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星期四)上午9時6分、下午2時3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1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2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佳龍  廖正井  林正二  陳碧涵  孔文吉  蔣乃辛  李貴敏  陳淑慧  楊應雄  尤美女  王惠美  許智傑  邱志偉  林淑芬  呂玉玲  呂學樟  鄭天財  吳宜臻  謝國樑  林國正  潘孟安  黃志雄  柯建銘  陳學聖  鄭麗君  王廷升    委員出席26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蔡煌瑯  楊麗環  林明溱  王進士  蔡其昌  蕭美琴  吳秉叡  邱文彥  黃偉哲  許添財  吳育仁  林德福  薛 凌  陳明文  盧秀燕  吳育昇  楊瓊瓔  李桐豪  徐耀昌  林滄敏  江惠貞  田秋堇  馬文君  簡東明  紀國棟  管碧玲  徐欣瑩  蘇清泉  林郁方  高金素梅 潘維剛  黃文玲  陳亭妃    委員列席34人 列席官員: 文化部部長 龍應台 政務次長 林金田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主任 方芷絮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主任 陳善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戴豪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顏秋來 銓敘部常務次長 其梅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鄭淑芳 教育部社會教育司專門委員 楊修安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藝術總監 黃碧端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收保管組組長 郭曉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組長 毛浩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處長 蘇明通 審計部教育及農林審計處處長 帥華明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明哲 本次聯席會議討論事項經無異議通過變更如下: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衛武營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議: 一、「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一)草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至第十七條,均照案通過。 (二)草案第二條,修正如下: 第 二 條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三)草案第四條,除第一款及第六款分別修正為:「一、文化創意產業之創新、育成、研究及發展。」 及「六、文化創意之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廣及其流通機制之建立。」外,餘照案通過。 (四)草案第五條,除第三項末句修正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外,餘照案通過。 (五)草案第六條,除第二項修正為:「依前項第一款聘任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之三分之一。董事成員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且主管機關遴選前項第二款董事時應考量族群的代表性,其中原住民與客家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外,餘照案通過。 (六)通過附帶決議6項: 1.有鑒於電影產業為我國重要的軟實力,亦是帶  動文創產業發展的火車頭之一。惟國內目前僅有臺北藝術大學設置電影創作研究所,相關人才培育嚴重不足,建請文化部立即與教育部協調,下一學年度(102年)在大專院校廣設電影研究博碩士班,讓大學教育能與產業發展緊密銜接,並於師資培育課程中納入電影欣賞等課程,促使我國電影產業及教育能夠在地深耕,全面茁壯發展。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潘孟安  陳碧涵  許智傑  尤美女 2.為落實文化公民權,讓在地文化能蓬勃發展,建請文化部以台中文資局為核心輪軸,引進藝文團體駐點傳承經驗或展示演出,並結合休閒觀光的營運吸引人潮,以全面帶動台中文化創意園區整體發展。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陳碧涵  許智傑  尤美女 3.為考量區域發展,避免中央單位機關過度集中於首都圈,並且確實落實文化泥土化政策,文化部應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之選址,進行評估報告,並且就此議題召開公聽會,以求選址達到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且選擇於適合落實上述兩點政策方向之地點建院。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鄭天財  尤美女 4.文化創意產業多為微型企業,且文化部亦以「文化泥土化」為施政方向,故文創院在研究文化創意產業及發展策略時,應兼顧微型企業及地方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提撥一定比例資源輔導微型企業與在地文化創意產業。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鄭天財  林正二  尤美女  王惠美 5.本條例通過實施後,該院預算不足時,政府應優先編列預算補助之。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林正二  吳宜臻  尤美女  王惠美  鄭天財  陳碧涵 6.本條例實施後,有關董事、監察人、院長及副院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相關規則應包含下列原則:「一、董事、監察人、院長及副院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主管機關定之。二、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三、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四、董事長、院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且文化部訂定後,並送立法院備查。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鄭天財  林正二  謝國樑 二、繼續併案審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衛武營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案: (一)草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六章章名、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一條、第三條,均照趙委員天麟等23人提案通過。 (三)草案第六條,除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草案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 八 條  監督機關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區域性及均衡性。其中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總人數原住民、客家及場館所在地區域之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 前項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五)草案第十二條,除第五款修正為:「五、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草案第十九條,照趙委員天麟等23人提案,除第一項修正為:「……負責各場館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並列席董事會會議。……」外,餘照案通過。 (七)草案第二十二條,除第一項修正為:「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草案第二十七條,除第二項修正為:「……,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九)草案第二十八條,除第三項修正為:「……,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草案第二十九條,除第二項修正為:「……,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一)草案第三十條,除第二項修正為:「……,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二)草案第三十八條,除第五項首句修正為:「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三)通過附帶決議3項: 1.監督機關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代表之區域性,以兼顧南部地區文化之發展,其中第六條之董事應有南部地區之代表五分之一以上。 2.有關《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之立法精神,為「藝術總監專業治理」運作模式,董事長為綜理中心行政協調事務,董事會則為中心行政審議機制,提供藝術總監在專業治理上之必要資源與行政協助,以期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專業治理與專業行政上相互搭配,達成組織整合、資源共享與專業治理之多贏方向。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林正二  陳淑慧  謝國樑  尤美女 3.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主體結構工程於民國99年3月動工,預計民國103年底完工啟用。鑒於衛武營為一大型場館,營運上需詳細縝密的營運計劃,如人才選用、任務定位、財務規劃、藝術表演的節目規劃、南部地區藝文團隊的扶植等細節,其工程浩大需花費較長時間。爰請文化部及早因應準備,立即啟動「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營運計畫」作業。 提案人:陳碧涵  李貴敏  許智傑 連署人:鄭天財  吳宜臻  林正二  蔣乃辛  尤美女 三、以上二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四、以上二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五、委員陳學聖提出書面意見及委員陳碧涵等人所提修正動議提案說明,均列入公報紀錄。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科技部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四、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科技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科技部氣象局組織法草案」案。 主席:本日議程是繼續進行審查,但由於吳委員宜臻及葉委員宜津分別另有提案,現在進行提案說明。 首先請提案人吳委員宜臻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非常感謝主席把本席等所提的科技部組織法草案和關於竹科、中科、南科的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排入今天的議程。 首先我要說明,本席提案的概念,是針對科技部整個定位中關於科技研發的部分。上次我在質詢時也曾經問過國科會,對於研發部分的上、中游,尤其中游部分如何跟經濟部技術處、智慧財產局這些研發成果去整併,是否有必要再把國科會這方面的業務留在科技部,還是說,就把經濟部技術處或是智財局關於研發的部分整併進來。所以本席在科技部組織法有關研發方面,有提到這部分,而涉及部會整併方面,是把經濟部的技術處、智慧局併入科技部。 第二,本席在科技部組織法裡面,有針對勞檢權、勞動條件這些勞工行政主管業務部分,提出意見。我一再重申,科學園區管理局事實上是站在招商、為企業創造良好投資環境的立場,所以難免因為和企業主的關係,接受企業主對於勞工環境的解釋和詮釋,對勞工的立場或對勞動條件不滿意的申訴,難免沒有站在勞工立場去處理勞工爭議的案件,所以有時在很多個案中會被勞工指責,有所謂的不公或偏袒雇主的情形。 為了避免這種爭議,本席分別在竹科、中科、南科的科學園區管理局業務職掌中,把有關勞動行政主管的業務部分,包括勞動條件、勞動檢查這方面業務移出來,回歸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而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業務中,有該回到中央的勞委會或縣、市地方的勞工局者,就分別回去業管,不要再留在科學園區管理局。 第三,有關本席提案的科技部組織法的另一個重點,和其他幾位委員提案比較雷同的地方,就是關於核能安全署的定位。這部分本席更動的幅度比較大。 我要謝謝主席,在上次審查經濟部組織法時承諾,必要時將召開聯席會。真的很感謝,我們今天看到經濟部、勞委會的代表,針對本席一些組織整併的部分,相關業管的部分,都有進來。不過,本席還是要指出漏掉的一點,就是關於核安署部分。這部分本席的提案是把它移到環資部。環資部的部分到底該不該出去,還有跟經濟部核研所彼此相關的業務合作-他們今天沒有列席,我們先不要講那麼大,上次審查經濟部組織法時,主席很體貼,對於議事程序非常細心,提到本席另外提案關於氣候變遷及永續發展的組織法,因為本席有另外提出一個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同時修訂行政院組織法及中央行政機關基準法,試圖把核安署的定位拉高到行政院下,至少二級的組織。這樣一來,將會和科技部組織法的定位、內部結構不符合。 本席注意到,今天併案審查的部分,一樣沒有把本席提案的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以及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中央行政機關基準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併進來討論。關於本席所提,核安署是不是能夠成為獨立機關、成為行政院下的二級機關這件事,是不是朝野都要忽略,上一屆立法院院會希望能夠針對氣候變遷做一因應的主決議?氣候變遷面對的,不論是核能的使用,還是其他永續發展的部分,難道我們不能一併思考嗎?議程上併案討論的部分,好像少了這一部分。 本席知道,有些委員在相關的行政院組織法沒有辦法變動的情況下,試圖要幫核安署和原能會找出一個目前法制結構上可以去定位的地方。不過本席要提醒大家,行政院組織法有沒有授權,可以讓我們在行政院之下放一個三級組織-核安署?有沒有這樣的限制?如果沒有明文限制,這算不算有法源?將來運作會不會有一些比較困難的地方? 本席再次重申,本席所提的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等3個案子,因為沒有併進來討論,所以希望今天在審查核安署組織法時,有關的法制背景,請研考會一併說明及回應。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葉委員宜津說明提案旨趣。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由於所謂的科技部已經確定要移出原來的原子能委員會到行政院去,所以原來的國科會就沒有其他的機關了。這會變成,國科會轉變成科技部,其他什麼都沒有;科技部會變成有將無兵。 本席認為,氣象局主要業務是地球科學的部分,而行政部分的主要業務是氣象、地震、海象等天文,同時他的歲出預算本來就都屬於科技的支出,所以我認為,把氣象局歸到科技部是很理想的安排。 事實上,除了地球科學的研究外,整個環境資源的整合資料,例如氣象,是跟所有人民最貼切的,是所有人民現在最關心的議題,比其他任何政治議題都來得切身和受到關注。國科會所有地球科學的研究,譬如海洋科技研究中心、大氣科學等等,一些專案計畫像地震、氣候變遷,統統都屬於氣象局的上游,但是他們有將無兵。我再提醒一次,他們只有將,沒有兵。 換個角度來說,氣象局的專案計畫還是都仰賴科技預算。現在各單位中,只有國科會對氣象、地震、海象有專家學者,也真的才能夠上、下游整併,給予氣象、地震、海象等提供資源和研究。在組改中,現行的國科會如果完全沒有變,只是換個招牌,那意義不大,而且國科會在自己網站上表示,他的經費補助性質不會改變,所以假如真的只是換一個招牌的話,那本席認為很可惜,不如現在直接加入氣象局為下屬機關,馬上就有一個研究以外的執行單位,而不是一個空殼的機關。是以本席提出提案,請大家慎重考慮。謝謝。 主席:列席機關代表有沒有要說明的地方?如果沒有,因為本案上次已經報告、詢答完畢……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剛剛吳委員宜臻提到的……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他要提出會議詢問。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同仁。剛剛吳委員宜臻談到,我們上一屆通過的行政院組織法裡面有一個附帶決議。這個附帶決議事實上對所有部會都有共通性,就是說,和能源相關的部會所有設計,一定要跟氣候變遷結合及連動。 我覺得吳委員宜臻講得非常有道理。我非常高興看到蔣委員乃辛及丁委員守中等,我們幾位委員長期不斷提出提醒,就是說,原能會從獨立單位改變成科技部下的三級單位-如果他現在離開科技部,直屬行政院,還是三級的單位,但他是獨立運作。當然我也覺得,即使這樣原能會還是管不動台電公司,不過總是比一個放在科技部之下的情形稍好一點。 剛才吳委員宜臻所說的意見就是像英國一樣。英國是能源及氣候變遷部,成為一個部。英國通過能源法、氣候變遷法,後來成立的部會不是氣候變遷和能源部,而是能源及氣候變遷部,就是說,所有氣候變遷的因素是來自你能源的誤用。我想,這部分國科會主委非常、非常瞭解。所以如果我們核能安全署可以成為直屬行政院下的獨立三級機構,我覺得能源及氣候變遷委員會也應該好好討論,是不是也可以直屬在行政院下,成為獨立運作的單位。不然的話,像我在討論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的時候發言,施顏祥部長永遠會說,氣候變遷是環境資源部的事情,覺得只有和能源署相關,其他都不相關。 然而問題是,如果你的產業設計有錯誤,就根本沒有辦法控制我們的溫室氣體,也沒有辦法解決全球氣候變遷的問題。如果台灣溫室氣體的排放繼續這樣下去,我相信有一天我們會被經濟制裁。等到其他先進國家要課邊境稅的時候,我們再來推能源稅,那時候我們的產業根本來不及因應。 陳文茜小姐曾經跟我說過,他和一些高層官員談過。他們說,如果先進國家開始課邊境稅的時候,我們政府就會趕快來推能源稅。但問題是我們的產業會來不及因應!到時候會亂成一團,我們的經濟會受到非常嚴重的打擊,我們會成為國際的眾矢之的。因此對於吳委員宜臻所提的氣候變遷暨能源委員會組織法,我當然比較希望用能源及氣候變遷委員會的名稱,大家是不是應該好好來討論一下?謝謝。 主席:繼續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原能會變成科技部三級單位一事,本席從上一屆就提案把它恢復為獨立的二級單位,這一屆我還是提出修正案。行政院組織法這個案子,我也付委到委員會了,主席是不是可以把本席那個案子一併在今天審查?我有一個案子已經付委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了,就是把原能會回復到原來的二級單位,這個案子是不是可以在今天一併討論?說實在的,從日本福島事件之後,各個國家都非常重視核能安全,都把核能管制的單位變成獨立機關,而且提高層級,只有我們因為上次行政院組織法是在福島事件之前通過,所以把原能會擺在科技部底下的三級單位,這樣對於未來的核安管制,我們大家都很有疑慮。 今天我看了一個案子,要把原能會變成核能署,再從核能署變成核安會,變成行政院的三級獨立機關,可是我有幾個問題,稍後請有關單位說明一下。第一,如果原能會變成核安會,屬於行政院的三級獨立機關,因為現在核安管制的法律都是作用法,一般作用法都是二級機關,現在變成獨立三級機關以後,未來的核安會對於核安管制的相關法令有沒有主導編修訂的權力?如果它沒有主導編修訂權力的話,將來核安管制是不是會受到影響? 第二,它將來的預算就會編在行政院下面,依照慣例,行政院的預算都是行政院秘書長來答詢,有關核安管制的問題,將來核安會的主委要不要到立法院備詢?像NCC是獨立機關,可是它是二級機關,所以它到委員會來備詢,將來核安會如果是獨立的三級機關,它的法令如果沒有獨立編修訂的權力,而且預算又在行政院裡面,又不需要到立法院備詢,我們只能夠問行政院秘書長,而行政院秘書長又不是核安專家,那將來對於核安的管制,我們會產生疑慮。 第三,一旦它變成三級機關,人員編制就會減少,而且位階也會降低,對於它未來要招引人才會受到影響,因為原能會是二級機關,到二級機關職等會比較高,如果將來變成三級機關,職等就比較低,很多人可能不願意去。這會不會造成人才的斷層?這也是未來要考慮的因素。 第四,有關核災應變事宜,現在是原能會在負責,將來變成三級機關,要跟其他相關二級機關協調的時候,它有沒有辦法做協調的工作?二級機關會不會跟它做溝通?現在二級機關對於經濟部、對於台電都已經非常困難了,如果變成三級機關的話,是不是會難上加難,造成未來核安的漏洞?這也是我們所顧慮的。 最後就是跟國際接軌的問題,國際原能署是希望各個國家管制核能的單位能夠提高位階,而我們把它降低以後,未來我們和國際之間的接軌,是不是也因為我們變成三級機關,國際機關和我們對談時,他們也會降低位階,這樣對於核安的保護是不是會受到影響?尤其在這種情況之下,美國已經明白的表示,如果我們降為三級機關的話,美國跟台灣未來有關核能安全問題的座談,或是就相關人員來講,他們會派層級比較低的人員來,這是本席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問及這個問題時,原能會主委如此答復。 基於以上幾點,請相關單位說明,讓我們瞭解,稍後我們好做決定。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在審查科技部組織法,本席具體建議主席,整理大家現在的發言方向,看看現在要進行哪一個部分。因為剛才有聽到葉委員宜津有提案,針對他的議題來調整行政院版本,這是很有意義的討論。本席現在的發言是會議詢問,會議詢問應該協助讓大家的方向聚焦,大家來討論該討論的東西。蔣委員的建議是他的提案要併入討論,因為今天我們手上並沒有蔣委員的案子,所以我想要知道,蔣委員的案子已經付委了嗎?或者今天可不可以用修正動議的方式來處理?因為今天委員會的議程並沒有排蔣乃辛委員的提案,請主秘稍後說明一下。 實際上,大家都非常重視未來核四可能造成的影響,所以我個人主張是把核能機關納為二級部會,我們請主秘講清楚,今天這個案子能不能併入審查,如果不能的話,我是建議擇日把蔣乃辛委員的案子併入以後,我們再來做審查。所以,建請主席整理一下今天會議的方向,可能要做一個裁定,否則每個人各講各的,所以建議要整合方向。其實很多人支持蔣委員的版本,我建議是納入,究竟核能管理組織是二級機關還是三級機關?這是各界關心的議題,所以我建議主席在這方面要做裁示。謝謝。 主席:謝謝謝國樑委員的提議。本來我是請今天會議有提案並且有列席的委員作提案說明,後來田委員秋堇再補充說明這些問題。對於我個人的看法,第一,現在很多委員提的都有道理,但是為時已晚,不是在今天討論,也就是說,當初組織再造的時候,第一個應該要先確認組織再造是朝哪一個方向?是在精簡還是提升行政效率?或是因應未來國際趨勢的發展?應該在那個時候就定位下來,我不客氣的批評,我覺得當初行政院是好高騖遠,諸如組織精簡要做、改善財政要做、提升行政效率也要做,搞到最後這個單位併到那個單位、那個單位併到這個單位,搞得四分五裂,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就像剛才蔣委員乃辛所講的,一開始就應該跟大家討論哪些單位要精簡、哪些單位下降到三級機關、哪些變成二級單位,在那個時候就要討論了,到今天才討論,憑良心講,為時已晚了,有的單位已經通過了。我贊成行政院的組織再造重新再來過,為什麼?我舉一個例子,我在上個會期的總質詢就已經提到能源稅的問題了,因為能源稅和環境變遷很有關係,就像剛才田委員秋堇所講的,英國已經開始課能源稅,而我們到現在連一些子法都沒有弄出來,將來怎麼辦?我們的飛機到英國去被課環境稅,而搭飛機回到我們這邊卻不能課稅,這是不公平的待遇。今天的能源和環境變遷重要不重要?非常重要!只是坦白講,為時已晚了,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感謝謝委員國樑提出來,只是今天要再重新來過的話,今天又送不出去了,否則整個行政院組織再造重新再來好了,先把它定位出來,對不對?茲事體大,憑良心講,我審查很多的預算,我過去是搞財政的,為了財政的問題,我也研究了很多組織精簡的問題,包含北歐國家的一些問題,我都研究過了,所以我是覺得我們行政院這一次的組織再造並沒有抓對方向,好高騖遠,像多頭馬車,結果搞到最後變成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本席還是拜託各位委員,我們今天還是把方向集中在國科會的部分,剛才田委員秋堇所講的,我們到最後再來看,我的看法就是這樣,不然今天這樣下去要怎麼審查?對不對?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在此還是要談原住民的事情,剛才很多委員的發言都非常好,就程序的安排方面,本席也做一些建議。今天所涉及的,第一個就是核能安全,原能會是不是要繼續成為二級機關?要不要離開科技部?這就會涉及到如果科技部把這部分移掉之後,只維持原來的國科會,那科技部還要不要叫科技部?這是大原則,這個大原則沒有談好的話,法案名稱就會有意見,剛才也有委員提到,我也認為如此,如果核能的部分移開了,那還要叫科技部嗎?就維持國科會就好了,同時這又會涉及到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組織法已經列了科技部。另外還涉及到氣候變遷的部分,交通及建設部已經審查完了,那個部分是不是要再拿回這邊呢?這也是大問題。另外就是經濟,吳委員提到智慧財產局又涉及到經濟部,可見這會牽扯到很多。 既然牽扯這麼多,應該要協商好之後再談,所以我們具體建議,先審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這個很單純,它跟別的部會毫無牽扯,可是擺在那邊一直不審。所以我具體建議,最單純的原住民族委員會跟別的部會毫無牽扯,可以先審查,而那種牽扯很多部會的就晚一點審,那個要交給大人,好好針對整個行政院架構做協商之後再審查。謝謝。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同仁。剛才蔣委員乃辛提醒大家,有關核能安全署在三級單位的危險性,但是,如果核能安全署在二級單位,也有它的為難性,就是我們的環境基本法裡面明定了非核家園,也就是我們國家有一天是不會有核電廠,那時核能安全署在二級單位就很難動了。當然它在三級單位確實有像剛才蔣委員乃辛所提到的問題,就是未來立法院是沒有辦法監督的,這就失去核能安全署設置的目的了。現在全世界對於核電廠的安全確實存在著非常非常大的爭論和疑慮,如果立法院沒有辦法監督、質詢,人民會有非常大的不安。 其次,剛才葉委員宜津談到科技部氣象局組織法,也有道理,但問題是現在的行政院版本,氣象是在環境資源部,它在環境資源部裡面也有很多相關的連動性,比如環境資源部裡面,水土林都納進來,它有資源、防災等各式各樣的部會,會有單位和單位之間的連動和配合,像地質調查所和礦務局也進來了;也有人提案要成為一個地礦氣象的單位,所以我覺得這是牽一髮而動全身。 另外,今天我們討論科技部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核能安全署離開科技部,可是如果氣象局和剛才吳委員宜臻講的智財局沒有進來的話,我們的科技部就只剩下三個局,就是科學園區北部管理局、科學園區中部管理局和科學園區南部管理局,這樣外界看起來,乾脆科技部就改為科學園區管理部就好了!以上提供大家參考。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同仁。談到科技部,本席就百感交集,為什麼呢?因為在之前,行政院的版本裡面並沒有科技部的組織,它是沿用國科會,我認為在規劃政府組織改造的過程當中,我們是配合IMB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和WEF國際評等機構針對政府組織改造,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提升行政效能和國家競爭力,在這部分的評等標準有8個要項,分別為創新、人才、基礎建設等,科技部成立的目的,就是一方面希望有創新,二方面是培養科技的人才,這也是我們的強項之一。我們當時的科技預算總共有八百多億到九百多億,我們希望做到資源整合,集中力量,我們是用大部會的概念來推行科技部。當然很多委員也提出很多意見,比如核能安全署,我們規劃變成行政院的三級獨立機關,和飛安委員會一樣,我覺得這樣很好。至於會不會因為這樣,底下就只有北、中、南三個科學園區?其實不要把科技部看扁了,它的功能很多。我發覺委員的提案很有創意,比方說智財局是不是應該設在科技部?其實,我是打從心裡贊成,但智財局不只負責智慧財產patent的審查而已,還涉及商標的部分,那麼,商標是不是應該放在經濟部,專利放在科技部?目前來講,大家為這個問題吵吵嚷嚷各言爾志,還是沒辦法進行。我建議除了讓核能安全署成為三級獨立機關外,就讓科技部法案先照行政院會通過的版本進行,在行政院組織法也是科技部,所以,我們就以現行科技部名義讓法案先通過。反正,組改施行兩、三年後可再檢討修正。我覺得這樣才能提升立法經濟及立法效益,請各位委員同仁多多支持與幫忙。謝謝。 主席:呂學樟委員講得非常正確,今天就針對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審查,剛才葉宜津委員建議將氣象局併到這裡,但我認為審查環境資源部時再針對葉委員所提的部分討論。吳宜臻委員已經講了,最後我還是會召開聯席會議,包括水利署在內,現在都還有很多問題,就到那時再討論,今天我們還是集中精神討論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將來討論到環境資源部時,大家達成共識認為應該放在那邊,就到聯席會議時再做最後協調,這樣速度會快一點。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同仁。我的提案是依程序交付審查,所以今天是可以一起討論的。 主席:對,我只是提醒大家,否則方向會偏離太多,等一下討論時,都可以提出來讓大家討論。 報告及詢答結束,如果各位沒有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 一、科技部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五、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九、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支援學術研究及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五、推動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 七、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九、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五、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九、發展有關氣象科技事項。 十、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核能安全署: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及推動核能安全科技研究發展。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智慧財產局:執行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審查、登記、管理、保護、宣導及查禁仿冒事項。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核能安全署: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及推動核能安全科技研究發展。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五、氣象局:發展及執行全國氣象科技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二、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核能安全及管制業務,特設核能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核能安全管制政策、計畫、法規、科技、教育溝通與國際交流之規劃、研訂及執行。 二、核子保防、核子保安業務之連繫及管制。 三、核子反應器廠址之安全審查與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興建、運轉、維護、除役及其附屬設備輸入、輸出之審查及管制。 四、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輻射作業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及管理。 五、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輻射作業與環境之審查及管制。 六、環境輻射偵測之執行及監管。 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策劃、監督及執行;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之評估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及運作之管理。 八、放射性物料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處理、運送、貯存、廢棄、最終處置、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之審查及管制。 九、放射性物料處理、貯存與最終處置設施設計、興建、運轉、除役或封閉之審查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及管制事項。 本署執行前項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得商請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加強相關技術研究發展及提供支援。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 第 五 條  本署設輻射偵測分署,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 第 六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三、科技部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四、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及稽核。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本局得兼辦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及籌備事項。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及稽核。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本局得兼辦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及籌備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五、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及稽核。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本局得兼辦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及籌備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提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能力、推動災害防救科技成果及技術之落實應用,特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第 三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推動及執行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整合事宜。 二、推動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之落實及應用。 三、運用災害防救相關技術,協助災害防救工作。 四、促進災害防救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五、協助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參與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究發展及其應用。 六、其他與災害防救科技相關之業務。 第 四 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第 五 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章 組  織 第 六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災害防救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災害防救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七 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災害防救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八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一年半;第一次任命之監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一年半。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 九 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主任之任免。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第十二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本中心應將該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六條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二十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並視環境與災害種類之變遷,適時修訂及報核。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主任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改制前各機關原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得由該公有不動產之主管機關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本中心使用;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動產,得由監督機關捐贈本中心或無償提供使用;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等相關規定。 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以本中心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七、科技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審查、專利權管理與專利師之管理、監督及懲戒。 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 四、製版權登記、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出口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著作權文件之核驗。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 六、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蒐集、觀念宣導、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 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局得進用聘用人員專責清理專利積案事務;其聘用人數在一百七十人以下,聘用期限至遲應於本法通過後五年屆滿。 第 六 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第 七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八、科技部氣象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發展及辦理全國氣象業務,特設科技部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天文等現象相關觀測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二、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預報或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之鑑定。 三、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供應。 四、氣候現象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五、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推行與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之核發。 六、本局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輔導及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 七、氣象業務之報導、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八、氣象業務之促進、科技研發、作業與技術人才培育及與國外氣象資料交換。 九、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接下來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提案。 1.科技部組織法第三條修正動議: 有鑑於日本福島核災事件後各國紛紛提高核能安全管制單位層級,增加與核能安全相關人力、資源與經費編制以加強核能安全。然我國卻相反道而行,在行政院組織改造過程將原屬二級單位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降為三級單位隸屬於科技部之核能安全署,且將原有之核能研究所移至經濟部轄下單位。核能安全管制單位切割且層級過低不僅影響日後執行核能安全管制效果,更恐導致核安經費、人力等資源配置不足問題,造成核安管制危機。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恢復原能會二級單位層級,並同時移除科技部組織法草案中有關核能安全署設置之相關條文與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黃志雄  林正二  廖正井 2.修正動議 一、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條文說明欄中增加「二、有關第二款中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一節,其內涵包括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初審或技術審查工作。審議結果再提報行政院科技會報議決後,由行政院核定。」 二、設立行政院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並刪除科技部組織法草案中與核能安全相關之條文。 說明及建議: 一、說明: 1.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科技部職掌)第二款中有關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一節,為明訂科技部職掌之範圍及法制地位,亦規範科技部與行政院科技會報之分工,爰建議於該條文說明欄中加註相關文字。 2.鑑於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國人對核能安全極為高度的期待,及更能符合國際原子能總署對核能安全管制機關必須維持其獨立性及明確角色之訴求,故政府組改後應將原能會重新定位為行政院所轄之獨立機關,同時配賦充足資源能量,以落實國內核能及輻射安全管制,有效協調處理相關跨部會業務,適時彰顯我國政府重視核能安全的決心,並符合國際間重視核安管制機關組織位階及獨立性之潮流。 二、建議: 1.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說明欄中增列「二、有關第二款中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一節,其內涵包括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初審或技術審查工作。審議結果再提報行政院科技會報議決後,由行政院核定。」 2.設立行政院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刪除科技部組織法草案原報院條文第二條第七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等條文。 科技部組織法草案(不含核安管制業務條文及原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不含核安管制業務) 原報院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五、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五、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九、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有關第二款中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一節,其內涵包括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初審或技術審查工作。審議結果再提報行政院科技會報議決後,由行政院核定。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核能安全署: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及推動核能安全科技研究發展。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image: image2.png]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連署人:林正二  鄭天財  林國正 3.科技部組織法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行政院條文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科技預算分配、審議及考核。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五、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五、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九、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核能安全署: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及推動核能安全科技研究發展。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黃志雄  林正二  廖正井 3-1.科技部組織法第五條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核能安全署: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及推動核能安全科技研究發展。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五、氣象署:發展、擬定及執行全國氣象科技事項。 提案人:葉宜津  林淑芬  吳宜臻  尤美女  林正二 3-2.修正動議 科技部組織法草案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總局:統籌全國科學工業園區之發展、管理及政策研究。 二、核能研究署:推動核能安全科技研究發展。 三、氣象局:發展及執行全國氣象科技事項。 提案人:林淑芬  葉宜津 連署人:吳宜臻  尤美女 3-2-1.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修正動議: 案由:有鑑核能安全之重要性,其業務涉及跨部會協調業務,應成立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另新竹科學園區自民國69年12月15日經國家政策推動成立迄今,已有32年歷史,為我國最久之科學園區,其名稱「新竹科學園區」已響徹國內外,亦是許多國家發展科學園區爭相學習的典範,不僅創造多項世界第一的產品,更被譽為「台灣的矽谷」。其璀璨的成功經驗,先後傳承設立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現組織改造成立科技部並改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北部管理局,將抹滅其優秀之傳統,亦不利已辛苦建立之名聲,爰提案如下: 一、刪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核能安全署,將其納入行政院底下特設委員會,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二、修正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改為第一款,並將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改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三、其餘款次依序遞增調整。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謝國樑  吳宜臻  廖正井  尤美女 3-3.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委員呂學樟等人,鑑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施行後,駐外科技組將無法再新進派用人員,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現有派用組長借調期滿歸建後,將無法再從學校借調教師擔任科技組組長。為解決未來科技部借調學校教師擔任駐外機構組長職務問題,爰增訂科技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條文:「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科技機構組長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林正二  吳宜臻  尤美女  廖正井  葉宜津 4.修正動議: 案由:修正「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 說明:為確保核安管制監控機制得以順暢運作,並為回應各界對於核能安全管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之建議,建議將科技部核能安全署調整為由行政院直接設立之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 [image: image3.png] [image: image4.png] [image: image5.png] [image: image6.png]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連署人:林正二  鄭天財  林國正 5.科技部氣象署組織法草案修正動議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科技部為發展及辦理全國氣象業務,特設科技部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 科技部氣象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海象、地震以及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及法規的擬定和執行。 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天文等現象相關觀測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三、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預報或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之鑑定。 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供應。 五、氣候現象及其變遷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推行與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之核發。 七、本署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輔導及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 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九、氣象業務之促進、科技研發、作業與技術人才培育及與國外氣象資料交換。 十、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署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提案人:葉宜津 林淑芬  吳宜臻  尤美女  林正二 6.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建議修正動議: [image: image7.png] [image: image8.png] [image: image9.png] 提案人:吳秉叡  田秋堇 連署人:林正二  尤美女 A.決議: 有鑒於科技部成立之初衷為科技計畫事權統一,跨部會科技事務之整合,然行政院設置「科技會報」跨部會整合科技預算之初審,本係院長之職權,雖非不妥,但科技事務涉及上游研發、中游加值、下游應用之串整。若此不同環節之科技預算不能由科技部主導,則不僅「大科技部」之構想形同虛幻,更將使科技部狹隘化,將不利於科技事務的整合,也背離科技部設立的初衷。經查,行政院科技會報設置要點第二條,其業務內容多與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重疊,實際運作上將有扞格之問題,為解決相關問題,宜將科技政委與科技部長納入科技會報,同時兼任科技會報副召集人,以利我國科技政策推動之效率,並達到組織改造設置科技部之目的,茲作決議如下: 行政院科技部組織法通過後,行政院應儘速修訂科技會報設置要點第三條,將原副召集人一人改為兩人,分別由主管科技之政務委員、科技部部長兼任,使科技政委、科技部長共同為科技會報之副召集人,協助院長統籌院內科技事務,並審議跨部會科技預算,以利我國科技政策推動之效率,並達到組織改造設置科技部之目的。 提案人:呂學樟  李貴敏  王惠美  廖正井 連署人:鄭天財  蔣乃辛 B.決議: 外交部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駐外人員交流辦法時,應將科技部駐外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得借調學校聘任教授擔任,聘任期間最長不得超過4年,期滿歸建之文字納入規定。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陳學聖 C.附帶決議: 為加強各部會科技預算審查得受立法院監督,科技部組織法通過實施後,行政院科技會報之副召集人應由科技部長兼任之,由其負責召開行政院跨部會之科技預算審查初審會議,並應就其負責聯繫之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及科技預算審查等相關事項受立法院監督質詢。 提案人:吳宜臻  呂學樟  廖正井 連署人:鄭天財  蔣乃辛 D.附帶決議: 科技部組織法通過實施後,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需於3個月內研擬科學園區與週邊大學產學合作之年度具體政策計畫:各管理局就轄下不同園區基地之產業群聚選定2-3項重要產業科技與園區基地鄰近之大學進行前瞻科技研發、基礎工業技術轉移及產業科技人才培育等產學合作聯盟。促使北部、中部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就轄下各園區基地(如竹科銅鑼園區、中科虎尾園區、南科高雄園區等)尋求週邊大學進行產學合作,實現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促進產學合作之設置目的。 提案人:吳宜臻  廖正井 連署人:呂學樟  鄭天財 E.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兩個月內研擬完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與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機關、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合作之修訂方向,及其他核災防救之相關法制措施。 鑒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目前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排除《災害防救法》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等合作機制,故不須依照《災害防救法》規定之「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進行核災防救。 今年11月行政院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針對國內公共建築進行天災調查評估報告首度曝光,內容直指台灣核電廠耐震能力不足,核一核二應該除役,否則政府最好遷都。負責調查的土木技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余烈批評,如果核一核二延役,絕對禍延子孫,日本福島事件恐怕在台灣發生。然而《核子事故應變法》相關規範不足,更排除目前由各部會合作之災害防救機制。爰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兩個月內研擬完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與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機關、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合作之修訂方向,及其他核災防救之相關法制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鄭天財  謝國樑  廖正井 F.為監督科技預算執行,爰決議要求科技部部長應為行政院科技會報副召集人,負責對外說明科技預算分配與執行內容,俾利立法院監督科技預算。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鄭天財  林淑芬  王惠美  葉宜津  吳宜臻  林正二  呂學樟  尤美女 G.修正動議: 鑒於核能安全署確認離開科技部,未來若氣象局、智產局未能納入科技部,科技部下僅剩北、中、南三個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業務將與目前國科會所差無幾,仍主要負責科學園區招商管理工作,鑒於部會名稱與其主要執掌工作相符,爰此提案,科技部名稱應修正為科學園區管理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林正二  林淑芬 主席: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現在進行第一案「科技部組織法草案」之審查。請問各位,對本案名稱有無異議?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保留。 主席:為什麼要保留?如果要保留的話,乾脆全部保留送院會去處理就好了。 田委員秋堇:就像我剛剛講的,如果氣象局、智慧財產局都沒有納進來,而核能安全署又離開科技部編制的話,那麼科技部就只剩下科學園區北部管理局、科學園區中部管理局、科學園區南部管理局這三個三級單位,那麼外界看起來這個科技部就是科學園區管理部嘛!所以這個名稱就會有問題,這就是為什麼本席剛剛會說要保留的原因,謝謝。 主席:田委員也提出「科技管理部」的修正動議,請問大家對此意見如何?到底是要保留,還是要繼續討論。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暫保留好了。 主席:名稱暫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第一條的內容為「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其實這和名稱也有關係,我看乾脆全部保留送院會處理,我們就不討論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不要啦! 主席:今天根本沒有辦法討論下去嘛!大家的意見這麼多,對不對?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讓我們上台發言之後再送院會處理好了。 主席:第一條暫保留。 針對第二條,大家對於第七款的部分比較有意見,蔣委員乃辛的意見是希望原能會還是回歸為行政院的二級單位,行政院協商完畢之後,本席代表提案將其變為三級單位,不知各位委員的意見如何? 謝委員國樑:(在席位上)原則上應該要支持蔣委員的意見,但是這個二級單位未來有沒有……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請問主席,究竟是要上台發言?還是要協商? 主席:協商好了。 我建議全部送院會處理,因為今天會議很難開下去。 林委員淑芬:我們還是討論一下好了,針對第五條,本席已經提出修正動議;針對第二條的部分,請大家聽一下本席的意見。針對原能會的業務,行政院版本的規定是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而我們認為原能會核研所的推廣、發展、研究業務,一定要跟安全管制切割開來。在切割之後,其他部分都可以留在科技部,但絕對不要把核研所直接塞到經濟部去,因為經濟部是負責能源產業政策,但對核能而言,最重要的並不是發展核能產業,而是安全技術、醫學核能研究、核能動力運用等等,這方面需要的都是科技和技術,所以把核能技術研究和推廣留在科技部是可行的,而且比全部直接移到經濟部去還好,因為經濟部是要發展各種產業,把核研所的核能研究放到那邊去根本就沒有主體性,同時也喪失了技術發展的最核心價值,畢竟這和產業發展有所競合,兩者是不一樣的。 其次,有關核能安全管制的部分,我們當然支持先切割出去,但我們也不同意將其列為行政院之下的三級機關,勉為其難的對策是在環資部之下設置一個核能安全管制局。最好是按照蔣委員乃辛等人所提的版本,也就是將其列為行政院之下的二級機關獨立出去,這是最好的方式。 我們支持將科技氣象的部分放進來,而原本國科會最大的管理業務與核心事項就是負責規劃科學園區的發展,所以我們希望將其調整為一個總局,沒有必要設立科學園區北部管理局、科學園區中部管理局、科學園區南部管理局這三個機關,這部分大家可以來討論一下。 蔣委員乃辛:針對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就是把核能安全政策和管制的部分劃開,讓它離開科技部,我想很多委員應該都有這樣的共識,至於這部分要切到哪裡去呢?剛剛本席已經向主席提出建議,是不是可以把行政院組織法拿出來修一下,讓它變成一個獨立的二級單位,也就是維持現在的狀況。雖然那部分已經付委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而今天這個案子則是付委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但主審還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既然主審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話,那麼把它擺在一起應該還是可以審查的。如果可以這樣審查的話,那麼後面就比較好處理了。 針對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本席提出了一項修正動議,這項修正動議就是將原條文的「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修正為「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科技預算分配、審議及考核。」為什麼本席要這樣修正呢?因為科技部成立之後,針對科技預算及科技政策,如果科技部無權決定或過問的話,那麼我們真的不知道科技部成立的意義在哪裡。剛剛有同仁說要把科技部變成科技園區管理部的意思就在這裡,如果科技部對於科技政策和預算沒有辦法參與及作決定的話,那麼真的只要管那三個科學園區管理局就好了,這樣又何必成立科技部呢?其實呂委員學樟也有這樣的構想,既然成立了科技部,就應該是一個大科技部,而且將來我們在立法院也可以針對科技政策及科技預算進行瞭解及監督。按照目前的條文規定,我們根本無法監督科技政策及科技預算,因為按照目前的條文規定,這部分是由行政院科技會報去決定,科技部長只是一個委員,他根本沒有辦法針對科技政策和科技預算在立法院進行詢答,所以根本是權責不符,變成是有權的人無責,有責的人無權,所以本席才會提出這項修正動議,主要就是希望科技預算的分配、審議及考核能夠由科技部去決定。 當然現在還有其他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和提案,如果行政院的科技會報把科技部長變成副召集人的話,那麼這是一種折衷的作法,也就是說,部長是科技會報的副召集人,而且有關預算的部分,是由科技部部長兼任的副召集人來主持,這樣立法院才能監督科技的政策和預算,如果這個折衷的動議能夠通過的話,當然我們可以退而求其次去考量要不要修正第二款,如果動議不能通過的話,第二款當然就有問題。所以,對於將來的運作、立法院的監督,有關第二款的問題,也希望各位同仁可以考量。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這個前提還是在主席開始講的:為時已晚,是不是為時已晚,因為現在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已有好幾個版本成案,甚至付委了,為什麼大家會對行政院組織法有不同意見,也不認同上一屆委員的看法,所以大前提還是在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組織法既然已經有成案或付委的版本,要不要先討論行政院組織法草案,確立之後,大家都沒有話說了,就這些部、這些委員會,就不要有什麼其他的案了,因為大家都不認同上一屆所提的行政院組織法草案,因為很多委員都換了,所以是不是要審那個部分,審的時候就要確立各部、各委員會的職掌包含哪些,大家充分討論之後,該表決的就表決,大家就沒話說了,不然,這樣牽來牽去,怎麼審都審不完,你全部送到朝野協商,那就更複雜了,因為畢竟還涉及到部要不要增加,因為也有人提議要增加部,也有人要減少,是不是先談行政院組織法這個大的問題,當然有的還牽扯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也有這樣的提案啊!這部分作這樣的建議。 主席:現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林郁方委員也在總質詢時提案,要把海巡署升格為海巡部。 吳委員宜臻:主席,我剛才在提案說明的時候也講過,我的提案針對到底要把核能放在二級或三級單位,和蔣乃辛委員的方向是一樣;另外,我針對行政院組織法的提案,也和蔣乃辛委員一樣,但是我多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事實上就卡住我們到底要幾個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如果真的要的話,就應該併案處理,然後才能確認幾個部會到底要怎麼調整,或是不能調整了,這樣會比較好討論。 主席:請研考會說明一下,行政院組織法的行政準則可不可以再修正。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有關各位委員關心的議題,誠如召委剛開始所提的,因為本次會議是針對科技部組織法進行審議,有關行政院組織法和中央機關基準法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我們還是建議,在這樣的法律架構下,繼續進行科技部組織法的審議。當然如果委員有相關的提議,我們也會慎重的加以考量,但是因為本次會議議程是進行科技部組織法相關草案的審議,還請各位委員朝這個方向來給予支持,謝謝。 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可不可以作如下的處理:第一、各位同仁提的就變成二級機關,甚至把能源暨環境變遷委員會併入原能會,變成二級機關,我們審查完畢之後作成決議,建議行政院在黨政協商的時候優先討論,這樣可以嗎?如果黨團協商認為可以,那就變成二級機關了。 蔣委員乃辛:主席,其實把我所提的行政院組織法草案拿出來審查,問題不就解決了嗎?不過,剛才研考會的答覆我真的很不滿意,他的口氣好像他是老師、我們是學生,告訴我們現在不能這樣做,現在議程安排是這樣就只能這樣討論,其他議題不能討論。開什麼玩笑?我們立法院審查什麼是我們的權責,我們自己決定我們要怎麼審,為什麼要研考會來告訴我們這個不能做、那個不能做?哪有這種道理的?我嚴重抗議! 主席:不是,關於行政院組織法草案和行為準則,我們要另外安排時間討論。 吳委員宜臻:主席,可是如果我們明明知道在法源上,修正行政院組織法對於二級機關設置已經沒有辦法,那我們自行在此決議改為二級機關,在立法技術上,那個法源位階也不太對啊! 主席:對啊!所以我剛才沒有講,我是說把它送到院會,由大家討論。 王委員惠美:反正也不急,他們還要提暫行條例嘛!暫行條例審一審,組織法慢慢來也沒關係了啦! 尤委員美女:主席,我再補充一下,就是核能安全署的部分,在日本311核災之後,世界各國不管是日本、韓國或英國,很多國家都提升核能安全管制機關的位階,同時讓它變成獨立機關,可不受政治、經濟的影響,可作獨立判斷,而且讓它有權責可以控管研發、管制、經營的單位。像我們現在的原能會根本管不了台電,所以核能安全管制機關變成獨立機關是非常重要的。第二、它必須要有足夠的人力和預算。第三、它必須有高素質的員工,本身就是一個強而成熟的技術支援單位,資訊必須公開、透明,並與國際合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現在設計的核能安全署完全背離以上幾個原則,第一、它層級太低;第二、它和研究、管理是合在一起的;第三、它的層級低,所以人力不足,資源也不夠,人員素質也不高。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和各國的發展趨勢相違背的。所以我仍然建議它應該獨立出來,變成獨立機關,同時,還要提升其層級,至少要是二級機關。 主席:如果今天要直接審查行政院組織法草案和行為準則的話,因為還有很多委員提案,不能我們幾個人就決定開始審查了,否則,整個方向可能會不一樣。憑良心講,也許我還有很多方案,今天來不及提出來,那也沒有辦法討論啊! 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各位同仁,我先徵求各位的意見:第一、關於原能會併入科技部,或者變成二級機關或三級機關,還有委員提議把氣象署併到國科會,所以對於牽涉層面比較大的部分,我們是否另外再召開聯席會議討論,今天先把範圍縮小到科技部,這樣還可以進行下去,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同意?我們不反對氣象署併列國科會,或把原能會變成二級或三級,但這些可以另外討論,這樣才有辦法進行,否則大家堅持自己的意見,今天這個會就很難討論下去,何況還有其他的組織法也要召開聯席會議,例如有人對經濟部水利署將來併到環境資源部有意見,內政部也認為污水下水道要回到內政部才對,不過這些問題牽涉層面較廣,我們會再召開一次聯席會討論,不然很難進行下去。我們今天沒有反對原能會變成二級單位,所以在排除這幾個因素之後,再來進行國科會的部分,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快一點?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同仁。我支持廖召委所提的建議,因為今天排定的議程主要是科技部及其所屬組織法的審查,在此情況下,如果再把組織法擺進來,可能在立法程序上會產生很大疑慮。感謝很多委員非常用心,要把原來在科技部的核能安全署改成行政院直屬的二級機關或三級機關,既然行政院本身也開過院會,同意把核能安全部變成獨立機關,至於是二級或三級?行政院版本是同意三級,但三級是不是會影響到他們的層級,我覺得應該不會。我們建議主委的部分比照簡任十四職等,這樣層級就會拉高,雖然名為三級機關,其實就是二級機關的機制,又可以避開基準法或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正,這樣立法效率比較快速。為什麼我也建議這樣做?事實上,我們在審查組織法的時候,因為這是一個上位法,所以要考量非常多因素,剛才吳委員育昇問我說,為什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委員會,修了之後都不見了?像這些就要去整體考量,將來修訂核能安全委員會的時候,我們會另外提一個新版本出來,若比照飛安委員會,就不會像核能安全署定位為三級機關,所以不管它的職等或其他的官等都會受到一些影響,但事緩則圓,應該多一點時間來考量,所以今天最好是把焦點放在排定的法案上,這樣我們的立法效率和品質才會提升。尤其我們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對程序的問題一定要非常重視,如果不重視程序正義,屆時我們本身鬧笑話也不好,畢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審查上位法時,要用很嚴謹的態度來做這個工作。 我舉個例子給大家聽,以前國民大會在第5次修憲的時候,原本修憲對事應該是記名表決,但當時國大議長蘇南成採用舉手表決,後來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說那次修憲不算,所以我們不能做這種事貽笑大方,也會影響立法院的形象。我們支持召委所提的建議,針對今天所提的案子做處理,不管是科技部名稱或法案名稱,事實上,行政院組織法裡面也是科技部啊!另外,第一條的部分,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可以做逐條討論;到第二條或第五條的部分,再來共同探討機關名稱,這樣才會有些進展。 主席:請問各位,是否可以這樣進行?因為這樣才有辦法討論下去。好,我們現在開始進行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的部分。請問各位,對「科技部組織法」這個名稱,有無異議? 林委員淑芬:主席,你現在確定要逐條討論了嗎? 主席:對。 林委員淑芬:大家都沒有異議,那我們就逐條。 主席:對。 林委員淑芬:好。 主席:拜託大家支持「科技部組織法」這個名稱,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不是有修正動議? 主席:田委員秋堇有提修正動議,把名稱改為科技工業園區。 尤委員美女:葉委員宜津不是要改成科技及氣象組織部? 主席:沒有。 林委員淑芬:主席,委員有提修正動議的就唸一下,大家再看看這一條要怎麼決定? 主席:剛才唸過啦! 林委員淑芬:例如這個名稱有哪個委員提了什麼對案? 主席:我剛才好像有看到田委員秋堇有一個提案,田委員不在嗎? 尤委員美女:就是修正動議G,他要把名稱改為「科學園區管理部」。 主席:他要修正為「科學園區管理部」。 林委員淑芬:田委員委託我幫他提案,所以我來幫他說明。其實,他的邏輯很簡單,如果大家把原能會的業務切出去,只剩下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既然只剩下國科會加上科學園區,就把名稱改為「科學園區管理部」。若業務職掌變成這樣,不如名正言順把名稱改成「科學園區管理部」,講得更精準。我建議主席,如果第二條及第五條不是這樣子,這一條當然就不用再討論了。第二條及第五條有關科技部的組織及發展業務的部分假如是如他所講的,可以再回過頭來討論;如果不是,就不用討論了。 吳委員宜臻:保留啦,等一下撤出去太多了,田委員建議可能就要…… 主席:現在大家都保留、保留,最後我們討論的結果只有……,對不對?你是說田委員秋堇的提案保留,是嗎? 吳委員宜臻:對,我們再思考,如果出去以後又不能過,…… 主席:田委員的提案改為科學園區管理部的部分還是保留,好不好?還是按照行政院的科技部組織…… 林委員淑芬:不是這樣子!不是這一條暫時先通過行政院的條文、保留田委員秋堇的提案,這樣子怎麼對?應該是法案名稱保留,…… 主席:請問你,如果名稱不定案的話,後面全部都沒有辦法討論,…… 林委員淑芬:我們是保留爭議,大家可以把異中求同的條文先run過一次、先過,有意見的先保留,然後再回來進行第二輪的討論,好不好? 主席:好。 林委員淑芬:保留爭議的條文,待會再繼續討論。 主席:好,現在第一條…… 鄭委員天財:三級機關的組織法趕快讓它過了,包括北部、中部、南部科學園區的部分,至於其他爭議很大的部分,另外再討論,這跟剛才召委所提的聯席會議有關係。 尤委員美女:主席,這裡其實牽涉到整個組織架構的問題。現在把核能安全署從科技部移出去,國家災害防救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所以科技部裡面就只剩下3個工業管理園區,經濟部的科技沒有進來,農業部的科技沒有進來,衛生署的科技也沒有進來,現在科技部只剩下工業的科技,事實上,工業的科技在經濟部裡面就可以處理了,所以這裡的科技部是很空洞的,我不曉得科技部存在的意義到底是什麼,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要重新去檢討? 主席:各位要了解,剛才呂學樟委員一直提醒大家:第一,行政院組織法與行為準則的名稱就叫做「科技部」,現在要改為「科技工業園區」的話,與行政院組織法又不合了。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裡才牽涉到必須配合那些法律,不只是行政院組織法,還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主席:所以我們現在拜託各位委員,如果要突破基本法,我覺得困難重重,應該儘量在那個範圍之內來弄比較快。今天一下子要挑戰那個,怎麼有可能呢?所以說說可以,套一句陳水扁講的話:說說可以,認真不得。如果照你們這樣修改,行政院組織法就要拿出來重新檢討了。 林委員佳龍:我同意主席的分析,不過因為科技部現在下面的業務都沒有了,不如改成國科會就好了。這真的是定位不清楚,科技絕對不是等於科學園區,是一個部。科技是科學,還有各種……。本來主委快被人稱為部長,還有五大策略,好像陸海空軍都有,還有人才發展,這些都很好,可是我覺得整個定位的高度也拉不起來,因為科技會報的關係,也搞不清楚,也沒有兼政委,也不是由副院長主導,所以自然它就會變成科學園區化,我們是要把它拉起來,所以我同意用「科技部」,不要用「科學園區」,因為層次真的不一樣,可是今天為什麼會有這個問題?就是因為科技部國科會化,搞了老半天,什麼都沒增加,還把原能署也移出去,我也贊成。我覺得一個組織改造核心的目標不清楚的時候,我們在這裡都是做白工的,半步都沒辦法跨出去,所以我覺得還是要逼行政院回去修改行政院組織法,也就是全案退回。 鄭委員天財:我延續剛才召委及呂委員的發言,既然來了這麼多人,還是要兼顧行政效率,所以我建議科技部組織法全部暫保留,我們先審一定不會不見的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以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組織法的法律名稱也是暫保留,其他的條文都可以審了,不然的話沒有辦法審啊!不然只能先開聯席會議,變成這樣子,因為那涉及到部的名稱,既然有提案了,就要討論。既然想要事緩則圓的話,我們就先審可以審的部分,對不對?因為後面的條文都是「本局」,除了法案名稱有「科技部」,第一條之後都是「本局」,都沒有問題,這樣就可以繼續審查了。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同仁。關於修正動議,如果我們現在把有關原來版本的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移到行政院,變成一個三級的獨立機關,科技部的下面好像就只有剩下3個科學園區,不管它的名稱叫做北、中、南或其他,但是國科會可能要向委員做一個說明。事實上,我要跟各位委員報告的就是,國科會的科學園區與經濟部的技術處及工業局相關的工業園區其實是不一樣的。科學園區是定位在高科技的產業,而高科技產業都是經過行政院核定的,所以要申請到科學園區設廠、研發、製造、行銷,都有一定的程序,必須經過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以後才能夠進去,並不是用科技公司的名義隨時可以進去。科學園區定位為高科技的研發,要配合國科會在研究、發展的過程當中的高端科技,所以並不會因為把核能安全署移出去以後,科技部之下就只有3個單位、業務量受到限縮,應該還不致於如此。 第二,在立法程序上,如果行政院組織法規定的名稱是科技部,我建議還是用科技部的方式進行,我們才有辦法審查。名稱訂了以後,後面的條文都有連動,如果名稱不訂定的話,下面的條文就審不下去了,因為它有連動,無論是第一條的業務職掌範圍,第二條,甚至包括第五條附屬機關等這些條文,都已經明訂在基準法裡面,所以大家可以仔細看一下,我們所有的組織法都是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基準來設定,條文不多,頂多六條、八條而已,所以我建議,像田秋堇委員的條文立意非常好,但是牽動太大了,所以法案名稱可否依照行政院版本?而且行政院組織法也是明訂為科技部,所以請各位委員同意以科技部的方式進行。如果將來認為有內容要修正,或是要加強部會的功能,我們可以在讓他通過兩年之後進行檢討,檢討之後再作修正。我要告訴我們所有的委員,其實我們都在寫歷史,因為政府組織改造從民國78年到現在,已經24個年頭,好不容易現在基準法、總員額法、暫行組織規程、行政院組織法都通過了,包括法規鬆綁的行政法人也過了,所以大的架構都已經底定,我們現在在進行各部會的組織法,包括國防部,我們現在一共通過16個部會的組織法,剩下還有14個部會,目前正在審查,基於立法效率與品質的考量,可否請田秋堇委員以及連署的委員們同意依照行政院的版本,採用「科技部」,而法案名稱就叫做「科技部組織法」,謹作以上的建議,謝謝。 主席:呂學樟委員解釋得很清楚。各位如果看我們行政院送出來的科技部組織架構,大家就可以看出來,它絕對不是如田秋堇委員所說的,科技部只是管那3個工業園區,下面還有很多單位,所以這是第一個要跟大家說明的。 其次,呂學樟委員剛才說過工業區與科學工業園區是不一樣的,所以拜託各位委員,我們還是一樣維持「科技部組織法」,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報告主席,以交通部為例,交通部也有組織再造,在組織法裡面,將交通部改為交通及建設部,當初他們在審查交通部組織法時,他們對組織的名稱,事實上也還在保留當中,他們這樣審議是因為他們不要直接通過一個如組織法所講那樣5個字的部,他們想要維持原來「交通部」,這樣的名稱。 主席:我們司法委員會也通過了,已送至黨政協商,我們也沒有說要通過交通及建設部…… 林委員淑芬:主席,我現在就程序上要跟你溝通一件事,我們不是說,法案名稱有爭議先保留,所以先討論第一條,我們現在就進入第一條,第一條如果有爭議,再進入第二條,繼續討論下去,等run過一遍再回過頭來,這樣不是很好嗎?為什麼到現在連法案名稱都沒有轉出去,我們不是已經說要保留了嗎?如果我們要講求效率,不是應該趕快繼續往下審查,存異求同,趕快run一遍,而不是為了效率,就馬上要討論出一個結論,這恐怕沒有那麼容易,我們可以跑個兩次、三次,保留最具爭議的那幾條,本席建議在程序上應該這樣處理。 主席:謝謝林委員的指教,我個人還有呂學樟委員認為法案名稱是很簡單的事情,已經沒有任何混淆。一、剛剛講過,在行政院組織法裡面已經這樣訂定。二、你們看組織架構絕對不是你們所想的那樣,只管3個科學園區,至於林佳龍委員剛才所提的,你可能沒有聽到,一開始我就覺得行政院組織法當初的定位都沒有搞清楚,因此今天才會搞得這麼亂,所以早上我也贊成重新再來。我要拜託各位委員,今天如果說要保留,本席也贊成,但是待會回過頭來,如果大家還是堅持一定要依照他的「科技工業園區」,那樣就永遠在那裏打轉…… 呂委員學樟:林委員,我建議這個部分我們先審,審了之後送出委員會,將來在協商時,就可以做一些處理。 林委員淑芬:呂委員,我有一點聽不懂,就因為我們不是不食人間煙火,所以我們才在審,而審查的程序為什麼一定要每一條都通過之後,才能夠進行下一條?如果要講求效率,加上我們是比較實事求是,而且很務實,所以不管科技部的事權是否有統整全國科技事務或是組織改造的核心精神有沒有把持住,我們都很務實的在進行逐條討論,在進行逐條討論時,不要逼得我們每一條都要立即有共識,立即通過。我們先把有爭議的部分保留下來,然後再討論兩三次,經過兩三輪,總是會有一些過或是有一些沒過,就沒過的部分大家再來溝通,這樣才算是效率,我們已經很務實,不談價值,也不涉及意識形態的爭辯,所以我們已經是很退而求其次的在進行討論。 主席:當然我可以尊重大家的意見,但我個人認為這已經是很清楚的事情,沒有必要浪費大家的時間,如果大家認為要暫時保留,等一下再來run,要run10次或20次,我都尊重大家,但最後的結果,依照我的立場來講,你們都沒有辦法說服我,在這個會裡面,我想大家很清楚,我們身為委員,一定會盡量尊重委員的意見,但是妳今天提出來的,剛剛呂學樟委員及各位委員都可以看得很清楚,所以我才會說,拜託大家不要那麼堅持,我們就維持這個名稱;如果各位還是要求保留,我就保留,但是我要告訴你,最後的結果還是這樣,所以早上我就預言,送黨政協商就好了,如果大家還是這樣堅持,就送出去,不然大家都要照自己的意見,該怎麼辦? 呂委員學樟:因為法案名稱的部分,有牽涉到第一條及其他的條文,所以林淑芬委員所提的那個部分,關於法案名稱:「科技部組織法」要暫保留都沒關係,我們直接進行第一條部分,但是因為第一條列有「特設科技部」,所以第一條變成要暫保留。第二條我們可能還可以談一下,因為他們有提修正動議,就請主委與大家來談一談,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來進行第二條,採類似這樣的方式處理,在程序上大家…… 主席:我們的法案名稱「科技部組織法」暫時保留,第一條也暫時保留。關於第二條,「本部掌理下列事項……」這部分,蔣委員乃辛有提議修正…… 林委員淑芬:關於修正動議,應該念一下,第二條的修正動議是第幾案、第幾案? 主席:蔣委員乃辛針對第二款有提…… 葉委員宜津:還有我的第九款,我連子法都送進去了。 呂委員學樟:第一款沒有修正動議就讓它通過。 主席:本席剛才已經講了,「本部掌理下列事項」,大家都沒有意見,接著就是第一款,「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大家也都沒有意見、也都沒有人提出修正動議。至於第二款的部分,「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大家都沒有意見,不過,蔣乃辛委員是否對於後面的「及科技預算分配、審議及考核」有意見? 林委員淑芬:議事人員應該唸,蔣乃辛委員的修正是2之幾,要參酌第幾個提案。蔣乃辛委員的部分是在第3案、第4頁。 主席:有關第二條第二款的部分,文字如下:「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科技預算分配、審議及考核。」,朱主委,你是否有意見? 林委員淑芬:在朱主委說明之前,我們要先提出,如果真的要發展成科技部,應該要採用蔣乃辛委員的版本,因為行政院版本是要就這個科技會議交付的相關事項審議,這樣就失去了科技部的主體性,你們應該是澈澈底底的科技部。 主席:請國科會朱主任委員說明。 朱主任委員敬一:我們是奉命要支持行政院的版本。事實上,我也了解大家所關心的是科技部與科技會報之間的分工,按照蔣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如果有一項附帶決議是從副召集人那邊進行處理,我認為那會是比較溫和一點的做法。如果你們現在要問我對於那項修正案的意見,我是沒有辦法違背行政院的決議,但是我認為他的那項動議是比較溫和一點,不會直接牽涉到法律條文。 主席:蔣乃辛委員提的是對的,譬如現在的工程預算是由行政院工程委員會審查,又譬如整個計畫的審查是由經建會審查,因此蔣乃辛委員提出所有的科技預算將來應該送到國科會進行預算的分配、審議及考核是正確的。 呂委員學樟:剛才主委之所以這樣提,事實上是因為我們有補救措施、我們有個附帶決議,將來科技部的部長也是科技會報的副召集人或副主任委員,其實他是有參與的,而且他最高興的是科技預算分配由他們來主導,問題是現在行政院的版本似乎並不允許這麼做,所以他當然也無法違背,這一點就請大家體諒一下。 吳委員宜臻:如果沒有錯誤的話,之前國科會主委在會前是告訴我們,將來科技部在某個程度上也是科技會報在做預算分配的執行或幕僚,本席的意思是假設他不是部長兼副召集人的話,蔣乃辛委員的修正動議是寫「科技預算分配、審議及考核」,這樣的文字也是符合科技部將來有可能與科技會報的銜接,本席認為這樣的文字並沒有太大的爭議,因為他沒有訂定召集人、副召集人與執行長之間的關係,所以這樣的文字是可以的。 林委員佳龍:其實我們的主委也都有參與科技會報的設計,在過去及最近是強化科技會報,也就是整個科技發展協調方面的職權、甚至是預算,至於科技部最關鍵的兩個部分,一個是預算、另一個則是組織。顯然的,組織的部分目前還是國科會層級,並沒有實施組織整併。本席支持科技部應該掌握預算,進而會影響到計畫及執行,可是這樣下去之後,關於後面的修法,本席認為組織必須要能夠反映,否則預算與組織會脫離而且矛盾。大概在2年前,科技會報才如此強化,因此若不是用人事來解決的話,那也是無解。至於人事的部分,必須有一位院長或副院長的層級,否則未來的部長與科技政委之間會沒完沒了,也會因人設事,在執行上就會相差很多。所以本席同意蔣乃辛委員的提案,但是要配合後續的組織改造、強化,將國科會變成科技部,同時要處理好與科技會報的關係,不然事實上是完全把科技會報給廢了,差不多是等於一個科技政委。可是科技政委的人、他的幕僚也都來自於國科會、資策會及工業局等等,所以科技會報等於是回到更早前的行政院科技顧問小組的層面。這是一個根本的問題,雖然本席也支持蔣委員的提案,不過必須要反映在組織及人事的重新調整上面。 鄭委員天財:我們現在是審查組織法,然而組織法都有它的體例,為什麼只有科技部要把分配預算放在組織法的職掌裡面?各部會或各委員會的組織法沒有一條條文是這樣職掌,所以我們必須要考量到整個法制的體例,畢竟我們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至於分配預算是不是被行政院抓走了、是不是被政務委員抓走了,那就是另外一個問題,我們立法院要怎麼做、怎麼決議,那都是另外一個問題。不然你就把所有部、所有委員會的組織法第二條全部都加上這個,這才是體例的問題,如果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針對性就不太好,因為我們是在立法,而不是針對某些個案進行處理,以上。 主席:請國科會朱主任委員說明。 朱主任委員敬一:目前國科會的預算大概是400億元,全國的科技預算大概是1,000億元,而這1,000億元的審議工作大概是由國科會的委員會負責,至於國科會的主席就是我,也就是國科會的主委,但是co-chair其實是科技政委,所以實際上是由兩個人負責審查科技預算。不過所謂的審查並不是做主,而是送到行政院,因為預算權是屬於院長的權力,無論是要增加或減少都是院長的權力。根據我的了解,蔣委員是不希望一個負責全國科技事務的人對於預算的發言權只不過是科技會報的委員之一,如果回到蔣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科技會報有兩位副召集人,其實也是像現在一樣,科技預算的審查是由政委與主委或是將來的部長及政委一起去做,最後的預算分配權就如同鄭委員所言,其實它就是行政權、是行政院長的權力。我們如果能夠維持蔣委員的建議,不要動到組織法會是比較溫和的做法,倘若要動到組織法的話,我就沒有辦法發言了。 葉委員宜津:鄭委員講的很有道理,其他部會之所以沒有講到預算的分配,因為其他部會的預算也是行政院給的,其實都是一樣的,為什麼他們都沒有寫到,就是因為他們根本沒有這個問題。我們之所以要寫出這點,就是要凸顯科技部如果只有一個空殼,無法真正去審議及考核預算的分配,結果就是可有可無,乾脆就科技會報去做即可,所以本席還是支持蔣乃辛委員的版本。 呂委員學樟:針對這一點,本席要提出說明。雖然行政院有它的立場,但是行政院也必須對我們立法院負責,所以在它將法案送到立法院審查之後,最後的決定權是在於我們,因為立法權在我們手上,它只能尊重而已。其實辛哥的提案對科技部而言是好的,因為其他部會都有預算分配權,為什麼獨獨只有科技部或國科會沒有預算分配權,這是錯誤的做法。因為科技預算有牽涉到不是科技部預算的部分,可能還有農委會、農業部或其他科技的部分都會有,甚至經濟部的技術處也是屬於科技預算之一。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認為應該按照蔣委員所提的方式明定下去,也請行政院尊重我們立法院最後的決議,唯有如此才能間接的強化科技部的職能,這樣的做法很好。並不是你們主動爭取,而是我們立法委員在審查過程中認為基於衡平的原則,既然其他部會都是如此,為何獨獨只有科技部不可以?實在沒有道理將預算分配大權歸於科技政委,沒兵、沒將的科技政委能夠做些什麼?更何況不受立法院的監督,本席認為這是不宜的做法,因此本席也支持蔣委員的修正動議,將協調及科技預算分配、審議及考核加進去,至於遣詞用字該如何書寫,本席尊重大家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基本上,本席之所以會提出這項修正動議,其實這也是延續呂學樟委員的大科技部概念,今天成立科技部的重點在哪裡?目的在哪裡?再看看我們剛剛通過的第一款是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所以國家的科技發展政策是由科技部負責規劃,可是如果沒有預算配合的話,這些政策就是空的,沒有預算配合的政策就是空的,一定要有預算才能夠推動政策。問題是預算如果不是由科技部規劃及分配,單單只能規劃政策的話,科技部就只是一個空殼子,這樣成立科技部有什麼意義? 其次,在行政院送過來的條文中寫到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換句話說,就是由科技會報來決定,科技部只是負責執行,那我們又何必成立科技部呢?如果科技部變成了執行單位,它就沒有成立的必要,更何況在這樣的情況下所成立的科技部,它的權責比現在的國科會還要小,因為現在1,000多億的科技預算就是由國科會主委主持審議,但是成立科技部之後,科技部長只是科技會報的委員之一,與其他單位的首長是一樣的,一位負責規劃全國科技政策的部長在預算分配時只是其中的一位委員而已,這樣他要如何為全國的科技政策負起責任呢? 反過來講,科技政委不需要到立法院備詢、不需要接受我們的監督,所以當我們問到預算分配的問題、問到政策推動的問題時,只能詢問科技部長,但是科技部長又沒有權力,這樣的質詢究竟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根本就沒有意義可言,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本席才會提出這項修正動議。既然政策的規劃權給了科技部,另外一項當然就是配合預算,而本席所提的另一項決議,行政院科技會報的副召集人必須是科技部部長,那只是一個退而求其次的折衷方式,如果行政院堅持不同意的話,至少也要做到這項決議。其實本席在上個會期就已經提過這個案子,到了這個會期本席就再提一次,在這三年當中,行政院一直都是這樣的態度,所以本席才會提出一個退而求其次的意見,如果科技部的部長是科技會報的副召集人,在預算分配上還是由他來主持的話,那麼他就可以負起責任,並且在立法院說明政策及預算分配狀況,所以這是一個折衷的辦法,最後還是要由各位委員來做決定。 主席:請研考會戴副主任委員說明。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第一,目前科技部不再是科技委員會,所以它與其他部會一樣並沒有負責所謂政策統合的機構,而且它本身也必須要做綜合性的政策執行機關。第二,誠如剛才朱主委的說明,目前全國的科技預算大概是有1,000億元,而國科會負責審議的大概是400多億元,除了金額的差別之外,他們的功能也不太一樣。未來的科技部主要是負責所謂的基礎與應用的研究,各部會的科技預算,例如農業部與經濟部,他們會負責去做技術化與商品化相關的一些科技研究,所以關於這兩者的性質,剛才朱主委才會特別提到為什麼要由科技會報進行處理。第三,在6月份時科技會報也做了一個討論,針對各位委員所關心的行政院交付事項,朱主委剛才也提到他是科技會報的成員,而且未來的科技部是包括了整個科技發展計畫的初審與技術審查的工作,審議的結果會提報到行政院的科技會報議決之後,再由行政院核定。 主席:開會時間延長到12點半。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剛才也有請各位委員參見廖召委所提修正動議2-1頁,在2-1頁修正條文的說明中特別加註「有關第二款中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也就是在2-1頁的立法說明中,把前置的科技會報相關協議作處理。至於附帶決議有關科技會報副召集人等相關部分,我們會尊重國科會的意見。以上幾點,先向各位委員報告。 林委員佳龍:從這個報告就可以知道研考會可以廢掉!組織改造愈改愈糟!如果本來國科會是一隻貓,現在科技部變成老虎,結果牙齒被拔掉。這裡面有一個根本的問題,就是有權就要有責,如果多數形成這個共識,我們就通過這案子。今天葉委員宜津在交通委員會有提案,而張善政政委拒絕到交通委員會,4G這麼重大的政策是他規劃的,要逐步廢除「吃到飽」也是他講的,但是他就是不來。很明顯的,有權的要有責,但是目前完全無法這樣。對重大科技政策的決策,我們要透過對國科會或科技部的監督去約束,這是第一點。第二是權跟錢,沒有預算就像沒有牙齒。我們立法院很可憐,我們除了立法權外就是預算權,可是我們刪多少?但是至少我們有審預算的形式,還可以跟行政首長平起平坐,平常專案報告或質詢都是10分鐘,首長在那邊站著,讓你罵10分鐘,罵完他就下台了,你也沒辦法。我的意思是這麼重要的權跟責、權跟錢的結合,說實在的,如果科技部敢把國科會、工業局和加工出口處整合起來,我們的園區也可以整合嘛,可是現在並沒有這樣做啊!我們委員替你們提產業前瞻科技司、產學和園區業務司,以及智慧財產局相關的,其實都是在反映權與責,錢、人要結合,而現在卻透過一個體制外的科技會報就想要決定這些事情,我認為不然就由副院長兼,不然部長就是法定的政委,這樣才能透過人的連結來解決權責和錢的問題。如果這個邏輯完全沒有,我覺得不如退回,歸零後再重新來弄,要不然我們馬上通過蔣委員這一條,這一條通過後,行政院就會緊張了,就會來找蔣委員溝通,那必然就會有好的結果。我看大家的共識也滿強的,就先通過這一條吧! 主席:你是哪個單位的人? 在場人員: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 林委員淑芬:我們沒有要請他發言。 在場人員:我們是列席單位。 林委員淑芬:有委員請你發言嗎?主席有請你發言嗎?你這麼急著要發言,你是聽到委員講的話…… 鄭委員天財:那是主席決定。 林委員淑芬:沒有啊!剛才他要講話,所以主席才問他是誰。他想要上來講話,但主席沒有請他上來講話,主席還問他:你是誰? 鄭委員天財:還沒有請他發言。 林委員淑芬:所以他逾越了。 主席:林委員也當過召集委員。我不認識他,我當然要問他是誰。他是科技會報的人,我們就多聽他的意見,好不好?就像呂委員學樟所講的,司法委員會通過的,我們要對歷史負責,我們聽聽大家的意見。 林委員淑芬:他是科技會報的召集人嗎?不是啊!他是一個幕僚,科技會報的幕僚能對任何政策負責嗎? 鄭委員天財:我認為他不需要發言。我認為這一款暫保留,因為這涉及到體例。林委員當過新聞局局長,而我也曾任職行政部門多年,不管是哪一個政黨執政,我都待過。其實就算把條文文字列在這裡,還是無法逾越行政權,因為院長說預算要怎麼分配,就怎麼分配,總統說預算要怎麼分配,就怎麼分配,所以就算把文字寫在這邊,也無法拘束行政權。召委當過相關的主管,應該很清楚,所以我建議暫保留。 呂委員學樟:第一,我們如果把科技預算分配、審議及考核限縮性的說明,事實上,科技部所管轄的預算本來就是你們在審查,這沒有什麼好提的,我們只是讓它明確化而已。至於將來整體國家科技預算的分配,政務委員也不會失去其功能,因為這是跨部會的,科技預算可能也有農業部、經濟部或其他部會的預算,他可以去協調,所以應該是並行不悖,不會影響到,但是我認為應該要讓科技部的職權明確化。針對這部分,我們不需要多解釋,讓它通過後,行政院就尊重我們審查的結果嘛! 尤委員美女:其實所有的問題都在於雖然成立一個科技部,但並不是把所有的科技放進來,科技部仍然只是一個小媳婦,所以才有所謂的科技會報,科技會報要去整合其他經濟部、農業部和衛生署所有科技的發展。我不曉得將來整個科技預算是科技部自己的預算還是包括別部會科技發展的預算?我們到底要怎麼審查這樣的預算?我覺得整個組織架構其實非常混亂,經濟部、農業部、衛生署等科技不納進來的話,其實不應該成立科技部,應該要回到科技會報或科技委員會,因為它本來就是橫向去整合所有的資源和科技發展的計畫、審核等等。「部」其實應該要負責執行,我不曉得將來科技部要執行的是否就是屬於小部分科技部的東西,預算就400億,也就是大家分完後的科技計畫,是這樣嗎?我覺得這其實很混亂。如果這一條要通過,我希望照蔣委員乃辛的版本,但是「評量考核」也應該放進來。為什麼要把「評量考核」刪掉? 林委員淑芬:我們還是回到剛才林委員佳龍所講的,就是權責相符,有政策研擬的權力,也必須有對「人民」負責的機制。我們透過預算審政策,這才是紮紮實實的,政策搭配的就是預算,預算和政策一定要一體合一,如果一個部長沒有預算決策權,甚至連政策都是上面交付的,那對人民來講說不過去。剛才鄭委員說預算都是行政院說怎樣就怎樣、總統說怎樣就怎樣,我認為這是錯誤的,權力的分立不是這樣子,立法院絕對不是這樣,是我們的錯誤才讓他們行政權一權獨大。以教育部為例,他們研擬政策,匡定好政策、匡定好預算後送到行政院院會核備,雖然行政院可能會減列或修正,但是教育部部長對預算和政策的決策權握有相當的自主性。我們今天希望通過蔣委員版本第二款,所要求的也不過是要有自主性,被人民監督審議時,才能夠權責相符的對人民負責,我們賦予權力給你們,就是要求你們對等的負責,對人民負責。在大多數委員都同意的情況下,我們其實不應該再繼續討論下去,主席,這是在場大多數委員都同意的,這才是應該要處理的。 主席:鄭天財委員沒有同意啊!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我建議這一款暫保留。剛才蔣委員乃辛所提的滿有道理,立法院監督行政單位,希望行政單位能確實被我們監督,不應該有跳空的情形。但是同樣的,我覺得鄭委員天財的意見也對,就是所有的組織法裡面都沒有提到預算的分配,然後突然在科技部、單一的地方提到預算的分配,從組織法上來講會有一點怪。另外,在這個款項之下的科技預算如果單純是科技部的預算,那當然就是科技部自己處理,但是如果這個科技預算的成份涵蓋其他部會的科技預算,這時候把它從其他部門抽出來由科技部統籌分配,我覺得有點怪,所以在沒有釐清的情況下,我建議先暫保留。 主席:我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第一,我非常肯定蔣委員乃辛的提案。第二,剛才林佳龍委員說權和責一定要搭配起來,我也非常支持。但是講難聽一點,立法院自己在把自己的職權削弱掉了,不能質詢副院長,也不能質詢政務委員,總質詢也只有一半可以質詢,都是自己在削弱自己的職權嘛!我記得第一會期時,那時候邱正雄當副院長,他有很大的職權,但是我們在院會不能質詢他,這是立法委員在行使職權時,自己閹割自己。第三,各部會意見不一樣的時候,由政務委員主持會議作統合,他的功能在這裡。為什麼行政院要成立一個科技會報?我剛才問他科技會報到底是任務編組還是常設機構,他說是常設機構。就民意機關來講,我們最討厭行政部門成立這樣的機構來逃避我們的監督。我記得我們委員會在審國科會組織條例時,特別加上「國科會主任委員必須由政務委員兼任」,這樣就會受到我們的監督,如果大家認為科技部也要這樣,我們也可以加上「政務委員兼科技部部長」,澈底接受立法委員的監督,才有辦法澈底解決這個問題,要不然就會像剛才所講的,他有很大的權力,但又不能接受我們的質詢,這樣就會有漏洞。我認為這樣就可以化解,不必規定副召集人由他來做。第四,我們在審交通部組織法時,也沒有叫他們分配工程預算,我們只是管考他們。鄭天財委員有行政經驗的歷練,他知道他沒有這麼大的權力作科技預算的分配,整個預算的分配應該是在行政院主計處,預算分配完後要經過他們審議,審議就等於分配了嘛!蔣乃辛委員當過台北市議會議員,應該瞭解真正的職權是在審議,如果分配給他們,而審議時不讓它通過,那他們也沒辦法。為避免剛才鄭天財委員所講立法干涉行政權,去分配他們的預算,我們是不是把「分配」拿掉,改為「科技預算的審議及考核」?我覺得這才是立法委員要做的工作,是不是可以這樣?我支持林佳龍委員所講的,我們讓部長兼政務委員,這樣我們就可以質詢他了,至於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的部分,我們大家再來修改。我們為什麼不能質詢副院長?為什麼不能質詢政務委員?我們自己閹割自己的職權。 李委員貴敏:原則上我滿贊同你的意見,但我想釐清一個地方。您剛才提到第二款是「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考核。」還是「科技預算之審議」?這科技預算到底是科技部的預算而已還是跨到別的領域?如果跨到別的領域去審別部會的預算,我覺得有點怪。 主席:如果政務委員兼科技部部長,政務委員就可以審農委會的稻米科技、醫療科技。 李委員貴敏:那不一樣,我們是在談科技部,這個「部」不能變成別的部的上級機關,而政委則可以,但是他是本於政委的職權,不是本於科技部部長的職權。 呂委員學樟:我具體建議,第二款的遣詞用字如下:「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科技預算審議、評量及考核。」,把「分配」拿掉就不會那麼敏感。將來我們可以推動科技部部長兼政委。 主席:他剛才說政務委員只能兼主任委員,政務委員不能兼部長。 尤委員美女:所以科技根本就不應該成立「部」,其實應該是「委員會」,這是最根本的問題。是不是可以請主計處說明一下? 李委員貴敏:我建議還是暫保留。 主席:可以啊! 尤委員美女:剛剛主委所講的科技預算是指大的科技預算,而不是光指科技部的預算,大的科技預算是灌到科技部裡面去嗎?還是其他部會的科技預算就放到其他部會去,而不是把其他部會的科技預算放到科技部來,而科技部卻又管不著。通常主計總處會針對國家預算匡列概算,針對國家科技的發展,如果院長有一些想法,可能在科技會報當中加以討論,可是他們討論之後,應該是屬於科技部的預算才放到科技部來,而不是所有的科技預算都放在科技部裡面來,而科技部卻又管不著。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黃研究委員說明。 黃研究委員耀生:剛才李委員貴敏曾提及現行的作法是由國科會負責,國科會是行政院的幕僚單位,它負責統合協調各部會的預算,其中也包括國科會本身的預算。因為它是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就類似經建會一樣,它是負責統合協調各部會。這方面的預算總共是一千多億,其中也包括國科會本身的400億,這是現行的作法。將來科技部的定位和現在的國家科學委員會的定位可能不太一樣,它的職權將會和其他部會一樣,屆時可能就沒有橫向的預算部分。關鍵就在這裡,將來科技部是不是可以等同於以前的國家科學委員會,可以協調其他部會的預算,甚至有沒有考核其他部會科技預算的權限,不管是行政院或立法院,都會針對科技部的定位來作設計。如果按照委員剛才的想法,可以進行科技預算審議的話,那麼就是跟現行的作法一樣,只是現行是稱為國家科學委員會,而將來是稱為科技部,這部分就是機關定位的問題。所謂的資源分配,其實涉及行政院內部的問題,剛剛也有委員提到組織法要不要涉及預算分配的範圍,就體例而言,這方面好像沒有相關條文的設計,請委員針對這方面作慎重考量,謝謝。 主席:本款暫時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三款「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第四款,行政院提案條文是「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而吳委員宜臻等21人也提出了修正條文。 吳委員宜臻:本席等21人所提的提案條文是將第四款修正為「支援學術研究及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主席:等於是把第五款和第四款併在一起是嗎? 吳委員宜臻:對。針對第五款,主要是將產業前瞻技術的部分單獨列為一款,這樣才能顧及中游技術銜接的部分,所以我將第五款和第四款稍微作了一些調整。 主席:針對第四款及第五款,請國科會朱主任委員說明。 朱主任委員敬一:我想吳委員主要是著眼於經濟部技術處的歸屬,當然那部分的爭議是比較大的。就本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而言,不論技術部的歸屬如何,其實這兩款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還是可以的,應該沒有什麼差別,那只是文字上有一些不同而已。 主席:你的意思是如果維持行政院版本的話,那麼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的精神也一樣可以達到是嗎? 朱主任委員敬一:也可以達到,因為包括前瞻、推動、規劃都已經涵括在裡面了,但是我們尊重大院的決定。 吳委員宜臻:學術研究和一般科技研發計畫其實是屬於和學術單位之間的往來,這部分可以把它放在第四款。你們不斷聲稱將來國科會變成科技部之後,關於研發能量變成中游技術銜接的部分,一直是你們這次說服立法委員同仁支持你們成立科技部的主要理由。現在行政院版本的文字只不過是寫上「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而本席的提案條文則是將第五款變成「推動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我的意思是說,既然要做中游技術銜接的工作,那麼這部分就應該定位在第五款,這樣才會比較清楚,而且這和你們原本的規劃好像沒有太大差別。 朱主任委員敬一:我尊重大院的決定,但是依照吳委員的版本來看,前面有「推動」這兩個字,後面也有「推動」這兩個字,我也不知道這要怎麼修正。 李委員貴敏:我覺得吳委員等提案條文所列之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好像比較好一點,因為科專計畫共分為三種,一種是法人科專,另外一種是業界科專,還有一種是學界科專。 朱主任委員敬一:那是經濟部的。 李委員貴敏:經濟部那邊現在已經變成零了,他們說這部分已經屬於國科會了。 朱主任委員敬一:我們是稱為產學計畫。 李委員貴敏:經濟部所負責的部分是法人科專和業界科專,而針對學界科專的部分,接下來他們所編列的預算是零,因為他們說這部分已經移到國科會這邊來了。 朱主任委員敬一:那是未來的事情,目前國科會所有的…… 李委員貴敏:102年就是這樣子了,並不是未來的事情。就102年的預算來講就已經是這個樣子了,在這種情況下,好像比較符合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第四款的描述,請問是不是如此? 朱主任委員敬一:行政院提案條文的內容是「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不管是現在的國科會,或是將來的科技部,永遠都會牽涉到科技研發的上、中、下游,所以我們才會寫上「支援技術研發」這樣的字眼,我們不太會去做推動、規劃新技術的事情。吳委員等提案條文之所以這樣寫,乃是因為想把技術處的部分移過來,所以他們才會這樣寫,一個還是著重在…… 吳委員宜臻:經濟部技術處要不要移進來是另外一回事,因為國科會一直說科技部就是要做產學中游的技術銜接,對於你們所號稱的前瞻技術研發政策,其實在中游的部分根本看不出來。第四款所規範的是上游學術研究的部分,在這種情況下,第五款就要有比較明確規範你們所聲稱中游技術銜接的部分,本席等提案條文第五款的規定,很清楚就呼應到國科會要變成科技部的原因。至於本席所提出來的經濟部技術處該不該納進來的問題,那只是為了行政效能方面的考量,究竟性質上類似的部分是不是該一部分留在經濟部,另外一部分留在科技部,主要是有這樣的考量。至於前瞻技術研發的部分,本席純粹是針對國科會本身的定位來作規範。 方才主委提到條文當中有兩個「推動」的字眼重複的問題,本席可以同意刪除第五款前面的「推動」兩個字。 朱主任委員敬一:如果是文字上要刪掉前面的「推動」兩個字,這方面我們尊重大院的決定。 鄭委員天財:這和經濟部的職權有沒有重疊? 李委員貴敏:研考會是不是也要說明一下?這和經濟部技術處的職掌有沒有重疊之處? 主席:請研考會戴副主任委員說明。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有關這個部分,因為科技部的定位是在基礎應用研究方面,而經濟部技術處所推動的是技術化和商品化的相關技術研究,所以這兩者的性質並不相同。剛剛…… 李委員貴敏:本席所說的是職掌的部分,我們理解分工的概念是這樣沒錯,但是我們要確信在職掌的部分……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根據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七款的規定,其職掌包括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評估,而以科技部組織法草案來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款的規定是「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所以它是一個支援的角色,各部會都有相關的職掌,例如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的規定是「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評估」,所以…… 李委員貴敏:本席還是沒聽懂,你的意思是指經濟及能源部所強調的是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而科技部是強調支援,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對,經濟及能源部所強調的是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評估。 吳委員宜臻:這樣還是沒有回答本席的問題啊!按照研考會戴副主委剛才的講法,那麼包括農業部、衛生署或其他部會的技術,其實全部都和經濟部有關,既然經濟部已經有一個產業技術研發的部門,那麼科技部乾脆就不要設立了。我們一直聲稱科技部是要主導高科技發展,就台灣的高科技發展來說,雖然現在看起來有三個科學園區,但是在這三個科學園區裡面,大部分都和製造業比較有關係,也就是和經濟部的屬性重疊。以科技部的內部單位來說,包括有生命科學司、自然科學司、永續研究發展司,事實上,這是要去平衡研發的部分,不要再著重於一般的電子業或科技製造業。如果產業前瞻技術的部分怎麼解釋都要跟經濟部有關的話,那麼我們也沒什麼好討論的了。本席並不同意研考會將科技部的職掌加以限縮,國科會應該要表態,如果你們連這個都不去做的話,那麼就請你們把所有報告當中有關中游銜接的部分全部都撤回來,試問這樣的報告有用嗎?這樣的科技部可以升級嗎? 鄭委員天財:請經濟部技術處來說明一下好了,究竟這方面的職掌有沒有重疊? 吳委員宜臻:本席必須再次重申,因為我看到經濟部技術處和產業的銜接層面,尤其是兩個部會在中游技術的部分可能會有重疊,但是這和科技部的前瞻技術研發,原則上是可以切割的,所以沒有所謂重疊職掌的問題。 林委員佳龍:剛剛吳委員點到一個很核心的問題,除了技術處以外,另外還有一個單位是工研院,所以這個組織改造根本就是假的啊!最重要的兩個部分竟然丟在外面,這樣說得過去嗎?現在定位不清楚,而大家改名詞也改得很辛苦。誠如剛剛呂委員所講的,該增或該減,我們現在就可以決定了,不用太在乎行政部門的意見,他們把工研院放在外面,技術處也沒有辦法整合進來,然後智財權和科研也沒有辦法結合在一起,這樣根本就是五馬分屍。本席呼應吳委員的意見,我主張不只是技術處要納進來,連工研院也應該要一併併入才對。 主席:聽了兩方面的陳述之後,本席先來融合大家的意見:第一、針對第四款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將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的「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先放在前面,也就是將這一款改為「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第二、針對第五款的部分,因為大家一直很care經濟部技術處的歸屬問題,所以這部分就按照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通過,然後將第一個「推動」改為「協助」,也就是將第五款修正為「協助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管理、技術評估」,請問這樣可以嗎? 吳委員宜臻:我不同意將「協助」兩個字放在前面,因為協助的意思和支援一樣,就是並不是由他們負責主導,而是別人先去做,然後他們再去補充,如果是這樣的話,和科技部原本定位的中游技術銜接就不一樣了。我的意思是說有關科技部在中游的技術銜接上,他們自認和經濟部是可以區隔的。 主席:不然就是第一個「推動」維持不變,但是把後面的「推動」二字拿掉,這樣可以嗎? 李委員貴敏:不是的,吳委員是要把前面的「推動」二字拿掉。本席來說明一下好了,針對第四款的部分,本席贊成主席剛才所說的修改方式。針對第五款的部分,其實我覺得吳委員等提案條文寫得比較好,吳委員說要把前面的「推動」兩個字拿掉,本席也是贊成的,只是本席剛才已經提到這和經濟部的職掌有沒有重疊的問題,後來我看了一下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我覺得其實也還好,因為這裡面寫的是「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而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寫的是「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剛才吳委員也同意要把前面的「推動」兩個字拿掉,所以他所強調的是科技部負責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林委員淑芬:究竟其中的奧妙和競合之處在哪裡呢?經濟部所負責的是工業發展、傳統產業,而國科會所負責的是科技產業、科學技術發展,為什麼這裡要提到前瞻技術?就是因為要有別於傳統產業,其實科學園區和一般工業區的差別也就在這裡。方才林委員佳龍提到工研院和技術處,可能他們沒有辦法處理科學技術方面的問題,而只能處理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體制上好像是這樣切割的,所以規定的字眼差不多,但是切割切得精不精準就很重要,其實這是國家科技政策和一般傳產政策本身的矛盾和問題之所在。 主席:乾脆就把第五款前面的「推動」二字拿掉,然後其他部分都按照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通過,請問這樣好不好? 呂委員學樟:剛才林佳龍委員有提到,經濟部技術處的科專經費大部分都是用來資助工研院,工研院的定位是應用科技的研發,而國科會是負責學術研究及前瞻科技的推動,所以是有區分的。 林委員淑芬:這都是形容詞而已。形容詞啦!我要講的是什麼叫做「前瞻」?它是一個形容詞而已! 主席:現在已經討論得差不多了。吳宜臻委員也贊成李貴敏委員建議的,剛才國科會朱主委也贊成把前面的「推動」二字拿掉,那就這樣通過了嘛! 第六款發展科學工業園區的部分,吳宜臻委員也贊成,只是把次序對調而已。 吳委員宜臻:對,我在第六款增列了一個關於智慧財產權政策的規定。 林委員淑芬:這個放進去!因為這是朱主委現在最大的努力目標耶!這是他的旗艦計畫耶!除了旗艦計畫,還有什麼步槍計畫、飛彈計畫耶!這是明年的科技…… 主席:我們休息好不好?已經12點40分了。 林委員淑芬:主席,不行。 這是明年的科技會議的重點,也是整個國家科技產業的重點耶!你看世界電子3C產品最大的戰爭就是在這裡耶!應該要放進去。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12時41分) 繼續開會(14時3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第二條還是先以行政院版本來看,第六款「發展科學工業園區。」,這個部分大家都沒有意見,只是吳宜臻委員的版本把它放在第七款,原則上還是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七款「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牽涉到很多委員的提案,基本上大家都同意把這個部分拿掉,問題在於它是二級或三級機關而已,所以暫時把它拿掉,第七款刪除。 第八款「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大家都沒有意見,通過。 吳宜臻委員提出第六款「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因為吳委員現在還沒有到,所以暫時保留,等一下再來討論,我們尊重她的提案。 葉宜津委員提出第九款「發展有關氣象科技事項。」,這個部分也是等她來了再講。 「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大家都沒有意見,通過。 第二條的第二款保留,第四款和第五款照吳宜臻委員的意見稍做修正,第四款把「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放前面,然後是「及支援學術研究。」;第五款是把前面的「推動」拿掉。至於吳宜臻委員提的第六款和葉宜津委員的第九款暫時保留,等一下再討論。 現在處理第三條。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條。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條。針對本條,有呂委員學樟等提出修正動議。 呂委員學樟等所提修正動議: 3-2-1.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修正動議: 案由:有鑑核能安全之重要性,其業務涉及跨部會協調業務,應成立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另新竹科學園區自民國69年12月15日經國家政策推動成立迄今,已有32年歷史,為我國最久之科學園區,其名稱「新竹科學園區」已響徹國內外,亦是許多國家發展科學園區爭相學習的典範,不僅創造多項世界第一的產品,更被譽為「台灣的矽谷」。其璀璨的成功經驗,先後傳承設立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現組織改造成立科技部並改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北部管理局,將抹滅其優秀之傳統,亦不利已辛苦建立之名聲,爰提案如下: 一、刪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核能安全署,將其納入行政院底下特設委員會,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二、修正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改為第一款,並將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改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三、其餘款次依序遞增調整。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謝國樑  吳宜臻  尤美女  段宜康 主席:各位委員,第一款「核能安全署」到底是二級、三級,剛才前面已經講過了,所以這邊還是把它刪掉。 第二款是把「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什麼我們希望把第五條的北部科學園區改成新竹科學園區?有幾個重要的理由,它原本的名稱叫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沒有加上北部、中部和南部,科學園區包括中部科學園區和南部科學園區,憑良心講,那都是用新竹科學園區的基金而衍生出來的單位,全世界都知道Silicon Valley of Taiwan是在哪裡,「台灣的矽谷」就是新竹科學園區,它是全世界知名的品牌,現在在名稱上要冠北、中、南,既然要花那個錢,不如把北部改成新竹,它的意義就會不一樣,譬如德國,只要一談到德國的漢諾威,大家都知道是電子展,對不對?你看那個Electronic的magazine,漢諾威就等於電子展,底特律就是汽車城,加州就是矽谷,所以本席希望這個最具歷史性的名稱能夠留下來,它有傳承的意味,歷史也比較久,已經有32年的歷史,它是成立最久的一個科學園區,而且它享譽國內外,也是許多國家發展科學園區爭相學習的典範。 新竹科學園區創造很多項世界第一的產品,被譽為「台灣的矽谷」,它有璀璨成功的經驗,也因為新竹科學園區的關係,後來又設立了南部和中部的科學園區,現在政府要組織改造成立科技部,如果名稱要改成北部管理局,那個招牌一樣要花錢的話,那本席建議,為了不要抹滅它優秀的傳統以及好不容易辛苦建立的名聲,不如把它改成「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不但有歷史傳承的意義,它也是全世界知名的品牌,我們把它保留住,所以我要特別籲請所有委員支持本席的提案,謝謝。 主席:請國科會朱主任委員說明。 朱主任委員敬一: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尊重大院的決定,只是我要提醒委員,新竹科學園區或是北部科學園區目前管理的部分包括新竹、龍潭、竹南、苗栗銅鑼和宜蘭,同樣的,台中科學園區包括彰化、后里等,南部科學園區也有台南和高雄,如果呂委員不在乎得罪苗栗、宜蘭的感情,我們尊重大院決定。 主席:針對呂學樟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當然大家一想到的都是新竹科學園區,大概不會講北部科學工業園區,但是它後來又分出苗栗和龍潭,它們會有意見,這個部分雖然歷史已久,但我個人傾向於要改就趁這個時候一起改,因為龍潭那個地方接近楊梅,它也是屬於新竹科學園區。 呂委員學樟:對,現在大家也知道龍潭園區屬於新竹科學園區,包括宜蘭也是。 林委員淑芬:我們講竹科,不一定只限新竹。 主席:好,這個先保留,等一下再溝通。 林委員淑芬:是第五條嗎? 主席:第五條。 林委員淑芬:先讓我談一下。 主席:談什麼?妳的修正動議在3-2,要加一個氣象署,是不是? 林委員淑芬:這是第二條還是第五條? 主席:第五條。 林委員淑芬:我在第五條有提一個修正動議,在3-2。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什麼早上田秋堇委員覺得這個是科學園區管理部?如果把第五條原能會核研所的業務移出去,它的三級機關的確只剩下北部科學園區、中部科學園區和南部科學園區,事實上是把整個科技部給做小了,本席認為北科或是竹科、中科、南科不用特別成立三個三級機關,應該設一個科學園區管理總局來總管全國科學園區的管理和發展,至於竹科、中科和南科則是維持現行的模式,設三個辦公室去管理,我們希望是這樣子,第一個。 第二個,現在核能不管放到哪裡,我還是主張它的發展研究和安全管制一定要切割,這大概是社會的共識,在這個共識裡面,目前行政院是核定發展研究和推廣要放到經濟部,其實在核能裡面,不只要做能源政策這個產業的思考,包括核研所現在核心運轉的部分,應該是談核能安全技術的開發、進化或是核能科技運用,譬如我早上講的核能醫學的科技研究,還有外國在潛艦部分的運用,所以把它留在科技部成立一個核能研究署來推動核能安全的科技發展,這是相當有必要的。 本人的修正動議提到的第三個次級機關是氣象局,回顧氣象局的歷史,它的業務在早期對通訊衛星非常的仰賴,所以把它放到交通部,但是我們知道現在太空科技和太空衛星的發展主要還是在現行的國科會,也就是未來的科技部,目前氣象的發展也非常仰賴太空衛星和太空科技,如果把氣象局和科技部做結合,本席覺得應該可以發展得比較完備,比放在交通部還要好,所以本席建請大家把核能研究署、氣象局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總局這三個次級機關留在科技部,請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請國科會朱主任委員說明。 朱主任委員敬一: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科學園區如果設總局的話,它底下的北、中、南就會變成分局,那呂委員在乎的名稱就會變成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分局,變成分局它的職等就會降低,這對各地區的局和地方的溝通非常不利,現在的局長和地方的建設局長還可以溝通,將來如果變成分局,它大概只能和更低一層來溝通,這對那個地方的發展以及科學園區的業務推動都是不好的。 第二個,在氣象的部分,包括荷蘭和韓國,大部分先進國家的氣象局都是屬於交通或是環境部會,沒有屬於科技部的,全世界把氣象局放到科技部的國家只有馬來西亞和菲律賓,我們的研究結果是如此。就預算來看,氣象局的預算一年有19億,其中有6億是科技預算,8.5億是一般行政,5億是經建預算,所以大概有三分之一是科技預算,如果因為這三分之一的科技預算而硬要把它塞到科技部,我們在討論以後覺得可能還有斟酌的空間。 第三個,在原能會的部分,目前國內做核子醫學研究的機構是有,但是比例非常少,大概以生命科學處就能涵蓋,它一年的預算大概25億,占科技部總體預算非常小的比例,如果要把它單獨成為一個研究單位,可能也是有斟酌的必要,以上報告。 主席:請研考會戴副主任委員說明。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剛才委員的垂詢,第一個,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中央的三級機關都是「署、局」,沒有「總局」這個名稱,為什麼要有三個科學園區管理局?主要是這三個園區的營業額在3,000億到1兆不等,我們考量到各個地區的產業發展重點不同,各個管理局的分別管理有助於各個園區發展本身一個特色產業;另外,在開發過程中,園區需要和地方政府以及國外企業溝通,這時候可能需要一個適當的層級,所以我們建議讓這三個管理局維持為三級機關。 第二個,關於氣象局的部分,剛才朱主委已經做了國際先進國家的報告,目前氣象局是規劃在環資部裡面,因為氣象預報和生物圈的管理有關;另外,水保相關的整治在環資部,需要氣象局的大氣資訊來協助處理,在環資部也設了關於氣候變遷司等相關單位,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建議委員審酌將氣象局歸入環資部的考量。 第三個,關於核能研究,除了主委報告的內容以外,現在核研所大概會有兩個部分,從事科技研發的部分會到經濟及能源部,屬於核能安全管制的部分會到未來的核安會去做處理,以上三點報告。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談氣象局,主委剛才說先進國家都把氣象局放在環境資源部或是交通部,只有菲律賓和馬來西亞放在科技部,這應該是因地制宜的問題,台灣的氣象科技到底發展到哪個階段?我們是不是和最先進的國家已經並駕齊驅,台灣的氣象預報科技、太空科技和太空衛星的技術已經和所謂的中心國家一致?如果一致的話,在氣象的重點就是把氣象、大氣運用和環境資源整合在一起,所以它當然是放在那裡;但是如果在現階段而言,台灣這個國家在世界體系裡面,我們認為對於氣象、地球科學、大氣層或是太空還可以再開發更多的科技技術,還需要做更多先驅研究的話,本席認為把它放在科技部是沒問題的,這是因為國情不同,每個國家在世界體系的位置和角色也不同,這是氣象局的部分。 接下來談核研所,剛才主委提到以預算的多寡來考量它要放在哪裡,或者是核子醫學的部分只有多少產值,我覺得這樣的思索,本席不強求一定要放在這裡,但是如果把這兩個東西拿掉,事實上這個地方真的只剩下科學園區管理,真正的次級機關就只有科學園區管理,事實上這是把科技部做小。核能研究不是只有核子醫學的25億,還包括核研所本身的預算和研究,它要支援產業,可是它不等於產業,它必須有技術的支援,必須有研究的支持,它對產業除了技術和研究的支持以外,它還有一些先驅的發展必須要繼續,其實它滿適合在科技部,所以本席要懇請大家的支持。 另外,針對科學園區管理總局,剛才講到在立法體例上沒有「總局」這樣的字眼,這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因為我們的確有關稅總局,早上已經有人講了,關稅總局就是一個總局設下各個分局。至於竹科、中科和南科因此變成分局而不能和地方溝通,這件事情更好笑,因為地方政府老是在抱怨科學園區總是高高在上,讓他們毫無著墨、置喙之餘地,對於國科會主管的科學園區,本席只聽過地方抱怨沒辦法和中央溝通,從來沒聽過中央說層級太低無法和地方溝通,因為科學園區從建管、安全、勞工再到所有的事項,事實上都和地方政府不太有涉,核心業務都和地方政府不太有關係,本席不知道它和地方溝通要做什麼,它又不是一般工業區,我覺得以職等高低和地方能不能平行來做為不宜設總局讓三個園區變成分局的說法很有爭議,如果分局不能溝通,那就派出總局,沒有不能和地方溝通或是職等、位階太低就會不對等的事情,我們都知道科學園區是高高在上的,科學園區不是工業區。 主席:第一個,我對林淑芬委員的辯才無礙表示敬佩。第二個,氣象署的部分,我覺得應該向上發展,不要向下沉淪,既然剛才他們都已經說明先進國家的氣象局都是在環境資源部或是交通部…… 林委員淑芬:主席,這件事情可不可以請氣象局的人員來表示意見?其實本席不是很堅持,我希望氣象局能向上發展,但向上發展是不是真的就不需要放在科技部,放在科技部就真的沒有一點價值,我覺得氣象局的人也可以來講一講。 主席: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辛局長說明。 辛局長在勤: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氣象局現在是一個三級單位,基本上我們覺得要照政府的決策來走,當然委員會的決定我們還是要尊重,所以這個時候我們很難做決定,畢竟氣象局是很多領域最上游的資訊提供單位,應該著重的是橫向聯繫,所以不管放在哪一個單位,其實都有跨部會的聯繫問題,所以我們還是要尊重原來行政院的決策。 主席:局長回答得四平八穩。第一個,早上一開會我就提醒大家,如果有單位要從科技部移出去或是移進來,我們就等到那個部會在討論的時候,譬如在環境資源部的時候再來討論,避免走的越來越多,這是我要提醒大家的,林委員也不堅持,對不對? 林委員淑芬:保留一下。 主席:第二個,核能的部分剛才朱主委已經有回答,委員擔心的是技術研發的部分,他說這個在經濟部已經有了,由原能會來負責管理、追蹤和考核,他剛才講得很清楚。第三個,關於科學園區的部分,我倒是要幫你們補一個理由,今天如果成立總局,那目前北區、中區、南區的職等就全部往下掉,只有幾個人會往總局去升官,很多人的職等可能要被降,會發生這樣的麻煩,我要提醒林委員,這個部分他們可能沒辦法接受。 再來我要講一句公道話,科學園區真的是高高在上,我以前在桃園縣政府上班就有這種感覺,局長幾乎不來見你,主委知道嗎?他不太來見你,因為他認為你職等比我低,或者你是地方政府,我是中央政府,所以他都不來溝通,這點要提醒主委,因為這是我的親身體驗,本席講話比較公道,所以一開始我就說林委員辯才無礙。 針對原能會的二級、三級,大家已經達成共識,林委員也不堅持,對不對? 林委員淑芬:沒有,但是核能研究署這件事情,我覺得我們不要看名稱,要看組織怎麼調整,為什麼放在經濟部?因為台電本來就在經濟部轄下,台電的核能電廠當然有足夠的能源技術,它連電廠都蓋了,還運轉了三、四十年,他們當然有足夠的技術,可是為什麼當初核研所不是放在台電,而是要在台電之外?另外,核研所要研究的不是核能產業怎麼發電怎麼蓋電廠,它要談的是更安全的技術升級,就像是一個學術研究,而且是一個比較高科技的技術研發單位,所以它不會等同直接經營核能電廠的台電,但是核研所和原能會也不能放在一起,因為現在放在一起,造成它左手拿台電的委託研究案和監測案,右手又要去審台電的核能電廠,這很容易有利益衝突和角色混淆,所以本席希望核能研究署能直接放到經濟部,我覺得核研所自己要思考看看,我們可以聽聽核研所的人怎麼講。 至於安全管制的部分,行政院通過的版本是要直屬行政院獨立機關三級機關,主席說有共識,但事實上不見得有共識,蔣委員在這裡,他就沒有共識。 主席:沒有,妳誤會了,我是說把它移出去是大家的共識,至於是二級還是三級機關,大家再來討論。 林委員淑芬:移出去是共識,但是它要移到哪裡,是二級還是三級機關,這件事情還沒有共識。 主席:對,是這樣。 林委員淑芬:安全管制和核能技術發展要切開是共識,從這裡把安全管制的部分移出去也是共識,針對它要留在科技部還是經濟部,現在也可以請核研所的人表示意見。 主席:請原能會周副主任委員說明。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主席、各位委員。核能研究所在行政院原來的規劃是移到經濟及能源部,所以我們一定是尊重行政院的規劃。我向各位報告核能研究所的現況給大家做參考,核能研究所目前的研究分成三個大區塊,第一塊和核能技術相關,包含安全技術和產業技術;第二塊是核醫藥物的研究,國內核醫藥物的研究大概只有核能研究所在做;第三塊,他們現在的研究轉移到綠能方面,譬如太陽能、相關的生質能以及發展風力能源。基本上分成這三塊在研發,向大家報告這個狀況,請各位參考。 主席:好,我希望你們不要老是用行政院已經通過來壓我們,如果都照行政院通過,那立法院就不用審查了,對不對?要和我們講道理,你知道嗎?因為核研所就在龍潭,所以憑良心講,核研所就如副主委剛才所說,已經朝太陽能那方面去發展,在那方面的發展反而有成就。 林委員淑芬:剛才副主委的講法坐實我們現在的疑慮,核研所要到經濟部,本席這樣聽一聽覺得沒什麼,核醫藥業的研究是一個產業,它到經濟部說得過去,它的太陽能或是其他替代能源的開發也說得過去,所以現在核研所基本上就是能源產業…… 主席:併到中山科學研究院,又離龍潭很近。 林委員淑芬:但是這種產業的產業技術也是需要再升級,在這裡也有一點點相關,技術面的研發當然是重點,針對它本身的報告,我講一個重點就好,本席剛才是欲言還止,核研所是產業代言人,你們是做產業的,在現階段還沒有組改之前,核研所都還在做核能安全管制檢查,它既是產業界的代表又是安全管制的代表,這坐實了社會對核研所的質疑,球員、裁判都是它,所以它現在就要趕快組改,副主委剛才的說法證明核研所是球員兼裁判。 主席:我早上已經講了,這個部分等移出去之後或是在環境資源部的時候再討論,今天在科技部就暫時不討論,這樣可以把時間縮短,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好。 尤委員美女:是保留嗎?那氣象局的部分是怎麼樣? 主席:氣象局的部分林委員不堅持,至於葉宜津委員提的氣象署我剛才已經講要保留,等一下再討論,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好。 主席:接下來是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這個沒有意見…… 林委員淑芬:有意見,第五條不是全部保留了嗎? 主席:沒有。 林委員淑芬:你保留我們的版本,對於行政院版統統都過,這樣怎麼可以?應該是整條都保留吧? 主席:不行,你們的部分保留下來討論,行政院沒有意見的部分就讓它先過。 林委員淑芬:不行,第五條要整條保留,怎麼可以把我們有爭議的部分保留,然後讓院版通過?我認為要保留應該全部都保留。 主席:沒有爭議的部分何必要保留?就讓它過嘛! 林委員淑芬:有啊!設三個局我就有爭議,田秋堇委員完全不同意。 主席:如果要變成三個分局的話,現在的科技園區職等就要降,到時候他們全部都來罵妳,妳知道嗎? 林委員淑芬:我們還沒罵他們,現在整個產業這麼不景氣,三個科學園區的產值每況愈下,還有人要罵我們? 主席:林委員,這就是我要講的,我們應該讓科技部能夠單純去發展科技,不要讓它節外生枝,設這麼多的單位,希望主委、副主委真的要把台灣的科技帶動起來,不要只做OEM,甚至要朝ODM去發展。 尤委員美女:可是它的職權現在只剩下科學園區,其他的全部都拿出去了。 主席:專心來研究不是很好嗎? 林委員淑芬:那維持國科會就好了,幹嘛要改制成科技部? 主席:這個我不反對。 林委員淑芬:好啊!那應該全部都保留,如果只剩下這三個局的業務,那就是要國科會…… 主席:林委員,早上一開始我就說一起送到黨政協商,我們不要討論,因為我可以感覺到大家的意見沒辦法集中,就讓上面去決定,是不是? 林委員淑芬:好啊!失去意義了! 主席:對,今天再討論下去是浪費大家的時間。 林委員淑芬:因為你的上位規劃不清不楚,爭議這麼大,再繼續討論這個細節真的沒有意義! 主席:對,我早上就講了,當初在組織定位的時候沒有定位清楚,所以今天變成…… 林委員淑芬:好,那是不是就全部保留,不要再審了? 吳委員宜臻:要試圖努力啊! 主席:我也希望努力,但是每個人都堅持自己的意見。 林委員淑芬:不是,最核心、最根本的問題在於科技部的組織架構和目前國科會的運作是一模一樣,有哪裡不一樣?到目前為止,討論的架構還是維持國科會原狀啊! 主席:對,但是當初有人建議把它變成部,認為地位提升之後他們就會更認真研究。 林委員淑芬:唯一變的就是他們職等上升了。 主席:沒有,職等都一樣,只是名稱從主委改為部長,比較好聽。 林委員淑芬:這些事務官的職等沒有升嗎?那就不用審了,多此一舉,我們為什麼要在這裡疊床架屋,再審一個科技部?讓國科會維持原狀就好了,現在我同意了,本席終於瞭解你們。 主席:搞了一個早上,妳現在才瞭解。 林委員淑芬:不是,因為我本來是有期許的,科技部要做大,要有高度、廣度和深度,結果它和國科會一模一樣。 尤委員美女:做一個附帶決議好了,我正在寫。 主席:好,請尤委員做附帶決議。 林委員淑芬:停止討論。 主席:現在就照林委員的意見,第五條暫時保留。 現在處理第六條。 林委員淑芬:還要繼續審?不是說不再討論了? 主席:因為氣氛還不錯,我們就繼續討論。 林委員淑芬:這兩條沒有討論,其他還要討論什麼? 主席:在4-3,呂學樟委員提出在第六條第二項加上「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科技機構組長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請銓敘部次長說明。 次長其梅: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們私下已經和國科會以及各位委員做過協商,本部同意,謝謝。 主席:好,照呂學樟委員的文字來修正,這樣彈性會比較大,但是我要提醒一點,四年期滿就要歸建也不太好,借調四年,他剛好要發揮專長又被調回去,應該可以連任一次。 尤委員美女:可是他就回不去了。 朱主任委員敬一:四年還好。 主席:主委說還好就好,第六條照修正通過。 第七條沒有修正動議,通過。 第八條沒有修正動議,通過。 第九條沒有修正動議,通過。 第十條沒有修正動議,通過。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第七條有爭議。 林委員淑芬:既然第二條及第五條還沒有定案,第七條的業務司怎麼會沒有爭議?當然有爭議。第七條也應該要保留,因為它跟業務掌理、次級機關及業務司都連動在一起,不是嗎? 主席:沒有啊! 林委員淑芬:如果我們有氣象局和核研所的話,業務司也應該要有一些對應。 主席:在原條文裡面就沒有啊! 林委員淑芬:因為第二條和第五條都保留的話,第七條是要配套、連動的。因為業務發展司在政策規劃上…… 主席:請國科會朱主任委員說明。 朱主任委員敬一:主席、各位委員。第七條是指幾個學術處的…… 主席:比照教授資格。 林委員淑芬:所以不是業務司,對,抱歉!如果有的話也要加進去,好,OK。 主席:請各位委員看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尤委員美女:主席,有關第七條部分,因為組改後變成科技部,然後還有司,就不再是以前的國科會,所以可以比照教授資格,不需要採用公務的任用資格。 林委員淑芬:這個是人事的鬆綁,直接要比照法人化的方式去運用吧? 尤委員美女:可是我們現在的組織再造不是就要統一化嗎?請人事行政總處顏副人事長說明。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顏副人事長說明。 顏副人事長秋來: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尤委員垂詢的問題,現行國科會組織條例明定有幾個司是從學術界過來的,所負責的部分也跟學術科技有關,可以比照教授資格來聘任。 尤委員美女:可是將來要變成科技部,那你…… 顏副人事長秋來:一樣啊!這幾個司過去之後,在用人部分還是從學術界去找人。 尤委員美女:不行啊!你一直強調人事規章要整個重新統一,不然現在交通部的問題不是會一直吵得半死嗎?現在你們把國科會消滅掉變成科技部,而科技部又延用國科會的組織人事,試問這樣要如何組織再造?要嘛就回復國科會。 顏副人事長秋來:人的來源還是從學術界去找。 林委員淑芬:這就是問題,我覺得剛剛尤委員講到的重點你沒有聽清楚。以前國家政府對於國科會的定位是科技幕僚單位,也算是支援體系,所以人員可以從教育部門借調,而且主要的業務人力都從教育部門借調,但現在變成科技部以後就必須專職,而且要專責,所以我們才認為它是核心業務,這幾個業務司決定整個科技部的政策方向,而且是科技部最核心、中心的業務,所以更應該專職、專責。 其次,我們反對再像國科會時代凡事借調的作法,借調幾年就走了,不論是回去或留下,單單這個過程當中,一項政策應該要長長久久,如果人留下來,還可以找得到人,如果找不到人,就推卸是以前的人弄的。 顏副人事長秋來:對不起!我再補充一點,之後再請朱主委來說明。如果不同意由學校來借調,將來在業務的推動上是否會有困難?這是我要補充的第一點。已經完成三讀,明年1月1日要正式成立的新組織的教育部,教育部組織法第七條明定「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因此不是「不」就沒有由學校借調…… 林委員淑芬:你講對了。但是教育部最核心的業務包括國教司、高教司、體育署或某些業務司單位,這裡指的是對於教育部而言相對不是那麼核心的業務,你們可以去借調這些人,你們總不會准許科技部最核心的所有業務司都由學校借調。換言之,現在包括中等教師、高教司等教育部最核心的業務都專職專責,除了部長級的以外,沒有人是用借調的。至於你提到教育部的資訊業務發展科是教育部的邊陲,它是非核心、相對較小的,非主要核心的才是用借調的。 顏副人事長秋來:報告委員,這兩個司也是核心司,不過關於這部分,我還是請國科會朱主委向委員說明,比較妥適。 主席:請國科會朱主任委員說明。 朱主任委員敬一:主席、各位委員。國科會最大的資產就是有幾個學術處是由學術界來的,學術的推動不是一項行政事務,需要有方向、有概念及懂得學術全員的狀況,就算是從學術界轉到政府機構待了5年或10年的一般公務員也做不來,一般學術處的處長,沒有獲得3次傑出獎根本就做不了處長。一般國科會的副主委身上都掛著很多勳章,否則根本就罩不住,所以這是國科會最大的資產,為了國家科技的發展,學術處的處長絕對、絕對要保持彈性,如果我們把這個條件拿掉,變成是公務員的話,臺灣的學術會受到重大、重大的傷害,千萬不要害了臺灣。 林委員淑芬:主委,如果副主委、學術處之外的,如果你認為這兩個要優先…… 朱主任委員敬一:那沒有用,只有這些人才有用。現在有哪位學術處處長身上不是有兩個傑出獎的,如果沒有這兩個傑出獎哪裡能罩得住人文處、自然處、工程處。 林委員淑芬:這就是國家體制的怪異之處,你們一定要拿權威來才罩得住這些人。 朱主任委員敬一:NO,國家的體制是為了提升人民福祉而設計的。 林委員淑芬:誰說要掛過幾個獎的人,才有資格、才管得住、才罩得住? 朱主任委員敬一:我跟你講的都是學術的事實。美國的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的chairman…… 林委員淑芬:我們就是不懂,為什麼得獎比較多的邏輯才有權力跟你講話。 朱主任委員敬一:不是有權力,而是他才有視野。 林委員淑芬:我聽不懂!為什麼非要得過獎才會有視野?這種理論我們聽不懂。 吳委員宜臻:等一下!主席剛剛趁亂,第七條本席的提案是刪除的,本席不贊同借調,然後今天開會以前好像人事總處也沒有派人向本席反映不可以刪除,可是為什麼剛剛竟然還能通過第七條? 林委員淑芬:要不然應該是這樣,對於關鍵的幾個位子,副主委本來就是政務官,還有學術處,除此之外,如果像你們所說的,每個都用借調的,可是借調過來以後還邊做以前在學校的研究、拿科專預算、指導學生、辦行政、研擬政策、看預算,還要邊模擬一些計畫給主委及科技會報,這不會讓人覺得太怪了嗎? 朱主任委員敬一:如果委員了解學術界就知道,這是我們的命;換言之,如果這個部分拿掉的話,我對不起學術界,我也幹不下去。我再次強調,如果你們要將這個部分拿掉的話,我真的是沒辦法幹下去。這部分是學術界的命,這些學術處的處長都是犧牲自己研究的一部分,國科會規定他們擔任處長以後只能拿一個研究計畫,他們的學生也斷不了,然後他們的研究有部分會中斷,這些都是在犧牲,他們都是為了臺灣的學術前途而犧牲研究生命,在短暫的時間來這裡服務,如果沒有他們的學術能量,臺灣是不行的,臺灣的學術之所以有今天的成就,就是靠這些學術處的處長。我懇請各位委員要支持。 尤委員美女:主席,這部分的組織定位真的不清楚,今天大家講來講去重點仍然在於我們把最高層級的研究單位變成小科技部,然後現在要請這些德高望重的人來擔任司長,我覺得很奇怪。雖然你們在第八條提到可以聘用外面的人來擔任研究人員,而裡面是不是全部都是這些聘用的人員?還有沒有是依照公務員任用資格進來的?因為你們這裡又限制不能超過110人。 主席:尤委員,我幫他解釋一下。第一,他剛才提到處長的資格,因為處長要審核全大學院校的學術等等……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這個我同意。 主席:如果視野不夠的話,他怎麼能去當組織…… 尤委員美女:但是那個是國科會的作法,因為這是學術研究機構,必須要這些德高望眾的人來擔任。 朱主任委員敬一:報告委員,那是學術獎補助機構,所以將來那一塊還是有的,很多委員提到我們將來只有3個園區,其實不是的,我們的處務規程底下包含自然科學司、工程科學司等等,這些司就是我們現在的處,是負責自然科學的獎助和補助。負責獎補助的人,看起來像是行政,但是一定要有視野,否則就會不知道哪個方向、領域才是重要的,也就沒有辦法做補助業務,這不是一般的行政。 尤委員美女:所以科技部是自己不做研究只做補助工作? 朱主任委員敬一:對,我們自己不是做研究的單位。 尤委員美女:這樣怎麼能稱得上是科技部呢? 朱主任委員敬一:全世界都是如此,都是靠著獎補助的政策去做研究,不是國家自己去做研究。 尤委員美女:這樣就跟現在的國科會一樣,不是嗎? 主席:主委,今天國科會有一項失職之處,就是沒有事先跟委員們解釋溝通,委員們不知道這個嚴重性。主委剛剛說得很嚴重,但是委員們事先都不知道,顯然你們的溝通工作沒有做好。 尤委員美女:我們不是不知道它的嚴重性,我們只是覺得是裝錯地方了。他們弄了一間小破房子給這些這麼重要的人住,我覺得是弄錯地方,所以…… 主席:所以現在變成科技部,給他們住大房子。 尤委員美女:沒有啊!科技部哪裡是大房子,它根本就是被架空的房子。 林委員淑芬:我順著尤委員的邏輯來談,所謂的裝錯地方,就是學術圈自成一個圈子,剛好跟主委的說法相反。主委剛剛提到必須有那個高度,有得過獎才能有那個視野,但是我認為學術圈是一個封閉的圈子,一群知識份子在學術圈裡面自己玩遊戲,連在資源分配上都認定國家就是一定要給他們補助,而且在國家分配程序上,行政部門也要由學術圈的自己人去擔任,然後由學術圈的人決定怎麼分配預算,這個圈子閉門造車,繼續在這個圈子工作,永不被挑戰,永遠不會被質疑,而且永遠不透明。雖然我不會繼續反對,但這是一個學術的封閉主義,從頭到尾、自始至終,我要質疑的是,這樣做是對的嗎?難怪人民都沒有辦法檢驗國科會的績效。他們花光300億元預算,人民如何檢驗績效?他們的回答是「我們這個東西沒有10年做不完」,等到10年做完之後,再次提出如何看出績效的疑問,他們又回答「我們這個東西不是那麼簡單」。從來都沒有辦法讓人一窺究竟,因為他們的整個體系都是封閉的,除了封閉主義以外,還有威權主義,這個遊戲規則都是學術圈自己在玩的,所以我剛剛質疑的是,在這樣的封閉體系裡面,連行政部門、行政位子及行政分配都被綁架了,都非學術圈不可,我現在要挑戰的是這項質疑。但是我個人對於這麼浩大、黑暗、巨大的龐然大物的結構是無能為力,所以我也不是非堅持不可,但我一定要講明這一點。 朱主任委員敬一:我非常感謝林委員的不堅持,我願意到委員辦公室去好好解說全世界重要國家的科技發展的獎補助政策,我願意去溝通,如果有任何改進之處,我們會改進,謝謝。 葉委員宜津:不可以啦!保留。 主席:講了老半天還是被保留。各位委員,這個真的是茲事體大,因為現在政府要往上提升,還是要靠科技,這是第一點。第二,我每次講了之後回到辦公室就被罵。主委,其實我最有資格講話,因為我本身是教育班的合格教授,我也通過公務員甲、乙、丙資格,所以我最有資格講話。但是真的拜託大家,為了國家的發展,在人員的任用部分還是要彈性一點;反觀現在韓國有這樣的發展,就是在人員的任用方面彈性非常大,尤其是在科技方面。我真的不懂得科技。拜託各位委員,是不是第七條還是維持行政院的版本? 葉委員宜津:保留啦! 主席:保留的是有關人員任用部分的第七條和第八條,並不是你剛剛講的氣象部分,氣象部分剛才已經保留了。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是保留第七條,我了解。雖然人員任用要有彈性,但問題是,往往其他國家適用的,到了我們國家就是會變得很奇怪,而且又變調。暫且不討論專案補助或人員補助部分,發出一大堆補助,但結果什麼東西都生不出來;換言之,補助一大堆,浪費一大堆人民的納稅錢,結果論,你們研究出什麼東西?我們具體檢舉你們抄襲的事情,我們還做好比對圖表,連抄襲的內容都告訴你們,但是到現在已經一整年了,你們都不敢裁處,你們還敢做什麼?所以我們堅持第七條保留。 主席:其他委員有無意見?因為葉委員不是教育和司法委員會的委員,基本上,教育和司法委員會的委員都同意了,我們就尊重司法和教育委員會,還是維持原條文通過,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保留。 主席:不要再保留啦!我們今天的討論幾乎都是保留,剛剛比較重要的已經保留了。 葉委員宜津:主席,對不起,我也很尊重你,如果你認為只有教育和司法委員會的…… 主席:我們的主任秘書告訴我的。 葉委員宜津:我告訴你,黨團還是會把這個拉下來。坦白說,你這樣說我實在不太高興。大家互相尊重,如果你這樣講,即使你們通過了,我們還是會用黨團把它拉下來。 主席:葉委員,我們今天講話還是不要去傷害人家。 葉委員宜津:是你自己…… 主席:我覺得你剛剛提到他們這些人員的說法,對於他們人格的尊嚴影響很大。 葉委員宜津:我並沒有指誰,我很具體,主委也知道我在說什麼。 主席:我覺得這樣做是不好的。 葉委員宜津:我把對照表都給你們了,我就直接講了,就是那時候NCC的委員…… 主席:我舉一個例子,民間的生物科技研究1,000件有1件成功就很了不起了,不可能每件都成功。 葉委員宜津:主席,我有提出具體的內容給國科會,這裡不是只有生物科技,包括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等等所有的統統都在裡面。 主席:現在先休息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拜託各位委員,不要再堅持剛才科技部的第七條及第八條,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主席,本人不堅持,但我至少要表明自己的態度。國科會這十幾年來,最為大家詬病的就是產學落差非常大,也就是整個科技學術研究及產業需求的落差,一直沒有辦法結合在一起。我們知道擬定政策、編列預算,然後預算再引導學術研究,並用政策引導來決定學術的補助,我覺得科專在某種程度上都是這樣的方向。但一、二十年來,造成產學落差擴大,並未把產學與致用的方向放在一起。過去學術處的人都來自教育界,但教育界的人在業務單位,他思考的是自己學術上想要做什麼?還是思考國家產業界發展需要什麼?他思考的是主流科學研究及科技研究是什麼?還是思考臺灣在世界體系中,雖然主流是發展這個,但臺灣需要的可能是什麼?他們到底有沒有思考?我們已經給過去借調來的人一、二十年的時間,但他們沒有走對,請問核心問題在哪裡?我們認為這些借調來的人,往往拍拍屁股就走了,他們有沒有思考國家的需要,還是思考自己的興趣,或是教育界想要,而不是國家想要的,這已經到了一個關鍵,因為要組織改造變成科技部了,所以我還是要講一點,主要的核心業務,如果這些業務司還不是文官體系,仍然在學術圈圈自己壟斷,然後自成一圈自己玩遊戲,這樣科技部的升格會帶給整個國家科技產業什麼?如果只談科學研究就沒問題,但今天還要談國家科技產業真的是好的嗎?有權免責拍拍屁股就走,這樣真的是好的嗎? 吳委員宜臻:非常感謝林委員淑芬,關於第七條的部分,本席的立場是,國科會原來不是一個部會,原本可以對整個文官制度上的要求,可能就沒有那麼嚴格,所以本席提案的時候,第七條是希望回歸一般部會的文官制度,若要維持行政院版本,可否做個簡要的附帶決議?希望在進用上能先有原則性的規定,因為條文是「必要時」,所以會把必要當作原則,在此情況下,有可能對於我們希望漸漸朝向文官制度部會的方向,喪失其美意,這也是科技界要逐步面對及檢討的部分。我建議國科會試擬一下你的「必要時」或什麼樣原則的進用方式,借調方法是不是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或有一些逐年檢討的方向,可以給我們這樣的文字,不然本黨葉委員宜津對第七條也很堅持。如果有這樣的附帶決議,也會讓我們對於國科會變成科技部之後,原則上會朝向比較正常化的文官體制,我覺得這樣比較好。 主席:請國科會擬一下,你們將來有怎樣的進用原則。他沒有反對你們進用學術界人才,但認為「必要時」彈性太大,要訂一個聘用原則,這樣可以嗎? 吳委員宜臻:人事總處可以協助嘛!我想把一些方向性的東西放進去,因為行政院版本的文字是寫「必要時」,我們當然也不會嚴格定義什麼叫「必要」,但在回復文官體制上,第七條的態度及附帶決議必須比較清楚,不然會讓你們…… 主席:請國科會及人事總處稍微擬一下文字,我們就做附帶決議,然後第七條、第八條就通過。 吳委員宜臻:主席,剛才第五條第一款有討論嗎? 主席:第五條全部保留。 吳委員宜臻:好。 主席:第七條、第八條就照剛才說的通過,然後做附帶決議。現在討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部分。 請問各位,對「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的名稱,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章名「總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一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通過。 第二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通過。 第三條,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通過。 第四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通過。 第五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章章名「組織」,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通過。 第六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七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八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九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一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二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三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四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五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六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七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八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十九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三章章名,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一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二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三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四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四章章名,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五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六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七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八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九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三十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五章章名,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三十一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三十二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三十三條,各位委員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針對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今天就審查到這裡,我們就送院會。第七案及第八案,即科技部智慧財產局及科技部氣象局,我們回過頭再來討論一下。本席建議,如果可以審就繼續審;若不審的話,就全部送黨政協商,否則今天討論了老半天,沒有送出去也不好,假使沒有達成共識,我們就整個一起送黨政協商。 吳委員宜臻:現在主席要回過來審查科技部組織法,是不是可以從第二條開始呢? 主席:名稱還沒有通過。 吳委員宜臻:是不是先處理本席針對第二條的提案呢? 主席:就是智慧財產權政策的規劃、訂定及評估。 吳委員宜臻:對,第二條第六款有關智慧財產權政策的規劃、訂定及評估,本席同意智慧財產權確實不是只有專利而已,還包含商標及營業秘密等部分,因此與科技部的業務沒有重疊之處,所以我同意第六款的部分不予增列。 主席:謝謝。有關蔣委員乃辛的「預算分配」,請問「分配」可以拿掉嗎?如果蔣委員不堅持「預算分配」的話,本條也可以通過。請朱主委說明一下,一千多億的預算是你分配的,還是主計處…… 朱主任委員敬一:現在一千多億的預算大概是行政院國科會委員會去討論定案的,定案後就會報到行政院,當然行政院最後是有權砍的,不過審議是在國科會委員會,而審議就是分配。 尤委員美女:主席,這裡應該先處理第9頁的動議,這樣才能根本解決問題,即在科技會報中增設一位副召集人,因為是由科技會報在做預算分配及計畫的審議。 主席:對此有很多位委員都有提出案子。 吳委員宜臻:在立法方式上是跟著第二條第二款,即蔣委員乃辛的文字修正動議之後,有一附帶決議,包括本席、呂委員學樟及尤委員美女等,是否可以請國科會整合一下呢? 主席:委員們對副召集人都已經達成共識了,即將來科技部部長必須是行政院科技會報的副召集人,既然大家都同意了,我們是否通過呢? 林委員淑芬:我記得早上的共識是政委兼部長、部長兼政委。 主席:他們有提出來,政務委員不能兼部長。 林委員淑芬:還有談到部長去擔任副召集人,不過這並不是共識,現在還可以再討論。 鄭委員天財:行政院組織法明定政務委員只能兼委員會…… 林委員淑芬:早上沒有將此一體制上的問題釐清,我們是在下午才發現的。早上的共識我剛才已經說過…… 主席:沒有達成共識,只是大家提出來而已,因為林委員佳龍有說政務委員不能接受我們的質詢,而本席也說,就好像國發會一樣,政務委員兼國發會的主任委員。 林委員淑芬:我必須說整個架構很混亂,從法案名稱、第二條之業務職掌及第五條之三級機關,這些最核心的部分都還有很大的爭議。剛才有討論且通過的,我們就通過;如果沒有通過的就保留,在出委員會之後,再來進行協商。除了已經作成主決議的部分,其他的就不要硬是要繼續討論。如果早上沒有取得共識,現在還要再討論,結果應該是一樣的。 主席:大家可不可以支持林委員的建議,即科技部保留的部分,包括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等都一起送協商呢? 尤委員美女:不過,第二條第二款已經保留,但文字並沒有…… 主席:針對第二條第二款,蔣乃辛委員同意把「分配」二字拿掉,至於第七款,吳宜臻委員也同意將「智慧財產」的部分拿掉。 吳委員宜臻:可是第二條第四款、第五款…… 主席:另外,葉宜津委員所提「發展有關氣象科技」的部分,也一併送院會討論。 吳委員宜臻:上午會議審查第二條第四款、第五款時,大家同意照本席所提一些文字修正意見通過…… 主席:對,就是照吳委員所提修正意見提報院會。 對本案的審查結果,我現在再重述一遍:關於名稱的部分,送院會黨政協商;第一條因為牽涉到法案名稱,所以,也送院會黨政協商;第二條第二款照蔣乃辛委員的提議,將「分配」二字拿掉,至於第四款…… 尤委員美女:針對第二條第二款,蔣委員版本中「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與評量考核」的部分是否應該予以保留? 主席:蔣委員是說科技預算之審核與評量考核…… 尤委員美女:預算沒有評量吧?應該是預算之審議與考核,至於前面的「發展計畫」,蔣委員則是提議應該增加「評量與考核」的文字。在此本席還是要請教國科會主委,有關政府科技發展計畫的評量與考核,究竟是你們抑或是研考會的工作? 朱主任委員敬一:評量與考核是我們的工作。 尤委員美女:照主委所說,第二條第二款的文字應修正為:「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鄭委員天財:預算的審議是否包括其他部會預算的審議? 主席:主委剛才有講到一千多億的科技預算,所以,其他部會的科技預算也應該有包括在內。 尤委員美女:剛才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擬請科技部部長擔任科技會報…… 主席:剛才主委已解釋得很清楚,就是他們每一年審議的預算大約有一千多億,其中國科會本部的部分只有四百多億,換句話說,還是有包括其他部會的科技相關預算。 尤委員美女:就是因為國科會的主委兼任行政院科技會報的副召集人…… 主席:請國科會朱主任委員說明。 朱主任委員敬一: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國家的科技預算大約有一千多億,分別編列在農委會、衛生署、中研院與科技部,這一千多億的預算是由國科會的委員會負責審議與決定,但他們並非做最後的決定,而是由院長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做最後的決定,所以,過程上等於是院長或主計總處授權國科會的委員會幫他們做一千多億科技預算的初審工作。 主席:第二條第二款照本席與尤委員方才試擬之修正文字,改為「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請問蔣委員是否同意? 蔣委員乃辛:我同意。 主席:既然蔣委員同意,第二條第二款就照主委所提修正文字通過。至於第四款則是照吳宜臻委員的意見,將文字順序對調,修正為:「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第五款前面「推動」二字拿掉,文字修正為:「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第六款的部分,吳委員不堅持,所以,文字修正為:「發展科學工業園區」。第七款規定刪除。原列第八款:「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移列為第七款;原列第九款:「發展有關氣象科技事項。」移列為第八款;並將葉宜津委員所提意見送黨政協商。至於原列第十款:「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移列為第九款。 尤委員美女:還有林淑芬委員針對核能研究署所提意見也要保留送院會協商。 林委員淑芬:反正本案要整個送院會朝野協商,本席的意見就直接送院會朝野協商。 尤委員美女:林委員的意見應該是針對第五條…… 林委員淑芬:我對第二條也有提出這樣的意見。 主席:林委員不論是針對第二條或第四條,等送院會朝野協商時,你們再參與討論。 針對吳宜臻委員等人提案,現作以下文字修正:「科技部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等五個司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所稱必要時之要件,應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定,報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執行。」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第三條已經處理通過。 第五條送院會朝野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吳委員宜臻:本席等人提案版本的第五條第一款,乃是將智慧財產局的業務併入科技部,因為在第二條已將該項職掌刪除,而且,第五條第一款智慧財產局的部分也未並存在科技部之下,所以,本席等同意這一款不予增列。 主席:謝謝。針對第五條,我們就將林淑芬委員、葉宜津委員及田秋堇委員所提意見送院會朝野協商。另外,在上午會議呂學樟委員有提案擬將北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為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局長與主委都沒有表示不同的意見,所以,在名稱上是否就照呂學樟委員所提意見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吳委員宜臻:同意。 主席:接下來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都已經審查通過,至於後面核能所的部分,因為前面我們沒有審查這部分,所以,後面的部分也一樣送朝野協商。 剛才我們照呂學樟委員的意見將北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為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其他還有中區、南區的部分是否也要討論,還是現在不討論一併送院會朝野協商? 吳委員宜臻:一起送院會朝野協商好了。 主席:本法有關「北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為「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至於中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條例一併送院會朝野協商。 再者,今天在討論過程中有呂學樟委員、蔣乃辛委員、吳宜臻委員等幾位委員都提議由科技部部長兼任行政院科技會報副召集人…… 葉委員宜津:對這些提案剛才主席不是已經裁示要送朝野協商? 主席:還沒有,如果大家對這項提議都已達成共識,我們就照案通過。 尤委員美女:針對行政院科技會報的部分,除主席剛才提到的第九案、第十案及H案之外,還有本席等人所提I案主席還未做處理。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尤委員美女等提案。 I.鑒於目前國內科技發展策略之主責機關實為行政院科技會報,職掌內容包括國家科技發展政策審議、國家科技資源的分配、重大科技發展計畫審議及管考、跨部會科技發展事務協調整合及推動、重大科技策略會議之籌辦等,使組織改造後的科技部無法掌握國家科技發展之實權,又行政院科技會報每年掌握之科技預算超過千億台幣,但不須至立法院備詢,產生有權無責之問題。爰此,建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會同行政院重新研議科技部之定位及其設立之必要性,是否恢復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或以其他委員會之方式成立,同時研擬其涉及之相關修法作業。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林淑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與呂學樟委員等人提案、蔣乃辛委員等人提案及吳宜臻委員等人提案一併送朝野協商。 吳委員宜臻:提案D也還未做處理。 主席:這個案子剛才已做處理並通過了。 尤委員美女:我們還沒有討論提案D的部分。 主席:我剛才已就提案D的部分徵求在場委員的意見,大家都沒有意見,照呂學樟委員等人提議,將「北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為「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至於中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條例一併送院會朝野協商。 吳委員宜臻:本席等人提案與科學園區的名稱是否做修改並無直接關係,而是配合本席針對第二條第四款與第五款有關產學前端技術研發推動所提出的意見,我們希望園區與週邊的大學進行產學合作。 葉委員宜津:請行政部門好好看一下委員提案的內容,如果認為沒有問題,就可以同意,不用再浪費時間了! 主席:請問國科會,吳委員等人的提案在執行上應該沒有問題吧? 既然沒有問題,吳委員等人提案照案通過。 尤委員美女:還有本席等所提E案也沒有做處理,請主席處理。 主席:尤委員等人所提E案,建議原能會於兩個月內研擬完成中央災害業務相關會報,你們在執行上有沒有問題? 請原能會周副主任委員說明。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災害防救法已經將核災的部分納入,所以,其他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的相關法規,我們都會根據災害防救法作一修正。 尤委員美女:也就是說,將來核災事故應變法會跟著災害防救法作一補充與修正,是嗎?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將來核災事故應變法與災害防救法會合在一起。 尤委員美女:你們準備何時提出這個法?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我們現正在進行修法當中。 主席:照副主委所說,尤委員等人提案並無窒礙難行之處,請問各位還有無其他意見?(無)既然沒有其他意見,E案照案通過。 到目前為止,我們已通過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本案不需經由黨團協商。第七案與第八案吳委員宜臻等所提科技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因為吳委員已不堅持,所以,本案就不予審議;至於葉委員宜津等所提科技部氣象局組織法草案,則一併送院會朝野協商。 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除第六案「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不需交由黨團協商外,其他各案均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做補充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6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