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下午2時3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3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士葆  吳宜臻  林正二  廖正井  柯建銘  尤美女  呂學樟  潘維剛  潘孟安  王惠美  林鴻池  謝國樑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陳歐珀  陳碧涵  鄭天財  劉櫂豪  李桐豪  吳育仁  林佳龍  簡東明  許添財  吳秉叡  楊應雄  黃偉哲  黃昭順  江啟臣  林滄敏  孔文吉  楊瓊瓔  羅淑蕾  廖國棟  邱文彥  楊麗環  王進士  蘇清泉  陳鎮湘  江惠貞  馬文君  李俊俋  管碧玲  薛 凌  林世嘉  邱志偉  陳明文  黃文玲  蔣乃辛  蕭美琴  徐欣瑩  高金素梅 陳亭妃  楊 曜    委員列席40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主任  劉 慈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主任  李忠正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賴士葆、吳宜臻、廖正井、李桐豪、尤美女、柯建銘、呂學樟、潘維剛、王惠美、薛凌、潘孟安、李貴敏、楊曜、李俊俋提出質詢;委員林正二、林鴻池、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臨 時 提 案 一、現行人事行政總處對於中央各機關派遣人力之統計方式,係定期函請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由各機關自行填送實際運用之派遣人數,再由人事行政總處彙整。但該統計方式已被監察院101年度「我國中央行政機關勞動派遣問題」專案調查報告第33頁指出有失真之情事,並舉勞委會為例,其民國100年自行填報之派遣人力僅32人,與監察院調查之1,829人落差甚大。惟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1年第4季對於機關運用派遣人數之統計方式仍未改進。爰建請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可以確實掌握派遣人力實際使用情形之方法,於一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呂學樟  吳宜臻 連署人:賴士葆  王惠美  柯建銘  潘維剛 決議:照案通過。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款:「機關員額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明定人事行政總處之職掌。我國中央行政機關歷年來使用派遣人力均高達上萬人,顯見派遣人力雖非編制內的正式人力,但關於其勞動權益之保障,已為要派機關不可迴避的問題。人事行政總處亦應對於該等人力依法進行必要之控管與監督。爰建請人事行政總處積極規劃有關機關使用派遣人力勞動條件保障之機制(含「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九款規定之申訴流程、救濟協助措施、對派遣勞工的權益宣導等事項的具體規劃),並於一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連署人:賴士葆  呂學樟  吳宜臻  王惠美  柯建銘  潘維剛 決議:照案通過。 三、鑒於我國甫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建議應為特定職業團體設計培訓人權教育與訓練,如警察、獄政人員、移民官及家暴官等,且應定期評估前述培訓之適當性與成效,培訓不應重量不重質。因此,要求人事行政總處自102年度起於「政策性訓練」類課程中,增加針對基層及中高階文官(尤其與人權較為相關的單位)辦理人權教育培訓,並於網站上公開教材內容供大眾參考。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呂學樟  吳宜臻 連署人:賴士葆  王惠美  柯建銘  潘維剛 決議:照案通過。 四、目前行政院對於各機關改採其他人力如聘用、約僱及臨時人員均有控管措施,而勞務承攬僅以採購契約範本規範,勞務承攬與勞動派遣實務上區分有模糊地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勞務承攬人力僅於年度決算時,才彙整上網公告,與勞動派遣人力按季更新,兩者統計資訊公開時程不一致。為免各機關藉改採勞務承攬的方式來規避控管,爰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將按年公告之勞務承攬人力統計資訊比照派遣人力按季更新,以利瞭解兩者間人數消長態勢,並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連署人:呂學樟  尤美女  柯建銘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五、公務人力之培訓直接影響政府治理能力與服務效能,而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辦理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人員訓練,目的在於改善組織與個人之績效。雖教育訓練績效之評估,通常實施「課後滿意度調查」作為衡量指標,然問卷調查僅能作為檢討研習活動延續性之參據,但訓練後對組織貢獻之實際成果則無從得知,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公務人員研習訓練之績效考核標準進行檢討,並擬訂成果型指標,以增進績效指標衡量效度,並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連署人:呂學樟  尤美女  柯建銘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六、針對我國派遣人力亂象日益嚴重,政府對此非典型勞動人力運用更帶頭違法,淪為逃避正式員額、降低人事經費之弊,不僅有違公平正義更嚴重損害勞工權益;為防止勞工繼續受到壓榨,同時檢討政府派遣人力問題,建請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儘速針對政府機關人力派遣問題召開專案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潘維剛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七、針對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政府組織再造法案時,勞委會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原具有金融保險雇員轉任資格,行政院與考試院意見相左毫無共識,造成人員工作士氣低落。為維護社會公平並保障該類人員相關權益,建請行政及考試兩院積極溝同協調,並於立法院對相關組織法案朝野協商前達成具體共識。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潘維剛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請法務部曾部長報告。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勇夫今日應 貴會邀請就法務部主管之業務提出報告,深感榮幸。過去半年來,我們以「廉政革新,人權司法」為施政願景,在各位委員的鼓勵和鞭策下,讓我們瞭解民意所在,得以快速掌握民怨,持續推動「獎優懲劣、過程透明、幸福有感、走向國際」作為,勇夫謹表由衷謝忱。以下謹就我們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作扼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 一、獎優懲劣 (一)法眼明察,獎勵績優檢察官 對於勇於任事、維護正義、打擊犯罪之檢察官,我們持續予以獎勵表揚。今年2月1日辦理101年度法眼明察獎頒獎典禮,頒獎給15位辦理重大案件績優檢察官,及辦理選舉查察工作績優之8個地檢署。 (二)家醜不怕外揚,淘汰不適任檢察官 我們秉持不怕家醜外揚、絕不護短的立場,全力揪出破壞違法亂紀之檢察官,並落實辦理檢察官評鑑工作,淘汰違法亂紀及不適任檢察官。 二、過程透明 (一)實現「黃金十年」廉政革新願景 修正「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經行政院核定,於101年12月28日分行各機關,以整合國家廉政網絡,實現「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廉政革新願景。 (二)發揮廉政創意與創新價值,提升績效 研訂「現階段貪瀆風險資料反映強化作為」規定,妥處貪瀆線索或查證路線,另透過行政及司法資源整合平臺,創造反貪、防貪及肅貪功能的加乘效果,發揮廉政業務之創意與創新價值。 (三)鼓勵民眾勇於舉發貪瀆不法,全民監督政府 受理貪瀆情資,過濾、深入調查後移送地檢署偵辦;101年度「本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會議審查申請案計18案,經審核同意發給獎金13案,發放獎金1,069萬9,997元。 (四)看緊納稅人的荷包,專案清查強化防貪作為 督導政風機構加強內控機制,強化防貪作為,針對跨機關具全國一致共通性質業務實施專案清查,強化防貪作為。 (五)落實執行陽光法案,透明看得見 落實執行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逾期及申報不實案,審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並加強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六)擴大招募廉政志工,全民反貪 全國成立26個廉政志工服務團隊,推動招募民眾參與廉政志願服務,協助宣導反貪倡廉訊息。例如:臺北市政府廉政志工協助檢視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七)設置村里廉政平臺,瞭解民意 目前計推動25個縣市規劃設置村里廉政平臺,促進地方基層瞭解並支持廉政業務。 (八)建立請託關說準則,封死後門 加強宣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使機關首長及同仁處理業務面對請託關說時,有清楚分際,並於全國建置6,911個請託關說登錄窗口,落實登錄查察作業。 三、幸福有感 (一)辦理就業媒合及技訓博覽會,提供多元就業管道 推動在監就業博覽會等就業媒合活動,並訂定「脫胎&築夢-矯正機關收容人多元就業媒合方案」,結合政府資源、企業需求及收容人復歸等三面向,提供收容人工作資訊,媒合收容人就業機會,讓收容人對出監後生活預作規劃。截至101年12月底止,就業媒合計有廠商396家參與,提供2,180個職缺,參與媒合3,077件,媒合成功1,354件,媒合率44%。 (二)擴大推動修復式司法,撫平被害人心靈 1.101年9月起將「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擴及全國各地檢署,截至101年12月底止,計開案330件,50%已進入對話(164件),其中已有75%達成協議。 2.成功案例「阿甘的故事」-阿甘因重傷害案件入獄服刑,在監期間透過參加「優人神鼓」技訓課程,讓他脫胎換骨。假釋出監後,加入「優人神鼓」團隊,在短短1年多的時間演出上百場,成為「優人神鼓」的主力團員。阿甘並勇於面對錯誤,在監獄、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協助下,順利取得被害人原諒,成為第一個矯正機關結合修復式正義的成功案例。 (三)以同理心扶助弱勢,兼顧執行績效之提升 1.鐵腕、柔情並濟,彰顯公義與關懷 持續伸張正義,強力執行惡意欠繳滯欠大戶;另對於確實無力繳納的弱者,則以關懷弱勢的執行文化,主動伸出援手,協助其脫困,編輯成「您所不知~關於我們的故事」,展現鐵腕執行的柔情面。 2.提高執行績效,展現高投資報酬率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工作,績效年年長紅,12年來已為國庫挹注3,231億餘元,幾近102年度政府推動公共建設預算數金額。年度投資報酬率甚至高達36.94倍,落實執行公權力,增加國庫收入。 3.實施小額多元便利繳款方式,小兵立大功 趕搭便民列車,便利義務人繳款,積極推動小額多元繳款,徵起金額逐年上升,由97年剛推動時的2.3億元提升至101年的23.6億元,繳款案件數由約5萬件提高至幾近38萬件,亦即累計有百萬人次採取小額多元便利繳款方式,足證該政策不僅便民,積沙成塔也收增益國庫之效。 (四)實施多面向打擊犯罪策略,排除民怨 1.查扣犯罪所得,斷絕犯罪誘因-由各地檢署指派主任檢察官,專責協調有關查扣犯罪所得之運作,另訂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動產變價注意事項」,使犯罪人無法享受犯罪利益,以維護被害人求償權利。 2.圍堵毒品源頭,掃除校園毒品-加強緝毒作為,斷絕毒品供應鏈。例如:偵辦「宏○裕7號」漁船走私毒品來臺,查獲海洛因磚205塊,重量逾80公斤,可供700萬人吸食,為近十年查獲最大宗海洛因毒品走私案;偵辦李○○從大陸地區走私進口3級毒品「一粒眠」主原料來臺案,查扣之原料可製成約1,400萬顆「一粒眠」,為國內首宗走私3級毒品「一粒眠」原料之案例。另擴大實施全國同步查緝校園毒品行動,有效阻絕各式毒品流入校園。 3.善運用緩起訴制度,提升戒癮績效-本措施將毒品施用者處遇轉向醫療系統,導向正確醫療救治、身心復健與社會復歸管道,改善施用毒品者因無法戒絕毒癮而反覆出入監問題,有效降低毒犯在監人數。 4.實施護民專案,關懷弱勢街友-臺高檢署推動「護民專案」,全力查緝利用街友進行不法犯罪之集團。例如:臺中地檢署強力偵辦史姓、李姓兩位嫌犯涉嫌自95年起在臺北市等地設立20家人頭公司,以街友作為人頭負責人逃漏稅捐,疑似洗錢達1,100億元案。 5.追查偽劣禁藥,維護國人健康-加強查緝偽劣禁藥供貨廠商,並將「製造、輸入、販賣偽、禁、劣藥案件」列入「當前引發民怨犯罪案件」,全力打擊犯罪。 6.痛擊電話詐欺,嚴懲詐騙集團-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查緝電話詐欺恐嚇督導小組」,召集司法警察機關,結合金管會、交通部電信總局等部會,迎頭痛擊詐騙集團。 7.掃蕩地下錢莊,嚴禁暴力討債-將地下錢莊及以暴力討債集團,列入「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強力掃蕩執行。 8.打擊人口販運,名列亞洲第一-美國國務院發布「2012年人口販運報告」指出,我國列該報告防制人口販運成效最佳之第一級名單。我國已連續3年名列該報告第一級名單,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在亞洲各國居冠。 9.追緝盜林不法份子,維護森林資源-與農委會建立即時聯繫管道,共同保護森林資源並維護國土安全。臺高檢署並制訂「檢察機關查緝森林盜伐執行方案」,有效遏止不法份子盜採林木犯行。例如:偵辦嫌犯何○○等人組成之盜林集團砍伐樹齡高達2仟餘年之扁柏神木案。 10.深入偵辦貪瀆弊案,揪出貪官污吏-主動發掘深入偵辦貪瀆不法,本期貪瀆案件定罪率達76.2%。例如:偵辦臺灣鐵路管理局前副局長鍾○雄等人涉嫌工程弊案、前副局長黃○仁涉嫌改建工程弊案、南投縣長李○卿等人涉及災修復建工程等弊案、前消防署長黃○敏涉嫌數十億元採購案弊案、前行政院秘書長林○世涉嫌貪瀆案等。 (五)落實人權保障,展現人權大步走決心 統籌兩人權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業務;協助各部會推動重要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完成兩人權公約一般性意見正體中文之校正並出版;出版《人權APP-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Ⅱ》。 (六)開啟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新紀元 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1年10月1日施行,開啟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新紀元;本部另針對各界對該法爭議條文提出之關切性意見,審慎研議後提出該法修正草案(修正第6條、第41條、第45條、第54條),經陳報行政院審查,於101年9月6日函送 大院審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自101年10月1日生效;設置本部全球資訊網「個資法專區」,提供個資法問與答等,加強個資宣導。 (七)建構溫馨訴訟環境,體現司法為民 1.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於各地檢署資訊網站公布,提供原住民、新住民及在臺外籍人士語言通譯服務,落實保障「人人有出庭說母語」之權利。 2.加強改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的開庭問案態度,設立「部長電子信箱」、「檢察司信箱」、「檢察長電子信箱」,傾聽人民聲音。經民眾反應開庭態度不佳者,本部除指派專人調取錄音、錄影資料查證外,並不定時主動加以抽查,改善問案態度。 3.要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必須確實準時開庭,縮短民眾等候開庭時間。經統計扣除當事人遲到等正當理由之準時開庭比率達99.8%以上,第2件至最後1件開庭未逾1小時之比率亦達99.8%以上。 (八)落實矯正新作為,展現矯正新風貌 研擬「羈押法修正草案」,函送 大院 貴會審議中;落實生命教育作為,例如:舉辦「心六倫」巡迴演講,擴大引進「國立臺灣交響樂團」、「長榮交響樂團」等;落實「矯正創新精進教化」具體作為;建置收容人影像辨識比對機制,有效減少冒名頂替入監情事;辦理各式作業技訓、教化成果展,具體展現成果;推動收容人納保,提升矯正醫療品質;啟動兩岸矯正文化交流,開創新里程碑。 (九)深化司法保護作為,促進社會和諧 深耕社會勞動,創造社會勞動人、社會、國家三贏,為國庫節省2,611萬餘元矯正經費;運用各種創意才藝競賽方式多元化反毒宣導,建立無毒家園;連結司法保護資源,強化觀護處遇內涵;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提供多元化保護服務;整合被害人保護服務,實施「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等,促進社會和諧;設置「司法保護中心試行方案」,建構司法與社政機關的橫向聯繫功能;落實102年農漁會選舉反賄宣導,端正農漁會選舉選風;多面向宣導法律知識,保障民眾權益。 (十)健全民法體系,保障民眾權益 擬具「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中;推動行政程序法業務,加強宣導協助適用;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推展調解業務;協助中央各機關辦理請撥國家賠償金案件。 (十一)整合偵查資訊,以資訊設備提升效能 建置整合性偵查資料庫,強化偵查效率;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節省公帑;推動公文線上簽核,發揮節能減碳效益。 (十二)精進調查作為,防制重大犯罪 致力讓調查局成為國家、民眾、服務的調查局,也就是「大家的調查局」,以保障民眾合法的權益。落實防制重大不法犯罪、掌握國家安全情勢、提升偵證鑑驗技能、強化為民服務工作等作為,展現具體成效。 四、走向國際 (一)參與國際廉政會議,接軌國際趨勢 派員參加國際組織反貪或廉政相關會議、與臺灣透明組織共同舉辦「2012臺灣廉政治理研討會」。 (二)辦理國際人權講習,拓展人權交流 邀請英、法、德、加拿大等國之司法人員,及國際法律人協會ICJ駐聯合國代表來臺進行專題演講。 (三)推動兩岸司法互助,杜絕罪犯流竄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施行迄今,兩岸司法警察透過情資交換,以合作協查、共同打擊方式,在打擊跨境犯罪上成果豐碩,有效保障國人健康及財產。 (四)推展臺美司法互助,打擊跨國犯罪 自簽訂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以來,雙方司法互助案件數逐漸成長;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於互惠基礎上行雙邊合作,推動司法互助合作協定之洽簽,有效打擊跨國犯罪。 (五)健全臺越民事互助,保障國人權益 就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所遇聯繫與執行問題,我們定期與越南辦理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雙方聯繫窗口之司處長級諮商會議,提出有效解決方案,健全司法互助機制。 (六)推動矯正實務國際交流,分享寶貴經驗 推動矯正實務國際交流,計有越南、馬來西亞及多明尼加等國派員赴本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參訪、日本矯正協會至本部矯正機關參訪、貝里斯國安部長參訪臺北監獄。本部矯正署亦於101年11月派員前往新加坡進行深耕之旅。 貳、未來工作重點 除對於前述「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中應辦理事項將賡續辦理外,未來將以「透明、有感、妥速」之作為,符合潮流貼近民意,和世界司法潮流接軌。茲說明如下: 一、透明 (一)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事宜 為順應世界立法趨勢,型塑我國機關內部人員勇於舉發內部不法行為之風氣,我們將積極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事宜。 (二)研提透明化措施讓全民監督政府 將協調各機關選定優先業務研提透明化措施,納入標準作業程序,讓民眾直接監督政府。 (三)建立系統性跨域治理廉政平臺 本於興利服務,將積極協助建置開放性溝通對話平臺機制,透過公、私部門、非政府組織(NGO)團體、民眾等,達成興利服務、廉能並重之目的。 (四)推動「廉政品管圈」方案,發揮首長引領功能 將研訂推動廉政品管圈參考作法,由各政風機構落實執行,結合理論與實務,推動具體可行方案。 (五)建置「貪瀆情資知識庫」,提升貪瀆定罪率 將建置「貪瀆情資知識庫」,並透過期前辦案模式,由本部派駐廉政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整合各項偵查作為,強化貪瀆案件偵辦效能,落實精緻偵查作為,以提升貪瀆定罪率。 (六)變革廉政訓練模式,發揮訓練成效 將變革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模式,以補實基層人力及發揮訓用合一成效。 (七)持續辦理專案清查,有效興利除弊 將持續辦理專案清查,發掘長期性、結構性或集團性等重大貪瀆不法線索。並加強查察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抽驗及異常採購案件,以發掘貪瀆不法線索。 (八)拓展廉政國際交流,吸收經驗提升廉能形象 將持續參與APEC等國際組織相關反貪或廉政會議,促進廉政國際交流,宣達我國廉政成效,以提升我國廉能形象及能見度。 (九)分進合擊,建立防貪網絡 將由臺高檢署及各高分檢署作為廉政署、調查局及轄內各檢署業務溝通聯繫平台,統籌指揮及協調,以相互結合發揮肅貪能量。並研議建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由工程會與本部廉政署組成該稽核平台,另建置工程會與各地檢署之聯繫平台,俾利刑事違法案件之緊急處分、證據保全或交換意見等。 二、有感 (一)擴大推動就業媒合,展現技訓成效 鑑於收容人復歸社會所面臨的最大問題莫過於找不到工作,我們將深耕傳統技藝、引進優良廠商、辦理建教合作、辦理就業博覽會、擴大就業媒合、提供多元資訊,為企業界提供穩定且具競爭力人才。 (二)強化防毒拒毒緝毒戒毒功能,阻絕新興毒品氾濫 除在原有之防毒拒毒緝毒戒毒工作持續努力外,將整合檢察、調查、廉政力量,建構全國通報及聯防網絡、拒毒宣導火網全開、強化緝毒模式、嚴密防毒機制、改進戒毒措施及研擬修法等方面著手,並持續與各部會研商具體措施,訂立有效可行之合作模式,以澈底杜絕毒品氾濫。亦將針對以愷他命為主之新興毒品,全力抑制供給、降低需求。 (三)研擬有效防制酒駕策略,確保行車安全 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構成要件及提高刑度,要求所屬檢察機關從嚴、從速偵辦是類案件。另將積極與相關部會研議,研擬完整法制規範及配套措施,期能透過法規網絡及教育宣導,有效嚇阻是類犯罪行為,保障國人生命及身體健康。 (四)提升對原住民同胞所涉案件之偵辦專業能力 本部為尊重與保護原住民同胞,目前全國共有48名檢察官專責偵辦原住民案件。另為因應司法院自今年1月1日起指定9所地院成立原住民專業法庭,本部規劃相對應地檢署之案件與人力,強化是類案件之偵辦專業能力。 (五)研修刑法規範,保障婦幼安全 本部為期能周全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嚴懲犯罪行為人,已與婦女團體就刑法修法方向進行溝通,參酌精神科醫師及心理諮商學者專業意見,將重新檢視妥適修訂「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保護婦幼安全。 (六)落實教化成效,建構矯正現代化 積極推動「羈押法」修正、研修「監獄行刑法」、推展收容人家庭支持服務措施、推廣收容人藝文展演、籌設獄政博物館、推動矯正機關擴、改建計畫及硬體設施改善等,以保收容人人權,落實教化成效,建構矯正現代化。 (七)健全司法保護措施,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 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強化藥癮者志工支持與陪伴功能,協助戒毒復歸社會;提升性侵監控設備,保障社會安全;全面體檢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建構多元服務網絡;研修「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 (八)國際公約內國法化,接軌世界人權標準 配合外交部研擬「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草案」,於「條約締結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前,對於重要國際公約,將持續洽相關機關研商,並協助其採用有效之內國法化方式,以積極推動重要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另於今年2月25日至3月1日辦理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將對人權缺失落實改善,建立完善審查及管考機制,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之規範,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 (九)建構現代法制,保障人民權益 檢討裁判離婚事由,研擬「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研究同性伴侶制度,作為政策研議之參考;重行檢討修正「財團法人法草案」,健全財團法人制度;推動修正「國家賠償法」、研修「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信託法」,保障民眾權益。 (十)關懷經濟弱勢族群,強化執行績效 簡化執行流程,將與環保署洽商納入環保罰鍰案件,擴大繳款方式;將落實案件分類管理,運用各種執行措施對特專及滯欠大戶案件妥慎執行,並持續關懷經濟弱勢族群,彰顯公義與關懷;督導行政執行業務,妥善運用各種法律工具,加強執行效率,確保公法債權實現。 三、妥速 (一)跨國查扣犯罪所得,防制洗錢 本部現正修訂「刑法」有關犯罪所得查扣之修正案,增訂部分類型之非定罪沒收、對被告第三人所有物沒收等規範,並研議刑事訴訟法配套方案。另積極與他國或國際組織共同合作查扣犯罪所得,並研修「洗錢防制法」,朝向降低洗錢罪之前置犯罪門檻、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刑罰化等國際趨勢研修。 (二)修法彌補潛逃漏洞,讓罪犯無處躲藏 針對「刑事訴訟法」有關防止被告逃匿規範不足之處,擬具「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經司法院、行政院會銜後,函送 大院 貴會審議中,期能儘速完成立法,讓罪犯無處躲藏。 (三)實施團體績效評比,提升檢察效能 依「法官法」第89條準用第32條第1項規定,將於今年辦理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提升辦案效能及效率,貫徹司法為民的理念。 (四)開發刑事報到自動化系統,提升服務品質 將於今年建置開發當事人刑事報到自動化作業系統,於各地檢署刑事報到處或服務台增設當事人自動報到台,讓民眾利用感應傳票上條碼或身分證條碼即完成報到手續,提供便民服務品質。 (五)建置訊息整合平台,提升行政效能 規劃建置訊息整合平台,整合業務面及各應用系統發送通知之需求,以手動或自動方式對內部及外部使用者發送電話簡訊,以達到即時通知及提升服務效能之目的。 (六)拓展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打擊跨境犯罪 積極與各國洽簽司法互助合作協定;指派專責檢察官辦理跨境犯罪,有效降低自大陸地區走私來臺毒品數量;與各國主管機關協商,將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不法所得返還被害人作業,彌補被害人損害;逐步建構及推動遠距視訊之調查取證平台,即時取得證據將被告定罪;研擬制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將促請大陸公安部完備對於我方民眾在大陸地區人身安全保障,持續爭取我方家屬得探視人身自由受限制的被告及律師會見。 (七)提升技術及效率,建構現代化法醫制度 我們將使用最新鑑定技術,提高無名屍DNA鑑定之準確度與效率,並建構國家型法醫骨質刀痕實驗室,讓刀痕工具痕跡比對鑑識技術更為便捷、準確、有效益,另致力於提升對揮發性成分之檢驗技術,建構現代化法醫制度。 、結語 展望未來,我們將依循 馬總統揭示「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之施政原則,秉持「多做多對,少做少對」的觀念,只要合法,不要怕圖利人民,要積極努力,做對人民、對國家有利的事。並依據行政院江院長「建立富而好禮的民主社會」的施政理念,配合行政院102年度施政方針,以「厲行法治,保障人權」為施政總目標,以「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中「廉能政府」之「廉政革新」為施政主軸,持續「創新」、「變革」,積極推動「透明、有感、妥速」之作為,期能在各位委員的監督下,有效打擊貪腐犯罪,快速反應民意需求,強化各項司法改革作為,期能建立可長可久的法治社會,創造一個井然有序、公平發展、保障人民權益的環境,以重建司法公信力,共同為人民的幸福而努力,創造具有全面正義之社會環境。 以上報告,尚請各位委員不吝支持與指教。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賴委員士葆質詢。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早!本席提出下列幾個簡答題。你在報告中有提及推動兩岸司法互助,也有提及推展臺美司法互助,基本上,這就是跟中國大陸、美國簽訂某種協議,以共同打擊犯罪。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賴委員士葆:當然,你在報告中有提及成效,洋洋灑灑,不可謂不多,不過,老百姓關心的是指標性的問題。譬如說,臺灣有許多經濟犯罪逃往大陸,這有好幾位,我就不要點名了,那些指標性人物直到現在都一籌莫展。直到現在,美國有求於我們,很希望我們跟他們配合肥咖條款(FATCA),相信部長知道這件事情,像我們有一個「大尾的」王又曾在那裡就弄不回來。部長,針對臺灣與中國大陸及美國司法互助方面,有沒有辦法在很快的時間內,把指標性的大咖弄回來?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事實上,我們與美國及大陸在司法互助有關人犯遣返方面已經做了很多的努力,陸陸續續也回來了不少人,這些人的知名度也滿高的,可是…… 賴委員士葆:例如說? 曾部長勇夫:像以前彰化縣副議長就遣送回來…… 賴委員士葆:那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還有呢?有最近一、兩年的案子嗎? 曾部長勇夫:像前立法委員王志雄也已經遣送回來。 賴委員士葆:自從你當法務部部長之後,有哪些人被遣返? 曾部長勇夫:涉及319槍案的唐守義。 賴委員士葆:目前檢方還有在偵辦319事件嗎? 曾部長勇夫:本案件特偵組還在偵辦中。 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可能會有結果? 曾部長勇夫:那部分我們沒有辦法預期,但是,我相信他們因為有唐守義回來,可以找到一份更接近的證據資料。 賴委員士葆:什麼證據? 曾部長勇夫:就是和犯罪槍枝有關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槍找到了嗎? 曾部長勇夫:目前…… 賴委員士葆:還不知道?你的任內就是唐守義,還有誰?沒有了嘛! 曾部長勇夫:有,還有王志雄。 賴委員士葆:王志雄也是在你任內,還有誰? 曾部長勇夫:還有剛才提到的彰化縣議會副議長。 賴委員士葆:那個不在你任內。 曾部長勇夫:是在我任內回來的。 賴委員士葆:美國呢?在美國的你就弄不回來了,最大咖的王又曾你就弄不回來了。 曾部長勇夫:但是我們有跟他們交涉。 賴委員士葆:有在交涉? 曾部長勇夫:有,有在交涉。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希望?我剛才跟你講,美國現在有求於我們,他們有FATCA(肥咖)條款,很需要我們幫忙。據我所了解,我們有一個專案小組定期與美國相關人員討論,要怎麼訂肥咖條款,要怎麼讓美國方便,能夠掌握海外具有美籍人士在這裡的財產,包括金融機構裡的財產。你們應該好好利用這個leverage,要好好用這個槓桿,這是千載難逢的機會,可以把大咖弄回來。我一直提這個問題,你想想看,FATCA是針對具有美國籍居住在海外的人士,特別是臺灣人,他現在可能在臺灣,具有美國籍,他某種程度是屬於經濟上逃稅之類的,認真講起來這也不算犯罪,只是小小的逃避而已。他們在追這麼小的事,而那些把臺灣掏空那麼多的大咖,我們應該用對等的理由去向他們強力push,要我們配合抓肥咖可以,但是也要讓王又曾回來,這樣行不行?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跟美國簽定台美司法互助協定,但是還沒有簽訂引渡條約。 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可以簽? 曾部長勇夫:因為它涉及的內容可能會對我國企業界有所不利,所以目前還在慎重考慮中。 賴委員士葆:你能不能透露一點點,有沒有時間表? 曾部長勇夫:時間表不敢預定,但是雙方還在積極洽商中。 賴委員士葆:你能不能肯定地說,在你任內一定完成?部長,你要拍拍胸脯,有氣魄一點,你敢說你任內一定要完成嗎? 曾部長勇夫:這不是氣魄的問題,我會積極努力。 賴委員士葆:我做球給你,你都不敢接。 曾部長勇夫:能不能做得到,我沒有把握的事…… 賴委員士葆:要有把握、要有企圖心啊! 曾部長勇夫:我會積極努力。 賴委員士葆:你是不是要把它列入工作重點,一定要簽訂…… 曾部長勇夫:好,我把它列入我的重點工作。 賴委員士葆:其實今年底可以吧! 曾部長勇夫:我盡力努力。 賴委員士葆:可不可以? 曾部長勇夫:這還牽扯到外交部及其他單位,還有美國那邊的看法。 賴委員士葆:跟你很有關係,主要是看你的魄力。 曾部長勇夫:不是。 賴委員士葆:我今天要讓你拍胸脯你都不敢拍,這樣有比較「漏氣」。 其次,個資法實施至今仍界限不明,日前據報導有一位先生娶陸配,之後在分居的情況下登廣告要找太太,結果被指違反個資法,還被起訴,這是不是有點誇張?老百姓完全不瞭解這些事,請你回應一下。 曾部長勇夫:事實上,個資法從去年10月1日才開始施行,各界對個資法的相關規定瞭解得不是很清楚,為使各界能夠清楚瞭解,在法務部的網站上有設一個問與答…… 賴委員士葆:你說這些我都聽不懂,你要不要講一下,以後如果要找自己的老公或老婆,是否不可以公布老公或老婆的名字,只能公布自己的名字?部長,你都沒有進入狀況,請你講一下,要找老公、找老婆的時候怎麼辦? 曾部長勇夫:他公布姓名是可以,但是他因為進一步公布護照號碼等等,所以我們認為有違反個資保護的規定。 賴委員士葆:所以公布老公、老婆的名字可以,但是…… 曾部長勇夫:還有其他特徵也可以,可是…… 賴委員士葆:特徵也可以?身高、體重都可以? 曾部長勇夫:特徵可以,但是公布護照號碼,我們認為不妥。 賴委員士葆:他這樣就被起訴了,這個老百姓覺得…… 曾部長勇夫:在個資法有一項規定,如果符合公共利益,有關部分可以公布,可是他這個跟公益無關,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要有所保留。 賴委員士葆:所以以後怎麼辦? 曾部長勇夫:還是可以登…… 賴委員士葆:登名字、身高、體重及特徵都可以,但是不可以公布身分證號碼,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如果跟公共利益無關,那部分就要有所保留。 賴委員士葆:你這樣說還是不清楚,大家還是聽不懂,你告訴我們,要找老公、老婆的話怎麼辦? 曾部長勇夫:可否請法律事務司陳司長來答復? 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陳司長答復。 陳司長維練: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是本司主管的法規,這個被起訴的案例,主要是他把陸配的名字、護照號碼、居留證及一些相關的個人資料都公布出來,按照現行個資法的規定,如果未涉及公共利益,那麼他就不能任意公布。目前檢察官是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起訴,它是有刑責的規定,我們當初也發現這個法用刑責的話好像太重了,應該用民事責任,所以我們有提修正草案送立法院…… 賴委員士葆:真的太嚴重了,這對老百姓來講是不得了的。 陳司長維練:對,我們現在已經有提出修正草案。 賴委員士葆:老婆出走,老公要找老婆卻因而被抓去關,這很嚴重耶! 陳司長維練:報告委員,我們上個會期就有提出修正草案。 賴委員士葆:你說那些是廢話啦! 陳司長維練:是,我們希望把刑責的部分拿掉。 賴委員士葆:司長,你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現在要怎麼辦? 陳司長維練:就是要再修法。 賴委員士葆:不是,我是問你,如果老公跑掉了或老婆跑掉了,要找他時怎麼找?這是大眾關心的問題,你要回答我們啊!或是小孩、爸爸跑掉了,怎麼找? 陳司長維練:有人建議…… 賴委員士葆:你怎麼主張? 陳司長維練:就是要寫「本人配偶○○○……」,不要做過度的揭露。 賴委員士葆:什麼叫做「過度」? 陳司長維練:所謂「過度」,就是不要把特徵、身分證字號都揭露。 賴委員士葆:身高、體重就是特徵了,你搞不清楚啊! 陳司長維練:是啊,那恐怕也有問題。 賴委員士葆:部長,由此你就瞭解,這個空間有多大,對於法的解釋,大家都不一樣。朱立倫市長提出一個議題,我非常認同,就是公務員動不動就被說是「圖利」。財政部有一位官員,也無故被說成圖利,搞得不能升官,最近確定沒事了才能晉升。公務員如果是這樣就毀了一輩子,動不動就被說成圖利,要說是圖不法的利益,什麼叫「不法」,這由檢察官來認定,這是很嚴重的問題。 曾部長勇夫:不是,那要有法律的根據……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 曾部長勇夫:檢察官不能做過度的認定。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因為已經有貪污治罪條例了。可是像最近就發生一件事,就是有個公務員動作很快,結果檢察官說:「你動作這麼快,一定是圖利!」然後就把他起訴了。公務員效率差會被你們罵,結果效率高也被你們起訴…… 曾部長勇夫:不會有這種情形。一定要先有一個不法的意圖,之後還要圖得不法利益,也就是已經得到利益了…… 賴委員士葆:那就是貪污嘛!貪污的話被起訴當然沒問題,可是圖利罪的部分,我覺得檢察官的自由心證太大,所以到現在為止,圖利罪的定罪率非常低,這點希望部長好好研究並重新加以規範,如果可以的話就拿掉;不能的話就去做更嚴格的限縮,不要讓檢察官有這麼大的自由空間。 曾部長勇夫:好。 賴委員士葆:最後,有關消費者預付型的憑證等等,譬如禮券之類的,消費者認為自己已經購買了,但是業者常常說這個票券不具名,等同現金,掉了就掉了,就像現金丟掉了一樣,找不回來。結果引發許多糾紛,這要怎麼辦?按照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有「請求權因為十五年之間不行使而消滅者」等等的規定,因此,認真講起來,它有十五年的請求權,可是禮券、預付卡只要不見了,業者基本上就把它「吃掉了」,請問這要如何保護消費者? 曾部長勇夫:這要看原本的契約條款是如何訂定的…… 賴委員士葆:沒有什麼契約條款啦!看來部長對於這種小市民的東西,顯然是搞不清楚。其實你們以前做過解釋:禮券等同現金。所以禮券沒有過期的問題,對吧? 曾部長勇夫:對。 賴委員士葆:所以如果上面寫著期限到今年底,結果今年底之前沒有用完,明年一樣可以用,因為它等同現金,對嗎? 曾部長勇夫:等同現金,如果遺失的話…… 賴委員士葆:司長對於這個問題比較清楚,請你回答。 陳司長維練:我的建議是,這可以透過定型化契約的方式去規範,也就是去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將來我們會協調金管會就這方面…… 賴委員士葆:你們可以協調嗎? 陳司長維練:我們試著來協調。 賴委員士葆:那本席就不用提案,請你們去協調一下,把規範訂清楚,因為糾紛很多。最近消基會也常提到這個問題,因為它造成很大的民怨。既然你們剛才講到要讓民怨得以舒緩,就請部長針對這部分責成相關單位協同金管會去作一處理,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好,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質詢。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文化部龍部長在行政院院會當中提出通姦除罪化的看法,她說:「每次碰到國外人士,被問到這個問題,頭都抬不起來。」請教部長,當龍部長提到這個問題時,你如何表達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當時我是這樣報告:「通姦要不要除罪,在我們內部的刑法研修小組有討論過,我們初步是認定必須保留通姦罪的存在,但是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再進一步研討。」 廖委員正井:我給部長兩個具體建議:第一,不論是法務部或立法院舉辦公聽會,法務部的部分,應由部長親自主持,可以嗎?當然,立法院的部分是由我們主持,但是你要來參加。 曾部長勇夫:是,我想這方面我們要從開放的角度,儘量去聽取各界的意見。 廖委員正井:第二,雖然你們的研修小組已經討論過了,但能不能再提出討論,並將結果送來立法院? 曾部長勇夫:目前我們檢察司正就各國相關規定蒐集資料,之後一定會排在研修小組裡面討論。 廖委員正井:研修小組下次什麼時候召開會議?每個月都召開一次?還是兩次? 曾部長勇夫:兩個禮拜一次。 廖委員正井:那麼3月底之前一定還會召開一次,可否排在3月底開會討論?還是要先辦公聽會之後再來討論? 曾部長勇夫:這點是否讓我們檢察司加以斟酌? 廖委員正井:應該是先辦公聽會吧!辦完公聽會之後再…… 曾部長勇夫:要先聽取各界的意見啦! 廖委員正井:對啊! 曾部長勇夫:我們在辦完公聽會之後,再由研修小組來討論。 廖委員正井:請你把公聽會以及研修小組開會的意見和結果,在4月底以前送來本委員會,可以嗎? 曾部長勇夫:是。 廖委員正井:另外,最近發生駭人聽聞的八里雙屍案以及醃漬人頭案,站在檢察系統的角度,部長有何看法? 曾部長勇夫:對於具體個案,站在法務部的立場,當然是不宜介入,但是這兩起案件對整個社會風氣影響甚大,所以我們會要求相關的檢察機關儘速且積極的進行更澈底的偵查。 廖委員正井:這兩個案子,尤其是八里雙屍案,讓人感覺法務部底下的檢察系統是公信力掃地!你們聲請羈押,結果在法院兩次羈押庭中都被駁回。難道你們沒有去檢討為什麼會這樣?其實原因無他:第一是羈押權的濫用;第二是你們偵辦的技巧太差。除此之外,最嚴重的問題是,上個會期,我們司法委員會才通過偵查不公開的規定,結果你們又違反這個規定,每天我們在電視媒體上總是看到一些「獨家新聞」,可是未見你們做任何澄清。這樣對辦案是很不好的!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當外界報導時,如果我們澄清,就好像我們主動的提供偵查訊息。 廖委員正井:那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新聞出來?甚至是頭條、獨家,連政論性節目都在捕風捉影,提供你們如何推敲及辦案的手法。我覺得這種情形對整個檢察系統傷害非常嚴重…… 曾部長勇夫:從他們這樣的報導方式更可以證明消息不是我們檢察官提供的,因為媒體各說各話,每家都有自己的一種講法…… 廖委員正井:部長,我覺得你說錯了,因為我發現每次他們講完之後,你們偵辦的方向就會跟著去走…… 曾部長勇夫:不是,因為他們猜的…… 廖委員正井:我覺得部長應該針對這部分好好再做檢討。第一,你們一定要從這個案子記取教訓,同時檢討為什麼偵辦刑事案件的技巧這麼差;第二,你們要聲請羈押,為什麼證據這麼薄弱,三、兩下就被法院駁回?我們從電視新聞就可以知道,你們的檢察官說他去燒金紙,法官說沒有任何證據啊!所以對此你們要趕快要求檢調系統檢討,看看為什麼聲請羈押屢遭駁回?畢竟一次被駁回、兩次被駁回,總是顏面無光啊! 曾部長勇夫:這個我們會做檢討。 廖委員正井:還有,必須嚴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今天報紙就批判你們,表示要從全民辦案來開始考驗你們。所以你們要去檢討,對於羈押權是否過度濫用?你們現在總是說:「因為會湮滅證據,會逃亡!」所以就聲請羈押,其實你們對於羈押權的行使已經是過度浮濫,所以這次我看到這樣的結果,反倒很稱讚法院,並且認為你們真的應該檢討。 另外,大陸的維權律師陳光誠將於6月23日來台,部長有沒有接獲這樣的訊息? 曾部長勇夫:我是從媒體報導得知。 廖委員正井:如果陳光誠到台灣以後,想去看陳水扁前總統,你會同意嗎? 曾部長勇夫:准許誰去看陳前總統,由臺北監獄決定,不用我表示意見,所以我就不方便…… 廖委員正井:你好會推啊! 曾部長勇夫:但法律規定…… 廖委員正井:他是維權律師,如果想探望陳前總統,難道臺北監獄可以做決定嗎?我看連矯正署吳署長都不敢做決定,一定得向部長請示,所以你不要推得太快!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對於任何請求見陳水扁前總統的,目前由臺北監獄決定,而獄方也會斟酌狀況,如果對監獄紀律無妨礙,大概都會准許。 廖委員正井:陳光誠這次來台,並非依照一般程序進行審核,得送到陸委會與國安會,所以單臺北監獄一個單位就可以審核嗎? 曾部長勇夫:現在只針對他去看陳前總統這部分,當然他要進來台灣是由陸委會決定的。 廖委員正井:他在國際上已經非常知名,這樣一個人到台灣來,甚至去看陳水扁,具有很高的指標意義。如果現在就把這件事推給臺北監獄,缺少任何因應策略,這樣對嗎?不要騙人了。部長,你的名字叫勇夫。我上次說,你敢槍決死刑犯的話就是勇夫,所以我現在仍舊稱呼你勇夫。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所以你現在要說yes or no,你趕快講。如果臺北監獄不敢決定,而把案子送到吳署長這裡,請問署長你是yes or no?假如現在陳光誠已經申請要去看陳水扁,而臺北監獄不敢決定,送到署長這裡,請問你是yes or no? 吳署長憲璋:我們會進行整體性考量。 廖委員正井:你就講yes or no就好了,這沒什麼好猶豫的。 吳署長憲璋:現在還沒有任何相關的訊息。 廖委員正井:我是說如果,如果他已經提出申請想去看,其實我可以說他一定會申請去探望陳前總統的。 吳署長憲璋:我們會進行整體且慎重的考量。 廖委員正井:是yes or no,同意還是不同意? 吳署長憲璋:現在我沒辦法講yes or no。 廖委員正井:你太會踢皮球了!部長,如果你不敢做決定,那麼代表我們的人權還是有問題,甚至禁不起考驗;如果完全沒問題,那就讓他們見面啊!這樣事情不是很簡單嗎? 曾部長勇夫:但我們現在連基本資料都沒有。 廖委員正井:那你們的反應太慢了!我認為林佳龍委員一定會做這樣的安排,也一定會提出申請,所以你們的反應要快一點。身為行政單位,你們這樣做是不對的! 曾部長勇夫:我們一定會要求矯正署與臺北監獄慎重處理這件事。 廖委員正井:如果案子報到部長這裡,請問你是同意或不同意? 曾部長勇夫:不用報到我這裡。 廖委員正井:不用? 曾部長勇夫:不用。 廖委員正井:到時候我再看你的權力到底有多大。 最近你們有一波人事調動,但媒體說黃世銘拒絕出席交接典禮,是這樣嗎? 曾部長勇夫:據我瞭解,黃檢察總長並非拒絕,因為他那天早上感冒,又拉肚子,如果參加典禮,會非常不方便,所以事先請假了。 廖委員正井:事先向你請假嗎?還是向誰請假? 曾部長勇夫:向法務部請假。 廖委員正井:所以沒打電話給你? 曾部長勇夫:沒打給我。 廖委員正井:那實在很瞧不起部長。我們都是公務員體系出身的,我認為這件事無風不起浪,而媒體之所以會這樣報導,一定是法務部有人講出來,也一定有跡象顯示部長與檢察總長相處不是很愉快。 曾部長勇夫:總長曾對媒體講過,這種人事調動職權是法務部部長職權…… 廖委員正井:所以他尊重?請教部長,現在哪一階級的人事由黃世銘檢察總長所提報? 曾部長勇夫:依照法律規定,總長可以推薦名單,但是沒有決定權。 廖委員正井:在他推薦之前,是否事先向部長報告、溝通?比如部長對這次的人選有何條件,或準備提什麼人士,部長有何意見?也就是在文書處理前,是否曾口頭來向部長進行溝通、報告? 曾部長勇夫:我主動邀請總長,以及部內的政次、常次、主秘等相關人員共同研商,我事先都會做這樣的處理。 廖委員正井:那為什麼報上來的名單會被你改得一塌糊塗? 曾部長勇夫:我沒有改。 廖委員正井:有啊,媒體這樣講,你內部人士也是這樣告訴我的,他們說他的人選都被你推翻掉了,所以才會拒絕出席。 曾部長勇夫:他只有推薦的權力,沒有決定的權力。 廖委員正井:他是推薦一人,還是三人? 曾部長勇夫:這次調動八個檢察長缺,他推薦八個人。但這八人必須經過檢審會票選的檢察官委員同意,而開會時只通過四人。他推薦八人,只通過四人。其實總的名單是加倍的,也就是雖然有八個缺,但經表決一共有十六個缺讓我圈選八人。 廖委員正井:我是支持部長的,為什麼?因為當底下的人出了任何事,最後負責任的人是部長,對不對?如果部長連人事權的決定權都沒有,那還做什麼部長?你這部長就是幹假的!我今天是來聲援部長的! 曾部長勇夫:謝謝。 廖委員正井:剛才聽到部長的說法,我認為黃世銘的態度要改,他不能只單提一個人,而是多提幾人讓你們挑,這樣才算禮貌,這也是為人與為人部屬的基本道理。我在行政機關這麼久,我知道重要職位都必須先向部長請示,問問部長對我這次的人選有何意見,況且檢審會也是聽部長的,不是嗎? 曾部長勇夫:不是,那是檢察官推選的委員代表,由他們所選出來的。 廖委員正井:我在行政單位很久,我很清楚這點。誰是部長的人,誰不是,我們都很清楚。 曾部長勇夫:可能委員不瞭解,我們檢察體系很自由,且自主權很高,我沒辦法左右他們。 廖委員正井:部長,你這樣講不對。我是要給你權力的,你怎麼這麼謙虛? 曾部長勇夫:我只是把事實向委員報告。 廖委員正井:這樣底下的人會認為以後不用去看部長了,也不用拜託部長,倒不如去拜託檢審會主席。請問檢審會主席是誰? 曾部長勇夫:政務次長。 廖委員正井:所以是政務次長比較大,陳明堂、吳陳鐶比你還了不起?部長,我還是要叫你勇夫,因為我越來越喜歡你了。 曾部長勇夫:謝謝,不敢當。 廖委員正井:對於我在總質詢講的事,你聽了很不舒服,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不會,我虛心受教。 廖委員正井:部長就是這麼可愛。我希望大家聽清楚,部長真的很可愛,但真的有問題,我這是就事論事,這點我對任何單位都相同。這次內閣改組部長留任了,而我也很喜歡部長。 曾部長勇夫:謝謝。 廖委員正井:我是愛護部長,該有的power自己要掌握住,他不對,你就訓他,都當到這官階了,還能如何?這麼重要的人事案,居然沒事先請示?以前有位參謀總長辦公室參謀打電話給司令參謀,他說請問某某司令今天下午有沒有空?對方說有空,還問參謀總長何時要來看我們?結果參謀總長的辦公室參謀說,混蛋,人家問你有沒有時間是客氣,你就要趕快過來看長官。這道理是一樣的,部長也必須豎立自己的權威,不能太客氣。 曾部長勇夫:謝謝。 廖委員正井:就像陳,我就在總質詢說他得了自信心失能症,有一些事明明他最懂,他還推,搞到最後下台了!部長,加油!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質詢。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本席進入質詢前,本席有個題目與廖委員正井相同,也就是八里雙屍案。看到檢方兩次聲押涉嫌人都被院方駁回,所以本席想請問法務部到底有沒有在關心該案的承辦進度?在人力調度上有沒有給予協助?組成專案小組的成員是否足夠?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法務部對於個案不能給予任何指導,但是我們會請臺高檢檢察長確實去了解。 吳委員宜臻:還沒做嘛!還沒了解嘛!對不對?整個人力及刑事警察局鑑識上面的協助是否足夠?因為事實上這一件案子在發現屍體當時,想要用自殺案件處理結案時,其實已經錯過了鑑識的黃金時間。在證據方面來看,士林地方法院除了嚴守羈押的原則之外,或許它會認為這兩個涉嫌人如果證據不足的話,也不認為應該當成被告收押。所以,本席覺得在證據上如果讓我們社會人心不信任現在辦案的實力和能力,那麼法務部可能要給予關心,當然,並不是要你去關心個案,在專案小組人力專業的組成上是否足夠,部長回去之後是否能夠責成臺高檢去詢問在資源、人力配置上是否足夠,看看是否能儘速補齊人力的部分。 曾部長勇夫:我們回去馬上處理。 吳委員宜臻:有沒有考慮和刑事警察局方面研究如何聘請李昌鈺博士協助?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由士林地檢署決定。 吳委員宜臻:整個專案小組的組成份子如果有不足之處,你們會盡力協助,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會。 吳委員宜臻:本席其實要針對今年1月23日,也就是上個會期休會的時候,本席曾經召開記者會,我們一般民眾在路上針對警察執法時會進行蒐證,因為民眾認為警察執法可能會過當或違法,結果在蒐證的過程中,反而被法務部法律事務司認為違反警察個資,本席在當時記者會上就要求你們要重新檢討,結果本席在2月8日又收到一個文,法務部認為民眾在公眾場合、公開場合可以蒐證、錄影,可是公文竟然說不要拍警察的特寫。天啊!怎麼會是這樣的文呢?請部長看一下公文,如果你的文裡面說不能拍警察特寫,以後蒐證是不是要拍大堆頭的照片才不會侵害個資?請看下一張照片,我這樣遠遠地拍、拍側面才沒有侵害警察的個資,是不是?如果按照你們2月8日回覆本席的文,我拍他的臉部特寫就違反個資,對不對?請部長答復本席,你怎麼會寫這種文呢?本席不斷強調,上次記者會也講過,個資法不要被我們執行公權力的部門濫用,你既然穿了制服,就沒有個人資料隱私的問題,我拍不拍特寫有什麼關係?難不成以後我所有的蒐證全部打馬賽克?萬一我認為警察執法過程違法,我蒐證交給法院時,全部打馬賽克?法院進行勘驗時,還問我說:大律師、被告,請問你要抗辯的部分打馬賽克,能不能告訴我他是誰?還要再去解碼馬賽克,是不是?對於個資法,法務部怎麼可以保護警察到這種程度?本席一再強調,當警察穿上制服,他其實就代表政府部門執行公權力,你的行為舉止,尤其你跟民眾接觸的時候,你既然是公權力的一部分,就沒有引用個資的可能。但是,你們無論如何都要咬文嚼字,還說不要拍特寫,那這樣還得了?請問部長,這個文要不要再檢討?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回去以後再…… 吳委員宜臻:這個資是不是有問題啊?這擺明我以後統統要打馬賽克,連拍特寫也不行,請問部長,我以後要指認就是這個警察打我,結果我也不能指認,我自己都要打馬賽克,我拿給別人還要打馬賽克,這笑死人了!個資的保護被我們公權力部門、被我們法務部這樣隨便誤引。再看下一頁,你們法務部這個公文還說,以後民眾到我們「公營造物」,這個法律術語講得很好聽,以後到我們「公營造物」的時候也請遵守公營造物的規則,如果公營造物有告訴你不能錄影、錄音,你也不能錄影、錄音,你也要遵守。再請教部長,以後如果所有的戶政事務所或行政機關在門口貼個「禁止攝影」,可是我就是看到行政人員、公務員態度惡劣,甚至有違法行為,甚至在機關裡面亂吐痰、抽菸,違反菸害防制法,我可不可以錄影、錄音?因為公營造物告訴我不能錄影、錄音。可不可以?請問部長,有沒有違反個資?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回去之後詳細檢討。 吳委員宜臻:是啊!我的意思是說,你這個公文出來的時候會造成一個狀況,所有的行政機關會說:法務部正好給我們一個解套方法,以後我們在行政機關門口全面貼上禁止錄影、錄音,所有民眾都不能錄影、錄音,這樣公務人員在裡面剛剛好可以混水摸魚,萬一幹了一些違法、不當的事時,民眾不得蒐證,因為你這樣規定,公營造物有其管理規則。個資不是這樣用的!部長,回去要檢討這樣的個資,可以嗎? 曾部長勇夫:好,我們回去檢討。 吳委員宜臻:我發現部內對於個資法的解釋與民眾的情感及我們在社會上的引用完全不同,本席今天有提案,希望法務部能夠成立一個類似個資法的諮詢委員,廣納人權或民間的專家學者,多聽聽非公務員的聲音,否則,每次作出來的解釋都非常離譜,距離民眾的情感實在太遠了,這還是有感的政府嗎?可以嗎? 曾部長勇夫:可以。 吳委員宜臻:對於這樣的提案,我想大家應該沒有意見。第二,本席趁著今天法務部業務報告要提出來,其實部裡面一直在推動修復式的司法、修復式的正義等等,在我們刑事訴訟的制度裡面,儘量促成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對話,甚至能夠進到和解、賠償或一些補償等等。但是,在這前提之前一定要記得,其實我們的被害人有很多話要說,從地檢署的偵查階段,到底有沒有讓被害人有充分發言的機會?這個制度其實非常重要,甚至到審判庭的時候,檢察官到底有沒有花時間和被害人溝通?本席發現這部分的實務做的其實還是有限。我們看下一頁,其實在去年的時候,部長曾在人權小組和已經下臺的陳院長報告要落實修復式正義,大概有五項原則,其中一項偵查不公開的部分你也有說要落實,其中有一點就是要增加被害人參加程序的訴訟參與權。請問部長,被害人訴訟程序參與權的部分已經開始研議了嗎? 曾部長勇夫:有,這部分我們有提供一些…… 吳委員宜臻:開過幾次會? 曾部長勇夫:我不曉得幾次會,但是我們有研提向司法院建議,因為刑事訴訟法是由司法院主管。 吳委員宜臻:有沒有與司法院開過會銜的會議?只有口頭通知,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提供資料。 吳委員宜臻:本席在上個會期曾質詢過,當時部長也只答復本席說有提出來而已,沒有正式的研議會議,或是一個比較正式的會議,看要怎麼坐下來,各自派出一些代表,沒有這麼慎重,對不對?還沒有開始嘛! 曾部長勇夫:刑事訴訟法研修的時候,我們都有參與。 吳委員宜臻:有沒有提嘛?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提書面的資料給司法院。 吳委員宜臻:有進度了嗎?開過幾次會? 曾部長勇夫:已經有提出了。 吳委員宜臻:其實沒有進度啦,事實上,本席要提的這個部分是從虐童案的王昊姑姑而來的,我們突然發現,原來王昊的姑姑在法庭外其實一直為這個案子奔走,可是這個案子弄了半天才發現當時警察查獲的時候是列王昊的媽媽當作告訴人,而這個姑姑最關心案情,也最了解案情,也最有能力代表被害人家屬去追訴、追究整個制度有沒有還被害人公道,搞了半天,她沒有任何發言的機會,甚至她想要檢閱卷證等等,甚至她對一審判死刑、二審改判有期徒刑30年有意見時,她竟然不能請求檢察官上訴,她自己還要跑去提出一個刑事的告訴,好像是告了這個案件的檢察官之類的,用了一個告訴的名目,因為跟這個案件有關係,合併審理之後才能變成王昊這個案件的告訴人,她才有權利可以提出上訴,才有權利針對被告進行詰問,才有權利針對這個案件聲請調查證據。部長,本席現在才發現,原來我們被害人的家屬、被害人要訴訟參與時,尤其是審判中的訴訟參與,是這麼空白!不趕快研議的話,你看我們最近社會上這麼多的犯罪案件,如果我們的被害人、被害人家屬不信任檢方,他認為你的蒐證不夠,他認為你不夠盡心,他認為你沒有完全傳達出家屬的意思,他甚至覺得有被忽略的感覺,他自己要陳述,搞不好院方也只傳他一次機會,甚至有時候傳了沒到,也不知道是不是人家家裡有事,院方也不會問,沒到就再也沒有通知,被害人的意見在法庭上幾乎是等於零。請問部長,這部分能否研議?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我們研議了,後來司法院也接納了,已經把相關條文文字送到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吳委員宜臻:那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刑事訴訟法送進來了嗎?有沒有弄錯?都沒有看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送到本院。 曾部長勇夫:是不是能請檢察司副司長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答復。 林副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在跟司法院研修訴訟法的時候,本部有表達意見,是否在整個訴訟程序能夠增加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因為訴訟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而司法院對部分的條文有採納,但是那個條文在立法院審議當中,現在已經一讀,目前還沒有定論。 吳委員宜臻:所以,已經送進來本院,程委會已經排進來了嗎? 林副司長錦村:部分的條文。 吳委員宜臻:是哪一條?聲請調查證據、詰問權、上訴權、訴訟參加,跟當事人一樣有聲請調查證據的權利,有證人的詰問權,還有提出上訴、聲請再審的權利,有沒有?如果沒有的話,就只是空談,你只是說,我們希望院方多傳幾次被害人陳述,現在被害人陳述已經在做了,你沒有給他一個訴訟主體的地位,他不信任你們的時候,你又沒有讓他有能力參加。德國和日本都有被害人訴訟參加的制度,他有等同於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的權利,可是臺灣沒有,尤其是看到幾件重大的犯罪案件,你看到被害人家屬在法庭外疾呼,可是他竟然沒有辦法參與整個訴訟的程序。 林副司長錦村:跟委員報告,包括有一項就是保護…… 吳委員宜臻:我只要問你,法務部有沒有反對? 林副司長錦村:哪方面? 吳委員宜臻:聲請調查證據、詰問權、上訴權。 林副司長錦村:因為被害人訴訟參與的範圍到底多大,這部分是…… 吳委員宜臻:我剛才講這三點,可不可以擁有這三個權利? 林副司長錦村:我們會列入參考。 吳委員宜臻:可以列入參考?還是你馬上就說反對? 林副司長錦村:可以再進一步研議。 吳委員宜臻:可以再進一步研議,是不是? 林副司長錦村:是。 吳委員宜臻:檢察司說的不算,部長,可以研議嗎?還是統統反對? 曾部長勇夫:我同意。 吳委員宜臻:事實上,我們現在所有刑事訴訟法修法談的都是被告的人權,被害人的人權部分一直被忽略,本席這樣提,只是儘量把正義的天平稍微拉回來一點,希望部裡面能夠參考,因為你們就是代表被害人追訴犯罪,可是卻沒有看到你們多為被害人想一些。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法務部是我們兩公約主要的一個秘書的單位,事實上,總統府的人權諮詢委員會只是一個諮詢的單位,所以等於說,在我們國內要落實人權公約,法務部是最重要的單位,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敢講是最重要的單位,但是我們是一個幕僚單位,我們負責要…… 尤委員美女:你們是幕僚,但至少是主其事者,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也花了非常多的人力、物力,這次也辦得很好,這部分必須要給予以肯定,但是,接著這些專家學者也提出了84項的結論性的觀察建議,我不曉得法務部是不是會把這些結論性的觀察意見列管,進行追蹤管考? 曾部長勇夫:我們上個禮拜已經召開相關部會、相關單位的一個會議,將這81項建議事項分門別類,歸哪一個單位負責的,我們都列出來。 尤委員美女:你們是不是會負責追蹤管考? 曾部長勇夫:是,但是我們程序上還要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同意。 尤委員美女:所以,法務部在這個案子上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請問部長,在這幾天的會議中,你有沒有出席過? 曾部長勇夫:我沒有到會場,但是我們的次長都有參與。 尤委員美女:這麼重要的一個會議,而且我們把10國的人權專家請到國內,甚至還有目前聯合國兩公約的審查委員,部長卻沒有出席,部長說在前面的審查由次長代理,但是在最後他們提出結論性的觀察意見的時候,部長依然沒有出席。 曾部長勇夫:因為那個時候我在立法院列席總質詢,沒有辦法請假過去。 尤委員美女:總質詢好像也經常有代理的情形。 曾部長勇夫:當時我們次長在場。 尤委員美女:從這裡會讓大家覺得國內對於兩公約的主其事者是誰?所以在公約裡面特別提到應該要設立一個專責的單位,就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我不曉得在你們這次所追蹤管考的建議中,是否有將此列為重要的事項?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列入。 尤委員美女:再請教部長,直接的歧視是歧視,間接的歧視是不是歧視? 曾部長勇夫:當然是歧視的一種。 尤委員美女:間接的歧視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我不曉得委員所指為何? 尤委員美女:今天在法律上的規定是完全沒有歧視,可是適用的結果造成歧視的結果,這樣是不是歧視? 曾部長勇夫:如果法律上沒有這樣的明文規定,但是感覺上有被歧視的…… 尤委員美女:不是感覺上,而是在實際上運用的結果造成歧視,這樣是不是歧視? 曾部長勇夫:可能要看具體個案,我沒有辦法就此評論。 尤委員美女: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通姦除罪化,在這次兩公約裡面,專家學者在結論性的觀察意見也提到,用國家的刑罰權介入婚姻生活屬於私權的部分,這本身是不妥的,所以應該予以修改。根據統計資料,學者也進行了研究,發現通姦罪雖然處罰男性,也處罰女性,但是在實務上運用的結果,如果太太去抓姦,通常太太會對先生的部分撤回,只針對小三提告,造成最後被判罪的仍然是女性。如果是先生對太太抓姦,通常不會對太太撤回。同時,法院在審理的時候,認為天下哪隻貓不偷腥,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判得比較輕,連帶地小三也判得比較輕,可能只是易科罰金,易科罰金的結果,仍然是先生代為繳罰金,所以仍然是這個家庭繳納的。如果是太太通姦的話,法院會覺得女性怎麼可以紅杏出牆,所以判得比較重。所以,根據統計的結果可以發現,雖然法律的規定對男女都適用,但是,適用的結果其實對女性是相當不利的,這樣是不是構成所謂的間接歧視? 曾部長勇夫:當然,這有各種不同的解讀。 尤委員美女:不管如何解讀,在這裡確實發生這樣的問題,一個法律規定在那裡,表面上看起來是要保護女性,事實上其實它是沒有用的,甚至反過來倒打女性,在這樣的情況下,這樣的法律是不是應該要檢討、修正? 曾部長勇夫:是,我們已經請檢察司規劃,現在儘量蒐集各國有關的案例。 尤委員美女:事實上,我想法務部早就蒐集過各國的資料,因為你們在民國83年就已經針對是不是要將通姦除罪化放出風向球,只是在那個時候民間團體反對,反對的理由是說,當時如果離婚的話,對婦女朋友的保障非常不周,所以,經過這十幾年來的修法,讓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比較平等,但是在離婚的部分,也就是贍養費的部分,法務部的修法也是修到一半,贍養費的部分還沒有修正,好聚好散的離婚破綻主義也還沒有修正。所以,法務部是否能在這次通姦除罪化的研討過程中,順便將這些配套措施,包括讓它回歸到民事精神損害賠償人格權的部分?今天法務部既然主導整個人權公約,或者說是主責、追蹤好了,包括我們的CEDAW公約,在這種情況下,以往我們人格權不被重視的情況,是不是也應該利用這個機會,重新檢討法院的判決?人格權不受重視、補償金額過低的情況,是不是也要一起全面修改?法務部能否去做這個部分? 曾部長勇夫:可以。 尤委員美女:另外一點,也是剛才委員質詢過的個資法的部分,法務部也是個資法的主責機關,但是對於個資及政府資訊公開這兩個之間的介面一直分不清,本席在上個會期已經提案要求法務部必須在兩個月內針對這部分提出全面的檢討,檢視這些法令和措施,但是兩個月過去了,法務部一直沒有給我們結論,不曉得現在進度如何? 曾部長勇夫:期限現在是修正為六個月,我們現在也積極由法律事務司作更深入的檢討。 尤委員美女:什麼東西修正為六個月? 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陳司長答復。 陳司長維練:主席、各位委員。後來的結論是修正為六個月,讓我們做檢討。 尤委員美女:沒有吧?因為那個時候我們提了三個議題,其中一個是一年,就是你們全面地修法,包括敏感個資及那個是一年。 陳司長維練:如果兩個月的話,時間可能太短,希望委員能夠多給我們一點時間。 尤委員美女:不管幾個月,現在進度如何? 陳司長維練:我們都積極檢討中。 尤委員美女:現在都在進行中? 陳司長維練:是。 尤委員美女:這又牽涉到剛才有委員提到的,就是對於警方在執行職務、執行公權力時,人民對其錄音、錄影的反蒐證,結果,法務部的見解竟然認為不可侵害警察的隱私。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那個文我們從頭到尾沒有提到與個資法有關,剛剛吳委員可能有點誤會,我們所謂的特寫是指,你要蒐證沒有問題,但是不要把鏡頭擺到人家…… 尤委員美女:我想這樣,你們回去好好進行檢討,哪個部分應該可以、哪個部分不可以,就是一個大原則,執行公權力的人沒有蒙面的權利,必須接受人民的檢驗,因此,你們在這裡認為有哪些行為已經太逼近而侵害到個人的人格權,你們去把這些的界限、原理原則訂出來。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這跟個資法真的沒有關係。 尤委員美女:你們的見解是認為侵害隱私權。 曾部長勇夫:對,是侵害到人格權,但這與個資法真的沒有關係。 尤委員美女:另外,有關社會住宅的問題,內政部規劃了一些社會住宅,交由地方政府實施,結果臺北市政府把權利特殊的情形的人員,這一共有12類,它公然排除掉7類,經過質詢後,內政部說會糾正臺北市政府,但是臺北市政府的都發局說這個部分請教過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沒有違法,所以才訂出這樣的排除方案,我不曉得法務部是不是有出這樣的餿主意? 曾部長勇夫:我不是很了解。 陳司長維練:我們還沒做出決定,因為要釐清事實,所以,我們請陳情人先去問臺北市政府都發局。 尤委員美女:沒有,都發局是說有事先請教過你們,所以才予以排除。 陳司長維練:沒有。 尤委員美女:所以是他們說謊?你們是兩公約的主責單位,是不是能夠依照兩公約的規定,因為居住權、住房的權是兩公約明文規定的權利,所以是基本的人權,而且所謂居住的權是讓每一個人都能夠符合他的尊嚴,和平地、適合他的身分、溫暖地住在那裡,所以也請法務部能夠落實兩公約所規定的住房權,包括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的各種社區迫遷的案子,是不是也能夠落實兩公約裡面住房的權利、基本的人權,這部分請法務部予以注意。另外,監所人權的部分,法務部應該也知道最近監察院高鳳仙委員對你們提出一個糾正案,包括在監所裡面的使用戒具以及應該分界收監等等,你們都違反規定,這部分你們是不是應該提出檢討? 曾部長勇夫:我們儘量遵照兩公約的人權保障精神作適當的解釋、適當的作為。 尤委員美女:其實法律都有規定,包括如果你們要同時對一個人使用兩個戒具的話,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都規定得很清楚,對同一個受刑人,非經監獄長官的特准,不能夠同時施用兩種戒具,但是,你們依然公然實施。而在監獄行刑法也規定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能將重刑犯與輕刑犯關在一起,其實法律都有明文規定,但是在執行的時候,你們好像都無視法律規定,這部分是不是應該嚴加管制? 曾部長勇夫:如果有違法,我們行政上會給予適度處理。 尤委員美女:對於相關人員要不要給予懲處? 曾部長勇夫:但是就我們了解,這部分只有腳鐐一種戒具,沒有兩種以上的情形。 尤委員美女:腳鐐和手銬同時使用啊!在雲林監獄。 曾部長勇夫:沒有,我們調查出來的資料…… 尤委員美女:你說監察院調查出來的報告是錯的囉?因為時間的關係,請部長回去之後仔細看監察院的報告,對於有所疏失的人,請予以嚴懲,並且嚴格遵守法律已經明文規定的事項,何況監所人權在兩公約裡面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人權,所以是不是請法務部能夠確實遵守法律,確實保障人權?我們監所是真的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時候,請署長在這部分是不是能夠加把勁?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是。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質詢。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聆聽部長報告,也閱讀了口頭和書面的資料,我覺得資料寫得非常好,因為採條例式,讓看的人覺得很清楚,不會有任何的疑慮。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林委員正二:本席最近有個機會,在休會期間到臺東監獄及東成技訓所參觀,順便看一個受刑人,誠如部長在口頭報告書講到的「擴大推動就業媒合,展現技訓的成效」,我看到臺東監獄的皮雕、編織相當有水準,我到東成技訓所看到了木雕、陶瓷的製作,也是相當有水準,尤其是它的包裝,我更要肯定的是東成技訓所綠美化的工作做得相當好,我看大概是臺灣第一名。典獄長說外國或對岸的大陸也常去參觀,如果臺灣各地的監所或技訓所的綠美化都能像東成技訓所這樣做,我覺得對受刑人會有很大的幫助,對他的身心有很大的幫助。部長的看法如何?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給我們的鼓勵,除了東成技訓所之外,實際上現在各個矯正機關、監獄、看守所都儘量美化、綠化,很多外賓、國外的人看了都非常訝異,好像感覺不出那是矯正機關,好像是一個特殊的教育團體一樣,這方面我們以後還會繼續加強。 林委員正二:這是一種無形的影響,讓受刑人不會覺得受到很大的拘束。在去年司法院公布9個地方法院設置原住民的專業法庭之後,就在今年3月5日,第一個判例出現了,就在臺東地方法院的專業法庭,判決一個持有獵槍的原住民無罪,真的充分發揮了我們常在外面講的尊重原住民的生命禮俗、尊重原住民的生活習慣,也尊崇我們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但是檢察官不服,又要提起上訴,我要說的就是,就在上個禮拜六(3月16日)的中國時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的呂丁旺檢察官也發表了一篇文章,寫得非常好,名為「設置巡迴法院,保障原住民的權益」,當中,他肯定臺東地方法院所作的一個判決,但是因為地檢署不服要提起上訴,當然,這是地檢署的職權,從這個角度來看,部長有無不同的看法? 曾部長勇夫:我認為我們對於原住民的文化、習俗應該了解,而且要予以尊重,對於檢察官,我們也安排課程讓他們了解,臺東地檢會有不同的看法,原則上,因為這屬於個人認定、個人的職權,我們予以尊重,但是我們希望檢察體系所有檢察官對於原住民文化習俗、各方面的知識能夠充分了解、充分尊重,我們以後會再加強教育我們的檢察機關。 林委員正二:謝謝。再請教部長,搜索票需要經過誰的核准? 曾部長勇夫:我們現在搜索是檢察官提出之後,還要向法院聲請,經過法官准許,才能進行搜索。 林委員正二:有一個案例,在2月下旬的時候,臺東縣延平鄉桃源村有一位村長表示,他們有一位原住民同胞回到原來的舊址,就是以前的古蹟、古址、舊址重建家園,當地的警察拿了一張紙要那個原住民親屬簽署同意接受搜索,你認為這樣的作為恰不恰當? 曾部長勇夫:當然,除了緊急狀態可以先行搜索之後,再來補報法官核准搜索票之外,原則上都應該要經過程序,也就是向檢察官聲請,檢察官再向法官聲請,取得同意之後,才得進行搜索。 林委員正二:他只是純粹回到過去,也許二、三十年前,也許日據時代的老家,要進行整修的工作,結果在現場被警察攔截,叫他簽署搜索票,我覺得這是原住民的傳統習俗,他要回復他原來的文化傳承,要去看他過去住的住屋、重建家園的時候,居然遭到警察這樣沒有道理地要他簽署搜索票來進行搜查,我覺得我們應該予以糾正,部長認為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透過當地的檢察署及警察機關進行了解,也希望他們能夠尊重法律的相關規定。 林委員正二:部長在口頭報告第1頁講到家醜不怕外揚,淘汰不適任的檢察官,目前的進度如何? 曾部長勇夫:目前我們有3件檢察官送評鑑,其中有一件已經作成決定,移送監察院,經監察院提出彈劾,現在又送懲戒法庭處理中。 林委員正二:有3件嘛?有沒有包括去年我們比較關心的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冠佑的案子? 曾部長勇夫:那是3件中的1件。 林委員正二:有在進行嘛?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正二:請教部長,「他」和「偵」有什麼差別?因為我們有時候搞不懂,尤其是原住民。「他」比較好?還是「偵」比較好? 曾部長勇夫:「偵」字案件是人家正式提告,有姓名、地址,身分資料都有了,很完整了。「他」字案件則是還沒有這麼完備,可能還不曉得涉嫌人是誰,只是因為有犯罪嫌疑,所以先分「他」案。 林委員正二:簡單講,用「偵」字的幾乎就可以確定他是被告了,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那是被告。 林委員正二:那已經是被告了,但「他」字則不一定,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正二::因為法務部使用「他」字太頻繁,曾經被監察院糾正,不曉得法務部在這部分有沒有做任何改進?有沒有具體的做法? 曾部長勇夫:我們嚴格要求各個檢察機關確實依照規定,如果人家已經正式提告,有涉嫌犯罪的被告姓名資料,當然應該分「偵」案。分「偵」案的結果,如果調查結果有犯罪嫌疑,就要提起公訴,要起訴;如果沒有,要做不起訴處分,要作這麼明確地處理。如果知道當事人是誰,或者知道姓名,但是詳細的資料還不完整的話,我們先分「他」案,如果調查結果沒有犯罪嫌疑,就用簽結的方式結案。 林委員正二:但是簽結的結果有三種現象,第一,會導致告訴人沒有辦法聲請再議。第二,可以規避不起訴處分的確定力,隨時可以持續進行偵查及起訴。會有這種現象? 曾部長勇夫:對,有這個可能,但是如果有新事實、新證據的話,他再行提告,我們還是要偵辦。 林委員正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說原則上不要用「他」字案來偵查。 曾部長勇夫:我們儘量少用「他」字案。 林委員正二:希望能夠尊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正二:再來我比較關心的是剛剛尤美女委員所提到的戴手銬、腳鐐的問題,到底被告的人權重要?還是被告的戒護重要?出庭的時候,有些被告是戴著手銬、腳鐐出庭,有時候有些律師會說要把腳鐐、手銬拿下來,才能實行律師的職責,檢察官突然講一句話:「人力不足」,什麼叫人力不足?是法警不足?還是其他部分不足?能否請部長解釋? 曾部長勇夫:就我個人了解,在法庭上,當被告接受訊問時,腳鐐、手銬都要打開,他這樣才能依自由意志發言,人力不足的問題,我們自己要想辦法克服。 林委員正二:其實人力不足指的應該是法警。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正二:我不曉得全國法警的人數是不是按照人事總處的規定員額編制? 曾部長勇夫:法庭部分的法警人力是屬於司法院所管理。 林委員正二:你認為足不足? 曾部長勇夫:應該還是不足。 林委員正二:還是不足,但是我覺得應該要尊重被告的人權,而不是他出庭的時候一定要戴手銬和腳鐐,我們法警平常的訓練應該非常充分,如果他有逃亡之虞的話,早就在門口擋住了,何況還有層層的關卡。 最後,本席再提一點,最近司法院做了一個改革,就是將刑事訴訟法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過去法務部一直持反對立場,最近你們也正在進行研究,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以法務部的立場,如果要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應該要完整地,而不是做局部的,因為局部的修正,反而沒辦法讓這種精神完全實現,所以,我們不是反對,我們的立場是要改可以,但是要提出完整的方案。 林委員正二:所以法務部目前的態度還是非常審慎進行評估?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正二:要周全,才能支持所謂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是不是這個意思?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正二:因為時間不足,我這裡還有書面的質詢,再請法務部書面答復。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王委員惠美代):繼續開會。 請呂委員學樟質詢。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了很多委員就教於法務部的事項,優劣都有,我先提好的,法務部最近做了很多有意義的事情,我們要給予肯定。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呂委員學樟:例如修復式司法的試行方案,在阿甘的故事中,透過參加優人神鼓技訓的課程,讓犯重刑的受刑人能夠脫胎換骨,這一點真的很不容易,雖然就那麼一位,但是,他的象徵意義非常重大,頑石也可以點頭,就這一點而言,我覺得法務部最近做了一些事項,確實有所改變,可以接近民意,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可以讓一個頑石點頭?是什麼原因?這一點就是值得我們思考,剛好他有興趣,他也適合,他有個依託,他有成就感,而且也受到人家一定的尊重與欣賞,所以,有時候是心理層次的問題。在我們戒護的過程中,心理層次的問題是很重要的,我也很感謝法務部及矯正署,不管是在這次新竹市世博臺灣館的開幕典禮,或是臺灣燈會,你們都熱忱參與,把各監所製作的花燈拿來參展,尤其是我們主席王惠美委員轄區的彰化監獄,優人神鼓就是彰化監獄,是不是?那就很好,讓受刑人有個依託,追求一種成就感,這是很好的。各監所的花燈製作,把得獎的作品呈現在國人眼前,他們也有成就感,對不對?何況這次臺灣燈會,臺北監獄還得到燈王,很不簡單,對不對!我想這個可以讓我們思考,在監所管理確實走出一條新的路,這是我們非常肯定的一件事情。但是,法務部只有做這些事情嗎?有沒有其他事情也需要改進的?其實滿多的,我們現在監所裡面還是人滿為患,對不對?一個新竹監獄的遷建,到現在還是遙遙無期,不曉得什麼時候才有訊息。本來一個房間住10個人,現在住17個人,囚情怎麼會穩呢?部裡面對這部分有沒有什麼想法和做法?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監所裡面收容人人數過多、太過擁擠,這是我們應該面對、解決的問題,如果能夠找到理想的土地,我們重新蓋建規模比較大的,容納更多的收容人,那是最澈底的解決方案,這個方案我們有在努力。第二個做法,我們現有的矯正機關、監獄裡面如果有空地的話,我們在空地上再加蓋舍房來容納更多的人,這已經有幾個監獄在進行中,例如臺中女子監獄、宜蘭監獄及臺北監獄,這部分我們都在進行,但是最根本的還是要找到土地,再來遷建。我們感謝召委在新竹幫我們找到一塊理想的土地,可是當地的…… 呂委員學樟:我一到選舉就被罵得很慘。 曾部長勇夫:民間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見,我們的推動稍微受到阻礙,但是我們不死心,我們還是積極克服、想辦法化解,我們還在努力當中。 呂委員學樟:剛才尤美女委員也有提到,監察院糾舉法務部戒具使用不當,我認為監察院也不會無的放矢,一定有所疏失,他們才會有此動作,可能我們也必須要做處理。 曾部長勇夫:是。 呂委員學樟:另外,監所裡面本來一個房間住10個人,現在住17個人,人滿為患,但是你對有些特定對象好像顯得很軟弱,例如阿扁前總統,他現在在哪裡?在榮總,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還在榮總。 呂委員學樟:他是戒護就醫?或是保外就醫? 曾部長勇夫:戒護外醫,就是戒護就醫,不是保外就醫。 呂委員學樟:就是戒護外醫? 曾部長勇夫:是。 呂委員學樟:你知道現在有多少人為他一個人服務嗎?你知道嗎?超過60個,對不對?超過60個人幫一個卸任的總統、現在是服刑人做服務,他不像總統也像總統了,他不是總統。而現在還是總統。你有沒有考慮到我們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其實已經修訂了,只要判刑確定,他就不能享受卸任總統的禮遇,他是三萬六千多個受刑人之一,當然,畢竟他當過總統,是一個卸任的總統,我們讓他多一點的空間,這我們沒有什麼意見,但是,你要60個人在那邊服侍他一個受刑人,相對地,一個監獄裡面,本來住10個人,現在要住17個人,人滿為患,這個落差真的太大了。法務部可以這樣做嗎?要嘛,你要講清楚,還被人家說三道四,說沒有人權,為什麼不跳出來講一下?60個人去服務一個人!我們當時為什麼要修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就是當時卸任的李登輝總統在卸任之後還有6部車子,平常92個人為他一個人服務。現在總統已經是4年一任,最多幹8年,卸任總統會越來越多,有92個人為他一個人服務,然後還有6部車子,他不像總統也像總統,他雖然不是總統卻也像總統,比總統派頭還大,我們浪費多少的人力資源?所以,當時我們之所以要修法,原因就在這裡。你現在為了三萬六千多個受刑人中的一個花60個人力,而且用是優質的人力維護他,你覺得法務部不需要處理嗎?這有公平正義嗎?針對這個部分,部長是不是應該說明一下?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實際上沒有那麼多人戒護他的安全。 呂委員學樟:我們查的結果是有。 曾部長勇夫:他是涵蓋醫護人員還有外圍的警察人力,但是實際上我們矯正機關的管理人員沒有派那麼多。 呂委員學樟:不能閉著眼睛在做啊!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確實要檢討,如果他現在在監獄裡面,當然不可能有這麼多人力看護他,他現在是基於受刑人的身分還有病人的身分,我們才戒護外醫,但是,在外醫的階段,除了醫治他的病,還要顧慮他的安全。不過就這一部分,我們會再做進一步的檢討。當然,我們希望他的病情在醫師積極的醫治之下,能夠儘快恢復,然後讓他恢復受刑人的身分,在監獄裡面接受…… 呂委員學樟:你們戒護就醫可以漫無限制,想要接見誰就接見誰,想要跟誰見面就跟誰見面嗎?你們戒護就醫的範圍真的這麼寬鬆嗎? 曾部長勇夫:還是有管制,不是漫無限制。 呂委員學樟:既然有管制,那怎麼還會門庭若市?可以這樣做嗎?針對這個部分,之所以讓人家沒有信心的原因就在這裡,一樣是三萬六千多個受刑人之一,結果你可以為了其中一個受刑人,花超過60位以上的人力為他一個人服務。另外,他的醫療費用是自己支付?還是監所、法務部支付?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醫療費用是他自付。 呂委員學樟:自付是不是? 吳署長憲璋:是。 呂委員學樟:我為什麼要提這個?就是要作一個對比,你對別人是這麼苛刻,甚至被監察院糾彈戒具使用不當;對其中一個,卻又這麼寬鬆、這麼優遇他,而且還被說三道四,你竟一句話都不講,這社會還有公平正義嗎?另外,上個禮拜四法務部在行政院報告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之後,文化部龍部長發言表示,臺灣的通姦罪讓她在與國際友人討論人權的時候感到很尷尬,行政院羅瑩雪政務委員也表示,進步的先進國家都沒有通姦罪,這是不是表示臺灣不是一個進步的國家?江宜樺院長也說,政府的角色要帶領國家往前邁進,不能滿足現狀,有責任來做突破,對既存障礙也要加大力道來改變,這代表什麼意思?請問部長,你當時在場嗎? 曾部長勇夫:是。 呂委員學樟:部長的看法呢?你認為通姦罪應不應該除罪化? 曾部長勇夫:因為法務部是主管機關,現在這個階段我們要廣聽各界意見,所以以我個人的角度來說,我不宜表示立場,我儘量保持中立聽取各方意見,當然我們會尊重各方面的意見,所以我們最近會再開刑法、刑修研究小組,並儘量廣納各方面的人參與,從各個角度來討論,以擬訂最適當、最能符合國人期待的法律條文。 呂委員學樟:部長,你部裏面有沒有做相關的研究?有沒有調查大多數民意? 曾部長勇夫:我們現在準備要做,看看最近的民意是怎麼樣。 呂委員學樟:這是值得醒思的問題,請法務部審慎面對,並做相關研究,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是。 呂委員學樟:最起碼做個民調,聽聽大家的意見。 曾部長勇夫:是。 呂委員學樟:不是說龍部長講一下、政務委員講一下,並不是這樣,你們要整體考量,請問你個人是支持還是反對除罪化? 曾部長勇夫:我剛才有報告過,這個時候我不方便講我的立場。 呂委員學樟:你私底下再告訴我,好不好?謝謝。 曾部長勇夫:是。謝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王委員惠美質詢。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上個會期我們審查法務部預算時,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是否遭到濫用的問題引發一些關注,事後有多位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跟媒體表示,緩起訴金如果全部都繳給國庫,未來這些公益團體在申請單親、弱勢家庭學童課後輔導的經費可能會沒有著落,請問對這個說法你有沒有什麼意見?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還沒有緩起訴處分金這個項目之前,當然所有的經費都要經過編列,再由政府撥給,但往往造成緩不濟急的情況,後來有緩起訴處分金,就給地檢署做比較寬鬆的處理。 王委員惠美:做公益我當然不太有意見,因為有些弱勢單位、團體確實需要被關心,但你們的說法我也覺得有點奇怪,我們當然知道做公益是好事,不過檢察官天天說你們的案件很大,辦案也很忙,而你們還有很多時間去做社會公益,這是第一點;第二點,輔導單親、弱勢學童、捐贈桌椅給貧童學生,這原本是教育部、內政部的工作,最後怎麼會落得變成是檢察署來做?如果是這樣,那麼教育部、內政部就是怠忽職守;第三點,我去調了你們的緩起訴金資料來看,一年大概可以收到12億,其中一部分繳回國庫,不過你們一年有留五億多,相當於台電或中油的地方回饋金,我看了一下你們的使用方法,覺得有爭議之處,原本是你們本業務應該做的事情,結果你們卻用緩起訴金在做,跟所謂的公益有很大的落差,你們的五億多中,有幾乎兩億的經費是進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台灣更生保護協會裏面,我調了這兩個單位的額度來看,又發現你們給他們的緩起訴金占他們經費來源比率是最大的,我想要請教的是,過去這些犯保及更保經費來源到底是什麼?你們每年挹注他們兩億,他們的工作績效到底在哪裏? 曾部長勇夫:更保及犯保本來大部分的經費是由政府編列預算來撥付,但撥付的還是不足,因為他們的業務量一直在擴增。 王委員惠美:可是我發現現在狀況不太對,你們這樣有點像是掏空公司的做法,你們左手進、右手出。我調了你們的資料,你們補助的經費有點怪異,比如你們在台南的部分,總統、立委選舉的反賄選宣傳費用竟然高達一千多萬,這原本是你們部裏的業務,現在卻透過緩起訴金補助給相關團體,這怪怪的,部長,你的看法呢?一千多萬呢! 曾部長勇夫:是有這樣做,但像反賄選宣導是有其必要性,可是政府的預算不多…… 王委員惠美:這是政府應該要做的,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但是政府的…… 王委員惠美:但是你們現在是委託給協會來辦,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 王委員惠美:而且一委託就是八百多萬,還有一個是一百多萬的,這樣合理嗎?我會有點質疑,因為這筆錢原本是要用在公益,像你講的,去關心弱勢,關心沒有飯吃、急需幫忙的小朋友,怎麼後來變成在辦你們的業務? 曾部長勇夫:這就是我們業務的經費不夠,但是…… 王委員惠美:經費不夠,你們就入國庫再編出來啊,用收支對列的方式,那不是更好嗎? 曾部長勇夫:但編了上面會准許的不高。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們用這個小金庫,偷藏錢在這邊就對了? 曾部長勇夫:也不是偷藏,都是確實做…… 王委員惠美:你們100年印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史實紀要時,實際核銷三十幾萬,你們竟然核撥了六十幾萬,雖然最後錢還是會再繳回去,但這樣也很怪異,部裏面是不是要檢討一下? 曾部長勇夫:對,這部分我們有在檢討。 王委員惠美:我希望你們真的落實關心這些弱勢,而不要讓關心弱勢只是個名目,實際上還是用在你們自己執行業務上,而且執行業務方面,單單一個宣傳片要用到八百多萬,這有點誇張、離譜!這部分也請部裏再做檢討。 曾部長勇夫:是。 王委員惠美:我過年前接到民眾陳情,他繳酒駕罰金時被關,因此過年沒有辦法回家。後來我調了一些資料並問了幾個地方才知道,原來酒駕處罰輕重還要看地方,在基隆市酒駕5年內兩次被查獲就法辦,不管酒駕者有沒有肇事,一律先關進監獄;台中市是第3次酒駕被查獲就抓去關,變成一國多制。我當然知道酒駕問題是全民關注的重點,請問部裏面到底要不要統一規定?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聽取各個檢察署的意見,但我們還是給他們一些揮灑的空間,也就是他們可以斟酌當地民情跟需要,來訂定該地統一的標準。 王委員惠美:你們部裏不能訂定統一的標準嗎?就授權給他們?即使你們授權給人家,也要做宣導,否則,有人會不知道。 曾部長勇夫:是,當然,要加強宣導。 王委員惠美:有的人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下,突然就被抓去關了。部裏有沒有想要什麼做法? 曾部長勇夫:誠如委員所說的,要求各個地檢就其轄區的規定加強宣導,但基本上,還是不能違背法令規定,也就是在沒有違肩法令規定之下,地檢有權力做這樣的…… 王委員惠美:有權的話,等於是遵從檢察官的權限,你們就訂定大方向,在法的範圍之內,授權給檢察官處理。 曾部長勇夫:是。 王委員惠美:可是基隆就奇怪啦,基隆這個是署裏的統一標準,署都可以訂定統一標準,對全國你們不能訂定統一標準嗎?差異在哪裏? 曾部長勇夫:我們採因地制宜方式,可能當地的文化、習俗有某種特殊性,如果…… 王委員惠美:特殊性嗎?基隆人都很愛喝酒嗎?所以他們的規定就比較嚴苛,酒駕被查獲兩次就抓進去關嗎? 曾部長勇夫:我不敢這樣講,但是…… 王委員惠美:對啊,我們外地人若突然去基隆,不小心第二次酒駕被查獲,就真的要被關進去?我覺得這點值得商榷。當然,我不是要放任酒後駕車,但是,全國還是要有一致性的標準,好不好? 此外,請問部長,法務部於100年成立廉政署,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 王委員惠美:外界一直在質疑廉政署與調查局的功能多有重疊之處,你們的說法是交叉火網、分進合擊,但外界的看法是兄弟鬩牆、爭功諉過。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曾部長勇夫:當然,我也聽到這種聲音,但是,就我的了解,其實兩個單位應該各辦各的。不過,今年(2013年)我們想將廉政署、調查局及警察機關結合在一起,並加以分工…… 王委員惠美:在過去這段時間內,你針對這兩個單位有沒有做過調停? 曾部長勇夫:因為沒有正面的衝突,所以…… 王委員惠美:可能處理的層級沒有到部長這邊,是不是處理的層級是在次長?我看,最近前次長陳守煌在轉任高檢署交接致詞時表示,期望檢察、調查局、廉政署之間沒有惡意的陷害與攻訐,也沒有嘲弄的批評與論斷。部長,問題怎麼會這麼嚴重?可能他在這段時間有調停過,你們有惡意的攻訐,你們有不斷地嘲弄與批評。 曾部長勇夫:事實上並無此事。因為我跟檢察長談過…… 王委員惠美:那就是陳次長亂講話了! 曾部長勇夫:不是,他是喜歡講一些大道理,以勸告大家能夠更和諧、更團結,這是他的用意。 王委員惠美:他可以講正面的話,怎麼會說沒有惡意的攻訐? 曾部長勇夫:對,他是希望沒有。 王委員惠美:請問新上任的朱署長,我想新人新氣象,過去的問題應該會在新任署長上台之後獲得很大的改善。請問你們現在是如何分工?你上任之後有沒有進行對談?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朱署長答復。 朱署長坤茂: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個禮拜我們就要召開聯繫會議,其實之前的部分有召開聯繫會議,對於各案件類型與踩線的部分均由檢察官參酌個案的情形,指定由調查局的廉政處或由廉政署的廉政官…… 王委員惠美:所以每個案件你們都要先詢問檢察官,到底這個案件是由調查局負責偵辦?還是由廉政署負責偵辦? 朱署長坤茂:這是過去的作法。本週五早上我們將召開協調會,要由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及各地檢署代表來共同研商。 王委員惠美:我想部長會請你擔任廉政署署長,他對你的期許應該會比較高,也許期你們兩個單位真的是像部長所說的,交叉火網、分進合擊,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 再者,我看到廉政署與調查局兩單位的績效,實際上是有一點點的差異性,怪不得有時候調查局的弟兄們都很complain。第一,我看到在99年至100年之間調查局偵辦肅貪案件有九千多件,結案數為七千多件,未結案有一千八百多件,已處理案件達成率為80%;反觀,廉政署案件已立案有787件,結案有398件,達成率只有50%,怪不得調查局的弟兄們也很complain,所以廉政署可說是集三千寵愛於一身,但是,你們顯然沒有拿出績效來。署長對此有何看法? 朱署長坤茂:廉政署所受理的案件,有關情資部分聯立案件的有4,785件,每個月增加的案件數約有240件,聯查案件是指已經具有查證的價值、應該列為偵查的案件則有787件。這是委員方才所言的部分。 目前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們駐署的檢察官才14位、廉政官才100位…… 王委員惠美:你們的人數又不足了。我上次才詢問前位署長人力是否足夠?他答復我人力足夠,而且,全國的政風體系應該都歸你管的吧? 朱署長坤茂:是。 王委員惠美:如果基層的政風人員真的要做到除弊,你就一定要善用人力,好不好? 朱署長坤茂:是。 王委員惠美:本席也期許兩個單位能夠好好的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好不好? 朱署長坤茂:好。謝謝。 王委員惠美:謝謝。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質詢。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3月14日行政院院會大談國家人權,龍應台部長認為通姦罪落伍,先前有委員先進已向部長請教此事,有關通姦罪是否除罪,依國情與個人的看法不同,大家應該多溝通,並儘速辦理公聽會。 本席要請教部長的是攸關受刑人的人權問題。根據現行的假釋制度,一位受刑人要能夠獲得假釋,是不是要通過下列五關?第一,當受刑人的刑期執行已超過門檻。第二,受刑人在獄中的表現達到一定的級分以上。第三,要經過教誨師向管教小組會議提出進行初審。第四,由一方提假釋審查委員會複審。第五,報請法務部審核。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假釋制度主要在鼓勵受刑人於收容期間要好好的表現,因此,我們可以讓他提早離開獄監。但是,他在離開獄監之前當然要經過適度的審核,如此才能讓真正表現良好者有機會出獄,至於有需要接受教化者,則繼續留在監獄裡面。剛才委員所提及這幾個過程,事實上確實是有相關規定。 顏委員寬恒:部長,在這五關中,前面兩關都已經法制化,一般民眾都能夠預測問題不大,但後面的三關卻常常處於不明確的情況,讓人無法捉摸,本席也有下列不了解之處,想要就此請教部長。第一,依監獄行刑法的規定,假釋案第一階段初審工作是經假釋審查會的決議,那為什麼還需要經過管教小組會議的初審? 曾部長勇夫:此一問題,能否請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方才委員垂詢假釋要經過管教小組通過的問題,事實上,管教小組是最基層的層級,他們是負責蒐集資料及相關條件,他們並不是審核的機制,所以這還是要提報假釋審查委員會才能做決定。 顏委員寬恒:根據監獄組織通則設立的假釋審查委員會,是由7到11人組成,成員除了獄方3人為當然委員之外,另外還聘有具備專業背景的社會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來擔任,本席並不否認這些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的專業性、公正性和客觀性,但不可否認,人都人性,都有自己堅持的刻板印象,也免不了受到個人喜怒哀樂的影響,署長認為呢? 吳署長憲璋:有關假審會的委員,原先設計的方式是由監獄的所有主管擔任,因為社會各界有聲音,認為這樣不夠客觀,所以我們採取延聘社會相關人士來幫助我們,讓假釋審核的機制更為公正客觀,所以才延聘外面這些人士,而這些延聘的人數比我們的人數多,所以這個機制應該更客觀公正才對。 顏委員寬恒:最後核定是由法務部把關,監所報請法務部審核的時間長短不一,有的一個月,有的甚至超過兩個多月,受刑人多關一天就有損人權的保障,請部長對此答復。 曾部長勇夫:矯正署在100年成立之後,假釋的核定權授權給矯正署做最後的審核,這部分是否請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有關假釋審核的時間有一個月或是兩個月,審核的過程難免會有時間上的差異,但是委員所指教的,我們會儘量顧及到,通過假審會之後,我們儘量加快速度,這部分我們可以慢慢調整和改進。 顏委員寬恒:要儘量在最短時間之內。 吳署長憲璋:是。 顏委員寬恒:再請教部長,你認為假釋作業程序後面三個關卡的核准或駁回,會不會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四次審判的疑慮?國際人權協會曾經針對法務部假釋案的審核標準不一而提出指控,法務部是不是應該好好面對,使其更法制化? 曾部長勇夫:假釋的最後核定是在矯正署,為什麼各個監獄已經初步通過而還要報矯正署?主要的理由就是要統一標準。每一個監獄的標準有寬有嚴,到矯正署的時候就要做一致的審核,但這不是所謂第四審、第五審,不具有這個意義,只是讓這個標準定下來以後,讓審查更為客觀、一致,能夠達到公平的最基本原則,所以才有這樣的設置。 顏委員寬恒:繼續請教部長,有關數百名教授以不實發票被控貪污案的問題,根據本席的瞭解,司法機關或是檢調單位是以教授是否屬刑法定義的授權公務員以及是否公款私用兩個要素,作為起訴與否和量刑的標準,本席對於國內大批學術菁英只因法律規定及制度設計不良,就要面臨被起訴甚至判刑的困境,除了擔心將不利於國內學術研究風氣和科技競爭力之外,對於當事人及其家屬所受的煎熬,本席也深感不捨。本席認為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大學教授在接受計畫後,不論是精神上、觀念上或是責任上,對於該計畫的完成都屬於責任制,所要追究的應該只是該受託者有無完成其計畫,並不能用核銷的過程這樣的實體程序來進行起訴。既然最高法院已經在研議教授是不是屬於刑法規定的授權公務員,準備做出統一見解,而且本院委員不分執政和在野,分別提案擬予核銷除罪化,請問檢調單位還有沒有必要如此大費周章,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 曾部長勇夫:對於教授以不實發票消化研究計畫的經費,這部分目前有好幾個地檢署在偵辦,像臺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和彰化地檢署,法務部對於具體的個案是不能介入和干預,也不指導、不表示意見,所以是由地檢署的檢察官依據法律偵辦。但我們有一個基本的立場,如果有確實的貪污行為和不法行為,我們才偵辦,如果沒有這樣的情況,我相信檢察官不會隨便任意的將他們提起公訴,所以他們對這部分應該可以放心。謝謝委員。 顏委員寬恒:謝謝部長。 主席:請潘委員孟安質詢。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幾天我們打開電視,幾乎每一個人都是柯南,每一個人都是檢察官,連政論節目的名嘴都還跑到現場去,電視節目好像在做現場教學,部長身為國家最高法務機關的首長,對於屬下檢察官辦這樣的案子,你認為對外的說明夠不夠?再以中華民國公民的身分,每天在看這樣的電視報導,你做何感想?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最近發生了這兩件社會矚目的案件,因為凶嫌的手段和過程有戲劇性,而且相當的殘忍,以致造成媒體和政論節目廣為討論,但是以我們檢察機關的立場,對於在偵辦之中的個案,希望外界不要給予太多的影響,讓承辦的檢察官有充分的偵辦空間。 潘委員孟安:你對於所屬檢察官的辦案,像這個斷頭案,你們有信心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對於任何的…… 潘委員孟安:對於這兩個案,警方都還不敢宣布破案,因為檢察官都已經直接介入調查了,警方等於只是被動的配合檢方的調動,這個斷頭案還沒有辦法破案,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於任何案件,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我們當然都是持一個基本的立場,就是要積極和詳盡的…… 潘委員孟安:已經造成社會人心惶惶,你還積極?我當然知道很積極啊!每一天還有政論節目的名嘴跑到現場去丟東西,這真的是荒唐至極! 曾部長勇夫:對於他們所表現出來的行為,我們當然不以為然。 潘委員孟安:還要NCC去處理,NCC可以廢掉了,這些電視節目每天在做現場教學,本席昨天跑攤到2點半,去吃一碗麵,打開電視看到每一個電視台都在報導,像「媽媽嘴」這個更荒唐,你們的檢察總長也講話了,黃世銘說檢察官這樣辦有問題,到底有什麼問題?部長能說偵辦、偵查過程是很詳盡的嗎? 曾部長勇夫:我相信我們的檢察官都非常認真,非常仔細在偵辦。 潘委員孟安:部長,沒有人去質疑檢察官不認真啊!哪一個檢察官不願意認真去辦?這一定要認真辦,問題是現在整個人心惶惶,到底擬出什麼線索?還是你們有統一的發言?要避免社會人心惶惶,現在大家都在討論,每一個人都是柯南。你說偵查的部分不完備,請問要怎麼樣完備? 曾部長勇夫:我同意委員高見,我們要有統一的發言,像襄閱主任檢察官就是地檢署的發言人,他要就可以對外講的部分做一個宣示,讓外界瞭解我們的偵辦過程,但是不能涉及偵查內容,因為法律規定偵查內容是不可以公開的。 潘委員孟安:部長,媒體都比你們早知道偵查內容,而且少部分特定媒體可以披露的鉅細靡遺,和你們的筆錄一模一樣,這才是問題。所以承辦檢察官應該責令原始筆錄的司法警察,還是你們在公文往返的過程中,如何做到真正的偵查不公開,這是人民質疑你們的。 曾部長勇夫:應該這樣,如果司法警察有違背偵查不公開,我們也會加以瞭解和調查。 潘委員孟安:要怎麼調查?你有信心嗎?針對全台灣矚目的案件,以你專業的司法背景和辦案能力,依你的推估和瞭解,這兩個案子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水落石出? 曾部長勇夫:我不能做這種的表示。 潘委員孟安:你對你們的檢察官很有信心? 曾部長勇夫:有信心,不過我不能以我的意見…… 潘委員孟安:最快可以在清明節破案?或者到中秋節?還是到冬至的時候? 曾部長勇夫:檢察官辦案從來不預定何時可以破案,但是我們一定認真、積極的辦案,有證據或是證據到哪裡,就可以做結案的表示。 潘委員孟安:因為大家都很關心,我們希望儘速釐清案情,趕快把兇手繩之以法,回歸社會的安靜,現在輿論紛紛,我們更希望在偵查過程裡面如果有不完備之處,要儘快補齊,另外要有統一的發言管道,還要查處到底是誰洩漏給媒體的?我認為這也會影響到辦案進度,人家還有教戰手則,檢察官怎麼問案,他們比你更清楚,那你叫檢察官怎麼辦?這些東西都有整體性,部長要特別重視。 曾部長勇夫:是。 潘委員孟安:另外,本席在上會期多次提出要求,你們對K他命要研擬出配套,釐清K他命是二級毒品或是三級毒品,結果你們在去年底找來教育部和相關部會,召開了一次毒品審議委員會,後來還是決定不列入二級毒品,還是維持三級。請問部長,這個配套措施何時可以出來?因為你們當初的決議是說配套不足,請問配套何時可以出來? 曾部長勇夫:K他命藥物的成癮性不高,也就是說吸食者的上癮性不高,但是它依賴性很高,所以我們不能…… 潘委員孟安:成癮性不高,那可以鼓勵囉? 曾部長勇夫:不是鼓勵,因為它的依賴性高。照二級毒品的規定,在治療時是要送觀察、勒戒,等於是資源浪費。既然K他命的成癮性不高,但是依賴性高,也就是要心理治療,所以我們請衛生署和各縣市的衛生單位加強人力,對K他命吸食者在心理上給予充分的建設,讓他不要想再吸食。 潘委員孟安:你說依賴性高,又不從法制面或是從相關單位去做聯合整合,既然依賴性高,那為什麼還要讓我們的孩子有吸食的可能? 曾部長勇夫:事實上,販賣和製造的人有刑責,而且我們加重他們的刑責…… 潘委員孟安:請部長告訴我,去年對販賣者起訴了多少人? 曾部長勇夫:很抱歉,我手上沒有這個資料。 潘委員孟安:部長,這非常嚴重,民國95年的吸食人數是二萬八千多人,到100年有四萬二千多人,將近兩倍。誠如部長所講,它的依賴性高,所以呈現倍數成長,現在更嚴重的是學生的部分,6年來,學生吸毒的人數增加了一倍,令人怵目驚心。6年來,從95年到100年,吸毒總人數暴增了8倍,這是有查緝的,很多是沒有被查到的,是單位或是學校吃案了,而且也有不敢報的,現在連國小學生都有吸毒的情形,你看這個問題嚴重不嚴重?你還說K他命的依賴性高,所以要給年輕人一些機會,沒有錯,是給年輕人機會,但是對於這樣處置,如果過度寬鬆,就會造成上行下效。 本席再舉一個數字,我認為很詭異。在國小部分,100年查到的有3件,99年有12件;在國中部分,100年查到的有598件,高中是1,207件;奇怪的是,大專的部分反而比較少,有35件。部長說它的依賴性高,從國小、國中、高中到大專,還是有依賴啊!為什麼大專比較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嘛!你有沒有要求教育部通令各個大專院校?高中職有些是直屬教育部,有些是在各縣市政府和五都裡面,國中小學還在各縣市政府,請問你怎麼啟動法務部的調查系統去跟各學校包括教育系統做配合?你們是用短片、徵文比賽、唱歌跳舞,這樣就可以遏止毒品了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雙管齊下,委員剛才所講是我們在宣導方面,我們要求學校讓每一個班級的學生都要看到這些影片…… 潘委員孟安:前一陣子,還發生有一個影片裡面教導如何使用毒品。 曾部長勇夫:不是,是教他們認識毒品,不然別人給他們毒品…… 潘委員孟安:本來沒有好奇心,因為這樣的教導,反而讓孩子有好奇心。 曾部長勇夫:不會,是讓他確實…… 潘委員孟安:不會?現在連國小的學生都來了,還不會?現在的比例是逐年在增加。 曾部長勇夫:我們一方面宣導,一方面積極查處和偵辦藥頭。 潘委員孟安:本席特別提出數字,實際上這還不是真實的數字,只是有查緝到的而已,在冰冷的數字後面代表的是多少台灣子弟、多少家庭所面臨到的挑戰。而且部長也很清楚,從矯正署的資料可以知道,各監獄裡面服刑的人,吸食毒品的人占了大概43%以上,人滿為患,台灣已經快變成毒品共和國了,我們如何從制度面來做?這是部長的當務之急啊! 曾部長勇夫:我們全面處理。 潘委員孟安:如果再讓它這樣下去會動搖國本。另外,除了國內查緝之外,你也要防堵國外的走私,所有去年查到的,75%的K他命是從中國進來的,這還是你們官方公布的數據,你們還和中國制定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中國對其國內是嚴格查緝,對於我們的要求是連理都不理,那怎麼辦呢?有75%是來自中國! 曾部長勇夫:我們和對岸的公安部做過多次會談,希望他們重視,不要讓毒品流到台灣,如果流到台灣,我們一律查辦。 潘委員孟安:你這樣跟他們宣示已經幾年了? 曾部長勇夫:最近兩年。 潘委員孟安:最近兩年?那我告訴你,你愈宣示愈糟糕!去年單單查獲進口商公開進口的毒品就有1,523公斤,占所有的七成五,這還是你們官方的資料,你愈宣導並要求中國,但是它卻連理都不理你。 曾部長勇夫:不是這樣,因為我們…… 潘委員孟安:那為什麼數量還會增加呢? 曾部長勇夫:因為我們向他提出要求,他們也願意參與查緝,他們也有把他們所知道的資料提供給我們,所以我們查獲的會愈來愈多。 潘委員孟安:部長,那是去年和前年,而去年(2012年)查到的反而增加,由原來的一千五百多公斤變成為2,012.7公斤,其中的一千五百多公斤是來自中國,所以我們要求除了台灣管理系統的強化以外,對於國際這邊還有最重要的事,那就是現在的犯罪公開用DHL的快遞、郵包。你知道台灣一年有多少件郵包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知道這方面的嚴重性。 潘委員孟安:從中華郵政的資料顯示,台灣一年最少有5,000萬的郵包、郵件,你要怎麼去審核進來的郵件是否夾帶了K他命或是有毒品混在裡面?我認為這些是你們未來要面對的嚴峻挑戰。毒品無所不用其極地進來,除了海上走私及空中、陸地的運輸以外,現在還包括用郵包、快遞郵件,部長,這是嚴峻的挑戰,國家的根本就在這裡啊!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都有與相關單位研究…… 潘委員孟安:囿於時間,對於是否變成為二級毒品的配套措施,你們什麼時候可以給我? 曾部長勇夫:是。 潘委員孟安:不是只有說「是」而已,多久可以給我們? 曾部長勇夫:一個月內。 潘委員孟安:好,一個月內。另外,對於國際郵包或是海上查緝、陸上查緝及與學校教育系統的配合查緝,本席希望你們將配套措施一併給我,好嗎? 曾部長勇夫:好的。 潘委員孟安: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進行第一案。 一、法務部去年函釋指警察執勤時若為維護個人隱私,得制止民眾錄音、錄影等「反蒐證」行為。雖經民間團體抗議後,今年2月8日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補充說明在「公開場所」時,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民眾可以錄音、錄影,而在「非公開場所」,卻要視個案情形而定。惟警察執行公權力時,係代表國家,因此於戶外或室內,公開場合或非公開場合,不可對人民主張私權,應保障民眾的基本權利。因此,要求法務部應就本年2月8日函釋對於「非公開場所」部分於一個月內完成檢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廖正井  吳宜臻  呂學樟 連署人:賴士葆  顏寬恒  林正二  王惠美 主席:第一案成立。 進行第二案。 二、鑒於我國甫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初次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並由國際專家提出「結論性觀察意見」,做為我國日後人權相關政策與修法之建議。為落實兩公約國內法化,並促使各級政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建請法務部會同研考會,協調相關單位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結論性觀察意見」納入相關政策與法令之修訂,並定期追蹤進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賴士葆  呂學樟  林正二  顏寬恒  王惠美 主席:第二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三案。 三、鑒於我國甫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建議應為公務人員(包括執法人員)設計培訓人權教育與訓練,如檢察官、司法警察、獄政人員等,且應定期評估前述培訓之適當性與成效,培訓不應重量不重質。因此,要求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針對前揭人員(包含基層及中高階層人員)開設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相關培訓課程並編列相關預算,每會期定期向本委員會報告相關培訓成效及評估之作法(包括量及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呂學樟  林正二  王惠美  顏寬恒 主席:第三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四案。 四、為避免政府相關機關再度出現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精神之情事,危害人民之權益,法務部應於兩個月內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法諮詢委員會」,其中民間專家學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二,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希冀透過委員會之研議,積極落實個人隱私權之維護。 提案人:吳宜臻  潘孟安  廖正井 連署人:尤美女  呂學樟  林正二  顏寬恒  王惠美 主席:第四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五案。 五、有鑑於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期待被害人和加害人能有對話機會,主要用意當係在追求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並賦予「司法」一種新的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然現行法律訴訟之制度,卻無法讓被害人或其家屬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及訴訟上之權利。為保障被害人之表達意見及溝通之權利,法務部應於三個月內研擬完成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評估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潘孟安  廖正井  呂學樟 連署人:尤美女  顏寬恒  林正二  王惠美 主席:三個月沒問題吧?好,第五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六案。 六、日前文化部部長龍應台於行政院會發言認為刑法中的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而再次引發通姦罪是否除罪化之議題。目前各界與法務部對除罪化仍有不同意見,法務部應將通姦除罪化再次納入刑法研修小組討論,同時建請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儘速針對此議題廣邀各界專家學者代表召開公聽會,提供本院修法意見,以周延立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廖正井  尤美女  呂學樟  潘孟安  吳宜臻  林正二 連署人:顏寬恒  王惠美 主席:各位委員,本案句中「司法法制委員會」應增列「及」字,修改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修正通過。 進行第七案。 七、日前文化部部長龍應台於行政院會發言認為刑法中的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而再次引發通姦罪是否除罪化之議題。目前各界與法務部對除罪化仍有不同意見,法務部應將通姦除罪化再次納入刑法研修小組討論,同時應儘速針對此議題廣邀各界專家學者代表召開公聽會,於四月底前提供修法意見,以周延立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廖正井  尤美女  呂學樟  吳宜臻  林正二  潘孟安 連署人:顏寬恒  王惠美 主席:第七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八案。 八、鑒於各縣市犯保分會從事直接服務的專職工作人員有限,犯保總會規劃工作的人員不足,爰要求盡速研議修正緩起訴處分金要點,打開過去處分金不能補助人事費用的困境,以及必須自備百分之二十自籌款的規定,並且廣開大門,讓相關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服務對象的民間團體亦能使用,強化有效運用緩起訴處分金,並積極結合民間資源以利推動被害人保護工作。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林正二  王惠美  潘孟安  林佳龍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本部對本提案原則同意,但請同意於第二行「爰要求盡速」後增列「研議」二字,修正為「爰要求盡速研議修正」。 主席: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好。 主席:好,謝謝。本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九案。 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7人,鑒於監所內不當使用戒具之行為將嚴重侵犯受刑人之基本人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已於102年3月1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向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雲林監獄提出糾正,特指出雲林監獄未列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之證據,即私自對邱姓受刑人違法使用戒具,違反監獄行刑法第22條。而雲林監獄在事前未經長官之批准,亦非緊急之狀況,又未於施用後報告長官,顯已違反監獄行刑法第23條之規範。對受刑人長時間施用兩種以上之戒具,未經長官之特准,違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導致受刑人之人權遭受侵害。此外,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內亦無相關罰則懲處失職人員,顯有違失。爰此,請法務部檢討各監所內戒具之使用措施,包含施用戒具之申請、使用管理以及相關人員失職時之懲處規範等,加強主管機關之責任,防範受刑人被不當施用戒具而使其人權遭受侵害,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之檢討懲處作法、改善措施及修正規範內容並回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且須函知各監所相關主管及人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呂學樟  林正二  顏寬恒  王惠美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十案。 十、酒駕肇事造成無數家庭破碎,但各地檢察署對累犯發監或易科罰金的標準不一,基隆地檢署最嚴格,酒駕二犯即發監,不得易科;台中地檢署酒駕三犯發監,花蓮則由檢察官自行斟酌。各地檢察署酒駕發監標準不一,「一國多制」有失公平,且讓心存僥倖者有機可乘。為杜絕聲請移轉管轄的「法律漏洞」,爰要求法務部應該積極統合各地檢察署統一作業,對酒駕發監研擬訂定執法標準,並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連署人:顏寬恒  王惠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本部對本提案原則同意,但文字略作修正,將倒數第三行「爰要求法務部應該積極統合各地檢察署統一作業,對酒駕發監研擬訂定執行標準,並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修正為「爰要求法務部應該積極研議各地檢察署對酒駕發監訂定客觀執法標準,並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文字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十一案。 十一、今年初至今,先有英商林克穎被發現早於去年八月持友人護照潛逃出境,還不斷透過媒體與檢察官談條件。近又有「地下金融教父」之稱的亞陸機構負責人萬眾潛逃。法務部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行蹤之屢屢未能確實掌握,導致刑罰權未能實現,其後始藉發布通緝或引渡犯人的方式來彌補,皆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爰要求法務部對防範重大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匿,與相關部會及專家研議後,擬定具體防範措施及辦法,並建置與各部會即時聯絡的管道,以防範再有重大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亡,並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連署人:顏寬恒  王惠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本提案建議做文字修正,將第三行「法務部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行蹤之屢屢為未確實掌握」修正為「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對於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行蹤未能確實掌握」。 主席:好,本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十二案。 十二、依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者,觀護人得採取密集實施約談、訪視之處遇方式;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然而,再犯率高之性侵犯後續追蹤及處遇成效不彰,引發社會上眾多民眾之疑慮。現行規範並無要求相關人員應定期進行評估,不利於後續追蹤與防治工作。爰此,要求法務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性侵犯後續追蹤處遇之相關檢討及改善措施,研議相關修法之可行性,並向本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呂學樟 曾部長勇夫:(在席位上)能否將「一個月」改為「兩個月」? 主席:請為各位,本案將「一個月」改為「兩個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修正通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本人對第十案及第十一案加入為連署人。 主席:尤委員美女聲明對第十案及第十一案加入為連署人。 今日上午會議延長至12時30分為止。接下來請潘委員維剛質詢。(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歐珀質詢。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法務部曾部長、調查局王局長及廉政署吳署長,在你們所相處及交流過的人當中,有哪幾類型的人是很難相處、交流的?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大概不多。 陳委員歐珀:你認為哪一類型的人很難交流? 曾部長勇夫:我沒有辦法形容。 陳委員歐珀:你簡單講一下嘛! 曾部長勇夫:跟我相處的人幾乎都可以溝通得很好。 陳委員歐珀:你跟人家溝通得很好,可是人家卻跟你溝通得不好。 曾部長勇夫:那是他的感受,我不清楚。 陳委員歐珀:局長呢?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答復。 王局長福林: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都可以溝通良好。 陳委員歐珀:誰是比較難溝通、難交流的人?你們是學法律的人,講話卻這麼含糊,難交流、難溝通的就是你們這種人。 王局長福林:到目前我還沒碰過比較難溝通的人。 陳委員歐珀:署長呢?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除了個性之外,其他在業務上都還可以。 陳委員歐珀:好啦,我來做歸納,第一是信仰執著的人很難溝通;第二是你們學法律的人很難溝通;第三是年高位重的人很難溝通;第四是達官顯要很難溝通;第五是冷道德觀的人很難溝通;還有,死人個性的也很難溝通。你們三位就是具有以上好幾種類型的人。 部長,本席在國是論壇及總質詢時跟你提過多少事情,希望你們學法律的人能放下立法的綑綁,多一點人道關懷、多一點溫度,不要只展現你部長的高度、高高在上。我苦苦哀求、苦口婆心,希望你們能多關心一下週遭的朋友、關心這個社會,讓這個社會發展、讓這個社會和諧,希望你能早一點考量,能否給卸任的總統、不是阿扁,一點人道關懷,一個病人住院五個月了,你知道他是什麼病嗎? 曾部長勇夫:他患有重度憂鬱症。 陳委員歐珀:還有呢? 曾部長勇夫:目前他的痔瘡已經開刀手術,另外他還患有睡眠呼吸停止中斷症以及手腳抖動的症狀。為了充分表達我們的關懷,我們請榮總的醫師盡力為他醫治,所以他才會住院那麼久。如果我們沒有這樣儘量關懷的話,榮總可能早就建議我們讓他回到監獄去了。由此可以看得出來…… 陳委員歐珀:既然你們那麼關懷他,那麼有人道精神,請問他已經被關多久了? 曾部長勇夫:超過四年了。 陳委員歐珀:他住在北榮幾個月了? 曾部長勇夫:從去年9月21日開始到現在。 陳委員歐珀:在這之間你有去看過他嗎? 曾部長勇夫:矯正機關台北監獄天天都派人去看他,天天都有人在他身邊。 陳委員歐珀:我是問你有沒有去看過他? 曾部長勇夫:關於他的訊息,我都有瞭解,我都在關心。 陳委員歐珀:你有去看他嗎? 曾部長勇夫:到目前為止,我沒有去看過。 陳委員歐珀:你去看他其實對你無傷大雅,就體制而言,你應該要去看他;就做人做事的道理而言,你也應該要去看他。本席一直在跟你溝通這個觀念,希望你能夠展現你的溫度,發揮你的人道關懷,因為你是一個指標,你不是政治人物啊!像我也很尊重馬英九,假設有一天馬英九總統下獄的話,我也會去看他,因為我尊敬他是卸任的總統。如果他不是卸任總統,當然就是以一般受刑人的待遇來處理,請問為什麼要制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因為他們的身分不一樣嘛!本席一直在跟你溝通這個觀念,我們在這裡討論多久了? 剛才部長也說了,他患有重度憂鬱症,罹患重度憂鬱症的人有一個很重要的傾向就是會自殺,千萬不要等到他死了以後,你們才想到要去看他,那時就只能祭拜他了。本席真的感到很痛心,為什麼你們這些學法律的人,會被法令綑綁成這樣,一點溫度都沒有,冷冰冰的,難怪我們的社會不和諧,難怪江宜樺院長上台後一個月,根本沒做什麼不對的事情,民調卻只剩下30%,像他這麼優秀的人才,為什麼民調會只剩30%? 曾部長勇夫:站在司法機關的立場,當然是嚴守法律的規定。 陳委員歐珀:你有你的立場,我也有我的立場,大家都有立場。台灣是民主社會,不是一個用法家來治理的國家,我們不適合。 曾部長勇夫:台灣是民主法治的社會,既要有民主自由,而且也要有法律規範。 陳委員歐珀:你去看他有什麼違法之處?你告訴我是違哪一條法? 曾部長勇夫:我沒有說違法,但是我…… 陳委員歐珀:你展現一下你的溫度不行嗎? 曾部長勇夫:這方面我們會作適度的考量。 陳委員歐珀:今天我是最後一次跟你講,希望你能夠真的展現你的溫度,展現你受人尊重的法政學者的高度,如果你能夠去看他,我相信你會贏得人家的尊重。我沒有機會和馬英九討論這件事情,但是今天有機會就教你這件事情,希望你能夠深思,做一個好交流、好相處的人,不要做一個難相處、難交流的人。 曾部長勇夫:謝謝你。 陳委員歐珀:另外,目前毒品入侵校園的情況非常嚴重,從去年1月到11月經通報查獲424件。我在網路上搜尋到一則新聞,看了真是讓我嚇一跳,竟然有學生傳簡訊給老師說:「老師,拜託你,畢旅別賣K毒。」可見連老師都在販毒,我覺得這個問題很嚴重。現在台灣在學學生吸食毒品的情況這麼嚴重,我覺得這方面你們要負起責任來,你們必須重視這個問題。目前要將毒販定罪,需要由三名購毒者來指認,請問這種辦案的方式合理嗎?需不需要加以檢討? 曾部長勇夫:並沒有明確規定需要由幾個人指認,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法律上並沒有規定要由幾個人指認。 陳委員歐珀:現在酒駕必須加重其刑,請問你們是不是可以研究針對校園販毒者加重刑責的可能性? 曾部長勇夫:目前我們已經把販賣三級毒品K他命的刑責,加重為二級毒品刑責的程度,這已經符合委員所提示的方向,我們確實已經對販賣、製造、運輸三級毒品的刑責,加重為二級毒品刑責的程度。 陳委員歐珀:目前國內有16,800個學子淪陷在毒品的危害當中,希望法務部能夠好好處理這個問題。 曾部長勇夫:接著本席想請教廉政署朱署長,上會期我曾針對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貪污罪舉辦過公聽會,當時一直主張必須成立廉政署的陳定南部長已經過世了,他一直期待能讓國家的吏治澄清,公務人員能夠好自為官,希望國家能夠發展,政府能讓人民信賴,所以他主張要成立廉政署,對廉政署的期待很深,但是我們偏偏有一項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其實早在半年前我就已經提出來,現行財產來源不明罪有很多不合理的情況,例如必須進入偵查程序且列為被告之後,才得以要求其說明財產來源,這個部分嚴重打擊負責偵查財產來源不明的人,所以我一直期待你們能夠儘快針對這項法令進行適度修改,否則你們等於是沒有牙齒的老虎,廉政署有那麼多人,各界期待那麼深,請問你們辦出什麼案子?這方面能不能提出一份報告給本席?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朱署長答復。 朱署長坤茂:主席、各位委員。可以。 陳委員歐珀:請問你們現在總共辦了幾個案子? 朱署長坤茂:現在已經移送檢察機關的就有140件了,其中有貪污案件82件,非貪污案件58件;起訴47件,因貪污犯罪遭起訴的有36件、126人;有12件是判決確定的,而且都是有罪的。 陳委員歐珀:現行適用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總共有幾件? 朱署長坤茂:對不起,因為我剛上任,所以這部分我不瞭解。 陳委員歐珀:有沒有一件?適用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有幾件?是不是就只有林益世那一件? 朱署長坤茂:對,特偵組…… 陳委員歐珀:就只有那一件啊!所以是空有法令,根本沒有用嘛!這條法令根本就是白訂的,廉政署也是白成立的。上次本席召開公聽會時,各界普遍認為這條法令不應僅限於貪污罪這種對象,而應該擴大範圍,納入退休公務人員、國營事業及轉投資員工,這些都應該包括在內。過去行使公權力的人,為什麼退休之後會暴富?政府給你們那麼大的公權力,希望部長能夠針對這條條文好好加以修正,本席並不是學法的,所以我只能舉行公聽會,我沒有能力去修這條法令。我認為台灣的吏治如果要革新的話,這條法令一定要修改,拜託你們好好加以思考,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兩公約施行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鄭委員天財:法務部對於司法官訓練所的相關教育訓練或是檢察官的教育訓練與在職訓練,有沒有針對兩公約作一些…… 曾部長勇夫:有,在司法官訓練所的課程當中,已經將兩公約的規定放進去了。 鄭委員天財:針對原住民案件,你們現在有專責檢察官是嗎? 曾部長勇夫:是的,而且我們都有調訓。 鄭委員天財: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調訓不夠,需要加強?還是因為案件是在你們設置專責檢察官之前就已經發生?或者是對於相關法律的連結,包括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文化、兩公約、憲法或國內外的判例沒有辦法連結?這方面我們來探討一下。對於檢察官來講,你認為他們對於兩公約是不是有需要瞭解的地方? 曾部長勇夫:當然有需要。 鄭委員天財:我們來談一個個案,你一定會說個案不能加以干涉,但我們還是可以來討論。台東地方法院在今年有一個判決,那就是原住民持私槍無罪,其中很重要的是法官引用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在第十五條第一項提到:「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第二款提到:「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表面上看起來這似乎和原住民案件沒有什麼關係,但是審理法官可能有接受過司法院的相關教育訓練,所以他引用了這項規定,也因此他判了無罪。這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癥結,癥結在哪裡呢?根據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規定,原住民可以持有獵槍,也可以自製獵槍。按照檢察官的認知及內政部警政署的規定,獵槍還是要用早期的那種傳統獵槍。這個案件是因為當事人用了比較先進的工業用彈殼,這其中有很大的差距,因為傳統的底火片容易受潮,造成無法射擊,加上從槍管填充的火藥也比較容易引爆,而對持槍者不安全,所以在原住民地區很多獵人都瞎了一隻眼睛,就是因為獵槍爆炸,所以眼睛就受傷變成獨眼龍。因為這樣的問題,所以他們對獵槍加以改善,改善的方法就是改用工業用的彈殼。檢察官因此而加以起訴,之後地方法院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認為原住民也可以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所以法官就判了無罪。由此相關案例可以看出對檢察官的教育訓練,有時光看條文規定根本看不出來,所以我必須強調教育訓練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個案子去年就已經起訴,說不定這次檢察官又說要上訴,而部長可能會說不能加以干涉,但本席還是要拜託你們多辦教育訓練。時代不斷在進步,難道現在還要原住民用那些傳統的獵槍嗎?請問部長的看法如何? 曾部長勇夫:我贊同委員的意見,對於檢察官,我們確實要多加強有關這方面的訓練,未來我們會把這個個案當作教材來研究,讓檢察官充分瞭解兩公約及與原住民文化精神和傳統習俗的相關規定。 鄭委員天財:也許這是在你們設置專責檢察官之前就已經受理的案子,現在地方法院已經判決,如果檢察官上訴到了高院,你們還是會用原來的檢察官嗎?還是會移轉給去年所指定的專責原住民案件的檢察官?這有沒有違反什麼規定? 曾部長勇夫:針對這部分,我們會請臺灣高檢署去瞭解,然後作適當的處理。 鄭委員天財:本席希望這樣的案例能夠成為良好的典範。 其次,針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去年本席提出修正之後,非常感謝法務部加以支持,所以去年在委員會一讀通過,今年1月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並開始施行。關於你們針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所做的準備工作,書面的部分非常完備,包括檢察官應該要怎麼問、強制辯護、通知法扶基金會等相關規定都有。根據本席的瞭解,這段時間不管是檢察官、調查局或廉政署,都會用到這兩條條文,但情況還不是很周延,也許他們沒有注意看,因為資料有這麼多,而他們所要偵辦的案件也很多,但是怎麼樣讓第一線的檢察官、調查局和廉政署官員能夠清楚瞭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是很重要的。目前好像只停留在詢問當事人「你要不要請律師?」這樣的程度,還沒有完全依照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的詳細規定去處理,究竟這部分該如何落實?現在是怎麼落實的問題,請問部長有什麼看法? 曾部長勇夫:這個我們會請各地檢署檢察長在當地透過檢警聯席會報的機會提出建議,請各機關就這部分講解讓承辦人員了解,將來在適用上就不會發生遺漏或疏忽的情形。 鄭委員天財:這段時間新竹這邊有一些校長、主任的案件,應該要讓大家更了解相關的規定,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好。 鄭委員天財: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質詢。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針對淡水雙屍命案,媒體問為什麼檢察官對3個當事人聲請羈押都被地院打回票,部長剛剛對媒體的回應是在偵查上面有不完備的地方,你個人認為有哪些地方偵查不完備?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我們原則上是尊重承辦檢察官,可是這個案子兩次聲請羈押都被駁回,檢察官現在還在努力看看是不是能夠再次聲請羈押,這代表檢察官認為有羈押這些涉嫌人的必要,但是所提供的聲請資料不夠完備,讓法官沒有辦法接受,所以沒有准予羈押,這代表在整個調查過程裡面還需要再加強。 林委員國正:你的意思就是還有需要補強和加強的地方?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國正:在程序上面,會不會請地檢署做人力的調配?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來了解,如果有必要的話就由其來調配人力。 林委員國正:是不是可以請高檢署的檢察長也就是新到任的檢察長儘快?因為媒體大幅報導這個案子,只要一打開電視機就要被強迫看三、四個鐘頭,連政論節目都在做戲劇性的演出,所以要趕快破案。部長,地檢署和高檢署要窮盡一切方法,根據科學來採證,趕快破了這個案子,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好。 林委員國正:請高檢署的檢察長一定要做,部長有交代過他了嗎?是否需要再重新交代? 曾部長勇夫:我會再跟他提一次,要他儘快處理這件事情。 林委員國正:王局長,臺灣的毒品走私嚴不嚴重?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答復。 王局長福林:主席、各位委員。非常嚴重。 林委員國正:很嚴重,一年走私的金額大概有多少? 王局長福林:我現在手頭上沒有明確的統計資料。 林委員國正:你覺得有沒有高達數十億到數百億?不是只有調查局,包括海巡署、海關所查獲的走私毒品全部加起來的交易金額應該有幾百億。 王局長福林:有。 林委員國正:臺灣的老百姓取得的毒品一定是從海外進來,都是用空運、海運或是貨櫃把毒品運送進來。部長,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裡面,除了大家一直討論的三級毒品K他命是否提升為二級毒品的問題外,如果誠如調查局王局長所講的走私是如此嚴重,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走私犯有沒有做相關的規範?部長,根據調查局101年毒品犯罪防制的工作年報,海洛英有相當比例是在國內製造,也有很高的比例是以漁船走私進來,這只是調查局所查獲的部分,還不包括海巡署。安非他命有62%是在國內製造,但是有很多製造安非他命的原料是從大陸走私過來的。現在問題最嚴重的K他命,根據調查局的資料,有86.43%是裝貨櫃用空運進來。局長,你是專家,要走私這幾百億的毒品是誰出錢?臺灣的金主要不要下單?要先給錢貨才會運進來,是不是這樣? 王局長福林:有部分是這樣。 林委員國正:那其他部分是怎麼樣? 王局長福林:有些是國外的狀況,有些是國內的狀況。 林委員國正:都要先給錢,不管是在臺灣或海外付款,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哪一條規定是對金主科處刑責?新司長才剛上任沒有幾天,所以本席就問老司長,朱署長,從你在南投地檢署當檢察長的時候就對毒品的查緝很用心,請你說明有哪一條規定是在規範金主。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朱署長答復。 朱署長坤茂:主席、各位委員。這是用刑法的共犯關係。 林委員國正: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裡面是規定在第幾條?如果是共同正犯,要適用哪一條規定? 朱署長坤茂:是用販賣毒品或運輸毒品。 林委員國正:如果有一個人走私了1,000公斤的K他命,他的刑責是什麼? 朱署長坤茂:應該是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林委員國正:有這樣判決過嗎?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七百萬以下罰金,這裡就有一個問題,二級毒品是處七年以上,如果是製造、運輸、販賣,是處七年以上到無期徒刑,如果是海洛英這種一級毒品,殺無赦,就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但是第三級毒品卻只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你說把金主當成製造、運輸、販賣的共同正犯,據本席了解,從以前到現在,你們根本就沒有偵辦這種行為嘛!對於所有的案件,地檢署和警察機關不會去追查誰是提供金錢的人,抓不到金主,不管再怎麼修法都沒有用,應該是要把毒品阻絕於境外,把金主砍了、殺了,這樣幾百億的毒品就進不來了。只有在大量的毒品被走私進來之後,國內才會有所謂的運輸,從高雄賣到臺北、從臺中賣到花蓮,才有可能從大陸取得麻黃素作為安非他命的原料,如果沒有阻絕於境外的話,每一年以貨櫃走海運、空運進來的毒品高達幾百億,所以根本就沒有用。本席將於下午三點半邀請司法院、檢察司、警政署、海巡署的官員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開會,本席認為應該要把金主的行為入法,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對他們要殺無赦,走私1,000公斤和2公斤的毒品,從刑責上看不出來區別,檢察官只能求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級毒品還有七年以上到無期徒刑,三級毒品卻只有五年以上,連四級毒品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還有一個範圍,三級毒品竟然是真空,如果是規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那這些走私K他命的人就會怕了。所以對一年幾百億的走私毒品要全部在這邊砍掉,而且要讓他們害怕,這是第一個,就是金主的行為一定要入法,而且是最嚴重的殺無赦。在中國大陸走私毒品一定是砍頭,沒有第二句話。一個金主可以養100個毒梟陣營,把金主砍了,誰來出錢就會變成問題。 第二個,金主都是有權有勢有能者,所以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裡面要規定窩裡反條款,去要求走私的漁船船老大是沒有用的,他只是賺工錢,只有拿到30萬、50萬,如果有了窩裡反條款,他可能會被求處很重的刑責,但是只要他咬出金主是誰,就可以免除其刑責,要把後面那個真正的老大抓出來才有用,部長聽得懂嗎? 曾部長勇夫:我非常贊同委員的高見,資金提供者確實會造成犯罪的嚴重性,所以我們必須要溯本追源,從根本上來處理。 林委員國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送到行政院,請問通過了沒有? 曾部長勇夫:還沒有。 林委員國正:你們要把這個部分加進去,因為不是只處罰在國內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而已,應該要把所有的毒品阻絕於境外,如果是做海外的毒品運輸,刑責要遠比臺灣島內的運輸還更重。其次,對金主要殺無赦,如果達到一定的數,讓檢察官沒有任何空間,就是無期徒刑以上,因為金主可以得到暴利,如果只規定五年以上,即使判七年、八年,他們根本也不怕,因為他們都是有錢有權有勢的人,可以對有力的政治人物下注,他們可以影響法務部很多的事情,也可以影響警政機關內部的升遷和調動,還可以影響調查局的升遷調動,所以要用窩裡反條款把這些人逼出來,沒有選擇的餘地,就是比照大陸、新加坡判死刑或無期徒刑,這樣他們才會害怕。否則走私的毒品一直進來,調查局、海巡署再怎麼認真抓都沒有用,因為刑責很輕,只有五年以上。海巡署曾經查過三十幾億的案件,誰出得起三十幾億?局長,如果這個案子是在國內進行交易,金主至少要出一半的錢給大陸那邊的貨主,他們才會願意把貨運過來,是不是? 王局長福林:起碼三分之一以上。 林委員國正:部長,請你們趕快推動修法,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好。 林委員國正: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質詢。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席想在本會期推動一個案子,這對我們公務員體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政策,事實上,公務員因為害怕職務行為不小心會觸犯圖利罪,所以有非常多公務員做事情都很保守,有時候保守得過了頭,就變成行政效率不佳甚至怠惰,進而影響整個國家的競爭力。本席長期去思考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主要就是各部門的哪些職權行為是屬於違法圖利而符合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職權行為是各該部門正常的行使職權而阻卻違法,本席認為這兩個部分一定要分得非常清楚。可是坦白說,要讓承辦的檢察官幾乎是射飛鏢式的來了解所有行政部門包山包海的業務,他們沒有辦法馬上上手,譬如說一位檢察官要辦河川整治的案件,這是很專業的事務,下一個又要辦稅務的案件。 本席以前也跟部長說過這件事情,最近本席也想要寫信給馬總統和江院長,因為我們國家公務員的效率很低,大家不是不想做事情,而是怕被偵辦、怕被起訴,每位檢察官的看法可能都不同,像許炳文辦許虞哲的案子,兩審都判無罪,本席還召開了一場公聽會,在一審判無罪之後還是提起上訴,現在是沒有憲法理由可以上訴到第三審,否則一定會被上訴到第三審。本席會協調各部門積極來跟法務部討論,看哪些職權行為應該是要阻卻違法,不應該變成圖利,有哪些是他們不可以跨越的紅線,這樣把問題釐清以後,本席相信公務員就不會不敢做事,而是勇於任事,能夠更為便民,請問部長看法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個人非常贊同謝委員的高見,如果各部會把圖利罪和便民之間的界線畫得很清楚,公務員能夠勇於任事,同時讓承辦的檢察官對於是否構成圖利罪有更清楚的了解,未來在偵辦時也有一個標準。 謝委員國樑:我們對此事要設法跨出第一步,每位閣員所負責的單位大概有七、八十個,不是每個部會都會常常碰到這一類的問題,但是本席希望法務部可以對這個問題先組一個專案小組或是設一個窗口。本席有跟幾位部長提過這樣的想法,他們聽了很心動,因為這樣可以保護所屬正派的公務員不會受到這方面的威脅,可是他們並不知道這是法務部也認同的一種政策,所以法務部如果認同這個政策,不妨試著先發文給幾個重要的部會,讓這些部會跟檢察官連繫,其實這個問題應該要讓行政院整體去做,本席也會找時間跟馬總統和江院長溝通。 有很多人認為圖利罪不好,應該要修構成要件,部長,本席有仔細看過,也問過學者專家,其實構成要件並沒有問題,問題是負責偵辦之檢察官的心態是否正確,他是否具備產業部門的知識,常常是由於不夠清楚而造成認知上的問題,有的檢察官甚至會先起訴,再等著看法院如何認定,反正他們也不是惡意的,所以本席認為應該要跨出第一步。 曾部長勇夫:我們之前已經函請各部會請他們提供,他們也有送過來了,我們現在正在進行彙整,也會開會來仔細討論。 謝委員國樑:本席認為這對提升我們國家公務員的效率有很大的幫助,所以本席會建請將層級拉高,如果這個問題能夠解決,對我們國家應該會有很大的幫助,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本席跟連戰主席碰過面,他要本席轉達一些事,過去部裡面對他很關心,馬面林正偉已經判決定讞並執行,但是到目前為止,他都沒有吐露槍枝的下落,本席知道板檢有分了一個案正在追查槍枝來源,基於受害人家屬的立場,當然不希望這變成一個無頭公案,雖然有人認為馬面以為連勝文是陳副議長才對著他開槍,不過這個社會上是信者恆信,不信的人還是滿多的。現在你們分案要追查槍枝下落,我們希望板檢能夠毋枉毋縱,繼續追查下去,除非已經結案了,否則不應該放棄,請部長承諾會繼續努力來追查。 曾部長勇夫:我會請臺高檢轉知新北地檢署對這個案子要盡力追查偵辦。 謝委員國樑:好,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12時40分) 繼續開會(14時36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星期媒體報導監獄裡的受刑人受到性侵的案件,監察院也提出糾正。根據資料顯示,過去三年以來共有26件監獄性侵案件,這些受害的受刑人也請求國賠,報導中也提到,由於國賠的關係導致政府額外的財政負擔,資料中也有法務部的統計數字,從97年到100年,每年都是處於超額收容的狀態,而且超額收容的狀態越來越嚴重,從15%到101年的21.1%,也就是說按照102年1月分部裡的data顯示,超額的人數更增加,較核定的6萬多人超額10,210人,以這種超額的狀況來看,如果法務部繼續採取放任的態度,那麼會牽涉到很多的問題。上次我們審查的預算書中,法務部提到要改善矯正機關的接件設施,同時也提到要利用空間與空地就地增建、擴建或改建。請問曾部長,目前的情形怎麼樣?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矯正機關超額收容的情形確實非常嚴重,但要另外找地遷建、增建並不容易,因此如矯正機關內部還有空地,我們就在那邊增建,目前已經在增建中的有台中女子監獄、宜蘭監獄和台北監獄,將來增建完成應該可以稍微紓緩擁擠的狀況,但還是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如果可以透過媒介讓受刑人出獄後找到好的工作、理想的工作,因為有了正當的職業、正當的工作之後不會再犯,回監獄的比例就會降低,這樣多方面的努力可以降低收容擁擠的情況。 李委員貴敏:這會牽涉到我的下一個問題,可是在我進入下一個問題之前,我還是要請教曾部長和吳署長,雖然部長剛才已經提到就現有的空地增建的部分已經開始著手進行,但其時程為何?因為超額收容的比例已經高達21%,剛才部長所答復的內容一旦完成的話,大概可以將超收的比例降到多少?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監所長期以來的壓力就是超收的問題,當然剛才部長也報告過,現在有幾個重要工程正在進行…… 李委員貴敏:吳署長是否不要重複剛才部長的答復內容,因為我有質詢時間的壓力,請直接針對問題答復。 吳署長憲璋:在這十年當中,我們針對超收的問題有一些措施,在現有的土地上…… 李委員貴敏:這點剛才部長已經答復了,我的問題是可以紓減多少百分比?你剛才講的,部長已經答復過,所以請你針對我的問題答復。我們看到超收的百分比從15%一路攀升到21%,如果按照101年預算書實施,這些設施完成之後可以紓減多少的百分比? 吳署長憲璋:包括優先件、中程、長程整個加起來可以增加到10,427名。 李委員貴敏:可以增加到10,427名,簡單來說就是到這些設施完成後,可以解決到102年1月為止超收10,210名的問題? 吳署長憲璋:對。 李委員貴敏:完成時間是什麼時候? 吳署長憲璋:照現在的期程,包括短期、中程、長程,大概是10年。 李委員貴敏:請吳署長不要一直重複同樣的話。吳署長說要等到10年之後,以現在超收10,000多人來計算,10年之後問題還是無法解決,如果吳署長現在沒有資料,可以在會後…… 吳署長憲璋:最近會完成的是台中女子監獄,還有…… 李委員貴敏:我要知道的是這些地點的工程完成後可以紓緩多少超收的情況?吳署長一直在重複剛才部長答復的內容,吳署長剛才講的,部長都講過了,我要知道的是這些地點的工程完成後可以紓緩多少超收的情況? 吳署長憲璋:根據粗估的統計,大約可以增加4,000人左右。 李委員貴敏:今年就可以完成嗎? 吳署長憲璋:在這兩、三年之內可以完成。 李委員貴敏:兩、三年之內可以完成,但問題並沒有解決,因為在兩、三年間人數會再累積,兩、三年只增加約4,000個名額,所以超收的問題並沒有解決。關於這部分,如果部長手頭上資料不夠,可不可以在會後回答我? 曾部長勇夫:好的。 李委員貴敏:為什麼我這麼在乎如何確實解決超收的問題?我們看看下一頁的投影片,根據你們的資料所顯示的監獄收容結構,總收容人數中有45.1%%和毒品有關,更嚴重的是單純施用毒品的人數是11,808人,也就是說單純施用毒品並非買賣毒品而受毒害的人數高達11,808人。我為什麼提出這個問題?因為你們的資料顯示,新入監受刑人的罪名中,受毒品毒害者的人數是最高的,所以我們得到一個結論,施用毒品其實是監獄受刑人的主要來源,這會牽涉到怎麼解決毒品的問題。你們的資料也顯示,因施用毒品入獄的受刑人的再犯率,從94年到98年高達91.2%,也就是這些施用毒品的受刑人進了監獄,出獄後又再度入獄獄,所以你們如果無法解決收容率的問題,好歹也要解決毒品再犯的問題。我和部長都是法律人,法律人都知道刑罰並不是唯一的目的,另外還有教化的作用。我們看看收容人員和教化人員的比例,這個資料是由監察院來的,不知道這個資料是否正確,如果資料有錯,也請部長指正。監獄裡的收容人員有52,000多人,戒治所的收容人員有2,000多人,但監獄的教化人員只有166人,教化人員和收容人員的比例是1:318,也就是說一個人要管理318人。戒治所的教化人員和收容人員的比例是1:25,這個比例勉強還算在可以處理的範圍內,但1個人要管理318人是不太可能的,也就是無法達到教化的功能與目的。在此情況下,這些毒販或單純吸毒的人出獄再入獄,這樣循環,永遠無法解決監獄和收容所收容比例過高的問題。 曾部長勇夫:我們的管理人員確實嚴重不足,但是我們要求增援計畫也很困難,所以我們有替代役協助,同時也有榮譽教誨師和榮譽義工幫忙,但這不是根本解決的辦法,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指示,將來會針對毒品犯出獄後加強戒治,讓他們戒癮,戒癮成功之後才不會再犯,這部分我們正和衛生署合作、研究之中。 李委員貴敏:研究結果什麼時候會出來? 曾部長勇夫:實際上現在已經在做了,有替代療法…… 李委員貴敏:專業教化人員有增加嗎? 曾部長勇夫:這點有困難,因為總員額受到限制,所以無法增加教化人員。 李委員貴敏:這樣的話即使擴建也無法解決問題,因為再犯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一點多,實際上可能需要一個比較務實的做法。我們都知道問題所在,但知道問題之外還要能夠解決問題,要解決問題不能只說正在規劃中、計劃中,這樣永遠無法落實。最後我再請教一個問題,法務部是人權的主管機關,2月分國際人權專家來台檢視我們人權落實的狀況時提到我們的監獄收容人數過多,這也代表監獄中有很多潛在的人權問題,除了健康、衛生之外還有缺乏隱私與暴力的問題。從監察院上星期所糾正的情形可以看出監獄暴力的問題,而且因為牽涉到國賠,如果我們不解決這個問題會造成全民買單的結果。這個問題部長要怎麼解決?部長不能只答復因為總員額的限制所以沒有辦法,就現有的範圍擴建也沒有辦法。照這樣的答復,問題根本就是無解。 曾部長勇夫:不是,我們現在從管理方面著手,將入獄的人分類,容易被欺負、容易被壓迫者不要和暴力型的人住在同一個舍房中,這樣做某一種隔離。 李委員貴敏:從什麼時候開始會務實的處理? 曾部長勇夫:實際上已經在做了。 李委員貴敏:所謂的已經在做是不是所有的監獄都切實的在做? 曾部長勇夫:是。 李委員貴敏:在所有的性侵案件中,台北監獄就占了三分之一,現在是所有的監獄都已經開始依這樣的原則去做,獲釋確實的推動一定要這樣做? 吳署長憲璋:監察院給予我們糾正後,我們就全面性的加以檢討,然後我們務實的針對剛才部長所提到的,包括暴力型、重刑犯、幫派份子等等加以嚴格的分類收容管理。 李委員貴敏:監察院糾舉的案件裡,邱姓受害人等於是在無知的狀態下所犯的罪行,但因你們沒有確實的做好隔離措施,導致他整個人生都毀了,心理也受創,我們希望未來不要再發生同樣的事。另外,拜託你們在會後提供關於洗錢防制的資料,麻煩法務部提供到目前為止我們對於洗錢防制方面作了什麼具體的防弊措施。 曾部長勇夫:沒有問題。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質詢。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年農曆年新春馬總統發紅包的時候,有一群華光社區的老人家去向馬總統下跪,這件事幾乎把馬總統那天發紅包的喜慶之氣全部衝破了。2月5日我陪著他們去行政院,2月25日我發文給法務部,希望能有跨部會的協調會討論他們的安置問題,但到現在為止我沒有接到你們的任何回音。我看到媒體報導,台北市政府在3月15日主動向法務部提出一個安置計劃,但法務部還是要按照原來的期程拆除華光社區。馬總統在民國90年擔任台北市長時曾主持中正紀念堂特定專用區附近地區,也就是華光社區都市更新規劃案,當時他講得很清楚:中央要承諾解決現住戶安置問題,市府才會協助處理後續的都市更新計劃。現在台北市的都市更新計畫還沒有推動,到底法務部在急什麼?是不是可以等到台北市政府的安置計畫結果出來後再處理華光社區拆遷的問題?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華光社區還沒有搬遷的住戶是違占戶,也就是他們根本沒有使用權利,他們不像一般都更計畫中的住戶有所有權,他們完全不是這樣,他們是違占戶,完全無權占有,當初我們要請他們搬遷時有經過調解,給予很多替代方案,這些替代方案因為調解沒有成立,所以我們才提起民事訴訟,經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確定,所以他們一定要搬遷,依照法律,到目前為止他們不是都更的住戶,我們找遍法律也沒有給予安置的相關法條規定,因此我們只能依法處理。 田委員秋堇:這些人住在那裡很久了,有的是從1970年就開始住了,有的是在1981年買了地上權,政府也給了他們水、電和門牌號碼。其中有些人說,早年金山南路拓寬時拆除違建,政府給了他們補償,所以他們當時就知道他們只有地上權,但他們認為即使將來要拆屋至少會有補助,所以他們只好住下來。說實話,如果有錢、如果有辦法也不會住在那裡,就是因為不得已只好窩居在那裡。這些人中有陸軍官校畢業者從裝甲兵退役的中校,他們說他們現在是榮民變難民。法務部負責拆除,但你們有沒有去問過其他單位?為什麼急著現在拆?我去瞭解過,政府一下子說要推台灣華爾街,一下子又變成六本木,拆除這些房子後到底要做什麼樣的開發,國產局和經建會都還沒有定案。我的意思是事緩則圓,台北市政府已經向法務部提出安置計劃,同時也強調馬總統擔任台北市長時講過,一定要中央能解決現住戶的安置問題,台北市政府才會協助處理後續的都市更新計劃,台北市政府並強調,台北市政府的立場始終沒有改變。而且在今年3月分別行文內政部和行政院,建議法務部在還沒有研擬具體拆遷補償或安置計畫前暫緩強制拆除作業,但法務部到現在沒有回函。我的意思是即使不予補償,只要你們緩拆,台北市政府會想辦法幫助這些人安置,並不是要法務部去安排安置。部長剛才一直說這些人是違建、違占戶,事實上,如果真要拆除,全台灣要拆的有多少?一旦要拆除一定會引起暴動。早年國民政府把這些人帶來,很多人都落地生根了,當時說什麼三年反攻、幾年成功,一下子就要回去了,結果一住住到現在,不然當時就不要發給人家門牌號碼,也不要提供水電給他們,早早將其趕走就好,而且當時台北市房地產還算便宜,他們可以去其他地方買房子,結果你們現在卻說要限時拆掉。事實上,台大跟交大城鄉研究所教授有提到,這裡面有早期日本的台北監獄,叫做刑務所,還有宿舍群落的文化景觀保存價值,像美國維吉尼亞州羅頓閒置監獄就保存了全區,我們華光社區的司法宿舍事實上狀況並不差,經整修以後,還可以成為弱勢族群的中繼安置住宅,而且還可以呼應華光社區做為底層居民或外來人口安居處所的歷史社會意義,我的意思是說,這些教授都已經站出來說話了,內部有一些文化資產要保存,所以不可以急著把這個地方拆掉騰空,我知道你們是告贏了,然這些人窮到沒有錢去請律師,而且要跟法務部打官司,要打贏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法律上法務部應該是穩贏的,但今天這只有幾十戶而已,我並不是要安置幾千戶,新北市也說要安置,而且你們只要緩拆就好,緩拆不只是為了安置的問題,還有文化資產保存的問題,所以你們就決定緩拆,讓台北市政府可以安置,讓台大及交大的教授將這些文化資產都調查好,這樣不是兩全其美嗎?你們為何一定要拆掉,讓這些人走投無路?連國際人權聯盟的專家來到台灣,都曾來關心過這件事情。 曾部長勇夫:事實上,去年法務部台北看守所基於土地主管機關的立場提出訴訟然後勝訴,當時我們就要予以拆遷,而違占住戶透過很多關係,一直要延緩拆遷的時間,最後達成一個協議,就是舊曆年前不能拆遷,而舊曆年後他們就沒有意見了,然過了舊曆年,俟我們要採取拆遷的行動,結果他們卻又跳出來了,這樣子就永遠無法完成拆遷的工作了。 田委員秋堇:不會啊!台北市3月15日就已經主動向法務部提出安置計畫。 曾部長勇夫:他們是向行政院提出,並不是向我們提出。 田委員秋堇:也沒有關係,畢竟你們也是行政院的一部分。 曾部長勇夫:行政院已經告訴我們9月底以前要拆遷完畢,而我們是主要的管理機關…… 田委員秋堇:你們有沒有回頭去問台北市政府何時會安置好?而且才57戶而已。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依法來辦理。 田委員秋堇:但是台北市政府已經主動、願意進行安置的計畫,所以你們是不是可以去問一下台北市政府何時可以安置好呢? 再來,部長方才提到9月要拆遷,如果在9月之前台北市政府可以把安置計畫弄好,畢竟這些人當中有的是中風、有的是失智,非常的可憐,所以你一定要讓他們流落街頭、掃地出門嗎? 曾部長勇夫:若是真正的貧民戶,則我們有跟台北市的社會局…… 田委員秋堇:什麼時候要安置? 曾部長勇夫:那部分不到10戶,而且他們表示會處理,換言之,那部分我們有跟台北市政府聯絡,但那並不屬於就地安置。 田委員秋堇:台北市政府都發局副局長許阿雪表示,將提供57戶中繼國宅供違建戶入住,既然他們都已經在談了,你們不妨再等一下,看看他們談的結果,而且我相信台北市政府也不會找你們的麻煩,因為這是馬英九擔任市長所承諾人家的事情,現在他貴為總統了,你們是隸屬於行政院,且行政院長是馬總統提名的,所以你們總是要給馬總統一些面子吧! 曾部長勇夫:台北市政府願意給其安置的話,則我們樂觀其成,但我們的拆除跟安置是兩件事情。 田委員秋堇:你們何時一定要拆除?我從頭到尾就是要求你們暫緩拆除,並沒有說這些人會無限期賴在那裡,而且台北市政府已行文給行政院,表示他們已經提出安置計畫,即提供6戶平宅及57戶中繼國宅。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分階段來處理,第一階段拆除的是我們自己宿舍的搬遷戶,那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田委員秋堇:台大教授都已經說那個宿舍是值得保留的。 曾部長勇夫:但是台北市文化局有給我們公文,認為這是完全沒有歷史價值的建物。 田委員秋堇:你們有沒有把這些教授請來了解、請教一下? 曾部長勇夫:這是代表個人還是代表某一個單位? 田委員秋堇:像圖片中的城牆,就是當時他們來到台灣,因為沒有建材,所以把清朝的古城牆拆了來當圍牆,這些都是值得保留的。總之,希望你們可以暫緩,不要弄到出了人命,像大埔阿媽那樣,到後來裡外不是人,然後文化界、反迫遷的學生團體、國際人權組織也反彈,請問這對我們的國家、法務部有什麼好處呢?所以你們就緩拆啊!況現在到9月還有半年的時間,方才連主席都要我問你是不是要緩拆啊? 曾部長勇夫:我們現在已經分階段在進行拆除,像違占建物的部分我們是排在最後面。 田委員秋堇:本席認為,你們應該跟台北市政府討論他們何時可以安置好,到時你們再來拆,否則現在拆的話,這些人就嚇得呼天搶地,就像大埔阿媽為何會去自殺,就是只要一聽到怪手的聲音,她就嚇到不能睡覺,隨時都覺得有怪手要來挖掉她的田,現在部長可以一夜安睡到天明,應該要想想這些人是多麼心驚膽顫的活在那種狀態之下,就算你們是分階段來做,他們也不知道這個階段是不是要拆掉自己的家啊! 曾部長勇夫:我們要有基本的觀念,就是守法的、合法的要予以保護,而違法的不能整天只知幫其爭取這個、爭取那個,那是不好的,這樣下去大家會以為違法是正常的,對整個社會來說是一個很不好的現象。 田委員秋堇:中華民國早就違法了,因為總統可以連任這麼多屆。 曾部長勇夫:這種講法我沒有辦法接受。 田委員秋堇:你要講違法,那我們就要講那些讓人很不高興的事情,不過我今天是要為這幾個人請命,不是要對國家造成什麼樣的動盪或是損失,我只是要求你們緩拆,你方才提到最底限是9月,若底限是今天而我還在跟你argue,那就是我的不是。 曾部長勇夫:當時我們要拆的時候,他們一直要求緩拆,後來就是決定在農曆年前是不拆的,所以我們一直都是遵守這樣的約定。 田委員秋堇:誰告訴你9月一定要拆?是誰給你指令的? 曾部長勇夫:是9月的時候要拆除完畢,而不是9月才要開始拆。 田委員秋堇:現在台北市政府已經行文給行政院表示要啟動他們的安置計畫,主席,部長是否應該回頭跟台北市政府商量一下,在9月之前讓這些人能有個地方可以住,不要流落街頭,然後你們也可以放心的拆,不是應該這樣做嗎? 主席:針對這個案子,就安排一個時間,由我們兩個出面,邀請法務部及陳情人來開個協調會。 田委員秋堇:還有台北市政府。 主席:還有台北市政府,也就是用協調會的方式來處理,這樣比較有效率。 田委員秋堇:好的。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質詢。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報載政府要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法,要採改良式的起訴狀,就是一本主義,即受命法官閱卷,兩個陪席法官就不用閱卷,然後進行審判程序,請教部長是否有參加這項會議嗎?是由法務部在主導這個會議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不是,這是由司法院在主導的,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 劉委員櫂豪:法務部有無代表參加這樣的會議呢? 曾部長勇夫:有的,我們是由檢察司代表參加。 劉委員櫂豪:法務部的看法是如何呢?這樣的修法方向,你個人可否給個法律評價? 曾部長勇夫:如果要修正,乾脆整套來修法,不要只是改良式的起訴狀一本主義,不要只改一半,否則到時訴訟的進行不一定會很順暢。 劉委員櫂豪:本席也贊成部長這樣的想法,我是不知道改良式的起訴狀一本主義這樣的名詞是從那裡出來的,看起來像是我們創造出來的一個新的法律術語,基本上,要就全部改成當事人進行主義,要不然就落實職權進行主義。 曾部長勇夫:只有受命法官可以看卷宗,而審判長、陪席法官都不能看,這樣在審理的時候,不知道要如何進行對答及訴訟。 劉委員櫂豪:雖然我還沒有看到具體條文內容,但針對這樣的方向,本席認為期期以為不可,要就落實起訴狀一本主義,要不然就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不要只做一半,以我曾經參與審判實務工作的經驗來看,我不知道將來訴訟程序進行當中,另外那兩位法官要做什麼事。 曾部長勇夫:如果我們的代表參與開會,一定會建議要就整個修改。 劉委員櫂豪:站在法律的觀點來看,屆時無論是部長或是其他法務部代表去參與相關會議時,一定要明確表達這樣的立場,事實上,要修刑事訴訟法,大家就應該坐下來好好的談,一些具重要性的,就趁機改一改,而不是只改一半。 曾部長勇夫:法務部內部已經成立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工作小組來研討對策。 劉委員櫂豪:相關的進度如何?有無什麼具體的修法? 曾部長勇夫:開會時司法院會提出他們研修的條文,而我們也會提出對案。 劉委員櫂豪:如果你們有參與這樣的會議,就請表達這樣的立場。 曾部長勇夫:好的。 劉委員櫂豪:再來,司法院最近一直在推動人民觀審制,部長是否贊成這樣的制度?這對台灣司法制度來說是一項變革,而且還創造出很多的名詞,比方說表意不表決等,即便是如此,我仍看得出司法院認為這是一項很重大的突破,而法務部是如何看待人民觀審制呢?雖然法案尚未通過,但這是有可能上路的。 曾部長勇夫:司法院所推動的觀審制度,本意是要讓人民有參與審判的過程,才不會指責法院的判決是脫離民意的,也因為如此,所以我們樂觀其成。 劉委員櫂豪:所以法務部是贊成觀審制的? 曾部長勇夫:我們贊成。 劉委員櫂豪:可是我一直認為這並不是台灣司法最迫切要去做的事情,但司法院卻將其列為首要的事情,但令人納悶的是,他們又不敢放開去做,而創造了一些像表意不表決的名詞。此外,他們認為表意不表決有拘束力是因為如果法官若不採納觀審團的理由,這時就要附具理由,所以他們認為這樣還是有一定的拘束力,司法院竟以這個當成理由,真的是天大的笑話,因為寫文章對司法官來做,向來不是什麼困難的事情,或許你不方便去評論司法院,不過,若重大案件要落實陪審團制度,則可能會錯過所謂的黃金時期,因為我們並不是在建立司法制度的初期就已決定要採用這樣的制度,所以這樣一來會有很大的社會風險,當一個國家每次民調後都發現百分之六十的人民不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時候,若要貿然進行重大司法改革,本來要負的社會風險就是非常的大,不過因為大家已經受不了法官、檢察官那種獨斷、不食人間煙火的態度了,所以才會想到另外找一個出路,才會想要試試陪審團制度,但卻不敢完全放手去採陪審團制度,且政府也沒有明確告訴民眾,雖然電視上看到別的國家在用陪審團制度進行,但也不是每個案子都用陪審團制度來進行。總之,雖然這不是部長的主管業務,但我期待在司法院主導的改革會議上,法務部要表達你們的立場。 曾部長勇夫:是。 劉委員櫂豪:還有,報告第17頁提到落實反賄選宣導、端正農會選風,其實農漁會選舉,包括一些公職人員選舉,你們也都會印製一些小冊子發給候選人,裡面列舉了什麼類型會構成賄選、什麼類型不構成賄選,請問部長是否有看過裡面所舉的例子?我是有很認真看過,但說實在的,那樣並無法很明確告訴候選人那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像吃飯這件事情可能檢察官會去查,但若符合某些類型,則他們有可能不會去查。還有,你們有時不是用數量、價錢來做判斷,而是用對價來判斷,可是有時又用價格來判斷,這樣讓人看了真的是霧煞煞,舉例來說,明年年底有七合一選舉,如果有人現在就開始召集幹部,然後安排吃飯,因為他很守法,所以去問你們是否可以這麼做,則你們要怎麼回答他們呢? 曾部長勇夫:我們這只是列舉而已,並沒有辦法列得很詳細。 劉委員櫂豪:唸法律的都知道,核心的概念、價值是對價,而不是那個方式,然這樣的列舉卻弄得大家很緊張,不知道召集幹部來吃個飯或是辦一個兩天一夜的訓練營到底可不可以,特別是選舉日期愈接近的時候,不過,相信你們也不敢回答可以或不可以,可是這樣讓人感覺好像就是碰運氣,因為法務部沒有一個標準告訴候選人這個可以做、這個不可以做,我相信全國的候選人都希望你們可以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我相信主席也贊成這一點。如果有很明確的標準,那些大家就不要做、我就不要做,可以做的我再做。你們只出一個冊子,但是你們又沒有辦法可以約束全國的檢察官,有些才請2桌,檢察官就要抓,有些請了100桌,他卻認為這個沒有對價關係,大家莫衷一是,從報紙上看來就是莫衷一是,這反而會讓守法的候選人陷於一種不可知的風險中。部長,即便這個是有困難的,但是既然你們要宣導什麼叫做反賄選,那你們就要讓候選人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我在這邊真的要要求你們,你們要用心的來編這個冊子。既然你們要編這個冊子,那你們就要負責,即便我沒有辦法針對這個類型、具體的個案去約束個別的檢察官,但是我們在會議裡面,我們會個別的、明確的說明法務部的立場,對於這個類型,我們認為這個是可以做的、那些是不能做的。不然這個問題到了明年七合一選舉時,我可以想像,因為競爭非常激烈,所以到時彼此的檢舉、告發等等,將會讓檢調機關疲於奔命,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時。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再來檢討內容,希望能夠讓它更清楚一點,但是誠如委員所講的,賄選的核心就是有沒有對價。 劉委員櫂豪:你看你們編的冊子,你們有時候用對價做觀念,有時候用價錢做觀念,有時候又變來變去的,我看到都迷糊了。 曾部長勇夫:事實上,這是因為選舉的手法變來變去的,所以我們也沒有辦法一一的條列出來。 劉委員櫂豪:不是選舉的手法變來變去的,是因為你們沒有辦法約束每一個檢察官,大家沒有辦法用同一個標準來做。 曾部長勇夫:我們編這個例集只是要提供參考,我們不能強制檢察官一定要這樣子來做。 劉委員櫂豪:部長,你們這樣提供參考,坦白講,是有一點陷候選人於不義。如果他完全遵照你們這個教戰守則來做的時候,他會不知道他有哪一項是身陷於風險中的。 最後我再借一分鐘,部長,舊的臺東看守所在臺東市的中山路,目前沒有在使用嘛! 曾部長勇夫:哪邊還有部分的宿舍。 劉委員櫂豪:沒有,我說的是看守所那個區,不是宿舍,就是沒有關人的那個部分。 曾部長勇夫:那部分已經沒有了。 劉委員櫂豪:部長,如果我們後續的計畫裡面不會再使用到這個看守所,既然你們也用不到了,那就請跟國有財產局或者是其它的機關、臺東縣政府或是臺東市公所,大家討論一下,看要怎麼樣把那個地方活化起來或開放使用。不然那個社區在市中心,圍牆又圍得那麼高,既然沒有在用,又要派人去打掃,我相信這對法務部、地方政府或社區都是不好的。部長,這部分可不可以請專人研究一下,然後給我們一份書面報告,看後續你們要怎麼樣去處理這個看守所? 曾部長勇夫:好。 劉委員櫂豪: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部長,劉委員剛才提到的問題,禮拜四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舉辦「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公聽會,歡迎你來發表一些意見,好不好?謝謝!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司法的被害人要來告檢察官濫權起訴,能不能用自訴的方式?請明確的答復。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如果是直接被害人的話,那是可以提起自訴的。 許委員添財:真的嗎? 曾部長勇夫:如果是直接被害人。 許委員添財:直接被害人? 曾部長勇夫:是。 許委員添財:直接被害人的定義是什麼,可不可以再進一步的解釋一下? 曾部長勇夫:就是因為這個判決或者是起訴,他受到直接的傷害。 許委員添財:那這個被起訴而被判無罪的人是不是直接被害人,是不是濫權起訴的直接被害人? 曾部長勇夫:這個可能就要再斟酌。 許委員添財:為什麼還要再斟酌?你剛才那個定義不就是這個意思? 曾部長勇夫:因為還要看這個起訴是不是有違背法令或者是違法的情況。 許委員添財:有沒有違背法令或者是違法的情況,也要等到告了以後,法官審判了之後才會知道,但是他因為被起訴而受到很多方面及各種情況嚴重的權益受害。 曾部長勇夫:不能說起訴他,他就是被害人,可能沒有辦法這樣的來認定。 許委員添財:起訴他沒有被害他,起訴有沒有被害,這是相對的。 曾部長勇夫:我們要看判決。 許委員添財:被莫名其妙的起訴,折騰半天之後,最後才說沒罪,那整個過程中,金錢的損失、名譽的損失、精神的損失、機會也損失,就是機會成本。有些因為工程被起訴的人,在媒體一報導之後,他就標不到工程,連銀行也緊縮銀根不貸款給他,雖然後來沒事了,但是他賠的錢、損失的機會,統統都補救不回來,因為時間就是金錢,這難道沒有損失嗎?法律有法律很奇怪的東西,到底是法律走在人前面,還是人走在法律的前面,我都搞不懂?但是臺灣今天的司法問題是在於人的問題,徒德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你的政治再好,徒法不足以自行,當人的本身有問題時,這個時候你就要從人開始,當然制度也要改革,但是要從人開始去革新。你光有制度,但是有很多制度卻是不行的,你看公投法就好,大家都心知肚明,他用公投反公投,用投票反民主,互相在欺騙誰呢?只有造成國家分裂、人民不平等及國家前途堪憂。 好,「自訴」的定義到最後你還是不確定,好像可以、又好像不可以。好,不自訴的話,那就回歸到你們的檢察系統去,你們會不會官官相護?就駁回去,不起訴了?連問都不問,就不起訴了,就像當時連問都不問就起訴了,現在要來追究濫權起訴,也是連問都不問,就不起訴了,會不會這樣子? 曾部長勇夫:我想應該不會。 許委員添財:好,你想應該不會,應該不會嗎? 曾部長勇夫:我想我們的檢察官會非常審慎的來看待這件事情,應該要審慎的來處理。 許委員添財:你在笑,我笑你也跟著笑。現在是官官相護,就連律師都不敢出面,很多律師都說可以提供意見跟資料,但是拜託,我的律師工作還要做,我怕得罪檢察官。 曾部長勇夫:應該不會。 許委員添財:不是應該不會,應該要讓它不會。 曾部長勇夫:民間的司改會律師都一直在追…… 許委員添財:好,也不要說提到告訴等等,就先由你們內部,為了良幣驅逐劣幣、為了讓檢察官的品質與效率能夠透過良性的競爭而提升,這時候你們內部就應該要有一個檢討的考核機制。就像日本,在起訴以後,定罪率很高,所以小部分的無罪判決,他們都會慎重其事的成立專案小組,甚至是公開來討論與檢討,到底這個案子為什麼會起訴後被判無罪。像現在這麼多及大家已經在關心的案子,有哪一個案子是在起訴後,最後被判無罪定讞之後,你們內部有在檢察系統內部做自我檢討呢? 曾部長勇夫:有,肅貪案件獲判無罪確定後,當地的地檢署有一個肅貪的執行小組,他們會檢討。 許委員添財:檢討的結果,大概有幾個原因是會變成這樣的烏龍?有哪幾個原因?不要說那個個案,就一般的案件,因為你們有檢討嘛!有檢討就應該有結果,結果大概是有幾個原因?請說一下,大概有哪幾個原因會被外面誤解為濫權起訴,或者本身真的是濫權起訴?你們內部檢討的結果,大概有幾種原因會造成這樣起訴後而被判無罪的結果? 曾部長勇夫:其中一個是引用的行政法令不符合實際狀況。 許委員添財:行政法令? 曾部長勇夫:就是用舊的行政法令來起訴。 許委員添財:用舊的行政法令來起訴?那就是檢察官的法律素養問題。 曾部長勇夫:因為司法警察機關要移送。 許委員添財:他要去引用這個法律條文時,他是不是應該要有一個充分的、可靠的諮詢機制,不要因為他的無知、落伍而造成你整個檢察體系浪費資源、破壞人權、又妨礙國家的和諧。 曾部長勇夫:是,這就是我們要檢討的理由。 許委員添財:這個有嘛! 曾部長勇夫:是,這是我們要檢討的。 許委員添財:其實你說得太輕鬆了,他是惡意的、故意的及裝不知道的,人家有提醒他,也有辯駁,但是他都不理。 曾部長勇夫:我們認為那種是非常的不應該。 許委員添財:這就是濫權起訴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這個不應該。 許委員添財:這個可能就是濫權起訴的一種,對不對?人家已經跟他講,你那個法律是舊的,新的規定是這樣,但是他就是故意不理。 再來,他有申請主管機關,或者是目的主管機關來解釋,例如工程,他也有請教及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來答復,結果公共工程委員會答復的文,他斷章取義,前面這段對他的起訴有利,他就引用前面那段,後面那一段加上來之後,跟他的事實相符。如果不應該被起訴,結果那一段他就故意漏掉,這是不是濫權起訴? 曾部長勇夫:對於一個法令的解釋,應該要完整的解釋。 許委員添財:對啊!這就是濫權起訴。 曾部長勇夫:應該要有完整的解釋。 許委員添財:再來,工程合約是工程執行的最高依據,這是最基本的依據、也是最高的依據,這是權利與義務,因為這樣才不會有所謂的偷工減料的爭議、有沒有不當給付及圖利等等,是不是?結果他卻把人家的契約原文修改,再加解釋,這是惡意的濫權起訴。比如說,把所以的「以」改成我跟你的「與」,這是不是很惡意?裝鐵窗以防盜,結果有一天強盜跑進去了,他就把那給「以」改成「與」,裝鐵窗還要防盜,所以現在強盜跑進去了,你要負責強盜跑進去的責任,是不是這樣的意思?這有沒有濫權起訴?本席的案子就是這樣,4月份法院見,不要用程序來統統駁倒。一到檢察體系就官官相護,不起訴就給你駁回。如果到法院去自訴,又說這個與規定不合,這種案件對公權力的執行者不能自訴。不要弄這些,現在什麼都有可能。 最後剩下一點時間,我現在要很簡單的假設,這是一個假設性的問題,但是我們希望它可以馬上展開,就是陳前總統水扁先生的病情,如果北榮的醫療小組、主治醫師來國會作證,公開的向國會報告,而且建議說,如果不把他送回家的話,他的病情就沒有辦法可以好轉,還會繼續的惡化。他當了8年總統也沒有痔瘡,怎麼會忽然間爆了3顆,手術以後還縫合,不然一天之內還噴血噴了6、7次,結果他的血紅素從正常的1.4到1.6降到1.2,變成貧血,為什麼這麼嚴重呢?他的併發症一直在惡化,他在醫院可能沒有辦法做有效的治療,舊的症狀治療好之後,新的又再出來,可能真的要改變環境,可能要過正常的起居生活,才有可能可以讓他的重度憂鬱症所產生的這些併發症,可以真正的、所謂的治本,就是所謂的保外就醫。等到醫好以後、符合條件以後,再回去坐牢。如果有這樣一個聽證的過程,由國會這邊,不分藍、綠,所有的委員客觀去聽取醫師專業及臨床的建議,由於他們是負責醫療的醫師及團隊,你們法務部會不會再用你的想法說,這個不符合所謂的保外就醫條件,會不會這個樣子? 曾部長勇夫:對於醫療專業的這部分,我們尊重醫師的意見。 許委員添財:好。 曾部長勇夫:但是醫生的表達應該只限於他的醫療專業部分,不宜跨越他的醫療界線。 許委員添財:對啊!他的專業就是我們窮極努力及窮盡所有的可能,而且是在全國大家公認最好的醫院之一,做了這麼長時間的治療之後,反而可能會讓他的病情惡化,沒有辦法真正的讓他的病情或健康恢復。如果有這樣的決議時,然後他的方法是建議要讓他保外就醫時,你會做出什麼決定?或者、甚至是更進一步的,國會採取監督行政的立場做出決議,說應該要讓他保外就醫時,你會怎麼決定? 曾部長勇夫:這個有2部分的問題,一部分是醫療專業、一部分是法律的執行問題,這要分清楚。 許委員添財:沒關係,你有心裡準備就好,我相信113位的立法委員絕對有足夠的能力跟水準來做出這樣一個歷史性及明智的決定,然後我也相信北榮的醫師如果就醫療人權與醫療上實際的必要環境來考量的話,他們也會做出明確的具體建議,你就等著看這件事情的發展吧!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質詢。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針對這次我們政府邀請幾位國際獨立的人權專家來臺灣,來檢視我們實行國際人權公約、兩個主要公約的狀況,肯定法務部。這是我們臺灣歷史上的第一次,我想這個方向是正面的,就事論事的話,我想這個部分我們應該要給法務部一個肯定。但畢竟是第一次舉辦,所以大家都沒有經驗,過程中還是有一些缺失,希望這些以後都能夠進行改善。包括我們自己所碰到的,像網路雖然有做直播,但是法務部卻沒有辦法可以立即將相關的影像跟紀錄提供給外界了解,其實這種技術臺灣已經非常進步了,包括立法院,我們一邊在這裡講話,晚一點他就可以上網去下載我們的發言紀錄。但是法務部居然跟我們說要1、2個月之後,才可以提供這整個發言的錄影跟紀錄,這真是令人難以相信,以臺灣現在的技術,我不知道你們是要再加工?還是要再怎麼樣?提供影像跟紀錄給NGO和民間團體來檢視會有這麼困難?但是我還是要肯定法務部,因為這些國際的人權專家,一方面因為他們有獨立性、客觀性,另外一方面因為他們在國際人權領域都有他們一定的地位,所以能夠邀請這些人來是非常好的,但是他們也提出了一些觀察跟見解,他們一方面很肯定我們這次的努力、另外一方面他們也相當的高興法務部這次可以臨時的安排NGO和臺灣的國會議員有互動的機會,雖然是比較倉促,而且時間上確實是比較短及比較有限。但是這些都是我們應該要繼續走的方向。這些人權專家的動作很快,他們很快的就實質的內涵,提出八十幾項的具體結論,但是我們在一個技術問題上就要1、2個月。當然,其中有一些未必直接跟法務部主管的職責有關,有一些是要其它部會進一步的來後續追蹤跟改善的地方,所以我想要請問,第一、針對目前在各行政部會裡面,各自權責的部分,你們是不是已經將國際人權專家的這些獨立的意見,正式的告訴其它各部會?有做建議跟改善的主張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在上個禮拜召集過相關的機關、部會,針對他們所提出的81項建議,分門別類的請所屬的部會、單位注意跟改進。這些我們都有把它分類出來,分類出來之後,相關的各個部會也都了解了,但是程序上,我們還是要把這些資料報送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審核,在他們開會決議之後,我們就會分工的把各部門該改進、改善的部分送給他們,請他們訂定時程來完成,我們會有這樣的一個考核機制來監督。 蕭委員美琴:我想要了解的是,在你們將這些各個不同的議題分派給各個部會做內部作業的過程當中,你們是把所有的建議都做分類跟轉送,還是你們自己就過濾掉一些,你們自己認為不適合臺灣,認為自己已經做的很好的建議呢?你們認為這些建議都不算數,因為你們不了解我們,我們已經做得很好了。所以你們就自己把一部分的結論給過濾掉,還是你們有完整的把這八十幾項的建議全部都一併做處理?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我們都有完整的提供出來,我們絕對沒有過濾,或者是把哪一部分拿掉。 蕭委員美琴:你們自己有沒有覺得哪一個是不應該的? 曾部長勇夫:絕對沒有這樣的事情,因為我們還要報送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再加以審核,然後才會做最後的定案。 蕭委員美琴:我現在就法務部所主管的部分來請問你,因為這也是這些人權專家所提出的一些建議。當然,其中在我們國內社會比較有爭議的就是居住權的問題,在他們相關的報告裡面也有提出來,他們認為我們現在對於一些特定社區的居民做強制驅離,讓他們不能夠安心的擁有居住權的這件事情,他們認為這是違背基本人權公約居住權的主張。你們的江院長在回應的時候,竟然是用是不是有土地所有權的問題,是不是違反或占用非他所有土地的這樣的角度,去回應這些人權專家的建議。他這樣的回應方法,我沒有辦法接受,今天人權專家講的是住民有安心居住的權益,他並不是在講土地所有權的問題,尤其今天還涉及到你們法務部的幾塊地,包括你們現在已經在進行的法律訴訟。雖然你們已經要強制遷離這些社區的居民,但是對於這些居民,你們還是有責任的,即便已經不再讓他住在這個地方,這個地方你們另有用途,但是我們還是有責任讓他們先找到一個安身立命的地方,一個可以安心居住的空間,這樣才是真正符合人權的標準,以及處理居住權的問題與作法。但是現在我們不是,我們是強制把他趕走,這裡面可能還有老人跟小孩,你要叫他去哪裡?這可能是歷史所留下來的包袱,可是我們今天卻用這種違背人權的手段去執行你們自稱是依法行事的這樣一個職權。 曾部長勇夫:事實上,我們從民國95年就開始在跟這些違占建戶協調,我們有透過各種情況跟他們談,而且也有正式的申請調解,我們也提出了很多的替代方案來讓他們來選擇,接受的都已經自動搬走了,現在的這些都是因為沒有調解成功,所以我們才會正式的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經過法院判決確定,他們應該要搬遷。現在剩下來的這部分一定要搬遷,這已經是經過法定程序了。 蕭委員美琴:這部分的居民,你們認為他們接下來會怎麼樣?會不會流落街頭,無家可歸?你們認為我們政府應該這樣子做嗎? 曾部長勇夫:如果是真正的貧戶,他們需要接受協助跟幫忙的話,我們都有跟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相關機構聯繫,會由他們想辦法來安置他們,除了這些之外,當然我們就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處理。 蕭委員美琴:但是很顯然的,有一部分還是沒有處理好。 曾部長勇夫:但是我們還是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處理。 蕭委員美琴:但是居住權也是一個基本的權利,在整體的安置還沒有處理好之前,你就讓他無家可歸、流離失守,成為街頭的遊民,我想這就是國際獨立人權專家所關心的。 另外,獨立人權專家也提出有關我們獄政的問題,我個人也有報名要參加跟這些專家的說明,我們認為陳前總統在獄中受到不人道的對待。當然,這不僅是凸顯他個人在獄中受到不人道對待的問題,事實上,我們整個矯正機構相關的環境,是不是真的能夠達到一個矯正的效果,還是對受刑人是進一步的傷害?不管是在生理上,或者是心理上的傷害。畢竟一罪不二罰,他被關起來、失去了自由,這就是他的懲罰了,但是對於他身體、肉體跟精神上的折磨跟殘害,就不應該是他懲罰的一部分,失去自由就已經是了。所以這些人權專家也提出建議,在我們整個獄中,包括居住的空間、環境,沒有桌子、椅子、一張床等等,如果是因為空間過度擁擠,而衍生出其它身體上的疾病,我相信這也不僅是只是陳前總統一個人,恐怕還有其他受刑人也正面對著這樣的狀況。你們現在有沒有什麼樣的規劃,可以讓這些國際獨立人權專家所提的建議,讓獄中的整體空間可以做比較人道的改善?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所謂對陳前總統不人道的待遇指的應該是,如果別的受刑人住的都很好、很寬敞,但是只有給他一個狹小的空間,那就是對他不人道。但假如是因為受限於現實環境的限制,每一個人都住的那麼小,而他已經大到有別人7倍的面積…… 蕭委員美琴:部長,你這樣的回應我沒有辦法接受,不人道跟有沒有跟其他人一樣是兩件事情。 曾部長勇夫:但是我們不認為這是不人道。 蕭委員美琴:我今天不是在問你,他有沒有特殊的待遇,我是在問你,這是不是人道的待遇,你今天講,其他的人空間也都很小,沒有錯,其他的人空間都很小,但是國際人權專家已經提出建議了,認為這個不符合國際人道標準。 曾部長勇夫:不是,如果他有真正的到我們的監獄裡面去看及了解的話,他就一定可以接受,因為我們現在現實的環境就是這樣。 蕭委員美琴:那你們有沒有要努力的去改善你們的現實環境? 曾部長勇夫:當然有,我們有努力的在改善。 蕭委員美琴:你剛剛說要把這八十幾項的建議分配到各個部會,其中這一項就是你法務部的職責。 曾部長勇夫:沒有錯。 蕭委員美琴: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 蕭委員美琴:既然他們已經提出建議了。 曾部長勇夫:增擴建的計畫正在進行中。 蕭委員美琴:有增擴建的計畫? 曾部長勇夫:有,現在有3個監獄正在增建。 蕭委員美琴:有沒有針對不同等級的受刑人,包括最基本的生理上的需求,讓他不需要趴在地上寫字,或趴在地上看書,至少要有一張椅子,我想這是最基本的人道需求。 曾部長勇夫:在可能情況下,我們一定會。 蕭委員美琴:什麼可能的情況下?你應該要往比較人道的角度去努力。 曾部長勇夫:這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主席:請楊委員麗環質詢。(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段委員宜康質詢。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剛才聽到許添財委員在跟你質詢的時候,提到了檢察官濫權起訴。我覺得這個標準,當然法律有法律的標準,因為法律講要毋枉毋縱,但是在情理上有沒有善盡查證的責任,有沒有很明顯的證據在那個地方,結果卻不去查就起訴了?或者是說,看起來應該是另外一個人可能要承擔更大的責任,但是檢察官卻反而不去追究,那就可能會這樣,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 段委員宜康:我想到一個例子,假設有一個醫生,我去醫院給這個醫生看,他看完我之後,就開了藥,但是他開的這個藥我都沒有吃,後來這個醫生離開醫院了,當我再去這間醫院看診時,是由同一科的另外一位新的醫生看診,這位新的醫生也開了藥,這個藥跟原來的那個醫生開的藥一樣,但是這個醫生跟我說:這個藥你不能不吃,如果你不吃的話,你的身體就會受影響。所以我就吃藥了,結果我吃了藥之後,我的身體出現了問題,所以我就去告這個醫生。檢察官看了這個就問:這個藥是誰開的?我就跟他講,這個藥是我從哪一年開始吃的、是哪一位醫生開的,但是我沒有吃,後來這個醫生又照著第一個醫生所開的藥單開給我。因為處方要重新開立,他在重新幫我看診後,又重新開立處方,但其實藥是一樣的。你也當過檢察官,如果你是檢察官,你覺得這是哪一個醫生要負責?如果你要起訴的話,當然這可能還有其它證據的問題,但是純就處方來講,至少2個醫生都應該要去了解一下,為什麼他們要開這個藥,對不對?你會不會去起訴第一個醫生,因為第二個醫生是照第一個醫生的藥單處方,雖然這個患者並沒有吃第一個醫生開的藥,他是吃第二個醫生開的藥,但是因為第二個醫生開的藥跟第一個醫生開的處方是一樣的,誰要負的責任比較大?是第一個醫生、還是第二個醫生?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曾部長勇夫:是。 段委員宜康:我現在請教你,你覺得呢?很難判斷嗎? 曾部長勇夫:實際上的狀況是,2位醫生都開了同樣的藥,只是第2位有叮嚀他要吃,所以他就吃了,因此產生了副作用。 段委員宜康:對,如果是這樣的例子,會不會第一個醫生有責任,而第二個醫生沒有責任?如果是這樣的話,你會怎麼看?因為這個醫生應該要有獨立的專業,他不能照抄人家的藥方,要有自己的處方,要去做診斷,對不對?如果第一個醫生被起訴,但第二個醫生沒事,你覺得合理嗎? 曾部長勇夫:如果是因為那個藥而造成他的身體有更大的傷害的話。 段委員宜康:那當然。 曾部長勇夫:是,如果這個前提是存在及成立的話,那2位開藥的醫生都應該要負責任。 段委員宜康:都要負責任,也都有責任嗎? 曾部長勇夫:是。 段委員宜康:我再就另外一個例子來請教你,我早上也在經濟委員會問過台糖的董事長,就是有關於最近台糖的背信案,臺中地檢署的檢察官在民國98年起訴這個案子,這個案子查了很久,從民國95年開始調查,到民國98年起訴,調查了3年多。這個案子我大概的跟你講一下,我相信這個案子你也應該很清楚,對不對?它為什麼叫做背信?因為他認為,吳乃仁在擔任董事長的時候,將台糖在霧峰工業區的32筆土地的底價訂得太低了,造成台糖公司損失,所以是背信。而且台糖公司也依據這個背信罪,提起附帶的民事賠償,現在刑事已經定讞了,但是民事官司還再打。我再請教你,早上我也問過台糖的董事長,我說:這個案子是民國92年的案子,那個底價是民國92年核定的,是台糖月眉糖廠的承辦在估價後,經過復估後,再經過公司、董事會呈報到經濟部後,在民國92年10月28日通過,核定這個底價,但是吳乃仁在民國92年12月就卸下台糖董事長這個職務。這個底價是有期限的,也就是說,不管這個底價訂了多少錢,它的有效期限就只有6個月,6個月之後它就失效了。因為你不可以說,這個底價核定之後,它永遠都有效,那這樣就會有問題,難道過了10年、20年都還是這個價格嗎?不可能嘛!所以在6個月後就會失效,就是在民國93年,也就是吳乃仁離開台糖董事長職務後的4個月,即民國93年4月28日這個底價就失效了,而且這段時間也都沒有發包,也就是這個患者他都沒有吃這個藥,醫生開的藥方,結果他卻沒有吃。 底價失效後就有3種可能,第一個可能,台糖公司覺得這個買賣不對,不想賣了,所以就不再去訂定底價,因為這個公開招標也從來都沒有公告,所以就等於沒有這個案子,既然土地不賣了,後面要怎麼處理,那就是後面的事情了。第二個可能,我覺得這個底價訂的太低了,所以我要重新去核定底價及重新估價。第三個可能,我覺得這個底價訂的沒有錯,經過半年之後,還是應該這個底價,所以我就延長這個底價的有效性。 我也問過台糖的董事長,他說沒有錯,就是這3個可能。這是台糖重新做的決定,對不對?無論是哪一個可能。當初訂的這個底價經過6個月後就無效及失效了,台糖要重新做決定時,這位台糖董事長就已經離職了,他已經不在這個位置了。而台糖月眉糖廠的承辦人也一直沒有向上呈報要怎麼處理,所以台糖總公司就催他們,說要趕快告訴總公司,因為已經要過期了,民國93年6月3日台糖新的總經理上任,結果台糖在民國93年6月3日就發了一個函給月眉糖廠,請他們趕快再報上來,於是月眉糖廠就在6月11日重新報了一個延長估價的申請單,即這個市價經過半年還是沒有任何的變動,我們的底價是3,130元,但是最近附近的一個成交案的價格是每一平方公尺2,420元,還比我們低1/3,所以我們訂的這個底價是OK的,比人家一般的市價成交金額還要高1/3,所以不會太低。於是他們就呈報到總公司去,後來總公司由總經理批示好,就照這樣,所以就公告了,因此那年的8月24日又把這個底價延長半年,8月24日就公開招標。 我的意思你應該很清楚,現在檢察官去起訴一個已經離職的董事長,而且他的這個決定,無論這個決定是他的決定,或者是董事會的決定,這個決定是在他離職之後的4、5個月就失效了,而且當時也沒有公開招標,等於那個藥都沒吃,結果是現在這個新的總經理,比如這位新的醫生重新開藥,他的批示是好,就照這樣。你覺得這是誰的責任? 曾部長勇夫:因為這是具體的個案,在那個案件裡面,採證的資料可能不是這麼單純,還有其它的證據資料。 段委員宜康:我跟你講,在案卷裡面,這一點都沒有講,這位新任的總經理,從頭到尾都沒有被傳訊過,也就是說,最後做決定的這位總經理,在臺中地檢署起訴吳乃仁後,於偵辦的3年時間裡,從來都沒有被傳訊過。因為一傳訊後就會破局,就會知道最後的這個責任是在後面的這位醫生,不是前面那位醫生?因為前面這位醫生所開的處方,這位病人根本就沒有吃,而是後來的這個醫生逼他趕快吃,他如果一傳訊,就會發現最後的責任在後面這位總經理。你知道後面這位總經理現在在做什麼嗎?現在是現任台糖總經理。現任台糖總經理重新處方,還逼著月眉糖廠廠長趕快報上來,很快就批准,然後公開招標。現在台糖公司要向前任董事長求償,表示公司遭受損失,要董事長賠賠償4億多元。到底有沒有賤賣土地的問題,我們可以再談,但現任總經理在總經理任內批了照這個價格公開招標的公文,土地也標出去了,事後表示造成公司4億多元的損失,然後要跟前任董事長求償,請問,這其間是不是有一點可議之處?好啦!現在這個案子已經判決,也已經定讞,怎麼辦?如果我在這邊說謊,或是說的有一點點不是事實,你公開反駁我、指責我,我可以在此向你道歉;但是如果我講的都是事實,那怎麼辦? 曾部長勇夫:依照法律規定,已經確定的案件,事實上有新事實、新證據的話,可以申請再審。 段委員宜康:有沒有可能提起非常上訴? 曾部長勇夫:非常上訴要違背法律,也就是研判確定的判決引用的法律有問題…… 段委員宜康:所以對他們來說,唯一的機會就是再審,那你們要不要去了解一下,為什麼這個檢察官三年多來,從頭到尾沒有傳訊過這位新任總經理?是這個總經理的批示讓案子公開招標,如果他認為價格太低,可以再重新估價,或是土地不賣了,結果他批示讓這塊土地公開招標,然後回頭說賣太低了,是別人的責任,所以要跟別人求償,這樣對嗎?為什麼這個檢察官從頭到尾不傳訊這個總經理呢?三年多了,這個案子也起訴了,難道三年多來他還查不夠清楚嗎?這位檢察官有沒有問題?法務部要不要就此進行調查? 曾部長勇夫:我們可以了解,我們法務部會去了解。 段委員宜康:多久可以向本席說明? 曾部長勇夫:這個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因為現在卷宗我們還沒有…… 段委員宜康:你告訴我多久?人家現在要發監執行了,你需要多久時間,請告訴我。 曾部長勇夫:二個月。 段委員宜康:二個月時間,如果人已經被抓去關了,怎麼辦?我知道這是兩回事!好,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佳龍質詢。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問部長的問題很簡單也很直接,就是感謝法務部上個會期在大家合作之下,通過了犯保法一個小修的版本,而司委會也通過決議,要求法務部在9月前要把比較完整的犯保法修正案送立法院,請問,法務部相關版本預計在什麼時候送行政院?什麼時候可以送立法院?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我們的規劃是今年9月送行政院。 林委員佳龍:沒有喔!當時的決議是送立法院喔!所以你們要趕在本會期前將案子送到行政院。 曾部長勇夫:好,我們會儘快。 林委員佳龍:本席4月份也會提出一份比較完整的版本,目前這個版本正在徵詢各學者專家意見,不過,今天本席提案要求儘速修正緩起訴處分金要點,因為過去處分金是不能補助人事費用,而且要自備20%的自籌款,本席認為應該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相關民間服務團體也可以使用這筆基金,不然,像緩起訴金專戶有5億多元,認罪協商判決金專戶有1億多元,超過6億元以上的資金無法動用,卻讓相關團體陷入有錢無法使用的困境,針對這點,部長的看法如何? 曾部長勇夫:非常感謝委員能夠了解我們真正的問題點,確實,緩起訴處分金不能轉為人事費用,累積的金額就不能動用,可是犯保所需相關人力的薪水又發不出來,造成很大的困擾,這部分,我們也會儘速處理。 林委員佳龍:這只是一個要點,應該儘速研議修改,否則,現在全國總會只有5個工作人員,38個分會平均每個縣市不到2人,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希望這個要點可以儘速修正。至於比較需要大修的版本,本席會事先把相關內容提供給法務部,大家一起來研議。本席認為,中央應該設置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統籌跨部會協調,而政策的推動,也必須由上而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該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由此來整合、統一窗口,這是非常重要的。另外,應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這樣才可以支應被害人補償金及扶助金,相關政策的推動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運作等等,也才有經費,這幾點是不是可以優先納入研議?本席認為最好大家先有共識,增加行政、立法的互動,才能加速立法的動作。可以嗎? 曾部長勇夫:好的。 林委員佳龍:好,謝謝部長。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 主席:請許委員忠信質詢。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前台糖董事長吳乃仁先生的案子,請問部長,他有沒有犯背信罪?他擔任董事長期間,有沒有做任何事情,以致造成台糖的損失?也就是說,他的行為必須要對台糖有拘束力,才會產生台糖必須遵守,因而造成損失的狀況。問題是,他已經離職,而且土地招標時,他不擔任董事長已經超過6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就你的法學分析,這要如何構成背信罪?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具體的個案,法院已經判決確定,對於法院判決的理由,我們給予尊重。個人因為沒有看到整個卷宗及相關事證,所以沒有辦法簡單判斷。 許委員忠信:你不要憑個案,你就按照我所講的情況,假若我今天是教授出考題給法務部長作答,請問,這樣會不會構成背信罪? 曾部長勇夫:如果今天我這樣回答,經媒體報導出來,好像這就是我對這個案子的看法,事實上,我手邊沒有具體資料,沒有完整的卷宗,如果我隨便的、輕易的做出判斷,這是不好的。 許委員忠信:你就按照我所出的題目,譬如,某甲擔任某公司董事長,在職期間就公司所有之土地核定當時之市價,然後離職,該核定的價格也已經對該公司不具拘束力,結果後手以原價格出售,然後追究前手責任,認為其背信,要課以刑責及民事責任,這樣是否有理? 曾部長勇夫:這中間應該還有很多的因素。 許委員忠信:請你根據我的題目來作答。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我真的不方便回答。 許委員忠信:你剛才說這是再審的問題,我認為是非常上訴,因為是判決違背法令,濫用了背信罪的條文。請問提起非常上訴是誰的職責? 曾部長勇夫: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總長。 許委員忠信:檢察總長是你的部屬。 曾部長勇夫:不是,他同樣是特任官。 許委員忠信:部長應該指示他針對這個問題提起非常上訴。 曾部長勇夫:我會尊重他,由他來作決定。 許委員忠信:這不是發現新事實,而是完全違背背信罪的構成要件而來適用法律。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轉達給黃檢察總長。 許委員忠信:第二個問題比較辛辣,和背信罪也有關。請問部長同意把通姦罪除罪化嗎? 曾部長勇夫:我在很多場合都表示過,由於我們正在廣聽各界的意見,如果我現在表達了我的意見,好像在引導方向,似乎有所不宜,所以我不方便講出我個人的看法。 許委員忠信:你身為法務部長,刑法是你們主管業務的法典,你以部長的專業來發表意見可以導正一些不正確的想法,這也是你的職責。請問部長,通姦罪侵害了什麼法益?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包括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財產法益,通姦罪所侵害的是什麼法益? 曾部長勇夫:應該是個人法益。它是要維繫一個家庭的穩固存在,保護家庭,如果要延伸成社會法益,應該也有它的功能。 許委員忠信:沒錯,如果部長只說是個人法益,那損害賠償也可以嘍,賠一賠就沒事了。但是通姦罪涉及夫妻之間的信任,如果夫妻無法互相信任,連我到立法院當立法委員,我太太都要跟在身邊,那我要如何進行立委的職務?所以夫妻之間的信任是社會非常重要的法益,一旦違背了這種信任,比董事長賤賣土地還嚴重,等於把社會價值販售掉了。我們現在有背信罪,剛才我們談到吳乃仁被冤枉的就是背信罪。到底通姦能不能除罪化,請部長針對社會法益發表你的高見。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請檢察司廣蒐各國的案例,再召開公聽會,進行民意調查,了解國人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最後再作最審慎的決定。 許委員忠信:昨天我對這個問題可以不發言,但是我認為我是立法委員裡面唯一一個法學教授,所以我應該發表意見。即使有女權團體要攻擊我,我也接受攻擊,歡迎來和我辯論。我今天只是一個立法委員,都願負起責任,我認為在有背信罪的情形下,通姦罪不可以除罪化。尤其台灣現今的情況很嚴苛,貧富差距很嚴重,即使台大畢業的男生一個月領三萬元也娶不到老婆。反觀很多科技新貴收入相當高,造成貧富差距。清代沒有一夫一妻制,員外可以三妻四妾,現在則採行一夫一妻制,不可以重婚,不可以通姦。我講一個笑話給大家聽,我的女兒前陣子讀國小三年級,她出去時不敢說自己是小三,好不容易升上四年級,又不敢說自己是小四。我們的社會已經變成這種情況,通姦罪如果要除罪化,又會變成怎麼樣?夫妻之間要維持信任感將少了一項助力,請問部長同不同意我的看法? 曾部長勇夫:上個禮拜四行政院院會,龍部長提到這個問題,我作了一些回答,第二天媒體報導認為法務部站在比較保守的這一方…… 許委員忠信:所以你也贊成我的看法? 曾部長勇夫:當時我們曾討論通姦罪要不要廢除,最後法務部的決定還是維持,這是幾年前刑法研修小組所作的決定,外界把我們當作是比較保守的…… 許委員忠信:那不是保守,我未曾講過自己保守,我連質詢你都會講笑話,我會保守嗎?我覺得我們法律人在這個關鍵問題上應該勇於發表專業的意見,即使被釘得滿頭包也甘願。這是社會法益,一夫一妻制有賴法律來維持夫妻間的信任,夫妻間如果違背了這個信任,其嚴重程度是比當董事長賤賣土地還嚴重。 曾部長勇夫:我們相當佩服委員能坦然地把自己的看法講出來。 許委員忠信:你贊不贊同我的看法? 曾部長勇夫:我不在這個位子時,一定會把我的看法講出來,但是現在不太方便。 許委員忠信:你是大家長,對這個問題要表示立場,要勇於發表意見。至於吳乃仁的案子要提出非常上訴。另外,我在上個禮拜去看阿扁總統,他講話的時候手一直抖,還會結結巴巴,身體變得黑乾瘦。我們都知道外面扁迷對他的支持,萬一他的健康惡化,發生什麼不幸的話,部長的責任會很重。所以我建議早點讓他保外就醫,讓他和家人在一起,健康才不會繼續惡化。 曾部長勇夫:關於他的健康狀況,我們會請榮總醫師盡力醫治,至於可否保外就醫是由台北監獄和矯正署決定,我們會請他們仔細、慎重地評估。 許委員忠信:有些人的精神問題是看到精神科醫生就好了,平時沒有醫生的時候就又出現問題,所以還是要讓阿扁總統和家人在一起,對他的身體比較好。想想看一個當過國家元首的人,經過這樣4年的煎熬,要是我大概4個月就自殺了,他卻忍了4年。所以請部長展現法學界大家長的風範,針對本席上述的3個問題表示立場,發表意見,可以嗎?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的指教。 許委員忠信:請支持阿扁總統保外就醫,對吳乃仁的案件提起非常上訴。 曾部長勇夫:這個案件由臺北監獄和矯正署在作決定。 許委員忠信:請對通姦除罪化表達反對立場,部長點頭了吧? 曾部長勇夫:我沒有表示意見。 許委員忠信: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質詢。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上任多久?你剛才說你上任不久。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上任將近3年。 廖委員國棟:那很久了,怎麼我剛才聽到你說上任不久,還是我聽錯了? 曾部長勇夫:沒有,我沒有這樣講。 廖委員國棟:你沒有這樣講?那是我聽錯了。我的問題很簡單,為什麼我到現在還堅持要問,是因為有一位民眾的陳情案,所以我在質詢時提出來請教,當然我沒有像許委員那樣,一定要你表示意見,或一定要你點頭。但是我提出來的問題,你不表示意見恐怕不行。 本席要提出來的是,有兩個幫派鬥毆,導致一個致死的案件,它到底是要以傷害致死罪起訴,或是要以殺人罪起訴?它的理由是什麼?因為我是醫師,我不太懂法律,從法學的基本要件上,請你告訴我。 曾部長勇夫:這是具體的個案,我們要先了解,他們在鬥毆時,有沒有要殺死他的犯意,如果有這個犯意,那就是殺人;如果只是要他受傷,結果卻造成死亡的話,那就是傷害致死,有這樣的區別,所以必須查明其犯意所在。 廖委員國棟:一樣釀成人命,傷害致死和殺人罪的刑期就有很大的差別。 曾部長勇夫:沒有錯。 廖委員國棟: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殺人罪是十年以上的徒刑,甚至是死刑。過失致死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傷害致死是七年以上的刑期,這個差距很大。 曾部長勇夫:是,沒錯。 廖委員國棟:本席現在要問的是,兩個幫派帶著致命性的武器例如刀械等在鬥毆,它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他們來之前就已經帶了刀械;另一種是打不贏時跑回家拿刀械,進而致人於死,這有什麼差別? 曾部長勇夫:這個就是我剛才講到一半,在犯意上,他有沒有殺人的意思?怎麼認定他有沒有殺人的犯意,就是要看他所帶的兇器、出手的力道,以及傷及身體的部位,是不是都足以致人於死?如果是這樣,就可以推定、認定他具有殺人的犯意。如果不是,例如他並沒有拿致死的兇器,只是用手在打,結果對方摔倒,頭碰到地,造成腦溢血死亡,這有時候看不出他一開始就有致對方死亡的犯意存在,這時候,就是傷害致死的情形。但是個案有各種不同的狀況,我們沒有辦法由這部分就斷定到底他有沒有殺人的犯意。 廖委員國棟:部長,所以自由心證的空間非常大。 曾部長勇夫:不是,他還是有客觀的事實來佐證,不能完全憑自由心證。 廖委員國棟:如果他要打架之前就帶了刀,他沒有犯意嗎? 曾部長勇夫:有犯意,但是他的犯意是傷或殺,可能還要…… 廖委員國棟:要問誰?是傷或殺,你怎麼判定? 曾部長勇夫:要看他使用的刀器用力是不是很猛,砍的部位是不是都在要害,如果他砍的只是手腳…… 廖委員國棟:只砍手腳就不會死了,要傷及要害才會死。 曾部長勇夫:對,所以要看殺到的是身體哪個部位,要從好幾個方向綜合研判他的犯意所在。 廖委員國棟:我聽起來覺得還是很複雜,聽不懂。 第二個問題是,到底什麼狀況之下可以交保,一個致人於死的案件,檢察官認定那是過失致死的案件,最後裁定以2萬元交保,你覺得合理嗎? 曾部長勇夫:法律上不是有死亡情形就一定要聲請羈押,但是否要聲請羈押或交保,須由承辦檢察官綜合案件完整的資料做研判。 廖委員國棟:在過年時發生一宗命案,我做了幾個問答題,我問你答。在剛才談話之間,我注意到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很大,是不是因為媒體報導了,就把它當作重案在辦,如果媒體沒有報導,就會輕輕放過? 我們每天在看電視,各種命案都看到了,我一直在觀察,檢察官也好,法官也好,到底要不要起訴,或是他怎麼判定?本席一直認為自由心證的空間很大。 我現在要問你的是,類似這個案件,如果檢察官起訴了,到法官審判階段,法官的看法可能又跟檢察官不同,一樣受過司法訓練的法官和檢察官,為什麼會有不一樣的結果?我一直搞不懂。如果從醫學的角度來看,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非常清楚,為什麼法可以有這麼大的空間? 曾部長勇夫:不止是檢方或院方,為什麼重大案件要經過一審、二審及三審才能夠定讞?也就是說,法官判案難免有不同的看法存在,因此要透過更多人的審判來做最後確定,法律上才能夠認定它確實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其實在社會學方面來講,對於很多社會問題常常站在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看法跟判斷,但是我們希望在完整的證據資料之下,應該看法趨於意思相同比較好。 廖委員國棟:部長,這很深奧耶! 曾部長勇夫:不會。 廖委員國棟:不會?很淺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司法機關的人大概都會有這樣的思維和看法。 廖委員國棟:一樣的醫師、一樣的律師,醫師就很可憐,現在動不動就觸法,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檢察官好像樂此不疲,最好能夠多移送幾個醫師,管它最後判定是什麼,那不是檢察官的責任,他只管移送。 曾部長勇夫:檢察官不會有這樣的想法,依據我們的統計數據,醫師醫療糾紛被起訴的比率非常、非常低。 廖委員國棟:可是我們認為那個比率算是很高的,很多醫師一旦被起訴,他看病的情緒都沒了,也沒辦法服務病人了,他這一生幾乎就完了,有很多醫師是這樣,結果最後是判無罪。 曾部長勇夫:所以平時我們都要求檢察官要將心比心,絕對要慎重再慎重,資料、證據要很明確了才能提起公訴。 廖委員國棟:我跟許委員有同樣的問題要問你,你贊不贊成醫師除罪化?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做過各方面的調查,社會大多數站在老百姓的立場還是沒辦法接受。 廖委員國棟:是還沒有講清楚、說明白,社會大眾並不理解到底我們在爭什麼?我們爭的是責任的明確化,並不是爭除罪化。我們只要刑事責任方面要明確,你犯了哪個階段的責任,所以相對的要有一個刑責,我們要的只是這樣。 曾部長勇夫:這個我們接受,就是他很明確的有過失,當然我們就用過失致傷、致死來起訴,但是沒有很明確的,不能說他醫療的過程有人受傷、有人死亡,就要追究他刑事責任,這就不應該。我們的看法其實都一致,只是對於界限…… 廖委員國棟:界限的部分,其實法務部和衛生署都已經溝通過多次,幾乎已經找到平衡點了…… 曾部長勇夫:沒有錯。 廖委員國棟:那為什麼還不能過? 曾部長勇夫:可以啊,現在就是這樣在處理。 廖委員國棟:現在已經在處理了嗎? 曾部長勇夫:是。 廖委員國棟:我們真的希望能夠讓醫病關係透過除罪化的機制得以緩解,而且能夠回到以前彼此信任的醫療環境。 曾部長勇夫:每一個人的健康也是要靠醫師來幫忙醫療,所以每個人的內心都很尊重醫師的專業,應該是這樣。 廖委員國棟:如果檢察官起訴了一個案件,最後被判無罪,那個檢察官有沒有什麼責任? 曾部長勇夫:行政上,他的辦案成績就不好,若有明顯重大違失,或有其他犯法的問題,我們當然會追究他的責任。 廖委員國棟:法務部過去有沒有針對這種案例的追蹤管考? 曾部長勇夫:對於貪案件、重大刑案,只要判無罪確定,我們都會將判決書跟起訴書做一個檢討,了解為什麼會被判無罪,原因何在? 廖委員國棟:如果判決無罪確定,檢察官會有什麼責任? 曾部長勇夫:在行政上,將來他辦案…… 廖委員國棟:也是在行政上的責任而已。 曾部長勇夫:如果因為這個案件,他確實有違法,例如收受賄賂或其他故意構成刑責的話,我們還是會追究刑責。 廖委員國棟:基於檢察一體,像剛才本席所提的案例,如果有爭議的時候,你們是不是應該召開檢察長的會議,讓大家的看法一致,不要東一種看法、西一種看法,導致人民對司法喪失信任感。 曾部長勇夫:有,我們每年都有召開檢察長會議,由臺高檢召集,有爭議的個案會提出來檢討。 廖委員國棟:我剛才所提的那個案例是被輕判,用非常小的金額讓他交保,但是失去兒子的媽媽哭了一個月,到現在心情都還沒有平復,誰要去救他?還是要透過司法的程序,所以我們要求檢察官是不是要重新提出抗告,再予以羈押,但是後續並沒有什麼結果。我也跟貴部求助,讓我們多了解一個喪失兒子的媽媽要如何得到公平正義的對待,但是到現在好像都還沒有結果。 曾部長勇夫:這些我們都會做檢討。 廖委員國棟:請你們再把我所提的案例解釋給我聽,讓我聽懂好不好?因為到現在為止,我還是覺得你們自由心證的空間太大了。 曾部長勇夫: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陳委員明文、盧委員嘉辰、羅委員淑蕾、江委員啟臣、徐委員耀昌、邱委員志偉、盧委員秀燕、孔委員文吉、吳委員秉叡、柯委員建銘、楊委員瓊瓔、林委員德福、林委員世嘉、林委員滄敏、陳委員淑慧、李委員桐豪、簡委員東明、江委員惠貞、蔣委員乃辛、紀委員國棟、黃委員偉哲、邱委員文彥、蘇委員清泉、馬委員文君、邱委員議瑩、王委員進士、葉委員宜津、黃委員昭順、黃委員文玲、姚委員文智、張委員慶忠、高委員金素梅、徐委員欣瑩、楊委員應雄、薛委員凌、陳委員碧涵、管委員碧玲及陳委員亭妃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林正二、林鴻池、潘維剛、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林委員正二書面質詢: 一、法務部浮濫使用「他」字案而曾遭監察院糾正,是否已改進? 有關去年監察院糾正法務部在沒有法律依據下,以行政規則分派浮濫的「他」字案便宜行事,造成1.偵查機關運用「他」字案迴避辯護人(律師)到場,嚴重侵害被告防禦權、2.偵查機關以行政簽結方式結案導致告訴人無法聲請再議、3.偵查機關以行政簽結方式結案規避不起訴處分確定力,隨時可續行偵查進而起訴(本來如果用不起訴處分結案,案經確定,除非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規定的情形外,對於同一案件就不能再行起訴,但用行政簽結即可規避此點)等弊端,應予檢討改進一事,本席有下列問題: (一)去年法務部次長曾表示將依照監察院糾正意旨,督促所屬檢察機關確實改善,如今是否已有具體的改善作為或計劃?改善的成效情形如何? (二)但如今偵查實務上仍然廣泛運用「他」字案,顯然仍未停止派分「他」字案,那麼針對「他」字案所帶來的上開弊端,法務部到底有無解決之道? (三)法務部究竟有沒有打算回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停止運用行政規則來分派「他」字案?如果不回歸理由為何? 二、被告人權重要,還是被告戒護重要? 羈押中的被告在偵查庭或法庭上接受訊問,應解開手銬腳鐐,以避免影響被告自白的任意性,同時也有尊重被告刑事人權的意義,然而偵查實務上卻常見以法警人力不足為由而拒絕解開被告手銬腳鐐就逕行訊問的情形。本席想了解法務部在被告人權保障與被告之戒護之間究竟如何取捨?也就是說當法警確實人力不足的時候,是以被告人性尊嚴及不影響被告供述自由為重,而仍應解開手銬腳鐐才訊問,還是強迫被告戴著手銬腳鐐接受訊問?抑或是有其他解決辦法? 三、法警人力如何配置? 承上,到底法警人力法務部是如何配置的?為何會有法警人力不足之情形?法務部又應如何處理法警人力不足的問題? 四、地檢署有無配置手銬、腳鐐? 手銬作為第一線司法警察用來制壓及解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工具,理當存在於各地警察機關,而羈押中的被告或已判刑確定在監服刑的受刑人,於解送檢察署或法院就本案或另案出庭時,為戒護安全起見,經常會對被告或受刑人施以手銬、腳鐐的處分,故手銬或腳鐐會出現在各地警察機關或各監所,本席可以了解。但是偵查實務上卻出現有檢察官在地檢署偵訊尚未聲請羈押的被告時,即將被告上腳鐐之情形,故此上腳鐐並非看守所所為,本席想請問台灣各地的地檢署,是否有配置手銬及腳鐐?為何地檢署會有腳鐐供檢察官或法警使用在到案尚未收押的被告身上?法務部針對這個情形應如何處理?有無懲處辦法? 五、有關不適任檢察官林冠佑的處理情形如何? 針對原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冠佑開庭的不當言詞及偵查作為,民間司改會已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要求法務部處理,法務部究竟對此一不適任檢察官個案如何處理?有無如同業務報告所提的「家醜不可外揚」?法務部對林冠佑檢察官不適任案的處理結果如何? 六、法務部是否願意就刑事訴訟法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 據聞法務部已邀集或正邀集學者專家,對刑事訴訟法是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進行研究,請問法務部對我國刑事訴訟法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的態度究竟如何?據本席了解,法務部過去一直排斥起訴狀一本主義,而不願接受起訴狀一本主義,其理由何在?如今法務部是否有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的打算?法務部是基於什麼原因願意對起訴狀一本主義進行研究?如果刑事訴訟法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法務部對檢察官們有如何的教育訓練及因應措施?另外,對於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通過採「改良式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制度有何看法? 林委員鴻池書面質詢: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行政院法務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本席提出下列幾點質詢。 一、對於近日法務部矯正署遭監委糾正,最近3年各監獄受刑人在監獄內遭性侵高達26件,請問法務部對此有何因應措施?去年還發生讓18歲輕罪受刑人跟於假釋期間犯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而遭判無期徒刑人犯同房監禁,導致18歲少年慘遭性侵多次事件,顯示監獄管理有重大缺失,北監說是因為超收嚴重,才會出現管理問題,請問部長是否應檢討改進收容措施?並提出具體可行的改善方法。 近日,監委高鳳仙公布調查報告,從民國99年至101年11月底止,近3年內,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受刑人在監內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高達26件,其中,尤以台北監獄占半數13件之多,最為嚴重,請問部長,對於監所指出缺失,法務部有何積極因應措施?對於有過失的人員,是否進行懲處? 另外,去年媒體報導北監受刑人多次遭獄友性侵,事件剛曝光時,矯正署還一度不承認,直到法務部派員調查後,北監才坦承,讓18歲輕罪受刑人跟於假釋期間犯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而遭判無期徒刑人犯同房監禁,導致18歲少年慘遭性侵多次事件。 受刑人入監服刑,並非就意味著必須喪失基本人權,而淪入恃強凌弱的監獄叢林,受刑人也應得到基本的關懷和保護,所以本席強烈要求法務部全面檢討監獄管理制度,並提出具體可行的改善措施。 二、去年廉政署成立滿週年,原本預計舉辦路跑活動,卻引發肅貪不力卻花大錢辦活動爭議,草草將活動取消後,主動召開記者會,署長宣示「知恥近乎勇」,並宣示3個月內將辦出指標性重大案件,回應民眾的期待。但如今3個月早就過去了,署長口中的指標性大案,仍然不見蹤影,請問部長,是否署長換人後對於原先承諾就可不必理會?針對民眾對廉政署肅貪不力的質疑,是否有具體改善辦法? 上週法務部檢察首長及高階主管交換,廉政署署長確定換成前檢察司長朱坤茂,他也隨即表示廉政署以「防貪為主,肅貪為輔」,希望讓政風單位發揮預警功能,讓想貪的公務員不能貪、不敢貪。 但是,去年林益世案爆發,廉政署未發揮功能,事後也沒有偵辦作為,讓專責肅貪的廉政署臉上無光,還因在林益世案偵辦期間,舉辦路跑活動,遭外界批評「肅貪不力,卻花大錢辦活動」。連馬英九總統都曾表示,廉政署在防貪肅貪的工作,有進步但不夠快,還有很多可以改進的空間。 如今,距當初宣示3個月內將辦出指標性重大案件已過去多時,請問部長,是否署長換人後對於原先承諾就可不必理會?就算時限已過廉政署也應該努力拿出成績,對於民眾的信任危機,廉政署是否有更積極推動防貪與肅貪的方法?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目前各地檢察署酒駕發監標準不一。二○一二年時四十八歲的石姓男子,先於二○○二、○三年兩次被查獲酒駕,被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兩個月,以及二○○九年第三次被查獲酒駕,判刑三個月確定。最後於二○一二年六月,石姓男子四度被查獲酒駕,被判刑半年。 台中地檢署依規定「酒駕三犯」發監,石姓男子酒駕已四犯,中檢去年十月間發執行通知給石姓男子,傳票上寫著「本署酒駕三犯以上,不得易科罰金」。但石姓男子接到台中檢方傳票後,聲請移轉花蓮地檢署執行,因為花蓮檢方對酒駕者通常採「三犯以上且肇事才入監」,因此四、五犯者倘若未肇事,石姓男子可易科罰金,不用入獄根據。 酒駕肇事造成無數家庭破碎,但各地檢署對累犯發監或易科罰金的標準不一,基隆地檢署最嚴格,酒駕二犯即發監,不得易科;台中地檢署酒駕三犯發監,花蓮則由檢察官自行斟酌。這種酒駕累犯發監「一國多制」的怪象,讓心存僥倖者有機可乘,為了杜絕聲請移轉管轄的「漏洞」,法務部應該積極統合各地檢察署統一作業,才能夠降低酒駕肇事的機率。本席要求法務部應該積極統合各地檢察署統一作業,對酒駕發監研擬訂定執法標準,以杜絕聲請移轉管轄的「法律漏洞」。 另外,今年初至今,先有英商林克穎被發現早於去年八月持友人護照潛逃出境,還不斷透過媒體與檢察官談條件,檢方卻遲遲無法掌握林克穎行蹤。近又有「地下金融教父」之稱的亞陸機構負責人萬眾潛逃。法務部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行蹤之屢屢未能確實掌握,導致刑罰權未能實現,其後始藉發布通緝或引渡犯人的方式來彌補,皆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為防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匿,往往需仰賴跨部會之合作,因此本席要求法務部對防範重大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匿,與相關部會及專家研議後,擬定具體防範措施及辦法,並建置與各部會即時聯絡的管道,以防範再有重大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亡。 以上本席所質詢之問題,請以書面答覆本席。 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謝委員國樑,有鑑於國內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動輒得咎,很容易被檢調單位以圖利偵辦甚至起訴,導致公務員往往因為害怕而不敢做事,長期而言恐導致公務員產生「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心態。特此建議法務部應積極協調各部會,具體提出其所掌業務之「職權行為」,一旦列入職權行為內,即可阻卻違法,使公務人員有具體明確的標準能依循,以改善公務員人人自危、消極怕事之不良現象。特提出質詢。 說明: 一、在刑法圖利罪修法之前,公務員因為規範過於寬鬆,極易遭指控為圖利,常常需要跑檢調單位配合偵辦,即使日後判無罪、還他清白,也付出極大代價及社會成本,所以公務員便盡量少做、甚至不做,以免犯錯,這樣的文化形成已久;即便後來經修法的努力之後,圖利案件的定罪率略有所提升,但公務員長期的習慣,已對公務員的士氣造成打擊。 二、基於檢察官起訴應該有足夠事證,以維護被告人權,公務人員亦應受有平等司法待遇之權利,若起訴過於浮濫,不僅有害行政效能,也是值得重視的司法人權議題。 三、爰建請法務部積極協調各部會具體提出其所掌業務之「職權行為」,一旦列入職權行為內,即可阻卻違法,便有具體明確的標準讓公務員依循,以維護公務人員之司法人權,促進公務人員勇於任事的態度。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6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