民國100年時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當時為了避免公務人員的反彈,我們有訂定10年的緩衝期,如果現在整個退休制度重新再做檢討,我們會重新再做考量。 林委員佳龍:也就是說,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從75制改成85制已實施兩年,如果我們要做進一步地改變,85制就不是過渡10年,應該要提早實施。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林委員佳龍:換言之,計畫趕不上變化、變化趕不上馬總統的一句話。如果他還沒有決定,那就是張部長的一句話而改變如此重大的政策。所幸當時有將公務人員從75制改成85制,在我的印象中,民進黨還在執政時期,包括朱武獻部長在政策上做了調整,但是,如今公務人員退休要由85制要改成所謂的90制,你有沒有計算過,這對於所謂的遞延領取月退金,如果公務人員提早退休一年,他會少領多少錢? 張部長哲琛:這要看他是什麼職等。 林委員佳龍:依據平均大數法則,大約是多少? 張部長哲琛: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之後,我們就請精算師做過推算,在目前的過渡期間,包括公務人員退休從75制改成85制、「55專案」取消、有關慰問金及撫慰金從55歲開始請領、肥貓就不能夠重複的支領等,這一些依照我們的推估,就公務人員的部分大概可以省下500億至600億的經費支出。當過渡時期結束之後全部都實施85制,其節省的經費還會更多。 林委員佳龍:如果你們朝公務人員65歲退休的方向規劃,你們有沒有考慮到年資的問題?對年資滿25年、30年或35年的公務人員都一視同仁,還是有什麼樣的區別?你們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情? 張部長哲琛:現在大家一直問我:法定退休年齡要不要提高?我認為,這不需要提高,公務人員65歲退休應該還是適合的,為什麼?主要是因為之前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的年齡太早了,事實上,軍人是43歲退休;教育人員是53歲或54歲退休;公務人員是55歲退休。如果修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提高到67歲,實在是毫無意義,我們現在就是採取遞延給付。 林委員佳龍:依法公務人員的退休年齡是65歲嘛! 張部長哲琛:如果他要提早退休,就要扣減其退休金。 林委員佳龍:對,一年差不多扣減4%,5年最多就是兩成,大概是這個上限。 張部長哲琛:公務人員的部分是扣20%。 林委員佳龍:如果我們在政策上要朝向雙層制、三層制或多層制,其實我在會期一開始,這個問題還沒有這麼夯的時候就請教過部長,當時我說政策上是採雙層制,你回答說是採多層制,所以我們是心有靈犀一點通。其實,大家都看到問題,只在於要不要去面對,今天你不面對,下一個人也要面對。 張部長哲琛:我們一定會面對,並和經建會研究,現今世界各國有採三層制者,有有採兩層制者,我們要評估其利弊得失再做最後的決定。 林委員佳龍:馬總統早上召開會議,結論是在3個月(明年一月)之後提出方案。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這些退休制度的問題存在已久,可能不是在一、兩月之內就可以解決,要給行政部門一點時間。當時行政院陳院長也承諾,希望給他3個月的時間,在1月中將所有的退休制度及相關的退休保險制度加以整合,整合後提出一個完整的…… 林委員佳龍:包括勞保年金在內嗎? 張部長哲琛:當然包括在內。 林委員佳龍:可是,陳院長講勞保年金的問題是要在3個月內處理,但他是在9月份講的,應該在11月…… 張部長哲琛:這也是在明年的1月初…… 林委員佳龍:也是要到1月初?我倒是要請問張部長一個問題,如果依照目前要改為朝提撥制的方向發展,以國人平均餘命差不多80歲來算,公務人員65歲退休…… 張部長哲琛:現今大多數的人壽命都是將近80歲,男士的平均餘命為78歲;女士的平均餘命為81歲。 林委員佳龍:如果以每個月領取6萬元計算,領取25年就可以領到1,800萬元。如果改成提撥制,以平均年資30年來計算,大概占原來1, 800萬的多少百分比? 張部長哲琛:不一定,因為提撥制最重要的基本觀念就是繳多少就領多少,每人都有個人的帳戶,這是第一個…… 林委員佳龍:我是說依照比例,比如說,原本可領取1,800萬元,實施提撥制之後可以領取多少錢?或是原本可領取1,000萬元,實施提撥制之後可以領取多少錢?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第一是繳多少就領多少;第二是要視這期間的投資報酬率而定,若大環境好、投資報酬率高,當然會領得多。 林委員佳龍:部長,可是過去的紀錄不良耶,過去十年退撫基金的資產報酬率為1.86%,近五年來為負的0.19%,根本沒有達到你們所說的資產預期報酬(折現)率3.5%,所以當一個人有不良前科,就算過去十年退撫基金的資產報酬率為1.86%,也沒有達到3.5%啊!你怎麼會突然之間說是投資良好呢? 張部長哲琛:報告林委員,自從我上任之後,退撫基金這四年來平均的投資報酬率為4.87%。 林委員佳龍:可是,你們在數字上是寫著:過去十年退撫基金的資產報酬率為1.86%。 張部長哲琛:這包括網路泡沫化及97年發生的金融風暴,當時整個退撫基金的投資報酬率是大都不理想,可是從98年、99年及100年至今年10月份…… 林委員佳龍:就算讓你採用百分之三點五或百分之四點多來計算,事實上,這個報酬(折現)率也不高,不足以彌補這些短差。 張部長哲琛:我同意林委員的講法。事實上,我們當時在初步規劃做計算時所預期的投資報酬率為7%,但是,現在連一半都不到。 林委員佳龍:看起來未來也不會很高。 張部長哲琛:未來幾年在整個大環境不佳的情況下是不容易。 林委員佳龍:我覺得以你過去操盤黨營事業及投資公司倒是可以…… 張部長哲琛:我從來沒有操過盤。 林委員佳龍:你曾經擔任中央投資及光華投資的董事長。倒是我上次問你,四大基金採用類似新加坡主權基金的方式來運作等等,你才說要朝這個方向來推動,但是,陳院長似乎不同意你的意見。這是因為你們溝通不良,還是有其他的因素? 張部長哲琛:當時是財政部張部長間接提出來的主張。 林委員佳龍:沒有,我問你的時候,你也說是要朝著這個方向。我可以利用googel查詢資料給你。 張部長哲琛:我不一定說是要採用主權基金的方式,事實上,主權基金是有特定限制的範圍,所以我希望能夠成立公法人…… 林委員佳龍:退休金是朝著公團、公法人的方向執行,這還是可以推動的啦!不一定是採用主權基金之類的,那還會有其他的問題。 張部長哲琛:那個可能…… 林委員佳龍:現在很好?在這項政策上我是支持的。 張部長哲琛:主要是目前退撫基金是由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操作,一般來講,他們比較保守,實際操作的經驗也比較欠缺。 林委員佳龍:最後我再請問部長一個問題,在實施提撥制之後,是現行的公務人員都改採提撥制,還是只限定於新進人員? 張部長哲琛:我們針對這部分必須與行政院進行通盤的研究。 林委員佳龍:這件事情很重要,怎麼還需要再通盤研究?你身為主管機關的首長,你的看法呢? 張部長哲琛:報告委員,我會建立一個新制度,至於這項新制度的適用範圍,我們必須要跟行政院及相關機關再研究。 林委員佳龍:到底是只適用新進人員,還是原本的公務人員亦一體適用,這個問題你們還懸而未定。 張部長哲琛:這要再跟行政院溝通研究。 林委員佳龍:那你自己的方向呢? 張部長哲琛:我們有初步的構想,不過這一定要跟行政院…… 林委員佳龍:你先回答我嘛!是不是只適用於新進人員?事實上,只適用這些新進人員也不足以解決問題嘛! 張部長哲琛:報告委員,目前這部分尚未定案。 林委員佳龍:還沒有定案嗎? 張部長哲琛:對。 林委員佳龍:好的。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忠信發言。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我們看到大家正在檢討退撫基金的經營績效,尤其是在2011年基金的經營績效非常不好,剛剛我有聽到國際因素也是理由之一。本席整理出一張表,這是2011年退撫基金的經營績效,在國外的部分,根據近兩次的委託紀錄,一次的報酬率只有0.57%,另一次的報酬率是負6.26%。反觀國內在這段期間的投資報酬率竟然呈現負成長,人家是負6.26%,而我們卻是負11.85%,虧損的情況比國外還多。在這段期間,人家是幫我們賺得0.57%,但是,我們卻是負11.4%,顯然國外的投資比國內還好,這個沒有問題嗎?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對。 許委員忠信:既然你回答對,我們就看國內投資的部分。本席根據中國時報所統計的資料加以整理,至今(101)年10月為止,退撫基金的獲利率為4.323%,在國內的投資部分只有賺得40.7億元,但是,委託國內投信經營賺的就少很多,只有24.7億元而已,很顯然國內自營比國內委託操作還要好,而我們現在退撫基金的人力相當的有限,組織也不健全,但我們自營卻比委外操作還好,這是什麼原因所致?我們總是要來處理。所以有兩種改革的方案,一個方式就是我們自營,但是,我們會遇到人員專業能力不足的問題;另外一個方式就是委外操作,我們委外操作要找誰?你以前擔任國民黨黨營事業的主委,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這與國民黨沒有關係。 許委員忠信:以你的專業,大概有辦法替國家處理這個問題。除非我們自營,如果我們要繼續委外操作,以國民黨的中央投資公司解繳給國民黨的股市獲利及其他的收益,在馬英九上任總統之前跟之後,有一個很大的差異。從2005年至2007年,在馬英九還是平民百姓之時,合計三年獲利25.8億元,這也是中央投資公司及國民黨的獲利,我將其平均計算,結果是一年有8.6億而已。自從馬英九上任之後,在2008年至2011年,其間歷經金融海嘯,這點部長方才也提到,在這四年中合計獲利89.5億元,平均一年獲利22.4億元,即使有金融海嘯及國際因素的影響,在馬英九及您的國民黨英明的操作投資之下,這是馬英九上任總統之前的三倍。如果我們把退撫基金委託由國民黨中央投資公司來幫我們操盤,您覺得好嗎? 張部長哲琛:此事我不便置評。我要說明的是,馬主席在這三年之中是處分資產,並不是投資收益。當年馬主席在擔任黨主席期間處分相當多的國民黨資產…… 許委員忠信:那是在2008年嗎? 張部長哲琛:對,2008年。 許委員忠信:我知道那一年比較特殊,但是,在2011年、也就是我剛才所說的退撫基金操作績效不佳的那一年,他也賺得14.6億元,占國民黨收入的67.11%,國民黨完全是靠這個。 張部長哲琛:這個我不知道,當時我已經離開國民黨了。 許委員忠信:沒錯啊!是我們發現國民黨的操作能力很好,既然如此,我們將退撫基金委託國民黨代為操作,他可以幫我們賺得三倍的績效。如此一來,我們便不必多繳保費,您覺得這是不是很好的委外方式? 張部長哲琛:此一問題我沒有辦法評論。 許委員忠信:為什麼國民黨的投資在馬總統擔任總統之前與之後,會有如此大的差距? 張部長哲琛:它現在操作的情況,我根本不瞭解。 許委員忠信:它和四大基金之間有沒有內線訊息? 張部長哲琛:我想許委員可以詢問金管會的同仁,我從來不介入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基金的實際操作,我只管政策方向,我絕對沒有介入。 許委員忠信:本席建議部長,如果我們要委外,就委託國民黨幫我們操盤,將可保證有三倍的獲利。如果可以保證有三倍的獲利,我下次就支持國民黨;反之,如果我們不委外操作,那就自營。目前四大基金及郵政儲金各自為政的情況下,各有各的基金管理監理委員會,再加上專業與操作規模都不足,所以本席認為解決之道就是把它公法人化,加以整併。立法院有同仁建議將郵政儲金與四大基金加起來,我個人則認為不適當。因為四大基金、包括勞保,政府都負有最後的撥補義務,但是,政府對郵政儲金有嗎?沒有!兩者在性質上完全不同。 張部長哲琛:這是一個公司的型態,必須要對存款人負責。 許委員忠信:沒錯啊!所以我不贊同把郵政儲金併入,但是,我們把四大基金整併成為一個公法人組織,並聘請專業的經理人才來幫我們操作,這樣才會有規模,也才能夠節省費用,我們委外所付出的報酬都非常的高,幫我操作虧損竟還有報酬,這點是我們無法接受的。我們自己應該聘請專業人才,如此經驗也可以累積。我們將此稱為主權基金,這樣做有錯嗎?主權基金的英文是sovereign fund,凡是資金是國家所主控的就稱之為sovereign fund,包括美國加州的退休年金及淡馬錫等用外匯組成的主權基金,所以主權基金有兩種類型:一是用外匯組成的,其實外匯就是我們口袋裡的錢,不是我們央行的,因為央行的比例還是有限。 張部長哲琛:彭總裁不贊成動用外匯。 許委員忠信:我們四大基金整併成為一個公法人,由不得彭總裁發言,因為這四大基金成為公法人之後,在國內操作並不涉及外匯,若是到海外操作,我買外匯你就要賣給我,彭總裁憑什麼發言,他不能發言。換言之,這四大基金整併好之後,假如巴西有什麼東西好投資,我就買外匯去投資那個標的,彭總裁不能發言,所以我認為不管它是不是稱為主權基金,應該把它整併成專業化人才及專業團隊自己來治理。但國內的信託法制只把國外信託概念引進一部分而已,根本沒辦法落實,所以謝青良可以很大膽的說:「我只有違規,並沒有違法」,我們的確有很多地方關不到他。部長是否贊同由四大基金組合起來的基金? 張部長哲琛:個人是不反對。 許委員忠信:不要外頭一個陳院長說反對主權基金,我們就全盤打翻掉,要看它本質的內涵,而不要認為主權基金一定操作風險高,其實並不必然,只要看Investmentportfolio怎麼配置,如果配置長期債券或國外穩當的資產,我不認為風險高,為什麼我們要把主權基金講得好像妖魔,進去之後一定會虧大錢,不是這樣嘛!我們應該坦白澄清這些事情。部長是贊成整併成四大基金法人,然後由專業來操作? 張部長哲琛:我贊成。 許委員忠信:好,謝謝部長。 張部長哲琛: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我們四大基金都面臨最急迫、不可再拖延的改革階段。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許委員的意見,有急迫性及必要性。 許委員添財:但是現在有說不出來的痛,可說積重難返。 張部長哲琛:這是幾十年延伸下來的制度。 許委員添財:往長遠看,如果大家要過目前水準的生活,我們國民生育率勢必要提高,把少子化的問題反轉回來。 張部長哲琛:完全正確。 許委員添財:因為高齡化是不可逆轉的,總不能讓老人沒有年金、入不敷出餓死吧?不像日本早期猶山節考那部電影講的,老年人為了照顧下一代,糧食不足半夜摸黑走上山自己凍死或餓死,孝順的兒子則害怕父母半夜起床,弄得晚上都不敢睡,疼惜小孩的父母只好準備趁孩子不注意的時候再隨時自殺,日本是這樣走過來的。臺灣長期來看只剩下一個機會,就是經濟成長,可是環伺四周,我們大概是全世界最悲觀的,因為看不到明天的希望在哪裡,所以只好討論我們退撫基金的最適費率應該是多少? 張部長哲琛:軍公教費率是36%~42%。 許委員添財:實際費率是多少? 張部長哲琛:是12%。 許委員添財:如果在替代率不改的情況下,欲維持退休之後目前所得給付的水準,軍公教保費每個月要增加多少?要從12%提高到40%嗎? 張部長哲琛:這是現在做不到、不可能的事。 許委員添財:對啊!既然做不到…… 張部長哲琛:因為政府也要相對提撥65%,但政府沒有這個財力。 許委員添財:政府也要從12的65%提高到40的65%,這樣一年要增加多少預算?現在財政已經到完全動彈不得的地步,今年連還本基金都編列不足,立法院規定歲收7.5%,今年只編年度歲收的6%,少編194億,而且還有潛藏性負債。公營事業民營化該給付的潛藏性負債,現在累積到2,161億,這些都是以後要面對的,目前應該以總統之尊在國是會議中,公開向所有已經退休的軍公教人員說,替代率真的要降低了;也向目前在職的軍公教人員說,保費一定要提高,我看只能這樣了。除非臺灣發現天然資源,突然間變成暴發戶,不然還是無解!「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這是大家心很痛、不敢說出來,但又必須面對的事實。如果這個潛藏性負債持續下去,8兆很快就會再提高,不出十幾年一定會破產,這該怎麼辦?如果經濟好,又懂得理財,以現在收入的可運用資金拿去投資,例如印尼經濟成長率那麼高,我們就到印尼投資,把他們經濟成長的成果拿一部分回來,但又不是這樣,因為最近10年的報酬率是1.86;最近5年是-0.19;這3年比較好一點是4.87,但今年又降下來變成4.3。 張部長哲琛:9月份還是4.8。 許委員添財:現在又不好了? 張部長哲琛:因為台股10月份掉得很厲害,我們期望11、12月份能夠反彈。 許委員添財:現在全世界股市應是重新踏上復甦之路,而且很多國家都準備復甦,但我們這邊剛好相反,這是自作孽不可活。 張部長哲琛:最大的問題是交易量不夠。 許委員添財:為什麼交易量會不夠?從中央銀行收支帳面來看,國人到國外投資證券的總金額,淨額已經高達台幣9兆多,目前每個月還以700億台幣往外投資短期證券,如果這700億每個月留在這裡,股市會這樣嗎?已經出去了嘛!所以長期都是悲觀,而且這些悲觀是因為過去沒有準備、現在沒有努力,或現在努力不得要領、是錯誤的,以致經濟發展靠經建會,經建會則靠自由經濟示範區,本席剛才問尹主委,當今世界有哪一個跟你的自由經濟示範區一樣的模式?他說沒有;我問他是誰發明的?他說是院長交代他的。我不好意思再批評下去,現在臺灣局勢是亂的,有權有責的人則是混的,都不按照學理、不願意面對事實去認真努力。如果面對退輔基金不改革,等到2016年達到財政國債給付尖峰期時,可能就是基金還未真正破產之前,臺灣必須面對財政懸崖的危機。 張部長哲琛:我以後也會多向許委員請教,實際上,我個人的看法認為必須要改,而且它有它的機會性。 許委員添財:既然大家有期待,而且不甘心本來有的,忽然變成沒有,在此情況下,應該給他債券,等以後經濟好轉、有為的領袖出來、臺灣局勢有大的改變之後,再部分還給他。雖然這是積重難返,但應該讓大家面對現實,像這次立法委員砍掉八十六萬的業務費,我們真的很樂意接受。去年大選之前,公教人員加薪3%的時候,本席就提出立法委員沒有臉加薪,所以去年全國只有立法委員沒有加薪,也留下歷史紀錄顯示我們有遠見,因為我們知道不能加薪。其實,現在真正要加薪的是勞工階級,因為我們勞動力薪資長期不成長,已經沒有生產力,所以國民生育率很低,造成九百多萬勞動階級沒有足夠的消費力,來支撐國內應有的內需水準,不要再剝削勞工了! 張部長哲琛:政府絕對不會剝削勞工。 許委員添財:對,大家都不想,但是做出來的結果是這樣,世界上只有臺灣是低薪資、高失業率,其實低薪資應該是高就業、低失業才對,結果違反供需原理把結構破壞掉了。 張部長哲琛:回到許委員剛才講的第一句話,就是經濟問題,如果經濟好,這些問題自然而然都解決了。 許委員添財:經濟是有救的,我從二十年前喊到今天,但我所喊的統統不被接受,真的是心有戚戚焉!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發言。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簡單用8~10頁的PowerPoint幫法扶的預算稍微做一個分析。司法院一年的預算大概是21.19億,又分成經常門和資本門,經常門17.13扣掉司法院437個預算員額6.97的人事費之後,只剩下兩個部分,一是捐助給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部分,他們102年捐了7.33億,因此司法院經常門扣掉人事費用及捐助之後,只剩下2.83億,對不對?司法院437個人一整年的所有開銷是2.83億,捐給法扶7.33億之後,法扶的7.33億中又有1.32億是做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人事費用,以致法扶扣掉人事費用之後,手上可以支用的經常門是6億,等於比司法院的2.83億將近大了2倍。換句話說,司法院經常門扣掉人事費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捐助後剩下2.83億,法律扶助基金會7.33億扣掉它的人事費用後,一整年手上可以運用的錢有6億,等於是大司法院的2.12倍。為什麼今天有那麼多委員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要澈底檢討?這個聲音你們要聽進去,甚至連司改基金會和很多公益團體,都開始質疑功能不彰。雖然102年的預算不能退回重編,但我主張歸零,就是用零基預算重新思考,在人事費用上到底要聘僱多少人?需要多少專職律師費用?把預算從新打掉歸零重編。 接下來,是法扶會102年員工的狀況,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員額是251人,真正用在法扶及在第一線幫助最大的專職律師,你們只聘了18人……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吳董事長說明。 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是14位。 林委員國正:你們預算書的員額是18位,占整個法扶預算員額7.17%,最重要的專職律師只占7.17%,而且專職律師薪資在整個法扶中只占13.9%,也就是律師的薪資結構占整個法扶人事費用不到14%,占最多的是行政人員,專職人員編列了184人,占整個法扶人事員額73.31,行政人員竟高達法扶費用的58.52%,簡直是笑話!拿政府的錢大量約聘這些人,真正最關鍵的專職律師占7.17,薪資結構只占13.9。現在分會有18個執秘,如果把分會執秘的薪資加上專職人員的薪資,也就是13.4億加58.52,加起來總共高達七成被人事費用吃掉,一年編了快10億的錢就被這些人事費用吃掉,這怎麼合理呢?全臺灣有21個分會,設有專職律師的只有4個,對不對?這個表格是董事長提供給我的。 吳董事長景芳:對。 林委員國正:21個分會只有4個縣市有聘僱律師,連我的高雄100年度律師接案量是2,639件,在全臺灣排名第3大,只輸給臺北和板橋,可是專職律師是零!包括高雄、屏東、花蓮及臺東幾乎都沒有,這是在糟塌南部人嗎?所有的錢都在臺北養行政人員,真正在第一線的專職律師全部沒有半個人。還有,100年在法扶登記律師的人數是2,580人,其中有2,143人接案,但有四百多人接案數是零;101年是登錄2,672位律師可以接案,有575位律師到目前接案是0!有人是0,但也有一個人就接了好幾百個案子,這裡面在搞什麼?有沒有人謀不臧的問題,我們不知道,但是分配的順序、遊戲規則,應該重新被檢討。 副秘書長,你們只知道給錢,一筆10億的經費,占司法院一年一半的預算,但成果是什麼?根據你們提供給本席的名單,扶助律師101年1月到9月,接案量排名第一名是王律師,到目前接了76個案子,律師酬金180萬,這個王律師在100年也是排名第一,100年總共接了114件,酬金高達270萬,有500多個律師沒有接到半個案子,這個律師一年就接了114個案子!101年排名第二名的律師,在100年是排名十一名;第三名的顏律師在100年是第八名,第四名的張律師在100年是第四名;第五名的陳律師在100年是第五名,永遠都是這些人啊!這是人民的血汗錢啊! 除了律師以外,還有律師事務所。101年第一名的是巨曜法律事務所,到目前接案量是135個案子,律師的酬金是293萬,去年它也是第一名,不管是律師事務所,或是律師個人,第一名都是同一個單位、同一個人,100年律師事務所接案量第一名也巨曜,接案量161件,酬金300多萬,這怎麼對呢? 因為法律扶助法的產生,才有法律扶助基金會,為保障人民權利,扶助無資力者進行訴訟,所謂無資力者,你們設定為低收入戶,但是對於其他因某些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你們全部不理,對那些卡債族、對那些環境法律、對那些弱勢團體,你們從來不理,所有的法扶,在各縣市變成是轉包中心。副秘書長,本席主張把法律扶助基金會澈底歸零,新的董事會產生後,人員結構歸零,重新聘任,重新考慮整個行政人員的最適規模、相關預算配置、專職律師人數等等問題。本席主張專職律師的薪資結構應該達4成以上,所有行政人員的人事費用,扣掉專職律師,不應該超過40%。對此,副秘書長看法如何?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非常關心派案公平性問題,我們在監管會也一直要求希望派案…… 林委員國正:本席要求歸零,重新檢討,你同不同意朝這個方向思考?請問董事會什麼時候改組? 姜副秘書長仁脩:明年3月21日。 林委員國正:改組後,能不能重新檢討整個人事規模的適度性、合理性,相關預算的配置,甚至人員重新招考?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些是我們法律的規定,像公平派案,從法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就可以看出來。 林委員國正:人員是1年一聘,還是一聘就3年、5年、10年?法扶人員的聘用,是1年一聘嗎? 吳董事長景芳:法扶人員適用勞基法,所以,我們不能隨便解聘,我願意在我們這屆董事會就歸零重新建構,不用等到下屆董事會。 林委員國正:那要怎麼建構?能不能把行政人員的薪資結構降下來? 吳董事長景芳:至少行政人員部分,我一定會檢討降低,我願意承擔這個責任,我願意現在就做。 林委員國正:董事長,本席希望你講話算話,第一,調整整個預算結構;第二,像高雄案量這麼大的縣市,完全沒有專職律師,這點,年底之前一定要派任。高高屏將近300多萬人,卻沒有一個專職律師,完全是個發包中心,成何體統!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亭妃、吳委員秉叡、薛委員凌皆不在場。 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請教考選部董部長,這是我過去一直都在追的問題,就是我們的考選制度,有沒有任何改善計畫?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考選制度最好是合格、合用,但是考試方式最好不要只有筆試,我們現在已經慢慢發展考試多元化,例如,我們有實例考試,採實際操作方式,另外,也有結構化口試及體能測驗,所以,剛才委員垂詢的制度化改革,我們就是朝考試多元化著手,避免用過去傳統一試定終身的方式,這是我們現在的目標。 李委員桐豪:考試結果的一致性,有沒有做評估? 董部長保城:我不了解委員所謂結果一致性,是什麼意思? 李委員桐豪:譬如今天考兩次試,同樣的科目,可能會有不同結果。 董部長保城:當然,可能是不同類的考試,譬如考生參加高普考,然後又參加地方特考等等,可能同一個科目考試有不同結果,因為不同老師命題,不同老師閱卷,差異性是會存在的,通常我們在考完試後,都會做試題回饋,然後告知老師這個題目是太難或太易,這是我們比較能彌補的方向,但是在事前,目前我們是希望以題庫方式處理。題庫就是早半年,或是早一年前,就找一些老師命題,然後再找不同的老師審題,這樣題目品質的穩定度就會比較高。 李委員桐豪:我覺得以後還是應該朝測驗題著手,就是不要動不動就用筆試決定,你也改過考卷,應該知道,同樣的東西看到最後,會覺得很煩,然後隨著心情高低,也會影響分數高低…… 董部長保城:對!會影響。 李委員桐豪:而且,這對閱卷老師而言,也是一種負擔,所以,我們希望儘可能用測驗題,以自動化方式處理,包括以電腦方式…… 董部長保城:我們現在律師、法官的考試,第一試先刷掉三分之二,剩下三分之一再考申論題,然後申論題採平均雙閱,閱卷老師就會比較認真,這樣也比較公平。委員講的有道理,我們應該以測驗題方式,先把部分人員排除,然後再進一步採另外的方式來考試。 李委員桐豪:而且,測驗題本身前後期的考試,也應該要有一致性,現在連入學考試都採用所謂PR值,你們應該也要朝這個方向去做,儘量電腦化、自動化。 董部長保城:是,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去做。謝謝。 李委員桐豪:因為本席並沒有看到你們有任何這個方向的改善作為,所以希望你們能繼續努力。 董部長保城:我們會把相關資料送到委員辦公室。 李委員桐豪:好,謝謝。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張部長,委外作業部分,請問,一次委外的合約時間是多久?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之前我來的時候是3年,現在已經延長到4年。 李委員桐豪:作為退休基金的管理人,通常他看的問題要有長遠性,假定你要做投資決策,你會要求看多遠的時間來進行這個投資?還是只是短期投資? 張部長哲琛:這跟我們委外規定的期間很有關係,如果是3年,他們的目標就放在3年,如果延長到4年,目標就放在4年。我個人的看法,3年實在太短,所以我們現在改為4年。但是根據我的觀察,我認為4年還是太短。 李委員桐豪:我跟你報告,其實我們在算β值時,是60個月,也就是至少5年。 張部長哲琛:跟我的想法一樣。 李委員桐豪:如果時間短,又訂有獲利目標,我就很驚訝,以加權股價指數報酬率來看,95年是17%,96年是29%,97年是-13.8%,98年是-4.9%,99年是27.8%,100是7.0%,今年則是-5.2%,報酬率波動是相當大的,大盤本身也會有很大的波動,你訂一個絕對報酬率,這真的是有問題的。 張部長哲琛:我們現在都改了。 李委員桐豪:我知道。我個人觀點是應該特別強調他們的投資分析。請問你們做不做檢查? 張部長哲琛:做。 李委員桐豪:那就應該要仔細看他們投資分析狀態。講老實話,如果今天你到他的office,看的是線圖的話,那就不用看了,你要看的是基本面,因為你們做的是中長期投資,中長期投資在乎的是成本考量,所以在美國管退休金的,很多是女性經理人,為什麼是女性?小心、謹慎,更重要的是,要控制成本。當你做大型投資時,打敗市場的最基本防衛線,就是成本不能太高,所以,交易turn over越高的,根本就不用考慮,所以周轉率是非常重要的考量,你一定要用周轉率去控制他們,否則,這個問題會很嚴重。 請問,這些退撫基金有多少人員在管理? 張部長哲琛:目前大概是80多位。真正負責財務的,只有25個人,稽核組是4個人,所以,實際上,人數是非常有限的。 李委員桐豪:25位負責進出的操盤,他們的背景是什麼? 張部長哲琛:大概都是財經方面的,第一,必須要有高考及格條件。第二,我們選的一定是和財經有關的學識背景。第三,有相關證照更好。現在來講,這25位,有證照的大概是14到15位。 李委員桐豪:你覺得他們為什麼會屈就我們退撫基金?如果他們有這樣的能力,為什麼不到業界去呢? 張部長哲琛:這些同仁大概都是學校畢業,高普考及格,希望有個安定的生活,所以,就選擇到這邊工作。 李委員桐豪:問題是,你需要的是怎樣的基金經理管理人? 張部長哲琛:我希望是要有前瞻性,而且稍微要有…… 李委員桐豪:如果今天他有機會到公銀行庫操盤,請問兩邊的待遇一不一樣? 張部長哲琛:當然不一樣,公銀行庫事業機關當然是比較高一點,如果跟民間企業相比,民間企業有關這種財務經理人,待遇要高出更多。 李委員桐豪:那你不會很訝異他們為何會留在這邊?除了安定之外,另外一種可能,會不會是非常保守? 張部長哲琛:跟李委員報告,事實上我接觸這部分已經快4年了,這些同仁一般而言都滿認真負責的,而且,真的是戰戰兢兢。 李委員桐豪:請問,你們投不投資海外部分? 張部長哲琛:有委外投資。 李委員桐豪:你們只負責委外投資海外,你們自己本身呢? 張部長哲琛:我們本身很少。 李委員桐豪:那你們如何判斷他的海外投資? 張部長哲琛:我剛到任時,我們自己的操作是有一部分投資海外股票和ETF,可是我來了以後,認為我們的資訊不夠,所以…… 李委員桐豪:請問你們的這些人員,有沒有進行訓練?有沒有到海外實習、訓練?你們怎樣培養你們的人才? 張部長哲琛:我們每年都會派同仁到國外相關公司,一方面查核,另方面也接受訓練,大概都是一個禮拜時間。我們也知道,一個禮拜時間太短,但是因為旅費的關係,我們也只能去了解他們投資的…… 李委員桐豪:因為時間有限,本席只想說明一點,這些人員的待遇及各方面都應該要活化,不應該再用公務體系去管制他們,否則,怎麼會有好的人才留下來呢?如果在這邊受訓成功,就一定會走啊!他幹嘛留在這裡,他可以在華爾街、南京東點拿到更好的待遇,是不是?所以,你們要有一個好的培養人才訓練計畫,本席希望可以看到你們這部分的計畫,因為你們要把他管理成為一個投資機構,而且是專業投資機構,不是公務機構,雖然你的人員來源是政府。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文彥、邱委員議瑩、楊委員瓊瓔、簡委員東明、蔡委員其昌、江委員惠貞、蕭委員美琴、劉委員建國、蘇委員清泉、田委員秋堇、徐委員欣瑩、邱委員志偉、林委員滄敏、陳委員歐珀、吳委員育仁、黃委員偉哲、謝委員國樑皆不在場。 請陳委員鎮湘發言。 陳委員鎮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募兵制是大家都非常關心的議題,但這並不是國防部單一單位的問題,而是所有國家相關機關共同的責任,兩位部長認不認同?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認同。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認同。 陳委員鎮湘:募兵制的改革,在我們國家的兵役制度來講,是一個跟以前截然不同的制度。自古到今,兵役制度不外乎是募兵、徵兵與募徵並用,是不是這樣? 董部長保城:是。 陳委員鎮湘:既然截然不同,那麼我們是不是應該在某些方面做不同的思考跟因應? 張部長哲琛:對。 陳委員鎮湘:我要簡單說明一下,我們國軍從大陸播遷來台,本來人數是60萬,後來是40萬,因為大陸來台老兵陸續退伍,我們成立了所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使他們都能依據他們的能力、體力及學能狀況,做不同的安排,因而沒有產生任何一個社會問題,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陳委員鎮湘:但是我要跟兩位報告,募兵制將會有二代老兵出現,這跟現在的徵兵制狀況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我們不做一個合理的安排,戰鬥官科成員馬上會跳票,這影響國安的程度,是沒有任何一個單位可以承擔得起的,各位了解嗎? 張部長哲琛:了解。 陳委員鎮湘:我舉一個簡單例子,現在軍事院校畢業的學生,他們和一般大學學生的程度相差無幾,為什麼不能夠比照警察,讓他考一個所謂儲備的資格,讓他在退伍後有所選擇。請問考選部長,為何不可以? 董部長保城:報告陳委員,他們可以考各種國家考試,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我不知道委員是不是比較關心譬如軍法官考試,這部分國防部為了配合募兵制,想做一些改革,我們有跟他們保持密切聯繫。 陳委員鎮湘:我講的不只是軍法官,我認為官校畢業的學生就當然應該參加國家考試,每個人都應該有一個文官任用資格,這樣就不會有今天所謂的42歲退伍的少校。 同樣進入大學和軍事院校,大學畢業之後考取文官,就可以幹到65歲,為什麼軍官服務到42歲就要離開?因為戰鬥官科是不一樣的,僅體力需求就無法讓他繼續在基層服務,所以我們當然要給他們一個適當的去處。今天的社會和媒體暴露出對軍人形象的誣衊,這是不對的。但是考選部和銓敘部應該即時講話,不能只講他們42歲就退伍,讓人家覺得這些軍官就是米蟲。這是錯誤的啊!是不是這樣? 董部長保城:我想不管這個人在國防事業或警方服務,都是國家的人才,都應該可以為國家服務,所以委員剛才講的軍人轉業考試這一塊,我們部裡面的立場是覺得應該讓他有一個空間,因為在募兵制的規劃裡面,如果沒有讓他們將來有更多機會的話,募兵時會產生一些困難。但是這部分要和考試院強力溝通,因為我們還要多瞭解一下院裡面的想法。 陳委員鎮湘:本席的想法是,既然要講公平,所以軍人納稅我也都同意,但是服務年限也要讓他們能夠幹到65歲,這才是公平。不能只有繳稅公平,其他也統統要公平,就是服務年限不公平,這是錯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前兩個字是「國軍」,換句話說,這個單位就是來彌補國防部使用了人生最寶貴的青壯年那一段,下面的壯老年這一段就是由退輔會來接濟。但是很遺憾,多年來因為某些因素,造成硬生生的切斷,他們所有能夠去的地方統統都被砍掉。既然要實施募兵制,該接軌的地方就要讓它接回來,要讓輔導會轉型,能夠適應現在國防部的這種狀況,這樣募兵制才行得通。我講的都是實實在在的,如果不能以改革的心態來面對的話,我想募兵制跳票不是你我能夠負責的。各位認同嗎? 這件事在我質詢過後應該是一個工作的開始,我會督促國防部和退輔會來跟你們接軌,使這個障礙能夠掃除,因為我們不能用以往正常公務員的心態來面對,而是必須以革新的方法來面對。募兵制和徵兵制確實截然不同;我們要如何讓家長願意把自己的孩子送來當兵,而且是充當戰鬥官科的兵?上次我也質詢過張部長,大陸來台老兵沒有父母追隨,被擺到那裡他都沒話講,可是今天募兵制的兵,每個人都有一個家庭,家長情願讓自己的孩子去當警察,為什麼要當一個未來沒有專長的兵?如果退輔會能夠扮演接續的角色,家長自然沒有後顧之憂,願意讓孩子去當兵,這樣問題就解決了。但是如果這段時間我們不去設法克服障礙來接軌的話,我跟兩位報告,到時候一定是叫天天不應,沒有人要當兵。難道我們能夠採行傭兵制,到國外去募兵嗎?不可能的事情嘛!所以我今天非常真誠地希望兩位能夠盡全力提供協助。請問兩位有沒有什麼要說明的? 張部長哲琛:我們會儘量全力配合。 陳委員鎮湘:接下來本席想請教法扶基金會吳董事長。 我對剛才林委員的發言非常認同,吳董事長也表示你們要改組,我認為個人去留事小,讓這個單位在你手上變得正常、有效、有功能,才是主要的目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永遠留在某個位置上,但是只要我在,我就要使這個單位正常化、有效化,能夠發揮它應有的功能。請問你是不是應該有這樣的態度?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吳董事長說明。 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我願意這樣做。但我們是董事會集體決策,所以我會立刻在這個月底的董事會報告,表示國會監督,希望我們做這方面的改革。我會尋求董事們的同意。 陳委員鎮湘:你們專職的律師只有13.9%,請問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二項是不是有規定律師公會的律師應該有參與的責任? 吳董事長景芳:全國7,000位律師來這邊登記要擔任扶助律師的有2,600位,我們實際派案的是2,000位,所以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律師有參與我們的扶助工作。 陳委員鎮湘:任何一個主管都應該開源,我覺得你可以參考國外的做法。據我所知,美國對這方面的規定和我們不同,對不對? 吳董事長景芳:是的。 陳委員鎮湘:他們有強制性,律師可以不來擔任扶助工作,但是要交錢。可是你們的捐款項目並沒有這樣的來源,你們的捐款總共只有36萬,其他都是司法院給的,連國防部都給了50萬,我都不知道你們替國防部做了多少事! 吳董事長景芳:我已經下決心要立刻從事這項改進,我自己要改進,立刻去募款。 陳委員鎮湘:我覺得募款工作非常重要。謝謝。 吳董事長景芳:謝謝委員。 主席:針對各項提案,我希望各位部長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先和委員溝通,我們下午2點就開始進行預算審查,希望能儘快審查完畢。 登記發言委員已全部詢答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林正二、潘維剛、謝國樑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 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 1.有關法扶基金部分: 1-1、原住民權益問題: (1)為何沒有列入「檢警第1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 2011年周年報告書中,在2012年的未來展望裡指出:辦理特殊弱勢族群專案扶助業務,第1項持續辦理「檢警第1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擴大扶助對象:放寬身體障礙者及外籍人士於接受訊問時,可向法扶基金會申請律師陪訊」。 請問: 原住民呢?為何沒有在擴大扶助的對象,列入檢警第1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對象? 原住民族的文化價值不僅迥異於漢民族,更與繼受於外國的現行國家法律制度有價值認知的重大衝突,因此,如果說,外籍人士都可以列入擴大扶助對象,那麼原住民更不應該被排除在外? (2)原住民族中心為何遲未設置? 法扶基金會設置的時候,原來規劃要設置「原住民族中心」的專責單位,以擴大對原住民族的法律扶助工作,但是,原住民族中心為何遲未設置?理由是什麼?還是基金會已經打算不要成設置了? (3)原住民申請案件究竟有多少? 從2011年的週年報告書第36頁中,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的原住民案件總數為1126件,有一個問題是,卻沒有呈現原住民申請的案件數?因此,無從得知到底基金會准予扶助原住民案件的比率是多少?而2011年的全國一般性案件的准予扶助比率是66.03%,為進一步知道原住民族的相關數據資料,未來應該將這些資料一併作統計,相信將有利於分析、扶助原住民相關案件。 1-2、88水災部落申請國賠相關問題: 88水災造成原住民族地區的重大災害,其中有台東金鋒鄉嘉蘭村、屏東縣霧台鄉好茶村、高雄市那瑪夏區南沙阿魯村及甲仙區小林村等原住民族及平埔族部落提出國家賠償案,而這些案件都是請法扶基金會來協助。 在這些國賠申請案,幾乎都不約而同地以:政府過去遷村政策規畫不當、經濟部護岸堤防設施規畫及施作不當、林務局及水保局治山防洪設施不全等等理由,造成財產、祖傳文物及文化資產重大損失而向國家申請國賠。 請問: 這些部落的國賠申請案進度分別為何?2010年受理至今,有無重大進展?還是根本就難以進行訴訟程序?法扶基金會有必要向這些部落進行說明。 1-3、全國一般性案件相關問題: (1)准予扶助比率及撤回案件量部分 2011年總申請案件數為39393件,准予扶助案件數為24334件,准予扶助比率才61%,換句話說,有高達39%的比率沒有被核准,本席認為被否准或駁回的案件比率似乎太高?與社會大眾的期待值有一定的落差?基金會要如何改善?有無因應方案? 另外,想請教,所謂的「撤回」案件量總計2227件,所指的案件是什麼樣的案件類型? (2)覆議成功比率偏高及強制辯護扶助比率偏低問題: 申請覆議,係因為不服基金會不給予准許扶助的案件,2011年總共有121件申請覆議案件,成功翻案的案件數是44件,也就是說,有高達36%的案件覆議成功,覆議成功的比率顯然偏高,法扶基金會的初審標準似乎應該檢討,否則覆議成功比率為何會如此的高? 刑事案件中的強制辯護案件,是法律所規定國家應該給予被告強制辯護的制度,但是,2011年向法扶基金會申請強制辯護的案件總數為10256件,准予扶助的案件數為7842件,准予強制辯護的案件比率是76%,本席想要請教的是,為何法律規定的強制辯護案件,還會有高達24%的案件沒有被准予扶助?這樣高比率的被告權利要由誰替他們辯護?被告的基本人權要如何維護? (3)申訴遭處分比率編高: 2011年度中,一共受理了145件申訴案件,申訴處理結果,總共有33人被處分,其中包括29位律師被基金會處分在案,處分的比率高達22%,比率明顯編高,基金會有無提出改善機制? 2.有關考選業務基金部分: 考選業務基金與退撫基金比較起來單純的多,本席有一個問想請教: 今年101年度截至10底為止,就預算分配數為4億7781萬元,但是,實際執行數卻高達5億5851萬元,執行率為116.8%,看來今年可能會超支? 另外,考選基金的剩餘數100年是3369萬元,但是,明年102年度預計卻只剩餘1060萬元,主管機關應撙節支出,否則可能會發生入不敷出的情形? 3.關於退撫基金部分: (1)盈正案處理疑義及委託分配風險: 退撫基金於98年委託安泰投信操作,99年便發生盈正案,造成退撫基金重大損失,但是,為何退撫基金管理會遲遲到了今年101年8月10日,也就是在媒體批露及立法委員關注後,才向安泰投信提出終止委託契約,為什麼會拖這麼久才處理?是不是退撫基金管理抱著僥倖的心態認為不會東窗事發?或許盈正案只不過是冰山的一角而已?建議退撫基金管理會應擴大檢視! 其次是,國內委託經營的契約數為23件,其中統一投信、復華投信以及匯豐中華投信等3家就佔了10件委託契約,委託金額合計460億元,約佔國內委託經營金額的40%,雖然沒有違反退撫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的相關規定,但是,這3家受託經營所占的比率似乎偏高,宜進行檢討並加強稽核。 (2)委託經營管理費逐年遞增: 100年度退撫基金委託經營管理費的決算數為4億6173萬元,但是,明年度卻是6億9108萬元,不過才2年的時間,卻增加了2億2935萬元,增加幅度到高達49%,為何需要編列這麼高的委託經營管理費的預算?增幅比率這麼高的基礎又是根據什麼樣的理由?合理嗎?適當嗎?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考選部日前發生關於考題答案與參考書特定用語相同的事件,顯示國家考選制度長期以來對於試題範圍侷限性的問題。長期以來國家考試的出題人員大都侷限在一般認知的優秀一流大學的教授群中,使得國家考試答案產生了考生口中所謂的獨門暗器的說法,閱卷老師可以藉由考生在答案卷上的特定文字得知是否是自己的門生,而給予相對較高的分數。 所以發生獨門暗器的現象,也是因為國家考試申論題沒有標準答案的機制,只有參考答案,並且參考答案也沒有對外公開,造成外界根本不知道考試作答的評分標準,而現行典試法也不准考生本人付費申請調閱自身答案卷,使得國家考試申論題無法受到外界的監督而發生試題局限性的現象。 本席認為考選部對於國家考試申論題參考答案或標準答案對外公開的議題,態度都相當保留並以如此將會造成出題者卻步為由而一再拒絕,然而沒有評分的統一標準,而將評分標準委由閱卷者主觀判斷,則國家考試公平性將會受到嚴重的挑戰。公開參考答案或是開放申請答案卷影本並未涉及所謂的評分的行政保留議題,期盼考選部能夠儘速的研擬相關措施並實施,使得我國考選制度公平性更向上提升,達到完美的境界。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本院謝委員國樑,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內委託投資之相關內控規範、監督作業以及後續處理,未能有效防止舞弊,導致「盈正案」發生,造成政府各退休及保險基金委託資產虧損。故,如何避免相關舞弊情事再度發生,宜加強監督管理之責,建請行政院盡快提出因應解決之道。爰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有關安泰投信購買太陽能類股盈正股票之舞弊事件,核有買賣時點等不當情事,造成政府各退休及保險基金委託資產虧損乙案,引起社會譁然。雖投信公司已承諾賠償損失,但政府未善盡監督之責,實有檢討空間。 二、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6條規定,基金管理會須以公開方式,依合格業者所提送之「經營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受託機構。該建議書內容則包括受託業者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相關管控規範,但仍有上述情事發生,未能有效防止安泰投信公司之舞弊,未能及時發現異常情事,顯弱化基金管理會之監督功能。 三、唯恐退撫基金委外投資案件仍存在類似盈正案損及基金權益等舞弊情事,雖目前尚無發現其他委託經營帳戶異常,故基金管理會宜持續清查其他委外操作案件之異常現象,俾確保退撫基金權益。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先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考選部主管102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詳基金預算案第4、5、32頁) 本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家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項考試業務,本年度試務成本共需7億8,894萬5千元,預計辦理之考試業務如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四)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五)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六)交通事業郵政、港務人員升資考試 (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 (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十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十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十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十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 (十五)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十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十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十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十九)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 (二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二十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二十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二十三)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二十四)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二十五)軍法官考試 (二十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二十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考試 (二十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二十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引水人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三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食品技師考試 (三十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考試 (三十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考試 (三十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三十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 (三十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三十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 (三十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考試 (三十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 (三十九)具有相當資歷者全部科目免試及部分科目免試之審議 二、業務收支部分(詳基金預算案第6、13、14頁) (一)業務總收入7億9,954萬6千元。 1.業務收入7億9,644萬6千元。 2.業務外收入310萬元。 (二)業務總支出:業務成本與費用7億8,894萬5千元。 (三)本期賸餘:1,060萬1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533萬1千元。(詳基金預算案第5、6、24、25、26、27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針對討論事項第一案,有委員提案如下: P1.科目名稱:業務收入,本年度預算數:796,446千元,提案:增列數100,000千元。 說明:考選業務基金102年度「業務收入」預算數編列796,446千元,係各類考試報名費收入;經查該基金100年度決算數722,348千元,101年度預算數721,112千元,截至101年10月底預算分配數712,883千元,實際執行數806,437千元,執行率高達113.12%,顯見102年度「業務收入」預算數低估;鑒於現今經濟不景氣,失業率高,高普考、警察特考、領隊及導遊等考試報名人數較以往增加許多,爰針對「業務收入」預算數增列100,000千元。 提案人:王惠美  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林國正  尤美女 P2.針對現今憲法架構下,監察權、考試權各自獨立行使職權,監試法已不符五權憲法架構,而監委監試國考比照典試委員長領取同樣酬勞已多爭議,且立法院98年預算案關於監委領取監試費已作決議:「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係監試法規定之酬勞,相當不合理,……建請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不得支領監事酬勞及相關車馬費、出席費等各項費用。」爰此監察委員應率先作為社會表率,不支領監試出席費等,故102年度「試務成本-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67萬5千元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所需經費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李貴敏  鄭天財  林正二  尤美女  林國正  吳宜臻 P3.科目名稱: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482,587千元,提案:減列數67萬5千元。 刪減案: 考選業務基金102年度預算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67萬5千元,為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所需經費。然而,依現行憲法架構下,監察委員與考試委員同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官,執行典試、監試乃法律賦予職責,且時值政府財政困難之際,考試委員既已無領取典試出席費,監試出席費亦宜比照停止領取,以資撙節,爰將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67萬5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P4.科目名稱:試務成本-專業服務費,本年度預算數:675千元,建議:減列數675千元 說明: 一、102年度「試務成本-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67萬5千元,為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所需經費。考選部表示,依立法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所作決議,自98年度起有關監試委員出席監試工作項目,僅支給每次出席費3,000元,全程考試至多7次。 二、依據監試法第1條規定:「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依本法之規定,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凡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應咨請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凡考試院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之考試,得由監察機關就地派員監試。」惟監試法自民國39年修正後迄今未再修正,且自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考試院人事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監察權、考試權應各自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毋需向監察院負責。 三、綜上,監試法乃修憲前憲法制度下產物,已不符現今五權憲法架構,鑒於監察權、考試權已係各自獨立行使職權,且監委領取監試費問題爭議多年,為杜爭議,爰建議全數刪除專業服務費項下之監委監試費用675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鄭天財  吳宜臻  林正二  潘孟安 P5.科目名稱:試務成本-公共關係費,本年度預算數:300千元,減列數【300千元】。 說明: 一、102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預算之「勞務成本-服務費用」項下編列「公共關係費」30萬元,係為辦理考試需要洽借場地,及特殊考試與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團體等交換意見所需費用。 二、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規定,有關公共關係費編列應「除行政院專案核定有標準外,各基金應按業務需要覈實編列,力求節約,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1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惟業務收入明顯衰退或年度預算產生短絀時,均應檢討減列。」 三、考選業務基金主要收入係各項考試報名費之收入,而辦理各項考試所需之試務經費,則依法應由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支應。考選機關向來無須藉由公共關係費以拓展業務之必要,且其預算書中所稱之辦理考試洽借場地,及特殊考試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等交換意見所需乙詞,由於擬洽借之場地均為學校,倘洽借確有困難,當可商請主管之教育部出面協調,無須浪費公關費資源。 四、綜上,該基金所辦理各種國家考試,顯無編列公共關係費之必要,故本項預算建議刪除,以資撙節。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潘孟安 P6.科目名稱:「勞務成本-試務成本」-「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本年度預算數:300千元,減列數【300千元】。 說明:考選業務基金102年度「勞務成本-試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預算數編列300千元,係為辦理考試需要,洽借場地及特殊考試與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團體等交換意見所需公共關係之費用;經查該基金係以維護人民基本考試權,由政府辦理各項公職考試為其業務,但現今經濟不景氣,失業率高,而公務人員工作相對穩定,以致高普考、警察特考等報考民眾爭先恐後,考選機關根本無須藉由公共關係費以拓展業務之必要;其次,倘擬洽借之場地有困難,當可商請主管機關出面協調,無須浪費公關費資源。為撙節支出,爰針對「勞務成本-試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300千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李貴敏  尤美女 P7.主決議(考選業務基金)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而報名費之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考選部應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訂定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但考選部考選業務基金102年度預算書,僅延續歷年辦理各項考試支出金額,編列勞務成本內容,並無敘明各項考試之個別試務成本,不利本院預算審查;其次,參照考選部提供之100年辦理各項考試收支概況表,僅列出單項考試成本總金額,卻沒有敘明該項考試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導致根本無從得知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報名費收費基準是否合理,有無調整之必要。鑒於現今經濟不景氣,失業率高,多項考試報名人數皆較以往增加許多;其次,部份考試改實施新制(例如司法官與律師考試之筆試均採二試,另司法官考試第三試為口試);再者,考試報名自102年度全面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加上電腦閱卷等種種措施皆簡化直接材(物)料人工成本,爰要求考選部應自103年起針對個別考試之試務成本予以精算並編列預算書,並於一個月內檢討是否有調降各項考試報名費之空間,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林國正  鄭天財 P8.主決議:鑒於近年景氣不佳,民眾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人數逐年提高,唯各項考試報名費用向考生收取每人每項800元到1,100元不等之報名費,對於參加考試之民眾負擔較重,尤以近年以來考選業務基金每年均有大量結餘,顯見基金收入明顯過高,爰此,應於一個月內檢討各項考試報名費並向委員會提出報告,無須等待每3年才予以檢討。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主席:現在先討論第1頁的提案。王惠美委員建議歲入預算增列1億元,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雖然報名人數有所增加,但是據我們瞭解,今年初等考試就減少了5,000人,可見大家未必都會來報名參加考試,所以我們建議不要增列,因為這樣的話,對我們的收支平衡會造成很大的負擔,也不可能會差這麼大,而且在一夕之間都會跑來這邊考試…… 主席:有沒有向王委員惠美說明? 董部長保城:剛才有去他的辦公室,他不在,我們與他的辦公室主任有談過這件事情。 主席:向各位委員報告,如果歲入預算較多的話,可以併決算辦理,所以有編或沒有編都沒有關係,假使考選部到時的執行結果比預算數多,也可以併決算辦理,這與歲出部分是不一樣的。 剛才部長已經解釋過了,今年的考試可能會減少很多,預算就不會像往年增加那麼多了。這部分就照原來的預算編列,因此P1就不通過。 針對P2,立法院預算中心也有提出,即監察委員去監試,那是他們本身的職務,所以不應該領出席費,而且我們以前也有決議過。至於他們也認為自己不需要領,只是考選部要給他們,他們說就只好領了。 董部長保城:監試法是考選部主管的業務,為什麼有這些多人願意到考選部來考試呢?主要就是在公平性,而監察委員代表他律的性質,因為考選部本身就會去巡場,但是有監察委員在的話,他們對每個細節都非常認真及清楚,雖然我們看起來是花了六十幾萬,但是卻能真正顯現出他律的功能。 主席:我們不反對監察委員去監試,且認為這是他們的職責之所在,所以不應該再領出席費。 董部長保城:是。我們一次是給他們3,000元,是不是可以逐年減少? 主席:部長不要替他們講話,立法委員扮黑臉沒有關係。 董部長保城:他們會離開台北,到高雄或台中等現場去。 主席:我們沒有反對他們去,只是他們不要領錢嘛! 鄭委員天財:他們去屏東、花蓮都沒有關係,監察院會負擔他們的交通費、住宿費等。 董部長保城:那是我們負擔的。 鄭委員天財:如同很多身心障礙特考,內政部也會去,但是他們也沒有領出席費,領差旅費則沒有關係。 董部長保城:每個考試監察委員都要去。 主席:P2、P3及P4都是監察委員的出席費,我們就通過,刪掉67萬5,000元。 董部長保城:是不是列一個主決議? 主席:刪掉就好了,你們還編預算過來,我們都沒有追究你們的責任,如果要追究,將你的特別費也砍掉。 關於P5的公關費,請部長說明一下。 董部長保城:我們借學校、場所等,雖然可以透過教育部或教育局,但是現在有很多學校因為家長會有意見,我們必須常常要去說明…… 主席:這是立法院預算中心的一項意見,而委員也可能據此才提案,可見你們的預算編列沒有讓人家看清楚,我是看到後面的說明欄,才瞭解不止是有公關費,還有場地租用費等,因此這部分的預算應該要給他們。 董部長保城:放在業務費? 主席:這就是本席早上講的,考選部這次的預算編列太差了,當然我們不是要怪你,而是要怪行政院主計處。預算照列,P5及P6就不通過。 P7及P8就通過嗎? 董部長保城:P7是一個月內檢討。 主席:P8是也一個月內檢討。 董部長保城:是不是可以改為4個月,因為地方特考剛報完名,將於2月份考試,而地方特考的閱卷與高普考一樣都是十幾萬人,這樣才能顯示出真正的成本,因此4個月後提出就能比較完整。 另外,如果要我們對每項考試都分析成本,包括律師考試、會計師考試…… 主席:沒有關係,到時候你們來做檢討報告時,就將這個理由提出來說明。 P7及P8均改為「4個月」,修正通過。 針對其他沒有提案的部分,預算照列。 董部長保城:謝謝。 主席:考選部的部分就結束了。 李委員貴敏希望能夠先討論第三案法扶基金,現在先宣讀法扶基金會的部分。 司法院主管102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102年度業務計畫分別由基金會及21個分會執行。法律扶助業務部分可區分一般案件、強化第三審辯護專案及強化第一審準備程序專案、擴大法律諮詢服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諮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等項目,其中一般案件數2萬4,507件、強化第三審辯護專案及強化第一審準備程序專案1,000件、擴大法律諮詢服務3萬6,665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諮詢4,000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件1,306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1,200件。 二、收支預算: (一)總收入:8億1,910萬元。 1.業務收入7億6,060萬9千元。 2.業務外收入5,849萬1千元。 (二)總支出:8億1,910萬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8億1,910萬元。 2.業務外費用:無列數。 (三)本期餘絀:無列數。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44萬2千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元。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繼續宣讀委員提案部分。 P1.科目名稱:政府捐助收入,本年度預算數:755,815千元,提案:減列數75,581千元。 說明: 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民間捐贈收入僅36萬,占該會當年業務收入預算之0.005%,而政府捐助收入則占99%以上。為降低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政府捐助收入之依賴,並提高民間捐贈收入占法律扶助基金會收入之比例,爰提案減列該會預算業務收入項下政府捐助收入總額之十分之一,計7,558萬1千元整,以督促法律扶助基金會積極向外募款,提高民間捐贈收入作為該會推動費用之比例。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 P1-1.科目名稱:政府捐助收入,本年度預算數:755,815千元,提案:凍結數377,907千元。 說明: 法律扶助基金會負有鼓勵民間捐助之責,法律扶助法第6條、第10條、第11條訂有明文。惟當前法律扶助基金會運作高度仰賴政府捐助收入,97年度政府捐助收入占該會總收入之92%,而102年度預算編列中,政府捐助收入更占該會業務收入99%以上,顯見法律扶助基金會怠於行使鼓勵民間捐助之職責。為督促法律扶助基金會餞行鼓勵民間捐助職責,並降低該會對政府之仰賴,減少政府財政負擔,爰提案凍結該會政府捐助收入之二分之一,計3億7,790萬7千元整,俟該會向本院說明民間募款績效後再行解凍。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 P1-1-1.科目名稱:「業務收入」「捐贈補助收入」「司法院捐助」,本年度預算數:743,252千元,提案:凍結數185,813千元。 說明: 有鑑於本院及司法院監管會均多次提及,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討如何提升法律扶助品質,惟該會自94年7月成立至今,對扶助律師的考評,仍僅止於考評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而非律師辦案品質是否達到標準,內部律師評鑑的依據也僅來自申訴調查及律師評鑑問卷調查,缺乏完整考核及獎懲機制。爰此,建請將「業務收入」項下「捐贈補助收入」「司法院捐助」編列743,252千元,凍結其中四分之一,待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討扶助律師考評制度並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林正二  吳宜臻  李貴敏 P1-1-2.科目名稱:「業務收入」「捐贈補助收入」「司法院捐助」,本年度預算數:743,252千元,提案:凍結數185,813千元。 說明: 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1年4月統計資料,目前直接服務於民眾之專職律師有12人,法務人員有150人,上述162人其薪資及相關費用等用人成本佔100年度總支出13.2%,而非直接服務於民眾之一般行政人員有72人,其薪資及相關費用等用人費用佔100年度總支出8.1%。顯示具法律專業背景並第一線服務於民眾之人員與會內行政人員相較,待遇稍嫌偏低,突顯該會在人事費用以及人力資源配置上有欠妥適,未能擅盡職責妥善運用政府捐助經費。爰此,建請將「業務收入」項下「捐贈補助收入」「司法院捐助」編列743,252千元,凍結其中四分之一,待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討人力運用與資源配置並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林正二  吳宜臻  李貴敏 P1-2.科目名稱:民間捐贈收入,本年度預算數:36,000元,提案:增列為20,000,000。說明:鑒於法律扶助法第11條明訂法扶基金會應辦理法扶經費之募集,惟今年度預算民間捐贈之收入卻僅為36,000元,佔收入來源的0.16%。為減輕政府負擔並提升法扶基金會效能,爰提案增列民間均贈收入項目至20,000,000元。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林國正  呂學樟 P2.科目名稱:「業務收入-捐贈補助收入」項下「民間捐贈收入」,本年度預算數:36千元,提案:增列數2,000千元。 說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度「業務收入-捐贈補助收入」項下「民間捐贈收入」預算數編列36千元,據基金會表示係民間團體捐贈收入;經查該會100年度決算數35千元,101年度預算數33千元,截至101年10月底實際執行數472千元,執行率1,331%,顯見102年度「民間捐贈收入」預算數低估;其次,政府捐助收入佔該會業務收入99%以上,顯示該會收入來源幾乎全數仰賴政府,對政府經費依存度甚高;再者,與同屬受司法機關捐助指揮監督的財團法人相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更生保護會101年度、102年度民間捐助收入預算數都在10,000千元以上,是法扶的10倍,而這二個協會接受政府捐助的金額則只有法扶的1/10,顯示法扶應強化對外募款能力,以減輕對政府之仰賴並增進收入來源。爰針對「業務收入-捐贈補助收入」項下「民間捐贈收入」預算數增列2,000千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  鄭天財  呂學樟 P3.科目名稱:「業務收入-捐贈補助收入」項下「其他捐贈收入」,本年度預算數:1,163千元,提案:增列數4,000千元。 說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度「業務收入-捐贈補助收入」項下「其他捐贈收入」預算數編列1,163千元,據基金會表示係一般民眾捐贈收入;經查該會100年度決算數469千元,101年度預算數1,057千元,截至101年10月底實際執行數只有441千元;鑒於政府捐助收入佔該會業務收入99%以上,顯示該會收入來源幾乎全數仰賴政府,對政府經費依存度甚高;其次,與同屬受司法機關捐助指揮監督的財團法人相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更生保護會101年度、102年度民間捐助收入預算數都在10,000千元以上,是法扶的10倍,而這二個協會接受政府捐助的金額則只有法扶的1/10,顯示法扶應強化對外募款能力,以減輕對政府之仰賴並增進收入來源。爰針對「業務收入-捐贈補助收入」項下「其他捐贈收入」預算數增列4,000千元。 提案人:王惠美  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林國正  鄭天財 P4.針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近五年度登錄擔任分會法律扶助工作之人數偏低,其中9個分會之扶助律師甚至比率未達20%;加以基金會未能強化保證書之控管作業,已達可聲請返還之保證書仍未取回比率偏高,及部分分會應收回金(分擔金、追償金、回饋金、撤銷金)收入中之追償金與回饋金餘額日益增加……,顯見基金會運作成效不彰。爰此建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應予凍結二分之一,待相關業務改善後並至立法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鄭天財  呂學樟  林正二  李貴敏  林國正  吳宜臻 P4-1.科目名稱:法律扶助成本,本年度預算數:531,751千元,建議:凍結數53,175千元。 說明: 查法扶2011年度准予扶助案件共24,334件,其中扶助類型為「調解或和解」僅有185件,僅占0.76%,2010年亦僅有142件,僅佔0.52%,查法扶基金會於2009年之國內法扶論壇曾有共識法扶基金會應建構整合性(包括非訟及訴訟)、專業性的法律扶助制度,以期在爭端發生的先端,提供適當的非訟事務的扶助,但法扶基金會至今沒有建構提供完整的非訟扶助機制,更曾有多位扶助律師表示,協助民眾處理其爭議的非訟事務卻未有相對應的合理酬金,法扶實應考量非訟業務對人民權利保障之重要性,建構非訟業務扶助機制。 另查,2011年,扶助案件刑事案件有10,180件、民事案件有4,102件,行政案件則僅有99件,僅占0.54%,2010年亦僅有115件,占僅有0.62%,當人民有發動行政訴訟之需求時,往往難以獲得法律扶助,實應檢討之,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非訟業務」與「行政訴訟相關案件」之完整扶助機制規劃,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P5.科目名稱: 法律扶助成本,本年度預算數:531,751千元,建議:凍結數53,175千元。 說明: 法扶基金會自民國96年9月17日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於96年有109件,97年473件,98年482件,99年426件,100年437件,已派遣律師共計1,927人次。查法扶101年預算書編列稱101年預計將有1,200案,但直至101年10月31日僅有440人次,顯難達成其目標,且每年扶助案件均未有明顯增長,查法律扶助基金會於99年12月20日、100年10月20日、101年4月16日均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稱將加強宣導、推廣檢警專案,擴大扶助對象,提升扶助案件量,惟依上開數據可見受扶助之人次並無明顯提升,顯未能落實其計畫之目標,實已嚴重影響我國刑事人權之落實,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檢警專案具體落實政策與績效,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P6.科目名稱:法律扶助成本,本年度預算數:531,751千元,建議:凍結數53,175千元。 說明: 法扶基金會民國99年12月20日、100年10月20日、10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之歷次報告,均稱將持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並將研議使扶助律師酬金合理化,使扶助律師可獲得合理之酬金;直至本次預算報告,法扶依舊提出「律師酬金合理化」之工作項目,顯然過去數年均未積極辦理。加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萎縮,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新制於101年度上路,已對人民較為有利,但法扶卻始終未能提出消債專案之律師酬金合理化之方案,難認有積極辦理消債專案,鼓勵律師協助卡債受害者進行債務清理。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消債專案「律師酬金合理化」之具體方案,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P7.科目名稱:法律扶助成本,本年度預算數:531,751千元,建議:凍結數53,175千元。 說明: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受家暴及性侵之婦女,應給予法律扶助,以落實照顧弱勢之基本宗旨」。 加以近年民法親屬編等家事案件之相關法律多次進行修法,《家事事件法》亦於101年6月1日實施上路,民眾對新法多感陌生艱澀,尤其女性及其子女面對婚姻家庭紛爭,多居弱勢處境,不易保障訴訟權之平等。 法扶基金會自100年10月20日、101年4月16日一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稱將研議設立「家事及少年」及「消費者債務清理」等不同專科之法律中心,惟迄今並無具體成效,未見法扶推行「家事案件法律服務專案」或設置「家事服務法律中心」。 為使法扶基金會更加重視家事案件法律服務之專業化發展,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家事案件之法律服務專案或家事法律中心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P8.科目名稱:法律扶助成本,本年度預算數:531,751千元,建議:凍結數53,175千元。 說明: 2011年,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專案之申請,申請案件量共計3,218件,駁回案件共計396件,依法扶基金會年報稱,勞工專案審查並未審酌申請人之資力,勞工專案多係因「案情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而駁回,其中有關「違法解雇」、「違法強制退休」、「因雇主違法或不當之其他勞動契約終止的爭議」案件,均有20%左右案件量遭駁回,考量法扶制度係為保障人民於訴訟中之武器平等,不因其資力、資源之欠缺而剝奪其訴訟權,是否無勝訴之望,應配合維護勞工權益立場寬鬆認定,法扶駁回勞工訴訟請求比例仍有過高,以致未能妥善保障勞工之權益,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之檢討改進與相關績效評估研究,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P9.科目名稱:法律扶助成本,本年度預算數:531,751千元,建議:凍結數53,175千元。 說明: 法律扶助基金會99年向本院提出之「100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中即有敘明,擬於100年設置「原住民法律研究中心」,在原住民部落籍偏遠地區增設據點及視訊設備,提供法律扶助申請管道及法律諮詢服務,並加強與原住民有關案件之教育訓練及法律扶助;100年向本院提出之「101年度工作計畫重點」報告再度提及,將研議設立「原住民」專科法律中心,使專職律師提供原住民更專業細緻之法律服務。 然實際上,法扶有關原住民之法律服務,不進反退。「原住民」專科法律中心,研議至今尚未設立。102年度預算書中,不再提及原住民相關服務專案或原住民法律中心之計畫,僅於「102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口頭報告中模糊說明將「強化原住民扶助事務」。與原民會協商已久,有關是否開辦「原住民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亦遲未有結論。101年10月25日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6次審查會會議紀錄,更顯示司法院之官方委員對法扶若接辦原民會「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恐將排擠預算之疑慮頗深。 為使法扶基金會更加重視原住民之法律服務,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原住民法律服務專案或原住民法律中心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P10.科目名稱:法律扶助成本,本年度預算數:531,751千元,建議:凍結數53,175千元。 說明: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96年建立專職律師制度,其設立目的不同於一般扶助律師,而係為了解決個案背後所呈現出的制度性問題,進而推動制度的合理改革,減少結構性問題下產生的受害者、被犧牲者,經查,法扶自100年10月20日、101年4月16日一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即稱將「積極發展專職律師制度」,並研議設立「刑事辯護」、「家事及少年」、「原住民」、勞工」及「消費者債務清理」等不同專科法律中心,惟迄今並無具體成效,考量專職律師之設計有其制度性之考量,並有提供民眾更具專業、多元之法律扶助之意義,為督促法扶基金會積極發展專職律師之制度,使其發揮其應有之作用,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專職律師與專門法律中心規劃與落實成效,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P11.科目名稱:法律扶助成本,本年度預算數:531,751千元,建議:凍結數53,175千元。 說明: 法扶基金會自民國96年9月17日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於96年有109件,97年473件,98年482件,99年426件,100年437件,已派遣律師共計1,927人次。今年直至101年10月31日僅增加至2,367人次,每年扶助案件未有明顯增長,查法律扶助基金會於99年12月20日、100年10月20日、101年4月16日均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稱將加強宣導、推廣檢警專案,擴大扶助對象,提升扶助案件量,惟依上開數據可見受扶助之人次並無明顯提升,顯未能落實其計畫之目標,致影響我國刑事人權指標之檢警專案未能發揮其應用之效用,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檢警專案具體落實政策與績效,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P12.科目名稱: 法律扶助成本,本年度預算數:531,751千元,建議:凍結數 53,175千元。 說明: 訴訟前之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符經濟效益,且弱勢民眾對於法律諮詢之免費服務需求甚殷。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應與司法院、法務部合作,與電視及平面媒體事先公告,每半年組團分赴全台各縣市,為民眾做訴訟的免費服務,以提昇台灣法律扶助的素質,彰顯司法單位對法律上弱勢之民眾扶助之美意,並於每季後將辦理情形送本委員會備查」。然至今遲未見法扶提供相關之辦理成效報告。 除縣市組團服務外,法律諮詢服務亦應趨向不同分科之專業化發展,以提高服務品質。法律扶助基金會100年向本院提出之「101年度工作計畫重點」報告中提及,將於都會型分會研議辦理「民事」、「刑事」、「勞工」及「家事」事件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惟迄今法扶並無開辦類似之分科諮詢。 為使法扶基金會更加重視並儘速提供專業化發展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分科法律諮詢服務及各縣市組團服務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惠美  潘孟安  吳宜臻 P13.針對現行法律扶助案件審議未有明確規範,相關單位以審議委員主觀勝、敗訴可能判斷,否決當事人之扶助申請,明顯偏於草率,亦違背法律扶助法立法目的及法律扶助基金設置宗旨,也無法幫助真正需要扶助之民眾,爰此,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預算三分之一,待提出相關改進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P13-1.科目名稱:「業務成本與費用」「法律扶助成本」「扶助律師酬金」,本年度預算數:493,095千元,提案:凍結數98,619千元。 說明: 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資料顯示,近3年實際擔任扶助律師之平均每人每月接案件數約為1件,等於一年平均約12件,但居該會統計近3年接案量最高之扶助律師排序,前10名之接案量最高之扶助律師其接案量卻高達總體扶助律師平均接案量4至10倍之多,有稍顯集中之情形,且近3年也有14%至20%的已登錄扶助律師,每年接案數為「零」。爰此,建請將「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法律扶助成本」「扶助律師酬金」凍結其中百分之二十,待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討扶助律師分案公平性並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林正二  吳宜臻  李貴敏 P14.針對102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兼職人員交通費中,編列董監事會議兼職交通費59萬6千元,其中包含董事長出席董監事會議十三次,每次8千元之「兼職人員交通費」。由於該會董事長乙職乃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專職人員,本有職責召集董監事會議,實不應再支領相關兼職人員交通費預算,爰此針對該「兼職人員交通費」所編列給予董事長10萬4千元預算,建議應予刪除。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p15.科目名稱:兼職人員交通費,本年度預算數: 2,648千元,建議:減列數【 78千元 】。 說明: 法律扶助法第41條規定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惟其僅為兼任,而祕書長專任,依法扶法設計,董事會僅係議決決策的會議型態組織,董事長則由董事互選一人擔任,負責召集會議,其非本職,投入會晤時間自屬有限,如過度主導,反有可能外行領導內行之情況,依法律扶助法之設計應係由秘書長肩負基金會之運作與業務規劃,並向董事會負責,董事長除負責召開會議外,應與其他董事無異,現行預算編列董事長交通費每次8千元,而其他董監事僅有每次2千元,該交通費補助之差距顯不合理,爰建議減列「兼職人員交通費,董事長交通費」78千元(6千元x 13次),平衡董事長與其他董監事成員之交通費。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潘孟安 P16.科目名稱:用人成本,本年度預算數: 132,764千元,提案:凍結數【 13,276千元 】。 說明: 本屆法扶董事會於「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刪去「申請人財產不予扣除或計入顯失公平」與「部分扶助」之衡平規定,造成該認定標準失去彈性,且既有扶助專案,包括檢警專案與消債專案,均令外界質疑其績效不彰,各弱勢族群權益相關之民間團體亦抨擊法扶決策階層未因應社會脈動與弱勢團體之期待而新闢專案,顯已有所失職。本屆董事會於卸任前,實有提出本屆董事會針對各專案績效檢討報告之必要,爰建議凍結「用人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13,276千元,直至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本屆董事會任期內之扶助業務及相關專案之績效檢討,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P17.科目名稱:用人成本,本年度預算數: 132,764千元,提案:凍結數【 13,276千元 】。 說明: 查民國97年法扶專職人員有176名約聘人員25名,該年人民申請案件量65,262件,平均每人要處理324.7案,然法扶近年案件申請量快速攀升,直至100年已有114,871件,但專職人員仍增編至229名,平均每人處理案件量多達510.5件,今年預估值更高達551.5件,案件量成長快速但專職人員配額卻未隨之增列,致專職人員業務負荷沉重,且專職人員之薪資制度與福利制度亦有所缺失,造成員工流動率居高不下,已妨礙法扶制度之健全發展,民國97年法扶員工即已要求基金會應建立合理之薪資制度,卻未有具體成效,爰建議凍結「用人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13,276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法扶專職人員薪資制度與福利制度之合理方案,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P18.科目名稱:用人成本,本年度預算數: 132,764千元,提案:凍結數【 13,276千元 】。 說明: 考量法扶業務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其主導決策之董事會成員實相當關鍵,並應可受外界公評,法扶董事之遴選程序應公開透明,依現行制度下,有關弱勢團體代表、學者代表、原住民代表以及律師代表,均應受到各界檢視,法扶基金會應公開徵求推薦名單,再由董事會討論,而董事會推舉之名單亦應公開,司法院院長遴聘前,應廣納各界對於推舉名單之意見。 且有鑑於現行董事會組成,僅有一名弱勢團體代表,實難期待各團體的主張與意見均能被法扶基金會所了解,法扶基金會實應每年召開全國民間論壇,邀請各民間團體出席提出法扶政策規劃之建言,徵詢民間團體對法扶業務之意見。 為使法扶董事會運作更加公開透明,董事會之會議紀錄與結論應上網公開,並刊載於年報上,供各界檢視,相關各年度預、決算書資訊,亦應公開,俾符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本院決議,並利民眾監督。 爰建議凍結「用人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13,276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董事會遴選過程之公開與民間論壇之規畫以及董事會會議紀錄、結論等相關資訊之公開,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P19.科目名稱:服務成本,本年度預算數:32,589千元,提案:凍結數8,147千元。 說明: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101年設置「專職律師中心北部辦公室」,其成立初期竟以配合司法院試行人民觀審為其業務,查人民觀審制度並未經立院立法,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亦仍研議中,法扶其業務應係提供人民法律扶助,而非配合司法院宣傳特定觀審制度,法扶基金會為此業務已有所不當,且於特定區域成立專職律師中心是否必然可達成提升扶助品質,使專職律師發揮其應有之作用,亦有所疑問,法扶成立北部辦公室之績效如何,是否達成其目標,實需再加以檢視,爰建議凍結「服務成本」經費之四分之一,共計8,147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專職律師中心北部辦公室」之績效評估報告,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P20.科目名稱:業務宣導費,本年度預算數:1,140千元,建議:凍結數570千元。 說明: 法扶基金會於2006年年報明確指出法扶「為保障在監在押而未能到會申請法律扶助者之訴訟平等權,全面開放受理在監在押人以書面方式提出法律扶助申請。並要求各分會給予在監在押被告之最大協助,宜儘可能准予扶助,更安排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嘉義及宜蘭分會,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律師進入監所與在監在押人進行法律諮詢,或直接進行審查、評議,以決定扶助與否。」惟此項業務日漸萎縮,直至2011年法扶基金會年報僅有台南分會辦理受刑人及收容人之宣導,顯未積極辦理此項業務,考量受刑人與收容人之人身自由受全面剝奪,屬特別無自救能力之人,其相關法律資源之提供更顯重要,且我國受刑人人數亦逐年上升,法扶未因應提升扶助量,相關業務反呈萎縮,顯見法扶之官僚,爰建議凍結「業務宣導費」之二分之一,共計570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各分會辦理監所宣傳之業務規劃,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P21.決議 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現行司法院已有二名董事,可參與實質決策,竟又於司法院內部,設立監管會監督管理法律扶助基金會,實有權責之衝突,建請司法院就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定位,及其與法扶董事會之關係,應全面檢討,並應大幅增加監管會成員之外部委員,以利監管會扮演超然獨立之監督角色。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P22.【附帶決議】 根據102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書顯示,政府總計編列預算補助基金會7億5千餘萬元,惟民間捐款之項目卻僅編列3萬6千元,佔整體經費來源的0.16%。鑑於法律扶助法第11條明定法扶基金會應辦理法扶經費之募集,法扶基金會應加強募款能力,並於三年內將民間募款佔總捐贈補助經費來源比率提昇至百分之十,以充足法扶基金會之經費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林國正 P23.附帶決議 依法律扶助法第4條之規定,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鑒於法扶基金會之經費與律師有所不足,以致扶助對象範圍過度限縮,司法院法扶基金會應會同法務部與各律師公會研議、落實律師義務扶助之具體方案並盡速實施,以強化我國法律扶助制度之功效。 提案人: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林國正 P24.科目名稱:法律扶助成本,本年度預算數:531,751千元。 主決議: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律師應在其所加入之律師公會擔任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工作。但有免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之原因者,不在此限。」然而觀察100年各地法扶分會之扶助律師比例(該分會登記扶助律師佔該地律師公會登記律師比率),亦有9個縣市低於20%,分別為桃園(18.51%)、雲林(17%)、嘉義(15.87%)、高雄(12.49%)、台南(11.78%)、宜蘭(10.24%)、花蓮(8.12%)、新竹(7.72%)、台東(6.25%),為使各區域律師積極參與法律扶助業務,共同分攤扶助案件,以提高扶助案件勝訴率,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善計畫,並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P25.科目名稱:法律扶助成本,本年度預算數:531,751千元。 主決議: 鑑於法律扶助基金會雖具公益性質,但其扶助律師酬金,均僅為律師市場行情之1/2至1/3,甚至更低,恐影響扶助品質及專業律師投入法扶的意願,尤其許多如職業病、醫療糾紛或重大環保訴訟等相關案件,其內容往往複雜,並需蒐集相關專業資料,需耗費許多心力與時間協助,然而若所對應之酬金若過度的不相衡平,僅以無私奉獻作為誘因,恐難確保服務之品質,對於欲提供更多協助之律師,更形成變相懲罰。為確保扶助品質,並可讓更多優秀律師投入扶助服務,提高扶助案件勝訴率,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於三個月內針對酬金給付依案情類別與其複雜程度,建立增予酬金之相關機制進行研議,並將研議報告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P26.決議 家事事件法於101年6月1日開始實行,因該法明訂如有必要,法院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當事人出庭及陳述意見、提出調查報告等工作,甚至擔任被告、特別代理人、遺產管理人、參與程序、或其他法院請求或囑託協助事項,惟現行各地方政府社工人力原本已不勝負荷,於家事事件法實施之後又新增家事服務案件更顯捉襟見肘,加上相關協助事項涉及一定程度之法律內容及程序,亦非一般傳統社工人員所能勝任。爰此,建請司法院儘速檢討少年及家事法院有關司法社工專業人力的配置問題,並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本於法律扶助之精神,派駐具法律背景之專職人員,駐點支援協助地方政府社工人力,以利家事事件案件的進行,確保家事事件之處理品質,並保障民眾應有之權益。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林正二  吳宜臻  李貴敏 P27.決議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年報,法扶義務辯護的刑事案類中,毒品案件自民國96年起,已連續5年蟬聯刑事案類冠軍,以100年為例,毒品案件就佔3,873件,約佔同期全部准予扶助之刑事案件數13,031件近3成之比例,明顯過度偏高。加上近年某警方破獲販毒集團為例,落網8人中就有6人申請法扶律師,又如遭警方6度逮捕販賣安非他命的毒販,依舊可申請法扶律師的協助,甚至有狠心毒蟲將2歲大男童凌虐致死的案件,法扶律師亦幫忙辯護,引發外界大肆批評,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為毒品案辯護律師團。爰此,為免法律扶助資源遭不當瓜分,影響真正弱勢族群權益,更應避免助長毒品犯罪,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毒品刑事扶助案件應從嚴審核,以正社會觀感。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林正二  吳宜臻  李貴敏 P28.決議 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書所列員額數計251人,其中分會執行秘書及專職人員數計202人,佔總員額人數80.5%,其薪資更佔整體人事費用71.9%,但反觀專職律師僅18人,佔總員額人數7.1%,其薪資僅佔整體人事費用13.9%。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的目的在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然而其人力資源配置上卻佔八成以上為一般行政人員為主,顯與成立目的有違。爰此,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一年內改善人員配置情形,將一般行政人員人數及用人費用比率降至三成以下,並將專職律師人數及用人費用提高至五成以上。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陳鎮湘  廖正井  李貴敏 P29.決議 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人,鑒於現行法律扶助申請案件量逐年攀升,顯見人民法律扶助之需求仍相當高,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盡可能提供弱勢者多元有效及時之法律扶助,查法扶基金會曾於2009年派員前往英國法律扶助委員會實習,並有英國法扶「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之報告,且法扶董事長於法扶六週年茶會致詞亦明確表示計劃開辦「電話法律諮詢服務」,迄今仍無任何成果,考量電話法律諮詢可更加服務民眾,且更有助於特定行動較不便利之弱勢群體獲得協助,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研議「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以盡可能提供民眾更多元化之法律扶助。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鄭天財 主席:第1頁有關政府捐助收入減列十分之一,計7,558萬元,請問吳董事長,你們有沒有什麼意見?請法扶基金會吳董事長說明。 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秘書長和會計主任希望我能向委員解釋,這會造成業務執行的困擾,因為我們每年的結餘款只有一千多萬元,如果委員刪除的數額這麼大,就得縮小扶助範圍。這與委員對我們的期待相違背,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不過這是委員決定的事情,我們尊重。 主席:我們有要求你們多向民間募款,以彌補政府捐助收入的減少。 吳董事長景芳:後面有幾個案子要求我們募捐200萬元、400萬元,這我做得到;有一個提案要求我們募捐2,000萬元,這我就不敢打包票了,但我們會努力去做。募200萬元、400萬元,這我們一定會做到;做不到,我就自己捐。不過這是極限了,如果第1案通過,一下子減列七千多萬元,業務執行恐怕會有很大的困擾,能否拜託委員撤案?後面的提案,我們統統會遵照辦理,委員有提出很多附帶條件的凍結案,我一定會達成那些條件以請求解凍。該做的,我一定會做。 主席:沒關係,本席教你,屆時如果真的經費不足,可以動用司法院的第一預備金。第一預備金本來就可以動用,所以沒有影響。 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關募款的部分,其實監管會至少曾在6次會議中要求他們加強辦理,但事實上,我們也知道他有他的困難。目前先進國家,例如英國、日本、美國、澳洲、香港和加拿大的法扶單位,主要還是仰賴政府的捐款,所以我們要求他一下子要募集到2,000萬元或7,000萬元,可能非常困難。他每年大約會繳還一千多萬元,由於現在我們一直要求律師的酬金要增加,假設一下子刪除七千多萬元,擴大服務的部分就會打折扣。 主席:這是政府成立的機構,剛才本席已經教你們了,萬一經費不夠,可以向會計處申請動用第一預備金或第二預備金;萬一真的需要,你們還是有錢可以撥用,不會受到影響。我們不是不讓你執行業務,而是希望你們能夠多向民間募款。 姜副秘書長仁脩:其實無資力的部分,我們已經配合社會救助法進行調整了,今年服務的對象應該會比較多。 主席:請司法院會計處張會計長說明。 張會計長志弘:主席、各位委員。向各位委員報告,行政部門必須尊重大院的決定,如果立法院刪除了這筆預算,之後就不能再增加;換言之,就是不可以動用第二預備金來支應。況且,司法院本身的第一預備金也很少,只有一百多萬元,無法負擔,所以七千多萬元這個數額可能大了一點。 主席:去年的預算是多少? 你剛才講得沒有錯,被立法院刪除的預算,不能再動用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這一點本席知道,所以本席要把話收回來。民意機關刪除預算之後,他不能再動用預備金。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本席質詢時有提到,我提案刪除十分之一的原由是,根據法扶基金會的資料,97年政府的補助收入占法扶基金會業務收入的92%,98年占86%,99年占84%,100年就竄到98%,101年也是98%,102年則達到99%。99%扣掉10%,還是與97年、98年、99年的平均占比差不多。按照你以前的資料,刪減十分之一不會造成運作上的困難。現在比例已經達到99.84%了,99.84%!幾乎是100%由政府支持。倘若目前政府的財政沒有困難,我們也不會為難你們,但是今年的情況完全不同,財政如此困難,連軍公教人員口袋裡的錢,我們都要把它挖出來,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絕對不容許費用濫支,因此本席堅持刪除十分之一,謝謝。 主席:剛才會計長講錯了,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的預算項目,確實不得動支預備金,但這有個但書,若為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張會計長志弘:是,那就請主席做個決議,如果將來他努力之後獲得一定的結果,可是經費仍然不足,能否同意…… 主席:那不行!這就像早上本席質詢銓敘部一樣,退撫基金本來是3年要檢討一次,你卻不檢討,反正經費不足,就由國庫撥補。在這種情況下,你們不會好好去做;如果有那個但書,你們就不會努力,委員們應該都同意,對不對?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預備金有多少錢? 張會計長志弘:一百多萬元,只有一點點。 吳董事長景芳:請容我再說明一下,審查預算是立法委員的職責,所以委員要求我們努力募款,減少政府捐助收入,我非常佩服這個見解,但能否給我們一個慢慢改善的機會?預算還是刪除,但可以不要刪這麼多嗎?不曉得李委員能否接受?預算還是刪除,因為這會有警惕作用,也能為老百姓看緊荷包,我覺得這是應該的,但是不曉得能否考慮少刪一點,降低衝擊?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法扶基金會的經費,其實依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政府要捐助100億元,所以經費是依照這項規定提撥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工作重點在於扶助弱勢者、無資力者獲得法律的保護,而不是募款,所以本席不太贊成刪除它的歲入。現在我們是希望法扶基金會能擴大服務,因為經濟不景氣的時候,需要法律扶助的人更多,而且還有很多專案有待他們好好去開發,如果把歲入刪除,我們擔心業務會萎縮,危及這些弱勢民眾,這部分能否再作考量? 主席:去年的歲入預算編列多少?去年是編七億多元嗎? 在場人員:司法院捐助7億2,000萬元。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請問法扶基金會,你們募款有何困難?副秘書長,你們會面對很多律師,有些律師很有錢。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曾副秘書長說明。 曾副秘書長前展: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法扶會比較大的困擾是,過去8年,我們為了扶助精障弱勢民眾,國內的大企業幾乎都告過了,尤其是關係企業的部分,所以這些民間企業對法扶會並不是很友善。如果要把募款的數額大舉擴增至2,000萬元或7,000萬元,短期之內,恐怕需要一番努力才能達到。即因如此,目前法扶會的規劃才會著重於個人捐款,而非民間企業。未來我們還是要扶助精障弱勢民眾,還是有可能會告這些企業。可能沒有企業願意捐款,讓我們扶助他的員工來告他自己,這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以上報告,謝謝。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雖然企業界不太可能捐款,但其實你們可以透過你們的關係,尤其是董事長的人脈,請這些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捐助。當然,這部分是不可預料的,而且社會救助法修正之後,中低收入戶皆納入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對象,人數會繼續增加,這個部分,也請各位委員一併考量。 主席:李貴敏委員,我們不要刪除10%,刪除5%好不好?你剛才說去年和今年的預算相差三千多萬元,三千多萬元就是5%,刪除之後等於沒有增加。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好。 主席:第1頁修正為減列5%。 第1-1頁建議凍結二分之一,這要先減列剛才所講的5%,其餘再凍結二分之一。剛才已經決定刪減5%了,刪減之後,再凍結其餘的二分之一,董事長有沒有問題? 吳董事長景芳:沒有問題,我會努力去做。 主席:第1-1頁通過,刪減5%以後,再凍結二分之一。 第1-1-1頁和第1-1-2頁是林國正委員的提案,剛才已經決定預算凍結,所以我們就不再討論了。 有關第1-2頁,民間捐款原來只有3萬6,000元,現有委員提案增加至2,000萬元,請問董事長有何意見? 吳董事長景芳:可不可以通融一下,訂200萬元就好?200萬元,我有信心做得到;若是2,000萬元,我沒有把握。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鄭天財委員講得很好,我們知道律師捐款可扣抵20%的稅金,所以本席要鼓勵董事長,你和各大事務所的合夥律師關係都還不錯,可以向他們募款,200萬元絕對在他們的能力範圍之內,尤其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senior partner)不會只有一個,加乘起來,本席認為2,000萬元對你而言不會有困難。本席相信三大事務所每一個合夥人都有能力至少捐助200萬元以上。 主席:沒關係,民間的捐款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那就訂為2,000萬元,讓他去努力。有就有,沒有也無所謂。 關於第2頁,既然剛才已經訂為2,000萬元,此案就不再討論了。 第3頁和第2頁不一樣,這指的是其他捐助收入,而非民間捐助;你看預算科目就知道,兩者是不一樣的,其他捐助收入和民間捐助不同。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有關第1-2頁和第2頁,一個是增列2,000萬元,一個是增列200萬元,兩個都要列嗎? 主席:不要,關於第2頁王惠美委員之提案,剛才本席講過,既然已經訂2,000萬元,後面不可能再訂200萬元。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那個案子就不要了? 主席:對,不要了。 第3頁講的是其他捐助,和之前的提案不一樣。請問董事長,400萬元有沒有問題? 吳董事長景芳:我會努力。 主席:第3頁通過。 有關第4頁,我們認為你們的績效不彰,所以要求凍結總經費八億多元的二分之一,你同意嗎? 吳董事長景芳:那有可能解凍嗎?如果我們的工作成果讓委員覺得滿意,是否就可以解凍? 主席:對。 吳董事長景芳:好,我們去努力。 主席:你報告之後就可以解凍。 吳董事長景芳:現在能否容許副秘書長就實際狀況先向委員簡單報告? 姜副秘書長仁脩:其實對於「四金」,我們一直都在列管中,其中以追償金所占的比例最大。100年最高法院已經做了一個決議,他認為法扶分會不能向訴訟敗訴人要求酬金…… 主席:為什麼桃園律師參與法扶的比例不到20%呢? 姜副秘書長仁脩:按照規定,律師於公會登錄之後就要參與法律扶助,但我們有要求他們訂定一個辦法,假設律師拒絕參與,必須提出正當理由。關於律師拒絕參與法律扶助的辦法,目前還沒有訂出來。 主席:所以本席要逼你們去做。 吳董事長景芳:實際的狀況,能否容許副秘書長說明一下? 曾副秘書長前展:這個提案是有關數個分會當地的律師公會參與比例過低,我們有清查過,會發生這個現象,多數是因為該律師公會的兼區會員太多,例如在桃園律師公會登記的會員有1,800人,但實際上,在桃園地區服務的律師不到200人,換言之,有百分之八十幾的律師都是兼區會員。這種現象多數是因為律師公會較小,律師必須跨區執行業務。這些律師大部分是在其他地區參與法律扶助,所以這個地方他就不參與了,主要是這個原因造成的。我們採取的措施是,在偏遠地區,還是要鼓勵律師參與法律扶助;而律師人數充足的地區,就要加強汰除不適任的律師。 主席:反正明年2月份就會開議了,你來報告之後,預算就能解凍了。我們主要是希望你們能檢討剛才本席提到的這幾個問題,本席都有舉例說明,立法院預算中心也認為你們的效率太差,所以我們要督促你們。 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會遵照辦理。 姜副秘書長仁脩:凍結的比例能不能少一點? 主席:比例要減少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二分之一太多了。 主席:那就凍結三分之一。 吳董事長景芳:可以凍結四分之一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相關工作即將要開始,他們每個月都需要經費以維持運作。 主席:明年很快就開議了,只要你們有心檢討就可以解凍。本案修正為凍結四分之一。 吳董事長景芳:謝謝委員。 主席:雖然修正為凍結四分之一,但後面委員提案要求改善的事項,之後你們在報告時也要一併說明。 吳董事長景芳:一定會。 主席:既然總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後面的提案就不再逐一討論。 吳董事長景芳:我一定會請下一屆董事長確實執行。 主席:後續建議凍結經費的提案,我們就不再討論了,因為總經費已經凍結了。此外,法扶會要記錄下來,屆時你們要一併報告。 吳董事長景芳:好。 主席:第4-1頁、第5頁、第6頁、第7頁、第8頁、第9頁、第10頁、第11頁、第12頁、第13頁和第13-1頁等建議凍結的提案,併入剛才討論的提案,凍結四分之一。法扶會在提出檢討報告時要一併說明。 吳董事長景芳:好。 主席:修正通過。 第14頁本席撤案,因為你們是無給職,也沒有車子。 吳董事長景芳:我早上笨笨的,都答不出來,因為我並不是實際從業人員。 主席:第15頁尤委員撤案。 剛才已經決定凍結了,第16頁、第17頁、第18頁、第19頁和第20頁皆併入前項提案,凍結四分之一。 有關第21頁尤美女委員的提案,司法院已有二名董事可參與實質決策,竟又於司法院內部,設立監管會監督管理法律扶助基金會,實有權責之衝突,建請司法院就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定位,及其與法扶董事會之關係全面檢討,並應大幅增加監管會成員之外部委員,以利監管會扮演超然獨立之監督角色。這項提案,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早上我已經說過,很少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只有二席政府派任的董事。事實上,它是一個獨立的財團法人,司法院都是在事後監督其運作,這二席董事是無法左右內部決策的。監管會是照法律扶助法之規定進行監督,這是司法院的責任,請委員容許我們按照現有的制度繼續辦理,我們會加強監督。事實上,財團法人內部也有監事負責監督。 主席:副秘書長,此案是建請你們去檢討,沒有關係。 姜副秘書長仁脩:但我們希望委員能瞭解我們實際的困難點為何。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們要表達的是,基金會固然要被監督,可是我們現在看到的是,基金會的監管會管得太多,甚至管到董事會的業務執掌範圍。當然,你們有提出解釋,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力去管他們的業務。可是監管會通常是管財務運用等等,現在監管會的權限凌駕於董事長,致使董事會的功能萎縮。我們要的是獨立的基金會,董事會應該扮演好他的角色,以符合當初法扶會成立的價值和精神;但我們現在看到的是法扶會的業務在萎縮,而且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司法院又占了7席,足以對他們施壓。在此情況下,法扶會要替司法院實現所謂的公設辯護人,甚至連觀審制都變成他們的業務範圍,這都已經偏離了法扶基金會成立之目的,我們在乎的是這一點。董事會有其執掌,他應該扮演好他的角色,不要自我設限,很多事情都不做;監管會則要扮演好監督的角色,不要介入過深,把手伸到董事會裡面。我們剛才提到,現在法扶的業務已經萎縮了,而今歲入又遭到壓縮,我們擔心業務會漸趨萎縮,而不是朝更積極、更具前瞻性的方向走,以協助弱勢人民獲得法律的保護。因此,我們希望能讓外部人士參與,這樣會比較客觀,不要全部都是司法院的人,這真的會變成司法院另一個小金庫。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我一定要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賴院長講得很清楚,法律扶助基金會是獨立的財團法人,為了讓它能夠正常運作,我們會在事後做適當的監督。實際上,他們的董事會絕對是最高的決策機關,你們也可以看到,我們從來沒有對他們的人事案表示意見。 尤委員美女:我們有看過你們的會議紀錄,當董事會和監管會的決議不一致時,是以誰為主?會以監管會為主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實際上我們現在只有一個案例。我來司法院已經兩年多了,唯一的案例就是有關四千多萬元追償金的部分。董事會建議不要追查,但監管會有逐案討論,因為這是法律問題,有執行民意的部分,在會計制度上稱之為應收帳款。換言之,董事會認為這部分不要去收款,監管會則認為這是公款,如果不收,誰要負責任?所以監管會只針對這個個案而已,我們希望董事會可以再研究看看。 尤委員美女:我們只是希望分際能夠清楚,我們也無意干涉太多。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絕對尊重董事會的決議。 尤委員美女:在制度上,我們希望外部的委員能夠再增加幾席。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可以研究看看。 尤委員美女:你們再研究看看。 主席:我們是要你們討論而已。 第21頁通過。 第22頁通過。 第23頁通過。 第24頁通過。 第25頁通過。 第26頁通過。 現在處理第27頁。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是林國正委員提案的連署人,林國正委員的提案立意良善,但本席擔心這樣的提案方式可能會有誤解。我們知道其實目前法扶有很多的毒品案件都是強制辯護案件,如果將來法律扶助分配的扶助律師對於很多的毒品案件、強制辯護案件都從嚴審核時,在某個程度上而言,大概會侵害到被告的刑事訴訟強制辯護權,所以本席建議,這個案子應該撤案或者可能這樣的文字是不恰當的。 主席:如果在執行上有困難,我們就不通過,也不要撤案。第27頁不通過。 第28頁。 請法扶基金會吳董事長說明。 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我會將意見帶回董事會,我們會在這一屆來努力。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部分我們希望法扶基金會能夠全盤檢討,其實行政人員的業務量和工作量是非常大的,最近板橋也發生一件過勞死的事件。如果將行政人員調降至三成以下,是否妥當?我們希望法扶基金會應全盤檢討人員配置情形,包括專職律師的人數到底應該多少才適量,還有專職律師的定位如何。我們不希望專職律師變成一個超大型的律師事務所,聘了一堆的律師在做一般律師做的工作,那不是我們的本意,因為專職律師有專職律師的定位及要去實現的東西,我希望你們全盤檢討,力求最適量的律師和行政人員,所以我們再討論看看在文字上應該如何修改。 主席:因為提案委員只有2人,所以沒有辦法成立。李貴敏委員有簽名了嗎? 在場人員:有。 吳董事長景芳:尤委員的發言動見觀瞻,所以我要補充解釋。板橋分會有位員工確實在最近去世,但板橋分會是從來不加班的分會。這位員工很上進,他是自己到大學唸法律系夜間部,所以這不是通例。我再次強調,第一點,板橋分會是從不加班的分會;第二點,這位年輕人是自己到大學唸書;第三點,在公祭時,他的同學告訴我,他有脊椎的病史,也曾因此而請假了一個多月,所以他發生不幸,應該不是一般社會上所講的過勞死。謝謝。 主席:尤委員是不是要作文字修正?如果沒有,第28頁通過好嗎?有沒有要文字修正? 尤委員美女:本席建議刪除「將一般行政人員人數及用人費用比率降至三成以下」等文字;至於後面有關提高成數的部分就讓他們通盤去檢討。 主席:修改為「將一般行政人員人數及用人費用比率作調整」是嗎? 尤委員美女:好啊!就是說…… 主席:刪除「三成以下」等文字,對不對? 尤委員美女:一般行政人員及專職律師人數都不要限定成數,不要寫成數。 主席:OK,好。修正為「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一年內改善人員配置情形。」是不是? 尤委員美女:修正為「改善一般行政人員及專職律師之配置。」。 主席:第28頁最後一段文字修正為「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一年內改善一般行政人員及專職律師人員之配置。」。 第28頁修正通過。 第29頁通過。 我們雖然不做,但是希望司法院副秘書長回去轉達,希望你們以後能找德高望眾,號召力強的人來擔任法扶基金會董事長及董事,好不好? 姜副秘書長仁脩:歡迎各方推薦,公開的來…… 主席:有關法扶部分,除了各位委員提案以外,其他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我們就照列。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請議事人員宣讀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預算數。 銓敘部主管10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102年度業務計畫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執行,與上年度法定預算所列單位相同。主要業務計畫包括辦理政公教軍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離職退費業務及辦理基金投資運用業務二部分,有關辦理退休、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部分,預計辦理政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計8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223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計1,378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118,894人,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計600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100,261人,軍職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計11,400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50,460人;另辦理基金投資運用部分預定收益率為3.78%。(詳見基金預算案第6至9頁) 二、總收入:190億1,146萬4千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13頁) 三、總支出:7億6,020萬7千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13頁) 四、本期賸餘:182億5,125萬7千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13頁) 主席:現在進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部分的委員提案。 P1.凍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一)財務支出項下「委託經營管理費6億9,108萬9,000元」三分之一。 說明:公務員退休撫卹基金,近年經營績效不彰,虧損連連,但是委託經營管理費卻是不減反增,97年2億5,900萬、98年3億4,900萬、99年4億7,600萬、100年4億6,300萬、101年9月底已高達3億多元,102年編列更高達6億9,108萬9,000元,待提出檢討專案報告送本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P2.主決議 公務員退休撫卹基金,近年經營績效不彰,虧損連連,但是委託經營管理費卻是不減反增,2008年2億5,900萬、2009年3億4,900萬、2010年4億7,600萬、2011年4億6,300萬。退撫基金應檢討委託投信機構之管理費用規定,並定期公布各投信機構之投資標的,以昭公信。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P3.主決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本基金財務管理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基金管理會為評估基金財務負擔能力,應實施定期精算,精算頻率採3年1次為原則。每次精算50年。」然目前最近之第4次基金精算報告書係於民國99年3月完成,以97年12月31日為精算基準日,依所設定之精算假設,精算未來50年之現金收支流量、基金結存金額,以及基金提撥狀況與最適提撥費率等。但該報告完成迄今,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事項已有重大改變,已無法真實反映政府未來財政負擔及退撫基金財務負擔能力,亦不利政策制定之參考。針對退撫基金財務負擔能力之評估,雖採3年1次之定期精算為原則,但基金管理會應視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事項調整狀況,機動性檢視精算假設之合理性。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  鄭天財  尤美女  呂學樟 P4.主決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退休及保險基金經營績效不免受國際金融事件影響而呈現負報酬,此雖國際皆然;但在歷次國際金融事件中,以退撫基金受影響最大,從89年之全球網路泡沫事件、97年之美國次貸風暴以及100年之歐債危機,其分次損失為171.83億元(-8.7%)、860.87億元(-22.33%)及284.51億元(-5.98%),共計虧損1,317.21億元,係各類退休及保險基金中經營績效表現最弱者。根據OECD資料顯示,即便受國際金融事件影響,部分國家之退休基金仍有可觀報酬,而退撫基金卻將鉅額虧損均歸因於國際金融事件所致,恐失公允。爰建請退撫基金應檢討改善,並建立中、長期績效目標及妥適之監理指標,俾利外界監督其經營成效。 提案人:王惠美  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林國正  鄭天財  尤美女 P5.主決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針對安泰投信公司代操退撫基金買賣「盈正」個股造成損失乙案,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今年8月宣布,提前終止與安泰投信公司的委託契約,事實上,距離盈正案發生已2年了,不禁讓人質疑:退撫基金內部設有業務組、財務組、稽核組共59人辦理相關業務,亦設置基金管理會委員13至17人定期開會決定及審議基金業務事宜,必要時還可遴聘專家學者為顧問;另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相對設置業務組及稽查組共22人及監理委員共19至23人,辦理相關監理業務。既然退撫基金無論在內部管理或外部監督均已設置相當人力,為什麼還會發生這種情形而不自知,甚至發生2年了才發現?很顯然控管和監督機制形同虛設。讓人不禁懷疑係單純委任或有犯意聯絡?爰提案要求應調查其中是否有人員失職、瀆職或圖利,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呂學樟 連署人:李貴敏  鄭天財  尤美女 P6.主決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三條規定,該會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及規劃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關之決定事項。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受委託運用機構所提基金運用計畫之審核事項。四、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事項。五、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績效之考核事項。六、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調整提撥費率及其幅度之建議事項。七、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程式設計、資料處理及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八、其他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管理事項。然經查該管理委員會100暨101年度開會情形,多位機關代表之委員常缺席會議,委託他人代表出席,試問,委員都不來開會,如何妥善管理退撫基金?以國防部為例,截至101年9月底止,軍職人員參加退撫基金人數佔總人數比例為22.94%,按理國防部代表本於職責應親自並按時出席該委員會,然實際上出席率偏低且多為指派代表出席,顯示國防部根本不重視該管理委員會。爰要求銓敘部應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機能與委員之適任性,每年提出檢討,對於多次未親自出席者,所屬機關應檢討其代表之適任性,或另覓其他適宜人選。 提案人:王惠美  呂學樟 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  鄭天財  尤美女 P7. [image: image2.png] P8. [image: image3.png] P9.科目名稱:委託經營,本年度預算數:234,916,550千元。 主決議: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自民國85年至今,歷年來其收益情形共有四年為負數,其中又以民國89年、97年及100年虧損最為嚴重,然而,相較於勞工退休基金、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及勞工保險基金,其基金規模並非最大,虧損金額卻最鉅。為使基金合理運用操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三個月內,針對歷年投資經營成效不彰提出檢討報告,並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P10.科目名稱:委託經營,本年度預算數:234,916,550千元。 主決議: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然而,日前卻爆發盈正案,因委外之投信公司發生人員舞弊,造成該基金損失642萬元,顯見目前針對委外經營之控管與稽核規範,仍有疏漏,為防止相關弊端再次發生,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三個月內,提出相關監督機制之檢討與改善方案,且持續清查其他委外操作之異常現象,並將相關報告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P11.科目名稱:委託經營,本年度預算數:234,916,550千元。 主決議: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基金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年度基金委託總額度50%。」雖然目前退撫基金委託單一經營機構之分配額度,皆在所定範圍內,但依該辦法若僅委託兩家投信機構,且各經營50%之額度,仍在規定範圍內,顯然過於寬鬆,恐因受託對象過度集中而不利風險分散,更難以防弊,因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應重新檢討該辦法之適切性。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P12.主決議: 要求退輔基金委外操作時,應徵選公司治理良好、內控機制良善之業者,並且應要求業者應委託操作,本身亦提撥相當比例資金投入,採同進同出模式代操,且以長期良好股票等為主要投資標的。 提案人:潘孟安  柯建銘  尤美女 P14.主決議: 鑒於目前退撫基金有2,023億元委外操盤,約占基金總額的40%,然而委外代操評選時,每家業者接受評選之時間平均約30~40分鐘,導致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監理委員會之評選委員往往受限於時間問題,於資訊不足的狀況下,特別厚愛明星經理人。又目前委外代操之評選委員及監理委員組成為學者、政府代表,如管理委員會之組成由銓敘部遴聘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各1人及專家學者,監督委員組成包括專家學者、行政院、司法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及軍公教人員代表,多不熟悉股市或資本市場之實戰狀況。爰此,建議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監理委員會提出委員組成專業性、委外代操評選之改善措施,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潘孟安 P15.主決議 本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之通案決議(一):「依據各信託基金之相關規定,一旦信託基金發生虧損,將由國庫負擔彌補;也就是當基金管理或投資操作發生虧損時必須要由人民買單。既然虧損要由人民買單,那麼基金的投資操作資訊(如:投資標的、進出場時間、投資已實現與未實現損益…等)理當要公開予全國人民知道。因此,有鑑於國外作法,特提案要求,各信託基金之相關主管單位,自94年起,必須每半年定期公布已處分之投資標的與投資財務報表等相關資訊。」退撫基金雖依照本院決議,每半年於網站公布已處分出清股票之投資標的,惟僅止於自營部分,至於委託經營部分則未公布任何處分資訊。另自營所公布之投資標的亦僅揭露股票名稱,進出場時間及已實現損益仍付之闕如,不利外界監督。又鑒於目前退撫基金之治理清償能力問題導因於人口老化現金流入低於現金流出,基金亦發生投資失利遭受損失之情事,故應適度揭露公司治理指標及投資管理指標,俾於受益對象了解基金狀況及績效脈動。爰此,建議退撫基金公布委託經營部分之已處分出清股票之投資標的資訊,及自營、委託經營之進出場時間、已實現損益、「夏普指標」(受益人承擔每單位風險所賺取之風險報酬)。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潘孟安 P16.主決議 由於基金經營績效不免受國際金融事件影響而呈現負報酬,國際皆然,故衡量基金經營績效時,建立中、長期經營績效及妥適之監理指標益顯重要。參美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不僅揭露1年、3年、5年、10年之短、中、長期預定報酬率,甚且設定其他供比較之整體績效指標,如精算假設報酬率(Actuarial Rate)、TUCS基金報酬率中位數(Trust Universe Comparison Service(TUCS)Public Fund Median)、Wilshire大型基金報酬率中位數(Wilshire Large Fund Universe Median)等;另並針對資產配置種類設定個別比較指標,如國內固定收益債券以巴克萊資本指數(Barclays Long Liability Index)為評估依據,而國內權益證券則為富時美國TMI指數(FTSE US Total Market Index)。然我國各退休及保險基金除於預、決算書揭示當年度預定收益率及實際收益率外,中、長期績效目標及比較指標之設定付之闕如。 我國各退休及保險基金經營績效受國際金融事件影響甚大,以致實際收益率與預定收益率相去甚遠,而各該基金均歸因於國際金融事件所致。惟根據OECD資料顯示,即便受國際金融事件影響,部分國家之退休基金仍有可觀報酬,且相較美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我國各基金之中、長期經營績效亦偏弱,爰此,建議退撫基金應建立中、長期投資目標及妥適監理指標,俾利外界監督其經營成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潘孟安 P17.主決議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準此,退撫基金「年收益」之多寡,決定國庫應否撥補該基金,以及其應撥補之數額。惟相關法令未就「年收益」為補充性規定,故退撫基金現行年收益之計算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現為主計總處)之函釋,將該基金年度決算運用收益(即年度決算賸餘),排除「未實現跌價損失或增值利益」、「未實現兌換損益」、「長短投互轉未實現損益」等未實現項目後,以之與台銀2年期定存收益比較,並計算應收國庫補貼款。惟退撫基金在法無明文且未對「年收益」有補充性規定下,逕以行政院主計處函示另行調整計算之,除與母法有悖並影響國庫補貼數額外,該等未實現項目無以透過相關會計報告書表勾稽,其可信度亦可議。又儘管審計部曾多次函請該委員會積極檢討其未實現損失金額龐鉅之問題,該委員會亦表示將持續針對虧損個股審慎評估投資價值,對於財務結構不佳、產業展望不慎樂觀之個股,擬具處理意見提投資策略小組討論是否停損賣出,然至100年度止,該委員會自行投資之國內股票庫存138檔,虧損計113檔,未實現損失金額高達372億餘元,較99年度未實現損失188億餘元大幅增加。爰此,建議退撫基金法制化未實現損益之定義,檢討未實現損失金額龐鉅之投資標的處理方式,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潘孟安 P18.主決議 盈正案發生前退撫基金管理會已實地稽核安泰投信,並通報金管會不當情事,惟退撫基金國內委託投資之相關內控規範、監督作業以及後續處理,仍有未妥之處,包括經營計畫建議書之內控與稽核規範未能有效防止舞弊發生、將短線進出造成虧損之個股列為雙月查核對象,恐未能及時發現異常情事,顯弱化監督功能、委託投資契約恐未有效規範淨資產價值減損程度之停損機制,有擴大委託經營損失之疑慮。又基金管理會國內委託投資契約範本,其契約內容雖規範受託機構經營基金淨資產價值減損達20%以上時,應向退撫基金管理會報告之義務;另並規定委託期間滿1年後,經基金管理會定期評估之經營績效,如未達委託案所訂之目標收益率,得隨時視情況終止契約;以及受託機構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致損及委託資產及其收益時,基金管理會得終止契約。惟相關合約條文卻未見受託資產價值減損達一定百分比時,應立即終止契約之停損機制,雖其合約附件之投資業務經營計畫建議書規定,受託機構應建立與說明相關投資之停損、停利機制,惟恐未有效規範,以致安泰投信投資盈正虧損已達35.27%始出清持股,有擴大委託經營損失之疑慮。爰此,建議退撫基金提出經營計畫建議書之內控與稽核規範、短線進出造成虧損個股之查核、委託投資契約及其他停損措施,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潘孟安 P19.主決議 鑒於目前退撫基金之治理清償能力問題導因於人口老化現金流入低於現金流出,又基金亦發生投資失利遭受損失之情事,故應適度揭露公司治理指標及投資管理指標,俾於受益對象了解基金之治理。爰此,建議退撫基金公告委員名單、專業背景、出席委員會次數。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潘孟安 主席:現在先討論第1頁,第1頁提案的委員希望凍結三分之一,尤委員認為委外的費率太高,希望能夠刪減,凍結或刪減?這部分請銓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我向各位委員報告,因為實際上無論是國外或國內的委外都有期間的限制,今天早上我跟委員報告,基本上現在委外都是4年,所以有關委外的管理費用都是延續性的。 主席:最近一次的約是什麼時候簽的? 張部長哲琛:提案提到101年9月,管理費用已經用了3.4億,在這兩個月我們又處理一批國內、一批國外的委託,委託案已經公告,而且有關的資格審查已經完畢,計畫審查也結束了,近期內立刻要開始有關的審查,審查後就會馬上定案。102年的預算6.9億這個數字是怎麼來的?102年國內的委外有877億,國外的委外有1,410億,國內委外的管理費用是0.2%,國外委外的管理費用是0.365%,委外的金額總數是2,287億,管理費合計6.9億元,所以我們的預算都是按照契約去執行的,如果將其凍結,可能有違約的疑慮。今年國內的委外數額已經減少,明年預計再減少100億元,所以這筆預算不能減也不能凍結。至於各位委員談到管理費用可否檢討的問題,我想可以做個建議,我們進一步檢討,好不好?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才說委託案一簽就是4年嗎? 主席:請銓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一簽就是4年,都是延續性的。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有法律或其他法令的規定嗎? 張部長哲琛:有契約,我們雙方有訂定契約。 尤委員美女:那個契約是到101年9月? 張部長哲琛:對,實際上現在幾個國內或國外的委託案都是持續的,102年都是持續的,都沒有中止。 尤委員美女:102年持續?所以等於你們現在正在處理? 張部長哲琛:對,正在進行當中。 尤委員美女:現在正是在換約的時候? 張部長哲琛:沒有換約,我們一簽就是4年,沒有換約,要等新的委託案才會再重新訂定契約。 尤委員美女:對,一簽4年,我問的是上一次契約到何時截止? 張部長哲琛:每一批開始的時間是不一樣的,但是沒有到102年結束的,我們最近是第十一批,國內的是十、十一批,但其委託期間都是2年。 主席:請部長講清楚,剛才尤委員問的是上一個合約什麼時候到期?新的合約什麼時候開始? 張部長哲琛:我們實際上有四批,每一批的時間都不一樣。 主席:所以你要講清楚,你有四批,有的已經結束,有的還繼續履約? 張部長哲琛:這四批現在實際上都在進行當中,102年並沒有到期的契約,102年的四批都已經在執行當中,我們現在國內有10家投信公司,國外部分相同地也有10家資產管理公司,都是持續進行當中。 尤委員美女:契約總有到期之日,我們能不能建議在期限到期重新招標之時,能夠把管理費降下來? 張部長哲琛:可以,這個可以,沒問題。 主席:那就是第2頁的。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席有一些法律上的疑義,什麼樣的契約裡面沒有「情事變更」原則?因為這是政府的基金,我不知道你們訂約是怎麼訂的?一簽4年真的就綁住了嗎?本席對於這樣的條約內容,尤其我們是政府基金,竟然沒有任何的彈性,我覺得非常不放心。一簽就4年,管理費有些看起來好像收得高了,管理費裡面這麼多的問題,合約條文真的無法可解嗎?我的意思是,契約條文一簽4年就一定得要認賠、認付嗎?這部分本席不免要提出疑問、質疑。第二,延續剛才尤委員提到的,你說一簽4年,現在總共有四批,請問最快到期的是哪一個部分?102年完全沒有任一契約到期,必須重新換約、重新簽約的嗎?如果有102年到期的契約,請問金額大概是多少?如果有102年到期的契約,本委員會就管理費做一減列的決議,你們才有談判的籌碼去刪對方的管理費跟手續費,不要去當「潘仔」,讓國外的基金經理人賺走這麼多佣金啊。 主席:請銓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跟吳委員報告,第一,如果績效好當然沒有問題,實際上我們跟受託機構在簽約時都有約定,我們每年會檢討一次,如果基金執行的績效不好,我們可以隨時中止契約,這是第一點。 吳委員宜臻:是嘛,所以還是有一些彈性嘛。 張部長哲琛:目前來講,我們要看明年他們實際執行的狀況才能做檢討,這是第一點。第二,我們明年有一批國外的委託案會到期,不過是在年底,10月底以後才會到期。 吳委員宜臻:要到明年4月? 張部長哲琛:10月,10月才到期,所以管理費可能也不能省。 吳委員宜臻:明年10月底到期那個契約的管理費,其實也是編列在102年的預算內,那個比例跟金額怎麼抓呢?績效不錯的部分跟績效不好的部分大概占了多少比例?剛剛我相信召委應該也有跟部裡商量,有沒有可能抓出一定的比例?我們是希望針對績效不好的部分,確實不應該讓他們賺取這麼多手續費,而績效不好我們也沒有去檢討。你們不方便扮黑臉,我們立法委員是幫政府把關的,一定要有決心出面去算出裡面的差異,有關金額部分,銓敘部能不能提供一些數字給委員們作為參考?當然,或許凍結三分之一的比例太高,你們能否提供一個換約時可作為談判籌碼的刪減數字? 張部長哲琛:我跟各位委員報告,如果委外績效不好的話,我們會扣減。基本上,管理費分為兩部分,一項是基本管理費,另外一項是績效管理費,以國內的部分來講,如果績效不好的話,那麼績效管理費我們就會加以扣減,不僅一毛不給,我們還會扣錢,而且基本管理費也會相對扣減。其次,如果經營績效真的不好的話,我們隨時都可以中止契約,把委外的案子收回來,這部分都是依約在執行的。 主席:針對第2頁,其中提及「退撫基金應檢討委託投信機構之管理費用規定」,雖然內容並不是寫得很清楚,但關於方才各位委員所提出的部分,你們都應該加以檢討。譬如國內的部分是收取0.2%的費率,但國外的部分卻是收取0.365%的費率,國外的部分幾乎已經是國內的一倍了,所以早上本席才會說難道國外的月亮比較圓嗎? 按照部長剛剛所講的,國內的部分有八、九百億,國外的部分有一千一百多億,照理說,委託金額越大,管理費用應該越低才對,但現在的情況卻是國外的委託費用比較高。另外,以預定收益率來講,國內的部分比較高,國外的部分反而比較低,這不是很諷刺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我們寧可委託美國加州的退休基金操作機構,這樣反而還賺得多呢!針對這部分,希望你們能夠針對管理費率、委託機構等等…… 張部長哲琛:針對各位委員的建議,我想我們可以把這個問題加進去,我們會確實加以檢討。另外,有關「公布各投信機構之投資標的」建議改為「公布各投信機構之投資資訊」,因為「標的」的範圍太窄了。也就是說,我們會按照方才主席所講的部分,檢討有關投信公司的管理費用規定,其中包括國內及國外的部分。 主席:等一下我們再把文字加一下,第一個是檢討費率的部分,這方面包含國內和國外的費率。第二個是檢討績效的部分,如果發現績效不好,隨時就要停止或予以處罰,或者是扣他們的手續費。你們可以設定一個range,例如可以設為2%至3%,如果績效好,就可以多給他們一點,將費率提高到0.3%;如果績效不好,可能就只給他們0.1%的費率,用這種方式來維持彈性。 張部長哲琛:其實現在已經有這樣的規定,這方面我們會再加強。 主席:也就是說,如果績效好的話,費率提高到0.3%都可以;如果績效不好的話,不僅不給0.2%,甚至還會降到0.1%,這部分可以從下一期的費用當中扣回來,這樣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好的。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部長方才的說明來看,這筆預算也不是不能凍結。如果將這筆預算凍結的話,我們就可以真正要求你們在明年6月以前,明確說明這段時間委外基金經營績效如何。剛剛部長也說如果績效不好的話,可以隨時中止契約,也許我們就可以成為你們的後盾。 主席:請銓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這方面都是按照契約去執行,無論是國內或國外,只要績效都勝過大盤,而且經營績效還不錯的話,這方面可能沒有辦法予以凍結,因為按照契約…… 鄭委員天財:凍結並不是刪除,如果績效都不錯的話,那麼就可以解凍啊! 張部長哲琛:如果預算凍結的話,就不能動支,如果不能動支的話,那麼對方要求我們支付管理費時,我們就沒有辦法支付了,這樣就會有違約的問題產生。 鄭委員天財:明年6月以前你們需要動支多少經費,這部分我們就不予以凍結。現在並沒有說一定要全部凍結,凍結三分之一也許太多,或許我們可以凍結五分之一。 張部長哲琛:事實上,這些受託機構最擔心的就是我們收回委託契約。 鄭委員天財:凍結預算並不會影響到契約,如果是刪減預算的話,才會影響到契約。 張部長哲琛:現在已經有相關機制,我們隨時可以收回委託契約,像最近我們就收回好幾批國內及國外的委外契約。麻煩各位委員儘量支持一下…… 鄭委員天財:今天詢答的時間並不是很充足,而你們的報告當中也沒有提到因為他們績效不好,所以你們扣了多少錢,或是在什麼情況下就收回委託契約或少支付他們多少錢的資料,這方面的資料都沒有嘛! 張部長哲琛:事實上,最近中止契約的有好幾家,包括安泰、日盛及國外的JP摩根,都因為績效不好所以我們都中止了。 鄭委員天財:所謂凍結,就是希望你們針對實際的運作情形提出報告。 張部長哲琛:凍結一定要有它的條件,可能是經營績效不好,或是在經營上產生瑕疵,這時我們才能凍結。如果正在進行當中,我們沒有理由凍結…… 鄭委員天財:現在並不是要凍結契約,而是凍結…… 張部長哲琛:我知道是要凍結管理費的預算,但這樣我們就沒有辦法支付管理費了。 鄭委員天財:這部分大家是不是可以再討論一下? 主席:針對第2頁管理費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加上「費率」,然後將「並定期公布各投信機構之投資標的」改為「並定期公布各投信機構之投資績效」? 張部長哲琛:改為「績效」或「資訊」,這樣範圍更廣。 主席:改成「績效」比較好,也就是說,你們每三個月或半年必須提出績效報告。如果要求你們公布投信機構買了哪一張股票,我覺得這樣也不好,我們不要看它投資哪一檔股票,我們只要求你們把績效告訴大家就好了。如果委託金額是100億,結果虧損了5億,那我們就要打你們屁股了。績效報告一公布之後,投信機構就不敢隨便買股票,他們就會很謹慎,這樣效果應該會比較好一點。 請問各位委員,第一頁要凍結還是不要凍結?本席比較支持針對第二頁要求他們檢討,然後規定他們在明年某個時間來報告,而且要定期公布績效,這樣的效果應該會比凍結預算還要好。如果公布投信機構績效的話,那麼投信機構自己就會很緊張了,因為他們會擔心面子掛不住,這樣反而會比較有效果。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請問主席,定期公布是指多久公布一次? 張部長哲琛:我們三個月公布一次,也就是每一季都會公布。 主席: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就把「定期」改為「每三個月」,也就是「每三個月公布各投信機構之投資績效」,這樣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好的。 主席: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第1頁就不通過好不好?因為第2頁已經有所規範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還是希望他們能夠檢討管理費的部分,因為管理費還是太高啊! 張部長哲琛:第2頁已經加進去這一點了。 主席:第2頁已經有「退撫基金應檢討委託投信機構之管理費用規定」的規範了。 第1頁不通過,第2頁按照剛才所講的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3頁的部分。 張部長哲琛:針對第3頁,我們建議將倒數第二行之後的文字修正為「但基金管理會應將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事項調整狀況,納入精算評估之考量」。也就是說,根本不需要評估精算假設之合理性,我們就是將其一併納入,進行整體的評估。 主席:針對第3頁,將倒數第二行之後的文字修正為「但基金管理會應將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事項調整狀況,納入精算評估之考量」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4頁。 請銓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大院曾經決議要求我們將退撫基金投資策略說明書陳報貴委員會備查,而本案希望建立中、長期績效目標及妥適之監理指標,其實,這些都包括在投資策略說明書裡,我們會儘速在兩個禮拜內將投資策略說明書送到大院。所以,可否將本案撤銷? 主席:哪有什麼投資說明書? 張部長哲琛:第4頁主要就是希望建立中、長期績效目標及妥適之監理指標,實際上,建立中、長期績效目標及妥適之監理指標就是我們準備送大院備查的投資政策說明書,待投資政策說明書送來大院,若有必要還可邀請我們來報告。 主席:所以對你們沒有影響,你是希望文字要改嗎? 張部長哲琛:可不可以撤案? 主席:為什麼要撤案? 張部長哲琛:因為投資計畫說明書馬上就送來了。 主席:那送來就好了,不用撤案。 張部長哲琛:留著也可以。 主席:既然要送出來,本案就保留。 張部長哲琛:好,保留沒關係,我們馬上就送來。 主席:第4頁照案通過。 第5頁。 張部長哲琛:第5頁就是與盈正案有關的內控問題,實際上,退撫基金很早就發現盈正案,當時我們也將發現結果提報給金管會,總共只買了4張,處分之後所產生損失只有642萬元,而且安泰委外到期之後…… 主席:現在不要講那麼多,本案就是要求你們在一個月內向司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有沒有問題? 張部長哲琛: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實際上,監察院現在已經在調查,而且金管會也在調查了。 主席:到時候送報告就好了,那就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6頁有沒有問題? 張部長哲琛:這比較是技術性的問題,有沒有出席只要通函各機關即可。 主席:這個沒有問題的,就是要你們檢討多次未出席者之適任性,或另覓其他適宜人選。本案就通過。 張部長哲琛:這個沒有問題,只是程序問題而已。 主席:第7頁和第8頁是統計表,和第6頁同一個案子。第9頁要求在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也沒有問題吧? 張部長哲琛:沒問題。 主席:第10頁。 張部長哲琛:第10頁就是盈正案,可以併前那個案子,兩案是一樣的。 主席:好,第11頁也沒有問題吧? 張部長哲琛:沒問題。 主席:第12頁將「要求」改為「建請」,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好,提案中的「退輔」應該是「退撫」才對。但可否將提案文字「本身亦提撥相當比例資金投入,採同進同出模式代操,」刪除?反正就是要以良好股票為投資標的。 主席:這沒關係,就是將句首之「要求」改為「建請」,還有退輔的「輔」字錯誤,其餘均照列。 張部長哲琛:好。 主席:第12頁修正後通過。 張部長哲琛:等一下,提案中要求提撥相當比例資金投入嗎? 主席:對,這沒有問題啊! 在場人員:本提案要求業者提撥相當比例資金投入,採同進同出模式代操會有點問題,因為,第一,現行金管會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不能利益共享及損失分擔。第二,現在的投信業者法定資本額只有4億元,但我們一個委託案就高達40億,如果一邊要出20億…… 主席:只要求相當比例,並不是一定要同樣比例。例如,一個100億一個1億也可以。何況這是「建請」。 張部長哲琛:好。 主席:也沒要求要同等比例。但你剛才講對了一點,金管會規定委託人與受委託人不能同進同出,所以,這會有利益瓜葛的問題。沒關係,到時你們再來說明就好。 第13頁與第12頁是同一個案子。 第14頁。 張部長哲琛:第14頁的提案和王惠美委員的提案類似,都是有關各機關代表的問題,可以併在一起。 主席:好,那就通過。第15頁。 張部長哲琛:財政委員會也有類似提案,可否比照財政委員會將提案末段「爰此,建議退撫基金……所賺取之風險報酬)」修正為:研擬如何提高委外經營投資資訊之透明度?因為這樣就可以涵蓋全部。 主席:我們為什麼要和財政委員會一樣?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強多了。 張部長哲琛:要不要一致?要不然到時候…… 主席:應該是他們和司法委員會一致。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因為這樣比較清楚。 主席:和他們一致有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 張部長哲琛:我只是希望能夠一致,否則到時候去財政委員會一份報告,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又一份報告。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這裡規定得比較清楚,我們要的是已處分出清股票之投資標的資訊,及自營、委託經營之進出埸時間、已實現損益、「夏普指標」。 張部長哲琛: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是不是還要訂出時間? 主席:而且我們還要要求財政委員會的決議改為和我們一樣。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14頁、第15頁及第16頁是不是都要訂一個時間?要不要就訂一個月? 張部長哲琛:事實上,投資策略說明書兩個禮拜就會送來了,沒問題。 主席:那就改一個月。 張部長哲琛:對,我們會送來,沒問題。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第14頁、第15頁及第16頁都是一個月? 主席:對,都改一個月。第17頁呢?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17頁也是。 張部長哲琛:其實這些都是與盈正案有關。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18頁其實都一樣。 主席:第17頁及第18頁都改為一個月內好嗎?第19頁呢?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19頁應該兩個禮拜就可以了吧?或者一個禮拜。 主席:一個月也無所謂。 張部長哲琛:第18頁也是與盈正案有關。 主席:沒關係。第19頁也是一個月? 張部長哲琛:對,第19頁沒問題,我們可以提供委員名單、專業背景及出席委員會次數給各位委員。 主席:各位委員所提之修正動議均已討論通過,其他沒有提案的部分就照列。現在考選部要翻案。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不敢說翻案,對於委員會所做決定,我當然高度尊重,而且這是為人民看緊荷包。不過,針對第2頁、第3頁及第4頁監察委員監試費部分,從公正性及嚴謹性來看,給監察委員那個費用是出席…… 主席:你就是要回復2,000元,是不是? 董部長保城:可不可以打三分之一?因為考選部賴在這裡不走就表示這件事對我們很重要,所以,是不是……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部長賴著不走,我們只好同意他了,好嗎?就降為2,000元。 董部長保城:就降為2,000元,我們也逐步檢討。謝謝委員。 主席:好,我們就改為2,000元。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回到法扶基金會的部分,第1頁及第2頁要刪減5%及凍結二分之一,我建議凍結讓他們改善,就不要刪。我擔心經費萎縮,業務也萎縮。說實在的,要找學法律的人去募款真的太困難,企業界不會捐助的。現在幾間大事務所已經在捐助民間司改會、台灣法學會、台灣人權促進會,都是那幾隻貓一直在被剝皮。我建議這部分就凍結,不要刪減。 主席:這是李貴敏委員的提案,他已經離開了,你再跟他協商一下,好不好?以免他說已經通過了又翻案,這樣不好。沒有關係啦,大家都知道、都能體諒,到時候如果真的不行,還是有辦法解決。 以上三案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告一段落,明天上午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