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時7分、下午2時42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蔡委員錦隆","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2年1月7日（星期一）上午9時16分至12時4分","下午2時52分至5時27分","102年1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10分","下午2時14分至5時41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陳歐珀    江惠貞    蘇清泉    楊  曜    蔡錦隆    陳節如    楊玉欣    林世嘉    王育敏    徐少萍    趙天麟    田秋堇    劉建國    吳育仁    鄭汝芬","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林滄敏    吳秉叡    江啟臣    李貴敏    鄭天財    孔文吉    林德福    許添財    盧秀燕    李桐豪    廖國棟    黃偉哲    廖正井    林正二    林佳龍    陳明文    薛  凌    邱文彥    黃昭順    蕭美琴    簡東明    陳亭妃    王惠美    黃文玲    楊瓊瓔    吳宜臻    呂學樟    徐欣瑩    林明溱    潘維剛    吳育昇    葉宜津    楊麗環    羅明才    徐耀昌    蔡正元    羅淑蕾    李昆澤    盧嘉辰    邱志偉    陳其邁    高金素梅  ","      （委員列席42人）","主    席：蔡召集委員錦隆","專門委員：鄭光三","主任秘書：楊夢濤","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  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1月7日"],["段落：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徐少萍等17人、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林世嘉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27人分別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分別擬具「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等11案。"],["一、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徐少萍等17人、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林世嘉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27人分別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分別擬具「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等11案。"],["段落：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廖國棟等21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林世嘉等18人分別擬具「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徐少萍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正元等25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本案未處理】"],["二、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廖國棟等21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林世嘉等18人分別擬具「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徐少萍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正元等25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本案未處理】","1月9日","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廖國棟等21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林世嘉等18人分別擬具「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徐少萍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正元等25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本案未處理】","二、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徐少萍等17人、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林世嘉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27人分別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分別擬具「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等12案。","決　議","1月7日","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徐少萍等17人、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林世嘉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27人分別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分別擬具「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等11案，結果：","(一)第二章章名，參照委員江惠貞等、委員劉建國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陳節如等、委員林世嘉等、委員田秋堇等及委員吳宜臻等提案，修正為：「醫療糾紛說明、溝通及關懷」。","(二)第四條，照委員楊玉欣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及綜合各委員意見，再修正為：","「一百床以上醫院應設置醫療糾紛關懷小組，於醫療糾紛事件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一百床以下醫院應指定專業人員為前項之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診所及其他醫事機構發生醫療糾紛時，應委由專業團體負責提供前二項之關懷服務。","醫療糾紛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及地方主管機關等相關專業人員。如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言語功能障礙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成員負責說明、溝通與關懷。","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強化醫療（事）機構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促進醫療糾紛之解決。」","(三)第五條，照委員楊玉欣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及綜合各委員意見，再修正為：","「醫療糾紛發生，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得要求提供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醫療（事）機構應於二個工作日內提供；如因資料眾多，至遲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但醫療糾紛案進入調解程序後，由醫療（事）機構負擔，並於進入調解程序後，於五個工作日內退還請求人。」，暫保留。","(四)第六條，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陳節如等、委員林世嘉等、委員田秋堇等、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八條條文；委員蔡錦隆等、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七條條文及委員江惠貞等、委員楊曜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五條條文，均保留。（併第十七條條文討論，條文改列附則章中。）","(五)第七條，照委員楊玉欣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及綜合各委員意見，再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之初步鑑定：","一、醫療行為與不良結果有無具有因果關係。","二、醫療行為有無符合醫療常規。","醫療（事）機構於進行關懷時，應主動告知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有關初步鑑定之資訊。","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得檢具病歷複製本並支付費用，向第一項機構或團體申請初步鑑定。","第一項醫療糾紛事件初步鑑定，應確保公正、客觀，並以雙向匿名方式處理。","辦理第一項初步鑑定機構或團體之資格與限制、第三項申請程序、費用支付標準、對於支付費用有困難之補助條件與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六)第三章章名，照委員江惠貞等、委員劉建國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陳節如等、委員林世嘉等、委員田秋堇等及委員吳宜臻等提案通過。","1月9日","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徐少萍等17人、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林世嘉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27人分別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分別擬具「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等12案，結果：","(一)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及綜合各委員意見，修正第二項為：","「當事人申請調解，得向其住（居）所地、醫療（事）機構所在地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之直轄市、縣（市）調解會為之。」外，餘照案通過。","(二)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及綜合各委員意見，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調解會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素孚信望之公正人士九人至二十七人組成之；其中醫學以外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調解委員聘期為三年，並得連任之；聘期中出缺時，得予補聘，期間至原聘期屆滿為止。調解委員並應經訓練及講習。","調解會並得結合心理輔導、社工、志工等人員協助調解。","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相關預算，辦理調解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三)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均不予採納。（請行政院衛生署將委員提案條文內容或意旨，納入相關辦法內。）","(四)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均不予採納。（請行政院衛生署將委員提案條文內容或意旨，納入相關辦法內。）","(五)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十七條及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十六條條文照案通過。（條次暫訂為第九條之一）","(六)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十八條條文，除修正第三項為：「同一原因事實之醫療糾紛爭議事件，一方當事人分別與多數之他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得申請併案調解。」外，餘照案通過。（條次暫訂為第九條之二）","(七)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惠貞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及綜合各委員意見，除修正第二項句中「法院應裁定移付管轄」為「法院應移付管轄」，並增列第三項文字：「時效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調解而中斷者，於調解不成立後六個月內未起訴者，視為不中斷。」外，餘照案通過。","(八)第十一條，行政院、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林世嘉等、委員田秋堇等、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十一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十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十三條條文及委員楊曜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一條條文，均保留。","(九)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除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及將原第三款至第五款遞改為第二款至第四款外，餘照案通過。","(十)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二十七條及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十七條條文，修正為：","「醫療糾紛事件之調解，應於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有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條次暫訂為第十二條之一）","(十一)第十三條，行政院、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林世嘉等、委員田秋堇等、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十三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均保留。","(十二)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十三)第十五條，行政院、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林世嘉等、委員田秋堇等、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十五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十四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及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均保留。","(十四)第十六條，行政院、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林世嘉等、委員田秋堇等、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十六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十五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二十一條條文及委員劉建國等3人、委員江惠貞等3人、委員楊玉欣等5人及委員田秋堇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六條條文，均保留。","(十五)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二十四條及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除刪除第四項外，餘照案通過。（條次暫訂為第十六條之一）","(十六)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十七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十六條條文照案通過。（條次暫訂為第十六條之二）","(十七)第十七條，行政院、委員劉建國等、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十七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林世嘉等、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均保留。","(十八)本12案未審及保留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今天審查四法，其中有鄭委員汝芬的提案，而鄭委員的提案其中有一部分又牽扯到劉委員建國的提案，所以劉委員建國昨天要求是不是可以將他的提案併案列入今天的討論事項，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就全部併入今天的討論事項進行審議。","進行上午的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段落：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分別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三、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分別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段落：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6人、委員段宜康等16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等12案。"],["四、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6人、委員段宜康等16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等12案。","主席：現在進行修法說明。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每人時間為3分鐘。首先進行健康食品管理法的部分，請提案人徐委員欣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繼續進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的部分，請提案人鄭委員汝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鑑於最近代言廣告日益興盛，以及近年來有關化粧品和食品部分不實廣告內容往往造成消費者權益的傷害，但國內現行的法令對於薦證，也就是名人代言廣告不實的罰則不夠明確，而且執行力欠佳，致使不實廣告的爭議事件頻傳，明顯的危害民眾健康福祉和消費者合法的權益。為保障消費者福祉及權益，所以本席等提案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明文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個就是賦予代言廣告的責任，以加強化粧品、藥品、健康食品以及食品衛生等廣告的管理，使有效遏阻廣告代言不實的歪風，確保消費者權益。","請問主席，我是不是要把其他的一起說明？","主席：好，一起說明。","蔣委員乃辛：另外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也就是針對行政院消保處最近抽驗市售食品與飲料以後，發現產品標示嚴重不實，食品中有將近9成以上是添加物，欺騙與危害消費者的權益和健康。同時食品專家表示，超量和違規的食品添加物經過民眾長時間的食用，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甚鉅，這些原來僅是輔佐食物的添加物，搖身變成食物的主體，政府必須正視其危害性，為有效維護國人的健康及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本席等爰提案增加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登錄制度，並推動食品安全管理委託驗證與簽證制度，以上敬請支持。"],["主席：接下來進行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之修法說明。首先請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請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請段委員宜康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段委員不在場。","請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請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提出關於食管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的修正案，主要是關切現在國中小學生肥胖的問題；根據教育部的健康檢查資料，國中生過胖的比例就有27.7%，國小學生過重的肥胖比例是25.9%，平均每4個孩子就有1個是過胖。另外根據國際肥胖工作小組調查59個國家兒童肥胖的程度，臺灣名列第16名，也是排名在前面；再加上民間團體兒福聯盟的觀察，臺灣兒童平均一年收看逾8,000個垃圾廣告。所以這些外在環境對兒童的健康產生了一些不利的因素，包括電視節目、本身產生出來的垃圾食品；本席認為這樣的問題不應該讓它繼續再惡化。在其他的先進國家針對兒童肥胖的問題，都有提出具體的辦法，比如英國已經制定相關針對三高食品，限制高脂、高糖、高鹽分等食品的廣告時段；韓國的國民健康增進法也針對這些傳遞錯誤健康訊息的廣告加以禁止刊登；美國舊金山有一個很先進的做法，就是在健康食物條例當中禁止餐廳販售垃圾食品附送贈品的商業行為。因此本席今天提出食管法第十九條之一是特別針對廣告時段加以規範；另外針對贈品的部分，現在有一些速食業者利用附贈小玩具吸引孩子促銷這些垃圾食品。本席之前就曾經召開過記者會，現場有一個小朋友，本來到現場時還很陌生，透過玩具交換之後，他馬上就跟大家建立起關係，而且非常的開心，就可以看出玩具對孩子的吸引力；如果本身是不健康的食品而透過玩具吸引孩子來消費，甚至是食用，這對下一代的健康造成非常大的危害。所以本席希望有關食管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相關罰則的規定，可以在今天順利完成修法。謝謝！"],["主席：請孫委員大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孫委員不在場。","請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請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江委員不說明。","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修正要旨。","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3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4條、第24條之1及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藥事法第95條、第96條及第100條條文修正草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第32條之1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文達承邀列席報告，內心感到非常榮幸。"],["壹、行政院版本說明：","維護全民身心健康，提供全國醫療品質，創造安全就醫環境，為民眾的健康做好把關工作，一直是衛生署最基本的職責。今天，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4條、第24條之1及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藥事法第95條、第96條及第100條條文修正草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第32條之1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謹以主管機關立場，提出本署研議意見。敬請各位　委員不吝賜予指教：","鑑於誇大宣稱具醫療效能之違法食品、藥品及化粧品廣告充斥市面，大量傳達錯誤訊息，嚴重影響民眾健康，行政院於是在99年3月25日成立「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自該小組成立以來（99年4月-101年12月），衛生機關共計核處食品、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2萬3,081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6億4,098萬9千元，經雷厲掃蕩後，不法藥物查獲率由27.22%降至1.76%，廣告違規比率亦由成立前14%，下降至4.71%，惟仍有不少業者或者媒體，基於違規廣告所獲得之利益，超過現行法定罰鍰最高金額，不畏處罰一再違規，為期積極有效管理，亟需加重相關罰則，藉以維護國人健康。","故本署乃研提食品、健康食品、藥物、化粧品之違規廣告修法草案，俾能加強管制成效。修法內容涵括「加重業者刊播違規廣告責任，將罰鍰之額度提高至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違規情節重大者，應令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及要求其刊播更正廣告」相關條文，同時也一併將委託廣告業者、傳播業者應該負之責任，以及行政機關間之管理與其執行方法，在條次上為適當的調整，以建置較完善制度規範。"],["貳、委員研提版本說明：","一、徐欣瑩委員等21人所提「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修正重點","1.加重廣告代理業者及傳播媒體廣告薦證者對刊播違規廣告應負擔之責任，並且增列傳播相關業者定義。","2.增列「更正廣告」處罰，以及要求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必須加「本健康食品不具醫療效能」等字樣的醒語。","3.將該法所適用之廣告與業者的定義，明確加以規定。","(二)本署對本修正草案意見","1.行政院之版本業已提高罰鍰金額，加重業者及傳播媒體對刊播違規廣告應負擔之責任，並且授權主管機關得要求刊播者更正廣告。","2.健康食品依法本不得廣告或標示醫療效能，違者依同法第24條予以處分，健康食品型態包含一般食品、粉狀、膠囊、錠狀等多種之型態，審查時皆針對各產品之外觀、成分、保健功效宣稱等項目作整體考量，依產品特異性要求加標不同警語，應較統一性加標「本健康食品不具醫療效能」更為周延。","3.按照現行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如有委託刊播違規廣告之情事者，即可依法處分，如果僅將「廣告代理業」及「廣告媒體業」明列入法管理，反有限縮適用疑慮。","4.有關廣告之薦證者，故意共同製播違規廣告行為，衛生機關現皆援引行政罰法第14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規定，在實務作業上並無執行困難，似暫無須增列相關條文。","二、蔣乃辛委員等20人所提「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19條之一條文草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增訂第24條之一條文草案」、「藥事法增訂第68條之一條文草案」","(一)修正重點","明定不實廣告薦證者對消費者權益之侵害，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二)本署對本修正草案意見","1.按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21條業已明文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違規廣告倘有是類情形，食品衛生管理法縱未訂有相關之規定，消費者仍可依公平交易法之上開規定，向不實廣告之薦證者要求其損害賠償。","2.另依現行法令，衛生機關對於違規廣告之薦證代言人，亦已訂有處分原則：即代言人如係醫事人員，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處理原則」，按照各類醫事人員管理法律（如醫師法、藥師法等）予以處罰；如代言人並非醫事人員，而有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製播違規廣告之行為時，則可援引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將代言人依違反之衛生法令予以處分。這樣，應該足以達到維護國人健康與消費權益之目的，因此建議不予增訂。","三、王育敏委員等27人所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一)修正重點","增訂對於具有科學證據顯示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限制其不得在以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頻道或節目中促銷或廣告，並禁止以附贈贈品方式販售，同時配合增訂罰則。","(二)本署對本修正草案意見","1.本修正草案有關限制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乙節，與行政院版本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全案修正草案第28條之內容方向相同，建議併案加以審議。","2.有關禁止上開食品以附贈贈品之方式販售乙節，經查本署研提之國民營養法草案，業已明文規定「對於具有科學證據顯示足以造成肥胖、代謝症候群及高血壓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建請俟該草案送大院審查時，再行併案加以審議。","四、鄭汝芬委員等26人所提「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修正重點","1.建議為落實消費者保護原則，商品資訊應該充分揭露，爰增列化粧品必須標示製造廠商之電話、原產地、全部成分等項資訊，另並增訂含藥化粧品之定義。","2.有關化粧品使用之成分，衛生署已訂定相關化粧品成分表以供廠商遵循，國際間亦訂有允許使用之品目及範圍作為管理依據，因此，建議刪除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成分者應事前備查規定。","3.含藥化粧品之監製資格，應以藥師為限，不符實際需求，駐廠監製人員應該回歸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加以規範。","4.為免除經公告註銷許可證件前，已經製售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繼續流通於市場上，規定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回收其市售品。","5.為免造成廠商困擾，增列主管機關進行抽查或檢查時，必須出示執行業務文件。","6.考慮主管機關人力無法稽查所有違法事項，增列對民眾檢舉之獎勵規定，以便更能嚇阻不法事件。","(二)本署對本修正草案意見","1.查現行已規定化粧品必須標示全成分，另本署正研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案修正草案」，草案中已增列化粧品應標示製造廠商之電話、原產地等商品資訊，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照產品所含之成分及種類，分別訂定不同之監製者，以資符合實務需求。另有關許可證註銷前已製售化粧品之回收、稽查時應出示執行業務文件、檢舉獎勵等項問題，建請俟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案修正草案，送大院審議時，再行併案加以審議。","2.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成分者，業經本署公告免予事前備查。","參、總結","這個會期本署承蒙　大院各位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之法律案，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文達在此一併致謝。尚祈　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接下來繼續報告「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全法修正草案」的部分：","壹、食品衛生管理法過去之修法歷程及目前之修法方向","食品衛生安全，乃是全民最為切身及關心的議題，由於近年以來國內發生數起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本署為了加強管理，已經優先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例如於100年6月，為因應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遏止不法食品業者違規行為，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及第34條條文，加重違規行為之罰鍰、刑度及罰金等相關規定。","今天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全法修正草案」，則是進行全面性的檢討修正，由原本的7個章節，增加成為10個章節，條文總數也由原本的40條，增加至59條，其中針對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查核及管制等內容，均特別以專章詳細加以規範，可以說是全盤檢討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令與執行面所遭遇的問題，透過法規修正作業，建立食品安全體系。","食品衛生管理法自64年1月28日公布施行以來，前後歷經8次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次："],["一、新增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專章：","(一)加強食品安全控管和風險之評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之調查結果，公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為加強食品之安全控管，主管機關應建立食品之衛生安全監測體系，如發現食品有衛生安全虞慮之事件時，應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2章）"],["(二)加強輸入食品管理：（修正條文第6章）","1.殷實廠商享有通關優惠：基於風險管理原則，對於以往輸入食品紀錄良好業者，得予採取輸入通關優惠措施，藉以鼓勵業者持續落實自主管理。（修正條文第30條）","2.加重食品輸入業者責任：為避免業者將具結保管食品，擅自搬動流入市面，增列輸入食品具結保管及保證金制度。（修正條文第33條）","3.落實源頭管理：授權主管機關得於食品輸入之前，先行實施系統性之查核，並得派員前往境外實地訪查，以加強管控高風險產品。（修正條文第35條）"],["(三)加強食品檢驗管理：","1.有關主管機關所採據之檢驗方法、所委託之檢驗機關（構），乃至受理複驗程序等項食品檢驗相關事宜，均予明文加以規範，藉以確保檢驗之結果具有公信力。（修正條文第7章）","2.明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之資訊者，對檢驗之品質及其結果判讀，負有確保正確性之責任。（修正條文第40條）"],["二、強化國內食品業者管理：","1.明定業者應負自主管理責任：明定各階段之食品業者，對其產品負有落實自主管理及確保食品安全之責任。（修正條文第7條）","2.強制業者必須登錄才能營業：規定特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必須登錄，始得營業。（修正條文第8條）","3.建置食品之追溯及追蹤系統：規定特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對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供應來源及其流向，必須建立追溯及追蹤之系統。（修正條文第9條）","4.提升食品從業人員衛生專業素質：規定特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必須聘請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人員。（修正條文第12條）","5.食品標示內容，新增製造廠商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22條及第24條）","三、依照實務管理需求，並且參考國際規範，對於特殊因素，執行標示顯有困難食品，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除其全部或一部之標示。（修正條文第23條）","四、配合新增規定，訂定有關罰則，並且適度加重罰則。（修正條文第9章）"],["段落：加重違規業者對於刊播違規廣告應負擔之責任，以維護國人之健康及消費者權益。"],["五、加重違規業者對於刊播違規廣告應負擔之責任，以維護國人之健康及消費者權益。（修正條文第45條及第46條）"],["段落：增列食品業者應將違法產品相關處理及改善之情形，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以利行政監督管理。"],["六、增列食品業者應將違法產品相關處理及改善之情形，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以利行政監督管理。（修正條文第53條）","貳、修法各版本之綜合說明","各委員亦提出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10案，謹就提案修正重點，簡要回應說明如下：","一、明令業者建立登錄制度及食品之履歷制度"],["提案委員：蔣委員乃辛等30人（增訂第20條之1）、賴委員士葆等29人（增訂第7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34條）"],["回應說明：","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第8條及第9條已增列特定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必須登錄，才能營業，以及必須建立產品供應來源及其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相關規定，建議併案審查。","二、禁止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提案委員：王委員育敏等25人（增訂第19條之1及第32條）"],["回應說明：","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第28條已納入相關規範，建議併案審查。","三、塑膠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規範其耐熱溫度，並應標示塑膠材質回收之辨識碼"],["提案委員：盧委員秀燕等46人（修正第15條、第17條、第27條、第31條及第33條）"],["回應說明：","(一)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第26條已納入耐熱溫度標示規定。","(二)塑膠材質回收及檢測之業務，屬於環保機關權責，廢棄物清理法已有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之相關規定，不宜再於食品衛生管理法中重複規範。","四、增訂熟食之零售業作業場所、設施及其品保制度，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並規定其人員均應強制健檢"],["提案委員：江委員惠貞等20人（修正第20條）"],["回應說明：","(一)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之食品業者，即已包括設有熟食專區之便利超商等零售業者，該等業者自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二)有關食品業者必須強制進行健康檢查乙事，已經在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加以規定。","五、加重相關犯行處罰，參考刑法之殺人罪，提高刑責"],["提案委員：孫委員大千等21人（修正第31條及第34條）"],["回應說明：","(一)考量食品業者規模差異性高，且違規之情節與程度亦未盡相同，如將最低罰鍰金額訂的太高，恐怕違反比例原則，且易造成小規模之業者，以脫產或宣布倒閉方式逃避責任，不僅無法處分到不法之業者，亦不利於相關業者努力改善為長期之經營。","(二)衛生主管機關本得視違法之情節輕重，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就實際之違法情事，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受責難程度，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六、將國民營養之事項，納入食品衛生管理法中規範"],["提案委員：段委員宜康等16人（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名稱、第1條、第17條、第17條之1、17條之2、第17條之3、第32條之1及第33條）、江委員惠貞等18人（增訂第19條之1）、王委員育敏等25人（增訂第19條之1及第32條）、劉委員建國等19人（增訂第4章之1、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3、第34條之1至第34條之6）"],["回應說明：","(一)「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管理食品之衛生與安全，與國民營養之促進，兩者立意並不相同。如於「食品衛生管理法」中增列營養專章，將會造成管理上之混亂，對於國民營養推動，亦無實質上之幫助。","(二)本署已經蒐集世界衛生組織、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先進國家飲食營養相關法案，並參考我國之國民營養調查結果，針對國人當前營養問題，研擬「國民營養法」之草案，專法管理國民營養相關事項。","(三)有關禁止食品以附贈贈品之方式販售乙節，屬於國民營養範疇，上開國民營養法草案中，已經納入「對於具有科學證據顯示足以造成肥胖、代謝症候群及高血壓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規定。"],["段落：明定不實廣告薦證者對消費者權益之侵害，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七、明定不實廣告薦證者對消費者權益之侵害，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提案委員：蔣委員乃辛等19人（增訂第19條之1）"],["回應說明：","(一)按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21條業已明文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食品衛生管理法縱未訂有相關之規定，消費者照樣得依據公平交易法之上開規定，逕向不實廣告之薦證者要求損害賠償。","(二)另依現行法令，衛生機關對於違規廣告之薦證代言人，亦已訂有處分原則：即代言人如係醫事人員，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處理原則」，按照各類醫事人員管理法律（如醫師法、藥師法等）予以處罰；如代言人並非醫事人員，而有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製播違規廣告之行為時，則可援引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將代言人依違反之衛生法令予以處分。這樣，應該足以達到維護國人健康與消費權益之目的，因此建議不予增訂。","參、總結","本署承蒙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在本會期完成多項法律案增修訂，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文達在此敬致謝忱。尚祈　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指教。謝謝。","主席：謝謝署長的提案說明及報告。今天上午的議程採取綜合詢答方式進行，如果時間允許，大體討論之後再進行逐條討論。","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上午10時30分休息10分鐘。","首先請陳委員歐珀發言。","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衛生署取締偽劣假藥以及非法廣播電台，這個專案小組大概有多少人及執行的績效，能不能先說明一下？"],["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這是由行政院辦理，是不是請康局長說明？"],["陳委員歐珀：這個小組有多少人？大概績效怎麼樣？每個月平均幾件？"],["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小組是在行政院裡面所組成的小組，包含衛生署、警政、檢調還有海巡署等相關的部會，另外還包含地方的衛生局一起來做。我們最近最終的成效就是整個查獲率從原來在小組之前將近30%降到現在的1.7%；另外整個違規的廣告從14%降低到現在差不多是4.7%。","陳委員歐珀：我這裡也有一個數據，99年4月到101年12月合計有32個月也就是960天，總共取締了23,081件，平均一天取締24件；這個取締的成效，我只能講非常的好，因為案件很多。經過我的分析，你取締非法廣告簡單，但是取締假藥商就有放水，你了解我意思嗎？你取締的廣告很多，但是追究假藥商的部分就很少，你有沒有數據？大概總共處罰了幾家製造假藥的藥商？"],["康局長照洲：所謂的假藥商是……","陳委員歐珀：就是他廣告宣稱有療效，但實際上並沒有療效，這就是假藥商。","康局長照洲：報告委員，我們抓到之後要移送到衛生局，再由衛生局處分，整個處分的比率現在還是滿高的。","陳委員歐珀：你能不能列一下清冊？就是從99年4月到101年12月底，所取締這些假藥商的公司大概有幾件？你提供給我。"],["康局長照洲：好。","陳委員歐珀：本席很贊成取締偽藥廣告，但是這些違法假藥的廣告，你們知道是從哪裡來的嗎？誰提供的嗎？"],["康局長照洲：這些廣告大部分都是由廠商提供廣告的內容。","陳委員歐珀：所以製作假藥的廣告不是電台也不是電視台，對不對？","康局長照洲：現在有兩種，一種是委託廣告，就是由業者委託你做一個廣告這樣子；但是現在很多的電台是在銷售產品，所以他自己本身是業者也是廣告者。"],["陳委員歐珀：是代理一些藥來販售嗎？"],["康局長照洲：是。","陳委員歐珀：因為都是罰廣播電台，像比較鄉下型的電台向我陳訴，他們公司沒有這些專業人員，不像臺北大的電台有幾百個這麼多的員工，鄉下電台在專業知識上又不足，委託、受託或託播廣告，他們也沒辦法去分辨；有時候話一講就講過頭，就被你們取締了。所以衛生署平均一天取締24件，你們有沒有教他們哪些廣告可以播，哪些廣告不能播？現在只是事先要送審，但是你們應該要有規範可以用哪些詞、句，讓他們在廣播的時候比較可以有一個標準，不然常常會受到處分；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這部分衛生署應該要有哪些詞句可以用、可以播及哪些是不可以播的範例給他們做參考。","康局長照洲：是，謝謝委員的提醒。其實在我們開始之前及取締之後，也有很多業者跟我們反映，我們也和NCC辦了非常多場就是跟業者溝通，也訂了一些什麼東西可以講或什麼東西不可以講的規定，我們會加強溝通這一部分。"],["陳委員歐珀：再加強這些教育。"],["康局長照洲：沒問題。","陳委員歐珀：不要哪些可以講、哪些不可以講都不曉得，廣播電台一個主持人的薪水都很低，其實才二萬多塊而已，收到這個罰單，他們就沒辦法生活了。"],["康局長照洲：了解。","陳委員歐珀：我要提醒衛生署的是這個立法之意是良善，但是不要變成一種檢舉、報復、鬥爭的手段，其實我都知道是業者在互相檢舉；所以績效會這麼好也要感謝這些業者提供這些資料給我們做參考。你剛剛提到衛生署罰的很兇，所以現在很多廠商改用宣傳車，到市場發傳單，甚至每天到社區辦說明會、體驗會，再送沙拉油、米、牙膏、洗衣粉一大堆的贈品；每天都是有很多老人像趕市場一樣，宜蘭縣很多這種情形，我剛剛問徐少萍委員，他說基隆市也是這樣子。吸引這些老人及家庭主婦上門去買藥，然後再辦卡拉OK比賽，買多少金額的就可以上台去唱，這些老人每天好像是在趕市集一樣。因為在選舉過程中，我看到很多老人為什麼一直去？結果一問才知道是在賣藥。所以我這裡有個提醒，買了2,000塊的健康食品就可以上電視唱歌，這是不是變相行銷的手法？這種行為有沒有罰款？到底這種情況有沒有辦法管？","康局長照洲：這個我們可能要研議一下，因為要看他的用詞、用語，還有他整個行銷的手段，確實委員剛剛提到所謂用傳銷的方式，這部分我們會跟行政院消保處及公平交易委員會非常注意這件事情，所以也有在進行取締的動作。對於委員所提到的一些樣態，我們會再注意一下。","陳委員歐珀：我看了一下報紙，大概每個地方都有，這個是在苗栗地區，這些健康食品每一瓶都是上千上萬元的，老人家一買就好幾瓶，回去又不敢講，都被這些宣稱療效的廣告氣氛所感染，我們有時候參加遊覽的時候，到了那個地方，本來不想買的，但是看這個買、那個買，就像不用錢一樣、療效都很好，像這個部分我覺得要加強去查緝。"],["康局長照洲：是。","陳委員歐珀：最後一項，我請問署長，諾羅病毒的疫情怎麼樣？","邱署長文達：諾羅最近還是比較厲害一點，CDC有很詳細的監測。","陳委員歐珀：因為這個病毒大家都很關心，過去4周臺北市的腹瀉就診率大概比去年同一期多了兩倍以上，今年2013年1月到現在疫情有沒有比較緩和一點？"],["主席：請衛生署疾管局邱簡任技正說明。","邱簡任技正千芳：主席、各位委員。沒有，目前還是滿嚴重的，監測到……"],["陳委員歐珀：是不是臺北比較嚴重？","邱簡任技正千芳：不是，都有。","陳委員歐珀：再一個月就要過年了，交通來往的很多，不要在過年期間疫情大流行的話，到時候就束手無策，我在這裡提醒衛生署加強注意這個問題，好不好？"],["邱署長文達：我們一定會特別注意。","陳委員歐珀：謝謝署長，你很關心這個部分；因為我的小孩也是重流感，所以我特別去查這個資料。以上，謝謝。"],["邱署長文達：謝謝。"],["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前一陣子我感冒大概兩個多禮拜，很嚴重都沒有聲音，今天就好像恢復了，恢復得很好。我已經感冒過了，是不是就有抵抗力了？現在還需要再打老人疫苗嗎？因為我之前沒有打疫苗。"],["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通常疫苗是指流感。","徐委員少萍：對，就是流感啊！已經得過了而且滿嚴重的，經過兩個多禮拜，現在還需要再打疫苗嗎？還是我已經有抗體了？"],["邱署長文達：你是什麼時候打的？","徐委員少萍：我還沒有打，就是沒打才得感冒。","邱署長文達：當然，現在不過……","徐委員少萍：還要再打嗎？還是不用打，我已經有抵抗力了？你都不知道喔？"],["邱署長文達：還是請專家來講好了。"],["主席：請衛生署疾管局邱簡任技正說明。"],["邱簡任技正千芳：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是開放讓全民都可以施打。","徐委員少萍：我是問像我這種狀況還要不要打，我是不是已經有抗體了？","邱署長文達：我還是建議打，因為過1個月以後才有效。"],["徐委員少萍：1個月以後已經是春天了。"],["邱署長文達：那時候還是會有感染。","徐委員少萍：再請問署長，二代健保馬上就要上路了，不管是一．五代或是二代，你說4年之內要進行健保修法，為什麼？","邱署長文達：沒有，大概是這樣……","徐委員少萍：因為馬英九的任期剩下三年半，你說4年之內，這個時間要怎麼喬？","邱署長文達：第一，新的二代健保有收支連動的機制，所以如果真的執行收支連動，財務上不會有什麼問題。","徐委員少萍：你覺得財務上沒有什麼問題，執行起來滿順的話就照這樣做，不再修回家戶總所得制，是這樣嗎？現在有人說將來要恢復家戶總所得制，有嗎？","邱署長文達：每個制度開始實施時一定會有很多缺點，例如第一代健保就吵了二、三年，所以第一年我們會蒐集一些大家覺得不太好的方向，然後再開始修正。","徐委員少萍：是就這個法來修，而不是全部顛覆二代健保的制度，重回家戶總所得制？"],["邱署長文達：儘量朝這個方向。"],["徐委員少萍：這兩個制度差異很大耶！","邱署長文達：家戶總所得大概有10項左右，我們現在有6項。","徐委員少萍：我要問的重點是，你說4年之內要再修健保法，也就是說，目前實施的一．五代也好、二代也好，是邊做之後再視其成效修正，或是全部顛覆掉，再恢復家戶總所得制？","邱署長文達：最重要的是我們要取得前一年所有的資料，找出它的問題來作為參考，然後繼續修正。事實上，我現在已經成立一個委員會專門來做修正。"],["徐委員少萍：有沒有朝家戶總所得的方向考量？","邱署長文達：家戶總所得的意思是指所有的收入，總共有10項左右……","徐委員少萍：我知道，你說目前相當於……","邱署長文達：目前是6項，慢慢的會增加一些，如果比較確認的話，當然是朝這個方向走。"],["徐委員少萍：朝家戶總所得的方向嗎？","邱署長文達：我們為了公平，對於額外收入都要……"],["徐委員少萍：現在是要收補充保費嘛！"],["邱署長文達：補充保費只是家戶總所得的九成左右。","徐委員少萍：你的意思是照原來的法再修訂得更完整，是不是？"],["邱署長文達：對。","徐委員少萍：現在外界吵得紛紛擾擾有關健保局475個雇員的身分問題，這475人占健保局員工有幾成？一成而已嗎？"],["邱署長文達：三千多人中有四百多人。","徐委員少萍：是一成六吧？有四百七十幾人，現在因為他們是經由青輔會所舉辦的金融雇員考試，還有從勞委會及其他機構轉任到健保局的，但是沒有經過國家的高普考考試，對於這麼多雇員轉任公務人員的問題，署長的看法如何？"],["邱署長文達：這個問題我們尊重立法院的決議。"],["徐委員少萍：你們是不堅持。"],["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說明。","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些人員當時是參加雇員升等考試及格，也就是取得委任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而當時的考試是考試院舉辦的，證書也是考試院所核發的，所以我們認為這些人應該……"],["徐委員少萍：就是經過國家考試。"],["賴副署長進祥：對。","徐委員少萍：國家考試不一定是高普考，是不是這樣？"],["賴副署長進祥：對。","徐委員少萍：那你們要為這些雇員力爭，對不對？"],["賴副署長進祥：對。"],["徐委員少萍：目前進行的狀況如何？"],["賴副署長進祥：目前整個相關條文併同勞保局的相關條文正送到朝野協商。","徐委員少萍：這個朝野協商的責任重大。你們的態度是為你們的員工爭取，是不是這樣。"],["邱署長文達：是的。","徐委員少萍：今天共要審議4個法案，包括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但是好像滿亂的。有關代言人的部分，不管食品或化粧品，這些代言人假設是這方面的專家，他的代言就比較可信，可是有一些藝人或名嘴來做代言人，有很多人是因為相信他、喜歡他，就購買了他代言的商品，一旦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這些代言人要負連帶責任，現在的法是不是這樣修？那麼我請問你，「權益受損」所指的是什麼？是身體受到損害，或是心理受到損害？我不知道「權益」二字包括哪些？"],["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這次的修法並沒有代言人這部分。","徐委員少萍：就是推薦者，一樣的意思。"],["康局長照洲：推薦者一樣不在裡面。","徐委員少萍：有啊，蔣委員乃辛及鄭委員汝芬的提案都有。","康局長照洲：但是因為這在公平交易法裡已經有規範了，所以我們認為不需要訂在這裡。"],["徐委員少萍：公平交易法裡有什麼罰則？"],["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謝組長說明。"],["謝組長定宏：主席、各位委員。公平交易法的罰則設計就是跟廣告主一樣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徐委員少萍：也就是代言人或推薦人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謝組長定宏：是。","徐委員少萍：我不懂「權益受損」到底是什麼？例如我吃他們的商品雖然身體沒有受到損害，但是我的心理受損害了，那能不能要求賠償？而且如果我每年、每年吃，我的財產受損害了，所以我覺得這個規定很不明確，我不知道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有沒有規定得很明確。","謝組長定宏：民事訴訟那部分可以包括心理上的損害，只要他提出……"],["徐委員少萍：什麼都可以嗎？包括財物、身體、心理、驚嚇都可以。"],["謝組長定宏：是。","徐委員少萍：好，謝謝。"],["主席（徐委員少萍代）：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因為廣電三法、健保等議題，大家都在開記者會，所以很混亂。","首先請問康局長，最近有查到三十幾家西藥廠，有一百多種藥委託食品廠包裝，這是怎麼一回事？"],["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在藥事法中規定，藥品從開始的原料、製造，一直到包裝，都屬於製造的一部分，全程都必須在有GMP合格的藥廠執行，但是因為現在有很多廠用委託的方式做分段製造，照理來說，他應該要委託具有GMP規範的藥廠做最後包裝，我們現在查到的是他沒有委託這樣的藥廠，而是委託食品廠包裝。"],["蘇委員清泉：臺灣現在有GMP或CGMP的藥廠共有幾家？"],["康局長照洲：總共有154家。","蘇委員清泉：有藥證，但自己不製藥，而是委託其他廠商製造的有幾家？有一百五十幾家開工，臺灣應該吃不完，要外銷又不是那麼簡單，所以……"],["康局長照洲：應該都有在開工。","蘇委員清泉：有開工，為什麼還要委託人家包裝呢？","康局長照洲：現在它是分段，可能在原來製造的過程中，也許原來是用瓶裝的包裝，後來想說用鋁箔包裝來作變更，但是因為也許沒有鋁箔包裝的機器，所以就會委託一個有這樣機器的藥廠來作包裝，例如現在很多的包裝是委託類似物流公司，但是他們也取得GMP藥廠的認證之後，來作物流包裝的部分，所以現在因為整個的產業，都已經走向分工的部分。","蘇委員清泉：所以這些半成品有可能就由車載到別間繼續包裝的情形，你們有在管理嗎？"],["康局長照洲：有。"],["蘇委員清泉：怎麼樣管理？","康局長照洲：在整個過程中從頭到尾都必須受到管理，甚至於委託到另外一家去包裝時，另外一家也要有GMP的認證才可以進行這樣的包裝。","蘇委員清泉：這三十幾家的藥廠，去委託另外一家製造健康食品的工廠代為包裝打錠等等，你們顯然不知道這個，才會發生後面的事情，所以表示你們的監督，跟階段性的控管是有問題。","康局長照洲：委員說的也沒錯，也就是我們在整個控管之下，希望達到100%的控管，但是我們現在發現他們有很多的樣態，有一些廠可能是想改包裝，一時沒有這樣的機器，他就委託包裝，或是他想改變包裝的大小，它的模子有一些改變，結果他就投機取巧，就是沒有再去作模，而作委託的製造，所以在整個過程中，如果我們整個去瞭解時，可能也沒辦法100%去抓到所有的樣態，因為這樣的樣態，現在對於整個過程中，我們也做了改善跟加強。","蘇委員清泉：署長是否知道這是很嚴重的，從產品打錠後，自己不包裝，甚至於不打錠，就把一桶的東西拿到B廠打錠，搞不好又拿到C廠去包裝，這中間東西掉了或劑量減少等等，有很多的問題，還有將中藥、西藥混在一起，你們是第一次抓到嗎？","康局長照洲：就委託食品廠來看，這是第一次。","蘇委員清泉：接著就要查那些三十幾家GMP藥廠，你們要怎麼樣查？有陳情聽說你們去那邊查時態度就很惡劣，是否有恐嚇與關廠的事情？","康局長照洲：廠商對我們在處置的過程中，都會有一些抱怨，因為本局成立以後，其實我們也很擔心發生這種事情，所以我們那時候就開始要求全程錄音，過程中如果有任何要處分的，一定是跟廠商共同簽字，所有查廠結果的決議，都是雙方認可之後才會回來，回來以後還經過另外一個委員會來鑑定，因此我們稽查員不可能有當場關廠那麼大的權力，這是不太可能的事情。","蘇委員清泉：這一次公平會的稽查員取得搜索權與扣押權，我們一直很擔心，法務部也很擔心檢察官的權力下放給他們，即檢察官部分的權力，就交給公平會那些官員，有部分的公權力，跟司法警察的權力，現在我們就很擔心他們會「凸槌」。","食管局這些稽查員，將來如果授予稽查與扣押跟搜索的權力，你們會不會越囂張越「凸槌」？","康局長照洲：我們所有的稽查人員，其實最終的目標就是保護消費者，在保護消費者跟業者當中的一些權益，當然有時候會產生一些衝突。","其實我們從早開始稽查藥廠的時候，就是沒有這樣的權力，我們也遭受一些困擾，就像您說的，我們有時候要資料，其實廠商拒絕不提供資料，我們沒有這樣的權力時，就會出現很多的問題。","蘇委員清泉：如果廠商放狗且把鐵門關起來不讓你們進去，你們要怎麼辦呢？","康局長照洲：在早期是聽說有這種狀況，確實也有這樣的狀況，所以那時候就必須有警察單位跟檢調單位一起來配合。","蘇委員清泉：請問署長，現在開始要清查醫美診所的一些微整形，用紅色標章跟綠色標章是嗎？綠色標章是微整形，例如電波拉皮等等，紅色標章是有手術，例如隆乳、隆鼻，這個是針對診所先清查是嗎？"],["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目前分成這兩類，不管是診所跟醫院都應該要做這件事，不只是診所。","蘇委員清泉：所以是全面的清查？整形外科醫學會反應很劇烈，認為將來小兒科醫師甚至於家醫科醫師受個訓拿個時數，就可以去做，這樣是在漂白的合理化，是不是這樣？"],["邱署長文達：我認為要過那個關是不容易。"],["蘇委員清泉：你們是怎麼樣把關？"],["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對於一些比較侵入性的手術，要做到那個手術的話，其實對於一些內科系的醫師大概都不能夠做，除了皮膚科醫師以外，並且是除了整形外科以外，其實都要受100小時的專業訓練。","另外，有一些更侵入性的手術，困難度比較高的，即使是接受訓練都不能參加，只限於專科醫師。","蘇委員清泉：所以比較沒有侵入性的微整形，是開放給一般醫師去受訓，如果要手術的話，是要嚴格把關，因為手術又加上麻醉，一天到晚出事就在這個階段，最近好幾件出事就是因麻醉而死亡或變成植物人，所以在診所裡面做那些全身麻醉，本席認為是非常危險。"],["主席（蘇委員清泉代）：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邱署長，你們對健保法第三十四條一直不放手，到底是什麼原因？為補充保費，或替國民黨解決事情，本席的案都已經通過逕付二讀了，星期二你們還把本席的案拉下來，本席認為馬上會有風暴，你們為了捍衛馬英九的4.91%費率，5.91%降到4.91%的費率，本席認為署長將來可能會為了這件事而下台，現在外面有很多的風暴，不只是NPO團體，還有學校那些研究生馬上就進來了，署長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你們都是冷處理、不處理？"],["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想不是，委員也記得在一代健保開始時，也是為了6類14目吵了好久，同樣一個制度，一開始一定很多問題，我們會一個一個來想辦法。"],["陳委員節如：現在已經很多問題了啦！"],["邱署長文達：不會……","陳委員節如：現在馬英九的民調只剩下13%，難道你們實施補充保費之後，還可以讓他的民調升到31%？不可能的啦！可能會降到0啊！你們要趕快回頭是岸！","邱署長文達：我想很多問題會發生，但是我們都會努力來做……"],["陳委員節如：要怎麼努力來做？就是要趕快修正這個法啊！我都已經跟你們講過好幾遍了。","邱署長文達：會啦！委員的意見我們都會採納，而且我會想一些辦法。"],["陳委員節如：什麼時候可以解決？","邱署長文達：我們正在努力。我們跟內政部等等各單位，特別是委員最關心的那些社福團體……","陳委員節如：我告訴你，最澈底的辦法就是修正第三十四條，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辦法了。","邱署長文達：我們都會注意；研究生的部分，我們也正在協商。"],["陳委員節如：所以你們要深思啦！回頭是岸啦！","邱署長文達：我想一個新制度，還是會有很多問題，所以我們一定會努力……","陳委員節如：必須修正第三十四條，才能及時解決這個問題。","另外，請問菸酒方面，是否屬於你們的食品管轄範圍？"],["邱署長文達：這是財政部管的。","陳委員節如：我知道啦！但是酒裡面如果摻了一些香料，不是應該由你們來管嗎？菸草裡面如果摻入毒品，不也是應該由你們來管嗎？"],["邱署長文達：這點我請康局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在酒裡面加一些東西，它相關的衛生標準，是由國庫署跟我們會銜來公告。"],["陳委員節如：你們管得到菸酒嗎？這不是在你們管的食品範圍裡面嗎？","康局長照洲：這是和菸酒管理法有關，財政部會做相關的稽查等動作，如果違規時……","陳委員節如：我覺得抽菸和喝酒都會傷害身體，針對這部分，難道你們衛生署不管，認為都是其他部會的事情？","康局長照洲：不是，主要是因為菸酒管理法是一個特別法，所以這部分被拉出來，這是經過整個行政院大家溝通……","陳委員節如：那喝酒喝死了怎麼辦？這是誰來管？是誰的責任？如果這個酒裡面有一些毒害的藥物，衛生署可以不管嗎？","康局長照洲：如果它是藥酒，當然會納入藥品的部分來管理。","陳委員節如：我現在講的是一般的酒啦！現在有很多私酒，裡面的成分是什麼，你們要去管啦！"],["主席：請衛生署賴副署長說明。","賴副署長進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私酒、假酒，依照目前的權責來看，是由財政部來管……"],["陳委員節如：所以我不曉得這個政府是怎麼回事？","賴副署長進祥：至於菸草裡面的尼古丁含量，依照菸害防制法，是由衛生署來管……","陳委員節如：針對人民的健康，你們衛生署不是要負責把關嗎？怎麼會由財政部去管這個東西呢？你們要思考一下，看看有沒有辦法把它納入管理？","康局長照洲：其實在食品等相關方面，是由各部會一起來管……","陳委員節如：那為什麼我剛才提到的那兩種東西，你們就沒有一起管？","康局長照洲：有啊！裡面的衛生標準是由衛生單位來訂定；至於相關的稽查權都是在地方政府，所以地方政府他們也是一個團隊在做這件事，並沒有說……"],["陳委員節如：我現在只是在界定菸酒是否屬於食管局的管轄範圍？"],["康局長照洲：這部分沒有定義在「食品」裡面。","陳委員節如：很顯然的，你們並沒有管到嘛！那財政部怎麼去管這部分呢？這是攸關人民健康的問題耶！"],["康局長照洲：他們也是一樣有稽查人員去做稽查動作。","陳委員節如：他們稽查什麼？和你們的稽查內容一定不一樣嘛！這是吃下肚子之後會危害健康的問題，你們竟然不管！我覺得整個衛生署根本沒有在為人民的健康把關，因為這種菸和酒在市面上是最廣泛的，任何人都有可能吃下肚，尤其抽菸的人很多，你們不會納入管理嗎？"],["邱署長文達：但是我們有所謂的體檢等等這些……","陳委員節如：我就覺得很奇怪，你們為什麼放著這塊不管？"],["邱署長文達：我們是從身體面、健康面來看……"],["陳委員節如：喝酒、抽菸會健康嗎？"],["邱署長文達：所以我們有體檢、抽血……","陳委員節如：吃進添加物的東西，會健康嗎？你們要想辦法納入管理啦！今天是本院最後一天召開委員會，本席在此要求衛生署針對菸和酒這兩部分納入管理，看要用什麼方式或者入什麼法來管，好不好？署長要不要在此承諾？","邱署長文達：有關戒菸和戒酒的部分，都有防治的門診，而且我們不僅針對45歲以上有體檢……","陳委員節如：你們要去抽查、要去管理啦！尤其在製造過程當中，你們就要管了。現在市面上販賣的菸酒，很多包裝都很漂亮，但是吃下去有沒有毒……","康局長照洲：這在分工的部分，是由國庫署依照菸酒管理法來做管理。"],["陳委員節如：他們是管理什麼？跟你們一定不一樣嘛！"],["康局長照洲：這可能要由國庫署來向委員報告。"],["陳委員節如：他們不可能管到身體健康這部分啦！"],["康局長照洲：委員現在講的是針對產品部分；至於未來的健康部分……","陳委員節如：產品吃進去之後，就是到了人體裡面，難道你們可以不管？","邱署長文達：人體方面，我剛才說了，針對45歲以上的國民，我們都有舉辦成人健檢；同時也有戒菸和戒酒的門診……","陳委員節如：那都是屬於後端的部分；你們在前端就要去抽查、去管啊！你們針對化粧品，都會去抽查，為什麼針對菸酒部分，不去抽查？","康局長照洲：因為當初在部會的分工裡面，就是這樣做。所以不論是人員或經費，必須要有另外的打算，才有辦法做業務的移轉。","主席：陳委員的意思可能是說財政部只有管菸酒稅的部分；至於菸酒裡面的內容物，是由誰來管理？"],["陳委員節如：對啊！"],["主席：因為內容物可能會添加很多東西嘛！","賴副署長進祥：其實目前我們的分工還算清楚，亦即衛生標準是由衛生署來訂；檢驗走私假酒、劣酒等等，則由財政部來做稽查和取締。目前在執行上並沒有太大的障礙。","陳委員節如：怎麼會沒有太大障礙？像鄉下就有一大堆這種問題，財政部會到鄉下去管嗎？這是吃進人體的部分，你們食品藥物管理局當然要去管！"],["康局長照洲：這部分地方政府有在做稽查。"],["主席：他們有查驗的能力嗎？","康局長照洲：有，他們有……","陳委員節如：你們食品藥物管理局竟然不管菸酒的部分，我是覺得非常不可思議！","另外，過去曾經發生三聚氰胺添加物污染奶製品的事件，還有塑化劑和起雲劑事件，這兩起事件可說是震撼食品界非常重要的兩件大事。請問你們後來如何處理以亡羊補牢？","邱署長文達：當時最重要的對策，就是修正食品管理法。","陳委員節如：今天下午要審查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也會談這個問題吧？","康局長照洲：是，沒錯。所以針對毒性化學物質流入食品鏈一事，我們希望能從源頭來好好管控，以防止流入整個……","陳委員節如：我覺得你們當初整個行政系統的分析是不足的，因為先從美國知道，才轉來我們這裡，都已經一年了，你們做了什麼措施？"],["康局長照洲：哪一件事？"],["陳委員節如：就是三聚氰胺啊！"],["康局長照洲：三聚氰胺這起事件是從大陸那邊過來的。","陳委員節如：對啊！結果你們晚了一年才知道，根本是後知後覺啊！"],["康局長照洲：沒有。這起事件在大陸是9月發生……","陳委員節如：你們沒有辦法立即採取措施啊！像賠償部分，如何處理？你們說廠商跑掉了，無法處理……","康局長照洲：沒有，現在所有廠商……"],["陳委員節如：你們用什麼方法來管制這一塊？","康局長照洲：現在已經進入仲裁階段，只是對於補償的金額和方式，彼此還有一些意見。","陳委員節如：你們當初沒有和人家交換國際訊息嗎？要不然怎會後知後覺，等到一年之後才知道？","康局長照洲：沒有一年啊！我剛才講過，大陸是在9月發生這起事件，全世界都在當時就知道，台灣也是一樣……","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對於食品廠，有沒有要求他們建立生產履歷以及檢核制度？","康局長照洲：有。其實整個登錄制度，已經開始在做了，所以我們這次修法，就是要將這部分入法，因為現在是一種自願性的……","陳委員節如：還有起雲劑的事件，這是在台灣發生的嗎？","康局長照洲：對，沒錯。"],["陳委員節如：現在如何處理？","康局長照洲：第一是在前端，也就是從毒管法那邊來做管控；第二個就是說，我們所有的……"],["陳委員節如：下午要審查這個……","康局長照洲：對，我們所有的添加劑……"],["陳委員節如：你們有沒有跟環保署做橫向的聯繫？","康局長照洲：有，未來整個所謂的食品……"],["陳委員節如：應該是要這樣子啦。","康局長照洲：對，沒錯。","陳委員節如：好，謝謝。"],["康局長照洲：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趙委員發言完畢，我們休息10分鐘。","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先跟署長說，我們肯定康局長和他們團隊這3個月以來，跟本席等一起針對先前奶粉裡面究竟有沒有鐵屑或異物的事件，做了非常深入的調查。這一點要先肯定康局長和他們團隊，也要謝謝署長的支持。","就這部分我們剛才開了記者會，在這裡我也稍微講一下。那時候我曾經泡了一瓶美強生那個批次的奶粉給署長。當然美強生「死鴨子嘴硬」都不承認，或說那是食品級的沈澱物。還好我們和FDA堅持調查下去，後來也發現其他批次的奶粉有類似問題，他們才承認，那天記者會中被檢舉的那個批次奶粉，確實在封罐過程中不慎讓鐵屑進入奶粉罐裡，完全承認錯誤。我想，這是因為我們的監督和主管官署的堅持，廠商才會承認。要不然，說實在的，他們本來還想把事情導向是那對父母要求高額勒索不成。這實在是身為國際大廠為德不卒的地方。不過，我想他們也得到教訓了，因為這件事情影響那麼大。後來我們去調查了8個批次的奶粉，其中有4個批次都有黑色微粒。他們也都立刻下架了。這一點我先跟署長述明。","我們不是衝著美強生來的，只是希望能夠把關。所以後來陸陸續續有人提出檢舉的部分，完全交給FDA調查，結果發現9個不同廠牌的奶粉中，有7個廠牌的奶粉都有黑色微粒，而且是磁鐵可以吸附移動的。我要跟署長報告，我們的目的不是要造成恐慌，而是要追查真相，所以在3個月的調查時間裡都沒有召開記者會，仔細跟FDA深入瞭解究竟是怎麼回事。後來還找了電子顯微鏡、X光等等，才發現那樣的黑色微粒裡面確實含有金屬成分。當然裡面有鐵，但不只有鐵，那些金屬成分都是添加營養素燒焦之後的焦粒，因為它的大小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所以對安全無虞。康局長，這應該沒錯吧？因為這是我們很仔細且多次的調查結論。","以上是我們在記者會所講的。接下來我要持續把關，也要就教於衛生署，請你們一起幫我們加油。畢竟這是國際間第一次用這樣的方式去發現這樣的沈澱物，雖然如此但這樣的沈澱物已經確認安全無虞，並不會造成恐慌，因為主管官署已經背書它是安全無虞的。可是這畢竟是國際間第一次的發現，所以我想在這裡提出具體要求。由於我們的奶粉都是進口，製造者全部都是國外廠商，所以是不是可以請他們給我國衛生署很清楚的澄清文件，說明為什麼製程必然大部分會出現黑色沈澱物？","我想，主席以前應該也沒有聽說過，因為大家泡完奶粉就喝了，很少人會等它沈澱到下面，而且那是磁鐵吸了還會跑的。這聽起來很恐怖，但我們不必恐慌，因為它確實目前沒有安全疑慮，除非它大到超過一定程度，或含有其他有害物質。我還是要重申，目前並沒有這樣的發現。但問題是，怎麼奶粉會有這樣的沈澱物，而且沒有泡開之前都沒有，泡開就會有？為什麼大部分廠牌的奶粉都有？","這實在是匪夷所思，所以有關製程部分，不能說我們已經替他們背書安全無虞就不管了。那只是不希望引起消費者恐慌，因此是否可以要求他們具體說明？甚至像第一個被檢舉的美強生，他們表達過，要到他們的廠去看都可以－我們不要用查廠的概念，那牽涉到主權問題，我們就是去考察、瞭解，你們願不願意？不要說這件事就這樣落幕了，我們去瞭解看看，畢竟我們也替其他國家發現了這個現象。這是第一個訴求，是不是可以請署長回應一下？"],["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對這件案子能夠發現問題同時很詳細的去追蹤，花了很多時間，我非常敬佩。我想，要求廠商做一個清楚的statement是非常好的。至於是不是去瞭解，我請康局長來說明。"],["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提到兩件事情，一是在包裝過程，是不是因為鐵罐造成含有鐵屑，我想，無論如何，這都是不應該的。另一是在製造過程中產生的焦粒，因為所有奶粉都採噴霧乾燥的方式，會有瞬間加溫而且是非常高溫，所以過程中確實因為含有太多蛋白質或澱粉類物質，有可能產生這樣的結果。不過，我們會依委員的建議，請他們對所有製程做一檢討，看看是否可以改善，讓所謂的焦粒或異物能夠儘量減少。這部分我們會儘量做到。","其次，如果他們的報告寫得不夠詳盡，無法令人滿意時，是否要去工廠做實際的瞭解，我想這部分可以等他們的報告送來後，我們再來做一個瞭解。必要時，我們就會做這樣的動作。","趙委員天麟：好，這一點我可以接受。也不能說，人家都還沒有報告就跑去那裡看，可能也看不出所以然。這件事分兩階段處理，我可以接受，有必要時再去看。但我還是要提醒局長，畢竟在奶粉沒有泡開以前，肉眼是看不到的。他們那種高溫瞬間殺菌所造成的焦粒，看起來是被包在奶粉裡面，所以才小到看不到，泡開才跑出來。我不是專家，而且這次調查主要是查它的成分究竟是什麼、有沒有害，並沒有花時間去調查到底怎麼產生、怎麼避免。甚至美強生也不夠嚴謹，來說明的時候還說可能是高溫中不小心讓鐵屑掉進去，最後反而是靠FDA幫他們檢查，才知道和鐵屑無關，焦粒是營養素，這代表生產者自己搞不好都沒有辦法完全掌握到百分之百的原因。","康局長照洲：是，我想這可能是代理商的回應。畢竟代理商……"],["趙委員天麟：可是他們有邀請廠長來。","康局長照洲：其實剛才提到的還有兩項，一是大小，事實上，現在我們CNS都有規定，其他國家也有規定。另一是我們在討論的過程中，沒有考量到的一個因素就是他的百分比，就是他的量。我們總不能說，他的微粒大小是合格，可是有一大堆微粒。我想這我們也不太能接受。","趙委員天麟：我知道局長的意思。他不是一罐裡面的最底層才有，而是每一泡都有，是很平均分布在裡面。這是很特別的現象。","康局長照洲：對，所以委員剛才提到，在製作過程中間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我們也同意請廠商來做一個解釋。","趙委員天麟：我們再一起進一步詳加瞭解，好不好？","康局長照洲：是，沒問題。"],["趙委員天麟：謝謝。"],["康局長照洲：謝謝委員指教。"],["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蔡委員錦隆）：現在繼續開會。","請楊委員曜發言。","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本席擬就今天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修法提出一些問題跟你做探討。修第二十四條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要加強取締強調化粧品功能療效的行為，對不對？"],["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是。","楊委員曜：在修法之前，你們都是依照藥事法第九十一條開罰嗎？"],["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不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裡面本來就有罰則。"],["楊委員曜：本來的罰則是多少？"],["康局長照洲：5萬元以下罰鍰。"],["楊委員曜：所以化粧品的罰則原來就比較輕？","康局長照洲：對。比藥事法的罰則輕，看影響程度而定。","楊委員曜：依藥事法規定，假如不是該法所稱的藥物不可以有效能的標示或宣傳？"],["康局長照洲：是。"],["楊委員曜：你們認為化粧品應該比一般食品的罰則輕？","康局長照洲：原來是這樣，所以這次的修法是希望把所有的罰則都調成一致。","楊委員曜：也沒有啊！我看這次所修的部分，化粧品的罰則還是比較輕啊！"],["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謝組長說明。","謝組長定宏：主席、各位委員。在這次修法上，如果化粧品廣告涉及療效這一塊，罰則都會調成一致，就是罰60至500萬元，我們的重點是放在療效的……"],["楊委員曜：可是藥事法的罰則是60至2,500萬。"],["康局長照洲：那是偽藥……","謝組長定宏：報告委員，所以這次藥事法沒有修，它事實上比較嚴。","楊委員曜：我要問的是，你們在本質上就認為化粧品的危害比一般的食品更輕一點？"],["康局長照洲：是。我們只是著重在它不應該在宣稱療效的地方宣稱療效。","楊委員曜：不論是食品或化粧品都不應該如此宣稱，否則就要處罰。我要問的是你們在罰則上有區隔？"],["康局長照洲：是。","楊委員曜：在修法以後，化粧品的罰則是60至500萬，而一般食品的罰則是60至2,500萬。","謝組長定宏：沒有。一般食品的罰則也是60至500萬，只有現行藥事法的罰則才是60至2,500萬。"],["楊委員曜：對啊！","康局長照洲：那是在摻有西藥的時候才如此，現在有兩種規定，一種不是摻有西藥，但是它宣稱……"],["楊委員曜：也是60至500萬？","康局長照洲：對。如果摻有藥就變成是偽藥或禁藥，這部分的處分就比較高一點。","楊委員曜：所以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其實它本質上還是藥，但有可能是禁藥或是沒有經過許可的藥？"],["康局長照洲：對。"],["楊委員曜：好。各位請回座。我有幾個問題跟署長做探討。","署長，我們知道從今年一月份開始，離島居民只要滿65歲以上就免健保費，這部分應該包括補充健保費，對不對？"],["邱署長文達：這部分請局長來說明。"],["主席：請衛生署健保局黃局長說明。","黃局長三桂：主席、各位委員。按照新通過的規定，應該是所有的……"],["楊委員曜：所有的健保費？"],["黃局長三桂：是。","楊委員曜：現在澎湖遇到一個問題，就是有一些人已經在去年底就繳了今年上半年的健保費，請問先繳的健保費會退費嗎？收到繳費單的人也不必繳，是不是？","黃局長三桂：報告委員，按照所通過的法律，起徵點應該是今年元月1日，會以這個時間來做……","楊委員曜：所以早繳的人不必煩惱，因為會退費？"],["黃局長三桂：是。","楊委員曜：免健保費的部分，在課徵補充健保費的時候，你們可能要做出一套處理的規則。","黃局長三桂：報告委員，關於剛剛通過的法案，我們這個禮拜會召集相關的單位，包括經建會、金門、馬祖、澎湖、屏東、台東等相關人士來討論草案。","楊委員曜：麻煩你們儘速處理，因為有很多民眾在詢問相關的問題。","署長，今天是這個會期的最後一次委員會，之前提過的署立澎湖醫院心導管室的設立，請問什麼時候完成？"],["邱署長文達：這部分請醫事處來說明。"],["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關於這部分，我們最近才帶奇美、高長、三總等3家醫學中心去署立澎湖醫院談如何提升急重症處理能力。這個計畫確實開始執行之後，心導管室應該能夠在比較短的期間內完成。","楊委員曜：這是分屬兩個不同的案子，請先就我提的部分做說明。"],["主席：請衛生署醫管會李執行長說明。","李執行長懋華：主席、各位委員。跟報告委員，有關心導管室的設立，醫事處已經批准了，現在正在上網作業中，應該很快就會處理，因為一個多月前……"],["楊委員曜：還要多久？","李執行長懋華：相信在一個月內可以招標完成，但是儀器要從國外進口，所以還需要一點時間。","楊委員曜：我認為心導管室的設立拖延了一些時間，因為衛環委員會4月去澎湖考察時，田秋堇召委執意要求3個月內要成立，而我提議半年，但是到現在拖了將近一年。希望儘速成立，但是我強調更要確實，因為人命不能開玩笑。","邱署長文達：是。署立澎湖醫院經通過已成為中度急救責任醫院，也就是可以處理中風、心血管或外傷等疾病，但有一個條件就是一年內還要複查，因為心導管室要完成。針對這部分我們一定會努力。","楊委員曜：有關醫學中心的資源部分，你剛才講到一半。"],["邱署長文達：這部分請醫事處來說明。","王副處長宗曦：報告委員，剛才所提到的就是心導管室設置完成之後，接下來人力、專業程度的提升，我們希望在特照中心也就是心血管處理能力的部分能夠達到認證的標準。","楊委員曜：我的意思是奇美、長庚去澎湖支援以後，醫生的支援數夠不夠？坦白講，署立澎湖醫院現在不只是五大皆空，而是十大皆空，所以既然要來澎湖支援，我認為次專科醫生的人數要夠、駐診的時間也要夠長。我常常說長期以來澎湖面對一個醫病信賴關係嚴重不足的現象，所以導致大量病患赴台就醫。請問什麼時候可以開始來澎湖支援？","王副處長宗曦：上次協調的結果已經針對署立澎湖醫院需求的人力、各醫學中心可以開出的人力有了基本方向。剛才委員所提到醫病關係的問題，我們也朝向儘量讓重點科別以長期駐診的方式來處理，這部分目前正在協調當中，希望每位醫師來澎湖駐診的時間越長越好。","楊委員曜：醫學中心要支援偏遠、離島的醫療，我認為應該著重在被支援的地區需要多少醫師，而不是醫學中心可以支援多少人力，若兩家醫學中心支援一家署立澎湖醫院，還要考慮醫學中心可以提供的人力時，就應該再多一家醫學中心來支援。我們當初的構想是著眼於如何改善偏遠、離島地區的醫療，所以若還一直讓醫學中心有很多理由來做不完全的支援，我想是不應該的。請你們儘量努力，同時也謝謝你們對離島、偏遠地區的醫療支援，其實我有感受到你們的誠意，但是我也希望你們記住，我要改善澎湖醫療的決心。謝謝。"],["邱署長文達：我瞭解。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謝謝召委把食管法相關的兩個案子都放在今天討論。","針對第四案第十九條之一的修正草案，我非常支持王育敏委員所提的案子，其實他所提的案更周到、周詳。我們知道現在在國外，尤其是美國的食品大多屬於高熱量、高油脂，像反式脂肪，他們使用得非常多，所以孩子普遍都非常肥胖。國內這個情況其實也越來越嚴重，尤其是速食業者，以前他們大都會找大規模的地方開店，但是現在都往社區發展。署長，你知道光是板橋在這一年當中開了幾家速食店嗎？"],["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不知道。","江委員惠貞：同一個品牌在半年內就增開了6家，到目前為止在板橋共有13家該速食店，如果再計算其他大型的速食業者就更不得了。他們的經營模式正在改變，也就是往社區走，因此讓小孩子更容易取得高油脂、高熱量的食物，我家樓下就開了一家速食店。你知道這樣的速食業者多少天可以開一家店？我告訴你一個驚人的數字－15天，15天內就可以開一家速食店，只要跟房東簽好契約，從整個規劃到裝潢，尤其是裝潢，從進場到完成，15天內就可以開業了，這麼快！所以我們應該以法令來約束、扼止他們以附加玩具來增加消費動機。","雖然我們認為那裡是一個很好的親子、朋友聚會的地方，但是衛生署並沒有針對這些食物提醒孩子，比如熱量超過600大卡、含鈉量高於640毫克、脂肪熱量超過35%。現在美國有實質修法去減低孩子的消費動機，請問國內這方面的管理呢？我們有沒有提醒孩子，若要吃速食產品，一天可以吃幾個？就像最近奶茶的問題，喝一杯奶茶不會死人，但是一天喝3到4杯以上，年輕女孩子就會有青光眼。醫療上所謂的預防性醫療是希望在沒有生病以前做保健，請問在吃的部分有沒有辦法把這條線拉到前面，去保障民眾食的衛生、營養及最重要的健康。署長，你有什麼具體的想法？","邱署長文達：王委員及江委員所提的食管法修正草案都很好，我們也已經擬好了國民營養法草案，上次有提出來討論過，這個草案對於會導致肥胖、代謝症候群或高血壓的食品都有限制促銷或廣告，我想……","江委員惠貞：我剛上任沒多久召委就開過記者會，但是到現在還沒有看到院版啊！"],["邱署長文達：現在還在……"],["江委員惠貞：你們什麼時候會送進來？"],["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已經送到行政院了，應該會儘快送來審查。"],["江委員惠貞：在下一個會期應該會送進衛環委員會吧！"],["康局長照洲：還要等行政院排定行程。","江委員惠貞：請儘快，好不好？"],["康局長照洲：是。我們會儘快。","江委員惠貞：這樣零零星星的修法，老實說我們也不願意，好不好？"],["康局長照洲：是。","江委員惠貞：另外，我認為第二十條的規定是一個很大的漏洞。對於食品業者的規範，你們今天的回應是這部分在第二十條已經有規定了，而且包括零售業者也一併規範，但是要讓他們自主管理。針對這部分我舉個例子，我的小孩騎腳踏車環島8天，這期間他全部的消費都在超商，因為方便，所以帶了一大疊發票回來。現在有很多上班族、年輕朋友都在超商消費，還有很多超商也進駐校園，因為在超商消費太方便了。現在我每天晚上去上課若來不及也都在超商處理所需，可是我眼睜睜看著曝露在空氣中的食品，請問這些人員有沒有去做基本的傳染等應有的檢查？有做嗎？有約束他們這樣做嗎？","康局長照洲：如果是屬於食品從業人員，一定要去檢查。","江委員惠貞：我現在只問你超商裡面熟食的部分。沒有嘛！我今天修法的重點就是超商店員的體檢事實上你們並沒有要求。現在全台灣有四大超商，算一算每天的消費量是很可怕的，每一天的消費人次是幾千人甚至上萬人，不要認為是一個小小的店面，這一塊你們就完全不去管理。中油要求在加油站打工、拿油槍加油的學生去做身體檢查，這一塊中油做到了，連工讀生都要去體檢，衛生署在這一塊居然沒有做約制，所以我們才提出修法。署長，你認為呢？這麼多人進出的空間，處理的人竟然沒有做傳染病跟你們要求的如A肝、傷寒、皮膚傳染、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等這一塊的檢查，你們根本就是讓他們曝露在那裡。","康局長照洲：如果是餐飲從業人員或勞工，基本的健康檢查是一定要做的。","江委員惠貞：針對這部分，他所做的健康檢查到底符不符合我們要求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標準？健康檢查有很多樣，如果只是量身高、體重、視力並沒有意義，我是要瞭解所檢查的內容是什麼？"],["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蔡組長說明。"],["蔡組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從業人員必須要檢查A型肝炎及一些會傳染疾病的皮膚病。","江委員惠貞：這些超商人員，在他們檢查後，你們就抽檢他們到底有沒有做？現有四大超商，要求每一個超商送報告給你們，看他們檢查的項目是什麼！管理的人員跟他們的工讀生都要如此。中油可以做到連工讀生都要求他們對於應該檢查的項目都要檢查之後才可以上工。針對我們的食品管理，我剛剛講的重點是有很多人每天去超商消費，可是這一塊我們完全沒有管制。","蔡組長淑貞：針對這部分，我們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在食品良好作業規範裡面有要求……","江委員惠貞：問題是有沒有做？你們剛才的回應是他們要自主，有涵蓋在內啊！問題是有沒有做到？若沒有做到，我就要直接要求啦！","蔡組長淑貞：一定要做到，這部分我們會再全面清查。","江委員惠貞：我拜託主席要求你們，在兩個禮拜內把四大超商熟食區從業同仁的身體檢查到底檢查哪些項目、多久檢查一次的資料送給我們參考。你們對食品業者的要求是每年檢查，那超商的部分到底有沒有做？尤其他們現在只要有點空間就會開，不像以前一定要有多大的店面，而且越來越往社區巷弄發展，影響力就會更大。速食業者當然也很可怕。所以我們希望國民營養法草案能夠以更快的速度送到衛環委員會來，大家一起來為民眾的健康把關，這也是我們召委特別關心的。前面這塊如果做好，民眾就不用上醫院，自然就可以減少健保的支出，這是良性的循環，所以我們樂見國民營養法的推動。謝謝。","邱署長文達：委員的建議很好，我們會努力朝這個方向推動。謝謝委員。","主席：年關快到了，請在兩個禮拜內把四大超商對熟食部分的管理情況送給我們衛環委員會每位委員。"],["邱署長文達：好。謝謝。"],["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請江委員啟臣發言。","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議題很多家長都很關心，我本身也是家長，之前最痛苦的事情就是到速食店的時候，小孩子指的都不是要吃哪一套餐，而是要那個玩具，所以我們家好多那個玩具，我今天本來要帶來的。","先不要說健不健康的問題，也不要說花多少錢的問題，其實這些玩具都很不環保，小孩子拿回去通常玩一天就膩了，所以我相信很多家長家裡一定都堆積如山，把它丟掉覺得可惜，留著又不知道怎麼處理，老實講，小孩子也不大可能再拿出來玩，而且這些玩具都做得很粗糙，才會當贈品。","我覺得今天食品業者也好、超商也好，他們當然可以採用贈送贈品的方式來鼓勵消費，但是這些贈品的成本到底加在哪裡？是不是加在消費者身上？如果不送那些贈品，價格是不是就可以下降？","以速食業者來講，一套餐99元，兒童餐七、八十塊，如果不送那個贈品，是不是應該把價格往下降？所以這個問題容或其他委員有不同看法，不過我個人認為今天不是不可以送贈品，而是贈品也要考慮到環保和成本的問題。","當然，站在衛生署的立場，最重要的還是食品安全的問題，就是吃了那個東西之後到底健不健康。有些人認為大家是為了要獲得這些玩具才去吃速食，吃多了會造成肥胖之類的問題，對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但我覺得這是食品安全的問題，應該從食品安全的角度去把關，也就是說，必須將所有速食產品的熱量、每天攝取多少量為人體所能接受等訊息予以揭露。","其實這牽涉到飲食習慣的問題，而且不只是速食店，一般攤販或夜市販賣的食品熱量也都很高，何者對人體健康和安全比較好，恐怕是很難比較的，因為任何東西吃多了都有它的風險。喝一杯奶茶沒有問題，一天喝十杯就有問題，吃飯也是一樣，連水喝太多都會出問題，所以我覺得那是飲食習慣的問題。","針對各位委員所提出的肥胖問題，衛生署和行政院擬禁止業者以附贈贈品的方式來促銷，兒童節目也不應該播放相關廣告，這些我都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我覺得還是要回歸剛才講的，也就是說，商業行為本就有其商業手法，政府機關應該律定的是食品安全的問題。其次是過度廣告所產生的健康問題或環保問題，政府應該把其限度抓出來，否則我不知道很多商業行為是不是能讓你這樣禁止？這樣做到底有沒有違反其他的商業相關法律？這又是另外一層問題了。因為衛生署畢竟只是食品安全的主管機關，商業行為的部分不見得是你們能夠管的，對不對？"],["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對，那要經濟部來處理。"],["江委員啟臣：所以這個問題必須做適當的釐清。","我也贊成你們以制定國民營養法的方式來做相關的規範，但是誠如剛才江惠貞委員所提的，這個法的草案其實還沒有送到立法院，就算送到立法院，多久能完成立法也不知道，所以在這之前，你們能不能先採取行政勸導的方式？你們也可以找速食業者來喝喝咖啡，拜託他們不要再送這些玩具，把成本反映到價格上面就好了，為什麼一定要這樣有點哄騙小孩的味道呢？小孩子完全不懂，家長基於愛小孩或者不想讓小孩吵鬧的心態，一定會去買。沒有錯，他們是增加了業績，可是家長心裡是很不舒服的。所以我以前會再三考慮要不要進去那家速食店，每次都是快步經過、不想進去，倒不是不想花那個錢，而是我們覺得，如果我要買玩具，寧可到專賣兒童玩具的玩具店去買，因為這些玩具還有安全問題和環保問題。","兒童玩具尤其是在美國，他們的標準是非常嚴格的，要贈送人家玩具也是一樣。這些玩具到底有沒有經過兒童安全玩具相關法規的檢驗，證實其確實可以送？萬一這些玩具被不小心吞食了呢？還有，這些便宜玩具的塑膠材質有沒有安全問題？我覺得這些應該用另外一個法律來管，而不是全部都交給管理食品安全的單位來管，叫管理食品安全的單位來管玩具很奇怪，不是嗎？"],["邱署長文達：對。我想我們會特別注意到這一點。","江委員啟臣：所以這個問題其實是跨部會的，我覺得你們應該先做行政勸導，第一是最好不要用這種手法來促銷，第二，相關的玩具應該符合安全玩具的標準，第三，基於環保，最好是能回收再利用的。我覺得你們應該先以這些原則去勸導相關業者。其實不光是速食業者而已，現在很多超商都採用集點的方式，每次去買東西，就給一個點數，實在很麻煩，要就直接送，何必集到多少點再送一個東西！這些東西包括什麼公仔，確實都有很多人在收集，可是這樣到底環保不環保？材質本身是否符合相關標準？","我覺得這些都沒有經過正常的商品檢驗。如果是有品牌的玩具或商品，都要通過商品檢驗局的檢驗，但是這些贈品可能是超商業者自己做了就拿來送，不見得有經過這樣的程序，而消費者也會因為這是贈品，認為不要要求東、要求西，要求符合各種相關的國家標準，可是第一，它有可能會產生傷害，其次則是會製造出一堆垃圾。這些為什麼不直接反映到產品的成本上，降低商品價格？這是現在消費者最希望的，不是嗎？所以在相關法令還沒有律定之前，我主張行政部門包括衛生署、環保署、經濟部，甚至主管市場交易的單位，應該以行政勸導的方式，趕快勸導他們不要再有這些行為。"],["邱署長文達：行政勸導已經在執行了。"],["江委員啟臣：有沒有成效？"],["邱署長文達：大部分都有。"],["江委員啟臣：他們有沒有承諾要配合？"],["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有，大部分業者都願意配合，目前只有少數幾家……"],["江委員啟臣：那幾家就把他們公布出來嘛！"],["康局長照洲：我們會繼續努力。","江委員啟臣：如果是保護消費大眾的事情，政府不用怕，就直接去做；如果業者不配合，就公布嘛！不要讓他們繼續傷害我們的小孩，還讓家長荷包縮水。大家的錢都很難賺，花這種錢有時候實在是心不甘、情不願，可是小孩子不知道。","署長，這件事就麻煩你了。謝謝。"],["邱署長文達：謝謝委員。"],["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正，應該要追溯到2011年4月7日衛生署發現台南市抽驗康富生技公司的產品裡面含有異常的高濃度DEHP，5月23日衛生署召開記者會，5月28日又查到賓漢香料公司製造的起雲劑含有塑化劑DINP，6月份查獲市售多種飲料含有塑化劑，引發社會恐慌。","DEHP當時被環保署列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依照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規定，無申報流向的義務，以致未及時發現供工業使用之屬於毒性化學物質的塑化劑流向食品工廠的問題，這也讓署長和康局長上了一堂震撼教育的課。當時臺灣整個社會氛圍好像每個人都吃了十幾年的塑化劑之毒，卻沒有任何一個法律可以對DEHP和DINP的流向加以管控，所以食品藥物管理局要追查坦白講也是難上加難。","今天下午我們就要審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修正案，請問你們有看到條文內容嗎？"],["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有。"],["劉委員建國：你們覺得院版的修正可以嗎？還是沒有什麼意見？","康局長照洲：我們的意見在院裡討論時都已經充分表達，所以我們還是尊重院版最後的決定。","劉委員建國：但是去年4月份和現在送出來的版本有相當大的落差，其中第七條之一對新的化學物質並沒有更好的管理機制，資訊公開的部分也被拿掉，請問你們對此有何看法？","康局長照洲：當初發生事情之後，我們認為整個資料庫的蒐集和登錄越詳盡越好，至於公開的部分，環保署或許有個資法或其他考量……","劉委員建國：這和個資法沒關係吧？毒性化學物質的資訊公開怎麼會和個資法有關？這是舉世皆然的的事情，而且臺灣有六萬多種毒性化學物質，這些資訊如果不公開，就會再度導向和2011年發生塑化劑事件一樣，到時候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又要疲於奔命，對末端處理不知所措，相關人員都成為眾矢之的。","康局長照洲：其實行政院這邊已經開始由張善政政委規劃所謂的食品雲，在整個食品雲裡面就會把毒性化學物質和廠商資料做一個串接，屆時我們會有一個負面履歷的資料，就是可以從毒性化學物質的銷售資料庫連結到食品製造業者。現在食品製造業者是自願登錄，資料並不完全，所以這次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正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要強制登錄。這樣未來毒性化學物質不管是環保署、勞委會（他們那邊也有另外一個資料庫）、經濟部工商登記，或者我們這邊的製造業者登錄都會全部串接在一起。","劉委員建國：也就是說，你們這次修法有把這樣的精神和規範納入法條當中？"],["康局長照洲：沒錯。","劉委員建國：所以環保署這次提出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之一把這個部分拿掉，對你們來講並沒有影響？","康局長照洲：不好意思，他們最後出來的版本我並沒有看到，但是……","劉委員建國：那你還說自己尊重院版的最後決定？你連內容都沒有看到，還尊重它？你在「唬弄」我！","康局長照洲：沒有、沒有，我剛剛提到的是……"],["劉委員建國：你對自己沒有看過的東西竟然說尊重它！"],["康局長照洲：最早的條文……","劉委員建國：我善意提醒你第七條之一有問題，你還這樣說，真是枉費我對你的愛護，我不跟你說了！","署長，我提醒這點是不希望臺灣再度發生類似塑化劑的事情，因為這對衛生署和FDA都有極大的殺傷力，也會讓這些認真的工作人員疲於奔命。當初的情境大家都還記憶猶新，下午就要審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修正案，如果你們對資訊公開的部分整個拿掉都沒有意見……"],["康局長照洲：沒有拿掉啦！"],["劉委員建國：怎麼會沒有拿掉？你看清楚！"],["康局長照洲：是新增一條。"],["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謝組長說明。","謝組長定宏：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下午要審查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條之一是新增登錄制度。"],["劉委員建國：什麼登錄制度？你把整個條文唸清楚。","謝組長定宏：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的文字是「為健全國內各機關管理化學物質所需之資料，於國內製造或輸入達一定數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應由製造或輸入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其製造、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經審查完成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劉委員建國：公開資訊有沒有拿掉？","謝組長定宏：所謂的公開資訊我們是尊重主管機關，但是登錄制度……","劉委員建國：你的意思是只要登錄就OK，公開資訊拿掉對你們沒有影響？是不是這樣？","康局長照洲：屆時整個資料庫都會串接過來，但是剛才提到的公開資訊是指對外公開；未來規劃時，我們會儘量把資料庫串接起來。","劉委員建國：所以你的意思就是把公開資訊拿掉，對你們的連結和監控作業都沒有影響？","康局長照洲：對，未來架構「食品雲」的時候會把登錄資訊做串接。","劉委員建國：反正你的答復就是公開資訊和你們不相干，只要他們有登錄就OK了，是不是這樣？","康局長照洲：對，但是未來一定要串接。"],["劉委員建國：未來一定要串接？"],["康局長照洲：就是串連到我們的……","劉委員建國：未來的串接是在食品衛生管理法，還是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裡面處理？"],["康局長照洲：都要。機關內……"],["劉委員建國：兩部法都要？"],["康局長照洲：機關內所有的資料一定要串連。","劉委員建國：兩個機關資料的串連是依據哪項法律？是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還是食品衛生管理法？"],["康局長照洲：這沒有訂在法裡面。","劉委員建國：既然沒有訂，你們要怎麼串連？"],["康局長照洲：就是由機關和機關的資料庫來……","劉委員建國：如果你們的資料庫可以做這麼好的串連的話，2011年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情了。","康局長照洲：謝謝委員的提醒，現在行政院已經在把資料串連起來，未來一定會就相關規劃內容向各位委員報告，讓委員沒有疑慮。","劉委員建國：我只是善意提醒，希望不要再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剛剛講的署長應該聽得很清楚，串連工作由誰主導？依據哪個法律？到現在都還沒有定案，所以到時候一定會出問題。這是第一點。","第二，頂好超市販售的特惠牌盒裝洗選鮮雞蛋，經消基會採樣驗出含氟甲磺氯黴素殘留0.001至0.004ppm，違反「不得檢出」規定。衛生署將瞭解究竟是飼養過程添加或交叉污染所致，若查證屬實，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開罰六萬以上、六百萬以下罰鍰。請問你們瞭解的實際狀況為何？","康局長照洲：現在追查到彰化縣的一家養雞場，我們會繼續進行瞭解。因為這個藥可以用在一般雞，不能用在蛋雞，所以我們要去瞭解為什麼會……"],["劉委員建國：你們對不合格農產品的檢驗有沒有通知農政機關？"],["康局長照洲：有。"],["劉委員建國：你們有和地方衛生局或地方農政單位一起去查察供應的來源嗎？"],["康局長照洲：有。不過我不知道農委會這邊有沒有最後的資訊。"],["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件事情，衛生署第一時間就有照會我們這邊，我們就是根據他們提供的資料循線到現場去查。以目前所掌握的狀況來講，殘留的零點零零幾的量看起來是交叉污染，而不是刻意添加。即使如此，因為蛋雞不准用，所以還是要禁絕，這部分還是要處理。","劉委員建國：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2年1月7日發布的報告末尾載明指導單位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請問這代表什麼意義？是不是該計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有補助？"],["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說明。","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依照消保法，各消保團體會提出一些檢驗、檢測計畫，但是他們經費有限，所以我們消保處就審核他們的計畫，給他們一定的補助經費。這次他們提出的計畫就是要檢測市面上的雞蛋品質，我們認為滿有意義的，所以就予以補助。"],["劉委員建國：你們是補助誰？"],["劉處長清芳：消基會。","劉委員建國：好，我瞭解了。謝謝。"],["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才聽到王育敏委員質詢有關小朋友食用熱量過高食物的問題，請問署長，你知道市面販售的食物有哪些具有增加兒童肥胖的效果？"],["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速食大部分都會。"],["吳委員育仁：你是指哪些速食？"],["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蔡組長淑貞說明。","蔡組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是油炸的高油脂食品，或含糖飲料等含糖量較高的食品。","吳委員育仁：我前幾天看到一則報導，說有人喝含糖飲料導致眼睛中風，還滿恐怖的。","有些國際連鎖速食店販售高熱量食物，還提供玩具吸引小朋友去吃，麥當勞的廣告甚至塑造家庭的感覺，譬如麥當勞叔叔送禮物給小朋友、鼓勵爺爺奶奶帶小朋友去吃速食。請問有關造成肥胖的因素，食品主要是標示熱量，還是其他的東西？"],["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主要是熱量。","吳委員育仁：但是有些人對熱量沒概念，不知道吃300卡、500卡或1,000卡代表什麼意思，但是我們大概知道一瓶啤酒和兩碗飯是相等的熱量。香菸的盒子上都有警告標示，畫著一排非常恐怖的牙齒，肺臟好像都黑掉了，不知道署長有沒有想到在麥當勞或肯德基的盒子上弄一個肥胖小孩的恐怖照片？可不可能？為什麼不能這樣做？理由為何？請評論一下。"],["邱署長文達：這個問題我想還是請專家來回答好了。","康局長照洲：委員這個想法我們會研議一下，但是速食其實也有健康速食，所以應該是比較偏向油炸或高糖的速食產品。但是要說吃一個這類食品就會產生那樣的結果，現在可能還沒有臨床或公衛數據的支持。","吳委員育仁：你的回答也不錯，因為有時候是連續吃很多天才會導致肥胖的結果。我們常常看到報章雜誌報導，連續吃麥當勞幾天，體重增加十幾公斤，還把食用前和食用後的照片放上去，有點類似防止藥物或毒物濫用時採用的三階段手法，從年輕瀟灑的吸食前、吸食中，到吸食末期是什麼樣的情況。","我這個意見是提供給衛生署參考，當然，有時候標示得太恐怖，人家就不敢吃那個食品，會有這樣的負面效果，所以可能是要標示吃幾個漢堡或一天吃幾次才會那樣。我覺得相關宣導還是必要的。針對以獎品和禮物來引誘小朋友的問題，王育敏委員提的是滿有創意的想法。","接下來，我們都知道有一些偽藥或劣質藥品導致臺灣洗腎盛行率非常高，根據統計資料庫顯示的數據，還是全世界最高的。剛才也有委員提到偽藥廣告的問題，我則是想請教有關偽劣藥品化驗的問題。請問民眾對偽劣藥品有疑慮的時候，應該循什麼樣的管道求助？要提供給哪個單位化驗，並將結果函覆民眾？現在的處理機制為何？","康局長照洲：如果民眾有疑慮，各地衛生單位都可以接受，但是因為工作量的問題，所能接受的量還是有限；另外也有一些民間機構，像消基會也有接受委託檢驗。","吳委員育仁：我想到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有點類似當時質詢美牛問題，大家在問牛肉裡面含有多少萊克多巴胺的時候，我們發現檢驗的設備和人力其實是不夠的。很多民眾購買天天勇、第幾代苦瓜丹等強調可以使身體非常強壯的藥品，有些國小畢業的電台主持人天天宣傳，最後自己也吃，還導致洗腎的後果。所以如果沒有提供一套迅速的檢驗機制讓民眾送驗的話，我看要查緝也很難，因為根本無法發現這類藥物的真偽。請問你們是不是有檢查人力和能量不足的問題？","康局長照洲：謝謝委員的提醒，我也要在這邊呼籲，大家看到那樣的廣告或者那種名字的產品，就不要去服用；如果是衛生署核准的藥物，上面會有相關的字號；民眾有問題的時候應該先去看醫生，再服用衛生署核准的藥物。","吳委員育仁：我覺得關鍵在於，電台、國術館或夜市販售的藥物，民眾無法辨別真偽，政府機關也沒有提供有效的檢驗機制。謝謝。"],["邱署長文達：謝謝委員。"],["主席（吳委員育仁代）：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昆澤、段委員宜康、林委員佳龍、黃委員偉哲、盧委員嘉辰、林委員正二、林委員德福、劉委員櫂豪、邱委員志偉、邱委員文彥、薛委員凌、簡委員東明、蕭委員美琴、李委員貴敏、徐委員欣瑩、吳委員育昇、楊委員瓊瓔及楊委員麗環均不在場。","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藥事法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九十五條規定，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可是媒體種類很多，包括電視、報紙、廣播等等，其規模、產值或影響力的差距也很大，這樣統一罰鍰會不會不符比例？"],["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請康局長來說明。"],["蔡委員錦隆：好。"],["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發生事情的時候，當地衛生局一定會去瞭解，對於情節輕重和不同樣態採取不同的罰則。","蔡委員錦隆：請問App的部分有沒有辦法處罰？譬如LINE或Webthink之類的系統，而且這些系統包羅萬象，因為免費，非常通行，請問這些有沒有罰？如何罰？","康局長照洲：這個問題我目前可能無法回答委員，因為我們必須先去瞭解一下App的主管機關為何。","蔡委員錦隆：那些廣告是強制性的，只要有登錄，就會自動擠進來，而且它的數量恐怕比電台還多幾十倍。既然電台和電視都要罰，如果App不罰，或者電台和電視罰鍰一樣，不就不公平了嗎？所以是不是應該根據規模大小訂定比例原則？這點請你們再研究看看。","這部分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罰責應該比藥事法還輕，對不對？比例上應該是這樣，藥事法應該罰得比較重才對。","康局長照洲：對，但是這和剛剛提到的分為兩種型態，一種是誇大療效，這是這次主要的修正部分，如果牽涉到偽禁劣藥的話，會依據藥事法處以更嚴重的處分。","蔡委員錦隆：如果把罰鍰從二十萬元到五百萬元，降為十萬元到一百萬元，對小規模的業者可能比較公平一點，不然很多人張貼廣告也是廣告，電視廣告是全國都知道，這也是廣告，比例上真的不通。","接下來是所謂「死亡賭局」的問題。上禮拜壹週刊報導臺中市東區有多家老人互助會泯滅人性，以癌末老人死亡時間做為賭盤，署長知道這件事嗎？"],["邱署長文達：這不符醫學倫理的規範。","蔡委員錦隆：他們還遊說家屬，同意以病患死期來押注。根據壹週刊的報導，賭局的金額超過10億，賭局非常龐大，甚至連醫師都加入評估病患的死期。依照醫師法的規定，無故洩漏病患隱私或病情可以罰二至十萬，執業醫師違背醫學倫理，可以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最重可以撤銷醫師執照。請問衛生署看到這種報導之後，有沒有去查過？","邱署長文達：我們一定會深入瞭解，不過我並沒有看到報導。"],["蔡委員錦隆：那是上禮拜三的報導。"],["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王副處長說明。"],["王副處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明確知道是哪個衛生局轄下發生的……"],["蔡委員錦隆：就是我們臺中市東區嘛！","王副處長宗曦：既然是臺中市的部分，我們會行文給臺中市衛生局調查；但是可能還需要一些事證。","蔡委員錦隆：壹週刊是一份很廣泛的刊物，上禮拜三他們報導了這麼重要的消息，衛生署應該責無旁貸，澈底清查有沒有醫生加入。這種誇張的賭局應該趕快消滅才對。你們都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嗎？","王副處長宗曦：積極一點的話，我們可以跟臺中地檢署聯繫，如果有相關的醫師涉案……","蔡委員錦隆：不用啦！你去買一本壹週刊來看一下，就知道有沒有，如果有，就趕快去處理。"],["邱署長文達：要處理也是先從衛生局開始。","蔡委員錦隆：如果沒有，就要還臺中市一個公道。我沒有去查證，但這實在是不可思議的事情。你們應該去調查一下，看看有沒有違背醫師倫理，好不好？"],["邱署長文達：好。","蔡委員錦隆：接下來是美食的問題。我提的營養法和醫糾法一樣，都是在政府還沒有提案的時候我就提了，營養法草案我已經提出，也召開過公聽會了。我還是要再強調一次，媒體報導，四個男人有一個罹患癌症，五個女人有一個罹患癌症，我覺得這和吃有絕對的關係。雖然其中有基因關係，但是空氣、水、食物還是三個最重要的點。剛才局長講過是以熱量進行管制，但是各大醫院都有販售這類食品，署立醫院也有，這要怎麼辦？現在這些好像已經成為醫院的基本配備了。"],["邱署長文達：現在大部分醫院都有減肥門診或者是……","蔡委員錦隆：台北和桃園11家醫學中心裡面就有4家開放，像台大設有摩斯漢堡，兒童醫院有麥當勞，榮總和三軍總醫院都有漢堡王，醫院本身竟然沒有應有的概念，讓高熱量食品進到醫學中心，署長認為這樣妥適嗎？當然這是他們的生意經，但是我覺得醫院除醫治病患，也宣導要攝取低熱量食物和妥適的營養，結果還開放讓這些高熱量食物進到教學醫院和醫學中心，這樣合適嗎？"],["邱署長文達：我們會加強注意和提醒。","蔡委員錦隆：最重要一點是標示嚴重不足，內容物的熱量標示應該要更清楚，讓民眾瞭解，現在多數人不知道自己要攝取多少熱量，像一個漢堡、半杯水就超過1,000卡的熱量，但多數人的概念不足，我覺得這部分要多宣導，讓民眾瞭解吃什麼東西對身體有害。謝謝署長。"],["邱署長文達：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許委員添財、盧委員秀燕、林委員世嘉及田委員秋堇均不在場。","主席（蔡委員錦隆）：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潘委員維剛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近年來國人對於身體健康議題十分重視，因此坊間對於維持健康推出了許多的健康產品，而健康食品種類眾多，雖然政府對於健康食品有推出健康食品認證的政策，但是產品推銷手法堆陳出新，現在許多產品都透過了在地銷售等方式由廠商與民眾直接在醫療院所或是住家附近直接交易，而經常發生民眾購買時所看到的內容物標示與真正內容物不同的情況，甚或是添加有害人體的內容物發生，相關單位對於這種銷售健康食品的方式應該要多加查察並宣導民眾勿由此種管道購買，以確保身體健康。","行政院為改善健康食品廣告不實的狀況，因此提出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加重業者（如製造、販賣、廣告商或網路業者）及傳播媒體（如報章雜誌、電視、電台、系統業者）對刊播違規廣告之責任，以維護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其中關於第二十四條規定，係因民眾信賴產品具有醫療效能，進而影響其消費行為及健康等權益甚鉅，因此提高第一項第二款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規定之罰鍰，避免民眾遭到誤導而受害。並且為避免民眾購買到不合格的食品，因此於第二十八條規定明定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應由原核准公司、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讓不合格工廠無法生產，從源頭開始控制食品品質。","本席認為國人對於食品安全的放心是來自於食品安全相關單位長期嚴格監督各廠商而來，使得民眾得以吃得安心，為了持續國人對於食品安全的信賴，期盼本修正草案能夠儘速通過，以提高國內食品安全的要求。"],["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6人、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等12案。","1、署長，根據疾管局的統計，從去年9月開學以來的57件諾羅病毒群聚感染事件，其中24件發生在學校及幼兒園、16件在安養院等人口稠密機構，15件在醫院發生，由此可見諾羅病毒群聚感染，最容易出現在學校及幼兒園，老人安養院，醫院等三個地方，衛生署要如何加強衛生教育，減少群聚感染？","2、署長，諾羅病毒的生命力很強，在症狀消失後的2天到2週之內，仍會排出病毒，有可能會使接觸到的人感染，乾洗手的消毒效果也不好，所以家裡有人感染了諾羅病毒，是不是最好再休養2天再上班上學，以免傳染，而且病人的嘔吐物以及有接觸到的地方，是不是要用稀釋漂白水來清潔消毒？","3、署長，像英國在去年耶誕假期，就傳出10萬人感染諾羅病毒，日本也傳出諾羅病毒致死病例，像英國、荷蘭、日本、澳洲、法國與紐西蘭，都相繼爆發諾羅病毒大規模傳染，這表示各國的疫情並非個案，署長、寒假及年假快到了，也是傳統的旅遊旺季，像國外就有發生諾羅病毒使得郵輪旅客集體腹瀉的案例，衛生署要不要提醒國人出國旅遊要注意飲食衛生？","4、署長，你認為電視購物台販賣微整形的醫美療程，適合嗎？有沒有違反醫療法的嫌疑？","5、署長，依照現行醫師法的規定，只要具有醫師資格，都可以執行各項醫療業務，導致無法限制執行美容醫學的醫師資格，造成小兒科醫師，居然可以幫病人抽脂、隆乳；復健科醫師也能公開幫人隆鼻、開刀割雙眼皮，署長，你覺得這樣適當嗎？","6、署長，像不久之前才發生一個個案，就是因為做抽脂手術而導致肺栓塞而死亡，長庚本身還是有整形美容專科，都還會發生風險，雖然衛生署積極推動美容醫學認證，但沒有強制性，就算醫美診所沒有拿到認證，也可能不會影響「生意」，因為只要夠便宜，還是有民眾願意冒險一試，是不是？所以，衛生署要如何把關？","7、署長，正本清源應該是不是應該修改醫師法，讓各專科醫師堅守專長領域，而不是一窩蜂跨足自費醫美市場，否則醫美認證又不強制，想省錢、貪便宜的人，還是會尋求非專科醫師來操刀，是不是？","主席：時間已近中午，大體討論到此告一段落，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11時52分）","繼續開會（14時42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下午的議程。"],["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報告。","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本人能有機會應邀列席就各位委員所提「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作口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於環保類法案給予關注與指導，關心我國環境保護工作及保護民眾健康，表示由衷的敬佩與感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自民國75年公布施行，歷經5次修正，迄今已歷6年。鑑於現行我國尚未建立既有化學物質清冊，故無從進一步管理新化學物質，致我國恐淪為國際上新興或新研發之化學物質試驗場所，且考量現行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篩選公告而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皆仰賴政府機關逐筆蒐集國內、外化學物質資訊，所費不貲且效率有限。本署參採歐盟實施REACH化學物質登錄、評估及授權制度，要求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達一定量之業者，須依所訂期程登錄並提交安全資料，可做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篩選評估並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基礎，為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新契機。另加強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措施，完善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制度及維護國民健康，爰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民國101年11月9日送請大院審議。","以下謹就修法方向及重點，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一、建立我國化學物質登錄制度：","(一)為建立化學物質登錄機制，增訂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之定義，且要求於國內製造或輸入達一定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應由製造或輸入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其製造、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並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及定明罰責。","(二)為減輕國內業者登錄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成本，並減少重複脊椎動物試驗，增訂共同或先後申請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者，在平均分攤取得資料成本前提下，有共同分享登錄所需資料之義務。"],["二、提高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強度：","增訂第4類毒化物運作前應申報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與應標示毒性與污染防制有關事項及備具安全資料表等管理措施，並增訂販賣與轉讓之對象以依本法取得核可者為限。"],["三、健全毒性化學物質流向追蹤效力：","為確實掌握毒性化學物質流向，因應如食品或其添加物中違法添加塑化劑事件之特殊查核需求，增訂查核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時，得命業者提供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等有關資料，以利勾稽確認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及流向。","本修正草案之規劃係為建立我國化學物質源頭登錄管理制度，以有效掌握我國製造或輸入之化學物質，並透過建置化學物質登錄資料庫資訊平台，以資訊分享之方式，提供相關部會政策評估及規劃管理之參考。另藉由強化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杜絕業者違法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以維護國民健康。","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提供建言、賜予指教、支援。","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作以下幾點報告：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二、下午4時截止發言登記，三、下午4時左右休息10分鐘。","首先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衛生署提出的修法意見，因為這個修法方向與國際接軌，所以針對修法部分，本席肯定及支持衛生署所提出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席有另外的議題要跟署長討論。請問署長是否喝過像本席手上所拿杯子裝的飲料？"],["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有喝過。","王委員育敏：這是國人非常熟悉的手搖飲料杯，請問署長，臺灣一年消耗多少個手搖飲料杯？你有沒有概念？"],["沈署長世宏：大約15.1億個。","王委員育敏：這15.1億個手搖飲料杯所疊起來的高度相當於44,187座101大樓的高度，非常驚人，其所占的垃圾量也是很驚人。本席認為過去我們在保特瓶的回收政策上做得非常好，請問署長，現在保特瓶的回收率是多少？"],["沈署長世宏：大概介於95%至96%之間。","王委員育敏：本席認為這項政策非常成功，甚至我們現在已經進一步研發將保特瓶製成衣服或其他物品再利用，所以保特瓶回收政策是一個非常成功的經驗。但是本席觀察到，關於手搖飲料店所用的飲料杯，目前你們到底如何處理、建置手搖飲料杯的回收系統？其實臺灣的環保做得應該比中國大陸好很多，但是最近北京當局也啟動一個使用機器來回收的政策，例如今天回收20個保特瓶，就可以免費搭乘地鐵，就是可以拿來抵儲值金，我覺得這是非常好的觀念。這跟早期臺灣民眾拿空酒瓶去商店兌換錢的道理差不多，但是中國是透過機器來運作。至於德國的作法是，保特瓶放到超商的回收機器之後會拿到一張可以折抵現金的折價券，就可以直接在這家超商購物，其實德國的環保工作做得非常好，落實到每個生活細節。最近我們看到蔡召委選區台中南屯惠文國小的回收工作也做得很好，他們也是用機器回收保特瓶，鼓勵學生做環保。這部機器可以將保特瓶自動分類，而且之後會給學生儲值點數去兌換獎品，這也是非常好的措施。請問署長，面對手搖杯大量造成的垃圾，你們的回收體系到底有沒有做？如何做？","沈署長世宏：如果要讓手搖杯進入回收體系，當然就會有補貼系統去提供誘因以利回收。但是現在我們比較擔心的是，像這種使用一次就丟的杯子會造成環境髒亂，然後還不見得一定會進入回收體系，而是進入一般垃圾裡，如果沒有分類出來，這樣就不好。雖然我們現在有很多的回收管道，包括各大便利商店都可以回收，但是誠如委員剛才提到惠文國小使用機器分類回收，確實是值得我們去研究一下，他的製造……","王委員育敏：對，可不可以改變？既然他們可以回收保特瓶，將來我們也可以在公共地點置放回收飲料杯的機器，等於是直接的回收系統，甚至我覺得還可以加一點獎勵措施，對不對？","沈署長世宏：對，回收飲料杯就能獲得點數的話……","王委員育敏：對啊！可以儲值，儲值以後可以……","沈署長世宏：我們去德國有看到他們用機器回收，只要將保特瓶丟入機器就會送出儲值券，民眾也很喜歡使用。所以我們認為多一些回收管道總是好事，然後我們會去評估一下惠文國小的回收成本效益，假如我們要全面設置的話，必須評估成本效益來瞭解是否值得推廣，也許將來還可以變成某種產業，我倒覺得這是很值得去研究的事倩。","王委員育敏：本席認為一所國小能夠做到這樣的程度，真的是了不起。其實我們本來認為國小是教育的場所，但是這所國小願意在環保上運用新的科技，在校園裡面落實整個環保的精神與作法，讓孩子有參與感，我覺得這是非常棒的，不止是環保署，整個教育部都應該看到國小校長這麼用心治理是很值得肯定的，所以本席要求環保署就這個部分要好好研議。"],["沈署長世宏：好。","王委員育敏：因為臺灣的型態太特殊了，在德國並沒有這麼多人使用這種飲料杯，請問署長是否估計過臺灣有多少家這類的飲料店？","沈署長世宏：我們現在有建立一項制度，鼓勵飲料店參與折扣優惠制度，假如民眾自備杯子就享有一定折扣，鼓勵少用塑膠杯，現在已經有338家業者參與，共有17,785家門市部有在執行這項工作。"],["王委員育敏：這個數據占整體飲料店大約多少比率？","沈署長世宏：因為我們沒有統計所有飲料店的數目，所以我們不清楚這方面的比率。"],["王委員育敏：總數應該要高於這個數字。"],["沈署長世宏：一定是高於這個數字的。","王委員育敏：本席肯定你們之前所推動的措施，就如同你剛剛所講的，我們自備隨身杯到飲料店消費就可折抵費用。但是據我的觀察，真的會使用那項優惠的比率還是偏低，因為飲料這種東西，除非隨身杯的密合度非常好，否則很容易撒出來，會有很多的疑慮與擔心，或者是像送到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的下午茶，不太可能讓每個人都送一個環保杯出去，然後再用這個杯子來裝飲料，可見這還是有一定的比率。所以一定要建立塑膠杯的回收體系，就像回收保特瓶措施一樣，我們鼓勵使用隨身杯，但是還是有一定的保特瓶使用量，必須透過完整的回收體系，不要讓塑膠杯變成污染。前陣子我們談到底渣填海造島計畫，如果大家任意丟棄塑膠杯，一旦進入焚化爐後，就會對底渣造成影響嗎？","沈署長世宏：所以儘量還是要回收，減少需要填海造島的量，這才是上策。","王委員育敏：我剛才已經講過，手搖塑膠杯有15億的量，相當於四萬多座101大樓的高度。所以本席認為環保署應該將其列為今年要好好的去研議的議題，其他國家都有一些經驗與作法，再加上國內已經引進這類的機器，所以我覺得這是要不要改變的問題，如果可以達到用機器來回收，說不定是繼保特瓶回收之後，另一個成功回收的項目，好不好？","沈署長世宏：好的，我們會去瞭解惠文國小所使用的機器，同時跟國外的機器也做一個比較。","王委員育敏：對，你們應該好好去做，而且這跟經濟部也產生一些關係，這並不是環保的問題，其實還涉及到經濟的議題。我希望環保署與經濟部可以進一步研究塑膠杯材質回收後可以再運用在哪些項目上，進而提出創新的方案。謝謝。","沈署長世宏：好的，謝謝委員。"],["主席（蘇委員清泉代）：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我們訂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來做為規範，增列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五、既有化學物質：指列於中央主管機關化學物質清冊之化學物質。」，請問署長，與這部分相關的包括經濟部、勞委會和環保署，大家是否各自管理？或是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只針對環保署所管制的毒性化學物質？"],["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會用到化學物質而且管制化學物質的部會有很多，像勞委會主管勞工的安全與衛生，經濟部為了其安全性，還有衛生署很多的……"],["蔡委員錦隆：現在還是各自管理嘍？"],["沈署長世宏：現在……"],["蔡委員錦隆：這個法是針對環保署所管的部分嗎？","沈署長世宏：在末端使用時，各部會會做使用的管理，但是所有有關化學品的管理，不管是哪個部會都希望能有統一的窗口，針對毒理各方面的特性，能夠有一致資訊的掌握，其他單位在管理時就不必再做重複的事情。現在歐盟已成立化學品管理署來做前端統一的管理窗口，有助於業者將來取得毒理資訊，這是非常有效降低成本的方法。","蔡委員錦隆：為什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不將中央目的事業機構全部都納入呢？如果有納入就可以統一管理了，現在這樣處理並沒有統一。","沈署長世宏：因為現在的關鍵是，在用的時候有很多的目的，而且管理的目的跟我們現在對於毒理管理資訊的要求不同，我們的毒性……","蔡委員錦隆：這樣會變成多頭馬車，對不對？"],["沈署長世宏：確實。","蔡委員錦隆：現在變成是你們定你們的，經濟部定經濟部的，勞委會定勞委會的。既然是要管理毒性化學物質，就應該從源頭管理，否則我覺得這樣很奇怪，變成多頭馬車，並沒有達到一致性。","沈署長世宏：因為在管理目的時，每單位或部會所要求的條件均有不同，所以很難統一每個部會在使用目的上的管理所需條件，但是在毒理各方面的條件確實是一致的。換言之，這項東西對於人的健康或對環境的影響，不管是誰在使用時，都必須獲得統一的資料，如果各自去拿就會很困難，所以我們需要建立統一的窗口，對於任何的化學物質，特別是新化學物質在使用時，要做更好的預防，而不是各部會在自行使用時都不了解其毒性，而且他們又沒有能力去掌握到毒性、毒理對於環境或人體健康的影響，所以由環保署或任何一個統一的窗口，先把任何化學物質……","蔡委員錦隆：你剛剛所講的都對，但是如果你們現在就把源頭分開，將來還是各管各的，應該讓源頭一致，用到最後才分開，就像豬在還沒有被宰之前就是由農委會在管，豬被宰了以後變成食物就是衛生局的事，應該在這個階段做分類。現在從一開始環保署、經濟部或勞委會都各自訂定規範，但是有很多毒物是一樣的，只是你們現在把它歸類到各自的單位裡面，這樣太亂了，人民會搞不清楚。所以同一毒性的物質，應該在使用不同類時，再去分類，這樣才會清楚。"],["沈署長世宏：是。","蔡委員錦隆：你們現在從一開始就分類的話，只會讓人民覺得更亂而己，所以這樣的修法跟現在一樣，並沒有改變。","沈署長世宏：現在有改變的是，過去並沒有一個法律規範使用者在使用任何化學物質之前必須把毒理搞清楚，並且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好比農委會……","蔡委員錦隆：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一條規定「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及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既然如此，中央目的事業應該把這些主要的毒性化學物質一併納入才對，但是現在並不是這樣。","沈署長世宏：現在新增的條文是，不管是哪個部會在用的，只要是新化學物質就要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先來這個窗口登記，同時對於新化學物質必須先找到毒性、毒理的資料。過去對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係依各項目的用途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管理，由誰主管就由誰去找，不是由要使用的業者去找。現在歐盟新的制度及各國跟進的制度都是規範使用者、業者有責任義務去找到毒性、毒理的資料，然後在登記時要提供出來。","蔡委員錦隆：我知道，現在這種作法還是會造成混亂，尤其院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增列第七條之一第二項「經完成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得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但是這只限提供中央機關作為評估，並沒有提供一般民眾使用，這到底為什麼？","沈署長世宏：民眾還是可以使用，但是使用時必須向有關機關申報，好比農藥……"],["蔡委員錦隆：你並沒有規範可以給一般民眾使用啊！","沈署長世宏：是這樣，農藥要使用，在農藥管理法裡面的規定是要經過許可才可以使用。","蔡委員錦隆：對嘛，你還是很多法嘛。","沈署長世宏：對，對，對。","蔡委員錦隆：民眾還是要去找其他的法，這還不是多頭馬車？","沈署長世宏：但是一開始就要先去弄清楚，這個東西要用的話有沒有毒性。","蔡委員錦隆：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的規定中，攸關人民的施政措施或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所以我們週遭都接觸得到的東西、物質，要是沒有辦法及時得到資訊的話，那我想我們恐怕都會有安全上的疑慮，對不對？"],["沈署長世宏：是的。","蔡委員錦隆：現在臺南他們已經通過自治條例，規定保麗龍不能使用，我想請問你保麗龍有沒有毒？"],["沈署長世宏：保麗龍是安全的。","蔡委員錦隆：保麗龍是安全的，所以他們通過的自治條例跟中央主管機關通過的毒物法沒有衝突？","沈署長世宏：沒有，因為我們並沒有把保麗龍做為毒性化學物質來列管，但是它的元素如果是苯乙烯，它可能就要另外來看待，就是不一樣的情況了。","蔡委員錦隆：對嘛，現在它通過這樣的自治法，有沒有牴觸中央的法令？"],["沈署長世宏：沒有。","蔡委員錦隆：沒有嗎？所以現在臺南市規定不可以用保麗龍，就是不可以用了？","沈署長世宏：臺南市現在說限用保麗龍，它的目的並不是毒性化學物質的問題，而是……"],["蔡委員錦隆：但是事實上它內部有毒性化學物質啊！","沈署長世宏：這是針對塑膠品的資源循環利用這個角度，以及後續處理所造成的問題所做的限制。","蔡委員錦隆：我覺得你們這個修法並沒有讓人民覺得沒有疑慮，讓人有這個法是不是要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統統納入的疑慮。","另外地勇公司的問題，本席在上一次質詢時已經講過了……"],["沈署長世宏：是。","蔡委員錦隆：上次質詢提到，它已經堆積如山，並造成了困擾，我們也作了一個主決議，要求行政院環保署儘量跟高雄市政府協調，儘速將地勇公司違法在高雄大寮6處農地置放的廢爐渣加以清理，到現在有沒有進度？"],["沈署長世宏：最新的發展是……"],["蔡委員錦隆：昨天訴願成功了是吧？","沈署長世宏：訴願成功之後，它就可以繼續來處理這些東西，即當它已經可以不受禁制的時候，我們希望它後面會提出處理的計畫出來。","蔡委員錦隆：但是堆積如山的情況下，只要下雨、只要颳風，就會讓地方上很頭痛啊，這個環境污染影響週遭的生態確實很嚴重耶！","沈署長世宏：是，這部分就是在防塵的管理上要加強。"],["蔡委員錦隆：我們環保署有什麼作為沒有？","沈署長世宏：一般這種堆積的東西，應該有適當的灑水作業讓它能夠抑制揚塵，在國外很多堆積的場所都有這樣的要求，所以這方面我想會請地方政府……"],["蔡委員錦隆：還是沒有結論是嗎？還是沒有結果嘛？","沈署長世宏：是，那就是說在它……","蔡委員錦隆：地方叫苦連天，而且這個公害問題沒有人幫他們解決，人家還在陳情！它堆得這麼多，而且堆得像山一樣，那我們沒有辦法處理嗎？","沈署長世宏：目前這個處理的責任在業者本身，而且地方政府要去要求它。","蔡委員錦隆：我知道主管機關，所以我們才作主決議要求你們跟……"],["沈署長世宏：揚塵的問題還是根據它的揚塵管理部分再去要求它。","蔡委員錦隆：所以才要求你們跟高雄市政府去做協調，我知道這並不是你的權責嘛。"],["沈署長世宏：是。","蔡委員錦隆：但是環保問題還是環保署要管的，對不對？"],["沈署長世宏：對。"],["蔡委員錦隆：對不對？"],["沈署長世宏：是。","蔡委員錦隆：所以我就感到很奇怪，這些東西為什麼在法令上沒有限制，讓它成為地方的毒瘤時，才要想辦法去解決？到最後還要環保署補助地方政府金錢來做後續的處理，這不是很好笑嗎？所以我想這部分還是要請你跟高雄市政府多連繫，這部分還是要積極……","沈署長世宏：向您報告，這部分我們在二法合一的環境資源循環法裡面，就希望能夠設立一個基金，當碰到這樣的情況時，我們透過平常所收的一筆經費就可以進去處理，否則我們現在也沒有一定的經費可以進去處理。","蔡委員錦隆：現在訴願成功了，你更沒有辦法去處理了，對不對？","沈署長世宏：將來我們在新的法裡面，對於廢棄物的定義會做一個調整。"],["蔡委員錦隆：但是週遭還是……","沈署長世宏：要根據它的市場來判斷，它如果是沒有市場、沒辦法賣出去的東西，在一定情況下我們就可以認定為廢棄物，認定為廢棄物時就可以運用我們的基金進去處理，就跟我們現在的土壤污染情形一樣，要有一個整個責任分攤跟風險分攤的作法。"],["蔡委員錦隆：你應該重新來審定到底這個是原料還是廢棄物。","沈署長世宏：對，對，對。","蔡委員錦隆：這應該從這裡來著手，從這裡著手就可以解決了嘛。","沈署長世宏：對，沒錯，委員講的都對，就是……","蔡委員錦隆：公害還是繼續發生，人民還在繼續陳情，到現在沒有讓人民覺得政府有所作為！","沈署長世宏：它是不是產品不是由它來說，而是我們要有一個客觀的認定標準，如果沒有市場價值、必須要付錢人家才能處理的，而不是人家付錢給你、有市場的……","蔡委員錦隆：他們收了大筆的錢，但那些租金又便宜，放在那裡到最後還由政府來買單、造成公害讓人民受害，這哪有道理？要繼續跟高雄市政府從這個法令上去研究，看看是不是屬於廢棄物啦，好不好？","沈署長世宏：好，謝謝。"],["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肯定署長你們要修這個法。"],["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是。"],["陳委員節如：現在世界上登錄過的化學物質品項超過幾種？","沈署長世宏：以現在歐盟的清冊上來講，它約有10萬種，最新的REACH是登記到九千九百多種。","陳委員節如：歐盟最近在劃一個範圍，有2,000種的品項嘛，對不對？對健康跟環境風險……"],["沈署長世宏：就是它將來關切……"],["陳委員節如：它抓出大約有2,000種的品項。","沈署長世宏：關切的東西，對。","陳委員節如：目前商業運轉中常用的品項差不多六萬多種，而這次環保署要建立的是新的化學物質資料庫？","沈署長世宏：對，既有的跟新的都要分別重新建立。"],["陳委員節如：有毒的化學物質目前約有205種是嗎？"],["沈署長世宏：我們現在列管的毒性化學物質有298種。","陳委員節如：是啊，有毒的第四類有93種，加上205種就是298種嘛。"],["沈署長世宏：是。","陳委員節如：總是不超過300種，所以這300種物質會被要求要有比較嚴格仔細的運作管理？"],["沈署長世宏：是。","陳委員節如：其實新發現（明）的化學物質之外，有常用的數萬種化學物質，大多數是常見的、沒什麼大礙的，歐盟現在建立的是最新關切化學品危害資料，對不對？","沈署長世宏：是，關切的物質。","陳委員節如：這2,000種化學物質的登錄，更嚴格地關注於管理中，我們現在臺灣有6萬種登錄，是不是？"],["沈署長世宏：我們勞委會的清冊已經到了七萬四千多種。","陳委員節如：請教署長，本次修法有沒有制度設計可以達到這個目標？","沈署長世宏：基本上是說這些清冊的建立，加　上它毒理資料的取得，就新的化學物質讓它一定要來這邊登記，那就希望靠這個法的修正而能達到這樣的目的。","陳委員節如：我舉例說明，比如說三聚氰胺還有塑化劑，它們本來如果不加到食品裡面，對人體是無害的。"],["沈署長世宏：是。","陳委員節如：只是現在被這些業者加進去之後，就發生這麼大的事件，你們是不是可以把這些毒性化學物質的認定，因為你們現在只有環保署在認定，可是你們認定之後，像這些三聚氰胺、塑化劑應該是要放在食品裡頭才有毒嘛。","沈署長世宏：對，是。"],["陳委員節如：像這種情況你們有沒有跟衛生署還有農委會大家共同來制定？"],["沈署長世宏：對……","陳委員節如：應該是這樣子比較妥善，是不是？"],["沈署長世宏：我想一個通報制度是很重要的。"],["陳委員節如：對。","沈署長世宏：現在我們跟農委會、衛生署3方都有一個定期的會議，針對這些資料互相通報。","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是各部會各自訂定嘛，剛剛蔡委員也有講到。"],["沈署長世宏：是。"],["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有沒有可能找其他部會大家共同來認定這個部分？","沈署長世宏：關於毒性、毒理的部分，基本上就是一個化學物質的毒理、毒性、物性的資料，這些資料的目的，就是要判斷它使用在什麼情況下對人體健康有危害、在什麼情況下對環境有危害。","陳委員節如：所以我剛剛舉例，三聚氰胺跟塑化劑在環保署的認定是沒有危害嘛，對不對？"],["沈署長世宏：是。"],["陳委員節如：可是到衛生署這邊就有啦！"],["沈署長世宏：喔！我們將來就是說……","陳委員節如：你放進食品就有了嘛，對不對？","沈署長世宏：將來在認定的時候不是說我們只認定我們這邊的，而是說對它整體的各種性質都要一起加以認定，所以提供一個完整的毒性、毒理資料。","陳委員節如：我滿肯定你們在廢棄物管理這部分，那是非常豐富啦。"],["沈署長世宏：是。","陳委員節如：可是在這個部分你們好像各做各的，對整個化學物質的管理還有資訊的源頭管理，好像還不是非常的落實，這個法制定以後，你們有把握源頭會管得好嗎？","沈署長世宏：這個法的目的就是希望化學物質來了之後，它就要提供完整的各種用途所需要的一些毒性、毒理的資料，使得其他單位在用的時候就有資料去做判斷。","陳委員節如：對，比如說三聚氰胺、各種塑化劑賣的流向你們要有掌握啊，對不對？"],["沈署長世宏：是。"],["陳委員節如：有沒有辦法這樣？販賣的流向有沒有辦法去掌握？","沈署長世宏：我們這邊是資訊的掌握，以及它必須要來報告這是要用在什麼地方的訊息，但是……","陳委員節如：比如說要求有這些物品的人每年申報1次，有可能嗎？"],["沈署長世宏：我們照它毒性列管的程度……"],["陳委員節如：要來登錄、資料要每年申報1次……","沈署長世宏：對，對，對，一、二、三、四類根據它……","陳委員節如：這樣的話就有辦法去管控它這個物品的流向是到哪裡去，是不是？","沈署長世宏：對，它的使用、生產情形，然後它後續到底是流到經濟部或衛生署所管的法律範圍，那各自的法律也要進行它的管理，然後我……","陳委員節如：對啊，那過去有沒有這樣子的處理？好像沒有嘛。"],["沈署長世宏：我們現在逐步進立起來……"],["陳委員節如：現在才要建立？"],["沈署長世宏：上次三聚氰胺的時候我們就開始有通報的體系出來了。","陳委員節如：所以三聚氰胺那時候你們是通報，可是源頭沒有管理，造成這個物品到哪裡去都不知道，所以才會這樣。","沈署長世宏：我們就是做源頭管理，就是它工廠生產之後才會有那個東西，它在生產的時候就要向我們報告，然後它……"],["陳委員節如：還有現在喔……","沈署長世宏：然後它的流向要流到哪裡也要告訴我們，是有這樣的流向管理。","陳委員節如：現在市面上流行奈米的東西，奈米的管控更重要啦！"],["沈署長世宏：是。"],["陳委員節如：奈米部分要多少以上才列入管控？","沈署長世宏：奈米的部分，現在世界各國，我們看起來，還沒有說因為奈米的材料而特別去……","陳委員節如：奈米要多少才列管？它那個非常、非常的輕耶，要多少才列管？","沈署長世宏：我們不是分成奈米，而是分它的使用量。","陳委員節如：對啊，那個量要多少才列入管控？","沈署長世宏：根據量，是分階段、分期要它提供資料。"],["陳委員節如：比如說它有多少公克才要列管？","沈署長世宏：以歐盟現在的管理精神，它分成幾個層級，好比說我記得1萬噸……"],["陳委員節如：我們現在這邊將來要不要來訂一下？1萬噸喔？"],["沈署長世宏：1噸。","陳委員節如：100公克就已經很多了，奈米是非常、非常輕的東西，若要1噸，不可能吧？","沈署長世宏：那也是看它用的量，雖然它是很小的東西，但如果用的量很多的話，那還是會有很多量的使用。","陳委員節如：奈米雖然是很輕、很細的東西，可是它的毒性也是很強耶！你應該要怎麼規定？為什麼1噸才列管？","沈署長世宏：可能對奈米物質我們是擔心它有不同的毒性，但不是說所有奈米物質就是毒性很強。","陳委員節如：對啊，所以你們要多少量的奈米就列管？","沈署長世宏：所以還是要根據那個化學品它的毒性、毒理的測試，因為化學品不是說單對……"],["陳委員節如：那你剛剛講的1萬噸那是什麼樣的奈米才要被控管？","沈署長世宏：那是說不管它是什麼，我們分階段處理，好比說一開始是大量使用的要來申報，然後逐步變成1萬噸以上，然後是1噸以上；1噸以下用的量少的，我們認為可以晚一點申報，但是如果我們判定它屬於毒性高的物質時，我們就把它的量降低到要提早來申報。","陳委員節如：就是各種奈米控管的量都不一樣，是不是？"],["沈署長世宏：根據毒理的情況會這樣。","陳委員節如：那整個毒物化學工廠、化學物質的廠商要加入應變聯防系統，署長贊不贊成這個東西？"],["沈署長世宏：聯防系統是不是？"],["陳委員節如：對。","沈署長世宏：那很重要，因為大家互相支援，也降低成本，也使得……"],["陳委員節如：你覺得有沒有必要加入這個？","沈署長世宏：是有必要，我們現在已經在推動。"],["陳委員節如：那這個法要不要把它列進去？"],["沈署長世宏：我們已經在推動聯防的系統。"],["陳委員節如：現在有沒有法？"],["沈署長世宏：現在法上沒有放在條文中說要強制做這件事情。","陳委員節如：那現在要不要來強制？應該要強制吧！本席針對這個部分有提出來，如果說要把它強制進去，署長你們認為如何？如果沒有做的話就要罰款喔！"],["沈署長世宏：我們尊重大院的決定。"],["陳委員節如：那你們不反對喔？"],["沈署長世宏：是。","陳委員節如：把它加進去，這個很重要。好，謝謝。","沈署長世宏：好，謝謝。"],["主席（蔡委員錦隆）：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蔡召委才排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的審查，下午我們就馬上進入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的審查；早上我有請教過衛生署還有FDA的局長，他其實對我們今天要修正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有講出他對這個版本的一些不一樣的看法。在我講到他的不一樣看法之前，我先review一些事件出來。這個法其實看起來好像很冷門，但是關係非常重大，我用兩個事件來做個回顧，讓署長參考。"],["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是。","劉委員建國：第一個是前年的塑化劑事件，第二個是去年的毒飼料事件。","塑化劑事件大家應該還記憶猶新，最主要是在2011年4月7日衛生署發現臺南市抽驗的富康生技產品內含有異常高濃度的DHP。"],["沈署長世宏：是。","劉委員建國：之後衛生署召開記者會，然後再查獲漢賓產品內也含有起雲劑的DINP的塑化劑；到了6月，市面上的各種飲料皆發生有查獲塑化劑的恐慌。當時最主要是因為DHP雖列管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但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並無申報流向之義務，所以才沒有辦法及時發現工業用的塑化劑已經流向食品工廠的狀況。這是第1個事件。","第二個事件就是毒飼料事件，也就是在今年3月21日，我們的檢調單位跟環保署，在桃園的昶昕實業公司及相關的7家關係企業中，查獲硫酸銅等重金屬流入豬、雞、鴨、鵝等動物飼料裡面。在3月23日，農委會畜牧處公布中美嘉吉臺中廠使用含鉛工業用硫酸銅原料做為禽畜的飼料，臺中市農業局表示抽檢99件飼料及原料中，一共有5件含有重金屬。當時的廢管處處長吳天基坦承現行的法規有問題，重金屬工業廢液依據廢清法屬環保署管轄，但廢液再生製程的工業級硫酸銅屬於經濟部工業局管理，那是依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若業者將工業用硫酸銅不當流出，用於動物飼料，又屬於農委會管轄的範圍，屬於飼料管理法規範的範圍。這就呈現了跨部會、多頭馬車、各管各的問題，才會導致今天有這兩個事件。","這兩個事件凸顯出來，我們今天針對這個法要來修正，我想這個法，基本上也會橫跨到經濟部、勞委會，因為各自有各自的體系，所以導致毒性化學物質流向的掌握很困難，因此，這個法我們要很嚴謹、很慎重的來做處理。","事實上，署裡的第一次版本、第二次版本，一直到院版之後，有著滿大的落差，第一個落差就是在登錄上，當時送到院裡的第二次署版提到，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如認為化學物質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得公開該化學物質之登錄資料，不受前項辦法有關工商機密保密規定之限制，但是送到委員會來審查的院版當中，這部分就不見了，其理由何在？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們都知道毒性化學物質有分級、分量的管制，第一級是最嚴重的，照理應該要分量，但我們為何沒有分量呢？我們的分量好像是維持在300噸，那些中小企業的工廠怎麼可能有300噸的量呢？照理分級分量在這次修法的過程中是最主要的核心及精神，但是這部分卻不見了。","第三點，今天早上我問了FDA康局長關於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沒有公開資訊一事，之前的版本是有提到要公開資訊，可是這部分到了院版就不見了，公開資訊可能就跟食品雲有關，與食管局也會有所串連，所以我就此問題來就教FDA局長，他的答復是，食品雲是行政院科技發展基金撥出5,000萬來建置的，因為政府要強化食品的履歷，快速的回應社會，並重建食品安全性的期待，協助廠商從上中下游都來建構食品的來源資訊，讓資訊可以透明化，如此一來，即便是最下游的食品業者，也能清楚掌握到每一個、每一環食品的來源，所以將本法第七之一條公開資訊的規定拿走後，可能有兩個狀況會發生，第一，食品廠商如何清楚掌握每一環的來源？第二，食品雲是由行政院科技發展基金建置的，而且既然是屬於毒性化學物質，就可經由食品雲與食管局串連，可見這是可以由單一的機構來負責，所以這是要在毒性化學物質這裡來管理嗎？還是在食品安全衛生中管理？這部分也都沒有明文規定。到時若再發生塑化劑事件要怎麼辦？所以署裡要修這部法的意義究竟何在？以上三個問題來就教署長。","沈署長世宏：我想最重要的就是資訊公開，委員提到特定條文在審查過程被拿掉一事，其原因是毒管法第四十一條已經對資訊公開加以規定了，在毒管法中審查、查核、抽樣、檢驗涉及國防工商機密要保密，但是有關化學物質的物理、化學、毒理相關安全資料不在此限，也就是這些資料是可以公開的。"],["劉委員建國：所以已經有規範了？"],["沈署長世宏：對。","劉委員建國：我是比照當時的署版，即當時是有的，但不曉得為何拿掉了。","沈署長世宏：因為已有規範，所以就拿掉了。"],["劉委員建國：相關資料稍後請拿給本席參考。"],["沈署長世宏：好。"],["劉委員建國：第二個關於分級分量的部分呢？","沈署長世宏：分級資料是很重要的，就是因為化學物質非常多，我們不可能一下子就要求他們都要登錄，因此，我們就針對我們的負荷量，然後把時間表定出來，讓業者也有時間準備，至於到時該怎麼做，其實歐盟是有可以參考的例子，即每年是以1,000噸為一級，還有量愈多的也要愈早來申報，毒性愈多但量少的也要早申報，這些東西依我們目前的設想，是放在授權的條款中去做細分，大院如果覺得不放心，想要定在這裡的話，那就看委員提案的內容來決定，也就是看授權程度來決定，反正依相關授權訂定辦法時，我們還會參考先進國家的一些做法來做分級分量。","劉委員建國：如果要明定在你們的辦法裡面，針對量的部分你們有訂定一個範圍嗎？","沈署長世宏：對，其實很重要的就是去參考歐盟的精神，比方說多少噸以上要優先申報、那些類型的物質雖然量少，但超過1噸以上也是要申報，如果不是的話，可能可以晚一點申報，相關的時間表都會訂定出來。"],["劉委員建國：這些資料稍後請提供給我們參考。","沈署長世宏：另外就是業者的串聯、溝通，凡是使用化學物質如果達到一定程度，那就必須來登記，所以靠這些登記，就可以掌握相關毒理資料，像新化學物質，使用的時候一定要來登記，就要有毒理資料，若沒有的話，就要從國外去要到資料或是由自己去實驗得到，而這個成本是將來要使用的業者要加以分擔的。換言之，使用到一定的量時，就必須取得相關毒理資料，而這些資料是從供應者取得或是自己取得皆可，若要降低成本的話，則後面來的若要使用前面的資料，那就要分擔部分的成本了。","劉委員建國：早上我問康局長時，他說相關的法律，即食品安全衛生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通通都沒有規定，即沒有對公開資訊詳加規範，這個問題會導致將來在串聯的過程中，一定會發生多頭馬車的問題，請問這要如何處理？"],["沈署長世宏：我會針對這個部分去了解一下。"],["劉委員建國：這個事情很重要。","沈署長世宏：若有發生什麼缺點，我們再來看看要如何補強。","劉委員建國：這個問題還牽涉到現在你們明定的現有化學物質及新的化學物質，你們在整個管理上的機制其實沒有什麼樣的差異，如果沒有差異的話，怎麼會有新舊之分呢？這次的修法既然有把新的化學物質明定出來，在法律上也有這樣的名稱，那為何管理的機制是一模一樣呢？顯然在修法上是否也應該有所著墨呢？","沈署長世宏：將來在管制上是有時間點的不同，新的部分因為還沒有上市，這時就必須提早來登記，如果沒有的話，我們會在很快的時間內要他們不得生產，至於現有的部分，因為已經存在了，所以需要一些時間把毒理資料搞清楚，所以給他們的時間會比較長。","劉委員建國：既然要修這個法就要很慎重，不要讓新的和現有的都是同一套管理機制，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不需有新舊之分了，我們期待有更嚴謹的法律規範，然後不要再有方才所提的兩個事件再次發生。","沈署長世宏：站在嚴謹度來看，應該是要一樣的，但是在時間表的部分，新舊會有不一樣。謝謝。"],["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針對高屏大湖工程在環保署召開了專家會議，本席有去了一下並做了發言，會中水利署評估高雄到民國110年會缺水17萬噸，所以要開挖高屏大湖，往下挖7米，然後要築一個堤防式的高牆，像是建一個大水桶來裝水一樣，對此，許多種毛豆的農民就表示反對，因為這些毛豆是外銷第一名的，結果開挖高屏大湖後，把他們的農田全部毀掉。","此外，我們看了一下相關的效益，高雄如果可以改善自來水漏水率，因為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投入55億來降低漏水率，每天約可救回15萬噸的水做這件事情，然高屏大湖工程要投入160幾億的經費，而高雄自來水事業處表示要改善漏水率要投入125億，結果每天只救回3萬噸的水，這樣還是不夠的，所以要蓋高屏大湖。當場我有問水利署是如何評估高雄到民國110年會缺水17萬噸，同時請專家學者好好去跟水利署要資料。","然後還有一點，有一位朋友提供一份資料給我，就是高雄自來水公司計畫在高屏溪竹寮取水口和高屏大橋下游翁公園兩處興建兩個輻射井，每一個輻射井的經費各為4.83億及4.02億元，每日取水各10萬噸，一共20萬噸，即用輻射井方式，其成本只有高屏大湖的十三分之一，因為從經濟上來看，還有從農民的土地使用來看，這工程一開挖下去，就是不可逆的、不可回復的，然後高雄市劉世芳副市長昨天也親自到場並表示不贊成，因為她也認為很多人講得很有道理，應該要重新評估才是，結果昨天竟然主席說完話後，環保署綜計處就跟主席建議，就是將兩案併呈，退回重新環評，或是只開發一湖區，後來主席徵求在場專家學者意見，大部分學者專家是舉手贊成重作環評，只有兩人贊成兩案併呈，結果還是在主席林慶偉的堅持之下，兩案併呈送環評大會，這到底是什麼學者專家會議啊？什麼主席啊！還有，你們的綜計處在跟人家出什麼餿主意？專家會議當中，連地方政府都表示應重作環評了，昨天我也有提到，高雄在推綠建築，即以後的建築依規定都要做到節能、省水，像德國的建築都在推動所謂的能源執照，署長跟我們一起去考察時也都有看過，然後他們很多的房子都有做一些設施把雨水引到地下儲存槽，針對我提出的意見，好幾位專家也都在點頭，結果最後竟然兩案併呈，然後綜計處官員竟然在旁邊出主意，署長，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到底是什麼環評？"],["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參加昨天的專案小組會議，只有今天早上看到報紙的報導，雖然不知正不正確，但報導表示，與會專家大部分贊成兩案併呈，委員說只有主席贊成兩案併呈，這跟報導有點不太一樣，不過我還會再去了解，到底現場發生的是否如委員所說的。","田委員秋堇：現在的問題是綜計處給人家的建議是兩案併呈，何必做這樣的建議呢？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沈署長世宏：應該是與會的人士認為應該要怎麼做，而不是綜計處的建議他們就會照辦，所以就像方才所說的，這到底是主席一個人的意思，還是專家們大部分的意見，關鍵應該在這裡。","田委員秋堇：既然綜計處這麼厲害，自己去做就可以了，那就不用專家會議了，那些阿公、阿婆一大早天還沒有亮就起床，從屏東奔波到台北來，一次來了好幾輛遊覽車，而且一天都沒有工作，還要自己花錢租遊覽車，所以這麼做不是耍著他們玩嗎？","沈署長世宏：這也是環評法一個有問題的地方，基本上，這個問題我聽起來有點像是中科四期法院判決撤銷開發許可一事，有點類似，即這已經不是環評的問題了，所以這塊地是要繼續當農地還是要當蓄水用地，這時就是資源使用的問題了。","田委員秋堇：我在那裡很客氣，一直懇請當地的專家再跟水利署多要資料、多重新評估，如果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花55億就可以省下15.8萬噸的水，為何高雄自來水事業處花125億，卻只能省下3萬噸，這未免差太多了。","沈署長世宏：的確，這是值得討論的問題。","田委員秋堇：應該要水利署多蒐集資料來供專家會議討論，所以為何這麼快就結束，然後將其送環評大會呢？"],["沈署長世宏：這樣的爭議是應該……","田委員秋堇：問題還沒有釐清，所以專家會議應該繼續開下去。"],["沈署長世宏：這是水利署本身就應該搞清楚的事情。"],["田委員秋堇：除非你們就是一味要護航。","沈署長世宏：倒不是，今天我覺得大家對環評的期待太高了，像這個不是環評的問題，就還要送到環評中去做判斷、決定。","田委員秋堇：那些專家一字排開坐在那裡，我提出的好多問題，都需要水利署再補充資料給專家的，所以專家會議不應昨天就結束，為何主席林慶偉講完話後，綜計處就說兩案併呈送環評大會，這是出什麼餿主意啊！至少要詢問一下需不需要再開一次專家會議，這樣我對綜計處就沒話說了，否則這等於就是技術指導要這個案子出專家會議嘛！"],["沈署長世宏：專案小組會議。","田委員秋堇：就是一群專家來開專案小組會議。總之，昨天開了一整天會，那些阿公、阿婆在那裡說了半天，學者專家也去登記3分鐘的發言，此外，NGO也有去，所以你們至少問一下要不要再開一次專家或是專案小組會議，那我就沒有話講啊！畢竟我去問的問題，到現在是無解的，憑什麼水利署說110年高雄會缺17萬噸的水？連高雄市政府都認為要重新評估啊！不然就把高雄自來水事業處交給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管理就好了，55億可以省下15萬噸的水，高屏大湖卻要花160幾億的經費，我們國家就快要破產、快希臘化了，再多花這些冤枉錢要幹嘛呢？這些東西都是要討論的，屆時送到環評大會中，裡面有幾位是水資源專家？也就是因為如此，才要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啊！","總之，昨天綜計處的舉動實在不值得誇獎，而你們這是在自取其辱，也使得環評自我破功，綜計處官員在那裡給人家做技術指導，急著要送環評大會，也只會使得那些農民更憤怒。行政院拿人家來做形象廣告，表示政府對農民有多好，然後現在卻馬上要開挖人家的土地，難怪被人家說是土匪政府，把人家利用了，然後就一腳踢開，讓人家流離失所，何況這裡已經經營10年了，就是就地大片面積的來栽培，然後立刻採收、立刻加工，外銷日本，才能夠贏過日本的毛豆，因為他們又新鮮、又漂亮，所以中國一直沒有辦法搶到日本的市場，政府今天做這樣的事情本來就不對，環保署又沒有善盡把關的責任，然後綜計處又出這樣的餿主意，真的是讓人家很唾棄。謝謝。"],["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接續田委員所提的高屏大湖問題，我們在12月21日有跟黃昭順委員辦了一場公聽會，當初為何會有高屏大湖呢？因為我住在屏東東港，可能會比田委員更要了解情況一些，當初在連戰時代，本來是要興建美濃水庫的，因為預期高屏地區會缺水，尤其是高雄地區，後來則是因為環保人士的抗議就不建了，所以我一再的說，環保人士、環保團體這也反對、那也反對，興建水庫也反對，挖湖也反對，每樣都在反對，也不知道是在反對什麼，反正美濃水庫就不蓋了，後來則是決定要挖高屏大湖，就是美濃溪、荖濃溪、旗山溪的交會之後就稱為高屏溪，然後在那個交會口處挖一個700公頃、7米深、5,000萬噸的一個大池，用的是地表水，高屏大湖是在民進黨執政時候定案的，所以現在要執行，現在錯的是台糖把那一塊地先前租給種毛豆的農民，就是用契作的方式，但種出來的東西品質真的是很好，像毛豆一莢裡有3顆的就是上等品，2顆的就是中等貨，所以3顆的大多外銷日本，一年的外銷金額在20幾億台幣，是非常有經濟價值的作物，他們多在高雄、屏東崁頂一帶種植，這些人真的是替國家賺了不少外匯，現在水利署預計在104年就要開挖了，所以當地人士現在在請願，希望可以將時間延後，或是另找一塊更好的地讓他們可以種毛豆，事實上，土地並不好找，而且整地也要花很多的錢，況且他們已經在那裡花了很多的錢來做整地、排水、灌水系統等，所以他們現在去抗爭、陳情不是沒有道理的，我要跟各位報告的是，以色列的水都是來自約旦河，其前面一段都是在約旦，後面那一段才是在以色列，但約旦一直想用水庫來把這個水源攔截掉，所以以色列就說，如果蓋了水庫，他們就會用轟炸機來將其炸掉，因為那一條河是他們的母親河，如果截掉的話，以色列就會死了。其實最後還有一招，就是將海水轉成淡水，以色列現在在特拉維夫那裡蓋了很多海水化淡水廠，一天約可以處理5萬噸、10萬噸，這樣不只可以解決用水問題，然後又可以製造精鹽以及一些稀有的礦物質，所以台灣現在如果蓋水庫不行，水庫淤積問題又沒有辦法處理，然後南化水庫要用管線通到澄清湖這裡來，可是中間要經過小林村那一帶，結果八八水災山崩滑落，他們就說是這個工程引起的，水利署甚至因此要被告，造成這件事情到現在還沒完沒了，所以要埋管線、要飲水、要北水南運也不行，我每次一看到署長就會想到環保團體，我一再提到，環保團體、環保會議絕對不能當作final decision，一定要讓署長或是政務官來做最後的決定，就是准與不准，他們要擔起政治責任，而不是丟給環評委員，這些臨時被聘請來的，領個車馬費，然後大家說一說就決定過或是不過，這可是操生殺之大權的，台灣的經濟如果想要起飛，但環評委員各自想法不一樣，則這樣是會死人的，所以12月21日我跟黃昭順委員辦的公聽會最後的結論就是：第一，再找土地，看看能夠找到那些同等質的土地，給那些毛豆的農民使用，必要時政府也會幫忙整地；第二，這個水庫是否非蓋不可呢？我跟田委員的觀念是一樣的，一定要挖700公頃、7米深這樣的大池嗎？第三，就是海水轉化成淡水，這部分署長有沒有經驗呢？"],["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國內的澎湖有在做，但規模不夠大的時候，成本就會很高，所以像以色列、新加坡大到一個程度時，其成本就可以降下來，但就算降下來到20元，也是比現在用水的10元還要高，總之，現在是有這個技術，也是可行的，只是在成本的考量上，會決定什麼時候、什麼階段可以大量去做海水淡化。","方才委員也有提到環評制度問題，像這個案子很清楚，並不是環境影響的問題，而是一個已開發土地使用方式的問題，就像中科四期，法院也是判決這跟環評無關，而是區域計畫法訂定的條件中，農業地要不要變成工業區，變成了工業區後有沒有好好使用的問題，但是現在制度給我們一個否決權之後，變成什麼東西都要拿來讓我們否決，然後幫他們去越俎代庖、去想事情，事實上，先進國家當中並沒有把這個否決權放在環評裡面，然後由環保單位來幫忙否決，不是這樣子的，而是原來在許可的時候，即水利單位在許可要不要做這個湖的時候，或是要開發的時候，就要把環評做起來，把環境影響考慮後，然後再考慮其他的部分，這些都是水利署、經濟部要去做決定的事情。","蘇委員清泉：另外，現在小孩玩的玩具中含有一些有毒的東西，那是經濟部商業司管的；工業用的起雲劑、塑化劑，違規用到食品來，這時是歸食管局在管；然後工業用的，則是歸環保署管，這樣一來，大家都搞混了，這樣要如何管理呢？有沒有想要用一條鞭或是一個跨部會的單位來管理呢？","沈署長世宏：這可以看到一個共同點，就是當去管理這些東西時，當所用的化學品危害到健康時是由誰去管，所以現在就是由毒管法去管了，之前他們都用了，現在也很多都在用，但是回過頭來看，在管的同時有沒有把這點考慮進去，如果每個人都用一樣的化學品，各自都去考慮這件事情，卻缺乏統一的資訊，這樣好嗎？所以現在毒管法就是一起來考慮那些化學物質是有毒的，所以在各自管的時候，這個就列入你去管理時所限制的東西，所以這部分要有統一，也要有分工，就是後面在使用的時候，原來使用的目的……","蘇委員清泉：最後一個問題，大陸將三聚氰胺放在奶粉裡是要其穩定一點，同時讓量多一點，藉此魚目混珠，台灣有把三聚氰胺加在奶粉裡面嗎？"],["沈署長世宏：目前台灣是不准的。"],["蘇委員清泉：你不知道嘛？"],["沈署長世宏：衛生署是不准的。","蘇委員清泉：當然是不准，可是將工業用的塑化劑拿給人吃也是不准啊！但他們還是拿給人吃，而且已經做了幾十年了，是直到去年才爆發出來的。","沈署長世宏：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一個是政策上同不同意的問題，第二個是不准之後稽查取締的問題，就是我們要不要一個小偷、一個警察的問題，即使是一個警察、一個小偷，但有沒有辦法抓到小偷呢？然後有沒有辦法24小時都看著他呢？所以一個社會除了要禁止之外，也要有一套方法去遏阻。","蘇委員清泉：這種工業用物質添加到食品或是玩具中的問題，應該有一個跨部會來處理，而不是切開來各自處理，換言之，這是沒有辦法切割的，不然的話就會出問題。","沈署長世宏：所以現在要有一個統一窗口，像化學品全部比照歐盟，就是有一個統一的窗口，你們都各自去使用化學品，但不是各自去搞清楚這個化學品會造成什麼影響，而是由這個窗口來搞清楚。"],["蘇委員清泉：現在這個窗口是由誰來主導？"],["沈署長世宏：環保署。"],["蘇委員清泉：像陳節如委員說的六、七萬種全部都是歸你們管？"],["沈署長世宏：管其毒性、毒理資訊的取得……"],["蘇委員清泉：還有用量、流向的取得。","沈署長世宏：種類有很多，但不見得都是有毒的，這時就不用去管其流向，但一旦是有毒的，就要管理其流向。","主席：今天登記發言的委員不多，詢答結束後我們就進行逐條討論。現在休息10分鐘。","繼續開會"],["主席（江委員惠貞代）：現在繼續開會。徐委員少萍及江委員惠貞改提書面意見。","本日下午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作如下決定：一、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委員鄭汝芬、楊曜、徐少萍、江惠貞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我國因缺乏化學物質源頭式的管理策略，對於非屬現行法規公告列管之化學物質即可不受管制，直接進入國內作業環境中，為避免危害化學物質未經適當評估而進入工作場所，因而可能造成人員健康與安全之危害，本草案參考歐盟REACH化學物質管理新制，根據我國現有部門分工制度，提出我國發展新化學物質申報機制，並擬加強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以完備國家整體化學品管理策略，並與國際先進作法接軌，但本席有下列問題：","一、既有化學物質清冊是否可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二、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要如何核可及管理？","三、化學物質登錄機制對於達到一定數量之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要如何管制？","四、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達一定數量者，是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相關資料？其一定數量要如何訂定？","五、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已取得核可文件者違反法律時，是否撤銷其核可文件？","六、化學物質登錄資料涉及工商機密要如何保護？"],["楊委員曜書面意見：","案由：本院楊委員曜，有鑑於行政院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落實源頭管理概念，相關罰則亦過於寬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說明：","1.現行世界上已知之流通化學物質有一千餘萬種，其他陸續發明、合成出現之毒性物質持續增加，實務界較常使用的毒性化學物約有二萬餘種，毒性明確得掌握之項目約六千餘種。然，現行毒物管理處只依照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約三百餘種毒性化學物質，數量有所不足。","2.歐盟於西元2007年採用新化學物品政策，藉由官方登錄與評估制度，藉由授權機制同意後始可上市流通。此外，美國、日本、韓國等其他國家也陸續進行此種化學品全面源頭管理。經查，國內目前對於毒物管制卻無法落實化學品源頭管理，行政院應與相關單位研擬跨部會通報機制，並於法規中統一明確規範相關內容與機制。","3.此外，草案中要求國內製造或輸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達一定數量後，應由製造或輸入者向主管機關登錄。但所謂「一定數量」並不明確，更空白授權予主管機關指定需登錄之特定種類。且相關罰則過於寬鬆，易使違反者藉此拖延不願積極改善。","4.行政院應對於毒性物質管理，審慎研議有效規範，其中明確種類、資訊公開、專責機關、跨機關協調等機制，亦須加以規範，以完善我國毒性物質管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徐委員少萍書面意見：","這次環保署的修法，主要是參照歐盟實施的「REACH」制度（化學物質登錄、評估及授權制度，R是登錄，E是評估，A是授權，而CH則是化學物），要求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達一定量之業者，須依所訂期程登錄並提交安全資料，可做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篩選評估並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基礎，為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新契機。"],["本席想在此提出一些相關問題：","(1)署長於報告中提到，修正案中規定國內製造或輸入達一定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應由製造或輸入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其製造、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並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及定明罰責。請問署長，不管是要製造或輸入毒性化學物質的廠商，是否需要清楚交代製造或輸入的目的？例如，輸入廠商是否需要交代其銷售對象與數量？是否需要交代其運輸方式，以及有何措施可以避免發生污染的意外？","(2)還有，修正案中規定，為減輕國內業者登錄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成本，並減少重複脊椎動物試驗，增訂共同或先後申請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者，在平均分攤取得資料成本前提下，有共同分享登錄所需資料之義務。請問署長，站在保護動物的立場，除了減少重複之外，是否有其他辦法可以儘量減少脊椎動物試驗？以動物進行活體試驗是極其殘忍的一件事，本席認為應該朝這方向去努力。","(3)毒性化學物質管制人力與查核之問題","請問署長，就目前貴署環境衛生署及毒物管理處的人力是否足以因應？如何有效健全日用品毒化物源頭管理機制？如何要求與查證業者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或數據是正確的？而草案第三條所新增的「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未來又將如何進行管理？","(4)毒性化學物質跨部會整合之問題","請問署長，對於加強源頭管理有何更具體的作為？而又將如何協調衛生署與標檢局對民眾健康加強把關？"],["江委員惠貞書面意見：","一、環境常見的毒性化學物質－雙酚Ａ，又稱酚甲烷，具有輕質、透明性佳、耐衝擊性、可耐熱等特性，主要用於生產聚碳酸酯塑化產品，包括奶瓶、兒童玩具、運動水壺、可微波的食品容器、電機設備、運動頭盔、汽車零件、眼鏡鏡片等，屬於常見的化工原料。","二、它是一種外因性內分泌干擾化學物質，或稱為環境荷爾蒙，其成分即使少量也可能導致健康危害。若長期暴露可能導致孩童青年期早熟、肥胖、糖尿病、過動症、記憶受損，也可能增加乳癌、睪丸癌、前列腺癌的發生率，這些健康上的影響，並非短時間就可看出，有時要到第二代甚至第三代才會出現，正因為它具有「延宕長期效應」，所以也被視為跨世代之「毒」。2007年美國有三十八名科學家在生殖毒物學網站中指稱，塑膠製品中的BPA，可能導致人類生殖道器官病變，嬰兒和胚胎尤其可能受到危害。","三、據丹麥科技大學國際食品研究所的研究指出，雙酚Ａ為塑膠製日常用品中所溶出的化學物質，常用於嬰兒奶瓶、兒童玩具、水壺和可微波的食品容器。丹麥政府為預防可能的危害，決定發布可能添加於0~3歲幼兒產品的雙酚Ａ的臨時禁令。","四、加拿大為世界第1個公告雙酚Ａ為有毒物質的國家。加拿大針對《有害產品法》進行修改，並於2010年3月11日通過。此次修訂增列於加拿大《危害產品法》附錄Ⅰ第Ⅰ部分新增條款16，即「條款16含有雙酚Ａ的聚碳酸酯嬰兒奶瓶」；禁止在加拿大進口、銷售或經由廣告推廣含有雙酚Ａ的聚碳酸酯奶瓶。","五、歐盟執委會在聲明中指出，2011年3月1日起，禁止歐盟各國業者製造含BPA的聚碳酸酯材質嬰兒奶瓶。2011年6月1日起，不准含BPA的奶瓶販售與進口。","六、建請環保署研擬我國是否能比照加拿大、丹麥及歐盟標準，全面禁止嬰兒奶瓶、玩具及食用容器檢出雙酚Ａ？","主席：蔡召委有特別交代，要先徵求大家的同意，看看是不是接著要進行逐條討論？","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來要進行大體討論，但是現在在場人數也不夠，所以不一定要進行逐條討論，畢竟這還要討論很久。","主席：雖然在場委員不多，不過這個案子好像很急嘛！好像從去年開始，國人就非常期盼你們能夠趕快修法，其實這是一個很正向的修法，然因現在在場委員不到3人，若要這樣技術性的不在場，我也沒有辦法，而署長也要檢討為何沒有人要來開會。據說蘇清泉委員要過來了，而且有一些委員是到別的委員會發言，待會就會過來了，所以委員請不要離開，不要到時你們跑掉了，而幾位國民黨委員回來開會，就說我們不尊重你們，這樣就不好了。","田委員秋堇：（在台下）沒有啊！我請一個顧問，但蔡錦隆委員不准他待在裡面，所以我只好到外面跟他討論。","主席：是喔！沒有辦法，有時會議就是要這樣來處理，基本上，我們希望在逐條審查時讓委員能夠獨立行使職權，的確，大家都很關心，但是立法委員有立法委員的職權，這個職權不是隨便就可以取得的，大家必須根據法定的程序來進行，而我們也不必這樣看輕自己。總之，就先看有沒有委員過來，若沒有委員過來，我們再做其他的處理。現在就先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不知楊玉欣委員有沒有要過來？如果要過來，我們可以等他一下。基本上，對於這部很有意義且大家引頸期盼的毒管法修正草案，也許在逐條審查時大家還會有意見，若會議沒有辦法繼續進行，則我想委員會應該要負最大的責任，不過是不是衛生署這邊的溝通、協調還不太夠，所以可能需要再努力一下。","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基本上，我想留下一個紀錄，就是謝和霖先生關心毒性化學物質已有許多年的時間，毒管處處長聽到他的名字後就一直點頭，結果蔡錦隆委員從一開始大體討論時就不讓他進來，本來他在裡面跟我討論事情，他就叫我的助理來請他出去，因為我不想橫生事端，所以就在外面跟他討論，方才我們的主席蔡委員突然不見了，到底跑到哪裡去了？連一聲招呼也沒打，讓我們空等好一陣子，也弄得江惠貞委員必須改提書面意見，所以才能代理主席主持會議，如果他臨時有事情，也應該跟我們留在現場的委員打個招呼，委員都是一樣大，今天不是誰大誰小的問題，而是一個開會誠意的問題，像我也準備了修正動議，打算和大家一起討論，像方才毒管處處長跟我說，定義奈米物質的部分不要放在母法裡頭，所以我現在和謝和霖在討論，反正等也是要等啊！","主席：我想田委員表達了他的意見，就請列入紀錄，因為在場人數不足，所以作如下宣告：本次會議議事錄的確定授權本次會議召集委員確認。","今天會議到此結束。散會。","散會（16時34分）"]],"block_lines":[1,6,6,9,29,29,31,31,32,32,51,90,90,91,92,92,93,93,94,94,103,109,114,118,154,159,161,165,168,176,176,177,177,181,182,185,186,189,190,194,195,199,200,204,205,209,209,210,211,220,222,223,226,230,232,235,236,239,240,242,246,250,252,255,257,258,260,261,263,267,268,269,272,273,281,282,286,290,292,293,295,297,299,300,301,303,304,306,308,309,310,312,314,317,320,321,322,323,324,327,328,330,333,335,336,338,342,343,358,361,362,363,367,369,371,372,375,377,381,385,387,388,390,397,399,405,406,408,410,412,413,414,419,420,421,422,428,429,432,433,441,442,443,445,448,456,458,460,462,465,473,475,480,486,487,488,491,494,495,497,498,499,500,501,504,505,508,510,511,514,516,519,521,524,525,527,528,530,531,535,540,541,544,546,551,556,557,558,560,561,566,567,568,570,571,573,575,581,582,590,591,600,602,605,608,609,610,611,612,614,615,618,619,623,624,625,632,637,638,641,642,643,644,646,648,656,657,659,660,661,663,665,672,673,674,675,676,679,681,682,684,686,687,688,689,693,694,696,705,706,709,710,711,712,721,724,725,726,727,732,734,736,738,740,741,743,747,762,763,763,764,769,772,774,783,784,786,788,796,799,801,802,809,811,813,814,815,820,824,831,838,840,844,847,851,853,854,858,860,865,867,869,870,871,876,878,886,887,888,889,890,893,894,898,899,901,903,907,911,914,915,917,918,921,922,925,926,927,931,935,936,939,940,945,946,947,950,953,954,960,962,963,970,973,975,976,978,980,981,982,983,985,986,987,990,992,993,996,1004,1005,1008,1009,1010,1014,1017,1018,1024,1028,1037,1039,1040,1043,1046,1048,1054,1055,1056,1061,1062,1063,1064,1065,1069,1071,1079,1086,1088,1095],"person_count":{"「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之初步鑑定":1,"主席":59,"壹、行政院版本說明":1,"貳、委員研提版本說明":1,"接下來繼續報告「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全法修正草案」的部分":1,"一、新增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專章":1,"(二)加強輸入食品管理":1,"(三)加強食品檢驗管理":1,"二、強化國內食品業者管理":1,"提案委員":7,"回應說明":7,"陳委員歐珀":4,"康局長照洲":45,"邱署長文達":41,"邱簡任技正千芳":1,"徐委員少萍":11,"賴副署長進祥":4,"謝組長定宏":3,"主席（徐委員少萍代）":1,"蘇委員清泉":7,"主席（蘇委員清泉代）":2,"陳委員節如":38,"趙委員天麟":2,"主席（蔡委員錦隆）":2,"楊委員曜":9,"黃局長三桂":2,"江委員惠貞":3,"蔡組長淑貞":1,"江委員啟臣":4,"劉委員建國":15,"劉處長清芳":1,"吳委員育仁":1,"主席（吳委員育仁代）":1,"蔡委員錦隆":13,"王副處長宗曦":1,"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1,"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2,"一、建立我國化學物質登錄制度":1,"二、提高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強度":1,"三、健全毒性化學物質流向追蹤效力":1,"沈署長世宏":54,"王委員育敏":2,"田委員秋堇":1,"主席（江委員惠貞代）":1,"楊委員曜書面意見":1,"徐委員少萍書面意見":1,"本席想在此提出一些相關問題":1,"江委員惠貞書面意見":1},"persons":["「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之初步鑑定","主席","壹、行政院版本說明","貳、委員研提版本說明","接下來繼續報告「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全法修正草案」的部分","一、新增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專章","(二)加強輸入食品管理","(三)加強食品檢驗管理","二、強化國內食品業者管理","提案委員","回應說明","陳委員歐珀","康局長照洲","邱署長文達","邱簡任技正千芳","徐委員少萍","賴副署長進祥","謝組長定宏","主席（徐委員少萍代）","蘇委員清泉","主席（蘇委員清泉代）","陳委員節如","趙委員天麟","主席（蔡委員錦隆）","楊委員曜","黃局長三桂","江委員惠貞","蔡組長淑貞","江委員啟臣","劉委員建國","劉處長清芳","吳委員育仁","主席（吳委員育仁代）","蔡委員錦隆","王副處長宗曦","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一、建立我國化學物質登錄制度","二、提高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強度","三、健全毒性化學物質流向追蹤效力","沈署長世宏","王委員育敏","田委員秋堇","主席（江委員惠貞代）","楊委員曜書面意見","徐委員少萍書面意見","本席想在此提出一些相關問題","江委員惠貞書面意見"],"title":"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時7分、下午2時42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