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魏委員明谷","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0時5分","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出席委員：葉宜津    羅淑蕾    楊麗環    李昆澤    蔡其昌    魏明谷    盧嘉辰    李鴻鈞    林明溱    王進士    陳根德    劉櫂豪    陳雪生","      委員出席13人","請假委員：管碧玲","列席委員：陳亭妃    鄭天財    林佳龍    孔文吉    李貴敏    許添財    江啟臣    吳秉叡    李桐豪    廖國棟    邱志偉    盧秀燕    紀國棟    陳歐珀    江惠貞    邱文彥    黃偉哲    李俊俋    蔣乃辛    蕭美琴    黃文玲    姚文智    徐耀昌    簡東明    呂學樟    林正二    吳育昇    田秋堇    徐欣瑩    蘇清泉","      委員列席30人","主    席：魏召集委員明谷","專門委員：尹章中","主任秘書：郭子祥","紀    錄：簡任秘書  陳錫欽  副研究員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郭惠津  薦任科員  江文雄","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第16次會議議事錄，應於決議中增列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等均採統刪方式，應於送出交通委員會前，將其調整刪除項目送交通委員會。」後確定。","二、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交通部就「行動寬頻業務釋照規劃」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交通部部長毛治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首長就「行動支付機制之未來交易安全性及公平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以上兩案分開報告，一併詢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交通部常務次長陳建宇、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競爭處處長辛志中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桂先農針對「行動支付機制之未來交易安全性及公平性」進行專案報告，均已報告完畢。）","審查事項","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與專案報告一併詢答，詢答完畢再行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針對所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編列情形報告完畢。）","報告事項完畢後，為行政院應否派員列席進行朝野協商，未有結論，主席宣告會議停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另擇期詢答及處理。","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項目：二、本院議事處101年12月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三、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3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四、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3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五、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3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六、本院議事處101年6月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七、本院議事處101年6月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八、本院議事處101年6月1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九、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一、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1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二、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三、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3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四、本院議事處101年11月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五、本院議事處101年11月1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六、本院議事處101年11月2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併案審查："],["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本日議程為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現在進行修法說明，每位委員說明時間為1分鐘。","首先請提案人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丁委員不在場。","請李委員桐豪代表親民黨團說明提案旨趣。","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親民黨黨團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提出修正案，主因是酒後駕車或藥物濫用不僅會造成傷害，還可能會重複發生，所以要求吊扣駕照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就應該處罰。而交通部也依此概念同意駕駛人在五年內違反規定二次以上者，還是要處以行政罰。親民黨與交通部版本的唯一差異在於，交通部反而減輕了某些行政罰的刑度，現行規定酒後駕車或藥物濫用應吊扣駕照一年，若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則吊扣駕照二年；然而我們提案是指吊扣駕照執行完畢「之後」的五年內，二者是有差別的。換言之，載兒童酒駕吊照二年，但是交通部版本卻只規定五年內再犯的罰則，即首次酒駕吊照二年後就只剩下三年而已，這與我們的提案有明顯差異，希望交通部能夠尊重親民黨團的提案。"],["主席：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蔡委員其昌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修正提案有二大重點：第一，減少再犯風險，應立即吊扣酒駕肇事車輛之汽車牌照六個月至二年，使肇事者無法再使用該車輛，一則達到警惕效果，二則使出借者或向他人借車者更加小心謹慎；第二，參考日本立法例，日本交通法規定任何人知悉車輛駕駛人帶有酒氣，就不得請託酒醉者駕車，以預防及危險控制的角度，來遏止酒駕事件一再發生，新增明知所搭車輛駕駛者有酒精濃度超標卻未禁止其駕車者，處罰六千元，以上提案，請大家討論並給予支持。"],["主席：請提案人孫委員大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孫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蔡委員正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盧委員嘉辰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蔡委員其昌說明提案旨趣。","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吳育仁委員、李昆澤委員、何欣純委員、劉櫂豪委員、趙天麟委員等21人，今天包括本席在內都針對酒駕問題提出非常多的提案，希望透過修法來降低台灣酒駕事件發生率，酒駕所造成的危害、對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甚至導致很多幸福家庭家破人亡，所以酒駕已經是台灣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成為台灣不幸福的殺手，該如何透過修法以妥適處理酒駕問題，即為今日提出法律修正案的重要理由與目標。過去統計顯示，96年至100年共有68萬8,288件酒駕事件，其中二次以上累犯計有21萬6,363件，換言之，累犯率高達31%，而二次以上違規人數更高達9萬3,745人。有時第一次違規並非故意，例如新聞報導吃下燒酒雞或其他藥物，也可能使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但若是累犯，即表示根本無視法令及整體社會安全，尤須加重處罰，因此本席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案，希望對累犯加重處罰，將累犯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這就是本席提出的修法重點，以上說明。"],["主席：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羅委員淑蕾說明提案旨趣。","羅委員淑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丁守中委員等24人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大家都知道若車輛事故產生嚴重傷害，大部分都是因為酒駕，由於駕駛人疏忽而造成很多家庭的不幸，雖然法律條文的規範已愈趨嚴格，但是酒駕事件的發生數量卻愈為提高、甚至有增無減，當然這需要多方面加以處理改善，除了修法以外，在教育方面也要努力。","然而事實上，雖然一再加重汽車駕駛人的刑責或罰款，但仍然無法有效遏止酒駕肇事，所以本席認為不要只對汽車駕駛人吊照或處罰，若有酒駕情形，不只駕駛人要受罰，連同車輛也要停止行駛，謝謝。"],["主席：請提案人徐委員欣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交通部毛部長治國說明修正要旨。","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35條、第67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修正重點報告，並就併案審查相關委員及黨團所提有關違規酒駕處罰規定等共計14案修正提案，一併提出本部建議處理意見，謹請　各位委員指教。","本次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35條、第67條修正條文，其中第8條及第67條係屬完備條例規定之必要修正，應較無爭議，第35條酒駕違規處罰修正部分，係依據本部召開專家學者會議所獲共識及相關機關實務執法建議所擬具；審視相關委員酒駕處罰修正提案，共同的關切重點主要包括有提高酒駕罰鍰、加重累犯處罰、處罰同車乘客及酒駕違規者加裝酒測自鎖裝置等課題。","在提高酒駕罰鍰及加重累犯處罰部分，行政院版已有吸納修正及增訂，但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決議。另關於：","一、處罰同車乘客不勸阻駕駛人酒駕仍與共乘部分，內政部警政署說明全國警察機關均認有實務執法認定困難窒礙，本部原則尊重該署意見。","該署認為酒精含量需由儀器始可測得，即便沒有到酒氣薰天的程度，但若酒測儀器測量超標，同車乘客就須連帶受罰，警政單位認為在實際執法上會產生執行困擾。極端的酒醉情形當然可以明顯查知，然而在酒測標準邊緣時，可能就會有執行上的困難。"],["段落：至於是否強制酒駕違規者加裝酒測自鎖裝置部分，目前少數有實施的國家，多由法院針對特定對象(如累犯)裁定安裝，主要是讓其繼續保有駕駛資格，但國內社會及現行法令是不允許其繼續保有駕駛資格而有開車的機會；另目前亦無國際一致技術標準規範，且通常是針對汽車的產品，機車如何安裝有待探討克服，故建議暫不予增訂，留由本部運輸研究所進一步專案深入研究。"],["二、至於是否強制酒駕違規者加裝酒測自鎖裝置部分，目前少數有實施的國家，多由法院針對特定對象（如累犯）裁定安裝，主要是讓其繼續保有駕駛資格，但國內社會及現行法令是不允許其繼續保有駕駛資格而有開車的機會；另目前亦無國際一致技術標準規範，且通常是針對汽車的產品，機車如何安裝有待探討克服，故建議暫不予增訂，留由本部運輸研究所進一步專案深入研究。","針對行政院版修正重點及相關委員、黨團修正提案之建議處理意見，請路政司陳司長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說明。再次謝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及指教！"],["主席：請路政司陳司長說明修正要旨。"],["陳司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壹、前言","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35條、第67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修正重點報告，並就貴委員會併案審查丁委員守中、親民黨黨團、江委員啟臣、蔡委員其昌、李委員昆澤、孫委員大千、蔡委員正元、盧委員嘉辰、蔣委員乃辛、羅委員淑蕾、徐委員欣瑩、李委員貴敏等分別提出之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第35條之2及第67條等共14案修正提案，併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后，敬請　指教。","貳、行政院函送審議條例第8條、第35條、第67條修正重點","一、第35條酒駕違規處罰修正部分，係依據本部召開專家學者會議所獲共識及相關機關實務執法建議所擬具。修正重點說明如次：","(一)酒後違規駕車罰鍰額度上限，審酌條例罰鍰規定衡平性，由現行6萬元提高為9萬元。","(二)增訂酒駕累犯違規之加重處罰規定，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者，除採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外，並即吊銷駕駛執照，且於3年後始得重新申請考領。","(三)為樹立酒測執法嚴正性，防杜駕駛人拒絕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增訂汽車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測試檢定者，處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並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二、至於第8條及第67條修正部分，主要係前於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第92條有相關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規行駛國道處罰但未同步規定處罰主管機關及於101年10月15日修正施行第27條有關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傷亡併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亦未同步於第67條修正予以限制，爰併案修正該2條，俾完備條例規定。","參、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一)酒後違規駕車罰鍰修正部分（孫委員大千、羅委員淑蕾、盧委員嘉辰等委員提案）：基於處罰衡平性，建議參採行政院版修正罰鍰上限提高至9萬元，惟本部亦尊重委員會審查決議。","(二)違規酒駕累犯加重處罰部分（丁委員守中、親民黨黨團、蔡委員其昌、盧委員嘉辰、蔣委員乃辛等委員提案）：建議參採行政院版修正規定，惟本部亦尊重委員會審查決議。","1.本部所擬5年內累犯加重處罰之期間，係參酌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等相關公法上行政程序處理、執行時效期間等規定所擬具。","2.行政院版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者，即採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考領，應具有效嚇阻性。","(三)增訂課予乘客應勸阻駕駛人酒後駕車及處罰同車共乘乘客規定部分（蔡委員正元、李委員昆澤、蔣委員乃辛、徐委員欣瑩等委員提案）：基於內政部警政署說明全國警察機關均認有實務執法認定困難與窒礙，爰本次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未予以納入。","(四)增訂併連帶吊扣車輛牌照或沒入車輛處罰規定部分（李委員昆澤、羅委員淑蕾等委員提案）：專家學者認係有涉連坐處罰及不當連結法理疑義，另亦需慎重考量所衍生雇主營業車輛營運生計問題。","1.本部101年6月25日召開「酒駕防制法規研修」專家學者座談會討論時，相關專家學者係認有涉連坐處罰及不當連結法理疑義。","2.另因受雇駕駛人違規而吊扣或沒入雇主營業車輛，另將衍生雇主營運生計問題，惟本部原則尊重委員會審查決議。","(五)將酒精濃度標準限制改於條例規定部分（孫委員大千、盧委員嘉辰、蔣委員乃辛等委員提案）：貴委員會前於99年12月15日第7屆第6會期第12次委員會已審查孫委員大千等之提案並通過不予修正，建議酒精濃度標準仍維持於條例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予以規定，以保有及時檢討修正彈性及時效，回應社會之期待。","1.現行酒精濃度標準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係依據條例第92條第1項授權訂定，並不生法理疑義。","2.為回應社會期待及共識，本部會同內政部已完成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未領有駕照」、「初次領有駕照未滿2年」及「職業駕駛人」等3類駕駛人，其酒精濃度標準更嚴格限制至不得超過0.15mg/L。","(六)增訂汽車管理人或使用人明知駕駛人違規酒駕並予處罰規定部分（羅委員淑蕾、徐委員欣瑩、李委員昆澤等委員提案）：條例所稱之汽車所有人，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機構，均應負其車輛管理責任，現行對汽車所有人之處罰，已涵括法人機構該當負管理責任之代表人，建議不宜於條例再規定擴及連帶處罰公司內部治理之車輛管理人或租用其車輛使用之租車人。","1.汽車運輸業者對所屬車輛及駕駛人未善盡管理責任，公路法77條亦對其有明文處罰規定，故建議不宜於條例再規定處罰公司內部治理之車輛管理人。","2.另提供連帶駕駛人之車輛租用服務，亦為汽車運輸業之一，依上述說明已有處罰規定，如擬再對租車之使用人予以連帶處罰，宜審慎考量社會接受度。","(七)增訂強制酒駕違規者加裝酒測自鎖裝置規定部分（盧委員嘉辰、江委員啟臣、蔣委員乃辛等委員提案）：建議不予增訂，由本部運輸研究所進一步專案研究國內實施之可行性與其必要之配套。","1.目前少數有實施的國家，多由法院針對特定對象（如累犯）裁定安裝，通常是讓該等原應被處罰限制不得再駕駛者仍繼續保有駕駛資格之管控措施。","2.但依國內現行法令規定，對於酒駕違規者即處以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再駕駛，並不允許或有其得繼續保有駕駛資格之替代性規定；若讓酒駕違規者在裝置酒測自鎖裝置後繼續保有駕駛資格而得以開車，輿論恐會誤解在修法減輕酒駕處罰。","3.另目前酒測自鎖裝置亦無國際一致技術標準規範，且通常是針對汽車的產品，機車如何安裝仍有待探討克服。","(八)增訂設置酒毒駕車禍受害人補償基金規定部分（蔡委員正元等委員提案）：酒駕或吸食毒品違規駕車致人傷亡，係依刑事法律論處，而對於交通事故及犯罪被害人保護，現行已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與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制度，應無需再另增設酒毒駕車禍受害人補償基金之規定。","(九)增訂違規酒駕處5日拘留規定部分（李委員貴敏等委員提案）：已涉及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基本權，可否僅以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為由，逕行拘留，須審慎考量比例原則，且拘留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明文之處分，本部認不宜於條例予以納入。","(十)增訂酒駕觸犯刑事法律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經命令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可扣抵依條例裁處之罰鍰規定部分（孫委員大千、盧委員嘉辰、蔣委員乃辛等委員提案）：因行政罰法第26條已於100年11月23日修正，應無需再於條例重複增訂。","(十一)增訂強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需經檢察官許可方得進行之規定部分（蔣委員乃辛等委員提案）：現行肇事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酒測者，警察機關係委託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測試檢定，未來如均需經檢察官許可方能執行，實務執法可行性及是否影響酒駕執法作業，本部尊重內政部警政署意見。","(十二)增訂未成年人酒駕併處罰法定代理人規定部分（李委員昆澤、蔣委員乃辛、徐委員欣瑩等委員提案）：對於未滿18歲之少年飲酒，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第1項已有明文處罰父母、監護人或其實際照顧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之處罰規定，惟是否需再於條例增訂其酒駕併處罰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本部原則尊重委員會審查決議。","(十三)增訂提供酒類予未滿18歲駕駛人處罰規定部分（蔣委員乃辛、徐委員欣瑩等委員提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第2項已有明文供應酒予未滿18歲之少年者，處罰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本部認不宜於條例再予以納入。","(十四)蔡委員其昌等提案將現行違反第62條第4項前段肇事致人受傷逃逸吊銷駕駛執照1年，修正納入第67條第2項適用3年不得考領規定部分：本部原則亦尊重委員會審查決議。","肆、結語","為期更臻有效嚇阻及防制酒後違規駕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另本部亦尊重及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進行委員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至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並於10時30分休息10分鐘。","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劉委員櫂豪發言。","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近幾年來酒醉駕車已造成許多不幸傷亡事件，這已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所以委員紛紛提案，今天我們要審查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行政院提案在內共有14個版本，大家都希望透過修法的過程，能對酒駕的行為產生有效的嚇阻作用，以減少不幸事件的發生，雖然交通部是本法的主管機關，但真正執行的則是警政機關，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甚至罰則越來越重，你們花在文宣廣告的費用也非常多，但事實上酒駕肇事的案件還是很多，請問部長，箇中原因為何？"],["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認為「人」的因素還是占很大的比重，就政府方面可以做的部分，我們在概念上一再提醒大家：因為酒駕而造成的車禍，不僅自己要受罰，良心上也會備受譴責，因為很可能拆散或破壞了一個完整的家庭，這也引發了一個很大的社會責任，我們從這方面提醒大家要自省。另外，在行為面上，一旦發生酒駕肇事案件，我們一定會採取重罰的方式給予警惕。","劉委員櫂豪：即便是依據現行處罰規定，也不算是很輕了，因為過去光是罰鍰的部分就已經提高好幾次了，如果我們認為酒駕是一種偏差的行為，為要遏阻此種偏差行為，本席認為及時的取締才是最有效的方法，不過，交通部只是法規的主管機關，而非第一線負責執行的機關，我個人非常贊成警察執勤人員不定時擴大臨檢，尤其是對路邊欄車臨檢的密度與頻率更要再增強，我認為這才是保障民眾行的安全最有效的方法。","這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很多委員提出修正的版本，背後都有其美好的目標，對於這些版本內政部警政署的意見是：對處罰同車乘客不勸阻駕駛人酒駕仍與共乘，認為在實務執法上有困難認定窒礙；站在交通的立場，則是尊重警政署的意見。針對此項修正，本席非常贊成，首先以國外相關立法體例而言，日本就有相關的規定，其次，本席認為，酒醉駕車的行為亟需群體制裁的力量，譬如在有飲酒的飯局中如果有人堅持要開車回家，這時候若有同行的人不願乘坐他的車子，我相信一定會產生群體嚇阻的效果，所以，對這部分的修正是否請交通部納入考量？","毛部長治國：這部分的界線在認定上若能定義清楚，本席認為增加這一條規定應該會發生作用，因為有些人喝了酒，必須經過儀測才知道他是否喝得超標，有些人則是只要靠近就已經發覺他酒氣熏天，這中間大概會有一個落差，從只有儀器才能測得出來的程度，與不需要儀測就可以感受到酒醉程度之間的分界點，若能界定清楚，對於前者同車的乘客，我們是否給他們一些機會，對於後者同車的乘客可能就需要適用這一條規定……","劉委員櫂豪：我贊成部長所說確實有判斷上的困難，不過，我們應該多參考日本的作法，因為日本有這方面的相關規範，當然，我們處罰的目的絕非與酒醉駕駛人同車的乘客，而是希望藉由群體的力量打消酒醉駕駛人開車的意願，畢竟本法的立法目的也是事先防範重於事後的彌補，所以，請交通部與相關單位再就這部分進行審慎研究。","除此之外，本席想要請教部長的是，目前鐵路局開放凌晨12點過後的網路購票，因為明年元旦有4天連續假期，鐵路局為讓民眾能夠早一點買到返鄉的車票，特別提出這項便民措施，惟根據最近晚報所載，以及本席臉書上大多數的留言，對鐵路局這項便民措施都沒有人說聲感謝，反而不斷抱怨說他們在12點1分或2分在網路上就已經買不到車票，當然，鐵路局有其一套說法，但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來看，特別是對一些想要利用這4天連續假期趕回台東的鄉親或旅客，這種劇碼似一再一再地在他們眼前上演，不知道部長有何看法？","毛部長治國：就我所了解，鐵路局開放網路售票的過程，通常是開放民眾訂票後的兩天內，民眾必須親自前往預定的地點付費拿票，因為很多民眾都是double訂位，所以，鐵路局在兩天後會再就空位重新確認並發布一次，這是屬於一種循環式的購票方式。","劉委員櫂豪：也許鐵路局面對買不到票的民眾都會有一套說詞，但4天的連續假期對每一位要返鄉的民眾，都是極其難能可貴的機會，所以，部長可否督促鐵路局，至少要讓買不到票的民眾人數或是民怨下降一點，並要求鐵路局應竭盡所能，在這4天之內凡能加開的班次都儘量增加。","毛部長治國：像蘇花公路因為路基坍塌，目前我們正在搶通之中，所以，這段期間大家都在日夜加班，台鐵現在的處境也非常尷尬，有些車輛為因應元旦與春節的旅客輸運，所以，這段期間在運輸工具上的確有點青黃不接，不過，年假的長假，不管新曆年或舊曆年，我們在運輸的能量上一定會全開。","劉委員櫂豪：現在距離元旦只剩十幾天，距離春節還有一個半月的時間，所以，請部長督促鐵路局只要能上軌道的全部的車輛都要開出去，好嗎？","毛部長治國：我們一定會努力，這是明年的重頭戲！"],["主席：請羅委員淑蕾發言。","羅委員淑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非常關心ISUZU遊覽車的事情，我認為劣質遊覽車是觀光的殺手，ISUZU五十鈴中型巴士的底盤進口之後，車身改造廠將前面的軸心加長……"],["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幾年前的案例，後來已經糾正，而且結構也已經強化了，這樣的案例已經過去了。","羅委員淑蕾：98年7月9日你們召開護航會議，在業者強力要求下對這149輛車放水，這是有附帶條件的放水。照理說，車子沒有問題就是沒有問題，為什麼還要開這個會？這代表大家有質疑，根本不願意讓它通過，而你們卻在業者強力施壓之下，最後讓它通過了。當時你們還提出附帶條件，第一是車輛要列管，第二是定期檢驗時必須出具原車身打造廠對大樑前懸加長處理之檢查證明書，除了定期檢查以外，每年至少要執行兩次的臨時檢查。以這次在司馬庫斯發生車禍的這部車來講，它的車身打造廠是詠程車體工業公司……","毛部長治國：這次司馬庫斯的案例和那部分是不一樣的，包括出廠年份都不一樣，後來出廠年份的車輛都沒有這種變造的情形。"],["羅委員淑蕾：這部車的車身同樣也有加長的情形。","毛部長治國：沒有加長，關於這個問題，我請路政司陳司長來說明。","羅委員淑蕾：你們可以去檢查，它就是有加長。"],["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陳司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底盤的型式都不一樣，我們所列管的142輛車和這次在司馬庫斯出事的那部車完全不一樣，在司馬庫斯出事的車子完全沒有加長的情形。","羅委員淑蕾：針對這149輛車，你們規定一定要由詠程車體工業公司進行檢驗，但是它在99年3月份就已經倒閉了，在這種情況下，請問這幾年當中的車子是由誰負責檢驗的？","陳司長彥伯：詠程車體工業公司雖然已經倒閉了，但是可以委託公會或其他相關打造廠出具證明。","羅委員淑蕾：這根本就是在放水嘛！原來的規定是要由原車身打造廠負責檢驗，而現在司長又說可以委託公會或其他相關打造廠出具證明，到底你們的標準在哪裡？","陳司長彥伯：有關車輛的安全問題，因為有前懸加長，所以我們組成了專家學者召回改正的會議，在會議中由車輛研究的專家確認這種前懸的變更是不是沒有問題，包括車身結構強度、落點分析、焊接磁力的檢測，這些都要經過專業機構確認以後……"],["羅委員淑蕾：這項專家學者會議是不是在98年7月9日召開的？","陳司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這方面有一系列很嚴謹的報告，除了由檢測機構提出報告之外，還要提到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這種改正的情形是不是足以確保車輛的安全，然後才會同意車身打造廠……","羅委員淑蕾：這樣好了，請你們把這幾年來，針對這149輛車所作的檢驗資料都拿來給本席看看，還有專家學者的會議紀錄也請一併提供。你們明明是在98年7月9日召開會議，為什麼要召開這個會議呢？這就表示大家對於這些車子有質疑，當時你們還提出三個附帶條件才讓它通過，在這三個附帶條件中，第一是要列管，請問你們有沒有列管？你們根本沒有列管嘛！因為業者施壓，所以你們就沒有列管。第二是定期檢驗時必須由車身打造廠出具證明，也就是說，針對這一百多輛車子，必須由詠程車體工業公司出具證明，但詠程已經倒閉了。","陳司長彥伯：報告委員，這142輛車子並不是全部都由詠程打造，它只是諸多打造廠當中的一家而已，詠程雖然已經倒閉了，但是可以委託其他打造廠出具證明，因為我們的規定是必須出具前懸大樑的證明文件。","羅委員淑蕾：你們所提出的第二個附帶條件是定期檢驗時應出具原車身打造廠對大樑前懸加長處之檢查證明，問題是原車身打造廠已經倒閉了，那要怎麼檢查呢？","陳司長彥伯：其他車身打造廠在業界還是會存在，有些車廠會……","羅委員淑蕾：這部車根本沒有氣壓式剎車，禮拜六的報紙報導進口商的剎車檢查沒問題，你們根本就是嚴重放水嘛！請問當時你們是如何檢查的？車檢的時候是用冷車來作檢查，而且還是空車，但出事的這部車是在長途熱車的狀態下突然熄火，而且剎車有問題，甚至車子裡還有載人，這種狀態的剎車程度根本不一樣。本席可以幫你們找三部熱車、有載人的車子，最好是讓交通部的這些人都坐上去，然後再測試一遍。本席建議在監理所滾動輪的狀況下，讓人坐上去然後再測試一次。請問當初測試時，是不是冷車測試？是不是空車測試？以致於剎車……","陳司長彥伯：這和冷、熱車沒有關係，而是當熄火時，相關的程序有沒有做到，第一個就是手剎車一定要拉起來……","羅委員淑蕾：你們不要草菅人命，你們為什麼到現在還這樣說？業者都知道這部車……","毛部長治國：跟委員報告，熄火之後不能完全靠腳剎車，熄火之後的第一個標準動作就是拉手剎車，所有的職業司機和有駕照的人都知道這件事情。根據我們的瞭解，這次在司馬庫斯之所以會發生這種不幸事件，就是因為司機沒有拉起手剎車，其實拉起手剎車應該是第一個動作，而踩腳剎車在當時則是輔助性的動作。","羅委員淑蕾：公路總局一再出事，請部長不要再袒護了……","毛部長治國：這不是袒護，車子一熄火腳剎車性能就會受影響，所以一定要拉手剎車嘛！","羅委員淑蕾：ISUZU這部車當初進口時，在日本都是作為卡車之用，只有在台灣作為客車……","毛部長治國：委員這種說法不正確，我們已經澄清過了，它的底盤就是客車底盤，日本方面也已經再三提出證明了。","羅委員淑蕾：請你們再去查一查，當初這部車進口的時候，乃是賣給欣欣客運，就是因為它有問題，所以欣欣客運才不要，也因此之後才賣給遊覽車公司。","毛部長治國：這些都是媒體報導的，我們的重點應該是要就車論車，究竟它的性能有沒有跟其他的車子不一樣？老實說，所有的車子熄火之後，腳剎車性能都會打折，所以標準動作一定是手剎車先拉起來，把車子先停住，然後再去做其他的動作。以這次司馬庫斯所發生的事件來講，根據我們初步的判斷，主要是人為因素，因為司機沒有做這個標準動作。","羅委員淑蕾：現在發生了這麼多事情，你們都想把它推給人為因素……","毛部長治國：我們現在正在統計，在七十幾件遊覽車事故當中，整體歸納起來有50件都是人為因素造成的。","羅委員淑蕾：業界都知道這部車有問題，只有你們還在放水，本席告訴你……","毛部長治國：關於業界的很多說法，後來查證都不屬實。","羅委員淑蕾：那麼多車子進口，你們都沒有召開專案研究會議，也沒有開過協調會，為什麼單單針對這部車召開協調會？","毛部長治國：因為它有進行車身改造的動作，所以我們當然要會商處理，會商之後如果發現用任何方式都不可以放行，那麼這些車就統統都要打掉了。但是後來大家會商以後，覺得這方面其實可以有所補救以確保它的強度和安全，所以才會有相關的措施。","羅委員淑蕾：大家都知道車身前樑加長之後，車子的穩定性就會不夠……","毛部長治國：這些當然要經過專家檢驗，這不是憑常識去判斷的。","羅委員淑蕾：如果在高速公路上風太大的話，那就會有問題發生。","毛部長治國：這些都是要經過專家檢驗的，這不是憑常識去判斷的。","羅委員淑蕾：我們一直發函給你們，你們卻遲遲不提供資料。","毛部長治國：我們可以提供資料，沒有問題。","羅委員淑蕾：詠程打造了一百多輛遊覽車，請你們提供這幾年來這一百多輛遊覽車的檢驗相關資料，從它倒閉之後……"],["毛部長治國：這一百多輛並不是全部由詠程改造的。","羅委員淑蕾：在149輛當中，幾乎大部分都是由詠程改造的，請你們把這幾年來如何檢驗、由哪一家負責檢驗的相關資料都提供給本席。","毛部長治國：沒有問題，我們會提供。","羅委員淑蕾：本席再告訴部長，還有一部車也是隱形地雷，那就是三菱278，它的車身也是經過改裝打造的，圖片上的黑點就是軸心，照理說，軸心應該要放在外面，但它卻改造成放在裡面。這部車最近也曾經發生過幾次大車禍，包括99年7月2日在台南官田附近的國道高速公路上翻車，7月27日瑞豐交通公司的遊覽車也是在關西交流道發生車禍，去年12月10日搭載新加坡旅客的遊覽車也發生翻覆車禍。你們現在的管理只有管車齡，根本沒有管剎車的部分，現在這種車子全台灣還有兩千多部，請問這個問題你們怎麼處理？你們對於那些打造車怎麼管理？本席真的很懷疑是不是是汽車檢驗中心在放水，為什麼要讓它們改造呢？原廠的設計一定有它的規格和顧慮，當時ISUZU為什麼會改造加長？就是業者認為車身要加大一點，為什麼你們要容許讓它加長呢？或許你們認為這樣沒問題，但它就是會翻車啊！現在已經有這麼多問題產生，而三菱278這部車也是經過改造，正常來講，軸心應該要在外面才對，結果現在軸心卻是放在裡面，這樣沒有問題嗎？而且它已經發生過跟ISUZU五十鈴差不多狀況的車禍，難道這樣沒有問題嗎？這方面你們要不要去檢驗呢？","陳司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是在檢驗的時候發現有前懸加長的問題，而不是我們同意讓業者把它加長，所以它是偽造出來的，例如MISUBIEHI……","羅委員淑蕾：既然檢驗時發現它有問題，那麼你們就不應該放水啊！當初你們為什麼要放水呢？","陳司長彥伯：我們要作型式認證，而他們所打造的車子和型式認證的規格不一樣，所以我們才會啟動調查的程序，並不是我們同意它……","羅委員淑蕾：這些車子都有加長變造，而你們只管車齡……","陳司長彥伯：變造的部分是要移送法辦的，至於行政上要處理的部分，則是按照規格召回……","羅委員淑蕾：今天報紙報導有一個學校還在用ISUZU五十鈴當校車，這個學校就是位於山區的康橋學校，你們要趕快通知這所學校，請他們不要再讓學生坐這種車了。","毛部長治國：跟委員報告，早上媒體也有問到這個問題，我們的說明是車輛本身只要保養正常、操作正常，應該都沒有問題。也就是說，萬一發生熄火的情形，必須先把手剎車拉起來，然後再做後續的處理，只要用這種方式來處理應該都沒有問題。按照公路局這兩天所作的抽樣檢測，基本上，ISUZU五十鈴這款車子是沒有問題的。","羅委員淑蕾：剛剛本席已經講過了，你們的抽樣檢測確實有問題，一般會發生問題都是車子在開動的時候，不然部長和交通委員會的委員可以定個時間，我們找三部行駛中的熱車，而且車上有載人，所有……","毛部長治國：我們是用滿載的方式來檢測，我剛剛已經強調過了，真正的SOP重點是要拉手剎車，而手剎車和冷車或熱車的關係並不大。","羅委員淑蕾：你們根本就是投機取巧，你們不該放任業者進行車身改造，你們是在放水！","毛部長治國：車身改造只是小部分的案例，並不是所有的車子都是這樣子，當時我們也在討論那批車輛經過改造之後，是不是要讓它繼續使用，所以當時才會召開專案會議，在專案會議當中，大家覺得這部分可以處理，只要它……","羅委員淑蕾：以ISUZU來講，在190部車子當中，有一百四十幾部都經過改造，相信大家都很清楚，前樑加長出去，而車身那麼重，當然就會有危險性嘛！","毛部長治國：那只是其中的一批，並不是目前在路上所開的車都是這樣子。","羅委員淑蕾：沒關係，針對這149輛經過改造的車輛，請你們把這幾年來如何檢驗的相關資料都提供給本席。","毛部長治國：沒有問題，我們應該要這麼做，這部分必須公諸社會。"],["主席：請蔡委員其昌發言。","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五楊高架段通車了，請問昨天是不是有民眾開車上去之後，發現高架路段的高度太高，以致心生恐懼不敢下來，最後還請公路警察去協助把車子開下來，請問有沒有這回事？"],["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清楚，不過台灣這種高架也不是只有五楊段才有，現在從汐止到五股也一樣啊！"],["蔡委員其昌：請問局長知不知道有這回事？你有沒有聽說有人回報這種事情？"],["吳局長盟分：（在席位上）我不知道。"],["蔡委員其昌：有沒有現場的交通部同仁知道有這種事情？","毛部長治國：這部分是由高公局負責，但高公局今天沒有派人列席。","蔡委員其昌：昨天我聽媒體朋友說有這樣的駕駛通知公路警察這件事，後來公路警察有去協助他把車子開下來，當然我不知道這件事是真是假，所以我今天才會特別在此詢問這個問題，藉此查證是不是真的有這種狀況。剛剛部長特別提到，而本席也知道台灣的高架不只是五楊段有，請問五楊高架有多高？"],["毛部長治國：30米到40米。"],["蔡委員其昌：最高是40米嗎？"],["毛部長治國：差不多是在這個範圍。"],["蔡委員其昌：台灣40米高左右的高架橋有多少？"],["毛部長治國：將來最高的橋的橋面大概會到70米以上。","蔡委員其昌：那就更高了！請問部長，在過去的案例中，有沒有人因為懼高症而不敢把車開下來的？","毛部長治國：依據我的瞭解，北二高在關西段也有五十幾米高，而且是很長的路段。","蔡委員其昌：有沒有發生過因為駕駛人有懼高症，結果不知該如何駕駛的情形？","毛部長治國：從工程上來講，我們必須做其他的安全確保，如果駕駛人本身有這種顧慮的話，將來可能還是選擇走平面道路會比較好。","蔡委員其昌：我不知道有沒有這樣的案例，如果真的有這種案例，我覺得交通部應該適度進行宣導，也就是說，你們應該告訴駕駛人哪一些高架路段的高度很高，甚至剛剛部長也提到未來還可能有超過70米高度的高架橋，這樣的高度可能會讓有懼高症的駕駛朋友產生……","毛部長治國：基本上應該不會，我想這都是心理因素造成的，其實在上面的路段開車，視線所看到的就是道路而已，至於距離地面多遠應該是看不到的。","蔡委員其昌：針對昨天的案例，是不是可以請你們去瞭解一下這件事情是否屬實？還有它的狀況是什麼、原因是什麼，如果是因為……","毛部長治國：就我所知，有老人家上飛機之後，覺得在3萬英呎的高空中不踏實，因此就在飛機上癱掉了，所以那是心理因素。","蔡委員其昌：沒有錯！我們都很清楚，這和道路設計多高或飛機飛多高其實並沒有關係，但有些人就是會害怕，我的意思是說如果真的有這種案例，我覺得適度的提醒也無妨，我們可以把它視為交通部的貼心服務，告訴民眾高度有多高。如果有這樣的案例被媒體報導出來，也可以讓大家知道有懼高症的人最好走平面道路，而不要走上70米高的高架橋，然後嚇得不敢開下來。這會導致道路交通上的安全顧慮。這是貼心的問題，而不是法令限制的問題，我們總不能限制有懼高症的人不可以上去，如果昨天因為有這樣的案例導致一些狀況的發生，我覺得交通部應該做一些比較體貼的服務，告訴大家有這樣的狀況。","毛部長治國：我認為那最主要是心理因素，是他自己越想越害怕，並不是用眼睛看到，而是用想的。","蔡委員其昌：沒有錯，我們都很清楚，像我也有懼高症，但是開到70米高我並不會害怕。臺灣並沒有哪一條路因為很高而讓我感到害怕，但是有些人就會。","毛部長治國：因為除非是透明的，不然不會有這種感覺。","蔡委員其昌：這點我同意，但是如果有這種事情，我認為交通部可以做一些善意的提醒。","接下來是巴士的問題，今天媒體揭露目前還有一些山區學校在使用五十鈴中巴。","毛部長治國：跟委員報告，有些媒體報導引述的資料並不屬實。","蔡委員其昌：沒關係，請你藉此機會告訴我們有沒有這個情形？"],["毛部長治國：我想這部分讓公路總局來回答。"],["蔡委員其昌：好。","吳局長，目前五十鈴中巴被山區學校當做校車的有多少輛？"],["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吳局長說明。","吳局長盟分：主席、各位委員。有一所學校，就是康橋。"],["蔡委員其昌：只有一所學校？","吳局長盟分：對，目前所知就是一所學校。"],["蔡委員其昌：只有1輛車？","吳局長盟分：不只1輛，大概有20輛左右。"],["蔡委員其昌：都在這所學校裡面？"],["吳局長盟分：對。"],["蔡委員其昌：那這20輛可不可以先檢查？"],["吳局長盟分：我們已經通知學校跟承商必須特別注意保養和標準作業程序。"],["蔡委員其昌：你們所謂的檢查是第二階段檢驗的部分？","吳局長盟分：第一階段是20%，第二階段會把193輛全部召回做臨時檢驗；如果是在這個範圍之內的，我們可以配合請他們優先來做處理。","蔡委員其昌：因為有這個疑慮，而且那還是校車，所以大家特別關心。像美國校園發生這種事情，大家都會對孩子的安全特別關心，所以是不是可以請公路總局對二十幾輛這個品牌的中巴優先進行檢查，讓社會安心、家長放心？"],["吳局長盟分：可以。可是基本的因素還是在平常的保養要做到位。","蔡委員其昌：那個我沒有意見，現在是檢驗對象的問題，這是校車，社會又有疑慮，可不可以優先處理？"],["吳局長盟分：可以。","蔡委員其昌：好，謝謝你。","部長，今天的修法我有兩個案子，第一是所謂肇事逃逸的問題。肇事逃逸過去只有吊銷駕照、一年內不得考領的規定，我認為肇事逃逸特別嚴重，所以我要求改成三年，這點交通部好像沒有什麼特別的意見。"],["毛部長治國：這點請陳司長來說明。"],["蔡委員其昌：好。"],["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陳司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原則上尊重等一下大家審查的共識。","蔡委員其昌：好，所以沒有特別意見。","第二是酒駕。目前酒駕除了法令面，包括我的提案在內，我認為酒駕累犯過多，累犯率高達百分之三十幾，也就是說，酒駕第一次之後就會產生第二次，所以我認為應該對酒駕累犯加重處分。","除了消極面的法令規範今天有那麼多委員提出修正案之外，我要特別和部長探討一個積極面的問題。請問交通部現在是不是極力在推指定駕駛？"],["毛部長治國：這個問題請道安會來說明。"],["蔡委員其昌：好。"],["主席：請交通部道安會謝執行秘書說明。"],["謝執行秘書潮儀：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提倡指定駕駛已經很多年了。"],["蔡委員其昌：效果如何？","謝執行秘書潮儀：透過媒體，包括電視、廣播、平面媒體等等多年來的宣導，大家對於酒駕的排斥，以及應該要指定駕駛的觀念已經慢慢有所改變了。","蔡委員其昌：以我每天跑基層的經驗，你要推指定駕駛我並不反對，但我覺得它的效果並不好。效果比較好的應該是酒後代駕，也就是喝完酒之後找人代替你駕駛你的車子，這叫做酒後代駕；它的效果會比指定駕駛來得好，以目前坊間來看也是這樣。因為你所謂的指定駕駛其實不合邏輯，除非那一車的人剛好有一個人不喝酒，否則這一車的人要去同樂，你偏要堅持指定一個人不能喝酒，其他的人同樂就好，這樣那個人去那裡幹什麼？乾脆叫他先不要來，等到其他人喝完再去載他們就好了嘛！所以指定駕駛不合人性，也不合邏輯。","謝執行秘書潮儀：我們也有協助公益團體去推動代駕，這在先進國家叫做「代行」，日本、韓國都做得很不錯。","蔡委員其昌：沒有錯。以代駕來講，你知道臺北市交通局推動代駕的費用怎麼計算嗎？","謝執行秘書潮儀：交通部是在技術上協助公益團體去推動這個觀念，但是對市場機制不予干預。臺北市政府有在推，……"],["蔡委員其昌：現在是10公里內1,000塊。"],["謝執行秘書潮儀：這是市場機制。"],["蔡委員其昌：你也要瞭解市場機制啊！"],["謝執行秘書潮儀：瞭解。"],["蔡委員其昌：你知道臺中市是多少錢嗎？"],["謝執行秘書潮儀：因為地區遠近、車輛多寡等等……","蔡委員其昌：我現在是跟你講同樣的公里數，臺中市大概是車資的2到3倍，如果是3倍，10公里我們不到1,000塊，大概800塊就可以請酒後代駕，可是臺北市要1,000塊。請問部長，這個可不可以統一？現在為什麼非常多民眾不願意請酒後代駕？就是因為怕被坑嘛！","毛部長治國：這種費率我們基本上會尊重地方政府。就像計程車費率，也不是全國統一的。","蔡委員其昌：那交通部可不可以責令各地方政府必須訂出一套規範？國外為了防範酒駕而推動酒後代駕，以日本為例，民眾可以上網查閱代駕公司名單、業者姓名和價格，比較之後還可以向業者預訂自己幾點幾分在哪家餐廳需要酒後代駕。香港也是一樣，他們甚至還有會員制的做法。以收費方式來講，香港是依時段區分、計次收費，晚上8點到午夜12點港幣500元、午夜12點到凌晨2點港幣800元，都有清清楚楚的辦法。當你的制度越完整，價格越透明，民眾擔心被坑的心情就會降低，就會願意採用酒後代駕的方式，從而降低酒後發生危險的機率。","如果交通部不願意或沒有能力在全國建立統一的制度性規範的話，可不可以要求每個地方政府都清清楚楚地把這個制度建立得很完善？我想這樣酒後發生車禍的機率會大幅降低。","毛部長治國：蔡委員這個想法我們認同。我想我們可以採取的做法是，由交通部出面舉辦研討會和座談會，把相關的地方政府和有興趣的相關NGO、社工團體都找來，大家一起交流，看看究竟可以採取多少不同的方式。對於現在已經在實施的地方，也瞭解他們的訂價水準等各方面的狀況，做相關資訊的交流。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來啟發創意，然後以不同的方式來推動這個制度。在這個方面，我認同委員的看法。"],["蔡委員其昌：那就在3個月內來做這件事情。","毛部長治國：我想可以，我們來做這件事情。"],["蔡委員其昌：把它整個制度建立起來。"],["毛部長治國：是。","蔡委員其昌：我不反對推指定駕駛，但是指定駕駛不合人性，一堆人出去玩，卻要其中一個人不可以和大家同樂，也不能喝酒，什麼都不可以，除非那個人本來就不喝酒，如果整車都是愛喝酒的人，叫他一個人不能喝，那誰要不喝啊？"],["毛部長治國：我想這部分要多管齊下。","蔡委員其昌：你這樣推動我是不會反對，但是效果有限，唯一能做、真能有效的就是，你看全世界包括香港、日本、美國，其實都對酒後代駕訂有一套準則，現在政府放任市場自由競爭，沒有任何規範、約束和標準，這樣會造成：第一，市場價格混亂，民眾擔心被坑；第二，因為沒有制度，也沒有政府在管理、推廣，可信度就會低，使用效率也就不會提升。所以我們在3個月內把這件事情做好，好不好？謝謝。"],["毛部長治國：好。謝謝委員。"],["主席（林委員明溱代）：請魏委員明谷發言。","魏委員明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上禮拜下午我們審查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8天就三讀通過，真的很快。這是大家的功勞，以及你的辛苦，希望今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也能很快完成。"],["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大體上共識很高。","魏委員明谷：警察機關是執法單位，但是我們也發現有警察酒駕肇事，還造成傷亡。連執法人員也酒駕，請問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王組長，警政署到底有沒有在約束警員？"],["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王組長說明。","王組長賢基：主席、各位委員。員警除了執法，本身更要守法，本署訂有警察人員安全駕駛規定，員警在勤餘時間酒後駕車，會遭到很嚴重的處罰，還有連坐制度，主管要遭到連帶處分。"],["魏委員明谷：如果是休假期間呢？","王組長賢基：勤餘時間就是休假，休假時間也不行，勤務中當然更嚴格要求。我們的幹部、主管、分局長在聯合勤校、任何場合都要提醒。","魏委員明谷：這樣的處罰都很輕，只是記個申誡，隔幾個月以後，受罰警員如果立功，功過相抵，他照樣可以領取獎金。本席建議，警員如果酒駕被查獲，5年之內考績都不能打甲等。不能只記申誡，光是記申誡有什麼用？過兩、三個月，只要回頭記個功，功過相抵之後，年底獎金還是照拿。","王組長賢基：報告委員，一般警員，只要酒精濃度被查到0.25毫克以上，都記大過、並且調職，主管連帶負3層責任。","魏委員明谷：對，但是他還是可以功過相抵啊！應該規定5年之內考績都不能甲等。","王組長賢基：還有移送公務人員懲戒、降級、改敘，都有案例。","魏委員明谷：一般來說，高階警員比較不會，那是低階警員。本席要求5年之內考績都不能給甲等，這是本席的建議。"],["王組長賢基：好。","魏委員明谷：請問法務部黃參事，檢察官對於一些比較弱勢的民眾酒駕，尤其是連續犯，幾乎都要求服社會役，你知道本席的意思嗎？"],["主席：請法務部黃參事說明。","黃參事東熹：主席、各位委員。是，因為這些都算是比較輕微的案子，所以我們一般都會給他們一個……","魏委員明谷：也不是輕微，因為酒駕的人都是抱持僥倖心態，以為可能不會被警察抓到。弱勢肇事者的心態也是僥倖，因為程度輕微、沒有撞到人，檢方又以肇事者沒有工作或收入微薄，所以就讓他服社會役，然而有些人是習慣性酒駕。有些檢察官比較有憐憫之心，但是就是因為憐憫，才讓這些人不斷被查獲酒駕，如果判他社會役，有時候又不易落實，例如當社區管理員，有些人只是負責去開門，之後就坐一整天，時間到了就下班回家，每天只有6個小時。所以本席認為，社會役有時候還是要檢討，否則無法遏止酒駕行為，一些習慣性、酒精中毒的駕駛，他們有些確實是弱勢，但是未必一律都要讓他們服社會役，監禁一下也沒關係啊！","黃參事東熹：報告委員，我們現在對於初犯、甚至第二次犯，我們還會給他們一個機會，讓他們服社會勞動役等，給他們一個輕微處罰。但是如果到了三犯以上，一般就會請求對他量處徒刑以上這些比較重的刑責，這樣才能給他們比較嚴重的警惕。","魏委員明谷：是啊！本席的意思是，社會役不要濫用，不要濫用憐憫之心、惻隱之心，不是我們不同情那些人，但是其實只要犯2次，將他們監禁3個月也不要緊啊！這是本席的建議。"],["黃參事東熹：是。","魏委員明谷：台灣人都有一種習慣，大家有婚喪喜慶，無論喜宴、新居落成、生小孩，都會邀請親朋好友來喝酒，大家喝起酒來都會很快樂，但是有些人會勸酒，例如「不乾杯就不是朋友」或是「不醉不歸」，一旦出了車禍，真的成了「不歸」，這是一種很嚴重、而且很不好的飲酒文化，交通部道安會有時候也必須宣導不要逼人家喝酒。本席常常遇到這樣的情形，對方往往要求本席乾杯，還揚言不乾杯就不投票支持本席，但是喝了傷身，不喝卻傷感情。在中南部鄉間，這種喝酒文化行為也很多，所以教育也是很重要的。請問交通部道安會謝執行秘書，道安會是不是有一些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廣告及宣傳措施？"],["主席：請交通部道安會謝執行秘書說明。","謝執行秘書潮儀：主席、各位委員。有，本會經過多年以來的強力宣導，至少大家現在對酒駕的認識已經加深很多，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加強宣導，這是第一點。","魏委員明谷：本席看過啦！你們是宣導不能酒駕，而本席的重點在於飲酒時不要逼人家喝酒。","謝執行秘書潮儀：是，我們來加強。"],["魏委員明谷：這真的是很不好的行為。","謝執行秘書潮儀：我們會加強，但是我也向委員報告，最近5年來，因為酒駕死亡的人數減少四成，從95年的727人降到去年的439人，減少四成。","魏委員明谷：可是還是有酒駕車禍，去年就還有2,117人在車禍24小時之內死亡。"],["謝執行秘書潮儀：那是交通事故總死亡人數。"],["魏委員明谷：可是酒駕還是占了1/10啊！","謝執行秘書潮儀：酒駕死亡人數5年來減少四成，交通事故總死亡人數也是從3千人降到2千多人，可見努力仍有結果。"],["魏委員明谷：可是一年還是有439人因此枉死。","謝執行秘書潮儀：是，我們會繼續努力。此外，今年1到10月酒駕死亡人數也比去年同期減少47人，因為社會輿論非常重視，大家共同在努力。","魏委員明谷：警察的業務就是兩項，一為治安，一為交通。你們是交通主管機關，執法單位就是警察機關。刑案所造成的死亡人數比起酒駕死亡人數還要少很多，如果從刑案角度來看，只要我們和他人無怨無仇，就不會遭到殺害，要被子彈打到很困難；但是要被一個素不相識的人撞死，機會卻很高。所以交通安全很重要，尤其是酒駕問題，本席建議道安會應確實宣導酒後不開車，也儘量宣導不要勸酒，逼他人喝酒的文化要加以遏止，不然大家動輒乾杯，真的會喝醉，酒醉之後又開車，就容易造成憾事。","謝執行秘書潮儀：我們來加強，謝謝。"],["主席：請楊委員麗環發言。","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質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草案之前，本席先講一個親身體驗，當時本席嚇了一大跳。週五本席趕著來立法院參與甲級動員，結果就在泰山收費站前，本席的司機突然緊急煞車，差點撞上前方車輛，原因是本席前方的第5部車走錯車道，外側是收費車道，外側是eTag車道，該車因為跑錯eTag車道，害怕受罰，緊急煞車不打緊，竟還試圖後退、切到外側。這種情形，本席相信自己絕對不會是第一個案例，應該會有很多人在狀況不明之下遇過。過去eTag車道不固定，現在是不是一律設置在外側車道？針對這個部分，交通部應該及早宣導，或告知民眾走錯寧可受罰，畢竟罰金其實不算非常高，不要因此而造成連環車禍，那種代價絕對是無法賠償的。","本席自己親身體驗到之後，立刻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提醒大家，希望大家注意，但是宣導非常重要，交通部固然做好全面設備，民眾還是可能不習慣、不想、不知道或不願意配合，會造成的災害是我們無法想像的。針對這個部分，請交通部毛部長及早處理，能夠提早告訴所有駕駛人的，一定要立刻通令下去，或者是在收費站前設置警示或標示，讓用路人從遠處就看到應該走哪一條收費車道，否則，本席相信這種事情絕對不是只有本席一人碰到。"],["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泰山收費站哪些車道要用電子收費、哪些車道繼續收回數票，最近仍有部分時段在調整，另外當然也配合施工，有一些分隔措施。在一開始實施時，事實上都有通告，據我的了解，通常是在實施的頭兩天會有適應問題，委員提到的這種情形，很可能是因為該用路人不是常常上路。我們還是會加強啦！","楊委員麗環：只有每天行駛該路段的用路人可能記得，從外縣市來的，或者突然必須行經該路段的用路人，哪能確定呢？而且有時候可能是不自覺。請部長不要找理由，趕快處理！否則，如果你每天看到的都是車禍消息，相信看得也很難過。","毛部長治國：對，基本上，用路人必須在可以換車道的地方換車道，如果在不能換車道的地方換車道，這是要重罰的，罰金甚至比誤闖ETC收費車道還高。","楊委員麗環：還有，許多機車騎士會逆向行駛，對我們開車族來說，真的很頭痛，有些騎士為了貪圖一小段路的方便，不願意繞道，寧可逆向行駛，腳踏車也一樣，像這種情形，你該如何宣導？這種情況有時候真的會釀成車禍、無法避免。","毛部長治國：如果這種情形是經常出現，第一個很可能要從交通工程方面來改善，就是可能要在適當的地方設置迴轉道、開缺口等，如果已經變成普遍現象的話，大概會有很多方式處理。","楊委員麗環：你應該下令地方交通隊、交通局，針對每個地方，尤其愈是鄉下地方，愈容易有這種貪方便的騎士；偏鄉地區人、車都不多，往往開車速度也都很快，如果突然有逆向車輛衝過來，很容易釀成車禍。"],["毛部長治國：基本上這是不容許的。","楊委員麗環：所以對於這個部分，希望你一定要做到。","另外在交通教育方面，例如防止酒駕等，你們現在都是怎麼宣導？由哪個單位負責？"],["毛部長治國：道安會。","楊委員麗環：請問道安會謝執行秘書，你們都怎麼做廣告？"],["主席：請交通部道安會謝執行秘書說明。","謝執行秘書潮儀：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透過多元化宣教方式，除了學校以外，廣告方式……","楊委員麗環：對學校宣導，你們是跟誰合作？"],["謝執行秘書潮儀：我們和教育部合作宣教。","楊委員麗環：在校園裡如何宣導？是早上升旗時請教官等人在台上講個幾分鐘，要大家稍息，聽完之後立正、解散是嗎？","謝執行秘書潮儀：融入教育的方式很多元，包括新生訓練、週會、軍訓課，以及各種課外輔導等。","楊委員麗環：講這種教條化的東西都沒什麼用，只是浪費錢。"],["謝執行秘書潮儀：我們的宣導還透過電視、廣播、平面媒體、LED等媒介。","楊委員麗環：其實酒駕狀況還是很嚴重，這要分幾個面向來說，一種是酒癮已經很重的用路人，無法戒掉，像這種案例，非得透過強制送醫等方式，通常這種人也樂意被送進監獄，才導致現在監獄人滿為患，50%都是酒駕，因為我們現在要求他們去服刑，可是罰得愈重，他們正好進監獄休養，通常酒喝多了，不是肝會出問題嗎？我們民意代表常常碰到這種問題，你怕他們進去會出人命，不讓他們進去，又怕他們亂搞。像這種人已經到了有酒癮的地步，你們就必須與衛生署合作，要求他們去強制治療。最近花蓮監獄就有受刑人暴斃，酒喝多了，不是肝出毛病，就是其他器官會有問題，讓他們入獄，正好是讓他們進去休養。本席建議，如果要求真正有效，必須加以區分。還有一種情況是從來沒有犯過，只是偶爾喝酒，像這種人，你們讓他服社會役，這樣可能有效。","另外，讓小朋友去當糾察隊，恐怕比我們大人去講那些八股的宣導有效。紙風車為了宣導戒毒，特別到鄉鎮市去做，效果非常好，從小在孩子的心目中，種下酒駕可能讓他成為殺人犯等印象，讓他們從小就有印象，多多少少有些警惕作用，所以應該從基礎開始做。另一方面，也希望藉由小朋友來勸導自己的家長、父母酒後不要駕車。我們也常常和地方警察局、交通隊進行酒駕宣導，每次都把里長、社團負責人找來開會，吃個點心、發個文宣，大家就回家了，有什麼用呢？每次都是同樣的問題。","謝執行秘書潮儀：委員提示的累犯部分，日本就是這樣做，基本上，我們是認同的。","楊委員麗環：不要管誰怎麼做，你們先具體去做。","謝執行秘書潮儀：具體上，我們對於小孩子的教育，除了透過學校之外，也針對31萬6千名小六學生寄發賀年卡，請他們提醒家長，不可以酒駕、不可以超速。"],["楊委員麗環：你講的這些都沒有用。","謝執行秘書潮儀：這些是具體做法，從小紮根。","楊委員麗環：本席當過老師，影像會在孩子的腦袋裡留下一輩子難以忘記的印象。你們的宣導不要過度血腥，但是可以轉換成圖片。不要用現場血淋淋的照片，那是不對的，可以用孩子們可以接受的方式，無論是繪本也好，或是任何一種方式，讓孩子直接去感受，這是基礎教育。","謝執行秘書潮儀：要震撼而不血腥，我們同意。","楊委員麗環：如果真的很有效果的話，你不必跟本席講。其實現在交通事故多多少少都與酒駕有關係，剛才有委員主張應該勸導社會不要勸酒，但是這是文化生活，很難做到，而且要完全剝奪民眾的節慶飲酒文化也很困難，但是要如何讓他們警惕到，酒駕不只自己危險，還可能造成更多人生命財產的損失，這個部分一定要從小就植入人心，而且要盡可能地讓下一代去教導年紀大的、沒有這種觀念的人。本席只是提醒你，你也不必解釋。即使你真的每一樣都做到，每一年也花了很多錢，效果如何？你剛才說死亡人數有減少，其實你所說的數字應該不是事實真相，還是要加油。","謝執行秘書潮儀：謝謝委員，我們會加強宣導，但是警政署調查的資料每年都有和衛生署資料印證，這5年來，酒駕死亡人數的確降了四成。","楊委員麗環：我們幾乎每天都會在報上看到大大小小車禍，你還要硬拗這些傷亡數字，實在說不過去，所以你不必解釋，我們地方民意代表比你更清楚事實狀況。謝謝。","謝執行秘書潮儀：受傷數目確實增加，謝謝。"],["主席（魏委員明谷）：請李委員鴻鈞發言。","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酒駕問題，請問部長，從資料上來看，酒駕是逐年遞減還是逐年遞增？"],["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因酒駕而死亡的人數，也就是A1的人數是遞減的。"],["李委員鴻鈞：死亡人數遞減？","毛部長治國：對，受傷的人數有增加。","李委員鴻鈞：受傷的人數增加，表示酒駕案件沒有減少，還是維持在一定的數量，對不對？"],["毛部長治國：我們要繼續努力。"],["李委員鴻鈞：請問道安會瞭解詳細情形嗎？"],["主席：請交通部道安會謝執行秘書說明。","謝執行秘書潮儀：主席、各位委員。由於社會對酒駕的瞭解和重視程度有提升，所以酒駕車禍數確實有下降。比對衛生署和警政署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到的確是有下降，但受傷人數是增加的，這是因為我們的車輛在最近5年增加了近200萬輛，包括機車和汽車，其中機車占了6成，這部分很嚴重。","李委員鴻鈞：酒駕的次數減少，受傷的人數增加，死亡的人數減少，這樣講對嗎？還是酒駕的次數沒有減少，反而增加？這就不一樣了。"],["謝執行秘書潮儀：不知委員講的酒駕次數是指什麼？是指沒有被取締的嗎？"],["李委員鴻鈞：是指被取締的次數。","謝執行秘書潮儀：如果把死亡和受傷的件數加起來，數量是增加的，這就是取締的數量。"],["李委員鴻鈞：應該是增加的吧？請警政署說明一下。"],["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王組長說明。","王組長賢基：主席、各位委員。今年1月至11月份，在酒駕執法方面，警察總共取締了11萬6,824件。"],["李委員鴻鈞：那移送法辦的有幾件？","王組長賢基：酒測值超過0.55毫克，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的有4萬8,899件。","李委員鴻鈞：這是今年的數字，對不對？","王組長賢基：這是今年1月至11月的部分，我們取締的案件較去年同期增加了1萬0,822件，移送法辦的部分增加了865件，但酒駕死亡人數減少了66人。","李委員鴻鈞：這就是目前的問題。酒駕次數增加，意味著兩種狀況，一種是警政單位比以前更努力取締，所以次數增加；另外一種就是國人酒駕的習慣根本沒有改變。就是這兩種邏輯而已。","王組長賢基：社會上應該有這個風氣，大家知道喝酒不能開車，所以會自我約束，政府加強宣導之後，大家會有共識……","李委員鴻鈞：如果有共識，為什麼次數會增加呢？這不能和車輛增加劃上等號。今天我們已經有宣導，也有嚴罰，酒精濃度達到一定程度就會移送法辦，但還是有很多人酒駕。請問現在喝酒之後還可以開車嗎？"],["王組長賢基：不能開車。"],["李委員鴻鈞：現在被測到酒駕會怎麼樣？開罰單嗎？"],["王組長賢基：超過0.25毫克以上要開罰。","李委員鴻鈞：不能開車是大家普遍知道的事情，那為什麼還有這麼多人酒駕？這就是我們要好好檢討的問題。今天很多委員同仁都提到要加重罰則，罰則是否要加重見仁見智，但我們必須好好思考這個問題的核心究竟是什麼。幾十年前，大家開車的想法都一樣，所以只要一堵車，二線道就會變成四線道，四線道會變成八線道，這是二、三十年前的狀況，本席覺得現在好很多了，堵車就是堵成一排，不會太誇張。","可是駕駛的思維並非全然都是進步的，依照現行的道路罰則，行人穿越馬路時，若車輛在一定距離內未禮讓行人，我們可以開罰單，對不對？行人穿越斑馬線時，車輛應該要禮讓；可是在臺灣，車輛不會禮讓行人，仍然是人讓車。在國外，行經斑馬線時，行人最大，速度快慢是由我來決定；可是在臺灣過斑馬線時，我們都要小跑步，這表示我們駕駛的風氣尚未達到一定的成熟度，其實這和酒駕是有關連的。我們一直在訂定新的罰則，但提高罰則是否減少酒駕的發生？此外，道安會不能說車輛增加，酒駕就會增加，這二者不能劃上等號，因為我們的人口數並沒有增加多少，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們要再好好地省思。","政府會以電視廣告、文宣來宣傳政令，無論是交通部、警政署或道安會，都應該拍幾則酒駕廣告，讓民眾看到受害家屬的傷心，看看因酒駕而犯錯的人，他的家庭變成什麼樣子，大家才會痛定思痛，好好地反省。廣告可以用這種角度好好地宣導，與其花很多錢製播新聞局的廣告，倒不如花點錢來做這種廣告，讓百姓瞭解酒駕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以達到宣導效果。因為酒駕對受害者造成的影響，並不是單一的問題，而是一個家庭的問題，那我們為什麼不朝這個方向好好來做呢？","謝執行秘書潮儀：我們曾經請藝人洪其德來拍電視廣告，說明他酒駕撞死人的事，這就是一個例子。之後我們會朝委員剛才講的方向來加強，著重於酒駕對家庭造成的悲慘狀況和影響。","李委員鴻鈞：重點不在於找誰來拍廣告，而是廣告內容要令人感動，讓大家有所感，不要一看到廣告就轉台。如果你們能好好利用這種宣傳手法，播出有品質的廣告，讓民眾受到感動，大家就會肯定交通部的作為，這是我們可以處理的方式之一。本席要建議部長做好宣導工作，我覺得宣導還是做得不太夠，很多人都是犯錯之後才後悔，但已經來不及了，所以宣導工作要走在前面，讓大家知道絕對不能犯這種錯誤。本席建議交通部和警政署拍幾則好的宣導廣告，包括酒駕相關規則、嚴重性、後果和影響等，並在電視上廣為放映。這陣子應該就可以做了，這會比處罰來得有效，雖然目前酒駕的罰則已經比以前更嚴謹了，但案件數還是沒有減少，所以本席才會提出上述之建議。","另外，剛才本席提到有關車輛要禮讓行人的問題，這個部分我們的取締做得還不夠，其實這種行為和酒駕差不多，行人在臺灣穿越斑馬線是沒有保障的。"],["毛部長治國：這是駕駛行為。","李委員鴻鈞：對，這是駕駛行為。這種駕駛行為可以和酒駕劃上等號，如果行人在過斑馬線時是車讓人，表示這個國家有進步，是向上提升的，因此我們要拜託交通部加強這個部分。","毛部長治國：是，我們會再強化。","李委員鴻鈞：還有一點要和部長商量一下。最近我們在檢討遊覽車年限及車廠的問題，其實本席覺得其他車種也應該一併檢討，包括校車、公務車以及大家在用……"],["毛部長治國：這些車種都在我們監理的範圍之內。","李委員鴻鈞：對，不只是遊覽車，其他車種也應該一併檢討。因為這不是只有年限這個單一的問題，還牽涉到廠牌、監理單位檢查等問題，所以應該藉由這次遊覽車的事故，一併檢討其他車種，而不是只重新檢驗遊覽車，這樣才能一次解決，謝謝。","毛部長治國：是，就監理業務而言，各種用途的車輛都在我們的執掌範圍之內，謝謝委員。"],["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中午不休息，繼續開會。","請王委員進士發言。","王委員進士：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了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之外，委員也提出了14個修正案，表示大家對酒駕的問題相當重視。不久之前曾發生幾件比較重大的案子，這是很慘痛的教訓，所以大家提到酒駕，心裡真的是百感交集，目前社會上高度關注，所以大家就提出了很多見解。不過法律的修正應適度為之，徒法不足以自行，要經過專家及各方人士集思廣益，才能修正出最好的法律。此外，除了提高罰鍰或刑度之外，執行面也應該注意，若立法從嚴，執法從寬，這是沒有效的；但若立法雖嚴，卻脫離現實，那也沒辦法執行。因此對於大家提出來的意見，本席希望交通部能夠加以整合，並思考如何立法才能可長可久、有效執行，這一點很重要。","此外，有關同車乘客連坐處分的問題，請問部長有何看法？"],["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部分，雖然很多人都有提出這類見解，但行政院在討論此案時，第一線執法的警政同仁覺得執法上可能會比較困難。","王委員進士：對，看來部長也有發現。要對同車乘客執法可能會有難度，我們中國人，尤其是喝酒之後……","毛部長治國：他們的觀點主要是，除非駕駛人在之前曾與同車乘客一起喝酒，才比較有辦法執行；如果駕駛人在先前這段時間並沒有跟大家在一起，而是後來才來載他們……","王委員進士：你講的是有些人先前不在現場，只是來載乘客的情形。本席要講的是同車的人一起喝酒，因為現在罰得很重，所以他們可能在喝酒之前……"],["毛部長治國：就有指定一個……","王委員進士：大家指定其中一個人不要喝，但酒過三巡之後，那個人禁不起誘惑，事情就這樣發生了。","毛部長治國：對，若他們同桌，那麼要取締是很容易的。我們最怕的是，他從其他地方來之前已經喝了酒，但是他喝的量無法用鼻子或肉眼得知，必須要靠酒測才能測得出來，對於那種情形……","王委員進士：對，這種情況在執行時會造成很多困擾和糾紛。","毛部長治國：所以這件事在行政院討論之後，我們也尊重警政署的意見，不予納入。","王委員進士：關於這一點，有人反映有些同車的乘客喝醉之後，酒品不好……","毛部長治國：如果有這種情形，我們真的會建議不要和他同車。","王委員進士：要搶他的鑰匙也搶不到，確實有這樣的情況，所以要考慮到現實面。臺灣喝酒的文化有時候會太過豪爽，這樣不好。有關酒駕的預防，本席覺得這幾年來政府的宣導是有效的，除了修法之外，宣導、教育的工作一定要持續進行。"],["毛部長治國：是。","王委員進士：最早期的標語是「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當時有人認為喝酒怎麼會開車？所以後來才改為「酒後不開車」。用這些標語或順口溜來宣導是非常有效的，你們進行道安會報時，可以再思考一下。昨天本席在屏東看到一則新的宣導廣告，希望能夠防止酒駕，它是交通部和縣政府合製的大看板，上面有3個大水滴，分別代表酒、血、淚，這的確有點創意，所以會吸引人家去看。廣告的訴求是，希望大家不要因為酒駕而造成之後的遺憾，人可能會因為酒駕而流血受傷或死亡，有時候還會連累到整個家庭，所以就流淚了。這樣的創意宣導會讓人印象深刻，比較順口的標語也有同樣的效果，你看有誰不知道「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經過長期的宣導，大家都會唸了。既然交通部會做這些工作，也會補助各縣市進行這方面的宣導，就可以依循這樣的例子去做。除了長期宣導之外，還要有新意，像「酒後不開車」這類標語，大家都已經朗朗上口，就不必再宣傳了。要提出創新的廣告，讓大家產生新的印象，這樣交通安全的宣導工作會更有成效。","毛部長治國：是，我們會來強化。","王委員進士：其次，有幾個案子的可行性要再考慮。方才部長也有報告過，設置自動偵測器比較不可行是嗎？","毛部長治國：對，我們認為目前在實務上有很多問題。","王委員進士：此外，為避免酒駕，校園和社會的品德教育也應該加強。"],["毛部長治國：那是最根本的工作。","王委員進士：大體來看，一般民眾的守法精神和法治觀念都有慢慢提升，有些人酒駕，不愛惜自己的生命安全，有時候是心理因素。酒駕可能會發生在深夜12點以後，所以我們會希望警方強力執行，例如擴大臨檢。因此有時候大家會去打聽今天有無擴大臨檢，閃避可能臨檢的道路，鑽進不會臨檢的小路，但有時候走小路也會發生車禍。總之，大家似乎會把擴大臨檢和酒駕聯想在一起，所以會閃避擴大臨檢的路段。目前警方擴大臨檢也是到深夜12點，對不對？是11點多到12點嗎？"],["主席：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王組長說明。","王組長賢基：主席、各位委員。今年6月到8月，警察曾對酒駕強力執法，我們要求各縣市警察局加強執法的密度和強度，若員警在巡邏途中發現有酒駕行為，就要當場攔停，有63%比例的酒駕案發生在晚上八點到深夜四點，所以我們也都強化這個時段執勤的密度。","王委員進士：凌晨這一段時間比較嚴重，路上沒有車，酒駕的人反而開的更快，發生事故的頻率才會較高，這個時段是警察需要體力的時段。但是還有種情況是擾民，譬如有些警察不是執行臨檢，而是躲在餐廳旁邊，在吃飯的時間等人家吃飽走出來，也許有人沒有喝酒，但是他們好像把人都視為喝酒，目的就是為了取締酒駕。這些警察就在餐廳旁邊枯候，這種情況也讓人覺得很擾民。"],["王組長賢基：我們各級主管、幹部都有要求執勤的要領、技巧。","王委員進士：無論是取締交通違規或是酒駕都一樣，不要讓民眾覺得我們偷偷摸摸，故意要抓人。"],["王組長賢基：我們會持續要求各級主管……"],["王委員進士：你們要講究執法的態度、技巧。"],["王組長賢基：是。","主席：發言時間已屆，請回座。請林委員明溱發言。","林委員明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請教道安會謝秘書，剛才李鴻鈞委員也提出建議，關於酒駕方面，道安會報有一筆經費可以做宣傳經費。我一直建議任何取締沒有比宣傳更好，宣傳如果能透過電視媒體，製作一個非常有水準且讓大家都想看的廣告，一面宣導喝酒不開車，一面宣導指定駕駛的重要。例如車裡面有兩至四個人，可以指定其中某人不要喝酒，車子由他來開，其他幾位喝的酩酊大醉都沒關係。像這樣的宣傳廣告，我想可以由道安會來製作，你贊同嗎？"],["主席：請交通部道安會謝執行秘書說明。","謝執行秘書潮儀：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贊成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加強這方面的宣導。同時把委員們寶貴的建議，包括加入指定駕駛、廣告要拍的感動、震撼但不血腥，希望把酒駕的不良後果以良好的方式傳達到民眾的心裡面。","林委員明溱：車禍發生的畫面不要太血腥，用照片呈現就好。利用小孩子的影響力也是很好的方式，有時候小孩子看了影片以後，會有形無形的把觀念吸收進去，告訴爸爸喝酒不能開車，這樣就能達到效果。希望透過道安會報來做這部分，好不好？","謝執行秘書潮儀：跟委員報告，的確有些老人家不聽兒子的話，也不聽老婆的話，但是會聽金孫的話。因此我們也透過與教育部和公益團體合作進行紮根教育，從小學生開始著手進行宣導，譬如說舉旗過馬路、勸告長輩不要一邊開車，一邊違規等等，我們會加強這部分的宣導。","林委員明溱：謝謝，請您回座。請教警政署王組長，現在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還有一般警察局交通隊、交通組在取締違規、超速方面，一年統計違規、超速共有多少罰款？"],["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王組長說明。","王組長賢基：主席、各位委員。罰款部分是由監理單位裁罰，警察是負責交通執法的部分。當然，警察執法一定要有檢定合格的儀器來測試，我們也要求同仁在執法時一定要按照標準作業程序來進行。高速公路取締執法約3百公尺到1千公尺前都會有警告標誌，上面寫著前面常有測速照相的標誌來提醒民眾，讓他們知道如果超速會被告發。","林委員明溱：這我都了解。請教公路總局吳局長，一年罰款共收入多少經費？"],["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吳局長說明。","吳局長盟分：主席、各位委員。我現在手邊沒有確實的數字，但我查詢以後可以提供給委員。"],["林委員明溱：監理組的組長應該知道確實數字吧？","吳局長盟分：剛剛路政司的同仁說，一年全國交通違規罰款數字大約160億。","林委員明溱：這麼多？嚇死人了! 請教警政署交通組王組長，現在警察取締超速，要罰人就要讓人心甘情願，最差勁的是警察都躲起來，把三腳架放在路邊暗處偷拍。政府要罰人也要光明正大的罰，政府做事情偷偷摸摸，這樣很不光明正大。","王組長賢基：今年1到11月份，全國所有警察機關取締超速違規有233萬9,185件，其中有些部分是自動照相……","林委員明溱：被自動照相取締的人沒有話講，自己要超速，被照下來沒話說，因為前面都有測速照相的警告標示，這樣沒有話講。但是最惡劣的是警察躲在牆角，或是在陰暗的地方放三腳架，拼命的照相，沒有讓民眾知道有取締就照相。政府這種賺錢的方式非常可恥，這種方式怎麼對呢？","王組長賢基：我們是針對十項惡性交通違規來取締，超速也是十項惡性交通違規之一。","林委員明溱：沒有錯，我是說你們取締的方式。"],["王組長賢基：我們會要求同仁的取締技巧、要領。","林委員明溱：上次我質詢毛部長這樣取締是不是合法？部長說技術上不對，但部長也不敢說合法。如果說這樣合法，會引起老百姓的反抗。我希望你能在這邊宣示，要求警政單位取締交通超速時應該光明正大，不能躲在暗處偷拍，你能不能答應？","王組長賢基：這部分我們都有按照規定要求，有標準作業程序，有設立告示牌警告民眾說這個路段……","林委員明溱：要照相要光明正大，把取締警察的車子放在路邊，讓大家能看到，這樣民眾超速被照相取締就沒有話講。現在都不是這樣做，而是警察躲在暗處，民眾被照相都不知道。大家收到罰單都會罵，說這個政府只愛錢，賺錢的手段也要好看一點，不要用偷拍的方式。","王組長賢基：執法是一種取締手段，安全最重要，維護民眾行的安全最重要。","林委員明溱：我認為宣導比取締更重要，民眾如果知道前面有測速照相，大家都減慢速度就好。現在不是要鼓勵大家超速，所以取締超速的方式，宣導會比取締更重要。大家都遵守交通規則，限速110公里就是110公里，時速不要超過110公里，這是最好的情況。雖然有時有人會超速，但政府取締的過程也要合法，我現在要強調的是合法取締的部分。","王組長賢基：我們會要求各警察主管機關通令所屬人員，一定要依法令規定執法。","林委員明溱：這次南投縣議會要求南投縣警察局，如果再有躲著偷拍超速違規的情形，將要減少警察局的預算，警察才比較遵守規定，不敢再偷拍。如果警政署再不要求這部分，我們要刪減明年度公路總局的違規預算，至少刪掉一半，讓大家不要這麼認真的取締。取締的手段要合法。"],["王組長賢基：是。","林委員明溱：現在大家收到罰單都在罵，沒有人不罵。要人繳錢也要讓人心服口服，如果在道路上光明正大放照相機取締，自己違規超速被警察拍到就沒有話講，也不敢罵。現在罵的都是警察躲著偷拍，這樣大家會罵。","王組長賢基：是，我們會改進。","林委員明溱：希望你們改進，如果沒有改進，明年的預算本席會不客氣的刪減。"],["王組長賢基：是。","林委員明溱：請教公路總局吳局長，上次會議你好像沒有來，副部長有來參加。現在全國各縣市一年有5萬以上觀光人次的風景區，其相關道路要請公路總局、觀光局和地方政府一起組成勘查小組，了解需要改善的地方並進行改善，不要讓風景區再發生遊覽車的車禍事件。我認為司馬庫斯的產業道路，如果有在遊覽車掉下去的地點設立安全護欄，遊覽車就不會掉下去。要如何改善風景區的危險地段，我們要做通案的檢討，估算大約要多少經費，請行政院等方面籌措經費，趕快進行產業道路改善工程，這樣才能解決一部分的問題。","吳局長盟分：委員的提示我非常同意，我們要高度確保民眾行的安全。上禮拜公路總局也邀請相關部會，包括原民會、農委會、內政部和相關的地方政府，對於部分縣、鄉道、產業道路是不是適行相關車輛作一個總體檢，希望年底到一月份以前能有報告出來。我們也希望各地方政府提出需要增加安全管理或工程上的措施。坦白說，很多原鄉地區環境優美，我們也應該確保當地生態的穩定，非必要就儘量不以拓寬道路的方式進行工程，但是相關的安全措施需要各部會協助地方政府來加強。","林委員明溱：我希望你們在明年初，下一個會期時做一個報告，好不好？"],["吳局長盟分：好的。"],["主席：請徐委員耀昌發言。","徐委員耀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交通部針對遊覽車的管控部分，譬如說本月9日，新竹縣尖石鄉發生遊覽車上坡爬不上去，倒退墜谷的意外，造成13個人死亡。16日早上，國道1號楊梅段也發生遊覽車車禍，原因也是閃車不及而撞上欄杆。一個月還過不到一半就發生兩起大車禍，我個人感覺是不是交通部對遊覽車管理部分出了狀況？我們現在已經成為一個觀光國度，除了過去很多日本、香港的遊客來渡假、休閒之外，現在增加很多大陸觀光客。這部分要感謝交通部長、觀光局對觀光事業的發展給予支持與協助，才有今天的榮景。相對大陸客一批一批來觀光，人數越來越多；而且我們的老人家也特別喜歡遊覽，包括自強活動、社區和社團協會，尤其是老人會；再加上民進黨喜歡動員，喜歡排場，都讓遊覽車使用的頻率增加。我們本身是不是有足夠的車輛來應付遊覽的觀光客？相對的，車輛疲勞使用，駕駛也過度疲勞，造成駕駛輪調頻繁，本來跑山線的被調到海線，海線司機對山線的路況不熟，不該換檔的時候換檔造成熄火墜谷等等意外。請教公路總局吳局長，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要如何有效監控：一、遊覽車的安全設備與車齡？二、駕駛的輪調是否有效規範，讓他們有充分的休息時間，在精神狀態最好的時候開車，給所有乘客安全的保障？"],["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吳局長說明。","吳局長盟分：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剛提出的指正都切中整個系統性問題的重點。剛剛提到遊覽車數量是否足夠，事實上過去這兩、三年當中，公路局透過遊覽車審議委員會，每年都在觀察遊覽車數量成長的狀況，提供新數量的遊覽車加入，比如今年上半年同意兩百多輛車加入營運，今年全年預估大約會有500輛遊覽車加入營運，這部分我們會視市場的營運情形持續地增加。另外，有關遊覽車司機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與業界合作，增加教育訓練和相關培訓機制，希望紓解遊覽車司機缺乏的情況；有關道路部分，應否做強化措施等，這些部分我們應該分頭來做。向委員報告，有關於遊覽車或國人的旅遊安全，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包括各級政府，尤其是業界對民眾行前的提醒，或是對車輛與駕駛的規範。像駕駛工時的管理，例如是不是有超時工作的情況？行程安排會不會因為要趕路而扭曲，出現超速的行為等等，過去一年中我們也與業者不斷溝通，希望建立新的規範。從人、車、路等各方面林林總總的規範，我們都一直在努力，希望能進一步強化。我們也跟業者商量，希望加強內部的公司管理及駕駛員的管理等，如果真的有違規的部分，我們是不是以重罰來嚇阻等，這些我們都持續努力研議中。這陣子發生這些意外我非常悲痛，我們會繼續努力。","徐委員耀昌：過去會在重要的路口臨檢車輛的安全、駕駛的狀況等等，我覺得這是很好的措施，現在都還持續進行嗎？","吳局長盟分：這部分一直持續進行，且密度比以前更高。除了路機臨檢，也就是在風景軸線的入口處做檢查以外，我們最近在公司內部駕駛員管理上，也開始進行九百多家公司、一萬四千多部車子的總體檢，相關的檢測也都陸續推動當中。","徐委員耀昌：另外一個問題是關於酒駕的部分。我在上個會期擔任黨團書記長時，一再強力要求黨團重視酒駕問題。像中國大陸有些省分，如果發現酒測值未通過，不管有沒有肇事，先關進監獄一個禮拜再說，中國大陸雖然是人治的社會，但有些政策值得我們效法。我不知道公路監理機關和警政單位有沒有針對酒駕的部分做更合理、更嚴苛的處罰條例？像之前我也要求黨團的所有立委連署，給警察執法的空間，不要針對這部分進行關說。我想如此一來，不會每天報紙一打開就有酒駕肇事的問題，這部分不知道你有沒有跟警政單位密切聯繫？","吳局長盟分：這也是今天道安管理處罰條例要修正的重要內容，在執法上，至少在遊覽車與客運車的部分，每個司機在每次派出去工作之前一定要先做酒測，有飲酒的情況絕對不能開車，這是我們嚴格要求的部分。至於在路上有違規酒駕的情形，相關執法細節可能要請警政署來作說明。","徐委員耀昌：過去本席就曾主張如果有任何民意代表進行酒駕關說的話，就應該公布他們的姓名，請問你們贊不贊成這樣的提案？"],["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王組長說明。","王組長賢基：主席、各位委員。今年6至8月全國實施酒駕大執法，內政部李部長在公開記者會上表示，警察必須嚴格拒絕任何民意代表或任何人關說，員警必須堅持立場、嚴格執法。","徐委員耀昌：這樣的做法對於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而言，都具有正面意義，如果你們對外宣布誰來關說就公布他們的姓名的話，那麼大家在心理上就會產生警惕。事實上，會打電話向你們進行關說的，大概都是為了自己的朋友或地方鄉親。如果你們可以這樣宣示，我想就可以在公平的情況下，很有效降低酒駕關說的情形，針對這部分，請你們繼續加強。","王組長賢基：是的，謝謝委員。","徐委員耀昌：另外，在上一屆立委任期內，本席就曾推動隨油徵收政策，我認為隨油徵收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粗估一年可以增加119億的稅收，而且現在油價不斷上漲，為了節能減碳，我認為這樣的政策是非常合理的，如果能夠趕快處理隨油徵收的問題，相信很多人會為了要節省開銷而搭乘大眾捷運工具和共乘，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會浪費能源。據本席所知，中國大陸從97年就已經開始實施隨油徵收的政策，反觀台灣，不知道為什麼一直到現在都還沒有進展？"],["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也曾在行政院當中討論過，其實我們的考量點並不在於讓稅收增加，如果實施這項政策的話，目前的油價大概要漲4.5元。經過行政院內部討論之後，大家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並不合宜，而且後續還有相關問題要處理，包括針對計程車、職業車輛所作的折扣，必須以退稅的方式退回折扣金額，相關工作非常複雜，再加上電動車現在要上路了，如果隨油徵收的話，根本收不到相關稅金。基本上，這筆錢是用於道路養護，因為這項政策牽涉到這麼多複雜的問題，所以我們後來建議這個問題應該放在能源稅當中一併處理會比較單純，而行政院現在也傾向於隨油徵收的問題要和其他的能源稅等等一併檢討。","徐委員耀昌：另外是有關牌照稅的問題，現在大家都很習慣開2000cc至2500cc的車子，但超過2400cc又是另外一個級距，本席認為……"],["毛部長治國：這部分是財政部的規定。"],["徐委員耀昌：請問交通部有沒有提出相關建議？","毛部長治國：如果委員有不同的看法，我們可以把它轉呈給財政部。","徐委員耀昌：本席認為應該是2000cc至2500cc之間維持一個級距，這樣才比較符合公平。本席希望你們不要因噎廢食，隨油徵收真的是社會的期許，我認為……","毛部長治國：隨油徵收牽涉到許多配套措施，這些配套都不是交通部能夠單獨做成的，而是需要其他部會一起投入，如果是這樣的話，還不如全面實施能源稅，反正也是要動員各部會一起來做，如果是這樣的話，相關配套反而還比較單純。","徐委員耀昌：本席還是要拜託部長在行政院會報當中努力推動相關政策，這樣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毛部長治國：是的，謝謝委員。"],["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蘇花公路中斷，剛好是在元旦假期車票售出之前中斷，這關係到為期4天的假期，很多已經訂房的民眾來向本席反映，現在只剩下鐵路和航空運輸，根本買不到票。在觀光局的網站中，只有規定旅遊業者不可以要求遊覽車原車接駁，其他完全沒有作為，所以很多人都在問這可不可以比照天災退房？"],["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陳司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部分，觀光局於當天下午在交通部所召開的記者會當中已經有所說明，原則上傾向於以天災不可以抗力因素的方式來處理。","葉委員宜津：我不要聽什麼「原則上」的答案，我只要清楚知道是不是可以這樣認定？顯然民眾就是沒有辦法在那個時候……","陳司長彥伯：針對這部分，我們會再洽觀光局，請他們對外作比較明確的說明，其實那天召開記者會的時候，他們已經朝這樣的方向在做處理。","葉委員宜津：什麼時候可以有明確答案？剩下兩個禮拜不到就已經是元旦假期了，請問你們什麼時候會有結論？還有多久可以確認？3天內可以嗎？"],["陳司長彥伯：應該可以。","葉委員宜津：另外，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今天一共有15個版本，而在這15個關乎酒駕的版本當中，行政院版所提出的處罰算是最輕的，大家拚命在加碼處罰，甚至到達你們認為可能有違憲之虞的程度，由此可見酒駕問題還是繼續存在，情況並沒有獲得改善。雖然有關酒駕的罰金、罰則及各種處罰措施，已經不斷的加碼，但是酒駕的情形還是沒有減少，請問部長認為罰則再加碼就會減少酒駕的情況嗎？"],["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要解決這個問題一定要多管齊下。"],["葉委員宜津：怎麼樣多管齊下？","毛部長治國：就是在宣導方面也要再持續加強，然後在……"],["葉委員宜津：你是說之前沒有宣導嗎？"],["毛部長治國：關於酒駕的罰則可能也要加以檢討。","葉委員宜津：你們之前也曾宣導過，罰則也曾加碼過，從原本沒有罰則到行政罰，甚至現在連刑罰都出現了，處罰不斷加重，無論罰金還是刑責都一直在加重，為什麼酒駕的情況還是沒有減少？在酒駕沒有減少的狀況下，如果我們再加重罰金和刑責，酒駕的情形就會減少嗎？"],["毛部長治國：我想任何公權力行使的手段都要拿出來用了。"],["葉委員宜津：你們以前沒有把所有手段都拿出來用嗎？","毛部長治國：有些狀況也有些改善，但是整個的……"],["葉委員宜津：有改善嗎？我看根本就沒有！"],["毛部長治國：以死亡人數來講是有減少的。","葉委員宜津：死亡人數有減少是因為運氣好，其實酒駕肇事的情況並沒有減少。就本席來看，其實是老天爺在決定究竟是死亡、輕重傷或平安無事，因為大家存著僥倖的心理，有的人覺得自己的酒量不錯，有的人覺得自己不會被抓到，所以酒駕的情況才會一直都沒有減少。剛才你們提到其中有可能會違憲的處罰就是拘留，而目前的酒駕標準是0.25毫克，請問什麼是0.25毫克？誰可以告訴我0.25毫克是什麼？","陳司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就是吐氣的時候……","葉委員宜津：我知道，但為什麼規定是0.25毫克，而不是0.15毫克或0.5毫克？","陳司長彥伯：這是根據相關的研究和實證，來決定在吐氣時什麼樣的酒精濃度會影響駕駛行為。","葉委員宜津：這就是關鍵所在，像本席是滴酒不沾，我只要喝一口啤酒就可能會造成撞死人的酒駕，可是有些人覺得自己的酒量很好，所以他們不覺得喝酒開車有什麼問題；或者有些人覺得喝酒也沒關係，反正再怎麼喝也不可能達到0.25毫克的標準，因為當他們喝到0.05毫克的時候，人就已經躺平了。本席認為如果要訂定酒駕罰則的話，那麼酒精濃度一點都不可以有，讓大家都知道喝酒就是不能駕車，管它是0.05毫克還是0.25毫克。請問部長，我們把相關標準改成完全不可以有酒精濃度好不好？"],["毛部長治國：像這部分我會認為……","葉委員宜津：雖然現在有0.25毫克的標準，但是大家根本沒有什麼概念，像我就不知道0.25毫克是什麼狀況，更不要說……","毛部長治國：這部分的標準並不是台灣獨創，我們是跟隨世界其他國家的規定，世界各國對這個問題的處理都會訂定一個標準。因為我不是醫學方面的專家，所以我不知道在不喝酒的狀況下，人體的血液當中是不是也有一定比例的酒精含量，而不是絕對的零毫克，這方面我真的不敢講，所以……","葉委員宜津：如果是這樣的話，我看在不喝酒的狀態下，人體血液中最高的酒精濃度應該也不會超過0.05毫克吧？","毛部長治國：我不知道，我完全沒有辦法判斷。"],["葉委員宜津：我覺得0.25毫克的標準會讓大家存有僥倖的心理。","毛部長治國：基本上，這和酒量高低應該沒有關係，委員剛才所講的意思應該是指以0.25毫克的標準來說，有人已經是不省人事了，有人卻還可以行為，而我們的做法是即便可以行為，只要酒精濃度到達那樣的標準，我們就認定不應該駕車，現在的標準是這樣子的。","葉委員宜津：部長的認定標準和本席的認定標準不一樣，你覺得只要到達這樣的酒精濃度標準就不應該駕車，但本席認為即使已經無法行為，而酒精濃度只有0.2毫克，你們還是照樣放過，我認為這樣的標準就是會造成車禍。","毛部長治國：這個標準並不是台灣自己訂定的，我們是參考世界各國的標準來訂定的。","葉委員宜津：就算是參考世界各國的標準，也要考量到本國的狀況，我認為各國人民守法的觀念也不太一樣。"],["毛部長治國：我們對於職業駕駛人的標準壓得更低。","葉委員宜津：不光是對於職業駕駛人而已，本席要求的是只要喝酒就不可以上路，我認為我們的標準應該訂成這樣，但是部長顯然並不同意，這就是我們兩人看法差異之所在。","陳司長彥伯：關於委員剛才所提到的意見，其實很多國家的宣導都是採用所謂的零容忍，但即使是零容忍，也不見得血液當中就完全沒有酒精含量值，而0.15毫克的含量值換算成血液中酒精濃度大概就是0.05%。很多國家都是採用零容忍的宣導方式，而我們現在就是把這樣的概念，先從部長剛才所提到的三類駕駛人來著手，我們希望先用這樣的方式再來逐步推廣到所有的汽車駕駛人。"],["葉委員宜津：可不可以一次到位？本席希望能夠一次到位。","陳司長彥伯：我們比較希望採取漸進的方式，其實現行0.25毫克的標準，在世界各國當中已經算是很嚴格的了。","葉委員宜津：我認為現在民氣可用，是不是將來可以不要再麻煩一次，乾脆就讓它一次到位？你看今天針對酒駕的問題，大家就已經提出15個版本了，這就表示民氣可用嘛！","陳司長彥伯：我們要先把那三類駕駛的標準提高，其實我們在好幾年前就已經提出這樣的主張，只是當時社會上普遍沒有這樣的共識，所以當時並沒有通過，這次我們就是把這樣的標準放在裡面，如果能夠通過的話……"],["葉委員宜津：我們來試試看能不能一次到位好不好？本席希望能夠全面要求把標準提高到0.05%好不好？","陳司長彥伯：是不是可以等到明年實施以後，我們再來研究是不是可以加速推動？"],["葉委員宜津：還要等明年實施以後再研究？","陳司長彥伯：明年1月1日開始我們是針對剛才所提到的那三類職業汽車駕駛人，先把相關標準提高，等到實施了……"],["葉委員宜津：這三類駕駛人的標準是0.05%對不對？","陳司長彥伯：對，就是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是0.05%。"],["葉委員宜津：就是只要沾到酒就不可以上路了。"],["陳司長彥伯：幾乎是這樣沒錯。","葉委員宜津：你們預計什麼時候才能全面要求？如果先針對這三類駕駛人提高標準，那麼請問什麼時候可以全面要求？還要研究多久？","陳司長彥伯：是不是可以等到實施一年以後，我們再來檢討？"],["葉委員宜津：可以縮短為半年嗎？縮短為半年好不好？","陳司長彥伯：原則上我們半年之後來作檢討，看看社會上的接受度如何好不好？","葉委員宜津：好的，那就請你們半年後進行檢討，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葉委員提及針對酒測的標準應該要提高並嚴格實施，我們知道，從明年元旦開始，針對無照駕駛人、兩年內的新手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的酒測標準已經予以提高，一般駕駛人的酒測標準是0.25毫克，但這三類駕駛人的酒測標準提高為0.15毫克，如果按照這樣的標準實施的話，像四神湯就會變成酒測的危險食物，另外包括薑母鴨、麻油雞也都是酒測的危險食物。以這類把米酒加在湯底的食物而言，如果是薑母鴨的話，大概喝三碗湯就會超過0.15毫克的酒測值，麻油雞湯所加的酒就更多了，大概喝半碗就會超過酒測值。本席和葉委員及社會大眾都非常支持將酒測標準提高，問題在於這方面的宣導工作做得好不好？民眾熟不熟悉？知不知情？就宣導方面而言，本席認為應該與縣市政府合作，在各地小吃店加強宣導。本席也和葉委員抱持同意的主張，我認為酒測的標準應該要更嚴格，但是針對明年即將要實施的政策，可能吃薑母鴨、吃麻油雞、喝四神湯就會超過酒測值，這方面一定要讓民眾知道這個問題嚴重的狀況。關於在各小吃店的宣傳以及和各縣市政府的合作，請問這方面準備得怎麼樣？本席再強調一次，不管是針對重大交通建設或是政府的政策，都必須要有一定時間的公共宣導期，讓社會大眾知道政府即將更改的法令及政策。關於本席所提出的問題，請你們趕快來說明一下。"],["主席：請交通部道安會謝執行秘書說明。","謝執行秘書潮儀：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新的辦法嚴格提升酒測值為0.15毫克的部分，在元月一日前後所要播放的廣告短片已經在拍攝當中，其他像是廣播及平面媒體也都會跟進。","李委員昆澤：對於賣薑母鴨，或是賣肉圓加四神湯的小吃店，請問你們有進行相關宣導嗎？各地縣市政府有加強配合宣導嗎？","謝執行秘書潮儀：我們最近跟公益團體「酒與社會」一起配合，對於……"],["李委員昆澤：「酒與社會」有在賣薑母鴨嗎？","謝執行秘書潮儀：不是的，針對喝酒和不能開車的連結，也在全省各地進行宣導，至於委員所說的……","李委員昆澤：現在區分為兩大類，一般駕駛的酒測標準是0.25毫克，而新手駕駛人、無照駕駛及職業駕駛人的酒測標準是0.15毫克。本席的意思是說只要喝薑母鴨湯、麻油雞湯或四神湯，可能就會超過這樣的酒測值，所以你們必須加強宣導。"],["謝執行秘書潮儀：這方面我們會考慮來加強。","李委員昆澤：本席要求在小吃店裡就要讓消費者知道這件事情，同時也要加強與各地縣市政府的宣導合作，這方面請你們加強督導。","謝執行秘書潮儀：關於剛才我所講的「酒與社會」，他們印了七萬五千張海報，打算要到餐廳及其他地方進行宣導，我們會參採委員的指示。","李委員昆澤：酒駕問題非常嚴重，從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可以看出，酒駕車禍所耗費的健保醫療資源高達30億，其中還不包括後續的醫療及復健支出，也沒有包括後續社會福利的支出，酒駕不只是對無辜受害者的家庭造成衝擊，同時對於國家的醫療資源和社會福利支出所造成的影響也非常大。根據警政署的統計資料，現在平均一個月就有167人因為酒駕事件而受傷，有70人因為酒駕而傷亡。剛才很多委員都提到對於酒駕的罰則越來越重，在去年新北市消防局女隊員因為酒駕事故截肢之後，法律也修改了，但法律修改之後，酒駕狀況卻越來越嚴重。在這種情況下，本席認為應該要用危險控制的觀念來規範，所謂危險控制就是預防勝於治療。本席認為關於酒駕連坐的部分，應該要參照日本的道路交通法。其實原本交通部也提出和本席一樣的酒駕連坐版本，但是後來內政部警政署以執法困難為由，以致交通部所提出的版本在行政院院會被打槍。我相信交通部之所以提出和本席一樣的酒駕連坐版本，一定是經過深思熟慮，同時也考慮過執行面的問題。針對這方面，是不是可以請部長來說明酒駕連坐的版本在行政院院會被警政署以執法困難為由而遭打回的經過？"],["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問題，我請司長先來說明一下。"],["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陳司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最主要的一個問題就是……","李委員昆澤：你們在研究酒駕連坐的時候，一定是非常認真的對不對？","陳司長彥伯：針對這樣的法條，其實專家學者都有討論過，不過專家學者認為連坐恐怕不適宜，因為要……","李委員昆澤：交通部沒有專家學者嗎？你們在擬訂酒駕連坐的版本時，難道都沒有專家學者告訴你們連坐的方式有問題，或是執法有問題嗎？也就是說，當交通部擬訂這樣的版本時，一定是經過深思熟慮及討論之後……","毛部長治國：當時交通部向行政院提出草案的時候，我們是有這樣的想法……","李委員昆澤：現在警政署說執法有困難，請問日本執法就沒有困難嗎？","毛部長治國：當時我們向行政院提出相關版本時，其實其中也提到一句話，那就是相關的執行細節還要另定辦法，究竟執行面要怎麼做，究竟怎麼做才能有可行性而又不會造成執行困難，當時我們有提到這樣的事情。","李委員昆澤：酒駕連坐是一種危險控制方式，也是一種預防勝於治療的方式，如果是這樣的話，今天就應該讓酒駕連坐的相關法令通過才對，然後我們再提出附帶決議，看看是不是要規定日出條款等等，這方面應該沒有問題啊！","毛部長治國：執行上必須有一套SOP，用什麼樣的情況來作相關認定等等，這些部分有一些比較微小的細節。","李委員昆澤：部長的想法應該是和本席一樣的，相關法令應該讓它先通過，至於執行層面，可以用訂定附帶決議或另定日出條款的方式來處理。"],["毛部長治國：因為第一線的執法……","李委員昆澤：每個月平均有70人因為酒駕事故而死亡，所以酒駕……","毛部長治國：因為第一線的執行是由警政署來負責，所以我們還是要尊重他們的意見。","李委員昆澤：另外，針對遊覽車翻覆所造成的不幸事件，本席的心情實在感到非常沈重，遊覽車強制乘客險是本席主張要訂定的，現在我看到死傷者的家屬領強制乘客險150萬，心情實在感到非常沈重。我們的遊覽車事故可說是越來越多，據本席所知，吳局長是部長在任內重用、刻意栽培的局長，而我們可以看到近兩年來共發生55件遊覽車車禍，造成24人死亡、453人受傷的情況。針對今天委員的質詢，部長竟然雙手一攤說這是人為因素，如果是這樣的話，國內外旅客乘車之前，應該都要先到廟裡去拜拜，因為按照你們所說的，好像是交通部沒有問題，公路總局也沒有問題。","毛部長治國：我剛剛曾提到七成都是人為因素所造成，這是一個事實，針對人為問題如何作進一步的防範……"],["李委員昆澤：司機的管理難道不是在交通部的權責範圍內嗎？","毛部長治國：我並沒有說人為因素就不是我們的問題，我只是說從目前的現象來講，因為車輛本身所造成的事故大概是一成左右，其中包括保養不良等問題，就造成事故的原因而言，大部分都與人為因素有關，我只是要反映這一點而已。","李委員昆澤：因為最近發生許多遊覽車事故，所以本席才會提到這個問題。在本屆立委任內，我不知已經講了幾次遊覽車安全要求的問題，我想部長應該印象非常深刻才對。在第6屆會期時，本席主張要制定強制乘客險，另外像是對遊覽車的檢驗、對危險路段的稽查，也都是當初訂定的基本概念，但是現在執行層面真的有很多問題。全國到底有幾個路段是遊覽車的危險路段，也就是說，遊覽車就是不能走，還有……","毛部長治國：事實上，遊覽車不能走的路段我們都有公布。","李委員昆澤：關於大客車及遊覽車的執照差別，你們應該更嚴格監督才對。","毛部長治國：針對遊覽車不能走的路線，其實我們都有公布，目前我們正在檢討當中。現在我們發現很多問題其實是由於駕駛恍神所致，所以對於工時的管理，現在我們也訂定新的追蹤制度，這方面我們會再予以強化。","李委員昆澤：監察院對交通部有意見，馬總統對於遊覽車安全也有意見，相關問題本席已經講了一年，相信部長對於遊覽車的安全問題也想要嚴格加以督促。我認為社會大眾已經漸漸沒有耐心，國內外旅客對於台灣的觀光旅遊也更加沒有信心了，針對這一點，我想部長和局長都要負最大的政治責任，部長已經成為台灣有史以來在任內遊覽車事故件數和死傷人數最多的交通部長了。","毛部長治國：我們一定要加以控制，不管它的紀錄怎麼樣，我們一定要儘可能予以控制。","李委員昆澤：希望你們能夠在短短幾個月之內，就讓民眾感受到針對遊覽車的安全，交通部有在強力督促。"],["毛部長治國：我們會努力。"],["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盧委員嘉辰、鄭委員天財、江委員啟臣、廖委員正井均不在場。","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五楊段通車之前，你們曾說明年2月以前就會全面開通是嗎？"],["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對，北部這一段會開通。","黃委員偉哲：相信部長也知道，今年是2月9日才過年，如果是2月開通的話，時間上應該還來得及。如果依照這種開通的時程，今年春節時的高速公路，以台北到高雄來講，預估可以縮短多少行車時間？過去都要六、七個小時，請問現在可以縮短到什麼程度？","毛部長治國：過去這個路段連平常時候都很塞，在春節長假時，我們有其他的交管措施，所以即使過去沒有五楊高架的時候，這個路段壅塞的情形也不會那麼明顯。將來有了五楊高架之後，當然平常常態性的塞車情況就可以避免，然後又有分流，所以那段路的容量可以大幅度增加，這樣對於整個高速公路在長假時所作的交管來講，效果應該可以更好。"],["黃委員偉哲：預估可以節省多少行車時間？","毛部長治國：關於行車時間節省的問題，向來我都是留給高公局去估算，我想應該會比過去過年長假的交管效果還來得好，基本上我有這樣的把握。","黃委員偉哲：當然我們知道五楊段通車以後一定會更好，只是本席想要瞭解北高行車時間可以縮短多久？民眾感受如何是一回事，但至少政府要提出官方說法，部長剛才說這部分都是留給高公局來作評估，那麼高公局……","毛部長治國：這段路真正的價值在於平時不塞，我想這是我們建造這個路段的重點所在。以現在的情況來講，這個路段不只是尖峰時間塞，甚至非尖峰時間也在塞，幸虧五楊段眼看著就要開通了，如此一來，這樣的情況就可以澈底紓解。","黃委員偉哲：如果可以達到平時不塞，假日也不塞的話，那麼連帶在這段區間以外往南或往北的路段，行車時間應該也可以因此而縮短。","毛部長治國：平日壅塞的情形比假日還來得嚴重，最主要是因為上下午尖峰的關係，所以我們只要把平日壅塞的問題紓解，那麼假日時的問題就更小了。","黃委員偉哲：另外，普悠瑪號將來準備投入的時程大概是什麼時候？","毛部長治國：交通委員會的委員會在這個禮拜四去試乘，列車將會開往花蓮。目前新進來兩列，因為日本的製造廠商在測試上比較嚴格，所以這兩列是分批上線……"],["黃委員偉哲：在春節以前可以上線嗎？","毛部長治國：我們在春節以前會先上一列，等到春節之後再上第二列。"],["黃委員偉哲：運能可以增加多少？"],["毛部長治國：一天可以增加五、六個班次。","黃委員偉哲：是往南開三班，往北開三班嗎？","毛部長治國：對，大概就是……","黃委員偉哲：那就是增加六千人左右的運能，因為也不准賣站票是嗎？","毛部長治國：對，不賣站票，我們必須維持它的水準。基本上，在舊曆年前會上線一列，第二列大概是3月會上線。另外在5月、7月、9月、10月和12月，陸陸續續大概都會有以4列為梯次的列車運到台灣來，將來測試時，就不需要花那麼久的時間了，如果按照這樣的進度，我認為明年下半年就可以有大幅度的……","黃委員偉哲：這方面也要提供資料給我們，如果普悠瑪號全面投入的話，將來除了汰換舊的列車以外，從台北到花蓮、東部……","毛部長治國：增加運能和長途列車汰換的關係比較不大，基本上，它只是增加長途列車的運能，特別是開到東部的列車。除了最後一批的列車可能要到後年初才交車，其他的梯次大概都是在明年底之前就統統可以上線，所以明年下半年開始，東部列車一票難求的現象應該可以陸陸續續獲得紓解。到明年底的時候，整體的紓解輪廓大概就可以呈現出來。","黃委員偉哲：剛剛有許多委員提到遊覽車的問題，本席認為這方面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是人，第二個是車，第三個是路，針對人、車、路的整體檢討，請問交通部在什麼時候會有比較具體的結果？哪些路段有限制？哪些車輛不能走？對於駕駛人的要求又是如何？","毛部長治國：針對司馬庫斯事件，公路總局的報告草稿已經出來了，其中對於人、車、路都有進行檢討。另外，大家一直都很關切五十鈴這種車型的車輛性能究竟有沒有問題，公路總局在上禮拜和本周末都有進行測試，基本上，這種車子如果有作正常的保養及維修，而駕駛人的操作也遵守標準作業程序的話，那麼這種車子的性能是沒有問題的，在熄火的時候，最重要的第一個動作就是拉起手剎車，而不是踩腳剎車，但是如果……"],["黃委員偉哲：問題是這個車種並沒有備用氣壓的……","毛部長治國：任何車子都一樣，包括我們自己的私家車，如果在陸橋或坡道上熄火的話，我們一樣要先把手剎車拉起來，不管是手排檔或自動排檔的車子，這都是基本動作，如果這個基本動作做了，那麼就不會後滑，在不後滑的情況下，再來進行其他的操作，這樣相對安全性就可以確保。如果第一道程序的手剎車沒有拉起來，那麼任何車在熄火狀態下，剎車時完全靠腳剎車的話，風險當然就很高了。針對車輛的部分，我們已經做過確認，現在大家都在講校車如何又如何，關於這部分，公路總局已經發函給車輛單位和學校單位，告訴他們車子本身只要正常保養，性能其實是OK的，接下來重要的是駕駛必須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再者，針對路的部分，我們已經召集各縣市政府將相關標準發布下去，要求各縣市政府全面檢視轄區裡面的道路。針對公路總局自己管轄的道路，他們原本就有一套標準，針對那套標準他們也在檢討，檢視有沒有需要調整或提高的必要。","黃委員偉哲：最後是有關酒駕的問題，其實這是人的問題，有些人就是喜歡喝酒。就算把酒駕改為唯一死刑，其實幫助也非常有限，如果人的問題能夠解決固然很好，如果不能解決的話，就要變成由機械來處理。過去行車時，安全帶並不是標準配備，但現在安全帶已經是標準配備；過去安全氣囊沒有發明之前，安全氣囊也不是標準配備，後來安全氣囊發明出來，大家的安全就多一層保障，所以人是一直在進步的。針對酒駕的問題，也有外國車廠研發出在上路前，車子先幫人做酒測，如果酒精含量過高的話，那麼就沒有辦法發動車子。除了對於人的要求之外，請問部長對於借助機械的看法如何？","毛部長治國：根據我們的瞭解，關於這部分的見解，現在全世界只有很少的國家有做這種處置。事實上，我們不可能要求所有車輛都要將這種處置變成標準配備，可能只是針對酒駕的累犯，要求在他們的車上裝設，而且必須由法院裁定才能裝設。以這樣的規定在台灣來講的話，幾乎沒有適用的空間，因為酒駕累犯的駕照已經被吊銷了，所以他們根本沒有機會接觸車輛，所以裝置這樣設備，他們根本也用不到，所以……"],["黃委員偉哲：等到累犯就已經來不及了。","毛部長治國：如果要求每一個非累犯開車以前都要這樣來測試一下，那就變成每個人都得要裝設這樣的設備，就目前的狀況來講，全世界沒有哪一個國家是這樣做的，而且這方面也沒有相關標準，所以這可能會有可行性的問題。","黃委員偉哲：針對有效降低酒駕的部分，可能大家還要再思考是不是？","毛部長治國：就我來看，目前這是一個比較理論的說法，就實務層面而言，最簡單的問題是如何把既有的老車補上去，站在交通部的立場而言，任何一項新的措施都要考量到老車的部分該如何處理的問題。","黃委員偉哲：好的，謝謝部長。"],["毛部長治國：謝謝。"],["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毛部長，年底快到了，尾牙也很快就到了，所以酒駕的問題會更加嚴重。"],["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加強宣導，也會請警政單位強化執法。","許委員添財：你們一拖再拖，不下定決心，恐怕會事倍功半。世界各國處罰比較嚴厲的，像日本，若酒駕肇事，肇事者用餐的餐廳及跟他一起用餐的同夥都要連坐。酒醉人的會說他沒有醉，如果餐廳允許他開走自己的車，而他的同夥也沒有勸他，還讓他自己開車離開，就要連坐，這是在日本；在美國，酒駕若被臨檢查緝到，他的車子會被視同殺人武器當場沒收。本席認為我們應該一次到位，好好修法，酒駕的人通常有錢到外面用餐，所以罰他錢，他只會覺得運氣不好而已，所以罰6萬到9萬，甚至罰100萬，他也無所謂，認為其他地方省一省，這地方就有了，所以本席認為酒駕肇事致人於傷應該判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應該加重其刑，而連坐也可以參考處理。警察取締酒駕應訂定標準，以目前酒駕肇事的百分比來講，酒精濃度超過多少，用肇事裏面百分比最高的作為汽車式武器的標準當場予以沒入，這個要修法。在美國這並沒有修法，而是屬於警察裁量權，有問題就到法院，美國所有的罰單都要經過法院，所以當場予以沒入，警察跟酒駕當事人，甚至律師再辯論，當然沒入汽車不是百分之百受到法官支持，但有極大部分是被沒入，這些做法是不是可以參考？請部長回應。","毛部長治國：這個有體制上的基本分野，我們基本上是以行政法為主，只有一、兩個狀況是採刑法，而委員剛剛講的是從頭到尾都採刑法，所以這是基本的分野，除非我們一開始就重新做分岔的起點，從頭到尾都採刑法，當然這是另外一種選擇。","許委員添財：本席認為這是無關的，因為你不能說行政法……"],["毛部長治國：因為你說要行政法馬上就把人家的財產沒入了。","許委員添財：行政法你們一直拖，不改善，人命卻莫名其妙地喪失，多少人間悲劇只是因為有人貪杯飲酒而酒駕肇事，如果採取嚴厲的立法，而且這立法是一次到位，相信到時候就不會存有僥倖心理，他就不敢開車了，這樣也可以讓計程車的生意好一點。那只是基於他不相信會肇事的僥倖心理，如果我們立法明確、嚴峻，當然可以立竿見影，這個你們可以思考，本席也要正式提出修法，讓大家共同來討論，不能再這樣繼續下去了。","毛部長治國：如果要把它變為刑法，大概目前所有監理單位處理的行政裁量統統要到法院去了，變成法院要有能量可以接受這個量，這是可以討論的問題，但是在今天這一刻，我們的設計基本上還是採行政法。","許委員添財：簡易法庭閒著沒事幹，可以讓簡易法庭處理這個沒入有沒有道理、是否合乎標準，如果我們立法明確，由簡易法庭來處理應該是很簡單的事情。","毛部長治國：這個大概就涉及到我剛剛講的整個體制的改變，這個當然可以討論，但在目前的設計上大概沒有辦法在我們這邊改兩條條文就可以做這樣體制的改變，大概不行。","許委員添財：立法的部分到時候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政府的司法部門再共同討論，但是不能這樣和稀泥拖下去，人命關天，我們的國民生育率已經降那麼低了，還要製造更多的單親、孤兒嗎？這是共同要去面對的問題，如果連這個都沒有魄力去做，那麼溫情主義的目的何在？","毛部長治國：跟委員報告，這不是溫情主義，而是整個法制體例上的問題。"],["許委員添財：制度是要滿足時代、目前的需求……","毛部長治國：對，這個可以檢討，但是目前我們的版本並不是這樣設計的。","許委員添財：不能因襲過去的陋規、落伍的法制，而讓問題不斷惡化，讓我們的生命財產遭受到越來越嚴重的莫名威脅，這是很清楚的。再來就是年關交通情況有沒有更新的因應措施，可以比往年更加順暢，大家更平安快樂？你們現在擬出的新辦法是哪些？請利用這個機會跟大家報告一下，還是現在仍未有準備？","毛部長治國：目前規劃的是元旦，春節部分還沒有真的具體，但現在可以看得到的是五楊高架會通車。"],["許委員添財：那是北部。","毛部長治國：另外普悠瑪會增加一列車以加強東部的輸運，像往年一樣，所有列車該保養的目前都在廠裏保養，然後在春節時全部都會開出來作運輸……","許委員添財：那是國內，國外呢？","毛部長治國：國外的部分，兩岸民航春節包機也都談好了，幾個熱門的城市飛機航班也都有具體的規劃，其他二線城市基本上航班不限，都可以飛。"],["許委員添財：票價呢？","毛部長治國：所有國際航空公司大概都維持去年春節的標準，或者應該講今年春節的標準，基本上，跟大家……","許委員添財：今年春節的標準有個特殊之處，跟總統大選的班機是連結的。","毛部長治國：基本上跟班次無關，那時候的票價大體上大家都可以接受。","許委員添財：票價有關啊，會買一送一嗎？不可能了吧？","毛部長治國：我覺得是可能，票價基本上是比照那個時候的標準來辦理。"],["許委員添財：但那時是買一送一。","毛部長治國：我不曉得買一送一的事情，那是個案，我現在是講通案。","許委員添財：怎麼會是個案？那麼多個案？太普遍的個案！歷史會留下紀錄，中國是如何干預我們台灣的選舉！今年春節兩岸班機的票價是買一送一，明年如果沒有繼續買一送一……"],["毛部長治國：我想委員講的買一送一應該是來回票的情形。","許委員添財：不是來回票，是買總統選舉回來的票跟春節的票一併都給，但只算來回一次的票價。"],["毛部長治國：這部分我不清楚。"],["許委員添財：不清楚就不敢講了。謝謝。"],["主席：接著輪到發言的林委員佳龍、林委員德福、李委員桐豪、孔委員文吉、林委員正二、陳委員雪生、紀委員國棟、張委員慶忠、江委員惠貞、林委員世嘉、蕭委員美琴、邱委員文彥、蘇委員清泉、吳委員育仁、簡委員東明、楊委員瓊瓔、黃委員文玲、姚委員文智、徐委員欣瑩、呂委員學樟、潘委員維剛、陳委員歐珀及陳委員其邁皆不在場。","請趙委員天麟發言。","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今天審查的這些法條，我完全是就法論法，因為酒駕相關行政法、刑法的修訂是我很重要職志之一。就內政部的部分我曾跟李部長多次述明，主要原因是葉少爺肇事之處就在我的選區，不幸的被害人也是我的選民，開的夜店就在我選區所在的地方，我曾拜訪過選民，他在短短幾天內先是失去母親，後來又失去父親，成為孤兒，他們全家悲憤莫名，唯一希望的是雙親的犧牲能換取酒駕防制法制化更加完整，所以我就把這個列為應推動的最重要法案之一，雖然法令還沒有修訂完成，但交通部跟警政署其實已經想盡辦法做各種努力。行政院也有提出政院版，只有一些細節上的不同，推動這些行政法令，對於這些有關酒駕的法令，你們是以什麼樣觀念對待？你們預期達到什麼樣的效果？"],["主席：請交通部毛部長說明。","毛部長治國：主席、各位委員。就細節部分等一下司長可以再作補充，基本上，我們是把最近這麼多酒駕事件整個社會、媒體、委員的反映作個綜整，我們將其中有可行性的儘量納入，然後在罰則的提升上當然也要考慮衡平性的問題，大概也作了這方面的綜整，像這樣的相關處罰條例、條文的修正，將來配合我們的宣導、執法多管齊下，希望對酒駕現象能有所改善。","趙委員天麟：謝謝。這些細節書面上都有，就不用贅述了，我希望這部分能列為交通部很重要的業務項目。"],["毛部長治國：是。","趙委員天麟：因為這些事情雖然還在討論當中，但酒駕肇事也仍在持續發生中，而每次的發生也帶給社會很大的衝擊，這部分就請你繼續加油。"],["毛部長治國：是。","趙委員天麟：接著請教警政署，警政署處於第一線很辛苦，在法令完備或從嚴修法前全台灣各地警察都在做執法的工作，雖然個案不斷在發生，但強力的執法跟相關配套的完成對於酒駕的遏止有沒有幫助？"],["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王組長說明。","王組長賢基：主席、各位委員。今年1到11月份全國各警察機關取締酒駕違規就有11萬6,824件其中酒精濃度超過0.55mg/l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的有4萬8,899件，當然，強力執法可以防制交通事故發生，所以今年6到8月份警政署酒駕全國大執法這段期間比去年同期減少26個人死亡，1到11月份我們統計數據，取締件數比去年同期增加1萬882件，移送法辦的增加865件，酒駕肇事死亡人數比去年同期減少66人，執法當然是有成效的，加上我們也全面宣導，民眾有共識，所以效果是有顯著提升的。","趙委員天麟：請警政署繼續加油，希望不要把它當作新聞危機處理事件，風頭過了就算了，照我們看起來，這樣的名氣跟另外那種性侵的白玫瑰運動一樣，都是備受矚目的案件，我們現在修訂這種法令會讓執法有更多的工具，所以希望能持續成為重要的政策。","王組長賢基：我們署長也特別要求各警察局長持續強化，春節期間，尤其尾牙期間喝酒的風氣很盛，所以我們執法強度、密度還是要持續加強。","趙委員天麟：謝謝。接著請教法務部黃參事。我們知道這些相關行政罰法是重要的，但是其敏感度比較低，其實最敏感的還是包括本席有提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將刑責提高的部分，我要先肯定包括政院版、司法院共同聯提的版本已經送進來立法院，這是一件很不簡單的事情，但是好還要更好，我要請教的是，為什麼我們仍然沒有辦法比照美國或日本等其他國家將酒駕行為視為是故意犯的行為，還是將其列為原來的危險駕駛這裏視為過失犯？我必須先表達，我們的刑度跟法務部做的版本是一樣的，就是3到10年，但並不代表我不願意改為故意犯，而是在可行性的修法上，因為聽了很多學者的經驗，最後還是堅持用這個過失犯裏面的最高刑度3到10年，為什麼沒有辦法在法制觀念上改成故意犯的觀念？"],["主席：請法務部吳參事說明。","吳參事東焄：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故意犯要本身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但一般車禍案件肇事駕駛人不會有意使其發生，也就是往往是因為疏忽而造成車禍，如果他明明知道，但故意讓他發生，當然我們可以認定他是故意犯，如果是故意犯的情況，可能就更嚴重了。"],["趙委員天麟：就是殺人或……"],["吳參事東焄：就是傷害罪或重傷害、殺人的情形。","趙委員天麟：不會有間接故意的問題，他明知會發生卻自認為自己沒有問題，認為自己沒有罪？我們跟日本都是屬於大陸法系罪刑法定主義，他們是規定1到20年，而且將其從危險罪章改變為傷害罪章。","吳參事東焄：這是可以考慮的方向，不過國內目前還沒有這個共識，所以還沒有採取。","趙委員天麟：我在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溝通時遇到非常吊詭的現象，就是有部分委員認為才剛修為1到7年，要不要再看看，再慢慢修為3到10年？也就是說到案的一大堆都在審議中了，法務部、司法院都有共識送規定3到10年的版本進來，立法院若再不審議，真的是要被打屁股，接受社會的批判。"],["吳參事東焄：我們希望儘快通過。","趙委員天麟：所以是不是請你將我的意見帶回去，請部長照院會的層級將這個法案列為行政院的優先法案？要不然我很擔心都審一些配套，刑責的部分只是因為少部分的委員認為它才剛實行，治亂世不要用重典，結果搞到後來立法院成為全台灣期待酒駕修法配套裏面最應該被譴責的機關，這我們承受不起，所以你們可不可以一起努力，讓行政院認為這是重要的法案，而不是送來立法院就算了？"],["黃參事東焄：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轉達給部長。"],["趙委員天麟：謝謝。","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詢答完畢，現在休息25分鐘，之後再進行實質審查。","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所有提案，一邊宣讀，一邊在台下進行協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八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丁委員守中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四歲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已達兩次，再有第一項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五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或吊扣駕駛執照執行完畢五年內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蔡委員其昌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四歲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再犯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李委員昆澤等27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及該汽車牌照九個月；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四歲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及該汽車牌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二年，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孫委員大千等20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吊銷駕駛執照者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一)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一五毫克以上○．二五毫克未滿，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三以上○．○五未滿者，應吊扣駕駛執照一年，並處一萬五千元罰鍰。","(二)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二五毫克以上○．四毫克未滿，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五以上○．八未滿者，應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三)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四毫克以上○．五五毫克未滿，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八以上○．一一未滿者，應吊扣駕駛執照二年，並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四)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五五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一一以上者，應吊扣駕駛執照三年，並處九萬元罰鍰。","(五)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重傷者，應吊銷駕照，五年內不得再考。","(六)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亡者，應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四歲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檢測勤務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前項之駕駛人同為汽車所有人，或汽車所有人隨車同行而不命駕駛人停車接受稽查者，並吊銷汽車牌照。","汽車駕駛人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之情形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仍應依該項規定處罰。但經裁判確定有罪者，得檢具裁判書、繳納罰金收據，向處罰機關申請退還已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罰鍰基準繳納之罰鍰，如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蔡委員正元等20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四歲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共乘者，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勸止駕駛並拒絕搭乘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及汽車所有人有第六項情形者，另徵收酒毒駕車禍受害人補償費六千元。設立基金專款補償酒毒駕車禍受害人，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盧委員嘉辰等18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飲用酒類及其他相類之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二、吸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毒品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曾受第一項處罰，十年內再犯者，依該規定逐次加倍處罰；十年內累犯三次，當場沒入該汽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五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扣抵後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蔣委員乃辛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二、吸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毒品、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經第一項處罰後，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規定者，依該規定加一倍處罰；十年內累犯三次以上第一項規定者，依該規定逐次加倍處罰，並沒入該車輛。","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基於急迫需要，在別無他法可進行酒精濃度量測時，經檢察官許可，委託醫院或檢驗機構對行為人強制抽血採樣。","前項之被委託執行抽血採樣之醫護人員限於醫師或其所委託的護士為限，且警察人員並須在場。","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五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或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李委員昆澤等22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該汽車牌照六個月；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及該汽車牌照九個月；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及該汽車牌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二年，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羅委員淑蕾等26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該汽車牌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及該汽車牌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年，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以及該汽車牌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年，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二年，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勸止駕駛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徐委員欣瑩等34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允許汽車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於該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時，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李委員貴敏等24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日以下之拘留，並得併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前項情形，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應予管束處分，並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前項拘留處分，則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江委員啟臣等22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行為者，主管機關應強制汽車駕駛人於車輛裝設防酒駕裝置。","汽車未依前項規定裝設防酒駕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第一項裝設防酒駕裝置之相關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盧委員嘉辰等18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　　觸犯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駕駛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安裝合格汽車發動酒測系統，逾期未安裝者，處新臺幣五千元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前項汽車發動酒測系統之安裝實施辦法，由交通部定之。"],["蔣委員乃辛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　　未成年之汽車駕駛人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時，得併處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之成年人，搭乘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各款規定駕駛人之車輛，得禁止而不禁止駕駛人駕駛者，得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為駕駛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二、從事警察、消防、醫療、教學等職業、業務，或其他依法令或契約之相類關係，可期待其監督、扶助或照護駕駛人。","供應酒予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未滿十八歲駕駛人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李委員昆澤等22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　　汽車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及吊扣該汽車牌照處罰。","共同乘車之成年人，搭乘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駕駛人之車輛，得禁止而不禁止駕駛人駕駛者，得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未成年之汽車駕駛人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時，得併處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徐委員欣瑩等34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　　未成年之汽車駕駛人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時，得併處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之成年人，搭乘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各款規定駕駛人之車輛，得禁止而不禁止駕駛人駕駛者，得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為駕駛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二、從事警察、消防、醫療、教學等職業、業務，或其他依法令或契約之相類關係，可期待其監督、扶助或照護駕駛人。","供應酒予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未滿十八歲駕駛人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蔣委員乃辛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二　　再犯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駕駛人，應於車內安裝規定之汽車發動酒測系統，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安裝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屆期後經通知仍未安裝者，按日連續處罰。","前項汽車發動酒測系統之安裝實施辦法，由交通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蔡委員其昌等18人提案條文：","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臨時提案：","一、由於禁止酒駕政策，交通部和警政署均鼓勵喝酒者坐「計程車」回家。但連續發生震驚社會的計程車司機被毆打案件，都是因為計程車司機搭載喝醉酒的人，參考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對於計程車司機安全均有保障的設施，例如美國或日本的計程車內設有防護隔板或安全設施，防止酒醉乘客因意識不清，無故騷擾或攻擊計程車司機。","鑒於酒醉乘客若對計程車司機施以攻擊，例如打頭或勒頸，不只對計程車司機造成傷害，也可能影響駕駛，造成交通意外。爰此，要求交通部應該於1個月以內，針對「計程車車內安全」提出具體的管理做法，保障計程車司機與乘客安全。"],["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魏明谷　　蔡其昌","二、對於酒駕的規定標準，交通部自102年1月1日起，對於「未領有駕照」、「初次領有駕照未滿2年」及「職業駕駛人」三類駕駛人，採取0容忍值。但為免除一般民眾之僥倖心理，對於酒駕之0容忍值應該全面擴大。至少應於6個月內即檢討全面擴大，在上述擴大方案實施前，於宣導上即應開始宣導酒駕之0容忍值。"],["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魏明谷","（進行協商）","主席：第八條因為沒有委員提案，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第三十五條還是以院版為主，看其他委員有沒有要提出修正。","丁守中委員不在場，丁委員的提案就不予處理。","親民黨黨團也沒有人在場，親民黨黨團的提案就不予處理。","現在討論蔡其昌委員的版本。","蔡委員其昌：這跟行政院版的差異在於能不能再考，本席的版本是針對累犯者，因為已經給你一次機會，但是你又酒駕，就終生不能再考；行政院版本是三年後可以再考。","主席：你的處罰比較重，一輩子都不能再考，以後他們就來向你陳情。","蔡委員其昌：我覺得三年太短，最少也要五年，因為這是累犯，並不是第一次。","主席：這是第二次被抓到的啦！是撞傷的部分，因為撞死的本來就是終生不得再考領。","陳司長彥伯：……關於這個條文，雖然是再犯，但再犯的情形也有好幾種……","蔡委員其昌：再犯率超過三成，表示這沒有用，所以對於再犯的要比較嚴格。","主席：三年就好了，如果真的無法改變，我們再來修正。"],["蔡委員其昌：三年？這樣哪有在怕？大家還是照常喝酒開車。","主席：按照院版，三年好了，蔡其昌委員的版本就不予處理。","現在處理李昆澤委員的提案，在第32頁跟第42頁，一共有兩個案子，這兩案併案處理，以第42頁的為準。","陳司長彥伯：委員剛才講的有關吊扣牌照部分，在部裡跟相關專家學者也討論過，認為這有連坐的概念或是不當連結，因為這是汽車駕駛人酒駕，但你去處理那個牌，當時就有人提到對於牌照加以處理或是沒入車輛，認為這樣不宜。另外，有些營業車輛是租車的，針對汽車所有人的部分，如果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如何如何，是有處罰規定的，所以汽車所有人把汽車借給別人，明知他酒駕還開車，在現行條文裡面有一款就已經有規定了，對汽車所有人不是沒有處罰，是有處罰的，我們認為不要再對牌做處理。","毛部長治國：剛剛司長的意思應該是如果出現使用人跟所有人不一樣的情形，我們連帶處分所有人，中間會有些問題。另外，對於所有人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在現有條文裡也已經有規定了。","主席：有時候向朋友借車，然後酒駕，朋友也要受罰，這樣不是衰死？","毛部長治國：各位委員可以看第42頁，「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所以基本上已經有處分了。但是如果是租車行，將汽車租給駕駛人後，他要怎麼使用，租車行根本無從知道，所以沒有這一條的適用。","陳司長彥伯：這個有處罰，警政署有資料。這個條文是既有的，我要說這一條跟委員提案最大的不同在於「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這種情形，但委員的提案是不論明知與否，只要汽車駕駛人有酒駕，不但對駕駛人處罰，牌也要處理，差別是在這裡。也就是行政法上要有負擔的義務，如果不盡義務，才有可罰性；如果不問有無盡到義務，只是酒駕，就要去罰那個牌，恐怕不宜。而且既有的條文已經有規定，對於牌也要吊扣，所以建議委員同意按照我們的條文來處理。如果需要的話，我們可以請警政署把相關處理情形提供資料給委員參考。"],["主席：租賃業……","陳司長彥伯：如果是屬於營業車輛，我們的要求就更嚴格，每次營業大客車出去，他還要負責酒測，做紀錄等等。","毛部長治國：如果容我說明的話，我會這樣說，李委員的理念在我們剛才所唸的條文裡就已經反映在裡面，這裡只是強調要「明知」，如果可以舉證「明知」他開車去喝酒，喝完酒還是開這輛車，只要能舉證，當然就有這條的適用，汽車所有人也要連帶承受後果。可是如果在並不明知的情況下，也給他連帶處分，我們認為那樣的處理可能就會有顧慮，所以並不是對李委員所提的意見完全不採納。","李委員昆澤：上面也寫「明知」，我現在就是要看你們……"],["毛部長治國：我們可以把實際處理的資料送給委員。","李委員昆澤：今天要審這個法案，你們應該知道這是重要關鍵，要有相當的數據與資料，到底有幾件？還是都沒有用過？"],["陳司長彥伯：我們在跟專家學者討論的座談會時……","主席：專家學者討論時的會議紀錄都沒有給我們委員看，要給委員看呀！"],["毛部長治國：先保留一下。","主席：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保留，待會再討論。","孫委員大千的提案，因為提案人孫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不予處理。","蔡委員正元的提案，因為提案人蔡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不予處理。","接下來是盧委員嘉辰的提案，請提案人盧委員說明。"],["盧委員嘉辰：配合行政院版本。","主席：盧委員嘉辰的提案，不予處理。","蔣委員乃辛的提案，因為提案人蔣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不予處理。","羅委員淑蕾的提案，因為提案人羅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不予處理。","徐委員欣瑩的提案，因為提案人徐委員不在場，不予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不予處理。","接下來是李委員貴敏的提案，請提案人李委員說明。","李委員貴敏：本席提出的修正基本上有兩項：一是拘留的部分，一是管束的部分。有關管束的部分，我們規定的是對於酒駕的部分，如果有非管束無法救護其生命、身體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危險的情形，應給予管束處分，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如果交通部的官員去看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尤其是第三十七條提到對於人的管束，情況之一就是「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危險者」，因此，本席在第三十五條增列此一規定，因為我們看到即使在重罰的情況下，還是有這麼多有錢人家的公子繼續酒駕，所以我們在條文中提到如果要維護他自己本身的安全或路上行人的安全，是可以適用行政執行法來加以管束的，這是第一點。","第二是關於拘留的部分，本席看到交通部對本案的意見是拘留違憲，其實不會，今年6月16日媒體曾經報導法務部在內部相關會議中，另外提出三道預防酒駕機制，就是針對屢次酒駕而未肇事者，祭出拘留的規定；同時，法務部有意建議內政部修正社維法，將二犯酒駕行為納入拘留的事項，因此，對於交通部官員說拘留違憲，我想可能是誤會了。以上說明，請大家參考。"],["主席：請交通部陳司長說明。","陳司長彥伯：我跟各位委員報告，原則上，因為這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本條例中並沒有任何拘留的處分，拘留其實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規定，如果要檢討，我們建議回到社會秩序維護法去檢討。相關的意見，可否請法務部或內政部說明？"],["主席：請法務部黃參事說明。","吳參事東焄：有關行政執行法的部分，一定要先有一個行政處罰、處分在，才能去執行，如果剛剛被抓到酒駕而還沒有作這樣的處分時，就依據行政執行法去執行，可能沒有法源依據。另外，委員提到法務部內部曾經作過討論，也只限於內部討論，而且我們是建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修正之後，當然是依據社維法處分之後，再去執行，所以，如果還沒有處分即予拘留，可能有點問題存在。","李委員貴敏：其實沒有剛才你講的情形產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八號解釋立法機關基於重大的公益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的強制措施來貫徹其法定義務，只要在符合比例原則的範圍之內，就是憲法所允許的。你說一定要先有處分才能執行，我沒有看到這樣的依據。今天為什麼要拘留、管束？是要在短暫的時間內不讓酒駕的人上路，因為已經有很多民眾因酒駕喪命，我們並沒有規定一定要予以拘留或管束，而是在法律上規定，讓主管機關能有這樣的權限，視當事人當時的情況加以拘留或管束，以防堵他造成危險，尤其法務部內部已經討論過了，你現在堅持把這個規定放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而不要放在本條例中，為什麼要堅持放在什麼法裡呢？我們今天要處理的問題不就是要把酒駕對社會的損害減到最輕嗎？請問不規定在社維法，規定在本條例，有違法嗎？如果規定在本條例中是違法的，請問法律依據在哪裡？","吳參事東焄：酒駕為什麼會肇事？最主要是因為有車輛的關係，一般民眾酒駕抓到之後就會扣車，所以其違法的工具已經沒有了，在這種情況下，一個酒醉的人是不會造成太多危害的。","李委員貴敏：那我要問的是，現在馬路上那麼多酒醉的人造成的死亡，你沒有看到嗎？第二、你說車子已經扣下來了，被抓到酒駕的人已經沒有車子了，請問那麼多闊少，他們家裡只有一部車嗎？他的朋友會沒有車嗎？如果他是朋友中的老大，他要開車，他的朋友會說不行嗎？所以剛才你的論述，根本在實務上都講不通，除非你今天可以告訴我，我們把這個規定擺在這裡是違法，那我就同意，但是如果不是違法，那麼讓主管機關有這樣的裁量權，可以視當事人的情況予以隔離，避免他對社會造成危害，何況我們並沒有規定主管機關一定要每次這樣做，為什麼你不肯呢？","吳參事東焄：報告委員，我們沒有說反對，這是一個政策上的決定，因為這是行政法上的規定。","李委員貴敏：謝謝，因為你剛才講它是一個政策上的決定，大家都問你的意見，法務部的意見呢？我前面引用……","吳參事東焄：我在此沒有說反對，尤其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交通部主管的法規，基本上我們會尊重……","李委員貴敏：那會尊重就好，因為我剛才聽到你個人的意見，但是沒有聽到法律上的依據。","吳參事東焄：我們只是提出法務部對法律的看法而已，並沒有反對。"],["主席：請陳司長說明。","陳司長彥伯：因為這牽涉到社會秩序維護法拘留相關的處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沒有這樣的處理機制。","李委員貴敏：所以才要修法嘛！如果已經有了，還修它幹嘛呢？","陳司長彥伯：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警察機關在執行，所以我剛才也問警察到底可不可以做，不是一定不要放在本條例中，因為這是兩個不同的體系。","主席：請問王組長，你們有沒有地方可以關酒駕的人？","陳司長彥伯：而且社維法救濟的程序和本條例也不一樣，所以我覺得……","李委員貴敏：但是我覺得這個訊息出去以後才能……，像那些有錢人家的少爺，家裡多得是錢，我們從實務上也可以看到，加重處罰的部分，只要是家裡有錢的人，他根本不在乎，可是如果告訴他，他會被管束或拘留，主管機關不一定要真的加以管束或拘留，可是這個規定一旦入法，這些有錢人家的公子哥兒最怕的就是失去自由，所以我希望交通部能夠考量一下，好不好？"],["主席：請王組長說明。","王組長賢基：我代表警政署的立場說明一下，對於違反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沒有立即羈押的制度，因為經警察機關調查完畢之後，要移送該管地方法院的簡易法庭裁處，裁決書還要送給當事人，警察機關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決定是否提出抗告，還有一些救濟的程序要完成，一般都要一個禮拜以後，所以無法做到酒駕被抓立即關起來。","主席：所以，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也無法立即加以羈押嗎？","王組長賢基：不行，一定要簡易法庭法官裁定，裁決書在一個禮拜以內送交當事人，當事人要在15天內決定是否抗告，整個流程有其困難。否則，有錢人不怕罰錢，怕關，當然關起來最好。"],["主席：那麼這個案子是否作成附帶決議來處理？"],["李委員貴敏：我們不能用附帶決議把人家關起來。"],["主席：不是啦！是否請警政署就本條例和社會秩序維護法一併來檢討？","李委員貴敏：剛才有提到一點很重要，就是走完這些行政流程以後，當事人可能已經酒醒了，還關他幹什麼？真的要關的只有在他酒醉、對道路交通可能造成危險的情況下才有必要，一旦等到他抗告、裁定下來之後，其實已不需要關他了。","陳委員根德：現在有一個問題就是警察沒有拘留權，裁決機關和處分機關都不一樣，但是還是要簡易法庭判決，現在是這樣，警察並不能作裁決、處分，問題在此。","蔡委員其昌：不依法，依檢察官的裁示？","王組長賢基：公共危險罪留置16小時，看檢察官是隨案移送還是要留到天亮才移送。"],["蔡委員其昌：這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嗎？酒駕0.55mg/l以上也依照這個規定？0.55mg/l以下不能留置？","王組長賢基：0.25mg/l要有肇事，而且還要認定不能安全駕駛，如果是深夜，我們處理的同仁會向檢察官請示，是否要隨案移送，還是留置在警察局拘留所，天亮才移送。"],["蔡委員其昌：刑事訴訟法中有什麼方式可以讓他……"],["陳委員根德：留置不要超過24小時啦！"],["王組長賢基：警察有16小時。"],["蔡委員其昌：16小時一定要0.55mg/l嘛！","王組長賢基：對，如果0.25mg/l發生交通事故……","蔡委員其昌：如果沒有交通事故，是臨檢被抓到的呢？","王組長賢基：臨檢被抓到就只有行政罰，本條例規定0.25mg/l至0.55mg/l之間用行政罰。","蔡委員其昌：關鍵就在這裡，0.55mg/l的部分不必修法，只要依公共危險罪就可以拘留16小時，現在問題是0.25mg/l至0.55mg/l之間如何處理。","李委員貴敏：就是要有法源依據才能處理，否則，一定要造成公共危險才能處理。現在很多案件當事人都在0.55mg/l以下，如果沒有法源依據就不能加以拘留，我們所說的拘留並不是把他關起來，而比較像是軍中關禁閉一樣，暫時讓他無法上路，等到他清醒以後再走，如果不修法，就沒有依據可以扣留他。","主席：李昆澤委員和李貴敏委員的提案暫時保留，你們去協商一下。","第三十五條之一增列的部分，有江委員啟臣提案，請提案人江委員說明。","江委員啟臣：我和21位委員提案，針對主管機關應強制汽車駕駛人在車輛上裝設防酒駕裝置，主要是針對有酒駕違規紀錄的駕駛人，交通部給我們的評估意見是目前不可行，第一，因為很少國家實施；其次，根據目前的法令，如果酒駕違規是吊扣或吊銷駕照，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再行駛；第三，目前國際上沒有一致性的技術標準，還有機車如何裝設等等。我個人是這樣覺得，這無所謂現在只有少數國家在做或沒有國家在做，只要是好的、有效的措施，本來就應該考慮，而且目前做的都是先進國家，例如瑞士、比利時、荷蘭、美國、加拿大等等。交通部回應的理由之一是酒駕違規是吊扣或吊銷駕照，所以不必做，我告訴大家，美國紐約州的法律規定，初犯罰款500至1,000美金，或者拘禁一年以下並吊扣駕照6個月，還要駕駛人依相關規定裝設使用發動連結鎖定裝置，他們也吊扣或吊銷駕駛人駕照，但是還是規定要裝設。現在酒駕肇事的人很多都是再犯或累犯，我們修了多少次法律，提高了多少刑度，結果違規的案件並沒有減少，因為所有酒駕的人都抱持著僥倖的心態，第一、反正不會被臨檢；第二、也不會撞死人，就算撞死人，也只是罰一罰而已，所以酒駕肇事很多都是累犯，為什麼不從預防去著手，一定要事後懲罰？事實證明事後懲罰沒有什麼效果啊！如果真的那麼有效，吊扣、吊銷駕照早就有效了，請問交通部及法務部，你們有沒有調查過駕駛人被吊扣或吊銷駕照後，有多少人還繼續開車？你們也是等臨檢嘛，如果有人比較衰，被你們捉到，就被罰得更重一點，大部分的人都沒那麼衰所以就會繼續開車，有很多人都是被吊扣、吊銷駕照後還繼續開車嘛！","主席：是啦，但是除了汽車以外，騎摩托車的人更多，但我們不知道要怎麼在摩托車上裝設這種設備。","江委員啟臣：我覺得摩托車的部分可以不用考慮，就算你們不考慮汽車，但是一些預防性措施與在車內裝設相關預防性設備還是應該要被考慮的，交通部應該要主動積極的去瞭解這些裝置的可行性，其他國家可以做，我們為什麼不能做？難道這些國家不先進嗎？難道這些國家不瞭解酒駕的嚴重性嗎？他們也是經過這些傷害後才決定這樣做的。","主席：對於騎機車與開車的駕駛人應該要公平對待，現在這個設備只限制了汽車駕駛人，對於摩托車駕駛人並沒有限制。江委員提到的國家都很先進，那些國家中騎機車的人比較少，所以實施起來比較公平，但是臺灣酒駕死亡的還是以機車居多……"],["江委員啟臣：我們大部分都是汽車去撞人！"],["主席：騎機車也可能摔死！","江委員啟臣：大部分看到的肇事都是汽車撞到人，這部分交通部或法務部應該會有相關資料，可以調出來看看。"],["主席：請陳司長說明一下。","陳司長彥伯：現行的肇事統計，機車、酒駕都很嚴重，如果持平來說，法律訂定應該要能一體適用，這樣比較妥適。另外，剛才委員一再提到國外有相關的作法，我們看到的國外作法是以自願性者居多，像歐洲國家，其實是自願性的，所謂自願性，也就是我們提到的，他們強調的是仍能保有開車的權利，只是利用這種設備來管制你，但是我們的處罰是吊扣吊銷駕照，累犯還要加重處罰，也就是不讓他開車，如果還用這種方式，恐怕在認知上會有問題。","至於車輛加裝設備的部分，因為這要與引擎點火系統連結，並不是所有車子都有，高檔的車子是有，但一般車子並沒有，所以這個本身就會有問題。而且根據我們的瞭解，吹氣儀器的正確度也需要檢測，而且是要隨時檢測，畢竟在開車的過程中要隨時呼氣，這在實際的執行上是會有問題的，而且沒有一個標準。","陳委員根德：就要求交通部去研究，如果立法要求強制民眾去裝設，車輛的附加設備成本會很高，民眾能否接受也是個問題，這些都有必要去做個調查，因為一輛車可能因為要加裝這個設備要增加1萬元的成本，民眾對此的接受度如何，這都需要運輸研就所去做究所，所以本席認為我們用建議的方式比較好。","江委員啟臣：請他們去研議，我基本上是贊同的，但不要放著不管，其實我也知道這個修法案審查完畢後他們就不會再研議了，除非他們真的有去研議，我認為應該主動積極去瞭解其他相關的防範裝置，因為不盡然只有這種裝置，是不是還有其他裝置更為合適？交通部應該主動發覺、研議看看哪些比較適合臺灣，不見得是裝在車上的設備，可能還有其他的，本席認為不能只有法律上刑度的提高。","主席：江委員，基本上你所說的歐洲那些國家比較沒有機車，臺灣則是機車多於汽車，如果限制汽車而沒有限制機車，這樣也違反了公平性，而且有時候我們會把車子借人，如果因為他人借車後去喝酒就要裝設這種設備，似乎也不太好，所以我覺得還是先研究看看再說，但是我們可以做成決議。","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不予增列。","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因提案委員不在場，不予增列。","接下來請李委員昆澤說明。","李委員昆澤：有關本席等提案條文，在今天的提案說明時都已經有提過了，本席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共同乘車之成年人，搭乘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駕駛人之車輛，得禁止而不禁止駕駛人駕駛者，得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也就是除了處罰酒駕的駕駛人之外，對於明知道駕駛者喝酒開車卻不予勸導，甚至還搭乘他所駕駛的車的人，應該要有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我們認為應該將道德勸告責任轉而要求為法律責任，原本共同搭乘者不具任何法律責任，不需要被罰款或處罰，但是發生事故時，對於搭乘者來說也是有生命傷害的可能，交通部一開始與本席有同樣的想法，不是嗎？","陳司長彥伯：剛才我在答詢時曾說明過，委員的這個提案是仿照日本的法令，就是搭乘者也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對於這個部分，交通部當初邀請的專家學者在討論這個問題時也提到，如果要課與行政罰就要先使其負有義務，當他不去盡此義務，也就是未盡防止義務後，才能來處罰，但是委員的條文並沒有這樣的義務規定，只是規定搭乘酒駕者所駕駛的車輛就要予以處罰，這樣就是所謂的連坐了，我們後來提出的版本是要求乘客……","李委員昆澤：可以啊，那就以我的版本為基礎，用你們版本的精神來修改啊！","陳司長彥伯：部長也說過很多次，這樣的規定在實務執行上會有困難，行政院討論本案時，警政機關也提到這不容易……","李委員昆澤：以執行困難為理由，我不太能接受，日本在執行上有困難嗎？之前交通部也提出另一個同樣精神的版本啊，在本席與部長的答詢中，部長也說過這個方向是可以的，至於執行面的細節，我們可以另外訂定。"],["主席：請王組長說明。","王組長賢基：向各位委員報告，當初交通部提出在發現酒駕要同罰同車的其他乘客這個概念時，我們就把這個建議發給全國各警察單位，並請他們說明執法上是否有困擾或有不能執行的情況，大家的回應是百分之百沒辦法執行，因為酒測是使用儀器測試後超過0.25mg/l才算違規，如果警察要處罰同車者，同車民眾可能會有很多理由，包括鼻塞沒有聞到酒味或是自己喝的比駕駛人還醉等等，如果是酒駕者的小孩或父母與他同車，我們要罰他的父母親或小孩，似乎也沒有道理，另外，如果同車的乘客有4人，是要罰1人還是全部都罰，這些都是執法上會遇到的困難，當然你說要有測試標準……"],["李委員昆澤：喝酒一定是一起喝的嘛！","王組長賢基：有時候帶著父母親及太太到鄉下，後來被朋友找去喝酒的情況也很常見，其實有很多不同的狀況，所以我們針對員警做了全面的調查，他們認為這會增加民怨，因為還……","主席：王組長，請你把調查結果的報告提供給我們，好不好？你說有調查，是嗎？","王組長賢基：是，我們有反映員警的意見，所以行政院會開會時，我們有提出這個規定可能會造成的執法上困擾。","李委員昆澤：這個規定會增加警察同仁的勤務，他們當然會有排斥的心理，就像如果我們要增加交通部其他額外的業務，交通部都已經自嘲為夜間部了，對於要增加其他額外業務一定會有意見嘛，所以請你們不要以此為理由，你問警察同仁在執行上會不會有困難，因為這個規定會增加他們的勤務，他們當然會比較不願意，畢竟警察同仁的工作已經很辛苦了，這一點我們都不否認，如果要增加他們的勤務而詢問他們的意見，他們當然會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這是一定的。","本席認為當初交通部也是經過研究後才提出這樣的規定，這並不是憑空想像出來的，應該也是經過多方的考慮，當然也會考慮到執行的問題及如何防止酒駕，既然之前交通部就已經提出類似的規定，只不過是因為警政署提出執行困難的理由，導致這個規定在院會被砍掉了，今天我與部長溝通過這個想法，部長也同意這個規定的立意是對的，所以當初交通部才會提出修法，如果立意不對、方向不對，交通部沒有那麼空閒去做這個修法，交通部之前就提出過相同精神的規定，只是被行政院砍掉而已，而部長的意思也是要另外處理其他執行的相關辦法而已，看看是要訂定日出條款或是執法的相關問題，所以這個規定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不然交通部不會提出一個跟本席提案條文相類似的規定。","主席：部長，當初你們有這樣的修法，到院會後為什麼會被刪掉，可否把過程說明一下？我知道警政署有提出執行困難的理由，為什麼其他人都贊成警政署的理由呢？","王組長賢基：那是政務委員楊秋興主持的會議，我也有參加，全世界只有日本有這樣的規定，其實這是宣示性、警告性的規定，當然會有宣示作用，但是執行的成效很差，因為要有「明知」及「勸阻」二個要件，這樣執法會有困難，而且會引起民怨，"],["陳委員根德：就專案再研究！","王組長賢基：對，楊政務委員說以後再研究更可行的辦法，畢竟國情不同，像歐盟國家很多酒駕也很嚴重，但都沒有訂定這樣的規定，歐美國家很先進，也沒有訂定這個規定，就是因為這個規定勢必會引起很大的民怨。","李委員昆澤：我們聽一下部長的講法。部長，我們今天詢答時也稍微針對這個規定交換過意見，交通部之前也曾提出這樣的規定，只不過是在行政院會時被砍掉了，當初你們會提這個規定一定有所考量，這個版本不是只有李昆澤提出來，當初交通部也有提出，大家同個時間……","主席：好，請部長說明一下。","毛部長治國：當時最早在媒體上表達這個意見的是胡志強市長，後來有媒體詢問我對此的看法，我說如果可行，這當然也是一個作法。我們當時的想法相對比較單純，我們想到的是非常明顯的門檻，例如一群人出去，有人已經走得東倒西歪還非開車不可，如果與他同車的人還不禁止他開車，這樣是不對的，或者即便駕駛人是從另一個地方過來的，大家並沒有一起吃飯，但開車者已經渾身酒氣，這時候同車者如果不阻止他，甚至讓他開車搭載，像這種情形，同車者當然要善盡勸告責任，因為同車者的生命安全也在內，所以我們把這樣的想法提出來，但警政署考量的是明顯門檻到酒測違規這一段落差在執法上會產生困難，也就是說，有人經過酒測是違規的，但還沒有到一般人用肉眼或鼻子就能判斷其喝酒的話，在處理上就會產生困難，既然有這樣的情形，而他們又是第一線的執法者，除非我們的想法能有明確的定義或可操作性，要不然就只能尊重他們。","陳委員根德：本席來舉個例子，如果李委員的父親從高雄來臺北，你開車去車站……","李委員昆澤：我爸爸不在已經四十多年了，你不要以我父親來舉例。","陳委員根德：好，你媽媽從高雄上來臺北，你非常孝順的到車站去接他，你媽媽會因為你喝酒而要你直接回去不給你載嗎？不可能嘛！還是會上車讓你載的，在這種情形下，等於連你媽媽都要被抓來打屁股，這實在是……","主席：王組長，……","李委員昆澤：這個舉例有問題！這個法令的訂定，主要是針對一群人去喝酒後，如果駕駛人要開車並搭載其他人時，這些與他一同喝酒的人就可以用自身安全以及會被罰款為由，要求他不要開車，而是一同搭乘計程車，基本上是要朝這個方向的。好，我也可以依照交通部的版本來修改，部長，就依照你們當初提出的版本。","毛部長治國：基本上，我們原本是要以那個明顯門檻的情形來處罰，也就是同車的人不勸阻是沒有道理的，但是現在的問題是所謂的門檻要有操作性，我相信警政署的重點在於認定的操作性，罰不罰其他人或身分等是另一個問題，依照我的理解，警政署出現的問題就是可操作性的問題，如果是很容易認定的標準，只要同車者不勸阻就是有問題，這不會有執行上的困難，但如果低於那個標準，因為人不是機器，沒有那麼精準，就會變成那一刀要怎麼切的問題，要怎麼從可操作性的角度去訂定規定，這才是重點。","主席：重點是執法的標準，一般來說，我們如果知道這個人酒駕，我們大概都不會讓他載的。請問王組長，有沒有人被取締時是真的有酒駕的情形，但沒有喝酒的人卻願意讓有喝酒的人載，這樣的情形會不會很多？","王組長賢基：我們並沒有做這方面的統計，但一般人都認為自己酒量好，而且只喝一點點，在安全駕駛方面沒有顧慮才會開車，很多人是抱著僥倖心理，所以如果要處罰同車乘客就必須要有「明知」及「勸導」這二個程序，但警察在舉證方面很困難，因為警察對於同車者是否已經勸導無法舉證，所以罰與不罰會有困擾，如果處罰就會產生爭議與民怨，被處罰的民眾一定會去申訴並說自己有勸導，警察要認定這個部分太難了，因為這涉及罰款，大家不會承認自己沒有勸導的，他們怎麼申訴都是有可能的，這樣造成的民怨會太大。","主席：其實只要知道開車的人有喝酒，大部分的人都不會坐他的車，會上車讓他載的人大概都喝得醉茫茫了。","王組長賢基：對啊，如果我們要罰同車乘客，他們卻說自己鼻塞或是喝得比駕駛人更醉，就會提出申訴，這樣的執法有太多的爭議了。"],["主席：那就依照院版……","李委員昆澤：因為交通部之前提出的版本中有這個規定，所以今天這個爭議不是交通部與立委之間的爭議，而是交通部與警政署之間的爭議，警政署的問題就是執行困難，我認為這是行政院自己應該要去檢討的。","陳委員根德：好啦，交通部再去跟行政院去做檢討。","主席：李委員，第三十五條之一不予增列，好嗎？","李委員昆澤：我希望能依照交通部的版本來修正，如果你們認為我的條文會造成爭議，那交通部原本提出的條文應該沒有爭議吧？"],["主席：交通部的版本就沒有送過來啊！","李委員昆澤：交通部也是經過很多學者專家的討論，以及實際推動的執行狀況而去訂定這個規定的嘛，今天這個不是……"],["主席：以後再提好嗎？","李委員昆澤：今天這個不是兄弟之獨創，之前交通部也有類似的規定。","主席：但是交通部讓步了。好，不予增列啦！","徐委員欣瑩不在場。第三十五條之一，不予增列。","蔣委員乃辛不在場。第三十五條之二，不予增列，大家沒有意見。","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七條有無異議？","陳司長彥伯：假如委員沒有意見，我們也沒有意見。","主席：以行政院版本為準，增列蔡委員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文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李委員昆澤：請相關人員說明一下酒駕的案例。","在場人員：根據公路總局提供，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這樣的情況，並吊扣牌照的、並處罰的，今年總共舉發12件，因為這有一個前提，就是汽車所有人要明知。","陳司長彥伯：委員很關切這部分，我們可以加強宣導，就是汽車所有人不要有這樣的行為，還是請委員支持院版的修正。"],["主席：不予處理。","李委員貴敏：剛才反映的意見和現行法的規定其實都不相吻合，剛才也提到警察機關沒有權力等等，不好意思，我講話可能語氣重了一點，但是重點是要先唸一下委員修正的內容，我的修正內容裡面，我們講裡面有兩項，一個是拘留，一個是管束。拘留的部分，在這個修正條文裡面，前項拘留處分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也就是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所以裁示的人並不是警察機關，也就是說有這樣的情形，警察機關認為他可能會危害到他自己本身的安全，或者是道路人的安全，所以警察機關要做的動作是趕快把這個人送到簡易法庭，簡易法庭認為該拘留就拘留，簡易法庭認為不該拘留就放，所以這個決定的權限並不在警察機關，警察機關也不用擔心將來決定的時候會有民怨。這是有關拘留的法律依據，我把條文都找出來了，這本來應該是法務部要找的。","第二個是有關管束的部分。剛才講不可以這樣做、不可以那樣做，我唸一下行政執行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面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有即時強制呢？我們再看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的第一項即是對於人之管束。所以，對於今天修法的部分全部都有法律依據，只是要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放下去這個授權，有了這個授權之後，不管是法院或是其他行政機關，就可以有做管束的依據，把這個對社會有危險之人，能夠排除在危險範圍之外。以上是台灣的各個法律規定。","現在本席要提到國外的法律規定。我們以美國為例，美國發現人有危險的時候會做什麼樣的動作？在72小時之內會把你留置，因為他們認為把你放出去之後，對於社會造成的危險不是只有你個人而已，所以會在72小時之內把你留置。可是如果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我們沒有做拘留或是管束的法源授權的話，即便將來發生類似的情形，我們不是說一定要做這樣的動作，可是如果將來發生有必要時，剛才有提到公共危險罪是以0.55mg/l酒精的含量，可是在那個之下，如果你也有危險的情況之下，沒有這個法律授權就不可以做；也就是說，我們枉顧人命的安全，讓對社會有危險的酒醉的人繼續回到道路上，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作法，提供給大家參考。","陳委員根德：按照現行妨害公共危險的部分，法官也可以把他留置下來。","李委員貴敏：對於公共危險的部分，剛才已經提到是到0.55mg/l，在0.55mg/l之下是不可以這麼做的。法律人有一個前提，除非法律有授權，否則不能夠裁定。也就是說，如果酒駕是在0.55mg/l以下，可是他會造成社會上人的生命危險，因為你沒有做這個修正，法官就不可能做這樣的裁定。本席認為應該做這樣的裁定，這個修正之後，讓法官有一個法源的依據，他可以按照實際上的必要性去裁決。"],["陳委員根德：針對這一個部分……","李委員貴敏：因為這牽涉到人身安全，附帶決議不能夠給法官授權。","陳委員根德：內容是叫他們去研議。因為這是跨部會，牽涉到法務部跟……","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我跟你報告一下，現在酒駕致死的案件太多了，為什麼會有這麼多委員提出版本？就是要遏止這樣的情形，今天好不容易等這個案子排上議程，如果我們今天再把這個案子丟回給交通部，那我要請問：如果從今天到交通部研議出來，再送到本院討論，在整個過程當中，如果有人因為我們沒有這樣的法律授權，然後導致有人因此而死亡，這個誰要負責？附帶決議因為沒有上法條，任何學法律的人知道這個沒有授權，今天我們修法並不是說要把這些人直接拘留或是管束，我們要說的是，有這樣的法源依據，讓警察機關認為有這樣的情況，可以將之送簡易法庭，而認定的人還是法院，認定的人並不是警察機關，可是沒有這個法源依據就是不可以。我們今天要不要把這些危險的人送到道路上？這是我們今天所要討論的。","陳司長彥伯：0.25mg/l或是0.55mg/l是由法務部訂定，也是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以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規定。另外，把拘留放在這裡，社會秩序維護法裡面有關拘留這件事情，比較妥適處理的機關應該是內政部，所以把它放在這裡……","李委員貴敏：我很失望，因為大家都是把責任往別的地方推。","陳司長彥伯：真的不是，因為把這個放在這裡，整個的體例就是不對。","李委員貴敏：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聽到一個理由是說不應該擺進去，因為剛才你在保留的時候，法務部來跟我講，我告訴他們法源的依據，我覺得大家都不做功課，最起碼我們在審查逐條的時候，好歹功課做一下，好歹唸一下法律的規定。可是，今天你進來的時候已經有立場了，你就決定它不應該擺進去，可是你又講不出來為什麼它不應該擺進去。今天我們好不容易排進議程了，如果從今天開始，到將來法務部實際讓它入法，等它入法之後，大家再講這是交通部的事情，跟法務部沒有關係。這只是給法院認定的一個必要情況，為什麼會這麼困難？我不懂！","陳司長彥伯：我覺得內政部要好好思索這個問題：如果法條放在這裡，可不可以執行？有沒有辦法執行？這放下去之後，不是交通部在執行的啦。所以我要跟委員報告，如果內政部在執法上沒有問題，而且可以處理，原則上我們是尊重。","李委員貴敏：我在唸條文時，你都沒有在聽，我把條文拿過去給你親自看，好不好？法條白紙黑字寫在這裡，請司長過目一下。我只問一個問題，0.55mg/l之下不構成公共危險罪，你今天否決這個修正案，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基礎，請問這些有錢的少爺，他的酒醉值是多少？你們有統計數字，有到0.55mg/l嗎？這些少爺的酒醉值有到0.55mg/l嗎？司長，你好歹回答問題嘛！怎麼委員問你，你都不理會呢？"],["陳司長彥伯：我要問一下幕僚人員。葉少爺那個案子是超過0.55mg/l。"],["李委員貴敏：所有都超過0.55mg/l？我會去查數字喔！"],["陳司長彥伯：我是說葉少爺那個案子。"],["李委員貴敏：是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超過？"],["陳司長彥伯：幾個在媒體上的事件應該是這樣。","李委員貴敏：沒有關係，如果你有把握的話。本席的第二個問題是，這個東西在今天的委員會被封殺了，假設從今天開始，本席是說假設，最好是不要發生啦，假如外面有酒駕低於0.55mg/l，因為我們沒有授權，導致法院沒有辦法做拘留的話，司長要負責嗎？","陳司長彥伯：我要跟委員講，我們國家對於酒駕的防制其實有不同的體系，有刑法的體系、有社會秩序維護法……","李委員貴敏：什麼是重要的？最後決定的機關只有兩個，一個是法院，不管是透過內政部或是什麼機關，最後決定的機關難道不是法院嗎？我剛才講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警察機關在訊問之後要立即送簡易法庭，是不是？送簡易法庭，那到底是內政部管還是交通部管？什麼是重要的？","陳司長彥伯：委員，不好意思，我還是覺得……","李委員貴敏：不是你覺得，你要講出理由嘛！你先回答我的問題。在0.55mg/l之下，今天出了這個大門，發生了這個問題，你要不要負責？既然你這麼有把握，那你就在這裡大聲說：「我負責！」我剛才前面跟你講了，決定的機關是法院嘛！如果出了這個大門，因為沒有這個授權，所以法官不能做，所有的帳都算到你頭上！既然你這麼有把握，怎麼不敢說呢？已經告訴你法律依據了，情理法每一項都跟你說了。","黃參事東焄：李委員有一點生氣，不過該提醒的，我們還是要提醒。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程序，因為它有不同處理的程序規定，不同的內容，因為這邊的條文是直接做適用，可能這不是很恰當。"],["李委員貴敏：我非常失望……","黃參事東焄：如果是用「準用」，我們可能還可以接受。","李委員貴敏：可以啊！我們可以把它改成準用，如果你有意見，我們可以改成準用，為什麼本席這麼著急？因為外面有太多人冤死了嘛！","黃參事東焄：這是一點。另外，行政執行法的即使強制，提到酒醉的部分，前提是要酗酒泥醉的情形，我們一般講酗酒泥醉都已經超過0.55mg/l了……","李委員貴敏：我不認同，什麼酗酒泥醉超過0.55mg/l？你給我看解釋令在哪裡？沒有啊！這個是你現在的解釋耶，酗酒泥醉超過0.55mg/l的解釋令，你找出來給我看！從前面開始講到現在，都是你個人所講，我逐一的反駁你，用釋字第五百八十八號逐一的反駁，你現在把酗酒泥醉超過0.55mg/l的法律依據給我看。你剛才講準用，我尊重，你現在講酗酒泥醉表示超過0.55mg/l，你告訴我它的法律依據在哪裡？"],["黃參事東焄：還是要再找一下。","李委員貴敏：什麼再找一下？我們今天就要出委員會了，你現在打電話叫你的官員找啊！我告訴你，沒有一個定義說酗酒泥醉是超過0.55mg/l，我敢問你就是說我知道答案。","司長，我還在等你回答，你要不要負責？你必須回答我。","王組長賢基：我說明一下。民眾酒後駕車酒精濃度0.55mg/l，我們是依公共危險，人都要隨案解送地檢署檢察官處理；如果超過0.25mg/l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處罰，要當場扣車。委員很關心酒駕者是否會繼續開車撞死人或發生事故，原則上，警察扣車之後，他要找家人來載，並且罰6萬元，所以這個問題……"],["主席：我們休息10分鐘。","休息","主席：大家請回座。請問內政部警政署，李委員貴敏提案的版本將來執行會有什麼問題？","王組長賢基：剛才委員有提及，去年酒後駕車死了435人，委員要的是酒測值低於0.55mg/l以下的數據，我們看看電腦能否跑出這個數據，如果不能的話，我們會對各縣市做調查、統計後再提供給委員，即低於0.55mg/l以下的酒後駕車……"],["主席：拘留5日在執行上有無困難？","王組長賢基：這是法務部的權責，如果你們有訂規定，警察就會來執行。","主席：那就表示若有規定，你們就可以執行？這部分要講清楚，這部分到底能否執行？","蔡科長宗益：實務上，警察在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這一塊的時候，即使晚上馬上抓人、馬上送法院來做裁處的案子並不常見、幾乎不會發生，因為夜間沒有法官，這涉及人身拘留的問題，警察不能把人關在拘留所，沒有任何地方可以放人犯，一定要經過法官的裁定才可以拘留。事實上，這段期間警察沒有留置權，也沒有法官可以來裁判這個案子，一年可能有十幾萬件，每天有這麼大量的人犯，警察是沒有辦法去關他們，沒有那樣的場所，拘留所也沒有那麼大的空間，這是執行不了的。"],["主席：請法務部黃參事就法律面作一說明。","黃參事東焄：關於即時強制的部分，除了行政執行法之外，事實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也有同樣的規定，必要的情形已經可以即時強制、管束24小時，這應該與行政執行法是一致的，警察本身就有這個職權來管束他24小時，所以這部分沒有必要在這裡再做重複規定，這是第一點。","至於第二點，關於拘留，拘留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一個處分，如果把社會秩序維護法裡面一個不同系統的東西放到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的機關可能會不一樣，移送的機關也可能會不一樣，可能會造成體系上有點混亂。","李委員貴敏：主席，我可以發言嗎？","主席：我想李委員已經充分表示意見了，現在詢問一下本委員會委員的意見。","李委員昆澤：本席在交通委員會已經第7個會期，對於委員所表達的意見都給予充分尊重，謝謝。","陳委員根德：關於0.25mg/l、0.55mg/l的部分，本席認為應該尊重法務部所訂頒的級距，為什麼這個級距不用隨案移送到簡易法庭？如果李委員有這個建議，當時訂頒0.25mg/l到0.55mg/l這樣的級距之考量為何？當時一定有討論過為什麼級距是0.25mg/l到0.55mg/l。關於這個案子，不然就保留送院會協商，針對李委員的意見，保留送院會協商。關於級距的部分，當初法務部、警政署為什麼會訂定這個級距？請把當時訂定這個級距的理由跟李委員說明清楚，這部分就送院會協商，好不好？","主席：關於李委員的部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部分，請你們黨團自己去檢討、自己去提案，好不好？今天這個案子就不予處理。","李委員貴敏：你剛才前面說尊重委員，可是你剛才又說尊重本委員會的委員，我必須要表達我強烈的不滿。"],["主席：你的意見已經充分表達了。","李委員貴敏：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裡面，無論是否是本委員會的委員，我們對任何委員的意見都表示尊重，從來沒有說……"],["主席：我們也是讓你充分表達意見啊！","李委員貴敏：剛才前面兩位說尊重陳委員根德，因為他是本委員會的委員，陳委員也提及，出委員會、保留政黨協商，對不對？為什麼不可以呢？","陳委員根德：我昨天在一個媒體上有看到一個報導，關於酒駕，最近經過執法機關強力取締後，這個比例已經下降了，你應該要跟委員會說這個比例，而且我們現在已經把許多公共危險之處罰方式不斷提高了，現在違反酒駕，如果我看的沒錯，目前已經減少百分之六、七十的酒駕取締案件，其實我們也不能矯枉過正而違反社會的平衡點以及人權上的考量。昨天我所看到的數據，酒駕的數據已經降下來了，差不多剩下百分之三十幾而已，比方說，去年的酒駕案件是1,000件，現在只剩下300件。我們可以要求警政機關加強執法、取締，這才是我們應該要去做的，現在我們已經把罰款等處罰提高很多了，像公共危險罪、一年以上，這都已經訂頒下去了。","李委員貴敏：所以我剛才提及，就是保留、出委員會，如果將來警政署提出來的數據是0.55以下沒有致死的案件，那我們也不堅持，為什麼我們一定要在今天這個委員會裡面封殺它？","主席：你們兩人去溝通一下。還有2個提案，2個提案都已經宣讀完畢了。請問各位，對提案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提案二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新增提案一案。"],["段落：為期更有效嚇阻及防制酒後違規駕車，對於國外有實施之加裝酒測自鎖裝置措施，建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六個月內專案研究國內實施之可行性與其必要之配套。"],["三、為期更有效嚇阻及防制酒後違規駕車，對於國外有實施之加裝酒測自鎖裝置措施，建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六個月內專案研究國內實施之可行性與其必要之配套。"],["提案人：陳根德　　魏明谷　　盧嘉辰　　江啟臣","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協商結論免予宣讀，內容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繼續開會）","主席：現在作如以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三、院會討論前，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魏明谷補充說明；四、委員於詢答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委員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本席認為為遏止汽車駕駛人心存僥倖及酒後違規駕車不當行為，現行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罰，在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其罰鍰即依最高額處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惟參照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分析，酒後違規駕車再犯率高達百分之三十一，為達有效嚇阻汽車駕駛人心存僥倖屢次再犯，依最高罰鍰額處罰。而為防制遏阻酒後違規駕車，執行酒精濃度測試已為重點執法勤務，惟實務屢有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為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將罰鍰修正為九萬元，另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仍是目前很多人的痛，上星期所發生尖石鄉死亡車禍，讓人記憶猶新，雖然與酒駕無關，但是酒駕若不能真正遏止，若蔓延至大客車，則可能都是一個非常令人無法忍受的大災難，所以針對本日的修法，應該要盡速通過，真正遏止那些毫無人性的酒駕駕駛人。","主席：現在休息，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休息（14時33分）"]],"block_lines":[1,7,7,10,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4,55,75,79,84,88,96,96,98,99,139,151,153,157,160,166,195,214,216,218,219,220,223,224,225,226,227,244,245,247,249,251,253,254,255,256,257,260,262,265,266,267,268,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7,293,295,296,298,300,301,303,304,306,308,315,317,322,324,328,331,332,334,338,341,348,351,353,356,360,366,374,376,378,381,382,383,386,387,389,390,392,399,400,401,408,412,415,422,427,435,441,443,446,448,449,450,453,458,461,463,470,478,482,486,487,489,496,501,504,505,511,513,518,520,521,522,524,525,527,528,530,531,537,542,547,550,554,556,558,560,561,564,567,569,573,576,580,582,583,593,598,607,608,611,615,623,625,626,635,639,644,645,647,652,659,663,667,673,676,678,679,680,683,686,688,690,695,697,698,702,704,705,710,716,727,739,750,761,772,790,803,815,828,838,849,860,872,876,879,885,889,895,898,905,912,915,917,931,939,943,945,947,952,960,962,972,979,983,984,985,990,992,993,994,995,1007,1008,1010,1024,1026,1034,1049,1054,1056,1064,1067,1073,1083,1084,1085,1086,1087,1094,1099,1103,1107,1111,1120,1122,1129,1129,1130,1135],"person_count":{"主席":69,"陳司長彥伯":9,"羅委員淑蕾":2,"毛部長治國":37,"蔡委員其昌":22,"吳局長盟分":6,"謝執行秘書潮儀":9,"主席（林委員明溱代）":1,"魏委員明谷":4,"王組長賢基":10,"黃參事東熹":1,"楊委員麗環":1,"主席（魏委員明谷）":1,"李委員鴻鈞":6,"王委員進士":1,"林委員明溱":1,"徐委員耀昌":1,"葉委員宜津":11,"李委員昆澤":4,"黃委員偉哲":5,"許委員添財":5,"趙委員天麟":2,"吳參事東焄":2,"黃參事東焄":2,"行政院提案條文":3,"丁委員守中等19人提案條文":1,"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1,"蔡委員其昌等21人提案條文":1,"李委員昆澤等27人提案條文":1,"孫委員大千等20人提案條文":1,"蔡委員正元等20人提案條文":1,"盧委員嘉辰等18人提案條文":2,"蔣委員乃辛等21人提案條文":3,"李委員昆澤等22人提案條文":2,"羅委員淑蕾等26人提案條文":1,"徐委員欣瑩等34人提案條文":2,"李委員貴敏等24人提案條文":1,"江委員啟臣等22人提案條文":1,"蔡委員其昌等18人提案條文":1,"臨時提案":1,"提案人":3,"盧委員嘉辰":1,"李委員貴敏":4,"陳委員根德":3,"江委員啟臣":1,"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1},"persons":["主席","陳司長彥伯","羅委員淑蕾","毛部長治國","蔡委員其昌","吳局長盟分","謝執行秘書潮儀","主席（林委員明溱代）","魏委員明谷","王組長賢基","黃參事東熹","楊委員麗環","主席（魏委員明谷）","李委員鴻鈞","王委員進士","林委員明溱","徐委員耀昌","葉委員宜津","李委員昆澤","黃委員偉哲","許委員添財","趙委員天麟","吳參事東焄","黃參事東焄","行政院提案條文","丁委員守中等19人提案條文","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蔡委員其昌等21人提案條文","李委員昆澤等27人提案條文","孫委員大千等20人提案條文","蔡委員正元等20人提案條文","盧委員嘉辰等18人提案條文","蔣委員乃辛等21人提案條文","李委員昆澤等22人提案條文","羅委員淑蕾等26人提案條文","徐委員欣瑩等34人提案條文","李委員貴敏等24人提案條文","江委員啟臣等22人提案條文","蔡委員其昌等18人提案條文","臨時提案","提案人","盧委員嘉辰","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根德","江委員啟臣","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title":"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date":"2012-12-17","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