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0時5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賴士葆  吳宜臻  林正二  呂學樟  尤美女  王惠美  潘孟安  潘維剛  柯建銘  林鴻池  謝國樑  顏寬恒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林佳龍  陳歐珀  蕭美琴  陳明文  楊應雄  陳碧涵  邱志偉  李貴敏  許添財  吳秉叡  簡東明  廖國棟  陳鎮湘  陳怡潔  徐耀昌  徐欣瑩  鄭天財  蔣乃辛  黃偉哲  江啟臣  孔文吉  李昆澤  邱議瑩  張慶忠  蘇清泉  黃昭順  楊瓊瓔  王進士  林滄敏  薛 凌  鄭汝芬  吳育昇  吳育仁    委員列席34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政務次長 陳明堂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許金釵(副秘書長請假)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陳慧敏 經濟部法規會科長 王錫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會執行秘書 王尚志 勞工保險處專門委員 陳慧敏 銓敘部退撫司副司長 陳紹元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明哲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一)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吳宜臻、呂學樟、賴士葆、林正二、許添財、尤美女提出質詢;委員潘維剛、潘孟安、謝國樑、王惠美、顏寬恒、林正二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草案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接近及舉證責任之優勢,而人民往往因其資訊劣勢,常不知其有請求權而使請求權罹於時效的情事發生,且政府尚享有給付與否的裁量空間,顯見政府與人民於公法請求權之行使上,實際是處於極不對等的地位,又參酌民法就時效之相關規定,有針對個別請求權時效消滅之起算時點為特別規定,並基於現行公法上請求權之規定只有五年期限,未針對爭執期間較長之法律關係,另定消滅時效,實有不妥,爰建請法務部針對是否得要求行政機關主動於人民得主張其權利或不負義務時負說明、告知義務之制度及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關於時效期間之規定,與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研議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尤美女  賴士葆 連署人:吳宜臻  林正二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五、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臨時提案 一、鑒於少年輔育院條例就院方對學生的生活管理及相關懲處規定,並無任何內部的申訴、再申訴管道,惟目前法務部二所少年矯正學校雖依據「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有申訴及再申訴規定。少年輔育院日前發生學生疑似不當管教事件,顯然學生若有不服校方不當管教或遭受到凌虐等情況,申訴制度似無法發揮功能。職是,對於未滿18歲的少年或兒童而進入少年輔育院或矯正學校,為避免管教不當,應落實學生或其家屬的申訴制度。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目前二所矯正學校申訴、再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再申訴案件之件數及申訴內容的種類、召開會議次數及處理案件結果,並說明有無依該實施通則外聘申訴委員、外聘委員人數、專業背景及參與開會情形;並另就彰化及桃園二所少年輔育院如何處理管教不當或學生受到欺凌(霸凌)之因應程序,如少年或家屬有所不服之申訴管道。 提案人:吳宜臻  廖正井  呂學樟 連署人:林正二  賴士葆 決議:照案通過。 二、法務部日前強行拆除華光社區違建戶,引起華光社區居民代表和聲援學生等多人至法務部前抗議,雙方並發生拉扯衝突。法務部雖然贏得該事件之訴訟官司,但華光社區產權爭議非常複雜,法務部卻急於維護產權,以公權力強制拆除,造成政府不顧及居民感受與生活困境等民怨出現。爰要求法務部應儘速會同台北市政府等機關及居民代表開會溝通,就長期安置、不當得利、拆屋還地進程等問題進行協商,並訂出協商時間表,以給予居民妥善的安置和落實保障居住權。 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賴士葆 連署人:吳宜臻  林正二  尤美女 決議:照案通過。 三、鑒於日前北檢對台大法律系教授之起訴案,未於傳票上告知其所犯罪名,已有礙被告應訊時防禦權之行使;再查當被告主動電詢,地檢署居然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告知所犯罪名,惟被告卻於數小時後被反由記者告知所犯罪名,更突顯出目前偵查實務上檢察官恣意解釋、濫用、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弊。爰此,要求法務部於一個月內針對「被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與「落實偵查不公開之原則」提出檢討與改善措施,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賴士葆  廖正井 連署人:林正二 決議:照案通過。 四、鑒於現行《行政程序法》對於在何種情況應適用聽證程序,並無明確規範,導致少有行政機關主動舉行聽證,使聽證程序「空洞化」,難以保障當事人之事前參與、相關政府資訊公開之必要性。該法第107條僅規定「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依上述規定,應否舉行聽證,除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者外,繫於行政機關之裁量。另,該法第164條:「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雖規定「應」舉行聽證之情況,但上述要件之行政裁量空間過大,致實務上難以操作,故亦少見行政機關在作成確定行政計畫裁決前,依本法舉行聽證。爰此,要求法務部應針對《行政程序法》中納入「落實聽證程序」進行研議其可行性,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賴士葆  廖正井 連署人:林正二 決議:照案通過。 五、鑒於民主法治成熟的國家訂有「法規影響評估」機制,OECD及APEC等先進國家都相當重視,以降低政策錯誤的發生機率。依據行政院92年6月14日頒布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項規定「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且「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明訂法規之草擬「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惟近十年來,行政部門研擬各法案時(含立法及修法),多數行政機關並未落實「法規影響評估」之程序要求,突顯許多影響民生重大之修法過程雜亂無章,決策品質粗糙,損及民眾權益頗鉅(如2012年修訂《食品衛生管理法》以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美國牛肉)。目前我國「法規影響評估」僅為行政命令層次,對行政機關無拘束力,造成多數單位從未執行、或少數單位雖有執行卻成效不彰。雖然《行政程序法》已訂有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誠信原則等指引法案之研擬,但主管機關本身仍有本位主義或象牙塔觀點之侷限,因此需要將「法規影響評估」制度入法,以規範行政部門內部研擬及審查法規時,應彙整相關統計及政策分析,邀請外部專家及焦點團體提供相關之人權、成本、效益等評估意見,更加細緻嚴謹檢視修法或立法是否將衝擊那些民眾權益,及早規劃配套措施。爰此,要求法務部應針對《行政程序法》中納入「法規影響評估」進行研議其可行性,並儘速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賴士葆  廖正井 連署人:林正二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麗環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本院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 二、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及委員謝國樑等20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三、審查委員謝國樑等25人擬具「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先請提案委員進行說明。 接下來的提案委員包括林委員岱樺、趙委員天麟、楊委員麗環、丁委員守中、李委員慶華、江委員惠貞、蔡委員其昌、蔣委員乃辛、黃委員文玲、孫委員大千及林委員明溱目前均不在場。 請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鑑於近來酒駕事件頻傳,目前我國每年酒駕事件還有近12萬件,不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重大傷害,更是對社會的安全秩序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重大的衝擊,而且酒駕再犯的情形是屢見不鮮,所以,我們擬修法提高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刑度及增加再犯之刑責,以資警惕,期能有效地遏阻酒駕的行為,維護民眾的生命安全及身體財產安全。爰此,針對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提出修正案。本席依據去年5月11日與趙天麟、蔡其昌委員舉辦公聽會,經與會之司法實務界學者專家討論後,獲致提高刑度下限之共識,而且需要考量刑法衡平原則之因素,因此,修正提高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刑度,修正為:「犯前兩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個提高刑度的重要原因就是要讓酒駕肇事者無法獲判易科罰金或緩刑,只能接受有期徒刑的處罰,希望藉此嚇阻酒駕之行為。除此之外,現行條文規定,酒駕後,不能安全駕駛的構成要件屬於抽象犯,在實務上屢發生爭議,甚至曾經發生過一案例,酒駕者酒測值高達0.75毫克/公升,因其主張尚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結果高等法院判處無罪,故本次修法,本席特別提案將酒測值達0.5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者的標準作為公共危險罪之構成要件,本席在去年6月26日參加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第140次會議中也曾提出相同的修法主張,此次能夠獲得法務部的支持,在院版中也看到相同的修法,希望本院同仁能夠支持本案,讓酒駕對於社會安全秩序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傷害與衝擊能夠降到最低,也讓我們社會上受到酒駕傷害的家庭數降到最少。 主席:請鄭委員麗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法,本席提案內容與剛才李昆澤委員的說明是大同小異,他有為此召開過公聽會,本席則沒有,不過,意見是一致的。即針對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這樣的刑度,包含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我們都提案將原本的刑度下限提高,因為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從95年至100年的交通事故肇事原因,還是以酒後駕駛失控居首位,所以,提高罰金是否有一定的嚇阻作用?基本上是的,這是從今年開始實施,但是,我們還是期待刑罰的部分能夠一併修正。爰此,本席與委員高志鵬、陳亭妃、蔡煌瑯、邱志偉等24人鑑於這樣的案情,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提出修正案,也希望可以達到嚇阻作用。以上是針對本席提案之說明。 此外,本席亦為林委員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之連署人,林委員希望本席能夠在此代為進行提案之說明。 主席:請簡單說明。 劉委員建國:非常簡單,盡量不占用大家的時間。本院委員林岱樺、陳歐珀等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過往法律實務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限制飆車行為,惟本條以「他法致生危險」將飆車競速等危險駕駛納入規範,故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做了兩項修正,即於第一百八十五條增列第二項,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其他危險駕駛之方法或兩車以上在道路競駛、競技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達遏止駕駛人於公路行駛過程危險駕駛之效。以上,謝謝。 主席:請盧委員嘉辰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謝委員國樑說明提案旨趣。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抱著非常嚴謹及審慎的心情提出我們對遏止酒駕產生社會問題的多項法律條文修正案,包括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之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將酒精濃度含量從0.55毫克/公升降至0.25毫克/公升以外,這部分與很多提修正案委員的意見是相同的。另外,我們也考量到社會治安及維持社會秩序及用路人的安全,對於酒駕累犯提出所謂的預防性羈押制度,此制度是指一個短期的拘留,這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之一條的部分。另外,我們也考量到如果要用行政裁罰、行政執行的方式來處理這類車輛及人員的留置,就必須修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條文,這兩者是異曲同工,倒不需要兩條條文均修正,僅需擇一修正即可,主要是要真正有效落實降低在臺灣的酒駕致死死亡人數,近幾年來,本席記得這部分的死亡人數在94年是最高峰,人數達七百多人,當然,在這10年中,我們不斷地提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案,也承蒙法務部從94、95年較為保守的修法態度願意放寬罰金,逐漸注重到這個社會問題,願意修法提高刑度,現在也願意降低酒精含量,本席認為這都是正面、值得鼓勵之處。我們希望能夠達到的成效就是臺灣因為酒駕而喪生的民眾人數方面,不可能說沒有,但希望能夠降到最低,這是我們在此次修法及過去9年內第三度修法及所希望達到之效果及功能。謝謝。 主席:接下來的提案委員林委員佳龍、邱委員志偉及羅委員淑蕾均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從媒體報導可以看到酒駕造成很多的事故及傷害,尤其在這樣的過程中,即便我們一再呼籲,但我們每天還是看到悲劇一再發生。其實,喝了酒之後,就好像帶了一個危險物品走在路上。如果他們的時速在120公里以上,更可說是帶了一個炸彈在路上。所以,針對酒駕的部分,如何在修法過程中嚴予立法,讓每個人民未來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所以,我這次提出了兩個修正案,一個是包括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條文修正案,在累犯的部分,甚至本席都主張必須要有死刑的處理,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這部分可能跟幾位提案委員的意見有一點不同,但很清楚的一點是,如果致人於死者一犯再犯這樣的危險因子不能從道路安全去除的話,對我們所有的人民是不公平的。另外,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部分,把酒駕也納入本條,酒駕再犯得以羈押以避免其再犯。包括新加坡都有很多重刑存在著,我覺得其嚇阻作用會比實質作用來得大,所以,本席希望能夠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做比較嚴格的規範,以達遏止酒駕在未來整個交通安全持續發生之效。以上,敬請各位同仁指教。謝謝。 請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20人的提案,主要是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之「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因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一詞太過空泛,而且有些人酒量很好,他照常可以駕駛,但事實上我們也曉得,酒量好的人在夜間駕駛,或者騎機車需要更高注意力和警覺能力時,並不能兼顧得到。如果僅以通過簡單之平衡測試,就認定酒醉駕車者在酒精濃度已超過0.56毫克以上標準值,仍能安全駕駛汽車或機車,就無法罰到酒量好的人。尤其不應由執行酒測勤務警察之主觀意識,決定酒駕者是否通過生理檢測項目。 所以我們的提案就是要把它明確化,規定為「飲用酒類之酒精濃度超過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標準」,而這個酒精濃度我們也同意法務部的建議,採取比較嚴格的界定方式,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敬請主席和各位委員同仁能夠支持把它明確化。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羅委員淑蕾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淑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89到98年的10年間,因酒駕而造成台灣民眾共97,809人傷亡。在這近10萬的傷亡人口當中,有很多專業人士,包括會計師、醫師、建築師、律師,不僅產生極大的不必要的社會財務負擔,也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好不容易培養出來的專業人才,就因為酒駕的疏忽而遭受死傷。 對於酒駕,很多委員同仁提出的版本都是把刑責加重,我的建議則是,如果是累犯,應該要把汽車沒收掉,因為既然是酒駕致死,車輛就是凶器,當然要沒收。法務部的看法是,車輛的所有權人未必是駕駛人,擔心會造成侵權的問題。我認為這樣是在袒護加害人,因為假如酒駕者是累犯,難道汽車所有權人不需要負一點責任嗎?所以我建議如果是累犯的話,就要把那部車沒收;酒駕致人於死,那輛車子就是凶器,難道凶器不用沒收嗎?這樣有侵害到什麼所有權的問題嗎? 本席希望主管單位法務部不要太過本位主義,而且這樣的規定並非本席首創,而是參考美國的經驗。美國對於酒駕案件,係採「最嚴格處罰」,以做為嚇阻及預防案件之手段。以加州為例,最高甚至可以判處死刑,若駕駛者在7年內有3次酒駕被捕紀錄,將會以二級謀殺罪予以控告,即使駕駛人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傷亡,同樣會被控以謀殺罪。 所以本席認為,我們固然要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權,可是對於經常性的酒駕行為,本來就應加重處罰,因為他已經是累犯了,第一次可以原諒他,難道還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原諒他嗎?希望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可以支持本席所提沒收汽車及加重酒駕累犯刑責的修法意見。謝謝。 主席:請親民黨黨團代表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親民黨黨團代表不在場。 主席:請提案人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車禍肇事有很多樣態,我們認為目前有關車禍肇事逃逸的刑責相對過低,如果肇事逃逸是蓄意的,這和殺人行為基本上是同等的。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2007至2011年,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共11,381件,被告人數有13,142人,其中8,106人僅獲判有期徒刑6個月,且大多可以易科罰金。 我們認為,肇事之後罔顧被害者生命的行為目前刑責太低,因此造成肇事者心存僥倖而選擇逃逸,為了嚇阻肇事逃逸的行為,本席及黃委員偉哲、許委員智傑、李委員昆澤等人共同擬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修正案,希望能夠以刑法傷害罪之概念修正肇事逃逸刑責,以維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修正要旨。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一)林委員岱樺等23人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趙委員天麟等20人楊委員麗環等19人、丁委員守中等20人、李委員慶華等22人、江委員惠貞等20人、蔡委員其昌等19人、蔣委員乃辛等22人、黃委員文玲等24人、孫委員大千等17人、林委員明溱等18人、李委員昆澤等28人、鄭委員麗君等19人、委員偉哲等26人、劉委員建國等24人、盧委員嘉辰等16人、謝委員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三)蔡委員其昌等21人、林委員佳龍等24人、江委員惠貞等18人、邱委員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四)羅委員淑蕾等24人、黃委員昭順等31人、大院親民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五)邱委員志偉等24人、黃委員昭順等22人、謝委員國樑等20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謝委員國樑等25人擬具「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本部就上開條文修正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壹、關於林委員岱樺等23人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正理由認為現行刑法第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將飆車疑義等危險駕駛納入規範,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爰增訂185條第2項,明確將競駛、競技等危險駕駛行為納入規範,同時一併修正第1項罰金刑之金額。 二、關於第185條第1項之「他法」是否包含飆車、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實務已有相關函釋及判決可資參考,分述如下: (一)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判決認為:所謂「飆車」,一般係指於某一路段超越最高時速限制,而以高速疾馳,以一前一後或併排方式為之,而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之意,為眾所共知,故多人於道路上高速競駛之行為,自非不得歸納入刑法第185條第1項「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之中。 (二)最高法院77年度上字第2459號判決認為:關於飆車雖為一新名詞,關於其速度尚未有一定之認定標準,惟其疾駛於同一路段超越限速而一前一後或併排方式為之,足生往來交通危險之含義,殆為眾所共知,殊無爭議,自非不得歸納入刑法第185條第1項「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之中。 (三)司法院78年2月18日(78)廳刑一字第254號函認為:如飆車競駛達於壅塞陸路之程度,仍將構成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 (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63號判決認為: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 (五)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82號判決認為:又「飆車之速度雖無一定之標準,但其疾駛於道路超越限速而以一前一後或相互超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屬刑法第185條第1項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 (六)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訴字第13號判決亦認為:「集體併排行進」、「佔據快車道」、「蛇行」、「疾駛」、「闖紅燈」之飆車行為嚴重危害路上人車來往之安全。 (七)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判決亦認為:雙方人馬於供行人、車輛往來之交通道路上,互為競速狂飆、緊跟繞行、併排行駛、互為夾擊追逐等行為,實已足壅塞道路,導致其餘往來人車之危險。 三、綜上,依相關實務見解,若具體個案中,足認行為人有競駛、蛇行、佔據道路等行為,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而非係駕駛過程中一時之超速、違規超車等行為,均認有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適用。是以,似無另外增訂185條第2項之必要性。惟如 大院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認有增訂必要,本部亦尊重 大院之決定,惟構成要件有再予斟酌之必要,其法定刑度宜與第1項相同。 四、將刑法第185條第1項罰金刑修正提高為「五十萬元」部分,與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關於罰金刑級距之決議相符,本部敬表贊同。 貳、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之修正 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之修正草案部分 為檢討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規範之妥適性,法務部蒐集外國立法例進行研議,並於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第140次(101年6月26日)、第141次會議(7月10日)提出討論,經徵詢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與會委員均認同修正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構成要件及提高刑度。修正草案重點分述如下: (一)明定不能安全駕駛之酒精濃度標準 為期明確,避免判決見解歧異而導致民眾心存僥倖,明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構成犯罪,未來在實務上就有明確之標準;若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惟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 邇來因酒後駕車案件頻傳,陸續有民眾或團體反映應將上開標準值下修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以期遏止是類犯罪行為,並改變國人飲酒駕車習慣。依據研究顯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時,即會產生複雜技巧障礙,駕駛能力亦隨之變差,肇事率是一般人之2倍。是以,駕駛人在此等情形下駕駛車輛,有衍生交通事故之可能性。再參酌外國立法例,日本關於酒後駕駛刑事處罰標準之吐氣酒精濃度係0.15mg/L,新加坡係0.4mg/L,韓國、波蘭係0.25mg/L,瑞典係0.1mg/L。是以,是否將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之酒精濃度標準下修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本部傾向採肯定之見解,惟尊重 大院之決定。 (二)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定刑下限 現行條文第1項之法定刑於100年11月8日經 大院三讀通過,修正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經總統於同年月30日公布,同年12月2日施行。修法後之再犯率雖有略微下降,惟仍將近百分之30。為遏止是類行為,改變國人飲酒駕車之不良習性,爰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刑種,提高法定刑之下限。 (三)提高加重結果犯刑責 日本刑法第208條之2第1項就酒後駕車致傷及致人於死情形,法定刑分別為15年以下懲役、1年以上懲役;香港道路交通條例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行為,最重可處10年監禁;科索沃刑法第298條第3款就酒後駕車致人死亡、重傷情形,法定刑分別為1年以上監禁、6月以上5年以下監禁。與上開外國立法例相較,現行條文就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似嫌過輕。參酌外國立法例及我國刑法各罪刑罰衡平,爰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為遏止是類犯罪,維護交通安全,避免行為人因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而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懇請 大院支持本條文之修正,以強化保障用路人之生命及身體安全。 二、趙委員天麟等20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將第2項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部對於委員提高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刑罰級距不符,建議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楊委員麗環等19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將第2項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部對於委員提高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丁委員守中等20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之重點在於將酒醉駕車標準明定為「飲用酒類之酒精濃度超過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標準」,使酒後駕車處罰有明確判斷標準,避免判決見解歧異而導致民眾心存僥倖,就此方向本部敬表認同,惟文字上建議明定酒精濃度之標準值,此外,亦有將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納入處罰之必要。又酒精濃度標準值應定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本部傾向採後者,惟尊重 大院之決定。 五、羅委員淑蕾等24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將第1項之罰金刑修正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將第2項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本部對於委員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及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就不能安全駕駛罪刑度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就加重結果犯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增訂第185條之3第3項規定部分,所欲處罰之行為態樣未臻明確。依條文文義觀之,處罰之主體係「曾經受前項之罰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惟條文直接規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似漏未規定行為人之行為態樣。又後段之「致重傷」係加重結果犯,在基本行為態樣不明之情況下,處罰對象亦不明確,建議不予增訂。 六、黃委員昭順等31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將第1項之刑度修正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將第2項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部對於委員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及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就不能安全駕駛罪刑度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就加重結果犯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增訂第185條之3第3項、第4項部分,關於「再犯」之定義並不明確。如屬於累犯之情形,已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若再增訂此項規定,恐有重複評價之虞,在適用上亦衍生疑義,建議不予增訂。 七、李委員慶華等22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將第1項之刑度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將第2項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部對於委員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及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就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刑度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就加重結果犯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親民黨黨團所提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將第2項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部對於親民黨黨團提高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江委員惠貞等20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將第1項之罰金修正為「五十萬元」,同時將第2項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部對於委員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及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就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刑度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又增訂第185條之3第3項、第4項部分,關於「再犯」之定義並不明確。如屬於累犯之情形,已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若再增訂此項規定,恐有重複評價之虞,在適用上亦衍生疑義。 此外,增訂第5項之立法目的,固在藉由沒收交通工具以嚇阻是類犯罪,惟刑罰之沒收,牽涉財產權之剝奪,應符合必要性之原則及適當性原則。因此,對於單純酒駕行為,如不論其犯罪情節如何,為考量該交通工具是否其賴以為生,亦不論該交通工具之價值高低,均一律予以沒收,似有未宜。若車輛並非駕駛人所有,則法院依法宣告沒收後,車輛所有人對於駕駛人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對於車輛所有人而言係增加不必要之負擔及訟累,車輛所有人必須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而後聲請強制執行實現債權。是以,若不問所有人一律宣告沒收,恐有侵害他人財產權之虞,建議不予增訂。 十、蔡委員其昌等19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將第2項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部對於委員提高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刑罰級距不符,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增訂第185條之3第3項、第4項部分,關於「再犯」之定義並不明確。如屬於累犯之情形,已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若再增訂此項規定,恐有重複評價之虞,在適用上亦衍生疑義,建議不予增訂。 十一、蔣委員乃辛等22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將第1項之刑度修正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區分致人受傷、致重傷、致人於死而規範刑度,本部對於委員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及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刑罰級距不符,且刑法加重結果犯之立法體例並未有「致人受傷」之態樣,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就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刑度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就加重結果犯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增訂第4項後段部分,法定刑僅有無期徒刑一種,使法官於具體個案無裁量權,且與刑法第185條之4在適用上易產生疑義,建議不予增訂。 十二、黃委員文玲等24人所提修正草案 就刪除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要件部分,恐與本罪係抽象危險犯之本質不符,建議明定酒精濃度之處罰標準,避免判決見解歧異而導致民眾心存僥倖。至於酒精濃度之標準值應定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本部傾向採肯定之見解,惟尊重 大院之決定。 又增訂第3項關於「再犯」之定義並不明確。如屬於累犯之情形,已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若再增訂此項規定,恐有重複評價之虞,在適用上亦衍生疑義,建議不予增訂。 十三、孫委員大千等17人所提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認為飲用酒類之酒精濃度超過一定標準值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即構成犯罪,使酒後駕車有明確判斷標準,避免判決見解歧異而導致民眾心存僥倖,就此方向本部敬表認同。至於酒精濃度之標準值應定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本部傾向採後者,惟尊重 大院之決定。 委員提案區分服用酒類與非服用酒類之駕駛罪,並將刑度分別定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六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將加重結果犯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部對於委員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及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均與刑法刑罰級距不符,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就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刑度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就加重結果犯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增訂拒絕酒測加重其刑規定部分,此係行為人犯罪後態度問題,依刑法第57條規定,係法官科刑時應審酌之情狀,建議不予增訂。 十四、林委員明溱等18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將第1項之刑度修正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將第2項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部對於委員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及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就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刑度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就加重結果犯部分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五、李委員昆澤等28人所提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認為飲用酒類之酒精濃度超過一定標準值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即構成犯罪,使酒後駕車有明確判斷標準,避免判決見解歧異而導致民眾心存僥倖,就此方向本部敬表認同,至於酒精濃度之標準值應定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本部傾向採後者,惟尊重 大院之決定。 就提高加重結果犯刑度部分,草案內容與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 大院審查之修正草案相同,本部敬表認同。 又增訂第185條之3第4項、第5項部分,關於「再犯」之定義並不明確。如屬於累犯之情形,已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若再增訂此項規定,恐有重複評價之虞,在適用上亦衍生疑義,建議不予增訂。 十六、鄭委員麗君等19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將第1項之刑度修正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將第2項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部對於委員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及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就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刑度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十七、黃委員偉哲等26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將2項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部對於委員提高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八、劉委員建國等24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將第1項之刑度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將第2項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他人身體健康受損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部對於委員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及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刑法關於加重結果犯之立法體例,均未規範致傷害之情形,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就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刑度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就加重結果犯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九、盧委員嘉辰等16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將第2項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部對於委員提高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黃委員昭順等22人所提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認為飲用酒類之酒精濃度超過一定標準值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即構成犯罪,使酒後駕車有明確判斷標準,避免判決見解歧異而導致民眾心存僥倖,就此方向本部敬表認同,至於酒精濃度之標準值應定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本部傾向採肯定之見解,惟尊重 大院之決定。惟本罪關於酒精濃度之刑事處罰標準應一致,不宜因駕駛人而設有不同標準之規定。 本部對於委員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及加重結果犯刑責之修法方向敬表認同,惟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就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刑度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就加重結果犯部分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增訂第185條之3第3項、第4項部分,累犯本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若再增訂此項規定,恐有重複評價之虞,在適用上亦衍生疑義,建議不予增訂。 二十一、謝委員國樑等26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內容主要在提高第1項法定刑下限、明定不能安全駕駛之酒精濃度標準及提高加重結果犯刑責。此部分修法方向與本部相同。關於酒精濃度部分,應定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本部傾向採後者,惟尊重 大院之決定。 又第1項罰金刑部分,考量刑法罰金刑之級距,建議將「三十萬元」修正為「二十萬元」。 此外,為避免吐氣酒精濃度在0.25mg/L以下而有客觀事實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無法處罰,反造成規範之漏洞,建議增列第二款「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二十二、小結 (一)關於不能安全駕駛罪應明定酒精濃度標準,且為避免處罰漏洞,應增列「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概括條款,以避免吐氣酒精濃度在標準值以下而有客觀事實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無法處罰。 (二)關於酒精濃度部分,應定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本部雖傾向採後者,惟仍請委員參考酒精濃度與肇事率關係及本部提供之外國立法例審酌之。 (三)就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處罰刑度建議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透過刪除拘役、單科罰金刑罰之方式,提高法定刑下限。 (四)委員對於提高加重結果犯刑度部分有高度共識,考量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建議就加重結果犯部分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是否增訂再犯部分,因「再犯」之定義不明,且若行為人有累犯之情形,已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在修法刪除拘役、單科罰金之刑種後,未來初犯、再犯之刑度將可有明顯之區隔。是以,建議無需針對再犯行為訂立獨立處罰規定,以避免有重複評價或在適用上衍生疑義之虞。 (六)關於沒收規定部分,考量行為人所駕駛之車輛並非一定是犯罪者所有,可能係租賃車輛或他人所有之車輛時,若一律予以沒收,對於行為人而言未必可發揮處罰功能,反而有侵害他人財產權之虞,建議不予增訂。 參、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之修正部份 依目前實務見解,本罪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以,本罪之成立僅以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為已足,至於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並非所問(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9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622號、91年度台上字第3766號、93年度台上字第5599號判決等參照)。若行為人對於車禍事故之發生有過失,並造成被害人死亡或傷害時,現行法可論以過失致死罪或過失傷害罪,再與本條併合處罰,先予敘明。謹就各委員所提修正草案提供意見如下: 一、羅委員淑蕾等24人所提修正草案 現行法第185條之4之處罰情形僅須駕車致人死傷逃逸為已足,無論造成被害人普通傷害、重傷害、死亡之結果,均包括在內。若再增訂後段「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而逃逸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規定,區分致人重傷或死亡而異其刑度,在實務上恐會衍生如何判斷肇事當時被害人係死亡、傷害或重傷害之困擾。 委員建議增訂第185條之4第2項「犯前項規定,沒收該動力交通工具,不受第三十八條之限制。」之立法目的,固在藉由沒收交通工具以嚇阻是類犯罪,惟刑罰之沒收,牽涉財產權之剝奪,應符合必要性之原則及適當性原則。又實務上多有借用或租用他人汽車者,若車輛並非駕駛人所有,則法院依法宣告沒收後,車輛所有人對於駕駛人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對於車輛所有人而言係增加不必要之負擔及訟累,車輛所有人必須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而後聲請強制執行實現債權。是以,若不問所有人一律宣告沒收,恐有侵害他人財產權之虞。 二、黃委員昭順等31人所提修正草案 委員建議增訂第185條之4第2項「駕駛人肇事致人於傷後,故意對同一傷者行連續傷害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理由為「有鑒於現今諸多肇事者為逃避對於傷者事後之照護責任,存有不如將對方置於死地之心態,乃於肇事後再行對傷者施加傷害」,惟若客觀證據可認定行為人有此等犯意及犯行,本可適用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等規定處斷,應無增訂本項規定之必要。 三、親民黨黨團所提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增訂「致人死亡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部分,現行法第185條之4之處罰情形僅須駕車致人死傷逃逸為已足,無論造成被害人普通傷害、重傷害、死亡之結果,均包括在內。若再增訂後段之規定,恐造成法律適用上之困擾,且有重複評價之虞。 四、蔡委員其昌等21人所提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將本罪刑度由「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此與目前刑法之刑罰級距不符。本罪之刑度是否有調整之必要性,經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研議後,與會委員均認為尚無修正之必要性。 五、林委員佳龍等24人所提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區分致人受傷、致人於死或重傷而區分刑度,在實務上恐會衍生如何判斷肇事當時被害人所受係普通傷害、重傷害之困擾。又本罪之刑度是否有調整之必要性,經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研議後,與會委員均認為尚無修正之必要性。 六、江委員惠貞等18人所提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提高本罪之處罰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惟經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研議後,與會委員均認為尚無修正之必要性。 七、邱委員志偉等20人所提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區分致人受傷、致人於死而區分刑度,在實務上可能會衍生如何判斷肇事當時被害人係傷害或死亡之困擾。又經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研議後,與會委員均認為尚無修正之必要性。 八、黃委員昭順等22人所提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區分致人受傷、致人於死而區分刑度,在實務上恐會衍生如何判斷肇事當時被害人係傷害或死亡之困擾,應予考量。又經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研議後,與會委員均認為尚無修正之必要性。 九、小結 為避免實務上適用法律之困擾,建議本罪不應區分致人受傷、致人於死而異其處罰刑度。至於本罪刑度是否有提高必要性,經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研議後,與會委員均認為尚無修正之必要性,請委員考量。 肆、關於邱委員志偉等24人、黃委員昭順等22人、謝委員國樑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修正內容,均於第101條之1第1項增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得為預防性羈押之規定(邱委員志偉等24人、謝委員國樑等20人之草案係增訂於第1項第2款,黃委員黃順等22人係於第1項第1款增列),謝委員國樑等20人之草案另以「累犯」為預防性羈押之要件。 二、本部認為,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增訂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得為預防性羈押之規定,對於再犯酒後駕車罪之行為,應有相當遏阻之效,且上開草案之修正方向與行政院102年2月8日召開防制酒駕案件跨部會協商會議,「將促使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納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事由」之決議相符,本部敬表贊同。 三、因本條現行條文第1項第1款所列罪名即屬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罪名,是建議將上開修正內容增列於第1項第1款,並修正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另因刑事訴訟法之預防性羈押,本即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及「有羈押之必要」,經檢察官聲請法院審核始能裁定羈押,是建議刪除「累犯」2字。 伍、關於謝委員國樑所提「行政執行法第37條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謝委員國樑提案修正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增訂第1項第1款前段「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檢測含有酒精、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規定。 委員認為針對社會車禍事件層出不窮,且酒駕或其他違背安全駕駛之再犯率偏高,而事後之刑事處罰無法完全產生防制的效果,認如欲確實達到降低違規酒駕或其他違背安全駕駛導致肇禍,以避免傷害發生,更需施以預防性措施。爰提《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就駕駛動力交通車工具經檢測出含有酒精、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者,在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處分,予以管束,以同時兼顧第三人及駕駛人之安全。 二、本部意見: (一)社會上酒駕及不能安全駕駛事件層出不窮,造成合法用路人生命、身體的危險;是以對於委員提案修法增訂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規定,本部對於該修法方向敬表認同。 (二)惟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解釋上應包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檢測含有酒精、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之情形,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已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故上開2條文應已足以發揮預防危害之功能。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亦有與行政執行法第37條第1項相類之規定,如僅修正行政執行法第37條第1項,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警察執行職務將優先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則實務上恐無法達到立法目的。故如須再就委員提案內容予以明文化,建議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一併規定為宜。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說明修正要旨。 林廳長俊益: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麗環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大院親民黨黨團、委員黃昭順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同時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及委員謝國樑等20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司法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制度之修正,與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刑法修正部分 一、行政院、司法院鑑於國內酒後駕車案件層出不窮,為遏止是類犯罪,有參酌外國立法例,重新檢討構成要件及刑度之必要,乃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認定標準 參考德國、美國之標準,明定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認定標準,同時規範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亦構成犯罪,以避免處罰漏洞。 (二)提高刑度 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刑罰種類,以提高法定刑下限,並提高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者之刑度。 二、對於大院委員等所提修正條文之意見 (一)大院委員鑑於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頻傳,導致許多無辜第三者受害不斷造成家庭破碎及社會悲劇,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另針對交通事故肇事者往往心存僥倖選擇逃逸,延誤受害者就醫治療的黃金時間,現行刑法相關規定之處罰容有過輕或有疏漏,乃提案擬具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以遏阻酒後駕車肇事案件發生,保障合法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照料受害者送醫之權益,修正方向與本院保障用路人安全及維護公義之理念一致,敬表佩服! (二)按國家刑罰權行使,係屬不得已之強制措施,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並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允宜恪遵構成要件明確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彰顯社會對於正義之期待。本院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及大院職權。關於修正條文之內容,容於逐條討論時,再表示意見。 貳、刑事訴訟法修正部分 本院對於委員為改善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之再犯率偏高現象,乃提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預防性羈押為手段,期能防止行為人猶一再為酒後駕車之行為,俾免危險之繼續發生,而藉之維護社會安全,亦表敬佩。本院尊重大院立法權之行使。 參、行政執行法修正部分 其他有關行政執行法第37條之修正草案,尊重大院的決定。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大力支持,謝謝各位! 主席:請問交通部陳主任秘書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請問內政部警政署何副署長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請問其他機關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修法說明已進行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由本席發言,請呂委員學樟暫代主席。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警政署何副署長,去年一年警察查獲的酒後駕車案件總共有多少件? 我告訴你好了,根據你們提供的資料,總共有十二萬四千多件,平均每天將近342件。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何副署長說明。 何副署長海民: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廖委員正井:其中最多的是新北市,對不對? 何副署長海民:是的。 廖委員正井:新北市總共一萬八千多件,第二名是我們桃園縣,第三名是高雄市。死亡人數有376件,換句話說,平均每天起碼因此死掉一個人。受傷人數有10,518人,平均一天將近30人,實在很可怕。死亡人數以高雄市66件為最多,第二名是臺中市,第三名是新北市。不管是哪一種,名單裡面都有高雄市、新北市、桃園縣和臺中市這些大都會地區。可見酒後肇事的現象還是非常嚴重,對不對? 何副署長海民:是的。 廖委員正井:現任刑事警察局林德華局長在擔任桃園縣警察局局長的時候說,他在臺北市執行酒駕臨檢時,100人裡面大概只有一、兩個人酒後駕駛,桃園縣則臨檢100人,這100人都是酒後駕駛,非常嚴重。所以我擔任桃園縣副縣長的時候就要求,任何公務員酒後駕駛被抓到,就算沒有發生車禍也要免職,要以公務員為示範。這次我當選立委之後,也特別在各鄉鎮的治安會報講過,任何酒後駕駛,廖正井絕對不關說。 次長,我非常感謝桃園縣的檢察長,我邀請他到我們四個鄉鎮的治安會報做酒駕的相關宣導,他也親自來說明了。但是桃園縣的相關數字還是居高不下,請問副署長,怎麼辦? 何副署長海民:針對桃園縣的部分,宣導工作還是要繼續加強,這方面我們會透過治安會報…… 廖委員正井:其實你沒有講到重點。我現在就要提醒你今天修法的重要性。 何副署長海民:是的。第二就是要看看處罰的規定是不是能夠提升。 廖委員正井:這就是今天立委不分藍綠都要修法提高相關刑責的原因。 民國95年到99年,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緩起訴的比例居各罪之冠,其中又以酒後之不安全駕駛為最大宗,請問次長,檢察官為什麼要輕易以緩起訴的方式把酒駕的被告放掉? 主席: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民國91年新增設緩起訴制度,緩起訴是對於非重罪案件,如果斟酌公共利益和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認為以暫緩起訴為適當,可以為緩起訴處分。有關酒後駕車的部分,通常緩起訴的處分都是針對初犯,也就是初犯就給予緩起訴。 廖委員正井:次長,我再問你,大量的酒駕緩起訴案件所支付的緩起訴罰金一年大概有多少? 吳次長陳鐶:我們沒有針對酒駕的部分進行統計。全部的緩起訴案件向公益團體、國庫或地方團體支付的緩起訴處分金是有好幾億,但是…… 廖委員正井:次長,不對。連身為立委的本席都會去問到底酒駕緩起訴處分金是多少,你今天來備詢要有準備,不能…… 吳次長陳鐶:指定對象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在101年是1億6,929萬7,000元。 廖委員正井:這些錢做什麼用? 吳次長陳鐶:超過50%繳國庫納入國家歲入,其餘不到50%則是指定支付給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益團體,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或其他法律的宣導,還有弱勢的扶助。 廖委員正井:但你們沒有把這些錢拿去做戒酒方面的宣導措施。 吳次長陳鐶:有。 廖委員正井:都當做你們的私房錢,所以你們拚命緩起訴,才造成那些酒駕的人都不怕。 吳次長陳鐶:我跟委員報告,檢察機關、警察機關及相關機關都有從事不要酒駕的宣導。 廖委員正井:緩起訴用意良好,但我問你,緩起訴再犯比例是多少?你們有沒有做過這方面的調查?次長,你們這樣唬弄立法院…… 吳次長陳鐶:我跟委員報告…… 廖委員正井:今天我們提出這麼重要的修法案,你們就要做好準備,緩起訴再犯比例是多少? 吳次長陳鐶:在這裡跟委員報告,101年累犯是7,102件。 廖委員正井:對啊!比例很高。所以,緩起訴的意義並不存在,他們都不怕。次長,你們有沒有檢討? 吳次長陳鐶:當然,我們通常對於初犯才會給予緩起訴,如果再犯就不會給予緩起訴。 廖委員正井:所以,你們的緩起訴要慎重,不要讓人家感覺你們的緩起訴只是想賺錢。 吳次長陳鐶:這個也不是…… 廖委員正井:關於酒測值0.55毫克和0.25毫克,你們建議是0.55,但有委員建議再往下降,你們覺得哪一個比較重要?你們訂的標準有沒有根據?或者是根據哪個國家的標準?要懲處酒後駕車,應該是標準降越低越好,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降越多就是限制更嚴。 廖委員正井:你們有沒有做過這方面的研究? 吳次長陳鐶:當然其他國家也有…… 廖委員正井:請問你,在酒測值方面,男與女有沒有區別?如果喝一樣多的酒,測出來結果會不會不一樣?飯前、飯後會不會不一樣?體重重的和體重輕的會不會不一樣?你們有沒有做過這些研究? 吳次長陳鐶:每個人體質當然會不一樣。 廖委員正井:副署長,警察局有沒有做過這方面的研究? 何副署長海民:還沒有做過這麼詳細的研究,但因為每個人體質不一樣,反應也會不一樣。 廖委員正井:副署長,我覺得不對,警察大學一定有這方面的研究報告,像我廖正井一杯啤酒下去就垮掉了。我覺得你們來立法院都沒有認真,都沒有準備。 請問次長,如果將標準降得很低,將來監獄裡的人犯會不會更多? 吳次長陳鐶:降低酒測濃度處罰標準,又提高刑罰,接受刑事制裁的人當然會越來越多。 廖委員正井:今天修法通過後,你們有沒有什麼因應方式? 吳次長陳鐶:法律通過之後,我們當然就會依照…… 廖委員正井:現在監獄已經人滿為患,怎麼辦?剛才我已經講過了,一年酒後違規事件就有十二萬四千多件,平均每天有將近350人要進監獄,一年總共有十幾萬人,現在監獄有多少人? 吳次長陳鐶:66,000個。 廖委員正井:現在是十二萬多,是現有人數的2倍,要怎麼辦? 吳次長陳鐶:我們的統計數字是偵查案件,101年是68,990件,如果降低酒測值,當然會增加一部分。 廖委員正井:次長、副署長,今天每位立法委員都這麼重視這件事,但我發現法務部和內政部警政署好像不太重視,難怪最近兩大命案到現在遲遲無法破案。這對法務部和內政部的形象傷害很大,轟動全國的兩大刑案,電視天天都在報導,結果你們到現在沒有任何破案跡象。所以,我具體要求你們回去請兩位部長重視這兩件案子,並請兩位部長親自召開、主持專案會議,不能只交給警政署或檢察官,可以嗎? 吳次長陳鐶:我跟委員報告,法務部曾部長對這兩個個案非常重視,但法務部對具體個案並無指揮權限,我們已請臺高檢署斟酌這兩個個案,承辦檢察署在人力方面如果有必要就要支援,也指派高檢署檢察官去督導。 廖委員正井:次長,你講這個話,我絕對不能接受,你們說不能辦個案,我並沒有要求你們去辦哪個嫌犯,我只是要你們主持專案會議,以表示重視之意。 吳次長陳鐶:我們部長已經…… 廖委員正井:以前的案子也是一樣,白曉燕案的時候,部長不是也有出面?連院長都有出面。 吳次長陳鐶:本部部長已經指示臺高檢署檢察長,要斟酌兩個地檢署有沒有人力上的需求,也指派專案檢察官督導這兩個地檢署辦案。 廖委員正井:等一下我會提案要求兩位部長儘速破案,否則兩個都要下臺。你們把事情交給下面的人,然後就不理不睬,這樣駭人聽聞的新聞,你們要當成重要案子來辦,怎麼可以這樣唬弄?時間拖越久,證據越難找到。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對這兩個案子,我們都非常非常重視,部長也指示臺高檢一定要儘速查明真相。 廖委員正井:今天我具體要求兩位部長親自組成專案小組。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延續今天主席廖正井委員的質詢內容,其實,上禮拜本席在這裡就有要求部長責成專案小組,免得人心惶惶。最近大家都有感覺,社會新聞不斷,都是殺人案,或者發現屍體,如果這兩個案子不破,接下來的新聞再把社會上比較殘暴、殘忍的殺人分屍案件繼續報導下去,我看對社會安全及人身安全,將會是人人自危。針對主席剛才表示要提案,本席也支持。 法務部對於辦案部分真的很糟糕,不只是此次的社會刑案,去年12月12日就發現勞保勞退基金遭不法經理人坑殺,那時本席在這裡質詢,臺高檢本來就有偵查經濟犯罪的能力與能量,但目前只委由北檢單一檢察官,要調查這麼龐大的經濟犯罪資料有沒有能力?人力調度有沒有問題?本席希望法務部針對勞保勞退四大基金不法坑殺的部分辦案,但法務部只簡單答復本席,在3月已破了一件普格案,其他就統統沒交代。到底在人力調度等各方面有沒有問題?事實上,普格案也不是高檢署組成專案小組之後破的,那是北檢忙著釐清資料時另外偵辦的案子。法務部的查緝犯罪,不要說社會嚴重的殺人重罪,就連經濟犯罪都辦不好。次長,經濟犯罪的部分怎麼辦?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到臺高檢署有偵查經濟犯罪中心是沒錯,我們對於…… 吳委員宜臻:臺高檢這些檢察官是不是都閒閒的什麼事都不做?蒞庭的時候只念八字箴言,請「依法判決」。 吳次長陳鐶:跟委員報告,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如果各地檢署認為有偵查經濟犯罪中心支援的必要,偵查經濟犯罪中心就會去支援。 吳委員宜臻:可是部長有答應,事實上也有必要去支持,因為所有經濟犯罪都需要非常多人力,清查相關財報資料及交易資料。本席最擔心的就是,3月又爆發出來官股銀行涉入炒作股票,你看看情況這麼嚴重,而且這涉及跨部會,我當然知道金管會的業務也在裡面,因為官股銀行是財政部主責的部分,但只要有涉及不法、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法務部就要出面,不然經濟犯罪都是規定假的。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事實上…… 吳委員宜臻:你還要立法院委員在這裡告訴你們,人力不足的話是不是應該要協助,你們辦案真的是花拳繡腿,社會案件辦不好,經濟犯罪也辦不好。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對於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第一,如果各地檢署認為人力不足的話,高檢署就會支援人力。第二,我們和金管會、調查局都有密切聯繫。 吳委員宜臻:專案小組能不能成立?我們現在已經不相信基層,你再告訴他慢慢辦,就像主席剛剛質詢你的,至少要說專案小組人力調度部分會由上而下主動關心,而不是等到下面的人告訴你,因為缺人手,所以案子辦不出來了。但你連人力調度都無法承諾,就直接組成專案小組,針對相關助理、事務官、檢事官等,有沒有其他人力上的需求?還包括高檢署要跨部會聯繫、要調資料。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有關委員關心公股進入股市有沒有炒作一事…… 吳委員宜臻:你知道坑殺這件事損害多少老百姓的辛苦血汗錢?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本部所屬的檢察機關非常重視,也有積極處理當中。 吳委員宜臻:你們有積極處理,我怎麼沒看到成效? 吳次長陳鐶:基於偵查不公開…… 吳委員宜臻:你又來了,又是偵查不公開。我只要告訴你,從12月到現在也沒有進度,本席是要你交代一下,到底涉及官股炒作的經理人還有沒有其他違反證券交易法事項?你們要趕快清查出來。 吳次長陳鐶:我們可以請臺高檢署督導相關檢察署清查。 吳委員宜臻:為什麼不能成立專案小組?四大基金到現在都沒有任何比較明確的進度,沒有辦法找出其中的不法經理人還有多少犯罪行為。 吳次長陳鐶:個案有沒有需要…… 吳委員宜臻:組成專案小組可以嗎?不然本席就和召委一樣,今天也要提案要求全部下臺,你們連社會案件都辦不好,經濟犯罪也辦不好,你們還能辦什麼案?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我會將委員的高見…… 吳委員宜臻:上次檢察總長在這裡,本席質詢關於南投地檢署的問題時,大家都認為他去指導辦案,都懷疑他的路過說,當時本席還問他是不是去指導,他說:是,我去指導,因為南投檢察長是代理的,不熟悉業務。所以,你在這裡唬弄大家,說你沒有辦法去指導、沒有辦法去干涉、沒有辦法去針對個案給予行政協助。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依照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規定,檢察總長當然可以就個案指揮監督。 吳委員宜臻:針對重大案件,你們就去協調,做不到嗎?司法行政官員坐在那裡都是在幹什麼? 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可以協調人力的部分,沒有問題。 吳委員宜臻:專案小組能不能成立?一句話都不能答應! 吳次長陳鐶:臺高檢署如果認為確實有必要,我們就請臺高檢署組成專案小組。 吳委員宜臻:什麼時候可以答復本席?一個禮拜? 吳次長陳鐶:可以,我們請他們研判是不是要成立專案小組偵辦。 吳委員宜臻:還有針對肅貪的部分,為了統合肅貪,上禮拜部長把廉政署和調查局的業務講得很好聽,說是「分進合擊,火網交叉」,針對權責及辦案的部分,希望透過一個小組進行整合。但本席看到,從去年開始臺鐵弊案連連,根據本席調得的資料顯示,臺鐵從高雄到臺北的弊案分別在廉政署及調查局都有立案,關於統合的部分,你要怎麼辦? 吳次長陳鐶:因為是跨轄區,如果有統合的必要,我們會請臺高檢署統合相關檢察署、廉政署及調查局力量一起偵辦。 吳委員宜臻:關於臺鐵弊案,本席再告訴你,上會期去年年底的時候,臺鐵的都會區捷運化暨區域鐵路後續建設計畫有關基隆到苗栗增購通勤列車一案,報告中發現有擅自變更規格的問題,所以會影響交車時間,原本希望通勤列車的採購能夠增加區間車班次,讓苗栗要到新竹、桃園,甚至臺北的通勤族方便,甚至本席曾經在交通委員會要求可否延伸到三義、銅鑼站,我們都在等著這批區間車交車。請問,這個弊案有沒有辦?你們在整合的時候,除了手上線報之外,目前已經上新聞有關規格擅自變更的部分,你們有沒有在辦?統合的部分到底是怎麼回事? 吳次長陳鐶:我們將具體個案帶回去了解,如果有統合的必要,會請臺高檢統合偵辦。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們的統合只是針對已經發生的8個弊案,還是包括我剛才提的臺鐵採購弊案一併處理? 吳次長陳鐶:就是委員提到的,如果有統合各相關機關,包括地檢署、廉政署及調查局的必要,我們就請臺高檢署統合。 吳委員宜臻:這個案子可以帶回去。 吳次長陳鐶:是。 吳委員宜臻:了解一下統合中有沒有包含本席剛剛講的採購區間車規格的問題。 吳次長陳鐶:可以。 吳委員宜臻:請主席再給我2分鐘,謝謝。 今天交通部陳主秘來是為了酒駕安全問題,本席剛剛質詢法務部次長關於西部幹線捷運化暨區域化車廂採購,因為規格變更致無法交車一案。本席關心的是,苗栗站一直希望能夠增加銅鑼-三義區間車班次,現在都在等著這批車廂交車,可是因為弊案,可能車廂交車時程又要延後,請問主秘,到底什麼時候可以交車,然後真正上路?本席關心的是,苗栗-三義區間車原本每隔半小時甚至1小時才有一班車,什麼時候才能縮減到每20分鐘就有一班車? 主席:請交通部陳主任秘書說明。 陳主任秘書彥伯:主席、各位委員。臺鐵購車因為牽涉到規格交互,就我們了解,目前臺鐵局正和臺車公司就合約如何履行討論中。我們會儘快解決,路線容量要有車子,委員所關切的班次也才能開得出來。 吳委員宜臻:在還沒有交車之前,本席原提案希望增加每8到10分鐘一班區間車,因為銅鑼、三義的科學園區的人員要通勤到竹南或新竹的科園區,這個通勤的區間車到苗栗被切成兩段,儘量在2013年年底每20分鐘能夠有一班區間車的班次,如果交車不順利的話,你們就要對區間車的班次做調整,是不是至少20分鐘能夠有一班區間車? 陳主任秘書彥伯:委員所關切事項的執行單位是臺鐵局,原則上我會把委員的意見轉達臺鐵局,請他們儘速如何來提供這樣的服務。 吳委員宜臻:給你們一個月的時間,你們再把相關辦理情形回復本席辦公室,好不好?謝謝。 陳主任秘書彥伯:是的。謝謝吳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刑法、刑事訴訟法跟行政執行法,主要是因為一連串酒駕造成很多家庭破碎及生命喪失等,修正這些法律主要的目的是要減少酒駕,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對。 尤委員美女:為防止發生酒駕以及減少這樣的傷亡,這樣提高刑責的方式,次長覺得可以達到預防酒駕的目的嗎? 吳次長陳鐶:當然我們希望能夠發揮遏阻這一類犯罪的效果,這是我們的希望,我想,刑法本身當然有一部分一定程度遏止犯罪的效果。 尤委員美女:次長說希望,今天我們在立法,法務部是執行刑法的主管機關,今天要立這個法,你們只是希望把刑責提高,請問你們有沒有做任何法規影響評估,其實在88年之前刑法裡面沒有放進酒駕,在88年酒駕入罪化之後,實施的平均值大概是343人,到88年發現酒駕的問題還是蠻嚴重,因此再增加罰金額度為5倍,由3萬元以下提高為15萬以下罰金,顯然是要嚴懲,因此再加重刑度,加重之後酒駕的案件剛開始減少一點變成266件,可是後來又增加了,就是因為酒駕被害致死的人數從266件以上升到469件甚至比原來的343件還要高。後來,在100年又再加重,就是提高刑責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把致死的加重結果也都加重,這樣的結果,請問100年修改之後到今天這些酒駕的案件到底有沒有減少? 吳次長陳鐶:100年新收有關酒駕的案件有69,509件。 尤委員美女:致死的案件有多少? 吳次長陳鐶:目前沒有這個統計,但是101年有稍微降低為68,990件。 尤委員美女:是降低幾件? 吳次長陳鐶:不到1,000件。 尤委員美女:你覺得這樣的效果有用嗎?從88年加重刑責,致死的案子由343件降為266件,可是隔年又開始往上升,我們看到,只用提升刑罰的刑度來加重處罰並不能達到它的目的,今天制定或修正法律必須有其目的,無論是立委或是政府官員都很清楚是為了達到預防酒駕的目的,今天要達到這樣的目的,定這樣的法到底能不能達到目的,你們應該要去做法規影響評估,就是到底刑度要加到哪裡對人民是有痛的,或是罰金罰到多少對人民是有痛的,是有感覺的,它才會有遏阻的效果,如果我們所定的法對人民沒有感覺,那麼定那個法是沒有用的。行政院在92年頒布一個各機關訂定法規報院所有的法案都必須做法規衝擊影響評估,其實酒駕事件已經沸沸揚揚甚囂塵上非常多年,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請問法務部有沒有做過任何法規影響評估?還是說你們沒有制定或修改法律,但是對這個政策你們總要去做吧!請問你們有做這樣的政策影響評估或是依照(CEDAW)公約的性別主流化要做性別影響評估,你們對這樣的重大政策是否有做過性別影響評估?就這樣的一個法,到底要定在哪裡,對人民的衝擊,對人民的效果如何,這樣的法才會有效。否則,今天我們看到各個版本大家漫天喊價從兩年、3年、5年、7年、10年以及無期徒期都有,全部都是在喊價,到底這個法要把幾年定在哪裡?今天法務部的版本是仍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期,但是要把單科罰金的刑罰拿掉,在加重結果犯要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請問你們定這些刑期的根據是什麼?是根據你們的想像還是比照其他刑法各罪的衡平標準,請問這個衡平的根據在哪裡?修正這個法的目的是要遏阻酒駕,你們定這些刑責到底能不能遏阻?你們到底有什麼評估標準或根據,還是只是承辦人員的憑空想像? 吳次長陳鐶:我們研擬修正草案當然有辦理法規影響評估以及性別影響評估。 尤委員美女:這個有嗎? 吳次長陳鐶:有。 尤委員美女:你們可以在一個禮拜內提供給本席? 吳次長陳鐶:可以,沒有問題。 尤委員美女:今天你們的報告裡面要針對酒駕罰責訂定酒精濃度的標準,而且讓它變成是唯一的標準,最近有很多媒體在報導就是,有的人可能一瓶啤酒就超標,有的人喝一碗薑母鴨就被罰,另外有的人根本沒有喝酒卻被測出酒精濃度超標,最後才發現是測酒器發生問題故障,另外也有人只是喝綠茶也被測達0.18酒測值。今天所有的判決,如果我們把法條定得很死,就是只要達到多少濃度就構成刑責,不再輔以其他檢測的話,在實務上,也曾經有一個律師被檢測出超標,當他被送到法庭,他跟法官說,他可以走直線、單腳站立等,法官看了也覺得他根本就不是;剛才次長也承認每一個人的體質不一樣,男生、女生也不一樣,身高、體重等每個人都不同,有的人是千杯不醉,有的人喝一杯就倒下去了,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單一用酒測值多少做為是否犯罪的標準?這樣的立法不是很恐怖嗎? 吳次長陳鐶:除了以酒精濃度判斷是不是有危險駕駛的狀況外,我們還有一概括條款做為要件:有前款以外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尤委員美女:這是指即使酒精濃度沒有測出來,但從其他行為測試發現有的話仍然可以? 吳次長陳鐶:是。 尤委員美女:可是並沒有說,即使酒精濃度達到,但仍然能夠安全駕駛,也沒有影響到判斷力。 吳次長陳鐶:這是選擇的問題,其實應該鼓勵民眾只要喝酒就絕對不開車。 尤委員美女:對,那就是宣導的問題,但不應該變成一個…… 吳次長陳鐶:在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他們的酒精濃度訂得比我們還低。雖然每個人對酒精承受能力不一樣,但是,只要有喝酒,總是會影響到機械操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肇事率是通常人的2倍以上,所以,我們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界線。 尤委員美女:對,那是指一般值,可是每個人的體質不一樣,就像廖委員剛才所問的,法務部準備好了沒?你們要蓋多少監獄?是不是要和內政部社會司協商將社會住宅全部停下來?因為全部都要蓋監獄,因為所有人都可能被判罪。我們當然不是反對預防酒駕,這個問題一定要處理,尤其肇事的話,一定要嚴加懲罰。但是,我們要看今天所訂的法能不能達到我們要的目的?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時候,能不能比較細膩一點?這牽涉到為什麼要做性別影響評估?為什麼要做法規衝擊影響評估?目的是要讓法能夠更細膩,要做不同分類,而不是不管男生、女生或什麼樣的人,也不管體質如何,反正就是一刀砍下去,只要不符規定就全部送監獄。兩公約已經通過,法務部是兩公約主要負責統籌單位,行政執行法還有所謂的預防性羈押(這屬於司法院),大家都覺得就是先把人拘留,雖然我們要預防,但這和侵害人權之間的平衡點到底在哪裡?我們在立法時是不是能夠更細膩地去做?法規衝擊影響評估是不是能夠真的確實落實?請次長針對以上說明一下。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把法規影響評估和性別影響評估送給委員參考。 尤委員美女:好。 吳次長陳鐶:我們是有評估。 尤委員美女:你們覺得這樣的刑度最適合? 吳次長陳鐶:跟委員報告,我們希望降低酒精濃度處罰標準及提高刑罰能夠有效遏阻民眾酒後駕車的惡習,我們當然有考慮到未來矯正機關會增加收容人,但我們也希望因為法律處罰加重,能夠減少觸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犯罪人,這當然就會讓進入矯正機關的人減少。我們是希望達到這樣抑制犯罪的效果,但如果不能達到抑制的效果,矯正機關也會因應。 尤委員美女:這不是第一次提高刑責,也不是第一次降低標準,從前車之鑑已經可以看到並沒有達到效果,當然你也可以說就是因為刑度太輕,罰得不夠重,所以就是要再評估。 吳次長陳鐶:其實,民眾對於酒後駕車被處罰是很痛的。 尤委員美女:所以是執法的問題,但為什麼酒後還敢開車?就是覺得哪有那麼倒楣會被抓到?如果所有餐廳老闆也要負連帶責任等等,會比較有效果。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是警方加強取締,交通部也加強宣導,另外,我們也請餐廳業者加強勸導客人不要酒後駕車,我們是多管齊下,不只是修改法律而已。 尤委員美女:謝謝。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召委廖正井委員質詢時,內政部警政署提供的資料,101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376人,受傷10,518人,這真是天文數字。交通部又提供一個資料,根據交通部統計,酒駕事故24小時內死亡的案件,98年有397人,99年增加為419人,100年增加為439人,對照現在酒駕修法時程,真是很大的諷刺。刑責修得越高,酒駕致死的案件就越高,這到底是什麼道理?法務部是不是應該想一想,除了提高刑責以外,還有沒有其他方式防止酒駕發生?不然的話,以數據來看,光是提高刑度,仍然沒有辦法遏止酒駕的發生。另外,次長也有提到,一方面提高刑度,二方面降低酒精濃度標準,以剛才的數據一萬多人來看,現在監獄裡總共有六萬六千多人,就已經是人滿為患,本來一間舍房住10個人,要變成住17個人了,根本就已經超標。如果再提高刑度和降低酒精濃度的標準,將來數據會更高,若不用其他方式處理,光靠降低酒精濃度標準和提高刑度,我看也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三年前英商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最後潛逃出境,還有,去年富二代葉少爺酒駕撞死婦人,酒駕已經成為馬路上一顆不定時炸彈,造成無數家庭的破碎。一年一萬多人就是一萬多個家庭,人數有多少!只要發生車禍有傷亡事件,整個家庭生活秩序就亂掉了,痛苦指數怎麼會降低?我們又怎麼會有幸福指數呢?現在社會大眾對酒駕是深惡痛絕,但有許多人是抱著僥倖的心態,為了貪圖方便或省錢仍然酒後開車,針對台灣喝酒、勸酒、追酒的應酬文化應設法檢討。你們對於這樣的喝酒文化,有沒有提出解決之道?除了宣導之外,還有沒有提出其他的方式?依本席之見,若光從刑法方面著手,這也不是解決問題最好的方法之一。 從民國23年刑法制定之初根本沒有酒駕相關的罰則,直到民國88年3月才修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禁止酒駕條款,在這65年之間,不但縱容酒駕,進而造成飲酒文化,再加上傳統習俗在婚喪喜慶中難免會喝酒,導致台灣對酒駕問題確實是輕忽了。如今問題如此嚴重,酒駕者是人人喊打,這表示大家有志一同開始正視此一問題,甚至馬總統也提出,酒駕者應予預防性羈押。 次長,馬總統針對酒駕者提出預防性羈押,到底有沒有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的規定?若要羈押酒駕者,本來就要依據法定程序,否則不得將其逮捕或拘禁。你覺得馬總統所說,對酒駕者應予預防性羈押,有沒有違憲?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增訂預防性羈押的規定,並沒有違憲的問題。因為依照憲法第八條的規定,有關拘束人身自由要由法院的法官處理…… 呂委員學樟:預防性羈押算不算是拘束人身自由? 吳次長陳鐶:當然是啊!所以他要經過…… 呂委員學樟:這有沒有違憲的問題? 吳次長陳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的規定,要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裁定後才可以羈押。 呂委員學樟:在酒駕者在人人喊打過程中,立法者更應該謹慎小心,不是在激情過後,到時候捅了大婁子,就更不好了,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 呂委員學樟:不是人人對酒駕者一窩蜂喊打,我們急著趕快修法,不但法令一定要修正,而且要有相關的配套方案,如此法律才能更臻完備。如果我們為了酒駕的人而修法,結果違反了基本人權,豈不是一個笑話?剛才次長也有提到,是不是以酒駕加入公共危險罪的方式處理? 吳次長陳鐶:是。 呂委員學樟:次長覺得這樣做合理、是可行的方式之一吧? 吳次長陳鐶:這是可行的方案之一。 呂委員學樟:畢竟這牽涉到公共安全的問題,現在你們要修法降低酒精濃度,大家對此也會有疑慮,比如有些人的酒量不太好,喝一碗「雞酒」酒測值就超標,但也有些人千杯不醉,每個人的體質不一樣。像我有抽菸、沒喝酒,會不會我喝茶也會測出含有酒精濃度?有些記者熬夜趕稿會喝咖啡提神,他們會不會也測出體內含有酒精濃度?無論是要降低酒測標準,抑或是提高刑度,我們還需要有一些配套措施。法務部對此有沒有做通盤的考量? 剛才司法院人員也有提到,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在立法過程中,我們一定要明確地針對這幾項基本要件來做決定。如果有人漫天喊價要降低酒精濃度,無論將酒測標準降至2.5、0.25或0.15,屆時不但造成交通管理上的困擾,也會造成警察同仁執勤的業務量大增。我講難聽一點,如果我喝了一杯茶,酒測時會有問題,我喝了一杯酒,酒測時也會有問題,光是為了處理這件事情,最後會變成擾民,所以我覺得法務部應該針對這部分好好地思考。當然,委員有提出許多的版本,刑度有高有低,降低酒精濃度的標準也有高有低。除此之外,還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既然我們要解決問題,就要知道問題發生的原因、有哪些解決問題的方法、什麼是最好的解決辦法,經過討論之後,再透過立法技術來修正,讓法律更臻完備。本席認為,這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或其他法條的過程中,我們應該要思考的問題,尤其我們要思考這樣做有沒有違憲之虞、有沒有擾民?相對地,我們也思考用什麼樣的方法可以遏止酒駕。請法務部召集各單位好好地思考,而不是在委員會開會,交通部、內政部都派員列席,大家談一談,回去之後鳥獸散,就沒有後續了。請次長回去召集相關單位好好地思考此一問題。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就如何防止酒駕做過討論。除了刑法及刑事訟訴法修正以外,亦請警政署加強取締酒駕,因為加強取締可以有效地遏阻酒駕。另外,交通部也加強宣導酒後不開車,還有指定駕駛、代客駕車等種種措施。此外,他們還向餐飲業者宣導,如果他們發現酒客要去開車應予勸阻,目前正在構思要不要由餐飲業者購置酒測器,但由於酒測器有準確度的問題,它要經過檢測才能確保準確值正常,他們有所顧慮,所以這點尚在考慮之中。 呂委員學樟:譬如說,如果警察在執勤過程中一定要照馬總統所講的,將酒駕者予以預防性羈押,這就涉及人權問題。我們可不可以針對酒測值超標者先做行動上的觀察,第一個考量就是酒測值超標是否具有危險性?一方面要避開人權的問題,另一方面警方可考慮將酒駕者予以保護性留置。難道所有的案子都要送到地檢署去嗎?果真如此,法院沒有這麼多的人力,檢察官也忙不過來,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 呂委員學樟:針對警察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在每個派出所或交通隊採取留置措施?也就是行政措施是基於保護駕駛的安全,以預防酒駕發生。在留置駕駛的這段時間,可以在派出所或交通隊闢一間房間讓他們休息,等到酒醒之後,再讓他們回去,或是通知他的家人將其帶回,這樣的作法還比較實際。除了提高刑度來遏止酒駕及降低他的酒精濃度以外,有沒有更好的方法?我只是在這裡提醒一下,請你們好好加以思考,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好,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先處理委員所提臨時提案共4案。 A、酒駕新制上路,罰款提高,部分地區不少酒駕者繳不出罰款或是累犯,或因其經濟狀況不佳,確有不少酒駕當事人寧可入監服刑,致使部分監獄將達到收容飽和上限,影響獄內收容品質;且已近收容飽和上限時,獄方被迫將部分收容人移監到其他矯正機關,若持續下去,部分監獄恐將衍生爆滿之情形。爰建請法務部應就酒駕新法上路後,預期各地監所未來新收人數增加,導致收容人數可能爆滿之情況,作適當之研議措施,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連署人:呂學樟  林正二 B、在現實生活上,酒駕行為侵害的不只是大眾的交通往來安全,亦直接或間接的侵害大眾的生命、身體、健康,然酒駕肇事事件層出不窮,尤其酒駕之再犯率達百分之三十一。在刑事政策上以加重刑罰的方式,未必能有效達到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目的,爰建請法務部邀集相關單位,針對違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行為人,研擬降低再犯率之加強矯治作為之計畫,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連署人:呂學樟  林正二 C、針對近期發生駭人聽聞的八里雙屍命案及嘉義醃頭案之重大治安事件,造成社會震驚與不安氛圍,為維持治安穩定同時安定民心,建請法務部與主管警政署之內政部二位部長親自組成專案聯席會議,全力支援各項辦案所需事項,儘速完成偵辦以期早日破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林正二  呂學樟  吳宜臻 D、有鑑於日前發生政府基金委外操作遭不肖基金經理人及市場特定人坑殺案,新聞媒體已報導多起檢舉案件,但遲遲不見法務部介入調查。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及穩定股市民心,法務部應責成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成立專案小組指揮偵辦,並協同金管會、調查局、檢查局、銀行局、證交所、櫃台買賣中心等單位,徹查政府基金委外操作及自營交易部份及異常交易的相關內線交易案。並於一週內向本委員會報告專案小組成立進度。 提案人:吳宜臻  廖正井 連署人:尤美女  林正二 主席:請問各位,對A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B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C案有無異議? 吳次長陳鐶:(在席位上)報告主席,部長針對個案沒有指揮的權限。 主席:以前白曉燕案,法務部長都親自指揮,當時甚至動用到連戰院長,這不是個案,而是社會重大治安事件。 吳次長陳鐶:(在席位上)不是部長。 主席:我已經寫得很保守「……組成專案聯席會議,全力支援各項辦案所需事項」。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本席建議組成專案聯席會議,由二位部長親自指揮。 主席:現在法務部表示部長不能指揮。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那就主持,會議主持總可以吧? 主席:我已經讓步了耶!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如果不修正的話,我支持廖委員所提的文字喔! 主席:我本來還要你下台,我都沒有寫進去耶!我本來要求一個月內沒有破案,二位部長要下台,我現在都沒有寫進去耶!我在內政部待過,我很清楚,對於重大案件都是二位部長在開會的。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當然內政部長可以指揮警政署,這沒有問題,但是法務部部長沒有辦法就具體個案來指揮。 主席:內政部長不能直接指揮你們的檢察官,你知道嗎? 吳次長陳鐶:是,但是我們的部長也沒辦法直接指揮檢察官。 主席:那你們的部長是幹假的啊! 吳次長陳鐶:要檢察總長才有辦法指揮。 主席:檢察總長是不是由法務部督導? 吳次長陳鐶:行政上是由我們督導。 主席:對啊!不然現在要怎麼修改? 吳次長陳鐶:是不是可以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主席:不行,你又把部長的責任推掉了,不行這樣,你們老是要推卸部長的責任。 吳次長陳鐶:我們只是負責行政部分,就是支援個案辦案的行政資源,我們統籌行政資源…… 主席:在提案裡已經授權讓你們去決定了,我只要求「全力支援各項辦案所需事項」。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騙肖仔!為什麼連會議主持都不行? 主席:就是啊!我覺得你們實在是……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不用親自主持,就是組成專案聯席會議,並且能夠親自參與或是親自主持會議,沒有人叫部長指揮辦案啊! 主席:如果兩位部長不親自主持就是在唬弄。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以為人家是傻子嗎?下台、下台。 主席:就是嘛!好啦!我們就予以通過,要求部長要這樣做。這麼重大的案子,次長,你真的要重視。 吳次長陳鐶:(在席位上)我們部裡面很重視。 主席:重視!但是我們從各馬路消息得知你們都沒有好好在辦案,所以立法院才要督促你們要儘快,如果你們再過分一點,我就再要求二位部長一個月內沒有破案就下台。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是不是可以改為「建請法務部協同相關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也不是說部長…… 主席:呂委員,我們不要再讓步,我們再讓步就沒有意義了,今天就是要讓兩位部長重視這個案子,對社會有交代,這麼重大的案子,如果再讓步,那不行。法務部部長可以指導檢察總長去積極辦案,連主持會議都不行,我覺得很奇怪。本案就予以通過。 請問各位,對D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請林委員正二發言。連署的部分增加尤美女委員。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要議題是酒駕的修正條文,此外還涵蓋行政執行法的內容。本席延續剛才的問題,你剛才有提到,有人設置一些草案,要業者準備一些酒測器材,這個在3月18日的報紙上有登載,台中市制訂防酒駕自治條例草案,希望餐飲、酒店、KTV等業者可以準備酒測器,但次長的回應是這可能牽扯到相關標準是否合乎規定,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度量衡,因為度量衡有一定的標準,必須經過檢測。 林委員正二:如果他的器材合乎我們的標準,是不是就可以了? 吳次長陳鐶:那當然沒有問題,如果器材合乎標準,當然沒有問題。 林委員正二:個人可不可以準備這樣的器材? 吳次長陳鐶:個人自己買,當然可以,但是準確度要確定,據我的了解,警政署的器材每一年都要實施檢測,看它準確度是否夠高。 林委員正二:這是地方政府制訂的規則、草案,按照你剛剛的說法,只要達到檢測的衡量標準,那麼各縣市、各鄉鎮都可以制訂這樣的規則,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是,但適不適合,可能要詢問主管機關交通部、警政署的意見,因為酒測器是否合乎標準,我們並不是很了解,這點必須詢問主管機關的意見。 林委員正二:今天委員提案大都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感覺上,法務的責任加重了,交通、警政單位的責任也加重了,但是我們也發現這些規定都是加重酒駕者的刑罰,處以嚴刑峻罰,包括所謂的預防性羈押,從這些修正內涵可以告訴我們,防患未然意思比較少,但立即將酒駕者關起來的意思比較多,這是本席的感覺,也就是還是著重在事後的懲處,只是假借預防性羈押,以求達到這樣的目的。在此,請教法務部,真正實質可以防患未然的立法制度、立法內容,你們可不可以提出來?剛剛我提到台中市的防酒駕自治條例草案,顯見還是有人希望能夠著重在有效預防機制的建立。本席提供去年6月20日中國時報的一篇「酒駕防患未然甚於嚴刑峻罰」的報導給次長參考,其中本席比較有興趣的部分是,美國有四分之三的州政府採取所謂的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也就是對於有酒駕前科者,在其車上裝設這個裝置,如果這個人一上車就充滿酒氣,那麼車輛引擎就不能發動,縱然發動,也會發出警告聲,現在美國有四分之三的州採取這個所謂的BAIID裝置,本席以為,不管是法務部也好,警政、交通單位也好,能不能考量以此做為我們立法或修法動作? 吳次長陳鐶:跟委員報告,事實上交通部有針對這部分研究,研究結果是不是可以請交通部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陳主任秘書說明。 陳主任秘書彥伯: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有關委員剛剛提到的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我們的研究發現,美國各州雖然有這樣的裝置,但並不是法令上強制的規定,或是配合法院法官在相關執法上所做的規定…… 林委員正二:沒有在法條上規定? 陳主任秘書彥伯:是,其實在我們的認知及我國的國情,我們都是希望喝酒的人不應該再開車,但是在美國社會,車輛是他們的交通工具,所以有些人被判酒駕後,政府就會要求他們裝置這個設備,讓他們在某種情況下,還是可以開車,也就是說,這些人雖然是累犯或是什麼樣的情節,但是在吐氣後,如果檢測沒有受到酒精影響,那他還是可以繼續開車。這樣的概念和我們的想法不一樣,簡單來講,這樣的立法例在美國這種國土很大的社會裡,是要確保這些人可以繼續在安全的情況下開車,但在我們國內,是認為酒駕累犯或是有喝酒的人,不應該開車,所以,我們的相關處罰條例,對有酒駕者就吊扣其駕照,本意就是不讓他開車,如果我們現在再訂一個法令讓這些人可以開車,這樣的立法例可能會產生我們在認知上的問題。當然,這是就立法精神而言,另外一方面,也就是剛剛提到的,這樣一個裝置,牽涉到它的檢測標準,如果要把這樣的裝置裝在車輛上,如何裝設,又是一個問題。目前國際間是沒有這樣一個制式的法規規定,去年交通委員會是有提到這樣的作法,目前我們也請運輸研究所繼續研究國內實施的可行性。 林委員正二:謝謝。本席要強調的是,事後的懲處固然重要,但是事前的防患未然,就像剛才本席舉的例子,還是可以做為參考,本席要再次強調,建立有效的預防機制及酒駕防制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對此,次長以為如何? 吳次長陳鐶:我完全贊同林委員的高見,事實上,行政院對這個問題也非常重視,並指派政務委員邀集各相關部會研究辦理,除了就刑法部分加以討論外,也就相關預防措施,要求相關部會研擬,包括指定駕駛、代客駕駛,或者是由餐飲業負責人宣導酒後不駕車等等,至於各餐飲業要不要設置酒測器,我想也是可以研議的方向。 林委員正二:林委員岱樺針對第一百八十五條提出修正案,本席對於這個修正案的修法精神與內容表示贊同,但是法務部剛才的報告中提到,實務上過去即已將飆車、蛇行等認定是「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來界定。本席認為這樣的說明不太明確,是不是可以改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飆車、蛇行、競技或其他不能安全駕駛方法,以致產生往來之危險者亦同」?這樣是不是比較明確?本席認為,除了加重刑責外,條文內容、內涵可能要更明確,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這部分我分兩點報告,第一,現在對於飆車或是併行駕駛等危險駕駛行為,實務上是用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這在目前的實務處理上是沒有問題,為了要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當然我們也可以贊同在第二項增列相關規定,把這類行為列出來,然後就像委員剛剛提到的,相關刑罰亦同,我們也…… 林委員正二:可以做為參考,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是。 林委員正二:另外,針對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修正案,可能也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遺棄罪,這部分法有其競合性,但有些罪也可能變成形同具文,要如何界定清楚,也請法務部能夠嚴謹思考。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針對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要不要增訂,我們也提給研修小組討論起碼兩次以上,研修小組成員跟委員有相同的看法,認為這會發生法律競合問題,所以,建議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不要修正,這樣子會單純化。如果有肇事逃逸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就適用第二百九十四條來處理,這樣比較單純化,否則到時適用法律時會產生困擾。 林委員正二:類似這樣的問題在邱委員志偉、黃委員昭順、謝委員國樑等的版本中,有關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及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可能也有些重疊,到底以何者為依歸,請你們也做個研究,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潘委員孟安發言。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廖委員正井提到的八里案和醃頭案,請問現在辦到什麼程度?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兩個檢察機關和相關的司法警察單位都在全力偵辦當中。 潘委員孟安:案發到現在幾天了? 吳次長陳鐶:有一段時間。 潘委員孟安:部長今天沒有來,他對這些案子應該專案督導,不能只是說不能干涉個案啊!現在只要打開電視就可以看到,政論節目和時事節目都在討論這些案子,弄得人心惶惶。有些人為了達到某些目的,連乾爹或是親兄弟姊妹都可以殺害,這對人性是很大的挑戰,因此法務部應該高度重視這些案子。 吳次長陳鐶:我們法務部確實非常重視。 潘委員孟安:本席要求法務部和警政署一定要對此進行專案報告,雖然你們偵辦的過程不能對外公布,但還是要安民心。你們偵辦這些案件已受到全國人民的檢驗,大家都想知道地檢署和警察單位到底有多少辦案的能耐,這對司法是一個很嚴重的挑釁和考驗。 吳次長陳鐶:部長已指示臺高檢署檢察長指派專案檢察官,每天都去督導這兩個地檢署辦理這兩個個案。如果有人力的需要或是其他辦案的需要,臺高檢署都會支援。 潘委員孟安:只有支援?目前結果呢? 吳次長陳鐶:正在辦理當中。 潘委員孟安:所以還是遙遙無期啦!次長在司法單位那麼久,依你個人研判,這些案子在三月底以前會不會有任何蛛絲馬跡?或是要等到四月底? 吳次長陳鐶:我想現在一定有蛛絲馬跡,他們正在…… 潘委員孟安:清明節馬上就要到了,是不是要過了中秋才會有結果?或者要等到冬至吃湯圓的時候? 吳次長陳鐶:具體個案正在辦理當中,我們…… 潘委員孟安:本委員會的委員不論是誰,都會要求法務部和警政署成立專案小組,並儘速到立法院作專案報告。召委特別要求,大家都裝作沒聽到,不過法務部有專案在辦就好了。 其次,去年我們為酒駕修法,加重了刑罰,現在因為馬英九總統說要預防性羈押就又要提高刑責。其實本席對酒駕肇逃提高刑責沒有很大的意見,我是對預防性羈押有意見,請問什麼叫做預防性羈押?要如何羈押? 吳次長陳鐶:預防性羈押的前提是有再犯的高度可能性,才能由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 潘委員孟安:那不是曠日廢時嗎?檢察官還要聲請,那司法警察就不用辦了?所謂預防性羈押是有前科的還是即將要發生的?次長可不可以釐清一下? 吳次長陳鐶:當然是有再犯的高度可能性,不是一次就…… 潘委員孟安:那你現在就可以馬上把林委員正二羈押起來,因為他每天都喝酒啊! 吳次長陳鐶:他喝酒,但是他沒有酒後駕車。 潘委員孟安:次長,這樣做是嚴重違反人權,我們有行政執行法和其他法律,怎麼可以總統一指揮,法務部就跟著搞什麼預防性羈押呢!這是很嚴重的事情,令人不可思議!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這是見仁見智,不過有很多委員提案針對…… 潘委員孟安:我們尊重委員的提案,這是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不過舉例來說,中午林委員正二吃便當時可能就要喝兩杯,你們既然是預防性羈押,就應該馬上派人把他抓起來。 吳次長陳鐶:可是他沒有酒後駕車。 潘委員孟安:本席希望你們不要迎合執政者脫口式的、即興式的、無腦式的講法,這件事應該歸到法律面執行的層次,大家可以共同修法,但是不能即興式的指揮行政單位去處理,這樣不太好。 吳次長陳鐶:法務部一向認為法律的修正要慎重,因為影響非常深遠。 潘委員孟安:你說要慎重,可是去年才剛修法加重刑責,現在又要修法加重刑責,這代表你們去年修法時沒有想得很清楚、很透澈。搞不好這個會期通過了修法,下個會期又要再加重刑責。因此本席希望法務部能針對酒駕問題作全面性的檢討,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好,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談到酒駕問題,對於酒駕能否易科罰金,隨著城市不同做法似乎也不同,形成一國多制,請問次長知道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有些事項是地方自治,也因此,縣市會以不同的方式處理。至於犯罪問題,則由中央統一。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我現在問的是酒駕能否易科罰金,一般酒駕的人當然希望可以易科罰金,像基隆,累犯兩次就需入監服刑;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則是累犯三次要入監;桃竹苗、花蓮等地則是酒駕累計三次並肇事且造成傷害者才發監,如果未肇事,即便累積四次、五次都可以易科罰金。這應該是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吧? 吳次長陳鐶:是,刑法第四十一條。 賴委員士葆:法務部需不需要統一一下?尤其是否易科罰金這項,否則真的是一國好幾制了! 吳次長陳鐶: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原則上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是應該易科罰金,這是原則。但有例外,如果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才可以不要易科罰金。 賴委員士葆:次長,你這是雞同鴨講!你講的我都知道,一般的general rule我懂,但我講的不是這個。我知道六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不過我現在講的是,不同地區對於能否易科罰金的規定不一,剛才也舉了基隆、新北、台中、桃竹苗及花蓮等縣市為例。我是不喝酒的,只是偶爾沾一兩口,現在假設我喜歡喝酒,把戶籍遷到花蓮,因為花蓮規定必須酒駕累計三次且必須肇事、傷人才會發監,其他情況通通不需要!因此不管酒駕四次或五次,都可以易科罰金,實在是個大漏洞!沒錯,中央確實該尊重地方自治,可是當地方有這麼大的漏洞時,比較喜歡喝酒、覺得自己容易因此被抓去關的人,就乾脆把戶籍遷到花蓮,這樣事情不就簡單了?請問該怎麼辦?雖然我在台北上班,但我戶籍在花蓮啊! 吳次長陳鐶:刑法第四十一條是審酌個案,事實上不適合訂定統一標準。 賴委員士葆:不適合訂定? 吳次長陳鐶:對,而且必須是難收矯正效果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才不准易科罰金。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結果你還是雞同鴨講!你講的還是一般刑法,我現在是針對酒駕,難道不能針對酒駕這項統一嗎? 吳次長陳鐶:這涉及個案問題,而個案有不同狀況,必須依個案來審酌。 賴委員士葆:雖然是審酌個案,但總可以規範次數吧?我認為不管新舊犯,只要累計達三次就必須發監,如此不就符合當前的潮流與氣氛了?何必管個案與細節情形呢?只要累計三次或四次、五次而情節重大者,一次就入監,普通情形者則是五次為限,這樣不行嗎? 吳次長陳鐶:這涉及具體個案的處理,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送給高檢署,看看能不能統一標準。 賴委員士葆:我覺得應該統一,尤其情節嚴重者,甚至撞死人了,就一定要關,但一般而言,以次數來define不是很好嗎?所以把次數確定是可以的。 其次,最近職棒因為棒球經典賽之故又重新火熱起來,請問法務部有沒有保護球員的計畫?因為我希望四年後,台灣的棒球還能夠揚眉國際。萬一又傳出黑道介入、涉賭或打假球之類的情事就很不好,所以是不是需要找檢察官盯一下? 吳次長陳鐶:行政院對此非常重視,因此責成當時的體委會、現在的教育部組成小組…… 賴委員士葆:法務部有沒有參加?我認為一定要參加的! 吳次長陳鐶:有參加。對於有球隊的地檢署如士林的天母球場,新北則是新莊球場,澄清湖也有球場,該地地檢署會與當地球隊、警察機關一起關注球隊是否有打假球或受脅迫的狀況。對此,中央也有小組討論…… 賴委員士葆:我很好奇法務部怎麼處理,尤其是在沒人檢舉的情況下,你們要怎麼做?有佈線?還是其他方式? 吳次長陳鐶:如果球員有被恐嚇,我們鼓勵球員隨時向檢方及警方反映,我們就會介入處理、偵辦。 賴委員士葆:這些事球員知道嗎? 吳次長陳鐶:知道,而且在球季開始時,我們就會向球員說明。 賴委員士葆:我很關心國內的棒球運動,可惜我們的棒球沈寂了好一陣子!尤其出現打假球的新聞時,觀眾的熱度就會大幅衰退,甚至唾棄職棒!現在台灣的國球好不容易有點機會,所以法務部應該多用點心。 再者,這兩天大家都在討論一個題目,也就是網軍、網路戰爭!法務部是個資法的主管單位,對此,尤其是資安,法務部有何看法? 吳次長陳鐶:對於資訊安全及駭客攻擊,行政院非常重視,已由政務委員邀集各部會組成資安小組,以強化相關工作。 賴委員士葆:我講一個數字給次長參考。美國成立40支網路部隊,其中13支專責網路攻擊任務,可見我們已經進入這樣的時代了!廣義來說,這也是一種犯罪防範,雖然法務部不一定是資安主管單位,但我認為法務部責無旁貸,對你們來說,這也是很重要的,所以是不是也應該成立網軍,或者設立反駭客部隊以為因應? 吳次長陳鐶:反駭客部隊非由法務部組成,行政院有資通安全會報,對於防止駭客攻擊方面有一套做法,當然,法務部也有參與,而法務部也有資訊安全會報。 賴委員士葆:個資實在太重要了,而且法務部還必須負責一些起訴或犯罪資料之類的資訊保存,特別是偵查中的案件資料,人家最喜歡偷了,比如媒體! 吳次長陳鐶:所以我們也非常非常重視資訊安全,每半年都會開會檢討資訊安全工作做得夠不夠嚴密。 賴委員士葆:好,請加油,我也只是提醒你們注意。現在全世界最大的網路正規軍大概就是中國大陸,據說他們在這方面有14萬人!以一個師一萬人來計算,那麼中國大陸就是有14個師,等於好幾個軍團的兵力,實在很可怕!像鄰近的韓國,就很注意這方面問題,因為與其發動其他軍事攻擊,不如發動網路攻擊,因為這樣做可以癱瘓銀行、醫院,甚至癱瘓一切,包括法務部裡面的犯罪資料等等,萬一你們被駭客入侵,將某個人的犯罪資料整個拿走,他就會從有罪變成無罪了,所以這是很嚴重的事情。關於這個問題,本席前幾天也有質詢過陳次長,但我發現你對這個部分好像不太有概念,所以我很擔心。 吳次長陳鐶:我們非常重視。 賴委員士葆:那你懂不懂這個東西? 吳次長陳鐶:我不是學資訊的。 賴委員士葆:去學一學。 吳次長陳鐶:是。 賴委員士葆:請問次長有沒有使用智慧型手機? 吳次長陳鐶:有。 賴委員士葆:你只有打電話和看行程嗎?還是只有打電話而已? 吳次長陳鐶:打電話和收信。 賴委員士葆:還有呢? 吳次長陳鐶:上網。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看電影? 吳次長陳鐶:沒有。 賴委員士葆:趕快去學一下,這樣才知道年輕人在做些什麼,不然真的很危險,我發現政府官員對於這些東西好像沒什麼sense,高官對於網路幾乎是一無所知,我真的很擔心,被年輕人駭客入侵了都不知道,可是駭客入侵後如果將某個人的犯罪資料拿走,那個人就會從有罪變成無罪。 吳次長陳鐶:是,我們會注意這個問題。 賴委員士葆:學一學。 吳次長陳鐶:是,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方才賴委員提到的酒駕發監標準,本席特別去調了一下資料,基隆是5年2犯就發監,台中、南投、彰化、台南、高雄則是3犯發監,新北市是5年3犯,另外,沒有規定的則有台北、雲林、嘉義。所以就像賴委員所講的,我只要把戶籍設在其他地方就可以避免了,當然次長一直表示那會涉及到個案,但如果沒有一定的標準,我覺得效果真的會不佳。另外,如果每個縣市規定的年限、次數不一,加上政府很少在宣導這個部分,也會造成其他的困擾,次長,法務部能不能針對這個部分去做統一?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能不能易科罰金的問題,當然要去審酌個案,不過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 王委員惠美:既然是一犯再犯就是冥頑不靈嘛!就法律人的見解,初犯的人可能是無心造成的,但如果是一犯、二犯、三犯、四犯、五犯,當然要有一個標準性啊!你們總不能說每一次都要談個案,然後個案到最後就變成一國多制。有時候同樣的案例,在新北市不一樣,在台北市又不一樣,到了嘉義又不一樣。 另外,在立法過程中,北部地區和中南部又是截然不同的情況,北部地區一出去就有捷運、很好的計程車,但是在中南部,不要說1,000元的飯店了,整個彰化縣的飯店才幾家而已,酒醉的人想去旅館睡覺根本沒有辦法,甚至想要叫一部計程車,都真的有點困難,所以我們還是要考慮一下中南部的情況。 對於酒駕肇事的行為,大家都是一致批判的,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會在5年內3次修法,不過在我們一再加重刑責的過程中,我們顯然也感覺不到死亡人數真的有降低,我看犯罪人數好像也不斷在增加,法務部對此到底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方式?從這一次有30多個提案數來看,我發現行政院版的刑責是最輕的,這到底是因為委員提案規定的刑罰太高,還是你們的刑度過低? 吳次長陳鐶:其實我們的刑度是考量到整個刑法的衡平性,以及罪刑相當的原則,然後才訂出刑度,將單純的酒駕訂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致人於死的部分,我們則是提高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重傷則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王委員惠美:本席比較好奇的是,你們在文字內容裡面也認同0.25的規定,可是在法條部分,你們提出來的版本還是0.55,為什麼? 吳次長陳鐶:這是行政院在去年的時候…… 王委員惠美:所以氛圍不一樣了?如果現在讓你們重新提,你們也可能提高到0.25,是這樣嗎? 吳次長陳鐶:有可能啦! 王委員惠美:有壓力嗎? 吳次長陳鐶:不過我們尊重…… 王委員惠美:有壓力嗎? 吳次長陳鐶:因為委員也有提出這樣的意見,我們也可以贊同這樣的意見。 王委員惠美:但法律還是要符合比例原則,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對。 王委員惠美:內政部長表示法規的威嚇力量務必要讓酒駕者第一次就感覺到痛,然後不敢再犯第二次,這句話你能夠贊同嗎? 吳次長陳鐶:法律當然有一定的威嚇效果,刑罰也會有一定的威嚇效果,不過威嚇效果還是要看民眾的感覺啦!但其他的配套措施還是很重要的,如果說犯罪人的犯罪黑數很多,也就是被查獲的件數非常少,沒有被查獲的件數非常多,民眾當然就不會有感覺,所以我們還是要有配套的措施。 王委員惠美:本席要問的是,什麼樣的刑罰可以讓他們第一次就感覺到痛? 吳次長陳鐶:我的理解是,現在大家對於這樣的刑罰還是會覺得痛,並不是不覺得痛。 王委員惠美:所以這樣的刑罰就夠了,部長也不會說如何讓他們第一次就感覺到痛,其實這裡面有很多原因,因為再犯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三十幾,我們當然希望這種會引起家庭悲痛的情況不要一再出現,希望法務部在這方面能夠多加考量。其實這件事是從英商林克穎事件一直延續下來的,本席很好奇,也去調了一些資料,因為有人跟本席建議,他們觀察到最近的受刑人越來越懂得利用監獄的逃脫術,因為從判決書到遞交執行的這段空窗期,林克穎好像就是利用這段期間脫逃的,從98年1月1日到現在,這4年3個多月期間,我看了資料後覺得很訝異,逃跑的人居然達到1萬多人!有1萬2,000多人是通緝未到案執行,你們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來遏止? 吳次長陳鐶:這1萬多人是通緝的人數,不一定是逃到國外去,逃到國外的人畢竟還是少數。 王委員惠美:即使人在臺灣,你們也找不到啊!這1萬2,000多人是應該執行而未能執行的人數耶! 吳次長陳鐶:因為人是會移動的,縱使是在國內…… 王委員惠美:所以這是常態嘍? 吳次長陳鐶:不是常態。 王委員惠美:那你們有什麼改進的方式? 吳次長陳鐶:絕大多數的受刑人還是入監執行,還是到檢察機關來接受執行。 王委員惠美:請問現在入監的人數有多少人?收容了多少人? 吳次長陳鐶:總共6萬6,000多人。 王委員惠美:6萬多人就有1萬多人脫逃在外,比例太高了吧? 吳次長陳鐶:但這6萬多人,有的人刑期短,有的人刑期長。 王委員惠美:這只是一個部分,有本事的人就跑掉,來不及脫逃的人就辦理保外就醫,我發現從97年到現在,保外就醫的人數由183人增加到247人,戒護外醫的人數,也從97年的1萬1,000多人,增加到現在的1萬8,000多人,這是不是表示你們的環境越來越差? 吳次長陳鐶:不是。 王委員惠美:要不要檢討一下? 吳次長陳鐶:戒護外醫是因為他們有需要到外面的醫院接受治療,事實上,戒護外醫絕大多數都是當天就往返,所以委員看到的數字其實是人次,表示我們對受刑人…… 王委員惠美:很有人權? 吳次長陳鐶:對,我們對人權是非常重視的。 另外,保外就醫的部分,刑法在修正以後,假釋的門檻變得非常高,所以在監執行的人…… 王委員惠美:公平正義原則,對不對?該去關的、該去入牢的就應該讓他們入牢嘛,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當然是這樣。 王委員惠美:好不容易,司法終於有了正義,絕對不能讓那些人一直逍遙法外,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當然我們需要努力。 王委員惠美:對這一萬兩千多人要用什麼方式去做改善,如果有詳細的資料再送一份給本席。 吳次長陳鐶:是。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發言。(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去年四月底發生的葉少爺事件,讓高雄的許姓夫妻因而喪命,五月初本席去參加公祭時,看到他們8歲的女兒在那邊哭喊著:「我要爸爸!我要媽媽!」真是讓人鼻酸,許姓夫妻也是本席長期的支持者與好朋友。對於這樣的酒駕事件,我們不是因為個案才去做檢討,而是台灣每年超過12萬件的酒駕事件,屢屢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屬一生無法抹滅的傷害,實在非常嚴重;而且它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傷害及對社會安全秩序的崩解,在在都讓我們國家面臨很大的衝擊。所以不管是民意、輿論還是立委,大家都對酒駕深惡痛絕。 酒駕問題這麼嚴重,目前有兩個情形是我們社會、法界及立法院都要嚴肅的去探討。第一,法官量刑過輕,無法遏止酒駕的狀況。第二,剛剛幾位委員也提到,就是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的標準不一,這個問題非常嚴重。酒駕問題嚴重,連馬總統都下令說是不是要納入預防性羈押的條文,這也引起法界和人權團體激烈的議論,而有不同的意見。因為法律還是要考慮到它的衡平性、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次長應該朝此方向去努力,不是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完全贊同李委員的意見。 李委員昆澤:本席記得2011年新北市一位女性消防員被酒駕者衝撞,而必須截肢;當年年底,我們對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即加重酒駕之公共危險罪的刑度,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讓我們更難過、更遺憾的是雖然該條文修正通過,酒駕案件卻不減反增。去年度取締酒駕的件數較100年度增加了11,190件,增幅達9.87%。酒駕案件為什麼愈來愈多,是人民的生活習慣不好,還是警政單位執勤不力?我們今天先不討論。事實上,對於這樣一個酒駕事件的增加,整個社會都非常擔憂,每每都讓很多無辜的家庭破碎,而這些酒駕的人或是再犯的人,他們都不害怕,因為目前法律的處理可能就是易科罰金或緩刑這樣的結果,加上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的標準不一,在台中可能會被關,在花蓮可能就易科罰金,這樣的狀況都需要我們嚴肅去探討。法官量刑過輕可能無法達到懲戒的效果,這是第一點。以小客車酒駕為例,我們的法院經常判處罰金,縱然是判處有期徒刑,也大多是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讓這些酒駕者往往可以易科罰金,免去牢獄之災。 本席這裡就有幾個案例,像台北地方法院去年有一個判決,酒駕者是第四次的累犯,量處三個月的徒刑,也就是易科罰金才九萬元;另外一個是台南的案子,酒駕七次判刑十個月;桃園有酒駕五次者,第六次犯的時候,法院輕判他五個月,這樣很容易造成僥倖的心理,認為花錢可以了事,不然就是犯後態度良好就可以換來緩刑的結果。雖說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應該要尊重,但是我們實在要建議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必須考量酒駕肇事對社會安全秩序、對被害者的傷害、對道路交通安全的衝擊,應該期許藉由法律的修正來達到公共秩序的建立,而不是在這邊修法之後,量刑都非常的低,都讓他易科罰金或緩刑或判六個月以下。對於這個問題,法務部應該去思考。 至於檢察官的問題,剛剛也有委員提到,請問次長,目前檢察官對於酒駕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標準又不一的問題,法務部何時會訂定統一標準?請次長簡單說明。 吳次長陳鐶:刑法第四十一條要不要易科罰金,涉及到法律規定的問題,本來就要審酌個案來判斷;不過如果相同的個案為不同的處理,也不是頂好,所以我們會請高檢署研究要不要訂定一個比較一致的標準,讓各地檢署不要有不同的做法。 李委員昆澤:次長,本席要提醒你,在今年二月之後,法務部陳守煌政次即公開向媒體表示,他說:「我們會在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時,請各地檢署就這樣的情形做統一的標準。」現在呢?有在推行嗎? 吳次長陳鐶:五月要開檢察長會議。 李委員昆澤:五月才會訂定統一的標準? 吳次長陳鐶:是。 李委員昆澤:這種酒駕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的標準,各地都不一樣。檢察官就個案認定,台北、雲林、嘉義、澎湖、金門,五年內酒駕四犯的,要發監執行的有士林、桃園、新竹;五年內酒駕三犯的有新北;五年內酒駕兩犯的有基隆;酒駕四犯的有苗栗、屏東、台東;酒駕三犯的有台中、彰化、台南、高雄、花蓮。檢察官在處理的時候,分成六個不同的等級,標準呈現一國多制。法務部現在有一個辦法─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酒駕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標準調查表。五月是要對此重新檢討嗎?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請他們研議。 李委員昆澤:要有統一的標準,不要讓民眾認為我在台中可能會被關,到花蓮就不會被關。這樣對法律尊嚴及標準會有很大的傷害。請次長督促所屬,在今年五月的時候,趕快將全國一致的標準訂定出來。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請他們研議辦理。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的問題,其實都與酒駕有關,因為酒駕已讓太多無辜的民眾喪失他們寶貴的生命,也讓太多家庭因此而破碎,這是社會的遺憾。在法務部報告第24頁提到,如果要就委員的提案予以明文化,你們建議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規定。這一點讓本席非常非常不諒解。方才召委在質詢的時候,也提到你們到本院備詢之前,是不是應該先做功課?次長,除了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外,在其他委員會裡面,法務部派員參加時,是不是都有請他們在參加前先準備好,再上台發表意見?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是這樣。 李委員貴敏:次長,在你的報告最後一頁寫到,建請在交通道路管理條例裡面做修正,因為你前面提到行政程序法、執行法及特別法、普通法的位階等等,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本席都贊同。次長知道本席在去年11月9日的時候,曾針對酒駕的部分修改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嗎? 吳次長陳鐶:我不清楚。 李委員貴敏:也就是說,你們建議的情形、建議的內容、應該要修正的方向,本席在去年11月9日即已提出。這個案子去年12月19日在交通委員會審查時,法務部也派員參加會議,本席不知道他到底是吳參事還是黃參事,這是立法院會議紀錄的內容,本席完全沒有改變任何一個字。本席其實提出來兩個建議,一是即時的拘留,另一是管束處分。當時因為法務部在交通委員會裡面全力阻擋本席的修正,致使本席的提案沒有通過。由於該委員會的委員大都不是學法律的,他們認為法務部的代表具備了法律素養,所提出來的法律意見一定是對的;可是他主張要修正當然是先依社會維持法做處分後再去執行,如果我們是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裡面修正的話,沒有處分即予以拘留,是有問題的,所以當天他就全力阻擋本案。可是,馬總統在今年1月25日宣示酒駕的預防性羈押之後,法務部的立場即全面翻轉,這是怎麼回事? 吳次長陳鐶:我跟委員報告,委員當時的提案是要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增設拘留的規定;我們現在討論行政執行法是關於管束的規定,兩者不太一樣。 李委員貴敏:次長,這也正是召委今天講的,拜託法務部派來的與會人員能夠先做好準備,不要隨便回答。當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兩個,一是即時拘留,另一是管束。對於管束處分部分,本席也提出來了,結果兩者都被法務部封殺,可是在您今天的報告裡面,當其他委員提出要在刑法上修改、在其他法令上修改時,你們卻在24頁的結論中,寫著:建議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一併規定。您的論述,本席基本上是同意的,本席當初提案時,就是提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裡面,本席提的也不單是拘留,而是拘留和管束兩個。 馬總統提到預防性羈押,這部分次長應該比我清楚。拘束人身安全的方法有三個:預防性羈押、拘留、管束。需要預防性羈押的行為如縱火、酒駕等等,負責的是羈押庭;拘留是行政處分,負責的是簡易庭。只要有法律依據,這些都是可以處理的。當然我們也不希望限制人身的自由,因為那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可是當他的人身自由讓很多家庭破碎時,可能會危害到他自己本身的生命、第三人的生命以及他的安全時,我們不得不為之。它是一個措施,我們並沒有說它規定在法條上面的時候,就一定要執行;我們只是規定了這樣一個情形,讓法務部在必要的情況下、讓警察機關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執行。如果連這一點都完全不準備、完全不了解,就在交通委員會裡面大言不慚、大放厥詞,直接封殺掉,這些後來死亡的被害人家屬,可不可以請求法務部對於因為這樣所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吳次長陳鐶:這屬於立法行為,沒有所謂的國家賠償問題。 李委員貴敏:我知道啊!所以我才問你心裡會不會覺得愧疚,你派出來的人員,如果沒有做好事先的準備,就直接回答,雖然在法律上,被害人不是真的因為他封殺這個案子才死的,可是從道德上來看,他總有責任嘛!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是。 李委員貴敏:這造成了一個家庭的破碎和生命的犧牲,本席希望法務部對這一點能多加考量。 另外兩個問題,就是部裡面對於本院的委員有沒有基本的尊重?關於個資法的部分,本席有提案,在上次質詢時,即已提到個資法的部分,你有平台可以提案,但是個資法是從前年10月份開始施行到現在已經一年多,在個資專區裡面的Q&A只有22件。次長,是你們人力不足呢?還是老百姓沒有提出問題給你們? 吳次長陳鐶:其實我們法律事務司對於個資法也是努力的在宣導。 李委員貴敏:請次長回答我,在這一年多的時間裡,你的Q&A只有22件,是老百姓沒有提出問題呢?還是你們拒絕回答? 吳次長陳鐶:不是,民眾如果來問我們,我們絕對會回答。 李委員貴敏:本席雖然是委員,但也是民眾,我1月27日問你問題,不回答,3月7日再去函詢,到今天為止,已經是三月底了,還是沒收到你們的回答。就算你不願意回答,你也知道這是民眾的考量,你把它列到你的Q&A裡面,讓民眾知道這些問題,有困難嗎?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努力去做。 李委員貴敏:努力不夠!次長。我們今天需要很務實的執行,大家都要努力! 吳次長陳鐶:有關1月27日的問題,我們承辦的司跟我說明,他們今天已經做了答復…… 李委員貴敏:怎麼這麼巧!平常都不答復,等到本席要來質詢時,今天就答復了?像本席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提案被封殺,等到更多人受害,你們也不管,一直到總統提出預防性羈押,你們才要管,這是怎麼回事?本席在1月向你們提出問題,過了兩個多月都沒有得到回答,等到本席今天質詢的時候,答案就出來了!到底有多少事情需要本院委員逐一去盯呢?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督促同仁,儘速辦理民眾要求解答個資法的問題,對委員的質詢也要儘速處理。 李委員貴敏:到現在兩個月了,這樣算儘速嗎? 最後有關華光社區的問題,華光社區的居民今天正在行政院外面抗議。在法務部的網頁上,刊登了兩公約,裡面有對華光社區居住權的指責,次長知道嗎?對於法務部網頁上的內容,你也不知道?請你看一下,你們的網頁上寫著:國際人權專家說沒有給這些人合適的替代住宅,不符合國際人權的標準,還特別點名華光社區。 吳次長陳鐶:這個我知道;但這是專家的建議。 李委員貴敏:沒關係,你是兩公約的主管機關,這個刊登在你的網頁上,你認不認為它是一個恥辱? 吳次長陳鐶:他只是建議;但是…… 李委員貴敏:建議不足以讓你反省嗎? 吳次長陳鐶:當然我們會…… 李委員貴敏:本席再問次長最後一個問題,財政部有沒有跟你溝通,說他們可以考量對於不當得利部分的斟酌、緩收?沒有嗎?我們再看一下財政部的結論說:如果占用的人有經濟上的困難,可以研議暫緩收取不當得利的部分。這麼大的事情,你們院、部之間不會互相溝通,處理民眾的問題嗎? 吳次長陳鐶:這部分行政院有交議給財政部,財政部統籌各機關的意見後,會研議出具體方法來。 李委員貴敏:真的要拜託部裡面要讓人民有感,務必確實執行,依法行政,讓人民有感。 吳次長陳鐶:是,我們一定依法執行。 主席:請許委員忠信發言。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陳水扁總統被控收取3億元政治獻金案,後來已經無罪確定;辜仲諒和他的律師陳明和金延華都已經承認,他說「紅火案的部分獲利3億元,用於應付扁家的需索」,來換取免羈押,而且可以出國探視小孩。所以特偵組檢察官當時請錢國維到日本去請他講這句話這樣他回來的話,就可以免羈押,也可以出國探視小孩,我們都沒有注意到這句話的內容:用於應付扁家的需索,這3億現在已確定為政治獻金,可是當時卻有特偵組的檢察官要錢國維去傳話。叫他回來以後說是用於應付扁家的需索,他就可以免羈押。次長是讀法律的,就越方如檢察官而言,如果有換取免羈押這樣的事實,依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偽證就是證人具結,而且做了偽證。辜仲諒當時是證人,如果越檢察官真的有這樣的行為,就構成教唆偽證罪。請問這個案子要不要分案出去?要不要對越檢察官所涉的嫌疑加以分案來主動偵辦?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最高檢察署曾對此事查過,查明的結果是認為沒有。 許委員忠信:那是官官相護!不能用行政去查,必須用司法分案的方式來加以偵辦。請問次長,要不要偵辦? 吳次長陳鐶:因為他們已經查證過…… 許委員忠信:你是公務人員,對於犯罪要予以舉發、偵辦。 吳次長陳鐶:因為他們已經查證過,說沒有這回事…… 許委員忠信:那是行政上的調查,要透過檢調系統去分案,不可以自己單位查自己,必須按照分案的程序來處理。 其次,特偵組是有訴追權限之人,如果特偵組知道這個是勾串出來的,仍然對陳水扁起訴的話,特偵組承辦檢察官觸犯了什麼罪?濫權起訴罪!明知人家是無罪的,知道這是串證出來的,仍然起訴的話,就是濫權起訴。請問次長要不要對特偵組該承辦人員以濫權起訴罪加以偵辦? 吳次長陳鐶:我剛剛已經說明,他們已經查明越檢察官並沒有這樣的事情,當然沒有所謂的…… 許委員忠信:他們有「查」,但是沒有「明」!陳宏達也出來說查過了,沒有這個事實,但這不是正常辦案的程序。它涉及到兩個很嚴重的罪─教唆偽證和濫權起訴。本席要求次長,今天向本席承諾:立刻分案偵辦。 吳次長陳鐶:並不是由法務部來分案…… 許委員忠信:次長也可以下令。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請他們再去了解是否有委員所提這件事情。 許委員忠信:要了解到什麼時候? 吳次長陳鐶:當然要他們去了解,因為我也沒有辦具體個案的權限,所以要由權責單位來處理。 許委員忠信:本席今天向你做了報告和分析,已經有這兩個罪的重大嫌疑,我們不能再推拖,你必須依次長的職責下令,對此事主動分案並加以偵辦,尤其牽涉到法務部自己的檢察官。 吳次長陳鐶:我剛剛已跟委員報告,事實上他們自己有分案去查過,查過之後,認為沒有。 許委員忠信:那你給我案號! 吳次長陳鐶:我回去再把最高檢查過的結果…… 許委員忠信:他們是用行政的方法去查,並沒有在地檢署成案。 吳次長陳鐶:回去了解之後,我們會將查明的結果向委員說明。 許委員忠信:可否現在立刻去了解?本席查過,並沒有分案,是他們自己做行政處理說有查過,並沒有按照行政訴追的程序,針對特偵組相關檢察官及越方如檢察官依教唆偽證和濫權起訴罪分案加以辦理。分案頂多「他」字案,連他字案都沒有!也沒有不起訴處分、沒有行政簽結,就陳宏達出來講個話,就算了!法務部是這樣子嗎?這是法治國家嗎? 吳次長陳鐶:法治國家當然是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 許委員忠信:當然!你知道有這麼大的嫌疑,今天就該下令分案辦理。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我們沒有下令分案辦理的權限。 許委員忠信:辜仲諒和他的律師都承認了,回來講這句話就可以換免羈押。這是偽證罪!是濫權起訴!是故意陷人於罪!後來人家真的判無罪。既然辜仲諒和兩方的律師都這樣講了,法務部能不分案嗎?你們不分案的話,我們今天就在這裡耗著,不要吃便當。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去請最高檢察署把查明結果跟我們說明之後,再以書面函覆委員。 許委員忠信:不行!你今天一定要給我一個答復!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這個已經查過了,然後…… 許委員忠信:案號是幾號? 吳次長陳鐶:目前這裡沒有案號,我們回去查…… 許委員忠信:就是沒有分案啦!對自己的檢察官哪敢分案?一定沒有案號! 吳次長陳鐶:我們要回去了解,才知道有沒有分案。 許委員忠信:如果今天無法立刻分案的話,就這個案子,請召委安排一個專案報告。 主席:次長現在就可以打電話回去查一下。你們老實說,有沒有分案。 許委員忠信:你們是用他字案?是不起訴?還是行政簽結?總是要有個處理。 吳次長陳鐶:我們馬上查明。 許委員忠信:查明結果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請次長來做專案報告。 吳次長陳鐶:具體個案的辦理不適合用專案報告的方式,這樣不好,會影響…… 許委員忠信:我們一定要嚴格要求,讓每個檢察官都能夠像次長這樣,正正派派的當檢察官、法官,我們的司法才有救。 吳次長陳鐶:我們也希望所有的檢察官都是依照法律規定,公正、超然的處理任何案件。 許委員忠信:很不幸的是有些檢察官想做官,想坐你的位置,而有政治動機在辦案。 吳次長陳鐶:我們應該要求檢察官辦案的時候,絕不能有任何政治動機;要超然獨立來辦案。 許委員忠信:坦白說,這兩個動作如果是事實的話,That is politically motivated。謝謝次長。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上次曾在這裡建議司法院改成烏龍院,今天我在這裡要建議法務部改成烏龍部。你看怎麼樣?現在法院充斥著各種類型的法官─恐龍法官、涉事未深的菜鳥法官、吃喝玩樂的酒肉法官。剛剛許忠信委員又提到一種法官─懦弱法官、官官相護的法官。請問次長,剛剛說的那個案子要不要辦?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任何有犯罪的,我們當然一定要追訴,這是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 陳委員歐珀:剛剛許委員已經列舉得那麼明顯…… 吳次長陳鐶:我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最高檢察署曾經查過,並無媒體上所報導的那些事情,是查過的。 陳委員歐珀:那麼其他案子有沒有官官相護的問題? 吳次長陳鐶:我們不希望有任何官官相護的情事發生,一切都要…… 陳委員歐珀:可是民眾的感覺不是這樣子,都說法院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如果是自己人的話,都沒有罪!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並非如此,也有很多司法人員判決罪確定,在監獄執行,在起訴、羈押當中的也有啊!並不是沒有啊! 陳委員歐珀:比例太少,不符合社會的期待,不符合社會的觀感。你們有沒有做過民調,了解有多少民眾認為你們沒有官官相護? 吳次長陳鐶:我們沒有做過這樣的民調。 陳委員歐珀:所以你們都很有自信。本席說過,學法律的人都是這樣,尤其是法官、檢察官,都認為別人不對,你們對。說什麼沒有黨派色彩,民進黨的人還沒有審問,就先羈押,有沒有這樣的例子?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法律規定一定要經過審問才可以羈押,絕對沒有這種情形。 陳委員歐珀:雲林縣長蘇治芬是不是這樣子? 吳次長陳鐶:她也是經過審問以後才羈押,絕對不是沒有審問就羈押。 陳委員歐珀:是這樣子嗎? 吳次長陳鐶:當然是,法律規定就是如此! 陳委員歐珀:次長,法律規定是規定,要符合事實! 吳次長陳鐶:這個當然是事實…… 陳委員歐珀:不要看到是民進黨的人就這樣子! 吳次長陳鐶:這要特別說明,法律是沒有顏色,沒有黨派的。在執法人員來看,任何人都是平等看待。 陳委員歐珀:就是因為你們有黨派色彩…… 吳次長陳鐶:我們要求檢察官一定要公正超然,超出黨派…… 陳委員歐珀:你們有要求,可是都做不到。 吳次長陳鐶:我相信絕大多數的檢察同仁都是超越黨派,公正超然的在執行職務。 陳委員歐珀:今天我若不是立法委員,大概很快就被抓去關了,因為我是民進黨…… 吳次長陳鐶:不會!委員奉公守法,我們當然不會來…… 陳委員歐珀:我們進入今天的主題,請問酒駕的再犯率有多高? 吳次長陳鐶:101年總共有44,266件,同罪名的再犯是5,322件,比例差不多百分之十幾。 陳委員歐珀:累犯二次、累犯三次、累犯四次,最多累犯到幾次? 吳次長陳鐶:這要看個案的事實。 陳委員歐珀:平均累犯二次還是三次?哪個部分比較多? 吳次長陳鐶:沒有這樣去統計。 陳委員歐珀:酒駕因為繳不出款,寧願入監服刑的有多少? 吳次長陳鐶:101年有六千多件因為酒駕入監執行,他有可能本來就不能易科罰金,當然也有部分是沒有易科罰金或不准易科罰金。 陳委員歐珀:酒駕新制上路後,再犯率會減少嗎? 吳次長陳鐶:我們希望能夠減少。 陳委員歐珀:目前有減少嗎? 吳次長陳鐶:100年和101年我們受理的案件…… 陳委員歐珀:酒駕新制才剛上來的啊! 吳次長陳鐶:100年修正,當年是六萬九千多件,101年新制實施以後有68,990件,是有些微的降低。 陳委員歐珀:並沒有很顯著。 吳次長陳鐶:是。 陳委員歐珀:酒駕新制上路以後,繳不起罰款,而入監服刑的人,有增加嗎? 吳次長陳鐶:我們有一個統計數據是差不多的,都是六千多件。 陳委員歐珀:可是我感覺上好像有,因為新制上路後,有提高罰金。以人數來看,好像也沒有特別減少,罰款好像也沒有什麼用,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方式? 吳次長陳鐶:我們希望透過宣導,或其他的行政措施,來…… 陳委員歐珀:有沒有考慮用鞭刑? 吳次長陳鐶:委員也了解,兩公約已內國法化,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是禁止酷刑的,鞭刑在學理上被歸類為酷刑。 陳委員歐珀:治亂世用重典。本席有一位朋友晚上經常加班到兩、三點,被一位20歲的年輕人因為酒駕撞擊,該年輕人因為沒有和被害人協調,最後重判六年半,這是酒駕事件判刑最重的案例。我們有沒有可能提高法官量刑的空間─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讓不和解、真的很惡質的人受到懲罰。 吳次長陳鐶:一般單純的酒駕案件,我們希望修正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委員歐珀:你們去修改一下,看看有沒有可能。 另外,預防性的羈押是為了防止再犯或是脫產,這部分本席支持。這種人真的很可惡,撞了人之後,不敢面對,還要脫產。還有,台灣已經變成外國人犯罪的天堂,尤其是酒駕,一個韓生在台灣撞到一對夫妻,先生死了,太太重殘,結果只賠了3萬元,政府還花機票錢將他遣送出境,這是什麼樣的法令啊!要不要修改?你們能不能協調一下? 吳次長陳鐶:那個個案後來有處理。 陳委員歐珀:沒有處理!我個人還墊了5萬元做為被害人去聲請羈押的費用。你們的法律有修改嗎?漏洞依然存在,以後外國人在台灣撞死人,都不用負什麼刑事責任,因為我們政府會送他們出境。 吳次長陳鐶:他當然也要負刑事責任。 陳委員歐珀:有啊!他騙人家說要用750萬元和解,結果只賠了3萬元。 吳次長陳鐶:那是民事執行的問題…… 陳委員歐珀:所以你們又推給司法院?司法問題不能分司法院或法務部,民眾不是這樣看的!你們考慮一下,不要讓台灣變成外國人酒駕的天堂!不是有一個平台嗎?你們主動積極協調一下,好嗎?難道要請司法院長、行政院長還是國安單位來協調? 吳次長陳鐶:個案…… 陳委員歐珀:這不是個案,是通案,因為已經有好幾案。 吳次長陳鐶:現行法制,刑事部分歸刑事…… 陳委員歐珀:酒駕問題要提升為國安問題來處理,因為你們都處理不好。以上幾點,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羅委員淑蕾、楊委員應雄、廖委員國棟、陳委員明文、徐委員耀昌、陳委員碧涵、楊委員瓊瓔、江委員啟臣、黃委員昭順、黃委員偉哲、王委員進士、管委員碧玲、林委員世嘉、邱委員志偉、張委員慶忠、蘇委員清泉、呂委員玉玲、徐委員欣瑩、許委員添財、蕭委員美琴、簡委員東明、吳委員育仁、劉委員建國、高委員金素梅、潘委員維剛、薛委員凌、林委員滄敏、吳委員育昇、顏委員寬恒及林委員佳龍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潘委員維剛、林委員正二、顏委員寬恒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酒駕新制3月1日上路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訂,新增駕駛人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測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酒測、5年內有兩次以上酒駕違規,直接開罰最高上限9萬元;並將酒測值超過0.25的罰金(以小型車為例),從19,500元提升到由29,000元起跳,各級距都加重罰鍰。 另外,根據統計全國警方3月1日執行新規定第一天,全國取締酒駕違規駕駛共305件,其中移送法辦124件,而5年內2次以上酒駕違規累犯,共有53件、拒絕酒測18件,因此3月1日第一天有71人至少被罰款9萬元。仍有不少駕駛人無懼高罰金,照樣酒駕被查獲、取締。 檢察官偵辦酒駕累犯時,會依事實與情況向地院聲請加重量刑,倘若判刑仍在六月以下,得易服勞役或罰金,即會從寬認定。而因公共危險易服勞動役者的癥結困擾就是貪杯,只要沒喝酒,不論工作能力、行為都與一般人相同。 對於結合酒駕緩起訴易服勞務志工之情況,本席想請教法務部及所屬的各地檢察署目前與各地的機關單位合作之情形如何?大概都是從事哪一方面的社會勞務就多?這些易服勞務志工時數不一,有的人因酒駕累犯甚至達上千小時,若單以「身體力行勞務」來冀望酒駕緩起訴者能改正錯誤行為,請問法務部認為這種做法的功效何在? 另一方面,為保障某些較重大的法益,避免有再次受到侵害的可能,預防性羈押有其存在必要性,然為免違背憲法第8條之意旨而有違憲之虞,應嚴格限制預防性羈押之發動。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重罪羈押,學說皆認為於羈押之目的與憲法第8條的檢視下,有違憲之虞。然重罪羈押亦有其存在必要,是以司法院大法官第665號解釋認為,若以第3款重罪為羈押理由,尚需有相當理由認構成同條項第1款或第2款之情事。始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重罪羈押免除違憲之指摘。 基於舉輕以明重之法理,預防性羈押對於人身自由之限制及違反無罪推定之情事更甚於重罪羈押,是以對於預防性羈押之發動應嚴謹以對。對於羈押之目的,乃在確保刑事程序之追訴、審判與執行。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重罪羈押,大法官解釋第665號解釋為其增加要件後,而為合憲宣告,本席請教法務部對於同法第101條之一,有何看法?另外,酒後駕車的被告根據統計多有再犯之虞,本席請教法務部,酒後駕車達公共危險罪標準之被告,是否有達侵害重大法益而有預防性羈押之必要? 以上本席所質詢之問題,請以書面答覆本席。 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 一、此次本會審查的各條條文,除刑法第185條之修正係與飆車有關外,其他都是與酒駕有關,飆車與酒駕問題的確是值得我們重視的問題,我們身為立委不能不為人民解決此等民怨。然而,針對酒駕問題,本席看了所有的修正條文提案,都著重在事後的懲處,而且都是加重刑罰,嚴刑峻法,包括所謂「預防性羈押」,憑良心講,防患未然的意思少,把酒駕者立刻關起來的意思多,心理上還是著重在事後的懲處,只是假借所謂「預防性羈押」來達成,本席請教法務部,難道就沒有真正實質可以防患未然的立法例? 二、本席看過101年6月20日在中國時報時論廣場A17版由香港中文大學葉家興教授所寫的一篇文章,本席特別將他作成剪報(可把剪報提出),此篇文章的題目就是「酒駕,防範未然勝於嚴刑峻法」,而怎麼樣的立法可以就酒駕問題防患於未然?此文提到在美國有四分之三的州採取「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Breath Alcohol IgnitionInterlock Device,簡稱BAIID)」的立法。此立法強制有酒駕前科者在車上加裝BAIID,如果酒測值超過標準,引擎將無法發動。引擎發動後,駕駛人仍處於受測之中,一旦酒精濃度超標,系統將會記錄並啟動警報器。不少研究數據指出,自從修法規定酒駕者加裝BAIID此一裝置後,酒駕死亡案件大幅降低5成。本席請教法務部,這樣對酒駕前科者的強制立法,在我國可不可行?法務部可否立刻進行研究,並在本會期提出修正條文,本席目前尚無研究這樣的強制立法應該放在我國刑法還是刑事訴訟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中?法務部可否立刻研究如何修法? 三、針對林岱樺等23位委員所提有關刑法第185條之13685號修正案,本席贊同修正案之修正理由及精神,不過參酌法務部剛才的報告,司法實務過去既已將飆車、蛇行等認定是「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故此種行為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而立法,就不應反而降低其刑度,刑度既然應該相同,本席主張現行刑法第185條第1項條文,將之修正為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可以贊成加以通過,至於刑法第185條增設第2項條文規定應可再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飆車、蛇行、競技或其他不能安全駕駛方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亦同。」 四、有關刑法第185條之3之修正,總共有21個提案,本席雖有連署部分提案,但可以接受政府提案第13455號之修正條文內容。 五、針對刑法第185條之4之修正,總共有8個提案,而政府並無提案,由於肇事逃逸,相當於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故本席認為刑法第294條之刑度應適用在刑法第185條之4之修正,也可避免在個案發生時,產生除了刑法第185條之4之適用外,還有無刑法第294條適用之爭議?如果都適用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規定,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即成具文,故如修正刑法第185條之4之刑度如同刑法第294條之刑度,未來在個案之適用上,基於法條競合,就不會發生是否還要適用刑法第294條之爭議。故本席建議第185條之4第1項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傷害人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則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至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有關預防性羈押之規定應如何修正,本席就第14103號及14682號2個提案均有連署,故採用何一提案之修正條文,本席均可接受,至於第14687號提案,本席雖未連署,但此提案之修正限於刑法第185條之3之累犯,本席也可接受。不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如果修正,酒駕者會因此條預防性羈押而受羈押,則委員提案第14686號有關行政執行法第37條之修正即無必要,而可避免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而受管束之人,無法以受管束之1日折抵其未來之刑期。 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 因為酒駕而肇事,不管是害人受傷或致人於死,它所造成的家破人亡的悲劇,都是當事人、家庭和整個社會無比沉重的責擔。因此,如何防止或減少酒駕的發生,就是我們政府無可旁貸的責任,相關的修法工作確實是有其必要性和急迫性。 針對提案的30個修正草案,歸納出總的提案修法大約4個大方向,那就是:1.降低受罰的酒測值門檻;2.提高刑責、罰金數額和處罰種類(肇逃、再犯);3.進行預防性羈押;4.增加應予處罰的種類(沒入車輛)等。提案單位以及委員先進們,從各個不同的角度或視野出發,無非就是要增加修法的周延性,以達到防止酒駕的最終目的。 這一次主要所要修正的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它是在88年首次增訂,97年和100年又作了2次修正,重點就是想要藉著一次一次的提高刑責和罰金,來嚇阻酒駕肇事的一再發生。不過,根據內政部警政署101年的統計顯示,呼氣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而致他人於死傷的案件,和沒有修法之前相比較,並沒有明顯的改善,甚至還有增加的趨勢;而行政院、司法院版修正草案的說明欄中,也指明了根據法務部的統計,100年1月到101年4月間,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判決確定有罪的被告,他們的再犯率雖然略有下降,但仍將近百分之三十。從以上數據來看,如果僅僅從單純提高處罰的額度或加重刑責這一個角度來進行,恐怕還是沒有辦法達到想要全面遏止酒駕的目的。 既然單純的從提高刑責和罰金2方面,並沒有辦法遏阻酒駕的一再發生,雖然目前相關版本再提出增加「進行預防性羈押」和「增加應予處罰的種類」這2個修法方向,本席請教秘書長,以這樣總的4個方向來進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執行法等3部法律的修法作為,能不能達到政府所要防止酒駕的目的?除了上面所提到的「降低受罰的酒測值門檻」、「提高刑責、罰金數額和處罰種類」、「進行預防性羈押」和「增加應予處罰的種類」等的作法和思路外,國內、外還有沒有其他相關的研究、作法和立法例,可以供作我們立法時的參考? 本席認為,上面從課責的角度來遏阻酒駕的作法,是比較傾向於治標而不是治本的作法,治本的作法應該是從加強宣導和教育民眾著手?請問秘書長,目前相關機關有做了哪些的宣導和教育工作?最後,本席想要請教法務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已經在今(102)年1月30日修正,並在3月1日上路。根據媒體報導,酒駕新制上路後,由於罰款提高,有不少酒駕者因為繳不出罰款,只能入監。以台東監獄為例,該監獄去年就有100多人是因為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而入獄的,上個月就新收了因酒駕而入獄的32人,因此該監獄目前總共就有四分之一是因酒駕而入獄的。該監獄的官員說,酒駕新法上路後,可預期未來新收人數一定會增加,收容人數可能爆滿。 貴部做好監所人犯大爆炸的準備了沒有?貴部有沒有做過研究或估算,如果按照各種「降低受罰的酒測值門檻」的版本來修法的話,那麼當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下修為每公升0.25毫克或者更低的時候,可能會有多少人要接受刑罰?如果再加上因酒駕罰款提高,繳不出錢而坐牢的人會有多少?到時候,全國的監獄容量夠不夠?不知道在拿到各種的修法版本資料後,貴部有沒有馬上進行相關的研究和估算?最後本席在此要呼籲社會大眾,一定要做到喝酒就不開車、開車就不喝酒!做到不酒駕才是最重要的。本席也請法務部加強宣導,減少酒駕開車行為比加重刑責來得更實際,也更有效。 江委員啟臣書面意見: 一、加重酒駕刑責? 刑法有關酒駕的刑責,在100年11月曾經修法提高,至今已經一年四個月,因為社會上酒駕風氣仍然興盛,再犯率高達30%,因此在事隔一年四個月後,被提出檢討刑責是否仍然過輕,不足以發生嚇阻的效果,今天行政院也提出修正版本,提高致死或致重傷的刑責。請問部長,一個法律實施的成效如何,會需要多少的時間觀察僅相隔一年四個月,就馬上再修法提高刑責,就法安定性來說,是否會有影響? 行政院提高的部分僅在於是酒醉駕車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的刑責,如果只是單純的酒醉駕車,行政院是刪除法官判處拘役或罰金的選擇,但在沒有訂定刑度下限的情況下,仍然有緩刑的空間,而部分委員對於單純酒醉駕車的行為,有提高徒刑刑度,及罰金額度的修法,對於這些意見,法務部都基於「罪刑相當性及刑法各罪之衡平」,給予反對的建議。 請問部長,法務部是否認為,委員們訂的刑度都太高了,覺得應該要逐步修法,觀察刑法的嚇阻性後,若仍不足以嚇阻,再予以修法提高?如果是後者,那觀察期會是多久?會長於現在的一年四個月?還是半年後只要酒駕風氣依然興盛,就會再修法提高? 二、羈押多久?收容空間? 這一次也有一些預防性羈押的修法,法務部的意見也都是站在贊成的立場,大家都希望透過預防性羈押的手段,讓酒醉份子暫時無法再繼續開車,危害道路上其他用路人。而當這個措施通過、施行後,直到讓人民瞭解法律是玩真的,酒駕真的會被羈押的這段時間之前,會有很多酒醉駕車的犯罪行為人以身試法,法務部有估算過會有多少人嗎?現行羈押、收容的空間是否足夠?羈押要經過法官訊問,這之前還有警方查獲、檢察官偵訊等程序,一旦實施,必須增加多少工作人次及業務量,法務部是否估算過?現行的人力是否足以負荷,法務部是否評估過? 在法務部、司法院的專業上,羈押的時間又應該訂為多久為適當?一天,等酒精消退就讓他離去?或是一週,還附帶懲戒的效果?刑事訴訟法的羈押是要避免犯罪嫌疑人逃離,且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嫌疑,因此將其羈押,以避免重複危害社會,對於一個酒醉駕車的人施予羈押,目的處分手段?如果是後者,是否過份擴大羈押的功能? 三、明訂酒精濃度標準 有關酒精濃度是否應該明訂於法律之中,行政院版的修法在刑法第185-3條明訂酒精濃度,黃昭順委員、謝國樑委員也有相類似的版本,目前關於何謂不能安全駕駛的酒精濃度標準是授權由行政機關訂定,請教法務部,這個酒精濃度的標準,是由法律明文規定比較妥當,還是由行政命令規定比較妥當?什麼樣的事情應該交由法律明文,什麼樣的事情又應該讓行政命令訂定?在行政院的說明中表示,為了避免判決見解歧異,而導致民眾心存僥倖,所以明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11以上,即構成犯罪,但這樣的立法,是否會過度僵化?法官裁判量刑的空間是否會被限縮? 主席:詢答完畢,各位委員如果沒有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明天早上進行逐條審查。現在休息。 休息(12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