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下午2時36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尤委員美女 主席(廖委員正井代):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44分、下午2時33分至3時4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柯建銘  李貴敏  鄭天財  林正二  廖正井  謝國樑  王惠美  尤美女  呂學樟  吳宜臻  林國正  潘孟安  王廷升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滄敏  江啟臣  林佳龍  段宜康  陳明文  黃偉哲  吳秉叡  孔文吉  許添財  盧秀燕  李桐豪  紀國棟  陳歐珀  林德福  薛 凌  蕭美琴  江惠貞  邱文彥  邱志偉  陳亭妃  黃昭順  李俊俋  蘇清泉  簡東明  黃文玲  徐欣瑩  楊瓊瓔  陳其邁  潘維剛  管碧玲  張慶忠  吳育昇  劉建國  楊麗環  徐耀昌     委員列席35人 列席官員: 考試院副秘書長  袁自玉(秘書長請假)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尹啟銘(兼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執行秘書)(上午)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陳小虹(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代表)(下午) 銓敘部部長  張哲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顏秋來(人事長請假)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宋餘俠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潘世偉 副主任委員  郝鳳鳴 國防部常務次長  孫玦新(部長請假)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上午) 財政部政務次長  曾銘宗 教育部政務次長  陳益興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鹿篤瑾(主計長請假) 主  席:尤召集委員美女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明哲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召集人江宜樺、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列席就「年金制度改革」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柯建銘、李貴敏、廖正井、呂學樟、謝國樑、王惠美、尤美女、林正二、李俊俋、林國正、林佳龍、陳其邁、黃偉哲、許添財、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吳宜臻、黃文玲、江啟臣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總統府秘書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法務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就「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成效檢討與國家人權報告之國際專家審查會議準備情形」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三)委員吳宜臻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五)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六)委員李應元等21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案。 四、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許忠信等26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刪除第十六條條文草案」、(二)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許忠信等24人擬具廢止「考銓處組織條例」案。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報告。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成效檢討與國家人權報告之國際專家審查會議準備情形」乙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分別報告如下: 一、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以下合稱兩人權公約)施行成效檢討 (一)督促各機關加速辦理違反兩人權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 1.各中央機關主動檢討情形:為落實兩人權公約,本部依98年2月11日及4月24日總統裁示,研擬「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兩公約』」,並經行政院於98年8月17日以院臺外字第0980052433號函核定在案。各機關爰依上開計畫,辦理不符兩人權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工作,於兩人權公約施行法施行前(98年12月10日)將不符兩人權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製作檢討清冊函送本部,經統計截至99年12月31日止,計有總統府等17個中央機關提出219則檢討案例。 2.廣納民間團體意見為檢討案例:另為廣納民間團體對現行各項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侵害人權疑慮,應予修正或改進之建言,本部亦將民間團體-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提出之「兩公約實行1週年立/修/廢法作業民間社團意見」44則檢討案例,納入檢討清冊(以上合計263則)。 3.彙整統計檢討案例清冊:本項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工作,經本部彙整上開263則檢討案例,據以製成「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檢討清冊」,於98年12月7日陳報行政院追蹤管考。經行政院於98年12月14日函送檢討清冊並請各機關確實依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辦理。 4.建立法規複審機制:各主管機關於檢討過程中,不乏有難以明確界定是否違反公約規定之情者;且為落實總統有關應建立「法規是否符合兩公約規定複審機制」之指示,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下稱人權小組,幕僚機關為本部)爰邀請人權學者專家於100年1月4日至5月18日期間,針對是否符合兩人權公約存有疑義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案,召開21場次複審會議,將「機關自行提出之219則案例」中有無違反公約規定存有疑義之部分,及「44則民間社團意見」全部審查完竣。藉以協助各機關檢視前揭存有疑義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案是否符合公約規定,並促使各機關於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制(訂)定、修正、廢止或改進程序。 5.重啟法規複審機制審查因應措施:在各機關積極辦理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業務下,於立法院第7屆第8期會議(100年12月14日)結束前,經統計仍有違反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計108案(法律案計有67案、命令案計有38案、行政措施案計有3案)無法如期於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修正。人權小組爰自100年11月14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期間,再邀集學者專家及各相關機關召開8場次複審會議,審查前揭108案所屬之內政部等11個主管機關擬具之因應措施是否妥適,俾供各該機關執行之參考。 6.目前進度:截至101年12月31日止,上開263案已辦理完成者計191案、占72.6%;未能如期完成檢討之案例有72案,占27.4%,其中法律案計54案;命令案計17案(需配合母法修正);行政措施案計1案。對於上述未如期完成修正之72案,本部已責請主管機關繼續完成檢討事宜,並請各機關於未修正或改進前,依複審會議確認之具體措施,落實執行,以資因應;且本部將持續追蹤其檢討情形,並請各機關依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落實人權保障。 (二)辦理兩人權公約宣導成果 1.為普及並深耕人權的理念,本部自99年起即積極函請各中央機關加強對所屬人員辦理兩人權公約之宣導,俾建立上開公務人員「人權主流化」之觀念。相關宣導成效並請各中央機關每半年函送本部彙整。 2.另為持續且有系統的深入宣導兩人權公約,繼98年的「兩公約種子培訓營」後,本部賡續規劃99年至102年辦理「兩公約學習地圖-兩公約中階種子培訓營」之宣導,有計畫的分年逐條宣導兩人權公約。並將相關講義資料放置本部全球資訊網「人權大步走專區」,供各界作為辦理兩人權公約宣導之教材。 3.為有系列的延續兩人權公約相關教材編纂及宣導工作,本部於101年度出版「人權APP-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Ⅱ」一書,將生硬的人權保障理念及規範,以具體的生活案例呈現,輔以解析說明,並搭配與案例情節相應之插畫,貼近於一般讀者之接受度,業已分送各級政府機關參酌,俾廣化宣導素材。未來仍將賡續辦理相關教材之編纂。 4.為強化國際人權交流,本部適時舉辦國際人權發展研討會,邀請國內外著名人權學者專家,就他國落實兩人權公約之經驗及實踐、國際人權發展現況及標準等進行分享,以作為我國人權保障之借鏡。總計101年度計邀請英、法、德、加拿大等國之司法人員,及國際法律人協會(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下稱ICJ)駐聯合國代表來臺進行專題演講,並邀請中央機關公務人員參加,俾使公務人員之人權保障觀念與時俱進,符合時代潮流。 5.「一般性意見」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對兩人權公約各條文之適用內涵及原則所進行之解釋。為使政府機關、非政府組織及民眾更深入公約所保障之權利,本部於101年12月完成兩人權公約一般性意見正體中文之校正並出版,分送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參閱、國內重要圖書館典藏,並將全書內容建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人權大步走專區供各界點閱及參考。 (三)依據兩人權公約撰提國家人權報告 1.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本部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幕僚,統籌我國首次依聯合國格式撰寫之兩人權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相關事宜。自100年6月至101年2月止,邀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人權學者專家、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召開82場審查及編輯會議,並於全國分區舉行4場公聽會。101年4月20日總統主持我國初次國家人權報告中文版發表記者會,向國人及全世界宣示我國對於促進、保障人權及與世界人權接軌的作為及決心。 2.國家人權報告中文版完成後,外交部於101年9月完成英譯,並於101年12月18日由總統主持英文版發表記者會。 3.由於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依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審查各國國家人權報告之程序,我國也設計一套類似的國家人權報告審查程序,依據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7次委員會之決議,預定於102(本)年2月邀請國際人權學者專家來臺審查該報告,協助改善人權及提供建議,藉此建立國際人權對話平臺,俾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 二、國家人權報告之國際專家審查會議準備情形 (一)成立國際審查秘書處,負責國際審查會議之籌備事宜: 1.我國於101年4月20日發表《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初次報告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為辦理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成立中華民國初次報告國際審查秘書處(下稱國際審查秘書處),由黃委員默擔任總顧問,李委員念祖、黃委員俊杰、陳委員惠馨、鄧委員衍森、顧委員立雄、黃委員嵩立及張委員文貞擔任國際審查秘書處諮詢委員,本部擔任國際審查秘書處行政幕僚,自101年5月10日起迄今已召開10次會議,積極研商國際審查會議相關事宜。 2.此外,為利我國政府機關及非政府機關參與審查會議,本部業於101年10月29日至31日舉辦「國家人權報告審查程序培訓計畫」,邀請ICJ駐聯合國代表艾利克斯.康特(Dr. Alex Conte)來臺,就我國國際審查秘書處、政府機關及非政府組織如何參與國際審查程序進行培訓,俾利與會者瞭解國家人權報告之審查程序及其在審查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 (二)審查委員(現職及簡歷詳如附件1): 1.公政公約審查委員會:Nisuke Ando(男,日本) 、Jerome Alan Cohen(男,美國)、Shanthi Dairiam(女,馬來西亞)、Asma Jahangir(女,巴基斯坦)以及Manfred Nowak(男,奧地利)等5位。 2.經社文公約審查委員會:Philip G. Alston(男,澳洲)、Theodoor Cornelis van Boven(男,荷蘭)、Eibe Riedel(男,德國)、Denise Scotto(女,美國)以及Heisoo Shin(女,韓國)等5位。 (三)審查會議相關資訊: 1.時間:本年2月25日至3月1日。 2.地點: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3.會議議程(詳如附件2):國際專家將於本年2月25日至27日的會議中先聽取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再與政府部門進行問答式的建設性對話,同年月28日擬具結論性意見,並於同年3月1日發表結論性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並支持,謝謝。 附件1 公政公約初次報告審查委員會名單 編號 姓名/國籍 性別 現職/簡歷 備註 1 Nisuke Ando (日本) 男 現職:京都大學人權研究所所長及榮譽教授 簡歷: *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1987-2006) *人權事務委員會主席(1993-1994) *國際貨幣基金行政法庭法官(1994迄今) *常設仲裁法院成員(2001迄今) *國際法學會成員(1999迄今) *日本國際法學會會員(1959迄今)、總編輯(1991-1993)、會長(1998-2000) *美國國際法學會終身會員(1962迄今) 2 Jerome A. Cohen (美國) 男 現職: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及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 簡歷: *哈佛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創立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中心(1990) *耶魯法學雜誌總編 *第一批訪問北韓的美國學者之一(1972) 3 Shanthi Dairiam (馬來西亞) 女 現職:聯合國發展計劃性別平等任務編組委員 簡歷: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委員(2004-2008)及報告員(2007-2008) *美國身心障礙權利基金會諮詢委員會委員(2008迄今) *國際亞太婦女權利觀察行動組織(IWRAW)馬來西亞分會理事會理事(1996迄今); 執行長(1993-2004) *馬來西亞婦女諮詢委員會委員(2005年3月迄今) 4 Asma Jahangir (巴基斯坦) 女 現職: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律師公會會長、巴基斯坦人權委員會主席 簡歷: *聯合國非司法、簡易或恣意處決特別報告員(1998-2004) *聯合國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別報告員(2004-2010) *獲提名為2005年諾貝爾和平獎候選人 *1981年共同創立巴基斯坦第一所女性律師事務所 *1986年參與創設巴基斯坦人權委員會 *2010年當選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律師公會首位女性會長 5 Manfred Nowak (奧地利) 男 現職: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教授 簡歷: *聯合國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特別報告員(2004-2010) *烏特勒支大學荷蘭人權研究所所長(1987-1989) *波黑人權法庭法官(1996-2003)及副庭長(1998) *聯合國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小組成員(1993-2001) *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失蹤人員問題專家(1994-1997) 經社文公約初次報告審查委員會名單 編號 姓名/國籍 性別 現職/簡歷 備註 1 Philip G. Alston (澳洲) 男 現職: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及人權與全球正義中心共同主任 簡歷: *歐洲國際法期刊總編(1996-2007) *澳洲國際法年鑑共同編輯(1991-1996)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報告員(1987-1990)、主席(1991-1998) *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關於千禧年發展目標之特別顧問(2002-2010) *聯合國非司法、簡易或恣意處決特別報告員(2004-2010) 2 Theodoor Cornelis van Boven (荷蘭) 男 現職:荷蘭馬斯垂克大學法學院教授 簡歷: *荷蘭外交部官員(1960 -1977) *荷蘭駐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代表(1970 -1975) *聯合國受害者補償權利次委員會委員(1977-1982) *聯合國人權次委員會委員(1986-1990) *聯合國酷刑特別報告員(2001-2004) *第1位前南斯拉夫國際戰爭法庭司法常務官(1994) *領導荷蘭代表團於羅馬參與關於建立國際戰爭法庭的聯合國大使會議(1998) 3 Eibe Riedel (德國) 男 現職: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委員 簡歷: *德國比較法協會會員及主席(1993迄今) *德國教科文組織委員會委員(1995迄今) *國際比較憲法協會委員(2001迄今) *德國人權機構諮詢委員會委員(2001迄今) 4 Denise Scotto (美國) 女 現職:國際女律師聯合會會長 簡歷: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文化公約之社會事務委員會委員 *聯合國非政府組織婦女地位委員會(NGOCSW)副主席 *國際女律師聯合會(FIFCJ)聯合國代表(2003-2007) 5 Heisoo Shin (韓國) 女 現職: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委員 簡歷: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委員(2003-2004擔任副主席、2001-2004任期,以及2005-2008任期) *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2005-2008) *聯合國秘書長的國際諮詢委員會委員,深入研究關於一切侵害婦女之暴力形式(2005-2006) *聯合國前往阿富汗高級代表團成員(2006年8月) *亞太婦女論壇,法律與發展成員,有關對婦女施暴的特別工作組(1992-1999)、指導委員會(1995-1999)、婦女人權工作組(2000-2007)和組織委員會(2009迄今) *韓國司法部性別政策委員會主席(2006迄今) 附件2 中華民國公政公約初次報告審查會議議程(暫定) 日期 時間 活動 備註 2013.2.24(日) 白天 審查委員抵臺 18時至20時30分 歡迎會 審查會議 2013.2.25(一) 09時至12時 審查委員會與非政府組織之會議(一) 14時至17時 審查委員會與政府代表之會議(一) 2013.2.26(二) 09時至12時 審查委員會與非政府組織之會議(二) 14時至17時 審查委員會與政府代表之會議(二) 2013.2.27(三) 09時至12時 審查委員會與非政府組織之會議(三) 14時至17時 審查委員會與政府代表之會議(三) 結論性意見 2013.2.28(四) 10時至12時 結論性意見之擬具(一) 不公開 14時30分至16時30分 結論性意見之擬具(二) 2013.3.1(五) 10時 結論性意見之發表 12時 歡送會 晚上 審查委員離臺 中華民國經社文公約初次報告審查會議議程(暫定) 日期 時間 活動 備註 2013.2.24(日) 白天 審查委員抵臺 18時至20時30分 歡迎會 審查會議 2013.2.25(一) 09時至12時 審查委員會與非政府組織之會議(一) 14時至17時 審查委員會與政府代表之會議(一) 2013.2.26(二) 09時至12時 審查委員會與非政府組織之會議(二) 14時至17時 審查委員會與政府代表之會議(二) 2013.2.27(三) 09時至12時 審查委員會與非政府組織之會議(三) 14時至17時 審查委員會與政府代表之會議(三) 結論性意見 2013.2.28(四) 10時至12時 結論性意見之擬具(一) 不公開 14時30分至16時30分 結論性意見之擬具(二) 2013.3.1(五) 10時 結論性意見之發表 12時 歡送會 晚上 審查委員離臺 主席(尤委員美女):今天本會舉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成效檢討與國家人權報告之國際專家審查會議準備情形」之專題報告,原本應該請總統府國家人權委員會來做專案報告,但總統府認為執行機關為法務部,所以由法務部長進行報告即可。 現在請外交部柯次長報告。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外交部就「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成效檢討與國家人權報告之國際專家審查會議準備情形」之報告如下: 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與1948年聯合國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合稱「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係國際人權保障體系中最根本、最重要之人權基準及規範。 中華民國雖早於56年即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經社文公約),其後因失去聯合國代表權,未能生效。馬總統自上任以上來,即宣示我國應儘速完成兩公約批准程序,並完成內國法化,使我國各級法院及政府機關均得以直接適用前述公約,以提升我國對人權之保障,並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公政公約」、「經社文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馬總統於同年4月22日公布施行法,5月14日批准兩公約後於12月10日施行,正式向全世界宣示我國保障人權之決心與作為。 99年12月10日總統府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法務部擔任委員會議事組幕僚機關,於100年5月10日召開研商依據兩公約撰寫國家人權報告會議,邀請政府各有關機關參加,其間歷經50餘次協商檢討及審查會議,終於101年4月完成我國首部國家人權報告,並恭請 馬總統於4月20日主持發表記者會。本部奉示負責翻譯該報告為英文版,以利國際間瞭解我國保障人權之努力與成果,完成任務後亦恭請 馬總統於同年12月18日主持英文版報告發表記者會。 我政府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由各機關檢視有關法規有無違反兩公約之法規,其中本部業務及主管法規與兩公約直接有關者極少,僅與本部領事事務局核發外籍配偶簽證業務有關,該局已將相關規定配合兩公約有關人民遷徙、居留、擇居及家庭團聚等權利,予以完善及全理化。本部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改善情形如下: (一)對於某些民間團體多次反映外交部對外籍配偶簽證申請之拒絕處分未採書面方式亦未附理由、且未載明不服時的救濟管道,另認為駐外館處面談人員亦無面談辦法可資依循,是否符合公政公約第23條第1款、第24條第1款、26條以及經社文公約第10條第1款之規定。針對此節,本部業對於外籍配偶簽證申請之拒絕,均須製作拒件書面處分書,並載明駁回理由及教示救濟途徑,故並無違反公政公約以及經社文公約相關規定。 (二)本部已於99年6月9日訂定並發布「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做為面談之依據,該要點規定申請面談應附證明文件、面談過程應全程錄音、製作簡要書面紀錄並由接受面談者簽名、免予面談之情形及面談未通過應附記救濟程序並通知當事人等,故並無不符公政公約以及經社文公約規定之情事。 另針對相關行政措施,依據「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89條規定之修正改善部分: (一)針對外籍配偶簽證遭註記限制之審查作法 我駐外館處受理審核外籍配偶申請來臺簽證時發現,部分外籍人士為達來臺工作及取得身分之目的,爰藉由結婚依親管道申請來臺居留。此外,亦有部分藍領外勞為規避工作年限,或因不符合我國工作之條件,甚或有不良紀錄而遭管制入境者(如曾使用不實身分、曾在臺逾期停留及非法工作等),藉與國人結婚方式繼續來臺工作或從事與簽證目的不同之活動。上情不僅影響我社會安定,且該等外籍人士以虛偽方式入境後所衍生之停留、居留及歸化問題,均有悖我國家整體利益。因此,我駐外館處對於是類婚姻真實性待查明之個案,乃暫核發加註不得改辦居留之簽證;為同時顧及當事人之家庭團聚權,本部業於100年10月間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研商並決議,駐外館處核發是類限制性註記簽證後,即將相關資料函送該署查察,透過訪查個案當事人在臺生活情況,以便作為外館下次核發簽證之參考,並藉此縮短個案觀察期。 (二)針對外籍配偶申請依親簽證及結婚文件驗證遭駁回案件之作法 本部前依據監察院98年8月19日對外配簽證糾正案之決議,於100年間訂定前述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目前駐外館處對外籍人士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簽證,經面談認其婚姻真實性尚有疑慮而拒發簽證者,均依該作業要點核發拒件處分函,說明拒件理由及救濟途徑,當事人倘不服駁回處分,得依該函所示提起行政救濟。 (三)針對持印度旅行證(IC)之國人藏族配偶申請在臺定居之因應作法 對於持印度旅行證之國人藏族配偶申請在臺居留事,經行政院邀集本部及相關單位會商,業於100年7月訂頒「持印度旅行證之國人藏族配偶申請居留聯合審查處理原則」,目前已有符合資格之申請人經聯審通過獲得在臺居留資格。 雖然本部業務與兩公約直接有關者有限,惟對於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仍積極辦理批准兩公約,制訂兩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內國法化,並依據公約提出中、英文版國家人權報告,以推動人權治國與落實普世價值,本部均積極協助辦理,並向國際社會發聲,以宣揚我國推動人權發展成果。例如本部於101年12月18日舉辦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發表國際記者會,並恭請馬總統主持,邀請駐華使節及國內外重要媒體逾150人參加,以促進各國對我瞭解,及對我人權成就予以報導。此外,本部並計畫將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分送各駐外使館,轉送駐在國政府主管機關參考。本部除內部開設人權講習班並鼓勵同仁積極參加法務部及其他機關團體舉辦之人權訓練班外,亦在外交部網站上建置人權專區,提供有關普及人權觀念之資訊。 至本(102)年2月25日至27日邀請外國專家學者訪華審查我國家人權報告一案,係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及法務部主政。有關籌辦情形,仍須請法務部提供相關資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前文 本公約締約國,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並得享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與政治自由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鑒於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各國負有義務,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認個人對他人及其對隸屬之社會,負有義務,故職責所在,必須力求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之促進及遵守。爰議定條款如下: 第壹編 第一條 一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 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 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第貳編 第二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二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遇現行立法或其他措詞尚無規定時,各依本國憲法程序,並遵照本公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制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 (一)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 (二)確保上項救濟聲請人之救濟權利,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裁定,或由該國法律制度規定之其他主管當局裁定,並推廣司法救濟之機會; (三)確保上項救濟一經核准,主管當局概予執行。 第三條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第四條 一 如經當局正式宣布緊急狀態危及國本,本公約締約國得在此種危急情勢絕對必要之限度內,採取措施,減免履行其依本公約所負之義務,但此種措施不得牴觸其依國際法所負之其他義務,亦不得引起純粹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階段為根據之歧視。 二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不得依本條規定減免履行。 三 本公約締約國行使其減免履行義務之權利者,應立即將其減免履行之條款,及減免履行之理由,經由聯合國秘書長轉知本公約其他締約國。其終止減免履行之日期,亦應另行移文秘書長轉知。 第五條 一 本公約條文不得解釋為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破壞本公約確認之任何一種權利與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與自由逾越本公約規定之程度。 二 本公約締約國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 第參編 第六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第八條 一 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止。 二 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 (一)任何人不得使服強迫或強制之勞役; (二)凡犯罪刑罰得科苦役徒刑之國家,如經管轄法院判處受此刑,不得根據第二項(一)款規定,而不服苦役; (三)本項所稱」強迫或強制勞役」不包括下列各項: (1)經法院依法命令拘禁之人,或在此種拘禁假釋期間之人,通常必須擔任而不屬於(二)款範圍之工作或服役; (2)任何軍事性質之服役,及在承認人民可以本其信念反對服兵役之國家,依法對此種人徵服之國民兵役; (3)遇有緊急危難或災害禍患危及社會生命安寧時徵召之服役; (4)為正常公民義務一部分之工作或服役。 第九條 一 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 二 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 三 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 四 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 五 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 第十條 一 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二(一)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與判決有罪之人分別羈押,且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 (二)少年被告應與成年被告分別羈押、並應儘速即予判決。 三 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少年犯人應與成年犯人分別拘禁,且其處遇應與其年齡及法律身分相稱。 第十一條 任何人不得僅無力履行契約義務,即予監禁。 第十二條 一 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二 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 三 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牴觸之限制,不在此限。 四 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第十三條 本公約締約國境內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非經依法判定,不得驅逐出境,且除事關國家安全必須急速處分者外,應准其提出不服驅逐出境之理由,及聲請主管當局或主管當局特別指定之人員予以覆判,並為此目的委託代理人到場申訴。 第十四條 一 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法院得因民主社會之風化、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時,或因情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必要之限度內,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 二 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三 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一)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 (二)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 (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 (四)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告以有此權利;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 (五)得親自或間接詰問他造證人,並得聲請法院傳喚其證人在與他造證人同等條件下出庭作證; (六)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 (七)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 四 少年犯罪之審判,應顧念被告年齡及宜使其重適社會生活,而酌定程序。 五 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 六 經終局判決判定犯罪,如後因提出新證據或因發見新證據,確實證明原判錯誤而經撤銷原判或免刑者,除經證明有關證據之未能及時披露,應由其本人全部或局部負責者外,因此判決而服刑之人應依法受損害賠償。 七 任何人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科刑。 第十五條 一 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內國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刑罪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罪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二 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罪者,其審判與刑罪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 第十六條 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 第十七條 一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二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第十八條 一 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此種權利包括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禮拜、戒律、躬行及講授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二 任何人所享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不得以脅迫侵害之。 三 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 四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第十九條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第二十條 一 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 二 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第二十一條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第二十二條 一 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二 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護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三 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不得根據本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第二十三條 一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二 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三 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 四 本公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 第二十四條 一 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必需之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民族本源或社會階段財產、或出生而受歧視。 二 所有兒童出生後應立予登記,並取得名字。 三 所有兒童有取得國籍之權。 第二十五條 一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一)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 (二)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三)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第二十六條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第肆編 第二十七條 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 第二十八條 一 茲設置人權事宜委員會 (本公約下文簡稱委員會)委員十八人,執行以下規定之職務。 二 委員會委員應為本公約締約國國民,品格高尚且在人權問題方面聲譽素著之人士;同時並應計及宜選若干具有法律經驗之人士擔任委員。 三 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資格當選任職。 第二十九條 一 委員會之委員應自具備第二十八條所規定資格並經本公約締約國為此提名之人士名單中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 二 本公約各締約國提出人選不得多於二人,所提人選應為提名國國民。 三 候選人選,得續予提名。 第 三十 條 一 初次選舉至遲應於本公約開始生效後六個月內舉行。 二 除依據第三十四條規定宣告出缺而舉行之補缺選舉外,聯合國秘書長至遲應於委員會各次選舉日期四個月前以書面邀請本公約締約國於三個月內提出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三 聯合國秘書長應就所提出之候選人,按照字母次序編製名單,標明推薦其候選之締約國,至遲於每次選舉日期一個月前,送達本公約締約國。 四 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應由聯合國秘書長在聯合國會所召集之締約國會議舉行之,該會議以締約國之三分之二出席為法定人數,候選人獲票最多且得出席氶投票締約國代表絕對過半數票者當選為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一條 一 委員會不得有委員一人以上為同一國家之國民。 二 選舉委員會委員時應計及地域公勻分配及確能代表世界不同文化及各主要法系之原則。 第三十二條 一 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續經提名者連選得連任。但第一次選出之委員中九人任期應為二年;任期二年之委員九人,應於第一次選舉完畢後,立由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會議之主席,以抽籤方法決定之。 二 委員會委員任滿時之改選,應依照本公約本編以上各條舉行之。 第三十三條 一 委員會某一委員倘經其他委員一致認為由於暫時缺席以外之其他原因,業已停止執行職務時,委員會主席應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由其宣告該委員出缺。 二 委員會委員死亡或辭職時,委員會主席應即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由其宣告該委員自死亡或辭職生效之日起出缺。 第三十四條 一 遇有第三十三條所稱情形宣告出缺,且須行補選之委員任期不在宣告出席六個月內屆滿者,聯合國秘書長應通知本公約各締約國,各締約國得於兩個月內依照第二十九條提出候選人,以備補缺。 二 聯合國秘書長應就所提出之候選人,按照字母次序編製名單,送達本公約締約國。補缺選舉應於編送名單後依照本公約本編有關規定舉行之。 三 委員會委員之當選遞補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宣告之懸缺者,應任職至依該條規定出缺之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三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經聯合國大會核准,自聯合國資金項下支取報酬,其待遇及條件由大會參酌委員會所負重大責任定之。 第三十六條 聯合國秘書長應供給委員會必要之辦事人員及便利,俾得有效執行本公約所規定之職務。 第三十七條 一 委員會首次會議由聯合國秘書長在聯合國會所召集之。 二 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後,依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之情形召開會議。 三 委員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會所或日內瓦聯合國辦事處舉行之。 第三十八條 委員會每一委員就職時,應在委員會公開集會中鄭重宣言,必當秉公竭誠,執行職務。 第三十九條 一 委員會應自行選舉其職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 委員會應自行制定議事規則,其中應有下列規定: (一)委員十二人構成法定人數; (二)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 四十 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依照下列規定,各就其實施本公約所確認權利而採取之措施,及在享受各種權利方面所獲之進展,提具報告書: (一)本公約對關係締約國生效後一年內; (二)其後遇委員會提出請求時。 二 所有報告書應交由聯合國秘書長轉送委員會審議。如有任何因素及困難影響本公約之實施,報告書應予說明。 三 聯合國秘書長與委員會商洽後得將報告書中屬於關係專門機關職權範圍之部分副本轉送各該專門機關。 四 委員會應研究本公約締約國提出之報告書。委員會應向締約國提送其報告書及其認為適當之一般評議。委員會亦得將此等評議連同其自本公約締約國收到之報告書副本轉送經濟暨社會理事會。 五 本公約締約國得就委員會可能依據本條第四項規定提出之任何評議向委員會提出意見。 第四十一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得依據本條規定,隨時聲明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並審議一締約國指稱另一締約國不履行本公約義務之來文。依本條規定而遞送之來文,必須為曾聲明其本身承認委員會有權之締約國所提出方得予以接受並審查。如來文關涉未作此種聲明之締約國,委員會不得接受之。依照本條規定接受之來文應照下開程序處理: (一)如本公約某一締約國認為另一締約國未實施本公約條款,得書面提請該締約國注意。受請國應於收到此項來文三個月內,向遞送來文之國家書面提出解釋或任何其他聲明,以闡明此事,其中應在可能及適當範圍內,載明有關此事之本國處理辦法,及業經採取或正在決定或可資援用之救濟辦法。 (二)如在受請國收到第一件來文後六個月內,問題仍未獲關係締約國雙國雙方滿意之調整,當事國任何一方均有權通知委員會及其他一方,將事件提交委員會。 (三)委員會對於提請處理之事件,應於查明對此事件可以運用之國內救濟辦法悉已援用無遺後,依照公認之國際法原則處理之。但如救濟辦法之實施有不合理之拖延,則不在此限。 (四)委員會審查本條所稱之來文時應舉行不公開會議。 (五)以不牴觸(三)款之規定為限,委員會應斡旋關係締約國俾以尊重本公約所確認之人權及基本自由為基礎,友善解決事件。 (六)委員會對於提請處理之任何事件,得請(二)款所稱之關係締約國提供任何有關情報。 (七)(二)款所稱關係締約國有權於委員會審議此事件時出席並提出口頭及或書面陳述。 (八)委員會應於接獲依(二)款所規定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報告書: (1)如已達成(五)款規定之解決辦法,委員會報告書應以扼要敘述事實及所達成之解決辦法為限。 (2)如未達成(五)款規定之解決辦法,委員會報告書應以扼要敘述事實為限;關係締約國提出之書面陳述及口頭陳述紀錄應附載於報告書內。 關於每一事件,委員會應將報告書送達各關係締約國。 二 本條之規定應於本公約十締約國發表本條第一項所稱之聲明後生效。此種聲明應由締約國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由秘書長將聲明副本轉送其他締約國。締約國得隨時通知秘書長撤回聲明。此種撤回不得影響對業經依照本條規定遞送之來文中所提事件之審議;秘書長接得撤回通知後,除非關係締約國另作新聲明,該國再有來文時不予接受。 第四十二條 一 (一)如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請委員會處理之事件未能獲得關係締約國滿意之解決,委員會得經關係締約國事先同意,指派一專設和解委員會(下文簡稱和委會)。和委會應為關係締約國斡旋,俾以尊重本公約為基礎,和睦解決問題; (二)和委會由關係締約國接受之委員五人組成之。如關係締約國於三個月內對和委會組成之全部或一部未能達成協議,未得協議之和委會委員應由委員會用無記名投票法以三分之二之多數自其本身委員中選出之。 二 和委會委員以個人資格任職。委員不得為關係締約國之國民,或為非本公約締約國之國民,或未依第四十一條規定發表聲明之締約國國民。 三 和委會應自行選舉主席及制訂議事規則。 四 和委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會所或日內瓦聯合國辦事處舉行,但亦得於和委會諮商聯合國秘書長及關係締約國決定之其他方便地點舉行。 五 依第三十六條設置之秘書處應亦為本條指派之和委會服務。 六 委員會所蒐集整理之情報,應提送和委會,和委會亦得請關係締約國提供任何其他有關情報。 七 和委會於詳盡審議案件後,無論如何應於受理該案件十二個月內,向委員會主席提出報告書,轉送關係締約國: (一)和委會如未能於十二個月內完成案件之審議,其報告書應以扼要說明審議案件之情形為限; (二)和委會如能達成以尊重本公約所確認之人權為基礎之和睦解決問題辦法,其報告書應以扼要說明事實及所達成之解決辦法為限; (三)如未能達成(二)款規定之解決辦法,和委會報告書應載有其對於關係締約國爭執事件之一切有關事實問題之結論,以及對於事件和睦解決各種可能性之意見。此項報告書應亦載有關係締約國提出之書面陳述及所作口頭陳述之紀錄; (四)和委會報告書如係依(三)款之規定提出,關係締約國應於收到報告書後三月內通知委員會主席願否接受和委會報告書內容。 八 本條規定不影響委員會依第四十條所負之責任。 九 關係締約國應依照聯合國秘書長所提概算,平均負擔和委會委員之一切費用。 十 聯合國秘書長有權於必要時在關係締約國依本條第九項償還用款之前,支付和委會委員之費用。 第四十三條 委員會委員,以及依第四十二條可能指派之專設和解委員會委員,應有權享受聯合國特權豁免公約內有關各款為因聯合國公務出差之專家所規定之便利、特權與豁免。 第四十四條 本公約實施條款之適用不得妨礙聯合國及各專門機關之組織約章及公約在人權方面所訂之程序,或根據此等約章及公約所訂之程序,亦不得阻止本公約各締約國依照彼此間現行之一般或特別國際協定,採用其他程序解決爭端。 第四十五條 委員會應經由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向聯合國大會提送常年工作報告書。 第伍編 第四十六條 本公約之解釋,不得影響聯合國憲章及各專門機關組織法內規定聯合國各機關及各專門機關分別對本公約所處理各種事項所負責任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公約之解釋,不得損害所有民族充分與自由享受及利用其天然財富與資源之天賦權利。 第陸編 第四十八條 一 本公約聽由聯合國會員國或其專門機關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及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之任何其他國家簽署。 二 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 三 本公約聽由本條第一項所稱之任何國家加入。 四 加入應以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為之。 五 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之交存,通知已經簽署或加入本公約之所有國家。 第四十九條 一 本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之日起三個月後發生效力。 二 對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之國家,本公約應自該國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後發生效力。 第 五十 條 本公約各項規定應一律適用於聯邦國家之全部領土,並無限制或例外。 第五十一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得提議修改本公約,將修正案提交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將提議之修正案分送本公約各締約國,並請其通知是否贊成召開締約國會議,以審議並表決所提議案。如締約國三分之一以上贊成召開會議,秘書長應以聯合國名義召集之。經出席會議並投票之締約國過半數通過之修正案,應提請聯合國大會核可。 二 修正案經聯合國大會核可,並經本公約締約國三分之二各依本國憲法程序接受後,即發生效力。 三 修正案生效後,對接受此種修正之締約國具有拘束力;其他締約國仍受本公約原訂條款及其前此所接受修正案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除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之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同條第一項所稱之所有國家: 一 依第四十八條所為之簽署、批准及加入; 二 依第四十九條本公約發生效力之日期,及依第五十一條任何修正案發生效力之日期。 第五十三條 一 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英、法、俄及西文各本同一作準。 二 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正式副本分送第四十八條所稱之所有國家。 ※註1:本公約係立法院通過之版本,其與坊間人權著作之用語如有差距,請參考原文。 ※註2:本公約條文序號與現行法制體例有所出入,本講義引用公約之敘述方式(條、款、目、子目)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編排。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一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本講義稱「第一條第一款」,不稱「第一條第一項」。公約規定之「項」,本講義稱之為「款」,併此敘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 前 文 本公約締約國,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並得享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與政治自由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鑒於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各國負有義務,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認個人對他人及其對隸屬之社會,負有義務,故職責所在,必須力求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之促進及遵守。爰議定條款如下: 第壹編 第 一 條 一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 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 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第貳編 第 二 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盡其資源能力所及,各自並藉國際協助與合作,特別在經濟與技術方面之協助與合作,採取種種步驟,務期以所有適當方法,尤其包括通過立法措施,逐漸使本公約所確認之各種權利完全實現。 二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 三 發展中國家在適當顧及人權及國民經濟之情形下,得決定保證非本國國民享受本公約所確認經濟權利之程度。 第 三 條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第 四 條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民享受國家遵照本公約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時,國家對此類權利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又其所定限制以與此類權利之性質不相牴觸為準,且加以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 第 五 條 一 本公約條文不得解釋為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破壞本公約確認之任何權利或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或自由逾越本公約規定之程度。 二 任何國家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 第編 第 六 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 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 第 七 條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 (一)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 (1)獲得公充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尤須保證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且應同工同酬; (2)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 (二)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 (三)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 (四)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 第 八 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 (一)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僅受關係組織規章之限制。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 (二)工會有權成立全國聯合會或同盟,後者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三)工會有權自由行使職權,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四)罷工權利,但以其行使符合國家法律為限。 二 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或國家行政機關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三 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不得依據本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第 九 條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第 十 條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 一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婚姻必須婚嫁雙方自由同意方得締結。 二 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內應受特別保護。工作之母親在此期間應享受照給薪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之休假。 三 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而受任何歧視。兒童及青年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削。凡僱用兒童及少年從事對其道德或健康有害、或有生命危險、或可能妨礙正常發育之工作者均應依法懲罰。國家亦應訂定年齡限制,凡出資僱用未及齡之童工,均應禁止並應依法懲罰。 第十一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 二 本公約締約國既確認人人有免受饑餓之基本權利,應個別及經由國際合作,採取為下列目的所需之措施,包括特定方案在內: (一)充分利用技術與科學知識、傳佈營養原則之知識、及發展或改革土地制度而使天然資源獲得最有效之開發與利用,以改進糧食生產、保貯及分配之方法; (二)計及糧食輸入及輸出國家雙方問題,確保世界糧食供應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 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 (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 (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 (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 (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 第十三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 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起見,確認: (一)初等教育應屬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 (二)各種中等教育,包括技術及職業中等教育在內,應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廣行舉辦,庶使人人均有接受機會; (三)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 (四)基本教育應儘量予以鼓勵或加緊辦理,以利未受初等教育或未能完成初等教育之人; (五)各級學校完備之制度應予積極發展,適當之獎學金制度應予設置,教育人員之物質條件亦應不斷改善。 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四 本條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之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項所載原則及此等機構所施教育符合國家所定最低標準為限。 第十四條 本公約締約國倘成為締約國時尚未能在其本土或其所管轄之其他領土內推行免費強迫初等教育,承允在兩年內訂定周詳行動計劃,庶期在計劃所訂之合理年限內,逐漸實施普遍免費強迫教育之原則。 第肆編 第十五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參加文化生活; (二)享受科學進步及應用之惠; (三)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 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而採取之步驟,應包括保存、發揚及傳播科學與文化所必要之辦法。 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科學研究及創作活動所不可缺少之自由。 四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鼓勵及發展科學文化方面國際接觸與合作之利。 第十六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依照本公約本編規定,各就其促進遵守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而採採取之措施及所獲之進展,提具報告書。 二 (一)所有報告書應提交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將副本送由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依據本公約規定審議; (二)如本公約締約國亦為專門機關會員國,其所遞報告書或其中任何部分涉及之事項,依據各該專門機關之組織法係屬其責任範圍者,聯合國秘書長亦應將報告書副本或其中任何有關部份,轉送各送各該專門機關。 第十七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應按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於本公約生效後一年內與締約國及各有關專門機關商洽訂定之辦法,分期提出報告書。 二 報告書中得說明由於何種因素或困難以致影響本公約所規定各種義務履行之程度。 三 倘有關之情報前經本公約締約國提送聯合國或任何專門機關在案,該國得僅明確註明該項情報已見何處,不必重行提送。 第十八條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依其根據聯合國憲章所負人權及基本自由方面之責任與各專門機關商訂辦法,由各該機關就促進遵守本公約規定屬其工作範圍者所獲之進展,向理事會具報。此項報告書並得詳載各該機關之主管機構為實施本公約規定所通過決議及建議之內容。 第十九條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將各國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以及各專門機關依第十八條之規定,就人權問題提出之報告書,交由人權委員會研討並提具一般建議,或斟酌情形供其參考。 第二十條 本公約各關係締約國及各關係專門機關得就第十九條所稱之任何一般建議、或就人權委員會任何報告書或此項報告書所述及任何文件中關於此等一般建議之引證,向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提出評議。 第二十一條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隨時向大會提出報告書,連同一般性質之建議,以及從本公約締約國與各專門機關收到關於促進普遍遵守本公約確認之各種權利所採措施及所獲進展之情報撮要。 第二十二條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將本公約本編各項報告書中之任何事項,對於提供技術協助之聯合國其他機關,各該機關之輔助機關及各專門機關,可以助其各就職權範圍,決定可能促進切實逐步實施本公約之各項國際措施是否得當者,提請各該機關注意。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締約國一致認為實現本公約所確認權利之國際行動,可有訂立公約、通過建議、提供技術協助及舉行與關係國政府會同辦理之區域會議及技術會議從事諮商研究等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之解釋,不得影響聯合國憲章及各專門機關組織法內規定聯合國各機關及各專門機關分別對本公約所處理各種事項所負責任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之解釋,不得損害所有民族充分與自由享受及利用其天然財富與資源之天賦權利。 第二十六條 一 木公約聽由聯合國會員國或其專門機關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及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之任何其他國家簽署。 二 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 三 本公約聽由本條第一項所稱之任何國家加入。 四 加入應以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為之。 五 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之交存,通知已經簽署或加入本公約之所有國家。 第二十七條 一 本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之日起三個月後發生效力。 二 對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之國家,本公約應自該國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後發生效力。 第二十八 條本公約各項規定應一律適用於聯邦國家之全部領土,並無限制或例外。 第二十九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得提議修改本公約,將修正案提交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將提議之修正案分送本公約各締約國,並請其通知是否贊成召開締約國會議,以審議並表決所提議案。如締約國三分之一以上贊成召開會議,秘書長應以聯合國名義召集之。經出席會議並投票之締約國過半數通過之修正案,應提請聯合國大會核可。 二 修正案經聯合國大會核可,並經本公約締約國三分之二各依本國憲法程序接受後,即發生效力。 三 修正案生效後,對接受此種修正之締約國具有拘束力;其他締約國仍受本公約原訂條款及其前此所接受修正案之拘束。 第三十條 除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同條第一項所稱之所有國家: (一)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簽署、批准及加入; (二)依第二十七條本公約發生效力之日期,及依第二十九條任何修正案發生效力之日期。 第三十一條 一 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英、法、俄及西文各本同一作準。 二 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正式副本分送第二十六條所稱之所有國家。 ※註1:本公約係立法院通過之版本,其與坊間人權著作之用語如有差距,請參考原文。 ※註2:本公約條文序號與現行法制體例有所出入,本講義引用公約之敘述方式(條、款、目、子目)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編排。例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一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本講義稱「第一條第一款」,不稱「第一條第一項」。公約規定之「項」,本講義稱之為「款」,併此敘明。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63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行政院院臺外字第0980067638號令發布定自98年12月10日施行 第一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三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畫、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六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很高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黃默教授列席本會,由於該委員會屬任務編組,而黃教授為民間委員代表,沒有向本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之義務,不過黃教授仍出席本會備詢。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 首先請廖委員正井質詢。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報告,我們邀請了國際人權學者專家在今年2月25日至3月1日召開審查會,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 廖委員正井:我記得上次有兩位學者曾寫信給總統,希望在他們2月份到臺灣前,不要執行死刑槍決,有這回事嗎? 曾部長勇夫:是。 廖委員正井:但部長還是依法辦事,槍斃了六名死刑犯,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 廖委員正井:聽說這兩位不來了,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我們已經得到明確答覆,九位都會來。 廖委員正井:九位或十位? 曾部長勇夫:九位。 廖委員正井:但是名單裡有十位,是不是有一個不來?是不是他們火大了? 曾部長勇夫:其中有一位是備位,現在這位學者自行聯絡,說他也要來,所以原本的九位加上這一位,共有十位。 廖委員正井:也就是說沒有受到執行死刑槍決的影響? 曾部長勇夫:完全沒有。在執行的第二天,我以個人名義分別去函給這些學者,第三天他們就馬上回信,表達對於我們執行死刑感到遺憾,但也瞭解我國的情況,因此他們會…… 廖委員正井:從媒體報導可知,當初有些國外人權組織對我國的做法感到質疑,但最後還是風平浪靜了? 曾部長勇夫:他們能理解我們的情況,而他們對於這次的審查也很重視。 廖委員正井:所以從2月25日到3月1日的九位審查委員都會如期到來? 曾部長勇夫:原先的九位加上後來增加的一位,總共十位委員都會來。 廖委員正井:十位都會來? 曾部長勇夫:都會來。 廖委員正井:所以我要恭喜部長。 曾部長勇夫:謝謝。 廖委員正井:在法務部執行死刑槍決後,我在選區碰到一些環保志工,他們要我轉達,向部長按一個讚! 曾部長勇夫:謝謝。 廖委員正井:我已經轉達民意,告訴部長了。 曾部長勇夫:我只是依法處理。 廖委員正井:今天的議題是落實國際人權公約,而在公政公約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在公政公約第二十二條一般性意見中,要求締約國應有效保障第七條之權利。據此,我們回頭看看江國慶案。江國慶案已經證實是施用酷刑,一個被錯誤執行的案件,但為什麼檢調單位一直到現在都沒起訴該案的相關人等?難道政府沒有對這種酷刑進行過任何檢討嗎? 曾部長勇夫:有關軍方執法人員及該案相關人員,台北地檢署雖處以不起訴處分,但仍依職權將該案送高檢,而高檢又把案件發回,所以目前整個案子還在台北地檢署繼續偵察中。 廖委員正井:好,除了繼續偵查之外,有沒有按照國際公約,對於偵查時不得使用酷刑這部分進行檢討?有沒有要求改進? 曾部長勇夫:我們內部有檢討,有開過檢察長會議,希望在偵辦過程裡一定要遵照法定程序,慎重處理。 廖委員正井:國際公約第九條對於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保障都有相關規定,憲法也有關於人身自由的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但是現在檢察官為了規避這方面的法規,就避免用「被告」的身分來傳喚當事人,而是用「關係人」的身分來傳喚,部長,這種做法是不是違反公政公約第九條保障人身自由的規定? 曾部長勇夫:在當事人身分尚未明確以前,我們不宜直接以被告身分來傳喚,不過,既然認定其具有被告身分,我們一定遵守法律上的規定…… 廖委員正井:部長,現在外界認為你們用「關係人」的身分來傳喚,就是為了規避以「被告」身分傳喚時所受到的限制,所以我認為部長還是應該就這部分適度檢討。 曾部長勇夫:好。 廖委員正井:在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被告未選任辯護人的刑事案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該指定公設辯護人。現在一審、二審都有公設辯護人,但是到第三審都沒有。 曾部長勇夫:現在最高法院對於重大死刑案件都採公開辯論、公開審查方式,都有強制辯護。 廖委員正井:但是第三審都沒有。 曾部長勇夫:有。在開公開辯論庭的時候有。 廖委員正井:只有公開辯論庭才有。 曾部長勇夫:一定看得到辯護律師。 廖委員正井:好,現在來談比較重要的幾點。第一,國際公約第十條有針對自由被剝奪的人(即受刑人)的規定,該條指出,人應該受合於人道及尊重人格尊嚴的待遇,部長,現在監獄和看守所超收的比例高不高? 曾部長勇夫:超收比例達到兩成。 廖委員正井:根據101年11月的統計數字,矯正機關收容的人數有6萬6,124人,而你們核定的收容人數只有5萬4,593人,超收了1萬1,531人,比例是21.1 %。在24個監獄裡,有21個超收,平均超收27%;12個看守所平均超收31.8%,這是不是違反國際公約第四條的規定? 曾部長勇夫:可能沒有辦法說是不是違反了,因為在現實的環境中,我們已經儘可能安置和處理,對於人犯多的監獄或看守所,我們用移監的方式,將人犯移到人數少的監獄去。 廖委員正井:在24個監獄中有21個超收,你再怎麼移還是超收,所以我一再向你們提出建議,對於符合假釋規定的人犯,只要不是殺人犯、搶奪犯、強姦犯、吸毒犯,就儘量假釋,可是你們的假釋比例很低。再看監所中的死亡人數,99年有75人,100年有91人,101年有91人,這是很嚴重的事情。 曾部長勇夫:是。 廖委員正井:我剛才提到國際公約第十條,而你們違反這一條的規定,沒有給予這些被剝奪自由的人符合人道的待遇。 曾部長勇夫:我們已經儘可能做到。在醫療方面,我們儘量安排特約醫師…… 廖委員正井:按照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於兒童和青少年身分要予以保障,可是今天我看到報紙報導連校車司機都在霸凌青少年,在校車裡性侵青少年,更不用說其他學生對學生的性侵案,青少年都沒有辦法得到保護,所以今天我要正式向部長報告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我希望部長能夠重視。本週我去服務鄉親的時候,有人告訴我,現在簽賭的風氣已經滲透到學校裡,有一所學校有好幾個學生涉案,甚至有學生參加賭美國職棒或NBA的簽賭,欠了五千多萬,最後燒炭自殺,他是家中獨子,他過世以後,父母天天喝酒來麻醉自己,鄉親把這件事告訴我,說簽賭問題非常嚴重。部長,你知道這件事情嗎?簽賭的時候,參加的人把電腦密碼交給組頭,組頭再去收錢,簽賭風氣已經滲透到每一所學校,鄉親告訴我問題非常嚴重,有一所高中的董事長告訴我,他們學校也發生好幾件同樣的事情,他叫我一定要跟部長報告,一定要像掃蕩安非他命一樣來掃蕩簽賭。我們上次要求你們雷厲風行掃蕩安非他命,你們只有發布一份新聞稿,到現在執行的績效如何?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請警察機關在重點時間(即週五、週六、週日)到KTV、PUB等容易聚集吸食安非他命的場所去掃蕩。 廖委員正井:部長,包含我的很多樁腳在內,有很多有頭有臉的人,他們的小孩都因為吸毒而死,而他們都因為面子問題而不敢講出來。部長,對於我剛才提到的簽賭案件,你能不能在這裡正式宣示,要加強和警察局、調查局及教育部的合作,在寒假期間好好處理?現在職棒簽賭和NBA簽賭非常猖獗,嚴重危害青少年,我剛才說的只是冰山一角,受害人家屬本來想到立法院來召開記者會,這類案件已經不止一件、兩件,而是大量滲透到校園裡,連學校董事長都說了。所以我拜託部長,在這裡正式宣示,要像防治安非他命一樣,跟警察局、調查局和教育部一起來,在放寒假前一週來查緝簽賭。部長,可以不可以? 曾部長勇夫:我回去馬上要求檢察司轉達各地檢署及當地警察機關、教育單位、學校機關,請他們儘快追查組頭。我們一定會做。 廖委員正井:部長,我到受害人家裡去拜訪,家長看到我,幾乎跪下來求我,他們說他們的孩子已經死了,他們不能能讓其他孩子也遭受這樣的事情。部長,我們今天講到人權,我希望部長能夠剛才我所提到的幾點好好改進。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好,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質詢。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兩公約的專題報告,而法律是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把關者,法律如何制定或如何解釋得宜,攸關中華民國所有人的人權,所以我要請教部長一些問題。現在學界有很多人,包括國科會主委、教育部長及非常多的首長,因為發票核銷申報不實和帳務處理流程不清楚涉及貪污治罪條例而被偵辦,針對這個問題,法務部的態度為何?這些教授被冠上貪污罪名,他們因為某些行為而被偵辦,據你的認知,目前的情況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來核銷研究經費一事,目前有幾個地檢署已經在偵辦,而且向彰化地檢署起訴一部分大學教授,對此,法務部的立場是:具體的個案我們不介入,也不指導他們的偵辦,我們尊重檢察官的偵辦,但是最高檢的檢察總長黃總長在本月7日對本案提出法律意見,他講得很明確…… 謝委員國樑:他的說法是什麼?請你重述一下。 曾部長勇夫:他表示,大學教授和國科會等機關申請研究補助經費,從事科學研究,他們並非刑法上的公務員,但是,如果他們本身依據法律兼辦採購、驗收等業務,就合乎刑法第十條中的授權公務員的定義。如果他們只是單純接受委託來研究,就不算是公務員;如果有兼辦採購跟驗收,就具有授權公務員的身分。 謝委員國樑:你講的依據是依據什麼? 曾部長勇夫:是黃總長的對外公開說明。 謝委員國樑:他是依照大法官的解釋? 曾部長勇夫:最高法院的判決…… 謝委員國樑:部長,我們來談法律,你的意思本來是說他們不是授權公務員,因為有兼辦採購案而變成授權公務員,但是問題是他們是跟國科會爭取補助來做研究,而研究過程中必須採買,不論是國立大學還是私立大學,教授都是做一樣的行為,只是因為一個在國立大學,一個在私立大學,所以一個變成貪污犯,一個是詐欺和偽造文書的罪犯,是不是這樣? 曾部長勇夫:對。 謝委員國樑:所以是身分有別所造成的差異。可是有的教授去年還在私立大學,今年才到公立大學教書,做的是一樣的研究,去年的行為被定義為詐欺和偽造文書,今年就變成貪污,在他們心中,他們並沒有貪污的行為和態樣。前兩天有一個鄉長收取賄款,人贓俱獲,無庸置疑,那就是貪污。過去和現在有很多政府高層收賄,那就是貪汙。可是這些教授去年在這裡教書,今年在那裡教書,法務部說他們去年的行為是詐欺,今年是貪污,他們心裡不太服氣。以罪刑法定原則來說,我認為這一條法律定得不是很清楚。你剛才提到黃總長對於法律的解釋,可是在解釋法律是,要讓社會有一個普及化的認識,而這些教授之前有沒有認知到他們的行為是貪污?我認為沒有。你認為這些教授在做這些行為時,他們知道自己觸犯的是刑期5年以上或7年以上的罪刑嗎? 曾部長勇夫:所以黃總長說要分為兩種狀況,一種是公款公用,沒有貪污犯意,就不構成貪污罪,另一種是公款私用,知其不法而仍為之,就有貪污的意圖,這時候才構成貪污罪。 謝委員國樑:這一百多個教授有沒有貪污?我認為這些人有犯罪,可是不應該是每個人都關7年以上或10年以上,因為他們貪污的意圖並不是那麼明確。過去如果有教授判刑確定,入監服刑,因而讓上百位教授心生警惕,那教授還敢犯下罪刑,被關是活該。部長,在這一百多位教授被偵辦之前,有哪一個教授接受國科會的補助,公款沒有公用,納入自己口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被判刑而入監服刑,刑期很久?我真的不知道有沒有? 曾部長勇夫:之前嘉義有位教授判刑確定。 謝委員國樑:什麼時候確定? 曾部長勇夫:也是最近這幾天。 謝委員國樑:對嘛!是最近。所以這個判例是不明確的。我聽說嘉義有一個案子是最近才確定的,如果在揭露以後學界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那就OK,可是學界對於這件事情根本沒有很清楚的認知,對於這一點,部長能夠理解嗎?或許學界做錯事,但是他們對於這一點並沒有很清楚的認知,就算你說最近有一個判例,可是今天在場的同仁有很多都不知道,我也是去研究以後才知道嘉義這個判例,如果你不講出來,恐怕連有些列席官員都不知道。你用這樣的方法去裁定,是因為黃總長的法律見解嗎?還是因為法務部上下都對法律與大法官的解釋有詳細的認知?還是已經開過檢察長會議,確定就是這樣的裁處方式? 曾部長勇夫:關於具體個案,法務部…… 謝委員國樑:不是具體個案,我是指這類法令解釋。我現在是向部長求教,根據黃總長的解釋,這些人有的犯貪污罪,有的犯詐欺和偽造文書罪,是經過什麼樣的決議和會議所作的決定嗎? 曾部長勇夫:據我了解,黃總長有召集承辦這類案件的檢察長和檢察官開會,作成共識…… 謝委員國樑:在最高檢的辦公室? 曾部長勇夫:是。 謝委員國樑:我現在的意思是說,這件事連經過檢察長會議的討論都沒有,只是針對這批個案有開一個會,劃出一條線,可是過去又沒有判例,所以教授也都不知道,有教授去年在私立文化大學教書,今年到國立政治大學教書,結果同樣的行為在去年觸犯詐欺罪,今年觸犯貪污罪,就是因為黃總長在幕僚會議中做出這樣的解釋,在這樣的解釋中,法律的不確定性到達極點。黃總長是依法辦案,我們都非常尊重,可是同時應該考量到社會的實際情況和氛圍,部長在這件事情上還能有什麼作為?總長不會來,所以我們也沒有辦法就他的法律見解向他求教,我只是說,過去的判例沒有形成,所以大家不知道這樣的行為是犯罪,現在有上百位教授同時因為觸犯貪污罪而可能入獄,過去又沒有前例,怎麼樣形成這樣的共識?是因為檢察總長以及檢察幕僚辦案的界定,部長,這樣叫做罪刑法定嗎? 曾部長勇夫:確實這些有再檢討、研究的餘地,但實務界也有另一種看法,他說,不分國立或私立學校的教授、老師,他只要有這樣的行為、有採購、檢查、驗收這種行為都一律視為授權公務員,都認為他是屬於授權的公務員,如果授權公務員,他公款私用就會構成貪污,還有一部分的法界人士是持這種見解。 謝委員國樑:我相信有乙說,我相信任何法律都有乙說,像副司長也是政大的學長,剛剛的法律見解大概是你pass給部長的,謝謝,非常專業。但我的想法是,任何事情都有甲、乙兩說,而現在的乙說,其實也不是乙說而是實際的情況,所謂的乙說是,他並不是真正的公務員,做這樣的行為是詐欺、偽造文書,要予以懲戒,這部分是很清楚的。部長,今天我講了這麼多,不是要替教授求情,只是實際的情形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大,你是還沒有查以前所有的教授、所有的採購,若你真的全部下去查、把整根刨起來,不要說是100個,1,000個都不是問題,若你好好去查每一個,1,000個都不是問題,但是這很嚴重,所以請部長、總長好好研究一下,這個問題應該要妥適的解決,謝謝。 曾部長勇夫:好,我們會去研究,謝謝。 主席(廖委員正井代):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兩公約的第一條及第二條都有同樣的規定,其中,第一條第一款指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而第二款指出,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在你們相關人權的檢討當中,對於原住民族的部分可能涉獵得比較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從去年的2個會期一直到現在,在委員們的努力之下,還有司法院、法務部的共同努力之下,對於原住民族司法人權的保障是跨了一大步,在司法院有原住民族的專業法庭,法務部也指定了專責的檢察官來辦理原住民族的相關刑事案件。還有刑事訴訟法,我們在今年1月4日也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與第九十五條,就是有關在法院或者是在檢察官、司法警察審理、偵訊或訊問的時候,要有律師到場,這些都跨了一大步。 接下來,我認為是跟人權有關係,也要聽聽部長的意見。在台灣光復之前,原住民的土地在山地鄉都是原住民在使用,但是台灣光復的時候就把原住民族的土地全部都劃為國有土地,然後劃定了24萬公頃,稱為山地保留地,全部劃為國有土地,保留了24萬公頃,但它還是國有土地,然而,根據當時的法令,也就是現在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只能先登記耕作權,這是祖先的土地哦!自己房子的土地哦!還有自己耕作的土地,只能設定耕作權或者是地上權,而且過去是要經過10年才能取得所有權,現在是改為5年,這樣的法律、這樣的政策存留到現在,因為有這樣的法律,衍生出什麼問題?第一,本來是祖先的土地,結果全部劃為國有土地,這就不對了,這是第一點;第二,你們只給他耕作權、地上權,而且要繼續經營滿10年,現在是滿5年才可以取得所有權,但繼續經營的問題就很多了,相關的子法就規定,因為你要繼續經營,所以你也不能轉租,而且你也不能休耕,其實很多土地都要休耕,但你也不能休耕,如果都沒有繼續經營,你就永遠無法得到所有權,而24萬公頃的保留地,事實上,給原住民的只有九萬多公頃,並不是全部都是給原住民,那本來是原住民的土地哦!但是他只給原住民九萬多公頃而已,在此情形下,因為沒有所有權,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若要蓋農舍,要土地所有權人才可以申請興建農舍,但他不是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是國家、中華民國,所以他沒有辦法蓋農舍。如果他要貸款,因為他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他也不能抵押貸款,還有農保資格、條件等。 方才本席有提及繼續經營的部分,相關子法就規定,你沒有繼續經營就無法取得所有權,甚至如果你轉租,國家還會收回,連耕作權、地上權都沒有。關於這個5年的規定,我們一直認為要刪除,但是行政院有某政務委員認為、自以為為原住民好,他就不願意刪除,他講了一堆理由,我們都無法聽下去。部長,對於方才本席的陳述,這是幾十年來的事實,請問你的意見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相關法律不是法務部主管的,我們對這部分平時也沒有去涉獵,所以了解不是很深入,但是既然國際兩公約的精神、規定,各種民族要平等、權利保障要一致,當然有它的公平性的要求在,那可以從這一方面來思考。 鄭委員天財:我們現在談兩公約,剛才我有唸了內容,「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那他的土地是不是他的財富及資源?是嘛!還有,「自由從事其經濟」,這也是他的經濟,你覺得這跟兩公約有沒有關係? 曾部長勇夫:那個法規、法令是不是有違反兩公約的規定?我們應該可以檢討,但是由該主管部會來檢討。 鄭委員天財:我認為它違反兩公約。法務部能不能提到行政院的人權小組或是總統府的人權小組? 曾部長勇夫:我們只是幕僚作業。 鄭委員天財:對,那我建議法務部在做幕僚作業時針對這個案子先檢討、先研究,你們都是學法的,請法制司、法律事務司先研究,我認為這樣的法律是對原住民族不平等的法律,所以當然是違反兩公約的法律,所以要檢討修正。你們部裡面先研究,然後提到行政院的小組或總統府的小組。 曾部長勇夫:我們可以根據委員的指教,將案子轉送給主管的部會,去研究看看有沒有違反兩公約的規定和精神。 鄭委員天財:好,既然部長不方便明確表示意見,那我請今天列席的黃教授針對我剛才的發言發表一下意見。 主席(尤委員美女):請東吳大學政治系黃默教授說明。 黃默教授: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國際兩公約國內法化才剛起步,鄭委員提出來的問題非常值得嚴肅對待,學界對於原住民的處境也都非常同情。 鄭委員天財:那就拜託黃教授把我剛才所提的那些問題拿回去研究,看看未來是不是在相關的人權小組中為原住民族來仗義發言,可以嗎? 黃默教授:沒問題。 鄭委員天財:請問:陳惠馨教授有來嗎? 主席:沒有。 鄭委員天財:部長,我希望你能夠就你們法律的專長來研究兩公約,而且原住民族基本法有很多相關法律都需要再去修正,譬如說,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五條規定要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這部分跟自決權有關,然而原住民族基本法94年公布以後,到現在已經有很多年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把原住民族自治法送到行政院,負責主審的政務委員就把它退回去了。部長,你在馬總統第一任任期內參加過原住民族自治法的審查,該法法案在吳敦義當行政院長的時候曾經在行政院院會中通過,送到立法院,因為屆期不延續而被退回,原民會再送上去,有一個政務委員自以為很偉大,歧視原住民,就把原住民族自治法退回去了。這件事情請法務部在人權小組會議中請他提出報告,說明為什麼要退回,畢竟這和兩公約有關,而且原住民族基本法也特別規定要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此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這一條也符合兩公約中關於天然資源的規定。森林法有規定,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中可以採取森林產物,但是在原住民族基本法裡說的是「原住民族地區」,因為現在沒有傳統領域,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還沒有定,無法劃設傳統領域,而原住民族地區是行政院已經核定的一個範圍,兩個法不同,所以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應該要修森林法第十五條,現在農委會都不修,所以請部長將這個問題列入檢討小組討論範圍,可以不可以? 曾部長勇夫:我們可以把委員指教的這些意見轉送給各主管部會來處理。 鄭委員天財:你們要彙整,請他們說明為什麼不照兩公約和原住民族基本法來做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尤其是我一開始提到的大問題,這涉及原住民族的土地權、財產權、使用自然資源的權利。謝謝部長。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質詢。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總統府的人權諮詢委員會跟法務部的關係是什麼?請部長釐清。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法務部扮演的角色是人權諮詢委員會的行政幕僚單位,負責做資料的準備、開會紀錄整理等工作。 林委員正二:不做執行嗎? 曾部長勇夫:沒有,作好決定之後,我們分送給各相關部會去處理。 林委員正二:黃教授,諮詢委員會的功能是什麼? 主席:請東吳大學政治系黃默教授說明。 黃默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一個非常鬆散的組織,不是一個正規的編制。我們是在總統諮詢時提出我們的看法,到現在我們既沒有獨立的預算,也沒有獨立的人事權,所以我們能做的事情也十分受限。 林委員正二:所以人權諮詢委員會的功能也沒有辦法發揮嘛?你說你們是一個鬆散的組織,也沒有預算和人事權,所以開完會應該也沒有再追蹤討論的內容,是交給法務部來執行,然後法務部再根據你們所提出來的決定,交給各部會來研討、修正相關法令,廢止相關措施。是不是這樣? 黃默教授:基本上是這樣。 曾部長勇夫:事實上法務部是行政幕僚,在原先的規劃中,諮詢委員會是提供總統諮詢人權相關議題的任務編組,因為是屬於任務編組,所以也沒有行政決策跟執行的法定職權,正如剛才黃教授說明的一樣,它只是一個諮詢單位,提供意見給總統和相關部會,法務部把這些意見和開會決定轉達給各部會,各部會必須在時程內把他們的作法和處理經過提報上來。 林委員正二:在部長報告中提到國內行政措施及法令不符兩公約疑義的部分,共提出291則檢討案例,這是包括所有的措施或該修正的法令嗎? 曾部長勇夫:法律及行政命令等都涵蓋在內,共有263則。 林委員正二:你說要在2年內完成,結果還有將近108案未在時間內完成,後續再繼續做,一直到現在,在報告中指出還有72案尚未完成。請問這部分的權責在哪裡?什麼人要去督促、追蹤這72案,有沒有處分的機制?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整理出來以後有報到行政院,行政院研考會會列管,開會時會要求各個部會提出報告,說明沒有修正的原因。其中法律案有54案還需要經過大院三讀通過修正,這部分還沒有完成,連帶的有一些相關的行政命令和規則也跟著停頓下來,這部分的行政命令有17則,行政措施還有1案,總共有72案。 林委員正二:當然修法必須經過立法院,其他行政命令或措施,各個部會及機關應該可以直接進行檢討。 曾部長勇夫:它要配合母法,必須有法律依據。雖然這72則還沒有修法通過,可是我們已經了解各個相關部會照修改後該做的,現在都已經在做了,我們已經有補強了。 林委員正二:好,部長,在你報告的附件中有提到,公政公約初次報告審查委員會名單,這個委員是由誰來聘請,是由諮詢委員會或是人權小組? 曾部長勇夫:是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裡面再另外成立一個國際審查秘書處,這個秘書處總共有7位委員,由這7位委員再來推薦國際學者專家來審查我們國家的人權報告。 林委員正二:我覺得這7位委員的名單還不夠廣泛,像加拿大、拉丁美洲、非洲及一些土著民族,我們也應該聘請這些國家的專家學者來擔任我們委員會的委員,可不可以? 曾部長勇夫:但是他們推薦的這10位委員是以過去聯合國曾經聘請他去審查其他國家的人權報告,或是有參與國際人權業務者,以此為依據來聘請的。不過委員的高見,我們可以轉達給審查秘書處,來年可以作為考量。 林委員正二:其實針對兩公約,我們最關心的是有關原住民的部分,就如方才鄭天財委員所談到的,土地的部分,在最近一次的人權報告中有談到原住民的土地,但是政府管轄這部分的部會並沒有加以檢討,以致造成很多原住民的不便。 兩公約的第一條很明顯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因而我想到,2年內有些法要制定、有些法要修訂,我們最感到難過的是,原住民族自治法一直到現在,有一部分的政務委員堅決反對,以致上個任期即將通過的法案,就差臨門一腳而沒有通過,所以必須再重新提案,但是到現在又隔了一年還是沒有提出來。我覺得針對這部分,人權小組要澈底地檢討、追蹤。 最近一次人權諮詢委員會的會議結論中有提到自治法的部分,指出將它全部交給立法院處理的概念是不對的,而且諮詢小組對於原住民的概念幾乎是沒有的,他們認為我們原住民是少數民族,這我們堅決反對。什麼叫做「少數民族」?我認為應該指新住民或外籍人士,我們原住民原本就先於一般人民及政府而住在那裡,所以叫做原住民族,所以我要修正人權諮詢委員會的看法。 這個委員會還提到在原住民族自治法還沒有通過以前,可能會影響到目前改制為五都之後的山地原民鄉,例如原來台北縣的烏來鄉,現在它已經喪失自治的權利,它不是自治團體,而是派出機關,預算也沒有了,完全操縱在新北市政府。 同樣的,大高雄市有3個山地鄉,包括桃源鄉、那瑪夏鄉及茂林鄉,臺中市還有一個和平鄉,明年年底,桃園縣要升格為院轄市了,復興鄉也喪失了自治團體的權利,也喪失了原住民族參政的權利,這在國家憲法增修條文,在原住民族基本法都有這麼寫,更何況兩公約的第一條就規定了原住民的自決權,我們只要求自己管理自己的自治權都沒有了,我們希望人權小組必須特別注意原住民族自治的部分,同時也希望聯合國在2007年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應該比照兩公約納入國內法,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都能夠比照兩大公約納入國內法,這樣會比較完整,對原住民而言也會更喜歡這樣的政府。請問你能不能蒐集相關資料轉達給人權諮詢委員會。 曾部長勇夫:會,我們會轉達。 林委員正二: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照方才部長的報告,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兩公約之後,於1976年正式生效。臺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成員,但人權是普世的價值,我們希望臺灣能夠積極參與國際事務的同時,當然應該具體落實兩公約。 此外,在您的報告中也顯示,本院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馬總統也在次年正式簽字批准兩公約,由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及法務部共同落實。對於政府有這樣的決心,其實本席還是要藉此機會予以肯定,但是本席認為臺灣因為國際地位的關係,我們有困難按照原來的兩人權公約,國際上的規範是提交聯合國來審查,所以我們現在做的,事實上,是一個類似的變通辦法,也因為前一陣子我們處決6個死刑犯,在媒體上有一些質疑,即是不是處決6個死刑犯,導致這些我們所邀約的人權學者,不願意來進行審查的事項,,我們也知道其實是並沒有這件事,已經確定他們9位以及額外備位的1位,剛才部長也答復他們都會來,但是本席看到媒體的報導,不知道是否正確?媒體報導說這些對於人權有研究的國際學者都能夠體會,事實上,法務部在執行時是因為依照現在臺灣的法律並沒有廢除死刑,在這樣的體制下,我們不得不做了很痛苦的抉擇,本席認為部長在做這個決定時,事實上,也是很痛苦的,但是部長不得不這樣做,因為臺灣到目前為止廢死還沒有經過全民的共識。 然而本席看到報載我們國內的組織中,逐步廢死推動小組的7名委員,裡面有好幾位都退出了,按照報導上寫到退出小組的9名成員都支持廢死,包括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賴中強,律師顧立雄就是阿扁的律師,然後還有輔大法律系教授吳志光,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廖福特,還有媒體人等等,報紙上寫的這9位成員退出廢死小組,是的確像報紙上所報載這樣的情形,還是媒體的誤報?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這9位確實有跟我們這個小組表達要退出,但是我們還是透過很多的關係,跟他們講要共同體諒國家的處境,希望他們能夠來參與,因為我們這個小組是具有比較前瞻性的一個做法。 李委員貴敏:本席完全同意部長,但是本席必須要說的是,在國際的人權學者,對於國際的人權,這麼有研究的人權學者也是來評估我們對於人權方面,是不是我們的人權報告裡面,我們對於人權落實的情形,他們都能夠體會在現行的臺灣法制體制之下,這麼多的9位,有一大部分事實上是法律人,如果不是法律人,本席可以理解,不是法律人,因為他對於法律部分的熟悉度不足,但是裡面有這麼多的法律人,難道他不知道這個推動小組是逐步廢除死刑嗎?當初在延聘他時沒告知並不是立即廢除死刑,是逐步廢除死刑,他是個法律人難道不知道以現行法的體制下,部長可不可以說明這些人是怎麼樣選的?就是在國際的學者都沒有反對與理解的情況下,反而我們國內延聘的專家是不能夠體諒,這個基礎作為今年2月份國際人權學者來臺灣的時候,這個部分是怎麼樣跟這些人釐清,部長是否知道? 曾部長勇夫:這9位委員當然知道,因為我們的名稱上就是「逐步廢除死刑研討會」。 李委員貴敏:在人權報告出來之前,審查之前,部長是否有跟這9位達成不執行死刑的共識? 曾部長勇夫:完全沒有。 李委員貴敏:難道這些人不知道這個是臺灣目前現行法制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從來沒有對外講過現階段要廢除死列。 李委員貴敏:因為媒體的報導是在去年的12月26日,所以離現在來講,並不是太久的時間,本席也能夠體會,也就是部長需要有一些的時間來處理這個問題,但是這個問題是刻不容緩,由於按照部長目前的行程,這些國際人權學者是要在2月份來的,2月份來時他問了如果你國內確實是必須要執行死刑,為什麼你的國內法律人會用退出這個推動小組來威脅呢? 曾部長勇夫:可能他們都是比較屬於主張廢死見解的人,當時已經1年9個月沒有執行,他認為我們的立場是不是會暫時停止執行,這樣的執行讓他們有這種反應,我們私下跟他們溝通,他們目前也諒解,表示願意回來參加我們的小組。 李委員貴敏:9位全部都已經諒解了嗎? 曾部長勇夫:對。 李委員貴敏:所以去年12月26日說退出的9位委員,現在都會回任? 曾部長勇夫:會,他們願意回來參加。 李委員貴敏:因為我們今天在談國際人權報告,我們知道國際人權專家在今年的2月份要來審查,請問部長,我們做了什麼樣的準備,例如通常在審查時不是都不做準備,最起碼知道人家要審查什麼東西,他要的評估報告是什麼?他需要interview的人是什麼?法務部做準備了嗎? 曾部長勇夫:有。 李委員貴敏:做了什麼樣的準備? 曾部長勇夫:我們已經把國家人權報告的英文版相關資料都寄送給他們。 李委員貴敏:那個不夠,這就像一個最初步的報告。 曾部長勇夫:是。 李委員貴敏:除了最初步的報告之外,我們有人支援,是沒關係,部長要不要說明做了怎麼樣準備的動作? 曾部長勇夫:是不是請彭司長答復? 李委員貴敏:沒問題。 主席:請法務部法制司彭司長答復。 彭司長坤業:主席、各位委員。除了我們政府的國家人權報告,我們所有的民間團體也都提出了影子報告,目前已經送給這10位審查委員,他們正在閱讀中。 李委員貴敏:通常別的國家甚至於聯合國在審查時的審查基礎點,是哪些事項,我們有沒有先去瞭解,有沒有預做準備? 彭司長坤業:有,我們完全按照聯合國審查的標準在做。 李委員貴敏:所以你有信心等到今年2月份國際人士來的時候,我們有這個把握度,也就是我們的標準,今天臺灣落實的情形,事實上,我們是符合國際標準,我們有沒有這個信心? 彭司長坤業:因為他是來審查我們的人權缺失,所以大概國內現有人權的現況,他會做全面的瞭解。 李委員貴敏:但是你也會報告在現行法制體制下我們不得不的困難度,對不對?因為到底臺灣在目前並不是一個廢死的國家,我們看一下兩公約,我們看一下公民與政治國際公約條款第六條的規定,相信其實兩位會比本席熟悉,但是本席提一下,它的國際公約並沒有說不可以執行死刑,國際公約上提到的是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彭司長坤業:是。 李委員貴敏:它是說除非是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隨便科處死刑,請問部長,今天臺灣有沒有隨便科處死刑? 曾部長勇夫:不可能,我們檢察官會很慎重的起訴,法官也會審慎的判決。 李委員貴敏:所以我們臺灣並不是一個野蠻國家,也不是一個蠻荒的國家,隨便就科處死刑,我們也沒有引用第六條的規定,去做任何延緩死刑廢除的動作,因為剛才提到延攬國內9名的專家,推動小組裡面就有9名其實是主張廢死的,所以這個正好可以證實其實我們臺灣並沒有用剛才的條文來延緩或阻撓死刑的廢除,是不是?死刑的廢除還是台灣希望能夠達成的終極目標,只是今天還沒有達到這樣的共識。今天做不了,將來希望法學的教育能夠推動到全民,在全民有共識的情況之下,任何人不應該決定其他人的生死,不管其他人是被害人也好,被告也好,我們都沒有權利主宰任何人的生死,請問部長,這樣對嗎? 曾部長勇夫:對,我們就是這樣主張。 李委員貴敏:被告有權利,被害人同樣有權利,任何人都不應該去主導另外一個人的生死,是不是? 部長剛才提到檢調都已經做的非常好,我要提醒一下,死刑的爭議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雜音出現?我們不得不承認,因為在實際上來講,我們還是有枉死的情形,比如江國慶的案子,雖然不是枉死,可是前面的判處死刑與後面的蘇建和案,讓廢死的人主張要回歸到我們前面提到的概念,就是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去主張、決定其他人的生死。因為有蘇建和及江國慶的案子,讓我們不得不猶豫今天在執行死刑的時候,我們是不是會因為自己的錯誤,導致另外一個人的枉死,是不是? 回到這幾個案子裡面,其實最大的問題,在人權的核心裡面,我們提到死刑的部分,難道不就是刑求?今天是不是真的有外界所講的刑求的疑慮?部長,在您的position上,其實我滿能夠體諒的,在依法執行死刑與人權保障之間權衡,事實上是一個很痛苦的抉擇,我相信任何人在你的位子上,做這個決定都不容易、都是痛苦的,可是問題已經發生了,我們必須解決。我們難道不能從實際的偵查方面加緊改善?剛才部長表示,你不介入個案,但是我要向部長報告,本院的委員在做任何質詢的時候,其實都不會有意思要你介入個案。就像我提出蘇建和案、江國慶案、邱和順案、鄭性澤案,我也沒有任何意思要你去干預這些案子的進行。我覺得在概念上有一個東西很重要,就是我們今天發現了那麼多刑求的問題存在,檢調單位都在部長指管的範圍之內,我們要如何讓刑求的情形能夠降到最低。有沒有辦法解決?最起碼在廢死之前,能不能夠解決? 曾部長勇夫:我們絕對會要求檢調於偵查期間不能有刑求的行為,如果有…… 李委員貴敏:要求不夠啦,我相信很早以前大家都已經要求了。 曾部長勇夫:對,但是如果有這種情形的話,我們就馬上辦,不容許這種事情存在。 李委員貴敏:可是我們看到陳肇敏等人的部分還是一樣,就像您剛剛提到的。我要千萬拜託部長,因為這牽涉到台灣的人權,我們是不是要讓國際視台灣為一個荒蕪、完全不重視人權、野蠻的國家?台灣事實上不是嘛!台灣在經濟的成長讓全球知道台灣是一個先進的國家,我們希望在人權的部分也能夠讓先進國家了解。 最後,因為時間的關係,請部長會後再答復本席以下這個問題。關於杜絕刑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可是又開了一個小的窗口,就是「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這個小的窗口就導致了透過這個但書會有一些刑求的空間,能不能麻煩部長會後告訴我,法務部如何確實落實。我們理解這個小窗口實際上有其必要性,但是我們不能因為有這個小的但書,而傷害了整個檢調單位調查結果的可信度,甚至因此誣衊了所有檢調人員的清白及辦案的專業性。我們知道法務部很用心,但是應該可以更進一步地落實兩公約的精神,對國際展現台灣捍衛人權的決心。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委員發言儘量把握時間,免得影響下一位發言委員的權利。 請蕭委員美琴質詢。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且馬英九總統個人的宣示及法定的精神都明示兩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甚至優先於國內法。當初兩公約在立法院通過之後,雖然我們沒有機會在聯合國獲得國際的認可及批准,但是我們已經做宣示了,而且當時通過的時候,有要求國內法要在兩年內完成修法。但是我們看一下現在的進度,在法務部整理出來的兩百多個案子裡面,目前因應兩公約已經進行修法完成的只占71%,後續的怎麼辦?兩公約從2009年通過到現在已經3年了,早就過了兩年的期限,法務部現在打算如何處理?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現在還有72則沒有修法通過,其中有54案法律案、17案命令案及1則行政措施案。法律案牽涉的範圍比較複雜,還要經過大院三讀,各相關部會在這個部分也要努力;至於行政命令的部分,因為其母法為法律,在法律沒有修正之前,行政命令沒有辦法跟著動…… 蕭委員美琴:所以你現在是在責怪立法院立法怠惰嗎? 曾部長勇夫:不是,我是說那個部分比較有複雜的因素,雖然還有72則沒有通過,但是…… 蕭委員美琴:但是依照施行法第二條,公約還是優於國內法,所以即便五十幾項法律案還沒有修正通過,在國內整個司法系統的判決及準則還是要依照國際公約的標準進行,是不是這樣? 曾部長勇夫:但是依照我們的了解,即使這些相關的法律案還沒有通過,各部會還是會依照未來通過的規定及精神施政。 蕭委員美琴:我現在是問你沒有通過的這五十幾項法律案。這些法律案還沒有通過,表示他們不符合國際公約,但是我們的原則是國際公約優於國內法,所以即便國內法沒有通過,在判決、處理的時候,是不是應該還是以國際公約、而不是國內法作為人權的標準?包括死刑的問題,都應該以國際公約的角度、標準來處理。 曾部長勇夫:我們的死刑並沒有違反人權兩公約,所以我們在執行上並沒有這些問題存在。 蕭委員美琴:那其他的問題呢?包括集會遊行法等等,這些都限縮了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相關權利。我們在集會遊行的時候,警方、主管機關還是常常在開單,並沒有依照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 曾部長勇夫:所以我們有通知各相關主管的部會,儘量要以兩公約的精神…… 蕭委員美琴:什麼叫「儘量」?你的法是算「儘量」的嗎?你們實施的標準就只有一個,法律標準只有一個,所以當國內法的標準與國際公約的標準牴觸的時候,你們要適用現行國內法的標準,還是以國際公約的精神作為基礎呢?當兩者有所牴觸的時候,你要怎麼辦? 曾部長勇夫:但是照我們目前了解,並沒有那麼尖銳牴觸的地方…… 蕭委員美琴:我在問你有牴觸的時候要怎麼辦,你是法務部部長,你必須要有原則,按照我們施行細則第二條,它有國內法的效力啊!就國內法的效力,其他原有舊的國內法,當兩個法的精神、原則、處罰標準及人權保障的基礎不一樣時,你要以哪一個法為基礎?你同不同意馬英九講的兩個公約具有優先國內法的效力,如果你同意馬英九這樣講的話,你就應該以國際公約的標準作為基礎,當他們牴觸時,你說你該怎麼辦?是不是這樣? 曾部長勇夫:實際上,我們目前是有邀集學者專家跟各部會相關機關,再加以審查…… 蕭委員美琴:學者專家就已經給你審查意見了,並已經提出有五十幾項法律的國內法應該要去做修正,以符合國際公約的標準,就表示這五十幾項法律的國內法律跟國際公約的標準是有所牴觸的。 曾部長勇夫:所以相關部會有提出權宜的因應措施,這部分就應該照他們所擬的這些措施來處理。 蕭委員美琴:這些權宜措施都有照國際公約的標準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沒有辦法了解得這麼詳細。 蕭委員美琴:你們是主管機關,今日要來這裡報告,你應該去了解一下。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幕僚機關,不是主管機關,我們的權限無法超越其他部會。 蕭委員美琴:既然現在這些學者專家,包括總統府的人權諮詢小組已經提出專家意見,也說國內法跟國際公約有精神不符的地方,我們總應該有個修法的計畫跟時限,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我們隨時都有在跟各部會聯繫…… 蕭委員美琴:所以是看不到,本席覺得你們已經停擺了,到2011年以後幾乎就停擺了。 曾部長勇夫:沒有,我們都持續有在進行…… 蕭委員美琴:幾乎都停擺了。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在開會或者有新聞給他…… 蕭委員美琴:最近都沒看到你們有何積極作為。 曾部長勇夫:這份資料容我會後再提供給委員。 蕭委員美琴:本席時間有限。繼續請問外交部柯次長,我們樂見現在邀請國際專家,在聯合國審理各國國內法是否符合國際公約的過程中,來檢視台灣的人權保障狀況。但是有外交部的官員,針對國際人權專家對台灣各項作為的關切,卻把他當作是在干涉內政,你認同這樣的說法嗎?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答復。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些學者有他們自己表達言論的自由。 蕭委員美琴:你認為這是干涉內政嗎?當他們寫信來跟馬英九關切死刑執行的問題,包括他們關切陳水扁總統的醫療人權,或者是其他人權問題的時候,你認為這是干涉內政嗎?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我還是認為這些學者應該有他們表達言論的自由,但是不是干涉內政,我想應該由權責機關部會來審定,但是至少我們在我們…… 蕭委員美琴:次長,你有非常豐富的外交經驗,你住過很多國家,你告訴我有沒有哪一個民主國家的外交部會針對其他國家的人權團體,對他們這個國家人權政策的一些批評、指教、建議意見,甚至遊說,會把他講成是干涉內政??有沒有哪一個民主國家的外交部會這樣做?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 蕭委員美琴:我們常常聽到被說是干涉內政的,大多是中國、北韓,甚至是過去一些比較威權獨裁的國家,只要有國際人權團體去對他們表示關切、遊說或結合國內人權運動時,他們就指控國際人權團體是在干涉內政,這種情形,我們常常看到。可是您告訴我有沒有哪一個民主國家會這麼講?哪一個民主國家的外交官會這樣講?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就我個人不是有很多的駐外經驗,我沒有這方面的資訊,我沒有這方面的經驗…… 蕭委員美琴:所以你是沒有聽過有哪一個民主國家的外交官會把這樣外國人這樣來關切我們的人權動作,當作是在干涉內政? 柯次長森耀:是,我沒有聽過。至少在公開的訊息我沒有…… 蕭委員美琴:至少在國際慣例是這樣,我們有國際經驗的人都知道,人權本來就是跨國界的,人權是沒有國界的,我們全世界有一定的人權標準,包括聯合國的人權宣言,而此等人權標準,應該使得我們樂見國內的人權團體跟外國的人權團體一起結合,共同來督促我們台灣的人權能有進一步受到保障的空間。這個我們應該表示歡迎,怎麼會去說人家干涉內政呢?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我想外交部本身並沒有做這樣正式的表示。 蕭委員美琴:但你們外交部的官員有這樣講,如果你們能夠查出來是哪一位?本席希望你們能夠檢討改進,本席也不希望以後我們的外交官員會這樣對外發言,因為這樣真的是台灣之恥,我們已經是一個民主國家,我們不應該有這樣的觀念。針對外交部在權限裡面的總總,尤其是在核發簽證方面,你們似乎把外配當作是我們國內社會的包袱,就像你們在報告裡面所說的,我覺得這也是嚴重歧視外配的一種思維,關於婚姻的權利,尤其是跟家人團聚,這也是一種基本人權。你們卻運用你們核發簽證的職權,去干涉人家家庭的團聚,甚至阻撓一些外配跟台灣家人的團聚,本席覺得你們應該要做整個制度性的檢討。 柯次長森耀:是。 蕭委員美琴:當然,如果是違法的,假借結婚之名,要在台灣賣淫,或是做其他違法的事項,這我們當然不能允許。可是正常的結婚,我們國家沒有權力決定兩個結婚的人不可以在一起,國家並沒有這樣的權力,所以不能用這樣的手段來介入我們國人的婚姻。 柯次長森耀:是。 蕭委員美琴:還有針對我們外國的宗教人士要到台灣來弘法或傳教,就這些各種各樣的不同宗教,外交部並沒有權利決定哪一些宗教是正當的宗教,哪一些是不正當的宗教,這不是外交部的權限,怎麼會是你們在決定,這個教派的人可以來傳道,那個教派的人就不可以來傳道?很多外國的傳教士,早期就來到台灣,甚至非常熱愛台灣,一生奉獻在偏遠的部落裡,從幾十年前到現在都還在默默奉獻,而你們現在審核方式的標準,比戒嚴時期還更嚴苛,意圖阻止外籍傳道士到台灣來宣教,本席覺得就這部分你們應該做一個制度性的全面檢討,阻止人民在宗教上的互動,以及阻止與國際性外籍宗教人士的互動,這些都不是外交部的權利。可是你們卻用簽證的手段在阻擾,就本席的角度來看,你們也是在侵害外籍配偶婚姻的團聚權利,還包括宗教的自由。你們是否能夠做一個通盤檢討? 柯次長森耀:是,我們一直都有在注意這個問題,事實上像委員剛剛提到外籍配偶的問題,行政院也曾為此開過會,並提出一個聯合審查的辦法,事實上,我們也是有在注意這部分的事情,當然,因為簽證本身也涉及到國家主權的一種表現,有時候我們必須考慮到整個國家的安全,也要考慮到我們國內人民整體的…… 蕭委員美琴:請問有哪一個國家的外籍配偶造成國家安全的威脅嗎? 柯次長森耀:是。當然,如果他是正當的,我們當然不會有問題,就是可能…… 蕭委員美琴:這是你們的偏見,不能因為他來自比較貧窮的國家…… 柯次長森耀:我想應該不是這樣作考量。 蕭委員美琴:事實上,外配對台灣社會是有所貢獻的,讓我們的社會更為豐富。還讓我們的人口更多元、更豐富,對我們國家是有所貢獻。 柯次長森耀:是,這個我們了解…… 蕭委員美琴:本席真的很不喜歡你們在這樣官方的文件裡面用這樣歧視的字眼,來看待來自不同國籍,尤其是來自貧窮國家的外籍配偶。 柯次長森耀:是。報告委員,我們絕對沒有歧視的意思,可能是過去發生一些比較不實、違法的案子,造成必須有一些防範的措施,我想這部分我們會繼續改進。 蕭委員美琴:你們的防範有兩套標準,外國籍的白人來台灣逾期居留的比例超過越南和印尼,可是你們卻對這些來自貧窮國家的外籍配偶充滿偏見,尤其是在審核婚姻團聚權利的時候你們會運用簽證的手段,我覺得這件事情還要再進一步檢討,這是基本的人權問題。 柯次長森耀: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質詢。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尚未提出質詢之前,要求程序發言。今天召委非常用心,邀請總統府秘書長列席備詢,本席認為這涉及到憲政層次的議題,在民國91年本席也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當時本委員會曾四度邀請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先生就所主管的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修正草案來立法院備詢,結果遭到總統府拒絕,總統甚至發新聞稿表示他不必對立法院來負責,除了年度預算之外,他是不來立法院備詢的,我想這件事情可能有些人知道,有些人不知道。今天如果以總統府主管的法案來邀請,我認為是可行的,因為法案會涉及機關權利和定位的問題,秘書長當然要來捍衛,如果是預算的話,當然本來就要來,但是今天委員會如果是以專案報告的方式來邀請秘書長,可能就不是很妥當。 我記得在民國90年3月26日,法制委員會在審查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要增設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的法源,總統府秘書長也沒有出席,而是派副秘書長代理出席,當時是民進黨執政的時期,在89年9月25日,陳哲男代理秘書長就總統府的組織和人力運用的相關法制問題到法制委員會來備詢,不過這並沒有形成一個慣例。當然召委和部分的委員是引用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但是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也明確表示「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換句話說,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和監察院院長也不可能到立法院來備詢,除此之外,本席還是希望各個機關都要互相尊重,也要遵守憲政的分際,不然就會引起很多爭議,這是我對今天召委排這個議程所做的建議。我們之前經歷過很多這樣的事情,當然人權的議題是大家最關心的議題,可以邀請他們針對他們研討的進度來做說明,讓委員能夠更為瞭解,這也是好事一樁,但是我們可以透過很多其他的方式來要求他提供相關的資料。 現在回歸質詢。今天要談兩公約落實的狀況,我國在1967年還沒有退出聯合國的時候有簽署兩公約,退出聯合國之後我們就不是兩公約正式的締約國,到目前為止,經過42年的期間,我國的政治從威權體制演進到目前的多元民主政治,在人權方面確實有相當的進步,雖然我國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是我們長期以來一直在嘗試,我國是單方面的批准兩公約,也經過很多年的努力,在98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兩公約的施行法,接著馬總統在5月14日正式批准。依兩公約施行法的規定,我國在兩年內要修訂和兩公約有牴觸的相關法律,我憑良心講,這個施行法當時通過得並不是很完備,還侵害了立法權,就像大法官五三○號解釋一樣,本來監察院和法務部會申請其他的解釋,結果大法官五三○號解釋在最後加了一段字,要求司法院組織法兩年內要修訂完成,這就已經有訴外裁判的嫌疑,現在司法院組織法有沒有依照五三○號的解釋來修訂?沒有啊!那有沒有違憲呢?大法官解釋本身就先訴外裁判,又侵害到立法權,所以到現在都沒有修,這個就很奇怪。 兩公約的施行法規定兩年內要修訂和兩公約有牴觸的相關法律,法律有「百百種」,其實我們有沒有在配合?有在配合啊!立法院也很快速的配合相關法律的修正。本席的印象滿深刻的,在兩公約簽訂以後,我們修訂了不少法律,事實上在還沒簽訂以前我們就修了,譬如民國91年元月30日就修訂了懲治盜匪條例,把唯一死刑改成相對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的擄人勒索結合罪或擄人勒索故意殺人罪,原來是唯一死刑,我們也改成相對死刑;在95年5月17日,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的海盜致死罪原來也是唯一死刑,結果改為相對死刑,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海盜結合罪,包括強制性交、放火和擄人勒索,原來是唯一死刑,我們也改成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海盜故意殺人罪原來是唯一死刑,我們也改成相對死刑;96年元月10日的妨害國幣懲治條例,這個部分是唯一死刑,現在也改成死刑或無期徒刑;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七條敵前抗命以及軍事虛偽命令原來都是唯一死刑,現在也改成死刑或無期徒刑,所以我們在還沒有簽訂兩公約以前就在做了,這42年的過程當中,為什麼我國的人權有進步?事實上我們已經有在做,當然這沒有辦法一步到位。請問部長,在通過兩公約以後,和兩公約相關的法令已經修正了幾案?有沒有統計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在263案中,已經完成191案。 呂委員學樟:換句話說,還有漏網之魚,未竟全功的還有哪些? 曾部長勇夫:還有72案。 呂委員學樟:你們整個都審查過了,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我都看過。 呂委員學樟:那72案什麼時候可以送來? 曾部長勇夫:這個涉及到很多部會,我們希望各部會積極去運作。 呂委員學樟:在這個過程當中,哪個部會最不配合? 曾部長勇夫:應該沒有不配合,但是它們有它們的困難點。 呂委員學樟:不要說不配合,有沒有效率最低的? 曾部長勇夫:我不方便在這邊報告。 呂委員學樟:部長私底下跟我講,本席再來盯它,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謝謝。 呂委員學樟:我們不是聯合國的成員,所以我國的兩公約批准書和人權報告書不被聯合國接受,雖然現在批准了,但我們是單相思、單戀,我們是主動提起,對不對?如果不被聯合國接受的話,會不會影響我國人權報告的公信力? 曾部長勇夫:我想世界各國都有看到我們的努力,在我國人權報告提出之後,我們現在又延聘10位國外的學者專家來審查,這個審查和聯合國委派學者專家的審查有同樣的功能,讓我國和國際接軌,讓國際上看得到我們的努力。 呂委員學樟:請問部長,下個月來台參加我國人權報告審查的10位專家是哪個單位邀請的? 曾部長勇夫:是我們國內邀請的。 呂委員學樟:是誰邀請的? 曾部長勇夫: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有另外成立一個國際審查秘書處,是由這個審查秘書處的委員來邀請的。 呂委員學樟:這10位專家是誰推薦的? 曾部長勇夫:國際審查秘書處的委員是針對以前曾經擔任或者現任聯合國所聘的審查委員,以及對審查業務有研究的國際學者和大學教授,從這些人的資料裡面去挑選。 呂委員學樟:他們願意出席的理由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他們關心我們,也部分瞭解台灣這幾年來確實在人權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他們願意再進一步來瞭解,所以答應接受我們的敦聘。 呂委員學樟:聯合國大會在1966年12月16日通過兩公約,在1976年元月3日正式生效,隔了大約10年的時間,一直到今天,這裡面的規範仍然是我們努力的目標,人權是一個普世價值,這點無庸置疑,我國既然已經批准,相信也會朝這個目標來邁進,但是人權的保護和落實不是一蹴可幾,就算聯合國在1966年通過,它也是到1976年才正式生效,在此之前,有些歐美的國家是經過數十年甚至百年的演進才讓人權這個觀念深植人心,所以我們現在馬上就要去成立是有問題的。當然我國會簽兩公約是因為我們認同人權是普世價值,所以要朝這方面來進行,不過兩公約的簽署從民國99年到現在才3年,本席剛才也提到我們沒有簽署前也是朝著維護人權的方向在努力,本席希望他們來的時候你們要好好的準備一些資料,畢竟我們是民主法治的國家,認同這個普世價值,但是在兩公約第六條第二項也寫得很清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換句話說,它有限縮在「滅絕種族罪」,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我國判處死刑是不是都要經過三審才定讞? 曾部長勇夫:一定要經過三審。 呂委員學樟:既然是三審定讞,那我們的法院是假的嗎?是私人的嗎?不是嘛!它是國家合格的法院,如果經過合法法庭最終的判決,我們就可以執行死刑,所以本席支持部長,那6個人的死刑已經執行,針對那些罪不可逭,已經判決確定的人,如果窮盡一切的方法都沒有辦法改判,而且他自己視死如歸的話,不管專家來或不來,我認為都應該要執行死刑,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是。 呂委員學樟:謝謝。 主席:剛才呂委員提到程序的問題,依照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和立法院有密切關聯的事項是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和所有社會人士來列席備詢的。另外,釋字第四六一號也有明白的解釋,「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所以本席舉辦這個專案報告,邀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和總統府秘書長來列席並沒有違法。 請吳委員宜臻質詢。(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段委員宜康質詢,在段委員質詢完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呂學樟委員有向部長請教,根據兩公約施行法,各部會在兩年之內要修改主管的法規,那麼各部會的作為有的積極,有的消極,但是兩公約施行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所以法務部理當要最積極,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應該。 段委員宜康:你有沒有信心法務部是最積極的? 曾部長勇夫:但是我們有幾個法可能沒有那麼容易修改通過。 段委員宜康:本席當然知道容易不容易,修法本來就沒有那麼簡單,我是問您有沒有把握和信心,在這邊告訴我們法務部是最積極的? 曾部長勇夫:我願意要求同仁…… 段委員宜康:是你自己。 曾部長勇夫:是,我可以向委員報告…… 段委員宜康:你是最積極的? 曾部長勇夫:我們願意積極來辦理。 段委員宜康:不是願意,而是你必須要做到,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 段委員宜康: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行使職權不一定是修法,而是你做與不做哪一件事情就叫行使職權,法律授予你、要求你或是給你的責任和權利「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 段委員宜康:所以法務部應該要自我要求,因為你是主管機關,別的機關不一定能夠做到,但是法務部必須要做到,這樣才能如呂學樟委員所講,這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最起碼的基本要求,沒有錯吧? 曾部長勇夫:是。 段委員宜康: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也就是說,死刑犯可以提出要求減刑或是赦免,沒有錯吧? 曾部長勇夫:是。 段委員宜康:我們也有赦免法,沒有錯吧?本席要向您請教,在去年12月21日執行死刑的6位死刑犯,他們有沒有提出要求減刑或是赦免?有沒有? 曾部長勇夫:我們瞭解總統這邊已經…… 段委員宜康:他們有沒有提出要求?有沒有?這是很簡單的問題。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查過,已經處理過了。 段委員宜康:什麼叫處理過了?他們在2010年3月29日向總統申請赦免,依據赦免法,赦免權在誰? 曾部長勇夫:在總統。 段委員宜康:只有總統可以決定要不要赦免。 曾部長勇夫:是。 段委員宜康:在接到這樣的申請之後,總統怎麼處理? 曾部長勇夫:如果總統認為要赦免,他會要求法務部作業。 段委員宜康:所以總統收到這個請求之後,他有沒有告訴法務部說:「我覺得可以赦免。」或是說:「我覺得不能赦免。」? 曾部長勇夫:要赦免的時候,總統會要求法務部提出赦免的相關作業。 段委員宜康:所以他們提出了申請,在總統還沒有做決定之前,法務部就執行槍決,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不是。 段委員宜康:你現在要不要告訴我們總統有沒有決定? 曾部長勇夫:應該決定,因為…… 段委員宜康:什麼叫應該決定?總統告訴你了嗎?有沒有告訴法務部?所以本席一開始就問這個赦免權在誰,在總統啊!這個赦免有沒有期限?總統收到申請之後,有沒有一個期限說總統多久之內要做決定?沒有啊!所以法務部就幫總統做了決定,因為總統沒有告訴我,所以我就把他給宰了!你告訴我這是總統的權,本席很懷疑啊!如果根據兩公約,死刑犯有權要求赦免或是減刑,我們也有赦免法,即使赦免法的規定不夠周延,但法務部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我一開始向你請教的「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執行死刑是不是你的職權? 曾部長勇夫:是。 段委員宜康:你要行使這個職權的時候,你就必須符合兩公約的要求,當他有權提出赦免和減刑,而他也提出來了,准不准的權是在總統,不在你法務部部長,今天總統沒有告訴你說:「我做了決定,你們把這6個人統統給我宰了,他們要求赦免要求減刑,我不同意。」這個才是總統的意思表示,你不可以因為總統沒有講話就把他給宰了,然後你又告訴本席你行使其職權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兩公約的要求是你要窮盡所能來避免死刑的執行,兩公約不是這樣告訴我們的嗎?在執行死刑之前,請你公開在這裡回答,你們有沒有向總統府請教? 曾部長勇夫:沒有。 段委員宜康:是啊!那你窮盡所能了嗎? 曾部長勇夫:但是我瞭解…… 段委員宜康:你怎麼瞭解的?你去擲筊嗎? 曾部長勇夫:不是。 段委員宜康:總統向你托夢嗎? 曾部長勇夫:沒有,我沒有這樣講,如果有人向總統申請赦免,那總統要…… 段委員宜康:期限是多久? 曾部長勇夫:他很快就會要求法務部來作業。 段委員宜康:什麼叫很快?多久? 曾部長勇夫:已經過那麼多年的時間了。 段委員宜康:多少年?赦免法有期限嗎?我用一貫的態度來問你,你有沒有窮盡所能?沒有,對不對?所以我一開始就問你是不是最積極,有沒有勇氣或是負責任的告訴本席你是最積極的,我要問你兩公約的精神是什麼,它基本上是反對死刑的存在,它也提到「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這就是針對呂學樟委員剛才所講,你不可以援引第六條,說有死刑的國家因為一些條件,所以就讓死刑繼續存在,你還是要想盡辦法,要窮盡所能的把死刑廢除掉,這才是兩公約第六條的精神。 在死刑還沒有廢除之前,你要窮盡所能去防止死刑的執行,這樣才符合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條文明確寫在這邊,這是法務部主管的,你有什麼資格,有什麼條件去要求各級機關?你自己都沒辦法做到,憑什麼在這裡說我們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憑什麼口口聲聲說我們講人權?最有可能侵害人權的就是法務部,你的作為也告訴我們,你的確是這樣!自己主管的法律都做不到了,你憑什麼去要求其他的機關? 黃默教授在這邊,我不請你上台,但你是總統府的顧問,請你回去向馬總統報告,總統的態度是什麼?因為他的不作為,讓法務部有機會打著人權的旗號,打著法治的旗號去戕害人權法治,去違反兩公約的規定和精神,所以不要再談兩公約做什麼國內法的優越地位,因為馬總統的怯懦和不敢作為而縱容了法務部違反自己所主管的法律,在法務部和馬總統公開道歉之前,其實是沒有資格談兩公約的,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薛委員凌與王委員育敏對調質詢順序。 請王委員育敏質詢。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肯定法務部對兩公約的推動花了非常多的心力,從馬總統簽署兩公約之後,我知道法務部一直擔任很重要的執行單位來號召各部會,目前也看到具體的進展,包括總統府成立人權諮詢小組定期召開人權諮詢委員會,我們的國家人權報告也已經完成,2月份你們也邀請了國際專家到台灣來進行實質的審查,這對於台灣人權促進來講,的確是邁向了一大里程碑,所以本席要肯定法務部的積極任事,勇於作為,讓這件事情有具體的進展。 本席很關心目前台灣兒少的人權現況,在國家人權報告中,有一個部分涉及現在兒少人權保障的情況,之前本席曾經擔任過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的成員,所以我特別關注這一塊,在這個報告最後的結論,我們看到國內的兒少保護工作其實還沒有完善,還有很多需要檢討和努力的空間。上次馬總統出席台灣民主基金會頒獎典禮的時候,他也有指出台灣的兒童虐待問題是現在國內兒童人權要繼續關注的部分,本席認為在討論國家人權報告的過程中,兒童的部分占的比例很少,不曉得部長有沒有仔細看過,兒童的部分占整份報告的篇幅幾分之幾?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做這樣的瞭解。 王委員育敏:其實它的篇幅真的非常有限。今天在討論兩公約,本席要提出另外一個觀點,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部長知道這個公約嗎? 曾部長勇夫:不曉得。 王委員育敏:兒童人權在國內還是有很多人相當的陌生,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這就和兩公約一樣,因為我國不是聯合國成員,所以沒辦法直接加入,但是本席有一個構想,既然兩公約可以透過國內施行法的方式來進行,在兒童權利的促進方面,兒童權利公約是不是也能作為下個階段我們推動成為國內施行法的另一個里程碑?部長的意見如何? 曾部長勇夫:我們可以努力來促成,因為兒少的相關法律不是法務部主管的業務。 王委員育敏:你們願意協助促成,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 王委員育敏:因為你們已經有兩公約施行的經驗,這個經驗非常可貴,本席認為我們在這個部分的確有必要再和國際接軌,在聯合國裡面非常重視兒童的權利,所以特別在1989年通過這個國際公約,目前將近有200個國家已經簽署,我國既然簽署了兩公約,在這個部分的確可以努力。前陣子馬總統有接待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前主席,我也一起陪同接見,當天總統特別提到未來國內可以考慮簽署這個兒童權利公約,我們也做國內的施行法,未來我們可以把兒少人權的部分做成一個獨立的報告,現在國家人權報告的議題,在經社文公約和公政公約涉及的都是比較成人的議題,兒少議題所觸及到的面向,老實說是偏少的,但是在聯合國有一個特別的兒童權利公約在保障兒童這一塊,所以本席認為我國未來有必要朝這個方向邁進,把它獨立出來。在當天接見的時候,總統有說這個部分或許可以先把報告做出來,然後送到聯合國,我們可以去爭取觀察員的身分,就像我國加入一些國際組織的作法一樣。 那另外一個優勢是什麼?我們談其他的人權議題,有時候在某些方面還會遭受中國大陸的打壓,但如果是兒童的議題,它和政治的議題更為不同,和政治完全沒有任何關係,所以這個議題或許能協助我們站上國際的舞台,它可以更純粹,更沒有和政治做任何的牽動,可能比較不會有阻力,本席認為這個部分可能有推動的空間。柯次長,我想外交部應該最熟悉國際外交的領域以及聯合國對於一些議題的看法,如果未來台灣去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即是制定施行法,然後定期把兒少人權的報告送到聯合國,不管他們接不接受,我們還是定期做這個動作,將來就在兒童權利委員會中去爭取觀察員的身分,慢慢去和他們接軌,就你對國際事務的瞭解,兒童的議題是不是有這個空間,如總統所說,我們可以往這個方向前進?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答復。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個方向可以來研究,來進行,如果要和兩公約一樣內國法化,我們可以比照辦理,可以試試看。誠如剛才委員所講,兒童問題和人權問題一樣,應該有一些普世價值在裡面,我們可以試著朝這個方向來做。 王委員育敏:好,本席希望外交部可以多去蒐集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相關的資料,就是說我們可以怎麼樣送報告,可以怎麼樣爭取成為觀察員的身分,本席要求行政部門要有一個跨部門的小組來訂定具體的進程,因為本席過去也是出身民間,現在有一些民間團體也形成一個聯盟,他們期待這件事能更有進展的作為,希望將來法務部、外交部及主管機關兒童局等相關的部會,大家組成一個跨部會的小組,我們擬定一些具體的工作進程,然後具體來推動,好不好? 柯次長森耀:是。 王委員育敏:希望將來柯次長、曾部長就這部分能夠大力協助。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質詢,請鄭委員天財暫代主席。 主席(鄭委員天財):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段宜康委員質詢已經點出這次死刑的執行違反我們自己簽署的兩公約,並不是違反我們到底有沒有廢除死刑的問題,所以你剛才答復李貴敏委員時,你仍然把問題混淆在一起,你認為法務部裡面所組成的廢除死刑的專案小組委員的退出並不是因為法務部執行死刑,而是因為你執行死刑違反我們兩公約的規定,你知道吧?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法務部並沒有違反規定。 尤委員美女:有沒有違反規定是另一層次,今天本席想請教法務部的是,第一,依照我們的兩公約,我們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得很清楚,我們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對不對?這你承認吧? 曾部長勇夫:對。 尤委員美女:第三條規定適用兩公約的規定應該要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這你承認吧?這是公約的規定,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於它的解釋,我們只是參考而已。 尤委員美女:我現在要跟你講的是,這是我們的施行法,施行法也是經過立法院通過,也是法務部提出來的,所以今天我們在施行法第三條明白規定,適用兩公約的規定應該要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這有沒有錯? 曾部長勇夫:是,所以我們說參照,並不是說我們要遵守。 尤委員美女:我們臺灣一直不是一個人權的國家,我們的人權現在才在起步的階段,所以對於人權的解釋,我們才要去參考整個立法意旨,尤其是國際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因為在國際上人權的發展已經有近百年的歷史,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既然我們簽署了兩公約,既然我們要與國際接軌,我們所有這些的解釋,就不能夠曲解兩公約的內涵,所以我們要參考、參照國際事務、國際人權委員會對於兩公約的解釋到底是什麼內涵,這沒有錯吧?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看到我們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四項裡面規定的,這是我們自己通過的公約,我們公約的第六條第四項寫道: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這沒有錯吧?對不對?所以這些受死刑宣告的人,依照我們兩公約,而且兩公約已經國內法化,已經形同我們國內的法律,所以他們有權請求大赦、特赦或減刑,到這裡沒有錯吧?好,既然他有這樣的權利,這一次執行死刑的這6個人,他們在99年3月29日都已經向總統書面請求、要求赦免,剛剛段委員也質詢過,總統並沒有明確的答覆,也沒有把他到底赦免與否的結果告知當事人,告知這幾個要被執行死刑的人,所以法務部趁著世界末日的當天,偷偷摸摸就將他們執行死刑。 曾部長勇夫:我們絕對不是偷偷摸摸,我們都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尤委員美女:你不是偷偷摸摸的?剛剛段委員也講得很清楚,他問說總統到底有沒有答覆,有沒有告知這些人同意或不同意,我想這不難吧?yes or no,總統只要說:好,我今天認為我們國家還沒有廢除死刑,所以你們這些人十惡不赦,所以我就不同意你們特赦,或者也不同意你們減刑。這很清楚嘛!今天人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向總統請求,總統就有義務答覆yes or no,但是到你執行死刑的時候,總統並沒有回覆yes or no,部長用推敲揣摩上意的方式,你認為經過這麼久了,總統都沒有明白地說yes or no,所以揣摩上意應該是no,所以就可以執行死刑。請問部長,正當法律程序是不是要絕對遵守的程序? 曾部長勇夫:因為赦免法並沒有規定有人向總統申請赦免的話,總統要做如何的答覆,我們知道如果總統會同意、會答應的話,他一定會行文給法務部,要求法務部作幕僚作業。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這樣的做法不是用揣摩上意的方式嗎? 曾部長勇夫:不是。 尤委員美女:正當法律程序可以用揣摩上意的方式?今天我到法院去告,法院是不是就有義務要判決?當法院一直把案子擺在那裡不判決的時候,我今天可不可以說今天法官這麼久沒有判決,就表示你這個人罪有應得,所以你就應該要判,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不是,刑事訴訟法有規定案子進來的話要有個結案,但是赦免法並沒有向總統申請赦免時,總統應該要給他答覆如何如何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你剛才說法務部不是兩公約的主管機關,但至少是幕僚單位,是你們統籌一切吧?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幕僚。 尤委員美女:所有與兩公約解釋有關的問題,是由誰解釋?是不是也由法務部解釋?誰負責解釋? 曾部長勇夫:法務部沒有解釋權。 尤委員美女:請問解釋權在哪裡? 主席:請法務部法制司彭司長答復。 彭司長坤業:主席、各位委員。兩公約主管機關是各個部會,與各個部會業務有關的法規應該由各個部會解釋。 尤委員美女:赦免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彭司長坤業:是法務部。 尤委員美女:對於赦免法有沒有違背兩公約的解釋權在誰? 彭司長坤業:是法務部。 尤委員美女:是法務部嘛!對不對!所以今天法務部要負責統籌整個兩公約,也要負責執行、解釋與法務部有關的法律到底有沒有違反兩公約,是不是你的職權? 彭司長坤業:因為赦免法沒有程序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赦免法規定得太簡陋,根本就違反人權的保障,在你們花了已經超過3年的時間去檢討你們的法律到底有沒有違反兩公約,赦免法竟然不在你們檢討的法律裡面,你們提出來76案要修改的法律裡面沒有赦免法。 彭司長坤業:當時有提一個案子到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去討論赦免法有沒有違反公約的規定,在那個會議的決議裡面是參考了聯合國處理一個個案的精神,聯合國當時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是說,程序要怎麼規定是各個國家的裁量權,所以當時參考那個決議作了一個解釋,認為赦免法沒有程序的規定,基本上尚未牴觸公約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你知道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83年3月25日有作了一個解釋,當死刑犯請求赦免或減刑時,如果政府可以自由決定不予回應,其所提供的救濟就是無效的,就是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與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這是我們國際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在我們的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明白規定,適用兩公約要參照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人家的解釋已經講得清清楚楚,你今天說因為我們赦免法沒有規定,就表示我們赦免法對於人權的救濟是有所不足的,對人權的保障是不足的,所以在你們檢討所有的法律是不是有違反兩公約的時候,赦免法就是一個非常重要,需要去檢討、去拿出來修改的法律,結果你們竟然用一個對人權保障不周的法律作為擋箭牌,對於6個已經向總統申請要求赦免的人,在總統還沒有回覆之前,就偷偷摸摸地,你說不是偷偷摸摸好了,就是你們所謂的依法執行,這樣到底有沒有違反你們所主管的兩公約?你們自己說! 彭司長坤業:我們當時檢討是沒有。 主席:請東吳大學政治系黃默教授說明。 黃默教授:主席、各位委員。當時在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有個提案,是李念祖委員與我的提案,就是赦免法應該修定,我回想當時的情況,因為諮詢委員會剛剛設立,所以並沒有經過太多的討論,法務部就作了這樣一個報告,如果我沒有記錯,蕭副總統就裁示赦免法並沒有違反國際公約,同時還有另一個決議,要求法務部參考各國的情況,再來談是不是有修定的必要。我個人認為是應該修定。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副執行秘書,所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副總統作了這樣的裁示,說目前可能沒有違法,但是要研究,請問你們研究的結果是什麼?你們有研究嗎? 曾部長勇夫:剛才彭司長所提到的…… 尤委員美女:你們研究的結果就是不違反? 曾部長勇夫:是,根據那樣的解釋…… 尤委員美女:所以赦免法也不用修? 曾部長勇夫:到目前為止,我們認為沒有必要。 尤委員美女:有沒有列入修法的計畫? 曾部長勇夫:沒有。 尤委員美女:請問部長,我們今天花了很多的錢,因為法務部或總統老是講我們是遵守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而且釋出我們的善意,把國際的專家學者邀請到國內來審查我們的國家人權報告,如果在2月的時候,這些我們邀請來的國際人權專家針對這一點,認為我們執行死刑,而且死刑犯已經向總統提出正式的書面請求減刑或赦免,結果在總統沒有回應之前,法務部就逕行執行死刑,這樣的程序是違反兩公約的規定。如果今天這些專家做出這樣一個解釋,請問部長,你要不要負政治責任? 曾部長勇夫:他的解釋…… 尤委員美女:僅供參考?所以你不用負責?所以我們不用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不用依照國際人權公約、不用依照我們自己聲稱的第四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該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障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的實現。這都是我們在兩公約施行法裡面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的東西,法務部作為一個幕僚單位,也是統籌的單位,甚至就赦免法、執行死刑都是主管機關,可以這樣漠視我們兩公約嗎?難怪我們民間團體說我們的人權公約是紙上人權,所有的人權不是給總統擦脂抹粉用的,不是給總統到處說我們已經實行兩公約了、我們有國家人權報告、我們有一個民間的影子報告,不是拿來炫耀的,它要真正落實在人民權利的保障,真正落實在法律的修訂,所以我們今天會提案要求法務部在下個會期之前把赦免法修改送進本院。 主席(尤委員美女):請林委員佳龍質詢。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再追問一下上次總質詢時,質詢陳院長與部長有關故宮前院長周功鑫消合社資金往來是不是有海外匯款的情事,你跟我講說調查中,我一再希望了解調查的進度,因為這涉及到一個政務官突然辭職,涉及到媒體很多的報導關於故宮的弊案,到底情況怎麼樣?我們現在對於故宮,包括大故宮計畫,我們在很多監督的時候,就發現跟整個故宮裡面這些制度,還有涉及到一些資金是有高度關連,請部長再說明一下,到底這個調查的進度為何?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了解廉政署還在調查中。 林委員佳龍:你3個月前也是這樣跟我說,這麼困難嗎? 曾部長勇夫:我有明確向他們轉達委員的意見,他們有積極在調查。 林委員佳龍:有約談周功鑫前院長嗎? 曾部長勇夫:他不用跟我報告這個。 林委員佳龍:有沒有?因為周院長說她沒有被約談,這件事根本就沒有進度,相關的人都表達說為什麼不約談他? 曾部長勇夫:怎麼調查是歸廉政署檢察官處理。 林委員佳龍:除了廉政署,要不要啟動其他的司法調查? 曾部長勇夫:應該都有在處理。 林委員佳龍:除了廉政署,還有其他單位在調查嗎? 曾部長勇夫:目前我知道的只有廉政署。 林委員佳龍:難怪我認為這就是在掩護。 曾部長勇夫:不會掩護,因為我們有一個案子出來以後…… 林委員佳龍:在廉政署調查的同時,有沒有一個階段的調查情況讓行政院院長知道?為什麼那天總質詢時,院長說他不知道? 曾部長勇夫:對,因為調查如果還沒有告一個段落之前,他絕對不能跟其他人員提出報告。 林委員佳龍:包括院長,不知道這件事情被調查嗎?知不知道? 曾部長勇夫:被調查可以講,但是結果還沒有出來。 林委員佳龍:你跟我講,陳院長知不知道這件事被調查? 曾部長勇夫:那時候還沒有向院長報告過。 林委員佳龍:後來呢? 曾部長勇夫:後來有。 林委員佳龍:一個部會首長級的政務官辭職,跟這個東西被質疑有關,院長可以推事先不知道,現在事後知道了,請問部長,有沒有任何書面的東西,至少把這個案子有政務官被偵辦,在行政程序中,讓長官知道這個案子被調查中? 曾部長勇夫:沒有書面上的東西。 林委員佳龍:口頭就對了? 曾部長勇夫:口頭報告。 林委員佳龍:如果我掌握了行政部門中有文字的東西,你要不要下台? 曾部長勇夫:如果沒有經過我,我不知道。 林委員佳龍:你身為法務部長,廉政署在調查,你知道,院長不知道,現在的情況是你完全沒有看過任何書面的東西嗎? 曾部長勇夫:他沒有提送給我。 林委員佳龍:你完全沒有看過任何有關這個案子書面的東西嗎? 曾部長勇夫:完全沒有,他口頭上有跟我提過。 林委員佳龍:我現在已經向法院聲請傳喚證人,包括陳院長跟你,我是有一定的資訊來源,所以你認為完全不可能有任何…… 曾部長勇夫:我沒有看到。 林委員佳龍:院長有沒有看到? 曾部長勇夫:我不知道。 林委員佳龍:我覺得你很會推卸,我很關心這個案子,因為涉及到我的質詢。其次,根據週刊的報導,你是不是有跟李朝卿見面這件事,當然兜不攏,你的說法,包括你透過法務部次長和發言人的講法,跟白滄沂這個藝術家的看法兜不攏,你說壹週刊下期再不更正,你會採取法律途徑,請問採取了嗎? 曾部長勇夫:我現在已經在整理資料,準備提出…… 林委員佳龍:所以還沒有正式採取法律行動? 曾部長勇夫:但是我已經對外宣布要提出訴訟。 林委員佳龍:你說下週再不更正就要採取法律行動,下週已經過了。 曾部長勇夫:因為它有登出我的去函,但是我認為沒有直接道歉,我明白表示他應該要負法律上責任,所以我要提起民事訴訟。 林委員佳龍:為什麼是民事,而不是刑事? 曾部長勇夫:那是我個人的選擇。 林委員佳龍:你今天代表司法單位的法務部長,怎麼會告民事,而不告刑事?有什麼怕人家知道嗎?為什麼不告他刑事毀謗呢? 曾部長勇夫:如果怕人家知道的話,我就不敢提訴訟了。 林委員佳龍:我覺得這不是你可以私了的。 曾部長勇夫:當然,這怎麼可以私了。 林委員佳龍:你為什麼不提起刑事訴訟?而且你現在已經跳票了,你還沒有提出。 曾部長勇夫:那是我的自由,我個人的選擇。 林委員佳龍:法務部部長被媒體報導與涉案的李朝卿縣長見面的事情,這是你的私事還是公事? 曾部長勇夫:絕對沒有這件事情,我可以明確地在這裡講。 林委員佳龍:你最近一次見到白滄沂是什麼時候? 曾部長勇夫:就是11月20日那天。 林委員佳龍:有見到嘛! 曾部長勇夫:有,有見到白滄沂。 林委員佳龍:是在臺北還是台中? 曾部長勇夫:在南投。 林委員佳龍:在南投?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佳龍:但是他跟媒體講後來比較接近的一次是在臺北,那是你記錯?還是他記錯? 曾部長勇夫:那是更早之前的,不是最近的。 林委員佳龍:你最近一次跟李朝卿縣長見面是什麼時候? 曾部長勇夫:是去年年初選舉的時候,南投地檢辦的反賄選活動,我去南投地檢,李朝卿也到南投地檢。 林委員佳龍:所以是一年前? 曾部長勇夫:就是去年的元月份。 林委員佳龍:這之間有沒有和他通過電話? 曾部長勇夫:完全沒有,你們可以去調查。 林委員佳龍:有沒有找人代表跟他通過電話? 曾部長勇夫:完全沒有,因為我跟他沒有個人的交情。 林委員佳龍:跟李朝卿沒有個人的交情? 曾部長勇夫:完全沒有。 林委員佳龍:那你怎麼會特別跑到中興新村省政資料館演講,還請公假?這是不是讓人感覺用來做掩護的? 曾部長勇夫:所以我覺得我們社會對問題的看法都帶有某一種…… 林委員佳龍:你請公假到省政府演講? 曾部長勇夫:我是用個人休假去的,但是因為那天中午我妹妹的女兒結婚,我去私人的行程不會用公務的時間,所以我坐我弟弟的車去。 林委員佳龍:順便去演講,這不是掩護? 曾部長勇夫:不是順便,是9月底、10月初已經訂10月20日去演講,不是臨時決定要去的。 林委員佳龍:婚禮和演講是哪一個先決定的? 曾部長勇夫:演講先決定。 林委員佳龍:後來才有婚禮?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佳龍:婚禮不是你的好朋友…… 曾部長勇夫:我妹妹的女兒結婚。 林委員佳龍:這很不合理,一定是親戚結婚先排時間,然後再看是不是順便演講。或者是用公務作為掩護,然後可以關心其他事情。我是說這是人家懷疑,不是說一定如此。你對於檢察總長黃世銘跑到南投順道督導,你認為這樣適合嗎?在這個關鍵時刻,是不是應該要儘量避嫌? 曾部長勇夫:檢察總長對案件有督導的權限,所以他要去,法律是容許的。 林委員佳龍:你們前後兩個人在案發時機跑到那裡去,我覺得應該要儘量避免。你在這個時機執行死刑犯的槍決,就在這個弊案發生的同時,會讓人懷疑你是不是想要轉移焦點,為了擔心自己涉案、被批評的新聞事件,所以趕快找另一個事情,否則什麼時候不執行,為什麼在這個時候執行? 曾部長勇夫:我曾一再公開表示,當執行死刑的審核小組審核後,把案子送到我那裡,我才有機會批。 林委員佳龍:國際人權人士都在觀察,這6位被槍決的死刑犯也要求被赦免,可是大家都裝作沒看到。其實此事已引起國際的關注,人權教授今天也到了現場,既然我們已經簽了兩公約,就該把兩公約當作法律來執行,要採取嚴格的標準。這時候部長因為自己和涉案人的新聞報導,而弄了這麼大的事情,新聞焦點幾乎都轉移了。 曾部長勇夫:我光明正大、光明磊落,所以並沒有特別挑什麼時間,一切照正常程序,該做什麼就做什麼。 林委員佳龍:就像你去南投就先去省政博物館演講,都凍省了,現在也是一樣,這件事發生後,你可以弄另外一件更大的事情。 曾部長勇夫:那是10月初已經確定的,我怎麼知道南投地檢署哪天在做什麼,怎會特別訂那天去演講呢!這兩個要把它…… 林委員佳龍:這個案子偵辦起來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我希望法務部長和檢察總長律己更嚴,如果已經發生事情了,應該要迴避一下,不要那麼接近。部長和白滄沂見面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他在南投的角色,即使你無心也可能招致批評,因為你的身分很特別。所以請部長儘量掌握情資,儘可能迴避,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好,我會律己更嚴。 林委員佳龍:關於周功鑫院長的事情,本席非常關注,我也請法院約談陳院長和你,請你在法院能據實說明。 曾部長勇夫:我現在已經據實了。 林委員佳龍:這件事已經在調查,周功鑫竟然說我們總質詢有問題,本席是在行使立委的職權,因此我希望這個案子不要再拖,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儘快約談,偵辦的速度不要因人而異。 曾部長勇夫:法務部對個案不介入。 林委員佳龍:這個案子拖那麼久,周功鑫院長在7月1日突然間下台了,原本她還雄才大略地要用320億蓋大故宮,怎麼突然間就說要回學校了? 曾部長勇夫:她下台的時間,我們不管,我們只看她有沒有犯罪、有沒有瀆職,…… 林委員佳龍:反正你確定案子有在調查,希望你能反映給檢察總長,讓他知道立委關心這個案子,按照應有的速度進行,不要再拖延了。 曾部長勇夫: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由許委員添財質詢,在許委員質詢之前,我們先處理提案。 A、依聯合國國家人權報告審查之程序,聯合國獨立專家審查委員會除接受締約國之非政府組織所提供之報告外,亦將非政府組織之報告與官方之國家人權報告並列上網公開,以供各界檢視,展開人權對話。我國國家人權報告業已組成國際審查委員會,該委員會並已邀請我國非政府組織提出報告,考量我國官方報告未能由聯合國進行審查,應盡可能參照聯合國專家委員會之審查程序辦理,爰建請法務部應於網路公開我國非政府組織所提出之報告,以使官方報告與民間報告並列,展開更有建設性之人權對話。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林正二  鄭天財  廖正井  李俊俋  鄭麗君  吳宜臻  林國正  蕭美琴 B、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現行《赦免法》於民國42年立法,僅於民國80年進行部分修正,整部法令僅8個條文,有關受刑人應循何種管道提出請求、由何機關受理、經由何種程序審議、審議過程中受刑人應享有之程序保障、准駁標準、請求未獲准時如何救濟等相關規定,全部付之闕如,本法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建請行政院應即審慎研議本法之修正,並於下一會期提出《赦免法》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鄭天財  廖正井  鄭麗君  李俊俋  吳宜臻  林國正  蕭美琴 【決議】 C、鑒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限制原住民須設定他項權利5年後,始得登記保留地所有權之現行規定,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建請行政院應依照二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刪除5年之限制規定。 理由: 一、台灣光復後,政府以30個山地鄉及極少部分的平地鄉範圍,將原住民祖先的部分土地劃設為「山地保留地」,這些屬於原住民祖先的土地全部被劃為「國有土地」,原住民僅有使用權,原住民想要取得保留地所有權,必須先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滿5年(之前須滿10年)之後,始能申請登記所有權。 二、全台灣有近一百萬公頃的山坡地,非原住民均可以依土地法直接取得所有權,唯獨原住民族祖先所留下來的土地被法律限制所有權之取得,這是剝奪原住民族財產權,所有原住民立委提出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刪除5年限制,就是在廢除對原住民族不平等的法律,但行政院政務委員卻反對刪除5年限制。 三、現行法5年限制,造成原住民因未取得所有權而權益受損,例如:無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興建農舍;如政府撥用土地等情事時,權利人之權益也會產生影響;無法以土地辦理貸款;倘原住民未依規定使用土地,將致原住民無法取得所有權,甚至遭政府強制剝奪(收回)祖先遺留的土地。 四、刪除5年限制,係返還原住民族的土地正義,且修法條文明定原住民保留地僅限原住民之間可以移轉買賣,並無土地流失的虞慮,更可以確保原住民的土地權。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有關5年之現行規定,已違反二公約,建請行政院依照二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應立即修正刪除5年之限制規定。 提案人:鄭天財  林正二  尤美女 主席:請問各位,對A案有無異議?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應於網路公開」改成「應以網路連結」。 主席:現在是要公開我們民間的非政府組織的報告。 請法務部法制司彭司長說明。 彭司長坤業:主席、各位委員。這樣的資訊公開是不會有問題的,我們擔心的是萬一民間影子報告的內容有些不妥,侵犯到個人,而把這樣的資料全部放在法務部的網站,我們也得背責任。我們建議用連結的方式,只要進入法務部的網站就可以連結到各影子報告,所以我們建議修改幾個字,把「應於網路公開」改成「應以網路連結」,這樣就可以達到目的。 主席:公督盟有把民間的…… 彭司長坤業:我們會直接連結到他們的網址。 主席:他們有把民間的報告放上去嗎? 彭司長坤業:目前所知全部都有。 主席:所以你們是用連結的方式? 彭司長坤業:是用連結的方式處理。 主席:A案將「應於網路公開」改成「應以網路連結」,其餘文字不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關於B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赦免法的修正,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已經作成決議,認為赦免法並沒有違反人權兩公約的精神,所以如果要修法,可能要給我們一段時間來研討。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要多久時間? 曾部長勇夫:可否等我們研究之後再來報告? 主席:提案內容是:「行政院應即審慎研議本法之修正,……」你們覺得下會期來不及,可是下會期是到12月耶! 曾部長勇夫:「審慎研議」改成「是否本法修正」,好不好? 主席:赦免法只有8條,對這些人的權益如此保障不周,難道不需要修改嗎?即使人權諮詢委員會認為赦免法沒有違反兩公約,但是這是法務部的職權,你們認為這麼一個簡陋的法律不需要修改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要徵詢相關單位的看法。 主席:所以才要你們去研議啊! 曾部長勇夫:不過我們沒有辦法在這裡表達說要如何修改。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加上「是否」兩字,改成「審慎研議本法是否修正」,這是一樣的意思。 主席:你們去研議,如果需要修正就於下會期提出。 曾部長勇夫:如果要修正的話就在下會期提出,如果研議需要一段時間,可否到時候做個報告? 主席:反正你們到時候提不出來,一定會向我們報告說為什麼不提嘛!所以就讓這個提案通過。 曾部長勇夫:但是通過的話,變成…… 主席:我們是「建請」你們審慎研議。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本席建議加上「是否」,改成「審慎研議本法是否修正」,讓他們安心一點。 主席:作為一個人權主管機關卻這麼保守,我們國內的人權要如何保障呢? 林委員正二:(在席位上)本席建議把「下一會期」改成「適時」,可不可以? 主席:他們現在的問題不在下一會期,而是到底要不要修。 曾部長勇夫:可否改成「審慎研議本法是否修正之必要」? 主席:那就改成「研議本法修正之必要」,並於下一會期提出修正草案或專案報告,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修正草案就提專案報告,說明為何不修。本席建議文字修正為:「研議本法修正之必要性,並於下一會期提出赦免法修正草案或專案報告至本委員會。」 曾部長勇夫:「下一會期」能不能改為「一年內」? 主席:你們這麼沒有效率嗎?如果不修正的話也需要一年嗎? 曾部長勇夫:時間上能不能給我們寬限一點,我們會儘量努力。 主席:好,那就改為「並於一年內提出赦免法修正草案或至本委員會專案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修正文字通過。 請問各位,對C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99年12月10日總統府成立了人權諮詢委員會,法務部擔任該委員會議事組的幕僚機關,有關我國的人權報告,法務部擔任的角色是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聘請學者專家執筆,法務部是幕僚單位,所以負責彙整和印刷出版。 許委員添財:所以這份國家人權報告書的最後責任是由法務部來負責的,學者專家只是幫你們而已,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這應該是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作最後的確認。 許委員添財:但是他們確認的基礎,也就是這份報告書的草案,是由法務部負完全責任的。 曾部長勇夫:我們整理出來…… 許委員添財:在去年4月20日總統和副總統共同主持的國家人權報告書中文版記者會後,台灣人權促進會發表聲明,替國家人權報告書打了不到30分的分數,你看過這份新聞報導了嗎? 曾部長勇夫:是。 許委員添財:看到這個分數之後,你們有沒有進一步對這份報告書重新檢討、討論、研究或是準備有所修正?還是不管它? 曾部長勇夫:沒有,我們會列入明年的人權報告裡面再作處理。 許委員添財:接下來在12月18日發表了外交部翻譯的英文版國家人權報告書,法務部有正式發函邀請國際人權專家學者來台,針對這份報告書進行審查,你們邀請的九位是哪些人? 曾部長勇夫:在今天書面報告的第七頁有名單,總共十位。本來邀請九位,後來再追加一位備位的,因為他也同意了,所以總共十位。 許委員添財:其中一位是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孔傑榮先生? 曾部長勇夫:是的。 許委員添財:他已經來了吧? 曾部長勇夫:來過了。 許委員添財:他也去探望了陳前總統,事後你們有跟他聯繫嗎? 曾部長勇夫:孔教授後來也有到法務部來。 許委員添財:你從他那邊得到的看法為何? 曾部長勇夫:他說個案的事情是我們法律的問題,他不表示意見。 許委員添財:他真的這樣講嗎? 曾部長勇夫:是的。 許委員添財:他沒有說你們對陳前總統的健康保護和人權維護的種種作為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嗎? 曾部長勇夫:沒有。在我們那邊他沒有這樣講。 許委員添財:真的? 曾部長勇夫:後來好像有別人講話,他又來函到報社更正。 許委員添財:說他沒有這樣說? 曾部長勇夫:是的。 許委員添財:但是之前我們幾位委員陪同去法務部看你的時候,華府的國際人權行動組織連續兩次發布聲明和報告,明確指責陳前總統的健康和人權沒有得到國際標準的待遇。 曾部長勇夫:這樣的指責可能不是很瞭解,只是片面的看法。 許委員添財:你認為是片面的看法?那是國際相當具有權威和代表性的人權組織耶! 曾部長勇夫:因為以臺灣的獄政來講,我們已經盡全力在照顧陳前總統的健康。 許委員添財:從政府的人權報告書被臺灣人權促進會打了30分不到,到以個案為例證時,陳前總統的狀況又被美國華府的國際人權行動組織認為違反國際人權標準,你都認為自己沒有錯,是他們的看法不正確,而不予正視。這樣對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當然有正視啊!這些資料我們都有,但是各方面的資訊我們都要參考,像歐盟在台經貿辦事處處長也公開表示,雖然臺灣執行死刑違反歐盟一貫主張,但是他知道臺灣在人權方面做了很多,他也…… 許委員添財:這十位被邀請的人員都會如期在下個月抵達臺灣? 曾部長勇夫:對。 許委員添財:但是4月20日我們的人權報告書發表之後,國際人權聯盟(FIDH)和臺灣人權促進會有一個聯合聲明,明確要求我們國家人權報告的發表必須遵守應有的具體步驟,也就是基於國家責任對維護人權的三個層次:第一是尊重人權,第二是保護人權,第三是充分促進人權,也就是respect、protect,和promote。為什麼臺灣人權促進會會把你們這份報告打30分?就是因為在尊重上不足、在保護上消極、在促進上沒有作為;幾乎可以從他們的聲明的內文中看出我剛才這樣的表達。 這對我國人權的國際形象而言是負面的,因為這些專家來,不會只聽你報告或看你的報告,他們還會尊重在地人權組織、人權團體,以及參與人權運動人士的看法。在國際專家還沒有來之前,國內人權運動的組織和人士就已經給你們打這樣的成績,結果你就可想而知了。安內才能攘外,可是你現在竟然連內都不安! 曾部長勇夫:他們的看法太過主觀,沒有很公正地來看待問題。在我國現有條件之下所能做的,我們已經非常盡力去做了。 許委員添財:三十年來,我們見證了臺灣民主和人權發展的過程,有進步的階段,但是也有退步的時候。各種民調顯示,馬英九總統上台之後,人權方面是退步的,而且他還去簽了兩公約耶!我們退出聯合國之後,和國際脫軌了,現在重新接軌,卻又是形式上的,沒有真正的誠意去努力。問題就出在這裡啊!法務部責任重大。 最後,臺灣的國立大學,包括臺大、政大等等最頂尖的大學,竟然有那麼多教授為了報銷研究費、補助費而觸法,可能是偽造文書,也可能是貪瀆,怎麼會弄成這樣呢?如果是個案,一、兩個或三、五個,那就可能不是制度問題,可是現在是幾百個,那難道不是制度問題嗎?這些人個人來講可能是犯法了,但是就整體來看,可能是制度害人。制度害人的話,就是在人權維護、制度設計、法律設計、行政作為上有很多缺失,那麼這個時候要怎麼辦?所以從很多角度來講,我們不能再睡覺了,也不能再當成沒事。 剛才幾個數據已經顯示出你們在國際人權競賽出師未捷就先自敗,國內的人權組織臺灣人權促進會享譽國際,在臺灣民主化運動的過程當中曾有莫大的貢獻,它是有權威性的,也是有信譽的,結果給你打30分,我提醒你啊!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質詢。上午的議程進行到詢答完畢再休息。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東吳大學黃默教授是這方面的專家,所以我有幾個問題想就教於您。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四款是不是有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主席:請東吳大學政治學系黃默教授說明。 黃默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我們剛才已經討論過了。 李委員俊俋:那在您的印象當中,這次執行六位死刑犯之前,有沒有經過這樣的程序?這幾位死刑受刑人有沒有提出特赦或減刑的要求? 黃默教授:我的瞭解是他們提出來了。 李委員俊俋:後來的程序是怎麼處理? 黃默教授:這部分剛才也有很多討論。 李委員俊俋:就是總統府沒有回應嘛!然後法務部就判斷:管他的,赦免法看一看,反正這不會影響我們的赦免法,於是就依照現在不完整的赦免法的規定,還是照樣執行。是不是這樣? 黃默教授:剛才法務部的說法是,以他們對總統的瞭解,假如總統要赦免的話,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做出決定,但是總統沒有做決定。 李委員俊俋:所以他們就自己執行了。 依照您的看法,這樣有沒有違反這個公約? 黃默教授:在國際社會學者來看,是違反了。 李委員俊俋:所以這是我們要先確定的事情,法務部這樣的做法其實會很有爭議。 其次想要就教黃教授的是,兩公約的施行法有規定法務部應該針對違反兩公約的法令進行修法,這點黃教授應該知道吧? 黃默教授:是的。當初是法務部邀請各部會來做這件事情。 李委員俊俋:請各部會來會診,會診出來之後應該逐年進行修法,而且第八條還規定兩年內要完成。 您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就您個人的瞭解,法務部到現在還無法完成所有法令修改的原因是什麼?是態度消極、法規太複雜,還是管它的,反正簽公約是簽公約、修法令是修法令?您的感覺是怎麼樣? 黃默教授:我想當初規定兩年要修改所有的法令和規章是急了一些,…… 李委員俊俋:太急了。那是立法院的責任咯?時間定得太短了。 黃默教授:我想兩年是一定不能完成這件事情的,因為修法工作非常…… 李委員俊俋:以你個人的經驗,你覺得法務部在這個方向上有沒有很積極,還是他們反正就是慢慢來、慢慢處理?你的感覺是怎樣? 黃默教授:我想法務部應該再進一步來審查這些法令,但是看來要很多年,…… 李委員俊俋:要有一段時間,但是法務部的態度可以更積極一些。你同不同意這樣的說法? 黃默教授:我想可以這樣說。 李委員俊俋:謝謝黃教授。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曾部長。部長剛才應該有聽到黃教授的說法吧?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有,我聽到了。 李委員俊俋:基本上,如果我們沒有實行這個程序,或者總統沒有批核,法務部這樣做都會引起違反兩公約的爭議。你同不同意黃教授的說法? 曾部長勇夫:黃教授的講法是他個人的看法,我…… 李委員俊俋:你不一定同意嘛!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那是見解的問題。我們認為赦免法…… 李委員俊俋:你不一定同意嘛!所以這裡的差距就是,黃教授是人權專家,對兩公約也非常熟悉,他告訴你,如果總統沒有批,法務部就執行了,這樣是可能違反兩公約的,但是法務部的見解就跟人家不一樣,你們認為這樣沒有關係,是不是這樣?是不是這樣嘛!現在就是因為見解不同,這是你說的嘛! 曾部長勇夫:因為我們的赦免法並沒有規定這樣的程序,但是…… 李委員俊俋:對嘛!你們自己研究赦免法,然後說:這沒差啦!不要緊啦! 曾部長勇夫:不是、不是,我們瞭解總統如果收到申請,同意要准的話…… 李委員俊俋:所以這個案件總統有沒有收到? 曾部長勇夫:事後瞭解…… 李委員俊俋:事後瞭解有沒有?這六個都有嘛! 曾部長勇夫:那是直接到總統府去啦! 李委員俊俋:都有嘛!所以是總統沒有批,總統也不敢批嘛!所以你們就照自己的決定去做,只是你們的見解和別人不一樣而已。 曾部長勇夫:按照我們的瞭解,如果總統要赦免的話,馬上會發文給法務部作業。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的意思是,總統沒有通知你們,你就當做總統沒有要赦免的意思,所以就自己去執行了? 曾部長勇夫:就是沒有…… 李委員俊俋:這就是你們法務部的見解嘛! 部長,你這種見解傳出去會很難聽耶!法務部說總統沒回覆,意思就是總統沒有要赦免,所以就去執行死刑,砰砰了事。這是無法交代的耶!這是違反兩公約的事情,剛才黃教授已經講得那麼清楚了。 根據立法院制定的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的。 李委員俊俋:那簽公約到現在幾年了?超過兩年了吧? 曾部長勇夫:超過了。 李委員俊俋:剛才黃教授還幫你們緩頰,說時間當初可能定得稍微短了一點,但是你們現在還有七十幾個案。 曾部長勇夫:七十二個案。 李委員俊俋:現在這七十幾個案你們準備怎麼處理? 曾部長勇夫:那不是只有法務部,而是各部會…… 李委員俊俋:但是你們負責整合,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我們只是整合,沒有辦法替其他部會來處理。 李委員俊俋:依照你的估計,這七十二案下會期可以進來幾案? 曾部長勇夫:我沒有辦法做這樣的估計。 李委員俊俋:那這七十二案有沒有包括剛剛主席提到的赦免法?也沒有嘛! 曾部長勇夫:當時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認為赦免法沒有違反兩公約。 李委員俊俋:兩公約簽下去到現在,你們所花的宣傳經費大概是多少?譬如宣傳我們現在是兩公約的簽約國、我們非常重視人權、我們這麼重視人權、我們是一個人權國家,這樣花了多少? 曾部長勇夫:一年大概編列五百萬左右的預算。 李委員俊俋:你們到現在花了八百多萬啦!可是你們的「人權大步走」現在是往後走,宣傳費用花一花,其實內部都沒有在做啊!兩公約寫得這麼清楚,說要經過這個程序,可是你們認為總統沒有說,執行死刑沒關係,其實這樣就違反兩公約了,你們還花八百多萬去宣傳是在做什麼?現在只有口惠而實不至嘛!只有宣傳而沒有真正落實人權,這就是你們最大的問題,不是這樣嗎? 曾部長勇夫:赦免法沒有規定總統要講同意不同意,但是…… 李委員俊俋:部長,你是這方面的專家,你應該瞭解這是觀念的問題、人權的問題,你們的程序已經不符合人權公約的要求了,還一天到晚在花這樣的宣傳經費,真正重視人權的事情卻沒有做,這才是你們真正的問題,拜託你回去檢討。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質詢。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看到你們提出的兩公約執行報告之後我嚇了一跳,從2006年到2011年,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的案件中有兩件是各殺害了五個人,一件是一個人殺害了四人,有五件是殺害了三個人,以最後這五件來說,其中有三件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另外還有二十件是殺死兩個人的,其中有三件的被害者也是未成年人,請問部長,當你批准這些死刑案件時是懷著怎麼樣的的心情?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當時有兩種情緒,一方面覺得心情沈重,但另一方面又覺得為了執行法律,我站在這個位置上,這件事是非做不可。 林委員國正:你有沒有想過在很多人強調尊重人權,窮盡一切方法保障相關當事人權益時,有沒有人考慮到這些被害者家屬的感受為何的問題? 曾部長勇夫:我們當然有考慮到。 林委員國正:現在普世都在強調尊重人權,我想不會有人反對這點,但在台灣的國情是有百分之八十民意都反對廢死的情況下,如果國外學者專家來到台灣,在不瞭解台灣國情之下,對於2月份的審查貿然做出一些人權分數上的裁核的話,是否會影響台灣在國際上的聲譽? 曾部長勇夫:我們在執行時一定嚴格遵守法律相關規定,縱使國外有不同的看法和批判,但我們還是要尊重我們的民意和依法行政,我們一定會嚴守法律規定。 林委員國正:法務部談過廢死嗎?這是既定政策嗎? 曾部長勇夫:沒有。 林委員國正:可是報章雜誌一直說廢死是法務部既定政策。 曾部長勇夫:從長遠來看,可以把廢死當成最後的目標,但是現階段,在多數國人未同意前,站在法務部的立場,沒有廢死的問題。 林委員國正:也就是說目前還是要依法行政。 曾部長勇夫:對。 林委員國正:在兩公約執行方面,你們在2012年4月份提出的報告顯示,從1992年至2001年,判決死刑定讞的年平均數為23.6人,從2002年至2011年,年平均數降為7.7人,兩者相較,十年下來,我們已經減少了67.4%,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我們現在是在儘量推動、逐步減少死刑,已經很努力的在這麼做了。 林委員國正:可見我們已經有巨大的成效了,可是就台灣的國情而言,絕大多數的民意是反對廢死的,本席看過你們公布在法務部網站的相關報告,厚厚的一大疊,不過本席認為你們應該針對國外學者有質疑的、幾個關鍵的數據公布出來。再就執行人數而言,1992年至2001年,總共有229人被執行槍決,平均一年是22.9人,但從2002年至2011年,總共執行了9人,平均數降至3.1人,執行人數減少了86.5%,因此在方向上來說是正確的,但是你們在提出的報告中和接受媒體採訪時卻都未提及這些數據,是因為你們對執行兩公約做報告時未將重點摘錄出來還是因為對這方面瞭解的深入度不足所致? 曾部長勇夫:可能是因為我們整理資料時只是全面性的把所有資料都提出來卻未抓住重點的緣故。 林委員國正:你要把重點點出來,本席做的整理就很完整,可以清晰的看出過去十年來,死刑定讞的人數減少了67.4%,執行人數減少了86.5%,可見是在往廢除死刑的道路上逐步前進,所以本席認為你們應該加強整個團隊與媒體及相關團體的溝通和說明。 其次,請問部長,這個審查會議一定要在2月召開嗎?是既定行程嗎? 曾部長勇夫:對,時間已經決定了,且已邀請國外學者。 林委員國正:那麼從現在開始到開會前這段時間,部長應請相關權責單位備妥更多資料,不要因為廢死議題,讓包括歐盟在內的很多國外學者專家以為台灣的人權倒退了,要讓他們知道其實不然,反而我們是在大步前進當中,所以你們應該在這段時間內,將關鍵的數據及重點儘速備妥相關說帖,寄給這些學者專家,請問你們現在有做這些準備動作嗎? 曾部長勇夫:有的,我們正在整理資料中。 林委員國正:是哪個單位在負責此事? 曾部長勇夫:是由我們的法制司負責。 林委員國正:請問司長,你們做了哪些準備?當這些學者專家有所質疑時,你們能提出什麼說帖做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法制司彭司長答復。 彭司長坤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將所有的報告送給這十位委員去審查,他們會提出問題清單,等我們收到後,再將這些問題清單交給各相關主管部會,請他們針對問題回答。 林委員國正:你們的人權報告厚厚的一大疊,實在太多了,應該要針對大家目前最質疑的、關鍵的部分,窮盡一切方法做更詳細的說明,如果你們對大家的疑慮解釋不清,讓他們打下了分數的話,勢必會對國家的形象造成傷害。 彭司長坤業:不會的,在問題清單提出後,各個部會就要針對問題做回答,此時即為重點式的回答,而非如報告一般全面性的。 林委員國正:請你們對此特別做管控。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邱委員志偉、葉委員宜津、薛委員凌、孔委員文吉、陳委員明文、潘委員孟安、黃委員偉哲、李委員桐豪、陳委員淑慧、陳委員節如、陳委員鎮湘、潘委員維剛、簡委員東明、吳委員育仁、蔡委員其昌、黃委員文玲、王委員進士、林委員明溱、魏委員明谷、管委員碧玲、盧委員嘉辰、江委員惠貞、邱委員文彥、鄭委員麗君、姚委員文智、吳委員育昇、蔡委員煌瑯、陳委員唐山、李委員應元、蘇委員震清、陳委員亭妃、徐委員耀昌、陳委員歐珀、劉委員建國、邱委員議瑩、陳委員其邁、趙委員天麟及楊委員麗環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林委員正二、鄭委員麗君、潘委員維剛、王委員惠美及吳委員宜臻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林委員正二書面質詢: 1.自決權、自治權及原住民族定義 自決權-2大公約明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大約的第1條都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如果,按照2大約第1條「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的規定,下去落實執行的話,原住民族擁有「自決的權利」。 而且,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原住民族權利基本法等也都規定「原住民族自治權利」。 自治權-立法院責任? 因此,不論2大公約或者是憲法等來看,原住民族權利不容政府恣意地選擇執行與否,況且,台灣原住民族所主張的並不是2大公約的「民族自決權」而是「民族自治權」,也就是說,原住民族不過是要求自主管理罷了。 但是,我們看到的是,原住民族自治法遲遲無法送出行政院的大門,幾乎連原民會的大門都跨不出去,這個立法制度推動的難題及障礙,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應該積極關心!因為政府的作為已經牴觸且違反了2大公約的規定。 但常遺憾的是,在2011年4月12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所提出的「國家人權報告」中,第1頁卻將有關原住民族自治權利的責任完全推卸給立法院,如果說,國家人權的責任全部歸由立法院承擔是合理的話,那麼,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便可以關門了!? 6都升格「區」公法人問題-請有關機關持續關心? 更加嚴重的是,2012.12.25日5都升格以及即將於2013.12.25升格的第6都,硬生生地以多數暴力方式將原住民族僅有的自治雛型「山地鄉」,強制併入直轄市列為「區」公所的派出機關,讓全國30個山地鄉中有6個山地鄉即高達20%的山地鄉的原住民族沒有了自治權利,這是國家制度性的剝奪! 請問: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到底怎麼看待這件嚴重悖離國際人權的事? 本席看到2011年4月12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會議裡曾經討論過5都升格後山地鄉自治的問題,但是,卻只做成形式意義而毫無實質意義的結論:「請有關機關持續關心……。」 難道說這就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功能嗎? 「試辦原住民族自治」? 另外,馬英九總統4年前不是說要「試辦原住民族自治」嗎?但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似乎沒有討論過這個議題? 定義-原住民族VS少數民族: 還有就是,2011年10月13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會議中,邀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做「保障少數民族人權」的專案報告。 本席認為:原住民族是憲法的法定名詞,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更規定其定義如下:「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而且聯合國也通過了「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總的來說,國際上早已將「原住民族」與「少數民族」分別做了不同的定義及規範,兩者是不相容的權利主體,因此,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身為國家最高的人權決策單位,竟然會離譜到連「原住民族」與「少數民族」都分不清楚?更進一步來說,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邀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做「保障少數民族人權」專案報告根本就是不倫不類!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應該要深自檢討並更正相關認知上的謬誤! 2.原權宣言及其他公約內國法化的問題-文化權及平等權 在總統府有關人權的網頁專區中,在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成立至今2年多以來,曾經在去年2012年10月邀請人權先進國家加拿大司法部門前來講習有關國際人權法的落實,明白指出在各種國際公約、協定及協議中,有關國際法所規範的文化權中當然包括「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簡單來說,這是國際人權的重要事項之一。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自聯合國2007年通過之後,到現在已經過了5年的時間,這是攸關原住民族人權的唯一國際公約,卻遲遲得不到政府的關照,這是馬英九總統宣講「人權主流化」的重大缺口! 事實上,在加拿大的人權推動經驗裡,我們看到的不只是「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沒有被內國法化而已,還包括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等等國際公約,這是涉及到基本人權中平等權的問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應積極關注這些國際人權的議題。 建議: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及「兒童權利公約」比照2大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防止婦女歧視公約……等等公約,循例由立法院批准總統公布,成為具有國內法效力的法律,以落實人權主流化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的總統政見目標,並善盡國際社會責任。 3.其他: (1)人權的下一步? 自從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成立後,的確做了一些事情,譬如提出了有史以來第一個有關2大公約執行情形報告,這是一個好的開始,但是,除了2大公約的施行報告之外。 請問:人權保障的下一個工作項目是什麼?「人權基本法」要不要研擬、制定?「國家人權組織」要不要設置? (2)國際專家審查會議VS區域性及原住民族 這一次國際專家審查會議中邀請了各地的專家前來審查,但是,所邀請的專家沒有適當考量到區域及專業的均衡性,譬如:沒有邀請到非洲及拉丁美洲的專家學者,其次是,似乎沒有有關民族權或原住民族權的審查成員。 再者,國際審查會議除了政府代表外,還將進行非政府組織的會議,請問有沒有原住民族民間團體的參與? 【附件】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任務及運作方式 委員會任務 (一)人權政策之提倡與諮詢。 (二)國家人權報告之提出。 (三)國際人權制度與立法之研究。 (四)國際人權交流事務之研議。 (五)提供總統其他人權議題相關諮詢事項 運作方式 1.委員會每3個月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預定每年提出一次國家人權報告。 3.依設置要點規定之任務,訂定年度重要工作計畫。 4.總統交議或委員提出之重要人權議題,經委員會討論作成決議,送呈總統參閱,依總統批示交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或研議。 5.委員會主要提供總統人權事項之諮詢意見,並無權責受理人民陳情個案。惟將了解重視各界人權建言或引起社會關注而涉及相關人權政策之個案,如經委員會研討作成決議,送呈總統參閱,依總統批示轉請主管機關研擬相關政策或推動修法等事宜。 鄭委員麗君書面質詢: 1.2009年3月21日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2009年12月10日兩公約及施行法正式生效。馬英九說:「政府仍透過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公約予以內國法化,同時進行法令與行政措施的檢討,要求各機關之施政應遵照公約規定。」2012年12月21日執行死刑,這些死囚是否有提出赦免之請求?總統府是否有回覆? 2.兩公約已國內法化,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在未獲得總統回覆赦免請求前,法務部不得執行死刑,若無回覆,就執行死刑,是否未依法行政? 3.聯合國在2007年的「Chiukunova對烏茲別克案」中,明確指出烏茲別克在對死刑犯的赦免申請做回應前便執行死刑,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四項。法務部可否承諾兩個月內就落實兩公約,提出赦免法修法版本? 4.現行之赦免法22年來未曾修正,只就赦免的主責機關與法律效果為規定,而未就程序問題明確化,很容易出現主責的總統府或司法機關高層一旦民調低落或醜聞纏身,就不顧進行中的程序、莽夫殺人的狀況。部長你覺得以台灣的狀況,赦免法需不需要修法、明確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5.另外,依照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至去年底已完成187案(71%)之修正,但仍有76案未完成修正,兩公約施行法已實施超過兩年了,法務部是否帶頭違法? 6.今年2月底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國家報告,若判定去年12月21日法務部未等總統府回應特赦申請,即執行死刑,槍決六名死刑犯,違反兩公約,法務部長是否要為此負責道歉或下台? 7.今年2月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就是根據這條國內法一步步建構起來的人權報告制度,而9位將來台進行國際審查的國際專家,也是副總統吳敦義代表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集人的名義,大力邀請來的,這樣還可以說是「干涉內政」嗎? 8.國際審查秘書處設在法務部。一個政府單位負責一個要審政府報告的會議,你們會不會球員兼裁判?能不能承諾,不以政治力黑手深入秘書處的運作,干預這個審查會的進行? 9.(對總統府)國際專家審查完國家報告之後,將提出一份「結論性觀察建議」(Concluding Observations),以作為給予政府各項人權侵害的具體改進建議,總統和各政府機關會不會「依法行政」?會不會依兩公約施行法,按照國際專家給的建議,來進行各項的改進?政府會不會提出需要跨部會協調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10.(對法務部)馬英九在世界人權日的談話中說,已經完成七成的法規檢討。那另外3成是什麼情況?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兩年內應完成違反兩公約之法規命令行政措施之修正與立法,如今兩公約施行已經第三年,這3成正表示政府已經違法。貴部如何面對目前政府時刻都在違法的情況? 11.(對外交部、法務部)因應政府的「人權大步走」計畫,外交部和法務部都有設置人權工作小組,請問設置以來開了多少次會議?去年開了多少次會議?有公布會議記錄嗎?都討論哪些議題? 12.兩公約施行法第7條規定,政府要依法優先編列推動兩公約的人權預算,貴部有沒有編這樣的預算?依照什麼標準編列?編了多少預算? 13.法務部上週出版了兩公約的《一般性意見》,這是不是正式的官方文件?這本《一般性意見》具不具有內國法律的效力?為何政府撰寫的初次國家人權報告都沒有引用《一般性意見》?又,為何批准兩公約的3年後,才出版這麼重要的文件? 14.兩公約國家報告中,政府已經承認不足之部分。有哪幾條?目前改善措施? 15.「不符合兩公約」法令審查是否持續進行?由那個單位負責?進行狀況? 16.法務部和內政部對於集遊法之態度:集遊法與兩公約明顯牴觸,法務部和內政部在修法之前已可通令改變執行方式,目前進度為何? 17.請問行政院內由法務部負責人權事務就夠嗎?跨部會的事務如何處理?哪一位政務委員負責督導處理人權事務?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本院於2009年3月31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其中許多條約的相關規定其實都已經見諸於國內現行法中,我國簽署該二條約係加強宣示我國對於人權的重視,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形象。例如憲法第七條內容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宣示了我國早在起草憲法時就已經重視到人權中的平等權權利,顯示我國早已是人國家。 我國亦致力於推動兩性平等的工作,以落實人權中的重要的平等權。例如男女生在尋找工作時,有時候雇主預設立場因此對於錄取工作的性別有優先考慮,我國為解決這個問題即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分別規定了相關規定,因此提升了企業晉用女性的意願,保障女性工作權後,提升女性經濟地位進而達到女男平權的目標。 本席認為今日討論的兩公約中十分重視關於人權的規定,而人權中最基礎的權利就是生存權,如果沒有生存就沒有相關權利可以主張,而為了生存就必須要有相當的費用,因此每個人對於自己的生存費用都會有所規劃,因此一旦規劃的基礎被變更將會影響到生存權的存續,近來許多論者都主張要刪除年終慰問金等相關福利,然而許多風中殘燭的人員依賴這份年終慰問金支付相關生活費用,因此年終慰問金的發放規則一但變動將會造成生存的困難,與今日討論的人權議題相較十分令人唏噓,期盼各界討論人權議題時需要全方面的討論,而非採用先射箭再畫靶的討論模式才能避免以偏概全的現象,始能真正將人權的精神落實而造福國人。 王委員惠美書面質詢: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5條第2項規定:「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然而2009年我國依兩公約之規定將兩公約批准書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存放,聯合國秘書處卻以目前中國大陸是代表中國在聯合國內唯一合法代表為由,拒絕我國存放批准書,請問:事前對此有無充分進行評估?會不會導致我們對國際人權保障工作的推動喪失或減低原動力?對於我們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有無影響? 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又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法務部負責協助政府各部門針對與公約不符之法令及行政措施進行檢討及改進,然而進行已三年多,有些達反公約的法律,仍未於法令的兩年期限內由立法院完成修正,其原因何在?又違反上開規定之法律效果如何? 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儘管同法第2條規定明文規定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政府行使職權時應避免侵害人權並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惟公約內容及解釋並不為多數公務員所了解,亦未融入各項作業準則,再者,兩公約自1966年生效以來,在國際、區域和各國普通與憲法法院,都累積了大量的解釋和判例,然而目前大法官、法院及檢察官在憲法解釋、判決及起訴或不起訴書中卻鮮少援引公約所確認之權利,是否顯示政府整體宣傳、溝通工作尚有不足? 四、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目前有「機關自行提出之219則案例」及「民間社團所提44則意見」,然而,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僅止於此?為何不見法務部協助政府各部門針對與公約不符之法令及行政措施進行次一波檢討及改進? 五、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規定,對於非法入境、逾期停留、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或工作之外國人,在被警方、移民署查獲或逮捕後、遣送回母國之前,容許移民署在完成遣返作業前,享有60天的收容期限。然而實際上各地收容所內卻經常能見到收容時間超過半年的案例,甚至有待遣返的外國人遭收容長達13個月,請問:此是否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關於人身自由權利保障之規定?又,移民法第38條創設的收容制度,將待遣返的外國人強制安置在收容所內,很顯然是個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是否應由法院、而非由移民署單方作成決定? 吳委員宜臻書面質詢: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應持續系統性檢視違反兩國際公約的法規命令並協調相關單位編列人權預算以落實兩公約施行法 根據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012兩公約三周年檢討報告》指出,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在2011年12月10日之後,發揮「人權保障政策及法規之研議事項」之任務目的,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之規定,召開了29次的「法規是否符合兩公約複審會議」,然而從2011年底至2012年,僅開過兩次會議,且從這兩次的會議紀錄來看,此小組並未積極檢討現行法律並進行修法,甚至在2011年會議記錄中提出的人權議題,直至2012年都尚未處理,另,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七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然光是設有人權工作小組的11個部會中,只有法務部、教育部、以及財政部三個部會可看出具體的人權預算項目,其他八個部會,包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衛生署、環保署、勞委會、原民會、以及海巡署等,都沒有明顯優先編列落實兩公約的相關預算。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應持續系統性檢視違反兩國際公約的法規命令並協調相關單位編列人權預算以落實兩公約施行法。 二、請法務部將「非典型僱用與勞動派遣日趨嚴重問題」提至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研議改進措施以保障勞動人權 根據監察院調查政府派遣勞工問題時發現,農委會及所屬機關派遣勞工達二八五五人,經濟部有二七五七人,勞委會有一八二九人,高居各部會前三名,中央機關派遣勞工則逾萬人;媒體報導監委指出許多機關都讓派遣勞工從事核心業務,資歷超過十年者比比皆是,卻一再轉換派遣公司,根本是「假派遣、真僱用」,政府帶頭規避雇主責任。 另根據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所彙整出版之《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已提到政府機關大量使用派遣人力,已成為我國最大的派遣勞工要派雇主,不僅造成政府機關內部同工不同酬的問題,更嚴重影響施政品質。另外該報告也指出不只是派遣勞工,近幾年來各級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甚至於採取「自然人承攬」的方式,規避勞動法上所有的雇主責任,更造成勞工處在一個權益完全不受保障的狀態,例如,中華郵政公司之投遞員,因採取自然人承攬,勞工非但必須擔負起「雇主」的角色,陷入沒有社會保險保障的困境,當職業災害發生,更必須承受所有的成本。 查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有六項主要任務,包括:(一)各國人權保障制度與際規範之研究及組織合作交流推動事項。(二)國家人權保障機關組織設置之研議及推動事項。(三)人權保障政策及法規之研議事項。(四)人權保障措施協商及推動事項。(五)人權教育政策之研議及人權保障觀念之宣導事項。(六)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因政府派遣勞工問題涉及許多政府機關以及國營事業,故請法務部提至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研議此通案之改進措施,以確實保障台灣勞動人權。 三、請總統府督促行政院推動「族群主流化」政策 長期以來,社會仍存在對特殊族群之歧視行為,如媒體報導社會案件時常強調嫌犯「原住民」或其東南亞移工之身分、或如學生於臉書辱罵客家人新聞事件等。此外,政府部門亦發生多起族群歧視或未保障其權益之事件,如教育部歷史文化學習網上對於清代林爽文事件描述出現「客家人每每在閩人抗清時扯後腿」字句、文化部所提公視第五屆董監事候選人名單僅提名1名原籍與1名客籍……等。顯示「族群」課題需要社會更多的關注。 國際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有言「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2012總統選舉時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在「十年政綱」中特別提出「族群」專章,希望透過「共同參與主流的建構,確保族群間的平等與共存共榮……」。而馬總統在黃金十年政見「四個確保」中亦提到「確保族群和諧」,並公布國際人權兩公約成為國內法,顯見族群主流化是朝野之共識,然卻未見政府在族群課題上提出相應的政策。 本席已於立院院會提案請行政院籌組「族群主流化推動小組」,推展「族群主流化」政策,對於「族群關係」、「尊重多元族群的理念落實」、「跨族群合作交流」、「族群轉型正義」等族群發展課題提出政策並推動落實;並立即於院本部設立「族群權益監督與申訴機制」來監督與要求相關單位改善涉及族群議題如歧視、偏見、政策失當、族群權益受損等陳情事件,以提升族群間友善互動關係並保障各族群權益。建請總統府督促行政院推動「族群主流化」相關政策落實。 主席:上午會議進行至此,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12時50分) 繼續開會(14時36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三)委員吳宜臻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五)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六)委員李應元等21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許忠信等26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刪除第十六條條文草案」、(二)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許忠信等24人擬具廢止「考銓處組織條例」案。 討論事項各案都已於本會期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爰於本次委員會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已報告及詢答完畢,如果各位委員沒有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 請宣讀提案條文。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但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前,已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全額負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潘委員孟安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 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刪除) 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刪除) 李委員應元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刪除) 邱委員志偉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前條有關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繳費滿三十年以上者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之規定,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不再適用。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原參加前項保險者依各類保險相關規定繳費。 (二)考試院組織法部分: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院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各款資格之考試委員,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四分之一。婦女名額不得低於總名額四分之一。 考試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刪除) 許委員忠信等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刪除) 主席:沒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現在進行第一案的審查。 現在先休息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上次本席要求銓部提供有關「應予維持」的資料,到現在都沒有給我。 主席:公教人員保險法協商結果,就是依照……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跟誰協商? 主席:跟政府單位……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沒有委員在場,怎麼協商? 主席:我們有初步共識,就是保留到院會協商。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沒有委員,怎麼協商? 主席:我們等了很久時間,但你都沒有到現場。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我有一個協商會議。 主席:我們的委員會比較重要。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什麼重要,你並沒有照時間進行。 主席:我們的會議時間是在下午,你自己跑去開協商會議。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你跑到哪裡去?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在辦公室。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在辦公室睡覺。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命這麼好唷!你跑到哪裡去?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我剛從朝野協商會議過來。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我去替選民服務。你們不能這樣處理,你們跟誰協商? 主席:委員會協商。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照程序來,你對修法有什麼意見?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沒有什麼意見,但要照程序來,我還要提出問題。 主席:在上次會議就已經詢答完畢了。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我上次要求銓部針對「應予維持」部分提出書面資料,到現在仍沒有提供。你們不是很慎重、很認真審查嗎?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這是你和他之間的問題。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不能這麼講!你們要通過修法一定要很慎重。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現在已經進入法案…… 主席:銓部有給一份資料,放在廖委員桌上。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誰來跟我協商?沒有人跟我協商啊!你們應該照程序來嘛,協商就是要讓大家一起來協商。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請銓部跟廖委員報告。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協商什麼? 主席:就是公教人員保險法。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你剛才說有協商,請問是跟誰協商?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第一案協商結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全部的版本送黨團協商。 現有委員提案。 提案: 有鑑於公務人員繳納保險費滿30年後免繳保險費之規定予以刪除…乙案,考試院銓敘部雖同意健保部分應予刪除,然對於公保部份卻未能附相關理由,且對修法後將會影響多少人權益,亦未能交代清楚及提出相關配套,為嚴謹周延相關修法,建議今日審查議案全數送交朝野協商,且考試院版「公教人員保險法」,尚有許多修正之處,故應重新檢討,於下會期再送本院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鄭天財  王惠美  林國正  呂學樟   主席:請問考試院有沒有意見?(無)無意見。 請問各位,對本提案有沒有意見?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沒有意見,今天法案全部送協商。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考試院版」這幾個字刪掉。 主席:考試院版是另外一回事。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文字修正,沒有所謂考試院版,所謂公教人員保險法尚有許多修正之處。 主席:因為後面的部分並不在今天的審查範圍。有關後面的部分,你們要不要另外提案? 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第一,行政院和考試院已經將公教人員保險法送至本院審查,後來考試院為配合最近社會氛圍,建議將整部法律重新修正。你們這次提出片面的修正條文,我們也支持、我們也支持改革,他們已經將健保費部分解釋得很清楚,我們也很支持。但是有關公保費部分,本席在上次會議就已經講過了,所謂「應予維持」4個字,沒有任何理由,你們也沒有說明維持的理由為何?「應予維持」4個字,這樣草率嗎?我在上次會議就已經提出疑慮,至今你們也沒有提出任何說明。這是第一點。第二,大家都很關心,正如你們所提的健保費會增加國庫負擔,我覺得奇怪的是,你們為什麼反對我們催促他們儘快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在前面的部分我們都表示支持送院會協商,沒有反對的理由,現在我們進一步催促他們在下個會期將公教人員保險法送至本院,你們居然反對,我覺得很奇怪耶!你們不是很關心公務員及國家財政狀況嗎?我們希望他們快一點送至本院審查,這是好事一樁,你們為什麼要把它拿掉呢? 主席:請問各位,對廖委員正井等提案,有無異議?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這是兩回事。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不要跟六案併案。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沒有啊…… 主席:廖委員建議考試院版本必須於下會期再送本院審查。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不要跟六案併案。 主席:沒有要跟六案併案。廖委員正井等提案就通過。 委員提案一併送朝野黨團協商;銓部所提意見作參考。 第二案考試院組織法的第十六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全部送朝野黨團協商。 請問各位,對考銓處組織條例廢止,有無異議?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一樣送協商。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法案及修正動議一併送協商。 主席:考試院組織法有修正動議嗎?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有,本席有提修正動議。 主席:剛剛沒有唸到。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本席在上次大體討論時就提出了,為什麼不見了?議事人員在做什麼? 主席:請議事人員查一下。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要重新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愈來愈奇怪了!怎麼辦? 主席:這部分先保留一下。第三案是許忠信委員等擬具的廢止「考銓處組織條例」,請問各位,對「考銓處組織條例」予以廢止,有無異議?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當然有意見。 主席:現在考銓處已經沒有了,你還有什麼意見?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一樣送協商。 主席:好,三個議案全部送協商。 請議事人員查一下12月24日的資料。 現在休息5分鐘。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不要5分鐘,給他們1分鐘的時間來查,是議事人員的錯,我不能給他們5分鐘時間來查。 主席:請議事人員查一下,好嗎?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快點啦!給你們1分鐘的時間還查不到嗎?我要追究。本席在上次會議的提案已經進委員會,也唸過了,本席還拿到了,為什麼不見? 在場人員:已經去查了。 主席:是誰在查?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本席的修正動議到哪裡去了? 主席:到底有沒有提?要查看看有沒有提出來。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有啊,怎麼會沒有提出來呢?黨團不知道嗎? 主席:請吳委員重新提案,現在大家簽名後就重新送好了。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議事人員這樣處理是正常的嗎?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從議事錄找一下。這已經成案了,所以儘量不要lost掉。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你現在就簡單處理,有的話,就一併送協商,去查一下就好了嘛! 主席:現在科長回辦公室查了。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還要回辦公室! 主席:因為資料放在辦公室。 呂委員學樟:如果你那裡有影印本就拿出來。 在場人員:好,我已經確認了,不好意思!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有沒有? 在場人員:科長拿過來了。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有嗎? 在場人員:有,剛剛已經拿過來了。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還要影印?上次已經發過了。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應該不用吧!只要有就好了,就宣讀一下就好了。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只要確認一下,就連同這次的修正動議一併送協商。 主席:要宣讀一次。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只要在程序上確認就好了。 主席:因為這項提案還沒有宣讀。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如果沒有宣讀就要宣讀。 主席:現在宣讀修正動議。 吳委員宜臻等所提修正動議: 「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條文修正動議提案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九人。其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中華民國一○三年總統提名之考試委員,其中五位考試委員,含院長、副院長,任期二年,其餘考試委員任期為四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總統應於前二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二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一、配合政府員額精簡,並考量考試委員辦理業務之範疇,爰將考試委員之名額修改為九名。 二、增列考試委員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符合性別主流化之精神。 三、雖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但其依憲法規定仍須獨立行使職權。依目前的設計,考試委員的任期制是採取同時屆滿,總統可一次提名全院委員名單,較易影響考試院的獨立運作權,相對於美國前文官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則是採取參差設計。再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的設計,於民國92年即改採參差設計。因此,為可避免任一總統在其任內有機會任命全體文官委員,進而加以掌握或控制,且可因新舊委員穿插,使經驗得以傳承,爰將考試委員任期改為參差任期制。 四、明訂考試委員提名與出缺繼任之程序。 第五條 (刪除) 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配合第三條條文修正,予以刪除。 提案委員:吳宜臻 連署委員:柯建銘  尤美女 修正動議: 柯委員建銘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5-7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銓敘部部長、考選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之考試委員。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四 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刪除)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刪除)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提案人:柯建銘  吳宜臻  尤美女  李俊俋  潘孟安 鄭委員天財等所提修正動議: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其中應有一人以上具原住民身分。 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提案人:鄭天財  林正二  廖正井 主席:報告委員會,以上三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各案及修正動議均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說明。委員魏明谷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魏委員明谷書面意見: 目前我國財政困窘,尤其健保財務捉襟見肘,政府每年卻還編列四億多元,全額補助三萬八千多名工作年資滿三十年以上的公務員的健保費,平均每位年資滿三十年的公務人員,政府一年為其繳納一萬兩千元的保費,相當於一個月薪六萬五千元的勞工健保費。以目前社會上各類勞工普遍薪資倒退的情況下,我國的公務員是需要補助的弱勢族群嗎? 一個失業的民眾,一個月還要繳七百四十九元的健保費,繳不出來,就要辦紓困貸款。健保紓困貸款一年補助數千人,總金額不過兩億元,政府卻花四億元照顧有固定收入的資深公務人員,這是什麼道理?政府卻羅列四億多元,來全額補助三萬八千多名工作年資滿三十年以上的公務員的健保費?符合公平正義嗎? 本席認為,與其讓有能力的公務員得以免繳,不如重新徹底檢討現行制度,讓那些因為經濟困難被鎖卡的真正弱勢得以減輕壓力,才能實現社會正義。 主席:本日會議到此告一段落,明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6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