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下午2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尤委員美女 主席(廖委員正井代):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4時10分;11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2時12分、下午2時35分至4時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李貴敏  鄭天財  林正二  吳宜臻  王惠美  潘孟安  尤美女  呂學樟  林國正  謝國樑  王廷升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蔡煌瑯  林佳龍  許忠信  邱議瑩  許添財  吳秉叡  薛 凌  李桐豪  邱文彥  吳育仁  楊瓊瓔  簡東明  蔡其昌  江惠貞  蕭美琴  劉建國  蘇清泉  田秋堇  徐欣瑩  邱志偉  林滄敏  陳歐珀  潘維剛  黃偉哲  陳鎮湘  林鴻池  林郁方  羅淑蕾  劉櫂豪  葉宜津  盧嘉辰  林佳龍  李昆澤  管碧玲  楊麗環  徐耀昌  賴士葆  蔡錦隆  顏清標    委員列席40人 列席官員: 101年11月21日 考選部部長 董保城 常務次長 曾慧敏 銓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哲琛 政務次長 吳聰成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蔡豐清 司法院副秘書長 姜仁脩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吳景芳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潘清鴻 101年11月22日 法務部政務次長 陳守煌 司法院民事廳副廳長 王金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李育德 銀行局稽核 林秀蓮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101年11月21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二、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三、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李貴敏、鄭天財、林正二、吳宜臻、王惠美、潘孟安、尤美女、呂學樟、林佳龍、許忠信、許添財、林國正、李桐豪、陳鎮湘提出質詢;委員林正二、潘維剛、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7億9,954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7億8,894萬5,000元,減列「試務成本」之「專業服務費」項下「監試委員出席費」22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8,872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60萬1,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533萬1,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2項: 1.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而報名費之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考選部應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訂定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但考選部考選業務基金102年度預算書,僅延續歷年辦理各項考試支出金額,編列勞務成本內容,並無敘明各項考試之個別試務成本,不利本院預算審查;其次,參照考選部提供之100年辦理各項考試收支概況表,僅列出單項考試成本總金額,卻沒有敘明該項考試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導致根本無從得知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報名費收費基準是否合理,有無調整之必要。鑒於現今經濟不景氣,失業率高,多項考試報名人數皆較以往增加許多;其次,部份考試改實施新制(例如司法官與律師考試之筆試均採二試,另司法官考試第三試為口試);再者,考試報名自102年度全面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加上電腦閱卷等種種措施皆簡化直接材(物)料人工成本,爰要求考選部應自103年起針對個別考試之試務成本予以精算並編列預算書,並於四個月內檢討是否有調降各項考試報名費之空間,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林國正  鄭天財 2.鑒於近年景氣不佳,民眾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人數逐年提高,唯各項考試報名費用向考生收取每人每項800元到1,100元不等之報名費,對於參加考試之民眾負擔較重,尤以近年以來考選業務基金每年均有大量結餘,顯見基金收入明顯過高,爰此,應於四個月內檢討各項考試報名費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無須等待每3年才予以檢討。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及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90億1,146萬4,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7億6,020萬7,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182億5,125萬7,000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5項: 1.公務員退休撫卹基金,近年經營績效不彰,虧損連連,但是委託經營管理費卻是不減反增,2008年2億5900萬、2009年3億4900萬、2010年4億7600萬、2011年4億6300萬。退撫基金應檢討委託投信機構之管理費用規定,並每三個月公布各投信機構之投資績效,以昭公信。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2.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本基金財務管理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基金管理會為評估基金財務負擔能力,應實施定期精算,精算頻率採3年1次為原則。每次精算50年。」然目前最近之第4次基金精算報告書係於民國99年3月完成,以97年12月31日為精算基準日,依所設定之精算假設,精算未來50年之現金收支流量、基金結存金額,以及基金提撥狀況與最適提撥費率等。但該報告完成迄今,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事項已有重大改變,已無法真實反映政府未來財政負擔及退撫基金財務負擔能力,亦不利政策制定之參考。針對退撫基金財務負擔能力之評估,雖採3年1次之定期精算為原則,但基金管理會應將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事項調整狀況,納入精算評估之考量。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  鄭天財  尤美女  呂學樟 3.退休及保險基金經營績效不免受國際金融事件影響而呈現負報酬,此雖國際皆然;但在歷次國際金融事件中,以退撫基金受影響最大,從89年之全球網路泡沫事件、97年之美國次貸風暴以及100年之歐債危機,其分次損失為171.83億元(-8.7%)、860.87億元(-22.33%)及284.51億元(-5.98%),共計虧損1,317.21億元,係各類退休及保險基金中經營績效表現最弱者。根據OECD資料顯示,即便受國際金融事件影響,部分國家之退休基金仍有可觀報酬,而退撫基金卻將鉅額虧損均歸因於國際金融事件所致,恐失公允。爰建請退撫基金應檢討改善,並建立中、長期績效目標及妥適之監理指標,俾利外界監督其經營成效。 提案人:王惠美  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林國正  鄭天財  尤美女 4.針對安泰投信公司代操退撫基金買賣「盈正」個股造成損失乙案,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今年8月宣布,提前終止與安泰投信公司的委託契約,事實上,距離盈正案發生已2年了,不禁讓人質疑:退撫基金內部設有業務組、財務組、稽核組共59人辦理相關業務,亦設置基金管理會委員13至17人定期開會決定及審議基金業務事宜,必要時還可遴聘專家學者為顧問;另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相對設置業務組及稽查組共22人及監理委員共19至23人,辦理相關監理業務。既然退撫基金無論在內部管理或外部監督均已設置相當人力,為什麼還會發生這種情形而不自知,甚至發生2年了才發現?很顯然控管和監督機制形同虛設。讓人不禁懷疑係單純委任或有犯意聯絡?爰提案要求應調查其中是否有人員失職、瀆職或圖利,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呂學樟 連署人:李貴敏  鄭天財  尤美女 5.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三條規定,該會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及規劃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關之決定事項。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受委託運用機構所提基金運用計畫之審核事項。四、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事項。五、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績效之考核事項。六、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調整提撥費率及其幅度之建議事項。七、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程式設計、資料處理及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八、其他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管理事項。然經查該管理委員會100暨101年度開會情形,多位機關代表之委員常缺席會議,委託他人代表出席,試問,委員都不來開會,如何妥善管理退撫基金?以國防部為例,截至101年9月底止,軍職人員參加退撫基金人數佔總人數比例為22.94%,按理國防部代表本於職責應親自並按時出席該委員會,然實際上出席率偏低且多為指派代表出席,顯示國防部根本不重視該管理委員會。爰要求銓敘部應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機能與委員之適任性,每年提出檢討,對於多次未親自出席者,所屬機關應檢討其代表之適任性,或另覓其他適宜人選。 提案人:王惠美  呂學樟 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  鄭天財  尤美女 6.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自民國85年至今,歷年來其收益情形共有四年為負數,其中又以民國89年、97年及100年虧損最為嚴重,然而,相較於勞工退休基金、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及勞工保險基金,其基金規模並非最大,虧損金額卻最鉅。為使基金合理運用操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三個月內,針對歷年投資經營成效不彰提出檢討報告,並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7.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然而,日前卻爆發盈正案,因委外之投信公司發生人員舞弊,造成該基金損失642萬元,顯見目前針對委外經營之控管與稽核規範,仍有疏漏,為防止相關弊端再次發生,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三個月內,提出相關監督機制之檢討與改善方案,且持續清查其他委外操作之異常現象,並將相關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8.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基金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年度基金委託總額度50%。」雖然目前退撫基金委託單一經營機構之分配額度,皆在所定範圍內,但依該辦法若僅委託兩家投信機構,且各經營50%之額度,仍在規定範圍內,顯然過於寬鬆,恐因受託對象過度集中而不利風險分散,更難以防弊,因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應重新檢討該辦法之適切性。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9.建請退撫基金委外操作時,應徵選公司治理良好,內控機制良善之業者,並且應要求業者應委託操作,本身亦提撥相當比例資金投入,採同進同出模式代操,且以長期良好股票等為主要投資標的。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10.鑒於目前退撫基金有2023億元委外操盤,約占基金總額的40%,然而委外代操評選時,每家業者接受評選之時間平均約30~40分鐘,導致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監理委員會之評選委員往往受限於時間問題,於資訊不足的狀況下,特別厚愛明星經理人。又目前委外代操之評選委員及監理委員組成為學者、政府代表,如管理委員會之組成由銓敘部遴聘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各1人及專家學者,監督委員組成包括專家學者、行政院、司法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及軍公教人員代表,多不熟悉股市或資本市場之實戰狀況。爰此,建議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監理委員會一個月內提出委員組成專業性、委外代操評選之改善措施,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潘孟安 11.本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之通案決議(一):「依據各信託基金之相關規定,一旦信託基金發生虧損,將由國庫負擔彌補;也就是當基金管理或投資操作發生虧損時必須要由人民買單。既然虧損要由人民買單,那麼基金的投資操作資訊(如:投資標的、進出場時間、投資已實現與未實現損益……等)理當要公開予全國人民知道。因此,有鑑於國外作法,特提案要求,各信託基金之相關主管單位,自94年起,必須每半年定期公布已處分之投資標的與投資財務報表等相關資訊。」退撫基金雖依照本院決議,每半年於網站公布已處分出清股票之投資標的,惟僅止於自營部分,至於委託經營部分則未公布任何處分資訊。另自營所公布之投資標的亦僅揭露股票名稱,進出場時間及已實現損益仍付之闕如,不利外界監督。又鑒於目前退撫基金之治理清償能力問題導因於人口老化現金流入低於現金流出,基金亦發生投資失利遭受損失之情事,故應適度揭露公司治理指標及投資管理指標,俾於受益對象了解基金狀況及績效脈動。爰此,建議退撫基金於一個月內公布委託經營部分之已處分出清股票之投資標的資訊,及自營、委託經營之進出場時間、已實現損益、「夏普指標」(受益人承擔每單位風險所賺取之風險報酬)。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潘孟安 12.由於基金經營績效不免受國際金融事件影響而呈現負報酬,國際皆然,故衡量基金經營績效時,建立中、長期經營績效及妥適之監理指標益顯重要。參美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不僅揭露1年、3年、5年、10年之短、中、長期預定報酬率,甚且設定其他供比較之整體績效指標,如精算假設報酬率(Actuarial Rate)、TUCS基金報酬率中位數(Trust Universe Comparison Service(TUCS)Public Fund Median)、Wilshire大型基金報酬率中位數(Wilshire Large Fund Universe Median)等;另並針對資產配置種類設定個別比較指標,如國內固定收益債券以巴克萊資本指數(Barclays Long Liability Index)為評估依據,而國內權益證券則為富時美國TMI指數(FTSE US Total Market Index)。然我國各退休及保險基金除於預、決算書揭示當年度預定收益率及實際收益率外,中、長期績效目標及比較指標之設定付之闕如。 我國各退休及保險基金經營績效受國際金融事件影響甚大,以致實際收益率與預定收益率相去甚遠,而各該基金均歸因於國際金融事件所致。惟根據OECD資料顯示,即便受國際金融事件影響,部分國家之退休基金仍有可觀報酬,且相較美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我國各基金之中、長期經營績效亦偏弱,爰此,建議退撫基金應於一個月內建立中、長期投資目標及妥適監理指標,俾利外界監督其經營成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潘孟安 1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準此,退撫基金「年收益」之多寡,決定國庫應否撥補該基金,以及其應撥補之數額。惟相關法令未就「年收益」為補充性規定,故退撫基金現行年收益之計算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現為主計總處)之函釋,將該基金年度決算運用收益(即年度決算賸餘),排除「未實現跌價損失或增值利益」、「未實現兌換損益」、「長短投互轉未實現損益」等未實現項目後(相關函示詳附表1),以之與台銀2年期定存收益比較,並計算應收國庫補貼款。惟退撫基金在法無明文且未對「年收益」有補充性規定下,逕以行政院主計處函示另行調整計算之,除與母法有悖並影響國庫補貼數額外,該等未實現項目無以透過相關會計報告書表勾稽,其可信度亦可議。又儘管審計部曾多次函請該委員會積極檢討其未實現損失金額龐鉅之問題,該委員會亦表示將持續針對虧損個股審慎評估投資價值,對於財務結構不佳、產業展望不慎樂觀之個股,擬具處理意見提投資策略小組討論是否停損賣出,然至100年度止,該委員會自行投資之國內股票庫存138檔,虧損計113檔,未實現損失金額高達372億餘元,較99年度未實現損失188億餘元大幅增加。爰此,建議退撫基金法制化未實現損益之定義,於一個月內檢討未實現損失金額龐鉅之投資標的處理方式,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潘孟安 14.盈正案發生前退撫基金管理會已實地稽核安泰投信,並通報金管會不當情事,惟退撫基金國內委託投資之相關內控規範、監督作業以及後續處理,仍有未妥之處,包括經營計畫建議書之內控與稽核規範未能有效防止舞弊發生、將短線進出造成虧損之個股列為雙月查核對象,恐未能及時發現異常情事,顯弱化監督功能、委託投資契約恐未有效規範淨資產價值減損程度之停損機制,有擴大委託經營損失之疑慮。又基金管理會國內委託投資契約範本,其契約內容雖規範受託機構經營基金淨資產價值減損達20%以上時,應向退撫基金管理會報告之義務;另並規定委託期間滿1年後,經基金管理會定期評估之經營績效,如未達委託案所訂之目標收益率,得隨時視情況終止契約;以及受託機構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致損及委託資產及其收益時,基金管理會得終止契約。惟相關合約條文卻未見受託資產價值減損達一定百分比時,應立即終止契約之停損機制,雖其合約附件之投資業務經營計畫建議書規定,受託機構應建立與說明相關投資之停損、停利機制,惟恐未有效規範,以致安泰投信投資盈正虧損已達35.27%始出清持股,有擴大委託經營損失之疑慮。爰此,建議退撫基金於一個月內提出經營計畫建議書之內控與稽核規範、短線進出造成虧損個股之查核、委託投資契約及其他停損措施,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潘孟安 15.鑒於目前退撫基金之治理清償能力問題導因於人口老化現金流入低於現金流出,又基金亦發生投資失利遭受損失之情事,故應適度揭露公司治理指標及投資管理指標,俾於受益對象了解基金之治理。爰此,建議退撫基金於一個月內公告委員名單、專業背景、出席委員會次數。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潘孟安 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原列8億1,910萬元,「業務收入」項下減列「政府捐助收入」3,779萬元、增列「民間捐贈收入」1,996萬4,000元、增列「其他捐贈收入」400萬元,增減互抵後,計減列1,382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527萬4,000元。 2.總支出:8億1,910萬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無列數。 (四)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五)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44萬2,000元,照列。 (七)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元,照列。 (八)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九)通過決議10項: 1.法律扶助基金會負有鼓勵民間捐助之責,法律扶助法第6條、第10條、第11條訂有明文。惟當前法律扶助基金會運作高度仰賴政府捐助收入,97年度政府捐助收入占該會總收入之92%,而102年度預算編列中,政府捐助收入更占該會業務收入99%以上,顯見法律扶助基金會怠於行使鼓勵民間捐助之職責。為督促法律扶助基金會餞行鼓勵民間捐助職責,並降低該會對政府之仰賴,減少政府財政負擔,爰提案該會政府捐助收入於減列百分之五後,凍結二分之一,並俟該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民間募款績效後再行解凍。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 2.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度預算8億1,91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並就以下17項提案凍結之理由,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針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近五年度登錄擔任分會法律扶助工作之人數偏低,其中9個分會之扶助律師甚至比率未達20%;加以基金會未能強化保證書之控管作業,已達可聲請返還之保證書仍未取回比率偏高,及部分分會應收四金(分擔金、追償金、回饋金、撤銷金)收入中之追償金與回饋金餘額日益增加……,顯見基金會運作成效不彰。爰此建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應予凍結二分之一,待相關業務改善後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鄭天財  呂學樟  林正二  李貴敏  林國正  吳宜臻 (2)查法扶2011年年度准予扶助案件共24,334件,其中扶助類型為「調解或和解」僅有185件,僅占0.76%,2010年亦僅有142件,僅佔0.52%,查法扶基金會於2009年之國內法扶論壇曾有共識法扶基金會應建構整合性(包括非訟及訴訟)、專業性的法律扶助制度,以期在爭端發生的先端,提供適當的非訟事務的扶助,但法扶基金會至今沒有建構提供完整的非訟扶助機制,更曾有多位扶助律師表示,協助民眾處理其爭議的非訟事務卻未有相對應的合理酬金,法扶實應考量非訟業務對人民權利保障之重要性,建構非訟業務扶助機制。 另查,2011年,扶助案件刑事案件有10,180件、民事案件有4,102件,行政案件則僅有99件,僅占0.54%,2010年亦僅有115件,占僅有0.62%,當人民有發動行政訴訟之需求時,往往難以獲得法律扶助,實應檢討之,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非訟業務」與「行政訴訟相關案件」之完整扶助機制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3)法扶基金會自民國96年9月17日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於96年有109件,97年473件,98年482件,99年426件,100年437件,已派遣律師共計1,927人次。查法扶101年預算書編列稱101年預計將有1,200案,但直至101年10月31日僅有440人次,顯難達成其目標,且每年扶助案件均未有明顯增長,查法律扶助基金會於99年12月20日、100年10月20日、101年4月16日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稱將加強宣導、推廣檢警專案,擴大扶助對象,提升扶助案件量,惟依上開數據可見受扶助之人次並無明顯提升,顯未能落實其計畫之目標,實已嚴重影響我國刑事人權之落實,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檢警專案具體落實政策與績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4)法扶基金會民國99年12月20日、100年10月20日、101年4月16日向立法院提出之歷次報告,均稱將持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並將研議使扶助律師酬金合理化,使扶助律師可獲得合理之酬金;直至本次預算報告,法扶依舊提出「律師酬金合理化」之工作項目,顯然過去數年均未積極辦理。加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萎縮,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新制於101年度上路,已對人民較為有利,但法扶卻始終未能提出消債專案之律師酬金合理化之方案,難認有積極辦理消債專案,鼓勵律師協助卡債受害者進行債務清理。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消債專案「律師酬金合理化」之具體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5)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受家暴及性侵之婦女,應給予法律扶助,以落實照顧弱勢之基本宗旨」。 加以近年民法親屬編等家事案件之相關法律多次進行修法,《家事事件法》亦於101年6月1日實施上路,民眾對新法多感陌生艱澀,尤其女性及其子女面對婚姻家庭紛爭,多居弱勢處境,不易保障訴訟權之平等。 法扶基金會自100年10月20日、101年4月16日一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稱將研議設立「家事及少年」及「消費者債務清理」等不同專科之法律中心,惟迄今並無具體成效,未見法扶推行「家事案件法律服務專案」或設置「家事服務法律中心」。 為使法扶基金會更加重視家事案件法律服務之專業化發展,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家事案件之法律服務專案或家事法律中心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6)2011年,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專案之申請,申請案件量共計3,218件,駁回案件共計396件,依法扶基金會年報稱,勞工專案審查並未審酌申請人之資力,勞工專案多係因「案情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而駁回,其中有關「違法解雇」、「違法強制退休」、「因雇主違法或不當之其他勞動契約終止的爭議」案件,均有20%左右案件量遭駁回,考量法扶制度係為保障人民於訴訟中之武器平等,不因其資力、資源之欠缺而剝奪其訴訟權,是否無勝訴之望,應配合維護勞工權益立場寬鬆認定,法扶駁回勞工訴訟請求比例仍有過高,以致未能妥善保障勞工之權益,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之檢討改進與相關績效評估研究,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吳宜臻 (7)法律扶助基金會99年向本院提出之「100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中即有敘明,擬於100年設置「原住民法律研究中心」,在原住民部落籍偏遠地區增設據點及視訊設備,提供法律扶助申請管道及法律諮詢服務,並加強與原住民有關案件之教育訓練及法律扶助;100年向本院提出之「101年度工作計畫重點」報告再度提及,將研議設立「原住民」專科法律中心,使專職律師提供原住民更專業細緻之法律服務。 然實際上,法扶有關原住民之法律服務,不進反退。「原住民」專科法律中心,研議至今尚未設立。102年度預算書中,不再提及原住民相關服務專案或原住民法律中心之計畫,僅於「102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口頭報告中模糊說明將「強化原住民扶助事務」。與原民會協商已久,有關是否開辦「原住民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亦遲未有結論。101年10月25日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6次審查會會議紀錄,更顯示司法院之官方委員對法扶若接辦原民會「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恐將排擠預算之疑慮頗深。 為使法扶基金會更加重視原住民之法律服務,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原住民法律服務專案或原住民法律中心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8)法律扶助基金會自96年建立專職律師制度,其設立目的不同於一般扶助律師,而係為了解決個案背後所呈現出的制度性問題,進而推動制度的合理改革,減少結構性問題下產生的受害者、被犧牲者,經查,法扶自100年10月20日、101年4月16日一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即稱將「積極發展專職律師制度」,並研議設立「刑事辯護」、「家事及少年」、「原住民」、勞工」及「消費者債務清理」等不同專科法律中心,惟迄今並無具體成效,考量專職律師之設計有其制度性之考量,並有提供民眾更具專業、多元之法律扶助之意義,為督促法扶基金會積極發展專職律師之制度,使其發揮其應有之作用,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專職律師與專門法律中心規劃與落實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9)法扶基金會自民國96年9月17日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於96年有109件,97年473件,98年482件,99年426件,100年437件,已派遣律師共計1,927人次。查法扶101年預算書編列稱101年預計將有1,200案,但直至101年10月31日僅有440人次,顯難達成其目標,且每年扶助案件均未有明顯增長,查法律扶助基金會於99年12月20日、100年10月20日、101年4月16日均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稱將加強宣導、推廣檢警專案,擴大扶助對象,提升扶助案件量,惟依上開數據可見受扶助之人次並無明顯提升,顯未能落實其計畫之目標,實已嚴重影響我國刑事人權之落實,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檢警專案具體落實政策與績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10)訴訟前之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符經濟效益,且弱勢民眾對於法律諮詢之免費服務需求甚殷。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應與司法院、法務部合作,與電視及平面媒體事先公告,每半年組團分赴全台各縣市,為民眾做訴訟的免費服務,以提昇台灣法律扶助的素質,彰顯司法單位對法律上弱勢之民眾扶助之美意,並於每季後將辦理情形送本委員會備查」。然至今遲未見法扶提供相關之辦理成效報告。 除縣市組團服務外,法律諮詢服務亦應趨向不同分科之專業化發展,以提高服務品質。法律扶助基金會100年向本院提出之「101年度工作計畫重點」報告中提及,將於都會型分會研議辦理「民事」、「刑事」、「勞工」及「家事」事件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惟迄今法扶並無開辦類似之分科諮詢。 為使法扶基金會更加重視並儘速提供專業化發展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爰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53,175千元,直至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分科法律諮詢服務及各縣市組團服務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惠美  潘孟安  吳宜臻 (11)針對現行法律扶助案件審議未有明確規範,相關單位以審議委員主觀勝、敗訴可能判斷,否決當事人之扶助申請,明顯偏於草率,亦違背法律扶助法立法目的及法律扶助基金設置宗旨,也無法幫助真正需要扶助之民眾,爰此,建議凍結法律扶助成本預算三分之一,待提出相關改進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12)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資料顯示,近3年實際擔任扶助律師之平均每人每月接案件數約為1件,等於一年平均約12件,但居該會統計近3年接案量最高之扶助律師排序,前10名之接案量最高之扶助律師其接案量卻高達總體扶助律師平均接案量4至10倍之多,有稍顯集中之情形,且近3年也有14%至20%的已登錄扶助律師,每年接案數為「零」。爰此,建請將「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法律扶助成本」「扶助律師酬金」凍結其中百分之二十,待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討扶助律師分案公平性並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林正二  吳宜臻  李貴敏 (13)本屆法扶董事會於「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刪去「申請人財產不予扣除或計入顯失公平」與「部分扶助」之衡平規定,造成該認定標準失去彈性,且既有扶助專案,包括檢警專案與消債專案,均令外界質疑其績效不彰,各弱勢族群權益相關之民間團體亦抨擊法扶決策階層未因應社會脈動與弱勢團體之期待而新闢專案,顯已有所失職。本屆董事會於卸任前,實有提出本屆董事會針對各專案績效檢討報告之必要,爰建議凍結「用人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13,276千元,直至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本屆董事會任期內之扶助業務及相關專案之績效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14)查民國97年法扶專職人員有176名約聘人員25名,該年人民申請案件量65,262件,平均每人要處理324.7案,然法扶近年案件申請量快速攀升,直至100年已有114,871件,但專職人員仍增編至229名,平均每人處理案件量多達510.5件,今年預估值更高達551.5件,案件量成長快速但專職人員配額卻未隨之增列,致專職人員業務負荷沉重,且專職人員之薪資制度與福利制度亦有所缺失,造成員工流動率居高不下,已妨礙法扶制度之健全發展,民國97年法扶員工即已要求基金會應建立合理之薪資制度,基金會未有具體回應,爰建議凍結「用人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13,276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法扶專職人員薪資制度與福利制度之合理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15)考量法扶業務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其主導決策之董事會成員實相當關鍵,並應可受外界公評,法扶董事之遴選程序應公開透明,依現行制度下,有關弱勢團體代表、學者代表、原住民代表以及律師代表,均應受到各界檢視,法扶基金會應公開徵求推薦名單,再由董事會討論,而董事會推舉之名單亦應公開,司法院院長遴聘前,應廣納各界對於推舉名單之意見。 且有鑑於現行董事會組成,僅有一名弱勢團體代表,實難期待各團體的主張與意見均能被法扶基金會所了解,法扶基金會實應每年召開全國民間論壇,邀請各民間團體出席提出法扶政策規劃之建言,徵詢民間團體對法扶業務之意見。 為使法扶董事會運作更加公開透明,董事會之會議紀錄與結論應上網公開,並刊載於年報上,供各界檢視,相關各年度預、決算書資訊,亦應公開,俾符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本院決議,並利民眾監督。 爰建議凍結「用人成本」經費之十分之一,共計13,276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董事會遴選過程之公開與民間論壇之規畫以及董事會會議紀錄、結論等相關資訊之公開,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16)法律扶助基金會自101年設置「專職律師中心北部辦公室」,其成立初期竟以配合司法院試行人民觀審為其業務,查人民觀審制度並未經立院立法,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亦仍研議中,法扶其業務應係提供人民法律扶助,而非配合司法院宣傳特定觀審制度,法扶基金會為此業務已有所不當,且於特定區域成立專職律師中心是否必然可達成提升扶助品質,使專職律師發揮其應有之作用,亦有所疑問,法扶成立北部辦公室之績效如何,是否達成其目標,實需再加以檢視,爰建議凍結「服務成本」經費之四分之一,共計8,147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有關「專職律師中心北部辦公室」之績效評估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17)法扶基金會於2006年年報明確指出法扶「為保障在監在押而未能到會申請法律扶助者之訴訟平等權,全面開放受理在監在押人以書面方式提出法律扶助申請。並要求各分會給予在監在押被告之最大協助,宜儘可能准予扶助,更安排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嘉義及宜蘭分會,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律師進入監所與在監在押人進行法律諮詢,或直接進行審查、評議,以決定扶助與否。」惟此項業務日漸萎縮,直至2011年法扶基金會年報僅有台南分會辦理受刑人及收容人之宣導,顯未積極辦理此項業務,考量受刑人與收容人之人身自由受全面剝奪,屬特別無自救能力之人,其相關法律資源之提供更顯重要,且我國受刑人人數亦逐年上升,法扶未因應提升扶助量,相關業務反呈萎縮,顯見法扶之官僚,爰建議凍結「業務宣導費」之二分之一,共計570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提出各分會辦理監所宣傳之業務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3.鑒於現行司法院已有二名董事,可參與實質決策,竟又於司法院內部,設立監管會監督管理法律扶助基金會,實有權責之衝突,建請司法院就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定位,及其與法扶董事會之關係,應全面檢討,並應大幅增加監管會成員之外部委員,以利監管會扮演超然獨立之監督角色。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潘孟安 4.根據102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書顯示,政府總計編列預算補助基金會7億5千餘萬元,惟民間捐款之項目卻僅編列3萬6千元,佔整體經費來源的0.16%。鑑於法律扶助法第11條明定法扶基金會應辦理法扶經費之募集,法扶基金會應加強募款能力,並於三年內將民間募款占總捐贈補助經費來源比率提升至百分之十,以充足法扶基金會之經費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林國正 5依法律扶助法第4條之規定,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鑒於法扶基金會之經費與律師有所不足,以致扶助對象範圍過度限縮,司法院法扶基金會應會同法務部與各律師公會研議、落實律師義務扶助之具體方案並盡速實施,以強化我國法律扶助制度之功效。 提案人: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林國正 6.依據法律扶助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律師應在其所加入之律師公會擔任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工作。但有免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之原因者,不在此限。」然而觀察100年各地法扶分會之扶助律師比例(該分會登記扶助律師佔該地律師公會登記律師比率),亦有9個縣市低於20%,分別為桃園(18.51%)、雲林(17%)、嘉義(15.87%)、高雄(12.49%)、台南(11.78%)、宜蘭(10.24%)、花蓮(8.12%)、新竹(7.72%)、台東(6.25%),為使各區域律師積極參與法律扶助業務,共同分攤扶助案件,以提高扶助案件勝訴率,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善計畫,並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7.鑑於法律扶助基金會雖具公益性質,但其扶助律師酬金,均僅為律師市場行情之1/2至1/3,甚至更低,恐影響扶助品質及專業律師投入法扶的意願,尤其許多如職業病、醫療糾紛或重大環保訴訟等相關案件,其內容往往複雜,並需蒐集相關專業資料,需耗費許多心力與時間協助,然而若所對應之酬金若過度的不相衡平,僅以無私奉獻作為誘因,恐難確保服務之品質,對於欲提供更多協助之律師,更形成變相懲罰。為確保扶助品質,並可讓更多優秀律師投入扶助服務,提高扶助案件勝訴率,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於三個月內針對酬金給付依案情類別與其複雜程度,建立增予酬金之相關機制進行研議,並將研議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8.家事事件法於101年6月1日開始實行,因該法明訂如有必要,法院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當事人出庭及陳述意見、提出調查報告等工作,甚至擔任被告、特別代理人、遺產管理人、參與程序、或其他法院請求或囑託協助事項,惟現行各地方政府社工人力原本已不勝負荷,於家事事件法實施之後又新增家事服務案件更顯捉襟見肘,加上相關協助事項涉及一定程度之法律內容及程序,亦非一般傳統社工人員所能勝任。爰此,建請司法院儘速檢討少年及家事法院有關司法社工專業人力的配置問題,並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本於法律扶助之精神,派駐具法律背景之專職人員,駐點支援協助地方政府社工人力,以利家事事件案件的進行,確保家事事件之處理品質,並保障民眾應有之權益。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林正二  吳宜臻  李貴敏 9.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書所列員額數計251人,其中分會執行秘書及專職人員人數計202人,佔總員額人數80.5%,其薪資更佔整體人事費用71.9%,但反觀專職律師僅18人,佔總員額人數7.1%,其薪資僅佔整體人事費用13.9%,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的目的在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然而其人力資源配置上卻佔八成以上為一般行政人員為主,顯與成立目的有違。爰此,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一年內改善一般行政人員及專職律師之配置。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廖正井  李貴敏  陳鎮湘 10.鑒於現行法律扶助申請案件量逐年攀升,顯見人民法律扶助之需求仍相當高,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盡可能提供弱勢者多元有效及時之法律扶助,查法扶基金會曾於2009年派員前往英國法律扶助委員會實習,並有英國法扶「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之報告,且法扶董事長於法扶六週年茶會致詞亦明確表示計劃開辦「電話法律諮詢服務」,迄今仍無任何成果,考量電話法律諮詢可更加服務民眾,且更有助於特定行動較不便利之弱勢群體獲得協助,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研議「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以盡可能提供民眾更多元化之法律扶助。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鄭天財 五、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六、各案均須交由黨團協商。 七、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八、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101年11月22日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5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吳宜臻、謝國樑、鄭天財、呂學樟、賴士葆、尤美女、李貴敏提出質詢;委員林正二、林國正、潘孟安、王惠美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民法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照委員尤美女等24人提案,刪除。 (二)草案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照委員尤美女等24人提案通過。(條文對照表說明欄三,文字更正為:「三、或有論者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屬財產權,若賦予其專屬權,對債權人及繼承人保障不足,並有害交易安全云云。…………,婚後努力工作累積財產,反因配偶之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導致事實上夫(妻)債妻(夫)還之結果。…………,造成實務上亦發生婚前債務之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代位求償之事,造成債務人之配偶須以婚後財產償還他方婚前債務之現象,…………。」) 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修正如下: 第六條之三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除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但書均修正為:「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外,餘均照案通過。 (二)條文對照表說明欄文字,修正為:「依現行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繼承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應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對繼承人過苛。為使立法之良法美意得以貫徹,宜由債權人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亦即債權人須舉證證明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顯失公平者,繼承人始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爰修正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照案通過。 六、以上各案,除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外,餘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七、各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八、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九、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尤委員美女):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二、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主席:現在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報告。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大院今天審查本總處主管之「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102年度預算案,謹就本基金101年度業務績效與102年度業務計畫重點及預算編列情形分別提出報告。 壹、前言 政府為加強中央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安定其生活,並發揚互助合作精神,於58年1月11日依「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設置「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基金」。復於69年開辦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業務,為利與福利業務統合管理,爰將急難貸款業務納入前述基金管理,並將前述收支保管運用要點修正為「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制度經行政院核定,自92年1月1日起停辦,為符實際,爰於福利互助金結算完竣後,將「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修訂為「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以作為本基金運用管理之依據。 貳、101年度業務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 一、業務績效: 101年1月至10月辦理各項急難貸款共計37件,其中,傷病住院貸款22件、疾病醫護貸款5件、喪葬貸款8件及重大災害2件,核定貸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以下同)1,848萬元。 二、預算執行情形: (一)收入部分: 101年度收入預算數465萬4千元(主要係急難貸款及銀行存款之利息收入),截至10月底止累計實收數392萬1千元。 (二)支出部分: 101年度支出預算數177萬9千元(主要係銀行代辦手續費及印刷費等支出),截至10月底止累計執行數74萬4千元。 參、102年度重要業務計畫 一、規劃辦理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藉以紓解公教人員急難,安定其生活,貸款對象為編制內員工。貸款項目包括: (一)傷病住院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同一項目每一員工最高申貸金額60萬元。 (二)疾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疾病,無住院事實,而需長期治療、照護,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同一項目每一員工最高申貸金額60萬元。 (三)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經附繳死亡證明者。同一項目每一員工最高申貸金額50萬元。 (四)重大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重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機關勘察出具證明者。同一項目每一員工最高申貸金額60萬元。 二、102年度預計核貸傷病住院貸款50件,貸款金額3,000萬元;疾病醫護貸款20件,貸款金額1,200萬元;喪葬貸款25件,貸款金額1,250萬元;重大災害貸款25件,貸款金額1,500萬元,預計全年共120件,貸款金額6,950萬元,可協助百餘位公教員工紓解急難。如有重大災難發生,則以實際案件核計。 肆、102年度預算配合業務計畫之編列情形 一、收入部分: 102年度收入預計533萬9千元,包括融資業務收入212萬2千元及利息收入321萬7千元。 二、支出部分: 102年度支出預計158萬9千元,包括融資業務成本117萬9千元、業務費用21萬元、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20萬元。 三、餘絀部分: 102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計賸餘375萬元,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賸餘3億6,607萬5千元,計有未分配縢餘3億6,982萬5千元,轉入累積賸餘科目處理。 伍、結語 本基金於公教人員遇有急難時,發揮紓困救急之效,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給予支持,報告完畢。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報告。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今天要報告的有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報告,第二部分是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財團法人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報告,詳細內容請參考書面資料,以下謹作扼要說明。 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部分: 壹、101年度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業務執行績效 本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101年度業務計畫,均按預定進度配合預算,順利進行,主要成效簡要說明如下: (一)積極推展自營作業,增加作業收入 本(101)年度因受景氣影響,各矯正機關勞務加工承攬契約及加工量約維持去(100)年之水準,為增加作業收入,採取下列措施積極推展自營作業,截至10月底,自營作業銷貨收入新臺幣(以下同)3億3,647萬1千元,較100年度同期增加7,926萬4千元,成長30.82%,顯示所採措施頗具成效。 1.開發自營作業項目 (1)結合技能訓練與自營作業,藉技能訓練加強收容人實務操作經驗,進而穩定開發自營作業項目及提升作業產品品質,俾提升產品銷售率。 (2)近年來開發之產品項目為苗栗看守所「手工肉粽、水餃」、臺北監獄「油畫、水彩畫藝品」、澎湖監獄「西點麵包、糕點」、岩灣技訓所「環保洗潔劑」、雲林第二監獄「手工蛋捲」、臺南監獄「明德土鳳梨酥餅」、花蓮監獄「手工水餃、剝皮辣椒」、高雄第二監獄「飛魚卵香腸」、基隆監獄「手工魚丸」及臺南看守所「南棗核桃糖」等,均頗獲好評。100年度規劃各矯正機關發展特定主副食或日常用品,如彰化監獄提昇好康麵產能、嘉義監獄開發男性內衣褲與休閒服、雲林監獄開發毛巾等供應各矯正機關,拓展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內部自產自銷網絡與規模,101年度各機關亦持續朝產品供銷網絡自給自足方向規劃,如雲林監獄、嘉義監獄、高雄監獄、自強外役監獄、高雄戒治所、臺東戒治所等新增麵包烘焙作業,藉由長期且穩定供應,以持續擴大矯正機關作業產品內部自產自銷能力。 2.拓展自營作業行銷管道 運用網路無遠弗屆之力量,以本部矯正署「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展售商城」網站積極對外推廣行銷,除100年度完成該網站改版及增修「貨到付款」等部分功能,以便利民眾訂購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外,並持續向公務機關、學校、社會公益團體推銷,同時與臺中民俗館、劍湖山遊樂世界、南投國立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宜蘭傳統藝術中心等知名觀光景點合作,展售(示)各矯正機關之自營作業產品。此外,積極結合民間企業資源,與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於桃園國際機場辦理展示活動,經由多元行銷管道提高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之知名度及行銷績效。 3.汰換自營作業生產機具,提高生產效率及產品品質 為推動自營作業政策,101年度依各矯正機關所提需求,檢討編列汰換自營作業所需之陶藝、藝品、縫紉、食品及運輸等設備預算755萬9千元及以前年度保留數373萬4千元,共計1,129萬3千元,截至10月底執行1,073萬4千元,執行率95.05%,有效提高生產效率及產品品質。 (二)強化收容人技能訓練 1.結合技能訓練與地方傳統產業,落實在地生根計畫 為傳承地方傳統產業技藝,並培養收容人實用謀生技能及陶冶心性,101年度截至10月止,已陸續由臺北監獄等26所矯正機關開辦大溪傳統家具、交趾陶、木雕、紙傘、竹製蒸籠、磚雕、藺草編織、石雕、原住民編織、花燈、原住民琉璃珠、押花藝術及中國結…等37項計74個技能訓練班次,參訓收容人960人,並以訓練成果,積極參與地方民俗節慶、產業文化等活動之展示,以協助振興地方產業文化,達到敦親睦鄰,在地生根之目標。 2.收容人技能訓練多樣化,強化謀生能力 矯正機關技能訓練朝多元化、多樣化方向發展,主要區分為就業謀職類(技術士檢定職類和短期實用謀生)、生活藝術類(傳統工藝和陶冶心性)等二大類別四個主要項目,101年截至10月底止共開辦355個訓練班次,參訓收容人達5,850人,其中就業謀職類之丙級技術士檢定課程計開辦汽車修護、室內配線、網頁設計、電腦硬體裝修、烘焙食品等49個班次,參訓人數共1,307人;實用謀生訓練項目有傳統小吃、冷熱飲調製、園藝、縫紉等215個班次,參訓人數共3,304人;二者參訓人數合計達4,611人,對收容人未來出監後謀職就業助益甚大。 3.加強調整收容人技能訓練職類 為避免收容人與社會脫節,積極開發符合就業市場熱門行業之訓練職類,並淘汰落伍不合時宜之職類,101年度經檢討停辦電腦資訊處理、麵食製作、手工編籃、毛線編織、幼兒保姆、花藝造型設計、咖啡花茶調飲、企業服務、電工、廣告設計、機工、押花藝術、陶藝、稻米種植、動畫網頁設計、竹器蒸籠製作、廣告設計、水電裝修、苦茶油製作、室內配線、手工皂、蠟蠋、健康素食、活力早餐、烤鴨、米粉技藝等26個班次,計1,728個訓練容額;新增中西式點心、縫紉、公仔設計製作、電腦軟體、洗滌、糖果、電繡、漆器、草編、生命禮儀、藺草編織、植物藍染、交趾陶等13個班次,計432個訓練容額,使收容人技能訓練朝實用性方向發展,以提高收容人出監所後就業能力。 4.藉由各項活動,展示技能訓練成果 (1)定期舉辦技能訓練成果發表活動及邀請廠商、企業主參訪矯正機關,使其實地瞭解收容人技能訓練現況及成果。101年度1至10月各矯正機關陸續舉辦技能訓練成果發表活動及相關座談會,合計216場次。 (2)本年度各矯正機關除積極參與地方節慶活動辦理各項技訓成果展及自營作業成品展售外,亦參與2012年由交通部觀光局與彰化縣政府舉辦之第23屆臺灣燈會,各矯正機關參賽作品再創佳績,獲得燈王1件、特優6座、優等17座、甲等19座、佳作35座共計78件,成績亮眼。這些活動展現矯正機關技能訓練成果,大幅提高矯正機關之能見度,並藉以推展自營作業產品,績效良好。 (三)提升矯正機關形象 1.賡續辦理全國性展示(售)活動,提升矯正機關能見度 本部為加強宣導矯正機關收容人教化藝文、技能訓練及作業成果,藉以向社會大眾介紹收容人在監所努力之成果,並希望社會各界能接納出獄更生人,法務部矯正署特別規劃「海峽兩岸監獄收容人書畫及工藝作品聯展」活動,由臺北監獄統籌辦理,此次活動以展示法務部矯正署與福建省監獄管理局所屬各監獄收容人(服刑人員)之書畫及工藝作品為主題,並兼展售各矯正機關之各類自營作業產品,以呈現多元、活潑的作業及教化成果,以期提升矯正機關能見度。 2.補助受刑人子女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費用 為避免受刑人因入獄服刑,家中經濟陷入困境而導致其子女無法繼續就學,並協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免於因繳不起學費而輟學,本部爰於98年報請行政院修正「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0年修正為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擴大基金運用範圍及於監所收容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支出,以發揮「取之於收容人、用之於收容人」及回饋照顧收容人家屬、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本精神,為落實本案之美意,本部並訂定「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及「法務部所屬監獄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計畫」等規定作為本案辦理之依據,針對無法繳納就學費用之受刑人子女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給予補助。98年度補助金額計897萬4千元,99年度補助金額計1,365萬1千元,100年度補助金額計1,176萬4千元,101年度截至10月止補助金額計601萬2千元,不僅有助渠等生活重建,對預防犯罪及維護治安亦有所助益。 (四)培訓作業及技能訓練指導人員 1.提升作業效率及經營規劃能力 101年6月辦理「矯正機關作業及技訓主管人員研習班」,並於101年11月辦理「矯正機關作業導師及訓練師專業能力研習班」,以精進自營作業經營方式,融入文創思考,瞭解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會計制度,並加強專業素養、內部控制及經營規劃能力,期能建立新思維,提升作業技訓績效及功能。 2.檢測訓練師專業能力,提升技能訓練水準 為提升技能訓練水準,本部經就各矯正機關訓練師之現況全面檢討,以提升績效及素質為目標,訂定訓練師專業能力檢測評鑑方案,並遴聘產業界及學術界之專家參與評鑑作業,以避免流於形式,而達到公正、客觀之立場,評鑑結果作為訓練師續聘與否之參據。101年6月辦理各矯正機關訓練師專業能力檢測評鑑作業,接受評鑑之各級訓練師共計28名,前開人員之評鑑結果均符合續聘標準。 二、預算執行情形 101年度截至10月底之業務收支、餘絀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收支及餘絀 1.總收入執行數7億6,110萬2千元,較預算分配數6億3,619萬元,增加1億2,491萬2千元,約為19.63%。主要係承攬加工量及食品、農作等自營作業銷售量增加,收入隨之增加。 2.總成本與費用執行數8億1,148萬2千元,較預算分配數7億2,521萬3千元,增加8,626萬9千元,約為11.90%,主要係業務收入增加,相關成本及費用隨之增加。 3.以上收支相抵後,短絀5,038萬元,較預算分配短絀數8,902萬3千元,減少3,864萬3千元,主要係因業務收入增加所致。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數755萬9千元及以前年度保留數373萬4千元,合計共1,129萬3千元,截至10月底止完成付款作業1,073萬4千元(含停止執行數),執行率達95.05%。 貳、102年度業務重點及預期績效 一、辦理收容人生產作業方面 (一)提升作業自主能力,擴大自營作業規模 鑑於矯正機關委託加工作業之發展遭遇瓶頸,為避免受到外界加工廠商供料或營運影響,未來將以擴大自主性較高之自營作業為主軸。有關措施,主要對自營作業之產品朝「精緻化」、「多元化」及「量產化」之文化創意產業方向發展,另採自創品牌、提升產品核心價值、前瞻性之市場調查、開發創意及市場流行趨勢之優質化產品等方式,藉以拓展自營作業規模,並提供收容人更多參加作業、技能訓練、實習及就業準備之機會。 (二)賡續與知名觀光景點合作商品寄售,增加作業收入 為增加矯正機關作業收入,並運用所得補助收容人飲食費用及改善其生活與衛生醫療設施,將對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開拓更多元化之行銷管道,如與國立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等合作商品寄售。另朝「提升產能」、「強化包裝」、「建立內、外部供銷系統」、「強化自營作業產品線上網購」等方向發展,以提升自營作業產品之知名度及行銷績效。 (三)建構自營作業產銷策略聯盟 為解決各矯正機關原物料取得困難、承製單價較民間廠商為高及如何分配產量以爭取大量訂單等自營作業產銷問題,爰建立產銷策略聯盟以提升整體競爭力,整合臺北、臺中、嘉義、高雄及花蓮監獄與泰源及岩灣技能訓練所等7個單位,共同承攬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制服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夾克之製作,以增加自營作業收入。 (四)結合地方傳統及文化資產,提升作業效能 規劃以具有高附加價值及謀生實用性之地方傳統產業與文化資產,結合民間廠商合作辦理,發展新型態的作業方向,除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實際運用於生產作業外,並可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文化資產傳承,有效提升矯正機關作業效能及積極創新的正面形象。 (五)延續需大量人力、逐步外移之產業生存 為有效解決目前各監所委託加工逐漸萎縮之困境,本部持續尋求產業即將外移或停止生產之廠商共同合作,使其機具、設備及生產技術能進駐監所,由監所之大量人力,延續產業生存,同時增加監所委託加工之收入。 二、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方面 (一)落實技能訓練職類調整,提升技能訓練成效 為使收容人技能訓練朝多元化、務實之方向發展及避免訓練資源無謂浪費,且能與出監所後之就業市場銜接,俾充分發揮矯正機關技訓功能,經就現行技能訓練加以評估後,研議最具實益之技能訓練項目,如男性收容人以製造維修業、餐飲業、營建土木業、電腦資訊業、農林漁牧業及服務業為主;女性收容人則以餐飲業、網頁設計、造型設計業、園藝、照顧服務員及環保清潔服務為主,以作為日後各矯正機關開辦技能訓練職類或短期實用技能訓練之參考,且能有效提升技能訓練整體績效。 (二)審慎遴選參加技能訓練學員,提高就業意願 各矯正機關遴選參加技能訓練之學員,係考量收容人專長、興趣、原有職業,以具有參訓意願及接受就業輔導者為優先,並就其犯罪類型、家庭與社會背景及既往工作經驗等原有背景資料加以分析,以避免遴選殘刑尚長、無訓練實益或具戒護高危險之收容人參訓,提升訓練與輔導就業成效。 (三)建立技能訓練與作業相結合之處遇方式 為使收容人訓練、實習、製造相連貫,出監所後即能投入就業市場,各矯正機關對於技能訓練結訓學員於重新配發作業時,除採取優先分配至與技能訓練相關之作業場所,或使其繼續研習進階之實用技能外,另尋求與民間廠商建教合作,開辦相關之作業生產項目,提供收容人實際操作經驗。 (四)與更生保護系統銜接,延續技能訓練之績效 1.與更生保護會建立對應窗口,將收容人之實際就業需求,提供當地更生保護分會,俾利其辦理更生人就業之輔導、推薦或轉介。 2.結合更生保護會,定期或視實際需要舉辦技能訓練、教化成果發表及展示座談會,並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共襄盛舉。 3.配合更生保護分會舉辦就業輔導活動、宣傳就業資訊,以激發收容人就業意願,促進就業媒合。 4.定期或視情況需要,安排當地更生保護分會、就業服務站、商業工會或其他社會機構與團體,對收容人進行個別或團體之就業輔導,以建立正確求職技巧與職業道德觀念,俾順利就業。 參、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一、營運計畫 102年度營運計畫分別由臺北監獄等43個矯正機關執行,營運計畫包括勞務加工及自營銷售二部分。 二、收支及餘絀 (一)總收入共計編列8億4,413萬8千元,較101年度預算數7億5,846萬7千元,增加8,567萬1千元,約為11.30%。主要係委託加工及自營作業銷售額增加,收入隨之增加。 (二)總成本與費用共計編列9億5,145萬7千元,較101年度預算數8億7,600萬1千元,增加7,545萬6千元,約為8.61%,主要係勞務加工及自營作業之銷貨收入增加,成本相對增加。 (三)以上收支相抵後,計短絀1億0,731萬9千元。本基金編列短絀主要係為靈活運用資金推動政事,持續編列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經費所致。 三、短絀填補 本年度預算短絀1億0,731萬9千元,依「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規定,全數折減基金辦理短絀之填補。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編列1,566萬3千元,主要為推動自營作業政策,靈活運用資金汰換或購置印刷、釀造、畜牧、縫紉及食品等作業設備及汰換貨車等運輸設備。 五、其他重要計畫 本基金數額已達37億餘元,可用現金為34億餘元,為持續妥適靈活運用本基金資金,並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之基金用途,持續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本年度編列重要計畫包括: (一)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146萬9千元。 (二)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4,650萬8千元。 (三)補助受刑人子女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經費1,272萬2千元。 (四)補助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4,700萬元。 (五)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經費1億1,990萬元。 肆、結語 矯正工作係司法行政之重要一環,其任務並非消極的對收容人施以羈禁,以保障社會的安全,更重要的是積極進行矯正與教誨,使他們改過向上,復歸社會,不再犯罪,成為有用之人。預算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本部財團法人預算編列概況: 本部目前主管之財團法人計有三個,其中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係屬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另,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雖屬日據時期臺灣之私法人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但為求周延,仍將其預算書送大院審議。第二部分之財團法人102年度預算總共編列3億7,822萬8千元,支出3億7,739萬8千元。 以上有關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簡要說明,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顏董事長報告。 顏董事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命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2年度業務重點及收支預算」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業務重點及收支預算」做口頭報告。臺灣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這兩個財團法人的各項業務,承蒙大院各位委員熱心指導及鼎力支持,乃能力求精進,不斷開展,在此由衷的表示感謝之意。今天我們除了準備書面資料之外,其餘擇要向各位做重點報告。 臺灣更生保護會部分: 壹、101年度已過期間(至101年10月底止)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業務執行績效: (一)直接保護 1.中途之家 本會結合宗教團體、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共同辦理中途之家提供收容,並輔導就學、參加技能訓練及安置參加生產。 【101年度1-10月辦理中途之家收容統計表】 兒童少年 一般成年 戒除煙毒酒癮 其他 合計 家數 4 10 14 7 35 收容量 38 136 236 40 450 人次 162 536 1,733 390 2,821 人數 19 113 325 57 514 2.技能訓練 協助受保護人習得一技之長,銜接監所矯正功能,本會積極結合社會資源與各地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各種職類技能訓練班,協助其取得技能檢定及輔導就業創業,並依矯正機關寄發的就業情形調查表進行調查與追蹤輔導工作。 【101年度1-10月辦理技能訓練統計表】 辦理地點 班次 參訓人數 矯正機構內 96班 1,461人 矯正機構外 984人 (二)間接保護 1.輔導就業 本會結合之協力廠商新增97家,提供102個就業機會428個名額,輔導就業1,003人次。 2.輔導就學 100學年度第2學期補助審定114人核發682,000元獎、助學金。 3.輔導就醫 協助洽送轉介公私立醫療機構就醫,並提供相關資助,協助就醫141人次。 4.輔導就養 對年老體衰孤苦無依之更生人,除暫時安置於本會中途之家外,洽請社政機關安置於適當安養機構,協助就養13人次。 5.急難救助 更生人本人、配偶或本人之直系血親遭受突發重大事故或災害,因經濟困難,除提供資助外,或洽請社政機關、公益團體予以協助,急難救助468人次。 6.訪問受保護人 由工作人員或更生輔導員前往關懷更生人,瞭解其情狀,施予適當輔導及轉介協助,追蹤輔導訪視30,937人次。 7.入監服務 對即將出監之受刑人進行個別諮商輔導及團體輔導。 【101年1-10月入監服務統計表】 項目 入監個別輔導 入監團體輔導 人次(場次) 3,923 32,168 505(場次) 8.關懷活動 結合社會資源、公益團體不定期及三節辦理文化活動,增進收容人對更生保護事業的認知。 【101年1-10月關懷活動統計表】 項目 業務宣導 文化活動 次數 316 598 人數 28,053 75,339 9.認輔制度 對更生意願高之個案,持續實施追蹤輔導,予以認輔。計認輔個案750人,實施5,780人次。 10.矯正機關外團體輔導 結合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針對受保護管束人及更生人辦理團體輔導11,022人次。 (三)暫時保護 1.資助旅費及供給車票 更生人返家、就業等車資協助1,335人次。 2.資助膳宿費用 短暫安置收容更生人膳宿費用,協助815人次。 3.資助醫藥費用 資助貧困就醫更生人醫藥費用,協助109人次。 4.護送回家或其他處所 護送行動不便、年老體衰更生人返家或相關機構,協助28人次。 5.協助申報戶口 辦理身分證及戶籍申請等,協助40人次。 6.創業貸款 提供貸款供更生人創業,新增20件。(小額貸款18件,更生事業2件) 貳、102年度業務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一、結合社會資源設置中途之家,安置收容更生人。依照「法務部督導更生保護會辦理更生人收容安置處所管理計畫」,本會定期邀請專家學者實地查核,健全中途之家管理機制。 二、藉由職訓局、就業服務機構及本會辦理之小額貸款、更生事業、甘霖專案貸款業務,提供更生人擁有一技之長或就業或創業。 三、結合衛生署、社會局,建構完善「護送-安置-醫療」體系,為更生人預作聯繫,提供安置與醫療。 四、運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更生專案」協助更生人就業。 五、強化更生人家庭支持功能,擴大保護層面,擴及更生人家庭及家屬。 六、落實執行司法保護政策,提升服務更生人品質及業務推展。 啟動修復式正義建構加害人被害人對話機制,讓雙方共同為犯罪事件尋求解決之道。 七、引導毒品犯更生人戒除毒癮,自立更生,減少再犯。 八、籌設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及更生事業創業貸款產品展售。 九、舉辦更生保護業務及成果宣導,增進社會大眾認同與支持,同心協力幫助更生人重新回歸社會。 十、加強工作人員、更生輔導員專業知能訓練,以促進不同面向思維,激發動力,提升專業服務能力。 十一、提升會產出租率,增加租金及孳息收入。 十二、開發會產土地,增加收益,充實保護事業基金。 參、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剛才部長已經做了報告。 現在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這部分,向各位委員做一簡單報告。 壹、101年度已過期間(至101年10月底止)業務績效部分,本會101年1至10月執行保護業務計協助16,239人,共81,196人次(100年1至10月執行保護業務計協助15,697人,共78,493人次,請參閱附表二) 附表二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護業務成果統計表 年別 100年度(1-10月) 101年度(1-10月) 服務項目 服務人次 保護費用 (單位:新臺幣) 服務人次 保護費用 (單位:新臺幣) 1.安置收容 75 57,670 19 48,246 2.醫療服務 273 932,030 190 946,329 3.法律協助 9,424 7,984,622 9,956 8,226,296 4.申請補償 2,048 0 2,871 0 5.社會救助 1,755 741,045 2,423 841,005 6.調查協助 2,310 205 3,003 2,775 7.安全保護 25 0 16 0 8.心理輔導 13,361 14,654,644 12,581 12,853,968 9.生活重建 14,086 30,822,505 15,068 31,776,183 10.信託管理 761 300 845 1,710 11.緊急資助 807 4,844,580 726 3,677,020 12.出具保證書 150 0 153 0 13.訪視慰問 15,321 5,812,075 16,152 5,792,460 14.查詢諮商 2,767 1,281,219 2,235 0 15.其他服務 15,330 1,113,919 14,958 4,009,914 合計 78,493 68,244,814 81,196 68,175,906 貳、102年度業務推動主軸 一、提升整體保護業務成效及強化重點保護服務功能: 受保護人於被害事件發生後,所面臨的問題是多元的,如法律訴訟、心理創傷、經濟困境等,因此在輔導上,提供受保護人之協助措施亦相對多樣。藉由運作各種協助措施有效解決受保護人問題,是推動保護業務的核心工作。而針對受保護人最殷切與最需要的協助措施,如法律協助與心理輔導等,由於對受保護人回復正常生活成效較大,其功能發揮亦為保護工作更需強調之重點。 二、強化深度聚焦的個案輔導: 惟有長時間深化的個案輔導才能瞭解受保護人真正的需求,也才能進而提供切合受保護人需要的保護服務。本會將繼續往深化協助方向前進,以落實保護成效。 三、落實與貫徹公私部門資源之聯結與運用: 受保護人之問題具有多元性,所需協助亦相當多樣,很多受保護人之需求,並非單靠一會之力所能達成。因此建構保護網絡,機構間功能互助,亦即落實公私部門資源聯結,相當重要。為使聯結之公私部門資源得以充分發揮,貫徹資源之運用更為關鍵。 四、提昇專任人員專業知能: 被害人保護工作是藉助人者與受助者間之專業互動達成,而助人者更居於主動地位,必需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能,才有能力建立良好信任關係及提供有效協助。因此培養訓練專任人員具有優異之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能,是為推動保護業務之重要工作。 五、規劃運作宣傳策略,積極開拓社會資源: 政府財力有限,民間資源無窮。為廣納民間參與,廣獲社會支持,讓更多社會資源(財力、物力)投入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儲存充足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能量,持盈保護行動之活力,積極拓展社會資源,相當重要。為能達到拓展社會資源成效,擬訂宣傳策略,向社會大眾進行具效果之相關犯罪被害人保護資訊傳達,更為至要關鍵。 六、加強特殊被害事件及重大傷害受保護人之保護: 對於特殊被害事件及重大傷害被害人,如故意殺人案之被害事件遺屬,重大身體障礙之被害人等,因均具有遭受更為鉅大心理創傷及更為重大身體殘害之特性,係屬需予投入更多關注與幫助之受保護人。 參、102年度業務推動之各項保護工作 一、持續提供受保護人法律相關協助: (一)推動「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被害事件發生後,不論是被害人或遺屬,立即要面臨的是各種法律程序,因此法律協助是本會受保護人最殷切的需求,亦為本會長期以來積極推動的主要保護服務項目。本會「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為委由律師提供專業法律協助及補助律師酬金與訴訟程序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專業法律協助包括諮詢、撰狀、委任律師及律師代理調解等。 (二)其他法律相關協助:本會除有「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所提供之法律協助外,另有「出具保證書」、「調查協助」及「安全保護」之法律程序中相關保護服務協助。本會出具之保證書可代替假扣押之擔保金,免除受保護人需繳交擔保金之負擔;調查協助,可協助受保護人向財稅機關調查加害人之財產資料。上開兩項協助對受保護人於民事求償之債權保全,確有相當助益,將持續加強辦理。而對於被害案件尚在訴訟階段或加害人尚未落網時,受保護人可能受到加害人的恐嚇威脅或有被迫害之虞時,本會可提供安全保護之協助。 二、強化協助受保護人心理創傷復健效能: (一)精進「溫馨專案」:本會93年實施「溫馨專案」,以心理專業方法協助受保護人心理創傷復健。為增進心理專業方法之效果,本會將著力於「溫馨專案」實施品質與成效之提昇。為使方案能更趨向專業及符合正確做法,本會亦將邀請專家學者及專業心理師進行討論,廣泛與深入蒐集專業意見及汲取實務者之珍貴經驗,以做為本會「溫馨專案」提昇規劃之參考。 (二)提高受保護人對心理專業方法之利用:實務上,有意願接受心理輔導或諮商的受保護人並不多,惟有意願者少,並不代表受保護人無此需要,且經觀察探討,心理輔導對受保護人應為一「隱性需求」。為因應受保護人不主動之情況,本會將加強採取主動策略,如採行至案家實施心理輔導之外展方式,或精進心理專業導入方法等,以提高受保護人對心理輔導專業方法之利用。 (三)提供心理治療費用:對於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已有憂鬱症等精神疾患之受保護人,需心理或精神治療者,本會提供最高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精神醫療費用。 三、舉辦團體關懷活動: 本會感受三節期間(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及特別節日(母親節)為受保護人「每逢佳節倍思親」之艱難時刻,均會在此時舉辦團體關懷活動,邀請受保護人參加,以表達關懷傳遞社會溫暖。對於排斥個別心理輔導之受保護人,此種關懷活動實亦不失為促進復原之方法。 四、協助受保護人渡過階段性生活困境: (一)提供社會救助服務:協助向政府社政機關申請各項救助及補助或結合民間慈善公益團體資源等提供予受保護人,解決其生活困境。 (二)提供緊急資助服務:由本會發給確實有短期經濟困境之受保護人,1至3個月不等之緊急資助金。資助金額每人每月6千元,每戶最高5人,最多以支給3個月為限。 (三)提供醫療服務:對於尚未獲補償或無資力支出醫療費用之受保護人,依其提出之醫療支出證明給予醫療補助,最高補助3萬元。 (四)提供安置收容服務:有需安置收容之受保護人,安置於其他社會福利機構或旅社,並由本會支付臨時安置之費用。每人每日補助膳雜費200元、住宿費800元、日常用品費500元,合計1,500元,補助10天。 五、協助受保護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對具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之受保護人協助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協助方式包括犯罪被害補償金權益告知與說明、指導填寫或協助填寫申請書、審議期間之進度查詢、協助領取補償金及協助提出覆議或行政訴訟等。 六、執行犯罪被害補償金信託管理: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交付本會信託管理之案件,執行受保護之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就其受補償之金額由本會以其孳息或分期按月撥付予受保護人。 七、持續推動「安薪專案」: (一)提供與勞委會合作案:包括『微型創業鳳凰』、『失業技藝費用補助』、「三年五萬,學習不斷」在職訓練補助及就業服務站之個案管理服務及『就業啟航計畫』等,協助受保護人就業。 (二)提供技藝訓練補助:對於不符勞委會補助方案資格而參加技藝訓練,需繳納訓練費用,或參加勞委會與本會之合作案有經濟支援之需要者,由本會於訓練期間提供補助。 (三)各分會自行舉辦技藝訓練班:讓受保護人在熟悉友善之環境接受技藝訓練,除能學習一技之長,亦能於長時間互動中,彼此建立濃厚情誼,進而相互鼓勵扶持。 八、持續辦理就學補助與輔助: (一)提供就學補助:包括本會資助學金及法務部就學(托)補助。兩者擇優申請。 1.本會資助學金:包括助學金及生活補助金。一般受保護人均可申請助學金,按每學期發給(國中小學2千元、高中職4千元、大專以上6千元);生活補助金限低收入戶之受保護人申請,按月發給5千元以下之金額。 2.法務部就學(托)補助:依法務部所訂「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辦理。 (二)提供就學輔助:對於弱勢被害人家庭子女,如單親家庭、低收入戶、隔代教養等之國小學童,提供課輔班、才藝班等之就學輔助,部分偏遠地區則提供家教派遣。 肆、102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剛才部長已特別說明過。 伍、結語 102年度臺灣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預算案,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鼎力支持。謝謝。 主席:請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邢董事長報告。 邢董事長泰釗:主席、各位委員。以下謹就福建更生保護會執行業務過去的績效跟未來努力的方向兩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敬請指教。首先向委員報告,我們有一份新的資料,但承辦人在發放時發出舊的資料,特此向各位致歉,我的報告基本上以新的資料為主,並參照舊版資料。 在執行績效方面,我們辦理更生保護業務,與民間結合,持續推展在職訓練方案,執行相關的輔導創業、家庭輔導等配套措施。在直接保護方面,一般例行的慰問更生保護人、辦理短期收容等等業務仍持續進行,但我們戮力更新、創新以強化業務之執行,因此我們將連江地區列為工作重點之一。秉於對更生人的照顧「一個都不能少」的原則,我們發現連江以前大概都沒有派人去,福建更生保護會的人從沒有人去過連江,因此101年3月連江辦事處正式揭牌成立,並且把包括機車等相關設施在5月份運抵連江,並積極對連江輔導員進行業務培訓,並拜訪更生人及更生人家屬。在職訓練部分,我們在101年3月會同連江地檢署洪檢察長三次拜訪連江最有知名度的阿婆魚麵以及當地的仕紳、更生保護會的董事,聽取他們的建議,他們建議魚麵是連江比較有可能發展在職訓練並讓更生人在地就業、創業的一個可能項目。因此,我們從這方面著手,請高齡八十幾歲的阿婆女士到監獄內教授受刑人技能,並且在101年7月在金門繼續研發。因為金門的麵線也相當成功,我們從改良流程、改進配方、降低成本著手,相當順利,預計今年年底可以進行商業生產,一包售價可降低到100元以下。為使本會在馬祖有獨立的根據地,我們多次拜訪連江縣楊縣長,請他移撥一棟建物給我們,得到他的惠允,他決定以託管方式在縣政府旁邊最好的地段,撥給我們一棟馬祖新建築的示範屋,預計在101年12月6日揭牌。我們準備在裡面成立連江輔導知能研習中心及諮商輔導室,並佐以每三個月輪派專職人員到現場進行知能輔導的諮商及專職訓練,希望落實馬祖的更生保護業務。另外,在監技能訓練部分,我們辦了2,905人次的訓練,其中麵線班計有2,166人次受訓,這部分要感謝金門地檢署給我們緩起訴處分金的支援。之前已經頗有成效的水晶串珠班以及裱褙班等,也累計有600人次受訓;今年成立的手工魚麵班,也辦理了105人次的受訓。 在間接保護業務方面,金門就業服務站求職管道以及協助就業的部分都持續進行,在結合就業服務站及協力雇主輔導受保護人就業部分,已經輔導成功1人;在監所徵才部分,我們請更生保護會董事在10月已經在現場辦理聘僱4人;定期追蹤訪視保護人部分,已經辦理366人次;深耕志工在職訓練部分,我們從台北聘請相當具專業知能的老師來現場輔導輔導員,效果相當顯著;暫時保護方面,協助受保護人出獄返家資助旅費部分,過去半年已辦理2人,數據部分請各位參考書面資料。 在會產的經營及資產活化方面,福建更生保護會規模相當小,人員有限,因此我們靠自立更生活絡經費,目前出租學生套房計26間,但隨著金門大學旁邊新興的民宿及大學宿舍的落成,我們的出租率有慢慢降低的可能性。不過靠著自立更生出租房屋,至今營收已有450萬元,但因經費拮据,在資產活化部分,這幾年因為經濟不景氣,我們現在幾乎都沒有股利收入了,所以我們已經報到部裡面,希望儘快針對投資部分進行有效的檢討,這部分已經呈報法務部檢討中。另外,更生保護大樓從民國83年落成至今已非常陳舊,所以我們透過民間的力量,請民間人士免費幫我們做三次的建議跟勘驗,希望明年能編列一筆經費進行大樓整修,免得影響更生保護會的形象。其他關於會議及宣導的活動圖片,請各位委員自行閱覽。 未來努力方向方面,我們希望:一、持續創新在監技職訓練項目,並邀請成功人士入監分享,這部分目前已經在做,而且相當有成效。二、緊密聯繫更生輔導員,強化更生人家庭支持及就業,這部分我們也在持續辦理。三、強化連江更生保護業務,這一點我們也持續在做。四、會產整理運用與投資活化,這部分刻不容緩,因為我們現在幾乎已經沒有股利收入了,我們也把相關資料報部,希望儘速地把資產活化。五、廣結社會資源推動會務,這方面我們責無旁貸,一定會持續努力。以上報告,謝謝各位。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行政院主計總處陳視察,今天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更生保護會及福建更生保護會的預算書有沒有照行政院所定之財團法人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以及立法院以前決議的,中央政府附屬單位的預算編製原則來編製?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陳簡任視察說明。 陳簡任視察梅英: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財團法人預算書送立法院這部分,我們有訂定一項要點,財團法人的預算書送立法院之前是由主管機關核轉,所以這部分並沒有送到行政院主計總處,但注意要點中有規定財團法人預算的表格一定要包括哪些項目,同時也規定他們可以依照自己業務的需要增加相關的項目。 廖委員正井:請問會計長,陳視察講的很清楚,財團法人的預算書要按照注意事項去編製,請問你們有沒有按照注意事項編製? 主席:請法務部會計處許會計長說明。 許會計長專琴:主席、各位委員。有,我們都有按照規定來編製。 廖委員正井:有嗎? 許會計長專琴:有,有一些重要的事項,我們都有列進來。 廖委員正井:就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例,第28頁的保護費用1,561萬2,000元,上年度預算是2,159萬5,000元,預算書中並未就增減部分做任何說明,你說有按照規定做,但實際上並沒有。 許會計長專琴:我們大概只有寫明數字。 廖委員正井:對啊,那我們怎麼審查?請問部長,你要怎麼去考核他?你要怎麼去監督他?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部分平時就是由部裡面一個委員會在監督。 廖委員正井:我知道,這個問題不在於部長,而在於會計部門,他呼攏我們立法院。 許會計長專琴:報告委員,在數目的明細表中有說明欄的部分。 廖委員正井:在哪裡? 許會計長專琴:在27頁的部分。 廖委員正井:27頁是收入,我問的是費用的部分,預算的編列應該要講的清清楚楚。 許會計長專琴:在第28頁這部分有表達。 廖委員正井:我是故意考考你的,你應該在前面的說明欄中寫明,保護費用在第8頁、第9頁、第10頁及第11頁都有說明了,100年度及101年度的執行情形也都有,我只是要故意考考你,增減的情形你沒有講嘛!為什麼減少?為什麼增加?100年度、101年度都有寫出執行的情形,102年度預算減少,為什麼沒有寫明原因?為什麼減少?你沒有寫嘛!所以主席,我建議今天預算不要審了,退回去啦。 許會計長專琴:我們在表裡面都有寫出來。 廖委員正井:今天預算怎麼審?我們立法委員怎麼審?今天不要審了,今天就到此為止。我們不給這些單位一個警惕,他們就把立法院審查預算當做兒戲一般,明明行政院主計總處已經訂定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裡面規定你們要把增減項目講清楚,這樣立法院審查時才能做比較。 許會計長專琴:報告委員,格式裡面是沒有的,但是我們在總說明中已經有寫,但最主要還是因為…… 廖委員正井:哪裡有寫?你拿給我看,增減情形哪一個地方有寫明?為什麼增加?為什麼減少?你講給我聽。請問在第幾頁? 許會計長專琴:在總說明第8頁的部分。 廖委員正井:對啊,我是要你寫在明細表裡面,你可以把其他單位的預算書拿出來看嘛!你這個會計長怎麼這樣! 許會計長專琴:不是,公務預算的部分是要把增減情形寫出來,但是在…… 廖委員正井:一樣啊!請問主計總處,可以照他講的嗎?不用在預算表裡面顯示,這樣就可以嗎? 陳簡任視察梅英:委員,在我們所定的收入明細表中並沒有增減預算比較金額的那一個欄位,但上面有一個說明欄…… 廖委員正井:對啊,說明欄你要寫啊! 陳簡任視察梅英:對,這個說明通常我們會針對本年度的收入大概有什麼項目等主要的內容去寫明,增減的部分,通常我們會針對差異性比較大的那個部分去做說明。 廖委員正井:對,尤其是支出,我對收入部分還沒有這麼強烈的要求,對支出的部分,你如果沒有寫明清楚,上級機關怎麼監督這個業務呢?請二位先回座。 請教顏董事長,你的預算書說明欄第6頁及第7頁裡面有講要提升滿意度,你們有沒有針對滿意度進行調查? 主席: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顏董事長說明。 顏董事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滿意度部分,前年我們曾做過一次調查。滿意度本身分成幾個項目:第一個是整體上的滿意度…… 廖委員正井:所以有做調查? 顏董事長大和:有。 廖委員正井:那「產出最大化」是什麼意思? 顏董事長大和:請問委員指的是哪一個? 廖委員正井:第7頁的第2項指出要提升專業人員的專業知能,使其預期效能能夠產出最大化。 顏董事長大和:因為我們專任的人目前只有44位,希望這些專任人員本身對於犯罪被害保護…… 廖委員正井:董事長,我的問題你有沒有聽懂?專業人士產出最大化怎麼衡量,請你告訴我? 顏董事長大和:這個就是滿意度的問題。 廖委員正井:好,你的文字都寫得很漂亮。再請教董事長,既有成效的結案率,結案率當然有一個具體的指標,對不對? 顏董事長大和:是。 廖委員正井:可是我們沒有看到你的結案率是如何,所以,文字都寫得很漂亮。其次,達到保護人零失學、零失業。 顏董事長大和:這是一個目標。 廖委員正井:請問101年度達到多少? 顏董事長大和:經過調查,犯罪被害人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服務功能滿意度達到96%以上,但是相關的配合措施必須要相關的政府機關來協助,這個滿意度大概都六成以上。 廖委員正井:好。董事長剛才所講到的,不管是「滿意度」、「最大化」、「結案率」,還有剛才的說明,我都給你肯定,但是你的說明要把它講清楚,不然給人的感覺好像在做文章,對不對? 顏董事長大和:是。 廖委員正井:因為經濟才有「產出最大化」,人力的產出效能怎麼最大化?所以你剛才講人力效能產出是否最大化從滿意度來看,很好,這個解釋我可以接受,但是我希望你要把它講清楚,不然會讓人誤會,好不好? 顏董事長大和:好的,下一次我們會改善。謝謝。 廖委員正井:請教部長,限制民眾出境的條件有哪些? 曾部長勇夫:原則上,在檢察官承辦案件部分一定要先有案件,對於被告才可以限制其出境。 廖委員正井:好。請教顏董事長,如果是一個他字案,可不可以限制出境? 顏董事長大和:假設是他案可以限制出境,但是限制出境以後要改分偵案。 廖委員正井:對,董事長講得很好。現在是一個他字案,雖然是一個個案,但是會牽涉到許多事情,後來有人陳情,他說奇怪他字案為什麼會限制出境?然後到你們地檢署去問,他說自己並沒有犯任何罪,而且只是一個他字案,為什麼對他限制出境?結果檢察官告訴他,因為有人檢舉,要求限制這個人出境。部長,可以嗎?我廖正井檢舉顏大和董事長,並要求限制他出境,然後就限制他出境,這樣可以嗎?要限制出境總要有犯罪事實吧! 曾部長勇夫:是。 廖委員正井:必須檢察官查了之後確實有犯罪,就像剛才董事長講的要改為偵字才可以。 曾部長勇夫:是,要先改為偵案,偵案被告才可以限制出境。 廖委員正井:對啊!結果現在一個他字案就限制出境。董事長,雖然這和今天業務無關,但因為今天你來了,所以我特別講這件事給你聽。 繼續請教人事長,現在公務員月退休金的18%被外界批評得很嚴重,檢察官和司法官月退休金中有一項是從回存金額按照18%計算,對不對?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說明。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對。 廖委員正井:他們回存金額是多少? 黃人事長富源:那是很複雜的公式。 廖委員正井:大概多少? 黃人事長富源:可能和人、年資及84年前後都有關。 廖委員正井:大概多少?顏董事長知不知道? 顏董事長大和:不曉得。 黃人事長富源:報告委員,這真的很複雜。不同的人、不同的年資等等會有不同的計算方式,我可能要回去查一下。 廖委員正井:社會輿論吵得這麼凶,我必須要替公務員講話,今天的問題不在18%,問題是發生在回存金額,你知道嗎?就像蔡英文,請問蔡英文回存金額多少?問題就出在那個地方,你知道嗎?一般公務員回存金額不會超過200萬,這樣才有多少?以回存50萬、100萬計算,若要從18%降下來,他們生活會成問題的。上會期我就質詢過,現在有部分依照我的意思限在200萬以下,可是還是很多高官超過200萬、500萬,甚至1,000萬,當然會被人家罵。雖然這不是你的業務,但希望你在開會時要講,一定要限制在200萬,就不會被人家講話了。總之,問題不在18%,今天會被罵的原因就是少數高官回存金額太多,領太多錢回去。問題已經吵得沸沸揚揚,人事長不能到現在還搞不清楚原因,這是不行的,我必須替一些退休公務員講話,好像領18%是罪大惡極一樣,但問題就不在18%,而是在回存金額。希望官員要把立委質詢的話聽進去,上一屆我就提出這個問題,到現在你們還沒改,當然會被人家罵。 另外,今天幾個保護人協會的預算書沒有按照我們的原則編列,我就不退回了,但希望能夠凍結,因為不能這樣就把政府捐助的錢唬弄過去,不照預算編列要點編,我最討厭就是這樣。過去立法院對於審查預算太過便宜行事,行政院主計總處也沒有嚴格要求下屬單位按照預算編制要點編列,導致預算書隨便寫,預算審查也隨便通過。所以,我希望能夠凍結。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馬總統簽署國際兩人權公約時是王清峰擔任法務部長,那時法務部門口掛了好長一段時間的布條,告訴大家人權大步走,和國際同步,我們也一直在彙整和國際兩人權公約相關的修法。現在就請教部長一個很基本的問題,法務部在如何落實國際兩人權公約上扮演什麼樣角色?你們是主管機關,幕僚機關、還是執行機關?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應該算是幕僚機關。 柯委員建銘:還有呢? 曾部長勇夫:我們也負責整合,看各部會有沒有違反人權的規定或法律,如果有,就都要修改。 柯委員建銘:今年4月馬總統首次公布國家人權報告書,你知道有這回事嗎? 曾部長勇夫:有。 柯委員建銘:馬總統公布的國家人權報告書是誰負責起草?你們是否參與幕僚作業? 曾部長勇夫:總統府設有一個小組,我們聘請一些學者專家參與共同起草。 柯委員建銘:法務部有參與起草人權報告書? 曾部長勇夫:幕僚工作。 柯委員建銘:所以,你們負責與國際兩人權公約相關的修法,也是幕僚機關、執行機關的道理至明。 現在旺中要收購壹傳媒,為了此事,社會吵得沸沸揚揚,我們反對旺中收購壹傳媒的法律理由很清楚,國際兩人權公約裡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對於媒體及資訊流通規定得很清楚,締約國應根據公約採取有效適當的行動,防止媒體被過度掌控或集中在私人財團手上,這會造成來源和意見多樣化的傷害。既然兩人權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得這麼清楚,法務部又是兩人權公約的幕僚與執行機關,更負責修法,也參與今年4月馬總統的國家人權報告書起草作業,現在眼前就有旺中收購壹傳媒一事,這已違反公平法所規定的結合行為,所以,今天經濟委員會邀請公平會,因為造成壟斷地位的結合行為必須向公平會申請,而公平會還有准許與否的問題。法務部在這整件事情上擔任很重要的職務,你們是兩人權公約的執行、幕僚機構,再加上馬總統的人權報告書也是引用這一條,在他的人權報告書裡就提到要防止媒體集中壟斷在少數個人財團手上,這會造成國家傷害。這些都是你們寫的,都是馬總統講的,今天遇到實際問題,法務部責無旁貸應本於職權告訴公平會、NCC,媒體太過集中壟斷是和我們的人權報告書牴觸,也違反國際兩人權公約。部長可否表示這個立場? 曾部長勇夫:法務部雖是幕僚及彙整單位,但相關的職權行使,我們還是尊重各主管機關及主管部會。 柯委員建銘:這不是尊重主管機關與否的問題,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的法律問題全部都會會法務部,尤其這麼重大的事情,你們不能視而不見,你們應該要表示立場。 曾部長勇夫:他們會法務部時,我們只是針對法律、規定是否違背人權公約…… 柯委員建銘:現在情況已經很清楚,這個案子即將發生,最近就要簽約,法務部必須表示立場,要知會公平會及NCC,這是長期以來不變的立場。包括旺中要購買中嘉也一樣,你們都要表示立場,我發現大家為這件事情吵了很久,而法務部是一個很關鍵的角色。 曾部長勇夫:不是…… 柯委員建銘:不用「不是」。 曾部長勇夫:對各部會的業務主管部分,我們都尊重,不予過問。 柯委員建銘:沒錯,但假如各部會違反法律時,法務部應該主動提供意見,告知他們有問題。 曾部長勇夫:那是人權專案小組會討論,而不是法務部,法務部不能過問那部分的權限。 柯委員建銘:法務部是兩人權公約的幕僚及執行機關,在歷史高度上有義務給予善意告知,這是我對你們最基本的要求。假如他們諮詢你們的意見,你們要嚴正告知你們反對媒體壟斷的立場。我們之所以這麼在意媒體壟斷,我要講個故事,就我們這一輩的政治人物而言,我從年輕時代就熱衷於黨外運動,從抬轎變成坐轎,在三十幾年來的台灣民主發展上,我們一直在追求兩件事,一個是打破媒體壟斷,黨政軍退出媒體,一個就是解構黨國資本主義,還財於民-國民黨黨產的問題。但很遺憾,我們大家頭髮都白了,即將告老還鄉之際,今天我們在反對的、從事的還是一樣的事。換句話說,三十幾年來,這兩個影響台灣民主政治發展最重大事項並未發生任何撼動,這是國家的悲哀。背後比較重要的是黨政軍退出媒體的「黨」,後面有一個共產黨,解構黨國資本主義及國民黨黨產介入選舉,後面也要再加一個共產黨,今天就是共產黨介入台灣的一切,他們用錢幫助國民黨選舉。旺中的事業全部都在大陸,他們所作所為全部聽命於中共高層指揮,這是國家安全的重大危機,已經不只是台灣民主化媒體壟斷自由度的問題,這牽涉國家安全問題。 我要告訴部長,在整個國家瀕臨最危險之際,平面媒體被旺中集團掌控一半以上,台灣以後的言論市場會怎樣、台灣民主發展會變成怎樣都可想而知,這個問題非常嚴重,這是牽涉民主發展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中共對台灣統一的目標不會變,民進黨之所以這麼在意,包括黨主席及全體黨團都出面開記者會,主要就因為媒體集中於受制中共的財團手上,這個問題何其嚴重。到這裡,台灣政治不必搞了,台灣政治已經唱起輓歌,結束了。部長,今天我提出這件事,請你要特別留意,並請你發揮歷史關鍵的角色,好好針對兩人權公約問題研究,第十九條寫得很清楚,連馬英九的人權報告書都這樣寫,所以,法務部責無旁貸。 另外,上禮拜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丁守中委員所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之二修正案,但我很迷惑,公平會對偵查獨占壟斷結合行為具有刑事搜索權,我不知道法務部的立場如何,雖然這是丁守中委員的提案,但在委員會通過就是有運作的,一定是公平會運作丁委員守中提案。所有壟斷、哄抬物價等行為的確是不容許的,但我們要先了解行政調查和刑事偵查是有區別的。假如行政調查都要有刑事搜索權,這簡直就是警察國家了,如果這樣可以,那麼,以後海關也要、稅務機關也要聲請搜索票了,問題是行政調查和刑事偵查是迥然不同的,假如這樣可以,我們不就變成警察國家了?看起來好像是為了即時反映哄抬物價的問題,所以警察要搜索,但如果每個機關都這樣擴權,法務部的立場在哪裡?所以,這是重要的法律問題,是有關人權的問題,一定要好好拿捏。我聽說行政院院會開會時,你們是處於劣勢? 曾部長勇夫:但我們的立場都是一致,我們是反對的,我們認為搜索權只有刑事案件才可以發動。 柯委員建銘:本來就是刑事案件才可以,假如行政調查也可以有搜索權的話,台灣不就是警察國家了?任何行政機關都可以有搜索權嗎?馬政府這麼做,在人權方面是倒退。 曾部長勇夫:在任何會議上,我們都支持一樣的立場。 柯委員建銘:我剛才一再強調你是人權公約執行者,是幕僚機關,結果你們從來沒有發揮作用。兩人權公約第十九條就規定媒體壟斷是不對的,政府的人權報告書也是這樣講。如果公平會有搜索權,那麼,以後海關也要搜索權,大家會無限放大自己的重要性,台灣就不只是警察國家而已了,所以,你們要在人權水平上衡量這件事,包括如何在法律上處理此事。公平會成立時是王志剛擔任主委,那時我已經在立法院任職,很清楚公平會的執行是先行政後司法,怎麼會在開始使用行政權時就動用司法權?如果真要這麼做,那公平法要全面修正才可以。部長不要當一個弱勢的部長,該講話時還是要講話。 曾部長勇夫:有,我們在任何場合都是堅持這種立場。 柯委員建銘:這是非常值得討論的事。 曾部長勇夫:是。 柯委員建銘:要講出這種話必須有道德勇氣,我們是一個人權國家,大家要再想想看法律問題,我不希望委員會一個早上都沒有意見,但就這樣通過,法務部也沒表示任何聲音。 曾部長勇夫:有,會議紀錄上可以看得出來法務部代表都是堅持反對立場。 柯委員建銘:這個東西非常值得討論。聽說政務委員也不支持你們,我認為大家應該為此召開公聽會好好討論,究竟行政調查和刑事偵查的區分在哪裡? 曾部長勇夫:不論在公開會議,或私底下與他們溝通時,我們都有表達我們的立場。 柯委員建銘:今天要審查作業基金,坦白講,作業基金裡很多都是受刑人賺的錢,但要如何區分公務預算與作業基金?我看到裡面包括監所醫療環境設施的改善,以及醫療費用、洗熱水澡等等都屬於作業基金,換句話說,這些犯人洗熱水澡要自己賺錢,這在邏輯上是有問題的。洗熱水澡這種事在1950年代全世界就已經做了,國際人權公約也都有規範,我們落後50年,直到發生阿扁的事,才把問題凸顯出來。邱毅還在TVBS李濤主持的節目裡罵了好幾天,說阿扁洗熱水澡是有特權,這整個觀念都有問題。監所醫療設備、醫療費用,乃至於瓦斯費是不是都必須受刑人自己賺錢才能有熱水可以洗?現在規定男性一年只有3個月、女性是全年可以洗熱水澡,但這種人權觀念都很奇怪,直到阿扁的事情之後,女性、年老者及生病的人就可以全年洗熱水澡,但男性一年只有3個月可以洗熱水澡,這樣區分要做什麼?我實在看不懂。這些作為都表示法務部的人權觀念很落伍,所以,我們要好好思考如何切割作業基金及法務部部本部預算?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人事長,過去有一個單位叫做中央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後來因為改組的規劃,所以將這個福利委員會裁併到內政部與人事總處,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說明。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還有一部分到財產局。 林委員正二:即分為3個部分。今天我們談的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這部分後來也併入人事總處來處理? 黃人事長富源:是的。 林委員正二:關於救助的對象,為什麼是以中央的公教人員為限?地方的公教人員該怎麼辦?本席認為各地方政府如何協助有需要的公教人員,與中央的急難救助之規定應該是一樣的,由於各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不一,是否需要做一致性、通盤性的規定,讓全國的公教人員都能得到相同或相似的協助? 黃人事長富源:關於中央與地方的部分,事實上,我們處理中央的部分是有它的歷史,我們認為地方的急難救助也需要有一些幫忙,不過,兩者財政的劃分牽涉得比較複雜。到目前為止,除了中央之外,計有台北市、高雄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桃園縣、台東縣、金門縣等,也都有自己辦自己地方的部分,可能委員的觀察有些地方有值得參考的地方,但是,地方在其財政劃分上也有其自主性,根據地制法,也有它自己想要處理的部分,所以我們可否回去研究?基本上,中央目前運作得還好。 林委員正二:談到公教人員之外的軍人,這部分有沒有考慮到? 黃人事長富源:這個名稱是中央公教人員的急難救助貸款。 林委員正二:不包括軍人的部分? 黃人事長富源:軍人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工作團隊。 林委員正二:交給國防部? 黃人事長富源:國防部有一些比較…… 林委員正二:所以你們沒有考慮要併入這個基金做相同的協助? 黃人事長富源:沒有。 林委員正二:從基金的預算支出情形來看,100年、101年、102年分別高達97.4%、75.8%、74.2%做為銀行代辦手續費,手續費是偏高的,100年度的總支出為109萬,銀行的手續費就占了97.4%,今年度是177.9萬,銀行的手續費高達134.9萬,占了將近76%,明年度則占74.2%,本席認為不如考慮交給人事總處的給與福利處來處理,納入公務預算來辦理。 黃人事長富源:根據我們的統計,從1月份到10月份,銀行代辦的手續費為73萬8,290元,平均每個月才7萬元的代辦手續費,關於銀行的手續費,其實它要處理的業務很繁雜,而且我個人認為它很專業,比方說,這裡必須簽訂貸款契約、借據及貸款其他必要的手續,也包括貸款的撥付、本息收回及依據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辦法要點規定的解繳等,甚至裡面有些專有名詞,比方說,貸款帳戶登記及管理事項,如果要催繳的話,還要申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並申請債權憑證,所以這部分…… 林委員正二:有點出入? 黃人事長富源:這個部分可能數字我們不了解。 林委員正二:請提供給本席,好不好? 黃人事長富源:好。因為這部分真的很複雜,我們的給與處主要是負責公務人員人事的部分,所以可能要請委員考量一下。 林委員正二:好。接下來看基金受理件數的部分,100年才23件,今年1月到10月只受理37件,這表示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的需求不高,基金的效能與業務量是非常低的,所以這個基金能否裁撤?相關業務則移給給與福利處來處理。 黃人事長富源:我覺得這部分需要慎重考量,急難貸款救助是屬於社會安全與保險的範疇,舉例來說,如果那一年發生不幸事件比較多,像民國88年的「921」,我們的款項高達1億元左右,而民國98年的「八八風災」,貸款也有增加,所以可以有,但是備而不用,是否要把它全部廢掉?這部分請委員加以考量。關於相關統計數字,我有請給與處做了研究,包括傷病住院貸款、疾病醫護貸款、喪葬貸款、重大災難貸款等,最多請領的是技工、工友,高達71%。 林委員正二:這部分的資料能否提供給本席? 黃人事長富源:可以。 林委員正二:謝謝。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曾部長,在法務部主管102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的報告裡面,我個人非常肯定強化收容人技能訓練的部分,其中有2點本席是非常支持的,第一,結合地方傳統產業,落實在地生根計畫;第二,技能訓練的多樣化。所有接受訓練的受刑人將近6,000人,占總收容人數的10%,將近十分之一,其成效是有的,請問有沒有更實際的例子?當這些人出去之後,在企業界是否有特殊的表現?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這麼多年來,監所裡面的技能訓練發揮了相當的功能,我可以舉一個最具體的例子,有一位受刑人被判刑14年,關在台中監獄,在監獄裡面,我們給他一些技能訓練,同時,在品格方面也給予再教育,88年他離開監獄之後,因為他在外面找工作不容易,所以他就自己創業,我們更生保護會無息貸款20萬給他,他自己自籌十幾萬,總共三十幾萬來開設一家公司,這家公司到100年的營業額已達8億元,他是怎麼成功的?他說他很慶幸有機會到監獄裡面接受刑罰,不然他在外面、社會上天天跟別人打架、打打殺殺、不用腦筋去思考,他在監獄裡面反省自己,他要走一條真正有意義的人生大道,也因此而出來創業,並謹記在監獄裡面的教誨,他認為一定要守信用,所以他做的任何事情,寧可自己虧損,他也要把它做好。 林委員正二:剛才你舉的這個例子值得予以肯定,類似這樣的人應該常常回到監所當非常好的指導教練。 曾部長勇夫:有,我們有安排他來現身說法。 林委員正二:請問在訓練之後有沒有給他們一定的證照?比方說職訓局或相關類似單位所核發的證照? 曾部長勇夫:這幾年我們有任何訓練符合職訓局的相關規定的話,我們都會安排他們來報考,讓他們拿到職業證照。 林委員正二:謝謝部長。接下來我要問一個比較嚴謹的問題,原住民特考法務部沒有報缺額,99年原住民特考監所管理員名額只有1名,100年也是1名,到了101年則是0。監獄官是三等考試,名額都是0。按照機關進用原住民的比重來算,法務部應該有更多名額,為什麼到了今年名額變成0?我們擔心明年也可能是0。 曾部長勇夫:實際上現在我們矯正機關進用的職員裡很多是具有原住民身分的,今年特考名額是0,可能是因為缺額比較少,或是那種職系比較欠缺,但是我們會…… 林委員正二:作個考量好不好?部長,你聽我說,花蓮、臺東矯正機關有11個單位,臺東就占六、七個,編制員額將近1,200名,國家考試有三等考試和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屬於四等,在原住民擔任的職位中屬於階層較高的職位,我希望1,200名監所管理員當中有原住民,這一點可不可以做到?明年你們應該要報缺了,請你們考量一下,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好,我請矯正署和人事處來深入研究。 林委員正二:非常謝謝。 另外,現在犯罪再犯比例非常高,從91年的47%提升到100年的70%,今年1月到7月更提升到71.5%,受刑人再犯率這麼高,法務部是不是該針對監所的教誨課程時間、次數作必要的檢討和修整?我們肯定監所的技藝訓練,但是教化、教誨的功課可能更要加強,不然再犯率居高不下,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我特別表達關心之意。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正二:謝謝部長。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保護協會的預算,保護司是不是主辦單位? 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費司長說明。 費司長玲玲:主席、各位委員。不是。 王委員惠美:保護協會不是主辦單位?那是哪個單位?既然會計來了,那我問會計就好了。 許會計長,你的業務除了保護協會的預算編列以外還有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會計處許會計長說明。 許會計長專琴:主席、各位委員。我是法務部會計長,是負責法務部的會計事務。保護協會的預算是由保護協會編列,送到部裡面來,再轉送到立法院。 王委員惠美:好,我現在要講的是,通常機關編列預算時,像你們這樣一列業務收入或一列政府補助,是OK的,因為錢都會進來,但是我看你們預算書裡面支出的部分一行字就一億兩千多萬,有點誇張,人家法扶基金會每樣開支都會詳列,一億兩千多萬中,業務費用到底用了多少,用了哪些計畫,都會寫得很清楚,而不是寫一行字就把一億兩千多萬的預算解決掉了,你們這樣編,我們看預算真的很辛苦,可不可以改進? 許會計長專琴:我們是有一些計畫書,經過董事會通過以後會…… 王委員惠美:那你就給董事會看,不要送立法院啊! 許會計長專琴:董事會看過以後,再經過我們法務部來編了一個比較…… 王委員惠美:那我現在拜託你們,能不能比照法扶基金會,用他們編列預算的方式,很明確地把你們預算怎麼開支讓我們知道? 許會計長專琴:法扶基金會的預算大部分來自公務預算,而保護協會…… 王委員惠美:你們總是有個額度嘛!還是你們要看有多少錢才決定怎麼做? 許會計長專琴:協會的補助都是一、兩千萬,所以在這部分表達就沒有那麼…… 王委員惠美:好,我請教部長好了。本來不想勞動到你們部長,你們就要勞動到部長。 部長,我這樣要求有沒有過分?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應該。 王委員惠美:應該? 曾部長勇夫:對。 王委員惠美:所以這個部分可以比照法扶基金會,明確地把項目列出來,業務單位和花錢方式總要讓我們知道吧?可以嗎? 曾部長勇夫:好。 王委員惠美:好,請回座。 接下來要請教矯正署吳署長,剛才林正二委員提到再犯率從91年的四成多逐漸提高,至100年已經升到七成多,我看你們矯正署也真的很認真在做,包括獄中的矯正及出獄後有更生保護協會幫忙輔導更生人,你們給了很多溫暖,對於沒有車錢的人,你們給車錢,對於沒有醫療費的人,你們給醫療費,從就學、就業到醫療,處處協助,為什麼做到最後再犯率還是這麼高?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最重要的是,目前監獄收容的人之中,毒品犯占44%,這是一個相當高的數據,誠如委員所言,我們也盡全力協助他們,包括引進社會資源、請醫療院所幫忙。 王委員惠美:請你們就這部分再努力,好不好? 吳署長憲璋:是。 王委員惠美:你們花了很多錢,也做了很多訓練,結果再犯率高達七成多,而受過職訓出來能夠找到好工作的人有三成一,兩個數字加起來剛好吻合,也就是說,如果在獄中做好職業訓練的這三成出去以後就會有工作,不會有犯罪的慾望,而另外那七成,你們沒有輔導他們就業,問題就出來了。 吳署長憲璋:是,現在部長一直在推動就業媒合,就跟這個問題有關,我們希望透過建教合作及職業訓練,讓他們還沒有出獄之前就擁有技能,我們在努力。 王委員惠美:我知道你們很努力,也很認真,但是我們期許你們在這部分再加油,好不好? 吳署長憲璋:是,謝謝委員。 王委員惠美: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在100年短絀了九千多萬,到101年短絀的部分最多,高達一億七,你們明年編的預算雖然只有短絀1億,但是依然是短絀,問題到底出在哪裡?為什麼基金會一直虧錢? 吳署長憲璋:不是虧錢,其實我們在基金的運用上…… 王委員惠美:就是運用有問題,你們把基金的錢用在很多地方,連對被害人家屬的賠償都包含在裡面,一花就花一億多。 吳署長憲璋:因為在基金裡面有這樣的項目,能夠對這些…… 王委員惠美:有需要這樣嗎?額度能不能再去調整? 吳署長憲璋:我們是幫助弱勢的…… 王委員惠美:外面的社會有一般的救助弱勢方式,我覺得現在整個狀況都不太對,你們把被害人照顧得很好,那麼那些被加害人呢?這些人的眷屬在外面,你們有沒有編預算照顧他們?要不要這樣做? 吳署長憲璋:這不是我們的…… 王委員惠美:他們也一樣在外面,不是關在監獄裡,是不是?所以這部分你們要再去檢討。額度要再去評估一下。 你們把一些沒有參加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的人全部開支全部納入基金預算中,這樣合理嗎?我希望你們針對這部分作檢討。 你們現在營收的部分做得不錯,在自營和委託加工的部分,自營部分上年度的收入有3.2億,委託加工的收入有4.7億,成績真的很不錯,但是我對你們有幾項要求,第一個,以後你們矯正署的基金要自給自足,不要再有虧損,你們的基金現在等於在吃老本,再吃個幾年就沒了,所以你們一定要自給自足。第二個我要拜託你們,現在你們的自營比例大概只有四成左右,委託加工部分則有將近六成的比例,請問在目前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你們的委託加工有沒有受到影響? 吳署長憲璋:這段時間以來,多少都有受到影響。 王委員惠美:本席要求你們必須把自營比例提升到50%。 吳署長憲璋:這是我們一直在努力的目標。 王委員惠美:本席認為你們自營的部分很有市場潛力,如果今天能夠有6萬個勞工讓我管的話,應該可以創造很多商機。現在你們開發了一些很有特色的東西,我覺得你們應該要善用這個部分,本席調到了一些資料,我發現到今年8月為止,光是網路行銷的部分就已經有三百多萬,這真的很棒!針對這部分,希望你們能夠再加把勁,將自營的部分再努力一下。 本席再提供另外一個思考的方向,現在你們有在做一些農產品加工,像現在高麗菜盛產,成本很低,如果你們能夠和農政單位合作,把這些菜收購回來,不僅農民高興,而且你們還可以做泡菜加工。如果這方面能夠研發成功,我想對農民也是一大福音,希望署長能夠針對這部分再多加把勁好不好? 吳署長憲璋:好的。 王委員惠美:接著本席想再請教部長,明年1月1日之後,二代健保就要開始把受刑人納入保險範圍。針對一般受刑人的部分,目前是每人每月編列1,376元,本席想要瞭解的是針對戒護就醫的部分,目前你們和醫療院所簽約的進度如何?有哪些會成為特約醫院?現在你們面臨到哪些問題?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目前是由矯正署和各監獄所在地的醫院進行洽談中。 王委員惠美:現在已經是11月了,明年1月1日就要開始實施這項新制度,這方面總該有進度吧!請問哪部分已經有結果了? 曾部長勇夫:關於這個問題,我請署長來報告。 吳署長憲璋:報告委員,針對北、中、南、東四區,我們將其分成33個區塊來分擔未來的健保業務,現在比較有困難的地方在於北部地區,大概是受到上次前總統陳水扁先生的影響,所以大家都有點怯步,現在我們還在繼續協調當中。 王委員惠美:北部地區還是有困難? 吳署長憲璋:北部有7個地方,不過我們還是積極在協調當中,包括健保局也很努力,如果真的明顯有問題的話,最後他們可以用指定的方式來承辦相關業務。 王委員惠美:現在失業勞工都在抗議,因為他們失業之後還必須繳健保費700元,而弱勢婦女或被害人也都還要繳健保費,請問部長認為由公家單位編列預算負擔受刑人健保費這樣的政策合不合理? 曾部長勇夫:當時審查法案的時候,法務部認為受刑人應該要自行付費,可是後來立法院通過的版本是全部由政府機關來負責……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也很無奈? 曾部長勇夫:我們認為實施一年之後再作檢討,屆時可以再變更回來。 王委員惠美:基於公平正義原則,本席建議這筆預算如果真的要編列的話,應該要改編在矯正基金當中會比較好,這樣外界的觀感也會比較好一點,因為矯正基金是受刑人自己賺的盈餘,為了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本席建議你們應該將相關勞健保預算編列在矯正基金當中。 曾部長勇夫:好的,我們會來努力,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和部長談一談有關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制度,從1970年代以後,國際法學界從國家取代私人獨占司法的窠臼當中跳脫出來,認為排除被害人的刑事司法程序不足以維護司法正義,所以在立法上應考量補償、保護被害人受損的權利,並加強被害人訴訟的地位。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雖然在1998年制定了,法令在保護、補償被害人權利的部分或有規定,但是在加強被害人訴訟地位的部分卻是付之闕如,導致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淪為消極被動,難以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抗衡,所以犯罪被害人保護不只是在補償方面而已,也應該要考量訴訟制度上的保護,請問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的意思也是這樣,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應該是全面性的,不只是補償而已,包括訴訟上應有的權利也應該要予以保護。目前法務部有一個小組積極在研究刑事訴訟法相關的修法建議,因為刑事訴訟法…… 呂委員學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所以在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下,被害人非提起自訴就無從成為程序的當事人,更非訴訟的主體,以致被害人在程序上僅擔任證人,而無法與被告有相同的司法程序地位,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 呂委員學樟:例如聲請調查證據、交互詰問、上訴權等等,這方面的地位真的是不平等,而法務部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在訴訟方面,目前對於犯罪被害人提供哪些幫助?有沒有與司法院商量共同研究修改刑訴法,以保障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參與?請問有沒有? 曾部長勇夫:針對剛才委員所提到的這部分,事實上,我們都有作成建議案,請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也就是說,我們希望能夠給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某一種地位,訴訟時都要通知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到庭,讓他們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我們都有作成這樣的建議。當發生命案或重大刑案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馬上就會去探視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並提供法律上的協助及陪伴他們爭取應有的權益,這些工作我們都有在做。 呂委員學樟:但這是一個執行面的問題,也就是說,法制面究竟要朝哪個方向進行?本席在此呼籲為了提升被害人的地位,維護被害人的權益,並追求司法正義的實現,希望法務部和司法院能夠重視這個問題,儘速共同研議並參考德國刑訴法中的訴訟參與制度,請問這部分你們有沒有加以研究? 曾部長勇夫:有。 呂委員學樟:我們希望能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增訂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來保護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地位和其權益,請問目前有沒有具體的方案?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幾個條文的修正要建議司法院進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我們有一個專案小組在研討。 呂委員學樟:有跟司法院談過了嗎? 曾部長勇夫:初步有交換過意見,但還不是很成熟。 呂委員學樟:他們的態度怎麼樣? 曾部長勇夫:他們應該還是會支持。 呂委員學樟:這樣子嗎? 曾部長勇夫:是。 呂委員學樟:好,謝謝。 接下來我要請教顏董事長,最近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和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合作,在新竹監獄舉行就業博覽會,我們很肯定吳署長這樣一個做法,希望透過提前面試即將出獄的準更生人,讓他們一出獄就能馬上找到工作。本席覺得這項的做法非常有意義,也非常地好,值得讚許。但是,據了解只有8家廠商來參加,是不是?而且只有75人來參加面試,最後成功媒合35人,媒合率是50%,算是相當地高。這個部分當然是起頭難,做這樣的動作在剛開始就有50%的媒合率,算是非常地成功,但相較於勞委會或職訓局所舉辦的媒合工作,動輒幾千人、幾萬人,數字上,當然是小巫見大巫,但畢竟我們勇敢地走出第一步,對於這一點,我很肯定你們的做法。但是,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的評估報告指出,臺灣更生保護會輔導就業的更生人數是偏低的,而且工作職缺有限,輔導更生人就業人數由民國98年的1,726人減至100年的1,130人;101年1月到8月變成769人,就業人數由98年的579人,增至99年723人;100年是725人、101年1月到8月有483人。本席想請教顏董事長,參加就業媒合的廠商都是哪些行業?提供什麼樣的職缺? 主席: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顏董事長說明。 顏董事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參加就業媒合是矯正機關在辦理,矯正機關實際在各地方…… 呂委員學樟:請吳署長一起來說明,參加媒合的廠商是哪些行業?提供什麼樣的職缺?這些廠商又是怎麼找來的?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包括我們各機關首長平時有接觸的廠商,甚至於我們也跟地方的社政單位、職訓單位聯合來辦理。這些廠商的範圍非常廣泛,不限於怎麼樣的領域。 呂委員學樟:你們針對這些參加的廠商有沒有一些激勵的措施或方案,因為他們參加這個活動非常不錯,最起碼予以表揚一下,這樣做人家才願意來參與。 吳署長憲璋:這一點,我們部長非常重視,從前幾個月就開始擬定了一個「脫胎&築夢」與就業媒合的計畫,在這個月我們可以予以整個彙整,其中最重要的包括兩部分,一個是勞務的部分,就是外面廠商缺少勞工,這個部分比較容易;另一個是有技術性的,那就請外面廠商到我們裡面,先做建教合作訓練他們然後再出去,現在我們各地都在努力,因為這是部長很重要的政策,所以我們戮力來推行。 呂委員學樟:參加的廠商不多,其因是不是社會對更生人的刻板印象及污名化的標籤所致?能夠接受更生人的公司雖然不多,本席剛才提及應予以肯定,因為現在社會的氛圍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廠商可以在外面找到人才就不一定要來監獄裡找。誠如剛才你說要在裡面進行職業訓練或相關比較適合他們的工作,我想這些都是需要有勇氣,而且還要有方法! 吳署長憲璋:是。報告委員,我們部長特別提到這部分,我們要如何讓出獄的受刑人能夠獲得他人的信賴感,所以我們本身要自立自強,包括如何透過生命教育,強化他們的品德教育,讓社會大眾或企業主能比較安心接納,這一點我們同時在併行努力。 呂委員學樟:你們的做法,我非常贊許。我只覺得媒合的人數好像愈來愈少! 吳署長憲璋:我們在擴展。 呂委員學樟:人數愈來愈少,是不是要針對這個部分廣為宣導,或思考用其他的方式。 吳署長憲璋:是。 呂委員學樟:我認為協助更生人走回正途,受惠的是整個社會,如果法務部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沒有積極地來做追蹤、協助及輔導就業,或許會助長更生人再犯的機率。 吳署長憲璋:是。 呂委員學樟: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再犯率非常地高,變成是社會的一個隱憂!所以在這一方面,法務部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必須要勇於任事,加強開發相關的就業機會與輔導,好不好? 吳署長憲璋:是。 呂委員學樟:謝謝。 吳署長憲璋:謝謝委員。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發言。(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教部長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主要服務內容,按照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事實上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業務非常的多,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辦理的業務也林林總總條列了很多,可是我看你們在業務報告所列出來的這個部分,有很多保護的業務和費用,有些是掛零,有些數據又非常的低,請問目前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最主要著重的業務到底在哪裡?是發放補償金、申請補償,還是在做法律協助或犯罪被害人心理、生活相關的重建?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與另外一個更生人保護協會比較起來,它算是一個錢比較少的協會,雖然錢少,但是該做的,我們還是在做。 吳委員宜臻:所以主要業務在哪裡?本席看不太出來啊!如果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在協助被害人,包括心理諮商,或是其他審判及訴訟的部分,我們就可以看出一些主要業務的分項。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著重於犯罪被害人在法律面上的補償,可是協會的申請補償件數卻又不高! 曾部長勇夫:補償只是我們保護的一部分,主要是讓被害人及其家屬能夠獲得…… 吳委員宜臻:從本席的PowerPoint可知,以每年的平均數而言,有關殺人罪、重傷罪及強制性交罪等部分,針對有罪確定的人數,殺人罪每年是385件,重傷罪是260件,而強制性交罪是758件,可是在補償金的申請方面,每年新收的案件平均是853件,只有6成左右,而這部分的補償件數實際上卻只有31%。至於平均補償的金額,殺人罪部分每人平均的補償約為24萬多,重傷罪則比較多,可能是著重於醫療及損失支出的部分,約為72萬,而強制性交罪則只有26萬。 針對每年新收的八百多件,駁回的比例卻高達4成6,也就是46%左右。有關駁回的理由,在你們的相關報告中也看不出來。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主要法源是犯罪被害人補償的部分,但是相關補償部分看起來卻又不是很好,原因到底是什麼,以及你們有什麼改進措施呢? 曾部長勇夫:補償金的發放要經過地檢署檢察官的審核,假使加害者有參加保險,而有保險補助就要扣除…… 吳委員宜臻:重點在於大部分人在國內都有社會保險,因此在犯罪補償給付的部分,扣除掉很多社會保險的金額之後,你們所核給的金額大概都是低於社會保險的金額,加上他們拿到的社會保險金額通常會比較多,因此補償協會審核的補償金,大部分都是不予給付。 曾部長勇夫:因為補償金額是屬於補充性的,那邊有拿了,這邊就不重複給他們。 吳委員宜臻:針對犯罪被害人補償的規定,其中的項目是不是應該重新調整呢?在所有社會保險中,主要還是在於填補損害,也就是從填補財損的概念去估算總額。不過在犯罪被害人補償的概念中,則有針對遺屬的照顧及相關的精神慰撫,在補償法中也是這樣規定的,然而社會保險中並沒有精神慰撫等項目,因此我們在給付的過程中,對其中的細項應該重新去做檢討,否則對於被害人的精神慰撫或遺屬照顧就會付之闕如。假使社會保險給付的項目拿得比較高,犯罪被害人的補償金額就不給了,這在原則上,已經對立法原來的美意有所破壞了。針對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額的給付項目,本席建議應該要重新檢討。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再做檢討。 吳委員宜臻:法務部針對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已經有做相關的修法工作。 曾部長勇夫:有,我們有修法。 吳委員宜臻:針對被害人保護的業務,我一直覺得其中是有問題的。現在我們都在推動修復式正義,於此我們會強調以被害人為中心,並看要採取什麼樣的方法。由於訴訟及法律協助占了保護業務非常高的比例,這與法扶的業務要如何區分呢? 曾部長勇夫:還是有區分,在法扶中,比如賭博、吸毒及販賣毒品等,他們都有律師去幫忙辯護。 吳委員宜臻:可是法扶沒有限制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所以你們要如何去區分呢?其次,被害人保護還涉及到心理諮商及重建,以及被害人回到社會的救助、醫療緊急安置等,有很多社會團體也在討論這些問題,尤其是家暴及性侵害的被害人,如何讓他們去重建及回到社會呢?上述部分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業務中是看不到有重點的。今天有幾位委員已經指出,你們在編列這部分業務的支出項目時,實在看不出你們預期的目標是什麼。有關心理輔導的部分,也根本看不出有什麼成效,你們在各地也都有分會,而各分會執行的績效有沒有差異呢?這也都是看不出來的,可見你們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業務是非常粗糙啊! 針對總人次的部分,你們在102年設定的目標是退步的,本席來到立法院快一年了,不管是行政單位或基金等都不會如此,而你們卻是逐年在下降,難道我們現在的犯罪率有減少嗎?或是犯罪被害人有減少嗎? 曾部長勇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業務都非常積極在推動。 吳委員宜臻:你們設定的目標是逐年在下降,難道是社會更祥和,或是被害人的環境保護更棒了嗎?從目標設定就知道該協會的功能不彰,這值得本院委員好好來檢討。 剛才部長有回應呂委員學樟,關於犯罪被害人參加訴訟的主體地位,此一修法涉及到司法院,目前針對這部分,你們有會銜司法院去討論過刑事訴訟法嗎? 曾部長勇夫:還沒有正式…… 吳委員宜臻:只是書面往來的徵詢。 曾部長勇夫:是。 吳委員宜臻:最後,黃人事長是負責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關於懲處、停職、復職及免職等相關業務的主管機構。本席有收到一則陳情案,一位內政部移民署的同仁,在97年9月因為貪瀆罪被起訴,11月就立即被停職,一直在今年才被判無罪確定。他在1月就知道無罪確定,並申請復職,可是拖到今年10月,經過本席的協調之後,就是看要如何幫他復職,原單位才讓他申請復職,這已經整整又拖了9個月。當基層公務人員涉及到相關的瀆職罪,為了公務員的操守及行政業務上的廉潔,我們都會讓他們先停職。現在司法已經確定他無罪也還其清白了,可是在復職過程中又多拖了9個月,他可說是非常可憐,除了家庭少了一份收入之外,現在還要多出9個月的收入損失,這部分該由誰埋單呢?難道是要用你今天報告中所提到的緊急急難支出的貸款嗎? 我現在講的是程序復職的部分,後來本席有找到一個相關程序的關鍵點,搞了半天,才知道申請復職的過程,同時還要看司法院公懲會有沒有做出懲戒的決議。這個案子原本你們要申請移送公懲會懲戒,後來發現好像也沒有什麼特別要送的,最後才表示既然要讓他復職,就趕快撤回,不要移送,因為沒有移送,就沒有公懲會案件,才要趕快讓他復職,這中間過程是不是太過形式主義?因為這樣,導致有些基層公務員因案停職,等了3、4年的訴訟期間,等到他真的要回復職位時,你們又把時間拖那麼久,人事長,這樣的程序是不是有問題?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說明。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個事情我回去會查清楚,然後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吳委員宜臻:本席主要是強調,我們一直在談公務員,像前陣子談到有關公保、公務員照顧的制度,本席會覺得有關文官制度,其實有時候是要處理到很細緻的地步,他今天因為執行職務過程涉案,在司法還他清白,而申請復職的過程中,應該可以不要再遭受這種挫折與障礙。搞不好人家家庭經濟很辛苦,正等著這份收入,如果程序上有比較細緻的處理方式,希望人事總處加以思考,好不好? 黃人事長富源:是。 吳委員宜臻:那就麻煩人事長,本席給你們一個多月時間,就是在年底前,請你去了解相關程序,看看有什麼需要改善的部分,然後再回覆本席。好不好? 黃人事長富源:好。 吳委員宜臻: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發言。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顏董事長,本席看今天的資料,你是更生保護會的董事長,也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也是高檢署的檢察長,是不是? 主席: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顏董事長說明。 顏董事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是。 林委員國正:高檢署一年的預算多少? 顏董事長大和:大概是8億多元。 林委員國正:編制多少人? 顏董事長大和:高檢署編制大概是350人。 林委員國正:更生保護會一年預算多少錢? 顏董事長大和:臺灣更生保護會一年的預算將近1億8,000萬左右。 林委員國正:有多少專任員工? 顏董事長大和:臺灣更生保護會專任員工59位。 林委員國正: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呢? 顏董事長大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年的預算大概也是1億8,000萬左右,專任員工44位。 林委員國正:臨時人員呢? 顏董事長大和:所謂臨時人員,是指各地分會人員,大概二十幾位。 林委員國正:兩者加起來,大概是七十幾位,是不是? 顏董事長大和:六十幾位。 林委員國正:我手邊資料顯示,是44位加上29位,所以是七十幾位。董事長現在手上握有的經費,單單這兩個協會就有3億6,000萬,兩邊專任人員加約聘僱人員大概有140位員工,很龐大啊!保護司費司長,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法務部保護司是主管官署嗎? 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費司長說明。 費司長玲玲:主席、各位委員。是。 林委員國正:保護司有多少人? 費司長玲玲:20人。 林委員國正:一個保護司業務這麼大,才20個人!請問你們一年預算多少錢? 費司長玲玲:2億2,000多萬。 林委員國正: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年預算就一億8,000多萬,員工有七十幾位!剛剛廖委員正井也一再強調,你們過去基金的編列,完全沒有按照嚴謹的法制編列,你們還是高檢署耶!在此,本席要求顏檢察長,所有更生保護會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預算回歸到零基預算精神,重新歸零編列,重新審視到底要聘用多少人?因為你們所有的預算都拿去聘用員工了! 顏董事長大和:報告委員,其實我們臨時人員部分,是由各地分會的主任委員或財務委員,自己捐錢聘用人員的,所以,這不是我們…… 林委員國正:你們一年人事費用多少錢? 顏董事長大和:我們一年人事費用大概3,500萬左右。 林委員國正:我手上的資料預算編列數是4,269萬。 顏董事長大和:那是包括保險費等等。 林委員國正:那個當然也要算進去啊!將近占了四分之一,但是就像剛才很多委員提到的,你們真正用在保護犯罪被害人的錢不多啊!這也是為什麼立法院預算中心102年預算評估報告,就是101年的意見,只是把年度更換而已,因為過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審查基金預算時,可能整個就讓它過了,所以,不管是法制面,或是越來越多的人事費用,或是計畫缺少詳細介紹,都是問題所在。請問更生保護會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歲入來源是從哪裡來? 顏董事長大和:向委員報告,我們的計畫都列在總說明中,而我們的歲入預算,是由內政部和法務部編列,大概不超過4,000萬。 林委員國正:大部分的錢從哪裡來? 顏董事長大和:大部分是緩起訴處分金。 林委員國正:那你知道一年要從那邊要多少錢嗎? 顏董事長大和:因為緩起訴處分金是不確定的。 林委員國正:102年你們在這部分編列多少錢? 顏董事長大和:1億2,000萬。 林委員國正:那它就要給你們1億2,000萬嗎? 顏董事長大和:沒有,不一定。 林委員國正:這幾年大概都給多少? 顏董事長大和:大概1億元上下。 林委員國正:就是1億多元,你們從緩起訴處分金要這筆錢時,有沒有寫計畫? 顏董事長大和:由各地分會提出計畫,向…… 林委員國正:如果由各地分會提出計畫,那麼你們的預算執行應該要很完整啊!你在緩起訴處分金的預算執行應該很完整啊! 顏董事長大和: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金審核小組,對於給予我們這種公益團體緩起訴處分金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 林委員國正:錢要怎麼給,本席尊重地檢署,但前提是你們既然跟他們要了錢,就應該按照計畫執行…… 顏董事長大和:沒有錯。 林委員國正:沒有錯?你剛剛說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有66%是來自緩起訴處分金,更生保護會有36%是來自緩起訴處分金;你剛剛也提過,你們是用計畫來向地檢署要緩起訴處分金,99年你們的計畫中,決算收入1億4,000多萬,決算支出是9,600多萬,剩餘4,000多萬,剩餘數占收入比率三成多,也就是說,你們以計畫申請經費,然後在花錢的過程中,預算執行力的嚴謹度是不夠的,所以,你們的計畫審核必須澈底重新檢討。 再來,過去這4年,從97年到100年,你們總共從緩起訴處分金搬了41億到這些協會來,但是你有8億多元是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與更生保護會,占整個緩起訴處分金41億中的21%,這個比率算是很大! 顏董事長大和:向委員報告,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金給了41億,那是指全國的…… 林委員國正:給你們8億,比率是21.15%,這筆錢的比率還是很高啊! 顏董事長大和:就像我剛才向委員報告的,因為政府對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年的補助款才4,000萬,但是…… 林委員國正:錢的部分,本席都同意,問題是你們怎麼花的?你們的錢都沒有花在刀口上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兼任人員有111個人,專任人員有45人,臨時人員有29人,還有各分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 顏董事長大和:那些是兼任人員。 林委員國正:兼任人員有沒有薪水? 顏董事長大和:有車馬費,都包括在內。 林委員國正:車馬費是一年?還是一次? 顏董事長大和:每個月。 林委員國正:本席認為這些應該都是榮譽職,為什麼還要付這些錢呢?這些人的名片都是打著高雄地檢署、高雄法院什麼觀護人、保護協會等等,還每個月領3,000元!他們根本就不缺這些錢啊! 你們應該把這些錢用在哪裡?被害人身上!你們的專任人員有45個,臨時人員29個,既然這些在社會上享有高道德身分與聲望的人,願意出任此一職務,根本不在乎那3,000元!況且其中很多甚至是檢察長找來的,一些具有優秀學經歷的地方人士!其實所有兼任的人,包括法務部部長在內,也不要領那3,000元,完全將這筆錢用在犯罪被害人身上! 顏董事長大和:以現在的情況,要將經費用在犯罪被害人身上絕對沒問題! 林委員國正:什麼沒問題?剛才好多委員提到你們的比例案件處理率很低,光審核時間就要三個月,更不知還有多少是超過六個月以上的! 顏董事長大和:那是地檢署的緣故,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無關! 林委員國正:但這就是法務部的制度!所以我才說錢不該是這樣花的!再來,根據100年對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執行的問卷調查顯示,不滿意者高達73.5%! 顏董事長大和:根據我們所得的資訊,也就是我們自己的調查,對本協會的滿意度超過百分之九十…… 林委員國正:你們的資訊哪裡來的? 顏董事長大和:我們自己做的問卷調查。 林委員國正:你們自己問的我會相信嗎? 顏董事長大和:我們委託民間公司進行的。 林委員國正:委託哪個民間公司做的? 顏董事長大和:中華徵信所。 林委員國正:你們委託的?有公開招標嗎? 顏董事長大和:是公開招標的。 林委員國正:在諸多民調公司裡,我還真很少聽到中華徵信所這名字! 顏董事長大和:全名是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委員國正:但我的資料是學界做的,而且是個犯罪防制…… 顏董事長大和:但也可能因為我們國家對犯罪被害人…… 林委員國正:該徵信所問卷調查的對象是誰?承辦的相關單位是哪個? 顏董事長大和:是針對我們所保護的個案。 林委員國正:幾個個案?期限從何時開始,何時結束? 顏董事長大和:從民國98年開始接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保護的個案…… 林委員國正:怎麼做?有幾個人?有效樣本多少? 顏董事長大和:一千一百多人。 林委員國正:多久?是電話訪問嗎? 顏董事長大和:不只電話訪問…… 林委員國正:你們這個委託計畫花了多少錢?三十萬?五十萬?三十萬能做到一千一百多人,而且能電訪、家訪嗎? 顏董事長大和:是面訪。 林委員國正:你有做過民調嗎?記得選舉時,做有效樣本數一千三百多份的民調要收我二十萬,還只是花兩個晚上打電話而已!檢察長,我在選舉時,找專業的顧問公司來做民調,時間只有兩至三個晚上,有效樣本一千兩百多至一千三百多份,這樣要二十萬!結果你們做一千一百多份的民調,居然可以電訪、家訪? 顏董事長大和:這是全國性的! 林委員國正:我不敢說你這份花了三十萬所做的問卷亂做,但可信度很低!參加過選舉的人就會知道,三十萬元可以做電訪、家訪?我不相信! 顏董事長大和:會後可以送一整本問卷調查資料給委員參考。 林委員國正:我相信學界所做的結果,雖然樣本數只有200人! 顏董事長大和:由於當中涉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及訴訟…… 林委員國正:檢察長,請虛心請益!你的權勢這麼大,你的錢這麼多,所以我希望你能將錢用在刀口上,而不是來這裡辯的!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至於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內容也是你們應該辦的,但是你們做的少之又少,根本不到預算的六成!這才是應該檢討的地方!什麼叫預算審議?什麼叫零基預算?你們該做的是建立制度!為什麼立法院100年、101年、102年所有的預算評估報告有十之八、九的意見都重複?你們這些法務高層難道不看立法院的預算決議? 顏董事長大和:我們虛心檢討。 林委員國正:從99年到102年,立法院預算中心所做的預算評估報告裡,第一條一定都一樣:你們沒有依照決議辦理!沒有依照制度規定辦理!你們還是法界最高層!你們的預算是這樣編的嗎?難怪兩個召委會凍結你們的預算!其實不只要凍結,還要他們每一個在做什麼,怎麼動支零基預算,並就其相關業務職掌範圍寫報告來!因為這些錢應該用在犯罪被害人身上!這樣才是對的!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想先請教吳署長的,但吳署長尚未進門,所以我先請教顏董事長。董事長,更生保護會的宗旨是協助更生人更生,對不對? 主席: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顏董事長說明。 顏董事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協助更生人自立更生。 李委員貴敏:我認為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受刑人重入社會,就必須具備更生能力,故而希望透過保護會來達到此一目的。不過在看到預算書時,我覺得很疑惑,尤其是更生的協助措施方面。依法,協助措施可分為直接保護、間接保護及暫時保護三種,當中包含教化、技藝訓練、輔導就業、小額貸款等。在直接保護的預算上,編列了1,770萬元,也就是說政府花了1,770萬元對更生人行使教化及技藝訓練;至於讓更生人重入社會的輔導就業,竟然只編列了440萬元!而小額貸款就更離譜了,只有57萬元!董事長,這種分配數是不是有點奇怪?這樣可以協助更生人更生嗎? 顏董事長大和:依據更生保護法規定,願意接受臺灣更生保護會保護者,均為自己申請,非強制性的…… 李委員貴敏:我可以理解,但重點在於教更生人技藝。為什麼我前面想從矯正署開始,接著才問更生?因為這是有順序的!但是因為署長還沒進來,所以我才反了一下順序。我認為更生保護會成立的目的,不在於被動與形式上的保護,我也可以理解更生人保護必須自行提出申請,但更生人之所以提出申請保護,在於他確實知道保護會能達到提供協助的目的,而保護會是否已經建立了這樣的reputation?換言之,保護會是否有做出實效讓更生人認為,如果他提出申請之後,能夠為他達到提供協助就業的目的,我的問題其實不在這裡,因為協助更生人其實是很困難的一件事情,它不是牽涉到一個人、不是牽涉到保護會,還牽涉到整個社會的觀感,及整個社會是否願意讓更生人融入,這本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我的目的並不是在challenge董事長沒有把這個職責做好,這不是我的目的。我的目的只是單純的,當我理解到這些協助的措施有分成教化、技藝訓練時,你們這部分編列的預算居然高達1,770萬,我並不是說這不該當1,770萬,我只是說你們花了很多錢去找老師來培育他們的技能,我認為這樣的技能在原來的受刑階段就應該要做了,不是等到更生階段才開始做,到了更生的時候應該是要輔導他們就業,可是我們編列輔導就業的預算只有440萬,還不到1,770萬的四分之一。另外,他們也可能需要小額貸款,當社會不接納他們的時候,他們還可以做個體戶或是自行創業,但小額貸款部分所編列的預算居然只有57萬,就算是只有57人申請,1個人只有1萬,這樣是不是能夠達到協助他們創業的目的,本席真的很懷疑! 顏董事長大和:委員,那57萬並不是貸款金額,而是處理費用。 李委員貴敏:那你們的貸款金額呢?因為在法條上…… 顏董事長大和:貸款基金是1億元左右。 李委員貴敏:小額貸款的部分、暫時保護部分的費用是57萬。 顏董事長大和:那是處理費用。 李委員貴敏:那我拜託董事長,將來在預算書上要有註解,免得讓看預算書的人感到很疑惑,不知道你們如何去協助他們。 今天的議程是審查預算,所以本席只與你們討論預算。第二,本席覺得很奇怪,剛才提到的費用是保護的支出,保護支出應該是更生中非常大的一塊,但是你們的宣傳支出居然高達2,634萬,與保護支出相比,你們協助這些更生人,讓他們重新進入社會的費用是編列2,267萬,但是你們的宣傳支出居然高達2,634萬,這是怎麼回事?你的反毒宣傳品發送了30萬人次,訂閱法務通訊、法學叢刊發送20萬人次,這些就花掉你們2,634萬,如果本席沒有記錯,之前審查法務部預算時,調查局的反毒宣傳費用是100多萬,所以我就不懂了,你們只花2,267萬去訓練更生人,但是卻要花2,634萬去做宣傳! 顏董事長大和:有關宣傳費用是包括宣導資料、監所收容人的技藝訓練、更生人商品的行銷及社區連結關懷預算等。 李委員貴敏:這樣還是很不恰當!董事長,請你看看預算書的第32頁,你們的宣導費用是2,634萬,家庭支持方案只有800多萬,幼童托顧只有30萬,你們要讓更生人融入社會,而他們有家庭負擔及幼兒需求,尤其是幼兒,幼兒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更生的目的就是希望更生人將來能夠融入社會,所以你們編列的這筆預算卻是非常奇怪,從這裡就可以看到更生保護會的問題,第一,保護與宣傳費用不成比例,第二,反毒宣導的部分,法務部與調查局應該要統籌一下,如果調查局那邊要做,您這邊就能有多一點的費用來協助更生人。另外,更要強調的就是本席剛才提到的,我覺得應該把多一點的錢挪到家庭及幼兒部分,以及輔導更生人的部分,這樣可能比較能達到實際的需求,這樣可以嗎? 顏董事長大和:可以,我們的預算編列是以直接保護、間接保護及暫時保護來區分的,所以把費用分散掉了,剛才委員所提對於更生人子女的部分,更生人子女的教育獎助金是放在臨時保護,而不是放在宣導費用。 李委員貴敏:我建議董事長,如果你們有做這些事情,請在會後提供相關資料給本席,將來在編列預算時,請以註解方式註明,因為我們會看你們提出來的預算書,你們這種編列方式會讓我們產生疑惑。 好,謝謝董事長,董事長請回座。 顏董事長大和:謝謝委員。 李委員貴敏:另外,我覺得矯正也很重要,有關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的部分,從98年到102年,98年的收入是6.4億,102年的收入攀升到8.1億,其實真正攀升得最高的時候是100年,從6.4億攀升到7.9億,這應該值得鼓勵,畢竟收入增加了,不過收入雖然是呈現成長的局勢,但結餘卻是逐年下降,從98年到102年,98年、99年還有結餘200多萬,到102年時虧損居然高達1億,本席發現矯正署的業務外費用暴增,業務外費用從98年的36.39%暴增到100年的48.76%,這個速度很驚人,如果看投影片就會發現,99年收入增加1.5億,100年卻下降0.9億,也就是說,業務外費用暴增了將近2億多,請問業務外費用大幅攀升的原因是什麼? 因為本席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請矯正署於會後把相關資料提供給我,我只是把問題提出來就好。第二,對於獎勵的部分,本席一向的主張都是對於勇於任事的人一定要給予獎勵,對於敷衍的人就不應該給予獎勵,不管是對任何機關或任何人,本席的主張都是一樣。有關矯正署工作管理人員的獎勵部分,我發現你們獎勵的比例是依照官階,官階高的20點、15點、8點、5點,我覺得這與本席主張做事的人應該獎勵多,不做事的人獎勵少,甚至應該處罰的看法不太一致,因為做事多的人官位不見得高,所以對於這一點,請你們去做檢討,依照階級高低來決定獎勵金的高低,這樣能不能達到真正公平分配的目標,本席是有所存疑的,會後你們可以提出說明,也許他真的勞苦功高也不一定。 除了工作人員的獎勵之外,還有受刑人的獎勵,我們都知道矯正署的目的是在矯正受刑人,如果我們能夠透過工作讓受刑人瞭解,當他付出就能得到獎勵,這有助於我們達到教育刑的目的。對於受刑人的獎勵條件,在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中有規定,也就是投影片所顯示出的這幾個,但本席要請教矯正署的是,針對這四個條件,實際上各項受獎的人數是多少?各項的獎勵是多少?如果受刑人受刑期間,你們灌輸他的是付出不一定有獎勵的概念時,這就是負面教育,因為這等於是告訴他,當他出社會後,他們是被剝削的一群,所以本席認為很重要的一點是,受刑人在受刑時,我們要讓他們知道,只要有付出就會有收穫,必須要有這樣的概念,你們對於受刑人的獎勵必須要貫徹這個概念,好不好?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貴敏: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期待你的書面報告,原則上你應該回答,但是因為你還沒有回來,所以我們先問了更生的部分。無論如何,不管是矯正署或更生保護令,我們都希望你們能善用經費及資源。我們對於接受矯正的受刑人或更生人有期待,因為社會對他們有責任,希望達到讓他們受教育及有重新機會的目的,好不好?謝謝。 吳署長憲璋:是。 主席: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10月上旬總質詢時,曾經質詢陳院長及曾部長有關故宮前院長周功鑫女士跟消合社相關資金爭議的問題,其中具體提到是不是有內部人員的資金往來,甚至匯款出去,部長跟我說此案正在調查中。現在距我上次質詢已經過了一個半月,請問部長,到底是哪個單位在調查?調查的進度又如何?本席想要瞭解。因為我們正在審議故宮的預算,包括消合社跟大故宮計畫,請部長答詢。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據我瞭解,此案目前正由廉政署調查,因為還在調查中,所以詳細情形在此不方便向委員報告,但是廉政署有在查。 林委員佳龍:可是我怕廉政署虎頭蛇尾。廉政署有查過什麼大案嗎?這個案子發生後,周院長突然在7月辭職、回學校教書,外界覺得非常突兀,我們懷疑是不是有人通知她或她透過什麼管道知道這件事。在我質詢之後,周功鑫女士說廉政署、調查局或特偵組都沒有人問過她,她跟我通電話時也向我抱怨,為什麼不找她?請問廉政署是不是在秘密調查?我很擔心這個案子最後會不了了之。 曾部長勇夫:廉政署處理的案件絕對不會不了了之,只要有調查案件,最後一定要有結果。這個案子的細節我不方便講,因為涉及的層面比較廣,所以應該是由外圍往內調查。 林委員佳龍:為什麼調查局或特偵組不願意調查?在我的印象中,廉政署到目前為止並沒有調查過什麼大案子。 曾部長勇夫:其實廉政署查過不少案件。 林委員佳龍:為什麼不是由調查局來偵辦呢? 曾部長勇夫:因為廉政署…… 林委員佳龍:周功鑫院長一臉無辜地表達你們並沒有問她,因為她想要說明。 曾部長勇夫:廉政署成立時,有跟調查局分工,所以各有其…… 林委員佳龍:為什麼不約談周功鑫女士? 曾部長勇夫:必要時一定會約談。 林委員佳龍:到現在已經過了半年,你還在說「必要」。 曾部長勇夫:因為調查總有一個進程,要查到某個進度才會傳訊相關人員,無法一次就把所有的人全部都…… 林委員佳龍:我問你,他們有沒有作成書面的調查報告或把進度上呈給你? 曾部長勇夫:沒有。 林委員佳龍:行政院長知不知道? 曾部長勇夫:案件的事情沒有必要…… 林委員佳龍:行政院知不知道這個案子被調查? 曾部長勇夫:應該沒有跟院長報告。 林委員佳龍:你這句話沒有人會相信,一個閣員突然辭職,而她回答媒體的話很有趣,意思是她辭職是很自然的事,我認為隱含背後有不為人知的事情。我不相信你沒有跟院長報告,或院長沒有從行政的管道知道這件案子正在調查中。 曾部長勇夫:周院長到底是以什麼理由辭職,如果…… 林委員佳龍:時機太巧合、不尋常嘛! 曾部長勇夫:我不清楚。 林委員佳龍:我剛才問的問題呢? 曾部長勇夫:要到成熟的階段時才會跟相關長官提出報告。 林委員佳龍:什麼時候會成熟? 曾部長勇夫:案件查到某一個比較明確的…… 林委員佳龍:都已經查了半年以上,還不能約談當事人? 曾部長勇夫:不是不能約談,而是要看有沒有必要,我想應該是還沒有到約談的程度。 林委員佳龍:當時周女士表達都沒有人約談她。 曾部長勇夫:對,就我的瞭解是沒有人約談她。 林委員佳龍:你們放任媒體不斷地報導、大家去追查,而廉政署的調查,基本上有一點在阻卻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質詢的意味。 曾部長勇夫:不會。我們一定要有明確的證據才查到一個段落…… 林委員佳龍:是有人檢舉或是你們自己發現,又或是有什麼樣的情況,才啟動這個案子的調查?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不方便講,確實有…… 林委員佳龍:偵查不公開並沒有連有沒有這個案子或其時間等都包括在內。應該是涉及具體偵辦的內容,比如戶頭是她自己的、她的親友的或是第三者的,那是另外一件事情嘛!我並沒有要求你們講那麼細。 曾部長勇夫:所以我就跟委員報告,他們確實已經分案在查。 林委員佳龍:好啦!部長老是這樣講。至少我在總質詢這麼慎重的場合質詢,相關的進展或有沒有也要讓我瞭解嘛!不能讓一個半月又過去了。我們自己是不是要去法院提告? 曾部長勇夫:案子已經在查了。 林委員佳龍:你說廉政署在查,我也可以去特偵組舉發啊! 曾部長勇夫:委員也可以。 林委員佳龍:你為什麼不將這個案子也送給特偵組辦呢?閣員耶!閣員涉及外界對他貪腐的質疑。 曾部長勇夫:他們調查到某一個成熟的階段,自然會做分工處理。 林委員佳龍:廉政署調查成熟之後會送去哪裡? 曾部長勇夫:有必要的話,但是除了…… 林委員佳龍:也不排除送到特偵組去辦吧? 曾部長勇夫:除了送給特偵組之外,廉政署本身也可以辦。 林委員佳龍:原來馬總統的廉政署竟然在幫這些政務官涉及這麼大的事情。 曾部長勇夫:絕對不會,查清楚以後一定…… 林委員佳龍:你們也沒有辦出什麼大案子、打出什麼老虎,還要我們信任你們。部長,45天又過了,這部分我以後再請教你,謝謝。 顏董事長,有關更生保護會或犯保協會部分,其主要資金的來源是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的判決金,外界對於資金運用的情況希望有公開的資訊,包括收支執行,因為這是以公益性為目標而設的,請問你們什麼時候要公布收支執行的情況,以建立透明化的機制? 主席: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顏董事長說明。 顏董事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緩起訴處分金的公布是地檢署的事,更保及犯保緩起訴的預算及其執行情形,明年度開始我們可以處理,將會在我們的網站上公告。 林委員佳龍:公告這兩項使用的情況。 顏董事長大和:對。 林委員佳龍:這樣可以杜悠悠眾口,因為「公益」的定義有時會有一點模糊。還有,更生保護會的資金包括基金及剩餘高達18億之多。 顏董事長大和:沒有那麼多。 林委員佳龍:基金是7億8嘛! 顏董事長大和:沒有。 林委員佳龍:我是指累計的數目。 顏董事長大和:累計的更生保護費本身大概是六億多,預算書上的數目是將分會及總會併在一起,實際上這筆錢在分會中還有一部分是代保管款,代保管款在名義上雖然寄放在更生保護會及犯保協會裡面,但是實際運用的是全國各個相關公益團體。 林委員佳龍:累計剩餘九億多,我看你們每年實質上的執行情況也都有很多的剩餘,這麼多錢用不完,執行率有沒有問題?其次,事實上犯保協會錢不夠、人太少,僱用了很多臨時工,我認為這兩個基金之間有些功能會重疊。最近有一個案子就是我國有兩個女學生在日本受害,我接了這個案子之後發現犯保協會沒人、沒錢。我們雖然要照顧更生人,但是事實上對於受害人及家屬的照顧,預算明顯不足,你是兩個基金的董事長,如何看待這個情況?還有,犯保協會在錢不夠用的情況下把部分的錢拿去做犯罪預防。 顏董事長大和:因為更保或犯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法務部,所以法務部對更保或犯保都必須做法律宣導,另外,有一些反毒的宣導…… 林委員佳龍:不能拿其中的資源來運用。犯罪的被害人很需要被保護,但是現在補償的部分成立的案子很少,經費也很少。 顏董事長大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保護的對象是有限的,並不是所有犯罪案件的被害人都受犯保協會…… 林委員佳龍:我知道,但是會越來越多,因為國民的權利意識越來越高漲。 顏董事長大和:以目前的預算來講,犯保協會所保護的犯罪被害人需求,按照現行規定是足夠的。 林委員佳龍:董事長,你講這句話絕對有問題。我在台中處理這個案子時就發現真的是人不夠、錢也不夠,很多事情負擔過重。 顏董事長大和:台中那兩個在日本被害的女學生本身,按照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林委員佳龍:我不是指那特定的兩個人,在我接觸的過程中就發現到這個情形。 顏董事長大和:因為我們是以現有的人力來做無限的服務。 林委員佳龍:「有限的預算,無限的服務」,這是廣告的口號,你在打廣告嗎? 顏董事長大和:我們儘可能就…… 林委員佳龍:我知道啦!因為質詢時間的關係。董事長,既然執行的剩餘有這麼多、基金又這麼大,這兩個基金都是你在負責,我認為「五根手指頭都是自己的肉」,我們打算除了小修犯保法,也想大修犯保法,所以預期未來國人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意識或實質的補償、協助等需求會增加,請你讓這些基金好好發揮作用,在修法之前能在人力及預算上加強,尤其在第一線的工作同仁相當辛苦,就是有需要才會用這麼多臨時工。謝謝。 顏董事長大和:是。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李委員貴敏暫代主席位。 主席(李委員貴敏代):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監所的作業基金包括看守所的作業基金及監所的作業基金。請問部長,受刑人與羈押被告的身分是一樣的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不一樣。 尤委員美女:一個是在監獄、一個是在看守所。請問他們的處遇在目前一樣嗎? 曾部長勇夫:目前不一樣。 尤委員美女:既然不一樣,為什麼他們的作業基金合流在一起變成一個監所基金呢? 曾部長勇夫:因為收容人包括羈押的被告,本身在看守所裡面多出來的時間應該要讓他們學得一些技能,但是按規定是採自願制,也就是如果本人不願意,就不能強制他們參與,但是受刑人一定要…… 尤委員美女:部長的意思是監所的矯正基金主要是矯正受刑人、訓練其謀生能力而進行矯正及教誨。 曾部長勇夫:是。 尤委員美女: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是因為案件還在偵辦審理中。 尤委員美女:只是案件還在偵辦審理,按照無罪推定原則,他們並不是受刑人。既然不是受刑人,還需要接受所謂的矯正、教誨、職業訓練嗎? 曾部長勇夫:所以這部分是採自願的,我們不能強制他們參與。 尤委員美女:即使是自願,但是所做的內容卻一樣,在監所矯正的受刑人已經被判決確定,因為違反社會性,所以需要被矯正、教誨,為了他們將來能重返社會,需要訓練他的生活技能;而看守所的收容人只是為了審判的需要,擔心他們逃亡、串證、湮滅證據才予以羈押,這些人不見得沒有謀生能力,他們可能是專業人員、公務員、有職業的人,所以謀生能力根本不成問題,是否犯罪都還沒有確定,所以不需要被教誨、矯正。今天這些人被關在看守所裡面,要他們跟受刑人一樣,為了矯正、教誨、謀生能力而做訓練,你不覺得很奇怪嗎? 曾部長勇夫:我想他們在看守所裡面這段時間願意接受…… 尤委員美女:他們被關在看守所裡面,自由已經被你們剝奪了,你們要他們做什麼,他們當然只有乖乖的做。我們現在要探討的是看守所及監所的宗旨有沒有一樣? 曾部長勇夫:不一樣。 尤委員美女:即使他們在看守所裡面很空閒而要求有工作做,但是我認為工作所得應該是他們的勞務所得,與為了矯正、謀生能力的訓練等而動用的監所基金不同。既然如此,請問這兩筆款項可以合併為監所作業基金嗎?不行吧!對不對?這不是很奇怪嗎?你們只是擔心收容人逃亡、湮滅證據、串證,而拘束其身體自由,所以只能夠拘束自由,其他的部分還是一個完整的人格,所有的人權應該被保護吧?他們被剝奪的只是自由而已,對不對?而被判刑確定者則受刑人,被關在監所裡面,政府要予以矯正,使其將來能重回社會,這兩個目的是完全不一樣的,既然不一樣,你們要他們做工作,不管這工作是什麼,兩者是不是應該要做不同的設計?可是今天我們所做的設計完全一樣,甚至把錢放在一起變成監所基金,我想這麼做不合理。吳署長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當然還有討論的空間,基本上兩者是不一樣的,一個是被告…… 尤委員美女:不一樣的嘛!對不對? 吳署長憲璋:剛才委員特別提到,因為目前羈押法第十六條規定,看守所長官得依被告志願令其作業。 尤委員美女:當然我知道你們是依被告志願令其作業,但你們是完全一樣的做法,這部分你們回去能否重新檢討?因為這兩個是宗旨、目的全部都不一樣的東西,第一個,基金不能夠混在一起,第二個,作業內容也不應該是一樣的,既然他不是受刑人,只是因為訴訟的需要而被羈押在看守所,我想要問的是,看守所這名稱是否妥當?其次,看守所是否適合由矯正署來管?矯正署負責的是矯正受刑人的行為,但他只是自由被剝奪,這樣是否能放在矯正署中?雖然組織再造中法務部的組織法已經通過,但這部分需要全面檢討,何況我們現在正在檢討兩公約,也即將召開國家報告的審核,這麼重要、跟人權有關的東西,希望法務部長回去能充分檢討,並在最短的時間內給我們報告。 接著,我想要請教署長,收容人現在是不是每天都可以沐浴?冬季時是不是每三天才能洗一次熱水澡?在100年的經費中,光熱水費就編了五千多萬,101年編了一億多,今年也編了一億多,編這麼多的燃料費,可是他們只有在冬天三天洗一次熱水澡,這部分是不是應有所改善?因為這在人權上是有問題的。 吳署長憲璋:我們部長對這部分特別重視,從去年開始,不但冬天供應,包括…… 尤委員美女:每天都會有嗎? 吳署長憲璋:每年都有…… 尤委員美女:不管男監、女監…… 吳署長憲璋:為什麼會再增加這個?因為部長體恤收容人的身體健康,所以夏天一個禮拜增加兩次…… 尤委員美女:但冬天每天都有? 吳署長憲璋:對。 尤委員美女:接著請教顏董事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通過從98年8月1日開始要擴大保護範圍,裏面包括性侵害、家暴、人口販賣的被害人、兒童、少年、外籍配偶等,可是你們在業務上好像並沒有積極回應此一規定,你們所做的只有跟善牧基金會合作的人口販賣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保護庇護方案而已,並沒有其他方案。 主席: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顏董事長說明。 顏董事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98年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通過後,我們有跟各縣市及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一起開會,因為…… 尤委員美女:但是你們有什麼方案? 顏董事長大和:我們本身負責轉介工作。 尤委員美女:怎麼會是轉介?你們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顏董事長大和:對,有些必須由社工單位來處理,我們會轉介給他們。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提供經費嗎? 顏董事長大和:要看情形,譬如我們一路相伴的法律服務工作就跟法扶會有合作,跟各地律師公會也有合作。 尤委員美女:希望你們針對被害人及兒童、少年等能有更多像法扶基金會的做法,就是有很多專案加以協助。 另外,有關認罪協商判決金的經費,你們並沒有訂定作業要點,只在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的部分有一個基金作業要點,針對認罪協商判決金之經費的運用,可否請董事長作一說明? 顏董事長大和: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基金作業要點,乃是法務部檢察司所主管的行政法規,我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根據法務部檢察機關的緩起訴……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是法務部的業務範圍,不是你們的事情? 顏董事長大和:我們另外有訂定一個實施作業要點,對認罪協商判決金的部分也是比照緩起訴處分金來做處理。 尤委員美女:但有關這部分的資訊及統計資料,你們並沒有上網公告,請問未來這部分可否上網公告? 顏董事長大和:可以。 尤委員美女:再者,你們也欠缺評估成效的相關資訊,你剛才在答復委員提問時表示,曾在98年提出評估的績效,當時對評估的結果有很多數字,就本席得到的資料顯示,滿意度只有六成多,董事長提出的數字則是九成多的滿意度,委員同仁所獲得的數字是不滿意度高達七成多,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不同的數據,姑不論如何,基金主要用於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的判決金,數額很可觀,如何將這筆錢花在刀口上,特別是要用在犯罪被害人的身上,而不是你們一再強調反毒、反貪等防止犯罪的宣導,我們認為,這些經費應該是編在法務部的公務預算內,而不是編在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基金裡面。 顏董事長大和:站在總會的立場,對這部分我們會再跟法務部保護司協調。 尤委員美女:因為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該做的業務已經講得很清楚,主要是針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不論其生理、心理或身體的安置等等,都要給予必要之保護,但在基金現有財務不是很寬裕的情況下,還把錢挪用到法務部本身該做的犯罪宣導業務上…… 顏董事長大和:雖然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屬於民間的公益團體,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所以,我們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有時候要接受法務部政策上的指導。 尤委員美女:不論認罪協商判決金或是緩起訴處分金,到目前為止已累積到好幾億,剛才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負責人表示,他們在執行業務上相關的規則,大部分都是法務部訂定或接受其政策上的指導,請問部長,你們對判決金與處分金的運用有無訂定相關規則或辦法,還是交由各個檢察官自行決定?我們最在意的是這些上億的錢是否都花在刀口上或有做最適切的運用?又,相關運用的情形及績效的評估有無上網公告?可否將這些資料於一個月內彙整成一個完整的報告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曾部長勇夫:應該可以。 尤委員美女:關於反毒及預防犯罪的宣導工作,應該是回到法務部的公務項下來編列,而不是移列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或更生人保護協會的基金項下,請問部長,可否在此對這部分做出承諾? 曾部長勇夫:我們回去後會一併檢討。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主席(尤委員美女):因為時間的關係,今天的會議就繼續詢答,待詢答結束後再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桐豪、潘委員孟安均不在場。 現在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委員會排定的議程很重要,全國都非常關心,在請教相關負責的主管之前,本席先請教部長有關阿扁的問題,你們到底要把他治療到什麼程度才能讓他恢復到可以寫作的能力?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對陳前總統健康的狀況,我們都是尊重醫師專業的意見。 許委員添財:對他何時可以恢復到寫作的能力,你們總有個預估吧? 曾部長勇夫:我們沒有辦法做這樣的預估。 許委員添財:他本來寫文章很流暢,資料也蒐集得很完整,也很豐富,但現在把資料拿給他,他已經沒有辦法寫了,部長不覺得他這樣很嚴重嗎?原來一個好端端的人進到獄中,4年後講話從很流暢變成結結巴巴,甚至已經到了嚴重口吃的地步。阿扁從小寫作能力就非常強,進入初中還參加全國的論文比賽,得到初中級的第一名,今天他卻因為沒有辦法記憶,變成完全沒有辦法寫作,他所思考的問題必須先用筆謄下來放著,下次要繼續寫的時候再反覆對照,才有辦法寫下一段,不能像我們一次寫個幾段,甚至可以一氣呵成,請問部長,阿扁何時可以恢復正常寫作的能力?還是他永遠就廢掉這項能力?你們對這些問題應該有所了解,總不能隨他去或什麼都丟給醫院,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我們希望醫師能就陳前總統整個健康狀況…… 許委員添財:請問他一天需要花多少醫藥費? 曾部長勇夫:我不清楚。 許委員添財:應該是好幾千塊,所以,一個月下來至少要花五萬塊吧? 曾部長勇夫:連住的房間也要算在內…… 許委員添財:光是一個月的自付額,他就需要花五萬多塊。如果你們讓他保外就醫,他不就可以自行解決了嗎?你們現在把他關在監獄,不僅讓他病況日趨嚴重,法務部的負擔也更為加重,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因為我們是執法單位,所以,我們必須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許委員添財:我提出意見盼供你們參考,希望利用這個機會把你們所掩蓋的內幕真相,透過國會紀錄向社會大眾公開,並給歷史一個交代。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矯正署吳署長幾個問題,首先是對更生人的就業輔導,你們都是交給台灣更生保護協會做財務的管理、規劃及相關的經營,但這部分事實上跟你們在獄中對收容人的矯正與訓練有密切關係,根據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所提出102年度營運計畫中有編列「勞務加工」及「自營銷售」兩個項目的費用,請問署長,對102年度「勞務加工」的費用,你們計劃編列多少?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編列4億元。 許委員添財:對「自營銷售」的部分,你們編列多少? 吳署長憲璋:3億4,000萬。 許委員添財:兩項加起來共七億多,但在細部計畫中你們對這部分的細節卻著墨相當少,本席希望你們提供收容人被要求工作的項目及內容,以及他們出獄後跟其職業的銜接有無問題等相關資料,因為本席覺得你們在「勞務加工」方面所占的比重相當高,而且加工的項目也非常多,請問這些都是收容人本來的專長嗎?譬如摺紅包紙、摺寺廟用的蓮花,這些跟收容人出獄後所找到的工作有關係嗎?我們覺得一個好端端的大男人在出獄後不可能去做家庭代工吧!但因為你們的矯正與訓練,如今已搶走許多婦女兼做家庭代工的工作機會,而且是用低價的方式,據本席從社會面了解,目前有辦法進到監獄委託收容人摺紅包袋的廠商,與外面沒有獲得這些好處的廠商,在產品的報價上竟然差距很大,你們把罪犯、被收容人當成廉價勞工,讓監獄變成血汗工廠,嚴重破壞市場的秩序,排擠民間一些就業的機會;更可議者,當他們結束被收容與矯正的生涯後,以更生人的身分回到社會就業,竟與其原有專長無關,像阿扁現今在牢房裡面只能摺蓮花,其原有寫作的能力反而被你們破壞殆盡,如今已無法繼續從事寫作的工作,這是一個既特殊又明顯的例子,對矯正署的功能不啻是一項很嚴正的挑戰,你們的確要好好檢討。 吳署長憲璋:針對「勞務加工」的部分,我們已經做了很多的改進,未來還有很大努力的空間;至於自行作業及技能訓練的部分,從今年起我們就一直努力強化,同時,每年我們都有對這些項目進行檢討,以了解我們開辦的項目是否符合目前產業發展的潮流。 許委員添財:也許你們對設定的目標都有做年度檢討,但我們覺得你們檢討得既不夠完整,也沒有系統,更不深入,所以,最後只流於表面文章,到我們檢視你們實際作為時,卻發現都是馬馬虎虎,效果非常有限,對整個社會的發展反沒有任何幫助,甚至反而有害,對受刑人或被收容人將來回到社會的職場,其原有專長可能也沒有辦法延續,或被破壞也不一定,我們可以從一些數據看出端倪,譬如更生保護協會輔導就業的情況,從98年輔導1,726人,接下來幾年就不斷下降,前年已下降兩成以上,到100年變成1,130人,下降的幅度在短短兩年之間竟然高達34.53%,今年(101年度)從1月至8月僅輔導769人;我們都知道,監獄裡面被關的人犯越來越多,可以說是已達到人滿為患的地步,但被輔導就業的人數卻反而越來少,所以,矯正的工作一定要做徹底檢討,如果你們做不來,或者做了沒用,那就乾脆不要做了! 吳署長憲璋:我們非常努力在做,不但如此,我們還不斷在強化,現在正推出「脫胎築夢」就業媒合方案,包括勞務加工及技能訓練的部分,我們將在新的年度全力衝刺。 許委員添財:還有,你們對更生人提供貸款,逾期拖欠的情形相當嚴重,截至今年8月底為止,逾期未償貸款高達1,548萬6,000元,占整個未償餘額2,689萬元的57.59%,將近六成,請問署長,對逾期拖欠的更生人,你們有沒有進行追縱?有沒有公告?還是討不回來就隨他們去吧?若果如是,我們就要追究貸款是否有特權的情形?難道更生人之中也有可以貸得到款與貸不到款的差別?如果貸款真有特權的情形,以致貸款的效能與功能均發生問題,最後造成逾期未償貸款將近六成,我看銀行要是讓你來開,我們國家的金融可能馬上會崩掉。 吳署長憲璋:很抱歉,這部分並非本署主管的業務。 許委員添財:但不可否認的是,這跟你們的矯正工作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關係,比如說從技能的訓練到輔導就業,都關係到更生人回到社會職場能否有立足之地,因為受刑人與被收容人原有的專長與能力,在受矯正或訓練時都被破壞掉,在此前提下,當他們出獄後能否在更生保護協會輔導下順利就業,我們認為實在不可能!我們為什麼不授予更生保護協會直接執行的權責?坦白說,他們都是善心人士,絕對會誠心誠意幫助更生人重新回到社會,但以現行制度,卻讓他們顯得英雄無用武之地,因為你們在前端也就是獄中受矯正過程中就將其原有職能給破壞了,讓他們原有的職能無法延續,像阿扁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原來可以寫作的現在卻無法從事寫作,他原有的職能不就是被你們破壞掉了嗎?本席舉這些實例,主要是想幫你們去做整體性、系統性的思考,如何提高你們矯正與訓練工作的績效,以幫忙社會解決或減輕更生人就業的問題。 吳署長憲璋:是的,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賴委員士葆、邱委員文彥、紀委員國棟、徐委員耀昌、林委員明溱、江委員惠貞、張委員慶忠、黃委員昭順、楊委員瓊瓔、蔡委員其昌、蘇委員清泉、林委員德福、王委員進士、陳委員亭妃、徐委員欣瑩、黃委員文玲、潘委員維剛、吳委員秉叡、陳委員明文、盧委員嘉辰、黃委員偉哲及吳委員育仁皆不在場。 向委員會報告,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因為謝國樑委員剛剛趕到,所以,我們給他5分鐘發言的時間,現在就請謝委員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署長,今天審查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你是主要負責人,可不可以簡單再說明一下,此作業基金收支主要用途為何?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作業基金的營運主要是依照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規定來使用的,譬如擴充所有作業設備的支出,銷貨、勞務成本的支出,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死亡之慰問金,依法提撥補助、獎勵之支出,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其他還有包括管理及總務支出。 謝委員國樑:我想就概念問題跟你溝通,事實上監所收容人犯是要吃掉國家資源的,需要國家編列預算處理,可是這些人有勞動力,他們在勞動時也可以替國家創造產值。我個人最近曾跑到台北監獄,我看到一個收容人那天狀況並不很好,他說他的手長了很多病菌,我自己看了也嚇了一跳,他的腳也有滿多病菌,那天我看完後就請北監的秘書、首長能讓他去看醫生。後來我發現,因為人滿為患,有時候遞出看醫生的申請單,到實際能看到醫生,其實中間有個時間差,當然每個監所情況不同,不過北監超收情形非常嚴重,大家非常關心。我的意思是,你們在用這些勞動力的過程中,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是不是有些部分要用於協助改善收容人的收容品質?還是你認為收容品質是你們矯正署各監獄編列預算去做的,跟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是沒有關係的?現在一些基本的收容,連我看了都心生不忍,剛好今天在審這個作業基金,所以我就提出上述問題跟你討論。 吳署長憲璋:這個作業基金是取自於收容人,當然應該將大部分的回歸到他們身上。剛才提到的收容人健康維護、生活照顧問題,包括從去年開始夏天可以洗到熱水澡等生活上的照顧就是我們要做的事情。 謝委員國樑:收容環境惡劣應該是滿普遍的情形,皮膚較容易過敏的大概可能就是那樣的狀況,既然他們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有出力,也有做勞動服務,是不是也能改善他們的基本生活照顧?你們的公務預算不一定足夠應付整個基本的收容,那個部分我看起來是滿有問題,我想問的是,到底問題是出在公務預算,還是出在超收?或者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既然是這些人創造出來的,是否可以運用這基金來做改善收容環境之用? 吳署長憲璋:當然,超收必然會引發很多,包括健康等相關的問題,不過,只要他們有任何健康上的問題,我們會馬上處理,不一定要用什麼基金來挹注,但公務預算跟這個作業基金是可以相輔相成的,假如我們能改善他們這方面的生活、設備,當然對收容人的處遇及生活品質、健康是有幫助的,我們當然會馬上來做,對於剛才委員提到的狀況,我們會加以重視,有任何狀況,我們也會請台北監獄特別注意。 謝委員國樑:我看到的部分是滿可憐的。 吳署長憲璋:我們會重視這個問題。 謝委員國樑:請他們多注意一點。 吳署長憲璋:是。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已經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林委員正二、潘委員維剛、謝委員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 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 人事總處及法務部附屬基金質詢 1.人事總處-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部分: 過去中央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的業務,後來因為組織改造的規畫而將中央住福會的業務分別裁併到內政部(住宅)及人事總處的給與福利處(福利),本基金的業務後來也併入到人事總處來掌理。 從基金規模、救助對象及預算支出情形,本席有幾點問題請教人事長: (1)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為何僅僅只以「中央」的公教人員為限?「地方」的公教人員呢?各地方政府如何協助有需要的公教人員?與中央的急難救助規定一樣嗎?由於各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不一,需不需要做一致性、通盤性的規定,讓全國的公教人員都得到相同或相似的政府協幫助? 其次是,公教人員之外的「軍人」,中央政府是如何協助的?得否做併入本基金一併做相同的協助? (2)基金支出: 從基金預算的支出情形明顯看出,基金的支出中,絕大多數都是充作代辦銀行的手續費用支出,100年、101年及102年分別有高達97.4%、75.8%、74.2%都是給了銀行。 因此,本席建議:既然,基金的業務及經費幾乎全數都是歸由銀行來代為辦理,而且基金的規模也不大,何必成立基金來辦理呢,是否可以考慮歸給人事總處的給與福利處已編列公務預算來辦理即可? 附表-預決算支出情形比較表 年度 總支出 銀行手續費 手續費比率 100 109萬元 106.1萬元 97.4% 101 177.9萬元 134.9萬元 75.8% 102 158.9萬元 117.9萬元 74.2% (3)受理件數: 另外,由基金受理的件數來看,100年才83件,今年101年1月到10月更低到只有受理了37件,正面來看,表示公教人急難救助的基金需求不高,負面來看,基金的效能及業務量非常低。 所以,本席鄭重建議:本基金應該裁撤,相關業務改隸給人事總處的給與福利處來承辦。 附表-基金辦理件數情形表 年度 受理件數 100 83件 101(1月-10月) 37件 2.法務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更生保護會部分 (1)「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與協會的業務收入關係重大: 「緩起訴處分金」以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及更生保護會的主要收入來源。 問題: 去年100年度的「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的收入總額是多少? 去年100年度「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分配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及更生保護會的總數,占了整體100年度「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的百分比是多少?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及更生保護會所接受的收入中,「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所佔比例是否偏高? 附表-102年度收入情形表: 緩起訴處分金 認罪協商判決金 合計 (佔總收入比例)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12142.6萬元 238.8萬元 12381.4萬元 (66%) 台灣更生保護會 6591.5萬元 137萬元 6728.5萬元 (36%) (2)台灣更生保護會及福建更生保護會收支及整併問題: 從台灣更生保護會及福建更生保護會收支的情形中,102年度人事支出分別占了約29%及39%,特別是福建更生保護會的專職人員只有3人,人事費將近40%,總預算也只有672萬元。 由以上數據來看,本席建議: 請法務部慎重考量將台灣更生保護會與福建更生保護會進行整併。 其次,有關人事費中還編列給法務部的公務人員兼職費用,是否考慮國家財政予以刪減? 附表-102年度更生保護會收支情形表 總支出 人事支出 比例 台灣更生保護會 1億8639.6萬元 5340.7萬元 29% 福建更生保護會 672.7萬元 262萬元 39% 3. 法務部矯正基金部分: (1)收容人數問題: 截至101年7月底止,監獄收容人數不僅逐年遞增,而且,全國矯正機關平均超額收容比率高達20.5%,其中,台北監獄、桃園監獄以及高雄第二監獄的超收比率更高達40%以上,收容空間嚴重不足,嚴重侵害了監獄受刑的基本人權,法務部應該提出有效改善的方案? (2)再犯比率問題: 從最近10年監獄受刑人的數據顯示,入監收容人數中再犯的比例由91年的47%提升到100年的70%,今年101年1月到7月更提升到71.5%,種種數據清楚指出:法務部的教化效能不彰,本席建議:法務部應針對受刑人的教誨課程、時間、及次數等等做必要的檢討及修正,以有效提高矯正機構的設置目的及功能。 4. 原住民族特考法務部未報缺問題: 99年、100年及101年這3年中,數據資料清楚顯示,這幾年監所管理人員中循由原住民族特考機制進用的比例確實過低,今年根本就未提報,也就是說沒有開給原住民名額,明顯不符合機關單位及原住民的事實需要,監獄官及監所管理員考試明顯有民族歧視之嫌,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問題: (1)監所管理員有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但是,為何一直以來沒有開放「三等監獄官」的名額給原住民? (2)姑且不談全國監獄(矯正機關)的監所管理員額總數,單單在花東地區的矯正機關就高達11個單位,而且編制及預算員額將近1200名額,但為何今年沒有提報原住民的名額? 附表-監獄官及監所管理員名額比較表:(單位:人) 考試類科 99年 100年 101年 司法特考 監獄官 33 35 36 監所管理員 248 264 200 原住民特考 監獄官 0 0 0 監所管理員 1 1 0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法務部為使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有統一標準可循,訂有「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而認罪協商判決金部分未訂執行作業規範,比照緩起訴處分金辦理。依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三(九)2.點規定:「(1)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申請作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對象,應事先向檢察機關申請,…。(2)申請時應提出執行計畫書(應註明該團體之統一編號),內容包括:…、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及支用方式、…。」是以,公益團體應有明確之用途及支用計畫,始可申請緩起訴處分金收入,爰該2家財團法人申請緩起訴處分金,應覈實擬定運用計畫。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更生保護會為接受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及第455條之2規定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之公益團體,本(102)年度預算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與支出係同額編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共編列1億2,381萬4千元,臺灣更生保護會共編6,728萬5千元。 本席認為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更生保護會97年度至100年度決算數顯示,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支仍有賸餘,且賸餘占收入比重不低,由18%至47%不等,突顯其支出運用計畫之擬訂恐未覈實,應檢討改進。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本院謝委員國樑,針對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編列收容人疾病醫療補助費用,係參酌100年度決算數編列。但因二代健保新制預定於102年正式上路,已將收容人納入健保,而該法明定自行負擔之上限,故本項經費應可減少。故建請法務部儘快提出評估報告。爰提出質詢。 說明: 一、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規定,未將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健保。但全民健康保險法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預計102年度全面施行二代健保新制。修正後規定,矯正機關之收容人已大致納保。 二、為配合二代健保全面施行,矯正機關收容人納保後,應自行負擔部分住院及門診費用,且有法定上限,因此,該基金屆時雖仍有部分未納保人士(如非法居留者)或健保不給付項目尚需由該基金補助,但與目前(舊制)相比,相關費用可望大幅減少。 三、配合二代健保新制實施,矯正機關收容人將於102年納保,矯正署及所屬業依法編列所需之健保補助費,該基金對清寒重病收容人之醫療補助應可大幅減少。因此,本年度編列之補助金額似顯偏高,宜覈實酌減。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12時27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及第三案之預算處理,請宣讀各案之預算數。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102年度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預算案對照表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102年度業務計畫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執行。主要業務計畫包括辦理傷病住院貸款、疾病醫護貸款、喪葬貸款及重大災害貸款4項,預計核貸傷病住院貸款計50件,貸款金額3,000萬元;疾病醫護貸款20件,貸款金額1,200萬元;喪葬貸款25件,貸款金額1,250萬元;重大災害貸款25件,貸款金額1,500萬元,預計全年共120件,貸款金額6,950萬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16頁) 二、總收入:533萬9千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7頁) 三、總支出:158萬9千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7頁) 四、本期賸餘:375萬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笫7頁) 法務部主管102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對照表 一、業務計畫部分:102年度營運計畫分別由臺北監獄等43個矯正機關執行,營運計畫包括勞務加工及自營銷售二部分,有關勞務部分設電器、電子、木工、鐵工、機工、藤(竹)工、鞋工、藝品、縫紉、洗滌、紙品、塑膠、雕刻、玩具、外役、什工及其他等17科作業,主要以加工為主,其中電子科加工電子零件2億3,898萬3,128件,藝品科加工工藝品2億4,764萬3,897件,紙品科加工紙製品2億1,552萬5,591件,其他科加工什項物品3億2,045萬2,244件;另自營銷售部分設印刷、木工、鐵工、藝品、縫紉、釀造、陶藝、食品、農作、園藝、畜牧及其他等12科作業,主要以縫紉、釀造及食品為主,其中縫紉科產銷縫製品47萬6,484件,釀造科產銷醬油77萬4,766公斤,食品科產銷食品352萬4,595件。(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5頁) 二、業務收支部分:(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13頁): (一)業務總收入:8億4,413萬8千元。 1.業務收入8億1,614萬4千元。 2.業務外收入2,799萬4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9億5,145萬7千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5億4,329萬3千元。 2.業務外費用4億0,816萬4千元。 (三)本期短絀:1億0,731萬9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566萬3千元。(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5至6頁及第34至37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法務部主管102年度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預算對照表 一、業務計畫部分:102年度營運計畫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執行;營運計畫主要為保護業務及宣導業務,包括技能訓練、輔導就業、輔導就學、輔導就醫、輔導就養、訪視受保護人、急難救助、資助旅費及膳宿費、創業小額貸款、入監個別輔導、入監團體輔導、入監辦理文化活動及業務宣導等措施。(詳見預算書第1-8頁) 二、業務收支部分:(詳見預算書第27頁) (一)業務總收入:1億8,639萬6千元。 1.業務收入:7,398萬9千元。 2.業務外收入:1億1,240萬7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1億8,639萬6千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1億1,911萬1千元。 2.業務外費用6,728萬5千元。 (三)本期餘絀: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部分:200萬元。(詳見預算書笫33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法務部主管102年度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預算對照表 一、業務計晝部分:102年度營運計畫由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執行;營運計畫主要為保護業務及宣導業務,包括技能訓練、輔導就業、輔導就學、輔導就醫、輔導就養、訪視受保護人、急難救助、資助旅費及膳宿費、小額創業貸款、入監個別輔導、入監團體輔導、入監辦理文化活動及業務宣導等措施。(詳見預算書第1-12頁) 二、業務收支部分:(詳見預算書第14-15頁) (一)業務總收入:441萬2千元。 1.業務收入:114萬8千元。 2.業務外收入:326萬4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672萬7千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612萬7千元。 2.業務外費用60萬元。 (三)本斯短絀:231萬5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部分:20萬元。(詳見預算書第22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法務部主管102年度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對照表 一、業務計畫部分:102年度營運計畫分別由本會暨所屬臺北分會等21個分會執行,營運計畫包括保護業務、宣導及會議、人事業務及總務業務四部分,有關保護業務分設安置收容、醫療服務、法律協助、申請補償、社會救助、調查協助、安全保護、心理輔導、生活重建、信託管理、緊急資助、出具保證書、訪視慰問、查詢諮商及其他服務等15項服務,主要以保護業務為主,其中安置收容196人次、醫療服務311人次、法律協助10,847人次、申請補償2,659人次、社會救助2,116人次、調查協助2,783人次、安全保護13人次、心理輔導14,870人次、生活重建9,292人次、信託管理917人次、緊急資助1,190人次、出具保證書198人次、訪視慰問18,549人次、查詢諮商3,573人次、其他服務18,269人次。(詳見單位預算書第2至4頁) 二、業務收支部分:(詳見單位預算書笫23頁) (一)業務總收入:1億8,742萬元。 1.業務收入6,052萬元。 2.業務外收入1億2,690萬元。 (二)業務總支出:1億8,427萬5千元。 1.業務費用6,046萬1千元。 2.業務外費用1億2,381萬4千元。 (三)本期餘絀:314萬5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47萬6千元。(詳見單位預算書第29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繼續宣讀委員提案。 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提案: 1-A.主決議 中央公教員急難貸款服務對象為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現行執行方式規定申請人應於其服務機關、學校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中央公教員工工作穩定,且歷年來違約情況亦不多見,為加強中央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對於申請急難救助之公教員,在承辦貸款業務時,應撤銷覓具保證人,俾申請之便利,以落實政府照顧公教人員的美意。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提案: P1.科目名稱:業務收入,本年度預算數:816,144千元,提案:凍結數408,072千元。 說明: 本基金來源包含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及看守所,惟查,看守所之受羈押被告,並非需要被教化感訓之人,其志願作業與監獄受刑人之志願作業所累積之收入實不應共同編列於同一作業基金,並編列相同之用途,現行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將看守所作業與監獄之作業混同,錯將受羈押被告視為受刑人,實應檢討,並使看守所與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之作業基金分流,並依其目的規範不同之運用辦法,爰建議凍結該基金(102)年度業務收入預算數816,144千元之二分之一,直至法務部提出看守所作業基金編列計畫與相關保管與運用辦法,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P2.科目名稱:業務外費用-業務成本與費用,本年度預算數:13,063千元,提案:凍結數1,306千元。 說明: 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規定,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學者專家應聘二人至四人,經查該管理會之委員僅有一名學者專家,已不符合該辦法之規定,爰建議凍結該基金(102)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13,063千元十分之一,直至法務部聘請之委員身分符合該辦法之規範,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P3.科目名稱:管理及總務費用-國外旅費,本年度預算數:37萬9千元,提案:減列數37萬9千元。 說明: 102年度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其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國外旅費37萬9千元,用以考察英國矯正機關,因102年度法部矯正署已編列11萬元考察日本矯正機關。由於基金預算須符合法定項目之規範,考察國外業務應回到矯正機關以單位預算編列以符合法制,因此建議刪除37萬9千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P4.科目名稱: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國外旅費,本年度預算數:37萬9千元,提案減列數37萬9千元。 說明: 本基金編列派員赴英國考察矯正機關技能訓練等業務所需國外旅費37萬9千元,惟查,本項作業基金係由收容人參與作業所得提撥而來,其性質屬收容人勞動所得,實不應供為基金聘僱人員出國考察業務之用,倘若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亦應由公務預算下編列。且該基金於民國98年亦曾編列預算派員赴日本考察日本刑務所作業與技職訓練及矯正展,並未有明確成果,且該次國外旅費之執行顯示考察人力過多,有與業務無關之會計人員參與。考量監所人權日漸受國人重視,該作業基金應盡可能使用於改善收容人處境,派員赴英國考察業務實非迫切必要,爰刪除該基金(102)年度編列國外旅費37萬9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P5.科目名稱:業務外費用,本年度預算數:408,164千元,提案凍結數40,816千元。 說明: 基金於102年度「業務外費用-其他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費1億1,990萬元,相較100年度相比,高出6千餘萬元,惟查,現行仍有部分監所於冬季並未每天供應適當溫度之熱水沐浴,且亦未考量依氣候而調整適當溫度熱水供應,更有部分監所未提供每日至少一次之沐浴,顯已有害收容人之健康,實應檢討,爰建議凍結該基金(102)年度業務外費用預算408,164千元十分之一,直至法務部改善監所收容人之沐浴情形,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P6.科目名稱:業務外費用,本年度預算數:408,164千元,提案凍結數40,816千元。 說明: 按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電腦網頁設計等)及藝術人文兩大類(如紙藝、刺繡、紙傘)。98年度決算至101年8月底執行結果顯示,就業謀職類占技能訓練經費比率在8成以上,顯見矯正機關對收容人之技能訓練,係以就業謀職類為主,惟依照收容人出矯正機關之就業情形顯示,所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約僅3成,顯示監所技能訓練對其就業之助益有限,訓練項目容未盡符合就業市場所需,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應再加強。爰建議凍結該基金(102)年度業務外費用預算408,164千元十分之一,直至法務部提出更高就業導向之技能訓練規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P7.科目名稱:業務外費用-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本年度預算數:4,700萬元,提案減列數2,350萬元,凍結數1,175萬元。 說明: 102年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於業務外費用編列收容人疾病醫療共4,700萬元,因102年度健保新制即將施行,未來收容人將納入健保,未來收容人醫療費用之支出可望減少,由於本基金102年度總收入為8億4,413萬8千元,扣除總成本及費用9億5145萬7千元,短絀1億0,731萬9千元,因此未減少基金收入,建議減列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2,350萬元,同時凍結1,175萬元,請法務部矯正署提出102上半年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支出報告後,並送交本委員會,始得解凍之。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P8.科目名稱:業務外費用-收容人疾病醫療補助費用,本年度預算數:4,700萬元,提案凍結數20%。 說明: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科目下編列收容人疾病醫療補助費用4,700萬元,係參酌100年度決算數編列;針對收容人之疾病醫療補助,現行健保法排除矯正機關收容人之納保,但該基金二代健保新制預定於102年正式施行,大致都已將收容人納入健保,該基金負擔之醫療補助將較目前大幅減少,故本項經費應可刪減。本席建請法務部提出重新評估設算,爰提案先行凍結20%。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林國正  呂學樟 P9.科目名稱:業務外費用-補貼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本年度預算數:47,000千元,提案:減列數7,000千元,凍結數四分之一。 說明:該基金本(102)年度「業務外費用」科目下編列收容人疾病醫療補助費用4,700萬元,係參酌100年度決算數編列;然二代健保新制已立法訂於102年正式施行,矯正機關之收容人6萬餘人大致將納入健保,因該法明定自行負擔之住院及門診費用將有法定上限,爰本項經費應可大幅減少,是以,本年度編列之補助金額似顯偏高,爰提案刪減7,000千元並凍結四分之一,俟法務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P10.主決議 現行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及藝術人文兩大類。依據98年度決算至101年8月底技能訓練經費執行結果顯示,就業謀職類占技能訓練經費比率在8成以上,顯見矯正機關對收容人之技能訓練,係以就業謀職類為主。惟根據法務部資料顯示,98年度至101年8月底,技能檢定職類訓練平均就業率64.61%,非檢定實用謀生類平均就業率為66.85%;同期間之就業與技能訓練相關率顯示,技能檢定職類訓練部分為36.68%,非檢定實用謀生類為27.98%。可知,技能檢定職類訓練之就業導向較高,惟兩者比率皆偏低,平均就業與技訓相關率僅31.04%,顯示監所技能訓練對其就業之助益有限,訓練項目容未盡符合就業市場所需,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應再加強。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P11.主決議 一般來說,監所作業的來源可分為兩種,委託加工作業與自營作業。前者由外界廠商委託承製或代工,賺取勞務收入,有代工就有收入。後者則由監所自購機具設備原料,從事生產製造及行銷,如同一般企業自負盈虧,收入多則獲利愈多。雖然委託加工作業有較為穩定的收入,對收容人勞作金也比較有保障,但容易受經濟景氣影響,尤其近年來台灣的傳統產業大都外移至大陸或東南亞國家,本土需求急劇縮減,至委託加工比例日益減少(現行比例為59.78%),相對自營作業,可運用有利的低人力成本,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而目前自營銷售比例為40.22%,為減少國庫支出、增加矯正作業基金之收入,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應提高自營比例至少達50%,並積極鼓勵各監所引進企業經營理念,自行開發有特色的優質產品,亦有助於提升社會大眾對監所和受刑人的正面印象。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P12.主決議 矯正作業基金設置是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出監所後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並可用於改善醫療和生活設施,維護收容人身心健康。根據矯正署統計,從民國95年起深耕自營作業積極行銷以來,收入逐年成長,100年度更創新高突破3.2億元。目前全台監所的勞動工作,可分為「委託加工」(替中小型企業代工組裝衣架、茶葉罐等),以及開發、生產自銷商品的「自營作業」等種類。打開自營商品目錄,彷彿看見各地名產總集,例如台北監獄鳳梨酥、新竹監獄貢丸……等都是搶手的人氣商品。其次,自營商品還肩負傳承工藝的任務,例如澎湖監獄推出砂畫、彰化監獄的閩獅頭、台中監獄的漆器……等,希望藉此培養受刑人耐心、細心以及成就感,還能傳承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然因應全球糧價高漲與未來可能產生之糧食危機,另為發揮監所作業功能,爰提案建議矯正機關應積極與農委會評估監所農產品生產計畫,尤其是颱風季節農產品價格高漲,監所農產品可用來協助調整市場供需平衡。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P13.決議 法務部為訓練矯正機關收容人謀生技能,並養成勤勞習慣,成立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提供勞務加工服務,銷售其所產製之產品,並訂定深耕自營作業政策方向,積極鼓勵並持續督導矯正機關開辦各項自營作業項目,然據審計部稽查基金自營作業辦理情形,仍有自營作業產品間有各批生產成本差異過大,或未以契約廠商為優先採購對象,致銷貨成本增加情事;以及自營作業材料管理未覈實,致材料耗用數量存有異常等情形,建請法務部應立即督促監所積極改善,加強自營作業產品審核及成本控管,教育承辦人員熟稔相關採購規範,並核實管理作業耗材與存料,以避免不法情事之發生。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呂學樟  李貴敏 P14.決議: 截至民國100年底止,各矯正機關教化人員實際在職人數278人,但收容人數卻高達64,864人,教化人力與收容人人數之比例為1:233,差距懸殊。據審計部實地抽查各監獄辦理教化受刑人情形,因受限人力不足,僅能針對特定類別受刑人施以較高頻率之個別教誨,其餘各類受刑人實際多僅能3個月實施一次個別教誨。從據法務部統計,近5年來新入監受刑人再累犯率不斷攀升,業自65.2%上升至69.5%,又毒品罪、竊盜罪再累犯率分別高達9成及7成,可知受刑人矯治成效仍待加強。爰此,建請法務部研擬改善措施,如透過增募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協助推展收容人教化輔導等方式,加強教化執行成效,並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增加或加強提供提供收容人在監教化與諮商輔導業務,以達預防再犯之目的。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呂學樟  李貴敏 P15.決議: 針對「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不符人權兩公約及無罪推定原則,要求有關收容人基本人權的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補助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以及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等經費應回歸法務部矯正署公務預算,不應再於該基金編列之,並應半年內將「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設立宗旨及相關規定依上述原則修訂之。 提案人:柯建銘  吳宜臻  尤美女  潘孟安 P16.針對旺旺集團跨媒體購併案,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依公民與政治權立國際公約第19條及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媒體被過度掌控或集中在私人控制的集團手上,已損害資訊來源和意見表達的多樣化。爰建請國家人權報告書之執行機關法務部本於人權公約所負之積極義務,向公平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達嚴正反對立場,並採取具體行動,以防止媒體壟斷控制,並促進媒體多元。 提案人:柯建銘  吳宜臻  尤美女  潘孟安 P17.附帶決議: 鑒於法務部訂定之監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發給辦法,以管理人員級職高低作為分配獎勵金之主要依據,未必反映第一線管理、作業人員之辛勞。為鼓勵監獄管理人員積極任事、提高監獄管理效能,以發揮獎勵金之最大效益,法務部應修正監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發給辦法,改以勞務負擔作為發給獎勵金之依據,以回饋直接管理、作業人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林國正  尤美女 P18.附帶決議: 受刑人於矯正機關學習工作技藝,有助於日後能經濟自立,使社會重新接納之。為培養受刑人積極之工作態度及工作技能,法務部應積極落實獎勵措施,使受刑人工作績效良好者能受到鼓勵,建立正向回饋之工作倫理。 法務部雖已訂定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惟未見督促施行之相關作為與獎勵發給績效之資訊。法部部應積極推行上開辦法,並於本年度決算報告說明本年度執行獎勵之受獎人數、金額等績效。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林國正  尤美女 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預算書案提案: P1.針對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更生保護協會、福建更生保護協會支預算書,未依立法院決議「財團法人預算書之編定應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除主表外,亦應編製各項明細表」,三機構之預算書編製及相關說明過於簡略,有欠完備。爰此建議上列三機構102年度預算應予凍結二分之一,待相關業務改善後並至立法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王惠美  呂學樟 P2.刪除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人事業務經費項下會議費用753萬5,000元二分之一。 說明:更生保護會主要目的就是協助更生人、使其順利進入社會、恢復生活軌道等等業務,但是僅僅召開會議經費即高達753萬5,000萬元,遠高於間接保護經費440萬100元、暫時保護費57萬5,000元,預算應有效用,撙節開支,爰以刪除二分之一。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P3.科目名稱:緩起訴處分金收入,本年度預算數:65,915千元,提案凍結數6,592千元。 說明: 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入為臺灣更生保護會重要收入來源,本(102)年度此部分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比重36.1%。但臺灣更生保護會並無提供有關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情形之公開資訊。 鑑於此部分收入之用途具公益性,臺灣更生保護會應儘速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對外公告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支執行情形,以利各界監督。 爰建議凍結台灣更生保護會(102)年度緩起訴處分金收入預算數之十分之一,共計6,592千元,直至提出有關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收支運用情形之公開資訊,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P4.科目名稱:緩起訴處分金支出,本年度預算數:65,915千元,凍結數20,000千元。 說明: 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102年預算,緩起訴處分金收入共6,591萬5千元整,該會擬支出宣導費用2,634萬元(內容包括:製作反毒宣傳品,發送30萬人次及訂閱法務通訊、法學叢刊等刊物,發送20萬人次等非屬該會業務之項目)。 然而,該會直、間接及暫時保護費用支出僅2,267萬餘元,宣傳費用較高於更生之旨之保護費用,比例明顯失衡,為撙節支出,爰於減列緩起訴處分金支出2,000萬元整。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林國正  尤美女 P5.科目名稱: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本年度預算數:1,370千元,提案凍結數1,370千元。 說明: 法務部為使「緩起訴處分金」之運用分配有統一標準可循,訂有「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依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三(九)2.點規定:「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申請作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對象,應事先向檢察機關申請,……。申請時應提出執行計畫書(應註明該團體之統一編號),內容包括:……、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及支用方式、……。」 然而「認罪協商判決金」之運用分配,至今仍未訂相關之執行作業規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0年度決算數顯示,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支仍有賸餘,且賸餘占收入比重高達35.86%,突顯其支出運用計畫之擬訂恐未覈實,應檢討改進。 建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比照「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儘速研商訂定「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執行作業規範,使其資源運用能有一致標準及符合公益目的;並應儘快建立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支明細完整統計,及公開相關資訊。爰建議凍結該協會102年度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預算數1,370千元,直至提出「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執行作業規範及臺灣更生保護會有關「認罪協商判決金」之運用規劃,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P6.科目名稱:間接保護費,本年度預算數:4,401千元,提案凍結數2,200千元。 說明: (3)臺灣更生保護會間接保護費用,有關辦理更生人之就業、就學輔導等間接保護業務所需經費。惟受該會輔導就業之更生人數偏低,成效亟待加強,建議應增闢更生人就業輔導之專案規劃。 由近年該會輔導更生人就業情形顯示,輔導人數方面,由98年之1,726人,減至100年之1,130人,101年1月至8月為769人;就業人數由98年之579人,增至99年之723人,100年為725人,101年1月至8月為483人,推算全年約725人,與99年之人數相當,顯示提供更生人職缺之成長呈停滯狀態。 另98年至101年8月底協力廠商各129家、156家、281家及243家,該會轉介至協力廠商就業之更生人各86人、119人、206人及47人;顯示,98年至100年間,平均1.5家或1.3家廠商始有一位更生人就業,101年1月至8月甚至5.17家廠商始有一位更生人就業,更加突顯更生人所面臨之就業困境。 為提升更生人之就業輔導成效,爰建議凍結台灣更生保護會102年度預算「間接保護費」二分之一,共計2,200千元,直至提出更生人就業輔導之改善措施及專案成效,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  柯建銘 P7.科目名稱:管理費用,本年度預算數:9,820千元,提案凍結數二分之一。 說明:更生保護協會一年之總業務經費高達1億8千多萬,然其各項工作成果未能具體反映成效,顯應重新檢討其管理方式。為落實更生人之保護,凍結管理費用二分之一,待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並至委員會報告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P8.科目名稱:管理費用,本年度預算數:9,820千元,建議減列220千元、凍結數3,200千元。 說明: 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之預算書內容過於簡略,限縮本院之預算審查權,應立即改善,以符合本院決議要求財團法人預算書,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而編製,並檢送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簡歷資料(含學、經歷)、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等。 為加強財團法人之管理,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七):「…,惟98年度相關財團法人預算編製過於簡略,內容未完備,限縮立法院預算審議權,爰建請行政院主計處應對財團法人預算書之編製訂定完整及一致性之標準,應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除主要表外,亦應編製各項明細表,如收支項目明細表及彙總表,以及收入支出(含成本、費用)項目明細表、員工人數及用人費用彙總表、各項費用彙計表等等,以利立法院審議。」 另依據本院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六):「…:1.自99年度起,各部會依預算法第41條規定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案時,須併同檢送各該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簡歷資料(含學、經歷)、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等,以為立法院審議相關預算書案時之參考。…。」。 爰此,建議減列台灣更生保護會102年度「管理費用」220千元,並凍結餘款之三分之一,共計3,200千元,直至提出符合本院決議之預算書編製內容及應檢附之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學經歷及薪資待遇福利等資料,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國正  柯建銘 P9.科目名稱:「事業外費用」,本年度預算數:67,285千元,提案:凍結數1/3。 說明: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2年度「事業外費用」預算數67,285千元,係包括「緩起訴處分金支出」65,915千元與「認罪協商判決金支出」1,370千元,據預算書說明係「辦理直接保護9,409千元、見間保護14,157千元、暫時保護1,614千元、更輔員參與會務費用1,139千元及會議4,187千元、宣導26,343千元、家庭支持方案8,036千元、社會勞動專案730千元及幼童托顧300千元」,卻未說明兩預算科目之具體經費配置情形,不利本院預算審查。鑒於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要求財團法人預算書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臺灣更生保護會卻未遵照本院決議,草率編列預算書表,明顯藐視本院決議,爰針對「事業外費用」67,285千元予以凍結1/3,俟臺灣更生保護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專案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P10.科目名稱:業務外費用,本年度預算數:67,285千元,提案:凍結數67,285千元。 說明: 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協會之總業務支出為186,396千元,業務外費用為67,285千元,占總支出費用之36.1%,然卻未明列各項使用計畫,無法評估其使用績效及合理性,且其運用欠缺公開資訊,無法知悉其用途是否符合公益性。為能確實執行立法院預算審查之職責,並落實正負資訊公開之原則,凍結67,285千元,待至委員會報告其預算計畫,並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P11.台灣更生保護會以自有資金無息貸予更生人,其辦理之貸款包括71年開始之創業小額貸款、91年開始之更生事業貸款2種,截至101年8月底止,前揭貸款未償餘額共160件及2,689萬元。另外該會尚有辦理信保業務,提撥資金予信保基金1,000萬元,供作金融機構辦理甘霖更生事業專案貸款之保證資金,97年開辦至101年8月底止,共提供2件,貸款金額90萬元之保證。其中貸款部分,截至101年8月底,逾期未償貸款為1,548萬6千元,占未償餘額2,689萬元之比重為57.59%。就「創業小額貸款」部分,截至101年8月底,計有149件及2,114萬4千元仍待償還,其中110件及1,302萬1千元已逾期,逾期件數及金額占待償數之比重達73.83%及61.58%;另逾期8年以上者甚高達?102 件及1,204萬9千元,貸款拖欠情形嚴重。另外「更生事業貸款」部分,截至101年8月底,計有11件及574萬6千元仍待償還,其中4件及246萬5千元已逾期。更生事業貸款件數少,貸款逾期情形不若創業小額貸款嚴重,惟逾期件數及金額占待償數之比重亦達36.36%及42.9%,最長者逾期4年。該會資產負債表中「催收款項」科目,100年度決算餘額、101年度及102年度預計餘額均為20萬4千元,顯未覈實列帳,又由於貸款係以該會自有資金支應,是否確實辦理催收,亦頗受質疑。綜上,更生人貸款拖欠情形嚴重,而帳上催收款又僅列20萬4千元,顯然台灣更生保護會未積極辦理催收。爰提案要求該會宜就逾期案件全面清理,並將清理情形之書面資料於一個月內送交本委員會。其次應積極加強對更生人創業案件之輔導,以利貸款之收回。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P12.改善社會治安問題,最重要的方法就是減少加害人,收容人在監獄教化期間,因與社會脫節,造成出監後無法適應社會,甚至部分遭遇家人及社會之排斥或排擠,往往造成更生人自暴自棄,最終又走上回頭路,造成社會問題。為了幫助更生人重新回到社會時,能夠以一己之力養活自己,同時大眾也能夠接納,不會加以排斥,台灣更生保護會應積極協助更生人規劃設立網路商城,或成立實體商品展售中心僱用更生人銷售,讓更生人所做努力更被社會及家人所肯定。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P13.主決議 鑒於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2年預算書未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以致預算書支出明細表之科目及相關說明過於簡略,例如:「支出明細表」之「業務費用」科目僅說明「本年度預算數81,791千元,包括用人費53,407千元、服務費用15,722千元、會議7,535千元及宣導5,127千元」,無從了解其具體業務項目如用人費之正式員額薪資、兼任人員交通費、獎金、福利費等經費配置資訊;又例如服務費用包括水電費、郵電費、旅運費、專業服務費、公共關係費等,卻無法從預算書內了解具體經費配置資訊,不利本院預算審查;其次,預算書亦無編製營運項目量值表、依用途別科目表達之各項費用彙計表等主要書表。經查,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要求財團法人預算書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臺灣更生保護會卻未遵照本院決議,草率編列預算書表,明顯藐視本院決議;爰要求臺灣更生保護會應自103年起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預算書,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102年度預算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P14.科目名稱:管理費用,本年度預算數:872千元,提案:凍結數二分之一。 說明: 福建更生保護協會一年之總業務經費達672萬7千元,然其各項工作成果未能具體反映成效,顯應重新檢討其管理方式。為落實更生人之保護,凍結管理費用二分之一,待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並至委員會報告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P15.科目名稱:管理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872千元,建議:減列數72千元、凍結數267千元。 說明: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之預算書內容過於簡略,限縮本院之預算審查權,應立即改善,以符合本院決議要求財團法人預算書,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而編製,並檢送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簡歷資料(含學、經歷)、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等。 為加強財團法人之管理,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七):「…,惟98年度相關財團法人預算編製過於簡略,內容未完備,限縮立法院預算審議權,爰建請行政院主計處應對財團法人預算書之編製訂定完整及一致性之標準,應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除主要表外,亦應編製各項明細表,如收支項目明細表及彙總表,以及收入支出(含成本、費用)項目明細表、員工人數及用人費用彙總表、各項費用彙計表等等,以利立法院審議。」 另依據本院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六):「…:1.自99年度起,各部會依預算法第41條規定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案時,須併同檢送各該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簡歷資料(含學、經歷)、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等,以為立法院審議相關預算書案時之參考。…。」。 爰此,建議減列福建更生保護會102年度「管理費用」72千元,並凍結餘款之三分之一,共計267千元,直至提出符合本院決議之預算書編製內容及應檢附之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學經歷及薪資待遇福利等資料,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國正  柯建銘 P16.科目名稱:緩起訴處分金收入,本年度預算數:600千元,提案:凍結數600千元。 說明: 緩起訴處分金收入為福建更生保護會收入來源之一。但福建更生保護會並無提供有關緩起訴處分金運用情形之公開資訊。 鑑於此部分收入之用途具公益性,福建更生保護會應儘速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對外公告緩起訴處分金之收支執行情形,以利各界監督。 爰建議凍結福建更生保護會(102)年度緩起訴處分金收入預算數600千元,直至提出有關緩起訴處分金收支運用情形之公開資訊,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P17.刪除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人事業務經費262萬及總務業務經費150萬7,000元三分之一。 說明:更生保護會主要目的就是協助更生人、使其順利進入社會、恢復生活軌道等等業務,但是直接、間接、暫時保護更生人的費用僅占總預算的13.06%,反倒是人事、總務費用卻是高達61.34%,不符比例,爰以刪除三分之一。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P18.科目名稱:業務外費用,本年度預算數:600千元,提案:凍結數600千元。 說明: 財團法人福建犯罪更生保護協會之總業務支出為6,727千元,業務外費用為600千元,占總支出費用之8.91%,然卻未明列各項使用計畫,無法評估其使用績效及合理性,且其運用欠缺公開資訊,無法知悉其用途是否符合公益性。為能確實執行立法院預算審查之職責,並落實正負資訊公開之原則,凍結600千元,待至委員會報告其預算計畫並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P19.科目名稱:保護費用,本年度預算數:15,612千元,提案凍結數7,811千元。 說明: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通過自98年8月1日起擴大保護範圍,包括: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等行為被害人,兒童及少年、外籍配偶或勞工等被害人等。 然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對於擴大之保護業務,卻無積極相應的規劃,除了結合善牧基金會的「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保護庇護服務方案」外,未見其他新增專案。建議可參考法律扶助基金會之作法,增闢各項服務專案。 爰此,建議凍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保護費用」之二分之一,共計7,811千元,直至提出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等行為被害人,兒童及少年、外籍配偶或勞工等被害人保護業務之專案服務及執行情形,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P20.科目名稱:管理及總務費用,本年度預算數:2,553千元,建議減列數53千元,凍結數833千元。 說明: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預算書內容過於簡略,限縮本院之預算審查權,應立即改善,以符合本院決議要求財團法人預算書,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而編製,並檢送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簡歷資料(含學、經歷)、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等。 依據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七):「……,惟98年度相關財團法人預算編製過於簡略,內容未完備,限縮立法院預算審議權,爰建請行政院主計處應對財團法人預算書之編製訂定完整及一致性之標準,應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除主要表外,亦應編製各項明細表,如收支項目明細表及彙總表,以及收入支出(含成本、費用)項目明細表、員工人數及用人費用彙總表、各項費用彙計表等等,以利立法院審議。」 為加強財團法人之管理,本院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六):「……1.自99年度起,各部會依預算法第41條規定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案時,須併同檢送各該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簡歷資料(含學、經歷)、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等,以為立法院審議相關預算書案時之參考。……。」(上述資料以下簡稱一級單位主管以上學經(簡)歷及薪資待遇福利等資料)。 爰此,建議減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53千元,並凍結餘款之三分之一,共計833千元,直至提出符合本院決議之預算書編製內容及應檢附相關資訊,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國正  柯建銘 P21.本年度預算數:2,553千元,提案凍結數二分之一。 說明: 犯罪被害人協會一年之總業務經費高達1億8千多萬,然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各項工作成果未能反映被害人保護之具體成效,且102年度協會預定的工作目標值,有多項設定值比100年度實際服務量還要低,但卻無法評估其工作成效,顯見應改善其管理方式。 為落實被害人之保護,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二分之一,待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並至委員會報告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P22.科目名稱:業務外收入,本年度預算數:123,814千元,提案凍結數123,814千元。 說明: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總業務支出為187,420千元,業務外費用為123,814千元,占總支出費用之66.2%,然卻未明列各項使用計畫,無法評估其使用績效及合理性,且其運用欠缺公開資訊,無法知悉其用途是否符合公益性。為能確實執行立法院預算審查之職責,並落實正負資訊公開之原則,凍結123,814千元,待至委員會報告其預算計畫並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P23.科目名稱:「業務外費用」,本年度預算數:123,814千元,提案凍結數1/3。 說明: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業務外費用」預算數123,814千元,係包括「緩起訴處分金支出」121,426千元與「認罪協商判決金支出」2,388千元,據預算書說明係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費74,452千元、業務費用11,081千元、業務相關研討會議14,056千元及宣導活動24,225千元,卻未說明兩預算科目之具體經費配置情形,不利本院預算審查。鑒於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要求財團法人預算書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犯保協會卻未遵照本院決議,草率編列預算書表,明顯藐視本院決議,爰針對「業務外費用」123,814千元予以凍結1/3,俟犯保協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專案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P24.科目名稱:緩起訴處分金支出,本年度預算數:121,426千元,建議減列數6,056千元,凍結數60,713千元。 說明: 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入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重要收入來源,本(102)年度此部分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比重高達66.06%。但「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並無提供有關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情形之公開資訊。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其法定業務職掌為被害人及遺屬之保護,本(102)年度預算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的支出中,卻出現辦理宣導及社區生活營所需經費為2,422萬5千元,錯用資源於配合各地檢署辦理「犯罪被害預防」業務(此應回歸法務部、各地檢署之公務預算)。 鑑於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入之用途具公益性,「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儘速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對外公告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支執行情形,以利各界監督。 爰建議減列宣導及社區生活營經費2,422萬5千元之四分之一,共計6,056千元;並凍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緩起訴處分金支出預算數之二分之一,共計60,713千元,直至提出有關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收支運用情形之公開資訊,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P25.科目名稱:認罪協商判決金支出,本年度預算數:2,388千元,提案凍結數2,388千元。 說明: 法務部為使「緩起訴處分金」之運用分配有統一標準可循,訂有「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依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三(九)2.點規定:「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申請作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對象,應事先向檢察機關申請,……。申請時應提出執行計畫書(應註明該團體之統一編號),內容包括:……、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及支用方式、……。」 然而「認罪協商判決金」之運用分配,至今仍未訂相關之執行作業規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0年度決算數顯示,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支仍有賸餘,且賸餘占收入比重高達18.27%,突顯其支出運用計畫之擬訂恐未覈實,應檢討改進。 建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比照「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儘速研商訂定「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執行作業規範,使其資源運用能有一致標準及符合公益目的;並應儘快建立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支明細完整統計,及公開相關資訊。爰建議凍結該協會(102)年度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預算數2,388千元,直至提出「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執行作業規範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有關「認罪協商判決金」之運用規劃,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P26.主決議 鑒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預算書未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以致預算書支出明細表之科目及相關說明過於簡略,例如:「支出明細表」之「保護費用」科目僅說明「本年度預算數15,612千元,係運用法務部及內政部補助款與接受民間捐款之社會資源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所支出之一切費用」,無從觀其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等資訊;又例如:「業務費用」科目僅說明「係運用法務部及內政部補助款與接受民間捐款之社會資源支應,包括用人費用34,843千元、辦公費用4,041千元、宣導業務1,275千元、會議費用2,137千元」,表達亦過於簡略,無從了解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運用情形;其次,預算書亦無編製營運項目量值表、依用途別科目表達之各項費用彙計表等主要書表。經查,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要求財團法人預算書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犯保協會卻未遵照本院決議,草率編列預算書表,明顯藐視本院決議;爰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自103年起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預算書,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102年度預算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P27.主決議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係專為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解決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而設立之公益團體,利用大量之志工協助推動各項關懷訪視業務,服務品質為業務成效之重要參據,而服務品質之優劣必需由受保護人予以評斷,再者,未來推動方向,亦應參考受保護人之需求而定。依據該協會98年調查報告之結論,「服務態度」雖有94%受訪者給正面評價之高滿意度,惟部分項目,如對「提供團體關懷活動」給予正面評價者僅61%;對分會安排之「法律協助」給予正面評價者為68%;對「協助了解訴訟程序的相關訊息」給予正面評價者為64%。顯示部分保護項目仍有改善空間。關於滿意度之調查,經查非常態性且除了98年之調查報告外,再無其他資訊可窺知受保護人對該協會所辦保護業務之感受,致無由知悉相關服務品質有否提高。依據目前常態性業務統計,僅能提供各項保護經費數及服務量,尚不足以評斷各項保護措施之良窳,爰提案建議該協會應定期辦理充實服務品質之評估資訊,俾確實發揮協助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之宗旨。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P28.決議: 有鑑於法務部主管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臺灣更生保護會其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頗鉅,惟一直未建立相關基金運用之公開資訊,為使相關處分金及判決金運用能符合公益原則,建請法務部應即建立收支執行之公開透明化機制,以利立法機關監督審查。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林國正  呂學樟 主席:潘委員孟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孟安書面意見: 審查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台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收支部分書面質詢。 更生保護會的主要目的就是協助更生人、使其順利進入社會、恢復生活軌道,但更生保護會的大部分預算卻是花費在人事、總務上,尤以現今政府負債逐年飆高,福建更生保護會用在直接、間接、暫時保護更生人的費用僅占總預算的13.06%,反倒是人事總務費用卻是高達61.34%,更生保護會到底是在保護更生人還是安插位子在養人,當作酬庸? 在台灣更生保護會也是相同的情況,預算編列中的用人費計5,340萬,佔預算比例35.4%,是主要業務─直接、間接、暫時保護更生人的費用2,267萬9,000元(預算比例12.17%)的將近3倍。另外,台灣更生保護會花在開會的會議費用就高達753萬5,000元,超過主要業務─間接保護費用440萬和暫時保護費用57萬5,000元的總合。 另,在福建更生保護會的預算書中寫到預計102年度輔導參加技職訓練人次高達3,000人次,這3,000人次是哪裡來的人?而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在102年度計畫目標輔導參加技職訓練人次也才不過300人次,金馬地區參加技職訓練的更生人會比整個台灣還多?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首先,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之提案。第一案並無刪減或凍結預算之提案,預算照列。 繼續處理主決議提案。 請問各位,對主決議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說明。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本案,建議將第4行「福利互助」改為「辦理急難貸款」,因為自92年解散以後,已經分5年於96年結清了,所以中央公教已經沒有福利互助了,而王委員提案的用意,主要是針對辦理急難貸款的部分,所以建議將「福利互助」改為「辦理急難貸款」。 另外,第5行「應撤銷」的部分也必須做修正,因為去年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才剛通過修法,將連帶保證人改為一般保證人,並於今年8月開始實施,如果現在又要求我們必須將保證人的部分取消,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段時間做緩衝,建議將「應撤銷」改為「建請研究毋須」。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照黃人事長所提建議修正文字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預算均照列,人事行政總處的列席人員可以先行離席。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之提案。 處理第1頁之提案。 請問各位,對第1頁之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尤委員等提案凍結業務收入部分二分之一的預算,我們希望不要一下子凍結這麼龐大的數目,因為凍結一半就是4億多。 主席:這個提案是要求看守所的作業基金和監獄的作業基金應該要分開。 吳署長憲璋:目前看守所的部分其實是很少的,而將作業基金拿來改善他們的相關生活設施,他們反而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假如將基金來源限縮,對他們來說反而是不利的,不過我們願意去做檢討。其實現在就要馬上將各作業基金分開是有困難的,因為矯正署組織法才剛修正過,這些都是矯正機關涵蓋的範圍,而且看守所的數額確實比較少,參加作業人數只有四分之一而已。 主席:關於這個部分,你們可能要重新去做整體的規劃,今天早上委員在質詢時也要求你們必須在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吳署長憲璋:是,所以歲入部分是不是請委員同意照列? 主席:請法務部會計處許會計長說明。 許會計長專琴: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每一個監所或看守所都只是作業基金的作業單位而已,我們會透過彙整的方式成立一個管理會,所以資金的調度是由管理會負責的。目前看守所的部分,收入的業務賸餘其實只有占12%,大部分都來自於監獄,所以我們都會透過資金調度來支援看守所業務外費用的部分,事實上,相關明細我們統統都有,包括各個單位的業務收支,只是將他們併在一個作業基金而已,我們可以將資料提供給委員。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主席,有意見的案子部分是不是先保留,稍後再一併協商、處理? 主席:第1頁之提案保留,稍後再做處理。 處理第2頁之提案。 請問各位,對第2頁之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增聘學者專家的人數。 主席:是不是等你們增聘後再解凍?因為本案只有凍結十分之一而已。 吳署長憲璋:好。 主席:第2頁之提案通過。 處理第3頁之提案。 請問各位,對第3頁之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這幾年我們確實有到日本及相關國家去做考察,至於去英國考察的原因,主要是去考察歐洲國家的…… 主席:我們並不是說你們不可以去考察,而是不能使用作業基金的錢去考察,你們應該使用自己的業務費吧! 吳署長憲璋:過去公務預算因為受到排擠的影響,所以一直無法編列預算,所以都是使用這筆款項。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的第3頁之提案與尤委員所提的第4頁之提案,都是針對矯正機關的作業基金,也就是用收容人、受刑人的作業基金來編列考察矯正制度的考察費用,其實這是不對的,我們今天一直在談收容人、受刑人的作業基金,甚至有委員談到這算不算是他們的勞務所得,所以本席建議,如果真的要進行考察,應該回歸矯正機關的公務預算,才比較符合法制,所以本席提案認為有刪除的必要,至於刪減金額的部分,本席當然是建請全部刪除,如果矯正署明年因為組織成立,希望能夠循往例辦理國外考察的話,應該是在102年的時候重編103年的預算,而不是編列在作業基金裡面。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這項預算是不是明年再回歸公務預算?因為今年與去年都是如此編列,當時是擔心排擠到公務預算,是不是同意我們明年再回歸到公務預算,請委員支持。 主席:矯正署今年沒有編列出國旅費嗎? 吳署長憲璋:是。 主席:完全沒有? 吳署長憲璋:是。 吳委員宜臻:這筆預算只有37萬多元,我相信本委員會委員加上本席,如果今天有到其他委員會的話,都會非常清楚,在我們司法委員會刪都是刪這種小零頭的預算,我相信這37萬多元在矯正署的預算中,旅費部分一定可以勻挪出來,其實矯正署對於所有國外的考察,我相信與整個矯正制度、矯正機關的參訪都有關係,是不是一定要在作業基金裡面勻挪這一筆,本席並不贊成,我記得上次矯正署的預算應該有編列旅費,由原來的公務預算支應是不是比較好? 主席:為了讓矯正機關的作業基金回歸其本質,我認為這部分還是刪除,以後則回歸到公務預算。因此,第3、4頁之提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5頁之提案,請問各位,對第5頁之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懇請委員幫忙,因為原來的預算在夏天再增加2次熱水已經不夠了,如果再刪減的話,會更雪上加霜。 主席:我們沒有刪減,只是凍結。 吳署長憲璋:包括整個油料一直在上漲,這部分是不是…… 主席:你們現在供應熱水的情況如何? 吳署長憲璋:我們冬天的供應都沒有問題。 主席:現在每天都有? 吳署長憲璋:對,包括女性、年長者、少年都沒有問題。現在因為部長體恤受刑人,所以從去年7月開始,夏天也增加2次洗熱水澡,所以才有這部分的支出。 主席:因為有人陳情熱水供應的時間很短,所以有的人可能一個禮拜都沒有辦法洗澡,例如出庭應訊回來就已經沒有熱水了,或者那個時間根本沒有辦法洗澡。 吳署長憲璋:假如有這種狀況發生的話,這部分我們會再改善。 主席:你們針對這部分好好檢討,並且了解情況,提出報告之後就解凍,所以我們先凍結十分之一,你們去全盤了解,因為我認為這是基本人權,所以你們就這部分全面進行改善,然後提出完整的報告之後,我們就解凍。 廖委員正井:我們現在的目的是希望他們趕快把熱水器弄好,如果凍結十分之一的話,本席很擔心凍結四千多萬元會不會影響他們發包的作業? 主席:這應該只是繳燃料費而已,有涉及發包嗎? 吳署長憲璋:就是使用鍋爐相關燃料費等等的費用。 主席:沒有發包的問題? 吳署長憲璋:沒有。 廖委員正井:大家的用意都是良善的,都希望改善對受刑人的待遇,我建議我們可以作成一個主決議,要求他們一定要怎麼做,比起凍結預算更能夠照顧這些受刑人,我覺得這比凍結預算還有意義。 主席:第5頁的提案不通過,本案改為主決議提案,併第15頁之提案,當然,第15頁之提案與本案不太一樣,但監所的人權,不管是醫療、生活設施與技訓的設備,或受刑人沐浴及收容人炊場所需的燃料費等等,其實都應該回歸法務部矯正署的公務預算,本席不知道你們看法如何?我認為這應該要全盤研究,然後提出改善的計畫。 吳署長憲璋:當然,這本來是要回歸公務預算,但是在執行上,如果公務預算沒有辦法支應的話,就會發生嚴重的問題,這是我們輔助的考量。 吳委員宜臻:本席建議第5頁之提案,在「惟查」下面「現行仍有部分監所………每日至少一次之沐浴」那一段,如果主席是針對他們一天至少要有幾次熱水的供應,可以併案在第15頁柯委員的提案中,至於文字怎麼修正,請法務部討論一下,我們先保留,先進行下一個案子。 主席:第5頁及第15頁之提案併案處理,請你們就文字部分做修正,我們等一下再回頭來處理。 現在處理第6頁之提案。請問各位,對第6頁之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職訓的部分,我們會依照委員給我們指導的方向,儘量符合就業市場的需要,我們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主席:我們先凍結十分之一,等你們提出更高就業導向之技能訓練規劃、整個完整的規劃之後,我們再予以解凍。 廖委員正井:這邊凍結十分之一,又是四千多萬元。哦! 主席:第5頁之提案沒有凍結。 廖委員正井:第5頁之提案凍結十分之一,第6頁之提案又凍結十分之一,就變成十分之二了。 主席:第5頁之提案改為主決議。 廖委員正井:我知道,第6頁提案的部分,本席早上問過董事長,他說要做到零失業的目標,所以在配套措施方面,如何要求它在這方面加以輔導,會比凍結預算還有效。 主席:所以我們凍結預算,請他們提出完整的規劃來進行報告。 廖委員正井:會不會影響? 主席:凍結十分之一應該還好吧? 廖委員正井:十分之一就四千萬元了。 吳署長憲璋:因為很多案子都凍結十分之一的話,誠如廖委員所講的,整個數額加起來會是個很龐大的數目。 王委員廷升:主席,廖召委的意思是說業務外的費用連續2案,剛才主席裁示第5頁之提案先保留,如果第5頁之提案討論出來應該不會凍結,是不是這樣?就是改為主決議,只作文字修正不凍結預算,所以現在只要考慮到第6頁之提案凍結預算會不會影響到業務,如果會影響的話,看我們是不是要減少凍結幅度。第5頁之提案已經確定不會凍結,現在就是第6頁之提案凍結會不會影響到業務推動? 吳署長憲璋:因為後面還有好幾個提案凍結預算,如果加總起來,恐怕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其實這些預算都是用在收容人身上。 王委員廷升:主席,本席建議這部分是否也以主決議的方式來規範他們? 主席:如果凍結二十分之一呢? 王委員廷升:減少凍結。 主席:凍結額度變為一半,改為凍結二十分之一? 王委員廷升:2,000萬元。 主席:那就凍結2,000萬元。 吳署長憲璋:報告主席、委員,如果凍結的話,會影響到我們明年訓練的開班等等。 主席:你們儘快拿出規劃,只要你們拿出完整的訓練規劃就解凍了。 請法務部許會計長說明。 許會計長惠琴: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業務外費用總共編列四億多元,實際上涵蓋了鍋爐燃油、醫療及生活補助的部分,第6、7、8、9頁之提案都是針對業務外費用。 廖委員正井:就併第15頁之提案處理。 許會計長惠琴:可以併案處理,因為都是業務外費用,只是項目不同而已。 廖委員正井:就併在第15頁之提案。 吳署長憲璋:因為業務外最大的支出就是鍋爐燃油及醫療補助相關費用。 廖委員正井:主席的提案是說他們有一些訓練項目未盡符合就業市場所需,要他們加強,所以才予以凍結,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主席:對。 廖委員正井:我認為是不是具體地直接要求他們開辦哪些就業訓練項目,這樣會比凍結預算好。憑良心講,我們常到監獄去看,我們也知道有些項目,例如汽車修護,或者比較符合市場需要的項目,但是又擔心他們拿工具來打架,我本來也是質疑他們怎麼都做一些簡單事情?他們跟我說會打架,傢伙就拿起來殺人、打架,所以這部分我們不能隨便要求人家這樣做。建議主席,是不是併到第15頁之提案,加強要求就好? 主席:因為下面的提案也是業務外的費用項目,是不是業務外費用整體凍結一定金額,要求他們改善? 廖委員正井:我們要求人家做的,要人家做得到,否則到時候做不到也是枉然,就像我上次去臺中監獄考察的時候,也是質疑怎麼都做一些很無聊的工作,能不能進一步提供年輕人以後到社會上的謀生技能?他們就跟我講不行,他們會用這些工具打架、會有人員傷亡等等,他們不敢這樣做。 主席:現在就業謀職不能再用很傳統的觀念,所以這部分需要有一些想法和創意,例如邀請外面的專家學者或團體來集思廣益討論,這樣才有可能改善,如果沒有凍結,只是作成一個主決議,他們有可能仍然維持原來的處理方式,我們看到他們訓練出來的就業媒合率其實不高,就是很低,所以我們認為這部分有待改善,本席認為或多或少都要凍結一些金額,重要的是他們如何去改善,改善的方法不一定是監所自己閉門造車,應該要集思廣益,因為臺灣有很多東西是越來越多元,矯正就業謀職這一塊其實應該要更多元,這與現在就業服務中心的職業訓練一樣,必須全面改善、作更多元的發展。 吳署長憲璋:這個部分早上已經報告過了,從上個月開始,我們在多元就業媒合方案上非常努力,我們希望在明年能夠再增加、再衝刺媒合率,我們會更努力以符合委員的期待。 廖委員正井:因為我常到監獄看受刑人,我來幫署長解釋可能比較清楚,第一,有些受刑人老的老、生病的生病,這些要扣除掉。第二,今天年輕力壯,而且犯罪不是很嚴重的受刑人,都可以到外役監,是不是? 吳署長憲璋:是。 廖委員正井:今天不能出去的,不是身體不好就是重刑犯、吸毒犯,你要叫這些人做什麼,典獄長怕都怕死了,那些人的脾氣都很暴躁。因為我去看過一些受刑人,例如高血壓的人想申請外役監,它說高血壓不行到外役監,會有風險,他們不敢同意。而吸毒犯也說不行,因為出去後會如何如何,那天我到臺北監獄,看到一堆老人家在裡面,你要他們學什麼?我聽說他們去上課,上完課之後,你們要求他們寫報告,7、80個人裡面只有一個人會寫報告,其他人連報告都不會寫,怎麼辦?所以,我認為這件事可能不是我們所想像的那麼簡單。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討論業務外費用是因為矯正機關有一些業務的部分,本席看了一下預算的編列,事實上,相關的業務外費用還滿多的,尤委員的提案是針對職業訓練課程的設計有一些意見,而在專業服務費的部分大概編列了3,333萬9,000元,而這個部分鐘點、講師的費用也大概就是三千多萬元,是不是從這項預算找出一定比例予以凍結,等你們在這個方向上提出規劃和報告之後再解凍。本席建議凍結這三千多萬元的三分之一,也就是一千萬元,如果大家還有意見的話,我們就在這個範圍內討論。 主席:凍結專業服務費3,099萬元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凍結1,000萬元,等你們提出改善計畫報告之後再解凍。 處理第7頁之提案。 請問各位,對第7頁之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第7、8、9頁之提案都是與收容人的醫療有關,我在這裡一併說明,縱然收容人、受刑人納入健保,和一般人享用一樣的健保福利,但是我們還有一些住院的貧困受刑人,還有其他費用是需要我們負擔的。另外,我們還有一些檢查費用等等,都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內,我們從去年到目前為止,還有一些重病的在醫院,這些醫療費用都非常龐大,我們都有數據。另外,外籍的收容人也沒有健保,但是他們在這裡的相關費用,我們也都要處理,我們從99、100、101年這幾年的數據來看,金額都相當高,今年到8月份已支出4,300萬元,其實這都還不夠,我們實際支出都高達八、九千萬元,如果這部分的預算沒有給我們支持的話,在醫療方面會對我們造成很大的困擾。 主席:你們這筆預算是已經考量納入健保這個因素了,或者尚未考量? 吳署長憲璋:已經考量了,因為還有一些沒有健保給付,還有一些診治費用、急病的、重病的,還有住院的,例如今年到明年的費用,我們在102年還要……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收容人健保費用由法務部編列公務預算代為預支的部分,原則上,醫療費用在過去或許會有這個問題,但是現在已經納入健保了,就我們就醫的經驗,很多經費都是由健保支付,至於你所說的過去有些重病的部分,將來結算的時候也是由健保支付,而我們從預算也看不出來外籍人士或連自負額都無法負擔的有多少人,因為在第一年辦理的時候,我們都抓不到對象及數量,如果在刪除數上面無法估算,擔心屆時會產生不足支應的問題,我認為至少可以凍結一定的比例,你們才可以從上半年的數字去計算有哪些項目、對象的支出,還有哪些是原本健保沒有負擔,現在由健保負擔而不足支應,必須由矯正署編列預算,所以我認為凍結一定的比例還是有其必要。 吳署長憲璋:以99年為例,每年住院自己負擔的部分,我們以507人次計算的話,費用就需要2,400多萬元,100年住院以外的相關診治及檢驗費用,部分負擔以507人次來算,也要500多萬元,其實這些都有數據,我們會再把數據呈現出來。 主席:因為你們這一次的預算資料都沒有呈現,所以你們回去好好精算一下。 吳委員宜臻:他剛剛的報告才1,000多萬元,即使凍結還是足夠,所以我建議凍結一定比例。 主席:要凍結多少? 吳委員宜臻:我的提案是凍結四分之一。 主席:那就凍結1,000萬元好了,王委員惠美的…… 吳委員宜臻:至少凍結二分之一,因為他剛才列舉的99、100年的數據加起來也不到2,000萬元,本席建議凍結,因為我們在抓試辦之後收容的費用支出,到底除了健保支付的部分之外,矯正署到底要幫這些收容人支付多少。也許署長報告之後,所有的委員會認為確實有此需要,到時候解凍的數字,我想下半年的部分也足以支應。 吳署長憲璋:報告委員,我剛才可能沒有說清楚,我剛才說的是前兩項,其實臺中監獄、臺北監獄跨越年度的治療費用也達到1,900多萬元,費用加起來也是很驚人的,不是剛才講的數字。 吳委員宜臻:我堅持凍結,凍結1,100萬元,好不好?我原本提案凍結四分之一,就是1,175萬元,尾數就不要算了,但還是要凍結,我們希望能夠看到整個實施的狀況,刪除案的部分,本席不堅持,不過我不清楚另外兩位委員的意見,因為王委員惠美提案刪除的金額不多,但是本席認為凍結有其必要性,因為我們要知道在試辦的過程中有什麼狀況和問題,如果我們不用凍結案的話,機關在執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如果不告知委員會委員的話,你到明年在編列103年預算的時候,我們到時候再檢討問題也來不及了。所以本席原本提案凍結四分之一,即1175萬元,直接改為凍結1,100萬元,好不好? 主席:第7、8、9頁之提案併案凍結1,100萬元,提出檢討報告之後解凍。 接下來處理第10頁之提案。請問各位,對第10頁之提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11頁之提案。請問各位,對第11頁之提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12頁之提案。請問各位,對第12頁之提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13頁之提案。請問各位,對第13頁之提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14頁之提案。請問各位,對第14頁之提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15頁之提案保留。 第16頁之提案保留。 處理第17頁之提案。請問各位,對第17頁之提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18頁之提案。請問各位,對第18頁之提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回頭處理保留的第1頁之提案。 鄭委員天財:看守所的部分占多少經費?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我現在沒有數額的資料,不過看守所參加作業人數才占全部作業人數的6.7%而已。 鄭委員天財:報告主席,我們當然希望依第1頁之提案將二者分開,但是看守所部分的經費並不是很多,如果要另外成立一個基金,恐怕也有困難,二者需不需要分開,應該要考慮這部分,而且這是早期的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現在的法規命令都需要法律作為法源,現在都沒有法源,這也是一個問題,這部分如果做不到,是不是需要分開呢?因為看守所部分只占全部的6%左右,請主席參考,因為即使凍結,屆時來報告還是沒有辦法解決。 主席:那就改成主決議,就是本席剛才質詢的,請你們在1個月內提出報告,有沒有可能在1個月內提出?還是2個月?但2個月就休會。 廖委員正井:剛才鄭委員天財講的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作業基金的營業項目裡面是不是有包含這些項目? 吳署長憲璋:有包括。 廖委員正井:看守所都有? 吳署長憲璋:是。 廖委員正井:那就沒問題了,主要還是要看基金的項目。 鄭委員天財:現在是要不要分開的問題。 廖委員正井:基金的規定是怎麼寫?基金如果是分開的話,當然就要分開。 吳署長憲璋:根據我們這裡的統計數字,其實我們的收入才占11%,數額才9000多萬元。 主席:就是要檢討看守所和監所,一個是受刑人,另外一個是嫌疑人,就是受羈押的被告,所以二者身分是不一樣的,因此,你們要他們從事作業,作業的內容、應該受的處遇其實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我們要的是你們去做全面的檢討,而不是單純把基金分開,因為這牽涉到人權的問題,一個是受刑人在執行他的刑責,另外一個只是為了避免他逃亡或串證、湮滅證據,這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你今天只是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是不應該限制的,所以你們要求他們去作業,雖然現在採是自願方式,可是作業的內容等等,必須去做全面的檢討,所以你們是不是可以在1個月內做出完整的、全面的檢討專案報告,有沒有可能? 吳署長憲璋:如果要把這兩個部分完全分開的話,恐怕有點困難。 主席:這是矯正署的工作還是法務部的工作? 吳署長憲璋:如果要修法也是由我們這邊來提。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吳署長也提到了,現在矯正機關的作業基金是兩個合併在一起,不管是羈押的被告或其他收容人,他們的作業基金都是併在一起,其實剛才吳署長有提到重要的一點,也就是這個基金在運用的時候,也是所有的收容人一體適用,因為羈押的被告收入其實比較少,但是在運用的時候,對於羈押的被告並沒有差別待遇,所以,如果二者嚴格區分開來,未來反而可能照顧不到羈押的被告,對羈押的被告可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不過剛才主席所提到的,羈押的被告從事的作業要不要給予特別的考量,這是應該要加以考量,因為他畢竟是尚未判決確定的刑事被告,所以在作業這方面可能要加以考量。所以,基金是不是仍然合而為一,但是對於羈押的被告的作業,矯正署應該考慮其與一般受刑人身分不一樣,而考慮給予不同的處遇。 主席:就是受羈押的被告的所得應該算是勞務所得,但是受刑人的作業基金主要是為了矯正他們,讓他們接受職業訓練等等,以便將來重回社會,而羈押的被告是不一樣的,我們要求的是這兩個要分流,當然,我們的重點不在於錢要分開,重點是你們整個處遇、設備、自由、權利、身分等等完全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要的是你們作一份將這兩個完全分開的完整報告。 吳次長陳鐶:如果委員要求的是他們的處遇方式與其他收容人的方式不一樣,我們應該可以…… 吳署長憲璋:但是基金的部分…… 吳次長陳鐶:基金還是維持一個基金。 主席:是不是要維持,就是要你們就這部分做完整的報告,當二者的處遇完全不一樣,他的身分、所有的處遇完全不一樣的時候基金要如何處理?當然,因為現在只能採取自願的方式,所以他們的錢很少,可是當你是另外一套思維,也就是受羈押的被告除了人身自由受限制以外,其他的人身安全可能會有一套完全不一樣的想法,也許根本沒有作業基金,也許是有勞務所得,也許是有什麼,這些東西你們應該要如何規劃,我們要的是整套新的思維、新的做法,我們希望在一個月內由法務部提出報告。 鄭委員天財:報告主席,我們一個月後就休會了,如果要來這裡報告,就要寫下個會期。 吳署長憲璋:處遇方面,我們可以往這方面來努力,至於作業基金就不要分開,因為分開的話,短期內對被告反而是沒有好處的。 廖委員正井:其實最重要的是基金裡面有沒有浪費或不妥當的問題,合併有合併的好處,現在行政單位很多,好比我前幾天質詢金管會,我問主委有沒有到大陸,主委說有,我問他預算書內怎麼都沒有編列出國經費?原來是用基金的預算,變成這樣便宜行事。因為時間的關係,是否按照鄭委員天財的建議,作成主決議,請他們下個會期來報告,就不要浪費時間了。 主席:我們就將本案改為主決議。請法務部於下個會期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我們要的是完整的,包括有關受羈押被告和受刑人部分的作業基金是不是要分開或用其他處理方式都要一併在報告裡面說明。 現在處理第5頁之提案。你們有沒有把第5頁之提案和第15頁之提案寫出來? 吳委員宜臻:幕僚人員在幹嘛!快點啊! 主席:第5頁之提案凍結1,000萬元。請法務部就收容人沐浴這一塊提出完整的報告,可以嗎?因為第15頁之提案是針對收容人基本人權的部分,不能編在作業基金裡面,要列入公務預算裡面。 廖委員正井:第5頁之提案剛才沒有說要凍結。 鄭委員天財:他們要和第15頁之提案合併。 廖委員正井:第15頁之提案並沒有要凍結。 吳署長憲璋:剛才討論是要併到第15頁之提案。 主席:不過第15頁之提案跟這個是不一樣的。 廖委員正井:他剛才說第5頁之提案要凍結,應該沒有要凍結啊! 主席:因為這和第15頁之提案不一樣。 廖委員正井:你可以將第5頁之提案加入第15頁提案裡面,改為主決議。而且第15頁提案提到要在半年內將相關規定作修正,這不太可能吧? 主席:第15頁之提案和第5頁之提案內容還是不太一樣。第15頁提案最主要是針對這些經費要編列在哪裡的問題,第5頁提案最主要是針對沐浴人權的問題。所以我們將第5頁之提案原凍結四千多萬元改為凍結1,000萬元。請法務部提出報告,就沐浴這一塊做一個完整的檢討,可以嗎? 鄭委員天財:凍結少一點。 主席:就變成凍結1,000萬元,可以嗎? 吳署長憲璋:因為馬上就要執行,可不可以凍結少一? 主席:第5頁之提案凍結1,000萬元,請法務部就收容人沐浴時間及時間的拉長等等的基本人權提出報告。 請問各位,對第15頁之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廖委員正井:你們可以在半年內修訂嗎? 主席:法務部可以在半年內修訂相關規定嗎?請法務部會計處許會計長說明。 許會計長專琴:主席、各位委員。有衝突。 主席:第15頁之提案會有衝突。 吳署長憲璋:對。 許會計長專琴:第15頁之提案是希望我們編到公務預算,實際上,這部分是編列在基金裡面,而這部分的業外費用已經有四億多元,如果這四億多元要編列在公務預算就會影響到公務預算的執行,其他的公務預算就會編不出來。其實收容人的健保費也編在那裡,還有一些收容人的部分就已經二十幾億了,所以會排擠到…… 主席:你們是不是能採取漸進式的改革?因為作業基金其實是應該回到收容人的身上。 許會計長專琴:這些都是收容人用的,並沒有公務預算用的部分。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個部分都是用在收容人身上,假如這個部分移到公務預算的話,在公務預算的執行上就會發生很大的困難。 主席:這一案就建請你們去研究,好不好?第15頁之提案最後一段文字「並應半年內…修訂之。」修正為『建請矯正署於半年內將「法務部矯正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設立宗旨及相關規定』…… 廖委員正井:應該改為「檢討」,不能一定要他們修正,因為他們剛才有講原因。 主席:第15頁之提案倒數第二行修正為「建請法務部於半年內檢討修正法務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這樣可以嗎?就是「檢討修正」,你們依照你們可以做的…… 廖委員正井:如果有困難,你們就在檢討報告的時候…… 吳委員宜臻:對,就是有些項目該回歸的時間,到底哪些項目可以優先回歸,再逐年檢討,看要怎麼樣去回歸。 主席:你們做逐年回歸的報告。 廖委員正井:為什麼有時候要編到基金而不編到公務預算?因為編到公務預算會有年度預算的問題,這是很麻煩的,所以你們不了解,而基金預算是沒有年度的問題,你們要說明清楚。 吳署長憲璋:因為會排擠到公務預算。 許會計長專琴:因為會排擠到公務預算,如果我們將收容人的炊場或沐浴部分編列在公務預算,而公務預算不足時,他們就根本沒有辦法用到這筆錢,收容人的生活就會更困難。 主席:現在我們只是要你們檢討修正,也許哪些部分可以改善,其實這是精神的問題,收容人跟受刑人是不一樣的,我們只能剝奪收容人的自由,不能剝奪其人權,所以對於人權的部分其實是應該用公務預算…… 吳署長憲璋:主席的苦心我們了解,是不是改為「研究」,讓我們更進一步研究,不然我們的負擔會更…… 主席:改為「研究修正」? 吳署長憲璋:我們可以研究,至於修正的話,可能就……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是不是修正為「建請半年內研究檢討修正辦法的可行性」?如果有可行性我們才去修正,如果沒有可行性,我們再向委員會報告。換言之,如果有可行性,我們當然就修正,如果沒有可行性,當然就跟委員來報告。 主席:改為「檢討修正」,表示你們可以大修也可以小修,那個範圍本身就已經很廣泛了,至於你說「檢討修正的可行性」,到時候一定是不可行,我認為這樣誠意不夠,所以應該修正為『建請法務部於半年內研究修正「法務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至於如何修正,你們再提出報告,可以嗎? 吳署長憲璋:報告主席,假如還要修正的話,這個當然也是…… 鄭委員天財:就是研究嘛! 吳署長憲璋:我剛才建議是否能給我們稍微有一個…… 鄭委員天財:大家都知道研議就是研究,可行性當然是包括在可行性…… 吳署長憲璋:是。 主席:就是改為「研究修正」,不加「可行性」等字眼。 吳署長憲璋:是。 主席:第15頁之提案倒數第二行修正為『建請法務部於半年內研究修正「法務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照修正後之文字通過。 廖委員正井:第16頁之提案跟基金一點關係都沒有,為什麼在這裡提出呢? 主席:這是這一次會議的提案,因為今天法務部有來報告,所以…… 廖委員正井:橋歸橋,路歸路,這個根本…… 主席:這只是一項主決議而己。 廖委員正井:不行啦!不能說法務部來就提別的案子,應該提跟基金預算有關的,好不好? 鄭委員天財:在朝野協商之前還可以透過黨團…… 吳委員宜臻:在程序上,我們是不是再問一下,如果今天我們要處理的話就不能放在預算的主決議提案,應該改在委員會處理臨時提案時再來處理。 廖委員正井:對。 主席:OK,第16頁之提案保留到最後再處理。矯正署官員是否要先離席?不用,好。 其餘預算部分因無委員提案均照列。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三案之提案。 廖委員正井:第1頁的提案是我提的案子? 主席:這一案是針對被害人保護協會、更生保護會、福建省更生保護會…… 廖委員正井:請問顏董事長是否同意凍結二分之一? 主席: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顏董事長說明。 顏董事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其實不管是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省更生保護會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都是在做功德,如果這部分的預算被刪掉的話,我們真的是根本就…… 廖委員正井:沒有刪,其實我不是要刪你們的預算。 顏董事長大和:對,我了解。 廖委員正井:我的意思是要教訓你們這些會計單位。 主席:請吳署長留下來,因為剛剛第一案的主決議等一下還要由你來確認一下。請你稍微等一下。 顏董事長大和:報告委員,從民國103年的預算開始,我們就完全依照立法院的決議來處理,因為我們這3個會的預算都是依照法務部規定編列的。 廖委員正井:有董事長這句話,我就撤案,好不好? 顏董事長大和:好,謝謝。 廖委員正井:103年,會計長聽到沒有? 許會計長專琴:這個是協會編的。 廖委員正井:董事長,謝謝。 顏董事長大和:好,謝謝。 主席:第1頁之提案撤案。 現在處理第2頁之提案。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顏董事長說明。 顏董事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第2頁之提案的會議費用部分完全是志工的講習費,我們必須按照志願服務法的規定,因為這是由民間人士來擔任志工,我們設置4個階段的訓練,包括初階、特殊、進階及領導等4種層次不同的會議。另外還有董事會及19個分會的委員會會議,如果你們將19個分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預算刪掉二分之一的話,我們根本就沒有辦法做教育訓練。報告完畢。 主席:你們的預算都沒有寫得那麼清楚。 顏董事長大和:我們在下一年度開始會完全改善、改進。 主席:請問其他委員有無意見?因為提案的潘委員不在場。 吳委員宜臻:改為凍結案。 主席:改為凍結案,你們要把詳細資料拿出來。 顏董事長大和:可以,凍結…… 吳委員宜臻:主要還是因為不清楚,所以先凍結,至少之後還可以解凍。 顏董事長大和:是否可以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好,第2頁之提案凍結十分之一,等你們提出完整報告之後再予解凍。 現在處理第3頁之提案。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顏董事長說明。 顏董事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第3頁、第4頁、第5頁、第6頁、第7頁、第9頁及第10頁之提案都涉及到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的部分,我建議委員會讓更生保護會做一個比較完整的報告,是不是可以把它包括在內?因為這裡面的保護費用不單單包括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還包括各分會主任委員、委員所募捐的款項及法務部的補助款一千一百多萬元的補助費在內,其他的都是更生保護會的自籌款,所以假如限定在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要好好運用的話,我建議第3頁、第4頁、第5頁、第6頁、第7頁、第9頁及第10頁之提案併案處理,對於臺灣更生保護會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的使用凍結十分之一,等我們做完整報告之後再來解凍,是不是這樣做比較好?比較節省時間?報告完畢。 吳委員宜臻:我的提案是全數凍結,但是本席認為凍結十分之一,還是太少了;換言之,本席不贊成凍結十分之一,因為太少了。 顏董事長大和:因為這些保護費用不單單限定緩起訴處分金,還有民間的募款都包括在內,因為萬一民間的募款都包含在凍結之內的話,恐怕會影響募款的意願。 吳委員宜臻:本席第10頁的提案是針對歲出部分,是用業務外費用的方式來凍結,而你用歲入的方式來凍結,在金額的計算上就會不太一樣。 主席:所以現在要凍結歲出還是凍結歲入? 顏董事長大和:歲出。 吳委員宜臻:歲出。 鄭委員天財:歲入就不要凍結。 主席:不凍結歲入。 吳委員宜臻:歲入收入的部分,有時候他們的預算數這樣寫…… 主席:凍結歲出,吳委員的提案是全數凍結。 吳委員宜臻:歲出的部分,第7頁之提案是凍結二分之一,第10頁之提案是全部凍結。當然如果我們要一致性,王惠美委員也提案凍結三分之一,所以看起來本委員會的委員大概都有凍結的共識,至於凍結比率如何是可以討論的。 顏董事長大和:報告委員,是不是限定在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的支出部分?既然委員這樣講的話,我在這裡就負起責任,是不是可以凍結四分之一,等更生保護會向委員會做完整報告後再予解凍? 吳委員宜臻:是不是凍結業務外費用的四分之一? 顏董事長大和:是,只限定在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部分,因為業務外費用裡面的支出部分還包括其他募捐的款項。 在場人員:以那兩項為主。 吳委員宜臻:請再確認一下,是凍結多少金額的四分之一?科目為何? 顏董事長大和:大概將近8,000萬元左右,因為每年度的歲出不…… 吳委員宜臻:是凍結歲入嗎? 鄭委員天財:我們現在是討論歲出。 顏董事長大和:對,歲出。歲入沒有辦法凍結,因為人家要給我們,我們不能不要。 吳委員宜臻:所以應該以本席所提第10頁之提案67,285千元來決定凍結比率,本席主張全部凍結;王惠美委員主張凍結三分之一。 主席:是用67,285千元還是1億2,381萬4,000元? 顏董事長大和:報告委員,有關第3頁之提案部分,因為歲入部分不能凍結,是不是按照吳委員所提第10頁之提案67,285千元凍結四分之一?並將第4頁、第5頁、第6頁、第7頁、第9頁及第10頁之提案併案處理。 吳委員宜臻:第7頁之提案不一樣,第7頁之提案是針對管理費用部分,並不包含在業務外費用部分。 顏董事長大和:第7頁之提案是沒有的,對。 吳委員宜臻:現在先討論業務外費用部分,即第10頁之提案。本席提案全數凍結,王惠美委員提案凍結三分之一,看起來二分之一…… 顏董事長大和:報告委員,凍結二分之一太多了,這樣我們真的會完全停擺。 王委員廷升:其實第4頁提案的李貴敏委員、林國正委員和尤美女召集委員都是主張凍結三分之一左右,第4頁提案內容寫著「凍結」,只是在說明中並沒有修改,本來是要凍結,但是目前還是寫著「減列」。所以大概都是凍結三分之一左右,董事長認為凍結四分之一。董事長剛才提到,如果用那兩項加起來,數字大概在四分之一,目的是不想要影響到董事的捐款,如果這是合理的,我們就凍結四分之一,但是董事長必須和我們解釋凍結四分之一的合理性。 顏董事長大和:因為委員說建議凍結六千七百多萬元,我們就按照預算數凍結四分之一,不過凍結必須只限定在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部分才不會影響到別的支出項目。 王委員廷升:所以我認為對你們而言,凍結四分之一是合理的,然後你們再提出報告。 顏董事長大和:是,應該的。 王委員廷升:召委,這樣是否可行? 主席:稍等一下,現在是…… 王委員廷升:董事長,趁著召委在討論時,剛剛李貴敏委員委託本席請教董事長,宣導費用2,634萬元比起保護費用支出的2,267萬元,雖然看起來金額相差不多,但是很明顯的是,宣傳費用高過於更生之旨之保護費用,請董事長解釋一下。 顏董事長大和:其實針對更生人的支出部分,因為我們把它分散到直接保護、間接保護和臨時保護,所以看起來我們好像對於更生人的支出費用比較少。今天中午會後我曾經要求更生人保護會同仁下次要提供李委員有關更生人花費的詳細報告。針對宣導費用部分,因為我們要對大家宣導,在受刑人還沒有出獄之前,我們就請更生輔導員到監所對受刑人本身宣導更生保護會的功能,讓受刑人知道出獄以後可以做哪些服務工作。另外我們還拍片宣導及配合法務部的政策執行反賄選、反毒等各項宣導。 王委員廷升:這些我們在地方上都有參與,我們也覺得這是有其功能的,請董事長就比率上提供給李委員比較詳盡的報告。 顏董事長大和:是。 主席:李貴敏委員所提第4頁提案是凍結2,000萬元,如果剛剛吳宜臻委員所提的67,285萬元凍結四分之一,等於才凍結一千多萬元,所以我們是不是用凍結2,000萬元的方式? 吳委員宜臻:我是堅持凍結二分之一。 顏董事長大和:報告委員,凍結二分之一,真的是多了一點,因為我們這個是做公益的。 主席:這樣的話我們就凍結三分之一好了。 顏董事長大和:實在太多了。 主席:因為李委員的提案是凍結2,000萬元。 顏董事長大和:是不是把這部分整併起來,對於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的支出部分凍結三分之一,因為要有所限縮,不然會影響到其他的支出項目,好不好? 主席:因為那兩項金額加起來就是67,285萬元。第3頁之提案的歲入改為歲出,把它併進來,即第3頁、第4頁…… 吳委員宜臻:可是你的第3頁之提案是針對歲出,我是針對收入、歲入的部分。 主席:但是現在的問題是,他們的監督要透明化,整個凍結三分之一,他們要去改善這些項目,等到整體提出報告之後再予解凍。 吳委員宜臻:歲入的部分也要凍結? 主席:歲入的部分,即你們三位委員的提案合併改在凍結案裡面;換言之第3頁、第4頁、第5頁…… 顏董事長大和:第6頁。 主席:第6頁有嗎?第6頁是關於間接保護費,好像是另外一個…… 顏董事長大和:都包括在內,間接保護費也有由緩起訴處分金支應的,還有第7頁。 主席:第7頁之提案是關於管理項目部分,那已經是另外一個項目了。第7頁之提案的管理費用是在業務費用裡面,那是另外一個…… 顏董事長大和:對不起!第7頁之提案是有關折舊費用,恐怕不能凍結。應該是第8頁…… 吳委員宜臻:主席,我們剛剛討論了半天,到底是哪幾頁合併在一案? 主席:應該是第3頁、第4頁、第5頁、第9頁及第10頁之提案合併處理,凍結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67,285千元的三分之一。你們應就第3頁、第4頁、第5頁、第9頁和第10頁之提案向本委員會提出整體改善報告之後才予解凍。 顏董事長大和:是,可以。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這樣對嗎? 王委員廷升:吳委員建議凍結三分之一,剛剛董事長表示凍結四分之一,本來我也支持凍結四分之一。 主席:凍結三分之一。 王委員廷升:這樣可以嗎? 顏董事長大和:因為限定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 王委員廷升:我的意思是,那兩個數目的比率你算清楚就好。 顏董事長大和:好。可以。 主席:就是凍結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67,285千元的三分之一。你們應就第3頁、第4頁、第5頁、第9頁及第10頁之提案的改善部分一併檢討提出報告之後再予解凍。請問各位,可以吧? 吳委員宜臻:可以。 主席:現在處理第6頁之提案。第6頁之提案是關於間接保護費的部分,希望你們能夠提出更生人的就業輔導之改善措施及專案成效。凍結220萬元,可以嗎? 顏董事長大和:其實多了一點,因為既然要…… 主席:凍結三分之一呢? 顏董事長大和:好。 主席:第6頁之提案「凍結二分之一」改為「凍結三分之一」,等你們向本委員會提出更生人就業輔導之改善措施及專案成效報告之後再予以解凍。 現在處理第7頁之提案。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提案主要是因為在支出明細表的科目項下只有列一個管理費用,又因為在預算書第24頁及第25頁上的管理費用部分,看起來有些是涉及到房屋裝修和裝潢設備、相關的人事業務費用和檔案設備,到底管理費用概括哪些分別的分項?所以本席才在提案上針對整個管理費用全數凍結。 主席: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顏董事長說明。 顏董事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因為我們的報表並沒有做得非常清楚,所以我們在103年度已經整個改變過來,做得比較清楚一點。 主席:是不是一樣凍結二分之一? 顏董事長大和:假設委員能夠讓我們做更多的事的話,我是希望不要凍結;如果要我們提出改善的話,我也不反對。 吳委員宜臻:我的提案是凍結二分之一,尤委員是凍結三分之一,減列…… 主席:本席要刪二十二萬。 顏董事長大和:是不是凍結三分之一,等我們提出報告以後再予解凍。 主席:好,第7頁之提案及第8頁之提案合併凍結982萬元的三分之一,等你們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以後再予解凍。 現在處理第11頁之提案。第11頁之提案是主決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顏董事長大和:我沒有特別意見,但是這裡面的百分比是指我們還沒有收回來的部分,已經收回來的部分並不包括在內,所以在沒有收回來的部分中,呆帳的比率比較高的原因在此。 主席:你們有可能收得回來嗎? 顏董事長大和:很困難。 吳委員宜臻:文字有沒有要修正?如果沒有就照案通過。 顏董事長大和:只是在提案後面那幾個文字「要求該會宜就逾期案件全面清理,並將清理情形之書面資料於一個月內送交本委員會。」中,因為「於一個月內」,好像時間上太短了,是不是改為「在下個會期」? 主席:我們要不要限定時間?3月或2月? 顏董事長大和:下個會期是上半年,因為這部分都是分會在處理,我們還要請分會來處理,所以要有書面作業的時程,大約在6月之前。 主席:下個會期6月前? 吳委員宜臻:我們的法定會期是在5月底,所以應該是5月前。 主席:第11頁之提案最後倒數第二行「於一個月內」改為「於明年5月前」,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12頁之提案。第12頁之提案也是主決議。你們有沒有意見? 顏董事長大和:是不是可以讓我們來規劃辦理? 主席:好。第12頁之提案主決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13頁之提案。第13頁之提案也是主決議。你們有沒有意見? 顏董事長大和:是不是改為「在下個會期」? 主席:第13頁之提案最後倒數第三行「於一個月內」改為「於明年5月前」,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14頁之提案。第14頁之提案是關於福建更生保護會的部分。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福建更生保護會跟剛剛臺灣更生保護會的問題一樣,在預算的編列上都不清楚,所以本席所提第14頁之提案才建議凍結二分之一,我們希望能夠看得出來管理費用的計畫工作項目、績效或具體的成果到底分別反映在哪裡,還是把錢都花在房舍的裝修、裝潢或其他部分,所以本席建議凍結一定比率,等你們把執行狀況都說明清楚之後再予解凍。謝謝。 主席:請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邢董事長說明。 邢董事長泰釗:主席、各位委員。這87萬元的管理費用是用於大樓的折舊,還有租賃給學生的電視、毛毯和我們工作的機車等等固定資產的折舊,如果凍結或刪除,可能就要分期再逐年攤列,所以這種作法可能在工作上或在實際上的意義有限,請委員參考一下。換言之,我們的管理費用並沒有浪費,主要是因為折舊,包括更生大樓的折舊,以及動產部分包括電視、毛毯、床墊及機車等等的折舊,所以委員凍結這部分的預算是管理上或技術上的問題,請委員酌參一下。 主席: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吳委員宜臻:我認為還是要凍結一定比率,那只是會計項目上的凍結,還是有花那麼多錢啊! 邢董事長泰釗:這是折舊。 吳委員宜臻:尤委員跟我的提案大概一樣,只是在比率上及金額不同。 主席:主要是因為你們的預算書寫得不清楚,就是要改善預算書的部分。請法務部會計處許會計長說明。 許會計長專琴:主席、各位委員。福建更生保護會的費用很少,他們的管理費用只有辦理折舊費用的提列。事實上,折舊費用的提列是非現金的支出,並沒有要支出現金,只是在帳目上做一個處理而已。 在場人員:所以沒關係喔? 許會計長專琴:對。因為折舊沒有要支出現金,只是支出要用的…… 吳委員宜臻:還是你們,真的有涉及到現金的部分要花到那麼多的錢,如果沒有,只是帳面上…… 許會計長專琴:我們在裡面有說明,就是…… 吳委員宜臻:主要是哪些項目?你們的管理費用如果有涉及到固定的業務費用支出或涉及到現金支出…… 許會計長專琴:沒有,它的業務費用有在上面…… 吳委員宜臻:如果全部都是資產的折舊,都是帳面上的凍結,不論是凍結二分之一或全數凍結都是屬於帳面上的減列,所以其實也沒有差別。 許會計長專琴:只是做帳時間上的問題而已。 吳委員宜臻:管理費用部分你們並沒有講清楚,如果裡面都沒有涉及到實際業務費用,其實無論凍結多少都沒有差別。如果像剛剛有些業務費是涉及到業務開辦或人事費用是列在管理費用項下的,減列或凍結對於業務實際的推動當然會有影響。 主席:凍結三分之一,好不好?剛剛臺灣更生保護會是凍結三分之一,這裡一樣凍結三分之一,等你們提出改善之後再解凍。第14頁及第15頁之提案84萬2,000元凍結三分之一,待檢討提出報告之後再予解凍。 處理第16頁之提案。 吳委員宜臻:第16頁之提案與第18頁之提案好像一起處理會比較好。 邢董事長泰釗:這是緩起訴處分金的部分,第16頁之提案是針對歲入,第18頁之提案是針對歲出。 主席:這都是公開資訊的問題。 邢董事長泰釗:地檢署事實上都有這些資料,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們可以把地檢署的支出部分拷貝到我們網站上公告,這是沒有問題的。 主席:你們會公告之後提出報告,所以我們是…… 邢董事長泰釗:部裡面事實上都已經公開了。剛剛顏檢察長也報告過,這些資料是由地檢署公告,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們會把我們的部分整個拷貝過來在我們的網站上公告,這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主席:吳委員,我們的提案是要全數凍結,現在要改凍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王委員廷升:對,不要讓他們這麼可憐,從剛才臺灣更生保護會的部分看來,我們對福建更生保護會的部分好像有差異。 主席:臺灣更生保護會的部分剛才凍結多少? 王委員廷升:凍結三分之一,還是全凍? 邢董事長泰釗:我們的資源非常小,非常可憐,是不是…… 王委員廷升:吳委員本來想凍結10萬元而已,但是凍結10萬元看起來怪怪的。 主席:剛剛臺灣更生保護會的部分是凍結四分之一,這裡一樣凍結四分之一好了。第16頁及第18頁之提案凍結四分之一,等你們提出報告之後再予以解凍。這是緩起訴處分金部分,是不是要把緩起訴處分的部分都挑出來?第16頁提案的歲入改成…… 吳委員宜臻:三分之一與四分之一只差5萬元,沒差啦,我不堅持。 主席,業務外費用的部分大概就只有我們兩個委員的提案,一個是列在歲入,另一個列在歲出。至於比例的話,剛才顏董事長的臺灣更生保護會部分是凍結三分之一,福建更生保護會要凍結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它的總預算數規模真的比較小,沒關係,我可以同意凍結四分之一。看看是要考慮一致性,還是針對它的預算規模比較小,採凍結四分之一的方式,我都OK,我沒有堅持。 王委員廷升:凍結四分之一好了,其實要他們報告及改進比較重要。 主席:第16頁之提案一樣改成歲出,就是第16頁之提案與第18頁之提案合併處理,都是歲出凍結四分之一。 繼續處理第17頁之提案。委員提案刪除三分之一。 邢董事長泰釗:主席、委員,本會要向各位委員報告一下,我們的直接保護、間接保護及暫時保護講起來都需要人力,更生保護業務本來就是服務業務,裡面的主軸其實就是人事費用的支出。我到任服務的時候,也覺得應該充分運用這3位同仁的人力,因此我們在資產的活化及業務的自營方面,現在包括水電、安全,都由我們同仁自行辦理。 第二,我們把服務的區域擴張了。以前更生保護會的工作就只有在金門,連江都沒有,從去年開始我們在連江設立服務站,也承蒙連江縣楊縣長給我們一個辦公室,下個月月初就要開始使用,我們在裡面設了諮商服務中心及訓練中心。所以我們的區域事實上是橫跨兩個縣,但是人力只有3個人。連江縣包括4鄉5島,範圍非常零散,而且外島的交通很不方便。所以雖然我們只有3個人力,講起來也並不清閒,在工作分攤上及業務上,是不是請委員考慮到我們離島的特性,以及我們橫跨兩個縣,能夠高抬貴手?謝謝。 主席:委員對第17頁之提案的看法呢? 王委員廷升:剛才我們與召委討論到整個經費的數字比較小,既然刪減預算會影響他們的業務,如果要刪,是不是刪少一點?不然的話,就用凍結的方式,你們可以接受嗎? 主席:因為保護更生人費用的比例占得比較少,人事及總務費用占得比較多,這個部分可以調整嗎?還是…… 邢董事長泰釗:跟委員報告,我們很多費用都直接用在直接保護、間接保護及暫時保護,那是我們主要的業務範圍,在人事部分,比較起來稍微高了一點,但是我們就是一個服務單位,服務單位最大的成本就是人。另外,法務部的預算主要都在人事費用,因為服務業務最主要是人的問題,所以如果把預算刪掉,業務誰來操作、推動呢?這是很大的問題。 王委員廷升:金門總共只有3個業務人員而已? 邢董事長泰釗:服務範圍還包括連江,連江有4鄉5島。 王委員廷升:總共3個? 邢董事長泰釗:對,還橫跨兩個縣。 主席:你說全部的工作人員才3個? 邢董事長泰釗:對,全部才3個。 王委員廷升:我看不要刪好了。 邢董事長泰釗:跟委員報告一下,去年我去拜訪一位東引的鄉民代表會主席,他告訴我,他從來沒有看過更生保護會的人來,所以我們從今年開始也派人到東引。各位委員也知道,馬祖4鄉5島的環境並不是很理想,船期也不穩定,非常艱困,是不是能高抬貴手一下? 主席:所以你們等於是連江、馬祖加上金門,全部只有3個人。 邢董事長泰釗:對。 王委員廷升:滿少的。 主席:第17頁之提案就不通過。 現在處理第19頁之提案。本案為凍結案,就是提出報告後解凍的案子。 顏董事長大和:向各位委員報告,犯保與更保不太一樣,雖然都是公益事業,但是犯保本身一點財產都沒有,法務部及內政部每一年補助犯保協會的錢還不夠支應用人費用及辦公財產費用,所以完全要靠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是不是能將第19頁之提案與第22、23、24、25頁之提案一起討論,將這幾個案子比照臺灣更生保護會的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部分,凍結十分之一,等到我們來報告以後再予以解凍?因為犯保本身不能像更保那樣凍結四分之一。 主席:你剛才說的是哪幾案? 顏董事長大和:第19頁、第22頁、第23頁、第24頁以及第25頁之提案,都是有關緩起訴處分金保護費用的支出部分。 王委員廷升:對啦!主席,本席認為犯保和更保相較,它是比較後面的部分,主要是針對被害人家庭的補助,所以和更保是不一樣的,它是一個新的業務。如果董事長認為凍結多一點會影響到業務,那本席建議凍結少一點,即依照董事長之建議,凍結十分之一。 顏董事長大和:因為犯保本身是一個花錢的公益…… 王委員廷升:沒有錯,它是針對被害人部分的家庭救助。 主席:可是犯保已經沒有錢了,你們還編列一些宣導的費用,像「宣導及社區生活營」的部分…… 顏董事長大和:社區生活營是我們犯保所背負的一個歷史包袱,它是在法務部陳定南部長任內時,為了讓中輟生及具有高危險性的輟學學子參與,而要求各個地檢署成立社區生活營。那麼它的費用哪裡來?因為公務預算沒有編列,所以就分攤給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及觀護人志工協進會等3個法務部管得到的公益團體。但是隨著時代變遷,現在只剩下少數幾家社區生活營,我們希望能夠儘量讓教育部接手,可是教育部無法一下子接手,所以我們還是背著這個包袱,至今仍然在做。 主席:可是你們的經費達到兩千多萬耶! 顏董事長大和:社區生活營的經費沒有那麼多。 主席:你們的「宣導及社區生活營」…… 顏董事長大和:那是因為有很多社會人士說我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宣導得不夠,希望能夠加強宣導,所以我們有製作及託播電視廣告,花費比較多。 主席:你們的宣導是著重在犯罪被害人的部分,還是…… 顏董事長大和:著重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功能。 吳委員宜臻:主席,我們對董事長非常有信心。剛才在討論台灣更生保護會的預算時,針對業務外費用的部分,原則上是凍結三分之一;而現在討論的第19頁、第22頁、第23頁等之提案,包含王委員惠美的提案在內,同樣都是針對業務外費用,因此,本席建議參照王委員的提案,凍結三分之一,等到他們來報告之後再准予動支。 顏董事長大和:是不是可以限定在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這部分?因為這裡面會涉及到一些勸募款,而且更保本身有一些自籌財產,但犯保…… 吳委員宜臻:可以,就和剛才凍結臺灣更生保護會的業務外費用比例一樣,好不好? 顏董事長大和:我是希望能夠凍結十分之一,不要像更保凍結那麼多,然後我們在下個會期,也就是明年5月以前來報告之後再予解凍。 王委員廷升:其實我們在鄉下接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感覺上它和更保所做的業務的確不一樣。更保經過長年的推廣,已見效果;至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做的事情,因為是屬於比較新的業務,所以依照方才董事長的建議,是希望能夠限定在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這兩個項目之內,本席是認為即使如此,但它的凍結比例是十分之一合理?還是四分之一合理?這點有待商榷。 顏董事長大和:我是覺得凍結十分之一的話,我們在運作上會比較順暢。因為明年元月1日開始,我們一開門就要給錢,譬如「一路相伴法律協助服務」費用,只要犯罪人被害人那一方一提出申請,我們就要予以協助,尤其若有重大犯罪被害人死亡,其家屬提出申請,我們每一個審級就要給3萬元。 王委員廷升:對啦!所以如果依照董事長說明的方向來看,本席也是建議凍結少一點,以利犯保的業務推動。畢竟更生保護會是針對受刑人出獄以後的輔導,而這是針對犯罪被害人家庭所給予的各種捐助和協助,倘若凍結十分之一是合理的,本席認為也是可以的。 顏董事長大和:謝謝委員。因為犯罪被害人本身目前在法制上確實是需要加以保護,而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犯罪被害人的地位問題,尚未修法完成,所以在此情形下,是否能夠讓我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來做一點事? 吳委員宜臻:王委員可能不知道我們要凍結的是業務外費用,這筆預算有一億兩千三百八十幾萬,如果凍結十分之一,只有1,000萬,他們怎麼會怕?依本席之見,我們可以參照王委員惠美的提案,凍結三分之一比較合理,要不就是四分之一,不能太少。 王委員廷升:不然的話…… 吳委員宜臻:但是可以不要比照臺灣更生保護會的凍結比例,畢竟更保所處理的是受刑人出獄…… 王委員廷升:這兩個的會務性質的確不同。 吳委員宜臻:對。我的意思是在凍結比例上,相對於臺灣更生保護會,這部分是可以下降的,亦即凍結數字可以再減少,但是十分之一真的太少了。 王委員廷升:等於是一千多萬。主席的意見如何?如果妳也認為凍結十分之一太少,是否可以凍結3,000萬? 顏董事長大和:報告委員,我乾脆一點,建議凍結六分之一好了,因為半年之後,我們還有一個前來報告的機會,到時候再予解凍。 主席:那就是2,000萬嗎? 顏董事長大和:對,差不多2,000萬。 吳委員宜臻:五分之一啦! 主席:那沒有差多少啊! 吳委員宜臻:大約2,500萬。 王委員廷升:董事長很誠實,因為這兩個項目加起來,你心裡的數字比我們更清楚,所以倘若凍結只是要你去做一個比較好的規範,加上這個業務是新的,和臺灣更生保護會的業務是不一樣的…… 顏董事長大和:我是覺得確有必要來向立法院報告,否則的話,每一年審查預算時,我們才來一次。所以不管凍結多少,我沒有特別意見,但是犯保和更保的確不一樣,犯保本身完全沒有自籌財源…… 王委員廷升:這比較困難,而且要針對被害人的家庭給予協助。本席建議凍結五分之一好了。 主席:就是凍結1億2,381萬4,000元的五分之一嗎?但是有關剛才提到的社區生活營那一部分,要怎麼處理? 顏董事長大和:這部分明年只有編列100萬,因為現在只剩下3家。 主席:只有編列100萬? 顏董事長大和:對。 主席:這100萬可以刪除嗎? 顏董事長大和:那恐怕會影響到地檢署的業務。這個業務不是我們犯保負責的,而是地檢署委託民間經營,但因透過我們犯保協會…… 主席:地檢署有緩起訴處分金,就從那裡面去支出不就好了? 顏董事長大和:不行。 主席:為什麼? 顏董事長大和:因為地檢署是公家機關,但緩起訴處分金只能給公益團體。 主席:這件事也是委託公益團體在辦啊! 顏董事長大和:就是變成我們犯保在辦啦!過去陳前部長原本是要地檢署來做,但因地檢署沒有經費,所以地檢署委託我們犯保、更保以及觀護人志工協進會來處理。 王委員廷升:主席,現在是討論哪一頁? 主席: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第24頁。社區生活營是一種犯罪預防,因為有犯罪之虞,所以,應該不是委託你們去做,因為犯保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主要職掌是犯罪被害人保護,這在相關法律上也規定得很清楚,既然這筆錢是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金,就應該把這筆錢委託民間團體去辦理犯罪預防,可能做的還會比你們活潑,是不是? 顏董事長大和:其實現在這筆錢也是給民間經營,只不過不管是犯保或更保,都只是個名義,因為都必須是公益團體。 王委員廷升:主席,剛剛我們講的那兩個項目,就是凍結五分之一預算,就有包括社區生活營的部分。 主席:我知道啊!但我是想要把這部分刪除。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回歸到對的地方去,不應該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來做。 顏董事長大和:這部分可能不是我們犯保協會本身能夠做的決定,這是法務部政策問題。 王委員廷升:主席,改以主決議方式,然後要求他們來報告好了。 吳委員宜臻:就是把主席第24頁有關社區生活營經費的提案,改以主決議方式處理,文字上可以請法務部或顏董事長來研擬。 主席:好,沒關係。第19頁、第22頁、第23頁、第24頁及第25頁之提案有關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部分,凍結五分之一,請你們針對這幾個案子應改善部分,提出整體報告。 顏董事長大和:就是下個會期,也就是5月前會提出報告。 主席:明年5月前提出整體報告,再予以解凍。 顏董事長大和:另外,第20頁和第21頁之提案是有關折舊費用,這部分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分會的電腦設備折舊費用,是不是可以比照剛才更保部分,凍結預算? 吳委員宜臻:如果我沒有看錯的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好像有另外攤提的費用,你們是另外編,是不是?你們的編法好像跟福建更生保護會關於折舊攤提部分不太一樣,不全部是折舊的部分,看起來好像也有其他一些管理支出,應該不只是折舊。 顏董事長大和:也有交通運輸設備的折舊。 主席:這部分也凍結三分之一,跟更保一樣。第20頁及第21頁之提案凍結三分之一,明年5月前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再予以解凍。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26頁之主決議,有沒有問題? 顏董事長大和:這部分是不是比照更生保護會,下年度5月前…… 王委員廷升:主席,有關基金的預算,現在審的是101年度的預算,102年度的基金預算,可能要等到…… 主席:我們現在是審102年度啊! 王委員廷升:基金好像是101年度。 顏董事長大和:我們這兩個會不是基金會。 王委員廷升:如果確定是102年度,那就沒有問題。 主席:那就和剛才的案子相同,明年5月前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第27頁之提案呢? 顏董事長大和:第27頁的提案我們來研究辦理。 主席:第27頁之提案通過。 針對第28頁之提案,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事實上我們現在已經建立了公開透明的資訊,也全部都有上網。 主席:可是今天講了老半天,好像都沒有看到啊! 吳次長陳鐶:應該有啊!如果沒有做好的部分,我們再來檢討。這部分我們已經修改…… 主席:現在的問題在於整個收支的執行,現在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判決金的相關預算,全部都沒有上網公告。 吳次長陳鐶:我們現在在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就已經規定,對於緩起訴處分金收支都要上網公告,所以,現在已經有這樣的規定,如果…… 主席:還沒有開始做嗎? 吳次長陳鐶:如果少部分檢察署沒有按照這個規定來做,我們會督促他們按照這個規定來做。 主席:反正這是主決議,那就麻煩你們按照這個規定來做。 吳次長陳鐶:是。 主席:第28頁之提案就照案通過。 另外,剛剛有關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提案改成主決議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主決議 按受羈押被告並非需要被教化感訓之人,其作業之收入是否可編列於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實需檢討之,且現行受羈押被告與受刑人之待遇相去不遠,均與國際人權標準有相當大之距離,主管機關應即檢討監所之人權狀況,並考量無罪推定原則,將受羈押被告之待遇與受刑人之處遇分別處理,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於明年五月前提出改善監所人權並區分受羈押被告與受刑人待遇之規劃,並向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王廷升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其餘預算部分,因為沒有委員提案,均照列。 報告委員會,討論事項所列三案均已審查完畢,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說明。 現在處理第16頁之臨時提案。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媒體結合是否違反兩公約相關規範,這方面涉及到具體個案判斷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將委員的提案送請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來參考。因為這方面涉及到具體個案判斷的問題,所以我們也無從判斷它是不是有違反兩公約的相關規定。 主席:你們應該算是兩公約的監督和執行單位吧! 吳次長陳鐶:兩公約施行法由本部主管沒有錯,但是每一個機關的主管事項是不是符合兩公約的規定,還是必須由各主管機關去判斷。 主席:針對這樣的疑慮,你們是不是應該有所行動,否則的話,你們就不算是兩公約的執行單位了,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這方面涉及到具體個案判斷的問題,究竟它是不是…… 主席:所以才必須由你們向公平會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立場啊! 吳次長陳鐶:有關媒體結合是不是造成壟斷的狀況,我們會將兩公約的規定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整理成本部的意見,然後再送給主管機關參考。如此一來,當他們在審酌時,就可以參考兩公約的規定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因為我們沒有辦法就事實加以判斷,究竟是不是符合這樣的要件,這方面涉及到事實判斷的問題,所以是不是可以容許我們將兩公約的規定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彙整成本部意見,然後再送給主管機關,作為他們判斷媒體併購案是否有違反兩公約規定的參考。 主席:因為這是一項建議案,所以我們可以把「要求」改成「建請」,至於你們要怎麼做,就是像剛剛次長所說的,你們可以把資料研擬之後,再送給相關主管機關去處理。 吳次長陳鐶: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當然表示同意。 主席:那麼我們就把倒數第三行的「要求」改成「建請」,也就是改為「爰建請國家人權報告書之執行機關法務部本人權公約所負之積極義務,向公平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吳次長陳鐶:是不是可以不要寫上「表達嚴正反對立場」等字眼? 主席:好啦! 吳次長陳鐶:是不是可以改為「表達法務部的意見」就好了?「採取具體行動」等字眼也不要了。 主席:把「反對」兩個字拿掉就好,改成「表達嚴正立場」就可以了。因為這部分有違反規定之虞,所以你們總是要進行研究,等到研究之後,就是把你們的意見交給公平會去參考,否則的話,兩公約的規定還是空在那裡。既然有這樣的問題存在,你們就必須加以研究,並將研究結果交給通傳會及公平會,而且也要要求他們認真去參酌。 吳次長陳鐶:是不是可以改為請法務部研議兩公約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意見,然後將研擬意見送給主管機關參考,以防止媒體壟斷控制?否則的話,恐怕我們有時會侵害到其他機關的職掌。 主席:是不是可以請次長再把修正文字說一次? 吳次長陳鐶:後半段文字修正為「建請法務部本人權公約所負之積極義務,向公平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兩公約之規定以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以避免媒體壟斷控制。」。 主席:是不是可以請你們把修正好的文字拿給我們,這樣處理起來比較快。 吳次長陳鐶:好的。 主席:將後半段文字修正為:「建請國家人權報告書之執行機關法務部本於人權公約所負之積極義務,向公平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兩公約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以防止媒體壟斷控制,並促進媒體多元。」這樣可以嗎? 吳次長陳鐶:可以。 主席:法務部建議將後半段文字修正為:「爰建請國家人權報告書之執行機關法務部本於人權公約所負之積極義務,向公平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兩公約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意見……」,但我認為只是提供意見還不夠,既然你們是執行機關,就應該要提供你們自己的看法才對,只是把兩公約的問題丟給其他單位,這樣不對吧! 吳次長陳鐶:因為這方面涉及到具體個案判斷的問題,所以我們只能提供這些抽象的意見,當他們在審酌時,就要去參考這些條文規定和一般性的意見,因為一般性的意見有規定…… 主席:那麼就是將後半段文字修正為「爰建請國家人權報告書之執行機關法務部本於人權公約所負之積極義務,向公平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兩公約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促請注意,以防止媒體壟斷控制,並促進媒體多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今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7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