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2年1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2時36分;12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2時2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貴敏  廖正井  柯建銘  林正二  鄭天財  吳宜臻  謝國樑  呂學樟  尤美女  林國正  潘孟安  王惠美  王廷升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鎮湘  陳亭妃  江啟臣  蕭美琴  邱議瑩  林佳龍  段宜康  邱文彥  丁守中  廖國棟  黃偉哲  許添財  陳明文  李桐豪  簡東明  葉宜津  魏明谷  孔文吉  吳育仁  黃昭順  吳育昇  陳淑慧  邱志偉  管碧玲  蘇震清  黃文玲  馬文君  吳秉叡  李昆澤  徐耀昌  江惠貞  薛 凌  姚文智  徐欣瑩  高金素梅 潘維剛  田秋堇  楊瓊瓔  廖國棟  陳歐珀  林明溱  劉建國  楊麗環  蔣乃辛  劉櫂豪  李俊俋    委員列席46人 列席官員: 101年12月26日 法務部常務次長 陳明堂(部長請假) 司法院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吳青蓉(副秘書長請假)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科長 石村平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翟蘭萍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專員 王心聖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科長 萬吳祥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員 黃仁良 僑務委員會法規會專門委員 徐佑伶 僑民處科長 左元鸞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港澳處專門委員 曾美莉 法政處科長 周鳴瑞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研究委員 黃耀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李育德 銀行局稽核 林秀蓮 保險局組長 林耀東 101年12月27日 司法院秘書長 林錦芳 刑事廳廳長 林俊益 法務部常務次長 陳明堂(部長請假) 檢察司副司長 林錦村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黃世銘 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 張宏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楊源明 內政部兒童局防制輔導組專員 余紅柑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科長 林萬益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簡任視察 周道君 疾病管制局簡任技正 邱千芳 國防部軍法司審判事務處代處長 沈世偉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處科長 曾國利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吳景芳 主  席:尤召集委員美女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12月26日上午9時至下午2時36分: 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黃文玲等19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姚文智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佳龍等29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丁守中等24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8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及第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貴敏、廖正井、尤美女、鄭天財、林正二、吳宜臻、丁守中、呂學樟、柯建銘、林國正、林佳龍、許添財提出質詢;委員江惠貞、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修正草案: (一)通過提案7項: 1.鑒於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中並未明訂個資法專責主管機關,而僅訂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惟根據歐盟執委會在2010年11月,通過決議重新檢討1995年《個人資料保護指令》之不足,並在今年年初正式向歐洲議會提出個資法令改革方案,於該方案中強化各會員國對個資保護專責單位的監督職責,顯見歐盟國家對於設置個資保護專責單位之重要性的肯認。為避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對個資法解釋與適用上不一之情形,建請法務部參考歐盟經驗,研議於法務部編制內或另設置個資保護專責單位之可行性,在六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本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鄭天財 2.近年設置個人資料保護之專責法規之國家亦設置個人資料保護之主責機關,如德國、瑞士、丹麥、瑞典、波蘭、法國以及日本等國家,參照前述國家之狀況,我國應設置主責機關,主責本法之規定以及監督各機關本法之執行狀況。建請法務部於六個月內研議設置專責機關之可行性,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林正二  柯建銘 3.鑒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自2010年三讀修正通過後,延宕二年多終於在今年10月1日正式上路。《個資法》修法過程中,法務部雖以歐盟執委會於1995年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指令》(Directive 95/46/EC)為藍本,冀望建構全面的個人資料保護。惟法務部並未確實落實與理解歐盟個資保護法令以個人資訊自主權與個資保護之基本內涵,於現行個資法中,訂定諸多所謂因正當理由(例如學術研究、預防犯罪、公共利益等),開啟例外狀況的法律授權,顯然架空個人資訊自主的精神。爰建請法務部應納入歐盟最新個資法令改革方案並肯認個人資訊自主權之精神,全面檢討個資法並於個資法屆滿一年(2013年10月1日)前提出修正草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呂學樟  鄭天財 4.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後,其第六條所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之各該法規,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提出相關配套修法,然至今仍發生特別法規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發生扞格,以至於發生適用爭議或侵害個人利益,如醫療法、保險法等法規。因此建請法務部應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召開會議,檢視各該法規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範圍後,於一年內提出相關法規修法,並送交立法院審議之。 提案人:吳宜臻  呂學樟 連署人:林正二  尤美女  柯建銘 5.鑒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延宕兩年後於今年10月1日施行,惟行政院聲稱仍有部分條文有爭議,爰採分階段施行方式,使該法中有關敏感性個資的部分暫緩施行,如此將導致敏感性個資等同一般性個資方式處理,形成保護的空窗期,影響甚大。且又考量法務部修正版本仍未正視敏感性個資須嚴格把關之重要性,將「個人資訊自主權」之精神落實於修正條文中,影響部分民眾如油症受害者、HIV感染者等權益甚大。因此,建請法務部函請各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研議公務機關處理敏感性個資相關文件之行政作業要點,並於六個月內彙整送交本委員會,以確實保護當事人(如油症受害者、HIV感染者)敏感性個資的個人權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鄭天財 6.鑒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自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公務機關發生諸多法規適用上與解釋上之問題,甚至擴大解釋個資法,全面限縮資料的提供,衍生許多爭議。惟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應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此兩法令,一則以公開為原則,一則以保護為原則,政府機關人員在處理公務資料時往往無法掌握兩法之基本精神而發生不同單位在提供相同類型文件時,而有不同處理方式。爰建請法務部應就公務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時如何釐清《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上的分界,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本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呂學樟  鄭天財 7.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後,並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實施後,各級政府機關針對民意代表因監督政府施政所要求提供之問政資料,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時有所聞,並引發侵害民意代表之職權之爭議。因此,建請法務部於三個月內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以及民意代表職權行使之法規,明確釋義適用範圍,避免民意代表無法確實監督政府施政。 提案人:吳宜臻  呂學樟  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柯建銘 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修正草案,逕行逐條審查: (一)草案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六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二)草案第三條之一、第四條之二,不予增訂。 (三)草案第九條,除第三項修正為「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除殯葬費外,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外,餘均照委員丁守中等24人提案通過。 (四)現行第十一條條文不予刪除,並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五)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三十四條之五、第三十四條之六,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草案第二十九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二十九條之一  對於本法保護及扶助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相關權益。 檢察機關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保護及扶助對象時,應告知其得依本法申請補償及保護措施之權益。 (七)草案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為「六、生理、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之協助。」及增列第五項為「第一項保護措施之提供,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政府機關駐外單位應為緊急之必要協助。」外,餘均照案通過。 (八)草案第三十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除增列第二項為「被害人或其遺屬如認為媒體之報導有錯誤時,得於該報導播送或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媒體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在該報導播送之原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媒體如認為報導無誤時,應將理由以書面答覆被害人或其遺屬。」及原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外,餘均照案通過。 (九)草案第三十二條,照委員段宜康等23人提案通過。 (十)草案第三十四條之一,除第一項序文中「因其他中華民國國民之故意行為被害」修正為「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及第一款修正為「一、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外,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一)草案第三十四條之四,除第一項首二字「每位」刪除外,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二)通過附帶決議3項: 1.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施迄今近十五年,應全盤檢討修正,請法務部研提修正草案,於一○二年九月一日前將草案送立法院。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謝國樑 連署人:丁守中  林佳龍 2.法務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資產共高達25億2,192萬7千元,其中資產最多者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之18億9,612萬6千元;其次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5億5,083萬5千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則為7496萬6千元,且三者財源不少來自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又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臺灣更生保護會97年至100年之緩起訴處分金收入共8億7,626萬元,占同期間緩起訴處分金41億4,346萬元之21.15%。惟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更生保護會,尚未建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情形之公開資訊,且目前法務部尚未訂定「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執行作業規範,也尚未建立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完整統計,致支付前揭財團法人之全貌資訊闕如。另,監察院101年10月15日有關地方法院檢查署緩起訴處分金收支管理之調查報告指出,前揭財團法人轉撥其他公益團體之金額,從87年之3,229萬餘元,至100年已達5,478萬餘元,已出現與規定不符之情事,且法務部無法就此確實查核,恐難避免款項遭挪移墊用、運用歸屬不清之問題。爰此,法務部應責成前揭財團法人於一個月內公開緩起訴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運用資訊,並訂定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執行作業規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於下個會期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自98年8月1日起擴大保護之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童及少年、外籍配偶或勞工等被害人等保護業務之規劃(如成立各項專案等)及相關成效評估措施,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前揭之相關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吳宜臻  鄭天財 3.由於補償金與扶助金設計制度不同,補償金因已扣掉受有社會保險(全民健保、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等)、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等金錢給付,因此實務上被害人遺屬不會獲得高額補償金,且如審議時間規定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後三個月內才能完成審議,難達到雪中送炭的目的。另法務部認為扶助金金額一件是二十萬,是否過少?在日本遇害跟在美國遇害就差很多,光機票就是一筆很大開銷。建請法務部研擬縮短補償金審議時間、提高扶助金核撥金額,期能符合實際狀態,以使被害人家屬獲得適度之補償,請法務部一併研究。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柯建銘  江惠貞 四、「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及第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逕行逐條審查:草案第一條之一及第一條之二,均照案通過。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等修正草案(一)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六、討論事項第一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12月27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29分: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六)委員謝國樑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提審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廖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廖正井、呂學樟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廖正井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柯建銘等3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三)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貴敏、謝國樑、吳宜臻、鄭天財、林正二、王惠美、呂學樟、尤美女、林國正、許添財、廖正井提出質詢;委員林正二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通過提案4項: 1.有鑑於社會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仍有相當大之歧異,且司法體系相關配套亦未準備就緒,為確保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實施,能確保民眾受審判之權益,建請於審查法案前,委員會應召開公聽會,針對終局決議權、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適合之案件及行政機關應有之配套等問題逐一開公聽會討論,待社會有共識,政府單位亦擬好配套措施後,再行討論法案,以求法案之周全。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柯建銘 2.司法院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一擬具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之補助辦法時,應邀請相關單位與民間團體共同研議之。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3.有鑑於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分案時,尚無法明確認定原住民所涉刑事案件,是否屬於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之案件(例如台東排灣族阿力力案件),而法務部對於指定專責檢察官辦理原住民案件,亦與司法院將被告為原住民之刑事案件,均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並不一致,為求一致性及避免疏漏,建請法務部研議將被告為原住民所涉之刑事案件,均由各檢察機關指定之專責檢察官辦理。 提案人:鄭天財  謝國樑  吳宜臻  尤美女  林正二 4.司法院101年10月8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28460號函指定臺灣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9所地方法院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為提升及保障全國原住民族司法權益,建請司法院於未設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之地方法院,設置專股審理原住民相關民事、刑事案件,但編制員額較少之法院除外。 提案人:鄭天財  謝國樑  吳宜臻  尤美女  林正二 三、「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提審法」等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四、「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等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林郁方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邱文彥等8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林郁方等20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邱文彥等8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本席有程序問題。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程序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同仁。本席非常高興廖召委在今日議程安排了比較進步性的內容,就是林委員郁方等及邱委員文彥等所提的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也就是去思考行政院組織法中關於組改的相關二級、三級機關要如何重新放在組織整併的部分,或者是該另外拿出來成為二級部會或是變成獨立委員會,或者是不適宜再是一個獨立委員會,這些都應該重新再去思考。 然本席感到疑惑的是,之前我就有提到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等修正草案,這是針對委員會的部分,包括去思考現在全球氣候變遷的問題,但為何今天沒有併案來處理呢?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要併案,為了議事效率以及思考行政院組改的組織架構等問題,這部分應該要予以併案。本來我以為是因為屬性的部分跟這次的議程內容不同,但是林委員郁方等提案是針對海巡署的部分,所以這都是跟海有關嗎?那我也可以說永續發展跟氣候變遷的概念有關,也因為海洋溫度的改變就是氣候變遷,所以為何沒有辦法把這些修正草案一併排進去呢?基本上,應該要有前衛性的思考,讓組改能夠真正因應將來的整個發展,包含今日邱委員文彥等的提案,都是提到台灣是一個海洋的國家,該怎樣去面對我們的周遭呢? 事實上,這部分應該要有一個全方位的思考,遺憾的是,本席等的提案並沒有併在今日的提案中一起討論,所以我是希望可以加以併入,但若來不及的話,則我看今日的討論看起來也是沒有辦法得到一個比較具體的結論。謝謝。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有沒有付委? 主席:請查一下,這部分我們稍後再來處理。 現在先請提案人林委員郁方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郁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提這個案從來沒有跟海巡署的任何一個人討論過,因為我一直認為該做的就應該去做,不需要徵求任何行政院官員的同意,所以請一些行政部門的朋友不要亂猜,海巡署並沒有授意我,而我也不需要海巡署的授意。 本席認為,這次行政院組織再造的基本架構還算不錯,可是我覺得把海岸巡防署降編為三級單位是一件讓我沒有辦法接受的事情,我不想用「荒謬」來形容,雖然我真的很想這樣來形容。事實上,海岸巡防署的功能是沒有辦法低估的,相關人員執法的辛苦,是人人有目共睹的,像打擊走私等海上犯罪就已經很辛苦了,他們還要護漁,之前發生釣魚台事件時,海巡署的船衝到幾乎都已經登陸了,而且還不只一次,甚至有好幾次都是這樣,就是他們坐著小艇,來保護我們的保釣船,其壓力是非常大的。 再來,原來東沙島及太平島是國防部陸戰隊在守護的,這幾年則是交給了海巡署,這更讓其人力備感吃緊,而且也是非常的辛苦,據說現在國防部打算把那些砲搬上去後還要跟海巡署要1億多的錢,這怎麼可能呢?我看我拿一顆椰子去換回來好了!另外,還有海上探勘的問題,現在經濟部已經答應本席,今年會編列1,700萬讓中油開始到太平島周遭海域去探勘油氣。守那些小島、花那麼多錢的用意是什麼?就是希望可以挖到寶,難道就只為了吃那幾顆椰子嗎?所以未來的海上探勘,海巡署也一定要派出船隻來協助,而島上的守軍也要加倍的保護他們,即海巡署要派船會同海軍去保護他們,所以未來海巡署的工作是愈來愈吃重。 另外,人類的資源已經慢慢從陸地走進海洋了,因為陸地開採的資源已經快要消耗殆盡,只好往海裡走,所以釣魚台為何會搶這麼凶,原因不就在這裡嗎?現在的中華民國就是一個島國,周圍的海洋比台灣這個主島要大太多了,海巡署要守護的區域比現在台澎金馬加起來的範圍還要大得多,如果行政院這時候將海巡署降編,我覺得這是送出一個很糟糕且錯誤的訊息,就是向周遭相關國家送出一個訊息,這個訊息就是台灣不重視海洋。中共現在正在考慮將國家海洋局提升為海洋部,日本現在也大量在建造艦艇,想跟我們爭取釣魚台,越南也是如此,買了6艘基洛級潛艦,大肆的造艦、造艇,連菲律賓在南沙相關島嶼當中,也部署了陸戰隊,人家是向前走,我們卻是向後退,十幾年來讓人看破手腳的一個政府,從李登輝總統的時代,就表示要宣示和平,所以把陸戰隊撤回來、海巡署人員送上去,以宣示和平,也認為從此以後南海這一帶就會太平無事,結果我們是把陸戰隊撤回來,他們是把陸戰隊送上去。此外,我們也開始把武器降編,包括將武器變成小口徑的武器,但越南在鴻庥島等其他的島嶼,也把野戰砲、流彈砲搬上去,甚至要部署直升機,由此看來,我們做的是非常荒謬的事情,並沒有積極的向前走。 本席認為,如果今天將海巡署降編,讓二級機關的海洋委員會來指揮、調度,則這是很可笑的,各位要知道,現在海上的事務會愈來愈複雜,太平島、南海周遭可能隨時都會有事,釣魚台則是每隔一陣子就會發生衝突、爭執,基本上,將海巡署維持為二級單位,其跟國防部的協調、跟外交部的協調就會很順利,現在你們卻將其硬壓成三級單位,而且還由海洋委員會副主委來兼任,代表海巡署根本就不重要,既然如此,乾脆就廢掉算了,所以這件事情我絕對反對到底,希望行政院好好的、嚴肅的去考慮將其改為海洋部才是。如果沒有記錯,馬總統在競選時曾經答應要設立海洋部,所以怎麼可以讓這樣的政治承諾退卻呢?我本來是認為要設立海洋部,因為涉及了海洋觀光,就跟交通部觀光局有關,同時未來這也可能涉及探油的問題,這就跟經濟部有關,還有漁業的部分,也跟漁業署、農委會有關,所以我想就謙虛一點稱為「海岸巡防部」好了,如果行政院有意見,那我就會說,乾脆稱為「海洋部」好了!即你們要讓其變小,我就讓其變得更大,這樣好不好? 總之,行政院腦袋要清楚,現在多少的資源是從海上而來,現在竟然要這樣降編,真的是違反邏輯,這樣反智的做法本席堅決的反對。因此,希望同仁能夠支持我的提案。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邱委員文彥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抱歉要增加大家的困擾了,但是我想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機,海洋設部一事並不是現在才提出來,也不是任何人的意見進而敦促我們來改變這個構想,事實上從2000年陳水扁總統執政的那段時間就有海洋事務部的構想,馬總統在2008年提出「海洋興國、藍色革命」的政見中也都提到設立海洋部,希望由其來統籌海洋的相關事務,而這幾年來的發展來看,的確海洋是一個重點,尤其是聯合國二十一世紀議程當中說得很清楚,包括大洋、海岸跟近岸等地區岸海合一所構成的海洋總體叫做海洋環境,是人類永續發展不可或許的一部分,也是人類生存、永續發展的一個根基,所以很多國家在這幾年來其實都有很大的改變,以前其相關的事務大概都是分立的,但是這幾年來,像以加拿大來說,所成立的是「漁業及海洋部」,之所以把漁業放在前面,是因為加拿大的鮭魚產業,所以漁業對他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將漁業放進來就是為了保護漁民的權益、提升漁民的地位,更重要的是讓漁業能夠永續的經營下去。 此外,我們也可以看到東亞的海洋國家,包括馬來西亞成立「海洋事務及漁業部」、印尼成立「海洋事務及漁業部」、挪威成立「漁業及海岸事務部」等,這些都是跟漁業、海洋有關的,特別是有很多島嶼的,也設立了「海洋事務島嶼及漁業部」,所以把漁業及海洋結合起來是一種永續海洋的概念。 然後這幾年以來,在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當中,在座的沙署長每年都有代表我們的漁業工作組來參加會議,而本席是從1994年就參加了APEC會議,當時我是在「海洋保育工作組」,但是從今年開始APEC裡頭就已經成立「海洋及漁業工作組」,表示這是沒有辦法迴避的趨勢,而且本來是每兩年都會舉辦一個聯席會議,最近則是變成年度的聯席會議,這也都看出海洋跟漁業是難以分割的。此外,從對岸來看,中國大陸很多沿海的省分也都設有「海洋漁業廳」,據上個禮拜的報導指出,大陸的國家海洋局也希望成立海洋部,所以海洋事務部一事不但過去在台灣就有很多的倡議,最近的發展更值得我們特別的重視,也許有人會質疑為何漁業要從農業剝離,事實上,農業跟漁業其實是不一樣的,我要強調一個觀念,比方說現在想吃高麗菜、胡蘿蔔,我們就去種植這些東西,就是去culture,所以英文是agriculture,但是漁業是大自然給我們什麼,我們要永續的利用,非常審慎的去使用,所以漁業跟海洋結合起來,基本上就是保育(conservation),就是sustainability(永續性)。 最近幾年以來,我也跟林郁方委員一樣很關心東海及南海的問題,所以長期以來我也是非常支持海巡署的工作,我們認為海巡署的編裝、人員的訓練應該是強而有力、應該是由中央大力的支持,但是以現在海洋委員會的格局來看,將其降編之後,一個三級單位要如何去爭取要有二千噸或三千噸以上船艇的興建經費呢?所以這是政府做與不做的問題,當年馬總統也提出海洋興國的看法,而我們也希望可以變成一個強而有力的國家,但是今天有這麼好的機會,當其他各部會還要持續再斟酌,一個環境資源部也有相當問題存在之際,為什麼我們不就這個時候一併來統籌考慮這些相關的議題呢?換言之,現在是一個可以重新來思考的時機。另外一方面,也有很多先進提到海洋事務司是屬於協調功能的,但是在協調之外,主導則更為重要,有些則是統籌更為重要,例如海洋污染的部分,過去本席曾待過環保署,我們是負責海洋污染的主管機關,但是除了立法提供經費給其他單位來受訓之外,其實最重要的資源都是投入在海巡署,畢竟真正要應變的時候,環保署根本就沒有船啊!所以統籌變成一個海洋部或是漁業海洋部,提升海巡署的職能,讓相關的事務能夠統籌起來,才是一個海洋大國該有的想法,所以今天是一個重要的時刻,本席建議各位委員能夠好好的思考,也希望行政機關能夠審慎的思考,並做一個通盤的考量,讓我們台灣在這個時候成立海洋部,即成立一個部級的單位,讓海洋成為一個永續經營的觀念,也希望從今而後,中華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謝謝。 主席:請研考會宋主任委員說明。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本席有程序問題。 主席:可否等宋主委說明完畢再發言?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不行,我要請主委一併答復我的問題。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程序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本席已經提過,本席所提之「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與今天併案審查的內容相同,卻沒有被排進議程。本席剛才已經說明過,這與組改架構有關,相信研考會對本席提案非常清楚,如果稍後要說明時,希望能針對本席提案一併說明。 其次,本席建議於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因為氣候變遷議題不僅包含核能安全與海洋組織,也涉及內政、環資或其他跨部會整合議題,所以我認為需要這樣一個委員會。希望研考會不要怪本席出臨時考題來考你們,並就這部分答復,否則本席就要提出嚴正抗議了!謝謝! 主席:請研考會宋主任委員說明。 宋主任委員餘俠: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邀報告行政院組織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劃與推動情形,深感榮幸。 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組織法中有關委員會設置的相關提案,因此特別針對行政院組織法中有關海洋委員會之規劃與推動情形進行報告。 行政院組織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99年2月3日公布,而行政院組織法於第五條明訂海洋委員會為行政院政策統合需要所設之中央二級機關。 臺灣四面環海,具有特殊戰略位置,現行海洋事務經緯萬端,海洋事務職權散佈在22機關,例如環保署掌理海域環境監測、海洋污染防制等事項,農委會漁業署掌理漁業政策制定及相關規劃協調等事項,交通部航港局掌理海運航業、船舶、商港管理等事項,涉及的領域包括內政、交通、外交、國防、財政、經濟、生態保育及漁業等多個面向,亟需專責機關負責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在行政院組織法研修過程,曾就設置首長制專責機關「海洋部」或政策統合型態「海洋委員會」之可行性深入研議。考量海洋事務涉及諸多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職掌之特性,依基準法第三十一條,基於政策統合需要設置統合型態之「委員會」,較利於中央相關部會間橫向整合及中央與地方之縱向協調,並能兼顧相關機關事權變動調整幅度較少,海洋事務相關領域完整性較高,減少未來協調界面及成本等諸多優點。歷經行政、立法兩院透過座談、公聽及審議的機制,通過以「海洋委員會」來統合協調與海洋有關之跨部會事務。 在完成立法後,行政院指定相關機關進行組織調整及規劃,確定由「海洋委員會」掌理總體海洋政策、海域安全、海洋資源、科技文教、國際發展等面向之統合、協調事項,其中,基於海洋事務統合之落實,需以海域安全為核心,遂行海洋政策執行成效,賦予海洋委員會有關海域治安之執行量能,故於海洋委員會設置海域安全處,掌理海域及海岸安全、海洋權益維護執法事務等之統合協調事項,海洋委員會下則設海巡署落實執行。故海巡署將整合現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部分及所屬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原有業務,以統合岸海事權、落實岸海一體政策。該署依管轄區域設置七個地區分署、一個偵防分署、一個海洋人力發展中心…… 主席:這些報告都有了,主委可以不用講,請針對吳委員宜臻的問題進行說明。 宋主任委員餘俠:海洋委員會為99年2月3日所通過的行政院組織法的八個委員會之一,至於其他委員會,假如委員有相關提案,都可以進行相關研究。 在氣候變遷這部分,目前行政院組織法針對調適與減災兩部分,分別由經濟及能源部、環境資源部掌理。 未來,海洋委員會同仁絕大多數還是來自海巡署,並無降編情形,而為考慮實務需要,近半數同仁可由軍警人員派充,且為了落實海域安全執法,明定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海巡署署長,如此,從上到下,由政策面到執行面能夠落實…… 主席:吳委員特別針對氣候變遷,提案另外成立專責機構…… 宋主任委員餘俠:分別在環境資源部、經濟及能源部……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你要答復我的問題。 宋主任委員餘俠:氣候變遷這部分,經濟及能源部負責調適……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這是一個跨部會的委員會,如果貴院能通過,我們樂見其成,你要這樣答啊! 宋主任委員餘俠:行政院內部仍會維繫永續發展委員會做跨部會協調,而國際潮流也是分別由兩個部來從事調適與減災工作。 以上是針對目前海洋委員會的說明。最後,在這一次行政院組織改造中,大部分機關都在整併,而海洋委員會是唯一新設的中央二級機關,希望能以海洋委員會的統合協調功能角色來強化機關間的橫向協調與聯繫,充分發揮統籌效能,邁向生態、安全、繁榮的海洋國家。希望各位委員能鼎力支持,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組織法案能順利完成立法。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與支持。謝謝。 附件一 我國海洋事務權責機關 海洋事務經緯萬端,涉及政策領域包括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生態保育及漁業等,概略區分為22個業務區塊,牽涉的主管機關(單位)眾多。 目前海洋事務相關權責機關(單位)如下表: 序號 機關(單位) 職     掌 1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海洋漁業發展、漁業資源維護、漁業巡護、漁事糾紛處理、遠洋漁業涉外事務輔導與交涉、協助取締非法捕魚、水土保持。 2 行政院海巡署 執行海洋污染防治法、維護海洋秩序、保護海洋資源。 3 經濟部水利署 海堤興建、海水淡化、海洋水利產業、海域災害防救、海岸地層下陷防治、近海水文監測。 4 行政院環保署 海洋污染防治、海岸清潔維護。 5 交通部 制定海運政策、港埠政策、發展航運與管理、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海難救護、外國船舶停靠我國港灣管理、危險物品入港檢查與管理。 6 交通部觀光局 海洋觀光 7 文化部 海洋文化推廣。 8 行政院國科會 推動海洋基礎科學研究。 9 內政部營建署 負責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研訂海岸法、臺灣地區海岸管理計畫、海埔地開發管理。 10 內政部地政司 負責海彊劃界,領海線及外界線規劃與勘測、國家海域基礎資料庫建置與管理、海底電纜管道路線劃定之許可、海域地圖編印與審查。 11 教育部 海洋教育、海洋專業人才培育。 12 國防部 負責國家防衛、軍事作戰、海洋探勘、水文蒐集、海圖製作。 13 外交部 負責與涉外海洋事務、經濟海洋重疊協商。 14 財政部關務署 海關緝私。 15 財政部 國有財產局海洋國有土地管理。 16 經濟部礦業司 海砂開發、海礦資源管理。 17 經濟部 國營會國營事業利用海洋之管理。 18 經濟部能源會 海洋石油、天然氣、礦產等資源之探勘、利用及管理。 19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海洋地質調查。 20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 設置倉儲轉運專區 21 行政院陸委會 處理兩岸海洋事務。 22 行政院經建會 涉及海洋經建計畫審議。 主席:我來向吳委員說明。第一,吳委員所提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本會明天討論,並非未納入議程。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但是今天要審查啊! 主席:因為必須從經濟及能源部抽出後,才能與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一併討論,一旦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也就可以一起討論了。吳委員不用急,我們不是不討論,只是議程排在明天。 第二,不論是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所面對的其實是位階問題,也就是從三級機構變成二級機構,這樣問題其實是比較簡單的,所以今天會議時間也訂得比較短,只到上午10時30分。至於吳委員案子,我們明天再來討論。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萬一今天達成共識了,但其他委員又把海洋委員會改為海洋部,那麼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四款就缺了,也不用成立委員會了! 主席:這些等一下都可以一起討論。我們並非不尊重你的提案,只是列在明天的議程,屆時大家再來討論是否從經濟及能源部抽出,另設委員會。 我剛才已經講過,林委員郁方、邱委員文彥的提案比較簡單……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但我的是行政院組織法! 主席:如果明天達成共識,一樣在行政院組織法中討論,所以今天就讓問題單純化,今天先通過這部分,明天再討論經濟及能源部……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我的是行政院組織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主席:就明天討論啊!如果大家都同意讓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單獨成立委員會,我們就會配合,讓行政院組織法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一起修改。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但議程上沒有啊! 主席:沒關係,可以一起討論,這些明天都可以討論!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我講的是行政院組織法,不是永續發展暨能源委員會組織法!行政院組織法必須先修正,這樣才能放特別委員會。 主席:這些都可以討論。行政院組織法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的,但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卻是聯席會議,所以我們先討論我們自己這部分。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我知道,但我講的是行政院組織法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今天討論的不就是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主席:我剛剛已經講過,若明天大家達成共識,那麼行政院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就可以一起修正,這是沒有問題的!實在不需要急著在今天討論,明天可以一起討論,只要大家達成共識,本會期就可以通過。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議程無法併案嗎? 主席:只要大家同意就可以變更議程,就像今天一樣可以變更議程。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那就現在變更議程! 主席:我已經講過,只要明天大家同意,把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署從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抽出,單獨成立委員會,那麼我們就可以變更議程,一起修正行政院組織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林委員郁方:(在席位上)我建議吳委員可以改提修正動議。 主席:各位委員的意見呢?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他那個無法納入。 主席:幕僚表示,三位委員連署,一人提案就可以變更議程。 劉主任秘書彥麟:報告委員,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規定,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主席或出席委員得提議變更議事日程;出席委員之提議,並應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這是院會,而委員會為五分之一,所以為一人提案,三人連署。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他們討論的是海洋委員會的存與廢,如果本席所提的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可能成為部會,那麼就應該列入,此時就涉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或許要變動,或許不用變動…… 主席:由於涉及聯席會議,如果未經其他委員同意,一下子通過了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正,萬一有委員不同意,請問怎麼辦?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行政院組織法不涉及聯席問題。 主席:既然這樣,就請你們幾位趕緊連署,行政院也先溝通一下。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那也不需要做提案說明,只要變更議程,可以併案進行逐條討論就行了。 主席:如果沒有其他單位要說明,也沒有其他委員要做提案說明,那就開始進行詢答。由於本次會議到上午10時30分結束,所以每位委員發言6分鐘,請大家簡短發言,上午9時45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上一屆進行政府組織改造,本席當時的提案即明列設立海洋部。不過立法院在審查及協商時,曾針對海洋部或海洋事務部是否成立有過爭論。就歷史角度而言,臺灣四面環海,應該審慎思考,跳脫重陸輕海的傳統思維。由於最近釣魚台與南海主權爭議再起,更應證了我們確實需要政策規劃與執行機關負責相關業務。從經濟方面來說,海洋資源屬於國家資源,本應予以維護與多元利用,故建議設立海洋部統籌所有海洋事務。但因組織基準法對於部會的限制,導致海洋部變成海洋委員會。為什麼會是委員會?因為這是跨部會的業務,所以必須以「會」的基準法來明訂。從實務上來說,海洋事務涉及海上交通運輸,海洋資源開發與保育,海上休閒遊憩,領海維護與海事安全,海洋與資源的研究與合作,防杜走私、偷渡等等。從業務職掌而言,海洋委員會的業務真的不少,但在組織法裡卻只有一個三級的執行機關,也就是海巡署及所屬分署,甚至把海巡署降級,從二級機關變成三級機關!這點剛才林委員郁方也說過,這樣難道就可以執行海洋委員會所執掌的業務嗎?林委員及邱委員均著眼於東海及南海緊張情勢,認為海巡署層級過低,恐將無法在縱向及橫向聯繫上取得效率,也無法第一時間解決問題,必須往上呈報海洋委員會,待海洋委員會裁示後,才能作橫向聯繫。更因為位階低,矮別人一截,在與外交部、國防部的合作及協調上將會出現問題。依照行政院規劃,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海巡署署長,但是否有辦法解決此協調聯繫與地位較低的問題呢?像這個問題,其實行政院也應該要去思考。宋主委,如果降低層級會不會影響到橫向聯繫和縱向聯繫? 主席:請研考會宋主任委員說明。 宋主任委員餘俠: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不只是海域治安,剛才委員所提到的海洋資源、海洋產業和海洋科技等等,是在海洋委員會來進行跟其他部會的協調,所以同樣是中央二級機關,並沒有所謂層級降低的問題,新的海巡署還是落實整個海域治安,即便是海域治安的相關政策面,在海洋會還是有一個海域治安處,跟其他部會來共同協同作業。 呂委員學樟:本席在之前審查的時候也有說過,海洋事務涵蓋的範圍非常寬廣,在行政院裡面增加海洋委員會的設置,就是為了對於海委會的業務和功能有所期待,以現有的海巡署人員為骨幹,真的就可以應付龐雜的海洋發展及相關資源之研究業務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對,未來的海洋委員會也會像委員所說的,是以現在行政院海巡署的同仁為骨幹,讓他們繼續來擴大他們的業務領域,不只是海域治安,也就各海洋面向做統籌的規劃。 呂委員學樟:海洋的發展和相關資源的研究業務還要不要推動? 宋主任委員餘俠:要推動。 呂委員學樟:如果要推動,只有海巡署就夠了嗎?應該是不夠。 宋主任委員餘俠:對,所以還有其他人員會進來。 呂委員學樟:海巡署的功能跟縱向、橫向的聯繫,可以透過委員會來進行,而且由海巡署署長兼任副主委,就可以解決一部分的問題。但是其他海洋事務的研究,研考會和海巡署有沒有想過要增設海洋研究及對外合作的附屬機構或是由其他機關移撥相關附屬機構過來這邊?不要單由一個機構負責,變成整個海洋委員會只剩下海巡署,其他的都沒有了,這樣很奇怪,對不對?這樣會太單薄了,連研究單位都沒有,海洋委員會是跨部會,這麼大的單位,如果以現有的組織規劃來看,司處人員還要從其他機關來調撥,這樣足以應付龐雜的海洋事務嗎?本席對此存疑。假如沒有周詳的規劃,除了海巡業務以外,海洋委員會根本就沒有辦法來推展其他業務,如果是這樣的話,倒不如支持林委員郁方的提案,直接改為海岸巡防部,不過改為海岸巡防部也很奇怪,不是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未來的海洋委員會除了現在的行政院海巡署之外,也會從其他各部會調好手來加入,以推動各面向的工作。 呂委員學樟:可以納入其他的研究機構嗎?本席認為這是我們可以思考的方向,謝謝。 宋主任委員餘俠:謝謝委員的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吳委員宜臻所提提案。 吳委員宜臻等所提提案: 建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併案審議吳宜臻委員等提案之「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鄭天財  尤美女  林正二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尤委員美女暫代主席位。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王署長,我們在去年9月25日的時候已經成功護送了蘇澳的漁船到釣魚台3海里處,對不對? 主席:請海巡署王署長說明。 王署長進旺:主席、各位委員。對。 廖委員正井:在7月3日之後,我們又更進一步,全家福號已經進入釣魚台的1.6海里,對不對? 王署長進旺:對。 廖委員正井:其次,今天海巡署發揮了這麼大的功能,如果降為三級單位,對海巡署非常不公平。而且海巡署除了海上的執法以外,像東海的釣魚台、南海的太平島,將來這些任務都會越來越重要,署長,你知道大陸已經宣布要成立海洋部了嗎? 王署長進旺:對,他們是說要把海洋局改為海洋部。 廖委員正井:主委,大陸都已經宣布要這樣做了。 主席:請研考會宋主任委員說明。 宋主任委員餘俠:主席、各位委員。中國大陸在組織改造方面是走向大部制,在近幾年部的數量的確有在減少。 廖委員正井:你知道他們為什麼要成立海洋部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根據新聞媒體的說法和我們同仁所蒐集的資料,現在他們在交通部門之下有一個海洋局,他們是為了因應最近海洋發展的趨勢。 廖委員正井:對。 宋主任委員餘俠:但是現在的問題就是,他們本身部的數量也在精簡當中。 廖委員正井:為什麼林郁方委員等好多委員都贊成要成立海巡部,我們都不同意海巡署降為三級單位,理由就是這樣,難道我們連一開始的組織都要比大陸落後嗎?其次,將來我們的海洋委員會主要還是海巡署,是不是? 宋主任委員餘俠:海洋委員會的會本部骨幹很多的同仁還是都由現在海巡署的人員轉任。 廖委員正井:以裝備和預算來講,是不是還是以海巡署最多? 宋主任委員餘俠:未來海洋委員會所屬的海巡署當然還是最主要的預算編列機關。 廖委員正井:所以在設計上應該由海洋委員會的首長來兼任署長才對,你們現在弄得荒腔走板,難怪有很多委員都不同意。 宋主任委員餘俠:現在海洋委員會的副主委兼任海巡署的署長,就是基於這樣的考慮。 廖委員正井:你們所提的報告指出,當初你們也有意要按照馬總統競選的政見成立一個部,就是二級單位,結果就是因為農委會、交通部等單位吵一吵,然後就降低層級了,而且你們內部也爭執不休。本席剛才看了你們的報告,你們說已經舉辦了很多場公聽會,本席不知道那個時候到底做了什麼,上一屆的立法委員為什麼會通過行政院組織法和基準法,本席也覺得非常奇怪。 宋主任委員餘俠:其實最主要還是考慮到,如果海洋事務分散到那麼多機關,還是以委外的型態做政策統籌比較適合。 廖委員正井:就是因為分散在那麼多的單位,所以我們要予以重視,成立一個部來管轄,怎麼會變成海洋委員會呢? 宋主任委員餘俠:如果成立一個部…… 廖委員正井:署長,日本的海上保安廳有沒有直升機? 王署長進旺:有直升機。 廖委員正井:那將來你們要不要直升機? 王署長進旺:現在我們的直升機是一元化,就是由內政部的空勤總隊…… 廖委員正井:將來萬一東海、南海發生任何事情,你們還要先去向內政部接洽嗎? 王署長進旺:現在全世界的Coast Guard都是有直升機。 廖委員正井:對啊! 王署長進旺:但是因為我們國家的空中一元化,所以全部都是由…… 廖委員正井:宋主委,這樣就很奇怪,萬一東海、南海發生了一些危機,還要去跟內政部接洽,這不是很荒唐的事情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目前這個空中機隊是一元化,未來如果透過委員會來進行跨部會的協調,還是能夠適時的予以支援。 廖委員正井:署長,將來海巡署是不是也要設4,000名到5,000名的地面部隊? 王署長進旺:現在是在南海的太平島、東沙島,因為是一個武裝團隊…… 廖委員正井:是你們派過去的嗎? 王署長進旺:是我們派去的,那是部隊的型態,因為要負責守備。 廖委員正井:宋主委,像這麼嚴重的事情,要派兵力到太平島去,可是卻要把海巡署從現在的二級單位變成三級單位,這樣的政策對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目前這樣的設計並沒有減損未來海洋委員會的功能,最主要還是要借重現在行政院海巡署的同仁為主要的幹部,所以並不是說單純的從現在的海巡署變成海洋委員會所屬。 廖委員正井:宋主委,你們這樣的決策不符合國際的趨勢,更無法因應現在東南亞的危機情勢,是不是?本席相信,今天大家在聽了很多委員的質詢以後大概都會同意成立海巡部了,應該都不會贊成你們的意見,怎麼辦? 宋主任委員餘俠:剛才委員也提到,像交通部的航政、農委會的漁業,在這樣的討論過程當中,還是留在原來的…… 廖委員正井:第一,本席認為,當初行政院的組織編制太好高騖遠;第二,太不切實際,你知道嗎?我們要精簡組織,可是你們有做到組織精簡嗎?有真的提升行政效率嗎?現在不要說我們委員不同意,更有一半以上的部會首長都不同意這樣的組織條例。所以本屆的立法委員要公開譴責上一屆的立法委員不負責任,竟然通過這樣的行政院組織法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我們真的是要予以譴責。每一次在討論組織法的時候,我們的心都在淌血,因為不僅沒有提升效率、沒有精簡組織,還搞得一塌糊塗,將來不但部會首長搞不清楚,連我們委員也搞不清楚,那人民怎麼會搞得清楚呢?像東沙群島、太平島、南沙群島和釣魚台的情勢日益險惡,結果你們根本就不重視,人家大陸都已經要成立海洋部了,我們反而要把海巡署從二級單位降為三級單位,真的是太荒謬了。今天站在召集委員的立場,本席要支持我們委員的意見,謝謝。 宋主任委員餘俠: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2013年的第一個上班日,所以在此先向黃副秘書長、行政官員及立院同仁說一聲新年快樂。更重要的是,過去一年的風雨波折都已經過去了,再怎麼難過也都過去了,新的一年我們對行政團隊有新的期許,我們希望行政團隊能夠為台灣的人民帶來新的希望。 在討論組織法之前,我想還是要先談一下馬總統昨天在元旦團拜的文告,他用「奮起行動、扭轉未來」跟大家互相勉勵,馬總統也提到,台灣現在面臨了四大挑戰,第一個就是我們必須要調整我們的產業結構;第二個是要加入區域自由貿易;第三個是要解決人才和產業需求失衡的問題;第四個是要挑戰少子化和高齡化。黃副秘書長,昨天總統的元旦文告提到我們面臨這四大挑戰,行政團隊是不是已經準備好了? 主席:請行政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黃副秘書長敏恭: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李委員特別注意到總統在元旦所提出這四個非常重要的面向,事實上,行政院這幾個月來在大力的推展經濟動能推升方案,這裡面幾乎就涵蓋了剛才委員所指教這四個面向裡面的產業結構、自由經濟及人才培育的三個主要面向。除此之外,為了社會的公平正義,目前也由行政院江副院長積極的組成一個專案小組,推動將來年金的改革。 李委員貴敏:所以簡單來講,我們的行政團隊對於這四大挑戰已經準備妥當了。 黃副秘書長敏恭:是。 李委員貴敏:本席今天只是想再提醒行政團隊的成員,對於這四大挑戰的努力需要跨部會的合作,如果沒有跨部會的合作,恐怕單一的部會很難完成。簡單來講,第一個,調整產業結構並不只是經建會的事情,也不單純是經濟部的事情,這還牽涉到財政部,也牽涉到農委會,當然更牽涉到教育部、國科會,所以都需要各部會共同來努力。而要共同努力的前提就是各部會一定要拋開自己的本位主義,我們知道,在跨部會的協調,政務委員當然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但是秘書長、副秘書長在這方面的角色也非常重要,希望能夠透過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負責溝通的成員來解決這個問題。 本席也要藉今天的機會提出來,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行政團隊的本位主義還是非常強,舉例來說,像財政部只要一聽到減稅或租稅優惠,就會在第一時間跳出來說不行。本席在這個會期一開始也就是9月初的時候就提出產創條例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修正案,憑良心講,這其實不應該由本院委員來做,這是行政團隊該做的事情,可是在這個法案提出來之後,財政部連看都沒有看就馬上說不行。本席在9月提出來,他們馬上就在10月提出稅損高達1,017億,11月再提出一份新的報告說稅損是八百多億到1,022億。本席要提醒副秘書長一件事情,本席在財委會質詢了財政部部長8次,可是質詢的內容只問了2個條文,就是因為行政官員在備詢台上儘量拖延時間不回答。本席所提出第十條的修正條文,只是加上行政團隊不可以用行政命令來做跟法律規定相牴觸的事情,這是憲法的基本原則,財政部卻說單純加上這樣的文字,稅損就會高達147億,副秘書長,這樣是不是很離譜? 由於時間的關係,本席先把我要問的問題提出來,但是本席必須要先確定副秘書長也同意本席的觀念,這樣我們才能夠共同努力去解決台灣所面臨的四大問題。第一,本席想請問副秘書長,你是否同意事務官、行政團隊的成員不應該提供給上面一個錯誤的訊息? 黃副秘書長敏恭:同意。 李委員貴敏:可是我們看到財政部說只有加一個行政命令不可以違反法律規定的文字就會造成147億的稅損,所有的法律人大家都知道行政命令不可以違反法律規定的原則,只加上這樣的規定,居然會有147億的稅損,這就是他們所犯的第一個錯誤。第二,台灣現行稅制是兩稅合一。可是,報告居然說計算方式沒有考慮兩稅合一,這是不是一個完全錯誤的訊息? 黃副秘書長敏恭:現場財政部同仁的遣詞用字到底是什麼,因為我沒有在場…… 李委員貴敏:不是遣詞用字的問題。 黃副秘書長敏恭:剛才委員特別提到行政命令不可以違反法律,這是一個當然規定。 李委員貴敏:是普通常識。 黃副秘書長敏恭:對,無待列入法條也必須要遵循。 李委員貴敏:對,不用列入法條也應遵循,但本席將其列入法條之後,財政部的稅損是147億。今天本席談論組織前先談這個問題,就是在於單純從組織簡化就能提升行政效率嗎?本席對此打了一個大問號。本席要提到錯誤的訊息,還包括金管會。外國法令是推定過失,但金管會於2006年前送來本院的修正條文居然說外國是無過失方式論斷,像這樣以錯誤訊息導致上層決策單位做出錯誤決策,然後台灣人民要承受壓力的情況,本席覺得比今天討論組織更重要的是,如何能夠讓正確訊息到達決策單位。所以,除了錯誤訊息之外,我們還看到行政單位的怠惰。 本席剛才提到,我問財政部長8次,直到問第七次時才發現,財政部長在向行政院報告之前,連本席提出的草案都沒看,連內容是什麼都不知道,可是,他已經可以向行政院報告了,這個厲害!就因為他做了錯誤報告,導致行政上錯誤的決策。副秘書長,將來行政院要如何統籌各部門?像財政部只要遇到和稅有關係,就必須說「No」。我們要怎樣解決並落實馬總統昨天文告演說提到的「摒除本位主義」目的?如果不能達到這個目的,再談行政組織如何改造都是假的。 今天發言時間特別短,最後期許行政單位能夠確實摒除本位主義,讓大家都能統合,這樣才能發揮政府一體的行政效能。否則我們再怎麼談組織簡化,大概都會很困難。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認為,海洋事務委員會不如升格為部。王署長擔任署長有沒有七、八年了? 主席:請海巡署王署長說明。 王署長進旺:主席、各位委員。七年。 林委員正二:不論是林郁方委員所提的海岸巡防部或邱文彥委員所提的漁業及海洋部,本席都很贊成,本席認為就是應該設置一個「部」。主委開宗明義在報告第一頁就提到:台灣四面環海,具有特殊戰略位置,現行海洋事務經緯萬端,海洋事務職權散布在22個機關。這實在應該加以統合,就直接升格為部,為什麼還要用類似任務編組的方式,成立一個委員會呢?我覺得非常奇怪,希望主委重新考量。海岸巡防部雖是直接將海巡署升格為部,但「洋」的部分就不見了。漁業及海洋部雖將「洋」包含在內,但海巡署的部分又不見了,要怎麼統合,就要透過主委的智慧。 海巡署的編制不是要朝文職方向發展嗎? 王署長進旺:是。 林委員正二:目前兵役人員全部有多少人? 王署長進旺:到11月底是12,439人。 林委員正二:都是從國防部調過來的嗎? 王署長進旺:軍職有9,491人,警職有1,856人,文職有667人,關務有154人。 林委員正二:第十條規定要朝文職化方向發展。請宋主委說說看,有沒有互相衝突? 主席:請研考會宋主任委員說明。 宋主任委員餘俠:主席、各位委員。目前也是要兼顧實務及未來朝向文職化發展方向,所以,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有明定軍、警、文並用,但半數職位得由軍警派充,是以兼容並包的方式吸取各方人才為海洋事務努力。 林委員正二:所以,軍也有、警也有,是不是? 宋主任委員餘俠:對,還包括關。 林委員正二:這個署可以說是一個複合體,既有國防部的兵役人力,也有警政署的警察人力,是不是? 王署長進旺:將來的海洋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的海巡署是軍警文並用。 林委員正二:好,謝謝。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掌理事項明定有海洋文化及教育,本席認為所謂的海洋文化應有民族成分,甚至明定由哪些對象來承載,因此,本席認為應改為海洋民族文化可能比較恰當,請主委考量。其次,海洋委員會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的海岸權限有無重疊? 宋主任委員餘俠:海洋委員會是基於基準法及政策統合需要而設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則有負責作用法所賦予之職權,所以,應該是要大家充分協調,但整體規劃還是在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訂定相關規劃,然後各部據以執行。 林委員正二:從行政組織法看來是朝幾個方向,第一是精簡,第二是彈性,第三是效能,第四就是公平。但我覺得根本沒有公平,這可以從幾個角度來看,改組後一共有多少個部會? 宋主任委員餘俠:總共是29個部會,其中有14個部。 林委員正二:不是37個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就是由現有的37個改為29個。 林委員正二:這比其他國家還多吧?像美國只有15個,日本也只有13個,新加坡只有14個。 宋主任委員餘俠:美國稱為部的是15個,但委員會有52個,加起來還是比我們多很多。 林委員正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準用之。因此,所謂的精簡改造只有行政院,其他像總統府、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等機關卻沒有。 宋主任委員餘俠:誠如委員所說,是準用。 林委員正二:既然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但只有行政院改造、改組,其他各院和總統府卻不改組,也不符合所謂的精簡精神。 宋主任委員餘俠:對於行政院以外的中央政府機關,既然是準用,我們就尊重行政院以外的中央政府機關,包括總統府及其他四院的職權,按照基準法參考適用。 林委員正二:若按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是什麼人主導?什麼人負責協商?由什麼人推動? 宋主任委員餘俠:因為第三十八條是準用,所以是由各主管機關(總統府及其他四院)推動配合基準法的實施,進行相關必要調整。 林委員正二:基準法訂了70個三級機關,但統計出來超過70個,將近有80個,你覺得不奇怪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跟委員報告,其實這也是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就是署、局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70個為限。現在稱為署、局者,的確有74個,但條文特別提到除地方分支機關外,所以,還有5區的國稅局是地方分支機關,74個減掉5區國稅局,就還在基準法所規定的70個之內。 林委員正二:有些未涉及公權力的機關,依法應列為機構,對不對? 宋主任委員餘俠:是。 林委員正二:財政部的財政資訊中心、文化部的文化資產局,以及國發會的檔案管理局,為什麼都變成機關? 宋主任委員餘俠:此次基準法修正之後,並不是單以公權力行使與否區分機關與機構,其實,機構也是機關依照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劃歸出來,達成設定目的的組織。所以,不再單純以公權力的行使劃分。 林委員正二:最後要請教的是,即將裁撤的機關為什麼沒有一併處理?例如,103年開始國防部將改為募兵制,既然如此,內政部役政署要不要裁撤?或者裁併到其他單位? 宋主任委員餘俠:之前李部長在答詢時也說,未來內政部會配合國家兵役制度的改變,適時檢討役政署是否設立?但目前仍有需要,因為目前仍有替代役及其他役政制度需要靠役政署執行。 林委員正二: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非常感謝各位委員願意將我的行政院組織法第4條修正案併入本日會議議程中討論,本席要請問主委,組改走到今天這個地步,不論是林郁方委員及邱文彥委員提出海巡部或海洋部,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四款的海洋委員會將來該怎麼辦? 主席:請研考會宋主任委員說明。 宋主任委員餘俠: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誠如我在報告中所提,海洋事務真的是經緯萬端。 吳委員宜臻:都已經變成「部」了,委員會還要留著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現在行政院送出來的還是延續上一屆行政院組織法通過的海洋委員會。 吳委員宜臻:但是,海洋委員會下只是單純設置一個海巡署,事實上是功能不彰,也沒有辦法真正做到海洋資源的管理及海洋資源的保護,這部分看起來是真的有問題,依照其他委員的意見,不論是成立海洋部,或者另外成立海巡部,海洋委員會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兩位委員的提案對這部分並未做進一步建議,我們認為目前還是跨部協調比較好。 吳委員宜臻:你負責組改就要整體思考,都已經成立部了,海洋委員會還有跨部會之可能嗎?只要一個部會就可處理,還需要跨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這的確需要連動思考。 吳委員宜臻:本席所提的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是希望再成立一個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我們都知道全球暖化情況日益嚴重,大家討論溫室效應已經不再單純從溫室效應的角度,而是從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對國內有比較重大影響的,就是涉及能源或核能安全的問題,主委在回應本席提案時也說到,目前在行政院組織法規劃中,有涉及氣候變遷及能源發展的大概就是環資部和經濟及能源部。 宋主任委員餘俠:是的。 吳委員宜臻:但主委知道本院同仁對於將核安署放在科技部裡是有意見的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我們了解,在審查過程中有參採委員高見,也做了一些調整。 吳委員宜臻:連國民黨委員都認為這個單位應該獨立出來,不該放在部之下。可是,為因應現實及行政院組織法規範,有可能變成委員會,一個三級的獨立組織。為了處理一個核安署,變成一個很辛苦、很委屈的三級獨立組織,為什麼不去面對將來可能面臨氣候變遷,或涉及核能甚至是綠能等替代能源的思考呢?為什麼我們國家沒有辦法拉高這個部分呢?你對本席的提案有什麼意見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對於因應氣候變遷,我們在組織方面的設計,的確考慮到這樣的發展方向。 吳委員宜臻:主委,你就回答我這是不是需要跨部會。 宋主任委員餘俠:是的。 吳委員宜臻:如果真的要談氣候變遷部分,以及能源、替代能源的發展,包含核能的部分,在組改時的確需要跨部會,至少要跨兩到三個部,就是本席剛才列舉的部分,是不是? 宋主任委員餘俠:減緩方面是經濟及能源部,調適方面則在環境資源部,都分別訂在職掌裡。這兩個分別是減緩及調適的部,行政院仍然會有永續發展委員會,是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吳委員宜臻:照你這樣講,其他委員會都不用處理跨部會的委員,委員會也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宋主任委員餘俠:跨部事務在行政院內還是有很多任務編組,由院長或副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協調。 吳委員宜臻:馬英九總統自己都說氣候變遷是必須深思正視的問題,你們都忘記了氣候變遷的重要性。 宋主任委員餘俠:不會。 吳委員宜臻:行政院下設置一個永續發展委員會也四不像,永續發展必須奠基於如何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所有資源配置。 宋主任委員餘俠:跟委員報告,永續發展委員會因為召集人是…… 吳委員宜臻:行政院組織法並沒有這方面的任務編組,就是法無明文,根本就是隨你們高興放,只是一個象徵性意義,一年也開不到一次會。 宋主任委員餘俠:不會。 吳委員宜臻:怎麼不會? 宋主任委員餘俠:因為在各個部…… 吳委員宜臻:如果今天委員會討論,將來海洋委員會變成海洋部,甚至海巡部,而且相對應的組織法有調整,海洋委員會沒有存在必要的話,本席建議就將其放在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可以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跟委員報告,剛才特別提到…… 吳委員宜臻:你有意見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現在在經濟及能源部已經重視減緩…… 吳委員宜臻:你告訴我法制上有什麼意見就好,價值的選擇不是你在選擇的,只要告訴本席,法制上有沒有疑慮? 宋主任委員餘俠:因為基準法明定部的上限是14個,委員會的上限是8個。 吳委員宜臻:所以,現在是海洋部或海巡部在基準法裡受到的問題,如果將來海洋委員會的存廢在討論時會有疑問的話,本席建議將海洋委員會變成本席提案的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這樣就不會涉及其他部的存在,不需要動用到其他法律,對不對? 宋主任委員餘俠:但是,現在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已經明定是海洋委員會。 吳委員宜臻:是其他委員提案的部分,關於部的數量可能必須重新修法,是不是? 宋主任委員餘俠:我了解法制上…… 吳委員宜臻:你不要跟本席講價值選擇的問題。 宋主任委員餘俠:在法制上的確如委員所說,因牽動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所明定的部的名稱及委員會的名稱,還有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都有部的上限、委員會的上限。 吳委員宜臻:都是部的,對不對? 宋主任委員餘俠:還有委員會。 吳委員宜臻:所以,如果我們認為海洋委員會之下只管一個海巡署是沒有意義的,我們正視海洋部的存在並成立,或者是成立海巡部,海洋委員會之下就空了。若照你所說,所有海洋事務都是行政院長可以跨部會處理的話,那海洋委員會也不用存在了,所以,你的邏輯不對嘛! 宋主任委員餘俠:跟委員報告,這個是會連動的。 吳委員宜臻:你的價值選擇及跨部會的委員會,是為了表示行政院體系看到什麼樣的問題,需要有政府制度化的部門,從組織的層次看到氣候變遷需要跨部會的制度化政策。 宋主任委員餘俠:對,法制面的確會連動,是需要思考的;至於在職掌面…… 吳委員宜臻:所以是部的問題嘛!本席把海洋委員會刪掉了,改成永續發展委員會,在法制制度面有什麼問題嗎?除了部的那個數字以外。 宋主任委員餘俠:假如維持上限8個,行政院組織法也修正的話,那當然是可以考慮的。但是…… 吳委員宜臻:委員會的數字並沒有動到基準法,對不對? 宋主任委員餘俠:對,但是部的部分會有連動,會修正。 吳委員宜臻:好啦!委員會的數字沒有動到,本席知道了。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對於行政院組織法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我們可以想到什麼就變更什麼,可以用這樣的修正方式嗎?當時要組織再造就是希望建構國家一部整體的法律,那麼可以想到什麼就部分修正,可以做這樣的切割嗎? 主席:請研考會宋主任委員說明。 宋主任委員餘俠: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運作是希望穩定,我們在99年2月完成立法之後,就按照行政院組織法所列的部和會來進行籌設,所以這兩年來的確是基於穩定發展的原則,在繼續相關的籌設。既然委員有提案,我們當然會進行深入研究,目前我們所看到的,委員會所指教的都可以在海洋委員會既有的設計之下遂行。 尤委員美女:本席有一個程序上的問題,到底我們是要先修改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和行政院組織法?還是要先討論海洋委員會到底是應該採委員會還是部?到底這兩者哪一個要優先?還是應該要有整體的考量?因為如果今天我們通過了,當然海洋委員會就可以修改,像是變成部或是變成巡防部等等,但是這裡面牽涉到一點,海洋委員會或是海洋部,它的職掌到底是什麼?這兩個雞生蛋、蛋生雞,到底是哪一個先? 宋主任委員餘俠:當初在討論的時候,也是說海洋委員會先以委員會的方式來進行跨部會的協調,以避免各個部原有的海洋事務過於切割。假使成立一個部的話,就要考慮其他部的業務是不是要放進來,這樣其他部現有的一些運作方式是不是會改變,這個變動會比較大,所以我們採取比較緩進的方式。 尤委員美女:原來一直在講,委員會是一個綜合統合的機關,對於海洋事務的部分,如果我們原來設立的委員會只是具有統合的功能,但是沒有具有執行的功能,而這執行的功能現在散佈在24個部會裡面,這24個部會對於海洋這麼專業的東西,其實在各個部會裡面是非常邊陲的。世界各國有關海洋的發展已經是未來非常重要的趨勢,尤其聯合國簽署聯合國海洋公約以後,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海洋事務,不管是日本、韓國、中共、東協各國或是加拿大、美國等,這些國家都設立了海洋事務部或是海洋暨漁業部。反觀我們現在在各個部會裡面,海洋事務是非常邊陲的,現在只是設了一個綜合統合的機關,但是沒有執行的功能,對於這麼專業的東西,本席不知道我們要如何因應聯合國從1982年所簽署的國際海洋公約。 宋主任委員餘俠:委員提到的最主要是在於執行的量能,我們在海洋委員會之下,落實海域治安是核心工作,所以還是有這樣的執行量能。至於其他部會的設計,舉例來講,農委會負責農林漁牧,交通部負責陸海空,這都是同等重要,並沒有所謂的邊陲,這些的業務還是在原來的交通部、農委會掌理。但是,畢竟海洋事務還是有橫向聯繫的必要,基於統合的需要,所以有海洋委員會來統合這些部,這樣才能符合海洋公約裡面所訴求幾個權益的保障。 尤委員美女:如果我們發生了一起海上油污污染事件,事件的處理和懲治應該歸屬於哪一個部門?是內政部、交通部還是環境資源部?這些部門是不是都熟悉海上業務?是不是熟悉國際上海洋海事法規的運作? 宋主任委員餘俠:目前來講是分散的,但是這個量能未來就會大為提升,因為海洋委員會勢必要站出來,它的內部也有跟這個業務有關的,像海洋資源處、海域安全處,現在分屬於環保署和海巡署,相關的業務就會有一個統合的機制來共同處理。海洋事務的確不是單一部門所能處理的,所以的確需要這樣的機制,這也是為什麼在組織改造的時候,是唯一新增設的中央二級機關,這表示對這個工作的重視。 尤委員美女:整個的海洋不只是岸際的安檢或是管制,或是海難的救助,其實還會牽涉到航政、漁政、海洋環境、海盜、水文測量、海洋觀光遊憩,尤其我們一直想要發展海上觀光遊憩,還有海洋文化的考古及港埠的CIQS等等,這些事務如果在各個部會裡是邊陲的,且沒有專業的,那我們如何去迎向海洋立國?說實在的,從陳水扁時代,執政黨政府就提出所謂的海洋立國,也積極的推動海洋事務部的設立;即使馬政府也提出「藍色革命,海洋興國」,他自己也主張設立海洋部。可是搞了老半天,最後變成海洋事務委員會,底下只有一個海巡署,其他的執行機關全部都不見了,所以這真的會是跛腳的單位。 宋主任委員餘俠:之所以稱為委員會,其委員的組成會是從各個部會指派代表來參與海洋委員會的統合協調,這樣更凸顯有委員會的必要;假設是設立海洋部,是不是其他各個部會執掌的海洋事務都要集中在這個部?這樣對現有各個部的工作會影響過大。另一方面來講,事實上有很多業務還是脫離不了,比如漁業的,其實除了海洋漁業之外,它也有陸上的養殖,甚至還有高山的漁業,那漁業法和各種作用法是不是都要同時檢討?可見影響的幅度非常大,這就是採用政策統合的委員會的原因,在這個階段還是比較適合。 尤委員美女: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可以兼任文官,可是在海洋委員會裡面是軍警文並用,這個部分有沒有問題? 宋主任委員餘俠:主要是法律有明文規定,而且不超過二分之一;另外,這也是務實的設置。謝謝委員指導。 主席:原本我們訂的時間是到10時30分,我們請本委員會的鄭委員天財和王委員惠美發言完畢之後,再進行下一個階段。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行政院的組改受到很大的挑戰,對不對? 主席:請研考會宋主任委員說明。 宋主任委員餘俠:主席、各位委員。它是所有公務同仁都必須面臨的挑戰。 鄭委員天財:從過去到現在這麼多年來,以上個會期和這個會期,尤其是這個會期,對於行政院所提出的組改草案,從內政部來看,市區道路本來是要歸在交通建設部,現在又移到內政部,是不是這樣? 宋主任委員餘俠:是的,這個部分的確是考慮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負責國土的規劃。 鄭委員天財:該檢討的還是要檢討。關於國家公園,本席上次也提過,本席不確定當時你是不是已經擔任主委了,如果你已經當上主委,我們應該有對話過。國家公園現在是由營建署的一個組負責,這次組改提升為一個署,本席對此不以為然,希望未來在審查的時候要特別去檢討這個部分。此外,在進行組改之後,海岸未來是怎麼樣? 宋主任委員餘俠:海洋委員會要做統合的協調,海岸法的主管機關還是由現在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來掌理這個作用法的實施。 鄭委員天財:與海岸相關的建設呢? 宋主任委員餘俠:這個部分應該是內政部新的國土管理署所掌理。 鄭委員天財:本席說的是像海堤等建設。 宋主任委員餘俠:因為在建設方面有各種不同類型的建設,如果是海堤,還是在水利署。 鄭委員天財:你可能沒有聽過本席質詢的內容,台灣的面積逐漸在減少,因為都沒有人管,這跟河川不一樣,河川如果有問題馬上會影響生命財產的安全,所以水利署都非常重視,但是海岸是慢慢的侵蝕,所以投入的經費非常少,即使內政部營建署有什麼海岸管理計畫,水利署也不看,這就是問題所在。像我們花蓮豐濱及台東、長濱、成功、東河有一些地方,土地所有權狀還在,可是土地都已經被海水淹沒,房子當然也不見了。像這種問題都跟組改有很大的關係,結果還是分出來,像科技部,有很多同仁說要把核能安全署再提升回來,那科技部還要存在嗎?就不要存在了嘛!就是有類似這樣的問題。如果照行政院的版本,海洋委員會下面有海巡署,海巡署之下有分署,還有一個海洋人力發展中心,竟然是隸屬於海巡署,這樣是不對的,因為海洋人力發展中心絕對不是跟海域安全有關的海洋人力發展中心,對不對? 宋主任委員餘俠:最主要是落實海域執法,所以這個人力發展中心是以此為主軸。 鄭委員天財:對,依照行政院的版本,海洋委員會的職掌有總體海洋政策、海域安全、海洋資源、科技文教、國際發展這幾個面向,對不對?那把海洋人力發展中心放在海巡署,而海巡署就是以海域安全為主,對不對?它底下的這些單位都是跟海域安全有關,如何有效的執行關於海洋人力發展中心的業務?這會有困難。所以這樣的設計是需要檢討的,上次本席也有跟你討論過,我們中華民國組改之前、組改之後有十幾個博物館,從總統府、教育部到文化部一共有十幾個博物館,就是沒有原住民族博物館,這像話嗎?這樣的組改真的應該要檢討。 宋主任委員餘俠:目前文化部最主要是負責歷史文物類的博物館,教育部最主要是負責科學類的博物館。 鄭委員天財:本席知道,但是為什麼沒有原住民族的博物館? 宋主任委員餘俠:據我了解,文化部有在檢討當中。 鄭委員天財:上次為了審查你們的預算,本席只是提出決議,並沒有凍結你們的預算,你們還說要改為可行性,多不乾脆啊! 宋主任委員餘俠:我們有在積極研議當中,最主要上次委員指教的就是,在台東的史前文化博物館是不是…… 鄭委員天財:不一定是台東,新公園的國立台灣博物館也可以。 宋主任委員餘俠:還有很多的地方,例如文化園區。 鄭委員天財:因為現在原住民族的文物散落在國立台灣博物館、史前文化博物館、台灣大學、中央研究院及很多民間的館藏或收藏家,沒有辦法統合是很可惜的事情,你們現在不是要做統合嗎?為什麼要成立環境資源部,不是為了統合一些性質相同的事務嗎?現在就是要做統合嘛!可是並沒有原住民族博物館,所以整個行政院的組改要好好再檢討。 宋主任委員餘俠: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現在馬總統的民調低得離譜,你們幕僚的功勞很大,2008年總統競選的時候有承諾說要成立一個海洋部,而在組改這幾年的過程中,本席發現,你們對總統所交代的事情好像都無關痛癢。其次,原本透過組改,我們是要更有效率,把資源更加整合起來,讓人家耳目一新。今天聯合報說你們的組改是千瘡百孔,本席覺得組改完成就是災難的開始,完全看不出你們組改的前瞻性,也看不到前景到底在哪裡。在整個組改過程中,本席只看到各部會的主觀意識過強,你們沒有把資源做很好的整合,該併的沒有併,該分的沒有分,在組改之後的三到五年內,民眾和行政體系絕對都是亂糟糟。像現在很重要的經濟提升,本席也看不到在組改裡面有特別針對這個部分去設計;像大家一而再、再而三都一直在討論的氣候變遷問題,也看不出在組改裡面有什麼具開創性的東西。再者,你們組改可以從13部增加到14部,多了一個科技部,現在有委員說科技部要把原子能的部分抽掉,那這個科技部也不必設了。而且現在竟然還要變成15部,就是多了海洋部,到底是哪裡改變了?是台灣的環境因素有改變嗎?為什麼會變來變去?針對這次兩位委員的提案,你們又有什麼看法?你們到底支不支持? 主席:請研考會宋主任委員說明。 宋主任委員餘俠:主席、各位委員。在99年2月3日所完成組織改造5個母法的立法過程當中,的確有很多人提出指教,最後大院所通過的是14個部、8個委員會,在委員會當中包括海洋委員會,在整個過程中,由於各方的意見很多,我們參照了各方的意見,而且有在大院辦過公聽會,最後通過的是委員會,我們也是按照這個方向來籌設。部和委員會最主要的差別就是,委員會的事務一定是以政策統合為要,政策統合就表示業務涉及各部,像海洋委員會就是這樣。 王委員惠美:好,台灣是一個海島型的國家,你認為海洋不重要嗎?未來世界各國的趨勢絕對都是以開發海洋為主,你們難道沒有前瞻性而不認為應該要設立海洋部嗎?而且本席很不能接受你們在5月對委員質詢所答復的內容,因為你們說要先送來試試看,以後可能會再變動,就是看看狀況怎麼樣,你們現在的心態非常可議,每次關於法案或組織法都是先求有再求好,但是我們多久才進行一次組改?你們每次都說先求有再求好,如今卻亂七八糟,這真的是組改嗎?我覺得是你們當時不夠深思熟慮,才會造成現在千瘡百孔。 宋主任委員餘俠:這是因為委員會可進行跨部會協調。另外,這次海洋委員會是唯一新增的中央二級機關,表示我們對海洋的重視,而過去並沒有這樣的部會…… 王委員惠美:唯一新增?科技部不也是新增的部會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那是國科會轉型調整為科技部。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們現在覺得海洋委員會很重要?所以你現在還是堅持海洋委員會? 宋主任委員餘俠:這樣的專職機關最主要是能夠發揮職能…… 王委員惠美:哪一個職能?海巡的職能? 宋主任委員餘俠:跨部協調。 王委員惠美:就讓海巡署繼續做就好了,為什麼還要設一個海巡…… 宋主任委員餘俠:海巡最主要職掌是海域治安,但是海洋事務其實不限於此,還包含海洋資源、海洋產業、海洋科技、海洋…… 王委員惠美:但是我並未看到有納入漁業署的業務,我只看到仍是以海域安全為主,所以你們所設的海洋委員會有何意義? 宋主任委員餘俠:海洋委員會下面還有五個處,像漁業的…… 王委員惠美:剛剛鄭天財委員一直在提醒你們,現在氣候變遷真的很嚴重,預估幾十年後台灣島的面積將愈來愈少,你們怎麼因應呢? 宋主任委員餘俠:氣候變遷的部分…… 王委員惠美:再來,南海若有問題產生,海巡署能夠處理嗎?未來的海洋委員會能夠處理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未來海洋委員會成立後,一定是…… 王委員惠美:南海問題勢必是下一個未爆彈,已經可預見了。 宋主任委員餘俠:對,這是很重要的重點工作。 王委員惠美:你們打算怎麼處理因應? 宋主任委員餘俠:海洋委員會成立後,內部有海域安全處,會在第一時間進行統合協調。 王委員惠美:你認為層級夠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海洋委員會是二級機關 王委員惠美:至於未來海洋底下的資源開發將交由誰處理? 宋主任委員餘俠:海洋委員會當然要進行統合協調,但是真正的執行仍是分散於各個部會,因為其中有海洋的天然資源及非天然資源,有各種資源類別的開發…… 王委員惠美:除了農委會部分的調整,你們現在又請委員提案進行變更,高達81個委員、藍綠都有共識的提案,希望你們要好好慎重考慮,藍綠81人連署真的很難得,表示真的有其迫切需要,而且這也是國際的趨勢,我建議今天全部退回,等到你們將組織法想清楚後再來處理,倘若維持原狀去辦理,還不致於有那麼深的民怨,都是你們沒有想好、沒有謀定而後動,使得現在民眾抱怨連連,很多政策都是這樣,想到什麼就做什麼,而沒有一個系統性的思考、做法,總是做到哪裡算到哪裡、先求有再求好,這種心態你們要儘快調整過來。民眾原本是最信任公務體系的,但是現在民眾對公務體系完全不信任,這些都應該檢討,以上。 宋主任委員餘俠: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各位委員今天的支持配合,發言到此結束。 如同剛才我講到的,我們看其他國家的組織,並不是像我們這樣搬來搬去的。第一,我們應該訂定目標,先確立要精簡多少單位;第二,以氣象局為例,當初成立氣象局時,為什麼歸屬在交通部?這一定有其道理!現在要移去環境資源部,我並不反對,然而今天環境資源部從上天到下海全部都要管,這有可能嗎?現在的處理真的很奇怪,行政院各部會沒有一個不反彈的,別說委員反彈,每一個部會都在反彈,每一個部會都不支持你們的版本,我們辦公室天天都被部會遊說,這真的是很奇怪的組改!你剛才說你們有辦公聽會、有進行溝通,若果真如此,行政院各部會應該會全力支持組織改造才是,然而請教主委,今天有哪一個部會沒有反彈?組織再造居然變成這樣子,我不禁要發發牢騷。 其次,甚至有很多委員對我講,也就是剛剛王惠美委員所講的,這個組織條例通過後,真的是災難的開始。為什麼?你們應該知道吧?將來都不知道要向哪個部會申請,連官員都不知道,何況是立法委員、地方政府及老百姓都不會知道。所以我剛剛講為什麼要好高騖遠?你們應該要看看北歐國家的作法,他們是以結束鄉鎮、合併縣市的作法來精簡地方政府組織,但是你們現在卻處理成這樣子,我們真的很為難。不僅部會首長意見不同,我們委員意見也不同,坦白說,在此時擔任召集委員真的很難為,我要發發牢騷,行政院應該要痛定思痛進行檢討。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林委員正二、謝委員國樑等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 1.行政院組織法部分: (1)台灣小組織多VS組織改造目的: 組織改造有幾個重點,首先是「精簡」,透過業務功能的重新檢討,讓組織及人力合理瘦身,並且要抑制員額膨脹明定組織員額的管制總量;其次為「彈性」,鬆綁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規,讓政府在人事及經費運用上更有彈性;發揮便民效果;第三為「效能」,增進行政院及各部會規劃、協調治理的能力,解決機關間功能重疊及權責不清的情形;另外,在提升政府效能的同時,政府組織改造更必須注意到社會各個面向的「公平」性。 因此,從精簡、彈性、效能及公平的政府改造的目的來看,台灣有高達37個部會,與新加坡14個部會、美國15個、日本13個相比,政府組織顯然過於龐大而且老舊,應積極及儘速完成改造工程。 (2)行政院以外的總統府、4院及其部會的改造問題: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8條規定:「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準用之。」 但是,到目前為止,行政院以外的中央單位如: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及司法院等4個院及其所屬的部會機關,似乎沒有任何打算要評估及研擬改造的跡象。 建議: 行政院應該透過管道與高層及其他4個院共同研商出關於整個中央政府的改造方案,不應該只有檢討行政院的部會而已。 2.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 (1)3級機關早已超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 從目前行政院研考會所提供的3級機關總額中(參附表),3級機關數已經超過原先行政院的規劃,也違反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有關3級機關以70個為上限的規定。 如果,再加上機關名稱不是稱為署或局的「國防部參謀本部、陸、海、空三軍司令部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合計5個機關以及1個相當於3級獨立機關「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的話,還有新增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農業部農業金融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4個三級機關,實際上,截至目前為止,3級機關的總額數是80個!也就是說,3級機關早已超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 (2)行政院版本的規劃不當問題: ◆未涉及公權力機關依法應列為「機構」! 諸如:財政部的「財政資訊中心」、文化部的「文化資產局」以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檔案管理局」。 ◆即將裁撤機關為何沒有一併處理? 103年國防政策將改變為募兵制,屆時內政部的「役政署」不是要配合裁撤嗎?為何在這一次的組織改造中沒有一併處理呢? ◆同時列為分支機關與組織精簡目的衝突! 例如:財政部台北、高雄、北區、中區及南區「國稅局」等5個地方分支機關,而且,為何獨厚台北市及高雄市2個直轄市呢,其他的新北市、台中市及台南市3個直轄市為何沒有設地方分支的國稅局機關呢?為何沒有將台北及高雄國稅分別併入北區及南區國稅局呢,這樣不是才比較符合組織精簡的目的效能嗎? ◆尚有許多應整併的機關單位: 例如: 法務部的「調查局」與「廉政署」的業務功能重疊問題、以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不是「最高法院檢察署」的下屬4級機關嗎?為何執意要設為3級機關呢? 交通部既然都已經將鐵道工程局及高速鐵路局合併為「鐵道局」,但是,「公路局」與「高速公路局」卻沒有整併呢? 農業部的「農村及農田水利署」是一個水利單位,為何沒有併入到環境資源部的「水利署」呢? 環境資源部的保育機關竟然分開成「森林及保育署」與「國家公園署」2個3級機關,台灣的土地真的有這麼大到需要這麼多的保育機關嗎? 科技部還將1個「科學園區」擴大成北、中、南3個科學園區,這樣越修越多顯然不符合組織改造的原則。 國防部是唯一擁有3級機關「主計局」的部會,行政院不是已經設了主計總處嗎?況且各機關也都設有主計或會計的輔助單位,國防部設置主計局的必要性基礎是什麼? 衛生福利部為何還可以預留了「國民年金局」的虛設機關? (3)綜合意見: 整個行政院組織改造就像是一個拼裝車,似乎沒有論理上的邏輯性基礎,不僅是規劃不當,事實上,行政院早已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視為無物,應最先被檢討的是行政院本身,而不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這個法律! 3.海洋委員會組織法部分: (1)何謂「海洋文化」?民族呢? 海洋委員會在第2條的掌理事項中明列:「海洋文化」,請問:所指的文化內涵是什麼?其次是,文化是需要民族來乘載才會產生其意義及價值,所以,本法所稱的海洋文化所指涉的民族成分及對象是那些民族? 本草案的「海洋文化」文字,是否應增列「民族」二字。 (2)海洋委員會VS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海岸」權限似有重疊! 海洋委員會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兩個機關之間的業務職掌,特別是有關「海岸」部分,似有重疊之處,本席認為有必要加以釐清及進一步說明的需要。 (3)海巡署編制人員不是要朝文職化發展嗎? 根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草案第8條說明二清楚表示:為落實文職化之要求,將調整人事進用管道逐步朝文職化發展;但是,同法第10條卻又規定: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這些兵役人員是軍職人員,顯然,與文職化是矛盾衝突的規劃方向,請問:到底海巡署是文官體系還是軍警體系? 建議:得否刪除第10條規定?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謝委員國樑,鑒於台灣四面環海,地處亞洲太平洋樞紐,且海洋資源豐富,但近日釣魚台爭端、南海問題逐漸白熱化,而台灣長期缺乏總體海洋戰略,若未來僅設立「海洋委員會」,因應未來日趨複雜的東海及南海情勢,恐難以面對海洋競爭時代的來臨。建請行政院儘速提出立法研議,爰提出質詢。 說明: 一、世界沿海國家紛紛制定新的海洋政策,擴大對海洋的開發與利用,美國和日本更將其列為國家長期發展策略,積極介入南海、釣魚台等爭議,尋求制高的戰略位置,未來海洋戰略儼然成為各國發展趨勢。 二、東亞地區所不斷發生的島嶼爭端,從戰略位置到海洋利益等爭議,各國在海洋戰略上構成護島、守島、奪島新模式,這也是東亞地區島嶼爭奪不斷產生爭端的根源。 三、媒體報導,由於中國與鄰國的島嶼主權爭端日益升溫,中國正研議將國家海洋局升格為國家海洋部,未來若海洋局升格,將有更多資源擴充且主權執法意義的海監船配備。台灣如何因應海洋主權情勢的變化,成為我國重要的挑戰之一。 四、馬英九總統曾提出「藍色革命、海洋興國」口號,提昇海洋事務的業管層級。如今我國僅設「海洋委員會」,恐難以因應東海及南海日趨嚴峻之情事,難以落實海洋興國的目標。爰請行政院儘速提出因應對策與建議。 林委員國正書面意見: 首先,要感謝林郁方委員等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議將現有海巡署提升為海岸巡防部,及邱文彥委員等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議將原行政院版的海洋委員會提升為漁業及海洋部,讓行政院組織調整過程中到底該設置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以為海洋事務的專責機構,有了再一次討論的機會。 在行政院組織調整過程中,到底應該設立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以為海洋事務的專責機構,一直是個爭論性的議題,也引起好幾位學者和教授在報章雜誌中發表評論,本席特別閱讀相關的文章並做了研究,原來問題產生的原因,緣由於長期國內對於海洋問題的缺乏關心,海洋事務成為邊陲事務,導致許多相關事務跨過行政界線或海岸線,就成為三不管的灰色地帶。而在政府運作實務上,現有海洋事務的管理分散於各機關,致經常出現權責混淆與功能不彰的現象,相當不利國內海洋事務的健全發展。 因此打從2002年民間就開始有了以「海洋立國」為訴求,希望成立「海洋事務部」的呼聲,但是2004年6月立法院通過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專責機構的名稱卻是「海洋事務委員會」。當時行政院組織改造的腳步確實也朝這個方向邁進,但在2008年大選中,馬總統的政策白皮書改而主張設立「海洋事務部」;行政院研考會規劃案也以設部為主,只是改稱「海洋部」,但經繼續徵詢各方意見後,又改以「海洋委員會」取而代之。 就一些學者和專家的看法,依「海洋立國」的精神而設立海洋事務部,能整合所有有關海洋事務的機關,以統籌事權,並齊一海洋政策,的確是很好的構想,但卻可能面臨組織及功能整合上的極大困境。然而,從海洋事務涉及海上交通運輸、海洋資源的開發與保育、海上休閒遊憩、領海維護與海事安全、海洋與資源的研究和合作,及防杜走私偷渡等等廣泛事務;其所涉及的現有部會的職責,大概除法務部之外,也涉及海巡署、國科會、農委會、陸委會、經建會、體委會、文建會及環保署等單位。包含如此之廣,已形同小型行政院的龐大組織,似乎又與1990年代以來,各國追求「小而能」政府的潮流有違。因此,另有一群學者或專家認為,同樣依功能性需要而成立,並且強調統籌與協調相關事務的海洋委員會,似乎更能符合「小而能」的特性。甚至若要真正做到海洋立國,依一般海權國家的歷史經驗,其海洋事務應該還要包括海軍,但這顯然是做不到的,即便像美國如此海權強大的國家,海洋政策的統一與貫徹,其實也只仰賴白宮的「海洋政策委員會」而已! 但究竟成立海洋專責機關應設「部」或「委員會」,個人並無特定主張,端看國家未來發展之重心、定位與願景為考量,設立「海洋部」,下轄海巡及漁業等相關業務,相當符台灣社會對於海洋事權集中的期待;而設立「海洋委員會」,則較能涵蓋範圍甚廣的包括海域安全、海岸管理、海洋資源及海洋污染防治等事項,尤其相關事項多涉及其他部會職掌與事權,具有橫向協調的利多存在。兩者各有其利弊,個人建議應有更多的討論空間。 而另一個學者及專家熱烈討論的重點是,是否將漁業署及水產試驗所等納入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現有行政院及諸位委員先進的提案,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轄下僅設海巡署,不僅不符合國際海洋開發暨管理的趨勢,也忽略海洋產業經濟是國家未來經濟發展的重點之一,個人亦認為,像漁業經濟、國際漁業合作、漁業資源分配管理等等事務,也都非海巡署所能勝任。 行政院陳院長在去年11月29日,行政院會時聽取農委會「我國遠洋漁業產業調整及全球佈局策略」的報告後的說法也與個人持相同看法,陳院長表示,我國乃是遠洋漁業大國,尤其我國鮪釣漁業不僅是全世界規模最大的國家,秋刀魚的漁業產量也位居全世界第二,可以看出海洋漁業不只在本身產值上獲利,更能帶動其他造船業、水產品加工、運銷、貿易及維修補給等週邊產業,對於國家整體經濟發展與就業機會均提供極大的貢獻。 而就我國現名列全球前20名漁業國家,國外漁業基地遍布三大洋達73處,尤其鮪漁業、漁船數或漁獲量均名列世界前茅,漁產品行銷通路已遍及全球,高度國際化之下,個人認為不管是漁船在海外作業、雙邊漁業合作、海事案件及糾紛、國際貿易、國際組織的參與,均涉及國際法及外交事務的交涉,台灣作為國際社會的一份子,自然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也無法避免國際環境變遷所帶來的衝擊,因此,在海洋漁業的經營管理上顯得格外重要與急切,也急需配合國際漁業管理的趨勢,投注必要的經費及人力辦理。因此提升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在國家發展的角色與地位實有迫切的需要,並應考量納入漁業署及水產試驗所等相關專業漁業部門。 再者,針對現有行政院送審的版本,一些學者及專家也提出些許的疑慮,如海洋委員會組織草案中規定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可以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顯見在未來組成上,似乎以海巡署及軍警人員為海洋委員會或海洋部的主體,然而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成立的任務,應該是為制定和實施合理有效的海洋總體政策,指導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並透過強有力的執行機構,將海洋資源轉為實際的經濟優勢,追求國家最高利益及全民最大福祉,現行以軍警為主體的組成方式,似乎和其任務有些的違誤,並讓海洋資源、漁業相關部門及人員遭受某種程度的排擠,日後更可能產生難以延聘到真正的海洋專長人才的問題。 潘委員孟安書面意見: 台灣海洋資源雖然豐富,但傳統大陸型的思維模式常讓台灣人忽略我們四周環海的事實,常見的地圖裡,海洋經常是一片空白。而現有的典章制度中,對於海洋問題一向是缺乏關心,海洋事務成為邊陲事務,導致許多相關事務跨過行政界線或海岸線,成為三不管的灰色地帶,任由海岸資源被掠奪,海洋環境品質持續惡化。 我國為世界上的漁業大國,惟漁業、漁村、漁民地位低落,且漁業也面臨勞力短缺等諸多問題,而台灣四面環海,亟需有強而有力的部會及海洋事務主管機關,另陳前總統主政時即已倡議成立「海洋事務部」,過去政府無論對於海洋環境生態研究、海洋政策研究、海洋歷史文化等研究資源上的挹注明顯不足,台灣海洋專業人才不足,政府的政策方向或施政思維中海洋這部分明顯失衡。因此籌設一個強而有力的專責單位、制定專門法律和研擬明確的海洋政策,已經是發展海洋永續性最主要的指標工作。 主席:現在詢答完畢,各位委員若沒有異議,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請宣讀各提案條文。 (一)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部分: 林委員郁方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十五、海岸巡防部。 邱委員文彥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十五、漁業及海洋部。 邱委員文彥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行政院設下列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僑務委員會。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 七、客家委員會。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部分: 林委員郁方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邱委員文彥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九個為限。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案的審查。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林郁方委員及邱文彥委員分別提案增列第三條第十五款,林郁方委員提案設置「海岸巡防部」;邱文彥委員提案設置「漁業及海洋部」,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吳宜臻委員的提案是在第四條設置委員會。 現在先處理第三條。 請研考會宋主任委員說明。 宋主任委員餘俠: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提案當中最主要是增設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的漁業及海洋部,但是這個和目前的…… 主席:有兩個喔!一個是邱文彥委員提的漁業及海洋部;另外一個是林郁方委員提的海岸巡防部。 宋主任委員餘俠:是,因此有兩個提案,而且名稱也不一樣,剛剛前面報告特別提到,最主要目前是跨部協調,是不是還是以委員會為重?在上一屆處理的時候特別提到,未來假如這樣的職能有需要檢討之處,行政院會再做事實的檢討;但是以99年2月3日所通過的版本來看,目前我們還是朝海洋委員會的方式設置比較恰當。另外考慮目前已經完成立法的國防部、外交部、文化部等等,事實上他們已經都在處理海洋的相關事務,所以在這一次行政院組織改造這樣子的立法,是不是能夠按照現在的設置方式進行推動,等到未來假如有需要的時候再做檢討?今天委員的高見,我們都會記錄下來審慎的檢討,還請各位委員支持現行的條文,能夠維持14部8個會的架構。 展望未來,剛剛特別提到我們並不是對海洋立國、興國的策略有所質疑,而是這次唯一設置新的二級機關的確就是海洋委員會,我們先從海洋委員會開始;行政院組織法是在99年2月3日通過,從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請各位委員能夠考量目前這樣的發展,能夠先將海洋委員會的設立當為第一要務,然後強化它的職能,等開始施行告一段落之後,我們再做實質的檢討,以上說明。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同仁。我是支持另外二位委員針對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的意見,組改到底什麼時候會再一次的把組織整併、重新再檢討?本席一直不認為行政院有此誠意,因為在99年行政院組織法當時通過部分條文的時候,立法院有一個附帶決議-「我國未來能源專責機關的組織之功能,應強化能源政策暨氣候變遷等因應之規劃,並兼及能源的取得、能源安全、能源效率、民生物價連動性及永續發展國際趨勢。請行政院依上述原則審慎儘速進行更高層次之能源及氣候變遷組織設計,藉以建構一個具備政策規劃與執行功能合一的專責組織,除提升我國能源機關組織之定位與功能外,並能兼顧符合我國暨國際永續發展之趨勢。」本院三讀的主決議,行政院有遵守了嗎?如果他上一次都可以不遵守,請問5年後、10年後,我們邱文彥委員、林郁方委員主張應該設立海洋部或是海巡部的聲音還能留下來嗎?也不過才二、三年前的主決議,行政院就可以忘記,所謂「帶回去研議」等於是「帶回去石沉大海」!本席建議這件事極不可為,本院的委員應該堅持我們所有的理念,在本委員會甚至就是在本院能夠去完成。以上。 主席:我請教宋主委,你今天報告的第5頁、第6頁中,海洋事務相關的權責單位,比如現在內政部組織法已經送出去了,其所負責的業務就已經移到海洋委員會了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在席位上)沒有,這還是在內政部。 主席:所以你看…… 宋主任委員餘俠:(在席位上)但是其他有幾個已經完成立法的,像文化部、外交部及財政部,他們的確是在分散的執行海洋的業務。 主席:他們以後就不辦這些業務了嗎? 宋主任委員餘俠:(在席位上)他們還是繼續在辦這些業務。 主席:比如現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於海洋國有土地管理,在財政部已經通過的組織條例當中有沒有管這些業務? 宋主任委員餘俠:(在席位上)還是有管這些業務。 主席:所以海洋委員會還是沒有那個啊! 宋主任委員餘俠:(在席位上)委員會可以做統合協調,但是這些已經完成立法的部,還是分散的在執行海洋相關的事務。 主席:這樣我知道了。 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就來討論到底是以林郁方委員的意見增設「海岸巡防部」,還是用邱文彥委員的意見增設「漁業及海洋部」的名稱? 尤委員美女:我比較贊成邱文彥委員的意見,但是我覺得「漁業及海洋部」是不是直接就用「海洋部」?因為它所涉及的不限於只有漁業,它的範圍是滿廣的;就像研考會所列的項目就牽涉到24個部會,看是要用海洋部還是海岸巡防部? 主席:聽聽林郁方委員的意見。 林委員郁方:這個會變成很超級的部會,當時行政院內部在討論的時候也談到這一點,為什麼會這樣?我稍早有講過要把漁業署併進去,這是農委會的;因為它有海洋觀光,也要把交通部的一部分搬進去;還有剛剛吳委員講到海洋氣象的部分,交通部氣象局也要把一部分併進去。這樣子會把太多的單位併進去,我是考慮它可不可以順利通過的問題?現在等於是到每個部會砍一刀割一塊肉下來,這樣的對抗是比較大的,我覺得改革需要理想主義,但是也要注意實際上現實的問題,阻力越小就越好,以後再慢慢的把它擴大。所以現在馬上就用海洋部,我看很多的部會大都在跳腳,我寧願把現在海岸巡防署的署拿掉變成一個部,讓各部會對抗的意願稍微弱一點,我們比較好做事;因為改革要講方法,對不對? 主席:尤委員,你要聽我剛剛問宋主委的話,我是問他報告書第5頁、第6頁的部分,是不是財政部的那些業務都已經移走了?他說沒有移走,業務還是在那裡;所以將來海洋委員會只是做協調而已,業務並沒有移到海洋委員會,你知道嗎?我們已經通過實施了,所以剛剛林郁方委員講的對,表面上海洋委員會要統籌這邊,但事實上業務還是掛在別的部會上,它只是去統籌而已。 林委員郁方:所以也是因為這樣,如果業務都沒有過來,你把名字做的很大,就沒有太大的意義了。就名實相符來講,我認為就把海巡署的署拿掉成為海巡部這樣比較好。 主席:邱文彥委員不堅持吧? 邱委員文彥:謝謝主席,今天是新年開始上班的第一天,大家新年快樂。但是我也很抱歉,提出這麼困擾的問題,讓我們的行政官員,特別是海巡署王署長也有很多的規劃,本席要在此致歉。但我認為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時機,2009年4月24日馬總統參加了我們所主辦的第二屆海洋與臺灣的研討會,在研討會裡面,也曾就海洋部的問題提出討論,總統當時的致詞及想法仍掛在總統府的網頁上。總統當時特別提到,政府內部對於是否成立海洋部意見紛歧,因此建議先從成立海洋委員會的角度入手,將來再針對執行情況,確定能否成立海洋部,等於是兩階段的過程;但是總統後面也說了,對此可以保持應有的彈性。今年元旦,總統祝詞的主題就是「奮起行動,扭轉未來」,而今天的聯合報也提到政府組改的版本是千瘡百孔,所以現在是一個很重要的時機。對於東海的情勢,誰會知道2009年釣魚台的情勢是這樣子?誰會知道中國大陸的海監船,甚至他們的軍艦都到了釣魚台?情況已經有所改變! 我必須回到2008年總統提到的海洋興國-藍色革命。為什麼用「藍色革命」?我們看到韓國提出海洋白皮書,還說21世紀是海洋的世紀,是藍色的世紀。總統也非常喜歡這個藍色,他認為這個海洋就是要有改革,要突破、要開放、要積極,尤其現在全世界發展的概念是藍色經濟、海洋經濟,而中國大陸也提出海洋經濟體。我們為什麼用「海洋興國」?民進黨時代曾提出海洋立國,日本也提海洋立國,並不是他們提了,我們就不要,事實上我們是以海洋當成發展、立國的根基,更重要的是要發展其他的海洋產業,所以才有海洋興國,以海洋資源來興盛我們的國家。這是對海洋更進一步的看法。結果我們今天卻倒退回去,沒有這樣的格局,事事以執行為主,而不是以「部」這樣具有開創性、突破性的想法。 今天海洋委員會頂多是一個執行單位,它沒有決策能力。譬如海洋文教處是教育部的工作,要由誰主導,海巡署不可能來主導,所以我們成立一個海洋主管機關,不能只著重在它的執法而已。本席非常同意林委員的看法,海巡署應該強化它的編裝,甚至海巡署的船也要有直升機,要更強一點,船艦不要只是1千噸而已,否則到了釣魚台、南沙,別人的船都比我們的大,我們要如何執法?如何宣示主權?我們今天談漁權,沒有主權,行嗎?談海洋礦產,沒有國家的主權,經濟部能去談什麼?甚至過去在南沙,我們的中油公司還去跟大陸的調查船合作調查,我們沒有堅持我們的主權,沒有海洋的決策能力,這個國家的海洋委員會其實是空的!只是執行、協調單位罷了! 現在情勢這麼嚴峻,本席覺得一定要成立部,如果大家覺得「漁業及海洋部」的名稱不好,那麼「海洋部」可以統籌相關的機制;但我們也沒有要每一個機關去割一塊肉出來這樣的想法,只是這個海洋部將來應該有它協調的機制,如海域利用的管理應該有一個司,海洋環境部分,也要有一個協調,至於海巡應該是它最主要的一個機關,除此之外,還要有海洋的科研單位,如海氣象的測報,美國的大氣海洋總署,就是海洋與氣象,它們應該也有研究單位來支撐它。中國大陸的國家海洋局有國家海洋戰略研究所,是從政策上去支持,它們還有東海局、南海局等海洋局處是由科研單位來支撐它,這才是一個部的格局。 很抱歉,我知道這樣會耽誤組改的進程,甚至會增加大家的困擾,但是今天我們若不把握這個時機,而草草通過,為改而改,為了塞幾個部會、委員會的話,必定會失去組改的目的,那麼我們真正的願景在哪裡?國家永續發展的基礎又在哪裡?現在是一個非常關鍵性的時刻,既然我們是一個四面環海的國家,有這麼重要的資源條件,當然要有規劃、執行、監管的能力,所以,我們要成立「部」!謝謝。 主席:大陸都要成立部了,我們為了宣示主權,也應該成立「部」,以維護我們的主權。我想在座的委員應該都沒有人反對,現在只是名稱上的問題,是要用林委員郁方的名稱,還是剛提出來的折衷意見「海洋部」,大家從「海岸巡防部」或「海洋部」裡面挑一個。 林委員郁方:我很認真在聽邱委員剛剛的發言,如果各部會與海洋相關的業務不過來的話,稱它為海洋部,會誇大了一點,因為名實不相副!如果要過來的話,本席剛剛也說了,向前走也要講方法,革命也講階段論。現在一個階段就要各部會名實相副,都切一塊肉進來成立海洋部,其他單位的對抗會很大,我們就務實一點。其實海巡署目前做得不錯,未來的一些功能,如邱委員剛剛說的研究單位也要放進來,這些本席都贊成,因為最終可能要走到海洋部,可是現階段若要馬上成立海洋部,官僚組織之間的對抗恐怕會很大。 今天做一件事,提一件事,是要讓它過,還是讓它不過?要讓它過的話,就要務實一點;不讓它過的話,就把它搞得愈大愈好。我們在立法院都知道,把它搞得愈大,對抗的力量就愈大,通過的可能性就愈低。今天要把海洋氣象放進來嗎?海軍自己也在做氣象啊!海軍在太平島高處做氣象探測,做得非常好啊!你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東西都放進來。本席認為,現階段用海岸巡防部,在未來幾年慢慢移轉業務,經過比較完善的規劃後,再讓海洋部出線。全世界一口氣就成立海洋部的國家也沒有很多,很多海洋立國的國家也沒有馬上就設海洋部啊!我還是覺得要一步步到位,如果我們現在就叫海洋部,要將所有的業務移進來,我敢斷言,絕對會難產。今天因為大家各有堅持,本席建議送朝野協商,讓各黨團去整合,同一個時間也可以讓行政部門仔細去思考,要何去何從。謝謝。 主席:林委員剛剛不在場,本席方才也說了,對於行政院組織改造,現在是各部會先反彈,而非本院的委員。原本在我這兒好好的,現在卻跑到其他部會去;我不要的,又塞到我這兒來,所以各部會反彈很厲害。如果這部分能協調出一個名稱,我們就直接送出去,不用再交協商。 現在先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這個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跟第四條一定要併案一起討論,因為從這個第三條來看,如果漁業從農業部拉出來,林務局拉出來到環資部,林業試驗所也到環資部,那農業部還成立一個部嗎?它是不是還是委員會?這也會牽扯到。另外科技部,以吳委員宜臻跟第四條有關係的部分,科技部很重要的是核能安全署,對不對?如果核能安全署又離開科技部,那科技還要成為部嗎?是不是還是回歸到原來的國科會?這都會互相牽扯,如果海岸巡防部成立的話,海洋委員會是不是繼續存在? 主席:那就要拿掉。 鄭委員天財:這都會互相牽連,所以如果要討論,第三條跟第四條應一併考量。 主席:我們先處理第三條,接著第四條就比較好處理了,你知道嗎?如果這邊成立部的話,第四條的海洋委員會當然就要拿掉,拿掉以後就是吳委員宜臻最想要成立的氣候變遷暨能源署委員會了。我們先將這兩個名稱定一下好嗎?海洋部還是海岸巡防部? 尤委員美女:不能稱為海岸巡防部,否則我會覺得很奇怪,因為我們要海洋立國,海洋委員會比海岸巡防部廣一點。 主席:各有堅持。 尤委員美女:我想要請教一下研考會,你們一直堅持要用委員會的方式才能統整,但現在牽涉到22個部的職掌,將來設立的海洋委員會如何去統整?如何要這些部會做這些、做那些?因為他們都是在部會下面,而海洋委員會又沒有像國家發展委員會一樣高人家一等,那麼如何統整這些部會?是不是可以回答一下? 主席:剛剛邱委員文彥、鄭委員天財就講出來了,一定要有一個單位制定政策,由下面去做是不可能的,不用講我都知道了。 請研考會宋主任委員說明。 宋主任委員餘俠: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之所以考慮委員會的設置,稱之為委員會,就是可以將涉及海洋事務的各部首長或副首長納為這個委員會的委員,來做政策的整體規劃及統合。另外,現在在國家海洋政策綱領的指導之下,事實上,也有行動方案,這些也是分散在各個部會執行,因此這個整體的規劃,國家海洋政策綱領還是會成為海洋委員會主要的機制,由它來統合各個委員會的業務。另外,海洋委員會內有好幾個處,分別是反映海域治安、海洋資源、海洋產業、海洋的文教科研,還有國際合作,這幾個過去都沒有專責機關,它其實就分散在各個部會,未來這個專責機關會有一百多人,負責做這個政策的整體規劃及推動、協調,不會單純只做協調、整合而已,還會制定像國家海洋政策綱領等機制來促請各部會落實執行。 最後要跟各位委員報告的是,剛才也特別提到,假如將現在各個部的職掌集中到海洋部,難免會有各個部切割困難的問題,但事實上,部與部之間的職掌是不能重疊的、權責是不能互相牴觸的,所以用海洋委員會這樣的型態來做這樣的政策統合會比較順暢,我們最主要是考慮這樣的組織設計以委員會的型態是比較恰當的,懇請各位委員就這樣的立場多予考慮。委員今天所有的高見,我們過去也有蒐集過,未來就這個部分,剛剛有幾位委員提到在海洋委員會裏面來充實科研或海巡編裝等部分,其實我們已經展開了,例如現在的海巡署就有海洋編裝的方案在執行當中,大型的艦艇也會很快落成,這部分我們會持續努力。海洋委員會的設計最主要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是以發揮職能為要。謝謝各位委員。 林委員郁方:造艦艇跟海洋委員會無關,是馬英九上來以後要求編這麼多錢去造艦艇的,有的已經造出來了,即使沒有這個委員會,艦艇也照樣會造,現在這個委員會都還沒有成立,難道要成它成立才造船嗎?造船是長遠的計畫,要看政府的魄力。我比較不喜歡用海洋部有個原因,現在全世界最強的海權國家是哪一個?是美國,但美國有海洋部嗎?英國縱橫七海,不是號稱日不落國嗎?英國也沒有海洋部。 我認為做事情要名實相符,我剛剛講過,要稱為海洋部,就要把各部會相關的海洋業務全部移進來,那會不會變成一個太大的部?我認為會,而且我剛剛講過,會遭到其他相關部會很大的對抗跟反對,他們也認識很多立法委員,就在這個大樓裏面,他們也會動員來對抗,我認為這樣會欲速則不達。我剛剛講,我不反對最終可能要走到海洋部,可是革命也有階段論,如果第一步都跨不出去,還想跑、想飛嗎?不可能的事嘛。我敢斷定,如果堅持用海洋部,最後就會回到原地踏步,絕對沒有成功的希望,用我比較務實的做法叫海岸巡防部,我認為成功的機會比較大,我們今天是要讓它成功,還是只想放個煙火?前天晚上元旦放的煙火,現在已經不復再現,如果要放煙火,就叫海洋部,如果要務實,希望它通過,那就叫海岸巡防部,如果以後要用海洋部,別的國家做了以後,我們再來做,這樣也可以有所借鏡。謝謝。 主席:我來作個結論,就是今天我們也不要作決定,送黨政協商,將維持行政院版的海洋委員會跟成立海洋部或海岸巡防部這兩個案子一起送協商,可以嗎?我們今天不作決定,可以嗎?就是到底是維持行政院的版本或者將來設一個部,那個部的名稱叫做海岸巡防部或海洋部,將這兩個名稱一起列入協商,這樣可以嗎?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送協商就是了? 主席:對。等一下第四條再看看,好嗎?你們的意見我也尊重了,你們希望維持住,但委員希望改為部,而部的名稱有兩個,都一起送黨政協商,不要大家的意見都不尊重,大家的意見要尊重,一個是維持行政院版本,一個是改為部,而部的名稱是海洋巡防部或海洋部,一起送協商,可以嗎?我們就這樣決定。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漁業及海洋部…… 主席:漁業那個邱委員沒有堅持,他說海洋部也可以。 林委員正二:(在席位上)條文還是按照邱委員的條文? 主席:對。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第三條是併案送協商? 主席:對。第四條部分吳委員宜臻的、邱委員的、林委員郁方的應該併案,因為如果成立部,這邊就要刪掉了。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林委員郁方的沒有第四條。 主席:他要補提,因為變成部的話,這邊委員會就要刪掉了。一樣的部分也是一樣送協商,好不好?如果到時候維持海洋委員會,你們再成立一個氣候變遷暨能源署,對不對?我的意思是,我們就送協商,因為明天經濟部能源署的部分也會審查你的案子,那邊都會有協商。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好。 主席:今天如果一下就做決定,明天就逼得一定要拿出來。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第四條也要併案協商。 主席:對,併案協商。如果明天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的部分也同意,就名正言順的要在行政院組織法增加一個氣候變遷暨能源署。 宋主任委員餘俠:(在席位上)這幾個版本都是併同行政院所提的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一起協商,還是懇請各位委員能支持採用「海洋委員會」。 林委員郁方:(在席位上)不可能支持「海洋委員會」的。 主席:宋主任委員還是要多跟委員溝通,我今天也把你們的面子留住了,沒有把你們都刪掉,而是一起送協商。 至於基準法的部分,是不是就配合也送協商?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我今天提案的基準法第三十一條呢? 主席:一樣,也送協商。因為行政院組織法涉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既然送協商,基準法也一併送協商。 吳委員剛才所提變更議程的提案,只有提到行政院組織法,要將這部分加進去。 吳委員宜臻等所提修正提案: 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併案審議吳宜臻委員等提案「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修正草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鄭天財  尤美女  林正二 主席:請問各位,對吳委員等修正後的變更議程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做如下決議:一、以上二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二案均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