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蔡委員錦隆","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1年11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2時40分","下午2時31分至12時","101年11月23日（星期五）上午0時至0時8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江惠貞    陳歐珀    蔡錦隆    趙天麟    徐少萍    楊  曜    陳節如    林世嘉    蘇清泉    吳育仁    田秋堇    楊玉欣     王育敏    鄭汝芬    劉建國","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吳秉叡    林德福    李桐豪    蕭美琴    劉櫂豪    盧嘉辰    廖正井    林佳龍    李昆澤    蔡其昌    林正二    楊瓊瓔    管碧玲    簡東明    楊麗環    許添財    邱文彥    李貴敏    呂學樟    徐耀昌    羅明才    徐欣瑩    潘維剛    邱志偉    顏清標    陳亭妃","      （委員列席26人）","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專門委員：鄭光三","主任秘書：楊夢濤","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專    員  林淑梅","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決議"],["段落：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衛生署主管(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國民健康局、中醫藥委員會、中央健康保險局、食品藥物管理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一、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衛生署主管（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國民健康局、中醫藥委員會、中央健康保險局、食品藥物管理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81項　衛生署5,945萬8,000元，照列。","第182項　疾病管制局450萬元，照列。","第183項　國民健康局46萬4,000元，照列。","第184項　中醫藥委員會1萬元，照列。","第185項　中央健康保險局2億4,880萬8,000元，照列。","第186項　食品藥物管理局88萬5,000元，照列。","第3款　規費收入","第198項　衛生署1億1,050萬1,000元，照列。","第199項　疾病管制局7,538萬3,000元，照列。","第200項　國民健康局37萬1,000元，照列。","第201項　中醫藥委員會原列966萬3,000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50萬元、第2節「證照費」50萬元，共計增列100萬元，改列為1,066萬3,000元。【2】","第202項　中央健康保險局2億0,956萬7,000元，照列。","第203項　食品藥物管理局6億7,407萬4,000元，照列。","第4款　財產收入","第194項　衛生署29萬6,000元，照列。","第195項　疾病管制局20萬元，照列。","第196項　國民健康局5萬元，照列。","第197項　中醫藥委員會5萬1,000元，照列。","第198項　中央健康保險局171萬1,000元，照列。","第199項　食品藥物管理局4萬4,000元，照列。","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第14項　衛生署，無列數。","第15項　食品藥物管理局1億2,0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第7款　其他收入","第185項　衛生署2,031萬3,000元，照列。","第186項　疾病管制局100萬元，照列。","第187項　國民健康局10萬5,000元，照列。","第188項　中醫藥委員會2萬3,000元，照列。","第189項　中央健康保險局211萬2,000元，照列。","第190項　食品藥物管理局23萬8,000元，照列。"],["段落：歲出部分"],["二、歲出部分","第22款　衛生署主管760億9,909萬5,000元，審查結果：","本款有委員提修正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領取年終慰問金，每年需支應經費超過200億元。其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無視法律規範，仍依據民國61年公布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並以大法官會議第614號、第443號解釋「給付行政受法律規範較為寬鬆，無須法律授權」為由，主張發放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合法且應維持。人事行政總處刻意曲解大法官會議解釋，卻無視大法官解釋所一再強調「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仍應以法律規定」，「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及「行政措施應衡酌國家財政負擔」等解釋。","發放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於法無據，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除對於「支領月退休俸兩萬元以下之退休人員或遺眷」，以及「因作戰或演訓而受傷死亡殘廢之退休人員或其遺族」兩族群情有可原之外，無疑係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扣除「支領月退休俸兩萬元以下之退休人員或遺眷」，以及「因作戰或演訓而受傷死亡殘廢之退休人員或其遺族」兩族群支領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後剩餘金額，應予全數刪除。【5】"],["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二)鑑於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單位皆於其102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合計共976萬8,000元，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也與年終慰問金一樣，都是沒有法律授權或法源依據的預算支出，是行政院在58年發布的一紙「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僅在60年6月2日一次修正後沿用至今；而該注意事項也只要求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並無「慰問金」的規定，後來卻演變成直接發放慰問金，每年發放金額已達15餘億元的規模。發放三節慰問金僅憑「行政命令」，適法性不足，且於理不合，爰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單位「一般行政」之「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部分，應予全數刪減。【6】"],["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田秋堇","(三)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之「其他給與」科目項下『休假補助』及『上下班交通費補助』分別編列8,188萬1,000元與3,405萬7,000元，共計1億1,593萬8,000元。各年於此項目均編列數千萬元不等（見下表），其中交通費係針對上下班車票補助，然而現行社會交通便利，中央部會亦皆設置於交通樞紐，實無編列之合理性。","除此之外，該兩項支出之編列，並無法源依據。爰此，102年度衛生署及所屬「一般行政」之「其他給與」中「休假補助與車票費補助」部分，應予全數刪除。【8】"],["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四)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10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之「獎金」科目項下『其他業務獎金』中編列其他業務獎金（醫師不開業獎金）共計5,618萬8,000元。","經查，核發不開業獎金之依據，並非法律，僅以行政院95年3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1139號函。且依公務人員之薪資待遇、考核均有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明確之法律規範。","行政院衛生署根據行政院核定函核發該署及所屬機關具醫師資格人員之醫師不開業獎金，未有法律依據，且雖名為獎金，實則與其醫師資格有關，按月支領，形同對「醫師」身分之額外固定性加給，對其他具專門執行業務資格擔任公職者，亦有欠公平。爰提案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中「人事費－獎金」科目中，所列之其他業務獎金，應全數刪除。【9】"],["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五)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中「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編列獎補助費，其中行政院衛生署及其所屬單位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共編列特別費用共976萬8,000元（如下表），經查其退休人員皆已領有月退休俸，發放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並無法律依據，僅以要點編列，故為撙節預算，特提案刪除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單位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以共體時艱。【11】"],["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六)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中「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首長特別費157萬2,000元，經查行政院衛生署及其所屬單位首長共編列特別費用238萬2,000元（如下表），惟包括北高兩市、考試院、立法院首長都主動刪減特別費25%，以體恤民瘼，故為撙節預算，特提案刪除衛生署及所屬單位首長特別費用1/4，故建請本項預算刪除595,000元，以共體時艱。【12】"],["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七)行政院衛生署及其所屬機關102年度預算特別費共編列238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59萬5,500元。【13】"],["提案人：蔡錦隆"],["連署人：吳育仁　　鄭汝芬"],["本款通過決議1項：","(一)有鑑於行政院衛生署所屬之國民健康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度單位預算書所列駕駛員額高於各該機關現有車輛數，即：經查國民健康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度之駕駛員額及現有車輛數分別為3人及15人，駕駛人力顯有過多情事。","然查據行政院「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規定，各機關駕駛員額，除部會首長、副首長與部會直屬一級機關首長座車及其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准增購或汰換公務車輛者，得配置駕駛外，其餘公務車輛駕駛應本撙節用人原則，就現有駕駛人力統籌調配運用。是以，為避免造成人力資源閒置，應積極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並妥為規劃超額駕駛之人力運用，以發揮人力效能，避免造成人力資源閒置，徒增政府人事成本負擔。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機關駕駛員額應充分規劃運用，並以「一車一駕駛」為員額上限為原則。【14】"],["※資料來源：國民健康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度單位預算書"],["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本款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食品藥物管理局、中醫藥委員會及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度業務費項下編列派遣人力及臨時人員預算數分別為：1,710萬元、1億0,881萬8,000元、889萬4,000元，及1億2,209萬元。其中以非人事費進用之臨時人員、勞務採購派遣人力、承攬人力、申用替代役等人力之運用配置等，未依本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之決議(五)及決議(七)。","立法院審議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決議「…自101年度起，各該機關單位預算書除正式員額外，亦應明列以非人事費進用之臨時人員、勞務採購派遣人力、承攬人力、申用替代役等之詳細資料（包括：計畫名稱、計畫內容、進用人數、經費及各項待遇、獎金、福利），以完整表達政府人力運用之配置，俾利立法院審議監督。」，惟查各機關預算書，僅列示「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力」之簡略資料，「替代役」及「承攬人力」則付之闕如。…有規避控管之嫌。…且各機關應自102年度起於預算書中列明勞務承攬明細資料（包括計畫名稱、計畫內容、預算額度），避免派遣勞工人數之控管流於形式。」","經查，國民健康局、食品藥物管理局、中醫藥委員會，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對進用派遣人力、臨時人員及研發替代役經費內容僅以一筆數據列示，並未分別敘明計畫內容、各項待遇、獎金及福利等相關資訊，未完整表達，有悖本院決議。","爰提案凍結國民健康局、食品藥物管理局、中醫藥委員會，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等4機關人事費1,000萬元，待人力運用資料補正，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7】"],["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第1項　衛生署原列590億4,069萬9,000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5億4,126萬3,000元及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3億3,200萬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國外旅費」70萬元、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1,121萬2,000元（含「醫衛健保科技研究計畫」、「奈米國家型科技計畫」、「生技醫藥國家型計畫」、「卓越臨床試驗與研究計畫」等921萬2,000元及「衛生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委辦費」200萬元）、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台灣cGMP生物製劑廠運作計畫」之獎補費250萬元、第7目「一般行政」73萬2,000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委託辦理廉政民意滿意度調查等」經費8萬9,000元、「設備及投資」59萬3,000元、「獎補助費－捐助衛生署公務人員協會」5萬元、第8目「醫政業務」325萬元（含「醫療業務督導管理」25萬元、「健全醫療衛生體系計畫」之「委辦費」之辦理醫療服務國際化等經費80萬元、「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之「獎補助費」之「捐助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資本門20萬元，其餘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839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90億2,230萬5,000元。【15,16,19,26,27,28,30,31,32,33,57,58,59,60,63, 65,78,83,87,89】","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有鑑於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領取年終慰問金，每年需支應經費超過200億元。民國54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所定「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已在民國99年刪除，繼續發放年終慰問金，適法性不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無視法律規範，仍依據民國61年公布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並以大法官會議第614號、第443號解釋「給付行政受法律規範較為寬鬆，無須法律授權」為由，主張發放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合法且應維持。人事行政總處刻意曲解大法官會議解釋，卻無視大法官解釋所一再強調「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仍應以法律規定」，「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及「行政措施應衡酌國家財政負擔」等解釋。發放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於法無據，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應予全數刪除。【48】"],["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二)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中「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獎金」編列9,351萬1,000元，按預算書說明卻無明確指出該獎金預算之獎金項目，如依員工考績獎金、稽查獎金、年終工作獎金等分別編列，其用途不清，有規避預算審查之嫌，爰刪減該預算二分之一。【49】"],["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三)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中「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4,382萬2,000元，用於辦理「文康活動」與「資料處理委外」人力、各類雜支、各項行政等業務；","另，「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18萬元，用於「薪資管理及所得轉帳系統」與「採購資訊管理系統」等系統管理之業務。","然而，據資料顯示，首先，從「資料處理委外」與「資訊服務費」之名目來看，皆為外界客觀上認定的「電腦資訊系統管理」之業務，且經查，又與「設備與投資」項下的「採購資訊管理系統」和「薪資管理及所得轉帳系統」（編列：70萬元）的名目一模一樣，故，顯有重複編列之處。","又，查「文康活動費」僅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編列，用於為員工慶生發放生日禮品發放或等值禮品，以及員工聯誼活動等，其並無法源依據，加上，行政院衛生署同仁已有同為福利性質的「國民旅遊卡」，故基於撙節公帑原則，實不應予以編列。","承上要義所述，爰提案刪減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95萬6,000元。","其次，提案凍結「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59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四)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中「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一般事務費編列4,382萬2,000元，按預算書說明其中含辦理文康活動費用182萬元、保全、清潔總機、檔案掃描、文件印製、電腦登打、員工健康檢查等1,108萬3,000元及辦公室搬遷、因應組織改造等各項行政事務費，皆為行政費用，故建請本項預算刪除三分之一數1,314萬6,000元，以共體時艱。【53】"],["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五)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中編列首長特別費157萬2,000元。惟查，政府機關首長有政策決策與推行權責，在政府施政不力，無法解決景氣低迷、經濟成長疲弱、物價上漲但薪資倒退至15年前水準造成民怨與要求改革的壓力，如持續全額「實質給予」之特別費，易給人民「有賞無罰」、「有權無責」之不良觀感。","在當前我國財政因接連的減稅、稅改等措施及日益增加的社會福利與經濟建設支出而雪上加霜的同時，包括總統與行政院長皆表示願意共體時艱，如總統府宣布刪除四分之一國務機要費後，本院、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五都首長皆以共體時艱為由宣布刪除四分之一首長特別費，然而相關的行政、司法機關竟無願自動刪除部分特別費者，行政院亦無相關提案修正，惟表示刪除「聯絡費」，令人民感受不到行政院共體時艱之意願。","綜上述，基於有取消首長特別費之前例，特別費之法源依據僅為一標準表之行政規則，大法官會議解釋亦肯認立法院得於合理限度內對特別費予以審查，且在當前政府施政不力、物價上揚薪資停滯造成人民生活痛苦、國家稅收短少而支出日增之財政困難，如不分績效、不問民意皆給予機關首長特別費等經費，恐失民意代表監督行政機關之職責，爰提案刪除特別費預算四分之一。【55】"],["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本項通過決議84項：","(一)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公費生培育工作」計畫項下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養成公費生培育工作」，編列6,003萬元，用於培育及充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力，協助解決偏遠地區醫事人力不足問題，然美中不足的是，該計畫並未如實顧及到『偏遠地區』的就醫問題。","經查，行政院衛生署開辦重點培育科別公費醫師制度，招收醫學公費生，擬藉此補充醫師人力的不足，惟，六大高風險醫科之值班與工作壓力為一輩子的事，並非只有服務期間，且招收公費醫師及限制公費醫師選習高風險醫科僅能暫時緩解人力問題，若強迫公費醫師必須下鄉服務，政府如何保證將來不會到都會地區或加入醫美行業，到頭來豈不喪失開辦原意。","為此，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酌減「招收醫學公費生（以外加員額方式辦理）」員額，並將「此酌減員額」挹注於「山地離島在地養成公費生制度」中，進而於「山地離島在地養成公費生制度」增加「『偏遠鄉鎮』醫師人力不足地區」，方能彌補該計畫之不足，進而真正培養出對醫療行業有使命感與對病患有責任心與在地優秀之年輕醫療幹才，亦即完成醫師訓練後，返回原鄉之醫療機構或基層衛生所服務，俾解決偏遠地區與高風險醫科人力不足之困境。","承上所述，爰凍結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案於「公費生培育工作」計畫項下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養成公費生培育工作費」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二)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公費生培育工作」計畫，係為解決國內醫療「5大皆空」及補充基層、偏鄉醫師人力，醫生培育不易，除以金錢補助方式，也應重視醫生之權利。查網路上有許多公費醫生，因「公費」之身分，遭到醫院恣意予取予求，處理龐雜行政事務、超量看診、值班，行政院衛生署除給予金錢上的誘因，也因明文訂定公費醫生之權益，包括工作時數薪資保障，爰此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公費醫生權益說明後，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8】"],["提案人：陳歐珀"],["連署人：林世嘉　　趙天麟","※以上(一)(二)等2項合併凍結500萬元。","(三)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之「醫衛健保科技研究計畫」項下委辦費，編列3,425萬元，用於辦理長期照護整合及失智症流行病學照護研究等業務，惟衛生署歷年對於現行失智症療育服務措施明顯無法切合需求，且無積極和密集性、統整性方案，使得民眾需自行面對照顧壓力，無法獲得完整醫療照護與社區照顧的整合性服務；","又，行政院衛生署在成人預防保健中，沒有將失智症篩檢為檢查項目之一，以致於無法提早發現、及早治療（尤以65歲以上長者更需宣導使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之「醫衛健保科技研究計畫」項下「委辦費」十分之一，俟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具體且有效之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四)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之「醫衛健保科技研究計畫」項下業務費，編列5,153萬2,000元，用於辦理醫衛與健保科技政策研究等業務，惟；","1.數年來，行政院衛生署對於「0-3歲」發展遲緩嬰幼兒之早期療育服務，無積極性、密集性、統整性與專門性方案與服務政策，以致延誤了最關鍵之黃金療育期；","2.從醫學觀點，兩歲是腦細胞的增生和神經觸突的急速發展的分界點，其大腦發育已達75-79%，因此，兩歲以前是影響嬰幼兒機能發展關鍵期。且，從國外研究經驗，兩歲之前遲緩嬰幼兒遲緩特徵已經很明顯，若於兩歲前積極和密集性的療育介入，將甚具果效；","3.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顯示，遲緩兒童盛行率約6-8%，以台灣2011年為例，推估0-3歲遲緩嬰幼兒約為45,054人－60,072人，然通報人數卻僅5,850人，顯見通報率相當低。","綜合上述，爰凍結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案於「科技發展工作」之「醫衛健保科技研究計畫」項下「業務費」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具體且有效之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五)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編列遠距照護計畫1,370萬元。世界各國近年來對於老年照顧政策已由集中式醫療照護轉為在地老化，利用電子化醫療器材與通訊科技結合的遠距醫療，可謂國家長期照護發展中的重要環節之一。","100年度及101年度該計畫編列遠距照護服務中心計畫則共支出約5,500萬元。據聞遠距照護服務中心會員名單涉嫌造假，虛報中心服務量，行政院衛生署身為中央主管機關及計畫委託單位，理應善盡監督指導之責。","爰凍結遠距照護計畫五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提會員名單供查核後，始得動支。【25】"],["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六)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中有關衛生統計資料開放外界加值利用以及國人醫療資訊雲端運用事項，牽涉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並且醫療個資屬於敏感性資料，公務機關對於個資安全維護事項與蒐集、處理、利用依據個資法規範更必須負擔無過失責任。行政院衛生署相關委託計畫內容不明，個資蒐集、處理、利用方式與安全維護事項規劃不明，若貿然委託外界實施醫療資料加值應用與雲端計畫，有侵害民眾醫療資料之疑慮，建議於各界疑慮消除前，不宜貿然實施相關計畫，故計畫委外費用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解凍條件）。【26】"],["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七)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中科技發展計畫中，「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發展雲端化服務計畫」，共編列3,437萬9,000元。","然而該計畫係使用全民健康資料作為計畫執行依據，且國家衛生研究院受衛生署委託管理全民健保資料庫，多年來提供學術研究之用，上述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院衛生署於計畫書中清楚闡明該計畫與個人資料隱私將造成衝突，既已清楚了解其涉及違法，則在尚未尋求適當解決方式前，不應編列該項預算使用全體人民之個人健康資料。","爰該計畫經費凍結十分之一，待提出解決方式，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八)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中「科技業務－科技發展工作」分支計畫上年度（101）名稱為「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預算3,500萬元，102年度以「衛生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科目續編3,437萬9,000元。上年度審查預算時便舉出此一計畫有數點疑慮，包括：1.針對全體國民就醫及病歷加以紀錄之資料庫舉世罕見，建立此一資料庫甚至將其雲端化之必要性恐有待商榷；2.雲端技術之運作原理為伺服器端資料存取，安全難以完全確保，一旦發生資料外洩或遭入侵，將致民眾個人健康資料遭不當利用之危險，以雲端方式提供資訊之適當性亦有待商榷；3.雲端資料庫此類服務一旦建立，便必須持續支付設備擴充及維持費用，並非如衛生署所規劃之4年（101-104）計畫性質支出。對此，衛生署並未能完全釐清；且由衛生署所提供的101年度軟硬體購買清單以及102年度軟硬體預計購買清單觀之，對於雲端化服務最重要的防洩密資安設備，包括端點防護系統、防火牆、入侵偵測設備、網頁應用程式防火牆（WAF）、行為稽核設備、資料庫稽核設備、日誌稽核及弱點掃描等均付之闕如，故知本計畫若無法保證安全，民眾健康資訊恐將有外洩之虞。基此，凍結本分支計畫預算十分之一，於衛生署提出詳細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以上(六)(七)(八)等3項合併凍結十分之一。","(九)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中「科技發展計畫」共編列22億6,326萬4,000元，共包含9大計畫。其中『政策轉譯』除專責設置「實證衛生政策轉譯研發計畫」之外，亦分散於「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劃」、「推動臨床試驗研究合作網絡」、「物質成癮研究計畫」等三計畫中。","既然國家衛生研究院認為有建立研究成果政策轉譯＜專責團隊＞之絕對必要性，則為使預算運用達最大效益，建議應將各計畫之轉譯機制彙整協調，避免疊床架屋，以使預算運用效益達最大化。","爰凍結「科技發展計畫」預算中「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劃」、「推動臨床試驗研究合作網絡」、「物質成癮研究計畫」三計畫預算3,205萬元，並將「政策轉譯」的成果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9】"],["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台灣cGMP生物製劑廠運作計畫」之前置計畫，96年度至101年度所需人數為60~85人。然而102年度工作包括：向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cGMP廠房認證、完成廠房及分析方法等之確效、抗蛇毒血清製程設備及生物製劑區廠房改善工程之採購與施工、進行流感疫苗（H5N1）大型反應器之製程改良及緊急生產演練，以及維持cGMP設施製備腸病毒71型疫苗能量與技術等，大致屬基本運作、評估及演練工作，所需人力竟高達95人，人事費6,300萬元，占102年度計畫經費之49%，金額及比率均高。爰「臺灣cGMP生物製劑廠運作計畫」預算數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衛生署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30】"],["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田秋堇","(十一)民國85年1月成立的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為我國第一個專責的醫藥衛生研究機構，並依「執行醫藥衛生政策實證研究與建言；結合臨床與基礎醫學，研究並解決國內重要疾病與健康問題；支持行政院衛生署在生技產業發展之任務，協助推動醫藥生技產業起飛以及加強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並扮演整合、推動及提升國內醫藥衛生研究水準之推手」等方針積極推動各項業務，102年度列有9項分支計畫，惟查，基本上這些計畫多是延續性計畫；其中，新增「台灣cGMP生物製劑廠運作計畫」係「台灣人用疫苗研發計畫」之延伸，沒有什麼新增內容，顯示國衛院有發展遲緩現象，主要是經費運用不當，研究計畫多，導致備多力分；其次，因政府支持能力有限，國衛院應開拓財源，逐年提高自主財源比例；再者，生物製劑工廠俗稱疫苗先導工廠，從落成開張以來，所編預算多是硬體維護和人員維持，從事先導生產很少，導致這座花費幾10億元蓋成的工廠，因缺乏具體生產計畫，造成具有cGMP標準藥廠設備的資源閒置浪費。基此，本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詳細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十二)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中編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台灣cGMP生物製劑廠運作計畫共1億2,937萬9,000元。","經查，「台灣cGMP生物製劑廠運作計畫」之前期綱要計畫為96年到101年之「台灣人用疫苗研發計畫」，該計畫主要從事研發或生產工作，歷時六年間各年度所需人力平均約75人，至多85人。「台灣cGMP生物製劑廠運作計畫」為解決疾管局血清疫苗研製中心之疫苗工廠將於104年關廠後，國內生產卡介苗與抗毒血清等生物製劑問題，預定102年度工作以基本運作、評估和演練為主，人力並無增額之必要，然該計畫預定編制人力卻為95人，實有浮編之嫌。","故「台灣cGMP生物製劑廠運作計畫」經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32】"],["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十三)依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書，該項計畫主要為維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既有之cGMP生物製劑廠基本營運，穩定專業人力，維繫國家緊急疫苗製備的執行力。惟查：該計畫102年度大致維持cGMP生物製劑廠之基本運作以及評估與演練，似無大幅增列預算之必要。此外，該計畫金額龐大，但預期效益與量化指標不明，欠缺具體效益評估，應詳細說明預期之具體成果與效益。故本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以上(十)至(十三)等4項合併凍結十分之一。","(十四)1.行政院衛生署編列102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台灣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塑化劑等環境毒物健康危害著手」計畫共1億8,482萬8,000元。","2.該計畫中包含「塑化劑、肉品瘦肉精」對人體健康之影響及健康風險評估。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應於開放前執行，以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然我國於101年7月25日通過食管法修正案，開放進口美國牛肉可含萊克多巴胺。日前為爭取美牛案通過事宜，衛生署、食管局無再三保證萊克多巴胺之安全性，該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亦於9月11日公告牛肌肉中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為10ppb。有鑑於此，開放萊克多巴胺美牛後再進行相關健康風險評估，缺乏合理性與正當性。","3.除此之外，該計畫核心為「預防勝於治療」，然而績效指標著重於論文及研究報告、研究團隊養成、博碩士培育、辦理學術活動等；相形之下，對於「預警及防治」、「建立防災系統」、「有效政策或解決策略」等指標付之闕如。且國內外相關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研究眾多，應避免重複舊有議題，著重各界資料之通用與整合，以節省公帑並發揮效益。有鑒於此，該計畫實無編列鉅額預算之必要。","4.爰凍結該計畫預算之1/20，計924萬1,000元，於該院針對PM2.5對健康之危害之議題召開公聽會後，始得動支。【34】"],["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十五)經查塑化劑或瘦肉精為人為添加於食品中，食用後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國衛院將之納為環境毒物是否妥當？再查，塑化劑為世界衛生組織所認定為2B可能致癌物（按：2B類致癌物（Group 2B）：常見的有四氯化碳、乙醛、鉛、抗愛滋病藥物、DDT等），瘦肉精並沒有認定，而電磁波也是世界衛生組織所認定為2B可能致癌物，而且全台灣近十年來已有數百件基地台、變電所電磁波罹癌抗爭事件，為何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未將之納入環境危害物，未納入研究？報載筆電放大腿可能引發不孕，是否溫度與電磁波造成？都是亟待更多科學研究加以釐清或證明因果關係；而PM2.5亦是石化、交通、工業等汙染排放造成，影響民眾呼吸器官功能甚鉅或可能罹癌，亦為歐美國家空氣品質指標項目之一，也待國家級研究機構投入心力經費才有助釐清真相。基地台、手機電磁波為2B可能致癌物，2012年年初至今，全台發生基地台抗爭事件仍有數十起，可見民眾對於基地台電磁波的安全性仍有疑慮，因此，國衛院應加強對「電磁波」等環境毒物危害之研究，以讓政府執行電磁波環境預警防範策略參考。基此，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也要加強「電磁波及PM2.5」等環境毒物危害研究，而非僅著重於人為添加之塑化劑或瘦肉精危害研究。基此，凍結該計畫預算二十分之一，計924萬1,000元，於定期提交研究進度後，始得動支。【35】"],["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十六)依據102年度預算書，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立「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除積極進行塑化劑及瘦肉精等具重要性之環境毒物相關議題研究外，未來將逐步建立系統性環境毒物研究機制。該計畫目標聚焦於「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包含塑化劑等環境毒物對健康危害之防治、環境毒物引發之發炎反應與相關疾病之預防調控、西部濱海工業區（如彰濱及雲林）環境污染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肉品瘦肉精對人體健康之影響及健康風險評估，以及環境健康政策轉譯研究等，但績效指標卻著重於完成論文及研究報告、研究團隊養成、博碩士培育、辦理學術活動、形成教材等，惟諸如塑化劑之「預警及防治」研究、「建立防災系統」及形成「有效政策或解決策略」等指標付之闕如，恐無法達成「預防重於治療」之目標。","爰凍結「台灣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塑化劑等環境毒物健康危害著手」計畫預算924萬1,000元，行政院衛生署應詳細報告該計畫實際執行內容與預期效益，是否符合「建立防災系統」及形成「有效政策或解決策略」之目標。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以上(十四)(十五)(十六)等3項合併凍結924萬1,000元。","(十七)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會，每年皆編列「推展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辦理業務訪查活動、座談會及溝通諮詢等相關會議」預算，102年度該項目共編列99萬1,000元，每年編列相同預算執行相同工作，預算執行效益不明，計畫內容空泛；此外，每年監理會亦編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及財務監理相關委託研究計劃及辦理民意調查」預算，該項預算102年度與101年度相較，民意調查費用共增列約三分之一。時值國家財政艱困之際，相關研討會與民意調查費用應撙節支出，故凍結業務費用80萬元，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會及費用協定會既已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會，行政院衛生署應提出新預算說明，及整併後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組成書面資料等相關說明，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40】"],["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十八)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中「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業務費編列581萬6,000元。偏遠鄉鎮醫療資源缺乏，一鄉一診所的情形相當常見，使得居民看診只能倚賴一位醫生，而日前有媒體報導，偏鄉醫生因看診量過大，引來同業嫉妒，向中央健康保險局檢舉，使得其診所備受「關切」，全民健保監理業務應督導中央健康保險局，受理檢舉應更細心，勿使「檢舉」成為打擊偏鄉醫生士氣的手段，爰凍結80萬元，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會及費用協定委員會既已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會，行政院衛生署應提出新預算說明，及整併後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組成書面資料等相關說明，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41】"],["提案人：陳歐珀"],["連署人：趙天麟　　林世嘉","(十九)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中「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編列581萬6,000元為召開例行監理委員會議等相關經費，經查衛生署已在網路上預告「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方式及議事辦法（草案）」，其中將整併既有「費用協定委員會」、「監理會」組織，新設「全民健康保險會」，主要負責有關健保費率、費用協定、給付範圍、醫療給付分配、保險政策、法規研究等等，惟預算書仍為舊資料，並未顯示整併後之相關預算，不利監督，且未來健保會之組成成員33名，其席次代表性是否有失公允等等，故凍結本項預算8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新預算說明及整併後之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組成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42】"],["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以上(十七)(十八)(十九)等3項合併凍結80萬元。","(二十)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中「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編列1,726萬6,000元負責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之相關業務活動，惟衛生署為配合二代健保修正，已於101年度陸續於網站上預告二代健保等相關辦法，其中為配合二代健保法母法，已預告將原來的「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惟此次預算書說明仍維持舊名稱，無配合修正，顯見預算書說明不清。另二代健保法第三十一條明訂六類應收取補充保險費的類型，包含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由於補充保費的收取並非向被保險人收取，而是直接採取「就源扣繳」的方式，包含眷屬等其他扣費義務人，已顯見未來可能因補充保費的收取爭議不斷，衛生署卻尚未提出解決方案，故凍結本預算9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二代健保就源扣繳相關爭議處理辦法及修正預算書說明後，待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45】"],["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二十一)行政院預定102年1月實施二代健保新制，有關二代健保新制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然而面對目前二代健保保費費率訂為4.91%，此一補助顯有不足，健康保險恐有破產之虞。爰凍結本預算1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46】"],["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田秋堇","(二十二)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之業務費，編列8,299萬6,000元，及其項下特別費，編列157萬2,000元，用於辦理行政事務，已確保各項業務正常運作。","基於民主國家立法監督行政原則，國會議員本於問政與監督之需，有權要求行政部門提供審查議案所需之資料，惟，當多數朝野立委辦公室向衛生署調閱問政資料時，竟出現其他部會甚少出現的情況，包括：資料回覆天數拖延過久或根本不予理會，以及相關人員態度敷衍草率……種種層出不窮之藐視國會和行政怠惰情況；為此，多數辦公室已於9月12日行政院衛生署預算編列說明會反映過，但，至今仍未見改善，顯見身為主管未盡督促之責。","綜上所述，以及行政院亦曾要求各部會應撙節預算之原則，爰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十分之一，俟行政院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改善與懲處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二十三)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案於「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業務費，編列1,759萬7,000元，用於辦理醫政法規研究與其他管理業務。","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為加速減少醫事人員因針扎而感染肝炎病毒、愛滋病毒、梅毒等血液相關傳染疾病早在上一屆便將「醫療法」第56條關於「醫療設施與針具之安全」排入審查，並於101年12月5日三讀通過後公布實施，即「醫療機構應自101年起，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的醫療處置，應在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違者按醫療法第101條最高可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惟，因行政院衛生署行政怠惰，安全針具之定義與使用範圍皆未出爐，導致全國醫院無所適從，致使截至目前，安全針具使用率仍遠低於法定目標，造成大多數之醫事人員需處於高醫療風險環境。又，目前醫策會101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中，僅規定在特定病房使用安全針具可得到該項目最高評分，無法有效規範醫院落實法令。。","爰此，凍結相關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7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二十四)鑑於行政院衛生署每年編列數千萬元預算，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簡稱醫策會）辦理醫院評鑑，過程卻未盡符合政府資訊公開、公民參與的精神，以致醫藥界乃至病友或醫改團體，對評鑑結果的真實性與成效迭生質疑，更難促進醫院間良性競爭以提高品質與醫事人力，實不符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之公益目的與成效。爰凍結行政院衛生署醫政業務項目下編列之評鑑相關預算1,0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完成以下要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要求如下：","1.行政院衛生署應公布各家醫院各項評鑑基準成績、不定期訪查結果，供各界查詢。","2.公布各醫院真實且正確之占床率、醫事人力數、門診人次、急診人次、住診人次、平均住院日、手術人次等評鑑「基本資料表」。","3.行政院衛生署推動前兩項公開前，應邀請醫療從業人員團體、消費者或醫改團體開會研商，設計有利於各界查詢之網站系統。【80】"],["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林世嘉","※以上(二十三)(二十四)等2項合併凍結1,000萬元。","(二十五)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計畫中編列委辦費740萬9,000元，按預算書說明為委託辦理全國醫政研討會97萬元及委託辦理醫療糾紛案件處理等相關計畫643萬9,000元，經查行政院衛生署101年度亦編列相同預算777萬元，至今卻仍未看到行政院版醫療法82條之一修正案及醫糾法相關法案出爐，造成目前醫糾案件世界第一，醫界崩壞，重症科別醫師出走等情形，損害國家利益甚鉅，故凍結該項預算740萬9,000元，待行政院衛生署於1個月內提出歷年該計畫辦理情形並待行政院版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醫療糾紛法相關法案送立法院交付審議後，始得動支。【77】"],["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二十六)因行政院衛生署投注於兒童醫療資源之缺乏，兒童先天性的重大疾病，需國家投入資源研究，爰此，凍結「醫政業務－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291萬3,000元，待行政院衛生署研議將現行兒童醫療大樓改制為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之可行性，並改善現行兒童醫療品質，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8】"],["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吳育仁　　鄭汝芬","(二十七)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預算「醫政業務－04健全醫療衛生體系－委辦費」辦理「評鑑作業及合格醫院追蹤輔導訪查、醫院評鑑制度改革、委員遴選及評核訓練、複評等相關會議及計畫」編列2,600萬3,000元。經查，目前醫院評鑑改革雖然已經注意到醫事人力不足與血汗醫院問題，但是並未實際解決護理人員「花花班表」之問題，爰凍結預算二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進一步提出檢討報告後，始予解凍。【85】"],["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田秋堇","(二十八)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於醫政業務中編列「捐助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以下簡稱器捐中心）辦理器官捐贈移植分配工作及器官移植分配系統功能之增修與維護」2,750萬元，及「捐助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辦理器官勸募作業相關計畫及業務」1,750萬元，共計4,500萬元。","器捐中心每年編列千萬元宣導費，然而並無成果效益評估，目前僅有行政院衛生署於94年委託之「器官捐贈概念意向調查」以了解民眾對於器官捐贈之概念，然已隔多年，器捐中心年年編列高額宣導費，卻僅能提出結果報告，未能提出效益評估，行政院衛生署應負對其監督之職責。且依據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我國器官捐贈100年度僅229人，與器捐中心補助辦理之器官勸募計畫目標人數240人相比，還短少11人；而我國器官捐贈率，亦低於歐美國家甚遠。此外，截至100年底，簽署器官捐贈卡比率未達國內人口3%，顯見宣導成效欠佳，及器官移植供需失衡仍屬嚴重。","爰凍結「捐助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登錄中心」預算2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近年器官捐贈宣導效益評估報告、改善建議與未來預期改善期程；另鑒於100年誤植愛滋器官事件之憾，行政院衛生署對我國器捐應訂有一致性臨床作業指引，並協助相關醫療院所建置完整器官移植檢驗之標準作業程序。上述2項條件完成，一併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8】"],["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二十九)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醫政業務」項下辦理「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業務，共計21億4,205萬8,000元。主要業務係補捐助教學醫院辦理一般醫學訓練與其他教學訓練相關計畫，共計20億7,502萬8,000元，占96.87%。「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此項預算常年編列高額委辦費與獎補助費，用於補捐助國內教學醫院，預期達到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並建立以實證為基礎之醫事人力規劃之目標。惟查，上述「一般醫學訓練」及「其他教學訓練」相關計畫，辦理多年以來，非但耗費巨額公帑，且對於國內醫療服務品質及醫事人力規劃均毫無建樹；目前，不僅城鄉醫事人力差距日益加劇，還有各醫療科別醫事人力失衡之問題，導致急重症及婦產科醫師嚴重不足，此影響國人就醫權益甚鉅。故凍結「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1,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改善計畫或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提案人：蔡錦隆"],["連署人：吳育仁　　鄭汝芬","(三十)目前醫師人力嚴重過勞，每週平均工時超過85小時，雖然行政院衛生署已經要求限定醫師之工作量，包括實習醫學生照護床數應在10床以下、住院醫師應在15床以下，且值班至多3天1班。然而最重要的是至今仍未研議將醫師納入勞基法，唯有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才有可能有效地解決醫師過勞的問題。爰凍結「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辦理醫事人力規劃及運用相關業務」預算二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95】"],["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田秋堇","(三十一)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心理健康業務」工作計畫，主要內容包含強化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品質、確保精神病人人權。惟查，現行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於通知當事人及其保護人審查決定時，通知書內文僅引述法條相關規定及審查決定，而未載明事實及強制住院理由，有侵害當事者人權之虞。另外，目前強制住院通知書內係告知當事人可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以資救濟，但依據實務統計數字，行政院訴願會幾乎均以「不屬訴願救濟事項」為理由拒絕受理，亦即行政院衛生署在通知書內係告知錯誤之救濟管道，侵害當事人之行政救濟權益甚鉅。目前行政程序法嚴格要求行政機關應告示處分相對人正確之救濟途徑，以上情形更屬明顯違法。爰此，凍結相關審查及出席費用8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檢討現行審查決定通知書，要求通知書內應包含審查意見及強制住院理由、正確之救濟管道，以供當事人及其保護人知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8】"],["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林世嘉","(三十二)2011年10月，台東專校邱姓女學生在校慶活動中，靜坐抗議學校漠視她所申訴的性騷擾及校園霸凌事件，卻被送至台東榮民總醫院進行精神強制鑑定，後遭行政院衛生署審查會書面審理判定應強制住院51天。《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的認定流程無法達到程序正義之保障，有違《憲法》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自2008迄今，審查會每年通過案例（許可強制住院）比例高達九成以上，即使病人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抗告，但根據司法院統計，2008-2011年法院准予停止強制住院僅有4件，駁回就有77件。實務上，一旦病人被許可強制住院，就會受到院方的監控，院方也幾乎不會提供或轉介相關的法律扶助資訊，救濟管道淪為空談。爰此，凍結此項預算8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邀集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共同討論現行精神衛生法及相關子法規研修內容，應包含：1.強化當事人於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時之救濟管道；2.強制鑑定應明文規定由不同醫院之醫師予以診斷，且問診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情況下，該紀錄僅作為後續審查會審查所用；3.審查會應予當事人現場陳述機會等議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會議辦理情形及修法推動時程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9】"],["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林世嘉","※以上(三十一)(三十二)等2項合併凍結800萬元。","(三十三)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心理健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工作」中委辦費用8,024萬元，然國人自殺比率居高不下，請提出具體委辦計畫預估成效之詳細報告，爰凍結「心理健康業務」中「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委辦費用二十分之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後始得動支。【102】"],["提案人：吳育仁"],["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三十四)有鑑於行政院衛生署為強化精神衛生體系、落實自殺防治策略及行動，已投注相當經費。102年度之「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自殺防治績效指標包含3個部分：自殺死亡人口比率、30天再自殺率以及180天再自殺率。該計畫所訂定之自殺防治績效指標值，「通報個案30天再自殺率」須低於3.2%，惟實際「通報個案30天再自殺率」到101年8月止均高於該數字，自殺防治成效仍有待提升。爰此，凍結「心理健康業務－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委辦費」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自殺防治成效檢討報告，及102年度自殺防治經費編列及運用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3】"],["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以上(三十三)(三十四)等2項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三十五)近年來發生多起家庭照顧者因不堪長期照顧之身心壓力而自殺或殺害家人之悲劇事件，在在顯示政府長期輕忽家庭照顧者需求之後果。有關家庭照顧者之諮詢、教育訓練、喘息等各項服務嚴重不足，不符民眾需求。政府提供之喘息服務一年僅有14～21天，與民間團體訴求的「週休一日」喘息服務，亦即一年需有52天喘息服務的期待，落差甚大。為因應人口急遽高齡化及長期照顧之龐大社會需求，國家施政實有優先考量並提供長照公共化、普及化、社區化服務之必要。為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政府應立即增加喘息服務至一年52天，使照顧者至少能夠「週休一日」，並有助於擴大民眾使用長照服務之意願、充實長照體系之建置。爰此，凍結行政院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經費900萬元，直至提出強化喘息服務，包括重症及失智症之配套方案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7】"],["提案人：田秋堇　　陳節如"],["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尤美女","(三十六)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行政工作」編列2,963萬2,000元，及「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2億9,764萬2,000元，共計3億2,727萬4,000元。目的係為提升原住民族及離島偏遠地區民眾醫療服務品質、縮短城鄉差距、加強醫療保健服務，充實該地區醫療照護，以達醫療資訊均衡發展。","監察院於民國99年提出糾正案指出「行政院衛生署未能確實遵守行政院核定『新世代健康領航計畫』辦理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與原先設定績效目標與執行策略有所落差；且未落實執行『在地化醫療』，導致離島居民轉診來台就醫人數與日俱增」。經查，96年至100年間離島地區嚴重傷病患者自行搭機（船）轉診來台就醫交通費補助人次及經費統計顯示，除台東縣外，澎湖、金門、連江各年就醫補助人次均未見下降之趨勢。此外，據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96至100年間離島地區及重症病患空中轉診後送總經費達2億2,700餘萬元，花費甚鉅。上述種種，均呈現離島地區「在地化醫療」政策執行成效不彰，亦可見離島醫療資源依然缺乏之現況。","爰此，凍結「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相關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檢討改善措施與期程，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109】"],["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三十七)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與「醫院營運業務」項下，共編列31億2,333萬6,000元補助其所屬之署立醫院（清單請見下表）。","署立醫院預算編列於由行政院衛生署主管之醫療藥品基金，該基金長期接受政府補助。目前該基金帳面雖見賸餘，然扣除公務預算挹注之金額後，則呈現鉅額短絀，顯見營運績效欠佳，其主因為用人費用偏高導致。","依據預算法第四條所規定，「稱作業基金者，乃為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亦即能自給自足可循環運用者始為作業基金」。署立醫院營運經費長期來自公務預算，然而營運效益不彰，實有違作業基金自給自足精神，且部分醫院用人費率偏高，實應積極檢討改進。","有鑑於此，凍結行政院衛生署補助署立醫院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署立醫院營運之檢討改善方案，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111】"],["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三十八)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與醫院營運業務項下，共編列31億2,333萬6,000元補助其所屬之署立醫院。","署立醫院經費長期接受政府補助，其中人事費科目下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核發獎勵金，該要點中獎勵金發給上限存在雙重標準。根據「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八條規定，獎勵金發給上限，醫師不得超過師(一)級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五倍；其他人員不得超過個人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一倍，顯見各專業待遇欠缺公平合理。","獎勵金應以工作繁複性、效益、作為發給之依據，而非以職業或職等決定獎勵金高低。爰此，凍結行政院衛生署補助署立醫院之人事費5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署立醫院獎勵金之發放比例改善方案，並公告修正之分配原則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2】"],["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三十九)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於行政院衛生署「醫療藥品基金」項下「辦理金門綜合醫療大樓工程興建計畫」提出審核意見略以：「該計畫未依規定提報工程專業審議，即違反規定核列預算與給付技術服務契約價金；工程規劃欠周、技術欠缺可行性，致大幅展延工期，悖離統包基於採購效率及品質要求之法令意旨；未覈實控管計畫期程，統包商於工程進度落後時，再以展延工期方式規避其逾期履約責任，損及機關權益。」該計畫截至101年8月實際進度僅53%，似難於「健康照護升值白金方案」原定期限101年完成；另該計畫未依規定提報工程專業審議，未覈實控管計畫期程，大幅展延工期，造成完工期程延宕，應請該署查明檢討。爰凍結本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140】"],["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田秋堇","(四十)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新增「台灣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塑化劑等環境毒物健康危害著手」預算1億8,482萬8,000元，目標聚焦於「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期望藉由上開研究，提出環境健康政策建言及預防措施。惟該計畫績效指標著重於完成論文及研究報告、研究團隊養成、博碩士培育、辦理學術活動等，對於如塑化劑之「預警及防治」研究、「防災系統建置」及形成「有效政策或解決策略」等指標付之闕如，恐無法達成「預防重於治療」之目標。","此外，該計畫預期之其他效益包括1.建立臨床及流行病學資料庫，環境危險因子資料庫，環境基因體流行病學資料庫；2.整合長期環境監測及地區流行病學調查及生命統計資料；3.收集國內外環境毒物與環境健康相關網站及資料庫，並加以整理；4.建置健康風險地理資訊資料庫等。經查國內研究上開議題之機構，已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等機關及其所屬，以及其他學術單位、產業界和國內外研究機構，相關研究成果及資料庫不計其數。本計畫應避免重複舊有議題，於既有之基礎上新創研究，並著重整合及共享上開資料庫，以節省公帑並發揮效益。惟計畫提供資料並未說明各項研究之目標與範疇，以及與既有研究之別和新創之處。","再者，針對西部濱海工業區環境汙染及健康風險評估之研究，因該數據之建置攸關政府開發決策及人民健康（比如石化工業區坐落在高健康風險地區），故應將「研究成果如何具體轉化為政策擬定之參考」一併納入績效指標。同時，也應將研究成果由學術語言轉譯成一般民眾容易理解並運用的知識，以確實達到風險教育及溝通之計畫目的。爰此，","1.補充說明計畫項下各研究案具體目標及範疇；","2.績效指標加入研究成果如何具體轉化為政策擬定之參考（包括工業開發部門於設置工業區時的健康風險背景值參考）；","3.落實資訊公開精神，相關研究結果應完全公布於網路上，以便民眾取得；","4.承上，研究成果亦應轉譯為一般民眾容易理解之資訊或圖像，以增進民眾之風險知識與觀念，達到風險溝通及教育之效。【36】"],["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林世嘉","(四十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自102年度起規劃進行4年期「台灣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塑化劑等環境毒物健康危害著手」計畫，102年度計畫內容包括：1.台灣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塑化劑、西部濱海工業區環境汙染物、肉品瘦肉精等健康風險評估）；2.強化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功能。鑒於「健康風險評估」著重於政策施行前之事前評估、預防，作為施政決策與管控之依據，然塑化劑、西部濱海工業區環境毒物已長年存在於環境或食品、用品中，而含瘦肉精之美國牛肉業已於今年9月開放進入消費市場，爰此，要求行政院衛生署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研商並重新調整研究名稱及內容為「台灣環境毒物及健康危害之監測、評估及對策研究－塑化劑等環境毒物健康危害著手」。【37】"],["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林世嘉","(四十二)有鑑於醫美糾紛頻傳，而非皮膚專科醫生、非整型外科專科醫生也紛紛跨足醫美，而行政院衛生署卻遲至102年才要推動醫美認證，為保障民眾自費進行醫療美容之權益，行政院衛生署應於近期內完成醫美認證相關機制，並公布認證結果，對於不參加認證之診所，亦應提出具體管理措施。【67】"],["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四十三)有鑑於植牙醫療糾紛頻傳，而目前植牙卻沒有專業認證，為保障民眾自費進行植牙醫療之權益，行政院衛生署應協調牙醫師公會全聯會，協助建立植牙定型化契約，公布植牙相關資訊於公會網站上，確保民眾權益。【68】"],["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四十四)根據牙醫師公會全聯會統計，全台灣約有1萬3,000名牙醫師，但大約2,800名牙醫師集中在台北市，在全國368個鄉鎮中，還有43個鄉鎮沒有牙醫師，顯示城鄉差距相當大，行政院衛生署應了解牙醫師人力分布情形，並與牙醫師公會協調，積極申請「健保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提供牙醫服務，以改善城鄉差距，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與口腔健康。【69】"],["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吳育仁　　王育敏","(四十五)查行政院衛生署迄未積極建立所屬醫院員工工作安全異常事件通報機制，尤其精神科醫院員工遭病患暴力攻擊之通報管理，至所屬醫院無一定通報原則遵循，導致精神科醫院員工遭病患攻擊事件頻傳，危及病患與員工安全，顯有失當。為了確保醫院所屬員工人身安全，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在醫院評鑑基準中，納入醫院應有所屬員工工作安全異常事件通報機制、處理窗口及流程，並應記載處理結果之評鑑項目，同時醫院應將處理結果回饋修正其安全管理制度或措施，以確保員工有安全無虞之工作環境，增加醫院安全管理之效率。【76】"],["提案人：蔡錦隆　　蘇清泉　　江惠貞"],["連署人：吳育仁　　鄭汝芬　　王育敏","(四十六)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1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僅將安全針具列為加分項目，恐未能按比例達成5年內全面提供安全針具之目標。請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起將安全針具之全面提供列入醫院評鑑基準之必要項目來逐年要求，並對達成率超標的醫院有加分機制，以達到醫療法第56條要求於105年全面提供安全針具之目標。【81】"],["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林世嘉","(四十七)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委辦費編列1億3,758萬7,000元，辦理建構整合性社區健康照護網路、維護病人安全、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相關作業、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等業務，惟其中醫院評鑑作業多次被批評為流於文書工作、評鑑作假、評鑑項目繁瑣等，且仍未將勞動檢查結果納入醫院評鑑一案，請行政院衛生署將勞動檢查結果納為評鑑委員實地審查之必要參考項目，對於不合格者要求限期改善，若仍未合格則列為不及格。另應透過不定期追蹤輔導訪查及每年衛生局之督導考核，確實查察醫院班表，以避免評鑑作假，並落實要求。另請於年底前公告護病比之相關規定，由制度面著手改善醫療環境。【84】"],["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四十八)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醫政業務」項下辦理「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業務，共計8,221萬元。其中捐助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以下稱器捐登錄中心）共4,500萬元，經查器捐登錄中心係行政院衛生署捐助成立之機構，辦理器官勸募捐贈業務之執行。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捐助章程，行政院衛生署有營運之主導權，並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然查器捐登錄中心辦理器官勸募業務存有諸多缺失，如人事異動頻繁，不利穩定運作、在器官分配原則上，對勸募醫院及相同勸募組織訂有優先分配機制，卻衍生各器官勸募網絡醫院以爭奪合作醫院作為增加器官來源之方法，反使部分醫院等候移植病人不易受贈分配器官、器捐登錄中心在器官勸募制度上，委託10家器官勸募網絡醫院以競爭方式運作，因家數多，使現行捐贈移植未必具備經濟規模，顯屬不當、未建立器官移植醫院之數量及品質管制機制，與器官移植數量較少之醫院之退場機制等疏失，行政院衛生署應積極延攬勸募移植方面之專業人員擔任器捐登錄中心董事長一職並穩定該中心之人事；對於現行10家器官勸募網絡醫院應儘速整合，以提升勸募成效；另對於器官移植數量較少之醫院，應於102年4月底前訂妥退場機制並予執行，以具體提升移植品質。【90】"],["提案人：蔡錦隆　　蘇清泉"],["連署人：吳育仁　　鄭汝芬","(四十九)民國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醫政業務下編列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8,221萬元，為辦理器官捐贈與移植等業務其相關經費4,500萬元，包括：(1)捐助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簡稱「器捐中心」）辦理器官捐贈移植分配工作及器官移植分配系統功能之增修與維護」2,750萬元。(2)捐助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辦理器官勸募作業相關計畫及業務1,750萬元。惟依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我國100年度器官捐贈人數僅229人，與器捐中心補助辦理之器官勸募網絡計畫各勸募醫院自定之捐贈目標合計數240人相較，減少11人；器官捐贈率每百萬人10人亦較美國、法國、西班牙等歐美國家每百萬人逾20人為低；截至民國100年12月底止，國內等候各類器官移植（含眼角膜）人數已高達7,824人，較民國99年度增加815人，器官移植需求殷切，且與每年捐贈者捐贈器官數仍有相當差距。另該中心近年亦雖積極推動國內民眾同意器官捐贈簽註政策，惟截至100年度止，簽卡人數仍僅約為61萬餘人，以國內2,300萬人計算，簽卡率未能達到3%。顯示國內器官捐贈宣導成效欠佳，及器官移植之供需失衡情形仍屬嚴重，行政院衛生署應責成器捐中心積極提升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並駐記健保IC卡之人數，在102年至少應增加3萬人；器官捐贈受贈人數102年至少應達800人，成長率達5%。【91】"],["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五十)有鑑於社區及居家社區照顧服務員培訓及就業之訓練人數不足，培訓後之照顧服務員多往醫院就業，爰要求照顧服務員之訓練應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移交行政院衛生署或內政部主責。另考量社區及醫院之照顧服務員服務內容不同，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會同內政部共同訂定社區及醫院照顧服務員訓練之內容；且醫院照顧服務員訓練要比社區嚴格。【113】"],["提案人：林世嘉　　陳節如"],["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劉建國","(五十一)針對行政院衛生署雖已公布「醫療機構與護理人員勞動契約建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醫院聘僱員工期間勞動條件常見不符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之事項」，要求各醫院派定護理人員班別時，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惟仍有許多醫院之護理人員排班違反規定，造成護理人力流失，故行政院衛生署應持續改善護理人員的執業環境，持續透過各種管道使醫院遵循「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工時規範」，要求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動檢查不合格者，納入醫院評鑑查核; 並儘速訂立三班護病比，持續監測護理人員留任及工時狀況，以改善護理執業環境。【117,118】"],["提案人：田秋堇　　趙天麟"],["連署人：陳歐珀　　林世嘉　　楊　曜","(五十二)有鑑於立案登記的產後護理機構因龍年生子潮有不足的情形，且縣市資源落差大，行政院衛生署應每年定期積極清查及輔導坐月子中心轉型為產後護理機構，提高合法立案產後護理機構家數並兼顧縣市區域之均衡，以建構更友善的生養環境。【121】"],["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五十三)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案於「護理及健康照護」項下之「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編列1,033萬5,000元，用於建置完善的長照體系，惟行政院衛生署歷年對於現行衛政3項服務措施（喘息服務、居家護理、居家復健）明顯無法滿足民眾需求，且無積極和密集性、統整性方案，民眾需自行面對照顧壓力且無法獲得完整醫療照護與社區照顧的整合性服務。請行政院衛生署針對衛政3項長照服務補助額予以編足，俾利縣市政府統籌規劃與執行。【12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　　陳節如","(五十四)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為協助前行政院新聞局宣傳萊克多巴胺解禁政策，提供相關資料編輯「萊克多巴胺議題說帖」，惟彼時萊克多巴胺尚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動物用禁藥，咸有不妥。爰此，作為全國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未來針對具時事性、爭議性之政策宣導，應以國人健康為唯一考量，審慎考量全盤情勢，避免誤導民眾認知。【129】"],["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林世嘉","(五十五)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案於「推對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計畫」經費無支用於從事兩岸醫療美容和健康檢查之事務交流，並將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3】"],["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趙天麟","(五十六)行政院衛生署對署立醫院之人事補助，應強化偏鄉離島及精神科醫院之醫療品並提升營運效能。因署立醫院三分之二位於偏鄉離島及屬特殊功能（精神科），因地處偏遠人口數少，經營不易，行政院衛生署對署立醫院的人事補助款，宜予以特別考慮此等醫院之經營，以維護適當醫療品質。【138】"],["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五十七)有鑑於目前實際從事社區式及機構式（均含長照型、身障型及失智型3類）暨居家式服務（長照型）之護理人員、物理治療人員及職能治療人員等醫事人員數，相較於「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核定本）」內推估之上述長照人力需求數分別明顯不足。是以，現有職能治療人員恐不敷所需，護理人員及物理治療人員有充實人力之需要。爰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強化培訓課程，強化長照所需人力，並研擬具體完整獎勵制度，以因應我國未來長照政策之發展。【141】"],["提案人：徐少萍"],["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五十八)有鑑於「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已於96年施行，而我國已於1993年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7%，成為高齡化社會; 推計將於2018年此比率超過14%，使我國成為高齡社會，2025年此比率將再超過20%，我國將邁人成為超高齡社會之一員。是以，建構一套可長可久的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不僅對於國家未來發展影響甚巨，且對於老年人口照護措施亦影響深遠。爰建請行政院衛生署儘速研議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以因應我國未來長照政策之發展。【142】"],["提案人：徐少萍"],["連署人：蘇清泉　　鄭汝芬","(五十九)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第2目「科技業務」項下，編列「科技發展工作」一節共計6億1,715萬元，用於「推動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與管理」、「醫衛健保科技研究計畫」、「奈米國家型科技計畫」、「生技醫藥國家型計畫」等推動國家醫療衛生發展之研究，惟卻未將行政院宣布為培育生技高階人才、提升生技研發水準，並改善近三分之二生技博士失業現象，提出3年3億元、提供300名生技博士「年薪1,000K（100萬元）」計畫納入。政府是生技產業的火車頭，應該起帶頭作用作為研究技術和產業應用間銜接橋梁，行政院衛生署更應提供更多協助，開放更多環境與機會提供予生技博士訓練，以提振國內生技產業。【143】"],["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六十)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於「派員出國計畫」項下，編列825萬9,000元。總計畫項數30項，其中1項安排考察，27項安排開會，2項安排進修，預計花費825萬9,000元。惟根據100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預算、決算數概況表統計（僅公務預算部分，不含非營業基金及營業基金，詳附表1），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主管出國計畫共98項，就變更90項，出國計畫變更比率極高，與原計畫內容及目的不一致，恐影響計畫預期成效。如今102年度光行政院衛生署就編列出國計畫項數30項，為免外界質疑「假考察真觀光」而浪費公帑，行政院衛生署應予以詳細說明與改進。【144】","※註：1.本表數據僅為公務預算決算數，不包括機密預算部分、赴大陸計畫預算數、非營業基金及營業基金之出國計畫預算數。"],["2.變更出國計畫包括：新增計畫及變更出國之國家或地區、人數、天數等。","3.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101年8月份提供資料彙整。"],["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六十一)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案編列器官捐贈相關經費4,500萬元，包括：捐助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簡稱「器捐中心」）辦理器官捐贈移植分配工作及器官移植分配系統功能之增修與維護2,750萬元。捐助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辦理器官勸募作業相關計畫及業務1,750萬元。依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我國100年度器官捐贈人數僅為229人，與器捐中心補助辦理之器官勸募網絡計畫各勸募醫院自定之捐贈目標合計數240人相較，減少11人；器官捐贈率每百萬人10人亦較美國、法國及西班牙等歐美國家每百萬人逾20人為低；截至民國100年12月底止，國內等候各類器官移植（含眼角膜）人數已高達7,824人，較民國99年度增加815人，器官移植需求殷切，且與每年捐贈者捐贈器官數仍有相當差距。另該中心近年亦雖積極推動國內民眾同意器官捐贈簽註政策，惟截至100年度止，簽卡人數仍僅約為61萬餘人，簽卡率未能達到3%（以國內2,300萬人計算）。顯示國內器官捐贈宣導成效欠佳，及器官移植之供需失衡情形仍屬嚴重，應提出更具成效的勸募作法。","此外，行政院衛生署對於國內器官移植事務未訂有一致之臨床作業指引，對於各勸募醫院之移植流程、風險管控、作業規範是否妥適，有無缺失等均未加考量。基於器官移植之醫療行為係為延續患者生命，為免民國100年8月間臺大醫院與成大醫院誤將愛滋器官移植病患事件之憾事再度發生，行政院衛生署應協助相關醫療院所建置完整之器官移植檢驗標準作業程序，確保各流程檢驗結果之正確傳達，俾發揮器官移植成效。【145】"],["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六十二)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包括：完備長照服務體系，普及長照服務網絡，持續強化照管中心之品質及量能，並充實長照服務人力，提升服務品質。然而，現存實際從事社區及機構式暨居家式服務之護理人員、物理治療人員及職能治療人員等醫事人員數，與「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核定本）」推估之長照人力需求數，現有職能治療人員恐不敷所需，護理人員及物理治療人員亦有充實人力之需要。","依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行政院衛生署雖已完成長照人力培訓課程規劃，並規劃分年展開及擴大長照人力訓練暨獎勵長照資源不足地區長照人員留任等政策規劃，惟相關培訓課程主要係在職訓練性質，且乏具體完整獎勵制度規劃，顯無法因應長照醫事人力可能不足之情勢，影響失能人口受照護強度及密度。綜上，長期照護人力中之職能治療人員恐不敷所需，而行政院衛生署培訓課程主要係在職訓練性質，缺乏具體完整獎勵制度規劃，應檢討改善。【146】"],["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六十三)有鑑於王金平院長和行政院陳院長於8月31日連袂召開記者會宣布，將於1年內建立藥品費用總額制度，在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內訂定藥品費用分配比率，透過可預期性及自律節制之藥品費用支出目標，有效達到整體藥費成長控管，以避免治療性藥品退出市場。因此，行政院衛生署既然為全民健保之主管機關，而一代健保（第49條）及二代健保（第61條）均規定：「醫療給付費用及其分配方式不能協議訂定時，由主管機關決定」，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依相關法律交議協商，以期於1年內試辦藥品費用支出目標。【147】"],["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江惠貞","(六十四)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預算案編列3億1,204萬6,000元，辦理「我國長期照顧10年計畫」，包括：「落實長照10年計畫」3億0,171萬1,000元（不含「補（捐）助一般護理之家發展特殊照護服務型態」之資本門預算825萬8,000元），以及「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1,033萬5,000元，其中102年訂立各地方推動喘息服務之業務目標為13,938人，相較於100年12,665人僅增加1,273人，但102年喘息服務的預算金額為5,441萬8,000元，相較於100年2,702萬8,000元驟增了一倍，目標之訂定似過度保守，應視實際需求及預算金額酌予調整目標服務人數，俾發揮長期照護服務效益。【148】"],["提案人：蘇清泉　　江惠貞"],["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鄭汝芬","(六十五)2012年11月12日國際頂尖醫學期刊《刺胳針（TheLancet）》刊登一篇我國中研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鄭泰安特聘研究員研究小組之研究報告。該報告統計分析台灣1990至2010年「常見精神疾病」的盛行率，發現近20年來台灣憂鬱症患者比例倍增，自1990年的11.5%上升至2010年的23.8%，且其趨勢與同時期全國失業率、離婚率以及自殺率之變化高度相關。數據顯示，台灣人民心理健康的惡化，主要與過去20年來宏觀社會環境的變化息息相關，包括台灣歷經快速經濟轉型，勞力密集產業外移至中國及東南亞，國內就業市場萎縮，以及近年來受到全球經濟衰退的影響，導致就業市場持續低迷。","該研究不僅突顯執行各項預防措施以促進心理健康的必要性，更反映出工業化與失業帶來的不安全感對心理健康可能造成的影響。倫敦衛生及熱帶醫學學院的教授馬汀麥基（Martin MaKee）與劍橋大學社會學家大衛史塔克勒（David Stickler）在評論該文時也指出，台灣經濟發展迅速的代價是逐年惡化的心理健康。","綜上，作為我國人民健康及心理衛生之最高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應主動並積極向總統及行政院建言：政府相關部門在追求經濟成長的同時，應該考量心理幸福感對人民的重要性，並將國民生產總值（Gross National Product,GNP）以外的指標－例如真實發展指標（GenuineProgress Indicator, GPI）－納入國家發展的評估項目之一。【154】"],["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林世嘉","(六十六)美國國務院2011年年度人權報告於2012年5月24日公布，中國章節部分首次提到中國器官移植，及海外、國內媒體、人權團體持續不斷報告有關法輪功學員、維吾爾族被活摘器官的案例。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台灣2000年至2011年國人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總人數，以中國1,754人最多，占88.6%。又全民健保自2005年至2011年術後抗排斥藥給付高達77億3,454萬元。然因目前行政院衛生署並無相關法規要求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者，回國後受健保補助領取抗排斥藥時，須登錄器捐系統，註明移植醫院及醫師，而致不知是否有器官來源不明、成為活摘器官之幫兇的情形，但仍能享有健保抗排斥藥之給付，顯有違失。爰此，請行政院衛生署於3個月內要求各大醫療院所及醫師，凡是國人於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返國後於申請術後健保相關給付時，應登錄其移植國別及醫院等資訊（包含執行手術醫師），以保障病人安全、確保資訊透明及健保合理給付。【155】"],["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林世嘉","(六十七)有鑑於2011年塑化劑事件發生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DEHP、DBP改列為第1、2類毒性化學物質，BBP增列為第1、2類毒性化學物質，而行政院衛生署則比照歐盟訂定了五種塑化劑的每日耐受量（TDI）參考值。然DEHP仍存在於許多PVC產品中，尤其是PVC醫療用品讓塑化劑直接進入人體血液中。而我國重大傷病人數在2010年已達到87萬人，這些人長期使用各種醫療程序，是塑毒暴露風險的高危險群，包括約6.6萬人的洗腎人口。洗腎一次的DEHP暴露劑量即達到美國腸道外暴露之耐受量的0.6倍，我國每日耐受量的7.2倍；另每年將近20萬名新生兒中有0.74-0.8%（約1,000人）極低體重（<1500g）的早產兒，這些早產兒若無吸允能力而需要腸胃管餵食，其因而暴露於DEHP的劑量就超出美國口服或腸道暴露之耐受量的3.5倍，讓這些未來世代一出生就大量暴露於不可承受的塑毒危害。爰此，要求：","1.行政院衛生署應於半年內依醫療用品材質重新檢討健保給付標準，像PVC這種含有DEHP等毒性物質及燃燒會排放戴奧辛的材質就應降低健保給付價格，同時給予較安全材質者較符合成本的價格，避免劣幣驅逐良幣。","2.若因健保財政不良，無法給予較安全材質者更好的價格，應修改健保給付規定，讓民眾擁有自力救濟的權利，選擇較安全的材質。","3.醫療用品應清楚標示材質及是否含有塑化劑，且應該讓民眾能清楚辨識。","4.行政院衛生署應針對DEHP暴露量可能超出每日耐受量之醫療程序，並在有成熟的安全替代品情形下，禁用PVC醫療用品。【156】"],["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林世嘉","(六十八)醫療法第58條明文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民國93年提出該條文修正案時，經醫療、護理、法界等各界討論，認為應由具專業背景護理人員擔任，並協議制定執業範圍，以提高病人照護品質。在各界努力推動下，通過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第3項修正案，成立專科護理師，以增強醫病關係、減少醫師工作負荷，改進醫療照護可近性，並提升醫療品質。近年來，醫療機構違法聘用不具醫事人員資格之臨床助理仍時有所聞，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3個月內清查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第58條聘用臨床助理之情形，並於行政院衛生署網站上公布清查結果。【157】"],["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林世嘉","(六十九)「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兒童醫院－國家兒童醫學中心」案已於1994年3月經行政院核定，係設立一個國家級兒童醫學及研究中心，以培養我國兒童醫療與保健人才、照顧轉診重症兒童，及從事本土兒童健康及福祉研究、提高我國兒童醫療照顧水準為目的。目前台大兒童醫療大樓之營運及財務均由台大醫院協助及支援，以100年度營運狀況估算，每年虧損近5億元，未來若無政府預算補助，將無法維持獨立營運及財務收支平衡，亦無法發揮完整功能。爰此，行政院衛生署未來經組織改造成立衛生福利部後，對於兒童醫療及福利之工作責無旁貸，應於103年度起每年編列合理預算，落實國家級兒童醫療服務、研究及教學發展。【158】"],["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林世嘉","(七十)有鑑於我國兒童各年齡層死亡率，與法國、瑞典、日本、德國、澳洲、新加坡、荷蘭等先進國家相較，始終維持上列七國平均值的1.47倍至2.35倍。而日本自2011年開始，由政府主導、編列預算隨機抽選日本全國10萬個新生兒，進行「日本環境與兒童健康研究」（The Japan Environment and Children's Study（JECS）），該研究就新生兒之臍帶血及其他健康指標，評估各種環境因子（如重金屬、荷爾蒙干擾因子）與兒童健康、疾病的關聯性，以釐清不同新生兒世代之健康問題與對策。爰此，要求行政院衛生署督導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自102年度開始規劃台灣環境與兒童健康研究，以降低國內兒童死亡率、提升兒童健康與福祉。【159】"],["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七十一)鑒於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自99年10月開始實施「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將就醫權益與健保欠費脫鉤處理，弱勢族群如有欠費情形不執行鎖卡處置，以確保弱勢者之就醫無障礙。全民健保屬社會保險，具公共性的集體責任意涵，欠費者進行鎖卡措施，則形同無公民權利卻必需負擔公民責任的不對等公民權地位，鑒此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廢止對經濟弱勢者之健保欠費鎖卡政策，透過行政程序追討欠費，實施欠費與鎖卡脫鉤，以實踐社會保險之本意與就醫權益。【161】"],["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田秋堇","(七十二)署立台南醫院北門分院慘烈的火災事件，燒出行政院衛生署長期漠視醫院醫護人力配置不足之問題。然而，依照行政院衛生署與醫院的說法，火災當時2樓當時配置有6名醫護人員值勤，照料71名重症患者，5樓精神疾病病房46名患者，由醫院護士、護士助理及1名保全值班，人力配置「尚在合法範圍內」。又，醫院評鑑訂定不合理的人力指標，例如目前只有白班及小夜班納入「必要項目」，因此大夜班人力配置在擠壓下嚴重不足、犧牲醫療勞動正義，藐視醫療勞動條件惡化…等諸多罔顧醫病雙方之安全問題，若政府持續忽視，將嚴重危害整體醫療環境。有鑑於此，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1.不該持續罔顧病患安全，犧牲醫療勞動正義，藐視醫療勞動條件惡化等問題。","2.醫院評鑑人力配置標準立刻修訂，3個班別都列為必要項目，將護床比改為「護病比」的標準，並於1個月內公布實施。","3.應重新檢討改善評鑑制度：評鑑時資料易做假，各醫院製作相關評鑑文書形同作文比賽與便宜行事，人力配置資料應以電腦化等方式建檔以供隨時查驗。","4.醫院屬於高風險醫病環境，應於1個月內，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訂「醫療業勞工安全規則」。【162】"],["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七十三)為減少醫事人員因針扎而感染肝炎病毒、愛滋病毒、梅毒等血液相關傳染疾病，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早在上一屆便將醫療法第56條關於「醫療設施與針具之安全」排入審查，並於去年12月5日三讀通過後公布實施，即「醫療機構應自101年起，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的醫療處置，應在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違者按醫療法第101條最高可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惟，因行政院衛生署行政怠惰，安全針具之定義與使用範圍皆未出爐，導致全國醫院無所適從，致使截至目前，安全針具使用率仍遠低於法定目標，造成大多數之醫事人員需處於高醫療風險環境。又，目前醫策會101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中，僅規定在特定病房使用安全針具可得到該項目最高評分，無法有效規範醫院落實法令。有鑑於此，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1.行政院衛生署安全針具推動小組，儘速完成安全針具之品項定義及使用範圍等事項，並於今年底（101年12月31日）之前公布於行政院衛生署網站。","2.對於使用安全針具納入醫院評鑑必要項目之事宜，應訂定時程。","3.中央健康保險局依法應針對安全針具費用編列預算，交付健保委員會執行列為一般服務項目，行政院衛生署應幫助中央健康保險局訂定執行辦法俾以落實。","4.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研究所）完成針扎通報機制，保障醫護人員之安全。","5.應積極推動使用安全針具，將其列為醫院評鑑必要項目，並應依法達成每年增加20%的使用率，5年100%使用安全針具的目標。【163】"],["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七十四)依據台中市醫事法學會調查，牙科診療糾紛中，植牙排名第一，占37%。另據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所接獲的植牙醫糾投訴統計，近年已增多到去年的8件嚴重植牙醫糾，而今（101）年到7月即累計至7件，預估年底將破雙位數；其次，植牙醫糾前4名分別是：術前評估不周、植牙技術不佳、收費契約不實、醫病溝通不良。植牙小至植牙失敗掉落，大至打傷神經造成下顎麻痺、麻醉風險致死，但進入訴訟程序，民眾卻往往因為資訊不對而敗訴。其次，植牙認證浮濫、廣告誇大等層出不窮之亂象，已明顯違反「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6、7條，以及「醫療法」第86條，禁止不當促銷招攬的規定，顯見行政院衛生署對民眾的健康把關不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雖早已於99年審查預算時，要求過行政院衛生署必須改善植牙認證與管理亂象，惟迄今仍無具體植牙認證管理機制。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於2個月內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出改善植牙違法招攬與廣告、過於浮濫的認證兩大亂象之政策方案，另，行政院衛生署需將改善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164】"],["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七十五)鑑於日前嘉義江姓男子因照護失智母親壓力與經濟負擔太大，竟發生逆倫弒母之憾事，由此顯見，長照十年計畫衛政3項服務「居家護理、喘息服務、居家（社區）復健」的重要性，惟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的長照服務網低估日照中心所能扮演家屬支持的角色，顯有卸責之嫌。","另外，交通接送服務，給縣各市的經費及支援也不足，特別在幅員廣大的農業縣、原住民區，補助的車輛非常少，台東縣狹長只有4輛車、雲林縣6輛…，且一趟補助190元，不論遠近，對原住民區或偏遠地區民眾這樣的補助太低了，應該全面檢討，針對資源較缺乏的縣市，中央應挹注較多的資源來平衡城鄉的差距，否則同為國民卻不能享有同等的待遇，非常不公平。","綜上所述，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應於1個月內，協調出具體有效之檢討改善報告後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165】"],["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七十六)有關教學成本經費，原由健保經費支應。後經立法院院會決議，96年度教學醫院教學成本全數回歸公務預算編列，不得再以健保經費支應。據此，行政院衛生署依據健保財務改革之多元微調方案，將教學成本逐年改由公務預算編列，並辦理「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以鼓勵教學醫院及教師投入訓練，進而培訓符合社會需求之醫事人才。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署「二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PGY）訓練計畫」執行，已於101年7月1日起將「二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PGY）訓練計畫」內容併入「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訓練課程。","而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牙醫師教學補助費用為19,100點，西醫師教學補助費用為36,700點；依據國外資料統計，牙醫師教學成本不亞於西醫師，相同的教學人力投入卻有如此大的差距給付，顯為不公平且不合理；其次，牙醫師執行行政院衛生署「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PGY）訓練計畫」，培訓機構除了醫院還包括診所，99年7月1日至101年10月底牙醫師PGY訓練機構共205家，其中醫院68家33.2%，診所137家66.8%，診所占率為醫院2倍。許多牙醫診所承辦「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PGY）訓練計畫」，其表示無論在培育師資人力或醫療設備均與醫院相對等，甚至有些聯合診所的醫療設更優於教學醫院，相同的師資人力培育，診所卻無法得到任何應有的給付報酬，凸顯行政院衛生署制度面的問題。基此，第一、行政院衛生署應研擬修改「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要點，將「教學醫院教學補助」修改為「教學機構教學補助」，並依據實際提供教學機構（醫院及診所）提供合理之補助；第二、對於教學補助費用，應檢討西醫及牙醫差距問題，以合理給付應有補助。【166】"],["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七十七)查行政院衛生署與其所屬單位102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之「業務費」皆有編列委託辦理「廉政民意調查費」，惟，該項民意調查業務與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和法務部廉政署之業務範圍互有重疊，例如，廉政署去年（100.03~100.12）即透過台灣透明組織協會、世新大學等單位辦理廉政指標民意調查計畫；且現今國家財政困難，正值撙節預算之際，若貿然編列，恐有浪費公帑之嫌。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兩週內，對於「廉政民意調查」該項經費，宜審慎檢討評估是否還有編列之需要，並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167】"],["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七十八)有鑑於長照十年計畫預算編列年年嚴重不足，而行政院往往動用第二預備金的方式來補齊不足，不僅造成服務推動不易，且讓非營利組織、社福團體及地方政府苦不堪言，造成長照計畫成效不彰，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不應再以動用第二預備金的方式來處理長照預算，而應提出追加預算方式為之，且於103年度編足預算額度，俾讓民眾得到穩定之長照服務。【168】"],["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　　林世嘉","(七十九)1.經報載，行政院衛生署為解決護理人力缺額問題，擬以公費招收大學生，給予2年護理教育，盼增加目前醫護不足現象。此種思維反映政策制定者並未充分了解問題產生之實際因素，並未「對症下藥」之行政失當。","2.目前護理人力荒的原因源自：勞動條件惡劣、勞動權益淪喪、醫病關係對立。讓超過20萬名具護理師資格的人力選擇另謀出路。行政單位研擬的方向非但無法解決目前的問題，反而製造更多具有資格的人力空有專長卻無法就業問題。就好比1條污染嚴重的河川導致魚群滅亡，解決之道是清除污染，還魚群一個生長的健康環境，如果不依此作為，反而投入更多的魚，只是讓更多的魚死去而已。","3.衡諸現今醫護職場最需改進的地方為臨床實習教學的師生比過高，學生數過多，優質實習單位不足，臨床課程與理論課程間落差大無法應用及教師之臨床實務能力不足等等。行政院衛生署實不應該簡化問題並未對症下藥之錯誤決策。教師資格開放以致流浪教師的殷鑑不遠，行政院衛生署應三思而後行。","4.故行政院衛生署應回到護理職場，監督各級醫院不能剝削護理勞力，不能再以健保為藉口壓低人事成本，並以訂定護病比，落實評鑑配置標準，才是根本解決護理荒與為民眾健康安全把關的實際作為。【169】"],["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歐珀　　林世嘉","(八十)有鑑於病患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用藥及手術治療，平均審查天數為14天，惟時間始點是以醫院送件至健保局起計，為將醫院行政作業日納入採計，導致病患從申請、核准至接受醫療治療需達一個月之久，實已延誤醫療救治之黃金時間，然，為此，去年度立法院朝野已達成共識並做成主決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必需加速行政效率，縮短審查天數，如今卻仍未見改善，審查效率仍舊緩慢，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不限案件類型，對於緊急專案應訂定時效措施，避免延誤治療，並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八十一)為解決醫院護理人力不足與正視護理人員工作環境，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委員提案要求之下，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100年編列10億元，101年加碼編列20億元獎勵金，鼓勵醫院增聘護理人力或提高夜班費、超時加班費等，估計醫院每增聘一位住院護理人員，每人每月平均補助2至3萬元，預計可增加2至3,000名人力。然而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的函文說明：「目前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內容計算之護理人力，係以各縣市衛生局之護理人員執業登記為主，並以該資料計算方案所需護理人力，該資料因缺乏醫院護理人員實際流動（新聘與離職）資料可比對，且醫院護理人員服務單位甚廣，如醫院未提供護理人員實際名冊，對於增聘護理人員數之計算，僅能依醫院護理人員執業登記數之變化並校正醫院規模擴增情形進行計算，無法針對實際增聘護理人員進行造具名冊。」此做法不僅違背「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本意，亦恐產生獎勵金並未花在刀口上之疑慮，故行政院衛生署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進方案，並將「住院護理照護」醫病比納入醫院評鑑項目當中。【171】"],["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八十二)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洗腎患者分布以雲嘉南地區為全台最高，雲林縣洗腎人口為全國平均的1.55倍勇冠全台，慢性腎臟病儼然已為成新國病，然而有腎臟病民眾大多不自知，更別談要如何自保；其次，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台灣腎臟病發生率及盛行率均居全球前列，洗腎支出日益增加導致健保重大財務負擔」，故為改善此一問題之嚴重性，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於四個月內，提出如何加強洗腎患者比率最高之雲嘉南地區進行基礎衛教資訊之具體方案，並訂出實施時間表，俾教導民眾認識「慢性腎臟病」，從疾病認知、預防到治療與生活照護，引導健康民眾遠離疾病，幫助在地腎友維持良好的醫療生活品質。【172】"],["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八十三)經查塑化劑或瘦肉精為人為添加於食品中，食用後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將之納為環境毒物是否妥當？再查，塑化劑為世界衛生組織所認定為2B可能致癌物（按：2B類致癌物（Group 2B）：常見的有四氯化碳、乙醛、鉛、抗愛滋病藥物、DDT等），瘦肉精並沒有認定，而電磁波也是世界衛生組織所認定為2B可能致癌物，而且全台灣近十年來已有數百件基地台、變電所電磁波罹癌抗爭事件，為何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未將之納入環境危害物，未納入研究？報載筆電放大腿可能引發不孕，是否溫度與電磁波造成？都是亟待更多科學研究加以釐清或證明因果關係；而PM2.5亦是石化、交通、工業等汙染排放造成，影響民眾呼吸器官功能甚鉅或可能罹癌，亦為歐美國家空氣品質指標項目之一，也待國家級研究機構投入心力經費才有助釐清真相。基地台、手機電磁波為2B可能致癌物，2012年年初至今，全台發生基地台抗爭事件仍有數十起，可見民眾對於基地台電磁波的安全性仍有疑慮，因此，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加強對「電磁波」等環境毒物危害之研究，以讓政府執行電磁波環境預警防範策略參考；其次，亦應加強「電磁波及PM2.5」等環境毒物危害之研究。【173】"],["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八十四)針對我國兒科醫療人力缺乏，迄今已成立3年的台大醫院兒童醫療大樓也都虧本苦撐，相較中國大陸、日本、新加坡、歐美等國家都設有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我國迄今卻連一間都沒有。我國兒童死亡率高於日本、新加坡等鄰近國家，若我國有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提供專屬兒少的醫療服務，則每年可望有1,000名兒童免於死亡，行政院衛生署雖已承諾於年底前訂出評鑑標準，但對於相關預算編列仍與教育部互踢皮球; 在人力、財力都缺乏的情況下，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淪為口號，特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於今年年底前，主動邀集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就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之預算編列、設置期程及評鑑標準等提出具體計畫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4】"],["提案人：趙天麟　　王育敏"],["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本項有委員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民國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中編列獎金9,351萬1,000元，以預算書說明行政院衛生署預算員額474人計，平均每人可分得19萬7,000元，惟預算書中並未揭露任何獎金發放標準，說明不清，故為撙節預算，特提案凍結本項預算45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書面報告有關獎金發放標準，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50】"],["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二)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預算中編列「其他給與」費1,439萬8,000元，經查其他給與為包含員工不休假補助及車票補助等等，其中編列該項預算乃依據行政命令編列，並無法律依據，如繼續發放，於理不合，故為撙節預算，特提案凍結該項預算三分之一，計431萬9,000元，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相關預算說明後，始得動支。【51】"],["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第2項　疾病管制局原列56億6,222萬2,000元，減列第2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其他業務租金」7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億6,214萬7,000元。【182】","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有鑑於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領取年終慰問金，每年需支應經費超過200億元。民國54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所定「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已在民國99年刪除，繼續發放年終慰問金，適法性不足，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應予全數刪除。【177】"],["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二)經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2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獎金」編列1億9，122萬8,000元，按預算書說明卻無明確指出該獎金預算之獎金項目，如依員工考績獎金、稽查獎金、年終工作獎金等分別編列，其用途不清，有規避預算審查之嫌，爰刪減該預算二分之一。【178】"],["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三)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2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編列373萬2,000元，用於為員工慶生發放生日禮品發放或等值禮品，以及員工聯誼活動等。","惟，經查，「文康活動費」僅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並無法源依據，加上，疾管局同仁已有同為福利性質的「國民旅遊卡」，故明顯不符合撙節公帑之原則。","承上要義所述，爰全數刪減疾病管制局102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179】"],["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四)民國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一般行政」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用編列一般事務費用1,394萬9,000元，其中按預算書說明為文康活動費373萬2,000元，惟國家財政拮据，預算編列應以撙節為原則，文康活動費編列並無法律依據，僅為行政要點，並非必要項目，有預算浮編之虞，故全數刪除該項預算373萬2,000元，以撙節預算。【180】"],["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歐珀　　陳節如","(五)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102年度預算中編列首長特別費16萬2,000元。惟查，政府機關首長有政策決策與推行權責，在政府施政不力，無法解決景氣低迷、經濟成長疲弱、物價上漲但薪資倒退至15年前水準造成民怨與要求改革的壓力，如持續全額「實質給予」之特別費，易給人民「有賞無罰」、「有權無責」之不良觀感。","在當前我國財政因接連的減稅、稅改等措施及日益增加的社會福利與經濟建設支出而雪上加霜的同時，包括總統與行政院長皆表示願意共體時艱，如總統府宣布刪除四分之一國務機要費後，本院、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五都首長皆以共體時艱為由宣布刪除四分之一首長特別費，然而相關的行政、司法機關竟無願自動刪除部分特別費者，行政院亦無相關提案修正，惟表示刪除「聯絡費」，令人民感受不到行政院共體時艱之意願。","綜上述，基於有取消首長特別費之前例，特別費之法源依據僅為一標準表之行政規則，大法官會議解釋亦肯認立法院得於合理限度內對特別費予以審查，且在當前政府施政不力、物價上揚薪資停滯造成人民生活痛苦、國家稅收短少而支出日增之財政困難，如不分績效、不問民意皆給予機關首長特別費等經費，恐失民意代表監督行政機關之職責，爰刪除特別費預算四分之一。【183】"],["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本項通過決議7項：","(一)查99及100年度本土型登革熱病例數分別為1,592例及1,545例（詳附表1），相較98年度同病例數848例大幅成長，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提供資料，主要流行地區為高雄市、台南市、屏東縣及澎湖縣；另99及100年度本土出血性登革熱病例數亦分別達18例及20例，相較於98年度同病例數11例，亦呈大幅成長趨勢，顯示99及100年度相關業務防治成效欠佳。爰凍結25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針對登革熱之防治、處置方式及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186】"],["※註：疾病管制局提供。"],["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二)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自96年至100年辦理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第4期5年計畫，累計編列預算數及累計實支數均高達95億餘元，執行結果，99年度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通報個案數較98年度成長9.0%，100年度則較99年度成長9.5%，均未達原計畫所訂「年通報感染個案數負成長」之成果目標（詳附表1）。爰凍結本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89】"],["附表1：","※註：1.資料來源，依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圖表整理。","2.本表係以96年度作為基期，故96年度之「較上年度增加人數及百分比」不列入計算，並以「－」表示。"],["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三)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簡稱疾管局）編列辦理愛滋防治第5期5年計畫，總經費207億3,400萬元，本年度於「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與「傳染病防治醫療業務」共編列20億0,358萬1,000元。","疾病管制局96至100年辦理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第四期第五年計畫，累計編列金額高達95億餘元。執行結果，100年度通報個案數較上年度成長9.5%，未達原計畫所訂年通報感染個案總數負成長之成果目標。我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通報感染人數於94年創新高後，94年至98年呈現下降趨勢，然98年至100年，通報感染個數又開始逐年提升。截至101年10月，感染通報個案數為1,868人，已達去年通報感染總數之95%，惟恐今年通報個案總數將持續攀升。","另外，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檢驗及治療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之，治療費用之給付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第10條規定，「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疾病管制局101、102年度每年均編列近20億元預算辦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防治、檢驗及治療等事項。亦即每位感染者平均年門診醫療費用約1萬元，住院醫療費用約20萬元，均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是否能夠達到疾管局102年度所列預期成果，仍待該局依成本效益原則檢討計畫成效。","爰此，凍結疾病管制局102年度愛滋病防治預算500萬元，待疾病管制局針對近5年愛滋病防治計畫提出成本效益原則檢討計畫，及後續業務執行之改善建議，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91】"],["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以上(二)(三)等2項合併凍結「防疫業務」項下「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之「辦理愛滋防治第五期五年計畫」預算500萬元。","(四)有關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科技發展工作下之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計畫中編列委辦費用1億2099萬4,000元，占全體預算之58%，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應針對所管科技計畫規劃完善之審查機制，嚴加審查委辦計畫內容，並加強計畫執行之管制措施，使研究與實務可以緊密連結，在國家財政拮据下，可使政府預算資源運用發揮百分之百的效益。【176】"],["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歐珀　　陳節如","(五)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防疫業務-檢疫防疫業務」內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防治業務預算共3,685萬元7,000元。惟近年疫情日益嚴竣，每年實際所需經費約5,000萬元，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應盡力爭取足額預算編列，不致每年俟疫情緊急時，才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使能及時投入各項防治工作，避免延宕防治時效。【185】"],["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歐珀　　陳節如","(六)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2年度「防疫業務-緊急應變整備業務」編列2億2,083萬l,000元執行因應流感大流行之準備第二期計畫等相關預算，其中包括採購「大流行前疫苗儲備」2,108萬元，採購大流行前疫苗63,880劑。","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推動多年，且每年都有近三百萬人接種，免不了會有接種後出現不良反應甚至疑似死亡的報導。為避免造成民眾恐慌，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應加強對於民眾的溝通以及疫苗安全的宣導，且如有不良事件發生時，應儘速釐清並對外界說明清楚，並積極防範檢討，以免影響接種效益。【193】"],["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歐珀　　陳節如","(七)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2年度「防疫業務－疫苗基金補助」編列6億4,929萬7,000元，其中包括補助「幼兒接種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1億9,500萬元，「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採購計畫係編列於「健康照護基金－疫苗基金」，102年度編列6億0,930萬元，其中「2-5歲幼童接種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5億6,25萬元係屬102年度新增政策，並由國庫撥補1億9,500萬元（疾病管制局「防疫業務－疫苗基金補助」項下），餘3億6,750萬元係由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及疫苗基金餘額支應，該計畫係基於2-5歲幼童為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IPD）發生率最高的族群，感染IPD可能造成嚴重的合併症及後遺症，危及幼兒健康與生命，因此行政院衛生署依據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建議，於102年新增針對全國2-5歲幼童全面接種一劑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政策，預計約有50萬名幼童受惠。","依疫苗基金102年度預算書，該疫苗每劑成本高達1,500元，基於疫苗有保存期限及保存環境之限制，除宣導接種外，應請該局注意疫苗之存量、保存期限及各醫療院所之運作及儲存作業，避免因疫苗過期或保存不當造成公帑之浪費；並且，為達群體免疫之效益，宜提高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之接種率，故應針對外籍配偶之幼兒、台商子女等來往兩地最易遺漏或延遲疫苗接種之族群，提供疫苗接種或催種訊息，避免遺漏或延遲接種，俾達防疫及群體免疫之效益。【196】"],["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第3項　國民健康局原列33億6,355萬2,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360萬元（含「資訊服務費」10萬元、「委辦費」200萬元、「一般事務費」50萬元、「人口健康調查研究」50萬元、社區及職場健康傳播與健康風險研究、推動癌症防治研究發展、電磁場健康效應流行病學研究等經費50萬元）、第2目「一般行政」10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設備及投資」50萬元），共計減列4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億5,895萬2,000元。【198,199,200,203,206,210,212】","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有鑑於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領取年終慰問金，每年需支應經費超過200億元。民國54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所定「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已在民國99年刪除，繼續發放年終慰問金，適法性不足，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應予全數刪除。【207】"],["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二)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02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項下編列其他給與及加班值班費預算2,208萬1,000元，為節省公庫支出，各機關應提升行政效能，加強人力運用，並且鼓勵公務人員休假，避免造成人力資源閒置，故提案建請員工不休假加班費預算刪除1,039萬5,000元。【209】"],["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陳歐珀","(三)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02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一般事務費預算1,168萬8,000元，其中文康活動費105萬6,000元，員工康樂費用並無法律依據，預算說明中另有總機、電腦登打及資料處理委外等經費，經查另有編列電話全數位電子式交換機租賃及維護、僱用工讀生等勞務服務費，恐有重複編列預算之虞，現值國家財政拮据，應撙節預算，故提案建請本項預算減列368萬8,000元，以共體時艱。【211】"],["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陳歐珀","(四)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02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教育人員退撫基金政府負擔提撥金，然而國民健康局編制表中並未有教育人員編制。何以有教育人員退撫金提撥？請國民健康局於預算審查時提出資料說明，如未說明則刪除本款預算78萬3,000元。【213】"],["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五)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02年度預算於「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編列105萬6,000元，用於為員工慶生發放生日禮品發放或等值禮品，以及員工聯誼活動等。","惟，經查，「文康活動費」僅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並無法源依據，加上，國健局同仁已有同為福利性質的「國民旅遊卡」，故明顯不符合撙節公帑之原則。","承上要義所述，爰提案全數刪減國民健康局102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214】"],["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六)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於102年度預算中編列首長特別費16萬2,000元。惟查，政府機關首長有政策決策與推行權責，在政府施政不力，無法解決景氣低迷、經濟成長疲弱、物價上漲但薪資倒退至15年前水準造成民怨與要求改革的壓力，如持續全額「實質給予」之特別費，易給人民「有賞無罰」、「有權無責」之不良觀感。","在當前我國財政因接連的減稅、稅改等措施及日益增加的社會福利與經濟建設支出而雪上加霜的同時，包括總統與行政院長皆表示願意共體時艱，如總統府宣布刪除四分之一國務機要費後，本院、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五都首長皆以共體時艱為由宣布刪除四分之一首長特別費，然而相關的行政、司法機關竟無願自動刪除部分特別費者，行政院亦無相關提案修正，惟表示刪除「聯絡費」，令人民感受不到行政院共體時艱之意願。","綜上述，基於有取消首長特別費之前例，特別費之法源依據僅為一標準表之行政規則，大法官會議解釋亦肯認立法院得於合理限度內對特別費予以審查，且在當前政府施政不力、物價上揚薪資停滯造成人民生活痛苦、國家稅收短少而支出日增之財政困難，如不分績效、不問民意皆給予機關首長特別費等經費，恐失民意代表監督行政機關之職責，爰提案刪除特別費預算四分之一。【215】"],["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本項通過決議11項：","(一)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2011年的生育率僅0.895%，老化指數約為69%，顯示台灣逐漸邁入超高齡少子化社會，台灣少子化問題已經是國安問題。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02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計畫編列824萬元，該計畫為辦理婦女健康（孕產婦）、生育保健及嬰幼兒相關業務之研究與改進，但依世界衛生組織2010年統計，亞洲國家中，日本與新加坡，嬰兒死亡率中為千分之2，是世界嬰兒死亡率最低國家，而臺灣則為千分之4，為亞洲先進國家中最高國家；另外，臺灣之嬰兒猝死率為千分之0.17，較日本的千分之0.13為高。而嬰兒死亡率與早產、低出生體重、多胞胎、胎兒罹患先天畸形等因素相關連。根據出生通報統計顯示，國內早產兒發生率是8%到10%，估計1年會有1萬2,000名到1萬7,000名早產兒，根據台灣早產兒基金會所公布「國際早產兒調查報告」，發現台灣媽媽和準媽媽們，對於「早產」的認知普遍不足，超過七成受訪者不知道「懷孕未滿37周生產」就是早產，對於早產預防工作是一項警訊。可見國民健康局於婦女健康（孕產婦）、生育保健及嬰幼兒相關業務之研究與改進，成效顯有不足，因此，為解決少子化問題，除了要提高生育率外，降低嬰兒死亡率亦是重要之課題，故凍結該預算三分之一，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於6個月提出「降低嬰兒死亡率與強化孕產婦及嬰幼兒之全人健康之計畫」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4】"],["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田秋堇","(二)鑑於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02年度「預防保健業務－預防保健服務」計畫編列27億2,559萬6,000元（含業務費1,813萬元），以補捐助相關醫療費用方式辦理癌症類、婦幼、成人、及兒童之各項預防保健業務，惟查自97年度起各年度預防保健業務費用實際發生數均大於法定預算數，未循動用第二預備金等法定程序辦理，係以積欠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墊付款方式支應15億餘元，於預算外增加債務達15億餘元，有悖預算法第27條：「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之規定，顯示預算未核實編列，允有未當。爰此，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要求國民健康局於3個月內提出兒科醫師執行衛教的規劃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經委員會決議同意後，始得動支。【218】"],["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田秋堇","(三)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於「預防保健業務」項下編列「子宮頸癌及乳癌篩檢」預算11億5,997萬元，其中子宮頸癌與乳癌預算分別為7億8,647萬元、3億7,350萬元。","自民國84年起補助30歲以上婦女每年1次子宮頸癌檢查，以期能透過早期篩檢及早發現和處置。目前此項政策由國民健康局編列預防保健預算支應檢查之給付，委託健保局代辦。另依據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據國外研究顯示，1年1次子宮頸抹片篩檢對子宮頸癌之降低效果可達90至94%，3年1次則為82至91%，兩者差異不大；目前歐美各國對於子宮頸癌篩檢頻率政策，多非採每年篩檢1次，或雖每年篩檢1次，惟均於風險較低之情形下另行訂定較長之篩檢頻隔。顯示國際上對子宮頸癌篩檢政策以基於實證研究結果，調整篩檢頻率。另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97年度補助辦理『台灣人類乳突病毒疫苗接種政策之成本分析』報告顯示，在有疫苗介入狀況下，拉長篩檢頻隔至3年，應為符合成效之可行案…」。","有鑑於此，爰凍結國民健康局所編列之預防保健業務預算2,0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針對子宮頸癌篩檢頻隔進行檢討研究與政策修訂，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9】"],["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四)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02年度「預防保健業務」項下「預防保健服務」計畫編列27億2,559萬6,000元（含業務費1,813萬元），以補捐助相關醫療費用方式辦理癌症類、婦幼、成人、及兒童之各項預防保健業務，屬該局年度最主要辦理事項，惟查，自97年度起各年度預防保健業務費用實際發生數均大於法定預算數，係因為預防保健業務原由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但全民健保財務發生短絀，該業務便移給國民健康局辦理，經費改以公務預算支應，然而國民健康局辦理該業務時，當動支費用超過法定預算數時，未依法動用第二預備金，反而以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墊付款方式支應15億餘元，有悖於預算法之規定，也顯示近年來預算皆未核實編列。爰凍結本計畫2,0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提說說明並於下一年度概算中足額編列，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以上(二)至(四)等3項合併凍結預算2,000萬元。","(五)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編列預防保健業務預算共27億2,559萬6,000元，以補捐助辦理癌症類、婦幼、成人、及兒童之各項預防保健業務。","經查，97年度至100年度預防保健業務費用實際數均大於法定預算數（見下表）。預防保健業務自95年起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移由國民健康局辦理，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業務委請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辦。健保局受託代辦預防保健業務，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給予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相關費用，國民健康局依年度預算額度分4次撥付與健保局，雙方每半年辦理結算核銷。自97年起，全民健保基金墊付費用已超逾國民健康局撥付之經費，截至100年度積欠全民健保基金數額高達15億餘元。","依據預算法第27條規定，「政府非依法律，不得逾期預算外增加債務，…」，國健局辦理預防保健業務當實際發生數大於法定預算數時，未循動用第二預備金等法定程序辦理，而以積欠方式支應，有悖預算法之規定。","爰凍結預防保健業務預算2,0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檢討與改善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2】"],["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六)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02年度預算案於「科技發展工作」之「人口健康調查研究」項下業務費，編列1億1,450萬元，用於辦理國民健康訪問與出生世代長期追蹤（兒童健康照護需求）、青少年與成人健康行為危險因子監測等業務，惟；","1.數年來，國健局對於「0-3歲」發展遲緩嬰幼兒之早期療育服務，無積極性、密集性、統整性與專門性方案與服務政策，以致延誤了最關鍵之黃金療育期；","2.從醫學觀點，兩歲是腦細胞的增生和神經觸突的急速發展的分界點，其大腦發育已達75-79%，因此，兩歲以前是影響嬰幼兒機能發展關鍵期。且，從國外研究經驗，兩歲之前遲緩嬰幼兒遲緩特徵已經很明顯，若於兩歲前積極和密集性的療育介入，將甚具果效；","3.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顯示，遲緩兒童盛行率約6-8%，以台灣2011年為例，推估0-3歲遲緩嬰幼兒約為45,054人-60,072人，然通報人數卻僅5,850人，顯見通報率相當低。","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爰此，請內政部邀請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共同研商，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方案，據以強化通報，並將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97】"],["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七)經查各機關常因業務需要，進用臨時人員、派遣及勞務外包人員、惟「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進用及運用要點」訂定後，各單位皆以短期派遣進用人力。損及勞工權益，故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應全面檢討人力配置，並不定期稽查人力公司或外包廠商勞動條件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201】"],["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陳歐珀","(八)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近年來已進行電磁波健康效應流行病學研究，為利於民眾了解電磁波對健康之影響，相關計畫研究報告應將成果公開上網，以供民眾查閱，並收集國際實證研究結果之發布，據以進行電磁波對健康影響之宣導，並應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辦理訂定AQI推動時程策略，以及提出讓電磁波敏感者免受電磁波影響之具體方案。【206】"],["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九)多氯聯苯中毒事件（油症事件）發生已逾33年，我國油症受害者之權益仍未獲得法律上之保障，經查，國民健康局列冊登記之油症受害者共計有1,707人，於100年時卻僅辦理603名油症受害者之健康檢查，顯未能妥善提供所有油症受害者照護。國健局更曾於網路上不當公開申請醫療補助之受害者姓名，侵害受害者個人隱私，在在顯示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未重視油症受害者權益。受害者中毒長期影響之所需照護、經濟安全及其他權益保障，實乃刻不容緩。考量日本業已於今年8月底制定專法保障日本油症受害者，我國政府實有參考其立法例並考量我國實際情況，儘速制定專法保障受害者權益之必要，爰此，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應於102年10月底前提出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法草案。【216,217】"],["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陳歐珀　　林世嘉　　徐少萍　　尤美女","(十)有鑒於國內兒童齲齒問題嚴重，口腔健康狀況與先進國家相比有待努力，台北市目前兒童免費塗氟服務至12歲以下，雖然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目前有提供兒童免費塗氣服務，但限於6歲以下兒童，建議於102年底之前，對於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弱勢兒童提供免費塗氟到12歲以下，以強化弱勢兒童口腔健康之照護，並召開兒童口腔健康研討會，以研議兒童口腔健康照護策略。【221】"],["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陳歐珀","(十一)有鑑於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台灣地區6-18歲屈光狀況之流行病學」研究結果顯示，國小學童近視盛行率仍逐年上升，且依兒童福利聯盟公布的「2012年兒童使用3C產品現況調查報告」，兒童擁有3C產品之比率高且使用時間長，對視力亦有相當傷害。國民健康局為兒童及青少年保健之主政機關，應對視力保健預防業務有相當作為。據上，國民健康局應儘速提出102年度近視防治施政規劃，結合教育及社政單位資源，遏止學童視力惡化之問題，以確保兒童及青少年視力健康。【224】"],["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第4項　中醫藥委員會2億0,549萬7,000元，照列。","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有鑑於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領取年終慰問金，每年需支應經費超過200億元。民國54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所定「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已在民國99年刪除，繼續發放年終慰問金，適法性不足，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應予全數刪除。【229】"],["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二)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中編列「獎金」966萬2,000元、「其他給與」152萬3,000元及「加班值班費」206萬2,000元，惟中醫藥委員會人員共53人，平均每人可分得18萬2,000元獎金、2萬8,000元其他給與補助及3萬8,000元加班值班補助共24萬8,000元之恩給式補給，預算顯有浮編之虞，故提案刪除324萬7,000元，以撙節預算。【230】"],["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歐珀　　陳節如","(三)鑑於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2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獎金」編列966萬2,000元，無明確指出該獎金預算之獎金項目，如依員工考績獎金、稽查獎金、年終工作獎金等分別編列，其用途不清，有規避預算審查之嫌，爰此，建議將該預算刪減二分之一。【231】"],["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田秋堇","(四)民國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編列一般事務費用472萬元，按預算書說明印刷、影印、獎牌製作、環境佈置、人力管理、環境衛生、警衛保全、檔案管理、接待外賓、訴訟、飲用水安全、員工健康檢查、公務雜支等等一般事務費451萬7,000元及員工自強活動、慶生、文藝等文康活動費20萬3,000元，惟國家財政拮据，百廢待舉，為共體時艱，故提案全數刪除文康活動費，以體恤民瘼。【232】"],["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歐珀　　陳節如","(五)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編列20萬3,000元，用於為員工慶生發放生日禮品發放或等值禮品，以及員工聯誼活動等。","惟，經查，「文康活動費」僅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並無法源依據，加上，中醫藥委員會同仁已有同為福利性質的「國民旅遊卡」，故明顯不符合撙節公帑之原則。","承上要義所述，爰提案全數刪減中醫藥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234】"],["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六)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於102年度預算中編列首長特別費16萬2,000元。惟查，政府機關首長有政策決策與推行權責，在政府施政不力，無法解決景氣低迷、經濟成長疲弱、物價上漲但薪資倒退至15年前水準造成民怨與要求改革的壓力，如持續全額「實質給予」之特別費，易給人民「有賞無罰」、「有權無責」之不良觀感。","在當前我國財政因接連的減稅、稅改等措施及日益增加的社會福利與經濟建設支出而雪上加霜的同時，包括總統與行政院長皆表示願意共體時艱，如總統府宣布刪除四分之一國務機要費後，本院、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五都首長皆以共體時艱為由宣布刪除四分之一首長特別費，然而相關的行政、司法機關竟無願自動刪除部分特別費者，行政院亦無相關提案修正，惟表示刪除「聯絡費」，令人民感受不到行政院共體時艱之意願。","綜上述，基於有取消首長特別費之前例，特別費之法源依據僅為一標準表之行政規則，大法官會議解釋亦肯認立法院得於合理限度內對特別費予以審查，且在當前政府施政不力、物價上揚薪資停滯造成人民生活痛苦、國家稅收短少而支出日增之財政困難，如不分績效、不問民意皆給予機關首長特別費等經費，恐失民意代表監督行政機關之職責，爰提案刪除特別費預算四分之一。【235】"],["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本項通過決議5項：","(一)1.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中醫中藥業務」項下「中藥規劃及管理工作」本項業務內容主要辦理中藥材邊境管理抽查計畫及建構中藥用藥安全環境等，其中有關建構中藥用藥安全環境第二期計畫總經費計8億4,099萬5,000元，分5年編列，迄今已辦理99、100及101年度，應有基本成效與成果。","2.惟，觀察報章媒體報導，兩岸交流至今屢屢仍有自中國進口中藥材含農藥過高、超標情況嚴重情形，或者業者以誇大療效的中藥品廣告，甚至違法添加西藥以增加治療效果的不當情事發生，顯見主管單位於管理與稽查工作尚有檢討改進空間，爰凍結500萬元，以策勵行政單位正視並研擬改善之道，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8】"],["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歐珀　　林世嘉","(二)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中醫中藥業務」項下「中藥規劃及管理工作」預算3,513萬4,000元。","我國於88年1月12日實施「藥害救濟要點」，由行政院衛生署成立審議小組，委託中華民國臨床藥學會成立藥害救濟審議小組及藥害救濟金管理小組，進行藥害案件審查給付、救濟金捐贈等作業。90年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承接前述業務。然前項所指藥害救濟範疇，限用於服用西藥所致藥害，並不包含中草藥及中草藥與西藥併服兩者。","自99年12月20日第六次江陳會簽訂「海峽兩岸醫藥合作協議」後，大舉開放中國中藥材進口，然中醫藥委員會至今尚未針對民眾服用中草藥，以及中草藥與西藥併服等相關之藥害，進行相關藥害救濟事宜之規劃。","爰此，凍結中醫藥委員會「中藥規劃及管理工作」預算500萬元，待中醫藥委員會對於中草藥相關之藥害救濟著手進行相關規劃與執行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0】"],["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三)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中醫中藥業務」項下「中藥規劃及管理工作」編列3,513萬4,000元，支應中藥規劃及管理工作。","中藥材屬藥事法第六條，「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其中所稱之原料藥，復查國內中藥材95%以上仰賴國外進口，主要產地為大陸，雖大陸目前已實施中藥GMP制度，然其中藥材之生產管理體系仍未臻健全，固有賴我國家積極進行源頭管理，以保障國民使用安全。","另，依據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然現行對中藥材之管理，並未依法實施發證作業，換言之，目前中藥材之進口管理，並未符合規定。除此之外，據食品藥物管理局資料顯示，該局對桂圓肉、乾銀耳、蓮子等18項藥食兩用中藥材進行邊境查驗，100年度查驗結果中不合格項目包含乾銀耳、菊花、枸杞子3項；101年度截至10月之查驗結果中不合格項目竟有8項之多，諸如乾銀耳、蓮子、乾百合、薄荷、小茴香子等，其中小茴香子不合格率最高為33.33%，薄荷次之為25%。","前述中藥材為國人經常使用之食材，故應針對中藥材盡速建立完整背景值做為政策參考依據、且應明確標示生產與加工來源及成分，並將各種成份之標準確立以建立檢驗規格標準後，辦理對各中藥廠或進口商之教育輔導等有效之相關源頭管理作業，以保障國人健康安全。爰此，凍結中醫藥委員會中藥規劃及管理工作科目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針對中醫藥材源頭管理及發證作業進行檢討改善，至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2】"],["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以上(一)(二)(三)等3項合併凍結500萬元。","(四)鑑於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2年度於「中藥規劃及管理工作－中藥行政及管理」計畫下之「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監測平面媒體違規廣告及相關委外人力經費140萬元辦理該業務，依藥事法規定，僅藥商得為藥物廣告，藥物廣告為申請核准制，且藥商為申請許可制，均應予嚴格管控；惟依中醫藥委員會等監測疑似違規案件結果，中藥品違規廣告件次尚多，且比率不低，防制成效欠佳，再者，查102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加強取締藥物不實廣告」，其衡量標準為年度查報精確率【（稽查數-無違規件數）÷稽查數×100%】，目標值為94%與100及101年度目標值同，未予提高，且未能再輔以預計稽查目標數或增設防制或提升取締績效加強計畫，顯屬不足，爰此，凍結該預算二十分之一，並要求關鍵績效指標「加強取締藥物不實廣告」，其衡量標準輔以預計稽查目標數或增設防制或提升取締績效加強計畫。【243】"],["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田秋堇","(五)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中藥規劃及管理工作」編列「中藥行政管理業務」1,039萬3,000元，按其預算書說明為加強中藥藥政管理、辦理中藥查驗登記、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與查廠計劃、加強中藥材安全管理計畫及中藥研發管制規劃等。有關中藥材之邊境查驗要求進口商提供出口國官方證明文件或國內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認可檢驗實驗室出具檢驗證明，而我國國內中藥材95%以上仰賴國外進口，主要產地為大陸，而大陸為人治國家並非法治國家，相關檢驗標準可信度令人存疑，且根據101年1-9月進口藥食兩用中藥材查驗結果，不合格率仍然偏高，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既已要求提供國內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認可檢驗實驗室出具檢驗證明，就不應另開標準要求進口商亦可提供出口國官方文件，故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45】"],["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歐珀　　陳節如","第5項　中央健康保險局原列55億0,041萬7,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之業務費100萬元、第2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0萬9,000元（含辦理廉政說明會及宣導費20萬9,000元、廉潔楷模選拔20萬元）、第3目「健保業務」1,005萬8,000元（含「設備及投資」300萬元、「財務業務」之支付金融機構代收補充保險費手續費118萬3,000元、「醫審及藥材業務」之業務費100萬元、「健保資訊業務」之業務費487萬5,000元），共計減列1,146萬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億8,895萬元。【254,263,265,268,271,272,277】","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有鑑於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領取年終慰問金，每年需支應經費超過200億元。民國54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所定「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已在民國99年刪除，繼續發放年終慰問金，適法性不足，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應予全數刪除。【257】"],["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二)經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獎金」編列4億7,251萬2,000元，無名確指出該獎金預算之獎金項目，如依員工考績獎金、稽查獎金、年終工作獎金等分別編列，其用途不清，有規避預算審查之嫌，爰刪減該預算二分之一。【258】"],["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三)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中編列加班值班費7,171萬2,000元，按預算書說明為其中1,450萬4,000元為超時加班費，惟加班情節並未發生，如逾編加班費，恐造成員工為消化預算，於預算結算前，拼命加班，故為撙節預算，特提案刪除5%加班費，以撙節預算。【260】"],["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歐珀　　陳節如","(四)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編列一般事務費用2,240萬2,000元，其中員工文康活動費編列1,139萬2,000元，經查其文康活動費之編列並無法律依據，行政單位僅依要點編列，故為撙節預算，特提案全數刪除該項預算，以共體時艱。【261】"],["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歐珀　　陳節如","(五)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編列1,139萬3,000元，用於為員工慶生發放生日禮品發放或等值禮品，以及員工聯誼活動等。","惟，經查，「文康活動費」僅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並無法源依據，加上，健保局同仁已有同為福利性質的「國民旅遊卡」，故明顯不符合撙節公帑之原則。","承上要義所述，爰提案全數刪減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262】"],["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六)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於102年度預算中編列首長特別費16萬2,000元。惟查，政府機關首長有政策決策與推行權責，在政府施政不力，無法解決景氣低迷、經濟成長疲弱、物價上漲但薪資倒退至15年前水準造成民怨與要求改革的壓力，如持續全額「實質給予」之特別費，易給人民「有賞無罰」、「有權無責」之不良觀感。","在當前我國財政因接連的減稅、稅改等措施及日益增加的社會福利與經濟建設支出而雪上加霜的同時，包括總統與行政院長皆表示願意共體時艱，如總統府宣布刪除四分之一國務機要費後，本院、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五都首長皆以共體時艱為由宣布刪除四分之一首長特別費，然而相關的行政、司法機關竟無願自動刪除部分特別費者，行政院亦無相關提案修正，惟表示刪除「聯絡費」，令人民感受不到行政院共體時艱之意願。","綜上述，基於有取消首長特別費之前例，特別費之法源依據僅為一標準表之行政規則，大法官會議解釋亦肯認立法院得於合理限度內對特別費予以審查，且在當前政府施政不力、物價上揚薪資停滯造成人民生活痛苦、國家稅收短少而支出日增之財政困難，如不分績效、不問民意皆給予機關首長特別費等經費，恐失民意代表監督行政機關之職責，爰提案刪除特別費預算四分之一。【26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七)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補助「第二、三類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之人事行政費」及「第二類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之掛號、劃撥或催繳作業費」共編列預算11億8,462萬5,000元。","然此項預算之編列並無法源依據，僅有行政命令「全民健康保險第二、三類投保單位運用保險人補助款注意事項」，且第二、三類投保單位對於該會員原先即有常年會費之收取，協助辦理健保業務亦包含於會員服務項目中。有鑑於此，爰提案將此項於法無據之對於「第二、三類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助費，全數刪除。【266】"],["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八)1.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預算「健保業務」項下「承保業務」編列14億9,925萬5,000元，其中之獎補助費有關補助第二類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之掛號、劃撥或催繳作業費用4億2,251萬4,000元（被保險人234萬7,300人*每人每月15元*12月=4億2,251萬4,000元）。","2.健保納保業務已行之多年，納保率接近100%，全民皆有保險繳納觀念及習慣，但對於第二類投保人（自營業務者）健保局年年編列通知、催繳作業費用高達4億餘元，卻不思以更經濟及環保的做法（電子郵件或簡訊方式）顯有浪費公家資源之嫌。","3.爰減列該預算數2,200萬元，且中央健康保險局應針對此業務檢討改進。【267】"],["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歐珀　　林世嘉"],["本項通過決議9項：","(一)中央健康保險局科技發展工作之分支計畫僅為一項－01創造全民健保價值科技計畫，而在其說明欄當中卻列有16個細部計畫（如表一），觀其內容，存有下列幾點缺失：","1.研究計畫或評估計畫多偏重健保支付方面（節流）之研究，而對於如何提高保費收入（開源）之研究則付之闕如？","2.相關研究計畫年年編列，計畫名稱雖不同，但研究性質及內容相差無幾，研究效益有待檢驗。例如「辦理建置健保法學知識數位平台研究計畫」類似100年度的「健保局同仁法學知能提升研究計畫」；「辦理健保已給付藥品及特材之效益評估研究計畫」與100年度的「健保已給付之特材醫療科技評估之研究」及「我國醫療科技評估之研究－健保已給付藥品及特材進行再評估」相類似；「辦理保險對象就醫權益監測模式之先驅研究計畫」與100年度的「保險對象就醫權益監測模式之先驅研究」相同。","從上述可知，中央健康保險局之科技計畫存在不少問題，除換湯不換藥的計畫之外，受委託機構或研究主持人是否亦存在有小圈子範圍等問題，均值得深入探討。基此，為節省中央健康保險局不當支出，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作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9】"],["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二)1.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102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共編列54,732,000元，其中共包含16項計畫。然預算書中科技發展工作內多項延續型計畫，並無清楚載明，實不利本院之預算審查工作。","2.此外，依據預算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及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列，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可見健保局未以繼續經費方式呈現，明顯違反預算法規定。","3.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補正說明後，始得動支。【250】"],["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三)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度科技發展工作「創造全民健保價值科技計畫」編列預算5,473萬2,000元，計列16個分項計畫，惟查其中多數計畫多屬延續型計畫，惟未以繼續經費方式表達，與預算法規定未合。預算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為繼續經費，同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另本院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六)：「要求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自97年度起，應依預算法第39條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予補正。」爰各機關年度預算如涉及繼續經費，應於預算書內載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俾符預算法及本院決議。","經查，該局多以每年執行主題不同，採逐年分別辦理採購或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保留次年度議約權為由，均未於預算書採繼續經費完整表達，甚且於委辦經費分析表，相關委辦計畫之計畫起訖年度均列示為102年-102年，誤導預算書使用者，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補正說明後，始得動支。【252】"],["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以上(一)(二)(三)等3項合併凍結十分之一。","(四)民國102年度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業務下企劃業務編列業務費4469萬元，較上年度增加584萬9,000元宣導費用，經查其中有關業務宣導費編列約3208萬4,000元，惟去年度編列大筆預算，民眾仍不瞭解二代健保，高達千萬元之宣導費如付諸流水，故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以撙節預算，待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補正說明後，始得動支。。【274】"],["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歐珀　　陳節如","(五)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業務」預算中北區業務組業務費用編列委外經費2,770萬8,000元、中區業務組業務中委外人力費2,082萬4,000元及南區業務組業務中委外人力費1,985萬1,000元，惟查，委外經費款項編列不清，實無法了解經費用途，請說明編列項目，爰凍結健保業務預算中北區業務組業務費用編列委外經費1,000萬元、中區業務組業務中委外人力費1,000萬元及南區業務組業務中委外人力費1,00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6】"],["提案人：吳育仁"],["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六)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度總預算編列科學支出5,473萬2,000元及社會保險支出54億4,568萬5,000元，合計經費55億0,041萬7,000元；惟查，針對高達55億餘元之年度預算，中央健康保險局僅訂定1個關鍵績效指標「論質方案受益人數」，針對其餘重點工作，如：落實財務公平、改善支付制度、落實收支連動機制、確保健保財務穩健、保障弱勢就醫等，皆未分別訂定足以客觀衡量施政績效之關鍵績效指標，過於簡略，無法完整評估施政績效及展現政府具體作為，實有未洽，允宜補正。【281】"],["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七)鑑於國家對於慢性肝炎防治的重視，自93年起歷年皆以專款專用方式於醫院總額預算中編列預算，要求全國醫院須執行慢性B型及C型肝炎防治試辦計畫。99年因肝炎防治委員會要求放寬適應症（如新藥引進、放寬治療藥物給付條件、降低收案條件等），卻又使得B型及C型肝專款專用額度不足，其缺口又由一般醫療預算回補專款支用，造成一般醫療間的排擠效應。","在100年醫院總額系統下，編列專案預算數12億8,200萬元，但實際執行業務費用為32億3,000萬元，預算執行率高達252%，明顯編列預算不足，不足之預算由一般服務預算支應，衝擊及排擠重大傷病及急、慢性疾病案件，造成醫院部門預算使用困難，實讓人感到錢無花在刀口上之遺憾亦無法支應短缺的財務缺口，102年應回歸一般預算，以符合國家衛生政策之施政需求，讓醫療資源做最有效的運用。【282】"],["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江惠貞","(八)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於2009年第6次藥價調查承諾將砍藥價結餘款回饋到民眾的治療, 放寬給付治療標準共4個部分, 分別是：1. 癌症治療藥物，例如標靶藥、化療輔助藥;2.B、C肝炎治療藥物;3.H1N1 新型流感抗病毒治療用藥;4. 放寬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患者，使用降血脂藥之限制。除了第四項降血脂藥物的給付標準未做放寬之外, 其餘3項中央健康保險局皆依照承諾造福更多病人,減輕病人的藥費負擔。","然而，截至101年9月底，中央健康保險局以降血脂藥品給付範圍內容複雜，成本效益評估報告尚未完成，故無法實現放寬給付之承諾，而直接影響病患的權益，自2009年至今已延宕3年，中央健康保險局應加快腳步，完成評估報告，並進行放寬給付審核之程序。【283】"],["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江惠貞","(九)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度整體歲出共編列科學支出5,473萬2,000元及社會保險支出54億4,568萬5,000元，合計經費55億0,041萬7,000元；惟查，針對中央健保局高達55億餘元之年度預算，中央健康保險局僅訂定1個關鍵績效指標，過於簡略，且未針對年度施政重要事項設定績效指標，無法完整評估施政績效及展現政府具體作為，實有未洽。","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度預算總說明，年度施政目標為「永續健保制度」，內容完整涵括落實財務公平、改善支付制度、落實收支連動機制、確保健保財務穩健、保障弱勢就醫、增進醫療品質等重點工作。另100年1月26日總統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二代健保法），行政院已決定將於102年度起施行，如何落實收支連動機制並確保補充保險費制度之順利施行，實為該局102年度最重要之施政內容。健保局「永續健保制度」之施政目標，亦是其關鍵策略目標。惟查，為達成該目標，中央健康保險局僅簡略訂定1個關鍵績效指標「論質方案受益人數」。針對其餘重點工作，如：落實財務公平、改善支付制度、落實收支連動機制、確保健保財務穩健、保障弱勢就醫等，該局皆未分別訂定足以客觀衡量施政績效之關鍵績效指標，致僅以「論質方案受益人數」為102年度施政唯一之關鍵績效指標，實無法達成設定績效指標所應發揮之關鍵評估效用，更使民眾無法充分瞭解政府對「永續健保制度」之施政規畫及具體作為，亦無法完整評估其施政績效。","故要求中央健康保險局應將實施二代健保法之相關內容納入關鍵績效指標，以利完整評估施政績效並展現政府具體作為。【287】"],["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歐珀　　陳節如","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中編列獎金4億7,251萬2,000元，以預算書說明中央健保局人員編制共2,967人計算，平均每人可分得15萬9,000元，惟預算書中並未揭露任何獎金發放標準，說明不清，故為撙節預算，特提案全數凍結本項預算，待中央健保局提出書面報告有關獎金發放標準，待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59】"],["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歐珀　　陳節如","第6項　食品藥物管理局原列23億2,670萬8,000元，減列「業務費」213萬2,000元（含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勞務承攬及研發替代役等經費200萬元、大陸地區旅費13萬2,000元）、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750萬元〔含「設備及投資」200萬元、「企劃風險管理及消費者保護業務」50萬元、「食品管理業務」之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辦理加強消費者安全教育與風險溝通等一般事務費50萬元、「藥品及新興生技藥品管理業務」之「委託辦理臨床試驗提升、藥事服務國際合作、社區藥局藥事服務品質評估考核及藥品供應與支援平台、藥事服務政策評估指標與民意調查機制，以及提升藥事服務品質、病人用藥安全機制、建置藥物安全照護體系等相關計畫經費300萬元、「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業務」50萬元、「區管理中心業務」100萬元（含海外查廠及日本參訪經費50萬元、地區食品、藥物與化粧品等衛生稽查檢驗及追蹤檢驗、市售食品、藥物、化粧品流通產品之稽查費50萬元）〕，共計減列963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1,707萬6,000元。【289,290,310,313,316,317,319,323,324,325】","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有鑑於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領取年終慰問金，每年需支應經費超過200億元。民國54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所定「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已在民國99年刪除，繼續發放年終慰問金，適法性不足，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應予全數刪除。【298】"],["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二)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項下編列其他給與及加班值班費預算3,620萬3,000元，為節省公庫支出，各機關應提升行政效能，加強人力運用，並且鼓勵公務人員休假，避免造成人力資源閒置，故提案建請該項預算刪除724萬元。【301】"],["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陳歐珀","(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編列205萬9,000元，用於為員工慶生發放生日禮品發放或等值禮品，以及員工聯誼活動等。","惟，經查，「文康活動費」僅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並無法源依據，加上，食管局同仁已有同為福利性質的「國民旅遊卡」，故明顯不符合撙節公帑之原則。","承上要義所述，爰提案全數刪減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303】"],["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連署人：田秋堇　　陳歐珀","(四)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102年度預算中編列首長特別費16萬2,000元。惟查，政府機關首長有政策決策與推行權責，在政府施政不力，無法解決景氣低迷、經濟成長疲弱、物價上漲但薪資倒退至15年前水準造成民怨與要求改革的壓力，如持續全額「實質給予」之特別費，易給人民「有賞無罰」、「有權無責」之不良觀感。","在當前我國財政因接連的減稅、稅改等措施及日益增加的社會福利與經濟建設支出而雪上加霜的同時，包括總統與行政院長皆表示願意共體時艱，如總統府宣布刪除四分之一國務機要費後，本院、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五都首長皆以共體時艱為由宣布刪除四分之一首長特別費，然而相關的行政、司法機關竟無願自動刪除部分特別費者，行政院亦無相關提案修正，惟表示刪除「聯絡費」，令人民感受不到行政院共體時艱之意願。","綜上述，基於有取消首長特別費之前例，特別費之法源依據僅為一標準表之行政規則，大法官會議解釋亦肯認立法院得於合理限度內對特別費予以審查，且在當前政府施政不力、物價上揚薪資停滯造成人民生活痛苦、國家稅收短少而支出日增之財政困難，如不分績效、不問民意皆給予機關首長特別費等經費，恐失民意代表監督行政機關之職責，爰提案刪除特別費預算四分之一。【30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五)鑑於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獎金」編列8,291萬2,000元，按預算書說明卻無明確指出該獎金預算之獎金項目，如依員工考績獎金、稽查獎金、年終工作獎金等分別編列，其用途不清，有規避預算審查之嫌，爰此，建議將該預算刪減二分之一。【315】"],["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田秋堇"],["本項通過決議14項：","(一)鑑於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度單位預算「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食品安全管制科技發展計畫」之「提升食品檢驗科技之相關研究及辦理基因改造食品及食品攙偽之監測」編列6,488萬7,000元，根據目前對基因改造食品的管理規定，基因改造原料須經過抗敏誘發性、抗藥性等安全性評估，通過評估後准予查驗登記。食品使用基改原料超過5%，須標示使用基改原料；若基改原料含量未超過5%，則免予標示。但台灣每年進口約800萬噸的黃豆與玉米，其中有90%的黃豆為基因改造，50%的玉米為基因改造。針對傳統市場出售的散裝黃豆、玉米製品，因法令未明訂應標示清楚，所以目前並無相關抽驗檢查，行政院衛生署對基因改造食品僅採「漸進式管理」，顯見把關機制不夠積極嚴格。爰此，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食品藥物管理局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97】"],["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二)鑑於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度單位預算案「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企劃風險管理及消費者保護業務」的「辦理不法藥物聯合稽查與教育所需一般事務費與國內旅費」編列311萬4,000元，因偽藥、禁藥、劣藥戕害國民健康，100年度查獲違法比率及101年度1-6月於其他類查獲偽藥及禁藥比率增加，顯示以往查緝之遏止效果不顯著，爰此，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食品藥物管理局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9】"],["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三)行政院衛生署在100年11月、101年6月，放寬11種進口蘋果的農藥標準，這些農藥主要在韓國的蘋果使用，專家指出，殺蟲劑賜派芬經實驗證實，會引起子宮及睪丸腫瘤、殺菌劑滅特座會造成肝腫瘤，且相關研究資料仍非常少，對人體的危害仍有待進一步確認。我國是韓國蘋果的最大進口國，每年吃掉7,000公噸，惟自2009年屢次驗出超標或未經許可的農藥而逐漸減少進口，卻在與韓國的貿易談判後，訂定相關標準（未訂定容許標準者為不得檢出），等若放寬農藥標準，國人健康恐成為貿易談判的犧牲品，爰凍結本計畫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提出具體詳細的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1】"],["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四)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編列「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業務」計畫經費共1億2,939萬3,000元。惟查：","1.邊境管制稽查作業主要集中於另一計畫「區管理中心業務」中執行，本計畫下編列委託邊境管制稽查作業等計畫經費822萬6,000元，恐有浮濫編列之餘。","2.查廠工作乃執行國家公權力，其查廠結果合格與否係行政處分，如交由私人辦理難保證公正，也難查核弊端，不宜委外辦理，本計畫在辦理醫療器材及化妝品查驗登記業務下，將辦理醫療器材廠之GMP查驗工作以3,200萬元經費委外辦理，並不妥當。","3.辦理醫療器材法規研擬、法規宣導及衛教宣導等經費，編列達1,540萬元，恐有浮編之虞。","綜上所述，爰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局就經費編列詳細內容提出書面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9】"],["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五)101年度地方政府衛生機關稽查市售牛肉及豬肉之食品安全，抽驗結果包括進口美國牛肉及國產豬肉等產品均驗出瘦肉精（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可爾特羅）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引發各界對進口美國牛肉「三管五卡」管制失靈之議論，且行政院衛生署雖宣稱是「逐批檢驗」，但事實是「逐批抽驗」，每批抽驗不合格退運率約二成，換言之，未被抽驗到而進入市場的也約為二成，可見就肉品安全管制仍有相當多問題，難以確保肉品安全無虞。爰凍結本計畫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提出詳細說明暨改進方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1】"],["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六)鑑於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度單位預算案「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區管理中心」中補助地方衛生局辦理「食在安全-食品衛生管理提升計畫-加強食品工廠及食品業者稽查補助計畫」編列733萬6,000元，據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提供之資料顯示，95年至100年辦理蔬果農藥殘留檢測件數計4萬9,204件，其中經檢測不合格者計3,140件，惟該所再追蹤採樣檢測者僅724件，占不合格件數比率23.06%，即有近8成農藥殘留未符規定標準之蔬果，未經再追蹤採樣檢測程序即流入市面。復據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度與衛生局聯合分工檢驗體系負責農藥檢驗室共同合作，執行100年度市售農產品殘留農藥監測計畫，該計畫100年度計抽樣檢驗2,110件，其中不合格232件，不合格率11%；101年度續與上揭單位共同合作，執行101年度市售及包裝場農產品殘留農藥監測計畫，1-8月計抽樣檢驗1,232件，其中不合格178件，不合格率10.9%，足見市售蔬果殘留農藥過量問題尚未明顯改善。食品藥物管理局應本於食品衛生管理法賦予之職責，積極督導縣市衛生局確實辦理蔬果農藥殘留把關工作，爰此，凍結該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2】"],["提案人：林世嘉"],["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田秋堇","※以上(五)(六)等2項合併凍結500萬元。","(七)經查各機關常因業務需要，進用臨時人員、派遣及勞務外包人員，惟「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進用及運用要點」訂定後，各單位皆以短期派遣進用人力。損及勞工權益，故要求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應全面檢討人力配置，並不定期稽查人力公司或外包廠商勞動條件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292,293,302,306,308】"],["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陳歐珀","(八)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善用預算，進行資訊整合與資料庫集中，提高主機利用率、有效調控資源配置，節省系統開發與維護成本。【294】"],["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陳歐珀","(九)有鑑於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未於102年預算書中，詳列科技發展工作計畫項下所編列之各項教育訓練費詳列說明，因說明不清，恐不利監督，故要求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應予以檢討改進，於來年預算書中，應詳加敘明，為避免浪費預算，請於預算執行時確實依預算編列項目執行。【295】"],["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陳歐珀","(十)有鑑於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未於102年預算書中，詳列科技發展工作計畫項下所編列之各項物品費詳列說明，因說明不清，恐不利監督，故要求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應予以檢討改進，於來年預算書中，應詳加敘明，為避免浪費預算，請於預算執行時確實依預算編列項目執行。【296】"],["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陳歐珀","(十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預算附屬表中，食品藥物管理項下計劃編號02之食品管理業務，其第七點「建立食品業者登錄及管理制度、追溯及追蹤系統與管理、強化高風險食品製造業者之管理」所需經費5,532萬元，卻未見其說明，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應制定相關食品業者登錄管理、食品追蹤追溯之管理法源及管理辦法，積極輔導食品業者落實相關登錄與追蹤追溯管理制度，以完善整體食品安全管理機制。【312】"],["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十二)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度預算案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之「研究檢驗管理業務」，編列5,964萬8,000元，用於辦理食品和藥品等相關檢驗技術及管理。惟，此次行政院衛生署擬放行含致癌農藥之韓國蘋果，未來恐將輸台販售，引發民眾對食品安全之疑慮，此舉不但威脅國人健康，也打擊台灣農民，突顯食品藥物管理局對於市售食品、農產品之稽查機制，未能確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和第24條的規定，做好國人健康把關之責，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應加強輸入農產品之農藥殘留管理及市售品之監測，以保障國人食的安全。【32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田秋堇　　林世嘉","(十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度單位預算案「科技發展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藥物安全品質提升計畫」編列「醫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計畫」經費1,274萬元，以委外辦理一般藥品、疫苗及醫療器材之不良反應通報相關業務。查該局99年度接獲不良藥品通報824件，其中19項藥品應回收。為減少不良藥品對民眾之危害，阻絕民眾接觸有害藥品之機會，爰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落實我國藥品回收作業，以符合國際規範，且啟動回收作業時，應確保尚未使用之藥品均全面完成回收。【329】"],["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十四)據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提供之資料顯示，95年至100年辦理蔬果農藥殘留檢測件數計4萬9,204件，其中經檢測不合格者計3,140件，惟該所再追蹤採樣檢測者僅724件，占不合格件數比率23.06%，即有近8成農藥殘留未符規定標準之蔬果，未經再追蹤採樣檢測程序即流入市面。","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度與衛生局聯合分工檢驗體系負責農藥檢驗室共同合作，執行100年度市售農產品殘留農藥監測計畫，該計畫100年度計抽樣檢驗2,110件，其中不合格232件，不合格率11%；101年度續與上揭單位共同合作，執行101年度市售及包裝場農產品殘留農藥監測計畫，1-8月計抽樣檢驗1,232件，其中不合格178件，不合格率10.9%，足見市售蔬果殘留農藥過量問題尚未明顯改善。","綜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應本於食品衛生管理法賦予之職責，積極督導縣市衛生局確實辦理蔬果農藥殘留把關工作，以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及權益。【330】"],["提案人：蘇清泉　　江惠貞　　鄭汝芬"],["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項下編列獎金預算8,291萬2,000元，預算說明書未說明獎金發放制度與標準，現值國家財政拮据，經濟困頓之際，公務人員之薪資待遇、考核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有明確規範，為撙節預算，故提案建請本項預算凍結1,658萬2,000元，待食品藥物管理局提出說明，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再予以動支。【300】"],["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陳歐珀","二、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報告委員會，剛剛議事錄確定了，衛生署的預算總共刪除萬分之三，五百九十幾億刪了一千多萬。","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本院國民黨黨團、委員蔣乃辛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姚文智等28人及委員吳育昇等28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一、審查本院國民黨黨團、委員蔣乃辛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姚文智等28人及委員吳育昇等28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5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楊麗環等19人分別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二、審查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5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楊麗環等19人分別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主席：現在依序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首先請國民黨黨團代表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國民黨黨團代表不在場。","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楊委員麗環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委員－包括國民黨團都提出相對應的版本，事實上，國民年金是在彌補沒有勞保、軍保、公保、農保等保險保障之民眾的不足，希望他們在25歲以後就能為自己的未來預作準備，當初立法時可能沒有考慮到將來會因各縣市、直轄市政府調整公告地價而影響領取資格的問題，其實有些房子是自住的，沒有實質獲利問題，卻因公告地價調高，而讓他們瞬間失去領取年金的資格，本席等才提出此修正草案。上會期，本席曾就此問題質詢內政部部長，內政部表示這個問題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自己就可以調整，可惜的是，地方政府往往懂得調高公告地價的現值，卻未一併處置相關因應的法令，所以我們都是在民眾發現權益受損以後才進行連動反應，但已緩不濟急，重要的是會造成民怨、恐慌和不安，所以本席等提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直接修法予以解決，不必由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自行調整，我們應該可以朝這個精神努力。我想內政部對這樣的修正條文應該也不會有太大意見，因為已經有不少委員提出相對應的版本，希望內政部能予支持。"],["主席：請提案人姚委員文智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姚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吳委員育昇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現在進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的提案說明，首先請親民黨黨團代表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本黨團提出第八條修正條文，吳委員育昇等則針對第十五條之一提出修正，無論是吳委員育昇、親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或楊委員麗環等，我們都非常關心。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於民國100年12月7日完成三讀，考量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與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同屬弱勢學生，同屬社會安全制度一環，依平等原則，其受教權益均應受保障，爰建請修正現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和吳委員育昇、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楊委員麗環等提案條文比較，親民黨黨團的提案將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刪除後，於「……得申請教育補助，」之後增訂「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吳委員育昇等提案條文除將「……得申請教育補助，」修改為「……得申請教育補助；」另增訂「其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並增訂第二項「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也增訂第二項「依其他法律領有性質相同之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楊委員麗環等提案條文只強調「得申請教育補助」，親民黨黨團希望貴委員會能接受親民黨黨團的修正案，因為我們的修正方式比較簡單，直接在「得申請教育補助」後面加一個但書就好，這是一個很簡單的修正，希望貴委員會予以同意。"],["主席：請提案人楊委員麗環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吳委員育昇說明提案旨趣。","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基本上，本席的提案旨在強化國民年金的精神，國民年金是內政部非常重要的法案，如果國民年金最高的價值及本質上的保障不足的話，就等於在錯亂、傷害國民年金的立法精神。眾所周知，從101年1月開始，政府就調高房屋及土地的價值，因此而無法領取國民年金基本保障者高達一萬八千人，也有人說將近二萬人，但詢問勞保局等相關單位以後，得知大概有一萬八千多人，各位，受影響的不是一千八百多人，也不是一百八十多人，是一萬八千多人，一個立法就影響一萬八千多人的權益，如果不修法，這一萬八千多人就被排除在國民年金請領範圍之外，但這是不能歸責他們的，只因為政府要實價課徵，調高土地價值，使得他們沒有辦法領取國民年金，我不用「不公不義」這四個字形容，但這是沒有辦法歸責於當事人的，而且也是政府沒有能力編預算徵收的，由於是既成道路，他們也沒有辦法使用這塊土地，既成道路具有公益性質，是政府將民眾的土地闢成既成道路供公眾使用，土地價格調高以後，卻歸責於他，導致他們無法領取國民年金，天底下有什麼法律、政策比這個後荒謬？","本席認為，國民年金法要與時俱進，當年國民年金法在內政委員會審查的時候，我是召集委員，國民年金要上路時，我們是先求有再求好，這個時候不就是開始求好的階段嗎？此事早於今年1月就發生了，影響人數高達一萬八千多人，各位，這不就是民怨嗎？據了解，內政部反對的理由是：會增加行政機關的人力及行政成本；依本席之見，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增加行政機關的人力、行政成本，難道不對嗎？內政部表示，放寬領取範圍後，政府每年將增加7.49億支出，這不是政府本來就要支出的錢嗎？但卻因政府調高公告土地價格而損害人民的權益，亟需加以改進，基於種種原因，本席等特提出修正條文予以補救，懇請貴委員會回到當初實施國民年金法的初衷，何況國民年金法也到了要調整、修改的時候了，懇請大家支持本席的法案。謝謝。","主席：接下來請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說明提案旨趣，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不在場。","今日會議採分別報告、綜合詢答方式，開始詢答前，作以下報告：每位委員發言6分鐘，得延長2分鐘，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上午10時30分左右休息10分鐘。","現在請內政部曾次長對各黨團及委員提案進行說明。","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審議大院委員所提「國民年金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首先對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國民年金保險業務給予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敬意與感激。","壹、各委員提案修正重點說明","有鑑於101年1月起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致房屋及土地價值超過新臺幣500萬元，而無法繼續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3,500元）者有1萬8,000餘人，為保障該等民眾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權益，　大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蔣委員乃辛、楊委員麗環、江委員惠貞、姚委員文智及吳委員育昇爰針對國民年金法第31條研提修正草案，現在謹簡要逐一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一、中國國民黨黨團版本，自101年1月1日起，原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各地方政府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後，仍符合本條第1項其他排除規定，得不受房屋及土地價值不得逾500萬元之限制。","二、蔣委員乃辛版本，係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時，參照公告土地現值之調整幅度調整計算土地房屋價值。"],["段落：楊委員麗環版本，房屋及土地價值依100年12月31日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價價值計算，但嗣後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低於100年12月31日之價值時，依該年度實際價值計算。"],["三、楊委員麗環版本，房屋及土地價值依100年12月31日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價價值計算，但嗣後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低於100年12月31日之價值時，依該年度實際價值計算。"],["段落：江委員惠貞版本，自101年1月1日起，原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政府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後，仍符合本條第1項其他排除規定，得不受房屋及土地價值不得逾500萬元之限制。"],["四、江委員惠貞版本，自101年1月1日起，原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政府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後，仍符合本條第1項其他排除規定，得不受房屋及土地價值不得逾500萬元之限制。"],["段落：姚委員文智版本，土地房屋價值之限制，經政府認定擁有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資格者，日後不隨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而影響其領取資格。"],["五、姚委員文智版本，土地房屋價值之限制，經政府認定擁有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資格者，日後不隨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而影響其領取資格。"],["段落：吳委員育昇版本，除房屋及土地價值依100年12月31日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價價值計算，但嗣後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低於100年12月31日之價值時，依該年度實際價值計算外，另放寬扣除既成道路。"],["六、吳委員育昇版本，除房屋及土地價值依100年12月31日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價價值計算，但嗣後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低於100年12月31日之價值時，依該年度實際價值計算外，另放寬扣除既成道路。","貳、本部意見","以上六版本修法方向，除吳委員育昇版本增列可扣除既成道路外，均係配合土地公告現調整，保障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之既有權益。惟考量既成道路成因眾多，是否放寬仍應再酌，爰建議暫不予納入。至於各委員針對土地公告現值調整之修正方向，本部敬表贊同，並建議追溯自101年1月1日起，對於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後，如仍符合其他相關排除條件，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得繼續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參、結語","為合理保障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之給付權益，本部除將持續聽取各界之建議意見外，並將督請勞工保險局依規定辦理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發放作業，以落實國民年金保障民眾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之意旨。敬請　各位委員提供建言、賜予指教、支持。","繼續就大院審議大院委員所提「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如下：","壹、對修正條文的說明","大院委員對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吳委員育昇等25人、親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楊委員麗環等19人等提案修正，合計4個版本，共計提案增（刪）修2條條文，現在謹簡要逐一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一、修正第8條條文","(一)吳委員育昇版本、親民黨黨團版本、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版本、楊委員麗環版本修正內容：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為弱勢學生，不應以其工作能力之有無作為申請教育補助之標準，爰將原條文有關「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等文字予以刪除。另授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申請程序、方式、辦法，並增訂不重複補助原則，及施行日期。"],["(二)本部回應意見：","1.鑑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與（中）低收入戶學生同屬弱勢學生，為保障其受教權，不應以其工作能力之有無，作為申請教育補助之標準，同意參照100年12月7日修正通過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刪除原條文有關「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等文字。","2.考量子女教育補助相關經費來源為教育部，為利業務推動，同意授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補助辦法；另明訂不重複領取補助原則，以避免資源重複配置。此外，明訂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俾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得於條文修正通過後即時適用申請當學期之教育補助。","二、增訂第15條之1條文","(一)吳委員育昇版本增訂內容：為加強主管機關與各相關機關（構）資料整合與個人資料保護，減少民眾申請補助所需自行檢附文件，增訂各相關機關（構）提供必要財產資料之義務，及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資料保護之責。"],["(二)本部回應意見：","1.為促進主管機關與財稅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之協調與合作，同意明訂相關機關（構）提供審核個案所需必要資料之協力義務，俾有效簡化民眾申請補助之流程與時間。惟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等機關業務，建議徵詢其意見。","2.另為加強個人資料保護，維護個人隱私，同意明訂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辦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貳、結語","為加強對特殊境遇家庭之扶助與照顧，本部積極督請各地方政府落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提供弱勢特殊境遇家庭即時照顧與協助，解決生活困難。未來當期以特殊境遇家庭之需求為主，適時提供各項服務與協助，促進渠等家庭改善生活環境及自立自助。敬請各位委員提供建言、賜予指教與支持。謝謝！","主席：報告委員會，提案人姚委員文智已到現場，現在讓他說明提案旨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提案人姚委員文智說明提案旨趣。","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給我說明的機會。有鑑於公告地價每年調整，造成原本有資格領取國民年金者，因為這個變動而無法領取，特提案修正。很多委員都注意到這個問題，因為這個變動確實影響很多人，多到應該有所修正，以免排除掉原本可以請領國民年金的老人家。本席等提案增訂第四項「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所訂土地及房屋價值限制，以及第二項第二款所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限制，經政府認定擁有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資格者，日後不隨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而影響其領取資格。」本席提出這個修正案以後，這段時間陸續接到一些陳情，所以待會兒我可能會提出臨時提案，除了土地價值調整以外，有些土地雖未被列入公共設施保留地，但那個巷道其實已供公眾使用，然而地方政府卻沒有辦法徵收，這些既成道路更慘，那些歐里桑陳情的時候表示，他們的土地不但沒有辦法被徵收，也不清不楚，即使沒有修改以前，他們也沒有辦法領取國民年金，未來當然更遙遙無期，這個部分已嚴重影響他們的權益。他們的土地已經供公眾使用，變成既成道路，但因地方政府沒有辦法徵收，導致權益受損，拜託貴委員會納入考慮，待會兒我會提出一個修正動議讓各位委員參考。謝謝。","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進行詢答，首先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次長，替代役是由內政部管理，是不是？"],["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江委員惠貞：今天報紙報導未來替代役可以分配到超商工作，我想這一定有誤會，而且是嚴重的誤會，次長要對此說明嗎？","曾次長中明：早上我看到那個消息後，我馬上跟役政署聯繫，其實那是針對研發替代役的部分，因為配合募兵制的關係，可能替代役的案源會增加，所以目前研議的一個是替代役人數增加的部分，一個是研發替代役的範圍，就是除了科技的範圍之外，是不是可以酌量來放寬範圍。酌量的放寬並不是特別針對超商的部分，而是針對念文法商的部分，比如文創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列為一項，所以並不是說可以到超商……","江委員惠貞：本席可以提供次長一些建議，我們知道每一個超商的背後都是大財團，它絕對是商業機密比較重，也不可能讓替代役的孩子去參與，再者他們也沒有這樣的需求。次長剛才講到一個重點，現在的管理學院和文法商其實也需要研發單位，這些研發單位著重在如何結合社會力量來做育成中心或是工藝發展，現在教育部規定學校必須要有自籌財源的能力，在評鑑時又希望每一所大學的工藝能力越來越強，像輔仁大學在這一塊就做得非常成功，所以這部分的確可以由文法商尤其是管理學院的學生進入校園加以協助。研發工作是很重要的，它是一門很高級的管理科學，本席非常贊成這一塊，但是千萬不能讓人家誤會是到超商大財團去協助和幫忙，你們真的要好好澄清，尤其是役政署。","曾次長中明：是，我們會請役政署趕快對外澄清說明，而且這只是在初步研議，還沒有定案。","江委員惠貞：另外，役政署把人交給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之後，有沒有去瞭解這些替代役男的居住問題？像新北市政府到處搶占地方，因為人數太多了，沒有辦法有固定的宿舍，連板橋的安養堂四個樓層共40個床位，好像有兩個還是三個樓層是替代役男在住，只剩下8個老人家，其他都是替代役男在住。理由很簡單，就是認為安養堂是讓身心狀況比較好、沒有患長期慢性病的老人家在那邊安養，就不再增加，因為他們也不願意到其他地方被照顧。可是我覺得可以思考一個問題，就是有一些照顧的態度和行為，畢竟他們有生活的能力，那是不是還要用那個地方？如果不用，乾脆把它變成其他公共場域的作用，千萬不要以安養堂的名義，可是40個床位裡面只有8個老人家，其他是替代役男在住，那真的很難看，包括地方議會的反對黨都在質疑。這個社會觀感真的不好，請次長注意這個問題。"],["曾次長中明：好的。","江委員惠貞：對於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案，本席提供一個數字給次長參考。新北市本來在民國100年前合格領取的老人家，後來經過複查之後改准的有1,735件，台北市更高達3,833件，雖然這是經過複查才改准的，這就累積了五千多件心中有怨、有恐慌、有不安的老人家，這個比例在都會區更高，尤其有公告地價調整的因素。另外還不合格的，台北市有2,896件，新北市有2,136件，也是高達4,942件不合格。對於這些不合格的案件，有沒有辦法把資料告訴我們？他們過去在民國100年前都可以，現在為什麼不可以？請次長告訴我們理由何在。","曾次長中明：從3月1日開始，勞保局有針對長者的部分，假如之前有領，原先排除的條件都沒有改變，第一個是他拒絕，這個房子是他唯一的，而且是實際居住的，他把相關資料給我們，我們還是照劃。這是一個部分。"],["江委員惠貞：這就是因為公告現值而影響的。","曾次長中明：第二個，除了這個原因之外，可能是其他排除的條件有變化，比如可能不動產的筆數有增加，超過了標準；另外，也可能他的……","江委員惠貞：次長，你不能再說「可能」，這個應該都可以查的，在複查之後，原因是什麼？"],["曾次長中明：是說有這幾種原因。","江委員惠貞：或是孩子的財產過多，會這樣嗎？","曾次長中明：第一部分是他不動產的筆數增加，超過500萬的限制；另外，在共同持有、共有的名下不動產也超過，這也是沒有辦法。","江委員惠貞：這樣好了，請次長把相關的條件，包括改列之後准的，或是複查之後不准的，有哪些理由，請提供給我們參考，好不好？"],["曾次長中明：好。","江委員惠貞：另外，有關特殊境遇處遇，過去是針對婦女，現在也包含男性在內，可是我要提醒次長，其實比這個特殊境遇狀況更糟的，除了婦女之外，單親爸可能更嚴重，就是比較了單親爸和單親媽的數據。這還是浮現出來的數字，有很多單親爸爸獨自扶養子女，基於顏面、基於過去對男孩子教育是要堅持、勇敢、像一座山，事實上，很多案子存在於家扶中心或是社會扶助的系統裡面；而且我們發現很多特殊境遇的男性們，是不敢開口或是沒有發出任何的訊息，所以內政部是不是要通令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能夠在這一塊好好努力，如何突破和真正照顧到單親爸，因為我們發現單親爸帶著孩子去自殺的比例高於單親媽好幾倍，本席有這個數字，請次長對此回應一下。","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提醒。有關特殊境遇婦女原先是家庭扶助條例，現在擴大為特殊境遇家庭，把男性單親也納進來。剛才委員提到……","江委員惠貞：納進來是對的，但是目前第一線的工作顯然還不足。","曾次長中明：對第一線加強的部分，我們會請地方政府針對這個部分加強和輔導。","江委員惠貞：還有，你們是不是能夠提出比較好的方法，讓他們很願意的來接受支持、補助或是再就業輔導。"],["曾次長中明：是。"],["江委員惠貞：謝謝次長。"],["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錢林慧君監委說他的先生繳國民年金才繳兩個月，一個月繳一千多元，就開始領國民年金3,000元，可以領到不呼吸。他說這個很荒唐，次長有什麼看法？"],["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那個部分，第一個，國民年金是97年10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在9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時候，有一些長者未滿65歲，假如滿65歲就是繼續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就落日了。因為有些還沒有滿65歲，而我們國民年金法是25歲到未滿65歲都可以加保，所以當時我們也輔導比較接近屆齡65歲的長者來加保，他有可能差2個月還是差1年，他就滿65歲，所以他的加保年資可能是2個月或是1年。他加保之後，我們就會根據他的加保年資來支他的保險給付。錢林慧君監委提到繳一千多元，可能是兩個月繳一次，一個月是六百多，兩個月就是一千多元。"],["蘇委員清泉：兩個月才繳一千多元？"],["曾次長中明：是。"],["蘇委員清泉：現在有多少人領國民年金？","曾次長中明：目前大概385萬人左右，是納保的。"],["蘇委員清泉：我指的是現在一個月領3,000元的。","曾次長中明：那個是老年基本保障年金的部分，是79萬人。"],["蘇委員清泉：其中有多少人繳不到1年就開始領了？","曾次長中明：我剛才講的79萬人是指老年基本保障年金的部分，那是國民年金開辦的時候，他已經在領3,000元了，這部分有79萬人。","蘇委員清泉：79萬人除外，純粹領國民年金的有多少人？次長要講清楚。"],["曾次長中明：委員剛才所垂詢的是有關領老年年金的部分……"],["蘇委員清泉：是國民年金。","曾次長中明：對，國民年金的老年年金給付是33萬人。"],["蘇委員清泉：這33萬人領錢有受到什麼限制嗎？應該沒有吧？","曾次長中明：因為這部分是保險，所以沒有排富的條件。","蘇委員清泉：所以這33萬人有可能繳很少的錢，也不用排富，就像錢林慧君的先生一樣，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家財萬貫，他還是繼續領，也沒有受到今天修法的限制。今天修法是針對領老年基本保障年金79萬人的部分，這樣真的很不公平耶！","曾次長中明：跟委員報告，這應該是切兩大區塊。在97年10月1日之前，那個是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的落日部分，那個是有津貼福利的性質；從97年10月1日之後開始開辦的是保險，保險就是有繳保費的義務就享有保險給付的權利。","蘇委員清泉：所以只要有繳保費，不管繳的時間長或短，只要有繳到國民年金的錢，這就是保險，所以就可以領，不用受到多少財產的限制，是不是這樣？"],["曾次長中明：老年基本保障年金那個部分有排富條款。"],["蘇委員清泉：今天要討論的就是那一些國民年金實施之前就已經在領的這些人？"],["曾次長中明：對。","蘇委員清泉：這些人的房子價值如果超過500萬，就要把他排除，今天修法就是修這個？","曾次長中明：那個上限都沒有動，只是公告現值調整而超過的部分。","蘇委員清泉：他並沒有多一棟房子，是因為公告現值調整而超過？"],["曾次長中明：對。","蘇委員清泉：那你從總額來調也可以，500萬變成600萬也可以啊！台幣又貶了，不是嗎？","曾次長中明：假如這樣立法的話，就是把他排除掉，只是他其他的條件都沒有動，因為這個原因被排掉，我們還是允許他……","蘇委員清泉：這七十幾萬人，如果他的財產增加，那就沒辦法領了；如果只是原來的房子……","曾次長中明：原先他的排除條件都沒有變動，只有公告現值這個原因。","蘇委員清泉：另外，國民年金有三十幾萬人，就是繳很少的錢就可以一直領，領到將來……","曾次長中明：因為97年10月1日開辦，所以有可能有一些是那個狀況；但是基本上，他是從25歲就開始繳了。","蘇委員清泉：你預計到民國139年還有9,570億的錢，是真的嗎？這是怎麼算的？"],["曾次長中明：這是精算報告裡面所提到有關保險基金的部分。"],["蘇委員清泉：是保險基金？"],["曾次長中明：對。","蘇委員清泉：好幾個基金裡面，就國民年金沒有問題？沒有潛在債務？"],["曾次長中明：因為國民年金比較年輕啦！","蘇委員清泉：你有把握？所以這一塊不用煩惱，不需要討論就對了？","曾次長中明：我們是看精算報告，但是它的前提是要按照兩年調一次法定的費率。","蘇委員清泉：對於你們的講話，我實在很擔心，今天講這個，明天講那個，後天就講欠多少了，所以我很擔心。","再請教次長，三層次或多層次的制度是指什麼？","曾次長中明：所謂三層次就是世界銀行所謂多柱型的年金保障，第一層部分就是公共年金……"],["蘇委員清泉：公共年金就是像剛才講的3,000元那個？"],["曾次長中明：公共年金就是我們國民年金的部分；另外還有職業年金。第三層就是所謂商業年金的部分。"],["蘇委員清泉：商業年金就是自己繳錢嘛！","曾次長中明：對。第一層是國民年金，第二層是有關職業年金。"],["蘇委員清泉：就是勞保、農保那一類？","曾次長中明：農保沒有，大概就是軍公教，還有勞保。","蘇委員清泉：今天有媒體報導，勞工希望退休後每個月能夠領2萬7,000元到2萬8,000元，這是期望值；軍公教的期望值是4萬3,000元。對此有人批評軍公教比較貪心，次長的看法為何？","曾次長中明：我不曉得那個調查是怎麼問的，每一個人心裡面都有一個期望值。","蘇委員清泉：你們是領公保，你們每個月繳的錢有比繳勞保的人多嗎？"],["曾次長中明：我們還要提撥退撫……","蘇委員清泉：有一個很不公平的地方，請各位同仁注意聽。勞保將來是要用30年的平均投保金額，現在是用最後5年或是最後10年，將來甚至會把30年所繳的全部攤；而公保是用退休前最後的職位來作為退休撫卹，所以大家硬要拚，在退休前拚到最高的職等，一個月可能就多領五、六千元，這樣公平嗎？"],["曾次長中明：這是制度上的規劃。","蘇委員清泉：勞保如果要等同於公保，顯然應該是以退休前一年的投保金額來算，這樣才公平嘛！謝謝次長。"],["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主席（徐委員少萍代）：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次長不太敢回答蘇委員的問題，你說是制度的問題，其實我們的精神應該是繳多少領多少，而不是以最後的職務來領，否則國家可能隨時都會倒。坦白講，這個制度真的有必要改進。它本來的精神就是繳多少、領多少，而不是以最後幾個月的薪資或最後所任職務來確定以後可以領多少錢。「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的立法精神應該是要照顧弱勢者，但是如果他們就只有一間房子或住處，而將來因為調整公告地價而超過500萬元的話，他們就不能再領了。實價登錄實施之後，你有沒有發現甚至臺北市兩坪大的房子都可能超過500萬元？這樣子的話他們就不能領了，才住兩坪大的地方，你們所要求的弱勢究竟要達到什麼程度？","像這種公告地價的部分應該趕快修法，我覺得非常合理，尤其實價登錄實施以後，公告地價應該會慢慢調整到市價的行情，因此這種狀況會愈來愈嚴重，受到影響的人也愈來愈多。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趕快修法，讓這個法案能夠趕快通過，將請領對象限制在沒有增加土地或房子的人，這樣的話就很公平了，如果他們只有一棟房子或一塊土地，不會因為公告地值不斷地調整，以致抵觸法令規定而不能申領。所以，本席非常贊同這一條修正草案能夠趕快通過並追溯至元月1日施行。次長，這樣你同意嗎？"],["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蔡委員錦隆：你們同意這個方式是吧？"],["曾次長中明：是。","蔡委員錦隆：我覺得這樣比較公平一點，要不然很多人的土地根本沒有異動，房子也沒有增加，就因為公告地價增加……","曾次長中明：也就是說原先排除的條件都沒有變動，只是由於公告現值的原因……","蔡委員錦隆：對，就是沒有增加土地、房子，卻因為調整公告地價而造成他們無法申領，這個條件應該趕快放寬，要加以排除。"],["曾次長中明：這個部分我們同意。"],["蔡委員錦隆：你們也同意排除吧？"],["曾次長中明：是。","蔡委員錦隆：至於特殊境遇家庭這一部分，最主要也是在照顧弱勢家庭，一般而言，弱勢家庭的成員在找工作或是工作能力方面，本來就比別人要弱勢一些，如果我們對於這種狀況還要加以規範的話，也不符合公平正義，對不對？所以我也贊成這個要修改。","曾次長中明：所以我們在第八條部分同意委員的提案，把還要再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那個部分刪除掉。","蔡委員錦隆：不在於沒有工作能力，把那個刪除掉，我覺得這樣比較公平。我還特別注意到一點，你覺得單親的人是不是屬於弱勢？單親的人要不要受到照顧？","曾次長中明：單親的情形分為男性單親及女性單親兩種，依照一般的研究報告，當然單親者在謀職方面可能比較弱勢一點，但不見得所有的單親者都需要協助，不過需要協助的單親者比較多。","蔡委員錦隆：我覺得單親者屬於弱勢的比較多，對於這一塊，我覺得內政部應該從單親家庭的角度來深入探討。尤其最近我們看到豪門婚姻失敗的例子，王加佳還說他根本沒有領到贍養費或是小孩的教育費，什麼都沒有，變成是他獨立在扶養這個小孩子，當然他的經濟情況還好，但是這樣的單親家庭多數是比較弱勢的。對於這一塊，我覺得應該把單親家庭裡面比較困難的這些家庭特別挑出來。本席也接到很多反映，單親家庭的生活非常困苦，尤其是女性單親的部分，因為他也特別喜歡小孩子，很多是由於男性或者另一方沒有盡扶養義務，造成他們生活上很困苦。我想你們社會司應該在這一方面多多加強，針對單親部分做輔導。你們有沒有深入瞭解過要怎麼去幫忙他們？","曾次長中明：當時因為考量到特殊境遇家庭的部分需要更多的協助，所以我們才訂定了原先的「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蔡委員錦隆：有沒有考慮到單親家庭的教育補助是不是可以放寬？","曾次長中明：那個都有，我們這一次就已經把教育補助納進來了。"],["蔡委員錦隆：有放入嗎？","曾次長中明：有，就是比照「社會救助法」的規定。"],["蔡委員錦隆：已經將單親家庭納入補助了？","曾次長中明：第八條，它原先就有。","蔡委員錦隆：這樣的話還好一點。另外，你們自7月起在中部試辦儲蓄互助社是嗎？"],["曾次長中明：是。","蔡委員錦隆：坦白講這個概念不錯，每個月存500、1,000元，存到3萬6,000元以後就可以貸款10萬或30萬做微型創業。坦白講，這個制度的立意精神非常好，我們很敬佩你們的這種想法，能夠幫助這些弱勢的人。但是現在我比較擔心的是這跟過去信用合作社的起因差不多，不過對於執行過程的監督方面，我想你們應該要特別小心，不要又碰到淘空的問題，本來是要幫忙他們，卻反而變成一個弊端，對不對？"],["曾次長中明：這個我們會注意。"],["蔡委員錦隆：這個你們會注意吧？","曾次長中明：是，我們會注意。","蔡委員錦隆：這個利息才3%而已，也不是很高，但是能夠幫助這些人，真的是非常好。","曾次長中明：我們這個計畫是要先輔導他們成為儲蓄互助社的社員，成為社員之後，他們每個月要有一些儲蓄，1年以後他才可以跟儲蓄互助社貸款。所以，這個方式跟目前大家直接跟銀行用比較低的利率貸款，兩者概念是不太一樣的。","蔡委員錦隆：完全不一樣，我現在是講管理方面，這個概念的起因跟當時的互助會是一樣的，但是你們未來在管理上應該多給予一點監督，好的制度在起步的時候就應該很嚴格地管控，不要再造成任何的……","曾次長中明：我們謝謝委員的一個提醒，有關管理方面，我們會加強注意。","蔡委員錦隆：好，謝謝。"],["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修正這個條文，有關你們的「社會救助法」，每年不是由中央來公告地價嗎？"],["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社會救助法」所公告的是它查定的一個標準，跟各個地方的公告現值是不太一樣的。"],["陳委員節如：公告調整不動產的限制金額？"],["曾次長中明：對。"],["陳委員節如：中央是怎麼公告的？"],["曾次長中明：那都是地方在公告的。"],["陳委員節如：都是地方在公告？"],["曾次長中明：嗯。","陳委員節如：所以「社會救助法」裡面的規定不是這樣，沒有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公告？","曾次長中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也有，臺灣省的貧窮線是由中央來公告的。","陳委員節如：是公告貧窮線，不是公告……","曾次長中明：直轄市的部分是由直轄市來公告，各地方政府會去查定他們的動產、不動產，這是地方的相關職掌。","陳委員節如：我知道，臺灣真的是很悲哀，這麼小的地方，制度一大堆，而且各縣市都不一樣，造成雖然是良法美意，但很多人卻由於地方的制度不一樣所以領不到。你剛剛說國民年金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部分有一萬八千多人……","曾次長中明：是，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部分，因為公告地價現值而有調整。"],["陳委員節如：有多少人沒有領到？","曾次長中明：當時清查的結果有一萬八千多人，目前經過……","陳委員節如：目前要修訂的「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是針對「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才算，如果有一位長輩因為所得超過限制標準，從以前就沒有辦法領，而不是因為不動產的緣故，若是今年他的所得不到50萬元，要重新申請的話，適不適用這一條？","曾次長中明：要看他是不是已經在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假如有領取而原先的排除條款有變動的話，那他就不能領了。","陳委員節如：如果他要重新申請，所得不到50萬元，那麼適不適用這一條？","曾次長中明：目前來講，不能重新申請，因為它現在已經是落日條款，要停止適用了。","陳委員節如：所以你們現在是說，原來已經有領取的人才適用這一條規定？"],["曾次長中明：對。","陳委員節如：但是國民年金97年10月1日開辦時，那些人就已經領了。我舉一個例子，一個人被關在監獄裡頭，他進去的時候是65歲，所以沒有辦法申請，對不對？現在他出獄了要再申請的話，那怎麼辦？適不適用這一條規定？","曾次長中明：出獄後要申請的話，第一個要看他的年齡。","陳委員節如：對啊！我跟你講，你們的修正條文版本「原已領取」這幾個字有問題，現在你們認為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才不受限於不動產500萬元的規定，但是其他重新申請的案件怎麼辦？","曾次長中明：他們當然有申請，我們每一年都會比對他們的申請條件，看看有沒有變動。針對那一些排富條款，假如有變動的話，那他就沒有辦法再領取。","陳委員節如：最近才出獄的人，他沒有收入，可是你們這個條文是針對原來就已經有領取的人，現在如果有人要重新申請的話適不適用？我只是在問你們這個問題而已。"],["曾次長中明：我請勞保局來說明一下。"],["陳委員節如：勞保局？是勞保規定的嗎？","曾次長中明：不是，是他們在處理的。","陳委員節如：好，你說說看。"],["主席：請行政院勞保局國民年金處方經理說明。","方經理宜容：主席、各位委員。我再說明一下，如果他在入獄之前曾經申請過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也就是現在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這部分我們每個月都在比對，他在入獄期間不符合資格，所以我們就不給了。在他出獄之後，條件都符合的話，事實上我們就會馬上發給，但是如果……","陳委員節如：不是，他入獄的時候是65歲，所以他沒有辦法去申請，對不對？但是現在他出來了，已經超過65歲。你們國民年金最有問題的就是卡在這個部分，為什麼65歲以上的人不管在什麼狀況之下都不能再申請？","方經理宜容：如果他以前從來沒有申請過，他現在出獄之後，只要是65歲以上還是可以申請的，他馬上可以去申請。","陳委員節如：對於他的認定條件呢？一樣是收入不到50萬元，那能不能引用你們現在要修正的這一條規定？","方經理宜容：所得跟土地、房屋是兩回事，所得必須不超過50萬元。","陳委員節如：如果他的土地、房屋也是一樣的話，你們的草案這邊只有寫「原已領取」，並非新申請的部分也適用。","方經理宜容：這兩個條件都要看，除了所得不到50萬元，另外土地、房屋的價值不能夠超過500萬元。","陳委員節如：將來還是會有問題發生。還有，國民年金有排富條款，不僅僅是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部分，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以及第五十三條的原住民年金，你們也設有排富條款。"],["曾次長中明：是。"],["陳委員節如：那要不要把他們這部分加進去？","曾次長中明：因為我們今天提的版本是有關第三十一條的部分，剛剛委員所提到有關原住民跟身心障礙年金的部分……","陳委員節如：都有排富條款，都是符合那個條件的。","曾次長中明：各項條件規定如果要齊一的話，就這三者我們可以一併來考量。","陳委員節如：他們是不是也適用修正規定？我們今天把他們這部分加進去，次長你覺得怎麼樣？今天要修法的話，就應該要同時修，對不對？","曾次長中明：因為我們這裡是提到之前已經領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由於調整公告現值以致於那一項條件產生變動，所以假如說要提……"],["陳委員節如：這個也都是之前已經在領年金的人。","曾次長中明：我知道，假如現在要齊一處理的話……","陳委員節如：身心障礙者跟原住民部分也是之前就已經在領年金，我們把他們也加進來，次長，這樣可以嗎？你覺得怎麼樣？希望你在這裡……"],["曾次長中明：我們尊重委員會的決議。","陳委員節如：那我就提案針對這個部分希望你們加進去，否則將來還是會產生問題，你們現在這一條的問題就在於「原已領取」這幾個字。","曾次長中明：一樣，都一樣。","陳委員節如：你看，你們在國民年金預算書裡面提得這麼高，結果你們的本錢有那麼多嗎？沒有！所以這個有很多問題，「社會救助法」也是這樣子！我希望你們在這個部分跟「社會救助法」一樣，中央每年也應該要公告調整不動產的條件，是不是可以做得到？","曾次長中明：因為現在這個部分已經是落日條款，原先的條件已經界定得很清楚了，不能再去增訂每年調整公告金額的規定。","陳委員節如：如果這個條文改了的話，在「原已領取」的部分受惠的人有多少？","曾次長中明：目前來講，假如是老人年金，本來就差不多有一萬八千多人。","陳委員節如：才一萬八千多人受惠，是不是？","曾次長中明：不是，因為他們之前是由於這個條件而遭受到影響。","陳委員節如：這個是你們每年都在確認的，不是嗎？","曾次長中明：對，每年都會確認。","陳委員節如：所以新申請的這些都不算，這樣做對嗎？","曾次長中明：沒有，我們是就現有的這些人做條件上的清查。","陳委員節如：對，現有的。我現在是說新申請的人應該也要適用不動產的那個標準才對，也要排除500萬的上限規定。","曾次長中明：假設條件上符合新申請的案件，當然也會符合那兩項排除條款，也就是每年綜合所得不超過50萬元，另一個是不動產上限為500萬元，那一些條件都是一樣的。","陳委員節如：等於說新申請的也是一樣，這個沒有問題？","曾次長中明：對，都要受到那些條件的排除限制。","陳委員節如：可是你們條文草案的文字這樣寫著「原已領取」，這是有設限的，在國民年金部分，新申請的人馬上就會被排除掉，怎麼辦？要不要把這幾個字去掉？"],["曾次長中明：剛剛勞保局已經針對這個部分說明了。","陳委員節如：那你們要提出來修正啊！不一定要按照委員的文字來處理，對不對？應該是說符合這些條件的人都可以領，而不是只針對「原已領取」的人，如果有重新申請的人要怎麼辦？對不對？"],["曾次長中明：第三十一條主要是對於97年10月1日實施國民年金之前就已經領取的人之部分。","陳委員節如：你們這邊寫「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對於原已領取……」。"],["曾次長中明：那是委員所提的一個修正條文版本嗎？"],["陳委員節如：是。"],["曾次長中明：那個是追溯的部分。","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是說97年國民年金開始實施後，已經領取的人全部都算，是不是？","曾次長中明：對於97年10月1日之前已經領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的人，因為在國民年金法實施之後，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終止發放，那一塊就屬於落日條款了，所以才會有一個時間點出來。","陳委員節如：你們對這個要考慮清楚，如果這樣弄的話，還是會有問題產生。謝謝。"],["曾次長中明：謝謝。"],["主席（蔡委員錦隆）：請楊委員曜發言。","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今天有幾個法律修正案，我就修正案本身跟相關的問題提出一些意見，跟內政部做一下探討。第一個，有關「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的修正，因為地價的調整，影響到國民年金請領人的資格，對不對？"],["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對，是公告現值的調整。"],["楊委員曜：次長知不知道低收入戶也有這個問題？","曾次長中明：有關低收入戶標準的部分，每年都可以調整。"],["楊委員曜：每年都可以調整？"],["曾次長中明：地方政府每年視實際的需要都可以做調整。","楊委員曜：假如地價調整，低收入戶的資格也可以由地方政府自己調整嗎？","曾次長中明：對，因為那個是地方政府調整動產跟不動產查定的標準，我舉一個例子說明好了……"],["楊委員曜：是這個樣子嗎？","曾次長中明：沒錯，譬如以往臺北市有一筆不動產可能是600萬元，最近因為公告現值有調整，它可能就調整為650萬元，所以那個界線都會調整。","楊委員曜：這也是被罵幾年以後才實施的，是不是？"],["曾次長中明：也沒有啦！","楊委員曜：本席之前是澎湖縣地價評議委員會的委員，我們為了這個問題連續兩年不敢調整公告地價。本席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地價的調整跟相關福利措施的資格都是內政部本身的業務，在擬定相關政策時，你們就要顧慮其他各項配套一併推出；你們現在就是想到一個點，卻看不到一個面，所以，實施以後就變成一直要做修法或是調整的動作。對不對？以上是本席的經歷及對這次修法的建議。","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的建議。委員的建議是公告現值，目前的政策是接近市價做調整。","楊委員曜：不只是這個；如果對跨部會的，可能想的沒有那麼透澈，因為連繫上的困難，可是這全部都是內政部的業務，一是請領資格，另外一個是地價調整，內政部在推出時就要知道這個會互相影響，不要等到影響人民的權益，再透過立法機關來修法，是不是？","曾次長中明：是，這個我們會注意。","楊委員曜：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了老人年金給付自符合資格之當月起，按月發至死亡當月止外，其他年金給付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提出申請，二、符合資格。國民年金把老人年金給付跟其他年金做區別，請問為什麼要做這樣的區別？","曾次長中明：因為後面提到，其他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這部分可能有一些條件的限制。","楊委員曜：為什麼其他年金給付的要件除了符合資格之外，還必須提出申請？"],["曾次長中明：像身障年金、遺屬年金的部分都要符合資格。","楊委員曜：符合資格沒有問題，對不對？"],["曾次長中明：他們的資格會變動。","楊委員曜：符合資格本身沒有問題，因為老人年金也要符合條件，不符合的就一切免談，為什麼其他年金給付必須限制在提出申請才開始發給？","曾次長中明：譬如老人年金在加保後，屆齡到65歲時，我們就會主動通知他符合條件領取老人年金。","楊委員曜：所以，他們不用申請，對不對？"],["曾次長中明：是。","楊委員曜：那其他的，為什麼必須要申請？","曾次長中明：一般來講都是要提出申請，有時候，我們會主動通知他提出申請。","楊委員曜：針對老人年金，如果年滿65歲之後，隔兩年才提出老人年金的申請，請問你們有補發嗎？"],["主席：請行政院勞保局國民年金處方經理說明。"],["方經理宜容：主席、各位委員。5 年內有補發。","楊委員曜：所以，提出申請不是一個必要條件，是不是？","方經理宜容：他提出申請一定是必要條件，這樣我們才知道錢要匯入哪一個帳號，所以，一定要提出申請；因為老人年金的資格非常明確，就是從65歲開始，我們可以往前追，如果是67歲申請，65歲就可以發給。","楊委員曜：可以追溯，是不是？","方經理宜容：對，可以追溯。"],["楊委員曜：遺屬年金為什麼不能事後申請再回溯？","方經理宜容：在他們申請之後，符合法令規定，從申請的那個月發給，目前的法令規定是這樣。","楊委員曜：本席就是要跟你們討論現行法，我知道現行法，本席是問，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勞保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是，遺屬年金受益人未於符合條件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其提出申請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可追溯，勞保條例的遺屬年金是可追溯，為什麼國民年金不行？"],["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保險科盧科長說明。","盧科長安琪：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因為勞保的遺屬可以選擇領一次金或是年金。","楊委員曜：領取給付的本質不變，沒有任何不同，這只是條文的規定不夠立於得受給付人的立場做考量。因為本席可能會提出修法，就是把國民年金的其他給付比照勞保條例可以追溯，就是讓它可以追溯，因為追溯的本質不變，是不是？","曾次長中明：針對委員提出的建議，會後，我們會來研究。","楊委員曜：你們回去想想看，各項給付一定要立於最有利受領人的立場來想，勞保條例規定事後申請可以回溯5年取得給付，我們想不出有什麼理由國民年金卻不行，很明顯這是國民年金法對受領人所為不當的限制。謝謝。"],["曾次長中明：謝謝楊委員的指教。"],["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修正的兩個法案，方才內政部有做初步的回映，基本上，這個方向，本席也是支持，一是關於特境家庭的部分，就是特境家庭的子女跟中低收入的子女應該享有同等的受教權，我們知道，透過教育的方式才能幫助這些家庭從貧窮的循環裡面翻身上來，我想，對這一部分的權益保障是非常重要，關於特境家庭的修法，本席表示非常肯定跟支持。","另外，關於幾位委員提出針對國民年金第三十一條的修正版本，內政部的回映是，基本上你們也贊成這樣的方向，對不對？"],["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是。","王委員育敏：唯一比較有疑慮的是吳委員提到關於道路的部分，你們的考量是什麼？","曾次長中明：是，因為吳委員提到是否要排除既成道路，當時我們考慮，第一，這已經是落日條款，落日部分都保持不動為原則。","王委員育敏：就是不宜再加入太多複雜因素，對不對？","曾次長中明：是。第二，我們考量既成道路成因有很多，到時還要再進行現場查勘，雖然現在是提道路用地，但如果以後又提其他用地也要放寬呢？所以，我們認為既然已有落日條款，那麼，維持穩定性是不是就比較重要？","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建議切割處理，是不是？"],["曾次長中明：是。","王委員育敏：今天先通過公告土地價值不得超過500萬的部分，有共識的先做？"],["曾次長中明：是。","王委員育敏：吳委員提出來的也有道理，但如果這個太複雜，我贊成下次修法。過去我在民間服務很多兒少家庭，發現偏鄉地區隔代教養家庭的阿公阿嬤擁有土地，問題是很多土地的農作價值可能沒有那麼高，雖然經過計算是有一定的土地價值，但卻沒有收成，那就沒有收入，就像最近那些種高麗菜的農地，收入完全入不敷出。也就是說，雖然看起來是有房屋或土地的，但土地使用價值根本不高，又或者爺爺奶奶年齡都大了，根本無法親力耕作。台灣又有一種特殊文化，要他們將土地出售是不太可能的，對他們而言，那是一代一代傳下來的，一旦賣掉，會讓他們覺得背離祖先傳承的使命，無論生活再怎麼困頓，他們也想守住那塊土地，問題是守住那塊地又無法讓他們的生活得到很好的實質改善。像宜蘭地區的偏鄉國小，大概有一半以上的孩子都有繳交學雜費方面的困難，但就是因為土地的關係，無法取得中低收入戶的資格。本席認為，類似這樣的情況，將來內政部在判定標準時可以加入一些動態條件。例如，爺爺奶奶超過65歲、70歲，即使擁有土地也無法耕作，那就沒有實質收入。因為卡住不動產這個門檻，他們就得不到任何幫助。類似這種情形，將來要如何實際評估，好讓這些家庭的孩子也可以得到適當幫助？","曾次長中明：關於委員提到社會救助低收入戶查定部分，第一是看土地公告現值，第二就是看所得。此次修法，我們核定時已將中高齡（64歲以下）的工作收入打折，也就是不照一般人的工作能力去算。至於剛才委員提到的問題，我們可以協調各地方政府，了解實際查定狀況，一般來講，實際查定是不會看農地上產生的收益，因為那部分是要看所得。","王委員育敏：對，我們實際觀察就是有很多偏鄉地區礙於房屋或土地的因素，但看起來實際生活都是相對困難，只因為有這些財產導致失去請領資格。內政部將來是不是可以針對這些問題再進一步研議？特別是隔代教養家庭很需要幫忙，因為這些阿公阿嬤大概也沒辦法打零工有額外收入，如果他們所擁有的土地價值相對的高，可能導致該有的補助無法獲得。針對這部分，內政部將來是不是可以再進一步研議？","曾次長中明：我們再進一步研議，同時也要報告委員，目前國土計畫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都已排除，只要這些排除用地沒有產生經濟效益就都不算。","王委員育敏：我知道，但實際上還是有一些人就是沒辦法得到補助，我們就是要去了解那些原因。"],["曾次長中明：是。","王委員育敏：繼續要討論以房養老政策，今天都提到房子的問題，以台灣文化而言，房子對老人的確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原本內政部規劃11月開始實施以房養老，到目前為止啟動了沒？","曾次長中明：現在還剩下一些技術性問題在協商，這部分請簡司長報告。"],["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說明。","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方向、對象及利率等……"],["王委員育敏：現在就是確定65歲以上的獨居老人？","簡司長慧娟：對，就是65歲以上，沒有繼承人，有一棟房子是自己住。"],["王委員育敏：現在還是設定價值要超過500萬？"],["簡司長慧娟：價值的部分要經過精算。"],["王委員育敏：有設定門檻嗎？","簡司長慧娟：我們希望真正幫助的是沒有現金養老的人，既然偏重福利性質，我們就比較希望是貧窮線以下的老人，所以可能會設定一個門檻、上限。"],["王委員育敏：現在還沒定出來？","簡司長慧娟：現在還在討論，原則上我們希望以中低收入為門檻。","王委員育敏：之前規劃試辦規模是100人，現在還是100人？","簡司長慧娟：是，因為我們考量基金的額度。"],["王委員育敏：你們評估願意參與的老人人數可以達到100人嗎？","簡司長慧娟：沒有繼承人的老人家可能會想自己只有一棟房子，那就用這棟房子來養老，目前我們結合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已舉辦8場說明會，也希望鼓動老人家能夠參與以房養老的政策。"],["王委員育敏：已經有老人表示參與的意願嗎？"],["簡司長慧娟：有些老人有表示意願。"],["王委員育敏：現在沒辦法上路的困難在哪裡？","簡司長慧娟：有些執行面的技術問題，例如，如何申請及申請執行細項等，我們希望相關程序是很方便老人家申請的，畢竟他們年紀都比較大一些。","王委員育敏：我也贊成行政作業越簡便越好，因為都是老人家，他們可能沒辦法自己填很多表格、跑很多程序。另外，之前有報導香港很快就啟動了，但我們醞釀很久，原本預計11月實施，現在已經11月底，你們打算什麼時候正式上路？","簡司長慧娟：我們希望能夠在年底之前能將制度建構完成，並且啟動，但剛才也提到，我們希望執行細項能夠方便老人家，現在就是在協調這部分。","王委員育敏：本席認為這是很有創意的政策方向，如果可以實施，未來對於照顧老人也是很好的突破，希望明年1月1日就可以正式上路，同時也看看試辦成果，以及未來能否再擴大辦理。"],["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後，無法繼續領老人基本保障年金的有將近一萬八千人，上會期我已針對相關問題就教於部長，我忘記那天次長有沒有列席，但司長應該也在場，針對低收入戶的部分，母法並未像國民年金法明定得那麼清楚，即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致房屋及土地價值超過新臺幣500萬元者，針對那個部分是讓你們自己再訂定相關細則或辦法，也就是說，一般縣市的不動產跟土地加起來不得低於公共現值的300萬，像台北市就比較高，據我所了解是550萬。我曾經說過針對公告地價每個區塊做調整的時候，有一些低收入戶有可能是低於300萬，但是隔年度他去申請補助時，公告現值有可能已經增加到310萬，當時我就請問部長，這10萬可以切開來看嗎？可以變現嗎？可以放入口袋嗎？當時部長說：那是不行的。我再問，如果因為調整而被取消資格，這部分怎麼處理？今天因為在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裡明定得很清楚，規定500萬以上，而實際居住的是400萬。我現在的問題是，這兩種狀況，你們怎麼去做一致性的處理？一個是明定在母法；另一個是在母法中沒有訂得很清楚，而是授權給你們透過子法去訂定公告現值，但是其實道理是一樣的，它如果超過一些，那怎麼辦？在社會救助法方面，你們怎麼做處理？如果今天這個法修正通過之後，101年1月1日起，這些人當然沒有這樣的狀況發生，但是低收入戶的部分，你們怎麼處理？針對這個問題，上會期我就有請部長要處理，否則其公平性何在？而且他是低收入戶，而我們今天是針對國民年金的修訂。"],["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所提到社會救助法及國民年金法之間衡平性的問題。社會救助法的部分對於動產、不動產查定的標準是授權地方政府去訂定作業規定。因此在行政作業上的處理是每一年都會邀請各地方政府來討論動產、不動產的標準要不要調整。這幾年因為有公告現值的關係，所以地方政府有一些已經做調產，針對動產、不動產的標準都已經有往上調高一點。","劉委員建國：次長，我們就講這2年好了，在社會救助法99年通過時，當時針對一般縣市的規定是不得超過300萬元。你們說有召集各縣市政府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討論，並有微調，請問微調多少？","曾次長中明：臺灣省的部分原先是300萬元，現在已經調為320萬。","劉委員建國：如果我是低收入戶，我要請領102年的補助，我必須接受審查，是用什麼時候的公告現值來審定？","曾次長中明：那部分是每年都會清查，例如我在清查舊有的部分，那就會用102年的標準去看。"],["劉委員建國：沒有啦！怎麼用102年去看。"],["曾次長中明：就看102年動產、不動產的那條線去看。","劉委員建國：怎麼用102年的標準？我要申請的是102年的補助，對不對？"],["曾次長中明：委員的意思是現有的低收入戶。"],["劉委員建國：對啊！現有的和新的都一樣。","曾次長中明：新的部分沒有問題，假如102年要申請，就用102年新的標準來看；而現有的低收入戶，每年都會做清查，一般來講，清查就看102年的標準。"],["劉委員建國：那新的呢？"],["曾次長中明：新的也是看102年的標準。"],["劉委員建國：對啊！我是說兩個都一樣。"],["曾次長中明：對。","劉委員建國：既是這樣，本席要告訴你，近5年的公告現值的漲幅，你剛才說低收入戶300萬以下，你們已經有跟各縣市協調，改為320萬，但是以新北市為例，97年，公告現值漲幅是6.52%、98年是1.06%，還好；99年是2.30%，還好；100年是15.33%、101年是12.19%；可想而知，102年還是會維持10%以上。至於台北市，97年是6.69%、98年是2.61%、99年是2.12%、100年是12.08%、101年是9.87%，可想而知102年也差不多是10%以上。我現在是講5都而已，其他各縣市，你們資料都調得出來。","現在的問題是，原來300萬改為320萬，不到10%，如果增加10%的話是330萬，這部分你們要如何因應？是每年召集各縣市再調整一次？這樣你們會亂掉。","曾次長中明：我們每年找地方政府來，例如101年找他們來是在討論102年動產、不動產的標準要怎麼調整？此時我們會提醒他們要注意當地房屋與土地公告現值調整的幅度。","委員剛才提到新北市的部分，新北市的現值是350萬元，它原先是325萬元，我們會針對委員所提示的，要注意那個比例。","劉委員建國：好，針對低收入戶的部分，你們有在做處理，而依照國民年金法，針對這個法的修訂你們大表贊同，對不對？是針對101年1月1日原領有基本保障年金的部分做處理，我們是從9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分以前叫做敬老津貼，對不對？"],["曾次長中明：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劉委員建國：是敬老福利津貼，一樣的道理。因為當時不動產公告現值是500萬，他可能超過10萬、20萬，他的資格因為這樣被取消掉，請問這些人怎麼辦？這1萬8,000元我接受要把它納入，因為受到實價登錄的影響，因為公告現值的調整幅度這麼高，所以針對1萬8,000元這部分，我們要來修法，內政部大表贊同，但是我必須講，在101年以前，從97年10月1開辦以來，這4年就好，這些人有可能只超過一點點，或許只超過5萬、10萬，就因而失去資格，這些人怎麼辦？","我們現在針對1萬8,000元這部分的特定人士來修法，但是對以前不是超過很多的人，你要怎麼處理？公平性在哪裡？","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的提醒，不過這就和社會救助法有點類似，它以前每年都會調整貧窮線，只要超過一點點也是會被排除掉，這也是同樣的狀況。我們這次處理的是在100年調整公告現值的幅度比較大，所以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我們來做這個區塊的處理。當然委員提醒的是以前的要不要把它算進來，就是他可能在98年或99年被剔除掉的，針對那部分，依照現有法令，可能沒辦法……","劉委員建國：我再提醒你一句話，你說現在的漲幅很大，所以做修法的思考，但是我剛才已經跟你講了，像100年新北市的公告現值就漲了15.33%；台北市是12.08%，都是超過10%以上，但是你們為什麼不做這樣的處理？其實現在已經沒有提出新的申請了，我只是說最起先提出申請的人，他因為公告現值超過500萬，可能是505萬或510萬，就被摒除在外的這些人，你們如何處理？而且這些人並不是很多，請問你們要怎麼處理？","我為什麼會先跟你提社會救助法的處理方式，再來跟你提國民年金法，因為國民年金法在母法就明定得很清楚，但是社會救助法在母法中並沒有規定得那麼清楚，而是授權你們可以每年度做調整，所以你今天牽動要去修國民年金法時，你就要去想一致性與公平性，這是你要思考的，要不然，是對特定的人在處理，如果是對特定的人，本席認為他也是特定的人，因為他是從97年10月1日開始才可以去請領的人，他的時間沒有很長，人數也不多，你是要一併把他思考在裡面，況且現在也不得再請領這筆基本年金保障的津貼了，所以你要思考的是，站在內政部的高度，是要將此全部納入思考才對，請思考一下，好不好？","曾次長中明：好，謝謝。"],["主席（王委員育敏代）：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許委員添財、李委員昆澤、林委員佳龍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次長，今天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以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第八條及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本席認為這三條是有關老百姓權益很重要的條文，關於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在101年1月起因為土地公告現值的調整，內政部應該知道這件事吧！"],["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是。","徐委員少萍：怎麼會現在到101年年底了才修這個法，你們沒有主動的提出來？委員提出很多的版本，你們有沒有提出版本？","曾次長中明：因為這個部分，如果我們提出院版的話，怕時間會拖比較長，所以我們有協調委員來提案。","徐委員少萍：本席認為這麼重要的案子，你們不可能是不知不覺吧！由我們提出是比較快一點，現在是你們都同意了，這一條應該都沒有問題，剛才次長也跟委員說過既成道路比較複雜的部分，我們就先不動，下一次再修正？"],["曾次長中明：是。","徐委員少萍：簡單的就是土地公告現值之前既有部分，還是讓他繼續領？","曾次長中明：之前的相關條件都沒有變動，只是因為公告現值的原因。","徐委員少萍：而且有追溯條款，對不對？","曾次長中明：對，從元月份開始。"],["徐委員少萍：從今年的1月1日？"],["曾次長中明：是。","徐委員少萍：這個錢馬上通過還要經過公告，對不對？修正完不是馬上可以領吧！你們有沒有編列預算？"],["曾次長中明：現在是編列在公務預算。"],["徐委員少萍：大概有多少的預算？"],["曾次長中明：七億多。"],["徐委員少萍：你們有公務預算就是了？"],["曾次長中明：原先這個是編列在公務預算。","徐委員少萍：原先就有嘛！後來取消後，你們就沒有用到這筆錢，是不是這樣？","曾次長中明：有一些從3月份就已經具結，那個部分大概有10,000人都已經處理了。"],["徐委員少萍：什麼叫「具結」？","曾次長中明：剛才委員也垂詢，就是這種變動，難道內政部沒有做處理嗎？我們除了委員有提案之外，另外，我們有協調勞保局，本來有18,000人，在18,000人中，有一些我們可以請他具結，就是這個是他唯一的一棟房子，而且也實地居住。"],["徐委員少萍：還是有處理就對了？","曾次長中明：還是有處理，所以他就具結，如果先具結的話，我們還是先給，現在我們完成修法程序。"],["徐委員少萍：當時你們就有這個要修正的想法？"],["曾次長中明：是。","徐委員少萍：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第八條的重點，就是補助款，對不對？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範圍之內，還是給予補助？","曾次長中明：因為第八條的部分，限制比較嚴格，我們就比照救助法，因為救助法已經把這一項劃掉了，所以我們就比照救助法第十六條。"],["徐委員少萍：救助法已經把這一項劃掉了？","曾次長中明：因為那個部分對於要申請學雜費減免的部分，不要太過於限制，影響其受教權，因為救助法已經把這一項劃掉了，所以我們在這裡頭也比照救助法的部分把它劃掉，另外，因為劃掉之後，接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由於涉及到教育部經費的編列，所以我們在條文裡頭就比照社會救助法裡頭也是落這樣的款，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處理。"],["徐委員少萍：這個有沒有跟國民年金一樣溯及既往？","曾次長中明：我們在法裡頭是有落款，其實在吳委員育昇提案最後一項有提到第一項什麼時候修正的條文至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開始實施，到時候我們再把這些日期填上去。"],["徐委員少萍：那就是有溯及既往？"],["曾次長中明：對。","徐委員少萍：這樣才公平，有溯及既往的話，這個部分的預算有多少錢呢？"],["曾次長中明：教育部的預算有6,300萬。","徐委員少萍：就是沒問題，也是在公務預算裡，對不對？第十五條之一的各種補助，所牽涉到的財稅、內政、教育機關跟地方政府一起合作，而且不能夠重複的領取，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以後，很多單位可能就認為這是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後就消極的不作為，不去查核是不是有重複領取的情形，是不是有這樣的情況？"],["曾次長中明：因為第十五條之一……","徐委員少萍：第十五條之一就是有這種情況，所以才增訂第十五條之一，一個是加強主管機關及各相關機關資料的整合，以及主管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曾次長中明：對。","徐委員少萍：第二個就是減少民眾申請補助時，還要自行檢附他的文件，這是便民，對不對？","曾次長中明：這個部分就是剛才委員所提示的，就是協調整合的問題，相關單位提供資料可以去做勾稽。","徐委員少萍：老百姓去申請時，你們就主動整理與整合好這些，他們來申請時就知道哪個地方不可能重複，條件怎麼樣都很清楚，這是個便民。"],["曾次長中明：對。"],["徐委員少萍：所以這一條是增訂的？"],["曾次長中明：是吳委員的提案。","徐委員少萍：事實上，這是非常的正確，但是你們之前卻沒有積極的作為。"],["曾次長中明：本來這個事由都會去查定。","徐委員少萍：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後認為這是個人隱私，所以吳委員才提案增訂第十五條之一，要加強各主管機關跟相關機關將資料整合？"],["曾次長中明：所以這個是參照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徐委員少萍：你們自己為什麼不訂呢？難道是吳委員發現的嗎？其實早就有這個現象了。不過本席認為增訂第十五條之一非常好，一方面讓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善盡保護之責，再來是各機關的整合，請問整合的時間需要多久？"],["曾次長中明：目前……","徐委員少萍：你們目前有在做，但是就是要規定在法裡面。好，謝謝。"],["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去年社會救助法剛上路，請問你們有沒有發現什麼地方影響到中低收入戶的權益？"],["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社會救助法修訂之後，我們都依照放寬的規定去處理。"],["鄭委員汝芬：增加了多少？"],["曾次長中明：低收入戶增加了二萬多戶。","鄭委員汝芬：最近媒體一直在報導縣市政府財政的不足，請問這會不會影響到這部分的經費？","曾次長中明：這部分是依法律義務支出的，不論是中央或地方都必須編列預算。"],["鄭委員汝芬：中低收入戶子女補助費是每個月發給還是每3個月發給？","曾次長中明：如果是低收入戶，有些是領子女就學補助。","鄭委員汝芬：子女就學補助是每個月發給還是每3個月發給？這部分既然是依法律義務履行的，請問中央和地方的做法有沒有一致？","曾次長中明：據我了解，有些地方是2個月發一次。"],["鄭委員汝芬：這樣就不一致了。"],["曾次長中明：對。"],["鄭委員汝芬：請問這些錢是中央編的還是縣市政府編的？","曾次長中明：錢是地方政府編的，但是我們統籌款也有設算。"],["鄭委員汝芬：統籌款占多少？"],["曾次長中明：統籌分配款是整筆下去依照人口數……"],["鄭委員汝芬：教育部有沒有納入這個區塊？"],["曾次長中明：教育部有另外教育費用的補助。","鄭委員汝芬：跟中低收入戶這部分不一樣，是不是？","曾次長中明：是。各地方政府的財源和財政狀況不一，所以發放的日期不一定會統一。","鄭委員汝芬：不統一沒有關係，但不只是彰化縣，其他有些縣市政府的財政也比較嚴峻，所以補助的經費是一致的，給予的卻不一致，對不對？"],["曾次長中明：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發放的狀況確實不一。","鄭委員汝芬：這一點你們也要去注意，因為我們並不曉得是哪些縣市不一致，必須了解之後才知道。"],["曾次長中明：會後我們會提供資料給委員。","鄭委員汝芬：次長說中央和地方給低收入戶的經費是一定的，我希望縣市政府不要又挪到其他用途。","曾次長中明：不會的，因為編列預算不能隨便挪用。","鄭委員汝芬：你剛才也提到，本來是每個月都有的，有些縣市變成2個月或3個月才發。"],["曾次長中明：那是財務調度的問題。"],["鄭委員汝芬：金額都一樣嗎？","曾次長中明：對，都一樣。","鄭委員汝芬：最近內政部在推動「平民銀行」，中彰投也有試辦，請問中彰投有多少人申請？"],["曾次長中明：我請簡司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說明。","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這是運用儲蓄互助社的機制來協助比較弱勢的民眾貸款，目前有56人已加入社員，他們繳納股金一年以後可以辦理貸款。"],["鄭委員汝芬：要繳多少？"],["簡司長慧娟：原則上是一千元左右。"],["鄭委員汝芬：一年繳一千元？","簡司長慧娟：不是，一個月繳一千元。這是原則，還是會看狀況而定。"],["鄭委員汝芬：然後再貸款給他們？","簡司長慧娟：對，最高30萬元。"],["鄭委員汝芬：這是民間團體嗎？有沒有公信力？","簡司長慧娟：民眾要先加入儲蓄互助社，個案來源多數是透過一些社會福利團體，他們覺得……"],["鄭委員汝芬：這是一個機構嗎？","簡司長慧娟：不是機構，是民間團體或是機構。"],["鄭委員汝芬：這和一般的互助會一樣嗎？","簡司長慧娟：他們是和地方政府有所連結，要協助一些家庭脫貧。","鄭委員汝芬：你們要協助弱勢家庭脫貧，幫助中低收入戶貸款，讓他們遠離貧窮的窘境，這些我都知道，但是我希望互助的錢不要又被人拿走了。"],["簡司長慧娟：我們會加強相關的……","鄭委員汝芬：現在地方上的互助會都沒有人敢申請，因為都被人拿走了。","簡司長慧娟：這是儲蓄互助社，不是委員所講的互助會，這兩個不一樣。儲蓄互助社是正式合法立案，金管會和內政部會去……","鄭委員汝芬：所以金管會和內政部對儲蓄互助社會去管控，我就是要這樣的答案啦！","另外，彰化縣家扶中心去年是1,650名，一年之間就增加102名，而家扶中心服務的小朋友都是中低收入戶子女，他們都是申請不到才由機構幫忙認養。在貧窮線以下，彰化縣就多了102戶，這也算很高的。","曾次長中明：這其中有些是自然成長的，有些真的是因為經濟條件有了變化，才會增加這樣的人數。","鄭委員汝芬：有沒有人被你們的規定困住的？有時你們對房子的價值評估太過嚴苛，或是這些價值是按照每年公告地價成長的？","曾次長中明：這部分我們會協調地方政府，每年都會檢討和調整動產和不動產查定的標準。","鄭委員汝芬：好，謝謝。"],["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秉叡、邱委員文彥、陳委員明文、徐委員耀昌、張委員慶忠、林委員明溱、黃委員昭順、管委員碧玲、楊委員瓊瓔、林委員德福、陳委員亭妃、蔡委員其昌、王委員惠美、王委員進士、呂委員學樟、徐委員欣瑩、黃委員文玲、蕭委員美琴、潘委員維剛、廖委員正井均不在場。","請趙委員天麟發言。","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本案的修法方向，本席表示支持，只是我們有一些不同意見，等一下本席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提出。針對方才江委員惠貞所關心的替代役男之議題，在此本席想要向次長求證一下，因為今天蘋果日報有大篇幅的報導，而且是直接以內政部役政署政策公布的概念來報導替代役男將納入大學畢業生，其中比較聳動的是未來可在超商服役，另外包括生產製造、品管、操作/技術/維修、專案管理、行銷/企劃、技術客服、專利/法務、網管工程師、業務技術支援等，都要納入替代役男可以服役的範圍，因為是學士畢業，所以薪水是1萬元。這件事情本席等一下會向次長求證，但本席現在要先表達我對這件事情的強烈反對。我們可以理解碩士以上人才是高級技術人員，哪怕他們只要服役一年，也不想讓他們中斷在研究上的精華期，所以才會讓他們到高科技產業或相關研究單位去工作，然後給他們應有的薪資，我們完全瞭解這項政策的背景，而其影響人數也算是有限。如果現在要把對象開放到大學畢業生，而且還要開放剛剛本席所說的那些項目，可能就會有變相的狀況，也就是幫很多一般工作的老板們去僱用10K的員工。原本22K的薪資已經引起軒然大波，以後可能是對半砍變成10K，如此一來，這些老闆就可以聘用許多不需要高技術能力的員工。雖然工作一年並不會影響到他們未來太多的生產能力，但這卻會嚴重排擠畢業生畢業或退役後，直接到超商、網管、生產製造等行業就業的機會。我們知道，目前基本工資是18,780元，一般通常都會領到超過2萬的薪水，結果現在竟然是對半砍剩下10K。站在這些老闆的立場，他們當然會很高興，甚至還會覺得越多越好，最好是全部的人都來申請到萊爾富、全家、7-11去服役。如果是這樣的話，恐怕以後便利超商的工作人員全部都是用10K的員工，而且這是政府的政策。本席寧可相信這是一項錯誤的訊息，可是報紙上報導得那麼清楚，包括哪些類別、項目都已經寫出來了，顯然這可能已經是你們研擬成熟的政策。在此想請教次長，您要不要說明一下這到底是怎麼回事？"],["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媒體所報導的消息，但這個案子根本都還沒有送到內政部來。其次，根據本人的瞭解，為了因應募兵制，替代役男可能會增加，所以針對研發替代役的部分，目前我們請役政署研究在範圍上是不是可以進行實質上的擴大，目前只是在蒐集並聽取大家的意見而已。","趙委員天麟：剛剛次長曾對江委員惠貞說你會鄭重請役政署提出澄清與說明，本席認為這一點一定要確實做到。先前政府所提出的22K政策，的確已經讓大學畢業生在市面上的薪資定價在那樣的水準，這實在具有劃時代的負面意義。如果現在再把這方面的水準往下壓，根據報紙的報導，必須等到第二年、第三年才可以和資方磋商薪資，如果是這樣的話，本席保證絕對不會超過18,780元，也就是說，以後從事上述類別的工作，在市場上的薪資價格就會急速往下壓。或許這件事情是為了解決未來替代役男增加的問題，可是卻沒想到這個方案將會對整體就業市場造成重大衝擊和影響。在此本席表達強烈反對之意，既然這是一個相當不成熟的方案，是不是可以請內政部鄭重對外提出澄清與說明？","曾次長中明：針對這部分，我們會請役政署對外提出澄清與說明。關於委員提示所要注意的方向，我們也會交給役政署併案研議。","趙委員天麟：最後本席再提醒一下次長，這些工作項目並不會因為不到一年的服役期而受到影響，可是你們一次綁就綁三年，這將會造成整體產業薪資結構的降低，我們現在很擔心未來這些工作項目的薪資水準，將會成為東南亞國家當中最差的狀態，希望你們不要因噎廢食，也不要把因果關係搞錯。","另外，剛才劉委員建國曾提及公告現值調整的問題，在此本席必須提醒次長，不要只限制在100年的狀態，過去幾年之內所逐步增加的公告現值影響，也應該要一併加以考量，才不會變成只是為了不要讓一部分人請領國民年金受到影響，可是卻忽略了在過去幾年內所逐步增加的公告現值的部分。等一下我們會在附帶決議當中特別提到這方面的問題，請你們一併作參考好嗎？","曾次長中明：針對這部分，會後我們還必須蒐集相關資料，然後才能進行後續的處理。","趙委員天麟：好的，謝謝。"],["主席：請吳委員育昇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請黃委員偉哲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國民年金法土地價值修正的問題，不知道內政部目前所評估的看法是怎麼樣？"],["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大院委員提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之前有領取老人基本保障年金，而由於公告現值調整致不能領取的部分加以修正，對此本部是贊同的，但其前提是請領要件並沒有變動，而只是因為公告現值調整致無法領取老人基本保障年金。","吳委員育仁：我們知道，土地現值是會不斷增漲的，是不是未來就是設定在500萬的標準？也就是說，不管公告現值如何調整，未來就是設定在500萬這樣的範圍內？","曾次長中明：因為法條當中已經有500萬的規定，而我發現委員的提案當中並沒有針對這部分加以修正，最主要是框定在100年底已經領取的部分，因為這個條件變動而無法領取的人，我們可以允許讓他們繼續領取，然後從101年1月開始追溯。"],["吳委員育仁：也就是有一個時間表是嗎？","曾次長中明：對，如果是這樣的話，未來還是都可以適用。","吳委員育仁：可能有人會擔心如果土地現值增漲到1,000萬的話，是不是會有一些問題發生。當然這方面設定時間表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比較不會發生這方面的問題。好。第二個是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部分，本席在準備質詢資料時發現幾個概念還滿有意思的，就是有無工作能力的部分，對於有無工作能力，內政部與勞委會的認定似乎有不同的地方，但是我們又以有無工作能力作為評鑑特殊境遇家庭能否領所謂的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等的重要依據，次長，你可不可以向大家說明，什麼樣的人會被認定為無工作能力？你們是如何界定有工作能力或無工作能力？","曾次長中明：我們是依照社會救助法的規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規定所謂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法條所規定的七款情事者，所以我們在進行查定時，會以第五條之三為標準。","吳委員育仁：我知道有幾個要件，除了年齡要在16歲以上、65歲以下，還要包括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等等，我比較擔心的是內政部在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時會不會有困難？或許他是想工作而找不到工作，也許是真的因為身心障礙而導致不能工作，到底是客觀不能還是主觀不能？我不知道你們在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的看法是怎麼樣的。","曾次長中明：有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的認定，我們有一個修正規定提到，必須要符合領有身障手冊中度以上證明、沒有實際從事工作、也沒有參加任何相關保險。","吳委員育仁：稍後我會導出我之所以提出有關認定問題的看法。另外，有關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者，一般來說就是指單親爸爸或單親媽媽，他們因為照顧孩子而無法工作，因為他們符合規定，所以可以領取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等。","對於有沒有工作能力，我覺得內政部應該與勞委會結合，因為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或協助的方案裡，除了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或傷病醫療補助外，應該還要考量到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訂定的六大弱勢勞工的津貼與補助金，我們知道勞工領域裡有六大弱勢族群，包括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長期失業者，以目前社會福利的概念，對於特殊境遇的家庭，不只要給錢，還應該想辦法讓他們能夠重返工作、重返社會，我發現勞委會與內政部對於這一塊沒有處理好的理由是因為就業服務法並沒有針對特殊境遇家庭中想工作的人給予就業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幫忙，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六大弱勢（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長期失業者）都是以個別勞工為衡量概念，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則是以家庭為衡量單位，但是特殊境遇家庭裡的個別者如果有工作能力，政府也應該要提供相關津貼或補助金，次長對此看法如何？","曾次長中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有一項是創業貸款，那個部分就有跟勞委會做連結。","吳委員育仁：但那只有創業貸款的部分，我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我認為未來勞委會與內政部應該把特殊境遇家庭的人員納入就業促進裡，並提供職業訓練或交通津貼等相關補助，本席希望內政部與勞委會能夠加緊合作，目前大家都只是強調工作福利，要以工作來促進福利，光是給錢是不夠的。","曾次長中明：這個問題，我們再跟勞委會聯繫。","吳委員育仁：好，謝謝。"],["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主席（蔡委員錦隆）：請林委員正二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報告委員會，今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做以下決定：","一、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潘委員維剛、楊委員麗環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國民年金法之立法目的主要是在照顧國人之老年生活，國人在職場工作多年後擁有不動產以利退休生活，查地政機關自九十五年起已逐步調高土地公告現值，目前公告土地現值為一般市價百分之八十三點六七，並擬於一百零四年達成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九十之目標。","國人多數僅擁有一棟房屋並且多以自住為目的，而隨著土地公告現值逐步調高造成超過五百萬的情況，而依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屋價值超出五百萬不得領取國民年金相符，使得許多國人因此無法領取國民年金。然而國人雖有房屋但該屋僅為安生立命之處，並無實質增加國人之財產，但卻無法請領國民年金，為確實保障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之現有給付請求權，以保障人民之法律上信賴利益，本席相當贊同今日所提之修正案，期盼能夠儘速通過。","本席認為國民年金主管機關應該主動體恤民意，對於因為達成施政目標而意外造成人民不便之處應該要多加體會並主動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使得政府施政績效能夠彰顯，讓人民體會到政府的努力，使政府施政能夠獲得人民的支持。"],["楊委員麗環書面意見：","●為什麼不用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per capita GNP）來做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的調整機制？","國民年金法","第十一條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於本法施行第一年，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定之；第二年起，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依據國民年金法，所謂投保金額17,280元，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5%時，就會調漲。政府的邏輯是，CPI若成長，就表示經濟成長，更表示人民收入提高了，所以應該繳更高的保費。但是，台灣在2008年，平均收入持續負成長，各行各業鬧關廠歇業潮，但是，CPI成長率卻因原物料價格失控而創13年新高，達3.64%。萬一，2009年停滯性通膨仍然不止，而CPI在民不聊生時還是漲到5%以上，那麼，國民年金主管單位勞保局，就必須依法調漲國民年金保費。2012年1-10月我國CPI成長率漲2.00%。","為何不敢直接用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per capita GNP）來做國民年金稅的漲價機制？per capita GNP是衡量一個國家人民收入的最基本的經濟衡量。例如，馬英九總統的六三三政見就包括了人民所得每年三萬美金，亦即per capita GNP = US$30,000（或是全民百萬台幣年薪。除以12個月，就是月薪NT83,333元）。如果國民年金稅的漲價機制是per capita GNP，就會比較接近現實的人民收入。但用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當漲價機制，根本就是故意對現實上的per capita GNP裝做看不見。要選票時就會搬出per capita GNP，要加稅時就裝糊塗說要依據CPI。這些被政府收走的保險費（稅!），也被充作股市護盤砲灰，用更多的窮人的錢去服務更少數的富人。","●國民年金卻將失業期間當做投保年資，失業期間累計到13年，窮人每月要繳的保費即為1,244元。何來能力去負擔年金保險？","●領取勞保年金和國民年金則不能以第一是計算是否合理？","失業待業者，一旦找到工作，加入勞保，那麼國民年金資格的累積就要暫停。例如，在你25歲到65歲之間，你工作了30年，中間斷斷續續失業了10年，你的國民年金年資並不是40年，而是只有（40-30）=10年的國民年金年資。若未發生欠費，那麼期滿後你可以領到的年金，是每月4,123元（A式）。但若你也同時領了勞保年金，或是領過老人津貼，老農津貼等等，那麼國民年金就要打折，變成每月2,246元（B式）。","國民年金法","第三十條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一款之計給方式：","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二、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三、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一次給付）","(二)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給付總額。","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逾期始為繳納者，其依法得領取之前三個月老年年金給付，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計算之。","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數額與第二款計算所得數額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請領身心障礙年金前之保險年資，得併入本條之保險年資計算。","●國民年金受益人（遺屬年金）必須是無業或者是每月收入不能超過17,280元，且無法指定受益人比商業保險還嚴苛是否合理？","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無謀生能力。","(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現在進行本院國民黨黨團、委員蔣乃辛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姚文智等28人及委員吳育昇等28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之逐條審查。","現在先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及第六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價值，於各地方政府土地公告現值調整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調整幅度調整之。"],["楊委員麗環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價值，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各縣市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嗣後年度各縣市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低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價值時，以該年度實際價值計算。","財稅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資料供勞工保險局審核。"],["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且其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所訂土地及房屋價值限制，以及第二項第二款所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限制，經政府認定擁有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資格者，日後不隨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而影響其領取資格。"],["吳委員育昇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為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價值，以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嗣後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低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價值時，以該年度實際價值計算。","財稅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資料供勞工保險局審核。","主席：針對本條，現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陳委員節如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修正動議","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一者，應扣除之：","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修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依第三十五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依第五十三條規定領取原住民年金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及第六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連署人：趙天麟　　徐少萍"],["劉委員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修正動議"],["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吳宜臻"],["趙委員天麟所提修正動議：","針對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有關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領取資格受領取人擁有土地房屋價值影響之條款限制，但有關土地已供公共使用之既成巷道，應不計入實際財產計算，以維公義。爰此，針對上述主張提出法律修正動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姚文智","主席：報告委員會，有關增訂國民年金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每個委員都很用心，也瞭解到國民年金的意義，本案有三項修正動議和委員的版本，大家經過溝通，共識很高。我們於現行法第三十一條增訂第四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度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及第六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第五十三條所定原住民給付，亦同。」這是大家的共識，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三項修正動議不予處理。","現在處理附帶決議。我們中午處理完才休息。","附帶決議","內政部此次針對「配合土地公告現值調整，不致影響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權益」之修法方向，立意良善，惟僅溯自101年1月1日，恐損及國民年金開辦後「因土地公告調整導致無法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之權益。不僅國民年金受影響，連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審核標準中的不動產亦受土地公告現值影響。","且因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上路，可預見在未來3年內土地公告現值將與市價相當，相關原領受者之權益更應獲得保障。","爰要求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就上述兩法包含檢討受土地公告現值影響原領受者之權益與衡平性，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與解決措施。","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三項修正動議刊登公報。","本案已審查完畢，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出席說明。","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5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楊麗環等19人分別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進行第八條。"],["吳委員育昇等提案條文：","第　八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其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第一項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年○月○日施行。"],["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　八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第　八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依其他法律領有性質相同之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第一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楊委員麗環等提案條文：","第　八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主席：劉委員建國等針對第八條提出修正動議。"],["提案人：劉建國　　陳節如"],["連署人：楊　曜　　徐少萍","主席：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草案，大家有高度共識，我們整合大家的意見後，第八條修正如下：「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一項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101年8月1日施行。」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第十五條之一。"],["吳委員育昇等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得向財稅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查詢洽取必要之財產資料，各機關（構）不得拒絕。","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之規定。","主席：大家對第十五條之一也具高度共識，大家都是為弱勢著想。第十五條之一修正如下：「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修正動議刊登公報。","本案已審查完畢，院會討論本案時，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出席說明。","楊委員瓊瓔、陳委員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一、財政部長張盛和主張集合政府基金成為主權基金，擴大投資效益，但四大基金和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主管機關的態度卻不一致。張盛和表示將跨院協調，討論主權基金的構想。註1","1.部長，目前國民年金的財務狀況？是否穩健？對於財政部提議貴部是否支持？支持與反對理由各為何？","2.部長，目前具請領國民年金的資格條件？是否有繳費一、二個月就能月領的情事？有影嗎？不須繳費一定年限？註1","二、為了讓公告地價趨向市價，地方政府近兩年來大幅調高公告地價，卻讓許多原本請領政府社福給付的弱勢老殘因地價調高，不動產財產超出原本限制，喪失請領資格。根據勞工保險局統計，從今年一月開始，因公告地價調漲喪失請領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人數就高達一萬八千多人。","1.部長，地價高等同身價高？如何避免上開情形一再發生？","？註2，要如何解決？方能確保老年民眾權益？","2.部長，目前國民年金給付項目，？建立國民年金（給付）隨物價指數調整制度？是否可行？貴部是否支持？如何維持弱勢民眾的生活水平？","註1：監察院日前巡察財政部時，也對國民年金制度提出質疑，不料財政部長張盛和亦表示，他自己的姊姊國民年金才繳費二個月，就開始月領年金。她也聽過有人只繳費一個月就開始領年金」。但在美、日都必須繳費一定年限，才可能領國民年金，台灣的作法顯然恐有問題。","註2：根據《國民年金法》規定，在該法於2008年施行時，年滿65歲以上、符合相關資格者，每月可請領3,500元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目前全台共有81萬人請領，但因該條文限制請領者不動產財產不得超過5百萬元，因此一旦公告地價調漲，將會影響許多人請領資格。"],["陳委員歐珀書面意見：","案由：本院陳委員歐珀，針對研發替代役之規劃向內政部提出書面質詢。","1.報載內政部役政署擬大幅放寬研發替代役申請門檻，資格由碩士以上放寬到大學畢業，職缺範圍由以研發工作為主，放寬到技術服務類也可，包括法務、技術客服、行銷企劃、維修、品管等9類別都可申請，包括技術客服、行銷企劃等工作內容，在職場中均非俱備「高技術」工作，貿然放寬將嚴重衝擊就業市場及薪資水準。","2.役政署副署長表示，為消化這些役男，加上考量學有專長年輕人不要因當兵與業界脫軌，才研擬放寬研發替代役申請門檻。放寬之措施竟只為消化役男，如此便宜行事之政策規劃，與研發替代役之規劃目的背道而馳。","3.本席要求，內政部應對研發替代役政策再行評估，若朝放寬規劃也應符合「高技術」之研發工作，避免研發替代役成為企業「縮減人事成本」的後門。","主席：今天的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今天會議到此結束，散會。","散會（12時18分）"]],"block_lines":[1,7,7,10,29,29,32,32,65,65,71,72,74,75,78,79,83,84,87,88,91,92,94,95,96,100,101,102,108,109,113,114,116,117,124,125,127,128,132,133,134,139,140,142,143,148,149,155,156,160,161,163,164,168,169,171,172,177,178,180,181,183,184,188,189,191,192,198,199,201,202,205,206,209,210,212,213,215,216,219,220,222,223,227,228,233,234,239,240,243,244,246,247,249,250,254,255,257,258,260,261,263,264,267,268,271,272,275,276,279,280,284,285,290,291,295,296,298,299,307,308,310,311,313,314,316,317,319,320,322,323,325,326,328,329,331,332,334,335,337,338,340,341,343,344,346,347,349,350,352,353,355,356,358,359,361,362,364,365,368,370,371,374,375,378,379,381,382,384,385,389,390,392,393,399,400,402,403,405,406,408,409,411,412,418,419,426,427,430,431,435,436,439,440,442,443,445,446,451,452,454,455,457,458,460,461,463,464,466,467,470,471,473,474,478,479,481,482,486,487,489,490,494,495,496,498,499,500,502,505,506,511,512,515,516,518,519,522,523,526,527,531,532,534,535,537,538,540,541,545,546,550,551,552,554,555,557,558,562,563,565,566,572,573,579,580,582,583,585,586,588,589,591,592,594,595,599,600,602,603,605,606,608,609,613,614,618,619,620,623,624,629,630,635,636,639,640,642,643,647,648,650,651,653,654,656,657,661,662,666,667,670,671,675,676,677,682,683,687,688,691,692,695,696,698,699,701,702,705,706,709,710,714,715,718,719,723,724,726,727,731,732,736,737,739,740,741,743,744,746,747,749,750,751,756,757,759,760,762,763,766,767,769,770,772,773,775,776,778,779,781,782,784,785,789,790,793,794,801,801,802,803,803,809,813,826,826,827,827,828,828,829,829,839,844,854,855,861,864,867,871,877,878,879,881,883,884,885,887,889,892,893,895,900,901,902,906,914,915,916,918,924,925,926,928,933,935,937,938,941,942,943,944,948,949,950,957,959,961,964,966,967,974,976,978,979,980,981,982,983,990,997,1003,1004,1007,1016,1017,1023,1026,1044,1046,1048,1049,1050,1054,1055,1057,1059,1061,1062,1065,1068,1076,1078,1082,1086,1087,1092,1096,1101,1102,1105,1106,1112,1114,1120,1123,1125,1127,1128,1129,1131,1135,1137,1138,1139,1144,1146,1152,1153,1155,1156,1158,1159,1160,1161,1167,1174,1177,1181,1182,1186,1191,1192,1194,1195,1196,1197,1198,1201,1203,1205,1206,1209,1211,1213,1214,1216,1218,1220,1224,1225,1226,1228,1230,1232,1234,1236,1238,1239,1242,1246,1247,1248,1250,1251,1252,1253,1257,1259,1263,1264,1267,1268,1270,1271,1272,1274,1276,1278,1280,1283,1292,1293,1296,1304,1308,1312,1324,1325,1330,1334,1360,1365,1379,1381,1397,1413,1430,1446,1462,1480,1481,1497,1498,1499,1501,1502,1505,1507,1508,1521,1528,1533,1539,1544,1545,1546,1554,1561,1571],"person_count":{"提案人":182,"連署人":182,"本款通過決議1項":1,"※資料來源":1,"本項通過決議84項":1,"2.變更出國計畫包括":1,"本項通過決議7項":1,"※註":1,"附表1":1,"本項通過決議11項":1,"本項通過決議5項":1,"本項通過決議9項":1,"本項通過決議14項":1,"(四)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編列「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業務」計畫經費共1億2,939萬3,000元。惟查":1,"主席":28,"(二)本部回應意見":2,"曾次長中明":76,"江委員惠貞":2,"蘇委員清泉":11,"主席（徐委員少萍代）":1,"蔡委員錦隆":6,"陳委員節如":8,"主席（蔡委員錦隆）":2,"楊委員曜":4,"方經理宜容":1,"王委員育敏":7,"簡司長慧娟":4,"劉委員建國":4,"主席（王委員育敏代）":1,"徐委員少萍":10,"鄭委員汝芬":13,"吳委員育仁":1,"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1,"楊委員麗環書面意見":1,"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1,"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1,"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1,"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1,"楊委員麗環等提案條文":2,"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1,"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1,"吳委員育昇等提案條文":3,"陳委員節如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1,"修正動議":1,"劉委員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1,"趙委員天麟所提修正動議":1,"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1,"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1,"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1,"陳委員歐珀書面意見":1},"persons":["提案人","連署人","本款通過決議1項","※資料來源","本項通過決議84項","2.變更出國計畫包括","本項通過決議7項","※註","附表1","本項通過決議11項","本項通過決議5項","本項通過決議9項","本項通過決議14項","(四)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編列「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業務」計畫經費共1億2,939萬3,000元。惟查","主席","(二)本部回應意見","曾次長中明","江委員惠貞","蘇委員清泉","主席（徐委員少萍代）","蔡委員錦隆","陳委員節如","主席（蔡委員錦隆）","楊委員曜","方經理宜容","王委員育敏","簡司長慧娟","劉委員建國","主席（王委員育敏代）","徐委員少萍","鄭委員汝芬","吳委員育仁","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楊委員麗環書面意見","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楊委員麗環等提案條文","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吳委員育昇等提案條文","陳委員節如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劉委員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趙委員天麟所提修正動議","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陳委員歐珀書面意見"],"title":"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12-11-26","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