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尤委員美女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1時5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天財  廖正井  林正二  謝國樑  王惠美  呂學樟  吳宜臻  尤美女  柯建銘  李貴敏  林國正  潘孟安  王廷升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楊麗環  吳秉叡  江啟臣  王進士  許添財  林佳龍  徐耀昌  紀國棟  江惠貞  蔡其昌  吳育仁  林明溱  姚文智  蘇清泉  徐欣瑩  李桐豪  簡東明  邱文彥  林滄敏  蕭美琴  潘維剛  羅明才  高金素梅 孔文吉  楊應雄  呂玉玲  黃偉哲    委員列席28人 列席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 林錦芳 刑事廳廳長 林俊益 法務部政務次長 吳陳鐶 檢察司司長 朱坤茂 內政部社會司科長 李璧如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副執行秘書 林維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楊源明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科長 林祺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處專門委員 莊繼章 國防部軍法司審判事務處副處長 沈世偉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科長 石村平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吳景芳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廖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廖正井、呂學樟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廖正井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一)委員柯建銘等3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 決議: 一、繼續逐條審查。 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九十四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四百五十七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三百八十二條,照委員廖正井等17人提案通過。 (三)草案第四百五十四條,照委員廖正井、呂學樟等17人提案通過。 (四)草案第二百五十三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五)草案第三百十六條之一,不予增訂。 (六)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七十六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五、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條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三、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四百十六條、第四百五十六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四百六十九條,均保留,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就「從人權觀點檢討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一)委員鄭天財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今天是國際人權日,所以我們安排「從人權觀點檢討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專題報告,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探討的議題其實都跟人權有重大的關係,但是有關冤獄這部分,一個人可能平白無故被關入監,或者甚至生命被剝奪,不管是蘇建和或江國慶的案子或是被監察院糾正的紀富仁案等等,我們一再看到法官不是神,法官也有可能出錯,檢察官也有可能出錯,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保障人權?如何不會錯殺任何一個人?冤獄的平反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本席和冤獄平反協會、民間司改會的學者和律師共同研究、討論如何改革刑事訴訟制度的救濟制度,防止冤獄發生,而且今天安排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和相關單位討論冤獄形成的原因和防止的對策。 現在請提案人鄭委員天財說明提案旨趣。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鄭天財、孔文吉、簡東明、廖國棟、林正二等23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因所處的環境、語言、文化的差異或經濟弱勢的因素,難以提供相對應之法律知識,尤其不諳法律及訴訟的程序,也沒有能力聘任律師為其主張訴訟上的權利,都導致原住民族無法透過訴訟制度保障他們的權利,原住民族司法人權極待積極來保障。 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利的規定,並因應社會救助法的修正,爰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增列被告具原住民身分或中低收入戶,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並於第五項增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係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等候律師到場時間逾六小時者,得進行訊問或詢問。同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先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勞工、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的保障今年經過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努力,有非常非常大的進步,在沒有修法的情形下,司法院明年1月1日開始要正式成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法務部相關的檢察體系、各地檢署也將有專辦原住民案件的檢察官,這都是大家的努力、重視。司法院、警政署、法律扶助基金會在還沒有修法的情形下,也試辦了3個月檢警訊問原住民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要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到場,這對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我們非常感謝大家。 今天提出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是要更強化原住民族面對司法警察或檢察官相關的訊問或詢問時,能夠由具有專業背景的律師來為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的保障邁出更大的一大步。當然未來還有很多需要去強化的地方,本席也知道司法院和法務部相關的教育訓練正在進行當中,期望各位委員能多支持。事實上這兩條條文過去也曾被拿出來討論過,本席今天特別提出這樣的修正條文,期盼本院同仁能夠重視,並積極通過。以上。 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俊俋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21人針對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提出修正,主要是考慮到刑事訴訟法對證人的保障,其實是付之闕如,常因對法律語言的不了解,或受制於檢察官的問案方式,致使證人進去之後,出來卻變成被告,我們希望在這部分的法律上,可以給證人更多的保障。所以第二十七條的修正,除了犯罪嫌疑人以外,證人也可以選任辯護律師,也就不會在法律語言不清楚或其他的情況下,陳述出對自己不利的論述,而由證人變成了被告。針對第二十七條的修正,我們希望讓證人也可以享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懇請各位委員共同支持。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說明提案旨趣,請廖委員正井暫代主席。 主席(廖委員正井代):請提案人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柯委員建銘、吳委員宜臻、潘委員孟安等23人,鑒於刑事訴訟的非常救濟制度未能發揮平反冤獄的功能,就再審制度而言,需要透過法院與自我否定才可以提出,實難期待,而現行司法實務之運作,又過度限縮「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之解釋,將確定判決之法安定懷位階排序於實體正義之前,致公平正義難以落實,而非常上訴制度僅有檢察總長得提起,亦使人民淪為訴訟程序之客體,我國刑事訴訟既已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實應設計使當事人有權提起非常上訴,考量現行刑事訴訟之非常救濟制度之防錯機制失靈,難以發揮其平反冤獄、保障人權之重要功能,已有澈底檢討修正之必要,因此提出刑事訴訟法的修正。 我們看到冤獄事件不斷發生,不只是被判死刑的被告,也包括被判有期徒刑,一再受到羈押,最後卻被判決無罪的這些人民。這些冤獄的發生,不論是對人民、對被告或對被害者而言,其實都是很大的傷害。為防止冤獄的發生,第一線的警員、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以及鑑識人員如何將證據扣緊,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我們看到很多徘徊法院多年的案子,都是因為第一線的證據沒有扣緊,以致於法官不敢放人,到底是他犯的,或不是他犯的,這樣的犯罪嫌疑人長久被羈押在法院。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提出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五新增條文的修正案,希望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未盡保存證據之義務,致被告可得聲請之證據滅失或毀損而不能使用時,法院在衡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後,可以採取排除證據、有利推定、免訴判決或其他適當措施等方式,以為救濟。所以,這次我們放寬再審的事由;按現行規定,一定要發現確實的新證據,才能提起再審。但是我們也看到,鑑識技術一再的進步,以前可能因為鑑定技術的不發展或是鑑定的方法、鑑定過程的不嚴謹,致使證據未能扣緊,儘管後來發現新證據,卻因為目前實務上所規定的證據必須是以前就存在,未被發現的,在此情況下,要提起再審,難如上青天。 根據司法院的統計,高院終結的件數能夠准許再審的,幾乎是千分之個位數,地院終結的案件也是百分之個位數。基此,我們希望放寬再審的事由,包括今天參與偵查或是起訴的檢察官,或是參與調查犯罪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該判決的,都可以提起再審。另外,原判決所憑的鑑定,其鑑定方法或鑑定儀器或所依據的特別知識或科學理論有錯誤,或是不可信的情形,也可以提起再審。第三、已判決確定前未存在的鑑定方法或技術,就原有的證據為鑑定,可以合理相信受有罪判決的人應受無罪免訴或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亦可提起再審;或是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以前的證據綜合判斷,可以合理相信他受有罪判決。 另外一個就是非常上訴,現在只有檢察總長有這個權,不過我們的訴訟原理已經從國家主權進到國民主權,因此當人民遭受到違反憲法的審判或是人民的權益受到重大侵害時,人民本身是不是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在此情形下,我們建議把第四百四十一條修改為:「發現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憲法、侵害受判決人憲法權利或法律上之重大權利者,受判決人亦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當然這部分必須委任律師。由於現在刑事訴訟已經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和當事人是立於對立而平等的位置,檢察總長等於是站在檢察官的位置,所以是否也應讓當事人有權提起非常上訴?以上意見提供各位參考,謝謝。 主席(尤委員美女):提案說明完畢,現在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邀請本院專題報告「從人權觀點檢討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同時併案審查(一)鄭委員天財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李委員俊俋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尤委員美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人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制度之修正,與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專題報告部分 一、刑事冤案統計數據 被告經起訴,終獲法院無罪判決確定,對該被告而言,咸認係「沈冤得雪、還其清白」。以審判角度,如何提昇裁判品質、不冤枉亦不錯判,是全體法官重要的課題。依下列司法院統計資料,近十年(92.1.1.~101.10.31)經起訴之被告總計1,615,594人,由地方法院判決無罪者68,258人,無罪比率平均為4.22%;被告經上訴高等法院總計270,313人,獲判無罪者59,437人,無罪比率平均為21.99%。 二、司法院避免刑事冤案作為 刑事審判不外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就防止冤案而言,重點在於採證認事一環。法官本於憲法賦與獨立審判之職權,必須堅守刑事訴訟法嚴謹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原則,審慎認定事實。司法院自100年1月以來進行新一波的司法改革,針對提昇裁判品質-如何避免採證認事違失議題,從法官與案件二方面著手,擬定各項方案。 (一)加強事實審功能 1.建置各類專業法庭,加強司法專業、經驗傳承,避免採證認事違反常情。以鼓勵資深上級審法官至下級審法院擔任庭長、帶領合議審判,及由優遇或退休法官至第一、二審法院提供辦案經驗等措施,達經驗傳承。 2.探討採行適合我國法制與民情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於101年6月14日送請貴院審議,期盼藉由人民參與刑事第一審之審判,使裁判結果更能契合社會期待與需求。 (二)強化上級審考核 刑事案件上級審法院於裁判終結時,填載「上級審法院考核下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辦案情形紀錄表」,由上級審按月提供統計資料予承辦法官參考,如有特殊優劣事由者,由下級審法院每月彙整提交法官會議檢討或送請自律委員會處理。 (三)建立橫向審查 刑事案件上訴於第三審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具體指摘,第二審法院仍恝置不理,或認無調查必要、無從調查但未於判決理由為必要說明者,第二審法院應每月彙整該等相關資料,指定庭長或審判長換庭橫向審查,簽註意見,提交法官會議討論或送請自律委員會處理,並列入年終考核事項。 (四)建立專案審查 經非常上訴判決撤銷,或駁回上訴但理由內敘明原判決審判違背法令之刑事判決,第一、二審法院應每月彙整相關裁判資料,指定庭長或審判長專案審查,簽註意見後,送交法官會議檢討改進或送請自律委員會處理,並列入年終考核事項,俾利法官正確適用法律。 三、人權觀點防止刑事冤案對策 (一)本院目前正研議最高法院採行「大法庭」裁判制度,同時檢討判例制度,以解決終審法院各庭之間法律見解歧異問題,並促進法律續造作用。 (二)本院業依兩公約所定人權保障的要求,並落實無罪推定的精神,研修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88條之1、第93條之1、第99條、第101條、第108條、第119條之1、第121條、第192條、第289條、第388條、第395條等,目前正由貴委員會審議中。懇請委員支持,使法案能早日通過,妥適維護人權,允可避免冤案。 貳、委員所提法案部分 一、本院對於委員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利之規定,復為保障人民訴訟權,及鑑於現行刑事訴訟之特別救濟制度容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分別提案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原住民族、經濟弱勢者及證人之訴訟權,發揮特別救濟制度保障人權之重要功能,修正方向與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所擬條文意旨相同,敬表佩服! 二、關於修正條文之內容,容於逐條討論時,再表示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報告。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指定之「從人權觀點檢討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及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列席報告,並備質詢,以下謹就與本部主管業務相關部分,說明如下。 壹、從人權觀點檢討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 一、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 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固然努力發現真實並保障人權,但徵諸過往案例,刑事冤案仍難免發生。而按照學者研究及外國個案之經驗,造成刑事冤案之主要發生因素可能有:對被告或證人不正訊問、鑑識機關及執法人員專業能力待加強,或客觀上證據之取得困難等。 二、本部防止刑事冤案之對策 (一)杜絕對被告及證人之不正訊問 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筆錄內所載之被告或嫌疑人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照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亦準用前揭規定。其立法意旨即在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促使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恪遵詢問程序之規定,以確保程序之合法正當。而對證人之訊問,雖未準用前揭規定,但偵查實務上,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原則上亦均會全程錄音或錄影。因此在全程錄音或錄影後,相信可杜絕不正訊問之發生。 (二)強化鑑識機關專業能力 為解決法醫人力不足與提升法醫素質,94年12月28日即已制定公布《法醫師法》,目前已逐步增加法醫師人力中。本部法醫研究所的法醫病理、DNA、法醫毒物學實驗室,都已通過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國際認證,並且每季舉辦法醫科學學術研討會,已大幅提升法醫之相驗、解剖及死因鑑定之專業能力。 (三)增進檢察官偵辦案件之專業精神及能力 1.強化檢察官本職學能:本部每年定期辦理實務研習會,例如毒品防制研習會、公訴檢察官儲備班、人口販運案件司法實務研習會、肅貪及婦幼案件研習會,並不定期辦理稅務案件偵辦實務研習、詐欺、網路犯罪實務研習及國際司法互助實務研習會等,以充實司法人員專業能力。又本部推行「財務金融證照三級制」,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經研習相當時數且考試及格後,授予合格證書,領有中級以上財務金融證照者,始得承辦金融經濟犯罪案件,旨在加強檢警調人員之偵查能力。 2.要求「精緻偵查」:本部近年一再要求檢察機關要落實「精緻偵查」,強調檢察官辦案應加強蒐集犯罪事證,審慎研判相關證據,查明事實真相,確定具有使法院判決有罪的高度可能時,始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6點),以降低無罪率,保障被告人權。本部每年也定期舉辦偵辦各類案件(如肅貪、毒品查緝、電信詐欺、電腦犯罪、人口販運等)之在職訓練,以增進檢察官的犯罪偵查能力。100年度檢察官起訴案件之定罪率,已達96.1%,故精緻偵查,已有初步成效。 3.落實內部審核及外部評鑑機制,促使檢察官審慎處理案件: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4條第2款及第20條第2款規定,檢察官承辦案件之書類,應經由主任檢察官審核後,由檢察長核定。為落實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監督考核功能,本部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之座談會及一、二審檢察長會議中,均一再要求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應詳閱卷證,必要時與承辦檢察官共同討論,以落實檢察一體之精神。又「法官法」中已有對法官、檢察官之評鑑、懲戒等規定,期能藉由完備之法制,充分發揮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淘汰不適任之司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已決議1位檢察官有懲戒必要,建請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而移送監察院審查。 4.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敦促檢察官於偵辦案件時,能嚴守程序正義,避免輿論未審先判,造成審判不公,傷害當事人的名譽及信用。亦有檢察官因違反偵查不公開經行政懲處。 三、結語 (一)本部為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院組織法第11條及法官法第94條第2項規定,對檢察機關只有行政監督權,對於偵辦之個案並無指揮監督權,故對於偵辦中或法院審理中之具體個案,本部一向秉持不干涉、不介入、不指導之原則,充分尊重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 (二)未來,本部當努力落實上開各項措施,希望透過杜絕不正訊問,強化鑑識機關專業能力,增進檢察官專業精神及能力等各方面之努力,避免刑事冤案之發生,落實人權保障。 貳、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一、鄭天財委員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原住民強制辯護及偵查中通知律師到場部分(第31條):本部對於本條之意見,已於 貴委員會本(101)年12月5日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充分表達(即認草案第5項部分應增列「拘提、逮捕到場」之要件、賦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同意或請求逕行訊問之權利等),惟對 貴委員會當日協商通過之條文,本部亦表尊重。 (二)訊問被告之告知義務部分(第95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因草案第1項第3款規定易造成掛一漏萬之情形,且立法體例尚非妥適。另第2項之規定雖可資贊同,惟應賦予被告同意續行訊問之權利。是如欲修正本條,本部建議修正條文如下:第1項第3款:「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選任辯護人。」;第2項部分:「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二、李俊俋委員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刑事訴訟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涉有犯罪嫌疑而受調查,或經起訴而接受審判,始享有辯護權,而得選任辯護人或由法院、檢察官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證人」係到場陳述親身見聞之事實,並非受追訴犯罪之人,自無從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二)實務上以證人身分傳喚,經訊問後如認應轉換其身分為「被告」時,訊問前依法應先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得選任辯護人,應不致妨害其辯護倚賴權,是本條建議不增訂證人得選任辯護人之規定。 三、尤美女委員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正第33條部分: 1.被告未如律師受有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約制,不宜全面賦予閱卷權,且現行條文第2項已容許被告有部分閱卷之權利。 2.偵查中及訴訟進行中之錄音、錄影資料,涉及當事人與其他訴訟關係人(證人、鑑定人等)之人格權及隱私等資訊,為避免被告或辯護人複製(拷貝)後任意作為訴訟目的外之使用,造成對於相關訴訟關係人權益之侵害,本部認不宜由被告或辯護人複製相關影、音資料,如就相關卷證之錄音、錄影資料之內容有疑義,應循聲請法院勘驗之方式為之。 3.至律師對於確定判決之案件,得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為由聲請閱卷部分,本部「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已有律師得以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為由,向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之相關規定,本部贊同提案之精神,但文字及立法體例可再斟酌。 (二)修正第142條部分:扣押物之所有人等如得聲請拷貝、抄錄或複製扣押中之物品,恐導致扣押物有受毀損、變造或湮滅及串證之虞,而影響案件之偵辦,故不宜增訂第3項規定。 (三)新增第158條之5部分:本條規定所稱「未盡保存證據之義務」因語意未臻明確,恐生適用之爭議。又草案賦予法院得「逕為免訴判決」、「為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救濟措施」等處置,亦與現行刑事訴訟法之體例或規定不合,故本條不宜增訂。 (四)修正第420條部分:有關是否修正放寬聲請再審事由部分,本部尊重司法院意見。 (五)刪除第422條部分: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規定及第32號一般性意見,並未要求各國刑事訴訟制度不得存在為受判決人不利益之再審規定,且允許有例外情形。倘刪除為被告不利益之再審規定,如已確定案件有偽造證據、虛偽證言、司法官犯職務上之罪、有確實之新證據等情形,仍不得聲請再審而使被告獲得應有之制裁,恐有悖於社會大眾之法律感情,故本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六)修正第433條之1部分:本條涉及法院之審判事項,是否應修正,本部尊重司法院意見。 (七)修正第441條部分:我國非常上訴制度,係以糾正審判違背法令,即確定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而設,其主要目的在於統一各級法院關於法律之適用,個案救濟僅為其附隨、放射之效果,因此尚不宜賦予當事人非常上訴權,而應專屬於檢察總長一人。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請國防部廖次長報告。 廖次長榮鑫:主席、各位委員。今日受命至 貴委員會,就指定之「從人權觀點檢討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專題,代表國防部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心中倍感榮幸,希望能藉著這個機會,說明軍事審判相關制度,讓國人暸解其中運作現況,以化解不必要之疑慮。 隨著社會發展進步,我國早已是民主法治國家,但是因為軍事審判制度只適用於現役軍人,一般人民沒有接觸的機會,以致於在大家的刻板印象中,認為「軍法森嚴」,誤以為軍事長官可以干涉審判結果、非法定人員可以參與辦案、軍事審判過程不重視科學鑑定,而且程序粗糙,甚至於一般人民為了防止刑事冤案,在訴訟程序中所能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偵查中即得選任辯護人、接受訊問前會被先行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被告於接受訊問時,均採全程錄音、錄影存證等,軍法程序可能都不適用,以致對軍事審判制度產生不信任感。 其實,為了貫徹審判獨立,「軍事審判法」早已於民國88年間全面修訂精進,軍法機關改為地區制,設置獨立的軍事法院及檢察署,不再隸屬於部隊,並且取消軍事長官檢察、裁判書類核定權,平時僅負責軍人違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案件,個案訴訟程序由軍事法庭依法行使職權,並配合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於94年11月起採行交互詰問制度,終審案件則統由司法機關審理,使軍人享有與一般人民相同之訴訟保障,完全符合「審判獨立」與「人權保障」之憲法規範。 有關各級軍事法院及檢察署之實務運作,均採取下列具體作為,以防止造成冤案,貫徹人權保障: 一、落實辯護制度、及時告知權利 軍法案件之被告均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調查者,亦同。且現行強制辯護之基準,與司法機關並無差別,本部亦正審慎評估軍法案件實施全面強制辯護之可行性;另被告於接受訊問前,均先行告知其所涉犯罪嫌疑、罪名及所犯法條、得行使緘默權、並得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之證據,使被告充分暸解,適時行使權益。 二、全面錄音錄影、筆錄記載確實 為確保偵審之正確性,各軍事法院及檢察署均於法庭建置錄音、錄影設備,使被告及辯護人當庭即時閱覽筆錄,並核對其正確性,若法庭筆錄記載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者,則依法不得作為證據。 三、嚴禁不當干涉、實施科學辦案 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各級軍事長官對於任何軍法案件均無干涉或影響之空間,嚴禁非法定人員參與辦案,已設置國軍法醫中心,必要時並協調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等相關鑑識單位,實施科學鑑識,以及舉辦各類鑑識講習,鼓勵軍法同仁參與,俾能嚴謹偵審作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此外,本部為鼓勵一般民間大學法律系學生加入軍法行列,所擬「精進軍法官考選制度」方案,業經考試院於本(101)年8月30日院會審查通過,即將開放軍法官應考資格,一般民間大學法律系學生不分男性或女性,只要通過軍法官考試,均得成為軍法官,以達多元掄才之目標;本部亦與司法院及法務部完成協調,薦派優秀軍法同仁參加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參與專題研習,藉以持續精進裁判品質。 人權保障及軍紀維護,一向為軍事審判重要核心事項,隨著社會不斷進步,本部將依據民意期待,賡續針對軍法制度積極研擬改革,以提升軍法人員本職學能,強化軍事審判品質,避免冤案發生,貫徹人權保障,也敬請各位委員先進給予指導與支持。 報告完畢 恭請指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報告。 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向 大院各位委員對本署及所屬業務推動上的支持與策勵,表示最大的謝忱。今天謹就「從人權觀點檢討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針對警察機關於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偵詢、物證管理、實務問題之爭議及策進作為等,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為落實保障人權,本署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訂頒「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刑事鑑識規範」,對警察機關偵辦刑事案件,律定標準作業程序,要求所屬嚴格遵守,以維護程序正義及符合民主法治精神。 貳、現行刑案現場作業程序 一、落實刑案現場保全,防止物證遭受破壞 刑案現場處理首重現場保全,轄區警察機關於刑案發生後,應迅速派員到場,除救護傷患外,應即時封鎖、保全犯罪現場,非經現場指揮官許可,不得任意進入,進入現場人員,需穿著必要之防護裝備,以避免破壞現場跡證。 二、遵循勘察採證程序,落實物證管理要求 刑案現場封鎖後,由現場鑑識人員運用科學技術、方法與設備進行現場勘察工作,辨識及蒐集與犯罪相關之物證,並依物證特性妥善包裝、封緘,遞交刑事實驗室進行物證鑑驗,物證遞交過程均有完整紀錄,以防止證物遺失,落實物證交接管理要求。 參、現行偵詢實施狀況說明 一、刑事案件落實警詢全程錄音 本署為配合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之修正,訂頒「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要求所屬員警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另規定對於引起社會大眾關注之重大案件、具有爭議性之案件應全程連續錄影。 二、建置現代化偵詢室,落實人權保障 為貫徹上揭警詢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之規定落實正當程序,本署於民國91年訂定警察機關偵訊室使用管理規定,將保障犯罪嫌疑人之權利,落實到設置硬體設備,現代化偵詢室內基本裝置除電腦外,包含單向指認鏡(玻璃)、防撞牆設備、全程錄音錄影設備,另室外需有得觀看室內之電視螢幕。目前全國警察機關已設置現代化偵詢室計1,454間,占全國警察機關(2,250個分局偵查隊、警備隊及分駐所或派出所)總數的64.62%,餘未設置之796處,因預算及空間因素,尚未設置,本署將持續積極推動設置。 三、偵詢時確實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各項權利 為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本署於「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就實施偵詢及筆錄製作,訂有周延之規定,要求員警詢問時應確實告知犯罪嫌疑人緘默權等各項權益,並秉持客觀,勿持成見,不得提示、暗示或使用強暴、脅迫、疲勞詢問等他不正當之方法實施偵詢,以保障陳述之任意性,另對筆錄製作亦有詳盡規範,以忠實記錄陳述內容。 肆、刑案物證之保存與管理 為嚴謹刑案物證保存管理,防止物證遺失,本署訂頒「警察機關刑案證物室管理作業規定」,對於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及搜索扣押取得之物證,均應存放於證物室保管,並由專人負責管理,相關單位主管定期督導證物室運作情形,以落實物證管理監督機制。 伍、實務問題之爭議 一、刑案偵辦各項流程,影響刑事案件人權保障與犯罪真相調查甚鉅,本署雖已訂頒犯罪偵查及鑑識工作相關規範,然以往在偵辦刑案實務上,由於刑事案件發生狀況不一,各警察機關仍有相關缺失,致遭質疑,如刑案現場雖作採證、照相紀錄,惟未考量案情重要性同時錄影、刑事案件證物採驗記錄表文號填列時未確實核對發生誤植等疏失、偵訊時因各項突發狀況,中斷錄音或錄影未詳細載明。 二、例如「鄭○澤」案在現場採證時,因未錄影及事後呈送之刑事案件證物採驗記錄表案號有疏漏(文號誤植)等情,引發質疑警方有隱匿重要證物及影響當事人權益之虞,致生爭議。 陸、策進作為 一、健全刑事鑑識層級,增加員額,專責採證 本署為提升刑案現場勘察品質及落實物證管理,於94年在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成立鑑識中心(課),提升鑑識層級,增和員額,專責轄區內各類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工作。 二、持續加強專業教育訓練,提升科學鑑識技能 為落實刑案現場「第一次就做好」的觀念,提升各警察機關鑑識人員科學蒐證與跡證初步檢驗技能,本署每年舉辦刑事鑑識人員訓練,此外,近年來均邀請如李昌鈺博士及英美國際知名鑑識專家來臺授課,並將出國研習之專業技術經驗,透過每年辦理研習,進行技術傳承交流,以利實務應用。 三、持續推動實驗室各項認證,以提升刑事鑑識品質 推動刑事鑑識實驗室認證是提升鑑識品質的重要指標,本署自96年起陸續推動「指紋鑑定」、「DNA鑑定」及「彈頭與子彈鑑定」等共計16項鑑定項目,通過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刑事鑑識實驗室認證。藉由導入ISO管理精神,提升刑事鑑識工作品質,並與世界先進國家鑑識水準接軌。 四、持續建置偵詢室,落實刑案人權保障 針對尚未建置現代化偵詢室之單位,本署積極推動設置,提升偵詢過程之透明度,並要求各級員警實施偵詢恪遵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相關規定及要求,以維護偵辦刑案程序正義。 柒、結語 對於司法人權保障,本署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刑事鑑識規範」,恪遵刑案場勘察採證、偵詢調查、物證管理及相關規範,對於相關個案缺失,本署除深切檢討外,並將持續加強員警教育,以期每案皆能落實保障人權,符合民主法治精神。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呂委員學樟質詢。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官法上路到下個月就要滿一年,上禮拜終於有一件案例是檢察官劉仲慧因為在偵查庭出言不遜,侮辱被告及書記官,遭到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移送監察院並通過彈劾。根據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檢察官準用第五十條的規定,法務部可以有5種作為,第一個是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資格,第二個是撤職,第三個是轉任檢察官以外的職務,第四個是罰款,第五個是申誡。在這5種做法中,法務部會選擇最輕的還是其他做法?不論如何,我們希望法務部能好好處理,千萬不能護短,也就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法務部會不會這樣?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本案是我們主動提起送檢察官審議委員會審議的,也是我們主動送監察院處理,最後監察院通過彈劾。我們對這個案件的處理非常慎重,檢察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已作成決議,建議把他調非檢察官職務,我們會尊重這項決定,等收到監察院提起彈劾的相關書類資料,會儘快召開相關會議作適當的處理,不會重重提起、輕輕放下。 呂委員學樟:我相信檢察官被評鑑乃至被彈劾的這個案件只是冰山的一角,過去也有很多檢察官濫權起訴的情形,現在希望藉著法官法的評鑑制度給少數惡質的檢察官一些警惕。今天我們討論非常上訴及再審的問題,本席過去曾接過許多陳情案件,陳情人表示聲請再審或是非常上訴被法院及最高檢察署駁回的機率相當高。即使司法案件有監察院調查報告指稱,法院或檢調在偵查和審判的過程有問題、有瑕疵,被告也無法獲得非常上訴或再審的機會。請問秘書長,為什麼監察院認為有問題的判決也無法獲得再審或是非常上訴呢?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先解釋再審,再審的條件非常嚴格,必須有新的證據或新的事實發現足以推翻原來的事實。而監察院所指正公務人員的違失情形,有時候是程序上的疏失,並不足以影響判決上其他證據的呈現。至於非常上訴是糾正法律上的錯誤,對被告不利的話,是不會提起非常上訴的,通常是有利被告的才會非常上訴撤銷改判。 呂委員學樟:請教曾部長,過去一年獲得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總共有多少件?如果扣掉檢察官聲請的,由被告向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據以提出的到底有幾件?部長有沒有資料? 曾部長勇夫:我手頭沒有。 呂委員學樟:會後再提供給本席,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好。 呂委員學樟:現行非常上訴的制度只能由檢察總長提出,確實讓訴訟當事人沒有主控和參與的權利,但是過分濫提非常上訴又會浪費司法資源。本席雖然支持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需要檢討,但是也認為必須取得平衡點。尤委員的提案以違背憲法及侵害受判決人憲法權利來做個限制,這是參照美國的制度,這樣的規定會不會太過籠統?真的有辦法限制濫訴的問題嗎?如果再加上必須強制委任律師來提出,以律師的專業,怎麼樣都可以找出幾條違背憲法的理由來據以提出,所以大家都在玩法。我要提到的就是說,其實再審和非常上訴都涉及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而一事不再理的核心價值是什麼?根據學者專家指出,第一是防止冤獄,第二是防止騷擾被告,第三是防止重複審判。但參考美國禁止雙重危險的例外規定,像賄賂影響法官及檢察官,還有檢察官在起訴的時候,因為較嚴重的犯罪尚未完成,之後要追訴較嚴重之罪時,雖然政府機關已審慎調查,但仍然無法發現比較嚴重的犯罪事實,所以後面這兩項就是我們目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的規範,對於被告不利提出再審的事由,應該是這樣來看才對。一事不再理雖然是憲法保障被告的基本權利,但是根據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並非不得以法律來限制,所以本法第四百二十二條對於被告不利益提起再審,不一定可以推論為違憲,或是違反被告的基本權利。針對尤委員提出刪除本條條文的意見,等一下我們有必要好好進行深入探討。 以台灣目前的司法制度來看,在十個刑事被判刑有罪確定的被告當中,大概有九個都說自己是冤枉的,很少在被判刑有罪之後,可以坦然承認自己是罪有應得。但是不是因此就說台灣處處有冤案呢?因為有很多案例造成社會大眾刻板的印象,不管是檢察官或法官確實有必要針對這部分進行檢討,因為這是個案所造成的,比如江國慶案確實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冤案,而且是屈打成招,但是後續的部分該怎麼樣找回公平正義呢?如果連當時必須承擔責任的人、下決策的人都沒有辦法處理,使其悠遊於法律之外的話,那麼社會還有公平正義嗎?正因為這樣,所以才會引起社會對於司法改革及司法人權的高度關注。我們已經是一個民主國家,為什麼還會有冤案的發生?相信大家都知道,除了制度之外,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出在司法人員身上,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甚至是軍司法官,對於被告的人權都不夠尊重,自己一付高高在上的優越感和權威感,所以才會有上週檢察官劉仲慧在偵查的時候,對於被告出言不遜的狀況發生。其實前幾年也曾發生楊大智檢察官開庭對被告飆罵三字經的事情,而法官在庭上訓斥被告也是時有所聞,這些都足以提醒我們司法系統的司法人員仍然存在一副高高在上的心態,對於被告極不尊重的態度,這方面我們必須澈底檢討。 司法講求的是毋枉毋縱,這一點我們確實很難做到,但最基本的是司法院和法務部必須自我要求法官和檢察官,加強相關的教育訓練。本席也曾一再強調,其實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自律比法律還更重要,總而言之就是心態的問題,司法人員有沒有辦法袪除高高在上的態度,針對這部分,你們可能要加以思考。也就是本身要自律,自律應該是比法律更重要,你們一定要有這樣的覺醒,不然的話,我們可能天天都要修法,如果心態沒有改變的話,可能修法都來不及了。就像公務人員如果心態沒有改變的話,永遠都不會進步,到最後司法改革、政治改革都是空談,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質詢。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曾部長有沒有收到總統府轉下來有關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教授Nowak和聯合國經濟文化權利委員會委員Riedel所提出的文件,這兩個人要求在他們明年二月到台灣來調查人權的案子之前,不得執行死刑,馬總統特別把這份文件轉下來給外交部和法務部,請問有沒有這回事?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收到這份公文。 廖委員正井:我們並不是聯合國的會員,照理說,對於國際人權的報告,我們不必送過去,所以馬總統就便宜行事邀請國際人士來作調查報告,這兩位教授就是受邀來作調查,而且要求在他們作調查之前不得執行死刑。在你們接到這份公文之後,是不是要遵照辦理? 曾部長勇夫:法務部的立場都是一貫的,我們是依據國內的法律在執行,而且我們尊重國內的民意,據以處理我們的業務,所以我們不受國外任何意見的干擾,我們還是按照既定政策在處理。 廖委員正井:可是本席所掌握的資訊並不是這樣子,據本席所知,當這兩個教授來函的時候,總統要求你們必須妥慎研處,所以外界認為這是外國人干涉我們的內政,同時也是總統干涉司法,請問是不是這樣? 曾部長勇夫:我們不認為是這樣,因為國外人士提供的是個人的看法和意見,而政府是按照我們的法律在執行,也因而沒有被干涉的問題存在。 廖委員正井:就本席所掌握的情資,法務部本來的方向是對執行死刑犯有一個先後順序,第一個當然是從調查證據已經非常確鑿,而且是殺害老弱婦孺或殺害一人以上的受刑人先執行,請問是不是這樣? 曾部長勇夫:因為過去已經累積不少定讞的死刑犯,所以我們會優先以窮兇惡極、人神共憤的犯罪受刑人來執行。 廖委員正井:對於法律的執行,我們當然要尊重,最近有一個很駭人聽聞的新聞,那就是台南市曾文欽割喉十歲兒童的事件,引起全國人民共憤,為什麼呢?第一個,這個十歲小孩根本沒有抵抗能力,第二個更可惡的是曾文欽先生他還上網查現行法務部的規定,發現殺一、兩個不會被執行死刑,所以他只殺一個沒有關係,屆時可以在牢裡好好的吃牢飯,不必在外面討飯吃。部長,他還上網去看喔!所以造成他認為殺一個沒有關係,可以吃終身飯的觀念。 曾部長勇夫:他這種看法完全錯誤,依照我們了解這些死刑確定的受刑人裡面,殺死一個人的已經有27個人判死刑確定,所以他所了解的是錯誤的觀念,對此,我們要嚴厲的加以譴責。 廖委員正井:部長,我們上次執行死刑犯槍決是什麼時候? 曾部長勇夫:去年3月份。 廖委員正井:去年3月份到現在已經多久了? 曾部長勇夫:1年9個月。 廖委員正井:我們所得到的情報法務部原本在8、9月份預計槍斃9個人左右,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沒有。 廖委員正井:沒有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按照執行死刑案件的實施要點,非常審慎的審核,審核出來以後就馬上執行。 廖委員正井:部長,我們都知道你們本來要執行,後來碰到雙十節,現在又碰到外國學者來台審查人權報告書的前夕,你剛才講的很清楚我們不受這兩位國際學者的干涉,我們該做的還是做,請問他會不會要求你們明年2月以前要執行死刑犯? 曾部長勇夫:我們不受他的影響,但是我們照既定的…… 廖委員正井:那意思就是會喔。 曾部長勇夫:不是,我們不受影響。 廖委員正井:不受影響就是說還是照你們的程序執行。 曾部長勇夫:我們照原先既定的程序,我們審核認為沒有非常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或者其他的情況後,那就由本部執行死刑的審議小組審議,審議結果出來以後我們就執行。 廖委員正井:時間已經有1年3個月,難道你的效率不高嗎?這1年3個月已經經過審議小組審議,然後經過你部長批准的有幾件?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目前審議小組還沒有召開會議,因為審查人員還沒有將確定沒有疑義的案件送出來,所以我們目前也在待命,只要他們隨時送出來,我們就依照既定的程序處理。 廖委員正井:部長,你講的話是不是有一點違心論? 曾部長勇夫:不會,我們是照事實說明。 廖委員正井:一定是受到國際人權組織的施壓之下,所以現在不敢去執行嘛! 曾部長勇夫:沒有這個事,我們不受影響。 廖委員正井:那請問你審議執行小組上次開會是什麼時候? 曾部長勇夫:他沒有定期的開會,只要審核人員簽報出來排除任何有疑慮的案件,在接到這些案件之後,他們就會召開審議小組會議。 廖委員正井:換句話說,只要他們不把案件提送審議小組會議,審議小組不通過,那這些死刑犯就永遠一直在吃牢飯,被害人就永遠沒有辦法得到精神上的撫慰。 曾部長勇夫:我們檢察官在審核的時候,絕對沒有考慮這些因素。 廖委員正井:請問最長的死刑犯已經判決定讞還沒有送到審議小組的有幾個人?還停留在審議小組的到目前有幾個人? 曾部長勇夫:還沒有進入審議小組,但是已經報到法務部的,目前有61個人。 廖委員正井:有61個人這個多,你就這樣讓他們吃牢飯一直拖下去。 曾部長勇夫:所以我們非常審慎的在審查。 廖委員正井:從去年3月審查到現在已經經過幾個月了? 曾部長勇夫:1年9個月。 廖委員正井:已經過了1年9個月,未免太沒有效率了吧。 曾部長勇夫:我會督促他們儘快的審核,審核出來以後…… 廖委員正井:部長,現在大家就看你有沒有被外國學者干涉,有沒有總統干預司法,最好的證明就是在明年2月以前仍然執行死刑犯,就不會被人家懷疑了,如果你在明年2月份以前沒有執行死刑犯,就是被外國人干涉,人家就會說總統干預司法。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我們沒有時間的限制,只要我們審核出來就隨時可以執行…… 廖委員正井:61件照你們的執行情況,關於老弱婦孺的而且證據調查清楚,三審已經定讞送到法務部的有61個人,從去年3月到現在一點績效都沒有嗎?我不是要鼓勵執行死刑犯,我不是鼓勵喔,只是現在變成好像有國際人權去干涉你,譬如剛才提到割喉事件的曾文欽,他上網查殺一個人不會有事,那是不是將來鼓勵很多人先殺一個人,比方說我先把曾部長殺掉,反正我可以坐牢、吃牢飯,養得白白胖胖的。 曾部長勇夫:不可能沒有事嘛!我們當時檢察官就申請羈押,法院也准許,他的人現在在收押中。 廖委員正井:我希望部長要避免被外國學者干涉,避免被說總統干涉司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立刻執行死刑犯,立刻要求審議小組先執行幾個。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我們不受他的影響,該執行我們就執行。 廖委員正井:我現在跟你打賭好不好?明年2月份之前你絕對不敢執行。 曾部長勇夫:我不能跟你打賭,因為我們要審核,審核結果出來就執行,審核還沒有出來之前…… 廖委員正井:所以你的「勇夫」變成不是「勇」了。 曾部長勇夫:跟我的名字無關,謝謝。 廖委員正井:部長,我今天看你提供的資料,我真的很想退回去,你說你的定罪率96.1%,無罪的只有不到4%,可是司法院的報告無罪的是21.99%等於22%,怎麼會落差這麼大?你的數據是包含一審定案,而不是最後的結果嘛! 曾部長勇夫:不是,我們一定是確定案件才是定讞。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你的報告不是說無罪的比例平均21.99%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長答復。 林秘書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是被告上訴二審。 廖委員正井:所以我剛才問部長是最後定案的,他說他的數據是最後定案的嘛。 林秘書錦芳:22%是對照於上訴的被告裡面,近10年來全部的被告約一百六十幾萬人,所以這部分要去看分母的問題。 廖委員正井:部長,你聽懂了沒有?不要去美化你的數字。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剛才秘書長的意思是有上訴二審的部分,那如果一審被告沒有上訴就確定了,就沒有包括在秘書長所談的這個部分,我講的是完整的、全體的確定案件。 廖委員正井:部長,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很坦白的講,你的報告裡面都講的非常好,比方說召集了檢察官、主任檢察官開會,可是最後結果呢?你們有去執行嗎?一些檢察官亂七八糟的起訴,你們還是讓他過關啊。 曾部長勇夫:有,我們現在都要求三審去審核一審、二審…… 廖委員正井:雖然你們說偵查不公開可是還大動作的去進行搜索,等搜索完了最後說跟他無關,最近就有一個案子我現在不方便講,媒體報導的轟轟烈烈,又是頭版新聞,最後才發布一個新聞說跟他沒有關係。 曾部長勇夫: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具體案例我們會處理。 廖委員正井:最近這就是一個很清楚的案例嘛!對不對?反而你們檢察官、調查局還去幫助壞人,這我們都很清楚。你們說司法院、法務部是屬於行政監督權,所以不去干涉,可是問題就在這個地方。 曾部長勇夫:確實法律上規定我們職權就是這樣。 廖委員正井:你講這句話等於法務部廢掉就好了,就不需要法務部了。 曾部長勇夫:但是我們的行政監督還是需要啦,個案我們不能干涉。 廖委員正井:部長,因為個案就影響到整個法務部的形象、就會影響部長的形象、就會影響總統的形象,你知道嗎?部長,今天的重點就看你是勇夫還是懦夫?你是不是屈服於外國的學者?基本上我們應依法行事,如果以後廢除死刑,我也沒有話講,但是現在還是有執行死刑,而且你千萬不能讓外國人來干涉我們的內政。 曾部長勇夫:我們不會讓他干涉,我們一定依法行政。 廖委員正井:為了避免不被干涉,在明年2月份以前、年底以前我就看你怎麼執行?哪有審議小組從去年到現在1年9個月的時間連1個案子都沒有審議,那這樣的審議小組要幹嘛,乾脆廢掉就好了。 曾部長勇夫:也不是,因為沒有簽出來,當然沒有案子在他們手上。 廖委員正井:那你也不管!他沒有簽出來你也不管?那61個人對受害家屬的傷害,你也不管? 曾部長勇夫:不是不管!當然我們是要求慎重,慎重之下還是要依法。 廖委員正井:你不怕到時候監察院來彈劾你?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依法在處理。 廖委員正井:沒有啊,你有依法嗎?從去年3月到現在經過1年9個月連1個案子都沒有開會,1個案子都沒有執行,那你部長是在做什麼?你沒有違反職權嗎?如果我是監察院我就辦你,對不對?因為你沒有去進行嘛。媒體報導說會執行9個死刑犯,是不是事實?你也說不是事實。 曾部長勇夫:沒有,我們還沒有執行的事情都還不能講。 廖委員正井:換句話說,這61個待執行的死刑犯可以一直拖,拖到將來他的生命結束為止,都可以不要執行死刑。 曾部長勇夫:可以跟委員報告,絕對不會這樣。 廖委員正井:會不會明年2月份以前都沒有執行,給他們一個面子,等他們離開以後就開始執行? 曾部長勇夫:我們不受他的影響,依照一定的程序在處理。 廖委員正井:部長,一定受影響的啦。 曾部長勇夫:不會,不會。 廖委員正井:我們打賭好嗎?賭一碗牛肉麵就好了,可以嗎?保證你2月份以前不會執行。 曾部長勇夫:這個事情我們不能事先講。 廖委員正井:我知道你不是「勇夫」了嘛,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我們一定依法辦理。 廖委員正井:謝謝。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質詢。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我可不可以請3位上台,一位是法務部的曾部長勇夫,一位是警政署王署長,還有一位是檢察署林主任檢察官,3位都一起上台。 主席:警政署王署長先回去主持會議,現在由林副署長國棟代理。 孔委員文吉:王署長回去主持會議啊? 主席:對,他先離開了。 孔委員文吉:我等一下要質詢他,警政署誰代表? 主席:副署長。 孔委員文吉:時間先不要算,我覺得這很奇怪,今天警政署署長來備詢,竟然還可以先離開,等一下我的問題是針對警政署的,3位一起上來好嗎?首先,我要在這裡肯定鄭委員天財,他認為我們原住民的司法人權相當低落,所以他提出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要幫沒有錢請律師的原住民請法扶會找律師、公設辯護人,要保障原住民的司法人權,這個我非常的肯定。 既然今天要談冤獄或冤案,我要以我這個例子來說明,因為這個案子已經判決定讞,12月6日上星期二我在立法院黨團召開記者會,有關上次我參與的原住民選舉,高雄那瑪夏有5個證人指控我太太跟我妹妹到那瑪夏鄉去行賄買票,1張票買2千元,後來我太太被求刑4年,我妹妹被求刑5年,我被提當選無效之訴,我覺得這很奇怪,無中生有莫名其妙的事情,因為一審在8月1日無罪判決,二審高雄分院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等於一審、二審已經是定讞,所以我才可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好好的說明。我們現在要保障這些證人、被告,好比高雄市調查處,如果檢察官在問話方面有誘導、暗示,那他有沒有責任?第二、如果他濫行起訴求刑,就像我太太跟我妹妹,一位要求判刑4年、一位5年,後來證明兩位都是無罪,那檢察官應該要負什麼責任?這些濫行起訴的以及把我提當選無效的,要負什麼責任?我最近看到報紙有報導黑龍江電視台有一位女主播遭到性侵,她被一位黑龍江人大代表性侵,造成女主播離婚、家破人亡,而且必須到外鄉一個工廠做工,過去黑龍江的第一美女被黑龍江省的人大代表性侵得逞造成他家破人亡,後來這個人大代表馬上被撤職法辦,可是這位女主播說雖然司法已經真相大白,但是她自己都輸了,她的家庭破裂、財產沒了、名譽也沒了。孔文吉在這次的選舉憑著清白參選,拿到我們原住民立委最高票,但這5個證人,檢察官在問話時有誘導之嫌,高雄市調查處的警察是什麼居心?把我們這樣清白參選的候選人弄成這樣,弄得我太太、妹妹都被求刑,最後真的要感謝司法公正的審判還我們清白,我才敢在這個殿堂上說明這個案子,因為在判決書裡面就寫檢察官沒有依照應行注意事項、指認的程序,檢察官的舉動足對證人產生暗示及誘導的作用,先入為主來誘導、安排以及憑他主觀認知的判斷,第二判決書提到他的指認不符合所訂規則,前後指認陳述有不符等瑕疵,而且經過錄音譯文逐字稿的資料顯示,高雄市的警調人員有嚴重的誘導之嫌,判決書是這樣寫的喔!部長,如果檢調人員在偵訊、問話都沒有依據你們訂的檢察官警調人員的指認程序,應該要怎麼辦?這樣的濫行起訴、求刑應該怎麼辦?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就這具體的個案我們一定會事後作一番檢討,根據規定來檢討他們在偵訊的過程有沒有符合程序來辦理。 孔委員文吉:我要求高雄地檢署這位檢察官要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我要求高雄市調處經辦這個案子的調查人員,這個判決書逐字稿將近一半,全部逐字稿怎麼問話的,我要求警調人員也應該要負責任,怎麼可以這樣呢?我是清白參選的候選人,我太太、妹妹沒有做的事情,還要被起訴求刑,每次還要跑高雄法院,你們保障司法人權是這樣保障的嗎?對原住民的選舉官司你們是這樣辦的嗎?因為上週我收到判決書,顯示一審、二審無罪,我今天才敢在這裡講這個例子,我跟黑龍江電視台那位女主播差不多,雖然真相大白、冤屈平反了,可是我又贏得什麼?全國報紙大篇幅的報導,鄉親都說孔文吉被判決當選無效,太太跟妹妹去買票,後來證明根本都是捕風捉影,根本都是無中生有,莫名其妙被這5個證人隨意的指控,所以在5月17日我們也去按鈴申告,告高雄那瑪夏的5個證人偽證、栽贓、誣賴,這真是豈有此理!這幾年孔文吉在立法院不是賺錢的立法委員,我自己標榜我是一位清廉的立法委員,沒有人力也沒錢買票,這次獲得我們全國鄉親的支持拿到三萬多票,也只有我是破3萬票的,你可以問鄭委員和林委員,結果被這5個證人隨意的口供栽贓、誣賴,就對我提當選無效之訴,而且我太太、妹妹分別被求刑4年、5年,還好司法還我們清白,司法是公正的,但是我覺得警調人員、檢察人員,在這整個過程之中根本就沒有照你們的規定來辦事,檢察官的指認程序部分,你們定有一個指認程序注意事項,警調人員的部分也有,但他們都沒有按照這些規定來辦理,而是隨意將清白參選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這個案子已經定讞了,檢察官也沒有再上訴了,我希望警政署、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一定要引以為鑑,下一次一定不要這樣平白冤枉一位當選人並對其提出當選無效之訴,關於這部分,部長有何看法? 曾部長勇夫:具體的個案,我們會將其當成教材,對於今後任何的案件,一定會以這個為戒,絕對要遵守法律上的相關規定來偵訊。 孔委員文吉:二審的判決書都已經提到了,高雄市的警調、檢察官有嚴重誘導之嫌,連判決書都這樣寫了,還好我有把逐字稿翻譯出來,像裡面有布農族話的,我就找布農族的來翻譯,後來法院也找了公設的翻譯官來翻譯,大家就來進行仔細的校對、整理,竟然有一個證人表示,可能他是在作夢,並不能確定那個人是孔文吉的太太還是妹妹,但也有可能是夢到鬼了,這個也會當成起訴我太太跟妹妹的證詞嗎?他都已經喝酒醉到看不清楚是誰了,這可以當成起訴的證詞嗎?像碰到鬼了、可能是在作夢、因為當時喝酒醉、天又很黑所以看不清楚等這些話,可以當證詞嗎?而且後來檢察官和警調人員一直誘導他,問他是不是就是這一位,這根本就沒有一個現行犯的直接證據,完全憑藉5個證人隨意的指控、惡意的栽贓,然後就起訴我的太太和妹妹,以及對我提出當選無效之訴,這是什麼樣的司法人權啊?既然指認程序部分定有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不管是警察、調查人員或是檢察官,在指認程序上應以此做為依據,但你們卻沒有照著做,今天法官為何判我勝訴,就是因為指認程序有嚴重的瑕疵,沒有一對一的指認,還好我的律師有找人來將逐字稿做一個整理,所以這個判決書裡面有一半都是逐字稿的翻譯,裡面的對話完完全全就是在誘導,即檢察官在誘導、警察在誘導、調查人員也在誘導,我的心情很沈重,因為碰到了這樣的問題,還好司法還我一個公正的審判,我的太太跟妹妹是我的至親,他們在二審都已經判無罪了,依據速審法的規定,除非是牴觸憲法、違反判例、司法院人權解釋,所以我們的案子二審已經定讞了,而檢察官也沒有再提起上訴,所以我才敢利用這個時間表達我滿腹的委曲,也感謝鄭委員把他發言的時間先讓給我。 總之,我希望能把這個案子當成一個範本,不要把原住民的選舉用一個有色的眼光來看待,認為我們都有買票,特別是警檢調那種先入為主的心態,沒有照規定來辦事,在指認程序中就是要誘導、要栽贓,不只有證人要栽贓,連檢警調都要栽贓,這應該是因為好大喜功,所以是否可以將這些人做個專案的調查,該負責的就要負責,特別是這位檢察官,我要求要將其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因為他不適任又濫權起訴。謝謝。 主席:陳委員唐山質詢。 陳委員唐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國際人權日,這是二次世界大戰後才有的,對人類的進步來說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在國際人權日的今天,我們來檢討一下台灣的人權,你們今天的報告第3頁提到了,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敦促檢察官偵辦案件時,能嚴守程序正義,避免輿論未審先判,這些話寫得很好看,大家也都同意這樣的說法,但是部長是否知道一個案子,就是華陽史威靈頓的案子,被你們糟蹋的人叫做郭清江博士,美國西維吉尼亞州一位senator跟我們滿好的,希望我們能跟他們投資,這是在陳水扁總統以前就開始做的,然後我們就去投資生產飛機,如此一來就有了一些就業機會,然經營了好久都沒有辦法把第一架飛機的license弄出來,而且又虧本了,後來MIT的郭清江博士就去幫忙講,而他也來台灣幫我們弄了一個Metro,他可說是一個人才。 這個案子是這樣的,因為虧本了,所以有跟經濟部部長談這個案子要不要繼續投資,這個senator還有到台灣來,我們也親自跟他見面、說明,郭清江接了這個案子之後,其實做了很多事情,像他就把第一架飛機的license弄出來,我想要在此討論的是,一個法律程序是這樣的亂來、亂搞,怎麼可以因為立法院有幾位委員拿了一些不實在的資料,就開始來這裡質詢,然後說必要的時候就把他移送相關單位,幾天之後特偵組就把他約談了,甚至將其限制出境,部長知道這樣的狀況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個案的狀況我並不了解。 陳委員唐山:在座的有誰了解呢?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答復。 林副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當時是特偵組在偵辦。 陳委員唐山:今天是國際人權日,一個這麼重大的案子,只聽幾位立法委員在這裡講,在幾天之內就開始對他進行調查,然後又限制出境,案子可以這樣辦嗎?我在這裡跟你們說陳水扁總統應該要馬上放出來,你們會放他出來嗎?事實上,他是一個人才,但台灣有藍綠之分,當時有立委收到了一些資料,但這些資料是不確實的,也沒有經過調查的,可是你們馬上就依此限制他的出境,副司長知道這件事嗎? 林副司長錦村:法務部對於個案的部分是不介入、不指導、不干涉。 陳委員唐山:97年3月12日國民黨委員提案表示,郭應該要限制出境,特偵組在13日、14日馬上就配合來找他、打擊他,林主任檢察官知道這件事情嗎?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林主任檢察官答復。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不清楚、我不知道。 陳委員唐山:整個案子是在非常微妙……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這是特偵組偵辦的案子。 陳委員唐山:我知道,後來3月21日郭先生主動到特偵組報到,而且他是一點逃亡的念頭都沒有,所以這個案子在97年3月就開始偵查,但是郭清江在97年7月就離開了華陽史威靈頓公司,離開之後他的工作有人接手,結果他就莫名奇妙的被限制出境,他又沒有共犯,而且後來又說他有煙滅證據之嫌,所以就將其限制出境,後來因為郭並非刑法第十條第二十二項所稱的公務員,即他有美國國籍,也是一位工程師,跟我們一樣是早期到美國去留學,取得MIT的博士,所以可說是一位非常難得的人才,結果卻這樣糟蹋他,到最後則是要求繳交100萬保證金後才能讓他離境,所以他就離開台灣了,到現在已有四年多的時候,可是他的100萬還是被扣起來,而且也沒有查出來他到底做錯了什麼,這個案子就一直擱在那裡,100萬也不還給人家,請問這該如何處理?一開始說人家是貪污、是如何如何,查到後來人家100萬保證金也付了,他也離開台灣回到美國,可是這個案子到現在也不結案,也查不到什麼證據,當初還莫名奇妙起訴他,現在案子就擺在那裡也不敢動,請問該怎麼辦?請問100萬何時可以還給他? 曾部長勇夫:案子結案之後,依規定才會發還,然因為這個案子還沒有偵結,在還沒有偵結之前,保證金還是不能發還。 陳委員唐山:問題是一開始報得轟轟烈烈,結果現在一點動靜都查不出來,這是不是百分之百損害到一個人的人權?結果你在立法院公開表示現在還沒有偵結,連要怎麼樣要將其起訴的資料都查不出來,就可以證明原來是不應該這樣來糟蹋他、原來的處置根本就是不對的,人家提供的亂七八糟資料你們也不去查,就只聽幾位委員在這裡講,然後你們就公然將其起訴。 曾部長勇夫:案子還沒有辦法結案以前,沒有辦法認定這是查不出來的。 陳委員唐山:你是不是可以給我一個答復?這個案子應該很快就可以很清楚,因為他是一個不會亂七八糟的人。 曾部長勇夫:具體的個案法務部不介入、不指導,不能要求他們…… 陳委員唐山:今天哪個單位可以跟我說明這個案子到底要如何處理?何時會有結果出來?而且那100萬就一直放在那邊。 曾部長勇夫:特偵組是由檢察總長直接指揮。 陳委員唐山:你的意思是我們要直接去找檢察總長? 曾部長勇夫:我不是這樣講,但法務部不能介入個案。 陳委員唐山:如果個案是不對的,你們又不能介入,就讓這些檢察官…… 曾部長勇夫:我們事後才可以去調查、了解其行政責任。 陳委員唐山:這個案子你是否可以去了解一下,然後給我一份書面報告? 曾部長勇夫:現在還沒有結案,我們不能就個案提出任何的意見。 陳委員唐山:這麼簡單的一個案子,查到現在也不能給我一個答復,請問還要查多久?100萬要放在那裡多久?這不是司法單位應該做的事情嗎?司法單位不會覺得很羞恥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請林主任檢察官回去後跟檢察總長報告一下。 陳委員唐山:林主任檢察官可否在一個時間內給我回答呢?包括這個案子偵查到什麼程度、100萬要怎麼處理?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因為這是具體個案,我並不是很清楚。 陳委員唐山:你們都以個案不清楚為由,所以我才拜託你回去查一下啊!總可以查吧?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我回去跟總長報告。 陳委員唐山:事後可否書面報告讓我了解一下?哪一天可以將書面報告送給我?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我回去再跟…… 陳委員唐山:我給你1個月的時間好不好?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我要向總長報告一下。 陳委員唐山:誰?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黃世銘檢察總長。 陳委員唐山:你向總長報告之後,請把大概的情況給我一份書面資料,可以嗎?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現在案子是否還在特偵組我都不是很清楚。 陳委員唐山:何時可以簡單跟我說明一下?不然每次都還是要問你們啊! 主席:陳委員的意思只是說這樣的案子偵辦了4年,對當事人而言,都不曉得情況到底是如何,因為這中間都沒有開庭,所以到底要起訴還是不起訴,總是要有一個交代,所以這部分是否回去後查個清楚,然後給陳委員一個報告?他並不是要就實質的內容來了解,只是說一個案件的處理過程……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不知是否已經移到台南地檢署去了…… 主席:這就是所謂的過程,就是這個案子現在到底怎麼樣了,當事人限制出境後交了100萬,但現在也沒有起訴,就一直懸在那邊,4年當中也都沒有開庭。 陳委員唐山:他人在美國,但100萬是在這邊,請問這個懸案要如何處理?謝謝主席的發言。總之,你們在一定時間內可否給我一個書面報告?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我回去後跟總長講一下。 主席:因為這只是一個程序上的東西,所以可否在1個禮拜給陳委員回復?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好。 主席:請也把副本提供給本委員會。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好。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質詢。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所有偵訊、訊問最重要的源頭就是警政署,這樣的說法林副署長是否承認?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答復。 林副署長國棟:主席、各位委員。第一線的偵查…… 林委員正二:你的報告書第1頁提到「刑事案件落實警詢全程錄音」,你們只有做到錄音嗎?沒有錄影嗎? 林副署長國棟:法律規定是要全程錄音,必要時再錄影。 林委員正二:必要時再錄影? 林副署長國棟:對。 林委員正二:所以這部分有欠公允,只有錄音沒有錄影,這樣就看不出他們的表情。再來,你們說要建置現代化偵詢室,所謂的偵詢室是要設在哪裡呢?是警察局、分局還是派出所呢? 林副署長國棟:偵詢室是設在分局、派出所都有,會視其空間的狀況來決定。 林委員正二:相關的資料請提供給本席。 林副署長國棟:可以。 林委員正二:我所認識的派出所根本就沒有這些東西。 林副署長國棟:若沒有空間可以設置,就用移動式的,像錄音機就是動態的。 林委員正二:這部分我會繼續追蹤,因為偵詢室有其必要性,在偵詢室進行的錄音、錄影,我們也都會相信。 林副署長國棟:是的。 林委員正二:部長,所有筆錄的源頭應該是來自錄音、錄影或是第一線調查局、調查站以及警政署下各派出所的警察,法院也是一樣,依據的是檢察系統所有錄音、錄影系統的筆錄,而檢察系統在這方面來源則是取之於第一線的派出所或是調查站,我曾經碰到一個案例,當事人提到他被偵訊9至11個小時,當律師要求錄音、錄影時,卻發現只錄了一個小時,而那個筆錄大概只有兩、三頁,由此來看,你會相信這樣的筆錄是真的嗎?會認為錄音、錄影是被剪接過的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在相關規定上,錄音必須是持續的、接續的錄音,如果偵訊了十幾個鐘頭,錄音帶只有一、兩個小時,則這中間就沒有連貫性,將來法官在處理時可能會認為證據能力有問題,所以我們就有要求檢察官在開偵查庭時,其錄音必須是持續性、連貫性的,不能只擷取中間一部分而已。 林委員正二:部長報告第1頁最後一段提到,杜絕對被告及證人之不正訊問,除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名筆錄者外,訊問被告應該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這分成3個階段,最好的是全程連續錄影,第二好是全程連續錄音,最差的就是沒有經過任何的程序,只有急迫情況且經記名筆錄者,從報告來看,部長是否認為全程連續錄音、錄影都比筆錄還要好嗎?換言之,既然你報告已經這麼寫了,則我們希望能夠全程錄音或錄影,同時在對證人的訊問上,是否也有規定一定要全程錄音、錄影? 曾部長勇夫:要比照對被告的訊問。 林委員正二:但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這部分應該考慮修法,即應在法條上明確指出,對證人的訊問應全程連續錄音或是錄影。 再來,何謂「精緻偵查」? 曾部長勇夫:就是偵查的結果檢察官經判斷後,應該法官不會接受、不會判有罪,這時還不可以結案,而是要繼續查清楚,俟調查證據到非常完整時,才可以提起公訴,但若查不到證據,就予以不起訴處分,這就是「精緻偵查」。 林委員正二:精緻偵查不如真實的偵查,因為刑事的兩大原則就是發現真實,再來就是保障人權,所以你們的精緻偵查都比不上真實的偵查。 再來,方才有委員提到100年度檢察官起訴後的定罪率已經達到96.1%,表示還有4%是可能有冤案、冤獄的,關於這部分,你們要如何去補救?就只單靠國家賠償法來處理嗎? 曾部長勇夫:不是,當然我們希望檢察官起訴時,證據都非常明確,且法官是會判有罪的,這是我們的目標,換言之,我們並不會濫行起訴,到時就用冤獄賠償來補償他們,這絕對不是我們的目的,所以所謂的精緻偵查就是平時在訓練時就會這樣要求檢察官。另外,在偵辦的時候,法定的程序也會要求他們一定要確實遵守,在結案的時候,主任檢察官、檢察長也要詳細的審核卷證,看看這是否符合起訴的條件,總之,要用以上的方式來要求、約束我們承辦案件的檢察官。 林委員正二:報告亦有提到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當然這只是一個原則,而非法律的規定,像有時雖然是偵查不公開,但後來還是被媒體所披露,可是你們對辦案的檢察官只給予行政的懲處,但對這些被告或是嫌疑人有很大的不公平,部長的看法為何? 曾部長勇夫:偵查不公開是我們要求檢察官一定要做到的,但是關於媒體報導出來的東西是否是檢察官這邊放的消息一事,雖然我們不敢說完全沒有,但是據我們的了解,很多人都是從當事人、被害人、被告、證人或是告訴人那裡講出去的,甚至只是捕風捉影而已,所以媒體的報導會跟事實有一些差距,甚至到結案起訴的時候,會發現外面之前的傳聞跟起訴書上的犯罪事實不完全一致,那就可以證明這並不是檢察官放的消息,總之,不管是不是檢察官做的,我們一定是要求檢察官本身在偵查中絕對不可以講出去偵查的內容。 林委員正二:方才我聽了孔文吉委員的陳述,真的是感同身受,所以我和鄭天財委員等積極的要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就是在偵訊時一定要有律師在場,沒有律師在場,則這些東西都是看不到,對原住民來說是一個非常大的打擊,所以希望能夠支持第三十一條的修正。 最後,廖次長報告第2頁提到,全面錄音錄影、筆錄記載確實,這樣的敘述我們聽了很高興,但事實上就是如此嗎? 主席:請國防部廖次長答復。 廖次長榮鑫:主席、各位委員。是的。詳細的部分,本人請周司長代為答復。 林委員正二:有沒有比較具體的數據呢?是百分之百嗎? 主席:請國防部軍法司周司長答復。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是的,只要是在法庭裡面的,通通都是全程錄音、全程錄影。 林委員正二:有沒有什麼臨時偵查庭之類的情況發生? 周司長志仁:原則上都要到偵查庭,如果沒有的話,我們也會借地方來錄影、錄音。 林委員正二:確定有嗎? 周司長志仁:確定有。 林委員正二:此外,報告亦提到,國防部為鼓勵一般民間大學法律系學生加入軍法行列,擬訂了「精進軍法官考選制度」方案,只要通過了軍法官的考試,均得成為軍法官,請問將來他們退役之後還能轉到法院嗎? 周司長志仁:還要自己再考試。 林委員正二:還要另外再考? 周司長志仁:是的。 林委員正二:所以軍法官不見得是大家公認的法官,是不是這個意思? 廖次長榮鑫:我們會鼓勵這些軍法官去考相關的證照。 林委員正二:考上軍法官之後,仍然要經過考試院的國家考試,才能夠到司法院或是檢察署服務? 廖次長榮鑫:是的。 林委員正二:表示其等級稍微差了一點,有沒有這樣的看法或是現象呢? 廖次長榮鑫:這個案子在上個禮拜六我們有針對考試方面來做相關的研討,我們會把方才委員所提的部分來做更好的精進,這是我們應該要做到的。 林委員正二:最後,謝謝召委把第三十一條修正案納入今日的議程,如果是像上個禮拜停留在那裡,可能就會延到下個會期才會處理了,感謝主席。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惠美質詢。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國際人權日,主席很英明,安排了「從人權觀點檢討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的議程,可說是非常的有意義,自從參加了司法委員會,我有了滿深的感觸,我們常常為了一、兩個個案,牽一髮而動全身,當然在檢討的過程中,很多事情是會愈辯愈明,但是我們也期許在這個過程中,也能夠更關心一般的人權,舉例來說,法務部針對受刑人、矯正人及家屬人權上的保護是非常好的,至於那些被害人、被害人家屬,我們也期許能夠有另外一套制度來保護這些人。 最近被外界提到最多的刑事冤獄,包括江國慶案、蘇建和案以及鄭性澤案等,這些都是刑事案件,而且幾乎所有的被告都說自己是被冤枉的,換言之,刑事庭的被告大多不承認自己是有罪的,而是喊冤的,說實在的,我們對這些案件並不太了解,大部分的資訊都是來自於媒體,而且很多都是看報紙在審案,所以到底是不是冤獄,我想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但是從這些有爭議的案件來看,可以突顯出來檢警調在做偵辦、審案的過程中,相關技巧是有待加強的,如此才能做到毋枉毋縱,讓被告更能夠心服口服,同時也不會造成冤獄,真正落實法律最終公平正義原則,這樣的看法部長能夠認同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個人非常佩服王委員的高見,確實我們辦的案件裡面,有少數的確造成冤獄的情況,但是這些代表著檢警調在偵查、調查的過程中,有需要改進的地方,當然前提是法律訂定得完備,接著就是人一定要遵守法定程序來調查…… 王委員惠美:這部分麻煩部長回去再要求,甚至該追件的也是應該要去追件。 曾部長勇夫:是的。 王委員惠美:方才李俊俋委員有提到,很多證人最後都是變成被告,機率是滿高的,針對這部分,部裡的意見好像比較反對在證人的部分就有律師來協同,如果不用律師的話,可否改個名稱,類似法律扶助、法律輔佐,就是改用輔助人、輔佐人,則部長能夠認同嗎? 曾部長勇夫:事實上證人在偵查的時候,即檢察官、司法警察在調查時,就是希望他把所知道的事實講出來,此時他需要辯護律師的必要性就降低很多。 王委員惠美:可是他有錢啊! 曾部長勇夫:至於是否用輔佐人或是類似的名稱,我們再來研究看看。 王委員惠美:我知道你們擔心在這個過程中,一些實話或是該講的地方被律師截斷了,但是現在證人變被告的比例真的很高。 曾部長勇夫:所以像這種情形的話,我們事先都會跟證人說,關於這個案子等一下會轉換身份為被告,就可以請律師…… 王委員惠美:好,再來,我再來跟你討論一下當事人可以提非常上訴一事,事實上,目前非常上訴都是由檢察總長提出,針對聲請再審及當事人可以提非常上訴的部分,部長有何看法?這會不會造成司法相對的浪費? 曾部長勇夫:因為提起非常上訴,最重要的目的是要統一法律見解,利益及於被告等於是附帶的結果,也因而對被告有利或不利、是否要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署檢察總長都會斟酌,既然有斟酌的必要,就沒有必要再由被害人或被告直接來提出聲請非常上訴,我們認為這是一種浪費。 王委員惠美:好。 最近有一位檢察官陳玉珍,目前正收押禁見,未來如果他要轉任律師的話,則是否有這樣的可能性? 曾部長勇夫:依照法律規定,如果他因貪瀆案件被判處1年以上的徒刑,就會取消他的律師資格。 王委員惠美:如果我沒有記錯,之前好像還有另外一位檢察官涉案,後來在懲戒的過程中,就讓他轉任律師成功了,到現在他都還是很有名的律師,所以這個案子到時是否會重蹈覆轍? 曾部長勇夫:那個情形是停職但還沒有判決確定之間有空檔,所以他還是可以去登錄,去申請擔任律師。 王委員惠美:未來這部分要如何防範?有無防範的機制?還是只要你們動作慢一點,他一樣可以登錄轉任律師,然後利用他在司法界的人脹,繼續的為非作歹? 曾部長勇夫:如果刑案判決確定,超過上述的年限,律師資格自然會被取消。 王委員惠美:如果不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則該怎麼辦?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來研究一下。 王委員惠美:最近有一個新聞,就是19歲的小孩偷騎別人的機車5次,結果一審、二審法院都認為這是使用竊盜,所以判決無罪定讞,這是不是鼓勵人家東西可以借了就走,不用告訴別人呢? 曾部長勇夫:法律針對這部分有其定義以及要求的要件,若不符合法律要件,就不構成犯罪,不過這也涉及另外一個道德層面的問題。 王委員惠美:沒有用啊!現在很多人就認為殺人不一定會判死刑,所以殺人者還嗆聲說不會被判死刑。 曾部長勇夫:不一定,那是他對判決的誤解,因為據統計結果顯示…… 王委員惠美:最近那位殺人犯不是這樣說嗎?他發現殺人不會判死刑,所以才去殺人。 曾部長勇夫:他對法院的判決沒有正確的了解,實際上據我們的統計,有二十幾位光是因為殺了一個人就被判決死刑確定的。 王委員惠美:可是經媒體的報導後,很多人就會被誤導,像上述的案例也會讓人覺得偷竊5次可能會沒事啊!針對這個部分,本院有一些同仁提出了相關的修法,可是法務部好像也沒有送對案上來啊!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還在研究,但是使用竊盜…… 王委員惠美:關於刑法第三百二十條,雖然這是使用竊盜,但總是有用到別人車子的油啊!雖然這不是惡意占有,但總有輕重之分啊!你們可以在第三百二十條之一、之二去做相關的規範啊!不然這等於是間接教育小孩子偷竊是沒有事情的,反正偷完再返還就好了。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刑法研修小組有在研究,就是使用竊盜要不要列入刑責,這部分我們有在開會檢討。 王委員惠美:已經開會檢討了? 曾部長勇夫:有的。 王委員惠美:大概何時有結論?因為我覺得這真的是一個很不良的示範,雖然這只是「小」偷,還有,像那位殺人的還那麼囂張,直說不會被判死刑,所以人權是在保障犯罪的人還是在保障真正善良的百姓呢? 曾部長勇夫:未來的量刑我們會尊重法官的決定,但是我們一定要譴責他,且他這樣的觀念是絕對的錯誤,殺一個人也有被判死刑確定的,案子有二十幾案,而他認為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是一個不對的觀念。 王委員惠美:我還要拜託行政單位,在修法的過程中有時要能夠挺得住,不要認為反正修了就先試試看,若不行就再來修正,可是一修再修真的會讓民眾的感覺很差,第一,讓人覺得立法院修法品質差,第二,並不是每位立委都是來自基層,每個人的專業不見得完全一樣,真正專業的還是你們,所以有的東西該堅持的就要堅持,不要挺不住,像資訊公開法就是這樣,因為你們挺不住,所以修了兩條,結果還沒有施行,條文就不能用了,因為施行下去也是一堆問題產生,因此,在專業部分,該挺得住就請你們務必挺得住。 曾部長勇夫:好的。 王委員惠美:立法、修法都是牽一髮動全身,不能有那種不行再修的想法,在此拜託部長了。 曾部長勇夫:好的。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談的是冤獄的案件,在中國傳統上,倍受人民信賴的是包青天,包青天延攬了最前面的偵查、審理以及最後的判決及執行,然包青天應該是沒有具備我們所謂的法學素養及專業,可是從他問案累積的經驗、從他的調查、判決,他得到全民的信心,所以在中國傳統上什麼是代表公平正義呢?那就是包青天。 以現代來說,已經算是很進步了,我們的調查、偵查由檢警、法務部負責,審判是採三級制,如果判決有錯誤,還可以繼續上訴,而最後執行的時候,則是又回歸到檢察官,而且不管是偵查的人或是審判的人,理論上都有法律的專業及素養,可是為何在今天出來的結果沒有得到民眾的信賴?為何老百姓不覺得現在有包青天的存在?所以這部分大家可能要檢討一下。 今天談論的是冤獄的案件,從司法院公告的數字可以看出,在100年度有33件,案件數為近十年來最高,為何在歷經這些專業的人員參與調查、審理的情況下,反而做不到傳統上包青天審理的情況,反而要讓老百姓因此賠出去錢有1.8億呢?據統計,19年來賠出去的錢大概是3.4億,可是冤獄案件還是這麼多,而且我方才報告的數字還不包括江國慶案及蘇建和案,如果加進江國慶案,則賠償金額也是要上億,而蘇建和等人每人都賠償兩千多萬的話,則這筆金額也是很大的,對於冤獄案件數目還是很多的情況,秘書長和部長有何看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冤獄的刑事補償案件,首先要看其補償的原因是什麼,少數案件是因為羈押過頭,其他很多大部分則是在執行的時候發生的,就是計算刑期時算得不是很正確,所以這是有很多原因的。 李委員貴敏:秘書長的意思是說那個補償跟冤獄是沒有關係的? 林秘書長錦芳:對。 李委員貴敏:但我的重點是,第一,要如何避免冤獄的發生,我相信今天談論的主題也是在這裡,當然補償的金額算錯,顯然是司法單位在做計算時有失誤,則將來我們要想辦法讓這個失誤更少,因為這不單純只是造成全民的負擔,對於那個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此外,關於這部分部長的看法,請會後再給我您的答案。 今天的主軸談的是冤獄,古時候也是有冤獄,但民眾覺得包青天是一個可以信賴的人,而我們現在的制度或是成員,可否也能夠像古時候包青天那樣的存在呢?我們先來談談造成冤獄的原因有那些,我的看法不一定對,如果有不對的地方,煩請兩位指正。首先,很多時候司法是程序的正義,也就是要從證據上來做判斷,就算直覺如何認為,但在現行法制體制下,我們還是要講求證據。換言之,第一個時間的證據保全是非常重要的,我曾跟一些資深的法官同學在茶餘飯後有聊到一些玩笑話,而這個玩笑話是否可以成真呢?事實上,他們都是刑庭滿資深的法官,他們認為如果真的要解決冤獄的問題,就是把三審的法官拉到第一線,而這個comment反映了一個事實,就是在第一線的人員經驗缺乏,所以應把三審的法官拉到第一線,因為很多案子到了高院或是最高法院,其實需要判斷的證據都已經不存在了,雖然現在就升官而言,把最資淺擺在第一線是很正常的,可是在律師事務所當中,我們並不會讓entry level的律師去獨立辦案,而是讓資深的律師帶著資淺的律師,可是在司法院、法務部的體制下,最junior的人也是上了審判台、也是上了調查庭,你們把最重要的一個階段,由最資淺的人員來做,即便他也是專業的人員,但他的專業只是從書本上而來,並沒有其他任何社會的歷練,使得第一時間該保全的證據、該偵辦的方向,在第一個時間就全錯了,等到了高院、最高法院的階段,這些就已經太遲了,所以有沒有可能在第一時間,不管是警方、檢方,甚至是院方,先不要讓資淺的人來做,我們並不是說他們不優秀,而是他們還沒有足夠的社會歷練,然後把完全不知情的人擺在第一線,等到案子到了熟手的手上時,那就太遲了,所有的證據全沒了,所以有沒有可能讓資深先來做這些事?有沒有可能往這個方向來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司法改革中有關法官人事制度改革的部分,也有考慮到這一環,在今天的報告中我也有提到如何加強第一審事實審的功能,那是最重要的,所以由資深的法官到第一審、第二審來擔任庭長或是審判長、來帶領合議庭,總之,我們是有考慮這樣的制度。 李委員貴敏:法務部管的是調查局還有警方,所以這一部分有無可能朝類似法院的態度來處理?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覺得第一線將其查清楚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李委員貴敏:如何落實? 曾部長勇夫:像檢方有所謂協同辦案的方式,就是資深的帶著資淺的一起來辦案,像一審的主任如果沒有上二審,就留在一審擔任資深的檢察官。 李委員貴敏:那個title、叫什麼職稱真的是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能夠帶著小雞、資淺的人,然後把他的經驗傳承下去,這才是比較重要的。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朝這個方向在努力。 李委員貴敏:如果只有一個title在、只是去做行政工作,也是沒有用的。 曾部長勇夫:是的。 李委員貴敏:再來也是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是偵查不公開,我們並沒有看到偵查不公開被落實,我們把1995年發生江國慶案的媒體報導找了出來,其中媒體報導說,在偵破的時候就已經開了記者招待會,然後大肆宣揚,說他心有悔意、覺得非常懊惱,而且他的測謊也沒有通過,身為第三者,在看到這個報導的時候,大部分都會認為江國慶就是殺人兇手,怎麼會在偵查終結之後就有了這樣報導呢?這不是扼殺了江國慶的人權嗎?在沒有審判之前就形同定罪,全民都覺得他是罪大惡極,他就是該死! 主席:請國防部廖次長答復。 廖次長榮鑫: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個案子國防部深切記取教訓,所以我們在88年就針對相關的法律做了非常明確的修定。 李委員貴敏:所以國防部記取教訓? 廖次長榮鑫:是的。 李委員貴敏:上個會期廖正井召委有提出要求司法院要會同行政院制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方才國防部表示,對於江國慶案深表欠意,也會拿這個案子當成是前車之鑑,將來不要再重蹈覆轍,所以關於偵查不公開的部分,現在國防部有無訂定類似司法院、法務部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廖次長榮鑫:本人請軍法司周司長代為答復。 主席:請國防部軍法司周司長答復。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跟法務部在開會的時候…… 李委員貴敏:我是問適用在軍法部分的偵查不公開相關作業辦法定了沒?有還是沒有? 周司長志仁:這個要點還沒有定。 李委員貴敏:為什麼?江國慶案並不是今天才發生的,方才不是說要記取教訓嗎?前面的教訓是未審先判,全民就已經判了他的罪,既然要記取教訓,且1995年發生的事情,現在已是101年12月了,結果我們卻還沒有訂定相關的作業辦法,當初記取的教訓就是為什麼他沒有人權?他為什麼是未審先判?所以我回過頭來請教你們,何時會制定相關的作業辦法呢? 周司長志仁:我們88年在修軍事審判法的時候…… 李委員貴敏:司長,我的問題是…… 周司長志仁:報告委員,請聽我講完。 李委員貴敏:你的偵查不公開什麼時候要制定?現在是102年了。 周司長志仁:江國慶案是因為非法定人員參與了偵查的工作,所以我們在88年訂下去的時候嚴格禁止…… 李委員貴敏:司長,我沒有時間了,你可以在會後把這個歷史從盤古開天交給我,但不是現在,我現在要請教你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你是要訂還是不訂? 周司長志仁:當然要訂。 李委員貴敏:什麼時候訂? 周司長志仁:我們配合司法院跟法務部同步來訂。 李委員貴敏:司法院跟法務部還沒訂嗎? 周司長志仁:他們在討論我們去了,因為…… 李委員貴敏:司法院跟法務部還沒訂是不是? 周司長志仁:因為我們現在完全是準用它的規定,到時候…… 李委員貴敏:所以將來軍法的部分會準用司法院的…… 周司長志仁:會,然後我們也會邀請最高檢察署他們訂定下去。 李委員貴敏:我聽到你講的,就是司法院跟法務部什麼時候定案,你們就比照辦理。 周司長志仁:是。 李委員貴敏:好,謝謝。最起碼讓軍中的人員也有人權,2位請回。 我要請問秘書長跟部長,剛才提到說你們還沒訂,什麼時候會訂?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已經訂出來了,我記得草案好像正在會銜裡面,在…… 李委員貴敏:已經訂出來了? 林秘書長錦芳:已經訂出來了。 李委員貴敏:軍法司司長拜託一下!司長你說司法院…… 周司長志仁:(在席位上)他們還在會銜,還沒有發布…… 李委員貴敏:所以你將來就是完全準用? 周司長志仁:(在席位上)對。 李委員貴敏:內部完全不改,是不是? 周司長志仁:(在席位上)是。 李委員貴敏:好,謝謝。 我們剛剛看到有幾個案子,剛剛只有講到江國慶的案子,第2個案子我要談的是蘇建和的案子。在蘇建和的案子裡面,其實臺灣目前大家都說臺灣是媒體治國啦!副署長認同今天我們是媒體治國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答復。 林副署長國棟:主席、各位委員。媒體的報導有些是沒有根據…… 李委員貴敏:有殺傷力。 林副署長國棟:或者是比較揣測、比較沒有客觀。 李委員貴敏:對。那我要請問秘書長,我們在蘇建和的案子裡面,當然蘇建和的情形也是1個特例,對不對?可是我們看到的是承審法官大動作地召開記者會,他在記者會裡面駁斥法官誤判、司法殺人,然後還對外發表了四萬多字的報告,還加上四十幾位法官的背書,秘書長你怎麼看這件事?將來會不會有類似的情形?就是說我們是不是在體制內完全沒有建立一個正常、公平、公正的體制?而是必須要透過媒體我們才能夠伸張正義?那我們不需要司法院嘛!所以針對這點來講,要怎麼樣能夠改進,讓我們的司法人員當他的意見有不同時,可以在體制內反映他的意見,而不是所有東西都訴諸媒體?秘書長怎麼看? 林秘書長錦芳:判決本來就是可受公評的,法官也要為他自己的判決來負責任。 李委員貴敏:所以秘書長認為將來只要是地院上訴高院而被高院另為判決的情況下,這個被駁回的法官就自己召開一個記者會……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不行的…… 李委員貴敏:那為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在法官的倫理規範裡面,在案件沒有確定以前,承審的法官是不可以這樣做的。 李委員貴敏:那將來會不會有類似蘇建和這個案子的情形? 林秘書長錦芳:據我的瞭解是,蘇建和他們這個案子在判決確定以後,這些法官對於各界對他們的很多批判,站出來為這個而講話的,情形是這樣的。 李委員貴敏:所以秘書長認為將來只要在判決確定之後,所有的法官都可以跳出來說我的理由是怎麼樣,然後全部都召開記者會嗎? 林秘書長錦芳:一般我們要求的且認為的是「法官不語」,因為他所有的意見都是在判決裡面;像這種情形是非常、非常特殊的特例,我們並不鼓勵法官這樣做,但是法官對於他們確定判決以後,就該案件如果有受到質疑,他們也可以在很多的研討會裡面,提出來做為討論的事項,這是可以的。 李委員貴敏:謝謝秘書長的解釋,我也希望將來是這個樣子,否則的話,這個是有鼓勵的作用,將來只要是和自己的認定不一樣,全部都是透過媒體開記者會的方式來解決,這個本席其實是不贊同的。 記得上個會期本院委員提到偵查不公開的時候,部長都信誓旦旦說偵查不公開這部分是會落實的,可是在上個會期之後,我們看到李宗瑞的偷拍案件,可是從網路上的訊息看不出來偵查不公開是有落實耶!連光碟片都會外流,這個怎麼落實偵查不公開啊?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這部分後來檢察官也分案在查,看看是從哪一個方面洩出去的。 李委員貴敏:我們現行的偵查不公開的辦法,是不是顯然沒有辦法遏止未落實偵查不公開?如果是的話,以李宗瑞的案子來看,看起來是沒有辦法落實嘛! 曾部長勇夫:是有一些漏洞,我們會檢討。 李委員貴敏:是不是拜託司法院對於偵查不公開的部分也要務必督導?我們務必、希望讓判決能夠回到古時候包青天的情況。在做結語之前我要提到,媒體是一個公器,但是不要公器私用,我在這個地方也希望跟諸位互相勉勵,我們看到蘇建和的這個案子,其實…… 主席:請把握時間。 李委員貴敏:好,我馬上說完。 我們看到蘇建和的案子,其實本席還是要講,如果本席沒有記錯,它是當初馬總統擔任法務部長的期間,還好他看到這個案子是有問題的,所以他指示要提起非常上訴。而我也用這樣的案子跟部長互相勉勵,在你的任內如果有看到任何不對的情形,我也要鼓勵部長務必尊重人權;我們都希望相關部會能夠記取這個沈痛的教訓,無論如何,拜託諸位,我們的偵查從偵查不公開開始能做確實做到!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質詢。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待會請放一下Powerpoint的資料。我要跟秘書長請教一下冤獄的問題,大概在這10年當中,冤獄決定要賠償的有多少件?這裡有最高檢整理出的一份資料,從89年到98年這10年當中,總共有1萬2,013件,就是把6,563件加上向最高檢聲請覆審的511件,再加上原決定賠償的4,933件,加起來有1萬2,013件。秘書長,這是從法務部最高檢的整個專題分區download下來的,我請問你,這部分金額大概有多少你知道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詳細算過,不過回去我再…… 林委員國正:你知道大概多少錢嗎?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最近有2件是金額比較高的啦,那另外的…… 林委員國正:那是另外一回事,大概是多少金額? 林秘書長錦芳:我怕我講出來會講錯。 林委員國正:你講錯沒關係呀,我看你知不知道。 林秘書長錦芳:我看它應該…… 林委員國正:誰可以幫秘書長?不能讓她一個人楞在那邊嘛,幕僚單位就趕快上去幫忙啦!多少錢?林廳長?秘書長,那請林廳長來講,他講錯沒關係啦。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答復。 林廳長俊益: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那個總金額是46億元,可是裡面真正屬刑事案件的,只有6.7億元。 林委員國正:是。 林廳長俊益:40億元是非常時期、白色恐怖條例…… 林委員國正:那個也要算啊。 林廳長俊益:那個不是我們通常…… 林委員國正:平均每一件多少錢? 林廳長俊益:金額不一樣,因為那會牽涉到…… 林委員國正:最高檢有統計出來,這四千九百多件的賠償金額是37億3,004萬元,每一件的金額是76萬元。 賠償金額出來了,那我接著要問你多少人因為這些賠償案件而接受懲處?請問廳長,大概有多少人?除了我們國家去賠償這些金額以外,當初做出錯誤判決的這些人,有多少人因此受到懲處、連續求償?有沒有? 林廳長俊益:報告委員,這個要求償之前一定要查明責任,查明責任…… 林委員國正:有沒有?到目前為止…… 林廳長俊益:有,有,確實有。 林委員國正:幾件?幾件? 林廳長俊益:這個詳細數字…… 林委員國正:大概幾件?連你都不知道,不會有人知道了吧? 林廳長俊益:報告委員,關於造成刑事補償…… 林委員國正:幾件啦?這是第1頁,我準備了8頁的Powerpoint,你第1頁就浪費我那麼多時間,你就告訴我幾件,你知道就知道,你不知道就不知道! 林廳長俊益:抱歉這個部分…… 林委員國正:不知道?好,那你是就不知道。據我的瞭解比率很低啦!國家因為這些人的錯誤判斷行為,付了三、四十億元的賠償金額,但是做決定的人都沒有問題!都沒有問題!好官自我為之,而且都到位居要津! 請看下一頁。這是整個89年到98年期間的情況,在96年我們把冤獄賠償法擴大適用範圍,在89年到98年裡面,整個軍事機關所造成的冤獄高達17%,但96年之前沒有,因為那時候冤獄賠償不含軍事法院的部分;但96年開始以後,你看呈現急速的成長!所以國防部這個區塊裡面,請國防部的局長跟次長,你們在人權的重視程度上真的要特別、特別地重視! 我們回到第1頁。第1頁裡面告訴我們一個東西。秘書長,最高檢在這10年中的1萬2,013件中進行篩選後,提出聲請覆審的是多少件?511件!只占多少比例?4.3%,比例很低啊!所以要讓最高檢能夠再重新提出所謂聲覆的案子,那個比例真的很低!從89年到98年這10年當中,冤獄賠償案件除了最高檢可以提出覆審以外,人民也可以提出覆審嘛!秘書長,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對。 林委員國正:這個數據你看過沒?10年當中總共多少人提出覆審?人民自己提出覆審的有幾件? 林秘書長錦芳:這有一些字太小了,看不清楚。 林委員國正:太小了?字太小了你不知道,但是數據廳長要背起來啊!這是在法務部的統計欄裡面,是官方的報表,廳長你知道嗎?有幾件?你點頭表示這是幾件? 林廳長俊益:這邊…… 林委員國正:2,904件啦!從89年到98年,人民自己提出冤獄賠償的有2,904件,但是被駁回的比例竟然高達96.4%,到底是我們冤獄賠償、刑事賠償要件過於嚴苛?還是我們的當事人(冤獄賠償者)對法令的熟悉度不夠?讓我更難過的是什麼?從92年以後,93年、94年、95年、96年、97年、98年,所有當事人提出申請冤獄賠償的案件,幾乎99%被駁回,尤其是95年、96年、97年,更是100%的駁回!這樣的冤獄賠償要件,我認為是真的有必要大幅度地聽取人民的聲音!到底問題出在哪裡?為什麼人民請求的冤獄賠償在93年以後幾乎是99%被澈底地駁回?秘書長你認為大概是什麼原因? 林秘書長錦芳:法律規定的要件相當的嚴格。 林委員國正:嚴苛嘛。 林秘書長錦芳:所以後來刑事補償法有改變了,放寬那個條件。 林委員國正:但從96年、97年、98年、99年的數據來看,98年是99.8%被駁回啊!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委員看99年、100年甚至今(101)年的數據,一定是不一樣的。 林委員國正:所以我要跟你講,當事人在這個過程裡面可能他的專業法律知識不夠,所以吳董事長就要扮演一個很重要的法律扶助角色,總之在2012年的司法人權調查報告裡面,法律扶助這個區塊是很weak、是很薄弱的! 接著我們看下一頁,我把過去的歷史給你看。這是2004年到2012年各階段司法人權的保障指數,在2009年,不管是警察調查階段、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看守所羈押、被害人保護階段,幾乎是空前的低,不到及格分數-3分-就是普通、沒有好也沒有壞。在2009年是最低的,幾乎都是低於3分;到2012年大概有增加了,不管是警察、檢察官、法官的審判、看守所的羈押或是被害人保護階段,指數有稍微增加,但是有2個東西是不合格的,2012年總平均是3.059,大概是在不及格的邊緣啦。 部長,2012年臺灣司法人權的指標,這是人權協會做的,把它分成幾大項,包括警察、檢察官、法官審判、監獄執行跟被害人部分,最差的兩項是什麼?就是監獄執行跟被害人的保障部分,都是法務部的業管範圍。還有第3項,大概比標準多一點點的,就是檢察官的偵查階段,也讓大家有所詬病。所以在這一個區塊裡面,一般普羅大眾、老百姓認為他的人權沒有澈底、比較妥適地被保護。 接著看下一頁。我剛剛提到過,其中最差的5項指標就是看守所的羈押、收容跟監獄的執行階段。2012年劃紅色的有3個部分,第一部分就是監獄管理人員能不能做到不要要求賂賄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程度,這部分人民的人權評斷是不及格的,代表監獄裡面賂賄的疑似情形,在他們的感覺裡面是比較嚴重的;第二,我國目前監獄行刑制度有助於受刑人再社會化的程度,他們認為很低,是2.255,比標準的3分(普通)還低很多!再來,看守所管理羈押被告能不能本於無罪推定原則跟受刑人為差別處遇的程度,現在只要進入看守所被羈押,就等同於受刑人、是有罪的受刑人,他們認為這是不公平的,所以他們的評分只有2.59,部長,所以我們在矯正署這個區塊裡面也一定要努力。 再來,秘書長,在整個法律扶助這個區塊,能不能幫助被害人?你一年編10億元給法扶,但種種跡象顯示出來,不管是被告或是弱勢的被告,他們都認為政府對他們的法律扶助是不夠的,這東西是我們應該要加強的! 再來看下一頁。這是被害人的保障階段,其中關於警察的部分,在警察人員對於個人的身分資料方面,請副署長聽好,在你們能不能保密被害人身分的認同上,你們是2.415,3是標準,你們低於3很多、很多;其次是被害人出庭作證,因證人保護法之執行,能不能保障他的安全程度,法務部跟警政署都要注意,因為老百姓的感覺是不及格的,即你們不能保護到證人的生命安危啊! 最後一項是對於犯罪被害人的遺屬,主管官署能否善盡其法定義務予以保護及訴訟協助的保障程度,這是2.61,比3也低很多,就代表法律扶助這個區塊真的需要改善的空間太大了! 所以我個人感覺,今天辦這樣一個討論我覺得很有意義,但是我也要跟秘書長、部長、廳長、次長、局長提到,你們身為最高階級的首長跟副首長,一定要看過你們自己官方所出輯的法務統計,如果你們用統計指標來做一個政策的判斷,那永遠都是空話,這是我個人的一個建議! 主席:下一位輪到本席質詢,在本席質詢前我們先處理程序問題。今天早上我們就延長會議時間直到詢答結束。 現在輪到本席質詢,請鄭委員天財暫代主席位。 主席(鄭委員天財代):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國際人權日,所以我們特別辦了這樣一個關於防範冤獄的專案報告及法律條文的審查議程,其實我們看到蘇建和的案子,他真的是用21年的青春,來見證我們整個臺灣司法真的是一個很緩慢的進步。當然我們也看到冤獄案件的受害者,不只是被冤獄的被告個人,其實也包括被害人,因為真正的凶手沒有找到、案情沒有辦法澄清,所以讓死者也沒有辦法瞑目,同時也傷害了相信司法的這些人民,讓大家情何以堪!所以我們看到整個冤獄的形成,然我們每一個人都不是上帝,可是我們卻要去做上帝的工作,所以我們必須要去承認,誤判是有可能的,所以誤判的本身並不可怕,可怕的是,當我們發現誤判的時候,我們能不能去面對這些錯誤、能夠去承認、能夠去改善?我想這才是最重要的、這才是我們要去防止冤獄的一個情況。 所以我們在這裡要對冤獄加以關注,其實從蘇建和案當中我們也得到了教訓,包括我們的馬總統在到律師公會全聯會致辭的時候,都提到對於冤獄的防範,在偵查的階段一定要杜絕刑求及其他不當的取供方式;另外則是要提升刑事的鑑識水準。 關於蘇建和案冤獄的部分已經非常清楚,就在於整個證據沒有扣緊,現在蘇建和案已經無罪判決確定了,當然有人會講說這是最後因為速審法而確定,所以實情如何?說實在的,大家都不是上帝,但是這裡要去看的是最初為什麼證據沒有扣緊的原因。所以我不曉得法務部還有警政署在這方面是否有任何的改善措施?或是任何改革的方案?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跟尤委員報告,蘇建和案當初是在最高檢那邊提了3次非常上訴,之後再由再審的程序而翻案的,相關的卷宗資料最高檢那裡有,我們有要檢察司調卷,詳細研究整個過程裡面,未來我們在偵查階段中該怎麼樣避免再度發生這樣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好,那這樣的檢討報告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 曾部長勇夫:可能還要一段時間,因為它的卷宗資料…… 尤委員美女:多久?1個月? 曾部長勇夫:1個月? 尤委員美女:或是下個會期? 曾部長勇夫:下個會期好了。 尤委員美女:好,下個會期一開始給我們一個完整的檢討報告。 曾部長勇夫:好的。 尤委員美女:那警政署呢?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答復。 林副署長國棟: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蘇建和這個案件,據我瞭解,是當初整個受理報案到現場的勘查工作做得不夠落實,有一些…… 尤委員美女:好,這樣一個不夠落實,我們現在有看到另外一個案子。 林副署長國棟:是。 尤委員美女:就是紀富仁的案子,我想警政署也應該有責吧?就是所謂臺中東海之狼的案件,把紀富仁認為是最大的嫌疑犯,關了那麼久,最後發現根本就是烏龍!所以監察院也提出糾正,指出員警涉有違反辦案程序,第一個是遺失了扣案的證物跟辦案的紀錄,這嚴重不嚴重? 林副署長國棟:當然嚴重。 尤委員美女:然後扣案的證物可以遺失、筆錄也可以遺失,對於被害人的指認,可以去誤導他,甚至還可以完全依照被害人的指證製作自白筆錄;在檢察官方面,則是濫權起訴、草率起訴,侵犯人權。同時我們也看到,在這整個過程中,豈止這些疏失。 我們再看警政署另外一個柯嘉文的案子,最近也是判決無罪確定,而且是同一個法官。這個案子一共經過更四審、7位檢察官、18位法官,原本是無罪的案件,後來變成無期徒刑,歷經這麼多年,最後獲得平反,判決無罪。當然我們這裡要去肯定這同一位法官,他在更二審的時候,判他無期徒刑,到更四審的時候判他無罪,他發現錯判,願意勇敢的去面對。 其實柯嘉文的案子就是一枚指紋,鑑識組都已經鑑定出它不是你們所謂的嫌疑犯的指紋,但是這樣的鑑定完成不被採納,你們只是把它做成補充證件送給檢方就了事,也不去追查那枚指紋是誰的,你們建立那麼多的前科犯資料庫,也不用去比對看是誰的。今天事情發生了,法院判決無罪,結果警方就說:「唉呀!警方從一百多支的監視系統過濾,並未發現柯嘉文入鏡,柯嘉文不是警方所要抓的人。」不是你們警方所要抓的人,你卻把他移送法辦,不去追查真正的嫌疑犯,就讓這個人在監獄中這樣度過?你們今天的報告裡面,洋洋灑灑的說你們會去加強監視等等,請問現在是如何處理? 林副署長國棟:針對委員剛剛提到的部分,王署長早上也有提到,在整個犯罪偵查的程序上,我們有訂定偵查犯罪手冊,在鑑識部分也有相關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會不會針對這些手冊嚴格執行? 林副署長國棟:最重要就是要落實執行。 尤委員美女:事實上,你們在2005年的時候,就有這些手冊,柯嘉文的案子發生在2006年,今天這些事件發生了,請問你們對這些違失的警員有沒有做懲處? 林副署長國棟:有責任的,我們都依照規定來追究責任。 尤委員美女:有沒有實際懲處的資料? 林副署長國棟:我手邊現在沒有,個案方面,我回去之後會去了解。 尤委員美女:你們回去之後,請就本席剛剛提到的幾個冤獄,你們懲處的資料提供給本席。 我們知道,柯嘉文的案子歷經7位檢察官,起訴的檢察官也被你們記過,請問部長,其他幾位檢察官呢? 曾部長勇夫:我們再了解看看。 尤委員美女:針對檢察官沒有仔細調查,提出證據,甚至去論告等等是不是有所疏失,也一併提出報告。 至於司法院有18位法官審理柯嘉文的案子,都判他無期徒刑,也許大家會說,每一個法官可以自由認定,可是為什麼同樣一位法官,到了最後,他會判決他無罪?對於其他法官,我們是不要有一些檢討?或是做什麼樣的改善?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像這類更審很多次的案件,高院的層級會去檢討究竟是什麼原因…… 尤委員美女:這個有檢討報告嗎? 林秘書長錦芳:像這種多次發回更審的案件,都有檢討報告。 尤委員美女:可否將這些檢討報告送給我們? 林秘書長錦芳:好。 尤委員美女:需要多久時間?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回去看看,已經寫好的就很快。 尤委員美女:兩個星期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好的。 尤委員美女:我們剛剛一直在強調,證據一定要扣緊,證據沒有扣緊的話,那個案子不論歷經多少位法官、檢察官,都會變成死案。另外一個是已經死刑定讞的鄭性澤-殺警案,承辦的警員一定對他非常的憤怒,所以可能就把所有的都放到他身上,所以法院也判決他死刑定讞,但是我們也發現在這整個過程的所有證據,有太多太多的疑點。我們先來看這一張照片,您的看法如何? 林副署長國棟:是槍枝。 尤委員美女:4枝槍枝,這是在現場的蒐證照片,現場蒐證有無可能出現這種照片?這是現場嗎? 林副署長國棟:因為現場是一個包廂。 尤委員美女:我的意思是,可能4把槍這麼整齊的放在現場嗎? 林副署長國棟:這個背景看不清楚。 尤委員美女:但是以您的專業…… 林副署長國棟:原始的狀況…… 尤委員美女:林局長以您的專業來看這張照片,它能夠是現場的照片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局長說明。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委員提出這張照片,應該是現場的照片。 尤委員美女:你覺得有可能4把手槍這麼整齊的擺在現場嗎? 林局長德華:因為所有現場的狀況並不一樣,這個可能是發生槍戰的現場…… 尤委員美女:槍案現場的槍枝有可能這麼整齊的擺在那裡? 林局長德華:因為發生槍戰的話,可能在第一時間會有對危險的排除,另外槍戰現場也可能比較零亂,所以這個案件對於槍枝擺放的情況,可能因為這些因素…… 尤委員美女:所以擺放的狀況是警察把它撿起來排放,是不是? 林局長德華:這是我們的一個推測,因為這個案件案發的時候,我們都不在現場。 尤委員美女:依照您的專業判斷,這個有可能是現場還是警察拿起來把它排著,再拍照的照片?在一個槍擊的現場,槍枝有可能這麼整齊的排放?以您的專業,這有可能是現場的照片嗎? 林局長德華:所謂現場的照片是在現場拍,但是不是在原來的位置,這個我無法判斷。 尤委員美女:通常事件發生的時候,第一個是不是要封鎖現場,所有的東西是不是不能動,這就是我們所謂的蒐證。是不是應該把現場封鎖起來不能夠動,並將整個錄影下來,這才叫作現場吧!如果我們都把現場的槍枝撿起來放在一個地方,再於現場拍照,這叫作現場照片嗎?還是已經過變造過的現場照片?你們的現場照叫作我在現場拍的照片,但並不是保存現場的那個證據。是不是? 林副署長國棟:最主要是槍擊命案的現場,救護傷患擺第一位,也許嫌犯的手上拿著槍,不可能讓嫌犯帶著槍一起抬到醫院去,槍枝可能先取下來,過程應該要拍照。 尤委員美女:取下來要不要拍照? 林副署長國棟:照理講,過程要拍照。 尤委員美女:你承認過程要拍照。如果現場都沒有,就是這麼一張照片,4枝手槍擺在一起,這叫作現場照片?有沒有疏失? 林副署長國棟:如果光這麼一張的話,欠缺很多。 尤委員美女:我們再看下一張照片,請問局長看到什麼? 林副署長國棟:一名鑑識人員在做採證的工作。 尤委員美女:鑑識人員在現場錄影蒐證,對不對? 林副署長國棟:不一定是錄影,他也可能是在採指紋。 尤委員美女:他的手上是不是拿著錄影機? 林副署長國棟:看不出來,不很清晰。 尤委員美女:不很清晰,但是可以看得出來現場是警察人員、鑑識人員,對不對?如果有錄影,是不是應該有錄影帶出來? 林副署長國棟:對,如果有錄影的話。 尤委員美女:可是這整個案子裡面,完全沒有錄影帶。 林副署長國棟:據了解,這個案子他們並沒有錄影。 尤委員美女:今天發生槍擊案件,有人到現場拿著錄影機,告訴我們說現場沒有錄影,這符不符合現場保存證據? 林副署長國棟:鑑定單位的回報說,它是因為發生後去現場,人多…… 尤委員美女:這是他們的說辭,以你的專業判斷,你覺得這樣合理嗎?你說現場非常混亂,救人要緊,我先去救人,救人之後要不要回到現場?第一、現場要不要封鎖?還是讓任何人進去,大家都可以把現場破壞掉? 林副署長國棟:以這麼重大的案件,照理說應該要做錄影的工作。 尤委員美女:所以從這兩張照片可以看出你們對於現場的跡證,第一沒有做現場封鎖;第二沒有把這些證據,尤其這是槍擊案件,要不要做彈道比對? 林副署長國棟:一般槍擊案件我們都有做彈道比對,一方面證實它是不是兇槍,另方面它有沒有涉及其他的案件。 尤委員美女:槍枝要不要驗指紋? 林副署長國棟:槍枝表面也要做指紋採取。 尤委員美女:指紋也要鑑定,看它是誰的,既然是現場的槍擊案件,對不對?所以有可能沒有指紋,彈道也沒有蒐集、比對,還有人是怎麼死的,躺在哪個位置,這些要不要照相? 林副署長國棟:在救護之前要去照相,如果來不及,當然是救護優先。 尤委員美女:OK,但是至少要把位置畫下來,那個人躺在哪裡,是怎麼樣躺的,頭在哪裡,腳在哪裡,應該要畫出來。如果這些證據全部都沒有,請問到法院的時候,法官如何判決?難道法官只憑隨便的證人來講,或只憑被告的自白,就能判決?這也是為什麼法院的案件會一直徘徊在那裡,讓這些所謂的犯罪嫌疑人流浪法院那麼久,主要癥結即在於此!你們今天洋洋灑灑的提了報告出來,說要如何去改善,本席認為落實最重要。所以從這兩張跡證可以看得出來,蒐證的確有問題。 林副署長國棟:相關的規定,我們會繼續來要求落實執行。 尤委員美女: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質詢。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講的議題非常重要,不過本席也想建議主席,專案報告要讓委員充分發言的話,最好是10加2,如果是8加2,想要問比較深入的問題,時間恐怕會不夠,問不出來是很可惜的。我看你就是這個感覺,建議以後的專案報告,給大家10加2的時間,要來問的就問清楚;要等的就等久一點。 部長,今天是世界人權日,尤召委今天特別排這樣的議案,本席覺得很有意義。但是國外有學者來台灣,或是跟台灣表態,在台灣不能執行死刑,已在國內引起軒然大波。有人說,外國人不應該干涉內政,而他們這樣的作為的的確確有干涉內政之嫌。請問部長,對於死刑包括它的人數及目前的狀態如何? 主席(尤委員美女):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已經死刑定讞待執行的,總共有61人,死刑的執行,我們絕對依法行政,亦即法律怎麼規定,我們就怎麼處理。這61人是經過偵、審,法院審理確定已經定讞的案件,我們為了求慎重,還經過審核,看他有沒有再審、提起非常上訴或是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等等,如果確定都沒有,到時候我們就一定執行;而且我們也做過民調,接近8成的人支持執行死刑。也就是說,我們一定會執行死刑,不受國外那些學者專家個人意見所左右。 謝委員國樑:部長,這一點非常重要。法務部應再次重申法務部的立場,不會因為國外某些所謂的人權學者或是人權團體來台或對台發表的一些言論,就改變法務部對死刑的立場。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我們絕對不受影響,我們照我們既定的政策來執行,我們不受國外這些學者意見的左右。 謝委員國樑:這61名待執行的死刑犯,我們會有一些程序來確認他這個死刑的過程,他們每一個人的情況,有所不一,因為有一些人還要再去查核。請問你們有沒有什麼標準,像最近大家談到的速審法,有一個時間的年限等等。當然全民對法務部也有充分的耐心,讓法務部去評估相關的事務,但是對於這個時間長短或是對這方面的論述,你們有沒有什麼樣的想法? 曾部長勇夫:法務部訂有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根據該要點,只要死刑確定案件有聲請再審、聲請非常上訴、聲請大法官解釋,或是對它還有疑義的,我們就暫緩,而且慎重再處理。這些除了最高檢審核之外,報到部裡面,部裡面還要再審核,審核過後,法務部另外有一個執行死刑的審議小組,該小組會斟酌已經沒有這些問題的案件,來簽擬執行的人事與對象。 謝委員國樑:部長,你是這幾年來,唯一有guts簽署過死刑槍決簽署令的部長,現在國際人權團體有這樣的聲音進來,過去王清峰部長也沒有執行過,施茂林應該也沒有執行過? 曾部長勇夫:他們兩位都沒有。 謝委員國樑:陳定南部長有沒有執行過? 曾部長勇夫:陳部長開始的時候有。 謝委員國樑:距離到現在也有好幾年了。部長曾經簽署過,你覺得未來台灣的死刑狀況應該是什麼樣的情形?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民主法治的國家,我們是執行面,我們尊重民意,也依法行政;但從政策面來講,我們是儘量減少死刑的使用,所以這些年來,我們一直在推動,把絕對死刑的條文都改掉了,相對死刑的條文也減少了,我們在研究是不是有終身監禁的可能性。 謝委員國樑:部長說的非常有道理,為什麼這個議題會被炒起來,不是那兩個人權學者在叫,主要是因為上週發生學童遭刺喉的殺人案,那個人的動機及他的論述讓社會覺得非常悲憤、非常不公平。所以才有這樣的聲音出來。 曾部長勇夫:沒有錯。 謝委員國樑:這樣的人,他都講明了不會被判死刑。 曾部長勇夫:其實他這種講法完全錯誤,他對法院的判決做了錯誤的判斷。據統計,單殺一人而被判死刑定讞的有二十幾件,可見他並不了解,但不管如何,這種想法絕對是錯誤的,應該嚴厲譴責,我們會嚴格地將他繩之以法。 謝委員國樑:這個案子未來會進行審判,部長應該特別註記,這個人曾經有這樣的言論,最近十年來,有多久沒有執行死刑?從你上次執行4個死刑到現在,有沒有十年了? 曾部長勇夫:沒有那麼久,大概四、五年。 謝委員國樑:陳定南部長那個時候呢? 曾部長勇夫:開始有執行,後來…… 謝委員國樑:從他最後一次執行完到現在有多久了? 曾部長勇夫:我不記得。 謝委員國樑:我們已再度執政5年,施茂林部長做了二、三年,近十年來,你是唯一有guts執行死刑簽署令的部長,所以大家才會稱你為勇夫。泯滅人性的嫌犯認為台灣的制度可以保他的性命,此風不可長。對於死刑政策,法務部當然要力求嚴謹,但也要顧慮在力求嚴謹的過程中是否會給上週這種殘害兒童命案者脫逃法網的空間,這是部長要顧慮的問題。 曾部長勇夫:事發之後,我就請政務次長公開對外發言,譴責嫌犯的想法、看法都是錯誤的,並公開宣示我們絕對會執行死刑。 謝委員國樑:請部長公開說明立場就好。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麗環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人權觀點來檢討刑事冤案,今天剛好是國際人權日,中華人權協會每年都會辦理人權指標調查,根據2012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對整體人權不滿意的比率高達43.4%,大於滿意的38.3%,認為退步的有36%,大於認為進步的17.9%,認為經濟人權、勞動人權、司法人權、環境人權、文化教育人權、兒童人權、婦女人權、政治人權退步的都高於進步的,不滿意的高於滿意的,包括經濟人權、勞動人權、司法人權、環境人權、文化教育人權、兒童人權,一般而言,我們的人權狀況在民主化以後、馬英九先生上台以來,呈現嚴重退步的狀況。 台灣民主基金會也做了一個調查,在人權指標六大面向中,得分最低的是:享有公共服務權利、人身自由及法律保障權利,滿分是5分,這二項只得2.7分,在座各位,都要對司法人權負相當責任,因為你們都領國家薪水,卻維護人權不彰,所以都應該負起責任。在這個時候討論人權,最讓社會詬病的就是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沒有恐龍檢察官,哪有恐龍法官?檢察官沒有案子,法官怎麼會表現不好?不辦案、沒有案可辦,哪有表現好不好的機會?所以追根究柢還是恐龍檢察官,因為檢察官濫權起訴,請問林主任檢察官,對濫權起訴的檢察官,法律上能不能加以懲處?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林主任檢察官說明。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主席、各位委員。濫權起訴部分,刑法上有規定。 許委員添財:規定如何?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許委員添財:法律還是有規定,截至目前為止,司法人員犯了這一條罪刑接受處分的有幾人?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我沒有這個資料。 許委員添財:有沒有?請幕僚人員提供資料。歷史上,因為觸犯這條法律規定而被處罰的司法人員有幾人?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實際資料我不清楚。 許委員添財: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人因為違犯本條而受處分,但在一般民眾、社會的印象中,濫權起訴的案例很多,情形非常嚴重,為什麼有這麼大的落差?司法人權不用花錢,也不用額外增加預算,只要在司法相關職位上的人奉公守法、盡責、盡力、用心、本於良知良能就可以做到,結果人民不滿意司法人權的比率高達53%,大於滿意的21.4%,認為司法人權退步的高達38.4%,大於認為進步的13.1%,今天是國際人權日,卻是我們國家人權蒙羞日,如果有濫權起訴或違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情形,我們現在有沒有什麼機制可以自動偵查起訴?特偵組是不是可以針對檢察官的濫權起訴主動偵辦並加以起訴?我們的機制設計有沒有這個可能?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假如合乎這一條當然…… 許委員添財:合乎的很多,但是到目前都沒有實施,調查局能不能主動調查並加以告發?本席認為都是人的問題,官官相護嘛!政府並沒有養虎遺患、率獸食人,但有些人的行徑比猛獸還可怕,坐領國家薪水-民脂民膏,結果卻破壞人權,這種情形不應該處理嗎?可以坐視嗎? 另外,本席接到華揚史威靈公司前董事長郭清江先生的陳情案,他是我們國家對外投資賣出第一架客機的董事長,被判以100萬交保,經過四年多都沒有起訴,還繼續偵辦中,導致他飽受人格、人身自由和名譽的煎熬,要不要補救?如果有罪就趕快起訴,沒有罪就趕快結案還他清白,為什麼要一直拖呢?拖到對的變成錯的。如果他真的有罪,為何事隔四年多都沒有辦?這表示沒有效率。如果沒有罪,卻不放他,則是可惡、破壞人權,我說得有道理吧!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剛剛陳委員也有提到,但因我沒有實際參與特偵組,我會跟總長報告,了解目前的進度,再跟委員報告。 許委員添財:事後跟本席報告,不要「下課」就忘掉。請主席將郭清江先生給本席的陳情書列入紀錄。我太太寫的書,你看過沒有?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沒有。 許委員添財:不重視,書名是「水落石未出」,歷史上,水落石未出有兩個事件,一件發生在宋朝,一件發生在今天,當事人之一在這裡,前有古人在宋朝,水落石未出。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委員沒有送給我。 許委員添財:買啊!為什麼不買?很多檢察長都買了,看了都不敢跟我答復,從頭到尾都是惡意起訴,不是濫權而已,是惡意,因為裡面充滿了栽贓、斷章取義甚至偽造,公文書斷章取義,完整的一句話,卻只取前面那一段,說條件不足為什麼可以限制性招標,完全是斷章取義,沒有的事則捏造,找不到證據,就說是聽說的,我被整了10年,今天報載海安路地下街停車場終於要使用了,拖了十幾年,前面10年一個洞26億,沒有人負責,我一年就讓它通車,地下工程開始回復,經過921地震、88水災,目前還完美無缺,不會漏水,台灣的地下工程哪有經過十幾年不漏水的?我接的時候,到處漏水,積水高達一公尺,成為地下大水庫,如今歷經10年的風災、水災都沒漏水,那個工程是我們拚命做起來的,因為誰去碰就沒命,所以我把它做起來。起訴書的第一句是許添財、包商郭倍宏都是台獨聯盟,其實他是在我上任之前以低價競標標到這件工程的,所謂的低價是相對於其他想獲取暴利者而言,其實他得標以後帳面上還賺到四百多萬,我太太花了5年時間寫了這本書,裡面的內容都是有根據的,沒有一句是自己杜撰的,也有公文書為證,沒有證據的傳言太多了,可以寫一大本,外面的故事太多了,例如:到北投扮皇帝、什麼幫的首領等,那些都沒有寫進去,台灣不是沒救,就看大家要不要救,如果需要我送你,我就送給你,但你應該自己去買,我要救台灣的司法,結果你們連特別費都不拿出來買幾本書。因為第一次見面,以上的對話,沒有質詢的意思,但希望能喚起我們共同的良知、良能,趕快來救這個國家,司法人權墮落到這種地步,堪稱危機重重,我們應該奮起吧! 主席:請羅委員淑蕾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冤案問題,請問冤案的定義是什麼?任意羈押、任意起訴算不算?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冤案的範圍很廣。 李委員俊俋:任意羈押、任意起訴、沒事把人叫來問一問都算冤案吧? 曾部長勇夫:不是。跟事實完全不符、查出來以後沒有這回事,卻加以起訴…… 李委員俊俋:有些案件雖被起訴,但最後被判無罪,或為製造政治目的而偵辦,結果到最後都沒事,算不算冤案? 曾部長勇夫:不能這樣講。 李委員俊俋:你的定義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起訴以後,被判無罪的理由有很多種,所謂冤案是完全沒這回事,檢察官故意扭曲事實而加以起訴。 李委員俊俋:我們也擔心發生這種情形。部長,檢察單位有沒有可能為了政治目的而特別把某個人起訴或特別偵結某個人,引起媒體報導,達到政治目的以後,這個案子就不處理? 曾部長勇夫:根據我的了解,沒有看過這種案子。 李委員俊俋:我告訴,這種案子確實存在,今天很多委員也提到這個案子,就是華揚史威靈的案子,林主任檢察官,你知不知道華揚史威靈這個案子?有聽過嗎?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林主任檢察官說明。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主席、各位委員。沒有聽過。 李委員俊俋:沒有聽過這個案子,從來不知道?特偵組現在有沒有在辦這個案子?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因為…… 李委員俊俋:你也不曉得?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我也不太清楚。 李委員俊俋:請問法務部是不是有一個「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有沒有這個規定?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有。 李委員俊俋:根據規定,重大案件多久之內要偵結完畢?部長知道嗎? 曾部長勇夫:一般案件是8個月,但是若案情複雜,簽經檢察首長核准者,可以繼續調查,所以期限可以延長。 李委員俊俋:法務部97年6月8日訂定的「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三十五點規定得很清楚,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是4個月,如果不結案,嚴重違失可以專案簽辦。另外請教兩位,法務部是不是還有一個「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有沒有這個要點?有沒有?你們自己訂定的要點,你們自己都不知道? 曾部長勇夫:有。 李委員俊俋:這是99年5月28日通過的,這個要點規範的很清楚,案件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已逾兩年未能終結者,檢察總長、檢察長應加以瞭解並為必要之處理。請問部長,華揚史威靈一案偵辦有沒有超過4個月? 曾部長勇夫:據我的瞭解是超過了。 李委員俊俋:有沒有超過兩年? 曾部長勇夫:也超過兩年了。 李委員俊俋:為什麼統統沒有處理?為什麼? 曾部長勇夫:個案的管稽要求是由…… 李委員俊俋:個案你們不便評論嗎?我們來看看這是不是個案。華揚史威靈一案當初鬧得滿城風雨,然後告訴大家民進黨就是集體貪腐,如果部長有印象,你知不知道哪一天有國民黨的委員針對這個案子召開記者會? 曾部長勇夫:那個時間我不瞭解。 李委員俊俋:2008年2月26日。你知不知道特偵組什麼時候分案?2008年2月26日。當天早上開記者會,下午就分案偵辦。接著,3月14日對郭清江境管,3月15日郭清江要求自動說明,3月17日特偵組發出他案貪瀆刑事傳票,請問部長,偵辦貪瀆案的對象是誰?應該是政府官員吧? 曾部長勇夫:細節的部分…… 李委員俊俋:我不是指這個個案,我問部長的是貪瀆案偵辦的對象應該是政府官員,政府官員才有貪瀆案的適用吧? 曾部長勇夫:政府官員是一大部分,不過若一般民眾與政府官員有共犯的關連性,也會成為被告。 李委員俊俋:部長知道郭清江在這個時間點擔任的職務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不清楚。 李委員俊俋:他根本是一個老百姓,他根本沒有擔任官職,怎麼會用貪瀆罪去偵辦呢?這個案子繞了老半天,報紙刊了一大堆,說這個就是集體貪腐,然後調了兩個行政院長、總統做說明,最後有沒有起訴?最後有沒有起訴? 曾部長勇夫:我不清楚。 李委員俊俋:沒有,我告訴你就是沒有。請問這個案子經過多久了?超過5年了。根據我剛才所提的那兩個要點,這部分檢察總長應該要處理,否則部長也知道,你卻沒有處理。為什麼這樣辦你知道嗎?去年及今年郭清江都有寫信給檢察總長黃世銘,詢問他這個案子到底要不要起訴,若不起訴可以偵結,若要起訴就請趕快起訴,你知道檢察總長的回答是什麼嗎?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沒有經過法務部,我不清楚。 李委員俊俋:他的回答是「這個案件尚在積極辦理中」,你們的要點規定兩年內要辦理完畢,檢察總長竟然回答「尚在積極辦理中」,這太過份了吧!部長知道這個案子為什麼在這個時機辦嗎?為什麼2月26日上午國民黨立委召開記者會,2月26日下午就當場分案開始偵辦,偵辦時調了一大堆人訊問,一個月以後就統統沒有動靜,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當年2008年3月23日選總統,選總統之前故意查辦,搞得媒體報導一大堆,但選舉結束之後從來沒有傳訊郭清江,這是不是為達政治目的而濫行偵辦?這樣是否算冤案?有沒有? 曾部長勇夫:案子尚未結案以前,我們不瞭解…… 李委員俊俋:那為什麼不結案?剛剛我們談到的要點不是規定兩年內必須處理嗎?重大刑案不是4個月一定要偵結,最慢兩年,為什麼這個案子還沒有解決?顯然就是政治目的嘛!今天召委非常辛苦的排定這個議程,我們就是希望所有的案子都應該依法處理,不應該有任何的差別,更不應該有藍綠的差別,特別是檢察單位特偵組。麻煩你回去帶給黃世銘總長這句話,特偵組不能為了達到政治目的而擴大渲染啟動偵辦,啟動偵辦之後又從來不處理,不實質偵辦,過了兩年還沒有任何結果。這是你們自己訂定的要點耶!這個案子完全沒有處理,既不偵結、也不起訴,到底這個案子是怎麼回事?我今天不是跟你談個案,而是藉此詢問法務部,如果因此造成冤案,法務部到底要怎麼處理?這就是今天的問題所在,不是嗎?這個就是今天的問題關鍵,你們為了3月23日要選總統,在2月底、3月初大肆渲染啟動偵辦,甚至冠以「貪腐集團」之名,結果呢?到現在沒有任何人被起訴,甚至連案子都未偵結,這不是冤案是什麼?針對這樣的案子,法務部要怎麼處理? 曾部長勇夫:案件還沒有結案以前,我們沒有辦法做判斷。 李委員俊俋:我請教你,你們的要點規定兩年內要結案,為什麼這個案子還沒結? 曾部長勇夫:剛剛我也報告過,如果案情複雜且有必要,當然可以超過…… 李委員俊俋:這個案情複雜嗎? 曾部長勇夫:我不清楚。 李委員俊俋:如果案情複雜,應該傳訊當事人好幾次才對,總共只有選舉前傳過一次,之後就再也沒有傳訊過。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沒有辦法代他們回答。 李委員俊俋:我知道你一定這樣回答。你們如果答不出來,就說「個案我們不處理」「我們不就個案表示意見」或者說「偵查中我們不便說明」,不是這樣嗎?我要告訴你,檢察單位不能老是用這個理由,這樣會造成很多冤案,對不對?沒事傳訊人家,之後也不起訴,也不偵結,然後還向社會宣告這就是貪腐集團,檢察官還出來發言說這個涉及貪腐,郭清江本身也不是公務人員,為什麼涉及貪腐?「這個就是貪腐集團」,這是特偵組林嚞慧檢察官的發言。這個就是冤案嘛!這個就是冤案,你們為了達到你們的政治目的而做這樣的事,這是法律上不允許的,我也希望我們的司法單位不應該這樣做,是不是這樣?請問林主任檢察官,這個案子能不能帶回去給檢察總長,請他就此事向社會大眾說明清楚、給個交代?可不可以? 林主任檢察官偕得:我回去向他報告。 李委員俊俋:這個案子已經違反法務部自己所定的要點,兩年內要結案也沒有結案,對不對?針對此案,請部長及林主任檢察官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該起訴就起訴,該偵結就偵結,不要為了政治目的,當年3月23日要選總統,搞了一堆,媒體大肆報導,特偵組還指是貪腐集團,結果呢?選後你們連傳訊都沒有,境管部分,郭清江交了100萬取消境管,現在人也在國外。這個問題才是司法體系真正要注意的問題,這才是真正的司法改革、司法正義,這一定要注意,請兩位幫幫忙維持司法正義,這是我們堅持一定要改的。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劉委員櫂豪、潘委員孟安、林委員佳龍、盧委員秀燕、陳委員歐珀、林委員德福、黃委員偉哲、邱委員文彥、李委員應元、江委員惠貞、林委員明溱、管委員碧玲、黃委員昭順、簡委員東明、蘇委員清泉、盧委員嘉辰、李委員桐豪、吳委員秉叡、蔡委員其昌、王委員進士、林委員滄敏、潘委員維剛、徐委員欣瑩、邱委員志偉、楊委員瓊瓔、黃委員文玲、姚委員文智、江委員啟臣及陳委員其邁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節如質詢。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今天修正的法條,尤其是第三十一條這部分,其實15年來本席一直在關注這個問題,在智障者訴訟程序上,從曲解、誤判到民國86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時,在第一項加入「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至92年時又加入低收入戶,95年時我們又遊說增加第五項,將被告為智能障礙無法完全之陳述之介入程序權提早到檢察官的偵訊過程。請問法務部,目前一年有幾件智障者被告案件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指定律師到場協助?請問法務部有沒有統計數據?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抱歉,我沒有相關的數據。 陳委員節如:所以本條真的非常有爭議,本席一直想修改這部分,法務部也應該重視這個問題。現行很多條文,比如刑法第十九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都把文字改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可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所使用的文字卻只有「智能障礙」,這樣的文字是有問題的。目前司法實務上,只有這本手冊上列入的障別,法務部才承認,至於手冊上沒有列入的,比如自閉症,雖然也是智能障礙的一種,可是卻往往不被承認。據我所知,現在輕度智障、自閉症等患者,無論法官是否認定他能不能為完全之陳述,老實講,根據我幾十年來的經驗,他們是講不清楚的。許多法官對這部分的知識並不很瞭解,所以本席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的文字確實需要修改,趁今天有委員提案要求增列原住民的機會,本席想提出修正動議,比照刑法第十九條,將「智能障礙」修正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請問部長是否支持?本席認為第三十一條不該再繼續使用「智能障礙」一詞,用這個詞根本無法解決你們現在辦案的難題,如果要舉例,還有許多許多的案例可以舉,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同樣的情形如果能用更概括性的用語加以涵蓋會比較好。 陳委員節如:95年5月17日已經修正通過刑法第十九條,就是使用「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還有民法第十四條也是使用相同的文字,現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只規定「智能障礙」,導致很多法官因為手冊上沒有列出某種障別而認為被告可以為完全之陳述,進而採信被告的陳述。其實據我所知,無論是輕度智能障礙或是自閉症患者,他們有可能會看報紙來陳述案情,他們看得懂字,可是有可能把報紙報導的當作是自己的行為,這樣會使法官一頭霧水,因此也有必要增列「法官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指定律師為其辯護」,因為他們無法為自己辯護,很多法官在這部分會產生誤判,很多案件也都無法獲得應有的幫助。現在法官在審判時指定辯護律師大部分都是用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這部分是司法院的業務,司法院秘書長有在場。 陳委員節如:對,我剛才問得太快。請問秘書長,現在審判階段一年有幾件智障者被告的案件,你們有沒有統計?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沒有統計,不過我們回去後可以再做統計。 陳委員節如:現在已經實施一段時間了,請問每年低收入戶被告有幾件? 林秘書長錦芳:低收入戶部分比較多,但我手邊也沒有統計資料,法扶那邊應該有資料。 陳委員節如:警政單位本來有15個分局有律師陪同的專案,現在已經增加了50個分局,可是在司法院這部分,我調閱資料後發現,智障者申請法律扶助的比例才30%,此一比例是否偏低?是不是因為法官不瞭解而把這些被告認定是正常的,依據手冊,如果手冊上沒有寫「智障」,就全部不去申請,是不是這樣?應該會有這個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對,會有這樣的問題,所以,鄭委員提出來的修正案中,其實…… 陳委員節如:今天的修正案是增列原住民這部分,如果我提一個修正動議,把「智能障礙」改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請問秘書長的看法如何?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那部分是屬於責任能力的條文,因為有「不罰」或「減輕其刑」之規定,這部分跟選任辯護人並不相同。在鄭委員…… 陳委員節如:不是,我指的是第三十一條。 林秘書長錦芳:對,我知道。委員想修正的條文屬於責任能力的規定,跟選任辯護人容有不同層級的考慮。但是今天提出的修正案中,有一款可適用在委員所提的那種情形,也就是其他的審判案件,如果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時,亦可指定公設辯護人或是律師為被告辯護,這一款也可使用。所以,縱然委員不提出修正動議,如果依照鄭委員的提案內容也可適用,這個案也有高度的共識,應該就可以來適用。 陳委員節如:鄭委員提的是原住民,把它加進去……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我就是說它有一個第六款,第六款是「其他審判案件,……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陳委員節如:現在問題是審判長沒有辦法去辨認有無必要,他只是依手冊認定。現在還有一個問題,一旦身心障礙鑑定新制上路之後,將來都不用這些障別了,例如第一類,智能障礙可能有12種現象,它是用代碼,例如B110是意識功能、B114是定位功能、B117是智力功能、B116是語言心智功能等等,所以,司法院與法務部應該要邀請內政部社會司來製作對照表,否則將來…… 林秘書長錦芳:只要他是無法為完全陳述都可以。 陳委員節如:將來這部分都不用殘障手冊的障別去列舉,而是用代碼。這樣的話,法官知道這個代碼代表的障別嗎?他不知道。我今天來這裡就是要提示司法院與法務部,你們要去重視這個問題。現在新制要上路了,上路之後,它不會直接說是智障或自閉症,而都改以代碼表示,所以,你們要去編定一個代碼的對照手冊給所有的法官和檢察官來對照,否則他們真的搞不清楚,以後這個殘障手冊上都不會寫上智障、自閉症、多重障礙等,而都用代碼標示,所以,你們可能還沒有做這項準備吧?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注意這件事。 陳委員節如:好。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不在場)高委員不在場。 張委員曉風改提書面意見。 登記發言委員已經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吳委員宜臻、蕭委員美琴、張委員曉風、潘委員孟安、許委員添財所提書面補充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 正義不再是正義,國家成為另一個加害人 蘇建和案以及江國慶案是這幾年來社會大眾最為孰知的冤獄案件,因為國家司法體制的失職,讓蘇建和、劉秉郎以及莊林勳三位18歲的年輕人,被剝奪了20年的青春,而江國慶案則因國防部未依正常程序,交由不具軍司法警察身份的反情報總隊調查,經過了14年,國防部終於承認錯殺了一位21歲的年輕人。但因為國家機器的錯誤,江國慶已經往生,蘇建和等三人才開始他們慢了20年的生活,原本該為被害人伸張正義的國家,卻變成了另一個加害者,而真相也因年代久遠、檢警當時的草率行事,恐石沉大海,對於吳銘漢的家屬來說,經歷了20年的煎熬,他們也未獲得該有的正義。 人民賦予國家司法權力,原本是要政府透過公正的調查與審判機制,給予被害人應有的正義,然我們司法體系卻濫用人民所賦予的權利,警察在調查時,屢見刑求、未依SOP蒐證之情形,檢察官、法官面對警方提供之有疑義證據,未能以「無罪推定」之原則審理,過去的蘇建和、江國慶案是如此,目前民間團體所關心的鄭性澤案也是如此。 2012年1月,豐原分局員警蘇憲丕被殺害,經由警方的調查,認定鄭性澤為兇手,因此移送法院。然警方在偵辦此案時,卻出現未完整保留現場、未提出彈道比對報告、未提出兇槍採集指紋文件及部分筆錄未隨案移送等重大疏失,甚至該案的被告及證人亦都指證警方刑求。因為這些重大的瑕疵,令民間團體對於此案的審理公正性產生了很大的質疑,監察院亦開始展開調查。為了重振民眾對於政府司法體系的信任,本席在此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立即調查鄭性澤案警方辦案之疏失,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再者,本席在此也希望檢察總長能重新檢視非常上訴的法律要件,審慎回應民間要求提出非常上訴的請求。 蕭委員美琴書面意見: 當日議題: 一、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就「從人權觀點檢討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鄭天財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俊俋等21人具「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有鑑於近幾年來「司法迫害」在台灣愈趨高漲,不僅於陳水扁前總統之事件上屢遭談論,亦有更多民進黨執政時之政務官,於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屢屢遭到司法手段之迫害。而司法迫害往往與政治迫害有極深厚之關聯性,不但是前朝政務官受害,抑連一般人也會受害。以下就幾項重點提出質詢: 一、在目前之偵查實務,專案檢察官是否可未經訊問被告,即先行函請境管機關限制出境,其法律性質及法律依據為何?此屬「行政處分」或「強制處分」?是否屬違法限制出境之處分? 二、在未滿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時,是否可對民眾作出限制出境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目前法務部有多少未經訊問被告,即先行函請境管機關限制出境之案例? 四、在民眾被非依法律所做出的限制出境處分時,民眾可否主動要求開庭,予以調查,以還其清白? 張委員曉風書面意見: 去年(2011)9月13日江國慶案依再審判決無罪,不過,今年(2012年)8月24日續查終結,陳肇敏等人再獲不起訴處分,引發民眾、輿論譁然。今年(2012年)10月纏訟多年的蘇建和等三人案件,因為妥速審判法而無罪定讞。今天是國際人權日,我們在這裡檢視這些冤案,並且進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討論,可以說別具意義。 進一步檢視人權團體爭議的案件,也就是一般民眾認為的「冤案」,常見的形成原因之一,不外乎證據隱匿、逸失,例如:蘇建和案中,辯護人主張有12項證據遭隱匿、銷毀或無端消失。另一爭議案件邱和順案,則於審判過程中,法院證實「勒贖電話之錄音母帶已於刑事警察局及監察院間公文往返逸失」。證據不見了,對於被告來說,影響可大可小。如果該逸失的證據,對犯罪事實之證明至關重大,則影響勢必重大。但無論證據之證明力如何,證據逸失對司法、檢警等國家機關而言,威信的損失卻難以估計。然而,根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卻沒有相關的規範。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57條、第100條等分別規定訴訟文書、「錄音及錄影資料」之保存義務。但是,對於相關人員未盡證據保存的義務,發生證據遺失等情況,有什麼法律上的效果,卻沒有規定,導致遺失證據造成審判上的不利益,完全要由被告自己承擔,這並不公平的! 以發生在91年的鄭性澤殺警案,之前遭人權團體質疑,證物公文不連號,從第001號、第001之1號、001之2、001之3、001之4、001之6,001之5無端的就消失了。經本席詢問警政署,警政署11月9日回文為「有關本案『豐警刑字第001之5號』之公文,經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查復:經查該公文號係空號,實無該項文件暨送驗證物,公文文號自001之4跳至001之6,純係承辦人編碼誤植所致。」,由於這幾號公文內容,與案情至關重大,包含現場的槍枝、彈頭、血液尿液等證物,而這消失的001之5,到底是單純的人為疏失的編碼錯誤,或者,我們也可以合理懷疑,根本是把證據故意掉了?!司法院如何看待這類刑事冤案當中,屢見不鮮的「掉證據」?此外,也請教警政署,為何會出現這種不可思議的公文不連號情況?請說明。 其次,也有學者指出,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雖有規定相關機關對證物的保存義務,也要求辦理刑事訴訟之公務人員對被告的有利或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但是,違反保存義務或注意義務的效果是什麼,始終沒有具體規定,形成不利結果由被告承擔的情況,本席希望司法院能參照美國等國家的證據法規定,將逸失證據的效果明確規定,否則,每每有類似的案件,總是讓民眾揣測,是不是相關的承辦人員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弄丟證據,實非強化司法威信的作法! 潘委員孟安書面意見: 「從人權觀點檢討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專案報告書面質詢 部長你說「四年來起訴貪瀆案件共1,811件,5,640人次,犯罪金額新臺幣38億餘元,其中包含簡任以上官員84人,民意代表59人。」但你所提出的數據只是半套,你只有提到檢調起訴,卻刻意忽視起訴之後的案件有多少經過法院的公平審判而定罪?像是國安會前秘書長邱義仁,因為涉外交弊案被檢調起訴歷經數年審判,最終以無罪確定收場,對照檢調偵查起訴之轟轟烈烈,司法還邱秘書長真相之後,有人表示過一絲歉意嗎?再如國科會前副主委謝清志所涉及的南科減震案,最終也是獲判無罪確定,這又是另一樁血淋淋的案例,部長這些你口中所說的肅貪成效,根本就是成為侵害人權的最大之惡! 法務部出版的2011年統計年報第13頁白紙黑字記載,法務部自2000年7月1日起,結合檢察、調查、政風三股力量,推出「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截至2011年12月止,列管貪瀆案件之定罪率為60.8%。換句話說,檢察官每起訴10個人,就有4個人是無罪的。 人民要的不只是認真,而是公平正確辦案,不是烏龍查案冤枉收場,更不要因為在辦案過程當中,檢警調有雙重標準或是不尊重人權,更不希望有選擇性辦案的事情發生。這幾年綠營的政治人物就有14人經過司法判決無罪確定的例子,這些牽涉其中的當事者,司法審判無非是一種長期的折磨,更是其心中永遠的痛,他們不論是名譽遭受損失、或是政治前途中斷,更有人因此帶來牢獄之災,最後即使獲判無罪,仍留下一輩子的陰影。 許委員添財書面補充意見: 添財兄您好: 好久不見了,一切都好吧?有件事情想麻煩您幫忙: 如下文所述,特偵組在2008年看到丁守中等10位國民黨立委的指示(見附件一)後,即濫用其職權,知法犯法地對弟做出一連串的迫害至今已超過四年半多了。他們所做的的違法事情包括: 1.違背法定程序,未經訊問即通知境管署及海巡署對弟限制出境。 2.違背刑事訴訟法101條的規定,在未滿足要此法條所定之三要件之任何一件,即對弟做出限制出境之處分。 3.明知弟不是公務員,卻以只適用於公務員的瀆職罪對弟展開調查。 4.在弟被限制出境的10個月中,弟三度要求開庭以協助調查,但是特偵組均置之不理,顯然對弟限制出境並不是為了調查,而是為了滿足國民黨利用特偵組打擊異己之意旨。 5.特偵組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將他們對弟被調查及限制出境的消息外洩給聯合報,引來媒體以不實消息對弟不斷抹黑。特偵組惡意將偵察公開,使弟飽受傷害。 6.經過10個月之調查找,特偵組找不到我有任何wrong doings後,雖然決定取消弟的限制出境,卻又無中生有的製造藉口,要弟繳交100萬元保證金才要放行。現在又已過三年又十個多月了,特偵組在沒有任何新資料來源的狀況下,仍以"積極偵辦中"為藉口賴皮不結案,繼續扣押弟的保證金侵犯我的財產權。 有件事一直在弟腦中徘徊的是,若國民黨的立委能運用其影響力,指使特偵組不斷做違法失職的事以遂行其打擊異己的目的。民進黨立委也應該能運用其影響力,逼特偵組做其本份應做的事以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現在機會來了!尤美女召集委員要將弟的案件排入議程來質詢法務部。弟想請您一起去參加質詢。用眾人的力量逼特偵組開始做對的事情。特偵組若不從善如流,那麼民進黨就應可推動李俊俋委員的提案-廢除特偵組。 弟感謝您仗義伸手幫忙。 郭清江 敬上 1012年11月14日 特偵組調查華揚史威靈調查案違法之處 1.在97年3月21日郭清江第一次到特偵組應訊時。林嚞慧檢察官馬上問他是否仍具有美國國籍。在確定郭於89年回台幫助921災後重建時即已放棄美國籍後,林檢查官面露得意微笑說他已於13、14兩日將郭限制出境。他說郭經營華揚史威靈公司導致鉅額虧損,若非看在郭清江在921重建時對國家很有貢獻,他早就將郭關起來了。他接著問了郭許多公司經營的情形,郭對這些問題一一回答。郭清江的律師王桂樹說即使在林檢察官所問的每個問題,郭都做不對,即使公司有虧損,他頂多是犯了行政疏忽,根本不涉瀆職罪(附件二)。林檢察官只重複說"行政疏忽",但並沒有提出反駁。只說因郭在台灣沒設籍,所以需要將郭限制出境。 2.由以上的時間點來看,特偵組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及128條之規定,在沒有先經過訊問被告郭清江之法定程序前,即通知境管單位及海巡署將郭清江予以限制出境之處分。這是違法行為也是陳雲南主任檢察官與林嚞慧檢察官第一件違法失職之處。 3.限制出境係羈押的替代處分,故做此處分最少須符合刑法第101條所訂的三個要件之一,陳雲南主任檢察官與林嚞慧檢察官在不符合這些要件之下對郭清江限制出境是他們第二件違法失職之處。茲分別解釋不合要件之理由如下: (1)在民國97年3月14日,郭清江在台灣生態工法基金會的同仁告訴他說特偵組在找他後,他就在3月15日主動打電話到特偵組,並與李安倫檢察事務官約定3月21日到特偵組應訊。他亦準時出席應訊,那時他一直都清楚瞭解檢察官要調查的是瀆職罪嫌。在這期間,如果他有任何要逃亡以避免調查的意念,他一定會因不知道特偵組已在機場及港口佈下的天羅地網的狀況下留下他企圖離開台灣的事實紀錄。但是這樣的事情並沒發生。因此自無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一款所謂"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這點證明陳雲南主任檢察官與林嚞慧檢察官只憑自由心證,就說因為郭清江在台灣沒有設籍所以他有逃亡之虞,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是錯誤的,也是違法的! (2)本調查案所有證據均存在美國德州聖安東尼市的華揚史威靈公司內,但郭清江早已於96年7月15日離開該公司,所有證據他都已無法接觸得到。本調查案從開始至今沒有共犯報導、在美國亦無證人記錄,故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二款所謂之"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陳雲南主任檢察官與林嚞慧檢察官若用此款來做為限制郭清江出境是錯誤的,是不合邏輯的。 (3)最高檢察署於97年3月17日發給郭清江之刑事傳票所列案由為"97年度特他字第71號瀆職案件"。但郭清江非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公務員」(附件(三),自無犯瀆職罪之可能。因此也沒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三款所訂之要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存在。是故,陳雲南主任檢察官與林嚞慧檢察官在不符合這三個要件之任何一個要件之下將郭清江限制出境是違法失職不容置疑。 4.如上述第2項之(3)所言,郭清江既不是刑法第10條第2項所謂的公務員,陳雲南主任檢察官與林嚞慧檢察官為何大費周章,違背法律規定將郭清江限制出境呢?主要理由可以從附件一丁守中等十個國民黨立委以在其立法院的決議文明確指示"如有必要應先限制其出境"窺之一二。此中"應先"兩字是雙重違法,因第一"應"字明示立法院越權指揮行政院,第二"先"一字違反法定"須先訊問"始能決定是否應限制出境。但是陳、林兩人為了討好丁某等,馬上忘了司法獨立的原則以及法定程序,甘冒不法,不分青紅皂白的先將郭清江限制出境,以滿足國民黨立委的要求。這種志願配合國民黨,讓政治介入司法是違法失職的行為,它破壞國家體制,也使特偵組變成國民黨打擊異已的工具。 5.在這個近10個月被限制出境期間,郭清江曾提供六萬多字的物證來證明其無罪並提出解除限制出境的要求三次,但每次最高法院檢察署均以"經審酌後,本件尚有限制出境之必要,所請礙難照准"這21個字做答,對於郭清江所提供的物證卻隻字不提,很顯然檢方基於某種原因而不考慮這些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這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除此之外,在那10個月中郭清江數次要求特偵組開庭以釐清疑點並自願協助偵察,但特偵組卻都不理不睬。這些種種足證限制郭清江出境並非為有利案件之調查,其配合國民黨打擊異已之心已昭然若揭。 6.郭清江在98年1月12日第二次也是最後一次應訊時,林嚞慧檢察官說美國方面他已調查清楚,郭清江沒有犯瀆職或背信罪。他要解除郭的限制出境,但是他說特偵組正在調查何美玥圖利他人之罪,而且他們表示懷疑郭清江有被動配合何美玥之嫌,故要郭清江繳交100萬元的保證金才要放行。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何謂"被動配合"?那個法條說被動配合是一種罪?何況郭清江在美國的薪酬都依照公司法由董事會開會批准後才發給他,何部長並非董事,也沒參加董事會的投票,她無從圖利郭清江。但是林檢察官卻不理這些明顯的道理。因為法律賦予檢察官限制出境的權力,使他們可以球員兼裁判,可以為所欲為,我們卻是無可奈何,故郭清江的律師只好同意,並且先代郭付保證金,完成解除對郭清江限制出境的程序。那次應訊至今已快3年又9個多月了,特偵組以案件未結為藉口繼續非法扣留他的100萬元,嚴重侵犯他的財產權。 7.特偵組調查本案至今已四年半了。從特偵組辦案的資料來源來看,可以輕易確定他們沒有不結案的理由,現分析如下:華揚史威靈公司不存在已四年多了,所以特偵組已有四年多無法取得公司新的資料了。另外可能保存與此案有關資料的行政院及經濟部也完全在國民黨的掌控之下達四年多了。這四年多來可翻箱倒櫃之處必已翻查數次了,所以也不可能有新的資料可發現。但是黃世銘檢察總長在去年9月及今年9月10日兩次對於我要求結案的回函都是煞有介事的說"目前尚在積極辦理中,台端所請礙難照准"。但是從前面的推斷可知他們是不可能有新資料可供他們"積極辦理"的。本調查案歷經四個檢察總長、兩個主任檢察官、及最少四個檢察官。可以說時間不夠長嗎?可以說這十個檢察署的大小官員全是無能嗎?我想答案是否定的。他們找不到能入郭清江於罪的證據是因為他們要找的證據根本就不存在。雖明知如此,他們還是不結案,理由是從黃檢察總長以降到吳昭瑩檢察官都在濫用公權力,公器私用地將特偵組做為國民黨追殺異已的工具! 8.華揚史威靈公司管理階層有涉及違法事件者只有兩人。第一個是經濟部當時負責管理華揚史威靈公司投資案的尹啟銘。尹啟銘在雇用郭的前任CEO陳磊時給他特別高的福利,它包括時值約3,000萬美元的股票及股票所有權狀。相對這樣高的待遇,陳磊在那之前唯一飛機公司經驗是擔任一家由台灣人投資名叫AASI飛機公司的董事長兼執行長,他的唯一貢獻是替這家公司取得一架叫Jetcruzer螺旋槳商務客機的認證。但是因為飛機性能及品質不好,所以認證書特別註明此飛機在下雨天地面有積水時不能飛行,同時也規定該飛機在空中飛行時,它的起降架不得收回機體內。如此的規定使這架飛機賣不出去,AASI飛機公司亦因此而破產關門。尹啟銘給有這種失敗經驗的陳磊那麼超乎常情的福利,顯然犯有圖利他人之罪。另外一位涉及違法者為陳磊。因為尹啟銘疏於監督,所以陳磊在華揚公司為所欲為。他的違法行為包括盜用公司的公款去買他的私宅、用公司的信用卡付他到中國私人旅遊的費用、用公司的錢去買儲蓄壽險以圖利自己等,所盜用的金額最少40多萬美元。特偵組不去查這兩位罪證確鑿且導致公司經營失敗的違法者,反而大仗陣地調查一位奉公守法、努力為公司做事、使公司增值之的郭清江。在四年半後的今天,特偵組仍在加害於他。選擇性辦案莫此為甚! 9.在第一次的偵訊中林嚞慧檢察官再三強調偵察不公開,但是在那次訊問約一個星期後,特偵組卻將郭清江被調查及被限制出境的消息洩漏給聯合報社。因為限制出境給人的印象是"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是屬嚴重罪犯案件,所以聯合報帶頭以第一版第一頁全頁的編幅,用錯誤的消息極盡所能地對郭清江全面抹黑、污衊。其他媒體如中國時報、蘋果日報、一週刊,東森電視、TVBS電視台等亦相繼起哄,以訛傳訛。特偵組要別人遵守偵察不公開的原則,它自己卻可任意對外散佈消息,企圖對無辜的被調查者做最大的傷害。這樣的舉動正與他們的任務-替社會伸張正義背道而馳,實在令人不齒。 10.如前所示,整個調查案完全沒有法源根據,陳雲南主任檢察官與林嚞慧檢察官明明知道郭清江已不具公務員身份,不可能犯瀆職罪,卻以瀆職的罪名,啟動此調查案,並違法濫權將郭清江限制出境近十個月。從法院文件得知,特偵組似乎也將"背信罪"加在郭清江身上。莫說郭清江沒有任何背信行為,即使有,台灣法院亦無管轄權(附件四),所以此調查案就是沒有法源依據。陳主任檢察官及林檢察官知法犯法,為了遂行國民黨丁守中等委員,做殘害無辜百姓之事,違法失職,立下不良示範。 11.郭清江早年留學美國,親自體驗到能享受人權以及人性尊嚴被尊重之可貴,乃參加海外台灣人人權運動,企望有一天在家鄉的台灣人也能像美國人那樣過著人權被尊重的日子,因此他被國民黨政府列入黑名單,連他父親過世都被政府禁止回台送父親最後一程,令他感到終生遺憾。在1995年陳水扁當選台北市長後郭清江回台灣為台北捷運做體檢,並領導團隊將木柵線修復到通車,不但使台灣進入捷運時代,而且建立台灣公共設施應保持清潔整齊以及乘客排隊等車的新文化,使台北市邁入現代化都市之林。2000年他更從美國提早退休回台參加921災後重建,他每天奔走重建區,屢屢冒著生命危險,爬山涉水,尋求整治令人恐怖戰慄的土石流的方法。他帶領同仁研發出一套非常有效、便宜、又簡單的從源頭整治土石流的生態工法。他採雇用在地災民參與整治工作的方式,讓重建經費留在災區。因此一方面加速土石流整治,另一方面促進在地經濟復甦,使重建腳步加快,深受災區民眾贊同。這點連林嚞慧檢察官在第一次訊問時都稱讚郭清江,說他對國家有貢獻。 12.在2005年郭清江被派到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他的薪酬在三位執行長中卻是最低,儘管如此,他不但不取分文不法錢財,更在公司財政困難時自掏腰包,拿出五千多美元讓員工慶祝他們取得第二架將交給顧客的飛機的適航認證。在經費拮据的狀況下,他還能替空司取得美國航空總署(FAA)對一個完整飛機公司所要求的各項認證。他又完成兩架飛機的適航認證,交出一架品質優良,讓顧客讚不絕口的飛機給顧客,第二架飛機只等油漆及內裝完成後即可交機。此時生產線上尚有六架飛機在進行不同階段的組裝。因此阿拉伯大公國以高價購買80%公司的股份。郭清江的努力替公司增值一億一千萬美元。 13.在2008年台灣總統選舉,郭清江回台為謝長廷輔選,這是他做公民的基本權利。這在民主國家是稀鬆平常的事情,但在台灣竟被司法單位當成大逆不道之事。在丁守中等10位國民黨立委一句"必要時應先限制其出境"的違法指令下,原本應該為人民主持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部檢察署,竟搖身一變,變成國民黨追殺異已的劊子手,以違法手段對郭清江進行司法追殺。 司法正義不能維持,則台灣民主政治便得不到保障,台灣前途甚為堪憂。期望郭清江被迫害的經歷,能成為貴院推動司法改革的動力!更期待有一天公平正義能夠重返台灣社會。 天佑台灣! 主席:討論事項之報告詢答完畢,如果各位沒有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現在就先就鄭委員天財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進行逐條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鄭委員天財等所提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六、其他審判案件,未經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等候律師到場逾六小時者,得進行訊問或詢問。 第九十五條  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勞工、原住民者,得依法令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指定或未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 主席:鄭委員天財等針對以上兩條條文提出修正動議。 鄭委員天財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條文 原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第三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六、其他審判案件,未經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等候律師到場逾六小時者,得進行訊問或詢問。 第九十五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五條 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勞工、原住民者,得依法令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指定或未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 提案人:鄭天財  林正二 連署人:尤美女 主席: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經協商,以上這兩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鄭委員天財等23人擬具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說明。李委員俊俋等21人之提案及尤委員美女等23人之提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現在處理一項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本法修正通過後,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就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智能障礙之用語全面檢討後提出法律修正案。 林正二  陳節如  鄭天財  尤美女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項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今天我們很高興通過了有關原住民選任辯護人這個修正條文,也作為今天國際人權日送給原住民之禮物。本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3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