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12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江委員啟臣","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在進行報告事項之前，我們先歡迎新加入本會的新夥伴─親民黨的陳怡潔委員。","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2年3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2時19分","下午2時30分至6時17分","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出席委員：段宜康    邱文彥    江啟臣    黃文玲    李俊俋    吳育昇    高金素梅  陳其邁    陳超明    張慶忠    姚文智    徐欣瑩    紀國棟","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李貴敏    楊麗環    陳歐珀    鄭天財    林佳龍    羅淑蕾    盧嘉辰    林明溱    簡東明    蔡其昌    李昆澤    葉宜津    廖國棟    黃偉哲    陳碧涵    廖正井    楊應雄    李桐豪    吳秉叡    許添財    林正二    楊瓊瓔    賴士葆    江惠貞    徐耀昌    王育敏    陳雪生    王惠美    林滄敏    薛  凌    蘇清泉    陳明文    王進士    邱志偉    呂學樟    陳亭妃    蕭美琴    鄭麗君    何欣純    尤美女    潘維剛    黃昭順    魏明谷    劉櫂豪    林國正    林世嘉    羅明才    鄭汝芬    顏寬恆","      委員列席49人","主    席：李召集委員俊俋","專門委員：鄭世榮","主任秘書：李秋美","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喻  珊","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本次會議計有委員段宜康、江啟臣、黃文玲、李俊俋、吳育昇、高金素梅、鄭天財、陳超明、張慶忠、陳歐珀、陳其邁、王育敏、林國正、林佳龍、邱文彥、簡東明、許添財、葉宜津、邱志偉、魏明谷、蕭美琴、姚文智、徐欣瑩、尤美女、紀國棟等25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李鴻源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王惠美、鄭麗君、鄭汝芬、黃昭順、李昆澤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請內政部另以書面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內政部儘速以書面答復。","臨時提案","第一案","有鑑於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如未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即喪失在台居留權，造成新移民家長與未成年子女就此分離，難以團聚，另參酌國外規定，日本「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允許擁有親權且養育、監護具日本血統未成年子女之外國籍配偶，可取得一年居留資格，並可每年更新，以維護未成年子女生活安定。由此可知，日本法不以新移民家長有無法律上之監護權為必要，而是著重於有無養育子女之事實，殊值我國參考。爰此，建請內政部儘速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放寬新移民家長之居留事由，凡外國人在台依親居留，且有具我國戶籍之未成年子女者，於離婚後，縱未取得子女監護權，若有撫育子女之事實，仍得繼續居留於台灣，以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保障新移民家長之基本人權。","提案人：江啟臣    邱文彥    吳育昇    王育敏","決議：除後段「建請內政部儘速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並保障新移民家長之基本人權。」文字修改為：「建議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時，併同討論。」，餘照案通過。","第二案","有鑑於兩岸通婚日益普遍，在台灣居住之大陸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前，若於在台居留期間生產，現行規定僅限大陸配偶之父母來台探視，其手足、祖父母等近親均無法來台探視。基於人道考量，爰建請內政部研議放寬大陸配偶之親屬來台探親之資格，凡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在台灣者，其生產後二個月內，其二等親以內之血親均得來台探視。","提案人：江啟臣    邱文彥    吳育昇    王育敏","決議：照案通過。","第三案","外界對於我國第一家庭成員疑似持美國護照入出我國國境，內政部移民署署長謝立功答覆這幾年馬唯中小姐均是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國，並願為此負責，不實則願下台。","唯，我國法令允許重國籍者於入出國時可在兩本護照上同時加蓋查驗章。且媒體亦曾拍攝到馬小姐使用美國護照，為釐清外界質疑，移民署應於三日內清查其於最近十年入出國通關時，是否同時於其美國護照上蓋印入出國章戳，同時使用二本護照。","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黃文玲","決議：除後段「移民署應於三日內清查其於最近十年入出國通關時，……同時使用二本護照。」文字修改為：「移民署應於三日內清查最近十年內馬唯中小姐持何種護照出入國。」，餘照案通過。","第四案","鑒於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其中第13款為「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然今年3月8日德籍青年何丹霖（Daniel Helmdach）來台時，被移民署疑似以2年前曾參與台灣反核遊行為由拒絕入境。而移民署事後表示根據2010年國安會召集的跨部會聯合審查會做出結論，因其曾參加未經申請許可之遊行，涉從事與許可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依法禁止入國3年至5年，案經提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議，決議禁止其入國3年；可見移民署對何謂「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之定義缺乏嚴謹標準。爰此，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於一個月內檢討該法「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之定義，並提出解釋函及改善措施，送交本院內政委員會。","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黃文玲    尤美女","決議：除「移民署事後表示根據2010年國安會召集的跨部會聯合審查會做出結論」文字修改為「移民署事後表示根據2010年內政部召集的跨部會聯合審查會做出結論」；及「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於一個月內檢討……」文字修改為「要求內政部於一個月內檢討……」，餘照案通過。","第五案","鑒於我國甫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建議應為公務人員（包括執法人員）設計培訓人權教育與訓練，如警察、移民署人員等，且應定期評估前述培訓之適當性與成效，培訓不應重量不重質。因此，要求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針對前揭人員（包含基層及中高階層人員）開設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相關培訓課程並編列相關預算，每會期定期向本委員會報告相關培訓成效及評估之作法（包括量及質）。","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黃文玲    尤美女","決議：照案通過。","第六案","有鑑於國內兒少受虐的案件及人數逐年攀升，2012年度受虐兒少人數高達19,174人，較2004年增加32.4倍，每個月有1,600位兒少受虐，每天有53位兒少受虐，內政部應針對兒少受虐問題於三個月之內提出有效解決方案，以確實保障兒少人權，建構兒少安全成長的環境。","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黃文玲    邱志偉    魏明谷","決議：照案通過。","第七案","內政部修正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因與目前法令相較，草案條文內容過於繁雜且嚴苛，將造成農民申請自用農舍窒礙難行，損害農民居住權益。再者，增加申請興建農舍建造執照應備具書圖文件及規定繁多，且草案內修正之相關名詞定義不明，增加農民申請作業上之困難。","該法修正變動幅度過大、相關定義不明、影響農民權益甚鉅、徒增農民申請之障礙，建請暫緩公告，並將該修正案送內政委員會議決後始可施行。","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黃文玲    潘孟安","決議：除後段「該法修正變動幅度過大……，並將該修正案送內政委員會議決後始可施行。」文字修改為「該法修正變動幅度過大、相關定義不明、影響農民權益甚鉅，請內政部於公告前加強與農業縣市及立法委員溝通。」，餘照案通過。","第八案","我國潛逃中國之通緝犯張安樂向海基會申請驗證大陸公證書，內政部警政署函覆海基會建議不予核發驗證證明。惟海基會仍予核發，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據以發給入台證副本，機關間意見不一，亦引發外界疑慮其申請目的，為釐清相關疑義，特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陸委會、海基會於三日內提出說明。","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決議：除後段「特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陸委會、海基會於三日內提出說明。」文字修改為「特提案要求內政部於三日內提出說明。」，餘照案通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今天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有十案，因各提案有條次相同者，程序上將條次相同的提案併案審查，也就是將第一案至第九案併案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潘委員孟安的提案可否併案審查？因為潘委員孟安等18人所提國籍法第二十條與第十條相關，所以本席建議併案討論，俾節省時間。"],["主席：我們會一起處理。","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程序上還是要併案處理，否則，委員會怎麼討論？"],["主席：請李主任秘書說明。","李主任秘書秋美：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的議程共有十案，包括第十案潘委員孟安等18人擬具之「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於第一案至第九案都沒有第二十條，如果潘委員孟安的案子和其他九案併案審查，變成一個案子，潘委員孟安的案子有被其他案子卡住的疑慮。不過，即使沒有併案審查，我們還是會審查潘委員孟安的案子。","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議程所列十案都是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時，當然具有含蓋性，所以併案處理就好了，即使晚一點討論也沒有關係。"],["主席：現在休息協商。","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經過協商，維持第一案至第九案併案審查，第十案另擇期審查，李委員會再安排時間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請內政部李部長鴻源說明修正要旨。","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所提「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本人謹代表內政部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多年來支持本部各項業務，敬表由衷感謝。","壹、國籍法修正草案說明","國籍法自18年2月5日制定公布施行以來，歷經4次修正，第4次修正為95年1月27日。本次修正重點（修正4條、增列1條）包括以下三大部分：","一、鬆綁法規","(一)修正第4條條文，增訂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者，其歸化要件與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相同。","(二)修正第9條條文，現行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惟考量如依其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或取得他國國籍始得喪失原有國籍，其於申請歸化我國時尚無法提出者，增訂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暫無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惟仍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屆期未提出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三)修正第11條條文，增訂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中華民國國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得申請喪失國籍。","二、簡化申請歸化之作業流程","增列第9條之1條文，外國人為向其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得先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於該證明有效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申請歸化時，僅審查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即許可其歸化。","三、歸化撤銷權行使之特別規定","修正第19條條文，鑑於修正條文第9條第2項對未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歸化者，已明定行使撤銷權之期間，爰排除前開情形不適用5年內撤銷歸化許可之規範。","貳、大院委員相關修正提案說明","親民黨黨團及大院委員所提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9個版本，共計提案修正8條條文，本部審慎研議說明如下，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一、品行端正歸化要件","國籍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申請歸化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楊委員麗環等21人、江委員啟臣等18人及親民黨黨團提案刪除第3條「品行端正」；尤委員美女等23人、林委員淑芬等21人、田委員秋堇等19人，修正為「無犯罪紀錄。但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宣告緩刑或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或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尤委員美女等23人、林委員淑芬等21人及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刪除第4條特殊歸化者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規定。","查美國、新加坡、日本、韓國等國家亦有「品行端正」歸化條件之規定。專科拘役或罰金等雖未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中，但仍屬歸化時應審酌之個人行為，避免影響國內社會秩序與風氣。品行端正之界定，目前刻正將本部97年訂定並經2次修正之品行端正認定原則納入國籍法施行細則研議中，實務上並無裁量判定偏頗之情事，爰宜維持現行規定。","二、歸化測試標準訂定機關","楊委員麗環等21人擬具修正國籍法第3條條文，第3條第2項「前項第5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將前開標準之訂定機關改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國籍法規定歸化應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等要件，本部95年訂頒並經2次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題庫」，內容包括國防、法律、交通、經濟、教育、環保等基本常識，為求周延，歸化測試題庫之內容係廣徵各機關專業意見，並非僅向教育部徵詢意見，爰宜維持現行規定。","三、放寬喪偶離婚歸化條件","馬委員文君等21人、尤委員美女等23人、田委員秋堇等19人及親民黨黨團擬具修正國籍法第4條條文，增列曾為我國人配偶之外國人，因喪偶或離婚等情事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仍對中華民國國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者或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3項第1款至5款要件者，歸化要件與外籍配偶相同。","有關增列曾為我國人配偶之外國人，因喪偶或離婚等情事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仍對中華民國國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者，其歸化要件與外籍配偶相同，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雷同。","至增列依親對象死亡、遭受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等情形亦可放寬條件准予歸化一節，既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准予其於國內居留，當不影響其生活，因其並無撫養子女負擔，國籍之賦予不宜再予放寬，爰行政院版修正草案較為妥適。","四、歸化居住年限","尤委員美女等23人、林委員淑芬等21人及田委員秋堇等19人擬具修正國籍法第4條條文，外籍配偶等適用特殊歸化條件者，居留期間規定，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修正為「5年內累計3年以上」；親民黨黨團修正為「繼續3年以上或連續5年內累計達3年以上」。","查美國、英國、日本等世界各國之國籍法相關規定，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各該國家國籍，原則上多係以合法居留持續3年以上，故我國國籍法居留期間規定與世界各國相同。如放寬為「5年內有3年以上」合法居留，恐申請歸化時最近2年內並未居住國內，與國內生活人際關係似有疏離，爰宜維持現行規定。","五、特殊歸化財力證明","馬委員文君等21人、林委員淑芬等21人及田委員秋堇等19人擬具修正國籍法第4條條文，刪除特殊歸化者應符合「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查美國、德國、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及菲律賓等國家國籍法均規定申請歸化應具備生活保障要件，蓋因避免歸化後徒增國內社會及人民負擔，爰宜維持現行規定。","六、單方收養歸化條件","親民黨黨團、林委員淑芬等21人、尤委員美女等23人及田委員秋堇等19人擬具修正國籍法第4條條文，第4條第2項「養父母」修正為「養父或養母」，使單方或單身收養情形者亦得申請歸化。","此修正內容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相同。","七、已婚未成年人歸化條件","尤委員美女等23人、林委員淑芬等21人、及親民黨黨團擬具修正國籍法第7條條文，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隨同歸化，刪除「未婚」之規定。","考量未成年人結婚後，須獨立與其配偶另組家庭，共營婚姻家庭生活並負擔教養子女責任，當無父母教養照護之需求，父母國籍變更時已無隨同變更之必要，爰宜維持現行規定。","八、喪失原有國籍","國籍法第9條外國人歸化應先喪失原國籍之規定，林委員淑芬等21人，提案刪除；江委員啟臣等18人、尤委員美女等23人、田委員秋堇等19人及親民黨黨團提案，修正為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2年內再喪失原國籍，期限屆滿後未喪失原國籍者，撤銷歸化許可。","鑑於日本、新加坡、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德國等國家，亦規定歸化者須先喪失原國籍。而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已有針對歸化者難以提憑喪失原有國籍之修正解決作法，暫無須喪失原國籍，但仍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屆期未提出者，始撤銷歸化許可，且現行國籍法亦有規定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國籍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得不喪失原國籍，實屬周延。","至歸化者一律免喪失原有國籍，或可減少延攬外人阻力，廣納國家社會所需人力，促進社會多元文化交流，個人亦得自由選擇，享有各該國家多重保障，並簡化歸化國籍程序，但易造成因多重國籍，權益釐清困擾問題，亦恐遭無雙重國籍者民怨，流於鼓勵鑽營權利，縱容規避義務，且全面採雙重國籍，各權利義務規範均有待配合審酌修正，以維公平正義。仍維持單一國籍為原則，雙重國籍為例外之立法原則，衝擊較少，爰行政院版修正草案較為妥適。","九、歸化者擔任公職限制","國籍法第10條歸化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年限規定，李委員俊俋等20人提案縮短為7年；尤委員美女等23人提案刪除第1項第10款不得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林委員淑芬等21人及田委員秋堇等19人提案刪除本條規定。","查美國憲法第1條規定，成為美國公民未滿9年，不得為參議員；成為美國公民未滿7年，不得為眾議員。同法第2條規定，除生而為美國公民者外不得當選為總統。而委員版本係各有所見，多數意見仍以維持限制規定，爰宜維持現行規定。","十、回復國籍","尤委員美女等23人、林委員淑芬等21人、田委員秋堇等19人及親民黨黨團擬具修正國籍法第15條條文，刪除第15條第2項，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不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規定。","國籍法自民國18年公布以來，立法精神即區分血統之固有國籍與歸化之傳來國籍，「回復國籍」係針對固有國籍者喪失我國國籍後恢復我國國籍之法律規範，歸化者喪失我國國籍後，再取得我國國籍係循歸化程序辦理，如驟然合併固有國籍與傳來國籍，於立法精神及法理上、實務上均恐產生困擾，宜續維持長久以來國籍法之立法精神。"],["段落：國籍變更不合法撤銷規定"],["十一、國籍變更不合法撤銷規定","尤委員美女等23人、林委員淑芬等21人及親民黨團擬具修正國籍法第19條條文，將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5年內發現有與本法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規定，修正縮短為「2年」，「得」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案件經核准，嗣後發現不合法情事，自應撤銷，如改為得撤銷，反造成法定條件不明確。又撤銷期限如縮短為2年，恐因期間過短較難及時發現不法情事，或有縱容不法之嫌。爰宜維持現行規定。"],["段落：擔任公職增列限制"],["十二、擔任公職增列限制","潘委員孟安等18人擬具修正國籍法第20條條文，將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納入國籍法不得擔任公職之範圍限制：","永久居留權與國籍，二者層次不同，前者係准予無期限居留，後者係彰顯主權之行使，由國家賦予國籍，參酌各國法律規範二者權利義務不同，且國籍法係國籍之得喪規範，並非界定永久居留之法律，自不得將永久居留權納入國籍法。","取得永久居留權者未必有國籍之認同，尚不得與已取得外國國籍等同視之，且處於當今地球村之環境中，國人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或有不少，如規範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我國公職，對於留住人才增加負面效應。","各國對於外國人永久居留權之規範係於移民法規中予以明文，而我國現行國籍法及本次修正案均無外國永久居留權相關定義及法定條件，爰國籍法不宜遽將外國永久居留權納入，宜維持現行規定。","參、結語","謝謝各位委員多年來支持本部各項業務，為落實保障人權意旨，維護婚姻移民者權益，並解決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實務上問題，期盼鼎力支持本法修正草案。","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主席：現在請親民黨陳委員怡潔代表說明提案旨趣。","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同仁。內政部報告第六頁「四、歸化居住年限」中提及親民黨黨團採取更嚴格的規範，事實上，這是黨團文書繕寫時誤植的，修正版本已經送到內政委員會與議事處，修正後之條文為：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或連續5年內累計達3年以上。亦即：外國人或無國籍者，在每年合法居留183日或5年內累計達3年之間擇一即可，以免其基本人權遭到剝奪。鑑於現今台灣人口結構中，外來移民與外籍婚姻的比率越來越高，超過百萬人，台灣如果真的要實踐世界人權宣言與國際人權公約，必須先達到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也就是人權平等、人權無國界的精神，親民黨特提案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主席：現在請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尤委員不在場。","請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長久以來，我們忽略了對婚姻移民所提供的基本人權保障，以及婚姻移民對我國社會文化及經濟發展的貢獻，不合理的入籍門檻讓弱勢的女性婚姻移民被排除在社會福利體制外，讓婚姻移民女性成為底層的社會階級，而幸運入籍的婚姻移民卻又因國籍法的限制無法享有與原生國籍為中華民國之國民平等的公民權，成為二等公民，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的人權意旨，維護在台外國人及婚姻移民權利，並解決外國人及婚姻移民歸化我國國籍實務上之問題，爰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案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第三條，刪除抽象用語，排除微罪紀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要件中，規範「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其中「品行端正」用語過於抽象，只以裁量者主觀意識判別，恐失之偏頗，加以「微罪不罰」之法律原則，進行條文修正，將歸化條件述明為「無犯罪紀錄。但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宣告緩刑或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或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二、修正第四條，保障弱勢移民，適用特殊歸化；保障家庭團聚權益，減少特殊歸化要件限制。為保障受暴、喪偶、或是離婚後負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義務的外籍配偶仍能在台穩定生活，比照婚姻存續中之外籍配偶歸化國籍條件進行歸化，增加特殊歸化條件適用對象，增列以下對象：「依親對象死亡者」、「對未成年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具撫養事實或取得監護權者」、「遭受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者」。","三、修正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之保護，不因婚姻之有無而有差異。對於未成年人之保護與協助，應不得因其為已婚或未婚而有不同的差別待遇。現行法僅允許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之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而不允許已婚未成年子女隨同其父親或母親歸化，導致該未成年子女之權益蒙受重大損失，建議排除未婚限制，修改為「歸化人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四、刪除第九條條文，保留原國籍，有助性別平權及多元認同。為落實兩大「國際人權公約」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人民享有國籍之權利，應予刪除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證明之規範。","大家對最後一條有忠誠度的質疑，但我要請各位思考的是，階級強勢、有錢者擁有外國國籍時，台灣政府也沒有強制有錢人申請外國國籍時必須放棄我國國籍，對有錢人取得外國的永久居留權或外國國籍，政府從來未曾質疑他們對國家的忠誠度，所以我們對相對弱勢的外國歸化者，應以平等的態度看待他們對國家的忠誠度，其實他們已融入台灣整體社會文化、經濟體制中，保有他們原來的國籍，可以對這個社會有更多的貢獻，讓新台灣之子接受更多元的文化。美國並未強制國人一定要放棄台灣的國籍才能拿到綠卡、美國國籍，這就是美國的文化，所以大家說美國是民族的大熔爐，美國人認為這是幫美國加分，我們也希望能幫台灣加分。","五、基於平等原則，歸化者與本國籍人士應享有相同之權益保障，刪除第十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凡屬公民，不應受其他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擔任公職、進行政治參與，限制其不得擔任特定公職為歧視性差別待遇，應予刪除。至於比較關鍵的職務是否適合由入籍者、歸化者擔任方面，以總統、副總統為例，我們主張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不宜由國籍法規範。國籍法在此做宣示性規定，恐有歧視性差別待遇之虞。我們並不認為刪除第十條就一蹴可幾，而是希望這一條可以引起社會討論。","六、基於平等原則，歸化者與本國籍人士應享有相同之權益保障。凡歸化者皆屬中華民國國民，依「平等原則」、「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與「中華民國國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應於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時差別待遇，建議刪除第十五條第二項「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七、修正第十九條條文，縮短撤銷國籍年限，以保障當事人重要權益。如果我沒有記錯，陸配取得國籍以後，大概沒有所謂的撤銷國籍年限，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前的程序既已嚴格審查，則事後撤銷規定應該嚴格保障當事人權益，目前國籍法得撤銷國籍相關處分之年限長達五年，過於嚴苛，當事人重要權利朝不保夕，故縮短原定五年時間，修訂為二年。","台灣是一個相對進步的社會，已歸化我國的外籍配偶，對台灣社會貢獻良多，如果我們走到台灣的底層、基層，就會發現新歸化的移民姐妹，對台灣的勞動力、家庭穩定、社會安定都提供了相當大的貢獻，希望大家能朝著平等的原則，修改無法與時俱進、落伍的國籍法。謝謝。"],["主席（李委員俊俋代）：請田委員秋堇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田委員不在場。","請楊委員麗環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請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紀委員國棟等18人，鑑於國籍法有不合時宜之處，特提案修正國籍法部分條文。","一、通常一個國家對於申請歸化的外國人士，為避免危害本國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本於主權有審視申請人之行為能力、犯罪紀錄、語言能力、經濟狀況之權力。但是對於這些要求，尤其是法律上的規定應該非常明確，而且是可以理解的，避免主管機關濫用，成為駁回申請的武器，所以我們認為現行國籍法第三條「品行端正」之要件用語過於抽象，定義不清，容易流於主管機關之主觀判斷，且同款「無犯罪紀錄」之要求已足以證明申請人為守法之人，復以「品行端正」與否要求，易遭主管機關濫用，成為駁回申請之武器；簡言之，法律規定必須意義非難以理解，使受規範者可以預見且可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所以，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者，有違憲之虞，建議應予刪除。","二、有關國籍法第九條規定，這也是無國籍人球事件在台灣上演的原因。主要是我們要求申請歸化為本國籍者，必須要提出喪失原有國籍的證明文件，但是往往在這個過程當中，當他放棄原國籍，可是最後因為某些原因，又無法歸化為我國國籍，所以成為無國籍人球，這對於想到台灣定居、發展，且長期對台灣有貢獻的移民人士而言，事實上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且對此些外國人士之基本人權保障實有不週。於此又衍生另外一個問題，其喪失原國籍後又無法取得我國國籍，也無法返回其母國，在我國又成為非法滯留人士，只能生存在社會陰暗角落，這部分也必須儘快解決。","三、更進一步來說，我國係容許國民擁有雙重國籍之國家，並未要求國民僅可擁有單一國國籍，在尚允許我國國人取得他國國籍之原則下，現行國籍法竟要求外國人欲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必須放棄母國國籍，實有欠公允；縱為求忠誠，亦應避免出現無國籍人球之情況發生。況且其他國家也有國籍法的規定，部分國家甚至規定國民需滿一定年齡方可申請放棄國籍，或避免該外國人無法順利取得他國國籍，要求該國國民必須取得他國國籍後，方得申請喪失國籍，對此其他國家對其國民之限制導致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國籍法面對上述種種情形，確有修法之必要。","四、綜上所述，提案修正國籍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刪除對「品行端正」與否之要求；另針對放棄原有國籍之要求，修正為取得我國國籍後除法定情形外，必須於二年內提出放棄原有國籍之證明，否則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歸化許可。","以上為本席之提案說明，請大家參考，謝謝。"],["主席：請馬委員文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馬委員不在場。","本席不說明。","主席（江委員啟臣）：如果其他單位都沒有補充說明，我們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首先請紀委員國棟發言。","紀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籍法的修正草案可謂琳瑯滿目，其實都言之成理，本席寧願朝另一個方向想，這等於是入籍我中華民國國籍的規範和限制，本席不免想到，最近有些國家積極挖角一些對國家社會或大環境有貢獻的人士，希望能夠歸化他們國籍，包括之前的曹興誠先生，還有運動健將，乃至於吳寶春，新加坡都伸出友誼的手，希望他們到新加坡。當然每一個國家的作法不一樣，本席的想法是國籍法是需要的，也是必要的，可是我們是不是也能從另外的角度，對於這些學有專精且非常優秀的人才，給予比較好條件，這不是差別待遇，而是基於事實考量。我們有些規定過於嚴苛或是劃地自限，之前新加坡副總理講過，台灣限制他國人才到國內來，可是又讓本國人才流失；總統也講過，我們人才的紅利已經喪失優勢，甚至請國安會秘書長召開專案會議，希望能夠留住人才。有時候想想會有一點矛盾，我們一方面管制國外優秀人才進到我們國家，另一方面對於優秀人才外流卻又束手無策或是不予理會。請問部長，你能不能以宏觀的角度來面對這樣的變革？"],["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指教。事實上，審查這部國籍法以來，很多時空背景都改變了，我個人是同意很多委員提出的修正提案，比較務實的作法，我可能就個人和委員的看法，到行政院做原則性的請示，因為這涉及到跨部會。委員指教了很多問題，我們要留住好的人才，有沒有可能把權限放寬？放寬到哪種程度？對於不合理、不合情的部分有沒有可能放寬？我們都會積極配合。","紀委員國棟：其實要修正的地方非常多，我的意思是，政府除了除弊，還要興利。"],["李部長鴻源：完全同意。","紀委員國棟：不能只是除弊，而做了一堆預防措施，比方講「規劃國籍婚姻真實及品性端正認定原則」，坦白講，這十幾項原則有很多項都值得討論。","李部長鴻源：我都同意，因為其中牽涉到很多部會，並不是我今天答應了就可以修正，我到院裡面把這幾個原則跟相關部會做一檢討。","紀委員國棟：我們除了對委員的提案予以尊重，並且評斷是否可行之外，內政部戶政司應該主動提出一些比較積極的法案，而不只是被動，藉著這個機會，既然要修就修得更完整一點，不要到時某位委員又提出修正，像潘委員孟安認為要將永久居留權列為擔任公職的限制條件，他是還沒有提出，我藉這個機會請教部長的看法。","李部長鴻源：國家忠誠度是必須確保的，但是我們也必須考量現今是國際化的社會，我們要考量到世界各國都要搶人，所以我們在立法時要非常小心和謹慎。","紀委員國棟：將雙重國籍列為不得擔任公職的條例，這幾乎是放諸四海皆準，可是永久居留權跟國籍畢竟有很大的差別，他還是中華民國國民，他有永久居留權並不是外國人，只是以後可以選擇居住在國外，如果連這一點都限制的話，會不會讓人對來我國擔任公職更加視為畏途呢？","李部長鴻源：是有可能，所以我們要非常審慎，整個國際情勢已經改變了，過去我們國籍法的規定是怕外國人來搶我們的資源，而今天的概念應該是歡迎所有有能力的外國人來台灣當台灣人，這個思考的角度已經不太一樣了。","紀委員國棟：我們現在已經流失很多競爭力了，跟東南亞各國也不能相比。","李部長鴻源：我可以舉例說明，我很多台大的同事或是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員，他們在台灣已經待了30年，但是我們就規定人家要放棄美國籍才可以入中華民國國籍，要是沒有入中華民國國籍就不能領月退，如果不能領月退，就領幾百萬的退休金，事實上在哪裡都沒有辦法生活。假如我們的國籍法是這樣的概念，這些人不可能來擔任我們的大學教授或是研究員，那我們就把這些人排除在外了。","紀委員國棟：所以我們現在需才孔急，限制當然是一定要的，但是如果限制過嚴，要人才就是緣木求魚，內政部應該要有一個公允且比較宏觀的思維，不要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或是看到哪裡該修正才做修正，這樣是不夠的。","李部長鴻源：這部法已經有一段時間了，行政院已經審了，我不能退回去，但是我會把各位委員的意見和看法在行政院做原則性的報告，然後主動定出合理的條件。","紀委員國棟：我也再次強調，除了防弊還要積極興利，興利非常重要，不管是嚴長壽先生或是新加坡副總理都在笑我們，包括前陣子管中閔也說我們是三流國家，人才嚴重外流，人家又不願意進來，那我們怎麼跟人家競爭呢？","李部長鴻源：是，完全同意。","紀委員國棟：繼續請教司長一些細節問題。就規劃國籍婚姻真實及品性端正認定原則第二款，查訪之後發現夫妻雙方說詞重大瑕疵，這個「重大瑕疵」要如何認定呢？有些人表達能力本來就比較差，或是偶有講錯話的情形，導致你們認定雙方說詞有瑕疵，判定不具婚姻真實。請問司長，「重大瑕疵」要到什麼樣的程度？"],["主席（李委員俊俋代）：請內政部戶政司謝司長說明。","謝司長愛齡：主席、各位委員。相關的查證，我們都是請移民署的工作人員去瞭解。至於何謂「重大瑕疵」？比如丈夫說太太從來沒有回家過，而太太說每個禮拜都有回家，這樣雙方就兜不攏。","紀委員國棟：不要說這些外籍配偶，即使夫妻兩人都是本國人民也常常會這樣子，先生和太太所講的經常也差很多啊！尤其中南部縣市有很多外籍配偶，有時我們移民官問的問題有些離譜，太不近人情，雖然這是他們的工作，我覺得內政部官員應該跟他們做這方面的溝通，所問的問題儘量不要去侵犯太多的人權，我們最怕就是假結婚而已嘛，是不是？"],["謝司長愛齡：對。","紀委員國棟：那你們不能為了防範假結婚，比方說只要講錯內衣褲的顏色，就認為人家不是真正的夫妻。我只是舉例說明而已，就你們規定的查訪資料，如果配偶無法提供男女維持本人及家庭成員生活資源，或無法經營正常婚姻共同生活，也算是不具婚姻真實。可是，就算本國夫妻也會有失業的狀況，本來就沒有在工作，那麼本款的規定……"],["謝司長愛齡：其實這一款就是擔心會有假結婚的情形。","紀委員國棟：我知道啊！現在也有很多人失業，難道你叫他不准結婚嗎？這個不是很合理，失業就沒辦法提供維持本人的生活資源。"],["謝司長愛齡：最主要還是要展現共同生活的事實。","紀委員國棟：我知道，但是如果人家真的有夫妻之實，因為先生失業，沒有工作，或是能力比較差，說不定是由外籍配偶到外面工作，能夠光是以這一點就認定他們沒有婚姻真實嗎？本席只是提出來，你們將來可以研究看看，好不好？"],["謝司長愛齡：是。","紀委員國棟：我認為有些規定過於籠統和嚴苛。另外，第七款規定，國人與外籍配偶結婚，在台父母和兄弟姊妹不知其結婚，這個也有問題。事實上，縱使兄弟姊妹結婚也不見得會讓他知道，姊姊嫁北部，妹妹嫁南部，某些情況下也不見得會知道，你們光以這點就認定人家不具婚姻真實嗎？本席想指出的是，依據這十幾項的規定來認定不具婚姻真實，恐怕會造成很大的困擾，我認為還要搭配各種現實的認定，還有人性化的考量和寬容的思維等。","謝司長愛齡：是，這要經多次訪談，然後做成紀錄，我們司裡面最後審查時，還會去查證這些紀錄是否屬實。","紀委員國棟：請司長要主動一點，覺得有問題就要主動。","謝司長愛齡：是，謝謝委員。"],["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國籍法，本席在上會期就要求召委安排，但是時間來不及，本會期由我擔任召委，就將之排入議程，一些有婚姻規劃需求的個人或團體向本席和其他委員都陳情過了，本席手中還有一份陳情書，稍後再告訴部長這個案例。","本席剛才也說明提案內容了，我主張第三條刪除，第三條主要就是品性端正這一項，部長知道什麼叫「品性端正」嗎？司長知道嗎？"],["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原則上贊成委員的看法，但是比如有委員提出的無犯罪紀錄，我覺得那就是很明確的，但是無犯罪紀錄且微罪不罰，假如大家同意，我倒是不堅持。","江委員啟臣：其實剛才司長你有點頭說你知道，對不對？那你可以說一下什麼叫品行端正嗎？","李部長鴻源：我們有一定的規定，這邊的資料「落落長」。","江委員啟臣：對嘛！所以你們現在的規定就是有一個原則，可是這個原則是密件。","李部長鴻源：我知道，我想這樣子……","江委員啟臣：在過去來講是密件，對不對？我們今天也是好不容易才拿到，我才知道原來品行端正要符合這些項目，那以後我教導小孩子的時候要跟他說，如果你要品性端正的話就要符合下列這些項目：不能妨礙家庭、不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能妨害風化、不能妨害善良風俗，還要經過內政部確定為品行端正者。最後還有一項「其他經內政部確定為品行不端行為者」，這個也不行，等於說行政單位有非常大的主觀裁量權。"],["李部長鴻源：沒錯。","江委員啟臣：更重要的是，這一些情形在法律判定上是不確定的，所以很容易衍生出問題。","李部長鴻源：是，所以我贊成把「品行端正」這部分拿掉，維持「無犯罪紀錄」的部分，但是在「無犯罪紀錄」裡面，譬如某些委員所提的，也就是微罪的部分，其實就要把它講得很清楚。","江委員啟臣：我的主張是，在你們現在的這些原則裡面，我覺得有一些項目應該被考量進來，但是它可以明文化。"],["李部長鴻源：是。","江委員啟臣：可以非常具體的讓想要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的人知道他應該具有哪一些條件，對於有不良紀錄的人，在什麼情況底下可以申請，而在什麼情況底下是不可以申請的。比如我看這裡面有寫，如果緩刑執行完畢的話可以再來申請等等，對不對？我們要訂定一個法律，還是要讓遵守的對象能夠明確地知道規範是什麼，部長，這你同意嘛？"],["李部長鴻源：我完全同意。","江委員啟臣：我為什麼這樣講？我跟部長分享一個案例，這是一份陳情書，實際上我在去年就接到了，我們也想辦法要幫忙他，可是現在沒有辦法，因為他在行政法院裡面進行訴訟程序。他是一個醫生，你知道他在哪裡執業嗎？他在一個臺灣醫生不想去的地方執業，也在我的選區－臺中市和平區達觀里，在達觀那個偏遠的山上。他原本跟一個臺灣醫師在那裡執業，後來臺灣醫師受不了就說沒有辦法再跟他一起執業了。你知道他為什麼要找臺灣醫生一起執業嗎？因為我們的醫師法裡面規定，外國籍的醫生要來這邊開業，必須要有本國醫師跟他配合。結果臺灣醫師說他不幹了、要走了，這個外國醫師堅持在那邊繼續開業，除了被健保局罰款之外，還被移送臺中地檢署。在他被移送臺中地檢署之前，他知道如果要繼續執業的話，必須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所以他就去申請了。他在100年3月時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但是在他申請歸化之後，健保局予以罰款並將他移送地檢署，地檢署再提出一個紀錄到內政部，結果他變成國際人球。他放棄了馬來西亞的國籍，現在是一個無國籍的人，罰款也繳給健保局了，你們現在叫他怎麼辦？他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也不具馬來西亞國籍，然後跟馬來西亞的銀行貸款被拒絕，他本身跟小孩子的生活陷入困頓，在偏遠的地方行醫。","部長，這是什麼情況？我們接到陳情書的時候也傻眼了，我不知道怎麼幫他。我要怎麼幫他？如果我們的法律不解套的話，我無從幫起。這是一個活生生的案例，現在還在行政訴訟當中。所以我要拜託我們的行政機關，或許你們不知道這樣的案例，也或許你們知道，但是你們只給他一句話說我們依法辦理，依法辦理的結果，造就了很多這樣悲哀的事情。他是一個願意到臺灣偏遠地方去行醫的醫生，為什麼他不留在馬來西亞？他也可以留在臺中市區裡面，我相信會有很多醫師願意跟他共同開業。我們一天到晚在講，包括是原住民好朋友的立委這些人都說我們要增加偏遠地區的醫療資源，而好不容易有醫生去了，結果那個人的ending是什麼？無國籍人球！我跟部長分享一下這個案例。","李部長鴻源：好，謝謝。","江委員啟臣：我也束手無策，這也就是為什麼今天的議程我所排的是國籍法。","另外，針對第九條，與剛剛講的這個case是環環相扣的，全部都扣在一起，以上關於國籍法的部分，真的要請部長跟行政部門這邊好好想辦法，對於一些該修訂的地方，看看這一個會期能不能把法案送出立法院，好不好？"],["李部長鴻源：一定。","江委員啟臣：外面也有很多移民團體、人權團體，老實講，講移民兩個字，有時候我覺得臺灣本身就有很多移民，我們幾乎都是移民過來這裡的，只是先到、晚到而已。臺灣做為一個移民的地方，如果我們有一個很好的制度，能夠廣納各方的人才進來，我相信我們不用擔心會落後，也不用擔心在技術或者競爭力上會輸人家，更不用擔心鄰近的國家想要來侵略我們，因為移民國家的特色就是有這樣的一個好處，所以請內政部能夠多幫忙。司長，你請回座。","接下來我再請教一下部長，或許跟我們今天的法案並不相關，但是您昨天說過廢水再回收，對不對？這個本席贊成，為什麼？我給部長看一下這個照片，你知道這是什麼東西嗎？","李部長鴻源：太遠了，看不到。","江委員啟臣：沒關係，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逆滲透的……"],["李部長鴻源：membrane。","江委員啟臣：對，部長，你是防洪治水專家，現在你又要擔心我們的乾旱問題了，現在可能還不需要治水，而是要擔心乾旱，要想辦法造水。這是去年國會外交我跟幾位委員到新加坡去看他們新生水（New Water）系統的照片，這個水是可以喝的。"],["李部長鴻源：我知道。","江委員啟臣：部長，你有去看過嗎？"],["李部長鴻源：我沒去看過……","江委員啟臣：沒有的話，下次有機會我們一起去看一下。","李部長鴻源：我對他們的技術很熟悉，不用看了。"],["江委員啟臣：他們現在已經有5座了。"],["李部長鴻源：我知道。","江委員啟臣：從2000年開始蓋，已經蓋了5座。你知道他們這些水大部分用在哪裡嗎？"],["李部長鴻源：這是可以飲用的。","江委員啟臣：它可以飲用沒有錯，當然很多人一開始會擔心……"],["李部長鴻源：會覺得髒。","江委員啟臣：很多人會覺得這全部都是污水，甚至是下水道的水都不一定，但是我真的有喝，口感也還不錯。我要講的是，其實在新加坡這樣一個資源有限的地方，他們甚至還要跟馬來西亞買水，合約也不確定，掌握在別人手上，所以他們「打斷手骨」真的下定決心要克服這個問題，在2000年開始蓋New Water系統。我聽他們講現在大概有將近一半的再生水可以提供工業利用，如果在喝的這部分有顧慮，但是起碼他們可以回收做為工業用水。","李部長鴻源：這也不見得跟今天的議題無關，我想趁這個機會說明New Water不是新加坡人發明的。"],["江委員啟臣：那是哪裡？","李部長鴻源：新加坡人去全世界找到最好的人跟技術，給他們最好的條件……"],["江委員啟臣：所以就是有好的人才嘛！","李部長鴻源：然後這些人變成新加坡人，替新加坡人賺錢，我覺得這個議題跟今天的議題其實是相關的。","江委員啟臣：部長，你可不可以找這一些人來幫忙？"],["李部長鴻源：但是他們入不了我們的國籍。"],["江委員啟臣：他們入不了籍也是要靠你啊！"],["李部長鴻源：我會很樂意從這方面來……","江委員啟臣：這也就是剛剛紀委員提到的，對於一些專業人才的部分，我們常常提到外國有技術移民，對不對？"],["李部長鴻源：是。","江委員啟臣：美國、加拿大這些國家都有技術移民，有不同職業類別的需求，所以其實我們也可以去考慮這一部分。當然目前我們很擔心水的問題，現在water是國家安全的問題，很多國家都把水資源當成一個國安議題。","李部長鴻源：現在全世界回收水做得最好的兩個國家，一個是新加坡，一個是以色列。"],["江委員啟臣：其實都是小國嘛！","李部長鴻源：都是極度缺水的國家，而且新加坡New Water系統裡面的幾個關鍵人物（key player）我都還滿熟的。"],["江委員啟臣：我知道內政部營建署跟水利署現在是不是……"],["李部長鴻源：由兩個署在積極研議中。"],["江委員啟臣：有沒有計畫在哪時候……","李部長鴻源：有，在105年，我們從南到北應該陸陸續續會有8個廠，在臺中就有兩個廠。"],["江委員啟臣：一個在福田是不是？","李部長鴻源：一個在福田，一個在豐原。","江委員啟臣：其中豐原那個廠要新蓋，既然剛好還在計畫興建中，其實應該把這些新的概念跟做法一起納進來。"],["李部長鴻源：有。"],["江委員啟臣：讓它變成是多功能的。","李部長鴻源：是，現在的話副院長簽字再……","江委員啟臣：我覺得這個非常重要，因為水對於我們來講太重要了。我們現在就是極端的氣候，你也知道，要嘛下很多雨，可是短時間內雨下一下就沒有了，水也流失了，加上臺灣面積又小，沒辦法keep那麼多的水。另外，當然這涉及到成本的問題，蓋水庫跟建造這種系統，你認為……"],["李部長鴻源：這個便宜。"],["江委員啟臣：而且水庫還有生態環境的問題。","李部長鴻源：這樣講好了，臺灣已經不可能再蓋大型水庫了，沒有地方可以……","江委員啟臣：而且現有的水庫淤積，要清理也是很麻煩。"],["李部長鴻源：幾乎不可能。"],["江委員啟臣：所以這個變成是你們不得不然的選擇了？","李部長鴻源：是，沒錯。","江委員啟臣：部長，很多事情都跟你們內政部有關，可能要勞駕你了，好不好？謝謝。","李部長鴻源：好，謝謝指教。"],["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國籍法第三條的規定，您剛才提到或是在報告裡也寫到，到目前為止看起來，內政部並沒有對「品行端正」這個部分有……"],["主席（江委員啟臣）：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堅持。"],["段委員宜康：就是說拿掉也可以？","李部長鴻源：我個人贊成拿掉，但是留下一個「無犯罪紀錄」的部分。","段委員宜康：其實我比較好奇的是「無犯罪紀錄」這個部分，因為就它的認定，你們有另外一個規定，對不對？"],["李部長鴻源：嗯。","段委員宜康：就是剛才江啟臣委員也提到的那個密件，到底什麼叫做無犯罪紀錄？其實法律的規定看起來是很明確的。"],["李部長鴻源：是。","段委員宜康：我知道內政部其實也做了放寬的處理，只是我在看這些案例的時候，看到幾個讓我覺得非常好奇的個案，我要跟您請教看看這樣子合不合理。當然我要先跟你請教，為什麼這個原則會是密件？我跟你們部裡面要不到，因為這個原則是密件，原因是什麼？"],["李部長鴻源：我也不理解為什麼這個是密件。","段委員宜康：我覺得這是為了便於內政部上下其手，我這話講得很難聽，也就是你們訂了這個原則之後，不敢讓外界知道，所以到底可不可以通過，是由你們決定的，你們訂了一個祕而不宣的原則。","我舉一個例子，這是雲林縣麥寮鄉戶政事務所有關「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的法律研討案例，越南籍配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並得易科罰金，並經易科罰金繳納並執行完畢，他來申請歸化國籍。這樣的案子很多，你們處理的結果是回復他「永不得申請歸化國籍」，因為他的這個罪行是需要登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的。不知道他到底犯了什麼罪，但是他被判有期徒刑兩個月，而且也得易科罰金，表示罪行並不重，但是因為這樣他就永遠不得申請歸化，這樣子合理嗎？","李部長鴻源：這個當然不合理，所以我們贊成讓它訂得更明確一點。","段委員宜康：我再舉第二個案例，這是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有關歸化品行端正認定原則的案例小故事，大概是在網站上面看到的小故事，我都是引述戶政事務所公告的內容：「菲律賓籍黃女士，來台多年，與夫婿育有3子。婚姻幸福美滿，民國96年間因重利罪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被地檢署處以緩起訴2年。」依我們一般的理解，其實這很有可能是被當成人頭。「緩起訴期間自民國97年1月31日起至民國99年1月30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後，黃女士於民國100年4月申請準歸化，內政部是否許可？為使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有一致且明確的認定依據，內政部曾訂定『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你看，內政部為了要使要件有一致且明確的認定依據，訂了這個原則，然後把它列為密件，這個是非常奇怪的事情。「採嚴格認定標準，由於黃女曾有緩起訴處分紀錄，雖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者在法律上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惟在國籍法上仍認定不符品行端正之要件，故本案黃女準歸化申請，內政部最終本於職權核定不予許可。」。","這也就是我們所講的問題，他來到臺灣，跟丈夫婚姻美滿，生了3個小孩，也來臺多年了，就因為一個案子被緩起訴，我們內政部就本於嚴格的認定標準不予許可。但是內政部又另外表示，為了鼓勵他自新，「自緩起訴期間期滿3年內，如未再查有品行不端之行為或其他犯罪紀錄，並符合其他各項歸化要件者，得再重新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給予當事人自新機會。」我要提出來，這兩個案子的處理是不一樣的。","另外，這是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的特殊案例分析，越南籍林女士跟國人結婚，來臺育有一女，夫因病過世，所以成為單親家庭。他說他來臺灣八年了，手機曾經被人家拿去做為恐嚇使用，當然他就被起訴，被判有期徒刑三個月，得以易科罰金結案。這個案子依「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第四點，不得歸化國籍。也就是針對這個案子，內政部沒有鼓勵他自新，而有的案子又鼓勵自新，跟他說當你期滿以後就可以來申請。","江委員，臺中市清水區不是你的選區，那是蔡其昌委員的選區，我要跟他講這個情形。內政部說不可以歸化、不鼓勵他自新，即便他來到臺灣後，丈夫已經死了，還有1個小孩，就因為多年前的一個案子。在那個案子之後已經八年了，他才提出申請問他能不能歸化，內政部跟他說不行。為什麼這一個案子可以自新，另一個案子不能自新，這個標準是什麼？","好，我再提另外一個案子，這是彰化縣社頭鄉戶政事務所的案例分享：「○○○女士於民國95年因賭博案件不起訴處分，99年因妨害家庭案件不起訴處分」。那都不起訴了，所以他就申請歸化。「內政部以○○○女士99年○月○日因妨害家庭案件核與國籍法『品行端正』之要件不符，不得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就算是不起訴處分也不行啊！為什麼？你們那個標準在哪裡？所以只要曾經有過這樣的行為，認定不符合道德，雖然檢察官不起訴，「○○○女士於妨害家庭行為終止滿3年內」，我們內政部還是不能同意他歸化。所以即便是不起訴，但內政部卻認定法律上無罪、道德上有罪！所以內政部變成了宗教裁判所，即便檢察官不起訴，內政部卻判處妨害家庭行為三年期滿之內不得提出申請。","還有一個案例是嘉義市戶政事務所服務網法令的案例分享－越南藉人士阮○○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由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系統查知○○年○○月○○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號緩起訴處分期滿，處理方式為本案依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修正規定第三點，阮君因受緩起訴處分確定，不具品行端正之要件，不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等到緩起訴處分確定滿三年沒有其他犯罪行為後始得申請歸化，我們前面有一個案例也是如此，只要緩起訴期滿三年就可以再申請。但是這案例經嘉義市戶政事務所專案報請內政部核處，為鼓勵阮君改過向善並保障其在臺生活權益，同意放寬其辦理歸化。也就是我認為這案子要專簽至內政部，因為我要鼓勵他改過向善、保障他在臺生活權益，所以我同意放寬辦理，讓他不用再等三年。所以同樣的案情有的不准、有的可以等三年、有的不用等三年就可以專案報准、有的案子雖然不起訴卻不准許申請，所以我一開頭提到你們之所以將認定原則列為密件，就是為了方便內政部上下其手。提到「無犯罪紀錄」，為什麼我同意、認為本院同仁提案要明確列出微罪的標準，就是為了使人為操作或主觀認定的空間不致過大，部長說必須要保有「無犯罪紀錄」，但是你同不同意我剛才所舉的案例已證明「犯罪紀錄」過於空泛？","李部長鴻源：我完全同意，所以我剛剛同意微罪不罰，而其中有很多界定，這後續再來談論。我們要努力將國籍法修正通過，讓委員剛剛指教的事情不會發生，但是在未通過前，我會責成同仁在未來執法時，不准執法過當、不可以刁難，至於內部就可修正的這些辦法，我們也會馬上進行修正。","段委員宜康：請部長上網看看，每一個戶政事務所都有這些案例故事。","李部長鴻源：我們會責成所有戶政事務所不准執法過當，但我們也希望趕快將法律修正通過。","段委員宜康：不是執法過當，其實他們將很多案子都報到內政部，接著說內政部的答覆就是如此。","李部長鴻源：我知道，我們會加以檢討，謝謝。"],["段委員宜康：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有點愈聽愈糊塗，部長剛剛答詢說大家建議的都很有道理，應該趕快加以改善，並讓國籍法修正通過。但是今天看到部長的報告卻不是這麼一回事，報告第4頁有關品行端正要件的最後結論是爰宜維持現行規定、有關歸化測試標準訂定機關也是爰宜維持現行規定、有關歸化居住年限也是爰宜維持現行規定、有關財力證明也是爰宜維持現行規定、有關已婚未成年歸化條件也是爰宜維持現行規定，你們幾乎所有都是爰宜維持現行規定，請教部長看法究竟為何？"],["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幾年前經由行政院審查……","李委員俊俋：不是，這報告是你們現在所寫的，這是你們今天的口頭報告，但卻與你的答復內容不同，讓我都搞糊塗了。","李部長鴻源：這是原來行政院已經審查通過的版本，因此我必須照行政院的版本進行報告。","李委員俊俋：但是你事實上並不這麼認為，對不對？"],["李部長鴻源：我不這麼認為！"],["李委員俊俋：你認為有調整的空間！","李部長鴻源：所以我一定會到院裡向其他部會說明我們應該要如此修正，才能將問題一次解決。","李委員俊俋：你們到此報告時，行政院各部會其實不應該死腦筋，這麼多委員提出建議，一定有他的道理，不要總是說爰宜維持現行規定，這點要請你們注意。","接著有請法務部林參事，你身為法律的專才，請問什麼是法律明確性？"],["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林參事秀蓮：主席、各位委員。根據行政程序法、行政法理論，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用語應儘量求其明確，以讓人民知所遵守。","李委員俊俋：若我的資料沒錯的話，它說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確精準，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這是大法官釋字第六三六號的內容。","請教林參事，品行端正有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林參事秀蓮：雖然大法官做出如上解釋，但是……","李委員俊俋：它其實有很多模糊空間，光是品行端正是不夠清楚的。","林參事秀蓮：對，因為法律規定難免會使用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李委員俊俋：雖難免會有這種情形，但這基本上仍不符合法律明確性的規定吧？","林參事秀蓮：並不是因此就不符合法律明確性，而是……","李委員俊俋：其實是可以討論，而且有一些爭議吧？","林參事秀蓮：對，因為……","李委員俊俋：好，再請教林參事，除了今天所討論的國籍法，是否有類此未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其他法律條文？","林參事秀蓮：有，但是我們在很多……","李委員俊俋：但是我們的目標就是要讓他們愈明確愈好，對不對？"],["林參事秀蓮：對。","李委員俊俋：再請教部長，剛剛討論的重點，在於品行端正看起來並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對不對？"],["李部長鴻源：完全同意。"],["李委員俊俋：這部分就是大家爭議的重點！"],["李部長鴻源：我們一定會主動改。","李委員俊俋：希望內政部可以接受大家的討論，最後則由內政委員會共同決定條文應如何修改。","再請教部長第二個問題，我國在某種程度上是不是承認雙重國籍？","李部長鴻源：在某種程度上，是的。","李委員俊俋：我若沒記錯的話，部長應該是留學美國的吧？"],["李部長鴻源：我留美的。","李委員俊俋：我也是留美的。印象中若有臺灣人申請美國國籍，他是否需要先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李部長鴻源：不需要。","李委員俊俋：為什麼其他國家的人民來到臺灣，就必須宣誓放棄其他國家的國籍？"],["李部長鴻源：這我也認為不合理。","李委員俊俋：所以現在的規定其實有點弔詭，去外國申請入籍時，為能吸收更多的人才，他們並沒有規定要放棄原國籍，但是入籍臺灣卻規定要放棄原國籍。","其實還有些國家規定不得放棄國籍，部長知道嗎？"],["李部長鴻源：有。"],["李委員俊俋：這種要怎麼辦？"],["李部長鴻源：這就會造成……"],["李委員俊俋：就是剛剛大家談到的國際人球的問題。"],["李部長鴻源：是。"],["李委員俊俋：所以這些規定其實是有討論空間的。"],["李部長鴻源：我們會來務實的檢討。","李委員俊俋：這就是現行國籍法為什麼出這麼多問題、為什麼要做修正的原因，這個就不是「爰於現行規定」可以解釋的。本席要告訴你的是，其實現在台灣的目標也一樣，我們希望從世界各國吸收更多對台灣有感情、願意對台灣盡一點力量的外籍人士來，讓台灣更有發展，所以這個部分應該要修正。"],["李部長鴻源：我們會來修正。","李委員俊俋：再請教部長，依你的了解，我們現在登記有案的外籍配偶大概有多少？"],["李部長鴻源：外籍配偶大概有47萬人。"],["李委員俊俋：有那麼多嗎？","李部長鴻源：應該有，大陸籍的比較多，但是東南亞籍的應該也有20萬左右。","李委員俊俋：依據移民署的統計，外籍配偶大概有15萬多人，其中有5萬2,000 多人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這大概是不包括大陸籍配偶的數字。請問國籍法中的一般歸化條件和特殊歸化條件及其適用對象有什麼不一樣？","李部長鴻源：一個是五年可以歸化，一個是三年可以歸化，細節部分請本部戶政司謝司長說明。"],["主席：請內政部戶政司謝司長說明。","謝司長愛齡：主席、各位委員。特殊歸化對象是有身分上特別關係者，譬如說被收養、為我國人的妻子等。","李委員俊俋：所以配偶其實都屬於所謂的特殊歸化，一般專業人才則屬於一般歸化。","謝司長愛齡：專業人才是屬於一般歸化，但是另有一條規定是對我國有特殊功勳者就不需要其他條件。","李委員俊俋：其實這部分也不宜設置太嚴苛的條件，如果他已經是我國人士的配偶，還要對其設置那麼高的條件，這其實在某種程度來說也很離譜且不符合人性，是不是？","李部長鴻源：是的，我想首先要做的是檢討一個合理的年限，因為有些國家比如美國，美國人的配偶跟一般的專業移民也有不一樣的規定。","李委員俊俋：本席同意要有一般化和特殊化之分，但年限是可以討論的。","李部長鴻源：對，這是可以討論的。","李委員俊俋：再請教部長一個問題，請問歸化我國的他國人士可不可以參選公職？"],["李部長鴻源：好像有10年的限制。"],["李委員俊俋：請問為什麼要有這10年的限制？部長知道立法原意是什麼嗎？","李部長鴻源：我想立法原意是希望他了解國內的狀況，再者可能是要試試看他的忠誠度。","李委員俊俋：有關參選的部分，其實各國的政治體制不同，對體制的了解也不一樣，所以這個部分要做比較詳細的討論，本席的提案是將參選年限修正為7年，而非如其他委員一樣認為乾脆都不要限制。因為從馬來西亞、印尼或其他國家嫁到台灣來並歸化為我國國籍的人，因為他原生國的政治體制跟我們不一樣，的確需要一點時間去適應，所以我們規定要經過一定的年限，讓他對台灣的政治體制有所了解後才可以來參與選舉，你對這樣的觀念有何看法？","李部長鴻源：我同意，所以我們可以來討論合理的年限。","李委員俊俋：合理的年限到底是多少當然要討論，但是這個問題就凸顯出我們這個政治體制需要有一些時間才能瞭解，但不應該完全的限制，老實講10年有點太久了。我再請教部長，我們現在有簽訂兩公約，請問你知道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內容為何嗎？該條講的其實是儘量提供公民參與政治之權利與機會，如果我們是兩公約的簽訂國家，其實我們也應該符合這樣的需求。","李部長鴻源：我們雖然不是簽訂國家，但是這已經變成國內法，我們要符合這個精神。","李委員俊俋：既然要提供適當參政的機會，那麼國籍法在相當程度上也應該朝這個方向來思考，所以國籍法現有的限制也應該做適當調整。"],["李部長鴻源：完全同意。","李委員俊俋：今天討論了這麼多，也有這麼多委員提出修正版本，由此可獲得一個結論，那就是現行國籍法其實是有調整的空間，原因有二：一、時空環境改變，二、現在台灣要更積極地吸引各種人才，所以應該要有所調整，對不對？","李部長鴻源：我一定會主動地在院內提出原則性報告，只要他們同意，我們就主動來修正。"],["李委員俊俋：請問行政院是在何時通過這個版本？","李部長鴻源：去年3月22日報到立法院，所以行政院大概是在前年通過的。","李委員俊俋：也就是差不多有一年多了，那應該和現在的時空環境和各位委員提出來的內容都不太一樣了吧？","李部長鴻源：是，所以我們會主動來修正。","李委員俊俋：如果內政委員會要求行政院再討論一下，提出一個再修正案的話，那大概需要多久時間？","李部長鴻源：首先我會主動的去請示院長，因為他是上一任內政部長，對這個版本一定有他的立場，所以我會去請示他並將我個人的看法跟他報告，假如基本上他同意，我們就會提出一個修正版本，如果交到院裡面審查的話又要費時甚久，我們是希望能即時進行此事。","李委員俊俋：那就直接提到內政委員會來討論，不過在時間上大家至少要有個默契，本席拜託部長在兩個禮拜內向院長報告這件事情，並把院長的決定、行政院有沒有要調整、修正之意告訴我們，那我們討論安排議程才比較有意義。可以嗎？"],["李部長鴻源：可以。","李委員俊俋：本席希望下次不要再看到這樣的報告，如果所有條文都維持現行規定，那我們提案幹嘛？謝謝。"],["李部長鴻源：謝謝。","主席：針對剛才李委員指教的部分，請內政部趕快就行政院的立場提出新的看法。","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就國籍法而言，必須要從兩方面去思考，即不僅要符合國際普遍的原則或是國際的通例，同時也要符合我們的國情，請問部長，你認為到目前為止，我們這一套國籍法有符合這兩個原則嗎？"],["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所以我們會主動地來修正。"],["許委員添財：請問美國是所謂的單一國籍國家還是可以有雙重國籍的國家？","李部長鴻源：我並不是這方面的專家，據我的認知，美國的規定是在申請歸化之後不用放棄原有的國籍，但是要宣誓效忠美國，所以他在精神上是單一國籍的。","許委員添財：但是他沒有如我們一樣規定要歸化就要取得放棄其他國家國籍的證明，那為什麼我們要這樣規定呢？","李部長鴻源：所以我認為這個可以討論，現在的規定是需先放棄他國國籍才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我現在的想法是有沒有可能在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以後再去取得這個放棄證明，這是第一步。第二……","許委員添財：這是我們的規定，本席問的是美國沒有這樣要求人家放棄的規定。"],["李部長鴻源：沒有。"],["許委員添財：你知道美國現在的肥咖條款嗎？","李部長鴻源：我知道，他們很多人跑到新加坡去了。"],["許委員添財：不是啦！本席說的是美國現在對其境內外國金融機構採用的肥咖條款。"],["李部長鴻源：這個我不清楚。","許委員添財：台灣目前大約有60萬人涉及到底是要美國籍還是要向美國繳稅的問題，而且聽說問題很嚴重，如果真的追究的話，搞不好台灣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長、董事跟他的家人都有份。目前台灣整個綜合所得稅有超過50%的稅收是由不到一萬人繳納的，如果這一萬人都適用美國的肥咖條款的話，試想台灣的財產一下子要被美國這位山姆大叔搬走多少！所以本席認為要採取國際通則，台灣之所以能生存發展，是經濟繁榮、人民自由、制度民主的緣故，強調愛國都是假的，在這邊住久了，本來就要愛國，住300年、30年的人絕對跟住3年的人不一樣，這就是人性。本席這麼講，沒有歧視的意思，也沒有偏差的看法，因為這是人情之常。一般而言，頭一次見面會比較疏離，住久了就有感情，本席認為，要求他們放棄國籍並不合理，越南女子嫁到台灣以後，即使她放棄原來的國籍，也不表示她從此就會死心踏地愛台灣、愛她的先生。","李部長鴻源：我同意，我們會主動檢討。","許委員添財：這個問題值得檢討。現在有很多人拿美國的綠卡、護照，卻欺騙國人沒有，李慶安委員就是一例，這件事情還沒有爆發之前，原本大家很尊重、尊敬李慶安委員，事後則一百八十度大轉變，所以她的欺騙行為不只是她個人的損失，也讓台灣所有高級知識份子、政治工作者在社會上的被信賴度大打折扣，我們當然不能只針對她，因為這種情形還受很多貪污、舞弊案影響，民主國家的政治人物，原本應該像皇后的貞操一樣，不料現在被摧殘到這個地步！20年前，我回台灣的時候，還沒有政治獻金法，當時我有五十幾個後援會，他們每個月都會主動繳交後援會的會費，如今要募款，除非很熟識的人，否則他們不會隨便給錢，因為他們不信任政治人物了，短短20年，竟然被摧殘到這個程度。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德不足以為政，現在「德」這方面大概崩潰了，這個時候就要用法，但制度要周延、合理、合乎人性。","美國的制度和台灣不一樣，美國的行政權要受司法權、立法權約制，台灣的行政權從來不受司法權約制，是否受立法權約制，則見仁見智，立法院就天天上演很多故事，但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絲毫沒有約制能力，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州官放火，司法拿他沒辦法，以財、稅問題為例，即使人民打贏官司，財政部也不理，在此情況之下，誰來幫人民向政府要回權利？誰來保障人民的權利？不可能嘛！人民如果要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繳錢，人民對抗政府，怎麼可能拿錢出來再去執行？所以打贏官司只是「爽」、討回尊嚴而已，根本拿不回財產，這個政府就是這麼鴨霸。平心而論，內政部應該站在人民的立場，不是站在政府的立場，你上次曾表示，內政部要服務人民，不是管人民。"],["李部長鴻源：沒有錯。","許委員添財：改朝換代以後，政府拿日本商社的財產賣給台灣的私人，但因來不及過戶、移轉、登記就回去了，當事人死不瞑目，臨死前，還拿著買賣契約、付款的字條，但是又能如何？國有財產局（現在的國有財產署）根據資料、空照圖找到其子女住的地方，不但要他們拆屋還地，還要罰一千多萬元，日據時代只用幾萬元買的土地，今天政府卻要罰一千多萬元，怎麼辦？當事人不但含冤而死，而且遺禍子孫，其實他不是故意騙人，如果故意騙人，一定會做假帳處理掉，不會讓政府掌握到資料。平心而論，當初改朝換代的時候，確實有很多人發國難財，占地為己有，並互相證明那些土地是他的，一夕之間變成鉅富，在日據時代默默無名，到了國民黨時代，卻比接收官員還富有，這種情形如何補救？","美國是要經過司法審判的，即使擁有綠卡者聲稱時效已經過了，從來不使用，只要他沒有放棄，有朝一日回到美國，只要請律師打官司，經過司法審判就可以回復。美國是很講理的地方，拿到交通罰單時，只要到法院申訴特殊理由，就可以不用繳罰款，美國的民主制度、人民自由是由客觀的理性、主觀的人性相輔相成營造出來的，所以大家都很和諧，是相互禮讓、體諒、包容的社會，多數人要照顧少數人，多數人不能透過公權力為虎作倀而欺負少數人，台灣要民主，人民要幸福，long way to go，但是我們有責任儘速補起來。"],["李部長鴻源：同意。"],["許委員添財：世界上哪個國家的廢水回收做得最好？"],["李部長鴻源：新加坡、以色列。"],["許委員添財：還有呢？"],["李部長鴻源：我不太清楚。","許委員添財：荷蘭，連雨水都處理過。美國聖荷西百分之百的水都處理過，處理後的水有三個用途：放流、灌溉、生飲之用，全部經過處理。"],["李部長鴻源：謝謝。","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陳委員發言後，休息5分鐘。","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行國籍法規定外籍人士歸化我國國籍必須放棄原來的國籍，對不對？"],["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對，目前是如此規定。"],["陳委員其邁：中國人、大陸居民入台灣籍為什麼不用放棄中國籍？"],["李部長鴻源：因為它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陳委員其邁：按照我們的戶籍法，在台灣設有戶籍者一定是中華民國的國民，他一定有中華民國的國籍，但是大陸配偶或大陸人士並沒有放棄中國的國籍，因為他們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以理論上他就可以使用兩本護照，他們是不是還繼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照？","李部長鴻源：根據移民法，他只要在台灣定居，就要放棄大陸的身份證。","陳委員其邁：沒有，他要除籍。","李部長鴻源：他放棄大陸的身份證，自然就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陳委員其邁：他有沒有放棄身份證，你怎麼知道？你怎麼查核？","李部長鴻源：他要提出證明，請移民署說明。"],["主席：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陳科長說明。"],["陳科長振順：主席、各位委員。他們申請在台灣定居時必須提出喪失居民身份的一些證明文件。","陳委員其邁：他是放棄戶籍，不是放棄國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規定，他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陳科長振順：他的護照也必須繳銷。"],["陳委員其邁：給誰？"],["陳科長振順：給移民署。","陳委員其邁：他可以辦遺失，再去申請一本就可以啦！"],["陳科長振順：這部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無法規範得到。","陳委員其邁：對啊！沒有辦法規定，所以他們還是拿兩本護照，這怎麼辦？我們要求中國人士要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就應規定他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這樣才合理啊！部長，這樣合理嗎？歸化我國的相關規定應該一體適用，否則大陸人士持有兩本護照，我們也不知道啊！更何況中國承認雙重戶籍，他們的國民可以來台灣設戶籍，他們並不要求國民要放棄在中國的戶籍。剛才移民署已經講了，你們無法查核他們到底有沒有放棄，他們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具的證明，證明他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管轄地區的身份證明文件，我們才能允許他申請台灣的國籍，部長，是不是這樣比較合理？","李部長鴻源：我們現在希望朝向未來不需要提出放棄國民身份證明就可以歸化，因為目前的規定已經衍生很多問題了。","陳委員其邁：部長，我認為在管理上就是要比照外國人入籍台灣的相關規定，我們對外國人怎麼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就要怎麼規定，對不對？"],["李部長鴻源：理論上應該是這樣。"],["陳委員其邁：你也認為這樣合理嘛！"],["李部長鴻源：是。","陳委員其邁：所以，我認為這部分一定要要求中國居民申請台灣國籍時，比照外國人歸化台灣的規定放棄原來的國籍，因為事涉對國家忠誠的問題及人民權利義務。哪有我們要求東南亞國家移民放棄原來的國籍，卻不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放棄原來國籍的道理？這樣的結果就衍生在台灣的大陸人士實際上推有兩本護照的問題，中國的護照也不會比台灣的護照沒有用啊！持中國護照到非洲、中東的一些第三世界國家或和中國友好的國家，就比台灣護照好用啊！所以我要求對大陸人士的規定比照一般外國人的規定，部長也同意，希望能夠趕快……","李部長鴻源：這牽涉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可否請陸委會向委員說明？"],["陳委員其邁：問題是國籍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啊！","李部長鴻源：我們現在朝向不需要放棄原有國籍就可歸化，歸化之後再取得證明的方向努力。但是原則上，不管是大陸籍還是外國籍，……","陳委員其邁：部長，你剛才說先歸化再取得證明，這樣做最終的目的還是要他們放棄原有國籍，只是讓他們可以稍微慢一點。","李部長鴻源：因為大陸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是否可以請陸委會先就原則向委員說明？因為我也不是很清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主席：請陸委會楚專門委員說明。"],["楚專門委員恆惠：主席、各位委員。兩岸人民的身份是用戶籍來作認定的。"],["陳委員其邁：對啊！所以國籍那部分就不管了。","楚專門委員恆惠：如果大陸地區人民要申請在台定居的話，就要註銷大陸的戶籍，如果查到大陸人民持用中共護照的話，我們會註銷其台灣戶籍，他就會喪失台灣居民的身份。","陳委員其邁：問題是他如果拿中國護照，你怎麼知道？他在國外旅行就用中國護照，你怎麼知道他有沒有拿中國護照？有沒有註銷？這幾年有沒有註銷過？","楚專門委員恆惠：如果查到拿大陸護照的話，就會註銷我們中華民國的身份證。"],["陳委員其邁：這幾年你們註銷過幾件？","楚專門委員恆惠：實務上是有註銷，但是確定的資料還要查。","陳委員其邁：所以這是法律上的漏洞，部長，我要求對中國人民應比照著外國人的規定，當他們申請歸化台灣時，給他時間也沒有關係，但是就是要要求他放棄原有的國籍，尤其台灣和中國還處於敵對關係。","李部長鴻源：當然我們和大陸是一個比較特殊的關係，因為我們的國籍法其實是在民國18年就制定了，現在很諷刺的是，根據我們的國籍法，我們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是我們中華民國國民，但是這是憲法的現況，我們也必須……","陳委員其邁：部長，我了解，所以，我要求在整個行政程序上，還是應該要求申請歸化的大陸人士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管轄區域之身份證明文件，包括護照。"],["李部長鴻源：就是要求他放棄身份證。","陳委員其邁：對啊！既然我們不承認中國，就這樣講，這是治權，又不是主權。"],["李部長鴻源：我們有要求他放棄其戶籍。","陳委員其邁：那也要查核，要求他出示中方官方正式的放棄文件，也要求他不得使用中國護照。","李部長鴻源：如果要放棄大陸戶籍，我們要求必須出具認證的文件。","陳委員其邁：我知道啦！他是放棄其護照，但是他的身份，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他還是沒有放棄嘛！你們自己辦戶籍，都不曉得對岸的規定到底是什麼，每年還要去中國考察。部長，請你們檢討一下，好不好？"],["李部長鴻源：是。","陳委員其邁：第二、我們不允許雙重戶籍，換句話說，台灣的居民假如在台灣有戶籍，但是又申請中國的戶籍，他的台灣戶籍就註銷了，對不對？"],["李部長鴻源：沒錯。","陳委員其邁：可是中國允許雙重戶籍，換句話說，中國人可以同時擁有台灣國籍和中國國籍，除此之外，我們有沒有去查過台灣人入籍中國國籍或戶籍的各有多少？"],["李部長鴻源：我們沒有這樣的資料。","楚專門委員恆惠：我們法令明定不可以有雙重戶籍，如果他在大陸設有戶籍定居的話，戶政司會註銷他在台灣的戶籍。"],["陳委員其邁：註銷過幾件？","楚專門委員恆惠：大概好幾十件，戶政司那邊應有統計數字。"],["陳委員其邁：到底幾件？"],["楚專門委員恆惠：要去清查才知道。","陳委員其邁：我現在問你，兩岸交流這麼頻繁，都幾十年的事情，你到現在還要再查。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規定得相當清楚，假如擁有中國戶籍，我們就自動註銷台灣的戶籍，有沒有錯？","楚專門委員恆惠：對，沒錯。","陳委員其邁：你告訴我說，到現在兩岸交流那麼頻繁，每天有一、二百萬人在中國大陸，連一個戶籍的資料，我們都沒有查過嗎？只有幾十件而已嗎？"],["楚專門委員恆惠：這要去戶政司那邊了解相關的數據。","陳委員其邁：按照中國2010年的統計資料，非短期停留在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士中有49%超過兩年，在中國停留的人中，就有17萬是台灣人，自願接受調查的有17萬人，而且這還是很保守的估計，所以您告訴我說，現在只查有幾十個人，這是相當離譜的事情。部長，本席問你，你知道嗎？假如擁有中國籍及擁有台灣籍會衍生哪些問題？"],["李部長鴻源：請指教。","陳委員其邁：本席告訴部長，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得很清楚，假如你在大陸設有戶籍，或是領有大陸的護照，那你在台灣有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擔任軍公職等因戶籍衍生的相關權益都要放棄，你知道嗎？所以在大陸設有戶籍的人，在台灣是沒有投票權的，據本席估算，至少超過5萬人以上，所以這些包括在中國設有戶籍的人，是不能回來投票的，因為這已涉及到對台灣選舉的不公平，所以當時我們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就規定，這些人是沒有投票權的。部長，這部分要全面清查？"],["李部長鴻源：我們會跟陸委會來……"],["陳委員其邁：多久的時間可以清查？"],["李部長鴻源：因為這不是我們……","陳委員其邁：你應該在戶籍普查資料登記時，就要跟移民署要資料，今天本席本來要找移民署署長，但他今天又沒有來，你們的資料本來就應該要聯結，對不對？這個人去了中國多久？我們戶政單位就應該去函要求他說明，詢問他是否有中華民國護照或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戶籍，你要做交叉比對，對不對？不然這些人每年都回來投票，可是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些人都沒有投票權。同時這還衍生包括我們在講的榮民就養的問題，或是這些低收入戶籍衍生的相關權益事項，這些都有規定。他人住在中國，結果我們這邊的社會福利，或攸關人民政治上的權利都沒有受影響，本席覺得這是相當離譜的事情，所以本席要求部長在一個月內清查，好不好？請你大概提供給我一個統計數字。","李部長鴻源：那是海基會跟海協會主管，我們內政部沒有辦法去大陸跟……"],["陳委員其邁：但戶籍清查是我們戶政司的工作。","李部長鴻源：我們可以發個函，這絕對沒問題的，只是清查還是經由海基會透過海協會……","陳委員其邁：部長，這個沒有辦法，請你正式去函要求他們說明，到底台籍人士有多少人在那邊設有戶籍，這個可不可以？","李部長鴻源：我還是必須要透過陸委會，因為這不是我們內政部……","陳委員其邁：我們每年要清查我們自己國民的戶籍，對不對？我們要做戶籍清查。","李部長鴻源：他如果在台灣境內，我當然可以查。","陳委員其邁：部長，本席剛剛就講，你要稍微比對一下移民署跟相關的資料，你大概知道多少？否則這項法律形同虛設。","最後，「裸官」這個名詞，部長有沒有聽過？"],["李部長鴻源：我沒有聽過。","陳委員其邁：本席簡單說，因為中國有很多在國外的子女，擁有所謂的雙重國籍或是外國國籍，這些官員貪污斂財，因為他的子女在國外，所以就把這些錢匯過去，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員，共計有4,000名外逃，包括他們的家屬，據統計，總共大約108萬人，外逃的金額大概有8,000億人民幣，這是中國人民銀行所公布的資料。事實上，這些官員做到一半就失蹤落跑，光省級、廳級這些人，大約有1萬多人，照中共的中央中紀委估計，2013年非法資金大概高達15,000億美金。換句話說，因為他們的子女擁有雙重國籍，然後衍生他們貪污或外逃等相關問題非常嚴重。依照我們現行的規定這些人不能擔任公職。部長，就我們國籍法的修法，擔任公職或參選公職者的子女具雙重國籍，或擁有國外居留權的部分必須公布，你是否同意？"],["李部長鴻源：這個……","陳委員其邁：其實今年中國社科院的法政藍皮書中對他們的各級政府都已經在做檢討，要求不能擔任公職、不能考試，不曉得部長的看法如何？"],["李部長鴻源：這跟國籍法沒有關係。","陳委員其邁：本席看一看，還是在國籍法裡面規定最適合，最合乎公道。","李部長鴻源：國籍法沒有辦法規範到他的子女，國籍法只能規範到他本人……","陳委員其邁：部長，你的態度怎麼樣？你覺得這部分是不是應該適度讓國人了解？"],["李部長鴻源：我覺得這是個人morality的問題。"],["陳委員其邁：這是隱私嗎？"],["李部長鴻源：這個沒有辦法用法來規定。","陳委員其邁：假如你有子女的話，你願不願意公布？","李部長鴻源：我當然願意公布，謝謝。","陳委員其邁：我希望大家都跟你一樣，好不好？","李部長鴻源：好，謝謝。"],["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討論國籍法，這幾年由於政府以及全民的努力，發覺我們國家社會，無論是在民主化、自由度或爭取國際上的免簽證，我們人民給人家的感覺，都覺得我們很善良，最重要的是，我個人認為我們現在的社會福利做得還不錯。去年，我有一個好朋友的爸爸是日本籍，我們都知道要取得日本籍非常不容易，他已經八十幾歲，他的小孩在日本也很有發展，但他卻寧願要重新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第一個原因是他覺得台灣人親土親，落葉歸根；第二個原因是，他說我們的人民比較和善，社會制度比較好，還有健保這部分也是他想回來的一個重要原因，後來手續還沒有辦好，結果他人就不在了，真的很可惜！可見有關國籍法的部分，相對的，我們也要注意到整個國家安全，所以內政部是兩難的。最近本席碰到一些陳情個案，主要是因為在緬甸地區住著很多以前的國軍後裔，記得幾年前，內政部廖部長在任時，針對這件事特別做了一個專案，讓這些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其實本席也到過緬甸，就我了解，緬甸地區大概有三種人：一種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台商、一種是本身具有事業也有子女的老華僑、還有一種是往來雲南和緬甸之間的陸僑，這些人在緬甸的日子都過得很好，唯獨二次大戰遠征軍以及後來在國共戰爭之際撤退到泰國、緬甸的國軍，他們後代的戶籍以及國籍長久以來一直是一個很大的困擾，而這些人現在大部分聚居在新北市，過去他們經過冗長時間的陳情後，在廖部長任內，特別做成專案請他們不要到內政部登記，只要到中和市公所登記就可以了。但我要請教部長，這些人登記完了之後，是否都會給予他們中華民國國籍？"],["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我不了解，是否請移民署陳科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陳科長說明。","陳科長振順：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是依相關法令規定去做適當的處理。","張委員慶忠：所謂「適當的處理」是如何處理？這些人之前在台灣流浪了十年、八年，後來才經過專案准許辦理登記，可是現在的問題是，就算有一個姊姊登記完成了，但她的妹妹、弟弟和哥哥仍在緬甸，等於是說專案登記時間已經截止，但後面還有人沒來，這要怎麼辦？當初同意登記時，是限制人在台灣境內，結果現在姊姊登記完成了，但是哥哥、弟弟和妹妹的部分要如何處理？所謂專案就是有一個特別的處理方法，可是接下來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陳科長振順：依照無戶籍國民在台居留的相關辦法，他有排配……","張委員慶忠：不是排配的問題。試想前面來的人都已經過核准，那後面的人要怎麼排？是不是可以用相同的法令同意他過來？這個問題是否要報請內政部和戶政司一起來解決？當時你們採用專案辦理，主要就是因為這些人的父親在撤退前的確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而且是經過國軍列管者，結果現在姊姊完成登記了，哥哥和妹妹所持文件和姊姊完全一樣，卻不准他們辦理登記，還要他們排隊。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裡面，這樣做對嗎？本席今天之所以要特別凸顯這個問題，就是因為我們的國民一律平等，當時我們既然已經專案同意這些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那麼接下來的人數並不是很多，是否也可比照辦理？畢竟這些人的父親在抗戰時是被派到印度的遠征軍，後來因為國共戰爭，他們撤退到緬甸，其實撤退到越南、海南島的部分，政府都已經把人接回來台灣了，唯獨泰北的這個族群，來到緬甸之後就四散分離，在當地根本無法生根，所以他們的後裔一天到晚都想回到台灣來，而且現在大部分是聚居在新北市，因此，本席拜託部長就這個部分通案辦理，讓他們能夠留下來，否則的話，兄弟姊妹當中的一個在早期過來了，結果後來……","李部長鴻源：這個問題我們來檢討，會後我再向委員請教。"],["張委員慶忠：好。","另外，我們現在在柬埔寨的台商經營事業非常成功，但是柬埔寨的新娘在結婚之後要登記戶籍時，內政部卻屢屢不予處理。請問你們在這個過程中是否碰到什麼困難？"],["主席：請內政部戶政司謝司長說明。","謝司長愛齡：主席、各位委員。這些都是個案，主要原因是柬埔寨那邊不發給她單身證明，所以我們請外交部針對個案查證，只要單身屬實，其實我們都有一些放寬的函釋。","張委員慶忠：因為今年過年時，我和蔡委員煌瑯代表朝野兩黨去當地參加他們的台商會，了解到台商們在那邊做生意非常辛苦，但也非常成功，所以很多台商娶了當地的新娘，結果回來台灣要辦理結婚登記時，女方卻無法取得單身證明，聽說主要是因為早期有一些柬埔寨新娘經過同意來台，其中有一部分是婚姻仲介的柬籍新娘，回國之後投訴自己來台後被迫進入特種行業或是遭人歧視，所以他們的政府就下一道命令：「我們柬埔寨籍的女孩子，全世界裡面就只有不跟中華民國國民的男子結婚！」可是事實上，還是有很多柬埔寨女子嫁給我們的國人，而且也生了小孩，可是在登記戶口時，外交部也不敢為她們提出什麼證明，請問這裡頭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謝司長愛齡：有。今年我就看到有個案子，是經由外交部答復我們這個個案確實無法取得單身證明，所以我們在為她辦理結婚登記和戶籍登記時，就趕快以部函請戶政事務所辦理，因為她的情形特殊，而且外交部查證屬實，因此，她可以不用提出單身證明。但是我們會附加一句話：「日後若經查證有反證，結婚登記就必須撤銷。」……","張委員慶忠：我們希望這個部分能夠通案辦理。但是在此我要特別提醒，我們要避免讓婚姻仲介再引進柬埔寨新娘，至於台商已經迎娶的媳婦，戶政機關應該以個案處理，畢竟這些台商在海外打拚，連孩子都生了，對於他們的配偶以及小孩的戶籍問題，我們應該予以重視，所以我和蔡委員煌瑯會召會開協調會來討論如何解決，但也拜託內政部、外交部以及僑委會共同給予協助。","李部長鴻源：好的，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正井、賴委員士葆皆不在場。請蕭委員美琴發言。","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國籍法的修法，本席也有一個提案，該提案已經付委，但是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來不及在今天做併案的詢答。我的提案內容跟林淑芬委員的版本有一些雷同的地方，我在上個星期也請教過部長，我主要的內容包括：要刪除要求外國人要歸化為我國國民之前，必須要先放棄外國國籍的這樣一個規定。我上個禮拜也有提出我的看法，第一、我認為現行這個政策是一種歧視性的政策，這樣等於是把我們國人分為三種，一種就是像馬總統的千金，大家公認、法律上也允許他們可以具有雙重國籍。我以前也是雙重國籍，但是當立委之後就沒有了。我們社會上有很多人都具有雙重國籍，包括幾個禮拜前有某一個歐洲的國家的代表問我：「臺灣承不承認雙重國籍？」我說：「我們國家不承認。」，他就說：「奇怪，為什麼？」因為最近有很多臺灣人紛紛向他詢問，想要歸化他們國家、想要拿他們國家的國籍，這是為什麼呢？因為他們國家最近有一個政策，就是只要你購買他們國家的債務在一定額度以上，他們就會給你一個residence、一個永久居民的身份，你當了幾年的永久居民後，自然就擁有他們的國籍。我跟他說，現在臺灣的法令雖然允許這樣，但是如果今天是你們國家的國人要來拿臺灣的國籍，我們是不准的，他無法理解為什麼我們會有這樣子的雙重標準。確實，我國有很多的國人因為置產或者是投資的需求而去購買歐洲某一個國家的國債，然後他就可以拿到那個國家的國籍，他認為這樣子他旅行比較方便，很多國人都這樣做。當然，我們不鼓勵這樣，因為我們中華民國的護照現在在國際上旅行也越來越好用，但是就有這樣一群人。","同時有另外第二群人，這群人就是剛才陳其邁委員所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但是在現在馬英九承認一中的原則下，你沒有辦法去處理放棄國籍的問題，所以你就用戶籍的方式去處理，但是你沒有辦法去查核，他在外面是不是還拿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照在趴趴走，所以就有這種默認型的雙重國籍。","第三種呢？就是這些新移民，不論是外籍配偶、或者是認同臺灣，要來取得臺灣國籍的人，所以這是一個歧視性的政策。部長，我早上聽到你在回應其他委員的答詢時提到，你在立場上認為這是可以去調整的地方，也就是說，雖然你們的報告裡面全部都寫著「維持現行政策」，幾乎都是這樣寫，而且這個理由還是令人難以接受的理由，可是我希望部長要有一個很明確的方向，因為這是臺灣是否能夠真的跟國際接軌很重要的一個政策方向。「經濟學人」有一篇文章，它的title是「In praise of a second（or third）passport」，這篇文章基本上講的就是現在的國際現況，因為現在真的有很多人，或許他擁有他的出生母國、出生地的國籍，可是因為他的工作地點、生活的地方、求學的地方不見得是在他的母國、這個國籍的地方。也因為生活上的需求，所以很多人都有2本、3本的護照，可是這個並不影響他們跟母國之間的關聯。這是一個實際、已經在國際社會上發生的現況，而且人數越來越多，剛剛部長說要再回去跟院長討論一下，這篇文章最後的結論就是「Multiple citizenship is inevitable and, at heart, rather liberal. Celebrate it.」，這個意思就是說，能夠擁有多重國籍，是一件符合自由主義的現象、是一個自由的現象。我們院長宣稱他是自由主義的信奉者，所以我建議部長還是回去跟院長討論，因為這個現行的政策真的是到了需要做調整的時候了。","只要把第九條取消、拿掉，就會解決很多包括政策歧視的問題、包括現在所產生的很多無國籍的人、國際人球的問題，現在法律上沒有辦法幫他們鬆綁，甚至讓這個問題變成國際人權專家所關注的一個政策、焦點的議題。部長，我們往這個方向來努力好不好？"],["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沒問題，我們會朝那個方向來努力。至於說，有沒有辦法做到變成真正的承認雙重國籍，這個我還必須要去跟上面的長官做一個正式的報告。","蕭委員美琴：對啦！部長你想一想啦！我們當今總統的家人就有雙重國籍，你們的報告裡面寫：「仍維持單一國籍為原則，雙重國籍為例外之立法原則，衝擊較少。」這個是行政院的版本。"],["李部長鴻源：這個我們會來檢討、我們可以來檢討。","蕭委員美琴：但是你現在要告訴這幾十萬的外配說，你們都不可以，只有總統家是例外，他可以，但是你們都不可以，這樣子人道嗎？這樣有比較符合國際的情勢發展跟國家的需要嗎？我們真的不能用一個歧視性的角度去看待我們的移民，事實上，我們的新移民對臺灣社會貢獻很多。"],["李部長鴻源：沒錯。","蕭委員美琴：不要因為他來自比較弱勢的國家、或者是他的社會經濟背景比較弱勢，事實上，我們的新移民對於臺灣，不管是在整個長照系統、甚至是偏鄉的社區發展，都有很多的貢獻。我們現在人口少子化，如果今天沒有外配，那我們國家會更慘，我們以後整個人口結構、勞動力市場都會有問題，所以新移民對臺灣有很多的貢獻，我們不能夠再用這種歧視性的角度來看待我們的新移民。"],["李部長鴻源：我完全同意。","蕭委員美琴：相對的，國籍法也應該要予時俱進。"],["李部長鴻源：是。","蕭委員美琴：另外一個焦點是新移民的參政權問題，我上星期也有大略的提出來過，依照現行的國籍法，新移民要參政必須要住滿……"],["李部長鴻源：要住滿10年。","蕭委員美琴：所以我的版本就是乾脆取消這個規定，為什麼？因為我們的選罷法裡面有規定，如果要參政，就一定要放棄外國籍，所以即便我們把第九條拿掉，也不會影響到參政的人。因為要參政就一定要效忠臺灣，所以一定要是單一國籍的人，我們不容許參政的人、選舉的人、尤其是選到總統的人還有雙重國籍，那是現在的規定。但是我們不能夠在他放棄他的外國籍後，在他對臺灣宣誓效忠後，我們還剝奪他10年的參政權。當然，如果是選中央民意代表、總統，那就一定要有一定的年限，這是可以斟酌的。可是如果是選基層的民意代表，雖然你們擔心，新移民可能不了解我們的社會，對我們國家的法令不了解，所以不可以選鄉民代表、村長，但是不會有這個問題啦！因為會選上的人都是有辦法、有政策、有主張、有理念的人，對不對？"],["李部長鴻源：是。","蕭委員美琴：如果今天我們的社會可以產生越南籍的鄉民代表、鄉長，甚至未來有外國裔的國會議員，我相信這對展現我們臺灣社會的多元化、包容性、以及形象都是有很正面的助益。像我們有很多國際上的朋友，像德國跟我們友好的政黨，現在是執政黨的partner，也就是共同聯合政府的自由民主黨的黨主席，他小時候是越南裔的難民，他逃到德國去後，有人收容他，幫他取了一個德國的名字，他現在是德國的經濟部長，他是越南裔的。越南裔的人到歐洲可以當黨主席、經濟部長，這表示他們的社會是一個很開放、很包容的社會，不會限制他們的參政權。很多臺灣人在美國也一樣，我前幾天看到新聞說，有一位台裔的劉醇逸，他是紐約市的主計長，最近宣布要參選紐約市長，搞不好若干年後，我們會有一位台裔的紐約市長，這也是臺灣之光。"],["李部長鴻源：是。","蕭委員美琴：如果我們今天逼每一個要取得我們臺灣國籍的人都要去放棄他原來的國籍，那我們等於是放棄做為一個更包容社會的機會。甚至有很多外國裔的人他認同臺灣，他要在臺灣發展、參與我們的社會、參與我們的公共政策，其實我們應該都要鼓勵他，所以我的建議、主張就是這一條、第十條，整個取消掉。因為它限制、也剝奪了我們新移民的參政權，但是我主張我們可以另外在選罷法裡面再去做規範跟處理，包括有一些人擔心的，才歸化2年就可以選總統？當然，這個可以在資格上面做一些斟酌跟處理，但是我們不應該就國籍法的部分，全面性的剝奪新移民從基層到中央所有的參政權，部長，這個方向你可以認同嗎？","李部長鴻源：這個方向我同意，至於說這個年限要怎麼訂，我們尊重委員會，我們可以再來討論。","蕭委員美琴：好，謝謝。"],["李部長鴻源：謝謝。"],["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算不算是一個移民的國家？"],["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當然是一個移民的國家。","尤委員美女：我們是一個移民的國家，所以我們是一個有非常多族群的多元社會，所以在修國籍法時就牽涉到，我們到底要往什麼樣的方向去發展？因為這裡面會牽涉到對於這些外來的人，我們到底是要包容、還是要排斥？當然，現在大家一直在講，我們要吸引更多優秀的外國人進來。而事實上，臺灣有一些人找不到老婆，所以也娶了一些東南亞的外籍配偶進來，而現在這些外籍配偶所生的孩子，也已經是我們新臺灣之子，而且幾乎占了四分之一。其實這些外籍配偶對我們臺灣的貢獻，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現在臺灣已經是一個非常多元的族群，但是這裡還是會牽涉到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國籍法中大家一直非常擔心、或者是辯論的，就是我們跟中國的關係，對不對？因為當我們放寬國籍法的時候，我們好像又很難另外去規定這些中國籍的陸配、或者是要移民到我們臺灣來的。雖然這些人都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可以去規範，可是我們也看到，其實我們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還是都比照入出國的移民法、或者是我們的國籍法。剛剛也有講到，國籍法的部分，因為我們中華民國的領土還是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整個領土，所以我們沒有所謂的國籍問題，但是事實上，這些在我們制定整個國籍法的時候，這些複雜的東西都還是會去牽涉到，所以這裡我第一個要問的就是，今天我們臺灣擁有雙重國籍、甚至是三重國籍的人應該大有人在，對不對？"],["李部長鴻源：應該不少。","尤委員美女：對，而且我們國家也從來都不會去懷疑擁有這麼多國籍者的忠誠度如何。當然，如果今天是擔任公職，那我們會另外有法令去規範他，可是我們國家也不會去限制他，但是今天我們要制定國籍法的時候，就會牽涉到，對於這些外來、想要歸化的人，我們到底是要包容、還是要限制、還是要去設定重重的關卡？我不曉得部長你的看法是如何？","李部長鴻源：我的看法是，我們應該是包容的，我們不應該有雙重標準。","尤委員美女：所以你的意思是，也應該可以容許他們有雙重國籍、還是？","李部長鴻源：我個人可以做到的就是，他可以在歸化完了之後，再去做放棄的這個動作。"],["尤委員美女：所以就是仍然要他維持單一國籍？","李部長鴻源：不是，我會去跟長官請示，看我們有沒有辦法可以朝向一個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發展，但是這個就不是我可以做的決定，但是我會朝那個方向去跟長官做一個報告。假如未來我們為了要吸引人才、為了要符合現實的國際現況而必須要朝那個方向來努力的話，我們也很希望可以把它修到這個版本，但是那一塊不是我能決定的。","尤委員美女：OK！我知道，這個部分可能需要更高層級的人去對整個國安、以及我們國家未來的用人制度等方面做一個全面的檢討。"],["李部長鴻源：我會朝那個方向去努力。","尤委員美女：好。其實這次會提出這個國籍法的修法是為了這些外配、這些移民團體，尤其是針對東南亞的這些外籍配偶。最近我們政府也簽了兩公約，也找來了國外的專家學者。這些國外的專家學者在最後的結論性意見裡面也特別提到，你不能夠讓這些外配到臺灣之後，在遇到種種的困境之後，最後變成無國籍的人。你們的版本裡面是說：好，今天我們不再要求他先放棄國籍，可以先給你國籍，但是你必須要在一定的期限內拿出你放棄原國籍的證明，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會撤銷你的中華民國國籍。但是現在這裡還有一點要去思索的就是，我們到底是單一國籍、或者是雙重國籍？就是剛才所提到的，對不對？"],["李部長鴻源：是。","尤委員美女：當然，我們可以說，以前國籍法是規定你們非放棄不可，但是現在不用非放棄不可，可是依照我們的國籍法，我們的國籍跟我們的身份證是連結在一起的，我們的身份證又跟我們所有的社會福利連結在一起，所以今天一個外籍配偶從異國、從他自己的家鄉來到一個陌生的國度，而他也在這個國度結了婚，生了小孩，他也在這裡生活著，可是他本質上覺得他所來自的母國才是他真正想要的一個國家，可是他今天因為結婚來到這裡，他對這裡也有感情，但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所以如果非要他放棄原來的國籍不可，好，這就牽涉到，我們臺灣人可以擁有雙重國籍，即使我拿到美國、英國的國籍，我都可以不用放棄我自己母國的國籍。可是今天外籍配偶卻不是，我今天在這邊生活，如果我不拿這邊的國籍，那我就沒有身份證，我就沒有辦法可以享有所有的福利。但是如果要我放棄原有的國籍，那我就必須要跟我的臍帶切掉關係。我們把這樣的一個政策丟給小老百姓自己去做一個割捨，其實這是不公平的。所以在國家做最後的決定時，是不是也能夠把這部分列入考量，也能夠去思考到這方面的問題？","李部長鴻源：是，我們會朝那個方向來努力。","尤委員美女：好。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所謂的「品行端正」這個部分，你們的條文裡面說，世界各國都還是有這個所謂的「品行端正」的良民證。但是什麼叫做「品行端正」？這個問題你去問10個人，10個人大概就會有10種不同的說法跟認定，對不對？","李部長鴻源：這個我個人同意你的版本，我們願意朝那個方向來跟委員會溝通。","尤委員美女：OK！所以就是不再留著，而是只在所謂的施行細則裡面去規定？"],["李部長鴻源：不是。","尤委員美女：我覺得我們應該還是要客觀一點，而且剛才你在報告裡面也講到，如果這個犯罪記錄是科以罰金、或者是服社會役、易服勞役的話，是不會有記錄的。但是說實在的，在現今的社會裡，要觸法很容易，你一違反交通規則，馬上就會有一個記錄、或者你可能被人家誣告，所以今天要有一個前科記錄是非常容易的，但是這個並不會影響他的品行到底端不端正，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能夠……","李部長鴻源：我同意你這個版本，但是未來要怎麼訂，我們也必須要跟委員會協商，但是在修法完成以前，我會責成戶政司，未來我們不可以在品行端正這部分刁難人家，我們會本著這個精神，從寬處理，這是我們可以先做的。"],["尤委員美女：OK！所以你們可以先頒布一些認定的標準、原則、以及注意事項？"],["李部長鴻源：我們會先檢討那個版本。","尤委員美女：OK！好，謝謝。另外，在聯合國公約裡面，「家庭團聚權」是一個基本的人權，所以這裡面也牽涉到，如果我今天遠嫁到臺灣來，結果我的老公過世了、我喪偶了，但是有可能，我的老公過世了，可是我還沒有小孩。這裡就沒有我的監護權，雖然我可能可以繼續留下來，但是我沒有配偶了，無法享受外籍配偶的特殊歸化條件，只能依照一般的條件規定，第一，財力證明門檻很高，對於來臺灣這裡一個弱勢的人，已經認定她的先生過世，雖然沒有小孩，但是仍然在侍奉她的公婆，不見得就這樣子隻身回去了。在這種情況之下，今天如果要歸化，她的條件、時間更長、財力證明更嚴格等，這些對她而言是不公平的，你覺得呢？","李部長鴻源：這個事我也同意委員的看法，至於辦法要定到什麼程度，我們再來討論。","尤委員美女：這裡規定，對於依親的對象死亡，你們就不贊成，當然，依親的對象不見得是配偶，在這裡如何設定界限？我覺得外籍配偶喪偶的這一塊，應該比照有婚姻關係的配偶來成立。","李部長鴻源：原則上我們都同意，但是辦法要定到什麼分寸，我們再來討論。","尤委員美女：在修正的時候，雖然行政院的版本提出來了，但是不夠細膩。這樣的國籍法修正，你們有做法規衝擊影響評估嗎？","李部長鴻源：我相信這個版本應該有做過，但是這個版本已經提出來一陣子了。"],["尤委員美女：你們是不是回去把法規的衝擊影響評估給本席？","李部長鴻源：是，我們會再來檢討。","尤委員美女：法規衝擊影響評估並不是閉門造車的，要廣納各種意見、聽聽不同身分者的需求，這樣我們所制定出來的法律才能夠更周延、更細膩，不是讓一位承辦的公務員在那裡憑想像定出法律。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在一個禮拜之內把過去有做的法規衝擊影響找出來給我們？","李部長鴻源：好，沒有問題。","尤委員美女：如果能夠修正，我們希望再提出一些版本。","李部長鴻源：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育仁、吳委員秉叡、陳委員碧涵、陳委員歐珀、林委員德福、林委員佳龍、陳委員亭妃、簡委員東明、陳委員淑慧、李委員貴敏、林委員正二、廖委員國棟、徐委員耀昌、蔣委員乃辛、田委員秋堇、呂委員學樟、邱委員志偉、鄭委員添財、孔委員文吉、李委員昆澤、王委員惠美、邱委員議瑩、蘇委員清泉、黃委員昭順、楊委員瓊瓔、蔡委員其昌、林委員滄敏、王委員進士、薛委員凌、林委員淑芬、潘委員維剛、羅委員淑蕾、吳委員育昇、徐委員欣瑩及黃委員偉哲均不在場。","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部長，從早上質詢下來，顯然你們對國籍法的修正有很多保守的地方，諸多委員與貴部的意見不太一樣，無犯罪紀錄的修正可行與否？"],["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基本上同意，我們朝那個方向來努力。","林委員淑芬：5年內累計3年以上的時程就可以申請歸化，可不可以？","李部長鴻源：因為各個黨團、委員會有不同的版本，我們再來協商。"],["林委員淑芬：你沒有回答我。"],["李部長鴻源：因為每個人的版本不一樣。"],["林委員淑芬：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看法呢？"],["李部長鴻源：委員指的是那一條？"],["林委員淑芬：不論已婚或未婚得隨同申請歸化。"],["李部長鴻源：這個我們再來跟委員會協商。","林委員淑芬：不管他已婚或未婚，對東南亞國家來講，可能未成年就已婚的狀況滿多的。我們對未婚的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對已婚的部分呢？我是希望看到你的態度，不是你告訴我，我們要一起協商。我當然知道要一起協商。","李部長鴻源：因為已婚者會衍生出自己的子女、配偶問題，這個事情我們再來考量。","林委員淑芬：這當然會有衍生性的問題，站在未成年這些孩子身上的權利，應該一致，你不能因為管理上已婚的人可能會衍生下一個世代子女的問題，那是一個管理層次的問題，你就認為這樣的麻煩會更多，本位主義上認為這個要去除。對於喪失原國籍的申請，我們來修正不需要喪失，你覺得這樣的問題在哪裡？","李部長鴻源：原則上，我贊成他取得我們國籍再去放棄，今天入籍以後……","林委員淑芬：取得原國籍再去放棄，入籍以後再去放棄，但是還有5年條款，入籍以後5年內還可以撤銷國籍？","李部長鴻源：我知道，這時候假如有什麼事證之類的。","林委員淑芬：如果是這樣，你可以再同意5年內撤銷國籍的門檻，因為入籍已經相當嚴謹了，5年內的門檻也過於苛求了。配套上5年內變成2年，這樣子總行吧？","李部長鴻源：5年到2年我們再來談，好不好？"],["林委員淑芬：我要看你的意見。","李部長鴻源：我知道委員的版本是2年，內政部的版本是5年。","林委員淑芬：對，我要看你的意見。","李部長鴻源：不是不能有個人意見，這中間的平衡點在哪裡，我們可以來談年……"],["林委員淑芬：你怎麼會沒有個人意見？立法院的立委都會以行政院的意見為參酌的指標。","李部長鴻源：我們的意見是，不排除有些人用其他原因進來，這當然是存在的，這裡面的平衡點我們還是要……","林委員淑芬：我聽不懂，已經歸化取得國籍，5年內再給人家觀察期。取得國籍就是已經有身分證，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有國籍的人還要被觀察5年，陸配有沒有5年條款？取得國籍在5年內，如果有品行不良就要再撤銷也可以？陸配有沒有觀察期撤銷條款？"],["李部長鴻源：陸配不適合用國籍法。","林委員淑芬：我知道，我是要問你同樣的邏輯，陸配取得身分證以後，有沒有5年觀察期的條款？"],["主席：請內政部戶政司謝司長說明。","謝司長愛齡：主席、各位委員。5年是針對核准以後發現他是違法的情形，5年內撤銷。","林委員淑芬：一般來講，他沒有真正放棄國籍，或是放棄國籍沒有成功。","謝司長愛齡：不是，那是兩回事，喪失國籍剛才部長有說一個原則，就是先給事後喪失……","林委員淑芬：你先回答我的問題，陸配的資料也有可能是假的，如果以東南亞裔去變成華僑回到中國，再走陸配途徑，你講的問題也是會存在。我現在問你，陸配有沒有5年觀察撤銷國籍的條款？","謝司長愛齡：不是觀察，而是違法的情形5年內撤銷……"],["林委員淑芬：陸配有沒有？","謝司長愛齡：陸配沒有，如果超過5年還可以撤銷，對當事人來講反而不好。","林委員淑芬：陸配沒有5年觀察期，陸配也有可能如你說的違法狀況，為什麼這些外籍移民就要有5年條款？","謝司長愛齡：超過5年以後才發現他有違法，如果沒有這個條款，就永遠可以撤銷……","林委員淑芬：不要說5年，陸配1、2年之後發現有違法，拿到身分證，你也不能怎麼樣？為什麼外籍新娘一定要這麼嚴苛？","謝司長愛齡：只要違法，依照行政程序法就是要撤銷。任何一個行政處分，只要是違法，依照行政法就要撤銷。","林委員淑芬：你是隨便說說，請你來告訴我，陸配被撤銷的有多少個？假結婚後後來被發現有撤銷的嗎？"],["主席：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陳科長說明。","陳科長振順：主席、各位委員。依規定如果他假結婚後，偽造護照自始無效，我們可以撤銷的。","林委員淑芬：假護照、假結婚，有沒有真的撤銷？不是你告訴我規定。"],["陳科長振順：有。","林委員淑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有明文規定嗎？如果照你們的邏輯，我們也不用規定在這裡，行政程序法就有了，為什麼訂定在國籍法裡？感覺就是歧視，中華民國國民一律適用所有的法律，取得國籍之後，如果有違反任何法律規定者，得撤銷。就像跟總統、副總統可不可以參選一樣，可以規範在其他法律裡面，不一定要規範在國籍法裡，在國籍法裡面宣示不得參選總統，是一個歧視；在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裡面，定出參選的門檻，又是另外一件事。同樣的邏輯，如果有違法、造假、不實的情形，國籍法核發了他的身分證，准許他入籍，他有任何違法的情事，在行政程序法裡面，有任何規範得以再撤銷，也不用入到國籍法裡來。","主席：林委員的發言時間到了，是不是請行政單位以書面答復？","林委員淑芬：好，謝謝！"],["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兩個問題簡單請問李部長，第一個問題，我們的國籍法規定，歸化要先品行端正？"],["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取消這個規定，把它改成無犯罪紀錄，譬如，尤美女委員的版本我覺得滿貼切的。","黃委員偉哲：是可以接受的。其次，部長上一次有提國籍計畫，過去到現在執行的情形如何？","李部長鴻源：現在已經執行任務，我覺得還不錯，已經三百六十幾個學校……","黃委員偉哲：我看到很多，各地區的執行率都不是很高，甚至有些數據只更新至去年2月，現在已經3月了。"],["李部長鴻源：我會來瞭解。","黃委員偉哲：建議這個部分你還要去瞭解一下，對於進度落後的，甚至資料都沒有更新的，到底是行政忘了更新？還是真的執行率都不夠？","李部長鴻源：好，這個我來瞭解。","黃委員偉哲：最後一個問題，草案第四條有規定，參酌現行條文第七條，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有委員的版本卻把未婚拿掉，「未婚」字眼拿掉有一點怪怪的，已婚的未成年子女，有語意意涵的問題，不管未婚或未成年的字眼拿掉，或兩個都拿掉，對於歸化人的子女，內政部的態度是怎麼樣？一方面著眼在我們的人口政策，一方面著眼在不希望有太多浮濫的情形。","李部長鴻源：我們必須找到一個平衡點，因為是已婚的話，會衍生出各自有自己的配偶、子女，我們國家也沒有辦法承擔這麼多，社會福利必須做全面性的考量。"],["黃委員偉哲：如果是未婚成年呢？","李部長鴻源：未婚成年是可以考慮，因為未婚就單純一點，但是這個我們還是會跟委員協商。","黃委員偉哲：好，謝謝部長的說明。"],["李部長鴻源：謝謝！","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潘委員維剛、吳委員育昇、林委員淑芬、鄭委員汝芬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國籍的意義，在法律上的見解是所謂的人民與國家間的紐帶，此句話意味著人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是藉由國籍而成立，因此每個人都必定有其國籍，然而國籍有時因為後天的關係會產生些許變化，此種變化稱為傳來國籍。而傳來國籍的發生原因大致可以分為婚姻，認領，收養、歸化等四種原因，目前我國發聲傳來國籍的原因，大都以婚姻關係為發生原因，因此本次行政院提出國籍法修正草案，最主要的修法部分就是針對因婚姻關係而發生的國籍變化。","本席認為婚姻關係的幸福滿美，是結婚者所追求的境界，事涉個人對於憲法第23條其他自由權利的追求，因此婚姻關係可以認為是人權的一環。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該施行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此二種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在國內予以法律化，使得政府各機關均需遵守該公約之精神，而使我國對於人權的保障更為周全。","本次修正草案中關於子女的保護也更為週全，例如增訂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曾為我國國人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者，其歸化要件與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相同。使得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不至於受到中斷。本席期盼各界關心的國籍法修正草案能夠及早完成審議，為更多跨國婚姻得到更多幸福美滿。"],["吳委員育昇書面意見：","本院委員吳育昇有鑑於經濟部曾向內政部建議開放大陸地區投資移民，而根據現行外國人停留居留以及永久居留辦法，3個要件擇一符合就可以申請，包括：一、投資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並創造5個就業機會滿3年。第二、投資政府公債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滿3年。第三、投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所規劃的投資方案。若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以投資移民，申請在台永久居留。經濟部投審會建議，大陸人士移民投資門檻應高於外國人，至少在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惠請內政部提供目前規劃方案期程，以及相關因應作為。"],["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為什麼歸化對於婚姻移民很重要","●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曾說過「如果有正確政策和人權保護措施的支持，移民就能成為推動個人以及原籍國、過境國和目的地國向上的力量。」","●我國社會福利制度對於非社會保險類型的方案，例如：＜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津貼補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津貼補助，都是以同戶籍人口數做為津貼給付計算基準。中央政府對於非社會保險類型的福利方案，大都主張回歸地方縣市政府，因此「落籍制度」往往成了縣市政府是否提供婚姻移民社會福利服務錙銖必較的關鍵。當身分證與戶籍制度扣連成為社會福利制度實施的基礎時，對本國籍人士而言所形成的不便或影響並不那麼明顯，可是對婚姻移民則可能產生巨大限制。","●雖然婚姻移民在沒有取得國籍前的權利保護，現行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前的移民法制，已賦予婚姻移民相當程度的私領域自主權，但這些權利卻是被婚姻存續與否所左右。在不對等的婚姻結構之下，不論我們賦予女性婚姻移民再多的權利，只要她們的「身份」繼續依附在婚姻之上，其他的權利幾乎沒有辦法發揮任何功能。問題的癥結並不是權利保護的不足，而是婚姻本身結構使然。取得一個獨立於婚姻、直接與國家建構、聯繫的身份才能脫離婚姻的宰制，其他權利保障的也才能落實。國籍的重要性不在於國籍是享有權利的門檻，而是脫離婚姻宰制的手段。","●根據統計，目前在我國的外籍配偶數高達15萬4,331人，其中仍有5萬2,079人尚未歸化。","●從近五年的中外籍離婚對數比中可以看到，其婚數對比約在1：4左右，也就是說每五對離婚件數就有一對是我國人與外籍人士離婚，這個高離婚率是結構性的問題，不應該歸責於移民者本身，而使其人權受到侵害。","●對於這類社會、經濟、政治上相對弱勢的族群，政府該做的應該是「培力」（empowerment）而不是「限制」，而培力的目標就是讓他們的法律地位與一般國民相同，至少相去不遠。","婚姻移民應不受單一國籍之限制","●請問部長，我國有無禁止雙重國籍？","●國籍法第九條之立法理由，係參照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國籍法及納入現行國籍變更申請程序第三點、第四點有關外國人取得、歸化我國國籍者，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規定，爰將外國人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實務上滋生困擾。經黨團協商後增列但書規定，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韓國已在2011年允許部份人士持有雙重國籍，新的《國籍法》規定，韓國政府允許海外高級人才、結婚移民者、65歲以上高齡海外同胞持有雙重國籍。此外，在科學、經濟、文化、體育等領域，能夠為韓國國家發展做出貢獻的外國優秀人才，將不受韓國國內居住期間限制，隨時都可申請韓國國籍。外國人入籍韓國時，須放棄外國國籍的期限也被延長至1年。","●新加坡之永久居留權取得門檻低，且取得永久居留權後，除了沒有選舉權及護照外，永久居民與公民享有幾乎同等之社會福利。","●事實上日本國內擁有雙重國籍者還是大有人在。據日本法務省估算，截至2008年，日本總人口約1.28億，其中事實上擁有雙重國籍者達58萬人，占總人口的0.45%。其中，最典型的未經宣告不喪失日本國籍的例子就是秘魯前領導人籐森。","●在台外人可以選擇歸化成為我國人或是選擇永久居留於我國，但是欲申請歸化之外國人不需具備永久居留身分為前提，因此對於同時具備歸化與永久居留資格之外國人有更多的選擇性，其可能考量的因素有「歸化後必須放棄原有國籍，但是權利保障程度與幾乎本國人相同」、「永久居留雖然不需放棄原有國籍，其權利保障程度卻遠不如申請歸化者（仍優於一般外國人）」。至於如何選擇，則訴諸每個在台外人心中認為哪一種身分對其最有利。但我國在各種社福、保險等權利，和國籍、戶籍「綁死死」，造成外籍配偶因沒有身分證而有生活困難。美國、德國等即使沒有國籍，仍可享有一定權利，但「台灣不保障無身分證者」。","●台灣有近百位婚姻移民，為領取身份證而放棄原屬國籍，在未滿一年的「移民監」時，與配偶離婚，但因為所屬國家法令規定，放棄國籍後不能再恢復，不少外籍配偶因此變成了「無國籍人「，甚至是沒有合法容身之處的人球。","歸化國民之參政權不應受到限制"],["●憲法相關條文如下：","第2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3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基於國民平等之原則，歸化者既已取得我國國籍，成為我國國民，理論上國家應將之與因出生而取得國籍者等同視之，不應有所差別待遇。但國籍法卻存有對於歸化國民參政權等權利限制之規定，形成國民分等之現象，無異是造就一群次等國民，與平等公民權「歸屬」、「涵納」與「反排拒」之理念相違。","●人權概念自20世紀後半葉起，有另一波的成長。隨著全球化的發展，人權問題受到普遍的肯認與關注。而且人權的內涵，也越來越豐富：從最早的自由權與財產權的保障，政治參與權的賦予，到社會權與經濟權的給付。一旦將經濟與社會權也視為是人權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則政治參與權也就必然應包含其中。因為國家的給付與扶助行為是下游活動，必須要經其上游，也就是國會立法予以實現。如果沒有政治參與權，不能在國會立法階段參與政策形成，人權的保障顯然不夠完整。換言之，從完整保障人權的觀點來看，政治參與權的賦予成為不能缺少的一部分。","●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一)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二)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三)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即外國人歸化為我國公民後，其參選與服公職之權利應與其他公民權利一致。本條文限制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特定公職，實屬差別待遇","●賦予外國移民參政權的新趨勢","如果將賦予外國移民一定的參政權（不論是地方選舉或國家選舉）的國家稱為「開放的國家」，則以2007年的資料來看，在聯合國192個會員國中，有65個國家可以算是採開放態度的國家。這個比例看似不高，但如果是以真正進行民主選舉作為指標的話，則在聯合國192個國家中，可稱得上是民主國家的數目，一定遠低192。以此來看，65個國家採開放態度，則此比例就不能算是太低。其中最大宗的當然是在歐洲，因為歐盟27個會員國依其條約規定，必須給其它會員國的人民有參與其地方選舉的權利。另外，美洲國家因為其殖民經驗與國家具移民性格，所以也有很多國家採開放的態度。整體的情形如下圖所示"],["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一、根據移民署統計，目前生活在台灣的外籍配偶約為十五萬四千人，其中有五萬兩千多人尚未取得台灣國籍。今天《國籍法》的修法更會直接影響尚未取得台灣國籍的五萬多名外籍配偶，本席希望今天的修法能夠順利通過，保障這些外籍配偶的權益。","二、現行《國籍法》對移民要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規範了很多不必要的阻礙，這些規範訂定的與否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沒有影響，卻對新移民造成很多的困擾，也連帶影響到她們在台灣的生活權益，申請台灣身分證的困難就是最大的問題，希望能透過修法將這些不必要的東西改掉。","三、根據現行法令，喪偶、受暴離婚、離婚後有孩子監護權的新移民雖然可以在台灣居留，但因為她們的婚姻關係消滅，便不能適用「婚姻移民」歸化適用的「特殊歸化條件」，必須符合500萬的「財力證明」門檻，才能申請台灣身分證，這使得這些失婚新移民為生活奮鬥打拚時，還得為國籍身分擔心焦慮，處境雪上加霜！","四、《國籍法》第9條要求新移民申請歸化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台灣政府雖然主張台灣是「單一國籍制度」，但事實上，如果台灣人取得他國國籍，並不會被要求放棄台灣國籍，因此雙重國籍、三重國籍者大有人在，對欲歸化台灣國籍的新移民卻作此要求，是「雙重標準」。而目前世界上的多數國家如美加英法等國，也已承認或默許雙重國籍。《國籍法》現行條文明顯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第9條規定。","五、為了避免新移民在等待放棄國籍的階段，因為離婚而無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變成了無國籍人，不論是要取消放棄國籍的規定，或是讓新移民可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再放棄原屬國國籍，都是可以討論的，我們自詡為人權立國的國家，這些新移民對台灣有這麼大的貢獻，卻因為國籍的問題無法拿到身分證，也影響到她們拿不到社會福利的資源，這一切都是違反國際公約，《國籍法》的修改是非常需要的，希望這個修法能趕快上路。"],["田委員秋堇書面意見：","針對本次「國籍法」修法，本席意見臚列如下：","一、「品行端正」之資格要件，賦予執法者過大的行政裁量權，易因主觀意識判別而失之偏頗，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本席屢接獲新移民陳情，部份新移民僅因交通意外事故，即被認不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而不予許可歸化。爰此，有關「無犯罪紀錄」之歸化資格要件，應依微罪不罰原則，排除「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宣告緩刑或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或過失犯罪者」。","二、特殊境遇新移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而獲准繼續居留者，如，依親對象死亡、遭受家暴而持有保護令、因需照顧未成年子女而留在台灣者等，應比照一般外籍配偶之歸化條件。本席以為，新移民遭逢家庭變故，如家庭暴力或配偶死亡等狀況，並非新移民的「原罪」，現行法僅准其居留卻不准其以較寬鬆的條件進行歸化，使得特殊境遇新移民必須檢具門檻極高之財力證明（五百萬存款）方能歸化，對新移民而言難如登天！此外，台灣多數社福資源與戶籍登記緊密連結，特殊境遇新移民若無法歸化、完成戶籍登記，將難以取得多數的社福資源。若依現行法，一位因家庭變故而需獨立撫養子女的新移民，若無法檢具財力證明而順利歸化台灣，不僅因難以取得社福資源而使生活更形困頓、孤立無援外，一旦孩子成年，新移民仍須面臨離境的困境！爰此，特殊境遇新移民之歸化條件應比照一般外籍配偶，以使新移民能在台穩定生活。","三、目前歸化流程中新移民需先放棄原有國籍始得歸化台灣國籍，惟實務上常有外籍人士在申請歸化時，因財力證明、居留天數或婚姻狀況等各種原因而遭駁回，部份申請者難以回復原國籍而成為無國籍人。本席曾接獲陳情，新移民已放棄母國國籍，卻因丈夫提起離婚訴訟而使其歸化受阻，淪為人球，人權受到嚴重侵犯。爰修訂新移民於取得國籍許可後之二年內檢附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再撤銷其歸化許可。","四、有關歸化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之規定，若參照世界各先進國家（如，荷蘭、日本、德國、澳洲、英國）之經驗，其對於生來取得及歸化取得公民者，二者並無參政權之差別待遇。本席以為，剝奪歸化取得國籍者的選舉權使得新移民淪為次等公民，亦違背政府於二○○九年簽署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五、現行國籍法第十五條對於生來取得及歸化取得公民者在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上有差別待遇，顯然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規定，其於「平等原則」，歸化而取得國籍者不應在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上有差別待遇。","主席：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也請另以書面答復。","本案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討論，現在處理李委員俊俋等所提臨時提案。","一、有鑑於現行《國籍法》規定，政府針對外國人欲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者，要求新移民須提出喪失原國籍之證明，作為歸化申請門檻。此規定未能考慮有些國家法令或政策並不允許該國國民放棄國籍，使得外籍移民難以提出喪失原國籍之證明。再者，實務上許多外籍人士在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因為財力證明、居留天數等各項原因，導致在申請歸化時遭致駁回，反使這些欲歸化的外籍人士成為無國籍人，影響其基本人權甚鉅。基於人道考量，爰要求內政部針對欲申請歸化之外籍人士，應於其申請前提供詳細說明，以減少外籍人士因申請歸化而失去國籍之情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二、針對外國人欲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者，新移民須提出喪失原國籍之證明，作為歸化申請門檻，惟此規定未能考量部分國家法令或政策並不允許該國國民放棄國籍，使得外籍移民難以提出喪失原國籍之證明，另查現行國籍法第九條已有例外規定，惟其中所謂「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有欠明確，爰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應提出相關說明，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者，不得兼具我國戶籍，違者應予註銷我國戶籍，內政部會同陸委會應於三個月內清查上開情形，送內政委員會以落實執法。"],["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主席：因為第三案還在印，現在先處理前二案。","請內政部戶政司謝司長說明。","謝司長愛齡：主席、各位委員。第一案是要求我們針對財力證明、居留天數等等提出說明，我們沒有意見。第二案提及的「非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這是國籍法的規定，所以提案文字上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相關說明，可否請把「移民署」三字刪除？"],["主席：第二案文字修正為「……爰要求內政部應提出相關說明……」。","請問各位，對第一案、第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第三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本案當然可以通過，但實際執行上有困難，因為內政部無法到大陸去查證這些事情，若要透過海基會、海協會去查證，假如照陳委員所講的有五萬人，其實這個工作量還滿大的。提案中要求本部在三個月內清查，我絕對做不到，這是很務實的回答，如果要求我們去做清查的動作是可以的，若三個月內要查清楚，我認為這在實務上是有困難的。"],["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如果半年呢？","李部長鴻源：我沒有辦法派人去，我還是要透過海協會跟海基會，時間上就不是我能掌控的。會同陸委會進行清查是可以，但要是大陸方面不配合，我們一點辦法都沒有，這是很務實的，並非我不願意、不承認、不同意這個作法。","主席：此案我們稍微休息討論一下，看看怎麼做。現在先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三案修正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者，不得兼具我國戶籍，違者應予註銷我國戶籍。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清查上開情形，並將戶籍註銷資料送內政委員會以落實執法。」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今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散會（12時27分）"]],"block_lines":[1,7,7,10,72,72,73,74,74,75,75,76,76,77,77,78,78,79,79,80,80,81,81,82,82,85,87,90,140,140,143,143,151,153,156,166,175,180,183,197,200,202,204,206,211,214,221,225,227,233,238,240,242,245,246,248,250,253,255,258,259,260,262,265,267,268,269,271,274,275,278,279,282,283,287,289,290,291,294,296,298,313,314,317,318,322,323,327,341,343,344,345,350,352,354,357,358,359,360,361,362,363,365,367,368,372,381,382,389,392,399,401,405,407,412,413,415,416,421,424,425,426,427,428,430,433,435,436,443,444,446,447,448,450,454,455,456,459,463,464,465,469,474,476,480,482,484,486,488,489,493,495,497,498,499,502,510,512,514,518,519,520,525,528,530,532,538,540,546,551,554,556,558,560,562,564,566,570,571,573,574,576,581,584,586,592,595,596,603,609,612,616,617,618,619,620,621,630,634,637,639,645,652,655,659,661,666,671,674,676,680,682,699,711,717,727,729,731,735,740],"person_count":{"主席":34,"法案修正重點如下":1,"主席（李委員俊俋代）":2,"李部長鴻源":82,"謝司長愛齡":4,"江委員啟臣":11,"主席（江委員啟臣）":1,"段委員宜康":2,"李委員俊俋":8,"林參事秀蓮":1,"許委員添財":5,"陳委員其邁":12,"陳科長振順":5,"楚專門委員恆惠":3,"張委員慶忠":1,"尤委員美女":3,"林委員淑芬":6,"黃委員偉哲":1,"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1,"吳委員育昇書面意見":1,"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1,"●憲法相關條文如下":1,"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1,"田委員秋堇書面意見":1,"提案人":3},"persons":["主席","法案修正重點如下","主席（李委員俊俋代）","李部長鴻源","謝司長愛齡","江委員啟臣","主席（江委員啟臣）","段委員宜康","李委員俊俋","林參事秀蓮","許委員添財","陳委員其邁","陳科長振順","楚專門委員恆惠","張委員慶忠","尤委員美女","林委員淑芬","黃委員偉哲","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吳委員育昇書面意見","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憲法相關條文如下","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田委員秋堇書面意見","提案人"],"title":"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12分","地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在進行報告事項之前，我們先歡迎新加入本會的新夥伴─親民黨的陳怡潔委員。","date":"2013-03-25","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