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下午2時4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蔡委員錦隆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12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7分至12時44分 下午2時42分至6時40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趙天麟  陳歐珀  江惠貞  陳節如  蔡錦隆  王育敏  劉建國  徐少萍  田秋堇  蘇清泉  鄭汝芬  林世嘉  楊玉欣  楊 曜  吳育仁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  林德福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桐豪  賴士葆  林正二  吳宜臻  李貴敏  廖正井  廖國棟  邱文彥  呂學樟  黃文玲  潘維剛  林鴻池  王惠美  黃偉哲  吳育昇  徐耀昌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衛生署        署   長 邱文達 第一案 副 署 長 林奏延 副 署 長 賴進祥 全民健康保險小組  組   長 朱日橋 法規委員會     參   事 高宗賢 醫事處       處   長 許銘能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處   長 鄧素文 醫院管理委員會   執 行 長 李懋華 中央健康保險局   組   長 蔡淑鈴 食品藥物管理局   局   長 康照洲 中醫藥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林煌 國民健康局     組   長 陳麗娟 長期照護小組    參   事 鄭聰明 疾病管制局     簡任技正 邱千芳 司法院民事廳        法   官 周舒雁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   官 梁哲瑋 法務部           次   長 吳陳鐶 參   事 林秀蓮 主任檢察官 簡美慧 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主計長 鹿篤瑾 第二案 行政院衛生署        署   長 邱文達 副 署 長 戴桂英 副 署 長 賴進祥 全民健康保險小組  參   事 曲同光 法規委員會     參   事 高宗賢 醫事處       處   長 許銘能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處   長 鄧素文 食品藥物管理局   局   長 康照洲 中央健康保險局   局   長 黃三桂 國際合作處     處   長 許明暉 國民健康局     代 組 長 林美娜 醫院管理委員會   副執行長 賴慧貞 會計室       主   任 高正本 企劃處       簡任秘書 周素珍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總處 專門委員 辜儀芳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法務部次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司法院等就今(101)年12月13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之條文內容、要旨與修法歷程(含歷次會議紀錄)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陳歐珀、江惠貞、劉建國、趙天麟、蔡錦隆、王育敏、 陳節如、徐少萍、田秋堇、吳宜臻、鄭汝芬、許添財、林世嘉及蘇清泉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鹿篤瑾及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周舒雁、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梁哲瑋等即席答復。) 決 定 一、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楊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7項: (一)鑑於醫療糾紛造成醫病關係緊張,而病人家屬通常只是想要一個合理的解釋;因此在雙方溝通、調解的過程中,「鑑定報告」成為能否及時提供予醫病判讀之重要關鍵。爰此,要求行政院衛生署需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文中,應明訂中央主管機關須設置「醫療傷害審議委員會」,獨立辦理醫療傷害過失鑑定之任務,俾利減少訴訟業務,迅速消弭醫病雙方之疑義。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林世嘉 (二)有鑑於醫療糾紛案件逐年提升,醫病關係緊張,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12月13日提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以解決醫療糾紛眾多之現況,然行政院衛生署並未針對前述草案舉辦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建議,爰此,要求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應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審議前,召開數次公聽會,以廣徵醫界、病家及相關團體等各界意見。 提案人:林世嘉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二代健康保險將現有全民健康保險之「監理委員會」及「費用協定委員會」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會」(簡稱健康保險會),負責決定健康保險每年的收支平衡費率,以及協議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並進行費用的分配。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指出,兒童的健康可用來評估國家發展的水準,而兒童醫療的發展是國家競爭力的指標。又「代間正義」或「世代正義」追求當代之於後代所應擔負的責任,關乎國家能否永續發展。因此,健康保險會代表若缺少具有兒童福利思維的代表,恐未能考慮到未來國家的根本、中堅分子的基本福利,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聘任健康保險會委員時,給予相關代表席次,以提升兒童健康與醫療品質。 提案人:田秋堇  林世嘉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四)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五條條文規定:「醫療糾紛發生,經依前條為說明、溝通、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仍請求提供病歷或各項檢查報告等資料複製本,醫療(事)機構應於二個工作日內提供;如因資料眾多,至遲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惟因目前病歷分為電子病歷與紙本病歷,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目前已有75家醫院可提供跨院查詢電子病歷。為強化病歷保存證據之取得,減輕病人方對於病歷真偽之質疑,並據以提升醫療糾紛處理之客觀性,建請行政院衛生署針對電子病歷檔案傳輸快特性,研議醫療(事)機構應於十二小時內提供電子病歷,以達到醫病雙贏之目的。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徐少萍 (五)「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將醫療刑責明確化,同時「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也建立了醫療糾紛調解、補償的機制,建請行政院衛生署將調解程序、追償制度等程序,建立完整、統一的SOP流程,否則放任醫療院所、機構各自為政,屆時將難以讓民眾信服。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徐少萍 (六)「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與「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的修訂,目的是解決目前醫病關係僵化,造成防禦性醫療的過多不當支出,但這些法律條文只是第一步,後續尚有改善各醫療院所的勞動條件以及醫護人員自律、寬容的心態讓民眾感受到。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持續積極改善醫護人員勞動環境,並定期提出改善成果報告,同時發動醫界自律行動,僵固的醫病關係才能獲得大幅改善。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徐少萍 (七)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二十八條條文規定:「醫療事故補償之給付種類及申請補償給付對象如下:一、死亡給付:病人之法定繼承人。二、重大傷害給付:病人本人。前項補償之申請程序、補償條件、給付金額、標準、應檢附資料、重大傷害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中關於死亡或重大傷害之給付上限額度及給付標準,由於涉及醫療事故態樣與補償基金規模大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於訂定醫療事故補償辦法時,應考量被害者年齡、經濟能力、家庭背景是否能負擔醫藥費等因素,給予不同的醫療事故賠償金,期能符合實際狀態,以使病人與家屬獲得適度之補償。 提案人:江惠貞  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徐少萍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除已施行之條文外,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案。 二、審查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案。 三、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預算解凍案,計2案。 (委員陳節如、田秋堇、劉建國、黃偉哲、陳歐珀、楊曜、   江惠貞、王育敏、吳育仁、徐少萍、趙天麟、蘇清泉、林世嘉、鄭汝芬及蔡錦隆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等即席答復。) 決 議 一、審查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除已施行之條文外,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案,結果: (一)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本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由本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委員劉建國等7人提案: 有鑑於102年1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即將開徵補充保費,違反公平正義、財政永續與行政效能等原則,且制度混亂徒增人民困擾。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布的「二代健康保險財務收支報告」,104年健康保險財務即可能開始發生年度收支短絀,106年產生收支累計短絀達486億元,亦即健康保險新制將於施行後兩年內財務失衡、五年內破產。 補充保費新制自始即遭民間團體與社會各界的強烈質疑與批判,民眾更是一頭霧水。但行政院仍執意於102年元旦上路,惟此錯誤政策,一旦執行,後果不堪設想。茲列舉其四大缺失:亂法紀、不公平、無效率、不便民。 一、亂法紀:「薪資」與「收入」定義不同;起徵點5,000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設定18歲為繳費年齡門檻,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二、不公平:就源扣繳未結算設計,不符垂直公平;扣繳與免繳原則不一,違反水平公平;職業工會兼職薪資免扣,打工族薪資須扣繳;執行業務所得者的水平不公平;租金收入的水平不公平。 三、無效率:利息所得拆單規避;股利所得的移轉規避;政府行政成本高;收不到預期的補充保費。 四、不便民:就源扣繳且單筆計算,各種拆單潮將跟進;收取項目「薪資」、「獎金」,民眾混淆不清;誘使民眾為規避,而轉換所得種類與職業身分;房東為規避補充保費,非營利組織租不到房子。 凡影響繳費義務人的權利義務之費率、費基等均須以法律定之,行政命令不得踰越法律,另作課徵要件之規定,此乃法律保留主義所揭示,綜上所述,「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中有諸多踰越母法之處,這些在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均未明文規定,在在顯示補充保費新制違法亂紀。觀諸補充保費新制扣繳辦法,僅對部分所得來源進行選擇性之課徵,本就不公平;又創造誘因讓人民競相規避扣繳,陷人民於道德困境,讓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作為風險分攤、社會團結機制的意義盡失,更是擾民苛政。 為求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永續健全發展,呼籲政府體察民意、尋求社會共識,為全民健康保險建立可長可久的基礎,爰此,建請本會作成如下決議:「行政院應立即暫緩實施補充保費制度,儘速向本院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案;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院會議決後,函請行政院更正或廢止。」(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4人,贊成6人,反對8人,少數不通過。)委員陳歐珀提議:將本案送朝野黨團協商。(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4人,贊成委員5人,反對委員8人,少數不通過。) 提案人:劉建國  陳節如  陳歐珀  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林世嘉  趙天麟 二、審查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案,結果: (一)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本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由本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1)委員劉建國等7人提案: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新制,相關施行細則行政院衛生署遲至101年10月25日夜間才倉促公布,尚未全面宣導說明就急著上路。政府口口聲聲說,收取補充保費可以穩固健康保險財源,讓健康保險永續經營,並提升保費負擔的公平性,但卻因倉促立法,成為變相增加弱勢及非營利團體的負擔,更是擾民苛政。 根據100年1月26日總統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再依行政院衛生署101年10月25日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所謂的「薪資總額」係涵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所得,格式代號50之項目,這包括:員工薪資及獎金、授課鐘點費、諮詢費、訪談費、輔導費、出席費、主持費、講座費、講評費、津貼、紅利…等。換句話說,補充保費新制要對投保單位非受僱者的薪資所得支出強徵2%的補充保費,讓許多從事公益與承接政府委託福利服務的社福團體與非營利組織,驟然增加許多負擔。 這項新制,不僅讓社福團體措手不及,也讓因景氣不佳募款困難的社福團體財務更是雪上加霜,社福團體除了要負擔內部員工包括年終獎金的2%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之外,對於非屬該投保單位且未有僱傭關係的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的講師費、出席費、輔導費等經費支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每個月都還要再加收2%的補充保費,導致社福團體每月至少多支出少則3~4萬元,多則數10萬元補充保費的負擔。許多公益或社福團體辛辛苦苦募集來的社會資源,竟然被違法亂紀的補充保費強徵回去,凸顯補充保費新制不合理及對弱勢族群的不正義。 為求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永續健全發展,呼籲政府體察民意,勿將社福團體與非營利組織辛苦募集的社會資源強徵補充保費,爰此,建請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作成如下決議:「行政院衛生署應將「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限於「該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之薪資總額」,以符立法意旨,故行政院函送「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顯已踰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之授權範圍,爰要求原訂頒機關予以刪除,且未為刪除前,主管機關不得執行;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院會議決後,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更正或廢止。」(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4人,贊成6人,反對8人,少數不通過。) 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  陳歐珀  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林世嘉  趙天麟 (2)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10月25日夜間倉促公布攸關人民權益的全民健康保險重要子法規,行政院衛生署無視於各界對健康保險新制的批評,執意「違法行政」,不僅破壞健康保險的納保公平性,更隨各界喊價送紅包,恣意以子法過度解釋母法,其中「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章只規範應投保與應退保事項,但行政院衛生署卻逕於施行細則第37條至第39條另訂「出國停保回國復保」之規定,顯有子法踰越母法的問題,攸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卻未以法律訂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有過度授權之虞。 根據100年1月26日總統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明確指出,只要是未除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皆需強制納保,且同條第1項第5款更明文規定,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皆須強制納保。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3條,只要是未被除籍之國民、在台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都應納保,只有不符上述兩項資格者與失蹤滿六個月者才予退保;納保要件顯與「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毫不相干,反而應與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出國逾兩年時應遷出戶籍」相連動。惟行政院衛生署在「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踰越母法授權訂定「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得以辦理停保,且於第39條第2項中再訂定「政府駐外人員或其隨行之配偶與子女得以辦理出國停保,並且短期回國可以免辦復保」之規定;而且更荒謬的是,行政院再次將健康保險當做政治紅包,竟於第37條第1項第2款為「未除籍之僑民」訂定「綁約三個月」的例外規定,只要出國就立即停保,回國後即可馬上復保看病,看完健康保險後就可以出國,俟繳費屆滿三個月即可再次辦理停保! 綜上所述,「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與第39條已明顯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項「取消停復保制度,故訂定過度期間」之立法意旨,況且行政院無視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對廢除停復保規定之強烈建議與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1年9月27日要求「行政院衛生署不得在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內再度恢復「出國停保免繳保費」制度,一切回歸全民健康保險法,不宜在健康保險制度中單獨為特殊人員有例外處理。」之決議,任由外交部與僑務委員不斷對外放話,政務委員張善政還帶頭討論且推翻母法規定,允許僑民及外交部駐外人員恢復「出國停保免繳保費回國馬上復保」之規定。針對衛生署帶頭破壞健康保險法之納保公平性,以子法逾越母法的方式,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其蠻橫與無視於法令之行政實令人難以苟同! 爰此,「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與第39條已違反100年1月26日總統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建請本委員會作成如下決議:「一、行政院函送「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與第39條已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之規定,要求原訂頒機關予以刪除,且未為刪除前,主管機關不得執行;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院會議決後,函請衛生署更正或廢止。」(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4人,贊成6人,反對8人,少數不通過。) 提案人:劉建國  陳節如  陳歐珀  林世嘉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趙天麟】 三、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預算解凍案,結果: (一)行政院衛生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辦理醫院評鑑相關委辦計畫」預算凍結1/12,檢送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 決 定:本案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行政院衛生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預算作成凍結350萬元,檢送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 決 定:本案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四、委員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五、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有鑑於102年1月1日二代健康保險即將上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社福團體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惟社福團體募款實屬不易,此2%之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將增加其額外負擔,爰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會同內政部儘速研議社福團體受政府委託或補助案件所產生之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應協調由各級政府,將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納入經費需求考量,以減輕社福團體之負擔。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鄭汝芬 (二)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100年辦理停保者有15萬9,000人,復保者為15萬5,000人,停保與復保皆辦理的有3萬8,000人;而此類停、復保均辦理者,共繳交1億7,000萬元的保費,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支出卻是2億1,000萬元,其中尚有4,000萬元的差額。故建請行政院衛生署延長復保至少需3個月方能停保的期限,精算出停復保者繳交之健康保險費與所使用醫療支出達成平衡,不再出現差額之時點,作為復保後再次停保之期限,以杜直呼該制度不符公平正義者悠悠之口。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徐少萍 (三)鑑於馬總統4月出席體政研討會中,鼓勵國人多運動,甚至於日前更提出「不運動、就是懶」之論點,顯然國人為了有益健康,必定會多運動;而相對而言,國人若健康者,必定會少用健康保險。基此,倘若國人半年以上沒生病,未使用健康保險。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研議比照「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中「出國停保、回國復保」之精神,規定「國人(半年以上未使用健康保險卡者)可申請停繳保費,若生病再補繳一個月即可復保」,俾顧及到大多數國人之權益,以符公平正義。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趙天麟 (四)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並無停、復保規定,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卻規定「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得以辦理停保,而返國復保後,繳費滿三個月即可再次辦理停保。有關「出國停保、回國復保」之規定,顯有子法踰越母法與過度授權的問題,且涉及國民權利義務不平等之爭議,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研議是否暫緩實施施行細則內有關「出國停保、回國復保」之規定,若健康保險有停、復保之需要,應回歸「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修法,以法律定之。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未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針對二代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費率遠低於一般保費費率,坊間已出現雇主為減輕負擔,以規避繳納一般保費將其轉挪至繳納補充保費之方式,調整受僱者薪資結構,嚴重損及受僱者相關權益。為免是類轉移避費現象不斷發酵,影響健康保險永續發展,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先暫緩實施補充保費制度,重新研議補充保費之費率。(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1人,贊成4人,反對7人,少數不通過。) 提案人:陳節如  陳歐珀 連署人:趙天麟  林世嘉  楊 曜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內政部李部長鴻源、教育部次長、法務部次長等就「我國兒少家庭照護、兩性教育推展、性侵害與毒品防治等政策、執行成效、修法歷程與未來修法方向」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作如下幾點報告:一、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二、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三、上午10時30分左右休息10分鐘。 現在請內政部李部長報告。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向 大院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推動上的支持與策勵,表示最大的謝忱。今天謹就「我國兒少家庭照護、兩性教育推展、性侵害與毒品防制政策、執行成效、修法歷程與未來修法方向」議題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現行政策與執行成效 一、家庭照護部分 為健全家庭對於兒童之照顧,政府目前已提供許多協助措施,包括各項經濟扶助、托育照顧及醫療補助等措施,希望能分攤家庭照顧子女之壓力,讓兒少能獲得更妥切的生活照顧與成長資源,主要照顧措施如下: (一)兒童經濟安全保障 1.育兒津貼:為減輕家庭育兒負擔,訂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針對父母自行照顧0-2歲幼兒者,低收入戶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中低收入戶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家庭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截至目前已核定17萬9,349名幼童,補助金額達約33億4,487萬餘元。 2.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臺灣省各縣(市)發給每名兒童少年每月補助約1,900~2,300元不等之生活扶助費,以協助度過經濟困境。 3.弱勢家庭緊急生活扶助:針對遭遇不幸、高風險、經濟急困且有子女需要照顧的家庭,依其人口數每人每月給予3,000元緊急生活扶助,協助弱勢家庭度過經濟危機,恢復照顧功能。本年截至目前,計協助7,347戶家庭,照顧1萬1,998名兒童少年。 (二)托育照顧服務 1.0-2歲幼兒托育費用補助:針對父母雙方均就業或單親家庭父母就業,無法親自照顧未滿2歲幼兒而送交保母照顧者,一般家庭(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可申請每月2,000至3,000元、中低收入戶3,000至4,000元、弱勢家庭(低收入戶等)可申請4,000至5,000元的托育費用補助。另考量生育第3胎對家庭的經濟負擔,家有第3胎以上家庭夫妻不受前開年所得及須雙方就業之限制,截至目前已核定3萬3,483名幼童,補助金額達約5億7,822萬3,500元。 2.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鼓勵民間非營利組織投入公有設施經營辦理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訂定平價之收費標準(新臺幣6,000元至9,000元),提供3歲以下兒童托育服務。101年補助增設14處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提供日間托育服務、臨托及延托服務,以減輕家長托育負擔,使幼兒享有安全舒適之照顧環境及落實公共托育理念,補助總金額為1,992萬4,000元,預計收托人數765人。 3.規劃托育資源中心:101年補助14個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20處托育資源中心,提供0-2歲幼兒的托育照顧服務,包含托育諮詢、幼兒照顧諮詢、保母人員專業教育訓練、兒童發展篩檢、兒童玩具圖書室、臨托服務及親職教育等;已使有需求的家庭可得到近便、專業、整合性高且較完整的托育服務資源,以及喘息服務與各項教養資訊,補助總金額4,480萬元,預計服務15萬人次。 (三)兒童醫療照顧服務 1.3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針對3歲以下兒童就醫之門診及住院自付額部分予以補助。截至目前計補助12億969萬餘元、853萬7,475人次受益。 2.中低收入家庭未滿18歲健保費補助:擴大照顧未成年者之醫療權,保障其使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源。截至目前計補助10億622萬餘元、221萬2,993人次受益。 二、兩性教育推展部分 在媒體多元且快速發展的現代社會,為使能夠及早建立正確兩性關係,減少因資訊管道不足產生不良影響,本部推動各項措施如下: (一)強化專業人員性別意識 1.修正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7學分:126小時)嬰幼兒發展、嬰幼兒環境規劃及活動設計等內容,加入性別平等觀念,以推動性別主流化。 2.保母人員每年至少需參加社區保母系統辦理20小時研習訓練,業己將性別平等教育列入課程內涵,積極促使保母人員具有性別敏感度,同時亦配合於提供嬰幼兒遊戲與活動、玩具設計、圖書編排上具備性別平等觀念,讓性別平等教育從小紮根。 (二)配合教育部校園內性平教育推廣及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的推動,積極透過社區宣導及活動等方式,強化校園以外青少年族群正確性認知及性態度,降低其不當或危險行為的發生。另結合教育部校外會、相關民間機構等,針對高關懷學生加強追蹤輔導體系,並給予安全性行為及愛滋防治相關教育。 (三)其他增進兒童少年兩性知識教育的作為: 1.設置未婚懷孕諮詢專線及網路:對於未成年未婚懷孕的個案,自96年本部結合民間團體開辦「全國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0800-257085愛我,請你幫我)及「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http://257085.npo.org.tw/),提供青少年及其重要他人健康性價值觀、正確避孕、尊重生命及心理諮詢服務;。101年度截至11月底止,本專線提供諮詢服務共計1,135人次,網路總瀏覽人數為2萬6,628人次,諮詢信件128封。 2.建置單一窗口並充實必要人力: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社政、教育、衛生等機關,建置單一窗口,俾利提供未成年未婚懷孕少女適時及包裹式協助。另自97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兩性關係諮詢及未成年未婚懷孕處遇服務」及「青少年父母支持性服務」及「女性生育之子女照顧服務」等方案,提供出養兒童短期安置、托育補助,及產後營養照顧服務。 3.機構安置輔導:輔導地方政府設置婦嬰安置教養機構,安置無法獲得原生家庭協助之未成年懷孕少女,提供安置照顧輔導及產後營養照顧服務,目前婦嬰安置教養機構計5所分別於北中南東部(勵馨基金會向晴家園、天主教約納家園、勵馨基金會附設台中市春菊馨家園、天主教善牧基金會附設台南露晞少年教養中心、基督教門諾會附設花蓮縣善牧中心),可安置未婚懷孕少女56名。 三、性侵害防治部分 近來民眾及媒體關注兒童及少年性侵害事件,依據本部統計資料分析,被害人年齡未滿18歲者約佔6成,被害人年齡區間在12歲至18歲者最高,加害人年齡區間在12歲至18歲者也是最高,多是觸犯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罪,進一步分析兩造關係為情侶、同學及朋友佔43%,顯示校園性侵害議題亟需關切重視,爰本部積極落實推動未成年兒童少年之性侵害防治及自我保護觀念之宣導與教育工作如下: (一)強化責任通報人員對兒少遭受性侵害事件的敏感度,落實責任通報制度,並鼓勵社區民眾勇於通報,暢通求助管道,俾及時介入提供服務。 (二)建立兒少偵訊輔佐人才資源庫,提升對兒少被害人詢(訊)問效能,協助爭取司法正義。 (三)培訓在地化的兒少性侵害治療輔導人才,同時蒐集國外有關性侵害兒童之輔導模式,提升國內專業人員處遇知能。另結合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統一建置性侵害加害人標準化處遇流程,加強性侵害加害人相關治療輔導機能。 (四)辦理「校園及社區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宣導計畫」,深入校園及社區強化及推廣兒童與少年之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宣導,讓防治觀念從小紮根。 (五)促請法務部建立性侵害加害人獄中治療機制;另對於治療輔導成效不佳,且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於刑期屆滿後命加害人進入適當處所,施以刑後強制治療,直迄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俾其暫時與社區隔離,保障社會大眾安全。 (六)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及法務部建立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及監督機制,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強化其內在自我管理功能,並結合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機制及警察機關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制度與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等外在監控力量,達到預防加害人再犯目的。 (七)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規定對未成年人性侵害而再犯之加害人應定期至警察機關登記報到,為期5年或7年,教育、社會福利、衛生、勞工等業務之機關(構)或團體於聘僱人員時,均得依相關規定程序申請查閱應徵者有無性侵害之資料。目前內政部已建立個案管理系統,並輔導地方警政機關確實執行。 (八)另對於兒童及少年如遭受性侵害,未能獲得家庭資源的照顧時,主管機關尚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予以緊急安置及提供適切之服務。又依同法第70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四、毒品防制部分 為防制毒品犯罪,行政院成立「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並由檢察、教育、衛政、外交、內政等單位結合其他相關部會組成毒品犯罪防制網絡,以跨部會方式,主辦各項反毒措施,藉以發揮反毒之整體統合力量。本部針對毒品防制作為辦理如下: (一)配合各項聯合稽查,加強違反福利法案件之查緝工作: 督導地方政府依據福利法規定禁止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及出入有害身心健康之場所、擔任不良場所從業人員,違反者予以罰鍰等處分。近3年違反福利法之處分件數,共計1,699件。其中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處分件數約220件,出入有害身心健康之場所、擔任不良場所從業人員等案件有385件。 (二)深入校園及社區加強辦理多樣化的反毒活動及法治教育宣導: 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結合社區傳統文化活動、藝文晚會、福利宣導及各類研習活動,辦理整合性教育、菸害防制宣導、愛滋病防治及反飆車等偏差行為防制綜合性活動,加強毒品認識、拒絕毒品及藥物濫用等宣導,另補助民間團體深入社區及校園辦理各項相關法規宣導,並透過地方性廣播、電視媒體通路、戶外電子看板、印製宣導單張及社區活動等方式加強之,俾期遠離毒品。近3年共結合67個民間團體,辦理75項宣導活動或方案,約100萬人次受益。 (三)藉由外展服務關懷弱勢家庭,主動防範其使用或接觸毒品: 1.辦理弱勢家庭社區照顧服務:透過課後臨托與照顧、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活動、寒暑假生活輔導營隊等方案,協助弱勢家庭提升照顧及親職功能,減少其接觸毒品機會。每年持續補助19縣市,分別設置65個關懷服務據點,辦理超過300個方案,3年受益人次達75萬人次。 2.辦理中途輟學、失蹤逃家或虞犯兒童少年外展服務及高風險少年高度關懷團體活動:透過體驗活動發展兒少自我成長之自信心及成就感,並給予適度追蹤輔導,以導正其偏差行為。另以家族會談(治療)及輔導、研習訓練或宣導活動等,協助其健全家庭功能,減少中途輟學、失蹤逃家、發生偏差行為或接觸毒品等情形發生,培養身心健全發展及正向生活。 (四)查察少年毒品犯罪: 1.本部警政署配合行政院成立「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參與跨部會辦理各項反毒措施,並規劃「警察機關加強查緝少年犯罪工作計畫」、「警察機關防治第三級毒品擴散具體行動計畫」等加強查緝毒品案件。辦理成效如下: (1)96至100年少年涉及毒品犯罪種類,以二級毒品MDMA、搖頭丸、安非他命最多,三級毒品愷他命次之,一級毒品海洛因再次之,近年二、三級毒品有上升趨勢。100年查獲少年涉及三級毒品部分總計1,869人,其中包含觸法(犯罪)行為448人、虞犯行為(少年施用及持有未滿20公克第三級毒品)1,421人。 (2)101年1至11月查獲少年涉及三級毒品部分總計3,569人,其中觸法(犯罪)行為697人、虞犯行為2,872人;破獲第三級毒品總淨重2,309.90公斤,較100年1-11月減少261.38公斤,其中以K他命為大宗,共計1,932.80公斤,占第三級毒品查獲量83.67%。 2.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法,在行政單位之分工係以教育部、法務部及行政院衛生署為主軸,各轄衛生局(處)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主責毒品危害防制各項工作之推動。本部部份,警政署協助查察緝毒,役政署、兒童局及社會司在拒毒預防領域,針對替代役男、社區家庭及兒童少年、機構及寄養家庭兒童少年做宣導等拒毒與防制作為。未來持續結合地方警政及衛生資源,對機構少年定期宣導,避免接觸不良物質。 貳、修法歷程 僅就有關我國兒少家庭照護、兩性教育推展、性侵害與毒品防制政策所涉「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歷程及未來修法方向重點說明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 為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有所依據,62年及78年分別訂頒「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爾後,參考國際趨勢並為整合人力與預算,於92年合併修訂「兒童福利法」。爾後,為因應社會與家庭環境變遷、媒體多元化以及國際對兒童人權發展趨勢,經 大院審議修正通過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經總統於100年11月30日公布,復經 大院再於101年8月8日增列第54條之1並經總統公布實施。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國人對於未滿2歲幼兒之托育方式仍以親屬或父母自己照顧者居多,且無法源依據可要求保母人員取得合格證照及納入政府管理,如何提升托育品質,甚為國人關切。為建構居家托育登記制度,將居家保母管理法制化,爰於「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及第118條規定,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依法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自公布3年後施行之規定,以維護兒童權益。本部業己邀請專家學者、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研擬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 (二)為使保護預防性措施深入村里及社區角落,及早發現未獲適當照顧之,使保護網絡更為擴大、綿密,增列第54條建立高風險通報制度,除兒童保護通報責任人外,並擴及村(里)長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等有公權力或較易接觸之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悉相關問題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其進行訪視評估及提供相關協助。 (三)為及早預防因藥物濫用而虐待兒童之悲劇發生,增列第54條之1,規範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刑事訴訟法所定義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其12歲以下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期許司法警政相關機關人員,能即時主動發覺疑似有受照顧之虞或受虐之兒少,使兒少安全網更為綿密。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8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歷經4次修正。為強化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保護管束監控機制,以保護性侵害犯罪潛在被害人,配合修正觀護人採取之處遇方式規定,並擴大登記、報到範圍。另針對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者,於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91條之1規定者,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評估資料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強制治療。為強化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及社區監督處遇制度,爰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經總統於100年11月9日公布,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法方向如下: (一)將科技設備監控列為獨立處遇方式,不須以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為前提,使實務運作得以符合社會期待;又擴大預防性測謊實施對象,配合科技設備監控及身心、治療,保障婦幼安全,維護社會治安。 (二)明定經評估認有治療、輔導之必要者,於易服社會勞動期間內亦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以避免治療、輔導之空窗期。 (三)將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及少年犯性侵害犯罪之犯罪納入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範圍;並增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易服社會勞動,違反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之規定者,得由檢察官撤銷易服社會勞動。 (四)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於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增加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之規定。 (五)將刑法第224條、第228條及曾犯227條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一併納入登記、報到範圍。 、未來修法方向 一、強化收出養制度 為加強地方主管機關對該轄收出養民眾之責任,並解決現行私下指定收養之爭議,擬修訂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收出養相關規定,包括: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除可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外,亦可委託主管機關代覓適當之收養人;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由主管機關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主管機關得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收出養相關服務及評估。 二、建立福利機構及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適任專業人員通報制度 為維護人身安全,現行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規範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工作人員之消極資格。另為落實本條文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個人資料通報、蒐集及查證應有法律授權之立法精神,擬修正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將不適任之照顧之服務人員之資料通報、蒐集及查詢納入該法予以規定,並得連結至本部之通報查詢系統,以全面防止不適任專業人員再轉任。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報告。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議,教育部應邀報告「我國兒少家庭照護、兩性教育推展、性侵害與毒品防治等政策執行成效、修法歷程與未來修法方向」,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卓見,深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本諸多年對本部及教育議題之支持與關心,繼續賜正。 壹、家庭教育及課後照顧執行成效 家庭是兒童少年成長的搖籃,本部為推動家庭教育,並協助家庭功能較需協助之家庭,推動下列工作: 一、健全家庭教育推展體系: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設置家庭教育中心,並提供經費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家庭教育活動,及研訂「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及「教育部推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整合計畫」,俾整合各界資源,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推展體系。 二、輔導地方政府推展家庭教育工作: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類家庭教育計畫經費,辦理各類型家庭教育活動,92至101年,每年平均辦理4千餘場活動,計有30萬餘人次參與,提供電話諮詢及面談諮詢服務平均每年達5,600餘件。 三、提升家庭教育專業化:辦理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定(截至101年12月止,累計審核通過1,171人取得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並透過各類會議時機宣達政策,辦理家庭教育專業研討或培訓活動,且持續研發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供推廣之用,迄今已達53種,普遍受到各家庭教育中心、學校及民間團體等宣廣運用。 四、辦理夜光天使計畫:為協助國小階段低收入戶家庭、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之弱勢家庭學童,由學校於學期期間週一至週五辦理,每週至少擇3天、共計6-8小時為原則,每天最遲至夜間8時止,提供學生免費課程或活動,並提供晚餐,使學生在下課後仍能得到妥善照顧。所需經費由本部每年編列1.2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其餘不足數由民間捐款支應(共計6,193萬4,108元)。近3年(99-101年)本部共計支用經費3億5,536萬2,983元。 五、辦理課後照顧計畫:本部每年均編列經費補助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之兒童,免費參加公立國小辦理之兒童課後照顧班,如99學年度補助經費約新臺幣2億6,086萬元、受惠弱勢學生計4萬9,293人;100學年度補助經費約新臺幣2億4,336萬元、受惠弱勢學生計5萬7,273人,未來也將持續編列相關經費予以照顧。 貳、性別平等教育執行成效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本部於86年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兩性平等教育。93年6月23日《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施行後,延續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基礎,於同年9月正式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謹就近年之重要執行成效簡要說明如下: 一、行政督導:透過督學視導及訪視評鑑,督導各級學校強化性平會運作,落實各項法定任務,並積極培訓各該委員會成員相關知能。 二、教育宣導:透過發行「性別平等教育季刊」、製播教育廣播電台「性別教育Easy Go」節目,向家長及教師宣導當下性別教育之重要議題,期促進校園及社會對性別平等教育之關注,並增進家長及師生的性別意識與實踐。 三、課程規劃 (一)國中小部分 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明列「性別平等教育」為重大議題之一,訂有課程綱要之內容,以「性別的自我了解」、「性別的人我關係」、「性別的自我突破」作為三項核心能力,訂定分段能力指標。在認知面,藉由瞭解性別意涵、性別角色的成長與發展,來探究性別與社會文化的關係;在情意面,發展正確的性別觀念與價值評斷;在行動面,培養批判、省思與具體實踐的行動力。 (二)高中職部分 自95學年度高一起實施之高中課程,於總綱中即規範各校應將性別平等教育等重要議題納入相關的課程中,並要求將性別平等教育等材料宜適度融入相關科目教材之編選。 (三)大專校院部分 目前公私立大學校院之課程規劃,係屬大學自治事項,本部尊重各大學本其專業自主之課程設計及規劃;然為使學校持續重視及關心性別平等教育,本部持續鼓勵公私立大學校院開設性別平等相關課程,以提升學生性平相關之知能。以98學年度至100學年度為例,大專校院開設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每年均超過1,400門。 四、人才培訓:為提升性別平等教育推動成效,育化更多性別平等教育的種籽,使教育人員熟知性別平等教育法暨相關法令之精神與內涵,並具有推展性別平等教育之熱誠與基本能力,本部辦理許多研習與培訓計畫,提昇教育人員對性別平等教育的認知。101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成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學校62校;辦理學校性平會委員專業進修44梯次共4,483人,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活動計畫91場次共8,335人。 五、研究發展:本部為促進及鼓勵國內新興教育議題之研究發展,訂有「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碩博士論文獎助要點」,針對性別平等教育碩博士論文辦理獎助;自95年至101年共獎助37篇碩博士論文。另於100年度並辦理「各國性別平等教育之比較與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使國內外學者就性別平等教育推動進行交流及研討。 參、防治性侵害執行成效 本部為防治學生遭受性侵害,強化校園安全,推動下列各項工作: 一、強化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運作:透過訪視評鑑及在職訓練,強化各級委員會之運作,並增進學校對事件防治處理知能;同時督導各級學校依法落實相關事件之通報。 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依法督導學校建構無歧視學習環境,強化教育人員職前及在職教育,並透過課程及活動之實施,建構師生及家長性別平等意識及知能。 三、培訓事件調查專業人員:自93年至100年度培訓大專校院調查處理專業人員計1,133名,並列入調查專業人才庫,以協助各級學校處理相關事件。 四、研發工作手冊及教材:國民中小學學生身體保護之教學,除已於各級課程綱要明訂外,本部並已編製「家庭暴力防治專業人員工作手冊-校園處理兒童少年遭受虐待(含性侵)/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實務工作手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全國教師專業工作手冊」(含兒少保通報處理流程)、「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教師手冊」,發送國民中小學提供教師教學參考。另出版幼稚園性別平等教育參考教材,發送各幼稚園,提供教師教導幼稚園學生身體保護之專業資訊。 五、針對校安通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逐案列管:逐案檢核確認學校通報之正確性,並督導學校依法調查處理及追蹤處理結果,本部每週二由部次長主持校安通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專案會議,將每週之通報資料(校園事件),提交專案會議報告,並討論案件處理之追蹤機制。 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執行成效 本部為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訂定「防制毒品進入校園實施策略」、「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及「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以下分就三級預防工作執行成效予以說明: 一、初級預防(教育宣導) (一)研編校園防制藥物濫用分齡教材及清查、輔導工作手冊發送各級學校,以強化校園三級預防工作。 (二)自97-100年辦理反毒知能研習6,857場次,共計超過27萬人次之教育人員參與研習,以提升教育人員反毒知能。 (三)將反毒教育融入正式課程,並豐富防制藥物濫用及法治教育宣教方式。 (四)辦理學校春暉社團幹部研習,加強拒毒知能。 二、二級預防(清查篩檢) (一)研發篩檢量表參考工具:推廣「校園學生使用毒品篩檢量表」,提供學校先期瞭解校園高危險群學生並實施介入輔導,建立學生正確認知,遠離毒品誘惑及危害。 (二)協助檢警調單位查緝藥頭,防堵毒品入侵校園:本部為協助檢警調單位查緝藥頭,特邀請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各地地檢署、各縣市教育局(處)、警察局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等單位,多次召開「建置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模式及單一窗口」會議,藉由教育、檢、警單位攜手合作,將緝毒訊息通報發展為一可信賴的模式,使學校人員在安全無虞之情況下,願意通報,以避免校園藥頭滲入校園販毒。 (三)增加新興毒品如愷他命、一粒眠等檢驗項目:為因應新興毒品之氾濫,目前增加學生常見藥物濫用種類如愷他命、一粒眠等新興毒品檢驗項目,以遏止學生藥物濫用行為。 (四)執行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學校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實施特定人員清查篩檢,找出疑似藥物濫用人員實施採尿送驗作業,以清查藥物濫用學生,並產生嚇阻作用,使學校即早介入輔導,避免學生偏差行為再度發生。 (五)建置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個案管理系統:本部建置「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個案管理系統」,提供各級學校自行維護與管理功能及線上填報春暉小組輔導相關資料,俾利即時更新各資訊內容及提升輔導品質,有效達成系統性「追蹤輔導」之目標。 三、三級預防(輔導戒治) (一)針對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要求學校成立「春暉小組」提供輔導資源,落實追蹤輔導效能,預防再用。學生經輔導3個月若仍未戒除,學校即結合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藥癮戒治機構、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機構賡續戒治,或視個案情況報請司法機關協助處理,以避免毒品危害。 (二)規劃春暉小組輔導課程:99學年度辦理「藥物濫用學生輔導模式之建置與成效評估計畫」,將研發藥物濫用學生輔導處遇方式及改變行為課程,期使遠離毒害環境,拒絕毒品誘惑。目前已完成課程實驗,後續進行各級學校春暉小組輔導課程推廣事宜。 (三)召募志工及增加協同役男,增強學校輔導資源:本部於99年度推動「迎向春暉認輔志工實施要點」及「春暉協同役男實施計畫」,請各縣市學生校外會召募具服務熱忱之志工,協助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濫用藥物之高關懷學生並針對特定人員及早介入輔導與關懷。100年度各縣市召募志工1,180人及協同役男撥補87人。 (四)試辦各縣市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諮詢服務團,提升春暉小組輔導成效:針對藥物濫用情況較為嚴重的學生,規劃結合各縣(市)醫療、心理諮商等專業人士建構專家資源平臺,推動「縣市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諮詢服務團試辦計畫」方式,實際協助各校落實春暉小組輔導工作。100年計有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及屏東縣共4縣市試辦,平時協助學校召開春暉小組會議,提供輔導人力輔導較嚴重個案,並配合認輔志工協助轉介醫療服務。 (五)針對疑似施用二級毒品學生,以及疑似施用三級毒品,但情況嚴重之學生,轉介至藥癮戒治機構或戒治處所,接受藥療戒治。 伍、相關政策修法歷程說明 本部為防治校園性侵害事件,近年來在 大院支持下,修正下列法律: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於100年6月22日總統公布修正條文,其中與防治性侵害相關之條文內容如下: (一)修正第21條:明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明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二)修正第36條:明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未依第21條規定通報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增訂第36條之1:明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未依第21條規定通報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導致再度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二、教師法:分別於98年11月25日、99年11月24日及101年1月4日由總統公布修正條文,其中與防治性侵害相關之條文內容如下: (一)修正第14條第1項,增訂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第3款)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第10款) 3、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11款) (二)增訂第14條第4項,明定教師涉有性侵害行為在學校性平會調查過程中,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免經學校教評會審議),予以解聘。同時配合修正第14條之3,明定因上開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三)增訂第14條第5項,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明定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並授權本部訂定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分別於98年11月18日及100年11月30日由總統公布修正條文,其中與防治性侵害相關之條文內容如下: (一)修正第31條第1項,增訂具有下列情事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1、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第3款) 2、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第8款) 3、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9款) (二)增訂第31條第3項,明定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如此,能使學校及時知悉所屬教育人員可能涉性侵害案件,而在校內預作必要之作為,以防止可能在校內發生性侵害事件。 (三)增訂第31條第4項,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並授權本部訂定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陸、未來策進重點 一、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 鑒於性別平等教育法自93年6月23日制定全文3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後,雖歷經多次部分條文修訂,至今實已逾8年,考量現今地方政府及學校面對校園性別事件之通報、調查及處理等困境及需求,本部100年度委託專家學者初步完成「研修性別平等教育法計畫」。並自101年5月10日起,籌組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小組,以「研修性別平等教育法計畫」之成果報告為法案研修參考版本。截至101年12月22日止,本部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小組業已召開11次小組會議,刻正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以強化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與輔導機制,並透過教育方式宣揚性別平等之理念,消除性別歧視,積極營造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二、推動家庭教育年 有鑑於家庭即是社會的基礎,政府有必要針對當今社會中家庭所面臨的課題採取必要教育措施,以能減少相關情形對社會的衝擊,本部特將102年訂定為家庭教育年,以喚起國人重視家庭價值。並規劃將相關重要議題以四季為區分,包含第1季--珍愛家庭季、第2季--慈孝家庭季、第3季--代間傳承季、第4季--幸福婚姻季。本部期望透過相關方案之規劃,積極倡導家庭教育,希望人人透過學習,學會珍惜與愛護家庭,並與家人更相愛。 以上報告,敬祈 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各位。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報告。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指定之「我國兒少家庭照護、兩性教育推展、性侵害與毒品防治等政策、執行成效、修法歷程與未來修法方向」乙案,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謹就與本部主管業務相關部分,說明如下: 壹、性侵害防治部分 一、法務部辦理性侵害防治之措施 (一)專組辦案 目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均成立「婦幼保護專組」,指定專責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等婦幼案件。 (二)專責督導 為督導全國各檢察署有關性侵害等嚴重危害婦幼安全案件之辦理,提昇辦案效能,並加強各相關機關間之聯繫,落實對婦幼司法之保護,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婦幼保護案件督導小組」,並每六個月召開督導會報一次。 (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有關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之標準作業程序,本部訂有「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並為使婦幼專組檢察官能迅速掌握婦幼案件之偵辦要領,亦編訂有婦幼案件辦案手冊,以提升檢察官之辦案效能。 (四)加強檢察官在職訓練 本部每年均會針對婦幼專組檢察官辦理專業訓練,內容包括安排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制度介紹、性侵害案件診斷證明書之判讀、性侵害案件中刑事鑑定科學之運用及婦幼案件兒童、智能障礙被害人之訊問等課程。此外,亦將內政部所製作之「看見背後的真相-智能障礙者性侵害案件詢訊問影音教材」分發予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作為檢察官偵辦性侵害案件時訊問智能障礙被害人之參考。 (五)被害人之保護措施 1.本部為改善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於檢察機關之應訊環境,減少被害人面對司法程序之壓力感,及保護被害人於偵查程序中之人身安全,實施具體措施如下: (1)在各地檢署完成單面鏡之設置,以利指認被告。 (2)在地檢署規劃採用雙向電視系統,對性侵害被害人進行隔離訊問。 (3)於各地檢署設特殊訊問場所(溫馨談話室),以舒緩被害人之緊張情緒。 (4)於各地檢署規劃被害人及證人候訊處所,以有效與被告隔離。 2.減少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應訊次數 本部鑑於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後,因司法偵審的過程,及各機關單位的重複詢(訊)問,反而造成被害人的另一種磨難與創傷,或因被害人如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時,常因其等陳述能力不佳,而使詢(訊)問的工作陷入瓶頸,故性侵害案件的偵辦,尤其是對兒童、心智障礙者,或因身心受創甚劇,無法正常陳述的被害人,更需要結合專業社工、心理及醫療人員的力量共同進行。因此在內政部頒布實施「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後,本部即於90年1月19日訂頒「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並於上開注意事項中,配合內政部頒訂實施之「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期在無礙犯罪事實的發現下,整合檢察、警察、社政及醫療等各單位處理性侵害案件流程,以即時提供被害人必要之診療、保護及法律扶助,及在案件之偵訊上,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之次數。 3.加強資訊之提供及轉介服務。 (1)蒐集內政部、本部保護司等印製之相關法令及被害人保護、庇護、救援、教育、輔導、安置等各種資源之資訊,陳放或張貼於各檢察署服務處、候訊處所等,以方便民眾取得所需資料。 (2)要求所屬檢察官於承辦案件開庭時,主動關心被害人之安全問題,並告知可提供援助之社政單位或民間團體。 二、執行成效:各地檢署100年度、101年度辦理性侵害案件終結情形 各地檢署於100年度共計終結4,237件性侵害案件,其中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2,244件,起訴率52%;101年1月至11月共計終結4,018件性侵害案件,其中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2,128件,起訴率52.60%。 三、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制度之建立 刑法第91條之1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將刑前強制治療制度修正為刑後強制治療制度,而依修正後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本部爰自95年起陸續與多家公立醫院接洽,並多次協調行政院衛生署協助,其間先後接洽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等多家醫療機構,皆因無法滿足諸多設置處所條件及民意抗爭而未果。本部旋即規劃具有醫療機構資格之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籌建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經行政院於99年12月29日核定在案,並指示提前於101年底完成建物主體工程,102年初正式啟用,預估啟用後將可收治45床。目前刑後強制治療係責成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暫予收容,並委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療團隊辦理治療處遇。然於101年6月18日臺中市政府因鄰近居民抗議發函要求臺中監獄停工,本部於同月22日由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長及臺中監獄典獄長前往台中市政府溝通,嗣後並多次與台中市政府及附近居民繼續溝通然未果。另依101年6月26日行政院治安會報行政院院長裁示,即於101年6月29日以法檢字第10104129830號函請行政院衛生署儘速協助指定公私立醫療機構為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以確保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之執行。本部並於101年10月19日、11月8日與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人員共同至宜蘭海天醫院、屏東迦樂醫院實地勘查,現在評估中。 四、法務部所屬檢察、矯正機關強化監控及輔導性侵害付保護管束行動方案 為保障婦幼人身安全,針對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提前建立評估及分級處遇機制,自出監日起順利完成各單位作業銜接,以複合式監督嚴密監控,落實案件執行品質,並暢通防治網絡聯繫與交流,建構社會安全防護網,加強外控及提升支持系統力量,以防治再犯性侵害犯罪,本部訂有「法務部所屬檢察、矯正機關強化監控及輔導性侵害付保護管束行動方案」以供所屬人員辦理。 五、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修正相關配套子法及措施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00年12月9日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本部並積極辦理相關子法之增、修訂,共計新增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及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等,均已完成並發布。 貳、毒品防制部分 一、毒品防制政策 我國自民國82年5月正式向毒品宣戰,即確立以「斷絕供給,降低需求」為策略方針,更將94年至97年定為「全國反毒作戰年」;95年6月2日召開之「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中決定,調整反毒策略為「首重降低需求,平衡抑制供需」,將反毒政策轉向著重降低毒品需求,逐漸調整毒品防制政策方向;即以「拒毒」防止新的毒品施用人口產生、以「戒毒」減少原有毒品施用人口;再輔以積極「緝毒」以減少供給,並將反毒戰略警戒線推展至「防毒」,管控原為合法用途之藥品及先驅化學工業原料或製品,避免其被非法轉製成毒品。在反毒新策略方針下,反毒工作由原「緝毒」、「拒毒」、「戒毒」三分組工作,擴大轉變為「防毒監控」、「國際參與」、「拒毒預防」及「毒品戒治」、「緝毒合作」5大區塊,將先驅化學工業原料管控及國際反毒策略聯盟等事項納入防制工作,另為落實毒品防制工作,自95年起各縣市政府亦陸續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期結合地方資源與社政、醫療、警政、勞政、教育、司法保護等政府資源之整合,形成完整的毒品防制體系,並將以往中央毒品政策規劃為主軸的分組策略,陸續於96年延伸擴大至地方的配合層面,以統合中央與地方之反毒網絡及資源。 二、毒品執行成效 在上述五大分組之努力下,本部統計資料顯示,第一級(主要為海洛因)、第二級毒品(主要為甲基安非他命)之供給與需求面均呈現和緩減少,第四級毒品(主要為先驅化學工業原料之管控)亦未有明顯增加,顯見上開級別毒品問題已獲得控制。美國國務院國際毒品控制策略報告1(簡稱INCSR)從89年亦將我國從毒品主要製造及轉運國名單中除名,即從A級名單調整至B級名單。雖從上述績效可以看出各分組就防毒拒毒緝毒戒毒工作之努力,但另一方面第三級毒品(主要為愷他命)在供需上呈現大幅增加之趨勢,亦為值得憂心之問題。因此,各分組今後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抑制供給」與「降低需求」方面,應如何持續推展並增強反毒效能,實為解決當前毒品問題之重要核心。 三、修法歷程與未來修法方向 行政院為回應各界要求、澈底解決愷他命毒品問題,已於101年12月13日第十次毒品防制會報後,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海岸巡防署等各機關召開記者會向外界宣示「掃K大執法全民總動員」之決心;而法務部為解決當前愷他命氾濫問題,除已先前持續與各部會合作推動之「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外,近來更在該方案之基礎架構下,針對愷他命毒品提出「全民總動員掃K行動計畫草案」,積極彙整各部會意見,以有效打擊愷他命毒品之氾濫。至於目前本部與愷他命毒品有關之修法歷程與未來方向,簡要報告如下: (一)提高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刑度 本部遵照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主席陳院長指示,已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之刑度,並陳報行政院審查,以有效嚇阻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行為。 (二)降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有關查緝人員之獎勵標準本部已完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降低查獲各級毒品得記大功、記功重量之獎勵標準,且情況特殊時並得由查緝機關酌予提高獎度,以符合實務查緝情形,進而激勵緝毒人員強化查緝愷他命等各類毒品之效能。 (三)研礙解決愷他命問題有關之法令及處遇措施 目前關於愷他命是否改列第二級毒品而予以刑罰化之問題引起社會大眾高度關注,而本部亦將於本(101)年12月27日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中,由具有醫政、藥政、藥物特性、警政、調查、衛生、教育、司法、檢察、獄政、觀護等各機關代表,及精神醫學、公共衛生、法律學者、社會人士、律師等各家專家共同審議,以決定是否將愷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而課予刑事責任及保安處分處遇。為此,本部亦積極請各權責單位就外國法之比較研究、人犯驗尿解送及收容之影響評估、現行毒品危害講習之成效分析、戒癮治療之方案、目前愷他命流行之情勢分析與施用愷他命危害預防宣導執行情形等方面,提出研議意見,以提供所有委員詳細之資訊,並能就如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後,與青少年犯戒癮有關之醫療資源、心理輔導及家庭、社區處遇措施、學生受教權之影響等問題充分審議;而本部亦將視審議結果,持續就解決愷他命問題有關之法令及處遇措施持續研擬適當之策略。 參、結語 現今社會越來越重視婦幼安全之保護,我國為加強對婦幼安全之保護,亦制定性侵害犯防治法,顯見近年來社會大眾及政府對婦幼安全保護的重視。本部除加強督導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對性侵害案件之偵辦外,亦要加強與警政、社工、醫療、司法其他防治網絡之合作,以達性侵害防治之目的。又本部為達毒品防制之成效,除持續落實「防毒監控」、「國際參與」、「拒毒預防」及「毒品戒治」、「緝毒合作」等工作外,亦將持續發揮各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功能,以期結合地方資源與社政、醫療、警政、勞政、教育、司法保護等政府資源之整合,形成完整的毒品防制體系。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 首先請王委員育敏質詢。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今天所要討論的議題,首先我想討論反毒的部分,特別是對於未成年人來講,我覺得預防性的工作非常地重要。我知道教育部花了很大的心力,你們發起了紫錐花運動,但我仔細看了一下你們所推動的內容,是不是太流於口號了?包括要去傳唱「明天會更好」這一首歌,這首歌是民國74年的歌曲,是滿老舊的一首歌。另外,針對紫錐花運動,你們也錄製了20秒的廣告--「英雄者聯盟」反毒廣告,不曉得次長有沒有看過?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有。 王委員育敏:我看了之後還是不知道裡面在講什麼。此外,你們在各地大量發放文宣,還包括製作鑰匙圈、書籤、面板、吊飾。前幾天有大專生來參訪我的辦公室,我問他們:現在教育部所推動的紫錐花反毒運動,你們知不知道?他們說只看到有兩面旗子插在學校的活動中心,但是他們不知道那是什麼意思,亦即學生對於宣導的實質內涵完全不瞭解。本席覺得既然我們要好好落實反毒的宣導,但你們現在所規劃的這些內容看起來還是停留在表面式、口號式的宣傳,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教育部可不可以進一步積極來改善,讓我們的孩子真正能夠知道毒品對他們所產生的嚴重危害?前一陣子大家也看到K他命對於生理影響的報導,譬如膀胱嚴重萎縮,必須連續上好幾次廁所,甚至要包尿布等等,像這一些訊息其實很多年輕人都不知道,所以不曉得教育部是不是可以更針對實質的內容來做宣導?傳唱歌曲沒有意義,不要只做一些洗腦式、口號式的宣導,這對於實質教育內容來說真的是沒有意義。次長,你的看法怎麼樣? 陳次長德華:謝謝委員的指教,有關反毒宣導的部分,其實我們過去一直都在做,但是確實就像委員所講的,在中、小學部分可能做得會比較好一點,在大專院校的那一塊其實做得比較不好。基本上我們推動紫錐花運動是為了要讓社會大眾共同去關心反毒的議題,而就像王委員所講的,它在實質內涵上是比較缺乏的。其實我們在學校教育方面,包括各級老師、各種教材提供的部分也同步在推動中,目前我們還規劃要透過國、中、小學的家庭聯絡簿,希望讓家長也能夠知道關於反毒的一些基本教育觀念,不只是老師…… 王委員育敏:融入正式課程的部分,你們已經開始做了嗎? 陳次長德華:是,已經開始在做了。 王委員育敏:要上幾個小時的課程? 陳次長德華:事實上現在並沒有設定說一定要有多少個小時,而是融入在健康課程裡面,要求學校老師必須把這部分也納入健康課程的教材。 王委員育敏:課程內容會有哪些? 陳次長德華:部裡面有各種宣導教材,另外法務部、衛生署都有提供資料。就像您剛剛講的,使用K他命之後會造成終身要包尿布的問題也都有相關的教學影帶,這些教材都讓老師去靈活運用,我們並沒有…… 王委員育敏:你們怎樣去督導以確定每一所學校、每一個班級及老師真的都會上這樣的課,你們是透過什麼方式去瞭解的? 陳次長德華:以教育部來講,我們只能直接督導到縣市政府的層次,所以在地方教育統合視導的時候,我們都把各個縣市推動毒品教育宣導的狀況列為一個主要的重點,瞭解各個縣市如何去督導學校將反毒教育真正落實到校園裡面,我們會加強實施這個部分。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落實才是真正的重點,如果學校沒有落實宣達到每一個學生身上,他們就沒辦法有一個清楚的認知。與其拍那麼多廣告,我覺得學校是一個最好的場域,因為你們真正要教育的對象其實就在學校裡面。教育部就這件事情應該可以花更大的心力,其他的宣導內容可以請衛生署或是法務部提供,但是學校是實施反毒教育很好的場所。這個部分要落實,好不好? 陳次長德華:好。 王委員育敏:另外一個部分是關於毒品通報的問題,我這邊有一個數字,依據國際衛生組織對於曾經使用毒品人口的分析結果,預估我們在2010年12至16歲青少年的藥物濫用盛行率是0.58%。現在我國的國一至高三學生大概有164萬人,推估出來大概是9,000人,但是我們看到國內的校安統計通報中在2011年只有1,810件,顯示實質發生與學校通報的數量呈現滿大落差,我觀察到現行教育部針對毒品通報比較沒有採取獎勵的措施,我也發現一個嚴重問題,就是學校是比較封閉的,都很擔心萬一通報有學生吸食毒品,會對整個校譽產生嚴重影響,所以對校方而言,就不見得想要積極通報,因為通報後會讓人認為學校有這麼多人吸食毒品,怕家長會擔心,因此就可能會有知而不報的情況。面對這些狀況,本席認為教育部身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要看到這項問題,並思考要怎麼讓學校不會因為通報使校譽受損,而是通報後可以透過私底下的獎勵方式,去肯定校方願意主動發現學生問題,這在現行整個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並沒有相關的獎勵措施辦法,次長是否要研議該怎麼鼓勵校長願意多加通報,不會因為通報而受處罰,同時可以得到行政上的獎勵? 陳次長德華:我們對於反毒春暉專案執行績效良好的學校,其實是有獎勵的,對於有關學校通報的數量多寡,我們不會懲罰學校,反而我們較關心的是,經通報發現學生有使用毒品嫌疑,學校卻透過各種可能方式讓該學生轉學,我們有在追蹤這類情形,若有這類學校我們就會去處理。原則上,若學校真實通報並確實進行輔導工作,我們應該是朝向獎勵的方式,至於要怎麼讓校方通報更為落實,我們回去之後會進一步強化。 王委員育敏:希望你們可以研議。此外,今早有一則新聞,即新北市有學生購買遊戲卡,甚至買二張就要花上一千多元,因為耗費學生太多零用錢,所以新北市政府已經做出承諾,將來學生若購買高額遊戲卡,需經父母同意始可購買。這僅僅是新北市的作法,本席相當肯定新北市的作法,不要讓孩子去花費這種與收入不成正比的金額。所以教育部是不是也應該通令全國,雖然遊戲卡真的是孩子很愛玩的玩具,但是廠商卻高額炒作,我覺得非常不合理,所以教育部是不是可以通函讓全國各級學校同時看到這個問題? 陳次長德華:可以,沒有問題,我們就照王委員的意見處理,謝謝。 王委員育敏:好,我待會有一項臨時提案,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質詢。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江副院長即以前的江部長,在競選前一天宣布實施爺奶津貼,並從7月1日開始實施,到現在各縣市都一直反映這項政策太過匆促,為了選舉開立支票,反倒使現在各縣市難以實施,而且預算也是個問題,今年7月1日就開始實施,但是當時是在1月14日選舉的前一天才宣布,當年度並沒有編列預算,是以預備金支付,其實那是不夠的,放到社區保母的經費去,社區保母的經費是7億,你們那是用特別預算來追加的,以致現在實施後卻遭到各縣市非常地反彈,我在11月16日召開公聽會並決議請兒童局檢討,請問兒童局的檢討結果為何?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答復。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預算部分,我們101年年初時,保母費用有多了3億,這是當初打算做登記的錢,因為登記後要3年才會實施,所以7月的擴大托育費用補助就是利用這3億,所以事實上這預算是有的。 陳委員節如:現在不要去談錢了,要談現在實施的結果!各縣市反映那麼熱烈,你們還要續辦?有沒有要改? 張局長秀鴛:委員在11月16日開會後,我們在上禮拜五整天,就有邀縣市及全國保母系統都來…… 陳委員節如:結論是什麼? 張局長秀鴛:目前另定計畫已來不及,但是現行管理是採取分流,至於上課部分,事實上也有很多系統認為…… 陳委員節如:你們就是還要照原來計畫實施嗎? 張局長秀鴛:目前執行上並不會有問題。 陳委員節如:怎麼不會有問題?就是因為各縣市的強烈反映,我才召開公聽會的,但是你們不針對問題去解決,反而要以社區保母方式來處理,一個七、八十歲的爺爺奶奶上了120小時的訓練課程並拿到保母證照後,他會去從事職業的工作嗎?這兩套系統是不同的,我能肯定社區保母的訓練,這並沒有錯,但是爺奶津貼這部分就應該要與之脫勾,舉凡訓練時數、服務對象皆各有不同,難道他會去照顧三等親以外的小孩嗎?這你們有沒有調查? 張局長秀鴛:目前並沒有爺奶津貼這個名稱,基本上還是稱為托育費用補助,至於親屬照顧這部分…… 陳委員節如:這本來就是用爺奶津貼做政策宣導,怎麼會沒有? 張局長秀鴛:那是媒體說的,我們的名稱還是擴大托育費用補助。 陳委員節如:這造成新北市保母要排隊修學分,讓職業保母與親屬保母一起上課,年齡落差如此大,講師也很難掌控,問題真的很多,而且偏鄉是非常非常需要的,因為由爺爺奶奶照顧孫子的情形很多,但你們卻沒有在偏鄉開課。而爺爺奶奶上課以後,大部分應該是理所當然地照顧自己的孫子,他有可能去照顧三等親以外的嗎?這不是浪費社會資源嗎?要求他上那麼多課,但回頭卻只照顧自己的小孩,而且媽媽帶小孩不用訪視,但爺爺奶奶卻要派社工去訪視,這些都是問題!你們將政策混在一起,造成各縣市的困擾,今天是各縣市政府、執行單位向我反映的,你們這個政策仍是不改?討論結果還是照常繼續做? 張局長秀鴛:目前有階段性的處理,第一、管理上的分流是確定的,至於要不要另外再找系統,我們有找縣市來討論。 陳委員節如:0~2歲嬰幼兒,有家長、親屬及社區保母的照顧,請問這3種照顧模式分配情形如何? 張局長秀鴛:有54%是由父母自行照顧;有33%是由親屬照顧;剩下則由一般居家保母和托嬰中心照顧,這部分加起來大概占12%。 陳委員節如:你們光是0~6歲就有3種政策,包括父母一方未就業的育兒津貼、社區保母,現在親屬保母也納入保母系統。我覺得應該另外訂一個計畫,何況各縣市代表來參加時也是用這樣的規定,但你們不聽人家開公聽會的結論,還是要一意孤行。你們這個計畫:第一、浪費錢;第二、原本他們要去上120小時的課程,等拿到保母證照之後,又要把他們和社區保母放在一起,這是不可能的事情。這個計畫明明需要改變,你們為什麼不去改呢?現在讓各地方政府這個樣子。部長,你要不要做出承諾?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請委員把公聽會的資料給我們,我們會檢討。 陳委員節如:已經給你們了,部長沒有看到嗎?這是各縣市和整個臺灣的問題,非常嚴重啊!今天並不是你們把錢編出去,宣布一個政策就可以解決事情,造成為了領這些錢就要排隊,然後還要上120小時的課,也造成保母年齡差、講師的困擾,以及各縣市的種種問題,加上又是偏鄉,其實最需要的就是偏鄉,但各縣市並沒有在偏鄉辦理。 張局長秀鴛:有關偏鄉的部分,我們會另外處理,但一定會做。 陳委員節如:一定要另外去弄計畫,而不是與社區保母併在一起。 張局長秀鴛:在計畫還未推行之前,目前我們是合併,但我們做過一項調查和統計,其實縣市在推行上,他們都認為這是很有成效,而且很多家長也認為…… 陳委員節如:哪一個縣市有成效?那來開會的縣市都說謊嗎? 張局長秀鴛:我們在開會的時候,大部分縣市都認為這個方向是可行的。 陳委員節如:部長,你們要好好檢討這個政策,好不好? 李部長鴻源:好。 陳委員節如:計畫需要做出改變,尤其是上課時數,還有社工訪視等種種情況,要不然預算我就不解凍。另外,在兒保的部分,由於兒虐問題,就會有很多社工到家裡去,但有一些較偏遠地區的社工向本席反映,他們把小孩帶出來之後,警察只到門口就跑掉了。如果通緝犯在高雄犯罪,警察也要陪送到臺北,可是保母系統中的社工非常害怕,因為他們自己開車,又害怕小孩的父親或家人來搶小孩,請問這部分要怎麼處理? 張局長秀鴛:目前在兒保的工作上…… 陳委員節如:警察不用陪到機構或社會局嗎? 張局長秀鴛:有,如果必要時,我們跟警察的合作是非常綿密的。 陳委員節如:現在已經有社工向我反映,哪裡有綿密?警察只陪到小孩出了家門就跑掉了,放社工一個人帶小孩到機構去,但路途還很遠,他們非常害怕小孩的父親來搶小孩。 張局長秀鴛:謝謝委員的提醒,如果有這樣實際的案例…… 陳委員節如:怎麼沒有實際案例? 張局長秀鴛:麻煩委員把案例提供給我們,我們可以個別來開會。 陳委員節如:局長,你這樣太不深入了,我剛才說,已經接到社工陳情,他們非常害怕,這個制度是不是要改?應該請警察陪同到目的地。 張局長秀鴛:我們再針對兒保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部長,好不好? 李部長鴻源:我們會要求警察同仁確實做到。 陳委員節如:好。 李部長鴻源:謝謝。 主席(王委員育敏代):剛剛這個問題,警政署也應該負起相對的責任,應該陪同社工。 請江委員惠貞質詢。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校內毒品氾濫的事情,你們剛才報告的3個階段非常綿密,請問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個案管理系統中,目前到底有多少個案在管理? 主席:請教育部學生軍訓處林督學答復。 林督學煌:主席、各位委員。被查獲通報中涉及使用毒品、尿液篩檢呈陽性者,就要把過去的文書資料列入…… 江委員惠貞:我問你數字就好,你講那麼多幹嘛!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大約有7,000個。 江委員惠貞:全國有7,000多個個案在管理? 陳次長德華:從97年到現在的累計。 江委員惠貞:你們的數字是從哪裡來的?我從警察機關拿來98~101年的資料,裡面也沒有那麼多數字啊! 陳次長德華:它是累計的,可否請我們承辦同仁來說明? 江委員惠貞:可以。 主席:請教育部學生軍訓處胡軍訓教官答復。 胡軍訓教官菊芬:主席、各位委員。目前藥物濫用的通報統計,是從校安通報中確認的個案,然後轉到我們建置系統中。我們覺得應該針對這些學生做後續追蹤輔導機制,所以從去年開始建置這樣的系統,資料則是從97年到101年之間,有上校安通報的這些個案資料,然後轉到這個系統來。 江委員惠貞:解除的部分呢?你們最重要的就是個案管理,而且希望能夠讓他戒治。 胡軍訓教官菊芬:是。 江委員惠貞:後續呢? 胡軍訓教官菊芬:我們在這個系統中,會維持3個月的春暉小組輔導,如果他今天檢驗之後…… 江委員惠貞:我知道,你報告過的就不用再講了。現在有送到戒治機構、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機構的部分,其根治戒治的數量有多少?這些是可以從警察機關看到的數字,黑數可能還不止這些。基本上,都是12歲到23歲,甚至到29歲這個階段,簡單講,全部都在就學階段,甚至還在戒治機構發現,有小孩子從7歲開始吸食K他命長達5年的情況。 胡軍訓教官菊芬:我們針對比較嚴重的個案,學校在輔導機制上可能還需要一些醫療戒治,我們是從99年開始轉介醫療院所,包括99年有71人次;100年有144人次;今年1~9月則有84人次。現在學生藥物濫用通常都是好奇誤用,臺師大老師的團隊也針對學生藥物濫用情形做過一項研究,大部分都是屬於好奇誤用,這部分在學校的輔導資源上,春暉小組的輔導資源可以把他的偏差行為導回正軌,至於說嚴重偏差行為的部分,可能會有後續再用…… 江委員惠貞:你對K他命的認識有多少?K他命會不會上癮? 胡軍訓教官菊芬:其實K他命的心理成癮性比生理成癮性還高,K他命屬於三級毒品,上癮程度不若一級、二級毒品這麼高,可是它還是會上癮的。 江委員惠貞:法務部在過去的幾次報告中都告訴我們,K他命是成癮性比較低的毒品。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對,其成癮性比較低。 江委員惠貞:你是指相對性的? 陳次長守煌:是。 江委員惠貞:你們審議委員會27日(週四)決定的方向大致將是如何? 陳次長守煌:毒品審議委員會是由法官、檢察官、專家學者共同組成,我們會把…… 江委員惠貞:我知道,但是,政府的方向呢?如果政府沒有強力關注這件事,這些在校園裡的孩子未來都是國家的根本…… 陳次長守煌:是,因為若列為二級毒品,吸食的學生就有刑責,也有觀察、勒戒的問題,他畢業後因為有前科也會影響就業及婚姻…… 江委員惠貞:教育部已經告訴你,從97年到現在,有七千多個個案,這個年齡層的孩子共有多少人?我們當然也不捨得這些孩子留下紀錄,可是,這些吸毒品的人口不能一直擴散下去。 陳次長守煌:就是要權衡利弊得失。只要民眾認為應該要列為二級毒品的呼聲越來越高,我們法務部並沒有持反對的立場。 江委員惠貞:我知道,現在持反對立場的其實是教育部。 陳次長守煌:對,教育部有其考量。 江委員惠貞:在法律上沒有辦法做分級,例如在學期間如果這樣子的話,應該會如何,沒有辦法除外的修法和立法嗎? 陳次長守煌:K他命的製造和販賣…… 江委員惠貞:有些孩子吸毒的話,也可能販賣,所以,所謂的受教權和紀錄部分,一樣會留下紀錄。如果有學生在校園吸食二級毒品,是否一樣有刑責? 陳次長守煌:如果販賣的話,當然…… 江委員惠貞:為什麼學生吸食二級毒品就有刑責,你們就不考慮?然後,你們現在又說萬一這個三級列為二級的話,這個小孩子就會有紀錄,本席實在想不通這個邏輯是什麼。 陳次長守煌:因為吸食K他命的大部分都是大學生。 江委員惠貞:是大學生嗎?我現在可以告訴你,連6歲的孩子都有。 陳次長守煌:那個是特例。 江委員惠貞:現在高中校園的這個問題非常嚴重。請教教育部次長,你們教育部這樣的推理,我實在是聽不懂。小孩子在國中、高中或大學吸食甚至是販賣、持有二級毒品,一樣有刑責,這部分的受教權,你們教育部為何不去注意? 陳次長德華:我想,其實目前來講,學校中所看到的毒品是以三級毒品為主,以100年度我們所查到的1,800人之中,大概有1,500個是三級毒品。 江委員惠貞:這是看得到的數字,看不到的還不知道有多少。 陳次長德華:對。其實大部分的孩子都是因為好奇…… 江委員惠貞:我當然知道,誰願意生下來就去吸毒啊?哪個孩子不是從好奇開始接觸它,這個又不是民生必需品。 林督學煌:跟委員報告,目前如果是食用二級毒品,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無論是販賣或吸食,都是要判刑,但如果其年齡在16歲以下或14歲以下,因為其受兒少法的保護,則依該法處置。所以,實際的處置是跟成人有所不同的。 江委員惠貞:所以,你把所謂的K他命從三級列為二級的話,在兒少法就有一個主線在,為什麼教育部還強烈反對把K他命從三級列為二級? 林督學煌:跟委員報告,因為三級毒品的定義包含成癮性、危害性等等…… 江委員惠貞:這個不需要教育部擔心。另外還有其他衛教人員、法務人員在,你們教育部表示這種意見是什麼意思? 林督學煌:目前K他命的使用量比較大,影響層面較大。 江委員惠貞:你知道目前我們教科書中沒有衛生教育這一科目,誠如剛才王委員所言,你知道學校中有教這種反毒的教育嗎?老師連毒品是什麼都搞不清楚,誰看過了?誰會教? 林督學煌:從97年到100年,針對老師所進行的研習就有24萬人次。 江委員惠貞:24萬是研習的人次,融入到學校教學的情況又是如何?而且,你知道學校有多封閉,你們說要兩性平權、設什麼委員會,我告訴你,等事情發生時,學校第一個擔心的就是千萬不要讓人家知道。而且,現在幾乎所有的高中、國中小都歸各縣市政府管轄,「誰敢發這種新聞就試試看」。光是新北市板橋區,包括國小、國中、高中到大學,總共34所,以前一年調動的校長總共才兩位,今年一半以上的校長更動,就可以知道校園中是多麼不平靜。學校裡面一個老師就可以告校長、告老師、告學生,你們教育部對地方還是拿不出辦法,還大言不慚地阻撓毒品防制,大家應該是要同心協力。你知道我們的教育體系是多麼封閉啊!我從教育單位出身的,你知道嗎?拜託你們行行好,不要只說你們是為了保護學生,誰不想保護孩子,我們不只要保護自己的孩子,還要保護所有的孩子。面對校園毒品氾濫,我們不是要逼你們把它從三級變成二級,而是拜託你們拿出辦法和作為來。 林督學煌:是。 江委員惠貞:所以,如果說要獎勵,要獎勵誰?校長還是輔導老師?獎勵有必要嗎? 陳次長德華:謝謝委員啦,教育部絕對是把毒品的防制事項列為最優先處理的工作,…… 江委員惠貞:你講的這些都是官話,你們現在最重要的是什麼,是怎麼推那個大家都看不懂的十二年國教!這個工作哪是你們的重點工作?你們何時把這個列入重點工作,本席都在基層,怎麼都不知道? 陳次長德華:教育部每兩個月會針對執行的成效要求各單位做專案報告,而且,目前包括部裡面及警察局也建立了一個通報系統,隨時掌握毒品在外面被食用的狀況。 江委員惠貞:很多校園的反毒志工告訴我們,今天這些孩子在尿篩後,連要到警察局做筆錄等,學校及教育單位是維護到不行。如果可以讓孩子有一個保護的機制,就像被性侵孩子的保護機制,可以追本溯源,知道藥頭在哪裡的話,其實事情就好辦。為什麼校園K他命氾濫的防制這麼難做?因為找不到藥頭,因為我們保護孩子,讓孩子沒有機會說實話,教育部和法務部應該設法把這個機制形塑起來,才有辦法真正面對毒品的挑戰。 陳次長德華:好,謝謝。 主席:謝謝兩位,我們江委員很關心毒品防制的問題,希望教育部在前端的防制上再多加強。 請蘇委員清泉質詢。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法務部陳次長,前幾天有6個死刑犯執行槍決,這是從21個死刑犯中挑出6個人出來,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11個。 蘇委員清泉:媒體針對這個事件訪問本席的看法,本席認為,如果這幾個人真的是罪大惡極,而且再三確認沒有冤獄的可能性,那本席也不反對在台灣執行死刑。歐盟向來反對死刑的執行,台灣廢死聯盟也一直施壓,但是這兩天我看到兒少聯盟等團體為你們拍手,你們自己的看法如何? 陳次長守煌:其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沒有要求不能有死刑制度,而是主張除非戕害生命法益,惡性非常重大者,不宜判處死刑。有關死刑制度的存廢,在國內是有相當大的不同主張,根據我們最近民意調查結果,反對廢除死刑的比率,已經達到76.7%。有關死刑的執行,法務部定有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最後在執行之前,也由我個人擔任召集人,成立一個最後審核小組,如果已經提請非常上訴、再審,或者大法官解釋都已經被駁回,我們才會執行其死刑。 蘇委員清泉:針對這6個人,都是慎重再慎重? 陳次長守煌:是。 蘇委員清泉:沒有冤獄的可能性? 陳次長守煌:沒有可能。 蘇委員清泉:本席是希望真的要非常非常慎重。另外一個本席比較關心的議題是,國際移植醫學會兩年前規定在三個情況下的器官不能用:第一個是死刑犯摘除器官;第二個是器官買賣;第三個是旅遊順便進行器官移植。以前死刑犯的器官,每個醫學中心都搶著要,但這次大家都互相推辭,用各種理由推託,主要原因就是國際移植醫學會的規定,這個問題非常嚴重,現在要到歐盟或美國報導有關醫學報告,只要IRB涉及到器官移植來自死刑犯,那麼這篇paper就會被拒絕,如果要到他們那邊報告說明,也會被拒絕,所以這個問題很嚴重。很多醫學中心最近都向本席反映過這個問題,對此,次長的看法如何? 陳次長守煌:國際移植醫學會2008年發表伊斯坦堡宣言,其主要背景是因為在極權國家,有些死刑犯的器官捐贈是被強迫的,或者是金錢買賣的,而且,有可能是因為當時需要器官移植,才去執行死刑,但在我國則完全沒有這樣的情形,死刑犯的器官捐贈同意書,都是多年前就已簽訂好的,這當中絕對沒有買賣情形。死刑犯的器官捐贈,代表著他們贖罪的心態,是自願捐贈器官,如果能夠因此救治很多人,也是很好的一件事。 蘇委員清泉:次長,這是你自圓其說的說法,但在歐盟,他們一直建議我們不要執行死刑,我們硬把他們幹掉,在他們的觀感而言,你講這些他們是聽不下去的。今天上午本席也建請行政院,希望找衛生署、移植醫學會等台灣一些先進,大家召開公民會議,然後到國際移植醫學會、歐盟去爭取,因為你講的這個理由,表示我們台灣執行死刑的情形和極權國家不一樣…… 陳次長守煌:不,我是就器官移植部分說明。 蘇委員清泉:都是執行死刑而摘取的器官啊!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這都是經過三審定讞的死刑案件,法務部部長無權推翻死刑的確定判決,沒有不執行的權利,我們是依法行政的民主國家,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 蘇委員清泉:我是覺得比較可惜,一個死刑犯槍決後,大概有8、9個器官可以用,站在醫生立場,我是覺得很可惜,因為我自己以前也有執行心臟移植手術,死刑犯的兩顆眼球、角膜、心臟、兩顆腎臟、肺、骨頭、胰臟等等都可以用,如果不能捐贈,那是非常可惜的。6個死刑犯中,只有一個人器官捐贈,真的很可惜,本席認為這點應該要去克服。另外,請教次長,將來台灣會不會也廢除死刑? 陳次長守煌:這是長遠目標,一定要當民意對廢除死刑有共識之後,我們才會廢除死刑。 蘇委員清泉:挪威前幾天發生一個犯人殺了77個人的案件,挪威法院最高刑期是21年,這個犯人罪大惡極,但是出庭時,穿著西裝,大聲吆喝、咆哮,但也只能判他21年刑期;又因為他罪大惡極,所以他的囚房是向著湖面的獨立囚房,還有獨立健身房;他還嫌監獄供應的咖啡品質太差等等,對於北歐國家這樣的作法,次長看法如何? 陳次長守煌:其實當挪威發生這樣的兇殺案時,挪威的民意也在檢討,因為歐盟雖然主張廢除死刑,但其實他們的民眾也不完全認同,我們是覺得死刑的存在可以備而不用,否則當一個罪大惡極、手段兇殘到慘絕人寰的案件發生時,不能判處死刑,那麼就無法有嚇阻這類慘案發生的可能。 蘇委員清泉:本席還是再次強調,死刑犯摘除的器官如何運用,我們最近會邀集各相關部會開會研討,希望法務部也可以提出你們專業的看法。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去年執行死刑時,高雄地區有兩個死刑犯捐贈器官,高雄長庚醫院同意了,也幫忙移植。今年他們事先並沒有表明反對立場,所以,變成是來不及,因為要有8個小時的預備時間。 蘇委員清泉:這和你們無關,這是和伊斯坦堡宣言強加的壓力有關,那是IRB的觀念,要克服這一塊,我們大家一起來想辦法。謝謝。 陳次長守煌:謝謝委員。 主席:請薛委員凌質詢。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教育部陳次長,教育部頒定的國語辭典中提到「新好男人」定義,你知道嗎?什麼叫做「新好男人」?次長,你不知道嗎?還是你位高權重,不清楚這個定義?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抱歉!因為這一塊不是我直接督導業務,所以我不清楚。 薛委員凌:身為次長,到這裡備詢,應該要有所準備啊!「新好男人」的概念是什麼? 陳次長德華:抱歉!我真的不知道。 薛委員凌:說不知道就要下去了嗎?你的幕僚在幹什麼?是你們頒布的國語辭典裡的定義喔!你們還要教學生耶!請問內政部李部長,你清楚嗎?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這見仁見智,我沒辦法回答。 薛委員凌:這是有講義的,學校裡有講義的,部長,新好男人是什麼?是體貼女性嘛!教育部國語辭典裡的定義是「體貼女性」,你知道嗎? 李部長鴻源:剛剛我們兒童局張局長告訴我,這裡面有包含性別平等的意義在。 薛委員凌:是吧!要體貼女性。我們都知道,教育部的國語辭典對新好男人有這樣的定義,那為何校園裡的性侵案還這麼多?剛剛有委員質詢時提到,98年教師法第十四條通過後,才對那些黑數產生嚇阻作用,是不是? 陳次長德華:沒有錯。 薛委員凌:以前的教師會隱匿、延遲不通報,因而產生黑數,對不對? 陳次長德華:對!以前通報數量確實是比較少。 薛委員凌:既然98年教師法第十四條已經修正通過,請教次長,98年以後,還有沒有黑數? 陳次長德華:我不敢說絕對沒有,但是在教師法相關規範中,學校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相關人員不通報,就要負法律責任。我相信學校人員不敢…… 薛委員凌:次長,你只要簡單答復我,現在還有沒有隱匿?有沒有黑數?如果被查到,要如何處置?即使第十四條已有明文規定,但這樣的黑數還有沒有?你能不能保證完全沒有? 陳次長德華:我想應該是不會再有這樣的情況發生,因為這涉及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甚至他的工作會因為這樣而受到影響,我相信不會有教育人員為了要隱瞞…… 薛委員凌:你應該要用肯定句嘛!從98年到100年,因為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通過,99年的通報成長率居然是116%,100年也有97%,本席當時提案建議採用鞭刑,基於人權問題,鞭刑提案並沒有通過。本席再請教你,有關性侵案件,老師犯案、學生犯案及校外人士犯案的比率如何? 陳次長德華:事實上,教育人員,就是老師對於學生犯案的比率並不高…… 薛委員凌:比率多少?講個數據?就是老師對學生性侵的比率多少?學生對學生侵犯比率又有多少?校園外人士、社會人士進入校園犯案的比率多少?講個數據啊!身為教育部次長,應該非常清楚這個數據。 陳次長德華:老師對學生性侵所占比例大概是二十分之一左右,絕大部分都是學生和學生之間。 薛委員凌:如果是200個,就有幾個?我數學比較不好,這樣是有幾個?本席覺得情況很嚴重,老師竟然侵犯學生,該辦!該死!二十分之一是有多少? 陳次長德華:大概200個左右。 薛委員凌:次長,100年度合計性侵、性騷擾案總共有2,897件,101年度,也就是今年1月到10月,有2,366件,數據是成長的,請問,我們要如何因應?要如何防範?次長,你們有何因應辦法? 陳次長德華:有關教育人員部分,包括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法,或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等,基本上都有很清楚的規範…… 薛委員凌:那些學生多無辜啊! 陳次長德華:包括因為性侵害、性騷擾等等案件而被解聘的…… 薛委員凌:你剛剛說的數據,老師竟然占了二十分之一,這是個恐怖的數據。這是有關校園性侵案件,再來,本席要和你探討有關毒品問題。上次本席也曾質詢過內政部次長,時隔三個禮拜,他到現在還沒有答復本席,在此,本席希望李部長可以正視這個問題。現在景氣低迷,很多父母為了三餐,把小孩送到學校去,結果不是發生性侵、毒品事件,就是校園黑幫問題,請教次長,18歲以下的兒少,犯了性侵及濫用毒品的有多少?你知道嗎? 陳次長德華:目前有關毒品使用部分,最近的資料大概是1,800位。 薛委員凌:全部犯罪人數加起來多少?就是性侵、濫用毒物等等,總共有多少人?數據有沒有?今天藉著社環委員會這個機會,內政部部長、教育部次長及法務部次長三位都在場,本席拜託三位一定要正視校園毒品氾濫、黑幫、性侵等等問題,三位是不是考慮建立一個平台,來防範這些犯罪?三位同意嗎? 陳次長德華:同意。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同意。 薛委員凌:請問部長,建立一個完整機制,需要多久時間? 李部長鴻源:現在行政院已經有一個關於毒品的平台,也有這樣的機制,我會建議把兒少的議題當成是一個特別議題,在這個平台上討論。 薛委員凌:差不多要多久時間? 李部長鴻源:我們是每三個月開一次會,下次會議時,我們會提出來。 薛委員凌:好,謝謝部長。另外,本席要請教教育部陳次長幾個時下小孩常用的名詞。現在很多家長拿起小孩的手機,看到裡面寫著:你今天K了沒有?請問次長,這是什麼意思? 陳次長德華:大概就是講拉K。 薛委員凌:K他命嘛!就是三級毒品。可見這在校園多風行。再來:你這個月領幾K?這是什麼意思? 陳次長德華:就是吸了多少克的意思。 薛委員凌:學生就是把打工的錢,拿去買K他命。教育部是不是有個春暉專案? 陳次長德華:是。 薛委員凌:春暉專案講的是什麼都很清楚,就是菸、酒、毒、愛滋、檳榔這一類,請教次長,學生間流傳黑色、毒、騙、飆,你知道這些名詞嗎?你聽過嗎? 陳次長德華:沒有聽過。 薛委員凌:就是校園黑幫、暴力、討債、飆車族統統來,這是當下國高中生最新的專有名詞,身為教育部次長,本席希望你能正視這些問題,這些問題在校園裡已經猖狂到無以復加,我是不敢講淪陷,但是嚴重的情況,希望你們能加以重視,這攸關小孩的生活作息、作為,如果我們國家未來的基礎、棟樑真的淪落至此,那麼往後我們國家該怎麼辦?請你們務必正視這個問題。 剛剛提到三個月會有平台,要建立相關機制…… 李部長鴻源:本來就有平台,我們會來討論。 薛委員凌:好,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質詢。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看最近有關小孩的問題好像特別多,不只家長帶著小孩尋死,好像這些小孩是家長的附屬品、資產,自己不想活了,也要把小孩帶走,這種觀念可以說是我們教育上的失敗,針對這點,次長同意嗎?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在教育上,這當然有檢討的必要。 蔡委員錦隆:有檢討必要,因為這不只影響到小孩的生存權,也影響其身心發展,這點我們有必要再加強,因為我們常看到這種新聞,實在很令人擔心。 另外,最近新北市一所高職情侶,竟然在同學的慫恿下,在校園當眾演出活春宮,次長知道這個案例嗎? 陳次長德華:報紙上有登載,我們也有進一步去了解。 蔡委員錦隆:到底我們的兩性教育出了什麼問題?現在這些年輕學生最注意的就是健康教育第十四、十五章,那到底是我們教育失敗?還是學生的觀念有偏差?怎麼會讓年輕人有這樣的想法?這是在大庭廣眾下進行,還被手機翻拍,在整個校園傳閱,他們也不覺得這樣有什麼不對,請問次長,是不是我們的教育出了什麼問題? 陳次長德華:基本上,我覺得我們的兩性教育還有需要再加強。 蔡委員錦隆:你不覺得我們的兩性教育是失敗的嗎? 陳次長德華:就這個個案來說,確實是有問題的。 蔡委員錦隆:現在資訊越來越發達,也越來越公開,雖然針對各種影片我們設有分級制度,但這些分級真的有明確規範、認真執行嗎?根本沒有!現在網路真的太方便了,只要隨便上網、download,成人電影都可以看到;甚至最近設備還進步到可以強制植入對方手機,拍下對方的一舉一動,對此,次長覺得我們在教育上應該如何因應?如何讓學生了解正確的觀念? 陳次長德華:教育上我們必須更努力,這點,謝謝蔡委員的指正,當然,整個社會環境在改變,孩子也能很方便的獲得外部訊息,況且在整個網路世界裡,是有太多的東西不是學校教育能夠完全掌控的。 蔡委員錦隆:針對這部分,教育部沒有任何措施嗎? 陳次長德華:有關學生兩性教育部分,教育部必須將其列入重點工作,加強處理。 蔡委員錦隆:你剛剛也提到,就這個案例而言,學生的觀念是錯誤的,對兩性認知有所偏差,這表示我們在觀念上應該加以導正,尤其很多不雅的、性虐待的、不堪入目的動作會影響學生身心健康,而這些人將來就有可能是性犯罪者。性犯罪目前視為一種病,這些人常常在法務部矯正後,出監馬上又再犯,因此,是不是在教育上,我們要做更多的努力? 陳次長德華:是。 蔡委員錦隆:資訊這麼發達,如果我們在教育上不加強,恐怕沒有辦法教育小孩,我們應該從小就灌輸他們正確的觀念,讓他們在面對兩性問題時,能有更明確的觀念,而不是模模糊糊的概念。現在很多性侵害案件會發生在校園,發生在十幾歲階段,就是因為他們在懞懞懂懂之間,充滿了好奇,充滿了幻想,尤其從很多管道可以取得相關影片,才導致他們有了偏差行為,本席覺得教育是連貫性的,教育部應該會同NCC、內政部警政單位、法務部共同召開會議討論,不要各自為政,好不好? 陳次長德華:是。 蔡委員錦隆:你們有沒有意思要召開這樣的會議? 陳次長德華:我們會找相關部會來討論。 蔡委員錦隆:本席認為教育部應該負起責任,讓我們的教育工作可以真正落實。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法務部陳次長。從95年開始,青少年吸食毒品,尤其是三級毒品K他命、FM2、一粒眠的比率,持續升高,其中以高中職學生的檢出率最高,其次是國中生,這些學生使用三級毒品已經到氾濫程度,拉K更已經變成是他們的口頭禪,我們實在很擔心這些大舉入侵到校園的三級毒品會影響學生的健康,現在連馬總統都下令要處理K他命的問題,表示這個問題真的已經很嚴重。本席建議將這些三級毒品提升為二級,法務部是否表示同意?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特定立場,即將在星期四召開的毒品審議委員會,會由專家學者、法官、檢察官、各機關代表做出最後決定。 蔡委員錦隆: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沒有正當理由,持有三級或四級毒品,就只能處以罰鍰,因此很多人的觀念就認為這些沒有關係,又不會被關,大不了就是罰錢,如果我們把這些毒品提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置,對這些人才有嚇阻作用。我覺得有很多似是而非的毒品,尤其最近發生感冒糖漿製成安非他命的問題,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加強管制? 陳次長守煌:是,現在吸第三級毒品除了行政處罰外,還有講習,提升為二級毒品,其利弊得失,有待大家共同討論。 蔡委員錦隆:次長,4小時、8小時的講習沒有一個年輕人會怕的,他們認為頂多只是罰罰錢,不會犯法,也不會被關,根本就不怕,所以,本席才提議將三級毒品提升為二級,以適用第二十條規定。其實本席並不是支持嚴刑峻法,只是希望真的可以達到嚇阻作用。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年少無知階段,有時候用刑法量刑可能會對其未來一生造成影響,這也是我們考量的重點。 蔡委員錦隆:對!我的本意也不是要用嚴刑峻法去對付這些人,而是希望可以產生嚇阻作用,要不然像現在這樣氾濫的情形,一旦陷下去,請問又有幾個人可以回頭?少之又少!即使將來因為吸毒被關,出監後再犯的比率也仍然很高啊! 陳次長守煌:是,不過,K他命的成癮性相對是比較低。 蔡委員錦隆:我覺得針對這部分法務部應該有所主張,現在監獄裡有多少煙毒犯,就可以顯示出這個問題有多嚴重,尤其校園學生拉K情況嚴重到連總統都注意了,呼籲大家要重視,是不是法務部也應該更積極面對這個問題?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教育是一種對生命個體的尊重與喚醒,是內在潛能的開發與拓展,在這方面需要有開闊的心胸和智慧的判斷,一切都要以愛為基礎,所以,牽扯到有關孩子、教育這方面,我們其實要有更多的考量,這也是毒品審議委員會在前7次的會議中,都沒有通過將三級毒品列為二級毒品的重要原因。 蔡委員錦隆:我的意思也不是要用嚴刑峻法對付他們,而是希望能夠產生嚇阻作用,要不然,就是法務部多加考量,除了這4或8小時的講習外,再增加一些輔導課程,讓這些年輕人有所警惕。 陳次長守煌:這點法務部會和相關機關再進行研究。 蔡委員錦隆:好,謝謝。 陳次長守煌: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蔡委員錦隆):現在繼續開會。請趙委員天麟質詢。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覺得毒品氾濫的程度的確是滿嚴重的,我們高雄感受特別深,因為高雄的嚴重程度是滿高的,我看了一下統計資料,光今年1月到8月,青少年犯罪總人數中,就有六成是和毒品犯罪有關,不管是直接或間接相關,顯見情況非常嚴重。在教育部學生使用非法藥物通報件數資料,2004年是135件,到了2010年已經是1,559件,6年內增加了10倍,當然,通報是一個好現象,但某種程度也顯示出毒品使用情況非常嚴重,甚至現在還有以臉書揪團吸毒、藥頭是青少年、小學就已經開始吸毒等等情況,法務部曾統計台灣藥物濫用情況,保守估計已經超過40萬人,如果數據屬實,表示每50人中就有1人有濫用藥物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請教法務部陳次長,法務部在這方面有什麼有效措施?以高雄為例,我看警方、教育局都非常努力,想盡辦法去查緝,甚至考慮要不要把K他命列為二級毒品等等,請問法務部有沒有其他更具體有效的作法,讓父母親在把孩子送入教育體系時,不是冒著某種程度會陷入吸毒或被藥頭吸收販毒的風險?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法務部認為防毒、拒毒、緝毒與戒毒四部分要連結,所以,我們向行政院提出防毒、拒毒、緝毒與戒毒的連線行動方案。在校園掃毒方面,今年我們已經動員4次校園掃毒工作,當然,除了法務部檢察官外,還聯合包含內政部警政署等司法警察單位進行;另外,我們也拍攝宣導影片,這個禮拜我們會提供5,000片拍好的影片給教育部在校園及社區裡播放。我們認為當孩子了解到吸毒後對其生理的影響,特別是對泌尿系統的影響,譬如膀胱原本可容納1,000cc尿量,一旦吸毒,未來可能就只剩下200cc、150cc、100cc,甚至50cc容量,屆時就必須終身包尿布,當他們了解毒品對身心的戕害之後,他們就自動會有警覺性,避免去碰觸毒品。法務部認為這個問題需要各個部會聯合行動,才能產生效果。 趙委員天麟:我們希望法務部可以把這個列為重點工作之一。 陳次長守煌:是。 趙委員天麟:從兒童、青少年開始,一旦沾染上毒品,其實某種程度就是後患無窮,像現在我們看到監獄、看守所裡,有相當多都是煙毒犯,而且是一犯再犯,這點我曾經跟幾個典獄長聊過,他們也相當困擾,因為人數暴增,絕大部分又是一犯再犯者,這些都將成為不定時炸彈,所以,請法務部務必要加油。 陳次長守煌:是。 趙委員天麟:另外,本席要請教教育部陳次長,現在校園內這樣的情形也是層出不窮,感覺起來教育部是有心要做事,可是成果總是不如人意,讓這樣的事情一而再的發生,針對這部分,教育部有何通盤計畫可以遏止這樣的事情?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從整個防治藥物濫用通報案例的增加,代表的是校園內部對這件事情的重視,確實這件事對國家而言非常重要,因為如果毒品再繼續氾濫下去,對國家發展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從教育部立場來看,我覺得最重要還是要從教育宣導著手,讓孩子不要接觸毒品,而這件事必須是所有教育人員都將之視為非常重要的事情看待,不只是學校的生輔組長、教官要關切,而是所有老師、教育人員都要關切,甚至包括所有家長也都要關切這件事,當所有人都能共同關心這個問題時,那麼才有辦法讓毒品遠離我們的小孩。教育部會朝這個方向繼續努力。 另外,針對校園藥物濫用現象,目前是有幾個比較重要的重點,譬如進修學校的學生、中輟生等,我們會把這類學校和這些學生列為重點輔導對象,加強相關作為,包括尿液篩檢、加強宣導等等。 趙委員天麟:那就請兩位次長多多加油,我們也知道,紙風車文教基金會和元大基金會及其他許多善心人士合作,提出一個台灣「拯救浮士德計畫」,就是紙風車青少年教育劇場工程。紙風車在兒童劇領域,全台灣幾乎都認識,他們已經要進行第2次巡迴,現在觸角也伸向關心青少年。他們首站就是高雄,本席和李委員昆澤都有去看,相當不錯!他們不會太偏重說教,也不會不精彩,是相當有規模的反毒教育戲劇。針對這個部分,兩個部會是不是也能提供最大的協助?全台灣有數千所國中,能夠巡迴是相當不容易的,是不是可以請你們一起加油? 陳次長德華:是,謝謝。 趙委員天麟:另外,本席要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陳組長把意見帶回去。本席知道這和你們的主管無關,可是今天只有你們列席。我們今天討論的議題都和兒少有關,本席和王委員育敏、田委員秋堇等人,一直在爭取設立兒童醫院。國家級兒童醫院當然著墨在明年預算當中,對於如何讓私立醫院變成兒童醫院,衛生署是很投入,但是本席要提醒,請你把本席的意見帶回去,本席也會繼續追蹤。根據我們與各私立醫院和衛生署訪談的結果,發現一個比較特別的現象,就是衛生署可能為了要趕快端出成績單,相關作為似乎只變成是在交代,例如要求私立醫院把所有與兒科有關的單位湊在同一樓層,就掛牌名為「兒童醫院」,當然,婦產科等一、兩個科別不用納入,這是一種新的進步,但是沒有單獨預算、沒有單獨的評鑑制度,也不像癌症計畫一樣,專門為了降低兒童死亡率或其他科別病症降低作計畫,導致這些私立醫院困擾不堪,他們認為衛生署,只是為了應付立委,交出成績單,表明日後全台灣就有3到5間兒童醫院,可是這種成立不過就是把原來在不同樓層的單位湊在一起,設置新的門口,再釘上牌子,就算是兒童醫院。本席必須說,這絕對不是本席要的,我們要的是實質、真正能夠提升兒童醫療的作法。由於目前也還在與各醫院洽談當中,請你們把意見帶回去,兒童醫院進度寧可慢一點也沒關係,但是我們希望是有實質效益,可以帶動兒童醫療成長的兒童醫院。 主席: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陳組長答復。 陳組長麗娟:主席、各位委員。好,謝謝委員,我會把意見帶回去給相關單位研議。 趙委員天麟: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質詢。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防制的主政單位,在中央是教育部、法務部和衛生署,執行查緝單位當然是內政部警政署,特別是刑事警察局。針對K他命從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這個議題,大概這一個月都在討論,本席現在就一一詢問各部會的意見。請問教育部陳次長,把K他命從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你贊成嗎?教育部立場為何?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教育部對這件事的立場比較持保留態度。 邱委員志偉:請問法務部陳次長,法務部立場如何?也抱持保留態度,還是贊成?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就這個問題,我們沒有既定立場,星期四的毒品審議委員會會做決定。 邱委員志偉:由誰做決定?是行政院長決定嗎? 陳次長守煌:不,是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星期四會開會。 邱委員志偉:最後的決策機關是法務部? 陳次長守煌:是法務部,但是還要報行政院。 邱委員志偉:法務部把意見報行政院,再由行政院核定? 陳次長守煌:對,而法務部現在還沒有特定立場。 邱委員志偉:那你們會邀集相關單位一起討論吧!包括教育部、內政部? 陳次長守煌:沒有,星期四的委員會…… 邱委員志偉:星期四的委員會就會定案吧! 陳次長守煌:對,星期四會定案。 邱委員志偉:針對毒品防制,衛生署和法務部、教育部是主要主政機關,請問,衛生署對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的立場為何?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邱簡任技正答復。 邱簡任技正志彥:主席、各位委員。衛生署的立場就是尊重毒品審議委員會所做的決定。 邱委員志偉:你總要有一個立場,不要只是尊重,法務部也會邀請你們去開會啊!那衛生署的立場為何?剛才教育部陳次長表示態度保留,也就是偏向不贊成。衛生署立場如何? 邱簡任技正志彥:衛生署應該是站在中立立場,在醫療部分…… 邱委員志偉:那就是沒有立場嘛!你們怎麼可能沒有立場呢?衛生署是毒品防制主管機關之一,總要有自己的立場啊! 邱簡任技正志彥:衛生署之前其實已經在毒品審議委員會提出建議,將K他命從三級毒品提升為二級毒品。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們是贊成的。 請問內政部李部長,你們的立場呢?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內政部是查緝、取締單位,所以主管機關怎麼制訂,我們就會訂出相對的因應配套。 邱委員志偉:你們是贊成、保留,還是反對?畢竟警察查緝最辛苦嘛! 李部長鴻源:我們一定會配合。 邱委員志偉:請問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林局長,你們是負責查緝的單位,在小組開會時,你們會表示什麼樣的意見?是贊成?反對?還是保留?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林局長答復。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毒品犯罪問題相當複雜,而且牽涉層面很多,尤其是三級毒品要改列二級毒品,這個問題影響層面也相當深遠,對於本案,應該聽聽各方不同意見。 邱委員志偉:那刑事局作為查緝單位,知道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你們的立場為何?媒體報導,你們支持啊! 林局長德華:我們是尊重。 邱委員志偉:媒體報導,你們支持警政署立場,希望趕快把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啊! 林局長德華:我們是尊重法務部意見,配合政府政策。 邱委員志偉:那就交給法務部做決定就好啦!你們身為主政機關,不能這樣沒有擔當、沒有自己的立場。 林局長德華:我們是配合查緝。 邱委員志偉:查緝當然是你們的工作,但是對於把K他命從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你們也要有自己的立場嘛!剛才本席質詢,教育部明確表示希望保留,法務部說會開會,衛生署說他們立場中立,那你們的立場在哪裡?行政部門不能這樣怠惰。針對你們的主管範圍,你們必須拿出對這個問題的主張和看法。請問局長,你的立場是什麼? 林局長德華:我們還是保持客觀。 邱委員志偉:既然是保持客觀,那你們就不用去開會啦!全部交給法務部決定就好了啊!你去開會有什麼意思呢?部長,本席對林局長的答復相當不滿意,刑事局是查緝單位,總知道毒品的危害性有多大、量有多少、區域多大、受影響的範圍多大,這些他最清楚,他總要對這件事情有一定的立場和看法,不能老是說客觀嘛! 李部長鴻源:其實我們都很清楚,因為從三級改為二級,會牽扯到通報機制、查緝機制等,很多配套都需要大幅修改,另外,執行時能不能強制驗尿,尤其面對的是青少年,必須注意很多青少年保護問題,算是非常敏感的一件事。 邱委員志偉:本席主張把K他命從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但是要有相關配套,因為問題相當嚴重,應該列為非常重大的問題來因應。K他命對學生的身心、校園安全,都有全面性、非常深刻的影響,所以主政機關不能不負責任的說沒有立場、尊重法務部的意見,那就全部交給法務部定奪就好了啊!明明在政策分工上,就包括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署,各部會當然要集思廣益嘛! 請問刑事局林局長,就刑事警察局的實務方面,你們查獲的拉K犯,最小的是幾歲? 林局長德華:基層所查緝的案子,應該各年齡層都會碰到。 邱委員志偉:最小的年紀幾歲?有沒有這個數據?你們來這裡備詢,對於相關數據應該要很清楚啊!是國小一年級啊! 林局長德華:國中一年級。 邱委員志偉:本席看過的案例,只有國小一年級,可見毒品氾濫是從國小就開始。你們有沒有做過分析,哪個縣市情況最嚴重?刑事警察局應該針對刑事案件,包括拉K件數,進行相關資料的分析嘛!包括哪一個縣市最嚴重,是北部、中部、南部,是都會區還是非都會區,以及性別比例,你們都要統計出一定的資料嘛! 林局長德華:毒品分為四級,如果就三級毒品K他命來講的話,我們有一套防制策略,包括吸食者年齡層、吸食場所等,都是防制的重要依據。 邱委員志偉:本席要的是數據,看來你現在提不出來。請你會後整理一份資料給本席,針對各縣市取締拉K的案件、年齡層的分布、都會區和非都會區,以及性別比例,都要有基礎的分析,才能提供給法務部做定奪。 林局長德華:可以。 邱委員志偉:另外,最近發生很多亂倫悲劇,就是直系親屬性侵子女的案件,刑事警察局有沒有相關的防制作為?這個問題很嚴重,每天翻開報紙,都是相關的新聞,直系親屬對子女的性侵害,這種案件今年以來總共發生幾件?請問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李執行秘書,你們有沒有相關資料?今年到現在為止,總共發生幾件? 主席:請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李執行秘書答復。 李執行秘書美珍: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我們的統計,今年到7月31日為止,如果加害人是…… 邱委員志偉:你們只有統計到7月31日啊? 李執行秘書美珍:目前為止,加害人是直系親屬的有461件。 邱委員志偉:461件?今年到現在為止嗎? 李執行秘書美珍:是。 邱委員志偉:平均一天發生1.2件,每天都在上演、每天都在發生!這是悲劇啊!針對這種情況,有沒有具體作法加以控制? 李執行秘書美珍:目前對於性侵害的防制,我們確實採取預防、通報到保護三級機制。 邱委員志偉:針對亂倫家庭悲劇部分,有沒有具體作為? 李執行秘書美珍:涉及亂倫的家庭,其實是比較隱密,所以通報機制非常重要。 邱委員志偉:請問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這種事情揭發之後,在相關司法作為上,有沒有提高其刑責?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答復。 林副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特別規定,如果被害人是少年,就有加重其刑規定。 邱委員志偉:只有針對被害人是少年部分?如果被害人是直系子女呢?這部分有沒有加重其刑? 林副司長錦村:依照刑法規定…… 邱委員志偉:你們有沒有考慮修法?針對家庭亂倫部分,如果加害人是直系血親,被害者是加害者的子女,這部分有沒有可能加重其刑? 林副司長錦村:這個部分,我們會交給法務部的刑法審議小組研究。 邱委員志偉:這種事情好像每天都會發生啊!今年已經發生四百六十幾件,平均每天都發生一、兩件,這是很可悲的事情,代表社會安全機制沒有建立起來,代表政府都在睡覺。這些子女受到多大的委屈、受到多大的傷害,卻沒有人去了解他、支持他,最後造成一輩子、一生的傷害,你們卻沒有能力遏止這種情況。你們應該提出更嚴厲的修法,針對這個部分做最有效的嚇阻。請問副司長,這部分能不能回去檢討? 林副司長錦村:是,我們會參考。 邱委員志偉:請問李部長,能不能正視這個問題,提出有效對策?這個數據很驚人、很恐怖,相當於每天都在發生。 李部長鴻源:我請李執行秘書答復。 李執行秘書美珍:報告委員,我們在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時,事實上已經律定,只要是家內亂倫議題,就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確實有這樣規定。 邱委員志偉:有沒有修法? 李執行秘書美珍:有,法律裡確實是有的。 邱委員志偉:法律有這樣規定嗎? 李執行秘書美珍:有。 邱委員志偉:針對加害直系子女案件? 李執行秘書美珍:對,尤其是家內亂倫案件。 邱委員志偉:那林副司長為什麼都沒有提到? 林副司長錦村:因為我們主管的法規是刑法部分。 邱委員志偉:在實務上,法官量刑時有針對這個部分加以採酌嗎? 林副司長錦村:有,只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明文規定,法官在審酌…… 邱委員志偉:本席認為罰則過輕,這種案件應該重罰。這個部分,法務部和內政部應該積極面對、解決這個問題。 主席(趙委員天麟代):請徐委員少萍質詢。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關心兒少,其實小孩子並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而是公共財,尤其在高齡化和少子化趨勢下,我們對兒少族群的權益都非常重視,而且給予保障。剛剛有很多委員提到,根據刑事局統計,從今年1月到10月,毒品犯罪案件有3萬7,605件,逮捕約4萬0,124人,其中學生涉及毒品案件有1,112人。請問法務部陳次長,你覺得這個比率高不高?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相當高。 徐委員少萍:本席當老師當了二十幾年,出了社會之後,除了當民意代表之外,本席另外參與一個公益團體,我們在中秋節去監獄訪視,致贈一些加菜金。那些受刑人都是女性,本席發覺,其中一名女性受刑人看到我們進去之後,就一直躲避,本席深覺奇怪,別人都不躲,只有該女性受刑人不斷躲避,後來才知道,原來她是本席的學生,本席一直想不透她怎麼會變成這樣,當然她已經是成年人了。 早期我們在學校任教時,一班學生有五、六十人,請問教育部陳次長,現在國中一班大概有多少人?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國中一班大概30到35人。 徐委員少萍:哇!那真的是少了一半。本席當時擔任導師,對於每位學生幾乎都非常了解,我們寒暑假都要做家庭拜訪,現在不一樣了,現在導師和學生的關係,不知道有沒有像以前那麼密切?我們和學生的關係真的非常密切,因為學生大部分時間都在學校,早上一來就待在學校,回家可能五、六點了,當時我們這些導師真的很負責任。以前一個班有五、六十人,現在只剩下三十幾人,請問次長,現在的導師要做什麼事?有沒有導師? 陳次長德華:有。 徐委員少萍:那導師做什麼事? 陳次長德華:其實導師就是要負責關照班上所有學生的日常事務。我們今年特別針對各級學校導師所應擔負的責任明白表達…… 徐委員少萍:什麼責任?有沒有對學生很了解?對學生的家庭也了解? 陳次長德華:這些都包括在內。 徐委員少萍:導師了解小孩,對孩子的家庭背景也應該很了解。本席聽說,導師的工作現在已經不包括家庭拜訪了。 陳次長德華:沒有強制規定要做家庭拜訪,大多是電話聯繫。 徐委員少萍:那導師怎麼了解學生的家庭呢?我們以前做家庭拜訪時,有時會發現一個家庭亂七八糟,整個家好亂,學生在這種環境裡,書怎麼可能念得好呢?其實你可以透過拜訪家庭,知道學生的背景、學生到底有沒有受到家庭的愛護。家庭拜訪真的很重要,你到他家拜訪,從他家裡的環境、與家長對談,就可以知道孩子在家中是否受到父母關心。我們現在討論毒品氾濫,其實,毒品氾濫和家庭有沒有關係?你覺得有沒有?還是只跟學校有關係?本席認為都有,也許是在學校被帶壞,例如遇上藥頭、犯罪組織侵入校園、一個拉一個,既然學校還有春暉社團、幹部,如果學生在班上接觸到毒品,難道其他同學會不知道、不會報告老師、導師,或報告春暉幹部嗎?本席不曉得,是不是每一個班級都有春暉幹部,但為什麼學校沒有辦法查出來呢? 陳次長德華:學生吸食毒品的行為基本上大多是發生在校外,發生在校內的非常少。 徐委員少萍:那怎麼會一個拉一個呢? 陳次長德華:同儕之間的影響確實非常大。 徐委員少萍:難道沒有一個機制讓老師知道學生之間在傳什麼嗎? 陳次長德華:我們希望老師在課餘就這方面負起更大的責任。 徐委員少萍:你們不是有個春暉社團?不是每班都有一個代表在社團中? 陳次長德華:那是大專院校的社團,他們到國中小做一些教育的宣導。 徐委員少萍:你說學生吸食毒品大多是校外的行為,但一個拉一個不是在校內嗎?在校外怎麼一個拉一個?學校怎麼都不知道?班導師也不知道嗎?是不是有什麼機制可以在學校內就發覺,然後加以輔導?當然你們有很多輔導機制,問題是在容不容易發覺。學校是不是都知道哪些學生在吸食毒品或K他命? 陳次長德華:我們希望強化所有學校教育人員-包括導師在內,對於使用毒品的辨識能力,因為吸食毒品在行為上會有一些不一樣之處。 徐委員少萍:老師們有沒有受過相關的訓練? 陳次長德華:我們辦過很多老師的研習,但夠不夠深化,我們可以更進一步來做。 徐委員少萍:我認為要從家庭、學校做起,現在有人說要把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陳次長剛才是表示贊成嗎? 陳次長德華:沒有。 徐委員少萍:陳次長是愛護學生的,站在教育立場希望拉學生一把,把學生拉回來,K他命一旦改列二級毒品,吸食K他命是要被判刑的,是負有刑事責任的,會留下紀錄,但有很多團體反映,現在K他命的問題很嚴重,希望將K他命由三級毒品提升為二級毒品。請問法務部,在三級毒品和二級毒品之間有沒有另外的機制? 陳次長守煌:毒品分為一、二、三、四級,中間沒有點5級的。 徐委員少萍:也就是不是三級就是二級了,所以很難做決定,難怪會討論那麼久。 陳次長守煌:毒品審議委員會曾邀集藥政、衛生、教育、調查、司法、檢察、獄政、觀護等各相關機關共同開會…… 徐委員少萍:這個議題在毒品審議委員會討論過幾次? 陳次長守煌:討論過7次,都沒有通過改列二級毒品。 徐委員少萍:就是很難做決定。在國外,K他命是列為二級或三級? 陳次長守煌:在國外吸食K他命要負刑事責任的只有一、兩個國家而已。 徐委員少萍:也就是說是列為三級而非二級? 陳次長守煌:對。 徐委員少萍:我認為我們要參考國外,美國的K他命比我們氾濫,他們是如何處置的? 陳次長守煌:他們連吸大麻都不處罰。 徐委員少萍:我認為我們要參考國外,謹慎處理。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質詢。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是一個高齡化、少子化的社會,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也是國家重要的公共資產,而我們的青少年被性侵的案件和毒品危害的案件,人數和比率都越來越高,讓所有國人憂心忡忡,內政部、教育部和法務部的責任非常重大。從性侵的案例來看有三個不好的趨勢,而且這個趨勢越來越明顯:第一是兒少被性侵的人數越來越多;第二是未成年的兒少被性侵的人數和比率也越來越高;第三是被親屬性侵的案件比率非常高。近年來遭受性侵的人數一年比一年增加,2009年有8,008人,2011年已經從8,008人升高到11,121人,今年到6月底止已經有6,370人,已經是去年的57%,照估算,今年受性侵的人數一定高過去年,這是令人擔憂的現象。其次,性侵害受害人未成年人數和比率也逐年增加,2010年有5,630人,2011年增加到7,025人,今年6月底止已經有4,067人,已經是去年全年度的63.8%,這也讓我們憂心忡忡。更令人深惡痛絕的是,根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統計資料,每年約有1,500人遭受親屬性侵害,顯示這個問題越來越嚴重,在少子化的社會中,未成年的兒少被家屬性侵的人數和比率越來越高,內政部站在保護兒童的立場有什麼具體的作為?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就是整個通報系統的健全,通報以後如何處理可以分為兩個部分…… 李委員昆澤:李部長講的預防和通報系統就是重點,尤其是被親屬性侵害的案例,很多受害人都是長大成人才吐露出來,或者因為受害人舉止有異樣經過通報系統才知道有此狀況,現在的問題是這個通報系統是否能有效的保護兒童?目前看來這個系統是失敗的,因為未成年受性侵的人數和比率越來越高,被親屬性侵的兒少每年至少有1,500人,這是一個殘酷可怕的社會。 李部長鴻源:我們的通報系統中有一些通報責任人,這些人有責任通報,這方面請李執行秘書答復。 主席:請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李執行秘書答復。 李執行秘書美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整個通報系統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以責任通報為主軸,另一部分則是一般民眾的通報。目前整個責任通報範圍是以網絡來合作,尤其是剛剛委員關切的教育系統、社政系統、警政系統等等都含括在內。 李委員昆澤:請教教育部陳次長,現在未成年的性侵受害者以及被親屬性侵的兒少比率都非常高,可見校園的通報系統大有問題,目前整個教育體系是如何處理這個通報系統的?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這方面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有關兒童在家庭中遭受暴力或性侵,基本上這是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課予教育人員有通報的責任。 李委員昆澤:當然有責任,身為教育人員,身為老師,在校園看到學生舉止怪異或有異樣,更應該積極的通報,我們的教育人員有受過專業訓練嗎? 陳次長德華:我們有提供相關的教材,同時在教師研習時也提供相關的課程,讓老師大概瞭解如何處理這種事情。 李委員昆澤:相關的課程一年有多少的時間? 陳次長德華:事實上都是補助各地方政府舉辦。 李委員昆澤:我覺得這樣的通報系統太弱了,未成年與被親屬性侵的兒童、學生都會比較隱忍不說,尤其是被親屬性侵的不幸兒童更是如此,我們的學校、教育體系和老師如果沒有更積極的去關心這些學生,這些學生的生理、心理會造成永久性的傷害,教育部對這方面有什麼具體的做法? 陳次長德華:我相信老師一定有這樣的認知和責任,必須注意這件事。 李委員昆澤:我是問你,你有沒有辦法具體說出教育部對這個通報系統有什麼具體的作為? 陳次長德華:我們有一個處理的作業流程,這個流程已經函知所有的教育人員遇到這種事情要如何處理。 李委員昆澤:這樣教育部就沒有事了嗎?這樣的話教育部關門好了,教育部要保護兒童、保護學生,不是交代地方政府就好了,教育部應針對學生及兒童未成年被性侵、被親屬性侵的案件與比率逐年升高的現象,督促各級學校完整的教育我們的教育人員和老師,這樣才能夠建立一個完整的通報系統。如果老師沒有受過專業訓練,沒有積極的態度,那會有更多的兒童、學生遭受不幸,所以你們必須有具體的作為。 陳次長德華:我們會就教育人員的教育和宣導部分再加強,讓所有老師知道怎麼處理這種事情。 李委員昆澤:不要再宣傳了,「加強宣導」這四個字就是官腔官調,你應該提出具體的政策,保護兒童、學生的通報系統是否可以在三個月內建立? 陳次長德華:可以。 李委員昆澤:三個月內應該要建立。 陳次長德華:好。 李委員昆澤:這是你公開的政治承諾。我再請教法務部陳次長,關於保護兒童的刑責和刑罰的修正,法務部目前有沒有做進一步的處理?未成年遭受性侵及被親屬性侵的人數、比率非常可怕,法務部責任非常重大,在有關的法律修正方面如何能進一步的具體保障兒童的權益,法務部有沒有做檢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會針對這個問題…… 李委員昆澤:你們目前有沒有做檢討? 陳次長守煌:有關少年犯這類的案件…… 李委員昆澤:你們就是沒有針對兒童遭受性侵的嚴重狀況討論刑法修正的問題。 陳次長守煌:有,刑法修訂小組有在討論這類問題。 李委員昆澤:什麼時候會有結果? 陳次長守煌:這個進度很難講,因為要做整體的規劃。 李委員昆澤:法務部要深自檢討,兒童遭受性侵、遭受親屬性侵的比率逐年升高,我們是少子化的社會,法務部的責任非常重大。 陳次長守煌:刑法對於被害人為14歲以下的案件都有加重其刑的規定。 李委員昆澤:目前是有加重其刑的規定,但受害者還是越來越多,所以法務部要對這個法律體系加以檢討。 陳次長守煌:好。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質詢。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林局長什麼時候就任刑事警察局局長?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林局長答復。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我是98年8月到任。 林委員國正:剛才有委員問林局長一個問題:青少年毒品的問題在全國各縣市中,以哪個縣市比較嚴重?我沒有聽到林局長講出答案,林局長是不知道還是不敢講? 林局長德華:不是不敢講,而是要分類,要照各個類型來看,如果是講K他命的話,當然是以都會型態比較嚴重。 林委員國正:如以學生濫用藥物來講,前三名大概是哪三個縣市? 林局長德華:學生濫用藥物當然是以K他命為主。 林委員國正:第一名是誰?第二名是誰?第三名是誰? 林局長德華:委員問的是哪個縣市,目前沒有做這樣的統計。 林委員國正:我很謝謝召委今天安排討論「毒品防治政策」這個議題,其實你們哪有什麼防治政策?各大媒體頭版頭條的報導都是6年來K他命增加10倍,請大家看看少年兒童犯罪人數的統計數據,100年被地方法院判決少年刑事案件科刑人數有384個,其中有179個和毒品防制有關,是因為毒品罪而被科刑,也就是100年因為毒品罪被科刑的少年人數占了46.6%。林局長98年接任刑事局局長,98年少年毒品犯罪占總刑事案件人數的25.1%,到了100年是46.6%,101年9月是58.3%,林局長到任三年,少年吸食毒品的刑事案件比率增加一倍。 林局長德華:這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改了,民國98年11月25日修法通過,把K他命列為第三級毒品。 林委員國正:修改了什麼? 林局長德華:就是可以處刑罰和行政罰的問題,修法之後這個問題…… 林委員國正:修法之後這個問題才出來,過去沒有這個問題就對了? 林局長德華:過去這個問題是不罰的。 林委員國正:為什麼你擔任刑事局局長後,100年是46.6%,101年1月到9月是58.3%…… 林局長德華:因為政府重視這方面的問題,所以把它提高…… 林委員國正:我每次都跟你講,每次比率升高就叫政府去抓,如果沒有抓到就像是黑數問題一樣,你怎麼會講這種話?從我第一會期進來,從我2月1日就任立委以來,每次碰到你就是質詢毒品問題,你老是官腔官調,身為刑事局長竟然不知道毒品吸食人數。我再問你一個問題,教育部負責毒品防制的單位是哪個單位? 林局長德華:教育部軍訓處。 林委員國正:今年你和軍訓處處長開過會嗎? 林局長德華:開過。 林委員國正:什麼時候開過會? 林局長德華:三、四個星期前。 林委員國正:為什麼三、四個星期前開會? 林局長德華:我們研究…… 林委員國正:是你找他還是他找你? 林局長德華:我們聯絡好的。 林委員國正:是你主動聯絡?還是你的長官叫你聯絡的? 林局長德華:我們以後兩個月輪流開,一次在刑事局…… 林委員國正:為什麼要兩個月輪流開? 林局長德華:有關於全國性的…… 林委員國正:我向召委報告,這就是我在總質詢時要求建立教育部和警政署窗口聯繫制度的原因。今天陳次長也有來…… 林局長德華:軍訓處長來了。 林委員國正:為什麼只是軍訓處長?我在總質詢時院長答應我的。去年你有和軍訓處開過會嗎? 林局長德華:本來平常就有定期的會議。 林委員國正:你亂講。 林局長德華:這個會是根據委員質詢…… 林委員國正:你都亂講話。 林局長德華:沒有亂講,哪裡亂講? 林委員國正:我再問你,高雄市有幾個分局?你是高雄人,你是高雄哪裡人? 林局長德華:我是高雄林園人。 林委員國正:高雄17個分局哪幾個分局的轄區毒品最嚴重?只要講出前三名就好,17個分局中哪三個分局的轄區毒品最嚴重?你講講看。你知道嗎?你本身是高雄人。 林局長德華:鳳山地區。 林委員國正:你亂講,鳳山根本不在前三名內。你為什麼講鳳山,鳳山是頭等分局。 林局長德華:小港。 林委員國正:你亂講,我告訴你,就是你的家鄉林園,林園、前鎮、仁武。部長看看這樣的局長,我真不忍心聽你再講什麼。談到毒品防制,我在內政委員會和部長對決過多少次,我看到王卓鈞署長的態度有改進,他把整個毒品防制的獎懲規定重新檢討,當時王署長坐在部長旁邊,他承諾6月底之前設立分局長下台條款,且搬出了重獎、重懲,這些在今年6月底改了,反觀你身為刑事局局長卻是一問三不知。我的總質詢完畢後,部長請陳次長帶著軍訓處處長到我辦公室見我,當時是不是有要求馬上建立窗口?有沒有這回事?處長有沒有馬上去?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他在12月初有去。 林委員國正:他去了,陳次長到我辦公室是奉部長之命,因為我總質詢的專題就是毒品,林局長根本不會主動找軍訓處處長,林局長不主動找他也沒關係,軍訓處會去找你。你一再說毒品防制有成效,我告訴你哪個縣市毒品問題最嚴重,就是高雄、新北市和桃園縣,如按照絕對值,人口數以新北市為最多,按照每10萬人的犯罪人口數則以桃園、高雄市最多。林局長是什麼時候到我辦公室見我的? 林局長德華:大概一個半月以前。 林委員國正:你承諾要派刑事警察局專業單位到高雄,檢警調召開聯席會議大力查緝毒品,你去開過會嗎? 林局長德華:有。 林委員國正:你找誰開會? 林局長德華:廖宗山。 林委員國正:你除了找廖宗山之外,你還有沒有找其他單位?其實廖宗山不用你找,廖宗山身為南區打擊犯罪中心的主任,身為偵八隊隊長,每個星期、每個月都要到你局裡開會,你還需要找他來開會嗎?你找廖宗山不是開會,是廖宗山向你報告。 林局長德華:我下去整合。 林委員國正:你下去整合誰?整合偵八隊嗎? 林局長德華:我去整合犯罪情資,然後針對…… 林委員國正:你下去整合偵八隊嗎?偵八隊是你九個隊中的一個隊,你需要整合嗎?你和地檢署蔡瑞宗檢察長見過面嗎? 林局長德華:我只能走我們的體系。 林委員國正:你和高雄市調處有沒有整合過? 林局長德華:這是不一樣的體系。 林委員國正:所以你就走刑事警察局的體系就好了。 林局長德華:是警政體系。 林委員國正:部長,這就是你的刑事警察局局長,除了第一當官,第二當官,第三還是當官,這就是為什麼台灣會沈淪於毒品,這就是為什麼這幾年來青少年毒品問題會大幅增加,而新北市、桃園、高雄市是人口數最多的。根據教育部100年的資料顯示,從國小、國中、高中職到大學只有44個人被驗出有毒品反應,但警政署抓到了5,000多人,也就是說教育部100年校安中心公布學生吸毒人數有44人,警政署卻抓到了5,000多人,這個數據落差太大了,這就是我為什麼請教育部和警政署建立平台的原因。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逼著顏大和檢察長在今年的11月5日指定高檢署管高岳主任檢察官帶著六個檢察官成立專責小組,刑事局長卻是這種態度。部長有什麼感言?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加強和教育部的…… 林委員國正:不是加強的問題,你們內部的督導在我個人看來是很不及格的。我看到王卓鈞署長的決心,我到署裡打聽過,我上星期到高雄市刑大偵六隊緝毒中隊泡茶,某位高級長官告訴我,24個分隊全部都在查緝毒品案件,因為警政署下達命令,但林局長在這裡講這種話,怎麼讓人看得到毒品防制政策呢?讓適當的人做適當的事,請部長深切思考一下。部長是否同意這句話? 李部長鴻源:當然是適當的人做適當的事。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質詢。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林委員質詢時向大家說明了毒品防制的重要性,他的問政非常用心,準備了很多資料,這也反映了他對這個議題非常關切。毒品的種類非常多,教育部目前有什麼毒品防制政策?在學校中是以宣導或其他方法處理嗎?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教育部處理有關毒品的案件,基本上是採取三級預防,最重要的還是讓學生遠離毒品,不要接觸毒品,所以教育宣導是我們最重要的重點。當然,除了學校相關行政主管人員外,我們也為所有的導師辦理各項研討活動,強化其對毒品的認知。 吳委員育仁:學校都有辦理宣導嗎? 陳次長德華:過去我們所辦理的以導師為對象的研習總共有二十幾萬人次參與,相信大部分的老師對毒品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和瞭解。 吳委員育仁:你覺得除了宣導和講習之外,學校還有什麼可以做的? 陳次長德華:第二個部分是針對疑似或者可能涉及不當使用毒品的人,透過尿液篩檢的方式清查出來,根據最新年度的統計,各級學校透過這種通報清查出來總共約有1,800人,這些被清查出來的人會被列入輔導機制。 吳委員育仁:校方有沒有權對可疑的學生驗尿? 陳次長德華:依照現行規定,對於四類人可以實施驗尿,一類是過去曾經使用過毒品者,一類是老師認為有明顯的嫌疑者,有這種懷疑的時候可以採取驗尿,另外還有學校校車司機、中輟復學的學生。 吳委員育仁:這會不會有人權問題? 陳次長德華:正因為如此,所以驗尿的範圍不是完全無限制的,而是以特定的對象為主。 吳委員育仁:一個多月前,我陪馬總統和教育部長到中正大學為防制藥物濫用中心揭牌,你對於這種教育中心的看法如何? 陳次長德華:它是從學術研究觀點去強化如何防制毒品,如何讓毒品防制教育更為落實,它可以說是很重要的後勤支援系統,對於支援未來各級學校推動反毒教育宣導會有幫助。 吳委員育仁:除了中正大學之外,還有哪個學校設立藥物濫用研究單位或教育中心? 陳次長德華:亞洲大學也有。 吳委員育仁:他們的研究取向或教育取向是什麼? 陳次長德華:亞洲大學比較偏向藥物成癮的戒治與整個醫療體系的連結,中正大學則比較從法律、教育面向做相關的研究。 吳委員育仁:很顯然的,亞洲大學和中正大學因為師資和研究人力的取向而採取不同的做法,亞洲大學與醫療、戒治結合,中正大學是從教育和法制的途徑研究藥物濫用的問題。我聽他們的簡報時發現有一些很不錯的創新做法,他們展示各種毒品,把三級毒品陳列出來,我是第一次看到毒品的各種類型,他們也展示了使用毒品之後的三個階段:瀟灑的階段、成癮的階段、死亡的階段,當時展示的是外國人的圖片,因此希望法務部調查局能提供一些本土個案的圖片,這樣看起來可能比較有威脅感,害怕程度可能也會比較高。此外,他們也提到可能會安排一些學校老師到那邊接受種子教師的研習,然後宣導讓大家知道毒品防制的方法。當然由教育部提供資訊給學校,由各校單兵作戰是一個方法,但像中正大學設立防制藥物濫用教育中心也是很不錯的取向,不知道陳次長的看法如何? 陳次長德華:毒品氾濫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所以各種可能有效的途徑和策略我們都必須採行,中正大學的做法是一個很好的模式,也是我們必須做的。另外,委員剛才提到的一些教材、影片、圖片等等,其實衛生署、法務部都有提供類似的教材。 吳委員育仁:希望教育部對於如何防止青少年藥物濫用方面多多加強。 藥物濫用除了學校之外還包括民間社團,請問兒童局對於民間社團在防止藥物濫用上有做什麼貢獻?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答復。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配合縣市政府,然後補助、結合民間社團到學校、社區做宣導,同時也參與一些民間活動,針對如何讓孩子們認識毒品、防範毒品等加強宣導。 吳委員育仁:對於藥物濫用方面的宣導,在教會、民間社團等都需要內政部做一些資源的鼓勵,例如配合做宣導、辦講習,此外,法務部方面也需要配合,這部分都需要三個機關齊頭並進。我們希望兒童局對於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問題給予長期的關注,並編列預算做社會上的教育宣導。 張局長秀鴛:是,沒問題。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質詢。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日前媒體報導有關三級毒品升級為二級的部分,針對這部分,你們有沒有跟教育部溝通?教育部雖然有意見,但是我覺得教育部的意見也非常好,因為要保護學生,請問法務部針對這部分要怎麼去克服?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毒品審議委員會中包含醫政、藥政、警政調查、衛生教育、司法檢察、獄政觀護、藥物特性等等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 鄭委員汝芬:請你講得具體一點。 陳次長守煌:星期四,毒品審議委員會就要召開會議,我們會尊重該委員會專家學者及各機關代表共同討論後的決定。 鄭委員汝芬:如果家庭成員裡有一個人吸食毒品,那麼整個家庭就完蛋了。次長,我相信你也非常清楚,對不對? 陳次長守煌:是,我們深切了解。 鄭委員汝芬:在這部分,法務部要怎麼協助教育部去防制學生吸食K他命?衛生署說這方面的藥物影響不是那麼強烈,可是它還是會成癮啊! 陳次長守煌:對,但是比照一級、二級毒品,它的成癮性低很多。 鄭委員汝芬:但還是會成癮,學生以為吸食K他命很好玩,但是一旦上癮可能就戒不掉了,那怎麼辦? 教育部陳次長,對於毒品的管制,我們真的不能再怠慢了,請問教育部有什麼措施?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站在教育部的立場,我們要保護每個孩子,用教育的方式、用輔導的方式讓孩子們戒除毒癮,這是教育單位應該有的責任。 在校園內的毒品防制工作,我們採取三級預防的方式,除此之外,我們也跟警政單位及法務單位保持密切連繫,當學生使用毒品時,要如何進一步跟警政單位連繫,然後去追查毒品的藥頭,我們希望從藥頭方面來澈底根除。 鄭委員汝芬:你剛才講得非常好,你說要跟警政單位連繫去追查藥頭,你們是怎麼去配合? 陳次長德華:只要是毒品使用的確定個案,我們會進入3個月的輔導期,在輔導的過程中,我們會了解他的毒品是從哪裡取得,當得到資訊之後,我們就會把資訊送給警政單位,請警政單位去追查毒品來源。 鄭委員汝芬:你們有沒有送給警政單位追查的數據? 陳次長德華:這方面的資料是屬於密件,所以並不會報告給部裡面。 鄭委員汝芬:雖然是密件,但是確實有做嗎? 陳次長德華:有做,確實有做。 鄭委員汝芬:雖然不能公開講,但是可不可以讓我們委員會的委員看一下? 陳次長德華:根據資料是有424件,他們那邊就有統計了,因為個別的學校就直接跟警政單位聯繫了。 鄭委員汝芬:對,就是要統計出來,這樣我們才知道教育部在管制學校學生用藥方面,到底有什麼環節出問題,你們也才有辦法解決真正的問題。是不是? 陳次長德華:是。 鄭委員汝芬:有很多家長都跟我說,一定要請有關單位嚴格管制毒品,不要讓我們的小孩子受害,不要讓家長們受到嚴峻的處罰,因為如果他們的孩子使用藥物成癮,那麼整個家庭就都完蛋了。 陳次長德華:我完全同意鄭委員的看法,毒品的問題確實需要…… 鄭委員汝芬:因為教育部是第一個關卡,而法務部也要好好跟教育部溝通,對於將K他命從三級毒品升為二級毒品,教育部是反對的,法務部針對這方面應該好好和教育部溝通,並研討如何嚴格把關的方案。 陳次長守煌:對於教育部反對的意見,我們之前有開過7次會,審議委員也都了解,因為這關乎列為二級毒品而科以刑責之後,青少年就會有前科,這樣除了影響其受教權之外…… 鄭委員汝芬:不要吸食就不會有前科啊! 陳次長守煌:對,但事實上,學生受到同儕的引誘就很容易陷進去,青少年吸食K他命的情形相當氾濫。 鄭委員汝芬:這方面請次長好好去溝通,好不好? 陳次長守煌:是。 鄭委員汝芬:請教內政部李部長,我不知道這是不是你的專業,有關虐待兒童的問題,目前雙薪家庭比較多,但是有很多父母親在還沒有準備好就生小孩,所以對於教育孩子的問題好像還不是很清楚,這也不能怪這些父母親,而且因為父母都在工作,所以經常將小孩託給祖父母或保母照顧,只有星期六、日帶回家。但是有些家長因為工作上的壓力,在情緒上沒有控制好,以致產生虐兒事件的數據一直攀升,請問要如何改善這個問題?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我請兒童局張局長來答復。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答復。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家庭教育法針對結婚前有一個一定時數的課程教育。此外,在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對於親職教育,不管他在生產之前或之後,我們開發了一套照顧0-2歲孩童該注意的課程,透過實體課程及網路課程,讓家長們能夠使用。不過這部分我們還可以再努力一些。 鄭委員汝芬:這些課程都在哪裡執行? 張局長秀鴛:實體課程非常多,包括鄉鎮公所可以利用圖書館的多元教室,或是托育資源中心,還有保母…… 鄭委員汝芬:參與的對象是公務人員的家庭比較多,或是一般企業的家庭較多?平時辦的話,一般企業家庭哪有辦法去參加這樣的課程? 張局長秀鴛:我們大部分都是利用非上班時間,我們會準備一些禮品,包括孩子們看的繪本或玩具送給家長,參加的家長非常踴躍,甚至有些阿公、阿嬤會帶著孩子來上課。 鄭委員汝芬:我覺得父母的教育比較重要,通常阿公、阿嬤會比較有耐心,爸爸、媽媽有時候基於工作上的壓力,會比較沒有耐心。我覺得你們應該從務實面確實把他們指導好,小孩子是我們國家的資源,我們應該讓下一代能夠有一個更好的環境,也希望透過更多的親子互動,給下一代有更好的成長環境。 張局長秀鴛:是,我們繼續努力。 鄭委員汝芬:局長的責任非常重大。 張局長秀鴛:是,應該的。 主席(吳委員育仁代):請江委員啟臣質詢。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法務部陳次長,今天大家都問你有關毒品的事,但是其實毒品已經談論很久了,最近也談到要將K他命從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當然這還沒有定案。請問次長,K他命有沒有替代品?三級毒品有沒有替代品?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三級毒品種類很多,它會有替代品。 江委員啟臣:如果三級毒品要提升為二級的話,那是不是都要提升,還是只有某些選項提升? 陳次長守煌:應該是選項提升。 江委員啟臣:既然如此,如果它有替代品之後,是不是那一項又會把它列為二級? 陳次長守煌:我們之前在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就有考量到這個問題,所以當時沒有通過。 江委員啟臣:這個問題要審慎考量。 陳次長守煌:是。 江委員啟臣:你覺得K他命氾濫的原因是什麼? 陳次長守煌:我覺得青少年在價值觀的判斷、家庭的溫暖、學校的教育、社會上的濫情等等都有影響。 江委員啟臣:所以是多方面的因素,如果毒品不進到台灣,就沒有這個問題。 陳次長守煌:是。 江委員啟臣:或者沒有毒犯製造毒品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陳次長守煌:是。 江委員啟臣:所以法務部是否能在這裡宣示要把源頭斬掉? 陳次長守煌:我們多次宣示一定要斬除藥品的源頭。 江委員啟臣:多次宣示,但是多次沒有做到。 陳次長守煌:我們有防毒、戒毒、緝毒等等連線方案報行政院,準備要實施。 江委員啟臣:次長,你們最近是不是有跨部會採取大規模的掃毒行動? 陳次長守煌:有。 江委員啟臣:到目前有沒有成效? 陳次長守煌:每次掃毒都有成效。 江委員啟臣:記得前幾個禮拜你們有開記者會,在記者會開完之後,你們有沒有什麼大的斬獲? 陳次長守煌:有。 江委員啟臣:有什麼斬獲? 陳次長守煌:檢察機關會同…… 江委員啟臣:有沒有大的斬獲? 陳次長守煌:沒有查獲數量比較…… 江委員啟臣:所以沒有,對不對? 陳次長守煌:對。 江委員啟臣:目前最大的源頭,除了台灣本身製造以外,還有從哪裡進來的? 陳次長守煌:三級毒品大部分是從大陸進來。 江委員啟臣:百分之五十以上,是不是? 陳次長守煌:是。 江委員啟臣:為什麼沒有跟大陸當局談這個問題? 陳次長守煌:12月就有跟大陸談到這個問題,但是因為毒品是民間製造…… 江委員啟臣:那當然,難道是政府製造的!一定是民間製造的,尤其是犯罪團體製造的。針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機制,我已經質詢過部長,也要求過。同時我也要求過陸委會主委,到現在都還沒有下文,這有那麼困難嗎?我們跟北京當局談這個問題,要求他站出來跟台灣共同合作打擊毒品,就好像過去我們打擊詐欺一樣,這不會這麼困難吧? 陳次長守煌:我們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所訂的工作會談都有提到,他們也答應了。 江委員啟臣:你說他們答應了,那麼在1個月內,過年前,能不能在兩岸這方面要求陸委會及海基會共同找對方出來承諾這件事,兩岸共同來打擊毒品走私。可不可以?一旦抓到藥頭就嚴懲。 陳次長守煌:1個月時間太短了,我們可以提出來…… 江委員啟臣:那要多久?我可以給你3個月。 陳次長守煌:好,我們儘量。 江委員啟臣:你知道3個月期間會有多少學生淪陷嗎? 陳次長守煌:這也要看大陸方面…… 江委員啟臣:這段期間又遇到寒假,只要學生放假的時候就是這種犯罪最有可能滋生的時刻。 陳次長守煌:是。這我們了解。 江委員啟臣:另外,請問教育部陳次長,在預防方面,除了政府單位、除了透過民間團體、除了透過教育單位,在家長那部分做得怎麼樣?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我們希望將毒品相關資料透過家庭聯絡簿送給家長,讓每位家長知道…… 江委員啟臣:家長們知不知道那是毒品? 陳次長德華:我們就是要把這樣的知識灌輸給所有家長,讓他們知道。 江委員啟臣:其實我們過去也在質疑老師是不是知道,但是現在有很多家長不知道,包括我其實也不是很清楚,我們不接觸毒品的人怎麼會知道毒品長什麼樣子。此外,接觸毒品的小孩子會有什麼情況發生?這部分,教育部是否能夠協助,讓家長對自己的孩子多一點認識和關心,如果家長能夠注意到這個問題,其實有很多悲劇是可以不發生的。因為一旦沾上毒品,不是前科不前科的問題,他的身體健康將會受到危害,家庭也可能因而破碎。 陳次長德華:我們會透過教育系統,把毒品的相關資料…… 江委員啟臣:你們有沒有具體的規劃? 陳次長德華:有。 江委員啟臣:什麼時候要做? 陳次長德華:其實現在已經開始有在做了。 江委員啟臣:各級學校有沒有在做?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把毒品的危害…… 江委員啟臣:主要是針對國小、國中或高中?從哪個階段做起? 陳次長德華:目前是以國中、小為主。 江委員啟臣:國小有嗎? 陳次長德華:有。 江委員啟臣:那我今天回去要檢查小孩的聯絡簿。 陳次長德華:現在各縣市政府可能…… 江委員啟臣:我小孩的聯絡簿怎麼從來沒有看到這個?哪時候開始的? 主席:請教育部學生軍訓處胡軍訓教官答復。 胡軍訓教官菊芬: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的聯絡簿在101學年下學期就已經要做了。 江委員啟臣:才要開始。 胡軍訓教官菊芬:對,就是這部分…… 江委員啟臣:下學期是現在耶! 胡軍訓教官菊芬:現在是上學期。 江委員啟臣:你是說年度的下學期,所以下學期要開始把它涵蓋進去是不是? 胡軍訓教官菊芬:是,已經在做了。 江委員啟臣:在此之前,我還是希望你們能夠大肆宣導,不要那麼僵化一定要等到學期開始才做宣導。尤其是國中、高中的部分,國小相對的可能沒有那麼嚴重,但是國中、高中這部分,因為正處於叛逆期,所以請你們加強宣導,好不好? 陳次長德華:好的。 江委員啟臣:家長也要負一些責任,但是你要先讓家長知道毒品危害的情況,教育部,這部分你們要做承諾。 陳次長德華:我們會在這次學生寒假作業簿裡把這些相關資訊透過整個系統發送給所有家長。 江委員啟臣:接著請教李部長,部長主管內政業務,範圍非常龐大,而青少年兒童的事務也是你應該照顧的,此外還包括社會教化的工作。本席在此有個建議,內政部應該通盤考量這件事。請問部長,全台灣大大小小有登記的廟宇有多少間?你不要跟我說你不知道。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有上萬間吧! 江委員啟臣:絕對上萬,因為我們跑地方,光跑廟會福宴就跑不完了。廟在民間的信仰中心有這麼大的凝聚力,只要廟會請客,沒有人不到的,廟會上,只要廟方說需要捐款,幾乎所有人都會捐錢,所以內政部應想辦法讓寺廟扮演教化角色。與其讓大家每個月定期去寺廟拜拜、吃飯,為什麼不轉型宣導毒品防制、性侵害防治或兒少保護?我認為政府可以透過內政部鼓勵,甚至可以立法規範。 李部長鴻源:其實有一些寺廟這方面做得非常好。 江委員啟臣:雖然有一些做得很好,但還不夠。我認為即使透過政府官員去辦座談會,可是講了半天根本沒人聽得懂,也沒人想聽,但如果透過寺廟來做就應該會不一樣。畢竟這是一個信仰中心,是一個地方談論公共事務的地點,所以政府應該把一些跟民生有關的項目、與內政相關業務,透過寺廟,讓他們扮演起社會教化功能,我認為這是宗教信仰與寺廟可以做的! 李部長鴻源:謝謝指教。我知道土城有個法師做得很好,我會請他來…… 江委員啟臣:我希望內政部能帶頭,並請這些把社會教育、教化工作做得很好、很正面的寺廟找來,大家共同來擬定鼓勵規範,政府也可以投入一些資源,把超過數萬家的寺廟,變成人民真正的守護神。 李部長鴻源:我們回去馬上做。 江委員啟臣:這不是無形的守護,而是實質的守護,達到扮演實質守護神的角色。部長,我覺得這是你可以做的,如果做到了,那就是功德一件,也希望內政部其他官員能把這點放在心上,好好做。 李部長鴻源:好。我回去一定馬上辦,因為有幾座廟真的做得很好。 江委員啟臣:這是我們能夠發揮的力量。現在雖然有很多志工,但志工的力量畢竟是分散的,也缺乏密集的點,可是寺廟不一樣。部長擔任過副縣長,應該對地方相當清楚,也知道幾乎每個里都有一個土地公廟,有的甚至更多,我認為他們應該扮演更正面、更積極的角色,而其主委與管理委員會也可以得到內政部的認同與認可。 李部長鴻源:我會請民政司來做這方面的工作。 江委員啟臣:未來要進行寺廟登記時,就可以一併要求寺廟必須扮演這樣的角色,好不好? 李部長鴻源: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質詢。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延續江委員的問題。江委員認為內政部可以讓所轄的台灣所有寺廟從事社會教化,我贊成此一方向與原則,但宗教文化與宗教自由有時候不一定得具有社會教化意義,所以應該用鼓勵,而除了制度化外,我認為內政部更必須注意的是另外一個問題。部長應該看過電影「陣頭」吧?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有,我知道。 何委員欣純:該部電影講的是一些學習意願低落的孩子,或在學校受到挫折的孩子,往寺廟尋求自身定位及自身潛力的發展。我覺得內政部與教育部應該好好推廣這部電影,這也是我所要提出的一個面向。現在有很多中輟生往寺廟尋求發展,他們參加陣頭、八家將及各種廟會遊行。每次參加廟會時,我往往又喜又憂,喜的是這些孩子得以藉此找到自身定位,得以在學習之外找到一個容身之處;憂的是,這些參加陣頭的國、高中生,甚至小學生並不見得都是中輟生,卻因為接觸了龍蛇雜混的廟會文化,又缺乏正面的、好的教導,如部長所講的那位法師的正面領導,那麼無異就會變成毒品聚集中心,從而產生吸毒問題,或者媒體所報導的,青少年的情愛問題,進而未婚生子!部長,這些面向是否應該與教育部好好研議,進一步法制化、制度化?讓廟會變成一種政令宣導,我想他們是不願意的,但我認為可以用其他方式,如比較軟性的方式,或者以經費補助來輔導、鼓勵廟會從事比較正面活動,讓這些青少年、青少女與學生也能有正面力量的引導?不知部長以為如何? 李部長鴻源:我同意,其實我也一直想去土城拜訪,那位法師與我滿熟的,也教養了幾百個孩子,詳細情形我回去看看、瞭解,之後再拜訪教育部。 何委員欣純:全臺灣有上萬家的廟,請問內政部可以從這些廟掌握多少陣頭?特別是小學生、中學生,或青少年、青少女所參與,有組織性的陣頭?我想只要有心一定做得到。以中部地區為例,其實寺廟的陣頭也就是那幾團…… 李部長鴻源:比較大的寺廟應該沒問題,無論如何,我們會進行瞭解。 何委員欣純:當然,這需要教育部中輟生通報系統的配合,再結合內政部,畢竟要能先掌握初步資料,之後才能進行鼓勵、輔導與宣導。如果教育部與內政部都無法掌握人數,請問又要如何鼓勵與宣導? 李部長鴻源:謝謝委員,我們會主動與教育部聯絡,並組成小組研究這件事。 何委員欣純:另外,社工必須針對兩性關係或毒品問題,乃至高經濟風險家庭、弱勢家庭進行訪視與調查,請問現在全臺灣的社工比例,以全國為例,大概是多少?除了社工以外,更進一階的,也就是心理諮商師的比例呢?有這樣的建置嗎?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答復。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全國有六、七百名社工在做高風險家庭的關懷與處遇。 何委員欣純:高風險家庭有多少? 張局長秀鴛:一年大概兩萬。 何委員欣純:兩萬個高風險家庭,只有六、七百名社工?這樣的比例恰當嗎? 張局長秀鴛:一個社工大概負責25案,也就是一個社工所背的個案數以25案為原則。 何委員欣純:每天?每個月?還是每次的訪視? 張局長秀鴛:一個月25案,並以此數據作為核定目標。 何委員欣純:你講的是目標,我聽得懂,但目標與實際距離很遠。局長說一個社工師一個月背負25案,但就基層地方政府的社工師而言,簡直是天方夜譚!現在基層社工師嚴重不足,我們先不與歐美國家比,單與鄰近的東南亞、東北亞國家相較,我們的社工師嚴重不足!局長剛才說一個社工師一個月要負責25案,但是基層第一線社工師一個月所背負的真只有25案嗎? 張局長秀鴛:如果是民間部分,大至是如此;但如果是公部門社工案件量會比較高。 何委員欣純:這種回答就是取巧。我問你社工比例,結果你說的是民間部分,還說公部門差很多,那麼公部門情形到底如何? 張局長秀鴛:因為公部門受限於…… 何委員欣純:立法院所督導的不就是所有的公部門嗎?但你剛才卻不回答公部門的社工師比例,只回答民間部門,那麼公部門情形到底如何? 張局長秀鴛:公部門大部分都是處理比較高危險機的個案,也就是違反兒少法的個案,不過由於各縣市在這方面都有一定的員額,所以我們也在努力。 何委員欣純:這就是我要跟部長講的問題所在!正因受限於員額,以致很多縣市政府社工都是員額外的約聘僱人員,從我念大學開始,這問題就不斷被提出,十幾年來每年都在檢討,結果每年都一樣!部長,可否給我們一個承諾? 李部長鴻源:從100年到105年預計增加1,462位地方社工人員。 何委員欣純:是約聘僱或編制內? 李部長鴻源:是編制內的正式人員,我們會繼續努力,至少現在編列了1,462名。 何委員欣純:是明年度嗎? 李部長鴻源:六年內,現在已經過了一年。 何委員欣純:六年還是十年?部長說六年,局長似乎認為是十年? 李部長鴻源:這裡有數字,從100年到105年。 何委員欣純:所以確定在100年到105年的六年中…… 李部長鴻源:會增加1,462名員額。 何委員欣純:平均一年兩百多個? 李部長鴻源:對,而且101年開始…… 何委員欣純:兩百多個除以21縣市,一個縣市只有10個? 李部長鴻源:不足是事實,其實現在每一個社工專職人員平均要服務2,736位民眾,這也是事實。 何委員欣純:所以我一開始就是要問事實,因為大家都知道這是事實,況且數字會講話!而數字所呈現的是,我們的社工人員嚴重不足,專業人員也不足,這些問題請部長重視。 李部長鴻源:我們非常重視。 何委員欣純:希望政府能努力增加專業的社工人員! 最後,跟社工差不多的性質,就是校園中的專業輔導人力資源。我知道教育部有編列這筆預算,所以想請教次長,教育部要求地方政府設置的專業輔導人力,到底是外加名額或內含?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是外加的。 何委員欣純:那麼教育部得好好清查各縣市政府,像台中市政府是用內含的,而且是現額,也就是以現有的輔導人力來申請補助,難道教育部都不知道嗎?如果台中市政府可以這樣做,其他非直轄市縣市更是如此。為什麼我要凸顯這問題?因為校園中的兩性關係、毒品問題都需要專業的輔導人才來輔導,教育部既然編列預算補助各地方政府增加專業輔導人力,就不能讓地方政府以現有編制內的人員申請,也就是變成內含,否則即失去此項補助的意義了! 陳次長德華:我們會進一步清查。謝謝委員。 何委員欣純:拜託次長,我們希望專業的輔導人員能夠越來越多,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林委員滄敏、廖委員正井均不在場。 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比較晚到,所以聽了很多委員的質詢。為什麼我會登記在比較後面?因為多數委員已為人父母,而我連一子半女都沒有。雖然我還沒有小孩,但從基層代表、議員到立法委員,在協助家長處理毒品防制、兒少照顧及性侵害等問題上,有不一樣的體驗。 我先從毒品防制講起,我講的這番話,希望在場的法務部次長也能一併聽進去。 大概在二十幾年前,或許是三十幾年前,我在就讀國中、高中時,校園毒品沒有氾濫到現在這種程度!當時的校園毒品頂多就是強力膠,至於安非他命、嗎啡,只有家庭經濟特好的學生才有可能,卻也沒有廣泛到現在這種程度!但經過這幾十年來的演變,毒品的類別越來越多,受影響的層面也越來越廣,速度越來越快。記得在當兵時,有一次休假回家,看到一些尚未去當兵的同班同學竟然染上毒品,也因此無法當兵,甚至得接受勒戒與治療,乃至判刑。我想知道法律不斷修正,但為什麼校園毒品會氾濫到這種程度?是不是這二十幾年來,源頭的處理出了很大的問題?尤其是法律,是不是已不符合現狀,導致情況發展至此? 像大都會,如新北、台北,基本上的校園三害-霸凌、幫派、毒品都有;至於一般的農業縣,沒有幫派,頂多有角頭。請注意,是角頭,不是陣頭。很多參加陣頭的小朋友,以前或許會,但現在不會,尤其是農業縣,毒品問題沒有這麼嚴重!反而是大都會比較嚴重。霸凌、幫派及毒品是典型的校園三害,為什麼這些校園問題一直無法下降?其原因何在?請問大家曾澈底地檢討、討論過,到底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嗎?是警政機關?還是法務部?或者是教育系統?我不得而知。我剛才說過,這些問題以前沒這麼嚴重,為什麼現在會這麼嚴重?雲林縣的虎尾二監專門收容毒犯,有人說進入專門關毒犯的監獄,回籠率是百分之九十幾,不過現在回籠率沒這麼嚴重,雖然虎尾監獄所收容的不只是雲林的吸毒者,而是全國的吸毒者。當然,老毒品累犯的回籠率是百分之百,但剛接觸毒品者,或者第一次入監服刑的,則沒再回來過。但我們要研究,為什麼以前的人會這樣講?為什麼現在狀況不是如此?以前的毒品沒有如此氾濫,類別沒這麼多,為什麼現在反而越來越多?剛才有委員提到K他命是否應從三級毒品改為二級的問題,次長說,美國也沒這樣,讓我聽了不知所措!如果什麼事都要比照美國,那就糟糕了!美國剛發生什麼事?台灣如果沒有特許,可以擁槍自重嗎?台灣如果沒有特許,可以把槍枝帶到校園去嗎?那我們是不是要比照美國?如果今天小朋友被霸凌了,我是不是就帶把槍去把對方幹掉?所以我覺得那樣的比喻不恰當,台灣有台灣自己的國情、有自己的狀況,不管在修法上、不管在整個防制毒品的做法上,我覺得我們應該很審慎、很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以前不會,為什麼現在會? 坦白講,這些毒品有80%都是從中國來的,不是只有50%而已,你們的數據真的有問題!中國有林則徐,在座各位有誰要當林則徐?到底是從警政的角度去澈底把源頭根絕掉?還是等到學校一再發生這個事情時才來做專案報告?再說你們專案報告裡面的內容,那是報喜不報憂,那是政令宣導啊!那真的沒有效果啦!就法務部或是教育部的角度,對於校園毒品泛濫的情形,難道沒有一個具體處理的方案還是有效的措施嗎?對於源頭的處理,我覺得我們可以有更積極的作為。本席聽到教育部要透過家長聯絡簿,有些家長自己都吸毒了,還要小孩拿聯絡簿給他?有些家長根本不曉得什麼叫K他命、嗎啡、安非他命;有的家長看到兒子吸食毒品就就歇斯底里;有些家長還拿錢給小孩,心裡面的想法是:就讓他繼續吃吧,否則會來亂啊!實際上,家庭經濟能力越好的小朋友,吸食毒品的狀況更糟糕、更危險、更沒有辦法根治。 本席質詢的時間到了,我把這二十幾年來的狀況向幾位主管機關的首長做說明,你們是不是有一個比較具體的方式,可以在今天的委員會向社會大眾說明?你們就源頭根絕可以做到什麼程度的進步?如何降低校園內毒品犯罪率?警政機關可以如何主動配合或是協助?請部長答復。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我們是查緝單位,現在行政院有一個毒品防制委員會,每三個月會召開一次會,有關今天各位委員的指教,我會在開會時做一個報告,希望可以在跨部會上有更積極的作用,我會做這樣的事情,但是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其他方面我還是請法務部…… 劉委員建國:請陳次長答復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指教語重心長,我們都深刻瞭解,毒品的查緝除了…… 劉委員建國:你能不能當台灣的林則徐? 陳次長守煌:當然我們是有這樣的理想,但是…… 劉委員建國:我們可不可以向中國宣示:你毒品再進來試試看。可以這樣嗎? 陳次長守煌:我們有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協議要點的平台做要求,我們有要求過。 劉委員建國:那個沒有用啦!如果有用的話,今天不會泛濫到這種程度,我希望不是只有宣導,而是一個很強而有力的宣示,而且有更積極的作為,我覺得以法務部的立場,你們真的可以來做這件事情。 陳次長守煌:是,謝謝。 劉委員建國:中國有中國的法制,台灣有台灣的法制,站在台灣的法制,以台灣法務部的立場,針對毒品泛濫到這種程度,而且據本席得知,就我的理解,不是你們所講的50%從中國進來,而是超過50%,甚至到70%、80%以上,如果今天台灣的法務部還沒有辦法站在保護國人的立場,想辦法把這個毒品的源頭根治,你們沒有很強力的對中國宣示,中國這種政府不會理你的啦,他們自己的經濟就搞得那樣了,怎麼會理你這個毒品的藥頭?他們不會管那麼多啦! 陳次長守煌:在大陸製造毒品的人,其中也有台灣去的。 劉委員建國:台灣去的,在中國境內要抓這些就已經不勝枚舉了,就已經抓不完了,今天還有辦法來到台灣,那就要靠台灣的法務部啊!你這樣跟我講,我真的不知道怎麼回應。 陳次長守煌:是,所有的治安機關都要負責,要查緝…… 劉委員建國:本席質詢時間到了,你能不能做更強硬的宣示?而不是只有三個月做檢討。是不是在今年年底以前,你們就對中國很強力的宣示:只要毒品再進來,就相關的兩岸協議,我們可能會要求相關部會,對他們一些事情更加要求或是怎麼樣。類似這樣的宣示,可以嗎? 陳次長守煌:我們也向行政院提出全民總動員掃K他命的行動計畫草案,目前積極彙整各部會的意見來打擊K他命。 劉委員建國:不要讓本席覺得台灣沒有林則徐。謝謝。 主席(蔡委員錦隆):請田委員秋堇質詢。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辦公室聽了一早上的質詢,台灣校園毒品泛濫的問題非常嚴重,曾經有母親激動下跪懇求官員對這些賣毒品給小孩的人處以死刑,雖然我反對死刑,但是我可以體會到母親那種痛苦絕望的心情。我也無法理解,不知道哪一個單位做了那麼天才的廣告,廣告裡的激動妹看起來眉清目秀、和藹可親,拿了一個上面有骷髏頭的東西問道:想要high一下嗎?哎唷!你真的不high一下嗎?另外一個淡定哥則說了:不要相害,面對毒品我淡定。這樣的廣告,網友都看不下去,還把這個反毒宣導拿來KUSO,把淡定哥加了兩道大濃眉。我覺得這個很像女生在減胖時,面對人家請吃蛋糕時所表現的調調。對方說:吃一個吧,獨胖胖不如眾胖胖;女生說:不要相害,我不想增胖,所以我不吃。這個廣告一點都沒有恐怖感,而且毒品上會出現骷髏頭嗎?這是什麼廣告?請問這是哪一個部會做的廣告?有人要承認嗎?是內政部、衛生署還是教育部?沒有人承認?都不是嗎?那就是陳院長辦公室做的囉?我本來還想問拍這個廣告和播這個廣告要花多少錢。既然在場都沒有做這個廣告的機關代表,那就是行政院和其他好心部會自掏腰包做的廣告,我可能還要再擴大查詢的範圍。 本席在上個禮拜五看到主席安排這個議程,我趕快打電話給衛生署,表明我要知道國外是如何做反毒宣導。我小時候聽過我母親教會的外國太太告訴我母親,他說非常痛恨給小朋友吸毒的人,他看過很美麗的女生吸毒之後像白癡一樣,腦都病變了。結果我在禮拜天拿到這樣的照片!法醫研究所對吸毒死亡者的腦進行解剖,腦都坍塌萎縮,吸食安非他命一年半之後,腦子就會變成這個樣子。這應該要像吸菸廣告一樣,無所不在的讓年輕人看到,告訴他們吸毒之後就會變成這個樣子,吸毒會讓皮膚潰爛,會出現毒斑,女生都很愛美,在吸毒之前當然就會稍微考慮。再者,據衛生署給本席的資料,吸毒的後遺症有癲癇、視幻覺、精神錯亂、運動失調、具攻擊性和食慾減退等情形,不過年輕人可能不會害怕這些,但是這裡面有一個性無能,我相信年輕的男生一定是在乎的,像這些都應該讓年輕人瞭解。 請問教育部陳次長,你在教育界這麼久,對於剛才所講的那個廣告,你認為我們的年輕人會在意嗎?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那個廣告是不理想。 田委員秋堇:很白目,而且被拿來KUSO。日本的家長教師聯合會PTA成立這方面的諮詢熱線,反觀我們台灣,老師發現學生有問題,在檢驗之後還要輔導三個月,三個月不成功才會告訴家長。事實上,通常是家長發現孩子有問題,所以以日本的方式,家長如果發現孩子有藥物濫用的問題就會進行第一線的處理,透過老師家長聯合會懇談,然後定期召開各種各樣會議,包括社區的會談。本席只稍微拜託一下就可以蒐集到,日本就這樣做,為什麼我們台灣要設定先檢驗,然後要三個月輔導不成?輔導不成可能他還是持續吸食,那他的腦子就受到迫害了,可能毒癮更大,到時才告訴家長,這樣對嗎? 陳次長德華:現在只要檢驗出陽性反應,我們就會告訴家長,並不需要經過3個月輔導期,不過我完全同意委員的看法,現在整個機制裡面…… 田委員秋堇:教育部的報告第3頁裡面這樣寫啊! 陳次長德華:是3個月輔導沒有效果才轉給外界防制和戒癮的機制。 田委員秋堇:報告是寫學生經3個月輔導仍未戒除,學校即…… 陳次長德華:要經過家長同意才能轉移,但是在驗出之後就會告知家長。 田委員秋堇:我剛才講日本是家長發現孩子不對,教師和家長聯合會有這樣的結合力量。 陳次長德華:是,我非常同意,我也覺得從目前整個毒品防制機制來看,家長這一塊並沒有真的進來,其實家長這一塊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會把家長和老師的連結作為未來推動的重點之一。 田委員秋堇:要趕快做。 陳次長德華:是。 田委員秋堇:另外,美國的青少年可以在網路平台進行匿名的線上諮詢,有些孩子剛開始是覺得好玩,吸食之後自己發現不對勁,但是又不敢告訴家長和老師。美國藥物泛濫的問題非常嚴重,所以青少年可以透過網路平台做匿名的諮詢,請問台灣有沒有? 陳次長德華:目前網路諮詢是沒有,學校內部是有諮詢的機制。 田委員秋堇:我覺得可能需要內政部和教育部一起做這樣的工作,就是建立網路平台,讓我們的青少年在發現身體不對勁而想求助,因為剛開始他可能基於同儕的壓力,也覺得好玩,但是在吸食後覺得不對勁,不敢跟父母講或是根本就找不到父母,也不敢跟老師講,怕被處罰,在這樣情況下,他可以進行網路上的匿名諮詢和求助,有人可以在網路上給予輔導。請問部長,我們是不是應該趕快建置這樣的網路諮詢平台?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我來瞭解一下,我覺得是有這樣的管道,只是他們可能不清楚,我們跟教育部再研究一下。 田委員秋堇:包括要有青少年專屬的網站,在裡面講吸毒的下場是什麼,包括有受害者現身說法,讓青少年更瞭解,因為現在小孩會認為從網路上看到的東西才是真的東西,父母跟他講的,包括電視和平面媒體,他搞不好還是不相信,所以我們覺得這個平台非常重要,而且所做的宣導都要符合年輕人的心理。像剛才那個廣告,如果你們知道是哪一個單位做的,請告訴我,白目到在網路上被嘲笑,不但沒有效果,還讓人家覺得政府亂花人民的納稅錢,做這種沒有用的事情。 主席:今天12時15分還有一場黨團協商,現在已經過了40分,請大家詢答要掌握時間。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孔委員文吉、陳委員歐珀、蔣委員乃辛及李委員貴敏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佳龍質詢。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資深的刑警告訴本席,所謂的K他命,一般人認為不太影響健康,我自己問過相關的人,也在媒體上看過,其實對年輕人的影響是很大的,包括膀胱無力,而且解剖發現腎臟和排尿系統有明顯的萎縮。法務部和教育部是否要修法把K他命從三級毒品改為二級毒品,這有很多似是而非的論點,倒果為因,當然法務部最重要的考量就是監獄裡面人滿為患,我們是知道這個背景;而教育部所考慮的是,學生若是留下案底,可能未來人生就變成黑白。可是我覺得這些問題都還是果,因的部分是在於K他命本身的性質,因為政府的政策錯誤,導致積非成是,很多人認為只要在20公克以內,比如吸食19公克以下就不會有事。這就像我們在抓賄選,其實本來訂30元的目的是希望阻止把票拿來做交易買賣,這違反民主自治的原則;同樣的,這20公克訂下去之後,好像在這裡面就沒有法律和道德的問題了。今天為什麼校園拉K越來越嚴重?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政策失敗,導致大家認為被抓到不會有事,再者是價錢比較低。 我們以教育部的數字來看,根據教育部對學生尿液篩檢的結果,近6年來吸毒人數倍增,三級毒品從95年的104人到100年的1,548人,增加了10倍之多,這裡面有多少家庭、多少小孩的血淚?高中職學生檢出毒品的反應比率最高,其次是國中生。在濫用的三級毒品裡面以K他命為最大宗,以12歲到18歲之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人數,98年是843人,99年是1,245人,100年增加到1,349人;校安通報藥物濫用的人數,98年是1,308人,99年是1,559人,100年是1,810人。這些增加的數字代表我們的政策是失敗的,所以今天才會有是否應修法的考量,法務部的意見是如果將K他命從三級毒品改為二級毒品會產生後遺症且配套方面很難處理,但是因為人在吃了毒品後很多行為都會帶有高度風險,甚至因此傷害別人,這和傷害自己不同,是一種潛在的社會風險,既然從數字的增加可以得知目前的政策和手段是失敗的,本席認為就應該大膽檢討,如果法務部不怕監所不夠,看怎麼樣去處理;至於學生會有案底方面,再看看可不可能用其他的方式處理,法務部也在研議有關學生條款的部分,也就是說要對症下藥,不要倒果為因,如果明年還沒有改善,本席覺得法務部、內政部及教育部都要負責任,明年的數字如果再增加,我們年年都來這邊開會,我覺得這樣是對不起我們的下一代的。所以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政策方向,請問部長,在執法上,K他命所導致治安的情況是不是有一定的嚴重性?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在執法上,將K他命從三級毒品改列二級毒品當然會增加警力的負擔,不過我們會克服,所以不是問題。至於如何進入校園查緝,技術上如何克服,我們會和教育部配合。委員剛才提及如何不讓這些未成年小朋友在這個過程中受到永久的傷害,我覺得法律方面的規定和配套都應該要非常仔細,當然這是法務部的權責,內政部並非主要主管機關,不過我會把今天看到、聽到的意見報告給院長,提供其他部會參考。 林委員佳龍:請順便查一下其對人體危害方面的資料。 李部長鴻源:這可能必須請教衛生署。 林委員佳龍:你們是站在第一線,很多警察都看到很多案例,本席在今天質詢之前也詢問過相關情況,我們總是要面對問題,假如一個校園內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學生都有這個行為的時候,我們不要怕人生有一個污點,我覺得那個如果是很普遍,那又不是如殺人放火般這麼嚴重,我覺得這個社會要坦然去面對這個事實,一個人可以有錯誤啊!這個社會如果眼光有問題,那他永遠沒有未來,社會也要逐漸的去學習嘛!我是覺得不要倒果為因啦! 再請問法務部陳次長,目前的修法方向到底為何?你們應該都有分析過,如果是三級的話應該會有些配套,比如罰金刑、第二次再犯處一年以下徒刑等等相關配套,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在27日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如果要將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法務部會將相關配套提供毒品審議委員會參考,共同討論,因為毒品審議委員會的成員中有相關各部會代表、法官、檢察官及專家學者。 林委員佳龍:但法務部是立法主管機關,需負政策成敗之責,我是說你們很天才,訂了一個20公克以下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然後接受毒品危害的講習,如果這個方法有用的話,我們的數字就不會愈來愈惡化嘛!表示這個東西是短期、一年有效,後來就無效,因為人類的行為會跟著制度改變,包括衛生署的醫病行為,包括因應補充保費的收取大家去拆單,所以人是活的,這20公克會害死人,導致大家有不斷犯罪的觀念,而且…… 陳次長守煌:行政罰當然會另定標準。 林委員佳龍:我認為這個標準不只是沒有阻止反而導致情況惡化,因為有個參考點定在這裡之後,大家完全沒有犯法的觀念,在道德上覺得沒有任何有缺憾之處,還要再繼續用這個20公克嗎?有做過什麼實驗嗎?你們法務部的說法都避重就輕,都認為不怎麼嚴重,是因為好奇才去吸食等。 主席:因為時間關係,請他們在27日開會時將這個20公克的標準問題提出來檢討一下。 陳次長守煌:是。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黃委員偉哲、蕭委員美琴、邱委員文彥、廖委員國棟及黃委員昭順皆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藉著和部長對話的機會,讓大家了解今天討論的議題是有一體性的,而且正在全面惡化中。這要分兩方面來說,一方面是政府機能愈來愈退化,相較於諸種問題惡化的需要,資源相對的愈來愈不足,在這種情形之下,很多機關、單位、人員的心理和態度都已經放棄了,所以就應付了事,不是立一些不切實際、空有其表的法,就是執法時避重就輕,能吃案就儘量吃案,問題非常嚴重。比如說毒品,就有買賣兩方面,不應該計量,如果計量,就可以分散,找更多人頭,這些都是自我欺騙、使問題惡化的作法,應該規定只要有這些行為就如何處理,而非分等級,又不是有對價關係的經濟犯,需要有比例原則,毒品犯罪不是用這樣衡量的。由此可知,目前政府機能確實在癱瘓當中。另一方面是從整個社會而言,我們的離婚率、不結婚率均為世界最高的,而國民生育率卻是世界最低的,老人高齡化速度是世界最快的,大家最主要的經濟來源平均薪資倒退十四年,請問這個國家要怎麼辦?部長一向被社會公認是比較負責、比較用腦筋、比較具有廣泛常識的部會首長,應該在這方面有整體的思考。本席一再說過,台灣就缺總統和行政院長兩人,這兩個人忙得一塌糊塗,可是頭腦卻空蕩蕩的,變成最迷糊的人,原因就是和社會脫節太嚴重,今天之所以會把這些議題都湊在一起,從正面思考,是因為這些都是相關議題,從負面而言,是因為時間來不及,世界上有哪個國會開會時間這麼少的?美國國會一些發言性的會議,是24小時不打烊的讓國會議員面對麥克風對全國廣播,而我們的國會卻是僅開半天會的一大堆,要知道立法部門也是政府,監察部門也是政府,以政府來講,真的是…,不用再形容了!但是這樣混來混去、騙來騙去,最終還是會歸結到國家的前途和人民的幸福,這些整體性的問題本席不願再一一闡述。不過也有好消息,比如台南市成立性侵害的1站式服務,本席上任之前,台南的科工區開發七年,只有30家獲得許可,7家在量產,為何短短一年間,卻暴增至100家獲得許可,70多家在量產?為何短短九年就有200多家獲得許可,100多家在量產?原因就在於單一窗口服務,有問題應該大家一起去幫他服務,為什麼要他跑這邊跑那邊的呢?這個1站式的服務乃是橫向的整合,而台南科工區之所以能做到是因為台南市有這樣的文化和服務的觀念,之所以績效好也是因為單一窗口,各部會都駐守在園區為廠商服務,而各工業園區卻零零落落,就是因為廠商要蓋300多個章,跑好幾個縣市,從台南跑到台北,又從台北跑到台南,所以今天最重要的不是要求人民要做什麼,而是要要求政府能為人民做什麼,由於總統天高皇帝遠,行政院長躲都來不及,其他的部長都在應付,甚至很多部長本身就有問題,可能連基本道德都不及格,只是沒有掀開而已,這種國家、這種政府要怎麼辦?本席實在找不到人對話,只好和部長對話,希望部長在點頭之餘能給本席一些資料或感想,因為你只是一直點頭的話,本席就無法與你對話,找不出你的弱點,所以希望部長不要再當點頭式的部長,能給本席一些回應。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可是委員剛才指教的很多內容並非本會業務範圍,都是跨部會的,所以我也只能點頭回應,不能多說什麼,我只能要求跨單位的整合協調成為內政部的文化,希望能在院內起一點示範作用,讓跨部會的工作做得更好,其他的部分,因為並非我們的業務,私底下再跟委員報告。 許委員添財:其他部分請找機會來找本席,我會等你過來。 李部長鴻源:一定會找時間跟委員溝通。 許委員添財:另外,本席建議行政院長主持會議時不要只由單一部會進行報告,而是要詢問各部會首長對該部會有何意見,否則其他部會不敢表示意見,就怕自己多事,可是院長點名的話,他自然敢說出意見,所以主持會議要這樣交叉討論,如果院長不是這樣主持會議的話,那就叫他下台。這會誤國誤民!保護部下不是這樣保護法的,大家應該要相輔相成,向上激勵,互相腦力激盪,互相刺激。 李部長鴻源:現在的院會有這樣的氛圍了,對於非內政部的業務我也會表示意見。 許委員添財:當人家問到你的意見如何時,不能說這不是我的業務,我不曉得,而是要說我覺得怎麼做比較好,要如何配合比較好,要主動的配合,幫人家想點子。 李部長鴻源:現在有這樣在做了。 許委員添財:那樣的話就是好的開始,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林委員德福、葉委員宜津、楊委員瓊瓔、楊委員曜、呂委員學樟、黃委員文玲、徐委員欣瑩及張委員慶忠皆不在場。 請鄭委員天財質詢。(不發言)鄭委員不發言。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高委員金素梅、楊委員麗環、賴委員士葆、盧委員嘉辰及林委員正二皆不在場。 本日上午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做以下決定:一、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楊委員曜、潘委員維剛、鄭委員汝芬及陳委員歐珀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所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楊委員曜書面質詢: 本院楊委員曜,有鑑於現行教師法對於教育機關隱匿校園疑似性侵害案件,以及怠於執行性侵害防治與調查義務之情況,規範密度不高,造成教育機關人員有怠於積極調查與防止性侵害案件之虞,相關法規應一併檢討。特向教育部提出質詢。 說明: 1.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2.就構成要件而言,該法僅對於「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以及「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始有處罰。對於隱匿疑似性侵害案件通報,卻未有明確處罰規定。 3.系爭法規之構成要件,處罰情狀必須嚴重達「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以及「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始有處罰之適用。規範要件過於嚴格,達於得處罰要件門檻過高,造成教育機關易於疏忽預防與怠於通報,無法達成警惕效果。 4.經查,據統計,近年來校園性侵害案件與疑似案件隱匿未通報情形依舊有上升趨勢,教育主管機關更應嚴格督促要求各級學校積極預防與確實通報;相關法規亦有加強規範密度之必要,對於怠於通報與預防性侵害案件之教育機關,應加強處罰規定。 特向教育部提出質詢。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我國日前發生震驚全國的殺人案件,在南部地區有國小學童在電子遊藝場被陌生人誘拐至廁所殺害,而美國在日前更發生小學校園槍擊案件,顯示兒童的人身安全目前受到相當程度的威脅,在國內兒童人身安全方面,由於目前的家庭型態大多數都屬於雙薪家庭,父母在外工作而將兒童交給學校或安親班照顧,因此家長對於兒童在外面的活動知之甚少,學齡兒童涉世未深對於如何保障自身安全亦無法全面判斷,因此造成兒童人身安全問題逐漸浮現。 而因應時代變遷所致,目前關於兒童的照顧已經逐漸由家庭照顧漸漸發展為照顧家庭的理念。由於兒童是未來國家的主人翁,因此對於兒童的發展也逐漸由家庭照顧轉變成國家照顧,但是國家不可能全面直接介入兒童的生活,因此藉由對於兒童所屬家庭的照顧,使得家庭成員有能力去照顧兒童,因此由家庭照顧發展成照顧家庭。我國對於照顧家庭政策方面也有許多著力,例如兩性工作平等法的修正使得颱風時父母一人可以在家照顧兒童避免發生意外,或是托育補助計畫讓兒兒童不被單獨置於家中等等政策,使得我國關於兒童照護制度逐漸形成。 本席認為兒童照護問題不僅僅是身體完好性的照顧,其內心發展的培養更為重要,目前國內毒品、抽菸或喝酒等現象已經有在國中校園發生的現象,對於懵懂的小孩傷害甚大,而這些國中生之行為如此發展係因國小之人格培養未完全,因此政府對於人格培養的議題應該儘速提出更好的方針與做法,讓我國兒童不僅外在發育良好,內在也能正確發展,使國家更能夠向上發展。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邀請內政部李部長鴻源、教育部次長、法務部次長等就「我國兒少家庭照護、兩性教育推展、性侵害與毒品防治等政策、執行成效、修法歷程與未來修法方向」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一、部長(內政部)、次長(教育部),根據內政部100年的統計,會虐待兒童少年的最大原因,是因為缺乏親職教育知識,有14,480人次,但我想大多數的父母,都是當了父母以後,才開始學怎麼當父母,再加上有很多家庭是屬於雙薪家庭,父母白天都要上班,只好讓安親班,或請爺爺奶奶代為照顧,部長,在這個忙碌的現代社會,對於父母甚至祖父母的親職教育,要如何來加強,來減少兒少的虐待? 二、部長(內政部)、次長(教育部),根據內政部的統計,100年的兒少性虐待有2,348人次,今年1到6月已經有1,577人次了,像這個月20號,板橋地檢署就起訴新北市一名男子,因為他涉嫌在一年內性侵女兒72次,並對女兒的未成年友人和同學也各性侵1次,我相信這樣的虐待,對這位女兒的傷害一定是非常大的,而根據內政部100年的統計,有347人會虐待兒童少年的原因是因為他們小時候也受過虐待,所以,部長、次長,對於這些被性虐待的兒童及少年,要如何輔導他們走出陰霾,並避免他們有一部分的人,長大也變成加害人? 三、部長,根據家扶基金會今年蒐集及公布的2012年十大兒童保護新聞,發現今年兒童因為照顧疏忽導致死亡的問題最為嚴重,在57名兒童虐待死亡的案件中,照顧疏忽就占了27名,也就是有5成,而這群因照護疏失而致死的兒童,平均年齡只有4.4歲,但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的規定:「6歲以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以免發生意外危險」,但仍有許多家長因經濟能力和資源有限,只好讓孩子自己待在家,或請家中父母代為照顧,請問內政部要如何加強社會支援網絡,來減少對兒童的傷害? 陳委員歐珀書面質詢: 本院陳委員歐珀針對兒少家庭照護政策向內政部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1.星期六媒體大幅報導父母攜子自殺事件,近年國家經濟狀況不佳,「失業、失產、失意」等三失家庭數量大增,其狀況多數不符合內政部所規劃之「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之標準,也不在家庭失能關懷之列,星期六之個案家庭,即屬此類,社會福利、兒少家庭照護不應只侷限在「補助」事項,針對此類三失家庭,內政部應規劃一套俱體的「即時關懷」措施,當家庭失能時,能由社會即時補位關懷,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2.針對「三失家庭」內政部是否有能力掌握其數量?尤其是經濟上較為弱勢的勞工,本席建議,內政部應與勞委會合作,追縱、掌握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之家庭生活狀況。 3.敬請內政部提供下列數據2013年共編列多少「公私協力托育中心」補助經費?預期能收托多少人?目前全國各地「公私協力托育中心」之分佈數量?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因為目前在場委員人數不足,所以均不處理。 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13時15分) 繼續開會(14時4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主席:我們先依序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 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不在場。 現在請內政部李部長報告,並對本院黨團及委員提案進行說明。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審議大院委員所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先對於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業務給予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敬意與感激! 壹、對修正條文的說明 大院委員於第8屆第1會期及第2會期提案,修正第33條、第44條、第90條、第92條、第76條及增訂第24條之1、第90條之1,現在謹簡要逐一說明如下,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 一、王育敏等32人所提第44條及第92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行動應用程式」(App)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 行動通訊裝置應用程式(Mobile Apps)為各式應用程式之統稱,屬網路內容的一環,該詞所轄意涵內容廣泛。其所提供各式服務內容,所涉及之消費者糾紛、色情、詐欺、犯罪等相關管理,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如遊戲軟體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醫療應用程式如涉及醫療行為屬行政院衛生署;色情內容如涉及刑法,則屬本部警政署權責。由於其所涉及範圍廣泛,是否能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涵蓋並落實執行,仍需各單位深入研議。 二、王委員育敏等28人所提第33條及第9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政府機關(構)或公、民營事業,提供兒童優惠措施應以年齡為標準,且對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應提供免費之優惠,對違反前開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本案之推動有助於落實平等原則並營造更友善之兒童育樂環境,並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規定之政府機關(構)或公、民營事業,得命其限期改善,更利於法案之落實。 三、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所提第24條之1及第90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民營事業對於未滿6歲兒童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進入文康場所應予免費;6歲以上12歲以下兒童應予半價優惠,並增訂罰則。 本修正案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遊戲權並建構友善育兒環境,本部表示敬佩。因各項優惠條件與義務,涉及公、民營事業之營運成本,建議徵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 四、江委員惠貞等20人所提第76條條文修正草案,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上限之規定。 本條文修正草案事涉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權責,本部尊重教育部意見。 貳、結語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 大院第7屆第8會期全文修正通過,經 總統於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本部均遵照條文內容積極規劃推動相關措施。又本部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業務,當期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更完善、可及的福利與服務。謝謝! 主席:因為現在尚未開始詢答,而提案人王委員育敏已經到場,我們請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安排今天審查我這兩個法案。第一個法案其實是跟App行動應用程式有關的分級管理辦法。大家都知道現在我們整個科技的發展真的是日新月異,在兒少福利法修正的當下,其實整個App行動應用程式還沒有那麼普遍;但是我們現在可以看到各類型智慧型手機非常普遍,而且未成年人持有的比例也相當高。加上其實從最近一些新聞事件我們都可以看到,即使是兒童玩的普遍級App程式,都夾雜情色廣告在裡面,這個部分我想對於兒少的影響的確是滿大的,因此今天本席主張應該對兒少福利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提出修正草案,特別是在第四十四條,要去增列行動應用程式應該要分級管理的規定。大家可以看到我手上的圖片,這個現在有分Apple跟Android系統,在Apple的系統裡面,我們就發現App的分級其實是可以做的。像這個下載的就是限制級的程式軟體,要下載的時候就出現了「重要事項」,就是說明「這個產品可能會有17歲以下兒童感到反感的內容」,然後確認你是不是已經滿17歲,所以在技術上面它是可以做的,現在如果是拿iPhone,也就是用Apple系統的,其實有一些應用程式軟體就是可以這樣子做。我剛剛看到今天的書面報告說是不見得可以落實,但是本席這邊已經有證據顯示它確實是可以做、可以處理的,所以為了保障兒少在資訊上面更好的使用權益,本席建議這個部分今天我們應該要充分討論,而我還是主張其實App應該要分級管理,就像我們的網路內容一樣要予以分級,不分級的效果其實就是這樣,這個有點限制級的內容,大家瞄一下就好。就是你會看到這麼多的資訊就充斥在我們的孩子身邊,所以為了給兒少一個更好的使用環境,本席主張兒少福利法第四十四條應該要增列分級的管理義務。至於涉及到各機關的部分,因為今天各機關的代表也有來,我想大家各司其職,該怎麼做,其實大家可以進一步去做分工處理。 本席提出來的第二個法案,則是第三十三條的修正草案,主要就是我們看到現行國內對兒童的優惠措施,很多都是用身高來決定,但是現在孩子成長的速度其實非常的快,用身高已經不合時宜。我暑假時到法國去,就跟他們提出這個問題,他們說其實在國外沒有人用身高做為優惠標準的,連之前我們討論老人的優惠問題,也是用65歲為標準,不會說這個老人是幾公分高,所以我想這個身高標準是不合時宜的法令,今天本席就是主張應該改為以年齡做為優惠的標準。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等一下如果有提案委員在開始詢答前進來,我們還是請他說明提案旨趣。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委員詢答前做以下幾點報告: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得延長2分鐘;二、下午4時截止發言登記;三、下午4時左右休息10分鐘。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請委員發言質詢。首先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李部長,你覺得全國兒童的主責單位是哪一個單位?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兒少福利是我們負責,教育的話是教育部,所以它是分這樣的部會…… 陳委員節如:早療呢?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秀駌:主席、各位委員。3個部會。 李部長鴻源:3個部會都有。 陳委員節如:早療是3個部會?好,請問張局長你們負責的早療業務是哪些部分? 張局長秀駌:早療的部分就是通報、轉介,另外就是早療機構的療育服務部分。 陳委員節如:還有呢? 張局長秀駌:通報、轉介還有個管。 陳委員節如:還有你們有一些計畫,有沒有? 張局長秀駌:是,對。 陳委員節如:計畫釋放出來是到居家…… 張局長秀駌:對,到宅療育,還有巡輔。 陳委員節如:到宅療育是不是?目前到宅療育你們編了多少? 張局長秀駌:我們現在到宅療育除了公務預算之外,另外公彩也有一部分的錢。 陳委員節如:到宅療育的部分差不多編多少? 張局長秀駌:目前幾乎是只要有團體來申請,我們大概都會支持,目前應該有二十幾個團體會來申請。 陳委員節如:我是說在做到宅療育這部分的經費一共是多少? 張局長秀駌:目前大概是一千萬元左右。 陳委員節如:一千萬元給每一個縣市來申請是不是? 張局長秀駌:對。 陳委員節如:部長,我想早療的業務當然是跨部會,可是主責者應該是以兒童局來做為coordinator的角色,可是現在看不到有哪一個部會要主導耶!我在早療公聽會裡頭,曾經提到是不是應該在行政院底下設一個早療推動委員會,部長你覺得怎麼樣? 李部長鴻源:嗯…… 陳委員節如:這是跨部會的喔! 李部長鴻源:我知道是跨部會,但是行政院已經有太多委員會了,我覺得要是再設一個這樣的委員會…… 陳委員節如:那你覺得哪一個單位要來主責?現在早療很多問題耶!哪一個單位要來主責?是不是就你們兒童局? 張局長秀駌:跟委員說明,早推會目前是在內政部,我們也每半年都有固定開會。的確還有很多問題是會涉及到部會跟部會之間,不過明年如果我們部會組改之後,可能衛生跟社政這個部分可以做比較大幅度的調整。 陳委員節如:現在我們社會上有少子化的趨勢,0歲至2、3歲的早療更重要,對不對?有做早療跟沒有做早療,後面的社會成本是相當、相當大的。 你剛剛說發現的部分是由你們負責,是不是?通報系統嘛。 張局長秀駌:是,通報是。 陳委員節如:可是我覺得通報系統第一個應該是在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這邊耶。 張局長秀鴛:也有。 陳委員節如:那怎麼會是你們呢? 張局長秀駌:他們也有,現在有一說…… 陳委員節如:你們只是比較後端啦! 張局長秀駌:是,是。 陳委員節如:他們是從打預防針就開始嘛! 張局長秀駌:對,對,其實他…… 陳委員節如:對不對?那個部分應該去把關啊!現在問題是出在那個部分。 張局長秀駌:是,今天國健局組長有來,他們有一套針對小兒科醫師發現時的額外獎勵金,那個部分是做得很完整。 陳委員節如:就是啊,本席現在的要求是在母嬰手冊裡頭,當他要去打預防針時順便就要有篩選表嘛,對不對? 張局長秀駌:是,是。 陳委員節如:關於那個篩選表,現在有很多外籍新娘或家長連顧他小孩都來不及了,哪裡有時間再去填那個表?應該是要有人來補這一塊啦,這個部分是在衛生署,但今天衛生署沒有代表來,我只是跟你說明一下,因為在早療部分要有跨部會的結合,所以你們要跨部會、密集地來討論這一塊才對。 張局長秀駌:是,我們會放在早推會,最近會開會。 陳委員節如:你這一端的發現是在社會局這部分嘛,對不對? 張局長秀駌:對,一方面我們是從社會局處這一端來發現,但是如果醫療跟學校發現了,他們也是要通報給我們。 陳委員節如:我知道,可是醫療跟學校有聯繫,你們兒童局就沒有跟人家有電腦的連線喔,有沒有? 張局長秀駌:目前電腦的確是不同的體系。 陳委員節如:不同體系嘛,對不對? 張局長秀駌:對,不同體系。 陳委員節如:那怎麼做跨部會合作呢?你這邊的數量跟那邊的數量完全沒辦法做橫向的聯繫嘛!所以在發現的這個部分你們要怎麼做? 張局長秀駌:上回委員在公聽會上有提到這個部分,我們目前有在研究,看看資訊系統有沒有可能…… 陳委員節如:你們要怎麼研究、怎麼做? 張局長秀駌:資訊系統有沒有可能是可以倒來倒去的? 陳委員節如:現在只有兒童局,反而是兒童局沒有跟人家連線喔!衛生跟教育是有連線嘛,那怎麼辦? 張局長秀駌:因為我們那個早期的…… 陳委員節如:那怎麼辦?什麼時候可以做出來? 張局長秀駌:如果我們那個資訊系統要整個改、重寫的話,是需要一段時間,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段時間? 陳委員節如:一段時間是多久時間?是5年、10年或幾個月?這個要有時間表出來啊! 張局長秀駌:因為它也會涉及到組改,所以我們才希望…… 陳委員節如:這有那麼困難嗎? 張局長秀駌:對,我們比較希望組改之後再跟…… 陳委員節如:不是,你不能等到組改,人家各部會都不用等到組改,你就要等到組改? 張局長秀駌:因為那個系統真的調整、改變後,首先是到底要以衛生的現有系統來延伸呢?還是我們要再開發一個新的系統?的確要花一些時間討論。 陳委員節如:現在再請教局長,各縣市的聯評中心本來是在社會局這邊,有沒有?可是現在慢慢地移到醫院去了。 張局長秀駌:對。 陳委員節如:這部分移到醫院的體系去,我現在也要讓部長知道,到醫院的體系之後,特殊教育的老師沒辦法去做評估喔!現在變成每一個縣市的這個部分都失敗了,那就沒有辦法很精密地去做聯評嘛,因為缺少專業人員。那特教老師為什麼沒有辦法到聯評中心?這個局長知不知道? 張局長秀駌:我瞭解,目前聯評的部分是國健局它自己委託醫院去成立,目前有四十幾家醫院有設立,所以它的費用也是由國健局這邊下去的。而縣市政府對它自己的衛生單位,也有擇定一些醫院做評估,另外就是…… 陳委員節如:不是,我現在講的是說…… 張局長秀駌:特教的部分沒進去,的確是…… 陳委員節如:評估的特教專業人員沒有辦法進駐,就是整個學校系統、老師系統過來這裡,且他的年資、整個經費都有問題嘛,因為臺北市就是這樣做,現在還是失敗了,現在聯評中心還是放在醫院裡頭。而且醫院也有一個缺點,就是它自己評一評! 張局長秀駌:對。 陳委員節如:現在醫院有做日間早療中心嘛,對不對? 張局長秀駌:有。 陳委員節如:它就自己轉個案給自己的中心…… 張局長秀駌:是,是,對,的確。 陳委員節如:當然你們社會局這邊抓不到整個個案的系統嘛,那你們要怎麼做? 張局長秀駌:現在就是從早療到特教的轉銜上面,的確有發現一些問題。 陳委員節如:是啊,發現問題不是現在才有,我們已經提了好幾次了,而且那天的早療公聽會,發動了全國所有資深的專業人員跟家長團體,即一些專業人員、醫生都來了,所講的一共有12個條件,部長有沒有看到?部長你回去看一下好不好? 李部長鴻源:好。 張局長秀駌:好。 陳委員節如:一共有12個條件,可是你們現在好像一條都沒辦法做到耶!怎麼辦? 張局長秀駌:一項、一項來,跟委員承諾…… 陳委員節如:什麼一項,一項來?這個有12項,你要到…… 張局長秀駌:我的意思是說逐條…… 陳委員節如:部長,我希望你重視這個部分,確實臺灣的早療雖然啟程已經二十幾年了-當初我們去考察回來就請林委員志嘉把早療的案子放在兒少法裡頭,就開始成立早療委員會,中央、地方全部有,就開始推動早療,到現在還是做不好,其中的原因很多,所以我提到要在行政院跨部會成立一個早療推動委員會,這是很有必要的,為什麼你們不做呢?部長! 李部長鴻源:我來瞭解一下。 陳委員節如:這個部長要瞭解啦。 李部長鴻源:是,好。 陳委員節如:局長的層級可能還不夠啦。 李部長鴻源:好。 陳委員節如:好,謝謝。 主席(徐委員少萍代):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李部長,你知道現在App的內容有多發達嗎?目前NCC僅對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者是有權管理,但是對於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ICP、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IPP及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ISP都沒有權管理,你們現在各個權責在哪裡?這個多麼盛行你知道嗎?而且每一個人只要拿智慧型手機都可以拍,你要不要看一下?很刺激的,而且隨時都可以看得到!這個會影響到我們學童的身心健康,所以我希望內政部是不是要整合各個單位一起來檢討?要不然像這個持續下去,對於我們這些小朋友的身心健康是影響很大的! 這怎麼沒有聲音?我的手機在罷工喔!我重新開機一次,請主席先讓時間停一下好嗎?它現在才在罷工!這個內容大家可以看一下,假借各種項目、不同的音樂,傳送至每一個智慧型手機,它不只是影響兒童的身心健康,還有色情輸入,如果各單位都說沒有問題或不是我管的,其他單位也有涉及等等,請問誰來管?所以,是不是請部長召集各單位一起努力?你看手機畫面裡已經開始脫了,只要是智慧型手機都會傳送這樣的畫面,如果不嚴格加以管理的話,很多人都成了低頭族,學生在上課時,也會低頭看。本席很敬佩王育敏委員能注意到這些問題,不知部長對此有何意見,是否由您來召集各單位?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這是NCC的業務,行政院有一個資安小組…… 蔡委員錦隆:我們也問了NCC,他們在IPP、ISP、ICP這三方面沒有權限。 李部長鴻源:是不是請NCC的代表來說明? 主席:請通傳會黃專門委員說明。 黃專門委員文哲:主席、各位委員。在網際網路的概念中,它並不像一般警察權這樣高度管理的概念,而是透過政府、社會、家庭共同治理的概念,如果完全由政府去做的話,會有違反言論自由的問題;但在網際網路也不是完全沒有…… 蔡委員錦隆:網際網路是不是你們管的? 黃專門委員文哲:網際網路不是管的概念,它是一個從自律、他律到法律,一種循序漸進的概念。 蔡委員錦隆:請問兩個單位,這部分應該屬誰來管?是不是無法可管,才這麼氾濫? 黃專門委員文哲:針對這個問題,行政院在今年11月22日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第23次委員會議中做出決議,因為現行法第四十六條特別對網際網路內容的分級,要成立一個平台,大家共同來處理。成立平台的意思是由各部會就其主管範圍,就像委員剛剛說的,整個App的內容事實上是包羅萬象,不只有遊戲、軟體,甚至還包含像內政部主管的妨害風化,它涉及到各部會的權責,無法由單一單位來處理…… 蔡委員錦隆:你就很簡單的告訴我,行政院決定誰來負責這一塊? 黃專門委員文哲:行政院已經做成決議,要由文化部、教育部、經濟部(包含商業司、工業局)、內政部、衛生署及NCC,共同成立該平台、出經費,同時也把這個權限交由平台的單一窗口來做第一線的…… 蔡委員錦隆:你直接告訴我,誰是平台的單一窗口? 黃專門委員文哲:目前單一窗口是由NCC當召集人。 蔡委員錦隆:那就是你啦!你不要逃避!我們問你的時候,你說IPP、ISP、ICP這三個不是你們管的。 黃專門委員文哲:我們是召集單位,它不是一個管的概念。 蔡委員錦隆:這本來就是管理的概念,怎麼不是?不然你們怎麼分級?怎麼管理? 黃專門委員文哲:剛剛跟委員報告過,它是由這個平台提供經費…… 蔡委員錦隆:電視節目管制的內容,這裡都可以完整播出,要什麼就有什麼,而且轉寄免費,影像非常傳神逼真。 黃專門委員文哲:這件事情要特別跟委員報告,在這個概念上,其實不是由政府單一來管,家庭、社會都要負起一部分的責任。剛才王委員也特別把手機下面的分級裝置秀給大家看。其實家長也要負一部分的責任,不可能完全交由政府來處理。 蔡委員錦隆:黃專門委員,你這種推卸責任的說法,本席真的不能接受,如果台灣的政府官員都像你這種觀念,根本不用做事了!講到最後就是行政院成立一個平台,你們是召集人,應該馬上召集相關部會,趕快就這部分做分級、做管理,不就得了,一句話就可以解決!可是講到最後,你們在做什麼? 黃專門委員文哲:已經在進行當中,11月22日張政委已經…… 蔡委員錦隆:這是什麼樣的官員、什麼樣的態度?台灣的政府官員怎麼會變成這樣?哪有這種答復法?這就是台灣現在不能進步的原因。你請回!部長…… 李部長鴻源:現在是由張政委主持行政院資安會報,NCC是幕僚單位,我們會將這個意見提供張政委。 蔡委員錦隆:另外,對於兒童免費的優惠,究竟要以年齡還是身高來區分?因為基因的關係,孩子的身高各有不同,如果要用身高來區分,真的不適宜;用年齡來區分,會比較公道一些。像一些永遠都長不高的那些人,到了三、四十歲,還是兒童的身高,那要怎麼辦? 李部長鴻源:這部分我們來考慮。 蔡委員錦隆:對於公私立學校兒童課後照顧及服務中心收費項目部分,本席表示肯定,收費如果沒有上限標準的話,就會用各種不同的名目來收取,這部分真的有待商議。 李部長鴻源:這部分要問教育部。 蔡委員錦隆:總之,部長要對我們的意見做反映,NCC這種答復方式,以後要檢討,怎麼可以在立法院國會殿堂內這樣答復? 李部長鴻源:謝謝。 主席(蔡委員錦隆):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已有委員提到,兒童的優惠措施應該以年齡,而非身高為標準。我們以前為何會以身高為標準,可能是便宜行事吧!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從我還是兒童的時候,買票都是以身高做為標準;現在時空背景改變了,我們可以來檢討。 徐委員少萍:應該用年齡做標準;如用身高做標準,業者比較方便,超限就要買半票,電影院、兒童樂園、一般遊樂場都是這樣做,雖然方便,卻不公平。所以還是以年齡做標準,應該沒有問題。 李部長鴻源:這部分我們來考量。 徐委員少萍:不是考量,這個是有道理的。到時候就要帶身分證證明,兩者可以搭配,沒有帶身分證證明時,就用身高判斷。 李部長鴻源:一般兒童不太會帶身分證。 徐委員少萍:爸媽帶兒童出去玩的時候,就要帶在身上。 李部長鴻源:兒童沒有身分證,但是有健保卡。 徐委員少萍:只要能證明兒童的年齡就可以了!萬一忘記帶健保卡時,怎麼辦? 李部長鴻源:這部分我們在施行細則中再來訂定。 徐委員少萍:原則上應該以年齡來訂定,萬一忘記帶,又超出標準,不像實際年齡那麼小的時候就用身高,看你們如何去規定。如果用身高來規定是不是兒童,真的不公平。 李部長鴻源:是。 徐委員少萍:另外,台聯黨團提議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明定公民營事業對於未滿六歲之兒童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進入文康場所應該免費。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應該半價優待,違反規定者還有罰則。部長認為這樣的規定妥當不妥當,合理不合理? 李部長鴻源:這牽涉到很多公民營事業的營運成本。 徐委員少萍:現在六歲以上的小孩子坐飛機是不是一定要有位置? 李部長鴻源:兩歲以下不用。 徐委員少萍:兩歲以上要有位置,對不對?國內、外都一樣,沒有免費? 李部長鴻源:沒有免費,還是要付錢。我記得以前小嬰兒都還要出十分之一的票價。 徐委員少萍:所以這樣的提案跟目前所了解的不太一樣,好像沒有辦法這樣做。 李部長鴻源:施行起來會有一點困難。 徐委員少萍:所以也不是委員想要怎麼修,就跟著修,畢竟一個位置就是一個成本,不可能因為年齡的關係就可以免費,我覺得這個沒有道理,還是要考量人家的營運成本才行。 課後照顧及服務中心有分公、私立,請問公立的收費標準是多少? 李部長鴻源:這要問教育部。 徐委員少萍:它算不算安親班?還是課後服務? 主席:請教育部國民教育司郭科長說明。 郭科長玲如: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就是安親班,只是有分私人和學校的。 徐委員少萍:有沒有收費? 郭科長玲如:有。 徐委員少萍:收多少? 郭科長玲如:如果在四點下課後是400元;如果是一、二、三年級只讀半天,半天之後再上課的時間是260元? 徐委員少萍:你說一般下課後四點到幾點? 郭科長玲如:四點以後的時段,老師一小時的鐘點費400元。 徐委員少萍:我問的是學生要不要繳費? 郭科長玲如:學生部分如果是身障者、原住民及特殊狀況者,都是免費。 徐委員少萍:一般小朋友呢? 郭科長玲如:自願! 徐委員少萍:自願者要不要收費?收費標準是按學期計算,還是一個小時、一個月計算? 郭科長玲如:基本上都是按月收費。 徐委員少萍:一個月收多少? 郭科長玲如:我先說明,課後照顧的經費有兩個部分,即縣府自籌款和部裡面的經費,縣府的…… 徐委員少萍:我不用了解那麼多,每個縣市是不是都一樣? 郭科長玲如:不一樣,一個月七百元至一千元。 徐委員少萍:各縣市不一樣,端看它的財源、補助? 郭科長玲如:對。 徐委員少萍: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就不收費? 郭科長玲如:對。 徐委員少萍:一般小朋友如果爸媽都在上班,也都是課後照顧,一個月就要收七百至一千元?公立是如此,私立部分呢? 郭科長玲如:我不了解,可能要問社教司。 徐委員少萍:本席很快就要有孫子了,所以我要了解一下。私立的師資合格不合格? 主席:請教育部社會教育司黃副司長說明。 黃副司長月麗:主席、各位委員。安親班是由內政部主管,現在教育部接管的是課後照顧中心,此係由業者所成立是私立的;課後托育中心改制後,會改為課後照顧中心,這部分將由教育部接管,目前我們只接管了10家。委員剛剛提到的安親班,目前還由內政單位主管。 徐委員少萍:我們經常聽到安親班,對於安親班的老師有沒有去做管理,如師資鑑定等等,合格不合格呢?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空間部分一定有其設置標準,師資部分也要符合我們的兒少安置、兒少福利相關人員的標準,而且縣市政府都會查,安親班的設立要有一個標準…… 徐委員少萍:環境等各方面是由什麼單位審核? 張局長秀鴛:目前是社政單位。 徐委員少萍:包括它的師資、環境、內容等等。 張局長秀鴛:對。基本上它不是補習,就是一個課後照顧。 徐委員少萍:事實上,它就是一個補習…… 張局長秀鴛:的確是有一部分,如果它被檢舉,我們就會去查。查了之後,如果屬於才藝補習班或是語文補習班…… 徐委員少萍:收費多少? 張局長秀鴛:目前的收費狀況各有不同,3千至5千不等。 徐委員少萍:能不能做統一的規定? 張局長秀鴛:我們都有一個契約書,是要跟家長訂契約的…… 徐委員少萍:各安親班在這部分都有統一規定的收費?超出這個規定,它就不對了? 張局長秀鴛:是的,但是我們並沒有針對它的收費標準去訂定,我們有一個契約範本給…… 徐委員少萍:收費標準為何不能訂定? 張局長秀鴛:我們先前、早期…… 徐委員少萍:因為公立不夠,才會有私人的部分,你們也不能讓它自己訂定得很高,如果家長有需要的話,你們應該訂定相關的規範才是。 張局長秀鴛: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網際網路成長速度非常快,而手機的各種科技如App到了聖誕節就有很多動感畫面出來,如果這些都很健康、很正面,那也很好;本席擔心的是蔡召委所收到的這麼有浮動性的畫面,對兒童來說,真的是非常非常不好。當初在訂定兒少法第四十六條的時候,本席是退而求其次同意用列管的方式,希望刑事警察局在科技進步這部分能儘速做管理和約束,才有網際網路分級的規定。上次修法好像是在99年的時候,現在的時空背景又有不同,才幾年的時間,智慧型手機又出來了,隨時都可以播放,所以本席非常支持委員同仁的提案,希望行政單位可以跟得上科技的腳步。像智慧軟體屬於工業局主管,請NCC能將它整合起來,做很好的互動。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基於兒少保護,我們當然是很樂意,但若按照委員提案修正的第四十四條,或是目前的第四十六條,到底能不能執行才比較重要。我們尊重行政院資通委員會所成立的平台,它有一個機制可以做處理。如果一定要入法,我們擔心這樣規定到時候還是會變成不知道是由那個單位主管,這是比較大的問題。 鄭委員汝芬:所以你們要去溝通,看應該要由哪個單位來主管,就像剛剛主席所講的,就架起一個平台,你們是主管兒童事務的單位,14歲以上兒童的事務大部分都是歸你們管,你們應該要站在兒童的角度,主動的向部長要求架起一個平台,如果你們的力量不夠,也必須結合大家的力量共同來建立保護兒童的機制,好不好? 張局長秀鴛:如果回到第四十六條,那個平台目前都有在運作,關於App這幾個字要不要放進去的問題,其實這都已經有在第四十六條的精神裡面。 鄭委員汝芬:所以你們都可以去管嘛! 張局長秀鴛:對,如果第四十六條運作得很順利,範圍其實是很大的。 鄭委員汝芬:那都要納入規範。 張局長秀鴛:對,都有在這裡面。 鄭委員汝芬:因為那個是智慧型手機,一樣都是NCC體制的通信部分,所以這只是程式的問題而已。 張局長秀鴛:是,所以我們建議回到第四十六條,如果第四十六條可行的話,是不是可以將王委員所提的第四十四條併到第四十六條一起來處理? 鄭委員汝芬:我們等一下再來研究。 張局長秀鴛:好。 鄭委員汝芬:剛才講到小孩子去遊樂園的問題,部長說時空背景不一樣,你從小就是接受110公分的管制,現在時空背景已經不一樣,所以應該要改了。本席前不久帶著孫子去採草莓和遊樂場,業者都問小孩子身高幾公分,本席覺得很奇怪,有時候已經排隊排很久了,還要問小孩子幾公分,除非有帶去醫院看病順便量身高,否則平常不太會知道又長高了幾公分,還要再花時間在門口量身高,而且那些員工都很兇,好像這一兩百塊錢的門票沒有收到就不行的感覺。業者都沒有想到,小孩子去玩通常都是大人帶著去,所以應該只要收大人的門票就好了,業者應該朝這個方向去想啊!部長認同這樣的修法嗎?你會促成這個修法通過嗎?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問題,我們局長說會朝這個方向來修。 鄭委員汝芬:這樣才對,因為大人帶小孩子出門都是大人在付錢,對不對? 李部長鴻源:這個部分我們會來修。 鄭委員汝芬:這樣才會符合時空背景,表示我們的行政團隊真的有在努力促進經濟和觀光的發展,我們都有在推動,好不好? 李部長鴻源:好。 鄭委員汝芬:謝謝。現在安親班是歸教育部主管嗎? 李部長鴻源:要看是公立或私立,如果是公立就歸教育部管,如果是私立就歸兒童局管。 鄭委員汝芬:不管是公立或私立,課後安親班的收費有沒有很多? 主席:請教育部國民教育司郭科長說明。 郭科長玲如: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國小課後照顧的收費依據,一、二、三年級半天班在4點以前的鐘點費是一個小時260元。 鄭委員汝芬:這是老師的鐘點費嗎? 郭科長玲如:對。 鄭委員汝芬:參與的學生有沒有很多? 郭科長玲如:學生都是自願的,基本上,現在全國有58%的學生參加。 鄭委員汝芬:都是在學校開班嗎? 郭科長玲如:都是利用學校的空餘教室。 鄭委員汝芬:有沒有分高年級、中年級和低年級?還是全部都併在一起? 郭科長玲如:基本上是分開的,因為我們有成班規定。 鄭委員汝芬:這樣的效果好不好? 郭科長玲如:目前的成效很好,申請的學校數越來越多。 鄭委員汝芬:家長的反應呢? 郭科長玲如:家長是希望能夠廣設。 鄭委員汝芬:應該可以比58%更高。 郭科長玲如:我們有鼓勵學校提出申請。 鄭委員汝芬:是你們補助的經費不夠還是參加的學生人數不夠? 郭科長玲如:應該是參加的學生人數不夠成班。 鄭委員汝芬:所以不是因為補助經費不夠? 郭科長玲如:對,我們的經費是充裕的。 鄭委員汝芬:好,那你們應該要讓家長知道有這麼好的課後照顧制度,讓上班的父母能夠安心,應該要讓大家都知道才對。 郭科長玲如:有,我們每年在開學的時候都有發新聞稿,也有對學校進行調查。 鄭委員汝芬:可以將你們所發的新聞稿送給本席參考嗎? 郭科長玲如:好。 鄭委員汝芬:我們希望了解你們的宣傳方式。 郭科長玲如:好。 鄭委員汝芬:局長,私立的部分情形如何? 張局長秀鴛:全國大概有787家的課後安親班,目前一共可以照顧三萬八千多名學生,之所以會有差別,就是因為公立的安親班雖然便宜,但是在時段上沒有辦法配合家長的作息,譬如說只有到6點,那6點以後小孩要怎麼辦?所以有很多家長寧願多花一點錢將小孩送到私立的安親班,目前還有三萬八千多名學生是在一般社區裡面的安親班。 鄭委員汝芬:那教育部所管的公立這個區塊數目就沒有你們這麼多了。 張局長秀鴛:可能就是讓家長多元選擇。 鄭委員汝芬:應該是公立的部分要多一點才對,請郭科長要再去加強,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所提關於兒童票從身高改為年齡,從你們的報告看起來好像是同意,但是本席剛才聽部長的回答卻不是很明確,請問內政部到底是贊成還是反對這個修正條文?對於把身高改為年齡,而且對一定年齡以下的兒童給予免費的優惠,你們的意見到底是怎麼樣? 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 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贊成。 王委員育敏:既然內政部支持,那這個條文應該就沒有問題了。 張局長秀鴛:(在席位上)有些文字要修正。 王委員育敏:要如何修正?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第三項修正為:「交通、醫療、文康等公營、公辦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以年齡為標準,且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王委員育敏:這樣的文字應該沒有問題,意思都是一樣的。 關於第四十四條,就是行動應用程式軟體的部分,像現在這方面的亂象,本席已經向大家說明過了,剛才蔡召委所show的是動態版,本席這是靜態版,一樣是亂象,今天我們的小孩使用智慧型手機可以看到這麼多的照片,部長覺得是否合宜? 李部長鴻源:當然不適合。 王委員育敏:那你認為內政部應該要怎麼去管理?為什麼你們不贊成把相關的規範放到第四十四條? 李部長鴻源:我們是希望能夠併到第四十六條。 張局長秀鴛: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就是規定內容分級制度的推動和檢討,基本上,就是今天委員所說的內容,所以我們認為這個文字的精神和意涵在現行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裡面是有的。 王委員育敏:有包含嗎? 張局長秀鴛:有包含。 王委員育敏:當初在修法的時候有包含到App嗎?你確定嗎? 張局長秀鴛:是不是可以請NCC的黃專門委員來說明? 王委員育敏:因為本席的重點是希望,把沒有包括進來的部分包括進來,所以才會提出在第四十四條很明確的列出來。 主席:簡單、實際的答復,好嗎? 王委員育敏:對,不要再惹主席生氣了。 主席:請通傳會黃專門委員說明。 黃專門委員文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App主要講的就是網際網路內容,我們看第四十六條裡面講的…… 王委員育敏:我要你給我一個很明確的定義。今天網際網路的內容,有沒有包括行動應用程式軟體? 黃專門委員文哲:包括。 王委員育敏:之前媒體說色情App現在無法可管,就是有些會掀裙、脫衣服的這些無法管,按照NCC現行的規定、第四十六條都可以管? 黃專門委員文哲:按照兒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它就在網際網路內容。 王委員育敏:包含進來? 黃專門委員文哲:對,App只是一種形態而已。 王委員育敏:現行他沒有分級,怎麼辦?他需不需要分級?因為你現行第四十六條沒有寫。 黃專門委員文哲:剛才委員也有在手機上show出來,其實不管是在Apple的封閉系統或是Android系統、Windows系統裡面,在他的Hunt App store裡面就有一個分級的制度了。現在有賴於家長要先去選。 王委員育敏:都沒有落實。 黃專門委員文哲:家長要先去選。 第四十六條裡面規定的,一個是分級制度,另一個是通知取下制度。這兩個制度必須要一起配合。 王委員育敏:如果今天業者不分級,然後…… 黃專門委員文哲:就可以透過這個機制…… 王委員育敏:可以罰嗎?有罰責嗎? 黃專門委員文哲:可以通知取下。 王委員育敏:可以通知取下,但有罰責嗎?沒有嘛。 黃專門委員文哲:罰責的話,可能要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以前那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是不是一個違反兒少法的概念。 王委員育敏:我必須講現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非常軟性。就是說,你走的只是一種輔導,並沒有給予懲罰。 主席:有,他有移除。剛剛沒有講清楚,第四十六條就有移除了。 黃專門委員文哲:對,第四十六條就是移除。 王委員育敏:有移除,但是不移除的話…… 黃專門委員文哲:通知他移除,如果不移除的話,可以依照第九十四條規定處6萬到30萬罰鍰。 王委員育敏:第四十六條是講很不當的時候,你要他下架、移除。第四十四條講的是分級的概念,那如果不分級呢?不分級有沒有罰責?我問的是分級。 像現行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這些新聞紙以外的出版品、電腦遊戲軟體,如果不分級,本身就有罰責,可是你現在是說,他不移除的時候才有罰責。你要確定啊! 主席:那這樣的話,到底是張政務委員、NCC或者兒少法第四十六條都有啦,這樣的話,平台都沒有啦…… 王委員育敏:第四十六條早就有了,照道理講,你現在應該管得很好。為什麼今天媒體會說無法管?我想,媒體應該也問過你們。兒少法是去年11月就通過的,這是蘋果日報今年11月28日的新聞。他還是強調App無法管,色情無法管,所以本席才想提出來,在第四十四條加入分級的管理辦法。如果按照你們的說法,從去年11月就有法可管,早就管得好好的,直到現在。 主席:對呀,張局長,這是你管的,怎麼會沒有呢?又搞到App,又搞到別的平台,你豈不是在唬弄我? 王委員育敏:為什麼剛才蔡召委show的圖片還是可以上?我現在只問你一個問題,今天這些App軟體不分級的時候,你有沒有任何懲罰性的條款? 張局長秀鴛:報告委員,如果將來這個防護機制有對網路內容做分級,他就應該要按照這個平台裡面的規定去做分級。目前這個分級要回歸到這個網路平台,就是我們的防護機制要去訂他的分級。 王委員育敏:他不分級的時候,有沒有罰?沒有啊!因為其實你的分級相關條款是在第四十四條,為什麼你們說第四十四條不必修呢?今天你沒有把App放進去的時候,就沒有法源依據。他不分級的時候,你沒有辦法處理,必須等到他有非常嚴重違反的時候、不移除的時候,你才處理。這樣的把關有用嗎? 其實分級是走在比較前端的,要業者自律先做好分級的管理。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的精神,其實是有不一樣的地方。除非今天NCC告訴我,不必修第四十四條就可以罰,他不分級也可以罰。如果是這樣,那就都不要修,沒有問題。 黃專門委員文哲:報告委員,事實上,網際網路的概念就是一個國際的概念,它就是沒有國際的概念,是沒有國界的概念。就是說…… 王委員育敏:現行第四十四條要求網路內容要分級,你有沒有看過第四十四條? 黃專門委員文哲:我知道。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網際網路當然是國際的概念,但我現在講的是分級的概念。 主席:請黃專委回座。我看現在請張局長來答復,因為他才是主管機關。你扛在身上是不對的,而且又沒有明確的答復。 張局長秀鴛:就我們瞭解,App是網路的內容,基本上…… 王委員育敏:他是一個程式。 張局長秀鴛:對。他很難做內容分級,所以我們才…… 王委員育敏:很難做內容分級?那這樣怎麼辦?大家看一下…… 張局長秀鴛:所以我們才要說,他放在第四十六條裡面去做分級的管理。 王委員育敏:我不是告訴過你們了,為什麼有的業者願意採取自律,會主動預警告訴你,以下的內容不適合17歲以下的孩子看,讓你決定要不要下載。我們現在的問題就是,他所有設計出來的這些App程式軟體,完全都沒有分級處理,特別是在Android系統裡都沒有分級處理,所以孩子看了好奇,要下載就下載,連一個預警提示都沒有。因為你們也沒有賦予業者必須要自行分級的責任和義務,事實上,按照第四十六條並沒有這樣要求啊! 既然我們已經發現現實有這樣的問題了,為什麼我們不把他放進去第四十四條裡面?這樣不是更明確化嗎?會有什麼窒礙難行的?這跟你將來要執行的第四十六條內容完全沒有扞格啊!不是嗎?問題到底在哪裡?是你們沒有想清楚,還是誰反對? 這只是做更好、更明確的要求。對於將來你們在管理上,第一個你可以分層管理,如果沒有分級先罰一層;第二個是如果內容真的嚴重違反,就是連一般成人看都不可以的,那就是下架處理。下架處理又是另一個管理的內容。透過分層管理,不是給我們兒少更好的保護嗎?你們再想一想。 張局長秀鴛:第四十六條當初就是要把網路內容的分級,放在防護的機制裡。就是將來成立的那個防護機構,由防護機構去設立網路內容的分級…… 王委員育敏:是啊,但是第四十四條有先要求業者要分級,他先有這個義務,你後面才去管理他。 張局長秀鴛:執行上可行的話,我們其實也希望能夠讓我們的孩子有更好…… 王委員育敏:你執行上哪邊有問題,其實我看不出來。執行上哪裡有問題?請NCC代表再回來說明一下,因為還是你們在管的。今天經濟部工業局有沒有代表列席?經濟部工業局針對電腦遊戲軟體部分的做法,我覺得他們很進步。他們後來新增加的部分,包括分級制度,更細緻。像今天這樣的行動應用程式軟體,請經濟部代表來說明一下,因為你們管理的電腦遊戲也是非常多元和複雜,對不對?也是因為有第四十四條規定,你們才有依據去要求業者強力落實分級制度,對不對?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羅組長說明。 羅組長達生:主席、各位委員。是,現在我們根據兒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一個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剛才委員所提的部分,大概我們都有放在裡面。如果違反這個分級辦法,我們會依照第九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理。 王委員育敏:對。這樣就很明確,很好執行,對不對? 羅組長達生:對。 王委員育敏:經濟部可以做,為什麼NCC不能做呢?很奇怪! 黃專門委員文哲:報告委員,事實上,App本身就是像剛才幾位委員有特別提到的,他本身就是一個包羅萬象的應用方式,譬如裡面涉及到什麼醫療軟體或其他的一些軟體,NCC沒有辦法去統一…… 王委員育敏:如果是一般性的,他當然沒有問題。我現在只要求,如果涉及到限制級的內容,像我手上拿的這張圖片,難道不應該進一步去規範嗎?我只要你們去規範這種限制級的內容,不要那麼輕易的讓孩子一點就下載,可以玩、可以看。為什麼這做不到呢?到底困難在哪裡?這有違反了什麼,跟你們現在管理的方向有不一致嗎?並沒有! 我現在講的是一個分級的概念。你剛才說的那些醫療,那是有利於民生的各種App,不涉及限制級的內容,根本不必要管理。他就是普遍級,就是大家都可以看,可以應用的。我今天之所以提出分級的要求,為的就是要管理我現在手上所拿看板的內容,這種不當的內容才需要增加這些警示,這裡已經demo給你看了,事實上有些業者就是可以這樣做,在下載之前多了這個警語,告訴大家這不適合17歲以下的孩子看,你下去再好好想清楚。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台灣一個小孩子從出生到大學畢業,若全都就讀私立學校,唸到23歲要花多少錢?請教張局長,你們有算過嗎?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曾經有算過,大概500萬以上。 蘇委員清泉:請教科長,你們有算過嗎?不知道嗎? 主席:請教育部國民教育司郭科長說明。 郭科長玲如: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只管轄到國民中小學…… 蘇委員清泉:日本一個小孩子從出生到大學畢業,若全都就讀私立學校,要花費約2,100萬台幣,而一對日本夫妻若先生上班、太太沒有上班,從早稻田大學畢業、上班、結婚、生小孩至65歲退休為止,大概可以賺6,000萬台幣,扣除吃的、花的、用的之後,若要在東京都周邊100公里遠的地方買一間「兔子居」,這是因為美國人嘲笑日本人所住房子是兔子在住的,也就是面積小小的、二層式的小閣樓、距離都會區約90至100公里並以電車通勤,這樣一對夫妻一輩子卻只能養活0.7個小孩,連1個都養不起!至於台灣,你剛才算的花費是五百多萬,一樣也是難以支付。現在薪資這麼低,即便夫妻兩個都去上班,要買一個房子還要養一個孩子,有辦法嗎?這就像台灣話的「鼻孔血雙管流」,真的會破產! 所以我覺得你們兒童局的那個廣告還不錯,就是一個男孩子說將來想要當消防員,結果卻在10歲時就被爸爸帶走,他爸爸要自殺,就把他抓去一起走了,這是很悲哀的一件事情;前幾天又有一對夫妻將二個小女兒帶去車上燒炭,這些事情我們看了都覺得很難過,明明知道一個小孩從小養到大一定得花費這麼多錢,但是現在的薪資又沒辦法大幅提高,所以當然就要以國家的力量儘量加以補助,就像大學儘量讓學生申請助學貸款,至於將來有還或沒還,到時候再說吧!美國現在的助學貸款非常非常嚴重,歐巴馬「頭殼抱著燒」,因為大約有一半以上的學生都有助學貸款,其中90%的人連利息都付不起。至於台灣,在有限的資源下,兒童局要怎麼做? 張局長秀鴛:18歲以下的相關福利及權益保障,是歸屬於我們職掌,但是大學的助學貸款已經超過了我們的職掌,所以這部分是歸在教育部,並不屬於兒童局的權限。 蘇委員清泉:高中有助學貸款嗎? 張局長秀鴛:目前高中沒有。 蘇委員清泉:所以就是直接免費? 張局長秀鴛:對,十二年國教之後,將朝向較為…… 蘇委員清泉:現在的國小、國中都是免費? 張局長秀鴛:是。 蘇委員清泉:將來高中也是免費? 張局長秀鴛:學費。 蘇委員清泉:就是學雜費,而學雜費實屬有限,事實上生活費會很高,這有什麼辦法? 張局長秀鴛:在生活部分,目前對中低收入戶以下的孩子,政府有給予部分生活費的補助,從1,900元到2,300元,若是低收入戶,補助會更…… 蘇委員清泉:補助到幾歲? 張局長秀鴛:18歲。 蘇委員清泉:此外,教育部國教司是管理到六年級而已嗎? 郭科長玲如:國中三年級。 蘇委員清泉:早上江委員有講到現在學校裡的吸毒、虐待等問題,一旦出事就處罰校長、老師,教育部總是撇得一乾二淨,我建議應該要鼓勵校方通報,不然大家都在掩蓋事實,遇到問題都先遮蓋起來,形同掩耳盜鈴! 醫界有一套system可供你們參考使用,即Taiwan Patient safety Reporting system,簡稱TPR,只要是醫院、醫療院所、教學醫院發現有可能危害病人的任何設施,無論是設備、針具等任何事物,往上通報至醫院、再傳至衛生局、衛生署,由衛生署的system接收後,採不處罰、不責難原則,又能保護隱私,其用意是在改善該錯誤缺失,讓其他醫院不要犯同樣錯誤,所以你們應該要使用類似這種TPR system,不要碰到事情就抓個人來當代罪羔羊,以前醫界也是如此,遇到事情像是護士打錯針,就把護士抓出來開除、處罰、記過,這是很要不得的,護士打錯針有很多很多原因,有可能是醫院流程問題、有可能是醫院購買的藥長得差不多、有可能是物品擺設問題、管理問題、流程問題,甚至是院長有問題,所以這些問題是環環相扣的,直到最後才會出現這個錯誤,一旦出錯,前面有八個系統會出錯,醫界都算得很準,醫安現在已經跟飛安抓得差不多了。 所以現在的教育部看來還處於責難系統,也就是一旦出事就抓一個人出來,皆與校長無關,僅將老師送委員會進行記過、續聘與否的處分,其實老師之所以會出問題,搞不好是校長、學校系統有問題,你懂我的意思嗎? 郭科長玲如:我們校安系統大概與這個系統差不多。 蘇委員清泉:你們那個是失靈的,看到目前為止,只要學校出問題,你們一定是抓一個人出來當代罪羔羊,沒有嗎? 郭科長玲如:沒有。 蘇委員清泉:報紙看到的…… 郭科長玲如:我們都要進行輔導。 蘇委員清泉:怎麼輔導?你們怎麼檢討? 郭科長玲如:我們沒有檢討,我們是進行輔導,接著做追蹤、瞭解個案,因為這個校安系統移送給我們後,就會分給各業務單位、各級學校,到了國中小部分,我們就會請縣市教育局通知學校的生輔組長進行追蹤並提出報告給我們,我們再依情形來進行後續的追蹤處理,若情況確有必要,再由校外會協助,所以我們基本上是以保護學生為主。 蘇委員清泉:你們討論後,有作為其他學校的借鏡、警惕,讓他們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嗎?我看全台灣的學校總是一而再、再而三犯同樣的錯誤,譬如每個禮拜常常會看到老師打學生,都是同樣的事件在重演,這真的很無聊,你們教育部真的失職到了極點! 郭科長玲如:我們會有輔導管理辦法…… 蘇委員清泉: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郭科長玲如:我懂。 蘇委員清泉:說實在的,你們應該要向人家學習一下。 郭科長玲如:好,我們會去瞭解那個系統。 蘇委員清泉:好,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本席看來,科長好像對你們教育部國教司整個校安系統非常有信心,對吧?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司郭科長說明。 郭科長玲如: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是因為我們每天都會有校安系統回報個案,所以會掌握每個個案。 江委員惠貞:但是你有注意到現在不論是國中、國小,只要發生事情,是誰出來對媒體講話嗎?你不會每天都不看電視,不知道吧? 郭科長玲如:我每天加班到八、九點,都不看電視,有聽收音機。 江委員惠貞:所以變得有知識、沒常識?以前,學校發生事情,校長會出來講話,現在的情況是,學校受到褒獎、被人稱讚時,校長會出來講話,但如果出了事情,包括毒品氾濫、孩子打架、老師有不當行為等等,校長、主任都不會出面,大多是家長會長出來講話,你知道為什麼近幾年變成是家長會長出來講話嗎?照理講,家長會長是提供學校協助資源而已,現在卻變成只要學校有事就由家長會長出面,原因就是校長體系出了問題,學校的教師會、家長會、遴選制度,搞得現在的校長無法發揮專業,要知道,一位校長的養成是非常不容易的,可是現在的校長卻變成校內最沒有地位也最沒有安全感的人,卻要負最多的責任,你認為本席這番話有沒有講錯? 郭科長玲如:委員說的是實際狀況,但是我看到的媒體報導都是校長在講話,很少看到家長會長出面。 江委員惠貞:那都是有好事的時候才由校長出來講話。 郭科長玲如:查處的時候也是他。 江委員惠貞:你剛才不是說都不看電視嗎? 郭科長玲如:我偶爾看,只是不常看而已。 江委員惠貞:本席建議召委以後不要請教育部科長級的人員列席,早上好歹有些誠意,還是次長級官員列席。 就以各級督學為例,現在的督學好一點,也比較年輕一點,過去的督學要到學校去得由學校派車接送,甚至還要陪酒、招待,這些都是發生在教育圈的事,學校是教導孩子生活與倫理、品行的地方,是引導孩子未來發展的地方,結果我們大人卻給了他們這些,本席實在覺得很遺憾!教育的內涵非常封閉,我們今天是善盡職責地提醒你們,本席的提案提到公立課後照顧及私立照護這方面,希望能針對收費、項目、用途予以明訂,請問教育部的看法為何? 郭科長玲如:我們會參照辦理,目前…… 江委員惠貞:參照辦理的意思是同意這樣的修正? 郭科長玲如:我們尊重業務單位也就是社教司的意見。 江委員惠貞:請社教司人員來說明一下。 主席:請教育部社教司黃副司長說明。 黃副司長月麗:主席、各位委員。今天修正的是兒少權益保障法,這部分是由內政部主政,教育部依照本法第七十六條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江委員惠貞:你們是在100年11月30日才訂定的對不對? 黃副司長月麗:101年6月4日有修訂過。 江委員惠貞:101年6月4日有新修訂的法? 黃副司長月麗: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前者就是剛才郭科長說的公立國小附設的課後照顧班,後者是由內政部主管的一般民間業者安親班,未來完成改制後,會移由教育單位主管,稱為課後照顧中心,我們已經訂有設立管理辦法。 江委員惠貞:為何要改制後才能管理?幼托不是已經整合了嗎? 黃副司長月麗:目前有787家,這些是早期依照內政部相關規定設立的。 江委員惠貞:不止700多家吧?光是一個新北市就不知道有多少家了,全國大概有一萬多家吧! 黃副司長月麗:委員提案說明中提及的是補習班部分。 江委員惠貞:可是現在的補習班事實上在從事安親的工作啊! 黃副司長月麗:這是有區隔的。 江委員惠貞:你說的這700多家是有許可證的,對不對? 黃副司長月麗:對。 江委員惠貞:可是沒有許可證的更多達一萬多家。 黃副司長月麗:不是,那18,000多家是補習班,各縣市都訂有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定,那些都是依規定向縣市申請立案的,少數沒有立案的都有去查核。 江委員惠貞:本席瞭解,但是你們不要昧於事實,很多的補習班都有附設課後安親班嘛! 黃副司長月麗:那是國小附設兒童課後照顧班的部分,是向縣市政府申請,由教育部補助弱勢學生課輔經費。 江委員惠貞:你說的是私立的嗎? 黃副司長月麗:是公立的。 江委員惠貞:私立的也能申請嗎?不行吧! 黃副司長月麗:私立的小學如果申請的話…… 江委員惠貞:我們現在談的不是私立小學,而是指私立的、獲得地方政府核發許可證的課後服務中心。 黃副司長月麗:那部分是課後托育中心,就是俗稱的安親班,還是由內政部主管。 江委員惠貞:你說全國的課後托育中心只有700多家? 黃副司長月麗:內政部的統計數據是787家。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以前很多是私立托兒所附設的。 江委員惠貞:也就是私立托兒所或補習班附設的,那些都不算數? 張局長秀鴛:對,這787家是專辦的。 江委員惠貞:你不能只談專辦的,因為家長送孩子去不會知道這是專辦的還是附設的,不論是附設在托兒所或補習班,全國就是有一萬多家。 張局長秀鴛:但是我們幼托整合之後,本來附設的托兒所成為幼兒園之後就轉到教育體系,所以我們目前管的就是那700多家專辦的安親班。 江委員惠貞:也就是說現在新北市引以為傲的公立托兒所才是你們主管的,兩歲以上不歸你們管,對不對?。 張局長秀鴛:對,兩歲以下的公共托育中心就歸我們主管。 江委員惠貞:會去安親班的都在兩歲以上,那你們管些什麼? 張局長秀鴛:幾乎都由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處理。 江委員惠貞:所以你們不管安親班就對了? 張局長秀鴛:兩年以後,即103年5月以後就會整個交給教育部。 江委員惠貞:本席只問現在的權責單位是誰,你們現在對公立部分有鐘點費、收支、收費上限、設置等的管理辦法,難道不能對私立部分也做此規範嗎? 張局長秀鴛:可以。 江委員惠貞:所以你們認為今天這個修正是有道理的? 張局長秀鴛:我們尊重。 江委員惠貞:可是你們在報告中表示權責不在你們。 張局長秀鴛:我們會尊重教育部,且在會前與教育部同仁做過協調,建議將條文中的「數額」二字改為「基準」,其餘文字尊重委員的意見。 江委員惠貞:你認為收費標準該怎麼訂比較好?目前公立上班時間的鐘點費是260元,下班時間是400多元,外面的行情是多少? 張局長秀鴛:端視環境及時間而不同,我自己的小朋友之前大概是一個月5,000元左右,平均一小時也在4、500元。 江委員惠貞:我知道以前板橋17個公立托兒所課後安親…… 張局長秀鴛:1小時100元。 江委員惠貞:100元?這樣的價格太高了,以前板橋公所1小時只拿5元。 張局長秀鴛:我們以前是用100元,就是家長…… 江委員惠貞:後來調到15元,還被代表會罵說怎麼這麼愛賺錢,所以可知公私立之間其實是差很多的,而且現在幼教整合之後,很多人都在問為何托兒所收費變得那麼高,現在你們到底抓到這個衡平點了嗎? 另外,今天修的這一條你們也認可? 張局長秀鴛:是。 江委員惠貞:你們認為這是可以包括私立的部分,就是可以做個約制? 張局長秀鴛:是。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本日下午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作以下決定:一、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委員楊曜、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所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楊委員曜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楊委員曜,有鑑於行動應用程式APP軟體未納入分級管制,造成未成年人易於接觸有礙身心發展之遊戲與軟體服務,要求相關單位應共同協商管理方式,並提出具體管制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未將行動應用程式納入分級管理範圍,造成未成年人易於輕易接觸可能有礙身心發展之軟體服務與遊戲,對於維護青少年身心發展之目的而言,規範有所疏漏。 2.然就分級規範層面而言,各式應用程式屬網路內容的一環,所轄意涵內容廣泛。其所提供各式服務內容,所涉及之消費者糾紛、色情、詐欺、犯罪等相關管理,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如遊戲軟體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醫療應用程式如涉及醫療行為屬行政院衛生署;色情內容如涉及刑法,則屬警政署權責。由於其所涉及範圍廣泛,是否能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涵蓋並落實執行,仍需各單位深入研議。 3.為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相關單位須共同協調未來可行之管制方式,包含內容分級、警語標示等相關方式,應進行跨部會協商,共同研擬可行方案。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江委員啟臣書面意見: 內容分級的標準 現行媒體分級的制度,不同的載具也是不同的分級標準。例如電視、電影、錄影帶節目是四級:「普、護、輔、限」來做管理;另外出版品跟網路的內容是採用兩級的管理,普遍級與限制級;而電腦遊戲軟體也是分四級的管理。這麼多套的標準,對於兒少來說到底哪一個分級標準才是適當的?對於一般民眾或者家長來說,要去認識這些分級標準可能也有一些疑惑。其實分級要管理的內容不外乎文字跟影音,而以影音來看,其實它在不同的媒介上面的名字可能是不一樣的,在電視上叫「電視節目」;在網路上叫「網路內容」;在手機或平板電腦上叫「多媒體」或者「app」。如果對象都是兒少,但如果在不同的載具,不同的管理機關會訂定出不同的管理辦法,這樣子會不會反而更增加了管理的難度。 內容防護機構成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提到「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是應該成立一個網路內容的防護機構,來保護我們的兒童及青少年,請問目前這個機構的成立進度如何?事實上今天涉及有關兒少權益的事權跟資源是分散的,看起來好像各個部會都有責任,但光是一個保護兒童青少年有關媒體的內容環境,就有那麼多的管理問題,這個部分其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站出來主導,否則各部會在各行其事,受影響的還是我們的兒童與青少年權益。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討論事項是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議事人員逐條宣讀後再逐條處理。 進行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未滿六歲之兒童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免費招待;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之兒童,應予以半價優待。 王委員育敏等3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政府機關(構)、公營及民營事業提供兒童優惠措施者,其優惠方式應以年齡為標準,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主席:因為這兩條條文的規範事項相同,所以剛才一併宣讀,現在我們分別來處理。 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這兩條條文整併之後,就直接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維持現行條文的規範,而增訂第三項的文字就是「交通、醫療、文教等公營、公辦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以年齡為標準,且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主席:因為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的規範事項相同,所以剛才才會一併宣讀,現在我們分別來處理。 第二十四條之一不予增訂,第三十三條依張局長方才所提之意見加以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十四條。 王委員育敏等32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行動應用程式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對兒童使用網路方面的關心,基本上,第四十四條和現行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有一些相同,目前主要是落實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把這部分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限定它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落實,如果之後發現落實的確有困難的話,那我們就建議直接入法來作限制,是不是可以採用這種方式? 主席:現在已經在進行逐條討論,那麼現在直接入法就好了啊! 張局長秀鴛:我們建議有關行動應用程式內容之管理,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6個月內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屆時如未能辦理,我們再建議修法。 主席:這樣不對,既然現在已經在逐條處理,那麼直接入法就好了,根本不用再請他們再檢討入法。因為這兩條的規範是一樣的,既然第四十六條已經有規範的話,那麼針對第四十四條的部分,你們認為應該要怎麼修正,現在直接入法就好了。 張局長秀鴛:是不是可以請通傳會的代表來說明? 主席:不用了,只要修正第四十四條就好了,基本上,第四十六條已經有這方面的規範了是嗎? 張局長秀鴛:對,所以我們建議這一條暫時不要訂定。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四十四條,其實本席的用意是希望他們加以分級,也就是要求業者要有這種自律性的措施。剛才我已經將板子拿給大家看了,包括App在內,有些內容的確有不當的情形,如果不適合未滿18歲兒童觀看的話,就必須多加上警示的提醒。 主席:就是分級而已啦! 王委員育敏:對啊!就只是分級而已,其實並沒有那麼困難。 主席:在第四十四條條文當中加上分級的規範可以嗎? 請通傳會黃專門委員說明。 黃專門委員文哲:主席、各位委員。若第四十四條這樣修正的話,就是要強制分級了,後面跟的就是處罰,方才有跟委員報告,目前這樣強制的方式在實務上是有其困難性在的。 主席:這一條等一下再處理,請你們先向王委員解釋清楚。 進行第七十六條。 江委員惠貞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管理、人員資格、設施設備、改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等。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第三項的「數額」改為「基準」。 主席:針對本條,將「數額」改為「基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九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進行第九十條之一。 王委員育敏等30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九十條之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十二條。 王委員育敏等32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二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行動應用程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品,其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 二、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內容之規定。 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主席:第九十二條併第四十四條處理。 針對第三十三條,現有一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為鼓勵公、民營事業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並使育有幼兒之家長知悉相關優惠資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主動蒐集提供兒童免費優惠之公、民營事業名單及優惠內容,定期交由內政部彙整;內政部應廣為周知,並將前開資訊定期公告於內政部、兒童局等官方網站。 提案人:王育敏  徐少萍 提案人:鄭汝芬  江惠貞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項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四十四條的部分,我們給NCC六個月的時間去運作,因為它要成立內容防護機構。如果六個月之內沒有辦法順利成立的話,那麼就按照附帶決議去做,也就是第四十四條還是維持本席的提案條文,直接把相關規定訂進去,因為這就表示依照現行條文的規範根本做不到嘛! 主席:現在我們只能在會議當中宣示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均維持現行條文,至於附帶決議的部分,就要請王委員另外提出來。 王委員育敏:本席已經擬好了。 主席:針對第四十四條,現有一附帶決議。 有關行動應用程式內容之管理,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內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 如未能屆時成立,則修訂第44條,將行動應用程式納入分級管理。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項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均維持現行條文,附帶決議依上述宣讀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三十三條,原本本席以為兒童局所提出的修正意見是「公、民營事業」,結果現在卻變成「公營或公辦民營事業」,這和我們修法的原意差很多。就書面文字看起來,現在就只有「公營或公辦民營事業」,而本席原本的修法原意也有包括民營事業,現在他們把「民營」的部分拿掉了,這樣是不對的,和我們原本的修法意旨不符。我們要求將優惠標準由身高變成年齡,乃是包括「公營、民營事業」,怎麼會變成只有「公營或公辦民營事業」呢?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若只規定「……以年齡為標準」,到這裡就結束的話,則我們非常贊成,但後面還加了「且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則我們擔心…… 王委員育敏:這是給民營業者一個參考,他們可以依其營收來決定要1歲、2歲或是3歲,而且現在很多也是有訂定啊!我的版本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幾歲。 張局長秀鴛:若可以執行,則我沒有意見。 主席:細則方面你們再去訂定,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對呀!我們就是授權啊! 主席:再唸一次第三十三條修正的內容。 王委員育敏:那第三十三條要重新修正,即「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交通、醫療、文教等公營、公辦民營、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以年齡為標準,且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總之,裡面要包括公營、民營及公辦民營。 主席:相關施行細則及辦法你們再去訂定。 請問各位,本條依再修正後內容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本案已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蔡委員錦隆補充說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進行第一案。 一、有鑑於邇來有小學生於學校附近書局,以逾千元高價購買遊戲王卡,按國小學童智識尚淺,金錢觀念薄弱,易受外界誘惑而購買諸多非日常所需之遊戲卡,且易沉迷其中,如未適時加以宣導及教育,恐致學童形成揮霍之消費觀念。爰此,教育部應發函全國各縣市中小學,要求學校加強在校學生教育及對家長之宣導,導正學生之價值觀,避免學生以高價購買、交易遊戲卡或扭蛋公仔。此外,行政院消保處應加強稽查全國各縣市中小學校園周邊商家,有無販售學生違反民法第77條有關「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之商品,以維護兒少身心發展健全。 提案人:王育敏  江惠貞  徐少萍  鄭汝芬 連署人:蔡錦隆  蘇清泉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 二、要求內政部協調NCC,結合民間力量,建置全國「不當資訊內容資料庫」,並要求ISP等提供網路服務業者,必須根據「不當資訊內容資料庫」,從源頭Gateway端提供父母免費申請設定「不當資訊過濾系統」服務,以減少兒童及少年上網時所接觸的不當資訊。 提案人:鄭汝芬  徐少萍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跟委員協調過了,就是該案修正為「要求內政部協調NCC研議,結合民間力量,建置『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過濾機制』,並要求ISP等提供網路服務業者,從源頭Gateway端提供父母免費的『不當資訊過濾』服務,以減少兒童及少年上網時所接觸的不當資訊。」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三案。 三、據家扶基金會統計,今年187則兒虐新聞中,兒童照顧疏忽佔26%,位居第四,而兒童因照顧疏忽致死率則占56%,高居第一。依內政部統計,因照顧疏忽導致兒童受害的人數,八年激增31%。經查,目前地方政府雖定期召開兒少福利委員會,但該委員會僅討論福利服務措施,且多流於形式性的執行成果報告,對加強台灣兒少保護仍有不足之處。爰此,提案要求內政部召集社政、司法及衛生署等各領域專家學者與政府官員,針對兒虐致死案及兒童照顧疏忽問題,定期召開兒少保護協調會,並每年定期公布兒童死亡報告,避免「大人粗心、小孩枉死」的憾事一再發生。 提案人:田秋堇  王育敏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徐少萍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倒數第2行「並每年定期公布兒童死亡報告」修正為「並每年定期公布兒童虐待及意外事故死亡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案。 四、鑑於台灣青少年毒品濫用情形嚴重,提案要求衛生署及教育部召集相關部會比照美國經驗成立網路平台,於線上提供匿名諮詢服務、增加青少年對毒品危害的認識及自我保護。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蘇清泉  陳節如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劉委員建國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劉委員建國書面意見: 兒虐 *背景資料 累積28死今年家暴、虐兒案大增6成 2011年一整年的兒少案件約3,000多件,但2012年,截至11月已有5,000件,而12月上旬短短兩周,就已經獲報216件起兒少、家暴、性侵案件通報! 另根據民間團體「2012年殺子自殺及重大兒虐個案解析報告」:今年1到10月的重大兒童保護新聞事件中,99.98%都是令人髮指的虐兒或殺子新聞。 另根據民間團體統計,新聞報載「殺子自殺及兒少受虐致死」等令人髮指的的重大案件,已發生73起,造成28個孩子死亡,相較2011年整年的45起,大幅增加6成2。 *補充資料 ◇家庭末日!一家4口燒炭亡 2012-12-22 新北市永和區離婚夫妻張啟德、孫安妮,因投資股票、期貨失利無力償還,竟選在馬雅預言世界末日的昨天,帶著3歲、7歲的幼女開車到沙崙海水浴場內燒炭輕生,一家四口牽手赴黃泉。 檢警相驗遺體,在副駕駛座發現燒炭盆,還有酒瓶跟吃剩的安眠藥,初步研判4人應是吃藥喝酒後,在車內燒炭輕生。警方調查,37歲的張啟德、孫安妮專營投資,卻因歐債風暴致股票、期貨慘賠,兩人虧損逾6,000萬元,欠親友鉅款,無法填補黑洞,竟帶2幼女輕生°警消到場發現,張家4口都已有屍斑,研判已死一段時間,4人坐在後座緊緊相偎,父親抱小女兒坐右側,母親坐左側,大女兒夾在父母中間,4人手牽著手,見者,無不相當不捨難過。 ◇父母殺子自盡 今年已23起2012-12-23 民間團體才剛公布年度10大兒保新聞,就傳出新北市年輕夫妻投資慘賠殺子自殺的悲劇,家扶基金會昨指出,根據統計,這已經是今年第23起「殺子自殺!的新聞事件,平均每個月就有2起殺子自殺的憾事,並已造成17個孩子無辜失去寶貴生命。 「媽媽,我不要死!」家扶基金會何素秋副執行長沉痛地表示,沒有人有權利剝奪一個獨立的個體生存權,過去許多攜子自殺未遂的案例,都出現孩子在面臨死亡威脅的前一刻,哀求或告訴父母,他們還想活著。家扶呼籲家長,孩子並非父母的財產,不論是親友、民間團體、熱心人士、社區鄰里,都應提高警覺,快速通報,以降低危機事件的發生。 ◆問題 一、請問內政部從上統計數據得知,政府的螺絲似已鬆動,內政部底下的社政與民政(村里長應該清楚)的功能有無發揮功能?教育部底下的學校通報機制在做什麼? 二、本席認為,這些憾事都是可以預防的,政府口口聲聲說,有許多求助管道,但是本席不禁要問部長、次長的是,那為什麼攜子自殺的案例還這麼多?問題到底出在哪裡?你們不是說,面臨生活困境或急難的家庭都可以求助獲得即時的幫助嗎?難道,僅只是請民眾改撥打給生命線,或至各地家扶中心、地方縣市政府社會局等專線求助嗎?那要中央政府做什麼? 三、而儘管兒童人身安全亮起紅燈,但你們除兒保預算沒增加外,沒想到「通報效率」亦復如此?以今年73起重大兒虐殺子案件為例,就有53起沒被通報過,比率高達7成3。難道,非要等到有政府高層、達官顯要出事後,你們才會動起來?究竟你們的具體解決之道在哪裡?我從你們今天給委員會的報告完全看不出具體性政策、作為?看不到國人最想了解與看到的統計數據? ◆南部特教學校性侵 *背景資料 南部特教學校性侵害事件自100年9月21日爆發以來,雖然校長、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教育部次長陳益興、前教育部長吳清基,分別在論壓力下,不情願的出面道歉了,並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輔導諮詢小組(經查,目前小組已經停擺)。 依據監察院文件顯示,教育部的違法及疏失嚴重部分:教育部對於該校所發生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長期未依法查核及追蹤列管,未依特殊教育法評鑑,未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符合資格之校長,更不應免責。 監察院指出,「教育部對於學校所發生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長期未依法查核及追蹤列管,直到媒體於100年9月報導後,仍未積極查明實際案情及件數,雖指派有病在身之該部專門委員王春成代理校長以重整校務,然代理未滿三個月即開始請假,並任意指派實習輔導處主任代理校長,該部此種放任不管之消極作為,致使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不斷發生,嚴重影響學生權益,實有怠失。」 此外,教育部未依據「特殊教育法」每三年應舉辦全國特教評鑑;更無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1條規定,依法任用符合法定資格者為特教學校校長等方屬合法,但無論前校長(周志岳)或代理校長(王春成)均不符資格,顯見吳清基前部長未依法行政、未依特殊教育法辦理特教評鑑,顯屬故意廢弛職務。 *補充資料 辱罵學童 天母國小老師僅被記申誡2012-12-23 台北市天母國小洪姓老師只因學生沒有如期交罰寫作業,連續兩天辱罵學童「爛、無恥、無賴」,還失控摔書。天母國小昨天召開考績會,天母國小校長王慧珠表示,洪姓老師情緒失控,對學生用詞不恰當,考績會決議處分申誡。 不過,遭辱罵的學童家長強調,兒子未交罰寫作業是因為洪姓老師懲處不公,當天有三名學生快走,卻只有她兒子被列入紀錄,兒子已有陰影,現在很怕老師,沒想到學校卻官官相護、僅對老師記申誡。 雖然,學校啟動不適任教師的輔導機制,組成輔導小組入班觀課兩個月,針對老師與學生的互動、對話列入紀錄,兩個月後進入教評會討論,將針對洪姓老師的教學狀況評估,不過,這兩個月學生的感受與處境該怎麼辦,校方卻沒有進一步說明和回應。 幼稚園老師虐打 童背部瘀青 2012-12-21 新北市一名五歲男童的媽媽出面控訴,孩子在何嘉仁國際幼兒班(政府登記在案)上課,僅因一時調皮,竟然被老師用手猛打背部好幾百下,小孩背部一大片瘀青,母親一怒之下,寄存證信函給老師,但幼稚園卻說導師已經離職了,會幫忙轉交信件,讓她氣得大罵學校不負責任。 男童母親拿著孩子受虐的照片,越說越生氣,照片中,五歲男童的背後又紅又腫,明顯瘀青,沒想到孩子送去知名雙語學校就讀,竟然被班導師毆打成這副德行。 上個月26號,五歲男童看見同學趴在地上,因為一時調皮,跨站在同學身上,被老師看到後猛搥背部,男童母親氣不過,傳訊息問老師,但老師卻避重就輕地說,小孩受傷了嗎?讓男童母親很火大,隔天馬上幫孩子轉學,並且寄存證信函到學校。來到男童就讀的何嘉仁國際幼兒班,園長不願對外說明,只派出行政人員拿聲明書,面對媒體表示,目前這名班導師已經離職,另新北市教育局只說已經介入調查,但並無說明若經查屬實,園方需負什麼責任。 ◆問題 一、截至目前,南部特教學校性侵害最新的進展到哪裡了?本席聽民間團體說,當初,為此案,所組成輔導諮詢小組,目前已經停擺停止運作?有沒有這回事?為什麼停擺?以上,請問教育部? 二、請問教育部?這麼重大的校園案件,這些可憐的孩子與他們的家庭付出這樣慘痛的代價,那麼,教育部,是不是應該擔負起責任?部裡相關業務主管有沒有懲處? 三、請問教育部,透過南部特教學生性侵案,教育部反省了嗎?檢討了嗎?面對錯誤了嗎?我們的小孩的教育有了新的希望了嗎? 四、如果教育部都深刻檢討了,次長你如何看「辱罵學童 天母國小老師僅被記申誡」和「辱罵學童 天母國小老師僅被記申誡」這兩例(如上述補充兩案例),這兩個剛發生的案子?教育部身為中央主管機關有什麼積極作為? 主席:今天的議程皆已處理完畢,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6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