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時5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持 人 尤委員美女 主持人:今天舉辦「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的背景,主要是在2006年的時候,陳敬學和阿瑋在親友見證之下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2011年兩人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遭到拒絕,兩人於2011年年底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2012年11月2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本案進行辯論,並邀請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與台科大人文社會學院講師張宏誠擔任鑑定人陳述法律意見。高等行政法院在12月20日宣布將繼續開言詞辯論,同時會把這個案子移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同志婚姻」這個議題,雖然長久以來大家一直非常關注,但是真正把它移送大法官會議解釋還是頭一遭,為了關注同性伴侶的權益,我們今天召開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很高興邀請到當事人以及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的代表。在大家發言之前要先做個說明,我們先請與會的幾位當事人現身說法,然後再依照登記的次序發言,因為今天人數滿多的,所以每個人的發言時間為8分鐘,可以延長2分鐘。 首先請同性婚姻登記遭駁回之行政訴訟當事人陳敬學先生發言。 陳敬學先生:主持人、各位委員。我是這次同志婚姻應可進行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陳敬學,我的另外一半今天下午要上班,我才剛和他分開,他也對我說:「老公,加油哦!」在那麼多人的見證之下,我承受了其他同志伴侶沒有的平安和幸福,所以在發言之前,我們這對同伴侶-敬學和阿瑋,要向在場所有人深深一鞠躬,謝謝大家對我們的支持。 我們倆是在2003年12月17日在台北小巨蛋認識的,雖然只是擦肩而過,卻讓我們這段關係維持到今天為止已經9年又6個月,在2005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當天,我們在雙方親友的見證下,在台北亞都麗緻飯店舉辦了公開的訂婚儀式,有一百多位親朋好友以及老師們到場見證。2006年9月24日,我們在喜來登飯店舉辦公開結婚的喜宴,我102歲的阿嬤是主婚人,當時阿嬤只說了一句話:「年輕人高興就好,我們就是要支持他。」因為阿嬤這句話,讓我們雙方的家庭到今天為止,我的父母親可以跟我另外一半的爸爸媽媽4個人單獨到郊區去泡湯。 這一路走來,我們和其他異性戀配偶的差別只在於我們兩個的生理器官是相同的,如果依照其他的模式來看待我們這段關係,事實上我們和所有傳統的夫妻並沒有什麼差別。我們9年來的生活過程受到很多媒體朋友們的見證,各位只要上網google我們的名字或是打「同志伴侶」這4個字,就可以見證我們9年來每個時段共同生活之基準。 我非常贊成召委尤美女律師的提案,把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的「男女」兩個字改成「當事人」,那就沒問題了,因為結婚登記的定義如果是在所謂的「男女」,那請問各位,「男女」指的是生理性別、心理性別還是靈魂的性別?假設國家對於結婚的定義不是在真愛,而是在兩個性器官的不同,今天在座也有全台灣第一對用佛化婚禮舉辦公開儀式的兩位當事人,請大家給她們一點掌聲,因為站出來需要勇氣,需要鼓勵。假設結婚的定義是在於男女生殖器官的不同,那我待會兒直接找一位女生跑去戶政機關登記,反而我們可以成為合法的夫妻。大家不看六法全書都能很清楚的知道,兩個人結婚的定義是基於真愛,真愛是不分性別的,所以今天我願意接受邀請來這裡向所有在場的前輩們請教,也期待立法委員能夠透過民法的修正,還給同志伴侶應有的權益,我除了要表達支持之外,也願意來這個地方一起奮鬥,讓同志婚姻入法化早日成功,讓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我的發言到此結束,再一次謝謝各位。 主持人:謝謝陳敬學先生的現身說法。接下來再請另外一對剛舉辦女同志佛化婚禮的當事人黃美瑜小姐和游雅婷小姐發言。 黃美瑜小姐:主持人、各位委員。我是黃美瑜,身旁這位是我的老婆游雅婷,我現在在爸媽面前也都會這樣叫她。我10歲的時候就知道自己喜歡女孩子,可是我到了國中才知道世界上有其他的同性戀,到高中的時候,我才開始認識其他的同志朋友,到今年32歲,我才能夠結婚,找到我的伴侶。在求學期間,因為我的外表和個性比較男性化,所以受到很多的欺負,我買女性用品的時候可能會被罵,或是對我用一些比較侮辱性的言語,譬如變態、男人婆、不男不女,甚至還會有一些肢體暴力,這些事情在我求學的期間一直在發生。當時的我求助無門,因為沒有人知道我到底是什麼,連我自己也不知道。後來我父母的朋友對他們說:「你女兒好像是同性戀。」可是他們從來不敢去討論這件事情,有一晚我在睡覺聽到他們講了這句話,接下來他們就不講話繼續睡,其實這三個字的身分對他們來講也是一個禁忌。 一直到前幾年,我因為家人的關係,不小心被我媽媽知道這件事情,她當時的反應非常激烈,在今年上半年之前,她還是會說我是變態,才幾個月前的事情而已。她有時候的用詞會非常裸白,她會說:「妳們兩個在房間脫光光是在幹什麼?」,還好雅婷還滿習慣的,她不會因為我父母講這些話就很受傷,因為我們兩個在自我認同的過程也花了一些力氣,我們已經有一點點會拿那些侮辱性的言語來開玩笑了。今年我對家人說要結婚的時候,我媽媽問的第一句話是:「那合法嗎?」我只能說:「我不知道什麼時候合法,應該快了吧!」但是對她來講,那就是不合法。她第二句話是:「那她的家人態度怎麼樣?」當時雅婷還沒有向家人坦承她的身分,她的身分是在今年母親節的時候才告訴她媽媽,我只好對我媽媽說:「她家裡好像還不太知道。」結果我媽媽第三句話說:「人家家裡不贊成,不然妳們不要在一起,兩個結什麼婚?又不合法,家人又不支持。」我覺得很無奈,可是我們運氣非常好,在臺灣有一位昭慧法師,她對同志是友善的,所以同家會的秘書長紹文直接向她要求將佛學院借給我們結婚,不然我們也不可能有一個像樣的地方。 我們本來想在一間素食餐廳很低調的辦一個小小的聚會來請幾個親友,我們甚至不敢直接對服務人員說我們是兩個女生要結婚,因為他一直在問男生的名字和女生的名字,後來我只好拉著雅婷讓她去講。即使只是預訂一個餐廳,我們已經要付錢了,要好幾萬塊,可是我們還是會怕。幸好我們的運氣非常好,有一個像樣的佛學院願意動員這麼多人,基於性別爭議的關係,願意免費把場地借給我們,我們才有辦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有那麼多正向的報導,她的父母和我的父母也因為看了報導才開始覺得我們兩個好像沒有他們想像中的那麼被社會所排斥,因為報導都還滿正面的,譬如什麼日報寫「真愛無敵」之類的,沒有寫什麼驚悚的字眼,不然可能會帶給父母更大的壓力,所以我覺得我們的運氣非常好。 游雅婷小姐:主持人、各位委員。我是雅婷,我在告訴媽媽我們要結婚的時候,媽媽第一個也是問說:「那要去登記嗎?」我說:「沒有登記。」她就說:「那妳要去住她家嗎?」就是嫁過去那種感覺;我說:「沒有。」她又問:「那為什麼要結婚?」因為我媽已經被社會版嚇到,她很怕有一天我想要離開美瑜,美瑜會下毒、詛咒或是拿刀砍我之類的。等到我們結婚之後,譬如這個月我還有去美瑜家,她爸媽都對我非常好,還私下問美瑜我媽媽對她好不好。幸好有法師幫我們辦這個婚禮,有一個大德出來站台,似乎讓我爸媽和她爸媽對於這件事情都比較能夠接受,也試著用一個新的角度來看我們兩人,她爸爸甚至在朋友面前說我是他的乾女兒,我覺得這種認定對我們來說非常重要,也非常珍貴。 黃美瑜小姐:我們父母那一輩其實都很單純,他們是臺灣老一輩的人,非常有草根性,對他們來說,雖然法律好像遙不可及,可是法律的認同似乎就是第一個門檻。如果同性婚姻是合法的,一開始我們就能告訴他們時代早就不一樣,同性結婚是可以登記的,就像我的主婚人之一,在當時告訴我的公司主管這個世界已經不一樣了,那個時候他開始接受,所以即使我們的婚姻不合法,我還是順利請到8天婚假,因為我的主管願意接受這個新的觀念。但那只是因為我運氣好,如果我運氣不好,我結婚的時候甚至可能被fire,可能到現在我連她家門口都進不去。就像在她Come out之前,我到她家街口就要躲起來,不可以出現在她父母面前,雅婷是那麼的害怕;可是當我們願意站出來之後,才有機會可以去看到一些改變,再加上一些朋友的支持和媒體的正向報導。如果同性婚姻可以合法的話,相信可以讓很多的長輩和很多的朋友不用受這麼多的苦,像我們一樣,謝謝。 主持人:謝謝兩位的現身說法。我想很多事情都是在一念之間,當陳敬學先生和阿瑋願意站出來,而且去打行政的官司,當這兩位願意站出來舉行婚禮,同時難能可貴的是釋昭慧法師願意幫她們福證,讓這件事情由原來的負面變成被正面看待。我想很多事情其實是在一念之間,也因為有人願意正面看待,所以雙方家長可以去接受,也讓她的老闆能夠去接受。這是一個活生生的案例,而這些同志事實上就存在於我們的社會,我們到底應該怎麼樣來看待同性婚姻,接下來就請義務幫陳敬學打官司的劉繼蔚律師來談談他的看法。劉律師發言完之後,請吳秉叡委員發言。 請暮蟬法律事務所劉繼蔚律師發言。 劉繼蔚律師:主持人、各位委員。我要先跳脫法律的層面來講一個故事。我有一個同志朋友住在一個比較封閉保守的環境裡面,他沒有辦法對外出櫃,他過得很不快樂,這樣不快樂的生活他過了非常多年。有一天他受不了了,就在日記裡面寫下一段話:「我是不是應該考慮找一個女生結婚,讓自己變得正常化?」我們國家到底出了什麼事情,居然希望一個人背叛自己來把自己正常化?這件事情是多麼的不正常! 婚姻這件事情在我國的法制中,不是只有民法的規定而已,婚姻其實包成一個非常綿密的法制網,如果用「配偶」或是「夫妻」這些關鍵字單純去看法律,有超過100部的法律涉及到配偶的權利義務和相關的規定,其中的法條更是超過200條。這種正常化表現出來的是法制上面的缺漏,是國家對同志所產生的歧視,他無時無刻都感覺到國家的保護對他和對其他人是不一樣的,因為我沒有辦法和我愛的人在一起,我沒有辦法和我愛的人結婚,我沒有辦法因為結婚或是和我愛的人在一起之後享受、體驗到國家在法制設計上的保護。這種歧視的現狀會造成同志族群在新聞上的邊緣化或是自我放逐的現象,因為社會並沒有展現出一種接納他們的態度,甚至在法制上展現出一種接納他們的態度,國家反而透過法制,用國家的權力和暴力去加強這種邊緣化的力量。 是不是真的有這回事?大家只要回想上一位當事人的發言,她說她的家人問:「那合法嗎?」我們是不是會很快的體會到法律對我們生活的影響?所以婚姻並不單純只是社會風俗上的理念而已,國家已經將婚姻的存在當做國家控制或是施政的單元來處理。我們如果仔細看這些法律裡面的規定,它大致可以分成幾類,包括移民、退撫、社會保險和公司治理,譬如持股方面的計算等相關的規定,甚至在人事任用也有相關的限制,還有在訴訟程序上配偶選任辯護人、擔任輔佐人,甚至在某些特定的案件裡面還可以陪同到場表示意見。此外,在人生相關的領域中,配偶也可以表達同意或不同意,這些都還沒有提到民法,民法的相關規定更是直接規範配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些東西都建立在什麼基礎上?建立在配偶雙方有很緊密的感情聯繫,有財產和生活上的依賴,甚至配偶雙方是全人的結合,那麼我們現在要問:同志伴侶就沒有嗎?當同志伴侶願意承諾,說我們現在有非常緊密的感情聯繫,我們財產、生活將要緊緊的互相依賴,我願意為你承擔,我願意為你付出,為什麼他們和其他的異性伴侶不一樣?難道國家賦予這些保障只是為了他們有不同的性別嗎?難道不可以有同樣承諾這種感情聯繫的單元來做為國家評價一個婚姻或是一對伴侶的基礎嗎? 而且更重要的是,論者常常會說我們應該考慮社會風俗來適時的開放對同性婚姻的態度,但是大家如果仔細看,難道在現實社會中沒有同性的夫妻嗎?我這裡用的夫妻並沒有性別的指涉。法務部曾經函釋:它雖然不許同性結婚,但是在當年它同時做成另外一則函釋:如果在婚姻關係中變性的話,他們其實是不用離婚的。這個函釋還維持到現在,目前仍然有一對經過變性的同性夫妻,在我國法制上,如果我們都承認法律可以適用於這樣的同性夫妻,給他們法律上所有權利義務的保障,但是法律卻拒絕在門口開門,說同性就是不能夠結婚,請問這樣的法律有道理嗎?這樣有法制正義嗎?謝謝大家。 主持人: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持人、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非常高興有這個機會來發表我的想法,我也向主席致謝,因為我3點半要到財政委員會處理財政收支劃分法,所以借用時間來優先發言。本席以前在法律系和法律所學習的時候就知道婚姻是以兩人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這中間包括精神上和物質上的相互扶持,如果就這個最主要的觀點來看,世界各國也有很多先例都同意兩個同性的人永久共同生活,我認為這是人權的一個基本保障。人生當然希望追求幸福快樂和圓滿,有什麼樣的權利和制度可以剝奪人去追求這樣幸福快樂美滿人生的權利?有什麼樣的價值可以去阻擋這樣的追求?同性婚姻其實是一種人權保障的高度體現,臺灣社會經過這麼久的教育,觀念和資訊這麼發達,如果把這個理念闡述出來,我相信絕大多數的人是會同意的。 我們不能用傳統的刻板印象來談同性婚姻,以前說婚姻要繁衍後代,但是大家想想看,異性夫妻結婚之後沒有後代的也很多,他們可以用收養和其他的方式來圓滿;也有人說這樣是不是會有宗教和道德上的問題,那是因為刻板印象才會造成這樣的污名化,兩個人天生自然非常高興的在一起,希望能有永久共同的家庭生活,不論他們是什麼性別,讓他們結合對社會根本不造成任何妨礙。如果大家都站在這種保護人權的觀念,讓這樣的觀念能夠在社會上圓滿的時候,其實什麼樣的人要來結成這個婚姻關係,根本就不勞大家這樣大費周章。當然今天我也很感動,剛才有三位當事人現身說法,他們有這個勇氣站出來很不容易,我們應該要給予鼓勵,因為還有很多人躲在暗夜,他們受不了社會或是家庭的壓力,不敢出來表達他們自己,這種壓抑就是一種人權的侵害。我們應該讓臺灣社會能夠更加的進步,更加的成熟,無論是什麼樣的人要追求他的幸福快樂,我們都不應該用任何野蠻的方式加以阻擋,這才是一個成熟社會該有的表現。 這次由尤美女委員主動發起,在幾位委員的連署當中,我很榮幸可以做為提案委員,我們認為婚姻制度在現行的民法應該修改,只要兩個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就可以締結婚姻,不需要強調性別。這只是一個開端,因為將來在很多的法律領域裡面,如同剛才劉律師所說,關於婚姻制度所影響的法律層面非常廣,從這一步打開之後,應該要包裹式的一一來檢視,對於相牴觸的地方,大家應該一併考慮給予修正。 以上是小弟個人的看法,基於人權保障的觀念,我堅決主張讓同性婚姻可以合法化,謝謝。 主持人: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廖元豪教授發言,他也是陳敬學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的鑑定人。 廖元豪教授:主持人、各位委員。很榮幸今天有機會來這裡談這個議題,之前也很高興有機會在高等行政法院擔任陳敬學案子的鑑定人,因為時間很有限,我大概提幾個重點。第一點,我當初的鑑定意見到現在當然沒有變,我認為同性結婚是憲法保障的權利,這個保障的權利應該要落實在民法上面。第二點,我認為從修法的技術面來看,現在甚至不用修法,其實同性婚姻應該可以合法化,技術上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困難,如果能加上一些條文當然更好,這是我基本的觀念。 為什麼同性伴侶之間應該有結婚的權利?我們剛才看到兩對當事人,他們和異性戀的差別在哪裡?婚姻的本質是什麼?我現在用一個非常傳統的角度來看婚姻,不看複雜的、多元的各種關係。婚姻是什麼?第一,是一對一,他們都是一對一。第二,婚姻是彼此相愛,最重要的是有承諾,這個承諾是one lock,異性戀可以選擇要不要走進這個鎖鍊,一旦進入這個鎖鍊圈就有很多的義務,也會享有很多的權利。這兩對當事人,我們可以看到他們想要走進去,你可以說不要走,但是他們想走進去,異性戀者有權選擇要不要進去,進去之後就是自願的相互承諾。第三,同性和異性伴侶一樣都需要社會集體的保障和肯定,所以他們要結婚,你可以不結婚,你可以過自己的生活,你甚至可以不要出櫃,只要躲起來就可以,很多人是這樣過一生的;可是他們為什麼要走出來?因為他們希望有social recognition,他們希望有這樣的社會承認。 回到憲法的層面,第一個,大法官很多的解釋和所有的學理都承認婚姻是憲法一個很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各種伴侶關係是否受憲法保障還有爭議,可是婚姻是沒有問題的,婚姻受到非常重要的承認。第二個,婚姻有非常重要的社會、文化、歷史的位置,為什麼異性戀包括我在內,我們會選擇結婚?因為結婚之後,你會覺得自己得到社會的承認,走進了這樣一個氛圍,在很多電視劇裡面,不管同性異性,我們看到有人要求婚都會說:「Will you marry me?」他不會說:「你跟我在一起好不好?」那個味道就完全不對了。我們希望有婚姻,所以異性戀者希望有這個權利,同性戀者既然相愛,他們也希望享有同樣的東西。第三個,就是實質的權利義務關係,剛才劉律師已經說過,目前有太多各種伴侶的權利義務關係都和婚姻綁在一起,比如夫妻才可以合併報稅、夫妻才有繼承的問題,(如果沒有血親關係的話)、夫妻可以彼此幫對方保險,等等各種權利義務關係。這些東西是什麼?這些東西就是社會承認,我們的社會文化上千年以來都認為婚姻是一個非常珍視的重要權利,而今天同樣相愛的一對伴侶也希望享有同樣的權利,就如此而已。 我們當時看到兩對同性的伴侶在只准異性結婚的體制底下受到了多少的壓力,他們要追求幸福卻達不到。我是異性戀者,我常常在想,如果今天的法律是不准異性結婚,今天是一個壓抑異性戀的社會,如果我要和我女朋友在一起,然後我的父母要我只能和同性的人在一起,我無法接受,那是暴政,因為性傾向不是說改就可以改。各位異性戀的同胞,我們去想想看,如果今天有任何法律要我們去愛同性,我相信很少人能做到,當然有,但是一定很少,如果我們不能要求異性去愛同性,那麼要求同性去愛異性又如何?這是什麼樣一個環境? 婚姻權是一個重要的社會承認權,我們讀過很多世界名著,羅密歐與茱麗葉要結婚,家人因為觀念不讓他們結婚,所以有爭議,所以要死人;楊過和小龍女因為師徒的關係不能結婚,當時的觀念是如此,但我們現在會覺得很荒謬,這是第一個結婚權。第二個要談到平等,我認為平等更容易說明,同樣要結婚,同樣想要享有這種社會承認,但是因為你的性傾向而不能結婚,這是一種性傾向的歧視,性傾向是一個非常難改變的特徵,剛才我說過同性和異性的性傾向很難改變,如果用性傾向當做法律上的標準,在我看來這就像在要求身心障礙者要做平常人的事。在大法官六二六和六四九號解釋裡面,如果因為你的生理而給差別待遇,大法官要求的至少是中度以上的審查標準;在三六五號解釋裡面,大法官也要求對男女的差別待遇只能依生理差異,其他統統不可以,所以都是採取較嚴的標準。這是性傾向,我只因為某個生理特徵而不能做我喜歡做的事情,我不能受到社會的承認,我被迫要進行一些我不想要進行的社會關係,在我看來,這非常的不合理。 最後要提醒的一點就是傳統,傳統沒有辦法正當化這種類型的壓制,就像男女平等,從大法官三六五號解釋開始,它告訴我們男女的差別待遇不可以用傳統當理由,傳統不是理由,所以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會違憲,很多的條文因此違憲,當時很少人出來告訴大法官或是社會說:「我們幾百年來都是如此,所以一定要繼續下去。」傳統不是歧視的重要原因,更何況目前的其他法律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都已經承認我們必須要管理、處罰性傾向的歧視,所以性傾向的歧視是現在臺灣這個文明程度所不應該容許的一種行為。因此,我認為同性婚姻應該受到保障,性傾向歧視不應該存在,謝謝。 主持人:現在請另外一位鑑定人,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張宏誠講師發言。 張宏誠講師:主持人、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能夠出席這個公聽會,大家手上可能已經拿到我的書面意見。剛才我們已經看到從憲法的角度和臺灣人民基本需求的角度對這個議題需要重視的原因,我本來以為今天應該是站在立法的角度,因為主席給我們的提綱是如何立法,可是我們看了這麼多,聽了這麼多,我們實際上有沒有去看其他國家是如何規範同性伴侶之間的權利義務?所以我今天要提出的是,世界各國承認同性伴侶有婚姻平等權利的國家,他們的法律規範到底是什麼。我覺得我們的民法對於婚姻制度的規範,並沒有明顯或明確的規範要兩個不同性別的人才可以締結婚姻關係,所以基本上我認為改變現行制度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困難,重要的是我們要改變傳統一定要一男一女這種性別二元的規範,假如我們能夠改變這個觀念,我相信條文的適用並沒有那麼困難。 假如我們最後決定要立法保障同性伴侶婚姻的平等權,那我們應該要如何規範?以下我們可以看看其他國家的做法。荷蘭在2001年修正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兩個異性或同性之人皆可締結婚姻關係。」比利時同性婚姻法第二條規定:「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之男性或女性,由配偶取代之。」他們希望迴避性別出現在婚姻要件的規定。西班牙在2005年西班牙同性婚姻法第一條規定:「民法下列規定修正如下:一、第四十四條修正如下:婚姻的構成要件與生效為兩個同性或異性之人所締結之關係。」此外,加拿大同性婚姻法(加拿大法典第三十三章)第二條規定:「民法上之婚姻,係兩人排他性的法律結合關係。」他們把原來可能會涉及性別的用語拿掉了。南非其實也有相同的規範,另外像葡萄牙、阿根廷和丹麥也是這樣的作法。 最近的國際新聞,法國政府也在今年的12月提出要修改民法,他們的同性婚姻法草案總共有23條,草案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修正如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婚姻係由異性或同性之二人所成立之契約關係。』」 還有要補充的是,假如今天幸運的話,烏拉圭可能成為全世界第12個承認同性伴侶能夠平等擁有婚姻的國家。烏拉圭眾議院在今年的12月12日以81票贊成,在沒有反對票的情況下通過同性婚姻平等法,送交參議院在當地時間今天表決,假如順利通過的話,烏拉圭就會在法國之前,成為全世界第12個國家、南美洲第2個國家給予同性伴侶婚姻平等權的國家。他們的法律第一條規定:烏拉圭民法第八十三條修正如下:第八十三條的婚姻是由二個異性或二個同性之人成立的長期伴侶關係,民法上的婚姻必須要依據本法或其他相關戶籍登記的法律完成登記,才具有全國的強制拘束力。所以他們也是希望把傳統性別二元的概念從婚姻中去除。 剛才兩位同性伴侶的現身說法,可以讓我們看到目前我們的法律規範是以婚姻作為非常重要的人民權利義務的制度,我們現在討論到底要如何保障同性伴侶,除了剛才劉律師所講那麼多的法律以外,我認為我們要思考三個層次:第一,無法合法成立婚姻關係即無法享有權利義務關係,我認為這部分是直接對他們相關的權利義務做限制;第二,無法合法成立婚姻關係所造成的法律上權利義務的影響;第三,無法合法成立婚姻關係所造成身分關係推定之限制。假如我們可以把性別的概念從婚姻的想法去除之外,其實這三個層次也很容易解決。 另外,我也提供大家有關歐洲的經驗,這部分請大家參考書面。 有關修法之後合憲性問題,當然我們現在是準備要修法,但是大家可能要想一下,即便現在我們修法承認同性伴侶可以結婚,但是不要忘了,也有可能反對者會認為這個法律是違反憲法,這樣的例子其實發生不久。西班牙反對黨在今年10月或11月也把案子送到西班牙憲法法院,因為他們認為西班牙於2005年通過的同性婚姻法是違憲的,去年在右派政府上台之後,他們一直想推翻原來左派社會黨所推動通過的法律;結果憲法法院說沒有問題,這個跟憲法的規範沒有牴觸。所以我們今天即便是修法,我們也要考慮到有沒有違憲性的問題,從憲法的角度來看,這是非常重要的。 實際上,不管我們要修法還是立法之前,準備工作其實很重要,我們應該要瀏覽一下,剛才吳委員也講到,這到時候可能是要包裹立法,但我覺得可能沒有那麼困難。個人所提供的書面報告第5頁到第7頁,我用「夫妻」、「配偶」作為關鍵字去蒐尋,假如我們到時需要改變的話,也都需要配套考量。不過,我還是覺得如何去改變我們對配偶性別的概念或是夫妻的概念,這是很重要的。 最後,我提供自己的修法建議。除了修改年齡和當事人,最重要的我們要定義什麼是婚姻,因為我們現在沒有婚姻,所以即便我們修改當事人,到時適用上還是會淪為適用法的問題,所以我覺得明確定義出婚姻的定義是很重要的。第二項就是要解決剛才劉律師所講的,我們可能會有很多涉及的法律,會涉及因為我們承認同性伴侶可以結婚之後會影響,從第二項,我們把它認為是所有涉及「配偶」、「夫妻」、「夫」或「妻」,假如我們通過同性婚姻法的話,都是依據這樣的婚姻關係成立的雙方當事人,我覺得這樣就解決了需要包裹立法或是面對以後可能要修改很多法律的爭議問題,謝謝。 主持人: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戴瑀如教授發言。戴教授接受法務部的委託,研究有關同志婚姻的問題。 戴瑀如教授:主持人、各位委員。如同主席所講,之前我們接受法務部的委託,針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做一檢討,我今天的發言跟前面幾位發言的角度比較不同,我先提的是同性伴侶共同生活的權利在法律上是否應該受到保障。其實之前幾位都有提到婚姻的定義是什麼,我用另外一個角度切入,婚姻家庭在歷史脈絡下的演進是有傳統的,這個傳統可能來自於強調婚姻具有宗教性色彩,在我們研究的過程中,特別是我們的教會人士就會基於這樣的理由去反對同性婚姻合法的可能性;另外,我們不能漠視屬於傳統來自於儒家文化、倫理價值所傳來的婚姻是不是帶有生殖的功能。婚姻就是配偶彼此互相扶助、共同生活的面向,但是在長久以來,對於婚姻家庭的定義或是設計上,它的確是含有生殖的狀況,但是這樣的生殖功能,隨著現在社會的演變,其實越來越強調個人或配偶之間的互相扶持,比如有越來越多的異性夫妻沒有生育等,所以這種從傳統而來的立論基礎會漸漸站不住腳。 再者,目前世界的趨勢有特別針對實質家庭的保障,歐洲人權法院透過非常多的判決去肯認所謂的實質家庭的生活,並不是透過形式的婚姻去定義而成,包括未結婚但是可以共同生活的同居伴侶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我之所以要提到這一點,從立法政策去做進一步的討論,基本上,我肯定同性伴侶結合有接受法律保障的必要,但是要用什麼樣的方式來保障?我們在報告裡面有提到可能面臨的困境,我們是要一步到位,以婚姻直接開放給同志伴侶來做保障?還是我們要退而求其次,採取所謂的雙軌制,另外創設一個制度給同性伴侶,讓他們擁有婚姻相等的權利?在這樣的差別之下,可能要回到我剛才所講,我國如果直接開放同性婚姻會產生或是碰到什麼樣的阻礙?這個有很多立論,對於贊成的人,他能夠接受開放同志婚姻沒有困難,但是對反對的人而言,比如憲法解釋上對於婚姻家庭是不是只有一男一女,也有主張說要反對歧視,但是對於婚姻家庭,在大法官的一些解釋裡面還是有承認要保留給一夫一妻,這個所謂的制度性保障,我們到底可不可以突破? 另外還有一個隱憂,我們在提出釋憲之後,大法官會採取什麼樣的立場?當然如果能夠突破婚姻家庭只局限於一男一女,我覺得一步到位是可行的,而且也應該要這麼做;但要是沒有,還是有人認為婚姻家庭有一些特殊的功能,特別是包括生殖,所以不希望去碰觸,那我覺得退而求其次,應該要承認同性伴侶,至少在他們的共同生活裡面也應該接受法律上的保障,要提供他們適當的措施來加以規制。當然這也提到我們對於同性結婚這件事情,不管在宗教倫理或文化價值上,這些都是隱性的力量,如果問他為什麼要反對,他通常講不出所以然,像這樣的狀況,或許外國的立法經驗可以提供參考。以德國為例,在2001年就先以同性伴侶法的方式來推出法制度,然後在實際進行的過程中,讓一般人民覺得他們有共同生活的事實,讓他們結成法律上所謂的伴侶,其實對我們並沒有造成任何的影響。在長期間運作底下,德國已經提出要把同性伴侶制度直接同性婚,在這樣的狀況底下,或許我國也可能採取這樣的立場,這是在同性伴侶問題上所可能採取的一個方式。 至於立法技術的運用,如果我們採取一步到位的情形,我們應該要明確的定義,就是不能還是以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是要明確定義同性或是異性都可以結成婚姻,以避免還有任何解釋的空間,特別在德國法就有這樣的一個例子。針對人工生殖法所謂的分娩者為母,因為他們禁止代理孕母,所以仍然把本來不用規定的條文直接清楚的規定在民法裡面,然後在立法理由去主張禁止代理孕母,我覺得這是重要的,是承認婚姻的定義有所改變,而且開放給所有不分性別組成的可能性。這是在一步到位的情況底下,我覺得可能要注意的地方。至於雙軌制,我們會希望所謂的最低保障,假設婚姻家庭仍然有很多人覺得應該要保留給異性婚,至少也要提供一個同性伴侶法的空間,讓他們有適當的保護。 最後,因為提綱裡面還有提到關於伴侶家庭和多元互助家庭的保障,因為時間不夠,我在此只提出一點。伴侶家庭和多元互助家庭所牽涉的面向比較多,包括他們之間的配偶關係以及親子關係,因為在異性的同居家庭一定牽涉到的,包括可能有子女的問題,這部分可能比較適宜在民法上做統一處理,也就是打破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界線。至於其他配偶之間的部分,我們可以在民法中另立章節,針對配偶家庭或多元互助家庭的權利義務做重新的打造。以上是本人的意見,謝謝。 主持人: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張菁芬教授發言。 張菁芬教授:主持人、各位委員。其實我有很多朋友或是學生,可能因為社會的不認同,他們走向了自殺或自殘,而在我們聊的過程中,他們經常問我:為什麼族人反對?難道我有罪嗎?我何罪之有?在這個脈絡裡面,其實也是我們想要去瞭解的,到底在同性婚姻裡面,社會碰到了哪些的迷失?為什麼我們不能夠重新去反思,用比較不一樣的思維去重新看待婚姻和相愛的觀念?這也是我想談的有關台灣同志面臨的困境。 事實上,在華人社會裡面,大家可能會認為很大的壓力是來自於宗教,可是我覺得另外一個更大的壓力是來自於所謂的結婚生子,包括不婚的人可能也會被問及:你是同志嗎?我也覺得很納悶,他可以選擇不婚啊!所以,在這樣的壓力之下,事實上在婚姻的探究過程裡面,這其實承受了很多的社會壓力,於是在無奈的情況之下,因為他可能是獨生子或是獨生女,於是他選擇只好去結婚,可是這樣不得已的結婚,過著雙重的生活,就精神而言,不僅對他自己,對整個家庭來講其實是很大的迫害。所以我一直想去瞭解,到底人們在擔心什麼?所以我問了很多人,包括國內外的都有,其中有贊成的,也有不贊成的,當然他們會有一些想像,擔心同性婚姻會鼓勵更多人去發展同性戀情,可是就如同剛才戴教授所講的,他們又說不出所以然來,於是我會問對方:你怎麼知道因為開放會導致這樣的結果?我們發現這樣的思維是很特殊的。另外,也有人擔心因此會改變傳統的婚姻制度,對此我也會很仔細的去問:你擔心會改變哪一些制度?你覺得會因為這樣,你的老婆就不見了嗎?或是你的擔心是什麼呢?其實我也沒有辦法得到很明確的答案,所以社會可能彌漫著不一樣的思維,可是卻不盡然是那麼多元或是開放的。 於是我也找了很多資料,依據國外資料顯示,在整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過程中,不僅僅是合法地去認同他們公民的身分,有個很重要的、針對其他國家的民意調查中顯示,還必須積極地促使他們融入社會脈絡之中,這是很重要的。另外,從荷蘭的例子來看,在同志婚姻合法的過程中,打破了讓異性戀婚姻崩解的迷思,反而讓大家重新去思考婚姻是什麼?到底愛情的真諦是什麼?這真的很重要!即使去問異性戀者,他可能也需要重新再去反思:到底愛情的真諦為何? 在國際思維方面,我看了尤委員的資料後得到許多啟發,而且也找了一些國際的相關資料,從2006年的「日惹原則」發布後,很多國家都已經積極在修法了,在這個praxis的時候,有些國家速度快,有些國家速度慢,但有一點很重要,網路上中文版、英文版都有,大家可以去看。今天特別想要跟大家分享第二十四條:建立家庭的權利。在建立家庭的權利中有提到:每個人都有權建立家庭。那為什麼同志不能建立家庭?我不懂。不論是在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中,家庭有各種不同形式的存在。其中有會員國提到,包括收、出養,或家庭制度的權利義務都需要進行討論。 在相關資料中我們可以很明確地看到一些補充資料,大家可以去看一看。我也去review了2009年一篇「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的文章,其中提到一個很重要的分析,很多國家因為法令上沒有修法,所以除了無法讓同性婚姻存在之外,可能還在法令裡面產生一些責難和懲處,這是在國家的權力結構下產生的重大壓迫,為了伸張人權及公民社會,我們應該重新去看這些在社會上產生的壓迫。資料裡面有review了包括:我要建立家庭、我怎樣輔助生殖、我怎樣去獲得收養,對於兒童或任何家庭成員,在性傾向的議題中,我如何去保障他們的最佳利益? 此外,資料裡面還有很多討論與整理,包括教育權的議題、如何進行平等對待。我想要特別強調很重要的一點:我十分支持修法,除了從憲法跟民法方面修法之外,每一條法令若有違背性傾向相關的條例、行政規範、辦法,我覺得都需要逐一地重新檢視。謝謝。 主持人:請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陳宜倩所長發言。 陳宜倩所長:主持人、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可以來參加這個公聽會,這應該是中華民國法律史上第一遭吧!今天早上看了11點的驚悚立法質詢新聞,官員被質詢問到美國第一家庭女兒們的名字。要是學生來問我這個問題,我一定叫他去Google。關於資訊性的問題應該自行搜尋,不過這是質詢的內容。比較起來,提案立委的努力,我覺得值得社會大眾再一次的肯定,終於有注意到影響台灣社會人民實質生活權利的委員。這是第一點,我希望能肯定提案委員的努力。 前面已經有很多教授與鑑定委員、學者提到關於憲法層次或是國際人權公約層次的論點,我就不再多說。回到提案委員所說明的第一項,既然我國目前執政團隊認為雖然不是會員國,但要批准聯合國公約,要主動來做這件事情,如果按照我們這種比較簡單的法律學者想法,就應該把電腦拿來用關鍵字搜尋,keyword打進去,所有一切違反形式平等的條文逐一修正就好,也就是說,原則上不可以有任何歧視,除非有特別理由,才可以做不平等的差別待遇,這大概是憲法最基礎的規範。如果我們真的有決心要做符合兩公約的實質需求,其實很容易,不用太多時間,我們有很多研究案,包括我個人目前做的跨性別人權案子,也是請助理,像張宏誠老師的做法一樣,用關鍵字搜尋後全部打出來,大概就是這些法律必須修正,因為條文上面寫的可能有男有女,或有可能影響到他們實質權益、福利等各方面的條文。行政還在做,立法又怠惰,還好我們今天有提案的委員,面對人民的要求特別提出法案。 依我的論點,第一、如果政府完全講不出來為什麼要對於性傾向有差別待遇,這個修正應該是要由政府來提;第二、我肯認前面兩位教授所提到的,民法上並沒有提到婚姻一定限於男女,如果給彼此比較寬鬆的時間就比較容易了。但是我想沒有這麼容易,有實質的政治力在後面,而我們也希望社會的肯認,所以還是在這邊多做一些說明。請允許我就台灣做為一個獨立自主國家這樣子的想像,我們要追求公平正義、我們希望用說道理的方式追求幸福自由的假設,如果你追求的不是這樣子的假設,就不用聽我下面要講的。如果你假設是如此,我們要進入一個法治的國家、我們要說道理、我們要在立法院提案質詢、我們要符合人民的現實要求,基於以下的幾點理由,我認為在修法上一定要做,然後還要做其他的提案。 一、無論是在憲法上、基於人格發展或人性尊嚴,很多學者都在論述所謂的性別自主決定權,國內目前已經有案例了。我最近參加了一個西班牙的會議,報告我國變性人的法律實務以及德國的變性人法。很有意思的是,我在報告台灣的案例時,大家都不相信,認為怎麼會這樣子。德國2008年的法律是這樣做的,這位當事人曾經是位男性,在79歲的時候成功的改名、進行手術變成女性,就是老爺爺變成老奶奶。他過去大部分的日子都是男性,他結婚、也生小孩,後來到79歲變性,但是他要去改變法定性別時,行政機關說不行,說因為他有結婚,而德國不承認同性婚姻,老先生原本結婚時是男女的婚姻,後來變性後要去登記為女女的婚姻時,行政機關說不行。當事人希望留在婚姻關係中,他要用新的性別繼續去愛以前的太太,於是經過憲法法院解釋,認為國家不可以要求人民在這兩件事情中做選擇,要求人民放棄婚姻才能變性或要人民放棄變性才能維持婚姻,於是他的需求在2008年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後終於獲得解決,這個資料大家如果有需要我可以提供。這位當事人相當辛苦地終於可以維持原來的婚姻,又可以用新的女性性別來度過餘生,也很幸福的跟太太小孩在一起,簡直就是一個快樂的大結局。我報告說我們台灣不用這麼複雜,因為我們目前的確有一個案子成功變性、也成功結婚,所以我們事實上已經有女女同性結婚的案例,他唯一不滿的是在他的戶籍上仍然是寫「長女」,他想要改掉而已。我報告這個例子,全部人都認為怎麼會發生這種事,你們台灣又不是聯合國,你們是人權……。 我覺得這就是台灣目前面臨的狀況,我們表面上要在法規上理性中立,但實際上常忽略了社會上很多性別主體的實質生活,當他們生活受到侵害時,必須透過個案,一個一個反映,所以他們必須夠勇敢、夠有資源,否則熬不過去就自殺。可是在這樣的彈性作為裡面,有時候行政機關還比較仁慈一些,會幫助當事人,但有些或者是太忙沒有注意到,或是因為行政機關彼此沒有協調,這大概是我們目前的現狀。我們的法律其實在國際會議上被認為非常有意思,應該要持續地觀察台灣的發展。 我用這個例子來說明什麼?我要說明的是:第一、不管是先生或太太,他跟配偶相處的狀況沒有改變,但由於國家法律有意識的區隔,同性可以結婚,不同性可以登記同性伴侶,以致於他由A跳到B的時候,發現自己權利將產生重大差異,於是透過這一個一個的案子發現,如果我們要抄德國要抄全部,他們是從2008、2011、2012慢慢的透過不同案例與社會進展來發展。但在台灣,我認為客觀環境其實不像他們那麼困難,我們的宗教狀況沒有他們政教合一的狀況那麼困難,這點先給大家做個參考。 第二、我想對立法機關喊話,我們大家可以看到LGBT community過去都是被抓到、被告,現在由於社會變遷,慢慢大家也接受、也比較願意去看到現實,透過行政、立法、司法不同的管道企圖向國家積極要求這些本來就應該要做而怠惰不做的事。立法機關相較於其他行政、司法機關,其實更有這樣的資源,因為立法機關透過選舉等等資源更能接近民眾,所以在三權獨立互相競爭下,也許立法機關更有這樣的資源來拔得頭籌,不用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來推動就可以來做這件事情,基於機關地位的尊嚴,我很希望這次的提案能夠成功。 第三、就是社會學上講的排除效果,這也是台灣人非常了解的,被排除在大部分國際community之外的心情;拿著台灣護照出國,還是會被登記在China, Province of China的心情,你大概問所有還沒有出櫃的人就知道了!他要躲躲藏藏,別人對他的看法和他的自我認同永遠都有那麼一點差距,會隨著不同的生活領域有不同程度的差異,這種辛酸,我想台灣人是相當可以理解的,所以我們在面對群眾的時候,也許可以想想看,大家都想要做自己,不管是在家庭、工作職場或是我們出去參加國際會議的時候,誰不想要做自己?所以性別認同自主希望也能夠被考量進去。 我最近剛從柏林做研究回來,參觀了柏林很有名的猶太博物館以及同志博物館,在同志博物館、猶太博物館可以看到德國從過去到現在的改變,加上我自己做美國比較法的研究,印象很深刻。有一次我在讀書的時候看到旁邊的同志同學,突然想到,美國曾經有所謂的處罰肛交法,在台灣雖然沒有這樣的刑事罪責,可是在很多國家,過去是有刑事犯罪處罰的。從歷史看,以前是用刑事手段來排除這一類跟我們不同的人。看到這些博物館就發現也是一樣的道理,可能是因為種族、性別、性傾向或甚至是性行為方式的歧視,從那個歷史看過來,會發現自己非常幸運,慶幸我們活在現在,也願意去思考這些問題。但也看到了那種相似性,很可惜的,主流社會、國家都會利用這樣子的權力去排除與大眾不同之人;所以現在不同之人就要來告訴大眾說:我們跟你們是很像的,我們跟你們一樣也有真愛,也有50年的共同生活經驗。但我覺得應該要反過來,法治國家必須要問的是:國家憑什麼?用什麼樣的理由做差別待遇?如果說不出來,請用電腦軟體把法規回歸正常,讓他變成性別中立的基本法律。我剛才說在美國的時候我看著同志好朋友,我沒有辦法相信他在2003年之前是被認定為刑事罪犯,他在社會上跟我一樣、讀書也比我更認真,我真的沒有辦法接受,任何一個念法律的人知道這件事情以後應該會坐立難安吧!憑什麼屬於主流的多數人就可以歧視他們,而且還沒有理由、講不出理由來!我想,我們這個提案也許可以做出一些些改變。 最後,關於傳統只要去問阿公、阿嬤就知道,台灣的婚姻從來就不是以愛情或是性為中心,我曾經做過一個研究,有情感性、傳宗接代性、醫療、照顧、安全感、歸屬感、價值傳承、社會化、經濟需求,台灣的婚姻不是只有愛情,從來也不是用愛情做為能不能進入婚姻的門檻,所以我們可以回歸到台灣婚姻的本質,既然婚姻從來就不只是情愛,為何獨尊婚姻?這是法律體系必須說明的,憑什麼將婚姻獨自保護?其他有形式親密關係的伴侶如果也想要受到法律保護,為什麼不行?法治國國家可能要給個說法。今天同志婚姻這個提案,只是第一個步驟,還有餘力也可以辦其他的討論,其他形式的親密關係,說不定是生殖或經濟合作關係,用什麼樣的方式才能夠受到法律體系的尊重,這也許可以給大家做一個參考。謝謝。 主持人:請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吳紹文秘書長發言。 吳紹文秘書長:主持人、各位委員。有一個程序問題想請教主持人,聽說今天法務部次長有來到現場,我們的安排上有讓次長回應的機會嗎? 主持人:最後會有回應機會。 吳紹文秘書長:那我就針對次長這邊有比較多的提問,今天本來有一個很長的發言稿,後來看到法務部針對這個問題的研析意見之後心情很不好,但是我還是把發言稿先講一下。 同家會在2005年就已經成立女同志媽媽社群,這個女同志媽媽社群其實就是女同志但他同時又是媽媽的社群,他可能在婚姻裡面,而又是女同志,或者他是女同志,可是他也想當媽媽。這樣的社群在2008年關掉時還有三千多人,而且2008年我們還有一個「拉媽電子報」,已經有15萬人次點閱率,這個社群在台灣一直都存在,甚至這一年來,同家會有收到大概五、六對會員或會員的朋友去加拿大或泰國做人工生殖的case,我們可以知道,同志在成家、收養或是生小孩的需求都是很大的。 我們現在就要談到關於困境及需求的部分。前一陣子內政部兒童局找我們,以及找一些熱線組織討論關於同志家庭收、出養的議題,我知道在公務員系統裡,如果兒童局都已經出來辦這樣一個同志家庭收、出養的會議,就表示在社工系統部分已經碰到這樣的困難,他們才會往上報,然後兒童局才會出面去處理這樣的一個議題。當天現場還有法官及收、出養機構跟我們一起討論,這代表什麼?這代表連收、出養機構都已經看見同志家庭需要收養小孩的需求,他們也不知道怎麼做。我們自己的會員或社群裡面關於孩子的需求,民間組織還有收、出養機構都有看見,這個議題顯然就是需要被處理的,這是我要說的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就是困境的部分,光是同家會的會員,我舉三個例子,第一個例子,我們有一位會員,一個媽媽,他本來跟他的伴說好兩個人要一起生小孩,結果孩子生了,那個沒有付出卵子跟子宮的伴就跑了,怎麼辦?如果是異性戀的社會,是不是那位有付出精子的父親還要出一點力氣,可是這在同志的社群裡面是一個問題,他沒有受到一些法律的制約跟保障。 第二個例子是,我們有一對伴侶,前一陣子在加拿大做人工生殖,但他們現在非常困擾,不知道要在加拿大生還是在台灣生,要出國去生小孩要花很多錢,為什麼女同志就是要比異性戀倒楣,他們要花幾十萬到國外生做人工生殖,懷孕回來之後還要考慮在台灣生的話,我的伴沒辦法有雙親的權利,所以還要再跑去加拿大生,生完之後還要想雖然在加拿大是parents,但回台灣後要怎麼做?想辦法偽造文書嗎?還是要怎麼做才能讓另一半也有親權?這都是問題,這些問題就像前一陣子加拿大辦事處的外交官來台灣,結果他的同性配偶沒有辦法在台灣擁有夫妻的權益,聽說外交部有請法務部函釋,法務部表示沒有辦法。我覺得這是一個問題、也是一個困境,他們想生小孩,但生完孩子之後孩子可能被迫單親,非生母的一方無法擁有親權,這些都不是很符合人權的做法。 第三個例子,我們有一個會員,他的伴侶是已經結婚但離婚的媽媽,這個媽媽帶來一個孩子,他實際上已經撫養了這個小孩,也跟這個媽媽共組了家庭,可是他雖然身為公務員,卻沒有辦法獲得減免,他要買房子也要用單身身分,因為他不能跟他的伴侶有婚姻的認可,所以他們要花更多資本在成家的議題上。 我舉這些例子就是要說明現在台灣的法律無法保障同志家庭,讓這些孩子獲得最佳利益,而且會造成同志家庭實質上的傷害。什麼是實質上的傷害?今天我們知道台灣的貧窮化已經是個問題,很多年輕人要成家都需要父母親的支援,例如買房子或其他協助。那同志呢?也許還沒有出櫃父母親已經不支持成家,連置產或是家人過世時在財產的繼承上,都不如異性戀擁有理所當然的權利,所以同志是不是更可能有貧窮化的現象? 我剛才已經提過孩子的最佳利益部分,接下來要談的就是關於法務部回應的意見。第一、法務部表示已經做過研究,但認為此項議題還涉及……,尚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今天這麼多專家學者已經說明他們都做過研究了,我不知道法務部還要研究到什麼時候?也許等一下可以請次長回應一下具體的研究期程,因為聽說去年七月台北市政府已經召開會議在討論他們員工的配偶是否可以放寬性別這部分的要求。 第二、「要結合公民共識」,我們實在不清楚什麼是公民共識,我們需要公投嗎?還是要怎麼做?今天已經有這麼多的同志社群來,連不是同志的法律學者都來表達他們對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意見,八月份連佛教的法師都站出來為同志證婚了,我們不知道要有公民共識是不是要辦公投。這些想請法務部回應。 第三、法務部第三、四點的回應顯然是因為尤美女委員的提案,讓我不開心的原因是:我們作為國家納稅的義務人,但法務部在這件事情上看起來非常被動,法務部不主動提修法不只是因為他沒有勇於任事,可能已經是在放任異性戀社群歧視同志,比如說之前屏東有同志燒炭自殺的事件。法務部應該要理解國家對同志結婚的認可,對偏遠地區老人家的影響,影響他們對子女的看法,我認為這是重要的。另外,法務部也是放任同志族群可能有貧窮化的狀況。 最後要呼籲的是:這個議題不像核四、統獨具有很大歧見,我不認為同志合法結婚這件事情有剝奪資本家或是企業的利益,甚至異性戀者也沒有因此受到任何利益的剝奪,所以這件事情最重要就是要去做!我非常期待除了立法機關以外,司法機關也能主動提出修法版本於會期中討論。謝謝。 主持人: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持人、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重新在立法院被提出,這是持續公共政策討論的重要過程,本席曾在2006年與林淑芬等其他立委同仁共同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案子,很遺憾當時未經討論就被封殺,所以今天我們雖然不是在正式的委員會議程中,但可以在一個有列入紀錄的正式公聽會中來做討論,我相信是另一步的進展。看到今天法務部、行政部門對涉及到這麼多人基本權益、這麼重要議題的立場,居然是這麼地保守、封閉,甚至還要繼續研究,既然委外研究的研究報告內容都已經朝向支持同性伴侶制度的方向了,我不知道法務部還有什麼立場繼續迴避這個問題。令人失望的原因還有,同性戀者的存在是社會現實,政府部門不但不積極去回應,對於已經發生、衍生的問題也不重視,尤其是正在成長階段的青少年,很多數據都顯示罹患憂鬱症或自殺的比例特別高。這不僅是涉及基本公民權益的問題,更關係到許多公民人格發展的過程,如果這個社會可以有更開放、更包容、更尊重的態度,我們的社會可以更多元、更豐富。 我自己非常幸運,在念書期間學校做了非常好的教育,讓我們進一步了解不同性傾向的觀點以及他們跟社會互動所面臨的種種挑戰,讓我們能夠尊重、了解他們;不只是包容他們,我們甚至能夠欣賞不同性傾向的人對社會多元化所帶來的貢獻。可是我非常遺憾,現在的行政部門還是採取迴避、保守、抗拒的心態。我們今天重新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這樣的修法方向,就是要呼籲從善如流,也希望立法院其他同仁能共同來支持,民間社團提出的伴侶制度,也是可以同時討論的。從我2006年第一次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版本到今年2012年,經過了6年,每一年同志遊行的人數都越來越多,社會上無論是在媒體的公開討論或是其他領域已經通過的相關法案,包括教育、工作權益的性別平等相關法律,都已經開始有一些進展,而且民調也顯示社會有一定程度的共識達成,各種民調都有過半的支持,甚至有高達六成的民眾可以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我相信這樣的進展不是沒有意義,應該要能夠反映在台灣司法的進步性上。 我看到德國的副總理、柏林的市長都是公開出櫃的同性戀者,甚至進行國際的國是訪問或出席國際會議場合,都能夠正式地帶著他的伴侶,並且受到祝福跟尊重!這已經慢慢形成一個世界的潮流,我希望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能尊重不同性傾向者享有公民權益的國家;也希望台灣社會能夠成為第一個讓不同性傾向的人能夠免於被歧視、能夠享有基本的尊重、有更進步、更開放的社會空間,我相信這對台灣整體的國際形象是正面的。 本席要再次呼籲行政部門及本院同仁,目前還沒有看到必須參與修法程序的其他委員的反對意見,但我們希望涉及這麼多民眾基本公民權益的重要政策、議題,能夠獲得重視、進一步推展台灣真正能符合國際人權的基本標準。 主持人:請臺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文宣部呂欣潔主任發言。 呂欣潔主任:主持人、各位委員。感謝大家今天的出席,也謝謝主持人及其辦公室長期關心此議題的努力,讓同志婚姻的議題多年之後可以再次在國會中討論,其實很久以前台灣社會就已經出現這樣的討論,從1996年許佑生與葛瑞公開結婚、2000年祁家威大哥登記結婚到聲請釋憲被駁回,一直到2006年美琴委員提出修正草案,同志社群一直希望拿回伴侶締結的權益,這個期待從來沒有消失過。熱線在15年來從事同志社群的工作,我們感受到台灣的同志社群長期以來對婚姻平權的急迫需求,但我們得到的政府首長回應,不是馬英九總統說「要社會共識」,就是行政院長說「這是哲學問題」,我個人不是哲學系畢業,我念社工系,所以我不知道怎樣算哲學問題,這顯示我們的政府機關目前看不到公民真正的需求,也跟不上時代明確的開放腳步。 同志諮詢熱線並非法律的專家,我們現場很多法律的專家學者,但是我們日日夜夜深刻感受到台灣的同志朋友對於國家政府的不信任。因為所謂的不合法讓許多的同志朋友跟國家的關係是斷裂的,就算他們認真求學、繳稅、工作、服役,同志朋友都認為這個國家不會為他做任何事情,這樣的心態從我們最近在進行的方案就能很明顯看出來。 同志諮詢熱線跟現代婦女基金會合作的同志親密暴力合作方案,有服務過滿多同志親密暴力的當事人,很有趣的是,他們沒有同志伴侶的關係,可是被打的時候可以適用家暴法,這是一個滿弔詭的狀況,實務上我們經手很多這樣的當事人,大部分朋友給我們的回應是寧願被打死也不願向正式的支持系統求助,因為他們認為身分一旦被國家知道,會留下紀錄,覺得國家不會保護他們,所以他們必須自生自滅。這樣的狀況反映出婚姻跟伴侶權益不只是虛無的哲學問題,而是現實的迫切需求和攸關民生的基本保障。 其次,熱線認為國家法律不應排除公民組成家庭的基本需求,因為這是制度性的歧視和排除,所有公民都有人身安全及組成家庭的基本權利,我們希望政府機關可以看到同志公民是真實地生活在台灣社會;另一方面,台灣家庭結構與夫妻關係的日漸改變,現今的婚姻制度沒有辦法全面符合社會需求。熱線在15年來長期經營社群工作的服務當中,看見很多不同模式的伴侶關係與更多樣的家庭結構,包含聯合家庭、有伴的家庭,甚至開放式的關係,我們觀察到這樣的關係與性傾向沒有直接相關,這樣的實質家庭關係早就存在於現今的社會中。我們有一位義工朋友沒有向家人出櫃,對他來說唯一像家人關係的人就是在大學中的一位同志室友,他可能會換伴侶,但他與這位同志室友知道彼此的狀況,在他需要的時候可以提供情感的支持與協助,這就是家庭帶給他們的感覺,這種避風港的感覺,就是知道不管發生甚麼事情都有人在旁邊支持,同志朋友需要的就只是這樣。 所以不管是生理上、心理上或經濟上,最能夠彼此相扶持的同志朋友就能夠成家,而成家不應該是綁在婚姻關係的狀況下,所以熱線認為更具彈性的伴侶制度和多元家屬制度也是爭取成家權的重要法令,讓台灣230萬個同志朋友和他的家庭可以更平等的活在台灣社會中。 我講一個個人從雪梨念書剛回來時感受到的例子。我投身同志運動大概八年多,自認很能接受性別多元,也能有各式各樣關於性別開放的想像,但是在雪梨念書填入學登記的那一天,我被一個表格困住了,那個表格是要我填寫我的家人關係,表格裡面有一欄寫parents 1、parents2,我當下想不出來是什麼意思,不知道我爸爸是parents 1,還是我媽媽才是parents 1,我往下看發現parents 1下面有兩個選項寫male、female;parents 2下面也有兩個選項,也是寫male、female,我看完這個表格才想到自己怎麼這麼笨!澳洲是一個有實質伴侶關係保障的國家,所以現狀有非常多的孩子可能有同性的父母,他們為了讓這些孩子在填表格的時候不會遭遇到困難,所以把表格設計成很中性的雙親一、雙親二的樣式。我在那一刻感受到:就算我是同志運動者,但我生長在台灣,我自己的腦袋也被台灣的制度狀況框架住了。其實我也希望可以邀請大家一起跳脫這個框架來思考,就算今天真的讓同志伴侶的權益合法化,不管是用什麼樣的方式,到底對我們的社會會有怎麼樣的損害?目前我是想不到,也希望大家跟我們一起在這邊想想看,討論看看。謝謝。 主持人:請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至潔秘書長發言。 簡至潔秘書長:主持人、各位委員。我代表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在此發言。這次非常感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及多元家庭法制化議題的安排,讓這個議題終於能納入國家的議程,作為正式的討論。伴侶盟在此也非常衷心期待這樣的討論,不會只停留在同性婚姻平權的議題,而是能夠像方才多位與會朋友所提到的,能看到不同成家選擇的需求,以及在這時間點上我們一起去思考,什麼樣的方式讓臺灣的家庭制度可以真正的朝向民主化發展。 事實上,臺灣社會對於多元成家的概念,其實並不陌生。剛剛蕭委員有提到,或者在我們的發言稿也有提到,臺灣社會對於同性婚姻的支持度早就過半了,而今年7月我們伴侶盟提出了一個已經歷時兩年多的民法修正草案,內容很厚,大概有八十幾頁,其中就包涵了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多人家屬以及收養。這份草案我們7月公告在網路上,9月開始號召連署至今,已經超過四萬多人,超過218個團體共同連署支持。這兩年多來,我們跑遍全台各縣市的大街小巷,舉辦超過兩百多場的演講,超過一萬多的人次。在每一次與群眾面對面溝通的過程當中,我們發現只要聽過我們的訴求之後,每一場次幾乎都有高達八成以上的人會支持多元家庭立法的方向。甚至當我們再度詢問與會大眾,未來到底是希望婚姻、伴侶或是多人家屬符合大家成家的想像,以及對於現況家庭的實作,我們發現即使不同場次、不同區域以及不同的民眾屬性,最少也有三成,最多高達八成支持,甚至是偏好未來要採用伴侶制度,以及多人家屬制度。也就是說我們希望這次公聽會,大家因婚姻平權議題好不容易聚集在一起,我們要同時讓大家看到婚姻制度並沒有辦法滿足所有人的需求,尤其在臺灣現行的社會上,我們希望這份草案能夠納入正式公聽會的紀錄。 接下來是針對此份草案我們伴侶盟提出了三點主張:一、我們認為應直接修正民法,而不是用特別法的方式保障婚姻平權。因我們認為婚姻制度應直接打破性別限制,讓雙方當事人並不會受限於自身的性別,或受限於對方的性別,無論自身生理性別、性別認同為何,都不是阻擋大家締結婚姻的要件。二、如前面幾位先進所提到的,婚姻的認可其實深植了社會文化的意涵,對華人社會來說,就是深植了結婚生子的壓力。正因如此,臺灣的社會有許多人是拒絕結婚,不想進入婚姻的,但他們確實有長期的伴侶關係或多人家屬關係。因此,我們特別提到除了婚姻平權,國家應該要開放一個不限制性別、不限制性傾向,而且並不是以性關係跟生育作為基礎,兩人可以自由締結的伴侶關係。而此伴侶制度絕不是婚姻的次級品,不是只把婚姻制度的某些要件拿出來兜一兜,便成「一些權力保障給你吧」的次級品。它不是婚姻的替代品,它應該是對人民來說具有實質且平等的、真實的另外一種選擇。 我們的伴侶制度的內容係透過希望進入伴侶制度的朋友、團體們一起討論出來的結果。這套伴侶制度,我們認為不應該另訂特別法,因另訂特別法會將伴侶家庭特殊化且標籤化。在草案中我們希望此制度是直接納入民法保障,而我們規劃的伴侶制度有幾個重要的方向,在此也和大家分享:首先是伴侶制度的效用僅止於兩人之間,不擴及其他的親屬關係。其次是房產、財產、遺產繼承上均可開放雙方自由協商。再者,可允許單方面解消伴侶契約。這樣的契約內容是希望還給臺灣的公民一個比婚姻更為彈性自主,更重視當事人能夠自主協商,鼓勵好聚好散的制度內涵。第三、伴侶盟認為家庭往往不只是兩人,而是多人的、有伴的、三五好友的,而此形式的實力已經浮現了。我們看到法務部在回應多人家屬意見的時候,直接說現行的民法裡就有一章叫「家」,因此現行民法即可適用。但我們必須要說,現行民法其實沒有可依據的原則,也就是說我們無法證明誰是我的家屬,故我們認為此章也必須稍作修正,就能把不同的家庭納入,例如不是以親屬團體作為基礎,可能是擴及非親屬的團體。另外,在我們多元成家的想像裡,不見得有家長和家屬的分別,所以我們認為家長家屬的條文應該被修正,而這些修正條文均呈現於我們提出的草案。重點是伴侶盟所提出的三包胎立法,其實是希望透這樣子的立法,給予同志平等的成家權,並透過這樣制度性的宣示,能夠扭轉目前在臺灣非常深刻的性傾向歧視。 其次,我們必須破除異性戀婚姻作為唯一成家的幸福想像,唯有透過不同的制度同時並行,才有可能徹底挑戰現在異性戀父權家庭中,非常深刻的性別文化與性別接續,並提供反抗進入傳統婚姻、父權家庭的公民們,一個能真實反抗的立基點。以上是我們提出的草案,希望大家參考,謝謝。 主持人:請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林春元執事發言。 林春元執事:主持人、各位委員。我代表同光同志長老教會在此發言。上週我被通知有此公聽會時,我腦子立刻跳出兩個驚嘆號,一個是好的驚嘆號,原來已經有立委注意到此議題並主動推動公聽會,我覺得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第二個驚嘆號是有點疑惑的驚嘆號,法律的座談會為何會找到同光教會?什麼時候法律的公聽會注意到宗教團體?我想原因大概只有一個,因現在社會上比較浮現給大眾看到,反對同志婚姻與各方面平等權力的很大聲音,是來自於宗教團體,尤其是基督教和天主教團體,我想也是因著他們的立場讓我今天有辦法在這裡發表一些我們的看法。 大家若有注意到相關新聞或是此議題動態的話,會發現這些比較反對同志的團體不只是用教會的名義,他們也透過家長、學校以及各式各樣的遊說,想促成他們阻擋同志婚姻法或同志性別平等法和平等教育的推動。對於這樣的現象,我們有兩個簡單的回應:第一、我們非常尊重各種教會不同的聲音,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信仰,但這些信仰從來不應該,也不會是指導國家立法的唯一聲音,只是眾多不同意見的其中之一,這些意見大家都可在同一平台上精確討論,但不應是指導立法的唯一原則。第二、當我們看到很多教會好像都這樣說的時候,大家可能會有整個宗教界都是反同的想法,我今天想在此澄清的就是這點。首先是同志是否被聖經所排斥這件事,其實在全世界已經討論好幾十年了,結論是其實在主流的神學院或是大學裡面,多半的意見早已指出,那些常常被用來攻擊同志的聖經經文,如果仔細考察當時的社會脈絡或是整部聖經的解釋,又或從人類學不同的觀點來看的話,就會發現這些經文真正的背後並沒有要將同志入罪化的意思,甚至是想要反映出其實神對所有人的愛是無分軒輊的,這是我們對基督教教義的一個基本理解。上帝愛世人不分男女老少,當然也不分同性戀跟異性戀,祂的核心精神其實是平等跟包容的,這是關於宗教部分的回應。 其次,我們想要進一步回應主席提出的參考題綱,關於民法立法上的推動,應該從什麼樣觀點和技術來做?剛剛曾老師已經有稍微提到從立法技術和比較法的觀點來看,是否要採取一步到位還是階段性的立法。我們的觀點會想問的是,從社會與同志的需求角度來看,我們要如何來想像這個立法的推動?我問過許多同志朋友包括我們教會的會友,其實他們對於同志婚姻和法律保障的想像都非常模糊,幾乎無法想像。這個無法的想像的背後反映出,在現行的法律制度底下,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要求什麼、可以想像什麼?這類比到性別平等去討論的話,可以看到類似的軌跡。一開始女性在爭取平等權時說「我們要和男性一樣」,後來發現其實女性與男性不一樣,便說「我們要有不一樣的東西」,當這些不一樣的聲音出來時,又有學者說,其實這些不一樣的聲音並非女性的聲音,是受害者的聲音,於是有人問他「那女性的聲音是什麼?」,他說「我不知道。因為男人的腳踩在女性的喉嚨上面,除非你們把你們壓迫的腳拿開,我們才有辦法說出我們的聲音。」因此從這點,我們來看同志婚姻法、民法以及多人家庭這樣的法律,到底代表什麼樣的意義?首先同志婚姻的部分,我們相當支持從既有的民法去推動,因為這是方才許多人都提到的一個平等的角度,同志與異性戀一樣有類似的需求、不被歧視的權力,所以在民法上既沒有區別的必要和理由。我用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04年所做出的諮詢意見為例,當時他們在討論是否要用同志婚姻法和伴侶法的立法模式來推動聯邦法律,加拿大最高法院認為,當同志被區別開來並為他們特別立法的時候,其實就是歧視他們,可能在法律中有不同的設計,但真正的意思是這些人跟異性戀不一樣,沒有平等的保障。從這點來講,我們認為在同志婚姻的立法上,應該透過民法的直接修正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分別。 在多元家庭的部分,我們有更多可能的想像,這部分我們就沒有特別堅持一定要透過民法的方式,原因是很多多元的想像,我們沒有辦法跳脫現行民法的框架去做突破,或是說要突破有點困難。其實我們不太知道在這法律之外還有什麼樣的可能性,因為我們從來都沒有這個權力去想像。就這點來講,我們其實很讚賞伴侶盟長期透過各式各樣的管道匯集大家的意見,擬出一個多元家庭的法案,無論是民法還是專法的形式推動,我們都給予高度的支持。 最後我們想回應法務部的意見,我們確實同意同志婚姻法和多人家庭法都事關重大,涉及到非常多的法律或者部門,但這也同時反映在沒有修法的狀態之下,同志朋友或非婚姻伴侶們受到這麼多限制,我們已經受到限制這麼久,此時是否可以再往前一步?我剛提到的加拿大案例也是一樣,他們先透過最高法院做出修正之後,先修改聯邦的法律,即聯邦法一男一女的定義,接著他們就陸續通過很多包裹式的法案,去修改整套的東西,如果沒有前面定義的修改,後面的法律也不會繼續推展。以上是同光同志長老教會的發言報告。謝謝大家。 主持人:請婦女新知基金會林實芳秘書長發言。 林實芳秘書長:主持人、各位委員。我代表婦女新知基金會在此發言。婦女新知基金會起初在尤委員還在婦女新知基金會擔任董事時,就持續推動民法親屬編的各種修法。今天我們在此也非常樂見,除了民法親屬編在第一波修除男女不平等的相關修法之後,能夠看到民法親屬編要進行第二波非常有開創性的開創,去除社會對於不同族群間的不平等的重要修法。 針對法務部所提出的相關意見,因我本身是做法律史的研究,法務部今天在書面回應說,婚姻應該要是一個社會共識,但因為社會共識不夠,所以還要繼續討論。但我們必須說,在歷史上來講,臺灣這塊土地曾經經歷的傷痕,婚姻從來不是一個當然的至明之理,或只是一個社會共識,它是一個法律對於人民生活介入、赤裸裸的權力運作跟暴力。我們舉兩個例子來看就非常清楚:第一,原住民族在經歷清廷第一次統治時期,他們的婚姻是不是婚姻?他們一樣可能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兩個人兩廂情願的結合,有些社會甚至是母系社會。但是他們這些婚姻在清朝統治者進來時,也就是清治時期,卻被認為是「野合」,亦即他們沒有經過媒妁之言,只是男女雜居、男女無別。所以這些不懂文明的蠻荒人士所經營的家庭生活,不被認為是法律上的家庭或婚姻,因此,他們在法律上關於婚姻的種種權利,都被剝奪了。這是第一個例子。 第二個例子,在日本時代,台灣的女性或男性,跟日本的女性或男性結婚後,囿於戶籍法的相關規定,他們沒有辦法進入日本的戶籍,因為日本的統治者在心中認為:「怎麼可以讓你們這種低等的被殖民者,跟我們高等殖民者結婚而取得我們高等殖民者的公民權,變成我們的國民?」所以在統治者某些殖民因素或是政治因素的運作之下,台灣人民跟日本人民結婚,一直到1923年之前,都不被正式承認是民法上的婚姻,也就是他們只能變成所謂的內緣關係或是野合。因此,當時他們的孩子雖說明明是出生在一男一女結合的家庭中,但仍無法被視為婚生子女,而成了私生子,跟父母之間要另外透過認養或是認領等種種法律手續才能確定親子關係,而且彼此之間相關的財產繼承以及權利,都無法比照國家法律上對於正式婚姻的保護。 從以上兩個例子,我們可以明顯看到,今天國家對於人民結成家庭權利的立法,不僅是為了滿足人民單純的「我想」、「我願意」或是「我要」這樣的權利,而且它是一套綿密的制度網絡,它是針對人民生活在整個法律社會之中,必須要跟整個國家社會發生關係的一種交織。因此,我們婦女新知基金會非常樂見民法親屬編能夠進行第二波的修正。 剛才也有先進提到,很多人在結婚之前其實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到底有何權利,我們身為律師,尤其常常看到女性當事人,總是在離婚時才會哭哭啼啼來問:「法律怎會這樣規定?怎會這麼不公平?原來我們國家的法律這麼歧視女性!」這些女性當事人在當初是何等開心的舉行婚禮、請喝喜酒或是進入戶政事務所去做結婚登記,可是她真的看清楚國家法律到底賦予她婚姻中什麼樣的權利義務嗎?同樣的,今天很多同志也是遇到人生中的生離死別種種痛苦時,才突然發現:「原來我們的國家如此歧視我,不給我這些其他人都享有的結成家庭的權利!」所以我們認為:第一,婚姻應該要對所有人開放,不應只限於一男一女才能進入婚姻制度,因此,民法親屬編必須修正,不應再有這樣封閉性的限制。其實現在的婚姻制度仍有許多未臻完善的地方,譬如離婚,我們國家還是採取離婚破綻主義,所以夫妻要被判准離婚非常困難,殊不知世界上有很多國家認為離婚應該是一個無責任狀態,不應強迫當事人必須舉出具體事證。事實上,我們進入社區或是去社區大學演講時,總有很多阿公阿嬤告訴我們,他們想要結成第二春並不容易,因為子女馬上會第一個跳出來說:「你要再結婚,是不是因為那個人覬覦我們的財產?」類此遺產繼承的相關權利究竟要怎麼處理?在我們的國家,整個婚姻配套在民法制度中是被嚴格限制死的,人民並沒有其他可以選擇的權利,更遑論通姦在世界各國雖已除罪化,但我國對於通姦仍然是可以提出告訴的。所以我們認為婚姻應該在民法親屬編加以開放,在開放之後,婚姻的相關定義就可以透過配偶的相關法律解釋,並且延伸到其他相關法律來一併進行包裹性的立法。 第二,國家應該要提供另外一個有別於婚姻制的伴侶制,讓人民可以去做選擇。在此我要講一個小比喻-如果有一家餐廳,當你走進去時,業者就告訴你:「不好意思,我們今天只提供一種套餐,如果你不吃,就請出去!」重點是這個套餐,包括前菜、沙拉、主菜都不能換,所以你如果覺得今天肚子比較不餓,想要吃個沙拉、喝個飲料就好,對方可能會告訴你:「不好意思,如果你不吃主菜,就全部不准吃,請出去!」而且還說:「你們一定要兩個人一起吃完了才能走,如果有一個人不願意走,兩個人就要一直留在裡面吃到完為止!」我們現在的婚姻制度就是這樣,強迫當事人必須選擇留在婚姻裡,否則所有的社會福利都拿不到、所有相關的保障都沒有!請問這樣的制度是否合理?相信大家走進餐廳,都會自認有選擇A套餐、B套餐或C套餐的權利,既然如此,我們在家庭制度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什麼不給當事人這種套餐組合選擇的權利,也就是包括財產如何安排、繼承如何安排以及夫妻之間或同性組成家庭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如何安排的權利?因此,我們認為婚姻關係應該要開放給同性伴侶進入的權利,尤其婚姻本身具有的壓迫性以及一些未臻完善的部分,也應進一步修法,俾讓人民享有伴侶制的選擇權。謝謝。 主持人:請臺灣性別人權協會王蘋秘書長發言。 王蘋秘書長:主持人、各位委員。其實今天支持、贊成的社團和學者專家,意見上並不是完全一樣,所以我覺得自己應該有一點小小的空間,講一些不太一樣的話。 我聽到前面幾位的發言,特別是敬學、美瑜和雅婷都談到一個長期以來同志運動裡面很關切的議題,那就是同志在台灣這個社會裡面承受很多歧視、過得不是很好。如果今天要問同志活得好不好?我覺得答案絕不會是「都說很好」,即便有人說很好,應該也是極少數。所以如果今天同志婚姻合法了,請問我們是否就會過得比較好?我一直在想這個問題,我的答案很肯定,就是「不會!」為什麼呢?因為我們要面對一個問題-我們為了要讓社會接受我們,所以我們要想到一些可能性,讓社會認為這是合法的、OK的,於是我們才能被認可。我覺得關鍵在於,如果我們要被這個社會給予人權的對待、沒有差異的對待,那麼本來任何事情就不應該有差異,既然如此,這個認可為什麼如此困難,讓我們必須取道同志婚姻進去而獲得?這是我想提出的一個運動路徑,也許大家可以一起來討論。 在這裡面,我覺得首先要釐清的是,婚姻是什麼東西?其實我覺得所謂「婚姻」,早就不應限於傳統婚姻的概念,如果我們能夠面對現代婚姻的概念,那麼現代婚姻就不應是一個壓迫性的制度,更不應是一個排他性的制度。前面幾位已經講了很多,現在的婚姻是由異性戀來控制,所以就排除了同性戀,我們覺得這是不應該的。但是同樣的,同性戀進入婚姻以後,也要意識到這個排他性是繼續存在的,因為婚姻是很有門檻的,有些人真的進不去,成不了婚。這些人在大家都結婚時,不免有壓力,尤其如果周邊的同志都結婚了,像我們這種老的、沒有資歷的,其實就跟異性戀的未婚者一樣,就是結不了婚,所以逼婚這個壓力,不管是什麼戀,都是同樣存在的。這就是婚姻很大的問題,所以這個「婚姻」就必須要有解放的可能性,這是我在思考的。因此,我很期待,我們在談婚姻時,可以就婚姻的體制一起來談。 過去針對婚姻改造的若干議題,我也曾經和委員一起參與過一些婦女運動。其實當時在法律的討論裡面有人講過一句話,我到現在還記得而且相信,那就是「婚姻是什麼?婚姻就是個民事契約。」我覺得婚姻就是個生活的選擇,我們必須要以輕鬆的態度去看待。換言之,我們的身分不應被綁在婚姻上,或者透過婚姻來建立被認可的身分,如果它只是一個生活的選擇,那當然誰都有這個選擇權。 另外,有關同志的處遇,如果不能透過同志婚姻來一步到位的話,也是令人遺憾的。我覺得很棒的是,敬學他們能夠站出來為自己說話。其實站出來是個關鍵,它可以改變這個社會,當然,前提是我們站出來要求的東西,社會要聽見。因為我們站出來,有可能改變社會,我們才有可能看見父母的同意,也就是從家庭、旅館乃至餐廳,才有可能接受我們。所以這個改變,是我們創造的,這是很重要的。 說到這裡,我要提出兩個疑點,第一是剛才我所提到的對婚姻的懷疑,我覺得婚姻不是萬靈丹,進入婚姻不一定是最好的事情,如同方才廖元豪所言,婚姻就是個鎖鍊,進入者會被lock在裡面。所以法務部也不用擔心,大家對你們的質疑那麼的糟,你們應該要再大膽一點。你們不讓同志進入婚姻,真的沒意思,因為那只是把同志放在一個大的lock裡面,以前你們只有lock異性戀,現在可以lock同性戀,如此一來,社會會更安定的。這是很多人在要求同志婚姻時,很大的一個說法,可是你們竟然沒看見。我真的想要偷笑,因為你們的反對,讓我覺得同志運動還可以繼續搞下去! 其實我對婚姻是有質疑的,我認為婚姻要解放,婚姻是個自由。尤其異性戀婚姻已經搞了很久,許多在裡面的男男女女,早就覺得:「婚姻這檔事我都不要了,怎麼同志還要?那就給你們吧?我們早就想要離開婚姻了!」加拿大就是這樣。我有一位朋友從加拿大回來,告訴我說在加拿大,異性戀都不要結婚了,反倒是同志婚姻很快就通過立法,因為同志願意結婚;可是後來加拿大的同志也不太結婚,於是美國的同志就越過邊境跑來加拿大登記結婚,結果很麻煩,因為如果要離婚,還得回到加拿大去辦理。我覺得這整件事情不啻是個鬧劇,我想現代社會應該有能力去面對這個鬧劇,不要把婚姻看得那麼重要。 第二,有關法制的部分,也是我懷疑的。真不好意思,在立法院裡面這樣說。基本上,我認為同志婚姻通過立法,真的不會好。舉例來說,2004年到2008年,台灣通過何等性別友善的法律?一個是性別平等教育法,一個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就規範了對於同性戀不得歧視。但是同性戀有因為這樣的立法而在工作上變好、在教育上獲得保障嗎?根本沒有!所以這兩個法通過到底有何意義?法務部到底在怕什麼?就算同志婚姻可以立法通過,也不會真的改變任何事情,你們有什麼好擔心的? 我要回頭告訴大家的是,做為一個運動團體,我真的沒有參與伴侶盟的任何一點努力,甚至有點像是在這裡唱反調。其實我要講的是,我們對於運動路徑,必須看到往前的可能性,如果我們要推動同志免於被歧視、免於受壓迫的處境,那麼是否全部人都要來做這件事?我真的不是這麼認為。我覺得我們可以做很多不一樣的事,然後一起打造,讓這個社會具有前進的可能性。 今天我就說一些比較不太一樣的話,以免大家覺得我們是一言堂,但我還是要感謝主持人以及剛才在座的另一位立委,在這樣的過程中,可以提出這個議題來讓社會充分討論。我真的樂見社會能夠充分討論這個議題,但我要強調,同志運動的結果,絕對不是同志婚姻的通過,也就是說,我認為同志運動的成果,不在同志婚姻的達成,甚至我很擔心,到時候你們會認為:「同志都已經可以結婚了,同志還要什麼東西呢?」我認為結果絕對不是這樣,這是我們要繼續努力的方向。謝謝。 主持人:報告各位,現在所有的專家學者以及民間團體代表均已發言完畢,我們繼續請今天列席的政府官員來做回應。 首先請法務部陳次長發言。 陳次長明堂:主持人、各位委員。首先我要說明,法務部並沒有怕什麼,法務部在10年前就提出人權基本法草案,其中有一條是:「同性男女可以組成家庭,並得收養子女。」因為這條條文,法務部被罵死了,可見我們法務部反倒是走在前面。不過,因為法務部是民法的主管的機關,所以有關同性的問題,法務部也是抱持負責的態度,希望能夠從事研究,而不是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今天我們委託臺北大學戴教授研究德國、法國和加拿大同性伴侶的立法問題,就說明了我們並不擔心同性結婚,否則我們明明知道這些國家是贊成同性伴侶的,難道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不是嘛!我們是希望從中取得讓台灣能夠接受的共識和方向,不然的話,我們大可去找一些禁止同性婚姻的國家案例來研究啊! 今天我們的書面報告是比較簡單的回應,首先我們希望能夠從各種研究中歸納出一個方向,讓法務部能夠站在比較好的觀點來看待這個問題。其次,我們認為應該結合公民共識,所謂公民共識,並非絕對的,也不是占60%、80%或是99%的意思。剛才有人提到民調,我立刻請同仁google一下,發現聯合報系願景工程裡面,探討同志跨性別族群平等處遇當中,有5成5贊成同性婚姻;但有6成1無法接受子女是同性戀。這是台灣社會很奇怪的現象。我們法務部在進行某種法令的修正時,都會以負責的態度彙整各種意見,而公民共識就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家庭社會的支持度也很重要。今天德國和加拿大把這個問題提升為憲法議題,而各國的婚姻及伴侶制度類型,包括有同性婚姻、同異性伴侶、同性伴侶以及異性婚姻等等各種不同的制度,所以我們必須先形成共識,再去形成政策,因為這個政策牽涉的不只是法務部主管的民法,還包括兒童局主管的兒童部分,甚至行政院還有性別平等處。 另外,我們的書面報告第三點是同性伴侶法制化並非僅修正結婚之規定,包括親子關係等相關法規均應通盤檢討修正。方才張宏誠老師在報告第5頁和第6頁也提到,各種法令並不是法務部單獨可以解決的,因為前端可能會牽涉到後端,他列舉了很多法令,包括健保、稅捐等等,爾後可能都要接續性的來做處理。所以法務部必須以負責的態度來看待這個問題。 剛剛王秘書長提到,希望法務部不要怕,因為婚姻有何保障才是最重要的,對此我們非常贊同,所以我們希望能夠結合大家的意見。一、二十年前,講到同性,大家就投以歧視的眼光,現在這個問題可以在國會殿堂裡面公開談論,也是一種進步,因此,我們希望能夠多聽聽大家的意見,以凝聚共識來做處理,畢竟不是只有修改「男女」兩個字就可以,必須有相關的配套。 我們的書面報告第四點是有關多元家庭的部分,除了伴侶家庭、多人互助家庭等等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類型?我們樂見各界提出,因為這不能單靠法務部的力量,我們要把這些意見提供到跨部會討論,當然,如果行政院性平處願意統合,我們也樂觀其成。總之,我們希望對於相關權益的部分能夠取得更大的共識,有些也許不是透過修法就可以的。 最後,我們要表明的是,法律是一個準繩,法律是慢慢演進的,不可能一蹴可成。像我小時候,一講台語,就被老師打;再如在座的鄭天財委員,在二、三十年前,根本不能使用原住民姓名,可是現在都可以了,這就是法律演進的結果。因此,我們希望聽取大家的意見,讓這個問題在法制上更趨完善。請大家相信,法務部的立場是中性的,我們沒有任何偏見。謝謝。 主持人: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徐法官發言。 徐法官麗瑩:主持人、各位委員。其實關於這一部分,我們認為任何一種形式的婚姻制度或家庭制度,基本上都不是單純法律層面的問題,就誠如剛才各位專家和法務部先進所講的,應該是一個演化的過程。所以司法院在這個議題上的意見是,我們認為所有的族群都有精神上和物質上的依存關係,每個族群都是社會國家的基礎,所以應該要有適當的規劃和保障,這是非常重要的。 至於要修改民法或另立特別法,司法院並沒有特別的意見,只不過這次的修正草案只動了3個條文,我們認為,如果只動3個條文就要把我們這麼豐富的議題納進去,又沒有相關配套的話,恐怕還要做更周詳的考量。 以上是司法院的意見,謝謝。 主持人:謝謝司法院少家廳的回應。 接下來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蕭科長發言。 蕭科長鈺芳:主持人、各位委員。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針對今天題綱的回應如下: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各國都朝開放接納的方向走,本議題牽涉很廣,而且也涉及社會共識之形成與民法諸多法令之檢視修正。目前已有法務部在100年委託專家學者針對同性伴侶及同性婚姻制度的國家選定德國、加拿大和法國三個國家進行研究,瞭解他們的立法背景、立法推動期程及法制相關規定,做為我國的參考。 另外,行政院在101年8月17日也有召開研商會議,決議由法務部持續蒐集更多國家的做法並進行委託研究,以研議我國國內修法的可行性,同時也請研考會辦理相關民調,以持續關心瞭解社會大眾對此議題的看法。我們希望做好民意相關蒐集和準備,為未來修法做更加完備的準備。 再者,行政院在100年12月19日頒布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已經納入多元性別及同志族群相關權益的促進與提升,包括在就業經濟福利篇裡面針對多元性性傾向的不同群體,規劃適宜之就業輔導、創業協助、福利服務方案;以及在教育文化媒體篇裡面提出,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學術研究之發展及教材的開發,必須研發同志教育的媒材;而在人口婚姻與家庭篇也提到,應該讓社會破除性別歧視、促進婚姻制度中的性別平權、鼓勵各界積極討論同志婚育權益,及同居伴侶相關權益的保障和法規研修。 性平處將持續追蹤法務部和研考會及上述承辦部會落實上述各項工作,以提升性別人權。謝謝。 主持人:請內政部戶政司翟專門委員發言。 翟專門委員蘭萍:主持人、各位委員。站在戶政機關的立場,戶籍登記上包括結婚、離婚、收養這些有關身分的部分都要回歸到民法這個基本法來檢視其要件,我們就根據其所規定的要件、生效的條件來登記,譬如原住民身分登記,就要回歸原住民的身分法來看,所以登記是要看各相關的基本法。如果將來民法修正為同性可以結婚,或者制定特別法,如同性婚姻法的話,戶政機關當然就配合做同性婚姻的登記。謝謝。 主持人:請財政部賦稅署陳專門委員發言。 陳專門委員柏誠:主持人、各位委員。有關現行稅務針對配偶所做的比較不一樣的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是要合併申報,不過合併申報並不像大家想像中必然是一個租稅優惠,因為合併申報前一陣子大法官還說有違憲的問題,所以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部分,合併申報看來是一個比較中性的概念。 比較像租稅優惠的大概是遺產稅、贈與稅和土地稅法的部分有一個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部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這部分大概是大家認為的租稅優惠。但是因為稅法當初的立法意旨是基於婚姻關係會共組一個家庭,在家庭的概念下,在稅的部分做一個特殊的處理,所以針對給予配偶的部分做特殊規定。 我剛剛看了一些專家的報告,他們認為目前民法對配偶的解讀是一夫一妻,也就是誠如剛才戶政單位說的,如果民法能夠做一些修正或變動的話,稅的部分也會配合處理。謝謝。 主持人:請衛生署醫事處周簡任視察發言。 周簡任視察道君:主持人、各位委員。現行法令有關醫療的部分基本上不會刻意針對是否具同性戀傾向而有不同之處,但是同志是不是能夠組成婚姻家庭跟取得配偶地位的部分,現行法令確實有一些規定會產生狀況,譬如剛才張宏誠老師提到的幾部法律,包括醫療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精神衛生法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等。 因為同志婚姻目前還不能辦理戶籍登記,所以目前在醫療法的解釋上,他不能以配偶的身分在手術麻醉同意書簽註,但他還是可以用關係人的身分來簽註,所以這部分等於是以比較間接的方式來做一定程度的處理。精神衛生法有關保護人指定的部分也已經有個案,是以家屬的身分被指定為保護人。至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現行規定是DNR必須配偶才能簽具,但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其實有提供另外一個制度,如果是同志共組家庭的時候,是可以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先去預立醫療代理人,這也是一個比較間接的處理方法。現在唯一會有阻礙的主要是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部分,該條例對活體器官捐贈規定一定是要在法律上登記有配偶地位的,這部分確實會構成障礙。 以衛生署的角度來講,對於是不是能夠開放同志婚姻,以及將來能否辦理登記,或者在民法當中加以修訂,我們並沒有特別的立場。所以,如果未來法律經過修正,可以開放同志婚姻登記或共組家庭,我相信這幾部法律的相關問題會有更清楚的解決。以上說明,謝謝! 主持人: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陳科長發言。 陳科長秀琴:主持人、各位委員。有關剛才專家學者和與會人員提到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問題,我們目前已經加入禁止性傾向歧視的部分。我覺得尊重同志和不同性傾向的人其實是一個很好的方向,如果能夠立法,當然會有保障,未來在權益的訴求上會更完備。至於勞工立法中有關「配偶」或「眷屬」等名詞所涉及的權利,我們當然是配合法務部這邊來做後續的修正。以上報告,謝謝! 主持人:勞委會職訓局法務室陳毓雯主任請假。 現在請同性婚姻登記遭駁回之行政訴訟當事人陳敬學先生進行第二輪發言。 陳敬學先生:主持人、各位委員。謝謝各位給我最後一次補充說明的機會。我剛剛收到一份法務部傳來的會後研析意見,我原本是以比較開心的心情來這邊謝謝各位委員幫我們立法,但是我收到這一張資料的時候非常憤怒,因為我們不是老虎,我們是漂流在不公不義社會上的少年Pi。也就是說,今天的社會共識不應該是決定或限制一個人的幸福,我們已經9年了,11月13日和14日的民進黨內部民調裡面有7成民眾支持同志婚姻入法化,所以不應該只看聯合報或其他幾家媒體的報導,更何況那幾家媒體提供的正確數據是支持同志婚姻入法化的人占多數。但是我們卻用這樣的理由去限制同志婚姻的許可,這是不對的。 再者,目前的民法裡面根本找不到任何一條規定同性戀不得結婚。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是婚約乃是由男女當事人締結,結果中山戶政事務所和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駁回我們的訴求,都是依照民國83年法務部的函釋。各位想想看,一張A4的紙竟然可以決定一個人一輩子的幸福,這樣對嗎? 對不起,我今天非常激動的原因是,我們已經等9年了耶!我們還要等多久?法務部願意委託臺北大學的老師做這個研究,我們非常感謝,但是不要再用同樣的說法,告訴我們「正在研議當中」,因為找我們的那一天就有一對同志因為權利受到剝奪而自殺,只是因為社會的不公不義。所以,各位以及所有的媒體朋友,請告訴我們社會共識是什麼-是絕大多數人支持同志婚姻入法化,謝謝。 主持人:與會者還有沒有要補充的?好,沒有。 本席提案修正民法親屬編,讓同志婚姻合法化,最主要是拋磚引玉。當然裡面還有一些不周延的地方,所以今天伴侶盟的資料請送過來,列入紀錄。 我們今天主要是拋磚引玉,希望藉由今天的公聽會,讓這些個案呈現在大家的眼前。對於同志多年來受到的歧視,異性戀者可能無法感同身受,可是它是無所不在的。雖然我們簽署了兩公約和CEDAW公約,但是這些歧視仍然存在。 今天王蘋秘書長也有提到同志婚姻合法化之後,對同志的歧視是不是就不再存在?當然不會,因為各種歧視需要靠教育和整個社會觀念來改變,但是我想,法律的修改絕對能夠催化歧視的改善。就像因為釋昭慧法師的善念,讓一對婚姻的結合從原本的負面轉為正向,也讓家長能夠認同。所以我認為法律的修改有其必要性,但法律是不是我們說改就能夠改? 今天張宏誠講師的報告已經提出,所有的制度、權益和福利都是跟婚姻綁在一起的,包括稅法、人工生殖、工作權和醫療等等。我們原來對今天受邀部會的期待是,除了修改民法之外,你們是不是能夠在自己主管的法律採取一些措施,不管是稅法、勞動基準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就業保險法。剛剛反映比較好的是衛生署,他們已經有一些必要的措施,但是其他部會好像都一直在等待法務部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其實民法親屬編的修正和其他社會福利的取得不應該劃上等號,所以我們希望其他部會也能針對這些人的福利和權益一併修法。就像剛剛講的,同志婚姻合法化之後,並不見得所有的人都願意結婚,就好像現在家庭的多元。所以同志婚姻合法化並不能解決其他沒有進入婚姻,但以伴侶的形式生活在一起的這些人的問題。 我們也看到人口老齡化,以及男女壽命的不平均,老齡化的女性是比較多的,這些女性在一起互相照顧,經營共同生活的比例其實越來越高。對於這些人的權益,我們要不要去照顧? 所以今天提出的其實不只同性婚姻,還包括多元家庭和多人家屬,他們的權益也應該被看到。既然法務部連報告都出來了,我們希望法務部和衛生署回去除了同性婚姻以外,還能夠針對伴侶權益、多人互助家庭、同志收養子女和人工生殖等相關法規一併提出修法。 我們期待我們簽署兩公約並非只是紙上作業,另外,我們也看到2007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日內瓦發布的「日惹原則」,裡面提到不管性傾向、性別認同等等,每個人都有權利建立家庭。我們號稱人權立國,這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文獻,所以請各部會在最短時間內,看是不是能夠在下會期把相關法案送到本會來。 今天公聽會的發言到此結束,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並刊登立法院公報,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今天所有出(列)席人員參考。委員呂學樟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和各出席人員所提的書面資料也都列入紀錄。 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 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 一、同性婚姻合法-台灣準備好了嗎? 1.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在國際上是一個大家關注的議題,也是一個爭議問題。在台灣,同性戀議題不比歐美國家來得開放,大部分的人仍然受到傳統觀念與宗教信仰的約束,尤其台灣民風仍嫌保守,過去大家都對同性戀有異樣的眼光,甚至把同性戀和轟趴與易罹患愛滋病等不正常的印象掛勾在一起,這是非常不正確的觀念,也是一種歧視的心態。 2.隨著台灣社會越來越開放與多元,現在大家比較可以去接受同性戀,甚至同志婚姻,進而去擁有法律上的合法地位,這是相當不容易的,如果大家不正視同性婚姻合法及伴侶權益法制化這問題,同性戀者將因為害怕世俗的眼光,而勉強與異性結合,但是,強求婚姻效力的感倩,長期壓抑的結果,只是傷害了夫妻間的情誼,和摧毀了整個家庭的和樂,進而更可能造成許多的社會問題。 3.日前,根據聯合報的民調顯示,有高達5成5的民眾支持修法保障同性婚姻與權利,有3成7的民眾反對;但是更有高達6成1無法接受子女是同性戀,這顯示台灣民眾對於人權與法律保障的概念,已經有進步,但是在觀念上,仍受到傳統禮教的拘束。 4.據了解,世界各國多朝向開放、接納的方向來前進,但根據資料顯示,目前全世界承認同性婚姻且合法化的國家僅有11國,包括:荷藺、比利時、西班牙、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和丹麥、加拿大、南非及阿根廷,而我們認為一向開放的美國,卻只有紐約、康乃迪克、愛荷華、麻薩諸塞、新罕布夏、佛蒙特、哥倫比亞特區及11月才公投加入的華盛頓州、馬里蘭州和緬因州等。而老牌民主國家英國,也是本席留學的國家,英國政府雖計畫在2015年立法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在本月中,卻遭英國上、下議院58名跨黨派議員發表聯名公開信反對。 5.這顯示,這些注重人權及開放的歐美國家,民眾對於同性婚姻在法律上的地位,仍然有所疑慮,多半是因為宗教的因素,也有人在受訪時支持,但在公民投票時卻投下反對票的現象,表示傳統的倫理價值觀念,仍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接受,而台灣準備好了嗎? 二、法律上應給予平等的地位 1.近年來台灣的人權發展,有顯著的進步,尤其2009年我們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同性婚姻議題,同時也是人權議題,根據我國憲法第七條,所揭櫫的平等權,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上賦予了人無論男女,皆有自由婚姻的權利,同性戀也是人,雖然說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是他們的情感卻備受其他人的異樣眼光,進而法律上的權益,也因世俗的打壓而被犧牲,本席認為,就法論法來看,法律上本不應該對同性戀者有所歧視,甚至不給予法律上權益的保障! 2.另外,同性戀情侶陳敬學和高治瑋辦理結婚登記遭拒案,日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本來該在20日宣判,卻重開辯論甚至考慮申請大法官釋憲,若申請大法官釋憲或可讓此議題在法律上有所解套,只怕大法官會做出模糊的解釋! 3.而在立法上,則仍需要形成社會上的多數共識,尤其台灣現在少子化問題嚴重,如何增產報國也是重要的國安議題,所以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在國外經過多年討論仍無法獲得絕對多數的支持,更何況民風保守的台灣,而台灣對此一議題缺乏廣泛的討論,也非我們主法院一場公聽會即可以下定論,仍需進一步廣納社會意見,讓社會多加討論才可以。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書面意見: 多元成家,我支持! 請支持「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之民法修正草案 伴侶盟 簡至潔-文件日期2012/12/19 同性婚姻立法可謂全球風起雲湧,台灣不應該、也沒有理由落於人後! 今年(2012)五月,美國總統歐巴馬公開表態支持同性婚姻,新上任的法國總統歐蘭德也宣示將於2013年通過同性婚姻立法,以兌現其總統大選時的競選承諾;繼2001年荷蘭開全球風氣之先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後,丹麥於今年六月成為全球第十一個允許同性婚姻的國家;而與台灣同處亞洲的越南,其司法部業於今年八月主動倡議擬將同性婚姻納入國家法律的保障範疇。除了同性婚姻外,世界上更有二、三十個國家設有制度內涵不一而足的民事伴侶制度,開放給同性或/及異性伴侶登記,提供其法律保障。 一個文明的國家不會讓人民無意義地受苦 台灣長期以來剝奪同性伴侶與多元家庭的成家機會,持續造成這些家庭許多實質權益的損害,包括因為伴侶關係不被承認,使醫療探視成為問題;有人在伴侶死亡後,於痛失愛侶之際,還得為了財產和對方家人爭訟,或是已經生養孩子的同性伴侶,因為法律不保障第二親權,造成家庭與社會生活的困難……,以上種種難題,其實只消法律承認伴侶關係即得輕易避免,卻因為國家一再延宕立法,導致悲劇不斷上演。 伴侶盟的多元成家草案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自2009年開始積極彙整民間團體的意見與需求,並研究多個國家的立法與立法通過後的社會觀察,終於在今年七月完整推出台灣首部由民間自主起草的多元家庭民法修正案,內容包括「伴侶制度、同性婚姻、多人家屬及收養」,期能讓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乃至不以性關係為基礎的結合,都可以依據自己的需求選擇結婚、登記為伴侶或多人家屬,合法地建立自己的家,追求、定義屬於自己的幸福。 三種成家制度,滿足多元成家需求 伴侶盟版的民法修正案是一整套以「自由戀愛、平等成家」為核心理念而設計的法案,除了開放同性結婚,矯正台灣過去長期以來對同志的歧視與差別對待,更積極研擬出一套無分性傾向都可以使用的伴侶制度,並且修正、活化民法親屬編有關「家」的定義與規範,為所有不以婚姻為成家想像的台灣公民提供新的成家選擇,爰一一說明如後。 同性婚姻合法 同性婚姻主要是將民法中婚姻與家庭的性別要件中立化(例如:將「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為「雙親」),狹義觀之,此舉似乎僅為了讓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更積極的意義,則是去除婚姻中的性別要件,使多元性別者可以自由進入婚姻,不需要受限於生理、心理、社會的性別規範,比如:一個正在進行變性手術的人,其所締結的婚姻應該稱之為「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恐怕對當事人而言都不自在。因此徹底去除婚姻法律中性別二元對立的概念亦將有助於解決跨性者所遭遇的壓迫處境。 新創「伴侶制度」 伴侶制度是一套新創的,不分性別、性傾向都可進入,亦不以性關係為必要基礎的成家方式,可納入不同形式的親密關係,包括:情人、好友、姊妹……。由於人們的親密關係相當多樣,其所需求的權利義務內涵不盡相同,因此,伴侶制度的設計更強調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將遺產繼承、居住安排、家務勞動、子女扶養……等權利義務安排開放給當事人自主協商,而不是如現行婚姻制度般,由法律規範好一整套固定框架,當事人僅能遵循。 多人家屬制度 多人家屬則是以「選擇家人」(Chosen Family)的概念修改、擴充民法第六章「家」的定義與規範,也就是說,「家」不再是以親屬關係作為必要基礎,而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在一起的,無論是沒有血緣關係的朋友、情人,或具有血親、姻親關係的親屬,只要視彼此為家人、願意相互照顧,並依法進行登記,即能共同成家。 立法精神與創見 扭轉性傾向歧視 台灣社會長期以來忽視、排除同性伴侶成家的權利,此除不當剝奪了同性伴侶許多實質權利外,在法律制度上對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進行差別待遇,無異於明示、暗示「同性戀較異性戀次等」之偏見,等於為「恐同」社會提供了制度性的基礎。因此唯有對不平等的婚姻法律進行修正,才有可能真正扭轉性傾向歧視,否則不平等的法律只會成為維持性傾向歧視的根據。 肯定多元成家價值 台灣社會存在嚴重的單身歧視,此肇因於異性戀婚姻作為文化霸權,壟斷了對「家庭」乃至「幸福」的定義,社會甚至習於以結婚與否做為評價一個人的主要標準。然,婚姻僅是一種身份狀態、一種特定成家方式,除了不應該被異性戀壟斷,更不應該是國家唯一承認的成家制度。 為了提供人們多元成家的選擇,破除台灣社會嚴重的單身歧視,伴侶盟認為,唯有國家提供不同於婚姻的選項,才有可能真正保障多元,鬆動文化中幾近「強制性」施加於所有社會成員身上的成婚壓力與規範。 以制度設計深化親密關係中的民主實踐 親密關係的民主實踐是透過持續性的討論、協商而達成,也唯有透過自主協商,才能得出雙方均認為平等的安排。然而,婚姻制度已經預設了整套的權利與義務規範,無論在財產權、遺產繼承、養育子女、性活動、甚至是離婚拆夥的條件均被國家給定,進入婚姻制度的成員自主協商的空間較小。本草案新創設的伴侶制度則鼓勵進入的成員在遺產繼承、是否及如何共同養育子女、家務分工、居住……等日常安排上進行協商與約定,當一方感覺不公平或被壓迫,透過協議與訂約的過程較能夠跳脫傳統的性別規範與個人慣性,達到雙方均認為平等的關係。 伴侶制度的彈性設計,使國家在人民親密關係中的角色退居二線,國家僅在必要時擔任伴侶關係司法爭議的決斷者(例如伴侶契約條款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不再擔任雙方親密關係樣貌與內涵的主要規劃與決策者,換言之,國家僅就雙方權利義務進行某程度的基礎規範,基礎規範外之其他安排均委由當事人自主決定,革新面向包括:對於進入伴侶制度的當事人,國家不再強制懲罰成年人合意自主的性行為,亦不再過問伴侶關係解消的原因(終止伴侶關係不需法定理由),伴侶關係是否存續,亦不再委由國家司法裁判決定(允許單方終止伴侶關係)。凡此種種均有助於形塑親密關係內自主、自決的新主體,亦將有利於人民實踐更為民主的親密關係。 「婚姻平權,伴侶多元」已是台灣人民的共同心聲 每當談論到同性婚姻權,政府與政治人物一向以「社會共識」作為拖延藉口,然而,從近期的民意調查已經清楚顯示,台灣多數人民傾向支持同性婚姻以及伴侶權益的相關立法,僅有少數持反對意見。 TVBS今年四月透過電話抽樣訪談,有49%支持同性婚姻合法,不支持者僅有29%;今年八月旺旺中時民調結果顯示1,支持同性婚姻與合法收養子女權利的民眾已經高達56%,反對者僅有31%2。聯合報於十二月份的民調也有55%民眾支持同性婚姻3。三個主流媒體的民調資料同時顯示,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同性婚姻的議題早有「支持的定見」,絕非如政府或政治人物所言「民眾沒有共識、反對聲浪太大」。 若將眼光放在台灣的年輕世代,天下雜誌2011年所做的調查顯示,台灣12到17歲的年輕人有高達66.9%支持同性婚姻合法4,顯示性別平權的意識將是台灣未來社會所信仰的基本價值。伴侶盟去年(2011年)九月也曾召開記者會,公布232位律師支持台灣推動伴侶權益相關立法的連署聲明與連署名單,顯示法律專業社群對平等成家議題的高度支持與重視。2012年亞洲最大的台北同志大遊行打出「革命婚姻:婚姻平權、伴侶多元」的口號,號召吸引了超過六萬五千名支持者走上街頭。 此外,伴侶盟自今年九月八日發布「多元成家,我支持!」連署活動後,已經累積將近四萬人進行連署,連署團體更超過210個,其中包含台灣許多重要的性別、婦女、同志、司法改革、人權、環保、教育、電影、藝文、社福等NGO組織及社團。許多社會賢達也都曾公開表達對伴侶盟推動草案的支持,包括:演藝界知名歌手張惠妹、張懸、蔡依林、陳珊妮、黃耀明、梁詠琪、許茹芸等人;政界則有前總統參選人蔡英文、民進黨主席蘇貞昌、立委鄭麗君、林佳龍、尤美女、蕭美琴;藝文界的支持者則有知名作家陳雪、張娟芬、胡淑雯、楊佳嫻、馮光遠、紀大偉、張鐵志、焦元溥、吳若權,以及導演吳米森等人,學術界也有相當多的教授、研究人員加入連署。 同志平權鬥士祈家威先生在1986年就曾靠著一己之力,到法院要求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時序已經來到2012年底,26個年頭過去了,台灣在同性婚姻與多元家庭的立法保障上竟然毫無動靜,實在有違台灣民眾的期待。我們希望為人民代言的立法委員們,能夠看見人民真實的需求,不要再以「欠缺社會共識」推拖延宕這個已經被耽誤26年的人權法案,因為成家是每個人最基本的需求,沒有理由被剝奪,更沒有理由被差別對待。 懇請您支持「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推出的民法修正草案,使每一位台灣公民在不久的將來得以親見並共享一個「自由戀愛,平等成家」社會的到來。 1 http://www1.tvbs.com.tw/FILE_DB/PCH/201204/5lge5lexqf.pdf 2 http://blog.chinatimes.com/apollo/archive/2012/08/23/2604115.html 3 http://vision.udn.com/storypage.jsp??f_ART_ID=480 4 http://school.cw.com.tw/article/print/463 [image: image1.jpg] 張宏誠講師書面意見: 堂堂溪水出前村—「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書面意見 張宏誠* 12/26/2012 I.現行民法無須修法、直接適用 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並非「創設」一個新的「同性婚姻」的制度,祇不過是「平等」適用現行民法上所規範之「婚姻制度」;而現行婚姻法律規範下, 並無「婚姻須『一男一女』」之明文定義,即無「合法化」與否之可言。一旦破除既有婚姻制度與相關規範用語「性別二元」的「學習常識」,則既有臺灣民法有關婚姻章甚至親屬、繼承編相關條文規範,並無適用上之困難或疑慮。 II.目前相關修法倡議規範架構商榷 2.1仍然無法解決「制度」問題: 有關透過民法第972 條將「男女」當事人修正為「當事人」,仍然無法「順利」讓同性戀者可以結婚。這裡的修正文字,當事人指誰?最後會不會變成跟現在一樣,淪為行政機關解釋、法院認事用法的窘境?單純將條文做這樣修正, 哪裡告訴這些行政機關公務員與法院法官,婚姻不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關係? 這樣修正,其實是回到我一直主張的,現行台灣民法並無明文禁止同性戀者結婚的法律規定。 2.2外國立法例的比較: 讓我們稍微比較一下現行立法保障同性伴侶婚姻(準婚姻)關係平等保障的國家,具體法律規範的內容。[以下條文均為本文作者所譯,引註請註明來源。] 2.2.1荷蘭王國民法(Staatsblad van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2001/04/01) 荷蘭民法第30 條第1 項規定:「兩個異性或同性之人皆可締結婚姻關係。」第33條規定:「一人僅得同時與另一人締結婚姻關係。」 2.2.2 比利時同性婚姻法(Tot openstelling van het huwelijk voor personen van hetzelfde geslacht en tot wijziging van een aantal bepalingen van het Burgerlijk Wetboek,2003/06/01) *義大利國立米蘭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臺灣科技大學兼任講師。E-mail: lexqueer@gmail.com 比利時同性婚姻法第2條(第2章民法相關規定之修正)規定:「民法第75條規定之男性或女性,由配偶(epoux)取代之。」第3條規定:「民法第143 條規定修正如下:第143條:『異性或同性之兩人得締結婚姻契約。』……。」 2.2.3西班牙同性婚姻法(Ley 13/2005, de 1 de Julio, por la que se modifica el Codigo Civil en materia de derecho a contraer matrimonio, 2005/07/03) 西班牙同性婚姻法第1 條規定:「民法下列規定修正如下:一、第44 條修正如下:婚姻的構成要件與生效為兩個同性或異性之人所締結之關係。」 2.2.4加拿大同性婚姻法(An Act respecting certain aspects of legal capacity for marriage for civil purposes, 2005/07/20) 加拿大同性婚姻法(加拿大法典(Statutes of Canada 2005)第33 章)第2 條規定:「民法上之婚姻,係兩人排他性的法律結合關係。」 2.2.5南非同性婚姻法(Civil Union Act, 2006/11/30) 南非同性婚姻法第1 條規定:「法定準婚姻關係(civil union)係指18 歲之兩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據本法所定程序舉行儀式及登記而自願成立之準婚姻關係。」 2.2.6葡萄牙同性婚姻法(Lei n.0 9/2010 de 31 de Maio, permite a casamento civil entre pessoas do mesmo sexo, 2010/06/05) 葡萄牙同性婚姻法第1 條規定:「同性之兩人得締結婚姻關係。」 2.2.7 阿根廷同性婚姻法(Matrimonia Civil, Ley 26.618, Codigo Civil. Modificacion, 2010/07/22) 阿根廷同性婚姻法第2 條規定:「民法第172 條修正如下:『第172 條…… (第2 項)婚姻,無論雙方當事人是同性或異性,均適用相同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2.2.8 美國新罕布夏州 1.「法定同性伴侶關係法」(Civil Union Act):「除本法(該州法定同性伴侶關係法)另有規定,或有抵觸其他法律的疑義之外,同性伴侶成立法定伴侶關係的所有權利義務,均適用現行州法提供締結婚姻關係的相關規定。」 2.「賦予同性別伴侶成立法定伴侶關係,並享有與異性戀已婚伴侶同等的權利、責任、義務之法律」(House Bill 437)。該法編入新州法典關於結婚章(RSA 457)之後,增訂為RSA 457A 章[本章修訂目的在於揭示同性伴侶成立法定伴侶關係之後的權利、責任、義務,並規範其適用的法定伴侶關係成立與解除之相關程序。]。該法生效日期為2008年1月1日。該法共分8條。 第1條:立法目的。州政府承認法定同性伴侶關係。新州政府承認同性之間的法定伴侶關係。 第2條:成立要件。凡未婚或未依本法成立伴侶關係之滿十八歲的男女,且未違反本法關於近親結婚禁止規定者,皆可依據州法關於結婚之同等法定要件與程序,成立法定伴侶關係。 第3條:男同性伴侶近親禁止。 第4條:女同性伴侶近親禁止。 第5條:成立同性伴侶關係的形式、文件與申請程序。州務卿與相關政府機關應依據本法意旨,制定成立同性法定伴侶關係相關格式、文書與申請程序。相關公證儀式與程序仍須依據州結婚法相關規定,不得依據本法而要求行政機關為例外的公證儀式。 第6條:權利、責任、義務。凡成立法定同性伴侶關係,除他法另有規定外, 其所有權利、責任、義務均與依據州法成立婚姻關係之伴侶相同且一致。 第7條:伴侶關係之解除。凡成立法定同性伴侶關係之當事人,均可依據州法關於離婚之相關規定解除伴侶關係。 第8條:其他管轄權:凡在新州之外合法締結、成立的婚姻或法定伴侶關係, 在未與本法抵觸下,於新州境內,均視同於本法合法有效成立的法定伴侶關係。 2.2.9丹麥同性婚姻法(Lov om andring af lov om agteskabs indgaelse og oplosning, lov om agteskabets retsvirkninger og retsplejeloven og om ophavelse af lov om registreret partnerskab, 2012/06/15)[共6條] 丹麥同性婚姻法第1 條第2 項規定:「婚姻是兩個不同或相同法律性別的人的結合關係。」 2.2.10法國同性婚姻法草案(Projet de loi ouvrant le mariage aux couples de personnes de meme sexe (JUSC1236338L), Assemblee nationale,N°344,2012/11/07)[共23條] 法國同性婚姻法草案第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民法第143 條修正如下:『第143條之婚姻係由異性或同性之二人所成立之契約關係。』」 2.3整體法律規範未一併考量修正 其他國家立法也同時處理了其他所有法律規範涉及原有「夫妻」、「配偶」、「男女」等預設為異性戀婚姻關係下所使用的文字,均一併修正。(無論是重要的個別修正,或者是一條概括條款,將所有涉及文字一體修正。) 2.4解決同性伴侶法律關係的三個層次 對於臺灣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問題,我的思考面向是三個層次。第一,是無法合法成立婚姻關係即無法享有的權利、義務關係(直接限制/直接歧視); 第二,無法合法成立婚姻關係所造成的法律上權利、義務的影響(間接限制/ 間接歧視);第三,則是無法合法成立婚姻關係所造成身份關係推定之限制(身份推定)。 2.5法律能解決同性伴侶面臨的生活衝擊? 我個人是認為有其必要。但問題是如何以法律抗衡。 2.5.1 歐洲經驗 以歐盟法這十年來的發展,特別是兩項禁止性傾向歧視的指令(禁止歧視架構指令與遷徙自由指令)在歐盟執委會(EU Commission)的強力執行與介入各國貫徹歐體指令的作為下,不僅就業歧視,包括各項商業活動、人力移動及社會政策領域方面,都因為歐體指令與執委會的具體措施,在歐體會員國內國法適用上,都形成非常重大而正面的影響,其中一個決定性的因素,在於社會歧視之改變,仍然取決於同志個人與同志社群有沒有權利意識。這樣的權利意識, 有一部份也仰賴制度的協助與建構。 2.5.2 法律層面的建置 觀察歐盟法的發展,有幾點可以進一步說明,也提供立法機關參考。 第一,在兩項指令頒佈之後,執委會一方面要求各會員國必須成立執行兩項指令的專責機構,以制度與專責機構確實執行指令之內容。 第二,由執委會成立特別小組,由各會員國專注餘同志人權的法學者或律師組成研究團體,針對各會員國目前現行法律制度涉及性傾向歧視的規範內容統計、整理、分析,確實掌握各會員國目前現狀與可以改善領域的優先順序。 第三,執委會同時與人權組織合作,進行兩項指令宣導與人權教育。 第四,透過歐洲議會議員選舉,將同志人權改善列入工作議程與選舉議題。 第五,歐盟法院近年來對於指令的適用也扮演重要的推手。 2.6修法後之合憲性問題 III. 立法或修法前之準備工作 3.1 台灣現行法律涉及伴侶關係之界定 要以法律解決同性伴侶目前所遭受到的歧視與差別待遇,首先最重要的準備工作,是就台灣現行法律層面之相關規定,整理出可能涉及的各該規範。現行法律規範層面上,以限於夫妻或配偶始得為權利主體者約有: ※所得稅法第15,16,17,17-3,71-1條(「配偶」合併申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4 條(「配偶」納入所得基本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1,15,16,17,17-1,20條(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計算以「配偶」為要件) ※土地稅法第9,17,28-2,39-2 條(自用住宅稅率以「配偶」所有) ※人工生殖法(保障不孕「夫妻」) ※著作權法第86 條(著作人死亡主張著作權者為「配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33,42條(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第一順位「配偶」)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30 條(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第一順位為「配偶」) ※就業保險法第19-1條(受扶養眷屬包括「配偶」)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被保險人之眷屬包括「配偶」) ※勞動基準法第59條(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第一順位「配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 條(請領退休金遺屬之第一順位為「配偶」)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3-1,15,16-1條(撫慰金與回籍旅費請求權人為「配偶」)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 條(遺族領受撫卹金之第一順位為「配偶」)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1,16,21-1條(撫慰金與回籍旅費請求權人為「配偶」)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9條(遺族領受撫卹金之第一順位為「配偶」) ※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死亡給付指定受益人為「配偶」) ※軍人撫卹條例第4,13,15,31條(領受撫卹金之遺族為「配偶」)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4-1條(「配偶」列入人口計算) ※國民年金法第15,26,40,41,50 條(「配偶」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申請遺屬年金) ※民防法第10條(參加演習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申請給付及撫卹金為「配偶」)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10,23,25,31,38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定居為「配偶」在台) ※船員法第47條(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第一順位為「配偶」)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7 條(參加演習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申請給付及撫卹金為「配偶」) ※法醫師法第10條(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醫療法第63,64,65,74,75,81條(醫療手術同意書與病情說明對象為「配偶」)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 8-1 條(活體摘取器官移植對象及同意書簽署之最近親屬為「配偶」) ※精神衛生法第19條(嚴重精神疾病之保護人之一為「配偶」)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 條(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最近親屬同意書第一順位為「配偶」) ※行政訴訟法第145,151條(「配偶」得拒絕證言與不令具結) ※民事訴訟法第307條(「配偶」得拒絕證言) ※非訟事件法第109條(「配偶」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第一順位) ※刑法第162,167,324,351條(「親屬」間犯罪之減免或免除其刑或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7,35,180,217,233,234,235,248-1,319,321,345,427,477,484條(「配偶」擔任辯護人、輔佐人、拒絕證言、檢驗或解剖屍體受通知與在場、擔任獨立及代理告訴人、被害人受訊問之陪同人員、聲請再審與聲明異議) ※觀察勒戒執行處分條例第12條(「配偶」接見與發受書信) ※國籍法第4條(「配偶」申請歸化) ※戶籍法第36條(「配偶」申請死亡登記) ※國民身份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見至管理辦法第21, 22 條(國民身份證記載「配偶」)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 條(「家屬」包括配偶及受撫養共同生活之人)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7條(全家人口計算包括「配偶」)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2條(「配偶」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2條(「配偶」為同住撫養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社會救助法第5 條(「配偶」列入人口計算)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4, 25 條(「配偶」請領生育給付) ※都市計畫法第50-1 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 條(「配偶」免徵遺產或贈與稅) 解決上開法律規範適用於所謂「配偶」,於修法之外,可能的解決方式,係透過司法解釋方式,將所謂「配偶」的概念加以放寬(去性化(de-genderization), 如加拿大),亦即,除依合法結婚稱為「夫妻」之外,或有共同生活之事實而互稱伴侶,應可認係「配偶」者,亦可適用上開相關法律;惟此種解釋方式,操作上仍有困難。 3.2台灣現行法律保障同志伴侶財產關係之可能性 IV.本文修法建議 對於法律層面討論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我整理的外國立法例,一般可以分為三種類型:1.直接修改既有民法中關於婚姻定義與相關條文中涉及帶有性別意涵的法律條文文字;2.或者是制定特別法,以特別法修改民法既有條文以及其他所有涉及伴侶關係的相關法律規範;3.或者以特別法規範民法婚姻關係以外的伴侶關係。 假如要我來草擬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相關規範,我倒是傾向直接在民法親屬編中,以法律明文定義婚姻,並一併修正既有關於成立婚姻關係之相關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文。 4.1刪除性別歧視規定 首先是年齡。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分別規定訂婚與結婚之法定年齡, 這其實是延續中國傳統習俗或文化關於結婚的規範,實際上這種以生理性別為分類基準的差別待遇,根本沒有任何合理的正當性,也過度限制人民婚姻自由,假如真有需要,則是回歸民法成年制度(當然成年年齡也應該考慮往下修正), 年齡都無需要加以限制,只要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第974 條及第981 條),而年齡差別一旦刪除,實際上也沒必要在民法親屬編中特別規定需由法定代理人同意。 4.2「當事人」之中性規範 其次,關於民法有關男女之併稱,只有第972 條有「男女」當事人。我一向都認為,這裡所謂「男女」的解釋,並不是由當事人之「男女」訂定婚約, 而是指涉當事人之法律上性別中「男」、「女」。當然為避免解釋上爭議,修改972 為「雙方」當事人(如第982 條),或者直接刪除「男女」二字,由「當事人」自行訂定即可(如第976 條)。不過,假如是「男女雙方當事人」(例如國民禮儀範例第42 條、臺北市聯合婚姻參加辦法第2 條等),解釋上就很難導出我以上的說法,而這些條文也必須在民法因此修正之後陸續修正。 4.3 明確定義「婚姻」之芻議 至於婚姻定義,從整個法律規範體系來看,我認為規範位置最好的條文是第980 條,也就是「結婚」這一節的第1 條,即開宗明義定義婚姻。第980 條原條文結婚年齡限制刪除後,我認為可以修正如下: 「本法所稱『婚姻』,係指相同或不同法律性別之兩人所合意成立之結合關係。」(第一項) 「本法所稱『配偶』、『夫妻』、『夫』或『妻』,係指依前項規定成立婚姻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第二項) 只有將婚姻定義明文規定,才能一舉確定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同時將原民法有關異性婚姻關係所生的名詞一併修正。由於修正夫妻名稱比較複雜, 假如要一併修正也可以,變成所有涉及條文均修正為婚姻當事人,夫妻財產制也會變成婚姻存續關係中雙方當事人財產制等等。第二項這種修正方法比較容易,同時也解決其他所有涉及配偶或夫妻名詞的法律規範條文之解釋。 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書面意見: 一、需求 同家會在2005年建立女同志媽媽msn社群,在2008年msn免費論壇關閉前會員人數高達三千多人,其中許多人是女同志媽媽,也有女同志媽媽的伴侶、孩子,還有計畫生子的女同志,以及對此議題感興趣的人們。2008年迄今已4年,而上述數據還僅止於女同志,男同志尚未被估算入內,顯見同志成家的社會需求。 2011年同家會正式立案後,我們更直接收到同志朋友來信詢問人工生殖以及同志領養的相關議題。單自立案至今起算,這一年多同家會就聽聞了5對同志伴侶計畫進行人工生殖,更有人已經喜獲新生兒,顯示同志在人工生殖與領養等成家相關制度上都有強烈需求。 二、困境 伴侶在國外合法結婚生子女,回到台灣卻被法律強迫單親,非生母方無法獲得完整親權,孩子擁有雙親的權利被剝奪。 伴侶無法共同領養孩子,致使領導方意外過世時,孩子被迫離開家庭而非繼續在家中成長。 伴侶雙方共同計畫生產,產子後雙方離異,非生母方無需承擔任何義務,生母需獨立撫養孩子。 以上困境均來自於實際案例,顯見法律刪除對同志家庭的保障不但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更已對同志家庭造成實質的傷害。擁有雙親的孩子在法律上被迫以單親來生活,不但無異於家庭情感的增長,反而讓家庭在縫補制度的漏缺中疲於奔命。 三、要求 我國法律錯將對家庭的保障與婚姻制度綁在一起,因而對家庭的保障均需通過婚姻才能獲得,此舉已是不公不義。此外,2003年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曾研擬的人權基本法草案,法務部卻束之高閣,至今仍未送入立法院。2012年,雖然學者已經完成「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成果報告,但法務部在報告完成後,卻未有實質的做為。可見得我國目前行政體系的做為,僅是隔靴搔癢之行為,托言於學術研究層面,無法實際解決問題。 但是在現行制度之下,同志家庭對家庭保障的需求已屬迫切,因此我們強力要求法務部應該克盡主管機關之職責,提出法務部版的同志婚姻、伴侶權益、多人家庭、同志收養子女及人工生殖的相關修法草案,進入立法院推動立法,以確保國家對於同志家庭的基本保障。 法務部書面意見: 法務部針對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之研析意見 101年12月26日 一、關於同性伴侶之法制化,因涉我國民法家庭制度之重大變革,應進一步研究及評估 有關同性婚姻之制度,在世界各國間仍有仁智之見,本部為蒐集目前有規範同性伴侶制度之國家所涉及民法親屬及繼承相關資料,前委託國立臺北大學進行「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研究計畫,探討同性伴侶制度之基本理念,以及增設同性伴侶制度之必要性,並介紹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立法例。惟本部認為此項議題,涉及我國民法家庭制度之重大變革,尚有進一進研究必要。本部目前除持續蒐集相關國外立法資料外,並規劃辦理我國同性伴侶法制化之意見調查研究計畫,以瞭解國民對於同性伴侶法制化之接受度及相關制度應如何設計等問題,俾作為政策研議之參考。 二、我國同性伴侶法制化之議題,應在結合公民共識的前提下,累積公民之意見,以形成政策 由於我國就同性伴侶之法制化仍處於發展階段,而各國對於立法保障同性伴侶之歷程皆有不同,或基於政治因素,或基於社會需求,而形成法制化的基礎。惟面對國內對此議題尚未達成社會共識時,如何選擇法制化的進程,將是重要課題。是以,有關同性伴侶議題應結合公民共識前提下,累積更多公民對此議題之意見,以形成政策。 三、同性伴侶法制化非僅修正結婚之規定,包括親子關係等相關規定均應通盤檢討修正 我國現行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所規定之結婚應以一男一女為原則,而婚姻為親屬、家屬及親子等身分關係發生之根源,因此,關於同性伴侶之法制化議題,非僅逕予修正民法親屬編婚姻章之相關條文即得解決,尚應深入研議對於現行親屬編父母子女章等條文之影響。本件草案擬將同性伴侶納入民法婚姻之規範,僅提案修正第972條、第973條及第980條之「男女」等文字,而未全面檢討包括親子關係等相關條文規定,在親子關係之認定及適用及子女之保護教養,均產生重大影響,允宜更為慎重為是。 四、關於多元家庭權益之保障,涉及各部會主管法規,非僅以民法可以涵蓋 民法規定,即使沒有親屬關係,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仍得組成「家」,而具有家長與家屬關係(民法第1123條第2項),且家長與家屬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4款)。是以,對於組成多元家庭,我國現行民法已有相關規定得以適用。至於多元家庭之相關權益,如租稅優惠的權利、取得合法居留權或移民權、退休撫卹福利、工作權、手術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權、醫療探視權等應如何保障,涉及各部會主管法規,並非僅以法務部主管之民法可以涵括全部權利義務。 主持人:本次公聽會到此結束,散會。謝謝各位的參與。 散會(17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