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下午5時3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鄭委員麗君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本席有程序問題。 主席:請陳委員淑慧程序發言。 陳委員淑慧:主席、各位同仁。可否請主席對於今天與會的各方人員先做一次清查,希望主席能夠將與會的所有人員清查,讓我們能夠在會議進行前事先知道與會的人士有哪些。本席也想知道今天除了主席所邀請的政府官員,以及事先由助理跟委員會申請的所有人員之外,是否有其他的人士來參與?請主席能夠做一次清查。 主席:報告委員會,依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會議的慣例,在本會期正式開會前,本席及陳淑慧召委就議程協商的時候,曾經提及在我擔任召委的時候會開放社會團體旁聽,陳召委提及開放旁聽的話,或許不同政黨有不同的做法,但是原則上我們就尊重召委行使這樣的一個職權,所以從有慣例以來,我們委員會皆有開放旁聽。剛剛陳委員提出程序問題,希望主席做清查,不知道這個「清查」是什麼意思?我想今天開放旁聽,有一些團體的代表在這邊,皆依會議的慣例來進行,不知道陳委員所說的清查是什麼意思? 陳委員淑慧:主席,本席剛剛所提出來的所謂「清查」兩個字,如果你要我把它做個解釋,我的意思是說希望能夠讓我們知道所有與會的人員有哪一些,哪些有跟委員會報備申請或者是不在委員會邀請的這些人員之內的?希望主席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考量今天的議題適不適合做旁聽的安排而讓這樣的人員與會。 針對剛剛主席所提到他跟我協商過每一次的委員會將會有社會人士來參與的事情,這一點我要鄭重的加以否認。鄭委員曾經提過如果他覺得有必要的話,會有旁聽人員列席。針對社會人士到立法院列席或旁聽的問題,我想社會大眾各持己見,現在我們的王院長已經提出會做適當的朝野協商來決定這些規範。為了保持議事程序的中立性以及整個會議的正常運作,希望主席能夠尊重委員會所有委員的意見,不要一意孤行。我們希望會議的進行都能夠非常理性、平和,基於立法委員的職責,我們做為一位民意代表,應該秉著公正、不為個別團體發表主張的態度來進行問政。請主席將今天與會單位及人員之姓名、身分告知所有的委員,請委員們能夠商議讓這些人員參與此次會議是否必要、適當,謝謝。 主席:陳淑慧委員剛剛的發言非常地混淆了今天本來要進行的議程,因為本席都還沒有報告今天的議程,還沒有宣讀上次的會議議事錄,陳委員就據以論定本席今天是不是又邀請社會關係人士備詢,但是本席都還沒有說明。 至於有關12月3日本委員會邀請社會關係人士備詢,當天本席在說明議程的時候有特別說「今日議程邀請社會關係人士列席」,並一一介紹列席的人員。上一次於12月3日的會議中邀請社會關係人士列席,是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以及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四六一號,還有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來進行邀請的。今日本席還沒有宣布議程,也沒有宣布邀請社會關係人士列席備詢,陳委員不要那麼緊張,是不是讓我們先進行會議議事錄的確認,然後再報告議程,我們等一下會說明今天是否有相關的人士旁聽。陳委員,待會兒主席會跟大家介紹,本席還沒有發言完,也還沒有請你發言,是不是先請陳委員回到位置上? 陳委員淑慧:剛剛主席所提到的那一天的事情,因為你提起來了,所以我在這裡也必須…… 主席:這不是本席提起來…… 陳委員淑慧:就是因為那一天的事情,所以我現在也必須釐清今天的會議的事情,我們現在要把這整個程序加以釐清。那一天主席安排的那個議程,沒有將列席人員名單送到委員這邊,我們委員完全都不知道當天會有什麼人列席。主席安排這樣的一個議程沒有按照我們的議事規則,依規定必須在2天前將會議的項目跟內容告知委員會。所以其實那一天的列席人員,委員會完全都不知道。主席在媒體公諸大眾你在場有介紹,其實這已經是違法在先,並沒有事先告知委員會,在2天前就應該要告知。你做介紹的時候就好像是在介紹列席的官員一樣,我們也會認為是這樣,就這些字眼上的使用,恐有走法律的漏洞之虞。 委員會裡面所能做的邀請相關人士列席跟旁聽這些事情,本席在上個禮拜全部都把它問得非常清楚。援慣例當然是現在立法院各個委員會如果要邀請社會人士旁聽,只要主席同意,任何人士都可以進來。至於列席的部分,不管是憲法賦予職權,或者議事規則裡面的規定是不得旁聽,現在這些種種的爭議有待朝野協商。本席在此建議在協商未完成之前,主席是否能夠保持我們委員會的秩序跟正當性,是不是在這段期間內不適合有任何的社會人士參與旁聽或列席? 其次,在會議開始之前,我們想要先知道與會的人士有沒有包括社會人士。 主席:謝謝陳委員。陳委員剛剛又提到12月3日的事情,本席還是要再說明,委員會是合議制,12月3日當天本席有完整說明議程並一一介紹「列席」人員,所謂列席就是可以列席備詢,當天在說明議程的時候有特別說明。在說明完之後,其實倒是有一位委員提出會議詢問,葉宜津委員詢問訓委會的常委有沒有來,詢問結束之後,大家對於議程便沒有表示有問題,我們就繼續進行會議,這是當天委員會以合議制進行會議的情形,其實委員會也可以依據議事規則來決定當日的議程,所以本席還是要特予說明。陳委員當天也在場,當天沒有意見,現在有意見,我尊重你,剛剛也讓你發表完意見了。 我們回歸到今天會議的進行,陳委員想要瞭解今天在會議室裡面的相關人員,但是本席都還沒有宣布議程,陳委員不要那麼緊張,我還沒有宣布議程,說不定等一下有委員要依照議事規則變更議程,所以我們還是要按照原來會議的程序來進行,現在請先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主席會宣布議程,也會接著處理你剛剛的程序發言,等一下會處理。我先宣布議程,再來進行程序發言。 陳委員碧涵:(在席位上)本席有程序問題。 主席:陳碧涵委員不用發言。我要先開始進行會議,我待會兒就會介紹。因為陳淑慧委員用「清查」兩個字,剛剛第一時間我覺得不妥,所以我沒有立即回應你。今天有相關旁聽人士的名單,每一次的委員會也都有社會人士旁聽的名單,這都是社會團體主動要求的,備有旁聽名單向召委這邊登記,送交我們的秘書單位。所以,讓主席先來開始進行會議,宣布今天的議程,陳委員請回座。 陳委員淑慧:我們非常的尊重主席,我剛剛再三地強調,在會議開始之前,委員會的每一位同仁有權利知道今天與會的人士有哪一些以及適不適當,我們是非常尊重主席的。 主席:陳委員,委員們更有權利知道今天到底有什麼議程,才能夠據以判斷為什麼有些團體要來旁聽! 陳委員淑慧:今天的這個議程,委員會已經通知各個委員,我們只是不知道與會的人士有哪一些。請主席尊重各位委員,否則我們今天的會議不適合開始。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本席還是堅持我要先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才能夠進行今天委員會所該進行的事項,包括議程以及旁聽的人士部分。旁聽人士部分事先都有登記名單,請委員不要限縮我們國會行使職權的權利,也不要讓國會封閉起來,讓民主倒退。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沒有人限縮……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林委員佳龍:(在席位上)本席要發言。 主席:有委員要發言。報告委員會,我們繼續開會,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下午3時1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孔文吉  陳淑慧  楊應雄  邱志偉  林佳龍  陳碧涵  蔣乃辛  許智傑  鄭麗君  何欣純  陳學聖  林淑芬  黃志雄  呂玉玲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吳秉叡  李桐豪  楊麗環  江啟臣  廖正井  林德福  賴士葆  盧秀燕  許添財  江惠貞  鄭天財  蔡其昌  李昆澤  邱文彥  陳歐珀  吳育仁  黃偉哲  黃文玲  簡東明  呂學樟  徐耀昌  薛 凌  林正二  潘孟安  吳育昇  徐欣瑩  蘇清泉  陳超明  林世嘉  蔡錦隆    委員列席31人 列席人員: 教育部部長 蔣偉寧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副處長 王厚偉 主  席:陳召集委員淑慧 專門委員:劉其昌 主任秘書:阮 森 紀  錄:簡任秘書 秦素蓉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  員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蔣乃辛等31人擬具「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採綜合詢答,委員孔文吉、陳淑慧、楊應雄、邱志偉、林佳龍、陳碧涵、蔣乃辛、何欣純、鄭麗君、呂玉玲、江啟臣、黃志雄、盧秀燕、陳超明、許智傑、林淑芬、許添財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蔣部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黃志雄、陳學聖、潘維剛、林淑芬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一、「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新增第十七條之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訂之。」教師評鑑之各項實施辦法設計,除攸關教師評鑑之成功與否外,亦會改變教師之教學方向與策略,因此對於學生之課業知能與人格養成產生重大影響,茲事體大。 爰此,請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儘速針對教師評鑑之項目、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如獎懲制度)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召開公聽會議,與會者必須包含國小、國中、高中以及高職各級之教育專家學者、教師、教師團體及家長團體共同參與,集思廣益,並避免行政或個別團體主導專業,影響教師的專業自主與學生之受教權益。 (三)有鑑於教師評鑑為社會共識,然而教師評鑑入法後,如教師評鑑之內容、指標、評鑑方式、程序、評鑑人之訓練及認証、評鑑結果之呈現、認可、使用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何將這些「質化」的東西「量化」,才是教師評鑑入法之修法重點,也是所有教師所關心的面向,而非流於形式的紙上作業。為求修法更為周延、減少爭議及擴大各方參與討論,爰此要求由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近期內召開公聽會,以研擬更為健全的教師法修正配套子法,讓評鑑流程達到透明化、公平化,一方面維護學生受教權,一方面也讓教師有更為公平與客觀之審查機制。 (四)鑒於教師評鑑是希望透過評鑑者與被評鑑者的共同合作,協助教師認清自己在學校中的角色,幫助教師釐清個人的優缺點及特殊才能,而提供教師必要的協助與支援,參與適當的進修訓練,以促進教學革新,提高教學效果。因此,為使教師評鑑的方式與過程,能充分反映出教師教學的內涵與需求,並獲得教師的支持與配合,教育部應立即針對高中以下學校教師進行「教師評鑑制度意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方式提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為審查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參考。 (五)「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十七條之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訂之。」此政策對於我國未來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之教學走向具有決定性之影響,特別是我國大學教師評鑑制度已行之有年,雖然此制度對於大學整體教學與研究品質有顯著的助益,但也衍生指標過於量化,忽略教學專業知能等批評。 爰此,請教育部應針對未來教師法中,關於教師評鑑制度之指標,應配合十二年國教推動之核心精神與理念,審慎針對不同的學制階段(國小、國中、高中、高職)與城鄉差異、以及學習表現落後區域等不同需求,嚴謹制定合理之教師評鑑項目以及權重分配,以避免指標流於量化的單一衡量標準。 二、「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十八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陳召集委員淑慧補充說明。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臨 時 提 案 一、鑒於原住民地區原住民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師資嚴重缺乏,原住民籍教師專任師資與代理(課)教師比率偏低,且代理(課)教師流動率偏高,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學生受教權。建請教育部依照「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研擬原住民籍專任師資與代理(課)教師聘任或遴選辦法,以保障原住民族老師任教之權利。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楊應雄  陳淑慧)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二、教育部推動十二年國教,師資與教學內容的提升是主要重點,但目前教師精進教學的內在動機仍不足,自願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教師比例偏低,因此透過教師評鑑上路,可以達到肯定優秀老師,協助教學不理想、怠惰的老師有機會進修和成長,甚至促使不適任教師退場目的,並進一步保障與維護學生應有之受教權。爰此建請教育部須強化處理不適任教師機制,教師申訴制度也應設計妥善,讓教師更具有熱忱並適時淘汰不適任教師,如此才能確實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提案人:黃志雄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孔文吉  楊應雄)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三、鑒於十二年國教即將於103年實施,面對重大教育變革,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老師、學生與家長等,都必須改變觀念、調整心態,以因應入學方式與教學方向的變革。特別是教育現場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的老師,更必須改變過去以考試成績評量學生好壞的錯誤觀念,積極培養多元與專業的教學能力,以落實十二年國教適性揚才、多元發展的目標。因此,教育部應配合十二年國教之實施,加強師資培育與教師在職進修工作,全面提升教師教學的深度與廣度,與國民教育教學品質。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孔文吉  楊應雄  陳碧涵)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四、關於教育部12月12日公告《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之初稿,並請社會大眾於一定時間內以電子郵件或是傳真方式提供意見,俟彙集多方建議加以檢討後,再作最後審議及定稿此案,此公告業引發各界討論。經查一字多音審訂表於民國88年公布至今業已長達13年之久,確實有些文字之讀音有酌修之必要性。目前教育部一字多音審定僅於徵詢階段,還未達訂定規程,卻先以訴諸新聞媒體方式引發社會討論,此舉甚為不妥。 文字為表達溝通之工具,修正時應注意對於教學者、學生及社會大眾使用上的不便。爰此,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倘欲修正一字多音審訂表,要徵求國人意見之時,應先以更嚴謹且具體的方式或作業流程徵詢,以避免造成大眾莫衷一是、朝令夕改之疑慮。對於修改一字多音審訂表之作業流程,請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呂玉玲  黃志雄)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五、未來教師法第十七條之一通過後,教師評鑑將於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施行,然卻缺乏具體之獎優汰劣機制,恐使教師評鑑流於形式。又教育部蔣部長偉寧以及教研會執行秘書劉仲成皆表示,教師評鑑的目的是協助教師成長,不是用來淘汰,教師評鑑之結果可作為各校教評會決定教師是否適任的參考,然卻缺乏「參考」之原則和法源依據。 爰此,建請教育部在2個月內,訂定「教師評鑑」結果作為各校教評會決定教師是否適任之「參考」原則並將之置入法規。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黃志雄  陳淑慧)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六、台灣現行教育體系升遷管道偏向學校行政科層制之設計,缺乏多元管道,造成教學優秀教師放棄教學專業發展,改弦投入重心於學校教育行政,以求晉升。此一現象並非國人所樂見。 爰此,建請教育部積極研擬教師多元獎勵機制,必要時參酌「教師評鑑」結果,以及「學校優質化貢獻度」、「教學典範成就表現」與「學生輔導績效」等項目,建立多元且完整之教師進階制度,並於2個月內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黃志雄  陳淑慧)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今天不適合會議的進行,本席不贊成會議開始,請主席先釐清會議程序,先釐清…… 林委員佳龍:(在席位上)你也讓委員發言啦!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剛剛聽到有人指名道姓「陳淑慧」…… 何委員欣純:(在席位上)你卻隨便阻擋…… 陳委員淑慧:我們只是想知道與會的人是誰!我們只是想知道與會的人是誰!主席要尊重……,不要偏離話題!我們想知道與會人員是誰!今天本席受到言語暴力,抗議!所以今天不適合進行會議,主席應尊重每位與會委員,主席應公正主持會議。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現在不是你當……,請尊重主席。 孔委員文吉:(在台下)我們尊重主席,主席也要保護我們的人身安全,怎麼可以讓外面的人來隨便恐嚇我們委員?要保護我們的人身安全嘛!我現在要保護陳淑慧啊! 陳委員淑慧:我們是要主席在開會前告訴我們旁聽列席成員有哪些,只是這樣的要求,我們希望在開會前知道所有與會者的名單。今天,本席已經受到言語的暴力,指名道姓來恐嚇我,我的助理沒有去恐嚇任何一位委員同仁,你只是用感覺的,而本席卻是被指名道姓的指控!我被指名道姓的指控!……我不要求,今天會議不宜進行。 邱委員志偉:(在台下)癱瘓議事也是暴力啊!你可以提出求嘛! 陳委員淑慧:今天會議不宜進行。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今天讓旁聽的人…… 陳委員淑慧:今天他們沒有辦法講話,請尊重每位委員。……今天不適合開會。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當然可以啊!開會後再逐一介紹嘛。 陳委員淑慧:我們要在開會前就知道所有與會者是誰。 邱委員志偉:(在台下)你不要霸佔發言台啊! 主席:議事錄已宣讀完畢,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問題?好,沒有問題,確定。 陳委員淑慧:有問題。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有四個議程:一、邀請行政院原能會主任委員、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業務主管及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列席,就「核四安全總體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委員陳節如等47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非常遺憾!主席都還沒有宣布議程,執政黨委員不知道在緊張什麼就杯葛議事,不讓主席確定議事錄及進行議程,剛才陳淑慧委員的助理還介入委員的協商,對林佳龍委員和何欣純委員講話時還語帶威脅,嚴重干擾議事進行,我們對於陳淑慧委員今天這樣的表現非常遺憾!主席今天要特別來介紹列席的官員及旁聽的團體代表,本委員會一向開放社會旁聽,這在本會期開始時,我們兩位召委也協商過,彼此尊重召委職權之行使,陳淑慧委員自己也同意由召委各自設定議程,行使召委的職權,但今天陳淑慧召委卻嚴重干擾本席的主席職權,我在這裡表達相當的不認同,請陳淑慧召委尊重主席的職權。 今天邀請列席的有原能會蔡春鴻主委、經濟部國營會簡豐源組長、台電公司黃重球董事長,今天委員會登記的旁聽人士有洪申翰先生、徐詩雅先生、施信民先生、高成炎先生、陳凱眉女士及李卓翰先生。12月3日的委員會,主席有特別介紹當日列席的學生,那是「列席」,今日是旁聽,非常清楚的介紹。12月3日主席非常清楚介紹之後,所有在場委員沒有意見,執政黨委員都沒有意見,我們就進入當日的委員會,主席完全尊重委員會合議制的模式來進行,完全依照議事規則,合憲合法,不容挑戰。這是我們今日的議程…… 孔委員文吉:主席…… 主席:你還沒有經過主席的同意…… 孔委員文吉:我剛剛舉手了,我要程序發言。 主席:你先回來舉手再上台。 孔委員文吉:主席剛剛已經譴責陳淑慧委員…… 主席:孔文吉委員請尊重程序,剛剛林佳龍委員已經舉手了…… 孔委員文吉:主席,你要處理一下,你說我們幾位委員被陳淑慧委員的助理恐嚇,語帶威脅,你譴責了陳淑慧委員。但是我們國會議員在這裡開會,跟誰開會,還有剛剛那一位不知名的人士,我都聽到了,他在這邊譴責、罵陳淑慧,這個部分你要怎麼處理呢?我是為陳淑慧委員打抱不平。今天怎麼可以縱容外面的人,在議程還沒有開始之前就先對國會議員叫囂謾罵,這可以嗎?委員會對這個能夠不處理嗎?我是針對剛才那個亂象…… 主席:請林佳龍委員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剛剛林委員進來之前我都有先舉手了,在場的人都知道,剛剛林佳龍委員他沒有進來之前我就已經先舉手了,孔文吉委員也有舉手。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本席有權宜問題。 陳委員碧涵:我要表達一下,剛剛主席有講,12月3日她在會場裡面宣布列席人士的時候,針對這件事情,我剛剛有舉手…… 主席:陳碧涵委員,你是程序問題,但是何委員是權宜問題,權宜問題比程序問題優先。 陳委員碧涵:但是我在這之前舉手,我必須…… 主席:陳委員,如果大家要主席主持秩序,請尊重主席發言,我等一下會讓你發言…… 陳委員碧涵:不是,剛剛你們進來之前我已經舉手了…… 主席:我等一下會讓你發言。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權宜問題。 陳委員碧涵:主席,我覺得你要公正。 主席:權宜問題優先發言。 陳委員碧涵:剛剛我跟孔文吉委員在幾位委員到現場之前,我早就舉手了,那個時候主席就點我了,因為被中斷,現在我講話,請你們尊重我。 主席:權宜問題優於程序問題。剛剛孔文吉委員提出來的程序問題,他所指涉的是否有旁聽人士。所謂發言的內容,剛剛是在休息時間,是接受媒體的訪問……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在協商…… 主席:主席要在這邊重申,請大家尊重委員會會議的進行及秩序,我們不容許立委的助理,也不希望有任何列席旁聽人士彼此做人身攻擊。主席在這邊重申,我們不容立委的助理、不容社會或列席、旁聽人士做人身攻擊,請尊重主席的主持。權宜問題優於程序問題,請…… 楊委員應雄:(在席位上)現在不適合旁聽了,在裡面都不尊重我們,還沒有旁聽…… 主席:剛剛是在休息的時間。現在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楊委員應雄:(在席位上)在裡面就是侵犯我們的程序,就是不尊重,這樣的人不適合旁聽了。 陳委員碧涵:權宜問題。 主席:剛剛是何欣純委員先的,陳委員你要彼此尊重啊! 陳委員碧涵:剛剛他們還沒有來之前你已經先點我了。 主席:權宜問題優於程序問題。 陳委員碧涵:不是,我非常尊重各位,我必須先釐清,剛剛在前面主席已經點我,我就是要來發言,我是被中斷的,幾位委員是在我之後才進來,所以我現在只要講一件事情。我認為我們非常尊重召委,但是12月3日就是因為相當尊重召委,我們事後知道,在2天之前你並沒有依照議事規範提到委員會去,對今天這樣的安排部分,我們是有意見的。我們是希望尊重議事規範,尤其現在正在朝野協商,針對立法院所謂列席或旁聽規定有不合時宜的地方,正在檢討的時候,在檢討沒有結論之前,我覺得針對這個現象不應該繼續邀請旁聽者,這個部分我要嚴正提出說明。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權宜發言,請各位委員明確認知清楚,今天的委員會主席是鄭委員麗君,請各個委員不要自己舉手就跑到發言台來,請徵詢主席的同意才來發言台發言,這是第一項。 第二項,今天很多委員對程序上的意見,請各位委員應該要舉手喊程序問題,再來進行發言。本席也要跟各位委員講,在議事規則裡面,權宜問題優先於程序問題,本席今天的權宜問題在於,我們希望各位委員今天在開會的時候可以尊重主席。 第三項,今天邀請來的人民團體與各界學者專家代表是來旁聽,絕對不是列席,如果人民團體、社會賢達與專家學者連來立法院旁聽的權利都沒有,第一個,立法院的內規不合時宜、不合法、不合憲;第二個,人民知的權利完全被抹殺,這也不是立法院應該有的內規。所以本席強烈主張,第一個,立法院趕緊檢討修改內規;第二個,今天來旁聽的這些人民團體與社會專家學者,說真的今天要進行核四總體檢報告與核能相關法案的討論,他們都是專家,他們都是學界的翹楚,他們能夠代表學界的聲音、學術界的良心,可以到立法院來說出真心話、說出真正的真相,這樣才能給執政政府當頭棒喝,才能讓執政政府瞭解,原來我們原能會、台電所拿出來的事實,其實跟學界與社會大眾認知的完全不一樣。為了讓立法委員、今天委員會的議事審查能夠順利,而且正反兩邊的意見併陳,讓我們委員能夠做正確的判斷與審議法案,所以本席絕對支持今天的召委邀請這些社會人士、社會賢達與專家學者來旁聽。 我再次呼籲,請各位委員有程序問題時請舉手發言;請尊重主席,主席同意後再發言。 主席: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同仁。其實台灣的民主也在學步,我們的國會制度不夠健全,這是我們共同要面對的。在民主國家國會的委員會制度,召委是非常受到尊重的,也就是,他很有權威。其實內規是逐漸在形成,我們對召委的尊重,尤其在野黨也對執政黨的召委尊重,如果在野黨的立委都用程序杯葛,不管合不合乎程序,政府也沒有辦法運作。我想最大的一點要先對召委非常的尊重、信任,剛剛提到一個很重要的背景,是因為有委員一開始就要求清場,因為這兩個字的意思,可能會引起一些誤會。嚴格來講,會議都還沒有進入議程,我們也不知道要清誰的場,到底是列席人員?還是旁聽人員?應該要進入會議程序後,才來了解今天的會議性質是不是秘密會議,還是列席、旁聽是什麼人等等,而不要把上一次的情況直接就套入。今天的會議要先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如果委員要針對上次會議情況發言,可以針對議事錄內容發言,不能凡事都回到之前,那要回到三個月之前還得了!我們這個會議不就沒完沒了!剛剛如果這個會議真的要清場,請問記者朋友要不要?助理們要不要?還有今天行政部門帶來的人,可能有一些層級不是那麼適當,是不是也要?因為如此,所以我們希望王院長可以出面協調,因為王院長有點到一個原則,那就是無論制度怎麼修改,都不能限縮立委的職權,都要強化立法院對行政部門的監督,這才是我們的出發點。 我自己也當過新聞局長,剛剛休息協商時,我們知道媒體記者一定會去拍攝那些受邀旁聽的人,鏡頭對著他們,他們能夠完全沒有回應嗎?就像陳淑慧委員剛剛在後面也是一堆鏡頭對著她,她能夠不講話嗎?所以,不能倒果為因,今天我們不是找旁聽的人來亂的,因為他們是專家,他們也想了解,如果我們的國會有一個很好的旁聽制度,可以讓大家坐得很舒服,井然有序旁聽,就不會有今天這樣的事情發生,所以,我們應該利用這個機會,建立國會旁聽及列席制度,這樣也符合執政黨立院的職權,大家能夠心平氣和的面對這個事情。 剛剛主席也提醒旁聽的人一定要注意,這裡是國會,雖然有時候媒體會詢問,或是一來一往間,旁邊還有助理加油添醋,一定會刺激某些人的發言,但是這是在不正常的環境下所致。我們都要面對社會大眾,如何讓委員會的訊息充分讓媒體知道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沒有人會去質疑這些媒體記者朋友,甚至要去清場,既然如此,我們是不是有個原則,就是尊重召委,就是這麼簡單。在美國國會,何姆斯或高華德這些人在主持會議時,召委真的就是那個維持會議秩序的人,所以請大家再多一點信任。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同仁。我想請教主席及議事人員,今天的會議是不是秘密會議? 主席:今天的會議不是秘密會議。 邱委員志偉:如果不是秘密會議,我們為什麼要清場?如果要清場,那是依照議事規則哪一條的規定?既然不是秘密會議,也沒有清場的規定,清場有何正當性?為什麼要清場?所以,不要因為個別委員的喜好,而影響整個議事的進行。今天討論的是國家未來重要的議題-核四安全總體檢,這個體檢沒有處理好,核四就變成「核武」,核子武器,所以,我們邀請很多學者專家,邀請很多社會賢達共同來關心這個影響台灣未來發展的重要議題,有何不可?主席、召委當然有這個權利邀請社會賢達來參與整個委員會的討論與進行,他們可以旁聽啊!如果個人有受到任何威脅或任何言語挑釁,可以跟主席反映,主席會做處理,但不能以個人喜好癱瘓整個議事的進行。在此,本席建議主席,待會休息完後,立刻進入今天的議程,進行報告及詢答。 主席:本席再次重申,今天一早陳委員就要求清查,但誠如林佳龍委員所言,不了解所謂清查是什麼意思,所以,主席裁示先進行議事錄確認、說明議程及介紹列席官員及登記旁聽的團體之後,再來進一步請委員程序發言,但陳委員數度影響我們會議的進行。當然,我也尊重委員,兩度宣布休息,所以,我現在要請委員尊重今天議程的進行,待會孔委員發言完後,休息5分鐘,讓大家討論協商,希望接下來可以進行今天這個重要議程--核四安全總體檢報告,而且,今天原能會及台電董事長都有列席會議,大家都希望能夠深入了解核四安全運轉問題,就如同邱志偉委員提到的,這是相當重要的議題。希望委員可以尊重今日議程的安排。 現在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同仁。早上的情況,我想大家都看得很清楚,第一,為什麼我們國民黨團的委員想要知道今天出席的人員有誰?列席的人員又有誰?主席邀請相關人士與會,應該讓我們知道,因為今天我們委員會審查這個議題,我們當然要了解是跟誰在開會啊!當然,我們自己委員我們都很熟,政府單位人員也很熟,但是外面關心的團體,有誰來參加會議,我們必須知道,因為前陣子教育委員會就有前車之鑑,大家都很清楚,所以,現在立法院都在檢討各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外面的人可不可以列席?可不可以發言?就像上次教育部部長被某位清大學生批評,甚至委員找學生上台備詢,而這正是目前立法院在檢討的議題,前面才有這樣的前車之鑑,所以,我們很怕今天又發生跟上次一樣的事件。 第二點,我們都很尊重主席,主席主持議事也都非常中立,但是剛才主席一直譴責陳淑慧委員的助理,說他恐嚇林佳龍委員,恐嚇何欣純委員,當然事情真相我們不知道,因為我們沒有看到,但是主席並沒有對陳淑慧委員剛才被外面的某一位人士…… 主席:有,孔委員,有。我等會兒會再說明,我尊重你的發言,但是你剛剛兩點發言都違反事實。 孔委員文吉:他怎麼批評陳淑慧委員,這個事情也要處理啊!這個事情也是我們教育委員會…… 主席:如果主席沒有處理,現在會議可以進行嗎? 孔委員文吉:我的意思是,像這種情況,在別的委員會,主席早就制止了,怎麼可以讓外面的人先來謾罵、批評、指責陳委員,大聲喊著:「陳淑慧,你代表哪裡的民意?你是不分區立委,你可以代表我們講話嗎?」剛剛媒體都圍著他,雖然是休息時間,但這個部分我認為主席應該要處理。 第三點,我們想要了解,主席等一下是不是也要像上次一樣,除了出席人員、列席人員外,讓外面的人也可以上台發言?讓他們也可以備詢?主席等一下是不是也要這麼進行?這點我們必須事先了解,因為我們不想重蹈覆轍。 第四點,請主席給我們最起碼的說明,如果等一下這些你邀請的人士,也要上台備詢或上台發言,因為上次我們才發生那樣的事,我們不希望再犯,所以如果這些受邀而來的人士也要參與會議,那本席建議改開公聽會,多多徵詢社會各界的意見。謝謝。 主席:孔委員提到的四個問題中,有許多與事實不合,而且,孔委員恐怕不太了解議事規則。首先,主席剛剛已經數度說明,這部分顯示大家都沒有尊重主席,主席已經數度說明,但是各位不知道是故意聽不懂,還是真的不懂,我再次說明:12月3日當天主席宣布的是邀請社會關係人士列席,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及憲法所保障的權益,列席可以備詢,得說明相關事項或發表意見。這是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的規定,非常清楚。而我剛才宣布的是「登記旁聽」,我們邀請的是原能會蔡主委、台電公司黃董事長,至於登記旁聽的團體,我剛才已宣讀了6位旁聽人士的名單。「旁聽」就不是「列席」,也不是「備詢」,委員不能請他們上台回答或是說明相關事項、發表意見,這是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既有的規定。可是孔委員一再混淆說,主席待會兒是不是要請旁聽人士上台?我已經說明得非常清楚,除非我們不了解「列席」和「旁聽」的差別,誤用了自己的職權。如果有這樣的情況,主席會適時地說明規則,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剛才孔委員說主席沒有主持議場秩序,但是如果真的沒有,現在大家怎麼可能坐下來開會? 其實剛剛發生了兩件事情,一件是陳委員淑慧的助理用手指著其他的委員,介入我們的協商,這是不對的,經由林委員佳龍和何委員欣純向主席提出抗議。另外一件事我沒有看到,但是有委員反映說,休息的時候有媒體訪問旁聽團體代表,陳委員淑慧對團體代表的發言內容有意見。但是那個團體代表並不是在台上或是在台前用麥克風公開說明,他是在回答媒體的訪問。他的發言內容讓陳委員淑慧有意見,主席就要求大家尊重會議秩序,列席或旁聽人士和委員都不要作人身攻擊,所以主席已經有處理。至於發言的內容可受公評,他們接受媒體訪問,委員若有不同意見,他也回應了。假如委員覺得自己受到任何人身攻擊,還可再進一步尋求後續的處置,這是很清楚的會議秩序。何況剛才是在休息時間,不是在麥克風前,國人有鏡頭可以看,孔委員不要再扭曲主席的處理。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你剛才沒有聽到。 主席:主席沒有聽到,但是你們反映之後,我就要求大家不要作人身攻擊,所以我已經處置了。剛才主席說明的各種事項,大家務必要聽清楚。本席再次重申今天的議程是核四安全總體檢的報告及審查3個法案,有列席的官員和登記旁聽的社會人士。現在休息5分鐘,就今天議程的安排和後續的進行來協商。 陳委員淑慧:(在席位上)本席要發言。 主席:你們要尊重主席,剛才舉手要求發言的,議事人員都有登記姓名,一直到孔委員文吉為止。那麼現在先休息,繼續開會之後再請陳委員淑慧發言。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剛才陳委員認為對她說話不禮貌的那位人士並不在旁聽名單上面,現在也不在會議室裡面。主席已經三度宣讀旁聽名單,他都不在旁聽名單上,現在也離開了委員會。經過我進一步詢問媒體朋友才知道,那位人士是貢寮居民,住在那裡二、三十年,受到核電廠的威脅恐嚇,心裡非常恐懼。但是我還是要重申,我不知道他是哪位人士,他並不在主席的旁聽名單裡面。 陳委員淑慧:主席,本席擔心的事終於發生了,據說剛才用言語攻擊本席的人士沒有經過主席的同意就進到議場旁聽。 主席:剛才我已經不在會議室裡了。主席已經處理了。 陳委員淑慧:現在這個人進來了,主席不承認是他邀請的人士…… 主席:他不在旁聽名單裡面。 陳委員淑慧:這就是為什麼本席在會議進行之前希望主席將與會人士一一介紹清楚,知道有哪些人,有沒有符合規定進入議場。今天事情終於發生了,連主席都不知道的人士進到議場來謾罵國會議員。本席的擔心終於發生了,連進到議場的人士,你都不知道是誰。你剛才告訴我,你沒有邀請這個人,請問主席,你知不知道與會的人是誰?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你不要杯葛議事,不要變相護航台電,不要變相護航原能會嘛!請讓議事順利。 陳委員淑慧:不要轉移焦點。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剛才你的要求,主席都已經處理了,你要知道是誰也宣布啦,該譴責的也譴責了。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議程,進行報告事項第二案。 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業務主管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列席就「核四安全總體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報告。 陳委員淑慧:今天絕對不適合會議進行。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請尊重主席。 陳委員淑慧:請主席收回剛才對本席的譴責。今天主席連與會人士是誰都不知道。 主席:請蔡主委進行報告。 陳委員淑慧:今天不適合開會,請主席先收回對本席的譴責。本席在會議開始之前就要釐清與會人士有哪些,結果有人士進到會場,主席說他不認識這個人。這是本席所在意的事情,今天有人士進到會場要阻擋議事的進行,…… 主席:陳委員,你的助理主席也不認識,剛才他對委員人身攻擊。 陳委員淑慧:我的助理是來告訴我,沒有對任何人作人身攻擊,不要轉移焦點。 主席:請原能會蔡主委進行專案報告,計時10分鐘。 陳委員淑慧:主席請先處理程序問題。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請尊重主席,主席已經宣布會議進行了。 陳委員淑慧:主席是為每一位委員主持會議,不是為民進黨的委員主持會議。 邱委員志偉:(在台下)你不能霸占發言台,這樣沒有道理啊! 陳委員淑慧:今天主席沒有公正! 邱委員志偉:(在台下)主席很公正! 陳委員淑慧:沒有處理每個委員的程序……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主席已經宣布開會了! 陳委員淑慧:你們不要用多數來……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我沒有用多數啊! 陳委員淑慧:不要暴力!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主席沒有准許妳發言,妳就讓會議進行。 陳委員淑慧:不適合啦!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主席已經宣布開會,請尊重主席。 陳委員淑慧:連來的是什麼人她都不知道,她剛才說不知道這個人是誰。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請尊重主席,主席已經宣布開會了! 陳委員淑慧:都走啦!沒有那種事情! 邱委員志偉:(在台下)妳憑什麼叫人家走?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妳要尊重主席,現在這樣就好了,讓會議可以進行。 陳委員淑慧:她要收回剛才說的話,為什麼譴責我? 主席:我沒有用「譴責」兩個字,因為孔文吉委員…… 陳委員淑慧:我只是想知道與會的人是誰。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主席已經宣布會議開始。 主席:「譴責」兩個字要請孔文吉委員來負責,因為主席從來不會對委員用這兩個字,我會表示贊成或不認同,但我從來不會對委員用這兩個字,這兩個字是孔文吉委員在發言裡面扭曲剛才主席的發言,所以主席已經數度的說明,「譴責」這兩個字要請孔文吉委員負責。 陳委員淑慧:現在先停下來,因為剛才沒有協商,都在互罵。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剛才有協商。 陳委員淑慧:我們和主席來溝通一下。 潘委員孟安:(在台下)陳淑慧委員,妳也會做召委,不要這樣。 陳委員淑慧:我告訴你,我對大家都很尊重,我只是建議而已。 陳委員節如:(在台下)早上會議還沒有開始,妳就叫人家報告,這樣程序不對。 陳委員淑慧:我沒有反對任何團體的意見,而是請求主席先告訴我們今天與會的人士有誰。 潘委員孟安:(在台下)好了,那個過程大家都知道,不要再重複。 陳委員淑慧:這樣子造成我們被謾罵,不行,沒有這個道理!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好了,剛才已經協商過,會議要開始了。 陳委員淑慧:我沒有協商。 潘委員孟安:(在台下)妳還要協商什麼? 陳委員淑慧:要協商,因為這樣是獨斷進行,完全沒有一個尊重,要協商,看會議要怎麼進行。 潘委員孟安:(在台下)要用道德規勸請她下來。 陳委員淑慧:什麼叫做道德規勸? 陳委員節如:(在台下)大家的協商就是請這個人出去,這個人已經不在場,那妳要怎麼樣? 陳委員淑慧:人是她請的,她說這個人是誰她不知道,不要再硬拗,現在來協商看要怎麼進行,要告訴我他們的身分是什麼,我怎麼知道他們是誰?也不用扣我們帽子,說我們反對這件事情。 潘委員孟安:(在台下)邀請的團體派誰來,我們怎麼會知道? 陳委員淑慧:他代表什麼團體要告訴我們,告訴我們有什麼關係?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剛才就講了。 陳委員淑慧:讓我們知道有什麼關係?會場裡面有什麼人我們都不知道。 陳委員節如:(在台下)看那張紙妳就知道了。 陳委員淑慧:他是什麼人我不知道。 潘委員孟安:(在台下)已經有介紹了。 陳委員淑慧:只有介紹名字而已,我不知道他們的身分,要告訴我他們的身分是什麼。 潘委員孟安:(在台下)妳是要主席再介紹清楚就好了? 陳委員淑慧:她會答應下來協商嗎?下來協商,不要坐成那樣。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會議已經開始,妳就讓會議順利進行,主席已經介紹過了,剛才也向妳講得很清楚。 陳委員淑慧:我罵也被罵了,我就站在這裡。 主席:陳淑慧委員還要我再介紹旁聽的人,主席已經介紹這個名單四遍了,難道我們今天就要一直唸這個旁聽名單嗎?這是我們要的國會嗎?僅僅為了一個旁聽的人員,主席已經宣讀三遍,現在還要我再宣讀第四遍,陳淑慧委員,主席非常不解。 陳委員淑慧:主席,我只是要知道與會的人士有誰,今天本席所擔心的事情終於發生了…… 主席: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報告。 陳委員淑慧:主席連與會人士都不認識,今天的會議不適合進行。 潘委員孟安:(在台下)繼續開會。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繼續開會。 主席:陳淑慧委員說主席不認識與會人士,主席有登記旁聽名單,我剛才也宣讀了,所以非旁聽人士就離席了。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請尊重主席! 陳委員淑慧:(在台下)主席不尊重委員!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今天妳又不是主席! 潘委員孟安:(在台下)好了,繼續開會! 陳委員節如:(在台下)每一個人主席都要認識嗎?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對不對?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沒有人搶主席的麥克風搶成這樣的! 陳委員淑慧:(在台下)你們沒看過你們是怎麼搶的?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繼續開會。主席要再一次說明,今天如果一開始就照主席的議程來進行,主席確認完議事錄,主席宣讀完議程,主席介紹列席的人士和旁聽的人士,這份名單我宣讀了好幾遍,如果一開始就讓我進行,就不會有沒登記的旁聽人士在裡面。進入委員會的有旁聽人士,有立委助理,有媒體記者朋友們,但是陳淑慧委員一開始就在杯葛,才會造成有休息時間,才會造成後續各方表達意見。主席已經宣讀四遍旁聽名單,主席也重申立委助理、列席官員以及旁聽人士都不能有人身攻擊,主席的第三度說明已經說明得非常清楚,不知道陳淑慧委員為什麼還要影響議事的進行? 現在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來做專案報告。 陳委員淑慧:(在台下)主席,今天這件事情要先釐清,否則不適合開會。 主席:執政黨要杯葛蔡主委,我是第一次看到。 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報告。 潘委員孟安:(在台下)蔡主委,你是聽國民黨黨團的,還是聽主席的? 主席:蔡主委,你是聽國民黨黨團的,還是聽主席的? 潘委員孟安:(在台下)蔡主委,你不要「火燒厝,度過間」。 蔡主任委員春鴻:因為剛才麥克風沒辦法作用。 主席: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報告,你們要干擾蔡主委就去干擾。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妳讓他報告就好了! 陳委員淑慧:(在台下)先不要報告。 何委員欣純:(在台下)妳不是主席。 主席: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報告,開始計時10分鐘。 蔡主任委員春鴻:主席、各位委員。 壹、前言 核能議題一向受到國內外高度關切,尤其在去(100)年3月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後,世界各國紛紛對所轄核電廠進行詳細的核安總體檢作業,以維護核能使用的安全。我國也以國際標準同步進行總體檢,從去年4月開始兩階段總體檢工作,在今年8月完成。後續的改善工作也已併入原能會的管制工作,繼續追蹤,一一實踐,落實完成。 至於大家關心的核四廠興建現況及相關品質問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或本會)向秉持「安全第一、品質至上」的原則,嚴格執行建廠安全與品質管制,並持續推動資訊公開化和透明化。以下本人乃代表原能會就核四廠的現況及相關議題,向 大院提出專案報告。 貳、核四廠建廠現況 台電公司於民國86年10月向原能會提出核四廠初期安全分析報告,據以申請該廠建廠執照。原能會歷經近一年半的審查工作後,於88年3月核發建廠執照,該廠建廠工程隨即展開。當時設定之1號機商業運轉(以下簡稱商轉)日期為93年7月15日(2號機商轉日期晚1年,為94年7月15日),建廠工期計約5年4個月。 然在核四興建過程中,因歷經89年底停工及90年初復工風波等外部因素,造成台電公司施工次序的錯亂,加上與廠家因停工違約而衍生之合約糾紛層出不窮,而使得建廠工作並不順遂,也分別導致於91年6月(因停工、復工風波商轉日期延後2年)、95年8月(商轉日期再延後3年)、98年9月(商轉日期又再延後29個月)等共三度展延核四工期。 據98年9月行政院核定的核四工程修正工期,核四廠(龍門核電廠)1號機及2號機分別預計於民國100年底及101年底商轉。惟以目前龍門電廠興建之困境及因應日本福島核災之改善措施而言,上述商轉之目標已確定無法達成。 核四廠自建廠之初即歷經停工及復工等風波,加上台電公司施工單位管理不善,施工次序錯亂,以及與廠家因停工違約而衍生之合約糾紛層出不窮,導致工程品質未確保,測試異常事件頻傳。對於核四廠興建品質問題,大部分源於興建施工作業與品質保證方案之執行缺陷,諸如台電公司人力配置不足、工程品質及專案管理能力欠缺、輕忽核安文化及品保態度、承攬核四工程設計及施工的包商能力不足、以及試運轉作業雜亂無章等,致使對工程品質產生重大影響;但以工程技術的角度來看,並非不能解決。從法的角度來看,還沒有到需要執行全面停工的程度。 現階段核四廠主要的施工項目已近完成,目前正執行全廠現場履勘作業。之前媒體所報導核四廠有19個「地雷」,事實上應係台電公司所稱之「18個重要工作事項」,此18個重要工作事項經原能會查證,包括如:後裝式埋鈑螺栓遭不當截斷、儀控管支架未檢驗等,其中部分屬於全廠履勘作業時所發現的待改善與施工未完成事項;另有少部分為台電公司目前正依施工順序持續辦理之事項;部分則已納入原能會列管追蹤管制之案件,例如:防火門不符合美國保險商試驗室(UL)要求、一次圍阻體內襯附屬設備焊接不符合規範要求、電纜托網強度不足等,本會均分別開立注意改進事項、違規或併罰鍰等處分,並要求台電公司必須確實改善。 電廠在施工及改善完成後,進行運轉前,必須進行多項檢測作業,發現潛在的品質瑕疵並完成改善,以避免影響後續的運轉安全。檢測包含電廠營運後執行之檢測項目,以確認製造與施工品質符合要求。此外,電廠各系統必須通過計畫性的測試作業,確定系統運轉功能正常及符合原設計要求。其中針對系統試運轉測試,包括試運轉程序書與規範一致性、試運轉先備條件完整性及適用性、測試範圍完整性、試運轉步驟之合理性等議題,本會已要求台電公司須就先前發現問題精進改善,例如:測試期間視察發現未執行先備條件查驗、未執行掛卡管制等缺失,已開立注意改進事項,要求台電公司改善。 至於龍門計畫歷經多次預算追加及完工日期變更,顯示台電公司無法確實管控龍門計畫整體工程管理,更突顯龍門計畫工程進度無法忠實呈現實際完成率,此部分不屬核安管制作業範圍,其事業主管機關應強化審視台電公司龍門計畫整體工程規劃包括施工、測試等之可行性。台電公司近期將提出第四度的工程展延的申請,經濟部和行政院將進行審核,原能會仍然會向行政院提出我們的觀察與建議。 參、原能會安全管制作為 一、管制方式 原能會針對核四廠興建工程之安全管制作為,係參照美國核能安全管制方法,建制適合我國實施之管制作業方式,擬訂相關視察計畫。視察方式除每日派遣2位同仁執行駐廠視察並監督電廠進行測試作業外,另訂有每季定期視察、機動性專案視察及聯合性視察等,以查證核四廠相關工程或測試作業的管制項目。此外,為達到核能安全管制目標,亦要求台電公司應依已建立之三級品保機制,肩負起第一線確保工程品質之責任,原能會亦本於法律賦予權責,持續對核四廠工程進行管制監督作業。 原能會於核電廠現場視察發現缺失時,視缺失嚴重程度開立注意改進事項或違規或併處罰鍰。例如:1號機安全級具外被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未具有防輻射功能、1號機反應器廠房鋼筋強化混凝土圍阻體牆混凝土不當鑿除及結構剪力筋遭截切等,以及測試時發生反應器廠房海水冷卻水系統管路逸氣閥設計缺失造成系統渠道淹水為例,原能會均開立違規或併處罰鍰,並要求台電公司改善。確認改善完成之後,才能解除管制項目。 為督促龍門電廠妥善處理各項安全議題,原能會與台電公司已建立定期及不定期管制作業溝通平台,經由會議與討論方式督促台電公司解決問題,以符合安全品質管制要求。對於龍門電廠工程品質的問題,原能會已要求台電公司提出確保龍門電廠安全運轉的具體措施,包括:落實品質保證制度方案、確實掌握排程與工序、強化聯合試運轉小組、強化系統整合能力、試運轉程序書精進與再審查、加速現場問題報告處理機制等。原能會本於權責,將持續執行建廠工程之核安監督,並督促台電公司落實龍門電廠工程品質與提升未來運轉安全。 至於不屬於核能安全管制業務之工程進度、排程、工序及工地管理等項目(應為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負責),對工程進展實有重要影響,雖非關原能會業務職掌,但本會對任何可有效提升核能安全之作為,均本政府一體之立場,協調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落實執行。 二、因應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之核安總體檢 去(100)年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之後,原能會負責協調整合各相關部會,進行我國核能電廠因應事故能力之檢討,以強化現有核能機組安全防護能力。行政院於去年4月19日核定核安總體檢方案,運轉中核電廠依前述要求提出:(一)廠區電源全部喪失(全黑)事件、(二)廠房/廠區水災事件及防海嘯能力、(三)用過燃料池完整性及冷卻能力、(四)熱移除及最終熱沉能力、(五)事故處理程序與訓練、(六)機組斷然處置程序之建立、(七)1/2號機組相互支援、(八)複合式災難事件、(九)超過設計基準事故、(十)設備/設施完備性及備品儲備及(十一)精進人力/組織運作及強化核能安全文化等近期檢討議題之強化措施,龍門電廠雖仍處於興建過程,原能會仍要求參照核安總體檢方案及原能會審查運轉中核電廠因應福島核災初期檢討報告意見,擬定及說明具體之改善事項及相關措施。台電公司已於今(101)年1月12日提出龍門電廠因應日本福島事故總體檢初期檢討報告,並由原能會審查並納入後續追蹤管制案件。 為提升管制效能,原能會已依據相關法規要求及管制實務訂定「龍門電廠1號機燃料裝填前應完成事項清單」,並將因應日本福島核災之總體檢納入,計列管19大項、75小項每月進行追蹤管制。原能會於今(101)年3月5日至3月9日組成視察團隊,執行龍門電廠核安總體檢現場專案視察,針對原能會第一階段安全評估報告要求事項,查證龍門電廠總體檢執行狀況及對原能會要求事項之答復說明,以監督龍門電廠所採取各項作業和措施之執行方向與進度,相關資訊已公布於原能會網站。 由於龍門電廠尚在興建中,但原能會仍要求龍門電廠比照現行運轉中核電廠強化包括:(1)地震、海嘯危害模擬及情境模擬;(2)建造海堤、鋼筋混凝土擋牆或水密性的防海嘯能力提昇;(3)增設氣冷式柴油發電機;(4)具備過濾功能之圍阻體強化排氣設計等等共計23項強化作為,並列入第二階段的檢討報告,併同運轉中的3個核電廠的總體檢,在今年8月正式由行政院核定。 三、國際核安管制機構協助視察 核四廠係採用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ABWR),目前世界上只有日本有相同機型,並已有運轉十年以上的經驗。原能會於核四廠興建期間即持續邀請日本原子力安全基盤機構(JNES)專家來偕同參與視察重要設備的安裝與測試,希望能借重日本ABWR之興建經驗,確認具有相同設備與類似設計的核四廠符合安全規範。另外,核四廠燃料裝填前,原能會將會邀請全世界核能機組最多且管制經驗最豐富的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專家偕同參與核四廠整備視察,期望藉由邀請美國核管會專家來台協助燃料裝填前團隊視察,以第三者專業、獨立、客觀的角度,共同進行安全審查,確認核四廠安全無虞。 目前原能會與美國核管會之間已訂有核能合作協議,具體工作事項有參與龍門電廠試運轉及起動測試聯合視察、參與龍門電廠初次燃料裝填前整備作業聯合視察、雙邊技術與管制資訊交流會議等。以100年為例,6月NRC管制專家協助參與龍門電廠1號機準備作業視察,10月邀請日本原子力安全基盤機構協助進行控制棒驅動機構測試視察,正是國際專家協助視察之具體事證。 儘管如此,依據國際慣例與過去經驗,沒有任何國家的核能管制機構或國際核能組織,會替其他國家的核電廠出具相關安全認證,因此我國核四廠的安全確保與燃料裝填許可,仍須由原能會作最終的審查與確認。 四、未來管制重點 原能會管制重點未來將持續專注在二個領域:(1)台電公司核能安全品管及品保作業的落實;(2)核四廠試運轉測試的完整性。嚴格執行建廠品質管制,期使其符合安全標準之要求。 另外,原能會仍將持續邀請國際專家協助視察,由於核四廠目前進度仍由台電公司調整修正中,本會將待台電公司提出明確工期後,即據以擬訂視察項目,邀請NRC專家來台執行聯合視察作業,以確認試運轉測試結果及各項準備作業之妥善性及完備性。 肆、結語 原能會作為國家最高核能安全管制機關,將本於法律賦予權責,持續進行管制監督作業,並秉持「安全第一、品質至上」之首要目標,嚴格執行建廠品質管制,期使未來核四廠能在符合安全標準之要求下完工運轉,也只有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原能會才會同意核四廠裝填燃料及後續商轉。在執行相關核安管制作業過程中,仍然需要 大院的協助與支持,以共同確保我國核能安全。 主席:請台電公司黃董事長報告,報告時間5分鐘。 黃董事長重球:主席、各位委員。台電今天有一份比較完整的報告,不過現在是做一個精要版的口頭報告,今天的報告分兩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和「核四安全總體檢」有關,在去年3月11日福島事件之後,台電針對各核電廠包括核四廠的安全總體檢已經完成檢討,安全防護總體檢的報告也已送給原能會。 我們大概是這樣做,第一個,蒐集國際間對核安總體檢的經驗,彼此回饋。第二個,我們特別邀請國際專家和團體來進行檢視,具體的作為是在100年12月由經濟部出面邀請國際知名專家3人,另外在101年2月由台電邀請世界核能發展協會指派英、法、德、日等國5名核電廠的專家分別到台灣各核電廠包括核四廠來進行實地核安總體檢,專家一致認為我國安全總體檢符合美國核管會的要求事項以及歐盟的壓力測試,而且認同各廠執行成效,沒有重大的安全顧慮。第三個是進行核四廠安全總體檢,依照原能會的要求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針對複合式災害的應變能力的評估檢視,這個檢視總共有67項,到今年12月6日為止,已經完成47項,不過原能會針對核四的部分有提出第二階段,根據歐盟規範進行壓力測試,核四廠已在101年4月27日完成壓力測試報告並呈報給原能會。在現階段強化和改善措施的部分,原能會在今年8月24日有提出一個「核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總體檢報告,參考美國、歐洲和日本等國的法規,提出的要求總共有23項,我們目前針對原能會列管的這幾個部分逐一進行相關的工作。 在福島事件之後,所有核電廠的核安總體檢,包括核四的部分,針對核四計畫的工程執行,因為核四廠的1號機已經進入尾聲,台電從民國100年開始針對這個工地做逐廠、逐屋的工程履勘,外界比較熟悉的是18項的工程項目,這是101年年初做最後履勘的時候整理出來的,這些項目一定要全部完成而且要做完測試之後,我們才有可能申請燃料裝填,到目前為止,這18項工項已經完成2項,在今年12月底之前還要完成3項,至於其他的13項則是在102年6月底之前要完成。台電對於核四廠安全運轉的工程,採取的措施包括對工程品質的全面強化、落實三級的品保制度,至於核電廠在土木、機械和儀電方面,向各位報告,土木和機械的安全符合品保的部分是比較完整,比較有爭議的是儀電,這個部分的品保制度必須要強化。 在第5頁,簡單報告,主要是承攬的管制、施工單位對施工作業的監督以及獨立監督功能,我們的核安處不在工地,它是直接獨立來做核安的督導,台電所有的強化措施落實在1號機的18項工作,接下來的2號機將遵照這個制度完成。在執行試運轉測試的時候,我們會請廠商的專家擔任技術顧問,讓這家顧問公司來指導我們做系統整合的測試,奇異公司在台電做完測試之後,它要另外做再驗證的工作,一般核電廠並沒有這樣的程序,我們特別來做這個獨立的測試工作。針對國內外專家評估和視察的部分,我們會依照原能會的規定和台電內部的要求,希望未來這段時間在做測試的時候可以請國外的專家來指導,在101年我們有幾個重要的跨系統測試,資料裡面有列出三項,包括4月24日完成對DCIS這個系統的整體邏輯測試;6月12日完成抽真空測試,這樣的測試裡面都隱含十幾、二十幾項的各別系統,把這些都整合在一起測試;在8月25日完成爐心急停測試。 核四這個工程是台電歷年來最大、最艱難的工程,它執行的時間這麼長,量體這麼大,所以我們希望能把所有的問題清除,落實各項管制機制的改善,目前進度雖然落後,但是在國內外顧問公司的努力之下,台電會來評估一個未來最合理的工期,以上簡單報告,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剛剛休息之前,孔委員文吉等提案「鑑於今日朝野立委尚有歧見,未能達成共識,謹建議散會,本案另定期處理。提案人:孔文吉。連署人:陳淑慧、楊應雄、蔣乃辛、陳碧涵」。請問各位,對上述散會動議有無異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反對。 主席:既有委員反對,本案不通過。 請提案人陳委員節如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同仁。2011年日本311福島核災後,核能安全問題再次引發全球重視,日本曾有五十四座反應爐,核災之後,目前僅剩下兩座還在運行,其餘五十二座都停止發電。且日本更賦予地方政府(縣)對核電廠於經常性的歲修後要「運轉再開」(再度運轉發電)擁有最終之決定權,將核電廠是否運轉的權力交由地方政府決定,以充分尊重核電廠所在地安全受威脅居民之權益。 台灣核四廠預算從1,697億不斷追加至今已高達2,737億卻仍無法完工,最近更擬追加563億,核四廠的興建已成預算無底洞。且相對於核一、核二與核三均是原廠設計施工製造的原裝進口貨,核四卻是美國得標、日本承攬,且非由原廠進行系統整合,而係由台電自行變更修改及施工,已破壞原廠的設計;而利用最新地質科技探測的結果發現,核四廠廠址附近的海底新發現多條斷層,甚至還有四座活火山存在。國際核能機構也警告在琉球群島附近存在有菲律賓海版塊與歐亞版塊交界的巨大斷層,一旦引發地震,恐怕不亞於三一一日本大地震9.1級的規模,屆時一如當時四十米高海嘯襲擊,核四廠原本抗海嘯的設計根本不足以因應。從各種方面來看,核四廠安全性已經正式引起原子能委員會的嚴重憂慮,二零一一年甚至考慮以行政命令停工。台電內部也頻傳沒有信心安全運轉核四廠,以致就算再追加563億,原能會仍不敢保證其安全。 過去歷經反核團體近30年的推動及爭取,終於通過公民投票法,然而公投法因為政治性太高,受到國際高度關注,因此訂定不合理的審查機制及非常高的連署成案以及公投通過的門檻,使公投法成為鳥籠公投。並將核能、電業等中央政策,縱使設施在地方,受害也在地方,卻必須進行全國性公投,剝奪地方人民免於恐懼及免於生存權受威脅之選擇權。 在公投法通過後,反核團體嘗試推動將「核四廠裝填燃料棒」交付地方公投決定,但連署過程並不順利,其關鍵就在於核能及電業政策非屬地方自治事項,依現行公投法第二條,是否能交付地方公投產生爭論,以致推動困難。然而擬透過修正公民投票法來賦予地方公投核電廠之權利,卻又因為公民投票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恐牽一髮而動全身,以致要修法通過的可能性極低。 雖然公民投票法第二條限制中央政策不能交由地方公投,但是在「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該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之限制。」,卻強制規定設置場址必須交由擬設置地點之地方人民公投同意;而核電廠廠區內儲存高放射性的核燃料、用過核燃料及其它放射性廢棄物,危險性遠高於「低放射性廢棄物」億萬倍,卻不能交由地方居民公投,顯然不合理。 依法律「舉輕以明重」的法理,輕的低放射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都必須交由地方公投了,危險性嚴重億萬倍的核電廠,更應賦予地方公投的權利。 因此比照「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列本條文,同時並比照「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之二條規定,降低公投案通過門檻。 主席:本席等針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五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興建,及第六條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應由該設施場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及該設施場址距離五十公里內所在直轄市、縣(市)分別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並經各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全數同意者,方得興建、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林委員淑芬代):請提案人鄭委員麗君說明提案旨趣。 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段委員宜康、蔡委員其昌、劉委員櫂豪、何委員欣純等20人,有鑑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就違反該法規範之處罰主體,偏重於興建、營運核子反應器設施之法人,對其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之處罰,不論構成要件或罰則均過輕,難以杜僥倖之心。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並加重違法事由之決策及執行相關人員違反規範之罰則,以使權責相符,排除其行險卸責之空間。 因為於核子災變之發生將造成環境嚴重破毀及重大人命傷亡,層面深廣且難以回復。因此,在非核家園實現之前,核能安全監督務須做到百分之百、滴水不漏。 核子反應器設施為現今核子能源應用之核心設施,因此,特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之興建、營運、停役以及除役程序予以明確規範,以確保核子能源應用之安全。 惟該法有關違反規範之處罰,多對興建、營運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單位處以行政罰鍰之方式為之,而罰鍰之給付亦出自單位之公務經費為人民之納稅錢;其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僅於違法後不遵主管機關之命令或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始負刑責。不論是構成要件或其罰則均過輕,難以杜絕僥倖之心,造成核安管制弱勢的作為。 為排除決策及執行相關人員心存僥倖,造成威脅台灣環境及人民安全之違法情狀,就本法最嚴重之違法情狀,本席等提出以下修正:一、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三款之情形,將罰則由行政罰鍰改為自由刑及罰金之刑罰,並加重第二項之刑責。二、有本法第三十條前兩項之情形,將罰則由行政罰鍰改為自由刑及罰金之刑罰,並加重第三項之刑責。三、修正本法第三十一條,將本法之處罰主體改為行為人為主,營運之法人或自然人為輔。 本席等提出本草案的目的係在強化核安管制,該負責的就要負起責任,才能杜絕僥倖之心,提高核安監督的強度。以上說明,籲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鄭委員麗君):請台聯黨團派代表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台聯黨團無補充說明。 提案委員均已說明完畢,現在進行綜合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1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詢答結束前提出,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現在截止發言登記。首先請楊委員應雄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本席剛剛有提散會動議。 主席:我們剛剛開會時,提案人不在場。現在請林委員淑芬發言,等林委員發言完畢,委員如果有程序問題再提出來。 陳委員淑慧:應該先處理委員提案。 林委員淑芬:主席有處理,剛剛開會時主席有詢問,可是提案人不在場,所以該案就不作處理。可否先讓本席質詢,你們可以再提案。 主席:現在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由於會議時間到下午5點半為止,所以本席在此宣布散會。 散會(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