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最高法院審判制度之改革」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101年11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持 人 尤委員美女 主持人:現在開始開會,在各位發言之前有幾點說明,我們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代表先發言,依照等一下點名到的順序發言,如果有需要提前發言者,請先告知,本院委員就是按照登記先後順序來發言。 我們舉行「最高法院審判制度之改革」公聽會,最主要是因為在去年基層法官發出希望最高法院能夠改革的呼聲,組成推動最高法院改革的行動聯盟。說實在的,最高法院要改革其實不是那麼容易,但是在這樣的契機之下,我們也看到,最高法院的確是動起來了,不管是分案制度的改革,或是開始舉辦第一次關於最高法院改革的言詞辯論,最近宣示即將對死刑案件開始採取言詞辯論,都顯示最高法院的改革已經動起來了。雖然如此,可是積弊已久,尤其是流浪法庭十幾年的事件層出不窮,最高法院會因為案件中的一個疑點而將案子不斷發回,最近有人發現最高法院刑事程序上的駁回的比例甚高,而人民對最高法院的期盼又相當殷切,在這種情況下,要如何讓人民對最高法院的判決心服?同時要如何讓最高法院各庭之間見解一致,而不是針對同一案件在同一庭審判時不同法官作出不同判決?因此,要統一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必須要有一個機制,這些問題都有檢討的必要。對於判例制度的檢討及是不是有必要設立大法庭,這些都是現在討論正夯且亟待解決的問題。民事訴訟法已經規定,所有案件都要經過言詞辯論,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只看到刑事的部分開始有言詞辯論,這些部分應該要如何去改革?討論這個問題就是我們今天舉辦公聽會最主要的原因。 本席所提的法院組織法現在也在本委員會審查中,所以要請今天受邀的專家學者及相關的政府機關代表共同討論,尋找出最高法院改革的方向。 首先請開第一槍的最高法院改革行動聯盟林孟皇法官來提出引言,時間為15分鐘,林孟皇法官發言之後,再請最高法院回應,接著就開放發言,讓所有專家學者發表意見,每人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中間若有委員到場登記發言,就輪流插進來,發言時間也是8分鐘,得延長2分鐘。 現在請林孟皇法官發言。 林孟皇法官:主持人、各位委員。很榮幸今天有這個機會來這裡跟各位報告,我提供兩份資料,一份是簡報,一份是我們的十大訴求,可惜因為聯繫誤差,現在資料還沒有印出來,等一下各位會拿到。我會用簡報的方式向各位報告,在報告之前,我要說明一件事,我今天不止是以一個法官的身分來報告,同時也是以一個知識份子的立場來這裡報告,因為法官不能自外於社會,要關心社會,隨時關心公共議題。 關於臺灣司法的問題,大家常對審判獨立和干預這部分有所誤解,身為法官,我要誠懇地向國人呼籲,我們不應干涉審判,應當確保審判獨立。可是,關於司法行政事項,包括保密分案、統一見解或判例制度等等,這是立法委員可以介入監督的事項。以上是我要說明的第一點。 第二點,在座各位立法委員都是人民選出的,應該是隨時關心民意,傾聽民意,所以關於我們之前推動的改革成因和過程,大家都很了解,我就不再贅述。各位或許會很好奇,臺灣已經解嚴二十幾年了,社會也已經多元化、民主化,為什麼我們的司法問題會這麼多?根本的問題就是在於司法沒有隨著社會的變遷去做轉型。因為我們的司法是一個非常封閉的體系,講究倫理期別,而倫理期別的頂端就是最高法院,雖然司法院賴浩敏院長和林錦芳秘書長、最高法院楊院長上台之後戮力改革,可是改革時程未能盡如人意,這也是我們希望來這裡跟各位討論的原因,因為很多制度的變革需要立法委員修法來配合,在我的報告中,一開始有一張剪報,內容提及臺灣最高法院的一些奇形怪狀,不止是臺灣人民感同身受,甚至連外國媒體都覺得很奇怪,今年朝日新聞的記者看到我們發動這件事情,特別主動來訪談,後來就在今年4月份發表一篇報導。臺灣司法必須不斷改革,才能跟世界法治國家齊頭並進,這是我們所期待的事情。 我的簡報大綱分為五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最高法院案件收結情形,根據司法院統計處的統計資料,新收件數民事案件98年到100年間大概都是平均每年五千多件,而刑事案件則都是八千多件,刑事案件遠多於民事案件,這是一個很奇怪的現象,人民到法院打官司的案件竟然比刑事案件少,好像中華民國的人民隨時在犯罪,其實這和訴訟制度有關。再看最高法院刑事上訴案件收結情形,基本上絕大部分是駁回上訴,撤銷原判的比較少,駁回上訴的案件比率高達99.2%,而令律師團體在意的是最高法院幾乎都是用程序駁回的方式來處理,也就是說,人民花錢請律師幫忙寫狀子,最後大部分都是以不符合法律程序為由被駁回,讓人覺得律師的專業似乎不夠,這部分稍後會有律師團體來說明,我就不講了。 我們再看撤銷發回比率,民國92年到96年間,撤銷發回比率大概都是百分之四十幾,也就是說,100件案子送到最高法院,大概有四十幾件會撤銷發回,到了97年才開始慢慢降低,到了去年就降到19%左右。我要提醒各位,撤銷發回比率大幅降低不是因為有任何法令修訂,而是因為最高法院法官審判觀念改變。 關於最高法院審結高院更一審以上刑事上訴案件比率,在其他國家,案件會有更審以上的情況是很少見的,在臺灣,更一審以上的案件中,被撤銷發回的比率也大概是二成到三成左右,也就是說,有非常多案件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這些案件經過高院判決之後還是會回到最高法院,到最後會變成惡性循環。 高院審理更二審以上刑事案件98年有四百多件,99年也是四百多件,到了100年稍微降低,剩下三百多件,可是這個數字還是非常驚人,甚至有更十三審以上的案件。 根據一位教授所作的初步統計分析,最高法院這幾年來陸續出現更十審以上的案件,所以才會有主持人剛才提到的「流浪法庭30年的故事」,這就是我們臺灣特有的訴訟問題。 從剛才的數據來看,臺灣最高法院這幾年的撤銷發回率似乎有稍微降低,可是對照其他國家,其實還是偏高,跟日本平成22年的刑事案件相比,日本絕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上訴駁回,撤銷的只有3件,其中一件是最高法院自己判決,移送其他高院管轄的有2件,也就是說,撤銷的只有3件,絕大多數的案子都是在最高法院就終結了。 最高法院撤銷比率這麼高的原因是什麼?其實有些是有待釐清的,有一位學者建議組成委員會去研究這個問題,我是最高法院的人審委員,我曾經在人審會提出建議,要求更三審以上的案件組成一個委員會,來審查原因到底是什麼,是不是警察、檢察官或法官怠惰或疏失所致,如果是因為最高法院過度挑剔,那我們建議應該立法禁止無意義的發回,或是限制發回的次數。如果是因為事實審裁判品質不佳,那應該在最高法院增設助理法官,而不是派大批人到最高法院去辦事。 接下來談刑事上訴案件審理情形及審判制度的檢討與改革方向。從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庭長、法官現有員額來看,在98年、99年、100年,最高法院的員額都是八十幾位,100年12月31日的配置表中,刑庭法官有58位,民庭法官有27位,刑庭法官是人數是民庭法官的兩倍以上,按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法院審判案件是一個合議庭用到5人,而以民庭27人來算,頂多只能開5庭,結果卻有7庭,也就是說,最高法院的法庭編制沒有足額配置,這樣會造成人力浪費。再對照其他國家,根據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配置表,刑庭只有38位,民庭有93位,跟我們完全顛倒,德國刑庭法官比較少,我們比較多。如果以一庭5位法官來算,德國應該可以派到7庭,結果他們只有5庭,也就是說,他們少派庭長,一個庭可能有6到7個法官,這樣做的好處就是可以多辦案件,這叫做超額配置。 我們再看法國最高法院法官員額配置表,法國刑庭法官遠遠少於民庭法官,民庭法官有158人,刑庭法官只有43人,不過比較特別的是,法國最高法院有很多助理法官。 講了這麼多,現在來做比較,我國人口只有2,300萬人,只比法國的三分之一多一點點,可是我們的刑庭法官人數最多,而且明顯失衡,以每十萬人口的刑庭法官人數來對照,我們是德國的5.48倍,法國的3.82倍,我們的最高法院員額太多了,如果不跟日本、韓國相比,也不要和比較高標的德國相比,和比較低標的法國相比,我們最高法院刑庭法官只要15人就夠了,可以砍掉43位刑庭法官,如果以年薪250萬來計算,少了43位刑庭法官,可以為國庫節省1億元以上的費用。這就是我們最高法院員額太多的實際情形。 如果要把最高法院的員額降低,當然必須要有一些配套措施。我國審判制度有一些問題,包括刑庭法官的人數太多、最高法院的法官缺乏多元進用的管道,還有一直撤銷發回的問題。另外一個深層的因素就是我們的訴訟制度必須改革,我們現在是採取圓筒型而非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所謂的圓筒型,就是第一審的篩落功能不高,幾乎都到第二審,二審又是採覆審制,一大堆的案子都到最高法院去,這是現行的訴訟制度。我們的理想是要改為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就是第一審要採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採事後審,第三審採嚴格的法律審,這是我們的期待。 關於最高法院審判制度的改革方向,基本上,我要提出幾點建議,包括專業法庭和大法庭的設置,我們來看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和改革方向就可以了解了。今年6月檢察官發動連署靜坐活動,因為他們認為法官要扮演怎麼樣的角色應該要由立法委員來做決定,而不是由最高法院自己透過決議的方式來改變立法的意旨,他們認為這樣違反了權力分立。照權力分立的本質,關於司法權,基本上,只能針對案件和爭議進行審判,而且必須遵守不告不理原則。現行的決議制度是有問題的,法律需要解釋,主要解釋的人就是法官,法官又必須同時依法審判,這意味著不同的法官會做出不同的判斷,所以一定要有一個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我們來看各國的作法,日本、德國是採取大法庭的設計,也就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主要議題之一。至於我國最高法院的決議制度,不是立法委員要求設立的,而是在司法院所定的最高法院處務規程裡面所規定的,這基本上違反了權力分立。另外,我們還有一個判例決議制度,這是我國所獨有的,沒有其他國家有類似的制度。我們的判例選編和決議制度基本上違反了權力分立原則,詳細內容請各位參考簡報。 關於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機制的變革,我們認為必須要朝3個方向來努力,第一,最高法院應該要設置專業法庭來審理案件,這樣判決歧異的現象就會減少。第二,如果還是發生歧異,就要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來統一法律見解。第三,我們認為應該要廢除判例選編制度,同時改變法官們適用判決先例的文化。關於言詞辯論的改革方向我就不多講了。 最後,我要就修法和決議方面提出建議。第一,建議修訂法官法,明定大法庭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選應該由法官遴選委員會來選任,而且要採多元代表,也就是從法官、律師和學者遴選的設計。第二,我們認為應該要修訂法院組織法,增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同時廢除判例選編制度。第三,要修正刑事訴訟法,改採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第四,要修訂刑事訴訟法,明定言詞辯論的規則。 中長期而言,可能要參照大法官會議第五三○號解釋去做一些修法,我就不多講了。最後,我認為立法院應該要作成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監督最高法院完成下列事項:第一,最高法院應該採取超額配置,以減少人力的浪費。第二,言詞辯論除了大法庭和死刑案件之外,就其他有原則上重要性的法律議題也應該要進行言詞辯論,到底要不要進行言詞辯論,最高法院應該要訂定明確的裁量標準。第三,檢討現行司法實務對於再審制度的限制規定,因為如果我們改採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子會大幅減少,難免會有一些冤案和錯案的情況,萬一發生冤案和錯案要怎麼辦?當然就要透過現行的再審制度去解決。可是目前最高法院的判例把再審範圍限制得非常狹窄,能夠提起再審的案件少之又少,所以終極的方向就是就再審制度不合理的限制加以放寬,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 主持人:請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邱法官發言。 邱法官瑞祥:主持人、各位委員。針對今天最高法院審判制度改革的公聽會,我們有提出一份書面資料,裡面也有關於剛才林法官所提到的一些部分,我簡要做補充說明。有關撤銷發回的部分,不管是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兩造當事人都會希望案件儘速確定,早一點進入執行。刑事案件的部分,被害人和社會都會期待法院能夠對案件儘速判決確定,因為判決具有教化社會的功能,而且也能夠撫慰人心。所以有關發回更審的部分,以往可能撤銷發回的比率比較高,但是我們聽到了下級審法官和外界的意見,所以從96年開始就陸續改進。原則上,如果刑事案件的判決,二審對法律的適用不是很妥當,但是透過最高法院的法官予以補充,這些判決就不必撤銷發回,判決就可以確定。因為最高法院的法官對判決補充理由之後,仍然會駁回上訴,所以在駁回上訴這邊就會看不出數據。根據我們在10月初、11月中旬所做的調查,最高法院的法官會為二審判決補充理由的大概有將近二成,就是我們在判決書裡面寫到一些事情,會把相關要件等補充進去再駁回上訴,所以我們最高法院的法官有盡我們最大的努力,原則上會讓案件能夠儘速確定,不要再發回二審,增加二審、三審法官的工作負荷。 第二個,關於最高法院法官的員額,在今年6月民事庭已經從7個庭裁為6個庭,有關員額的配置,在9月6日這一次調整員額的時候最高法院應該採取超額配置,每個庭原則上都是依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就是1個庭長配置4個法官,然後形成1個庭5個法官進行合議的審理,也就是說,我們在庭別的部分已經有減少了,在減少之後,其實是把其他法官填補到其他各庭,讓各庭的法官均能符合1個庭長、4個法官。 第三,關於員額過多的問題,方才林法官也有提及,以100年來說,我們大約有一萬三千多件案子,刑事案件有八千多件,民事案件有五千多件,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民庭法官一個月要終結22件,刑庭法官則終結17件以上,這22件會包括判決、裁定,原則上,判決的部分居大多數,裁定的部分也會有一些。現在上班的時數並不多,其實最高法院法官每個月要終結這些案件也是非常辛苦,不過,無論如何,我們會盡最大的能力把案件做適當的處理。 第四,關於統一法律見解的部分,在楊院長就任之後,我們特別強調法官助理協助法官的部分,假設今天新收到一個案件,這個案件判決的見解很可能會跟以前的見解不一樣,此時法官助理就要把它整理出來,並將相關判決列印給法官供法官參考,若法官現在要採的判決跟以前的判決不一樣就會提到民事庭會議,在內部會議進行討論、形成一個共識,如此一來就比較不會發生第二個判決牴觸前面那個判決的見解。此外,我們也有設計出表格,對於歷次發回更審的部分,法官助理要整理這些表格的內容供法官參考,這樣才不會發生發回之後,可能是先前發回過的,關於統一法律見解的部分,目前我們有上述做法,謝謝。 主持人:請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魏法官發言。 魏法官大喨:主持人、各位委員。關於今天所要談的這個主題,方才林孟皇法官對最高法院確實有相當多的指教,尤其改革行動聯盟對最高法院來說是一種改革的契機,可說是一種外在的壓力。不過,我必須替最高法院講幾句話,最近幾年最高法院內部的檢討聲音其實是相當大的,包括保密分案,也許大家會覺得保密分案是在總統發言之後,最高法院才做一些改革,其實不是,最高法院在去年就已經經過一些討論了,那時候我也曾提出,保密分案是五十幾年來的傳統,在當時的環境背景之下的確有其需求,然而在晚近,訴訟權的保障是大家都非常重視的一種訴訟基本權,所以去年我在公開場合、在最高法院也曾提出,保密分案確實是侵害了人民的訴訟基本權,其實我們的檢討聲音是相當大的。 此外,包括言詞辯論這個議題,在楊院長上任之後,我們內部也有提出來,關於如何實施言詞辯論的問題,尤其在目前的刑事、民事訴訟制度底下,證據章節只適用在事實認定這部分,我記得與林鈺雄教授也討論過,法律審最重要的還是法律上意見的鑑定,但是目前我們的程序法上欠缺這樣的機制,所以今天我也要在此呼籲,關於言詞辯論,似乎不能再沿用原有之程序法的制度,要給最高法院或者給司法院一個法律審的言詞辯論規則制定權。 至於其他改革措施,在晚近,包括楊前院長,其實他有提出相當多構想,例如,判例、決議侵害立法權,這一點我們並不否認,甚至在我所寫的論文、期刊、報告裡面,我也一直在建議將判例制度、決議制度改用大法庭制度來加以實現。楊前院長上任後做的第一件事是判例要旨必須有案例、事實做為基礎,在楊前院長的時候就已經編了一整套。 最高法院扮演的是一種法律安定的重大功能,我們的改變也許各位看不到,其實我們是鴨子划水,我們不想造成下級審法官在適用法律上的疑惑。至於大法庭制度方面,我個人堅決建議採用一階段的審判方式,德國是兩階段的審判方式,林鈺雄教授可能會主張兩階段。關於德國兩階段的審判方式,第一階段大法庭所做的法律上的決定其實跟目前最高法院的決議制度之實質內容並沒有多大不同,也就是說,大法庭所做的法律見解如果沒有事實做為基礎的話,到時候還是會引來侵害立法權的爭議。 包括日本、美國、韓國以及晚近一些國家,他們所採用的就是事實與法律上的結合之審判方式,第三審之事實認定就要受事實審認定專權的拘束。假設法律的見解脫離事實,每個案例是不太一樣的,像德國兩階段的審判,我也見過他們的庭長,在實務操作上,他們是私底下去請教其他不同見解的法庭之後,大部分都已經私底下這樣解決了。德國那套制度的操作會造成最高法院有兩次言詞辯論,包括法律審的言詞辯論,還有到最後階段把法律的見解再回套到事實審的事實認定,這樣會造成兩次言詞辯論,將會讓案件的審理時程超過一年以上,而德國的庭長也認為,德國的兩階段審判,大法庭的審判時程至少要六個月以上。另外有一位留德的博士生回來後寫了一篇論文,我看了後發現他們一個案件要一年半以上才能結案。如果我們要用德國的兩階段方式,其實最高法院目前的決議也是這種方式,我覺得這種改革沒有多大意義,因為目前最高法院的決議制度就是這樣做的,如果我們要採兩階段的話,目前的決議制度可能更代表多數法官的意見,謝謝。 主持人:請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洪法官發言。 洪法官兆隆:主持人、各位委員。在今日公聽會一開始,林孟皇法官就給我們最高法院很多的指教,當然長期以來我也都很注意基層這些學弟對最高法院的期許。我想在現階段利用這5分鐘,針對林孟皇法官報告中的幾點,以最高法院的角度來跟大家對談。第一點,我先前在事實審也相當地久,林孟皇法官有很多的論點是從事實審法官的角度在鞭策最高法院,他的很多想法,當然我都想過,而且有相當的一部分我是很認同的。像最高法院有發回次數太多的問題,這是長期的問題,但這一、兩年來在外界監督和要求之下,我想我們在心態上已經有相當的改變。我調任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全體法官來講,應該還算是菜鳥,但是我已經很詳細地在觀察,在行政措施上,我們接到的每一件案子,如果是更二審以上的案子,上面一定貼著一張非常醒目的紅條子,我們每一個合議庭的庭長應該也是這樣要求法官,更二審以後如果要再發回,我想庭長本身應該已經有一點共識,不可能再讓你指摘一點、兩點就發回,而是要求我們一次指摘完畢,但是各位可能不了解,最高法院處理原審判決所上訴的案子,因為他是針對原審判決內容去審查,有時候更一審發回,而高等法院的判決又改弦更張用另外一個角度判了,等下一次對被告不利的時候,辯護人在幫被告上訴的時候,他所指摘的東西又不一樣了,所以這個一定會有這種狀況。 當然,林孟皇法官提出對更三審以後的研究,這個研究是對的。如果這個做法將來能得出一個結論,並提供給我們最高法院的庭長、法官參考,也是非常具體的一個做法,至少在態度上、論理上已經告訴我們,我們不能再去抗拒這個理由,但是,我們期待能趕快研究出來是什麼原因發回,事實上的反應是,目前更二審、更三審以後發回更審的案子,這一、二年內已經大量地減少了。 至於程序判決部分,說實在話,我到最高法院來的時候,對各位大律師所關心的問題,我自己心中也在想:為什麼我們庭長都告訴我們,很多最高法院的法官也告訴我們,我們駁回的案子,原則上好像都是程序判決?但是我每天在寫每一個案判決時,尤其是前兩、三年,還是逐點就大律師幫被告上訴的所有指摘要點做整理,在所有拉拉雜雜的上訴理由狀裡面,我們當然要有功力把和事實有關但跟法律無關係的部分予以剔除,把真正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上訴要件的部分很精簡扼要地挑出來,我們在程序判決駁回時,還是要就每一個上訴意旨牽涉到法律指摘的部分做回應,甚至有時候最高法院駁回的判決,針對某些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我們也會在判決書裡面適時地表達出來。所以原則重要性,也就是我們平常講的帽子或值得參考的一些判決意旨,那不是在發回的時候才表示,事實上在上訴駁回的時候,我們也常常有這樣一個做法,所以到底是程序判決還是實體判決?老實講,我心中也是有一個疑惑,但是以法官實際賦予個案審查的時間,我想應該是相差不多。 至於剛剛林孟皇法官所提到的審理規則這部分,我想目前最高法院對外界這樣的鞭策是有正面的回應,包括民事庭,剛剛主席提到民事庭好像沒有回應,但事實上是有,明年(102年)民事庭大概已經準備定期要做了,有關審理規則既然要變的話,這個部分我們當然趕快要做必要的工作。謝謝。 主持人:每人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 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林鈺雄教授發言。 林鈺雄教授:主持人、各位委員。因為今天要討論的議題很多,尤其有關於大法庭的問題比較複雜一點,所以我用附件的方法提供書面的說明就好。因為今天是針對幾個平常我們比較少注意到的最高法院重要的問題,所以我就直接針對這部分來談。第一個是有關於程序駁回的部分,依照現在最高法院的統計數字顯示,駁回上訴的比例節節攀升,從91年的52%,一直攀升到101年的83%。請大家注意一下,這個數據不只代表它被駁回上訴的比例,同時也是表示它跟上訴無理由駁回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同期上訴無理由駁回只有38件,但是,不合法上訴駁回是4,690件,這兩者完全不成比例。如果我們把其他最高法院比較法上的正常數字拿來看的話,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不合法上訴駁回的比例不可能超過10%。如果你要駁回的話,既然是像最高法院法官所說的詳加說明理由,我們把那個叫做無理由駁回。也就是說,這個是最高法院20年來一錯再錯的現象。我們把明明是無理由駁回的裁判,卻用程序法上所謂的程序不合法的裁判把它駁回,這就非常有趣了!這樣子到底有什麼意義呢?我只談兩個很簡單的,就是從訴訟權的觀點,跟從最高法院法官的觀點來看這個。當你從訴訟權的觀點來看,它會連結到什麼現象?第一個我們知道,判決確定之後只有再審與非常上訴的救濟,而再審不可能救濟最高法院的判決,非常上訴是唯一可能救濟最高法院判決的非常救濟途徑,但是依照我們一向的實務見解,程序判決-也就是不合法駁回上訴的判決是不能提出非常上訴的。也就是說在這個83%裡面,如果它有70%本來應該無理由駁回,這70%最後是有可能經由非常上訴救濟,可是我們經由技術上把它歸納為不合法上訴駁回的時候,這83%變成統統不能救濟,即便它有判決違背法令的明顯現象,也不能救濟最高法院的判決本身,所以這才能解釋說你明明寫了四、五十頁,每一個理由都寫,那為什麼要用不合法而不是用無理由呢?這牽涉到最高法院判決本身能不能被救濟的問題。我要提出來的是一個比較原則性的問題,我們能夠自行改變刑事訴訟法上明文規定的不合法和無理由的界線,然後規避自己被確定判決、被非常上訴監督的可能性嗎?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這跟訴訟權有沒有關係?當然有關係,不只是救濟的問題,而是本來就有關係。大家都知道第三百七十六條,不合法上訴跟合法上訴的時候,如果有所謂的牽連犯或者有其他一罪關係的時候,所謂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若要一併上訴到第三審,前提是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也要是合法的,但既然全部都是用不合法駁回,就不會有連帶上訴第三審的問題。譬如說,101年台上字第4388號所談的,這個明明就是一個無理由的案子,但是卻用不合法駁回,連帶使得他的兩個案子全部都不能上訴到第三審。所以你看,它效果很簡單嘛,第一,不能非常救濟;第二,限制上訴到第三審。但這是從哪邊來的?這是從最高法院改變我們刑事訴訟本來明文的規則而來,我認為這個現象不應該存在,不可能一個人自己去決定他要不要被監督,所以大家都知道,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第二,有關撤銷發回的問題,我知道現在主流的說法是那把撤銷發回比例再降低。其實撤銷發回是兩個問題,第一個是比例的問題;第二個是內容,撤銷發回實質理由的問題。 撤銷發回的比例變低,如同林孟皇法官所說的,還是非常驚人,如果問法國或德國最高法院法官:請問你們更四審以上的案件有多少?沒有人聽得懂這個問題,他們會說:哪有什麼更四審?他們連更二審都不可想像了,而我們更十三審的都可以唸出幾個來。我想這是比例的問題,其實除了比例之外,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就是撤銷發回的實質理由。什麼叫做「撤銷發回的實質理由」?101年臺上字第4183號,這是高雄某位檢察官涉及的貪的案件,這明明就是一個法律問題,構不構成圖利?他違法放行貨櫃,是不是該當圖利罪違背法律的部分,這純粹是法律問題,而且這個案件不是第一次撤銷發回,最後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是撤銷發回。他明明是法律問題,有什麼好撤銷發回呢? 此外,101年臺上字第4226號,有關花蓮水利會的工程採購,事實審確定了都沒有問題,最高法院只是問這是不是適用政府採購法?請問為什麼它是最高法院,我們下幾審認為這樣是,你認為不是,那為什麼不是?最高法院應該跟我們講,因為這純粹是法律問題。結果不是這樣,這個案件又撤銷發回,像這種例子比比皆是,我只是用兩個最近的裁判來做例子。所以撤銷的問題很簡單,第一、不止是比例問題,即便只有比例問題,它也太高;第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實質理由的部分,還是有一大堆不必要的撤銷發回。 最後,我簡單說明缺額配置與超額配置的關係,為什麼我認為最高法院應該超額配置而不是缺額配置?我們知道在一個明明是5人合議,卻只有3人組成的情況下,庭長又不辦案,實際辦案的人力就只有2人,另外2人怎麼來?那當然是由別的庭來,而別的庭怎麼來?目前監督者和最高法院有不同的說法,有的是隨意拉伕說,還有代理次序固定說。 我不願涉入這個爭執,我只是要說明,假使我們要讓每個庭的配置是穩定的,庭的見解是穩定的,不要有發生任意變更見解的情況,當然最高法院一定是超額配置。剛才孟皇所提的,為什麼德國明明一個庭是5個人,但是卻有8個法官?因為這8位法官,不管誰休假或有臨時情況時,他都是由這個庭本身固定代理次序的5人來做。事實上審判長只有1人,這樣會造成那個庭本身穩定的作用,所以大部分法治國家分成多庭的情況,它是超額配置,台灣是我看到唯一用缺額配置的方法,所以才會有林法官所稱的,算數有點奇怪,我們不太懂的問題。 當然,我們今天在這裡發言,並不是認為最高法院沒有做這些改革,我要講的重點是,最高法院可能也要檢討統一機制的問題,最高法院可能也在檢討庭數的問題,而最高法院本身也想要改變一些決議本身更高正當性的問題,甚至也要做一些言詞辯論的問題。事實上,假使這些問題都能夠經由最高法院內部達成共識,今天根本不可能有這個公聽會。今天舉行這個公聽會的理由很簡單,就是期待和實際做的在認知上差距太大,然後內部自己關起門來做和廣召各種不同意見的部分,其認知也差距太大,所以並不是那麼簡單的說:我們決議自己改一改,言詞辯論規則自己改一改。請問,言詞辯論規則要怎麼改?要找誰來一起改?這是一個程序的問題,像這個保密分案,其實已經講了幾十年,還是有這樣的問題?為什麼在有外力介入的情況下來改變,我們也覺得很無奈。但是我要說明的是,其實這裡提供的是法律見解的建議,像有關不合法跟無理由的部分,我不知道已經講了多少年了,但是最高法院不但沒有把不合法的比例降低,反而一直升高,到現在我只能說已經升高到驚人的地步,這是值得各位一起來關心的。謝謝。 主持人:現在請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陳檢察官發言。 陳檢察官瑞仁:主持人、各位委員。我想司法的改革,檢方也要負很大的責任,案件一直被發回,當然,檢察官和警察沒有把案子調查好也占了一半的原因。今天的改革是在院方,所以我們是以檢察官的角度來向各位報告我們所看到的情況。 第一,我們檢察官經常看到最高法院不願意對真正的法律爭議表示意見,而故意去挑一些事實來避開原本可以表示法律意見的機會。有時候為什麼會一再發回,我們一直搞不清楚原因,像第一個例子是有關幽靈人口的案件,到底幽靈人口是報了168人或165人,抑或是166人,總共發回了5次,像這種情形實在令我們無法理解。 第二個例子是有一宗殺人案,可能最高法院不願意判維持死刑,但是他不願意針對死刑到底要不要維持的問題表示意見,而是故意去挑一些毛病,他挑的毛病有時候讓人看起來會覺得很莫名其妙,例如他指出:被告殺人之後對屍體加以掩埋,並沒有把他丟棄,原審竟然認為手段殘忍,有疑義。他的意思是被告殺死人之後有幫他辦後事,怎麼可以把他判死刑呢?又說:被告掐住被害人頸部達3到5分鐘,原審認為他手段殘忍,亦有疑義。掐一個人3到5秒就已經很殘忍了,掐了3到5分鐘,最高法院還認為手段是不是殘忍,為什麼會判他死刑?類似這種情況,其實他應該很坦然地面對死刑問題,不要挑一些小毛病,然後把案件一再發回,像這個案子也發回好幾次。 另外,檢察官也時常在期待最高法院趕快對於偵查作為給我們做一個指示,例如在路上把一個訊號發射器裝在被告的汽車以利於跟監,是路上行蹤的跟監,到底需不需要法官事先發給搜索票?類似這種案件到達最高法院已經很多次了,但是最高法院就是不願意表示見解,他就一直避開,然後挑一些毛病,再把案子發回。這也是讓我們檢察官覺得很奇怪的,事實上,應該儘快給我們一個偵查作為的最高指導原則,因為最高法院的話就是法律,我們願意遵守,但是總是要給我們一個標準,包括傳聞法則裡面關於共犯證人所講的話的一些證據能力,也都完全不願意真正表示意見,甚至有時候好不容易等到他們的表示時,第一個有一個現象就是說,他一下就講結論了,這樣就看不出他的論理的過程是什麼,所以到了下一個案子時,他又變調了。 第二個就是說各庭的見解不一致,這個部分我們也很頭大,以監聽譯文為例,到底是不是傳聞,每個庭講得都不一樣,而且這個狀況持續了好幾年,所以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我們對於最高法院的期許非常高,但是有時會覺得很疑惑。 至於要如何改革,基本上,第一,最高法院應該儘量勇於自為判決,而且論理的過程、法律上的論述要寫得詳細一點,第二,最高法院應該要儘量舉行言詞辯論,因為言詞辯論才能夠真正把問題點凸顯出來,然後雙方的意見都能夠在法庭中充分辯論,減少突襲性裁判的發生,因為有時我們在接到最高法院判決後才知道原來最高法院法官中有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檢察官、律師雙方都不知道,但如果有言詞辯論的話,應該就可以避免掉,當然這個改革也牽涉到檢察官的改革,最高法院檢察署應該要成立公訴組,這樣才能夠進行言詞辯論。 至於大法庭的採用,站在檢察官的立場,我們是贊成的,因為大法庭能夠逼最高法院對於法律問題提出見解,至於要採一階段還是兩階段,林鈺雄教授所提出的兩階段,用意就是要逼最高法院不要再用過去那套手法,就是故意沒有看到法律問題,只去挑事實問題,然後就把案子解決掉了,即予以撤銷發回,二階段的目的就是針對法律問題,請其表示意見就對了,而且這不是只有法院依職權,也要賦予檢辯雙方都有申請權,即檢方可以申請召開大法庭,律師也可以,這樣檢察官就可以不用去靜坐。 此外,也有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採一階段的方式就是不要分法律問題、舉行兩次的辯論,也可以逼最高法院表示意見,但問題是誰能夠保證呢?如果能夠設計出一個條文讓最高法院真的能夠表示意見,則檢方並不會去堅持要一階段還是二階段,我們只是覺得受夠了,因為每次最高法院都不願對真正的法律問題表示意見,而都是用事實問題將其撤銷發回。 最後,美國的判決有提到,關於法律的審判,我們只能期待有一個公平的審判,並不能期待一個完美的審判,A party is entitled to a fair trial, not a perfectone,所以在制度的設計上要有一個觀念,就是沒有一個判決是百分之百的完美,如果其中的小問題是無害的錯誤,法律審應該尊重事實審,這是一個最基本的觀念。謝謝。 主持人:請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科技經濟組黃國鐘顧問發言。 黃國鐘顧問:主持人、各位委員。關於提高駁回率,等於是在容忍警調取證的粗率、等於是在容忍下級法院裁判水準不足、等於繼續容忍人民對司法的不滿,所以十幾年來我都有聽到全國律師公會在抱怨程序駁回率過高的問題。 另外,關於大法庭的問題,方才有先進提到規定,美國聯邦憲法規定,要有案件跟爭執;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是可以做抽象的規範審查;日本的大法庭,跟我國比較有點相像,但是他們最高裁判所的組成,三分之一是職業的法官,三分之一是學者,三分之一是檢察官、律師及高級文官,所以這類法院組織的方式跟完全由職業法官所升上去的個性、品質是不太一樣的。 關於言詞辯論的問題,立法院委員會開會時間一天只有6個小時、一個禮拜只有3天、一年只有30個禮拜;最高法院的意思也是一樣的,就是一天有8小時、一個禮拜有5天、一庭有5個人、一年有50個禮拜,所以一庭一年一共有1萬個小時,開言詞辯論庭一個小時5位法官都要在那裡聽,等於是占用了5個小時,這樣就可以計算出最高法院一年可以處理多少個案子,以前林永謀大法官在擔任庭長的時候曾表示,每位最高法院法官一個月辦22個案件;德國最高法院法官一個月辦9個案件,而德國法官來台灣時,我們都不敢告訴他們我們一個月是辦22件。 然今天漏了邀請最高行政法院,而我也要把行政的部分說明一下,當初高等行政法院成立的時候,翁岳生院長表示因為這是新成立的,為了要建立人民對行政法院的信心,所以要派最好的法官去高等行政法院,結果最好的法官就是中民法、刑法毒最深的法官,刑庭最好的法官就是噬嗑,先王以明罰飭法,來彰顯刑法、來整飭法令,民庭法官的部分就是看原告、被告怎麼說,天與水違行,太陽從東到西,黃河從西到東,你們兩邊怎麼說,我就怎麼判,其實行政訴訟要撤銷訴訟的話,是要依職權調查事實、依法律來表示見解,所以不是行政機關三、五十年不會錯,法官還是依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的見解。 刑事訴訟的部分,我會建議上訴時間改為20日,如此一來,上訴理由會寫得比較完整,電子檔也會比較充分,而且第三審要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因為第二審最需要法律上的防禦武器,結果最高法院卻禁止被告在第三審有公設辯護人,這樣對人民的訴訟權及基本人權的保障是有問題的,當然尾牙的時候,法官兼院長不請公設辯護人吃飯,是沒有關係的,因為有些公設辯護人的水準是很好的,德國的博士心中自然有科隆大教堂法治國家的信仰。 我也建議刑法的輕罪案件不能上訴第三審,反而沒有判例,我覺得非常可惜,是不是在適當的地方可以規定這種上訴許可制度? 在民事訴訟的部分,我十幾年來聽到全國律師公會很多先進有很多抱怨。我一直想說的是,40年前的民事訴訟法與10年前的民事訴訟法是不一樣的。10年來新的民事訴訟法以當然違背法令以外的部分當作上訴理由的時候,要聲請最高法院的許可。我們律師界很多先進的整個狀紙裡面連「許可」這兩個字都找不到,嚴格來說,這個上訴是不合法的,所以我很想說,我們律師界也要更加地努力,才能夠符合新時代審判制度、訴訟制度的要求。 另外,我有幾點意見。調下級法院的法官到上級法院去辦事,有侵害審級制度的疑慮,也有剝奪被告基本人權的疑慮,因為下級法院的法官到上級法院去辦事,有可能在做裁判書的草稿時袒護自己同法院的法官、同學或同期的下級法院法官,然後他回到下級法院的時候,因為做過上級法院法官的研究助理,上級法院的法官會不會偏袒回去自己寫判決書的下級法院法官?我覺得有非常大的疑慮。調部辦事、調院辦事都是最好的法官,當然,長官不會找那種大智若愚、大巧若拙的法官去調部辦事、調院辦事,可是調上級法院辦事、幫忙寫判決書、整理草稿,事實上我覺得有侵害審級制度的疑慮。 最後,我要說的是,易經給我們很多啟示,譬如風吹過大安溪、風吹過濁水溪,君子以議獄緩死,也就是說,法官大人審議這種監獄事情的時候,要慢慢地判顏清標委員政治的死刑,像這種取證的事情、法律的問題,我覺得都要照先進法治國家的標準加以衡量。還有,對於行政訴訟的實務,我也覺得不要有新的行政法院以後,反而駁回的比率超過沒有新的行政法院的時候,這其實是一個很大的諷刺。謝謝。 主持人:請萬國法律事務所顧立雄律師發言。 顧立雄律師:主持人、各位委員。最高法院最近上訴駁回的比例越來越偏高,我站在第一線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感受到一片哀鴻遍野,因為在一、二審制度沒有任何改變的情況之下,最高法院就逕自將上訴發回的比例一再地砍掉,很多人都過來喊冤。我看看那些判決,當然,依照過去的標準,很多是應該撤銷發回的,但從事實的認定來看,確實有很多值得檢討的地方,但最高法院可能基於大家一再地呼籲,也就一再地用駁回的方式來減少累積的案量,甚至有些案子就乾脆自為判決。可是自為判決本身所反映的是高等法院不聽它的話,發回了8次,一直不聽話地自為判決,可是它沒有審理事實或變更原判決認定事實的能耐,這樣的結果當然也非常沒有辦法讓人能夠接受,為什麼最高法院過去對它做最有利的發揮?高院一直沒有改變這個見解,對它做有利的判決,最高法院就乾脆自為判決或駁回,連發回都不想。我最近也接到一、二件自為判決的案件,以前相當罕見。這種做法讓我覺得是直接鋸箭。 當大家在討論最高法院要不要實施大法庭的架構、判例制度要檢討的同時,我要問的是,最高法院的下一步到底是什麼?或是整個司法改革的走向到底是不是很快地能夠隨著過渡的期間,進一步地走向我們想像的合理的訴訟架構?這到底有沒有一個明確的方向?其中當然包括了第一審到底要不要將卷證不併送的其中一本納入,卷證不併送連帶而來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在偵查中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等等,也要一併地快速加以檢討。如果不是的話,在一、二審架構仍然維持現行制度的情況之下,最高法院一再去砍上訴的案件,但是事實上一審的審判品質並沒有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終究是不信賴的。不管是什麼樣的制度,一個人民不信賴的司法就是一個爛的司法,這是很基本的道理。所以當我們在討論最高法院有關撤銷發回的比例過高的同時,大家要去看看我們的審判品質是不是能夠撐得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這才是根本的問題。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毋寧認為這是一個過渡期的陣痛,我們接下來是不是要認真地就刑事訴訟法整個架構進行檢討?當我們將上訴駁回的比例提高到一定的程度,最高法院越趨近於發揮統一法令解釋的功能的時候,再審制度是不是也要改變?大家都說現行的再審制度是非常荒謬的,發現確實新證據幾乎就是……,我也不想再講了,反正就沒有可能嘛,因為它要嘛就不存在卷內,如果存在卷內就不是新證據,這根本是沒有辦法想像去論述的一種東西,我不曉得怎麼去論述那個所謂的新證據,它的嶄新性及確實性要如何建構得出來?這樣的再審制度的救濟就要改變。 至於非常上訴,現在非常上訴完全掌握在檢察總長的手上。以後最高法院要不要開放一個空間,以法律上有原則上重要性的部分,開放人民可以委託律師代為提起非常上訴?這個部分也要檢討。 當然,最高法院要實施大法庭制度的前提,是不是要讓庭數縮編到一個程度?我實在很難想像12個庭要怎麼開大法庭,現在是說各派1位,還是怎麼樣?我也不是很清楚。但是如果是各派1位,一定是採兩階段制;如果是採一階段制,就是60個人一起開,這是非常壯觀的大法庭,還要去找這樣的大法庭法院。這樣的設計一定要搭配嚴格的法律審、統一法令解釋,甚至最高法院在某種程度還要不要擔負解釋某一部分憲法的功能?這與大法官的職權也要一併檢討。 其實講起來,真的是還滿難的,但是我真的很期待透過對最高法院的檢討,人民在領略到陣痛期的同時,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的架構,乃至於最高法院法官的任用制度都能隨著這樣的過程而邁入一個合理的訴訟架構。在「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前提下,我同意目前是一個timing來採堅實的一個事實審,然後二審採事後審,最後三審採嚴格法律審,這樣做的話,所有的判例問題就會水到渠成的解決,因為這個時候最高法院的法官應該剩不到十幾位,似乎一切問題就會解決;如果不這樣做,而只是讓最高法院現行的60位法官用大家設計的這個模式來運作,我覺得它本身還是一種很痛苦的操作,這個問題沒有辦法獲得任何解決,謝謝。 主持人:謝謝顧立雄律師,改革的確是困難的,但是我們要想辦法繼續往前走。 請桃園地方法院錢法官發言。 錢法官建榮:主持人、各位委員。我有一份發言稿,因為只有8分鐘的發言時間,我只能講重點,我很討厭開沒有意義的會,所以我的發言稿就以卡謬-薛西弗斯神話中的話來開頭,我們每次討論改革都是一直在輪迴,開一大堆的會,到最後還是沒結論,什麼都沒訂出來,我最討厭這樣,這就像是推石頭上山的刑罰,永遠都沒有終止,讓人痛苦。針對大會給的題綱,我現在來談發回率,從楊仁壽院長的卸任致詞來看,他任職4年來將案件發回率從51%降到15%,他認為這是一個重要的政績,從這個數據可以看出什麼?可以看出楊院長也在乎案件發回太多,有一半的案子都發回,他覺得很離譜,於是他把發回率降低,他是怎麼降低的?在資料第2頁有提到,這是最高法院法官自己報的量,他要求最高法院的法官,如果把案子上訴駁回,一件可抵分二件;如果是撤銷發回,只能抵一件,請問在座那麼多法官會怎麼做?當然是上訴駁回,因為這樣可以少辦一件案子,所以行政管考一直都在支配法官的思維,我相信這4年來就是用這種方法,最高法院非常樂於上訴駁回,如果上訴駁回進到實體審理,那他就不得不面對,所以就如林老師所講,他們乾脆統統停留在程序不合法駁回,實際上有一大堆都是實體有沒有理由的問題,結果統統都躲在前面用程序來駁回,這就像大法官因為不敢讓案子進到大會審理,所以就乾脆不受理,不受理就駁回,然後用兩句話就可以結束,這樣的心態非常糟糕。 還有一個問題,這樣的管考規定只有處理上訴駁回和撤銷發回,那自為判決呢?可見自為判決從來就不是最高法院在乎的,所以它從來不在管考裡面,沒有讓自為判決抵三件還是抵幾件,因為自為判決從來就不是它的文化。我在第2頁有提到,非常罕見的,大概只有在林鈺雄老師的稿子裡面寫的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也就是陳水扁總統的案子,從來沒有發回更審就突然自為判決,自為判決陳水扁也就算了,還把李界木的緩刑拿掉,說他減刑不合法還把刑度提高,我覺得李界木最衰,明明好好的緩刑,他也不上訴,我從理由看不出那個檢察官針對李界木的部分有做什麼質疑,結果最高法院就把他的緩刑拿掉,改判成兩年半就去關了,可以這樣做嗎?可以不要言詞辯論就這樣突襲嗎?突來的自為判決卻是荒腔走板,這個自為判決後面到底是什麼心態?大家自己想看看。 最高法院要發回就發回,要駁回就駁回,突然想要自為判決也可以,這個標準根本就是隨心所欲在調控,根本是沒有標準的標準,統統在最高法院法官的心中,更不要說根本沒有撤銷發回限制的觀念。在發言稿第3頁所提到的「流浪法庭三十年」案子最有名,更審12次,以前的華定國案還更審18次,蘇建和案也更審好幾次,最後是用速審法,因為不能上訴才把它解決,結果卻反過來調侃人家受惠於速審法,我倒很想講最高法院才是受惠於速審法,不然的話,不知道還要撤銷發回多少次。其實民主國家的案件沒有撤銷發回那麼多的,剛才林鈺雄老師已經提過,這個部分我就不再提了。 為什麼最高法院不喜歡自為判決?在發言稿第4頁有提到,據我觀察至少有三個理由,第一個,方才陳瑞仁檢察官也有談到,最高法院面對重大法律問題都不敢做決定,我常說刑訴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已經訂了10年,到底要怎麼操作權衡法則,說實在,93年在我的判決中就已經寫過應該採怎麼樣的標準,可是最高法院到現在還是只會抄立法理由,廢話,七項權衡我也會抄,他抄完以後就發回,叫二審去說明怎麼權衡,這應該是最高法院要說的,而不是二審要說的,不要叫事實審去說法律審的東西。以林孟皇法官的禿鷹案為例,許宗力大法官盛讚這是林孟皇對於記者有無拒絕證言權的一個標準,結果最高法院不敢面對,只會說連續處罰幾次,中間有沒有隔10分鐘還是隔幾分鐘,又在挑事實,然後就把案子撤銷發回,完全不敢面對重要的法律問題來表示見解,當然就一直在撤銷發回,那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標準,包括檢方現在流行的搜索問題,陳瑞仁檢察官也有提到,最高法院都不敢面對。另外一個原因,最高法院常常認為這個案子證據不夠或是有罪,但一審的量刑太重,我在第4、5頁有提到,可是最高法院又認為本身不能自為判決,於是案子就一直撤銷發回,搞了半天,這個案子換到哪一庭最後就變成有罪,但當初撤銷發回的那一庭心裡其實認為是無罪,這個差距也太大了吧!如果認為證據不足以構成有罪,用第三百九十五條不是不能處理,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法官當然可以自為無罪判決,但是最高法院從來沒有這樣的想法。 我一直認為一切的觀念都在人選和心態的問題,我看到司法院最近訂的「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真的很吐血,因為我休假5個月,不知道最高法院最後還是把調任最高法院的標準這樣套過來,在資料第5頁有寫,遷調的標準又是品德、學識、工作和才能,現在還加一個司法行政,司法行政很好,這是在給廳處長鋪路,這樣的人可以到最高法院。兩年前我在人審會呼籲過,在第6頁有提到,在法界得罪長官就永遠上不了最高法院的心態和心結沒辦法解決,因為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票選哪些人到最高法院,所以他們現在就和那些最高法院的法官打好關係,我很早就提過,在第6、7頁都有,如果想去最高法院就要寫出好的判決,寫出你在五年內有法律上的重要見解或是社會貢獻的案子,不然就是寫出一篇精彩的學術文章,譬如結合實務和學術來促進實務發展,或是到底可不可以線上搜索還是監聽,要寫出一篇文章或是精彩的判決,這樣才有資格到最高法院,結果司法院竟然什麼都沒訂,還是照著那樣的標準,根本一點意義都沒有。在判例的部分,大家在第8、9頁可以看到,這些判決和民眾的法感完全沒辦法結合,為什麼偷80元要被判7個月?這是因為判例甩掉事實,硬說只要是工具就是兇器,於是我們就一再看到這些離譜的案子發生。 最後要delay一點時間來談決議的部分,我現在有申請一個大法官解釋案,我想檢方一定很有感觸,因為從檢察總長寫來的非常上訴裡面,看得出檢察總長對最高法院這樣的解釋法律感到很反感,我要告訴在座的立法委員,你們可能都不知道你們的法律被最高法院用決議來侵害掉,在資料第12頁,我們都知道吸毒者五年後再犯就應該再送觀察勒戒,他在這5年都沒有使用毒品,立法者就訂了5年後再觀察勒戒,不要判刑,結果最高法院國學非常好,他說「再犯」就是「第二次犯」,譬如你已經犯兩次,你第三次犯可能隔了30年,可能在那天突然想要使用毒品,但是你這30年中間都沒有使用毒品,結果最高法院說對不起,因為你在30年前有兩次犯,「再犯」是指「第二次犯」,現在第三次犯就不叫「再犯」,所以雖然隔了30年,你還是得被判刑,不用先去觀察勒戒,這就是最高法院在95年第7次和97年第5次做的決議,大家想看看為什麼有兩次決議?在95年第7次決議的時候,下級審法院開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大家都認為那個決議不對,然後反對那個決議,我們認為應該還是可以觀察勒戒,請最高法院再重新檢討,結果最高法院在97年第5次做一個一模一樣的決議,我在第14頁有提到決議一模一樣的原因,因為最高法院的心態就是:我已經講好了你還在反對,我就直接做一模一樣的決議,完全不理你。在第14頁有提到立法者已經訂好以5年來做觀察勒戒,結果最高法院說第三次要隔多久才觀察勒戒要由立法者來處理,我常想立法院如果看到自己從87年就訂好的法律被最高法院用決議的方法硬說沒有處理第三次,然後讓一大堆吸毒的被告一直被關,監獄裡面一半以上都是吸毒犯,這樣的情況大家去想想看,最高法院從來不去辯論,從來不把決議法庭化讓民眾來辯論,統統是自己關起門來決議,把問題處理掉,導致人民根本沒辦法表示意見,於是這樣一個違法的決議就沒有人監督,決議可以這樣處理嗎?大法庭可能才是一個真正應該配合的制度,謝謝。 主持人:謝謝錢法官,下一位請司法人權促進會理事長楊雲驊教授發言。 楊雲驊教授:主持人、各位委員。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訴訟的改革已經談了非常多年,議題、制度和各國的立法例在臺灣全部都談過了,我們回到一個基本問題,如果今天去請先進民主法制國家的專家來台灣觀察我們的刑事訴訟,什麼資料都給他,什麼庭都讓他去看,我們在一兩年後去問他,台灣刑事訴訟最讓他感到驚訝的是什麼?我猜答案大概有兩個,第一個就是終審法院,第二個就是沒有人民參與的可能,當然後者不在今天的討論範圍,所以不談它。為什麼我敢說他一定會看不懂我們的終審法院?簡單來講,最高法院有太多的運作方式,和世界先進法制國家的終審法院相比,我們簡直不曉得該如何解釋。大家都知道問題在哪裡,也有很多人提到要修法,我認為最高法院的問題並不在於修法,很多問題不需要等到修法,現在就可以做,如果一直提到修法,我很擔心一點,就是法律還沒修,叫它要怎麼改?刑事訴訟的爭議不曉得有多少,法律要修正通過不知要等到哪一年,我稍後會談有哪些地方不需要修法,馬上就可以做。相信大家對於最高法院的一個概括印象,我比較瞭解的是刑庭,簡單來講,不管是二審的法官或是辯護律師,你去問他們這個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的結果會怎麼樣,除了少數已經爛到不行的案子之外,對於其他的案子,我想一個有良心的律師大概會說他也不知道會怎麼樣,因為他不曉得案子會被分到哪裡,不曉得法官會有什麼見解,會挑什麼毛病。就人民的角度而言,他會覺得最高法院的判決是無可預見性的,就算過去有類似的判決,現在的答案也不一定,你當然會說這是在維持司法的獨立,可是另外一方面,在法制國裡面,司法最重要的可預見性和公平性在我們幾十年來的運作都沒有被強調。 接下來要談的是在哪些地方根本不用修法,現在就可以做到,第一個,很多人都提到言詞辯論,我一直覺得很有意思,最高法院在這幾年來,把兩公約裡面的無罪推定發揮到了淋漓盡致,舉世罕見,可是公開言詞審理不也是兩公約裡面要求的嗎?怎麼這個東西就不見了?公約也有大小眼的區別,現在好不容易針對死刑案件要言詞辯論,卻又附加違憲問題不辯論的條件,我實在搞不懂,那死刑到底還要辯些什麼?憲法不是專屬大法官會議的事情,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在審理的時候,對適用的法律認為有違憲的疑義,難道不能去申請釋憲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明明就有規定,辯論死刑的合憲性其實也促成最高法院去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可是你看,多少年來由最高法院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有幾件?我印象中應該是零,為什麼不趁這個機會就一些死刑有違憲疑義的條文和案件去申請釋憲?第二個,非死刑的案件呢?照這個反面手法來看就不用辯論了嘛!非死刑的案件有多少的重大爭議?包括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以及財經犯罪,難道照這個標準就不用辯論了嗎?第三個,現在很多人談到發回比例的問題,我真的不希望再聽到最高法院有一點不知道是沾沾自喜還是什麼,說現在發回的比例已經降到很低,過去太多濫行發回的問題固然不對,可是你現在用一個控管的方法把它降到你認為的理想數字,請問在全世界先進法制國家,有哪一個最高法院告訴你它發回的比例是多少?這個數字從何而來?而且最高法院不要陶醉於這個降低的數字,坦白講,大家都可以整理出來,有部分的案件到今天還是濫行發回,對不對?已經更四、更五、更六,永遠不想結案,這些案件你要怎麼處理?是不是要等訴訟繫屬8年,然後減刑來全部解決?為了要壓低那個數字,我坦白講,有一些案件明明有錯,結果照常上訴駁回,最近有一個朋友哭哭啼啼的拿一個案子給我看,說他炒作股票,原審認定的事實是他高價買入低價賣出,我說:「你在幹什麼?在做慈善事業?」結果這樣的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對減刑的部分視若無睹,說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難道為了避免發回就能用這種方式?在這個數字後面,大家可以去看那些判決錯誤和非常上訴的案件有多少,非常上訴的理由是哪些,我想去對照看一下就很清楚了。 自判過少也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這和最高法院的判決喜歡用很多疑問句有關,什麼都是問號,原審又怎麼樣怎麼樣,究竟是違背職務還是怎麼樣怎麼樣,都要疑問一下,如果各位有興趣去看看德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我粗估兩件裡面就有一件自判,包括哪邊有錯,哪邊沒注意到的,他甚至還自判到什麼程度?大家聽起來會覺得怎麼可能,他還告訴你到底行為訴有幾個,這個是不是想像競合,不法所得金額到底是多少,二審算錯了還幫重算一遍,然後他就判出來了。我國自判比例過低,我想原因有很多,其中一個可能是不想負責任,法律見解不一這是最可怕的一件事情,其實我們統一法令見解的機制太多了,有判例有決議又有非常上訴,但是今天我們的法令統一了嗎?我常常和各位講,不用去探究太多,去補習班買一本書就能看到一大堆問題,甲說、乙說後面都是最高法院,莘莘學子如此可憐,他們不懂全部都是最高法院,為什麼還分甲乙丙丁之說?這些制度早就有問題。我從剛才講到現在,唯一要修法的是什麼?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現在有學者提倡大法庭,我非常贊成,不管是一階、兩階,我個人認為兩階比較可採,至於有人說採取兩階的話,將來案子到大法庭又怎麼樣怎麼樣,其實我告訴你,在採行以後,如果很多法律問題願意延遲審理的話,要到大法庭的案子其實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多,因為法律問題在小法庭審理的時候會給他爭執的機會,我相信理性一點的人很多都會在那邊把問題解決掉,所以不會有大家想像的那種情況。 最後要談的一個不需要修法的東西,它可以促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和可檢驗度,那就是判決格式,坦白講,今天把最高法院很多的判決拿出來看,你都不太知道爭點到底是什麼,有一些爭點到了這裡又沒有交代,我常常告訴學生看判決的時候要注意,要從微察開始,很多學生還以為前面寫的很對,其實那都是上訴理由而已,請訂出判決格式,到底檢察官對此有什麼意見,辯護律師對此有什麼意見,他們的爭點在哪裡,最高法院針對這些爭點做出什麼回應或解釋,請把它臚列清楚,如此而已,不客氣的講,如果最高法院的判決是碩士在課堂上的報告,大概第一關就會被我打回票,為什麼?你連要討論多少問題,這些問題有多少資料,有多少意見,最後採什麼見解你都不清楚,你不要說你的論文有多精彩,光是格式就應該打回票了。對於修不修法我沒有意見,但是有很多改革即使沒有修法也能做得到,我希望最高法院的改革能從這個最基礎也最可行的方向來進行,時間超過了,不好意思,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謝楊教授。接下來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林主任檢察官發言。 林主任檢察官麗瑩:主持人、各位委員。很榮幸有這個機會在立法院的公聽會就最高法院改革議題提出一些建言,感謝立法院這次整理出三大要點供我們來討論,最高法院是引領整個司法改革最重要的機關,我覺得這三大要點正是改革的核心問題,所以我要就這三點來表示一些意見。剛才很多先進提出的看法都是大同小異,對於最高法院的改革意見都很類似,我只是補充一些觀點,第一個,大家都很在意最高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情形,最近司法院不斷強調最高法院已經大幅減少撤銷發回的比例,也就是說絕大部分都是上訴駁回,剛才很多先進已經點出問題在哪裡,我們在意的不是撤銷,而是某些案件的反覆更審,以前這個問題還不明顯,但現在絕大部分的案件都上訴駁回,可是就有某類型的案件不斷在最高法院和高院之間反覆輪迴,反覆更審。 我提幾個統計數字讓大家看,相信接下來會有很多先進提一些例子給大家參考,這是司法院提出的統計數字,在妥速審判法通過之後,審理超過8年以上,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減刑的案件到101年10月9日總共有132件,以罪名來看,在這132件中,排名第一的是什麼案件?我想大家心裡都有數,第一名是貪污治罪條例的案件,有60件,幾乎占了全部案件的一半;第二名是證券交易法案件,大家猜第二名有幾件?個位數字,只有7件,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審理超過8年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貪污治罪條例的案件。我再舉一個數字讓大家參考,大家都說101年撤銷發回的案件很少,可是哪些案件會被撤銷發回?我自己用人工去檢索,撤銷一、兩次的就不管,我們看極端一點的,高院更三審在101年繼續被撤銷發回的貪污案件就有15件,裡面還有更四、更五,更七、更八的,其中包括大家熟悉的檢界邱鎮北案件,在101年第8度發回,發回的理由是什麼?沒有依照妥速審判法減刑,這是非常諷刺的。有這麼多的案件都被上訴駁回,但就是有特定案件不斷在最高法院和高院之間反覆輪迴,15件都是貪污案件,當然性侵害案件也不少,最高法院不斷強調大幅減少撤銷發回的比例,大部分的案件就這樣確定,但是有些案件無法確定,我們想檢討這到底還是不是檢方的問題?說到貪污案件大家就怪檢察官濫行起訴,但是我認為應該做一個長期的研究,為什麼貪污案件這麼特別,無法確定,反覆更審?剛才林老師提到高雄陳正達包庇槍械案件,這就不用提了,因為它算是年輕的案件,新鮮的案件,它的起訴案號是94年度,9字頭的還早,剛才提到在101年撤銷發回的15件全部都是8字頭,那個還有資格來談一談,陳正達的案子還算年輕,可能才更一發回更二而已,結案還要一陣子。 今天的重點在於我們希望最高法院儘量能夠自判,上訴駁回是消極的維持原判,維持高院表示的見解,方才很多先進學者都已經提出看法,希望最高法院能有擔當,要在終審的判決中表示一些法律見解與引領潮流的思潮格局,案子不要老是發回,然後挑剔事實審,其實最高法院是想要高院說出你要的東西,今天發回這個,明天發回那個,如果沒有說到你想說的,可能還是有繼續發回的命運。我有很多同學在高院,他們也滿苦惱的,因為最高法院常常要介入事實的認定,大部分發回的理由都是關於事實的認定,我覺得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事實認定是事實審法官的職權,最高法院是不調查事實,不調查證據的,可是又老是介入事實認定,這是在干預事實審法院的職權,很多人認為自為判決也可以調查,那我希望最高法院自己去調查,那你就可以自己判決,而不要老是用發回的方式要高院重新做事實認定。剛才有學者提到在先進法制國家,最高終審法院發回的次數原則上不會超過兩次,就我所知,最近的一篇文案也提到法國明文規定最多是兩次,而我國最高法院不斷的撤銷發回其實是在變相的創造事實審,重複審理事實審,這對刑事訴訟制度來講是危險的,不斷的在重新認定事實。 因為時間有限,接下來要談大法庭制度的引進,不管是甲說、乙說,一階段說、二階段說,或是引介德國立法例還是日本立法例,我要在這裡強調,它對最高法院的期許是統一法律見解應該透過審判的方式來達成,而不是以目前司法行政的方式,用判例制度和決議制度對審判系統做成一個拘束見解,透過司法行政系統來選擇具有拘束力的判例,或者透過決議制度來做一個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見解,這種方式是侵害了法官的獨立審判,當然也間接的侵犯了立法權,我覺得比較嚴重的是侵害了法官的獨立審判,法官的獨立審判不是法官的權利,它影響的是人民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在獨立法官和公開審理這個制度上,我們是透過司法行政的方式來統一審判系統的法律見解,所以我要再次呼籲,也期待立法院在推動大法庭制度的同時,一定要讓司法院表態,第一個,決議制度和判例制度應該要同時廢除,現在大家都要大法庭,我擔心的是以後大法庭制度成立,但是司法院的判例制度和決議制度繼續存在,大法庭只是做好看的,因為大家都要成立,所以就立法成立一個大法庭,可是開大法庭很辛苦,又要公開辯論,雙方又要表示意見,最高法院還要就檢辯雙方表示的意見再做說明,太麻煩了!判例制度和決議制度的好處就是能關起門來自己做一個決議,做一個判例,反正大家都會遵守,所以我覺得大法庭制度不管是甲說、乙說都好,重要的是判例制度和決議制度一定要走進歷史,一定要同時加以廢止。 剛才提到大法庭制度的好處就是審判系統以公開審理的方式進行法律見解的統一,其實談了那麼多問題,我們主要是期待終審法院的權威不要像之前大家常提到的神秘不可捉摸,要怎麼判決天威難測,這個天威難測不是我說的,我一位高院的同學說他的判決上去,最高法院到底是維持原判還是會用什麼原因撤銷發回,他實在是不曉得,這是一種封建的權威方式,我覺得最高法院應該要朝一個理性時代來建立權威,要以公開、透明、可以檢驗,而且是受信賴、可預期的方式來建立終審法院的權威,最重要的是多開言詞辯論,我們對言詞辯論也有期許,真的要辯論而不是擺花瓶擺好看的,不要辯論完了,判決還是照寫自己的理由。最高法院剛做成柯居財的偽證罪辯論案件,我個人覺得很失望,檢辯雙方有做辯論,可是在言詞辯論結束之後,最高法院的判決竟然出現了很多在言詞辯論沒有出現的理由,而且還撤銷發回,要求原審再調查事實,這個判決理由讓檢方感到非常訝異的是,也許當時言詞辯論的爭點是檢方的言詞訊問影不影響當時訊問筆錄的證據能力,但最後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提到了好幾點,包括檢方拘提逮捕到案的被告不能做拘提逮捕事由以外的訊問,不能做事實調查訊問,不能在事前和拘提逮捕人溝通之後再做正式的筆錄,理由寫了一堆,可能都和不正訊問有關,也許和遲延訊問也有關,可是這些理由在言詞辯論的時候都沒有提出來。最高法院的見解我們尊重,但是這些法律見解應該讓檢辯雙方在言詞辯論的時候提出說明,我們可以舉外國法例來說明,也許最高法院的法官很忙,他沒有時間找相關的學術研究報告,甚至沒時間看電視,美國的影集有Law & Order,德國則有犯罪現場,警方怎麼問案也許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清楚,但是檢辯雙方可以辯論,可以提出證據,針對這樣的調查算不算合法,我們都可以提供資料,也許可以讓你在判決理由中交代得更清楚,而不是一個訴外裁判,我完全不知道原來你要採這個見解,然後把它寫成判決理由,雖然有言詞辯論,可是我不知道你的判決理由是這些,最後案子還撤銷發回。這件案子很特別,明明原審都已經認定有正當理由遲延一個小時的訊問,偏偏最高法院還是要發回就這個事實再調查,還是一樣介入事實審。因為時間不夠,我期許最高法院有言詞辯論,期許最高法院在大法庭成立之後,能真正廢止判例制度和決議制度,也期許最高法院不要再讓某些案件繼續流浪在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之間,這是我今天簡單的報告,謝謝。 主持人:謝謝林主任檢察官。等陳教授發言完畢我們就休息10分鐘,休息完之後請吳盈德教授發言。 現在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陳清秀教授發言。 陳清秀教授:主持人、各位委員。很榮幸有這個機會來參與最高法院審判制度的改革座談會,我們知道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說是法學界和實務界的菁英才有辦法擔任,既然是法學界的菁英才能夠擔任最高法院的法官,那麼他的裁判品質應該相當良好,所以我們要加以肯定,雖然各位先進們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但是我們不要忘記,如果大家認為法學界的菁英發回更審的案件很多,這代表什麼意義?會不會代表下級審法院的裁判太過草率,以致於最高法院的法官沒辦法加以維持?從人權保障的觀點來看,當然要講求效率,但是不要忘記更重要的是品質,是人權的保障,這一點我們不能忽略,如果大家認為最高法院的法官素養不好,那就應該檢討他的選任制度有沒有問題。以德國、日本來講,最高法院的法官並不是司法院關起門來自己選任,應該要由法務部或是內閣來選任,當然現在為了避免政黨政治的干預,也許我們可以考慮成立一個公正的委員會,有產官學的代表,包括律師界、學術界、法務部、司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的代表,共同組成一個公正的委員會,選拔最優秀的法官來擔任最高法院法官,這是我第一個意見。 第二個,如果事實認定不影響裁判結果,我建議在修法裡面把它加進去,不要做為發回更審的理由,剛才有人提到為了開三槍還是兩槍在斤斤計較,這並不影響裁判結果,因為他就是殺人,那你還在挑剔這些小毛病,我覺得應該可以修法把它明訂進去,法官不能以此做為發回更審的理由。 第三個,事實的認定可不可以做為上訴的理由,剛才很多先進都提到應該尊重事實審的職權,可是我要向大家報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有明文規定,最高法院的最終裁判如果有重要事實沒有調查,有重要證據沒有斟酌,因此侵害了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這是違憲裁判,可以上訴到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撤銷發回重審,所以事實的認定如果有明顯的重要事證沒有調查、沒有斟酌以致影響裁判結果、侵害人權,這是重大的違背了法定事項,最高法院並非不能夠加以裁判,我認為這個部分應該要澄清。從人權保障的觀點來看,從裁判品質的提升觀點來看,我們也要注意到最高法院可能是用心良苦,它可能發現下級審法院在事實認定的證據調查有重要的部分漏未斟酌,漏未調查的情況,剛才顧大律師提到駁回率太高的時候哀鴻遍野,那就可想而知,如果是二審沒有處理好,三審又要它快刀斬亂麻,實際上這是在犧牲人民權利,我們必須要注意到這個面向。 第四個,最高法院的判例制度好不好,我們必須要考慮到判例的產生是因為法官造法,法官為什麼要造法?大家都瞭解有一些法律很抽象,必須要具體化,法律可能有一些漏洞需要補充,法律的見解可能見仁見智,法官為了維持人民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為了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他有必要做出一個統一見解的判例,所以判例是讓人民接受公平審判的一個法律制度,這個制度並不是大家說的好像洪水猛獸,如果今天每個法官各自依法獨立審判,一個採甲說,一個採乙說,一個採丙說,那人民就沒辦法接受公平審判,判例的功能就是讓人民有公平審判的權利,所以它也有可貴之處。很多的法律規定是很抽象的,必須要具體化,如果大家認為判例不好,我建議要有配套措施,譬如判例每5年就要定期做通盤檢討,我們就是沒有檢討以致於一些判例不合時宜,可能侵犯人權,我建議開放給下級審法院的法官申請大法官解釋來進行違憲審查,這次大法官不准下級審法官來做違憲審查,我覺得這是不對的作法,判例如果侵害人權,如果違背法律,應該要給下級審法院的法官有挑戰的機會,但是這個制度不能廢止,它有它的優點,已經存在幾十年,我們用其他的制度會更好嗎? 剛才大律師提到我們現在是一個圓筒型訴訟,不是金字塔型的訴訟,既然是圓筒型訴訟,我們要好幾十個最高法院的法官來審理這麼多的案件,如果每個案子都要開大法庭來審判,幾十個法官要來討論一個法律問題,可想而知會是什麼情況,我最近有聽到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私下在講,他說他們要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做決議,光是一個法律問題就討論好幾個月做不出結論,因為大家都各持己見,必須整合大家的意見,所以大法庭的制度用意雖然良好,但是它適用於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我們今天是圓筒型訴訟制度,訴訟案件那麼大量,如果採取這個作法,效率一定會低落,如果要花很多時間去處理,其他案件恐怕都只能程序駁回,沒有時間來審判,所以必須要考慮時間、人力和物力的成本。我個人不反對大法庭制度,但是我們要考慮到臺灣目前的實務現狀是否適合馬上引進,這個可能要評估,當然我們要做一個改良,這個大法庭的制度其實是要取代民刑庭法官的總彙決議,所以是不是應該事先舉辦公聽會,讓人民和學者專家表達意見,先聽聽外界的聲音再來做決定?判例也一樣,應該先聽外界的聲音,然後再做成一個判例,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周延?我看大法庭在德國的作法並不是全體法官都參加,而是每個庭選派一個代表來組成,只有11個法官組成這個大法庭,如果我們的全體法官都要參加的話,要動員人力、物力來討論這個法律問題恐怕會花很多時間,所以我建議這個部分要再研究。 另外,大法庭制度建立之後,死刑案件和重大的爭議案件是不是應該交付給大法庭來審理?因為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如果由小法庭審理,可能大家不敢負責任就一再發回更審,所以就讓大法庭集體來看有沒有必要判到死刑,有必要判死刑那就一次做個處理,如果沒有必要,就做一個無期徒刑或是等量的裁判,韓國的作法是把重大案件送到大法庭裁判,一般案件則是由小法庭裁判,我覺得這樣的分工也可以考慮,並不純粹只是法律的問題,以上淺見請多多指教,謝謝。 主持人:謝謝陳教授,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完之後就請吳盈德教授發言。 休息 繼續開會 主持人:現在繼續開會。現在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吳盈德教授發言。 吳盈德教授:主持人、各位委員。剛才有滿多教授、先進提出了很多看法,對於他們的看法我沒有要補充的部分,我在此提出個人小小的建議,第一個,關於訴訟制度,誠如林孟皇法官所說,這個三級制度的確應該讓它儘量呈現金字塔狀,我大概看了一下國內目前的訴訟案件,在很多案件上面,包括當事人和辯護律師都可能會預期案子在一審的時候沒辦法解決,他們要等二審的時候再來處理這個問題,所以在事實的發現以及證據呈現的部分,大家可能都不是那麼盡力,我覺得這可能會是一個問題,所以的確要仰賴審級制度,如果能夠越堅實就越能夠確保這樣的狀況不要發生。 接下來要討論的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因為我自己有留美的經驗,在美國有所謂的判例彙編的制度,如果在選輯上它沒有被選,它對於法院還是有拘束性,這點和我國目前的狀況有點不太一樣。美國是case law,和我們成文法系的國家不同,所以他們的判例對於下級法院有很高的拘束性,因為美國是聯邦也有州,所以在聯邦的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之間相互有拘束性,州的上級和下級之間也有拘束性,在美國有訴訟案件的時候,當事人包括律師都可以預見案件如果按照這樣的方式到達這樣的審級或是法院應該會得到什麼樣的判決,我覺得這個可預見性非常重要,因為第一個,在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時候,他可以決定要不要再繼續告,要不要上訴或是上訴的成本多少,因為以美國這種凡事都講求金錢的國家來說,訴訟的金額這麼高,當事人絕對要考慮到底要不要上訴,這點很重要。誠如剛才在座各位先進所說,目前最高法院有一個狀況,就是大家常常不知道上訴的案件被駁回的可能性高不高,或者是會不會發更審,這些都不曉得,在不確定因素這麼高的情況下,的確有可能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我覺得美國的經驗或許可以參考。再來是言詞辯論的部分,美國在各個審級都有實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的確有助於發現事實,而且不管是當事人或是原告、被告,這個事實的發現還包括證據的蒐集,甚至在法律見解的呈現上都有很大的幫助,我相信對於整個案件判決的品質也有很大的提升。 最後,今天有很多先進對於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些建議,大家都是殷殷期盼,我們不能仰賴所有的案件都到大法官會議或是申請釋憲,最好不要這樣,因為這是最後不得已的方式。其實終審應該是在最高法院,如果終審都能在最高法院,這時候就要回到最高法院要如何讓下級法院能夠尊重他或是覺得他的判決對我們來說具有參考性,我認為在所有案件到達最高法院的時候,只要這個事實不會影響判決的結果,那就不要太過於吹毛求疵事實的內容,儘可能做自為判決,就如同剛才陳瑞仁檢察官所說,縱使這個案子不是完美的審判,至少它是公平的判決,也就是說國家的審判制度應該給予人民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但是審判的制度或是審判的資源不應該無限制的給付,你看案子這樣發回一次、兩次、三次、四次,這其實就是國家在司法資源上的浪費,對於當事人來說也是一種訴訟上面的無限制給付,所以我覺得最高法院要儘可能來自為判決,既然案子都已經到了終審,除非你覺得有重大的疑問才把它發回,否則的話,要儘可能在最高法院的時候就把它結束掉,我覺得這樣可能比較好,以上是針對今天的內容提出一點個人小小的看法,謝謝。 主持人:謝謝吳教授,下一位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林正執行長發言。 林正執行長:主持人、各位委員。在談今天的問題之前,我想先講一個最近看到的個案,有個記者拿了一個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的案件來問我,他說:「執行長,這個案子這樣確定,你可以接受嗎?」我看了非常震驚,說不出話來,是什麼案子?有一個小偷行竊被當場抓到,抓到小偷的人很氣憤,打了小偷幾拳,很不幸的,那個小偷死了,我想在場很多法官和檢察官都知道這種案子大概是什麼狀況,這是傷害致死,他是不小心的,沒有人會想把小偷打死,教訓他是會,所以有傷害故意,我想這個部分沒有問題。在第一審的時候,他被判傷害致死,判了15年,第二審改判殺人,變成16年,上訴到第三審被駁回,確定判16年,他抓到小偷很生氣,打了小偷幾拳,然後小偷死了,這個案子最高法院可以把它駁回,用殺人罪確定,這是最高法院最近一、兩年判的案件,非常令人難以置信,這樣的判決是最高法院的品質嗎?我相信在場如果有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一定會說那是極少數的個案,我也認為如此,可是最高法院容許這種品質的判決嗎?我很替最高法院擔心。回過頭來,錢法官的書面資料有提到發回率從51%降到15%,51變成15,最高法院好像還滿洋洋得意的,可是從個案面來看,你會看到我剛才講的這種案件也會被駁回被確定,我很懷疑這是我們要的司法品質,至少我不要。 這個時候我又想到速審法在立法的時候我們苦口婆心,當然在速審法立法以前,我們一直說案子不應該搞了二、三十年,這麼多疑案不決拖死大家,我知道司法院壓力很大,最高法院也覺得面對這個批評他們必須要處理,但是我們看到最高法院做了什麼?最高法院現在儘量把案子駁回,不再發回;那司法院做了什麼?司法院就在很短的幾個月內推出速審法,速審法要立法的時候,我們就一直提出意見,說:「這個法律看起來就是要砍案件,就是要快而已,對品質是沒有要求的,我們會看到很多案件被犧牲。」結果現在我在外面還聽到一些聲音說:「司改會哪有那麼多意見,你們幫的一些案件不都因為速審法而受惠了嗎?蘇建和案不就是因為速審法才無罪確定,徐自強案是唯一被判有罪因為速審法而被放出來,這也是你們聲援的個案,你們還有什麼意見?」我說我們意見可多了,一開始我們就不同意這個法案,如果案件只是要這樣切這樣砍,有什麼意義可言?結果到最後,大家看到這麼多應該要好好被審,應該要把品質顧好的案件就這樣被犧牲掉,在場的人都不會受到那樣的待遇,但是有多少人的辛酸血淚就在法院的思考裡面被解決掉了?我實在不相信發回率從50%降到15%能表示什麼,表示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的品質大躍進,因為最高法院看的不就是高等法院判決的內容和品質嗎?但是高等法院在這三、四年來,真的有品質大躍進,績效提升一倍,甚至超過一倍嗎?我相信在座沒有人同意這句話,但是我們看到最高法院就是這樣處理,司法院就是這樣處理,今天司法院主管廳的廳長沒有來,我不知道這句話要講給誰聽,希望這份紀錄要送到他手上,拜託,一定要送到他手上,謝謝。 主持人:謝謝林正執行長,司法院是有派行政廳的法官及刑事廳的法官。 接下來請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高涌誠律師發言,他現在也是兩公約推動聯盟的召集人。 高涌誠律師:主持人、各位委員。原先立法院公聽會的題綱是三個,第三個是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的辦理情形與檢討,我之所以著重在這部分,是因為前面的各位先進學有專精,都討論過了。我特別針對第三個部分是因為下禮拜一最高法院要開一個死刑案件的準備程序庭,關於這個案子,作為民間監督兩公約施行聯盟的召集人及廢死刑推動聯盟的副召集人的角度,當然要密切關注這個案子,所以我昨天晚上與他們律師團開會,在準備言詞辯論的過程中,其實是異常的興奮又異常的辛苦,興奮的原因當然是我們很歡迎最高法院能夠迷途知返,願意就死刑案件召開言詞辯論庭,最主要原因也是因為我相信兩公約施行以後,兩公約對於人權的保障,尤其是死刑案件,第六條與第十四條結合的部分,也就是生命權保障以及公平審判權利中間結合的部分,其實異常重視,因為它是最基本的人權,生命權是最基本的人權。所以在相關的一般性意見裡面,有大量關於死刑案件,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在判處死刑案件的時候,應該要有什麼樣的程序保障、怎麼樣的公平審判,其實有大量的解釋在那邊。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最高法院責無旁貸的原因是因為不管是第六號的一般性意見或第三十二號的一般性意見都有講到,死刑在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裡面是認為說他應該要有較高一級的法院來決定,概念上的演繹其實是這樣,如果你有上級審,當然概念上就應該由上級審來作最後定讞的處理,而當你要作最後判決定讞的處理時,當然要依照第十四條公平審判的程序來處理。所謂的公平審判程序,以第三十二號一般性意見的第38點來講,它最重要的是其實是律師權,這部分與今天的題綱無關,因為它不是法院組織法,他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的問題,據我所知,司法院刑事廳應該就這部分有一個修法草案,的確放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法草案裡面,這部分我們今天就不提,但是重點在於他今天要求一個公平審判的程序,應該要如最近最高法院宣示的一樣,應該要以言詞辯論為之,這我們當然歡迎,但是相對的,我說又興奮又覺得有一點困擾,因為到底它的程序要如何進行?昨天律師團有一個很困擾的地方,就是擔心它會不會流於形式,也就是其實最高法院已經有定見了,它只是形式上的言詞辯論,而沒有真正針對雙方的爭點作處理,其中有一個觀察,其實上個禮拜天中國時報的社論也有寫到,就是最高法院怎麼可以限制不能作死刑存廢的辯論,我覺得你在判決裡面可以不處理,可是你要限制被告上訴,我對這個有沒有違憲有表示意見,你怎麼可以限制我不能作這樣的辯論?這是荒謬的。因為最高法院作這樣的限制,所以昨天律師團擔心言詞辯論會不會流於形式。當然,我們期待不是如此,不過最困擾的還是在這裡,就是最高法院對於下禮拜的這個案件,它已經指明了方向作量刑辯論,主要原因也是因為這個案件本身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部分,被告已經自白犯罪,他都沒有意見,看起來就是在量刑辯論的部分,這就有趣了,量刑辯論到底是不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的「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最高法院的新聞稿好像也有講說允許傳專家證人,如果它不是玩假的時候,他允許傳專家證人,在這種情形下就有趣了,什麼樣的專家證人?可不可以包含法律或國際人權法的專家?就是到底現在國際人權法對於所謂的未廢除死刑國家對於死刑判決應進行的程序的這部分可不可以辯論?到底什麼樣的專家證人是適格的?我覺得這個到目前為止仍在渾沌當中,當然,今天看到最高法院的代表有提到他們已經開始擬審理規則,可是下禮拜一就有一個案子,接下來12月中就要進行辯論,時間很趕,到底程序保障如何?我認為在第三個題綱的地方提出這些,我也沒有什麼意見,一般我們認為量刑調查是職權調查事項,當然,下級審在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四項的部分多數也是流於形式,我覺得最高法院應該要做表率,直接就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四項的量刑調查表明應該要怎麼做,搞不好應該利用這次言詞辯論的機會作個示範,讓下級審能夠有所遵循。我們當然歡迎最高法院這樣的宣示,但是我們期待能作事實上真正的言詞辯論。 再回到今天主要討論的法院組織法的部分,看到司法院的版本,聽說立法院委員版本的第一百零五條,就是對於死刑判決一致決的修法,但是司法院的版本似乎沒有,我在這邊還是從國際人權的角度來強調,當今天要由最高一級的法院來確認剝奪死刑判決是否可以的時候,我想有兩個要求不管是廢死聯盟或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所堅持的,其中一個當然是要言詞辯論,而且是實質的言詞辯論,另外一個,我們當然是要求一致決,我們認為這部分應該修進法院組織法裡面,對於接受審判的被告能有一個最公平的審判,才能確認生命權的剝奪。 主持人:謝謝高涌誠律師。現在與會的專家學者都已經發言一輪,接著請司法院作回應,因為司法院今天也有提出一個書面報告。今天很遺憾的是有這麼多的專家學者與會,原本非常希望司法院秘書長及最高法院院長能夠與會,聽聽大家的意見,他們沒有辦法與會,由法官代理,我們也期待法官們能夠把今天所有專家學者所提的意見帶回去。 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吳法官發言。 吳法官祚丞:主持人、各位委員。我是司法行政廳的吳祚丞法官,今天代表司法院到立法院的公聽會提出司法院的報告,也代表秘書長致歉,因為在公務方面的關係,所以沒有辦法親自與會,不過今天所有專家學者的意見,我都會如實帶回去,作為政策決定的參考。 針對今天所討論的問題,司法行政廳的部分是特別針對有關大法庭制度與判例制度提出說明。其實司法院並不是最近才想到大法庭制度這件事,事實上,在去年5月司法院開的一個司法院定位評估的委員會時,討論到有關終審法院見解統一的部分,就已經作成一個結論,希望能朝向大法庭的方向來改革,因為這樣的決議送到了當時由院內及院外的專家學者所組成的策進會去作決定的時候,也確立了這樣的結論。所以從那個時候開始,其實司法院就已經著手處理大法庭的議案,也在今年5月把草案送交到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請兩個終審法院就司法院所提出來的條文內容討論、研究看看是否可行。當然,因為我們認為這個制度將來要在終審法院實施,我們非常尊重終審法官的意見。事實上,除了這個部分以外,司法院在這個月20日也舉辦了公聽會,希望能夠傾聽各界的聲音。除此之外,司法院已經邀請了英國的學者來講英國的統一見解的問題,也要在下個月初邀請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前法官來講日本的終審法院的統一法律見解與判例制度的問題。事實上,上個月司法院邀請德國的Peter Meier-Beck法官到臺灣訪問的時候,副院長也在席間當場請教他有關德國大法庭的問題。這麼多的做法,毋寧是希望在整個制度研擬的過程能夠有更完整、更一手、更全面的資料,因為這個制度的影響是非常重大的。針對大法庭的制度,目前司法院所得到的各界的訊息大概有一個共識,就是大法庭這個制度必須要做,這是我們得到最大的共識。第二個共識是言詞辯論有其必要性。但是就其中一些比較細節的問題,主要提的是有關要採一階論或二階論的操作方式,各界意見的分歧還是很大,司法院在此要表達的是,不管德國的制度或日本的制度,我們都認為沒有辦法全盤地適用到我國,舉例來說,德國的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是專業分庭,換言之,在專業分庭的前提之下,各庭之間見解歧異的情況會小一點。就日本來講,日本的最高裁只有15位法官,都是與我們國情有不一樣的地方,所以不管哪一個國家的制度,要套用到我們臺灣的制度來,都有其問題所在,所以司法院在整個研議的過程中,雖然訂明參考德國的制度、參考日本的制度,事實上我們在找的是德國制度與日本制度的缺點,我們聽了很多兩個國家制度的優點,但是我們少了有人來告訴我們這兩國制度的缺點,我想這才是今天舉辦公聽會,我們司法院想聽到的聲音,希望研究德國法的學者能夠告訴我們德國法的優點是什麼,但是在執行上有什麼困難,可以讓我們去修正。研究日本法的學者告訴我們日本法上的大法庭制度有什麼缺點,當然,司法院也很努力蒐集這方面的資料,事實上,我們最後的決定將是把兩個制度的優缺點全部臚列出來之後,再交由院會作最後的討論,我們認為這才是處理這個議題比較負責的方式。 再舉一個比較深的例子,一階段論我們看到了什麼缺點?一階段論我們看到了可能法官把案件移出去大法庭之後,他就放手了,我們考慮到一個問題,法官會不會因為這樣,為了減少自己的案件負擔,就儘可能把案子移出來,造成大法庭案件過重無法負擔,所以我們想到的是要不要有一個篩選機制?在二階論我們想到的一個問題是,案件在德國適用的結果,一個案件要拖兩年,甚至兩年半、三年以上的時間,因為它要把法律問題送到大法庭,大法庭作完法律問題之後再送回小法庭,小法庭再作判決,這樣的案件延滯,是不是人民可以接受的?還有包括法官願不願意將手上的案子先交給大法庭,等到大法庭作成法律意見之後,他才能拿回來結案?他願不願意一個案子懸在別人手上,沒有辦法立刻處理掉?這也是我們要考慮的。包括我們也知道德國的邦高等法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案,要求統一法律見解,但是最高法院有權力直接把它的案件結掉,當然,它也可以只處理法律問題,再交回給邦高等法院,它也可以直接把全案結掉,考慮的就是促進訴訟的問題,就是如何減少當事人因此等待判決的時間。所以,我們明顯的發覺,不管是德國的制度或日本的制度,都有其個別的問題,當然,也包括共通的問題,舉例來講,再審的部分,若採一階段論,如果大法庭作成了判決,最後確定判決被再審了,而且開始再審了,這個判決的效力還在不在?大法庭的判決效力還在不在? 若採二階段論,如果大法庭作成了一個法律見解的裁判,交回小法庭,小法庭作成一個確定判決,但是這個小法庭的確定判決最後被再審,而且開始再審了,也就是這個案子的事實已經變成不確定的狀態,大法庭先前依據這個事實當作前提作成的法律見解還有沒有效力?這是兩個制度都可能面臨到一個前提的問題,因為我們今天一直強調大法庭的制度不是像以前一樣抽象法律問題的決定,而是一個依附在個案事實的判決,所以事實與他的法律是沒有辦法分割的,也可能產生兩個制度都會產生的問題。所以,司法院還是以一個很負責、很謹慎的態度來考慮這個問題,同時也希望這個案子儘快提出來,因為畢竟要回應社會的要求。但是在既有共識之上,我們還是要強調我們必須要找出所有外國法制可能的弊端,最後找出一個結論是弊最少的,我不敢說完全沒有弊,絕對會有弊,但弊最少、利最大的,也很期待這個公聽會讓司法院學習到很多的東西,至於其他有關司法院目前暫訂的條文及判例的部分,剛剛有主任檢察官提到有關判例的部分,目前司法院草擬的條文就判例的部分初步傾向於不再繼續選編判例,至於統一法律見解的部分,未來大法庭制度的另一層意義就是希望能夠取代既有的制度,以決議來取代統一見解這樣的方向,以上簡單說明,詳細的部分,請各位先進參考今天司法院的書面資料。 主持人: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蔡庭長發言。 蔡庭長炯燉:主持人、各位委員。我到立法院參加公聽會及拜會相關人等應該已經N次了,但是比起陳瑞仁還少很多,剛才錢法官說他很怕開那種沒有意義的會,就像薛弗西斯搬石頭上去又掉下來,我必須在這邊強調,我記得滿清楚的,在民國97年6月5日那一天,好像在謝國樑委員所召開的法官法的公聽會,我那時候就有這樣的心情,因為法官法推動相當地艱難,在座很多人應該都知道,但是那天的公聽會大家還在討論基本的問題,到底要立法官法還是司法官法,說實在,我那天有一點發飆,不過話說回來,這十幾年來雖然有所改革,但是步調實在太慢,我記得前司法院長施啟揚先生曾經跟我們說改革不能躁進,走得快不如走得穩,要像煮青蛙一樣,不能用快火,要用慢火慢慢煮牠,讓牠在不知不覺中就被你煮熟了,你用大火的話,牠馬上跳出去,你就不會成功,我不知道這十幾年來的改革是不是這樣的一個狀況,我記得大概在91年左右,民國88年開完全國司改會議之後,民間司改會為了推動司法改革,曾經成立司改三法的推動聯盟,當時也有邀請法官協會一起參與,當時的三法就是法律扶助法、法官法及司法院組織法,法律扶助法經過大家的努力,也是全民的需求,所以很順利在93年就過了。法官法爭議相當大,但是在去年(100年)也總算過了,雖然是熬了23年。但是司法院組織法雖然有88年司改會議的決議,再透過大法官第五三○號解釋的加持,弄了十幾年,到現在還是未竟其功。司法院組織法所要改革的,基本上就是終審法院的改革,雖然推不動,但是在今年初,最高法院的一個改革聯盟推出了十大訴求,也是針對最高法院的改革,雖然對於司法院終審的全面性的改革沒有達到目的,但是跨出了一大步。 我在這邊再講一下歷史,其實有關最高法院改革推動的想法,在司法界一直存在,在民國87年左右,高院有一個健全審判環境促進會,當時曾經發起全國法官的連署,要建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最高法院的人事要精簡,當時在高院當院長的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先生也有參與連署,不過他有附帶一些配套措施。轉眼間已經十幾年了,從那時候到現在幾乎沒有什麼動,有動的話就是從今年年初大概4月,最高法院順從輿論的意見,把大家詬病已久的保密分案廢掉了,我想這是最高法院改革的第一步。我大概在92年曾經帶團到加拿大參訪,也有拜訪他們最高法院,參觀了他們相關的一些設施,也承蒙加拿大最高法院院長的接見,他非常親切地跟我們說明他們最高法院的運作,帶我們去參觀他的辦公室及法官評議的地方,以及告訴我們他們每年定期在什麼時候就會舉行言詞辯論,在我們參訪的當天就有非常多的團體去參觀最高法院。可是反過來看到我們最高法院好像是大家心中的衙門,我不知道一年當中到底有多少團體能夠像國外一樣,大家可以很自然的進去裡面參觀最高法院的相關設施,對最高法院有一個深度的了解,在國外非常強調接近司法,接近司法的目的就是讓民眾對於法院的一些相關措施及作為能夠有一個深切的認識,如果把這樣的鴻溝、隔閡拿掉,我認為人民基於比較正確的認識與了解,對於最高法院的一些誤會就可以降低。所以最高法院在最近決定針對死刑案件召開言詞辯論,另外我還聽說,這可能要最高法院自己來證實,就是民刑庭也各決定要定期開言詞辯論,我想這是一個好的開始。 關於最高法院的分案問題,我個人有一點意見,為什麼我們的更審案件會那麼多?既然現在大家希望最高法院能夠減少發回的次數,讓訴訟案件早一點終結,就我了解,根據最高法院的分案規則,現在好像是發回更審2次,也就是說3次以上才由同一個法官辦理,如果是基於這樣的想法,為什麼不發回第一次回來就由原承辦股法官來辦理?如果這樣,案件不是可以更快終結嗎?第二點,剛才很多先進都提到最高法院自為判決的比例偏低,我稍微作了統計,近10年來最高法院民事自為判決比例,最高的是92年,比例是0.5%,有15件。最少的是民國100年的0.2%,自判的件數是5件。刑事自為判決的比例部分,最高是93年的1.08%,有76.5件,最少的是97年的0.45%,有32件。如果最高法院在自為判決的比例方面可以再加把勁、再大幅提高,可以進一步減輕人民的訟累。關於判例和決議要廢除,我就不再多說。有關大法庭到底採一階或兩階?我個人沒有特別的意見,這部分我們希望司法院刑事相關的廳在參考國外學者專家的意見之後,立法院可以作出最好的決定,謝謝。 主持人: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顏檢察長發言,我們要謝謝他,他是今天唯一出席的首長。 顏檢察長大和:主持人、各位委員。我不曉得我是今天與會唯一的政府首長,因為貴委員會指定要我來參加公聽會,所以我就來參加,當然,我也很高興有機會來參加最高法院制度改革的公聽會,讓我有一個學習的機會。剛才聆聽多位律師、教授、法官、檢察官的發言,有些意見讓我學習很多,最近這幾年來,最高法院的內部改革,我知道最近兩位楊院長做了不少的改革,尤其是最近楊鼎章院長對於最高法院的分案制度、言詞辯論,都比以前推動得更寬廣。現在我們很高興了解司法院在推動大法庭制度,當然,設定大法庭制度最重要就是要尋求法律上的統一見解,基本上,我個人也是非常認同這個制度,為什麼認同這個制度?剛才有幾位先進也特別提到,有些個案撤銷發回太多了。我舉個例子,剛才林主任檢察官特別提到一個公務員涉及貪污收賄的案子,發生在民國83年,一審、二審都判有罪,事實都固定,但上訴到最高法院後發回,發回的理由第一次說他是不是違背職務收賄,第二次說是不是不違背職務收賄,第三次說是不是直接圖利,第四次說是不是間接圖利,第五次說是不是要按照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加重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最高法院發回那個案子的理由把貪污治罪條例從第四條到第七條全部都用上了,這當然鬧成比較大的笑話。另外有一個案子,譬如製造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是第二級毒品,在液態安非他命這個階段就被查獲了,到底是製造既遂或是製造未遂?最高法院前後有不同見解。我不是在批判最高法院,因為最高法院現在有好幾位庭長跟審判長都是我的同期同學,他們也是精英,但是不是這個制度有問題,所以才造成現在社會各界有不同的輿論?我記得從91年開始,最高法院案件發回比率大概是百分之四十幾,駁回的約百分之五十幾,現在進步到101年元月到10月駁回的比率約百分之八十四點多,發回比率剩下百分之十三點多,才10年的時間同樣一批人怎麼會差那麼多?剛才謝謝錢法官講出一個秘密,就是以行政指導方式來製造最高法院的駁回,當然檢察官有檢察官應該深自檢討的地方,是不是案件起訴太草率了?是不是上訴太草率了?假設是這樣的話,檢察官就應該檢討,但是從現在出來的數據看得出來是製造出來的,駁回率那麼高,這是世界級的笑話。剛才幾位教授也特別提到,假如要公布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率或發回率,對於計算基準,譬如以什麼數字當分母、什麼數字當分子,影響是很大的,因為最高法院案件不是只有發回跟駁回這兩種,另外還有自為判決,剛才也特別提到,自為判決案子很少,另外還有其他處理,其他處理方式一年比率大概是百分之十幾,這部分建議司法院、最高法院加以研究,以後若要公布,因為上訴案件不是只有檢察官上訴,也有被告上訴,還有檢察官接到被害人、告訴人聲請上訴,但是檢察官認為原來判決是有違背法令的,這個上訴應該稍作區別,不是駁回都是檢察官駁回比率那麼高,這部分在細節上恐怕要加以研究。 我個人贊成採取大法庭制,但大法庭制有幾點需要注意,這是比較技術性的,譬如大法庭到底由誰來組成?對於這個制度我以前沒有參加過任何會議,所以我不了解,但我聽說,每年組成的份子並不一樣,這樣恐會發生跨年度案件有沒有辦法建立一貫且恆定的法律專業共識,因為大法庭就是要統一法律見解,若每年大法庭組成份子不一樣,法律見解無法一致,未免有失成立大法庭最主要的理由。 第二點,量刑輕重本來是事實審法院的職權,除非原來判決違背法律所定科刑外部界限,或是明顯違背法律適用目的的科刑內部界限,或顯違反比率原則、平等原則、相當原則,不得任意指責是判決違背法令,所以理論上並沒有對於第二審宣告死刑案子第三審一律為辯論,因為這理論前後不一致。 第三點,假設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我認為既然要發現事實,就應該通知被害人到庭,不然,現在被害人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當中可以說幾乎達不到法律保障被害人的目的,所以我建議應該通知被害人到庭。 第四點,剛才聽司法院代表講,以後判例不再採用了,但是以前老早存在的判例還要不要適用?現行法律在使用上,在民國39年以前判例很多,尤其是在實體法上,所以以前存在的判例還要不要適用? 第五點,有關刑事妥速審判裏面說判決違背判例,而以後沒有判例了,那麼在大法庭的判決妥速審判法要不要跟著修正? 以上幾點意見報告完畢。謝謝大家指教。 主持人:我們先處理一下程序上的問題,今天公聽會繼續進行到結束為止,中間不休息。 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發言。 林副司長錦村:主持人、各位委員。最高法院是我們的終審法院,所以國民對其改革殷切期盼,我們相信最高法院也聽到這個聲音了,對於立法院體察民意,倡議從法制面來對現行最高法院種種制度加以改革,法務部敬表支持,法務部謹就今天議題提出以下幾點意見,因為時間的關係,僅提四點意見供各位參考。 第一,針對大法庭成員組成部分,建議是不是可以參考美國的制度?第二部分是,大法庭建立之後,就現行最高法院判例的選編跟決議制度的存廢及改進之道是不是能一併考量?第三是,針對個案上法律的見解是不是明白地表示其見解?剛才有先進提到,有些個案是有罪的,只是針對其收賄的行為是否違背法令,最高法院發回前後的意見都不太一樣,這部分是不是能儘量針對個案的法律上見解明白表示其意見?第四點是,針對妥速審判法這部分的制度、法律規定是不是有必要再進一步修法? 以上四點意見供作參考。謝謝。 主持人: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朱檢察官發言。 朱檢察官富美:主持人、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代表最高法院檢察署來報告本署對這個事情的看法。總長接獲司法院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後非常慎重,11月7日即召開全體檢察官會議,在此謹就本署檢察官會議幾個重點來報告。 首先,我們對於大法庭的設立、修改表示同意,本署檢察官討論的結果是,較傾向於採取所謂的二階段,就是認為把它定位為審判的中間程序,案件在大法庭表示法律見解之後能由原來的民庭跟刑庭來續為終局裁判。我在此補充,對於法律見解的歧異,其實最高檢察署是非常困擾的,尤其是在接受到民眾陳情或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時,我舉一個例子,針對數罪併罰定執行刑案件,後裁另定的執行刑合乎刑法第五十一條的外部界限,但是重於前裁各個裁定加起來的總合時,到底要怎麼處理?到底算不算違反所謂的內部界限?這個案件最高法院採取不同見解,一派見解是100年度的非常上訴台非字91號、371號,101年度的台非字63號、90號、135、173、227;另外一派的見解是100年度台非字115、120、141,101年度台非字35、36、68號判決。最高檢察署其實也有經過開會,我們在今年8月17日也發函給最高法院,因為從97年的決議,非常上訴整個制度、條文被決議這樣解釋之後,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我們也發函給法務部,請法務部轉司法院,請司法院轉請最高法院就這個案件請儘速統一審理相關案件的見解,我們做的就是這樣,而這個函目前怎麼樣呢?也不怎麼樣,目前還沒有回音,可能還需要時間。 第二點,本署檢察官會議中有提到,如果有大法庭的設立,是不是可以考慮放寬當事人請求大法庭裁判的事由?目前我們看到的草案是只保留案件涉及法律見解,需有原則上重要性,沒有由當事人來聲請,是不是可以放寬由檢察官來聲請?如果是自訴人跟被告,可以委由辯護人來聲請,當然這個變成當事人還沒有經過大法庭的一些程序、評議,是不是可以將這個條件限制為在各庭之間?像剛才講的定執行刑案件,很明顯地可以看得出純粹就是法律見解的歧異,而且是很多判決已經形成,就是在實務上無所適從,尤其受刑人是最關心的,他可能說,為什麼他隔壁舍房的就怎樣怎樣,為什麼他的就判比較重,定執行刑裁定半天,他還要關比較久,那就不要給他合併定執行刑。這很苦惱,所以是不是也可以開放?這個不會有很大的後遺症,因為我們看到草案第六條的規定,其實最高法院是不受當事人聲請的拘束的,既然不受拘束,不妨就開放聲請,辯護人或檢察官也會知所節制,這是我們的建議。 另外一點,建議可以參考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增列大法庭在裁判前應該聽取檢察總長的意見,檢察總長得以書面表達意見。還有得行言詞辯論的部分,我們建議刑事大法庭在檢察長要求行言詞辯論時就應行言詞辯論。 最後,很多學者先進已經討論過判例問題了,我們建議在判例制度的討論結果如果是廢止,就是不再選編,為了實務的運作,舊的判例繼續沿用,這個我們沒有意見,但是我們強烈建議,決議制度應該要澈底檢討,尤其決議判例在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有法律的依據,這個決議只是依照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實務上也具有實際拘束力,決議更沒有續存的必要,所以我們強烈建議予以廢止。還有剛才有兩位先進提到妥速審判法,判例制度如果廢止,一定要檢討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的規定,第九條已經是奄奄一息了,因為現在要以判決違憲,判決違反大法官釋字的幾乎是微乎其微,違背判例的,經過我們整理,大都是古早以前的,而且引的都是實體法的判例,都是最基本的,什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如果以後判例制度廢止,第九條就形同具文。 其實我個人覺得大家要深思的是,我們的審級制度到底要怎樣?是要讓二審整個功能萎縮嗎?我們的審級是不是要學美國那一套?我們到底有沒有歷史情懷、文化背景要這樣做?這點我很不解。我用比較笨的方法,取了一百三十幾件的判決作分析,得到一個結論,只要第一審判決無罪,大家就跟著賭,發回來、發回去,總有一天等到第二審一定會判決無罪的,一定可以走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的路徑,對於有些重大判決違背法令的案件或比較重大的案件,這是不是我們要的?對於司法制度的走向,我個人覺得我們討論這個議題時應該一併考量,這樣才不會太過局限。 另外,我看最高法院一些先進的見解,這個問題當然設計的制度還真的有些行政要配合,人力、設施等各方面可能是下一階段的部分,不過我個人覺得也要一併考慮,以我們最高檢察署現在單薄的人力,還有一個大家不了解的,除了非常上訴以外,還有刑事補償法的審核,而刑事補償法在總長的要求之下是採實質審核的,現在已經收了四百多件,每一件,只要是一、二審判決無罪,或一審判決無罪,我們都調全卷來看聲請羈押有沒有不當、起訴有沒有不當,這是目前我們很重要的工作之一,所以對於整個大法庭或言詞辯論設計之後的配套措施,希望在立法時也能加以考量。 我報告到此。謝謝。 主持人:所有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代表都已經第一輪發言完畢,有沒有要第二輪發言? 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林鈺雄教授發言。 林鈺雄教授:主持人、各位委員。首先針對剛剛談的言詞辯論問題,我簡單舉出比較明顯的例子,首先,我們知道,言詞辯論一定會有程序、人力需求上的問題,但是剛才我們從數字上看得很清楚,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庭差不多有35個法官,一年開200個辯論庭,這是低標的,高標的話是開到300個,反觀我們最高法院有近60個刑事庭法官,今年到現在只開一件,去年、前年開0件,這個怎麼說明呢?所以這不是我們現在人力配置做不到的問題。如果依照這種人力配置,用乘數算一下就知道,我們最高法院可能要開到1,000庭才有辦法達到德國開庭的人力配置,所以我覺得不能用這個理由就說現在沒有辦法行言詞辯論,這是我一開始就無法苟同的部分。 第二,我舉一個很重要的例子。剛才我們之所以不提死刑辯論的問題,是因為假使今天大家以為言詞辯論就是死刑辯論的話,就把最高法院開庭這件事情的意義幾乎打了一折,因為有另外90%是針對其他重要法律問題。 剛才已經舉了幾個重要法律問題,譬如貪污治罪條例的案件從第四條、第五條,一直搞到第七條,什麼是違背?什麼是不違背?什麼是圖利?空間非常大。空間大也沒關係,重要的是我們都是同時有不同的版本,對不對?依照個案需求,下級審完之後就去猜:你說違背職務,好,那我就判違背職務;結果不對,上去之後,他又不違背職務;那就賭不違背職務,結果上去之後又賭圖利。一樣是「職務」這個概念,又有不同的版本。你想想看,這樣當然會製造不同的案件嘛!所以我常常說雞生蛋、蛋生雞啊!我們自己不斷製造撤銷、發回、更審的案件,最後就說我們案件真的是很多。當然多啊!如果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是一樣搞法的話,他們的案件就不會是現在的數量,大概會破臺灣的紀錄,也是一年要超過八千件嘛!所以這是雞生蛋、蛋生雞。 你說重要的法律問題有哪些?除了大家知道的貪污,最近有一個壹週刊的案件,事實完全確定,就是小S他們開轟趴,壹週刊的狗仔跑去隔壁工地樓上偷拍。這個第三百十五條妨害秘密的案件事實完全確定,沒有任何爭論,可是最高法院第一,沒有開言詞辯論,第二,我覺得重要的不是沒有開言詞辯論,而是你沒有開言詞辯論自己真的太可惜了。 這邊有很多最高法院的長官,我太太也是法官,我當然瞭解各位工作的辛勞,但是大家可不可以學一下大法官的智慧?我跟大家說一下大法官的智慧是什麼,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是怎麼做出來的?是第六五三號和第六五四號一起開公聽會,對不對?他們開一個下午的公聽會,找了好幾個學者,一個學者給2,000塊;我為了那2,000塊,唸了一個禮拜的德文書和英文書,幫他們整理了歐洲人權法院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連串的裁判,然後打成power point,弄成書面資料。楊雲驊教授說,我們大法官好厲害,花2,000塊就找了10個書僮幫他們唸書。我們就是這樣傻傻呆呆地去當書僮了。 大家看看壹週刊這個問題重不重要?它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假使我今天有機會,萬一我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我會怎麼判?我就是學大法官的智慧啊!這個問題很難耶!很難怎麼辦?就找專家學者來嘛!聽聽他們的意見,最後就採納那個最好的嘛!對不對?既有根據,又有文獻依據啊!結果我們的最高法院沒有這樣做。他們最後採取的見解是什麼?他最後說這構成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二的妨害秘密罪,理由是壹週刊狗仔隊跑去工地偷拍時並沒有進入該工地的法定權源,既不是搜索,也不是該工地的主人。我們有把這個裁判拿去和刑法學者看了一圈,大家不是批評,而是笑出來!真的是笑出來。 你想想看嘛!就算我是那個工地旁邊的主人,如果我這樣偷拍,就不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嗎?當然還是可能構成,因為重點完完全全不在那裡。就算是你從你家拍出去,也是有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啊!我的意思是,這是非常明顯的,看一眼就知道;其他法律問題也常常出錯。可是大家要瞭解,壹週刊狗仔隊這件事情是牽涉到言論自由、牽涉到第三百十五條的重大法律問題。它又是非常棒的,可以說是做球做到最好的,事實完全沒有爭論,幾乎是做球給最高法院,只要開一個言詞辯論就可以揮出全壘打,全民都會鼓掌,不管最後做出來的見解大家喜歡或不喜歡。可是非常可惜。 有關言詞辯論的問題,並不是我們在逼最高法院要做什麼,而是最高法院的法官真的要有大法官的智慧和高度。據我瞭解,我們學者其實非常廉價,可以幫忙做一些事情;最高法院也許沒有時間看到這些資料可以做出來的裁判。 至於言詞辯論的規則,包含德國的規則等等,其實我的文章幾乎都說了。我覺得不贊成是可以啦!但是可以參考一下,哪邊不值得採行也說一下嘛!譬如我覺得專家學者要進去、當事人要有聲請權、當事人要有參與權、被告要在場等等,我也很希望知道我這些看法哪邊不對。 現在簡單回應一下大法庭的問題,大家都瞭解,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如果真的要談的話,不花一整天的時間恐怕也沒有辦法。我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12月10日剛好要開研討會,在場很多人都有被邀請,會議資料也會事先寄給這個委員會的所有委員。我的意思是,很多東西可能到時候才有辦法慢慢談清楚,現在我只是提幾個很簡單的觀念。我原先並沒有針對幾階段表示意見,我覺得這都沒關係,但是我要一個很簡單的答案:怎麼樣的大法庭設計可以不要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這個問題一定得回答嘛!因為與會各位都有共識,撤銷發回是臺灣一個很嚴重,而且是特殊、本土的問題,如果我們現在可以設計出一個一階,而且有辦法保證最高法院自己回答法律問題,不會再撤銷發回,那我也可以接受啊!如果是在這個前提底下,很多問題當然都可以好好討論嘛!那樣我就可以再討論一些技術問題,譬如你們覺得如果採一階的話,那移送的範圍是什麼? 剛才提到龍潭購地案,這跟國務機要費案是在一起的,全部加起來是十幾個合併的案件,只有一個法律問題是有爭議的,就是法定職務說還是實質影響說。那我們要移轉的時候到底要移轉哪個部分,是移轉陳水扁龍潭購地案的部分,還是龍潭購地案數個被告一起移送,還是全部都要一起移送?我的意思是,如果要採一階,一定要同時回答這些法律問題,回答完了,我們再來談是一階好,還是兩階好。我覺得這是比較前提的問題。謝謝。 主持人:謝謝林教授。 請最高法院魏法官發言。 魏法官大喨:主持人、各位委員。今天確實聽了相當多寶貴的意見,也聽到相當多相互矛盾的說法。 我一直強調大法庭制度一方面要最高法院做事實認定,一方面又要大法庭只就法律部分做審判,這是矛盾的。這部分12月10日臺大的研討會我也會參與,兩種制度最近我也研究得相當多,到時候我會發表一些不成熟的見解,來回應林鈺雄教授的高見。 對於幾位先進給最高法院的意見,譬如高檢署說最高法院是不是對駁回或者廢棄、撤銷有行政指導,我想最高法院在回應各界給我們的希望,也就是要自為判決。這點我們並不是只有看判決主文到底是不是自為判決,我們要看整個判決理由後面有沒有去補充,如果判決理由有去補充的,以往可能會構成撤銷或廢棄的原因,但是各位如果把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唸到最後一段,其實這些以往要廢棄回去的,我們現在都是准把它當做是一種填補。也就是說,本來要回去的,我們現在就是用這種方式讓它可以維持。那些通常都是枝微末節的事情,所以並不是最高法院從百分之五十幾把它降低到百分之二十幾,這其實不是行政指導。 再者,我們最高法院是在嚴守法律審的分際,就是儘量不去介入事實審的問題,而且這些事實認定的瑕疵如果不影響整個判決結果,我們會尊重事實審事實認定的專權。因此各界這一陣子對最高法院的誤解可能是存在的,我特地再做此一補充說明。 最高檢的朱富美和我是同學,我們也發覺最高檢希望採兩階段的看法,但是請最高檢必須瞭解什麼叫做兩階段的審判。有關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如果一個法律的適用沒有事實認定在裡邊的話,這樣將來做的還是一種抽象的解釋,會回到最高法院現在那種決議制度或判例制度,所以出乎我意料之外的,最高檢會贊成兩階段的審判。 至於言詞辯論的問題,我想這是回應目前各界的殷殷期盼。最高法院這點確實做得不夠好,也就是說,以前我們認為法律審的言詞辯論在法的位階上也有我們自己的困難,譬如專家證人,這個制度在法律審是最迫切需要的,但是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專家證人在法律審到底可不可以採為法官審判的依據。因為法官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專家證人的法律見解到底有沒有類似鑑定的位階? 大法官那邊因為他們所有的解釋都涉及公益,因為我當過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瞭解大法官的言詞辯論是法律問題的一種,會請專家學者來做鑑定。最高法院也就是終審法院目前是希望有這套機制,所以我們今天下午也要開會討論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的機制,對專家證人這套制度做深切的檢討。 最高法院以往所扮演的角色是偏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這是因為早年的制度設計偏重這方面,所以一再撤銷發回,其實最根本的意涵就是怕會造成冤案或者裁判錯誤。如果整個審判制度,包括一審、二審,尤其是檢察官的問案是否能真正掌握到犯罪事證?我覺得這才是整個問題的根結點。 最高法院以前的廢棄、發回確實有些枝節的問題,譬如開了幾槍,或者幾個人砍殺是陸續砍殺或圍殺,這些是有點枝節,但若涉及會不會造成冤案,我想,對於當事人權利的保護,應該還是我們的職責。所以針對各界對最高法院的殷殷期盼,我覺得應該包括源頭,譬如第一審、第二審。第一審、第二審要不要強制律師代理主義?這些我想都應該納入討論,包括法扶制度,對於沒有訴訟經濟能力的人,也可以用法扶的方式。現在每年考取的律師那麼多,所以第一審、第二審強制律師代理主義的時機已經成熟了,尤其是法律扶助這個區塊必須更加介入審判機制。總之,最高法院是需要一些配套措施的。 我簡單報告到這裡,最高法院也謝謝各位給我們這麼多寶貴的意見,我們會帶回去的。 主持人:謝謝魏法官的回應。 本席有登記發言,現在本席發言,請吳委員宜臻暫代主持人。 主持人(吳委員宜臻代):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持人、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聆聽了各位專家學者的意見,也非常感謝基層法官推動最高法院改革聯盟和檢改會的努力,才有我們今天這場公聽會,也才有可能讓人民殷殷期盼的最高法院的改革能夠開始啟動,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改革契機。 剛剛也有很多學者提到最高法院的缺失或亟待改革的部分,但是我想,最黑暗的時候其實也是最光明的時候,就看我們能不能把握這個改革的契機,所以希望這次這個改革絕對不能停,而且一定要大幅度的改革。 今天我們也看到很多統計數據,有人說是最高法院為了消化案件,也有人說是因為內部的行政控管,讓程序駁回的案件遽增,從百分之五十一直增加到百分之八十幾。也許最高法院認為自己是在消化案件,但是這個數字的背後所代表的是多少個家庭,所以我們希望不要有數字的迷思,而是要看到人民一輩子可能就這麼一個必須上法院的案件,可是卻被程序駁回,我想人民是沒有辦法服氣的。人民好不容易委請到律師,律師也很認真寫了狀子,結果回來的是沒有具備上訴最高法院的理由-未具體指陳!我想當事人沒有拿刀子去把律師殺掉都已經不錯了。 當然,也有法官會回應:你們有的律師就是亂寫,寫得洋洋灑灑,事實上根本不知所云!每個行業裡面固然都良莠不齊,但這並不表示所有被發回的百分之八十幾全部都這麼糟糕,所以我們還是期待最高法院看的是品質,而不是那個數字。 我們也不是說都不能發回,因為以前大家一直詬病的就是動不動就抓一兩句發回,然後更幾、更幾,造成法庭有流浪多年的案例;但是我們也不是為了矯枉過正,就變成都不發回,全部都自為判決,所以剛剛也有提出殺人的案子就這樣確定了。所以怎麼樣在這個數字之間拿捏,我想最重要的還是要回歸到辦案的品質。當然,辦案品質也有待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甚至包括檢察官、律師等,大家一起來努力。所以如何讓我們的裁判品質能夠提升,是很重要的。 本席滿欣賞陳瑞仁檢察官在「最高法院來場羽毛筆革命吧!」的文章中提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多年來有一種傳統,就是放置羽毛筆在法庭內,讓出庭參與言詞辯論的雙方訴訟代理人使用,並拿回家當紀念品。羽毛筆愈多,就表示他的實務經驗愈豐富,地位也愈崇高。」當然,這裡所指的是檢察官。如果我們的最高法院也開始言詞辯論,而且是真正進行一種法律見解的言詞辯論,不僅如此,如果我們的大法庭也開始實施,那麼每位律師、檢察官或是法官,到了大法庭或是在最高法院辯論,大家都把它當做是一件非常神聖的、捍衛人民人權的事情,很慎重的進行這樣一個辯論,那麼我想必能提升我們整個法院的判決素質。或者我們也可以用羽毛筆或是其他東西來做為象徵,這樣的話,不論是對律師、法官或是檢察官而言,都是一種榮耀,而且可以讓人民覺得我們的最高法院真的動起來了!我們人民真的有希望了!因此,本席在這裡殷殷期盼大法庭以及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能夠更普及的開始實施。 另外,有關所謂的判例制度以及統一法律的解釋,當然,站在立法院的立場,我們會質疑是否侵害到立法權?因為法律去做了解釋,結果透過判例來取代,而這個判例又不是經過言詞辯論或是審判的結果,只是一個行政的指導,甚至是選編,這樣就來替代法律,可以嗎?我們也看到法官或有因此停止審判以及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情形,只是令人遺憾的是,大法官用「不受理」來駁回;當然,我們也看到有些大法官提出不一樣的見解,認為這個判例或是決議有侵害立法權的情形。所以我們期待最高法院能夠儘速廢止這個判例並且統一解釋。 另外,誠如方才林主任檢察官所言,大家所期待的最高法院,其權威不是建立在神秘、不可預測或是天威難測之上,而是應該建立在公開、透明、理性、可被檢驗以及可被信賴之上。 總之,本席覺得今天的公聽會是具有意義的,我們也期待下一步有關法院組織法的修正,能夠更加快速的上路。謝謝。 主持人(尤委員美女):今天發言到此結束,所有發言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王委員惠美、呂委員學樟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製作公聽會報告會送交全體委員以及今天出席的所有人員做為參考。 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 一、對最高法院刑事上訴案件審理情形與檢討之意見 (一)目前各級法院均以採取電腦分案為原則,僅就少數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例外採取人工抽籤分案,並公開為之。請問是否即能確保分案之公平、公正? (二)承上,如採取電腦分案即能確保分案之公平、公正,何以社會矚目案件例外採取人工抽籤分案,而非同樣採取電腦分案? (三)如改採「分案於公開場所行之」,請問: 執行上有無困難? 二、對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機制之檢討與改革之意見 (一)請問: 就大法庭制度之規劃,未來大法庭審理案件之範圍,是否僅就系爭法律見解部分做成裁判,再由原合議庭賡續做成終局判決?或是由大法庭直接將全案裁判? (二)大法庭制度是否會影響程序進行之效率?未來大法庭之案件負荷是否會過於繁重? 三、對最高法院言詞辯論之辦理情形與檢討之意見最高法院決定自101年12月起,凡是死刑案件,皆應在最高法院舉行公開言詞辯論程序。而最高法院此項決定,與我國主動批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直接的關係。該公約第6條要求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依法科處死刑。即是在要求必須慎重斟酌所處理的案件情節,是否構成情節最為重大的犯罪,做為量處死刑的依據,法官量處死刑,應有裁量的範圍界限,必須區分出什麼樣的殺人案件才是情節最為重大而可處以死刑的案件,什麼樣的殺人並非情節最為重大的案件,即不能處以死刑。請問: 最高法院未來就此節應如何實踐? 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 最高法院審判制度改革公聽會 一、最高法院改革應全盤檢討 1.今年年初,因為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在下台之日,還要砲轟一下司法改革,使得保密分案制度引起爭議與社會關注,也連帶引發一連串要求最高法院的改革聲浪。作為國家司法終審機關,最高法院的判決與法律見解,影響人民權益至鉅,但是對照最高法院實際表現來看,最高院似乎成為司法院裡最封閉的一群。 2.以過去普遍的社會觀感及數據來看,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比率太高,不該發回的亂發回,該發回更審又不發回,這尺度如何拿捏,都牽涉到法律見解的統一。原本,上級法院本來就肩負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藉由其判決對下級法院見解的拘束力,來達成司法體系內部的整體性、一致性與平等。 3.最高法院既然負有統一法律見解、提供可預測判斷標準的功能,自應對於相同事件作相同的決定。不止是下級法院必須尊重上級的判決先例,最高法院也必須遵守自身的判決先例,以免前後見解歧異,而使人民或下級審無所適從。然而,現況是最高法院不僅各庭見解可以分歧,甚至可以前後不一,以致許多案件纏訟十餘年。或許檢察官與下級審必須負擔一些責任,但是最高法院絕對難辭其咎,許多案件經過多次更審,徘迴在二審與三審之間,而一拖就是好幾年,這類的案件比比皆是。 4.我們很高興在司法院的推動之下,最高法院的分案也已透明公開,而日前亦宣布,從今年十二月起實施死刑案件一律進行言詞辯論,而這改革,就好像擠牙膏一樣,講一樣,做一樣,當然最高法院需要改革的地方不只這些,必須通盤的來檢討。 二、籌設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1.日前,我們尤美女召委也提出「法院組織法」的修正,研擬在最高法院籌設大法庭,希望引進國外的大法庭制度,來解決最高法院各庭見解分歧、前後不一的問題。上個月,尤召委的版本在本委員會審議過,但因司法院沒有提出對案,而另定期再繼續審查。司法院,近日也針對大法庭及判例制度等改革,密集召開公聽會,希望整合意見來研擬修改「法院組織法」。 2.據本席了解,德國的最高法院也都由許多合議庭組成,但它們的最高法院有大法庭或聯合大法庭的設置,於各庭見解可能產生歧異時,即送大法庭審判。因為在大法庭之上已無其他救濟機關,大法庭的法律見解,對下級審或最高法院各庭產生拘束力。另外,也有「撤銷判決拘束力」的機制,以避免案件在上、下級審間反覆來回;還有所謂「法律審法院自我拘束」的機制,以避免對於同一案件發生前後見解不一的情況。這些機制,都值得司法院研擬修法版本時,納入參考。最後,本席還是希望司法院能夠加快腳步,這樣才能回應民眾及基層法官,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 主持人:今天聆聽這麼多學者專家的建議,我稍作結論如下:第一,有關最高法院刑事上訴案件整理情形的檢討部分-為了保障人民訴訟權益,最高法院的審理和判決,應該更公開、透明、理性、可被檢驗及可被信任,而不是僅以發回更審率的高低來做為判斷。近10年來最高法院不合法駁回案件的數字從52%攀升到83%,這個部分是否有用行政管考來侵害人民的訴訟權?建請最高法院能夠檢討。同時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次數、判決的內容以及減少自為判決的情況,也建請最高法院一併檢討;第二,最高法院統一見解的機制檢討和改革方面-現行最高法院所謂判例的選編以及統一的解釋,用民、刑庭總會決議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正當性及合法性,也請儘速檢討。同時有關大法庭制度部分,司法院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除此之外,剛才提到的刑事妥速審判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民刑事訴訟法,也應配套提出修正,並儘速把修正案送來本院;第三,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的辦理情形及檢討-為了使最高法院的判決更公開、透明,而且提高人民對判決的信賴,建請最高法院擴大舉行言詞辯論,而不是只限於死刑的案件;第四,有關最高法院法官的員額配置以及最高法院法官任用的積極資格,希望司法院能夠檢討,也應使各個法庭的法官員額配置,必要時是超額配置,而不是不足的配置。 以上幾點,做為今天的結論,請今天與會的最高法院、司法院以及所有相關單位,把這樣的意見以及學者專家的意見帶回去。 本次公聽會到此結束,謝謝各位。散會。 散會(12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