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星期四)上午9時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5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正二  趙天麟  鄭天財  陳歐珀  柯建銘  吳宜臻  陳節如  江惠貞  廖正井  李貴敏  呂學樟  謝國樑  尤美女  徐少萍  吳育仁  蘇清泉  林國正  王惠美  鄭汝芬  潘孟安  蔡錦隆  劉建國  林世嘉  楊玉欣  王廷升    委員出席2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李桐豪  許添財  邱文彥  蔡煌瑯  潘維剛  吳育昇  林鴻池  黃偉哲  徐耀昌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潘世偉 副主任委員  郭芳煜 職業訓練局副局長  廖為仁 勞工保險局總經理  羅五湖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所長  林進基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主任委員  黃肇熙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高寶華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戴豪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顏秋來 銓敘部政務次長  吳聰成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第二處處長  黃政民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研究委員  黃耀生 外交部人事處科長  呂世凡 財政部國庫署第二組組長  顏春蘭 行政院衛生署健保小組組長  洪碧蘭 中央健康保險局企劃組組長  陳寶國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勞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四、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六、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案。 決議: 一、繼續逕行逐條審查。 二、「勞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一)草案名稱、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五條,除第三款保留,送院會處理外,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委員尤美女等3人所提草案第五條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草案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二項中「移入之二十七人」修正為「移入之三十九人」外,餘均照案通過。 (五)草案第八條,保留,送院會處理。(註:行政院提案第八條第四項,在場出席委員除委員尤美女不贊成外,其餘委員廖正井、王惠美、呂學樟、鄭天財、吳育仁、林正二、蘇清泉均贊成; 黨團協商時請參酌本日在場委員意見,且各部會應採一致標準,而非僅對勞保監理會作不同之處理。) 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草案」案: (一)草案名稱、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五條,除第二項中「一千七百五十七人」修正為「一千九百一十五人」外,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草案第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為加強勞工退休金之欠費催繳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後之追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於處務規程中明定有關之業務項目。 提案人:尤美女  蘇清泉  吳宜臻  林正二  廖正井 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一)草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七條,均照案通過。 (二)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句首修正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計畫、」增列第四款為「四、青年就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督導。」草案第五款,照原第四款修正為「五、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與原住民族等特定對象就業之推動及督導。」草案第七款,照原第六款修正為「七、跨國勞動力引進之規劃、評估與督導、海外合作規劃與督導,仲介外國勞動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評鑑。」及原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分別遞改為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其餘均照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有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擬設置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應於該署處務規程第八條下增列第十款「辦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並指定專科或專人辦理。(以下款次自行調整) 提案人:林正二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吳育仁 五、「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草案」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草案名稱、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除增列第二項為「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財金相關專業人員,並不得超過三十人。」及原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外,餘均照案通過。 (三)草案第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通過附帶決議8項: 1.勞動部組織改造規劃將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併勞保局移撥保險基金業務改制成立勞動基金運用局,專責管理勞動部所屬各基金包括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等六項基金之運用業務,從事國內外股票、票券、債券、外匯、期貨及不動產之交易與交割管理等業務,需要進用財務、金融、保險等相關專業人才,其業務範圍及性質乃屬金融範疇至為明確。 另為落實利益迴避原則,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同仁均須簽署自律公約,業務單位人員尚需切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其任職期間不得從事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個股認購之買賣行為,如有違反,應受行政處分,個人投資理財行為受到嚴格限制。勞退基金監理會同仁所付出之時間與心力不亞於其他政府金融單位,目前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所支待遇按公務人員一般專業加給,已造成招募人才不易且人員流動率偏高之弊。 基於金融專業、職務對價、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等原則,爰建請研議勞動基金運用局人員之專業加給,考量其工作績效,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業加給之數額支給。 提案人:蘇清泉  陳歐珀  鄭天財 2.勞退基金監理會掌管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投資運用,其運用效益攸關全國數百萬勞工退休後之生活保障。為因應業務需要,需進用具有財務、金融、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或企業管理等專業人員,應有多元化進用管道及彈性化薪資結構,以因應勞動基金運用局業務需要,建議得聘專業人員若干人輔佐局長,其薪點折合率不超過148.5標準。 提案人:蘇清泉  陳歐珀  鄭天財 3.勞動部成立之後,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將改制為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管理勞動部所轄6項勞動基金,截至101年11月底基金規模已達2兆679億元,且每年仍將持續以逾2,600億元的速度成長。 勞動基金運用效益攸關全國數百萬勞工退休後之生活保障,為因應業務需要,需進用具有財務、金融、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或企業管理等專業人員,應賦予多元進用管道及彈性化薪資結構,建議未來勞動基金運用局得聘用專業人員,其薪點折合率比照金管會標準支給。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4.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96年7月成立時,編制員額為200人,預算員額為80員,惟因限制其中10人須自勞委會及其所屬相關員額移撥,故目前僅能進用70人。經查該會所管理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已由成立時之6,186億元,增長至101年11月已達1兆4,463億元,為原來的2.34倍,可運用員額均未隨之調整,業務負荷壓力極重。 勞動部成立之後,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將改制為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管理勞動部所轄6項勞動基金,所掌管基金規模至101年11月已達2兆679億元,且每年仍將以逾2,600億元的速度成長,為免影響基金操作效益及全國勞工之權益,建議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制員額為180人,其預算員額並視業務成長情形,酌予增加。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5.勞動部組織改造規劃將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併勞保局移撥保險基金業務改制成立勞動基金運用局,專責管理勞動部所屬各基金之運用業務,從事國內外股票、票券、債券、外匯、期貨及不動產之交易與交割管理等業務,需要進用財務、金融、保險等相關專業人才,其業務範圍及性質乃屬金融範疇至為明確,一般公務行政人員難以勝任。 勞動基金運用局薪酬若難以吸收優秀財金專業人才,可能導致市場分析、投資操作及風險控管專業不足等問題,若進而造成績效未達預期收益,將影響全國勞工退休權益。爰勞動基金運用局人員之專業加給待遇,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應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待遇支給標準支給。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尤美女  廖正井 6.勞退監理會96年10月起依業務需求遴選進用臨時人員9名,以紓解人力不足,98年11月以勞務外包增聘2名派遣人員,自99年度起全面以勞務外包取代原由該會自行遴用臨時人員之方式,102年度預計於「一般行政」計畫進用派遣人力1人、承攬人力2人,「勞退基金監理業務」計畫進用派遣人力5人。又「勞退基金監理業務」計畫運用之派遣人力,辦理資料蒐集、編製勞退基金運用與統計資料、勞退監理會業務會報例行資料彙整、帳務處理、各項交易資料傳票彙編、交割資料整理、列印核對委託經營表報、整理影印國內外委託經營招標文件等。勞退監理會負責舊制及新制勞退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等事項,基金規模龐大,基於對市場交易秩序之影響性及避免市場同向或反向操作之考量,部分交易資訊視為機密,不對外提供。「勞退基金監理業務」運用派遣人力蒐集整理相關資料,涉及國內外基金資產配置、委託經營等核心業務,能否確保機密資料不外洩,且工作項目須具備專業知識及判斷能力,與人事行政總處規定各機關得運用勞動派遣勞工之工作性質迥異,透過外包廠商進用派遣人力辦理之妥適性待酌。爰此,建請組織改造後之勞動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避免上述派遣人員之增加及涉及機密業務之措施。 附表1:勞退監理會運用派遣人力情形  單位:人 工作計畫 年度 一般行政 勞退基金監理業務 臨時人員 派遣人力 臨時人員 派遣人力 97 - - 9 - 98 3 - 6 2 99 - 3 - 7 100 - 2 - 6 101 - 2 - 5 102 - 1 - 5 ※註:資料來源,勞退監理會提供,預算中心整理;97年度至100年度為決算數,101年度為預算數,102年度為預算案數。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鄭天財  廖正井 7.鑒於目前國內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及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組成雖以委員會組織法規範,成員包括勞資代表、學者專家、官方代表,惟與國外相比,仍缺少熟悉資本市場之實戰專家,績效與監管難以提升。爰此,建請勞動部研擬監理委員之組成方式,包括適當之比例、任期及專業知識背景等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鄭天財  廖正井 8.1999年職訓局接收自省政府的各地職訓與就服中心,使職訓局首度得直接服務民眾之就業安全體系,又就業保險於2002年的開辦,各就服中心更因承辦請領失業給付與失業認定,業務量大增數倍。然而,公務員之編制員額多年來無法獲得擴充,導致外包派遣、定期契約人員充斥,嚴重影響服務品質。截至101年6月底止,職訓局及所屬(含泰山職業訓練中心等6個職業訓練中心及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等5個就業服務中心)運用正式人力854人,加計辦理就安基金業務聘用及約僱人員30人,合計884人。而非典型人力主要以就安基金及ECFA就業基金經費僱用或透過外包廠商運用,包括臨時人員491人、承攬人力848人、派遣人力1,312人等,致非典型人力共計2,651人,達正式人力884人之3倍,且有非典型人力涉及核心業務及公權力行使之情事。爰此,建請組織改造後之勞動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避免非典型人力過多、涉及核心業務及公權力之措施。 職訓局及所屬人力運用概況   單位:人 年月 類別 正式 人力 非典型人力 非典型人力占正式人力倍數 臨時 人員 承攬 人力 派遣 人力 小計 101年 6月 公務 854 0 11 0 11 3.0 就安基金 30 491 810 1,305 2,606 ECFA就業基金 0 0 27 7 34 合計 884 491 848 1,312 2,651 101年度預算 公務 957 0 11 0 11 2.9 就安基金 30 519 853 1,334 2,706 ECFA就業基金 0  0  14 85 99 合計 987 519 878 1,419 2,816 102年度預算案 公務 996 0 14 1 15 2.9 就安基金 30 519 1,331 983 2,833 ECFA就業基金 0 0 86 10 96 合計 1,026 519 1,431 994 2,944 ※註:1.資料來源,職訓局提供,預算中心整理。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鄭天財  廖正井 六、「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草案名稱、第一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案: (一)草案名稱、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草案第二條,行政院提案說明欄之說明二,文字予以刪除) (二)草案第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八、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九、以上各案,除討論事項第五案「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草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外,其餘各案均須交由黨團協商。 十、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因在場人數不足,議事錄稍後再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生福利部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蔡錦隆等18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草案」案。 主席:行政院等各提案於上會期聯席會議審查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爰於本次聯席會議繼續審查。蔡委員錦隆另有提案,但現在蔡委員不在場。 討論事項已報告及詢答完畢,各位委員若無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討論。請宣讀併入審查之蔡委員錦隆等所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提案條文。 蔡委員錦隆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現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及提案,請宣讀。 修正動議部分: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1-1.修正動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草案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第五條 本法施行前,原聘任之研究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聘任至離職時為止。 第五條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陳歐珀  林世嘉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2-1.修正動議-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以下簡稱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審核、給證、備查與藥物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 三、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 四、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及中藥、植物性藥材之檢驗。 五、食品藥物化粧品之安全監視、危害事件調查及處理。 六、管制藥品之稽核、通報、預警、教育宣導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 七、國內膳食調查 八、食品藥物化粧品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推動。 九、食品藥物化粧品事務之國際合作及境外管理作業。 十、其他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管理事項。 前項掌理事項之食品風險評估,應設立獨立性風險評估審議小組。 前項審議小組,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其中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與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小組總人數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審議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比例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前項審議小組委員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以下簡稱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審核、給證、備查與藥物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 三、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 四、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及中藥、植物性藥材之檢驗。 五、食品藥物化粧品之安全監視、危害事件調查及處理。 六、管制藥品之稽核、通報、預警、教育宣導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 七、食品藥物化粧品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推動。 八、食品藥物化粧品事務之國際合作及境外管理作業。 九、其他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管理事項。 (刪除本條) 第五條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 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潘孟安  林世嘉  鄭天財  王廷升  林正二  陳歐珀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4-1.修正動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草案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第五條 本法施行前,原聘任之研究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聘任至離職時為止。 第五條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陳歐珀  林世嘉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 6-1.修正動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草案 案由:有鑑於少子女化、高齡化帶來我國人口結構的改變,以及家庭型態漸趨多元,亟需成立一個以家庭為核心,規劃並執行家庭福利政策的專責單位。另為彰顯中央主管機關以福利(welfare)為主軸之功能定位與業務職掌,爰修正社會及家庭署之名稱為「家庭福利署」。此外,參酌國民生命發展歷程之順序,及我國社福界歷來慣用之各類福利人口群用語排序,一併調整文字排列順序。 修正動議 蔡錦隆委員版條文 理由 名稱 衛生福利部家庭福利署 名稱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第一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家庭福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有鑑於少子女化、高齡化帶來我國人口結構的改變,以及家庭型態漸趨多元,亟需成立一個以家庭為核心,規劃並執行家庭福利政策的專責單位。另為彰顯中央主管機關以福利(welfare)為主軸之功能定位與業務職掌,爰修正社會及家庭署之名稱為「家庭福利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參酌國民生命發展歷程之順序,及我國社福界歷來慣用之各類福利人口群用語排序,爰一併調整文字排列順序。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委員提案部分: 2-A.本院委員尤美女等8人,鑒於目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透過「全國健康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食品中毒管理資訊系統」、「國際食品快速通報」等,蒐集與食品安全相關之訊息,倘發現有食品安全相關警訊,即刻進行相關查詢與處理,必要時啟動風險評估機制提交評估委員會,進行安全疑慮之分析,然而有關啟動食品安全健康風險評估之要件仍闕如。建請食品藥物管理局於兩個月內研擬完成啟動食品安全健康風險評估之要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林世嘉  潘孟安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王廷升  林正二  陳歐珀 2-B.本院委員尤美女等8人,鑒於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各專家諮議委員會,有建立獨立性審查之必要,以秉持專家學者利益迴避之精神,防止任職於利害相關產業或公司之專家學者,及申請主管機關研究經費補助之專家學者,影響科學評估與審議之獨立性。建請食品藥物管理局,參考歐盟之「利益申報」(Declarations of Interests)做法,要求委員會(包括諮議會、諮議小組、委員會)成員主動揭露其相關利益關係,包括是否承接主管機關補助研究案、是否任職於營利事業、任職之營利事業名稱與擔任職位,並於其網站上公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林世嘉  潘孟安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王廷升  林正二  陳歐珀 2-C.附帶決議- 食品藥物管理署掌理之食品風險評估,應設立獨立性風險評估審議小組 行政院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第二條掌理事項之食品風險評估,應設立獨立性風險評估審議小組。 該審議小組,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其中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與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小組總人數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該審議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比例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食品藥物管理署組成風險評估審議小組前,對於選任之委員候選人,應調查並要求其揭露相關之利益關係,包括是否承接主管機關補助研究案、是否承接營利事業與風險評估審議案相關之研究案等事項;並將候選人所揭露之上述項目,於組成該審議小組前七日公告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候選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之。 提案人:尤美女  陳節如  趙天麟  廖正井 主席:現在在場人數已經足夠,我們來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報告各位,行政院函請審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草案」案,列入今天的討論事項一併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蔡委員錦隆等提案條文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和提案均已宣讀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草案」案的審查,進行逐條討論。 請問各位,對本案名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第五條,尤委員美女等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峰義: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本條,尤委員提出修正動議,是為了保障我們原本聘任的研究人員,但若依照這樣的修正,會有兩個問題:第一,在未來疾病管制署就沒有辦法進用新的聘任人員;第二,聘用人員任用條例草案現仍在考試院審議,所以我們建議修正第七條,如此就可以保障原本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聘任研究人員,讓他們依原組織條例的規定聘任。至於第五條,我們建議維持不變。 主席:有關第七條再修正條文,請議事人員宣讀。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草案第七條再修正條文建議: 102.1.2 再修正條文建議 行政院版本 說明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依原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聘任之研究人員,依原組織條例之規定聘任。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依原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第九條規定聘任之研究人員,依原組織條例之規定聘任。 為保障原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聘任之研究人員各項權益,爰於本條予以明定。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江惠貞   主席: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七條照尤委員美女等所提再修正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案的審查,進行逐條討論。 請問各位,對本案名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有無異議? 呂委員學樟: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 賴副署長進祥:報告委員,我們利用這一次的組織改制,把原來稱為「局」的附屬機關全部改為「署」,包括「疾病管制局」改為「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為「食品藥物管理署」,「國民健康局」改為「國民健康署」,而且這部分也規定在衛生福利部的組織法中,上次已經協商通過了。 主席:上次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已經通過了。 呂委員學樟: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對於三級機關的「署」與「局」,除有70個單位總數的限制之外,對於「署」跟「局」仍有一定的定位,「署」與「局」除規模上的差異之外,「署」的性質屬於政策的規劃;一般「局」則是業務執行的比重比較高,如果全部改成「署」,那麼其他部會是否也都要比照、援例辦理,這一點我們今天也可思考有沒有這個必要?而且,衛生福利部此一作法非常特別,所有的部會中只有衛生福利部全部改成「署」,我認為不宜。這部分建議主席請研考會做一說明。謝謝。 主席:請研考會戴副主任委員說明。 戴副主任委員豪君: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說明目前提出來的「局」跟「署」是依照上次委員會通過的「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所列的次級機關的名稱所定,這是第一點。第二,確實如同剛才呂委員所提,一般來說,「司」的部分負責政策規劃,「局」則是單純負責業務之執行,至於「署」則是本身必須同時負責政策之規劃以及執行。依照衛生署這次所提出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中第二條所規範的掌理事項,第一項即為政策的規劃與執行,它本身的性質確實兼具政策規劃與執行,所以將其列為「署」。 主席:請問各位,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之名稱有無意見?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剛才呂委員提出來的疑問,我想提醒一下本委員會的委員,因為我們最近正在審查組織法,個別法案的進度大概都已非常雜亂,請各位委員翻閱今天秘書處發放的資料,其中針對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也就是剛才呂委員詢問眾多次級機關「署」的組織名稱這部分,目前的狀況是暫保留,如果將來我們對於名稱部分有疑問,我相信可能也會隨之變動,特此提醒今天參與組織法審查的委員。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今天是否要做成決議不再送交黨團協商?或仍然維持上次的決議交由黨團協商? 江委員惠貞:此一單位的名稱究竟應列為「署」或「局」?衛生福利部從過去的衛生署,現在要變成一個大部,一個很重要的關鍵是接手了內政部社會司的整體業務,那部分也成立了一些署。相對地,原本業務就很吃重的單位,不管是健保局、食品藥物管理局或疾病管制局,如果仍維持在只是業務執行的單位,基本上衛福部就不需要成立一個部,維持衛生署的工作就好了。尤其,關於衛生的工作,如何做到一個大部的銜接,其實我並不反對它的附屬機關成為「署」,因為它未來的確要負責政策規劃,而不僅僅是一個「衛生署」,當衛生署拉高變成一個部的時候,原來的那一些「局」基本上是要負責一些政策規劃的。因為衛福部成為大部之後,不僅僅負責公衛這個工作,還要負責包括社會福利跟其他相關的業務,所以,本席認為衛生福利部之下設置各個「署」是比較恰當、適宜的。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的意見如何?呂委員,上次的會議是你主持的,不是我主持的。 呂委員學樟:保留啦。 江委員惠貞:如果還要繼續保留,不處理好的話,那接下來的組織法如何逐條處理? 主席:拜託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異議,原則上我們就儘量遵照行政院的版本,好不好?因為行政院已經都討論過了,好不好?是不是可以這樣,我們就照行政院版本? 呂委員學樟:這個確實帽子戴得滿大的。 主席:對啦,你講的也沒有錯啦,但是現在如果要改回「局」,可能底下很多的條文在文字方面也要改。 蘇委員清泉:就照行政院版本的名稱。 主席:好。謝謝。今天要記錄下來,黨政協商的部分,我們就不再協商了,好不好? 鄭委員天財:行政院的版本是第幾個? 主席:請看第110頁,修正名稱的下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我們還是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好不好? 鄭委員天財:行政院的版本在哪裡? 主席:你沒有拿到嗎? 鄭委員天財:我要看到新的行政院版本在哪裡?這個是組改啊!所以行政院送來就不對了,現在是衛生福利部……所以就不是用組改的方式送來嘛!對不對?不是用組改的方式嘛,所以一開始就送錯了,我認為它一開始送錯了,它不是用組改的方式送來的。 主席:名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各位委員均無意見;第七款尤委員美女提出修正動議,增加國內膳食調查,請問衛生署有沒有意見? 康局長照洲:請容我們說明一下。有關國民營養調查這部分業務已移轉到國民健康署,所以不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職掌中。 主席:尤委員,這部分就不再增列,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所提修正動議第七款不予增列。第七款照案通過;第八款亦無修正動議,照案通過;第九款亦無修正動議。尤委員美女所提修正動議請陳專門委員唸一下,請大家看一下尤委員美女所提修正動議第2頁的部分,待會也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做一說明。 陳專門委員清雲:有關第二條增加的項次內容,第二項如下「前項掌理事項之食品風險評估,應設立獨立性風險評估審議小組。」第三項為「前項審議小組,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其中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與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小組總人數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第四項為「前項審議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比例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第五項為「前項審議小組委員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依例這屬於任務編組,且三級機關不能設委員會,所以這部分不應明定在組織法中,但我們也瞭解尤委員的意見,所以我們一定會設置風險評估小組,但不能明定在組織法中。 主席:請問尤委員,這部分改為附帶決議或主決議好嗎?不要放在組織法中。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改成附帶決議,在修正動議第6頁。 主席:這部分不列入組織法。請大家看第6頁的附帶決議,就讓此項附帶決議通過,好不好? 請問各位,對本項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有關第六條,請銓敘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聰成:主席、各位委員。第六條第二項「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中「或級別」三字建議刪除,因為已經沒有醫事職稱了,所以本部建議刪除「或級別」三字。 主席:衛生署沒有意見吧? 賴副署長進祥:同意。 主席:第六條第二項中的「或級別」三字刪除,修正為「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六條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均照案刪除,就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尤委員美女:主席,還有我的提案條文第五條。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目前的狀況跟CDC一樣,而且研究員本來就在原來合併之前的編制裡面,這部分還請委員多多支持。 主席:你的意思是什麼? 康局長照洲:我們希望維持我們的版本。 主席:那尤委員為什麼要刪除? 尤委員美女:其實本來是要他們回復依照公務人員的任用制度,不要再另外依照教育人員的任用法制,這部分本席不再堅持。不過,你們的文句是要依照原來的,還是要依照剛剛通過的文句? 康局長照洲:就是照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第五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的內容就是:「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五條還是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另外還有修正動議中的2-A那部分。 主席:現在大家看2-A,就是第4頁對食品藥物管理局部分,你們要在兩個月內啟動食品安全健康風險評估要件,請問局長可以嗎? 康局長照洲:可以。 主席:建請食品藥物管理「局」字改為「署」,配合行政院組織法剛剛通過的,一起改為「署」。 尤委員美女:主席,我的2-B跟2-C合併在2-D,只要看2-D就可以了。 主席:現在宣讀2-D。 2-D.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附帶決議— 食品藥物管理署掌理之食品風險評估,應設立獨立性風險評估審議小組,並重新研擬其小組成員之利益迴避事項。 有關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第二條掌理事項之食品風險評估,應設立獨立性風險評估審議小組。 該審議小組,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其中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與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小組總人數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該審議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比例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又查目前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制定「食品藥妝品審議或諮詢委員保密及利益迴避注意事項」,並要求其諮詢委員有下列情況時,應自行迴避,包括: (一)案件涉及本人、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審查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審議或諮議委員認為本人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然該規範不若歐盟食品安全局所規範之利益迴避事項完整,如是否承接歐盟食品安全局補助研究案、是否承接營利事業與風險評估審議案相關之研究案等事項。爰此,建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歐盟食品安全局之規範,於兩個月內研擬完成其風險評估審議小組成員之利益迴避事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主席:尤委員的2-B跟2-C合併到2-D,請問衛生署的意見? 賴副署長進祥:可以接受。 主席:衛生署對2-D沒有意見。請問各位,對2-D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草案」案的審查,進行逐條討論。 請問各位,對本案名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第五條,請銓敘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聰成:主席、各位委員。第五條第二項「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建議刪除「或級別」三字,因為沒有醫事職稱。 主席:比照前面的案子把第五條第二項的「或級別」三字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針對第六條,請銓敘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聰成:主席、各位委員。謝謝主席給我報告的機會,也請各位委員能夠見諒跟支持,銓敘部代表考試院來此主要是對於官制、官規的問題,希望各位委員能夠體諒。針對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建議刪除,主要的理由是,一、第四項是有關金融雇員的部分,在當時考試簡章有明確表達這是封閉性的內升考試,是屬於只取得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員的相當資格,並非公開考試及格的資格,所以,考試院兩度的決議是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尤其最高行政法院在92年12月25日,92年度判字1863號的判決是,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今天金融雇員考試及格人員總共有一萬五千多人,如果對這些少數人員開放改任,那銓敘部多年來對於金融雇員考試及格人員不同意轉任有失公平。過去金管會、經濟部能源局改制時,金融雇員改任的問題,也都經大院通過不同意改任。對金融雇員考試及格人員在這次行政院版本第二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本署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這已經對於他們的退休、升遷、待遇、福利等各項有充分的保障,如果同意他們改任,主要是讓他們取得支領月退休金的資格,依照我們的估算,衛生署將近500人,未來會增加國庫跟退撫基金總共51億的財政負擔。所以,我們建議希望刪除這個部分,刪除之後,他們或許會認為對其權益沒有保障,我們建議在第三項句末「退休時為止」後面加上「其原有權益應予保障」這樣更周妥,是不是這樣比較妥當,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第五項技術人員的部分,原來經審定有案的技術人員,依照舊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在民國80年廢止時已經訂定落日條款,就是這些經審定有案的人員必須在90年12月31日以前再任,否則就不可以。尤其現在新的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已經廢止,銓敘部未來如果同意改任,在行政機關也沒有可任用的法源依據來進行審查。因此建議刪除。 至於第六項是關於專技人員高普考試資格,我們都瞭解專技人員是取得執業資格,非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所有專技人員的轉任是在高普考試員額不足時才能轉任,而且設有類科的限制,過去在專門職業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有明文規定的是,最近3年沒有錄取不足額的情況才可以適用,現在已經沒有這個類科,如果今天同意轉任會違反考試院歷來對專技轉任從嚴限縮的規定,而且對很多專技考試及格人員無法轉任有失公平。所以,銓敘部站在官制、官規的立場非常忠心的報告各位委員,這樣的法案不宜通過。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也能夠體諒銓敘部一再發言表達反對意見的理由。報告完畢。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對銓敘部吳聰成次長從頭到尾都講同樣的版本非常的佩服,官制、官規,我聽一百遍了,在此也講了很久,我們是照行政院的版本,就算再講一、兩個小時還是同樣的話,本席建議比照勞保局的方式送朝野協商,這部分不要再談了。 主席:上次是直接通過。 蘇委員清泉:那是直接通過。 昨天媒體一再報導,現在這一萬四千多人是次長講的,現在剩下的只有400多加上400多,昨天的報載不知道是不是銓敘部放出來的消息說,每年要50幾億,其實讓這些人全部到退休,到他們領到死亡才40幾億,因為他們還要繳錢回來。不要黑白講,如果這種消息是公家單位放出來的話,真的是要不得! 主席:上次本席的結論是,一、針對銓敘部的發言,我們給予尊重。二、那一天,尤美女委員有做修正,其他在場的委員都支持行政院的版本。上次有把他的意見列進去,上次不是保留,是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組改的過程每次都看到勞保局跟健保局進進出出,一下子是行政機關,一下子又變成事業單位,針對他們的資格既然是曾經僱用過,本席認為,在體制上,健保局跟勞保局對人員的處理方式應該一致,上次主席的裁示是,參採尤委員的意見,因為大家沒有特別的意見,對那一條上次尤委員說,應該保留送協商。本席認為,蘇委員的意思是勞保局跟健保局是一起協商處理,我們對勞保局或是健保局的人員如果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對任何一個留在局內的人員也會不公平。本席建議,本條保留送協商,跟勞保局人員一樣適用。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非常遺憾,就是我們是審查行政院的版本,在行政院版本送立法院審查前,我相信一定有會考試院,如果考試院跟行政院有協商、會銜的話,相信就不會發生今天這樣的事情,考試院講一套,行政院又講一套,本席覺得很奇怪,難道院際的溝通斷掉,沒有了嗎?將來在這個程序上,本席不希望再發生這樣的事情,本席認為,我們要建立一個制度。 吳次長代表考試院以官制官規來看,銓敘部對主管的事務提出專業意見,來讓立委站在立法的高度上做審查,健保署其實是這次組改得到最大好處的一個單位,他們從非官非民、不官不民的一個單位變成行政機關,現在升格為署是連跳三級,是這次組改得到最大好處的一個單位。這些所屬員工之前是用金融、專技人員進用,嚴格來講也是經過國家考試的一個肯定跟認定,而且這個改制不是他們自己同意、願意的,而是跟著機關的改制來擔任這樣的職務,憑良心講這些人對業務應該是非常嫻熟,不要因為組改把這些嫻熟的業務人員就拋棄了,他們的權益就喪失了,其實這不是他們的關係,而是組改、機關改制的一個結果。本席建議,考試院跟行政院對相關法案一定要做事前的溝通,這確實不是他們自己願意這樣做,是因為機關改制他們就過來了,當時成立這樣一個非官非民的機關也是政府的政策決定,也不是他們做的決定,當然他們有選擇權,經過選擇,畢竟他們有經過金融人員的考試,現在法隨時轉,所以,現在的體制比較完備,那個時候不夠完備。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或是行政程序法第十八條後款寫得很清楚就是,新法制定時,當然適用新法,但是如果舊法對當事人有利者,適用舊法。換句話說,沒有違法之虞。這部分,請吳次長多多幫忙,這是院際溝通有點不良造成的結果,也造成我們在審查法案時很多的困擾。最後,還是要由立法院做最後的一個決定,本席的想法是,既然行政院在之前應該有跟考試院會銜過,才會送到立法院來審議,我們就尊重行政院的版本,好不好?謝謝。 主席:其實對這個案子,最有資格講話的是本席和鄭委員天財,因為我們都是政府公務員正式甲乙丙高普考考試通過的,大概在場沒有一個人是像我參加過這麼多考試的,如果今天有一條走捷徑的路,以本席來講,我們是拚了老命才考試及格,當然是無法同意。但是,就像剛才呂委員講的,今天是因為組織改造,為了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行政院把長期以來的問題,在這次全部一次澈底解決,勞動部的勞保局解決了,健保局的問題也解決了!吳委員,今天最應該反對的應該是我,因為我甲乙丙高普考全部都考過,我們是拚老命考及格的,是走正途進來的,所以,最有資格講話的是我們。本席的意思是,今天是因為環境造成,就像剛剛呂委員提到的,因為行政院組織改造,就利用這個機會把問題一次解決,所以我上次也講過,站在銓敘部、考試院立場,他們要維持體制,我不能不予尊重,同樣的,我也要跟各位媒體記者講一下,之前銓敘部吳次長表示制度一改,將來會增加51億經費,但這不是我講的啊!上次有人說勞動部一成立,是廖正井造成增加了多少經費,我是尊重行政院的版本,要搞清楚!不要把這個東西架到我廖正井一個人身上。 吳委員宜臻:但是我們有把關的責任啊! 主席:我尊重委員啊!所以我說大家表決啊!上次我已經講了啊! 吳委員宜臻:不是啦!召委,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上次勞保局的部分是保留,因為也是有一些爭議,現在我是建議這兩個…… 主席:好,我現在講清楚!那天我是說,第一,我們尊重銓敘部的發言。第二,保留送協商,但協商時要參考今天在場委員的意見。當天除了尤委員美女外,其他包括廖委員正井、王委員惠美、呂委員學樟、鄭委員天財、吳委員育仁、林委員正二、蘇委員清泉均表示贊成。這是上次的會議紀錄喔!我還強調,黨團協商要參酌本日在場委員的意見,所以,我們今天也採取這個方式,好不好?就是一樣保留,但是還是徵求在場委員的意見,列入紀錄,好不好?就是按照上次的作法,保留送黨團協商,黨團協商時,要參考今天各位委員表達的意見。 反對行政院版本的請舉手。反對的有尤委員美女及吳委員宜臻。 贊成行政院版本的請舉手。贊成的有呂委員學樟、鄭委員天財、林委員正二、蘇委員清泉、蔡委員錦隆、王委員育敏、楊委員玉欣及廖委員正井。 以上各位委員的意見列入紀錄,希望黨團協商時,要考慮在場委員的意見。 第六條保留送協商。 第七條通過。 現行法第七條、第八條照行政院版本予以刪除。 現在審查第四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草案」。 請問各位,對本案名稱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記得上次在衛福部部本部組織法審查時,非常多的委員希望能爭取在部下面的司設置口腔司,將來如果國健局變成署之後,關於口腔相關政策規劃部分,是如何和部本部之間協調或區隔? 主席: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淑媞: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有關口腔衛生的整個規劃,涉及到跨司、署業務,包括醫療部分、弱勢族群部分及預防部分。在預防部分,是由我們國民健康署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及執行工作,整個政策的討論,包括醫療、長期照護、預防等整體政策,則在部的口腔會討論。 吳委員宜臻:文字上需要修正嗎? 邱局長淑媞:不需要,因為這個文字相當有彈性,就是包括推動和執行,至於規劃部分,因為我們會做相關調查工作,這部分是納在規劃資料裡提供參考。 主席:吳委員,這樣可以嗎? 吳委員宜臻:這點其實是和當初部本部修正職掌時是一樣的,但要如何區隔?既然局長剛才說是有關保健、預防方面,那是不是加上「預防」兩字會比較好?因為這裡和部本部組織法寫的文字一模一樣,這樣以後我們怎麼清楚政策規劃是署在負責?還是部本部負責?我覺得還是講清楚比較好,因此,建議加上「預防」兩字,或是文字上再另外修正。 邱局長淑媞:那是不是把第一項第七款修正為「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讓條文的意思更加明確、清楚?一般我們講保健,其實就有預防的意思在內,但如果加上「預防」兩字,意思會更清楚,這點我們表示贊成。 尤委員美女:請問現在口腔的部分,司裡面是規劃在哪裡? 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 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在部裡是由口腔健康會負責相關政策。 尤委員美女:但會是屬於任務編組,是不是? 王副處長宗曦:對。 尤委員美女:原先我們是希望能併到司裡面,目前的規劃如何? 王副處長宗曦:因為8個司已經滿了,所以目前還是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一個口腔健康會。基本上它的政策層級還是很高的,因為它不管是在醫療方面的政策,或者是關於口腔衛生保健的政策都有政策領導的作用,未來它的職掌者會是一個比較高的層級,比如由技監來lead這個口腔健康會。 尤委員美女:請問署長不在了嗎? 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說明。 賴副署長進祥:跟大家報告,有關口腔衛生的問題,在上一次討論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時已經通過設立口腔健康會,然後心理衛生這部分設一個司,這在上次審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時已經討論過了。 主席:這樣不對喔,我們上次是希望有一個單位喔,不是「會」哦,我們是要「司」哦。 尤委員美女:我們上次好像沒有這樣通過啊! 主席:上次我們是把心理健康的部分改為心理、口腔健康司喔! 吳委員宜臻:沒有,我們在部本部組織法規定職掌的第二條第十一款,把有關口腔政策之規劃、管理、監督、研究單獨列為一款,當時有非常多的委員提出附帶決議,希望衛生署在部本部的司級組織中重新規劃,衛生署當時也承諾會帶回去研議,我記得當時是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但我們只有針對第二條第十一款進行文字修正。我的提案只是建議政策規劃到底放在哪裡,究竟是放在國建署或是部本部應稍微做個區別。 尤委員美女:能不能請署長過來? 主席:現在先休息10分鐘,針對口腔的問題進行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經協商,第一點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七款,在「保健」前面增列「預防」二字。第二點,上個會期呂學樟委員的主決議裡面寫得很清楚,就是要成立「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不是今天衛生署所提出的「口腔健康會」,經過剛才協商以後,衛生署同意仍然照上會期通過的呂學樟委員的主決議內容,成立「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本席要在此做個見證人,什麼見證人呢?新象的負責人許博允董事長告訴我,他有一次因心臟問題被緊急送到醫院開刀,為什麼?因為他的心臟被蛀牙的蛀蟲咬破了。他說牙齒的蛀蟲是很可怕的,牙齒都會被蛀掉,咬破心臟當然沒問題,所以他告訴我們一定要定期洗牙。我幫牙醫師做廣告。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五條部分有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是否比照前案辦理?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淑媞:主席、各位委員。本條已跟尤召委報告過,就是比照前面的疾管署及TFDA的組織法,我們的法條文字與前面的條文幾乎完全相同,只有三個字不一樣,就是我們多加了「必要時」三個字,可說是更加謹慎保守,所以懇請委員惠予支持,就照我們的版本通過。 主席:請銓敘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聰成: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討論疾管局及國民健康局等機關之組織法,這些機關原本設有聘任的職務,銓敘部原則上都尊重。但是對於新增的聘任職務,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必須是學術研究機構或是社教機構才可以,如果新增的部分不符合這個規定時,本部建議應儘量不予增設,但我們仍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 主席:請問尤委員是否同意就比照前面幾個組織法的前例,好不好?所以尤委員的修正動議不予採納。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有關第六條,請銓敘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聰成:主席、各位委員。根據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草案第四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該署兼設研究組織的業務職掌跟醫事業務並無相關。若是如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有關各組組長都要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由醫事人員擔任顯然有點矛盾。所以,本部建議第六條第一項「本署各組組長」中增列「有關醫事業務」六字,修正為「本署有關醫事業務各組組長」,必要時才能任用醫事人員,否則就會互相矛盾。另外,第二項「或級別」三字建議刪除。 主席:請問衛生署有無意見? 邱局長淑媞:我們尊重銓敘部的意見。 主席:現在銓敘部建議做以上的修正,衛生署邱局長也同意,請問各位委員有無其他意見?如無意見就照銓敘部修正的條文通過,好不好?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解釋一下為什麼要這樣? 主席:銓敘部剛剛也解釋了,他說如果不限制而全部都可以的話,就有一點浮濫了。 請問各位,對第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審議第五案「衛生福利部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請問各位,對本案名稱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一條條文特設「中醫藥研究所」的前面增列「國家」為特設「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可以嗎?這樣會不會出問題? 主席:因為部本部已經通過了,請中國醫藥研究所黃所長說明一下。 黃所長怡超:主席、各位委員。在整個學術界還有中醫中藥界也是支持要有一個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這件事情我已經向署本部報告過了,署長、副署長都知道這件事情,也請委員能夠支持。 主席:這樣子部本部也要改了?署長,如果你們同意的話,我們就列在院會黨團協商,那邊改我們這邊就改,可以嗎? 劉委員,我們採納你的意見,但是因為衛生福利部已經通過,其中並沒有「國家」這二個字,我們增加「國家」二字列為院會黨團協商,部本部那邊通過,這邊就通過。 報告委員會,劉建國委員建議第一條特設「中醫藥研究所」的前面增加「國家」二字,但是因為衛生福利部已經通過且沒有「國家」二字,我們就把它列在衛生福利部於院會黨團協商的時候一起協商,那邊通過,我們這邊就通過。 第一條保留院會黨團協商。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審議第六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草案」。 剛剛開始的時候,我有提過行政院送了一個審議的草案過來,但是因為時間還沒有超過復議期間,所以我們就以蔡委員錦隆提案並復議通過的案子來審議;其實蔡錦隆委員只是增加「婦女」二字,很簡單。 各位委員,請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拿出來,拜託幫委員把法案找出來。 王委員育敏:名稱保留協商。 主席:王育敏委員,你要講一下協商的理由是什麼? 王委員育敏:有修正動議。 主席:好。 王委員育敏:你先讓蔡委員講,等一下我才不必再講一次。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提案很簡單,其實和行政院版本統統一樣,只有加上「婦女」二個字,因為婦女福利機構業務的監督和輔導也是屬於婦女福利、服務的一環,只有這一條沒有婦女,所以再加上「婦女」這樣而已。 主席:你要講清楚,就是第二條的第四款。 蔡委員錦隆:第二條第四款加上「婦女」二個字而已,其他的統統和院版是一樣的。 主席:對,因為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都有「婦女」,唯獨第四款沒有「婦女」,就是這樣。 蔡委員錦隆:對,只有第四款沒有「婦女」,所以加上「婦女」這樣而已,其他的都和院版一模一樣。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蔡錦隆委員提出來的版本,內容上我是支持的,其實與院版是很接近的,多增加「婦女」的部分我也是支持。但是我今天提出修正動議是建議在描述的順序上,我們從兒、少、婦、老、殘本來都是這樣子講的,原本蔡委員的版本是老、殘、婦、兒、少這樣倒過來,我建議修正成兒、少、婦、老、殘按照這樣的順序,就是把這樣的順序調過來,這是我的版本。至於名稱的部分,就是原本我修正動議建議的名稱,上一次我們討論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保留協商,所以名稱的部分我建議就是一併保留協商,因為上一次大家都已經做成決議了。 主席:第一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的名稱保留院會黨團協商。 陳委員節如:我們支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你支持行政院版本? 王委員育敏:我一開始就說要保留協商。 主席:對,保留協商。 第一條是不是就照王育敏委員修正版本通過? 蔡委員錦隆:就順序變更而已嗎? 主席:對,就是從兒、少、婦、老、殘這樣的順序。 尤委員美女:是不是要依照需求去訂?現在的需求其實是老年的人口最多,而老人的照顧是最需要的,所以我們依照行政院的版本老人、身心障礙、婦女、兒童、少年這樣的順序。 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說明。 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名稱的部分因為要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所以就是保留朝野協商。在第一條的部分,蔡委員提案的部分是用老人、身心障礙、婦女、兒童、少年這樣敬老尊賢的排列法,王委員的修正動議是依照一般平常用的兒、少、婦、老、身心障礙的排序,對此,我們尊重委員協調的結論,不過「特設家庭福利署」這部分可能就要配合第一條的名稱去做一些調整。 主席:你的意思是第一條也配合保留,你們這樣的立場顯示出行政院自己本身都沒有協調好就把法案送到立法院來,已經送到立法院的版本竟然自己還有意見要保留,委員提議保留還有道理。 王委員育敏:她說的沒錯,就是涉及名稱的都保留,他們對其他沒有意見。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基本上本席對這個條文全部都反對,我的意見是要單獨設立一個兒少署,上次討論時就是卡在這裡,在溝通的過程中也有討論到如果成立心理和口腔司,那是不是把兒少相關的部分由本來的口腔健康會此一任務編組來取代,這是私下跟衛生署的溝通過程,在這個溝通還沒有結論以前,我個人是反對這裡的每一個條文,因為我認為兒少部分應該獨立出來,所以我認為整個署的組織架構都要送朝野協商,一併討論,不只是名稱問題而已。 陳委員節如:如果成立兒少署,那麼也得成立老人署、身心障礙署,都是署的層級,各位同意嗎?這個沒有道理,本席反對!那要成立幾個署?身心障礙署、老人署、婦女署、兒少署等,統統都要是署的層級這樣才公平,如果只有兒少的部分單獨成立一個署,本席堅決反對!否則身心障礙、老人、婦女也都要單獨設一個署。 王委員育敏:針對這部份,趙委員有提出草案,台聯也有提出草案,所以本席建議從名稱到內容一併送朝野協商,也尊重其他委員的版本。 蔡委員錦隆:組織法已經延宕很久了,坦白說跟我們原來預定的期程已經延宕得太久了。再者,基本上我們的署、司是有總額管制的,現在已經增加得太多了,既然都已經檢討到這裡了,本席建議各位尊重所有人的提案,但是我們還是要審查通過,既然院版已經提出來了,本席建議就院版來討論,但也尊重所有委員的提案,否則這也要設一個署、那也要設一個署,永遠沒完沒了,這樣一來組織法統統不能通過了。 趙委員天麟:我們不用在這邊辯論,因為上次已經辯論過了,本席認為全部送朝野協商才是起碼的尊重,如果部本部的要送朝野協商,這邊卻要讓它通過,這怎麼叫尊重?而且我們也不是說一定要成立一個新的署,而是說一個本來獨立的兒少機關現在沒有了,這件事情大家承不承受得住?所以我們才會考慮到任務編組的存在等等。本席的建議就是不用在這邊辯論,因為大家的角度不太一樣,就送朝野協商好了,在此向蔡委員說明,時間上並不會太慢,因為兒少和口腔心理部分是連動的,會一次性解決。 蘇委員清泉:我用比較宏觀角度來看待此事,因為口腔健康會現在已經併入心理及口腔健康司,而且兒童局也沒有了,所以趙天麟委員他們才一再地堅持,那是不是把那個原本的會改個名稱,這樣就可以解決了。 陳委員節如:沒有人這麼處理的,哪有特別把兒童拉出來的道理!這樣的話,老人重不重要?婦女重不重要?婦女更重要,身心障礙更重要,世界各國的政府組織沒有特別將一個類別拉出來的。 劉委員建國:不要再亂拉了,這個案子就交協商啦!這樣比較快,要不然拉來拉去到最後會出事。 主席:次序的部分是照行政院版本還是委員的意見? 陳委員節如:我們在野黨都支持行政院版本,你們卻不支持,這什麼道理啊?為什麼你們國民黨委員不支持行政院的版本? 王委員育敏:因為我們有更好的版本。 陳委員節如:什麼更好?把兒童拉出來就是更好嗎?沒有這個道理啦! 劉委員建國:朝野協商就好了,不要再拉了。 蔡委員錦隆:送朝野協商。 鄭委員天財:主要的癥結就是名稱,上次就說名稱的部分交協商,所以本席建議名稱和第一條就送協商,第二條之後大家還是要進行討論。 主席:現在有很多送院會黨團協商的法案又踢回來給我們協商,本席建議名稱的部分送黨團協商,其他的部分就尊重行政院版本。 吳委員宜臻:其實我們知道大家多少都和社團有些關係,比如本席和尤美女委員代表婦女,也可以堅持把婦女排在第一,你們這些代表老人和兒童的都不要吵,這樣就會變成陳委員說的大家都在爭那個排序,所以本席建議照蔡委員的版本或是行政院版本排序就好了,不然這部分就會吵不完。 趙委員天麟:本席覺得這樣子非常不尊重,早知道是這樣,在處理部本部組織法時我大可以拍桌子翻桌子啊!當天之所以不辯論就是因為說要送朝野協商,結果這個時候說要如此處理。 王委員育敏:當時通通都沒有討論。 趙委員天麟:我很尊重陳委員,很不願意和陳委員辯論,我要說的是我們可以在朝野協商的時候再好好激辯一番,因為我們各有邏輯。 王委員育敏:這個案子沒有好好討論過,我也贊成好好討論。 趙委員天麟:各位記得嗎?上次國防部在後面催時間,要我們不要再談了,本席就答應不談了,其實當時本席另外有提出一個部本部組織法草案且決定交付協商,那是整體性的,要成立一個新的署,又不是說本席的案子上次被否決了,那我就算了,所以我建議這個還是要…… 陳委員節如:如果要成立兒少署,那就全都單獨成立署,這樣我就同意,不能說只有兒童署,這樣沒有道理,身心障礙和老人更重要。 王委員育敏:本席建議送朝野協商,趙委員和台聯都有提出草案,真的要予以尊重,所以一併送朝野協商。 陳委員節如:我尊重內政部的版本。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大家經過協商達成共識,容我向各位報告與說明。過去兒童局成立當然是具有劃時代的意義,讓沒有辦法發聲的兒少能夠有所保障,在衛生及福利部成立之後,我們知道行政機關在各方面有諸多的考量,包括陳節如委員所提的,我們也都能夠理解,但是我們又真的很希望能讓不會發聲的族群受到保障,所以我們與王委員育敏、劉委員建國及陳委員節如等人已達成共識,為了讓衛生福利部能夠儘速成立,不因立法延宕而有所拖延,但是又要保障兒少,況且馬總統也多次宣示兒少保護是國安議題,所以我們希望在行政院轄下設置兒少權益促進保障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親自主持會議,進行跨部會的協商,為這些沒有辦法發聲的孩子們擬定政策及執行。如果這能夠成為附帶決議的話,我個人對先前保留協商的案子可以不再堅持,相關條文我也不再堅持。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好意思,讓大家多花一點時間討論這項議案,因為大家真的要正視兒少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他的權益其實非常重要。我們這一次之所以這麼堅持,是因為現今內政部設有獨立的兒童局,但是在組改之後,兒童局被裁撤、消失不見了,這對兒少權益的維護其實造成一個很大的傷害,所以我和趙天麟委員以及大家才會這般地捍衛,目的並非為個人,而是為了我們的下一代。剛剛我們討論出來的方案,因為現在的兒少議題非常地複雜多元,跨及司法、教育、社褔及衛生,所以光只是在衛褔部下設置一個委員會,它的層級其實是不夠的,如果要我們兩位改變原來的提案或撤案,我們的希望是要求在行政院之下設兒少福利權益促進委員會,這樣的委員會層級就可以來解決現在所看到兒少權益可能被邊緣化的問題,這項附帶決議如果經由主席、蔡召委及大家共同簽署,並同意通過的話,那我們就贊成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蔡委員錦隆:應該是按照我的版本才對啦!不是按照行政院版本,我的版本只有加兩個字「婦女」,其它都和行政院一樣。 主席:宣讀附帶決議6-C案。 附帶決議 6-C.為落實跨部會保障兒童及少年之福利與權益行政院應成立「兒童及少年權益促進委員會」並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以規劃及處理跨部會兒少政策及事務執行。 提案人:趙天麟  王育敏  廖正井  蔡錦隆  江惠貞  劉建國  蘇清泉  鄭汝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我們回到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的部分。名稱和第一條均照蔡錦隆委員版本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照蔡錦隆委員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非常謝謝各位委員。 接下來處理附帶決議6-A案。請問衛生署有沒有意見? 吳委員宜臻:對6-A案,社會司好像有修正的文字版。 主席: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說明。 簡司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社會司所提建議文字如下:長期照顧服務涉及醫療與社會褔利專業,為避免中央組織再造對地方政府、社會褔利團體…… 主席:我這邊沒有相關修正文字之資料。 吳委員宜臻:我說明一下,然後請議事人員趕快發社會司修改的文字。原來我所提的6-A案是按照衛福部部本部組織,我們當時是希望將護理及長照的部分…… 主席:社會司的修正案也沒有連署。 吳委員宜臻:重新寫,重新簽啊! 主席:社會司,剛剛進行協商時,你們就應該要去連署了。 吳委員宜臻:對,不好意思。原來我所提的6-A案是把家庭及社會署中有關老人照顧和長照有關的部分,全部拉到照護及長照司的職掌業務。因為我們談長照時一直在強調衛政及社政的合一,我原本想要透過組織法的方式,強迫衛政及社政在政策規劃上能儘早統一事權,然而看起來要求原來的社政和衛政這二套系統要合一,在整個運作上好像有點困難,所以我就讓社會司做一個文字修正動議,等一下把它附上。我現在請社會司司長口頭報告建議修正的文字。以上。 簡司長慧娟:我們建議文字修正為:「長期照顧服務涉及醫療與社會福利專業,為避免中央組織再造,造成地方政府、社會褔利團體機構之衝擊,影響民眾權益,要求衛生福利部成立後3年,應針對長期照顧服務之業務分工,整體通盤檢討,並朝事權統一方向努力,落實組織整併之精神。」 主席:請問衛生署對本案有無意見? 鄧處長素文:衛生署與內政部社會司看法是一致的。至於名稱的部分,原來已經通過的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執掌裡面還有包含原住民及離島的一些業務,是不是可以維持原來的名稱? 吳委員宜臻:原來的名稱其實是在部本部的協商裡,那是保留的,還要另外協商。 簡司長慧娟:原來6-A的部分就照剛剛給主席的文字…… 吳委員宜臻:原來6-A的提案就照剛才社會司的文字,另外簽署以後再替代。可是關於這個司的名稱,現在已經出委員會,在部本部組織法那裡協商。 主席:研考會,你看你們自己的單位搞成這樣,臨時才提出來。 吳委員宜臻:那個就是到衛福部組織法的部分去協商,因為我們連附帶決議都一起協商。今天的心口司,是因為呂學樟委員當時擔任召委,為了尊重他。當時加上長照部分,包含本席的附帶決議,難道要我同時在這裡跟呂學樟委員一樣的杯葛嗎?我的意思是尊重今日,出委員會的部分去委員會那裡協商。 處長,你不要再講了,你那個東西已經出委員會,跟衛福部組織法,包含當天委員提出的很多附帶決議跟修正動議保留的部分,一併出委員會去協商。我再一次強調,出委員會去協商。 簡司長慧娟:剛剛吳委員的意思是,她所提的6-A案就用我剛才唸的那一段新的部分做處理,用這個來取代。 賴副署長進祥:我們剛才討論的結果,這個決議我們可以接受。 主席:把這個再唸一次。 工作人員:經過修正後,文字如下:「長期照顧服務涉及醫療與社會褔利專業,為避免中央組織再造對地方政府、社會褔利團體、社會福利機構造成過大衝擊,影響民眾權益,要求衛生福利部成立後3年,應針對長期照顧服務之業務分工,整體通盤檢討,並朝事權統一方向努力,落實組織整併之精神。 吳宜臻  尤美女  鄭天財」 主席:請問各位,對剛才的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6-B案。 附帶決議 6-B.婦女佔全國人口超過一半,且婦女福利業務繁雜,橫跨婦女培力、平權教育,至弱勢婦女之扶助,為保障婦女業務執行之確實,以保障其權利,社會及家庭署應將婦女福利獨立為婦女福利組,避免應人力、預算不足造成婦女權益受損。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林正二 主席:這會不會像陳節如委員所說,每個都要成立一個組? 請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說明。 簡司長慧娟:目前社會及家庭署裡面,是將婦女跟綜合規劃部分放在一起,之所以如此處理,是因為社會司的婦女業務有多數都移到行政院的性別平等處,我們考量婦女業務不宜跟兒少綁在一起,也不太適宜跟家庭綁在一起,所以就跟綜合規劃部分做整體考量後,設立婦女及綜合規劃組。 主席:你們有沒有跟吳宜臻委員說明? 簡司長慧娟:剛剛有跟吳委員那裡溝通。 吳委員宜臻:本席發現一個事實,按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署下可設4至6個組,司長卻跟我說5個組是最高上限。本席是要爭取將婦女福利單獨成為一個組,你們沒有跟我溝通。 主席:請司長再講一次,因為剛才司長講的時候,吳委員不在場。 簡司長慧娟:現在婦女福利業務在內政部的部分已經多數都移到行政院的性別平等處,相關的人力也隨同業務移撥。我們考量婦女業務不宜跟兒少綁在一起,也不適宜跟家庭綁在一起,所以把婦女跟綜合規劃的業務整併在一起,成立一個婦女及綜合規劃組。剛才吳委員提到可以設4到6個組,可是就整體的人力跟業務考量,因為我們相關的人力不足以再支撐,業務量也多數都移到院的性平處,所以把婦女跟綜合規劃業務作整體規劃,成立一個婦女及綜合規劃組。 主席:我剛才問你的是,從吳宜臻委員提出來到現在,你有沒有跟她溝通? 簡司長慧娟:我剛剛有跟吳委員協調。 吳委員宜臻:沒有啦!講到一半就沒有講了。我還是強調,她剛才講這一組分成3科,可是婦女福利部分跟企劃是一起的,所以婦女部分只有一科的人力,也就是5個人。事實上,兒少、老人部分都至少分3科,人力差這麼多。由於企劃就占2科,我覺得婦女福利部分還是有很多需要執行事項,不能跟企劃在一起。 主席:她剛才說,性平部分也有。 吳委員宜臻:性平是不一樣的,性平處早年雖然是從婦女的角度,可是現在主張性別主流化的部分,不完全是從婦女的角度,而是談多元性別,不純然是談所謂的女權部分,所以這是有差別的。要不然的話,人力部分就要增加。 簡司長慧娟:是不是改為婦女福利組,將企劃拿掉? 主席:你現在是要動到本部的業務嗎? 簡司長慧娟:沒有,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的處務規程裡面有一個組。 尤委員美女:你現在是說不要設企劃組嗎?可是不是每個署都必須要一個綜合規劃的企劃組嗎? 主席:請衛生署企劃處說明。 楊副處長芝青:其實沒有規定一定要有企劃組。 主席:把「企劃」拿掉,署長OK嗎? 邱署長文達:OK。 主席:吳委員可以嗎? 吳委員宜臻:可以呀。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反對? 陳委員節如:沒有。 鄭委員天財:其實我覺得這部分應該由我們來做建議,你現在讓一個司長在那邊做決定,這樣好嗎?他上面還有長官耶!而且處務規程還要送到行政院,有既定程序在,所以他做決定不太好吧,他又不是政務官。 主席:所以我就講,委員提出的問題,你們應該儘早溝通,不要到這邊人家臨時說要把「企劃」拿掉,你就把它拿掉了。 鄭委員天財:司長,你在這邊做決定不大好吧,你應該說「我們一定帶回去建議」才對。我長期擔任事務官,我很清楚。 主席:吳宜臻委員,可以拜託你把「應將」二字改為「建請」嗎? 吳委員宜臻:可以啊!我只是要確認它的方向,因為那個組事實上是可以調整的。 主席:因為這是附帶決議,就把「應將」改為「建請」,你們帶回去研究,這樣就好了。 好,謝謝吳委員同意修正,把「應將」改為「建請」,本項附帶決議修正通過。謝謝大家。 繼續處理呂委員學樟等人所提的主決議提案。 呂委員學樟等提案: 主決議 有鑑於口腔健康問題日益重要,亟須於衛生福利部中成立專責單位,爰要求衛生署應將衛生福利部中之「心理健康司」改設為「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並將衛生福利部之處務規程草案於一週內送本委員會。 提案人:呂學樟  陳節如  江惠貞  鄭天財  林正二  蔡錦隆  吳宜臻  廖正井  劉建國  蘇清泉  鄭汝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心理」跟「口腔」應該要分開吧!讓他們去做整體的規劃。因為122個司如果有空間的話…… 主席:剛才鄭天財委員講的,最後是112…… 尤委員美女:122吧! 主席:你現在又分開! 我一直忍耐,不願意講的一句話就是,現在組織改造是要精簡,我們委員不要一天到晚增加單位,否則永遠沒完沒了。既然精神是要精簡,我們這樣不好。所以我想這個部分先讓他們這樣做,「口腔」他們也都接受了,這樣就好了嘛!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我不排斥。我只是認為心理健康司很重要,所以要擠的話,為什麼一定要擠心理健康司,而不是去擠其他的司? 主席:那你建議有哪個地方可以改? 尤委員美女:這應該是衛生署要去做整體考量的啊! 主席:先讓它過,以後再講,好不好? 謝謝。好,本案通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 鑒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已屆三年之久,目前多數組織法已立法三讀,但尚有數個部會組織法,如科技部、經濟部等部會,因爭議過大尚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為使本委員會委員清楚掌握組織改造之最新進度及實施狀況,建請行政院研考會會同行政院人事總處將行政院各部會組織改造進度、改制前後員額編制、改制前後組織人員移撥狀況以及尚未三讀組織法爭議彙整成報告後,於一周內送交本委員會。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鄭天財  尤美女  王育敏 主席:請問研考會有沒有意見? 吳委員宜臻:我們今天下午還要審查經濟部、農業部的組織法,不管怎樣,針對已經通過和還沒有通過的司、處,到底還可以怎麼放,我覺得研考會應該負點責任,稍微去整理一下吧。不然我們每次在這邊爭說要增加這個司或這個組,可是狀況到底如何?甚至到了協商的時候都還是狀況不明啦! 主席:針對吳宜臻委員這個提案,我覺得研考會應該在組織再造相關法案每次開會之前就要講,好讓我們委員知道;以後也要講。掌握狀況就不會超過精簡的員額。所以我覺得這個提案是對的。 請問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 鄭委員天財:要再加上司、處的單位數量。 主席:吳委員,我建議將「行政院各部會組織改造進度」中的「改造進度」修正為「改造前後變動的情形」,因為組織改造已經變動很大,所以是組織改造變動的情形,還有包含司、處,及處務規程等等,這些都要把它加進去。也就是說,不只是組織改造進度而已,因為組織改造已經變動很多了,所以是組織改造的變動情形,還有進度,以及改制前後員額編制、改制前後組織人員移撥狀況,還有呢? 吳委員宜臻:司、處設置數量(包括各委員提案)。 主席:就是處務規程嘛! 江委員惠貞:剛才主席講的變動的狀況就包括這些司、處了。 主席:變動是包含名稱的變動喔!所以是包含名稱、人員和司、處。就是各部會組織改造的變動,包含名稱、司、處,還有人員的編制。這樣好不好?一週內把詳細情形送來給我們委員參考。好嗎? 好,那就通過。 江委員惠貞:不能只送給你們委員會,衛環委員會的委員也要送。 主席:聯席委員會都會送。 剛剛改為「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的提案也是一週內送聯席會,而不是本委員會;之前吳宜臻委員有關組織再造的提案也是送聯席會。 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以上各案除第三案及第五案須交黨團協商外,其餘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謝謝各位委員對今天會議的支持,尤其是趙天麟委員能夠妥協撤案,我們非常感謝他。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1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