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4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星期三)上午11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至5時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呂學樟  鄭天財  吳宜臻  林國正  林正二  廖正井  潘孟安  王惠美  尤美女  李貴敏  謝國樑  張曉風  紀國棟  江啟臣  高金素梅 徐欣瑩  邱文彥  吳育昇  段宜康  陳其邁  王廷升    委員出席21人 列席委員:孔文吉    委員列席1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孫大川 副主任委員 洪良全 副主任委員 林江義 文化園區管理局局長 鍾興華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戴豪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顏秋來 銓部常務次長 涂其梅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鈞富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李連權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案。 決議: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一)草案名稱、第四條、第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統合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辦理原住民族業務,特設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草案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四款修正為「……就業服務、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第五款修正為「……產業、金融服務、住宅與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之規劃、協調……。」第六款修正為「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調查、規劃、協調、保護、利用、管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研究、調查、諮商、規劃、協調、公告、權益回復及糾紛處理。」及第七款保留,送院會處理外,餘均照案通過。 (四)委員鄭天財等三人所提草案第二條第七款、第八款之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草案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為「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由原住民擔任;……。」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六)草案第六條,照委員高金素梅等提案修正如下,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構)及其業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規劃與執行原住民族之文化發展及傳統智慧創作保護。 二、原住民族博物館:研究、採集、整理、編輯、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原住民族文獻及歷史文物。 (七)草案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第六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 七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本法所定進用原住民比例,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八)草案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第七條條文通過。 (九)通過附帶決議2項: 1.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85年成立,預算約二億元、員額55人;隨政策變遷,原分散各機關之預算與業務相繼移入原民會統合辦理,人力且未隨同移撥或增加,迄今預算雖然成長已逾百億元,且因預算員額匡限,衍生空有預算卻無專業正職人力執行業務執行業務窘境。原民會執掌面相廣泛,業務涵蓋原鄉偏遠,幅員遼闊,文化復振,經濟發展與各項建築迫切龐雜,鑒此,決議:配合組織修正,原民會組織設6個業務單位,4個輔助單位,1個3級機關辦事;實際(預算)員額(不含所屬機關)初期不得少於185人,並於二年內分階段調足至280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 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發展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0條規定:「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等規定,且鑒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之核心事項如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文化資產之保存、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及南島民族文化交流等事項,均屬高度公權力之行使,爰依立法院第七屆朝野黨協商結論:文化園區管理局維持三級機關定位,名稱改為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實際(預算)員額調整為92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 提案人:高金素梅 林正二  鄭天財  廖正井  陳其邁  陳超明  李俊俋  黃文玲  江啟臣  姚文智  吳宜臻  紀國棟  尤美女 連署人:簡東明  陳雪生  孔文吉  廖國棟 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85年成立,預算約二億元、員額55人;隨政策變遷,原分散各機關之預算與業務相繼移入原民會統合辦理,人力且未隨同移撥或增加。鑒此,決議:配合組織修正,原民會組織設6個業務單位,4個輔助單位,1個3級機關辦事;實際(預算)員額(不含所屬機關)初期不得少於185人,並於二年內分階段調足至280人。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應於二年內實際(預算)員額調整為92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 提案人:林正二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尤美女  孔文吉  廖國棟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案:草案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以上二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五、以上二案,均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二)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三)委員姚文智等16人擬具「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二)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及(三)委員姚文智等16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案。 主席:本次議程之行政院提案,業經上會期聯席會議審查,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所以本次聯席會繼續審查。因另有委員提案,現在請提案人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本席所提之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七條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第八條,最主要是因為當初海巡署成立時,人員來自三方面,一方面是軍職人員,一方面是警察人員,還有另一部分是隨同業務移撥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的關務人員,而這些關務人員並沒有在相關條文的文字中具體呈現,其中的文字都只講到「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這明顯的疏忽了89年隨同業務移撥至海洋巡防署的關務人員,所以應該修正把關務人員也放在裡面。本席所提之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七條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第八條,是將原本的「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改為「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至本署之關務人員派充之。」以將關務人員具體明文保障在裡面。海巡署王署長剛才也同意相關的修正,可使條文更明確,也讓來自三方面的人員都能充任相關人員,免得有所歧視、有所排斥。敬請主席及各位同仁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姚委員文智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姚委員不在場。 請問各位,對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一)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部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提升我國國民暸解與愛護海洋之意識,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海洋統合事務及海域安全事項。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海洋統合事務及海域安全事項。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九、海洋知識資訊出版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海洋統合事務、海域安全及海洋生態保育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三人,襄助會務;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得為特任。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前項委員之派聘,其中海洋事務專家、學者及海洋生態保育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有關海洋政策及海洋與海岸開發計劃,需經委員會會議議決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會設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會設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會設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第 七 條  本會設海洋產業署,規劃、推動及協調航運、船舶建造、港口管理、漁業、海洋觀光休閒運動與海洋資源開發等事項。 第 八 條  本會設海洋保育署,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等事項。 第 九 條  本會設海洋研究中心,規劃與執行海洋文化與教育、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及海洋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與國際合作事項。 第 十 條  本會設海洋人力發展中心,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公務人力之海洋專業培訓與進修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設海洋資訊中心:規劃、製作與出版海洋相關領域著作、影像、影音等有助於提升推廣國民了解與保護海洋之意識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至本會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俟本法施行四年後,全數完成由文職任用。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部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巡署(以下簡稱本署)。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巡署(以下簡稱本署)。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執法業務,特設海巡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所屬海洋人力培育發展機構之督導、推動及協調。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所屬海洋人力培育發展機構之督導、推動及協調。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洋生態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五、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防止非法漁撈作業及其他犯罪調查。 六、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七、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八、海域及海岸之安全。 九、海岸管制區之安全及維護。 十、所屬海洋人力培育發展機構之督導、推動及協調。 十一、其他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執法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偵防分署: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偵防分署: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偵防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犯罪、安全及海洋生態破壞之調查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至本署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署人員任用以文職人員為主,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本署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三分之二,並應逐年降低其配比;俟本法施行四年後,全數完成由文職任用。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構)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 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構)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 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構)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 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宣讀委員提案。 1-1.「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修正由決策至執行的程序。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資源管理、海洋與海岸永續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與海洋事務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及海域安全事項。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海洋統合事務及海域安全事項。 修正由決策至執行的程序,並依海洋事務之內涵修正文字。 提案人:邱文彥  尤美女  李貴敏  李俊俋  林正二  簡東明  江啟臣  張曉風 1-2.「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一條、第三條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制定國家總體海洋政策、提振海洋產業、保護國家海洋權益、加強國民海洋意識,及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彰顯海洋委員會設立之功能,增訂海洋委員會之宗旨,包括制定國家總體海洋政策、提振海洋產業、保護國家海洋權益、加強國民海洋意識等。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等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前項副主任委員三人之任命,應以海洋總體政策、海洋產業發展、海洋環境保護、海洋文化與科學研究及國際合作等海洋統合事務之專長衡平考量。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派兼或聘兼之。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等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派兼或聘兼之。 為符合海洋委員會之宗旨、目的,制定國家總體海洋政策、提振海洋產業、保護國家海洋權益、加強國民海洋意識等,並統合海洋相關政策,副主任委員三人之任命,應以前揭面向之專長衡平考量。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姚文智  李俊俋  潘孟安 1-3.「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制定國家總體海洋政策、提振海洋產業、保護國家海洋權益、加強國民海洋意識,及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彰顯海洋委員會設立之功能,增訂海洋委員會之宗旨,包括制定國家總體海洋政策、提振海洋產業、保護國家海洋權益、加強國民海洋意識等。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協助水下文化遺產之監管及保護。 七、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八、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九、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十、海洋知識資訊出版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十一、其他有關海洋統合事務、海域安全及海洋生態保育事項。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海洋統合事務、海域安全及海洋生態保育事項。 一、新增第六款、第十款。 二、水下文化遺產因位處海洋,實際監管及保護之技術仍須依賴海事單位;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事務領域亦涵括水下文化遺產事務,故海洋委員會應協助水下文化遺產主管單位之監管及保護作業。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等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前項副主任委員三人之任命,應以海洋總體政策、海洋產業發展、海洋環境保護、海洋文化與科學研究及國際合作等海洋統合事務之專長衡平考量。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前項委員之派聘,其中海洋相關專家、學者及海洋生態保育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等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一、為符合海洋委員會之宗旨、目的,制定國家總體海洋政策、提振海洋產業、保護國家海洋權益、加強國民海洋意識等,並統合海洋相關政策,副主任委員三人之任命,應以前揭面向之專長衡平考量,新增第二項。 二、為營造性別平等共治共決之決策參與的環境,因此本委員會之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新增第四項。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邱文彥  林正二 1-4.「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修正動議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協助水下文化遺產之監管及保護。 七、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八、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九、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十、海洋知識資訊出版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十一、其他有關海洋統合事務、海域安全及海洋生態保育事項。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推動驗協調。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海洋統合事務、海域安全及海洋生態保育事項。 一、修正第一項第九款,新增第六款、第十款。 二、水下文化遺產因位處海洋,實際監管及保護之技術仍須依賴海事單位;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事務領域亦涵括水下文化遺產事務,故海洋委員會應協助水下文化遺產主管單位之監管及保護作業。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三人,襄助會議;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得為特任。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前項委員之派聘,其中海洋相關專家、學者及海洋生態保育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三條 本會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三項。 二、為強化未來本會諮詢機制,明文落實本會委員之組成包括海洋事務專家、學者、團體代表及相關部會副首長之參與,明訂本會置委員之人數及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規定。 三、為營造兩性共治共決之決策參與的環境,因此本委員會之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有關海洋政策及海洋與海岸開發計劃,需經委員會會議議決之。 第五條 本會設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洋巡防事項。 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第三項。 二、明訂委員會運作機制,落實海洋事務管理及本會之運作機制與審議事務。 第六條 本會設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執法事項。 第六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一、修正第一項。 二、海洋生態資源乃國家與全民之永續共同公有財產,故應加重違法破壞海洋生態行為之法律罪質。 第七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一、修正第一項,刪除第二項。 第八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本會軍職人員之任用,應逐年降低其配比;俟本法施行四年後,本會人員任用以文職人員為主,文職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第三項。 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由於目前海巡署約有六成人員為軍職,應設立四年落日條款,逐步完成文職任用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九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修正第一項。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提案人:田秋堇  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1-5.姚文智委員針對「行政院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提出修正動議 建議新增下列條文或文字,共九條 條文 說明 原條文第二條 新增第一項 「海洋知識資訊出版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原條文第三條 新增第三項 本委員會委員之派聘,其中海洋事務學界及保育團體之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之性別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強化本會民間參與程度,以及落實兩性平權。 原條文第八條 新增第二項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俟本法施行四年後,全數完成由文職任用。 依據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因此訂定此落日條款。 新增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之一代表之。 有關海洋政策及海洋與海岸開發計畫,需經委員會會議議決之。 落實海洋事務管理權責及本會運作機制。 新增第六條 本會設海洋產業署,規劃、推動及協調航運、船舶建造、港口管理、漁業、海洋觀光休閒運動與海洋資源開發等事項。 本會設立海洋產業署,納入交通部港務局、交通部航政司、船舶聯合設計中心、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相關單位,以整合海洋產業事務,加強國家海洋發展競爭力。 新增第七條 本會設海洋保育署,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事項。 為有效保育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統一事權,本會下設海洋保育署,納入環保署海洋汙染防治科、漁業署海洋保育科、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等海洋生物相關保育單位,以期有效制定、落實海洋生態保育政策。 新增第八條 本會設海洋研究中心,規劃與執行海洋文化與教育、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及海洋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與國際合作事項。 設海洋研究中心,以有效整合全國的海洋研究資源,建議納入氣象局海象測報中心、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交通部港灣技術研究中心、水產試驗所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等相關海洋研究單位。 新增第九條 本會設海洋人力發展中心,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公務人力之海洋專業培訓與進修事項。 海洋知識與事務具相當之專業與時代性,故應設立專責之海洋人力培訓機構,強化我國海洋人力資源。 新增第十條 本會設立海洋資訊中心:規劃、製作與出版海洋相關領域著作、影像、影音等有助於提升推廣國民了解與保護海洋之意識。 我國為四面環海之國家,為使國民了解海洋、愛護海洋,故設立海洋資訊中心,強化海洋永續知識與資訊之公開與傳播。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黃文玲 1-6.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建議修正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條文 修正理由 第七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四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前項軍職人員之任用,應逐年降低其配比;俟本法施行四年後,本會人員任用以文職人員為主,文職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海洋委員會為我國新設主管海洋總體政策之機關,負責執掌國際海洋事務、海洋資源、海域安全、海岸管理、海洋文教、海洋科技政策以及海洋巡防。除海域安全及海洋巡防業務外,其餘業務由文職人員即可勝任,然原規定軍警人員不逾編制員額之二分之一比例過高,因此為考量國際海洋事務之發展,爰提案修正軍警人員不得逾四分之一;再者,考量海洋政策業務之銜接以及現行法規八年落日條款之規定,於條文中再增訂落日條款四年,並逐年降低其配比,以期四年後具海洋專長之人員於海洋委員會服務,避免本會僅存海巡署之業務。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段宜康 主決議: 1-A.為確保我國國家之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生物多樣性、發展海洋產業及永續利用海洋各種資源、海洋委員會成立後應於兩年內因應國際海洋保育趨勢、參酌國外政府與區域組織之案例,以及我國作為「海洋國家」之發展需求,整合納入如國科會海洋科技中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交通部航港局、氣象局海氣象測報中心等海洋相關之研究、技術、保育與政策機關(構),設立「海洋研究發展中心」和「海洋政策(戰略)中心」兩大智庫,支援海洋事務之決策與運作,並進一步提升為從政策、規劃、管理到執行,強而有力的「海洋部」、「海洋事務部」或「漁業海洋部」。 提案人:邱文彥  江啟臣  吳育昇  李俊俋  趙天麟  黃文玲 2-1.「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洋污染防治及生態系統保育之調查、規劃、協調、督導及執行。 三、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五、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防止非法漁撈作業及其他犯罪調查。 六、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七、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八、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九、海岸管制區之安全及海洋保護區之巡護。 十、所屬海洋人力培育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海洋與海岸巡防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所屬海洋人力培育發展機構之督導、推動及協調。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 強調海洋環境及生態保護之執法功能。 提案人:邱文彥  尤美女  李貴敏  李俊俋  林正二  簡東明  江啟臣  張曉風 2-2.「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洋生態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五、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防止非法漁撈作業及其他犯罪調查。 六、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七、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八、海域及海岸之安全。 九、海岸管制區之安全及維護。 十、所屬海洋人力培育發展機構之督導、推動及協調。 十一、其他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執法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防止非法漁撈作業及其他犯罪調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及維護。 九、所屬海洋人力培育發展機構之督導、推動及協調。 十、其他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執法事項。 新增第一項第二款。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偵防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犯罪、安全及海洋生態破壞之調查事項。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偵防分署: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本署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三分之二,並應逐年降低其配比;俟本法施行四年後,本署人員任用以文職人員為主,文職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一、新增第三項。 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因此有關海巡署之軍職人員,應設立四年落日條款,逐步完成文職任用,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 提案人:田秋堇  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吳宜臻 2-2-1.「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第三條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為符合海洋委員會之宗旨、目的,制定國家總體海洋政策、提振海洋產業、保護國家海洋權益、加強國民海洋意識等,並統合海洋相關政策,副主任委員三人之任命,應以前揭面向之專長衡平考量,故副主任委員一職不應兼任海巡署署長,爰刪除原條文兼任之條款。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林正二 2-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建議修正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條文 說明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三分之二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將改制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執掌我國海域及海岸安全。參照現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中第二十二條規定軍職人員不得逾編制員額之三分之二之規定,將現行規範納入本條文,以符合現行海巡署之編制。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段宜康 修正動議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第 七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提案人:丁守中  呂學樟  鄭天財  林正二  廖正井  尤美女 修正動議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第 八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提案人:丁守中  林正二   廖正井 尤美女  鄭天財  呂學樟 邱委員文彥:水下文化遺產部分,特別是針對沈船、遺址與古物這些東西的保護,海巡署現在比較重要的是在執法的部分,其實,現在文化部也在澎湖海域與東沙進行調查,像東沙已經有十幾處大概都知道疑似沈船的位置;在澎湖海域將近有上百艘。文化部已經有這些相關資料以後,我們都不敢去公布,因為一公布以後潛水人員就下去了,所以最需要海巡署去維護這些地方被人家盜採、偷取海底資源、打撈海底金銀財寶,所以是執法。 其實,海巡署本來就有執法能力,將來如果變成海洋部,不管水下文化遺產、珊瑚礁或重要漁業資源培育地區會成立海洋保護區,海洋保護區最重要的主管與維護機關就是海洋部,但是出水文物的保護、登記、列冊與修護是文化部的事情,所以我這邊會特別提到,海洋資源管理包括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pected Area);海洋文化的協助、統合與推動,是去協助執法,因為文化部沒有船,它只是公布,也許東西會列冊管理,也許打撈一部分像南海一號去做一些修護,這不是海巡署的事情,海巡署只是負責執法跟保護那個地方,否則到晚上小偷就跑過去,甚至潛水人員下去,假借休閒名義下去盜採我們的水下文化遺產。 所以是有把尤委員的觀念放進去,尤委員有特別強調這個部分,也許在我的第五款,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可以變成海洋文化、水下文化資產之監管等及教育之統合規劃。 尤委員美女:對呀!剛剛邱委員所講的,一個是海洋文化的教育,教導大家怎麼樣;另外一個是,怎麼去保護這些沈船或古物,讓大家不會亂無綱紀去搶。這兩個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所以應該增加一款,也不是協調,還是要協助、監管。 林委員正二:協助文化部。 尤委員美女:不用寫文化部。 邱委員文彥: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工業,用遺產,但是heritage通常稱為資產,現在文化部正在草擬的是,保護水下文化資產法,以前叫條例,現在改成法。如果要特別強調這個,我也支持,只是在監管、保護的部分比較複雜。 林委員正二:掌理部分我看缺少民主涵養,是不是在第五款海洋文化增加「多元文化」,變成「海洋多元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考量一下蘭嶼這個島,我做這樣的建議。 尤委員美女:邱委員能不能再講一下?你把協調及推動對調有沒有什麼特別的含意? 邱委員文彥:如果將來有可能變成一個部的想法,在規劃之前應該還有一個統合的政策,是一個程序,有政策、規劃、協調再推動。 丁委員守中:應該先規劃、協調再推動? 邱委員文彥:對,所以我把它倒過來,因為行動之前一定要先各部會統籌、協調,更好的方式是統合之前加政策,就是「統合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其他全部照這樣的方式,這樣就非常清楚,意思是說,將來的政策一定是海洋部、海洋委員會來主導這個事情。 尤委員美女:這樣每一條的推動及協調都變成「協調及推動」,跟邱委員的版本一樣?第二條第一款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要顛倒過來,「審議」字眼要拿掉嗎?研考會的版本之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有沒有「審議」2字?就是統合規劃、協調、推動及審議? 在場人員:還是保留。 尤委員美女:「審議」2字還是保留。所以第二條第二款也是一樣把推動及協調對調;第三款的文字要用行政院的版本?如果用邱委員的版本,研考會有沒有意見?第三款就用邱委員的版本;第四款也是一樣,協調及推動更改過來;第五款增列「海洋多元文化」。 丁委員守中:第六款加尤委員的,其他的款次往後調…… 尤委員美女:其他的款次往後調,就是把協調、推動改過來。 丁委員守中:按照邱委員的版本第八款,文字比較通順。 尤委員美女:剛剛是在講第八款? 丁委員守中:變成第九款了,海洋國際公約及海洋事務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按照邱委員的版本。 尤委員美女:我的第九款,「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應該也要加進去吧? 在場人員:這邊有海洋國際公約及海洋事務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用這個文字就行了,內國法化好像覺得怪怪的。 尤委員美女:我覺得內國法化還是要加進去。 林委員國正:主席,我有一個看法,早上的名稱如果是送朝野協商,假設是照邱文彥委員所講的,放進漁業及海洋部,或未來是海洋部,現行的漁業署,尤其整個海洋裡面幾乎有很重要是漁業署這個角色的扮演,以目前海洋委員會的組織法幾乎是把漁業署維持隸屬在農委會。現在討論這個東西,是不是名稱沒有確定就進入條文的討論? 邱文彥委員早上第一階段有提到協商名稱有加上「漁業」,假設協商的結果是「漁業及海洋部」,而整個條文裡面卻沒有看到「漁業」二字…… 丁委員守中:海洋部就包括漁業了。 呂委員學樟:我來說明一下。邱委員的修正動議第二條第二款「海洋產業發展」就包括漁業了。「漁業」要不要放進來,我們可以做一些思考,例如海洋漁業,可以由海洋委員會來處理,養殖漁業就歸農委會。將來可不可以這樣區分? 林委員國正:我當過漁會總幹事,我很清楚漁業應該很清楚定義遠洋、近海、沿岸、養殖,現在養殖不是在田中央挖一個池就叫養殖,其實很多是箱網養殖,是靠海。 今天一定要把這案子送出聯席審查會嗎?還是要把整個名稱確定?我認為應該把漁業很清楚的定在裡面,這樣或許比較妥適。如果名稱叫「海洋部」,而全部的條文都看不到「漁業」兩個字,對整個漁業產業來講是不公平的。 鄭委員天財:其實就算名稱是「海洋部」,會涉及到公海嗎?不會吧!漁業除了臺灣河流的部分,還有近海的、遠洋的,這都會有牽扯,不可能在「海洋部」。 林委員國正:遠洋的也在海洋部,我們遠洋漁業的產值在全世界是第三、第四,鮪魚和魷魚是世界第一,秋刀魚也是世界第一,如果全世界第一的東西都沒有在海洋部,而且我們當時說要海洋立國,要推動海洋部,我印象很清楚,那是在陳水扁執政時,由中山大學海洋學院教授胡念祖、陳教授等提出來的,當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基準點,就是除了海洋資源保育、海洋維護外,甚至把海巡署放進來,還有一個很重大的,就是漁業。如果未來海洋部沒有把漁業放進去,而農委會下面就一個漁業署,我是來自南臺灣高雄,我們的鮪魚、秋刀魚都是世界第一,我們要成立一個海洋部,但是全篇條文竟然沒有看到「漁業」這兩個字。而且我要跟鄭委員報告,漁業包括遠洋、近海、沿岸、養殖,現在的養殖也不是過去傳統的養殖,而是包括箱網養殖,都是靠海,是淡水和海水的混合養殖,所以現在其實是很多元。我認為是不是應該儘速朝野協商,把名稱定了以後,我們再來討論條文。如果現在就先把條文送出委員會,而名稱還沒有定,很多委員也主張應該把漁業署併在一起,到時候工程會更龐大。明天下午就要討論農委會組織法,研考會長官難道都沒有想到這些問題嗎? 鄭委員天財:早上我提到如果要把漁業放在海洋部,農業部就不要成立了。為什麼?按照行政院的版本,林務局、林業試驗所、水土保持局等很多三級機關都移到其他部會了,如果連漁業署也離開了,那就不要農業部了。我早上建議先考量行政院組織法,但是目前行政部門認為還是要照行政院的版本,所以廖召委才會說全部併案協商。 今天既然大家都來開會,很多行政部門的人員也來了,大家就討論一下到底要通過誰的版本,看看是成立「海洋部」、「漁業海洋部」或「海岸巡防部」,如果是「海岸巡防部」,這些又回歸到海洋委員會。今天有好幾個版本,包括「海岸巡防部」、「漁業海洋部」,還有行政院的版本「海洋委員會」,在有三種版本的情形下,我們今天總是要討論,如果法案名稱還是回歸到「海洋委員會」,那我們今天討論這些才…… 林委員國正:我認為今天不需要急著去討論名稱。 鄭委員天財:那明天就全部取消,因為明天涉及到農業部…… 林委員國正:我跟召委報告,明天要審查農業部組織法,你們當時是把農委會森林處抽出到資源環保署,也把林試所抽出來,但是海洋委員會的成立不是為了把海巡署就地正名變成海洋部。不是啦!邱老師來自中山大學,成立海洋委員會很重要的是我們宣示要海洋立國,而不是把海巡署就地轉換,署長變部長。 其次,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存在的意義在哪裡?海巡署存在的意義不是去打仗,它不是國軍啊!海巡署存在的重大意義是什麼?是護漁啊!我向大家報告,海巡署裡面兩個最主要的部隊就是岸巡和洋巡,洋巡是在海上護漁的艦艇,岸巡是過去警政署的保七總隊,就是水上警察局,現在他們還扮演一個角色,就是負責查緝走私、辦案等具有司法警察的角色。過去這十多年來,這些先進前輩爭取設立海洋委員會的目的是什麼?是因為標榜要海洋立國,而海洋立國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就是要把漁業做一個結盟(不是要抽離出來),應該把漁業署這個位階更往上拉高,而不是把漁業署整個換過來,整個官員、軍職、警職、憲兵都納進來,如果這樣,我覺得這個海洋委員會和當時很多委員、學界先進和前輩爭取成立海洋委員會的目的不同。我有參與這一段過程,我覺得對於這部分,我們應該審慎為之,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姚委員文智:我呼應一下,國正兄從高雄來,我過去也在高雄,雖然現在是在台北。過去大家在討論臺灣以海洋立國,要成立海洋部或海洋事務部、海洋委員會,我也有參加討論,我完全同意國正兄的說法,但是,我覺得我們不要等,我剛才也跟召委提了一下。其實今天我提的案子有自我退縮,我所提的案子,是因為在我進來立法院的時候,大家認為已訂為海洋委員會、不成立海洋部,所以才會依照那個方式去改。然而,我今天看到邱文彥委員的提案,竟然有八十幾位立委連署,而且連署人及提案人都沒有黨派之分,我不禁思考在立法院的委員會中,我們到底所為何來?我們碰到困難就問行政部門或交由朝野協商,今天都已經有八十幾位立委連署同意邱委員的提案,如果我們還沒有辦法做比較進取、明確的決定,坦白說,我們在這裡講來講去、枝枝節節真的就會造成剛剛國正兄那樣的誤會。 其實漁業當然是最重要的,當然,海洋除了漁業之外,還有很多海洋資源、海洋文化及海洋教育,這些都是我們要處理的問題。我認為其實委員會可以就決定將海洋委員會更改為海洋部,並做出決議,而漁業署就隸屬海洋部,這樣做所牽動的範圍當然很大,但是,我們要思考到底有沒有這樣做的必要?本席認為有必要,其原因如下:第一,依照現今情勢,中國已成立海洋部,然而臺灣還在為此枝枝節節的事情打轉,更糟糕的是,臺灣竟然急著去成立六都,而忽略整個政府組織相應國家發展方向的真正目標。我們急著每天針對地方的部分在做規劃,荒唐的是臺灣有六都,臺灣四面環海、以海洋立國,結果卻連海洋部都沒有辦法成立,而本委員會連這個問題都要丟給朝野協商。雖然我知道做成決議之後還要經過協商,但是,如果委員會能做成比較強烈的共識,我相信未來也會有比較大幅度的調整。當然,有些委員認為應該一步一步來,這我完全不能夠同意,因為立法院就是這樣一步一步地來,永遠在這裡打轉,所以我們要一步到位,不然外界會誤解。我不曉得以前有沒有像這樣的情形,既然這個提案已經有83位立委連署的提案,所以本席認為這不宜再交付協商。這已經是多數委員的提案,如果進行表決,有連署的立委都應該要支持本項提案。因為連署立委的人數已達到三分之二,都快要達到修憲人數的門檻了。好不好?主席英明,我們是不是朝這個方向走?我的提案是立基在原來退縮的看法,那些都可以再做調整。 尤委員美女:主席,你現在要做一個決定,因為我們剛剛在討論,萬一送黨團協調的結果仍然維持是海洋委員會,這會不會變成全部是依照行政院的版本?所以我們才會建議,如果是在海洋委員會的前提之下,裡面要做修改的部分要怎麼去改?如果將來要採用漁業部或海洋部,抑或是漁業及海洋部,則相關組織法應該另外再提案,因為那個與現有的內容不同。如果將來通過的是海岸巡防部,內容也不盡相同。所以我才會說你的前提是什麼,相關組織法再因應你的前提去做變動。剛剛我們討論的只是萬一那些名稱都不通過,黨團協商結果是仍然維持海洋委員會,那麼我們對其中的組織也會有意見,所以我們是就這樣的前提之下進行討論。囿於時間關係,我不知道主席是要繼續再討論下去,還是我們就…… 主席:依我之見,第一,你不要把本委員會的力量看得太重,我們委員會通過的法案,若行政部門不同意,到院會進行黨團協商時案子還是會被擋下來,對不對?所以本席才會說行政院版本及各委員的版本都送交黨團協商,這個意思就是,大家的立場都能夠兼顧。你知道嗎?雖然這好像在和稀泥一樣,但事實上,如果我不把委員的提案一起送上去,那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如果我把委員的提案送上去,就會有談判的空間,這就已經是尊重了。剛剛邱委員一直在講,已經有81位委員連署的提案,為何還要送黨團協商?但是,委員之間互相尊重嘛!因為林郁方委員很堅持成立海岸巡防部,所以我才會說要把委員的提案一併送上去,儘量不要傷害委員之間的感情,所以我是在當和事佬。 丁委員守中:從立法的方法論上來看,既然現在是海洋委員會,我們也說我們是以海洋立國,無論是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只是名稱上的問題,基本上,這還是統籌協調的部級單位,我們看看能否兼容並蓄,在海洋委員會的功能職掌中儘量納入邱委員的意見,即使將來它的名稱為海洋部,反正它的範圍已經這麼廣了,這些也都包括在內。其實海洋委員會已經把我們以海洋立國的精神實質納入其中,它至少可以協調相關的政策,所以我們在審查法案時,原則上還是採用「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可是我們儘量把邱委員及各位委員有意見的部分一併納入,讓海洋委員會的功能職掌能夠更完整。 主席:我跟邱文彥委員都是從行政部門來的,表面上委員會看起來是廣納大家的意見,最後的結果卻是人多嘴雜、沒有效率。以金管會為例,當初金管會是學英國制度而獨立出來的單位,結果英國在執行之後發現不對勁又將金管會回歸到財政部,所以我的意思是,如果我們能夠將其組織有效率地整理出來,採海洋委員會並一樣維持現在的二級機構,也支持海岸巡防署的功能性發展,但事實卻非如此,現今為二級機構的海岸巡防署將變成三級機構,所有的同仁當然會有所反彈,這正是問題的癥結點。 邱委員文彥:剛剛姚委員也特別提到一點,目前提案已有81位委員進行連署,如果我們將提案送朝野協商,未來可能會是行政版本就由行政院做決定,如果真是如此,立法院的尊嚴何在?委員民意的基礎在此反而被漠視,所以本席擔心我們對外無法自圓其說,以後委員的連署將形容兒戲,這是非常嚴肅的一件事情。 昨天我聆聽總統元旦祝詞還感到滿興奮的,因為總統提到我們要奮起行動、扭轉未來,現在我們所沿用的觀念都是日本時代留下來,他們將農、林、漁、牧都集中在一起,然而,現今局勢已經有所改變,你看東海、南海的情況,其實我的想法與林郁方委員的想法一致,我們都希望自己將來是一個強大的海洋國家,也希望擁有強大的海巡主管機關,所以本席不堅持名稱要採用漁業及海洋部,也許我們回歸到總統在2008年所提出的「藍色革命、海洋興國」,就回歸到海洋部,但是,它的主體也是非常的重視海巡署。其實海洋巡防部在名稱上的重點是一樣,但是,我們希望除了海巡以外,也能夠兼顧海洋產業的發展、海洋文化資產的保護及海洋資源的保育,所以它是綜合性、多元性的。本席認為今天這不是很困難的一件事情,因為從2000年陳水扁總統時代就提到要成立海洋事務部,在2008年馬總統提到要成立海洋部,從以前到現在,至少有10年的時間,海巡署做為幕僚機關早就有海洋部的腹案,包括相關的組織架構也早就有了,這些問題不是沒有討論過,只是研考會到最後兩次都予以封殺,所以變成今天的海洋委員會。因為大家都怕,也都認為這些問題必須經過協調,那麼請問海洋資源處、海洋文教處要如何處理?如果我們不成立海洋部,海洋委員會根本沒有辦法負責審議、協調、推動政策,它只是協助人家的執法機關而已,如何能夠成為強而有力的海洋主管機關?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我們看到像胡念祖教授早就提出來了,海洋部底下有政策規劃司、國際合作司、海洋科研資訊司、服務諮詢司、海洋環境司、海域及管理司,包括漁業署、海巡署、航政及港埠局、中央氣象局、海洋測量局、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審議委員會及國家海洋科學與技術研究中心等等,但是,這些單位的內容,我們可以再做統整,我也希望能夠以成立「部」為共識,但是,調整範圍儘量不要牽動太大,造成改革上很大的困難。我覺得採用縮小版或統合版的方式來成立「部」,這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成立「部」是由81位立委的連署,而且是經由我向各位委員親自說明、請託,委員們都覺得我們真的是需要成立「部」,所以他們都覺得這樣做是正當的。在此情況之下,我覺得不要把它視為非常的困難的事情,但如今「部」的問題都還沒有解決,而我們今天所談論都是很細節的部分,其實是沒有太大的意義。本席建議,這部分就停止討論,全部結合起來再做比較審慎的討論與協商。但是,我也願意藉由這個空檔的時間提出海洋部組織法,這樣的話也許我們將海巡署當年早就已經籌備好的資料,我們再拿出資料重新檢視一遍就可以了,否則我們今天在談論的都是委員會的架構,即使我們儘量充實它,但它仍是一個「部」的格局。如果立法院有81位、將近三分之二的立委都連署的法案,而大家都沒有辦法支持的話,那我覺得立法院的提案就都形同兒戲。 呂委員學樟:感謝邱文彥委員慷慨激昂的一番說詞。我要提醒所有的委員同仁,在這次組改裡面,我們分為幾個層次,就整體的國家來看,我們在組改裡面有先確定上位法,一些上位法包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及行政法人法,也就是有關法規鬆綁的五個大法,預計這五個大法通過之後,各部會再推動組織法及三級機關(構)相關的法律,所以我們在層級上做全盤的梳理,在這樣梳理的過程中,當然,各部會都經過溝通、協調,確實還有很多不足之處,我們也好不容易通過十幾個部會,包括教育部已經於今天上路。本席就以教育部為例,當初行政院送來審查的教育部組織法裡面既沒有設置青年發展署,也沒有設置學生事務司,有很多機關沒有設置其中,但是,經過本委員會討論之後,最後送出去的版本有新增機關,這表示我們有創新,並符合現今國情的需要新設相關組織。 有關海洋委員會的部分,本席建議,如果基於上位法,我們要改成海洋部,事實上,當時海洋事務部是由本席提議的,剛開始我是據理力爭提議設置海洋部,我當時的想法就是成立大部會的概念,就像成立科技部一樣,但是,後來委員會審查時,行政院認為需跨部會協調的工作還滿多的,可不可以採用委員會的名義?依照中央組織基準法中明定,「會」與「部」的性質比較不同,本席建議基於立法效率及立法經濟的考量,我們可不可以採用海洋委員會的方式來進行?我覺得邱文彥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的內容其實還不錯,還有尤美女委員所提的第六款,類似有關業務職掌的部分,我們讓它更為充實。像有些部會組織法尚未通過,我們可不可以將它移過來?一方面不會影響到70個三級機關的限制,另一方面也不會影響行政院組織法或中央組織基準法必須再做修正,如此工程會更浩大。本席建議採用這樣的方式讓海洋委員會的功能更充實,我們就朝此方向大家來集思廣益。本席提出上述的建議,當然,我們會尊重大家的意見,好不好?謝謝。 主席:現在已經快接近12時50分,大家再討論下去也沒有結果。既然早上我們已經做出決議要將本案送出委員會,事實上,我們並沒有取消海洋委員會,行政院版本仍然維持,我們也沒有不尊重委員的意見,我們亦將委員的版本一併送黨團協商,事實上,各方面的意見我都採納了,此其一。 第二,我們要不要繼續討論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的部分,我尊重委員的意見,如果大家都認為到此結束,我們把上位階的部分弄完之後,我們就不再繼續討論,那麼我也不反對,只是有些同仁會認為,既然那邊已經改成「部」了,我們就一起來改,到協商的時候更加給它壓力,就變成「部」了,會有這樣的效果出來。如果你們今天認為要順其自然,就是行政院海洋委員會,這部分就不用討論,就依照這樣通過;最壞的情況是,行政院現在也不提,反正有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屆時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就可以實施,對不對?這也是一樣啊!所以行政院已經有最壞的打算。你知道嗎?所以本席的看法或許與大家有一點不同的意見,很抱歉!本席認為與其像各部會所講的組織脫節會造成大災難的話,不如重新再回來,把北歐的組織再造先拿出來,看看人家成功的例子在哪裡?我們不要分得四分五裂。如同林委員郁方所說的,明明在交通部轄下好好的,卻被移撥到其他的部,或明明在內政部國家公園管理處好好的,卻被移撥到環境資源部去,他們當然會有所反彈。如果機關內部都反彈,以後運作會更糟糕。 林委員國正:主席,我有一個看法,這次組改竟然有邱文彥委員等81人連署的提案,原則上,大家應該會以這個版本為意見,但是,召集剛剛講到一個重點,由於也有不同的委員提出不同的版本,基於尊重其他的委員,我們還是把不同的版本送交朝野協商,但實際上簽署人數最多的是邱文彥委員的版本,如果委員連署就代表認同他的提案,那麼最後大家討論實質內容時將會以邱文彥委員的版本為主。目前的組改,正如剛才召委所言,很多都是亂切的,為什麼會將林務局及林試所切到環保署呢?因為未來的環保署就叫做資源部嘛!現在各農學院的森林系都叫做資源學系,他們怕冠上「農業」或「森林」就會招不到學生,因此才會改成資源學系。現在很多委員都想將林務局及林試所改回去,因此我認同召委先將名稱送出去,可是未來的審查方向,也應該要尊重邱委員文彥得到81人連署的版本,並以此做為討論的方向。今天行政院所提出來的版本,根本就沒有將海洋部的實質內容放進去,本席認為現在應該要停止討論了。 丁委員守中:在停止討論之前,就行政院…… 主席:針對行政院的組織法及基準法,我們已經有決議,就按照決議,所以不要去翻案了。將海洋委員會及林委員郁方、邱委員文彥要成立部的部分,均送黨團協商。 其次,針對海洋委員會第七條,我們有達成共識,依丁委員守中等所提修正版本,改為「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我們就先通過這部分。剩下的部分,隨母法送黨團協商,並與邱委員文彥之版本進行協商。 丁委員守中:海洋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都要改…… 主席:對,兩個都要改。 尤委員美女:是不是應該要讓他們講呢? 主席:讓他們講幹嘛!我們是立法委員,我們自己就可以作主,剛才協商時,他們就應該要來協商!我們給他們時間協商,他們又不來協商,現在還要說什麼!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八條照丁委員守中所提修正意見通過。 林委員正二:第二條如何處理呢? 主席:一併送黨團協商,因為母法都沒有定,假使還要討論子法,那也沒有什麼用嘛! 另有尤委員美女等提案。 臨時提案: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勞動派遣問題」調查報告指出,2011年底中央機關派遣勞工超過1萬1,000多人,行政院儼然成為國家最大的派遣公司,帶頭違法、假派遣、真僱用。為了解行政院各單位派遣人員之情形,內政委員會於2012年12月17日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於兩個星期內提供各單位之正式編制人員及派遣員工之員額情形,然至今行政院仍拒絕提供,爰提案予以譴責行政院推諉責任之行為,並要求行政院尊重委員會之決議,立即提供行政院各單位之正式編制及派遣員工之員額情形。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主席:先請顏副人事長說明。 顏副人事長秋來:根據我們的瞭解,這個提案是在內政委員會提的,人事總處不屬內政委員會管轄,而是司法委員會所管,同時我們從來沒有收到這樣的訊息,這好像是審行政院的預算案所提出來的附帶決議。 其次,凡是立法院各委會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提供有關的資料,我們從來都沒有拒絕過,如果要我們提供,我們當然會在一定期間內提供,然而我們並沒有收到內政委員會的附帶決議。 主席:內政委員會的怎麼會跑來司法委員會譴責呢? 鄭委員天財:今天我們審查的是組織法,這是公務人員的部分,尤委員的提案是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部分,而這部分並不是公務人員,所以這個提案應該是在內政委員會,針對其業務報告或預算審查時才來提出,如此可能會比較適合。現在在司法委員會審查組織法時提出,恐怕就會比較不適合。 尤委員美女:現在我們是內政、司法聯席。 主席:是司法、內政聯席,我們是不是不予處理呢? 劉主任秘書彥麟:司法、內政聯席,是由司法委員會主審;如果是內政、司法聯席,就會由內政委員會主審。 尤委員美女:現在是司法、內政聯席,由內政委員會的委員提出他們上次所作的決議,但是到現在行政院都還有提出來…… 主席:明天內政委員會有開會,你可以到那邊去提案,不要在這邊提案嘛! 尤委員美女:不是我提的,是陳委員其邁等所提的,他們同意將「譴責」拿掉。 主席:今天是審查組織法,不是勞工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就不予處理呢? 姚委員文智:內政委員會有提過,今天人事總處有來。 主席:剛才他已經說過他們沒有收到。 姚委員文智:怎麼會沒有收到,那是內政委員會的決議!秘書長有來開過會,在他回去之後,你們還不知道,這就要譴責嘛!你們什麼時候要將資料拿來呢? 主席:姚委員,剛才劉主任秘書已經解釋過,雖然今天是聯席會議,可是是由司法委員會主審。假使是內政委員會主審的話,就可以在內政委員會提出。我們不是反對你的譴責,而是認為在程序上,應該在內政委員會提出才對。 丁委員守中:現在也不用譴責了,剛才他說人處總處不知道,既然已經知道了,就在二個禮拜後將資料提供給內政、司法委員會的委員。 姚委員文智:本來是算了,就不要譴責了,可是秘書長有來開會,你們卻不知道,而且那是內政委員會的決議。你們不斷在派遣,當然組織就會不斷擴大,如此會將我們的審查結果都淹沒了。 主席:第一,剛才主任秘書已經解釋過了,不要破例而造成亂提案,這樣會很不好。今天是司法委員會主審…… 姚委員文智:在聯席會議提案,應該沒有問題嘛! 劉主任秘書彥麟:報告委員會,就像一些法案,如果是本委員會主審的話,院會的交付是司法委員會與其他委員會審查;如果是由其他委員會主審的話,則會交付,比如由內政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審查,這樣是不同的審查情況。 姚委員文智:當然,我也知道是這樣,我是尊重主席的,而我也是內政委員會的召委。今天這個提案不是不可以處理,因為我們是出席委員,而不是列席委員。 吳委員宜臻:我與尤委員美女是本委員的委員,我們變成連署人,內政委員會與本委員會就此提案…… 主席:那是內政委員會的決議,不是司法委員會的決議。 吳委員宜臻:針對本提案有關資料調閱或說明的部分,他們不尊重本院委員,我認為此風不可長,所以是不是要求他們將資料提供給陳委員其邁、姚委員文智或內政委員會的委員,所以,我認為本提案可以做一些文字上的修正。 姚委員文智:這案子可以通過。 主席:我沒有意見,我尊重大家的意見,不過我們要考慮是否因此案而形成案例的問題。 姚委員文智:現在是內政、司法聯席。 主席:我尊重內政、司法委員會大家的意見。 姚委員文智:這是一個新的提案,內文提到12月17日內政委員會的決議,但是過了兩個禮拜,他們還沒有將資料送過來。 主席:姚委員,基本上我們委員一定要團結起來對付行政院,行政院才會尊重委員們。剛才主任秘書已經解釋過了,我擔心的是,以後我可不可以也這樣到別的委員會去提案呢?比如到財委會提案,屆時他們也會說這是財委會在主審。 對此我並沒有意見,不過我們委員一定要團結起來,這樣行政院才會尊重我們。 呂委員學樟:首先,本提案的連署人是本委員會的委員,可是提案人並不是本委員會的委員,而主審的委員會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以我建議提案人的部分改成你們。其次,這與人事總處並沒有直接關係,我們就不要譴責,而是要要求行政院提供資料。 丁委員守中:提供派遣人的資料。 吳委員宜臻:連署人刪掉就好了。 尤委員美女:連署人刪掉,變成全部都是提案人,並將「爰提案予以譴責行政院推諉責任之行為,並」予以刪除。 主席:可以嗎? 姚委員,如果他們不理你,譴責又有什麼用呢? 姚委員文智:陳秘書長在內政委員會公開道歉,決議通過後已經兩個禮拜了,而相關資料也都還沒有提供。 主席:譴責的那段話不要,要求行政院尊重委員會的決議,在本週之內立刻將這些資料提供出來。 顏副主任委員秋來:今天已經是禮拜三了,這部分並沒有交給人事總處。 主席:那是你們行政院的問題。 姚委員文智:禮拜五、六,我們也都可以收,所以就本週吧!譴責可以…… 主席:姚委員已經對譴責讓步了,所以就本週吧! 我再唸一下,把倒數第三行「爰提案予以譴責行政院推諉責任之行為」刪掉,下一句開頭的「並」也刪掉,倒數第二行改為「要求行政院尊重委員會之決議,在本週內提供行政院各單位之正式編制及派遣員工之員額情形」,好不好? 呂委員學樟:就直接這樣,這是我們這個聯席會提出來的,跟內政委員會沒有直接的關係。我建議不要寫連署人,原本的連署人變成共同的提案人,其中包含本委員會的委員,這樣就比較適格。其次,因為內政委員會的決議跟我們的決議畢竟不一樣,所以我建議直接要求行政院於一週內提供單位之正式編制及派遣員工之員額情形。 主席:呂委員,這是一樣的意思,前面要有動詞,要要求行政院尊重委員會的決議,所以我們才要求他們在本週內提供。 姚委員文智:就照主席剛剛唸的,是本週內,不是一週內。 主席:對,本週內提供行政院各單位之正式編制及派遣員工之員額情形。就這樣,好不好? 鄭委員天財:召委,本週內只有兩天。 主席:本週到禮拜六。 林委員正二:以郵戳為本嘛! 丁委員守中:就照主席建議的文字通過。 主席:他們已經讓步了,我們這邊也要適度施加壓力,不要太仁慈。 丁委員守中:這是司法委員會和內政委員會的決議,本席是經濟委員會的委員,也很關心這件事,請相關單位也提供資料給我們經濟委員會。 主席:好,本案修正通過。 今日議程所列議案均審查完畢,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七條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第八條照丁委員守中剛才的提議修正通過,其餘條文(含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委員正井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3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