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1年12月3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37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2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林正二  柯建銘  林國正  王惠美  謝國樑  吳宜臻  鄭天財  呂學樟  尤美女  潘孟安  李貴敏  王廷升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盧嘉辰  林佳龍  江啟臣  吳秉叡  李桐豪  陳明文  許添財  賴士葆  邱文彥  紀國棟  徐耀昌  林明溱  江惠貞  張慶忠  黃昭順  楊瓊瓔  蔡其昌  蘇清泉  林德福  王進士  陳亭妃  徐欣瑩  黃文玲  潘維剛  簡東明  黃偉哲  吳育仁  楊麗環    委員列席28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 法務部部長  曾勇夫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吳憲璋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顏大和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邢泰釗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  顏大和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簡任視察  陳梅英 主  席:尤召集委員美女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明哲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二、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柯建銘、林正二、王惠美、呂學樟、吳宜臻、林國正、李貴敏、林佳龍、尤美女、許添財、謝國樑提出質詢;委員林正二、潘維剛、謝國樑、潘孟安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調整。 (二)總收入:533萬9,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58萬9,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375萬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項: 1.中央公教員急難貸款服務對象為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現行執行方式規定申請人應於其服務機關、學校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中央公教員工工作穩定,且歷年來違約情況亦不多見,為加強中央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辦理急難貸款,對於申請急難救助之公教員,在承辦貸款業務時,建請研究無需覓具保證人,俾申請之便利,以落實政府照顧公教人員的美意。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三、「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8億4,413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9億5,145萬7,000元,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國外旅費」37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5,107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1)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規定,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學者專家應聘二人至四人,經查該管理會之委員僅有一名學者專家,已不符合該辦法之規定,爰凍結該基金102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1,306萬3,000元十分之一,直至法務部聘請之委員身分符合該辦法之規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2)基金於102年度「業務外費用-其他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費1億1,990萬元,相較100年度相比,高出6千餘萬元,惟查,現行仍有部分監所於冬季並未每天供應適當溫度之熱水沐浴,且亦未考量依氣候而調整適當溫度熱水供應,更有部分監所未提供每日至少一次之沐浴,顯已有害收容人之健康,實應檢討,爰凍結該基金102年度「業務外費用」預算1,000萬元,直至法務部改善監所收容人之沐浴情形,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3)按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電腦網頁設計等)及藝術人文兩大類(如紙藝、刺繡、紙傘)。98年度決算至101年8月底執行結果顯示,就業謀職類占技能訓練經費比率在8成以上,顯見矯正機關對收容人之技能訓練,係以就業謀職類為主,惟依照收容人出矯正機關之就業情形顯示,所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約僅3成,顯示監所技能訓練對其就業之助益有限,訓練項目未盡符合就業市場所需,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應再加強。爰凍結該基金102年度「業務外費用」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直至法務部提出更高就業導向之技能訓練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4)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編列之補貼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共4,700萬元,凍結1,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於「業務外費用」編列補貼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共4,700萬元,因102年度健保新制即將施行,未來收容人將納入健保,未來收容人醫療費用之支出可望減少,由於本基金102年度總收入為8億4,413萬8,000元,扣除總成本及費用9億5,145萬7,000元,短絀1億0,731萬9,000元,因此未減少基金收入,建議減列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2,350萬元,同時凍結1,175萬元,請法務部矯正署提出102年上半年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支出報告後,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會,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科目下編列收容人疾病醫療補助費用4,700萬元,係參酌100年度決算數編列;針對收容人之疾病醫療補助,現行健保法排除矯正機關收容人之納保,但該基金二代健保新制預定於102年正式施行,大致都已將收容人納入健保,該基金負擔之醫療補助將較目前大幅減少,故本項經費應可刪減。建請法務部提出重新評估設算,爰提案先行凍結20%。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林國正  呂學樟 該基金102年度「業務外費用」科目下編列收容人疾病醫療補助費用4,700萬元,係參酌100年度決算數編列;然二代健保新制已立法訂於102年正式施行,矯正機關之收容人6萬餘人大致將納入健保,因該法明定自行負擔之住院及門診費用將有法定上限,爰本項經費應可大幅減少,是以,本年度編列之補助金額似顯偏高,爰提案刪減700萬元並凍結四分之一,俟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3.本期短絀:原列1億0,731萬9,000元,減列37萬9,000元,改列為1億0,694萬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566萬3,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7項: 1.按受羈押被告並非需要被教化感訓之人,其作業之收入是否可編列於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實需檢討之,且現行受羈押被告與受刑人之待遇相去不遠,均與國際人權標準有相當大之距離,主管機關應即檢討監所之人權狀況,並考量無罪推定原則,將受羈押被告之待遇與受刑人之處遇分別處理,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於明(102)年5月前提出改善監所人權並區分受羈押被告與受刑人待遇之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王廷升 2.現行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及藝術人文兩大類。依據98年度決算至101年8月底技能訓練經費執行結果顯示,就業謀職類占技能訓練經費比率在8成以上,顯見矯正機關對收容人之技能訓練,係以就業謀職類為主。惟根據法務部資料顯示,98年度至101年8月底,技能檢定職類訓練平均就業率64.61%,非檢定實用謀生類平均就業率為66.85%;同期間之就業與技能訓練相關率顯示,技能檢定職類訓練部分為36.68%,非檢定實用謀生類為27.98%。可知,技能檢定職類訓練之就業導向較高,惟兩者比率皆偏低,平均就業與技訓相關率僅31.04%,顯示監所技能訓練對其就業之助益有限,訓練項目容未盡符合就業市場所需,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應再加強。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3.一般來說,監所作業的來源可分為兩種,委託加工作業與自營作業。前者由外界廠商委託承製或代工,賺取勞務收入,有代工就有收入。後者則由監所自購機具設備原料,從事生產製造及行銷,如同一般企業自負盈虧,收入多則獲利愈多。雖然委託加工作業有較為穩定的收入,對收容人勞作金也比較有保障,但容易受經濟景氣影響,尤其近年來台灣的傳統產業大都外移至大陸或東南亞國家,本土需求急劇縮減,至委託加工比例日益減少(現行比例為59.78%),相對自營作業,可運用有利的低人力成本,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而目前自營銷售比例為40.22%,為減少國庫支出、增加矯正作業基金之收入,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應提高自營比例至少達50%,並積極鼓勵各監所引進企業經營理念,自行開發有特色的優質產品,亦有助於提升社會大眾對監所和受刑人的正面印象。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4矯正作業基金設置是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出監所後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並可用於改善醫療和生活設施,維護收容人身心健康。根據矯正署統計,從民國95年起深耕自營作業積極行銷以來,收入逐年成長,100年度更創新高突破3.2億元。目前全台監所的勞動工作,可分為「委託加工」(替中小型企業代工組裝衣架、茶葉罐等),以及開發、生產自銷商品的「自營作業」等種類。打開自營商品目錄,彷彿看見各地名產總集,例如台北監獄鳳梨酥、新竹監獄貢丸……等都是搶手的人氣商品。其次,自營商品還肩負傳承工藝的任務,例如澎湖監獄推出砂畫、彰化監獄的閩獅頭、台中監獄的漆器……等,希望藉此培養受刑人耐心、細心以及成就感,還能傳承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然因應全球糧價高漲與未來可能產生之糧食危機,另為發揮監所作業功能,爰提案建議矯正機關應積極與農委會評估監所農產品生產計畫,尤其是颱風季節農產品價格高漲,監所農產品可用來協助調整市場供需平衡。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5.法務部為訓練矯正機關收容人謀生技能,並養成勤勞習慣,成立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提供勞務加工服務,銷售其所產製之產品,並訂定深耕自營作業政策方向,積極鼓勵並持續督導矯正機關開辦各項自營作業項目,然據審計部稽查基金自營作業辦理情形,仍有自營作業產品間有各批生產成本差異過大,或未以契約廠商為優先採購對象,致銷貨成本增加情事;以及自營作業材料管理未覈實,致材料耗用數量存有異常等情形,建請法務部應立即督促監所積極改善,加強自營作業產品審核及成本控管,教育承辦人員熟稔相關採購規範,並核實管理作業耗材與存料,以避免不法情事之發生。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呂學樟  李貴敏 6.截至民國100年底止,各矯正機關教化人員實際在職人數278人,但收容人數卻高達64,864人,教化人力與收容人人數之比例為1:233,差距懸殊。據審計部實地抽查各監獄辦理教化受刑人情形,因受限人力不足,僅能針對特定類別受刑人施以較高頻率之個別教誨,其餘各類受刑人實際多僅能3個月實施一次個別教誨。從據法務部統計,近5年來新入監受刑人再累犯率不斷攀升,業自65.2%上升至69.5%,又毒品罪、竊盜罪再累犯率分別高達9成及7成,可知受刑人矯治成效仍待加強。爰此,建請法務部研擬改善措施,如透過增募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協助推展收容人教化輔導等方式,加強教化執行成效,並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增加或加強提供收容人在監教化與諮商輔導業務,以達預防再犯之目的。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呂學樟  李貴敏 7.針對「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不符人權兩約公約及無罪推定原則,要求有關收容人基本人權的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補助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以及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等經費應回歸法務部矯正署公務預算,不應再於該基金編列之,建請法務部於半年內研究修正「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提案人:柯建銘  吳宜臻  尤美女  潘孟安 (六)通過附帶決議2項: 1.鑒於法務部訂定之監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發給辦法,以管理人員級職高低作為分配獎勵金之主要依據,未能確實反映第一線管理、作業人員之辛勞。為鼓勵監獄管理人員積極任事、提高監獄管理效能,以發揮獎勵金之最大效益,法務部應修正監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發給辦法,改以勞務負擔作為發給獎勵金之依據,以回饋直接管理、作業人員。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林國正  尤美女 2.受刑人於矯正機關學習工作技藝,有助於日後能經濟自立,使社會重新接納之。為培養受刑人積極之工作態度及工作技能,法務部應積極落實獎勵措施,使受刑人工作績效良好者能受到鼓勵,建立正向回饋之工作倫理。 法務部雖已訂定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惟未見督促施行之相關作為與獎勵發給績效之資訊。法部部應積極推行上開辦法,並於本年度決算報告說明本年度執行獎勵之受獎人數、金額等績效。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林國正  尤美女 四、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8,639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8,639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1)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主要目的是協助更生人,使其順利進入社會恢復生活軌道等業務,但僅僅召開會議經費即高達753萬5,000元,遠高於間接保護經費440萬1,000元、暫時保護費57萬5,000元,預算應有效用,撙節開支,爰凍結「會議費用」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2)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2年度「事業外費用」項下「緩起訴處分金支出」經費6,591萬5,000元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支出」137萬元,一併凍結該「緩起訴處分金支出」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支出」之預算三分之一,並就下列5項提案凍結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入為臺灣更生保護會重要收入來源,102年度此部分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比重36.1%。但臺灣更生保護會並無提供有關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情形之公開資訊。 鑒於此部分收入之用途具公益性,臺灣更生保護會應儘速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對外公告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支執行情形,以利各界監督。爰建議凍結臺灣更生保護會102年度緩起訴處分金收入預算數之十分之一,共計659萬2,000元,直至提出有關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收支運用情形之公開資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2年預算,緩起訴處分金收入共6,591萬5,000元整,該會擬支出宣導費用2,634萬餘(內容包括:製作反毒宣傳品,發送30萬人次及訂閱法務通訊、法學叢刊等刊物,發送20萬人次等非屬該會業務之項目)。然而,該會直、間接及暫時保護費用支出僅2,267萬餘元,宣傳費用較高於更生之旨之保護費用,比例明顯失衡,為撙節支出,爰凍結緩起訴處分金支出2,000萬元,待該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說明改善情形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林國正  尤美女 法務部為使「緩起訴處分金」之運用分配有統一標準可循,訂有「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依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三(九)2.點規定:「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申請作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對象,應事先向檢察機關申請,……。申請時應提出執行計畫書(應註明該團體之統一編號),內容包括:……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及支用方式、……。」 然而「認罪協商判決金」之運用分配,至今仍未訂相關之執行作業規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0年度決算數顯示,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支仍有賸餘,且賸餘占收入比重高達35.86%,突顯其支出運用計畫之擬訂恐未覈實,應檢討改進。 建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比照「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儘速研商訂定「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執行作業規範,使其資源運用能有一致標準及符合公益目的;並應儘快建立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支明細完整統計,及公開相關資訊。爰建議凍結該協會102年度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預算數137萬元,直至提出「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執行作業規範及臺灣更生保護會有關「認罪協商判決金」之運用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事業外費用」預算6,728萬5,000元,係包括「緩起訴處分金支出」6,591萬5,000元與「認罪協商判決金支出」137萬元,據預算書說明係「辦理直接保護940萬9,000元、間接保護1,415萬7,000元、暫時保護161萬4,000元、更輔員參與會務費用113萬9,000元及會議418萬7,000元、宣導2,634萬3,000元、家庭支持方案803萬6,000元、社會勞動專案73萬元及幼童托顧30萬元」,卻未說明兩預算科目之具體經費配置情形,不利立法院預算審查。鑒於立法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要求財團法人預算書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臺灣更生保護會卻未遵照立法院決議,草率編列預算書表,明顯藐視立法院決議,爰針對「事業外費用」6,728萬5,000元予以凍結1/3,俟臺灣更生保護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之總業務支出為1億8,639萬6,000元,其中「事業外費用」為6,728萬5,000元,占總支出費用之36.1%,然卻未明列各項使用計畫,無法評估其使用績效及合理性,且其運用欠缺公開資訊,無法知悉其用途是否符合公益性。為能確實執行立法院預算審查之職責,並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凍結6,728萬5,000元,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其預算計畫,並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3)臺灣更生保護會間接保護費用,有關辦理更生人之就業、就學輔導等間接保護業務所需經費。惟受該會輔導就業之更生人數偏低,成效亟待加強,建議應增闢更生人就業輔導之專案規劃。 由近年該會輔導更生人就業情形顯示,輔導人數方面,由98年之1,726人,減至100年之1,130人,101年1月至8月為769人;就業人數由98年之579人,增至99年之723人,100年為725人,101年1月至8月為483人,推算全年約725人,與99年之人數相當,顯示提供更生人職缺之成長呈停滯狀態。 另98年至101年8月底協力廠商各129家、156家、281家及243家,該會轉介至協力廠商就業之更生人各86人、119人、206人及47人;顯示,98年至100年間,平均1.5家或1.3家廠商始有一位更生人就業,101年1月至8月甚至5.17家廠商始有一位更生人就業,更加突顯更生人所面臨之就業困境。 為提升更生人之就業輔導成效,爰凍結台灣更生保護會102年度預算「間接保護費」440萬1,000元之三分之一,直至提出更生人就業輔導之改善措施及專案成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國正  李貴敏  柯建銘 (4)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2年度「管理費用」預算編列982萬元,凍結該「管理費用」預算三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臺灣更生保護會一年之總業務經費高達1億8,639萬6,000元,然其各項工作成果未能具體反映成效,顯應重新檢討其管理方式。為落實更生人之保護,凍結「管理費用」二分之一,待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之預算書內容過於簡略,限縮立法院之預算審查權,應立即改善,以符合立法院決議要求財團法人預算書,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而編製,並檢送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簡歷資料(含學、經歷)、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等。 為加強財團法人之管理,立法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七):「……,惟98年度相關財團法人預算編製過於簡略,內容未完備,限縮立法院預算審議權,爰建請行政院主計處應對財團法人預算書之編製訂定完整及一致性之標準,應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除主要表外,亦應編製各項明細表,如收支項目明細表及彙總表,以及收入支出(含成本、費用)項目明細表、員工人數及用人費用彙總表、各項費用彙計表等等,以利立法院審議。」 另依據立法院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六):「……:1.自99年度起,各部會依預算法第41條規定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案時,須併同檢送各該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簡歷資料(含學、經歷)、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等,以為立法院審議相關預算書案時之參考。……。」。 爰此,建議減列臺灣更生保護會102年度「管理費用」22萬元,並凍結餘款之三分之一,共計320萬元,直至提出符合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書編製內容及應檢附之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學經歷及薪資待遇福利等資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國正  柯建銘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部分:20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3項: 1.鑒於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2年預算書未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以致預算書支出明細表之科目及相關說明過於簡略,例如:「支出明細表」之「業務費用」科目僅說明「本年度預算數81,791千元,包括用人費5,340萬7,000元、服務費用1,572萬2,000元、會議753萬5,000元及宣導512萬7,000元」,無從了解其具體業務項目如用人費之正式員額薪資、兼任人員交通費、獎金、福利費等經費配置資訊;又例如服務費用包括水電費、郵電費、旅運費、專業服務費、公共關係費等,卻無法從預算書內了解具體經費配置資訊,不利立法院預算審查;其次,預算書亦無編製營運項目量值表、依用途別科目表達之各項費用彙計表等主要書表。經查,立法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要求財團法人預算書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臺灣更生保護會卻未遵照本院決議,草率編列預算書表,明顯藐視立法院決議;爰要求臺灣更生保護會應自103年起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預算書,並於明(102)年5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102年度預算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2.臺灣更生保護會以自有資金無息貸予更生人,其辦理之貸款包括71年開始之創業小額貸款、91年開始之更生事業貸款2種,截至101年8月底止,前揭貸款未償餘額共160件及2,689萬元。另外該會尚有辦理信保業務,提撥資金予信保基金1,000萬元,供作金融機構辦理甘霖更生事業專案貸款之保證資金,97年開辦至101年8月底止,共提供2件,貸款金額90萬元之保證。其中貸款部分,截至101年8月底,逾期未償貸款為1,548萬6千元,占未償餘額2,689萬元之比重為57.59%。就「創業小額貸款」部分,截至101年8月底,計有149件及2,114萬4,000元仍待償還,其中110件及1,302萬1,000元已逾期,逾期件數及金額占待償數之比重達73.83%及61.58%;另逾期8年以上者甚高達102件及1,204萬9,000元,貸款拖欠情形嚴重。另外「更生事業貸款」部分,截至101年8月底,計有11件及574萬6,000元仍待償還,其中4件及246萬5,000元已逾期。更生事業貸款件數少,貸款逾期情形不若創業小額貸款嚴重,惟逾期件數及金額占待償數之比重亦達36.36%及42.9%,最長者逾期4年。該會資產負債表中「催收款項」科目,100年度決算餘額、101年度及102年度預計餘額均為20萬4,000元,顯未覈實列帳,又由於貸款係以該會自有資金支應,是否確實辦理催收,亦頗受質疑。綜上,更生人貸款拖欠情形嚴重,而帳上催收款又僅列20萬4,000元,顯然臺灣更生保護會未積極辦理催收。爰提案要求該會宜就逾期案件全面清理,並將清理情形之書面資料於明(102)年5月前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其次應積極加強對更生人創業案件之輔導,以利貸款之收回。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3.改善社會治安問題,最重要的方法就是減少加害人,收容人在監獄教化期間,因與社會脫節,造成出監後無法適應社會,甚至部分遭遇家人及社會之排斥或排擠,往往造成更生人自暴自棄,最終又走上回頭路,造成社會問題。為了幫助更生人重新回到社會時,能夠以一己之力養活自己,同時大眾也能夠接納,不會加以排斥,臺灣更生保護會應積極協助更生人規劃設立網路商城,或成立實體商品展售中心僱用更生人銷售,讓更生人所做努力更被社會及家人所肯定。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五、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41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72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02年度預算歲出「業務費用」項下「管理費用」編列87萬2,000元,凍結該「管理費用」預算三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福建更生保護會一年之總業務經費達672萬7,000元,然其各項工作成果未能具體反映成效,顯應重新檢討其管理方式。為落實更生人之保護,凍結「管理費用」二分之一,待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之預算書內容過於簡略,限縮本院之預算審查權,應立即改善,以符合立法院決議要求財團法人預算書,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而編製,並檢送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簡歷資料(含學、經歷)、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等。 為加強財團法人之管理,立法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七):「……,惟98年度相關財團法人預算編製過於簡略,內容未完備,限縮立法院預算審議權,爰建請行政院主計處應對財團法人預算書之編製訂定完整及一致性之標準,應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除主要表外,亦應編製各項明細表,如收支項目明細表及彙總表,以及收入支出(含成本、費用)項目明細表、員工人數及用人費用彙總表、各項費用彙計表等等,以利立法院審議。」 另依據立法院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六):「……:1.自99年度起,各部會依預算法第41條規定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案時,須併同檢送各該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簡歷資料(含學、經歷)、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等,以為立法院審議相關預算書案時之參考。……。」。 爰此,建議減列福建更生保護會102年度「管理費用」7萬2,000元,並凍結餘款之三分之一,共計26萬7,000元,直至提出符合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書編製內容及應檢附之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學經歷及薪資待遇福利等資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國正  柯建銘 (2)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02年度預算歲出「事業外費用」項下「緩起訴處分金支出」編列60萬元,凍結該「緩起訴處分金支出」預算四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凍結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緩起訴處分金支出為福建更生保護會收入來源之一。但福建更生保護會並無提供有關緩起訴處分金運用情形之公開資訊。 鑒於此部分收入之用途具公益性,福建更生保護會應儘速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對外公告緩起訴處分金之收支執行情形,以利各界監督。爰建議凍結福建更生保護會102年度「緩起訴處分金支出」預算數60萬元,直至提出有關緩起訴處分金收支運用情形之公開資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之總業務支出為672萬7,000元,其中「業務外費用」為60萬元,占總支出費用之8.91%,然卻未明列各項使用計畫,無法評估其使用績效及合理性,且其運用欠缺公開資訊,無法知悉其用途是否符合公益性。為能確實執行立法院預算審查之職責,並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凍結60萬元,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其預算計畫並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3.本期短絀:231萬5,000元,照列。 (三)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部分:2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六、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8,742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8,427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業務外費用」項下「緩起訴處分金支出」經費1億2,142萬6,000元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支出」238萬8,000元,一併凍結該「緩起訴處分金支出」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支出」兩項預算五分之一,並就下列5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於明(102)年5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整體檢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通過自98年8月1日起擴大保護範圍,包括: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等行為被害人,兒童及少年、外籍配偶或勞工等被害人等。然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對於擴大之保護業務,卻無積極相應的規劃,除了結合善牧基金會的「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保護庇護服務方案」外,未見其他新增專案。建議可參考法律扶助基金會之作法,增闢各項服務專案。 爰此,建議凍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保護費用」之二分之一,共計781萬1,000元,直至提出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等行為被害人,兒童及少年、外籍配偶或勞工等被害人保護業務之專案服務及執行情形,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預算總業務支出為1億8,742萬元,「業務外費用」為1億2,381萬4,000元,占總支出費用之66.06%,然卻未明列各項使用計畫,無法評估其使用績效及合理性,且其運用欠缺公開資訊,無法知悉其用途是否符合公益性。為能確實執行立法院預算審查之職責,並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爰凍結1億2,381萬4,000元,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其預算計畫並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業務外費用」預算數1億2,381萬4,000元,係包括「緩起訴處分金支出」1億2,142萬6,000元與「認罪協商判決金支出」238萬8,000元,據預算書說明係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費7,445萬2,000元、業務費用1,108萬1,000元、業務相關研討會議1,405萬6,000元及宣導活動2,422萬5,000元,卻未說明兩預算科目之具體經費配置情形,不利立法院預算審查。鑒於立法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要求財團法人預算書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犯保協會卻未遵照本院決議,草率編列預算書表,明顯藐視立法院決議,爰針對「業務外費用」1億2,381萬4,000元予以凍結1/3,俟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入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重要收入來源,102年度此部分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比重高達66.06%。但「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並無提供有關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情形之公開資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其法定業務職掌為被害人及遺屬之保護,102年度預算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的支出中,卻出現辦理宣導及社區生活營所需經費為2,422萬5,000元,錯用資源於配合各地檢署辦理「犯罪被害預防」業務(此應回歸法務部、各地檢署之公務預算)。 鑒於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入之用途具公益性,「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儘速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對外公告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支執行情形,以利各界監督。爰建議減列宣導及社區生活營經費2,422萬5,000元之四分之一,共計605萬6,000元;並凍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緩起訴處分金支出」預算數之二分之一,共計6,071萬3,000元,直至提出有關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收支運用情形之公開資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法務部為使「緩起訴處分金」之運用分配有統一標準可循,訂有「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依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三(九)2.點規定:「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申請作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對象,應事先向檢察機關申請,……。(2)申請時應提出執行計畫書(應註明該團體之統一編號),內容包括:……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及支用方式、……。」然而「認罪協商判決金」之運用分配,至今仍未訂相關之執行作業規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0年度決算數顯示,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支仍有賸餘,且賸餘占收入比重高達18.27%,突顯其支出運用計畫之擬訂恐未覈實,應檢討改進。 建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比照「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儘速研商訂定「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執行作業規範,使其資源運用能有一致標準及符合公益目的;並應儘快建立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收支明細完整統計,及公開相關資訊。爰建議凍結該協會102年度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預算數238萬8,000元,直至提出「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執行作業規範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有關「認罪協商判決金」之運用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潘孟安 (2)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預算歲出「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255萬3,000元,凍結該「管理及總務費用」之預算三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預算書內容過於簡略,限縮立法院之預算審查權,應立即改善,以符合立法院決議要求財團法人預算書,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而編製,並檢送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簡歷資料(含學、經歷)、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等。 依據立法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七):「……,惟98年度相關財團法人預算編製過於簡略,內容未完備,限縮立法院預算審議權,爰建請行政院主計處應對財團法人預算書之編製訂定完整及一致性之標準,應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除主要表外,亦應編製各項明細表,如收支項目明細表及彙總表,以及收入支出(含成本、費用)項目明細表、員工人數及用人費用彙總表、各項費用彙計表等等,以利立法院審議。」 為加強財團法人之管理,立法院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六):「……:1.自99年度起,各部會依預算法第41條規定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案時,須併同檢送各該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簡歷資料(含學、經歷)、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等,以為立法院審議相關預算書案時之參考。……。」(上述資料以下簡稱一級單位主管以上學經(簡)歷及薪資待遇福利等資料)。 爰此,建議減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5萬3,000元,並凍結餘款之三分之一,共計83萬3,000元,直至提出符合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書編製內容及應檢附相關資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國正  柯建銘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年之總業務經費高達1億8,427萬5,000元,然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各項工作成果未能反映被害人保護之具體成效,且102年度協會預定的工作目標值,有多項設定值比100年度實際服務量還要低,但卻無法評估其工作成效,顯見應改善其管理方式。為落實被害人之保護,爰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二分之一,待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3.本期餘絀:314萬5,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47萬6,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3項: 1.鑒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預算書未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以致預算書支出明細表之科目及相關說明過於簡略,例如:「支出明細表」之「保護費用」科目僅說明「本年度預算數1,561萬2,000元,係運用法務部及內政部補助款與接受民間捐款之社會資源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所支出之一切費用」,無從觀其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等資訊;又例如:「業務費用」科目僅說明「係運用法務部及內政部補助款與接受民間捐款之社會資源支應,包括用人費用3,484萬3,000元、辦公費用404萬1,000元、宣導業務127萬5,000元、會議費用213萬7,000元」,表達亦過於簡略,無從了解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運用情形;其次,預算書亦無編製營運項目量值表、依用途別科目表達之各項費用彙計表等主要書表。經查,立法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要求財團法人預算書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犯保協會卻未遵照立法院決議,草率編列預算書表,明顯藐視立法院決議;爰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自103年起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編製預算書,並於明(102)年5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102年度預算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2.鑒於法務部主管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臺灣更生保護會其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頗鉅,惟一直未建立相關基金運用之公開資訊,為使相關處分金及判決金運用能符合公益原則,建請法務部應即建立收支執行之公開透明化機制,以利立法機關監督審查。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林國正  呂學樟 3.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係專為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解決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而設立之公益團體,利用大量之志工協助推動各項關懷訪視業務,服務品質為業務成效之重要參據,而服務品質之優劣必需由受保護人予以評斷,再者,未來推動方向,亦應參考受保護人之需求而定。依據該協會98年調查報告之結論,「服務態度」雖有94%受訪者給正面評價之高滿意度,惟部分項目,如對「提供團體關懷活動」給予正面評價者僅61%;對分會安排之「法律協助」給予正面評價者為68%;對「協助了解訴訟程序的相關訊息」給予正面評價者為64%。顯示部分保護項目仍有改善空間。關於滿意度之調查,經查非常態性且除了98年之調查報告外,再無其他資訊可窺知受保護人對該協會所辦保護業務之感受,致無由知悉相關服務品質有否提高。依據目前常態性業務統計,僅能提供各項保護經費數及服務量,尚不足以評斷各項保護措施之良窳,爰提案建議該協會應定期辦理充實服務品質之評估資訊,俾確實發揮協助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之宗旨。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七、通過臨時提案1項: 針對旺旺集團跨媒體購併案,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依公民與政治權立國際公約第19條及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媒體被過度掌控或集中在私人控制的集團手上,已損害資訊來源和意見表達的多樣化。爰建請國家人權報告書之執行機關法務部本於人權公約所負之積極義務,向公平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兩公約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促請注意,以防止媒體壟斷控制,並促進媒體多元。 提案人:柯建銘  吳宜臻  尤美女  潘孟安 八、以上三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九、各案均須交由黨團協商。 十、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十一、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修正要旨。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本院函請 大院審議之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及第131條修正草案,本人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制度之修正,以及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謹就本院函請審議之法案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修正目的-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及時有效保障權利 我國行政訴訟在法院管轄權之劃分上,係仿民事訴訟法採「以原就被」原則,嗣於99年1月13日以後陸續修正增訂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公法上保險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特別管轄法院,惟仍有部分行政訴訟事件原告之所在處所,未位於管轄法院所在地。另行政訴訟法上所稱之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依同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參加訴訟之參加人。除上開當事人外,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及特別代理人等,亦均有進行訴訟活動之權利,而依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僅有證人、鑑定人,得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以遠距訊問進行審理,至於不在行政法院所在處所之當事人、代理人,為出庭應訊,往往必須舟車勞頓,增添訴訟成本,對於其等進行訴訟之便捷性而言,似有不足。鑑於建立便民、效率的行政訴訟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本院爰參酌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家事事件法有關遠距訊問之相關規定,提出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及第131條修正草案,使遠隔法院處所之當事人、代理人,亦能利用科技視訊設備,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訴訟。申言之,對於遠隔行政法院處所之當事人、代理人,其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傳輸設備者,於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俾利訴訟進行並提升審理效率。又考量上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亦有準用之必要,爰併予修正第131條有關受命法官準用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 貳、修正重點 本次送請 大院審議之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計有2條條文,茲簡述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代理人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者,行政法院得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修正條文第130條之1) 二、配合第130條之1之增訂,明定該條關於法院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修正條文第131條) 參、結語 保障人民權益,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除了由法官在個案審理實現公平正義外,更需 大院推動修法,建置完善且周延的行政訴訟制度,方能克盡其功。本院送請 大院審議之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及第131條修正草案,即以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及時有效保障權利為本旨。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指教及支持。 另外,有關今天大院審議的廖委員正井等21人所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因為刑法是法務部主管的法律,本院尊重大院貴委員會的決定。 以上簡報,敬請各位委員指教、支持。謝謝各位。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報告。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廖委員正井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部分 (一)第8項「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並非對於易科罰金之限制,若刪除此部分文字,在實務適用上易衍生疑義 修正理由認為「又因應執行刑逾六月之規定將導致應執行刑未逾六月之情形不適用本項規定,對人民自由權造成不必要之限制」,而認應予刪除。惟數罪併罰案件,若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刑未逾有期徒刑六月,當然符合易科罰金之條件,並無疑義。至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六月者,得否易科罰金部分,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認為「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個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各得易科罰金者,因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致其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時,將造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盡相符,上開刑法規定應檢討修正。對於前述因併合處罰所定執行刑逾六個月之情形,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易科罰金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為限之規定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嗣94年2月2月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明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惟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以,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方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綜上,刑法第41條第8項「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並非對於易科罰金之限制,而係明定在此情形下仍得易科罰金,若將此部分刪除,在實務上恐又衍生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六月能否易科罰金之爭議。 (二)是否放寬易科罰金之範圍,宜慎重考量 外國並無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立法例,此為我國所獨有之特例。24年制定刑法時之立法理由特別指出「於嚴格條件之下准予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意旨認「數罪併罰,於各宣告刑中,有得易科罰金者,亦有不得易科罰金者,於定應執行刑時,其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得否准予易科罰金,立法者自得於符合憲法意旨之範圍內裁量決定之。」此涉及易科罰金之立法政策,且對於司法實務影響甚大,建議宜廣聽各界意見後,再行審慎評估。 又易科罰金制度本在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行為人如犯數罪,其中有不符易科罰金之情形,犯罪情節顯非輕微,若就其他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仍得易科罰金,對於犯罪習性之矯正及再犯之預防是否有所影響,均宜考量。且擴大易科罰金範圍,是否符合國民法律感情,亦宜充分評估。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 草案增訂第50條但書「但數罪中已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之理由為「現行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數罪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安定,為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並符數罪併罰制度避免累罰效應之規範本旨」,惟關於數罪併罰之範圍,刑法第50條已明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非無明確標準,若將執行完畢之案件排除在併合處罰之外,有可能反對於被告不利。 又為配合第50條之修正,草案第54條增訂「但前開已執行完成之罪如係以併罰為有利於當事人者,適用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併罰執行之。」惟未經法院定應執行時,無從判斷將已執行完畢之罪納入併合處罰範圍是否對被告有利?是以修正草案第54但書之情形,在實務上如何認定,亦有疑義。 綜上,本部建議第50條、第54條暫不予修正,又關於第41條數罪併罰之易科罰金問題,納入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研議,廣聽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後,再行檢討。 另外,有關行政訴訟法修正的部分,本部對於司法院的修正草案,敬表同意。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提案人廖委員正井說明提案旨趣。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我看到法務部的報告,第4頁中有一段文字是「建議宜廣聽各界意見後,再行審慎評估」,我對法務部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表示非常不滿。 中國時報在今年8月19日就已經舉辦公聽會,我不知道法務部有沒有看過這個公聽會的報告,當天參加的人包含新竹地方法院的法官,還有一位,他以前是法務部檢察長,現在擔任行政執行署新竹分院分署長,也有台灣大學法學博士,也有輔大的教授,這麼多人參與公聽會,法務部居然還說要廣納各界意見,我不知道你們到底看了沒有。 我先把這幾個人的意見向各位報告一下,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邱忠義先生說,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由來在於過往若犯偽證、誣告等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即使獲法院六月徒刑以下宣告也不得易科罰金,勢必得入監服刑;所以當初立法院與法務部折衷協商,參考德國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因此今日若犯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但獲判六月以下徒刑,也有機會易服社會勞動,成為易科罰金外的另一種易刑處分。然而今日易刑處分爭議在於若一人犯數罪,數罪包含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刑種時,將產生互相牽引的詭譎現象。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六、六六二號解釋,認為兩個可易科罰金之刑定執行刑超過六個月變成無法易科罰金,有違平等原則,因此宣告違憲。為此,刑法修改為若併罰的數罪原都可易科罰金,即使合併超過六個月仍可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如果犯三個月和四個月的罪,加起來是七個月,超過六個月,還是可以易科罰金,但仍未針對可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可易科罰金之刑併罰時是否還能易科罰金作出規範。如果某人犯了三個月的罪和七個月的罪,加起來是十個月,要執行七個月的罪,然後三個月的罪易科罰金,還是得易科罰金?到現在法務部都沒有講得很清楚。在這個情形之下,若一人一罪得易科罰金,另一罪犯如誣告等不可易科罰金之罪,兩罪各被判五月定合併執行刑九月,依現行實務運作竟變成不能易科罰金、也不能易服社會勞動。 劉邦鏽則說,當前最大爭議在於一罪可易科罰金,一罪不可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時可否易科罰金?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六七九號解釋,既然每一罪都可易科罰金,因此就算合併執行刑超過三年都可易科罰金;但一罪可易科、一罪不可易科合併執行刑若僅有七月卻得入監,有違比例原則,該解釋認為事涉立法裁量問題,不牽涉違不違憲。但因我國刑法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因此曾有受刑人先獲可易服社會勞動宣告,爾後另一罪被判得易科罰金,結果法官依實務見解裁定兩罪合併後不能易科罰金也不能易服社會勞動而要入獄。他們認為這部分有爭議,應該透過刑法來解釋。 張宇樞則說,有趣的是釋字第三六六、六六二號解釋後出現一個弔詭現象,兩個被告合併執行刑都是十月,但一人五月、六月可易科罰金,另一人八月、三月卻突然不可易科罰金,為什麼一個要去坐牢一個不用?大法官沒有給我們任何答案!釋字第三六六、六六二號基於公平原則,認為原本都可易科罰金之刑,合併為三年仍可易科罰金,但另外案例中如果合併刑不到一年,只因中間多了一個不可易科之刑就得去坐牢。意即若此人過去曾因自由刑入監,因刑法五十條數罪併罰規定,此後所有易科罰金刑都被汙染為不得易科,如此是否有鼓勵作用,既然將來無法避免坐牢,不如乾脆痛快大幹幾票,有無這可能呢? 輔大法律系副教授張明偉說,刑法第四十一條於民國98年修訂,得易科罰金加得易科罰金等於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加得易服社會勞動也等於得易服社會勞動,但得易科罰金加得易服社會勞動卻沒規定,實務上依大法官釋字第一四四號、六七九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加得易服社會勞動就得抓去關,就變成不合理的現象。若一人犯一罪被判四月得易服社會勞動,另罪被判五月得易服社會勞動獲裁定合併執行六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仍可易服社會勞動;但另一人若被判四月得易服社會勞動,另罪被判五月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六月卻得入監,後者情況下犯了比較輕的罪反而要抓去關,立法者用意何在? 我今天只是把公聽會中的幾個意見講出來,我今天提出修法,剛才看了法務部的報告,深表不滿,公聽會中有提出這些意見,法務部還說要廣聽各界意見後再行審慎評估,可見法務部根本沒有重視各界輿論的反映。 主席(廖委員正井):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8分鐘,得延長2分鐘。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請教吳次長。次長,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七九號解釋,對於立法機關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針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就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否仍得准予易科罰金,於符合憲法意旨之範圍內裁量決定之。上述解釋作成以後,至今已經過了一、兩年,法務部對於這部分到底有什麼因應對策?原來的規定是必須全部都是得易科罰金才能併行處罰,現在法務部對於同一人同時犯得易科罰金和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要如何處理?今天廖委員正井提出修正案,法務部覺得這樣的修正案是否夠成熟?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本部認為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都是一種易刑處分,是要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如果兩個有期徒刑合併起來刑期超過六個月,本部認為,既然他要入監服刑,就沒有避免短期自由刑弊害的問題,所以如果其定應執行刑超過六個月,而所犯各罪中其中有任何一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就不適合再改判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以上是本部基本上的看法。 尤委員美女:對,但是有很多奇怪的情況,就像剛剛廖委員正井所提到的,一人犯數罪,有的可以易科罰金,有的不可以,合併起來以後,就變成都不能易科罰金,那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加起來是不是會更重? 吳次長陳鐶:沒有所謂更重的問題,因為依照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是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其次,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主要是要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因為短期自由刑如果入監服刑,事實上無法發生矯正的效果,因此我國獨創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的制度。但是這個範圍不宜過分擴大,所以如果有任何一個罪不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我們認為就不宜再讓他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因為他本來就已經有一個罪要入監服刑。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贊成今天的修正案? 吳次長陳鐶:我們是持保留的態度,因為廖委員的修正案主張,原先是得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的,如果併起來變成不得易科,那麼得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的還是要讓他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至於不能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的則另外執刑。 尤委員美女:你覺得這有什麼弊病? 吳次長陳鐶:當然有,我們本來認為短期自由刑不能發揮矯正的效果,所以才讓短期自由刑得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 主席:那照你這樣講,就不要判易科罰金嘛! 尤委員美女:你們覺得他已經要入監了,就不需要短期自由刑。 吳次長陳鐶:對,因為他已經要入監了,…… 尤委員美女:併起來可能會發生一些弊病,這個問題已經存在那麼久了,可是法務部至今沒有提出任何的修正案。 吳次長陳鐶:我們認為這部分應該持保留態度。 尤委員美女:何謂持保留態度,是交給檢察官去處理就好了,還是…… 吳次長陳鐶:依照現行法是不能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 尤委員美女:你認為現行法條文有問題? 吳次長陳鐶:沒有問題,我們認為…… 尤委員美女:但是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認為有問題。 吳次長陳鐶: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認為沒有問題啊! 尤委員美女:他們認為要裁量去決定。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雖然認為沒有問題,可是許宗力、林子儀、李震山、許玉秀等大法官都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這是有問題的。所以形式上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沒問題,但是剛才廖委員已經提到,實務上確實發生了一些問題。在此情形下,是不是應該作全盤的檢討? 吳次長陳鐶:我們也有檢討過。 尤委員美女:檢討的結論是什麼? 吳次長陳鐶:就是剛才我所報告的,我們認為既然其中任何一個刑罰已經要入監執刑,就沒有要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病的問題存在,所以不應對原本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再准其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另外,釋字第六七九號解釋文認為:本院院字第二七○二號解釋及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尚無牴觸,沒有變更的必要。 尤委員美女:形式上大法官會議作出的解釋是這樣的,但是實務上還是有一些問題,而且還有這麼多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所以這部分你們是不是能再一併檢討? 其次,最近高檢署陳玉珍檢察官被羈押禁見,她曾經辦過各種大案,包括蘇建和案、尹清楓案,甚至在100年獲頒績優檢察官,這麼一位優秀的檢察官居然涉及貪污案,我不知法務部對此的態度如何?法官法通過後,其中對檢察官的評鑑有所規範,但是到目前為止,檢察官的評鑑只有一件。民間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及本席曾召開記者會,指出林冠佑檢察官的惡形惡狀,結果你們不但沒有處理,甚至還讓他出國進修。這就是你們對待人民殷殷期盼的態度嗎? 吳次長陳鐶:第一點,對於違法犯紀的檢察官,我們一定依照法律規定處理,這是本部的立場。第二點,民間司改會有將林冠佑檢察官移送評鑑,目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正在處理,並不是沒有處理。 尤委員美女:你們處理當中,他可以出國進修? 吳次長陳鐶:法律沒有規定他不能出國進修。 尤委員美女:他違法還可出國進修,一般人民會不會認為,那就儘量違法吧,因為不但不必辦案,還可出國進修? 吳次長陳鐶:出國進修並不妨害我們對違法失職加以追究的…… 尤委員美女:當然沒有影響,但是給人民的觀感很不好,因為一般人會覺得由於檢察官表現良好,所以才不必辦案而可以出國進修。請問出國進修是不是用人民的公帑?他是不是帶職出國進修? 吳次長陳鐶:他是留職停薪。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如果一個檢察官學識能力不足,出國進修或許可以充實他的知識,改變他的觀念。 尤委員美女:那我們就等著看他進修回來之後,態度是不是有所改變?行為是不是變得良好?辦案成績是不是變好?這是第一點。 接著本席想請教司法院副秘書長有關羈押法的問題,如果受刑人在看守所受到一些不當的處分,由於受刑人和矯正機關之間是特別權利義務關係,當受刑人對處分不服時,是不是可以用行政訴訟的方式來救濟?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不是我們主管的法規。 尤委員美女:但是救濟的程序應該屬於訴訟法吧! 姜副秘書長仁脩: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當然是循公法的程序來救濟,循訴願、行政訴訟的程序。 尤委員美女:目前是依照刑事訴訟的救濟制度,那今天…… 姜副秘書長仁脩:用聲明異議的方式。 尤委員美女:受刑人和矯正機關之間是特別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矯正機關對受刑人有所處分,例如禁止洗澡、禁止睡覺或是非得打坐一整天等等,受刑人不服,認為侵犯到自己的權利,希望尋求救濟。請問他只能用內部救濟,也就是向行政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救濟,還是可以變成行政訴訟,依照行政的救濟體系?這牽涉到以後的修法,請問您的看法如何? 姜副秘書長仁脩:這是立法裁量的問題,從大法官會議解釋,立法院可以針對具體個案的情形作一個裁量,看看由哪個機關來受理。 尤委員美女:司法院的意見呢?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目前是以聲明異議的程序來救濟。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你們能不能帶回去考量一下、研究一下?因為本席認為羈押法是一個很重要的救濟程序的部分。 姜副秘書長仁脩:好的。 尤委員美女: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法是國人解決紛爭的最後一道防線,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李委員貴敏:所以如果我們能建立一個便民、有效率以及平等的司法體制,對全民來講,幫助是非常大的,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 李委員貴敏:一直以來,行政法院只有台北、臺中、高雄三地,司法院這次提出關於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修正案,若能透過視訊方式參與行政訴訟,從這一點來看,確實能夠落實我們前面所講的三個目標:便民,讓偏遠地區的民眾不需要為了參加行政訴訟而舟車勞頓,同樣也比較有效率;也因為視訊方式可以不必花費那麼多時間,也許可以吸引民眾比較願意去爭取本身的權利,對於此點,本席對於司法院是肯定的。可是我們在討論一個正確的司法體系時必須考量幾個問題:第一,根據統計數字顯示,瞭解司法體制的民眾只有14%多,對於檢察官究竟隸屬司法院還是行政院,高達72%的民眾並不瞭解,甚至本席上一次因林益世一案參與新聞節目時還被詢問,關於檢審不同調是不是表示這個案子問題很多?當時本席的回答是:還好檢審不同調,因為如果要檢審同調,基本上只有獨裁的國家才做得到,也就是檢察官起訴之後,司法院必須怎麼判,那種情況只有獨裁國家才有可能發生,由此可見,一般民眾,甚至高知識份子,對於我們的司法體制其實非常不瞭解。我們看到這麼多民眾對司法體制不瞭解的情況下,除了相關單位,包括法務部或司法院,發出新聞稿澄清之外,我們看不到其他的應變方式,請問兩位,除了發出澄清的新聞稿之外,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讓民眾更瞭解我們的司法體制,進而更能運用司法體制? 吳次長陳鐶:如何讓民眾瞭解我們的法律制度,是法務部很重要的一項業務職掌,我們有一個保護司長期辦理法律宣導工作,讓民眾了解法律的制度以及相關的…… 李委員貴敏:可是其成效看起來不太好,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另外,向委員報告,因為現在大家都認為司法是為民眾而存在,所以各檢察署也在各地邀集當地民眾舉辦司法為民座談會,民眾的問題我們當場都會給予解答,若民眾的建議具有可行性,都會送給部裡面,我們會來…… 李委員貴敏:請問次長,你有沒有看到民眾滿意度的報告?其實只有提供法律徵詢服務的滿意度是23%多,行政訴訟的滿意度只有12%,大概是所有項目中滿意度最低的,所以這部分可能還需要司法院及法務部多加強。本席待會還會提出其他的問題,希望司法院及法務部都能檢視目前問題到底在哪裡?當我們提到司法體制時,我們真正要講的是司法的品質,在這樣的體制下能不能維持司法的品質?有了好的司法品質之後,能不能獲得民眾信賴?回到剛才我們前面所討論的,兩位也同意,好的司法體制就是創造一個便民、效率、平等的體制,真正能為民服務,因為畢竟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首先我要提到的是獨立審判,按照統計數據,我們看到兩個很大的問題:第一,一般民眾都認為司法也好、檢調也好,都有政治力的介入,這一點我要請教兩位;第二,我認為最嚴重的問題在於,一般民眾都認為「有錢能使鬼推磨」,所以在現行的司法體制之下,有錢人就可以不用服刑、不必坐牢,只有苦難的一般百姓才會坐牢。對於獨立審判這部分,按照統計數據看來,民眾認定一則有政治力,二則有財力的影響,不曉得二位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審判獨立的問題,從88年司改會議之後就是整個司法院的重點工作,現在基本上司法院只針對司法行政的事項進行監督,其實我們非常尊重各法院審判核心的獨立審判空間。當然民眾…… 李委員貴敏:所以就是不過問?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我們絕對不過問審判核心事項,當然民眾有些不瞭解,我們會想辦法在各種場合宣導。 李委員貴敏:這個部分拜託司法院要加強,因為我覺得不是一個單純的「不過問」就能讓事情解決。請問次長,最近我們看到媒體,尤其是昨天晚上,因為羈押南投縣縣長李朝卿的同時也起訴了張花冠,所以張花冠出面控訴檢方此舉是為了平衡李朝卿一案,次長能否藉此機會釐清是否真的有政治力介入? 吳次長陳鐶:我要特別聲明,依照現行法院組織法以及法官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黨派的干涉,所以絕對不會有政治力介入,也不是為了平衡某一個人被羈押,所以要把另一個人起訴;事實上,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我相信這兩個地檢署也不瞭解彼此在辦理什麼案件。 李委員貴敏:但我要提醒二位,當民眾有這樣的疑慮時,如果你們沒有在第一時間出面釐清,其實這個想法就已經深植在民眾的腦海裡,所以,這一點可能要麻煩司法院及法務部特別幫忙一下。司法院的態度可能是單純地被動,因為獨立審判,所以司法院就是不干預,這個牽涉到上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審查關於民法的部分時,我們講這些債權人怎麼樣透過夫妻分別財產制去剝奪無辜的配偶一方的財產權時,我聽到司法院派出來的廳長的回答也是說司法院不能表示任何意見,否則就是干預審判。不是這樣耶,跟副秘書長報告的是,我們在質詢時只是把相關法條提出來,指出法官其實有裁量權,法官能不能視實際上的狀況去充分運用法條所授與的裁量權,不要讓無辜的配偶受害,像這種情形,我覺得不應該說是用政策來干預獨立審判,我希望兩位的視野能夠開闊一點。 第三個問題,為什麼我們的統計數字上看起來有這麼多不滿意?最主要的一個原因是民眾其實不瞭解,民眾不瞭解到底司法院在做什麼,到底法務部在做什麼,我覺得這部分,你們兩個單位都應該多著墨。我們看到法務部有一點點著力,比如最近電視在播放的「廉政英雄」影集,本席知道法務部有提供相關資料給製作單位拍攝,不過我們雖然在「廉政英雄」中看到很多衝鋒陷陣、看起來像action(動作片)般刺激的場面,但是它少了在法庭上攻防的相關內容,我也希望法務部能夠這部分相關的資訊提供給製作單位,為什麼?因為真的要讓製作單位透過這個影集讓老百姓瞭解,在整個司法體制之下,除了檢察官、審判長之外,還有辯方,這是一個鐵三角、金三角。正義怎麼出來?公平怎麼釐清?就是透過這樣的鐵三角。可是我們看到實務上,除了民眾不瞭解之外,我們還常常看到無論是檢察官或司法官都很不務實,這也會影響民眾對於司法的信心。為什麼很不實務?這個也會影響到民眾對司法的信心,為什麼呢?一般而言,我們看到、聽到的社會案件中,很多的檢察官可能因為太年輕的關係,他沒有這些社會的歷練,所以當他在庭上問的問題,甚至是他的起訴書或是判決書,常常跟實務脫離很遠。 第二個,我們看到的不只是社會案件,就行政的案件也是一樣,你可以從中科4期的部分看到環保的案件,在實際上有那麼多的聲音,可是到最後法院判決出來的結果,跟其他單位的看法卻是完全不一樣。除了環保的案件之外,還有選舉的案件也是一樣,常常看到比如中選會或是其他單位,在認定候選人是否具備資格的部分,當案子到了法院之後,出來的結果又完全不一樣。 最離譜的情形,也是民眾常抱怨的事情,就是開庭的時候,法官可能要顯示自己是高超的、獨立的,所以常常對可能要判敗訴的一方,態度反而是很好的。像我們當律師的大概都知道,在法院開庭的時候,如果法官對你的態度特別好的時候,你不要得意得太早,因為可能是要判你敗訴,所以對你的態度就特別好;他要判勝訴的時候,我看到我們的廳長在那裡點頭,所以這是法界的人大家都統統知道的情形,他對於要判勝訴的一方,在開庭的時候,反而是斥責啊!羞辱啊!可是當事人都認為自己可能要贏了或是輸了的時候,但最後判決的結果卻跟他的預料有很大的差異,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形呢?站在法官的立場,他可能覺得要表示說,你們都沒有辦法猜測我最後的定見、最後的心證是什麼?可是這個不是重點,重點是判決出來的結果必須是公正的、正確的;重點不在於民眾能不能揣測結果。所以第一個,我要鼓勵司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能夠多行使闡明權,也要拜託副秘書長鼓勵司法院的司法官多行使闡明權;我不認為這是違憲的,也不認為你要求他們多行使裁量權或闡明權,就表示你干預了審判。 另外要提到是判決書的部分,我們的判決書是以中文呈現,我在教學生念英文書的時候,常聽到他們跟我講,每一個字他都認得,可是湊起來是什麼意思就不認得了;我們司法院的判決書和法務部的起訴書有同樣的問題,都是中文,每一個字你給老百姓看,他們都認得字是什麼意思,可是當判決書或起訴書的內容湊在一塊的時候,大家就讀不懂它是什麼意思;第一個它的用語太艱澀,第二個重複的太多。判決書或是起訴書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讓讀者能夠了解它是什麼樣的意思,所以拜託司法院和法務部,尤其是最近的經濟犯罪,司法院的判決書常常就是一、二百頁,對於內容的部分,我常教學生可以省略前半段,先從理由的部分開始看,看完理由之後再回去看,否則那一、二百頁看了半天之後,還是搞不清楚主張的跟最後的結果,為什麼它的差異性有這麼大?如果你的判決書可以寫得簡而易懂的情況之下,我覺得很多對於司法院和法務部的誤會都可以避免掉。 最重要的,不僅僅是判決書應該要寫得好,更應該要公告。知道判決書可以download的老百姓少之又少,在報告書中只有四成的人知道判決書是可以download,也就是有六成的人不知道今天法院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出來?所以這個部分特別要麻煩司法院和法務部,雖然司法院和法務部是不同的體系,可是我們還是希望司法院和法務部能夠共同努力,為我們全民創造一個可信賴的司法體制,以上,謝謝。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指教。 姜副秘書長仁脩: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法院為了建立便民效率的行政訴訟制度,你們把它做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特別提出這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和第一百三十一條的修正草案。對於花蓮、臺東的民眾而言,現在因為高等行政法院都在臺北、臺中、高雄,不論是一般的民眾或是公務員,一般民眾比如經過訴願決定之後,要提起行政訴訟或是公務員……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是通常的訴訟程序。 鄭委員天財:對,或者是公務人員…… 姜副秘書長仁脩:簡易的現在在各法院都有。 鄭委員天財:對,就是要送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像花蓮大概都是要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東的就要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確實是路途遙遠,所以能夠提出有關遠距訊問的相關規定,使遠隔法院處所的當事人、代理人,尤其是像臺東、花蓮這樣的情形,確實有其必要。但是如果探討整個行政訴訟的制度,這個當然很重要,但是我認為更重要的是長年以來社會所詬病的,監察院也曾經特別希望你們做修正,我是在民國98年聽一位律師朋友提起,最高行政法院的案件都要2年以上。 姜副秘書長仁脩:現在應該沒有了。 鄭委員天財:我聽了很納悶,就看了最高法院的幾個判決,從受理到結案確實都要2年以上,我就在想怎麼會有這樣的情形?因為大家都很清楚行政訴訟,很多都是經過訴願的決定之後,或是公務人員的部分經過考試院保訓會複審完之後,才會送到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審理之後再送到最高行政法院,我就在猜想他是不是每天都在泡茶,一天看1個小時就好了?後來去查了一些資料才知道,原來是存在一些非常不好的制度,要怎麼樣去破除、怎麼樣去導正、改正這個制度?我認為比今天這個案子還重要。如果以99年6月間,根據相關的資料調查,最高行政法院因為存科分案,還有什麼存科分案?原來還有這個荒謬的制度。 姜副秘書長仁脩:存科就是進來先做審查的工作。 鄭委員天財:我認為那是一個很荒謬的制度「存科分案」,根據相關資料的報告,99年6月間的存科未分案的件數是2,952件,占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件數5,222件的56.53%;待分時間超過1年以上的就有830件,占存科分案未分案件數的28.11%。從這些資料來看,早期光是存科分案就要花掉一年多的時間,這還是平均數,實際上送到法官手上到結案的時間很快,十幾天就結案了,不過時間太快也會讓人質疑。 姜副秘書長仁脩:存科待分就是案件進來後先由審查科審查,如果程序上可以駁回就在這個階段先駁回了,剩下的再來分案,到101年10月為止只剩下502件,我們最近一直在請最高行政法院加強清理,所以目前未結案件比率已經大幅降低。 鄭委員天財:你們的審查庭還有審查科都欠缺法制的依據。 姜副秘書長仁脩:這些是根據我們處務規程來定的。 鄭委員天財:但是審查庭是根據你們96年11月1日聯席會議的決議就設置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審查庭對於過濾一般程序不合的案件有其功效。 鄭委員天財:本席認為如何修正這樣的制度比今天修正條文還重要,你們訂定的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並未將存科待分期間列入,可是對民眾來說,案件送到最高行政法院就算開始了,你們卻從案件分到承辦法官手上才開始計算期限,存科分案的時間並不包含在各級行政法院的辦案期限內,而一般公文只要送進收發就開始計算期限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只計算實際承辦庭收受案件的期限。 鄭委員天財:這是不對的,對人民來講,案件送到最高行政法院就開始算期限了,你們怎麼會訂定了一個辦案期限規則卻沒有限制時間呢?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對外的說法是從法院收案後就開始計算,所以對法院來講是受限制的。 鄭委員天財:你們現在一個案子要花多少時間?對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人民案件的期限有沒有要求?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行政法院組織法裡就有法官辦案期限的規定。 鄭委員天財:你說的是法官,本席問的是你們對存科分案有沒有規定期限?因為很多案件送進去一年多了都還在存科待分,那不是很荒謬嗎?這比今天的條文還要重要。 姜副秘書長仁脩:這牽涉到實務上的困難,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就只有這麼多人,未結案件就是這麼多。 鄭委員天財:一般的高等行政法院沒有這樣的制度,案件受理後就分給法官,為什麼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要這樣做?為什麼還要存科分案?現在的平均時間是兩百多天,以前是三百多天,這表示有的案件很快就分了,有的卻是分得很慢、很慢,超過一年,這才是應該修正的。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一收案進來就開始管制了,現在大部分都是兩個月就分出來,沒有像過去存科待分那麼久。 鄭委員天財:根據資料,100年度時平均還是要兩百多天,這個真的應該要改。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再去研究。 鄭委員天財:什麼再研究?這個你們一定要處理。 姜副秘書長仁脩:現行處務規程的規定是這樣計算,對承辦法官而言還是要從實際收到案件開始起算,對法院則是從收案的時候起算。 鄭委員天財:監察院在92年就進行了「如何落實司法行政監督與審判獨立檢察一體專案調查研究」,該份研究報告中已要求你們正視此事,並「速謀求有效的方式以改善解決,以化解民怨」,怎麼還要研究呢! 姜副秘書長仁脩:自從我們加強清理之後,存科待分的案件大概只要二、三個月的時間就能交到承辦法官手上,所以目前存科待分案件不可能再等一年多時間了。 鄭委員天財:你說今年已經把時間縮短了,那請你們把這半年從收案到結案的相關數據給本席參考。 姜副秘書長仁脩: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個人非常支持司法院所提的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條文,對此沒有特別的意見,不過司法院在修正草案說明中提到「建立便民、效率之行政訴訟制度為司法改革之重要目標」,既然是司法改革,本席有幾個問題要請教副秘書長。第一個問題就是行政法院常常被一般大眾譏諷為駁回的法院,因為它是駁回次數最高的法院,也就是說人民狀告官府的行政訴訟案件幾乎都以駁回為多,所為之判決也大多數都是人民敗訴、政府勝訴,請問司法院姜副秘書長,這三年以來,每年人民勝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數或比率是多少?你們有沒有這樣的數據資料?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勝訴撤銷,也就是經過行政法院撤銷的案件比率大概是10%到15%左右。 林委員正二:也就是人民勝訴的部分是10%到15%左右,剩下的90%到85%呢? 姜副秘書長仁脩:行政訴訟大部分都是受理行政處分的案件,行政處分是由行政機關作成,如果法治愈進步,行政機關一定是依法行政,何況這個程序要經過訴願、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之後才會進到行政訴訟程序,所以原則上錯誤應該是比較少。 林委員正二:我們比較擔心的、而且會讓人民直覺反應的是,審理的法官對於承辦行政訴訟案件有官官相護的情形,如果有這種情形,就如你方才所說的,人民敗訴的情況很多,高達85%至90%。我在此提出個人的看法,司法院最近一、二年不是正在推動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的制度嗎?不論是觀審制或委員所提出的裁判制度或陪審制,我們為什麼不一併在行政訴訟部分也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依我們所了解,美國的陪審制度也適用稅務案件的訴訟,人民狀告政府,因為陪審制度的存在,因此很多案件是人民勝訴的,這樣的例子在歐美國家都有,所以我一直在想,如果行政訴訟能有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那麼我想人民敗訴的機會就會比較少,勝訴的機會就會比較多。對於這個階段在行政訴訟部分同時推動人民參與,不管是司法院所推動的觀審制或未來可能的陪審制,你的看法為何?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補充說明,以國外為例,扣除稅務行政訴訟之後,德國大概是12%,日本大概是11.9%,所以我們的比例與其相比其實差不多。有關觀審制度目前還在試行階段,刻送大院審查的是刑事部分,將來視試行結果再決定要不要擴大到其他的訴訟種類。 林委員正二:好,這部分我們期待,希望你們積極推動。剛才你提到德國與日本對於稅務案件部分,反觀國內這部分的案件,依大法官解釋,財政單位是違憲的,從此一事實可以證明,人民在這部分的訴訟案件也獲得大法官的支持。 姜副秘書長仁脩:在稅務行政中有一部分是稅捐技術的問題。 林委員正二:對,比較偏重在稅捐機關。 姜副秘書長仁脩:很多稽徵技術都牽涉稅基,大法官最近的解釋認為,凡牽涉到稅基的部分都要有法律明文規定,其實財政部那個法令也都經過會計師及很多相關公會研究之後才訂出來,因為稅務法規實在是太多了,若是要將每一個法規都制定成為法律,其實是有其困難性,所以目前我們的稽徵技術中有很多問題,舉凡牽涉到稅基的部分,目前大法官認為還是要以法律定之比較妥適,因為這個原因,所以稅務案件被宣告牴觸法律的比較多。 林委員正二:謝謝秘書長。其次請教法務部吳次長,當新的罪定讞之後,而前案的緩刑尚未執行完畢,是否會加重其刑期?有這個規定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這要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的事項。 林委員正二:它的內容是什麼? 吳次長陳鐶:就是要斟酌被告的一切情狀,包括有沒有前案、有無犯罪動機、犯罪所生的損害等,但是有沒有緩刑或撤銷緩刑,這當然可以做為第五十七條量刑的參考,但是不一定是要加重其刑。 林委員正二:假如他所犯的前案跟本案沒有關係,前案被判緩刑,但是在緩刑期間又犯新案,新案與前案不同,請問這個新案的判決會不會因為前案的緩刑尚未執行完畢而予以加重其刑? 吳次長陳鐶:法律上並沒有加重其刑的規定,但是可以審酌第五十七條的事項…… 林委員正二:但是我們常常感覺好像都有加重其刑,人民的感覺是如此。 吳次長陳鐶:法官會審酌第五十七條所列的一切事項來審酌量刑輕重。 林委員正二:謝謝。其次,所謂數罪併罰給民眾的感覺是好像很多的小罪和在一起之後就加重了他的刑責,請問有沒有這樣的現象? 吳次長陳鐶:其實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應該是同種類的刑,如果最重刑是死刑,那除了罰金以外就不執行其他刑,無期徒刑也是一樣,只執行其中一個無徒刑,至於有期徒刑則是在合併的刑期以下及最重的刑期以上來定應執行刑,所以合併定應執行刑是對當事人有利的,並非不利。 林委員正二:我個人比較支持廖正井委員所提增列第八項,但是我要加註一點,對於修正以前本條之規定未予宣告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在併合處罰尚未執行或執行當未完畢的情況,基於刑事偵查的考量應該適用本修正條文第八項之規定,所以我主張增列第九項:前項規定在併合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適用之。請廖正井委員能夠支持。謝謝。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 主席:這一項比我所提的更好。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次長,剛才李貴敏委員告訴你,是不是有一些必要事項應該要說明。本席想請教你,11月29日南投地檢署發動搜索扣押時,基層檢察官與彰化調查站中機組做了一些搜索與扣押,實事上也查到藏有30萬元現金的茶葉罐,這個案外案的插曲主要是因為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當天也到南投地檢署湊熱鬧,後來南投地檢署洪家原代理檢察長說明他只是路過,然而本席實在很好奇,是什麼樣的案子可以讓檢察總長路過?而法務部也沒有對外正式說明他當天的行程是如何?或是他是去關切案件?現在南投地方上都說是因為這個案子檢察總長壓不住、沒有辦法了,高雄地檢署只好趕快把張花冠的案件起訴,以平衡一下,次長,是這樣子嗎?這是政治操作嗎?檢察總長是銜上級之命去做關切,看看能否把案子壓下來,壓不下來就只好把高檢的案件起訴,讓民進黨籍的縣長張花冠成為被告?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檢察官辦案是依據法律…… 吳委員宜臻:你先回答我,說是檢察總長路過,那他當天的行程是要到哪裡?有這麼巧! 吳次長陳鐶:檢察總長的行程我不會知道。 吳委員宜臻:你不會知道?那你們要對外說明啊,連國民黨的李貴敏委員都說,你們不對外說明,導致民眾對你們法務部檢察體系一直覺得有人可以操作,就是覺得裡面有些人關切之後,做出的結論就是不一樣,這樣不是更應驗本黨前後兩位主席所講的,任何一個案子看起來都像政治操作了嘛! 吳次長陳鐶:不過,我要說明…… 吳委員宜臻:你們沒有查嗎?剛剛李貴敏委員也一直在強調,你們對於任何民眾質疑的部分都要說明、都要調查清楚,他真的是路過嗎? 吳次長陳鐶:第一,我剛才已經跟委員報告過,對於黃檢察總長在11月29日有沒有到南投去,我不知道。第二,我們檢察機關辦案,法務部絕對不會介入。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問題是這已經影響了整個司法觀瞻,這隻手是不是有伸進去?這要弄清楚。而且最主要的是民眾對於檢察、司法的不信任這麼嚴重,什麼事情這麼巧,他剛好可以路過,你們都不去了解一下,對外做出正式的說明嗎?你們沒有權力瞭解嗎?法務部還是可以瞭解吧! 吳次長陳鐶:如果外界認為是因為黃總長到南投去干預,而同時把在高雄辦理的案件加以起訴的話,我們會去瞭解後加以適當說明。 吳委員宜臻:針對他路過這部分,我覺得你應該要去瞭解,如果他沒有把那隻手伸進去,你要對外正式澄清,否則相較而言,你也同時打擊了高檢或南投地檢的所有基層檢察官;如果真的有,為什麼他的行程會突然冒出來到南投去,你也要去瞭解,檢察體系現在是不是如同我們一再聲稱的具有司法官性格、是獨立辦案,這個還是要弄清楚。 吳次長陳鐶:是。 吳委員宜臻:本席建議你關於「路過說」這件事,至少對本席要有個書面說明。 吳次長陳鐶:好。 吳委員宜臻:謝謝次長。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 吳委員宜臻:本席看到司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的修正,就是為了解決有些應該出席而不出席的當事人、代理人,可能會有不便因素的問題,所以改以遠距視訊。目前就你理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案件量大概有多少?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全部加起來,大概五千件左右。 吳委員宜臻:沒關係,我給你一個簡單的數據,高等行政法院今年9月、10月,平均一個月都是400件,可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案件量就占了6成以上。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差不多。 吳委員宜臻: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平均案件量的比率並沒有那麼大。本席還發現一件事,很多行政訴訟案件都是以行政機關當作被告,原處分機關就是被告機關。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 吳委員宜臻:因為行政訴訟法這樣的規定,我們如果對行政機關訴訟,必須以機關所在地為主,也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則。結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有相關的行政訴訟案件都擠在這裡,讓那些只要對原處分行政機關打官司的民眾,全部都要跑到台北臥龍街來,這很辛苦。民眾今天如果要告行政機關,有沒有什麼管轄原則可以稍微改變,不要全部按照「以原就被」來決定管轄分配的原則?因為這樣的分配到後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比率就是占6成以上。 姜副秘書長仁脩:原則上,行政訴訟法都是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吳委員宜臻:可是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全部準用。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在99年就慢慢擴大,譬如公務員的職務關係及公法上的保險事件…… 吳委員宜臻:你的立法理由講得很清楚,主要也是避免民眾舟車勞頓,既然如此,對訴訟分配、管轄分配、事務分配,應該有檢討的必要,不然的話,只是解決遠距視訊問題,對於大部分民眾必須跑到台北所在地來告行政機關,這看起來就是官僚主義。 姜副秘書長仁脩:所以99年我們從公務員的職務關係跟公法上的保險事件,慢慢把它分散出去。 吳委員宜臻:可是其實還有很多,因為一般原處分案件要撤銷訴訟的案件,最大宗的就是稅務案件,就是財政部嘛! 姜副秘書長仁脩:財政部單位在各地都有。 吳委員宜臻:可是到後來可能對於很多原處分機關都是告到台北來。你看一下結案日數,高等行政法院平均結案日數是120日,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為承擔了大概6成的量,所以從收案到結案的平均日數,就是比台中、高雄這兩個高等行政法院的平均結案日數多了快要五分之一,也就是多延長了20天。這都是平均數,我們還不要講少數特殊的案件,有些拖了兩年、三年,這些先不要管。 姜副秘書長仁脩:這主要是因為中央機關都在台北。 吳委員宜臻:是呀!剛才本席就講,今天你們提出行政訴訟法,這個修法立意不錯,就是為了解決民眾應訴的問題,也真的有些民眾不被應訴。可是行政訴訟法對這些管轄分配原則是不是一定還要堅持「以原就被」?還有沒有其他一些管轄分配部分是有可能可以重新考量的? 姜副秘書長仁脩:可以,我們再研究看看。 吳委員宜臻:再研究看看?另外,行政訴訟法去年也改為三級二審,我們看到很多交通案件或是其他部分的案件,在第一審都已經改成獨任制。本席想請教,目前行政法院的法官都是在民、刑庭到了一定年資,經過輪調之後,讓他們選擇的。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經過專業訓練。 吳委員宜臻:訓練的內容為何?大部分法官在司法人員研習所或司法官訓練所對於公法的訓練是不足的。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公法,還包括行政訴訟…… 吳委員宜臻:包括行政法的一些原理原則嘛!現在從民、刑庭輪調完,要調到行政法院時,到底上多少時數?夠不夠? 姜副秘書長仁脩:六個禮拜。 吳委員宜臻:才上六個禮拜的公法原則? 姜副秘書長仁脩:是。 吳委員宜臻:課程的內容是什麼? 姜副秘書長仁脩:能不能事後再提供給委員? 吳委員宜臻:可以。其實本席發現一般行政訴訟對於非常多可能引用的訴訟原理原則、訴訟標的概念、訴訟類型及舉證責任部分,不能完全按照民事訴訟的規定。尤其在很多實體法裡面,每次所爭議的法條其實有很多都跟行政法的原理原則有關,可是由於公法的訓練不足,而且所有考上的司法官於分發前,在研習所、訓練所上課時,公法部分都上得非常少,你們只是讓他就任後上六個禮拜的課,本席認為這還是不夠,因為他原來受既有的民、刑事訴訟原則的拘束,本身已經比較僵化。本席以前當律師時就曾經碰過,有些行政訴訟的法官非常堅持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雖然不斷跟他講行政法的原理原則,他都會說這個舉證要講清楚。行政法的原理原則跟一般所謂證據舉證調查的部分不一樣,他卻說你要先舉證出來有這個原理原則適用,我才要就你的聲請事項調查。本席認為行政法院法官對公法的概念真的需要加強,我們不斷告訴他,今天要審理的是關於人民公法上的權利被侵害,而且是哪個部分、哪個法條,但怎麼講都講不通,本席認為一定是輪調上有問題。 姜副秘書長仁脩:每年行政法院的法官一定要接受…… 吳委員宜臻:我給你兩天的時間,你可不可以會後把法官從民、刑庭輪調後所上的課程,…… 姜副秘書長仁脩:原則上是六個禮拜。 吳委員宜臻:我要知道分別上的在職訓練的科目,看看你們是給他們什麼樣的專業科目訓練,這個資料麻煩你提供給本席,可不可以? 姜副秘書長仁脩:好。 吳委員宜臻:謝謝。 姜副秘書長仁脩: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有一個判例,一位歐巴桑騎著一輛車齡20年的老機車,被人家從後面撞了,她花了一萬三千多元把車修復,可是法院最後判決對方不用賠,理由是這輛摩托車已經折舊了。請問司法院姜副秘書長,你認為這樣的判決是否合理?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是個案審判的問題…… 王委員惠美:不對啊!這怎麼會是個案審判的問題!如果今天不被撞,這輛摩托車還可以騎啊!法院說,這輛車的零件已經沒有那個價值,可是修理時花的工錢難道不是價值嗎?如果判決理由是錯在歐巴桑,不賠還情有可原,可是今天是歐巴桑被人家從後面追撞,只要不被撞,就算這輛車的車齡已經高達20年,照樣可以騎。而且本席有調到資料,就一般房子的折舊來講,即使屋齡60年,也還有殘值,所以這樣的判決民眾會服氣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關個案的問題,現在司法研習所其實都有提供充分的課程,讓法官接受訓練。 王委員惠美:所以我要拜託你們,除了專業訓練之外,民眾的感受也是你們應該加強的。就這個案子來講,你看那個歐巴桑會不會罵死你們司法院! 接下來是有關法務部的問題。彰化監獄這幾天發生一個重要的案件,那是怎麼回事?受刑人怎麼會在獄中被打死?次長知道這個案例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我們正在調查處理中。 王委員惠美:11月27日調查到現在還沒有結果,怎麼可能呢? 吳次長陳鐶:因為這涉及死因的調查,所以還是要由檢察官…… 王委員惠美:監獄裡的監視系統照理講應該很完整吧? 吳次長陳鐶:但是這涉及…… 王委員惠美:請問你們如何為受刑人挑選獄友?因為這兩個受刑人的情形很奇怪,一個一百八十幾公分、體重破百、二十來歲;另一個五十多公斤、六十歲,你們是如何配對的? 吳次長陳鐶:他們不是在同一個監房裡面,而是在打坐的時候發生衝突。 王委員惠美:打坐應該是心靈最平靜的時候,怎麼會發生衝突,而且還到打死人的地步?你們有沒有監控不周的地方? 吳次長陳鐶:我們還在調查當中。因為這涉及有人死亡,必須由檢察官依據監獄行刑法的規定介入調查,所以目前是由檢察官調查當中。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監控到底有沒有空窗期? 吳次長陳鐶:監控鏡頭當然不可能都沒有死角,至於具體個案……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報告什麼時候會出來? 吳次長陳鐶:依照監獄行刑法的規範,如果有受刑人死亡,就要由檢察官相驗、調查死亡原因,所以要由檢察官來看他偵查的需要…… 王委員惠美:你們要儘快讓外界知道,不然嚇死人了!因為全臺灣有六萬多個受刑人,這六萬多個家庭都會很擔心。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請彰化地檢署儘速偵查。 王委員惠美:接下來是另外一個案例,最近又有一個背負著十億金額的吸金大戶跑了,對於這種情形一再上演,本席想知道你們對重大案件到底是怎麼管制的。還是你們認為只有政治人物會脫逃,所以判決之前馬上進行控管,金融部分你們就不care? 吳次長陳鐶:其實社會矚目的案件,包括…… 王委員惠美:掬水軒這個案件不矚目,所以讓他脫逃了? 吳次長陳鐶:包括經濟發展的案件,我們都把它列為必須嚴加控管的案件。目前所有案件是由各檢察機關在控管,因為他們不瞭解這個案件進行到什麼程度,所以…… 王委員惠美:不會吧?你們現在速度很快耶! 吳次長陳鐶:我們跟法院…… 王委員惠美:現在只要判決結果出來,就會馬上通知境管單位和檢察機關,為什麼這個案子會這樣呢? 吳次長陳鐶:我們現在和法院有密切聯繫,譬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的話,只要是我們列管的案件,就會馬上通知…… 王委員惠美:那就表示這個案件你們沒有列管,所以才會漏掉。不是這樣嗎?連一個小小的基層村里長賄選案,我這兩天不小心過去他家關心一下,結果連進去都不敢進去,因為他家門口有警車在監視,而且還沒有到入獄的時間耶!處理這麼小的賄選案件都這樣,這個涉及10億金額的重大經濟犯竟然讓他跑了,請問你們的標準到底在哪裡? 吳次長陳鐶:這是由各檢察機關來衡酌。因為我們法務部也不瞭解具體個案的狀況,所以是各檢察機關來衡酌這個案子是不是有列管的必要,然後他就會…… 王委員惠美:好,那你告訴我,掬水軒這個案子是不是沒有列管? 吳次長陳鐶:個別案件的列管…… 王委員惠美:有或沒有?10億金額的案件到底要不要列管?你們的作業要點包括對經濟秩序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這10億算不算啦!你們的標準到底在哪裡?總要找個標準出來嘛! 吳次長陳鐶:對於經濟秩序有重大危害當然要列管。 王委員惠美:那10億算不算?你們的標準是10億、5億?還是要50億、100億才算? 吳次長陳鐶:這要視個案來衡量…… 王委員惠美:所以這個個案就是不重要,所以可以讓他落跑! 吳次長陳鐶:我並沒有說它不重要…… 王委員惠美:這件事請你會後給我資料。 吳次長陳鐶:好。 王委員惠美:接下來,有關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的修正案,我看你們和大陸6個省份做了遠距視訊的設備,請問目前測試狀況如何? 吳次長陳鐶:因為朱司長有實際去和陸方商談,可否請他來說明? 王委員惠美:好。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朱司長說明。 朱司長坤茂: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研究室主任陳國慶和我們做對口,目前還沒有完成,陳國慶大概12月中旬會到臺灣來,我們會就這個部分進行正式面談。 王委員惠美:所以這部分還沒有談出結果就對了。 我看到你們還有一個建議,就是不要使用原本的遠距視訊系統,而要改用Skype,是不是這樣? 朱司長坤茂:不是。這是並用的問題。委員應該知道,士林地檢署在偵辦何姓醫師殺人案的時候還沒有遠距視訊,所以是用Skype。現在不管是臺灣或大陸,臺灣雖然小,但是6個地檢署其實是不夠的,大陸這麼大,6個檢察院也遠遠不夠。 王委員惠美:大陸6個不夠,那你認為要多少才夠?預計要投入多少設備? 朱司長坤茂:那變成每個省都要好幾個檢察院才能夠支援,但是這牽涉到預算的問題。 王委員惠美:那除了大陸之外,美國、加拿大做不做? 朱司長坤茂:那個部分現在都是用Skype,這就是會並用的原因。 王委員惠美:那個部分都用Skype,大陸部分就要花這麼多錢!你們有沒有考慮全部都用Skype來處理? 朱司長坤茂:Skype有洩密的問題,因為現在法務部和中國大陸之間的網路是專線,如果透過Skype有可能會被截錄,我們擔心偵查不公開的部分…… 王委員惠美:假設12月底和大陸會商的結果確定要採用這個制度,你們預計要編列多少設備費才夠? 朱司長坤茂:目前法務部編的預算是一百多萬。 王委員惠美:夠了嗎? 朱司長坤茂:不夠。因為月租費就要…… 王委員惠美:然後每個月還要支出二十多萬!現在到底有多少案件需要進行遠距問案? 朱司長坤茂:現在很難估計。這6個點是試行而已。 王委員惠美:試行?你不要到時告訴我,我們一個月需要的通話費是200萬、500萬,需要的遠距設備是1,000萬、2,000萬。 朱司長坤茂:在此情況下,我們跟地檢署檢察官已經講過了,就是跟Skype並用,但是Skype並用的時候,將來的舉證一定要法院…… 王委員惠美:還有一點,本人在法院上的情境跟使用電話的情境絕對是不一樣的。 朱司長坤茂:那是有視訊的。 王委員惠美:我知道,但是公訴的正確性還是需要去考量的,畢竟那是遠距的,跟實際在現場是完全不同的情境,所以除了經費以外,正確性的問題也請一併考慮進去。 朱司長坤茂:好的。謝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們施政是否要重視民意?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當然。 廖委員正井:重視民意的方式有幾種? 吳次長陳鐶:廣聽各界的意見。 廖委員正井:還有呢? 吳次長陳鐶:重視一般民眾的權益。 廖委員正井:還有呢?你今天是站在什麼地方呢? 吳次長陳鐶:立法院。 廖委員正井:立法院是不是代表民意? 吳次長陳鐶:是。 廖委員正井:再來,所有報章雜誌等媒體,你們是否都有重視? 吳次長陳鐶:當然有重視各界的意見。 廖委員正井:中時辦了一系列人權系列座談會,其中在8月19日有辦了一場關於易刑處分限制之檢討,相關的成果報導次長是否有看過? 吳次長陳鐶:我有看到。 廖委員正井:當時本席說了哪些話? 吳次長陳鐶:同仁有提供給我,即委員說了很多…… 廖委員正井:第一,敬佩中時舉辦如此有意義的系列座談會,但也對司法單位、法務部、立法機關的怠惰給予督促。釋字第六七九號點出當前爭議宜由立法解決,你在方才報告第4頁也有提到立法者自得於符合憲法意旨之範圍內裁量決定之。表示釋字第六七九號已經說得很清楚,這是一個可以檢討的問題。 吳次長陳鐶:當然是可以檢討。 廖委員正井:方才我有提到你們要廣聽各界的意見,因為這裡已經有這麼多教授、法官等發表意見了,難道你們都沒有重視嗎? 另外,我從善意的方面來解釋釋字第六七九號,該解釋為尊重立法院考量及憲法意旨的考量而解決數罪併罰造成的爭議,我試圖將刑法第五十四條的部分做了一個解釋,然後後面有提到一句話,若時間許可,我會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若時間不許可,我會直接提案修正,可是到今天法務部都沒人來跟我做溝通。 吳次長陳鐶:我們是有要跟委員溝通,但是很抱歉我們並沒有找到委員。 廖委員正井:有嗎? 吳次長陳鐶:有的。 廖委員正井:好幾次陳明堂次長都有到我的辦公室,他都不知道我有修法啊!所以你是公然撒謊! 吳次長陳鐶:沒有!我早上八點多有到…… 廖委員正井:我8時15分就召開黨團幹部會議。 吳次長陳鐶:我們有去黨團辦公室找委員,可是沒有遇到。 廖委員正井:那我們兩個很沒有緣喔! 吳次長陳鐶:我們很有緣啦! 廖委員正井:並不是我這次提出來,你才來溝通,之前陳次長也說他不知道今天要審查這個,事實上,這個案子出來以後,我的辦公室接到多少的電話對我們表示肯定以及在臉書上按讚,為何按讚呢?舉例來說,我和呂學樟委員同時犯了幾個罪,他比較幸運,法官先予以判決,即第一個案子判易科罰金,第二個案子判易服勞役,第三個案子就是判7個月的刑期了,而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的部分,他都繳錢並服完勞役了,後來他只要坐7個月的牢就好了,然負責判決本席的法官判得比較慢,先判坐牢,然後再判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這時就要累積進去、併進去處罰,即我坐的牢就比較久,這樣公平嗎?畢竟決定易科罰金的時間點並不是我們當事人可以決定的,而是法官決定的,所以這樣公平嗎?你們有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 吳次長陳鐶:其實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的制度事實上是要彌補短期自由刑的弊病,因為如果因為短期自由刑而送到監獄去執行,很難發揮矯治的效果,不能達到刑罰的目的。再來,目前短期自由刑是在6個月以下,但是定刑若超過6個月,事實上已經不是短期自由刑了。 廖委員正井:你們那種根深蒂固的觀念要改變,方才你在答復尤美女委員時有提到釋字第二七O號解釋,請問那是何時解釋的? 吳次長陳鐶:在行憲以前的事。 廖委員正井:所以那是行政命令。 吳次長陳鐶:也不是行政命令,這個解釋是釋字第六七九號解釋引用的。 廖委員正井:憲法是民國36年頒布的,而那個解釋是民國33年提出的,所以你今天予以引用我就覺得不太妥當了。 吳次長陳鐶:我是把釋字第六七九號的解釋文唸過一遍。 廖委員正井:在歐巴馬針對健保制度進行探討時,我非常欣賞一位美國首席大法官說的一句話,甚至我認為司法人員都應把這句話當成聖旨來看,因為他說得很清楚,很多事情都要尊重民意,如果沒有辦法符合民意,民意會把你們從辦公室裡趕出來,事實上,現在很多民意都認為法務部在執行上跟司法單位的認知不一樣,你要不要問看看司法院的人?對於我們今天的修法,他們是按讚的,因為這符合人權的問題,而且中時是從人權的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但你們卻還是維持固有的觀念,所以希望你們能夠改變這個觀念,況我們也是接受民意的洗禮,是民意告訴我們要往這方面走,而我在座談會上談的,有沒有哪一句話是錯的?如果有,就次長指正。 吳次長陳鐶:委員講得都很正確。 廖委員正井:我講得很客氣,第一,我敬佩中時重視人權,第二,聽了幾位專家學者的發言後,我認為司法單位、法務部、立法機關是怠惰的,都沒有進行相關的修法或是解釋,後來我還用善意的方向用釋字第六七九號去解釋,要尊重立法院考量及憲法意旨的考量而來做修法,然後我會提案修正,然我已經提出來了,可是未見法務部有任何人來跟我溝通,要是中央銀行的彭淮南總裁就會馬上來跟我溝通了,所以彭淮南總裁的民調才會這麼高,我現在不敢說他是9A總裁了,因為之前發生了9A立委事件,所以希望你們觀念要改變,還是要符合民意。 吳次長陳鐶:是的。 廖委員正井:你有沒有看到報紙報導,近六年來學生吸毒人數暴增三倍,吸K他命的暴增十倍。調查局應該也管毒品的問題。 吳次長陳鐶:現在毒品問題很嚴重沒錯,不過,K他命之所以查獲那麼多可能有幾個因素,第一是施用毒品的學生人數增加,第二是我們的警察同仁很努力的查緝,因為我們在民國98年增訂行政罰的規定,民國98年以前沒有行政罰的規定…… 廖委員正井:我覺得現在的官員真的很糟糕,都是官官相護,只會講一些好聽的話。就像吳伯雄說的,哪一家在賭博,只有警察不知道,所有的老百姓都知道,所以你不要專講好聽的,現在地方上都知道哪裡有賣K他命,我們都知道,你們都不去抓,這是很令人遺憾的。 吳次長陳鐶:我們很努力的在抓,不然查獲的人數怎麼會增加呢?當然是因為我們的警察同仁很努力的在抓。 廖委員正井: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如果真的很努力的在抓,為什麼吸毒的人還是這麼多? 吳次長陳鐶:我們有修改獎勵的規定,包括獎勵的法規命令,內部的部分,警政署…… 廖委員正井:我曾經向院長建議,遺憾的是院長沒有做,我說要讓人民有感,現在查緝毒品就會讓人民有感,你們要好好的、雷厲風行的發揮全國力量,像一清專案一樣的掃蕩。 吳次長陳鐶:法務部正在規劃一個連線的行動方案。 廖委員正井:現在連小學生都要掛尿袋了,因為吸毒導致整個泌尿系統損壞。請問何時可以開始雷厲風行的掃蕩毒品呢? 吳次長陳鐶:這部分請檢察司朱司長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朱司長說明。 朱司長坤茂:主席、各位委員。有關K他命掃蕩的部分,部長已經指示在兩個星期內提出一個澈底解決的方案,我們已經擬出方案的架構,不過,可能會涉及修法問題,因為過去幾次毒品審議委員會開會都認為K他命是第三級毒品,成癮性比較低,所以沒有同意將K他命提升為第二級毒品,但從最近的報導及我們蒐集到的成癮性紀錄,K他命可能可以提升為第二級毒品,我們已經將K他命提升為第二級毒品的建議提報到這個月的毒品審議委員會,應該會通過。問題是K他命提升為第二級毒品後,馬上會涉及學生受教權的問題,按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吸毒的學生被查獲後必須馬上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這樣他們就不能到學校上課,所以在K他命提升為第二級毒品的同時,我們也要開始規劃這些學生的觀察勒戒是否在假日或寒暑假執行?另外,K他命改提升為第二級毒品後就有刑度,如果要科刑的話,我們該如何處理?如果可以易服社會勞動,讓學生在假日易服社會勞動應該可以解決這些問題。以上就這部分向委員報告的重點就是我們已經把方案的架構擬出,比如召開檢警調會議,從防毒、拒毒、驅毒、戒毒各層面分別提出對策,我們傾向建議由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署等各部會首長共同召集,讓各部會都能感到自己有責任並提出策略。 廖委員正井:這星期有行政院院會,拜託吳次長要求各部會儘快的在最短的時間提出因應方案,比如剛才所說的,該修法的就要修法,該雷厲風行執行的就要雷厲風行的執行,你們看到K他命吸食人數暴增10倍,難道不會難過嗎?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儘快研擬具體方案處理。 廖委員正井:院長曾經請教我如何讓人民有感?我告訴他要趕快掃蕩毒品,像一清專案一樣雷厲風行的掃蕩,大家一定會有感。我們立法委員在地方上服務,天天有人為了小孩吸毒的事情來請託,拜託我們幫忙辦假釋,我們煩死了。這是積德的事,拜託吳次長加速辦理,速度不要這麼慢。 吳次長陳鐶:好,我們會加速辦理。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K他命要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我擔任第6屆立法委員的時候,吳次長有沒有來備詢?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第6屆時我沒有來備詢。 謝委員國樑:從第7屆立法委員任內到現在,幾年來我曾經多次要求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我也曾親自參加毒品審議委員會,並在會中大聲疾呼,原本立法委員可以修訂法律的,結果我們的分量還比不上顧立雄律師,比不上那些醫師,在我們爭取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時,總是有各式各樣的反對理由拒絕將K他名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說法務部是K他命的保護者、擁護者真的是孰不為過,法務部是各項毒品的打擊者,唯獨對於K他命,你們堅持施用者沒有刑事責任,令人有點遺憾,所以這點我就不跟你們討論了。剛才朱司長說可能會將K他命改列第二級毒品,不知道所謂「可能」的依據何來? 針對K他命,我想給你們幾句衷心的建議,這個東西是可以讓我們亡國、動搖國本的毒品,希望法務部、馬總統不要不見棺材不掉淚,到底民意要沸騰到什麼程度才肯有魄力的解決這個真正禍害國家的問題?我們從第6屆講到現在,有嘴講到無力,所以不想再跟你們講這些東西。對於今天的法案我沒有特別的意見,只是希望修法是為全面性著想而修,不要為了某個人而修。 我再請教吳次長,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是有關傷害罪、傷害罪構成要件的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至於重傷害則有重傷害的定義,一定要毀一目、損失一肢、嚴重破壞生殖功能等等才算是重傷害,這種規定很明顯的是依傷害的結果訂定刑責。這樣說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這不一定,也要看犯意。 謝委員國樑:所謂的犯意只有兩種-普通傷害的犯意和重傷害的犯意,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對。 謝委員國樑:其他國家對於各種傷害罪有更清楚的定義,比如一個人打一個人是一種傷害,三、五個或十幾個人打一個人也是一種傷害,以前陣子揚昇建設許典雅董事長的兒子許浚緯在夜店被十幾個人毆打為例,後來因為事情鬧大了,檢察官才把那些人科以殺人未遂的刑責。不過,那些人那天到夜店並不打算殺他,而是打算對他進行重傷害,但因重傷害的結果造成被害人幾乎死亡,所以檢察官才以殺人未遂罪加以起訴。吳次長在研究各國的法律時,有沒有發現其他國家是依傷害的方式作為各種不同刑度的審酌與階級傷害罪的定義,而非單以有沒有達到普通傷害或重傷害的情形來判定?比如有沒有以聚眾鬥毆使人受到傷害,或持械、持棍棒、用酒瓶而達成的傷害加以區分?我沒有去過很多國家,但在美國住過10年左右,美國的刑法就有和台灣截然不同的規定,他們可以理解到一個人打一個人和十幾個人打一個人;一個人用拳頭打人和三、四個人用拳頭打人;三、四個人或五、六個人用瓶子砸、用球棒K人,所達到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樣的。對這點,吳次長的看法如何? 吳次長陳鐶:目前我們的刑法是有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的規定。 謝委員國樑:一定要致人於死或重傷的規定,那就是看結果而定,這些年輕人在晚上常常發生這種問題。吳次長說的是那一條? 吳次長陳鐶:第二百八十三條。 謝委員國樑:我認為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有問題,因為一定要造成死亡或致重傷,才構成第二百八十三條之罪,而重傷又有重傷的定義,也就是一定要眼睛瞎了、斷一肢或者以後不能生殖才構成第二百八十三條之罪,如果是被一大群人持酒瓶、棍棒打得很慘,但沒有達到重傷害,也不構成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我覺得這種規定顯然有問題,一定要被打得很慘才有這樣的結果,可是我們的目的其實是要遏止這種行為。今天如果有一群人拿酒瓶、棍棒、鐵鍊等等,把另一個人打的很慘-應該是幫派型的鬥毆-被打的人因為身強體壯,可能縫個三、四十針,住幾天醫院,狀況還好;但是如果被打的人身體比較脆弱,可能一棒就被打死了。像以上的情形,結果不同,但那群人的犯意、行為態樣是一樣的,所以你是不是覺得法律效果上有一點落差?其他國家可能因為行為態樣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比如用拳頭打人和用棍棒打人,法律效果完全不一樣,像香港就有攜械傷人的規定,台灣為什麼沒有?我準備修法,現在只是先請教你。 吳次長陳鐶:我們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定,用什麼樣的凶器、手段來傷害別人,依照現行刑法是採用第五十七條量刑的審酌事項。 謝委員國樑:這樣子在構成要件方面不是很明確,也就是說用拳頭打或用棍棒打的區別,在其他國家有規範,我們是不是也應該予以規範? 吳次長陳鐶: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模式不太一樣,英美法系的國家對於構成要件有些會規定得非常詳細,大陸法系的國家通常只是作抽象的規範,然後再適用到具體的個案。剛剛委員提到的問題,我們會請刑法研究修正會來研究是否可以按照委員所提的方式加以規範。 謝委員國樑:我提出的是一個合理的觀念,我們要做的是遏止這樣的行為,傷害罪的罪刑真的很低?實際上打人是侵犯他人身體,算是滿嚴重的,但打人也有不同的態樣,如果是看人不爽打了一架,這樣的刑度是OK的,也就是說三年以下的刑度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是預謀的,早就把器械都準備好了,像許典雅的兒子許浚緯的案例,可能因為他的身體比較弱,被打之後到今天還昏迷不醒,所以檢察官才依殺人未遂罪起訴那些人,其實那些人並沒有殺人意圖,那些人在那種場合和環境做這種事應該是常態,算是聚眾傷害。吳次長說大陸法系的規定比較不明確,所以刑度用刑法總則去加加減減,這點我不是很贊成,因為隨著時代變遷,行為態樣也一直在變遷,罪刑法定的目的就是要訂定得清楚一點,訂定得太模糊的話只會讓壞人逍遙法外。就這部分我先提出一些意見,未來我會提出修正版本,請法務部吳次長和朱司長有機會時針對這個問題好好研究一下。 吳次長陳鐶:是,我們會加以研究。 謝委員國樑:我還是誠懇呼籲,不要包庇K他命,K他命已經被你們包庇了很多年。 吳次長陳鐶:我們絕對不是包庇。 謝委員國樑:我知道你會這樣講,但你們還是包庇,不管怎麼說,我心目中就是覺得你們包庇K他命。我講我心中的話,這些話不管對任何人講都不會打折,法務部打擊其他毒品,可是卻保護K他命,我就是下這個註解,吳次長必須接受,因為我已經苦了五、六年,我從立委第6屆就開始推動K他命改列第二級毒品,誰理我?顧立雄律師只要在毒品審議委員會一講話,大家就聽他的,沒有人聽我的,現在已經是第8屆,我講話比較多一點人聽。馬總統根本沒有理解到K他命對國家深遠的影響,每次跟他提,他就說讓法務部好好的做該做的研究、讓他們好好的關心這個議題,這是比較正式但沒有太大意義的發言,讓我們覺得非常痛心,因為這個問題非常、非常嚴重。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檢討。 謝委員國樑:你個人支持K他命改列第二級毒品嗎?其實你並不支持。多少聲音反映應該改列第二級毒品,所以吳次長不要說了,你就讓我抱怨一下,我只是抱怨,如果你一定要講,那就講你支不支持K他命改列第二級毒品?你有你個人的立場,不要像馬總統一樣說是支持法務部的立場,吳次長就是法務部,吳次長支持改列第二級嗎? 吳次長陳鐶:這是毒品審議委員會…… 謝委員國樑:吳次長個人支持改列第二級嗎? 吳次長陳鐶:這要依照法律規定。 謝委員國樑:你個人沒有立場嘛,所以你不要和我「吐」,你「吐」我就會「吐」你,我只是抱怨,每個人都有立場,我現在問你的立場,你不講立場就不要下台。我並不想「吐」你,我只是抱怨,你變成一定要我「吐」你。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了謝委員國樑一番慷慨的陳詞,其實謝委員的發言不算是嚴重的指控,他只是描述事實,此情此景我也經歷過。我記得民國96年、97年我們提出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案,當時的法務部次長就是現任的總長黃世銘先生,他透過自由時報卻不敢指名道姓的講我:藍營立委推動有錢不用關,沒錢抓進去關,報紙的報導還用了好大的標題,所以我也經歷過同樣的情況。後來第四十一條修正案通過了,也就是通過了易服社會勞動的規定,而且易服社會勞動一通過,不只是學界、司法界、律師界,社會各界都一致讚揚,可見立法委員是任重道遠,很辛苦。 剛才廖正井委員及謝國樑委員都有提到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這個事情可不可以談?其實是可以談的,包括我們今天談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案,針對數罪併罰的事情要做一個調整,可不可以談?其實是可以談的,這完全是觀念的問題,觀念一通就百通,如果觀念不通的話,永遠都不會通。 比方說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我們是不是可以從源頭做管制?比方對於製毒或是販賣毒品的,我們就以重罪處罰;至於學生的部分,我們可不可以除罪化?這些都可以談,你應該要找出最好的方法是什麼?解決問題的方法是什麼?但我們現在就是一昧反對,就像本席當時提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案一樣。 關於刑法第四十一條易服社會勞動的制度,當時我們提案的想法是不論其所犯之罪是什麼罪,只要被法院判刑六個月以下的被告,都可以用易刑處分來替代,目的是要讓易刑處分制度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性。為什麼本刑五年以下的罪,只要法官判刑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為什麼重罪的部分,就是五年以上的罪責,但法官同樣判六個月徒刑就不能易科罰金?這是一個很奇怪的想法,我們原本的想法是這樣可以連帶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情況。 當初從提案到審查時,本席受到很多責難,後來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同仁及法務部的共同努力下,總算創設了易服社會勞動的制度,也在97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98年9月1日上路,以易服社會勞動的方式來替代易科罰金,讓易刑處分制度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性,也可以解決目前監獄人滿為患的情況,還可以減少法官重罪輕判,以及縮小短期自由刑流弊的情形,不是嗎?就是這樣嘛!次長剛才也有提到,我們的觀念就是要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弊病,要加以去除。 今天我們廖召委提了這樣一個案子,是對是錯、是好是壞,其實都可受公評,大家可以一起來做探討。他提出的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都是為了解決數罪併罰的問題,這樣我們就必須回歸當初創設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的目的是什麼。 請教法務部,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從上路到現在,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下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案件有多少件?法務部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的有幾件?對於這樣的執行狀況,法務部滿意嗎?有達到當初我們修法所要的效果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非常感謝委員在97年的時候推動易服社會勞動的法案,事實上這是各界都叫好的法案。 呂委員學樟:為了這個法案,我們在協商的時候,當時的次長,就是黃世銘次長還告訴本席他反對,本席指著他,說要和他打筆仗,不是和他打架,是打筆仗,大家來寫文章、打筆仗。後來經過溝通,終於達成這個目的,最後社會各界都一致肯定,包括法務部現在也認為這是功勞一件,你們認為這個功勞不是我們的,是你們法務部的功勞,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委員的功勞,我們非常感謝。 呂委員學樟:本席剛才問你的那幾件事,到底處理的怎麼樣了?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從98年9到12月,因為是98年才開始施行,總共有9,542件易服社會勞動,99年是18,488件,100年有14,600件,101年1到9月有10,772件,這是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的部分。就我的理解,易服社會勞動只要提出聲請,而且符合規定,我們都會准,所以比例很高。 呂委員學樟:你看,那個比例有一萬多件,如果當時本席沒有修這個法的話,現在監獄容納得下嗎?總共有六萬五千多人,這樣監獄容納得下嗎?因為人數快接近8萬人了。所以一個制度的好壞,法律如何修正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我們當時的出發點是為了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幫你們法務部解決問題,所以本席覺得你們的心態要做調整,要去想一想。 本席為什麼會這麼說呢?請問法務部,監獄人滿為患的狀況到目前有改善嗎?沒有。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顯示,矯正機關從89年底到101年7月底,實際收容人數和核定容額比較,核定容額由51,310人增加到54,593人,各年均呈超額收容的狀態。在這期間,除因96年施行罪犯減刑條例,導致96年底的平均超額率降為1.2%之外,整體超額收容率呈遞增之勢,你知道到今年7月底已經達到多少嗎?20.5%,所以監獄超收的情況一樣相當嚴重,對不對? 我們將人關進監獄,是希望讓罪犯為所犯的罪負起責任,得到矯正之效,可是請大家仔細聽一下,第四十一條的但書是說,判刑六個月以下,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律秩序者,法務部才會准予聲請易科罰金或是易服勞動,對不對?次長,是不是這樣?第四十一條的但書是不是這樣規定?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如果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的效果或是難以維持法律秩序,是不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 呂委員學樟:既然是這樣,換句話說,我們將受到法院判刑較輕的人關進監獄,不是看他是否數罪併罰、刑期是否超過六個月,或是數罪均可易刑處分,而是看他是否為惡行重大、能否收矯正的效果,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 呂委員學樟:重點是這個嘛!我們現行的制度沒有明確訂定數罪併罰的範圍,這樣更會造成累罰的效應,所以本席支持廖召委的修法,也支持謝國樑委員的意見,我們希望法務部也可以支持,把你心裡的那扇窗打開,好不好?你們要好好想一想,真的要把心靈之窗打開,不管是數罪併罰的問題、刑法修正的問題,還是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都是為了找出其他更好的方式,這就是方法嘛!就是看清楚問題是什麼,然後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要知道發生問題的原因有哪些?我們解決問題的方法有哪些?什麼是我們最好的解決辦法?這些都可以透過立法技術做處理,而且這是你們的專業,應該是可以做的,不是完全不能做。 你說要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問題是我們當時推動不要把法院判刑較輕的人關進監獄,不是看他是否有數罪併罰或刑期是否超過六個月,而是看他是不是惡性重大、是不是能收矯正的效果,這才是我們要的。所以我們的focus、key point先抓住了以後,才有辦法去解決問題,如果我們的心態還是很保守,滿身都是刺蝟,認為別人提的都是不對的,只有自己才是對的,這樣社會永遠都不會進步,我們的法制就不會完備。 我們有聽到各界很多聲音,也會站在立法的高度來做審查。當我們推動一個新制度時,可能剛開始你們在觀念上沒辦法接受,但是總要做一些溝通,經過充分討論以後,如果是對的,我們就透過立法技術來做一些調整,不管是數罪併罰、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或是要怎麼做。最起碼像K他命的部分,改列成二級會怎麼樣呢?這樣就可以從源頭做管控,對製毒的人、販賣者加重其刑,至於那些小朋友或是誤觸法網的人,你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處理?就像我們推動易服社會勞動一樣,總是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嘛!找出什麼是最好的方法,這才是我們要的,次長,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是。 呂委員學樟:你很聰明,學養也不錯,是本席比較尊重的一位官員,但是觀念有點保守,難怪我們謝國樑委員要嗆你。 吳次長陳鐶:向委員報告,第一點,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可不可以修正的問題,我建議再送到刑法研究修正會做細緻的討論,如果可行的話,我們會研擬比較細緻的條文,因為如果按照現行的條文,可能在實施上會有一些問題。 第二點,關於K他命的問題,事實上法務部已經建議行政院加重販賣、製造、運輸的刑責,我們已經把修正草案送到行政院了,這和委員所提示的一樣,就是加重製造、販賣、運輸的人刑責,至於施用的人到底要怎麼樣處理,我們現在正在研擬具體的方案,我們會儘快處理這個問題。 呂委員學樟:這個方法要找出來,以前涂醒哲委員說要把K他命改成四級毒品、要除罪化,但是他也認為除罪化是針對學生的部分,對販售者、製毒者要加重其刑,他是建議用這樣的方式,這點可以說是殊途同歸。現在就是有些人要把它變成二級,有些委員要把它變成四級,這中間該如何取捨、如何拿捏,其實我們的立法技術是可以解決的,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我們正在研究。 呂委員學樟:可以解決的啦!涂醒哲委員說乾脆不要把它當成毒品,但是要做管制,如果要賣的話也可以,但是由誰來賣?由公立醫院的醫師開診斷證明來賣,他是這樣認為的,但是對於製毒的人,我們就要加重其刑,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 呂委員學樟:所以有很多方法,你們要稍微把心胸打開一點,不要像刺蝟一樣,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各界的意見如果是對社會好的,我們都可以接受,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法務部吳次長,對於召委所提有關數罪併罰是不是可以易科罰金的修正,法務部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對於短期自由刑能夠有易刑的處分,包括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基本上我們的看法是認為這種短期自由刑能夠易刑,主要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所以如果犯了數罪,他定刑的結果已經不是短期自由刑,也就是超過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基本上我們認為不適合…… 黃委員偉哲:即便他所犯的幾項罪名,本身個別來看都是可以易科罰金或是可以服社會勞動役的,但是數罪合併起來,法務部的立場是認為…… 吳次長陳鐶:只要其中有一個罪不能易服社會勞動或是易科罰金,他本來就要入監執刑,既然他已經入監執刑,就沒有必要再去考慮所謂短期自由刑的弊病問題。 黃委員偉哲:本席現在說的是一個極端的例子,剛剛有委員提到殺人未遂,殺人未遂罪的罪名不重,所以可能會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役。如果有一個人殺了人後逃逸,在他逃逸的過程中,他不知道被殺的人有沒有死,但是事後才知道人沒死,所以他是犯了殺人未遂罪,但是在逃逸的過程中闖了紅燈、撞了一隻小狗,還毀損了一些公物,如果這些罪名一起追究的話,這幾項罪名都可以易科罰金,但殺人罪不行,這是比較極端的例子。 今天有滿多本院委員或是召委提案的版本,其實他們的本意是,即便其中有一項罪責是不能易科罰金的,但是他的罪也不至於那麼重,可是在法條的文字敘述裡面沒有辦法分辨輕重。所以如果有一個這麼極端的情形,例如剛才說的殺人,他在逃跑過程中毀損公物、觸犯動物保護法,到底這樣的罪可不可以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本席相信社會上大多數的人可能會覺得不行,我們在立法技術上有沒有辦法做到把輕重做個劃分?還是法務部的立場就是反正其中有一項罪名不符規定,不管其中的罪多輕,只要逾越了可以易科罰金的門檻,就統統都不行? 吳次長陳鐶:目前的條文是這樣,就是只要其中有一項罪名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就不能夠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剛剛委員提出來的,可能有…… 黃委員偉哲:那是比較極端的例子。 吳次長陳鐶:可能有重罪,但是他可能另外犯的輕罪本來是可以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這個時候到底要不要讓他易刑處分,這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黃委員偉哲:對,就是對犯比較屬於重罪的人來說,如果多增加幾項比較輕的罪,因為有些重罪犯人被關押、被執刑的地方,對犯人的待遇比較差,也許會有這種情形,如果多了兩個月、三個月的刑度,坦白說,對他來說是一個更重或是不公平的待遇,也許他原先只是輕罪,就算不能易科罰金,要被關在看守所裡面,也許他的待遇又不一樣。這牽涉到一些東西,我們覺得其實可以思考,如果其中真的有一罪不能易科罰金,要被執刑,那其他可以易科罰金的部分是不是要併計到裡面?我們覺得其實這是可以思考的。 吳次長陳鐶:這些其實都可以一併思考,到底要不要…… 黃委員偉哲:即使不能全免,也不要變成雪上加霜,變得更嚴重。 吳次長陳鐶:因為到底要不要一併依照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來定應執行刑,還是要定執行刑,但是要把已經可以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的部分先扣掉,只執行需要刑罰的部分,就是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刑處分的部分。但是這樣會衍生很多問題,例如因為竊盜案被判六個月,但是還有另外一個案子判了七個月,本來是不得易科罰金的,定執行刑的結果可能是十個月,那到底是要扣七個月,把不得易刑的部分扣掉,還是要執行原來不得易科罰金的七個月呢?這個技術上要去克服。 黃委員偉哲:現行法令並沒有很清楚的規範。 吳次長陳鐶:現行法令就是定應執行刑,就是兩個都不能易刑,所以沒有發生爭議,也不會發生問題,一定要執刑十個月。 黃委員偉哲:執刑沒有問題,但是有爭議,就是原先犯的是比較輕的罪,是可以易科罰金的,但是為什麼要把數罪合併起來,變成反而要被關押更久,即便中間有一罪是不能易科罰金的?本席覺得這個可以再多方思考,審慎的處理這個問題,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是,我們建議再仔細的思考,如果認為可行的話,再研擬比較完整的方案,這樣可能會比較好一點。 黃委員偉哲:另外請問次長一個問題,桃園地檢署的贓物庫出現問題,你們被監察院糾正,接下來要怎麼亡羊補牢?該怎麼嚴密的處理,將來比較不會再產生漏洞? 吳次長陳鐶:桃園地檢署的個案是因為沒有按照我們標準的作業程序來…… 黃委員偉哲:沒有按照標準作業程序? 吳次長陳鐶:是,現在我們贓物庫本來是要把兩支鑰匙分別交給不同的同仁保管,一定要兩個人會同,一起拿鑰匙出來才能開啟贓物庫,但是桃園地檢署沒有落實這樣的規定,所以我們現在要求…… 黃委員偉哲:所以這是執行面的問題,不是制度面的問題? 吳次長陳鐶:對,是執行面的問題。另外現在臺高檢署也全面抽查各個地檢署有沒有按照標準作業程序,我們抽查其他地方的結果…… 黃委員偉哲:本席覺得如果真的是個案問題,而且是執行面的問題,這樣問題就比較小;但如果是制度面有缺失,當然就有全面重新檢討制度的必要。 另外,本席要提到監所醫療資源的應用,台中監獄已經花了滿多錢重新辦理培德醫院的女性重症醫療專區,可是去年度又委託澄清醫院辦理醫療業務,這兩個部分有沒有資源錯置或是資源浪費的問題? 吳次長陳鐶:培德醫院是依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外包給中國醫藥大學,由他們辦理培德醫院的醫療業務。至於培德醫院,事實上我們目前只有女性收容人是…… 黃委員偉哲:所以這是有性別上的差異嗎?培德醫院是處理女性的部分? 吳次長陳鐶:沒有,只有男性,但是我們有洗腎中心,就是她還是羈押在台中女子監獄。 黃委員偉哲:所以是增設女性的部分? 吳次長陳鐶:對。 黃委員偉哲:那澄清醫院呢? 吳次長陳鐶:澄清醫院的部分我不太了解。 黃委員偉哲:本席的意思是說,你們又委託澄清醫院辦理一些醫療業務。 吳次長陳鐶:那是兩回事。 黃委員偉哲:一個負責重症、一個負責輕症,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對,一個是一般的醫療業務,因為我們現在…… 黃委員偉哲:培德醫院是專門負責重症的部分? 吳次長陳鐶:對,是一個區域型的醫院。 黃委員偉哲:好,謝謝次長。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發言。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針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的修正,本席對司法院的改革絕對支持,但是在支持之餘,本席認為有一個東西比你本身的行政便捷更重要。訴訟程序的便民固然重要,但是本席認為行政訴訟的裁判品質應該更重要。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告訴我們,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法令規定要保障人民權益,但是現在有沒有做到保障人民權益呢? 好多同仁一直提到一個問題,就是現在的行政法院幾乎就是失敗法院,這樣說或許不公平,但是從數字上的結果來看,100年度行政法院的勝訴率只有6.7%,高等行政法院有1,487件稅務案件,占了將近三分之一,稅務的勝訴率只有5.4%,一般案件的勝訴率是6.7%,這樣怎麼保障人民的權益呢?100年、99年、98年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的比率都是87%、88%,幾乎都是八成、九成,這代表什麼?代表人民心裡是極度不服的,所以上訴率才這麼高。 許廳長、姜副秘書長,本席舉一個例子,這是99年、100年中央地方政府訴願案件的收辦情形,以100年來說好了,這是本席從司法院年報摘錄出來的內容,100年中央有一萬八千多件的訴願案件,不受理的有二千九百多件,駁回的是九千多件,訴願撤銷原處分的是一千三百多件,撤銷原處分的才占多少比例?7.6%,也就是一萬八千多件的人民訴願案件,訴願成功、撤銷原處分的才占7.6%,提請行政訴訟的有2,885件。 但是本席剛剛秀出一項數據,行政訴訟一審勝訴的比例不到7%,所以把2,885件乘上7%,大概是多少?廳長,你算得出來嗎?本席剛剛舉了中央的例子,100年訴願的案件有18,026件,訴願撤銷原處分的是1,364件,打到高等行政法院勝訴的,如果把剛剛那個數字,就是二千八百多件乘上7%,大概只有202件。訴願成功的案件加上在高等行政法院勝訴的,加起來大概多少件?就是把1,364加上202,就是1,566件,把這1,566件除上訴願的總件數18,000件,訴願成功的比例大概是多少?8.7%,這就是為什麼人民對司法沒有信心。 在高等行政法院的部分,本席剛剛一開始就說了,讓人民便捷、方便的行政措施改革很重要,但是實質的裁判內容品質才是人民最關心的。中央撤銷訴願的原處分,加上高等法院的勝訴案,才8.7%,地方更低,只有6.9%,這就是為什麼一般的老百姓認為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法院這個體系是失敗法院,所以在司法改革裡面,行政法院的改革是很重要的。 根據2010年民間司改基金會針對行政機關答辯理由與判決理由相似程度所做的報告,相似程度達90%以上的占多少件?20件,請教姜副秘書長,你有沒有看過這份報告?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知道他們有這種說法。 林委員國正:你有沒有看過那份資料?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 林委員國正:你有看過嗎?就是原本的問卷報告,剛剛在台下,你告訴本席…… 姜副秘書長仁脩:不是原本的。 林委員國正:就是簡報,許廳長,是不是簡報?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許廳長說明。 許廳長金釵:主席、各位委員。對,我們有拿到那份報告。 林委員國正:但是你剛剛告訴本席沒有。 許廳長金釵:報告委員,我們有看到剛剛報告的百分比,但是不知道是哪一件案件,因為我們沒有案件的案號。 林委員國正:這是2010年民間司改基金會的問卷,你們司法院有沒有這份問卷? 許廳長金釵:有。 林委員國正:確定有嗎? 許廳長金釵:有收到一份。 林委員國正:總共幾頁? 許廳長金釵:因為事隔幾年了,我現在沒有帶在身邊。 林委員國正:你剛剛告訴本席說你沒有拿過,姜副秘書長,你有沒有看過?說老實話。 姜副秘書長仁脩:沒有看過,但是有聽過這個數據。 林委員國正:你們根本沒有啦! 姜副秘書長仁脩:能不能讓我說明一下? 林委員國正:請說。 姜副秘書長仁脩:委員剛才已經引用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我們是確保國家行政權的合法行使,這個關鍵就已經告訴我們,假設我們國家的行政權都是依法行政的話,它的撤銷比例當然低。 林委員國正:前提是要國家依法行政,但萬一國家沒有依法行政呢? 姜副秘書長仁脩:像德國、日本也都是11%、12%。 林委員國正:以稅務的案件來說,在高等法院上訴成功的比例大概是5%左右。 姜副秘書長仁脩:這是到了高等行政法院的案子,本來訴願案就有一部分已經撤銷,有些甚至是行政院駁回的。 林委員國正:但是德國財務法庭的成功比例為什麼高達三、四成呢? 姜副秘書長仁脩:德國那種算法和我們不一樣,請許廳長說明一下。 許廳長金釵:報告委員,關於德國的制度,他們在法官正式開庭以前有一個討論程序,會讓稅務機關和當事人…… 林委員國正:就是和解嘛!現在臺灣的很多制度,如果你們覺得可以改的更好,可以做到更多對老百姓的權益保障,那我們就應該去修訂它嘛!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現在和日本其實是相當的,很多訴願機關都是行政院,怎麼可能行政院做了一個訴願決定,我們又再把它撤銷? 林委員國正:這是行政法院的部分,你看看相似程度90%的可以達到20件,這種裁判品質…… 姜副秘書長仁脩:能不能容我說明一下?判決書裡面一定有兩個部分,一個是事實,一個是理由,所以事實和理由假設都正確的話,我想行政法院不可能再特別去改,一定是參考原來的事實理由。 林委員國正:照抄。 姜副秘書長仁脩:也不叫照抄,但是我們總會有法官的心證。 林委員國正:對,本席同意。 姜副秘書長仁脩:所以我們要知道當時他…… 林委員國正:即使支持原行政機關的處分,但是相似程度達90%的話,這也太誇張了吧! 姜副秘書長仁脩:他們的相似度不曉得是怎樣的算法,假設你的法律適用…… 林委員國正:你有沒有去問司改會呢?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有研究。 林委員國正:你有沒有去找他們來問,問他們是哪20件?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有研究,假設你這個訴訟資料和他們的相同的話…… 林委員國正:你有沒有看過那個民調?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 林委員國正:整個完整的問卷資料、比例數,你有沒有看過? 姜副秘書長仁脩:完整的資料沒有看過,但是我知道判決書的形式一定是這樣,因為訴願機關其實也是抄我們,抄大法官解釋、抄我們以前的判例。 林委員國正:本席同意,如果是五成、六成、七成就還算合理,但是現在卻高達九成。 姜副秘書長仁脩:訴願機關也是抄我們的資料,而且法官最後一定是引用司法院的解釋、判例。 林委員國正:大家都照抄啊! 姜副秘書長仁脩:假設是司法院的解釋、判例,那個根本沒有第二個說法。 林委員國正:本席知道,但是會高達九成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如果是逐字照抄的話,我們認為這樣就要研究了。 林委員國正:對,所以你要去研究嘛!剛剛廳長說你們手上沒有這20件的資料,那你就應該去找,要去問他們,那是2010年的問卷,今年是2012年,本席告訴你,這個東西在這邊。 姜副秘書長仁脩:但是相似度一定會有,因為訴願機關也是抄我們的,最後都會變成這樣子。 林委員國正:本席同意,但是不應該高達90%,副秘書長,你去了解看看嘛! 姜副秘書長仁脩:好的。 林委員國正:如果相似度是七成、六成,那本席沒有意見,但是高達九成就不妥適了嘛!如果高等行政法院做出來的裁判品質是相似度高達九成,這樣表示大家只要把行政機關的處分理由拿來抄就好了嘛!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問題的話,容我們再研究,我們會把案件抽出來。 林委員國正:你應該要針對這20件去查。廳長,就是這個,2010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監督評鑑計畫成果報告書,總共11頁,這一份資料很完整,現在已經是2012年了,你們手上還沒有這20件的資料,這樣對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但是判決的勝敗訴,還是要看那個具體…… 林委員國正:本席同意。 姜副秘書長仁脩:如果判決違法,我們就把它挑出來;假設沒有違法,我們怎麼把它挑出來說它判錯了呢? 林委員國正:本席沒有說對和錯,人家的監督報告從來不去評論,你懂本席的意思嗎?副秘書長,你根本沒有看嘛!他在新聞稿裡面就開宗明義告訴你,對於這20件,他們不討論判決對和錯,因為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心證,他們只有調查相似度,這才是重點嘛! 姜副秘書長仁脩:好,委員說的這部分,我們會把它抽出來研究,好不好? 林委員國正:你本來就應該去做了。其次,本席問題要請教法務部吳次長,你們必須了解一件事情,就是要趕快去修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如果把這部分列為二級毒品,你們就要考慮到這些學生是不是會有被退學的問題,因為如果現在要比照二級毒品,刑責變成三年以下,那這些學生有沒有被退學的可能性?第二個,你們監獄的超收比例,包括戒治所、監獄,現在的超收比例是21%,二級毒品新收受刑人件數,100年是二萬件左右,三級毒品才三千多人,兩者差距17,000人到18,000人,如果把它改列為二級毒品的話,可能就會多18,000人入監,監獄能不能容納? 再來,學生的受教權會不會因為他持有或是施用三級毒品受到影響?因為他會被抓去關、要去戒治,結果學校就把他退學或是要他轉學,那這些學生要在哪裡唸書?對於這個部分,本席個人認為學生的部分應該用漸進的方式處罰,但是對於轉運、持有或是買賣的人,則是要加重刑責到二級,這是最重要的。 另外,你們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裡面完全沒有考慮到一個人,就是金主,我到基層去,發現最重要的是金主,一名金主可以養50名賣毒品的人,你們只抓持有、轉運、生產製造者,卻不曾抓過出錢者。警方在屏東破獲二十幾億的海洛因走私案,金主是誰,找不到!前幾天在澎湖外海抓到500公斤的K他命,金主是誰,也不知道!找個人頭就頂替掉了!很多金主都是調查局和警察機關養案的來源,都知道是誰,但是不能破,破了之後,明年就不沒有案源。這才是實務問題! 主席:會議延長至法案處理完畢。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蕭委員美琴、陳委員歐珀、吳委員秉叡、盧委員秀燕、李委員桐豪、林委員德福、邱委員文彥、徐委員耀昌、黃委員昭順、簡委員東明、林委員世嘉、孔委員文吉、吳委員育仁、蘇委員清泉、林委員滄敏、邱委員志偉、蔡委員其昌、許委員智傑、黃委員文玲、田委員秋堇及江委員惠貞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灣的定罪率這麼低,尤其是貪瀆案件的定罪率特別特別的低,對此,副秘書長有何感想?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定罪率低,牽涉到很多問題,主要是事實認定的問題。 許委員添財:這表示起訴不依事實,事實沒有調查清楚,在這過程中,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也侵犯到人民的基本人權,還有行政資源不當的濫用,造成是非不明,好壞不分、劣幣趨逐良幣的政治文化後果,這種損失無法估計。所以要設法去改善,去提升起訴的可靠性。 姜副秘書長仁脩:起訴部分是法務部檢察官的職權,法院是被動的,他們起訴了,我們才來審判。 許委員添財:他們在水源頭放毒,下游的人統統中毒,他們在這邊濫起訴,你們不能因為他們濫起訴就亂判。 姜副秘書長仁脩:當然不行。 許委員添財:他們濫起訴,你們認真判,結果被整得一塌糊塗,最後回到原點,沒事!你們也跟著他浪費國家資源,跟著他走完程序,結果侵犯人權…… 姜副秘書長仁脩:法院都是被動的,他們起訴之後…… 許委員添財:建議從制度、體制去追根究柢,進行必要的司法改革,比如立法規範如何制止濫權起訴,有關濫權起訴的罰則,副秘書長是專家,請問濫權起訴犯了哪些罪?何謂濫權起訴?定義是什麼?曾經有哪些檢察官因為濫權起訴被處罰? 姜副秘書長仁脩:因為偵查起訴還是要靠檢察官,這部分不是我們的職權,其實刑法第一百二十條…… 許委員添財:找遍法律,沒有濫權起訴罪!官員監守自盜、貪污,他要…… 姜副秘書長仁脩:法條是有規定。 許委員添財:這才叫犯罪。檢察官掌握檢察、偵辦、起訴之權,卻可能因為他的過失、故意或無過失,造成對司法的破壞,對人權的迫害,卻不用承擔責任,接受應有的懲罰。這是什麼法律!大家都要當檢察官,誰要當法官? 姜副秘書長仁脩:這部分也是法務部主管的法律。 許委員添財:所以司法院要要求法務部,要求行政部門不能這樣,你們要協助立法院來立法去做規範。 姜副秘書長仁脩:法務部修刑法的時候,都會會我們司法院,我們法官代表都會去。 許委員添財:你們要主動要求,沒有人會自己加重自己的責任。台灣現在是行政權獨大,外國是三權分立,我們是三權被分割,立法權被分割到監察院,司法權被分割到法務部。 姜副秘書長仁脩:司法院主要是審判權與解釋權,起訴權不是司法院的權責。 許委員添財:他們雖然沒有侵犯到你們的司法權,但是他們的濫權起訴,讓你們判不完、審不完。 姜副秘書長仁脩:現在的民事訴訟也有這樣的問題。 許委員添財:所以我們一定要針對濫權起訴,有一個制約的、規範的法律出來。好的檢察官當然也有,但是不好的、與政治勾結,當政治打手,或與利益團體勾結,破壞市場機制,破壞公平自由競爭,變成另一種官商勾結,哪裡是民主國家、自由國家?因為沒有一個完整有效的法制功能!因為我們的法制、體制都出了漏洞,這個漏洞就是檢察權的濫用。 姜副秘書長仁脩:現在檢察官也適用法官法裡面的評鑑制度。 許委員添財:評鑑沒有用! 姜副秘書長仁脩:一樣可以淘汰! 許委員添財:怎麼可能淘汰?當官的有終身保障!一句話,你認為這個嚴重不嚴重?要不要面對?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問題,當然要面對! 許委員添財:你不好意思說很嚴重,因為你沒有被迫害過,像我被迫害過,就覺得很嚴重。你有看過「水落石未出」那本書嗎?請你的秘書到我那邊拿。 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林正二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 壹、刑法第41條增列第8項,對修正通過後才確定的判決固有其適用。但對修正通過前的確定判決,就數罪併罰中的其中一罪或數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卻因修正前本條之規定而未予宣告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在併合處罰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之情形,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也應有修正本條第8項之適用,以求公平及更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9號解釋理由所闡述的精神。此際,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參照)。因之,建議在增訂本條第8項之下,再增訂第9項,「前項規定,在併合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貳、關於司法院函請審議修正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及第131條條文,本席並無特別的意見。不過,依司法院函請審議的說明中提到「建立便民、效率之行政訴訟制度為司法改革之重要目標」,就此本席也深表贊同。然而,我國行政法院一向被譏為「駁回法院」,也就是人民狀告官府的行政訴訟案件,幾乎都是駁回人民起訴的判決,也就是說絕大部分是人民敗訴,政府機關勝訴,請問司法院最近三年來,每年行政訴訟人民勝訴的比率是多少?我們的法官在承辦行政訴訟案件有無官官相護的情形?如果有官官相護的心態,行政訴訟法再怎麼修正,行政訴訟制度再怎麼有效率都沒有用,對不對?司法院這兩年來不是在推刑事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嗎?不管司法院推的觀審制,本席並不認同,但本席要問的是,司法院針對行政訴訟,為什麼不也一併推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據本席所知,美國的陪審制度也適用例如稅務案件等訴訟案件,因美國在獨立之前的殖民地時代,宗主國英國皇帝常頒佈許多苛刻的稅捐法律,美國殖民地的人民不願繳納此等稅捐,因而經常涉訟,但此等稅務案件,常在陪審制度之下,判決人民勝訴。請問司法院,行政訴訟有無考慮或有無可能採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不論它是觀審制、陪審制或參審制、人民裁判員制度?本席相信如果像稅務案件採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我們的財政部就不會在制定相關行政命令或在解釋各個稅法條文時,總是偏向稅捐稽徵機關,以致我們的大法官解釋,最常針對財政部的行政命令或稅法解釋,宣告違憲。據本席所知,財政部是最會違反憲法規定的中央政府機關,這只要看幾十年來的大法官解釋即可知道。而有關稅務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法院也大都駁回人民的訴訟請求,行政訴訟也有必要採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以免官官相護。有一句話說「苛政猛於虎」,對於政府的苛政,司法院有無魄力修改相關的行政訴訟制度,才真正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請問司法院針對行政訴訟,願意往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修正方向走嗎? 主席:報告及詢答完畢,各位委員如無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先請議事人員將第一案、第二案所有條文唸一遍。 第一案、司法院針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之一  當事人、代理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 前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 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行政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第一項之審理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但書、第六十七條但書、第一百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十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條之一及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七十二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第二案、廖委員正井等針對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五十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中已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或已執行完成,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但前開已執行完成之罪如係以併罰為有利於當事人者,適用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併罰執行之。 林委員正二等針對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一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定執行刑時,其他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亦同。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八項規定,於併合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提案人:林正二  廖正井 連署人:林國正 主席:現在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先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司法院建議將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草案有關第一百三十一條部分之說明二第四行「(例如:兩造當事人均同意且事件之性質適當者)」刪除,請問各位對上述修正意見,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本案審查完竣,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第二案,因為法務部將於下星期提到研修小組討論,我們就等法務部提出修正意見後,下下星期再討論,也就是本案另定期逐條審查。 繼續處理廖委員正井等人所提決議案。 廖委員正井等人提案: 請法務部正視K他命氾濫之現狀,於一週內提出雷厲風行查緝的具體有效對策方案並執行;並研議加重毒品之製造、運輸、販賣者之刑責,且考量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之可行性,於一個月內研擬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送立院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林國正  林正二 主席:針對決議案中之「一週內……」法務部建議改為「二週內……」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法務部提出方案後,務必要雷厲風行地執行,因為這是積德的行為,不要害了下一代。 本案增加連署人李委員貴敏、鄭委員天財兩位。 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