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魏委員明谷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5時26分 101年12月12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4時24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昆澤  盧嘉辰  劉櫂豪  陳根德  楊麗環  羅淑蕾  魏明谷  林明溱  管碧玲  蔡其昌  王進士  葉宜津  李鴻鈞  陳雪生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段宜康  江啟臣  廖正井  廖國棟  許添財  林佳龍  孔文吉  吳秉叡  鄭天財  盧秀燕  林德福  陳歐珀  林正二  紀國棟  黃偉哲  邱文彥  江惠貞  王惠美  黃昭順  蘇清泉  簡東明  薛 凌  李桐豪  林滄敏  潘維剛  徐欣瑩  邱志偉  楊瓊瓔  呂學樟  黃文玲  田秋堇  張慶忠  陳其邁  高金素梅 吳育仁  羅明才  徐耀昌  陳亭妃  蕭美琴  吳育昇    委員列席41人 列席官員: 12月10日(星期一) 交通部 部長  毛治國 路政司 司長  陳彥伯 會計處 會計長  洪玉芬 總務司 副司長  黃定環 人事處 副處長  林正壹 觀光局 局長  謝謂君 副局長  張錫聰 國際組 組長  林坤源 企劃組 組長  賴炳榮 技術組 組長  洪東濤 業務組 組長  楊永盛 國民旅遊組 組長  陳貴華 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 主任  陳煜川 旅遊服務中心 主任  陳力國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 主任  陳星全 高雄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 主任  張元吉 人事室 主任  馬文林 會計室 主任  陳凱妮 政風室 主任  謝君豐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許正隆 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副處長  林維玲 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張隆城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簡慶發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陳崇賢 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谷永源 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張振乾 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副處長  廖錫標 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曾漢洲 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許正雄 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陳美秀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理 處長  鄭榮 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長  廖源隆 公路總局 副局長  陳茂南 科長  林福山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長  陳雅惠 12月12日(星期三) 交通部 部長  毛治國上午 常務次長  許俊逸下午 航政司 司長  祁文中 會計處 會計長  洪玉芬 總務司 副司長  黃定環 人事處 處長  林文燦 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副執行秘書  陳牧民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蕭丁訓 總經理  李泰興 會計處 資深處長  王派峰 基隆港務分公司 總經理  鄧世昌 臺中港務分公司 總經理  陳劭良 高雄港務分公司 總經理  黃國英 花蓮港務分公司 主任秘書  李順益 航港局 副局長  李雲萬 公路總局 副局長  陳茂南 科長  林福山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長  陳雅惠 主  席:林召集委員明溱 專門委員:尹章中 主任秘書:郭子祥 紀  錄:簡任秘書 陳錫欽 副研究員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郭惠津 薦任科員 江文雄 12月10日(星期一) 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詢答及處理)。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昆澤、盧嘉辰、劉櫂豪、陳根德、楊麗環、羅淑蕾、葉宜津、李鴻鈞、管碧玲、蔡其昌、王進士、魏明谷、林明溱、段宜康、江啟臣、許添財、邱志偉、陳歐珀、黃偉哲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毛治國、路政司司長陳彥伯、觀光局局長謝謂君、公路總局副局長陳茂南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說明;委員陳歐珀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及委員潘維剛、黃昭順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未及處理提案,留待處理未審查完竣部分時繼續處理。 三、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3億6,183萬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不予處理: (1)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預算,其他業務收入編列9億9千萬元,辦理觀光拔尖領航方案。然本項經費係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建設等經費,其應由公務預算編列支出。且該項計畫自98年以來至101年,業已編列185億9,848萬7千元辦理,其中獎補助費及行銷費等消費性支出金額高達154億5,912萬9千元,占同期間整體計劃經費之83.12%。其實施將近四年以來,其所號稱之創造具國際話題之獨特景點與旅遊服務、輔導觀光產業與國際接軌、推出光點活動爭取國際曝光度等多項目標均未達成,亦未見任何拔尖與領航之具體成果,其列入基金亦未見收回。本項經費補助流於浪費,爰予以刪除本項經費半數即4億9千5百萬元,讓預算可以真正投於具體觀光投資,而非流於放煙火式之一次性支出。觀光局公務預算部分亦隨同調整。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2.業務總支出:原列56億1,170萬9,000元,減列2,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億8,670萬9,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暫保留,待處理未審查完竣部分時,再行處理: (1)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相關經費24億1,845萬7,000元,包括「員工通勤交通費」所需經費181萬元。 惟觀光局竟匡列補助公務員上、下班之交通費;過去軍公教薪資偏低,由政府負擔交通費或許合理,但現多數中央政府機關都在交通便捷地區,毫無編列之需求。且該補助毫無法源依據,爰此,建議將「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之「福利費」有關「員工通勤交通費」全數刪除,以衡平我國財政。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本項通過提案1項: (1)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營運項目,僅「觀光拔尖領航方案」1項,為觀光發展基金近年來最重要也是唯一的營運計畫,本(101)年度預算數50億0,540萬元,占10年基金預算總支出56億1,170萬9,000元之89.2%;本計畫執行期間經延長為98年至103年,總計畫經費300億元,累積至101年之經費投入已有170餘億元。然10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對本計畫執行成效、歷年經費運用、計畫後續展望等,完全未有說明。經查本計畫98-102年度之「獎補助費及行銷費」等消費性支出金額高達188億2,053萬4,000元,占同期間整體計畫經費228億5,474萬8,000元之82.35%,多屬消費性支出,致經濟效益相對有限。另查98-102年度「觀光拔尖領航方案」補助各縣市政府經費,未分配之比例平均達37.13%,其中101年度截至6月底止,僅核定台北市等5縣市申請案,金額計1,888萬5,000元,未分配金額高達16億9,611萬5,000元,占101年度「觀光拔尖領航方案」補助各縣市經費總數17億1,500萬元之98.90%,顯見本案執行值得深入檢討。爰凍結本營運計畫經費6億元,俟觀光局就「觀光拔尖領航方案」共計14項分項計畫之辦理情形、執行績效、各種補助細目、預期效果達成狀況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本項另有委員提案33案,不予處理: (1)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旅運費」預算編列660萬6 千元,較上(101)年度編列569萬5,000元,增加91萬1,000元,考量目前國家財政困難,行政機關本應撙節支出,爰此,102年度「旅運費」預算編列660萬6,000元,建議予以刪減10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2)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編列250萬獎勵遴選出之優良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但辦理此項遴選即花費245萬元,共計花費495萬元。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是否優良,其係由消費市場機制決定,並無特別表揚之必要。故刪除此項獎金250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3)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其中補助觀光旅食及旅館業提昇軟硬體品質之規劃設計經費2,500萬元,復又編列補助旅宿業公(協)會等相關機構團體辦理提昇旅宿業服務品質、行銷推廣、教育訓練及配合觀光產業推動等相關計畫900萬元。但具觀光局報告,近年來觀光外匯收入每年高達3,260億台幣,旅館部分均供不應求,且陸續有業者投入。故在其獲利能力甚佳之情況下,實不必提供非必要之補助,故爰予刪除3,400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4)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其中補助民間團體、學校及觀光產業業者辦理觀光活動行銷推廣經費1,418萬6,000元,復又編列200萬補助業者辦理彩繪、行銷推廣及教育訓練。唯長期以來,其活動行銷推廣均無具體成果,亦與國際光點計畫無實質關係,爰均予以刪除,亦即刪除1,618萬6,000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5)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其中觀光從業菁英養成計畫編列1,100萬,其業已辦理多年,但成效不彰,且其均為業界所用,其經費應由業者自行支出。且近年來觀光產業獲利甚多,其人才養成由業者自行支出並無困難。爰予以刪除本項預算1,100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6)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其中觀光遊樂業經營升級計畫編列1億元。觀光遊樂業是否升級,關係其本身經營能力,且亦有給予優惠貸款辦理升級,故其支出不應予以補助,爰予以刪除本項預算1億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7)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其中獎勵觀光產業取得專業認證計畫編列2,300萬元,但觀光產業取得專業認證,係增加其品牌銷售及口碑,其屬觀光產業應個別努力項目,不應以預算予以獎勵,爰刪除本項預算2,300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8)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輔導星級旅館加入國際或本土品牌連鎖旅館計畫8,800萬元,但是否加入連鎖旅館係各星級旅館之商業考量,並無資助經費特別輔導之必要,爰予以刪除8,800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9)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其中專案計畫、賽會活動編列1億1,206萬9千元,其所謂專案計畫、賽會活動均無說明,爰刪除1,206萬9千元,另1億元予以凍結,待其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10)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之捐助、補助與獎助,其中辦理大陸地區宣傳計畫及旅展2,593萬1千元,由於中國觀光客來台數量增多,使台灣觀光品質日益低落,且其消費金額亦非實質進入台灣或僅有少數人獲益,加強辦理大陸地區宣傳計畫等於以預算補助少數業者。另外辦理旅展部分,亦均由特定團體承辦,其辦理亦有宣傳大陸地區旅遊,與拓展台灣國際市場毫無關係,與刪除本項費用之一半,即1,296萬5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11)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之一般服務費中,編列代理(辦)費895萬元,其係用來辦理導遊、領隊證委辦費及優良觀光產業及其他從業人員遴選委辦費,其均係屬於觀光局公務業務,不應編列於基金預算,爰予以刪除。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12)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之一般服務費外包費編列2億5,726萬7千元,其中經費有用來進用派遣人力,辦理專業技術及一般行政業務。然觀光局公務預算中,幾無業務執行費,全屬一般行政業務費用,卻又於基金預算中編列派遣人力辦理一般行政業務,完全紊亂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編列之原則。爰將一般服務費用中進用派遣人力辦理一般行政業務之費用,合計1億2,142萬元刪除。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13)查10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服務費用之勞務成本編列41,308千元係各國家風景區遊客中心、管理站、各遊憩據點及各旅遊服務中心之水電費。然102年度觀光局公務預算於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業務費中,已編有13個國家風景區水電費合計6,723千元。鑑於水電費預算重複編列浪費公帑,爰刪除10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不含旅遊服務中心)38,558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14)查10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服務費用之勞務成本編列29,400千元係各國家風景區遊客中心、管理站、各遊憩據點之一般房屋維修、機械及設備修護、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及什項設備修護費。然102年度觀光局公務預算於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業務費,及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中,13處國家風景區與各管理處均編列有房屋及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合計金額為141,611千元。鑑於預算重複編列浪費公帑,爰刪除10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29,400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15)查10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服務費用之勞務成本編列3,518千元係各國家風景區遊客中心、管理站之郵費、電話費與數據通信費。然102年度觀光局公務預算於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業務費中,13處國家風景區各管理處均編列有通訊費費,合計金額為13,410千元。鑑於預算重複編列浪費公帑,爰刪除10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服務費用項下郵電費3,518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16)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勞務成本-其他勞務成本-材料及用品費」預算編列1,816萬8千元,較上(101)年度編列937萬8千元,增加879萬元、成長93.73%,其說明係增加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用品消耗(包括辦公、園藝用品、報章雜誌及工作服等),惟該科目歷年並未編列,也不影響業務正常運作,考量目前國家財政困難,行政機關本應撙節支出,爰此,102年度「勞務成本-其他勞務成本-材料及用品費」預算編列1,816萬8千元,建議予以刪減30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17)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2,940萬元,其計畫內容有一般房屋修護費、機械及設備維護費和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供十三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使用,惟查交通部觀光局102年度預算,有關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之業務費,已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254萬4千元、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62萬3千元以及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1億3,844萬4千元。考量預算單位、預算科目與用途都相同,卻分別編列於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顯有重複編列與規避監督之情形,爰此,102年度「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2,940萬元,建議予以全數刪減。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18)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服務費用」新增『郵電費』營運項目,預算編列351萬8千元,雖說明係供各國家風景區遊客中心及管理站使用,惟歷年並無相關科目預算編列,也不影響相關業務運作,考量目前國家財政困難,行政機關本應撙節支出,爰此,102年度「服務費用-郵電費」預算編列351萬8千元,建議予以全數刪減。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19)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8,195萬8千元,其中部分計畫是13個國家風景區做為派遣人力、勞務承攬進用人力,合計進用非典型雇傭人力達727人,考量行政機關本應撙節支出以及減少非典型雇用人力,爰此,102年度「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8,195萬8千元,建議參酌前(100)年度決算數2億5,296萬7千元,予以刪減2,899萬1千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20)觀光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其中一般服務費編列5,885萬9千元,辦理旅行業經理、導遊、領隊職前訓練、觀光從業人員在職訓練、觀光產業關鍵人才培育及觀光相關萬活動。但其他專門職業人員,均無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其均由業者或從業人員自行負擔費用,爰予以刪除本項預算5,885萬9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21)觀光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辦理觀光景點無縫隙旅遊整體行銷規劃執行、稽查考核、旅遊套票規劃執行、旅遊資訊編列1,000萬元。但其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觀光景點無縫隙旅遊交通接駁、導引服務、旅遊資訊服務整合及行銷宣傳等之建置及整備之經費為4,000萬元。但其紙上作業業務卻反需花費1,000萬經費,其編列流於浮濫,爰予以刪除500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22)觀光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其中辦理觀光遊樂業行銷推廣450萬元、辦理觀光遊樂業經營升級輔導訓練130萬元,其均應由業者自行行銷、升級,爰予以刪除580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23)觀光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100萬元為文宣摺頁寄送至各地旅遊服務中心等相關通路。依慣例,此項費用均含於印刷裝訂費用當中,縱需外加費用,亦不應如此昂貴,此項費用編列流於浮濫,爰予以刪除80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24)觀光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其中辦理臺灣自行車節等觀光行銷系列活動3,339萬4千元,唯其自2011年辦理以來,普遍並不知有此活動,其辦理情形、成效亦付之闕如。因此此項經費有必要先全部予以凍結,待其向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25)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有關『星級旅館評鑑計畫』,在「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450萬元委託辦理星級旅館評鑑相關業務;另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下,編列150萬元辦理星級旅館評鑑等級評鑑標章製作、媒體文宣及輔導訓練等相關業務。惟查其業務內容相似,恐有重複編列之情形,爰此,10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有關『星級旅館評鑑計畫』合計編列600萬元,建議予以刪減15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26)觀光發展基金101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星級旅館評鑑計畫」預算數150萬元,主要係辦理星級旅館評鑑、等級評鑑標識及媒體文宣訓練等工作所需經費。惟觀光局自2009年起引進星級旅館評鑑制度,報名的旅館371家,目前有222家取得星級,全台旅館業總家數共有3,171家(包含合法2,685家、不合法486家),以總參與評鑑者仍不到全台旅館總數的一成,顯示業者報名參加旅館評鑑之意願不高,主管機關之執行成效不佳。爰此,上述計畫爰予刪除100萬,以促其檢討。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27)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行銷及業務成本」項下編列「業務宣導費」預算數12億9,475萬6,000元。經查,政府自68年起開放國人出國觀光,隨著國民所得提高,國人出國愈趨普遍,100年國人出國人次高達958萬3,873人次,惟同年來臺旅客人數僅608萬7,484人次,顯示單就台灣觀光旅遊人數而言,我國仍處於入超情況。另觀察我國旅遊前3大市場,亦呈現國人出國人數遠大於外人來台旅客之情況,例如101年1至6月國人赴中國大陸、港澳及日本人數,較其來台旅客分別多出28萬8,183人次、73萬4,692人次及1萬6,800人次,合計3大市場來台旅客即短少103萬9,675人次,顯示國外旅客來台觀光之誘因相對不足。 雖國外來台旅遊人數雖迭有成長,惟相較於同期間國人出國人數而言,我國觀光業仍處於入超情形,爰此,建議凍結本筆預算2億元,俟觀光局儘速思考改善方案,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28)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預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補(協)助政府機關(構)17億6,700萬元,計畫項目包含觀光拔尖領航方案16億8,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觀光活動行銷推廣5,400萬元、輔導地方政府辦理旅遊服務中心營運管理計畫3,300萬元,但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截至101年6月底止,僅核定台北市等5縣市申請案,金額計1,888萬5,000元,未分配金額高達16億9,611萬5,000元,占101年度總數17億1,500萬元之98.90%,尚未分配執行比例過高,顯然觀光局並未要求各縣市於預算提送前即提報計畫,再依各縣市提報計畫及整體觀光資源檢討分配辦理,而僅於年度進行中方由各縣市提送計畫,觀光局再被動受理審查;如此草率流程不僅容易造成預算執行率低落,更易形成資源分配不當,且各縣市細目計畫於年中提報,立法院於預算審查時無法得知各項細目計畫,不利預算審查及監督。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預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補(協)助政府機關(構)17億6,700萬元應予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就補助計畫內容細項向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蔡其昌 (29)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勞務成本」項下編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與交流活動費」預算數24億2,990萬7,000元,其中包含星級旅館加入國際或本土連鎖旅館計畫所需經費8,800萬。該計畫係為觀光局為提升一般旅館品質, 辦理星級旅館評鑑, 並獎勵經評定為星級旅館之一般旅館, 加入國際或國內連鎖旅館品牌集團,藉助集團專業經營管理知能,輔導一般旅館改善經營體質,提升專業能力,區別客源市場,降低成本,創造業者與消費者雙贏。我國旅宿業計有觀光旅館、一般旅館及民宿, 截至101年6月底觀光旅館107家,合法一般旅館2,709家、民宿3,506家。惟截至目前僅1家接受輔導進入國際Inter-Continental Hotel集團,另有23家係自行加入國內連鎖旅館品牌集團中,顯示提高一般旅館業者加入連鎖旅館品牌集團之成效非常低。爰此,建議刪除本筆預算4,000萬,以促其檢討改進。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30)鑒於觀光業務宣導費用重複編列浪費公帑,觀光局本部編列11億多(觀光局102年度預算書p.29),觀光作業基金也編列20多億(觀光作業基金102年度預算書p4-30)。是以102年度觀光作業基金預算「廣告費708,550千元」、「業務宣導費1,294,756千元」應凍結十分之一(預算書p.4-30),待主管機關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王進士  葉宜津 (31)鑒於觀光作業基金在補助「觀光景點無縫接軌旅遊服務計畫」中,相關預算編列有重複編列之嫌,在現今政府財政困難之際,此浪費公帑之舉顯然有違樽節原則。爰此,102年度觀光作業基金預算「補助業者配合觀光景點無縫隙旅遊計畫辦理景點內外交通接駁經費50,000千元」、「觀光景點無縫隙旅遊服務計畫40,000千元」應凍結十分之一,待主管機關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陳根德  葉宜津 (32)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預算20億5,597萬3千元,其中駐外辦事處於駐在地辦理推廣台灣觀光宣傳活動、辦理各項業者說明會與參與當地重要旅展及會議,編列3億5,000萬元,有關「大陸市場」占8,000萬元,較上(101)年度4,000萬元,增加一倍。考量台灣國際觀光市場容納量以及大陸市場來台觀光接近飽和,並無必要再增加一倍之經費,辦理相關宣傳活動、說明會等,爰此,有關國際市場開拓計畫之駐外辦事處於駐在地辦理推廣台灣觀光宣傳活動經費編列8,000萬元,建議予以比照101年度預算,刪減4,00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魏明谷 (33)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預算20億5,597萬3千元,其中「觀光拔尖領航方案」-國際市場開拓計畫預算編列7億元,主要內容係辦理主要客源市場廣告宣傳與全球宣傳媒體採購計畫,鑒於其辦理地區皆在海外,難以檢視其成效與採購監督,相關資訊並不透明。爰此,102年度「觀光拔尖領航方案」─國際市場開拓計畫預算編列7億元,建議予以凍結二分之一,俟向交通委員會提出過去三年辦理績效評估與採購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魏明谷 3.本期短絀:原列12億4,987萬9,000元,減列2,500萬元,改列為12億2,487萬9,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長期投資-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部分:原列31億7,626萬元,減列22億2,783萬元,改列為9億4,843萬元。 本項有委員提案3案,不予處理: 1.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案,其計畫自99年開始編列至102年,預算總數104億6,513萬。本計畫因受地主抗爭影響,都市計畫暫未審定,致後續相關執行計畫嚴重延宕。故在都市計畫內容尚未確定,行政院尚未核定修正興辦事業計畫前,不應繼續編列預算,爰予以刪除102年度所編31億7,626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2.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長期投資」項下,編列「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案」預算31億7,626萬元,本計畫期程99年至102年度,總經費104億6,513萬元,102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惟查本計畫因地主抗爭影響,致後續相關執行計畫嚴重延宕,截至101年度止已編列預算數72億8,887萬元,而各年度累計執行數僅3,285萬8,000元,執行率僅0.45%,計畫績效嚴重不彰,綜上,對以往年度辦理績效不彰之計畫或非必要之支出,應切實加以檢討或廢止,爰此,102年度「長期投資」編列預算31億7,626萬元,建議予以全數刪除,本計畫重新檢討。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3.「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案」效果不彰,當初計畫未能有效評估,例如受當地地主抗爭的因素,造成執行率過低,依前年度預算揭至101年8月底止之執行情形,截至101年底止已編列預算數雖高達72億8,887萬元,而各年度累計執行數僅達3,285萬8,000元,未予執行經費高達72億5,601萬2,000元,因此應凍結該預算,嗣觀光局提出檢討改善方案後,始予解凍。 提案人:羅淑蕾  李鴻鈞  葉宜津 (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0億4,159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提案1項: 1.鑑於「觀光拔尖領航計畫」50億0,540萬元,預算80%以上皆為宣傳廣告補助費用,與觀光局及觀光作業基金本身的業務宣導多屬重疊、重複編列預算,且厚植台灣觀光產業實力應著重在軟硬體建設以求永續發展,而非本末倒置的把鉅額預算消耗在廣告宣導上,這樣的作法無助於提升台灣觀光產業品質。因此,該筆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0億4,159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主管機關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陳根德  葉宜津 (1)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預算10億4,159萬元,項目包括土地、土地改良、房屋及建築、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等,惟查並無細部計畫說明,僅概要說明子項金額,難以評估預算編列之計畫需求、必要性與執行績效,爰此,102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預算10億4,159萬元,建議予以凍結二分之一,俟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本(1)案併第1案處理。 (七)國庫增撥基金額:9億1,100萬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不予處理: (1)觀光發展基金,102年度預算其中增加基金、公積及填補短絀,編列9億1千1百萬元,其係國庫增撥觀光發展基金所需經費。但察觀光發展基金本筆預算支出,係用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各管理處資訊設備汰換、車輛汰換、冷氣機等零星設備,反觀觀光局本身公務預算其於一般行政亦列有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包房屋建築費、車輛及辦公器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費。復於資訊管理編列有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於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亦有各風景區房屋建築費、車輛及辦公器具費。二者相互混用,無法合理說明何以公務預算本身已有編列,又要再以公務預算增撥基金,且運用於相同名目之經費。爰此筆預算單純係以隱匿公務預算支出、且規避本院對於一般行政統刪之項目而設,故本項9億1千1百萬元千部予以刪除,觀光局公務預算部分亦隨同調整。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八)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九)通過決議16項: 1.特種基金係處理政府特殊用途之各項政事,惟觀察觀光發展基金之預算編列內涵,與觀光局所編列公務支出預算大致相同,且因其實際所轄業務性質,與觀光局同質性甚高,相關業務計畫原可編列於觀光局及所屬公務預算中支應,例如10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及觀光局公務預算,均編列有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水電費、修理保養及保固費,以及一般服務費,該基金以「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型態編列,將導致資源浪費、績效及責任歸屬難以釐清等弊病,扭曲基金應為一獨立會計個體之定義,破壞財政統收統支之運作體制,進而影響國庫財務靈活調度,故應依據本院96年度、98年度決議之意旨,逐年檢討改進觀光發展基金,將其業務及費用回歸觀光局及所屬公務預算編列,俾完整顯示政府執行觀光發展業務之支出全貌。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1)觀光局及所屬單位預算與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近年來其預算編列紊亂、交叉混用,有直接以觀光局公務預算增撥觀光發展基金、亦有以觀光局公務預算以獎補助方式補助觀光發展基金,其實際預算支出係由公務預算,但執行項目卻全列於觀光發展基金,造成預算審查及監督困難。且觀光發展基金其最大收入來源係由機場服務費之抽成而來,基金之支出經付出仍可收回之比例甚低,幾無自償性可言。二者預算編列方式,使得資源浪費、績效與責任難以釐清。觀光局應自103度起裁撤觀光發展基金,全部轉列於觀光局公務預算內,俾符法制。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2)鑑於觀光發展基金所轄業務與觀光局雷同,且多有同樣業務卻重複編列預算浪費公帑之舉,在組織架構上誠屬疊床架屋,實無重複設置之必要,故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提出全面檢討觀光局與觀光發展基金之設置、收支運作與其未來存廢的報告,以避免基金設置浮濫、疊床架屋,進而影響國庫財務靈活調度。 提案人:李鴻鈞  陳根德  林明溱  葉宜津 以上(1)(2)案併第1案處理。 2.高雄市乃國內唯一具備完整河、港、海水岸觀光遊憩系統之城市,近年來亦戮力建構整體觀光交通遊憩運具及服務軟硬體設施,如愛河之鴨子船、高雄港區之太陽能船等,積極朝向國際水岸觀光城市發展。其中肩負旗津與前鎮地區居民生活往來及高知名度旅遊載具之公眾載客渡輪,全市共計9艘,其中港都輪與旗鼓輪2艘船齡分別為15年及11年,均已超過使用年限;以旗津-鼓山航線為例,每日載客人數已高達1萬5,000至2萬人次,確已達到重要交通及旅遊之規模。為促進南台灣國際旅遊水岸遊憩系統之完備,交通部觀光局應極積補助高雄市增設鴨子船、太陽能船、觀光渡輪等水運載具交通系統,布局整體水岸觀光加值型遊憩產業。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3.鑒於彰化縣未來觀光發展計畫包括八卦山旅遊線、古蹟文化旅遊線、平原休閒旅遊線、西濱生態遊憩旅遊線等,其田尾鎮同時擁有八卦山系的山林生態資源及彰化平原的平原生態優勢,為保有此一優勢並在既有優勢下發展該處特有景觀特質,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妥善規劃觀光遊憩資源,並藉以結合產業特色與地景元素,發展田中鎮觀光廊道與環鎮自行車道銜接,藉由硬體建設之美化,帶動軟體活動之推行,為地方產業帶來新契機。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4.鑒於台灣誌記載「一府二鹿三艋舺」俗諺,為描述清領時期台灣3大港市之盛況,可見鹿港地區自18世紀中葉即是台灣名聞遐邇的港市,由於發展甚早,成了台灣早期文教、產經與民俗發展之重要據點,也因此孕育了特有之建築、廟宇宗教、民俗藝術、聚落組成等深具文化底蘊與歷史價值之人文風貌,更是國家重要資產,其永續發展與活化刻不容緩。惟地方資源原已不足,復以中央及地方政府長期以來欠缺整體政策之規劃,鹿港重要歷史文化資產屢屢出現維護與保存之困難。為永續鹿港地區之建築、民藝、民俗等特有歷史人文資產,致力發展觀光及振興產業以繁榮地方,重現「二鹿」之榮光,爰建請將鹿港地區發展納入國家總體規劃,核定鹿港地區為「鹿港國家特定歷史風景區」。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5.台中市大甲區松柏港風景優美、發展觀光之潛力極佳,唯獨欠缺完整的規劃,且現今松柏港為中部衝浪族群之首要選擇地點,許多釣客也喜愛至此進行垂釣活動,若能將原先的漁港發展為觀光漁港,並建立適當的親水空間,不僅能創造中部海岸觀光之亮點,還可望為當地帶來繁榮與人潮。爰此,建請觀光局與台中市政府共同規劃松柏港與周邊有利於觀光發展之計畫,給予遊客1個整體又安全的遊憩環境。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6.目前已規劃觀光旅館業改以星級區分(從1星到5星之間),並將各旅館之星級登載於觀光局之文宣中,俾供消費者選擇適合之旅館住宿。然觀光局自98年9月起首次公告「星級旅館評鑑計畫(98-100年)」以來,截至101年8月底止,僅有280家業者報名,並完成175家評鑑作業,尚不及全台旅館業總家數3,187家(其中合法2,719家、非法468家)之1成,顯示推廣成效不彰,觀光局應加強宣導,以號召更多旅館參加星級旅館評鑑。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7.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今(101)年7月22日至23日針對全國海灘水質檢測結果,全數受檢14處之海灘水質皆為優良等級,但台灣為海島地形,應有更多海灘為可供觀光發展之亮點、及適宜民眾親水的空間,例如大安海水浴場過去為遊客喜愛前往的遊憩場所,卻因水質問題關閉已久,實為中部民眾之損失,水質衛生問題雖非觀光局之職責,但觀光局應擔負起提供民眾良好休閒遊憩場所之責任。爰此,觀光局應針對全台灣適宜發展為親水空間之海灘,扮演主導角色,給予民眾更多安全又衛生的場所從事水上休憩活動。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8.作業基金應具備自償能力,然與觀光發展基金之各項支出具相關性之自償性收入,僅有租金及權利金收入及服務收入計3億5,959萬6,000元,而其他不具自償性收入(如機場服務費收入、補助收入……等)金額卻高達40億0,223萬4,000元,占總收入43億6,183萬元之91.76%,自償能力明顯不足。觀光發展基金應加強各項收入計畫整體財務規劃與執行,設法提高自償性財源收入,以降低對國庫依賴。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9.101年度觀光發展基金編列補(協)助政府機關之經費,截至101年6月底止,僅核定台北市等5縣市申請案,金額計1,888萬5,000元,而未分配金額高達16億9,611萬5,000元,占當年度觀光拔尖領航方案補助各縣市經費總數17億1,500萬元之98.90%,比例似嫌偏高。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應主動針對整體觀光資源及供需概況進行調查,估測觀光遊憩未來市場供需趨勢,另訂定各項補助計畫具體內容與競爭型評比機制,以避免於年度終了時才被動受理各地方政府所提送之當年度申請計畫,作業程序過於倉促草率。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10.近年來大力推展國內觀光旅遊,導致許多山林海濱之風景區,均有開發過度,破壞環境之現象。惟過度開發,對於風景區之發展,無異殺雞取卵。因此主管機關對於風景區之開發,應秉持與自然和諧之心態,而非一味建設破壞,以維觀光之永續發展。 提案人:葉宜津  陳根德  劉櫂豪  蔡其昌  王進士  盧嘉辰 11.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東部地區國際觀光客源不足,影響國際知名品牌連鎖飯店投資進駐之意願」,觀光局應研謀改善之道。從評估報告中指出觀光局每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報告,民眾前往東部地區旅遊之比例一向偏低,96年6.3%、97年6.6%、98年5.6%、99年4.8%、100年4.7%,比例甚至有越來越偏低的趨勢,這其中交通不便以及交通費用太高顯然占很大的因素,為了提升東部地區觀光產業之國際競爭力,交通部應儘速研議調降東部地區航空票價之方案,或儘速引進廉價航空到花東地區,才能促進東部產業發展,吸引國際知名品牌連鎖飯店進駐,爰此建請交通部儘速研議調降東部地區航空票價及花東地區引進廉價航空方案,並於1個月內將該方案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蔡其昌 12.鑒於「星級旅館評鑑計畫」總經費1億5,000萬元(期程98至103年度),惟截至101年8月底止,該計畫之年度預算執行數467萬2,000元(101年度預算數3,000萬元),執行率僅15.57%。且全台旅館業總家數3,187家(其中合法2,719家、非法468家),也僅有280家業者報名,並完成175家評鑑作業,完成率尚不及之1成。是以主管機關應針對該計畫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並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李鴻鈞  陳根德  林明溱  楊麗環  葉宜津 13.依據身心障礙團體反映每年舉行之台灣燈會,都有向交通部觀光局與舉辦縣市建議活動辦理場所應為無障礙空間(如行進動線平順、設有無障礙廁所、無障礙車位、無障礙用餐空間等)、規劃身心障礙者活動動線,並於服務櫃台安排志工提供服務與輔具、提供無障礙交通接駁等服務需求,惟相關單位都虛應了事,僅在燈會開幕前幾天才邀請相關團體會勘,礙於時間緊迫,相關缺失並無法調整改善。為顧及身心障礙者可以方便參加台灣燈會之盛事,爰此,交通部觀光局應該確實要求舉辦縣市做好無障礙設施與服務,並於事先邀請相關身障團體參與規劃。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魏明谷 14.有關交通部觀光局辦理多年之觀光景點無縫隙旅遊服務計畫,補助地方政府配合辦理觀光景點區內及聯外交通接駁、導引服務、旅遊資訊服務整合及行銷宣傳等之建置與整備。惟查,有肢體障礙者反映,要購買「台灣好行」的套票被拒絕,原因竟然是因為台灣好行接駁車,沒有提供無障礙設施,如此限制身障者之旅遊權益,將使政府美意大打折扣,爰此,建議交通部觀光局辦理102年度觀光景點無縫隙旅遊服務計畫,應將提供無障礙運具列入評比必要項目,並要求受補助地方政府,在每條旅遊路線,每周至少提供來回各1班之無障礙運具路線。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魏明谷 15.鑒於司馬庫斯及阿里山遊覽車事故造成嚴重傷亡,交通部公路總局應訂出相關辦法,針對職業駕駛人定期召回,安排其參加行車教育及臨時危難應變等課程,保障乘客乘車安全、減少駕駛途中所可能遇見之事故及傷亡,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魏明谷  葉宜津 16.鑒於近來遊覽車行駛於山區時意外事故頻傳,除造成旅客傷亡,更導致我國觀光形象嚴重受損。經查,我國許多山區路段因施工困難等因素,致使其路面未達8公尺之寬度,不僅往來車輛會車不易,對重心較高之大型車輛而言,駕駛困難度亦隨之提高。根據現行規定遊覽車之車齡逾12年,且遊覽車行駛高速公路時速不得超過90公里,並不得行駛多條山區道路,卻未規範遊覽車禁駛路面狹窄之山路,致使傷亡事故一再發生。爰建請交通部儘速檢討遊覽車禁駛路段擴大至未達寬度8公尺之山區道路,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魏明谷  劉櫂豪  葉宜津 四、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 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12月12日(星期三) 審 查 事 項 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詢答及處理)。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昆澤、羅淑蕾、楊麗環、葉宜津、魏明谷、盧嘉辰、蔡其昌、劉櫂豪、李鴻鈞、邱志偉、王進士、管碧玲、楊瓊瓔、李桐豪、許添財、蕭美琴、林明溱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毛治國、常務次長許俊逸、航政司司長祁文中、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蕭丁訓、總經理李泰興、公路總局副局長陳茂南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葉宜津、林明溱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及委員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未及處理提案,留待處理未審查完竣部分時繼續處理。 三、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 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188億9,948萬7,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28億2,852萬9,000元,減列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7億7,852萬9,000元。改列後總支出金額,凍結十分之一,並將調整細目,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本項有委員提案7案,暫保留,待處理未審查完竣部分時,再行處理: (1)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業務費用相關經費14億2,912萬5,000元,包括退休及卹償金所需經費2,294萬元。 惟年終慰問金係為當年安定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並因應農曆春節需要的慰勉性措施。自六十一年起由行政院逐年訂頒注意事項,本質上係屬給付行政,事實上,三年前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已刪除「領月退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的條文。如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仍強行編列經費,毫無公平正義可言。爰此,建議將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年終慰問金所需經費全數刪除,以衡平國家財政情況。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2)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勞務成本維持費用相關經費18億4,337萬5,000元,包括退休及卹償金所需經費6,341萬8,000元。 惟年終慰問金係為當年安定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並因應農曆春節需要的慰勉性措施。自六十一年起由行政院逐年訂頒注意事項,本質上係屬給付行政,事實上,三年前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已刪除「領月退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的條文。如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仍強行編列經費,毫無公平正義可言。爰此,建議將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年終慰問金所需經費全數刪除,以衡平國家財政情況。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3)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勞務成本港灣費用相關經費25億9,360萬5,000元,包括退休及卹償金所需經費8,243萬元。 惟年終慰問金係為當年安定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並因應農曆春節需要的慰勉性措施。自六十一年起由行政院逐年訂頒注意事項,本質上係屬給付行政,事實上,三年前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已刪除「領月退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的條文。如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仍強行編列經費,毫無公平正義可言。爰此,建議將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年終慰問金所需經費全數刪除,以衡平國家財政情況。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4)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勞務成本棧埠費用相關經費34億2,377萬2,000元,包括退休及卹償金所需經費6,784萬5,000元。 惟年終慰問金係為當年安定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並因應農曆春節需要的慰勉性措施。自六十一年起由行政院逐年訂頒注意事項,本質上係屬給付行政,事實上,三年前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已刪除「領月退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的條文。如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仍強行編列經費,毫無公平正義可言。爰此,建議將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年終慰問金所需經費全數刪除,以衡平國家財政情況。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5)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管理費用相關經費16億4,237萬1,000元,包括退休及卹償金所需經費1億1,318萬5000元。 惟年終慰問金係為當年安定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並因應農曆春節需要的慰勉性措施。自六十一年起由行政院逐年訂頒注意事項,本質上係屬給付行政,事實上,三年前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已刪除「領月退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的條文。如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仍強行編列經費,毫無公平正義可言。爰此,建議將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年終慰問金所需經費全數刪除,以衡平國家財政情況。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6)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營業外費用項下什項費用相關經費2億189萬1,000元,包括福利費所需經費1億5,104萬2,000元。 惟年終慰問金係為當年安定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並因應農曆春節需要的慰勉性措施。自六十一年起由行政院逐年訂頒注意事項,本質上係屬給付行政,事實上,三年前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已刪除「領月退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的條文。如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仍強行編列經費,毫無公平正義可言。爰此,建議將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年終慰問金所需經費全數刪除,以衡平國家財政情況。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7)查支領月退休金軍公教退休人員領取年終慰問金之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二項已於99年11月10日刪除,發予該慰問金已無法源依據,爰刪除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預算編列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59,673千元之56,013千元。 說明: 1.查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編列4,687,125千元,其中福利費編列404,540千元;經主計總處統計顯示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編列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共計59,673千元。 2.因支領月退休金軍公教退休人員領取年終慰問金已無法源依據,依行政院10月23日宣示保留兩類人員之年終慰問金原則,爰刪除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預算所編列之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56,013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鑑於臺灣港務(股)公司初整併成立,相關人員及業務尚處於磨合期,102年度預計港灣收入為23億1,046萬9,000元、港灣費用為25億9,360萬5,000元,成本率為112.25%,顯示其港灣收入尚不敷支應其港灣成本,用人費用占港灣費用近半數(101年度預算案45.43%、101年度迄至9月底40.98%、102年度預算案44.44%),未見明顯下降,對外新進人員計畫,應依組織精簡及人力精實之撙節原則,優先檢討自現有人力調配或為專長轉換之可能性,從嚴覈實評估,以避免人力閒置,影響公司競爭力。102年度預計對外進用132人之計畫,凍結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明溱 台灣港務公司102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182億3,761萬6千元、員工人數3,026人,其平均員工勞動生產力為每人602萬6千元,與其他交通部所屬公司化國營事業102年度預計員工生產力比較(詳附表),遠低於桃園機場公司之每人2,398萬2千元,及中華郵政公司之每人1,070萬元。 交通部所屬公司化國營事業102年度預算案員工生產力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項目 台灣港務公司 桃園機場公司 中華郵政公司 營業收入(A) 18,237,616 12,974,268 294,204,686 員工人數(B) 3,026 541 27,496 員工生產力(A/B) 6,027 23,982 10,700 經查該公司102年度尚預計對外進用132人,鑑於公司初整併成立,相關人員及業務尚處於磨合期,對外新進人員計畫,應依組織精簡及人力精實之撙節原則,從嚴覈實評估,以避免人力閒置,影響公司競爭力。爰依比例刪除正式員額薪資2,685,601千元中,132名新進用人員之用人費用約117,151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本案併第(1)案處理。 本項另有委員提案42案,不予處理: (1)針對港務公司成立一來,整併之績效尚未呈現,但員工之績效獎金卻呈成長,港務公司102年度編列獎金費用9億7,106萬8千元,較101年度預算案獎金費用8億0,334萬2千元,足足增加了1億6,772萬6千元,港務公司應以書面說明102度增加的原因,且其獎金費用應依上年度港務公司之營業狀況調整,調整前應予全數凍結。 提案人:羅淑蕾  魏明谷  盧嘉辰 (2)台灣港務公司102年度就業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8,918萬5仟元辦理相關業務,惟會計師及精算師公費、法律事務服務費之編列顯有失當,該筆預算予以凍結2,188萬9千元,俟台灣港務公司提出支用之必要性,該筆預算方准予動支。 提案人:王進士 連署人:羅淑蕾  楊麗環  盧嘉辰 (3)台灣港務公司102年度就勞務成本─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2億206萬6千元辦理相關設備維護,其中土地改良物維護、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使用項目不清,予以凍結1億元,俟台灣港務公司提出預算編列細項並確定其必要性,該筆預算方准予動支。 提案人:王進士 連署人:羅淑蕾  楊麗環  盧嘉辰 (4)台灣港務公司102年度就勞務成本-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5,360萬元辦理「工程及管理諮詢」,惟台灣各港口之條件略有不同,許多項目應由台灣港務公司依需求自行辦理,方能明確了解後續建設規畫,該預算予以凍結二分之一2,680萬元,俟台灣港務公司提出預算編列細項並確定其必要性,該筆預算方准予動支。 提案人:王進士 連署人:羅淑蕾  楊麗環  盧嘉辰 (5)台灣港務公司102年度就勞務成本─港灣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4,308萬2千元支付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惟台灣港務公司辦理之開發計畫均由該公司與航港建設基金同時編列,權利金之支付顯不合理,該筆預算予以全數凍結4,308萬2千元俟港務公司提供說明該公司與航港建設基金支應預算細目及權利金支付之法源依據,該筆預算方准予動支。 提案人:王進士 連署人:羅淑蕾  楊麗環  盧嘉辰 (6)台灣港務公司102年度就勞務成本─棧埠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1億3,929萬4千元支付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惟台灣港務公司辦理之開發計畫均由該公司與航港建設基金同時編列,權利金之支付顯不合理,該筆預算予以全數凍結1億3,929萬4千元,俟港務公司提供說明該公司與航港建設基金支應預算細目及權利金支付之法源依據,該筆預算方准予動支。 提案人:王進士 連署人:羅淑蕾  楊麗環  盧嘉辰 (7)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其按員工薪資總額2.2個月計列績效獎金5億0,776萬9千元,查績效獎金由各事業年度決算盈餘,經考量政策因素所影響之收支後,達成之總盈餘,依員工貢獻程度提撥計給。但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其屬國營事業,所營事業又屬獨家事業,況且其改制公司後,102年度預計稅前淨利反較原四港務局近二年度平均數尚且衰退,其計領之績效獎比照公務員1.5個月之年終獎金及已足。爰依此,爰予以刪除績效獎金1億6,156萬3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8)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獎金,其係為服務獎章等獎勵金編列146萬3千元,其無法源基礎,且無必要,爰予以全部刪除。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9)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其按員工薪資總額2個月計列考核獎金4億6,160萬9千元。查考核獎金,係以各事業當年度工作考成列甲等者,以不超過本機構2個月薪給總額為限;乙等以下(含乙等)者,以不超過本機構1至1.8個月薪給總額為限。然港務公司卻以2個月計列考核獎金,亦即所有人員均為甲等,其係屬不合理之推估,概其正式職員合計為2,636人、正式工員合計170人,如此龐大規模員工不可能全部考列甲等,依此其以1.5個核計為適當,爰予以刪除考核獎金1億1,540萬2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10)民國102年度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編列獎金共9億7106萬8千元,其中為績效獎金5億776萬9千元、考核獎金4億6,160萬9千元及其他獎金169萬元,經查其專案計畫「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為分年度辦理計畫,執行期間為民國100年1月至108年12月止,其中101年度編列1億5,500萬元,至101年11月底,僅動支30千元,績效之差,如此可見,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竟還編列高額獎金,相較其員工人數3,026人,平均每人可分得32萬元,顯以高於標準許多,而對於國家重大建設計劃延宕,卻毫不在乎,徒坐領高額獎金,且該預算編列方式難以瞭解各分公司之營運表現及獎金編列情形,不利監督,故提案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1億9,421萬3千元,待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工程現況說明、經費延宕原因及改善措施,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11)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員工業務研究獎勵金22萬7千元,其無法源基礎亦無必要,爰予以刪除。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12)10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95萬4千元,較該公司101年度創業預算案251萬3千元增加144萬1千元。然經預算中心查臺灣港務公司102年度大陸地區旅費計畫內容,據復包含有15項考察或訪問計畫、擬選派47人,其中有2項計畫前往煙台、太倉、天津、上海、廈門、福州,及3項計畫前往廣州,部分計畫內容相同,所編列地點廈門、廣州及福州又屬相近區域且重複前往,爰刪除10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之1/2。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13)根據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4個港務局平均員工勞動生產力,與公司化交通事業相去甚遠:……4個港務局本年度平均員工勞動生產力為5.56百萬元/人,……與交通部其他公司化國營事業相較,仍遠低於中華郵政公司之11.63百萬元/人及桃園機場公司之29.86百萬元/人,各為4個港務局之2.09倍及5.37倍」,而依台灣港務(股)公司102年度預算營業收入182億3,761萬6,000元,除以員工人數3,026人,平均員工勞動力仍僅6.03百萬元/人,從101年改制後至102年度僅成長8.45%,仍與郵政公司、桃園機場公司相差甚遠。爰此台灣港務(股)公司102年度預算「其他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編列2,665萬7,000元凍結三分之一,俟台灣港務(股)公司完成人力運用檢討計畫並向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14)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費用項下編列端正政風經費209萬5千元,端正政風本即各單位之職責,無特別加以宣導、縱加以宣導其成效亦不彰,其屬不必要之支出,爰予以刪除。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15)有關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營業外費用-其他-其他費用」編列預算4,009萬5千元,項下有『端正政風經費』編列209萬5千元,惟公務人員操守廉潔乃是本分,何須另編經費宣導教育,爰此,102年度「端正政風經費」編列209萬5千元,建議予以全數刪減。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16)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費用項下編列福利費,其中其提撥福利金編列2,735萬7千元,但查港務公司其屬國營事業,其員工福利保障業已足夠,其福利金之提撥不應以最高額之千分1.5提撥,而應以千分之0.5提撥,爰予以刪除1,823萬8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17)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費用項下編列各項慶典活動費及港航、國會記者聯誼會等1485萬7千元,但港務公司業已編列1,316萬1千元之公關費,於此處又假藉活動、聯誼等名目編列高額預算,其屬不必要支出,爰全數予以刪除。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18)台灣港務公司102年度「業務費用」下編列「公共關係費」1,316萬1千元,較101年度創業預算案1,172萬2千元,增加143萬9千元。參酌未改制前四港務局公共關係費之支用情形(詳附表),台灣港務公司102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金額,顯有過高。爰刪除102年度「業務費用」下「公共關係費」200萬元。 四港務局及臺灣港務公司公共關係費比較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名稱 99年度決算 100年度決算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101年度預算案 102年度預算案 基隆港務局 3,327 3,325 11,722 13,161 臺中港務局 2,391 2,486 高雄港務局 3,631 3,510 花蓮港務局 1,697 1,825 合計 11,046 11,146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19)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業務費用」科目下編列「廣告費」254萬8千元及「業務宣導費」1,240萬3千元,然營業收入成長幅度有限,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卻呈大幅成長。以未改制前四港務局99、100年度營業收入、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之決算數,與改制後臺灣港務公司預算編列情形比較(如下表),成立公司後之「廣告費」成長1.94倍、「業務宣導費」成長32%,但預算書並未見不同於以往之重大計畫,爰刪除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預算所編列業務費用之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合計500萬元。 四港務局及臺灣港務公司近年度「廣告費」比較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名稱 99年度決算 100年度決算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101年度預算案 102年度預算案 基隆港務局 30 47 2,580 2,548 臺中港務局 319 302 高雄港務局 630 398 花蓮港務局 - 10 合計 979 757 四港務局及臺灣港務公司近年度「業務宣導費」比較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名稱 99年度決算 100年度決算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101年度預算案 102年度預算案 基隆港務局 2,930 2,848 10,336 12,403 臺中港務局 1,155 3,007 高雄港務局 2,997 5,615 花蓮港務局 63 178 合計 7,145 11,648 合計 7,145 11,648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21)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管理費用」下之「其他費用」科目編列規劃籌設轉投資子公司相關費用等732萬9千元,經查乃轉投資國際物流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港勤海事股份有限公司。惟國營事業辦理投資子公司計畫,當屬國營事業重大業務計畫,應就資金規劃及投資效益等詳實規劃,並應先送交通部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且應依預算法規定於預算案中就投資計畫及預計投資效益等為具體說明。台灣港務公司投資二子公司計畫尚未經交通部同意,且102年度預算案亦未就投資內容及投資效益等為具體說明,外界顯難窺其整體投資計畫全貌及投資績效,有違法制。爰刪除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管理費用」下之「其他費用」編列規劃籌設轉投資二家子公司之全數經費732萬9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22)有關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用人費用」合計編列預算46億8,712萬5千元,較上(101)年度預算40億6,005萬5千元,增加6億2,707萬元,成長15.44%,惟查102年度員工人數合計3,026人,較上年度3,187人減少161人(4.9%),既然員工人數減少4.9%而用人費用卻成長15.44%,顯然不合理。爰此,102年度「用人費用」合計編列預算46億8,712萬5千元,應依上年度預算酌減4.9%,編列38億6,111萬2千元,方屬合理,因此建議予以刪減8億2,601萬3千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23)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業務費用」科目下編列有總公司、蘇澳港及台北港行政大樓等租金費用2,864萬元,其中台北聯絡處租賃於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3樓3021室,面積3172.72平方公尺,租金1,844千元/年;另於「管理費用」科目下另編列有主持人房屋租金120千元。臺灣港務公司係屬營業基金,應以追求最大營運利潤為其成立之目的,非屬營運所需之經費允應撙節,該公司僅為處理及聯繫中央部會需要,即於台北市配置6名員工並租賃辦公室設置聯絡處,又編列主持人房屋租金每月1萬元,重複編列防務租金實不合理。爰刪除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預算主持人房屋租金合計120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24)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編列廣告費254萬8千元,但四港合一前,四個港務局100年度之廣告費決算僅為75萬7千元,其大幅成長之原因令人費解,其有違四港合一收事權之效,爰予以刪除200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25)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編列業務宣導費1,240萬3千元,其較四港合一前,四個港務局100年度之業務宣導費決算為1,164萬8千元為多,現既整併為台灣港務公司,業務宣導費應更為減少,依此刪除240萬3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26)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其盈虧撥補,其中編列6億9,385萬6千元做為撥付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但其要如何分配各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卻付之闕如,由於其影響各港口所在地地方政府之財政至攸,故此筆預算全部予以凍結,待交通部擬訂分配辦法並向交通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27)有關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修理保養與保固費」合計編列預算5億823萬2千元,較上(101)年度預算3億9,773萬5千元,增加1億1,049萬7千元,成長27.78%,惟查科目內容皆為一般房屋修護、機械及設備修護、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什項設備修護等,應屬於例行性設備修繕維護業務,並非汰舊換新,預算理應不會有太大的成長需求,而102年度卻成長27.78%,恐有浮濫編列之情形,基於政府財政困難、行政應撙節支出,爰此,102年度「修理保養與保固費」合計編列預算5億823萬2千元,建議予以刪減1億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28)有關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保險費」合計編列預算8,126萬3千元,較上(101)年度預算6,687萬1千元,增加1,439萬2千元,成長21.52%,由於機械、交通等設備保險有其必要性,但預算書說明卻難以評估其保險費增加之原因,爰此,102年度「保險費」合計編列預算8,126萬3千元,建議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29)有關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公共關係費」編列預算1,316萬1千元,較上(101)年度預算1,172萬2千元,增加143萬9千元,基於政府財政困難,各營業基金就非必要之支出允應力行撙節,爰此,102年度「公共關係費」編列預算1,316萬1千元,參酌101年度預算編列,建議予以刪減143萬9千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30)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業務費用相關經費14億2,912萬5,000元,包括公共關係費所需經費1,316萬1,000元。 經查,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今年九月辦理攝影比賽,因作業疏失造成多項得獎作品皆為合成或加工照片,主辦單位評審過於草率,雖已取消部分問題照片之得獎資格,卻造成公司形象受損,完全不符其公共關係費用之編列目的。且按臺灣港務公司102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1,316萬1千元,與四港務局未改制整併前之審定決算數,99年度及100年度分別為1,104萬6千元及1,114萬6千元相較,顯有過高。爰此,建議刪除本筆預算400萬,以督促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改進。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31)102年度「業務費用」下編列「公共關係費」1,316萬1千元較101年度創業預算案1,172萬2千元,增加143萬9千元。經查,臺灣港務公司102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1,316萬1千元,與四港務局未改制整併前之審定決算數,99年度及100年度分別為1,104萬6千元及1,114萬6千元相較,顯有過高,且亦有違行政院所規範公共關係不得逾最近3年度平均公共關係費之規定。爰此,予以刪除20%。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32)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編列公共關係費1,316萬1千元,但四港合一前之99年度及100年度均較高。且其四港合一後,理論上其公共關係費由總公司統籌,應僅為原來之四分之一,而不應更為增加,爰依此刪減987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33)「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用」項目在102年度預算共編列98,220千元,所資不斐,但分列於維持費用、業務費用、研究發展費用之研究規劃項目疑有重疊之虞,原先四區港務局合併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後,應可期服務整併達到節省開支的效果,如今該項預算編列卻仍有資源浪費之情事,又100年度「臺灣地區商港整體發展規劃(101~105年)」及續辦計畫101年度「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已有相關研究分析項目,如今又在102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大幅經費,且四個分公司之資源明顯分配不均。綜上,建議統刪「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用」30%。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34)高雄港務局為促進布袋港區繁榮,於民國88年5月18日與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作興建散裝水泥圓庫及附屬設施契約』,由該局提供土地供該公司興建7千噸水泥圓庫2座,興建完成之水泥圓庫所有權歸屬該局所有,預計供該公司免租使用14年6個月後,即可向亞泥公司收取相關設備使用費,但亞泥公司耗資2億4千3百餘萬元,於民國92年8月完工後,即因布袋港航道嚴重迴淤,水深無法達到契約規定之設計標準,致使無法辦理試車及營運,根據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評估其因減少之營業收入、額外增加之損失及閒置未用之設施興建成本等,金額高達4億4千9百餘萬元,港務公司因為事先評估作業不當,不僅造成設施閒置以及建設成本損失,更可能使廠商損失因營運規劃被迫停止而減少的預期獲利,顯然港務公司過去每年持續執行的港區水深檢測、環境監測等等根本在虛應故事,爰此台灣港務(股)公司102年度預算「勞務成本-專業服務費」編列6,715萬3,000元,應予刪除五分之一。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35)102年度「業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項下共編列12,403千元,辦理業務推展行銷,然102年度營業收入相較未改制前四港務局近2年度營業收入僅成長6.5%,「業務宣導費」卻成長32%,疏欠合理,且未發揮組織整併之綜效。爰此,刪除該項預算20%。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36)10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95萬4千元,較該公司101年度創業預算案251萬3千元增加144萬1千元。經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大陸地區旅費計畫中,包含15項考察或訪問計畫、選派47人;惟考察地區多屬重複前往,有為撙節原則,顯欠妥適。爰刪除「旅運費」計畫20%,以資撙節。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37)10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95萬4千元,較該公司101年度創業預算案251萬3千元,增加144萬1千元。 經查,以該公司所提供之15項考察或訪問計畫明細,其中有2項計畫前往煙台(計畫項目2及9)、太倉(計畫項目4及12)、天津(計畫項目5及6)、上海(計畫項目6及10)、廈門(計畫項目11及13)、福州(計畫項目11及15),及3項計畫前往廣州(計畫項目6、7及14),參閱其計畫內容多為考查港埠設施及尋求合作計畫,難謂有無法整合而須分列計畫分別選派2-4人前往之必要性;又以計畫13項至15項其計畫內容相同,所編列地點廈門、廣州及福州又屬相近區域,卻分列3項計畫共選派13人前往,顯有違撙節原則。爰此,建議刪除本筆預算140萬,以督促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核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附表1:102年度大陸地區旅費考察及訪問計畫明細表 項次 類別 計畫內容 前往地區 人數 金額 1 訪問 參訪大陸地區姐妹港大連港務集團公司 大連 3 221,620 2 考察 前往大陸華北港口洽談港口合作、直航等合作事宜。 營口、丹東、煙台、日照港 3 182,820 3 考察與訪問 前往華南具發展潛力二線港口拓展直航航線業務,並拜訪當地台商、物流等相關業者。 漳州、北部灣 、惠州等 2 102,520 4 訪問 參訪大陸華南地區港口及當地航商、物流等業者,尋求與安平港通航合作機會。 太倉、溫州 2 84,500 5 訪問 大陸設有船舶交通服務系統(VTS)共42個,符合國際水準,擬派員前往參訪學習。 天津、漢口、三亞港等 2 97,800 6 訪問 參訪大陸港口倉棧經營方式,如舊有倉庫拆除再利用、密閉式倉庫、物流倉庫,作為將來倉庫營運參考。 天津、上海、青島、寧波、廣州等 2 123,840 7 訪問 參訪廣西港口遊憩、物流設施及廣州港碼頭設施。 廣西、廣州 3 160,739 8 訪問 參訪長江幹線內河主要港口及西安保稅物流中心、鐵路貨櫃中心站。 西安、武漢、重慶 4 246,112 9 訪問 擬訪鄰近大陸港口港區,觀摩港區及自貿業務。 義烏、南京、煙台 4 282,260 10 考察 配合政府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政策,汲取有關規劃興建公共倉儲設施相關經驗。 香港、上海 2 194,220 11 訪問 與對岸鄰近港口相關單位之合作研究及拜訪潛在包船與碼頭客運服務等業者、台商及相關業者。 廈門、泉州、福州 3 144,450 12 考察 參訪港口管理單位及相關港埠設施,及為擴大兩岸直航所帶來之效益,並藉由參訪與本港簽訂合作意向書之港口,尋求兩岸港口互補合作之可行性。 寧波、蘇州、太倉 4 228,320 13 考察 參訪港口管理單位及相關港埠設施,及為擴大兩岸直航所帶來之效益,藉由參訪與本港簽訂合作意向書之港口,尋求兩岸港口互補合作之可行性。 廈門 5 213,300 14 考察 廣州 4 247,680 15 考察 福州 4 208,800 合計 47 2,738,981 (38)10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95萬4千元,較該公司101年度創業預算案251萬3千元,增加144萬1千元。 經查,以該公司所提供之15項考察或訪問計畫明細,其中有2項計畫前往煙台(計畫項目2及9)、太倉(計畫項目4及12)、天津(計畫項目5及6)、上海(計畫項目6及10)、廈門(計畫項目11及13)、福州(計畫項目11及15),及3項計畫前往廣州(計畫項目6、7及14),參閱其計畫內容多為考查港埠設施及尋求合作計畫,難謂有無法整合而須分列計畫分別選派2-4人前往之必要性;又以計畫13項至15項其計畫內容相同,所編列地點廈門、廣州及福州又屬相近區域,卻分列3項計畫共選派13人前往,顯有違撙節原則。爰此,建議刪除本筆預算140萬,以督促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核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39)有關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會費」編列預算226萬元,作為參加國際組織、學術團體與職業團體之會費,但參加會員之團體卻有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中華民國捐血協會等,雖然每年繳交費用不高,但是該些團體屬性與航港業務並無直間接關係,是否有參加必要,應予以檢討,不要讓政府部門參加民間組織、團體,流於形式。爰此,102年度「會費」編列預算226萬元,建議予以凍結三分之一,俟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參加該些組織、團體之目的與效益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40)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95萬4千元,但其預計15項考察或訪問明細,其中煙台、太倉、天津、上海、廈門、福州有二項重複前往,廣州更有三項重複前往。再查其101年大陸地區旅費計畫,計有太倉、天津、三亞、上海、青島、寧波、廣州、武漢、重慶、南京、廈門、泉州、福州、寧波、太倉為101年即已考察或訪問,且名目大同小異,均為拜訪當地台商、陸資業者、大陸港口倉棧經營方式、保稅物流、自由貿易港等。顯見其考察或訪問均非屬必要,其僅有三項考察與訪問未與101年重複,金額為50萬7千元,另6項參展計畫因有業務關係121萬5千元,不予刪除,故爰予以刪除223萬2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41)台灣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編列國外旅費382萬1千元,其均未說明其業務項目及前往所在地及出訪人數,故全部予以凍結,待其向交通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42)有關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預算5億100萬元,較上(101)年度預算141萬4千元,增加近5億元,預算書僅說明係為辦理『貨櫃行銷獎勵計畫』,鑒於預算金額高達5億元,僅有計畫名稱並無計畫內容與預期效益,難以評估其可行性與必要性,爰此,102年度「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預算5億100萬元,建議予以全數凍結,俟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3.稅前淨利:原列60億7,095萬8,000元,增列5,000萬元,改列為61億2,095萬8,000元。 (三)服務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58億0,481萬8,000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案2案,不予處理: 1.鑒於臺中港旅客服務中心使用率偏低,98年度至100年度使用率僅22.74%~38.63%,100年度更較99年度大幅下降,每年幾乎都是在虧損經營,可是說蚊子機場的翻版,收入不但不敷人事與維修成本,更遑論要去回收以前年度的建造成本。且101年度臺中港務局更就此編列6,000萬元改建工程費用,顯然是浪費公帑,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港務公司不思如何活化資產,反而更大舉編列102年度預算於台中港執行專案計畫「台中港優質港區及綠色港埠發展計畫7.8億元」(預算書p.80),儼然是另一個蚊子館建設計畫,實有違樽節原則,是該筆預算應全數保留,待主管機關提出專案報告後,方得動用。 提案人:李鴻鈞  林明溱  盧嘉辰 2.有關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自航式挖泥船汰換計畫」編列預算5億4,000萬元,本案執行期程為99年制102年止,總經費9億8,000萬元(航港建設基金支應2億2,000萬元、台灣港務公司自行負擔7億6,000萬元),102年度由台灣港務公司編列最後1年度經費5億4,000萬元。惟查本案總得標金額為7億4,760萬元,與計畫總經費減少2億3,240萬元,本計畫上顯寬列,爰此,102年度「自航式挖泥船汰換計畫」編列預算5億4,000萬元,建議予以刪減1億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0項: 1.交通部以四港務局資產作價投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部分依10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辦理重估,其餘則採帳面價值之計價方式,顯與商業會計法規定財產之計價應採公平價值精算入帳之規定不符,請會計師提供說明資料,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明溱 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目的係專責港埠經營管理及建設,繼續計劃之部份係延續港務局時期辦理之專案計劃,預算來源皆由航港建設基金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編列支應,預算流用不清且恐有規避監督之嫌,爰此,特提案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各專案計劃航港建設基金及該公司公務預算編列使用情形,並於1個月內提供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王進士 連署人:羅淑蕾  楊麗環  盧嘉辰 3.鑒於行政院所核定「台灣地區商港整體發展規劃(101-105年)」賦予各港不同發展定位。是以,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港雖同屬國際商港,惟各港發展定位不同,且以各處不同區域,環境範圍、獲利能力及承受風險亦各異,各分公司相關財務及預算資訊,根本無法單純只就港務公司總公司預算書內容,便可以得知各港細目預算及計畫執行的情況。因此,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自102年度起,除總公司的預算書外,更應單獨就各四個港務分公司實際計畫及預算執行狀況另外編列預算資料提供給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作為審查預算時的參考資訊。 提案人:李鴻鈞  盧嘉辰  葉宜津 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營運項目包含停泊業務、裝卸業務及倉儲業務,惟除了停泊業務與倉儲業務呈現逐年成長外,裝卸成長率卻不如預期,且港區碼頭使用率偏低,因此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裝卸業務緩成長和碼頭使用率偏低之問題1個月內提出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 提案人:羅淑蕾  魏明谷  盧嘉辰 5.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其設有高雄分公司、台中分公司、台北分公司、花蓮分公司,但其預算書上完全看不出四個分公司之個別經營績效,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補送102年之各個分公司(包含附屬港)之損益狀況,自103年度起應於預算書內表列各分公司(包含附屬港)之營業收支相關資訊。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6.有鑑於高雄港近年國際大型郵輪停泊艘次與國際觀光人次逐年增加,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推動之「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預計民國104年底完工,以及高雄市政府推動「亞洲新灣區建設計畫」,高雄港將會成為台灣南方新國門。為因應郵輪觀光市場新機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與高雄市政府進行市港合作,積極將高雄港發展為郵輪母港並爭取國際大型郵輪停靠,以帶動南台灣觀光發展,並於6個月內提出將高雄港發展為郵輪母港之港市合作發展計畫,共同創造地方繁榮發展。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7.有鑑於海上皇宮公司所屬之「海上皇宮」及「海上御廚」二船舶,自民國90年經營不善以來,十年來閒置停泊於高雄港灣,但有關單位怠於職守,未積極處理相關事宜,致今仍停置於第3船渠,已嚴重影響港灣景觀與發展。由於目前高雄港灣配合高雄市政府亞洲新灣區建設,以及推動港灣觀光需要,要求臺灣港務(股)公司在3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蔡其昌 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整併四港務局後於其組織內設有基隆港務分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及花蓮港務分公司等分別辦理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個國際商港及所屬港之經營業務。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年度預算案中並未表列該4分公司之財務預算資料,預算籌編,顯欠覈實。國營事業基於營運及管理等需要而設有不同分公司,各分公司損益狀況攸關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相關財務及預算資訊實為預算審議之重要參考,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各分公司財務預算資料置於預算書之說明欄,便於預算審議及監督。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9.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整併四港務局後於其組織內設有基隆港務分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及花蓮港務分公司等分別辦理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個國際商港及所屬港之經營業務,且各港發展定位、區域環境、獲利能力及承受風險各異,相關財務及預算資訊為預算審議之重要參考,年度預算案允應表列說明各分公司財務預算情形。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10.依據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之規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稅後盈餘提列公積後應提撥18%予港口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計應有6億9,385萬6,000元提撥付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提出102年度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時,交通部尚未完成相關提撥及分配辦法之訂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於年度預算案就得參與分配之各地方政府名稱、分派方式及預計各別獲配金額等為相關說明,年度預算之籌編,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1年12月底前完成上述相關提撥及分配辦法之訂定及公告作業。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林明溱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不予處理: 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業務費用」科目下編列有總公司、蘇澳港及台北港行政大樓等租金費用2,864萬元。經查,因總公司設立於高雄市,為處理及聯繫中央部會需要,故租賃臺鐵台北站大樓3樓3021室作為台北聯絡辦公處。惟台北聯絡處員工6人,使用坪數卻高達317.72平方公尺;另以該公司所轄台北港及於基隆港所設之基隆港務分公司,均距離台北中央機關所在甚近,交通亦屬便利,顯難謂需另於台北市設置聯絡處之必要性。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確實考量政府財政困難,覈實檢討台北設置聯絡處之必要。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四、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同仁。我們昨天在審查臺灣港務公司預算的時候就已經說到;剛剛議事錄也有唸到,所以我一定要上來說明,留下一個紀錄。因為中華郵政觀光發展基金、臺灣港務公司都採統刪的方式,我們昨天有說到雖然是採統刪方式,科目自行調整,但是這些調整的科目,必須在案子送出委員會以前,先將調整刪除的項目送交交通委員會,這件事是一定要做的,所以我要在確定議事錄前留下紀錄。 主席:好,針對葉委員的要求,大家都知道了吧?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有共識。 主席:那我再裁示一次,請中華郵政、交通部觀光局還有臺灣港務公司將統刪的項目送到本委員會,然後我們才把預算送出去,我在這裡裁示加以確認,這個是共識。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交通部就「行動寬頻業務釋照規劃」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交通部部長毛治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首長就「行動支付機制之未來交易安全性及公平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審 查 事 項 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我們的議程有兩項專案報告,一個是「行動寬頻業務釋照規劃」,另一個是「行動支付機制之未來交易安全性及公平性」,以及要審查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這兩個非營業預算。因為我們上一次的會議就「行動寬頻業務釋照規劃」部分,NCC跟交通部都已經報告過了,所以就不要重複,現在我們是不是先請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的執行秘書進行專案報告? 葉委員,你是程序發言還是會議詢問?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會議詢問。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會議詢問。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同仁。我先請問主席,今天本委員會有沒有請行政院的政務委員張善政來列席報告? 主席:我們現在就是請行政院…… 葉委員宜津:現在那位是執行秘書,我們要質詢的是張善政政委,因為我們知道真正最重要的「最後一哩路」、寬頻上網、雲端科技,甚至2G執照延長的政策都是由張政委決定,NCC變成是張政委旗下的執行單位,所以我們一再地要求要張政委列席報告。上次他沒有來,我們已經通過譴責案了,但是他今天還是沒來,我不知道是因為主席沒有邀請他,還是他不來。我先請教主席,你有沒有再邀請他? 主席:NCC的石主委跟張善政政委到過我辦公室,他說按照慣例,政務委員是沒有到委員會去…… 葉委員宜津:主席,那你就接受了嗎? 主席:我沒有接受,我跟他說…… 葉委員宜津:好,那我先駁斥這個慣例。 主席:他是這樣講的,不是我講的。我跟他說,委員會是合議制,如果沒有委員反對的話,我當然是不反對,但是如果有委員反對並提出譴責案的話,只要委員會通過,案子就通過了,所以他就一一去拜訪各委員會的委員。 葉委員宜津:那這樣張善政政委就是說謊!這是什麼慣例?這不是慣例,我們很清楚,就在這個委員會、同樣是科技政委,曾到我們這個委員會備詢的就有葉俊榮政委、蔡清彥政委,統統是就科技資訊部分應委員會之邀到這邊備詢的,為什麼換成張善政以後就不能來?而且我要再一次強調,我們看到每一次張政委對外發表政策以後,NCC就要照做,譬如2G執照延長。我再說一次,譬如雲端科技,他也說了那是他的專長,他是這麼說的,「最後一哩路」、寬頻上網,統統是張善政政委決定的。今天張善政政委不來,那我們還在這裡開什麼會?是為了什麼?問一問之後,等一下NCC的石主委還是要回去問張政委,你要浪費大家的時間嗎?我要求張善政政委前來,不然我認為我的質詢是無效、沒有作用的。 主席:每一個人的會議詢問跟程序發言的時間都是2分鐘。 請李委員鴻鈞程序發言。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同仁。其實葉委員講的也有他的道理,在立法院裡面,委員的質詢是代表民意。有關政務委員是不是應該到立法院備詢,對於這樣的行為,有很多說法,在各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認定。政務委員本身的工作其實就是負責協調部會,但是有沒有必要對部會負責?我們身為代表民意的監督單位,在必要的時候,政務委員是不是就必須到立法院備詢?這就是現在我們所看到的問題,不只在交通委員會,還包括內政委員會,好像別的委員會也遇到同樣的問題。 依我所瞭解的,針對經召委邀請,政務委員是不是就一定要到立法院接受備詢,他要不要來的這個部分,現在我們立法院王院長要展開朝野協商,之後會形成一個通則。這個已經跟柯總召,還有國民黨提到,大家會即時召開朝野協商,針對這個部分形成一個共識。我想在共識出來了以後,這個爭議就會不見了。但是,朝野協商也不是今天就可以進行的,而今天我們委員會的議程已經排入了,所以是不是就讓委員會繼續開會,至於針對政務委員要不要到立法院備詢的部分,等到由王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結束了以後,未來就是一個共識,在立法院會形成一定的準則跟慣例,好不好? 主席:請盧委員嘉辰發言。 盧委員嘉辰: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李委員鴻鈞所說的也滿能夠解決問題的,如果大家認為要馬上請張善政政務委員到場報告的話,有變通的辦法,我們可以召開一個公聽會,對不對?如此也能夠兼顧我們的需求及以前的慣例問題。我在這邊提一個建議,也請主席能夠裁定,如果有委員認為真的有這麼重要,一定要邀請張善政政委來報告業務的話,那我們不妨用變通的辦法,召開一個公聽會,到時候張善政委員一定也會到,就可以達到我們需要瞭解政策的一個目的,本席在這邊做一個建議。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的會議詢問結束以後,請蔡委員其昌發言;蔡委員的程序發言及會議詢問結束以後,我們就停止這部分的發言了。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交通委員會針對上次張善政政委沒有到會,也正式通過了一個譴責案。對於政務委員到委員會備詢的前例,剛才葉委員也提到,蔡清彥政委、葉俊榮政委也都曾來交通委員會備詢。我們在這邊也要提醒所有同仁,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以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也都明文揭示政府官員應該到立法院備詢,行政院要向立法院負責。現今雖然政黨的屬性不同,執政黨為其政黨的政策以及預算做辯護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也不要斬斷自己在立法院應該有的一個憲法職能。 我在這邊還是要求張善政委員到我們交通委員會備詢,因為他也是行政院科技會報的副召集人,召集人是陳院長,他是副召集人,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他對於行動寬頻等等的政策有絕對的影響力。我們看到他上次提到要取消行動寬頻吃到飽的方案,石主委馬上就附和,然後一看苗頭不對,又改說要看市場的機制,之後交通部長、業者也馬上附和,從這個事情就可以看到他對於政策真正的影響力,這樣的話以後政策上出問題,大家都把責任推給政務委員就好了,那麼本委員會就喪失了應該有的職權。 主席: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同仁。立法院是大家共有的,換言之,捍衛立法院的尊嚴、捍衛立法院做為民意監督機關的角色,我相信是所有委員共同的責任。無論是否要召開公聽會請張善政政委過來,我都不反對,但是如果今天公聽會可以取代委員會的功能,那我覺得預算跟法案以後也可以在公聽會裡面進行審查,如果這個制度可行的話,我個人也不會反對。 剛剛我們的同仁李鴻鈞委員提到希望透過朝野協商來解決,我個人對這個建議也非常的支持,但是畢竟朝野協商還沒有著手處理,如果今天朝野協商已經有一個結論,未來在立法院的制度當中,政務委員不用列席備詢,只要朝野大家形成一個共識,那我個人絕對不會再有任何第二句話或第二個聲音。立法院的運作有法律的規範、相關內規的約束,在沒有規範、法律、內規的情形下,立法院至少還有慣例可供運作。不論是哪一屆立委或是誰執政、誰掌握立法院,我們希望這樣的原則都是一以貫之的。換言之,過去葉俊榮政委、蔡清彥政委都曾到立法院來備詢,是不是因為這兩個政委比較小,張善政政委比較大,所以比較大的政委可以不用來,而小牌的就要乖乖的到立法院坐在那裡備詢?我想立法院是有慣例可循的,如果從以前到現在沒有半個政委到過立法院備詢,而我們今天在這裡要求張善政過來,那才叫做不合理;但是如果過去有這樣的一個慣例,政務委員有需要到立法院備詢,那為什麼現在就有人可以不用來?這個叫不合慣例、叫做特權、大牌! 張善政政委在媒體上面對於4G發照、整個無線寬頻的基本人權以及2G的處理問題講得頭頭是道,因此我們非常希望藉由召開委員會的機會就教張善政政委,到底國家實施這些相關政策的方向是什麼?立法委員代表民意要加以監督,所以我們要善盡人民所賦予的責任,捍衛立法院該有的職權。 今天本席還是覺得在朝野協商未形成共識跟決議之前,張善政政委必須依照慣例來立法院備詢,所以我具體建議請主席現在立刻邀請張善政政委到這個地方來,不要再逃避了。否則的話,一個背後的影武者對於政策指指點點,但總是派他的下屬到這個地方備詢以應付立法院、應付人民,我相信這不是民主國家的官員該有的一種態度。本席在這裡建議,在這個時間點,我們應該請張善政政委火速趕到立法院來備詢,以接受人民、立法院的監督。 主席:報告委員會,每一位發言的人對法令的見解都不一樣,在我們王院長還沒有召開朝野協商之前,我們就按照慣例,先前委員會就有政委來這裡做過專案報告,那我們還是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的執行秘書請張政委過來。我們就繼續等他,在他還沒到之前,我們先邀請石主委就「行動支付機制之未來交易安全性及公平性」以及兩個基金的部分進行專案報告。 蔡委員其昌:(在席位上)等他來再報告。 主席:沒關係,先報告完以後,我們再來處理。 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主席,我有會議詢問。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提出會議詢問。上次張善政政務委員也是透過他的秘書在開會前一天向我們交通委員會請假,但並未獲准,會議當天早上他不列席的理由是為了開行政院院會,並非是依慣例,之後改口說要列席,可是最後還是沒有來,而且他並不是一開始就說要建立慣例什麼的,這整個過程顯示了他對交通委員會不尊重的態度,本席認為本會秉持憲法賦予的職權,對這部分應該有所堅持,請主席說明他上次請假的過程。 主席:他上次請假是行文本會告知,但本席並未同意。 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他的理由是什麼? 主席:他的請假理由是行政院召開院會,但是本席告訴他,如果這樣可以請假,那麼所有部會首長都可以不用來本院委員會列席會議,是不是立法院每逢星期四都不用開會? 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同仁。其實院長已經發通知給各黨黨鞭,即將進行朝野協商,如果能趕緊將機制訂下,大家形成共識,以後就不會再出現這樣的問題,內政委員會已經為此吵了很久,如果我們交通委員會也為此爭論不休,會議勢將因此延宕,何況NCC是個獨立機關,石主委想必不會受到政委的干擾,NCC這些委員本就具有專業性和獨立性,所以不是一位政務委員就可以決定的。既然今天難得排上這麼好的議題,本席認為應該讓委員進行質詢,既然短時間內院長就會針對這個問題進行朝野協商,本席建議交給朝野協商解決,否則只是徒然爭論不休而已。 主席: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同仁。就是NCC的獨立性令本席長期有所質疑!李委員不說本席還不生氣。從一開始石主委對林益世秘書長那種卑躬屈膝的態度到最近這幾件購併案的過程,NCC總是無法讓我們感覺到他們的guts和態度,為此,本席認為更需要他到場說明清楚,朝野協商做成結論表示立法院達成共識,本席也不反對,以後照此行事即可,但在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前,需依照過去的慣例處理,而過去的慣例是政委都要列席,所以不能有的來有的不來。如果以前政委都不用列席,我們今天一定要求人家列席,那是立法院不講道理,可是以前他們都有列席,為何現在不用?這是沒有道理的!所以本席認為應該等政委到場後再繼續開會。 主席:請問執行秘書,你們有在聯絡了嗎? 江執行秘書惠華:(在席位上)在聯絡中。 主席:本席建議先進行專案報告,之後即休息,進行協商,這樣可以嗎? 盧委員嘉辰:(在席位上)好啦! 主席:在進行專案報告期間,請相關單位人員繼續聯絡,如果他不來,我們就休息協商。 現在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報告。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動支付機制之未來交易安全性及公平性」提出專案報告,敬請指教。 隨著通訊、視訊及資訊整合的數位匯流時代來臨,行動支付機制,是一種短距離高頻無線通信技術,允許電子設備之間進行非接觸式點對點數據傳輸交換數據。這個技術由無線射頻辨識系統(下稱RFID)演變而來,並可向前兼容既有的RFID,設計上透過加密技術,具有一定程度的認證安全;因此,行動支付技術被認為在消費、支付及保全等領域都有廣泛應用前景。 行動支付機制有以下幾種使用模式:(一)卡片模式(CardEmulation Mode):包含模擬信用卡、金融卡、電子錢包、交通票證、識別證、會員卡、校園IC卡、門禁卡或電子鑰匙等,用於支付服務業者的應用型態最為普遍受到關注與重視。(二)讀寫模式(Read/Write Mode):讀寫模式可應用於廣告及資訊讀取等;國外已有業者透過行動支付機制讀寫模式功能,例如於點餐目錄置入行動支付機制標籤,提供餐廳消費者進行點餐服務;在法國尼斯市的行動支付機制應用上,也將讀寫模式應用於公眾場所,例如博物館的導覽或者交通查詢等用途。(三)點對點連接模式(Peer to Peer Mode):可應用於名片交換、手機遊戲運用等;國外業者對於行動支付機制點對點模式應用,例如手機憤怒鳥遊戲關卡設計中,置入一特殊關卡,需以兩支具行動支付機制的手機進行相互感應後,才能一同闖關的功能;又如服務簽到(Check-in)設計,可透過兩支行動支付機制手機的感應,而進行雙人簽到活動。上述行動支付機制於讀寫模式及點對點連接模式的應用,將因消費者採用行動支付機制卡片模式,而帶動行動廣告與行動應用服務市場相應成長。 行動支付機制的技術中立特性,可提供多產業的創新應用;其中,以卡片模式為主的應用領域,包含以消費支付應用、身分識別與保全相關應用;以讀寫模式為主的應用,係以廣告業與服務業為大宗;點對點連接模式,則提供行動應用服務開發商更多創新應用的契機。 至於國外行動支付機制發展方面,法國、美國、新加坡都有一些經驗可供我們參考。(一)法國市場情況方面,法國尼斯市於西元2009年以行動支付機制技術進行為期一年試運營並取得良好成果;從此以後,行動支付機制技術逐漸走入法國各大城市,在公共交通車票支付、政府補助金發放等方面,發展出成功的應用型態;隨著行動支付機制技術在越來越多領域的廣泛應用,2011年法國政府啟動行動支付機制技術專案招標,初期投資1,420萬歐元贊助近距離無線通訊技術發展,而地方政府也對該專案進行增資436萬歐元,未來法國政府預計再持續提供資金支援。(二)美國市場情況方面,美國於2010年成立公司經營TSM(Trusted Service Manager)信託服務管理平台Isis;目前,Isis和四大信用卡業者(包括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和Discover)、POS(Point-of-Sale System)供應商與3家銀行(Chase、Capital One和Barclaycard)建立合作關係,發行信用卡、提款卡及預付卡等服務;透過Isis TSM平台,信用卡可透過特定裝置和銀行伺服器直接連結,Isis為中介,並不從中擷取任何資料,僅提供技術服務。(三)新加坡市場情況方面,新加坡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IDA)於2011年宣布通過「合作徵求計畫」,選擇7家公司組成財團負責建立可互通的TSM系統;這7家公司包括晶片製造商金雅拓(Gemalto)、星展銀行、花旗銀行、付費卡供應商易通公司,與3家電信公司第一通、新電信及星和。IDA與以上7家公司將於2014年前投入4,000萬新加坡幣,共同部署TSM基礎設施建設;金雅拓(Gemalto)開發與經營TSM平台,星展銀行、易通公司和花旗銀行透過此TSM平台發行支付產品;除支付業務外,金雅拓(Gemalto)也將與服務供應商合作,共同部署行動支付機制應用服務。 行動支付市場蓬勃發展,必須建立在各個產業互相合作的基礎之上,任何單一產業都無法獨力推動,其中基礎建設的開放性、消費者終端與讀卡機的普及率都是影響要素;由於行動支付是國際上加速推廣加值應用服務的重要技術發展,目前臺灣潛在或已開始推動提供服務的樣態也很多元,說明如下:(一)Google或Apple等國外企業,以掌握硬體設計或軟體作業系統的優勢,跨國經營,透過其所主導的行動電話硬體與作業系統軟體設計,與國內服務供應商共同合作,於臺灣市場提供行動支付服務。(二)VISA、MasterCard、PayPal藉由其對消費支付工具的市場基礎,同樣具備優勢,將既有支付服務,透過行動支付技術延伸至臺灣的行動支付市場,提供相關服務。(三)全球最大的晶片廠商包含金雅拓(Gemalto)與歐貝特(Oberthur)皆提供行動支付認證平台機制,以搭配其原有晶片相關業務;相關廠商亦開始透過產學合作模式,在國內推動TSM平台經營服務。(四)國內傳統製卡廠,可於既有設備增設行動支付認證平台,將其業務延伸至行動支付領域,提供既有顧客(金融或服務業者)更多元的製卡服務選擇。 (五)金融與交通或零售服務相關業者,既是服務供應商,也是讀卡機潛在擁有者,由於掌握市場諸多環節,將有可能是最有力的潛在行動支付應用服務提供者。 消費者採用行動支付時,驗證服務可以提供多一層保護,讓消費活動得以便利而安全地進行。TSM信託服務管理平台的驗證服務相當重要,電信網路只提供通信服務,而行動支付機制的核心,其實是信託服務管理平台的認證機制;唯有透過完善的認證機制,消費者才能在行動支付中獲得保障。「TSM驗證」是一項嶄新的服務型態,可以提供行動支付的使用者一套令人安心的認證機制,亦可大幅減少網路詐騙與爭議。 將行動支付技術投入應用,是全球行動裝置應用的共通趨勢:透過行動支付技術,可以透過相對安全的方式,跨越終端設備之間原本存在的溝通限制,不僅可以將行動支付、身分識別、保全等相關應用與民生消費結合,也可用於行動廣告及行動創新市場;從國際金融業、電信業、零售業、服務業、製造業與科技研發相關產業紛紛投入行動支付技術的商業應用,就可以看出其重要性。行動支付技術可以讓智慧終端設備的使用者,以新的方式與環境互動,例如,零售商可以創作支援行動支付的廣告,允許消費者瞭解產品、獲得優待券或者線上購買產品;利用行動支付在某些場所簽入(Check in)或與移動遊戲中的其他行動支付用戶互動,消費者可以藉此優化其社群媒體體驗內涵。 從以上國際間推動行動支付技術商業應用的經驗中可以發現:行動支付市場蓬勃發展,有賴相關產業相互合作,其中涉及技術開發、界面開放、標準及規範建立、終端設備普及等關鍵因素,也需要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及擁有不同專業背景與資源的政府部會積極投入,方能克盡全功。 為因應行動數據高倍數成長趨勢,基於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新服務的成長、維持行動通信市場競爭、提升無線頻譜資源有效利用,俾使國民能與其他先進國家的國民一樣,同樣享有最先進的行動支付多樣化服務,本會作為通訊傳播產業監理機關,樂見國內業者積極投入相關加值應用的開發及配套軟硬體建設。 由於行動支付技術是一項需要跨產業合作的新型態應用服務,而電信產業只是其中一環,相關金融業、通路業、製造業及研發機構的投入也極為重要。因此,如何在符合國家科技發展整體政策方針下,健全金流、物流、資訊流各相關環節及建構整體資訊安全環境,藉以提供消費者更為便利且多元的各類新型態服務,促進經濟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相關產業及其主管機關都有必要加強彼此溝通、相互合作。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報告,本會將在國會的監督之下,持續致力於執行法定職掌,虛心接受各位委員的批評及指教。謝謝! 主席:請主委繼續做預算編列情形報告。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感謝主席剛才特別安排,同時就本會預算在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2年度編列情形提出報告,以下就2個基金在101年度執行情形與102年度編列情形提出簡要報告。 壹、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係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4條規定設置,並依本會組織法第14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向受本會監督事業收取相關規費之5%~15%作為基金之主要來源,以確保本會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屬預算法第4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一、101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一)基金來源:全年度預算數8億447萬2千元,截至11月底止預算分配數8億159萬5千元,實收數7億7,340萬7千元,實收數占預算分配數96.48%。 (二)基金用途:全年度預算數7億3,737萬7千元,加計以前年度保留數86萬4千元,全年度可用預算數7億3,824萬1千元,截至11月底止預算分配數4億6,689萬2千元,實支數2億7,629萬1千元,實支數占預算分配數59.18%,主要係無線電視數位轉換計畫之補助低收入戶數位機上盒,陸續辦理驗收程序中;及補助地方政府建置數位改善站,部分站臺因用地取得問題,完工日期我們正在加緊趕工中;我們在委員會正經過,預定在101年全額補助各縣市政府所支應的數位改善站電費支出。 (三)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截至11月底止分配賸餘3億3,470萬3千元,實際賸餘4億9,711萬6千元,實際賸餘占預算分配數148.52%。 二、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附表一) (一)基金來源:本年度編列5億7,522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8億447萬2千元,減少2億2,925萬1千元,約28.50%,主要係規費收入依基金用途規模分配予本基金之比率為8%,較上年度分配比率11%減少3%所致。各計畫編列情形如下: 1.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計畫:編列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收入5億6,834萬5千元。 2.財產收入計畫:編列利息收入517萬6千元。 3.其他收入計畫:編列防制各種考試電子舞弊行政協助收入170萬元。 (二)基金用途:本年度編列5億4,104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7億3,737萬7千元,減少1億9,633萬2千元,約26.63%,主要係減列無線電視數位轉換計畫項下補助低收入戶機上盒及地方政府建置數位改善站等經費所致。各計畫編列情形如下: 1.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政策規劃、發照及競爭政策之研擬、國際事務交流合作、本會出版品編輯及資訊管理等業務所需經費6,370萬6千元。 2.通訊事業監理計畫:辦理通訊事業營運評鑑與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競爭秩序維護、普及服務執行與監督、服務品質評鑑等所需經費1,351萬9千元。 3.傳播事業監理計畫:辦理傳播事業營運監督管理、產業秩序維護、服務品質評鑑、消費者權益維護等所需經費1,448萬5千元。 4.通訊傳播資源技術業務監理計畫:研擬通訊傳播資源及技術之政策與管理法規、審驗通訊傳播及資通安全之設備與器材、審查及審驗建築物電信設備、維運網際網路反駭客偵測與資安通報系統、推動無線電視數位轉換計畫、通訊傳播資源管理與技術研究等業務所需經費1億9,423萬3千元。 5.通訊傳播內容事務監理計畫:辦理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內容管理,促進多元文化發展,及推動網站內容安全,保障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等業務所需經費2,506萬元。 6.法制業務計畫:辦理通訊傳播業務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制事項、宣導通訊傳播相關法令、強化垃圾郵件管制與加強防制跨國垃圾郵件之國際合作等業務所需經費1,363萬5千元。 7.地區監理計畫:辦理北區、中區及南區通訊傳播業務之查驗、監測、違規取締及證照發放等監理業務,以及電信警察配合維護電波頻率秩序,協助稽查及取締違規案件等業務所需經費1億2,146萬6千元。 8.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辦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所需經費9,354萬1千元。 9.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汰換禮堂及會議室麥克風(含主機)、錄影系統與投影等相關設備,及增購或汰換防災消防系統等經費140萬元。 (三)本年度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賸餘3,417萬6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6,709萬5千元,減少3,291萬9千元,約49.06%,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貳、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係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規定設置,以系統經營者每年營業額提撥1%作為基金之主要來源,本會再依規定將30%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40%撥付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30%由本會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本基金亦屬預算法第4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一、101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一)基金來源:全年度預算數3億6,235萬8千元,截至11月底止預算分配數3億6,114萬8千元,實收數3億6,760萬1千元,實收數占預算分配數101.79%。 (二)基金用途:全年度預算數3億3,678萬8千元,截至11月底止預算分配數2億6,858萬2千元,實支數2億6,755萬3千元,實支數占預算分配數99.62%。 (三)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截至11月底止分配賸餘9,256萬6千元,實際賸餘1億4萬8千元,實際賸餘占預算分配數108.08%。 二、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附表二) (一)基金來源:本年度編列3億6,657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6,235萬8千元,增加421萬7千元,約1.16%。各計畫編列情形如下: 1.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計畫:編列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提撥收入3億6,215萬9千元。 2.財產收入計畫:編列利息收入441萬6千元。 (二)基金用途:本年度編列3億5,150萬8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3,678萬8千元,增加1,472萬元,約4.37%。各計畫編列情形如下: 1.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辦理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與有線廣播電視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及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等業務所需經費2億5,351萬2千元。 2.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辦理補助偏遠及離島地區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補助遭遇天然災害之有線廣播電視業者復建及補助數位有線廣播電視普及建設計畫等業務所需經費7,124萬3千元。 3.有線廣播電視現況調查及服務品質提升計畫:辦理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相關資料庫維護更新、電視事業產業動態調查與發展研析等業務所需經費230萬5千元。 4.有線廣播電視發展與研究計畫:辦理有線電視數位匯流平臺技術發展及規範研究計畫、宣導有線電視數位化計畫、通訊傳播跨媒體發展新監理法規架構研究、有線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訂戶滿意度調查及影響評估之研究、頻道內容評鑑評估及建置兒少通訊傳播權益跨媒體資訊平臺等業務所需經費1,855萬6千元。 5.全民公平近用公用頻道計畫:本年度新增辦理「公用頻道監督委員會」開會事宜、全民公平近用公用頻道多方研討會議、公用頻道近用者使用現況調查及國際有線電視產業高峰論壇等業務所需經費370萬1千元。 6.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辦理管理會相關行政工作、國外考察、審議直轄市、縣(市)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及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產業研討會等業務所需經費219萬1千元。 (三)本年度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賸餘1,506萬7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557萬元,減少1,050萬3千元,約41.08%,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參、結語 以上本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係在指定財源範圍內,以維持基金運作平衡為前提,配合本會施政重點,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撙節編列,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報告。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動支付機制之未來交易安全性及公平性」提出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 壹、交通業務應用行動支付情形 智慧型手機市場快速的成長,帶動了使用者對手機的多元化服務需求,包含遊戲、社群網路、地圖應用、音樂、新聞、金融服務及線上購物等,也包含行動支付。目前業界對於行動支付並未有統一精準的定義,使用技術也五花八樣(如:WAP/Web、SMS、NFC等),倘以「使用行動裝置(含手機或平板電腦)進行商品與勞務交易之支付方式」來予區別,現行所涉即將或已應用行動支付之交通業務約略如下: 一、航空票證:中華航空公司(含華信航空公司之國際線)針對IOS/ANDROID/Windows Phone 7.5三種作業平台版本之APP提供以行動工具支付機票票款服務,支付類型包括信用卡及Paypal(限iPHONE、ANDROID),另其餘航空公司也有提供網路刷卡、網路ATM等購票方式。其中交易前端傳輸多採SSL加密機制,後端則為金融機構管理機制。 二、鐵路票證:台灣高鐵公司推出之「台灣高鐵T Express」服務,民眾可利用手機訂票、信用卡付費後,於手機下載「乘車條碼(QR Code)」感應進站。臺灣鐵路管理局也有提供網路付款機制。其中交易前端傳輸多採SSL加密機制,後端則為金融機構管理機制。 三、e動郵局:中華郵政公司擬開辦的業務,該項業務設計係為網路郵局行動版,選單則以網路郵局為藍本,提供用郵客戶儲金帳戶查詢、轉帳、繳費稅等服務,目前營業計畫書已送金管會審核中。其中交易係採電子憑證、Triple DES及SSL加密機制。 貳、中華電信等公司所涉合資成立TSM之說明 一、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 Field Communication,簡稱NFC)支付為行動支付的一種方式,需先透過金融或票證等公司將其資訊(如信用卡相關資訊)寫入行動裝置(如寫入SIM卡或Micro SD卡),以提供用戶後續交易使用,寫入方式可透過金融或票證等公司預置寫入,即將SIM卡或Micro SD卡拿至金融或票證等公司處,由該等公司寫入,或透過信託服務管理(Trusted Service Management,簡稱TSM)平臺線上動態寫入。 二、TSM平臺類似iPhone上的App Store,惟其可提供信用卡或悠遊卡等公司將其信用卡或票證等服務上架至該平臺,透過該平臺及用戶申請,可提供OTA(Over The Air)線上發卡,發卡完後該行動裝置即具有信用卡或悠遊卡功能,後續用戶實際金融或票證交易行為仍須回歸原有金融或票證管理體系處理,並不會使用該平臺。 三、TSM機房安全性係遵循國際EMV(Europay, MasterCard and Visa)標準,完成國際清算組織(如Visa、Master)安全認證。TSM系統面則遵循智慧卡片安全規範之GlobalPlatform v2.1.1以上標準,透過對稱式金鑰(Triple DES)或非對稱金鑰的加密機制,確保End-to-End的安全保護。 四、五大電信公司(中華電、台灣大、遠傳、亞太、威寶)與悠遊卡公司合資成立TSM公司乙事,係由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協助推動,該案尚在籌劃中,並未完全定案。 參、結語 行動通信技術的進步,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帶動民眾的多元化需求,為因應滿足民眾需求,未來交通業務均可在技術安全可行並且在未違反各項法規命令下,考量應用各種可能的行動支付方式,提供民眾便利的服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正,謝謝! 主席:請公平會服務競爭處辛處長報告。 辛處長志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行動支付機制之未來交易安全性及公平性」中涉及本會業務部分提出報告如下。 壹、前言 隨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 Field Communication,下稱NFC)技術與應用環境的成熟等因素,促使行動應用蓬勃發展。由於NFC行動應用涉及電信產業與應用服務提供商之資訊安全與資料交換等多產業的技術,目前已有電信業者及相關單位投入建置信託服務管理(Trusted Service Management,TSM)平臺,期藉由產業合作以開拓行動應用市場及推展行動支付機制。在此建置及推展過程中如有涉及結合或聯合行為,相關事業應先向本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或申請聯合行為許可。 貳、公平交易法對事業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規定 一、事業結合之規定 事業倘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所稱結合,並達到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之申報門檻,即應於結合前向本會提出申報。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2條規定:「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11條第4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而本會審查事業結合案件,亦會函請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評估意見,以綜合評估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二、聯合行為之規範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本會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本會為聯合行為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參、結語 本會持續密切關注此新興技術及市場之發展,接獲相關業者提出事業結合申報或申請聯合行為許可,當依法進行審查,並視需要召開座談會徵詢各界意見。本會亦會參考國外案例審慎評估,俾作為案件准駁依據。另未來在行動支付機制之運作過程中,如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本會當會依法進行查處,以維此新興市場之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鑒察並惠予指教。謝謝! 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桂局長報告。 桂局長先農:主席、各位委員。關於TSM的部分,目前國內金融機構提供行動支付業務的現況,我簡單報告一下。 目前金融業利用科技產品提供支付已經十分普遍,行動銀行就是客戶用手機的設備,透過網際網路或應用程式App來跟金融機構進行交易,交易內容包括轉帳、匯款、存款餘額查詢、匯率價格的查詢服務。 其次,銀行也試辦信用卡、電子票證支付工具與手機結合,把支付工具的資料放在安全的儲存媒介secure element,再跟手機結合。這樣的作業只是製卡方面不太一樣,其他跟實體信用卡交易是完全一樣的,目前我們也核准很多銀行來試辦手機信用卡業務,目前悠遊卡公司也發行手機與電子票證結合產品,但是目前這方面手機的使用並不普遍。 再者,金融機構來辦行動支付,金流服務有些安全機制的規定。第一,如果要辦電子銀行業務,它必須符合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基準的規定;如果是手機信用卡,也要符合手機信用卡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至於金融機構要辦理行動支付金流服務,我們有幾個基本的立場,也就是說,行動銀行與網路銀行都是金融機構提供客戶查詢轉帳的服務平台,金融機構在開辦電子銀行業務,除了相關安全控管機制必須符合基準的一些規範以外,它的服務契約也必須符合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第二,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手機信用卡業務,要符合信用卡機構辦理手機信用卡業務安控基準,也必須依照信用卡相關的業務規範來辦理;至於用電信技術TSM的角色與定位,如果TSM涉及到金融服務或提供金融相關的業務,這個一定要依照金融相關的法規來辦理。基本上,金管會是金融業的主管機關,我們要保障存款人、消費者與個人資料的安全,還要配合辦理洗錢防制的一些工作;對於各類新型態金融產品,我們一定要注意到這些問題-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個人資料保護、洗錢防制的處理與存款人的保障。所以再強調一次,TSM如果涉及到金融服務,一定要依照金融相關法規辦理,以兼顧消費者權益保障及業者發展跟市場健全經營。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江執行秘書說明一下聯絡情形。 江執行秘書惠華:主席、各位委員。方才奉主席指示,跟張政委陸續聯絡了幾次,政委現在還在行政院院會中做報告案,所以現在還無法過來,對不起,我們會繼續跟政委聯絡。 主席:什麼時候會來? 蔡委員其昌:(在席位上)他在院會報告什麼? 主席:他在院會報告什麼? 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他是主持院會或是在報告? 江執行秘書惠華:有案子,正在院會裡報告。 蔡委員其昌:(在席位上)他在院會報告的題目是什麼? 主席:要報告多久? 蔡委員其昌:(在席位上)他報告什麼,我就不相信這麼巧,他今天剛好有報告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 蔡委員其昌:(在席位上)主席,等一下,他報告什麼,你還沒讓他回答。 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不要為難他啦,就是沒有報告嘛! 江執行秘書惠華:報告案的名稱,執行秘書並不清楚。 主席:報告委員會,請問我們要不要進行詢答? 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先休息…… 主席:不要,那麼休息,進行朝野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江執行秘書說政委沒辦法來。 林委員明溱:(在席位上)沒辦法來就散會啦! 主席:好,今天會議到此結束,預算案另擇期再審,現在散會。 散會(10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