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下午2時41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劉委員建國","主　　席　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1年12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6分至12時33分","下午2時41分至4時23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趙天麟    陳節如    田秋堇    江惠貞    吳育仁    蘇清泉    王育敏    劉建國    楊  曜    蔡錦隆    楊玉欣    陳歐珀    林世嘉    鄭汝芬","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吳秉叡    江啟臣    許添財    林德福    鄭天財    薛  凌    楊麗環    陳亭妃    林佳龍    葉宜津    李昆澤    王進士    廖正井    徐耀昌    林正二    紀國棟    盧嘉辰    邱志偉    蔡其昌    林明溱    孔文吉    李桐豪    邱文彥    姚文智    林滄敏    徐欣瑩    簡東明    蕭美琴    羅明才    高金素梅  李貴敏    潘維剛    陳明文    黃明哲    楊瓊瓔    黃志雄","      （委員列席36人）","請假委員：徐少萍","主席：劉召集委員建國","專門委員：鄭光三","主任秘書：楊夢濤","紀錄：簡任秘書戴文堅","簡任編審鄭翔勻","科長王曉蘭","薦任科員馬華玫","報告事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勞動檢查法第五條通過之附帶決議修正為：","提案人：劉建國陳歐珀趙天麟林岱樺李昆澤","連署人：田秋堇楊曜","二、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營建署署長等就「一、政府推動社會住宅之具體方案及如何與社會福利業務相互連結；二、從各社福及住宅法規之住宅補助制度檢討弱勢民眾居住問題」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委員趙天麟、江惠貞、田秋堇、陳節如、吳育仁、蘇清泉、蔡錦隆、葉宜津、楊曜、劉建國、李昆澤及許添財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李鴻源等即席答復。）","決定","一、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王育敏、陳歐珀、江啟臣、潘維剛、鄭汝芬、楊瓊瓔及陳亭妃等7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討論事項","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邱議瑩等2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分別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4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委員呂玉玲等25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委員趙天麟、江惠貞、田秋堇、陳節如、吳育仁、蘇清泉、蔡錦隆、葉宜津、楊曜、劉建國、李昆澤及許添財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李鴻源等即席答復。）","決議","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邱議瑩等2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分別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4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結果：","(一)委員李慶華等提案第三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二)委員劉建國等、委員邱議瑩等及委員陳亭妃等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均保留。","(三)委員潘孟安等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保留。","(四)第二十三條，參照委員鄭汝芬等提案意見，將現行條文句中「二年」修正為「五年」。","(五)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附帶決議1項，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有鑑於內政部書面報告中指稱，倘若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65歲以上之保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每年將花費6.8億元，認為會加深財務負擔云云；惟相較於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加保滿30年，即由政府全額負擔健康保險費，顯有相對被剝奪感與不公平。其次，行政院此次調整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標準將可為國庫挹注近200億元，基於上述，足證經費6.8億元並不成問題。爰要求內政部應於法案通過後，積極向行政院主計總處爭取經費，俾利彰顯社會公平正義。","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陳歐珀","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委員呂玉玲等25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結果：","(一)委員江惠貞等提案第七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二)委員賴士葆等提案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三)第二十三條，照委員江惠貞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文字為：","「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四、宣導住家消防安全。","五、宣導財產犯罪預防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四)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保留。","(五)委員呂玉玲等提案第三十四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六)委員李昆澤等、委員劉建國等及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均保留。","(七)本8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另通過臨時提案4項：","(一)依內政部於101年3月公布「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報告」，統計出全國6類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之社會住宅需求戶數為32萬8,164戶。此調查報告乃依據戶籍資料、財稅資料及縣市政府之核定列冊人口，政府理應已掌握前述家戶之所得水準。惟經查，目前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所推出的各類住宅方案（合宜住宅、五處社會住宅、台北市公營出租住宅），租金設定均未考慮如前述32.8萬戶家庭的負擔能力，造成空有調查卻無力協助，及由政府興辦之住宅無法協助弱勢家庭之資源錯置情況。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政府興辦之各類住宅方案均應遵循「弱勢優先原則」。爰此，內政部於3個月內完成前述32.8萬戶弱勢家庭所得之統計分析資料，並依據其負擔能力，訂定政府興辦之各類住宅出租之參考原則（含租金標準、承租原則、對象、租金、租期等），以符合「居者適其屋」的社會住宅精神。","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趙天麟陳節如陳歐珀","(二)近年來房價居高不下，油電雙漲，實質薪資倒退15年，讓許多初入社會的年輕人、新婚家庭、單親家庭及經濟弱勢等族群，無法以平價的方式找到合宜的安身居所，以台北市為例，要14.4年不吃不喝才能買得起房子，顯見社會住宅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內政部目前對社會住宅規劃，仍未有具體內容與實施期程，與民眾需求及期待相差甚遠。爰要求內政部應儘速邀集各相關部會於1年內提出短、中、長期的社會住宅政策及具體實施期程，期能切實契合廣大弱勢民眾對社會住宅的殷切需求。","提案人：劉建國陳節如葉宜津李昆澤楊曜陳歐珀","(三)依據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央有訂住宅補貼相關辦法，但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並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規定。惟經查目前依老人福利法訂有相關補助辦法的縣市只有基隆市，其他縣市並未依法訂定相關規定。爰請內政部1個月內調查統計目前各縣市依老人福利法給予低收及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補貼相關統計，並積極鼓勵各縣市推動相關措施。","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劉建國陳歐珀王育敏","(四)目前依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老人福利法；以及住宅補貼方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住宅租金補貼方案，均有設籍限制，也都有本人、配偶及家人必須無自用住宅的限制。此規定造成跨縣市，到其他縣市承租房屋民眾，因為設籍的限制而無法獲得租金補貼。甚至台北市和新北市的公營出租住宅和即將興建的五處社會住宅，也都有設籍（限市民）的限制，這些人也無法承租社會住宅。","現在身心障礙者申請搭乘復康巴士，已經取消戶籍限制，部分購屋利息補貼也無戶籍限制，租金補貼規定戶籍限制應該思考取消。請內政部營建署於1個月內邀集社會司、各縣市政府及住宅團體研議取消各相關法規租金補貼戶籍限制之問題，並研議解套辦法。","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劉建國陳歐珀王育敏","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擬具「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審查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擬具「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段落：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驗光人員法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林明溱等23人、委員呂學樟等21人及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驗光人員法草案」等5案。"],["四、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驗光人員法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林明溱等23人、委員呂學樟等21人及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驗光人員法草案」等5案。","主席：由於緊急醫療救護法在本會第22次會議時已經做過說明，本次會議即不再說明。"],["盧委員秀燕：（在席位上）可以再補充一下意見嗎？"],["主席：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補充說明的目的之一是要稱讚主席，因為社環委員會除按時審查完預算，也因主席時間調度得宜，安排了非常多的相關法案進行審查，而本席有兩個案子都在本週排入議程審查。所以本席要特別補充說明，並稱讚主席。","其次，本席之所以提案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主要目的是希望能立法於救護車內強制加裝行車紀錄器。救護車的主要為了救人與醫療，可是在救護車行駛過程中，常會因為一些事情而耽誤救護及醫療的黃金時機。例如在新聞中也曾報導，救護車碰到擋車哥、中指哥之類的，妨礙救護車通行，也耽誤了醫療救護時間，從而造成糾紛。如果能立法規定救護車強制加裝行車紀錄器，屆時如發生違規，甚至妨礙救護醫療等公務的執行時，即可引為裁罰依據。","再者，民間救護車與患者、家屬間發生醫療糾紛，如救護車行駛過程中，車上的司機、醫護人員是否妥當協助醫療任務的執行？此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在很難仲裁。如車上有行車紀錄器，即可獲得採證。","另外，在現實生活、現行法律中，學校校車、大型的載客遊覽車均已強制加裝行車紀錄器，那麼以救人醫療為主的救護車更必須加裝行車紀錄器。至於行車紀錄器該如何裝置，是對外，拍攝外在的交通事故，或車內的狀況，或者內外均裝置，則授權主管機關以其專業來制訂。","本席希望本案於審查時，能獲得各位委員的支持並通過。以上說明，謝謝。","主席（陳委員節如代）：繼續進行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提案說明，請提案人林委員世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接著進行驗光人員法草案之提案說明，請提案人林委員明溱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呂委員學樟說明提案旨趣。","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王委員廷升、馬委員文君等21人，有鑑於罹患近視者居高不下，惟近視的預防及矯正控制，僅靠眼科醫師做病理上的診療，恐難肩負此重責大任；況且維護視力清晰舒適的範圍很廣，基於現代的社會講究團隊合作精神，而眼科醫師立於照護眼睛病變的最高層，恐無餘力照護國人視力檢查及驗光業務。為此，應將醫師、驗光配鏡業者的工作責任劃分明確。爰此，特擬具「驗光人員法」草案，對專業證照的應考資格採學理訓練與實務經驗相融合，確實保障國人視力健康，維持從業人員應有權益。","為維護國人健康，政府這幾年努力推行各項可能涉及醫療行為的行業與技術走向證照制度，以便於管理，此立意良善，但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必須立法制訂。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需以法律定之，故本席等提出驗光人員法草案，以維護國人健康，並對相關從業人員給予合理的管理與保障。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的資料顯示，台灣地區學童近視率逐年攀升，目前近視比率已居世界各國之冠，大專以上近視比率更高達86%，包括我自己在內都有近視。至於國內眼鏡驗光配鏡的從業人員為數眾多，此行業存在臺灣已逾半世紀，可是政府對於驗光師的證照資格、管理制度規範仍付之闕如，以致眼鏡從業人員無所適從！早期政府並未廣設學校教導眼鏡業者驗光配鏡知識，業者多為師徒相授，這批眼鏡業者多屬社會弱勢族群，他們不遺餘力，投下大批資金與精力，長期維護國人視力與健康。最近政府終於在六所私立學校成立視光學系，培養驗光人才，但各學校師資徵求不易，很多非本科系畢業，以致無法達到教考用的最終目的。因此，若貿然實施行政院版驗光師法，恐怕五年內有經驗的業者將會淘汰殆盡，而新畢業的驗光師又無法銜接，致使國人視力驗配產生空窗期。專業證照制度本質何嘗不是多元化社會分工合作、相輔相成下的產物，所以本席等特提出此驗光人員法草案，希望既能照顧人民的視力健康，又能解決三萬多業者免於失業的困境，同時又能使醫師、視光系畢業的學生以及眼鏡從業人員得以通力合作分工，照顧國人視力健康，既有時間做寶貴經驗傳承，又得以照顧廣大業者免於失業痛苦，且可以和眼科醫師通力合作，保障國人視力健康。爰此，特提出驗光人員法草案，請各位同仁能多多支持，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呂委員說他自己也是近視一族，而我也是從國小一年級就近視到現在，中間也經過很多醫療方式，包括準分子雷射在內。準分子雷射是目前被大量使用的醫療技術，但我卻在十年後深受其害，由此可以想見一般民眾是如何了。我們希望今天的立法是站在消費者、需求者的立場出發，因為近視其實也是一種病，所以我們把坊間眼科醫師的治療界定醫療行為，但在驗光配鏡這部分則不然！目前眼鏡從業人員有三萬多人，如不加以管理，不論對消費族群或有驗光配鏡的需求者來說，都缺乏保障。我們希望能比照過去在鄰里之間或街頭巷尾所看到的藥房，設置教、考、用制度，在學校設置專業科系及師資，讓驗光生到驗光師能如同過去的藥劑生到藥劑師一樣，建立眼睛視力與驗光配鏡的完整制度。當然，在這個過程當中一定會有很多認知上的衝突，畢竟在衛生署的概念當中，如果把目前所有民眾所遭遇的問題完全切割，只是所謂的醫療行為和商業行為。事實上，我們看現在藥學這方面，西藥房在目前就是一個商業營運的空間，可是在營運的過程當中，必須一定要有一個專業的、經過教考訓用的藥劑生或藥師。基於這樣的精神，我們今天來審查驗光人員法，才能夠更加釐清，因為我們認為藥師這一塊的進程應該算是比較完整、也比較成功的。針對今天要審查的驗光人員法，我們希望修法的過程能夠更仔細、更認真，因為畢竟這個影響非常深遠，尤其是如果我們將其界定為一種商業行為，在商業行為和醫療行為之間，是不是有互相融通之處，還是完全禁絕？在這一次的驗光人員法當中，都可以做很深度的討論。","最重要的就是，現在有這麼多的驗光人員，良莠不齊，最直接受到衝擊的當然就是消費者，我們應該要如何吸納、逐步的教考訓用，對於沒有經過教考訓用的人員，未來在落日條款裡面要如何處置，我們也希望一併在此次審查驗光人員法時進行更周延的討論。本席所提出的版本如果有不足或疏漏之處，也希望衛生署能夠指導如何修正會更好。在一個制度的建立和法令的訂定過程當中，我們要重新去釐清，在醫療和商業之間如何做最好的融通，本席希望能往這個方向做更深入、更周延的討論，也能夠制定出最完善的驗光人員法，將眼科、驗光配鏡等相關應注意事項都一併納入規範，謝謝。"],["主席：請鄭委員汝芬說明提案旨趣。","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和林委員明溱、蘇委員清泉、蔡委員錦隆等28位委員共同關心國小學童視力不良率的問題，現在國小學童視力不良率逐年增加，從94年的41.14%增加到100年的50.01%，幾乎有一半的國小學童視力不良，視力保健必須藉由正確的保健行為和驗光矯正措施來改善，眼鏡驗配的需求日增，應該要經醫師和驗光人員的指導來配鏡，對眼睛才不會造成傷害。現在提供驗光配鏡服務的商號就有2,255家、公司也有444家，所以配鏡相關從事人員差不多有三萬多名，為了確實保障國人視力的健康，建立保障視力安全的制度，我們希望將驗光人員的保障納入規範，除了能夠照顧消費者之外，也可以照顧到這些從業人員，這樣是一個比較好的作法，謝謝。"],["主席：請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和邱志偉、許添財、趙天麟、吳秉叡等20人，為維持醫界團體和諧性，並使醫界有統一對外窗口，使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皆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爰擬具「醫師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全國聯合會為主管機關行衛生法令宣導之首要窗口，並為醫界與主管機關溝通之重要橋樑，長久以來持續扮演醫界與衛生主管機關溝通之媒介，故參酌會計師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增訂醫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本席也有和陳委員亭妃、高委員志鵬、蔡委員煌瑯、何委員欣純、邱委員志偉等24人提出驗光人員法草案，剛才已經有2位委員說明提案旨趣，就重複的部分本席就不再贅述了。這個草案總共有六章、五十幾條條文，一、第一章總則是規範驗光人員之資格要件、應考資格、消極資格要件及本法之主管機關。二、第二章執業是規範驗光人員之執業登記、繼續教育、業務範圍及執業義務。三、第三章開業是驗光所之設置條件、名稱使用、收費標準、廣告管理及其他管理規定。四、第四章公會是規範各級驗光師公會、驗光生公會之組織及其管理。五、第五章罰則是為確保驗光人員服務品質及維護其合法權益，明定未具驗光人員資格者，擅自執業或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之處罰及其他違反本法各項情節之處罰。","各位委員所提版本的目標應該都一致，對於內容也都有相當的共識，希望今天能夠就驗光人員法完成初審，以保障全國將近三萬多位從業人員及五千多家的眼鏡行，也保障我們國人的視力安全，謝謝。"],["主席：請林委員世嘉說明提案旨趣。","林委員世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臨床試驗這件事情在整個生技研發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台灣從1993年開始引進臨床試驗以來，在新的藥物進入台灣的過程中做了更嚴格的把關而有所助益，未來台灣要積極發展生技產業，因為台灣臨床試驗的數字和品質為國際所信賴，譬如說，在2008年的時候，日本開始接受台灣的數字，如果未來要為更多的藥物把關，讓台灣生技產業有更好的發展，在人才的培養有更好的基礎，就應該把臨床試驗放入藥事法，讓大家開始重視，投入一些資源來發展臨床試驗並培育相關人才，謝謝。"],["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立法旨趣及修正要旨。","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關於「劉建國委員等20人所提醫師法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驗光人員法草案」及「林世嘉委員擬具藥事法第41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本署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一、劉建國委員等20人所提「醫師法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一)修正重點","劉建國委員等20人為維持醫界團體和諧性，並使醫界有統一對外之窗口，提出醫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第二項增訂「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二)本署對本修正草案意見","1.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七條刪除原第二項「下級職業團體應加入其上一級職業團體為會員」之規定，可能造成新成立之各地醫師公會不加入醫師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為會員，並導致本署執行衛生法令規劃、推動及宣導，欠缺醫界統一之窗口，增添行政作程序繁瑣性。","2.鑑於全聯會為本署與醫界溝通之重要橋樑，並為維持醫界團體上、下級之和諧性，本法參酌會計師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增訂「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本署尊重　大院決議。","二、對於林世嘉委員等23人所提「藥事法第41條條文修正草案」意見","有關林委員世嘉等23人所提案之藥事法第41條條文修正草案，本署說明如下：","經查現行藥事法第41條之立法目的在透過獎勵藥物科技研究發展，來鼓勵提昇藥物製造工業之水準，以提供民眾高品質及安全有效之藥物。該條第1項所指之藥物科技範圍，除藥物新劑型及新製程外，亦涵蓋已核准上市藥物技術或效能之改進、研發，相關規定亦已規範於「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中。","臨床試驗在藥物研發及確保藥物之有效性及安全性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本署為建構國內臨床試驗環境並確保臨床試驗執行機構及人員能確切執行良好之臨床試驗，多年來透過科技預算補助成立及支援5家卓越、8家癌症及12家優良（GCRC）臨床試驗中心，也透過醫療發展基金及科技計畫辦理臨床試驗法規及人員之培訓與教育。","綜上，本署雖未於藥事法內明定提昇藥物臨床試驗之獎勵或補助措施，實際上已有完整之規劃，此點與大院委員所關切之內容與方向是一致的。未來，本署將持續為完善國內臨床試驗的法規、基礎建設、環境以及人才之培訓努力，以期確保國內藥物之安全有效，並促進新藥之研發。","三、「驗光人員法草案」重點","(一)國內七至十八歲學生近視人口逐年攀升，大專生近視情形亦日益嚴重，眼鏡驗配之需求日殷，其良窳則影響健康甚鉅，如何加強相關從業人員之管理，提升其職業尊嚴及專業水準，進而維護社會大眾健康及權利，成為重要之課題。","(二)驗光專業人員之執業，既攸關國人健康，又涉及醫療範疇，即有將其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對驗光師、驗光生（以下統稱驗光人員）之業務、責任、管理及驗光所之設立等加以規範，以有效管理並提升其服務品質之必要，爰參酌其他醫事人員法律，擬具「驗光人員法」草案","四、有關「林明溱委員等23人、劉建國委員等24人、呂學樟委員等21人及江惠貞委員等18人所提驗光人員法草案」"],["(一)訂定重點：","1.草案第2條第2項驗光生應考資格，增列於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6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160小時以上，得應驗光生考試。","2.草案第12條第1項第1款驗光師業務範圍，由眼球屈光狀態之非侵入性測量及相關驗光。修正為：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配鏡。第2項驗光生業務範圍增列第3款，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配鏡。並得依患者實際需求，適度調整之。另第3項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眼科專科醫師診治。修正為：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患者視力因病理性問題，應轉介至眼科專科醫師診治。","3.草案第16條增列驗光所之設立可並存於眼鏡行之營業場所中。","4.草案第43條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之但書規定，但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增列驗光生。","5.草案第45條刪除違反草案第12條第3項規定，未將當事人轉介至眼科專科醫師診治之罰則。","6.草案第56條有關驗光人員之特種考試，由本法公布施行後5年內舉辦5次為限，改為於本法公布施行後5年內舉辦10次、第6年至第10年舉辦5次為限，以及命題範圍應以相關公會、團體繼續教育內容及技術考試為限等。","(二)本署對本訂定草案綜合意見","1.草案第2條第2項增列之驗光生應考資格已於驗光人員法草案第56條規定，參考其他類醫事人員法並無相關之規定，建議依行政院之提案版。","2.草案第12條驗光師業務範圍由眼球屈光狀態之非侵入性測量，改為眼球屈光狀態之測量，並增列依患者實際需求，得適度更改驗光處方乙事，實施侵入性測量應由醫師為之，另更改醫師驗光處方箋，亦應由原處方醫師為之，以避免醫療糾紛時責任之釐清。另考量驗光生之應考資格有別於驗光師，其業務範圍允應適度限縮，以保障國民視力健康。","3.草案第16條增列驗光所之設立可並存於眼鏡行之營業場所中。建議於草案第15條驗光所設置標準時增列。","4.考量驗光生之應考資格有別於驗光師，應和其他類醫事人員有相同之規定，建議草案第43條不宜增列驗光生。","5.草案第45條刪除違反草案第12條第3項規定，未將當事人轉介至眼科專科醫師診治之罰則。為維護及保障國民視力健康，仍應有適度之罰則，建議保留。","6.草案第56條有關驗光人員特種考試，由本法公布施行後5年內舉辦5次為限，改為於本法公布施行後5年內舉辦10次、第6年至第10年舉辦5次為限，以及命題範圍應以相關公會、團體繼續教育內容及技術考試為限等節，因涉及考選部權責，屆時尚待與考選部進行溝通說明。"],["段落：結語"],["五、結語","有關驗光專業人員之執業，攸關國人健康，又涉及醫療範疇，惠請大院依行政院草案進行審議。至於大院委員所提驗光生應考資格應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6年以上，驗光處方箋、驗光所之設立可並存於眼鏡行，驗光人員特種考試之次數與方式採取更彈性作為並符合實際等意見，請參閱書面報告第2點至第6點。本署也將在草案逐條審議時進一步詳加聽取各界意見，並與大院共同研議最佳之方案，以上報告，謝謝。","主席：本次會議採分別報告、綜合詢答。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首先，請陳委員歐珀發言。","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劉委員建國所提醫師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本席曾經和很多開業醫師接觸過，他們建議各縣市的醫師公會應該納入全聯會，這樣他們才有一個表達意見的管道，所以本席贊成這個修法的方向，讓整個醫界的意見能夠傳達。最主要是因為執業醫師比較忙，平常難得有機會凝聚共識，如果各縣市政府各行其是的話，可能醫界的意見沒有辦法傳達，所以本席贊成劉委員所提醫師法第三十五條的修正草案。","今天審查驗光人員法草案，這關係到全國三萬多位驗光人員的權益，五十多年來都是一些老師傅在照顧台灣人的眼睛，但是為了這些驗光人員的工作權益，衛生署有沒有統計過去由於驗光人員的疏失而造成國人視力受損的案例有多少件？"],["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請醫事處王副處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目前沒有驗光人員法，所以這並不是醫事行為，關於在眼鏡行驗光配鏡的爭議並沒有在本署統計的範圍裡面。","陳委員歐珀：所以目前沒有這方面的資料，據本席所知，驗光配鏡並不會馬上對眼睛造成傷害，但是如果沒有處理好的話，長久下來眼睛真的會受到傷害，例如配鏡的度數不夠、曲率的半徑不夠等，所以技術的影響很大。像本席也是從國中就開始配戴眼鏡，我們可以理解安全第一這種想法，所以本席也認同今天這種立法的方向。但是配鏡並不是新的行業，跟驗光不一樣，有些委員所提驗光人員法的草案還多了配鏡，本席認為，應該要對配鏡的定義加以釐清，因為可能是為了配合服裝造型而配太陽眼鏡，有時為了美觀去買眼鏡的裝飾品，這樣算不算配鏡？像這些都應該要定義清楚。","邱署長文達：我們會深入了解，原則上是配真正有度數的鏡片才算，不過適合的鏡架也是相當重要。","陳委員歐珀：關於配鏡的定義，你們要去釐清。"],["邱署長文達：我知道。","陳委員歐珀：這些應該不屬於醫療行為，只是為了美觀或是配太陽眼鏡，並沒有進行醫療矯正。如果規定驗光人員要應考，這些老師傅就必須要參加考試，請問衛生署有沒有規劃輔導考試的課程？","王副處長宗曦：如果「驗光人員法」通過之後，他們在一定時間內必須要通過特考，這個部分也許我們可以委託或者是補助公會、學會團體多提供一些教育課程，以協助大家通過相關能力認證的考試。","陳委員歐珀：您剛剛講的是公會、學會團體，另外工會也應該要納進去。就這個部分，剛剛趙天麟委員提出了一個版本，我個人也贊成，這樣才符合並能彰顯照顧基層勞工的想法，而且能夠落實公平正義的原則，讓他們在學習過程中能夠有這樣的一個準備工作。你們要把公會跟工會都納進去，好不好？"],["邱署長文達：我們會注意到這一部分。","陳委員歐珀：有關測驗的部分，如果題目已經出來了，也應該找人來試考，不要像是讓坐辦公室的人去考現場人員的題目一樣，這樣的話，一看到題目大家就都昏倒了。如果將來出題目的話，我建議也要做一個思考，不要說……"],["邱署長文達：我們會注意到理論跟實務方面。","陳委員歐珀：對，不然題目一出來大家就都昏倒了，考倒一大堆人。","邱署長文達：這個是考選部的職掌，不過我們會做建議。","陳委員歐珀：你們要做這項建議，因為考試內容應該要能夠跟實務結合。另外，我想請問署長，如果是病理性的問題，驗光人員應該將患者轉介去眼科嗎？這是現在修法的方向吧？","邱署長文達：對，譬如屈光，或是經矯正仍沒有辦法矯正到正常狀況，就要轉到眼科醫師那裡。","陳委員歐珀：對，在這個部分，也應該對於驗光人員有一個強制的要求，避免他們強行檢驗，所以在程序上要訂定一個標準，要不然他們完成驗光之後不肯將患者轉介給眼科醫師的話，那就會造成病情的貽誤。","邱署長文達：是，所以這個是非常重要的。","陳委員歐珀：我想這個部分你們也要規定清楚，「驗光人員法」裡面對於整個程序要訂定清楚，讓這個法能夠落實將有些病理性的部分移送醫院處理，應該將這個分際訂定清楚，要不然有關眼睛傷害的這個部分，將來眼科醫師的醫療糾紛會愈來愈多。","邱署長文達：是，這個我會注意一下。","陳委員歐珀：最後，我想再請問署長，現在這個法案通過之後，根據中華民國鐘錶眼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給我的資料，年齡層落在三年級、四年級的眼鏡從業勞工大概80%會失業；五年級的眼鏡從業勞工65%會失業；六年級的眼鏡從業勞工50%會失業。將來你們是不是可以訂定一個落日條款？讓這些人透過考試的方式能夠慢慢地從職場上退下來，將來是不是要訂定落日條款，這個部分也需要去考量。","邱署長文達：第五十六條裡面有，我請醫事處說明一下。","王副處長宗曦：在第五十六條的特考部分，比如五年內舉辦五次，當然委員也有提出版本，第6年到第10年還可以增加，這當中的期間就是所謂的落日條款。在這五年當中，他們沒有考到證照之前仍然能夠保有相關的驗光權益。","陳委員歐珀：本來是規範五年內舉辦五次，現在提高到五年內舉辦十次，另外第6年至第10年又增加五次，我想是不是可以採取比較從優的方式來處理，讓這些人員能夠配合時程做規劃，慢慢地讓他們退下來，也可以兼顧到他們的勞工權益。事實上國人長期依賴眼鏡行進行配鏡的時間已經很久了，也不要讓這些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生突然失業，尤其六年級的業者有50%會失業，而造成社會的問題，要給他們機會去考試。針對第6年至第10年的這個部分，我也贊成每年再增加舉辦一次考試，朝這個方向來做處理。我想這樣應該能夠兼顧到整個立法的方向，讓配眼鏡業者當中的這些老師傅，尤其是年輕的六年級生們有一個方向能夠來處理，因為要他們去考試取得證照，也真的是不簡單的一件事情。所以，希望署長在規範考試方向的時候，能夠採取比較優惠的方式來進行。以上幾點，謝謝。"],["邱署長文達：謝謝。"],["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本席手上這張表你看的到嗎？"],["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看不太到。","劉委員建國：就是昨天上午記者問你的那個事情，國健局「臺灣地區兒童及青少年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表」，你們知道這個表格嗎？","邱署長文達：有，我這裡也有。","劉委員建國：其實我今天質詢不是要問這個，但是運氣很不好，因為新聞所報導出來的這個問卷調查就是到我的故鄉雲林去做的。國健局的答復是這樣，它說這個計畫是委外辦理的，計畫主持人是某某教授，有關職業的題目最主要是參考國內過去的文獻，將所有的職業簡化為6類，方便民眾填答及進行後續研究分析。國健局對於學者設計之問卷內容不夠周延，深感遺憾。","署長，你覺得國健局這樣的答復內容可以嗎？你有看到他們在問卷所列的6個類別裡面所謂的非技術人員、技術人員、半專業人員、專業人員、高級專業人員嗎？我簡單講，從職位及身分的部分來談，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國大代表叫做高級專業人員；地方議員還有會計師、律師、工程師叫做專業人員，我們還比他們高了一級。做這樣的分類，就你個人的看法，這樣有道理嗎？"],["邱署長文達：我覺得是稍微有一點讓人家感覺不太好。","劉委員建國：不是感覺好不好的問題。另外你看，在所謂非技術人員之中，他還把舞女、酒女放進選項，昨天有很多人在罵，我簡單引述人家所罵的言語讓你做參考，家長批評教師說職業無分貴賤，但卻發出這種問卷，根本就是在傷害家長跟小孩。在場有委員說這是世紀白癡的傑作，網友還說國民健康局的心理也不健康，做這種超瞎的調查。","家長的職業有舞女或酒女的選項，怎麼會把酒女跟舞女放在非技術人員的類別中？這也很奇怪。本委員會也曾經有委員提出來，性工作者需要受職前訓練，如果訓練完之後，他算是技術人員還是非技術人員？其實我看到這個分類並不覺得高興，只是做一個口腔及衛生狀況的調查，為什麼會把職業類別這樣子分類，而且還分為技術人員、非技術人員等，把酒女或舞女的職業也放在這裡面。在調查的過程裡面，如果今天受訪的家長真的是一位酒女或舞女，你們叫他怎麼勾選？"],["邱署長文達：不是很恰當。","劉委員建國：在勾選的過程中，會讓他們自己的小孩看到這樣的一個表格，還是說小朋友本身就已經很清楚他的媽媽還是其他親友在做這樣的職業，那是一種心理上感受的問題。只是做一個口腔及衛生狀況的調查，你們就把職業做了這樣的區分，其實當我看到這個問卷時心理上的感覺是很差的，剛才我無法形容出來。國健局發出這個新聞稿，表示這是參考國內過去的文獻，這個文獻指的是民國幾年的時候，難道我們永遠趕不上時代的變化，難道現在還需要用這樣的一個調查表來做調查，這跟實際上所要調查的目的有直接或很重要的關聯性嗎？"],["主席：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孔副局長說明。","孔副局長憲蘭：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對於專家設計的這個問卷部分，我們也深感不妥，就像委員所說的，所以我們也請專家立即停止發放而且要去檢討做修改，還要再經過審慎的審查，後續我們會做很深切的檢討跟改進。","劉委員建國：你們發了一個新聞稿，只是針對內容不恰當做說明，就寫著「深感遺憾」，對可能被傷害到的家長或是小朋友，只有這四個字「深感遺憾」，對於心裡感覺到不舒服的被調查者，還是已經被歧視或是受到傷害的人，你們怎麼去做彌補？","孔副局長憲蘭：跟委員說明一下，第一件事情，我們會把這個問卷回收，也會再發文給教育部當局說明學者在設計問卷的時候確實考慮不周。我們已經請這位學者做深切的檢討，學者對於發生這件事情，就社會上對於問卷內容的質疑跟感受，他也覺得非常的抱歉。我們在這個部分覺得非常的抱歉，會再做檢討跟改進。","劉委員建國：你做了這樣的表達，我就不再問下去了，不然還有很多人罵了非常難聽的話，我就不再引述。"],["孔副局長憲蘭：謝謝委員。","劉委員建國：但是這個問卷我看了還是覺得莫名其妙，在職業的選項裡面，董事長、總經理及將級軍官都叫做高級專業人員，但是他也有可能是在一個很奇怪、快要倒閉或是資本額不到一百萬元的公司掛名董事長、總經理，這樣他就叫做高級專業人員？而且你們也把民意代表、學校校長做了階級的區分，大專院校校長才叫做高級專業人員。這個表格到底是參考到民國幾年的文獻資料，是什麼時候的？","孔副局長憲蘭：對於委員剛才所質詢的內容，我們也覺得非常贊同，我們回去後一定會在這部分好好地去做檢討跟改進。","劉委員建國：好，謝謝。"],["孔副局長憲蘭：謝謝委員。","劉委員建國：署長，號稱可以抗老、回春的胎盤針，你知道吧？這在臺灣是禁藥，也不能使用。","邱署長文達：對，它是禁藥。","劉委員建國：那為什麼一直有傳聞在，經由報導內容去追蹤的結果，發現在國內臺北市兩家合法的診所有這樣的事情，這是經過報導才披露出來的。依照你的專業，你如何看待這個事情？這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打胎盤針真的可以抗老、達到某個程度的美容效果，真的可以嗎？","邱署長文達：從實證醫學來看，這並沒有獲得證明。不過，剛才委員所提到有人在使用的那個事情，事實上也起訴了好幾個人。有關實證的結果，我請康局長來說明。"],["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也提到，確實目前也沒有實證醫學可以來證實，我國現在也還沒有核准，所以如果真的有人使用的話，他就是違反「藥事法」還有「醫療法」，都是違規的做法。","劉委員建國：第一，現在使用的話就是違法；第二，也沒有實證證明，對不對？"],["康局長照洲：對。","劉委員建國：但是報導裡面講得很清楚，報導說如果幫民眾打這樣的胎盤針，可以讓人抗老還童。這在我們臺灣是禁藥，確定不能使用嘛？","康局長照洲：是，沒錯。","劉委員建國：到底這個胎盤針裡面的成分是什麼東西，你可以再說明清楚嗎？","康局長照洲：目前我們知到大概還是有一些會透過走私的方式進來，主要還是從動物性的胎盤簡單地做一些萃取來注射，當然也有人組團到日本或是其他許多國家去做這樣的事情，但是我們一直在宣導，勸民眾不要做這樣的事情，因為那是非常危險的動作。","劉委員建國：還有一個是用來治療不孕的破卵藥，有這種東西嗎？","康局長照洲：所謂的這些藥物，大部分都是女性賀爾蒙，醫師在不同時間使用時會達到不同的效果，確實是有，所以這是利用像是補充女性賀爾蒙的方式來欺騙使用者，我想這也是一種欺騙的行為。"],["劉委員建國：這個使用過量的話會不會致癌？","康局長照洲：對於使用女性賀爾蒙是否會致癌的這個問題，目前還有很多爭議存在，如果適度地使用是可以達到治療的行為，但是過量使用的話，確實有些報導是說有可能會有一些不良的後果。","劉委員建國：局長，你這麼講會讓一些人覺得後果還沒有這麼嚴重。北醫的婦產科主任劉偉民說這種藥物可以拿來當胎盤素使用，過量的話絕對會致癌，他已經說得這麼清楚了。而且，你剛才又提到說這個東西在臺灣是禁藥，但是已經有相當多人揪團到日本、其他國家去施打胎盤素，對不對？"],["康局長照洲：是。","劉委員建國：那你現在又說沒有實證證明，到底它是有效還是無效？因為這樣的說法會導致更多人因為在國內不能注射，所以只好去外國注射了。","康局長照洲：沒有，我剛剛講的意思是，我們現在還在勸導民眾說這個是沒有實證證明的，不要去做這種事情。但有關您剛才提到的那個藥，有些藥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使用的劑量跟手法上是不對的，所以有些人是使用合法的藥，但是用非法的醫療行為來欺騙民眾，大概是有這兩種情形，至於過量使用絕對是有危險的。","劉委員建國：我剛才有問你過量會不會致癌，我剛才問過你這個前提，對不對？","康局長照洲：對，至於是否一定會致癌或是還有其他的病變，這都有不同的學說存在，會致癌是其中之一，但就要看是哪一種女性賀爾蒙，是這樣子。","劉委員建國：第二個部分，你說你們有宣導，對不對？我跟你講，你們的宣導實屬無效，因為就我所認識的人、周遭的朋友以及我所聽到的訊息，你可以去調查一下，揪團到日本、其他國家的人數是在倍數成長中，而且臺灣抓的愈嚴，他們揪團去國外的人數就還是持續在增加。今天我為什麼要提出這個問題，是想要瞭解你們到底要如何來面對、處理這個事情。在國內你們把它當成禁藥，現在也說要積極去處理、查察等等，但是你們在這件事情上愈積極，他們到國外去的人數就愈是成正比增加，那麼這個宣導顯然沒有用。所以，我剛剛才故意問你，在實證上到底它是不是可以達到美容、抗老還童的效果，而你又說目前實證沒有辦法證明功效，對不對？所以也沒有辦法證明它沒有效。","康局長照洲：在世界各國有不同法規的規定，但是在我們這邊還是一樣必須要有確切的實證證明，才有辦法讓它在臺灣使用，我想這是一定的原則。","劉委員建國：我知道，現在並沒有實證證明，那我們要怎麼樣來嚇阻這樣的事情？","康局長照洲：嚇阻民眾到其他的國家，這個……","劉委員建國：你們只靠宣導就是不夠！現在不只宣導沒有效果之外，臺灣本身的這種現象也愈來愈昌盛，所以才會持續地有很多合法的診所做這樣的事情。就像你所講的，他們持有的東西是合法的，但是他們在使用上已經偏離了醫療上的常軌，這也導致很多的診所起而效之，你們也抓不勝抓，怎麼辦？","康局長照洲：這部分我們會加強，請衛生局多多稽查，對於委員剛才提到的部分，我們會持續宣導，讓民眾知道這樣的行為確實有危險性。","劉委員建國：副處長，你要不要說一下？你有打嗎？"],["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劉委員建國：我相信你沒有，天生麗質，很好。","王副處長宗曦：如果民眾到診所去施打，醫師沒有告訴民眾胎盤素並沒有實證效果，還誘導民眾使用，則違反醫師法第二十五條，屬於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要移付懲戒，最高可以廢止醫師證書。針對這部分，我們會再次發文提醒醫師公會會員及相關診所，不要有這樣的行為。","劉委員建國：好，謝謝。"],["主席（劉委員建國）：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衛生署，身障牙科門診上週在花蓮門諾醫院又開幕了，這是東部的部分。臺東部分什麼時候要開始？"],["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是北、中、南、東都有。"],["陳委員節如：好像有編預算？"],["邱署長文達：對。"],["陳委員節如：我記得以前醫事處石處長答應……","邱署長文達：不對，那是東部。"],["陳委員節如：我知道。臺東地區好像要在馬偕醫院。"],["邱署長文達：是。"],["陳委員節如：什麼時候可以開始？"],["邱署長文達：我請王副處長來說明。"],["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昨天是花蓮的部分開幕。","陳委員節如：我知道。黃醫師有跟我聯絡，我沒有辦法過去。","王副處長宗曦：關於臺東的部分，其實我們也積極洽商臺東馬偕醫院，希望他們有意願來做試辦中心。"],["陳委員節如：什麼時候開始？","王副處長宗曦：現在他們還沒有送確定的計畫過來，我們會跟他們聯繫，請他們儘快送來。","陳委員節如：現在已經是年底了，明年上半年可不可以趕快開幕？","王副處長宗曦：我們會努力，讓他們至少提計畫過來，因為還有硬體建設部分要做，我們希望明年臺東能有一家。"],["陳委員節如：那你們現在有沒有編預算出來？我記得你們每年應該都有編。"],["王副處長宗曦：這部分我們可以從醫發基金來找出預算。","陳委員節如：既然經費都沒有問題，臺東部分就要趕快做，從臺東到花蓮或臺北都非常遠，當地身心障礙老人和原住民都非常需要牙科，迫在眉睫，幾月可以做到？請你承諾一下。"],["王副處長宗曦：明年。"],["陳委員節如：明年還很長。","王副處長宗曦：他們要先提計畫，然後要做硬體建設，我們希望明年6月前他們能提出計畫，我們跟他們簽約……"],["陳委員節如：要到6月嗎？提一個計畫要半年嗎？","王副處長宗曦：馬偕醫院要提計畫前要先做相關規劃，他們要把一個樓層或相關的……","陳委員節如：不要說那個，半年以內成立，可以嗎？6月以前成立，有沒有辦法？"],["邱署長文達：我們朝這個目標來努力。"],["陳委員節如：我還會繼續追蹤這個行程。"],["邱署長文達：好。"],["陳委員節如：現在臺灣有幾家？教學醫院和大醫院都有身心障礙牙科門診嗎？","王副處長宗曦：包含花蓮在內，應該是6家。","邱署長文達：是示範中心，如果包括診所，有58家。"],["陳委員節如：將來地區醫院要如何擴充？有沒有這方面的計畫？","王副處長宗曦：目前關於身障牙科，示範中心兼有典範教學的目的，其他就是網絡醫院和指定醫院，在各縣市都有，而且不只一家。","陳委員節如：在教學醫院的部分已經設了，既然設了，就有義務訓練人員，還要培養身障牙科醫生實習，有沒有這樣的場所？應該要有這樣的功能。","現在牙醫師在整個臺灣的人口中占多少比例？","王副處長宗曦：大概是一比一千多，我要再確定一下，抱歉。","陳委員節如：牙齒保健就是從潔牙開始，如果讓牙醫師來協助國人潔牙，成本很高。在國外有口腔衛生師，署長，你對這一點有什麼看法？","邱署長文達：幾個醫學院已經有口腔衛生學系，將來可能會有口腔衛生師，我也贊成。","陳委員節如：現在牙醫不夠，人口比例是一比一千多，雖然在臺北市走兩步就可以看到一家牙科診所，可是整體來說牙醫師還是不夠，如果讓牙醫師去協助民眾潔牙，我覺得太浪費了，應該要有口腔衛生師來協助民眾潔牙，他們可以到機構、學校協助民眾潔牙，將來可以設置診療台，來做潔牙工作，這些工作可以由口腔衛生師去處理，不一定要由醫生來做，到治療階段才要由牙醫師來做。署長，將來是不是要立口腔衛生師法？","邱署長文達：口腔衛生系已經成立了，至於是不是要有口腔衛生師，牙科界已經在談這個問題，我們還要再跟牙醫師公會再討論。","陳委員節如：署長，你本身贊不贊成設立口腔衛生師？你支持這個法嗎？","邱署長文達：還是要經過討論並作成共識，如果大家有共識，我們一定支持。","陳委員節如：我認為我們應該朝這個方向去做，日本早就有口腔衛生師了，他們都在做潔牙，不做治療，潔牙相當費時，而且口腔衛生師應該要遍布每個地區，包含偏遠地區在內，牙齒是身體保健的第一個窗口，衛生署對這個問題要非常重視，而且要擬出計畫，我看你們都要等到牙醫師公會提出計畫才做，你們署本身對於口腔衛生有沒有什麼計畫？","邱署長文達：事實上我們有一個口腔衛生委員會，我們大多聽他們的建議。","陳委員節如：有沒有計畫和目標？比如說，幾年後要幫老人做幾顆牙齒？像日本就準備在五年、十年以後要讓老人原本的牙齒保住二十幾顆，我們的衛生署有沒有這樣的計畫？","邱署長文達：我看過國健局的計畫，請國健局孔副局長來說明。"],["主席：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孔副局長說明。","孔副局長憲蘭：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口腔衛生保健，我們有推廣，從嬰兒時期哺育母乳及預防奶瓶齲齒……"],["陳委員節如：有沒有做計畫？"],["孔副局長憲蘭：有。"],["陳委員節如：有沒有做中長期計畫？要怎麼做？"],["孔副局長憲蘭：有。","陳委員節如：你們有計畫的話，就把文件拿給我看一下，好不好？","孔副局長憲蘭：像委員所說的，我們有分段的計畫，我們最近正要把這些分段的計畫集合起來，變成一個中長程的計畫，如果完成中長程計畫，就會把計畫提給委員。"],["陳委員節如：現在已經有計畫了？你提給我。","孔副局長憲蘭：現在的是分段的計畫，是分開的，不是像委員說的中長程計畫。","陳委員節如：反正衛生署有這個計畫，你們要提出來給本席，好嗎？"],["孔副局長憲蘭：我們會把現在相關的計畫提出來給委員參考。","陳委員節如：本席在5月9日質詢衛生署在101年提升急診品質方案花費3億元，目前已經半年了，請問現在成效如何？進行到什麼程度？","王副處長宗曦：對於急診品質提升計畫，衛生署醫事處補助滿多的縣市針對不同的心血管腦中風提高它的品質，也讓沒有24小時急診的能夠提供24小時急診服務，包括婦兒科……","陳委員節如：本席是指急診門診轉地區醫院的部分，譬如台大的急診要等48小時或者要更長的時間才可能有病床，醫事處擬定要改善此擁塞情況的計畫，請問醫學中心這半年來往下級醫院轉的案子有多少？","王副處長宗曦：目前急診品質提升計畫裡面有兩個，一是健保局對急診品質的提升有若干獎勵，另外一個是垂直整合的部分，針對各縣市找出一個比較壅塞的基地醫院，跟他們比較長轉的……"],["陳委員節如：現在的案例有多少？","王副處長宗曦：我們現在要整合至少要讓它形成十幾到二十個網絡，目前還在計畫審核的過程當中。"],["陳委員節如：你們不是已經進行半年嗎？","王副處長宗曦：剛開始是進行一個說明，請各縣市找出哪幾家基地醫院配哪幾家網絡醫院，目前已經完成整合。","陳委員節如：這個計畫花了3億元，本席預測這個要執行應該是不太可能，就像要台大的病人轉到地區醫院，他們會願意嗎？他們還是會回到台大，對不對？","王副處長宗曦：現在地區醫院搭配的網絡醫院，醫事處已經有做健保的勾稽，其實他們是彼此經常互轉，我們是讓這個網絡更實際，譬如台大的……","陳委員節如：這個計畫花3億元，本席看不到你們有做什麼宣導，你們要宣導民眾對小感冒不要直接到台大，對不對？","王副處長宗曦：我們目前的宣導是對醫療機構跟衛生局做整合，一旦網絡成形之後，醫事處就會對民眾面進行宣導。","陳委員節如：如果民眾的觀念不改的話，你們沒有做宣導，再怎麼轉，他們還是會轉回來，衛生署花了3億元的成效不彰，你們現在沒有提出報告，也講不出個案，這個錢花下去豈不是放到水裡去嗎？","邱署長文達：不會，我已經看到一些成果。"],["陳委員節如：什麼成果？","邱署長文達：就是他們做垂直整合，當然有很多病人不願意轉，但是一般大概可以到10%，這是基層說的，事實上，10%也可以緩解一些壓力，對民眾的宣導正要開始做。","陳委員節如：你們對民眾的宣導不夠，對不對？"],["邱署長文達：最近正開始做。"],["陳委員節如：在哪裡宣導？","邱署長文達：不管在網路或電視，他們都有在做，就是不要一直往大醫院擠，珍惜資源等都有在進行。","陳委員節如：本席看不到你們的宣導，主要就是要向民眾做說明，對不對？"],["邱署長文達：最近就會推出來。","陳委員節如：對此要加強，3億元也是很大的數目，將來的成效如何，3億元是幾年？","王副處長宗曦：就這個品質提升計畫，現在還在簽約撥款，還沒有使用，所以，這個會用到明年年底甚至是後年年底，要看這個網絡形成的狀況。"],["陳委員節如：本席會繼續追問。謝謝。"],["邱署長文達：謝謝陳委員的指教。"],["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藥劑人員尚未有適當管理入法之前，當時您沒有擔任署長，請問當初這個法律是怎麼通過？署長對這個法律的進程有印象嗎？本席是指藥劑生與藥劑師的部分。"],["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食品藥物管理局長會比較清楚，是不是請康局長來說明？"],["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當初我們訓練這些人員就是在學校設立藥學系等，因為這是世界各國的趨勢，所以我們也開始這樣做。","江委員惠貞：對，我們都贊成。本席要知道的是，當初這個流程怎麼處理？民國幾年開始對藥劑生、藥劑師立法？"],["康局長照洲：這個可能要查一下。","江委員惠貞：你們來溝通時，本席一再提醒你們，驗光人員法基本上要有一個規範可以看，是不是？","康局長照洲：就是把這個師弄到法裡面的過程，基本上，這些都會經過教、考、訓的過程。","江委員惠貞：對，像藥學系一路下來，簡單來講，過去坊間很多藥房開始幾乎都是商業行為，很早期只有在醫院才有對醫藥的管理，對不對？"],["康局長照洲：對。","江委員惠貞：後來這些西藥房到處都有，後來才納入管理，就是從藥劑生、藥劑師，其實在這之前，在學校也有藥學系，就是符合現在所謂教、考、訓、用的模式，對不對？"],["康局長照洲：沒有錯。謝謝江委員的指教。","江委員惠貞：現在有一個很大的爭議就是方才鄭委員有提到，其實驗光人員這一塊在上會期有滿多討論，爭議在於對驗光師與驗光生賦予醫事人員的身分，就像藥劑師、藥劑生也是醫事人員的身分，請問署長對不對？"],["邱署長文達：是的。","江委員惠貞：他們除了在醫療機構可以執業之外，請問他們可以在商業領域執業嗎？"],["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如果納入這個法，基本上，他們就是醫事人員，醫事人員會在驗光所執業，至於他是不是可以在眼鏡行執業是所謂同址設立的問題。","江委員惠貞：如果今天要是讓驗光師有驗光所，變成了一個新的行業，而無視於現在市場上所有的眼鏡行面對這樣處境的問題，請問這個法的義意在哪裡？以後就會有很多驗光所，你們叫民眾到驗光所尋求驗光，你們認為這些驗光師會有業務嗎？他們一定要附依在醫療處所，他們沒有辦法有自己的驗光所，是不是？","現在以藥劑師來講，他們除了在醫事院所之外，包括量販店、超商、屈臣氏及民生用品販賣場等，這些都是商業場所，他們都在那邊執業，對不對？"],["王副處長宗曦：是。","江委員惠貞：只是有做區隔，同址，對不對？","王副處長宗曦：對，是這樣的情況，沒有錯，其實我們希望能夠兼顧現在的情況再加上一些……","江委員惠貞：所以，今天你不能限縮他們只是一個醫療人員在醫療處所，拘泥他們未來只能在驗光所或是醫院、診所裡面，如此一來，目前在街道上所有的眼鏡行是否都要關門了？","王副處長宗曦：我們會考量現實狀況，儘量讓他……","江委員惠貞：可是，行政院版顯然將驗光和配鏡做了區隔。","王副處長宗曦：其實在條文裡面，還是有處理到像這樣的問題，因為康局長想要補充……","江委員惠貞：康局長，這個業務和你有關係嗎？","康局長照洲：沒有關係，但是委員剛才提到執業的場所，藥師在藥房或藥局，其實有分兩塊，一是賣藥，另一是調劑。調劑是一種醫療行為，賣藥是商業行為。","江委員惠貞：所以在調劑部分，藥劑師要有一個藥劑調劑所，對不對？","康局長照洲：對，在這個場所裡面。","江委員惠貞：照理說，他只能調劑，怎麼能賣感冒糖漿、怎麼能賣維骨力……","康局長照洲：我們有規定，在藥局有所謂的執業場所……","江委員惠貞：所以執業場所就是個商業處所，對不對？","康局長照洲：對，目前對藥局是這個樣子。","江委員惠貞：所以驗光師怎麼跟配鏡是分開的呢？驗光單獨就是驗光，把配鏡變成是商業行為，以後這個行業恐怕沒有人能做，因為沒有人去！以後你就直接說明驗光師存活的空間就只有在醫療院所，如果要自己開設驗光所，我告訴你，沒有生意可以做！","王副處長宗曦：所以在這個條文裡面，有提到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場所，未來眼鏡行如果是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場所……","江委員惠貞：你們就要說明白，眼鏡行是不是認可的場所，不要這樣曖昧不明！你讓現在市面上所有的眼鏡行、眼鏡公司完全沒有生存空間，今天他們縱使有驗光師進駐，也都沒辦法執業。這個問題很嚴重，你們不能昧於現實，昧於事實，昧於需求！","邱署長文達：我們提出來，就是要聽大家的意見，然後再做修正。","江委員惠貞：署長聽我這樣說明之後，你認為可以切開來嗎？"],["邱署長文達：這個我們會再……","江委員惠貞：切不開呀！因為我不可能單一的去找驗光師。而市面上這些眼鏡行、眼鏡公司的從業人員，現在得經過你們的特考，才有機會當驗光師或驗光生，雖然有五年的特考期限，但也不是全部都能考得上，更不是就地合法，還是要有本事才能考得上。其實本席也不贊成題庫一定要公會提供，一定要怎樣，開玩笑！那衛生署的專業在哪裡！所以你們就根據專業來設題庫，讓他們來考試，考過了，他就是驗光師、驗光生。簡單來說，醫療處所、醫療場域不能有商業行為，所以現在眼科診所的醫師不能在他的診所裡面販賣眼鏡，連配鏡都不行，對不對？","王副處長宗曦：報告委員，是可以配鏡……"],["江委員惠貞：但是不能賣眼鏡……","王副處長宗曦：不是，他們本來就可以配鏡、賣眼鏡。"],["江委員惠貞：為什麼要切割成兩個處所？"],["王副處長宗曦：現在是執業範圍的部分……"],["江委員惠貞：所以我才說你們很矛盾！","王副處長宗曦：他們本來就可以做，而且不需要考照，就可以配眼鏡。","江委員惠貞：眼科醫師是可以的，可是你們的人來跟我說，你們也擔心醫師的道德問題，因為配鏡是商業行為，利潤比較高，所以縱使他可以不用配，還有其他的醫療方式可以採用，但是醫生直接要他配鏡。你們擔心這一塊，所以眼科醫師和眼鏡行要分開。我覺得這是多此一舉！","王副處長宗曦：報告委員，其實我們的意思是要做適度區隔，就像聽力治療師可以賣助聽器一樣；但是基本上，一個是醫療行為，一個是商業行為，事實上是可以同址的。","江委員惠貞：我可以認同你們在醫療機構裡面不能有商業行為，但是在商業領域當中，具有專業的部分，甚至醫療行為部分，一定要有醫療專業人員進駐。這不就是最簡單的做法？結果你們卻把它搞得很矛盾！本席認真看過你們的條文，發現中間的矛盾點還真是不少。","王副處長宗曦：是，我們應該要加強說明……","江委員惠貞：不是加強說明。你們要先決定藥劑師、藥劑生這一塊要如何做處置之後，驗光人員的部分就不難界定了。","王副處長宗曦：是，我們可以參考藥劑生、藥劑師在藥局的執業模式；但是他們之間稍微有些不同，驗光師基本上還是有做驗光，類似一個……"],["江委員惠貞：驗光師可不可以開處方箋？","王副處長宗曦：驗光師經過驗光之後，可以有一個配鏡的處方。"],["江委員惠貞：驗光師本身就可以開驗光處方箋？","王副處長宗曦：是，他可以有一個驗光出來的處方，做為配鏡的驗光單。","江委員惠貞：你的意思是，眼鏡公司只能拿著這些處方箋才能做配鏡的動作？","王副處長宗曦：按照我們的版本，其實現行的眼鏡行都可以在五年內透過特考，取得驗光生的資格，任何人需要做近視或遠視的驗光，都沒有問題，可以在現行的眼鏡行進行驗光及配鏡，對於大家的執行形態並沒有影響，只是他要在五年內……","江委員惠貞：你認為沒有影響，可是他們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憂慮？連我都跟著憂慮不安。"],["王副處長宗曦：所以我們要加強跟他們的溝通……","江委員惠貞：可是你們連我們都說服不了，又要怎麼去說服這些既有的從業人員？","王副處長宗曦：是，我們會加強溝通。","江委員惠貞：我想這部分，你們應該好好整理一下，教考訓用要一致，很多學校已設立專有科系，曾有專有科系的教授跟我說，衛生署對於配鏡的定義與我們在學界，還有有實務經驗者的配鏡定義是完全不同的，那就慘了，難怪你們兩個兜不起來。我們希望這次驗光人員法的修正是有進展的，可以好好的做一些規範及處理，也希望你們在實務面、在學界及民眾就醫或驗光、配鏡的過程，絕對不能失衡，也不能偏頗。"],["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媒體報導，台北市某國小特教男老師明知自己罹患愛滋病，竟涉嫌透過同志網站提供K他命毒品來引誘男網友做愛，而且還刻意隱瞞染病的事實，全程不戴套，被害人至少有五至七人。台北地檢署函詢衛生署查詢男師的就醫紀錄，發現他是愛滋病的染者，甚至還準備搬離，於是緊急拘提。本席要請教署長，目前我國對於HIV的患者有沒有通報機制？那個機制是什麼？"],["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他們有很好的機制。"],["主席：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黃副組長說明。","黃副組長彥芳：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依據AIDS條例，醫院發現感染者都會進行通報。"],["蔡委員錦隆：你們通報系統是什麼？為什麼他們還要跟你們查詢？何時建立的？","黃副組長彥芳：通報系統已經建立二十幾年了，就是個案的通報資料，因為那算是傳染病。","蔡委員錦隆：是傳染病，也就是符合96年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對不對？"],["黃副組長彥芳：對。"],["蔡委員錦隆：這一次是不是用這個條例來處理他的？檢方就是按照這個羈押他的對不對？"],["黃副組長彥芳：對。"],["蔡委員錦隆：是這個條例對不對？","黃副組長彥芳：是，第二十一條。"],["蔡委員錦隆：這個條例有什麼可以處罰的規定？","黃副組長彥芳：根據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會依這條規定來處理。","蔡委員錦隆：也就是他明知自己有愛滋病，若還用毒品引誘男同志，可以判處五年以上徒刑？"],["黃副組長彥芳：對。"],["蔡委員錦隆：有這個條例嗎？","黃副組長彥芳：是，這個條例第二十一條這樣明文寫的。","蔡委員錦隆：這個條例沒有錯，但為什麼會讓這個男老師有這種行為？這不是很好笑嗎？為人師表者沒有基本常識嗎？對於這種情形你們有沒有防範機制？","黃副組長彥芳：對於每個感染者，衛生局在做個案管理時，會將這條例的內容大致上跟感染者做一些宣……"],["蔡委員錦隆：你們有沒有對這一些感染愛滋病或免疫系統病的人做一些教育？這種會一直傳染的……","黃副組長彥芳：基本上，就是各地的衛生局都會有AIDS的個案管理人員，就是公共衛生護士……","蔡委員錦隆：不是，現在我講的不是管理，而是教育，要講習、教育，因為對於這種他不一定懂，而且對法律也不一定清楚，坦白講，這個法律真的很少適用到，一般人幾乎沒有這個概念，患者可能就在不知有犯法的情況下做出那種行為，對不對？","黃副組長彥芳：是，跟委員報告，我們從前年開始就將這樣的條例請第一線的公衛人員宣讀過……","蔡委員錦隆：我的意思是，針對這種免疫系統病患，就是愛滋病患，你們有沒有做事先的講習或告知相關法律？","黃副組長彥芳：有，現在有。"],["蔡委員錦隆：什麼時候開始告知的？每個愛滋病患者都有收到這一類法令規範資料或有講習、通知嗎？","黃副組長彥芳：有，他們都有簽名。","蔡委員錦隆：有簽名，意思是他們了解這個法令？","黃副組長彥芳：對，我們有寫明。"],["蔡委員錦隆：有這個法令嗎？","黃副組長彥芳：有法令，我們也特地……"],["蔡委員錦隆：你們現在有這個講習機制嗎？","黃副組長彥芳：不是講習，就是個人的教育。","蔡委員錦隆：你們多數採用寄送方式，他根本沒有在看，這種東西是不是在特殊的狀況下，譬如在醫院看診時可否設立講習機制，用話語告訴他？否則一本厚厚的條例，很多人並沒有辦法去理解，尤其條例內容這麼多，就傳染病的部分應該讓患者知道，希望在講習方面可以加強一下。","另外，驗光師的部分，現在國小學生超過一半近視，高中生也有八、九成近視，可以說近視居全世界之冠。驗光師有兩萬多人，對不對？"],["邱署長文達：對。","蔡委員錦隆：眼鏡如果沒有配好，不只視覺，其他器官也會受影響，對不對？"],["邱署長文達：當然。","蔡委員錦隆：很多專門技術人員本身就有很多證照，為什麼驗光師就不用證照？"],["邱署長文達：所以我們這次才會……","蔡委員錦隆：兩萬多人，我覺得這個證照是有必要的，而且我們發現，驗光師若不是真的可以很明確判定數據，製作出來的眼鏡，更嚴重的是隱形眼鏡，更容易傷到眼睛，驗光師要對數據下定論時，不只仰賴機械，也需要判斷，對不對？"],["邱署長文達：對。","蔡委員錦隆：如果沒有專業水準或未受一定的課程、訓練，由這些人幫這麼多的近視者驗光，其判斷是否正確？如果不正確，是不是會引發更多毛病？驗光師已經有兩萬多人了，應該要設立驗光師相關機制，也可以辦理專業訓練課程，讓這些人有基本的水準、常識，署長，你是否贊成？","邱署長文達：是的，就是因為這樣，我們才提出這個案子，希望多聽取大家意見來作更好的修正，這方面我們一直在努力。","蔡委員錦隆：憲法第十五條也規定得很清楚，人民的工作權之外，要考量到專業人員的執照。這個是醫療的範疇，而且對於隱形眼鏡如何調配，驗光師的判定具有重要的影響，所以我覺得對於驗光的業務、責任管理等都有必要加以規範，所以本席很支持驗光師的設立，俾讓民眾未來都能得到良好的檢驗。","另外，今天我們看到國民健康局調查台灣地區兒童及青少年口腔衛生狀況時，這些問卷表中父母親的職業欄竟然出現舞女、酒女、女傭、門房等，這些有職業階級的分類，是不是有歧視的問題？","邱署長文達：是，那是很不恰當的。當時是委託學術界來做的，這個我們已經暫時停發，而且也開始檢討內容，修正後也會召集專家來審查。","蔡委員錦隆：審查方面是不是可以更嚴謹一點？像這種帶有污辱或讓人感覺不舒服的字眼或歧視性文字，真的是不太適合。每次你們都說是研究單位做的，不是你們，所以你們就沒事，審查時你們是不是應該更嚴謹一點？"],["邱署長文達：是。","蔡委員錦隆：常常出包，這種研究是不是過於粗糙？精確性也會受影響，應該檢討委外受託單位是否適合、真的可以做這一類的研究，好不好？","邱署長文達：好。謝謝，這個我們一定會很注意。","蔡委員錦隆：坦白講，這個東西真的很不適當，尤其那些字眼是帶有歧視性的。大家都希望人人平等，這是最基本的人權，對不對？出現這種字眼，在民主國家真的是引以為恥，應該深切檢討，好不好？","邱署長文達：是，一定會仔細檢討。"],["蔡委員錦隆：謝謝。"],["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趙委員天麟發言。","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對於驗光師法部分我有一些補充的修正提案，待會兒可能會一起討論，剛剛陳委員歐珀也提及附議我所提的修正，就是不管是在考試相關題目或是平常教育部分，因為它有一定時數的限制，除了公會、醫事團體，有關於工會的部分是不是也可以讓他們參與在意見及教育當中？因為他們是從業人員組成的，所以不管是商業公會還是職業工會，或是經過衛生署指定的團體，是不是可以研議讓他們也可以有參與的空間？"],["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剛才也提到了，我們會注意這個。","趙委員天麟：謝謝。接著也請康局長一起備詢。首先謝謝康局長，食品藥物管理局在這段時間都有針對先前我關心的美強生奶粉議題深入分析、檢驗。我以下所要講的其實是作為提醒，我們在10月25日就含鐵屑奶粉問題召開記者會，當時，我們質疑地方主管機關在這件事的處理上稍嫌緩慢，使得很多不知情的民眾都食用，當時即便要求業者下架也沒辦法，因為已經都賣完了，因而引起一陣恐慌。在我們25日開完記者會之後，26日起各地也陸續有人來向本席檢舉不同批號的產品，但為了避免造成市場上的恐慌及對業者造成太過的衝擊，這是基於良善的角度，因此本席並未再召開記者會，但有把資料移給FDA，請你們去做嚴謹的瞭解。10月30日台北市衛生局抽驗了8種不同的美強生產品。本席要提醒衛生署的一點是，在10月26日，即我們召開記者會的隔天，台北市去抽查的結果統統是未檢出。"],["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對。","趙委員天麟：後來，我們提供資料之後，他們再去檢驗。當時的情況是，我們目測是有看到少量黑色的物品，這是不同的批號，也請你們的人員來看，目測時確實有看到，但目測是不能算數的，所以就進行檢驗，你們也要求台北市衛生局自己去驗，而不是只拿我們提供的部分去驗。在檢驗之後，在8項產品之中，共有4項產品驗出極少量、黑褐色微粒，在不同、新的四個批號中有出現這個情況。出現之後，你們也立刻請美強生臺灣總公司來說明。他的說明是生產線沒問題，但是，製罐廠在高溫接金屬罐身時造成了這個問題。到現在為止，也已經過了一個多月，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其他裁罰的規定，你們有沒有什麼更具體的作為？因為本席以上所說的所有過程，都是站在極善意與理性、避免恐慌及對廠商生意造成嚴重衝擊的角度。但事實擺在眼前，當時他想要誤導說，某一對夫妻開了一個高額的價金，企圖威脅他們，他們拒絕接受要脅才做出這樣的態度。但是，那個批號本來就有，而且已經被吃完了。當初他們表示所有的批號都不會再有，可是，現在證明，起碼有四個批號的產品有少量黑褐色的沈澱物。請問局長，這件事該怎麼處理？對於這件事，我們雖然理性，但不代表不在意，只是我們一定要替消費者把關，因為他們是普遍、大量地在餵食小朋友這些產品，請問局長，你們接下來會有什麼行政作為？","康局長照洲：謝謝委員的關心，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請地方衛生局一定要加強抽查、檢驗。當然，在檢驗的過程中，有一些是還沒有辦法斷定，因為有時候過度調製的時候，也會產生一些燒焦的物質，在整個衛生條件之下，那部分是合理的。但如果是因為鐵屑、包裝包材產生的東西，那就有所謂污染的問題。我們現在在確認這部分之後，地方衛生局其實也開始做了該下架等該有的處理。委員關切的可能是如果他們一直再犯，我們會怎麼處理。基本上，對於這樣的問題出現時，第一，我們會限期要求他們做解釋，沒有辦法解釋時，我們是可以做一些要求，最嚴重的就是禁運、不准其再進口或者調高檢驗的百分比，當然，現在已經幾乎是百分百的檢驗率，這部分我們會盡量讓不合格的東西阻絕在外。如果進來的話，一定是合乎規定的。如果他們再犯的話，我們就必須採取禁運的動作。在此之前，我們會做合理的評估。","趙委員天麟：你所講的未來的部分，我們都認同，但是，都還沒有發生到那個階段，現在是當下都還沒有任何處置。就我的瞭解，我們當時是要求美強生應該基於社會道德、主管機關應發揮公權力，全面下架、檢測完畢，沒有問題後再重新上架。當時無論是衛生署或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都沒有接納我們的訴求，而後又發生現在這樣的狀況，起碼這四項產品也都沒有下架，你們也沒有開罰，我想先預告一下，因為下週二是本席忍耐的極限，我就要召開正式的記者會了，我今天先公開地提醒你們，因為你們最後的階段要驗出那個到底是什麼東西，在你們驗出結果之前，我們已經證實有那個黑色沈澱物，你們經過調查也瞭解到，那是在於製罐廠在高溫接金屬罐身時所造成，而不是在過濾那些奶粉所留下的焦糖或燒焦奶粉所致，事實上，我們第一次的記者會，他們就有做這樣的證實和說明。我現在要提醒和請求的是，首先，你們可否在這幾天之內儘速公布你們檢驗出的結果，那個物質到底是什麼。其次，你剛才講的是未來式，就現在式而言，你們有沒有辦法做行政指導，要求台北市衛生局立即將這四項全面下架，全部檢測完畢再重新上架。因為他已經是累犯，又或者說他並沒有很真實地面對，因為他先前強調只有一項，拒絕其他產品下架，因此，我們還是要重新提出這個訴求。這一個多月以來，本席內心還是有些不安，為了理性和良善的出發點，我們不知已經讓多少孩子又喝下了這四個批號多少的奶粉。我已經宣布，下週二我就是要召開正式的記者會，除非在下週二之前，你們就正式對外公告，因為透明的資訊與行政作為一樣重要，否則消費者都不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所以，我想請教局長，你們會有什麼作為？","康局長照洲：因為這個部分是由台北市衛生局在處理，我們會儘速與他們聯絡，請他們加速處理。目前台北市衛生局也發函請該公司在11月30日之前提出改善措施，另外也抽了四批做檢驗，我們會趕快聯絡他們，看看他們最後檢驗的結果是如何，盡快來處理此事。","趙委員天麟：因為剛才本席開宗明義就說了，這個質詢是提醒的作用，我並沒有任何苛責的意味，但是，就剩下最後幾天，我可能要下最後通牒，因為這是民生議題，不容延宕。這段期間內，我們給了他們最充分的時間，讓他們從國外的總公司派員來說明、解釋、檢查原因。我們現在最起碼的要求是，它未來是一定要改善的，如果不改善，就永遠都不讓它進口。但我現在講的不是後端，而是美強生公司和主管機關在當下要立刻針對已經存在的這些問題，例如公開記者會的新聞發布、下架或甚至是裁罰的問題，才能夠進到下一步，將來在反省檢討時，他才能夠知道未來要怎麼做。我不希望因為我們的理性換來的是，最後他就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然後，前面發生的就都算了，以後再慢慢改善。他們說是金屬罐高溫接罐所產生的，我們認為茲事體大，因為我們不知道他們生產了多少這個罐銷到台灣與全世界，這是我們的社會責任。","康局長照洲：好，我們會請台北市衛生局、消保官來談，無論是食品衛生管理法或消保法，應該也都可以來做些規範。","趙委員天麟：好，謝謝。"],["康局長照洲：謝謝。"],["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請教署長一個有關流感的問題，昨天疾管局主動召開一個記者會，他們說到目前為止，只有六成四的幼兒去注射公費的流感疫苗，目前疫苗還剩下八萬五千多劑，本席認為這樣的接種率的確是偏低，表示還有三成六的孩子還沒有接種，衛生署到底知不知道，為什麼這個接種率可能會偏低？","除了開記者會之外，衛生署還有一些什麼樣的措施呢？現在開始是流感的高峰期，你們如何讓家長知道這樣的訊息，而且他們也願意帶孩子去接種公費流感疫苗呢？"],["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新聞的公開就是很好的宣導，其他部分我請CDC來說明。"],["主席：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黃副組長說明。","黃副組長彥芳：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小孩接種流感疫苗的部分，我們有透過邀請名人開記者會來做一些宣導。"],["王委員育敏：今年的接種率是不是比去年還低呢？"],["黃副組長彥芳：稍微低一點。","王委員育敏：有沒有受到新聞事件的影響，前一陣子有家長主動控訴疫苗？","黃副組長彥芳：這是之前的新聞事件，我們已經做了很多澄清。","王委員育敏：民眾的心理及意向很容易受到新聞事件的影響，這件事情後來也證實不是真實的，你們有去鑑定小孩的真正死因，如果這是謠傳或是以訛傳訛，你們就必須用最快的速度及方式去做公開的聲明，以使民眾可以放心。如果應該被施打的幼兒沒有去接種，一旦感染將會有很多併發症，最後損失的就是我們幼兒的健康。衛生署站在捍衛國人健康的立場，特別是防疫的部分，你們必須採取更為強而有力的作為及聲明。","邱署長文達：此件有關嬰兒流感的突發事件，CDC及衛生局的介入都非常之快，大概第3天就解剖了，之後也立刻澄清，當然此段時間有一部分人是有受到影響，不過最後都恢復了。","王委員育敏：未來有關防疫的資訊揭露，這部分可以考慮在修法時予以納入，比如有關地震的資訊，不能因為是地震達人就亂講一通；另外，還有一些節目，明明不是醫事人員，他們卻可以說出一些防疫方面的訊息。將來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透過修法來限縮這些媒體的不實報導。","邱署長文達：這方面的影響非常之大，至於該如何做，還需要大家再來討論。","王委員育敏：針對驗光人員法草案，眼科醫師及驗光人員的差別在哪裡呢？","邱署長文達：最重要的前提，就在驗光時發現無法矯正到正常的範圍時，患者可能就要趕快去看眼科醫師。其他的細節，我請醫事處來說明。","王委員育敏：在第十二條針對未滿6歲的小孩，你們認為他們可能是疾病的因素，所以並不建議由驗光師來驗光。現在有一些人是假性近視，比如一些小一、小二的學生，他們不一定要真正配戴眼鏡，可能可以透過藥物或物理性的治療就有回復的空間。針對這個部分，驗光師可以判斷嗎？最好還是由眼科醫師來做更為詳細的診斷及鑑定才對。"],["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在第十二條有增加一項，即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有轉介至眼科醫師的義務，而且亦有相關的罰則。","王委員育敏：由於這些兒童還在成長及發育的階段，不像大人已經定性了，所以他們的可治療性會比較高。類似這樣的孩子，你們建議家長是帶小孩子到眼鏡行，或者是像未滿6歲的小孩一樣呢？本席認為如果這些小孩是第一次近視的話，你們是不是應該規定，必須帶小孩到眼科醫師去做比較詳細的檢查，以確定是病理性原因或真的是近視呢？如果確定是後者，才讓他們去眼鏡行做配鏡的動作。就衛生署的專業立場而言，雖然在法上沒有規定到這一部分，因此本席會問你們，小孩子第一次近視時，你們會建議到底是要帶到眼鏡行，或是帶到眼科醫師那裡去呢？","王副處長宗曦：以現行的狀況而言，視力檢查還是由眼科醫師來進行。將來本法在完成立法並上路之後，我們會注意一些宣導工作，比如第一次有這種情形的兒童，是否該做完整的視力檢查，而非僅做單純的驗光而已。","王委員育敏：驗光師或眼鏡行做得到完整的視力檢查，還是只有眼科醫師可以做到呢？"],["王副處長宗曦：完整的視力檢查不在驗光師的執業範圍裡。","王委員育敏：小孩子第一次近視時，還是應該帶至眼科醫師處去做完整的視力檢查。然而此一觀念還沒有完全被建立起來，一般而言，當小孩有近視時，就馬上帶到眼鏡行去配眼鏡，而小孩就一直戴眼鏡，這讓有可能被矯正的機會也喪失掉了。","針對第十二條，你們有規定未滿6歲者，本席主張應該增加如果兒童是第一次近視的話，他們必須去鑑定近視的原因，所以就是家長帶到眼鏡行，也必須轉介至眼科醫師去做檢查，如此也能符合第十二條的精神，讓驗光師可以建議家長先帶小孩到眼科去做進一步的確定。如果沒有疾病等之因素，而且是第二次的話，這就可以由眼鏡行來配鏡。我看完第十二條之後，就知道你們的漏洞正好是在這裡，為增加對小孩的保護，本席認為應該納入上述的意見。","現在眼鏡行已經變成大家會去配鏡的地方，眼鏡行可不可以是驗光師執業的場所呢？你們在法條上並沒有寫得非常清楚，可是已經有委員提出這樣的見解。你們是不是認為，如果眼鏡行配有合格的驗光師，那麼他們就可以執業了嗎？","王副處長宗曦：在法條中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場所，未來我們將會公告場所，如果有眼鏡行在裡面，那就是驗光師可以執業的場所。","王委員育敏：衛生署提出驗光人員法草案是要更為制度化，本席深表支持，但是必須照顧到兒童的視力保健，還有必須由眼科醫師來為他們最第一次的鑑定，這方面絕對沒有模糊的空間。按照醫學專業的立場而言，如果該這樣做，就必須將制度朝此方向來調整。由於國人配眼鏡都會到眼鏡行去配，所以也應該給業者有合理的執業空間，然後還要輔導他們，如此才能使眼鏡行成為專業及便民的場所。","邱署長文達：剛才委員提到的第一次，這是非常好的意見。","王委員育敏：既然如此，就將此一意見納入修法之中，本席會提出修正動議。謝謝。"],["邱署長文達：謝謝。"],["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非常贊同王委員育敏的意見，我想這個修正動議可以放在第十二條裡面，也就是不管是成人或小孩，第一次要驗配眼鏡時，眼鏡行就要問他是否到過眼科看醫生，必須看過之後，才能到驗光師那邊去配眼鏡，也就是整個流程要有一個層次。根據我的印象，我們在第七屆時，驗光師法就已在委員會審查通過，所以我直覺認為已提報院會三讀通過，很抱歉，我不曉得驗光師法沒有三讀通過，所以今天我看到驗光人員法，還以為這指的是驗光生，就如同我們有藥劑師、藥劑生一般，所以我認為驗光人員指的就是驗光生，真的沒有想到驗光師法還沒有通過。其實當時我也沒有特別去關心這個環節，總以為法案出了委員會就應該差不多了。現在這個法案名稱改成「驗光人員法」，對象當然就包括驗光師和驗光生，我覺得這個名稱很好，等於是提醒衛生署，就像當初你們要立藥劑師法時，就應該考慮到藥劑生一般，所以那個法的名稱就可以叫做「藥劑人員法」。同樣的，現在聽力師法也三讀通過了，負責操作機器的這些從業人員，是要叫做「聽力配製生」還是什麼稱呼？我覺得針對相同行業的人，就其層次的不同，名稱上是有區別的，衛生署在立法規範時應該同時想到才是。就好比藥劑師、藥劑生，當初立法時，因為衛生署沒有考量到，於是分成兩個法來規範，而現在驗光師和驗光生就可以在同一個驗光人員法裡面規範，我覺得這樣很好，因為可以互相呼應。對不對？"],["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對，我想可以用這種模式啦！","徐委員少萍：這個模式是進步的。那現在聽力師法通過了，可是聽力部分的其他從業人員要怎麼規範？我想相關的法律要趕快推出，或者將來也可以把兩者合併。","另外，請教王副處長，驗光師法已經在第七屆完成審查，這個法和今天審查的驗光人員法是否有很大的不同？驗光師法規範的對象是驗光師，並不包括驗光生，而今天這個驗光人員法規範的對象除了驗光師之外，還包括驗光生。請問這裡面規範的驗光師部分是否和上次的法案一樣？"],["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對，幾乎沒有什麼差別，只是把驗光生的部分予以納入，讓從業人員可以透過特考取得驗光生的證照。","徐委員少萍：其實眼鏡行最關心的就是希望驗光生能夠透過考試取得合格的證照。請問目前在眼鏡行裡面執業的這些配鏡人員，是否有規定必須具備什麼資格嗎？"],["王副處長宗曦：目前是沒有規範。","徐委員少萍：都沒有規範？只要會操作儀器就可以嗎？聽說那些儀器都很貴，本席也去眼鏡行配過老花眼鏡，都是這樣看看度數就馬上配了。","王副處長宗曦：目前並沒有把這些人列為是從事醫事行為的醫事人員，所以沒有醫事方面的相關規範。","徐委員少萍：這個法要趕快通過，因為實在拖太久了，尤其現在近視的小孩很多，可是我們也不曉得他們在眼鏡行配的眼鏡是否合適？如果配了不太合適的眼鏡，可能會加深度數，更何況如果眼睛有疾病，從眼鏡行的儀器也看不出來。因此，本席非常贊同王委員育敏的意見，希望這個法條能夠再修正一下，規定第一次到眼鏡行配眼鏡的人，不論大人或小孩，驗光師或者驗光生一定要問他有沒有先到眼科看過，如果沒有，就不能幫他配眼鏡，一定要他先到眼科看過醫生之後，才能幫他配眼鏡。我覺得這樣應該會比較好一點，是不是？"],["王副處長宗曦：是。","徐委員少萍：剛才討論的結果就是這樣，而且你們也贊同？"],["王副處長宗曦：是。","徐委員少萍：另外，有關五年五次的應考這部分，現在這個法案指的是驗光生，亦即驗光生具有五年五次的應考權……"],["王副處長宗曦：是五年舉辦五次的特考。"],["徐委員少萍：就是一年一次？","王副處長宗曦：對，一年一次，連續五年。"],["徐委員少萍：萬一考不上呢？就不能再考了嗎？","王副處長宗曦：如果他過去有三年以上或六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不要求任何學歷的話，那在這五年期間是保障他的工作權。"],["徐委員少萍：五年以後就沒有了？","王副處長宗曦：對。所以在這五年期間，其實滿重要的，就是要輔導他們。","徐委員少萍：你們儘量輔導，如果再考不上，就不可以從事這個配鏡工作，對嗎？","王副處長宗曦：輔導之後還是考不上的話，按照行政院版本，他不能驗光，但依然可以配鏡。","徐委員少萍：可以配鏡，不能驗光？","王副處長宗曦：他不可以驗光，但是可以拿驗光之後的驗光單來做配鏡。"],["徐委員少萍：就是必須拿驗光師或醫師所開的驗光單來配鏡？"],["王副處長宗曦：是。","徐委員少萍：那麼驗光生和驗光師可以開立的驗光所，是附設在眼鏡行裡面嗎？","王副處長宗曦：就像眼科醫師開立眼科診所一樣，驗光師可以單獨成立一個驗光所，專門幫人家進行驗光和屈光等非侵入性的檢查，而受檢人拿到他的驗光單之後，就可以到眼鏡行去配眼鏡。當然，如果在眼鏡行裡面可以執業登記的話，這個驗光師也可以在這家眼鏡行從事驗光和配鏡的工作。"],["徐委員少萍：就是說眼鏡行裡面會有驗光師或驗光生在那裡執業？"],["王副處長宗曦：對。"],["徐委員少萍：那就不是驗光所嘍？","王副處長宗曦：對，就不是單獨成立的驗光所。","徐委員少萍：並不是驗光所設在眼鏡行裡面，而是眼鏡行裡面可以有驗光師或驗光生幫他們做驗光的動作？"],["王副處長宗曦：是。","徐委員少萍：署長，你認為如果驗光師單獨成立驗光所的話，會有生意嗎？","邱署長文達：應該也有才對，因為眼科大概做不來那麼多。","徐委員少萍：我是覺得以後眼鏡行裡面附設驗光師或驗光生的情形會比較多。若說驗光師或驗光生也可以單獨成立驗光所，那為什麼不把它分清楚？就像藥局和醫院一樣，讓眼鏡行專門從事商業行為嘛！","王副處長宗曦：驗光師還多一項執業範疇，他可以從事低視力的矯正，就是針對眼睛度數不深的人進行矯正。因此，驗光所的工作範疇還包含這種矯正……","徐委員少萍：我是在想，為什麼你們要讓眼鏡行裡面設有驗光師或驗光生？眼鏡行只要單純的賣眼鏡或是根據驗光單來配眼鏡不就好了？為什麼還容許他們裡面設有驗光師和驗光生？如果這樣，驗光師和驗光生開立的驗光所不是很難經營嗎？假設那裡面有驗光師和驗光生，那我到眼鏡行一次就搞定了，對不對？驗光完畢，我就在那裡配眼鏡就好了，何必要到驗光所去呢？","我覺得你們這樣劃分，可能是受到眼鏡公會的壓力所致。他們當然希望眼鏡行有驗光師和驗光生，但是學理上、實際上我們倒希望他們分開。因為分開的話，一個專門驗光，一個專門配眼鏡就好了，分工嘛！為什麼要容許他們成立驗光所，又容許他們在眼鏡行？這是妥協，你們跟眼鏡公會妥協嘛！不是這樣子嗎？","我都會想到這一點，其他委員不會想到嗎？眼鏡行就是配眼鏡，就是商業行為。他們配眼鏡就好了。至於驗光師和驗光生，以後都可以開驗光所，可以有生意，對不對？驗光之後再到眼鏡行去配眼鏡就好了，為什麼我們不這樣想呢？行政院版本如果容許眼鏡行也可以設驗光師和驗光生，那真正的驗光所根本不可能營業，不可能有生意的。"],["邱署長文達：我們會多聽取大家的意見。","徐委員少萍：我不知道這幾個版本裡面，眼鏡行是不是都可以設有驗光師和驗光生。連行政院版本也有，是不是？我懷疑你們都跟某特定團體有妥協。","王副處長宗曦：報告委員，我們的版本是可以公告，所以未來要公告才可以。"],["邱署長文達：沒有任何妥協。"],["主席：謝謝兩位。","接下來請楊委員曜發言。","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同仁都談到驗光人員法草案的問題。我先請教署長，目前衛生署推動有關視力保健方案中，最主要的內容是什麼？"],["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國健局在這方面做的非常多。我請國健局做簡單的報告。"],["主席：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孔副局長說明。","孔副局長憲蘭：主席、各位委員。研究顯示要預防近視的發生，其實要多增加戶外活動的時間，另外就是減少長時間近距離閱讀、看電視及電腦螢幕。所以國民健康局經由宣導教育，讓家長瞭解要多帶小孩子去戶外活動，減少看電視及電腦螢幕的時間。同時我們也請教育部配合，在學科課程安排中間的休息時間，鼓勵學生去操場活動，不要一直在教室……"],["楊委員曜：加強宣導啦。"],["孔副局長憲蘭：對。"],["楊委員曜：有做視力篩檢嗎？","孔副局長憲蘭：有，在社區和幼稚園部分，我們有訓練公衛護士、公衛護理人員和幼稚園老師做篩檢。在學校部分，教育部也經由學校校護去做這些篩檢，然後轉介……"],["楊委員曜：一學期做一次嗎？","孔副局長憲蘭：教育部有這樣做，那我們是每年都會對4到5歲的小朋友做……","楊委員曜：通常發現有問題的時候，你們做什麼樣的後續追蹤？","孔副局長憲蘭：如果是4到5歲的小朋友，經由我們的系統發現問題時，我們會轉介給醫療院所，包括眼科診所和有眼科的醫院，追蹤的百分比接近100%。","另外，我們委託眼科醫學會對學校、幼稚園老師做一些教育訓練，或和有問題小朋友的家長進行座談會，讓他們瞭解一些情形。","楊委員曜：我希望衛生署在視力保健的宣導和篩選方面，要多出一些力，因為台灣學童近視比例真的非常、非常高，而且近視的年齡層應該也一直在下降。可不可以？","孔副局長憲蘭：好。謝謝委員指導，我們會加強。","楊委員曜：其次，我今天看了一下驗光人員法草案，發現行政院版和劉委員建國等所提版本有一個很大的差別，就是有關處罰的部分。院版第十二條第三項直接規定，驗光人員執行職務時，如果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該轉介到眼科的專科醫師。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這個規定者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情形嚴重者可以令其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劉委員的版本沒有這樣的規定。","請問署長，你會不會覺得院版這樣的規定，對於驗光人員的處罰太過重？"],["邱署長文達：我覺得應該有一些適當的壓力。這樣執業的時候會比較認真一些。","楊委員曜：適當的壓力是沒有錯，可是很難說把責任、刑度提高就可以遏阻。這樣的觀念可能會有一些問題，就好像說，不能為了偷竊案很多就主張要把竊賊的手剁掉。我們在規定的時候，還是要看他應該負擔多少責任，才課以多少責任。法律是這樣子的。","署長知不知道，根據醫師法規定，醫師在什麼情況下才會被處以停業或廢止執照？"],["邱署長文達：故意或……","楊委員曜：大概就是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的醫療行為、使用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是偽造文書。這些都是很嚴重的行為，所以我們才課以停業或廢止執照。很明顯的，對驗光人員未轉介的行為處罰那麼重，可能不適當。這是我的建議，希望在逐條討論時版本能夠做一定的修正。我認為劉委員建國等所提版本的規定比較符合法律原理。","另外，我們今天講到驗光的品質，我要利用這個機會講一下醫院的醫療品質和醫院評鑑。署長，目前對於醫院的評鑑，我們都是委託醫策會來做，是不是？"],["邱署長文達：是。"],["楊委員曜：為什麼？","邱署長文達：這跟美國一樣，美國是JCAHO在進行。他們都是非常專業的評鑑，因為這非常專業而且經驗非常重要。我想，這種制度也是從美國、日本、澳洲學習來的。"],["楊委員曜：所以衛生署自己沒有辦法做評鑑？","邱署長文達：我們把方向訂定後，就請他們來做。"],["楊委員曜：就請他們來做？"],["邱署長文達：因為這非常專業。","楊委員曜：所以醫策會對於各醫學中心的影響力會大於衛生署，對不對？"],["邱署長文達：這也是公開招標啦。主要的政策還是在衛生署。"],["楊委員曜：評鑑的單位也是招標的？"],["邱署長文達：是。","楊委員曜：可是就只有醫策會有能力來標啊！因為醫策會是由衛生署幾個單位共同出資成立的財團法人，大概就只有他們有能力來處理。我的意思是說，自從臺灣實施醫院分級之後，醫院的評鑑就變得很重要，醫院評鑑完之後，會直接影響到醫院的收入，是不是？假如長期由醫策會進行評鑑，到最後，各醫院對於衛生署推動的政策配合度就不高，因為你們把自己的武器交出去了，這也會連帶影響衛生署有心要讓醫學中心負擔社會責任支援偏遠離島地區的成效大打折扣，我相信一定會這樣，因為權力已經不在你們手上了。","邱署長文達：不過委員的選定和認證都是由我們醫事處辦理，所以我們應該可以好好地注意到整個方向。"],["楊委員曜：醫院評鑑幾年一次？"],["邱署長文達：有的三年、有的四年。"],["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每一年辦理，效期是三到四年，未來都會變成四年，但是中間有不定期的追蹤輔導訪查。","楊委員曜：不定期的追蹤輔導訪查才是最重要的，因為我覺得以目前的評鑑四年一次、三年一次，大概各大醫院都把所有的資料、書類做好就算完成了，可是如果平常不去做，例如醫學中心的設備、人員固定在那裡，你知道最重要的是什麼嗎？署長，你知道醫學中心期中評鑑最重要的是什麼嗎？我覺得是服務態度。署長也知道本席來自澎湖，轉診的人多，很多澎湖鄉親只要來到本島，特別是醫學中心，都怨聲載道。還有另外一個觀念，醫院等級評定之後，有沒有可能降等？我們有發生過降等的例子嗎？","邱署長文達：有，以前有發生過。"],["楊委員曜：有從醫學中心降下來的嗎？"],["邱署長文達：有。","楊委員曜：對，比例可能還可以再高一點，因為我發現醫學中心領走了多數的健保給付，負擔的社會責任卻最少。"],["邱署長文達：我們醫院評鑑的任務指標就是要增加他們的社會責任。","楊委員曜：因為他已經被評定在最高級了，設備、人員大概也都夠了，但是服務態度非常差。今天因為時間的關係，有關醫院評鑑的部分，我還有很多問題沒有提出來，以後我再找適當時機與署長共同探討。","邱署長文達：委員剛才提到的問題，我們都會注意。","楊委員曜：最後，衛生署應該要強化醫學中心的服務態度，他們的態度真的很差。"],["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你當上署長真的不容易，所以要惜福，但是誰提拔你，你就要對他有所貢獻，你要幫助提拔你的人成為偉大的政治家，對不對？你看法國拿破崙為什麼會受到法國人民的崇敬，不是因為他跨過阿爾卑斯山、戰功彪炳，甚至他還稱帝，不是這些原因，而是他有生之年很喜歡唸書，隨時都跟書在一起，他逃難也都帶著書跑，但是他的表現方面，他最關心人民的健康和生活，所以你看巴黎就有這樣的好傳統，巴黎是健康城市的傳統，下水道是全世界做得最好、最早，世界上唯一成立下水道博物館的城市就是巴黎，其他國家都向它學習，世界上有一百多位總統曾經到巴黎參觀下水道博物館，因此，衛生署要幫總統、要幫提拔你的人做一件好事，就請他重視緊急醫療救護系統的建立，訂立一個標準，多少人口、多大範圍必須要有多高救護能量等級的設置，然後看要用幾年來將它實現，當成國家重要的長期發展目標。台灣現在要擴大內需，為什麼我們國民所得達到1萬多美元之後就上不去了？因為內需趕不上來，內需、外需要相輔相成，我們長期以來都強調外銷、累積外匯，外匯數字代表什麼？是我們的血淚，我們自己辛苦流汗、流血所創造出來的價值，這個流失到國外，讓其他國家的人享用，代表的數字就是我們的外匯，所以，如果外匯堆積太多，這是對不起人民、對不起歷史、對不起子孫的做法，拿實體的資源去換人家的鈔票，拿來了又不用，結果慢慢也要貶值，所以你看現在世界各國都擁有美國的貨幣，但是你不要學美國亂印鈔票，他印鈔票是由其他國家幫他吸收、幫他儲藏。","怎麼建立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不要人家逼一點、做一點，逼一點、做一點，不要說什麼離島或哪裡先做，其實到處都缺，世界上正常或夠水準的國家，哪有國家的急診室停留那麼多病人在等待病房？你看急診室的走廊，真的是不忍卒賭，你去看過沒有？"],["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有，報告委員……","許委員添財：要有長期計畫，分幾年解決這個問題。","邱署長文達：最近在做垂直整合，有一些進步。","許委員添財：相對於急診室為什麼要留那麼多人，加護病房為什麼要那麼多、病床永遠不夠？加護病房現在病床不夠，你罔談緊急救護，都已經救到醫院了，加護病房卻不夠！而在急診室的病人應該要送進病房，結果病床不夠，這哪是先進國家？哪是進步國家呢？所以你要訂定一個標準，今天談這些法，這個標準出來之後如何實現，以後應該如何遵守應有的遊戲規則、必須接受哪些規範，這才來立法。你如果沒有確定的政策目標，光是立法，都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到時候有法也沒有用，這是在概念上我要提醒你的。","其次，談到我們的救護車，我們現在合格的救護車有幾部？合格率是幾分之幾？全國救護車有幾部？可以在路上跑、可以開得動的救護車，現在全國有幾部？","邱署長文達：這個資料我們再提供給委員，我知道的是八千多部。","許委員添財：當市長的人，要清楚整個城市有幾部救護車、不足幾部，就要有計畫去補足、改善，現在很多救護車和一般卡車差不了多少，它沒有真正救護的功能，多少的病患是在救護車上死掉的？因為氧氣筒太小，這要不要追究責任？因為氧氣筒太小，還沒到醫院，氧氣就用完了，這要不要追究責任？一定很多案例，我不好意思舉例子，我以前在臺南市當立委的時候就看過一個例子，而且是一個名人，就是因為氧氣筒不足，小罐的氧氣筒到醫院前就用完了，所以到醫院就腦死了。這些都是人間悲劇，悲劇都是因為人的疏忽造成。","再來是EMT，每個縣市都在努力，在EMT努力有效果的地方首長，他的民調都不錯，口碑都很好，因為連這部分都重視到，就表示他不會讓其他部分的螺絲鬆動。現在EMT全國分布情形如何、能量如何，也都要有數字出來，這個資料有吧？","邱署長文達：我們會提供。我更正一下剛才的說法，剛才委員所問的救護車是二千二百多部。"],["許委員添財：二千二百多部？合格的數量呢？合乎標準的呢？","邱署長文達：大概都合格，而且都有進行裝備檢查。","許委員添財：在二千二百多部中，負壓的有幾部？"],["邱署長文達：好像沒有。","許委員添財：怎麼會沒有呢？一定有，我當市長的時候，臺南市就有，全國怎麼會沒有呢？","邱署長文達：EMT有分EMT-1和EMT-2，加起來大概兩萬多人。"],["許委員添財：EMT-2加起來有兩萬多人？","邱署長文達：EMT-1跟EMT-2各一萬多人，EMT-P大概五百多人，快600人。","許委員添財：其實這個都要不斷提升，你現在不要本末倒置，這種正規的救護人員不提升、不擴充，你現在說要讓一般人在必要的時候有救護能力，不只給他CPR的訓練，還要允許他使用電擊，這就本末倒置了，像有些心臟病患者要戴衛星定位無線的通報器，我在紐約街頭看到一個人在人行道走路的時候突然蹲下去了，旁邊的人不是跑掉，而是好幾個人過來看，結果一分半鐘救護車就到，報案都來不及，因為他一按通報器，救護車就啟動了。","我在紐澤西的時候，有一天晚上我在朋友家裡，他媽媽從臺灣去，她是臺中人，我親眼目睹人家的救護系統是這麼的高能量、這麼高水準、這麼高效率，他媽媽心肌梗塞，他馬上打電話，第一部救護車也是一分半鐘、90秒鐘就到，第一部到了之後，他馬上緊急呼叫，第二部救護車在三分鐘內又到來，第二部救護車有SNG，他說這個病患不能移動，一動就救不了，所以當場進行緊急救護，緊急救護的時候是透過SNG車轉播，把她的心電圖轉播到心臟醫學中心，醫生在那邊坐鎮、指揮他當場急救，包括打針等等，進行了一個半鐘頭，病情穩定之後，送到醫院已經早上三點鐘，這個時候醫生已經準備好了，馬上就開刀，這就是紐澤西羅格大學醫學中心的救護能量和效率，結果開刀兩次救回來了，她是臺中人，也不是什麼特別的人物，只是她兒子是美國公民，她過去依親、探親，就能接受這樣的緊急醫療救護，結果命救回來了，多活好幾年，如果在臺灣一定完蛋。我今天用這個例子來質詢，提供給署長參考。請署長靜下來，請你的幕僚專案研究臺灣的緊急救護系統還缺多少，量、質、分布、配置，做一個專案研究，然後擬一個長期計畫給總統、行政院長，這是國家救經濟重要的一環，一方面救經濟、充實內需，一方面在救護能量提升的過程中，讓救護人員的就業機會提高、所得提高，把錢留在臺灣，讓臺灣人重新恢復生命的期待，重新恢復生命力，這是內需的一環，台灣現在要努力的是內需，但是政府迷迷糊糊不曉得要做什麼，做起來毫無系統可言、毫無方向可言，亂了方寸，腳步又亂，所以臺灣就這樣沈淪等待滅亡。但是現在反回來，腳踏實地、專業導向、務實努力，像緊急醫療系統就是重要一環，對不對？"],["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到院前救護這一塊，消防署有一些比較詳細的資料，是不是容我們會後請消防署……"],["許委員添財：你們要跨部會整合。","王副處長宗曦：對，因為像是負壓的救護車都安排在消防機關。","許委員添財：EMT都是消防人員，所以很多救護車都是隸屬消防隊，真正屬於衛生局的救護車很少。因為我有一些行政經驗，在臺南市也提升很多，中央不做，地方可以做，但這是局部的、部分的，所以要有系統的、全面的、總體的推動，還是要衛生署作全面的規劃、策劃，擬定一個五年、十年的發展計畫，臺灣就有希望了。"],["邱署長文達：謝謝委員的建議。"],["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辛苦了！剛剛在黨團的協商都很順利，衛生署的預算都通過了。"],["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感謝。","蘇委員清泉：只有一項，是偏遠地區的執行有6億元左右，沒有辦法執行，等一下潘委員孟安會問你為什麼偏遠地區的錢都不想花、不敢花、不要花，剛剛處長跟我解釋一部分，我還可以接受，但是可能要再向潘委員孟安他們解釋一下。","今天修改的法案中，我對驗光師、驗光生等等沒有太多的意見，因為現在正科的都出來了，所以驗光師的部分當然是OK的，現在執業的驗光人員有二、三萬人，這些人要如何規範，要讓他們考驗光生等等問題，因為委員有很多意見，所以署長就這部分可能要再詳細地討論。我比較有意見的是醫師法的修正，今天醫師法修正草案的重點是各縣市醫師公會一定要參加全聯會，我對這個部分有意見，昨天也向署裡面講過。我要向你強調的是，去年2月行政院送來人團法的修正案，在6月份三讀通過，人團法修正的內容就是以縣市為自治單位，各縣市的人民團體不用強迫加入全國性的聯合會，署長知道這件事吧？"],["邱署長文達：我知道。","蘇委員清泉：醫師全聯會，包括將來的牙醫師全聯會、中醫及藥師的全聯會等等，他們都沒有理由要強迫縣市的公會加入，衛生署可能是基於管理上的方便、政令宣導等等理由，認為一定加入全聯會，但我對此有意見，一定要再檢討。我講一個例子給你聽，最近醫師全聯會將理事名額從35個增加到45個，昨天就有很多偏遠地區的醫師會員及理監事向本席反映，比如主席的雲林縣或是我們的屏東縣，這些偏遠地區都永遠只有一席理事而已。現在他們要多出10名，這部分都會增加在新北市及台北市，因此偏遠地區的理事原本有三十五分之一的重要性，現在變成四十五分之一，發言的份量及重要性也越來越沒有了。現在全聯會只要掌握住台北市及新北市，就有將近過半的理監事了，屆時他們會作一些決議，而偏遠地區的縣市醫師公會，他們唯一的杯葛手段就只有一種了，那就是他們可以不加入，藉此來獲得尊重及重視。現在如果規定為「應」加入，以後只要台北決定了什麼，偏遠地區就必須要遵守。","這一屆全聯會理事長的選舉，台中市原來的醫師公會理事長是高大成，他與本席的私交很好，他才說一句要選理事長而已，現任的理事長就搞他搞到他連理事都沒有選上。在他沒選上之後，台中市醫師公會非常憤怒，結果就不繳錢了，而高大成也是非常深綠的，就這樣撐了11個月，到第12月就不得不去與他協調，這也正是本席去協調的，因為高大成只想聽我講而已，他杯葛到後來還是有慢慢繳錢。針對這種縣市推舉出要去當理事的情況，他們都可以完全不尊重而把他幹掉，因此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目前人團法的選舉不適用選罷法嗎？"],["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林參事秀蓮：主席、各位委員。人團法的理監事部分是沒有的。"],["蘇委員清泉：漁會、農會及水利會的選舉適用選罷法嗎？"],["林參事秀蓮：沒有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蘇委員清泉：是不是都以選罷法去抓呢？","林參事秀蓮：在農會選舉的法規中，另外有選舉的規定。"],["蘇委員清泉：像職業團體、醫師公會及牙科全聯會的選舉適不適用選罷法呢？"],["林參事秀蓮：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蘇委員清泉：因此在這方面的換票、請客、流水席及送禮等都可以做嗎？","林參事秀蓮：若有涉及賄選的部分，可不可以請檢察司的檢察官來說明呢？","蘇委員清泉：上次建商全國聯合會及營造商都選到保全及警察都到場了，難道這樣都沒有事嗎？"],["主席（劉委員建國）：請法務部檢察司蔡檢察官說明。","蔡檢察官偉逸：主席、各位委員。這要看各人民團體的規定，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適用公職人員的選舉。"],["蘇委員清泉：是不是怎麼做都可以呢？"],["蔡檢察官偉逸：應該要看個別團體的規定。","蘇委員清泉：是由內政部主管，但他們可以公然這樣做嗎？本席要問清楚，每次選舉都是這樣，現在有錄音及錄影，你要想清楚才回答。","蔡檢察官偉逸：我們瞭解一下之後，再來向委員報告。","蘇委員清泉：經濟部規定「業必歸會」，就是要職業登錄就一定要入公會，但這是違憲的，比如限制醫師及護士的醫事人員至屏東執業，他們必須透過公會登錄，才能再到衛生局登錄，這種規定是有問題的，如果交由大法官解釋，這真的是會出問題的。","現在有一些縣市的牙醫師公會，為了讓牙醫師不進入他們的縣市，就將規費及建設捐等提高到要繳十幾萬，他們的用意就是要讓其他的牙醫師不要進來，然後他們又回過頭去向衛生署及健保局表示，他們縣市的牙醫師都不夠。現在就有縣市這樣搞，這是很惡劣的作法。目前醫師公會還沒有這樣，可是有些牙醫師公會已經這樣在做了。如果要在馬偕醫院或北醫上班，首先就要到台北市醫師公會入會，然後才能到衛生局登錄，本席認為這種作法是不對的。如果申請大法官解釋的話，這種方式都是有問題的。","現在如果又要求縣市的牙醫師公會一定要加入全國性的公會，這會變成是雙層限制，萬萬不可這樣做啊！你們應該讓他們自由參加，也就是要放寬，以使偏遠地區的縣市還可以有一些籌碼，藉此來向全聯會爭取一些權益。","邱署長文達：站在衛生署的角度，剛才委員也有說過，就是協商的單一窗口在管理上會比較方便。如果內部有什麼衝突的話，當然就必須做另外的考量；至於，署裡的考量是管理的一致化將會比較方便。我們會聽取大家的意見來做最後的決定。","蘇委員清泉：本席還是要向主席報告一下，就是縣市「應」加入全國性的全聯會，我持保留態度，應該先擱置來進行討論及再議。"],["邱署長文達：謝謝。"],["蘇委員清泉：謝謝。"],["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醫師法第三十五條，本席與蘇委員清泉的意見是很接近的，必須評估強制入會是否有違反兩公約？其次，「業必歸會」並非違反憲法，如果有執業上的管理需求，比如律師必須入會才能執業及發證等，在這種情況之下就是可以的。如果不是的話，只是基於單純的方便或是政策上的宣導，而做單一窗口來要求強制入會，這種作法恐怕會比較危險。除了剛才蘇委員清泉提到的內部鬥爭問題，本席會比較關注強制入會及自由入會在憲法層次上的概念及需要性，我們曾經在勞工工會團體裡發現過這種狀況，當然這與職業團體是比較不一樣的，不過也有異曲同工之妙。當某些人掌握公會之後，比如全國性的最高公會組織，他們可能會運用一些政治上的方法來遂行其個人的私欲。","因此一個國家中只有一種屬性的公會情況，現在已經採取多元化的作法了。在勞工領域中，過去只有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現在已經變成10個了，當然各自有其利弊。為什麼要開放呢？主要就是誰規定一定要參加哪個會呢？因為我們的立場、路線及方法是不一樣的，除非有執行業務上的需要。本席提供上述意見供署長參考。"],["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當時我也請教過本署的醫事處，針對兩公約及違憲的問題，我是不是請副處長說明一下呢？"],["吳委員育仁：請說明。"],["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醫師與律師相比是不遑多讓的，都有滿強的自律及倫理的要求。在醫師法中，也有授予醫師公會可以將會員送懲戒，基本上，我們認為在入會上會比較好……","吳委員育仁：入會是屬於地方性的公會，你們要解套的話，就必須找到全國性公會與執行業務上的連結，假使只是政策宣導上的窗口就不必了。由於掌握全國性公會是有高度政治性的意涵，你們必須找到業務上的連結，比如倫理規範、核發證照等。"],["主席：請衛生署法規委員會高參事說明。","高參事宗賢：主席、各位委員。兩公約是法務部的業務，是否請他們的代表來說明呢？"],["吳委員育仁：可以。"],["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林參事秀蓮：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下級公會要不要強制加入上級公會，法務部有一個人權審議委員會，對此到底有沒有違反兩公約是有提出來討論，而審議委員會認為並沒有違反兩公約。","吳委員育仁：你們有做評估就好，不過針對醫師法第三十五條，本席與蘇委員清泉是採取相同的態度。","針對驗光師的部分，行政院的提案與劉委員的提案很接近，請教署長，您有發現哪些地方是不同的呢？","邱署長文達：剛才有提及處罰的問題，院版比較有處罰的原則，而在範圍上也不一樣。"],["吳委員育仁：不是只有處罰而已！本席感覺好像是行政院在抄劉委員的版本。","王副處長宗曦：比如目前的眼鏡行，針對視光系畢業的學生，他們有不同的角度，當然這部分比較沒有差異。至於，差異較大的部分，就是執業的範圍有沒有包括配鏡，以及特考時間是5年或10年。其次，就是要不要有罰則。上述所提是比較大的差異部分。"],["吳委員育仁：執業範圍就是驗光師及驗光師的部分嗎？","王副處長宗曦：對，還有要不要包含配鏡，以及特考要不要從5年放寬到10年。","吳委員育仁：除了這部分的不同之外，還有沒有其他不同的部分呢？劉委員是召委，其中有一條很重要的條文，就是過去曾經在眼鏡行從事這方面工作的人員，在透過160小時的訓練之後，他們可以去參加驗光生的考試，這也是非常大的不同之處。針對過去從事這些工作的勞工或專業人員，讓他們可以有職業上的保障，你們對此有什麼看法呢？","王副處長宗曦：我們覺得還是要逐步納入正軌，透過工作資歷及特考的部分，應該給予年限上的落日，即到底是要5年或10年，這是今天可以討論的部分。"],["吳委員育仁：有關配鏡的部分呢？","王副處長宗曦：我們對配鏡的部分比較持保留的態度，如果納入執業範圍，基本上就有排他性，亦即沒有拿到驗光師或驗光生資格的人就不能配鏡，這種衝擊會比較大，更何況還會有一些稅制上的問題。","吳委員育仁：針對配鏡就要看它是否是一種專業，或是一種生產技術，配鏡或磨鏡片按照一般的看法，就像是在製作一種東西。至於，量眼睛的度數，或是隱形眼鏡的處理及曲光等之治療，這也都是一種專業。","執業領域裡的鬥爭在勞工領域中是非常有意思的，比如助產士及婦產科醫師，當專業形成之後，這部分就變成婦產科醫師的工作了。目前學校開出許多驗光及有關視力方面的科系，屆時就會進行執業地盤的鬥爭。針對這方面的執業鬥爭，如果實力較差或學歷上無法與時俱進者，就會被鬥垮掉，這就叫做執業範圍的鬥爭。本法也是如此，為避免過去執行這方面工作的勞工受害，因為配鏡也都是他們過去一直在做的工作，所以必須輔導他們，亦要給他們一條生路，因此落日條款就變得非常重要。目前你們估計這方面還有多少人呢？","王副處長宗曦：依照經濟部的數據，進入眼鏡商業同業公會的眼鏡行大概有四、五千家，而從業人員則多達二萬七千多人。","吳委員育仁：本席的數據也差不多是這樣，請你們多多關心這些過去從事配眼鏡工作的勞工，即使當時沒有驗光師，他們一樣將眼鏡都配得很好。謝謝。"],["邱署長文達：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薛委員凌、孔委員文吉、鄭委員天財、楊委員麗環、林委員佳龍、林委員正二、廖委員正井、徐委員耀昌、李委員貴敏、江委員啟臣、邱委員文彥、王委員惠美、呂委員學樟及田委員秋堇均不在場。","請鄭委員汝芬發言。","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驗光從業人員的問題，其實上會期我們已研究過這個法案，當時本席就要求衛生署輔導將近三萬名的驗光從業人員，請問目前有什麼配套措施來協助他們？誠如吳委員育仁所說的，這些驗光人員的技術多半很純熟，而且從事相關工作多年，現在卻必須取得證照，本席不知道你們從上會期到現在是如何改善這個問題？"],["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請醫事處向委員說明。"],["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從上會期到現在，我們一直積極和相關團體溝通，讓他們了解這個法案的重要性，化解雙方的歧異。未來如果這個法案通過了，我們一定會有一個說明和宣導期，並且輔導從業人員通過考試，我們會在這方面努力。","鄭委員汝芬：如果要像醫師法那樣的考試，難度恐怕就比較高，這些從業人員通過考試的機率就比較低。上次本席建議在他們原有的專業技術領域裡，衛生署依專業判斷他們的純熟度，決定是否發給證照。本席也希望衛生署儘速訂定驗光師證照給與的辦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驗光從業人員的問題。","王副處長宗曦：這方面我們有找視光系的老師，他們也願意和眼鏡行等團體合作，輔導相關會員加強學科能力。","鄭委員汝芬：驗光師其實非常重要，現在小學生視力不好的比例相當高，過去是將近50%，現在已提高到50%以上，所以驗光還是要有一定的水平，才能真正照顧到學童的視力。其實有些小孩只是假性近視或是弱視，如果未能矯正過來，對小孩也是一種傷害。現在小孩的眼鏡鏡片都很厚，難道真有這個必要嗎？","王副處長宗曦：謝謝委員的提醒，未來立法上路之後，我們會加強全面視力檢查的必要性。","鄭委員汝芬：本席沒有近視，成人即使年過半百，眼睛還是很重要。至於小孩子的視力檢查更是重要，希望你們能和驗光師多溝通，讓學童的視力改善得更好，不要讓他們的度數不斷增加。"],["邱署長文達：國健局有整體的計畫在推動。","鄭委員汝芬：可是從94年到100年，學童近視的比率仍不斷提高，並沒有改善。"],["邱署長文達：這恐怕還要配合教育部啦！","鄭委員汝芬：署長說國健局有在推動，可是情況還是沒有改善，請你們加強，好不好？","邱署長文達：好，我們一定會改進。","鄭委員汝芬：今年爆發流感病毒AH3N2，這個病毒和原先估計得不一樣，是不是？","邱署長文達：這和我們現在的疫苗是compatible，所以這次應該是有效的，我們要鼓勵大家來接種。","鄭委員汝芬：可是有些家長還是有疑慮，而不敢接種。請問現在是疫苗不夠還是宣傳不足？","邱署長文達：這是因為上次發生一個案子，有個小孩子打疫苗之後死亡，事實上病理解剖之後，很快就證實他不是因為疫苗的關係死亡，而是原來心臟就有問題。在那段期間施打疫苗的人比較少，之後又恢復正常。"],["鄭委員汝芬：今年流感的狀況是怎樣的？"],["邱署長文達：我請CDC向委員報告。"],["主席：請衛生署疾管局黃副組長說明。","黃副組長彥芳：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流感疫苗在成人部分已經快要接種完畢，小孩子部分還在加強宣導，也達到……"],["鄭委員汝芬：小孩子的接種率達到幾成？","黃副組長彥芳：只有6成，所以我們繼續在宣導，尤其現在天氣比較冷，所以我們鼓勵家長帶小孩去接種。","鄭委員汝芬：這次的病毒死了25個小朋友，是不是？"],["黃副組長彥芳：沒有因為打流感疫苗死亡的。","鄭委員汝芬：不是打流感疫苗啦，是沒有打疫苗而感染病毒死亡的小朋友有多少人？"],["黃副組長彥芳：這個數字……","鄭委員汝芬：我得到的資料是25個人，其中有24人是死於AH3N2的病毒，可見這個病毒疫情相當嚴峻，小朋友如果打了疫苗，預防的能力會比較好。","黃副組長彥芳：是，我們會再加強宣導。","鄭委員汝芬：我希望你們能讓資訊更公開、透明，讓家長都知道得更清楚，以免影響小朋友的安全健康。","邱署長文達：現在他們已經有一個計畫來宣導，特別是小孩子的部分。"],["鄭委員汝芬：疫苗是公費的嗎？"],["邱署長文達：小孩子的部分是公費。","鄭委員汝芬：目前接種率只有6成。另外，肝癌是國人十大死因之一，請問全民健保對於治療B型肝炎和C型肝炎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計畫？","邱署長文達：有的，我們有一個B型肝炎和C型肝炎的計畫，一直都在進行，我請健保局向委員說明。","鄭委員汝芬：罹患肝癌的比率，B型肝炎是80%，C型肝炎是15%，如果不能及早治療，健保給付總額會越來越高。"],["邱署長文達：這已經證實了。"],["主席：請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黃局長說明。","黃局長三桂：主席、各位委員。衛生署有一個肝癌防治委員會，30年來每年都有編一、二十億的經費，預防B型肝炎和C型肝炎轉變為肝癌。目前成果已經出來了，而且發表在國際性的期刊上，我們可以提供給委員作參考。","鄭委員汝芬：B型肝炎轉為肝癌的比率相當高，如果能及早預防，就不會像洗腎一樣，目前洗腎一年吃掉健保給付300億以上的龐大金額。既然現在的科技已經可以對B肝和C肝有所預防，請問是預防比較好，還是去花健保的錢比較好？如果以後健保總額又不夠的話，要怎麼辦？","邱署長文達：B肝和肝炎的部分已經證實了，我們也一直有在進行，同時也可以看到肝癌的發生率掉得很快，……"],["鄭委員汝芬：比例有在往下掉嗎？","邱署長文達：是的，特別是小孩。"],["鄭委員汝芬：是因為你們有這個計畫嗎？請你把相關數據給我看一下。"],["邱署長文達：好。"],["鄭委員汝芬：謝謝。"],["邱署長文達：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桐豪、黃委員偉哲、林委員世嘉、邱委員志偉及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現做以下決定：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緊急醫療救護法自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布施行，其間歷經四次修正，對於建構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救治緊急傷病患及提升緊急醫療救護品質等工作之推展顯有裨益。據統計臺灣每年約有二萬名患者於到達醫院前沒有正常心跳，消防機關設置之救護車上配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在車上施予心臟電擊，可將患者之存活率從不到百分之一提升到百分之五；如果進一步在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依日本經驗顯示，患者存活率可達百分之三十八，但民眾卻常因施救之法律責任而卻步，為消除民眾疑慮及鼓勵民眾對緊急傷病患伸出援手，故本次修法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之救人不受罰精神，將該精神納入本法規範，從而鼓勵民眾對緊急傷病患施以幫助，期使有緊急醫療需求的國人能夠受到即時及良好的照護。","民眾對於需急救之患者本無救助義務，但對於需急救之患者而言，時效乃決定其預後之重要因素。按醫學統計，從心跳停止導致腦部沒有血液供應時算起，四分鐘後腦細胞會因缺氧而開始分解破壞，十分鐘後將產生不可逆壞死，即使救回亦可能是植物人，故爭取搶救之數分鐘生命黃金時效有其必要性。急救或許可能發生無法事先預測之風險，然對患者而言仍有利益存在，雖現行民法、刑法已有免除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之規定，惟大部分民眾相關責任仍存疑義，為避免對於民事、刑事責任不必要之誤解或顧慮而影響民眾伸出援手施救之意願。","本席認為行政院本次提出「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修正草案，其中修正重點為一、增訂經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二、增訂救護人員以外之人，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二），使得民眾能夠勇於伸出援手對有需求的民眾能夠及時給予援助，提高相關緊急醫療的存活率，立意非常良善，但是對於如何施予緊急醫療行為，國人普遍對於相關技術未有了解，是否會導致相關風險產生，相關單位要儘速檢討相關教育訓練等實施辦法，使得確保本次修法發揮應有的功能。","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12時31分）","繼續開會（14時40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在場人數已足夠，繼續進行審查。","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我們在11月21日（星期三）即已進行審查，現在針對保留條文進行處理。保留條文有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條。","現在處理保留條文。","處理第九條。請問各位，對第九條有無異議？","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九條經過再溝通後，所要增加的條文就不再增加了，即維持原條文。","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九條維持現行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十二條。"],["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有關第十二條部分，第八款「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即原來田委員版本中的「救護運輸工具」建議改為「救護車」。並非維持原條文，而是保留了田委員所希望增加的「或野外地區救護時」，後面有關救護車部分，是將「救護運輸工具」改為「救護車」。"],["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同意。","主席：第十二條照田委員的提案再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王副處長宗曦：第十二條第八款再修正的文字是：「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案版本的第十二條第八款，只多了「或野外地區」5個字，其他的都是維持原條文。後面都一樣，就都不改了，維持現行條文的版本。上次是「或野外地區」他們可以接受，「救護運輸工具」部分，本席願意退讓。所以，綜合以上，就簡單通過，謝謝。","主席：好，各位委員，對第十二條再修正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再修正後通過。","處理第十四條。","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十四條，因為牽涉到消防署，是不是請消防署表示意見？"],["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組陳組長說明。","陳組長稔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十四條，對於野外地區欲增設緊急救護分隊等事項，委員在第一次審查時，只是談到建議先維持現行條文，要求我們在對於民間搜救的相關福利及推動方面做些努力，之後我們在署內曾進行討論，擬具了一些推動方案，對於山難推動小組也做了進一步的改善及作為，這部分也回應了委員所提意見，所以，我們建議還是維持現行條文。","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十四條之一。","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十四條之一，劉委員提出了再修正動議。","主席：文件還在印製中，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先保留。","處理第二十二條。","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二十二條，田委員的版本，在現行條文的「應配置之配備、」後增加了「查驗、給證」，我們希望查驗、給證的部分，是不是能用查驗或查證，就可以達到對於配備進行相關查核的目的？"],["主席：請再說明一次。"],["王副處長宗曦：就是「查驗、給證」能否用「查證」代替？"],["主席：就是「查驗給證」四字修正為「查證」？"],["王副處長宗曦：是查證他具有相關的配備。文字是「應配置之配備、查證、申請及派遣救護之程序」。"],["主席：就是「查驗給證」變成「查證」。"],["王副處長宗曦：查證、查驗或查核。"],["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所以他不負責給證？","王副處長宗曦：對，因為其實在這個部分，我們不知道要怎麼給證，因為給他一個證，其實像他們，例如……","田委員秋堇：沒關係，我是比較在意救護車的流程。","王副處長宗曦：救護車部分，基本上我們只是去查核而已，而救護車內的配備已經有個管理辦法規範，我們去看他們的配備時，其實只進行查核。"],["田委員秋堇：所以你建議改成「查證」？"],["王副處長宗曦：我們建議用查證或查核。"],["田委員秋堇：查證或查核有何不同？"],["王副處長宗曦：我們覺得用查核較好。"],["田委員秋堇：就和救護車的法律規定一樣。"],["王副處長宗曦：是的。"],["田委員秋堇：你們會根據這個規定再訂子法嗎？","王副處長宗曦：對，這有授權訂定子法。","田委員秋堇：好，主席，我同意改成「查核」。"],["王副處長宗曦：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對第二十二條照田委員等提案條文再修正後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二十五條。","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五條部分，田委員等人的提案是增加第四款，我們建議第四款改為「野外地區得指定具野外醫學專業之醫療指導醫師擔任」。"],["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組陳組長說明。","陳組長稔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是有不同意見，而是建議精簡文字，因為第四款還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一直在反覆提這個名詞。因此，我們建議將第四款的這部分文字，挪列於第一項，建議修正文字如下：「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內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建立醫療指導制度」如此不但可融入原修正案的精神，同時更具應用性。"],["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好，本席同意。","主席：各位委員，對第二十五條照田委員等提案條文再修正後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三十條。","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條部分，對於田委員等人的提案，我們建議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含野外地區），並定期辦理演習」。"],["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記得當時我們在討論時，文字是「……（含野外地區緊急醫療救護）辦法」，我是覺得應該寫得完整一點。","王副處長宗曦：好，可以。"],["田委員秋堇：這部分的文字是「大量傷病患救護（含野外地區緊急醫療救護）辦法」。","王副處長宗曦：好，謝謝。"],["田委員秋堇：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對第三十條照田委員等提案條文再修正後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三十三條。","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三條部分，田委員的版本是「遇大量傷病患或野外緊急救護，參與現場急救救護人員及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均應依現場協調指揮協調系統之指揮，施行救護。」我們敬表同意。","主席：各位委員，對第三十三條照田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回頭處理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針對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劉委員建國等提出修正動議。"],["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蘇清泉　　"],["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第十四之一第二項牽涉到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經查，內政部對此有些想法，可否請其表達意見？"],["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組陳組長說明。","陳組長稔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設置AED部分要登錄到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我們認為委員的提案是非常用心，應該是參考了很多的文獻資料，大部分是集中在美國的資料，因為美國有若干州的911有登錄AED，但美國911系統，與我國的消防119系統不一樣，美國911系統是接受所有的消防的緊急電話，還有警察的緊急電話及衛生醫療的緊急電話等，它是統合性的，雷同我們現行的1999系統，為何如此？因為它的AED是設置在公共場所，不是設置在救護車上的AED，所以，會使用到AED的是所有會成為第一個反應人員，例如，在捷運內設置AED，突然有一個乘客心臟病發作倒地時，目擊者中會使用的人，可能是其他乘客或路過的人，甚至是在附近巡邏的警察，他們一邊在做自主救護時，一邊打119叫救護車，所以，公共場所的AED設置資訊，是每一個可能成為第一反應人員所需要的資訊，因此，他們會將所有的資訊登錄到911系統。","但是美國的911系統，與我國真的是不一樣。所以，我們應該回頭看，與我國119系統較像的是日本的系統，但日本的AED，也是衛生管理的器材，由厚生省管理，AED的使用範圍及哪些人可以使用，也是經由厚生省發布行政命令規範之。關於AED的使用登錄等管理作為，由於全國的數量不少，所以他們是委託給第三機構予以管理。我們認為AED的設置，如果符合民眾都可以即刻使用，而且在很多公共場所設置，則也有管理上的事宜，因此我們建議參考日本的系統，委託給第三機構從事登錄、維護及管理等事宜。","因此，我們認為委員所提的建議是很好的方向，AED真的需要維護管理，這個提案若能酌作文字修正，也可以符合結合第三機構等運作的方式，我們建議第二項的文字如下：「前項場所負責人於購買設備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之義務，並通報登錄於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管理之。」如此，可課予負責人有維護的義務，同時也可以由第三機構從事維護管理事項，就不會增加衛生署的工作，同時又能做好管理的事項。"],["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在上次提到，負責人不論採用日本式還是美國式的管理方式，就目前的實務上而言，滅火器應該也是屬於此類設施，消防署現在有辦法讓善良管理人去做維護嗎？不論是登錄由第三機構來維護或管理。滅火器和AED一樣，都是放在室外，是讓人唾手可得的自救系統，現在滅火器部分，有沒有辦法這樣做？"],["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組陳組長說明。","陳組長稔惠：主席、各位委員。滅火器是屬於滅火消防設備的一個項目，在防火管理上，明定哪些建築空間，須具備哪些消防設備器材，在設置之後，我們會委託有防火設備的相關機構定期去檢查。"],["江委員惠貞：有沒有罰則？"],["陳組長稔惠：可能要請教……","江委員惠貞：滅火器方面是由防火人管理，本席是要你們想一想，目前已有的設施配備如滅火器，它和未來要設置的AED的管理差不多，不管是採日式或美式，在大樓裡還有辦法，但在街頭巷尾的部分，管理上可能就有問題，以本席過去在鄉公所的經驗，新的滅火器一掛上，遺失率很高，等到三年後公告要換粉時，奇怪的是，很多滅火器會突然出現，為什麼？因為這些東西不能放在太不易取得之處，一定是放在易於取得、易於使用的地方，而且是人多、高密度，及人來人往的地方。","本席有個提案希望衛生署能協同消防署，在短期內做出配置圖，若是如此，則以後捐贈者也要負責善盡通報、登錄及管理人的義務。那麼，以後就沒有人敢捐了。因為，捐贈東西還要「包生、包養還要包長大成人」，這很困難。所以，這一條要不要這樣訂，我在上次就一再提醒，你們一定要注意。你現在就可以告訴我，滅火器在通報、列管、登錄後，如果有缺失、維護不良，或應使用卻無法發生作用時，有沒有罰則？"],["陳組長稔惠：目前同仁提供的資訊是沒有罰則。","江委員惠貞：對，沒有罰則。可是，與本條相對的第四十四條是有罰則的。如果通過了，且訂有罰則，請你告訴我，誰敢設置？除了政府機關敢設置AED以外，民間誰敢設置？政府要擔負這麼重大的責任嗎？扛得起嗎？本席只是提醒你們注意實務面，不要太理想化。","陳組長稔惠：非常謝謝江委員提供實務面問題且引用消防設備器材方面的實務面給衛生單位參考，因為AED是衛生單位負責，……","江委員惠貞：所以我要提醒，醫療器材是由衛生署管理沒錯，但是真正會用到的是消防署，衛生單位用到的機會其實不多，因為各地的衛生局、衛生所沒有人力可以處理這一塊，他們只能每天守著衛生所，民眾來打預防針，做公共衛生管理的部分就做不完了，AED這一部分他們根本沒辦法處理，你們一定還是要拜託消防署來幫忙操作，這是上次在修法討論時，本席就已提醒你們了。","陳組長稔惠：江委員所提到AED的使用，在救護車上都有設AED，所以我們會使用的是在救護車上的AED……"],["江委員惠貞：我們現在提到的是公共場所中的AED。","陳組長稔惠：如果消防的救護人員在出勤務時，自己就有帶AED，而且……","江委員惠貞：不要把問題岔開了，我只是要提醒你，不管是採日式或美式的管理方式，本席認為在實務上都有很大的疑義及窒礙難行之處，你們要考慮清楚。","主席：謝謝江委員，第四十四條罰則部分已在修正動議中取消了，請各位參閱修正動議條文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我們敬表同意。主要是因為在第二條場所管理人的部分，願意把罰則拿掉，其實或多或少可以減除在設置上的疑慮，如果救災救護體系能夠登錄的話，其實是強化到院前的救護體系。"],["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如果登錄就沒問題了。劉委員的修正動議沒問題。消防署不要再……"],["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組陳組長說明。","陳組長稔惠：主席、各位委員。他要登錄到我們的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的部分，其實在衛生署所頒布的「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電擊去（除）顫器設置指引」第四點：「設置場所於完成自動電擊器之設置後，應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我們覺得AED屬於醫療的衛生管理器材，還是由衛生主管機關管理，但因為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職權職責事項是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辦理，可請他們作一說明。"],["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劉簡任視察說明。","劉簡任視察宏儒：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中央是由衛生主管機關來主導這個案子，在設置之後，應該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去察看設置是否符合規定，再將資訊彙整後交給地方消防局使用，而不是將地方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當做窗口，畢竟我們不是AED的業管單位，我們沒有辦法去複查他通報給我們的資料是否正確。所以，我們希望還是通報給當地的衛生主管機關，由當地的衛生主管機關會去複查，認為其設置是沒問題的，就可以將資料彙整後給119、或當地的EOC、或學校、或是在網站上公布，讓所有民眾都可以使用，如此亦可區隔AED有兩塊，一是救護車上的AED，一是提供大眾使用的AED，可以廣為宣傳。所以，本人建議採用修正動議的條文，並將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改為「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問消防署，大樓的救火設備，如果不能用，結果造成傷亡，他要不要負刑責？"],["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劉簡任視察說明。","劉簡任視察宏儒：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我們有檢查不落實的情形，是要負……","蘇委員清泉：如果當下壞掉，就沒問題嗎？","劉簡任視察宏儒：對，就是檢查當時，……","蘇委員清泉：這個案子的精神在一開始是，善良的撒馬利亞人去救人，如果救不起來沒罪，現在卻變成大樓及公共場所都要設置AED，設置之後要大樓所有人去管理，如果它壞掉，當善良的撒馬利亞人要用它來救人時，結果救不起來，不是就要告大樓了？現代的人就是這樣，他一定會提告的，怎麼辦？有沒有罰則？","劉簡任視察宏儒：修正動議條文已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的文字刪除，而第四十四條的罰則也已刪除。","蘇委員清泉：如果完全沒有罰則，從另一角度來看也有問題，因為設置一、二年之後，保固期一過，可能就壞了。","劉簡任視察宏儒：所以，我們主張由AED主管機關定期檢查，再將檢查後的正確資訊給119、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來運用。","蘇委員清泉：所以你們要叫各縣市的衛生局去查，是嗎？現在要說清楚，否則以後會有一大堆問題。","劉簡任視察宏儒：衛生署之前有開過會，在今年5月1日也函頒一個設置指引，至於是否由衛生機關去檢查或其他單位，可以後續再討論，只是我們119接受的資訊，希望是由衛生主管機關認可的資訊，而不是由民眾直接把資料報給119，再要求119複查不屬於我們權責的醫療設備。","主席：蘇委員，你所煩惱的罰則已沒有了。關於消防署所提的問題，之前已經討論過，為什麼消防署之前不來參加討論？請問救護車內的AED是誰要管？","請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組陳組長說明。","陳組長稔惠：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救護車內的AED，衛生單位每年都會對救護車進行相關檢查，不只是車體部分，也會檢查裡面的設備，AED也屬於裡面的設備之一。"],["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從剛才消防署的建議來看，我覺得他們是不想要直接面對民眾，我建議條文都不變，但既然是送衛生局備查，我們會把備查的資料再轉送給消防署，基本上還是要登錄在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才比較能掌握到院前救護的設備的地點，這才是對全民有益。"],["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組陳組長說明。","陳組長稔惠：主席、各位委員。我還是要特別強調，這個AED是公共場所的AED，它是給第一反應人員使用的，這個第一反應人員包括民眾、警察等，所以，這些資訊不是單獨放在消防單位裡面，因為，如果單獨放在消防單位裡面，它的運用性就會不廣。所以，這也就是為什麼日本在施行公共場所AED政策多年來，最後還是委託第三機構來管理，因為它的使用對象是第一反應人員，此其一。其二、日本的衛生機關是厚生省，其消防機關隸屬總務省，依照成文法系國家的制度來看，其權責事項是各自獨立，如果將登錄放在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會讓民眾以為內政部消防單位也在管理醫療設備了嗎？所以，就長遠的制度來看，考量國家行政管轄體制的明確化，我們建議不宜直接登錄到消防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而較為和緩的方式，倒是可以考慮委託第三機構從事登錄管理，以後資訊可完全分散給各單位。","還有一點必須說明的，公共場所的場域分佈全國，而消防系統是依照國家的地理管轄即縣市政府的管轄區域劃分，一個縣市有一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但是設置AED的場所則不同。例如高鐵，它不屬於地方政府管理，但它的路線從北到南，其地區的分佈狀況不一樣，在台北站是人口匯集的都會區，任何的反應區都很近，但是到了嘉義或台南，其站區離市區又有一段距離，這樣的話，高鐵所設置AED的資訊到底是給縣市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還是給消防署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這又是一個運作執行上的問題。如果給消防署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又與現行的法律不一致，因為緊急醫療救護法是規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到院前的緊急救護，會形成由地方執行，又將資料彙送到中央，所以，這裡面有資訊流的問題，在通路上會造成體制的無法搭配，反而會造成大家的困擾。所以，我們還是強烈建議由第三機構處理，或者本條條文恢復到行政院建議的版本來運作，會比較順暢一點。謝謝。","主席：在副處長說明之前，本席要先講一下，我們只是建議把這個東西登錄在救災、救護的指揮中心，醫事處副處長也答復了，原則上就照這樣不變，但是登錄完之後，你們可以通報地方衛生局來做管理和檢查，對不對？這樣你們還有什麼意見？你說要比照日本等先進國家，可是在這些國家，有些措施已經執行一段時間了，而我們才剛要開始，你們也把責任推得太一乾二淨了！你以高鐵和各直轄市通報系統做比喻，這個我們很清楚，法律制定之後，相關指揮、聯絡上的問題，基本上都還可以討論，本席認為沒有那麼困難。","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本條條文，我剛才和勤務中心討論過，建議酌修文字，以減輕他們的疑慮，第二項改為「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席：是照修正動議的第二項修改嗎？","王副處長宗曦：修正動議條文的第二項，我們建議修正為「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席：可以吧！簡單來說，他們要的就是這個，陳組長，這樣可以吧？","本條照醫事處王副處長建議，增列上述文字之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先補宣讀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獎勵或補助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前項場所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通報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之。","主席：第十四條之一照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十四條之二。","第十四條之二　　未具救護人員資格者，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自動體外電擊去顫器或施予心肺復甦術致生損害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非因故意致他人受傷或死亡者，不負刑事責任。","前項規定於非值勤期間，或於延長執勤期間之救護人員亦適用之。","主席：第十四條之二照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一、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二、急救責任醫院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場所負責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主席：第四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現在處理附帶決議，進行第一項。","一、請衛生署與消防署於三個月內依「高密度」、「高風險」、「難到達」、「高效益」四大原則，製作全國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佈建地圖，提供未來編列、審查預算的實質依據，同時作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捐贈AED數量、地點等具體標的資料。再者，請衛生署與消防署積極推動有效的全民AED使用教學，讓每個民眾遇到緊急危難時都會使用，避免AED淪為公共場所的昂貴裝飾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江惠貞　　徐少萍"],["連署人：蘇清泉　　鄭汝芬　　田秋堇"],["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本附帶決議，本席後來想想，由於這屬於全國性的大工程，3個月真的很趕，縱使三讀通過之後，要在3個月內做到，還是滿辛苦的，所以本席想改為「在修法公告通過後半年內」做到，把時間拉長一點。另外，「衛生署與消防署之間」，其實用「與」字是可以，但是禮貌上來講，應該改為「衛生署『協同』消防署於本法公告施行半年內」。本席主動作這樣的修正，可以嗎？","主席：可以啦！本附帶決議照江委員以上建議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附帶決議第二項。","二、直昇機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時，其起降場所雖有民航法第22條之規定，但與衛生署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第10條相扞格，爰提案要求衛生署應參照民航法第22條來修改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劉建國　　徐少萍"],["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說明一下本席為什麼要提出這項附帶決議。這項附帶決議是針對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三條，本席原意是要訂定救護直昇機的臨時起降辦法，但是行政單位告訴本席，現行民航法第二十二條就有這個規定，直昇機機長可以判斷，在緊急狀態下是否臨時起降。問題是衛生署的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第十條還是沒有跟著民航法第二十二條修訂，有人向本席反映，醫療救護直昇機還是要到直昇機場才能起降，再從直昇機場用救護車把病患運送到醫院，這樣在國家法律的橫向聯繫上是有落差的。本席提出這項附帶決議，同時願意放棄原來提出的第二十三條修正案，也就是維持原條文，但是本席要求衛生署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第十條必須照抄民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嗎？消防署和衛生署官員都點頭同意。"],["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提到，在民航法第二十二條已有相關規定，事實上是規定在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文字可不可以請交通部提供？"],["主席：請交通部航政司曾科員說明。","曾科員雃苓：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只是要把「民航法」改為「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剛才提到的條文其實是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主席：針對田委員所提附帶決議，將「民航法」改為「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後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組陳組長說明。","陳組長稔惠：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五條，剛才有建議把第四款併入第一款做文字修正，由於我個人太匆忙，沒有思索得很清楚，經過衛生署相關人員指導之後，我們建議文字再做修正，改為「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其中並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建立醫療指導制度」，也就是文字再酌予修正，比較符合整個法制文字的表現。"],["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再講一次。"],["主席：請陳組長再講一次。","陳組長稔惠：本來是「內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現在修正為「其中並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意思一樣吧！","陳組長稔惠：一樣，只是在文字上，衛生署法制人員認為這樣比較合乎法制用字、用語。"],["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再講一次。"],["陳組長稔惠：「其中並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好，ok！","主席：請問各位，對於第二十五條照建議修正文字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本案已經審查完竣，請問各位，本案是否需要交由黨團協商？"],["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不用。","主席：謝謝。院會討論時，由本席代表出席補充說明。","進行劉委員建國等所提「醫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進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主席：針對醫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問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衛生署沒有意見。","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一條，本席還是持保留態度，因為往後會牽涉到中醫師、牙醫師、放射檢驗師、醫事全聯會等，都會陸續要求修改，規範縣市公會一定要加入全聯會；最大的問題是現在理監事名額不斷擴充，而且集中在北部，尤其是台北市、新北市和基隆市。其次，根據他們的決議，現在各縣市公會唯一能夠與他們抗衡的只剩下「能不能不參加？」，否則，全聯會任何決定，各縣市公會都要吞下。醫師法第四十條更荒唐，現在只進行到第三十五條，如果大家看到第四十條，該條文竟然規定可以處罰、吊照、解散縣市醫師公會的理監事，這點本席還沒有提出修正案，但是會再拿來修。因此針對第三十五條，本席建議維持原條文，日後再從長計議。"],["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人團法第三十七條都沒有這麼規定，為什麼醫師法要約束其他職業公會一定要加入？本席認為沒有什麼道理。現行人團法規定，區域公會如果改個名字，就沒有問題。現在因為很多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原來的「縣」改為「市」，但是名稱可能重複，因為過去是「縣」公會，現在不再是「縣」，必須改名。在縣市公會不合併，但是又有其他醫師公會職業團體的情況下，硬是要求公會加入全聯會，會不會有違反人團法第三十七條之嫌？哪一個部會官員可以解釋一下？"],["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陳專門委員說明。","陳專門委員志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100年6月修法時，「職業團體下級公會應加入上級公會」的規定已經刪除了，所以要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其專業罰則中，要不要加入這個部分。早上法務部也特別提到，如果醫師法規定「醫師非加入職業公會不得執業」，不違反兩公約。"],["陳委員節如：不違反兩公約？","陳專門委員志章：就是針對醫師工作權的部分，規範醫師必須加入職業公會。","陳委員節如：照這樣下去，未來很多職業團體規範都要這樣修改，你們內政部怎麼辦？","陳專門委員志章：人團法是所有社團、職業團體、商業團體規範的母法，所以還是要依個別法律適用，就醫師的部分，醫師法是醫師適用的特別法，下級公會要不要加入上級公會，還是尊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陳委員節如：那等於內政部制定的人團法無法約束目的事業主官機關囉？","陳專門委員志章：因為各有專法，例如建築師適用建築師法，醫師有醫師法，有其個別差異，這個部分，我們內政部尊重。不過我們去年已經把人團法第三十七條這個部分刪除，保留空間給各不同專業。據我們所知，以目前電機技師公會為例，因為台灣已經形成一日生活圈，而他們會員母數又沒那麼多，也就是專業人員數目不多，在台灣已經形成一日生活圈的情形下，部分地方公會已經結束，變成全國只有一個「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不再是全國聯合會的態樣。所以內政部對人團的管理部分開了這條路，讓我們有幾種選擇，就像電機技師變成全國只有一個公會，大地工程或土木技師可能也都變成只有一個公會。","陳委員節如：人團法規定，必須是13個縣市以上都有會員才能成立全國公會，如此一來你剛才提到的電機技師公會就違反了人團法。","陳專門委員志章：現在的做法是，例如台南市、高雄市的公會經過會員大會決議合併或是廢除，才成立全國的公會，這些必要的程序還是會做到。","陳委員節如：人團法不是規定說，要有13個縣市以上的會員……","陳專門委員志章：沒有，但書規定如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就不在此限。","陳委員節如：那你們的權力太大了，這樣訂定人團法有什麼用？"],["陳專門委員志章：還是要由各個團體自己決定合併或是分立。","陳委員節如：好，我只是想了解和現在的法要如何區分，謝謝。"],["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是醫生，所以很了解情況。上上禮拜我們已通過第三十二條，也就是有關縣市合併，例如現在的台中縣市、高雄縣市，原來高雄縣市的就不用合併，給他們很大的自由，哪有規定人家一定要參加全聯會，這樣沒有道理啦。天龍國的決定會讓偏遠地區的縣市完蛋，時間一到就要聽我的決定，不聽的話就不理你，這是很荒唐的事情。我們一天到晚在照顧偏遠地區的縣市，今天中午黨政協商就討論離島百姓35歲以上的健保費由中央買單，最後通過了。總之，偏遠地區的想法以及醫師人力的配置，和台北縣市是完全無法比擬的，所以我覺得要讓它有彈性。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署只貪圖管理方便，政令宣導方便，其實不是這樣的，裡面的問題太多。光是一個縣市要合併，朝野都可以尊重，所以這部分當然要保留，絕對不能用強制的。現在這個年代還要用強制的，實在很荒唐。"],["主席：請林委員世嘉發言。","林委員世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沒有人能硬性規定的啦！我不知道實際狀況是不是如蘇委員所講的那樣，但是我本來就反對不加入公會就不能執業，因為這是過去戒嚴時期用來控制專業人員的手段，當初的秘書長都是人二。這已是古早的歷史，現在不必這樣做了。主席是提案人，本席覺得本案還有更多的討論空間。","主席：衛生署在今天的書面報告裡寫得很清楚，本法是參酌會計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剛才內政部的專門委員也回答得這麼清楚，本席就不再詳述，這應回歸各人民團體自己去決定。我建議本條保留送朝野協商，不過我要補充一點，蘇委員是醫生，跟我講過很多遍，我也表示尊重。蘇委員剛才提到第三十二條，其實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五條都是醫師全聯會來拜託的，只是拜託的委員不一樣，結果那天第三十二條先處理了，第三十五條沒有處理。這是醫師全聯會很期待通過的法案，只是大家對第三十二條的看法比較一致，對第三十五條的看法較不一致，其他醫師團體針對本案也有意見，例如護理師公會、呼吸治療師公會都期待能修正這個法案。最後再補充一點，蘇委員是醫師公會全聯會的常務理事，你們在搞什麼東西，我看不太懂，這是你們全聯會決定的東西。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本案就保留送朝野協商。","本案已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委員林世嘉等23人擬具「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提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本案沒有太多意見，只是希望部分文字能予以修正，亦即第一項「……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可否改成「……應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主席：請林委員世嘉發言。","林委員世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作個小修正，第一項條文中第二個「提昇」是贅詞，應予刪除。不過本席還是建議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來辦理，因為「相關機構」並不明確。"],["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專業醫療團體」，不知委員當初的定義是包含學校還是醫院也可以？","林委員世嘉：對，相關的醫院、學會、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都可以。"],["康局長照洲：所以醫學院……","林委員世嘉：你建議用「機構或團體」，到時會不會被CRO公司接走了？會不會開放得太廣，以致變得太商業化？這個重點主要在教育訓練。","康局長照洲：好。委員所提的「醫療團體」包含專業學校、醫院和其他公（協）會，就是和醫療相關的團體，這樣我們……","林委員世嘉：對，就是和醫療相關的。","康局長照洲：好，我們沒有意見。"],["林委員世嘉：那就把第二個「提昇」拿掉。","主席：這一條就照剛才建議的文字再修正後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本案審查完竣，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驗光人員法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林明溱等23人、委員呂學樟等21人及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驗光人員法草案」等5案。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首先進行法案名稱。"],["行政院提案條文：","法案名稱　驗光人員法"],["劉委員建國等24人提案條文：","法案名稱　驗光人員法"],["林委員明溱等23人提案條文：","法案名稱　驗光人員法"],["呂委員學樟等21人提案條文：","法案名稱　驗光人員法"],["江委員惠貞等18人提案條文：","法案名稱　驗光人員法","主席：行政院提案和委員提案的法案名稱一模一樣，請問各位，對法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一章章名。"],["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則"],["劉委員建國等24人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林委員明溱等23人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呂委員學樟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江委員惠貞等18人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主席：第一章章名院版和各位委員的提案都一樣，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師證書者，得充驗光師。","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生證書者，得充驗光生。","本法所稱之驗光人員，指前二項之驗光師及驗光生。"],["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師證書者，得充驗光師。","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生證書者，得充驗光生。","本法所稱之驗光人員，指前二項之驗光師及驗光生。"],["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師證書者，得充驗光師。","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生證書者，得充驗光生。","本法所稱之驗光人員，指前二項之驗光師及驗光生。"],["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師證書者，得充驗光師。","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生證書者，得充驗光生。","本法所稱之驗光人員，指前二項之驗光師及驗光生。"],["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師證書者，得充驗光師。","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生證書者，得充驗光生。","本法所稱之驗光人員，指前二項之驗光師及驗光生。","主席：第一條院版和各位委員的提案都一樣，請問各位，對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二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生考試。"],["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　二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或於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得應驗光生考試。"],["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　二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或於本法公佈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得應驗光生考試。"],["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　二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或於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得應驗光生考試。"],["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　二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或於本法公佈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得應驗光生考試。","主席：針對本條，現有趙委員天麟等5人提出修正動議。"],["趙委員天麟等所提修正動議：","針對驗光人員法草案條文部分，為保障相關從業人員權益，故提案修正，請予以參酌立法。"],["提案人：趙天麟　　林世嘉　　陳歐珀"],["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二條，委員提案增加的文字都是在驗光業務曾有6年以上工作經驗，並參加160時以上之繼續教育者，得應驗光生考試。針對工作經驗的部分，我們是把它放在第五十六條，提供一些特考的資格，而且有一個落日的時間，不管是5年或10年，我們覺得這樣比較能夠保障既有領得驗光師或驗光生執照者的相關權益。所以我們建請維持院版條文，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處長表示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已經有相關的立法精神，所以這個地方其實可以不再列入。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的文字是「本法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跟這一段的文字幾乎一模一樣，所以我想是不是可以不再贅述？本席並不堅持一定要寫在第二條裡面。"],["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第二條與第五十六條都與應考資格有關，這應該是考選部的業務，還需要明定於本法中嗎？其他專業人員法好像也沒有看到這個部分，所以本席認為還是行政院版本比較好。","主席：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劉委員建國等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席：有關第三條，院版與各委員版本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四　條　　請領驗光人員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　四　條　　請領驗光人員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　四　條　　請領驗光人員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　四　條　　請領驗光人員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　四　條　　請領驗光人員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主席：有關第四條，院版與各委員版本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五　條　　非領有驗光人員證書者，不得使用驗光人員名稱。"],["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　五　條　　非領有驗光人員證書者，不得使用驗光人員名稱。"],["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　五　條　　非領有驗光人員證書者，不得使用驗光人員名稱。"],["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　五　條　　非領有驗光人員證書者，不得使用驗光人員名稱。"],["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　五　條　　非領有驗光人員證書者，不得使用驗光人員名稱。","主席：有關第五條，院版與各委員版本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六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主席：有關第六條，院版與各委員版本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在進行第二章之前，先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第二章。"],["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章　執　　業"],["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二章　執　業"],["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二章　執　業"],["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二章　執　　業"],["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二章　執　業","主席：有關第二章章名，院版與各委員版本相同。","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七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驗光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驗光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驗光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驗光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驗光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有關第七條，院版與各委員版本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八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一、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二、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一、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二、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一、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二、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一、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二、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一、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二、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主席：有關第八條，院版與各委員版本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九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九　條　　驗光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驗光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　九　條　　驗光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驗光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　九　條　　驗光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驗光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　九　條　　驗光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驗光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　九　條　　驗光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驗光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主席：有關第九條，院版與各委員版本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七條關於執業之規定。","驗光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　十　條　　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七條關於執業之規定。","驗光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　十　條　　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七條關於執業之規定。","驗光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　十　條　　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七條關於執業之規定。","驗光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　十　條　　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七條關於執業之規定。","驗光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主席：有關第十條，院版與各委員版本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主席：有關第十一條，院版與各委員版本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二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眼球屈光狀態之非侵入性測量及相關驗光。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三、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四、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驗光生之業務範圍如下：","一、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眼科專科醫師診治。"],["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配鏡。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驗光配鏡,配鏡試戴。","三、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四、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配鏡。"],["驗光生之業務範圍如下：","一、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配鏡。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驗光配鏡，配鏡試戴。","三、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配鏡。並得依患者實際需求，適度調整之。","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患者視力因病理性問題，應轉介至眼科專科醫師診治。"],["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眼球屈光狀態之非侵入性測量及相關驗光配鏡。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驗光配鏡。","三、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四、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配鏡。"],["驗光生之業務範圍如下：","一、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配鏡。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驗光配鏡。","三、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配鏡。","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患者視力因病理性問題，應轉介至眼科專科醫師診治。"],["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配鏡。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驗光配鏡，配鏡試戴。","三、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四、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配鏡。"],["驗光生之業務範圍如下：","一、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配鏡。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驗光配鏡，配鏡試戴。","三、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配鏡。","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患者視力因病理性問題，應轉介至眼科專科醫師診治。依患者的實際需求，得適度更改驗光處方。"],["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配鏡。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驗光配鏡，配鏡試戴。","三、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四、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配鏡。"],["驗光生之業務範圍如下：","一、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配鏡。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驗光配鏡，配鏡試戴。","三、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配鏡。並得依患者實際需求，適度調整之。","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患者視力因病理性問題，應轉介至眼科專科醫師診治。","主席：針對本條，另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趙委員天麟等所提修正動議：","針對驗光人員法草案條文部分，為保障相關從業人員權益，故提案修正，請予以參酌立法。"],["提案人：趙天麟　　林世嘉　　陳歐珀"],["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案由：有鑑於國民健康局「國民健康訪問調查」結果顯示十二歲以下兒童近視比例高達三成，且兒童至十二歲左右視力發展才會完全穩定，為有效矯正兒童視力，維護兒童視力健康，爰修正驗光人員法草案第十二條之規定。"],["提案人：王育敏　　徐少萍"],["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十二條，我們將驗光師與驗光生的業務範圍做適度的區隔，在驗光師的部分多了「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所以接下來就會有「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而驗光生的業務則相對單純，對於一般來訪的顧客都可以進行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的驗光，所以不需再要有第三款「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配鏡」，因為他本身就可以執行驗光業務，這是第一點。","第二，在相關疑慮尚未去除之前，我們是把驗光與配鏡分開，針對配鏡的部分，未來可能會有人單獨從事配鏡工作或是開眼鏡行，所以我們建議在執業範圍的部分還是要適度限縮，以免影響其他人開設眼鏡行或從事配鏡工作的相關權益。","第三項的規定是「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眼科專科醫師診治。」，我們建請保留院版條文，因為病理性問題會牽涉到醫師的診斷，到底是病理性問題或是生理性問題，恐怕不是驗光師或驗光生在很短促的時間內就能判斷的，所以我們建議只要規定「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就可以，至於「正常」是不是要明確界定，我們可以找相關團體來確定所謂的正常是指視力1.0或1.2，等確定後再以函釋方式公告周知，避免大家對於「不能矯正至正常」產生解釋上的疑慮。以上。"],["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副處長，驗光與配鏡是否屬於醫療行為？"],["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在驗光人員法通過之前，不屬於醫療行為。"],["陳委員節如：法律通過之後呢？配鏡也是醫療行為嗎？","王副處長宗曦：以院版條文來說，驗光人員法通過後，驗光就是醫事行為、醫療行為，但配鏡不是。","陳委員節如：驗光人員只能執行非侵入性的測量，是嗎？"],["王副處長宗曦：是。","陳委員節如：這樣看來，本席認為政院版與林委員明溱版比較恰當。副處長，在配鏡部分，有關螺絲、鼻托、耳掛等會不會也納入相關規定？","王副處長宗曦：配鏡並沒有寫在執業範圍內，本來就可以執行，所以沒有問題。"],["陳委員節如：沒有規定於法條中的就可以執行？","王副處長宗曦：對，如果規定於條文中，就變成只有這些人可以執行，沒有拿到證照的人就不能執行。","陳委員節如：好，我建議照院版或林委員明溱版通過比較好。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瞭解衛生署也是用心良苦，對於院版規定驗光師業務範圍「眼球屈光狀態之非侵入性測量及相關驗光」等，本席是同意的。副處長，你們一再表示配鏡部分不納入驗光人員法是有助於現有眼鏡行、眼鏡公司的執業，包括稅務的登記，但是我感到疑慮的是，為什麼這些眼鏡行、眼鏡公司對於院版的規定還是有疑慮呢？"],["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當初他們會有疑慮是因為他們以為要把配鏡納入規定才能做，如果沒有把配鏡納入規定就不能做，這是他們第一個疑慮。第二個疑慮是他們擔心未來會有另一種醫事人員－配鏡人員，這樣就會有二種證照的問題。其實在配鏡部分，我們傾向認為這不是醫療行為，它是醫療器材的製作，醫療器材的製作不限於醫事人員才能從事，所以我們覺得配鏡可以不納入規定，院版第九條的規定本來就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這個機構如果是眼鏡行，眼鏡行還是能從事配鏡業務，並不會壓縮到別人從事配鏡的工作權。","江委員惠貞：第九條的規定是「驗光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驗光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這是驗光生或驗光師可以在哪裡執業的規定，是不是？"],["王副處長宗曦：對。","江委員惠貞：所以這個條文是針對他們的生計問題，是不是？"],["王副處長宗曦：對。"],["江委員惠貞：可是他們一樣要去面對市面上現存的眼鏡行、眼鏡公司嘛！"],["王副處長宗曦：是。","江委員惠貞：最重大的疑慮就在這裡啊！如果因為驗光人員法通過後，傳統眼鏡行、眼鏡公司這一代人、二代人的事業就沒有了，整個飯碗就沒有了！現在醫事機構這一塊大家沒有疑慮，因為一定要是驗光師、驗光生，但現有眼鏡行、眼鏡公司的部分，是不是就像本席今天早上提醒你們的，藥房與藥局所做的是商業行為，他們可以販賣其他藥品，如果不能，那麼藥劑師就只能調劑，不能賣藥了，他們拿了醫師的處方箋就只能做這一塊，但是你們容許他們另有商業行為，如果在驗光人員法中不加入配鏡，那未來是不是會有配鏡人員法？這的確是個麻煩，這部分你們怎麼去因應、面對？"],["王副處長宗曦：配鏡部分不會另外制定醫事人員法。"],["江委員惠貞：以後就變成勞委會的技術認證？","王副處長宗曦：對，技術認證不是特許制，即使沒有證照，依然可以從事這樣的行為，這與醫事人員的特許制不一樣。","江委員惠貞：所以以後沒有考上驗光生或驗光師，或是眼鏡行裡沒有驗光生或驗光師就不能執業，最終的目的就是這樣嘛！","王副處長宗曦：如果配鏡不納入規定，即使沒有考上驗光師或驗光生，依然可以拿驗光師、驗光生或眼科醫師所開具的驗光單從事配鏡工作，所以並沒有剝奪他們的工作。","江委員惠貞：這個法案從上一屆提出到現在，為什麼他們還是沒有聽懂呢？"],["王副處長宗曦：我們應該要加強說明與溝通。","江委員惠貞：這個案子主席也有提案，主席，你要不要說明一下？主席，你聽懂了沒？"],["主席：我聽懂了。","江委員惠貞：我們要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幫消費者把關，把驗光與配鏡變成是政府有管理的部分，不要像現在沒人管一樣，價格是自由市場經濟，你們沒得管，但是配鏡的安全、是否能矯正到正常視力，如果你們有管理會比較好，但是為什麼這會讓眼鏡行、眼鏡公司產生如此重大的疑慮呢？這個法案提出至今都已經過了一個會期，為什麼還是造成了這麼大的疑慮呢？","主席，這個案子今天一定審不完，我建議這一條先保留，好不好？","主席：好，第十二條保留。","進行第十三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主席：有關第十三條，院版與各委員版本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四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主席：有關第十四條，院版與各委員版本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章。"],["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章　開　　業"],["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三章　開　業"],["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三章　開　業"],["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三章　開　　業"],["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三章　開　業","主席：有關第三章章名，院版與各委員版本相同。","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五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前項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師，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為限。","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之名稱。","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驗光業務之單位或部門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前項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師，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為限。","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之名稱。","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驗光業務之單位或部門者，準用前項之規定。"],["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前項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師，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為限。","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之名稱。","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驗光業務之單位或部門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前項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師，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為限。","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之名稱。","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驗光業務之單位或部門者，準用前項之規定。"],["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前項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師，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為限。","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之名稱。","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驗光業務之單位或部門者，準用前項之規定。","主席（林委員世嘉代）：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六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驗光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驗光人員，對該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驗光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驗光人員，地點可同址設置並存於眼鏡行之營業場所中，對該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驗光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驗光人員，設立地點可並存於眼鏡行之營業場所中，對該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驗光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驗光人員，地點可同址設置並存於眼鏡行之營業場所中，對該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驗光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驗光人員，地點可同址設置並存於眼鏡行之營業場所中，對該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主席：本條保留。","進行第十七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八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九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驗光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驗光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驗光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驗光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驗光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驗光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驗光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驗光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驗光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驗光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驗光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驗光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驗光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驗光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驗光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條規定「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如果是在醫療機構中，這沒有問題，因為這還牽涉到健保給付，但如果是眼鏡行或眼鏡公司，這一塊也一併嗎？"],["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是，這是指驗光的部分，配鏡的部分不在這裡。","江委員惠貞：以目前情況來說，這些單位都沒有收取所謂的驗光費嘛！"],["王副處長宗曦：是。","江委員惠貞：未來一定要收取，不能不收？"],["王副處長宗曦：可以不收。","江委員惠貞：即使你們訂定標準，他們也可以不收，可以內含在配鏡中？","王副處長宗曦：對，到時候在收取費用的部分，我們可以採取訂定上限的方法。","江委員惠貞：這就是我問你這個問題的原因，這就牽扯到驗光與配鏡是切割不開的嘛，這樣你瞭解了嗎？這個部分你自己就撞牆了嘛！副署長也一直在點頭。副處長，我就是要提醒你們，驗光與配鏡真的沒辦法切割，並不是我們要為難你們，經過我的提問，你應該就知道了，你們都以醫事機構裡的驗光師來思考，完全沒有以目前的現狀來思考，所以這一條馬上就撞到了！請你們好好再思考一下，以下的幾條，我還會好好的提醒你們。","王副處長宗曦：是，謝謝。"],["主席：所以這一條要怎麼處理？","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這一條是可以通過，因為驗光可以不收費，只是我要提醒他們，這一條的見解是如此，為什麼前面的見解卻是那樣。","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驗光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驗光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驗光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驗光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驗光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三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這一條我不會有意見，但是我要提醒副處長，本條的規定是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可能是我的思考不周，但我今天早上就曾就教過你們，你可以想像一下，未來驗光人員法通過後，市面上會不會有專門的公司行號或醫療單位叫做驗光所？有沒有可能有這樣的單位？"],["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依照這個法，驗光師可以成立一個驗光所，驗光就變成專業，專業就有價，所以是可以收取費用的。","江委員惠貞：如果只靠你們健保的處方箋，你認為他活得下去嗎？副署長，想看看！所以這還是應該回到我早上提醒你們去思考的部分，就像現在各藥房或販賣場所特別將一個區間清楚標明「藥局」，裡面有藥師，因為要販賣的東西攸關人的生命，所以一定要有專業的藥劑生或藥師，這些人縱使是在商業空間，但還是必須要有專業證照，這樣就很好解決了，但你們的驗光師搞到最後好像只是要幫大家多設立一個行業－驗光所，但是未來驗光所又沒有能力獨自存在，請問這個法與這幾個條文的意義何在？","王副處長宗曦：對於委員早上的提醒，我們有向康局長瞭解藥商與藥局的設立型態，即使未來有驗光所，因為配鏡沒有放在這裡面，所以一般人都能從事配鏡工作，驗光所也可以從事配鏡業務，這不會排擠到其他沒有領得驗光師、驗光生資格的人從事配鏡工作的權利。","江委員惠貞：法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啊，他們除了驗光工作外，不能招攬業務啊！","康局長，你要不要教他們一下？這樣有沒有衝突？"],["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他們的意思是，如果把驗光師排除配鏡的部分，這樣就沒有排他性，這樣就可以讓有驗光師身分的人可以自己開間眼鏡行，但也可以被眼鏡行所聘任，在這種情況下，有些配鏡行可能就只想賣太陽眼鏡或老花眼鏡，現在賣老花眼鏡必須是藥商，因為這屬於醫療器材，他可以專做這個生意，如果不想做驗光，也可以做，所以如果照原來……","江委員惠貞：如果他不做這個業務，那他取得驗光師資格要幹嘛？","康局長照洲：副處長剛才所說的意思是，如果有一群人只想開個眼鏡行賣老花眼鏡、太陽眼鏡，也不想做……"],["江委員惠貞：配鏡的工作？","康局長照洲：他可以做配鏡，但是他不想做驗光，他可以做他的事情啊，也就是說，他還可以繼續開眼鏡行。我們今天不排除眼鏡行可以幫人驗光，如果想做驗光的工作，眼鏡行可以聘一個驗光師來做；或者眼鏡行老闆比較年輕，願意接受考試，他就可以搖身一變成為驗光師，除了可以執行驗光的業務，也可以做配鏡的工作。原來這樣的設計就不會排除一些眼鏡行或實質上沒有能力取得驗光師執照的人失掉配鏡及販賣其他眼鏡的生存權。","江委員惠貞：我現在感受到你們的善意，但是我覺得條文當中很矛盾。我一直不斷地提醒你們這個問題，我不堅持你們的院版，只是我要一直不斷地提醒你們，為什麼人家沒有感受到你們的善意？副處長現在有沒有被他們說服？你聽懂了嗎？"],["主席：請衛生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的設計是配鏡與驗光是分開的。一個是以後會屬於醫事行為，可是剛才提到，如果具有驗光的資格，還可以從事配鏡的業務，現有的配鏡還是可以繼續生存，是沒有衝突的。","江委員惠貞：對呀，你這裡所謂的「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是指什麼東西是不正當的業務？什麼叫做「獲取不正當的利益」？藥事法裡面有這樣的規定嗎？這裡是抄哪個法的條文？","王副處長宗曦：醫療法。所謂「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比如像老鼠會或類似的方式。","江委員惠貞：你們要講清楚，雖然我的條文跟你們寫的一樣，可是我讀來讀去都覺得這一條很奇怪、不明確。立法意旨能夠這麼不清楚嗎？表示醫療法當中也有不清楚之處。","主席：我幫他們解釋一下，譬如我招攬一群人，給每人200元，請他們帶著健保卡，坐遊覽車去某某醫院做檢查，假如有人有糖尿病等等，可以順便拿一些藥……"],["江委員惠貞：還可以拿紀念品。","主席：再請醫院向健保局申請，從中牟利，這些參加者可以賺到一個便當、免費的觀光等等，這就是不當的方法。驗光的部分也怕有類似的醫療行為，譬如有人沒事去驗光，看看自己老花的度數有沒有增加等等，這些可能都OK……"],["江委員惠貞：事實上背後還有一些商業行為。","主席：對，比如可以免費坐遊覽車、拿到便當、去廟口觀光、買藥，民間有很多類似的情形，為了避免類似的情形發生，所以條文必須這樣訂。","江委員惠貞：我知道，我一再請他們多思考，也許是我進到死胡同。到底是我鑽牛角尖，還是你們在鑽牛角尖，我不知道。我只是一再提醒，我們現在把驗光視為醫療行為，眼科醫師所執行的業務是不是醫療行為？你們認為他不能有商業行為，所以在眼科診所裡面不能從事配鏡的工作，對不對？","林副署長奏延：現在在醫院、診所裡面，一般都沒有配鏡，還是在外面配鏡。","江委員惠貞：是啦，可是現在很多診所的隔壁就是眼鏡行，副署長，這是事實，對不對？也是醫生在配呀。","林副署長奏延：據我了解，應該不多。醫院裡面的配鏡其實是外包……","江委員惠貞：我知道醫院裡面是這樣，但診所就不是這樣，因為診所只靠你們的健保費是活不下去的。","林副署長奏延：對，我同意。","主席：就像醫藥分業，不可以做門口藥局，必須具有藥師執照的人才能夠另外做。","江委員惠貞：對。照理說，藥師只能夠調劑，怎麼能夠販賣無關於處方箋的藥品？"],["林副署長奏延：對。","康局長照洲：跟委員報告，其實販賣藥品必須具有藥商的執照。","江委員惠貞：所以藥局裡面除了要具有藥劑師的資格，還要有藥商的執照？"],["康局長照洲：對。"],["江委員惠貞：要具有雙重資格就對了。","康局長照洲：以往只要有藥師的執照，就不需要有藥商的執照。但是如果是純粹的藥商，比如屈臣氏是一個藥商，它可以賣藥，但是它要聘藥師進駐，……","江委員惠貞：你剛剛有沒有說溜嘴？在藥房裡面的藥劑師不一定要有商業證照，可以有，也可以沒有？","康局長照洲：他是一個藥師，他有藥師執照，但是……","江委員惠貞：是呀，他有調劑權，怎麼會有販賣權呢？他怎麼可以販賣除了處方箋以外的其他藥品呢？"],["康局長照洲：我們允許他同時可以……","江委員惠貞：你允許他，是為什麼？他是藥事人員，怎麼可以從事這樣的商業行為呢？"],["康局長照洲：這是根據藥事法的規定。","江委員惠貞：你讀一下條文，好不好？","康局長照洲：藥事法第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這是上次藥事法修訂的條文。","江委員惠貞：對呀，藥師可以，為什麼驗光師不可以？","主席：局長說得太慢，我替你說。因為藥的東西非常專業，調劑錯誤是會死人的，但是驗光不一樣，驗光是提供數字。舉例來說，診所裡面有藥師，有些藥品或醫材是健保不給付的，譬如美容膠就是健保不給付的，比較高等的，診所可以賣美容膠，因為它有藥師在主持，但是沒有藥師進駐的藥商就不能賣，所以我們去屈臣氏或康是美的櫃台其實都有藥劑生主持。","江委員惠貞：我只是一再地提出這些問題讓你們思考，今天把驗光與配鏡分開來，其實是會有一些問題的，感覺上好像想把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分開，但是又藕斷絲連，這一塊你們一定要想清楚。對於第二十三條，我講過，我沒有反對，也聽得懂林委員的陳述，只是這一塊我要不斷地提醒你們，讓你們思考第十二條及後面有關配鏡的條文。","王副處長宗曦：報告委員，其實如果按照現在我們的講法，基本上已經不太分開了，因為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場所，比如眼鏡行，就可以執業了，所以在這個地點同時可以做驗光及配鏡，只是配鏡的部分不放在第十二條有關驗光師及驗光生的特許範圍裡面，這樣可以讓其他沒有取得執照的人也可以從事配鏡。","江委員惠貞：我覺得這個部分真的有疑慮，因為我也滿意外的，有學校的教授及老師告訴我，你們現在對於配鏡的定義及內容，與他們在教學的定義上顯然是不同的，而且是違背的，所以他們對這個部分有疑慮。眼鏡行及眼鏡公司是現在看得到的場所、場域，但是現在連學界都對這方面有意見，你們就不能不去了解我們在這方面的認知上真的不夠專業。你們在提院版的時候，在這方面不夠深入或專業，否則學界不應該會提出意見。"],["王副處長宗曦：其實院版條文沒有「配鏡」這兩個字。","江委員惠貞：對呀，就是因為學界認為應該要包括「配鏡」兩個字，我才嚇一跳，否則我從今天早上到現在沒有必要跟你們扯那麼久、扯那麼多。","王副處長宗曦：報告委員，其實如果有「配鏡」這兩個字的話，以後只有視光系畢業的學生才能開眼鏡行，才能夠生存了。沒有去唸驗光科系、取得驗光……"],["江委員惠貞：那是5年後、10年後的事嘛。","王副處長宗曦：是，就變成5年或10年之後能夠開眼鏡行、而且能夠生存的，大概就只有……","江委員惠貞：這就跟藥劑師一樣的意思，其實我們懂，也都贊成，對於這種教考訓用的歷程，我一直都沒有反對。這是一個過程，你們要不要仔細再去思考，與學界再多方溝通？我也不是專業、專行，我只能告訴你如果弄得不好的話，真的，每個人開銷又大，基本上能夠得到的保障及保護其實是有管理絕對比沒有管理好，好不好？","林副署長奏延：好，謝謝。"],["主席：進行第二十四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驗光人員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驗光人員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驗光人員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驗光人員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驗光人員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五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驗光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驗光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驗光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驗光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驗光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章。"],["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章　　公　會"],["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四章　　公　會"],["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四章　　公　會"],["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四章　　公　會"],["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四章　　公　會","主席：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六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驗光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驗光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驗光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驗光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驗光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七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驗光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驗光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驗光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驗光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驗光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八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驗光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驗光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驗光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驗光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驗光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九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十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十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驗光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縣（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二、直轄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三、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四、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五、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各級驗光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驗光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縣（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二、直轄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三、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四、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五、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各級驗光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驗光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縣（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二、直轄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三、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四、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五、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各級驗光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驗光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縣（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二、直轄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三、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四、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五、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各級驗光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驗光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縣（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二、直轄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三、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四、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五、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各級驗光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十二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十三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十四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驗光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驗光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驗光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驗光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驗光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驗光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驗光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驗光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驗光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驗光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十五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驗光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驗光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驗光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驗光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驗光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十六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或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段落：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段落：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段落：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八、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段落：經費及會計。"],["九、經費及會計。"],["段落：章程之修改。"],["十、章程之修改。"],["段落：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或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八、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九、經費及會計。","十、章程之修改。","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或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八、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九、經費及會計。","十、章程之修改。","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或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八、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九、經費及會計。","十、章程之修改。","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或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八、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九、經費及會計。","十、章程之修改。","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十七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對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對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對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對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對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十八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八條　　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八條　　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八條　　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八條　　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八條　　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十九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九條　　驗光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九條　　驗光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九條　　驗光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九條　　驗光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九條　　驗光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十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條　　驗光生公會，其組織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之規定。"],["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四十條　　驗光生公會，其組織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之規定。"],["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四十條　　驗光生公會，其組織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之規定。"],["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四十條　　驗光生公會，其組織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之規定。"],["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四十條　　驗光生公會，其組織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之規定。","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章。"],["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章　罰　　則"],["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五章　罰　則"],["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五章　罰　則"],["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五章　罰　　則"],["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五章　罰　則","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十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一條　　驗光人員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一條　　驗光人員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一條　　驗光人員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一條　　驗光人員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一條　　驗光人員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十二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二條　　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二條　　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二條　　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二條　　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二條　　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十三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三條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三條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眼科醫師、驗光師、驗光生指導下實習之相關眼科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三條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眼科醫師、驗光師、驗光生指導下實習之相關眼科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三條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眼科醫師、驗光師、驗光生指導下實習之相關眼科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三條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眼科醫師、驗光師、驗光生指導下實習之相關眼科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行政院版這一條的條文就看得出來衛生署不用功，你們的條文應該跟委員的版本一樣。你們的版本只有規定「醫師」，是什麼意思？應該加一個「眼科」醫師，也就是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眼科醫師」。其次，應該在「驗光師」之後再加一個「驗光生」，你們的版本只有驗光師，沒有驗光生，你覺得怎麼樣？"],["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當初這樣寫的原因是因為我們在醫師的部分，並沒有特別把某一個署定專科的名字寫上去，所以……"],["陳委員節如：為什麼？眼睛的部分就是眼科醫師啊。","王副處長宗曦：但是其他的醫師如果具有相關的素養，也可以從事一些……"],["陳委員節如：其他醫師也可以從事……"],["王副處長宗曦：是的。"],["陳委員節如：檢查眼睛哦？"],["王副處長宗曦：對。我們並沒有限制檢查眼睛的……"],["陳委員節如：其他哪些科的醫師可以檢查眼睛？","王副處長宗曦：比如家庭醫學科醫師，也可以做一些檢查，所以我們在這裡沒有直接寫上眼科醫師，這是第一個原因。至於在……"],["陳委員節如：那驗光生呢？","王副處長宗曦：關於驗光生的部分，因為按照本法的精神，有工作經驗的人經過特考之後取得驗光生的執照，他是不是能夠指導經過學校教育養成的部分作為實習？其實我們請教過視光系學校的老師們，學校的實習是不會往這個場所送的，但是這個條文主要的意思還是在人力上，比如今天一個眼鏡行只有驗光生，是不是允許學校畢業、還沒有取得執照的人在這裡實習？所以它其實是一個人力的考量，才會把驗光生放進來。我們當初是基於尊重，認為驗光生的部分比較不是指導的角色，所以沒有把他放進來，但是如果今天委員討論之後覺得還是要放進來，我們會尊重委員的決議。","陳委員節如：我覺得比較完整。你剛才說除了眼科醫師，家庭醫師也可以看眼睛？","王副處長宗曦：是，還有兒科也是。","陳委員節如：可是他們不能做一些精密檢查，對不對？"],["王副處長宗曦：對。"],["陳委員節如：家庭醫師沒有這個專業嘛。","王副處長宗曦：是，但是驗光或是……","陳委員節如：我覺得在這裡規定「眼科醫師」應該也不為過，比較完整，是不是這樣？你們考慮一下。","王副處長宗曦：是，謝謝。"],["主席（劉委員建國）：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處長，我當然認同你，家庭醫師及兒科醫師在看病的過程當中，可能會從眼睛的各種症狀做一些判定，但是一般的醫師或兒科的醫師應該不會在院裡準備眼科用藥吧？"],["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比較少，除非在比較偏鄉的地方。開設診所的時候，醫師也許十八般武藝必須都要會，他可能需要執行驗光業務，所以相關驗光系、科的學生在5年之內在這個機構裡面可以從事驗光業務。","江委員惠貞：你覺得如果真的是在偏鄉裡面，這些實習的孩子會到那裡去實習嗎？","王副處長宗曦：所以在這裡所指的實習，其實並不是真正的在畢業前的實習。","江委員惠貞：應該讓他們跟著專科的醫師實習，而不是跟著兼看兒科或家庭醫師來學習吧？這樣比較正辦吧。","王副處長宗曦：是的，第四十三條並不是指真正的實習。我們所謂的實習是指畢業前的實習，視光科系的學生都會在自己養成的體系裡面實習。第四十三條其實是指他們畢業之後還沒有取得相關證照的前5年，可以在這些機構裡面從事畢業後的實習，所以並不是真正的實習。","江委員惠貞：所以你的意思是指，這些視光系、科的學生可以到家庭醫師的診所或兒科的診所去實習，或者在沒有取得證照之前到那裡工作也不受處罰？","王副處長宗曦：對，在指導之下，畢業5年之內。","江委員惠貞：在指導之下做驗光的工作，也不受處罰？","王副處長宗曦：是，一般的人員大概都有類似的條文。","江委員惠貞：一個視光系的孩子最終的目的是要取得驗光師或驗光生的證照，對不對？","王副處長宗曦：對。他在學院的養成過程當中，已經有一定的學識能力基礎，但是在這個期間，他可能沒有辦法馬上取得資格考試的證照，所以在這5年當中，我們給他一個期限，讓他可以在這些人員的指導之下，還是可以從事驗光的業務。","江委員惠貞：我們只是比較好奇，一般的家庭醫師及兒科醫師診所裡面會設置驗光的器材等等嗎？而且是偏鄉。","王副處長宗曦：會，比如他們會放一個驗光的……"],["江委員惠貞：上面有C、E等等的圖片？"],["王副處長宗曦：是的。"],["江委員惠貞：那些就算醫療器材？"],["王副處長宗曦：他可以做驗光。"],["主席：請衛生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就改成「眼科專科醫師」好了。","江委員惠貞：這樣好像比較正辦，對不對？"],["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比較完整。","江委員惠貞：如果醫院裡面放了一張那種圖片，就算有醫療器材、醫療設備，好像未免也太簡陋了一點吧，是不是？好，副署長已經講話了，同意改成「眼科專科醫師」。對於驗光生，他們比較擔心的是，他的經驗也許夠，可是在學理上是不足的。如果這些畢業的孩子在沒有取得適當的證照之前到有驗光生的眼鏡行或眼鏡公司工作，應該是不罰的，如果你們不把驗光生放進去，他們就要被罰，是不是這樣？副署長覺得這樣好嗎？"],["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放進去比較完整。","江委員惠貞：我把話再講清楚一點。如果一個孩子從視光系畢業，在5年內還沒有拿到證照之前，到有驗光生的眼鏡行工作，罰不罰？副處長一直點頭說要罰，按照這條就罰嘛。"],["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加進去就不會罰了。","林副署長奏延：我們保留一下，我們回去再商量一下。","江委員惠貞：是呀，我提醒你，這條一定得保留，謝謝。"],["主席：第四十三條保留。","現在驗光人員法草案的審查只剩下13條條文，我們繼續討論。","進行第四十四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驗光人員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驗光人員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驗光人員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驗光人員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驗光人員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十五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五條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或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將當事人轉介至眼科專科醫師診治。","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五條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或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五條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或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五條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或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五條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或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主席：本條保留。","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版規定驗光人員未將當事人轉介眼科醫師要給予處罰，對不對？但是否轉介眼科醫師要看當事人的意願，如果不轉介要處罰，是處罰驗光師、驗光人員嗎？如果當事人不願意去的話呢？這是沒有爭議的。"],["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驗光師及驗光生只有轉介的義務，至於當事人有沒有去，不在這個裡面。"],["陳委員節如：轉介義務從哪裡可以凸顯出來？從電腦嗎？","王副處長宗曦：轉介就是比如日後發生爭議的時候，當事人主張他們沒有轉介，可能就要回到這一條裡面。醫事人員都共同有其特權，但是也有責任及義務，這個義務就是一旦發現異常的情況，要轉介給眼科醫師做診治。","陳委員節如：如果是這樣的話，如果驗光人員不轉介就要處罰他嗎？","王副處長宗曦：如果他該轉介而沒有轉介的時候，我們要處罰他，課予他這樣的義務。","陳委員節如：可是大部分都是病人本身不願意啊，他不願意的話，你從哪裡得知查驗光人員有沒有轉介？","王副處長宗曦：我們的意思是，他必須要告訴病人可能要去看眼科醫師。"],["陳委員節如：就只有告訴病人而已。","王副處長宗曦：對，就是告訴病人。","陳委員節如：你們要如何知道他有沒有轉介？如果他告訴病人，可是病人沒有去，後來病情加重，那你們要如何證明他有沒有轉介？"],["主席：請衛生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可能跟醫生轉介一樣，就是要寫在病歷上面，所以如果有書面記載就可以證明了。"],["陳委員節如：這個部分恐怕要保留。","主席：好，這一條保留。","繼續進行第四十六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六條　　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二、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遷移或復業，未辦理開業登記。","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收取驗光費用，未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五、廣告內容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或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六條　　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二、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遷移或復業，未辦理開業登記。","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收取驗光費用，未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五、廣告內容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或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六條　　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二、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遷移或復業，未辦理開業登記。","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收取驗光費用，未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五、廣告內容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或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六條　　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二、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遷移或復業，未辦理開業登記。","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收取驗光費用，未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五、廣告內容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或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六條　　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二、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遷移或復業，未辦理開業登記。","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收取驗光費用，未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五、廣告內容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或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十七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七條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執業登記而執行業務。","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執業執照到期未辦理更新仍繼續執行業務。","三、無第九條但書規定情形，而在登記執業地點以外之其他地點執行業務。","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或歇業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五、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未辦理執業登記。","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時未加入所在地公會。","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七條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執業登記而執行業務。","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執業執照到期未辦理更新仍繼續執行業務。","三、無第九條但書規定情形，而在登記執業地點以外之其他地點執行業務。","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或歇業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五、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未辦理執業登記。","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時未加入所在地公會。","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七條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執業登記而執行業務。","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執業執照到期未辦理更新仍繼續執行業務。","三、無第九條但書規定情形，而在登記執業地點以外之其他地點執行業務。","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或歇業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五、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未辦理執業登記。","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時未加入所在地公會。","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七條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執業登記而執行業務。","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執業執照到期未辦理更新仍繼續執行業務。","三、無第九條但書規定情形，而在登記執業地點以外之其他地點執行業務。","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或歇業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五、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未辦理執業登記。","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時未加入所在地公會。","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七條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執業登記而執行業務。","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執業執照到期未辦理更新仍繼續執行業務。","三、無第九條但書規定情形，而在登記執業地點以外之其他地點執行業務。","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或歇業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五、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未辦理執業登記。","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時未加入所在地公會。","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十八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八條　　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使用或變更驗光所名稱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六項所定之驗光所設置標準。","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負責驗光人員對驗光所業務未負督導責任。","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未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或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未於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或核准。","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將開業執照、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七、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報告、拒絕檢查或資料蒐集。"],["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八條　　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使用或變更驗光所名稱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六項所定之驗光所設置標準。","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負責驗光人員對驗光所業務未負督導責任。","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未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或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未於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或核准。","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將開業執照、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七、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報告、拒絕檢查或資料蒐集。"],["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八條　　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使用或變更驗光所名稱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六項所定之驗光所設置標準。","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負責驗光人員對驗光所業務未負督導責任。","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未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或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未於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或核准。","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將開業執照、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七、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報告、拒絕檢查或資料蒐集。"],["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八條　　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使用或變更驗光所名稱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六項所定之驗光所設置標準。","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負責驗光人員對驗光所業務未負督導責任。","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未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或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未於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或核准。","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將開業執照、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七、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報告、拒絕檢查或資料蒐集。"],["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八條　　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使用或變更驗光所名稱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六項所定之驗光所設置標準。","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負責驗光人員對驗光所業務未負督導責任。","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未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或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未於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或核准。","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將開業執照、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七、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報告、拒絕檢查或資料蒐集。","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十九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驗光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二、驗光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驗光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二、驗光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驗光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二、驗光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驗光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二、驗光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驗光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二、驗光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十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條　　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五十條　　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五十條　　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五十條　　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五十條　　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十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一條　　驗光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一條　　驗光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一條　　驗光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一條　　驗光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一條　　驗光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十二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二條　　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驗光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二條　　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驗光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二條　　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驗光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二條　　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驗光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二條　　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驗光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十三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驗光所，處罰其負責驗光人員。"],["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驗光所，處罰其負責驗光人員。"],["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驗光所，處罰其負責驗光人員。"],["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驗光所，處罰其負責驗光人員。"],["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驗光所，處罰其負責驗光人員。","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十四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驗光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驗光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驗光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驗光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驗光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六章。"],["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章　附　　則"],["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六章　附　則"],["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六章　附　則"],["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六章　附　　則"],["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六章　附　則","主席：本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十五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驗光人員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驗光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章程。"],["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驗光人員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驗光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章程。"],["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驗光人員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驗光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章程。"],["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驗光人員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驗光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章程。"],["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驗光人員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驗光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章程。","主席：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十六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前二項特種考試，以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得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資格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免依第四十三條處罰。","公司或商號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應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五年期滿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眼科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眼科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前二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十次、第六年至第十年舉辦五次為限。命題範圍應以相關公會、團體繼續教育內容及技術考試為限。","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得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資格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特考期間內免依第四十三條處罰。","公司或商號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者，自本法施行起至特考期滿後，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三、本法公布施行前，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高級醫事職業學校醫用光學技術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領有畢業證書者。","前二項特種考試，依本法公布施行後，驗光師特考五年內舉辦十次為限，驗光生特考前五年每年舉辦二次為限，後五年每年舉辦一次為限。命題範圍應以相關公會、團體繼續教育內容及技術考試為限。","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得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資格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特考期間內免依第四十三條處罰。","公司或商號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特考期間內應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特考期間期滿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眼科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眼科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前二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十次、第六年至第十年舉辦五次為限。命題範圍應以相關公會、團體繼續教育內容及技術考試為限。","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得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資格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特考期間內免依第四十三條處罰。","公司或商號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者，自本法施行起至特考期滿後，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眼科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眼科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前二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十次、第六年至第十年舉辦五次為限。命題範圍應以相關公會、團體繼續教育內容及技術考試為限。","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得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資格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特考期間內免依第四十三條處罰。","公司或商號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者，自本法施行起至特考期滿後，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主席：針對本條有趙委員天麟等5人提出修正動議。"],["趙委員天麟等所提修正動議：","針對驗光人員法草案條文部分，為保障相關從業人員權益，故提案修正，請予以參酌立法。"],["提案人：趙天麟　　陳歐珀"],["連署人：林世嘉　　劉建國　　陳節如","驗光人員法修正動議"],["第十二條　　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眼球屈光狀態之非侵入性測量及相關驗光配鏡。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驗光配鏡試戴。","第五十六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眼科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眼科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眼科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前二項特種考試，以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十次，第六年至第十年舉辦五次為限。命題範圍應以相關公會、工會、團體繼續教育內容及技術考試為限。","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得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資格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特考期內免依第四十三條處罰。","公司或商號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到特考期滿後，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主席：由於院版的內容和幾位委員提案的內容都不一樣，包括考試時間及次數，我們就把它保留。","第五十六條，保留。","進行第五十七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七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七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七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七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七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行政院提案條文的內容，和各位委員提案條文的內容都一樣。","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十八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行政院提案條文的內容，和各位委員提案條文的內容都一樣。","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十九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林委員明溱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主席：行政院提案條文的內容，和各位委員提案條文的內容都一樣。","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報告委員會，驗光人員法一共有59個條文，我們保留的條文有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本案基本上已經做過討論，我建議送朝野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再討論，送協商之後他們會……","主席：送協商之後，公部門會來跟我們協商。","請問各位，對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報告委員會，本案審查完竣。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一案。","一、針對衛生署國健局12月5日發給全國各國民小學「台灣地區兒童及青少年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之調查表中出現「舞女、酒女、雜工、女傭、無業」……等不適當職稱字眼，爰要求衛生署國健局於一週內，提出改善檢討報告（需含補救機制），並送至本委員會，俾避免日後再度發生此等憾事。"],["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　　林世嘉","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謝謝。","進行第二案。","二、鑑於坊間頻頻出現合法院所施打胎盤針，幫民眾打胎盤素；惟目前，針劑胎盤素尚屬非法禁藥，衛生署仍禁止開放進口，而且根據台北醫學大學婦產部表示，胎盤素屬荷爾蒙，若施打不慎，恐會致癌；另，胎盤素大多帶有病毒，對人體健康會有一定程度之傷害。爰此，要求衛生署於二週內，提出改善檢討報告後，送至本委員會，並應落實公權力，進行全台查察，俾保障國人健康。"],["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林世嘉　　陳節如"],["主席：局長有意見。","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做文字修正，就是倒數第二行「提出改善檢討報告後，送至本委員會，並應落實公權力，進行全台查察」修正為「發函各縣、市衛生局，依法落實公權力，進行全台醫院查察」。"],["主席：醫院？","康局長照洲：因為這是醫療行為，全部都發生在醫院裡面，不會在外面。或者醫療院所也可以。","主席：好，照局長這樣的建議做修正，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的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照這樣修正後通過。","還有意見嗎？有意見的人趕快來表達。","不好意思，還有剛才的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林參事秀蓮：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在討論的時候，我們沒有看到修正動議的條文，所以來不及反應。就是說，有關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部分，其實修正通過的條文對當事人更不利，因為有關刑責的部分是免除其刑。事實上，如果符合緊急避難是不罰的，而你這個免除其刑，他是有罪的。就這部分，我們檢察司的檢察官有列席，也可以請教他。","至於民事部分，這裡說的是故意跟重大過失為限，要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普通過失不要負賠償責任。但事實上，在緊急避難的狀況下，我們要討論的並不是他故意或過失，只要是符合緊急避難，他就算有重大過失也不負賠償責任，只是看他有沒有緊急避難過當而已，所以這樣的條文對當事人來講，是比較不利的。"],["主席：醫事處有沒有意見？"],["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那你要的條文到底是什麼？"],["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經過法務部林參事的提醒之後，我們覺得，也許院版的內容比較能夠消除這方面的疑慮。我們建議用院版的第一項，再加上委員版的第二項。","主席：我們把院版的第一項再唸一次：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副處長，你建議照院版的第一項，和本席所提修正動議的第二項，加起來就O.K.嗎？林參事還有意見嗎？"],["林參事秀蓮：（在席位上）沒有。","主席：好，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我們就照剛才跟各位宣讀的內容再修正通過，好不好？好。","還有沒有沒看到的部分？沒有，好。","耽擱大家這麼長的時間，很抱歉。今日會議到此告一段落，現在休息。謝謝大家。","散會（17時52分）"]],"block_lines":[1,6,6,9,84,84,85,86,86,87,87,88,88,90,91,102,105,107,111,113,130,144,144,150,151,152,157,161,163,176,177,179,180,185,188,190,195,199,204,207,214,217,229,230,234,236,237,238,239,240,242,243,244,245,246,247,250,254,255,257,258,260,263,264,265,266,269,284,286,287,288,289,292,295,300,302,310,313,314,317,320,321,322,324,326,329,333,335,337,339,343,363,366,368,369,370,378,380,385,389,391,392,393,395,398,399,400,401,403,406,407,411,417,421,423,427,429,431,433,440,445,446,449,451,454,455,463,464,467,469,471,472,482,487,495,496,498,502,505,509,511,513,514,516,518,524,525,528,529,530,533,541,544,545,548,550,552,553,554,556,565,568,571,572,574,576,577,579,580,581,584,585,586,590,591,593,597,601,611,614,617,621,623,626,627,629,630,633,637,638,639,640,641,643,644,645,648,650,651,659,660,661,664,666,667,670,672,673,678,680,684,690,691,694,695,696,703,705,712,713,714,716,719,721,726,727,731,732,736,738,739,740,741,742,744,760,762,765,771,781,782,783,784,785,786,787,788,792,793,794,795,796,797,798,801,806,808,814,817,819,827,828,829,830,832,836,838,840,841,844,849,854,855,857,859,861,874,876,882,902,903,904,909,910,911,913,915,920,921,923,925,926,930,939,941,943,947,954,956,958,967,969,971,974,979,984,986,988,990,992,996,998,1000,1002,1004,1008,1012,1016,1020,1024,1030,1033,1036,1039,1042,1046,1048,1049,1050,1052,1054,1058,1059,1060,1061,1062,1063,1064,1065,1066,1067,1071,1073,1075,1077,1079,1084,1086,1088,1090,1092,1097,1099,1101,1103,1105,1112,1113,1115,1117,1119,1121,1126,1130,1134,1138,1142,1149,1156,1163,1170,1177,1187,1189,1191,1193,1195,1200,1205,1210,1215,1220,1228,1231,1234,1237,1240,1246,1247,1252,1256,1257,1262,1267,1268,1273,1278,1279,1284,1289,1290,1295,1301,1303,1304,1306,1309,1310,1311,1315,1317,1319,1322,1325,1328,1330,1333,1335,1336,1337,1339,1340,1345,1347,1352,1354,1356,1358,1360,1365,1367,1369,1371,1373,1378,1380,1382,1384,1386,1391,1399,1407,1415,1423,1434,1436,1438,1440,1442,1444,1446,1449,1452,1455,1458,1463,1468,1473,1478,1483,1490,1492,1494,1496,1498,1502,1504,1506,1508,1510,1514,1518,1522,1526,1530,1537,1540,1542,1547,1551,1557,1563,1569,1575,1583,1586,1589,1592,1595,1601,1607,1611,1614,1620,1622,1632,1635,1636,1641,1643,1651,1654,1658,1659,1661,1663,1665,1667,1671,1673,1675,1677,1679,1683,1685,1687,1689,1691,1695,1697,1699,1701,1703,1707,1709,1711,1713,1715,1719,1721,1723,1725,1727,1731,1733,1735,1737,1739,1743,1745,1747,1749,1751,1755,1764,1773,1782,1791,1802,1804,1806,1808,1810,1814,1817,1820,1823,1826,1831,1834,1837,1840,1843,1848,1850,1852,1854,1856,1860,1861,1867,1867,1868,1868,1869,1869,1870,1870,1871,1871,1872,1872,1873,1874,1886,1887,1899,1900,1912,1913,1927,1929,1931,1933,1935,1939,1946,1953,1960,1967,1976,1978,1980,1982,1984,1988,1990,1992,1994,1996,2000,2002,2004,2006,2008,2012,2014,2016,2018,2020,2024,2026,2028,2030,2032,2036,2038,2040,2042,2044,2049,2051,2053,2054,2055,2056,2057,2059,2064,2065,2069,2071,2085,2086,2087,2088,2089,2090,2092,2094,2096,2099,2102,2108,2114,2120,2126,2134,2139,2143,2147,2151,2155,2158,2160,2166,2169,2171,2174,2184,2194,2204,2214,2226,2235,2244,2253,2262,2273,2282,2291,2300,2309,2320,2324,2328,2332,2336,2342,2344,2346,2348,2350,2354,2356,2358,2360,2362,2366,2369,2372,2375,2378,2383,2385,2387,2389,2391,2395,2397,2399,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