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102年1月3日(星期四)下午2時31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5時4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柯建銘  黃昭順  廖正井  鄭天財  林正二  黃偉哲  陳明文  吳宜臻  廖國棟  楊瓊瓔  簡東明  林國正  王惠美  蘇震清  謝國樑  李貴敏  尤美女  呂學樟  林滄敏  潘孟安  許忠信  丁守中  李慶華  潘維剛  高志鵬  徐耀昌  王廷升    委員出席27人 列席委員:林佳龍  蕭美琴  楊麗環  王進士  劉櫂豪  管碧玲  吳秉叡  許添財  江啟臣  賴士葆  段宜康  李桐豪  徐少萍  陳淑慧  林明溱  徐欣瑩  紀國棟  邱文彥  劉建國  姚文智  吳育昇  蔣乃辛  江惠貞  陳亭妃  高金素梅 蘇清泉  黃文玲  陳唐山  林世嘉  邱志偉  蔡其昌  田秋堇  呂玉玲  吳育仁    委員列席34人 列席官員: 經濟部部長 施顏祥 政務次長 梁國新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沈榮津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局長 陳銘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 王美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局長 陳介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 葉雲龍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處長 黃文谷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 劉明忠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 范良棟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代理執行秘書 阮全和 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 王運銘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 吳約西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陳福田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戴豪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顏秋來 銓部常務次長 其梅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周文玲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第一處處長 張坤維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周源卿 核能研究所所長 馬殷邦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辦公室執行秘書 蕭慧娟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及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案。 六、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本院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 九、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及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柯建銘、廖正井、鄭天財、林正二、黃偉哲、黃昭順、潘孟安、吳宜臻、呂學樟、林國正、楊瓊瓔、賴士葆、王惠美、田秋堇、李貴敏、尤美女、林佳龍、蕭美琴、邱文彥提出質詢;委員簡東明、徐耀昌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案(第一案): (一)草案名稱、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一條、第九條保留。 (三)草案第二條,除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保留外,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草案第五條,除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保留外,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討論事項第一案保留條文及第二案至第十案,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組織法草案」、(二)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三)委員林岱樺等27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四)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五)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及(六)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二)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三)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及(四)委員吳宜臻等27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六、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及(二)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 (下午4時30分至5時30分) 十三、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案。 十八、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本院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及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主席:討論事項中有關行政院提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提案,業經上會期聯席會議審查,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本次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因另有委員提案,現在進行提案說明。 請提案人林委員岱樺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尤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鄭委員天財說明提案旨趣。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18人為配合組織再造,以達組織精簡之目標,發展農林漁牧,並兼顧森林保育、水土保持、農村發展,爰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詳細內容,請大家參閱提案。在此,本席要特別提出來的是,第一,上會期本委員會在審查行政院版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時,本席就特別指出,長期以來,農林漁牧皆由目前的農委會主管,因此未來的農業部也應該主管農林漁牧。其他國家,包括美國、日本和瑞典等先進國家,其森林保育和水土保持都做得非常好,而他們也是把相關業務列為農業部的職掌範圍,而非其他相關組織。所以如果要把現在的林務局移至未來的環境資源部轄下,那我們就必須考量農業部是否還需要成立。目前農委會擁有林務局、水保局和林業試驗所,如果這些業務部都移出去,那農業部還剩下什麼?況且,昨天我們在審查行政院版組織法時,也有委員認為漁業署應另立漁業及海洋部,如果漁業署也移出去,是否需要成立農業部就是我們必須考量的事情。並非只有臺灣把林務放在農委會及未來的農業部之下,其他國家也是如此,這一點要向大家充分說明。 第二,無論是法律案或相關提案,立法委員都可以依職權透過相關程序提案,因此本席要特別拜託各位委員同仁,若有不同意見,不應該找外圍的民間團體開記者會來批評或評論立法委員依法所提之法案,這是要拜託各位委員同仁的第二件事。 第三,昨天地球公民基金會開記者會,但在開記者會之前,從來沒有和本席討論過,也沒有問過本席的意見。本席沒有說過要把林務、林業當成主要的農作物,怎麼會是農作物呢?我們只是要把林務單位繼續留在未來的農業部,就這麼簡單!我們並沒有要修森林法,森林法還是森林法,水土保持法還是水土保持法,並不會因為業務在農業部之下,森林法就變了樣,不會!何況森林法也是目前農委會所執掌的法律。在此,本席要特別對所謂的環保團體說明,如果有什麼意見,非常歡迎你們和本席討論,而不是透過記者會的方式。立法委員是依法提案。 其次,不論有任何不同的意見,都應該要回歸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討論,畢竟目前仍在立法的過程之中,個別委員或個別團體有不同意見,我們都予以尊重,這是民主社會最基本的常識。雖然本席是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但本黨並沒有說我們不能提案,並沒有說行政院通過的版本,我們都必須要支持,因為我們是民主國家,立法委員就是要在立法院反映民意,以自己的專業和經驗提出法律案和審查預算。如果執政黨的立委不能提出其他意見,那就是一言堂了,這一點要特別向大家說明。 至於未來林務單位和水土保持單位該何去何從,則要透過立法院三讀的程序來決定。以上說明。 主席:林委員淑芬要求會議詢問,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審查農業部組織法,但因為之前有些委員的版本還沒送進來,也未曾進行詢答,例如動保司、農漁畜產品安全司、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司等,這些委員的版本是不是沒有詢答過?能否進行詢答?能否針對委員的版本進行大體詢答? 主席:我們已經講過了,上次會議的詢答已經結束了,下一次要進行逐條審查。 林委員淑芬:因為今天有很多提案併案審查,其中動保司、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等,都和行政院提出來的架構不太一樣。 主席:你可以說明提案旨趣,像剛才那樣說明提案旨趣就好了。 林委員淑芬:本席沒有提出版本,而是想和主委進行詢答。 主席:你的目的是詢答,那就讓你詢答,沒有關係。 林委員淑芬:讓本席個人詢答嗎?不用。本席的意思是,整個制度要再釐清,因為這是委員的提案版本,在逐條審查之前進行詢答,可以瞭解主委對於動保司、農田水利司、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漁畜產品安全司這幾個單位的看法。 主席:請劉主任秘書說明。 劉主任秘書彥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聯席會,今天討論事項各案皆涉及農業部組織法的次級機關,換言之,都包含在農業部組織法裡面,上次聯席會議已經詢答結束了。 主席:請提案人吳委員宜臻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本席所提之農業部組織法、農業部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今天是提案之後第一次與行政院版本併案審查,非常感謝主席排定此議程。本席之所以針對農業部組織法提出這項法律制定案,最主要是因為農田水利會和農田水利司非常重要,但有關農業用水的政策,我們可以看到行政院版本是把農村發展署(亦即農村的部分)和農田水利的部分放在一起。目前農田水利和一般的農村政策都過於強調工程開發或工程建設;但其實農村再生應該要包含人才培育和農村發展的部分,我們應該要討論如何才能促使農村活化、發展在地農村產業以及行銷在地農產品等。行政院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把農田水利和農村再生業務放在同一個司,比重認為過於頭重腳輕,所以本席就把原先農業部組織法的規劃切開來,讓農田水利司單獨成司。而農村再生的部分,除了工程開發之外,我們也應該要重視農村的軟體建設和人才培育,以利青年返農計畫之推行。以上是本席提的農業部組織法與行政院版本較為不同之處。 第二個不同之處,有關農產品行銷的部分,本席看到院版在談到國際行銷時,增列了「兩岸」二字,但本席在審其他部會的組織法時,國際合作和國際行銷的部分,少有部會會特別把「兩岸」標示出來,不知道農委會是有政治選擇、政治意識,還是要釐清什麼立場,無論如何,本席都認為沒有必要。其實農產品行銷真正面臨的問題並非國際行銷,而是我們臺灣的農村產地有沒有建立自己的品牌、建立自己的生產履歷、建立自己的形象、建立自己的制度。從這個角度來看,其實我們內部做得並不夠;既然不夠,何來行銷可言?如果產品內容和品牌未能妥善建立,無論賣到哪裡,都不具備競爭力,所以我們希望農業部組織法能予以修正,這也是本席提案與院版比較不一樣的地方。 另外,關於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誠如本席方才所言,我們最主要是希望能改變農村人力發展失衡的問題,所以要透過農村再生和人力發展的計畫,引導人力活化,真正達到青年返農的目標。我們要知道,目前我們推動的農村再生過於強調綠、美化工程,這已經違背了農村社會既有的習慣和紋理,所以本席認為,我們應該回歸人才培育、產業活化,讓農村的事業能真正獲得開創和發展,所以我們才會提出人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至於其他文字內容,請參照本席提出來的版本,以上說明。 主席:討論事項已報告及詢答完畢,現在進行逐條審查。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本席要求會議詢問。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鄭天財委員的版本顯然與行政院版本有相當大的不同,有關水土保持和林務局的業務項目,行政院版本是放在環資部的架構下,如果今天要討論鄭天財委員的版本,必須要一併檢討行政院版環資部組織法。因此我們建議,今天暫不處理鄭委員之提案,亦即第二條的部分;或是審查環資部組織法時,再一併處理水土保持和林務局的業務。如果今天在這裡討論,結果卻與環資部有重疊之處,那該怎麼處理?如果今天有結論,那環資部組織法要怎麼審下去?因此我們認為合併審查是最上策,建請將農業部組織法與環資部組織法合併審查,以避免產生扞格之處。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對於程序也有一個疑問,如果本席沒記錯,上次我們在審農業部組織法或環資部組織法時就碰到一個困境,就是很多委員的提案跨了非常多部會。今天非常感謝主席注意到農業部組織法涉及到經濟委員會的職權,但誠如方才林淑芬委員所言,今天若要一併審查鄭天財委員的版本,我們會發現其實它不只涉及經濟委員會的職掌,也涉及到環資部組織法。本席記得上次本委員會在審跨部會的法案時,一直希望能夠召開相關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今天有部分委員的提案涉及到環資部組織法,雖然已排入議程進行併案審查,但這確實會有問題,因為我們在這裡做出來的任何決定,都會影響到環資部組織法的審查,假設相關部會或衛環委員會的委員有不同意見,是不是又會再耽擱,進而影響到審查的效率?所以本席也要針對程序提出會議詢問,以上。 主席:本席先說明一下。第一,按照各位委員的意見,這項法案在你4年任期內都不會通過,所以本席上次講過,達成共識的部分先通過;無法達成共識的部分,再召開聯席會議共同討論,這一點,本席上次就已經講過了。今天與環境資源部有關的部分,我們先暫緩,到最後再邀請相關部會召開聯席會議,大家一起來討論到底要放在哪個地方比較好。如果照你剛才所講的,和其他部會有關的部分,今天就不討論,本席可以告訴你,4年內都沒辦法討論,而行政院就會照他提出來的暫行條例通過。 林委員淑芬:(在台上)本席同意主席的說法,但我有一點不瞭解,主席說有爭議的部分先擱置、保留,是要保留在委員會,還是要保留到院會? 主席:你等一下看我主持就知道了,因為前面幾次會議你都沒有來。 林委員淑芬:(在台上)不行!我們要瞭解,怎麼可以看你主持…… 主席:前面幾次會議你沒有來,你當然不知道嘛! 林委員淑芬:(在台上)上次我們討論國科會的部分時,就是有意見的部分保留,我們照條文通過,當時你就是這樣處理。顯然你的運作就是:有意見的人,你自己保留意見;我們委員會就是要通過這個版本。本席上次就是嚇到了,今天才要詢問清楚。 主席:本席向你報告一下,科技部的部分還是送到院會黨團協商,而院會黨團協商之後又退回來給我,要再繼續協商,情況就是這樣。 林委員淑芬:(在台上)不是,我們認為應該要在委員會充分討論,因為環資部牽涉到衛環委員會委員的權利和責任,所以我們希望即使保留,也應該保留在委員會…… 主席:本席告訴你,這樣4年內,任何部會的組織法都沒辦法通過。 林委員淑芬:(在台上)而不是出了委員會,再於公督盟所謂不透明的狀況下進行協商,我們希望有意見的部分能保留在委員會討論,不能出委員會! 主席:那你和柯建銘總召講一下,本席也非常反對黨團協商。 林委員淑芬:(在台上)好。 主席:本席也非常反對,你知道嗎?但現在他也是動不動就說要送黨團協商。 林委員淑芬:(在台下)好,本席馬上問他…… 主席:麻煩你跟他講。 林委員淑芬:(在台下)這要保留在委員會…… 主席:麻煩你跟他講,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在台下)本席馬上找他,這要留在委員會。 主席:好,你跟他講一下。 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同仁。本席非常尊重且支持主席對於今天下午所做的決定,儘快進入實質審查,因為臺灣以農立國,大家對於農業部組織再造期待已久,沒有理由再耽擱。誠如方才委員所言,大家必須要儘快在公開、透明的情況下討論,這才是我們今天開會的目的,敬請主席儘速進入實質討論。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並非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一次審組織法,以前審查時也曾涉及到其他相關的部會,既然今天安排了這個議程,我們就討論。例個例子,假設對於農業部組織法第二條職掌或第五條次級機關的部分,大家有不同意見,那個部分就保留。至於其他條文,例如大家對農糧署可能不會有意見;對漁業署也許會有意見,也許不會;對水利署組織法可能不會有意見,那就讓它通過,不是嗎?今天的法案除了涉及環資部、農業部之外,還可能涉及到其他部會,例如氣象就與交通及建設部有關。如果牽涉到其他部會就不審,而要邀集所有部會參與,今天會場也坐不下,所以本席認為應該按照之前的慣例繼續審查,涉及到其他部會的條文予以保留,其餘先行通過。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剛才鄭天財委員講的,我們都同意,本席等一下會和黨團幹部溝通,我們建議保留在委員會,讓衛環委員會的委員也有權利參與,若環資部和農業部的組織有扞格之處,大家可以一起討論,所以我們希望等一下保留的部分不要出委員會,本席要講的就是這一點。 其次,「農業部要趕快成立」這句話講起來太容易了,也許在場委員聽了可能會不高興,但提案委員對於動保司各有其看法和意見,農業部要怎麼成立?本席要講一句話,希望大家不要生氣,如果大家都能夠有共識,法案當然能通過,但這事涉國家百年大計,不能隨隨便便、馬馬虎虎地草草通過,國家組織再造要長長久久,不能只要求趕快通過,這句話說來太容易了! 主席:林國正委員,第一,本席非常同意剛才林淑芬委員的意見,制度要能長長久久。 第二,本席上次在這邊講過,很多組織條例都已經通過了,你知道嗎?已經通過了!並非如你所想像的這麼困難。大家在這邊集思廣益,最後才做出決議,通過法律案,不是像你所講的那樣。 第三,本席那天公開譴責你們上一屆的立委,為什麼?本席是唸財政的,北歐國家也曾為了改善財政進行組織再造,你看人家是怎麼改的?絕對不是像現在這樣大風吹,假設目前約有29個部會,要減少5個或6個,他們會把這些部會的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減少部會的數目。我們不是,我們是採取大風吹的方式,把農業部的業務挪到環境資源部,環境資源部的業務挪到交通部或內政部,內政部的業務又改由交通部負責,當時為什麼你們沒有擋下來?其次,人家會減少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層級,譬如從三級改為二級,並減少縣市數量。臺灣也應該這樣做,進行鄉鎮精簡,為什麼上一屆的委員不照這種方式進行組織再造和精簡呢?再者,本席也要痛罵行政院,今天各委員之所以會提出他們的版本,就是因為當初你們的方向錯誤,國際認知不足!不能採大風吹的方式,從這個部跑到那個部,再從那個部跑到另一個部,就是因為這樣大風吹,才讓我們立法委員有見縫插針的機會。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是說我們見縫插針嗎? 主席:對啊!本來就是這樣啊,是不是?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違反行政院版本的才是見縫插針。 主席:不!不!不!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委員擋…… 主席:林淑芬委員,你沒有看鄭委員的版本,鄭天財委員的意見就是要留在農業部;行政院把這項業務挪出去,鄭委員要把它拿回來啊! 請林委員國正發言。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召開聯席審查會議,我們等了好久,所以不希望浪費很多時間,也請尊重其他與會先進的發言。但剛才本席聽到有關百年大計的發言,似乎是暗指我們新進的立委趕著要通過,今天報紙刊登通過了16個單位的組織法,好像這16個組織法都是立法院在倉促之中三讀通過的,這對其他立法委員是不公平的。 第二,本席認同主席的意見,沒有爭議的部分,應該先讓條文通過;至於有爭議的部分,本席也同意林委員的意見,留在委員會,這都沒有問題,但畢竟這是二個委員會的聯席審查會,請大家尊重聯席會所做出來的結論。待會兒大家可以表示意見,主席尚未做出最後的裁示,不宜先預設立場。 剛才本席有接到地球公民基金會的電話,本席要批判農委會陳主委,你們真的要檢討,當時行政院把林務局、林試所歸由環資部主管時,為什麼林務局都沒有意見?為什麼都沒有意見?你們真的要自我檢討! 等一下大家進行逐條審查時,沒有爭議的先過關,有爭議的部分留在委員會繼續討論,在主席裁示之前,大家都可以表示意見,好不好?請讓主席趕快進入實質審查。 主席:林委員,拜託一下,好不好?我們現在就進行審查,不要再提出會議詢問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們就保留…… 主席:有意見的話,等到審查該條文時再發言。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再安排與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一次,只要你承諾,我們就進行審查。 主席:本席擔任主席,必須聽取大家的意見,不能只聽你一個人的意見。 安靜、肅靜!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同仁。上次我們在本委員會只有審查院版,後來發現農業部有非常多組織涉及到環資部與其他委員會的職掌,變得越來越龐大、越來越複雜,顯然已與行政院版的方向有落差。然而對於今日各委員(包括本席在內)所提出來的版本,似乎沒有看到農委會提出任何書面回應,因此本席認為,等一下我們討論這幾個法案時,不宜倉促決定。如果大家預設今天法案要出委員會的話,應該要有更多時間討論,因為今天本席來的時候也覺得很驚訝,奇怪!有這麼多法案一併審查,有這麼多委員提出不同的意見,大家對於組織的移出和移入有許多不同的想法,為什麼農委會都沒有意見呢?他的回應是什麼?我們為了議事效率而省略詢答,那農委會的態度是什麼?會不會今天討論完,隔了兩天又產生變數?因此本席認為林淑芬委員的擔憂是合理的,只是希望與會的委員能平心靜氣地討論。各位可以提出自己的創意和想法,彼此討論,如果真的認為不宜出委員會,就不要為了出委員會而出委員會,因為即使保留,後來還是會交由黨團協商。然而,協商確實被許多公民行動監督聯盟、國會監督相關組織所非議,因為無法看到或聽到每位委員的發言,所以今天如果真的有爭議過大的狀況,希望各位委員能支持繼續留在委員會討論,以上說明。 主席:按照各位委員這種提案的制度,審到一半又提案、審到一半又提案,100年也審不完,永遠都無法解決。所以拜託各位委員,你如果有意見,審到該條文時再進行討論;沒有意見的部分,先讓它通過。 討論事項已報告及詢答完畢,現在繼續進行逐條審查,請宣讀提案條文。 第一案:林委員岱樺等27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尤委員美女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鄭委員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吳委員宜臻等32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 林委員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水土保持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林委員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農業金融與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與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十、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漁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漁畜產品安全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含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與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八、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漁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林漁牧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森林、保育、野生動植物、生物多樣性之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動植物保護及防疫檢疫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農田水利、農業生物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森林、保育、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十、所屬機構辦理農產、水產、畜產、獸醫、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農林漁牧業事項。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漁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產品品牌、行銷、產銷通路及產地直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與農田水利事業之策劃與推動、農田水利之研究。 六、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國際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與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林委員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林委員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林委員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農業金融局:執行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事項。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及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及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及執行水土保持業務、農村再生業務及管理事項。 四、森林及保育署:規劃及執行森林、動植物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業金融局:執行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事項。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規劃與執行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林委員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林委員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林委員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五案:尤委員美女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鄭委員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吳委員宜臻等27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統籌全國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相關資源、整合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並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發展農田水利,特設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全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統籌全國農村規劃建設相關資源、整合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與計畫,並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特設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銷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三、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監督與農村整體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及推動。 五、農地管理的協調和推動。 六、農村再生與休閑農業之政策、法規、計畫之訂定、協調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與農田水利事業之策劃及推動。 八、農田水利、休閑農業、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輔導及推動。 九、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農田水利事項。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業務相關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治山防災工程、山坡地水土保持工程與植生綠化工程之策劃、調查、規劃、執行及監督。 三、山坡地利用管理與中央公共工程水土保持計畫之策劃、推動、監督及考核。 四、土石流災害應變與防治之策劃、推動、協調及督導。 五、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銷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六、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七、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監督與農村整體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及推動。 八、農地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析、協調、推動及管理。 九、農村再生與休閒農業之政策、法規、計畫之制定、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事項。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銷與農村人力發展、農村青年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輔導及聯繫。 三、農村資源、文化資產保存與轉型、生活型態、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及監督與農村整體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及推動。 五、農村再生與產業活化促進、農村新創事業發展及農村創業育成之規劃、推動、輔導與監督。 六、農村再生與休閒農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訂定、協調及推動。 七、休閒農業、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及推動。 八、農村人力發展與農村再生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農村發展事項。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案:尤委員美女等20人擬具「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生理、遺傳、育種、栽培、收穫後處理、農場規劃與種原管理及國際交換。 二、農作物分子遺傳、生物技術及產品開發之試驗研究。 三、農作物病原、應用昆蟲之生理生態、防疫撿疫技術、食(藥)用菌類之育種與栽培及農藥應用之試驗研究。 四、農業環境調查、監測、土壤與肥培管理及農產品加值利用之試驗研究。 五、農業機械與工程及農業氣象之試驗研究。 六、農民教育訓練、農業經營與產業育成、技術服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七、所屬試驗分所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有機農業及永續農業之開發及應用技術之研究。 九、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十二案:鄭委員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森林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森林及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育等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森林與生物多樣性等資源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森林與自然保育國際事務、科技研發之政策及計畫等策劃、執行及督導;相關智慧財產權管理及技術移轉之推動。 四、林地管理與利用規劃、森林保護、保安林經營、林業推廣、國有林地治山防災、林道維護計畫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五、苗木育種及病蟲害防治、造林、木材生產、公私有林、環境綠化、林業團體與林產工商業輔導等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生物及野生動物危害防治、外林入侵種防除等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七、森林遊樂區、林業文化園區、步道系統、自然教育中心、平地森林園區等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八、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野生動植物管理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九、森林與自然資源航空測量、遙感探測與資料建置、流通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森林及自然保育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森林及自然保育事項。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三、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辦理與森林及自然保育相關事項之試驗研究。 四、生物多樣性研究所:辦理與生物多樣性相關事項之研究。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現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及提案。 1-1(P1):農業部組織法草案修正動議: 案由: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因應未來行政院新架構調整,本諸「精實、彈性、效能」原則,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輔導農田水利永續經營為首要目標,並將農田水利業務比照目前農委會農田水利處業務,置於農業部掌理事項;農業部應設農田水利司以輔導農田水利會,而漁會政策應由漁業署繼續執掌,以符合實際及需求。爰提案如下: 一、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刪除漁會文字,為「農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增列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農田水利政策、法規、設施、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次依序遞增調整。 提案人:呂學樟  徐耀昌  楊瓊瓔 連署人:廖正井  鄭天財  王惠美  林正二 (P2)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 修正動議條文 原草案條文 修正說明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田水利政策、法規、設施、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農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與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漁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與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八、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一、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刪除漁會文字,讓漁會政策由漁業署執掌以符合實際,有利漁會運作。 二、增列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農田水利政策、法規、設施、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將農田水利業務比照現行農委會農田水利處業務,置於農業部掌理事項,農業部應設農田水利司以輔導農田水利會。 三、其餘各款次依序調整。 1-1-1(P2-1):修正動議 案由:「農業部組織法草案」。 說明:為因應經濟造林與林產業的發展,有關涉及林產、林農相關業務建議維持於農業部,其中林產、林農之政策規劃部分,劃歸農業部(由原擬案納於環境資源部下修正),林產之試驗研究部分維持於現行林業試驗所;另森林保育業務仍宜維持隸屬環境資源部,以維運作體系完整。 提案人:林滄敏  李慶華  林國正  廖正井  呂學樟 連署人:黃偉哲  王廷升  徐少萍  吳宜臻  徐耀昌  廖國棟  王惠美  林岱樺  林正二 (P2-2) 配套修正組織法案一:農業部組織法草案 修正條文 原擬案審議條文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漁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經濟造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樹木健康管理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與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漁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與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八、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1-2(P3): 農業部組織法第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版草案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農地與農產品保險之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與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八、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漁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與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八、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一、綜觀諸多國家實施「農業保險」的經驗,尤其在高所得國家,「農業保險」已成為農業政策及農民所得的重要支柱之一,但因農業保險的巨額管理成本及系統性風險理賠,常令民間業者望之卻步,此時,政府作為公共支持的角色即顯得相當重要。政府可提供再保、補助農民保費、補助民間業者管理成本、建立公私夥伴關係,以及協助資訊建立和提供方面,扮演積極的角色。農業保險是我國必須正視的課題與挑戰,其間所涉及的天災機率、價格機率分布、作物及生畜農情調查、農民及地區生產資料記錄、保險產品設計、涵蓋範圍和排除條件、損失理賠或保障程度、農民保費精算、保險管理成本、政府補助及財政負擔等等,均有待建立資訊及推估。其實這些資料一旦建立後,也有助於產銷預警和規畫。農業保險、直接給付、老農津貼是三大支柱,架構起農民所得安全網,使農民生產及生活無後顧之憂,農業建立可長可久的發展生機。故本條第一款增列「農產品保險」之文字。 二、漁會輔導業務與漁業政策推動息息相關,漁會人事、財務、選務及會務相關工作,均與漁會整體發展有關,為維持漁業一元化,該等業務應由農業部漁業署職掌。 三、漁業署長期職掌漁會輔導及選舉等會務工作,已與漁會建立良好運作模式,且多數漁會亦希望由漁業署輔導會務工作,為維持漁業健全發展,爰應續維持現有運作模式。 四、本條第二款之「漁會」文字刪除,改納入漁業署職掌事項。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鄭天財  呂學樟  李貴敏  翁重鈞  丁守中  王廷升  謝國樑 1-3(P5):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修正動議 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草案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漁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食品安全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含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與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八、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漁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與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八、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第三款業務司之農產品行銷司,改為「食品安全」司;行政院草案中農(林漁牧)產品「行銷」歸「農產品司」,然而「農糧署」和「漁業署」亦負責「行銷」施政輔導。農漁產品「行銷」之施政輔導設計,功能重疊 第六款 業務司將「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改為「國際(含兩岸)」,以國際農業發展為重,兩岸農業發展為輔。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林國正 1-4(Pb): 本院委員丁守中等人,鑒於動保法自民國87年通過以來,台灣動保工作推行進度緩慢,動物虐待事件層出不窮,追根究柢,導因於農委會畜牧處下之動物保護科層級過低、資源稀少、人力不足,不僅無力監督地方相關業務推展,更無跨部會協調能力。行政院組織法通過後,農委會版的「農業部組織條例草案」將「畜產」與「動保」合併為「畜產及動物保護司」,然而畜產考慮經濟效益,動保考量人道水平,兩者本質有諸多矛盾,將不利於動物保護工作的推動。爰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設立「動物保護司」,使動保困境能在體制結構上,獲得根本突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動保法自通過以來,台灣動保工作推行進度緩慢,動物虐待事件層出不窮,追根究柢,導因於農委會畜牧處下之動物保護科層級過低、資源稀少、人力不足。目前歐洲多數國家之動保業務,皆有動物福利專責單位。反觀我國,由農委會畜牧處下的動物保護科所職掌。但隨著社會的變遷,動保的相關業務不斷增加,人民的要求與期待也愈趨多元化,急需設立起一個專責機關以解決現況的不足。 二、農委會版的「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將「畜產」與「動保」合併為「畜產及動物保護司」,然畜產業務以人的利益為出發點,將畜產品利益極大化,動保業務則以動物生存權與生存環境為出發點,兩者在本質上有諸多矛盾,將有可能造成決策偏頗,不利於動物保護工作的推動。 提案人:丁守中 連署人:黃志雄  潘維剛  徐耀昌  黃昭順  簡東明  陳歐珀  翁重鈞  林滄敏  許忠信  林明溱  廖國棟  陳明文  林佳龍  江惠貞  紀國棟  吳育仁 (P7)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農業部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農業金融與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與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與監督。 十、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本部權限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1-A(P9): 農業部應成立農田水利司 農田水利與農村發展業務性質不同,農田水利業務不宜納入農村發展署 設置農田水利司層級提高可使農田水利業務對內溝通、對外協調、對上參與政策協商,事半功倍。 楊瓊瓔  廖正井  尤美女  李貴敏  呂學樟  鄭天財  徐耀昌  吳宜臻  丁守中  王惠美  翁重鈞 1-B(P10): 主決議 農業用水及水質係農業生產環境之基礎,影響農業發展及全民健康至鉅,又農田水利業務多涉及部會間協調,層級應高,方能快速解決問題。因此,全國農田水利會既統一歸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未來行政院組織再造時應於農業部設置「農田水利司」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永續經營,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確保農民權益。 提案人:徐耀昌  李慶華  潘維剛  丁守中  鄭天財  李貴敏  廖正井  呂學樟 1-C(P11): 有鑒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因應未來行政院新架構調整,本諸「精實、彈性、效能」原則,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輔導農田水利永續經營為首要目標,並將農田水利業務比照目前農委會農田水利處業務,置於第二條農業部掌理事項,而不附屬於第五條所設之農村及農田水利署業務。爰提出成立「農業部農田水利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歐珀  呂學樟  林正二  尤美女 1-D(P12): 鑒於農委會得以隱匿禽流感疫情的原因,實與衛生署當年防疫不力的情況相似,各單位猶如多頭馬車,各行其是或相互競爭,造成疫情和防疫工作均無法透明。爰要求農委會研議趁此波組織改造,將所轄的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署)、家畜衛生試驗所(獸醫所)及畜產試驗所等平行單位加以整併,以建構並提升動物疾病防疫的效能。 提案人:林佳龍  高志鵬 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 1-E(P13): 條文修改建議 為促進有機農業或永續農業之發展,建議農委會研擬有機農業之推廣單位。 提案人:尤美女  王廷升  潘孟安  黃偉哲 1-F(P14): 為提升農業的技術與執行,針對現有農委會現有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茶葉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七個地區農業改良場等單位,農委會應成立「農業科技學院」以協助農業技術提升,以推動農業與科技發展。 提案人:廖正井  徐耀昌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呂學樟  王惠美  李貴敏  翁重鈞  楊瓊瓔 1-G(P15): 為推展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農業並有效統籌原住民族農業相關事務,農業部應設置原住民族農業發展專責單位,且應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每年度預算書中,參照教育部有關原住民教育推展計畫,擬具原住民族農業推展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敘明原住民族相關預算科目及經費項目,以具體落實相關預算之執行效能。 提案人:林正二  鄭天財 連署人:王惠美  尤美女  呂學樟 1-H(P16): 條文修正建議 《農業部組織法》中,仍有相關權責須經更詳細之討論,以使農業部之成立能因應台灣農業面臨的嚴峻挑戰。建議於近期內召開公聽會,並廣納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之意見,以彙整共識。 提案人:尤美女  林正二  鄭天財 1-I(P16-1): 附帶決議: 農業部組織法通過後成立農產品行銷司,農產品行銷司業務職掌應依循國內小農產業特性,著重於在地經濟及農產業活化。農產品行銷司應就以下事項提出政策計劃:建立國內產銷通路政策、加速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制度、提出在地農產品品牌行銷補助政策及加強研擬落實產地直銷政策。建請農業部農產品行銷司成立一年內,就上述政策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廖正井 連署人:尤美女  林淑芬 2-1(P17): 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第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版草案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用藥、產銷穩定措施與專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土壤、肥料、種苗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行銷與加工之規劃、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班組織輔導。 九、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專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土壤、肥料、種苗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行銷與加工之規劃、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班組織輔導。 九、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一、蔬菜、水果是每個人日常生活飲食當中不可或缺的農產品。在農作物生長過程中,農民為了預防病蟲害,往往需噴灑適當的農藥,以確保農產品品質及產量,然而,一旦農藥使用不當,肇致農藥超量殘留則將危及消費者健康。消基會暨縣市政府抽驗市售農產品,常常發生農藥殘留不合規定之情形,為確保國內農產品品質,提升競爭力,爰增列「安全用藥」之文字。 提案人:王惠美  丁守中  王廷升 連署人:鄭天財  呂學樟  李貴敏  翁重鈞 3-1(P18): 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第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版草案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調查評估、科學研究與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規畫、管理與漁業團體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七、漁產運銷加工、水產品安全、漁民福利、漁村文化推廣與休閒漁業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機構之監督、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調查評估、科學研究與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業團體與漁業從業人員、推廣人員輔導之規畫、協調、推動及監督。 七、漁產運銷加工、水產品安全、漁民福利、漁村文化推廣與休閒漁業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機構之監督、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一、漁會輔導業務與漁業政策推動息息相關,漁會人事、財務、選務及會務相關工作,均與漁會整體發展有關,為維持漁業一元化,該等業務應由農業部漁業署職掌。 三、漁業署長期職掌漁會輔導及選舉等會務工作,已與漁會建立良好運作模式,且多數漁會亦希望由漁業署輔導會務工作,為維持漁業健全發展,爰應續維持現有運作模式。 四、配合「漁會」業務移入漁業署職掌事項,本條第六款增列「漁會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之文字;令漁業從業人員、推廣人員已屬漁業團體,爰一併作文字修正。 提案人:王惠美  呂學樟  丁守中  王廷升 連署人:鄭天財  李貴敏  翁重鈞  謝國樑 4-A(P19): 條文修正建議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保護國內物種與國人健康的第一關卡,過去一直因為人力不足與設備不足而形同虛設,更在今年之禽流感事件可見其人力吃緊;然組織改造後將升格為署,人力仍僅156人,建議農委會增列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之人力。 提案人:尤美女  王廷升  潘孟安  黃偉哲 5-1(P20): 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修正動議: 有鑑於農村發展及再生與農田水利業務性質不同,不宜合併設三級機關,許多農田水利灌溉區並非在農村裡,為利兩者業務順利推動,宜比照目前農委會農田水利處業務,將農田水利業務置於農業部掌理事項;農業部應設農田水利司以輔導農田水利會而不宜與農村發展合併設三級機關。爰提案修正如下: 一、修正名稱為農業部農村發展署 二、修正第一條刪除發展農田水利等文字 三、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四、修正第二條第八款刪除農田水利等文字。 五、修正第二條第九款,改農田水利為農村再生 六、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次依序遞減調整。 提案人:呂學樟  徐耀昌  楊瓊瓔 連署人:廖正井  鄭天財  王惠美  林正二 農業部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修正動議條文 原草案條文 修正說明 第一條 農業部為統籌全國農村規劃建設相關資源、整合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與計畫,並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特設農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統籌全國農村規劃建設相關資源、整合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與計畫,並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發展農田水利,特設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一、修正組織法名稱為農村發展署。 二、第一條第一項刪除發展農田水利等文字。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 —、農村發展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鎖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三、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及監督。 五、農地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析、協調、推動及管理。 六、農村再生與休閒農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訂定、協調及推動。 七、休閒農業、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及監督。 八、農村發展與農村再生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農村發展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農村發展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鎖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三、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及監督。 五、農地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析、協調、推動及管理。 六、農村再生與休閒農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訂定、協調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與農田水利事業之策劃及推動。 八、農田水利、休閒農業、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及監督。 九、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事項。 ─、刪除第一項第七款。 二、修正第八款刪除農田水利等文字。 三、修正第九款,改農田水利為農村再生。 四、第一項各款次依序遞減調整。 5-2(P22): 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名稱及部分條文修正案。 說明及建議: 一、鑑於農田水利業務多涉及部會間協調,於農業部設立「農田水利司」,方能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永續經營,爰配合修正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名稱及掌理事項。 二、該新設機關專責農村發展業務,對農民、農村及農業至為重要,應有一定規模,下設四級機關至少含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四個分署,以服務散布全國各地之農民,以突顯政府照顧農民之決心。 三、建議: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並修正該草案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如下: (一)第一條:「農業部為統籌全國農村發展相關資源、整合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並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特設農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第二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銷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三、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及監督。 五、農地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析、協調、推動及管理。 六、農村再生與休閒農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訂定、協調及推動。 七、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輔導及推動。 八、休閒農業、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輔導及推動。 九、農村發展與農村再生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事項。」 (三)第五條:「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設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分署。」 提案人:王惠美  徐耀昌 連署人:林明溱  呂學樟 (P23): 農業部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修正條文 行政院會通過版本 說明 第一條 農業部為統籌全國農村發展相關資源、整合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並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特設農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統籌全國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相關資源、整合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並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發展農田水利,特設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配合農業部成立「農田水利司」,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名稱修正為「農村發展署」,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銷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三、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及監督。 五、農地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析、協調、推動及管理。 六、農村再生與休閒農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訂定、協調及推動。 七、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輔導及推動。 八、休閒農業、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輔導及推動。 九、農村發展與農村再生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銷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三、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監督與農村整體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及推動。 五、農地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析、協調、推動及管理。 六、農村再生與休閒農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訂定、協調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與農田水利事業之策劃及推動。 八、農田水利、休閒農業、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輔導及推動。 九、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農田水利事項。 一、因應農田水利相關業務由農業部專司主政,爰配合修正相關掌理事項,包含第一款、第八款及第十款,刪除第七款。 二、第四款於原提報時,因體例及款次限制而勉予併成一款。現因農田水利業務之調出,爰依業務屬性拆分成二款,將後段工程改列為第七款並酌作修正。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條未修正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條未修正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設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分署。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修正本條文字,明訂設四分署。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未修正 5-3(P25): 《農村及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修正動議 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草案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銷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三、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監督與農村整體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及推動。 五、農地管理的協調和推動。 六、農村再生與休閑農業之政策、法規、計畫之訂定、協調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與農田水利事業之策劃及推動。 八、農田水利、休閑農業、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輔導及推動。 九、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農田水利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銷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三、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監督與農村整體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及推動。 五、農地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析、協調、推動及管理。 六、農村再生與休閑農業之政策、法規、計畫之訂定、協調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與農田水利事業之策劃及推動。 八、農田水利、休閑農業、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輔導及推動。 九、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農田水利事項。 「農地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析及管理」(《農村及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五款),由農業部「綜合規劃司」職掌,《農村及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五款修訂為「農地管理的協調和推動」免於業務重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廷升  黃偉哲  潘孟安 6-1(P27):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修正動議 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草案條文 說明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生理、遺傳、育種、栽培、收穫後處理、農場規劃與種原管理及國際交換。 二、農作物分子遺傳、生物技術及產品開發之試驗研究。 三、農作物病原、應用昆蟲之生理生態、防疫檢疫技術、食(藥)用菌類之育種與栽培及農藥應用之試驗研究。 四、農業環境調查、監測、土壤與肥培管理及農產品加值利用之試驗研究。 五、農業機械與工程及農業氣象之試驗研究。 六、農民教育訓練、農業經營與產業育成、技術服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七、所屬試驗分所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有機農業與永續農業之開發與應用技術之研究。 九、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生理、遺傳、育種、栽培、收穫後處理、農場規劃與種原管理及國際交換。 二、農作物分子遺傳、生物技術及產品開發之試驗研究。 三、農作物病原、應用昆蟲之生理生態、防疫檢疫技術、食(藥)用菌類之育種與栽培及農藥應用之試驗研究。 四、農業環境調查、監測、土壤與肥培管理及農產品加值利用之試驗研究。 五、農業機械與工程及農業氣象之試驗研究。 六、農民教育訓練、農業經營與產業育成、技術服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七、所屬試驗分所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增列「八、有機農業與永續農業之開發與應用技術之研究。」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廷升  黃偉哲  潘孟安 6-A(P29): 鑒於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因生命科學院教授或中央研究之壓力,考慮進用不具公務人員資格,與農業無直接相關之生命科學或分子生物技術人員,以解決國內分子生物技術人才過剩之問題。爰此,建請農業試驗所成立委員會(成員須包括農業背景之專業人員),以審查決定是否進用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林正二 6-B(P30): 條文修正建議 面對高油價壓力下生質燃料與人搶糧的局勢一再升高,農業試驗所、畜產試驗所、水產試驗所必須負責研發低投入、高產出的「亞熱帶生產體系」。目前所編製的員額過少,建議農委會增列農業試驗所、畜產試驗所、水產試驗所之人力。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林國正 11-1(P31): 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第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版草案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及考核。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四、農貸資金籌措、運用之輔導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研擬及督導。 五、農業融資輔導及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監督及管理。 六、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農業部門之聯繫、協調、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七、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八、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推動、監督、監理及爭議審議。 九、農業創投之規劃、監督、管理及農企業上市(櫃)輔導。 十、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事項。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及考核。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四、農貸資金籌措、運用之輔導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研擬及督導。 五、農業融資輔導及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監督及管理。 六、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農業部門之聯繫、協調、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七、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八、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推動、監督、監理及爭議審議。 九、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事項。 目前農業金融只有政策性貸款,主要是農委會要協助農民及農民團體取得資金,而農民及農民團體不是公司,可用的金融工具很少。隨著農業結構改變,農業經營已邁向企業化,近年來農企業逐漸增加,但仍屬中小企業,面臨貿易自由化及全球化的競爭,亟需政府協助取得資金,以擴大規模,提升競爭力。但目前農業金融只有貸款,而且農企業可申請的政策性貸款只有進駐園區業者方可貸款,實不敷農企業之需求。政策性貸款,政府要補貼利差,對財政造成負擔,建議開拓多元資金管道,引導創投投資,以及輔導上市、櫃,從資本市場取得資金,例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已成立100億創投基金,投資中小企業多年;文建會最近也成立100億的基金來投資文創產業。因此,為強化精緻農業輔導,促進產業快速發展,農業金融亦應將創投基金及輔導上市、櫃納入,並增列於農業金融局的業務職掌。原提案增列第八之一項。 提案人:王惠美  王廷升 連署人:鄭天財  呂學樟  李貴敏  翁重鈞  丁守中 林委員淑芬:召委,哪有人這樣審的啦! 主席:我們就是這樣審的啊! 林委員淑芬:應該先進行章名,然後第一條…… 主席:不是、不是,到現在我們已經審了多久,都是這樣的。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審查方式跟我們不一樣。 主席:你要入境隨俗,接受我們的做法。 林委員淑芬:…… 主席:我們司法委員會效率很高,就是因為這樣。 林委員淑芬:…… 主席:我們這裡面都有,等一下都會討論。你好好看,每一個委員的意見都會討論到。 好,現在就是第一個你同意嘛!是不是?那第二個呢?增列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農田水利政策、法規、設施、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呢…… 這個我跟你講,陳主委,剛才他講的沒有錯,部裡面本來就是農會、漁會,政策上你們都要去規劃的啊! 王委員惠美:……這樣就好了啊! 主席:就照原草案,對。 第二個,呂委員學樟建議增列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農田水利政策、法規、設施、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這也是對的啊!你們為什麼要反對呢? 行政院提案條文的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本來有「漁會」二字,呂委員學樟建議把它拿掉,林委員國正希望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所以還是予以維持,但是增列第三款。 林委員淑芬:農田水利會…… 吳委員宜臻:第三款又跟鄭委員天財的版本第七款及本席版本的第五款有關,農田水利的部分要對照看喔!不是只有…… 林委員淑芬:我們現在審這個版本,這個是配合修正。應該以各版本為主審啊! 主席:我同意你這樣,但是現在每一個委員都隨時提出臨時提案,對不對? 林委員淑芬:他們應該配合我們啊!哪有以修正動議為主的! 主席:我們過去都是這樣啊,討論的時候都還提出來。 林委員淑芬:哪有以修正動議為主,各版本為輔的! 主席:每一個都是臨時提出,我們過去還不是審得好好的! 大家都看一下嘛!不要這麼沒有耐心。 田委員秋堇:主席,第一條保留,確定了吧?因為行政院版在環境資源部裡面林務局、林試所、特生中心全部都進來了耶!我們是支持行政院版的。環境資源部喔!山、林、水、土一家,這是十幾年來一貫的論述,不論哪個政黨執政,都支持這個原則。為什麼國家公園署、特生中心、林試所、林務局、水保局、地質調查所、氣象局全部進環境資源部?就是基於山、林、水、土一家,這是國際潮流。所以如果第一條又把林業和水土保持再抓回來,就完全違反行政院的版本了嘛!到底誰是執政黨,誰是在野黨啊!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我也同意水、土、林、畜一起管,但是農業發展條例裡面就有林業,不能因為要水、土、林、畜一起管,就把林業和林農的部分一起納入環境資源部。所以我們現在的立場是將第一條修正為「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 田委員秋堇:主委,我們為什麼要組織再造?就是為了要符合新的思潮,你那樣的思維是舊思維,要修改的應該是農發條例才對。我們現在討論的是農業部的一個新的組織法,你自己去看行政院的版本,環境資源部的部分送進來的是林務局、林試所全部都在環境資源部耶!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跟委員說明一下,全世界的林業部門百分之九十都在農業部,這是世界潮流,所以我想,以世界潮流來講林產獨立出來,這並不是事實。 林委員淑芬:主委,你不要再講全世界的潮流了。臺灣的森林還有條件去搞產業嗎?全世界的潮流也不是全部編在農業部就叫做林業的產業;對臺灣這個階段而言,森林已經不是做為產業來看待,而是要以保育的態度來看待。美國地廣人稀,可以發展林業,其他國家的森林也可以有一些利用,但是臺灣山高水短,歷年來土石流頻頻發生,整個森林已經萬劫不復了。台灣的森林已經砍伐了一百多年,看賽德克·巴萊就知道,從日本時代就一直砍,所有原始林都砍光光了,所以,80年代以降連農委會都不准再砍伐原始林,台灣哪裡還有什麼農業發展的空間?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在農業部裡面放進林業…… 田委員秋堇:主席,本席提案,如果農委會主委對行政院版本有意見,應該回去和院長、研考會主委溝通。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啊! 田委員秋堇:我們看到的行政院版本,林務局、林試所就是在環境資源部,我從來沒有看過一個政務官是這樣,政務官應該要捍衛行政院版本。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已經做了修正。 鄭委員天財:我在上會期第一次審查農業部組織法時就提出,農林漁牧就是一起的,森林法還是森林法、水土保持法還是水土保持法,台灣雖從日據時代開始砍伐森林,但也已經停止砍伐了,不會因為繼續放在農業部就會恢復砍伐,這是兩回事。如果真的那麼重視,為什麼一定要…… 林委員淑芬:委員,你不要再胡說八道了。國科會的科技部…… 王委員惠美:讓人家講啦…… 鄭委員天財:我還沒有講完。 林委員淑芬:你怎麼可以對我動粗呢?你怎麼可以搶我的麥克風呢? 鄭委員天財:我在講話,還沒講完啊! 王委員惠美:人家在講話…… 林委員淑芬:你睜眼說瞎話,青輔會、體育署、青年署所有法案都還是原來的法案,幹嘛要合併到教育部?所以你的講法是胡說八道嘛! 楊委員瓊瓔:大家互相尊重嘛!主席裁決,現在已經進入第二條了。 林委員淑芬:農委會更離譜,農委會政策大轉彎,要對全國所有人交代,為什麼政策大轉彎? 主席:林委員,我希望大家都可以發表意見,但不要人身攻擊。 林委員淑芬:誰先動手的? 主席:你剛才講人家胡說八道,我希望你收回這句話。 林委員淑芬:他根本就是胡說八道嘛! 主席:不可以。 林委員淑芬:他就是胡說八道。 主席:不要這樣子。 林委員淑芬:就是胡說八道,睜眼說瞎話,胡說八道就是胡說八道。砍伐了一百年,原始林砍光光,還說已經二十年沒有砍,可以了!這根本就是胡說八道。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第一,我希望大家能夠達成共識,沒有辦法達成共識,就送院會協商。第二,大家發言的時候儘量溫和一點,不要做人身攻擊。 林委員淑芬:有共識就達成共識,沒有共識怎麼辦? 主席:沒有共識送黨團協商,或在這裡協商都可以,大家來討論。 林委員淑芬:不可以送院會協商,我們要在這裡討論,而且要和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 主席:請議事人員說明。 劉主任秘書彥麟:主席、各位委員。聯席審查是由院會交付委員會進行,本委員會無權要求要和哪個委員會聯席,必須提報院會,經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 林委員淑芬:如果我們合併審查環資部…… 田委員秋堇:主席,但這動到行政院版的環資部組織法…… 劉主任秘書彥麟:如果是這樣,要由召集委員再報請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 田委員秋堇:好啊,那就報請院會。 黃委員昭順:尊重主席,趕快開會。 林委員淑芬:主席,你剛剛說的我們可以同意,現在唯一沒有辦法達成共識的就是,有爭執及不同意見時要怎麼保留?這才是重點。 主席:最後再來處理,好嗎? 林委員淑芬:最後怎麼處理? 主席:你就一直陪我們到最後就知道。 林委員淑芬:最後怎麼處理? 主席:拜託你就從頭到尾陪著我們,就知道我怎麼處理,我很尊重各位委員,你可以問他們。 林委員淑芬:是啊!這麼多國民黨委員都來了,我們舉手當然就輸了。 主席:平常只有尤美女委員一個人在場,我也都尊重他。 林委員淑芬:他剛剛才說早上被你們強姦了,因為你們表決了。 主席:這個話拜託你收回去。 林委員淑芬:強姦他的民意。 主席:我們都是很溫和的。 林委員淑芬:是啊!這是暴力、多數的強姦。 主席:好吧!我們就逐條審查。 王委員惠美:組織法有很多東西,有意見先保留,不然就不用審了。 林委員淑芬:你們說保留,「保留」兩個字說起來很容易,但是怎麼個保留法,要保留到協商?可是我們知道這件事和環資部組織有關,所以,我們要求和環資部合併審查,也要和衛環委員會一起審查。 黃委員昭順:主席,加油啦!不要每天只是講「協調」這兩個字,一直講個不停,講1小時了,我們趕快逐條審查。主席,加油啦! 主席:林淑芬委員,拜託啦!大家都叫我加油了,我已經很胖,不要再叫我加油。 林委員淑芬:沒關係,我們同意審查,我們也是要審查,我們是支持審查的。 主席:我們就依照過去幾天的慣例,要用哪個版本? 林委員淑芬:應該要以委員會所提的版本為主,修正動議為輔合併審查。 尤委員美女:應該要逐條。 主席:好,大家達成共識,就請大家看條文對照表第14頁。請問各位,對名稱「農業部組織法」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一條只有鄭委員天財等所提的版本不同,剛才鄭委員已說明意見,就不用再說明了。 鄭委員天財:剛才已經交換過意見,就送院會協商。 林委員淑芬:反對。哪有交換過意見?要直接送院會協商,意思是通過委員會?怎麼可以呢?明明大家應該講保留在委員會繼續討論。 田委員秋堇:對不起,我想每個部會都一樣大,農業部和環資部也都一樣大,既然今天動到環資部,而且還是行政院的版本,並不是個別委員的單獨版本。如果今天不是行政院的版本,而是某位委員將林務局和林試所放在環資部也就罷了,但這可是經過層層把關討論,研考會送院會,院會又全部討論過,最後很正式送進立法院的。行政院版本是將林務局、水土保持局和林試所全部都放在環境資源部,今天送出委員會是什麼意思呢?是環境資源部要主動改嗎?這就是為什麼林淑芬委員一直說應該要兩個版本…… 主席:先聽我講,剛剛田秋堇委員說是行政院版本,但農委會主委也說行政院已經協商過,有一修正意見。 現在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各位對農業部的關心,長久以來,農會及農民企盼農業部的成立已經非常久。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經過我們這幾個月的討論,研考會宋主委及行政院江副院長都同意讓林產和林農政策規劃部分回到農業部,對於林務局天然林的部分,要按照原來行政院的版本放在環境資源部,也因為林產和林農是農林漁牧中農業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提出這樣的修正動議,並不是我們這樣提出,就將整個林務系統回到農業部。長久以來,林產和林農私有林部分必須留在農業部進行輔導,特別是有將近八萬多林農,如果農業部完全沒有林業,對這些林農是沒有辦法有任何輔導措施。所以,森林保育業務仍然隸屬於環境資源部,但林產和林農的部分,為因應農業部對各產業的完整輔導,必須做這樣的修正。 主席:這樣可以接受吧?主委已經說明了,森林保育還是留在環境資源部。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按照立法體制,如果行政院改變想法,就要正式送案子進來,並將原先提案撤回。所以,我建議行政院撤回行政院所提的環境資源部組織法及農業部組織法兩草案,重新再提出,不然的話,今天是空口無憑。我從來沒聽過研考會主委或行政院任何人和衛環委員會任何委員或本席溝通過,單憑農委會主委在這裡講,我真的無法理解,到底行政院把立法院看成什麼?他們關起門來討論,然後就告訴我們之前送進來的版本不算數。何況衛環委員會也從來沒聽說過林務局和林試所要回去農業部。再者,按照鄭天財委員所提的版本,水土保持局也要回到農業部。這麼一來,環境資源部改的幅度可大了,山林水土一家的原則又跑到哪裡去? 所以,我建議主席,第一,今天就此散會,然後要求行政院將農業部及環境資源部的版本撤回,再將新版本送來。第二,我有提供一篇前林試所金恆標老師的文章給大家看,金老師認為台灣的森林從其特性及社會需求,應隸屬於生態保育及環境保護的機構,也就是環境資源部,我非常擔心主委還是停留在日據時代林務局的觀念。按照主委的說法就不需要組改,農委會直接整個升格為農業部就好,今天是在審什麼? 主席:我要拜託各位委員,第一,我來自農村,我們的農民非常期待農業部能夠趕快成立,如果其他部會都已成立,但因為立法效率耽誤,遲遲無法讓農業部成立,我們就對不起農民。請委員先聽我講,我們來自農村,知道農民都非常關心,希望能夠趕快成立農業部。第二,田委員,如果此時有任何改變,研考會和農委會沒有向你說明,或者和你溝通,我認為這就不太尊重,我們也認為不好。若有任何改變,行政部門都應該向委員說明,尤其田委員很關心森林的部分,這部分我們很尊重田委員。第三,田委員剛才提到有位教授寫了一篇文章,但我們也看到媒體報導,所有大學森林系都呼籲森林應留在農業部,這個你看到沒有?所以,我們應該要多角度看待。很多大學森林系教授都已經跳出來了,他們都希望森林維持在農業部。我希望大家不要只是堅持自己的意見,而是應該看怎麼折衷,以最好的政策來照顧農民及台灣,這才是最重要的,不要一天到晚堅持自己的意見,這樣的話,永遠沒有辦法協調。 林委員淑芬:主席,今天我在這裡大膽臆測,農委會在經濟委員會時就談論過國有非公用土地要大解編放給原墾農。原來的行政院版本農業部組織法沒有林務局、水土保持局,這還是馬英九的版本,難道當初都沒有想到林農、林產嗎?為什麼現在突然大轉彎,跑出「林農林產」四個字?台灣還有什麼林農?還有什麼林產?就是一群飽受非議,且正當性、合法性都頗受質疑的原墾農。我們知道這一群原墾農在總統、副總統選舉時非常支持吳敦義副總統,吳敦義副總統也為了這群人召集農委會、行政院研究很多政策大利多。今天談到所謂的「林農林產」四個字,其實講的就是原墾農這群人。我們也都知道這一群人是什麼問題,他們的問題已經很久了,立法院也討論過很多遍,從行政命令到法規,再到組織再造,都有他們的身影,國土復育及國土計畫也有,連公地要不要放領也有他們的身影,甚至剛才還打電話給我,我不曉得是不是他們。但我的意思是農委會政策大轉彎、組改大轉彎要說清楚、講明白,所謂的林農是誰?林產又是誰? 主席:謝謝。我也希望委員們把行政官員講的話好好聽進去,剛剛我聽到農委會主委已經講得很清楚,當初通過以後,接到很多來自林產業者的陳情,他們認為還是要放在農業部,他們也認為林產保育的部分還是放在環境資源部。我要不客氣的講,委員不會比行政部門高明到哪裡,請好好聽人家的意見,不要老是陷在自己主觀意識裡。我剛才就很認真聽,主委已經講了,保育方面還是留在環境資源部。我經常都說,主委是真正來自農家的子弟。 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按照主計處2010年台灣農林漁牧業普查資料,林業總戶數有八萬三千多戶,林戶總人口有299,278人,林業從業人口有65,327人,這就是為什麼在林產和林業,特別是林戶總人口部分有這樣的數目。160萬公頃國有林由林業主管機關執行保育政策是絕對沒有問題的,所以,我們說森林保育由林業主管機關將來的歸屬管理,50萬公頃的公私有林以及中低海拔山坡地、平原地區要由林業及林產專責單位負起經濟造林的責任。日本林業的林木自給率在2020年以後要達到50%,在全世界都在為林木自給率努力的過程中,我們以農業、林業為主,竟然要把林業變成完全沒有經濟價值的產業,這對生態會有非常重大影響。 林委員淑芬:主席,再讓我說一句話就好。我覺得農委會主委講到林業自足率時,完全都沒想到農業部的最核心是農業自給自足率,你要告訴我們什麼時候會從30%提升到50%?你從來不談農業的國家安全、糧食安全自足率,今天你卻將林業自足率放在農業自足率之上,成為你為林務局或你所謂的6.5萬從業人員辯護,並當成理由。 主席:林委員若要與主委辯論農業政策,請在經濟委員會辯好不好?我們在這裡討論組織法就好。 林委員淑芬:講林業自給率真是何等諷刺和荒謬,我們從來沒聽你談農業自給自足率,講林業太荒謬了。 主席:你們要辯論的話,就在經濟委員會,我們現在討論組織法。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修法不能採切割式,今天牽涉到的問題是林業到底要放在環資部還是農業部?其實彼此之間是有互相牽連的關係,剛才主委提到的是林農和林產的部分,但還是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就這個部分好好辯論?也許舉辦一場公聽會,這部分應和環資部有所配合,因為「吃緊弄破碗」,我建議這部分先保留,但要針對這部分的專業進行辯論,釐清是要在環資部,或者有哪些部分需要切割出來,否則我們很難再走下去。謝謝。 主席:我剛才一再強調,真正的農民一直都很關心農業部要趕快成立,我們已經被罵死了,你們知道嗎?有些委員不是來自農村,根本不知道。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組改很重要的就是事前溝通,所有農民都期待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這是大家共同的心聲,所有委員也都支持,這是沒有問題的。現在的爭議點就是原先審查農業部組織法時確實聽到一些聲音,是原先行政院版本裡沒有的,後來聽到各方聲音及委員的建議以後,將林產及林農的部分回歸到農業部,至於森林保育及其他部分則劃歸在環資部。這本來是一件很單純的事,為了林產和林農做調整而已,而行政院也有會銜各部會,包括研考會、農委會及環保署,彼此之間已有進行溝通。我本來以為這是一件很單純的事,怎麼突然間變得那麼熱鬧? 林委員,胎教很重要!不要太激動,小朋友最重要。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組織法時要很理性,大家要溝通。 我建議主席,發揮你的power,依照進度進行會議,有意見的部分就保留送院會進行政黨協商,沒有問題的部分就通過,好不好?這樣才能彰顯立法效率,謝謝。 主席:好,拜託各位委員,現在已經4點了,我們從2點半到現在已經一個半小時還停在這裡,這樣下去,再審10天也審不完。我們依照剛才呂學樟委員所提的意見,就送黨團協商,不再討論了。 林委員淑芬:不可以,你說什麼協商? 主席:送院會進行黨團協商。 林委員淑芬:不行啦!委員會要繼續討論。 主席:我是主席,我就裁決。 林委員淑芬:我們要討論。 主席:我們就表決。 林委員淑芬:沒有表決的。 主席:現在就表決。 林委員淑芬:沒有討論就直接要送協商? 主席:沒關係,我們就尊重。 林委員淑芬:非本委員會委員還是一樣可以來開會,若明文規定非本委員會委員不能參加開會,我就不會來,這是我的責任,也是我的職責。 黃委員昭順:就開始念嘛!林委員從剛才就一直這樣,你這種態度,我們沒辦法嘛! 林委員淑芬:第一條保留,繼續處理第二條。 主席:林委員,我已經給你很長的時間,讓你一直發言到現在,對你已經夠尊重了。 林委員淑芬:對啊!第一條保留。 主席:我今天擔任主席,必須做出裁決,剛才呂學樟委員已經提議,本條文就送院會進行黨團協商,請問有沒有委員反對? 林委員淑芬:反對。 主席:你不是這個委員會的委員。沒有人反對,就送院會進行黨團協商。 尤委員美女:反對,先暫保留,我們繼續往下審查,第一條就暫保留。 主席:好,暫時保留,但等一下我還是要處理。 黃委員昭順:主席,你剛才已經宣布了,不可以常常違反主席的威嚴與權威。呂學樟委員提出建議,你也裁決了,現在就因為兩個女生有意見,結果你又反覆了。 尤委員美女:主席英明,主席很尊重這個委員會委員的意見。 黃委員昭順:我是這個委員會的委員,今天是聯席審查。主席現在答應他們兩個也OK啦,但如果再繼續下去,今天晚上就開到12點,我們一定要全部念完。拜託,謝謝。 主席,請繼續進行會議,你的權威要拿出來,不要停在那裡。 主席:尤委員,就送黨團協商。 林委員淑芬:再召開一次聯席會議。 尤委員美女:先往下走。 主席:剛才宣布時你們也沒表示反對,所以我剛才已經宣布通過,他們也都聽到了。 尤委員美女:沒有通過。 主席:好,往下走,現在處理第二條。 大家對第二條第一款沒有意見,但呂委員學樟等所提修正動議將第二款的「漁會」刪除,林國正委員反對,他認為還是要維持漁會,那我們就將漁會繼續保留。 另,修正動議建議增列第三款:「農田水利政策、法規、設施、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尤委員美女:第二款有兩個版本都有農田水利會。 吳委員宜臻:還有很多委員併案審查的版本。 主席:好。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林委員岱樺等提案條文及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的第一款有加「利用」二字,請問農委會有無異議? 陳主任委員保基:可以。 主席:第一款之「農業與農地政策」修正為「農業與農地利用政策」。 第二款的部分,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及林委員岱樺等提案條文在「漁會、」之後加上「農田水利會」。呂委員學樟等所提修正動議則建議將「漁會」刪除,但林國正委員認為漁會還是應保留,呂學樟委員也同意不刪除。 林委員淑芬:反對,這應該要保留。農田水利會本來在環資部,這有爭議,應該暫時保留。 主席:農田水利會? 林委員淑芬:水利署啦! 尤委員美女:行政院版沒有農田水利會。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尤委員美女:請主委說明一下。 鄭委員天財:行政院版本第七款。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拜託委員,第二條第一款在「政策」之前加上「利用」,第二款就維持行政院版本。 尤委員美女:因為第七款有,所以第二款就不用加了,對不對? 吳委員宜臻:主席,第二款就不用增加「農田水利會」了,對不對? 主席:還沒有。各位委員請注意一下,也請農委會主委不要騙我們,第二款是講「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是「會」,但第七款是「農田水利」,這是農村發展業務,兩者是不一樣的。 尤委員美女:所以要請主委講清楚,到底是怎麼樣? 主席:加進去沒有關係。 陳主任委員保基:如果第二款要加「農田水利會」的話,呂委員學樟等所提修正動議就併到第七款,好不好? 呂委員學樟:第三款,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第三款就不用了,直接加在第七款即可,好不好? 主席:好。 吳委員宜臻:等一下,本席所提的第五款呢? 呂委員學樟:應該是放在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為這有牽涉到水利政策、法規、設計、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吳委員宜臻:不是啦。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就會變成農田水利司,所以,我們希望以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的方式將灌區內外一併包括在內,剛才我已報告,我們絕對不會影響農田水利,特別是灌區外的部分非常重要。 呂委員學樟:所以,你建議將本席所提修正動議增列的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農田水利政策、法規、設施、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放在第七款?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吳委員宜臻:等一下,那本席和其他幾位委員所提的內容呢?這不是還沒到的問題。你們現在在處理農田水利政策或者農田水利會,雖然我們的條次、款次不太一樣,但事實上,文字所規範及指涉事項應該差不多。例如,本席所提版本的第五款就有提到農田水利會部分,也有相關農田水利政策,鄭天財委員所提版本在第七款。現在打算怎麼整合?主委不能只回應修正動議的部分,其他委員提案的文字都不處理。 陳主任委員保基:一樣。 吳委員宜臻:什麼意思?要講清楚啊! 主席:跟各位委員報告,請主委和各位委員都聽一下。關於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第七款及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第五款的部分,如果第二款加入「農田水利會」,就都包含在裡面,也是政策、法規、設施、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只是鄭委員天財等所提版本還有「農業生物科技」,吳委員宜臻等所提版本有「農田水利事業之策劃」,就是差這幾個字而已。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 主席:但「農業生物科技」或「農田水利事業之策劃」也包含在農田水利會的政策、法規、計畫中,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同意。 主席:鄭委員天財等及吳委員宜臻等所提的版本第二款並未加入農田水利會,但第二款只要加入農田水利會,就包含你們兩位的意思。拜託不要再堅持了,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召委,我可不可以試著釐清一下? 主席:可以啊! 林委員淑芬:第二款加入「農田水利會」,其組織與架構才會和農會、漁會一樣,但若大家不堅持,放到行政院版第七款的意思是指農田水利會層級在所屬機關之下。吳委員宜臻等所提的版本並沒有講是在所屬機關下面,而是直接隸屬於農委會,且是農委會直接監督。所以,行政院的版本是讓所屬機關去監督、去執行農田水利的業務,但吳委員宜臻等所提版本則是要農委會自行監督,且要輔導及執行。所以,這在組織上有不同,業務隸屬責任也不同。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裡,水利司在會本部(即農田水利處),未來成為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之後有4個分署,可以散在各地,行政院覺得這樣的管理層級絕對不會小於原來的農田水利司。 丁委員守中:主席,我們在這裡一直主張農田水利應單獨成立農田水利司,過去在農委會時代就是農田水利處,因為位階提升,所以能夠處理相關業務,現在這種做法,顯然是想把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放在同一個署,但農村發展是村裡的事,而農田水利是村以外的事,這是兩碼子根本不相干的事,你們卻把它們放在一起。基本上,我們認為還是應該獨立成立一個農田水利司。免得像現在一遇到限水,永遠都是農業用水要讓步,對水土保持及整體環境都有影響。所以,我認為應獨立成立農田水利司比較好,因為農田水利司也可監督各地農田水利會相關業務。 陳主任委員保基:關於這一點,我剛剛也一再說明,未來農業部主管的水利是灌區內與灌區外一併,所以,在農村及農田水利農業生產過程裡,不能只有灌區內,我們一併放到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農村的產業就是需要灌溉,不分灌區內、灌區外,這部分我們跟所有的水利會取得共識。以上說明。 吳委員宜臻:我認為還是要進一步釐清,第一、事實上,農村的發展跟農田水利確實不是等同的,你剛剛不是講了一堆,想要把林業部分納進來,請問擁有林地的農民跟農田水利的關係又怎麼樣?事實上我們在農村也看得到,它不一定是那麼直接,有很多農民事實上也不直接是農田水利會的會員,我的意思是在排列組合時,如果委員要將之放在農田水利司,但是你們在文字上並沒有講清楚,部本部是不是有去執掌?我回應我自己的部分,召委,你剛剛是希望把農田水利會在第二款呈現,我認為這麼做會有疑慮,因為農田水利會直接指涉農田水利會,將會涉及到所辦理的相關事項,有可能在法條文字上變成只涉及到所謂的會員,我們知道在農村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是水利會的會員,若放在第二款去處理農田水利相關的事務、事業的推動或相關的農田水利事項,我覺得不是那麼直接等同,所以我倒是覺得第二款的部分跟本席的提案最多只指涉的是,關於農田水利會的監督管理部分是不是要納進去?但是關於農田水利政策的部分似乎應該要用另款的方式處理,另外一款要感謝林淑芬委員的提醒,到底是要放在部本部或是所屬機關?可能要去釐清。 陳主任委員保基:放在所屬機關。 林委員淑芬:主委,在理論上我們同意行政院的觀點,就是三農-農業、農村和農田水利,本來在農業生產上,這三農是要放在一起管理的,農田水利本來就是為了農業生產而設備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還有灌區外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灌區外也沒有關係,那就一併管理。但是我要講的是本來應該要符合你的邏輯,但現在台灣的農田水利會將從公法人的性質拉到行政部門裡面來。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沒有把它拉進來。 林委員淑芬:我們要講的是農田水利會是一個畸形的單位,老實說它既無法監督又不斷衍生出很多問題,所以把農田水利會納進公部門裡面來,這是一個方法。我認為在過渡、非常時期的做法應該是農田水利會直屬農業部,由農業部管理。 主席:我跟你講,農田水利會現在所有的預算、福利、子女教育助學金等都要送到部裡來。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主席:我剛才講農會、漁會放到部裡掌理,而農田水利會、包含選舉等事項也都要報到部裡,所以我說第二款還是要加進農田水利會。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主席:我希望你們瞭解。請各位委員聽我講,我很清楚,農田水利會所有的預算、福利待遇都要報到部裡來審,而農會、漁會的福利、選舉等事項也都要報到農業部來,請問農田水利會的這些相關事項將來不必報嗎?還是要報嘛!所以我把農田水利會加進第二款。這是第一點。 第二、第二款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等,現在也都要向部裡報。 再來,第七款的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等這些都不衝突嘛!再加上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等這些事項把各位、還有鄭天財委員所講的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都已經包含在第七款,對不對? 林委員淑芬:第二款照黃昭順委員的版本,第七款照行政院或鄭天財委員的版本? 主席:照行政院版本,因為涉及到下級的業務,由主辦機關監督就好了,不必到部裡去。 吳委員宜臻:可是我們擔心…… 林委員淑芬:農田水利會哪有所屬機關? 吳委員宜臻:對,我提醒各位一下,召委,經濟委員會…… 主席:如果我們支持農田水利司就由其去管農田水利會的業務了嘛! 林委員淑芬:第二款是農田水利會。 主席:對啊!對啊! 吳委員宜臻:可是沒有職掌怎麼放司啊? 主席:有啊! 吳委員宜臻:我們之前審的標準是在職掌裡面放了之後才會設司,但是現在我們在職掌裡沒有放,我認為標準不太一樣。 陳主任委員保基:跟漁會一樣,漁會是漁業署在處理,所以我同意、支持召委的看法在第二款加上農田水利會,但是整個實際業務還是跟漁業署一樣,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處理一般行政業務。 丁委員守中:要不要成立獨立的農田水利署?我認為應該在這方面做成決議,不要呼嚨呼嚨地通過了以後,到時候還是農田水利司或農村及農田水利…… 林委員淑芬:好,那就從後面再討論回來。 主席:可以呀!主委,你要站在農民而不是行政院研考會的立場。我很能接受剛剛吳宜臻委員所談到的農村再生跟農田水利是不相干的兩碼事,若硬要湊在一起是不對的,對不對?丁委員也講出來了嘛!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跟召委報告一下,在實際業務操作上,農村再生如果沒有考慮到農田水利的整個布局跟灌區外,這個農村只是都會區裡的一個別墅區而已,它完全沒有農業的功能,這一點非常重要。 主席:你如果再去看看地方上對農村再生的輔導,我不敢講沒有成效,還是有其成效,但是這些計畫真是小鼻子、小眼睛-太小的計畫。當初的農村再生條例講得好美、好美,結果推動起來卻是小小的規模,因為經費不夠嘛! 陳主任委員保基:不會。我跟委員報告,到了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之後經費反而會擴大,還有一個說法不曉得各位能不能同意?就是說如果今天還是一樣的,農田水利管農田水利…… 丁委員守中:主委,把農村發展跟農田水利放在一起完全是後來妥協的結果,原來你們的設計是農村發展署,是像主席剛剛所講的,為了農村再生而去專注農村整體的生活條件、環境美化等各方面的提升,後來因為要成立獨立的農田水利單位,前任陳主委就把農村發展跟農田水利放在一起以滿足大家,這麼做根本就是妥協下來的產物,這是不對的。我們認為農村發展是農村發展很重要的業務,而農田水利是農田水利很重要的業務,都應該要有獨立的單位來主管。 主席:跟各位委員報告,我看各位委員的方向是一致的,第一、在前面我把農田水利會跟農會、漁會放在一起。第二、第七款的所屬機關辦理農糧,那我就設陷阱,因為所屬機關要去辦農田水利,所以第七款如果通過,在後面農田水利司就可以成立了,你知道嗎? 丁委員守中:好。大家有這樣的共識那就過了。 林委員淑芬:不過,我再補充一下,我們一直講農村再生,農村再生條例在審查時本席的關注恐怕比主委多一點,農村再生本來指涉的是農村景觀的改造而已,後來我們將之轉向跟農業稍微有點關連,但事實上整個農村再生條例跟農業無關,本質上也無關,前任主委當初因為農地重劃那一章被立法院拿掉了,才協商成所謂的農村組織及發展這兩項業務,事實上我們講的農村再生比較核心的是講農業再生,農業再生才是跟農田水利綁在一起的,但是沒有任何農業再生的法及政策,你們只有小佃農、大地主等新的活化政策而已,事實上農村再生法案裡面指涉的是農村景觀、發展和組織而已。 陳主任委員保基:也有一個產業,我現在把所有的…… 林委員淑芬:很少啦!1,500億幾乎沒有匡到那裡,後來加一個社區支持型產業是我們加進去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現在把農村再生跟產業結合,沒有產業的…… 林委員淑芬:你們農村再生的主管單位是水保局。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林委員淑芬:當初所講的農村再生是由水保局拿1,000億把農村擦脂抹粉、塗抹一番,當時我們就叫你們要去再生農業而不是再生農村景觀,因為農業如果可以賴以為生,農民就有錢,有錢之後農村景觀自然就漂亮。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我非常同意。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要去復甦農業。現在的再生條例拿掉整備、重劃,那是陳武雄的版本,之後剩下來的就沒有了,所以你講的理想是不存在的,總之農田水利是要跟農業在一起的啦! 主席:我們拉回主題,好不好?拜託大家簡短一點,大家的意見我都已經聽懂了,所以如果照我剛才所講的在第二款加進農田水利會、第七款照行政院版本,這麼一來大家的意見都可以容納進去了。 鄭委員天財:如果大家的意見是要成立農田水利司,就不是剛剛主席所講的方式,恐怕就要增加呂學樟委員的修正動議,所以必須要考量如果成立農田水利司,就不應該在所屬機關列入農田水利。我跟大家說明,為什麼行政院版本訂的所屬機關非得稱為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不可,因為有其困境,現在的水土保持局主要的兩個業務之一-水土保持到了環資部之後,只剩下農村再生的部分,請問它還能不能成立為一個署、還可不可以成立一個所屬三級機關?這就是其困境,而且也會涉及到農業部還要不要稱為農業部,因為林務局離開了,水土保持局大部分業務也離開了,再加上昨天又有漁業署要另外成立為漁業及海洋部的提案,請問農委會還要不要成立農業部?這就是它的困境,這些留待大家去評論。現在的農業部到底比農委會還小,這些問題都是必須要考量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那就採取鄭天財委員的版本。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還是建議不要單獨成立司,若成立司,我們的員額跟…… 林委員淑芬:剛剛丁守中委員講的是司,鄭天財委員也是講司,其實我們也支持司-農田水利司。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麼一來整個工作…… 林委員淑芬:照丁守中委員所講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行政院支持召委的建議。 主席:我們儘量講組織部分,不要談到別的地方去。 田委員秋堇:對。鄭委員,對不起!我想我們不要去談組改之後這個部會變大或變小,如果大家都要變大,就寧可不要組改了。我們先就事論事,在組改之後行政效率要更好,整個組織要更有其軸心、定位,我認為這樣會比較好。主委剛剛講若要增加水利司,整個組改會亂掉,請問林務局為什麼可以恢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非常清楚每一個工作及業務的輕重緩急,若在農業部成立農田水利司,將來的灌區外沒有人管,大家願意這樣嗎?灌區外的面積比灌區內還大,灌區是水利會管的、就是農田水利,農村內還有很多不是農田水利會的會員,剛才吳委員講得很對,很多根本不在農田水利的灌區裡面,請問這一塊要不要管? 吳委員宜臻:就成立農田水利司來管。 陳主任委員保基:怎麼可能? 吳委員宜臻:請你告訴我,要放在哪裡?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裡面。把農村及農田水利放在一起,就可以將灌區內外全部一起管,這麼一來才有辦法整個改變。 林委員淑芬:主委,你的邏輯不通,因為主席剛剛所講的是農田水利會要納進第二款裡面。 主席:現在就有啊! 林委員淑芬:把農田水利會納進第二款,所以整個業務司、灌區外的也可以管,而灌區內的有農田水利會可以管。 陳主任委員保基:灌區外誰管?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司啊!灌區內有農田水利會管,現在已經有農田水利會這個組織存在了。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想這個業務我最清楚,灌區外是由水利署管。 林委員淑芬:會不會由環資部管?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啊!灌區在農村的部分全部回到農業啊! 林委員淑芬:可以把它納入啊! 陳主任委員保基:可是沒有人啊!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先處理開會時間的部分,因為開會通知上是開到4點半,現在時間已經超過了,請問我們要繼續討論,還是結束? 黃委員昭順:我們把農委會的部分完成。先讓經濟部的官員回去,因為今天發了3張開會通知,等一下還有經濟部的部分,而且是跟經濟委員會合審。今天至少我們弄一點成績出來,把農委會的部分完成。延長時間啦。 田委員秋堇:對不起!我的發言牽涉到水利署,跟經濟部有關。剛剛主委講到現在的灌區外是由水利署管,而水利署將納入環資部,所以為什麼剛剛從一開始我們就講下次應該由環資部跟農業部一起審,否則全部都混在一起。剛剛主委擔心灌區外沒有人管,所以堅持不肯成立農田水利司,但是灌區外現在本來就由水利署管,而水利署既然納入環資部,就應該整個納進來。因為我們長期在做水資源的問題,農田水利會常常把水資源移做他用。在行政院版本中水利署本來就納進環境資源部。 黃委員昭順:田委員,我們先處理程序問題,好不好?主席,我們能不能先處理程序問題?因為你把很多部會都召來這裡,包括經濟部、能源會,我想今天我們光是要講農委會、農業部可能到12點都還講不完,請問能不能讓其他單位先回去,我們延長時間,努力地把農委會的部分處理掉?請主席處理,謝謝。 主席:沒關係!讓他們等,他們也期待處理。今天熬夜也要把它搞過去。 黃委員昭順:能源局的部分也都要處理掉嗎? 主席:對!我們一起拜託大家,好不好?大家辛苦一點。 黃委員昭順:今天要審到12點,確定嗎?如果是,我們現在要趕快聯絡啊! 主席:對啊!就拜託大家。 黃委員昭順:那就要先延長時間啊! 主席:我希望大家能夠…… 黃委員昭順:那你就先宣布延長時間啊! 林委員淑芬:召委,我建議在下一個召委排議程時再多排一次,因為這是一個非常爭議的問題,而且真的需要溝通,每個委員意見不同、代表人民的意見不同,我們多排一次也不為過,不需要熬夜到12點、一定要通過。若再多排一次、再多討論一次沒有辦法時,再交付院會協商,我們沒話說,我們可以多討論一、二次。 主席:現在的爭議就在第二條,時間上可能會比較久一起,再來的就是第五條,其他的部分都很快可以處理。 林委員淑芬:沒有啦!第二條沒有定案,其他的部分就沒有辦法定案。 主席:所以我剛才說試圖做個處理,比如第二條第二款就照剛才所講的,依照黃昭順委員、林岱樺委員的意見,把農田水利會列入。 田委員秋堇:農漁會有信用部,但農田水利會沒有,所以兩者是不一樣的,有人跟本席表示希望照行政院版本將這個列在第七款。 黃委員昭順:主席要先宣告延長會議時間。 主席:剛才已經宣告過了,延長開會時間到審完為止。 黃委員昭順:連同經濟部部分一起審完嗎?確定嗎? 主席:對,拜託大家! 黃委員昭順:確定要審? 主席:等一下看情形怎麼樣。 黃委員昭順:不能看情形,要審就大家一起待下去。 主席:所以拜託大家,原則上希望趕一下進度。 田委員秋堇:要開到幾點? 林委員淑芬:還有二級機關的章程要審。 主席:如果部本部都解決了,二級機關就可以進行得很快,就跟上午的衛生福利部一樣。 吳委員宜臻:部本部最主要的重點就是第二條和第五條,第二條規定機關的職掌,第五條規定次級機關的名稱、組織,這兩條就搞不定嘛! 林委員淑芬:如果不經討論,就算協商也不會有成果,到最後還是一事無成。不是說在委員會趕完進度就會有成果的,但如果能在委員會多討論一次,大家達成共識,到院會處理時就會進行得比較快,所以不論在委員會或院會,其實都一樣需要時間慢慢溝通。 主席:所以我們現在就在溝通啊!從下午兩點半開會到現在兩個多小時,還是耗在這一條,就是給大家溝通的時間。 林委員淑芬:不是「耗」,是在溝通,我們希望的是再多排一次會議,為何一定要趕在今天晚上審完呢? 主席:看進度嘛! 丁委員守中:繼續嘛!現在趕快繼續嘛! 主席:本席希望大家不要談其他的,針對問題討論,比如剛才田委員秋堇談到農田水利會沒有信用部是不是該列在第二款就是針對問題討論。黃委員昭順和林委員岱樺的提案是將農田水利會列在第二款內,請問黃委員現在的意見為何? 黃委員昭順:當然要支持,本席感謝大家的支持。 田委員秋堇:本席剛才打電話給幾位農田水利會的會長詢問意見,他們認為把農田水利會和農漁會放在一起不太妥當,除了剛才說的信用部的問題外,還有其他各種不同的考量,所以他們支持行政院的版本,將這部分列在第七款,本席認為大家可以再討論一下。 黃委員昭順:本席還是滿堅持的,因為這個意見不只本席提出而已,與本席分屬不同的政黨的林委員岱樺也是如此主張,如果不能達成共識,那就保留送協商。 主席:主委已經同意將農田水利會列在第二款,第七款仍維持行政院條文。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就這樣。 黃委員昭順:主委已經同意了,請田委員秋堇幫忙一下,請主席就照這樣宣告。 主席:第二條第二款增列「農田水利會」幾字。 田委員秋堇:行政院草案第七款有「農田水利」幾字,所以第二款沒有將農田水利會列入其實是沒關係的,本席剛才已經表示過希望不要將農田水利會列在第二款內。 主席:這一條已經通過了。 黃委員昭順:沒關係嘛!尊重我們提案委員一下。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影響啦! 主席:主委已經同意了。 現在討論第三款。原本的規定是「農產品行銷政策、法規……」,尤委員美女等之版本則為「農漁畜產品」。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首先要說明的是不論「農漁畜產品」或「農林漁牧產品」都泛稱為「農產品」;其次,尤委員的提案提到產品安全政策,基本上食品安全政策的職權是在衛生署,規定在這裡是否合適,請委員考慮。 尤委員美女:那是指成為食品之後的部分,這裡指的是成為食品之前的成分含量等安全性問題。 陳主任委員保基:所謂的農產品是包括全部產品,不分是否上市,有關食品安全部分,衛生署及農委會都會注意,比如之前討論過多次的安全容許量的職權就都在衛生署。 王委員惠美:生產過程中有毒無毒由誰管理? 陳主任委員保基:生產過程是歸我們主管,農糧署負責安全管理,畜牧處、漁業署負責用藥管理,但是成為米上市販售後,則由衛生署抽查。 尤委員美女:請問現在CAS由誰管? 陳主任委員保基:由我們主管。 尤委員美女:CAS標章指的就是未成為食品之前的產品啊!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要分兩部分,變成食品之後的部分也在認證範圍內,但是衛生署和食品工業研究所都有加入。 尤委員美女:所以農畜產品在沒成為食品前現在是沒有人管的,比如稻米、牛肉、豬肉、雞肉等是否有不當含量及添加物等。 吳委員宜臻:第三款的重點應該是在農產品的行銷,尤委員所提的安全部分,如果未包含在內,應該另做處理,不能列在第三款內。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包含,我們各單位都有包含。 吳委員宜臻:你講清楚哪一款有提到安全的部分。 陳主任委員保基:不是在部本部,規定在附屬機關農糧署組織法內。另,第八款也有相關規定。 尤委員美女:行銷安全可以加進來啊! 主席:吳宜臻委員講的沒錯,第三款主要是針對農產品的行銷做規定,如果要規定安全的部分,要另案處理。 尤委員美女:那就增加一款。 主席:主委剛才說過農產品就包含農林漁牧產品,有需要訂得這麼細嗎?照行政院草案條文規定為農產品就可以了。 林委員淑芬:建議第三款最後「管理及監督」修正為「安全管理及安全監督」。因為本款規定的雖然是行銷,但還包括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等,本席覺得將執行層次的安全部分列入是可以整合在一起的。 主席:請問各位,第三款修正為「農產品行銷及安全之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可以嗎? 吳委員宜臻:請問條文中所謂的「行銷」到底包含什麼?有沒有包含品牌的建立、通路、產地的直銷等?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啊!連產地認證都有。 吳委員宜臻:既然如此,本席建議將本席提案的文字放在立法理由說明欄內,因為這些只能在你們的處務規程內找到,可是一般人要瞭解組織法規定的職掌為何時,不會去看你們的處務規程,所以本席可以讓步將本席的文字納入說明欄內。 陳主任委員保基:可以,請委員將文字提供給我們。 主席:吳宜臻委員確實很聰明。 吳委員宜臻:那就把本席提案的文字全部納入說明欄。 主席:本席再宣告一次,第三款綜合行政院版本及尤委員美女的版本,修正為「農產品行銷及安全之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吳宜臻委員提案第三款的「農產品品牌、行銷、產銷通路及產地直銷」納入立法理由說明欄。 尤委員美女:應該把「安全」放在「行銷」之前,即修正為「農產品安全及行銷之政策……。」 陳主任委員保基:不論在前還是在後,我們都要做。 田委員秋堇:最近有多少農產品-甚至是有名的超市的農產品被驗出有農藥殘留,什麼青椒有幾種農藥等,而且還是歐盟禁用的農藥,所以本席認為應該將「安全」放在行銷內,這樣才能對國人有宣示性作用。 吳委員宜臻:立法理由說明欄內就加上本款行銷部分包含農產品品牌、行銷、產銷通路及產地直銷等本席提案文字。 主席:本席再宣告一次,第三款修正為「農產品安全及行銷之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款。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關動物保護業務,我們會在農業部組織下,比照法規會層級,成立動物保護會,由未來的部長擔任召集人,這樣可以比由司長協調所屬單位推動動保業務來得容易,丁委員守中及動保團體也與農委會就此開過會,這個倡議已獲得動保團體的支持,這樣的規劃使其主持者如同法規會、訴願會一樣是在部長層級,更能凸顯對動保的尊重,希望能照行政院草案文字通過。 主席:請問鄭委員天財是否堅持? 鄭委員天財:送協商好了。 黃委員昭順:本席也有提案,要求成立動物保護司,不過是列在第五款中,林委員岱樺也有提案。 陳主任委員保基:那就分成兩款,把第四款中的「動物保護」四字刪除。這樣好不好? 丁委員守中:好。 林委員淑芬:你所謂的動保會有沒有專職、專責人員?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將設二至四科,執行秘書就是十二職等,等同司處長層級。很多委員都希望把動保業務的層級提高,所以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 主席:請各位委員看一下第2-2案配套修正意見,在第三款「農產品行銷」之下增列一款,文字為「四、經濟造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樹木健康管理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監督及管理。」。 林委員淑芬:這是有關造林即所謂林產、林農部分,這部分是有爭議的,建議先擱置。 主席:林委員建議先擱置,但有委員建議送協商。 田委員秋堇:本席主張先擱置,鄭委員天財的版本將生物多樣性都列入,那特生中心是否也要納入,本席認為這些要一併討論。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沒有!沒有生物多樣性啊! 林委員淑芬:這部分的單位名稱為何? 陳主任委員保基:應該是「林產司」。 林委員淑芬:你們說不能設動保司,因為基準法規定的機關額度已經滿了,不能再設司,所以我們才退而求其次,成立動保會,現在卻可以為了林產增加設立一個林產司,可見說不能設動保司的理由根本是假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那不是退而求其次,是更高層級的單位。 主席:針對增列第四款有關經濟造林、林產業發展等,有委員提議保留,有委員提議送協商,但是丁委員守中說得對,就算是保留,最後還是送協商。 田委員秋堇:請問台灣現在有所謂的經濟造林嗎?我們的造林有「經濟」嗎?現在一公頃林地要補貼60萬,如果農委會不補貼,誰要去造林啊?台灣還有所謂的經濟造林嗎?台灣山高水急,本席當初拜託退輔會,希望武陵農場的菜園廢掉後就不要再去理它,不理的結果是比林務局多年來種植的樹木長得還好,因為我們去種植的話多半是單一林相,需要長年去除草,剷除天然下種的植物,所以長期在山林中的原住民在離開耕地時會就撒下赤楊的種子,產生自然掩蔽,本席的意思是台灣現在還有經濟造林的價值嗎?大家可以等著看,如果都不補助的話,有誰會去造林?所以不要講經濟造林,「經濟造林」這4個字是自欺欺人。謝謝。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跟委員報告,隨著時代的變化,菇蕈類的用材、在台中的用材還是要向國外進口。國外告訴我們,這些可以經濟生產的造林,我們應該自己生產,因為它的價格越來越高。菇蕈類是農業非常大的產業,但是國內到目前為止還是要依賴進口,我們台灣不去發展經濟林的概念,未來就會被國際譴責。大家都可以不要用木材,包括造紙也不要。 林委員淑芬:召委,他在備詢台那裡發言有錄影、錄音,所以我在發言台這裡也講一下。主委的言下之意是說林產、林農非要留在農業部不可,因為它是產業。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 林委員淑芬:但我再舉一個觀點。我剛才講過,原墾農有一些是日據時代就在山上墾植的漢人,有一些是退輔會開路完以後留在山上的漢人,那些都有歷史因素,沒有關係,但是我要講的是,即便是林產、林農,全部都劃到環資部,以國家公園為例,國家公園裡面也有明智利用,並不是到環資部以後就統統都不可以有林農、林產。你認為造林地有其需要,要讓它存在,但為什麼非要留在農業部不可?造林是某種程度地服務某些產業及需求,譬如可能是你講的養菇業、健康生技,但是它在環資部也一樣可以允許明智利用,所以為什麼不把事權統一在一起,非要在農業部?其實說穿了,就是剛才田秋堇委員講的,就是補助的問題,而且我要講,這本來就是非常受爭議的問題。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個另外我們可以辯論啦。 主席:現在必須限制時間,等一下的發言,我只限制1分鐘,不然的話,每個人都這樣長篇大論,真的搞到晚上12點,農業部組織法都沒有辦法…… 林委員淑芬:你不是說要搞到12點? 主席:每一個人都長篇大論,現在不是政策辯論,只要講yes、no就好了。 林委員淑芬:沒有啦,一定要溝通…… 主席:你講了一大堆。 林委員淑芬:主席,我反對!溝通不是yes或no,溝通就是要講話嘛。 主席:講話就長話短說嘛,不要講了一大篇。 林委員淑芬:溝通就是要有耐性。男人不跟女人溝通,就會變成這樣。 主席:又扯到男女關係。 林委員淑芬:回到家裡,老公要老婆只要說yes或no就好了,不要囉哩囉唆,女人就說:「你都不了解我,我要離婚」。 主席:我跟你講,我們已經忙到回到家裡以後,一句話都不想講了,累得要死。 林委員淑芬:我比你更累。 田委員秋堇:林淑芬委員還有小孩。主席、各位委員。剛才主委自己提到政策、菇農的問題,我們為了菇農、養菇的產業要去砍樹,當時農委會發明了養菇產業,協助很多農民轉業去做養菇的產業,這對我們國家是永續的嗎?我先請教一下。當時農委會鼓勵很多農民做養殖,結果造成地層下陷,林邊地層下陷3公尺耶!全世界100個即將消失的地方,林邊就榜上有名。 我今天要跟大家報告一件事情,現在養菇業每年砍掉國家的林地大概2,300公頃到3,000公頃,林試所已經研究出替代的東西可以來養菇…… 陳主任委員保基:委員…… 田委員秋堇:主委,我還在講耶…… 陳主任委員保基:你的數據,我希望能夠非常確實。 田委員秋堇:對,這是地球公民協會提供給我的,他們長期在監測…… 陳主任委員保基:那個數字是錯誤的。 田委員秋堇:沒有關係,你說…… 陳主任委員保基:怎麼會沒有關係呢?我們在講政策,怎麼會是錯…… 田委員秋堇:好,不然你說多少?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從來沒有允許,都是進口的…… 田委員秋堇:養菇產業…… 主席:時間到了! 田委員秋堇:剛剛主委占用了我的時間,我在講話,他切斷我的話啊。地球公民協會長期做各種田野調查,我的意思是,為了養菇的產業,我們必須砍樹給菇農使用,然後再砍大種小,後來種的樹跟筷子一樣粗,有水土保持的能力嗎?今天要養菇、砍樹,如果真的是為國為民、為了國家的永續發展,我們也同意不一定非得把林務局、林試所抓回未來的農業部不可。 主席:大家不要堅持己見。第一,我請問大家,台灣的林業要不要保護?要不要繼續支持這項產業政策? 田委員秋堇:在環境資源部是最好的保護啊。 主席:不一定啦,見仁見智,你就一直認為要在那裡,大家這樣怎麼…… 林委員淑芬:主席,我剛剛講了,把林業、林產納入環資部還是一樣可以利用,還是可以造林。環資部還是可以造林,但是要事權統一,世界上所有組織再造都是要事權統一,沒有人進行組織再造的時候是把一個業務分成這個和那個。 主席:所以我的意思是,把這個送去黨政協商、立法院黨團協商,並沒有不尊重啊,對不對?你今天一直這樣擱置下去,永遠沒有…… 田委員秋堇:好,第二條保留好了啦。 簡委員東明:主席,我都沒有發言,我看我還是講一下。 主席:好,1分鐘。 簡委員東明:要不然今天在這裡就白坐了。我回應一下田委員剛才的說法,他說沒有補助就沒有人要去造林。我不是針對田委員,林務局及原民會應該都知道,你們可以去調查一下,政府沒有補助在造林的人,包括我在內,我們完全沒有補助,將近10萬公頃,三、四十年來,一點補助都沒有,我們還是在造林。現在確實有補助的造林面積大概只有10萬公頃,經費只有四億多元,所以我們經常主張造林政策非常、非常地不公平,原因也就在此。林務局一年編八十幾億元,原住民造林的復育、管理的經費,包括禁伐區的部分,才四億多元,所以政府白白地在造林10萬公頃,也難怪造林沒有辦法好好地加以保護,因為造林沒有辦法生活,只能喝西北風。國內有將近10萬公頃的林地沒有補助,卻有在造林,這有確實的數據。 主席:我們不再針對這個問題討論了,就像剛才鄭天財委員講的,再討論下去也沒有用,我們就送到院會黨團協商,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反對啦! 主席:你反對,我也要…… 林委員淑芬:我們就是反對啊。 主席:你反對列入紀錄,但是我最後的裁決就是這樣…… 林委員淑芬:沒有,哪有這個地方…… 主席:你也不是這個聯席委員會的委員…… 林委員淑芬:第二條有這麼多爭議,你就直接說要通過這一款…… 主席:沒有通過啊!我只是裁決送院會黨團協商啊! 田委員秋堇:主席,保留應該是等一下第二輪回來討論…… 主席:不是保留,就像剛才丁守中委員講的,保留到最後還是要送黨團協商,好不好? 田委員秋堇:應該在我們委員會再回來討論,今天再回來討論…… 主席:不要再浪費時間了,你們有很多時間,我們沒有這麼多時間。王惠美委員一直想回去…… 田委員秋堇:我們怎麼會有很多時間呢?我們很忙耶。醫糾法及醫療法在衛環委員會審查,我都在兩邊跑來跑去。 主席:我裁決送黨團協商。 黃委員昭順:對啦,主席英明,速度快一點,要不然到明天也唸不完。 主席:對呀。好,現在繼續討論畜牧業及動物的部分,委員同意把它拆開來,對不對? 呂委員學樟:對。 主席:鄭天財委員版本的森林保育及動物部分,也是送院會黨團協商,好不好?原來行政院版本第五款就變成多少了…… 林委員淑芬:主席,你都全部要送協商,我們在這裡審還有什麼意義? 主席:當然有意義啊。 林委員淑芬:因為這有爭議,需要大家再溝通、再多講一點話…… 主席:不是,我已經給你們…… 林委員淑芬:大家都溝通完了,沒有辦法有共識,再來送協商…… 主席:林委員,我一直在跟你們溝通、協調…… 林委員淑芬:每一條都不一樣啊! 主席:但是你們每一個都要堅持,要怎麼堅持? 林委員淑芬:對啊,你們也堅持,我們也堅持啊。 主席:所以只好送黨團協商,對不對? 王委員惠美:表決啦。 林委員淑芬:你這樣子下去,也不用保留送協商,因為本來到院會裡面就要政黨協商的,現在是把委員會的討論變得沒有意義,我們待在這裡認真地審,也沒有意義,我們還留下來幹嘛? 主席:好,剛剛王惠美委員建議把整個法案及修正動議條文一併送黨團協商,各位有沒有意見? 王委員惠美:沒有意見! 林委員淑芬:反對啦! 田委員秋堇:我們反對。如果這樣的話,二讀的時候,我們再派人把它拉下來,還不是大家…… 主席:沒有關係啊。 王委員惠美:還有意見,就表決啦。 田委員秋堇:農業部這麼重要的部會,牽涉幾百萬農民,我們就這樣把組織法出委員會…… 林委員淑芬:沒有關係,從農業部組織法到二級機關的組織章程全部都逐條表決,在委員會就開始逐條表決。 主席:我支持到院會逐條表決。 林委員淑芬:在這裡也要逐條表決,因為我們反對通過。在這裡要不要出委員會也要逐條表決。 主席:我不反對。 林委員淑芬:我們可以開始一條、一條來表決。 王委員惠美:表決啊。主席,我剛剛提議,你要處理啊。 鄭委員天財:對呀,要先處理。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同仁。農業部是一個這麼重要的部會,多少農民在看著,我們就這樣子讓它出委員會…… 主席:我來自農村,農民非常關心,所以我一直希望趕快通過,對不對? 田委員秋堇:主席,我同意你的話,我的意思是,我們就這樣子…… 主席:但是你們就一直站在那裡,對不對? 田委員秋堇:我的意思是我們就這樣子只審了兩條,就這樣立刻出委員會,我覺得這樣說不過去。 主席:田委員,從下午兩點半到現在已經五點鐘了,你們每一位委員都扯到別的,我們希望集中在組織法。我們也希望你們有意見,像剛才吳宜臻委員提出的意見都納進去了,不是很好嗎?所以我一直希望不用表決、不用送黨政協商,可是你們又一直在那裡堅持、堅持,怎麼辦?浪費這麼多人的時間,所以我只好裁決送黨團協商,也不要表決嘛。 林委員淑芬:因為我們的意見不是我們這幾個人、這3個小時,3個小時換來一個溝通,我覺得這個社會的整合有意義啊,因為你們也代表一部分民意,我們也代表一部分民意,你不能說我們都不退讓,因為我們就是需要大家在這裡好好地溝通一下,現在動不動就保留送院會朝野協商,這樣的審查的確是失去意義。 王委員惠美:很難溝通…… 主席:對!王惠美委員講的…… 林委員淑芬:我們當然很難溝通,我們就是要堅持,因為有一部分的人支持要堅持啊。 主席:林委員,我一直希望大家能夠平心靜氣來溝通,你知道嗎?所以我一直在溝通、溝通,可是你們每一個人就是要堅持己見,我那我怎麼辦? 林委員淑芬:我們當然平心靜氣,我們哪裡沒有平心靜氣? 黃委員昭順:繼續啦,王委員有提出意見,主席就要處理。 主席:好,尤委員。 尤委員美女:就是第二條繼續下去,還是一款、一款繼續下去。 主席:但是一直下去,大家都堅持,那怎麼辦? 吳委員宜臻:基本上,我覺得第二條還是要把大家的提案部分先溝通清楚。剛才在說明的時候,我也是很驚訝,我覺得農委會今天不用功。主委可以先喝水,我先講話。 陳主任委員保基:你不能講我們不用功耶。 吳委員宜臻:因為你們都沒有事先針對我們提案的方向先回應或準備,讓委員在這裡吵得要死,我覺得這個準備工作看起來還不夠。主委喝完水了,你可以辯解,沒關係。 陳主任委員保基:行政單位是以負責任的態度去做我們的論述,委員也是為了民意去做論述,但是我們希望都是在一個非常有依據的基礎之下。比如剛才講到林農,有沒有人去問林農,他們希望被哪一個部會輔導?沒有人去問過林農,然後就堅持林農一定要放在環資部之下,我覺得這樣公平嗎?對不對? 主席:對!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還有私有林地…… 吳委員宜臻:主委、召委,每個委員都代表了他的民意,所以第二條還是要討論,好不好?趕快繼續討論。 主席:好,可以呀,但是拜託大家妥協一下,不要一定要照自己的意見,對不對?講到天亮也不會通過。 林委員淑芬:主委剛才提到要問林農的意見,什麼時候政府組織再造要問業者的意見?我們的組織再造是要服務業者嗎?我們什麼時候…… 陳主任委員保基:政府不服務業者…… 主席:我們今天服務人民就對了…… 林委員淑芬:我們什麼時候問過財團:你喜歡都更條例長什麼樣子嗎?我們立法或審組織條例是這樣問業者的意見嗎?我們問建商:都更條例修成這樣,你滿意嗎?問業者:這樣子勞資爭議的法律,對雇主有沒有比較有好處?有這樣審法案的嗎? 主席:林委員……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講你,我講的是…… 陳主任委員保基:政府就是要服務人民,不是管理人民,對不對? 林委員淑芬:主委剛剛講組織再造,要不要問一下林農的意見,那所有的東西有沒有問過所有農民的意見是什麼?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啊,從人民的意見可以得知,他們認為農業部門已經朝向混農林業進行研究,後續的整個工作都要依賴這樣子,不是一下子就說你們應該怎麼樣、你們應該全部歸屬在哪裡,對不對?農民、基層非常需要政府去幫忙的,不能用這種態度啊。堅持哪些產業一定要去哪裡、不能怎麼樣。 黃委員昭順:主席,我提程序問題。你先宣布休息5分鐘,如果照這樣的審查方式,隔壁的會議室裡還坐著滿滿的經濟部官員,顯然這個狀況是沒有辦法審查下去的,所以你先宣布休息5分鐘,大家再看看要如何審查。王委員已經提案要把整個案子送協商,那就送協商,主席就要處理。主席英明,休息5分鐘啦。 主席:好,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各位委員,我們大家努力來審查,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我們繼續審查。 主席:對,繼續審查,好不好?繼續審查啦。 王委員惠美:主席,你剛剛不是要幫我處理議事程序? 鄭委員天財:已經談了快3個小時了,對不對? 林委員淑芬:才3個小時。 田委員秋堇:我們衛環委員會弄到12點耶。 鄭委員天財:王委員第一次發言,他的意見不是意見嗎? 林委員淑芬:我們從2點半坐到現在,也不到3個小時。 王委員惠美:你不讓人家保留,什麼都要,乾脆送去協商就好了,大家在這裡到12點還是一樣啦。 林委員淑芬:討論啦!我們唯一的要求就是想要討論。 主席:好,請王惠美委員諒解一下,我們再繼續討論,等一下大家互相讓步一下把它通過,好不好?不要…… 王委員惠美:要諒解,還要看大姊頭要不要諒解。 主席:不會啦。 黃委員昭順:主席,既然王委員有提出來,你就應該要尊重王委員。我覺得該處理的就要處理,外面天氣那麼冷,現在已經5點20分。現在他答應你,等一下隔壁還有一大堆官員在那裡,好像中華民國行政院的官員是不用工作的,每天都坐在立法院就可以,我覺得這樣也不太好。王委員已經提出來了,請主席要處理,謝謝。 主席:第一,我拜託委員儘量等一下審查的時候,對不對?不然的話,我們就…… 王委員惠美:兩條條文就已經堅持了這麼久。 主席:可是如果我們沒有稍微協商出一個草案出來,送到黨團協商還是沒有辦法協商。 尤委員美女:主席,反正快不了,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的部分要不要另外改期再審查?讓他們先離開啦。 林委員淑芬:讓他們先回去啦。 黃委員昭順:主席,你從兩點半唸到現在,每一條條文都保留,既然王委員提出來了,為什麼不處理呢? 主席:好,我們就來處理王委員的提議,就是一起送院會黨團協商…… 林委員淑芬:反對啦。 主席:沒有關係,你可以反對。 林委員淑芬:主席,我反對,但我要說明。對於一個組織法,我們討論不到3個小時,大家就覺得不想討論了。我們這樣領薪水,你覺得這樣子很累,可是我覺得這樣人民情何以堪? 黃委員昭順:主席,我覺得不要這樣污衊…… 林委員淑芬:多一點討論,才討論不到3個小時,我們多一點討論…… 黃委員昭順:因為如果要討論,就好好地討論,你這種討論法,根本就是不想討論的樣子…… 林委員淑芬:我們就是想討論…… 黃委員昭順:你如果要討論的話,就不是這種態度…… 林委員淑芬:你今天不能說我們堅持我們的立場,就叫做我們不討論,堅持立場不代表不想討論啊,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要繼續審。 主席:既然委員剛剛已經提出來要我處理,先聽我講。既然王惠美委員有提出這樣的動議,黃昭順委員要求我要處理,所以我就要處理,好不好?現在王惠美委員提議整個送院會黨團協商,有沒有人附議?好,有人附議,那我們就表決一下…… 田委員秋堇:好,在表決之前,我還是再努力一下。我們衛環委員會在民進黨劉建國委員主持的時候,審查衛生署的預算審到晚上12點。我的意思是,現在才5點22分,這樣算晚嗎?剛剛也都講了,黃昭順委員也講了,讓經濟部的官員先回去…… 黃委員昭順:我們一開始就講,審到12點啊。我希望大家彼此的態度,大家互相體諒。 田委員秋堇:現在第三條根本每個版本都跟行政院的版本長得一樣,我的意思是我們要留下一個紀錄,我們才審到5點22分,然後就表決,同意整個都出去,這樣人民會相信我們立法是很慎重的嗎?我覺得這是政治責任的問題,提供大家做參考。謝謝。 尤委員美女:主席,我建議下一個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的部分留著下一次再審…… 主席:不要!我現在就告訴你:不要!我要繼續審。 尤委員美女:那就審到天亮吧。 主席:好,現在就開始表決,因為有人附議了,那我們就表決一下。現在要先清點人數,夠不夠? 王委員惠美:夠了啦。 主席:超過了?好,既然超過了,我們就表決。贊成送院會黨團協商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田委員秋堇:黨團協商就是密室,沒有留下任何的錄影、錄音。 尤委員美女:我們應該要對人民負責,不應該沒有經過討論就直接包裹送黨團協商…… 主席:好,11人贊成,我們就通過,送黨團協商,好不好? 王委員惠美:好!換經濟部的。 主席:那就換經濟部的。 黃委員昭順:經濟部的部分趕快唸、快點唸。主席,今天一定要把全部都弄完,弄到12點都要弄。 主席:好,我宣布一下,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二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謝委員國樑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本院謝委員國樑,鑒於兩岸農業經貿交流頻繁,中國積極透過兩岸交流及農業合作,吸取台灣農業技術,並提供土地、租稅、融資及相關配套服務等優惠政策,吸引台商及農民紛赴中國投資,將技術、品種西進大陸,是否會造成台灣農業空洞化、人才斷層、技術外流等問題。建請行政院儘速提出因應辦法及政策,爰提出質詢。 說明: 一、中國成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及2006年設立台灣農民創業園,並對進入大陸投資之農企業及農民提出許多租稅、低廉土地成本、整地等優惠措施,進而引進台灣農業人才、技術及資金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吸取台灣農業優質農業技術及經驗。 二、中國為提升農業技術,積極拉攏台灣農業人才赴大陸交流,然而,農業人才不同於其他產業人才須長駐當地,農業技術亦不如IT技術的繁複,常常只須口頭告知或經由經驗交流即可逐步瞭解相關育苗方法、肥料比例、溫、濕度的調節等技術;因此即使是公務人員退休後,亦可自由進出中國,造成政府目前無法掌握農業人才或農業技術赴中國大陸的情形。 三、若政府對於農業人才及技術赴中國大陸之資料未能清楚掌握,加上中國提出優惠政策等誘因,促使台灣農企業赴中國大陸進行農業投資方式獲取台灣農業技術、進而吸引農業人才,造成台灣農業空洞化、人才斷層、技術外流等問題。爰請行政院儘速提出因應對策與建議。 主席: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及各相關提案今天就進行到此,現在休息5分鐘,5分鐘後繼續進行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及各相關提案的審查。農委會的官員可以先行離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繼續進行「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及相關提案之審查,各案業經9月26日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決議:「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保留條文及其餘各案,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本次聯席會議繼續審查,首先進行第十三案之審查。 田委員秋堇:主席,針對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我有提出修正動議,為什麼議事人員還沒有送進來? 主席:現在宣讀委員提案條文。 第十八案:吳委員宜臻等32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 七、加工出口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加工出口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加工出口區工廠設置。 十、其他有關產業園區管理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 六 條  本局為辦理園區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與相關輔導及服務事宜,應報請經濟及能源部成立管理組織,所需人力以基金進用,其組織及員額編制另定之。 第 七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一案:尤委員美女等16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原子能、核安管制、能源、環境之相關科技研發及應用業務,特設能源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能源策略評估技術之研究發展與統合、能源政策之研究、能源法規之研究。 二、節能材料科技、利用之研究發展。 三、再生能源、能源新利用及能源環境科技之研究發展。 四、原子能在農業、工業、醫療、生技與生命科學及相關民生應用之研究發展。 五、能源與核能材料科技、能源系統工程、先進能源傳輸系統及低碳能源產業技術平台之研究發展。 六、核能電廠系統工程、核能電廠運轉維護技術、核能安全技術、輻射防護及緊急應變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技術、核能設施除役技術及用過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國內外能源、原子能與環境相關科技之交流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應用與產品之製造、加工、供應及推廣服務。 九、配合核能安全管制主管機關執行國家核能安全管制所需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支援事項。 十、其他有關能源研究所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 第 五 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能源策略評估技術、原子能科技、新及再生能源科技、科技智權管理、科技法律等有專門研究之人員六十人至一百人。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十三案:吳委員宜臻等21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經貿行政、經濟建設及能源業務,特設經濟及能源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濟與產業政策及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之規劃、訂定及推動。 二、招商政策之規劃、訂定與投資促進及審議。 三、標準檢驗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 四、參與國際經貿組織與其他貿易政策之規劃、訂定、審查與經貿協定之談判及簽定。 五、國際經濟與貿易合作事項之規劃、訂定、審查及執行。 六、產業園區、加工出口區之推動及督導。 七、能源政策、能源供需與能源發展之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經貿人員培訓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本部所屬國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與經濟及能源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 十、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 十一、其他有關經濟及能源事項。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產業發展局:執行產業之推動、發展、招商、投資環境評估及投資案件審議事項。 二、貿易商務局:執行國際貿易、對外投資與商務行政業務之管理、推廣及服務事項。 三、中小企業局:執行中小企業財務融通、創業創新育成、升級轉型、市場行銷、商機促進、人力資源培育、國際合作交流與服務網絡拓展輔導業務及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事項。 四、產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之規劃、開發、招商、營運及管理業務事項。 五、標準檢驗局:執行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認驗證之研究、建立、維持、推行、監督、管理及宣導事項。 六、能源署:能源政策之規劃與執行、能源供需、開發與利用、能源事業之許可與管理、節約能源、新及再生能源之推動、能源技術研發推廣、能源價格與費率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八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產業、能源、科技及經濟等有專門研究之人員五十五人至八十六人。 第 九 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任用、薪給、陞遷、保障、考成、服務、獎懲、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事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技人員約聘要點所聘(僱)用占缺之約聘(僱)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如契約尚未屆滿,得列冊管制繼續任原職,並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繼續辦理至契約屆滿離職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局依法任用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現職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支領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至併銷完畢或調任其他機關為止。 第一項及第四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核)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現在宣讀修正動議及委員提案。 潘委員孟安等所提修正動議: 針對行政院提案「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及其他附屬機關組織法草案,認其機關人事編制、業務職掌及組織分工規畫仍有諸多疑慮,加以經濟及能源部於政府組織機構中,就經濟政策規畫執行定位不清;爰要求相關草案退回行政院重新提出。 提案人:潘孟安  吳宜臻  尤美女 13-1(P1):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經貿行政、經濟建設、因應氣候變遷、規劃國家能源安全戰略、最適化能源使用管理等業務,特設經濟及能源部(以下簡稱本部)。 提案人:田秋堇  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黃偉哲 13-2(P2): 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查經濟部原掌理有水利署及自來水事業,長久以來配合經濟發展進行水利建設及供水事業之經營,於規劃時納入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尚稱順遂,本次組織改造將水利署及自來水事業改編至環境資源部,將水利建設及供水事業偏重於資源保護,恐漠視建設及協助經濟發展之功能,爰提出修正動議,將水利署及自來水事業回復納為「經濟及能源部」掌理事項。 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 修正動議版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濟與產業政策及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之規劃、訂定及推動。 二、招商政策之規劃、訂定與投資促進及審議。 三、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 四、標準檢驗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 五、參與國際經貿組織與其他貿易政策之規劃、訂定、審查與經貿協定之談判及簽定。 六、國際經濟與貿易合作事項之規劃、訂定、審查及執行。 七、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評估。 八、產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創新研發園區之推動及督導。 九、能源政策、能源供需與能源發展之管理及監督。 十、水利建設之規劃、興辦與監督管理。 十一、自來水事業之規劃發展、經營與監督管理。 十二、所屬能源研究、經貿人員培訓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三、本部所屬國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與經濟及能源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 十四、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 十五、其他有關經濟及能源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濟與產業政策及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之規劃、訂定及推動。 二、招商政策之規劃、訂定與投資促進及審議。 三、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 四、標準檢驗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 五、參與國際經貿組織與其他貿易政策之規劃、訂定、審查與經貿協定之談判及簽定。 六、國際經濟與貿易合作事項之規劃、訂定、審查及執行。 七、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評估。 八、產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創新研發園區之推動及督導。 九、能源政策、能源供需與能源發展之管理及監督。 十、所屬能源研究、經貿人員培訓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本部所屬國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與經濟及能源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 十二、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 十三、其他有關經濟及能源事項。 提案人:廖正井  林正二  黃昭順 13-3(P4):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濟與產業政策……      九、因應氣候變遷下之能源安全,進行能源政策之研擬與制定。 十、確保氣候變遷之能源安全原則下,進行能源供需與能源發展之管理及監督。 十一、促進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及應用發展策略之推動與執行。 十二、所屬能源研究…… 十三、…… 十四、…… 十五、其他有關經濟及能源事項。 提案人:田秋堇  尤美女 連署人:黃偉哲  柯建銘 13-4(P6): 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第二條 修正動議條文 原條文草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濟與產業政策及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之規劃、訂定及推動。 二、招商政策之規劃、訂定與投資促進及審議。 三、智慧財產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 四、標準檢驗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 五、參與國際經貿組織與其他貿易政策之規劃、訂定、審查與經貿協定之談判及簽訂。 六、國際經濟與貿易合作事項之規劃、訂定、審查、執行及投資爭議之調處。 七、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評估。 八、產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創新研發園區之推動及督導。 九、能源政策、能源供需與能源發展之管理及監督。 十、所屬能源研究、經貿人員培訓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本部所屬國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與經濟及能源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 十二、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 十三、其他有關經濟及能源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濟與產業政策及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之規劃、訂定及推動。 二、招商政策之規劃、訂定與投資促進及審議。 三、智慧財產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 四、標準檢驗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 五、參與國際經貿組織與其他貿易政策之規劃、訂定、審查與經貿協定之談判及簽訂。 六、國際經濟與貿易合作事項之規劃、訂定、審查及執行。 七、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評估。 八、產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創新研發園區之推動及督導。 九、能源政策、能源供需與能源發展之管理及監督。 十、所屬能源研究、經貿人員培訓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本部所屬國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與經濟及能源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 十二、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 十三、其他有關經濟及能源事項。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王惠美  廖正井 13-5(P8):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產業發展局:執行產業之推動、發展、招商、投資環境評估及投資案件審議事項。 ……(省略) 六、能源安全及氣候變遷署: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能源政策規劃與執行、能源供需平衡、除核能外之低碳開發與利用、新及再生能源之推動、再生能源價格及費率之研擬與審議。 七、能源管理署:能源事業許可與管理、能源使用合理化、能源技術研發推廣、一般能源價格與費率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提案人:田秋堇  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潘孟安 13-A(P9): 鑒於經濟部能源局已著手進行「電力需求零成長」之相關研究,經濟及能源部應於《能源管理法》規範之能源發展綱領下之能源使用評估機制相關標準,應採納電力需求零成長之結論與建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鄭天財  林正二 13-B(P10):臨時提案 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之條文說明,除針對該條第五款說明與外交部之職掌區隔外,並未說明其餘款次職掌事項與科技部、國發會、陸委會等相關部會之權責劃分;爰要求經濟部就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所列掌理事項與其他部會可能重疊之處,於一週內提出報告說明權責之劃分,以避免國家資源重複之浪費。 提案人:李貴敏  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13-C(P11):臨時提案 鑑於國營事業長期經營績效不彰,國人未能即時了解經濟部改革國營事業之進度,爰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應定期將委員會會議紀錄公告於網站中,以利人民監督國營事業經營績效之改善進度。 提案人:李貴敏  王惠美 連署人:廖正井 13-D(P11-1): 決議 經濟部為加強其及所屬機關對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理)監事(監察人)及其他重要職務之遴派、管理及考核工作,自86年即訂有「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針對其所屬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董監事之遴派人員、與直接投資、非營業特種基金轉投資、所屬事業轉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主管經濟事務財團法人之董監事之遴派,訂有消極及積極條件之遴選和管理標準。然多年來,經濟部及其所屬公民營事業如中油、台電、漢翔、中船等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卻屢見遭監察院糾正、彈劾,甚至檢調人員調查,顯見經濟部訂定之管理要點徒具形式,並無法達到加強管理和考核所屬事業之目的。反觀非營利之社團法人如農會及漁會,其於總幹事之資格條件訂定一定條件,如曾犯內亂、外患、貪污、行賄、收賄、侵占、詐欺、背信等罪及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者,都有不得為登記或受聘為總幹事乙職之規定,但經濟部所屬公民營事業,每個事業體動輒百億甚至千億以上身價,掌握資源龐大,卻在選任董事長及總經理等重要職務人員之限制資格上異常鬆散,致歷年來發生多起遭監察院糾正、彈劾及檢調調查之事件。爰此,為確保經濟部所屬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管理與人員之考核,要求經濟部於三個月內,修正「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中有關人員遴派資格條件及人員管理之規定,使其有較農會法及漁會法更為嚴謹之規範,送立法院備查。並於管理要點修訂後六個月內,針對現行不適任或不合於新修管理要點遴選及派任條件之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董事長及總經理等重要職務人員,應予重新遴選及派任,以達加強管理和考核所屬事業及法人之目的。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林正二  楊瓊瓔  鄭天財 14-1(P12): 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第二條 修正動議條文 原條文草案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相關法規及策略之擬訂。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及統籌配合,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之協調及輔導。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及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產業永續發展、環境改善及產業安全衛生之輔導。 五、華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臺商回臺投資、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之促進及申請案件之審核。 六、國外投資與對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七、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八、產業合作及投資。 九、產業人才培訓及延攬。 十、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相關法規及策略之擬訂。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及統籌配合,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之協調及輔導。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及推廣之獎補助。 四、產業永續發展、環境改善及產業安全衛生之輔導。 五、華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臺商回臺投資、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之促進及申請案件之審核。 六、國外投資與對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七、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八、產業合作及投資。 九、產業人才培訓及延攬。 十、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廖正井  王惠美 15-1(P13): 提案修正「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條文及「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條文。 說明: 一、「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八款明定「商品標示」業務為貿易商務局掌理事項之一,該掌理事項事涉商品應施檢驗項目、異常商品標示稽查及商品市場監督管理等事項,此與標準檢驗局掌理職能類同,如能劃歸由同一機關辦理。則將具有源頭管理、降低廠商標示作業成本、分工完整、易於法規調和等多項優點。 二、立法院法制局於100年3月所提「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組織法草案彙總評估報告」,針對其中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提出評估意見為「職掌所定『商品標示』與標準檢驗局之掌理職能類同,建議歸併標準檢驗局」,亦持有相同意見。爰提案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第2條第8款修正為「消費者保護之推動、傳統市集業務之規劃、統籌、協調、輔導及管理。」(即刪除「商品標示」事項),並將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第2條第7款修正為「商品標示、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即增列「商品標示」事項)。 提案人:呂學樟  黃昭順  楊瓊瓔 連署人:鄭天財  林正二  廖正井 (P14) 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條文修正對照表 新修正版 101.2.16報院版 修正理由 修正條文 修正說明 原條文 原說明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貿易推廣政策規劃及執行。 二、法人、團體或廠商之相關貿易推展業務之聯繫。 三、貨品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安全管控。 四、貨品分類、原產地證明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 五、對外投資規劃及推動。 六、貿易及商工資訊業務之策劃、統籌、協調、營運、應用推廣及管理。 七、公司名稱與業務預查、公司登記與管理、商業會計、特定目的事業之輔導及管理。 八、消費者保護之推動、傳統市集業務之規劃、統籌、協調、輔導及管理。 九、貿易商務及相關法規研擬。 十、其他有關貿易商務發展事項。 本局之權限職掌。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貿易推廣政策規劃及執行。 二、法人、團體或廠商之相關貿易推展業務之聯繫。 三、貨品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安全管控。 四、貨品分類、原產地證明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 五、對外投資規劃及推動。 六、貿易及商工資訊業務之策劃、統籌、協調、營運、應用推廣及管理。 七、公司名稱與業務預查、公司登記與管理、商業會計、特定目的事業之輔導及管理。 八、商品標示、消費者保護之推動、傳統市集業務之規劃、統籌、協調、輔導及管理。 九、貿易商務及相關法規研擬。 十、其他有關貿易商務發展事項。 本局之權限職掌。 「商品標示」業務事涉商品應施檢驗項目、異常商品標示稽查及商品市場監督管理等事項,如能劃歸由同一機關辦理,始具有源頭管理、降低廠商標示作業成本、分工完整、易於法規調和等多項優點,爰擬將「商品標示」業務由原列貿易商務局移由標準檢驗局辦理,另查立法院法制局於100年3月所提「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組織法草案彙總評估報告」,針對其中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提出評估意見「職掌而定『商品標示』與標準檢驗局之職掌職能類同,建議歸併標準檢驗局」,亦持有相同意見,爰將本條第八款有關「商品標示」文字刪除。 (P15) 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條文修正對照表 新修正版 101.2.16報院版 修正理由 修正條文 修正說明 原條文 原說明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農工礦商品之檢驗技術、行政管理及技術服務。 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 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七、商品標示、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 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 本局之權限職掌。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農工礦商品之檢驗技術、行政管理及技術服務。 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 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七、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 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 本局之權限職掌。 商品標示法之目的係促進商品正確標示,與商品檢驗法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措施之一環,為使商品管理事務合一,爰將商品標示業務由貿易商務局移至標準檢驗局承辦,並配合該項業務移撥修正第七款。 16-1(P17): 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條文修正動議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版草案條文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小企業發展法規、策略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中小企業財務融通與投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中小企業、青年與婦女創業及育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地方及民族特色產業發展與輔導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中小企業創新升級轉型輔導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中小企業市場行銷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中小企業人力資源培育與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中小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九、本局主管財團法人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中小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中小企業發展法規、策略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中小企業財務融通與投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中小企業、青年與婦女創業及育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地方特色產業發展與輔導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中小企業創新升級轉型輔導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中小企業市場行銷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中小企業人力資源培育與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中小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九、本局主管財團法人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中小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提案人:林正二  鄭天財  呂學樟  廖正井 18-1(P18): 「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條文修正動議提案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三日 茲建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條文之修正: 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制定條文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導、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 七、加工出口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加工出口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其他有關產業園區管理事項。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導、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 七、加工出口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加工出口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加工出口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 十、其他有關產業園區管理事項。 提案委員:吳宜臻  黃偉哲 連署委員:陳碧涵  柯建銘  林正二  蔡正元  尤美女 18-2(p19): 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條文修正動議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版草案條文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建及管理業務。 七、加工出口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加工出口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加工出口區工廠設置。 十、其他有關產業園區管理事項。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建及管理業務。 七、加工出口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加工出口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加工出口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 十、其他有關產業園區管理事項。 提案人:林正二  鄭天財  呂學樟  廖正井   20-A(P20): 主決議 LED節能減碳為現今公共照明設備趨勢,為能達到真正節能減碳,並將能源發揮最大效率,請能源局逕行統一採購32萬6,000盞路燈分配執行,以降低成本、確保品質,增加執行效率,並符合政府採購改革正當性。 提案人:徐耀昌  潘維剛  陳碧涵  李貴敏  廖正井  呂學樟 20-B(P21): 提案 建請經濟部能源局(即未來之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研擬達成「電力需求零成長」之方式 本院委員尤美女等4人,鑒於經濟部能源局針對2000年至2010年之產業部門電力消費成長趨勢評估,儘管顯示了多數產業之GDP成長大於電力消費需求之成長,反映能源消費改善之趨勢,但英國、加拿大、瑞典、日本、丹麥等國於同一時間已達成電力需求負成長之目標。爰此,建請經濟部能源局(即未來之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導入積極之節電作為、能源效率改善、產業結構調整、能源別之移轉等措施,於一年內研擬完成如何達到「電力需求零成長」之具體措施,以作為未來能源政策之綱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潘孟安  邱文彥 20-C(P22): 提案 針對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政府推動「全台設置LED路燈」措施,其中「擴大設置LED路燈節能」計畫,補助對象(執行機關)僅限於五個直轄市及十一個縣政府申請,恐無法全面普及綠能需求及節能目標,建請能源局採購後再分配執行,俾利中央執行績效及監督之責。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林正二  吳宜臻 21-1(P23): 《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修正動議 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草案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能源策略評估技術之研究發展與統合、能源政策之研究、能源法規之研究。 二、節能材料科技、利用之研究發展。 三、再生能源、能源新利用及能源環境科技之研究發展。 四、原子能在農業、工業、醫療、生技與生命科學及相關民生應用之研究發展。 五、能源與核能材料科技、能源系統工程、先進能源傳輸系統及低碳能源產業技術平台之研究發展。 六、核能電廠系統工程、核能電廠運轉維護技術、核能安全技術、輻射防護及緊急應變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技術、核能設施除役技術及用過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國內外能源、原子能與環境相關科技之交流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應用與產品之製造、加工、供應及推廣服務。 九、配合核能安全管制主管機關執行國家核能安全管制所需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支援事項。 十、其他有關能源研究所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能源策略評估技術之研究發展。 二、再生能源、能源新利用及能源環境科技之研究發展。 三、原子能在農業、工業、醫療、生技與生命科學及相關民生應用之研究發展。 四、能源與核能材料科技、能源系統工程、先進能源傳輸系統及低碟能源產業技術平台之研究發展。 五、核能電廠系統工程、核能電廠運轉維護技術、核能安全技術、輻射防護及緊急應變技術之研究發展。 六、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技術、核能設施除役技術及用過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國內外能源、原子能與環境相關科技之交流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應用與產品之製造、加工、供應及推廣服務。 八、配合核能安全管制主管機關執行國家核能安全管制所需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支援事項。其他有關能源研究所事項。 第一款增加能源策略評估技術之研究發展與統合、能源政策之研究、能源法規之研究,以避免目前能源策略評估技術分散於不同單位,並擬定能源政策與法規。 增列第二款「節能材料科技、利用之研究發展。」 21-2(P24): 提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第3條未明定該所首長之聘任資格,為期明確,建議參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體例,於組織法中明定該所首長「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以上之資格聘任」,爰擬就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第3條進行修改。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呂學樟  徐耀昌 連署人:林國正 (P25) 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101年2月16日函送版本 修正版本 說明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以上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次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未明定該所首長之聘任資格,為期明確,建議參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體例,於組織法中明定該所首長「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以上之資格聘任」。 主席:因為有些委員比較忙,必須趕回選區去,所以我們現在先處理比較有爭議的幾條條文。 首先,潘委員孟安、吳委員宜臻、尤委員美女等提議將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退回行政院重新提出,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黃委員昭順:表決好了。 主席:現在為潘委員孟安等之提議徵求附議,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人附議? 林委員淑芬:有,尤委員美女也有附議。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潘委員孟安、吳委員宜臻、尤委員美女等提議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現在我們先討論比較有爭議的部分。 第17頁是林委員正二等人所提出的修正動議,主張將「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地方及民族」,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18頁是吳委員宜臻等人所提出的修正動議,主張將行政院版本的「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加工出口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刪除,關於這部分,上次經濟部已經說明過了。 吳委員宜臻:這部分可以送請黨政協商嗎?因為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也是同樣送請黨政協商,本席希望這部分能夠一併處理好不好? 主席:在此向吳委員說明一下,因為本席來自基層,所以本席非常清楚,如果由科技園區來做這方面的工作,其實手續非常方便,倘若回歸到勞動檢查部門的話卻會更麻煩,這樣對科技園區的廠商只會更不利。 林委員淑芬:勞動檢查本來就是要保護勞工,所以對資方、雇主而言,當然會比較不方便。本席認為應該要事權統一,不管直轄市或地方政府,現在都希望勞動檢查業務能夠回歸到勞委會,包括加工出口區、國科會科技園區都要一併接受勞委會的勞動檢查。 黃委員昭順:我反對! 主席:不是的,所以我說你們不瞭解,有關科技園區、加工區的部分,不管是建築執照或其他方面,都是在那邊審查,也就是單一窗口。 林委員淑芬:我們認為勞動檢查比較不一樣。 黃委員昭順:送協商啦! 吳委員宜臻:我再說明一下就好了,本席的提案當中除了提到勞動檢查以外,另外還有勞工行政業務,主要是想要回歸到勞政主管機關,讓事權統一。因為科技部的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已經送出委員會去進行協商,我認為就目前的狀況來講我們會有共識。 主席:第18頁和第19頁均送黨政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23頁針對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所提之修正動議,等一下再和田委員秋堇針對第一條所提出的修正動議一起來討論。 第24頁是呂委員學樟等人所提之修正動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顏副人事長秋來:「以上」兩個字應該刪除,因為教授已經是最高等了。 主席:第24頁之修正動議將「以上」兩個字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1頁是田委員秋堇等人針對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第一條所提之修正動議,請問經濟部施部長有沒有意見? 施部長顏祥:行政院的提案條文乃是「行政院為辦理全國經貿行政、經濟建設及能源業務,特設經濟及能源部。」,這是用精簡的方式來表達,只列出幾個大項目,而田委員等人的修正動議則是將能源業務拆成比較廣泛的樣子,看起來比較像是經濟部的掌理事項,而不應該放在宗旨當中。如果委員能夠同意的話,我們認為還是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會比較好一些,謝謝。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這個部叫做「經濟及能源部」,究竟這是怎麼樣生出來的?我想上一屆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委員應該都非常瞭解。既然是經濟及能源部,在經濟方面的規範是「經貿行政、經濟建設」,請問能源方面的規範多寫幾個字又會怎麼樣呢?我的意思是說,現在能源政策在經濟部裡面像是一個小媳婦,我看變成經濟及能源部之後,它還是一個小媳婦。本席要強調的是「必也正名乎」,大家可以回去看看上一屆所通過的行政院組織法,當中有兩項附帶決議,第一項附帶決議寫得非常清楚,上次討論時,我也曾帶過來發給在場所有委員。這項附帶決議是本席一字一句和上一屆的研考會主委,在王金平院長前面逐字推敲出來的,當時經濟部官員也都在場。這項附帶決議規範得非常清楚,那就是國家未來和能源相關的機關一定要跟氣候變遷政策互相因應。能源業務的部分要精簡本席沒有意見,但是本席認為「因應氣候變遷」這六個字應該要放進去。雖然部長曾對本席解釋因應氣候變遷是環境資源部的事情,不過我相信各位委員都非常瞭解,全世界氣候之所以出問題,主要是因為我們的能源錯誤使用,所以環境資源部只是收拾善後,真的可以進行源頭管制的是經濟及能源部,就像現在有很多土石流,如果只靠水土保持局去做攔砂壩是沒有用的,上頭的森林保護一定要做。所以我認為在經濟及能源部當中,因應氣候變遷是非常重要的,這6個字應該要放進去。那本席舉個例子,就是工業局在做經濟建設規劃的時候,如果沒有把因應氣候變遷的思維放進去的話,所規劃出來的建設就會出問題。所以本席要請大家再想一想,本席覺得把「因應氣候變遷」這6個字放進去是加分的。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我們贊同,但是本席建議不要放在主文而是放在後面的說明裡面。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立場可能跟田委員稍微不同,因為本席另外有提出一個關於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在昨天審查行政院組織法的時候,這個委員會的組織法承蒙本委員會委員的支持,看起來有希望可以在委員會的層次裡面去處理。剛剛田秋堇委員提到,上一屆在通過行政院組織法的時候,立法院院會有作成一個主決議,但是行政院一直都沒有遵守去設一個跨部會的組織來處理氣候變遷的議題,其實這不是經濟及能源部可以單獨處理的,應該是要有一個跨部會的組織來處理。其實本席所提的法案已經在等待協商,所以對於是不是要在經濟及能源部的組織法裡面去強調「氣候變遷」這4個字,本席倒不是那麼堅持。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很佩服田秋堇委員提出這個提案,但是那個案子比較寬廣,而且比較明確化,不過我們現在是在修組織法,組織法是一個上位法,依照立法體例,第一條一般都是規定立法的目的或依據,行政院所提出來的版本顯然是規定立法目的,我們現在是審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裡面一定有涉及經濟和能源的部分,本席為什麼很佩服田委員的想法,就是因為她有強化了能源的部分,當然,她也很關心氣候的部分,但是因為我們在立法體例上,第一條是規定立法目的,組織法是上位法,當然是以簡要為原則,所以本席建議規定:「行政院為辦理全國經貿行政、經濟建設、國家能源之規劃、管理等業務,特設經濟及能源部(以下簡稱本部)。」這樣更為完備,整個都可以包括進去。至於田委員很重視的氣候變遷部分,因為我們法條很少用「最適化」、「因應」等用字,所以在組織法裡面要儘量避免,但是本席建議可以將因應氣候變遷、最適化的能源使用及管理放在能源署組織法的說明欄或是立法說明裡面,這樣會更為妥當,敬請各位支持,謝謝。 主席:由於開會通知預定會議開到五點半,本席現在裁示會議時間繼續延長。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第一條其實開宗明義就是在規定能源究竟要如何發展,之所以這樣開宗明義的規定,其實是為了因應氣候變遷,所以要規劃國家整個能源使用的最適化管理,我覺得這是它的宗旨。我們知道,以前在能源方面都一直在發展核能,現在大家了解為了因應氣候變遷不能再去發展這些能源,所以要如何去發展最適化能源是非常重要的。本席認為對於這個部分應該要開宗明義的規定清楚,因為這是整個國家能源的發展方向,謝謝。 主席:我們是因為氣候變遷才有能源政策嗎?應該不是這樣,不是為了因應氣候變遷才有能源政策,能源政策所包含的範圍其實很廣。 請經濟部施部長說明。 施部長顏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很佩服大家過去這段時間對於氣候變遷議題的重視,經濟部責無旁貸,因應氣候變遷是我們應該要好好做的工作,大方向是很清楚的。剛剛很多委員提到,環境資源部有一個氣候變遷司負責政策的方面,而經濟部是比較屬於讓這種事情不要影響我們該做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之下,能源是其中一部分沒有錯,但是氣候變遷是另外一個很大的議題,在整個行政院的架構之下,氣候變遷到底要不要像吳委員所建議另外設一個委員會,大家對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對於氣候變遷到底要怎麼處理比較好,我覺得我們需要花一點時間來好好討論。對於經濟部來講,思考對氣候變遷的因應之道是經濟部本來就該做的事情,而且我們會在行政院整體架構之下來做相關的工作,謝謝。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很高興聽到部長說你們本來就應該要做因應氣候變遷的工作,當初行政院組織法通過時所作成的附帶決議非常清楚,這是經濟及能源部責無旁貸的事情,所以本席覺得把因應氣候變遷放在母法的第一條裡面,其實有國際性的宣示效果,如果把這個法翻譯成英文,本席相信在國際上對我們是有加分的。本席要再次強調,沒有錯,環境資源部下設有氣候變遷司,但是本席已經講過,他們所做的就是在下游收拾善後的工作,本席現在要強調的就是,經濟及能源部對於整個氣候變遷才是真正從源頭來管理,環境資源部所做的只是調適工作,經濟及能源部所做的才是真正的減緩,就是從源頭來管理。本席很高興部長有注意到環境資源部之下有一個氣候變遷司,但是他們是負責不一樣的工作,面向也不一樣。關於經濟及能源部的立法依據或是目的,就像剛剛呂學樟委員所講的,本席也很感謝呂學樟建議把「能源業務」改為「國家能源之規劃、管理等業務」,本席同意把本席的版本加以濃縮。本席當然還是希望按照我原來的版本,不過如果大家認為一定要濃縮,本席還是建議多6個字,就是修正為「經濟建設、因應氣候變遷、辦理國家能源之規劃、管理等業務」。 主席:本席希望部長說清楚,可是剛才部長沒有說清楚,能源並不是只有一個氣候變遷產生的能源,你知道嗎?能源政策還有很多、很多,所以你變成經濟部只能去管因應氣候變遷的能源政策,這是不對的。能源政策包含的範圍很多,你把它限縮了。能源的產業政策範圍是很廣的。 田委員秋堇:主席,這個我瞭解。它的範圍很廣,但是我們本來…… 主席:我比較贊成剛剛呂委員學樟所說的,文字用「國家能源政策的規劃」。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但是…… 主席:這樣就包含氣候變遷,包含其他一大堆的問題。 田委員秋堇:這個能源本來要放在環境資源部,現在回到經濟部,成為經濟及能源部。當時著重的是它的產業因素。 主席:對。 田委員秋堇:我的意思是說,如果只是著重產業因素的話,我們整個國家在因應氣候變遷上,事實上就完全失去源頭管理的思維了。當然文字濃縮之後,顯得好像「因應氣候變遷」很突兀,所以我的版本是「因應氣候變遷、規劃國家能源安全戰略、最適化能源使用管理等業務」,這個「戰略」可以改成「政策」。無論如何,我希望宣示這個部是氣候變遷的源頭管理,應該在立法依據、立法目的裡面把它放進去。 主席:田委員,我知道你對於氣候變遷部分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是我對能源政策也瞭解很多。所以如果我們把它限縮只有因應氣候變遷能源政策,這樣立的話,拿出去會被人家笑。我們把範圍縮小到只有因應氣候變遷的能源政策,會被人家笑。事實上,經濟部管的能源政策是很多的。 田委員秋堇:主席,我也很不得已。其實我上一屆來這裡論述當時,是希望能夠成立一個能源及氣候變遷部,和英國一樣。英國通過了能源法、氣候變遷法,成立的不是氣候變遷及能源部,而是成立…… 主席:問題是,今天我們組織再造就是要精簡。 田委員秋堇:我知道,所以這些東西我也都放棄了。包括像吳宜臻委員所提的氣候變遷及能源委員會,我在上一屆的時候都已經討論過了,但是因為沒有辦法,我們就不斷的退讓,退讓到現在是經濟及能源部。 我們在第一條裡面就加6個字,就是「因應氣候變遷」。這是源頭管理,是對於整個氣候變遷做源頭管理的一個宣示。這是一個「經濟及能源部」,為什麼要把能源提升到和經濟並列呢?也是因為這個因素啊!如果它只是一個產業,就放在原來的能源局就好了。 主席:請經濟部施部長說明。 施部長顏祥: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事實上這部分大家也在討論,而經濟部也在能源署的條例裡,把「因應氣候變遷」放進去了,就在能源署的職掌中,把它明定進去了。我覺得主旨儘量精簡是最好,但假設委員認為因應氣候變遷應該要放在比較顯著的地方,我建議考慮放在第二條「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中的某個地方。也許可以做這樣處理,或說是替代方案也可以,因為氣候變遷不只和能源有關,事實上也和其他的產業部門有關,這些委員也瞭解。 我再次重申,我覺得主旨要儘量精簡,但是除了剛才提到的能源署之外,我們再來研究看看,在經濟部掌理的其他部分有沒有適當的地方可以放進來。這也是一個替代方案,不妨考慮一下,好不好?謝謝。 田委員秋堇:部長剛才講到,因應氣候變遷不只是和能源有關,我請大家想一想,食、衣、住、行跟氣候變遷連動的是什麼?是能源。交通為什麼會有氣候變遷的問題?也是和它的能源使用有關。我們的住宅為什麼會和氣候變遷連動?也是能源的使用。這就是本席之所以沒有去交通部,沒有去內政部,而是來經濟及能源部談到在國家能源的規劃上,必須因應氣候變遷為最上位思考的緣故。 剛才部長建議把這部分放在第二條,但放在第二條就失去它立法目的的宣示性效果。對不起,我再占用一下大家的時間,我要再次說明,經濟及能源部-為什麼能源要放在經濟部裡面?不是只有產業的目的,也不是只有一個國家政策能源安全的目的。國家能源的安全、國家能源的管理一定要扣住因應氣候變遷這個總體思維,不然的話,整個國家、馬總統一直講的節能減碳事實上就不可能達到。我們就不斷、不斷收拾善後就好了。 對不起,我再占用30秒的時間。也許部長聽了不高興,可是我要再舉國光石化這個例子。事實上,這個案子環保署環評會議有條件通過,為什麼總統到最後宣布放棄?就是因為它在整個規劃的時候,沒有考慮到二氧化碳的排放和各式各樣的其他問題,所以最後即使環評通過,總統也只好宣布放棄。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一開始的整個思維,一定要扣住一個最終的目標…… 主席:請田委員講簡短一點。 田委員秋堇:就是因應氣候變遷嘛。為什麼要放在母法裡面?為什麼我不厭其煩的來談呢?就是因為這東西是,整個經濟及能源部成敗一個非常重要的總體思維,最上位的思維。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現在是不是這樣,第一,剛才呂委員學樟提出修正意見,就是加上「國家能源政策的規劃」。第二,剛才吳委員宜臻有提案,就是要把「能源」移開經濟部。是不是? 吳委員,你原來的提案,就是昨天對行政院組織法有提案的部分,是不是還要堅持?還是說,我們就一併送院會協商? 田委員,我的看法和你不一樣。我還是堅持我個人的意見。能源政策我很重視,氣候變遷我很重視,但是氣候變遷絕對不是只影響一個能源政策,而能源政策也絕對不只有一個氣候變遷的影響因素。我一再跟你講,能源政策的範圍很多、很多。氣候變遷的影響也很多。你把經濟部限縮在只有氣候變遷的能源政策-範圍縮小我覺得不宜。自己把自己縮小了。 吳委員宜臻:(在台下)請召委給我半分鐘,我說明一下。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我有提出那個案子,但是否能達成協商還不知道。我只是提醒大家,氣候變遷確實很重要,跨部會的組織事實上有存在的必要。 如果田委員非常堅持,我倒是覺得氣候變遷不是因,而是果,也就是說,我們能源使用要去注意到氣候變遷。我們可能要去處理那個文字,例如「及國家能源政策之規劃管理,以因應氣候變遷」。我覺得氣候變遷那個字句才6個字,如果能夠明文寫出來,也是我們能源使用呼應田委員所謂的,最適化的能源使用政策,是一個最適化,只是它的標準要去注意到氣候變遷的原則。 主席:所以這樣啦,田委員,剛才部長已經講了,在能源署的地方,本署職掌裡面就已經講到氣候變遷的溫室效應等問題,就在這裡面了。 剛才呂委員學樟也講到,我們立法時,通常第一條開宗明義都是很扼要的講而已,不可能是長篇大論去寫。不要再浪費時間了,好不好?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不起占用大家時間。我為什麼還是要補充一下?我們這個招牌叫做經濟及能源部,而能源事實上是整個氣候變遷的總源頭。大家想一想,能源應用在食、衣、住、行上面,整個影響加起來,事實上就是影響了氣候變遷。剛剛主席講受氣候變遷影響的還有其他部會,但是我沒有辦法去交通部,因為交通部的能源政策也是跟著經濟及能源部的政策。我們住宅的能源政策,事實上也是受經濟及能源部政策的影響。 剛剛吳委員宜臻提了一個修正,就是呂委員學樟建議的「及國家能源政策規劃與管理,以因應氣候變遷,特設經濟及能源部」。我同意吳委員的修正,就是說,「以因應氣候變遷」這幾個字放在後面。謝謝。 主席:剛才部長建議要放在第二條的職掌裡面,你講一下? 田委員秋堇:我剛才忘了回應,若放在第二條,因應氣候變遷的位階就會下降,如果叫做經濟部,我不會在第一條堅持,因為叫做經濟及能源部,如果放在第二條意義就完全不一樣了。 主席:請經濟部施部長說明。 施部長顏祥:主席、各位委員。站在整個組織架構跟條文的考慮,我們建議第一條是越精簡越好,把應因氣候變遷放在第二條,是不是適當放在第九款,這個位階已經相當高,就是能源政策、能源供需或能源發展等跟氣候變遷,我們來想一個文字,這也許是另外一種表達方式,這樣就可以跟後面的能源署整個掛在一起。 田委員秋堇:我瞭解部長的意思,既然已經討論到這樣,我也不好意思再佔用大家的時間,第一條是不是先暫時保留,讓我有機會到王金平院長前面再把它講一下,我覺得,這一屆的討論已經比上一屆有進步了。 主席:那就保留,送院會協商,好嗎? 第4頁第二條的第九款就是因應氣候變遷,就是呼應剛才部長講的,第九款是,因應氣候變遷下之能源安全,進行能源政策之研擬與制定。 請問部長對第4頁有什麼意見? 施部長顏祥:(在席位上)可否一併送朝野協商?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九款談的是能源安全,第十款談的是能源管理,針對經濟及能源部我們不敢奢求能源的員額占一半以上,但是,這個三級機關裡面能源署等於是八分之一,我們認為應該要有一個能源安全署跟能源管理署,要先把能源安全跟能源管理的職掌先定位,但是,這兩個的規劃應該是在氣候變遷的大前提之下進行。 主席:部長,田秋堇委員把這幾個更細的納進來,對你的職掌有影響嗎?若沒有影響,就儘量尊重他。 請經濟部施部長說明。 施部長顏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氣候變遷在整個在朝野協商再談一談會比較好,要放在前面或是放在這個地方有很多討論的空間,我建議,這跟第一條一樣送朝野協商。 主席:那就送協商。 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尊重每一個委員的意見,氣候變遷基本上跟環境資源部比較有關,今天是討論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經濟部是主導我們國家的經濟政策的部門,其實氣候變遷是由環境造成的,要經濟部部長因為氣候變遷來做經濟政策,這個東西可能很難把它加在一起,這個本來是考慮的因素之一,不應該把這個議題放在這裡,要不然就是氣候變遷以經濟為主,不要放在環境資源部。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屆審查時,本席建議呂學樟召委要把能源放在環境資源部,但是,施部長有意見,最後就變成經濟及能源部,後來通過那個附帶決議就是,跟能源有關的相關單位一定要跟氣候變遷呼應,我剛剛也講過,經濟及能源部有關氣候變遷是源頭,環境資源部是做善後的工作,如果環境資源部有一個善後工作,經濟及能源部就不用做源頭管理,那我們國家永遠在氣候變遷上只能夠做收拾善後了。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基本上,我們尊重每位委員的意見,把能源放在經濟部是因為我們是缺少能源的國家,但是,這跟整個氣候變遷不直接相關,就像現在有新能源如岩頁氣,就是要決定能源政策,能源政策跟氣候變遷沒有直接關係,整個大的環境例如對整個環境的保護,因為氣候變遷可能造成的影響是整個國家環境政策要去做決定。當初經濟部主導的是國家整體能源,例如美國現在因為有頁岩氣造成乙烯的年產量這麼大,整個帶動全球能源的一個改變,這才是經濟政策,是不是一定要把這個經濟政策的文字放在裡面,個人覺得應該要做一個區隔跟釐清,個人不建議放在這裡。像現在是產學分離,如果要產業無所不管,什麼事情都要他們做;又像現在是政府組織再造,在這個組織再造的結構當中很難全部兼顧,也就無法達到組織功能有效率的運作。本席認為,越簡單、越清楚就越能達成目標,我們委員會的委員是不是也能做這樣的考量。 主席:剛才部長已經講要一起送院會協商,不要再講了。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把因應氣候變遷放進來是因為經濟過度開發會造成二氧化碳排放量過多、溫室效應等,所以,未來的經濟發展、經貿或是能源開發要發展所謂「綠色經濟」,甚至將來經貿方面如果我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過高,我們的產品可能會遭到禁運,所以,將來必須朝「綠色經濟」來發展,並且要因應整個氣候的變遷。 主席:從潘委員講的意見就聽出本席的意見,我剛剛講能源政策包含很多,並不是由單一的氣候變遷來產生能源政策,不要再辯了,送院會協商。 針對第6頁李貴敏委員所提的案子,在第六款加上「投資爭議之調處」,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接下來針對第8頁田秋堇委員所提的案子,又是加上「氣候變遷」。 田委員秋堇:送協商。 主席:本案送協商。 吳委員宜臻:第8頁部分你們已經跳到第五條了,第二條…… 主席:不是,現在先照這個資料,等一下再回來討論,不然會亂掉,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召委,因為本席的提案裡面有第二條的部分,除非你不擔心,因為經濟部擔心我把他們裡面的幾個組織給移走了,我建議把跟條文相關的部分先討論完,然後再跳到下一條。 主席:不,我本來是想這樣子做,先把修正動議討論完以後再回來討論其他部分。 尤委員美女:可是你應該按照條次來討論吧! 主席:不要啦!先把這個修正動議都弄完,等一下再回過頭來一條一條地討論,對不對?不然怎麼辦?跳來跳去的。 尤委員美女:按照條文的次序討論下來啊! 主席:休息5分鐘吃便當。好,我們一面吃便當,一面討論。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各位委員,我們一面吃飯,一面進行會議,好不好?謝謝吳宜臻委員,現在討論第8頁,部長有沒有意見? 施部長顏祥:併入朝野協商。 主席:那就一起併入朝野協商,好不好? 施部長顏祥:好。 主席:針對第9頁尤美女委員所提的案子。 施部長顏祥:我先把狀況稍微跟各位報告一下,有關「電力需求零成長」的部分,經濟部的確正在做研究,但是這邊提到的是要不要在研究完成之前就採納電力需求零成長之結論與建議,把它放到能源使用評估機制之中,時間上可能會搭不起來。我們的規劃是準備在暑假的時候,花上一段時間,透過擴大數位參與來談電力需求零成長的整個策略。如果現在直接就要採納到能源使用評估機制裡面去,由於電力需求零成長的結論跟建議還沒有做出來,在先後順序上有一點出入,所以我建議改幾個字就好,方向我們大概都瞭解了,但是需要時間來做,如果委員同意的話,改為「應研議採納……」就好了,好不好? 主席:在第二行? 施部長顏祥:第三行,改為「應研議採納……」,方向我們瞭解了,好不好?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是不是可以照部長的意見,加「研議」兩個字,好不好?尤委員可以吧?好,修正通過。 針對第10頁李貴敏委員所提的案子,部長可以嗎? 施部長顏祥:可以,沒問題。 主席:本案通過。 針對第11頁「公告於網站……」的案子。 施部長顏祥:經濟部有一個油電經營改善小組,這些會議紀錄都談到了整個油電公司的改善問題,所以是不是要改為「定期將經營績效改善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好不好?應該可以啦! 主席:你再講一次。 施部長顏祥:第二行的最後幾個字改為「應定期將經營績效改善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公告於網站中,……」。 主席:就加一個「經營績效」? 施部長顏祥:是「經營績效改善委員會」,它是一個專責單位,委員大概也知道,對不對? 主席:好,是「經營績效改善委員會的會議紀錄」,請問各位委員,我們就加入這些文字,好不好?好,修正通過。 針對第12頁,加上「獎勵」、「及輔導」,改為「行銷及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請問各位,沒有問題吧?沒有問題,那就通過。 剛剛我漏掉第13-D案,這是林國正委員所提的案子。 施部長顏祥:我們配合辦理。 主席:沒有問題的話,第13-D案通過。 剛剛第12頁的這個案子也通過了。 針對第13頁第15-1案呂學樟委員所提的案子,增列「商品標示」。 施部長顏祥:沒有問題。 主席:沒有問題,好,本案修正通過。 大家看第17頁,剛才已經通過了,加上「及民族」特色幾個字。 第18頁的案子送協商。 第19頁的案子也送協商。 針對第20頁LED路燈統一採購的案子。 施部長顏祥:我們知道委員希望LED路燈能夠集中採購,品質能夠統一,將來比較好管理,這個概念我們瞭解,但是又有問題跑出來了,實務上目前各縣市都已經開始在採購了,沒有辦法再拉回來,但是假設下一波再做採購的話就有可能。我們做個建議,是不是可以把第二行的「請能源局……」改為「建請能源局研議未來LED路燈統一採購……」,因為實務上採購預算已經分配出去了,各縣市政府都在作業了,沒有辦法再拉回來。 主席:你們102年度的預算還沒有執行。 施部長顏祥:不是,這個案子所講的32萬元是已經執行的部分。我建議把文字改一下,改為「請能源局研議未來LED路燈統一採購」,把「32萬6,000盞路燈分配執行」劃掉,因為這個部分已經發生了。 主席:那就是第22頁我所提的案子嘛!我已經提出來了,我們又沒有講32萬,我提的就是…… 施部長顏祥:大概的概念相同,我們是往後看,而不是就目前來看,往後看沒有問題,現在是因為各縣市政府都已經開始作業了,我們不能喊煞車,沒辦法煞車了,往後的話都可以,大概是這樣。 主席:第20-A案第二行刪除「32萬6,000盞路燈分配執行」等文字,修正為「建請能源局研議未來LED燈,統一採購,以降低成本……」。 尤委員美女:現在是因為要更換,所以才要統一採購,LED燈的壽命滿長的,所以不會同時壞,這樣將來還需要統一採購嗎? 主席:不是LED燈的部分。現在路燈多的不得了,因為經費有限,所以第一批只能先汰換水銀燈。 施部長顏祥:目前各縣市已經在執行中、在採購了,所以這時候不能煞車說要統一採購。 主席:第20頁第20-A案修正通過。 第21頁有沒有問題?是不是照剛才那個修正? 施部長顏祥:沒有問題,一年之內應該做得完。 主席:第21頁通過。 第22頁通過。 第23頁。 施部長顏祥:我們可以照委員的建議來處理。 主席:第23頁通過。 第24頁剛才已經處理了。 現在請大家看「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第一條保留協商。 第二條第三款「智慧財產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上次有保留,吳宜臻委員是不是可以…… 吳委員宜臻:我上次已經很明確的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業管的確實有部分是非科技部的部分,我同意不把這業務移撥出去,所以就繼續留在將來的經濟及能源部,第三款就照列。 主席:第三款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上次也保留第六款「國際經濟與貿易合作事項之規劃、訂定、審查及執行」,是不是可以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好,第六款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七款「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評估」,是不是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這樣會混亂,因為剛才第六款有通過修正動議。 主席:第六款照李委員貴敏所提修正文字通過。 現在處理第七款。 吳委員宜臻:剛才我有和技術處和經濟部溝通,有關第七款的部分,我一直希望能移撥到科技部。原則上,我同意讓它繼續留在經濟及能源部。 主席:第七款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現在處理第九款「能源政策、能源供需與能源發展之管理及監督」。請問各位,對第九款有無意見? 吳委員宜臻:剛才田委員秋堇說這一款要協商,我認為還是保留協商好了。 主席:好。第十款也是協商嗎? 吳委員宜臻:對,第十款也是保留協商,因為涉及到今天議程的最後一案,就是我提的「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主席:好,第十款保留協商。 現在處理第十一款。 田委員秋堇:主席,我要確認一下,修正動議第4頁,我的修正動議第二條第九款、第十款和第十一款都有保留,是不是? 主席:第十一款沒有。 田委員秋堇:既然保留,應該是一起保留送協商。 主席:你提的是修正動議第九款、第十款和第十一款。 田委員秋堇:對。 主席:你的部分剛才已經說送協商,現在是討論院版第十一款,第十一款並不是…… 田委員秋堇:我的意思是我提的這三款送協商。 主席:剛才已經講保留送協商了。 田委員秋堇:謝謝! 主席:現在是討論院版第十一款國營事業的部分。 第十一款沒問題。 第十二款上次就通過了。 第十三款的款次調整。 現在處理第三條。 尤委員美女:主席,你自己所提第3頁的修正動議不要了嗎? 吳委員宜臻:我說的就是這個,你自己不要,那就放棄了。 主席:部長,我加一個第十款「水利建設之規劃、興辦與監督管理。」 吳委員宜臻:你還加一個第十一款,自來水事業的部分。 主席:對,第十款跟第十一款。 施部長顏祥:有一個很大的概念就是,環資部要做一條龍,所以把水移過去,既然水利署是水公司的管理機關,如果只有水公司切割出來會出問題,所以水利署和水公司要在一起,只要水利署在環資部,水公司就要過去,否則,水公司在經濟部,水利署在環資部,以後沒辦法處理。 主席:所以我將水利署跟自來水公司回歸到經濟及能源部,你沒有看啊!你只看到自來水的部分。 施部長顏祥:這是大議題,我建議送朝野協商。 吳委員宜臻:為了議事效率,我看你也一起來協商啦!環資部也可以再討論,我今天最早跟召委講的,其實這裡面也有部分涉及到環資部,衛環委員會那邊其實也應該一併進來討論。 主席:好,那就送院會進行黨團協商。 第三條,通過。 第四條,通過。 第五條上次保留的是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智慧財產局的部分,剛才委員已經不堅持,所以通過了;第五款,產業園區管理局,這個沒有意見就通過;第七款,能源署…… 施部長顏祥:一併送協商好了。 主席:第七款一併送協商。 第六條及第七條都通過了。第八條也通過。 田委員秋堇:能源署的部分跟我的修正動議是衝突的。 主席:這部分已經保留協商了。 田委員秋堇:可是你剛才說第七款能源署通過了。 主席:沒有,剛才部長已經說過送協商了。 第九條,其他包括勞動部、健保局的相關規定都已經通過了,所以這個也要通過,是一樣的,當初保留的,現在全部都通過了,勞動部已經通過了。 尤委員美女:請銓敘部表示意見。 主席:銓敘部一定反對的嘛! 吳委員宜臻:召委,小心一點,明天又上頭條了。 尤委員美女:請銓敘部表示一下意見。 主席:好。請銓敘部說明。 吳委員宜臻:銓敘部沒人來嗎? 主席:有來啊! 在場人員:他們沒有意見啦! 吳委員宜臻:他裡面有沒有轉任的開放?好像沒有。 在場人員:沒有。 吳委員宜臻:沒有,是繼續留任,這沒有問題嘛! 主席:好,既然銓敘部沒有意見,第九條通過。 第十條上次通過了。 現在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 名稱,委員沒有意見就通過。 第一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二條第三款照李委員貴敏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其餘部分照院版通過。 第三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四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五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六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通過。 現在審議「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 名稱,委員沒有意見就通過。 第一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二條,剛才已經處理了,就照呂委員學樟所提商品標示的修正意見通過。 第三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四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五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六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七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通過。 現在審議「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 名稱,委員沒有意見就通過。 第一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二條第四款,在「地方」後面加「及民族」,就是照剛才的修正建議通過。 第三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照院版通過。 第四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照院版通過。 第五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照院版通過。 第六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照院版通過。 現在審議「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 名稱,委員沒有意見就通過。 第一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照院版通過。 第二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照院版通過。 第三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照院版通過。 第四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照院版通過。 第五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照院版通過。 第六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照院版通過。 第七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照院版通過。 第八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照院版通過。 第九條,沒有委員提修正動議,照院版通過。 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記得上次在討論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時,本席曾提出「產業發展局」與「產業園區管理局」合併的意見,所以,本席等人提出修正動議的第8頁中有說明得更清楚,對產業發展局這個次級機關的組織,從第一款至第四款,我的版本與行政院版本都一樣;至於標準檢驗局則是放在第五款,能源署則是改為能源安全與能源管理;在我的版本中有關「產業園區管理局」則是與「產業發展局」合併,所以,建議本案是否整個保留? 主席:請經濟部施部長說明。 施部長顏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產業園區管理局」乃是針對園區的管理而設置的單位,包括過去的加工出口區,以及工業局轄下所主管的工業區,從南到北可以說是非常大的一塊,另外,科學園區還有3個管理局,所以,這一塊的業務已經算是非常龐大,若再將政策與輔導的業務併進來,我們認為在功能上一定大打折扣,所以,在經過一段很長時間的思考後,我們決定將這一塊分屬兩個單位,一是「產業發展局」,其所主管的不僅僅是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還有製造業與服務業的發展,可以說是負責廣義的產業發展業務。另外一個就是「產業園區管理局」,主要負責園區的管理業務。 主席:對施部長的說明,請問田委員還有無其他意見?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上次在這裡表達意見時,主席還說我講得很有道理,而且後來我質詢經濟部時,他們也說「產業發展局」與「產業園區管理局」本來就是放在一起的,這次組改才將其分開設立,難道不是這樣嗎? 主席:請經濟部施部長說明。 施部長顏祥:主席、各位委員。本來經濟部對這一塊是有兩個單位在負責,一是工業局,一是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這兩個單位是同等位階,現在我們是將工業局所負責工業園區的部分跟加工出口區放在一起,因為這些都是屬於園區的管理,所以改為「產業園區管理局」;另外,我們將商業司的業務併到工業局,變成「產業發展局」,所以,「產業發展局」的業務涵蓋整個工商界,這樣工商政策一體,製造業與服務業都可以獲得很好的發展。其實,這一塊原本就是由兩個局分別負責管理,現在也是分別由兩個局主管,組織上並沒有增加,我們只是就業務上稍做重整而已。 田委員秋堇:我再回到原來的論述,現在經濟部連名稱都改為「經濟及能源部」,在7個三級單位中,能源只占1個…… 施部長顏祥:針對這部分,當初並未做處理,未來我們可以在朝野協商時大家再好好談一談。 田委員秋堇:過去在討論其他部會組織法時,行政院總是以三級單位已經達到飽和程度,連一個都喬不動,如果能將「產業發展局」與「產業園區管理局」放在一起,就可以讓能源這一塊擁有兩個三級單位,不然,經濟部改為「經濟及能源部」有何實質意義可言? 施部長顏祥:除了田委員談到的問題之外,還有氣候變遷的問題,所以,這部分我們是否等到朝野協商時再好好談一談? 田委員秋堇:照部長剛才的說明,讓我覺得整個經濟部的組改還是換湯不換藥,對不對? 施部長顏祥:不對,對經濟部來說,這次組改所做的改變可以說幅度相當大! 田委員秋堇:虧你們還稱為「經濟及能源部」!殊不知能源部分的三級單位,竟然只占部裡所有三級單位的七分之一而已,以北中南3個科學園區,那裡需要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只要合併成一個總管理局,並在北中南分設3個辦公室不是就可以了嗎?如果這樣的組改,你們不接受,乾脆變回原來的經濟部好了! 施部長顏祥:目前的組改,已讓原先的經濟部變得更為龐大了。 田委員秋堇:北中南3個科學園區就占了「經濟及能源部」3個三級單位,既然科學園區這麼寶貝,為何不劃到科技部?現在經濟部既然名稱改為「經濟及能源部」,就要多顧到能源這一塊才對,不然,當初把能源部分留在環境資源部不就好了? 施部長顏祥:有關能源的部分,以及氣候變遷對整個經濟發展的影響,將來我們會在朝野協商中好好談一談。不過,我還是要再次強調,本來工業局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在經濟部是兩個單位,現在我們把兩個單位的業務作一重整,比如我們把南北幾個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整合成「產業園區管理局」,這樣在管理上既專業又更有效率,至於原來的工業局,則是將商業司的業務併入,涵蓋製造業與服務業,名稱改為「產業發展局」。 主席:剛剛我們已將產業發展局的組織法審查通過,且已做成不需交黨團協商的決議,所以,現在不能再回頭處理這部分,目前我們所審查的是「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尤委員美女:當初在審查「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時,我們有提議第五條第五款保留,但剛才主席很快就唸過去了…… 主席:前面已經通過的法條,我們就不再回頭處理,因為我們沒有那麼多的時間。 尤委員美女:但田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的第8頁也是保留…… 主席:我們現在是審查「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各位參閱有吳宜臻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的版本,我們現在就針對這份條文內容進行討論。 請經濟部施部長說明。 施部長顏祥: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提到保留的部分,據我所了解,應是針對第二條第九款的規定,即有關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之勞動檢查與勞工薪資的部分,這部分的確是保留送院會協商。 吳委員宜臻:田委員提到這次組改的內容中,針對園區這一塊,我們有無必要在其中再做科技部與經濟部的區隔,其實,我們在審查科技部組織法草案時,就已經非常清楚科技部主管的範圍除了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之外,其他幾乎都是空的,至於能源署方面,在討論過程中也有人提議希望能變成一個獨立的委員會,至於是屬於幾席的委員會,也已討論出一個方向。本來在組改之前,大家就希望能對經濟部主管的幾個工業區與加工出口區,以及國科會之下的科學園區作一整併,但事實上,經濟部這次組改則是結合能源變成「經濟及能源部」,在此前提下,經濟與能源應該是處於分庭抗禮的局面,但在組改的設計上,能源方面的次級機關,居然只占整個部所有次級機關的七分之一,就能源未來在經濟發展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這種組織設計顯然有調整的必要,所以,田委員基於園區整合與有效管理的概念,提議產業發展局與產業園區管理局可以合併成一個單位,俾讓能源這一塊可以有較多的次級機關。 主席:對田委員的所提修正動議,請經濟部施部長作一說明。 施部長顏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已說明為何一定要設置產業發展局與產業園區管理局兩個單位,所以,現在我就不再贅述。至於能源的部分將來要增加一個署,我相信數目上並沒有限制的,還好當時規劃已經相當精簡,還是可以好好處理,朝野協商再好好談,這個問題會比較好一些,因為牽涉到的範圍更廣,牽涉到整個國家氣候變遷政策、能源與氣候變遷怎麼走的問題,這個我們瞭解,可能需要更多時間朝野大家出去一起談一談。我覺得園區管理局與產業發展局是兩個單位,概念還是這樣做,把它整合在一起,這個單位會大得不得了,等於是把經濟部目前兩個大單位併在一起變成一個更龐大的單位,實務上很困難的。 主席:剛剛部長講的沒有錯。 鄭委員天財:第五條不是討論過了嗎? 主席:現在審查的是「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吳委員宜臻有提案,現在就針對這個修正提案來討論。剛剛田委員秋堇希望把產業發展局和產業園區併在一起,但是產業發展局組織法已經通過了,我們不再回頭討論,現在我們來討論吳宜臻委員的提案與行政院版本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對照表。 請問各位,對名稱的部分有無異議? 請經濟部施部長說明。 施部長顏祥:主席、各位委員。第二條第九款牽涉到園區管理的勞動檢查與勞工行政業務,這一塊與科技部的科學園區管理局一樣,一併送朝野協商好好談一談。 吳委員宜臻:而且這個部分林正二委員有提案,對不對? 施部長顏祥:對,我瞭解。 吳委員宜臻:所以要併他的提案,一併送協商。 施部長顏祥:就是第二條第九款保留送協商,是這個意思。 主席:你一下子把我跳得太快了。 施部長顏祥:沒有。 主席:第一個我先問名稱。 施部長顏祥:抱歉! 主席:請問各位,對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之名稱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 施部長顏祥:第九款。 主席:第九款林正二與吳宜臻委員有意見,送黨團協商。 施部長顏祥:是的。 主席:第19頁修正動議已經通過送朝野協商。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審查「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 請問各位,對名稱的部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 施部長顏祥:剛才通過了。 主席:第二條照修正動議第15頁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審查「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銓敘部有一點修正意見,第六條的部分本來行政院版本是,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為止,修正為「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考績(核)晉級或升等……」,把(核)字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銓敘部次長說明。 次長其梅:主席、各位委員。第六條第三項最後倒數第2行,繼續任用的「用」字修正為「原職」,就是「任原職」,其他都沒有改變。第五項最後1行考績(核),把(核)刪掉。 主席:我請銓敘部影印給大家。 田委員秋堇:主席,為什麼要強調用「原職」?意思是他退休之前不可把他轉調,是不是? 主席:請銓敘部次長說明。 次長其梅:主席、各位委員。這裡是指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法令,繼續任原職,所以跟他的權益完全一致。 主席:對他沒有影響。 請問各位,關於銓敘部對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第六條所提出的修正意見,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其他的就送院會黨團協商。 現在審議「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針對名稱,大家沒有意見。 第一條大家沒有意見。 第二條就依尤委員美女的修正動議通過?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子能及核安管制等事項不是歸科技部或是核安署負責嗎? 主席:請經濟部施部長說明。 施部長顏祥:主席、各位委員。核安署下面有一個專門做核安管制、技術的部分,那是一個研究所,而我們這邊主要是針對營運過程中需要做的相關技術開發及研究,所以不是屬於被管制的,被管制的是屬於法令規定那一塊,那一塊已經放出去,歸在科技部核安部門,而且那一塊已經獨立出來成為一個三級的委員會。 田委員秋堇:核安署未來做的是關於管制方面的? 施部長顏祥:其目的就是管制。 田委員秋堇:可是這裡也有規範核安管制啊!這樣是不是業務重疊?像方才我提到氣候變遷,而你說環境資源部的工作也有包括氣候變遷,所以不肯將這部分放在這裡,既然如此,能源研究所為何又把核安管制的東西放進去呢? 施部長顏祥:如果擔心造成誤解,則我希望第一條中的「核安管制」等字刪除,這樣就會更明確,也不會造成誤解了。 田委員秋堇:還有一點,既然是能源研究所,則需要特別強調「原子能」嗎?所以第一條只要規定「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能源、環境之相關科技研發……」就好了,就算你們是站在產業的立場來著想,可是原子能是很難有所謂產業的立基,我們的核能設備哪個國家敢買呢?所以你們不應把「原子能」放進去。 施部長顏祥:我知道委員的意見,目前核研所有做一個很特殊的領域,就是核醫藥物,比方去做體檢、麻醉…… 田委員秋堇:那就寫「核醫藥物」,幹嘛寫「原子能」呢? 施部長顏祥:所以第一條希望修正為「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能源、環境及原子能相關科技研發及應用業務……」,就是將其移到後面,以免顯得很突兀,無論如何,能源、環境可說是最重要的,但是原子能這一塊有包括核醫等應用性的,目前這些都是有在做的。 田委員秋堇:請問,原子能是能源嗎?如果是的話,則核醫就不太一樣了。 施部長顏祥:核醫的用途不是要來做能源的。 田委員秋堇:那就不要稱為原子「能」,因為會讓人誤以為是能源。 施部長顏祥:一般是稱為「核能」。 田委員秋堇:我們都要推動非核家園了,環境基本法開宗明義就這麼說了,而總統也都承認那是非核家園,去年福島核災發生後,他把非核家園又拿出來講,結果你們的能源研究所又要研究核能、原子能,這在社會是會引起非議的。 施部長顏祥:事實上,是有一塊專門在做核醫等醫藥、設備,這是很獨特的一塊,但也是能源科技研發及應用的一個延伸,所以為了避免困擾,是可以把「原子能、核安管制」等文字拿掉,即第一條修正為「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能源、環境之相關科技研發及應用業務……」。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依尤委員美女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尤委員美女:請將修正動議中的「本部」改為「本所」。 主席:好,「本部」改為「本所」。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依尤委員美女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三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第四條通過。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二條放入尤委員的修正動議,所以整個條序往後調整? 主席:對。 田委員秋堇:第二條第四款的「核能材料科技」指的是什麼?若放在農業、醫療、工業、生技或生命科學等相關範圍之內,則本席不反對,但是既然要推動非核家園,為何裡面還有提到「核能材料科技」呢?我們的核能材料科技有哪個國家敢買呢?你們要推動這個要幹什麼呢?而且若寫在組織章程裡,則未來就要編列相關預算,所以本席建議這部分應保留。 主席:請經濟部施部長說明。 施部長顏祥:主席、各位委員。核醫是另外一塊,但基本上一個電廠運轉的時間很長,就算要推動非核家園,也是需要一段時間,所以這中間安全的問題,包括材料在內,也是很重要的,換言之,我們不可能在這段時間都不去做任何的維護…… 田委員秋堇:那是核安署的事情。 施部長顏祥:他們是做管制的。我們是要讓被管制單位被管理得很好,這樣才能夠被他們管制,換言之,所以我們要把系統、設備、材料等負責讓其營運得很好。 田委員秋堇:本席建議行政院版第二條第四款保留。 施部長顏祥:沒有問題,這是可以討論的。 田委員秋堇:還有第五款也保留。 主席:第三款有提到「原子能」,則要不要保留? 田委員秋堇:不用,因為那是屬於核醫等應用業務。 此外,第七款也請保留。 主席:這幾款保留協商。 田委員秋堇:第八款的核能安全管制主管機關指的是核安署? 施部長顏祥:要配合…… 田委員秋堇:那就一併保留,雖然爭議不大。 主席: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保留協商。 第三條處理過了。 第四條沒有意見。 第五條沒有修正動議就通過。 第六條沒有修正動議就通過。 第七條沒有修正動議就通過。 尤委員美女:第三條是依照修正動議通過。 主席:關於吳委員宜臻等所提「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因為昨天已經併行政院組織法和基準法一起送院會黨政協商,所以這部分也一起送院會黨政協商,今天就不進行逐條審查。 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以上各案除第十三案、第十八案、第二十案、第二十一案、第二十二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外,其餘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廖召集委員正井補充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9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