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102年3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李委員俊俋","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2年3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12時51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44分","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出席委員：徐欣瑩    段宜康    江啟臣    紀國棟    邱文彥    李俊俋    黃文玲    姚文智    陳其邁    張慶忠    高金素梅  陳超明    吳育昇","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陳亭妃    李貴敏    陳歐珀    徐耀昌    簡東明    鄭天財    盧嘉辰    李昆澤    陳明文    管碧玲    楊麗環    黃偉哲    廖國棟    許添財    林正二    廖正井    楊應雄    羅淑蕾    吳秉叡    陳碧涵    林佳龍    邱志偉    孔文吉    楊瓊瓔    林德福    盧秀燕    許忠信    陳淑慧    李桐豪    薛  凌    林世嘉    林滄敏    賴士葆    蔣乃辛    江惠貞    蕭美琴    蘇震清    呂學樟    王惠美    蘇清泉    徐少萍    馬文君    葉宜津    蔡其昌    邱議瑩    黃昭順    王進士    顏寬恒    何欣純    潘孟安    鄭麗君    潘維剛    林鴻池    田秋堇    劉櫂豪    魏明谷    林明溱    鄭汝芬    吳育仁    羅明才","      委員列席60人","主    席：李召集委員俊俋","專門委員：鄭世榮","主任秘書：李秋美","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喻  珊","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本院議事處函，為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同本會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查照案。","三、本院議事處函，為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同本會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查照案。","四、本院議事處函，為請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同本會審查國防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體位區分標準」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第二條附件，請查照案。","五、本院議事處函，檢送行政院函為內政部補助宜蘭縣政府辦理「宜蘭縣梅姬颱風積水地區設置防水閘門（板）工作計畫」，所需經費7,548萬9,000元動支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  查照案。","六、本院議事處函，檢送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條文；「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定自101年8月1日施行，請  查照案。","七、本院議事處函，檢送內政部函為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請  查照案。","八、本院議事處函，檢送交通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六條條文，請  查照案。","九、本院議事處函，檢送交通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第七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請  查照案。","十、本院議事處函，檢送內政部函送「智慧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請  查照案。","十一、本院議事處函，檢送內政部函為修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附表，請  查照案。","十二、本院議事處函，檢送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四條條文，請  查照案。","十三、本院議事處函，為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同本會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二條文，請  查照案。","十四、本院議事處函，檢送內政部函送「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十七條、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六條條文勘誤表及更正後條文對照表，請  查照案。","十五、本院議事處函，檢送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為「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喜慶綜合服務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請  查照案。","十六、本院議事處函，檢送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為「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食品流通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請  查照案。","十七、本院議事處函，為請經濟委員會會同財政委員會及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5人擬具「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  查照案。","十八、本院議事處函，檢送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一、附件三、第六條附件四、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附件五、第二十三條附件六，請  查照案。","十九、本院議事處函，為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同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  查照案。","二十、本院議事處函，為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同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林正二等24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  查照案。","二十一、本院議事處函，為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同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  查照案。","決定：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二十一案，准予備查。","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博雅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邀請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博雅、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法務部次長就公民投票法第13條及第52條之適用暨不在籍投票相關法令修正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採綜合詢答方式辦理，本次會議計有委員段宜康、徐欣瑩、江啟臣、紀國棟、李俊俋、姚文智、黃文玲、陳其邁、張慶忠、陳超明、鄭天財、陳亭妃、陳明文、蔣乃辛、簡東明、葉宜津、楊瓊瓔、許忠信、鄭汝芬、魏明谷、李貴敏、邱文彥、許添財、黃偉哲、林佳龍等25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博雅及所屬、內政部次長蕭家淇、法務部次長蔡清祥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潘維剛、吳育昇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今日會議所列之議程。","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林中森、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法務部次長、經濟部次長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王進旺率其所屬就「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暨「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執行情形及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報告。","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蒙　貴委員會的邀請，就「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暨「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各位委員所關心的事項提出說明，敬請支持指教。","壹、「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執行情形","一、兩岸已建立聯繫管道及制度化合作機制","(一)自98年4月26日本協議完成簽署後，雙方主管機關已經建立「機關對機關」及「機制對機制」的合作模式，共同防制各類不法犯罪及相互提供犯罪偵辦、追訴與審判等相關協助，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二)從本協議生效後，至本（102）年2月底止，雙方相互提出的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協緝遣返等案件共計34,400餘件，陸方也已遣返我方通緝犯共計266名，包含前立委王志雄、郭廷才、前彰化縣議長白鴻森及前交通部機要秘書宋乃午等人。","(三)透過兩岸警方聯手破獲多起跨境詐騙犯罪案件，使得目前臺灣地區電信、網路詐欺的案件發生數已大幅下降，由本協議簽署當（98）年度之38,802件開始逐漸減少，至101年度已減少為20,637件，下降比例高達46.81%；而受害總金額由98年度102.7億元，逐年降至101年度42.32億元，展現出具體的成效。","(四)此外，有關國人在大陸地區人身自由受限制的通報案件，陸方已依本協議規範通報我方1,936件，其中以涉嫌詐騙、走私、危險駕駛、毒品（含販毒、吸毒）及交通肇事為主要犯罪類型。至於非病死及可疑為非病死的案件，陸方也已通報我方289件，且通報效率均在持續改善中。"],["項目：二、政府相關機關將持續深化本協議執行成效","(一)目前在共同打擊犯罪方面，法務部已會同海巡署、警政署、調查局等相關機關，將打擊兩岸跨境毒品走私犯罪，與持續偵辦廣西南寧違法傳銷詐騙案列為本協議102年度的重點工作。此外，相關機關也會在兩岸共同打擊跨境詐欺犯罪案件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合作查緝智慧財產侵權、走私、偷渡等其他犯罪類型，以達到維護社會治安的目標。","(二)至於司法互助事項，本會將與相關機關持續透過本協議聯繫機制，針對目前受到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相關議題，例如受刑人權益保障、強化國人在大陸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及不法所得返還等，積極與陸方協調，並加強提升兩岸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的協處效率，使相關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確保民眾合法的訴訟權益。","(三)另外，本會也深刻地瞭解到社會各界對重大經濟罪犯遣返的關切，但關於指標性個案仍無法遣返的因素較為複雜，且受限於陸方配合意願不高，本會與相關機關除透過各種工作會談、業務交流及兩岸兩會協議檢討平臺等場合，持續向陸方請求協緝遣返外，也會同相關機關研議各種可能方案，並積極與陸方主管機關進行溝通，促請陸方重視我方社會觀感，儘速將指標性的重大經濟罪犯遣返回臺。","貳、「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執行部分","一、24小時通知家屬機制強化保障國人權益","(一)第八次江陳會談兩岸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並由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發表有關「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這是雙方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相互通報機制」之上，進一步爭取「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新機制。","(二)「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已於本（102）年2月1日生效，其中關於「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的具體推動方式，是對於在大陸投資之臺商、投資事業所僱用的員工及其家屬，遇到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時，陸方公安機關應在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的家屬；如果家屬不在當地，則通知其在當地的投資企業。此外，陸方主管部門也會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繫機制，及時通報我方主管機關（法務部）關於前述人員人身自由受限制方面的重要訊息。","(三)「通知家屬」及「通報主管機關」，是對國人人身安全保障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因為能夠掌握當事人相關的訊息之後，才有進一步啟動向陸方要求提供正當法律程序與公平審判的機會，因此，本會仍將積極要求陸方落實通知、通報事宜。","二、深化既有協議執行成效，持續關懷國人在大陸地區的權益保障","(一)有關國人在大陸地區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議題，除了24小時通知、及時通報等事項外，因「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已在本（102）年1月23日公布，預計於今年7月23日正式施行，本會正配合法務部的準備作業，以期順利將在大陸地區受刑國人接返回臺服刑。","(二)至於國人也非常關切的家屬探視權、律師會見、保外就醫、受刑人的監所待遇、減刑、假釋等其他的權益事項，政府會在既有協議的基礎之上，進一步與陸方主管機關溝通，完善國人在大陸地區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機制，並深化既有協議的執行成效，以確保民眾權益。","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主席：請海基會林董事長報告。","林董事長中森：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　貴委員會邀請，就「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共打協議）暨「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執行情形及檢討提出專題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提出簡要說明：","壹、背景說明","自從兩岸兩會簽署之共打協議於98年6月25日生效後，兩岸相關司法機關已建立制度化聯繫協處機制，有關人員遣返、犯罪情資交換、調查取證、罪犯接返、重大訊息通報等均由法務部等兩岸相關機關直接聯繫處理。司法文書送達事項，則仍由政府委請本會與大陸方面聯繫執行。","去（101）年8月9日，本會在臺北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會」）進行兩岸兩會第九次會談，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及「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發表一項有關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的共識。依據該共識文件，雙方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為家屬探視及律師會見提供便利等作法，展現雙方對人身安全議題的重視，透過完善相關通報與通知機制，進一步加強對兩岸投資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貳、兩岸共打協議執行情形","一、協議聯絡人通報事宜","依共打協議第3條第2項「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規定，本會亦就聯絡人通報及更換等相關事宜，4度通報大陸海協會。","二、人身安全事件協處","共打協議生效以來，本會如接獲我方民眾陳情遭大陸方面限制人身自由等情事，均即轉請我方協議主管機關法務部及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協處，必要時，並函請大陸海協會協調有關部門協處。協議生效以來截至今（102）年2月28日，本會協處人身安全件數共計1,991件。"],["項目：三、協處通緝犯遣返","依據主管機關的統計數據所示，共打協議98年6月25日生效起至102年1月31日止，陸方向我方已完成人員遣返計262人（包含具指標性之外逃通緝犯，如彰化縣議會前議長白鴻森、前法官李東穎、張炳龍及前立委郭廷才、臺中廣三Sogo槍擊犯陳勇志、前交通部秘書宋乃午、前中興銀行副董事長王志雄等人），我方向陸方完成遣送7人；另我方與陸方合作交換情資及偵辦案件，合計破獲70案，共逮捕嫌犯4,887人。","共打協議執行雖具成效，且為大部分民眾所認同，惟部分重大經濟犯迄今仍逍遙法外，向來為媒體、　大院及民眾所關注焦點。本會亦多次藉由兩岸兩會協商以及協議檢討會議的場合，積極協調大陸方面應落實協議之執行，儘速協緝遣返我方重大經濟犯。"],["項目：四、人道探視協處","共打協議第12條後段明文規定，雙方依已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供便利。在一般情形下，臺灣就「探視」採「原則許可、例外禁止」之規定，一般人包括家屬均得依法申請接見；大陸刑事訴訟法則僅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會見。惟本會曾就亞洲大學學生陳仕懷案及鄒奇峰等14人詐騙集團等個案，成功協助家屬前往大陸探視。","上述作法，係經本會協調陸方同意以個案方式，協助家屬探視，屬一時權宜措施，非常態性規定。未來，本會將繼續透過兩岸協商與對話機會，促使大陸放寬我方人民之家屬探視相關規定，以保障我方人民基本權益。"],["項目：五、司法文書送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條規定：「應於大陸地區送達司法文書或為必要之調查者，司法機關得囑託或委託第四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為之。」故，自民國80年海基會成立以來，司法院、法務部即透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上開規定委託本會辦理司法文書送達業務。","共打協議生效後，我方以法務部為業務聯繫窗口，本會受法務部委託，協處辦理我方法院送達大陸地區之文書，並協助辦理大陸法院囑託我方送達之文書。協議生效迄今（102）年2月28日，本會協處兩岸司法文書送達共計2萬3,948件，其中我方囑託陸方送達2萬967件，陸方協處1萬8,151件，送達回覆率為87%；陸方囑託我方送達2,981件，我方協處2,681件，送達回覆率為90%。","參、有關「投保協議」之共識文件執行情形","臺商在大陸投資所衍生的人身自由與人身安全問題，向來為各界所關注。雖然一般國際間的投保協定不涉及此議題，但兩岸關係特殊，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和本會也深切了解到兩岸投保協議必須務實考量臺商需求，才能提供有效保障。","去年8月9日兩岸兩會第九次會談，於投保協議專款規範了「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事項，並就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事宜達成共識文件。","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在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24小時內依法通知其在該一方之家屬或所屬企業。同時依據共打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儘量縮短通報的時間。","大陸對於外商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根據大陸的外交實務運作，通報當地使領館的時限多在3-7天內；至於對香港、澳門投資人則沒有明確通報時間。但在兩岸投保協議及其共識文件中，明確規定臺商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大陸方面應於24小時內通知其在大陸之家屬或所屬企業。","本會自98年6月25日起至102年2月28日止，協處臺商被大陸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大陸公安部門未於24小時內通知其在大陸的家屬或未及時通報我方主管機關的案件，計有6件。但投保協議生效迄今月餘，本會尚無接獲有關大陸方面違反協議共識文件，未履行通知、通報義務的反映或陳情。","肆、結語","共打協議生效以來，協議之雙方聯繫主管機關已建立聯繫機制，執行成效為大部分民眾所認同。惟仍有部分國人關切之重大經濟犯迄未遣返，向來為我方所關注焦點。未來，除共打協議主管機關法務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賡續積極協調陸方協處外，本會亦會藉由兩岸兩會交流協商以及協議檢討會議的場合，積極協調大陸方面落實協議，貫徹兩岸司法互助合作，共同打擊犯罪，確保人身自由與安全，以回應民眾期待。","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賜教。謝謝。"],["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報告。","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向　大院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推動上的支持與策勵，表示最大的謝忱。今天謹就「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暨「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本部執行之成效及策進作為，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前言","「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簽署生效後，兩岸警方依協議規範建立全面性合作機制，加強實務交流及高層互訪，積極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及緝捕遣返通緝要犯，展現成效；另「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自102年2月1日簽署生效，雙方為進一步加強對兩岸投資人及相關人員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已建立之通報機制，及時相互通報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者之訊息，並持續完善相關通知及通報程序，以深化協議成效，確保兩岸民眾權益。以下，謹就前揭二項協議之執行情形與檢討策進，摘要報告。","貳、「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情形","「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本部警政署立即全面推動兩岸警方共同合作打擊各類跨境犯罪，並持續擴大查緝成效，展現具體偵查能量。自協議生效迄102年2月28日止，兩岸警方多次成功合作打擊跨境詐欺、毒品、殺人、擄人勒贖等重大犯罪，相關之執行情形及成效摘述如下：","一、情資交換","本部警政署與大陸公安單位成立聯繫窗口，就涉及兩岸及兩岸跨第三地之犯罪，即時進行情資交換。經統計，我方傳送大陸公安單位之犯罪情資1,209件，接獲大陸公安單位傳送我方之犯罪情資363件，情資類型包括詐欺、毒品、殺人、洗錢、擄人勒贖等犯罪案件。","二、案件協查及共同偵辦","(一)兩岸跨境犯罪","兩岸警方針對重大、急迫之具體個案，於時機成熟時，相互指定辦案聯繫窗口，提升偵辦速度與效率；必要時，兩岸警方同步展開查緝行動，以擴大打擊成效。重大合作案例包括「0908」、「0519」、「1011」、「0810」、「0426」等同步掃蕩詐欺犯罪集團專案，有效瓦解詐騙集團核心及成員。","(二)兩岸跨第三地犯罪","兩岸警方依循協議之精神與機制，與第三國執法人員共同偵辦跨境犯罪，分別指派專案工作小組赴第三國，同步執行掃蕩行動，並進行調查取證，強化事證連結，俾利後續司法偵審。重大合作案例包括「0310」、「0928」、「1129」、「0823」、「1203」等大規模掃蕩詐欺集團專案，打擊詐騙之據點涵蓋柬埔寨、印尼、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泰國、寮國、斐濟、斯里蘭卡等國家。","(三)執行成效","兩岸警方加強個案合作偵辦，優先打擊跨境詐欺等重大犯罪，迄今共同合作偵辦54件重大跨境犯罪案件，逮捕嫌犯4,819人，其中包括詐欺犯罪41件4,761人、擄人勒贖犯罪5件29人、毒品犯罪4件21人、殺人犯罪2件2人、強盜犯罪1件3人、侵占洗錢犯罪1件3人。","三、協助調查取證","為有利雙方後續司法偵審，兩岸警方於行動時視任務需求，互派或指派偵查專業人員前往另一方或第三地，協調進行調查取證及強化事證連結工作，鞏固涉案事證，並建立完整移交清冊，以利證據分析及連結。","四、人犯遣返","(一)通緝犯、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之遣返","目前國內各警察機關接獲情資或於偵辦案件發現我方通緝犯、刑事犯、刑事嫌疑犯疑似潛逃大陸者，均透過本部警政署洽請陸方協緝遣返回臺受審，另有關重大通緝（經濟）要犯，本部警政署亦透過兩岸警方高層互訪工作會談時，洽請陸方加強協緝遣返，以維司法威信。","(二)第三地查獲嫌疑犯之遣返","兩岸警方跨第三地執行聯合查緝專案行動後，雙方依協議精神各自遣返己方人民，並積極協調當地國警方協助辦理遣返事宜。","(三)執行成效","統計本部警政署洽請大陸公安單位協緝遣返通緝犯、刑事犯、刑事嫌疑犯計568人，完成緝捕接押遣返241人，其中包括重大刑事要犯27人、重大經濟要犯7人。","五、實務交流與合作","為持續研商兩岸警方合作策略，確立未來之工作主軸與具體作法，雙方持續進行警務交流與工作會談，均已達成多項共識，有效強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機制與成效。","參、「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執行情形","依「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規範，大陸公安單位對我方投資人（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24小時內依法通知當事人在大陸之家屬或其投資企業，並通報我方（本部警政署）轉知其在臺家屬。大陸投資人（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在臺灣受刑事強制處分限制人身自由時，亦應比照辦理通知及通報程序。","本部警政署為落實該協議內容，確保兩岸民眾人身自由與安全，依據既有通報機制協助執行。經統計102年2月1日迄今，陸方通報我方投資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案件計1件，未來將加強檢視執行成效，適時策進相關作為。","肆、策進作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署生效三年多來，兩岸警方共同打擊各類跨境犯罪、緝捕遣返重大通緝要犯，雙方持續本於對等、互惠、共創雙贏之原則，在既有互信基礎上，持續擴大合作面向，強化共同合作機制，提升打擊跨境犯罪成效，未來兩岸警方合作重點如下：","一、持續加強協緝遣返潛逃大陸之重大刑事與經濟通緝要犯","兩岸警方雖已成功將多名重大通緝要犯遣返回臺，惟尚有多名我方民眾特別關注之重大刑事與經濟要犯潛逃藏匿大陸，雙方將持續交換具體情資，加強協緝遣返，彰顯協議執行成效。","二、完善兩岸警務高層會談機制，確立合作策略","兩岸警方迄今舉行6次高層會談，達成多項共識，為因應瞬息萬變之犯罪型態，有效打擊各類跨境犯罪、建構具體合作偵辦模式，深化合作成效。","三、建構兩岸暨香港、澳門共同打擊跨境犯罪合作平臺","許多跨境犯罪係以港、澳為中繼站，未來仍以協議成功模式為基礎，以合作打擊跨境犯罪為最優先工作，共同合作打擊兩岸四地間之重大跨境犯罪。","四、強化聯繫窗口合作效能，健全警務交流層面","持續強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各聯繫窗口情資交換、案件協查與合作辦案，進一步健全兩岸警務交流層面。","五、持續掃蕩各類跨境犯罪，擴大合作打擊面向","隨著兩岸警方共同打擊跨境詐欺犯罪經驗與日俱增，將逐步擴大共同偵辦案類，如毒品、洗錢及其他重大跨境案件，掌握犯罪發展趨勢，加強跨第三地合作辦案，共同展開大規模聯合查緝行動。"],["項目：六、落實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之通報工作","兩岸警方依循既有聯繫機制，協助相互及時通報限制人身自由之訊息，並研議建立標準化作業流程，以提升通報時效，共同保障兩岸投資人及相關人員人身自由安全。","伍、結語","兩岸警方依協議規範積極合作，共同打擊各類跨境犯罪及緝捕遣返重大通緝要犯，並依循既有聯繫機制落實執行，確保兩岸投資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未來本部亦將持續整合所轄各執法機關之能量，有效運用各項合作平臺與資源，擴大兩岸警方合作面向，強化共同合作機制，維護兩岸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謝謝！"],["主席：請海巡署王署長報告。","王署長進旺：主席、各位委員。98年6月25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生效後，本署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政策指導及法務部授權下，遵循協議內容推動兩岸執法機關實質合作工作，透過聯繫窗口與中國大陸執法機關進行犯罪情資交換，合作迄今計破獲毒品6案、偷渡2案，查獲毒品愷他命1130.2公斤及越南籍偷渡犯44人，充分發揮兩岸合作打擊犯罪機制，有效阻絕不法於境外淨化國內社會治安，落實政府打擊犯罪決心。以下謹就當前工作概況及未來執行重點，提出報告。","壹、工作概況（98年6月25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一、工作重點","在執行協議共同打擊犯罪內容方面，依據本署法定職掌將毒品、走私及偷渡等犯罪，列為工作重點與打擊目標，並透過犯罪情資交換，強化兩岸執法機關共同合作打擊犯罪執法力度。","二、聯繫情形"],["(一)聯繫窗口：","本署依據主管機關法務部授權，指定單一聯繫窗口與大陸執法機關建立聯繫管道，現階段以中國大陸公安部、邊防管理局及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為主要聯繫窗口。"],["(二)會晤交流：","為延續與中國大陸執法機關接觸層面廣度及深度，分別派員赴中國大陸與相關執法單位業務交流計7次，另邀請中國大陸公安部邊防管理局及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來訪計2次，藉此增進執法互信與共識，並針對兩岸共同打擊跨境犯罪工作及執行情形，相互交流與意見交換。","貳、具體成效","一、資訊交換（計153件）","本署透過聯繫窗口與中國大陸執法機關進行相關犯罪情資交換總計153件（98至99年：54件、100年：52件、101年：47件），其中以兩岸跨境毒品犯罪最多，偷渡、走私犯罪次之。","二、毒品案件（計6案、1130.2公斤）","(一)「阿○運毒集團案」","99年3月5日，本署透過聯繫機制，提供「阿○運毒集團」相關犯罪情資，中國大陸循線逮捕嫌犯4人，查獲毒品愷他命150公斤。","(二)「蔡○運毒集團案」","99年3月13日，本署透過聯繫機制，提供「蔡○運毒集團」相關犯罪情資，中國大陸循線逮捕嫌犯4人，查獲毒品愷他命429.8公斤。","(三)「謝○○運毒集團案」","99年7月25日，本署透過聯繫機制，提供「謝○○運毒集團」相關犯罪情資，中國大陸循線逮捕嫌犯17人，查獲毒品愷他命20.1公斤。","(四)「鄧○○運毒集團案」","100年12月6日，本署透過聯繫機制，提供「鄧○○運毒集團」相關犯罪情資，中國大陸循線逮捕嫌犯3人，查獲毒品愷他命50公斤。","(五)「阿○運毒集團案」","100年12月11日，本署透過聯繫機制，提供「阿○運毒集團」相關犯罪情資，中國大陸循線逮捕嫌犯7人，查獲毒品愷他命140.3公斤。","(六)「謝○運毒集團案」","101年7月5日，中國大陸透過聯繫管道與本署交換犯罪情資，並於福建省寧德市循線逮捕嫌犯1人，查獲毒品愷他命340公斤。","三、偷渡案件（計2案、偷渡犯44人）","(一)「0415越南偷渡案」","101年4月15日，中國大陸透過聯繫窗口與本署合作，於福建省平潭，破獲越南籍人士企圖偷渡來臺案件，並查獲越南籍偷渡犯15人。","(二)「1207越南偷渡案」","101年12月7日，本署透過聯繫窗口與中國大陸合作，於連江縣黃岐碼頭，破獲越南籍人士企圖偷渡來臺案件，並查獲越南籍偷渡犯29人。","參、未來工作重點","一、加強合作打擊犯罪","兩岸擴大交流後，中國大陸人士來臺管道多元，相對減緩大陸人士偷渡趨勢，惟近期仍有查獲跨境毒品走私來臺及越南籍人士偷渡來臺案例。本署將賡續透過協議機制，加強掌握兩岸跨境犯罪活動情資，強化專案工作查緝，有效打擊不法犯罪。","二、持續辦理參訪交流","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勢將朝向更務實、多元、複雜之進程，應藉由雙方交流互訪、學術研討、工作晤談等聯繫管道，加強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並就中國大陸提供重大跨境犯罪關鍵情資，擴大追查在臺涉案成員，力求追本斷源，有效合作打擊犯罪。","三、廣拓情資聯繫窗口","本署將秉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等」、「尊嚴」、「互惠互利」指導原則，依循法務部之授權，持續與中國大陸進行相關犯罪情資交換，並積極與中國大陸公安部及沿海執法機關深化聯繫，拓展跨境犯罪情資蒐研管道，增進兩岸共同合作打擊犯罪執行成效，提升合作打擊犯罪力度與深度。","肆、結語","「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為本署重要工作，本署將依循政府大陸政策規劃暨協議精神，持續推動兩岸工作，全力強化打擊犯罪能量，確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報告。","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暨「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執行情形及檢討，代表本部列席專題報告，並備質詢。謹就本專題與本部主管業務有關部分報告如下：","壹、前言","兩岸民眾因探親、經貿、旅遊而往來頻繁，犯罪及民事紛爭也因而衍生；兩岸因相隔調查蒐證不易，致偵查審判工作無法順利進行，為有效遏止跨境犯罪滋長及保障民眾民事上之權利，實有必要開展兩岸間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合作機制。","為了有效維持兩岸交流秩序，以打擊不法及增進司法合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於98年4月26日，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兩岸互助協議」），同年6月25日生效；而為加強對國人人身自由與安全的維護與保障，兩岸兩會於去（101）年第8次江陳會，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下稱「兩岸投保協議」）並特別就兩岸投保協議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發表共識，於今（102）年2月1日生效，期能有效進行兩岸跨境犯罪案件之追訴及保障民眾民事上之權利，且提升民眾人身自由與安全之保障，維護兩岸交流秩序及確保民眾權益。","貳、職務分工","法務部為「兩岸互助協議」之聯繫主體，負責執行協議內容及協調相關工作。為有效執行協議及促進執行效率，就下列事項授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本部調查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等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一、犯罪情資交換：授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本部調查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直接與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聯繫。"],["二、緝捕遣返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授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本部調查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聯繫及執行。","三、文書送達：法務部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法務部名義與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聯繫執行，並設立專門的文書送達聯繫管道。","四、調查取證：法務部依照不同案件類型，分別函請司法警察機關、各檢察署或法院協助取證事宜。","五、受刑人接返：由法務部聯繫後，委託本部調查局執行。"],["六、人身自由限制及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重要訊息通報：授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執行。","參、協議執行情形","「兩岸互助協議」生效施行至今（102）年2月底止（約3年8個月），本部基於協議聯繫主體綜整本部、所轄檢察機關及各授權執行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資料，就執行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的成效說明如下：","一、犯罪情資交換","依「兩岸互助協議」第5條前段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我方向陸方提供及請求，計1,936件；陸方向我方提供及請求，計629件。","二、協查偵辦","依「兩岸互助協議」第5條後段規定，雙方同意合作協查、偵辦案件。於100年上半年間，經協調順利遣返回臺遭菲律賓遣送至大陸地區之14名涉嫌電話詐騙台灣地區人民，並藉此案開展我方檢警與大陸公安等機關的聯繫溝通，共同合作打擊犯罪案件。","之後自100年6月間起，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等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司法警察機關與陸方及東南亞國家警方聯合執行「0310專案」等專案，開展大規模查緝跨境電信詐騙集團行動。","三、人員遣返","依「兩岸互助協議」第6條之人員遣返規定，陸方已向我方完成人員遣返266人，我方向陸方完成7人。陸方協助遣返回臺嫌犯包括受矚目的要犯，如：前中興銀行副董事長王志雄、前立委郭廷才、彰化縣前議長白鴻森、前交通部長機要秘書宋乃午、前法官李東穎等人。","四、送達文書","依「兩岸互助協議」第7條規定之文書送達，陸方為我方完成21,305件、我方為陸方完成2,815件。兩岸因人民往來頻繁，訴訟案件快速增加，文書送達為司法互助之重要內涵，大陸方面亦正視過去費時及效率不彰等問題，經雙方不斷協商，陸方為提升文書送達效率，已相應公布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將具體作業規範化。","五、調查取證","依「兩岸互助協議」第8條規定之調查取證，陸方為我方完成255件，我方為陸方完成72件。其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運輸毒品案，販毒集團在大陸地區雲南遭大陸公安查扣之毒品，經承辦檢察官依照兩岸互助協議請求協助，並指揮司法警察派員自陸方取回海洛英毒品7公斤，為首次透過司法互助平臺取回犯罪違禁物之個案，有助檢察官偵查事證的蒐集與舉證的強化，更深化兩岸調查取證之互助。","六、罪犯接返","依「兩岸互助協議」第11條規定之罪犯接返，目前雙方依循人道立場，針對年老及重病之個案，在彼此法律架構下，就個案內容與執行方式，透過兩岸主管機關協商，辦理接返回臺服刑。我方已完成受刑人接返11人。本部推動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於今（102）年1月23日制定公布，將自今年7月23日施行，將更完善我國接收及遣送受刑人之程序與法律建制。"],["項目：七、人身自由與安全通報及通知","「兩岸互助協議」第12條規定之重大訊息通報，自協議生效至今，陸方已累計通報人身自由受限制案1,936件。為加強人員訊息通報與查詢的效率，大陸地區公安部授權上海、江蘇、浙江、廣東及福建5個聯繫窗口與我方刑事警察局等機關進行聯繫；我方亦於100年5月起執行「三層通報」機制，由我方警察、檢察及收容處所，分別及時通報在臺大陸地區人民人身自由受限制案。","「兩岸投保協議」於去年簽署後，已於今年2月1日生效。本部依照兩岸互助協議所建構之「通報」作業，結合兩岸投保協議之「通知」要求，已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在台人身自由受限制事項，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人身自由限制通報及通知表」，供執行機關參照辦理，迄今陸方已通知1案，我方相關機關已通知2案。"],["項目：八、業務交流","「兩岸互助協議」第2條規定，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交流。交流形式包含工作會談、學術及實務研討會、業務參訪，亦包含雙方法律專業出版品等法學資料之定期交換。透過我方檢察官的參與，彰顯我方檢察官執法的注重程序正義與維護人權要求，促進陸方偵查機關對於偵查工作適法與正當程序的體認，以增進大陸地區法治水準，提升司法互助效能及層次。","肆、檢討及展望作為","一、積極促請陸方遣返外逃要犯","自本協議生效以來，雖然已有200餘件外逃大陸之刑事犯遣返回台，並有包含王志雄、白鴻森等外逃要犯。但因部分社會矚目之經濟犯尚未遣返，國人不免質疑本協議的成效。","為確實提供藏匿大陸地區通緝要犯在陸行止、聯絡情資與犯行資料，由本部邀集各相關機關參與之聯繫協調會議中，已於去（101）年決議請執行之內政部警政署等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各自所提出請求遣返之對象在大陸地區之行蹤，應持續調查、追蹤，並提供予大陸主管部門，俾利對岸公安掌握逃至大陸地區之我方通緝犯行蹤，予以逮捕遣返我方。另除將持續於由本部招集之聯繫協調會議檢討改進外，並將要犯遣返列為與大陸主管部門工作會談檢討之首要項目，以確實落實協議。","二、加強追查打擊兩岸跨境犯罪","兩岸檢警透過情資交換、合作協查、共同打擊等方式，在打擊兩岸跨境電信詐騙犯罪上獲得相當成果。然因不法之徒仍持續利用法域不同及蒐證不易等漏洞而遊走兩岸犯案，致違法傳銷、毒品走私等兩岸跨境犯罪偵辦仍有一定難度，打擊成效亦尚待持續提升。","為確保我方在打擊兩岸跨境犯罪時能處於主導地位，有效打擊不法，去（101）年3月間，已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各地檢署，成立跨境犯罪專責小組，並指派專責檢察官辦理跨境犯罪；今（102）年3月上旬，本部並辦理「跨境案件司法互助研習會」，召集所有小組成員參與研習，持續精進各項偵查作為，以強化跨境犯罪的事證蒐集，提高定罪率。","三、落實國人在陸權益保障","我方民眾在大陸地區人身自由受限制情況，包括公安之拘留、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已判決確定後之服刑，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固依「兩岸互助協議」管道定期通報我方，且透過「兩岸投保協議」通知在陸家屬。然如何持續落實機制運作，及維護民眾其他在陸權益事項，諸如被告探視、法律諮詢協助、保外就醫等事宜，均尚待進一步協商。","我方於人身自由限制通報之執行，已採行三級通報措施，包括司法警察機關、檢察署及收容處所，俾能及時通報陸方，期待由我方的落實執行，促使陸方積極改善通報時效。尤其，經「通報」及「通知」機制之結合，及我方較周全之人身自由限制相關權益保障作法，引領陸方重視國人在陸法律權益保障，開啟兩岸的法治對話，並同時持續促使大陸地區相關部門建立更多同意家屬探視與律師會見的個案、縮小例外不為通知的範圍及推動臺籍受刑人保外就醫，以使在陸服刑之臺灣地區受刑人獲得更佳待遇。","伍、結語","法務部作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繫主體，負責協處相關請求與執行事項，將考量兩岸跨境犯罪現況及司法程序所需，持續檢討改進兩岸互助協議的執行，以完善共同打擊犯罪合作機制及增進司法互助效能，以保障民眾權益及實現社會正義。","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請經濟部卓次長報告。","卓次長士昭：主席、各位委員。感謝　貴委員會邀請本人列席今天的會議，以下謹就「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及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的推動進展進行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及先進指教。","壹、推動背景","一、依據本部統計資料顯示，自80年至102年2月為止，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件數為40,317件，累計投資金額高達1,260億美元，約占我整體對外投資金額的63%。鑒於大陸地區為我廠商對外投資金額最高的地區，為維護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我方透過兩岸兩會協商管道積極爭取將投資保障協議納入兩岸協商議題。","二、另依據海基會協助處理臺商在中國大陸經貿糾紛含人身財產安全案件統計，自80年起至102年2月底止達5,469件。臺商協會或各產業公協會均曾多次籲請政府應儘速與中國大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以確保臺商在大陸投資之權益及其人身、財產安全。","貳、協商經過","一、依據兩岸兩會於99年6月29日簽署，同年9月12日生效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五條「投資」規定，雙方同意在ECFA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四)促進投資便利化等事項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本部旋即依據ECFA上開規定，展開相關協商的準備工作，並於99年10月起就「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與陸方展開磋商。","二、投保協議協商過程中，本部及陸委會自99年9月起，多次利用臺商回台機會，邀請產公協會及主要臺商協會會長辦理座談會，聽取臺商對投保協議之期待及需求，並於協商時積極向陸方爭取臺商所關切事項。另，本部亦於協商期間廣邀專家、學者辦理各項議題之座談會，以徵詢各界對於投保協議之看法及意見。","三、雙方經過八次正式業務溝通及多次小規模會商，兩岸投保協議於101年8月9日第八次江陳會談簽署，並於102年2月1日正式生效。","參、兩岸投保協議的內容及其效益","一、主要內容：兩岸投保協議主要參考一般國際間投資協定之體例，考量兩岸關係之特殊性，及臺商需求進行規劃。投保協議文本共計18條條文，以及1項附件和「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協議架構如下：","二、預期效益：兩岸經貿往來十分密切，臺商赴大陸投資，不僅帶動對臺灣貿易的需求，也影響到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及國人之就業。簽署兩岸投保協議的最大效益在於提供臺商投資權益制度化保障，並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依據協議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使大陸臺商獲得明確的保障，並為兩岸投資交流奠定良好的基礎。","肆、協議生效後之後續推動工作","一、協議生效後，雙方將依協議規定辦理並循兩會正式管道交換相關文件、機構及窗口聯繫名單及聯繫窗口名單，正式啟動投保協議第十五條「聯繫機制」下之各項工作機制，包括：投資爭端協處機制、投資諮詢機制等。","二、未來本部亦將積極向臺商、企業及民眾進行宣導，使臺商認識投保協議的內容和相關保障機制，鼓勵臺商運用投保協議，落實其權益保障。","三、目前本部已成立「臺商聯合服務中心」，投保協議生效後將加強提供臺商法律諮詢服務，並作為臺商投資申訴管道，協助處理臺商在中國大陸所遭遇之問題。","四、為確保協議落實執行，未來雙方將在兩會架構及兩岸投保協議奠定的基礎下，持續追蹤案件之處理進展，並就投保協議之執行情形進行定期檢討，以落實協議執行績效，保障臺商投資權益。","伍、兩岸投保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議題","一、提供臺商充分保護：人身自由與安全議題雖非國際間投保協定之體例，惟為回應臺商的訴求，投保協議中明訂落實投資人及相關人員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之基本原則，並進一步以共識文件闡明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臺商家屬或其所屬事業之具體作法，以及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既有的通報機制基礎上，及時通報我方主管機關，以落實保障臺商的人身自由與安全及投資權益。另在兩岸共打協議的基礎上，依據各自規定，為家屬探視及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二、預期效益：未來雙方將依據「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文件內容，在雙方「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既有的基礎上，持續完善相關機制，深化協議成效，以確保兩岸民眾的權益。","陸、結語","兩岸投保協議之協商，我方係以臺商及全民的利益為依歸，依循海基、海協兩會過去簽署各項事務性協議之慣例，秉持「對等、尊嚴、互惠」、「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之原則推動。未來政府將在兩岸投保協議奠定的基礎上，持續與中國大陸就投保協議之執行情形定期進行檢討，並隨時將臺商關注的問題，透過協商管道謀求解決，為兩岸經貿投資活動創造更有利的條件與環境。","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不吝指教。","主席：現在進行委員詢答，每位委員質詢時間為1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至上午10時30分截止質詢登記。現在就請登記第一位的段委員宜康質詢。","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請教海基會林董事長幾個問題，最近媒體披露張安樂向海基會申請文書認證之後表示要台灣，檢警雙方得知此訊息之後都反彈，認為海基會不應該對張安樂的證件給予認證，請問林董事長，面對台灣赴大陸人士申請文書認證一事，海基會有無選擇的空間？"],["主席：請海基會林董事長答復。","林董事長中森：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張安樂先生於去年11月21日向海基會申請台胞證的文書認證，因為他是有關機關已經囑託協緝有案，所以，我們按照特殊規定會先徵詢各機關的意見，當然包括司法機關及警政署的意見，更重要的就是向陸委會洽詢，結果我們接到各機關的回復都是要我們自己本於權責處理。","既然要我們本於權責處理，問題就很簡單，因為張安樂只是向我們申請台胞證的文書認證，所以，我們只要審核其事實是否跟原始文件相符，審核結果認為相符無誤時，我們就應該給予認證。","段委員宜康：也就是說，你們是根據事實作為給予認證與否的依據，是嗎？","林董事長中森：我們發給他的文書認證，跟他回不回來無關。","段委員宜康：董事長曾擔任過內政部次長，我看到警方對你這位老長官所做的攻擊，實感到相當疑惑；因為今天會議的主題是有關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所以，接下來我要請教李部長，警方通緝張安樂到現在為止究竟有多久的時間？"],["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從86年4月16日通緝到現在。","段委員宜康：換言之，到現在已經超過15年的時間，警方目前對外表示海基會不應該給他認證，因為他拿到認證之後有可能隨時返國，根據媒體報導警界的說法，認為他不能自己搭飛機返國，而是政府派警察人員赴大陸將他抓回來，這樣的志氣真是了不得，我很佩服！但這15年來你們可有本事把他抓回來？既然警政署是歸內政部管，請教部長，你現在能否跟本席保證：在多久時間之內你們會把張安樂緝捕歸案？","李部長鴻源：從98年6月25日兩岸簽訂共打協議以來，我們在101年9月、102年3月都有書面請大陸……","段委員宜康：部長並沒有回答本席的問題，警方都已經反映張安樂不能自行返國，所以，海基會不能對張安樂的台胞證進行文書認證，因為這樣一來，他可以隨時跑回來，所以，警方希望政府派他們親赴大陸將張安樂押解回國，也就是在大陸就把張安樂上手銬，從中國的機場一路帶著手銬到台灣的機場。如果海基會通過他的台胞證認證，張安樂就可以隨時回到國內，到時候警方如何逮捕他，更遑論給他上手銬了！對這件事，本席現在有兩個結論：一是警方有把握把張安樂抓回來，惟若一旦他自己偷跑回來，警方就沒有功勞了，在此我很客氣、很誠意地跟部長請教：警方對張安樂到底需要多久的時間才能將他緝捕歸案？","這個案子到今天已經超過15個年頭，今天警方有這麼大的信心與決心，要到大陸把張安樂給抓回來，在此情況下，部長是不是要給個時間，讓大家給他們鼓鼓掌，對不對？"],["李部長鴻源：我想這個問題還是請……","段委員宜康：部長既是政務官，而且警政是你主管的業務，所以，你今天一定要告訴我：警方到大陸抓人到底需要多久的時間？","對警方做這樣的發言，你竟然都無法約束，當然就要負起全責！我真不明白警方發言的邏輯到底是什麼？如果這個邏輯可以成立，你們就可以通令所有通緝犯都不准自己投案，因為通緝犯如果自己投案就表示蔑視法令，或是想取巧，所以，通緝犯統統不准投案，必須等著讓警方去抓人，這就是你們內政部整頓治安所應該有的態度嗎？你們警方真有本事、有信心把所有通緝犯一個一個抓回來嗎？將來我們是不是都不能打擊犯罪，非要兩岸共同出擊不可？藏匿在對岸的通緝犯想回來投案都不可得，甚至連海基會要發給他台胞證認證都不可以，這個問題如果你答不出來，只有第二個邏輯，就是你們不敢讓他回來，事實上，你們也很怕他回來，試問，張安樂很難找嗎？連我們總統的大姊都能找到他並跟談事情，總統大姊跟他的交情有這麼好，可以直接去拜訪他？你們是怕他回來講錯話嗎？還是怕他回來抖出什麼秘密？只有這兩種可能，第一個邏輯是警方有本事去大陸抓到他，因為怕他自己回國，一樁大功勞就這樣沒了，本來警方可以把張安樂上手銬一路從中國機場很風光地帶回來，向社會大眾炫耀他們終於把一位逃匿15年的黑幫老大押解回國，對警方貪功，我們認為這在邏輯上還講得過去，大家也就心照不宣，但現在警方既然講這樣，我就要求部長必須對外宣布警方逮人到底需要多少時間，請問部長，警方能不能將張安樂從大陸押解回台？"],["李部長鴻源：嗯……","段委員宜康：你講不出來，我們認為就是第二個邏輯，也就是怕張安樂從大陸回來，剛才警政署王署長在台下講是大陸公安不讓他回來，我們不管是誰不讓他回來，今天張安樂如果想回來投案，你們在桃園機場給他上手銬跟到大陸抓人有什麼不一樣？你們現在的反應與態度就是明白表示不希望張安樂回來，這樣第一個邏輯就不成立了，事實上，你們也抓不到他。現在他自己要回來，你們卻不讓他回來，連海基會給他認證，你們都要罵海基會，海基會不敢把他們的意見講出來，也不敢見諸文字，擔心有人在第一時間就反彈，說海基會怎麼可以給他認證，他可是通緝犯啊！最後的邏輯變成什麼？變成這個通緝犯非得我們去抓，他自己不能回來。你們既抓不到，又不讓他自己回來，結論就是你們希望他流落在海外別回來了。為什麼會這樣？只有一個可能，那就是這個通緝犯如果回到台灣，他所講的話不能見光、會出問題！請部長回答我到底是哪一樣？"],["李部長鴻源：我沒有辦法回答……","段委員宜康：你沒有辦法回答？你為什麼讓你所主管的警方這樣放話？今天本席提出這樣的質疑，難道是我發明的嗎？你沒有聽過有人這樣質疑嗎？輿論不是都這樣問嗎？身為政務官及內政部長，不要說針對現在所發生的醃頭案及雙屍命案，你一句話都沒有說過，連你的屬下這樣放話，引起社會的猜疑，對於政府的用心打了這麼大的問號，你也沒有辦法回答，那你不要當部長好了，或者你就要求把警政署從內政部切割出去，看誰要去認領，因為這個沒有辦法管的單位你不敢要，這些業務你不要管了。這麼龐大的警力，他們放出這樣的話，內政部長卻說你沒有辦法解釋、沒有辦法說明！或者你要告訴本席媒體的報導是胡說八道，刑事警察局沒有講過這樣的話？究竟是哪一樣？你總要有一個態度啊！你站在那邊看著我就能解決問題嗎？這樣看著我社會就能釋疑嗎？","李部長鴻源：移民署在3月14日已經接受張先生的申請，3月21日就會發證給他，他就可以去辦台胞證，基本上……","段委員宜康：我沒有問這個問題，我要問的是為什麼警方不敢讓一個通緝犯回到台灣來？為什麼警方不敢在台灣抓到這個逃亡了十幾年的通緝犯？你們以要去中國把他抓回來作為理由，結果抓了十幾年還沒辦法把他抓回來。我問你未來是不是可以抓到？如果你告訴我一年之內可以把他抓回來，那我也可以接受，但是你又講不出來。","現在有人放出這些話，究竟誰要負責？是講錯話了嗎？是誰講錯了呢？總要有個人負責啊！否則所謂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就是假的，打擊什麼犯罪啊！你們抓不到人，人家想要自己回來，結果你們卻跟他說：「你不要回來，等著我們去抓你。」如果這個邏輯成立的話，以後通緝犯在中國生病了，檢調單位可能都要派醫生去治療他，而且還要告訴他：「你不能死啊！否則我們就抓不到你，我們要照顧你的健康、保護你的安全。」如果是這樣的邏輯，你們就準備一個醫生，專門去治療那些通緝犯。部長，你不要只是看著我、拖時間，請你表示你的態度啊！","李部長鴻源：我們會繼續請大陸公安協助查緝，因為人是他們要去抓，而不是我們……","段委員宜康：你至少要有一個態度，針對我剛才所講的問題，如果你同意本席的說法，認為警方的反應有問題的話，那就請你追查責任給我們看，請問多久之內要追查責任？"],["李部長鴻源：警方從來沒有表示不准通緝犯返台。"],["段委員宜康：那警方為什麼對於海基會的認證反彈？你們有沒有反彈？"],["李部長鴻源：這件事情我會去瞭解。","段委員宜康：這是你所主管的業務，事情發展到現在，為什麼你不能告訴本席你已經瞭解了？","李部長鴻源：根據我的瞭解，警方並沒有反彈。","段委員宜康：所以這些新聞報導都是假的？都是錯的？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們就要加以澄清啊！","李部長鴻源：我們會加以澄清，警方從來沒有反彈過。","段委員宜康：所以我們從報紙上看到刑事警察局去指責海基會，說他們不應該認證，還說是這個通緝犯想要跟我們談條件，因為他不想戴著手銬在中國機場上飛機，這些報導統統都是假的！請你們去叫媒體提出澄清，我把媒體名單給你好不好？你需不需要我把媒體名單給你？還是你可以自己去查？"],["李部長鴻源：我們自己去查。","段委員宜康：然後要求他們馬上加以澄清，否則的話，就要有人下台！"],["主席：請江委員啟臣質詢。"],["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警政署是內政部所主管的對不對？"],["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江委員啟臣：在內政部當中，警政署所占的業務是多少？","李部長鴻源：沒有辦法這樣算，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江委員啟臣：在你們的工作職掌當中，警政工作所占的比例是多少？有沒有達到30%？"],["李部長鴻源：應該……","江委員啟臣：應該有吧！這方面攸關全國百姓能不能安定的問題，關於最近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部長應該也都知道，而且一定要有所掌握。針對最近所發生的重大刑案，包括雙屍命案、鹽漬頭顱案等，甚至有一些家長來向本席陳情，有時一不小心小孩子就被抱走了，包括像這樣的擄童案，都讓社會大眾感到不安。或許現在偷竊案、詐騙案減少了，可是這兩、三件重大刑案，就可能使得人心惶惶，部長可不可以表達一下你的看法？","李部長鴻源：很遺憾最近發生這兩件重大刑案，引起社會的關注。因為司法偵查不公開，所以細節我不好多說。基本上，我們對於嫌疑犯及情資的掌控滿確實的……"],["江委員啟臣：你覺得都沒有問題嗎？","李部長鴻源：我認為破案應該不會有問題，因為現在正在偵查，所以我沒辦法多談細節。","其次，在此要呼籲國人，其實我們的整體治安目前是在改善當中，這兩件重大刑案引起……"],["江委員啟臣：所以你認為這兩件重大刑案其實是個案？","李部長鴻源：應該是比較特殊的案件引起大家的注意，我們會要求警方，也會……","江委員啟臣：對於這些泯滅人性的做法，部長你看得下去嗎？","李部長鴻源：當然是看不下去，但是我們會配合檢方，希望在最短時間內破案，讓真相大白，讓民心安定。","江委員啟臣：部長講的「民心安定」，我想是我們最大的期待，我們更不希望看到媒體一天到晚都是這類的報導，因為這對於我們的生活、我們的教育是沒有幫助，甚至會引起人心浮動。","本席再請教陸委會王主委，剛才段委員質詢有關白狼張安樂的事，這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一環，是不是？"],["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這的確是兩岸可以處理的事。當初海基會在接到白狼申請文書驗證時，的確有詢問陸委會的態度，陸委會在這件事情上的基本看法，根據我們的了解，從民國86年以來，陸委會透過兩岸制度化管道，向陸方請求遣返張安樂至少有7次，當然成效並沒有出來……"],["江委員啟臣：為什麼成效沒有出來？","王主任委員郁琦：因為陸方就是有很多理由不遣返張安樂，而我們知道的是，張安樂其實透過很多管道表達要回台投案意願，一方面基於文書驗證和是不是回來接受國法制裁是兩回事，就理論而言，文書驗證本來就是國人的權益，就像外交部在類似的規範上，對於通緝犯是不是可以進行文書驗證也有同樣的規範……","江委員啟臣：但是我們的目標是要把他遣返，不是嗎？"],["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的目標是要讓他接受國法制裁。","江委員啟臣：沒有錯啊！所以一定要先讓他遣返回國啊！針對這一點，為什麼各部會沒辦法有共識？","王主任委員郁琦：應該這樣講，我們已經向對岸提出過很多次遣返張安樂的要求，但事實上，實際的結果是未盡人意，所以，這一次……"],["江委員啟臣：問題是出在我方？還是陸方？"],["王主任委員郁琦：出在陸方。","江委員啟臣：如果出在陸方，那麼陸委會和海基會就有責任跟對方講啊！","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剛剛也有講，我們在過去這十幾年來，事實上向陸方正式提出要求至少有7次，我們知道他要回台投案，如果這個文書驗證有助於他回台投案，我們認為應該正面看待，所以，並沒有政府不希望他回來這件事。","江委員啟臣：主委，本席不想只針對個案討論，因為我們向陸方表達要遣返的人數實際上是數百個，是不是？"],["王主任委員郁琦：對。","江委員啟臣：這點你也很清楚，可是依據你們的資料顯示，只遣返了200多個。","王主任委員郁琦：的確有一部分我們提出來的要求，陸方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回應。","江委員啟臣：原因是什麼？警政署的資料顯示，我們要求協助遣返人數有568人，目前只遣返241人，而你們的資料是266人，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可能是統計的時間點和單位不同。","江委員啟臣：不管怎麼，遣返的人數不到一半，成效到底如何？","王主任委員郁琦：有些我們請陸方遣返的案件，事實上陸方有很多理由……"],["江委員啟臣：這些人他們有掌握嗎？"],["王主任委員郁琦：這要問陸方……","江委員啟臣：這568人中，陸方都有掌握，但他們不放人，是不是？","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將我們手上所擁有的資訊透過制度化管道提供給陸方，請求他們進行遣返動作，有些人他們有掌握，有些人他們就用很多理由不予處理。"],["江委員啟臣：最常見的理由是什麼？","王主任委員郁琦：通常有幾種不同理由，譬如，己方人民不遣返，或是政治敏感等等。","江委員啟臣：這568人中，有政治敏感的人嗎？","王主任委員郁琦：有一些人他們會用這樣的理由，還有就是有些人在當地有重大投資，怕遣返回來會影響當地經濟，有很多種奇奇怪怪的理由。其實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已經有很多很好的成效，這部分剛才我們已經報告過了，但是有一些指標性的案件，如果陸方沒有辦法處理，可能會影響到雙方，尤其是台灣社會，對這個協議成效的認定。"],["江委員啟臣：那這部分就要拜託陸委會多多加油。","王主任委員郁琦：好，我們會努力。","江委員啟臣：另外，再請教主委，馬總統現在正在教廷訪問，這大概也是中華民國有史以來總統和教宗第一次這樣面對面接觸，雖然只有一分鐘，但已經是歷史性畫面。總統也去視察了我們義大利代表處，這大概也是第一次……","王主任委員郁琦：據我了解，是的。","江委員啟臣：尤其我們退出國際社會以後，這是第一次總統到義大利代表處視察，在視察過程中，他也提到大陸對於這次總統到教廷訪問是有打壓的，他甚至用「這種嘴臉」來形容他們打壓的態度與作法。請教主委，總統會用這樣的字眼形容，表示他們打壓的力道不小，連他個人都感受到，是不是？","王主任委員郁琦：我這樣解釋，中共在面對台灣時，有很多張臉……"],["江委員啟臣：這是哪一張？","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張臉基本上就是比較不友善的臉，也就是他們在不同的情況，會擺出不同的臉，但是，對我們而言，我們的態度就是一個，無論在任何情況，我們都是非常堅定的守護台灣人民的利益，我們是在這樣的原則下和對岸打交道。","江委員啟臣：這次出訪的過程還是有點倉卒，但是陸委會有掌握到大陸會出這樣的招式嗎？"],["王主任委員郁琦：他這個大概已經是慣性、制式反應。"],["江委員啟臣：包括要求教廷和我們斷交？"],["王主任委員郁琦：他們向來都是這樣。"],["江委員啟臣：不會因為兩岸關係改善而有所改善？","王主任委員郁琦：這點我想陸方要慢慢評估，就是講這樣的話，對兩岸關係到底是正面或負面，我想他們慢慢要理解，雖然這是一個制式反應，但對兩岸關係來講，絕對不會是加分的動作。","江委員啟臣：你要不要跟他們呼籲一下，還是作什麼動作？","王主任委員郁琦：我想他們應該都理解，事實上，你可以發現中共外交人員在回應上，因為這段時間剛好碰到他們人事變更……"],["江委員啟臣：那你覺得這次和之前阿扁總統到教廷訪問……"],["王主任委員郁琦：都是制式反應。","江委員啟臣：當時陸方的反應，和這次的反應，有什麼不一樣？"],["王主任委員郁琦：他們每次大概都是講類似的話。","江委員啟臣：所以上次這樣，這次也這樣，以後也這樣？","王主任委員郁琦：都是講類似的話。其實我覺得以後中共方面應該會有所衡量，到底講這樣的話，對兩岸關係是加分？還是減分？我想他們自己要去衡量。","江委員啟臣：本席認為，兩岸關係一直在變動，特別是過去4、5年來，一方面當然是我們主張兩岸關係的和平和制度化；另方面，我們推動活路外交，本席希望這兩方面都可以往正向發展。這次大陸在對總統出訪這件事上面，雖然做出了所謂制式反應，但是我覺得陸委會在這件事情上，還是要去深究，到底他們背後的想法和動機是什麼？為什麼本席會這樣問？因為包括現在接任中共外交部長的王毅，都向其繼任者張志軍表示，時機成熟，有機會應該去台灣訪問。這兩者間的意義是什麼？就是這次總統出訪，也到義大利代表處視察，我們看到對岸的反應，似乎是比較制式，並沒有特別強烈或鴨霸，但同時另一方面，他們又說張志軍應該去台灣訪問，雖然昨天陸委會也做出回應，表示除了期待他接任國台辦主任，讓兩岸有更好的發展外，同時，在適當的時候，且條件充分下，歡迎兩岸主管事務人員互訪……","王主任委員郁琦：沒有！我重複一次好了！我們的態度是：希望他們在適當的時機，以適當的身分，在條件充分配合的情況下……","江委員啟臣：這樣講很模糊，可不可以講清楚一點？什麼叫做適當的時機、適當的身分及充分的條件？"],["王主任委員郁琦：時機就是我們大家都覺得這個時間是好的……"],["江委員啟臣：譬如什麼？未來1年內有沒有可能？"],["王主任委員郁琦：所以才講時機啊！這要看未來……"],["江委員啟臣：未來1年是不是適當的時機？"],["王主任委員郁琦：這要等到時機到了才知道。"],["江委員啟臣：你這樣等於沒有回答！好啦！適當的身分是什麼？"],["王主任委員郁琦：就是說他要以什麼樣的身分來……","江委員啟臣：他用什麼身分，我們可以接受？","王主任委員郁琦：當然我們希望他是用國台辦主任的身分來訪，而且我稱呼他不管是張……"],["江委員啟臣：你稱他「主任」？"],["王主任委員郁琦：……沒有任何問題。","江委員啟臣：那他來的話，他應該要稱呼你什麼？","王主任委員郁琦：他作為一個客人，他的應對進退，他應該……","江委員啟臣：他應該要尊重主人，所以如果他不稱你「主委」，你就不應該讓他來，對不對？"],["王主任委員郁琦：這是他自己要衡量的事情。","江委員啟臣：如果他不稱你「主委」，但還是要來呢？"],["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就要看時機到了沒。","江委員啟臣：所以如果他不稱你「主委」，時機就還沒到？","王主任委員郁琦：不知道，這是假設性的問題，時機到了，我們就會知道。","江委員啟臣：這不是假設，因為可能立即會發生。王毅敢講這樣的話，而且當著媒體面前講：時機成熟了，你應該去。主委，時機成熟了嗎？","王主任委員郁琦：時機到了，我們就會知道。","江委員啟臣：我反過來問，什麼樣的時機之下，你要訪問大陸？","王主任委員郁琦：也一樣啊，這句話顛倒過來講也沒有問題，就是說在適當的時機，我要以適當的身分，在所有條件都……","江委員啟臣：如果你去大陸訪問，應該用什麼身分？"],["王主任委員郁琦：當然是「王主委」的身分。"],["江委員啟臣：你不要變成「王先生」喔！"],["王主任委員郁琦：也不是「王教授」。","江委員啟臣：對，「王主委」才能去訪問大陸。"],["王主任委員郁琦：沒錯。","江委員啟臣：時機什麼時候會到？你有沒有信心？你剛就任的時候，我就期待你去訪問大陸。"],["王主任委員郁琦：委員對我們有很高的期待。","江委員啟臣：看樣子，有可能在你的任內發生。","王主任委員郁琦：很多問題並不是我方的問題，對我們來講，這些都不是問題。","江委員啟臣：但是你要說服對方，陸委會的功能就是要說服對方，設法讓你們期待的事情發生。請問你有沒有信心？","王主任委員郁琦：他們要想通啦，我們也會努力和他們溝通。","江委員啟臣：對，努力和他們溝通，但是在你的任內發生，好不好？","王主任委員郁琦：如果可以發生的話，這當然是好事一件嘍！"],["江委員啟臣：你有沒有信心？"],["王主任委員郁琦：這不是有沒有信心的問題。"],["江委員啟臣：我對你有信心。"],["王主任委員郁琦：謝謝。"],["江委員啟臣：努力啦！謝謝。"],["主席：請黃委員文玲質詢。","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法務部吳次長，如果台灣的罪犯潛逃到中國，後來又入籍中國，台灣對這些罪犯還有司法管轄權嗎？"],["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有。","黃委員文玲：縱使他們入了中國籍，我們還是可以用司法互助等相關協議把他們遣返回台受審，對不對？","吳次長陳鐶：我們會依照司法互助協議的規定，請求把他們遣返回台灣接受偵查或審判。","黃委員文玲：林毅夫先生是從台灣叛逃到中國，台灣對他應該有受審權吧？"],["吳次長陳鐶：當然有。","黃委員文玲：所以我們可以循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協議，要求把他遣返回台灣受審？"],["吳次長陳鐶：當然也是可以。","黃委員文玲：前一陣子林毅夫先生在媒體上說他是台灣人，希望回來台灣。縱使你們沒有用司法互助協議把他遣返回台灣，只要他一進來台灣，你們還是可以在機場或港口把他追捕到案，是不是？"],["吳次長陳鐶：這個案子是軍事審判機關……","黃委員文玲：沒錯，可是你們應該先查到再交給軍事審判機關，不是嗎？"],["吳次長陳鐶：通緝犯……"],["黃委員文玲：通緝犯是全國都有資料嘛！","吳次長陳鐶：對，入出境管理機關會有資料。","黃委員文玲：今天如果是法務部的相關單位查到，你們也是把他移送軍方受審嘛！換言之，假使他不是由軍方查獲，而是你們主動查緝，發現他從航空站或港口入台，你們也可以把他緝捕歸案，再移送軍法審判，沒錯吧？","吳次長陳鐶：當然可以，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逮捕以後就送交通緝機關。","黃委員文玲：張安樂先生想要回來台灣受審，他在媒體上放話之後，也到海基會作文書認證，請問他可以大搖大擺進來呢？還是要依照司法互助協議，把他遣返回台？","吳次長陳鐶：其實兩者是並行不悖的。要不要給文書認證是依照文書認證的相關規定來處理，至於他是通緝犯……","黃委員文玲：如果他到了文書認證機關或是中華民國的領事館等機關辦理證件，你們知悉他是通緝犯，是不是就應該把他遣返回台？"],["吳次長陳鐶：我們會要求……","黃委員文玲：他的犯罪事實已經存在了嘛，對不對？","吳次長陳鐶：我說明清楚，一個外逃的罪犯不管是到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我們當然會要求當地的國家或大陸地區遣返。","黃委員文玲：如果他到了我們的辦事處或是相關的單位辦理認證手續，不是就已經在我們的領土裡面，當然就應該緝拿歸案了，不是嗎？","吳次長陳鐶：黃委員是法律專家，應該了解在領事館或是認證的地方不一定有權力來逮捕，因為……","黃委員文玲：沒有辦法逮捕的話，那是不是要通報相關機關，再把他遣返回台？"],["吳次長陳鐶：外交部、領事單位或是認證的單位當然會通報嘛！","黃委員文玲：海基會給他台胞認證，你們對這件事的態度是什麼？難道說他去認證，相關執法單位可以不管，反正那是文書認證，是這樣的嗎？","吳次長陳鐶：我再補充說明一下，這件案子是以書面去請求認證，不是本人到相關單位去請求認證，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他認證當然要提供相關的資料，包括現在住居所所在地，因為大陸地區……"],["黃委員文玲：住居所所在地你們都知悉了！","吳次長陳鐶：因為他認證，我們才知道的。以往陸方……","黃委員文玲：現在你們已知悉了嘛，對不對？"],["吳次長陳鐶：對。"],["黃委員文玲：海基會也知道他住在哪裡嘛！是不是？","吳次長陳鐶：跟委員報告，以往陸方……","黃委員文玲：他的住居所都已經確認了，所以他才以文書申請認證，那你們為什麼不趕快出手，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協議把他遣返回台呢？還是你們要讓他自動回來投案？","吳次長陳鐶：海基會把他的資訊給我們之後，我們馬上就通報陸方，要求把這個人查緝到案再送還給台灣地區，我們已經有這個作為了。"],["黃委員文玲：這個做法是你們的態度嗎？"],["吳次長陳鐶：當然是我們的態度。","黃委員文玲：你們認為海基會給他認證是對的嗎？之前我好像看到報導，地檢署和內政部警察局都認為不應該給予認證。當時海基會有沒有向法務部和內政部了解一下，看看要不要給予認證？"],["主席：請海基會林董事長答復。"],["林董事長中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都有徵詢協緝單位的意見。","黃委員文玲：他們同意了，是不是？","林董事長中森：他們希望我們按照事實、按照規定，本於權責依法處理。"],["黃委員文玲：所以你們有通知他們？","林董事長中森：有，他的住址也通報了。","黃委員文玲：通報後，你們就發證了，是不是？","林董事長中森：我們本於權責，他合乎規定又是事實，我們就發證了。","黃委員文玲：我再請教次長的態度，因為當時地檢署是認為不應該予以認證的。","吳次長陳鐶：台北地檢署的答復是請海基會依照權責處理，因為認證有認證的規定。我剛才已經向委員報告過，我們得到這個資訊之後，馬上就……"],["黃委員文玲：那你們現在抓得到還是抓不到？"],["吳次長陳鐶：我們就馬上通知……","黃委員文玲：馬上通知沒有用啊！明明都知道他在哪裡，但你們不敢去抓啊！針對司法互助的部分，中國根本就不加以配合，這樣共同打擊犯罪是在打假的啊！","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因為這涉及到另外的管轄權範圍，我們當然……","黃委員文玲：中國根本就不理你們啊！對每個通緝犯都是這樣子啊！如果是這樣的話，請問他們怎麼回來？"],["吳次長陳鐶：當然我們會儘量……","黃委員文玲：怪不得很多人都沒有辦法回來，像陳由豪就說他也很想回來，請問你們的態度是怎麼樣呢？"],["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是強力要求大陸把這些人遣返。","黃委員文玲：請問你們知不知道他人在哪裡？現在你們已經知道張安樂人在哪裡了，請問你們知不知道陳由豪人在哪裡？根據你們所提供的資料顯示，台灣的配合度非常高，但是中國卻不配合，我們要求中國遣返通緝犯的比例才只有百分之三十幾，甚至有些執行率只有百分之二左右，如果是這樣的話，還談什麼共同打擊犯罪？這不是在打假的嗎？","吳次長陳鐶：不會的，共同打擊犯罪是世界的潮流。","黃委員文玲：我當然知道這是世界潮流，問題是他們根本就不配合嘛！請問你們打算用什麼方式去做？","吳次長陳鐶：我們會透過所有的工作會談、高層互訪及兩會會談，強力要求陸方將通緝犯遣返台灣地區。","黃委員文玲：現在根本沒有辦法遣返，難道你們的談判都是在談假的嗎？","另外，本席想請教內政部李部長，針對方才的問題，請問警政署的態度是什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認為不宜加以認證，對不對？剛才段委員也質詢過這方面的問題，請問當時你們的態度到底是什麼？"],["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我是不是可以請刑事警察局局長來說明？","黃委員文玲：不用了，你自己回答就好了嘛！"],["李部長鴻源：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反對張安樂回來投案。","黃委員文玲：你們沒有反對他回來投案？請問你們當時曾行文給海基會嗎？針對是否該給予認證的部分，請問你們有沒有會海基會？","李部長鴻源：他們有徵詢意見，我們也有提出建議。"],["黃委員文玲：你們的意見是什麼？"],["李部長鴻源：我們建議不予核發。"],["黃委員文玲：但是海基會卻核發了。","接著本席想請教陸委會王主委，內政部警政署認為不予核發比較適當，結果海基會卻核發了，請問這樣怎麼抓人？按照次長剛才的講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根本發揮不了作用，包括陳由豪也沒有辦法回來啊！明明知道他們人在哪裡……"],["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兩岸共打有執行成效，只是在少數重點個案……"],["黃委員文玲：那樣的成效太低了。","王主任委員郁琦：剛才的報告中都已經提到相關成效，總共有266人遣返，包括白鴻森、王志雄……","黃委員文玲：你們的執行率只有百分之三十六點多，你還敢講你們很有成效！包括許多經濟要犯和張安樂等人，你們都沒有辦法把他們抓回來，你還敢說有什麼成效！","王主任委員郁琦：他現在要回來投案了，這方面確實有其成效，或許不盡人意……"],["黃委員文玲：你們的成效在哪裡？","王主任委員郁琦：遣返了266個通緝犯，另外還有三萬多件協處案件。","黃委員文玲：執行率只有百分之三十幾，而且你們只抓「小咖」，「大咖」都不敢抓，中國就是不讓這些人回來，在這種情況下，你們能怎麼辦嘛！"],["王主任委員郁琦：包括白鴻森、郭廷才、王志雄都回來了。","黃委員文玲：陳由豪坑殺那麼多台灣人的錢，你們卻不把他抓回來，包括張安樂你們也抓不回來，究竟你們的成效在哪裡？請問後續你們打算如何執行？"],["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會努力再繼續執行。"],["黃委員文玲：你們根本就做不來嘛！為什麼共打的成效這麼差？"],["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會繼續努力。","黃委員文玲：我看法務部次長也很無奈，他們也只能寫信去要求對方配合而已。"],["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會努力和他們溝通。"],["黃委員文玲：你們在談判時不能堅持嗎？","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會讓陸方知道如果成效不彰的話，那麼雙方都會產生質疑，這方面我們會努力。","黃委員文玲：身為陸委會主委，你應該要求中國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方面要積極配合，針對遣返通緝犯的部分，包括張安樂、陳由豪等人也應該趕快遣返回來才對。","王主任委員郁琦：針對這一點，我同意委員的看法。"],["主席：請吳委員育昇質詢。","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張安樂先生認證的問題，海基會曾徵詢過陸委會的意見，本席認為段宜康委員剛才所提出的第一個質詢邏輯是對的，也就是說，政府依法所作的文書認證是沒有問題的，儘管警方可能有意見，我覺得這沒有關係，這部分就讓李部長去釐清。就政策和依法行政方面，我認為是沒有問題的。在此想請教王主委，林毅夫有沒有包括在我們要求遣返的五百多人的名單裡面？"],["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沒有。"],["吳委員育昇：為什麼沒有？他也被通緝啊！","王主任委員郁琦：在共打協議當中，雙方的共識是「己方人民不遣返」，對於大陸來講，林毅夫在很早以前就已經入籍大陸了，所以對方已經表明要遣返他是不可能的。","吳委員育昇：本席曾經聽過民進黨及台聯黨團委員公開提到如果林毅夫申請來台的話，不應該給他入台簽證。","王主任委員郁琦：這一點是滿奇怪的，如果他願意回來投案的話，我們應該要正面看待才是。如果是透過共打協議要求遣返林毅夫，在執行面上的確有困難。假設林毅夫願意自行回國坦然面對國法的制裁，其實我們應該正面看待這件事才對。","吳委員育昇：本席完全同意主委的觀點，以從難到易來說，林毅夫的部分可能是最困難的，再來就是像張安樂這種例子，至於王志雄等人現在都已經遣返回來了，這部分就比較容易處理。民進黨執政時期的陸委會主委蔡英文公開在91年6月1日表達：「人道與法律必須分開處理，陸委會雖在人道上准予林毅夫返台，卻不會干涉軍法單位的偵查。」，這就是當年蔡英文擔任陸委會主委時的邏輯和觀念，所以我也要求主委必須秉持這樣的原則，因為這是不分藍綠的普世價值，同時也符合政府兩岸政策的軌跡。有關通緝犯的處理，針對張安樂先生的問題，我認為陸委會和海基會的文書認證完全合法、沒有問題，當然解鈴還須繫鈴人，究竟當事人是自己買機票回來投案或是依循共打協議由警方派人過去，我們都會予以尊重，但是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邏輯，如果警方的確抓不到，我們就必須容許任何可能的空間，就算他不上手銬上飛機，只要他能回來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法律的追溯，這樣就符合國家的尊嚴和法治的尊嚴。"],["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同意委員的看法。","吳委員育昇：這個問題並不只是張安樂個案，也不是林毅夫個案，這和兩岸越來越密切的互動有關。","接著本席想請教主委，王毅說他很遺憾沒有辦法到台灣來，而張志軍可能會來，在此想請教王主委，你歡不歡迎新任國台辦主任張志軍到台灣來？","王主任委員郁琦：陸委會的態度是這樣子的，在適當的時機以適當的身分，且各種條件都能配合的情況下，我們歡迎新任的國台辦主任到台灣來訪問。","吳委員育昇：以這樣的標準，你自己會不會也想到中國大陸去訪問？","王主任委員郁琦：同樣的話可以顛倒過來講，如果在適當的時機，我能夠以適當的身分，且各種條件都能配合的情況下，我也願意過去訪問。","吳委員育昇：依據本席的觀察，我認為有一個適當的時機，當兩會互設辦事處的時候，就是春暖花開、適合互訪的階段，你認為這值不值得當作一個時機的考量？"],["王主任委員郁琦：委員的建議我們會非常重視。","吳委員育昇：我認為兩岸互設辦事處對兩岸是大事，上次本席曾質詢過這個問題，而你也公開承認未來兩會互設辦事處，不會只有海基會的同仁進駐，一定會包含陸委會的同仁，甚至未來還會有經濟部、教育部、農委會的同仁，所以它會形成一個機制。到了那樣的時機點，我積極建議主委應該化守為攻，不要一天到晚都只是聽到國台辦主任說他很遺憾、他想到台灣來卻不能來等等，我覺得你應該主動出擊，表達你想到中國大陸去訪問的角度和企圖心，請問你覺得可不可行？","王主任委員郁琦：謝謝委員的建議，我們一定會非常重視委員的意見。在一些條件都能充分配合的情況下，這些都是可以思考的問題。","吳委員育昇：最近輔仁大學有一位陸生上吊自殺，當然我們感到非常遺憾，如果新聞所披露的消息沒錯的話，這好像是第一起比較為國人重視的陸生來台適應不良的事件。雖然你並不是教育部部長，可是我覺得源頭是在兩岸政策，而且這涉及大陸學生和家長對台灣的印象，如果一個孩子到台灣來就學，台灣連健保都不讓他們享用，而他們可能因為情緒失控或感情問題，以致失去生命的話，我覺得那樣的嚴重性，會比陸客來台觀光在阿里山發生車禍更嚴重，因為這代表整體社會在處理大陸學生來台安全照護及心理諮商等方面的做法，所以這個問題不應該只是教育部或學校的問題，請問主委的看法如何？","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同意委員的看法，這個事件當然令人感到非常遺憾。雖然教育部是主政機關，但是在事件發生之後，陸委會也主動表達關心，包括我們的文教處處長和張顯耀副主委都親自到輔大瞭解相關情況，甚至我們的同仁也對這位陸生的母親表達慰問之意。我非常同意委員的看法，一個學子離鄉背井到異地求學，他所面臨的身體、心理方面的挑戰和壓力，都是政府機關應該努力協助的部分，不只是身體的問題，包括心理的健康，都是主政機關和陸委會未來要全力加以協助的地方。","吳委員育昇：反過來說，我也要請主委關切從台灣到大陸去求學的孩子，多多關心他們在大陸適應的情況。早期去的學生都是年紀比較大的，二、三十歲才去那邊讀碩士或博士，但是現在很多都是高中剛畢業就過去讀了，這些孩子還沒有成年，在讀書求學的過程中，就必須適應中國大陸的社會，甚至是大人要求他們過去讀的。針對這部分，本席希望陸委會和教育部能夠形成聯防的機制，因為陸生自殺的事件，也回過來關切我們的孩子在中國大陸就學的適應情況，請問可不可以？","王主任委員郁琦：可以，事實上，從我們開始推動陸生納健保以來，跟對岸在各種文教的管道溝通上，我們都一直跟他們說如果台灣要推動陸生納保的話，大陸方面也必須重視台生在大陸就學所產生的生活適應、醫療保險等各種相關問題。因為發生陸生自殺的不幸事件，會讓我們更積極的提醒對岸，對於台生的權益照顧，包括維持他們身體和心理的健康，希望能夠投注更大的心力。"],["吳委員育昇：主委可不可以主動和教育部蔣部長進行業務上的聯繫？"],["王主任委員郁琦：沒有問題。"],["吳委員育昇：請問你手上有沒有台灣學生現在在中國大陸就讀的總數？"],["王主任委員郁琦：初估大概是七千六百多人。"],["吳委員育昇：是大學生多？還是博、碩士生多？"],["王主任委員郁琦：應該是大學生比較多。","吳委員育昇：這幾年的變化已經變成純粹都是大學導向，而且隨著兩岸的交流日益頻繁，本席預估這方面的人數還會再增加，再加上陸生來台人數增加，我們的學生過去的人數也會增加。","王主任委員郁琦：是的，兩岸的互動會增加。","吳委員育昇：最近自由經濟示範區放寬跨國企業人才限制，如果跨國企業有大陸籍的白領階級人士到台灣來，相關限制我們準備要予以放寬，針對這部分，在野黨和媒體都提出批評，其實本席認為這件事情是好的，唯有大家攤開來談，政府的政策才能更為周延。在此想請教主委，這項政策的調整是不是以行政命令行之即可，不必有法律規範？其次，這項行政命令的調整有沒有牴觸到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王主任委員郁琦：首先要先澄清跨國企業調動大陸經理人和專業人士到台灣來，這是在2003年就已經有的制度。過去這項制度只適用在外資的跨國企業，這次政府準備讓它也能適用在台資的跨國企業，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如果外資跨國企業可以這樣運用人才，而台資企業卻不行的話，反而會造成台資企業在全球競爭上的不利。為了公平起見，也為了增加台資跨國企業的全球競爭力，所以我們才會開始思考讓台資跨國企業比照過去早就已經開放的規定，讓它也能一體適用，其實這是早就已經有的制度規範。","當然我們也瞭解外界和某些委員有一些擔心，他們擔心台資企業會不會因此而大量運用這項制度，造成很多大陸人士因此來台。其實相關條件的限制還是滿嚴格的，包括跨國企業本身就有很嚴格的定義，而且未來政府也會思考在這項規定當中，是不是要作一些控管，也就是說，並不是他們提出申請就一定核准，而應該再加上一些限制，譬如人數方面的限制等等。","吳委員育昇：沒有錯，尤其這還涉及家屬的問題，包括他們的配偶和孩子也都要跟著一起過來。"],["王主任委員郁琦：其實這項制度是過去就已經存在的制度。","吳委員育昇：如果是這樣的話，未來會不會考慮這個企業本身的母體大小，然後再決定額度？如果企業大的話，在台灣聘用的人數多，對台灣的就業就會有幫助。基本上，我們必須從相對的觀點來思考。","王主任委員郁琦：關於跨國企業的定義，雖然這部分是由經濟部主政，但就我的瞭解，要符合跨國企業的定義，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包括對於營業額、資本額、員工人數都有很多的規定，並不是任何一家中小企業都可以適用這項規定，然後隨便引進他們在大陸工廠的員工，並不是這樣的。","吳委員育昇：從陸委會的政策高度來說，你們會不會主動提出新的標準來給經濟部作參考？","王主任委員郁琦：目前我們已經針對台資跨國企業適用的問題進行跨部會的會商，現在規劃的方向的確會思考在適用現行制度上要有人數的限制，以降低社會上的疑慮。","吳委員育昇：未來政策完成之後，希望能夠對外充分說明，包括和2003年的規範有沒有什麼差別？聯防的機制及縝密的思考是什麼？這些你們都要提出說明。"],["王主任委員郁琦：好的。"],["吳委員育昇：謝謝。"],["王主任委員郁琦：謝謝。"],["主席：請陳委員其邁質詢。","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總統到教廷訪問，民進黨給予最高度的支持，因為這涉及國家的外交、國家的利益，所以我們不分黨派給予支持，但我們很遺憾看到在訪問的過程當中，中國還是不斷在打壓，總統昨天也特別提到，中國突然要求教廷與台灣斷交，不要干涉中國內政的那種嘴臉都出來了，依據主委的解讀，這個「嘴臉」到底是什麼意思？是很嚴重嗎？還是無所謂？究竟這是一個好的名詞？還是一個不好的名詞？"],["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這就是一種狀態，在中文的用法當中，一般人會覺得用「嘴臉」這樣的名詞，應該不是正面的意義。","陳委員其邁：對於中國干涉台灣的內政，顯然總統已經表達不滿，所以他才會說「那種嘴臉都出來了」，而且是已經有點不耐煩、不屑，或是要表達某種程度的憤怒，請問總統是不是有這樣的意思？"],["王主任委員郁琦：是表達某種負面的情緒。","陳委員其邁：按照你的解讀，總統是表達負面的情緒而已嗎？"],["王主任委員郁琦：就是對於大陸之前的言行所作的宣示。","陳委員其邁：總統是元首，這次進行元首外交，你認為總統講出那麼重的話，只是要表達一種負面的情緒、宣洩一種情緒而已嗎？"],["王主任委員郁琦：當然是一種態度。","陳委員其邁：就總統在外交的意義或兩岸關係的意義上，他所表達的態度是什麼？","王主任委員郁琦：就是讓對岸知道對於大陸外交部之前的言行，基本上我方是不滿的、不能接受的。"],["陳委員其邁：所以總統表達的是不滿、不能接受對不對？"],["王主任委員郁琦：對。","陳委員其邁：這才是官方應該有的講法對不對？既然總統宣洩了這樣的情緒、表達了不滿、不能接受的態度，剛才你答復江啟臣委員時也曾提及，總統也說這是中方一貫的制式反應，而他也提到這樣的制式反應和過去沒有什麼差別，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本席就要問你了，既然這是中方的制式反應，那麼台灣的制式反應是什麼？民進黨執政的時候，中國也是對我們一再打壓，民進黨曾經表達我們的態度。既然中方有制式反應，那麼陸委會的制式反應應該是什麼？你有沒有去查過？或者官方應該表達什麼態度？"],["王主任委員郁琦：請委員指教。"],["陳委員其邁：你都沒有查過……"],["王主任委員郁琦：你如果問我……","陳委員其邁：我先不告訴你2005年政府所表達的態度是什麼，不過我要求你現在先表達態度。","王主任委員郁琦：針對這個事件，對於之前大陸外交部的說法，我們當然不能接受。","陳委員其邁：你說總統使用「嘴臉」這兩個字，是因為總統要表達不滿、不能接受的態度，現在我要求你表達態度，你卻不敢講你不滿、不能接受。"],["王主任委員郁琦：對啊！我剛剛不就是這樣講的嗎？我說我們不能接受啊！"],["陳委員其邁：但是你沒有表達不滿啊！要不要表達不滿？","王主任委員郁琦：就是我們不能接受嘛！這是同樣的意思，是同義詞。","陳委員其邁：你說總統看起來好像是不滿、不能接受，現在我要求你用你的嘴巴講出來，但你卻不敢講！","王主任委員郁琦：我沒有不敢講，我剛剛不是講了嗎？","陳委員其邁：你說不能接受，並沒有表達不滿啊！你要不要表達不滿？陸委會要不要表達不滿？針對中國打壓台灣的國際空間……","王主任委員郁琦：就是我們不能接受啊！對於他們這樣的反應，我們當然不能接受啊！","陳委員其邁：所以「不滿」兩個字你不敢講，對不對？","王主任委員郁琦：不能這樣講，「不滿」……","陳委員其邁：總統的表情不滿，結果陸委會卻不敢講「不滿」兩個字，有氣只能往肚子裡吞……"],["王主任委員郁琦：不能這樣講……"],["陳委員其邁：不然你講！你講你們不滿嘛！","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當然不能接受，站在兩岸關係往正面發展的角度來看，大陸不應該這樣做。","陳委員其邁：所以你不敢表達不滿，這就是我對你的評論。","王主任委員郁琦：這樣講好了，我們當然對於大陸會有這樣的反應……","陳委員其邁：我再給你一次機會，你來講好了，你說總統的表情看起來是不滿，現在我叫你把總統的感覺講出來，那麼你就講嘛！"],["王主任委員郁琦：委員不需要錙銖必較到這種地步。","陳委員其邁：這關係到國家的主權和尊嚴，我當然要計較啊！","王主任委員郁琦：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我再講一次，對於大陸外交部之前所傳達的訊息，我們表示不滿並且不能接受，這樣好不好？","陳委員其邁：這樣可以！主權的事情本來就要錙銖必較，這不是我跟你之間兩個人在打情罵俏或私下的關係，這關係到國家主權的問題，所以陸委會要表達不滿、不能接受，我認為這才是官方應該要有的態度。","按照馬總統的講法，中國現在出現這樣的嘴臉，在國際上打壓我們的生存空間，他們在這方面不遺餘力，並不會因為活路外交或兩岸關係的改善而有所改變，和上次阿扁總統出訪時一樣，這次馬總統出訪，中國還是一樣打壓。馬總統這次出訪，新教宗還沒有正式產生之前，中國外交部就已經發表談話，所以中國在國際社會上扮演惡婆婆的嘴臉，從來沒有改變過。現在中國又換了一副嘴臉，他們說張志軍要來台灣訪問，而且王毅還催促，說是現在時機已經大體成熟，要求他儘快到台灣來。剛剛主委答復江啟臣委員的質詢時，曾特別提及適當時間、適當身分的問題，對於什麼時候是適當時機，你講得語焉不詳，也有人提到春暖花開、水到渠成等等。本席比較在意的是，當然我們必須在主權對等、維護尊嚴的原則下，雙方進行正式的往來，也就是在台灣與中國一邊一國的對等情況下互相往來。剛才你也提到，假如你到中國去訪問，你最希望的稱呼是「王主委」對不對？","王主任委員郁琦：是的，沒有錯。","陳委員其邁：現在有幾種情況，假如對方以國台辦主任的名稱申請入境許可，要求到台灣來訪問，請問這樣的名義是什麼身分？"],["王主任委員郁琦：國台辦主任。"],["陳委員其邁：請問陸委會接不接受？"],["王主任委員郁琦：當然接受啊！"],["陳委員其邁：是哪一個機關管轄？","王主任委員郁琦：審查的部分當然是由移民署負責審查，但是陸委會會參與聯審。","陳委員其邁：假如對方有違規行為，請問國台辦主任是歸誰管？"],["王主任委員郁琦：要看當初邀訪單位是哪個單位。","陳委員其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得很清楚，如果是教育事項就歸教育部管轄。如果他們是用國台辦主任的名稱提出申請，請問這是由哪個機關管轄？","王主任委員郁琦：通常都會有邀訪單位，那就看這個邀訪單位的主管機關是誰。"],["陳委員其邁：他就是用國台辦主任的身分來訪的。","王主任委員郁琦：申請是一回事，但我方還是會有邀訪單位，所以就是邀訪單位的主管機關……","陳委員其邁：假如對方正式以國台辦主任的身分來訪，而你也瞭解他是以國台辦主任的身分來訪，當他以國台辦主任的身分和你見面時，你會要求對方用什麼方式稱呼你？","王主任委員郁琦：我當然會希望他稱我為「王主委」，而我也一定會稱他「張主任」。","陳委員其邁：假如他不稱你為「王主委」，那該怎麼辦？","王主任委員郁琦：這種事情一定會先協調好，我們不會讓這樣的情況發生。","陳委員其邁：假如對方先跟你們協調好，說是要稱呼你為「王先生」，請問你要不要跟他見面？","王主任委員郁琦：如果在事前的協調當中，對方表示他只能稱我為「王先生」，那麼我就會跟他講相見不如不見。"],["陳委員其邁：這是你的標準答案對不對？"],["王主任委員郁琦：對。","陳委員其邁：簡單講，對方以國台辦主任的身分來訪我們並不排斥，但是他來的時候如果不稱呼你「王主委」，就不是適當的稱呼，所以就相見不如不見對不對？","王主任委員郁琦：對，沒錯。","陳委員其邁：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就必須告訴王主委，2008年11月第二次江陳會的時候，陳雲林當時稱呼賴幸媛「你」、「台灣中國大陸事務主要負責人」；2009年12月第四次江陳會在台中福華飯店舉行時，他稱賴幸媛為「幸媛」、「你」；2010年12月第六次江陳會在內湖維多利亞酒店舉行，當時他稱呼「您」；2012年8月江陳會在君悅飯店舉行，他稱呼「你」、「那一位」。對於這樣的稱呼，你不會接受對不對？假如國台辦主任來訪，在飯店等第三地和你見面，而不是在陸委會或官方正式機構，你也不會接受對不對？如果他們言明在先，說他就是稱呼你為「王先生」，你就不跟他見面對不對？","王主任委員郁琦：應該是這樣講，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對等，他們怎麼稱呼我們、我們怎麼稱呼他們，這一點一定要對等。如果是稱呼職銜的話，就一定是「王主委」，但不代表他不能稱呼我的名字，只是在稱謂上一定要稱「王主委」。譬如他叫我「王郁琦」，當然我的名字就是「王郁琦」啊！"],["陳委員其邁：如果他在見面時稱你為「你」呢？","王主任委員郁琦：我猜想這是為了讓雙方見面所衍生出一些彈性的想法，也就是為了讓雙方能夠見面的可能做法，應該是雙方都能夠接受的做法，不過我沒辦法替賴主委來回答這個問題。","陳委員其邁：我現在不是在問賴主委，我是在問王主委，我問你以後跟他見面要怎麼見面嘛！"],["王主任委員郁琦：我的意思是說……","陳委員其邁：你說相見不如不見，這一點本席可以接受。我再提醒王主委，你記不記得當初陳雲林來台灣的時候，他是怎麼稱呼馬總統的？他在台北賓館的時候是怎麼稱呼馬總統的？","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忘記了，我不確定。","陳委員其邁：身為陸委會主委，陳雲林當時見到馬總統，你竟然搞不清楚他是怎麼稱呼馬總統的！"],["王主任委員郁琦：請委員指教。","陳委員其邁：這應該不用我來指教，這是你應該要知道的事情。"],["王主任委員郁琦：他稱「馬主席」是嗎？","陳委員其邁：他的稱呼是「您」，包括「總統」、「先生」的稱呼都省略掉，他就直接稱「您」。這就是我們在談兩岸對等時所要注意的問題，我們從總統出訪梵諦岡講到現在，他們在國際社會扮演惡婆婆的嘴臉，然後現在打算派國台辦主任張志軍到台灣來展開笑臉攻勢。從歷史的經驗來看，他們從來沒有一次正式稱呼我們的官銜，既然他們不稱呼我們的官銜，為什麼你們還准許他用國台辦主任的身分大剌剌來訪？就好像之前孫亞夫副主任來台灣一樣，宣傳兩岸同屬一國、一中框架、共同認知、共同家園的統戰性言論，假如專業單位或民間工商團體邀請國台辦主任來訪，結果他卻到這邊來發表這種政治性言論，請問這樣適當嗎？我們是不是應該要事先進行審查？","王主任委員郁琦：國台辦主任的身分的確比較敏感，比起副主任來真的是更敏感。","陳委員其邁：假如他喬裝成學者身分前來，那麼你接不接受？","王主任委員郁琦：我不認為以國台辦主任的身分，會在沒有與我方有充分溝通的情況下做出這樣的行為，我不認為會發生這樣的情況。畢竟他過來……"],["陳委員其邁：你也不接受對不對？假如他真的……","王主任委員郁琦：當他們和我們做事前的溝通時，我們就會對他們講，因為他們來畢竟是一件很敏感的事情，所以請他們注意台灣人民的感受，我們一定會表達這樣的意願。","陳委員其邁：我希望你能表達台灣人民的感受，台灣人民的感受是什麼，你一定要講清楚。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依照憲法它的名字叫中華民國，你要站在台灣主權獨立的角度，去宣示我們的嚴正立場才對。"],["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一定會強調中華民國。","陳委員其邁：這是你講的，我從來沒有看過你們在國台辦官員面前講到「中華民國」四個字。"],["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個我們再看看。","陳委員其邁：這不是再看看的問題，在他們來之前就必須要講清楚。","另外，剛剛你提到適當的時機，當兩會互設辦事處時他來揭牌，請問這算不算適當時機？","王主任委員郁琦：就是其他的條件都要配合，當然這也可以是一個時機，但究竟是不是適當時機，還必須看其他條件有沒有配合。","陳委員其邁：他們說大體都成熟了，王毅都講好了啊！"],["王主任委員郁琦：委員主要就是在問什麼是適當時機的問題對不對？","陳委員其邁：對，請問你所謂適當時機的條件是什麼？是春暖花開看天氣嗎？是因為春天挑花都開了嗎？"],["王主任委員郁琦：當然天氣不會是最重要的原因。"],["陳委員其邁：那到底是什麼？","王主任委員郁琦：就是我剛剛講的事前雙方的溝通，包括職銜的稱呼、對方的言行，是不是都能讓我們覺得賓主盡歡。"],["陳委員其邁：所謂賓主盡歡是指你跟他盡歡？還是台灣人覺得很高興？","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當然會站在台灣社會的立場，向對方表達他們在台灣的言行，還有身分上應該要注意的事情。","陳委員其邁：中國有一千九百多顆飛彈瞄準台灣，你覺得台灣人會高興嗎？"],["王主任委員郁琦：當然不高興。","陳委員其邁：他們在外交上打壓，要求教廷和台灣斷交，你覺得台灣人會高興嗎？"],["王主任委員郁琦：當然是不高興。","陳委員其邁：所以時機還沒有成熟？你剛剛說要台灣人高興的時候，他們再來……","王主任委員郁琦：美國和蘇聯的核子彈互相對峙，他們雙方還不是照樣交往。","陳委員其邁：台灣人現在就是很不高興、很不爽，對不對？","王主任委員郁琦：我並不是說現在，我講的是適當時機。","陳委員其邁：希望主委能夠顧慮到台灣人的感受以及台灣社會的接受度，在維護台灣國家主權的情況下來考慮這件事情。","王主任委員郁琦：好的，謝謝委員。"],["主席（姚委員文智代）：請李委員俊俋質詢。","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法務部陳次長，大家談了很多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也就是所謂的共打，這是不是由法務部主管？"],["主席：請法務部吳院長答復。"],["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李委員俊俋：在你們的主管事項當中，也規定了「海峽兩岸緝捕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作業要點」以及「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請問是不是有這樣的規定？"],["吳次長陳鐶：是的。","李委員俊俋：依照這些規定，正常的程序應該是什麼？如果海基會收到申請，發現當事人可能是刑事犯、通緝犯或嫌疑犯，是不是就必須要知會法務機關？","吳次長陳鐶：剛剛委員所提到的那兩項作業要點，其實是檢察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依照規定只有拘束法務部所屬機關的效力。","李委員俊俋：依照兩岸協議的話，海基會如果發現當事人是通緝犯的話，也要知會司法機關嗎？"],["吳次長陳鐶：他們通常也會知會我們。","李委員俊俋：那麼我們就來瞭解一下，這次白狼張安樂提出申請的時候，海基會有沒有通知你們？"],["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是有的。"],["李委員俊俋：包括通知北檢和基檢？","吳次長陳鐶：是的，他們有通知台北地檢署。"],["李委員俊俋：還有基隆地檢署吧？","吳次長陳鐶：根據我所看到的資料，他們是徵詢台北地檢署的意見。","李委員俊俋：接著本席想請教海基會林董事長，根據法務部陳次長剛才的講法，正常的流程應該是當有人提出申請時，如果發現是通緝犯的話，你們就必須通知，請問是不是這樣？"],["主席：請海基會林董事長答復。","林董事長中森：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我們的內規，我們也會通知。","李委員俊俋：剛剛你在答復委員的質詢時，你曾提及其實大家都希望你們本於權責處理是嗎？","林董事長中森：是的，通知他們……","李委員俊俋：也因為這樣，所以有關張安樂的申請，你們就以一般人士的申請核准過關了，是不是這樣？"],["林董事長中森：我們是按照事實加以認定文書……"],["李委員俊俋：這些機關都沒有任何意見嗎？都希望你們依權責處理嗎？","林董事長中森：在此向委員說明，在這當中，地檢署特別提到要我們依權責來處理，警政署則是建議不要核……"],["李委員俊俋：但是你們最後還是核發了對不對？","林董事長中森：我再跟委員說明一下，另外我們會向我們的主管機關陸委會洽詢，洽詢的結果……","李委員俊俋：這樣就夠了，我知道內容是什麼，現在我就唸給你聽：「北檢回覆海基會說張安樂仍在通緝當中，請依權責處理。」但請大家注意後面這句話：「並未同意發證」。基隆地檢署更指出：「檢方如果知道通緝犯的下落，必依刑事訴訟法設法抓人，不可能還發認證給他。」刑事警察局則說：「海基會徵詢意見的話，刑事局為維護國家法律威信，都堅定反對，且張安樂正被通緝，依循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管道，由刑事局派員飛到對岸押返才對。」請問林董事長，刑事局和北檢、基檢有沒有給你這樣的回覆？","林董事長中森：相關文件都在我這裡，委員剛才所說的是報紙登載的內容，那不是來函的內容。","李委員俊俋：你的意思是說都沒有這些東西？他們的回覆都說請你們依權責處理而已，而報紙都自己亂登？","林董事長中森：不是的，報紙寫的跟我們接獲的文書內容不一樣。","李委員俊俋：我們逐一來討論好了，請問刑事局有沒有告訴你，他們認為這個部分是有爭議的，所以希望你們不要認證？有沒有？"],["林董事長中森：他們是建議不要核發。"],["李委員俊俋：但你們最後還是核發了嘛！","林董事長中森：我們是綜合各單位意見，按照我們的內規來……","李委員俊俋：然後北檢告訴你們的是「依權責處理」，但是後面那句話你沒有看到，他們說他們沒有同意，而你只選擇你想要看的，對不對？","林董事長中森：我把北檢發送過來的文件唸給委員聽，他們並沒有說他們沒有同意。"],["李委員俊俋：拜託董事長把相關文件送交內政委員會。"],["林董事長中森：好的。","李委員俊俋：看起來其他單位給你們的建議，你們不一定會聽，最後你們還是自行取決，是不是這樣？"],["林董事長中森：我們要依法辦理。","李委員俊俋：我們就來研究一下張安樂的部分有沒有依法辦理，請問張安樂是一般人士還是通緝犯？"],["林董事長中森：他是通緝犯。"],["李委員俊俋：通緝犯和一般人士申請的程序有什麼不一樣？","林董事長中森：當然不一樣，針對通緝犯，我們會先徵詢協緝機關的意見，同時也會將我們的辦理情形通報到協緝機關……"],["李委員俊俋：所以最後是由你們來決定要不要認證嘛！"],["林董事長中森：我們會依法辦理。"],["李委員俊俋：過去你們有沒有根本不知會司法機關的例子？"],["林董事長中森：我們也有不核發的案例。","李委員俊俋：你們是不是因為王志雄案被監察院糾正？因為王志雄也是通緝犯，結果你們根本沒有通知司法機關，請問有沒有這件事？有沒有？","林董事長中森：不是，因為當時……","李委員俊俋：監察院的糾正文就在這裡，怎麼會沒有？到底有沒有？王志雄也是經濟通緝犯，但是你們沒有通知司法機關，所以被監察院糾正。這次張安樂提出申請，你們知道他是通緝犯，所以就趕快通知司法機關，但是包括司法機關和警政單位所提供的意見，你們也不一定會採認，差別就在這裡，是不是？","林董事長中森：我們也有徵詢相關機關的意見，包括王志雄的案子，我們也有徵詢……","李委員俊俋：上次王志雄的案子你們被監察院糾正，這次張安樂的案子你們有徵詢意見，但是徵得的意見你們不一定會聽，最後還是依你們綜合各機關的回答來判斷並依權責處理，你們認為可以就可以，是不是這樣？","林董事長中森：不是的，這部分當然我們會……","李委員俊俋：所以這就是最大的問題。既然刑事警察局認為不適合發證給張安樂，北警也認為不適合……"],["林董事長中森：北警並沒有認為不適合。","李委員俊俋：北警有沒有認為不適合，我們看公文就知道了。我要請教你的是，是不是張安樂比較特殊，還是張安樂和馬以南的關係比較好？張安樂是不是曾經捐款給海基會？"],["林董事長中森：沒有。"],["李委員俊俋 ：張安樂沒有捐款給海基會？"],["林董事長中森：是。"],["李委員俊俋：張安樂有沒有透過其他方法捐款給海基會？"],["林董事長中森：這個我們不瞭解。"],["李委員俊俋：你不知道？他有沒有藉由其他人頭或者透過馬以南捐款給海基會？"],["林董事長中森：這個我們不瞭解。"],["李委員俊俋 ：馬以南有沒有捐款給海基會？"],["林董事長中森：沒有。"],["李委員俊俋：張安樂和馬以南都沒有。張安樂和馬以南有沒有捐款給馬吳競選總部？"],["林董事長中森：這不在我的權責範圍內。","李委員俊俋：這不是你的權責範圍，沒有關係，我只要瞭解這件事就好。張安樂是一個標準的通緝犯，你們應該依照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程序處理，即使刑事局或北檢有意見，但你們最後還是讓他認證了。"],["林董事長中森：因為他認證的理由是希望申請將來回復台灣的戶籍而不是要返回台灣。","李委員俊俋：我們先看看那份公文再來討論內容，這是我要請教你的部分。","還有，你剛才提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有非常大的成效，但我們一直在談論的所謂的指標性人物，看起來也不太讓人滿意，而且不是只有民進黨委員不滿意。去年5月24日的報紙刊載，國民黨委員江啟臣、邱文彥等在內政委員會痛批政府，質疑這些通緝犯抓不回來是因為中國包庇，是因為這些人有在中國投資，或者是有助於中國經濟建設，所以中方就無所謂，兩岸司法互助根本沒有誠意，也不及格，江董事長對這種說法的看法如何？","林董事長中森：我相信全世界各國的潮流和總目標就是共同打擊犯罪，對於這部分我們會繼續努力。","李委員俊俋 ：結果都沒有，指標人物都沒有遣返。","林董事長中森：有，已經遣回266人。"],["李委員俊俋 ：張安樂要回來就回來了。","林董事長中森：我們已經遣回266人，張安樂回來接受國法制裁是好事。","李委員俊俋：我當然也覺得這是好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程序很清楚，如果發現通緝犯應該通知司法機關、表達意見，結果我們發現你們雖然通知了，但人家的意見你們不一定採納，最後還是依你們自己的意見來判斷，這也是現在發生爭執的原因。","我再請教你有關人身安全保障的部分，到目前為止，陸方通知我們有關人身安全保障的案件共有幾件？你不是說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要保障這個？你不是說這是世界潮流？"],["林董事長中森：我給你一個數據。","李委員俊俋：你所謂的數據是一件，內政部的報告和法務部的報告都有一件，台商在中國發生這麼多事情，但陸方通知我們的只有一件，同時重要性指標人物統統抓不回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是要幹嘛？難怪連國民黨委員都生氣，說這方面根本不及格。"],["林董事長中森：雙方既然立定了這個總目標就要共同努力。","李委員俊俋：現在這樣的成績是不及格的，依你的看法成績不及格的原因是誰造成的？","林董事長中森：這是兩岸要共同努力的，法務部次長上次在內政委員會的答復是中方的配合度和達成率都不是很高。","李委員俊俋：中方官員的說法是這並非中國的關係，而是因為台灣沒有掌握外逃通緝犯的確實行蹤，他們才做不到，你對此看法如何？","林董事長中森：對於有行蹤者，我們都會通報到主管機關，法務部、警政署都會按照程序請兩方協調、處理。","李委員俊俋：張安樂還沒申請之前，你們知不知道他的行蹤？","林董事長中森：有關於他的行蹤，我們曾通報大陸七次以上。","李委員俊俋：你們知道他的行蹤，但大陸不配合，你們也沒有辦法，主要問題是這樣。"],["林董事長中森：我們會繼續共同協調、溝通來處理。","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們簽了這個等於白簽，中國不理睬的話等於無效。"],["林董事長中森：如果白簽的話怎麼會遣回266人？","李委員俊俋：接下來請教王主委，剛才大家都在討論在大陸設置辦事處是否已到春暖花開、合適的時機？依照你的說法，設置辦事處是不是兩套人馬、一塊招牌？"],["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是。","李委員俊俋：兩套人馬、一塊招牌，那就是掛海基會的招牌，沒有陸委會的招牌？"],["王主任委員郁琦：沒有。","李委員俊俋：這就涉及屆時要用什麼名稱、什麼職銜到大陸去揭牌。對方會說：既然是掛海基會的招牌，我們要求的對象就是海基會的林董長，至於另外一位叫做王郁琦的，我們就叫他「小王」，這樣你接不接受？"],["王主任委員郁琦：當然不接受。","李委員俊俋：如果是稱「你」，你接受不接受？","王主任委員郁琦：稱呼我的職銜就一定是「陸委會王主委」，就是這樣。","李委員俊俋：如果對方堅持不稱「主委」，怎麼辦？"],["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在事前……","李委員俊俋：也就是說還沒有春暖花開，時機還沒有到？"],["王主任委員郁琦：適當時機可能還沒有到。","李委員俊俋：也就是時機還沒有到。最後請教王主委一個問題，中國任何官員有承認中華民國任何職銜嗎？他們曾經提過嗎？","王主任委員郁琦：非正式的互動是有，正式的場合……","李委員俊俋：沒有嘛！「賴小姐」、「馬先生」、「你」、「小王」都可以稱呼，就是從來沒有正式的稱呼，這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王主任委員郁琦：在非正式場合中雙方官員已經以職銜互稱了。"],["主席：請姚委員文智質詢。","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應該是由法務部和警政署攜手完成兩岸對治安的維護，這點是沒有問題的。我看到相關的報告中寫到，警政署和公安單位成立聯繫窗口共同偵辦兩岸跨境犯罪或第三地的犯罪，這也是兩案共同打擊犯罪的目標之一。最近台灣有兩件重大刑案，其中一件是醃頭案，兇手把被害人的頭顱用鹽醃漬、包裹，然後丟棄在嘉義水上鄉。我們從媒體報導得知，涉嫌人陳佳富，也就是被害人的二哥有個大陸籍的妻子，她結婚來台的時間非常短暫，很快的又回到中國，請問王署長，她回到中國的什麼地方？"],["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答復。","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並不完全知道她回到哪裡，但我們知道她原本住在福建。刑事局已經在3月18日（星期一）通知福建的窗口，也就是福建的行政執法總隊，請他們去查訪，但還沒有回應。"],["姚委員文智：3月18日（星期一）已經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窗口請中國公安前往瞭解？"],["王署長卓鈞：福建公安廳的行政總隊。","姚委員文智：我也知道偵查中有些東西不適合公開，但今天已經有很多媒體訪問到這位大陸籍妻子，王署長知道嗎？"],["王署長卓鈞：我不知道。","姚委員文智：媒體都已經找到她了，王署長剛才還說不清楚她在什麼地點。","王署長卓鈞：我們只知道那個區域，我有問過刑事局，林局長告訴我已經和福建方面聯繫。我們是專案小組在辦案，並不是媒體在辦案，所以媒體走到哪一步，我不一定要瞭解。","姚委員文智：當然是專案小組在辦案，我在這裡重申，如果媒體沒有報導，我們在這裡談論案情有可能會暴露偵查的消息或者打草驚蛇，那是不適合的，但媒體已經訪問到陳佳富的太太……"],["王署長卓鈞：好像沒有。"],["姚委員文智：沒有嗎？我剛才看中國新聞網已經有了。","王署長卓鈞：我不知道，我早上看報紙並沒有看到。","姚委員文智：王署長的訊息可能要快一點，王署長還不知道地點？"],["王署長卓鈞：我的訊息是從刑事局、新北市警察局、嘉義縣警察局得到的。"],["姚委員文智：刑事局林局長知道嗎？"],["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林局長答復。","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依照她入台申請的地址，將她的基本資料通知大陸。"],["姚委員文智：你們請求他們做何種協助？"],["林局長德華：我們列出偵查過程中對案情有關的幾點問題請大陸幫我們作一個查證。","姚委員文智：你們在3月18日通知中國公安單位，到目前為止有沒有得到任何答復？"],["林局長德華：他們還沒有正式答復。"],["姚委員文智：他們有沒有採取行動去瞭解？"],["林局長德華：有。"],["姚委員文智：他們什麼時候去瞭解的？","林局長德華：他們什麼時候去的我不知道，我們要尊重對方的執法權，因為我們的窗口是兩方面間接的，我們通知他們需要他們協查這個案子，我們要尊重他們的執法。","姚委員文智：我們並不是說她一定是涉案的嫌疑人，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精神無疑是打擊跨界犯罪，對於這種全國矚目的案件，這個窗口是不是應該開得更快一點？我看你們的報告中有所謂的24小時立即窗口聯繫等等，成績寫得洋洋灑灑，真的遇到案子時……","王署長卓鈞：向委員報告，每個案況不同，每個公安單位的反應也不一樣，他們不是我們的下屬單位，如果是我們警政署的單位，我可以要求幾個小時或是幾天內答復，至於他們，我們只能把我們的要求告訴他們，他們辦理的速度和步驟，我們無法掌握。","姚委員文智：我現在不是在和你談中國公安的速度。這個案子在上星期大家已經討論到了，偵訊陳佳富也好幾天了，3月18日再和中國公安聯繫其實已經慢半拍了。在慢半拍的情況下有沒有辦法透過這個機制讓他們的速度更快，可以掌握的情資更清楚？你的報告第一個提到的就是情資的交換。媒體的訪問報導是「寧德市霞浦縣劉姓女子」，而且連對話都有了，你還說這不是媒體在辦案？你們應該要更快。","王署長卓鈞：現在媒體的朋友也到處去瞭解狀況，問題在於還是警察在辦案，媒體知道的事我們不一定知道，但警察在檢察官指揮之下，我們有我們的步驟。"],["姚委員文智：你也不知道中國公安到底有沒有去瞭解？林局長知道嗎？","林局長德華：他們已經有行動，但還沒有答復我們。"],["姚委員文智：台灣的警方有沒有去？"],["林局長德華：台灣的警方沒有去。"],["姚委員文智：我們的警察沒有辦法去？"],["林局長德華：我個人有打電話給他們的總隊長。","姚委員文智：你個人有打電話和他們聯繫，請他們協助？","林局長德華：除了窗口以外，我個人還特別打電話給他們的刑警總隊長，希望他們重視這個案子，加強偵辦。","姚委員文智：有家媒體還報導劉姓女子已經接受台灣警方的偵訊，這是正確還是錯誤的資訊？","林局長德華：沒有，因為我們還沒有派人過去。"],["姚委員文智：還沒有派人過去？你們會派人過去嗎？","林局長德華：看狀況，如果需要的話。","姚委員文智：他們會接受台灣警方在那裡進行調查、瞭解，甚至進行偵訊嗎？","林局長德華：這還要協調，兩方面協調、兩岸協調。","姚委員文智：我的意思是這樣，縱然有這樣的窗口，但遇到社會矚目的案件，就如剛才大家討論的張安樂等人，其實是毫無成績的，即令有的話也是非常少，類似這種國人非常關注的案件，如果能夠劍及履及，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機制，更快的掌握情資，搞不好可以洗刷劉女的清白，瞭解其間的過程。我看報導，劉姓女子在過去三個月的期間，天天在往生的陳小姐房中使用陳小姐的穿衣鏡，也就是在過去的三個月裡經常出入陳小姐房間的是這位劉姓女子。","林局長德華：我不知道，那也是報導。"],["姚委員文智：我們的專案小組有辦法在最快的時間內進一步釐清案情嗎？","林局長德華：犯嫌妻子的查訪當然是現在在做的一件事，我剛才已經說明過了。基本上這個案子主要的對象陳姓犯嫌已經收押，很多媒體報導說還沒有證據，其實他的筆跡鑑定在刑案中就是證據，筆跡鑑定就有直接的證據力，筆跡鑑定就是鐵證，寄給大同派出所的信，以及在公廁頭顱包裝袋上的「陳婉婷」三個字都是陳姓犯嫌寫的，這已經經過刑事局筆跡鑑定確定，所以他涉及這個案子是絕對的，我們現在在追查的是現場在哪裡？有沒有共犯，以及其他跡證的追查。","姚委員文智：對於偵訊的過程，媒體和各界都有諸多討論，警方專案小組如果掌握鐵證，本席認為儘量對外公布有助於釐清一些事項，既然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機制，我也希望能夠更劍及履及。今天你如果沒有說明3月18日已經和中國公安聯繫，很多媒體可能會報導說媒體跑在專案小組前面，已經訪問到劉姓女子，可是署長卻一無所知。既然有這個機制，不管大咖小咖，不管涉及什麼樣的案件，對於治安的維護，對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林局長德華：媒體瞭解的是一回事，我們刑事局正在等待福建公安的答復。"],["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高委員金素梅質詢。","高委員金素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所談的議題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問題，列席的部會包括陸委會、海基會、內政部等等，請問現在這幾個部會多久開會一次？你們有沒有進行過橫向的聯繫？"],["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聯繫會報是每季一次，如果有個案發生時，當然部會之間都會相互協調。","高委員金素梅：我覺得這件事情很重要，如果只是每季開會一次的話，本席認為非常不足。今天召委之所以排定這樣的議程，而且召集橫向聯繫的部會共同來討論，就是因為這方面非常重要。想想看，一個委員質詢十分鐘能問到什麼問題？如果你們沒有固定兩、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的話，請問我們的步伐如何往前走？而每季開會的實質效能到底有沒有往前推進，從這邊就可以看得很清楚。"],["王主任委員郁琦：委員的提醒我們會注意。","高委員金素梅：本席建議你們不要只是每季開會，不管是由誰領銜，包括由政務委員領銜也都可以，你們的橫向聯繫應該要更緊密，否則有許多案件的進程根本無法往前推進。從書面報告來看，像法務部只提到是在交流、訪問，至於實際上如何交流，好像沒有實質的回應。","請問主委，現在兩岸要互設辦事處是嗎？"],["王主任委員郁琦：對。"],["高委員金素梅：請問辦事處要如何設立？","王主任委員郁琦：目前的規劃是透過海基會與海協會，兩個單位互相到對方那邊去設立辦事機構，雖然是用海基會和海協會的招牌，但是陸委會的官員也會進駐到海基會所設立的辦事機構裡面去。"],["高委員金素梅：所謂的官員是誰？是主委？還是副主委？","王主任委員郁琦：當然不會是我，我是指到對岸那邊去上班的人，也就是進駐到那個辦公室。"],["高委員金素梅：最高層級會到什麼樣的程度？"],["王主任委員郁琦：目前還在規劃中。","高委員金素梅：能不能告訴大家會到什麼樣的層級？都已經要上路了，現在還在規劃嗎？本席這樣問你好了，預計會是什麼樣的層級？","王主任委員郁琦：請委員諒解，我們還沒有辦法現在公布，因為這牽涉到雙方必須要有共識的問題。","高委員金素梅：我當然知道雙方要有共識，但本席問的是我們這邊希望有什麼樣層級的人過去進駐？","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這邊一定會有一位辦事機構的代表，他是最高的負責人，但這畢竟是海基會的職銜，並不是政府官員，所以他到底是相當於政府官員的哪一級……"],["高委員金素梅：所以這會從民間單位招聘？你的意思是這樣嗎？還是由陸委會裡面的人員過去？這一點你要講清楚啊！"],["王主任委員郁琦：目前還沒有談到具體人選的問題。","高委員金素梅：據本席所知，大陸方面都是兩個招牌對嗎？","王主任委員郁琦：對，他們是一套人馬兩塊招牌。","高委員金素梅：所以他們那邊要過來的人，不會是從民間招募的，不是嗎？","王主任委員郁琦：對，一般來講，的確是如委員所說的這樣沒有錯。"],["高委員金素梅：那我們這邊呢？"],["王主任委員郁琦：目前根本還沒有談到具體人選的問題。","高委員金素梅：我當然知道，本席只是問你到底是會派政府官員過去呢？還是民間人士？"],["王主任委員郁琦：目前還沒有談到這個問題。"],["高委員金素梅：傾向哪一方面？","王主任委員郁琦：還沒有確定，我現在不能說傾向於哪一方面，否則會讓大家誤以為就是這樣子。"],["高委員金素梅：有沒有考慮哪個方面？","王主任委員郁琦：不是政府官員就是民間人士，請委員諒解。","高委員金素梅：我會諒解，今天有很多媒體在現場，私下本席再向主委請教好了。這方面的步伐已經快要啟動了，如果你們到現在心裡都還沒有大致底定的話，如何能在談判桌上和對方談判呢？所以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王主任委員郁琦：好的，我暸解，謝謝委員。","高委員金素梅：另外本席想請教內政部部長和警政署署長，最近看到電視新聞和節目名嘴在談論國內幾個重大案件時，不知你們有什麼樣的心情？"],["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基於司法偵查不公開原則，雖然這兩個案件引起社會很大的迴響，但我們也不希望媒體再一直渲染下去，因為這不只會妨礙辦案，而且還會造成民心不安。目前嫌疑犯都已經在押，現在只是在查共犯和其他細節，這個案子是一定會破的，所以請大家安心。","高委員金素梅：請問署長最近看到媒體和名嘴談論那麼多的重大案件時，你是什麼樣的心情？"],["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答復。","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案子沒有釐清之前，我的心情當然不太好，但我發現國內又出現很多刑案專家。"],["高委員金素梅：還有呢？","王署長卓鈞：其實這樣的現象也不是現在才開始，從民國99年我們偵辦台中的案子開始，就已經有這樣的趨勢。當我們開始偵辦第一個案子，第二個案子剛發生的時候，我就已經告訴過幾個局長，我希望他們能夠在檢察官指揮之下，把這個案件該查、該辦的地方都儘速辦好，不要再像蘆洲的案子一樣。但不幸又是走入同樣的情形，反正針對這兩個案子，電視上每天都講不完。不過我們還是要聽從相關建議，如果我們有不足之處，當然我也會要求警察同仁加以改進或檢討。","高委員金素梅：本席這一陣子看到媒體報導及名嘴在電視上的談論，我發現他們甚至會還把節目拉到刑案現場把它綜藝化，現在又聽到主管台灣民眾人身安全最重要單位的兩位首長這麼講，其實我內心有非常多的感觸。雖然警政署同仁很辛苦，但也有值得檢討的地方，例如醃頭案嫌疑犯的太太已經到大陸去了，結果我們剛剛卻聽到刑事單位表示他們現在還只是進行電話聯繫，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錯誤。面對這麼重要的訊息，你們竟然只是僅僅用電話聯繫，我覺得這一點是非常需要檢討和反省的地方。由此可見，警方辦案的腳步的確是慢了一大步，針對這部分，希望署長回去之後，能夠要求警務人員好好加以反省並作深刻的檢討。","其次，長期以來國內辦案就是透過羈押才能得到所有的證據，針對這部分，檢調單位和司法機關應該要予以考慮，我們永遠都是用羈押、恐嚇、逼迫的方式來得到證據，可是時代在進步，所有犯案的人都不再像以前那麼純樸，在他們犯案之前，可能早就已經做好維護自身權益的工作，包括該有的法律見解他們也準備好了，所以即使你們予以羈押也問不出什麼了。在這種情況下，警方只能科學辦案，兩位應該也同意我的說法吧！在此本席有一個要求，我希望部長能夠對行政院長提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這件事情就是NCC應該站出來好好的規範媒體，究竟什麼能講、什麼不能講，希望大家都能加以配合。我們都非常希望能夠早日破案，在此同時，媒體朋友是不是應該要協助政府單位，究竟什麼該說、什麼不該說，都應該加以斟酌，而不要無限上綱。本席真的非常憂心，當許多名嘴或退休專家在電視上無限上綱講到案件的所有發展過程及破案方式，其實無形當中就變成是一項教育，教育有心要犯罪的人該如何做。譬如那天我看到電視節目中提到該如何清洗血液，我才知道原來擰檬可以用來清洗血液，學化工的人更清楚知道用什麼東西加上去，血液就沒有了。當小孩子看到電視上播放這些東西的時候，他們就都學會了，未來如果真的有機會犯案的話，他們就清楚知道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情。本席真的很憂心，我也建議部長應該好好進行橫向聯繫，這個聯繫是請媒體朋友們一起來協助，千萬不要只為了收視率或媒體界自身的利益，然後無限上綱，忘記了媒體所可能進行的教育示範，其實媒體有責任要保護下一代，讓他們不要有這種犯案的潛在學習機會。警政署回去之後當然要好好反省你們辦案的步伐，同時本席也感到很憂心，尤其這些名嘴朋友們，還要把節目拉到刑案現場，然後加以綜藝化，事實上，這對被害人家屬而言也是再一次的傷害不是嗎？請問部長以為如何？","李部長鴻源：我完全同意委員的看法，我會跟我的長官報告，我們會儘快把這件事情處理好。","高委員金素梅：部長和署長所做的並不是只有在你們任內的工作而已，希望你們能夠拉高層次，看看社會上的氛圍並考量國家未來的安全，本席認為這件事應該由行政院長進行跨部會協調，把NCC找過來談一談，甚至院長還應該親自把這些媒體朋友請到辦公室去或是請他們吃飯，請他們一起來協助，大家研究看看該如何改善社會風氣。我相信每個人希望破案的心是一樣的，我真的希望大家也能一起合作。","還有就是署長你們的腳步真的要快一點，有很多事情都是媒體先報導出來，當然我們也不能無限上綱的指責媒體，因為你們的步伐很慢，所以使得大家非常緊張，也非常擔憂。另外就是警政署自身應該也要好好控制一下，因為我發現有很多聲音是從警政署傳出來的，我們也知道第一線的辦案人員跟媒體的接觸最多，會不會因為他們和媒體是好朋友，所以就洩漏一些事情讓媒體朋友知道，有沒有這樣的可能呢？","王署長卓鈞：我以前也當過分局長、局長和組長，當有這種案件發生的時候，辦案人員和媒體朋友等於是在打攻防戰一樣，本來大家是好朋友，但是案件發生的時候，就開始競爭了，因為媒體希望能夠暸解警方的每個步驟、希望知道警方在做什麼。不過這幾年又有一點變質，究竟變質成什麼樣子，我想我也不需要在此多講。至於委員剛才建議我們去做的事情，我認為很難做到，其實我們也有心想去做，但是我認為沒有效果。"],["高委員金素梅：怎麼個困難法？","王署長卓鈞：譬如院長請大家吃飯、講一講要如何規範，我想吃完飯之後可能也沒有什麼用，委員認為有用嗎？","高委員金素梅：我認為大家如果真的為台灣這塊土地好，大家真的希望能夠趕快破案，大家真的不想讓我們的下一代透過媒體學習如何犯罪，我覺得這件事情是可以談的。","王署長卓鈞：另外也要跟委員說明一下，委員剛才說……","高委員金素梅：請問署長，你有沒有試著邀請所有媒體朋友和名嘴好好坐下來談，表示你們很希望能好好辦案，警政署也會檢討步伐，希望媒體朋友們配合幫忙一下？","王署長卓鈞：目前沒有，我只能約束我們的同仁，希望他們不要再丟出話題。","高委員金素梅：媒體朋友並不是不好打交道，媒體朋友也不是不知道他們的責任和義務在哪裡，身為最重要的主管單位首長，我覺得你應該先拋出善意。本席已經在此提醒你了，希望我今天質詢完畢之後，你能夠馬上和媒體朋友們聚餐，同時也希望你能夠把你的顧慮和本席今天所談到的問題及大家所擔憂的問題，跟媒體朋友好好坐下來談好不好？","王署長卓鈞：這件事情在二十年前還可以做到，可能可以收到效果，但是在二十年後的今天，我認為很難做到……","高委員金素梅：不要那麼沒有信心，你都還沒有拋出善意，你都還沒有邀請大家，然後現在就在說不能做到。","王署長卓鈞：因為以前我們可以要求媒體朋友某些事情先不要寫出來，請大家保留一下，因為這些事情和案情有關，但是今天大家在競爭很激烈的狀況下，沒有人會聽我們講這些。","還有一點要向委員說明，你剛才說我們的腳步慢，但委員也要考慮到我們和媒體朋友不一樣，媒體朋友到大陸福建去找人，他們只要有一個地址就可以去了，結果怎麼樣是另外一回事。但就警察來講，如果沒有獲得對岸的同意，我們不能隨便派人去做調查的工作，所以我們委請對岸相關單位替我們做，刑事局只能告訴他們問題是什麼、我們希望瞭解什麼，並不是我們派兩個人去就可以調查了。","高委員金素梅：本席暸解，我是民間基金會的理事之一，即使表面上政府不能派人去，刑事單位不能派人去調查，但還有民間的理事對不對？我就是理事之一啊！你們不能以政府不能派人去調查為藉口，本席不接受這樣的藉口，你們應該可以派基金會的人過去。","王署長卓鈞：不是的，我們可以過去調查，只要獲得人家的同意，我們就可以派人去。"],["高委員金素梅：要獲得誰的同意？","王署長卓鈞：大陸公安單位同意，我們就可以共同去瞭解。"],["高委員金素梅：他們怎麼可能會不同意呢？"],["王署長卓鈞：我們必須先告訴人家啊！總不能我們自己拿著地址就找過去了。","高委員金素梅：請問今天已經是幾月幾日了？案件發生到現在已經多久了？你們應該是在第一時間就派人過去，而不是看到媒體寫了以後，你們才派人過去啊！"],["王署長卓鈞：我們在18日就已經把我們的要求提過去了。","高委員金素梅：在此本席要誠心建議署長趕快拋出善意，要不就是由部長邀請這些媒體朋友，因為內政部是警政署的主管單位。從這些案件我們可以發現，現在人越來越殘忍，越來越讓警政單位無從查起，之所以會變成這樣，一定是有原因的，所以本席希望你們不要再用以前的方式辦案，我們希望部長和署長能夠先拋出善意，邀請媒體朋友和名嘴們好好坐下來談，好不好？","李部長鴻源：好的，謝謝委員指教。","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上午的會議進行到邱委員文彥質詢完畢為止，中午休息。","現在請林委員國正質詢。","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陸委會王主委，台灣毒品的問題嚴不嚴重？"],["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應該算是嚴重吧！"],["林委員國正：請問台灣的毒品大部分是從哪裡過來？"],["王主任委員郁琦：大陸。"],["林委員國正：哪一種毒品從大陸來的最多？"],["王主任委員郁琦：K他命。","林委員國正：比例大概是多少？談到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王主委你是站在第一線的指揮官啊！"],["王主任委員郁琦：大概百分之六十幾吧！","林委員國正：這是署長告訴你的吧！針對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除了要談兩岸犯罪嫌疑人的遣返以外，另外還有一項最重要的議題就是毒品。","其實本席很肯定署長的努力，從去年到現在，每次本席碰到署長都會質詢毒品的問題，而刑事警察局在獎懲各方面都有進行調整，包括人員的查緝、責任的連動也都有處理，但是本席還看到一個問題，那就是真正的毒品大盤走私全部都是由海巡署和調查局在查緝。海巡署還沒有提供資料給本席，現在我就以調查局的資料來說，根據調查局近十年偵辦主要毒品案件來源統計表，從92年到101年共有好幾萬公斤，包括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的毒品都有。在這些毒品當中，幾乎有一半以上都是走私過來，毒品大宗一進來以後，警察單位去抓小盤、中盤都無濟於事，所以怎麼讓毒品在境外阻絕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在現在所有的偵辦案件裡面，包括海巡署、警政署、地檢署在查緝毒品時，從來都沒有抓到金主，也就是說，在一年幾十萬公斤的毒品走私當中，這些擁有好幾百億、好幾千億的毒梟背後的金主，全部都沒有被繩之以法。","根據調查局101年偵辦今年毒品案件來源統計表顯示，第三級的K他命有98.22%是來自於大陸，現在青少年校園毒品最嚴重的就是K他命，竟然有98.22%的來源都是來自於大陸，請問司法互助協議要談什麼？就是要兩岸共同緝毒啊！中國大陸只要有人販毒、走私毒品，一律殺無赦判處死刑，而根據台灣毒品防制條例的規定，包括三級毒品的販售、供給、運輸、製造，頂多只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兩岸的刑責顯不相當。今天壹周刊報導「陳佳富之妹吸食毒品暴斃，兄分屍」，我不知道這則新聞是真是假，但這可能又跟毒品有關。毒品害死了這個女孩子，從一個校花淪落為在公園遊走的遊民。所有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並不是等到發生了事情之後，再把這些嫌疑犯、逃匿犯從大陸引渡回台，而是應該從犯罪的源頭就把它切掉，請問署長同意本席這樣的論述嗎？"],["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答復。","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我當然同意委員的論述，但在此也要向委員說明，雖然你看到海巡署和調查局所查緝到的毒品數量比較多，那是因為每個單位的職掌不一樣……"],["林委員國正：我同意。","王署長卓鈞：另外，在101年警察單位所偵辦的菸毒案件是44,436件，查獲的人犯是47,780人。根據法務部的資料顯示，其他治安單位查獲的毒品案件總數是497件，查獲的人犯是857人，所以這方面是各有各的職掌，也因此委員不能用……","林委員國正：我同意，本席並不是說警政署都沒有破獲毒品案件，我只是說警政署在緝毒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要查緝中、小盤。因為現在沒有保七總隊，水上警察已經歸到海巡署去了，所以不管是走私、空運、貨櫃，都已經不在你們的權責範圍內，所有在海關查獲的走私毒品幾乎都是呈報到調查局，如果從查獲件數及人數來看，警政署是第一……","王署長卓鈞：這不是績效第一的問題，而是就國內查緝毒品來說，不論是在街頭或境內，警察人員都擔負很重的責任，所以我一直跟每個警察同仁說，包括過年期間我到中部去時都告訴我們的同仁，我們要重視毒品案件，為什麼？因為我們肩上的責任很重，包括我們的下一代、我們的國家、社會……","林委員國正：署長這樣督促是有用的，大概在一個月前，本席到高雄市刑大去，他們告訴我二十幾個分隊上線監聽的都是毒品案件，因為毒品會衍生出暴力犯罪、強制性交、偷拐搶騙，而且現在所有的升遷、異動、獎懲都一定會先會文到人事單位，查看是否有受毒品的連帶處分。署長的要求在各個單位確實產生一定的效果，而本席所要問的是現在談到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就應該要從這個地方下手。","我們再看下一頁的資料，台灣現在最嚴重的毒品危害就是K他命，就調查局從大陸地區查獲的K他命比例來看，2006年只占0.24%，2007年是3.05%，2008是12.98%，2009年是68.5%，2011年則是97.81%，可見致使台灣校園沈淪的K他命，其來源幾乎全部都是來自於中國大陸。再看下一頁，有關安非他命，據雜誌報導，他們從年輕就吸食安非他命，有32%的安非他命成品是從大陸走私來台，且製造安非他命的元素－麻黃素有很高比例是來自大陸，有62.59%是在國內自製二級毒品的安非他命，但是有大多數，除了要製造感冒糖漿的麻黃素以外，成品從哪裡來，就是從大陸走私半成品過來。","主委，這才是關鍵，談司法互助協議不是到末端已經發生殺人放火、偷、拐、搶、騙等重大案件而去把人犯請過來，不是啊！兩岸之間，這些毒梟、金主，你要給錢，一年幾十萬公斤的毒品會從大陸過來嗎？主委，你覺得會嗎？","王主任委員郁琦：委員剛才所說的，我們都非常認同，有兩點，第一點，我們的執法單位跟對岸禁毒的單位已經建立了窗口，大家非常密切地保持聯絡。","第二，今年……"],["林委員國正：你說的執法單位是哪個單位？","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這邊的調查局，警政署也有，跟對岸的禁毒單位已經建立了直接的聯繫窗口，雙方的情報交換非常密切。","第二，委員講的是事實，今年（102年）兩岸共打協議的重點工作之一就是毒品的查緝，也就是委員看到的這個問題，的確政府應該要去處理。","林委員國正：林董事長除了去大陸看台商以外，要把這個議題直接跟國台辦談、跟他們的司法部談、跟他們的邊防總局談，這才是重點，這才會讓人民有感，不是去幫企業主解套，那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這種危害台灣人民最嚴重的K他命，有97%是來自於對岸的話，怎麼會不去談呢？","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同意委員的看法，而且林董事長也在座，我想他也知道。","林委員國正：從99年開始就已經知道高達89.15%的K他命是來自對岸，結果都沒有去處理，一直到100年飆到97.81%。主委，怎麼讓毒品阻絕境外？大陸對這方面是唯一死刑，台灣的刑責太輕，要怎麼讓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毒品，不是去抓那些小盤，而是把整個金主索出來。","主委，能不能今年責成海基會，把這方面的事務當成今年司法互助協議檯面上的討論議題，而不是在檯面下談？","王主任委員郁琦：這是今年的重點工作，我們會照委員的指示，和對岸積極溝通。謝謝。"],["主席：請邱委員文彥質詢。","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最近中共「十八大」之後，人事佈局有非常大的變動，在這麼短的時間裡，請問陸委會及海基會有什麼因應對策？"],["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這次三月兩會之後，他們在政府的人事上的確有很多變動，我們都有密切注意其變化。像這段時間之內，我們有很多跟對岸正在商談的議題，我們也持續的跟對岸保持連絡，並表示希望不要因為人事關係而有所延誤，所以一些正在進行中的議題，包括兩會互設辦事機構，或是其他正常的溝通事項，我們都希望如常推動，當然對岸的人事變化我們也會密切注意。","邱委員文彥：對於今天的主題，針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以及人身自由與安全的保障，在這兩方面是不是有特別的強調？","王主任委員郁琦：這部分是在簽訂協議之後，國人非常關切，也是我們努力要去達成的重要工作。剛才我在口頭報告時有提到，兩岸之間簽訂共打協議之後，雙方司法方面互相的協處，這種請求就有3萬8,000多件，從大陸遣返回來的通緝犯有266人，雖然目前有少數幾個國人所關注的個案破案進度未盡如人意，但是我們會繼續努力。"],["邱委員文彥：海基會這邊有沒有比較具體或積極的作為？"],["主席：請海基會林董事長答復。","林董事長中森：主席、各位委員。海基會在協議簽好之後就已經建立一個聯繫管道。事實上，這部分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及警政署，但是兩會假使有協商、交流或是就有關協議落實檢討的各種場合，海基會都期待對方來共同貫徹協議的執行。","邱委員文彥：謝謝，接下來有幾個小問題要請教。請問王主委，最近你有沒有看到報導，台灣有個民間團體希望能夠邀請大陸異議人士陳光誠來台？本委員會於上會期曾經做過一項決議，我們歡迎大陸人士，包括陳光誠來台灣參訪，對此，王主委的看法或立場是什麼？","王主任委員郁琦：我記得上會期內政委員會曾經通過這樣的決議，而且在委員的要求下，我們也尊重立法院的決議。對於陳光誠的案子，他目前已經提出申請，政府會依法審查。"],["邱委員文彥：審查結果大概在什麼時候會知道？","王主任委員郁琦：目前還不確定，現在在移民署，他們會進行相關的審查。"],["邱委員文彥：他申請的時間是什麼時候？"],["王主任委員郁琦：他提出的時間是6月中下旬。"],["邱委員文彥：我們會非常公正地依法審查？"],["王主任委員郁琦：是的。","邱委員文彥：另外有一位林毅夫先生，他也有意願回來台灣，我們的立場又是什麼？","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先更正一下，在中場休息時間我有去了解，我們的軍檢有透過法務部向陸方提出遣返的要求，但是陸方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回應。如果就林毅夫申請返台這件事來講，一旦他依法提出申請，我們就會依法審核，我們認為他是否入境和他是否被通緝是兩件不同的事，如果他入境，那就要去面對國法制裁的問題，這是他自己要衡量的，但是如果他依法提出入境申請，政府也會依法進行審查。","邱委員文彥：非常清楚的，兩岸人士申請來台或依法回台都會依法審查。接著有兩個重點，就我所了解，過去海基會在兩岸之間的談判事務有相當多的人才，現在對於兩岸之間的談判，我們在人才的培養上到底有哪些想法、計畫或作為？因為過去幾年來我在學界接觸到兩岸很多法律上的細瑣，包括大陸的研究生、教授來到台灣，我覺得兩邊的素質都相當不錯，未來有沒有可能在某個架構下，針對我方談判人才的培育，以及在兩岸法律事務上的交流，在這方面有沒有強化的措施？","王主任委員郁琦：兩岸的法律事務交流向來就是陸委會的重點工作之一，至於人才部分，自從2008年馬政府上台之後，兩岸之間簽訂了18項協議，2項共識，相較於過去民進黨執政8年期間，當時兩岸的互動相對地比較少。早期的人才大多是在十幾、二十年前，辜汪那時期培養的，但是在2008年之後，因為雙方的互動非常密切，又簽了很多協議，甚至在許多業務溝通，以及非正式的管道上，雙方的政府官員都坐上談判桌直接進行談判，所以從2008年之後，我們的政府官員，包括陸委會、海基會及其他相關官員都累積了非常多的談判經驗。當然，在陸委會的業務裡，有一項就是要繼續培訓兩岸的談判人才，這也是陸委會的重點工作。"],["邱委員文彥：海基會這裡有沒有培養人才或參與合作的計畫？","林董事長中森：基本的理念，剛才王主委已經說明得很清楚了，我們兩會現在是聯合作戰，除了我們的同仁有經常進行講習訓練之外，我們也有兩批顧問，一批是財經法律顧問；一批是理論方面的學界顧問，平常我們在顧問會議或諮商方面，他們都能夠提供一些比較專業的指導。","邱委員文彥：這部分我之所以特別重視，是因為兩岸的互動是長期的，而且牽涉到雙方人民的互利榮共榮，這非常重要。但是我也了解在少子化之後，台灣的大學系所人數愈來愈少，對於高級人才的培育，說不定會招生不足，例如法學界方面。可能各個系所的狀況不一樣，這個我不太了解，所以其實是需要了解一下兩岸在法律人才及政治人才方面，到底成長或穩定的狀況是否可以持續，否則到時候我們的人才可能會不夠。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兩岸的事務除了理論基礎之外，需要有相當的實務性，當然國家的立場、尊嚴應該要了解，所以培訓應該是一個長期的program，是非常重要的事。陸委會或海基會應該重視這方面，尤其是未來除了商務談判，漸漸的在政治上的談判可能會有更多的空間或機會，所以人才的培養和安排非常重要。除了學界之外，實務界的參與也非常重要，例如有些是在大陸經商的台商，我們給與適當的法律訓練和對政府立場的了解，對他來參與或就地協助兩岸事務應該非常有幫助，所以我希望通盤來看待兩岸之間互動的問題，特別是人才培育，尤其是談判人才的培育，這對於我們國家的立場或兩岸人民權益的保護應該非常重要，這部分請兩位多多留意。","接著請教警政署王署長，剛才很多委員都很關心最近所發生的命案，台灣的確也有很多「亞森羅蘋」出現。我們不是反對媒體在商業上的考量，但是對於整個社會的氛圍，大家應該要覺得憂慮。請問媒體的這些報導有沒有干擾到你們的作業？"],["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答復。"],["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對於案件的偵查當然有造成影響。","邱委員文彥：這部分，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做一些宣導？前不久，本委員會有去刑事警察局參觀一些設備及一些教育影片。從社會安全的角度或從社區互助的立場而言，針對社區民眾的安全、社會犯罪率的降低，刑事警察局或警察局有沒有一些宣導的措施、教育的措施或加強防範的措施？","王署長卓鈞：邱委員講得很對，社會上有些較為矚目的案件發生時，我們有一些機制，我們希望專案小組成立之後，到一定時間經檢察官同意由警方對外說明的時候，由偵查隊長或副分局長出來說明。當然，有時候檢方會出來說明，在過去也有這樣的案例，但是這些案件的說明往往不能滿足媒體的需要。現在媒體的競爭確實比較激烈，每家媒體都有其各自的報導方式，也有很多朋友希望獲得比較獨家的新聞，但是往往一個獨家新聞出來之後，對於整個案件的偵辦就會造成更大的困擾。","事實上，在新北市蘆洲的案子就有這方面的問題存在。我們也有不爭氣的同仁，在每次重大案件發生的時候，我們不敢講三令五申，但是我們一定會叮嚀案件在專案小組提出來以後要保留，不能如何、如何，但是有些事不關己的人，聽到一些傳聞就會以聊天的方式講出來，結果這些東西又變成很多話題。像這次的案件發生，尤其是頭顱的案子出來時，我就打電話給林局長，那是在星期六早上，我和他研究這個案子，第一是把刑事局的鑑識人員派去嘉義協助現場蒐證。第二是要求刑事局偵六隊林隊長去參加專案以後，對於偵查不公開的部分一定要注意保密，這些我們都有交代。我也打電話給嘉義的李局長，但是很遺憾的，還是有一部分消息傳出來。","同樣的，新北市的案子也是一樣，我跟伊局長幾乎每天有電話聯繫，但是還是有很多消息出來，這個我們也有交查。","邱委員文彥：的確需要有多一點的內部管理，社會上也應該有多一點的宣導，因為我覺得國家大事需要大家關心的社會議題非常多，現在變成只有兩個命案的問題。","王署長卓鈞：對，這種報導太多，對一般民眾來講會造成心理的不安。","邱委員文彥：對，這就是我比較擔心的地方。","王署長卓鈞：警察每季在做民調的時候，我們有問他們得到這個訊息對治安問題的看法是從哪裡來的，他們都說是從媒體得來的。如果你問他自己或周邊，或是住家附近有沒有發生什麼問題？大部分的回答都是沒有。對於住家附近的治安滿意度，他可以達到87%，但是對於國內治安的滿意度，他可能只有38%~40%上下，這是很特別的狀況。","邱委員文彥：這部分大家很關心，所以不應該只是集中在這幾個案子，對於社會上的宣導或導正也非常重要，而內部的管理也是一個重點。","以前我們都很關心經濟犯的問題，最近陳由豪先生有表示想回來，你們的看法怎麼樣？","王署長卓鈞：事實上，包括今天討論比較多的張安樂，在我100年和101年去大陸的時候，我們剛才提到的這兩位，都是我當年要求他們公安部全力幫忙抓的人，後來我們私下了解，陳由豪可能牽涉到剛才提到的，他在當地的投資和經濟行為，若被逮，很可能對大陸民眾會造成相當的影響，這或許是大陸方面的考量，但是對我們來講，他們是我們的通緝犯，是我們重大的經濟犯，我們希望他們能回來。","邱委員文彥：你覺得非常困難，還是有點困難，或不是很困難，只是時間的問題？"],["王署長卓鈞：我的感覺好像會因為對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困難。","邱委員文彥：我希望能夠加強跟對方的聯繫，採取比較積極的措施。謝謝。","主席：今天上午的詢答進行到這裡，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12時19分）","繼續開會（14時30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李委員貴敏質詢。","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的質詢比較著重在兩岸投保協議的部分，本來要質詢次長，但是他請假，所以就麻煩邱處長代勞了。有關投保協議，我們從99年開始協商，也就是7年前，然後去年簽署，今年2月生效，對吧？"],["主席：請經濟部經濟投資業務處邱處長答復。"],["邱處長一徹：主席、各位委員。對。","李委員貴敏：投保協議裡面主要的內容，其實分為三大塊，其中本席最重視的，其實是P2P和P2G的部分，這些其實在上一年度的內政委員會我們也質詢過，第三個則是人身自由通報的部分，我們看到這個部分好像有在持續的運作當中，所以那個部分不是本席今天要詢問的重點。","對於投保協議的部分，因為這是全民關注的，可是從2月份開始生效以來，老百姓好像無感，所以本席要請教一下，我們看到經濟部的網站上面有一個所謂的臺商聯合服務中心，它可以受理臺商的相關案件，那麼本席揣測，關於投保的部分也是透過這個平台執行，是不是？"],["邱處長一徹：是。","李委員貴敏：處長，您實際職掌這個業務，可不可以清楚說明到目前為止，雖然是2月份才開始生效，到目前為止實際的案例有多少件？"],["邱處長一徹：我們到目前為止總共受理35件。"],["李委員貴敏：從2月份開始嗎？還是2月以前？"],["邱處長一徹：從去年8月9日到現在。"],["李委員貴敏：這35件的實際處理情形呢？因為我們在網站上面完全看不到處理的進度或結果。","邱處長一徹：關於這35件，我們有陸續和陸方聯繫，目前有4件和人身安全方面有關，已經協處出結果，也結案了。另外有關投資糾紛的案子，因為有些比較複雜，而且因為大陸的體制也比較複雜，所以現在還在處理當中。","李委員貴敏：所以處長，簡單來說，就是這35件裡面只有關於人身自由通報的四個案件已結案，其他關於投資的部分都還沒有任何的進展？還是說……","邱處長一徹：有進展，我們和他們有定期在協議。","李委員貴敏：但是就提出申訴的台商角度來說，他們知道嗎？","邱處長一徹：他們知道，我們有隨時和台商聯繫，而且台商不只可以從台北和我們聯繫，他們在大陸地區也有一個聯絡人，陸方會和他們聯絡。","李委員貴敏：但是處長，本席前面有提到民眾無感，我們一直在說政府施政要讓人民有感，從2月份開始生效的投保協議，其中有協處機制，我們看到經濟部其實也建立了一個平台，並不是沒有做，可是我們從您的相關資料，完全找不到您剛剛說的35件或是4件的資訊，您方不方便將這些資訊公布在你們的網站上，包括已經處理的案件有哪些，讓它的進展可以即時公布，或是公告有哪些案件。","邱處長一徹：報告委員，因為這個牽涉到個資的問題，有些廠商不願意讓別人知道他們的事情，但是我們和個別的廠商都有聯繫，這是第一點報告。第二點報告……","李委員貴敏：但是你們沒有達到宣傳的目的，這是第一個，剛好法務部在這邊，個資的部分本席大概比你熟一點，我們現在先不提個資的問題，而且就算有相關的當事人不希望他的資料外洩，其實我們可以參考法院對判決的處理方式，例如他們都是以「卓XX」的方式公布，對不對？或者是你不要寫人，可是要說明它是什麼樣的事件，最起碼要讓民眾了解，如果他發生類似的事情，我們有相關的協處機制可以協助他，不是嗎？","邱處長一徹：是，那我們會趕快……","李委員貴敏：好，謝謝。第二個問題，我們看到投保協議裡面其實有一個後續的動作，裡面包括投資爭議協處的機制、投資諮詢機制，針對這兩個部分，不知道經濟部是否已經建立這樣的機制？還是還沒有做？","邱處長一徹：有，我們已經建立了，我們有一個臺商服務中心，然後……","李委員貴敏：臺商服務中心就是本席剛剛說的，是一個聯合服務中心，所有的案子都可以受理。","邱處長一徹：對，但是我們在這個中心裡面也有諮詢的機制。","李委員貴敏：這一些提供諮詢的機制，例如像海基會的部分，本席知道他們有懂法律的或者是懂經濟的人，他們有一個諮詢小組，經濟部也有嗎？","邱處長一徹：我們目前的做法，就是我們投資業務處裡面有三個專責的人員，臺商聯合服務中心裡面也有兩個專職人員，另外我們還有……"],["李委員貴敏：他們兩個就是法律也懂、投資也懂嗎？","邱處長一徹：對，另外我們還有一個專門在處理協商……","李委員貴敏：處長，法律也懂、投資也懂的人，其實不是太多，你這麼有把握你們這五個人是法律也懂、投資也懂？","邱處長一徹：當然不能和委員比，但是我們同仁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我們也要求要有法務的背景。","李委員貴敏：好，這個就是本席下一個問題，您的專業協商能力是不是真的能夠讓民眾有感？這個部分本席姑且相信您剛剛說的，他們的確有這樣的能力。另外本席覺得更重要的是仲裁的條款，我們知道在這一次的投保協議裡面，其實最重要的一項，就是仲裁地可以選擇非大陸地區，對不對？"],["邱處長一徹：沒有錯。","李委員貴敏：按照投保協議第十四條規定，裡面有提到你可以用合意的方式訂立仲裁條款，仲裁機構也不限於大陸，以實際狀況來說，到目前為止，我們有沒有選擇以臺灣仲裁協會做為仲裁機構的案件，有還是沒有？","邱處長一徹：報告委員，據我所知現在還沒有。","李委員貴敏：其實本席也認為不會有，因為前面已經提到，就是老百姓無感。這個問題其實上個會期本席就教經濟部的時候就有提出來，本席說，你問一般老百姓什麼叫做仲裁，基本上他也弄不清楚。第二個，你要叫老百姓去寫一個合法、有效的仲裁條款，我可以guarantee你，99%的人不知道怎麼寫，就算是律師，本席可以在這邊告訴你，律師當中能夠寫出在大陸地區具有效力的仲裁條款，以台灣律師來說，本席認為可以做到這樣的絕對不超過10%，為什麼？處長，其實本席上次向您說明的時候也提到，大陸有些仲裁條款會寫兩個地點，就是你可能會選擇被告所在地或相對人所在地，對不對？在大陸地區，這個條款寫歸寫，但它是無效的條款，更何況大陸地區的合同要經過批准，對不對？這部分其實處長比本席了解。","本席要請問一下，如果今天我們的台商朋友們不知道這個狀況，或者即便他找了一個台灣的律師寫了仲裁條款，約定以台灣的機構做為仲裁機構，結果這個條款、這個合同去審批的時候就被駁回了，或者是他寫了之後，也核可了，可是在執行的時候，大陸的投資人就提這個仲裁條款是無效的，處長，那要怎麼辦？","邱處長一徹：報告委員，這個部分你在上個會期時有提到，我們也注意到了，所以我們遵從你的建議訂了一個範例，但是因為現在還在和我們的法律顧問斟酌當中……","李委員貴敏：為什麼需要你們的法律顧問，要做什麼呢？重點是在對岸要認可，如果對岸認可的話，他們在審批的時候就不會把這個條文拿掉，你的法律顧問認不認為這個條款可以有效？你應該是問經過當地政府審批合格的仲裁條文，將來到法院時，他們也不能把這個條文的執行力拿掉，那才是對臺商最重要的一個保障。","邱處長一徹：是，報告委員，3月底的時候，我們和陸方會有一個工作會議，我們會把這個問題提出來。","李委員貴敏：你就直接把條款給他，如果他認為那個條款的寫法不妥，沒關係，他們可以改，但是我們臺商需要的，就是有一個條款的範例，他可以從經濟部的網站下載，然後加在他的合同上面，而這個合同將來在執行上是沒有問題的，否則的話，雖然你形式上爭取到這樣的仲裁條款，可是有沒有案件？現在是零件。","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要先請教法務部吳次長關於共同打擊犯罪的成效，按照媒體的報導，雙方犯罪情資交換超過2,500件。"],["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李委員貴敏：雙方合作偵辦跨國詐騙案，陸方遣返266位罪犯，聽起來好像成效非常好，可是次長，本席相信您應該有看報紙吧？報紙上面有披露，像我們重大的經濟要犯陳由豪還在對岸宴客，這是怎麼回事？是我們沒有和對岸溝通，還是他在內地是一個重要的人物，所以對岸不願意將他遣返？看到陳由豪的資料，知道他還在那邊大肆宴客，這樣的情況對我們全民而言，即便我們告訴全民，到目前為止對岸已遣返了266位罪犯，但老百姓問的會是為什麼沒有陳由豪？","吳次長陳鐶：向委員報告，我們一再向陸方要求，不管是透過工作會談或是高層的會談，或是在兩岸協商的時候，我們一再要求把陳由豪先生列為遣返的重要對象，但是陸方一直說不知道他的具體行止在哪裡。","李委員貴敏：那其他266位的具體行止，他們就知道？也就是說，老虎不能打，只能夠踩螞蟻。","吳次長陳鐶：我們一再向陸方表明，我們國人對於遣返指標性人物有高度的期待，所以我們希望他們能夠確實依照協議的精神，把這些具有指標性的人物遣返回臺灣地區。","李委員貴敏：因為時間的關係，可不可以麻煩次長會後把相關資料提供給本席？因為本席覺得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如果我們不能夠具體落實投保協議和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會讓國人對ECFA及兩岸的協議產生質疑，所以這個部分日後協商時要特別拜託兩位。","吳次長陳鐶：我們一定會再次向陸方提出，堅決的要求他遣返。","李委員貴敏：次長，只是提出的話，這樣大概不太夠。","吳次長陳鐶：我們每一次在工作會談、高層會談或是兩會協商的時候，都一再要求他們能夠把具有指標性的人物，像是陳由豪先生、曾正仁先生以及劉松藩先生等等，能夠確實遣送回臺灣地區受罰。","李委員貴敏：我們希望能夠看到成效，好不好？謝謝。"],["吳次長陳鐶：謝謝。"],["主席：請許委員忠信質詢。","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法務部吳次長，剛才李貴敏委員的質詢不是沒有道理，但是她沒有做整理，這些大咖，有多少人在中國呢？不管他潛逃的時間是在兩岸簽訂打擊犯罪協議之前還是之後，我們從這裡可以看出來。本席這樣整理出來以後，發現簽訂這個協議並沒有效果，因為之前跑到中國藏匿的，沒辦法遣返回來，而且也沒有防微杜漸、預防的效果，簽訂以後還是有人跑去那邊，本席要一一向次長查證，王又曾到美國去了，不是中國。"],["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許委員忠信：陳由豪，很明顯的，他已經承認，大家也都知道他在中國，這沒有問題，他是國民黨籍的。曾正仁，廣三集團總裁，他現在人在中國上海，你點頭了，他也是國民黨籍。羅福助，他以前也有國民黨的黨籍，是前立委，他是不是在上海？","吳次長陳鐶：這個我要回去查證，因為這些人是會移動的，目前在哪裡，我不太清楚，我們如果知道他確實的所在，就會把這個資訊提供給大陸地區的人，請他們務必要把他遣送回臺灣地區。"],["許委員忠信：等一下本席再告訴你他們在哪裡。","吳次長陳鐶：好的，謝謝。","許委員忠信：何智輝，前立委，也是國民黨籍，現在在北京。朱安雄，前高雄市議會議長，也是國民黨籍，現在在中國上海。王玉雲，也有國民黨籍，也曾經在中國，不知道現在是否還在人間，你知道他的訊息嗎？"],["吳次長陳鐶：我不知道。"],["許委員忠信：也不知道？"],["吳次長陳鐶：是。","許委員忠信：劉偉杰，有一說是在美國，有一說是在中國，他也是國民黨籍，他向理律騙了30億元，陳長文律師透過他所有的管道在中國搜尋，但是到現在還沒有找到。劉松藩，也是國民黨籍，他人現在到底是在美國還是中國，你們有沒有訊息？"],["吳次長陳鐶：我們目前沒有訊息。","許委員忠信：張伊犁在中國山東，這個不是國民黨籍。賴翰霆，他是國民黨籍，現在在中國；譚清漣在中國上海；周武賢也在中國上海，而且他們好幾個都是簽訂兩岸打擊犯罪協議以後才去的。","所以這個協議根本沒辦法把之前已經潛逃的大咖遣返，也沒有產生遏止的作用，到底這個協議發揮了什麼作用？而且你看看，本席歸納之後，發現大多是國民黨籍的，都跑到中國抓不回來，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吳次長陳鐶：向委員報告，委員說沒有成果，這個我們或許有努力的空間，但是也不能夠否定我們所有工作伙伴的努力，因為事實上有266位已經遣送回臺灣地區，其中也有一些知名人士，我想大家都了解，就是像彰化縣前議長等等知名的人物。另外，事實上根據我們的了解，除了266位遣送回臺灣地區的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以外，另外各機關……","許委員忠信：本席不好意思說這266位是螞蟻，但是他們沒有象徵性，本席做的表格裡面列出的這些人才有象徵性，因為這些都是重大經濟犯。","吳次長陳鐶：當然我們也理解，有一些是具有指標性的人物。","許委員忠信：這幾位所犯的罪行，其影響層面，對我們國家勞工的影響、經濟的影響、社會的影響，任何一個都超過那266個人。","吳次長陳鐶：當然這是感覺的問題，例如……","許委員忠信：為什麼這些人都抓不回來？而且偏偏都是國民黨籍，又跑到中國去，到底國民黨現在和中國有什麼關係？","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我不了解這些人的黨籍，因為我們沒有去統計他們的黨籍，我們的刑事被告也沒有區別他到底是哪一個黨籍的，所以……","許委員忠信：你們雖然沒有區別，但我們會去歸納。","吳次長陳鐶：我們指導機關也不會因為被告的黨籍就有不同的處理，事實上對於這些刑事犯、刑事嫌疑犯，我們各個機關都非常努力要求陸方務必要遣返，當然陸方也舉出很多的理由，例如找不到人或是有其他的理由等等。","許委員忠信：次長，能不能給本席一個承諾？","吳次長陳鐶：如果委員能夠把這些人的具體所在給我們，我們當然會向陸方提出，告訴他們這些人確實就是在這裡，請你務必去追緝這些人，然後送回台灣地區，但是……","許委員忠信：你不覺得這樣對本席的要求過重嗎？本席到立法院不到一年，頭髮都白了，你現在還要叫本席去找這些人，像張伊犁，人會不會在伊犁？本席只好這樣用猜的，對不對？","吳次長陳鐶：不是的，我現在是說……","許委員忠信：本席自己整理這個表已經很不容易了，這些人大部分都是國民黨籍的。","吳次長陳鐶：我的意思是說，因為剛剛委員提到你有一些關於他們的具體資料，知道他們在哪裡，所以請委員把這些資料給我們，我們一定會向陸方提出請求，告訴他們這些人的確在那裡，請他們務必積極去查緝，然後把他們遣送回臺灣地區。但是我也要向委員報告……","許委員忠信：次長，今天好像是你在質詢本席。"],["吳次長陳鐶：我沒有這個意思。","許委員忠信：我們都有查證，但是不敢保證訊息正確。次長能不能給本席一個時限，例如在本會期之內遣返三個以上？","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我們全體的檢警調伙伴，他們會傾全力要求大陸地區把這些指標性的人物遣返回臺灣地區，但是我們沒有把握，因為這個涉及到對岸的問題。","許委員忠信：這是協議的履行，如果中國不遣返這些人，他們就是違約，如果他們違約，我方可以終止該協議，可以嗎？"],["吳次長陳鐶：我想這個協議事實上對我方也是有利的。","許委員忠信：問題是他們不履行，如果不履行的話，依法我們可以終止。","吳次長陳鐶：但是如果我們終止了協議，那就連266位都沒辦法遣送回臺灣地區，而且我們還有很多其他的文書要送達，委員也有資料，我們的文書送達有二萬多件，這樣做的話，這些司法程序就會沒辦法進行，對於……","許委員忠信：問題是這些都是重要的指標人物，但是他們都不遣返。","吳次長陳鐶：對，我們會努力，請陸方務必考量我方民眾的感覺，希望他能儘量遣返。","許委員忠信：謝謝次長，本席認為你們已經盡力了。請教陸委會王主委，張志軍先生想要來訪問我國，報紙報導您說如果有些條件、時機符合，而且適當的話，您指的條件是什麼？"],["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我是這樣說的，就是在適當的時機，他以適當的身分，而且各項條件都能配合的情況下，我們歡迎他來。","許委員忠信：你所謂的適當的時機、適當的身分，適當的身分當然是指他是國台辦主任？"],["王主任委員郁琦：是的。","許委員忠信：上次陳雲林來訪，他稱賴幸媛主委為「小姐」，你看這次來訪會不會稱呼你為「小弟」？"],["王主任委員郁琦：他如果這樣……"],["許委員忠信：因為你年紀比他輕。","王主任委員郁琦：也不能這樣說，像你就不會稱呼我為「小弟」，對吧？","許委員忠信：對，本席當然稱呼你為主委，剛才就是這樣稱呼的，對不對？","王主任委員郁琦：所以既然是來作客，一定會有作客之道，我想這個部分在還沒有成行之前，雙方一定會談清楚。"],["許委員忠信：所以稱呼必須堅持平等、要有尊嚴。","王主任委員郁琦：是，要對等、有尊嚴。"],["許委員忠信：其他還有什麼條件？時間呢？"],["王主任委員郁琦：就是要適合的時機。"],["許委員忠信：地點？"],["王主任委員郁琦：臺灣。"],["許委員忠信：在陸委會？還是要到其他的……","王主任委員郁琦：這些都還沒有討論到這麼細，其實委員詢問的，就是他們前一任的國台辦主任王毅有提到這件事，其實這還不算是張志軍主任自己說的，所以到底來了之後會怎麼樣，現在講這些都言之過早。","許委員忠信：我們一定要先設定條件，你能不能在這裡向國人說明具體的條件？符合這個條件的話再讓他來，剛才說到就是一定要稱呼你為主委。"],["王主任委員郁琦：是。"],["許委員忠信：一定要到陸委會的主委辦公室？","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個再說，還沒談到那麼細。","許委員忠信：你要設定條件，因為他們現在急著要來，這是我們爭取地位平等最好的時候。","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個要等他們真正做出正式的表達，因為現在只是前任主任所說的話，等他們具體要求之後，我們再來磋商這些事情。","許委員忠信：為什麼王毅急？王毅之所以升官的速度會這麼快，就是他向胡錦濤、溫家寶建議，用千個套、萬個套來套住臺灣，交流就是其中一個套子，為什麼他在交接的時候就要求張志軍趕快去臺灣？因為這就是在實踐他以千個套、萬個套來套住臺灣的做法。","既然他急著來，我們就先設定條件，你剛才說的那些，包括時間、地點，一定要平等、要稱呼你為主委等等，像地點一定要懸掛我們中華民國的國旗，其他的部分呢？你剛剛點頭了，其他的例如時間呢？","王主任委員郁琦：我不了解委員的意思，我已經說得很清楚，而且說過非常多遍，就是如果你要說三條件的話，就是要適當的時機、以適當的身分、各種條件都能配合，在這三個條件的情況之下，我們歡迎他來。","許委員忠信：好，謝謝主委。"],["王主任委員郁琦：謝謝。"],["主席：請楊委員麗環質詢。（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請葉委員宜津質詢。","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王主委，你辛苦了，本席還是要持續上禮拜問你的問題，因為光是一家洋華，利用所謂的商務人士來台從事商務活動這個規定，申請許多人來台，可能比我們4月份要開放的人數還多，早上本席聽到你企圖把這個賴給民進黨。"],["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這個規定是在2003年開放的。","葉委員宜津：沒錯，2003年民進黨是為了達到加入WTO以後的要求，所以才會開放，而且開放的對象是針對全世界的跨國企業。"],["王主任委員郁琦：沒錯。","葉委員宜津：全世界的跨國企業，這10年來，也不過才290人申請居留超過1年。","王主任委員郁琦：對，二百九十幾人。","葉委員宜津：這是針對全世界的企業，可是我們現在很憂慮的是，大家都知道，中國的企業將來可能要……"],["王主任委員郁琦：是臺資企業。","葉委員宜津：好，中國的臺資企業要申請的話，你們要比照這個辦法，還說不訂上限，本席早上請助理很認真的聽，你現在說要訂上限了。","王主任委員郁琦：因為上個禮拜委員質詢之後，我們非常認真的對待這個問題。","葉委員宜津：好，那本席請問你們，上限要訂多少？","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個部分現在正在跨部會討論中，因為這是經濟部主政，所以不方便由陸委會來宣布，但是委員上禮拜關心……","葉委員宜津：好，經濟部也可以來告訴本席，本席希望你們能說明上限是多少。","王主任委員郁琦：有，我們在討論中。"],["葉委員宜津：經濟部的代表可以告訴本席上限是多少嗎？","王主任委員郁琦：對不起，是在內……","葉委員宜津：本席先請問一下，什麼時候可以訂出來？經濟部今天是誰來備詢？","王主任委員郁琦：是處長，因為他們次長請假。但是這個……","葉委員宜津：主席，次長有請假嗎？資料上有寫到次長。"],["主席：次長下午請假了。"],["葉委員宜津：上限是多少人？請告訴本席。","王主任委員郁琦：向委員報告，那個會是在內政部開的，所以事實上……"],["葉委員宜津：所以你也不知道？","王主任委員郁琦：我知道，但是我覺得不方便由我來說。","葉委員宜津：請內政部的人告訴我們，什麼時候要訂出上限？因為4月他們就可以申請了，不能告訴本席明年才要訂上限。"],["主席：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何副署長答復。","何副署長榮村：主席、各位委員。上限要等行政院許可辦法核定以後，我們內政部再配合公告。","葉委員宜津：是什麼時候？辦法發布以後，你就馬上配合公告，是不是？是不是？"],["何副署長榮村：對。","葉委員宜津：你要回答，不能只是點頭，因為會議要錄音，你們口說無憑都不一定有效了，如果你又不說話，本席怎麼知道呢？公布的當天就會告訴我們上限，是不是？"],["何副署長榮村：對。","葉委員宜津：請教經濟部張代理執行秘書，上限是多少人？"],["主席：請經濟部投審會張代理執行秘書答復。","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上限的部分是由移民署統籌各部會一起去訂，這部分上禮拜有開過會，原則上如果是1年期以上的話，每個邀請的公司是10個人，但是這部分還要等後續的程序，就是配合辦法公告之後再來做進一步的處理。"],["葉委員宜津：原則上每個公司是10個人？"],["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對。","葉委員宜津：早上王主委說這五個條件很困難，主委，這五個條件只要符合其中一個就可以了，不是五個都要符合才可以。"],["王主任委員郁琦：謝謝委員的指正。","葉委員宜津：所以你不要以為這個很困難，這個有什麼困難呢？國內員工數目達100人以上，其中50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擁有這個資格的公司有一大堆。"],["王主任委員郁琦：但是……","葉委員宜津：主委，你也要有一點概念，因為這和你也有關係。"],["王主任委員郁琦：我了解。","葉委員宜津：所以本席請問你，你知不知道光是你所謂的臺資企業回來臺灣的，在臺灣有幾家？不要說小公司，我們就說大公司，上市、上櫃的公司有幾家？你知道嗎？"],["王主任委員郁琦：可能有1,000家吧！"],["葉委員宜津：經濟部的人知道嗎？不知道的還敢來這裡備詢。","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目前國內的上市櫃公司有一千多家，總數大概是1,200家左右，但是這邊是以跨國企業為主，就是他其實是……","葉委員宜津：他們現在說的是臺資，就是從中國跨到臺灣，他們就叫做跨國企業，這些全部都算入。","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不是，我們是……","葉委員宜津：這1,000家公司，只要每一家申請10個，就有10,000個。","張代理執行秘書銘斌：我們這次適用的對象其實不是指大陸的臺資企業，是指在臺灣設立營運總部這類型態的跨國企業，等於是類似IBM這種型態的跨國企業。","葉委員宜津：王主委，本席真的要再次提醒你，因為臺灣的失業率一直高居不下，之前又有讓我們這麼憂慮的例子，上次洋華公司的人只可以來4個月而已，這次開放的可以留3年，還可以展延一次再3年，所以總共是6年，這樣時間很久，對臺灣的就業市場衝擊非常大。"],["王主任委員郁琦：但也會提昇臺資企業的競爭力。","葉委員宜津：提昇臺資企業競爭力，獲利的是老闆，請問是老闆比較多，還是……","王主任委員郁琦：員工也會獲益，臺資企業的員工會獲益，因為公司競爭力變好，他就有希望。","葉委員宜津：可是臺灣的員工喪失就業的機會就更高，對不對？","王主任委員郁琦：他是本來就在那家公司服務，只是從大陸調到臺灣。"],["葉委員宜津：對啊！可是他可能是中國人。"],["王主任委員郁琦：其實我們了解委員的顧慮。","葉委員宜津：他是中國人，不是臺灣人。如果了解本席的顧慮，你們……"],["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會注意。","葉委員宜津：再說，這個保費是政府要補助四成。","王主任委員郁琦：這是健保相關的規定，是依規定去做。"],["葉委員宜津：是啊！","王主任委員郁琦：但是那個補助，錢是丟到健保基金裡面，健保基金還是用在全體國人身上。"],["葉委員宜津：你在說什麼？"],["王主任委員郁琦：就是政府不是補助四成……","葉委員宜津：你不要故意扯到別的地方去，你在說什麼？健保費是自己自付六成，政府要補貼四成。","王主任委員郁琦：對，但所有的錢不是都進到健保基金嗎？健保基金不是用在全體國人身上嗎？所以政府的……","葉委員宜津：是用在那個人身上，用在國人身上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那是納稅人的錢，但是他又沒有繳稅。","王主任委員郁琦：健保基金丟到那個pool裡面之後，當然是醫療院所來申報的時候才付。","葉委員宜津：沒有錯，可是問題是……"],["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就是我的意思。","葉委員宜津：相對的，為什麼我們的台幹員工去那邊就沒有這樣的待遇？","王主任委員郁琦：所以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我想委員提醒了我，我們會持續向陸方說要注意……","葉委員宜津：好，你們持續要求陸方，在他們沒有答應以前，我們就不應該先給他們這樣子的照顧。"],["王主任委員郁琦：但是我們對其他的外企早就這樣做。"],["葉委員宜津：其他外企的母國有這樣照顧我們的國人嗎？"],["王主任委員郁琦：那些國家也不見得給我們在當地的國人健保。","葉委員宜津：那些企業的國家，絕大部分有給我們這樣的健保，本席再告訴你，本席去歐洲唸書的時候……"],["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很懷疑。","葉委員宜津：好啦！也許少數沒有，但是本席在歐洲唸書的時候，他就是比照國人辦理。"],["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在美國唸書的時候就沒有。","葉委員宜津：對，那我們可以來談，本席也在美國唸過書，他們也有學生保險，他要求你在學校保的學生保險和其他人一樣，雖然他們不像我們是公家的，因為其他的美國人也沒有公家的保險。","王主任委員郁琦：所以，我是向委員強調……","葉委員宜津：只要那個國家有公家的保險，就比照他們的國人待遇。","王主任委員郁琦：對於大陸人民以及外資企業到臺灣工作的外國籍員工，我們建議要公平對待，這個原因……","葉委員宜津：沒錯，本席的意思也是這樣，在美國也一樣，本席也在美國唸過書，不是只有你在美國唸過書而已。"],["王主任委員郁琦：所以我們對外勞也有補助。","葉委員宜津：因為美國是私人保險，所以這間學校如果向這家公司保險，那麼別的同學的待遇和本席的待遇是完全一樣的。","王主任委員郁琦：所以我們沒有因為美國沒有對我們臺灣人好，所以美國人到臺灣，我們就不給他健保，我們沒有這樣子，這就是我的意思。","葉委員宜津：本席的意思是，美國人對外國人是一樣的待遇，他們也是這樣對待我們的人，所以美國人來這邊，我們給他們的待遇和我們國人是一樣的，但問題是中國不是這樣對待我們的人。","王主任委員郁琦：臺灣人到美國去，美國政府也沒有補助我們健保，可是美國人到臺灣來，我們照樣給他補助健保。","葉委員宜津：那是因為我們國家有這樣的政策，而且他們也比照他們的國人給予同樣的待遇。但是我們臺灣人去大陸，他有比照他的國人嗎？有比照中國國人的待遇嗎？","王主任委員郁琦：他們現在的健保制度相對比較亂一點，他們有好多個不同的制度。委員說的的確是一個問題，我們在和對岸溝通的過程中，一再向他們強調，臺商、臺生醫療、保險等等的權益一定要照顧。所以我同意委員說的，我們要要求陸方照顧臺商的權益，這點我是同意的，我們也會努力。"],["葉委員宜津：那你不能等他們同意以後再來談嗎？","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就是我剛剛說的，美國人也沒給我們，但是我們照樣給他。","葉委員宜津：美國人有給我們，這是你和本席認知的不同，同一家美國企業，不會因為你是臺灣人，給你的保險就不一樣，同樣一個學校，也不會給你和美國人不一樣的保險。","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剛剛的意思是說，我們並沒有因為美國政府沒有補助我們臺灣人，所以美國人到臺灣工作的時候，我們也不補助。","葉委員宜津：那是因為制度不一樣，本席現在要求的是國家的制度。","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會努力，就是……","葉委員宜津：你剛剛說這是進入健保的大水庫，那我們就來說國家制度。本席相信你會努力，請你努力爭取到了之後，我們再給他們這樣的待遇。","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同步一起做，因為時間不能等，臺資企業的競爭力也是很重要的。","葉委員宜津：時間不能等，所以你可以讓他來，但是在還沒有同等待遇的保險以前，我們不應該給他們優惠。"],["王主任委員郁琦：優惠？","葉委員宜津：對，這是一種優惠，政府出了四成，這還不是優惠嗎？"],["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個是對所有人一體適用的。","葉委員宜津：勞保的部分，政府願意幫他出四成保費，為什麼沒有工作的人，政府不為他出四成保費？"],["王主任委員郁琦：這是一體適用的。"],["葉委員宜津：本國人都沒有這樣的優惠了。","王主任委員郁琦：其實我不太懂委員的意思，因為這並不是針對大陸人所設計的制度。","葉委員宜津：政府幫他們出了四成的保費，你不懂本席的問題是什麼嗎？","王主任委員郁琦：對外勞以及第六類加保人都是同樣的制度，並不是針對大陸人，對他們有特別的優惠。","葉委員宜津：主委，對中國人和對臺灣人兩者而言，你不應該對中國人比對臺灣人更優惠，本席的意思就是這樣。","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同意，但是關於大陸人民的條件，基本上至少要和其他境外人民的條件一樣，這樣比較公平。","葉委員宜津：不行，這不一樣。"],["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個是從公平的角度來說。","葉委員宜津：那我們就不需要陸委會，也不需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些業務統統交給外交部就好了，對不對？","王主任委員郁琦：因為我們的憲政制度不是這個樣子，而且民進黨執政時期也沒有把陸委會廢掉。"],["葉委員宜津：為什麼不是這樣？你知道嗎？"],["王主任委員郁琦：因為我們的憲政制度不是國與國的關係。","葉委員宜津：本席告訴你，在本席的認知裡為什麼不是這樣，因為他對我們的威脅比其他國家大，這是特殊國與國關係。"],["王主任委員郁琦：這不是國與國關係。","葉委員宜津：本席還是覺得不應該這樣慷人民之慨，特別是一個對我們這麼有敵意的國家。"],["王主任委員郁琦：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楊委員瓊瓔、羅委員淑蕾及鄭委員天財Sra‧Kacaw均不在場。","請林委員佳龍質詢。","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王主委，本席本來準備很多問題要質詢你，但是剛才突然聽到讓本席非常震驚的內容，我們的陸委會主委說出臺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就是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不是國與國的關係。"],["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和我討論這個問題。","林委員佳龍：從李登輝總統時代開始，當時提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也得到當時陸委會以及國安系統的支持，經過了2000年的政黨輪替之後，甚至進入一邊一國的論述。當然民主化會繼續往前發展，馬總統也有他個人對於憲法或是國際法的認知，不過要強把這個東西解釋成兩岸不是國與國的關係，本席覺得真的是對中華民國的大不敬。本席要告訴你，事實上兩岸之間最關鍵的、脫勾的東西在哪裡。"],["王主任委員郁琦：請委員指教。","林委員佳龍：中共在2005年通過反分裂法，兩年多之後，陳總統宣布廢止國統綱領和國統會，這就是為什麼現在兩岸很難掛勾的關鍵處，因為在中華民國事實上已經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政府的時候，兩岸的關係已經產生實質……","王主任委員郁琦：報告委員，中華民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句話，我從來沒聽過。","林委員佳龍：沒有錯，就是這個樣子，因為當我們解除動戡體制時，在某個程度上，雖然很多人說兩岸的敵對關係沒有解除，但那是因為中共方面還是以敵對關係對待我們。但是在臺灣，我們在進行民主化的時候，那時候李總統第一個要解決的，其實就是要解除所謂的動戡體制。如果你仔細去看，不管是他的回憶錄，或是當時政府隨著民主化之後，對於國家定位的解釋，現在竟然逐漸退化到中華民國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國大陸有統治權，還回到早期的看法，不管是所謂的一中各表或是屋頂理論，本席相信……"],["王主任委員郁琦：委員能不能給我一點時間回應？"],["林委員佳龍：本席不想給你時間。"],["王主任委員郁琦：那這樣我必須說我們馬政府的立場不承認這樣的看法。","林委員佳龍：本席相信你這樣有辱做為陸委會首長、國家的政務官、領臺灣人民的薪水，本席認為這是一個政務官應該有的基本立場。","王主任委員郁琦：委員，既然您覺得這個問題很重要，我們應該要來討論這個問題。","林委員佳龍：本席不需要你回答，因為你還不是像錄音帶一樣，重複播放一些似是而非、違背歷史發展的言論，以及我們國家民主化之後對兩岸的定位。"],["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可以相互檢驗。","林委員佳龍：王主委，你對中共這一波的人事安排，就是在兩會之後，有關外交系統和國台辦系統人事的調整，因為他們本來是雙軌，現在是某種程度的換軌，你認為這代表什麼樣的意涵？","王主任委員郁琦：先向委員報告，一般來說，我們並不評論中共的人事動態，因為這樣的評論……","林委員佳龍：這並非單獨評論個別人員，本席的意思是說，這是中共不同系統或單位之間的換軌，是相當重要的一件事情。","王主任委員郁琦：我試著回答委員的問題，過去的國台辦主任王毅去接任外交部長，因為他過去5年的工作就是對台工作，所以想必他在接任外交部長之後，當然他要處理的問題和過去會不太一樣，但是過去5年的對台工作經驗，事實上是有助於他，我們認為這對未來整個中國大陸在思考東亞局勢時，有關臺灣的立場，我相信在王毅接任外交部長之後，應該會有更清楚的了解，這對兩岸關係來說應該是正面的。","至於張志軍，過去是外交部常務次長，現在轉任國台辦主任，他過去的經驗比較沒有涉台事務的部分，但是他長期從事政黨外交，所以他的國際事務經驗相對也算豐富。我們認為雖然他過去的涉台經驗相對比較少，但是他只要接了這個位置，我們也相信他一定會正面、積極的來推動兩岸關係的進展，所以我們是正面看待。"],["林委員佳龍：所以是正面的解讀？"],["王主任委員郁琦：是。","林委員佳龍：這個當然有待被檢驗，因為人事改變之後，需要一點時間反映在政策或是他的作為上面。當然就某個程度來說，臺灣在人事上，基本上我們的外交和陸委會系統還是比較少交流，這是指高層的部分，中階層的事務官是有交流過，你覺得臺灣是不是也應該評估，在兩個軌道之間有一定的交流，以因應新的情勢，或是你認為沒有必要？"],["王主任委員郁琦：其實應該是說……"],["林委員佳龍：還是你不排斥？","王主任委員郁琦：大陸工作體系和外交的工作體系，雙方應該有長期、密切的互動，事實上我們陸委會在很多資訊上，和外交部及整個國安體系都有保持聯繫。我想委員過去也在國安會服務過，從過去到現在，陸委會和外交部及其他國安體系裡面的部會和單位，大家都是保持密切聯繫。因為人事異動有時候變因比較多，所以應該是從制度化來做，要怎麼建立資訊的分享，大家怎麼共同做決策，我想這個部分相對來說還是比較重要的。"],["林委員佳龍：所以你覺得沒有必要做因應及可能的評估？"],["王主任委員郁琦：不是沒有必要。","林委員佳龍：既然你解讀他們在某種程度上，國台辦慢慢的會去影響外交上的對台政策。"],["王主任委員郁琦：就是他過去的……"],["林委員佳龍：你是正面解讀。","王主任委員郁琦：沒有，我不是這麼說的。","林委員佳龍：這個解讀有沒有反映在我們相應的作為上？還是你認為我們既有的機制就夠了？本席要問的是，你在思考這個問題時，既然你認為它是有意義的，它的發展是正面的，那麼你認為我們在外交或是兩岸的系統上，是否需要做什麼樣的評估或是調整？","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應該要加強制度化的溝通，就是部會之間和整個國安體系的制度化溝通，這個事情比關切主政的人是誰還要重要，因為制度建立之後，不管誰擔任首長、誰擔任負責人，這都沒有太大的問題。","林委員佳龍：王主委，就如同你說的，本席在國安會待過，我們的國安系統也有比較黑臉或是比較白臉的部分，當然也有決策、也有執行，但是外交系統很容易就會碰觸到國家主權的問題，例如在第三國或是在國際組織中，其實這個時候往往是寸土必爭的。","但是在兩岸之間，不管是陸委會或是他們的國台辦，因為交流已經成為常態，確實有很多東西是存而不論，或是有時候各自說一說，但只是說給自己內部的人或是給人民聽，之後就坐在一起討論事情，你感覺不到敵對或是緊張的氣氛。","這是一個很重大的差異，人會因為位置、角色改變，連帶很多思想、作為都會改變，所以你是認為沒有必要、不要緊，本席只是想知道你在思考這件事情時，你的層次和角度是什麼而已。","關於這部分，本席要進一步問，有關兩岸互設辦事處這件事，兩邊都當做是一個滿重要的政策，但是它的定位顯然沒有辦法做到類似領事這樣的功能。","王主任委員郁琦：不能這樣說，應該這麼說……","林委員佳龍：本席很高興、很願意聽到這件事，這表示你還是有努力，希望它不只是一個臺商聯合服務處。","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個辦事處會有很多委員們關心的功能，但我們不會用領事功能去稱呼它，因為如果用領事功能去稱呼它，就會落入所謂的國與國關係這種錯誤的解讀，這對兩岸關係並不是正向的發展。但是就實質上來說，還是有一些我們認為很重要的部分，例如身分保障，就是我們派駐到對方的人，他的身分保障或是相關的便利措施，像這些實質的功能，在未來和大陸協商的過程之中，我們會努力爭取。","林委員佳龍：就是準國家政府主權，或是外交行使的某一些職能。","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會爭取一些功能，但是我們不會用那樣的名稱來稱呼。","林委員佳龍：不要緊，你們可以去堆積木，反正名詞很容易可以創造。本席的意思是說，這個辦事處的定位應該不只是臺商聯合服務處。"],["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努力爭取。","林委員佳龍：要努力去爭取，這樣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就會比較支持。"],["王主任委員郁琦：謝謝。","林委員佳龍：事實上你要知道，在外交上，我們在某一些國家，例如孟加拉、斯里蘭卡、委內瑞拉等等，我們也沒有代表處或是大使館，有沒有可能在第三地或是第三國，發展出類似辦事處的模式？你認為這個……"],["王主任委員郁琦：我不懂委員的意思。","林委員佳龍：這就是本席剛才告訴你的，外交和兩岸系統有沒有交流的一個重大差別。"],["王主任委員郁琦：我覺得我們在談……","林委員佳龍：因為你畢竟沒有真正在外交系統的第一線待過，就是駐外當大使或是代表，這個問題的關鍵在哪裡？這裡面會有一個發展，就是兩岸關係的國際化，事實上這個辦事處不具備太多主權，但卻是兩岸的特殊安排，例如我們現在在中美洲的某些國家可能被矮化成辦事處，或者是我們可以去爭取在第三地設立類似現在在中國設的辦事處，因為既然我們在中國可以設，他可能就不太會反對我們也在第三地設置，這個馬上會衍生出在外交上許多可能的效應，這些你都沒有想過嗎？","王主任委員郁琦：我覺得這個問題不管我有沒有想過，應該由外交部來回答會比較適合。","林委員佳龍：你看，人家的外交人員來當國台辦主任，國台辦的人去接外交部，我們的陸委會主委甚至還在說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我們陸委會不會去管外交部的事。","王主任委員郁琦：委員，我相信王毅到外交部之後，也不會隨便發表涉台言論，這是你在什麼位置上要講什麼話的問題。"],["林委員佳龍：這是你單方的解讀。"],["王主任委員郁琦：以後我們可以看看。","林委員佳龍：從剛剛整個質詢下來，本席大概可以知道你的思維，但是對我們國家利益最大化來說，你那樣的說法，不管是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或外交和兩岸的系統不需要人事交流，或在第三地或是第三國的辦事處有沒有可能被中共拿來利用，把我們的大使館變成辦事處，或是我們能否在沒有設代表處的地方，趕快去發展辦事處，這些問題你都沒有好好思考。本席覺得如果國安系統是一個團隊，那麼陸委會和外交部就是很重要的兩個輪子，本席認為你們還是應該就這些情況再做一個通盤的討論，好不好？"],["王主任委員郁琦：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請許委員添財質詢。","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法務部吳次長，你們有沒有注意到臺灣人和中國人（大陸人士）結婚和離婚的情況，當年離婚人數和結婚人數比，2004年到2007年之間的百分比是54.3%，就是說有兩對結婚，就有將近一對以上離婚，這個數字到2008年至2011年這4年之間提昇為63.8%，變成六成以上，也就是當年結婚和當年離婚的比例高達63.8%。這個問題很簡單，不可能同文同種離婚率還那麼高，一定是假結婚，所以才會有高離婚率。","假結婚、高離婚率的趨勢一直發展，這樣的兩岸關係正常嗎？這樣的兩岸關係發展健康嗎？如果不正常、不健康，等一下本席要問陸委會該怎麼努力，現在先請教你，假結婚是不是犯罪行為？"],["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他如果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當然是犯罪行為，如果有讓公務員登載不實，例如去辦理戶籍登記，當然……","許委員添財：他們是假結婚，結婚這件事本來就是假的，當然會讓公務員登載不實，所以這是犯罪行為。為什麼中國人到臺灣來的犯罪行為特別嚴重？世界各國對於非法入境這件事，都是以犯罪行為來處理，所以叫做「偷渡犯」，臺灣呢？怎麼會稱呼他們為「偷渡客」呢？竟然把犯人變成客人。"],["吳次長陳鐶：這不是法定的名詞。","許委員添財：雖然不是法定的名詞，但是社會上是這樣用，是誰引用這個名詞的？你們官方在發表數字、發表案件的時候，或是偵破人蛇走私、偷渡走私的時候，你們的新聞稿應該以「犯」來稱呼他，而不是以「客」來稱呼，不是嗎？"],["吳次長陳鐶：應該是說非法入境或是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許委員添財：對，針對那個非法入境的人，我們應該稱他為「犯」，不應該稱他為「客」。大陸來的人，也有人真的很有禮貌、很守法，所以我們說他是觀光客、陸客，怎麼會連「偷渡犯」也變成「偷渡客」呢？關於「客」和「犯」的用詞，你要不要在這邊以你的立場或是法務部的立場，正式宣布一下正確的用法，從此以後不要以「客」這樣的稱呼用在犯罪行為人身上。","吳次長陳鐶：這不是一個法定的名詞，當然用「偷渡客」來稱呼未必很好，因為他本來就是一個犯罪的行為。","許委員添財：本來就很不好，和一般的「客」混用同一個名詞，這樣怎麼會好呢？"],["吳次長陳鐶：但是我們法律上不會用所謂的「偷渡客」這個名詞。","許委員添財：當官的人要為民表率，所以本席建議，你以後要說「偷渡犯」，不要稱「偷渡客」，法務部所有的新聞稿、所有的文章、研究報告等等，也都應該用「偷渡犯」，不應該寫「偷渡客」。"],["吳次長陳鐶：我們會注意這個問題。","許委員添財：另外要請教你，有關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包括司法互助協議，現在司法互助協議的執行情形、績效如何？請你簡單報告一下。","吳次長陳鐶：向委員報告，從協議生效，就是98年6月25日到102年2月28日為止，通緝犯的緝捕遣返，總共完成266個人。"],["許委員添財：占了多少百分比？"],["吳次長陳鐶：我們是請求遣返583人。"],["許委員添財：結果遣返回來幾個？","吳次長陳鐶：266個，占了百分之四十幾。不過我在這裡也要向委員報告，因為如果他在大陸地區現在正在司法程序進行當中，他是不會被遣返的，例如他已經在大陸……"],["許委員添財：陳由豪呢？他有在司法程序當中嗎？並沒有吧！","吳次長陳鐶：陳由豪這個個案可能沒有，但是我在這裡要向委員報告，因為在司法程序進行當中……","許委員添財：這是指標性的案子，他是指標性的人士。","吳次長陳鐶：在大陸司法程序進行當中的有242人，所以全部加起來，事實上是達到508人，比例算是高的，雖然……","許委員添財：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本席接著要請教陸委會主委，其實你這個數字是很難看的。王主委，對中國不應該矮化自己吧！"],["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當然。","許委員添財：如果他們惡意、故意、蓄意的羞辱我們，或是挑戰我們的國家權威、社會尊嚴、人民的權益，當然陸委會就要據理力爭。"],["王主任委員郁琦：同意。","許委員添財：像陳由豪這個案子，他最近不是說想回來還錢嗎？","王主任委員郁琦：他有透過一些管道表示要把他的債務和欠稅的問題處理一下，他是有這樣的表示。","許委員添財：既然他有這樣的表示，你就要努力。"],["王主任委員郁琦：這個我完全同意委員的看法。","許委員添財：他在中國繳稅的金額是第一名，比陳光標繳得多。","王主任委員郁琦：所以我同意委員的看法，如果我們能想辦法讓陳由豪把積欠銀行的債務以及欠國家的稅款都歸還，這是我們要努力的目標。"],["許委員添財：但是刑罰方面呢？","王主任委員郁琦：他當然一樣也要面對法律的制裁。我們透過許多不同的管道，一再要求陸方要加以遣返。","許委員添財：中國不能當臺灣罪犯的包庇者，中國大陸不能成為臺灣罪犯的避風港，這樣有辱中國作為泱泱大國之風範，現在中國經濟崛起了，我們期待它人權崛起。中國不要因為經濟崛起了，進一步就想要軍事崛起，結果惡名昭彰，變成惡棍崛起，變成亞洲國家的惡鄰。惡鄰對美國沒有辦法，專門對付小國家，對付小國家也沒有什麼辦法，結果專門對付身分還有一點混淆的我國，這實在有辱中國的名聲。它怎麼崛起呢？它在幻滅中，它這樣持續下去一定會幻滅，它現在危機四伏。請問陸委會有研究嗎？中國最近經濟上遇到哪些危機？","王主任委員郁琦：他們現在的房地產有泡沫的危機，最近一些報導也顯示，他們的金融遇到類似的情況，所以……","許委員添財：中國在短短4年之間，全國房地產價格平均漲了3倍以上。金融體系的逾放比已經高達一成以上，我國逾放比最嚴重的時候是百分之八點多，中國現在的逾放比已經十幾趴，比我們當時還嚴重。中國的信用貸款總額占GDP百分比已高達155%，短短4年之間提高了30%，類似美國2008年金融海嘯前夕的狀況，所以中國型的金融海嘯可能隨時會爆發。此時中國很想拉臺灣下水，希望臺灣去投資它的股票，希望臺灣的銀行到當地提供融資，它以前不急，現在很急，結果你現在拚命跟它簽協議，拚命跟它的金融服務業合作，要小心啊！時機不對吧！"],["王主任委員郁琦：謝謝委員提醒。","許委員添財：後面這一題，請主委繼續注意。"],["王主任委員郁琦：好。謝謝。"],["主席：簡委員東明改提書面質詢。","請黃委員偉哲質詢。","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主委提到，陳由豪先生透過管道希望能回臺灣把過去積欠的款項繳回，請問主委，你所謂的「管道」是指什麼管道？"],["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就是我們知道他應該有表達……"],["黃委員偉哲：應該不是看媒體的報導吧？","王主任委員郁琦：我們了解有這樣的訊息，其實陳由豪應該會想要把積欠臺灣的銀行債務做一些處理，然後他也積欠了國庫一些稅款，或許他也會想要處理。","黃委員偉哲：不管他是因為事業有成還是因為他在中國大陸有累積一筆財富，他有辦法把這筆財富運送出中國大陸之外，那也是他的本事，我們不管。他如果願意解決在臺灣積欠的債務或稅款，您個人的立場是樂觀其成？","王主任委員郁琦：對，樂觀其成、正面看待，畢竟他欠銀行錢，造成國內銀行很大的呆帳，欠國庫稅款這部分，本來就應該面對。","黃委員偉哲：請問主委，這一類的管道，消息可不可靠？","王主任委員郁琦：這點我就不知道了，還是要看後續的發展，我們會繼續努力跟陸方請求將他遣返，我們還是要求遣返。","黃委員偉哲：官方的立場還是沒有變，對否？"],["王主任委員郁琦：是的。","黃委員偉哲：另外，張安樂先生也提過想要回臺灣？","王主任委員郁琦：對，他透過很多管道傳達訊息。"],["黃委員偉哲：我們已經給他文書認證的序號。","王主任委員郁琦：對，海基會已經驗證。"],["黃委員偉哲：請問接下來後續的程序應該會如何？","王主任委員郁琦：據我瞭解，海基會對張安樂給予文書驗證之後……"],["黃委員偉哲：因為聽起來張先生回臺灣的動作更具體？","王主任委員郁琦：對，我們給他驗證之後才過幾天，張安樂先生的家屬就已經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臨時入台證。相關的細節可能要請部長答復。"],["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張先生明天會領到入台證，他領到入台證以後，任何時間他都可以回來，一旦他回來，警察跟移民署人員就會在登機口當場將他逮捕。","黃委員偉哲：因為海基會給予文書認證，所以一旦他回來，還是會被逮捕？","李部長鴻源：對。他明天會收到入台證，他回來我們一定會在登機口將其逮捕。","黃委員偉哲：是，就是歸案。"],["李部長鴻源：是。","黃委員偉哲：此事有些爭議，有人認為應該循往常由中國大陸逮捕，然後遣返我國的模式，但結果是我方仍給予文書認證，讓他回到台灣再面對法律的問題。所以張安樂的模式會是將來通用的模式嗎？還是這次僅是特例？","王主任委員郁琦：向委員說明，張安樂事件並不是一個「模式」，事實上政府的立場非常清楚，就是我們會根據共打協議，持續向陸方要求遣返我方的犯罪嫌疑犯、通緝犯，這是政府的立場，從來沒有改變。只是文書驗證這件事，本身跟是不是回國接受法律制裁是兩件不同的事，所以……","黃委員偉哲：如果照您這樣說，就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中國大陸官方或執法系統在當地逮人後直接押解給我方；另一種方式是，中國大陸那邊的執法系統沒有去逮人，通緝犯買了機票、拿著入台證或憑中華民國的護照直接搭機進入國門，我方的執法人員就在國門之內進行逮捕。","王主任委員郁琦：我還是要強調這並不能稱為一種「模式」，文書驗證是所有人民的權利，文書驗證事實上只是驗證文書本身是否真實，所以如果……","黃委員偉哲：照你這樣說，文書認證本身是中性的？","王主任委員郁琦：可以這麼說，沒有錯。所以如果今天有一個人要申請文書驗證，除非他驗證的目的是為了脫產或做一些非法的行為，那麼或許海基會就不一定會給他驗證，除此之外，原則上……","黃委員偉哲：如果照您所說的，文書驗證本身的性質是中性的，它只是判定某一文件是否真實。","王主任委員郁琦：這也就是為什麼海基會在決定要不要做文書驗證之前，它會發函給各單位並參考各單位的意見，然後本於職權做最後的決定，其中一個判斷可能就是，如果給予申請者文書驗證，申請者會不會拿來做非法或脫產之行為，如果沒有這種疑慮，或許海基會本於職權就會給予驗證。","黃委員偉哲：請問林董事長，海基會做文書驗證的態樣為何？換言之，哪些情況屬於例外，海基會不予驗證，其他情況下就准予驗證？"],["主席：請海基會林董事長答復。","林董事長中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確實有一個作業要點，要點中對於處理的程序規範的非常清楚，假使是通緝犯申請文書驗證，我們有一個程序，必須先洽詢囑託、通緝機關的意見，他們回覆以後我們會再做研判。比如以張安樂先生一案為例，我們徵詢了刑事警察局、地檢署及陸委會三個單位，刑事警察局認為不宜驗證，但是陸委會跟地檢署都認為應該就實際的狀況，把事實查證清楚以後……","黃委員偉哲：兩票對一票，所以海基會是民主的？","林董事長中森：最後我們研判認為，因為他申請文書驗證的目的是要恢復國內的戶籍，我們認為……","黃委員偉哲：請問董事長，獲得文書驗證之後，除了恢復國內的戶籍之外，他還可以拿去做什麼事情？","林董事長中森：因為他只有一個獲得大陸公證書的台胞證，我們驗證這個公證書是真實的，至於他這個台胞證將來要做什麼用途，這部分我們大概很難充分掌握，大概總是不會拿這個台胞證去詐騙吧。","黃委員偉哲：是啊。剛才主委表示，文書驗證本身是中性的，但是他拿了這個文書將來可能做什麼事情，一時之間還真的很難判斷。所以，某種程度上，海基會做好文書驗證要點規範的事項，比如拿學歷證件可能做什麼，或者拿戶口有可能是脫產，有關各種態樣的規範，可能要再做得比較詳盡一些才好。","林董事長中森：是，事實上以往的作法就是這樣。","黃委員偉哲：剛才有委員垂詢中國大陸配偶的問題，感覺上中國大陸配偶在所有外籍配偶中的離婚率相對較高。","王主任委員郁琦：向委員說明，我認為把離婚率跟假結婚全部扯在一起是不對的。"],["黃委員偉哲：我沒有這樣說。"],["王主任委員郁琦：我指的是前一位質詢的許委員。","黃委員偉哲：我說的是中國配偶的離婚率相對比較高，但是按理來講，兩岸語言相通，夫妻之間誤解的機率應該比較小。究竟造成中國配偶離婚率較高的原因是文化差異、年紀差異還是其他原因，這部分內政部或陸委會有沒有進行專案研究？","王主任委員郁琦：先跟委員說明，陸委會跟移民署有一專案係對陸配因文化差異產生生活適應問題者給予輔導，其實很多陸配離婚的確是因為文化差異的問題。","黃委員偉哲：很多外配的文化差異更多，甚至連語言溝通都有困難。"],["王主任委員郁琦：那部分業務就不屬陸委會主管了。","李部長鴻源：針對外配跟陸配離婚原因的探討，我們有委託一個研究案，12月會完成，針對這部分，我們會來……"],["黃委員偉哲：是研究案嗎？","李部長鴻源：是，因為這是一個滿學理的問題，我們要先把原因釐清，然後再做出適當的……","黃委員偉哲：講到中國大陸的配偶就會給人一種負面的想像，坦白講這是不對的、不公平的。為何會有這種不公平的印象？因為常常社會新聞打開來就會看到，例如一個拉一個找老榮民或者怎麼樣，他的遺產又怎樣，年輕的陸配跟80歲、90歲的老榮民結婚，榮民過世後就領取他的就養金或終身俸半俸等等的報導，所以才會讓社會有這樣的負面想像，而這樣的意象坦白講是不好的。所以才會有剛才主委提到的，想到陸配離婚就想到假結婚，坦白講這都是一個想像，這個想像容或不是真的，但會造成這種錯誤的判斷。","李部長鴻源：是，是有這樣的個案，但是根據我們近三年的統計，大陸配偶的離婚人數逐年下降，所以已逐漸朝向常態。","黃委員偉哲：如果陸配的婚姻是因為文化或其他的障礙，造成夫妻之間差距越來越大，最後走上離婚一途，那某種程度我們要還給陸配，或者廣義一點稱為外籍配偶，一個比較客觀、中性的地位。如果是因為一個二十多歲的少女一定要嫁給九十多歲的老人，未來移民署在處理這一類的案子時，有一個比較客觀的審查標準會比較好，也會讓這樣的婚姻慢慢地回歸到比較中性，比較不會讓人有負面的聯想，好不好？"],["李部長鴻源：是。","主席：本席有一點不太理解，部長的意思是說明天張安樂先生會拿到台胞證？"],["李部長鴻源：他有權利隨時可以回來。","主席：他隨時可以回來，只要他入境，就進行逮捕？","李部長鴻源：對。他只要上了飛機，我們就會收到情資……"],["主席：然後就進行逮捕？"],["李部長鴻源：對。","主席：沒有簽共打協議之前，也是這樣處理吧？"],["李部長鴻源：這是一個標準的作業程序。","主席：對啊，所以就你的結論來講，沒有什麼差別嘛！","李部長鴻源：是，這是一個標準作業程序。"],["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陳委員明文、廖委員正井、陳委員歐珀及陳委員亭妃均不在場。","蕭委員美琴改提書面質詢。","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林委員正二、吳委員秉叡、陳委員碧涵、李委員昆澤及吳委員育仁均不在場。","張委員慶忠改提書面質詢。","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廖委員國棟、劉委員櫂豪、楊委員應雄、林委員德福、田委員秋堇、邱委員志偉、尤委員美女、黃委員昭順、徐委員耀昌、孔委員文吉、魏委員明谷、江委員惠貞、蔣委員乃辛、賴委員士葆、薛委員凌、王委員進士、呂委員學樟、盧委員嘉辰、馬委員文君、王委員惠美、蔡委員其昌、徐委員欣瑩、羅委員明才、蘇委員清泉、潘委員維剛及潘委員孟安均不在場。","請李委員桐豪質詢。","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兩個小問題想就教於署長：第一，通常我們的罪犯若要逃離臺灣，他的主要目的地是不是大陸？"],["主席：請海巡署王署長答復。","王署長進旺：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坐漁船偷渡，那當然就是偷渡到中國大陸，因為中國大陸比較接近臺灣。","李委員桐豪：目前所知的一些重要的通緝要犯，他們逃離的路徑是否經過海路？","王署長進旺：現在重要的逃犯有一部分，像陳由豪是搭飛機在尚未通緝前就出去了；如果是由海路逃離，應該是坐漁船偷渡出去。","李委員桐豪：所以顯然海巡管理再怎麼嚴格，如果他要脫逃，透過海路是一個比較可能的管道？","王署長進旺：是。關於偷渡的部分，目前我們已加強防杜，部分要靠我們的勤務，另外最重要的還是要靠情報，因為……","李委員桐豪：這個是重點，你講到重點……情報，我為什麼提到這點？因為我們不希望為了防止通緝犯偷渡，導致全體國人出海都受到干擾，是不是？"],["王署長進旺：是。現在包括走私、偷渡都是要靠情報。","李委員桐豪：對嘛，所以我覺得你們應該把重點放在情報，將來一般國人進出港口的方便性應該再增加，這點署長是否同意？","王署長進旺：我們從去年7月1日開始實施快速通關，也就是說，像一眼通視的竹筏、膠筏或是沒有前科的，我們就讓他快速通關，不需要再做檢查，從7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目前一般的反應都很好。","李委員桐豪：問題是還有很多海上的活動，我們現在希望推動海上的娛樂活動，一般民間的娛樂船隻進出港口時，能不能適用你剛才所說的快速通關模式？","王署長進旺：現在包括帆船的報關都可以用網路報關以簡化手續，如果是沒有問題的，以前每艘船都要檢查，7月1日開始就實施快速通關。","李委員桐豪：再回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這部分，如果現在發覺有人逃離，不管是經由陸路或海路，在我方跟中方互動的協議機制中有沒有一種快速通報並立刻逮捕歸案的作法？","王署長進旺：有關通緝犯偷渡到大陸這部分，目前最主要是由警政署執行，海巡署方面主要負責毒品部分，我們最主要接觸的單位是邊防總隊，這部分警政署事實上也做得很好。","李委員桐豪：誰負責主導此事？警政署還是海巡署？如果是海路的話，還是要透過警政署系統嗎？","王署長進旺：對，因為共打協議由法務部來主導，由法務部來協調相關機關來執行。"],["李委員桐豪：那是法務部通報嗎？由誰負責這種快速聯繫？"],["王署長進旺：如果已經發現偷渡犯在哪一個地方的話……","李委員桐豪：還不曉得喔，只是發覺這個人行蹤有問題，就是說這個人不見了，我們有沒有立即通報？","王署長進旺：如果不見了會立即通報，因為這部分由……"],["李委員桐豪：通報誰？通報中國大陸的公安單位嗎？","王署長進旺：如果曉得他逃往大陸的話，因為有的是去……","李委員桐豪：縱使不曉得，但既然知道他偷渡的機率很高，有沒有立即告知對岸，希望對方在他上岸之前或入關之前就予以阻擋，有沒有這樣的狀況？","王署長進旺：如果我們曉得他脫逃，例如某個逃犯要脫逃出去，已經被通緝，而且是重要的逃犯，法務部會通報我們海巡署……","李委員桐豪：就你所瞭解，有沒有發生過通緝犯被發現不見了，我們立刻就通報對岸，對岸就在關口擋住我方的通緝犯然後立刻遣返回來，有沒有這種狀況？"],["王署長進旺：沒有。"],["李委員桐豪：沒有嘛！"],["王署長進旺：是。","李委員桐豪：我們大概都讓他在那邊晃了很久，然後才將他歸案。","王署長進旺：報告委員，根據目前的機制，若是重要逃犯且案件已判決定讞，則由法務部通知相關機關，尤其是海巡署，本署就會在沿海地區加強查緝。","李委員桐豪：對，然後漏掉了，還是抓不到，很顯然跑走了。","請問法務部吳次長，一旦發覺重大通緝要犯有脫離國境之可能時，法務部會不會立即跟中國大陸的公安、邊關人員溝通？"],["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剛剛王署長已提到，若通緝要犯有可能離開臺灣地區，我們就會通知相關司法警察機關，包括移民署、海巡署，由他們在關口掌控。雖然我們是兩岸打擊犯罪協議中負責聯繫的機關，但是有關犯罪情資的交換，我們容許各個司法警察機關可以跟大陸地區直接聯繫。如果通緝要犯可能逃到大陸地區去，法務部當然也會馬上通告大陸地區相關部門請其防範。","李委員桐豪：同樣的問題請教王署長，發覺重大通緝要犯逃脫時，在速度上，有沒有辦法將通緝要犯攔阻於對方的關口？"],["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答復。","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我個人這幾年來的觀察，並沒有攔阻於關口的案例。用電話通報對岸速度很快，但問題是我們發現這幾年潛逃出去的人，各承辦單位包括警察、調查局等，這些人犯在法院判決之後、執行之前何時離開，我們在第一時間無法掌握，所以當他們未按時入監服刑，確定他們不在臺灣時，那時他們可能已經……","李委員桐豪：我們甚至看到有的案例是，警政單位或者調查局人員已經開始跟監，結果卻還是讓他們當場落跑，已經很清楚他有偷渡嫌疑時也不通告。","王署長卓鈞：因為在他沒有跑走以前，不會向大陸方面通報。委員講的那個案子，很可能是白鴻森一案，當時他在臺中戒護就醫，就在戒護中跑掉了，此案我們警察同仁有失職之處。","李委員桐豪：我質疑的是，一旦發生這種狀況，應該立即向周邊簽有司法互助或犯罪合作協議的國家通報。","王署長卓鈞：如果我們知道他偷渡出境到大陸地區，刑事局就會通知大陸的窗口。","李委員桐豪：請問你們有沒有做過統計，通常被宣布通緝或發覺他脫逃之後直到他歸案的平均時間大概多久？"],["王署長卓鈞：沒有。","李委員桐豪：可否請你們做個統計？我不知道這部分該由哪個單位負責，應該是法務部、警政署還是海巡署？能否請你們做個統計，讓我們看看你們打擊犯罪的成效。就是通緝要犯不管透過何種方式離開國境之後直到他重新歸案，這中間的時間差是多久？透過時間差的統計，我們就能瞭解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是否有效。","王署長卓鈞：報告委員，我們可以就我們的部分進行統計，因為有時法務部通知的是不同的單位，我們這部分我們來做統計。","李委員桐豪：好，謝謝，那就麻煩你。本席希望能看到主管機關採取具體作為，最好是一發生狀況對方就能得知，並將我方的通緝要犯阻絕於關口之外，那是最理想的結果。","王署長卓鈞：我剛才也向委員說明，通報是很快的，只要一通電話即可，但能不能產生在關口就攔截到的效果，到目前為止並無實例。","李委員桐豪：我知道，所以要想辦法落實。顯然這是個漏洞，希望警政及司法單位能夠在這方面加快速度。謝謝。","請問王主委一個問題，您認為張志軍接替王毅以後，他對台的工作關係會如何？從你所瞭解的他的背景、作為，對他上台之後，你期待兩岸的互動關係會如何？"],["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從個人來講，因為他過去的工作經歷比較沒有接觸涉台事務，他主要的工作內容是政黨外交那一塊，所以從他個人的部分，目前比較難做評論。但是，大陸的對台政策，在一段時間之內，應該不會有何改變，我也相信張志軍接任國台辦主任之後，他一定也應該會努力想要改善兩岸關係，這是任何人在那個位置上，就像我在陸委會主委的職務上，我們都一定會努力去做的事情。","李委員桐豪：最後再請問，整個國台辦的領導班子是不是會全面調整？","王主任委員郁琦：理論上主任換了之後，後面隨之而來會有後續的調動，我們會密切注意。"],["李委員桐豪：好。謝謝。"],["王主任委員郁琦：謝謝。"],["主席：陳委員超明改提書面質詢。","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林委員明溱及陳委員雪生均不在場。","鄭委員汝芬改提書面質詢。","紀委員國棟請求發言，時間5分鐘，現在請紀委員國棟質詢。","紀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時間只有5分鐘，我要謹慎發言。早上主委針對中國大陸要求教廷與臺灣斷交一事強調不滿也不能接受，當然這是您個人的看法，我的感覺是，中方的發言，主委也強調是一種制式的反應，換言之，中方只要碰到我方的邦交國就會發出類似的聲明。重點是因為我們的總統講了話，馬總統對中方要求教廷與臺灣斷交，不要干預中國內政的聲明發出「這種嘴臉都出來」等語，因為總統講了這兩個字，所以你才表示不滿，這我們都可理解。不過，我要提醒主委，不只政治人物，我們很多民意代表在質詢時也有很多的「嘴臉」，「嘴臉」並不一定表示不好，問題在於以總統的高度或在這種場合講「嘴臉」那兩個字有一點點敏感，個人認為主委不必不滿，建議主委以後就表示「遺憾」就好。因為那是中方制式的反應，而且他這個嘴臉並不是針對中華民國，他這個嘴臉是針對教廷，你是否認同我這句話？"],["主席：請陸委會王主任委員答復。"],["王主任委員郁琦：主席、各位委員。我瞭解委員的看法。","紀委員國棟：他的嘴臉是針對教廷，不是針對中華民國，你們不要搞混了，他這個嘴臉不是針對臺灣喔，他這個嘴臉是針對教廷。我們不用怕中國大陸，不必恐共，我覺得我們現在恐共是不對的，但有時逞口舌之快也不必要。中方用一千多顆飛彈對準我們，你說是不是一個最不友善的動作？"],["王主任委員郁琦：對。","紀委員國棟：對啊！面對這麼不友善的動作，有幾個人在講？是不是應該每天都罵，我們是不是應該鳴鼓而攻之？可是我們面對這麼強大的壓力跟如此不友善的行為卻略而不談，很少拿出來討論，卻把對方嘴巴講的話，一些制式的反應當成一個話題，我覺得是小題大作。主委，真的小題大作。對於中方對準我方的那些飛彈，我第一屆選上立委到中國大陸訪問時，就曾當著國台辦官員的面跟他們講，你們這麼多顆飛彈對準臺灣，其實在臺灣立法院內部，包括台聯等團體，都表示中共「沒衛生」，10年前我到中國大陸就當面跟他們的領導對嗆。在這邊逞口舌之快是沒有用的，而且現在兩岸正處於一種比較和平穩健的關係當中，沒有錯，它是我們的強大對手，可是雙方亦敵亦友。這個我們都可以接受，可是我要提醒主委一點，有些時候過猶不及，講話講太重對兩岸關係的維持沒有幫助。換言之，像這種情形，個人建議主委可以表示「遺憾」就好，對中方這種制式反應表示遺憾，因為即使我方表示不滿也沒有用，我方滿意或不滿意都沒有用，再說，也不需要為這些事情表示不滿，不需要。","為什麼當初李登輝總統說他有18套劇本對付中國大陸？因為他們這麼大一個國家，當然會有很多招數，所以李總統說自己有18套劇本，王主委光有一套劇本是絕對不夠的。請主委心平氣和，不用表示不滿，表示遺憾，這樣就夠了，請問主委的看法呢？","王主任委員郁琦：謝謝委員的建議，我們會重視。","紀委員國棟：他們隨時都在強調一中、統一，統一就是他統我們，當然不是我們統他，但是我們願意嗎？當然不願意嘛！對不對？所以他們每次提起我們就講不願意，不願意不表示每天跟他們對罵、對嗆，不需要，我們的態度非常明顯，但有些時候位階較高的官員若講話操作過當、過猶不及，反而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再者，要求教廷與臺灣斷交這些話是誰講的？"],["王主任委員郁琦：他們的外交部發言人。","紀委員國棟：對啊，他們由外交部發言人發言，我們也由外交部發言人來回應就好了。我是國民黨的一員，坦白講，我不應該講我們主席的不是，不應該把主席的話拿來解釋、甚或批評，我不適宜這麼做，但是我要建議類似這樣的話，不需要第一時間用這麼高的層級來對嗆，我覺得就整個外交的慣例或就維持兩岸關係穩健發展的原則下，這樣做不是最好的作法，請問主委看法如何？不用因為人家搔一下，你就馬上跳起來，這樣的作風有失穩健。","王主任委員郁琦：好，謝謝委員的建議。","紀委員國棟：房地產空頭總司令張金鶚現在到臺北市政府當副市長，他之前嗆營建署署長的住宅政策以及發言失當，他要求內政部長李鴻源、行政院長陳、馬總統要「踹共」，他現在說沒有都更，臺北市未來會更加衰敗。我看他恐怕也脫不了這種宿命，當學者可以講得這麼大聲，當了副市長馬上就說都更還是需要的，請教部長，你對他這種轉變有何看法？"],["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祝福他。"],["紀委員國棟：祝福他是嗎？"],["李部長鴻源：是。"],["紀委員國棟：那未來會不會把他當成可敬的對手還是……","李部長鴻源：他不是對手，中央跟地方是夥伴關係，我們會協助他。"],["紀委員國棟：那文林苑呢？文林苑一案怎麼處理？"],["李部長鴻源：那是臺北市政府應該做的事情。","紀委員國棟：對啊，中央有沒有協助他們？上次你說要提出一些相關的法案，我們到現在還沒有看到。","李部長鴻源：法案目前已送到大院審查，我們會祝福他、協助他。","紀委員國棟：張金鶚擔任臺北市副市長之後，我相信他可以作為郝龍斌市長跟內政部之間一個很重要的窗口，我也祝福部長，希望合宜住宅政策能夠實現居住正義的目標，謝謝。"],["李部長鴻源：謝謝。","主席：報告委員會，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簡東明、張慶忠、楊瓊瓔、陳超明、鄭汝芬、蕭美琴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另請書面答復。"],["簡委員東明書面質詢：","一、民國98年4月：兩岸政府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我國法務部向對岸提出了一份「滯留大陸的重大經濟犯罪、貪瀆、殺人等通緝名單」：包括「盜賣理律律師事務所股票的劉偉杰」、「淘空案東帝士前總裁陳由豪」、「廣三集團前總裁曾正仁」、「立法院前院長劉松藩」、「前立委羅福助」等重大經濟犯，至今仍然逍遙大陸，難以潛返。","雖然大陸也陸續共遣返多名刑事犯給台灣，不乏重大槍擊或毒品犯，但對於「重要經濟犯」，大陸始終難以遣返，到了101年底，才勉強遣返了第一位重大經濟犯「前立委王志雄」：","（自98年3年多來時間，竟然只遣返了1個經濟犯？）"],["(1)請問法務部、陸委會：問題何在？","(2)打擊兩岸犯罪「前刑事警察局主任秘書－許瑞山」，也是擔任「遣返境外犯罪集團」專機的指揮官，本身甚至涉入「包庇賭場」而被法院裁定收押後交保，可見刑事警察局也要自我檢討！","(3)最近國內重大經濟犯罪：竟然發生券商、基金投資人「坑殺」政府勞退基金勞工血汗錢：「盈正案」！財政部雖然已經懲處基金公司，但是請問目前法務部未來有沒有防堵機制？"],["張委員慶忠書面質詢：","【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一、法務部次長，本席查看法務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案件統計，從98年6月25日起至101年4月30日的數據，其中協助事項執行率最低的就是「罪犯接返」，我方提出323件，僅完成6件，完成率僅1.85%，原因為何？您對這樣的完成率是否滿意？要如何突破？","二、次長，在協助事項的「其他」部分列舉，人員遣返部分，我方向陸方完成遣返4人、陸方向我方完成遣返185人包括具指標性之外逃通緝犯，如彰化縣議會前議長白鴻森、前法官李東穎、張炳龍及前立法委員郭廷才、重大槍擊犯陳勇志、前交通部秘書宋乃午等人。","次長，這屬不屬於「通緝犯緝捕遣返」或「罪犯接返」項目？這樣分開列舉的目的是什麼？","三、次長，本席看了一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有關第二章「共同打擊犯罪」及第三章「司法互助」都規範的很詳盡，但是統計數字卻不是這麼順利，請問次長，您認為問題的核心在哪裡？有沒有改善的空間？","【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一、經濟部次長，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已於2012年8月簽署，服務貿易協議也將於2012年底前完成協商。可是依照海基會協處台商經貿糾紛案件處理統計表，212年人身安全類267件，台商投訴財產法益類419件，但是以今年1、2月統計數字看來，數字並沒有因為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簽署而減少，次長，您認為原因出在哪裡？","二、次長，海基會協處台商人身安全案件統計表顯示，98年台商人身安全案件各類傷害事件高達353件，到101年簽屬完畢已降到267件，今年1、2月統計共30件，全年合計預估不超過200件，似乎效果不錯，次長您的看法如何？","【陸委會】","一、主委，國台辦主任王毅轉任外交部長後，遣缺由外交部副部長張志軍接任張志軍循王毅模式，從外交體系轉到對台工作。有人樂觀的表示，這樣的安排可避免大陸外交體系長期在國際場合排斥台灣的習慣，造成國際場合打壓台灣。主委，您的看法如何？","二、主委，日前日本政府舉辦311東日本大震災追悼儀式，中華民國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沈斯淳應日本政府邀請出席，中國大陸因不滿沈斯淳受到使節待遇而缺席。中共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昨天說，中方已向日方提出嚴正交涉，對日方表示強烈不滿和抗議。當時本席並沒有聽到陸委會有何發言？新任的國台辦主任會不會延續外交部一貫的態度處理對台事務，主委您的看法如何？您要準備如何因應？","三、主委，中國人大會議昨天閉幕，新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國際記者會上指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新一屆政府會履行上屆政府所做的承諾。他同時表示，「大陸和台灣是我們共同的家園」。陸委會雖然罕見的回應，「中華民國是我們的國家，台灣是我們的家園」論述，但是陸委會為什麼沒有進一步闡述兩岸主權及治權範圍的差異，以及兩岸政治現實的狀況來說明？","四、主委，中共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兩岸關係上則呼籲「台灣同.胞和大陸同胞」攜手「支持、維護、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共同開創中華民族新的前程」。媒體報導，政府表達肯定並期許未來兩岸能夠針對相關的改革發展面向，共同合作、相互提升，進一步促進兩岸關係的互信與互利。這報導並沒有說明政府反對或贊成習近平的說法，主委，您的看法呢？"],["楊委員瓊瓔書面質詢：","一、中國大陸新一代領導班子正式上路，陸委會日前表示，期許未來兩岸能就各項改革發展面向共同合作，進一步促進互信互利。陸委會表示，在適當時機、身分與相關條件充分情況下，歡迎主管兩岸事務的負責人互訪。","1.主委，新任大陸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能否訪台？所謂的適當時機？前提原則為何？另對於大陸盲人人權律師陳光誠申訪？有無雙重標準？或其他考量？註1，大陸新一代領導人上路，台灣的國際空間應該是可以被樂觀期待？主委看法？","二、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日前表示表達他對SWAP簽署時程看法，希望兩岸貨幣互換協議（SWAP）的簽署愈快愈好，盼今年底前可以簽署完成。","1.主委，據你所知該協議進度？有無可能於年底前完成簽署？其簽署的優點有何？有何政治上意義？註2","2.主委，現行台灣人在大陸被羈押人數？貴會統計？其人身安全權益保障是否俱足？貴會如何與大陸協商？確保其人權？","註1：針對中國大陸盲人維權律師陳光誠及其家人預計6月23日來臺訪問，目前「臺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已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代為提出陳光誠來臺參訪之申請案，主管機關將依法進行審查，只要是依規定合法入境者，我方均表示歡迎。","註2：SWAP簽署有政治上的意義，也有某種程度的宣示效果。特別是對國際投機客來說，一旦產生流動性短缺的情形，SWAP具有防衛功能，可增強台灣防衛功能。與中國簽署SWAP的國家目前有十八個，下一個即將簽數的國家是英國，至於額度是多少？他估計最至少會像南韓，大約在三千億至三千六百億元人民幣。"],["陳委員超明書面質詢：","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林中森、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法務部次長、經濟部次長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王進旺率其所屬就「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暨「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執行情形及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1.台北律師公會於上(2)月底舉辦中國活摘器官座談會，活動前夕傳出中共國台辦法規局長周寧直接打電話給公會理事長陳彥希，要求取消座談與記者會。","1-1此個案透露出，中共國台辦跳過海基、海協兩會，試圖干預台灣民間組織言論。","1-2本席認為，在自由化民主化的台灣，律師公會舉辦研討會是非常平常的活動，中共若要表達意見或立場，應尊重台灣的法治，並審慎選擇適當的表達方式。本席建請陸委會儘快將這樣的立場，適當地傳達給對岸。","2.陸委會報告（第5頁）指出，「關於指標性個案仍無法遣返的因素較為複雜，且受限於陸方配合意願不高，……」","2-1〈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裡的合作範圍明定，雙方同意著重打擊的犯罪項目包含「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2-2請問陸委會，陸方「配合意願不高」的原因是什麼？難道陸方對經濟犯罪內涵的認定異於我方？","2-3是否只要這些經濟犯能在大陸創造就業、增加稅收，陸方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3.有關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法務部報告指出，「被告探視、法律諮詢協助、保外就醫等事宜，均尚待進一步協商。」","3-1本席要再次強調，兩岸投資保障協定，主要就是保障台商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然而中國大陸規定在偵查跟審判期間，台灣家屬無法探視，這是司法程序公義的問題。當台商在異鄉被拘捕，最重要的就是在台灣有可以聯繫的人。","3-2目前大陸地區只有針對個案，在台灣積極爭取後才開放家屬探視，應積極爭取將其成為通案，才能真正保障台商的人身安全。","3-3本席建議法務部，要積極爭取中國大陸開放律師可於偵查期間探視、律師與家屬可於審判期間探視，在飛彈對台還未撤除前，人權的保障應該是最重要、也是對台展現誠意的議題。"],["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一、台商反應最大的問題就是課徵海外所得的問題，現在只要在台灣「住滿一天」，就要課徵最低稅負，雖然明年1月1日起要放寬為「居住滿31天」才要課徵最低稅負，但是財政部卻又對外放話，「如果沒有居住滿31天，但是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境內者也要課徵最低稅負」，請問陸委會這部分要如何協助台商？","二、現在台商回流的資金主要都往股市炒股或是房市炒房，很少直接投資生產事業，創造台灣本地的就業機會，這部分陸委會有甚麼看法？對於這些從大陸回流卻不投資台灣的資金要如何管制？","如果放任資金回流亂竄，將會嚴重影響國內經濟的穩定，本席建議陸委會要積極與中央銀行、金管會合作，有效引導台商回流資金在台灣投資，而不是在台灣炒作。","三、陸委會除了積極引台資回台之外，為什麼陸委會沒有積極引陸資來台灣參與投資建設？請陸委會提供相關進展給本席。","四、「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第一項共識「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這表示大陸可以任意限制台商的人身自由，只要大陸方面做到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公司就可以嗎？這樣的共識對台商的人身自由有甚麼保障？大陸商人或公安憑甚麼任意拘禁沒有犯法的台商？可以爭取對台商更有利的條款嗎？","五、對台商營業祕密的保護應該納入兩岸協商的範圍，隨著兩岸經濟交流深化，台灣人才與技術，前進大陸的也愈來愈多，但也常常發生偷竊營業祕密的爭議。幾年前，鴻海就在大陸控訴「比亞迪」偷取上萬件的營業祕密資料，富士康雖然提出訴訟，但過了這幾年，台商營業祕密遭盜竊情況並無好轉，只有惡化，尤其近年來，台灣面臨與韓國、大陸同時競爭技術發展的現實，倘若無法控制營業祕密的外洩與盜用，後果將愈來愈嚴重，本席在這裡鄭重要求陸委會，應研議將大陸台商與台灣陸企的營業祕密保護問題納入下一次兩會協商的項目。","六、目前很多台灣通緝犯與經濟犯在中國經商相當成功，甚至成為中國的繳稅大戶，犯罪後逃到中國，還可以利用犯罪所得成為當地的企業家，這形同踐踏台灣的司法。本席要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談判中，應該要將增列引渡逃亡中國的通緝犯與經濟犯回台灣，否則將會摧毀台灣司法威信。"],["蕭委員美琴書面質詢：","中國廣西南寧詐騙案－內政委員會","針對中國廣西南寧老鼠會假借投資公共建設非法吸金的詐騙案件，本席自去年9月26日質詢內政部長李鴻源，10月3日也就本案質詢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要求相關單位跨部會積極處理本案。惟據刑事局提供從101年1月1日至今年3月15日止列案統計資料顯示，報案、列案及偵破成效不彰，被害個案仍層出不窮，被害者無法有效獲得「政府」提供的公正資訊，相關單位應予改善。","●廣西南寧詐騙案雖已列專案處理，但據多位陳情人指出，當其撥打專線敘述案情並反映相關事證時，皆難獲得積極有效回應，165反詐騙專線成效不彰，甚至無法提供實質協處建議，警政署應就本案定期追蹤進度，並針對個案提供積極協助。","●陸委會應積極循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不定期交換雙方案件情資，事先掌握可能受害之個人或團體，以徹底防範詐騙。","●法務部與陸委會為宣導反詐騙，請來職棒球星陳金鋒與3位檢察官拍攝公益廣告，並以「廣西南寧詐騙案」為藍本，提醒民眾相關案件詐騙手法，希望民眾提高警覺，立意良好，但就列案數統計，仍有許多縣市及偏鄉地區無法獲得宣導資訊，法務部應結合陸委會及原民會等跨部會宣導資源與管道，如陸委會持續託播電台廣告宣導並宣傳165反詐騙專線；相關宣導廣告及文宣品應藉由原民會等管道，讓原住民及偏鄉地區居民及老年人獲得資訊，落實宣導，防範詐騙。","主席：在處理臨時提案之前先休息5分鐘，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5案。","一、鑑於本院內政委員會第8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對於大陸民運或維權人士（例如陳光誠），本院內政委員會歡迎其來中華民國台灣訪問及交流」，爰此提案要求陸委會商請相關單位就人權律師陳光誠訪台案提供禮遇及協助。","說明：","內政委員會第8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如下：「對於大陸民運或維權人士（例如陳光誠），本院內政委員會歡迎其來中華民國台灣訪問及交流。"],["提案人：邱文彥　　陳超明　　吳育昇　　張曉風　　李俊俋　　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黃文玲　　徐欣瑩」"],["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　　黃文玲","二、鑒於馬總統出訪梵蒂岡，中國當局對我國持續打壓，甚至要求教廷與台灣斷交，致馬總統發出「這種嘴臉都出來」等語，陸委會應主動發布聲明，向中國當局表達抗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姚文智　　李應元　　段宜康　　陳其邁　　黃文玲　　李俊俋","三、鑒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使兩岸得以相互遣返通緝犯，惟本次張安樂申請文書驗證返台一事，警政署函復表示反對，卻也無力要求對岸配合，使我方得以派員前往押解回台，突顯該協議簽訂後，仍由對岸主導，決定遣返與否，致使執行成效欠佳，要求陸委會、海基會、法務部及內政部於一週內提出檢討報告。"],["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黃文玲　　段宜康　　陳其邁","四、鑒於「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對於民間所期望的人身安全自由保障部分，僅納入「24小時通知家屬」部分，且未寫入協議文本，僅列在「共識文件」內，並僅限台商及其眷屬與台幹，亦非於24小時內通知在台家屬。此外，對於人身保障協議涵蓋的事項，包括：家屬探親權、官員探親權、委任律師（自第一次受訊問時起之）律師在場權、限制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廢除公安拘留制度）、救濟與提審程序等皆未納入，影響我國人在中國人身安全權益甚大。爰要求陸委會與海基會邀集相關單位研議簽署《兩岸人身保障協議》，並將前揭事項納入協議內容，列入下次兩會優先簽署協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黃文玲","五、鑒於中國全國人大會議業於2012年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者，公安機關可在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將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由於「危害國家安全」等的定義不明，且沒有監督細則，將引發中國安全單位可無限上綱、陷人入罪之疑慮。爰要求陸委會、海基會及法務部應就中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對於我國人權的危害研議因應對策，並向本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段宜康　　黃文玲"],["主席：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現在開始逐案協商，先從第一案開始討論，本案上會期已提過，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王主任委員郁琦：報告各位委員，陳光誠的邀訪單位已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最後審查結果究竟如何尚未確定，我們的建議是，此案目前還是一個申請案，對於申請案，政府將會依法審查，這本身應該是沒有禮遇與否的問題。目前申請案已送進主管機關，我們現在能做的事不多，就是要等聯審，所以我們其實不太瞭解對於此案我們能夠做什麼。","邱委員文彥：這是一個申請案，陳光誠先生當然算是我們尊敬的異議人士，但是大陸未來可能陸陸續續也會有很多人士來訪，如果我們一一都要提供禮遇，我不太清楚他的禮遇層級會到多高？所以「禮遇及」這三字是否刪除，但是我們希望行政機關提供他必要的協助，所以我建議「協助」二字保留，但「禮遇及」這三字是否考慮刪除，因為我們現在不清楚禮遇的層級，而且此例一開，以後所有的人都要禮遇。我不知道此案要的禮遇是什麼？禮遇通關嗎？還是其他的禮遇？我認為「禮遇」這個用語比較模糊。","陳委員其邁：「禮遇」的範圍很廣，據我瞭解，對陳光誠來訪一事其實都已協調過了，禮遇與否或者禮遇的層級高低就看我們國家對人權重視的程度，像翁山蘇姬，在沒有任何公職身分時出國訪問也都備受禮遇；再例如一般國家的奧會委員並非政府官員，但是在所有的國家出入境時都還是享受幾乎等同於總理級或副總理級的待遇，所以此事揭櫫於臺灣對人權狀況的重視，假如我們對一個國際社會熟悉、尊敬的人權工作者給予禮遇，這代表我國對人權狀況的一種看法。協助部分，行政部門應該也會同意，所以禮遇與否其實就在我們一念之間，到底他來訪我們要給予何種待遇，此案是表達委員會的立場，我們請陸委會商請相關單位討論，至於到底要提供何種程度的禮遇，是不是要禮遇通關？這點我們倒沒有特別的意見。","王主任委員郁琦：假設此案通過聯審，從申請案通過到後續的通關等所有程序，其實都由內政部主管，內政部也是內政委員會的一員，所以此案的提案對象能否改為內政部而非陸委會？","主席：主委把球踢給部長了，請問部長意見如何？","李部長鴻源：此一提案的精神我們尊重，我們一定會予以協助，因為他是盲人嘛，其實我們已經給他很多協助了。我們一定給予協助，不用提案我們也會給予協助。","主席：提案就是確認一下本委員會的立場，如果大家對此案有意見，我建議本案修改為「……爰此提案要求陸委會、內政部及相關單位就人權律師陳光誠訪台申請案及後續提供必要之協助。」這樣可不可以？"],["邱委員文彥：可以。","主席：好，第一案修正通過。接著討論第二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王主任委員郁琦：關於此事，其實在今天的詢答過程中，我們已經表達立場，所以我們覺得這樣就夠了，如果真的還有需要，我們之前在因應媒體詢問時，陸委會也已經都表達過立場，是否還要再這樣做，我們覺得有保留的空間，所以懇請所有內政委員會委員再斟酌一下。"],["段委員宜康：你是不是受了紀國棟的影響了？","王主任委員郁琦：不是啦，是本來就這樣。"],["主席：請問紀國棟委員要不要發言？","紀委員國棟：我再次強調要以平常心來對待，不用恐共，也不用刻意去挑起不必要的紛爭，平常他對我們中華民國在各個領域上的壓力其實是如影隨形，每天都有，你要針對這些言行每天提出抗議也抗議不了，對不對？我覺得抗議也沒關係，不抗議也沒關係，我的看法是平常心看待。但是我認為，不要因為馬總統可能在外國受到教廷方面相當友善的對待，一時人很爽就說出了那句話。說實話，我覺得他講「那種嘴臉」是針對老共對教廷的嘴臉，不是對臺灣的嘴臉，我的解讀是如此，我不曉得你們的看法如何？可能總統很少出國訪問，他到了當地，教廷又對他那麼禮遇，所以他可能一下子講話……","陳委員其邁：好啦，譴責馬英九啦。","紀委員國棟：我看這倒不必，不需要這樣，我不是怕什麼，這也沒什麼，但是我覺得不太需要啦，不用大張旗鼓把這件事再講一遍，這是小事情啦！"],["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無其他意見？","張委員慶忠：今天平面媒體對此事也有報導，事實上中國碰到這種事都會有形式上的反應，這是它一定要做的反應，媒體也報導中國這次的動作好像已經比上幾次緩和很多，所以本席跟紀國棟委員的感覺一樣，這是外交的問題，應該由外交部去反應，我們內政委員會不要有反應。因為陸委會對大陸的工作要往正面的方向，最好不要由陸委會提出什麼聲明，假如要的話，我們就讓院會或外交委員會那邊去處理，這是本席的淺見。","段委員宜康：中國是有可能照例都要這樣做，但是我們的狀況不能變成我們照例都不敢反應，那就很糟糕。他形式上要打壓我們一下，我們如果連形式上反彈一下或者抗議一下都不敢，那整體形勢就會對我們越來越不利。我們這個提案比起馬總統所講的話，其實強度差很多，今天的狀況是，馬總統有一個強烈的反應，我們希望陸委會在形式上抗議一下。如果馬總統做出這麼強烈的反應，陸委會連形式上的抗議都不敢做的話，那就變成主帥在前、全軍退縮，讓我們馬總統一人孤身在梵諦岡面對中國的打壓，回頭一看糟糕了，整個政府的團隊向後轉，讓馬總統孤孤單單地很可憐，所以我要誠心的呼籲國民黨的同仁，不要把你們的主席一個人丟在外地不管。","紀委員國棟：段委員突然這麼尊敬我們馬總統，我今天有點訝異，我以為我走錯場合。如果照段委員這樣講，我反而覺得應該肯定馬總統在梵諦岡的表現，這樣可能更好，對不對？如果你們覺得他在梵諦岡表現的非常好，我們應該予以聲援。","段委員宜康：我們可以加一句「為了肯定及聲援馬總統」，改成為了肯定及聲援馬總統，陸委會應主動發表聲明，好不好？","張委員慶忠：我再補充一下，因為臺灣政府跟教廷之間是正式的外交關係，我認為與其由陸委會來做這個動作，不如由外交部來做，這是表現我們跟教廷之間的關係，不是我們跟大陸之間的關係。依據國際規範，我們跟教廷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我們不要將其歸類到兩岸之間的關係，如果這樣做，我們是不是等於把層級往下降？","陳委員其邁：現在馬總統既然已經搭飛機返國，所以他出訪一事當然是可受公評之事。這一趟馬總統表現如何，今天就不在內政委員會提，但是馬總統對中國打壓一事所講的話，本席是肯定的，所以我呼應紀國棟委員的發言，我們把提案內容修正一下，變成「肯定馬總統發出『這種嘴臉都出來』等語」，這個我們要給予高度肯定，這句話我們毫無保留支持，之後內容相同，就是「陸委會應主動發布聲明，向中國表達抗議。」再加上肯定馬英九這句話。","主席：張慶忠委員剛才提議此事應由外交部來做，如果真由外交部發出聲明，那中國會更緊張，因為主委講兩岸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喔，如果由外交部出面，那就是肯定兩岸是國與國的關係喔，請委員要想清楚，民進黨很難得肯定馬總統，所以你們應該要全力支持。","吳委員育昇：民進黨的立場我們理解，也可以體諒，同樣地，兩岸的關係，民進黨也應該理解並體諒。在國家目前的處境下，如果我們把總統這句話透過內政委員會的決議再向中共發出聲明的話，對中共來講，兩岸又是一個敵對的狀態，所以我們有時候要可軟可硬，可寬可窄。我覺得馬總統本身整體的論述已經嚴正地表達中華民國或臺灣的立場，就這一點來講，如果段委員跟陳委員要肯定馬總統，我建議提案的內容修改為「馬總統所發出的嚴正的言詞，我們完全肯定」，這樣就好了嘛。"],["陳委員其邁：「嘴臉」怎麼會是「嚴正」呢？","吳委員育昇：對啊，這當然是嚴正啊！大家都知道陳其邁委員的風格嘛，他一定要抓幾個字眼，我們可以理解。我認為兩岸關係不適合用這種鑽牛角尖的東西去做突破啦，而且這個突破很可能是負面的，又打壞了彼此的關係，沒有必要嘛！所以這部分我建議如果要做，就肯定馬總統嚴正地表達，然後陸委會應該主動發布聲明，向大陸當局表達我們嚴正的立場。我們用比較中性的名詞來表達，這樣既能夠符合藍綠雙方的需求，也能夠適可而止，也就是說，如果我們今天通過這個提案，那北京不爽對臺灣也不見得有利，我們還有一大堆談判要進行，後面不是還有要求簽署「兩岸人身保障協議」的提案，對不對？那何苦在此處用一種很爽的，馬英九講的這句「這種嘴臉都出來」，把這句話框出來打？從這個角度，我拜託大家，我建議用「我們肯定馬總統發出嚴肅的、嚴正的講話」這樣比較中性的詞彙，然後要求陸委會亦應主動發布聲明，向大陸當局表達我們嚴正的立場，我建議用這樣雙向論證的方式。謝謝。","黃委員文玲：其實在野黨很難得這樣齊心一致地要幫馬總統討回面子，中國這樣打壓其實過去長期以來一直都是，尤其這次馬總統去教廷訪問更發生了這樣的情況，我們大家都肯定馬總統連這種話都講出來，對不對？所以陸委會更應該要主動發布聲明，當然是要嚴正抗議啊！怎麼會沒有嚴正抗議的問題呢？這是幫馬總統討回公道，如此而已，沒想到今天國民黨委員還會不支持，真是好難得。","主席：中國既然有制式反應，其實我們也可以有制式反應，這是第一點。第二，難得看到馬總統這麼勇敢，我不知道國民黨的委員有什麼好顧慮的，就請大家也勇敢一下。","段委員宜康：針對吳育昇委員的發言，我們也顧慮他們的立場，所以本席建議做一些修改。前面的部分就不要改，也不用肯定馬總統，肯定也很奇怪，因為你一方面覺得不應該這樣講，一方面又肯定他。建議在「等語，」之後修正為「陸委會應主動向中國當局表達嚴正而中性之聲明。」「中性」是吳委員建議的。不需要中性嗎？"],["陳委員超明：「嚴正」要怎麼中性？"],["段委員宜康：不用「中性」嗎？那就改成「陸委會應主動向中國當局表達嚴正之聲明。」好不好？","張副主任委員顯耀：非常感謝其邁兄，也謝謝主席。我有兩點意見表達：第一，陸委會對此事的抗議跟表達，今天在委員會從上午到現在一整天透過委員的質詢，王主委已經代表陸委會表達了非常強烈且強硬的立場，我想陸委會的聲明再也沒有比主委在內政委員會答詢時所表達的立場還要更高的，已經沒有了，這是第一點，拜託各位。第二，對於這種外交打壓的聲明，如果陸委會都要等到內政委員會做決議才講話，也跟事實不符合。面對這種外交打壓，陸委會任何時候都會站出來講話，何況今天王主委從早上到現在都表達了嚴正的立場，所以再寫這個臨時提案會讓大陸看笑話。特別拜託陳委員及段委員，今天的質詢及答詢內容都已把此案的精神很清楚地表達出來了。","段委員宜康：副主委講的我可以瞭解，此案先不要處理，我們先把後面的案子處理完後再處理此案，在回頭處理此案之前，請陸委會先把聲明擬出來，你們發出聲明後，我們這個案子就不處理了，就這樣，很簡單，對不對？你就寫一篇嚴正的聲明嘛！這樣很合理嘛！你說我們這樣弄變得好像很難看，我們給你時間，我們先不做決議，先處理後面的提案，你趕快把聲明寫出來。","邱委員文彥：其實大家都彼此瞭解雙方的立場，其實今天主委已經有很多口頭的聲明，這點剛剛張副主委也提到了。根據今天的報導，總統也特別提到他的看法，兩岸之間應該停止惡鬥，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請陸委會主動呼籲中國當局應該停止政治鬥爭，共創兩岸的和平共榮。","主席：剛剛段委員講的也有道理，你們把今天整個答詢內容稍微整理一下，這樣大家就可以接受了。我們先跳過這一案，現在處理第三案。對於第三案，請問行政機關有無意見？","王主任委員郁琦：報告主席及各位委員，主要是最後面的「一週內」希望能夠改成「一個月」，「檢討報告」是不是可以改成「將相關資料送本委員會所有委員」？所以，我們會用書面的方式將相關資料送給內政委員會所有委員。","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其他提案委員有無意見？第一，「突顯」的「突」是否應修正為「凸」出來的「凸」；第二，照王主委的建議，提案最後一句修正為「於一個月內將相關資料送交本委員會所有委員。」，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案通過。","現在討論第四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王主任委員郁琦：報告主席及各位委員，因為此案是要求陸委會跟海基會要簽署人身保障協議，而且要列入下次兩會優先簽署協議，可是在實務上，第一，現在人身安全共識已經是有拘束力的文件了，這次協議中未能增列的部分，當然後續可以再增列，但是不是還有辦法再另外簽署一個人身保障協議？這部分在執行上滿困難的。因為協議這種事情是一個巴掌拍不響，不是內政委員會要求就能簽署這個協議，協議一定是雙方提出需求，當雙方的需求達到一致時自然較容易簽署協議。有很多我方提出的需求，其實陸方若覺得無此需求時，是沒辦法簽協議的；相對地，比如陸方多次提出希望簽署文化合作協議，但我方覺得無此需求也一樣無法成為協議，所以，這個提案在執行面上是非常困難的。我們只能說，內政委員會的關注，我們一定會注意，但是如果此案通過，後續幾乎是無法執行的。","陳委員其邁：24小時通知家屬那部分，現在僅限於台商及其眷屬及台幹？"],["王主任委員郁琦：對。","陳委員其邁：關於這部分，將來雙方會互設辦事處，是否也應該通知我們的辦事處？","王主任委員郁琦：這部分的確是我們未來在談判互設機構時會討論的議題之一。所以，如果後續內政委員會的委員對於人身安全共識或是互設辦事機構等方面認為還有需要繼續爭取的內容，除了平常透過詢答讓我們瞭解之外，也可私下告知我們，我們一定都會站在臺灣這邊的立場向陸方去爭取，這個我們一定會做。但就這個提案本身，它的執行面上幾乎是沒有辦法執行的，所以希望委員能夠體諒。","主席：是否還有其他委員要補充？如果此案後段修正為「爰要求陸委會與海基會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將兩岸人身保障等相關議題納入後續兩岸互設辦事處談判的協議內容。」可否如此？","王主任委員郁琦：那是不是能夠用「建請」，然後「研議」？我們知道委員的需求，我們會努力，好不好？","主席：好，那這樣可行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那就照這樣通過。","請看第五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王主任委員郁琦：首先，大陸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已生效，不再是修正草案，所以建議把倒數第二行的「修正草案」等字刪除。其次，我們希望能將倒數第二行後段的文字修正為「……中國刑事訴訟法對於國人在大陸之人身安全影響，將相關資料送本委員會所有委員。」"],["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何意見？"],["段委員宜康：請他們來報告啦。","主席：應該是報告案啦，就看是由江委員或是由本席再來排定議程，好不好？就來報告一下好了。","吳委員育昇：我不反對剛剛王主委整個的觀念，但是基於兩岸互相尊重，我覺得不要去批判人家大陸的法律啦，所以我建議從第三行開始的「由於『危害國家安全』等的定義不明，且沒有監督細則，將引發中國安全單位可無限上綱、陷人入罪之疑慮。」等文字應該刪除，因為這樣等於在批評大陸的法律怎麼樣。那很簡單，他一樣可以批評我們的東西，我們透過國會正式的決議這樣做，我覺得是不必要，因為我們的目的是要保障臺灣人民在大陸的安全。因此，最多我們可以說這項法律通過後與我國的法制不同，導致臺灣人民在大陸的安全會有疑慮，請陸委會研擬因應對策，應該用這樣的概念。所以我提醒大家，我覺得我們沒有必要去說三道四，說人家法律怎麼樣，對不對？我們又不是政治批判，沒有必要，我們的目的是要保護臺灣人在中國大陸的安全。","黃委員文玲：中國政府以「非法洩漏國家機密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罪名將民眾判刑的案例過去幾年不斷發生，所以他們任意以「危害國家安全」為名拘押人民的情形確實是存在的，如果提案中沒有把此一事實列出來，那怎麼處理呢？提案中寫得很清楚，對於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罪等等，它的定義本來就是不清楚，如果可以這樣隨便入罪，那當然應該予以譴責，我們對這部分當然也應該慎重調查，所以本席認為此一提案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問題。而且，我們講的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這個東西應該還好，而且他們的刑事訴訟法確實有這樣的規定，這是事實，我們是針對這個事實來做檢討。","王主任委員郁琦：其實我同意吳育昇委員的看法，那句話其實不一定需要，反正如果委員會要求我們做這樣的報告，不管是書面或是來做專案報告，我們都會遵守委員會的決議，但事實上沒有必要再寫那句話，因為最後對陸委會的要求是一樣的。","主席：基本上是有這樣的疑慮，所以我們才要討論，這個也沒有所謂正面或負面的意義，也許討論出來的結果是都沒有，都很正面，也許陸委會是這樣報告，我並不知道，所以這句話其實沒有那麼嚴重啦。","請問各位有無其他補充意見？請問吳委員要提出具體修正意見嗎？","吳委員育昇：對，我建議不要用這麼明確的字眼，只要說明因為對方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所以造成我們國人的人身安全有疑慮，我們要求陸委會提出對策，這樣就好了。我再講一遍，這個提案的重點不在於批評人家，這個提案的重點是，因為兩岸的制度不同、法律的規範不同、刑事訴訟法的不同，因此它的制度造成我方人民在大陸會受到衝擊，我們該怎麼辦？就此要求陸委會提出一個說明、報告，這樣就好了，這樣用語中性，而且大家很清楚。如果你們又要在提案中夾帶政治批判，我不知道國民黨其他委員的看法，但我本人不能接受，這樣橫生枝節，我不能接受。","黃委員文玲：這個部分事實上沒有所謂政治批判的問題，這部分在他們的刑事訴訟法中確實有明文規定，因為其中的用語在法律上來講就是涉及到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所以才會有此提案，如果吳委員認為不妥，那這部分乾脆就照搬他們的法條規定會更清楚，對不對？","吳次長陳鐶：針對兩岸的事務要求法務部報告，其實也沒什麼道理。","陳委員其邁：我的意思是，在中國刑法法條中有一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24小時不通告這部分，法務部的看法是如何？此一規定有沒有什麼疑慮？","吳次長陳鐶：其實24小時內要通知嫌疑人的家屬，內國都是這樣處理，但是其他國家不一定，如果有正常的邦交關係，正確的作法應該是通知代表處、使領館，至於剛剛吳委員……","陳委員其邁：我的意思是，對於那一條法條，你的評價是如何？如果法律規定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嫌疑犯就可以不通知家屬，那你的評價如何？","吳次長陳鐶：我們的國內法並未如此規定，我們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所以我們沒有這樣的規定。如同剛才委員所講，他們規定涉及恐怖主義或其他特殊的犯罪者，可以不通知家屬，目前大陸的法制是這樣，這樣的規定，國人的人身自由可能受限制時也無法被通知，但這部分涉及它的內國法制問題。"],["陳委員其邁：用「危害國家安全」這種概念……","吳次長陳鐶：當然是比較不明確啦，是。","主席：針對剛才吳育昇委員的意見，我建議在「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之前加上「外界」二字，變成「外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表示這並非我們內政委員會的看法，而是外界有此疑慮，因此要求陸委會研議，這樣就不會有這麼多爭議，這樣可不可以？"],["吳委員育昇：我尊重王主委。","王主任委員郁琦：如果在第一行加上「外界對於……」，那後面「將引發中國安全單位可無限上綱、陷人入罪」那句話是不是要刪掉？就外界有此疑慮，所以要求陸委會研議對策，這樣我們可以接受。"],["主席：這樣可不可以？"],["陳委員超明：可以啦。"],["主席：那就修改為「外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沒有監督細則引發疑慮。爰要求……」這樣可不可以？","吳委員育昇：好，可以啦！"],["主席：請問要提書面還是專案報告？專案報告好不好？"],["吳委員育昇：書面啦！"],["陳委員其邁：書面的資料先給我們。"],["吳委員育昇：這個會期還有很多法案啦。","主席：在提案中先請他們送書面資料，是否排定專案報告，再由兩位召委決定，這樣好不好？好。回到第二案。"],["張副主任委員顯耀：王主委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主席：他講的話我還記得，就是表達不滿且不能接受啦。"],["陳委員其邁：內政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寄一份給國台辦啦。"],["段委員宜康：第五案的報告何時送到？"],["主席：一個月內好不好？"],["王主任委員郁琦：好。","（繼續開會）","主席：經協商，第一案修正為「鑑於本院內政委員會第8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對於大陸民運或維權人士（例如陳光誠），本院內政委員會歡迎其來中華民國臺灣訪問及交流』爰此提案要求陸委會、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就人權律師陳光誠訪台申請案及後續提供必要協助。」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第二案撤案。","第三案修正為「鑒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使兩岸得以相互遣返通緝犯，惟本次張安樂申請文書驗證返台一事，警政署函復表示反對，卻也無力要求對岸配合，使我方得以派員前往押解回台，凸顯該協議簽訂後仍由對岸主導決定遣返與否，致使執行成效欠佳。要求陸委會、海基會、法務部及內政部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資料送交本委員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第四案修正為「鑒於『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對於民間所期望的人身安全自由保障部分，僅納入『24小時通知家屬』部分，且未寫入協議文本，僅列在『共識文件』內，並僅限台商及其眷屬與台幹，亦非於24小時內通知在台家屬。此外，對於人身保障協議涵蓋的事項，包括：家屬探視權、官員探視權、委任律師、（自第一次受訊問時起之）律師在場權、限制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廢除公安拘留制度）、救濟與提審程序等皆未納入，影響我國人在中國人身安全權益甚大。爰建請陸委會與海基會邀集相關單位研議簽署<兩岸人身保障協議>，並將前揭事項納入協議內容，列入下次會議優先簽署協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第五案修正為「鑒於中國全國人大會議業於2012年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外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者，公安機關可在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將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由於『危害國家安全』等的定義不明，且沒有監督細則引發疑慮，爰要求陸委會、海基會及法務部就中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我國人在大陸人身安全影響，相關資料於一個月內送交本委員會全體委員。」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張副主任委員顯耀：（在席位上）第四案是建議案，是在未來互設辦事處談判時列入談判內容。","主席：第四案後段修正為「建請於未來談判互設辦事處時同時研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五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5案已全部處理完畢，謝謝各位，現在散會。","散會（16時55分）"]],"block_lines":[1,7,7,10,60,68,81,91,94,97,109,150,156,162,164,196,203,204,208,224,227,242,268,274,275,280,283,285,292,293,294,300,302,303,304,305,309,312,315,321,323,326,329,330,334,338,341,342,345,349,355,358,359,360,361,365,366,368,374,375,376,377,378,379,380,383,384,388,390,398,399,400,402,404,411,412,413,414,415,416,418,419,423,425,427,429,430,437,443,446,449,450,454,455,457,458,461,467,468,472,474,481,482,484,487,488,489,491,493,497,500,502,503,504,506,507,511,513,514,515,520,527,534,535,536,537,538,539,546,552,553,554,555,557,560,562,564,567,568,570,571,572,576,577,586,587,592,599,600,601,602,605,608,616,617,622,625,629,631,636,639,641,646,648,649,651,654,656,663,665,666,668,672,674,675,677,680,685,686,688,695,696,700,701,703,705,706,708,709,710,711,719,721,722,723,724,725,726,727,728,729,730,731,733,739,743,745,753,755,757,758,760,762,766,768,772,773,775,777,778,780,784,785,788,789,790,792,793,795,796,797,798,804,806,807,808,809,814,820,824,827,830,833,836,837,839,841,842,847,848,853,854,856,857,859,864,867,869,877,890,892,893,895,901,902,903,904,905,906,908,912,914,923,931,933,937,938,942,944,945,946,947,952,957,958,971,976,978,979,982,984,985,986,987,1003,1008,1018,1019,1029,1030,1032,1033,1036,1039,1040,1041,1043,1062,1066,1072,1075,1077,1078,1082,1084,1085,1086,1087,1088,1091,1092,1100,1101,1104,1105,1107,1111,1118,1123,1124,1126,1129,1132,1134,1136,1138,1139,1141,1143,1145,1147,1148,1155,1160,1161,1163,1166,1168,1169,1175,1179,1180,1181,1183,1185,1191,1198,1207,1209,1211,1212,1219,1222,1223,1225,1227,1228,1231,1232,1234,1238,1239,1240,1244,1250,1251,1253,1254,1256,1257,1259,1260,1274,1276,1278,1280,1285,1286,1288,1289,1292,1295,1297,1301,1303,1306,1307,1308,1310,1315,1316,1318,1322,1325,1330,1332,1333,1336,1337,1338,1345,1348,1350,1352,1354,1359,1369,1379,1380,1384,1386,1391,1393,1396,1397,1399,1402,1409,1416,1425,1426,1429,1434,1435,1436,1441,1444,1451,1458,1462,1463,1464,1469,1470,1472,1477,1481,1482,1483,1484,1485,1487,1488,1492,1494,1498,1501,1515,1523,1536,1545,1554,1558,1559,1561,1563,1565,1567,1568,1578,1581,1583,1587,1596,1601,1602,1612,1620,1621,1635,1638,1640,1641,1642,1644,1645,1646,1647,1649,1651,1652,1653,1654],"person_count":{"主席":75,"(一)聯繫窗口":1,"(二)會晤交流":1,"一、犯罪情資交換":1,"二、緝捕遣返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1,"六、人身自由限制及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重要訊息通報":1,"李部長鴻源":21,"段委員宜康":5,"江委員啟臣":20,"王主任委員郁琦":135,"吳次長陳鐶":29,"黃委員文玲":12,"林董事長中森":20,"吳委員育昇":8,"陳委員其邁":16,"主席（姚委員文智代）":1,"李委員俊俋":12,"李委員俊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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