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下午2時3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40分、下午2時36分至4時3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士葆  廖正井  吳宜臻  林正二  尤美女  呂學樟  王惠美  顏寬恒  潘孟安  潘維剛  林鴻池  謝國樑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李貴敏  陳歐珀  徐耀昌  鄭天財  楊應雄  徐欣瑩  盧嘉辰  管碧玲  陳明文  楊麗環  段宜康  吳秉叡  黃偉哲  陳碧涵  許添財  羅淑蕾  江啟臣  林佳龍  邱志偉  盧秀燕  孔文吉  許忠信  薛 凌  楊瓊瓔  林德福  林世嘉  林滄敏  李桐豪  陳淑慧  簡東明  江惠貞  蔣乃辛  紀國棟  蕭美琴  邱文彥  蘇清泉  馬文君  邱議瑩  王進士  葉宜津  黃昭順  黃文玲  姚文智  張慶忠  高金素梅 林國正  田秋堇  廖國棟  劉櫂豪  吳育仁    委員列席51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部長  曾勇夫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王福林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張清雲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吳憲璋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朱坤茂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明哲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賴士葆、廖正井、吳宜臻、尤美女、林正二、呂學樟、王惠美、顏寬恒、潘孟安、陳歐珀、鄭天財、林國正、謝國樑、李貴敏、田秋堇、劉櫂豪、許添財、蕭美琴、段宜康、林佳龍、許忠信、廖國棟提出質詢;委員林正二、林鴻池、潘維剛、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臨時提案 一、法務部去(101)年函釋指警察執勤時若為維護個人隱私,得制止民眾錄音、錄影等「反蒐證」行為。雖經民間團體抗議後,今(102)年2月8日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補充說明在「公開場所」時,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民眾可以錄音、錄影,而在「非公開場所」,卻要視個案情形而定。惟警察執行公權力時,係代表國家,因此於戶外或室內,公開場合或非公開場合,不可對人民主張私權,應保障民眾的基本權利。因此,要求法務部應就本(102)年2月8日函釋對於「非公開場所」部分於一個月內完成檢討。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廖正井  吳宜臻  呂學樟 連署人:賴士葆  顏寬恒  林正二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鑒於我國甫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初次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並由國際專家提出「結論性觀察意見」,做為我國日後人權相關政策與修法之建議。為落實兩公約國內法化,並促使各級政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建請法務部會同研考會,協調相關單位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結論性觀察意見」納入相關政策與法令之修訂,並定期追蹤進度。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賴士葆  呂學樟  林正二  顏寬恒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三、鑒於我國甫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建議應為公務人員(包括執法人員)設計培訓人權教育與訓練,如檢察官、司法警察、獄政人員等,且應定期評估前述培訓之適當性與成效,培訓不應重量不重質。因此,要求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針對前揭人員(包含基層及中高階層人員)開設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相關培訓課程並編列相關預算,每會期定期向本委員會報告相關培訓成效及評估之作法(包括量及質)。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呂學樟  林正二  王惠美  顏寬恒 決議:照案通過。 四、為避免政府相關機關再度出現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精神之情事,危害人民之權益,法務部應於兩個月內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法諮詢委員會」,其中民間專家學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二,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希冀透過委員會之研議,積極落實個人隱私權之維護。 提案人:吳宜臻  潘孟安  廖正井 連署人:尤美女  呂學樟  林正二  顏寬恒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五、有鑒於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期待被害人和加害人能有對話機會,主要用意當係在追求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並賦予「司法」一種新的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然現行法律訴訟之制度,卻無法讓被害人或其家屬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及訴訟上之權利。為保障被害人之表達意見及溝通之權利,法務部應於三個月內研擬完成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評估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潘孟安  廖正井  呂學樟 連署人:尤美女  顏寬恒  林正二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六、日前文化部部長龍應台於行政院會發言認為刑法中的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而再次引發通姦罪是否除罪化之議題。目前各界與法務部對除罪化仍有不同意見,法務部應將通姦除罪化再次納入刑法研修小組討論,同時建請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儘速針對此議題廣邀各界專家學者代表召開公聽會,提供本院修法意見,以周延立法。 提案人:廖正井  尤美女  呂學樟  潘孟安  吳宜臻  林正二 連署人:顏寬恒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七、日前文化部部長龍應台於行政院會發言認為刑法中的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而再次引發通姦罪是否除罪化之議題。目前各界與法務部對除罪化仍有不同意見,法務部應將通姦除罪化再次納入刑法研修小組討論,同時應儘速針對此議題廣邀各界專家學者代表召開公聽會,於四月底前提供修法意見,以周延立法。 提案人:廖正井  尤美女  呂學樟  吳宜臻  林正二  潘孟安 連署人:顏寬恒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八、鑒於各縣市犯保分會從事直接服務的專職工作人員有限,犯保總會規劃工作的人員不足,爰要求儘速研議修正緩起訴處分金要點,打開過去處分金不能補助人事費用的困境,以及必須自備百分之二十自籌款的規定,並且廣開大門,讓相關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服務對象的民間團體亦能使用,強化有效運用緩起訴處分金,並積極結合民間資源以利推動被害人保護工作。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林正二  王惠美  潘孟安  林佳龍 決議:照案通過。 九、鑒於監所內不當使用戒具之行為將嚴重侵犯受刑人之基本人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已於102年3月1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向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雲林監獄提出糾正,特指出雲林監獄未列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之證據,即私自對邱姓受刑人違法使用戒具,違反監獄行刑法第22條。而雲林監獄在事前未經長官之批准,亦非緊急之狀況,又未於施用後報告長官,顯已違反監獄行刑法第23條之規範。對受刑人長時間施用兩種以上之戒具,未經長官之特准,違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導致受刑人之人權遭受侵害。此外,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內亦無相關罰則懲處失職人員,顯有違失。爰此,請法務部檢討各監所內戒具之使用措施,包含施用戒具之申請、使用管理以及相關人員失職時之懲處規範等,加強主管機關之責任,防範受刑人被不當施用戒具而使其人權遭受侵害,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之檢討懲處作法、改善措施及修正規範內容並回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且須函知各監所相關主管及人員。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呂學樟  林正二  顏寬恒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十、酒駕肇事造成無數家庭破碎,但各地檢察署對累犯發監或易科罰金的標準不一,基隆地檢署最嚴格,酒駕二犯即發監,不得易科;台中地檢署酒駕三犯發監,花蓮則由檢察官自行斟酌。各地檢察署酒駕發監標準不一,「一國多制」有失公平,且讓心存僥倖者有機可乘。為杜絕聲請移轉管轄的「法律漏洞」,爰要求法務部應該積極研議各地檢察署對酒駕發監訂定客觀執法標準,並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連署人:顏寬恒  王惠美  尤美女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今年初至今,先有英商林克穎被發現早於去年八月持友人護照潛逃出境,還不斷透過媒體與檢察官談條件。近又有「地下金融教父」之稱的亞陸機構負責人萬眾潛逃。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對於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行蹤未能確實掌握,導致刑罰權未能實現,其後始藉發布通緝或引渡犯人的方式來彌補,皆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爰要求法務部對防範重大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匿,與相關部會及專家研議後,擬定具體防範措施及辦法,並建置與各部會即時聯絡的管道,以防範再有重大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亡,並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連署人:顏寬恒  王惠美  尤美女 決議:照案通過。 十二、依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者,觀護人得採取密集實施約談、訪視之處遇方式;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然而,再犯率高之性侵犯後續追蹤及處遇成效不彰,引發社會上眾多民眾之疑慮。現行規範並無要求相關人員應定期進行評估,不利於後續追蹤與防治工作。爰此,要求法務部應於二個月內提出性侵犯後續追蹤處遇之相關檢討及改善措施,研議相關修法之可行性,並向本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呂學樟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 主席:現在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很榮幸應邀向 貴委員會報告司法院於本會期之立法計畫,包括已送與將送 貴院審議之法案,及本院目前研擬中之法案,敬請各位委員惠予賜教及支持。 壹、已送 貴院審議之法案 此部分係司法院為實踐國際人權公約、因應社會及實務需要、回應貴院附帶決議、配合其他法律修正,所提之各項法案草案。以下依審議進度先後分述之。 一、業經 貴委員會審查完竣,尚未完成立法之法案 (一)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相關法案 下列3項法案係配合101年1月11日制定公布之家事事件法而為修正,均於101年4月26日經 貴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畢作成決議,將交由黨團協商。 1.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修正草案,計刪除89條、修正14條,合計103條。修正要點如下: (1)配合家事事件法而為之修正 家事事件法就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其第3編第2章、第3章、第4編第9章至第11章對於婚姻、親子關係、宣告死亡、監護及輔助宣告等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刪除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 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宣告死亡、給付扶養費、贍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全部非訟化,爰一併修正民事訴訟法聲請徵收費用、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假扣押及假執行等條文。 (2)為明定司法事務官處理支付命令事件之範圍、加強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修正對司法事務官處分所為異議之規定。 (3)增訂審判長宜定民事訴訟事件之審理計畫、訴訟上和解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撤銷程序等,以期早日平息私權紛爭。 2.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修正草案 配合家事事件法於101年6月1日施行,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5項,明定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自同日施行。 3.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修正草案,計增訂8條、刪除77條、修正5條,合計90條。修正要點如下: (1)家事事件法第4編家事非訟程序就家事非訟事件之通則及婚姻非訟、親子非訟、收養、未成年監護、親屬間扶養、繼承、失蹤人財產管理、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親屬會議、保護安置等事件已為整體規範。爰配合之,刪除非訟事件法相關條文。 (2)為加強非訟程序關係人之程序主體權保障,及維持非訟事件確定裁定之正確性、公平性與妥當性,以健全我國民事非訟制度,增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參與程序、非訟程序之承受及續行、非訟程序上和解、確定裁定因有情事變更之撤銷或變更、聲請再審等規定。 (二)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修正草案 本件草案係因應法官法及家事事件法之施行,並配合法院辦理少年及家事業務之實際需求而為修正,於101年4月3日送請 貴院審議,已於101年4月26日經 貴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並於101年12月18日進行黨團協商。草案內容包括; 1.修正管轄事件之範圍,並刪除法官職務列等及晉敘之規定。 2.依 貴院制定家事事件法之附帶決議,增訂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提供場所及必要設備,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之規定。 (三)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為法官學院相關法案 下列2案分別於101年5月10日、5月24日經貴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作成決議,於102年1月4日進行黨團協商。待 貴院院會公決。 1.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法官學院組織法) 鑑於各界要求法官加強研習、進修之聲日益殷切,配合法官法關於法官進修之規定,並考量司法人員研習所新建廳舍將於103年啟用,屆時可提供充足、優質場地供法官及司法人員研習之用。司法院重新規劃我國法官之研習、進修相關事宜,調整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之職掌、組織,將之改制為「法官學院」,使原重在研習、進修計畫研擬及執行之研習所,提升為具有獨立研究、發展有關研習、進修業務及與國際、國內學術、研究機構或司法機關進行交流能力之法官學院。爰擬訂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法官學院組織法」。 2.司法院組織法第22條之1、第23條修正草案 為使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為「法官學院」之規定更臻完備,一併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研習相關條文。其中司法院組織法第22條之1原規定:「司法院設司法人員研習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修正為「司法院設法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同時配合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為法官學院之進程,增訂第23條第2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二、尚待 貴委員會審議之法案 (一)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此部分包括:依98年4月22日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檢討刑事訴訟法不符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所提修正。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65號關於重罪不得作為羈押唯一原因之解釋意旨,與人權保障有關之規定,亦一併檢討修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職掌之案件,經該檢察官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之處分,現行法對於告訴人或被告聲請再議、原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機制均付闕如,缺乏檢察機關內部審查及法院外部審查機制,形成法律漏洞,自有立法補足必要。檢察事務官亦屬檢察機關之職員,受檢察官之指揮,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為避免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時,遭質疑有偏頗之虞,有使檢察事務官與檢察官、書記官均準用關於法官迴避規定之需。78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首席檢察官」、「檢察長」之用語,修正為「法官」、「檢察長」、「檢察總長」,刑事訴訟法自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本修正重點如下: 1.增訂司法院得制定閱卷規則。 2.增訂執行拘提或逮捕時應告知事項。 3.修正無辯護人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選任辯護人,其等候辯護人到場期間,亦同列為法定障礙事由。 4.修正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規定。 5.修正羈押之相關規定。 6.修正訊問證人之規定。 7.修正再議及聲請交付審判之規定。 8.修正量刑辯論程序。 9.修正職權上訴制度,僅宣告死刑之案件始有適用。 10.修正上訴期間之規定。 11.修正第三審審判適用強制辯護之規定。 12.配合法院組織法相關用詞修正。 (二)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 鑑於目前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為規避入監執行而棄保潛逃,造成罪犯逍遙法外、社會正義無法伸張、嚴重影響司法威信之情事時有所聞,尤以受重罪刑判決者為然。審究其原因,主要在於: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對於裁判確定後,裁判法院將卷宗送交檢察官前,檢察官得否執行,並無明確規範。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判決有罪確定後,未經羈押者,除有第76條第1款、第2款情形外,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先傳喚,傳喚不到始得拘提。此種執行方式易使受罪刑判決確定之人於檢察官拘提前,趁機逃匿,自有必要修正刑事訴訟法執行編相關條文。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以符實需。 (三)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 我國長久以來,均由職業法官承辦刑事審判,並無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存在。職業法官職司刑事審判,在維持法安定性及法律解釋適用之正確一致性方面有其功能;但隨著世界民主法治先進國家紛紛採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國人對於司法權之運作與參與,寄予愈來愈高之期待。為實現主權在民、司法為民之精神,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我國亦有引進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必要。惟任何司法制度之改革,除應博徵各國典章法制之外,尚須充分考量本土法律文化、社會情況等,以契合我國之國情。基於上述考量,爰制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計分6章、共81條,重點如下: 1.第1章總則 (1)揭明本條例立法目的。 (2)明定觀審法庭之組成,及擔任觀審員乃國民之權利與義務。 (3)闡明本條例與其他相關法律適用關係。 2.第2章適用案件及管轄 (1)劃定適用觀審審判之案件類型。 (2)明定例外排除適用觀審審判之要件。 3.第3章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 明定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之職權、權利與義務、積極與消極資格、辭退事由、選任與解任程序,及保護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之措施。 4.第4章觀審審判程序 (1)揭明觀審審判特殊性及配合而應採取之必要措施。 (2)明定法院應行準備程序,並於準備程序完成爭點及證據之整理。 (3)限制事前接觸卷證。 (4)明定審判長之審前說明及檢辯雙方開審陳述義務。 (5)明定觀審審判之終局評議程序。 (6)明定觀審員多數意見之實質拘束力。 (7)揭示上訴審審查之基本原則。 5.第5章罰則 (1)刑罰部分。 (2)行政罰部分。 6.第6章附則 (1)試行3年,試行地方法院及施行日期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設置人民觀審制度試行成效之評鑑機制。 (四)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自82年修正公布施行以來,雖歷經94年6月10日憲法增修條文增訂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職權,惟迄未明定相關審理程序。又大法官解釋權為司法權之一環,現行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之方式及程序,係以會議形式為之,並未全面司法化、法庭化,且相關規定較為概略,運行上或有窒礙之處,造成案件審結不易,有必要檢討,以提升案件審理之效率,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之功能。爰依照上述憲法修正,結合大法官行使職權運作實務,並參酌國內外立法例,擬具本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1.本修正草案擴增至109條,明確區分一般程序之共同事項及各種程序之特別規定,以提升裁判之可預見性及可信賴性。 2.為符合司法化取向,將審理組織法庭化,增訂言詞辯論一般程序,並將法庭決定程序評議化,決定之格式亦加以裁判化。 3.增訂人民得於法院審理程序中提出違憲審查聲請,並規定獲得違憲宣告及合憲限縮法令解釋後之救濟程序,同時就實務上業已作成之暫時處分及消極審判權衝突裁決之規範,予以整合明定,並增訂案件審理時限,以強化權利救濟之實益。 4.為提高案件審理效率,增設程序庭管理案件審理流程,並明定選案制度,調整案件評決多數,且就裁判改採主筆大法官顯名制度。 5.修正迴避制度,增訂「法庭之友」制度、聲請變更判決之程序,並明定裁判之一般效力,使審理程序更精緻化。 6.修正現行機關聲請及立法委員聲請之要件,明定須國家最高機關或獨立機關始得聲請,並降低少數立法委員之聲請門檻,以落實程序之最後性,及反映民主正當性。 7.整合現行實務及相關法制,增訂法院聲請程序、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判程序及地方制度爭議解決之程序,並配合大法庭制度,增訂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聲請統一解釋程序。 (五)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最高行政法院就行政訴訟事件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為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法律續造之作用,為促進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功能,修正如下: 1.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審理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經大法庭許可後,裁定移由大法庭審理之事件。 2.大法庭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庭員由原審理事件合議庭之受命法官及經法官會議議決之法官代表擔任之,任期2年。 3.擔任大法庭審理事件之訴訟代理人,應具有實際執行業務一定年資以上之資歷。 4.大法庭審理事件,除顯無必要外,應行言詞辯論程序。大法庭就法律問題得徵詢從事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5.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大法庭審理事件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6.刪除最高行政法院選編、變更判例及決議制度;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得選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之裁判,供法官參考。 貳、即將送貴院審議之法案 一、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法院組織法涉及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部分之規定有不合時宜之處,為健全組織功能,促進最高法院之統一法律見解功能,並配合法官法之公布施行而予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最高法院設立大法庭之規定 1.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經大法庭許可後,裁定移由民、刑事大法庭審理之案件。 2.民、刑事大法庭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庭員由原審理案件合議庭之受命法官及經法官會議議決之法官代表擔任之,任期2年。 3.擔任民、刑事大法庭審理案件之代理人、辯護人,應具有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一定年資以上之資歷。 4.民、刑事大法庭審理案件,除顯無必要外,應行言詞辯論程序;民、刑事大法庭就法律問題得徵詢從事從事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5.刪除最高法院選編及變更判例制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得選取各該法院或其分院及所屬地方法院、分院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之裁判,以供法官參考。 (二)配合法官法之公布施行而為修正 法官法已就法官及檢察官均不列官職等、法官會議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相關事項與檢察總長、檢察長指揮監督權之行使等定有明文規範,爰修正現行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 (三)調整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組織 包括:調整地方法院佐理員職等。地方法院書記處、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處、執行科,於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科長。提高直轄市地方法院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主任職等,必要時得置專員;並調整行政人員職稱、職等。增設政風室。提高資訊室主任職等,調整行政人員職稱、職等。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增設臨床心裡師、佐理員。 (四)調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組織 包括:高等法院書記處、高等法院檢察署書記處、執行科,於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科長。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增置技正。高等法院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增置專員,並調整行政人員職稱、職等。增設政風室。調整資訊室行政人員職稱、職等。高等法院檢察署刪除所務科。 (五)調整最高法院組織 包括:增置公設辯護人。最高法院書記廳之分科、分股、科長及股長之兼任、免兼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調整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資訊室行政人員之職稱、職等。增設政風室。調整資訊室行政人員職稱、職等。 (六)明定各級法院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 (七)高等法院設置特別合議庭 總統不服檢察官或法院駁回其就國家機密事項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處分或裁定而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及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之搜索、扣押等聲請案件,增定由高等法院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之。 (八)參與審判之人於陳述時得站立或就座。 (九)釐清院長、檢察長列席立法院備詢問題 各級法院院長、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除年度預算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十)調整法院及檢察署編制員額 配合本次修正草案調整附表各級法院及各級法院檢察署之編制員額。 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第19條、第23條修正草案 因應營業秘密法自102年1月30日起增訂侵害營業秘密之刑責規定,並配合本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議修法之結論,擬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第19條、第23條修正草案」,以符實務所需,修正要點如下: (一)智慧財產民事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常涉及專業技術事實之判斷,倘由技術審查官協助提供專業技術意見,自有助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爰增訂技術審查官得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二)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審事件目前係由各地方法院之智慧財產專股或智慧財產法院之獨任法官受理,為達經由專業審判提升審判效能及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明定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應由專業法院即智慧財產法院受理。 (三)增訂違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秘密保持命令之罪及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為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配合法官法之公布施行、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之規定,及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之刑事案件,涉及秘密保持命令所保護之營業秘密範圍及行為是否違反該命令之認定,具有專業性,有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保護其營業秘密之必要。爰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增訂因違反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 (二)刪除智慧財產法院院長、庭長、法官之官等、職等及法官晉敘升等之規定。 (三)增訂智慧財產法院書記處分科、分股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四)智慧財產法院提存所改置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並定其官、職等。 (五)智慧財產法院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之職稱均修正為主任。 (六)智慧財產法院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增置專員,並定其官、職等。 (七)智慧財產法院資訊室管理師職稱修正為資訊管理師。 (八)智慧財產法院設法官會議;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事項、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九)刪除法官會議主席及表決方式之規定。 (十)刪除法官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庭法官配置變更方式規定。 四、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明定大法官職掌、人數及任期事項等規定,且為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之功能,採行「解釋制度司法化」,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之程序更臻嚴謹、慎重,並因應法官法之施行及司法院業務運作實際需要,研擬「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已明定大法官之職掌、人數15人、任期為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等事項。另因隨憲政發展,應由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相關規定,散見於其他法制(如:地方制度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爰配合修正或刪除相關規定。 (二)採行「解釋制度司法化」,將大法官職權之行使,統一以法庭方式進行,並配合修正大法官助理、調派擔任審判職務10年以上之實任法官協助案件審理及相關開庭措施之配套組織規定,以資因應。 (三)法官法已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職掌、組成及運作等有關事項,定有明文,爰配合刪除或修正相關規定。 (四)配合業務運作實際需要,酌予調整部分行政業務廳、處之組織、員額及職掌。 參、本院研擬中之法案 一、刑事訴訟新制 本院於100年初成立「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評估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有關刑事訴訟改革之成效,以進行遠程規畫。該委員會達成下列共識:(一)依「重罪、疑案」、「輕罪、明案」採取分流制刑事訴訟新制。(二)建構新上訴制度,第二審採事後審,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併採上訴許可制。本院據以確定修法基本原則,於101年1月成立「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啟動新一波的刑事訴訟改革,研擬「分流制刑事訴訟改革方案」及刑事訴訟上訴制度,以期建構因案制宜、妥速並有效率、嚴謹且具公義的訴訟制度。 二、提審法研修案 提審法於24年6月2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自35年3月15日施行,嗣於37年4月26日修正公布全文10條,迄88年12月15日為因應釋字第392號解釋再修正部分條文至今。為落實憲法第8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本院於102年1月成立「司法院提審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通盤檢討提審法相關規定,以強化人權保障。 三、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修正草案 隨著我國社會環境之變遷,跨國(境)犯罪日益盛行,實務上對於司法互助需求日殷,為因應全球化趨勢及跨國(境)犯罪衍生之司法互助需求,本院於102年2月成立「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研修委員會」,通盤檢討「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以因應實務運作需求。 四、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 為落實釋字第396號、第583號解釋意旨,使公務員懲戒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份之程序保障,本院將推動公務員懲戒法之研修,檢討公務員懲戒要件、懲戒權行使期間之限制,以貫徹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五、普通法院審理之公法事件劃由行政法院審理之可行性 依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交通裁決事件已改由行政法院審理。本院為配合國家法制發展、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刻正研議普通法院審理之公法事件(如:選舉罷免法事件、國家賠償法事件),劃由行政法院審理之可行性。另為因應釋字第708號解釋,有關驅逐外國人前之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宣告違憲2年內失效乙案,本院已委請學者針對「剝奪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專題研究,釐清有關公權力剝奪人身自由之決定,其審判權之歸屬問題。 六、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充分保障少年之健全成長,提升少年司法人權,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參酌釋字第664號解釋,周全保障虞犯少年之權益等意旨,並配合及對應其他法律之修正,以保障少年及被害人於司法程序上之權益,完備少年司法制度,俾符實務運作需求。本院於102年3月籌組「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委員會」,邀請審、檢、辯、學、相關機關及本院有關之業務廳、處代表共同研議,通盤研修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少年之定義、少年司法之事務管轄範圍、司法謙抑原則之落實、少年司法關於隱私權之保護、虞犯制度之存廢、少年保護事件之證據法則、少年司法前調查程序之規範的定位、定性等議題充分研議並提出具體修法意見及草案,以期完備少年司法制度,維護少年司法人權。 七、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 法官法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配合該法為法官權利義務及人事事項適用專法之立法目的,爰「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各章節有關法官任用、研習及進修、保障等規範條文均應配合刪除或修正。另為因應「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修正及制定,司法院刻正審酌業務需要、情勢變遷等因素,研擬「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與法官法及其授權子法內容,於條文牴觸或重複之處均應配合刪除或修正。 (二)全面檢視現行各法院組織法內有關人員任用資格之規範,一併修正或增訂之。 肆、結語 司法改革經緯萬端,須循序漸進,始能行穩致遠,除主事者應有前瞻的眼光、堅定的信念與決心外,更有賴各界的參與及支持。上開法案與 貴院職掌有關,更攸關人民司法受益權與人身自由權之內涵,尤待 貴院的鼎力賜教與支持,始能有成。 司法院戮力發展透明、公平、有效率、在地化的現代法制,實現保障民眾訴訟權益、值得信賴的司法。以上所提各項法案草案,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質詢,每位委員質詢10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吳委員宜臻質詢。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上禮拜我破題就要提司法院有位法官在309反核大遊行之後投稿,指司法界發生了「核災」,因為司法院人審會開會針對花蓮地院陳庭長和另外一個受命法官陳法官的調動,決議將兩人都調走,把兩人調走看起來也不是很重大,反而是因為在開會過程中表決時可否同數,院長投下了反對票,然後6名法官集體抗議,引發了這起事件。其實這件事件原來是陳庭長因為在這個案件上被關說,他自已在司法周刊上揭露了此事。姑且不論此事你們查證得如何,本席針對司法院人審會決議調動兩位法官,理由是人地不宜,本席看了一下你們引用的第四十五條條文,如果說這兩位法官互相指責,並透過媒體傳遞,影響了法官的信譽及民眾對法院、司法的信賴,那麼不管把他們調到哪裡,都會影響吧?所以不是調動的問題,對於這種結果,本席認為你們是否有司法行政權干涉法院的問題,甚至侵害了法官的獨立性?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提到這件事情,首先,我先針對委員剛才的問題說明兩件事情,一、委員說花蓮地院陳庭長被關說一事有刊載在司法周刊上,其實司法周刊登載的不是他被關說,而是二審受命法官關說的事情;二、剛才委員說人審會表決作成決議時可否同票,後來院長投下反對票,以致案子沒有通過,其實不是如此,而是人審會中有部分委員先提出擱置案,擱置案是11票,…… 吳委員宜臻:然後就是不同意嘛!就是程序上沒過關。 林秘書長錦芳:對,程序上沒過關,有兩次投票,第一次投票是擱置,第二次投票是沒過關,後來實體投票雖然有6位委員離席,但是其他委員投票贊成此一人事案的占絕大多數。 吳委員宜臻:那6位退席了,當然結果是多數啦!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如果大家都投票的話,議案還是不見得會通過的。 吳委員宜臻:我不針對本案人審會決議的內容,其實本席要談的是法官法通過後,我們對於法官法一直有些期待,你剛才報告立法計畫時也帶到司法改革,最近這一年大家關注的重點都在於淘汰法官的評鑑制度,對於人審會行使有關法官職務的事項,反而不太涉獵,但這次花蓮地院懲處調動的事件,其實凸顯了人審會成員組成的問題。本席翻閱了一下相關規定才發現,原來司法院指定的代表有11位,再加上院長是當然委員,總共12位,法官互選出來的也有12位,另外有外聘委員3位,但是這3位除了針對法官身份比較有關係的事項有表決權之外,對於職務調動等其他相關事務是沒有表決權的,對於這樣的組成,本席擔心的是,司法院指定代表和法官自治互選出來的代表竟然同票,在制度設計上其實是不夠的這一點,從花蓮地院這件事上就可以看得出來。人審會處理具有較大爭議的案件,也無法倚賴外聘的3位沒有表決權的學者專家,變成要從司法行政的概念去介入和法官職務有關係的事項,而若要遂行司法行政包含院長的意志,或是認為從司法行政的角度,需要作一些決議事項,我們可以看得出來院長派在表決過程中就佔有一定的主導權,不管是程序事項或實質事項。所以,本席現在認為人審會的組成應該重新檢討,秘書長,你認為如何? 林秘書長錦芳:人審會組成如何,我認為是可以討論的,雖然說外聘的3位專家針對遷調案沒有表決權,但是就以往的實務來看,外部委員參與有其一定的功能,雖然他們不能參與表決,但是他們會表示他們的意見。 吳委員宜臻:不過在這件事情上,你會發現還是有其侷限,所以本席今天會提案設法解決,因為修法有可能比較困難,對於司法院所謂的指定代表該如何產生,司法院院長即使依法有指定權限,但是有沒有可能把這個權限限縮到一定的程度,就是讓一定比例的法官可以參與的程度?我希望秘書長可以針對這個組成成員研議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組成成員是依照法官法規定的。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我是說有沒有可能稍作調整和改變,讓司法行政的立場不要那麼明顯,不然一定是修法,我覺得法官法剛通過,修法的可能性未必那麼高,但是我們可以把司法院院長遂行其意志的權限降到最低,然後把這個員額讓出來給更多的外部委員或法官互選的代表,我會希望司法院能夠朝這個方向來研議。 第二個部分我想要質詢的是,目前內政部家防會正在討論家暴法的修正,今年2月有一則新聞,就是一名外籍配偶到警察局報案,結果警察要他拿申請書去填寫,不料他回家之後就被他的先生殺害了,後來本席才發現原來警察給這個外配填的是通常保護令的申請。我們知道根據家暴法,保護令分為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和暫時核發的保護令,目前實務上的緊急保護令雖然法定是4小時,可是平均天數大概是2到3天,像剛才我提到的那個外配,他已經跑到警察局報案了,他需要的可能是緊急保護令去隔離,可是實務上太常發現、太常希望他去聲請通常保護令,弄得聲請緊急保護令的件數不多,平均結案數也沒有在法定的4個小時,所以我認為緊急保護令結案的天數有檢討的必要。在通常保護令的部分,我們發現結案數大概在2個月內可以完成,司法院少年及家事相關辦案的期限是規定4個月,可說給法官相當的通融,但在通常保護令的辦案期限上,反而可以提早結束。雖然我不知道這個平均是不是實際,可是為什麼今天碰到緊急個案的時候,還是傾向讓他聲請通常保護令,包括法院趕的通常也都是通常保護令,反觀緊急保護令卻沒有真正發揮緊急隔離及緊急核發的效果。除了警察不願意協助或有費用的問題之外,目前民事法庭好像沒有保護令核發的值日概念,例如在例假日如何立即在4小時內核發,這在制度上有沒有檢討的必要?尤其少家專業法院將來要成立,包括北部也會成立一所,所以這部分有沒有可能重新檢討? 林秘書長錦芳:以實務來看,緊急保護令都是在4小時之內核發,而且為了緊急保護令,所有家事庭法官的家裡都有傳真機設備,所以馬上就可以做處理,至於為什麼這個數據會那麼高…… 吳委員宜臻:去年一年大概核發了15件,可見你們的核准率很高,可是在收案率上,幾千件保護令中只有18件是緊急保護令,所以緊急保護令的總件數其實並不高,換句話說,實務上比較傾向讓他做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然後為了銜接通常保護令,再趕快給他一個暫時保護令。但事實上,法定4小時內是希望立即用緊急保護令來處理,不管從聲請件數、或結案的天數來看,這個法並沒有符合當初立法的需要,而且我們每年在一般家防會或基層社工上,都有檢討過。如果問題出在法院沒有辦法配合,請問法院有沒有可能做相關調整,看看到底是哪裡有問題?本席希望你們改變的是,如果緊急保護令是因為輪值制度、收案制度,或警察在第一線處理時就傾向聲請,還是費用分擔的問題,看看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所以,拜託你們召開一個研議的會議,如果不是司法院和法院基層的問題,就可以告訴家防會在相關修法上,目前家暴法沒有修改的必要,也沒有把法定期限明文限制在法令規定的必要,實際上是實務操作及費用分擔等講不清楚的問題,所以可否請秘書長把這些問題帶回去?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第一個就是聲請的問題,但聲請不是在司法院。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 林秘書長錦芳:至於結案的天數,根據統計數據顯示的是報結的日數,從收案到結案的報結日數,但核發的時間非常短。 吳委員宜臻:你沒有統計嘛! 林秘書長錦芳:有。 吳委員宜臻:請於會後把真正核發的資料給本席一份。 林秘書長錦芳:好。 吳委員宜臻:因為本席看到平均收件的天數是……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收案以後到書記官報結的時間會比較長。 吳委員宜臻:另外,陳院長在101年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上,曾經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在這幾項機制研擬的時候,對於被害人訴訟參加程序研議的部分,有可能希望法務部去責成。但本席在法務部業務質詢時問及,他們有沒有跟司法院討論過整個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可能性?他們說只有口頭提,並未在會議中正式討論,可是在相關刑事訴訟的修正上,好像有帶進這個議題。在目前刑事訴訟中,對於被害人的部分,只要求在審判中儘量傳喚他本人或家屬到場陳述,但那個沒有一定的權限,而且傳喚完之後,在最後量刑的部分,只有在新修正的刑事訴訟中才有到場的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有詢問他量刑的機會,可是沒有在訴訟過程、聲請調查證據、詰問、對於上訴或訴訟參加上,有一定等同像當事人一樣的權限。本來我們不會注意到這個問題,但是兒虐王昊那個案件,後來他的姑姑提出告訴,告這裡面的關係人或承審法官,讓他取得告訴人地位之後,透過訴訟合併審理的方式併到這個案件,這樣他才能提出上訴,因為他變成告訴人才能去閱卷、在訴訟上主張,因為這個案件裡面的告訴人當時找到的是受害者王昊的媽媽,不過王昊的媽媽並沒有實際參與這項訴訟,所以沒有任何家屬代表參與程序參與權,換句話說,在程序上沒有辦法真正保障到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甚至他有一定的專業或經濟能力,可以跟著這個訴訟程序一直進行,可以不斷把他的意見表達出來,讓檢察官不要忽視他的意見,所以我覺得程序參與的部分,事實上是不夠的,所以秘書長可否針對這部分,跟法務部會銜研商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我們再來研究。 吳委員宜臻:正式開一些研討會議,而不是只有口頭上提而已。本席一直以為只有口頭提,後來發現陳院長曾經指示過,所以我不希望新內閣上來之後,對人權保障的部分有斷層,這部分應該是銜接的,所以希望秘書長支持本席今天的提議。 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我覺得是很有意義的,以後特別對類似的案件…… 吳委員宜臻:好,謝謝秘書長。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質詢。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今天這個業務報告,你們政風處的處長竟然沒有來,這樣不好。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好,下次請他一定要到。 廖委員正井:最近八里的雙屍案,檢察機關2次向你們提出要羈押,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有聲押。 廖委員正井:但你們兩次都駁回,因為直接證據不足,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士林地院是駁回。 廖委員正井:電視上一直在播報這個新聞。我今天要給司法院及那天的主審法官按個「讚」!因為這是最好的教育,檢察官過去就是濫權羈押,形成他們過去在慣例上會湮滅證據、串供,然後你們法院就同意聲押了。但這個案子全國矚目,所以你們在處理上非常慎重,我覺得這是給我們檢察體系很好的教育,也是給全國民眾一個非常好的人權教育,所以我這一次要給司法院肯定。還有,去年一年之內,檢察官因怕串供湮滅證據而同意聲押的部分,總共有多少件? 林秘書長錦芳:我回去把資料…… 廖委員正井:檢察體系過度的使用,你們法官也不像這次的八里雙屍案那麼慎重的去剝絲抽繭,然後認為沒有直接證據,我覺得這跟人權有非常大的關係。剛剛吳宜臻委員提及,花蓮地院陳嘉瑜法官和陳世博庭長這件事,這也是我剛剛說政風處處長今天為什麼沒有來的原因。 昨天賴浩敏院長接見那六位法官時,人事處長還為了幕僚作業不及造成疏忽當面跟他道歉。 主席:請司法院人事處梁處長答復。 梁處長宏哲:主席、各位委員。原先議案簡表是五天內要寄出去,也就是星期五晚上,但因為星期六、日(3月9日、10日)我們整個人事處辦理法官法規定的律師轉任法官的考試,有一百多人來報名…… 廖委員正井:陳嘉瑜法官和陳世博庭長這件事違反了很多、很多問題,首先是陳嘉瑜法官說陳庭長關說、收賄,也就是涉及關說罪和收賄罪,這兩種都是很嚴重的罪行,司法院風紀處應該要調查。 林秘書長錦芳:對於此事,政風處有在調查,結果是認為陳庭長關說、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和傳聞本案有金錢司法黃牛介入案情等查無具體事證。 廖委員正井:這麼說來,陳嘉瑜就有毀謗之嫌。 林秘書長錦芳:他也是講傳言如何,而且毀謗需要當事人提出告訴,但陳庭長並未提出告訴。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這又是官官相護。一個受命法官可以公然對外說他的庭長涉及關說和收賄罪,而你們的調查是沒有這個事實,那麼整件事不是亂說就是你們查得不確實。 林秘書長錦芳:所以花蓮地院將這兩位都送自律會討論,到現在都還沒有一個結論。 廖委員正井:你們能不能將政風處的報告和人審會的紀錄送到司法委員會來?因為此事茲事體大。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但是政風處報告是密件,可以送給委員…… 廖委員正井:但是我們要調查啊!這件事茲事體大,這並不是要維護哪一個人,而是要維護兩個人,一個就是庭長說的法官濫權聲押。請問你們對這部分有沒有去調查? 林秘書長錦芳:聲押的部分是審級的問題,羈押的部分二審也維持,只是理由的多或少而已。 廖委員正井:那就表示陳庭長講得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不對。 廖委員正井:你剛才不是說二審維持羈押嗎?那就表示陳庭長說陳法官濫權聲押是錯的。 林秘書長錦芳:他並沒有說他濫權聲押,只是說希望他能對延押的理由多寫一些。 廖委員正井:照這樣講,法官並沒有違背獨立審判,你們為什麼說他違背獨立審判?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沒有說他違背獨立審判,而且…… 廖委員正井:其他六名法官有說啊! 林秘書長錦芳:我覺得這是有點誤會。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你們不能這樣苟且的偷渡過去,六名法官已經將這件事形容為「313司法核爆」,你們依法論法…… 林秘書長錦芳:請委員了解,那是一位法官這樣說,不是六位法官,而且講這句話的法官有他的背景,如果委員有看過他寫的所有文章,就會知道他有特定的立場。 廖委員正井:是什麼立場?哪一位法官?你把名字講出來。 林秘書長錦芳:是台中高分院的陳法官,不是這六位。 廖委員正井:不是這六位?昨天不是這六位到司法院去抗議嗎?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只有一位法官投書報紙這樣說的。 廖委員正井:請問昨天這六位法官見到院長時是怎麼說的? 林秘書長錦芳:他們是互相溝通,我們院長也表達了幾項…… 廖委員正井:可是他們今天講得很清楚,認為人審會以「人地不宜」為由把他們調職,是嚴重影響司法獨立審判。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的,司法院跟這六位人審委員的代表,對於法官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的「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有不同的解釋,我們認為這只是法官不適合在那裡的一個狀態,不是懲罰性的調動。 廖委員正井:你們法官都是念法律、搞法律的,你們最清楚案子要如何判別是非,應該比任何人都高明的多,但是從這件事情的處理,我們就發現司法院犯了本席在總質詢中提到的同樣問題,本席在總質詢中說全國最官僚的單位是法務部跟金管會,因為金管會是特許行業,法務部檢察系統則是我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你們現在也是一樣,碰到自己人的事情就把門關起來,要不是這些法官跳出來的話,我們還不知道這中間到底誰是誰非,對於司法院做得好的部分本席給予稱讚,但認為這個人事案的處理真的是兩敗俱傷,司法院人審會也面子掃地,法官跟庭長也面子掃地,處理得非常失敗,希望你們檢討,不要自己把門關起來處理這樣骯髒的事情。 本席要提的第二個問題是,慶豐銀行有一個行員仿製保管箱鑰匙,把存戶放在保管箱的黃金都拿出去賣掉,然後拿一個假的、噴漆過的東西假裝是黃金放進去,受害的13個人中有2人申請損害賠償,你們的法官判決說要賠償,且包含銀行沒有盡到監督之責,所以銀行也要賠549萬,也就是除了當事人要賠償外,銀行還要負連帶賠償之責,在這兩個人的損害賠償申請判決之後,另外那11個人也去提出申請賠償,結果法官的判決是銀行不必負監督責任,所以銀行不必賠償,你說那11個人會服氣嗎?一樣的事情兩個法官判的完全不一樣,一個說銀行要負連帶責任,另一個說銀行不用負連帶責任,你們法官的判案標準為何? 林秘書長錦芳:這點可以經由審級救濟的方式處理,像這種同樣原因、事實,兩個案件可以在二審併為由同一個法官來審理的話,就不會有認定事實或是適用法律上對法律見解的歧異,希望這個案件能經由審級救濟方式處理。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你又犯了錯,又是把責任轉嫁到申請人身上,你應該先檢討我們自己,先檢討為什麼法官有這樣的判決,可是你又把責任推到受害人自己要怎麼樣去申請救濟上,你們的心態還是不對,一樣的事情判決結果卻不一樣,在這部份,你們應該要給他們機會教育。 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或許要對一審分案方面看看有無需要檢討的機制。 廖委員正井:本席認為司法院做得好的應該要給予誇獎,做得不好的則要隨時進行檢討,像上述案件,之前的案子判決銀行要賠償,之後的案子卻說銀行沒有連帶責任不用賠,看到這樣的結果,你說老百姓對司法會信服嗎?至於上述職務調動的案子,你們院長已經講過法官可以按照法官法或是非自願調動職務,循司法的救濟程序救濟之,我記得這就是為什麼會造成法官這麼大反彈的原因,你們都沒有檢討自己反而是把責任推給他們。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是有檢討自己啊!所以昨天也有講到,將來司法院會就合議庭或是法官裡面有這種質疑同儕之間的問題存在的時候,要如何建立申訴的管道及處理的標準作業流程。 廖委員正井:請政風處處長上台備詢。 處長,那個法官陳嘉瑜說庭長有關說及收賄,你卻說查無實情,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司法院政風處賴處長答復。 賴處長哲雄:主席、各位委員。就我們政風調查結論,確實是如此。 廖委員正井:如果我們司法委員會組成一個調查小組,去問陳嘉瑜,如果有的話,你要不要下台? 賴處長哲雄:這部分我們遵照長官的指示。 廖委員正井:那我們就去問陳嘉瑜啊!他敢說庭長關說和收賄,你這個政風處長卻說沒有,我們就去問他,如果我問他,他說有的話,你要不要下台? 賴處長哲雄:說實在的,指責一個法官收賄,是很嚴重的事。 廖委員正井:對啊! 賴處長哲雄:就我們政風的職責,在我們的職權範圍內,我們盡我們的能力去調查。 廖委員正井:如果你調查沒有,你要不要因為陳嘉瑜法官亂講話、破壞法官形象而處分他? 賴處長哲雄:這部分是屬於職務監督,不是我們政風的權責。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他把責任推給你了,如果他調查的結果是沒有,就表示陳嘉瑜亂講話,你要不要處分? 林秘書長錦芳:所以這部分是以自律委員會在處理。 廖委員正井:怎麼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自律委員會討論之後,會作成一個決議,決議事項包含懲處或其他…… 廖委員正井:自律委員會什麼時候會開會? 林秘書長錦芳:他們已經開過很多次會議,就是在討論中。 廖委員正井:自律委員會有沒有就陳嘉瑜和陳世博的事情開過會? 林秘書長錦芳:花蓮地院開過4次自律會。 廖委員正井:自律會的結果是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自律會決定報到司法院,不復處置,但是這部分因為委員組成有違法的問題…… 廖委員正井:秘書長,就是因為你們的調查不公不義,所以將來會造成法官和庭長之間持續發生糾紛。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你沒有看到調查報告,你不要先下結論。 廖委員正井:好,你送過來。 我已經講了,請你把調查報告送給我們,必要時我會去問陳嘉瑜,聽聽他還有什麼不滿,如果他還有具體事證證明庭長有收賄,政風處卻說沒有,那我就要處長下台。 賴處長哲雄:跟委員補充報告,政風的職責和司法檢察機關的職責不一樣,根據我們的訊息,收費這部分有其他司法檢察機關在處理。 廖委員正井:這個案子是不是交給你們政風處去查? 賴處長哲雄:對。 廖委員正井:對啊!交給你查,你查的結果是沒有,所以人審會說沒有相關紀錄,只是因為人地不一,所以只是調動而已。如果查出來結果是有,那又不一樣了。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不是這樣。那部分是分開處理的,陳嘉瑜指責的那部分自律會還在處理,還沒有結案。 廖委員正井:好。秘書長,剛才我提到的慶豐銀行那部分,有沒有辦法調出來?為什麼後面那個案子的法官會說銀行不負連帶責任?對於那樣的法官,你要不要處分? 林秘書長錦芳:我必須看了才知道,如果是單純法律的見解的話,也是不能這樣講。 廖委員正井:會發生這種事,連3歲小孩都知道銀行管理有問題,放在銀行保管箱的東西被人拿出去賣,以後還有誰敢用保管箱?銀行不用負責任嗎?對於這樣的法官,你不去調查他為什麼會這樣判嗎?前面已經有案例可以看,後面11個人一定抄前面2人,說銀行有連帶責任,所以要賠償,後面的法官處理同樣的案子時,應該一體適用,為什麼那個法官說銀行不必負連帶責任,這是很嚴重的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每個案件在法官獨立審判之下,法官有自己的認定。 廖委員正井:所謂「獨立審判」,有時我會說是「獨裁審判」,只差一個字而已。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不能叫「獨裁審判」。 廖委員正井:獨立審判馬上就變成獨裁審判。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質詢。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廖正井委員說獨立審判就是獨裁,我認為這個解釋不夠周延,應該是獨裁兼暴力,這個解釋比較周延一點。從扁案就可以看得出來,一路司法追殺,就是獨裁兼暴力,這是長期以來台灣司法界的問題。 我們今天主要是談立法計畫,內容包含已經送進來的、馬上要送進來的及未來要送進來的計畫。本屆送進來的法案有16個,都很重要,未來要送進來的法案也很重要,在研擬中的法案則是比較需要長遠規劃的,包含刑事訴訟法中要處理偵查制的問題,要修改一些法,這是比較長遠的問題。 我們現在切入主題,目前送進來的法案包括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等4個法案,還有法官學院組織法、觀審制相關法案、法官審理案件法、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等等,這16個法案都很重大,也都有很大的爭議,關於法案審查通過,有2個案例大家一定很清楚,一個就是法官法,從召開全國司法會議以後,經過二十幾年,法官法能夠通過,原因當然包括司法院認真協商,司法委員會也認真在審,最後能夠通過,還是靠大家都拿出誠意談,一定要相互讓步。以人審會評審委員會組成的問題來說,司法院送來的版本何其離譜!後來還是因為大家互有妥協才能處理。在外審委員有沒有表決權這個問題時,後來我們讓步,同意外審委員可以表意不表決。還有人民檢舉、直接檢舉等的處理,都表現出一個事實,就是審查重大法案時,溝通很重要,這些法案的立法才有可能在你手上完成。要不要讓案子通過,只在一念之間而已。像總統選舉權,要不要讓相關法案通過,都牽涉到政治。法官法審查這麼久,在上屆會期我直接跟蔡主席談,法界有很多人也去找蔡主席談,我也跟法界一起溝通。那時大家都想,審查這麼久了,應該通過了,即便不是很完整,也該過了,孰料在總統選舉時候選人辯論會中馬英九把它當作他的政績。我們在處理很多事情時,會考慮法律層面的問題。另外一個特例是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是用最快的速度通過。 秘書長,從你當秘書長以後,整個司法委員會對你的態度是相當友善的,否則這些法怎麼通過?假如大家不是很友善,這些法絕對會在立法院繼續擱置五年、十年。今天我們回頭來看,你上次送來的法案中,哪一個法案最重要?已經送進來的法案,比較急著通過的是哪一個?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比較急著要審查的法案中,包含刑事訴訟法,因為涉及人權保障,還有一個防逃機制,這些法案都是非常急迫的。 另外,明年法官學院就要落成,這牽涉到很多硬體像是掛牌的作業,如果現在不做將來再做會浪費那些錢,我覺得很可惜,而且這個法已經通過協商了。另外,大法庭的機制也是非常重要的。再來,關於法院組織法跟行政法院組織法,這個是關係到訴訟制度的變革,尤其牽涉到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解釋的制度,所以很重要。另外,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這也是訴訟制度一個很大的變革,各界對它都有相當的期待,所以我覺得這也很重要。至於觀審制也是老百姓期待能夠參與刑事審判,至於什麼樣的形式比較理想,大家或許可以來討論。 柯委員建銘:沒有錯,你說的這些都是很重要的法案,我們先從刑事訴訟法開始談,刑事訴訟法在上個會期乃至於上一屆,林廳長很認真在推動,值得肯定,他說如果沒有通過他會被基層法官盯,所以我看他的臉色很凝重,不過他確實很認真在做事。上會期包括尤委員美女、吳委員宜臻、法務部在我們辦公室協商好幾次了,這些都面臨到一些困難的地方,刑事訴訟法雖然由你們主導,但是要會法務部就很困難,包括你剛才提到的法院組織法也是一樣,這些都牽動一個最敏感的神經,即法務部和司法院之間長期的對立與鬥爭,我常說這不亞於藍綠之間的對立,審檢分立的問題、檢察官是不是法官、包括掛牌的問題等等,坦白講要處理這些問題需要很大的魄力,否則我們還是會面臨到同樣的問題。簽訂兩人權公約以後,法務部和司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有關人權的部分能夠處理到什麼程度,比較遺憾的就是你們的動作都是一點一點的進行,提出來的東西對於人權的部分都沒有什麼修改,等我們提出一個版本後,你們才要去面對,才會再創造一個版本來討論是否可行,其實你們有想法,也知道哪些應該要修改,問題是會法務部就是無法通過,這是立法環境上一個很麻煩的問題。法務部也是一樣啊,兩人權公約簽訂以後,當時王清峰擔任部長還拉布條「人權大步走」,其實這些都是做做樣子而已,兩人權公約簽訂以後,法務部是最主要的人權主導機關,還有7、8項法案還沒修,違法的羈押法、監獄行刑法都還沒送進來修,政府都是騙人的、政府的作為都很保守,這是現今台灣政治的問題,應該要去勇敢面對。有關刑訴的部分,其中有幾點是我們民進黨一直堅持的,包括第一百零一條羈押期限及理由,這部分大家還沒有結論,尤其第九十條之一,我們一直在談刑具的使用,當我看到一個卸任總統在特偵組把他移送法院馬上用手銬把他銬起來,這種戒具的使用完全漠視人權嘛,當初是因為國務機要費遭到羈押,現在國務機要費已經判無罪,由此可見整個刑事訴訟法應該要大修法。馬英九說預防性羈押,法務部要配合預防性羈押,在學術上羈押期限1次是2個月,酒駕預防性羈押,他還說他自己要上憲法法庭去辯論,總統已經干預司法到如此程度了,酒駕的預防性羈押可以修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等,但法務部卻提出要配合預防性羈押,我們認為羈押期限應該要修改,結果法務部抵死不從,現在羈押把他關2個月再繼續關2個月,可是2個月內問不到1次,羈押是為了要取供嘛。刑事訴訟法包括限制住居的期限,現在是由檢察官來認定,這應該要由法官來審理,這些都是要修改的,包括第九十五條強制辯護的問題,你們的版本一開始也沒有提到,直到我們提出版本以後,你們才要來面對與討論,然後一點一點的接受。此外第二百八十九條量刑分離的問題,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審強制辯護,這些都是問題,都要好好來討論。秘書長剛才講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人權法案,本席一直認為刑事訴訟法一定要好好處理,所以上次廖委員正井當主席的時候,很抱歉我在這裡發飆,因為我們提出的版本竟然可以不予審議,這個版本牽涉台灣人權的問題何其重大,我的質詢時間也差不多了,你認為哪個比較重要?法院組織法? 林秘書長錦芳:嗯。 柯委員建銘:但你們還沒有送進來,你們是送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還沒有送進來嘛!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法院組織法要送行政院會銜,行政院會銜的速度就不是我們可以掌控的。 柯委員建銘:你剛才有提到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很重要,最高法院的實質審議、統一見解的問題、法律續造、補充法律的漏洞等等,基層法院有一句話「牽動所有法官的靈魂就是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爭執很多,現在法院組織法要在最高法院裡面弄2個大法庭,民事、刑事大法庭,這是要一階段或二階段的問題,組成的成員是怎麼樣?要不要強制辯護?另外一個很重要,也是學者專家一直提出的,就是有關諮詢學者專家的意見能不能參加,我不知道你們現在寫到什麼程度? 林秘書長錦芳:法案已經全部都出來了。 柯委員建銘:立法院尤委員美女也有提出版本嘛,我認為這些法案都重中之重,牽動台灣整個司法界很大的變革,有大法庭以後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送到大法庭去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不可能全部都送到大法庭處理。 柯委員建銘:有些漏洞應該怎麼防弊,最高法院如何填補法律的漏洞以及作最後實質審查等天職的問題,法律續造、統一見解這些問題也要去處理,這兩個法案一個已經送進來,一個即將送進來,剩下最多就是觀審制的問題,我的時間到了嗎? 主席:時間到了。 柯委員建銘:觀審制你們有去士林地院進行起訴狀一本及模擬法庭,我覺得你們這樣的做法是對的也值得肯定,但蘇永欽講的那句話大家都聽得出來,這都是在「裝肖仔」,你們司法院的態度不會改變的,剛才所談的這3個大法,在立法院要能夠通過有賴好好的溝通,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是,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質詢。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今年1月1日開始,司法院正式在台灣地區9個地方法院設置原住民的專業法庭,本月5日我們看到一則新聞,台東地方法院作出設置專業法庭以來第一個判決,就是有關原住民持有獵槍獲判無罪,這樣的宣判大概可以讓所有關心原住民議題的人感到非常肯定和支持,但是也因為這樣促使檢察單位不服而繼續上訴,秘書長,你對他們的做法有什麼不同的看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檢察官職權的行使,我們當然尊重,但是法院有獨立審判的權限,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林委員正二:對,那9個地方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或專股來審理原住民相關的案件,但是除了這9個地方法院之外,其他地區,例如東台灣地區宜蘭縣有3個原住民鄉鎮,北部地區基隆市有平地原住民,新北市烏來鄉,也就是現在的烏來區,再延伸到中部地區和平鄉,也就是現在的和平區,這幾個地方不是有原住民鄉鎮就是原住民人口比較多的地區,如果沒有設置專庭或專股,就整體來講可能有失其公平性,請教秘書長,馬祖地區審理案件到第二審時,他們要到哪裡? 林秘書長錦芳:馬祖的二審是歸金門高分院,金門高分院有設連江庭,上訴的案件會到連江,因為馬祖到金門很麻煩,要先到台灣再搭飛機到金門,所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為了便利老百姓的應訴權,就有巡迴法庭,即設立連江庭,大概每個月都會到連江庭處理去上訴案件,如果有案件就會去處理,沒有案件就不需要在那邊上班了。 林委員正二:澎湖縣呢?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問的真好,在4月,也就是下個月的月底會設,也是避免讓老百姓奔波,因為澎湖的上訴案件是屬於高雄高分院管的,所以澎湖要到台灣來上訴也很麻煩,為了便民起見,我們就乾脆讓高雄高分院也設了一個澎湖庭,4月就要進行剪綵。 林委員正二:台東呢? 林秘書長錦芳:台東也是一樣,花蓮高分院也有設台東庭,因為台東地區非常狹長,台東的老百姓到花蓮高分院去應訴很麻煩,所以花蓮高分院很早就已經實行花蓮高分院的台東庭,那是很漂亮的大樓。 林委員正二:沒有庭就不開了?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庭就不需要,比起澎湖、馬祖的案件,台東的上訴案件比較多一點,每個月都會去。 林委員正二:這跟歐美國家所設置的巡迴法院,是不是很類似? 林秘書長錦芳:類似這樣的概念。 林委員正二:類似嘛,非常類似。 林秘書長錦芳:對對對,您說的對。 林委員正二:剛才我講的這些原住民比較多的地區,但是基層地方法院沒有設置原住民專庭的部分,能不能也設置類似的巡迴法院?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做的更澈底,6個月以後我們會評估目前9個地方法院設置原住民專業法庭的試辦成效,照目前來看,試辦的成效是不錯的,這樣我們可以考慮擴大辦理在全國各法院都設立,甚至二審也會有。 林委員正二:對,我所希望的就是二審的部分也能設立,既然一審的地方法院已經設置9個專庭,可以依照案件的多寡或是原住民人口比較集中的地區,二審的層級也能夠設置二審的專庭。 林秘書長錦芳:對,所有便利民眾的方式我們都會考慮。 林委員正二:您的時間表是訂在這半年?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6個月後我們會做一個檢討,評估成效後再做一個決策的決定。 林委員正二:這是一個非常可喜的現象,我們一直覺得除了這9個地方設置專業法庭或是將來原住民的法庭專庭之外,也能設置所謂的巡迴法院,升格到二審的部分也能在半年內作一個評估,然後再做調整增設所謂二審級的原住民專業法庭,這部分非常的感謝,也就是我們高等法院的二審也應該設置原住民的高等法庭嘛。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我們會評估。 林委員正二:秘書長非常清楚的告訴我們,我們也樂於看到這樣的實現,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對原住民族案件的判斷有沒有一個基準?既然設了專業法庭,未來也可能針對原住民的部分設立高分院的專業法庭,對於原住民的案件也許性質很相同,但是因為各地法官的見解可能不一致,有沒有訂定一個原住民案件的判斷基準? 林秘書長錦芳:有,這必須要有一個基準,哪一類的案件是屬於原住民專業法庭來受理的,我們很早就制訂一個標準知會各法院,例如刑事案件的部分,被告為原住民的刑事案件,不論哪一種犯罪類型,都是由原住民專業法庭來審理。應該由原住民專業法庭審理的民事案件,就是兩造原告跟被告都是原住民或是部落或是原住民族的事件,或是原告或被告其中一造是原住民部落或原住民族有關交還土地、返還土地、損害賠償、履行或終止契約或租約、第三人異議之訴,就是有特定的案件,簡單講,兩造當事人都是原住民就由專業法庭審理,如果是其中一造就是特別挑出來有幾類跟原住民比較有關係的案件才受理,我們在成立原住民專業法庭之前,去年7月就已經把哪一類的案件是屬於原住民庭專辦的整個制度規劃好了。 林委員正二:另外,身分的認定也是非常重要,可能一審的時候連問都沒問你是不是原住民,這個有沒有基本的資料界定? 林秘書長錦芳:有,像刑事案件也跟警察機關以及相關的機關取得一致的共識,請他們一定要註明。 林委員正二:好,謝謝。請教秘書長第三個問題,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修正,早在民國95年12月28日,立法院修正三讀時有通過附帶決議,在6年之內刑事訴訟法制度將改採起訴狀的一本主義,到今年3月6日已經過了6年,上週報紙有刊登司法院要推出改良式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本席在星期一也質詢過法務部部長,他認為應該要完全的、周延的起訴狀一本主義,這跟您所謂的改良式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有什麼差別? 林秘書長錦芳:關於是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目前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正在討論這個問題,在討論過程中,不管是留日、留德的學者或實務界的人士都有提到,因為採行完全的起訴狀一本主義,還要建立訴因制度和證據開示制度等相關配套措施,才能相輔相成。訴因制度和證據開示制度會衍生很多的問題,在實務上會很難解決,而且容易造成審判的延宕,影響訴訟的經濟,所以為了保障被告的人權起見,使得訴訟程序能夠迅速進行,經過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和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一致認為,我國目前這個階段不能夠採行完全起訴狀一本主義,應該採行改良式的卷證併送主義。 林委員正二:推動改良式的卷證併送大概需要幾年時間? 林秘書長錦芳:改良式的卷證併送類似目前提出來的觀審制度,都是一種改良的制度。換言之,至少讓受命法官整理爭點,使得準備程序能迅速進行,所以至少受命法官事先要有看卷的機會才有辦法去整理。如果採行改良式的話,就會比較迅速一些,也可以儘速提出法案。 林委員正二: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被訊問時,得行使緘默權,但是往往有些法官認為被告行使緘默權就是,第一,態度不佳;第二,是無言的抗議;第三,拒絕回答,最後就加重被告的刑責。我認為司法院應該提出一致性的標準來看待,否則對於被告是不利的。對此,秘書長看法如何? 林秘書長錦芳:我記得在最高法院很多的刑事判決都有表示出來,緘默權是法律賦予的權限,法官不能因為被告行使緘默權就給予負面的評價。最高法院有很多的判決先例,也有提到這樣的見解。 林委員正二:我們希望將來法官的研習會或改組之後的法官學院其課程都要將這部分列入教學範圍,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的,我們會加強。 林委員正二: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國最近才剛邀請了聯合國的10個國家代表來審核我們的兩公約國家報告,在兩公約裡面有諸多對於司法院的建言,請問秘書長是否看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有看過,最近總統府人權小組也有就這幾個議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 尤委員美女:司法院有參與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有派員參與。 尤委員美女:你們會把它列入所有管考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這一定要列入管考,因為後續處理的情形,包括我們究竟怎麼回應,甚至有人建議要修法等等應該如何處理…… 尤委員美女:其中有一點,他們一再提到,在法院的判決裡面很少會把兩公約做為判決的內容,其實可能有很多法官根本都不知道有兩公約,甚至是新的公約,在這部分,他們也特別提到如何對於這些司法人員,包括各層級的法官能夠給他們深入、密集而且實用的培訓,針對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把它列入你們的緊急政策? 林秘書長錦芳:對於法官的訓練,有關兩公約的部分,我們會持續進行,因為畢竟還是會有新的法官一直源源不斷的產生,這部分我們會持續辦理。 尤委員美女:可能不止是新的法官,因為以往在訓練的時候,可能只安排兩個小時讓專家學者說明兩公約的來源等等,事實上,這樣是不夠的,因為兩公約的內容再加上CEDAW公約的內容,其實還包括很多一般性的解釋,應該要透過實際的案例來讓法官了解應該如何操作,也要身歷其境,我認為這樣的訓練才有用,如果只是兩個小時讓法官知道大概有這樣的東西,法官是不會用的,請問秘書長,你們是否可以把它作為你們主要的訓練?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尤委員美女:另外,最近我們到南部跟婦女團體辦座談會,他們提到雖然還沒有勞工法院,但我們有勞工法庭,所謂的勞工法庭就是專業法庭,可是專業法庭的法官並不是專業法官,仍然是由民事庭的法官輪流擔任,所以就曾經發生在判決裡面有寫錯的情形,法官把勞基法和公保對於產假的規定都混淆了。勞基法規定的產假是56天,公務人員的公保規定產假是42天,兩者產假天數並不相同,法官連這麼基本的概念在判決書裡面都寫錯了。今天如果我們設立專業的法庭,包括剛剛林委員所提到的原住民法庭,這些法官對於這些基本的知識都要了解,否則如果在原住民法庭,法官對於原住民的文化、生活習性等等,都不了解的話,設立專業法庭其實只是虛設。另外,家事法院所有的法官都要有基本的概念,當然目前只有高雄地方法院有設立家事法院,其他法院雖然沒有家事法院,但是有家事法庭,而家事法庭的法官,對於相關的性別觀念及傳統習俗的改進等等,這些是不是有進行訓練和培訓?因為缺乏專業會影響法官判案的品質,針對這個部分,秘書長是否能夠加強訓練,並列入你們的重大政策? 林秘書長錦芳:勞工法庭是以取得勞工專業證照的法官優先進入勞工法庭。 尤委員美女:可是他們為什麼還是用輪流的呢? 林秘書長錦芳:基本上,勞工是歸類於民事類,但是民事類裡面又有區分,譬如有人是醫療證照,有人是勞工證照等等,據我所知,一般進入勞工法庭大部分都是取得勞工證照的法官。 尤委員美女:法官如何取得勞工證照? 林秘書長錦芳:有的有經過一定受訓的時數,或是曾經寫過這方面專業的論文,足以證明他在這個領域有專業的研究,我們有一套審核的機制,其實,不僅僅是勞工部分,家事也是有證照,包括少年、醫療、智慧財產或工程等等,都有專業證照的核發制度,而且證照一發下去,並不代表永遠,必須在規定年限內review一下。 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加強這部分的訓練,既然是專業的法庭,法官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度,而且同理心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席希望你們加強這部分的訓練。 另外,我們看到,你們在司法統計上面,對於這些統計分析,我們所能拿到的最新統計資料是民國97年12月的統計,關於法院裁判未成年子女侵權行使部分的統計,也是在民國97年12月公布的,可是今年已經是民國102年了,是否因為你們的上網統計數字沒有更新?還是你們的研究的確差得太遠了?請你們回去後查看看,到底怎麼回事。 林秘書長錦芳:好,我們每年都有統計數據,現在的統計數據也是民國101年的統計數據,甚至每個月都有統計數據出來,所以委員拿到的可能是…… 尤委員美女:不止是統計數字,而是在統計之後的專案分析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關於這部分,我回去後再作了解,就能夠更迅速了。 尤委員美女:因為我們的家事法院已在去年的6月1日正式上路,到今年6月1日,等於是整整一年,所以我們希望在家事法院上路1周年時,你們能夠發表成效評估報告、家事事件法實施情況,以及遇到哪些問題等等,本席希望你們儘快委託研究,屆時將這部分的成果發表出來。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我們少家廳在家事新制實施半年時,就曾經在司法周刊寫過一篇有關於家事新制實施半年的成效的檢討與分析。 尤委員美女:關於這部分,你們是否能夠聽聽民間的聲音,而不是只有你們自己內部感覺良好的評析? 林秘書長錦芳:好,當然評估並非自我評估而已,還要納入外界對於新制的評估,我們會做到這一點。 尤委員美女:會後請你們提供一份相關報告給本席。 林秘書長錦芳:好的。 尤委員美女:另外,有民間團結反映,現在對於子女監護權的判決,有很多法官仍然是以以往的方式來判斷,尤其是在外籍配偶部分,如果外配離婚的話,女子監護權仍然是以先生的資歷來做為判決的基準,而不是以子女實際上的信賴感是依附在誰的身上,或是誰照顧得比較好來做為判斷的基準,像這樣的情況,事實上,是違反了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的規定。所以本席希望,司法院對於子女監護權的判定部分,應該要求法官要全面檢討、分析其認定基準和根據,因為修法已經這麼久了,但現在法官還是用這種方式來判斷,對此,你們能否做全面的檢討?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的。這跟量刑分析是一樣的。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另外,對於通譯的這一塊,那一天在院長餐會上也跟我們的秘書長報告過,我們看到在實務上,譬如當事人是外配,法官認為外配已經來臺灣這麼久了,就認定外配會講中文,所以不需要有通譯,或者是因為法院不見得自備通譯,社工就帶了通譯來,可是法官並不相信社工帶來的通譯,所以不採納,可是法院的通譯又不懂得這個國家的語言,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看到外籍配偶在訴訟上會因為沒有通譯而無法做完整的陳述,或是因為判決書所寫的都是中文,他們不見得都看得懂,他們來這裡雖然要先學習中文,但是事實上,即使本國人看六法全書或法院的判決書,很多人每個字都看得懂,但都不了解其中的意思,何況這些外籍配偶、原住民,或者教育程度比較低的本國人,這些人更看不懂判決書,所以,你們是否可能讓判決書更白話?尤其是在理由的部分能夠儘量白話,而不要寫些無法讓人看懂的句子,例如「不能不……」這類的句子,也就是不要用這種非常文言的方式,在那裡繞了老半天,讓人搞不清楚到底是肯定還是否定,所以,本席建議,第一,判決書能夠白話,我們不要求全部判決書都是白話,但是至少在理由部分,要儘量寫得白話。第二,儘可能提供不同語文的判決書,當當事人是外配或原住民時,應該提供當事人能夠了解的語文的判決書,針對這部分,你們是否可能去努力嘗試?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有特約通譯的人才庫,這是跟移民署合作的。 尤委員美女:可是他們不見得懂法律,他們只懂得他們國家的語言。 林秘書長錦芳:這就是對通譯的訓練,就如同委員當天講的一個例子,他們對於當日的意義根本就不了解,這真的是非常嚴重問題,我們會注意到這一點。至於判決書理由的通俗化,要讓人易懂,段落分明,避免模稜兩可的用語,這部分我們現在正在努力。在上個月的主管工作會報中,有要求要在這方面著手,這不僅僅是對於外籍人士,對於本國人士也同樣適用。至於外籍人士的判決書,據我所知,如果他們看不懂的話,有時候我們會將主文部分翻譯給他們看,至於要讓所有外籍人士都一體適用,這個部分我們回去再研究看看。 尤委員美女:也可以先嘗試從主文和理由做起,因為前面會有原告和被告的敘述。 林秘書長錦芳:太多了。 尤委員美女:我覺得這部分可以省略,但是在判決的理由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不是能夠附上譯本?我覺得在人權公約裡面,這是一項基本的需求。有些人即使是本省人也可能聽不懂國語,或者他的國語也是講得零零落落的,對於這些人,通譯其實是有必要的。有民間團體反映,他們需要通譯必須要在兩個禮拜之前向法院申請,這部分是否能夠更便民一點?因為他們需要通譯不但要向法院申請,還要敘明需要通譯的理由,而且還要經過法院的准駁,我們覺得這個部分已經有點侵害到人民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因此,本席建議,在這部分的便民上,你們能夠再加強。 林秘書長錦芳:好,我們會全面檢討整個制度的運作。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質詢。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才拜讀你們所要推動的法案,其中有關觀審制度的部分,好像是滿重要的,而且明天會有公聽會,不過,今天我還是先請教秘書長。就你們的設計跟外面、大家在美國電影裡面看到的陪審制度,到底這中間的差距有多少?能不能給我們具體的圖像?因為現在看來,你們是沒有的,現在只是參考,可用可不用,可看可不看,雖然你們提到,如果法官不採納必須寫明不採納的理由,但是作文章是很簡單的,請問秘書長,你們的觀審制度,其終極目標為何?暫且不談現在的修法,你們是不是讓老百姓知道終極目標就是大家在電影上看到的那些東西,就是變成一個海洋體系的司法系統,以後讓老百姓憑常識、憑檢辯雙方的攻防,大家認為是guilty或non guilty,然後法官再去找法條,再去判斷要判幾年,未來是不是這個走向?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講的陪審制度,也就是現在世界各國所採的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就是由一般素人和法官一起辦案。換言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大概有陪審,就是剛剛委員所講的,像英美國家所採的,有罪、無罪的認定,事實的認定,是由陪審團來做事實的認定,然後量刑、法律適用是由法官來做,這兩者是分開的,這是一個分工機制。另外,還有一種是參審制度,像德國、日本所採行的,由一般的素人、老百姓和法官一起進行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和量刑,老百姓和法官都有投票權,然後看多數是什麼,甚至要有一定的比率。 賴委員士葆:但在比率上,法官總是少數,法官一定、只有少數幾個人,是不同權重,是不是?譬如法官多少?群眾多少?老百姓多少?是不是這個意思? 林秘書長錦芳:每個國家的規定不同,譬如德國規定三分之二的多數決,日本規定過半數多數決。但是有罪的評決中,贊成者至少要有一名是法官。所以每個國家的規定都不太一樣,這是參審制度。 賴委員士葆:我們要走哪一條?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規定素人,即一般老百姓的法官有表示意見的權利,但沒有投票權。 賴委員士葆:這樣哪有效用!這等於是加減而已,就是plus和minus,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我跟委員報告,為什麼要這樣採呢?因為我們國家憲法的規定…… 賴委員士葆:我現在不是講你的草案,而是問你未來有沒有想要變成那個樣子?否則老百姓來觀審等於是做心酸的嘛!有什麼意義呢?怎麼可以只是聽一聽,如果只是聽一聽,有用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 賴委員士葆:本席現在跟你討論的是終極目標,雖然現在只有草案,你現在是秘書長,但以後說不定會當院長、副院長啊!因為你就是從廳長一路高升上來的,所以你們總是要提出你們的目標,而不是目前這個樣子。如果你們的做法只是讓老百姓去「聞香」一下,意見也是僅供參考而已,那這個法根本不需要修了,如果只是聽一聽,現在就可以聽一聽啊!這樣的改變有什麼意義呢?現在應該可以旁聽吧?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可以旁聽,但是沒有用啊!因為現在的旁聽…… 賴委員士葆:以後也沒有用啊!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有用!因為法官如果不採觀審員的意見,必須在判決書裡面做說明,現在如果是去旁聽…… 賴委員士葆:那就是去做文章,但法官是最會做文章的人。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一般沒有寫過判決書的人才會這樣認為,像我們寫過判決的人,當我們要去駁回律師的辯護或當事人的主張時,其實不是那麼容易的。 賴委員士葆:可是你們要這些觀審員去寫報告也不容易啦!請問他們要怎麼寫?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他們只要講出來就可以了,他們只需要在評議階段講出來就可以了。 賴委員士葆:要他們講出來還不簡單,但內容都是一些普通語言,並不是法律術語,這個問題還是請秘書長去思考一下,即便現在是過渡期間,我還是覺得你們應該將終極目標及時間表訂出來,例如:訂一個日出條款,畢其功於一役,不要讓人家覺得搞了半天卻沒什麼搞頭,你必須告訴大家終極目標是什麼,這樣就很有意義了,雖然要做10年、20年也沒關係,也就是說,你們應該設出幾個條件,等到條件完備後就是日出的時候,這樣一來,老百姓就有盼望了,參與度就高了,否則民眾參與這個東西要幹嘛,民眾會覺得「吃飽太閒」,如果只是聽一聽而已那又如何呢? 秘書長,我是庶民,我不是學法的人…… 林秘書長錦芳:您是立法專家。 賴委員士葆:沒有,我們就是提供一般老百姓的想法,今天民眾要問的是他們去的時候是去做什麼,原先的目的一定是想要去參與,現在是民主社會,老百姓很希望參與嘛!所謂的參與就是我的意見在體制內受到充分的尊重與採納,對不對?絕對不是你剛才講的參考而已,否則這個制度的意義就不大了。本席強調的是,你們是不是可以提出一個概略的時間表,讓大家知道整套制度的進程,請問秘書長,你們希望這部法律什麼時候通過?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通過的話,我們還要一段準備期間。 賴委員士葆:多長? 林秘書長錦芳:準備期間大約1年,然後還要試辦3年,試辦3年以後再來評估。所謂的試辦就是上路,由2個法院試點、試辦,試辦3年以後我們會來評估,看看是要推廣還是採…… 賴委員士葆:差不多要5年啦! 林秘書長錦芳:對,差不多。 賴委員士葆:所以是5年以後才正式實施,因為你是寫試辦,5年後才會正式全部採用參審制,對不對?所謂參審制就是參考用而已嘛!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參考用。 賴委員士葆:就是參考用啊!這是你自己說的。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參考用。 賴委員士葆:那是什麼用? 林秘書長錦芳:司法院是很有心要推這項制度,如果不是有心的話,就不會推動這部法案。 賴委員士葆:你跟我說聽一聽就好,那就是參考用,不然你給我一個正確的字眼,今天有這麼多記者在現場,它不叫參考要叫什麼?你覺得用什麼字眼比較好形容。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會審酌觀審員的意見。 賴委員士葆:那就是部分採納囉!還是採納啊! 林秘書長錦芳:要看他的意見…… 賴委員士葆:還是認真評估得加以採納,是不是這個意思?你們的條文是怎麼寫的?得採納?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是評估整個試辦的結果…… 賴委員士葆:我是問當觀審員提出意見後,法官要怎麼做,法律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林秘書長錦芳:觀審員討論的結果可能是有罪或無罪,這時候就要看法官是如何認定的,如果意見一致那就沒有問題,萬一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法官就要向觀審員說明,告訴他們這樣的認定在法律上有哪些問題存在。如果有罪的話…… 賴委員士葆:那就是我講的嘛,參考用而已,有什麼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這些…… 賴委員士葆:因為法官不可能去改變,所以法官要去說服觀審員為什麼是另一個結論,所以的確是參考用啊!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憲法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所以終究還是要由法官來做把關的工作。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啦!其實這個問題就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而已啦!不過我覺得你們應該提出一些做法,在法官寫判決書之前,應該好好看一下觀審員的意見,這樣就不是參考用了,應該是得採用而不是參考用,但你的說法聽起來像是參考用,如果你們還是強調法官獨立審判,那就不需要推這項制度了。你現在的意思是,只要觀審員的意思是往東,法官是往西,法官就要來說服觀審員為什麼要往西,如果是這樣的話,就不需要做修改了。 林秘書長錦芳:不見得啦!每個案件會因個案而不同,而且法官也會去看。 賴委員士葆:我只是提醒你啦!本席希望裡面能夠有一個階段性的日出條款,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立法技術可以克服的話,這當然是大院的權力。 賴委員士葆:立法技術絕對是可以的。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立法院的權限。 賴委員士葆:其次,現在是不是百分之百都有專業法庭了?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幾乎都有專業法庭。 賴委員士葆:每一位法官是不是都要有證照?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每一個法官,而是看他屬於哪一個專業法庭,比如說剛才有委員指教的…… 賴委員士葆:智財一定要啊! 林秘書長錦芳:智慧財產一定要。 賴委員士葆:財經一定要啊! 林秘書長錦芳:智慧財產一定要,家事一定要,少年一定要,勞工一定要,還有醫療…… 賴委員士葆:醫療一定要。 林秘書長錦芳:這些都有專業。 賴委員士葆:現在的百分比是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專業證照是很普遍的。 賴委員士葆:所有法庭裡面,專業法庭占的比例是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我看法官幾乎百分之百都有證照,因為現在很多法官都申請專業證照,而且進不了專業法庭。 賴委員士葆:你我等於是在雞同鴨講,我是問專業法庭占所有法庭的比例是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我手邊並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據,是不是會後再提供給委員? 賴委員士葆:那就請列席人員幫你打pass,如果可以的話,本席希望現在就可以知道。 林秘書長錦芳:這還要計算。 賴委員士葆:所謂的專業法庭必須百分之百都擁有證照,這一點可以做到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可以做到。 賴委員士葆:已經做到了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知道像家事法庭是一定要有的,少年一定要有。 賴委員士葆:最後,為了保障人權,必須確實遵守罪刑法定主義,所以法官在判決時必須依據法律,對不對?可是法律有時候會授權,但法官卻依據非授權範圍在判,因為行政部門有時候會便宜行事,例如:毒品種類授權某某機關來定,事實上,法律只有授權毒品的種類,結果卻連吸毒的地方都做規定,然後法官居然也依該規定去判,這就是亂判,也就是擴大解釋,因為法律明明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去解釋什麼叫吸毒的場所,結果行政機關卻在行政命令中規定毒品種類及吸毒的地方,法律根本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去解釋什麼是吸毒的地方,行政機關還是自行做解釋,結果法官就根據該解釋去做判決,關於這種情形,本席希望司法院加強對法官的訓練,絕對不可以這樣做。本席最近整理了一些個案,的確有這種情形存在,根據過去的歷史資料,確實是有的,所以本席打算推動刑法第一條的修法,雖然這一條應該不是司法院主管的,可是也跟司法院有關係,因為法官會根據辦法的規定去判,你知道我的意思吧? 林秘書長錦芳:我知道,空白授權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對,空白授權的範圍,所以法官不得依非空白授權的解釋令來判刑,這一點你同意吧? 林秘書長錦芳:對,在罪刑法定之下,空白授權的範圍究竟是什麼,必須去嚴格遵守。 賴委員士葆:我剛才也舉過例子,如果法院只有授權針對毒品種類做解釋…… 林秘書長錦芳:不能逾越這個範圍。 賴委員士葆:就不可以增加吸毒的地點,然後法官又依行政部門的解釋去判決。 林秘書長錦芳:就像以前K他命還沒有被納入毒品範圍時,吸食K他命是不構成犯罪的,必須等到修法後才有辦法處理。 賴委員士葆:現在許多上訴二審、三審的案件通常都要搞很久,有沒有辦法讓案件快一點結束? 林秘書長錦芳:有,這部分我們也是盡力在檢討,即審判期限的遵守,但是有時候很不得已,特別是牽涉到鑑定時,碰到鑑定時都要鑑定很久。 賴委員士葆:本席今天提出來的都是有根有據的實例,本席希望你們能夠設法讓速度更快一點,因為人民在打官司時是很痛苦的。 林秘書長錦芳:我知道,我也可以理解。 賴委員士葆: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進行第一案。 一、有鑒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組成之委員,總員額二十七人中有十一人直接來自院長決定,幾乎過半,恐致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易受特定勢力控制,進而直接或間接以司法行政手段干預審判獨立,故司法院應於兩個月內檢討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組成,提高專家學者員額比例,沖淡特定影響力,藉客觀審議確保法官人事獨立性,進而維護審判獨立,鞏固憲政秩序。 提案人:吳宜臻  呂學樟  廖正井  尤美女  柯建銘  王惠美  顏寬恒 連署人:蔡正元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提案和法官法現在的規定是相違反的,因為法官法對於內部委員的名額是多少、如何產生,以及外部委員名額是多少、如何產生及其權限為何,都有明文的規定。提案建議增加外部委員的名額及修正投票權的問題,這部分是不是容許我們去研究一下,將來朝這個方向來修法?我想我們大概只能這樣做,因為法官法已經明文規定內部委員有多少、指定委員有多少,以及外部委員投票權的範圍在哪裡,司法院不能夠去片面做改變。 主席:本席建議修正為:「故建議司法院研議檢討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組成及其外部委員之投票權限」,我們只能提出建議,因為這涉及到法官法的問題。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時間還是列進去,如果2個月的時間太短,可以延長時間。 主席:第3行「故司法院……」以下修正為:「故建議司法院研議檢討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組成及其外部委員之投票權限,提高專家學者員額比例,沖淡特定影響力,藉客觀審議確保法官人事獨立性,進而維護審判獨立,鞏固憲政秩序。」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時間呢? 主席;3個月內,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今年9月前。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6個月啦! 主席:那就改為:「故建議司法院研議於半年內檢討……」,第一案修正通過。第一案之連署人增列潘委員孟安。 進行第二案。 二、有鑑於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期待被害人和加害人能有對話機會,主要用意當係在追求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並賦予「司法」一種新的意涵,以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然現行法律訴訟之制度,卻無法讓被害人或其家屬有堅實的訴訟權能及主體地位。為保障被害人之表達意見及溝通之權利,司法院應於三個月內和法務部會銜研擬完成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評估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呂學樟  廖正井 連署人:尤美女  蔡正元  柯建銘  王惠美  潘孟安  顏寬恒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時間部分是不是可以酌予延長,延長到6個月?其次,基於機關對等原則,如果要會銜應該是和行政院會銜。 主席:那就將「法務部」改為「行政院」,第二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三案。 三、依據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然依據司法院之統計資料顯示:緊急保護令之核發近幾年來,平均核發天數均超過1天以上(如下表),明顯違反家暴法之規定,並可能使婦女遭受生命威脅。為了能落實家暴法保護令之核發保障被害人之精神,司法院應於一個月內邀集第一線工作者,如:社福團體、法官、警察、檢討法院核發保護令之機制,並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收結天數 1.55 1.59 1.72 1.57 3.05 2.83 提案人:吳宜臻  呂學樟  廖正井  尤美女 連署人:蔡正元  柯建銘  王惠美  潘孟安  顏寬恒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與第一線工作者,如:社福團體、檢警人員等討論保護令核發機制,其實應該是屬於內政部家防會的權責,與司法院有關係的應該是緊急保護令實際核發時間的部分,實際上的統計數據,和列在提案上的統計數據,其實是不一樣的,提案的數據是從書記官收案到結案的時間,那是屬於行政流程的時間,跟實際上緊急保護令確實的核發時間是不一樣的,我們可以提出一份緊急保護令實際核發時間的統計數據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來參考。至於與第一線工作者的討論,應該是屬於內政部家防會的權責,我們不宜去逾越權限。本案是不是改為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提出緊急保護令實際核發時間的統計數據給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來參考?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這個提案是針對緊急保護令的問題,當然我們並不知道實務上核發與結案的統計數據中所謂的核發完畢是不是終結,還是要等到法官將整個案子結掉。但基層的社工團體有跟我們反映過,大部分的緊急保護令並沒有在4個小時內核發,而且平均的工作時程確實超過一個工作天以上,這是事實。甚至有很多民間團體反映乾脆來修改家暴法,將4小時的部分明文規定進去。現在是因為民間和實務工作者有這樣的聲音,基層的第一線法官到底要如何去因應,尤其民事沒有核發輪值的制度,它能不能比照刑事的做法?我覺得司法院應該先去解決法院核發部分的疑慮。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輪值的規定啊! 吳委員宜臻: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們應該提出書面說明,並且針對是否有無法於法定時限內核發緊急保護令的部分,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覺得這樣也可以。 林秘書長錦芳:好,我們會提出報告。 吳委員宜臻:如果你們認為數據上、時程上、程序上、流程上都沒有違背法定時間4小時的問題,而且問題不在法院,而是在其他單位,那我們就先來釐清基層法院、基層法官的部分確實不是現在的石頭,這樣我們才能知道將來家防會在審核、整合時,或是修正家暴法時,告訴他們司法院並不是石頭,而是警察或其他問題造成的,我們先將司法院到底有沒有碰到困難做釐清,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 吳委員宜臻:至於文字部分,請司法院的幕僚趕快進行修正作業。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在1個月內提出有關緊急保護令實際核發的相關說明之書面報告。 吳委員宜臻:包含件數的說明、核發的時間,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主席:倒數第2行修正為:「檢討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實際核發統計數據及其機制,並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吳委員宜臻:應該是「司法院應於一個月內書面提出核發保護令之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一線工作者的部分就刪掉。至於說明的部分就用括號的方式來列舉,包含每一年核發的件數、核發的時間、有沒有遵守家暴法的規定,麻煩司法院一併說明清楚。 林秘書長錦芳:好。 吳委員宜臻:否則現在已經有民間團體建議要做修法,因為他們認為司法院沒有依時限核發 主席:文字修正部分就請司法院代為草擬,本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案。 四、八里雙屍命案經士林地院二度召開羈押庭後維持原裁定,可見尚有事證待釐清,是尊重人權的表現。然日前司法院人審會調動審理花蓮市代會前主席傷害案的法官,引發部分法官質疑此舉有「干涉審判」之疑慮。目前檢方多以涉嫌重罪有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時,就向法院申請羈押,與司法院釋字第665號之解釋意旨未符,讓社會對檢察官有濫權羈押之疑慮,爰要求司法院將去年檢察官以有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為由向法院申請羈押之件數,提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連署人:林正二  王惠美  顏寬恒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 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司法院網站上「司法統計」部分能提供的統計資訊不足亦未及時更新,例如司法統計中的「專題統計」,目前網站上提供最新的資訊僅止於民國97年,已是五年前的資訊有過時之嫌;再查提供的專題也不見近幾年來社會、團體關心之議題,諸如訴訟案件與原住民族之相關統計;外籍配偶與訴訟案件之相關統計通姦罪在訴訟案中之性別統計等。由於統計資料為發現司法實務問題之重要方法,司法院實有加強司法統計工作之必要,爰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提出司法統計之改善計畫回覆本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林正二  呂學樟 連署人:柯建銘  賴士葆  王惠美  顏寬恒  潘孟安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 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民間團體之反應,表示實務上法官在面對涉及外籍配偶的離婚案件時,法官時常主觀地以雙方當事人之「收入」作為裁判子女監護權歸屬之依據,而非客觀地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其考量,有違反民法第1055-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以及歧視外籍配偶之虞。且,現行司法院之性別統計,未能顯示出外籍配偶在離婚案件上獲得子女監護權歸屬之比例為何,因此司法院實有加強此項性別統計工作之必要,爰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全面分析子女監護權歸屬之判決,並提供外籍配偶在獲得子女監護權歸屬上的相關統計及分析,並回覆本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林正二  呂學樟 連署人:柯建銘  賴士葆  王惠美  顏寬恒  潘孟安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時間可不可以稍微長一點? 主席:那就將時間從1個月修正為3個月,本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七案。 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現行各級法院在面對外籍人士時(包括雖已歸化、但仍不熟悉中文的外籍配偶),各類司法文書(包括判決書)並未提供以當事人母語所書寫之譯本,當事人僅能透過通譯員之當庭翻譯來理解案件之相關內容,使其應有之權利間接地遭受侵害,實不妥適。爰此,建請司法院於一週內函知各級法院於處理涉及外籍人士案件時(包括雖已歸化、但仍不熟悉中文的外籍配偶),應主動告知並提供當事人母語版本之各類司法文書(包括判決書)譯本、或口譯及其他服務,以及於一個月內提出加強口譯服務及譯本提供之改善計畫,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林正二  呂學樟 連署人:柯建銘  賴士葆  王惠美  顏寬恒  潘孟安  吳宜臻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發函給各級法院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改為應主動告知可提供口譯或其他服務?至於於一個月內提出加強口譯服務及譯本提供之改善計畫的部分,因為判決書的翻譯有時候並不是那麼簡單,有些外國語甚至找不到適當的專業翻譯,所以這部分的確有困難存在,不是說我們不願意做,如果我們可以做,我們當然會一定做到,因為這是便民的服務。至於時間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改為2個月內?我們會在2個月內提出加強口譯服務及譯本提供之改善計畫,看看透過什麼樣的方式來做比較適當,因為這必須召集各法院來做討論,畢竟每個法院的資源都不太一樣,所以必須請他們一起來討論一下才有辦法做,我們會在2個月內去盡力完成。 主席:本案就改成2個月,修正通過。 進行第八案。 八、鑒於我國甫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於2013年3月1日所提出之結論性觀察意見,第14點提及:「專家團觀察,司法判決中,兩公約極少受到引述。」,第16點建議:「應由具備適當專技之高階專家,為司法體系設計,為司法體系提供與兩公約相關之深入、密集且實用之培訓」,第18點建議:「呼籲政府確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國內相關法令列為政府各部門、法界人士、執法官員、司法體系之教育與培訓重點」。爰此,建請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針對司法體系人員(包含各審級法官及中高階層司法人員)加強提供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聯合國相關解釋意見之相關培訓課程,例行編列相關預算,每會期定期向本委員會報告相關培訓成效及評估之作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林正二 連署人:柯建銘  呂學樟  賴士葆  吳宜臻  王惠美  顏寬恒  潘孟安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認同這樣的做法,其實我們每年都要編列相關預算,不過每會期定期報告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改為適時向貴委員會報告?我覺得報告應該不需要變成例行的報告,因為訓練部分本來就是例行的訓練,建議是不是改為「適時向本委員會報告相關培訓成效及評估之作法」? 主席:那就將「每會期定期」等字拿掉。 林秘書長錦芳:是,這樣就可以了。 主席:第八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九案。 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0人,鑒於勞工法庭之設置係本於其專業,乃專為審理勞工相關事務之案件,以期為勞工階層謀求最大之利益。然,卻接獲民間團體之反應,表示高雄勞工法庭通常係民事法官輪流兼任,法官本身並不熟悉勞動案件,例如:法官誤用公保產假42天去計算勞工56天產假。勞工法庭之法官本應熟悉相關勞動法令,並對勞工處境有更深入理解及專業素養,然而實務上之反應卻並非如此。爰此,建請司法院加強勞工法庭之法官關於勞動法規案例之訓練,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具體之檢討與訓練計畫,並回覆本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林正二 連署人:柯建銘  呂學樟  賴士葆  王惠美  顏寬恒  潘孟安  吳宜臻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3月18日到20日,也就是這個星期正在司研所辦理勞工法庭法官的專業訓練。另外,剛才我們也有向高雄地院查詢,高雄地院勞工法庭10位法官都擁有專業證照。 主席:那為什麼誤用公保產假42天去計算勞工56天的產假?既然擁有專業,為什麼還會誤用?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加強勞工法規的訓練,至於訓練計畫於1個月內回覆貴委員會的部分是不是可以酌予延長時間?改為3個月,好不好? 主席:本案就改成3個月,修正通過。 進行第十案。 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9人,鑒於法庭錄音之目的是為了呈現真實的法庭情況,藉以彌補筆錄之不足,真實呈現案件審理活動本身發現案件真實部分,以及呈現法官開庭態度及指揮訴訟的情形。依《法官法》之規定,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二年內為之,惟有人民受限於現行錄音辦法之規範,致未能保全對法官提起申訴之證據。民間團體反應,法院在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時被否准,以「於法未合」之說法,卻無附加理由說明而拒絕之,或是法院以「『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規定『逾越法律授權的目的』,無拘束法院的效力」」,限制人民申請法庭錄音光碟之取得,不符當事人應有之權利。爰此,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並改善現行法庭錄音辦法,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林正二 連署人:柯建銘  呂學樟  賴士葆  王惠美  顏寬恒  潘孟安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法庭錄音辦法目前正在做修正,我自己也親自主持過多次的修法會議,也有邀請貴院委員一起參加。因為這部分的資訊涉及到人民權益及隱私權的保障,意見仍相當分歧,所以修法的時間確實拖延得比較長一些,是不是容許我們在3個月內提出報告? 主席:本案就將1個月改成3個月,修正通過。 進行第十一案。 十一、日前發生虐童案被告在一、二審時都以「逼迫兒童施用一級毒品罪」論罪,一審重判死刑,但二審卻改判30年,隨即引發社會強烈的關注,甚至引起許多民眾赴司法院靜坐抗議表達不滿。犯罪樣態雖多,難以定出量刑標準,但量刑仍不應背離社會觀感;法官獨立審判,但也不能孤立於社會大眾對司法的期待。為避免法官量刑偏離民意,爰要求司法院應儘速積極蒐集、統計與分析過去各式犯罪判刑結果,將其建置成量刑資訊系統供法官參考。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呂學樟 連署人:王惠美  顏寬恒  吳宜臻  尤美女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是不是可以改為建請案? 主席:本案就改為建請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十二案。 十二、為避免人民權利受侵害,並落實辯護權之基本精神,102年1月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95條,加強符合資格之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以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然不區分貧富貴賤,不區分程序進行程度,皆應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一律平等的受律師實質有效的協助,乃現今先進國家所公認的基本權利,爰要求司法院就我國辯護權制度之改革,與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研議後,提出改革方案。 提案人:潘維剛  賴士葆  呂學樟 連署人:顏寬恒  王惠美  尤美女  吳宜臻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是不是可以改為建請案? 主席:我覺得「要求」比較好。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都會做到的。 主席:本案就改為建請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服務外籍配偶之各民間團體迭有反映現行司法通譯實務問題及限制重重,包括:法院不積極主動告知當事人可申請通譯、又規定須事先在兩星期前申請、或申請後法院無法提供通曉當事人母語之通譯人才,或有法官當庭裁示不必提供通譯,理由為當事人來台已久、自應通曉中文;或有法官諭令不准社工自行帶去的通譯員為當事人現場服務;甚至有部分法院提供的通譯員背景複雜,現在或過去從事外勞仲介、立場偏向訴訟另一方的台籍家屬、翻譯不完整或有錯誤等問題,導致婚姻移民權益受損。依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一)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第六款:「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爰此,建請司法院全盤檢討通譯制度,研議與民間服務移工及移民團體合作培訓通譯人才,並提供相關見習與後續任用之可行性,於一個月內提出司法通譯相關改善措施及通譯人才考訓用之作法,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王惠美  顏寬恒  吳宜臻  潘孟安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本案,我提出兩點意見給各位委員做審酌。首先,全面檢討通譯制度是應該做的,既然是全面性的檢討,時間上可能沒辦法那麼迅速,是不是給我們比較長一點的時間,改為於6個月內提出來?至於通譯制度如何修改的部分,提案中提到與民間某些團體合作,是不是不要限制我們必須如何去研究的方法,改為「建請司法院全盤檢討通譯制度,於六個月內提出司法通譯相關改善措施及通譯人才聘用之作法,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因為考訓部分會牽涉到其他機關,沒辦法由司法院自己單獨去做,可能要會同考選部去檢討現行的考試制度,如果單純規定聘用的部分,司法院的自主性就會比較高一點。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非常感謝尤委員美女提出這個提案,因為本席本來也打算要提出通譯的提案。本席現在服務的選區比較偏重在客家重點文化發展鄉鎮,我發現在接近選舉期時,確實有很多老人家到法院時,因為比較不熟悉普通話,也就是國語的關係,會聽不太懂法官的問話,造成他們使用的客語,與他們聽到法官所使用的語言,在解釋上會出現落差。對於這些比較習慣使用自己母語且年紀比較大的鄉親來說,當他們進入法院體系時,我們很明顯看到這方面的通譯確實是不足的,而且沒辦法去配合或符合當地語言的需求。本席也發現到,除了制度性的通譯制度建立之外,對於客家、原住民或其他新住民通譯人才資料庫的建立,看起來也是不夠的,我覺得各個區域應該要因地制宜,依其使用需求去設置各種語言的通譯,甚至是就近的聯絡管道,例如:我現在是要苗栗和新竹,客家語言的需求就比較多,至於山區部分,則是原住民的部分需求比較多,關於到時候如何去聯絡這些通譯人才,甚至將來司法院建立制度之後,對於經司法院認證、核可的通譯人才,有沒有可能去建立資料庫,然後也可受公評,我覺得這些東西應該要一併放入提案中,因為方才林秘書長是提到通譯制度的建立…… 主席:但是不能牽涉到考訓。 吳委員宜臻:不需要考訓,而是包含通譯、口譯或相關語言的通譯人才,以及資料庫的建立,本席建議透過這樣的方式去建立制度,因為有時候真的會緩不濟急。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已經有通譯人才庫了,包括聯絡方式都有。 吳委員宜臻:但通譯人才庫就是不夠、不足,然後即時性也不夠,在各個案件裡面要求使用到通譯的制度也沒有建立,所以本席是呼應尤委員的提案,希望讓這件事能夠做得更細緻一點。 林秘書長錦芳:好,那是可以做的。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在司法院的人員編制中雖然有通譯,可是你們卻把通譯當成庭務在用,然後通譯人才庫的部分只好改用約聘的方式,本席認為司法院應該全盤去檢討現行的通譯制度,因為現在那些人是占著位子卻不做通譯的工作,然後真正在做通譯工作的人卻是沒有位子的。本席建議提案應該增列「並與考試院研議通譯人才考訓用制度的建立」,可以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需要用到通譯的案件並不是很多,但需要用到時又非用不可,請問我們需要設那麼多通譯嗎?因為現在一共有16種語言的特約通譯,如果我們設了這麼多通譯放在那邊,根本沒有用啊!所以我們才會採取特約通譯的方式來做變通。 尤委員美女:但是你們不能讓現行的通譯編制員額變成占著位子卻不做通譯的工作啊!我覺得這部分有檢討的必要。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還是有做通譯。 尤委員美女:他們是做什麼通譯? 林秘書長錦芳:主要是客語、台語、國語的通譯,這是比較普遍性的通譯,至於外國語的通譯則是採特約通譯的方式。 尤委員美女:我想這部分你們必須去全盤檢討,第一,通譯這個位子是公務員,享盡所有公務員的福利,但通譯特約人員的酬勞可能並不高,所以我覺得這部分也應該要全面檢討。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通譯的考試老早就凍結了,現在已經不會舉辦通譯的考試了。 尤委員美女:本席希望你們全盤去檢討整個制度。 主席:「考訓用」的部分就就改為「聘用」,並將時間改為6個月,本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法院書狀須正式送到當事人或代理人手中,法院之意思表示才算正式傳達給當事人知悉,使當事人得進行後續之訴訟行為,在面對外籍配偶之婚姻及監護權之案件上,經民間團體反應,法院時常使用公示送達之方式於法院公布,當事人因不知悉到庭之相關資訊,造成無法積極爭取其子女之監護權,因沒有出庭而被法官判決敗訴,剝奪其子女之監護權歸屬。爰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措施,使法院書狀確實送達於當事人,並函知相關單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潘孟安  王惠美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通過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在執行上與法律的規定是相違背的,因為法院訴狀在送達當事人時,依規定是有一定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從第一百四十九條到第一百五十三條都有明文的規定,法院一定是查無可以送達的處所,也就是應受送達處所不詳,而且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事由,才會採取公示送達方式,一般的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都是採這樣的送達方式在辦理,我們不可能去逾越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自己去創造另外一個送達方式,所以這個提案在實務運作上是有問題的。 主席:這是建請案耶! 請潘委員孟安發言。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如果是這種處理方式,我們可能要處理到明天晚上了,因為林秘書長特別喜歡講話,對於委員的提案,你們就看提案的要求能不能接受,或是文字要做什麼樣的修正、潤飾,而不是在台上做政令宣導,本席建議主席停止他做這樣的說明,你只要告訴我們提案能不能接受,或是文字要做什麼樣的修正,這樣就好了,不需要講那麼多啦!已經11點半了,我們還在等著要做質詢。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過去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都不先去調戶籍資料,直接用公示送達方式,所以現在外配常會碰到跟以前一樣的問題,我們的提案是要求法官必須先用盡各種方式去調查後,才可以使用公示送達的方式,並不是說法官不可以用公示送達的方式,因為以前很多太太被判決離婚就是因為這個原因。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就是這樣在做啊! 尤委員美女:沒有,現在很多外籍配偶都碰到這種狀況,因為法院不先去查詢,直接用公示送達的方式,所以很多外配被判離了都還不知道。 主席:這只是建請案嘛! 尤委員美女:請你們去重新檢討。 主席:研議一下,好不好?本案通過。 另外,第三案倒數第3行以下修正為:「司法院應於一個月內提出關於核發保護令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還要用括號列出件數、核發時間、核准比例等。 主席:實際核發的統計數據及其機制,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好,感謝。 主席:基於人道考量,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王委員惠美代):現在繼續開會。 請呂委員學樟質詢。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立法院在2007年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時曾經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在6年內必須全面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也就是說,檢察官在起訴刑事案被告後,只有一張起訴狀到法院,不將被告犯罪證據附在法官審理案件的卷宗裡面,到了公開審判時才提出來,這是預防法官提前看到起訴的事實與物證等,提前形成心證,對於被告與檢察官的武器對等來說,這是相當重要的,所以立法院當時有通過這項附帶決議。 最近司法院刑事訴訟研修小組通過採改良式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據瞭解,只有受命法官可以接觸到檢察官起訴的卷證資料,審判長和陪席法官沒有辦法接觸,但仍被基層的檢察官批評司法院是玩假的,甚至說新制改得不三不四,為什麼司法院要用改良式,不玩真的呢?這樣真能夠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嗎?真能夠讓檢辯雙方武器對等嗎?這麼重要的法案,為什麼在司法院的立法計畫書面報告中沒有提到呢?眼看著立法院要求司法院在6年實施的期限就快要到了,這也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本席希望司法院可以儘速做修訂,送交本院審查,好不好?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報紙上登載的東西,是現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委員會正在進行討論的議案,還沒有定案,這也是為什麼還沒有送到立法院審議的原因。究竟是要採直接的起訴狀一本主義,還是改良式的起訴狀一本主義,仍有許多在訴訟制度及實務運作上需要考慮的地方,因為起訴狀一本主義還有訴因制度、證據開示原則等相關制度、相關配套措施要來制定,而這個配套措施會有相當多的問題很難去解決,當然還會造成審判的延宕、遲延,以及訴訟經濟的考慮,所以對於究竟要採哪一種制度,目前還在研議當中,我們會儘快送出來。 呂委員學樟:本席只是要提醒司法院,6年的期限就快要到了,請你們儘速送來,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 呂委員學樟:另外,司法院在立法計畫中有提到人民參與審判相關制度的法案,本委員會明天也會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舉行公聽會,本席想要請教秘書長的是,美國和英國是採取什麼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林秘書長錦芳:陪審制。 呂委員學樟:美國陪審制度實施到現在已有400年。 林秘書長錦芳:對,它有很長久的歷史。 呂委員學樟:美國為什麼會採取陪審團制度?其實當時是因為法官不足的關係,還牽涉到被告的防衛權,因為檢察官是劍,陪審團是盾,由於不放心法官所認定的事實,所以透過陪審團制度來認定事實,法官則是負責適用法律的部分,將二者的工作做區分。英國實施這項制度則有1,000年的歷史,請問秘書長知不知道英國為什麼會提出這項制度?美國是因為法官不足的關係,那英國呢? 林秘書長錦芳:應該有當時的時代背景。 呂委員學樟:最早的時候是為了貴族和地主收地租的關係,當碰到租金過高或荒年時,承租人會繳不起租金,換句話說,就是平民為了要對抗貴族,所以才請當地的仕紳來陪審。所以不管是美國也好,英國也好,都是為了要因應當時的狀況才有陪審團制度的產生,不過臺灣的情況和他們並不一樣。 在司法院提出來的版本裡面,如果照他們的制度來看,要變成集中審理,以我國現行的司法制度來說,我們是沒辦法做到的,對不對?集中審理我們是做不到的。另外,在現在的規劃中,無論是陪審或觀審,其實都是素人,基本上,這些人對法律是不夠瞭解的、不清楚的,但對於證據法則,我們現在是採什麼制度?嚴格的形式主義,對不對?既然是這樣,還是會有武器不對等的情況產生,本席現在要請教秘書長的是,現在的模擬法庭、試行法庭,包括士林地院、嘉義地院在內,他們是針對什麼?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嗎? 林秘書長錦芳:刑事案件。 呂委員學樟:針對刑事案件來做觀審的模擬? 林秘書長錦芳:對,人民觀審試行條例也是只有針對刑事案件。 呂委員學樟:既然是刑事案件,基本上他們都是素人,我們對證據法則又是採取嚴格的形式主義,換句話說,無論是陪審制度或觀審制度,將來都會變成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既然我們是採取嚴格的形式主義,當然就以法官為主,而且憲法又規定法官是獨立審判,我們不可能去做違憲的事情,那我們做這些動作有什麼用呢?你們是不是一定要用在刑事案件上面?要不要改弦更張,去思考臺灣目前所碰到的困境?我剛才也說過,檢察官是劍,陪審團是盾,因為我們不放心法官所認定的事實,所以又分為兩個部分,陪審是認事,法官是用法,既然如此,人民陪審或觀審制度的建立,你們的模擬法庭、試行法庭應該先去考慮臺灣目前遇到最大的困難,那就是人民對抗政府的部分,例如人民對稅法、地政、行政救濟等,因為武器不對等的關係,所以每一次打行政官司的時候,都是政府機關勝訴,就一般人來說,真的是武器不對等。我們是否應該思考,不論是陪審、觀審或參審,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研討,試行部分應該要針對行政法院來做思考,並不是刑事案件的部分,因為武器不對等嘛!而人民與政府的對抗,最常發生的地方應該是行政法院,人民是處於弱勢,既然陪審、觀審都是屬於認事的部分,法官則是用法的部分,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是否應該改弦更張,在模擬法庭中是不是應該先針對行政法院來做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您說的有您自己的理論背景,但是要模擬法庭也不是要模擬就可以模擬的,模擬法庭也要有其機制,必須先將規則擬定出來,我們現在擬定的規則是針對刑事案件,如果針對行政案件要有模擬法庭,就必須要先訂出一個規則,但現在還沒有這樣的規則,也就是沒有這方面的試行條例,而且世界各國人民參與審判普遍都是以刑事案件為主。有人說過,有兩種事情絕對不能以投票決定,一個是薪水、一個是稅,因為這兩件事情如果以投票來決定,答案是什麼大家都知道,所以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在現階段比較不適合觀審或人民參與審判,是因為簽涉到比較複雜的法律關係的認定,如果不是專業的法官在這方面可能會有力不從心的問題,但是刑事案件的審判,是以事實認定為前提,而事實的認定有待於一般老百姓日常生活的經驗及社會閱歷來判斷,是基於本質上的不一樣,所以是以刑事審判為大宗。 呂委員學樟:但臺灣目前遇到最大的問題,民怨之所在,主要還是在於與政府機關的武器不對等所造成的結果,就算他們要被裁罰,在行政救濟時總也要有機會讓他們唉一下,讓他們表達一下意見,這樣才能平息民怨。至於刑事案件,因為事證很明確,必須適用證據法則,陪審制度或觀審制度幾乎都是聊備一格,因為事實俱在嘛!但行政法院在處理時確實會不一樣,當然人民因為認知的關係,但最起碼要講清楚,所以我覺得要提供這樣的機會。 今天要做司法改革,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平息民怨,把公平正義找回來,如果人民感受不到公平正義,司法改革也只是改革一半,並不能克盡全功,所以你們能不能再去思考一下,針對行政法院的部分,應該也要試行一下,試試看嘛! 林秘書長錦芳:早年時是有人提到,在行政訴訟中類似這種需要專業的案件是否能找專家來參審,以稅法案件為例,除了職業法官外,還要找稅法專家來參與,有人曾提出這樣的構想,這都是將來可以討論的方向。 呂委員學樟:好,請你們去思考一下,好嗎? 林秘書長錦芳:好。 呂委員學樟:謝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報告委員會,今天中午延長開會時間到12時30分。 請王委員惠美質詢。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最近外界對於法官的看法是認為法官都滿懶惰的,本席今天打算從兩個案例來跟林秘書長討論這個問題。第一個案例,2月2日陳長文大律師在聯合報上發表「判決執行應該要接軌」的文章,認為為了要預防人犯逃跑,法官應該要勤勞一點,他是針對舉國皆知的英國人林克穎脫逃一案所發表的文章,他在文中指責司法與立法部門不能夠置身事外。法官一般的習慣都是先做出判決再補判決書,然後再送交卷宗及執行,本席想要瞭解的是,這樣的過程一般是需要多少時間?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由於現在法官都是採取電腦打字的方式在撰寫判決書,所以在宣布判決時,判決書大部分都已經出來了。 王委員惠美:大部分? 林秘書長錦芳:我不能夠說百分之百。 王委員惠美:合理性來講,時間應該是多久?關於這個部分,你們能不能去要求在宣布判決時判決書就必須出來? 林秘書長錦芳:要出來啊! 王委員惠美:宣判時就必須出來? 林秘書長錦芳:依照規定,3天…… 王委員惠美:現在就是有問題啊!依照規定就是有空窗期啊!像這個案例是7月判決定讞,可是8月27日才收到卷宗、才執行啊!現在一般民眾的感覺是,有本事的人早就跑光了,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中間要有一個送達的過程。 王委員惠美:沒有本事的人只好託病,或是提出其他不能夠執行的理由,所以很多都是應執行而未執行的案例,像這個案子就更離譜了,連人都跑掉了,然後總統又出面關切,請問現在這個案子的進度到底為何? 林秘書長錦芳:判決宣判以後,依照法律的規定,是14天以內判決書一定要交出來,交出來以後,書記官還要去製作判決正本,然後還要送達…… 王委員惠美:要多久? 林秘書長錦芳:很快,因為…… 王委員惠美:既然很快,為什麼到執行的過程中需要將近2個月的時間,然後人就跑了?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要有一個送達的過程,經過送達後還會有一個10天的上訴猶豫期間,上訴期間期滿後才會確定,確定以後才可以送卷執行,這中間是有一個落差。 王委員惠美:所以在這個過程中,有本事的人就跑掉了,你怎麼克服?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基本上…… 王委員惠美:沒本事的人也都有理由。 林秘書長錦芳:有一個執行的問題,我們現在提出來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執行的部分也有提到要縮短送件的流程…… 王委員惠美:這個案子你們已經送來了,委員會也審了兩、三次,現在問題到底出在哪裡?你們是不是沒有盡力跟所有委員做溝通?還是因為其他的原因? 林秘書長錦芳:今天早上柯建銘委員也有提到,他認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還需要再研究一番,因為…… 王委員惠美:你的意思是柯委員的問題囉?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所有的條文…… 王委員惠美:不是?你不是說柯委員認為還需要再研究?委員會不是已經討論過3次了嗎,為什麼法源還沒有出來? 林秘書長錦芳:他講的嘛! 王委員惠美:是他講的,所以現在問題是出在柯委員,那你們就應該盡力去跟柯委員溝通,把你們當時立法的目的讓柯委員知道啊! 林秘書長錦芳:他也知道…… 王委員惠美:努力一下,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我們盡力。 王委員惠美:本席希望這個案子能夠在本會期通過,不然民眾的反應真的很差。 林秘書長錦芳:對。 王委員惠美:另外,法官太懶惰,開庭找人代班,讓淫狼跑掉了,在這個案例中,吳姓男子一審原本是被判14年,但是因為高院法官太偷懶,找人代班,結果導致延押裁定被最高法院撤銷,最後這位可能會再犯的淫狼竟然被改判6年,而且以5萬元交保,秘書長,你對這個案件有什麼看法?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案件其實是牽涉到法律見解的不同,下裁定的法官還是那位訊問的法官…… 王委員惠美:抗告成功嘛! 林秘書長錦芳:對,所以這裡面牽涉到法律見解的不一樣。 王委員惠美:如果法官可以代理,請問被告可不可以代理? 林秘書長錦芳:要看是什麼案件,有一些是…… 王委員惠美:被告可不可以代理? 林秘書長錦芳:輕罪、得易科罰金的案件…… 王委員惠美:可以?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啊! 王委員惠美:然後法官也可以代理,羈押的案件也可以代理?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不是這樣,法官…… 王委員惠美:現在法官沒有親自審案,結果還在上面簽名,有沒有涉及到偽造文書的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王委員惠美:為什麼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評議時還是他去評議的,只是在問話的時候,是由一位代理的法官去問話。 王委員惠美:一般在審案子時不是有3位法官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 王委員惠美:為什麼不從另外兩位法官去找代理?為什麼一定要去找一個不相干人來代理,導致這樣的判決出現呢?如果這位淫狼在這段時間又繼續在外犯案,那是誰的錯? 林秘書長錦芳:這牽涉到很多問題啦!不過關於代班的部分,法官是依照當時的狀況去找的…… 王委員惠美:而且法官還說找同事代班開庭是很普遍的事情,到底有沒有很普遍? 林秘書長錦芳:一般自己要開庭的審判庭不會…… 王委員惠美:那些庭期不是都是由法官自己安排時間的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那不會找人代班。 王委員惠美:你們不是才幾個案件而已,為什麼還要人家來代班?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臨時送來的人犯需要做訊問,這個案子我知道,那位法官正在趕一份判決書。 王委員惠美:趕判決書?很多事情就是因為你們沒有去做規範,所以沒有時間壓力,照理講,判決出來以後,判決書在當天就應該要順便出來公告了,結果你們給他三天、四天的時間,然後法官碰到期限快到了,只好跑去趕判決書,哪有時間去問案啊!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子的,他還是有足夠的時間,因為宣判以後,如果是比較長的判決書,可以延比較長的時間才宣判嘛!這是法官自己可以決定的,剛才那個案件,是因為法官剛好在處理判決書,所以對於緊急臨時送過來的嫌疑犯…… 王委員惠美:法官處理判決書比審案子還要重要嗎?本席今天提出兩個案例,就是希望你們去檢討現有的流程,合理性來講,今天判決書既然已經出來了,理由就應該是寫清楚了,當天就可以昭告世人,結果你們還要給法官三天、四天的時間,讓他們有藉口說因為要去寫判決書,所以就不需要去開庭了,然後導致今天這樣的判決結果。今天是運氣還好,這位淫狼在交保之後沒有繼續犯案,如果剛好在這幾天空窗期,他又犯了一件案件,請問誰負責任?我現在要跟你探討的是,為什麼外界認為法官太懶惰,這表示你們要檢討這中間的流程。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法官正在處理另外一件事情,我們可以要求我們的法官,如果他今天值班就值到底,不要再去找代班的情形,這部分我們回去再檢討。 王委員惠美:另外,觀審制度經過最近幾次的溝通,是不是要3年? 林秘書長錦芳:試行是3年。 王委員惠美:現在第幾年了?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法律都還沒有過,所以要等法律通過之後…… 王委員惠美:你們是試辦? 林秘書長錦芳:是模擬。 王委員惠美:你們以模擬四場的結果,然後一直推所謂的觀審制,你們要不要試試看推一下所謂的陪審制?讓所有民眾也來坐一下。雖然我認為你們的民意調查有問題,因為你們的院長、副院長一直要推觀審制,就以你們法院歷屆的紀錄來看,從十幾年前就一直推參審制,然後到這一、二年才定調為觀審制,又要去寫歷史嗎?全世界有幾個施行觀審制國家?再來,你們現在只是一個觀念而已,但民眾只希望我們的法官不是恐龍法官,而且他的判決能夠符合民眾的感情,這是民眾最大的要求,但你們是要求法官要很有禮貌的解說相關部分,並向他們做法律的教導,讓參加參審的人了解。但民眾的需求不是這樣,例如民眾認為這個案件有罪,為什麼你們會判無罪?到底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還是怎麼樣?民眾一直在質疑的是這個部分。可是你們現在做偏了,變成要讓民眾知道,法官很辛苦,要去教導我們這些東西,這跟民眾的要求背道而馳。我不知道你們一而再、再而三的推觀審制度,認為這是對臺灣人民最好的,但就一般的了解來看,其實,這跟民眾的情感差異很大,而且還沒有通過的法令,就有1,500萬、3,000萬的宣傳費用,如果你們推動陪審就不用花3,000萬去宣導了,何況陪審制度在英國已經有實施一、二百年的經驗,一般民眾對此也比較了解。有關法的東西,沒有人會比你們法官更熟,由法官來教導民眾為什麼會判7年等等,在民眾情感上只會認為法官很辛苦而已,讓他們參與到很榮幸,剩下還有什麼意義呢?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講,既然人民參與審判是世界的潮流,不是國外有這樣的經驗,弄在我們國家就不需要宣導,以日本和韓國來講,日本花的宣導費用甚至是我們的幾百倍,韓國也是一樣,韓國是採陪審制度,他們的宣導費用也非常高,遠遠超出我們很多。 王委員惠美:你們做一些改革,我們也很支持,但在改革的時候,希望不要有恐龍法官。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也盡力朝這個方向努力。 王委員惠美:我們希望法官在偵訊過程中,不要那麼凶,讓民眾可以在不害怕的情況下,好好發言,這是民眾最卑微的需求,而且在你們改革過程中,應該去找符合我們國情及一般民眾期待的情況。 我再問最後一個問題,秘書長是女性,也是高知識分子,請問你對通姦除罪化的看法?是贊成、還是不贊成? 林秘書長錦芳:以客觀來講,這是一個世界潮流,但是必須說明除罪化不是免除他的責任,他還有民事責任要負。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也贊成把刑事部分除罪,然後用民事賠償? 林秘書長錦芳:我個人可以認同這樣的看法。 王委員惠美:你們未來也是朝這方面去執行?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是立法機關的…… 王委員惠美:我只是想知道高知識分子及法界人員大概的方向。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質詢。(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 請蔡委員正元質詢。 蔡委員正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懷著很沉痛的心情向秘書長請教,除了剛才王惠美委員提的法官懶惰之外,我最擔心的是法官涉世未深,以致對於社會很多現象的理解很獨特,包括跟當事人所處的情境,是以完全不一致的方式來認知,所以就隨便看一看,這一點是我相當擔心的。以我個人為例,我曾經被一審判過背信罪,律師說這是法官故意把你抓起來修理一下,還好二審的法官願意仔細看每個細節,後來判我無罪,因為我擋人財路嘛!中華民國有幾個人以自訴的話被判有罪,我是有名的,以自訴告我的人,還整天請法官吃飯。民進黨的人中,我很喜歡陳歐珀,很討厭吳乃仁,因為2004年他是我的對手。我對吳乃仁及洪奇昌沒有什麼好感,我是以一個經過這條痛苦道路的人的立場,為這兩個判背信罪的人講幾句話,因為他們的情形跟我的情形很類似,法官根本搞不清楚當事人所處的情境是什麼。第一、他被判的理由是說,台糖的土地是只租不賣,認為是洪奇昌和吳乃仁胡搞,廢棄只租不賣的原則賣給當事人,事實是這樣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不是。 蔡委員正元:台糖的土地從民國90年到現在,天天都在賣土地,什麼時候只租不賣?不管是不是國民黨執政,統統都在賣,而且從南到北,每個縣市都有。公文上寫說,只租不賣,是洪奇昌和吳乃仁去胡搞瞎搞,所以他們兩個要負背信責任。公文上很清楚的說,當事人是租方要向他買,結果申請不下來,所以就拜託當時的立法委員洪奇昌,去問問看吳乃仁為什麼不賣?公文上寫的很清楚,租的人不能買,不是不能賣,因為賣要用公開標售。但是法官只講前半段,只租不賣,後來為什麼會買到,是因為人家在公開標售的時候買到的,結果吳乃仁被判刑。我當然很喜歡他去關,可是我喜歡他去關是一回事,法官判決的素質是另外一回事,如果我今天沒有自己走過來,我會鼓掌民進黨的吳乃仁被抓起來關很好。雖然他是我最討厭的人,但是我的良心要我幫他講話,法官怎麼能只看前半段就判有罪,然後把後半段留著,這樣不對嘛! 再來,洪奇昌是以一個立法委員的身分,因為人家買不到土地,就陪同人家去問問吳乃仁,為什麼他租那麼久,台糖還是不願意賣?結果就以共同正犯當作背信罪來判,大家都是為國家在做事,不可以這樣啊!如果以這個標準把洪奇昌變成共同正犯、背信的話,立法院的立法委員至少要被關一半,因為選民拜託我們,我們當然要陪他們到某個機關走一下,看看他們有沒有受到委屈,或幫忙溝通一下,這是立法委員的職責,陪他去喬一趟,如果不能賣就算了,改為公開標售,就算公開標售,人家用最高價也標到了,現在把兩個湊在一起,這樣算什麼共同正犯?不要涉世未深到這種地步,少說也要查一查過去有沒有賣,在洪奇昌、吳乃仁之前有賣過,他們在的時候也賣過,而且事後也有賣,統統都有在賣,前後任總經理又是同一個人,這樣不好啦!不要以為這個沒有幾年,隨便關一關就好了。我那次要不是因為二審的法官很細心,我今天就在牢裡坐牢了,也不想想看,我怎麼敢擋郭台強的財路,後來民事法庭判出來,說郭台強要付給國民黨91.5億,依公告現值來算,如果用市價算不是要200億了。如果我不去擋的話,最後民事庭法官會怎麼判?你要看當事人當時所處的環境、前前後後的原因,像這種二審定讞,總該讓人家有再審的機會,何況提出的事證是這樣,你們怎麼不看呢?你們只講觀審,再審也很重要啊!請問你們一年有幾個再審案?沒幾個嘛!司法院可以找幾個法官研究一下,不要由一位法官去界定要不要再審,免得官官相護,造成隔壁的人判他有罪,我怎麼好意思再審的情況,那個情境你要幫當事人考量。我們國家要往前進步,就要不分黨派、只講公理,像洪奇昌不過陪他們去講一下也入罪,如果這也算罪的話,立法院不是從王金平到王惠美統統都被抓起來,不可以離開世俗太遠,也不可以涉世未深,還虛構台糖賠多少錢,那種土地也不找個專業去算,只說根據一般行業都是公告現值加四成,那是都市土地才有這個行情,那些鳥不生蛋的農間土地,怎麼會是公告現值加四成,有時候要賣都沒有人買,何況它是工業區,而且已經租掉了,還趕不走租賃的人,結果用公告現值加四成,誰敢去買?根本就沒有買家,也不考慮這前前後後的處境,根本不會有買家,因為上面已經有人租了,租的人想買你不賣,那就公開標售,碰巧就他一個人來標,其他來標的人價錢又很低,加上買賣不破租約,但法官不去審酌這些個人的特殊處境。如果我今天當法官,我不會因為吳乃仁很討厭,他跟我有過節就故意搞他一條,我不會這麼幹!也不會說,誰跟我是同黨的,我就特別縱放他一下,心中要有臺灣嘛!像這樣的案子,你們會不會接受再審? 林秘書長錦芳:這要看個案,我相信不論哪一審級的法官,心中都沒有黨派之分,絕對不可能這樣。 蔡委員正元:我希望嘛! 林秘書長錦芳:都是但憑證據如何呈現來認定事實。 蔡委員正元:當時判我背信罪1年10個月,就有人傳出是因為看我不爽才這樣,因為蔡正元欺負過洪英花,哪知道洪英花原來跟我是同鄉,搞了老半天都是我們彰化人,就和好了。因此,人間有恩怨,司法要論情論事,作為人民最後信賴的標準,不讓吳乃仁和洪奇昌把這個事情講清楚,也不看台糖有沒有賣土地,假設台糖不賣土地,只有他們兩個去關說才賣這筆土地圖利他人,結果沒有圖利,也沒有貪污,只是搞個背信,因為背信只要有意圖就成立,像我就是這樣子,那時候冤屈的走在馬路上,痛苦說不出,心事有誰知?法官是怎麼做的?你們好好找幾個法官研究一下,像這種案例如何再審,明明台糖有賣土地,你們硬說他沒有賣土地,這種事怎麼交代?我這樣要求不過分吧!應該給人民一個信心,不要像英國、印度阿三,你們說他沒有逃亡之虞給他交保,最後還是跑了,這樣法官要不要賠?對不起,我很沉痛的跟你談這件事,因為個人有感受,不能因為我討厭某某名人,就非要扣他一個帽子不可,以示我的公平、公正,我覺得這樣不好,也不是我們民間要的司法,拜託你!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質詢。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名片上印有一段文字,內容是:「有情有義是人間,無是無非鬼亦嫌,相挺相惜不寂寞,合心合力種福田。」我剛才聽蔡委員及王委員的質詢,覺得司法院真的要好好改革一下,現在司法院有所謂恐龍法官、懶惰法官、涉世未深的菜鳥法官及吃喝玩樂的酒肉法官,我看司法院乾脆改成烏龍院好了,你看怎麼樣?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不是這樣,我承認有非常、非常少數的法官,可能在言行上不夠謹慎。 陳委員歐珀:你剛才一直強調,各層階級的法官都沒有黨派色彩,你講這個話有誰相信? 林秘書長錦芳:我自己確信是這樣。 陳委員歐珀:你確信沒有用,外界和人民是這樣想的嗎?立法委員有幾個是這樣想的?我在認真討論問題而不是責備你。你們認為這個世界上有哪些類型的人很難溝通、交流和相處?請你們一個人舉一個類型就好了。 林秘書長錦芳:我認為,其實很難以一個類型來看,人說「一種米養百樣人」,每一種類型的人都有形形色色不一樣的人格特質,不是說某種類型的人就特別難溝通,我覺得是因人而異。 陳委員歐珀:對。那是機率,而不是完全。 林秘書長錦芳:對。 陳委員歐珀:司法院今天列席備詢的共7位,我大概舉出幾種類型:第一個是信仰執著的人很難溝通;第二個就是在座幾位學法律的人很難溝通,因為受到律法的綑綁太深了,自以為是,認為人家都不對,尤其是你們當法官的,認為大家都不對、眾人皆昏,我獨醒;第三個是年高位重者,他高高在上嘛!對不對?第四個是高學歷者、博士,認為我是博士,你們懂什麼!第五個就是達官顯要,院長、秘書長、部長,這些什麼長之類的。第六個是冷道德觀者,就是他自以為是,他的標準是世界上的標準、神的標準。第七個是那種死人個性的,以前的陳定南部長是我非常敬重的人,是我在政治上的導師,但他就是有一些「死人個性」,他認為對的,光是「法務部」那3個字就搞了兩、三年還搞不出來,但他是我的好朋友,也是我的導師。 我今天就是要和你們分享的是,其實不要講得那麼絕對,若自己沒有謙卑的心,就會永遠認為自己是對的、司法院都是好的、大家都沒有黨派的色彩、大家都很勤勞、大家的法學素養都非常高、大家所做的判決都不會錯、大家永遠都是很努力。事實上,沒有這麼偉大啦!這和外面的認知落差太大了!我雖然不是信耶穌,但我知道,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你們沒有敬畏人民,你們如有敬畏人民,你們才知道自己是多麼卑微!你們不要高高在上,認為你們對、你是法官,就可以決定所有的事情。 我請問你,你知不知道,上至總統,而後至院長,包括五院院長,乃至於法務部部長,包括你們的院長,或者就以你為例,有沒有打過1次電話或去看過阿扁總統?整個司法體系有沒有哪一個人有這樣做?難怪人家會說:台灣社會真的冷酷無情!大家都高高在上,只展現自己的高度,完全沒有發揮你的溫度!對不對?今天阿扁不是一般的受刑人,他是卸任的總統啊!他是卸任的總統,難道不應該去看他嗎?難道以後馬英九卸任後,不要人家尊重他嗎?也是要啊!對不對?你們常講法律,我那一天問法務部部長,哪一條法律規定你不能去看他?有哪一條法律規定?今天我敬重馬英九總統,將來他卸任,我也敬重他,不管他是不是在獄中,甚或他死了,我照樣會去看他一下。陳萬水女士是我敬重的人,雖然我們不同黨派,但是她要被火化那一天,我有去,因為我尊重她,所以我去。今天我要說的是,學法律的人是不是有法學的素養,不要自以為是,你要贏得人民的尊重,真的要很謙卑。 在人道關懷的角度裡面,針對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我有提出修正案,針對這個部分做處理,不曉得秘書長有沒有什麼看法? 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我覺得,國人有共識的部分當然是可以做,剛剛委員提到,你探視這些卸任的總統,其實也不是只有阿扁總統,因為以前歷任的總統,因為我們在職務上或個人私交上,也許沒有這樣的一個交集,因此公務上也沒有這樣的一個機會,所以我們沒有想到必須特別去探視哪一個卸任的總統,這並不是只有針對阿扁總統。 陳委員歐珀:公誼、私情其實都有啦!你也不是今天才當公務人員,對不對?阿扁總統也當了8年的總統,馬英九是接任他位置的人,他也是和平轉移政權給他,這實在講不過去,所以我剛才要和你溝通,以你的想法,我們是不是以開放的心來接收人家的聲音? 林秘書長錦芳:對!確實是這樣。 陳委員歐珀:無損嘛!一個總統去撿1張垃圾,會損及他的總統地位嗎?當然不會啦!你當一個總統去看阿扁,對不對?我跟你講,他現在的民調是13趴,假如他今天有那個魄力,把阿扁總統依照榮總醫療診斷書上面寫的病情,讓他保外就醫,那麼他13趴的民調會變31趴,真的會變成31趴。我今天召開了一個記者會,我想台灣需要和諧,台灣也需要進步,我們在這個委員會裡面浪費多少時間,就為了阿扁一個人,阿扁沒那麼偉大,真的啦!也不是因為我們個人需要,沒那麼偉大!我們是看我們這個國家需要發展、社會需要和諧,大家那麼努力要幹什麼?當然是希望我們國家發展、社會發展!對不對? 另外,陳定南部長雖然過世了,但是他生前一直希望能夠成立廉政公署,現在我們成立了廉政署,但廉政署卻空有其名,沒有牙齒!為什麼?因為之前我們溝通的是需要給它一把利器,能夠比照香港、新加坡,針對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的部分,可以據以處理。現在這一條罪裡面有一些條件,我在上個會期有召開過一場公聽會。依照現行規定是必須經過進入偵查程序,且被列為被告之後,才得以要求說明其財產來源,這是什麼規定?我問你,在實務上,迄今有哪一個公務員依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 林秘書長錦芳:好像沒有看過這樣的前例。 陳委員歐珀:沒有啊!有哪一個是依此法被起訴的?有沒有?我跟你講,只有一個。 林秘書長錦芳:林益世。 陳委員歐珀:就是林益世。對不對?陳定南部長在天之靈,他看到廉政署竟是這個樣子!這一條法令當然是立法院訂的,但有也等於沒有,只是放在那邊給大家看、給大家欣賞,你們有沒有責任要修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這是法務部的職掌…… 陳委員歐珀:你們可以溝通,你們不是有平台嗎?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各機關各有它的職掌。 陳委員歐珀:你們可以要求,可以跟他們溝通啦!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的意見,我們也會適時去反映。 陳委員歐珀:我星期一也質詢過他們,我們希望台灣吏治清明,大家做實事,不要空有一個法律卻不執行!對不對?你教廉政署人這些要幹什麼?誰怕他呀?誰屌他呀?說實在的,我還比他有用呢!你不給他子彈、不給他槍,他要怎麼去執法?沒辦法啊!對不對?所以,我們希望社會進步,你們就很重要,因為台灣現在是民主法治的國家,你看你的角色有多重要! 為何臺灣民眾不信任政府?其中對司法體系最不信任,這是臺灣現在最大的悲哀。其實現在司法院的法官跟立法委員一樣,最讓民眾看不起,私下法官常常被民眾詬罵。今天本席有機會與秘書長討論這個問題,希望學法律的人不要受法律的綑綁,要有開放的心胸,讓這個社會更進步。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兩點半繼續開會。 休息(12時30分) 繼續開會(14時33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劉委員櫂豪質詢。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法官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請問以這個理由強制調動法官,你認為對被調動的人來講是負面的評價還是獎勵?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既不是負面評價也不是獎勵,我這樣講…… 劉委員櫂豪:我並不是講當事人有沒有違反刑法,而是就一般社會通念來講,如果因為這個原因被調動,對他而言是鼓勵嗎?秘書長,依法官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原則上是要經過法官本人同意才可以調動。 林秘書長錦芳:是。 劉委員櫂豪:例外的時候才可以調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都是跟職務或員額有關,而第四款是規定「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條文本身並沒有賦予它什麼樣的價值判斷,我應該先解釋一下…… 劉委員櫂豪:我並不是要你去問是否根據刑法第幾條。 林秘書長錦芳:我也沒有這個意思。 劉委員櫂豪:這是一般社會的通念,如果是自願調動那就照他的意願,但是你們不經當事人同意就用這一款來調動他,調動的原因既不是員額的縮編也不是任務的改組。以一般社會通念來說當然是負面評價啊!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在這裡交往太複雜或是對外的言行影響到整個法院的形象,才會用這一款嘛!要不然怎麼可能用這一款來調動當事人?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在外國的實例不是這個樣子。 劉委員櫂豪:在台灣是這個樣子。 林秘書長錦芳:我只能這樣講,或許過去的實例、經驗,被以「人地不宜」為由而調動是一種負面的評價,但是在法官法通過以後並不是這個樣子的。 劉委員櫂豪:請問有什麼樣中性的理由可以調動他?是你替當事人決定不適合在這裡擔任這個職務了嗎?請問秘書長,在3月13日的人審會上,對花蓮地方法院的陳姓庭長及陳姓法官的調動都是用這一款為理由。但是外界真正想知道的就是其中有一名法官說庭長針對某一個特定的案子有咆哮或關說的情形。秘書長,外界所關心的是到底有沒有這個事實? 林秘書長錦芳:針對這件事,自律會還在處理中。 劉委員櫂豪:我們納悶的是你們為什麼不把最重要的事情調查清楚?我認為這才是真正會影響司法形象最嚴重的事情,至於這位法官的修養好不好、講話大不大聲,我舉個例子,有一位法官判案很公正、開庭都很正常、開庭的態度也很好、判決書也很準時交,但是每天在家跟他老婆大吵大鬧,雖然我認為他的人生不美滿,但是並不會因此影響司法的品質及形象。最讓我訝異的是,根據報紙的報導:司法院院長賴浩敏透過幕僚表示:人審委員退席抗議的傷害比法官糾紛的傷害更大,不足取。我實在很訝異我們的司法院院長竟然會有這樣的價值判斷,我們希望所訓練出來的法官能實事求是、能維持正義、做出公正的判決,並不是要求他們必須乖乖聽話。我不認為退席抗議對司法形象有什麼影響,真正會有影響的是到底有沒有關說?但是人審會沒有真正去調查這件事就斷然用「人地不宜」這個理由。秘書長,我認為你也不必亂拗,「人地不宜」當然是指交往複雜、在外形象不好,雖然這些還不足以違反刑法的規定,但是法官不只要判決公正,而且對外的形象當然要有嚴格的要求,至少是以形象不夠端莊為由才能將當事人調職,怎麼可能是為了中性評價呢?秘書長,你問所有的法官,沒有人會認為這是一個中性評價。 林秘書長錦芳:可能是每一個人對於法條的解釋不一樣,在德國的法官法裡面就有這樣的例子,在一個小地方,當地唯一的律師娶了法官的女兒,該法官就被認為不適合在那個小地方任職了! 劉委員櫂豪:針對這件事,司法院的新聞稿裡面也不認為這是中性評價,你們認為這件事已影響該法官群體之間的和諧及民眾對司法的信任,考量該法院未來發展及整體司法利益,認為二人均不適合在該職擔任,所以你們並不認為這是中性評價。簡單講,你們認為這個法可以是中性評價也可以是負面評價。 林秘書長錦芳:本來任何司法行政的作為就是要考慮保障法官的權益及保障訴訟當事人也就是司法的利益,這兩個利益總是有權衡嘛! 劉委員櫂豪:所以你也認為這個人的行為會影響司法整體的利益嘛!這當然是負面評價啊! 林秘書長錦芳:但並不是針對他個人的操守而言。 劉委員櫂豪:我跟你講的並不是「操守」,我們要談的是司法院面對司法形象優先順序的時候,司法院院長很在意的竟然是6名法官集體退席這件事,認為它不足取。我認為如果有人對庭員、陪席法官、受命法官咆哮、關說,那才是真正不足取、才是司法院應該調查的事情啊!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由自律會處理的部分。 劉委員櫂豪:人審會票選的法官提出要擱置這個案子,在調查清楚後才做決定,但是司法院並沒有採納這樣的意見,而且馬上斷然地將這兩位法官調職。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不是這樣子,程序上的提案有先表決,表決兩個程序提案,一是擱置、另一個是暫緩討論,程序都表決以後才進入實體表決。 劉委員櫂豪:官方行政體系如果沒有提出這個提案,其他的法官也不會提,這個調職提案還是你們提出來的。 林秘書長錦芳:對。 劉委員櫂豪:退席之後官派的法官遠遠比其他票選的法官多,本來是21席,我若沒有記錯,10席是指派、12席是票選,退席之後當然是官派的法官較多,而且這個提案顯然就是司法院要推動這樣的調動。司法院官方的立場就已經先入為主地認為這兩位法官「人地不宜」,所以要先調動。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在人審會的6位法官還沒有退席時的討論過程中,也有人提到如果一個非常小的法院有這種情形發生,應該要把他們分開比較理想。 劉委員櫂豪:我個人認為,無論你再怎麼提到外國誰跟誰結婚而被調動的立法例,至少在這個案子裡,他們是因為負面的評價被調動,我認為對這兩位法官而言,如果跟事實不符,對他們來說都是一種傷害。當法官的人不能忍受被講,也不能忍受被冠上「人地不宜」,我們設身處地想想,若我們當司法官,被以「人地不宜」為由而調動,這個帽子一扣,即便不會影響以後的考績,也會對他造成非常嚴重的打擊。我認為司法院真正要去關心的是到底所指控的咆哮、關說這些事情是不是真的,重點並不是司法院院長所關心的集體退席、個人修為的問題,我對此期期以為不可。昨天這6名退席的法官已經再去拜訪司法院院長,我們期待、要求司法院應該要對這件事情調查個水落石出,好給民眾一個交代。 林秘書長錦芳:一定會的。 劉委員櫂豪:另外,臺東地方法院整體廳舍的建築,長期以來每隔幾年就會修改其中的一棟。秘書長,我跟你提過這個做法並不是長遠之計。我們期待司法院能夠推動整體的重建計畫,審計部認為只要司法院同意,審計部原則上是支持的。 林秘書長錦芳:前幾個禮拜我們去臺東地方法院時,特別提出這件事,其實臺東地院在95年就報過一次,希望能在96年改建,但是因為土地取得有問題,後來就沒有…… 劉委員櫂豪:現在這個部分已經沒有問題了吧? 林秘書長錦芳:他們希望在原地重建。 劉委員櫂豪:對。原地重建並沒有任何問題,土地是夠的啊! 林秘書長錦芳:原地重建沒有問題,但是要提拆遷改建、新興房屋計畫,他們並沒有提出計畫嘛! 劉委員櫂豪:你們先點頭,院長就會提了嘛! 林秘書長錦芳:有啊!所以…… 劉委員櫂豪:本席在那裡待過好長一段時間,我認為不要在幾年間重蓋其中一棟,現在地檢署撥用的那一棟過沒幾年又要重建,所以臺東地院永遠都在重建其中的一部分,永遠沒有辦法澈底解決動線不足、考量法官辦案的安全性或民眾到法院去的尊嚴性,完全沒有辦法全部考慮,我認為應該一次重建,不必蓋太大,只要蓋一個小小的但是溫暖、有人性、溫馨的法院就可以。 林秘書長錦芳:對。 劉委員櫂豪:現在院長一直在積極推動這件事,只要秘書長點個頭,他們就會持續的……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上次去臺東地院,已經跟他們說可以了,要他們積極進行。下個月的擴大主管會報,我們還要臺東地院來報告這件案子。 劉委員櫂豪:那就麻煩秘書長了。最後再用30秒請教秘書長。 林秘書長錦芳:不敢當! 劉委員櫂豪:現在法官有一個工作量非常大的地方就是寫判決書。 林秘書長錦芳:是。 劉委員櫂豪:本席想知道現在司法院對民事訴訟判決的立場,特別是在兩造都有請律師的狀況之下,就事實的部分有沒有鼓勵或認為可以完全引用他們的書狀而不必再整理,就是完全用附件? 林秘書長錦芳:引用他們的書狀? 劉委員櫂豪:對。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現在正在推動裁判書類的簡化。 劉委員櫂豪:我認為特別是在兩造都有請律師的時候,而且我們的民事訴訟制度是完全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費這麼多的時間在為律師整理他們應該準備的書狀,我認為那是非常費功夫的事情,在民事判決部分,法官應該只要下判斷就好。我認為司法院應該鼓勵法官這麼做,要不然雖然法官「得」這麼做,但是大家都不好意思、怕被人家說偷懶,所以大家又費很多功夫整理書狀。我認為應該鼓勵法官請律師提最後終結的整理書狀,然後就引用、放在附件就好了,這樣才能大幅度、有效的降低法官的工作量,否則法官費了太多精神去做律師應該做的工作。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可以努力的方向之一,我們再來研究一下。 劉委員櫂豪:如果可行,司法院應該鼓勵法官這樣做。 林秘書長錦芳:對。 劉委員櫂豪:不然法官不敢做。 林秘書長錦芳:好。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質詢。(不在場)段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司法院的立法計畫報告,你在結語裡面提到司法院戮力發展透明、公平、有效率、在地化的現代法治,實現保障民眾訴訟權益且值得信賴的司法。本席要就兩個議題就教於秘書長,第一是民眾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而避開檢察系統,對於自訴的部分,司法院基本的態度及原則是什麼?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能不能提起自訴案件,在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 許委員添財:規定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犯罪的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以及選任律師提起,這樣可以避免隨便提,因為提起以後還要進行很多訴訟的攻防,所以必須由委任律師為之,這是刑事訴訟法裡面的規定。 許委員添財:對。由被害人委任律師。就事情的內容來講,有沒有規定哪一類的事情可以自訴?哪一類的事情不能自訴? 林秘書長錦芳:犯罪的被害人可以自訴。 許委員添財:只要是被害人就可以嗎?與被害人所涉及到的案件事由無關嗎?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 許委員添財:提告的對象是…… 林秘書長錦芳:要自然人。 許委員添財:如果是司法官呢? 林秘書長錦芳:司法官當然也可以 許委員添財:司法官是自然人,所以可以。在此原則下,有沒有特別例外、不可以的規定? 林秘書長錦芳:若是告訴乃論之罪,當然不能逾越告訴的期間,那是對於告訴乃論期限的規定。 許委員添財:其他就沒有了?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了。還有一個追訴期間,要追訴也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才有辦法訴追。 許委員添財:再來就是你提到在地化的部分,我們一直沒有陪審的制度,若要落實在地化的現代法治,是不是還很遙遠? 林秘書長錦芳:我用觀審的例子來講,其實這就是在地化的呈現。 許委員添財:努力的初步。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我們國家不像英美國家,有一個比較長遠的人民參與審判之歷史經驗,我們現在才開始希望有這樣的制度,老百姓沒有法律的素養,再加上我們沒有實證的經驗,所以一下子要採全部事實由素人來認定的陪審制或人民跟法官都有決定權的參審制,從民意調查的結果來看,老百姓會有點擔心,他們一方面非常希望參與審判的工作,但另一方面又怕自己沒有受過法律的正規訓練,萬一判錯怎麼辦呢?所以我們採觀審的方式。讓人民儘可能的表示意見,最後再由法官來把關,這樣他們就會很放心、安心又樂意的去履行,所以這就是在地化的現代法治。 許委員添財:觀審制度的設計是希望循序漸進的達到在以後採行陪審、參審的目標。 林秘書長錦芳:對。當然我們也希望達到這個終極目標,如果跟先進國家法治制度看齊,當然也是…… 許委員添財:這是正面的解讀,會不會有負面的用意啊?會不會用觀審來拖延陪審、參審的進度? 林秘書長錦芳:不會。如果我們要用觀審來拖延,就不需要在觀審條例通過、試行三年後做評估了。為什麼要評估?因為要以此做為我們考量最後究竟要採用什麼方式的基礎。 許委員添財:本席跟很多民眾都很關心這件事情,大家都希望司法制度能夠現代化,能夠合乎民主國家、自由社會的標準。 林秘書長錦芳:這也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許委員添財:我們的民主已經倒一半了,現在真的就靠司法了,如果司法再倒的話,臺灣的民主就會成為假象。臺灣現在維繫政府體制真正的力量就在於我們民主的制度是不是能夠深化、廣化和進化,你身為高級知識分子,又是司法院的秘書長,你的感受應該比本席更有過之而無不及。負責審判的法官良莠不齊,所以有褒有貶,但是根據本席的經驗,本席認為準備庭非常重要。 林秘書長錦芳:對。 許委員添財:你們應該要評鑑準備庭法官處理案子的認真程度、效率和績效,如果草率、敷衍了事,該查的沒有查、該問的沒有問、該釐清的爭點沒有釐清,在進行審判的時候,由於基本功夫沒有做好,當然就會草率,因為即使想認真也認真不來。而且前面該做的程序沒有做好,一跳過去之後要再來補救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司法院應該要專門針對準備庭設計出一種評鑑的辦法。 像本席海安路地下街這個案子非常出名,因為本席是有備而來,所以在第一次出庭的時候我就跟法官講:拜託你用你一生最嚴格的標準來審這個案子,用最快的速度來審這個案子,用你最認真的態度來審這個案子,因為不管結果如何,本席都要出書。我不能保證我一定沒有錯,或是保證不會被錯判,都會被錯告了,怎麼沒有可能被錯判呢?尤其是當有政治黑手在後面操作的時候,誰又敢保證呢?本席和一位院長級的人士相當要好,他兩次問我是否需要幫忙,他說:「你也知道我們的司法,要不要我幫忙?」我跟他說絕對不要任何人幫忙。在剛起訴的時候,陳前總統和呂副總統都還在任,他們到臺南去找我,我說不必講案情,我自己很清楚,因為我有備而來,我是要收拾爛攤子,而且我在臺南市議會公開跟市議員講,這個案子我硬碰硬,我就是要懲奸除惡,我是自己跳下去的,所以大家不必為我擔心。 但是對於要對付我的人,我絕對會硬碰硬,哪有今天宣布要開始動工,明天就有人提告了?都還不知道工程的內容是什麼,怎麼會那麼厲害?臺南地方法院延宕了10年,前面被我告的人,也就是海安路地下街工程延宕10年搞掉26億的那一群人,在我這個案子結束後的兩年多,終於有2個人的案子又重新開始動了,那是10年前就已經起訴,為什麼在地方法院停了10年?他們在這10年期間天天對付我,不要說在法庭上,就算是在議會質詢時或記者會裡面,坊間天天都有破壞我名譽的傳言,本席就是這樣度日的。你們地方法院在這10年內就是不動,現在因為好像時間上拖延太久所以就輕判了,本來應該要判七年、八年的罪,最後才判了三年多,這樣公平合理嗎? 本席這次打官司的經驗,準備庭是由林勝利法官負責,我聽說他得了癌症而且又快屆齡,有人說他就是等著退休而已,所以本席也很擔心。但是本席要公開表揚他,因為他真的很認真,而且在開庭開到快五點半的時候,他還拜託大家有耐心的再等半個鐘頭讓他把案情問清楚,他是這樣開庭的。當然,高分院的法官也是一樣,沒有叫我們去準備庭,直接針對該查清楚、該求證的問題自己默默的去做功課,包括到公共工程委員會去請教專家。這兩個準備庭的法官都很認真,一個是鉅細靡遺,很有耐心的一點一滴的問清楚;一個是該準備的就直接去求證,不找我們的麻煩,像這種法官你們為什麼不褒獎他們呢?你們為什麼不以他們為模範呢? 其實本席算是運氣很好,否則如果遇到草率的法官就糟糕了,尤其涉及工程的案子非常複雜,長達10年的爛攤子,人家有辦法一直拿錢,市政府一直追加預算、中止合約,結果在法庭上都是這些搞壞工程的承包商打贏官司,市政府卻一路輸,怎麼會有這種事?當然就是因為人謀不臧、官商勾結,本席身為中流柢柱,當然就要硬碰硬。以這個案子來講,本席要對秘書長提出一個建議,就是請你們以專案把準備庭好的法官和案例弄出來當成示範,讓良幣驅逐劣幣,讓好的法官能夠出頭,讓草率敷衍的法官能夠加以改善。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目前民、刑事訴訟案件都有事先做爭點整理,甚至要訂定審理計畫,我們都有這樣要求每位法官。 許委員添財:還是會因人而異,本席就是希望認真辦案、在準備庭做得非常好的法官能夠由少而多,最後所有法院都有像準備庭一樣的水準和績效,請你們參考,並希望能夠有具體的表現。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法律扶助基金會召開記者會,本席有跟賴院長做了短暫的交談,他非常肯定去年一整年司法院和法律扶助基金會分別就原住民族相關司法權益的保障做了很多的努力,事實上,有一些成效也慢慢彰顯出來了。像臺東地方法院今年有一個關於持有自製獵槍的案子,內政部警政署對於自製獵槍的相關規範一直跟原住民族自製獵槍的需求有很大的落差,警政署一直都還是強調要用古早時候的獵槍製作方式才可以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規定。 我們臺東地方法院的法官真的是非常令本席敬佩,他沒有完全照內政部警政署的解釋,因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沒有針對自製獵槍做定義,這個法官引了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的條款,甚至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更難得的是他引用了兩公約。我們原住民平常在看兩公約,都不會想到要隨著社會的變遷跟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來相結合,所以本席真的是非常敬佩這位法官,本席不知道他是不是因為過去司法院有辦理相關的教育訓練而接受到這方面的資訊,所以能夠從這樣的角度去推翻內政部警政署的解釋並判被告無罪,他能夠這樣判真的是非常不容易。因為他有考量傳統習慣和現代生活,而警政署還停留在傳統獵槍的槍膛要如何處理,那往往是比較古早時候的設計,所以非常的不安全,而且容易受潮,最主要是很不安全,有很多的獵人就是因為早期槍膛這樣的設計而少了一隻眼睛,所以他們才做了一些改進,可是內政部警政署一直不同意。但是這個法官引了兩公約並認為原住民也可以享受現代社會科學進步的成果,本席認為非常不容易。從這種案例就可以肯定司法院過去辦理相關教育訓練的努力,而且成立了原住民族法庭,這些對我們都有很大的幫助,請問秘書長了解這樣的案子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個案審判當然是要看法官獨立審判的結果,但是我們對法官要加強的就是充實他們各種知識,跟原住民有關的部分包括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的研習會,在去年9月到12月和今年3月都有舉辦,兩公約的研習也包括對反婦女歧視的公約研習,像這些都有陸續在辦理,我相信法官參與這種研習會時間一久,他們在辦到這種案子時就會將學習所得運用在案件的審理上。當然,我們不只是提供課程,法官本人也要有心去學習並適用,這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所提供的課程只是一種釣具,他們要真正自己去使用。這種案例在經媒體披露之後會啟動一種良性的循環,對於很多的法官和檢察官可以發揮影響力,提醒他們注意到原住民的傳統習俗文化和價值觀。 鄭委員天財:光看兩公約是絕對沒有辦法加以適用的,這位法官辦到這樣的案件,他去關心、了解原住民族的文化,而且引用了立法院的修法說明,他非常的認真,他不是只有看條文和內政部警政署的解釋就做判斷,他很認真的就立法院當時整個修法的過程、修法的說明、原住民族相關的法令及兩公約全部綜合判斷之後,才做出這樣的判決。在辦到類似這種案例的時候,你們所辦理研習對課程的安排非常重要,應該要有更為實用的訓練課程。本席大致看了一下你們過去所辦理的研習課程,應該可以做得更好,像安排類似這種案例的分享,當然不是只有這個案例,所有過去相關的案例都可以提出來,不管是原住民勝訴或敗訴,大家都可以一起來討論,畢竟在有了專庭專股之後,這些法官的變動就不會太大,不是從所有的法官裡面去撈針,基本上,受訓對象就會比較明確,相關的安排就可以更為細緻,所以請司法院能夠持續來辦理。 林秘書長錦芳:會。 鄭委員天財:關於原住民族的專庭專股,新北市是全臺灣原住民人口第四的縣市,從花蓮、臺東到桃園,再過來就是新北市,所以新北市即使沒有辦法成立專庭,最起碼也要有專股,希望司法院能夠做到這一點,上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作成這樣的決議,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儘快來處理。 另外,關於通譯方面,現在通譯是出缺不補嗎?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通譯的考試凍結,但是我們有聘了特約通譯,像原住民族各部落不同的語言,我們有各族不同語言的特約通譯人才庫,在發給特約通譯的執照以前要先進行訓練。 鄭委員天財:那個訓練很重要,因為要用原住民的語言來說法律術語有時候不太能講清楚,蘭嶼那邊有一個笑話,就是有一個鄉親在地方法院開庭的時候,法官問被告要不要上訴,通譯就問他要不要上訴,他聽不懂什麼是上訴,以為是「上樹」,他就回答這裡又沒有樹可以爬。本席不知道是不是真的發生過這種事情,基本上,真的有很多法律術語一般人不見得都會知道,要怎麼樣用原住民語言來講,那個訓練也很重要。因為原住民的方言別很多,所以對特約通譯的安排會比較困難,但是你們要解決這個問題,所以要做好相關的訓練。 林秘書長錦芳:特約通譯在進入我們的人才庫之前都要接受短期訓練,這是最基本的,但是當然還需要再加強。 鄭委員天財:本席剛才所講的那個案例,相關判決的蒐集相當重要,所以請司法院繼續努力,以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為目標。 林秘書長錦芳:是。 鄭委員天財: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江委員啟臣、鄭委員汝芬、簡委員東明、薛委員凌、潘委員孟安均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質詢。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法院的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是否已經通過改良式的起訴狀一本主義?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還沒有定案,正在討論中。 黃委員偉哲:我們研議中的改良式起訴狀一本主義跟日本的差別在哪裡? 林秘書長錦芳:正在研議中的改良式起訴狀一本主義比較像是現在要採行的觀審制,也就是說,為了準備程序整理爭點起見,總是要有一個人來做這個工作,那就是受命法官,所以允許受命法官接觸卷證,因為他們必須要做爭點的整理,剛才也有委員說爭點的整理非常重要。 黃委員偉哲:要加速訴訟程序的進行。 林秘書長錦芳:對,要將審理計畫等先弄好,陪席法官和審判長是不看的,這樣就稍微有一點改變。 黃委員偉哲:跟國外比起來呢? 林秘書長錦芳:國外就是真的大家全部都不看。 黃委員偉哲:那在國外的訴訟程序是怎麼進行的?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案件數量並沒有那麼多,或許可以這樣來做,但是我們的案件實在是太多了,為了訴訟經濟,可能真的會有窒礙難行的地方。加上還有證據開示的問題,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包括訴因的制度、訴訟制度的基本結構,其他國家可以這樣實施,因為他們跟我們訴訟法的結構完全不一樣。如果我們真的要完全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可能整部刑事訴訟法就要澈底翻修,不是只有修成起訴狀一本主義就夠了。 黃委員偉哲:由於我們案件很多,法官分案量非常大,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訴訟程序的進行。 林秘書長錦芳:訴訟制度根本就完全不一樣。 黃委員偉哲:我們所謂的改良式起訴狀一本主義什麼時候才會有比較清楚明朗的輪廓?什麼時候可以定案? 林秘書長錦芳:關於條文何時會提出來,因為現在刑事訴訟法研修會正在討論中,依照立法院在民國95年12月所通過的一項附帶決議,從96年3月5日起算,6年之內要我們趕快提出起訴狀一本的修法,這個期限已經到了,我們依照刑事廳的計畫希望在今年一定要提出來,因為附帶決議有其拘束力。 黃委員偉哲:好,今年一定要提出來。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希望今年能夠提出來。 黃委員偉哲:另外,一般來講法官是獨立審判,可是最近花蓮地院發生了一件事情,這關係到前市代會主席的傷害案,其實這不是很大的案子,但是重傷害當然是非告訴乃論,可是卻發生受命法官認為庭長被關說,而被質疑關說的庭長卻批評對方濫權羈押…… 林秘書長錦芳:他不是說庭長被關說,他是說外面有這樣的傳言。 黃委員偉哲:對,外面有這樣的傳言,結果司法院的人審會卻決定兩個都調職,最後還造成出席的6位法官代表集體退席抗議,到底是為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司法院對於這個案件,就是花蓮地院的庭長和法官之間因為承辦的案件所衍生的紛爭…… 黃委員偉哲:所衍生的紛爭比案件本身還要麻煩。 林秘書長錦芳:也不會很麻煩。 黃委員偉哲:對於司法公信力的傷害很大。 林秘書長錦芳:我相信,以目前來看,對司法真的是一個很大的傷害,我們是分為兩部分來處理,第一個,庭員說庭長有關說疑雲,庭長又跟庭員之間有咆哮的情形,關於這部分,政風單位有做一個調查報告,報告指出關說、請託是沒有實據的。既然沒有實據,為什麼庭員會這樣講?還有庭長為什麼對他咆哮,這樣有沒有違反其他法官的倫理規範?這些是自律會要處理的問題,目前自律會還在處理中。 黃委員偉哲:在行政的處理上就是直接調職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兩位法官發生這種情況,在花蓮地院這麼小的一個轄區,全院法官才不過二十幾位,刑庭也只有十幾位法官,卻演變成這種情形,當地的老百姓會質疑合議庭到底都在做什麼、是不是經常有這樣的紛爭,如果有這樣的紛爭,那人民如何相信自己的案件在法院會受到公正的處理?就是基於這樣的考量,我們認為在這樣的情形之下讓這兩位法官都離開那個地方可以讓當地民眾比較信賴法院運作的機制,這也是為了這個法院將來的發展。 黃委員偉哲:本席認為對這個事件應該要加以釐清,否則即使這兩位法官都離開了那個地方,到了另外一個地方,大家看到承審法官的名字,還是會有所顧慮。 林秘書長錦芳:對,自律的案子還在處理中,要查清楚他們必須負什麼樣的責任,我們會根據自律會的調查結果來做處理。 黃委員偉哲:好,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陳委員碧涵、楊委員麗環、葉委員宜津、陳委員亭妃、吳委員育仁、陳委員明文、楊委員應雄、林委員佳龍、吳委員秉叡、李委員貴敏、廖委員國棟、許委員忠信、邱委員志偉、邱委員文彥、李委員桐豪、黃委員昭順、徐委員耀昌、江委員惠貞、蔣委員乃辛、蕭委員美琴、王委員進士、吳委員育昇、黃委員文玲、馬委員文君、羅委員淑蕾、高委員金素梅、蔡委員其昌、楊委員瓊瓔、蘇委員清泉、張委員慶忠、姚委員文智、徐委員欣瑩、盧委員嘉辰、林委員明溱、林委員國正均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所有登記發言之在場委員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林委員正二、潘委員維剛、顏委員寬恒、林委員鴻池、謝委員國樑、鄭委員汝芬、潘委員孟安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林委員正二書面質詢: 司法院業務質詢 ◆原住民族司法權 1.成立原住民族巡迴法院! (1)公平性及一致性(平等原則)的理由: 今年1月1日起,在9個地方法院設置了專業法庭或專股來審理原住民族相關的案件,但是全台灣各地都有原住民族,特別,其中北部的新北、台北及基隆,中部的台中,東部的宜蘭等地區不是有原住民族鄉,就是原住民族人口居住人口多,但是卻沒有專庭或專股來審理,就整體原住民族訴訟權利來看,有失其公平性及一致性? (2)基於法院實務上的理由: 其次,從法院組織的實務來看,為了協助審理馬袓地區的2審案件,司法院特別成立了「金門高分院連江巡迴法院」,也特別在台東成立了「花蓮高分院台東庭」,並且即將在今年的4月30日成立「高雄分院澎湖庭」,以維護這些地區人民的訴訟權益。 建議: 基於訴訟上的公平性及一致性(平等原則),應參照高分院的實務運作在尚未設置原住民族專庭及專股的其他地方法院成立「原住民巡迴法院」,以確保原住民族的訴訟權利。 2.高等法院審也應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的設置主要是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1條的規定而來,其次是,在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也明定地方法院得設置專業法庭。 但是,僅僅只限於地方法院才設有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是一個為德不卒的政府作為,因為,在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上,法院審判的機制大約可以分成「事實審及法律審」2種,換句話說,1審及2審是採取事實審,3審法院則採法律審,有罪無罪通常是在1審及2審做審理,因此,制度上一審有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但是2審卻採取沒有原住民族專業法庭的審理制度,要如何能確保原住民族的程序及實質的權益?1審及2審容或有認事用法、論理矛盾而生差之千里的衝突判決出現? 建議: 為全面關照到原住民族在訴訟上以及實體上的權利,應在全國各個高等法院及分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 3.原住民族案件的判斷基準為何? 問題: 原住民族案件的判斷基準為何? 是否有全國一致性的標準? 有沒有訂定標準的作業準則或要點? 這是一個攸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的事項,其判斷基準不需要經過法律的授權嗎? ◆起訴狀一本主義: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於95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修正三讀通過時有一附帶決議:「鑒於第一審法院之全面合議,有其重要意義,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修正通過,就通常審判程序在地方法院原則上行獨任審判之部分(即同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於六年內刑事訴訟制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施行之同時,修正回復全面合議。」因此,依95年12月28日本院之附帶決議,最遲於今(102)年3月6日司法院應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修正案,恢復6年前修正前的條文,以及應提出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的配套修正條文。但是依司法院今天提出之立法計畫報告,既無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修正條文,也無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的配套修正條文,請問秘書長,司法院為何不對重本院之附帶決議?你們司法院打算何時才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修正條文?又打算什麼時候才提出起訴狀一本主義的配套修正條文? 據星期一的報紙所載,司法院刑事訴訟法修法委員會已研擬出所謂「改良式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本席於星期一早上質詢法務部時,問曾勇夫部長對司法院研擬提出所謂「改良式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有何意見?曾部長答覆說法務部認為要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就應該採全面的起訴狀一本主義,而不是改良式的起訴狀一本主義,請問秘書長,改良式的起訴狀一本主義,與我們所了解美國、日本所採行的全面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有哪些不同之處?司法院為何要採改良式,而不採全面的起訴狀一本主義? ◆緘默權之行使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刑事訴訟法第95條既賦予被告緘默權,則被告行使緘默權時,既為被告權利之行使,就應給予正面看待。但據本席了解,絕大部分法官對被告緘默權之行使,都持負面看待,也就是對行使緘默權之被告,常以犯罪後之態度不佳,而加重被告之宣告刑度,此不啻懲罰被告行使緘默權,請問秘書長,法官們這樣的心態與作法,實有違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緘默權的法理及精神,司法院應如何矯正法官們不正確的心態及作法?能不能通令全國法官,在量刑時不得以被告行使緘默權,認定被告犯罪後之態度不佳而加重其刑?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刑事訴訟法上基本的三面關係是法官、檢察官、被告所組成,由於前兩者都具有法律的專業素養,就此而言,並未受過專業訓練的被告可能就會因為法律語言的霸權,而無法進入法庭上的溝通。 辯護權的落實,其功用不僅止於保障被告權利,對於實體真實的發現亦有所助益。偵查輔助機關於蒐證時,為免因偵查行為的瑕疵被律師指為違反法規,而導致證據被法院認定無證據能力,必仔細遵循法定程序;又為向法院證明被告之犯罪行為,偵查輔助機關亦必努力蒐證。 我國律師考試於民國100年改制,採取兩階段考試,因此每年錄取人數皆接近1,000人,然而面對我國針對民事訴訟程序及刑事訴訟程序皆以紓減訟源為改革目標之一,在此情況下,案件量逐年減少,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卻逐年增加,於市場機制主導的情況下,必使得律師們削價競爭,以爭取案源,如此人民對於受訴訟協助的品質亦必下降。 刑事訴訟法雖肯認犯罪嫌疑人之選任律師權,但無資力的犯罪嫌疑人實際上難受辯護人之協助。再者,即使財力足夠,剛被逮捕者通常不會想到應委任律師。因此,起訴前委任律師的案例並不多見,逮捕後隨即委任律師的情況更屬少數。然而於起訴前偵查中給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受律師協助,對於其權利之保障即發現實體真實最有實益。 我國目前對於刑事被告辯護權的保障,於今年新增具原住民身分及中、低收入戶者,審判中審判長應為其指定;偵查中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於此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保障可為進步了一小步,對此本席想請問司法院有無考慮更進一步仿效日本建立的國選辯護制度?我國對於辯護制度的改革的下一步為何? 另外,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經費,是由司法院、中央政府相關部會補助及全國性及地區性律師公會之捐贈,本席請問對於法扶所指派給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其費用如何計算?有無過低而影響律師所提供之扶助品質的情形?有無考量在不影響政府財政的情況下,提高法扶律師的酬勞或其他優惠方式,以增進扶助品質? 以上本席所質詢之問題,請以書面答覆本席。 顏委員寬恒書面質詢: 過去我們台灣民間總是流傳著這樣2句話,一個是: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另一個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而現在的台灣社會則是瀰漫著「恐龍法官」這樣一句話。以上這些話所代表的是,我們台灣民間社會一直以來對司法體系所充滿的不信任感。 政府為了扭轉長久以來,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感,去年6月14日由貴院和行政院會銜函送本院審議「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首先關於立法政策方面,有2個問題請教:現階段的試行條例,應該只是要立法試行一段時間後(司法院預計3年),進行檢討評估,其用意是要測試看看「人民觀審制度」到底可不可行而已,如果想要藉著這個試行條例,一下跳躍到全面的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人民法律感情與增進人民對司法的瞭解和信賴,是還有很大的一段的路要走的。 第2,就本席所知,貴院是打算選定士林和嘉義2個地方法院來試點,這個對於人民訴訟權以及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審判制度有重大影響的政策,只選擇上面所提南、北2個地方法院來試點,恐有違反憲法上所規定的平等原則。關於試點的問題,在法制史上,雖然過去我國曾經引進「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底實行公訴」和「交互詰問」擇定部分法院試辦,但是以上試行的做法都只是以行政命令作為依據,就法律層次上來試點的並沒有,因此本席仍然覺得應該慎重其事。 對於重大政策,尤其是關係到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審判案件的試點工作,在極權專制的國家是常見而且問題不大的事情,但是在我們自由民主國家的台灣,本席認為會有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的疑慮。 其次,有關預算編列方面的問題請教,首先這個案子從研擬到完成草案擬訂,花多少經費及由哪個機關或單位負責草擬,還有預算是編列在哪裡等問題,請貴院提供給本席參考。其次有哪些傳播媒體上已經進行人民觀審制度的宣導工作,宣導內容是「政府已經準備試行人民觀審」或者是宣導「人民觀審制是什麼」,加上目前貴院所作的宣傳編列多少預算執行及曝光度等問題,也請一併提供本席瞭解。 另外如果按照貴院原來的計畫,只是選擇士林和嘉義2個地方法院做為人民觀審制度的試點工作,那麼地方法院、檢察署、市政府等預計要有進行前置準備作業及需要多少經費才能順利推動等問題,都是本席關心的焦點,請一併提供本席做參考。 林委員鴻池書面質詢: 今天本委員會,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本席提出下列幾點質詢。 一、司法院立法計畫報告中提及為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了解與信賴,因此制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未來民眾可擔任「觀審員」,和法官共同審理最輕本刑7年以上或殺人等故意致人於死的公訴案件,但有人質疑,觀審員意見對法官判決沒拘束力,請問院長,當觀審員意見與法官意見相左時,是否是法官說了就算數?還是有其他審查機制?否則,當法官否決觀審員意見提出的理由,不能說服多數人民時,恐將引起民眾對司法更大的質疑,司法院對此如何因應﹖ 世界民主法治先進國家紛紛採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為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司法院欲制定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未來只要符合年滿二十三歲、高中學歷以上、住在管轄法院四個月以上的民眾,就可擔任「觀審員」,和法官共同審理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或殺人等故意致人於死的公訴案件。 司法院制定此草案賦予人民參與審判的權力,希望民眾能更信賴司法,寓意固然良好,但當觀審員意見與法官意見相左時,是否是法官說了就算數?還是有其他審查機制?否則,當法官否決觀審員意見提出的理由,不能說服多數人民時,恐將引起民眾對司法更大的質疑,司法院對此如何因應﹖ 請問部長,若要讓觀審條例順利上路,其他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已建置完成? 二、針對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開會討論花蓮地院庭長陳世博及法官陳嘉瑜調職案,司法院爆發首件法官集體退席抗議事件,有人審委員質疑,若此案如真的遭強行表決,意味日後司法行政得以人事強制遷調作為手段,干擾法官獨立審判,請問部長,對於人審委員的質疑,你的看法為何?如何避免未來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此事件是否會影響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 日前,花蓮地院女法官指控庭長涉嫌收賄、關說事件,司法院調查後認定沒證據,但司法院人審會以兩法官的糾紛「嚴重影響法官群體和諧及民眾對司法信任」而「人地不宜」,首度依《法官法》將兩人強制調職,支持女法官的六名人審委員不服決議,集體退席抗議。 法官法規定的「人地不宜」強制調動條款,是針對法官對外行為不檢、貪贓枉法,或與當地人有不正當的複雜交往等情形,才能強制調動;如今司法院卻將兩人強制調職,有人審委員質疑此舉將造成法官寒蟬效應,損害審判獨立。 請問部長,對於人審委員的質疑,你的看法為何?如何避免未來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此事件是否會影響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 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謝委員國樑,有鑑於日前司法院人審會中,有6名法官因對於法官調動有意見,進而以退席抗議突顯其對人事調動案決定之不滿,並向外表達司法院「沒有是非」,因此,建請司法院應重新檢討法官人事處理問題,建立處理原則並加強基層法官溝通工作,以免影響人民對司法體系之信任感,爰提出質詢。 說明: 一、媒體報導,日前花蓮地院審理花蓮市代會前主席黃枝成傷害案,受命法官陳嘉瑜批庭長陳世博關說,陳反批對方濫押,兩位法官互相批評攻訐,因此,司法院人審會討論將本案兩位法官調離。 二、惟司法院召開人審會後,決定將陳世博、陳嘉瑜兩位都調職,卻有出席的六名法官代表集體退席,抗議司法院「沒有是非」,而司法院回應,基層法官代表在討論這件調職案時,曾提案擱置、延期處理、撤回等程序,表決均未通過;進而退席杯葛議事進行,未尊重體制及多數人審委員,司法院認為不可取。 三、因此,基層法官之抗議並對外表達不滿,恐影響人民對司法體系之觀感,因此,建請司法院應積極溝通基層法官,並重新檢討人事審查制度,積極處理本案,爰提出質詢。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1.秘書長,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法律服務沒有人人平等,所以司法院才要推動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對不對? 2.秘書長,法律扶助基金會確實逐步實現了法律服務人人平等的精神,但本席希望不止在訴訟的過程,更包含各種法律的環境裡面,像是法庭、警察局,司法院要如何將這樣的精神傳遞給司法人員,讓他們能平等的對待弱勢家庭,以確保弱勢家庭獲得基本的保障? 3.本席希望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加強對弱勢家庭的認識,以及加強非訟的服務,弱勢家庭會出現法律問題,並非單純只發生司法上的問題,如就業歧視的案件,就可能會有未來就業、經濟上的問題需求,所以從需求層面看來,法律問題只是弱勢家庭的一部分,因此法律扶助基金會要如何跟社福、就業方面有所連繫? 4.本席知道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給予各地方社會福利團體諮詢或資源協助,像花蓮分會積極辦理社福單位相關法律研習班,提供花蓮第一線社工員基本的法律知識,以增強社工員處理法律問題的能力,此部分也避免許多個案未經協助就進入法扶系統,可由第一線社工員先進行了解、評估,如有法律需求再轉介至法律扶助基金會處理,避免資源無效的介入或資源浪費,所以,是不是所有分會都可以這樣做? 5.秘書長,以身心障礙者為例,身障類別多種,其特性也大不相同,故加強律師們對於身心障礙的認識,有利於案情的處遇,也能提供身心障礙者更適切的服務。如聽障身障者,需要手語翻譯員的協助,視障身障者需要點字或語言的協助,智障身障者,需要選任輔佐人協助,每個障別都具其特殊性,故需要服務提供者更加了解服務對象的特性,對於不同的身心障者,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否有結合社工,提供更細緻的服務? 潘委員孟安書面質詢: 媒體主導重大社會案件辦案進度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形同虛設 近日社會上發生兩大命案(鹽漬人頭案、八里雙屍命案),引起全民關注更引起社會矚目,隨著案件的撲朔迷離,不僅媒體緊盯,更不時有所謂「獨家」的消息傳出,而各談話性節目的名嘴,亦紛紛演起檢察官、警察,來推敲、評斷,甚至是模擬案情,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變成空談!2012年5月時,立法院通過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五項,授權由司法院制訂相關辦法!結果12月才通過的辦法,不到3個月馬上破功!! 偵查不公開的目的是什麼?既然訂定辦法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媒體辦案,但是現在空有辦法,卻是毫無管控能力,電視媒體播報的進度比警方調查還要快,內容還要詳盡!按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那些是不能夠對外透漏或公開的?現在電視媒體重複播出監視錄影帶的畫面,是誰透露出去的?是不是洩漏偵查進度?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需不需要調查?懲處?司法院要怎麼來處理?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5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