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呂委員學樟","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19分；3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1時","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廖正井    林正二    吳宜臻    呂學樟    尤美女    潘孟安    賴士葆    王惠美    林鴻池    謝國樑    潘維剛    顏寬恒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陳歐珀    林佳龍    吳育仁    許忠信    李昆澤    丁守中    鄭天財    楊瓊瓔    楊應雄    廖國棟    陳明文    徐耀昌    陳碧涵    羅淑蕾    江啟臣    黃昭順    黃偉哲    王進士    管碧玲    林世嘉    邱志偉    張慶忠    蘇清泉    呂玉玲    徐欣瑩    許添財    蕭美琴    簡東明    李貴敏    劉建國    高金素梅  薛  凌    林滄敏    吳育昇    楊麗環    段宜康    陳淑慧    吳秉叡    陳亭妃    盧秀燕    李桐豪    邱文彥    江惠貞    蔣乃辛    劉櫂豪    黃文玲    鄭汝芬    林明溱    蔡其昌","      委員列席49人","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專門委員：陳清雲","主任秘書：劉彥麟","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一、併案審查(一)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麗環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本院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二、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及委員謝國樑等20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三、審查委員謝國樑等25人擬具「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吳宜臻、尤美女、呂學樟、林正二、潘孟安、賴士葆、王惠美、李昆澤、李貴敏、許忠信、陳歐珀提出質詢；委員潘維剛、林正二、顏寬恒、江啟臣、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二、「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草案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二)草案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除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外，餘均照案通過。","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針對酒駕新制上路，期能透過重罰來遏止酒駕肇事，惟交通部統計，酒駕仍為十大死亡交通事故之首，顯見尚有改善空間。據查各地地檢署，對酒駕累犯發監標準不一，致有少數人士利用其法規漏洞，移轉管轄躲避刑責，實難以服眾。因此，為有效嚇阻酒駕行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爰提案要求法務部及其相關單位，限期於法案通過後二個月內統一酒駕累犯罰則標準，若於期間內無法達成上述要求目標，應嚴懲相關失職人員。","提案人：賴士葆    廖正井    謝國樑    吳宜臻    呂學樟","五、討論事項第一案：(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臨時提案","一、酒駕新制上路，罰款提高，部分地區不少酒駕者繳不出罰款或是累犯，或因其經濟狀況不佳，確有不少酒駕當事人寧可入監服刑，致使部分監獄將達到收容飽和上限，影響獄內收容品質；且已近收容飽和上限時，獄方被迫將部分收容人移監到其他矯正機關，若持續下去，部分監獄恐將衍生爆滿之情形。爰建請法務部應就酒駕新法上路後，預期各地監所未來新收人數增加，導致收容人數可能爆滿之情況，作適當之研議措施，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賴士葆","連署人：呂學樟    林正二    尤美女    王惠美    潘孟安","決議：照案通過。","二、在現實生活上，酒駕行為侵害的不只是大眾的交通往來安全，亦直接或間接的侵害大眾的生命、身體、健康，然酒駕肇事事件層出不窮，尤其酒駕之再犯率達百分之三十一。在刑事政策上以加重刑罰的方式，未必能有效達到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目的，爰建請法務部邀集相關單位，針對違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行為人，研擬降低再犯率之加強矯治作為之計畫，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賴士葆","連署人：呂學樟    尤美女    潘孟安    王惠美","決議：照案通過。","三、針對近期發生駭人聽聞的八里雙屍命案及嘉義醃頭案之重大治安事件，造成社會震驚與不安氛圍，為維持治安穩定同時安定民心，建請法務部與主管警政署之內政部二位部長親自組成專案聯席會議，全力支援各項辦案所需事項，儘速完成偵辦以期早日破案。","提案人：廖正井    賴士葆    潘孟安","連署人：林正二    呂學樟    吳宜臻    尤美女    王惠美","決議：照案通過。","四、有鑑於日前發生政府基金委外操作遭不肖基金經理人及市場特定人坑殺案，新聞媒體已報導多起檢舉案件，但遲遲不見法務部介入調查。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及穩定股市民心，法務部應責成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成立專案小組指揮偵辦，並協同金管會、調查局、檢查局、銀行局、證交所、櫃台買賣中心等單位，徹查政府基金委外操作及自營交易部份及異常交易的相關內線交易案。並於一週內向本委員會報告專案小組成立進度。","提案人：吳宜臻    廖正井    賴士葆","連署人：尤美女    林正二    潘孟安    王惠美","決議：照案通過。","散會","主席：因目前在場委員人數不足，所以議事錄等一下再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送「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案。"],["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報告。","林廳長俊益：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送「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案，司法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制度之修正，與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訂定背景","依民國101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爰依據上開法律規定之授權，訂定本辦法，共計10條條文。訂定流程如下：","貳、訂定重點"],["段落：明定本辦法之法源、授權範圍及偵查不公開之立法目的"],["一、明定本辦法之法源、授權範圍及偵查不公開之立法目的","偵查不公開之立法目的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爰予闡明，並明定本辦法之法源及授權範圍。（本辦法第1條至第4條）"],["段落：明定偵查不公開之規範主體及相關配合人員、客體及行為"],["二、明定偵查不公開之規範主體及相關配合人員、客體及行為","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範主體，限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之人，不及於其他，惟其他相關人員亦應令其知曉偵查不公開之立法目的及內涵，以資配合。爰明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之規範主體及相關配合人員，並訂明規範之客體及行為，以資遵循。（本辦法第5條至第7條）"],["段落：明定偵查不公開之例示事項"],["三、明定偵查不公開之例示事項","案件在偵查中，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任意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內容，經由媒體披露，極易造成媒體審判或人民公審，形成公眾預斷，有影響司法程序公平性之虞；且可能損及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隱私、名譽或危害彼等人身安全；甚至導致犯罪嫌疑人逃亡隱匿、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爰例示規定不得公開或揭露之事項，以利遵循。又為免掛漏，另明定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不公開之事項，均不得公開或揭露，資以概括。（本辦法第8條）"],["段落：明定偵查不公開之規範主體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事項，以維衡平"],["四、明定偵查不公開之規範主體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事項，以維衡平","偵查公開與不公開之界限，應審究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為其判斷準據，在此基準下，例如，為宣示政府查緝決心或作為，以安定民心；提醒民眾防範犯罪；籲請民眾協助偵查犯罪；澄清視聽，避免以訛傳訛；向逃匿之犯嫌傳遞訊息，籲請出面澄清，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適度的公開偵查資訊，誠屬必要。爰明定偵查不公開之規範主體因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事項，以維衡平。（本辦法第9條）"],["段落：明定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權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五、明定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權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有關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如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行為，可能事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或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或行政責任（如懲處、懲戒）；如因此致他人（含當事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名譽、隱私受損，可能另有國家賠償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茲以刑事責任屬檢察官犯罪偵查職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已明文規定，另國家賠償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國家賠償法及民法亦有詳細規定，本辦法屬下位階之法規命令，均無規定必要（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參照）。至於行政責任之懲戒部分，公務員懲戒法第18條及第19條明定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權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參照），似非本辦法規範對象，至於行政懲處即考績處分部分，業由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加以規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第4項、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等參考），且懲處屬機關首長人事權限（含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司法院、法務部及各該司法警察機關業已依考績法施行細則函頒具體獎懲標準在案，礙於本辦法為刑事訴訟基本大法之授權法規，允專注於刑事訴訟範圍，是有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者之行政責任，爰以過橋條款處理，以求周妥。（本辦法第10條）"],["有關司法院、法務部及各該司法警察機關行政懲處相關規定如下：","(一)法務部","1.93年1月9日法務部法人決字第0920056023號函修正發布「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2.96年11月22日法務部法人字第0960044555號函修正發布「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3.97年1月28日法務部法人字第0970004049號函修正發布「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4.101年7月26日法檢字第10100146310號函核定修正「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二)內政部警政署","1.101年7月5日警署刑偵字第1010003431號函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2.101年7月26日法檢字第10100146310號函核定修正「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1.91年9月5日署巡偵字第0910013434號函修正發布「海岸巡防機關調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2.96年2月27日署人考字第0960002669號函修正發布「海岸巡防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四)司法院","1.97年12月26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0970028379號令修正發布「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2.90年6月20日司法院（90）院台廳刑字第15456號函訂定發布「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3.94年6月20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0940013270號函修正發布「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4.96年12月3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0960025264號函訂定發布「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98年8月28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0980020379號函修正發布「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99年6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0990014868號函訂定發布「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大力支持，謝謝各位！","主席：因法務部吳次長尚未到場，所以現在暫時休息，等吳次長到場後再行報告。","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法務部吳次長報告。","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送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就相關事項分別說明如後。","一、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訂定","(一)法源依據","大院於101年5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101年6月13日公布），除於第3項酌做文字修正外，另增訂第5項規定：「第1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另作成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應於本法通過後，於5個月內會同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訂定前應舉行公聽會，邀請行政院相關機關（如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NCC等）及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廣納各界意見，該辦法應包含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調查程序，訂定後應即送至　大院備查。","(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訂定過程","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修正公布後，司法院於101年7月4日、7月25日分別邀請本部、行政院相關機關、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等，召開2次公聽會，彙整本部及相關機關、團體提供之意見後，於101年8月6日擬具「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函送行政院表示意見，經行政院交議由本部彙整各相關機關意見，及函請各檢察機關提供意見後，由行政院於101年9月13日提供部分條文之修正意見函復司法院，再由該院酌予修正後，於101年10月26日函請行政院會銜，並由行政院於101年11月28日會銜後，於同年12月5日發布並函送　大院審查。","二、本部就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相關督導措施","(一)函請各檢察機關確實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101年12月5日經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發布後，本部即於同年12月13日以法檢字第10100256730號函請各檢察機關應確實依該辦法規定辦理。","(二)「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1.本部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早於82年9月29日即已核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所研擬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針對檢、警、調機關發布刑事偵查案件消息予以規範。上開要點迭經修正，於94年2月23日修正時修正名稱為「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101年7月31日並配合本部廉政署成立而將名稱修正為「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以下簡稱「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要點全文如附件）","2.有關「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本部所屬檢察、調查或廉政機關人員，如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行為，視其情節可能涉及刑法第132條之洩密罪，如未涉刑責者，亦可能應負行政、懲戒責任。而相關責任之調查、處理程序，則依上開「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相關規定辦理。","3.依「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6點規定，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人員3至5人，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加以處理。","4.依「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7點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應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88年1月1日成立），由該署檢察長為召集人，並邀請其他二審檢察長為成員，各成員經由媒體報導，如發現所屬檢察機關或警察、調查、廉政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聞有違反該要點時，應即報由召集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請該管機關首長改正；各機關並應即予調查，採取有效防止措施。如情節重大或屢誡不聽者，建請依法懲處，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本部備查。","5.檢察、警察、調查及廉政機關人員如有違反「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洩漏偵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該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導不周之責任。","(三)本部近期相關督導措施","1.101年3月29日檢察長業務座談會","鑑於檢、警機關偵辦部分社會矚目案件，遭外界批評辦案人員有不當洩漏案情，甚至影響當事人隱私等情，傷害檢察機關威信甚鉅。本部於101年3月29日舉行之檢察長業務座談會中，即將檢察機關應如何進一步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列為「中心議題」討論，並請各檢察長應轉知所屬人員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2.101年5月25日「落實相關督導措施提升檢察機關形象」會議","本部於101年5月25日由部長召集一、二審檢察長舉行之「落實相關督導措施提升檢察機關形象」會議中，除請各檢察長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研擬提供意見外，部長亦要求各檢察機關偵辦案件，應確實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所定「偵查不公開」原則，發布新聞時並應依「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辦理。","3.相關具體個案之調查","本部對外界指摘疑似違反偵查不公開事例（如「台鐵車廂案」、「李○瑞妨害性自主案」、「南部防汛工程弊案」、「八里雙屍命案及嘉義醃頭命案」等，均要求臺高檢署「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詳予調查，隨時督導偵查不公開原則執行情形，並實際檢討相關人員是否涉有違失。","三、結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函送　大院審查，敬請　大院支持，准予備查。又本部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偵辦案件，於追訴犯罪同時，亦應遵守偵查不公開等法定程序，今後本部仍將持續嚴格要求檢察官及其他人員務必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符法律規定及保障人權。","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首先請廖委員正井發言。","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修正通過時，本委員會曾經做了一個附帶決議。這個由本席提案做成的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同時這個辦法要明定舉辦公聽會，並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一起來開會。吳次長，現在你們遵照規定把辦法送來立法院，我們今天就是審查這個辦法，對不對？"],["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廖委員正井：本席認為，這涉及刑事案件的偵查是否順利，至關重要，但另一方面，不論是對個人的隱私權也好，對他的政治生命也好，影響都非常、非常大，所以面對這個辦法，我們當然會非常、非常慎重。","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對於公開和揭露的事情，都規定得非常清楚。請問次長，假如今天我在辦公處所，相關資料就放在桌上，而記者進來後自行翻閱，我也沒有拒絕，這樣算不算違反規定？","吳次長陳鐶：所謂違反偵查不公開，當然包括故意跟過失洩漏偵查的訊息。我們要儘量防止因過失而洩漏訊息，也不適合因為不小心讓記者瞭解到偵查的相關資訊。其實我們有一些管制措施，也希望媒體朋友都能夠按照相關管制措施來處理。","廖委員正井：我們以前工作時就發現，有些首長不好意思直接拒絕記者，就讓他隨便翻閱，於是很多資訊就流出去了。你知道有這樣的現象嗎？","其次，這個辦法提到尚未實施的部分。請教次長，第八條提到的有關傳喚通知，一旦發出去的時候算不算尚未實施？"],["吳次長陳鐶：傳喚通知發出去就是已經實施了。"],["廖委員正井：那就可以公開了？","吳次長陳鐶：基本上，我們對於這些訊息也是儘量不公開。當然這個辦法規定，有關傳喚通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等偵查方法或計畫，不得公開或揭露。","廖委員正井：次長，我認為哪些可以怎麼樣做，你們還是沒有交代清楚。","吳次長陳鐶：有，在第八條已經交代清楚了。"],["廖委員正井：還是沒有很清楚。","還有，第九條提到的「經審酌公共利益」，請問是誰來審酌？"],["吳次長陳鐶：當然是由承辦的檢警調機關來審酌。","廖委員正井：是機關，還是個人？是一個人就可以審酌，還是要機關首長，或是有一個會議讓大家來決定？","吳次長陳鐶：依照我們現在發布新聞的要點，要由發言人來發言，除非有特殊的例外狀況。","廖委員正井：這裡寫「經審酌」，卻沒有把由誰來審酌規定得很清楚，而後面文字寫「認有必要時」，這些都有想像的空間，權力也太大了，因為你們如果認為不違反公共利益，不違反合法權益就可以適度公開。所以本席認為，這部分還是不夠清楚。","再者，最後一個條文規定，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但根據過去的情況來看，你們都是官官相護，最後又是不了了之。","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如果經查明確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我們一定按照相關法令的規定來處理。","廖委員正井：我要向次長建議，這些是不是可以像前面一樣，訂得更清楚。我們希望更周延一點。我們的目的是希望讓你們的資訊、你們的偵查更順利，同時個人權益又能夠獲得確保。","次長，我要再舉個問題請教你。車禍是不是告訴乃論罪？"],["吳次長陳鐶：這要看是過失致死或是過失傷害。","廖委員正井：如果是簡單的車禍，當事人可以和解，對不對？","吳次長陳鐶：如果是過失傷害，可以和解。","廖委員正井：現在常常發生的情況是，你們說偵查不公開，所以當事人或嫌疑人跟警察人員要現場照片、圖或證人的一些筆錄等資料，警察都不給。假如是像這種簡單的事情，把資料給他們看，他們之間能夠和解不是很好嗎？","本席的意思是說，有些部分你們會不會有執行過當的現象？","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有沒有告訴只是訴罪的條件，不是偵查的條件，所以偵查還是可以進行。也就是說，縱使是告訴乃論之罪，當然還是要依照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來辦理。","廖委員正井：如果是簡單的事情，可以和解的話，對雙方來講也是好事。我們不希望走到法律途徑，所以如果雙方都同意，能夠適度讓他們看一看現場的圖片、狀況，讓他們瞭解以後可以和解。不要死腦袋說偵查不公開，也讓他們看一看，他們就可以和解。本席提供這個意見給次長參考，好不好？","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事實上有時候是一體兩面，有時候……","廖委員正井：對啦，另外也是一樣，像你們檢察機關在偵訊過程中，常常就是不公開，但是對一些涉嫌人或告訴人、律師，如果他們能夠瞭解的話可以進行攻防戰，對不對？事實上，如果雙方同意，我認為也無所謂，因為讓他們看一看，以後雙方可以和解。","吳次長陳鐶：不，這個……","廖委員正井：偵查不公開是指，在偵查過程中不可以讓他們閱卷。","吳次長陳鐶：這是一體兩面的問題。以往也有發生過這樣的案例，就是利用自訴，因為自訴可以閱卷，希望利用自訴來瞭解檢察官的偵查方向……"],["廖委員正井：我只是提供意見給次長參考。","我認為「審酌」和剛剛所說的「懲戒」部分，訂得不夠清楚，所以等一下我們會提案把這個辦法退回去。你們重新訂得更清楚之後再送過來。","次長，今天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都覺得很沒面子。為什麼？你看今天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特別專案調查陳水扁在台北榮總就診的事情，結果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好像都漠不關心的樣子。","吳次長陳鐶：我相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比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委員更關心……","廖委員正井：我有幾個疑點要請教次長。現在在榮民總醫院的前總統陳水扁，是不是已經得到非常嚴重的憂鬱症，所以手會抖，甚至還說腦子會缺少什麼東西，到底有沒有這回事？","吳次長陳鐶：第一，我要跟委員很坦白的報告，這涉及醫療專業。他的病況怎麼樣，老實說，這要由具醫療專業的醫師來說明，可能比較妥當。第二，因為陳前總統的病情涉及到他個人隱私，我也不適合在這裡跟您報告。","廖委員正井：現在有兩套說法，一個是榮總，好像說沒有達到在家戒護就醫的問題，一個是去看他的一派人，認為情況非常嚴重，有立即的生命危險。這樣一來變成社會在對立了。陳前總統以前也是我的老長官，我當然也關心他的健康。這個健康是每個人都會關心他……","吳次長陳鐶：對，每一個人……","廖委員正井：如果現在是像有些人講的，他已經達到有立即生命危險的話，是很嚴重的問題。","吳次長陳鐶：如果有立即的生命危險，我想，醫療機構一定會妥適處理。至於他嚴重的情形到達哪個程度，要尊重醫療的專業判斷。其實外面的人……","廖委員正井：請問次長，壹電視曾經拍攝到他放風的情形，那是正確，還是不正確的？"],["吳次長陳鐶：壹電視？","廖委員正井：壹電視曾經拍攝到，他在榮總出來放風的那一段過程，你有沒有看過？"],["吳次長陳鐶：我沒有看到。","廖委員正井：次長，連我都看過，你沒看過！那表示你在法務部根本是沒有作用的人了嘛。連在電視上報導的，這麼重大的訊息，你的部屬都沒有拿給你看。","吳次長陳鐶：我有瞭解，就是某個特定媒體本來不應該拍攝陳水扁先生在外面走動的影像，他們是躲在樹叢裡拍攝的。","廖委員正井：所以你知道嘛。那是正確，還是不正確的？"],["吳次長陳鐶：這是確實有這樣的事……","廖委員正井：那問題就出來了。那是確實的，和其他播出來的情形就不一樣了，是不是？"],["吳次長陳鐶：跟其他的？","廖委員正井：我記得監察院或是誰去拍攝時，他不是抖得很厲害嗎？"],["吳次長陳鐶：我可以這樣講……","廖委員正井：次長，我的發言時間結束了。最後我再請教一個問題。我具體的問，榮總也好，次長也好，法務部有沒有24小時在裡面監視、控制，有沒有？次長要講誠實的話。"],["吳次長陳鐶：我們有24小時派戒護人員在場。","廖委員正井：不，我剛才講的是有沒有監視拍照？","吳次長陳鐶：病房裡面涉及到個人隱私，我們不適合在那裡24小時拍照。榮總自己有沒有攝影，那要問榮總。","廖委員正井：次長，你又是在法務部邊緣的人物了。這我都知道，你不知道？"],["吳次長陳鐶：委員有不同管道的資訊。","廖委員正井：我發現你又是邊緣人物。這個訊息連我都知道，能不能公布一下？","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縱使有，也不適合公布。","廖委員正井：對嘛，你要講清楚。你有沒有變成法務部的邊緣人物？次長，還是要關心一下陳前總統的健康。法是法的部分，健康是健康的部分，好不好？","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我們法務部對於陳水扁先生的健康非常、非常重視。","廖委員正井：但是現在給人家的觀感是，法務部是冷血，不關心他。","吳次長陳鐶：沒有，老實說我們當然關心他的健康。","廖委員正井：有立即的生命危險，你們都不關心。","吳次長陳鐶：他是我們矯正機關的收容人，我們對所有矯正機關的收容人的健康，都非常關心。","廖委員正井：你剛才講壹電視的影像是正確的，那你要跟社會大眾講壹電視是正確的。","吳次長陳鐶：確實有一個媒體，我不知道是哪個媒體，但他是違反規定躲在暗處拍攝。","廖委員正井：好。我希望次長不要當邊緣人，好好關心，好不好？"],["吳次長陳鐶：是。"],["廖委員正井：謝謝。"],["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指教。"],["主席：接著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早。請問今天部長有事嗎？"],["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賴委員士葆：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非常重要，部長應該來才對。我看到今天有媒體誇獎部長，稱讚部長，叫李鴻源學學曾勇夫。就是說，一切依法，但他會用拖，把事情拖過去。I'm talking about執行死刑。他說一樣執行，只是一直往後拖。拖的話，效果也差不多，就是拖過人家一個任期或什麼之類的。媒體把部長誇獎得很，部長還不來。次長要不要comment一下？","吳次長陳鐶：法務部對於死刑的議題非常慎重。我們對於死刑要不要執行，也都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來處理。","賴委員士葆：是嘛，一切都依法，但是時間你們可以掌握。所以人家誇獎你們部長，對時間的掌握剛剛好。你看法務部的民調，有77%受訪者不贊成廢死，而即使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還是有57%反對廢除死刑。可是一旦我們前一陣子槍決幾個人之後，國際就來關切了。我們社會和世界一樣，裡面永遠有兩股力量在拉扯。這時候就看政務官怎麼去處理這個事情。對不對？很有智慧啊，所以那篇報導很有意思，要李鴻源學學曾勇夫。","次長，你沒有接話。","吳次長陳鐶：我沒有看到這篇報導。我不清楚，回去再仔細研讀一下。","賴委員士葆：老實說，關於今天「偵查不公開」的議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目的主要是在保護第三人，同時被害人的隱私權或告密者的人身安全也免於受到干擾。對於法律，我是外行人，可是我們看到幾乎每天都有人在破壞偵查不公開原則，每天在幹違法的事情。所有的重大案件，每天消息都這麼多，媒體每天都一版、二版充斥地報導，卻沒有看到你們做任何的糾正。","人民當然有知的權利，但我要請教次長，為什麼對於大案子，你們不能夠每天開一個記者會公布訊息？不要讓記者這裡弄一點、那裡弄一點消息。憑良心講，消息怎麼出來的？絕對是你們洩漏的，所以這代表你們在辦大案子的時候，你們always，檢、調、警一直有人在違法，違背偵查不公開的規定，然後你們視而不見。","你們對這件事情是眼盲的，是官官相護的，是擺爛的。你可以看到，每天報紙都刊登這麼大的一篇。一篇、一篇報導一直出來，3月30日的凶殺案、八里雙屍案等等，可是我們沒有看到法務部有任何作為，沒有看到有任何懲處，所以今天這個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是假的！","我們召委用心良苦，今天排這個案子，可是正好凸顯了你們擺爛，對這個事情是擺爛的，沒有嚴格約束檢察官，沒有約束調查局、警察單位，確實遵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老百姓看到了當然想知道，可是另一方面，這是最壞的司法教育，就是法務部開口閉口講這個，且一天到晚在幹違法的事情，違背了偵查不公開，公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每一次、每一個大案子都違背。"],["吳次長陳鐶：或許有一些……"],["賴委員士葆：沒有或許。","吳次長陳鐶：你要讓我講，我一定會講嘛！","賴委員士葆：好，就讓你講。","吳次長陳鐶：這個或許有某一部分的辦案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我們也一再嚴格的要求辦案人員，絕對不能夠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當然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有一個例外，就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的時候，或依法令是可以適度的公開。"],["賴委員士葆：適度的公開是誰來公開？"],["吳次長陳鐶：就是辦案的機關。","賴委員士葆：你們現在就沒有這個動作啊！你們都沒有公開，但是媒體拚命的公開。","吳次長陳鐶：剛才委員也提到了，偵查不公開的目的，第一，就是要讓偵查非常順利的來進行，能夠發現真實，否則，偵查的內容都洩漏出去，被告可以串證或湮滅證據，讓他知道偵查的方向，事實上，就沒辦法發現真實，偵查也沒辦法順利的進行。","但是另外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障無辜的被告以及被害人，以及他的家屬與相關人的隱私跟名譽，所以我們不適合把所有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跟保護合法權益沒有關係的來加以公開。","委員剛才提到媒體登那麼多，為什麼偵查的相關機關不去適度的澄清，事實上，我們相關的機關是有澄清，但是媒體不一定登。"],["賴委員士葆：你們要去辦人啦！"],["吳次長陳鐶：對。","賴委員士葆：官官相護，有人洩漏，你們都不去辦人，我們政府的一些公務員，包括各位長官，你們以後都可能中標喔！我們有一些高級文官莫名其妙被你們很快的效率，就以圖利起訴登得很大，後來是無罪，他跟家人都被毀了，你們是中高級主管，以後都會中的，哪一天被辦了一下，就一輩子毀了，這些優秀的局長、署長就毀了，對不對？就是因為你們沒有嚴格的要求遵守偵查不公開，這些根本都是在偵查當中，這個是無罪或甚至不起訴的，卻被公開調查誰，然後他就完了嘛！在政治上已經宣布這個是壞人或貪官，結果是無罪，連起訴都沒有起訴，你們就把人毀掉了，有很多這種情形。"],["吳次長陳鐶：所以……"],["賴委員士葆：沒有所以啦！"],["吳次長陳鐶：所以才有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嘛！為了被告的名譽跟隱私。"],["賴委員士葆：你們形同具文嘛！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十條要懲處講得很清楚啊！你們有懲處過嗎？"],["吳次長陳鐶：有。"],["賴委員士葆：說一件就好了。"],["吳次長陳鐶：不止。"],["賴委員士葆：懲處什麼？口頭申誡是嗎？還是摸摸頭？"],["吳次長陳鐶：我們甚至也有依照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賴委員士葆：有嗎？你說哪一個？本席都沒有看過，你都講不出來，只是隨便講講，你講是民國幾年洩漏什麼被處什麼？你不清楚，次長是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嘛！你就是這樣，對不對？大家都在洩漏，別人洩漏不行，你們可以每天放消息的洩漏，法務部每天都是你們在放話，對不對？要不然，消息登那麼大是怎麼來的？本席不相信記者這麼厲害，耳朵拉那麼緊裝竊聽器，都是你們給的啊！"],["吳次長陳鐶：我不否認有少數……","賴委員士葆：你不能否認，是多數不是少數啊！"],["吳次長陳鐶：我們只要是發現確實有檢警調同仁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賴委員士葆：你告訴本席，民國幾年哪一個案件他洩漏被處罰的？"],["吳次長陳鐶：有很多件。","賴委員士葆：你告訴我一件就好了，是民國幾年？","吳次長陳鐶：台北地院99年訴字123號，被判刑六個月。"],["賴委員士葆：是什麼？"],["吳次長陳鐶：洩漏偵查中的秘密啊！有判十個月與六個月的。"],["賴委員士葆：我們怎麼都不知道？老百姓都沒有聽過。"],["吳次長陳鐶：這個因為是媒體沒有登啊！"],["賴委員士葆：是媒體的問題啊！媒體要檢討。","吳次長陳鐶：因為媒體認為這個沒有新聞價值，所以就沒有登嘛！"],["賴委員士葆：次長查一查最近的兇殺命案的大案子。"],["吳次長陳鐶：我們是有在查。"],["賴委員士葆：有在查嗎？"],["吳次長陳鐶：有。","賴委員士葆：次長知道這不是洩漏，這叫「放話」，你們法務部檢調人員放話，一個是跟媒體套交情，一個是刻意的打擊跟你們立場不一樣的人，你們就幹這種事嘛！","吳次長陳鐶：關於這兩個命案，我們有要求台高檢署去查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另外，跟委員報告，警政署王署長對於這件事也很重視，他也要求警察機關查明有沒有人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賴委員士葆：次長好好的去查，99.999%的老百姓都認為有違法，只是因為你們比較大而感到害怕，這樣而已。","另外，有刑法教授李茂生被告，他問挨告的原因，北檢說偵查不公開，老百姓是無語問青天耶！也沒有傳喚就忽然被告，然後說是偵查不公開，衙門這麼大嗎？","吳次長陳鐶：他是因為打電話去，書記官也不曉得他是……"],["賴委員士葆：當事人……","吳次長陳鐶：當事人也受到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拘束，否則，我們偵查的目的就不能達成了。","賴委員士葆：本席唸一段給次長聽，請次長跟幾個高官仔細聽，事關老百姓的權利，本席是很外行，但是本席認為保障人權，大家一起來，你看人家怎麼講，有錢的委託律師去問，律師也不一定問得到，然後只好叫當事人第一次應訊最好不要去，以免當場被問得不曉得要幹什麼，你要告我什麼，我總要知道，我好準備應訊，準備去答辯，什麼都不跟人家講，讓人家閉著眼睛什麼也不知道，我們號稱民主國家，這麼重要的事情，本席認為法務部都守不住，其實法務部愧對臺灣是個民主國家。","吳次長陳鐶：其實法務部就是不能夠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即使有當事人來問，不適合告訴當事人，也不能夠告訴當事人。","賴委員士葆：對呀！連當事人都不可以講了，但是你們的人拚命的講啊！拚命餵新聞，你們討好媒體呀！","吳次長陳鐶：如果我們的檢警調同仁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我們一定要依法來處理。"],["賴委員士葆：聽說外界對次長的評價不錯。"],["吳次長陳鐶：謝謝。"],["賴委員士葆：好好的查這一件。"],["吳次長陳鐶：是。"],["賴委員士葆：偵查不公開不要徒具形式。"],["吳次長陳鐶：我也相信應該要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賴委員士葆：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十條也很空泛，不夠具體，要具體一點。","吳次長陳鐶：是，謝謝。"],["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吳次長，今天主席很會排，排了審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關於李朝卿縣長起訴貪瀆案的部分，前陣子偵結了，對不對？檢查官提起公訴，但沒有具體求刑，後來你們的回答是因為監察院在101年5月14日提出糾正案，不可以再具體求刑，以免影響法官心證及公正審判的立場。既然你說不可以具體求刑，那應該是每件案子都不可以具體求刑，但本席看了一下發現，原來你們只針對名人才不具體求刑、只針對國民黨的高官不具體求刑。本席還找到2012年12月消防署長黃季敏的案件，檢察官有具體求刑；東港四死的車禍案件，具體求刑八年；女檢察官陳玉珍貪瀆案，具體求處無期徒刑；今年3月三峽恩主公雙屍命案，具體求處死刑。請問你，你說為了避免法官有預存心證，所以建議檢察官不要具體求刑，那為什麼在李朝卿案、林益世案這類案件就剛好講不清楚、不具體求刑？是怕得罪這些高官，還是你的命令發布得不夠澈底，很多基層檢察官不知道？抑或是很多基層檢察官覺得這樣的規定不合理，檢察官追溯國家犯罪有必要表示出一定的態度、表示出被告的惡行重大？次長，你可不可以告訴我？"],["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去年監察院確實對本部有一個糾正案，認為除了簡易判決處刑可以具體求刑以外，其他的起訴案件通常不能夠具體求刑，他的理由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在審理中，依照第二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才能求刑，事實上，法務部或檢察機關有不同看法，我們也跟監察委員……","吳委員宜臻：你們有發函了嘛！不要講監察院了，本席知道。","吳次長陳鐶：我要報告，去年監察院確實有這樣的糾正案。"],["吳委員宜臻：對嘛！你也發函了嘛！","吳次長陳鐶：我們也認為，事實上有特殊必要、已經查明事實且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之事項，認為求刑為適當時，也可以具體求刑，除此之外，都不要具體求刑，但是……","吳委員宜臻：所以意思是李朝卿案、林益世案是求刑不適當囉？次長，你這樣講有違人民的情感。","吳次長陳鐶：我還沒有報告完，這是有一段過程的，監察院不同意我們的處理方式，所以在今年3月要求我們確實按照糾正案來處理，所以我們在今年3月11日的檢察長會議中，部長就要求除了簡易判決處刑及在審理中執行公訴的檢察官可以具體求刑以外，其他的案件不要具體求刑，所以剛才……","吳委員宜臻：你的意思是，從3月11日以後再也不會看到起訴書有具體求刑？我們的新聞媒體再也看不到檢察官針對如現在非常熱門的雙屍案被告或涉嫌人、醃頭案的被告或涉嫌人等，亦即將來社會矚目案件，絕對不會有具體求刑的情形，是不是？你只要告訴我，現在檢察署統一的處理方式為何。","吳次長陳鐶：我們現在的做法就是這樣，但是……","吳委員宜臻：不要再讓我看到有些案子你不敢具體求刑、有些案子你又讓檢察官具體求刑，本席就看不懂了，你的標準在哪裡？難道只有高官才可以受公平審判嗎？你這樣做就會讓本席這樣解讀啊！","吳次長陳鐶：方才委員所舉的案子，有具體求刑的也不一定都不是高官。","吳委員宜臻：我剛才講的只有一個陳玉珍檢察官，他也還算好，他的官還是不夠高啦！現在不是很流行說要有黨證或什麼才可以嗎？我的意思是，你不要讓百姓在情感上發現，其實連新聞的解讀，你不敢求刑是因為怕得罪高官，弄了半天，對老百姓都具體求刑，而結論竟是原來全部都不要具體求刑。","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我們絕對不是怕得罪高官。","吳委員宜臻：我知道，我只是要提醒你，我相信一般百姓和我所解讀出來的訊息一樣，哪裡會知道你們是因為監察院的報告？你就將標準統一嘛，以後的說法就都一樣，不要讓我突然看到，對於比較重罪的社會犯罪案件，你說他惡行重大，所以要求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結果貪瀆案件明明都已涉及十年、二十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卻也沒看到你們對其具體求刑，標準顯然不同。你會確實統一吧？","吳次長陳鐶：是，我們希望以後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吳委員宜臻：如果確實，本席希望你能夠具體落實，不要讓本席又看到有這樣的新聞。","其次請教今天的審查主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你們對此林林總總寫得非常細，本席找了幾則媒體的報導，發現非常恐怖，從中可以發現檢警不公開辦案部分還是有很多都秀出來或讓媒體拍攝，這和辦法的規定不一樣。相關作業辦法中規定，關於現場模擬、訊問、逮捕、勘驗，基本上都是不公開事項，不可以揭露，對不對？"],["吳次長陳鐶：是。","吳委員宜臻：但在這個辦法公布之前，本席就找到一則新聞，關於台中大肚銀樓搶案的新聞，有警察帶著涉嫌人在警察局門口的照片，是因為這麼巧記者剛好捕捉到的身影，還是你們刻意站在那兒10秒鐘，好讓記者攝影？當然，第一線要洩漏或放水真的是可以的，這也侵害了相關涉嫌人的名譽，既然你號稱無罪推定，對非常多偵查不公開的部分就應該要有一樣的標準，而不是為了你要取得初供。","你剛才回答賴士葆委員，說涉嫌人或通知人如果被傳喚，都不能問是什麼案件，因為你們要取得初供，所以不要讓他事先準備串證及證據，等帶他來到檢察官面前才突然問：這個人告你，你有什麼意見？讓他沒有準備。你的不公開如果只是為了你們取供方便，那就不應該，不公開既然要澈底，包含無罪推定，你就要保護涉嫌人的名譽，但是你對媒體就做得不澈底，例如八里命案涉嫌人呂炳宏的現場模擬，這真的很厲害，媒體統統都報導了，事實上現場模擬也規定在第三款。另外，謝依涵每一次供述都不樣、每次翻供，記者的消息是從何而來？這在作業辦法中也規範得很清楚，關於相關涉嫌人的供述也在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內，請問這些消息是怎麼來的？媒體居然報導成這樣，包括八里雙屍案中專案小組將驗屍報告跟謝依涵的供述比對，媒體也都有報導。本席就覺得很奇怪，相關卷證不可能讓媒體知道，到底是誰去轉述給媒體，說今天涉嫌人所講的跟相關書面報告或驗屍報告不一樣？這讓本席覺得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實際上形同具文，這要怎麼辦？而且剛好是這幾件社會所矚目的案件。","吳次長陳鐶：方才委員提到，其實偵查不公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整個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以能發現真實，不要有串證或湮滅證據的情形，另一個重要的目的是要保障程序進行中相關的人，包括被告、被害人的名譽及隱私，所以我們一再要求。","吳委員宜臻：對啊，你覺得有落實嗎？本席讓你看一下今年3月柳營奇美醫院的案件，在才剛發生時，情況也一樣，你看到下面的照片了嗎？他說：我絕不會像八里雙屍案破不了案，我一定儘速在24小時內破案。結果破案了，績效當然非常好、非常認真，可是你看照片角落，他把槍械、相關工具及涉嫌人都公布，他雖然有戴口罩，可是站在那裡顯然就是要讓你拍照，還有相關的犯案工具的照片，這有符合偵查不公開嗎？還是說相關的偵查案件媒體採訪拍照辦法，你們其實還是做有條件的例外？我覺得這些東西是法務部應該要去處理的，偵查不公開有關媒體的部分，相關的應訊與公開資訊的部分如何取得平衡？因為我看到南北不同調，還有檢調不同調，這是很糟糕的，而且不同案件也不同調，涉嫌人也會因為身分不同而不同調，表示你們的標準根本是做假的啦！","吳次長陳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有依法令、維護公共利益及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這三個例外，這時候是可以適當公開的，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九條也把這些例外都明文列舉出來了。事實上，原來的發布新聞要點也有類似的規定。","吳委員宜臻：問題是第九條適度公開的部分就是不確定啊！所以你們應該去檢討，尤其是在這幾件社會矚目的案件裡面，都讓大家懷疑你們到底有沒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因為消息一再流出來，萬一這裡面有些涉嫌人到最後連起訴都沒有起訴，證明是清白時，可是媒體已經大篇幅的報導了，請問這些人將來要怎麼做人？"],["吳次長陳鐶：所以我們確實要嚴格要求所有辦案人員……"],["吳委員宜臻：怎麼嚴格？怎麼落實？怎麼查處？你們到底罰了多少？","吳次長陳鐶：有，事實上，上個會期我們也有提供資料給委員，我們確實有懲處，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例子。","吳委員宜臻：但不多啊！方才賴委員士葆提到的偵查不公開也是本席一再強調的，因為你們的偵查不公開都是用來處理你們取供不公開的方便性。"],["吳次長陳鐶：我想……","吳委員宜臻：因為這個作業實施辦法在媒體部分並沒有落實太多，我覺得反而在涉嫌人被通知之後，你們是不是適當去告知他，至少應將案由、罪名、涉嫌關係人通知他，至少幾個人名給他，我覺得適度公開的部分應該是要維護被告的權益，而不是取供的方便，被告權益的適度公開及不公開媒體也是在於隱私受到無罪推定的部分，所以本席拜託你們，作業辦法應該稍微調整一下。","吳次長陳鐶：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就是不希望被告串證，也保障……","吳委員宜臻：你講出心裡話了，就是不希望串證，我們都瞭解啊！"],["吳次長陳鐶：但是如果……","吳委員宜臻：本席的重點是如何取得平衡，憲法有很多法益權衡，其中公益和私益的部分總要去權衡吧？","吳次長陳鐶：委員剛才也有提到，如果告訴被告偵查的內容，他就有可能去串證啊！所以偵查不公開並不是為了取供方便，而是在於發現真實。","吳委員宜臻：本席還是認為取供方便是主要目的啦！因為你們就是不要讓他串證，但我還是要講，偵查不公開這個大帽子其實有兩面，麻煩你們去處理一下，從被告的人權角度，如果無罪推定是個大原則的話，事實上，現在的不公開確實做得不夠落實。另外，在私人權益的維護上，有些東西看起來真的是為了你們的方便而實施的，謝謝。"],["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一個疑問想要請教司法院林廳長，報告書中有關訂定的背景部分，倒數第3行提到：「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請問誰是主角？誰負責主導辦法的訂定？報告中提到由司法院邀請行政院法務部及幾個單位舉行公聽會後訂定這個辦法，所以是由你們主導嗎？"],["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說明。"],["林廳長俊益：主席、各位委員。是。","林委員正二：可是辦法中規範的內涵幾乎都是針對檢警單位的人員，要求他們必須遵守此辦法，是不是？"],["林廳長俊益：是。","林委員正二：所以本席懷疑，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本席覺得這項規定很籠統，不是很明確，不曉得廳長對於這一條的看法如何？","林廳長俊益：關於第十條的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事實上，各相關偵查機關，例如：法務部、內政部都訂有非常詳盡的懲處規定，而且會不斷的翻修，關於翻修的過程，在我們提出的附表資料中也有提到，假如規定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反而會緩不濟急，所以當初我們在開會時，認為這部分就由各該相關單位，依照時間、事實，遇有不妥適的情況時可以馬上修正，因為要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非常不容易，所以才會採取這樣的權宜之計。","林委員正二：接下來，本席想要請教法務部吳次長幾個問題。關於今天的議程，一共有兩個重要原則，第一，無罪推定原則，第二，偵查不公開的範圍。雖然是無罪推定原則，但我們在許多案例中常常聽到律師反映，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都不相信被告的辯護，也不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請問次長對於這一條的看法為何？本席的意思是，大部分的檢察官都是一直調查對被告不利的部分，有利的部分根本連問都不問。"],["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到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當然一律都要注意，因為他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的一個環節。其次，如果檢察官對於對被告有利的部分不注意的話，縱使起訴，到時候法院也會判決無罪，所以對於有利及不利之情形，當然一律都要注意，更何況剛才委員也有提到，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對人權的保障，當然更要這樣做才行。而且我們現在要求檢察官必須要有判決有罪的高度可能性才可以起訴，而不是故意忽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不去調查，然後就任意予以起訴，這樣做是不好的，我們已經要求檢察官必須對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都要做調查，而且要有判決有罪的高度可能性才能夠起訴，當然也不能說一定要百分之百確定才可以起訴，因為院方在審判時必須要沒有合理的懷疑才可以判決有罪，但是檢察官的起訴門檻不像院方判決有罪那麼高嘛！我想委員應該非常瞭解才對。","林委員正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我們必須談到刑求的問題，方才幾位委員也非常關心這個問題，因為實施刑求基本上就不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嘛！是不是？"],["吳次長陳鐶：是。"],["林委員正二：因為刑求的目的就是要逼供嘛！"],["吳次長陳鐶：對。","林委員正二：例如：王迎先命案、士林分局對四名少年刑求案，造成一案雙破的情況，都是因為刑求逼供讓其有罪定論，可是這卻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我們發現，基本上檢警調等單位或執法人員就是不相信被告是無罪的，以致於辦案出現偏差，而且是因為刑求而造成的偏差，次長，這時候法律責任應該由誰來負責？","吳次長陳鐶：禁止刑求是辦案人員基本的要求，這項規定一定要落實，更何況，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如果是基於強暴、脅迫、威脅、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所取得被告的自白，是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這個證據事實上是沒有用的證據，所以當然不能夠用刑求。方才委員提出許多案例，尤其是王迎先命案，當時是因為刑求的結果所以他承認了，結果在第二天又發現有另外一位真正的犯罪人跑出來了，我記得那時候是民國71年，因為這個案子促成刑事訴訟法增訂偵查中選任辯護人的規定，其目的就是要保障被告在偵查中絕對不能夠遭受刑求。我自己也在教刑事訴訟法，我在檢警調相關機關講習時也一再要求檢警調同仁絕對不能刑求，因為刑求會誤導辦案的方向，因為取得的被告自白有時候根本就是不真實的自白，一定會誤導辦案的方向。另外，如果把一個無罪的人入他於罪，當事人及其家屬、親友一定會怨恨這個社會、政府。"],["林委員正二：對。","吳次長陳鐶：如果因為我們的辦案技巧不好，讓壞人疏漏掉了，其實只會讓壞人竊竊自喜，可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他們最後還是會受到制裁。我的觀點是，我們絕對不能用不正的方法來取供、調查證據，一定要維護被告的人權，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林委員正二：謝謝。","另外，最近報章媒體披露賴素如貪瀆案件，有幾家報紙報導裁定羈押賴素如的關鍵之一是檢察官當庭拿出一份秘密資料，並要求合議庭不能提供給律師團閱卷，這樣做是不是違反所謂的武器平等原則，無法達到律師實質的有效辯護？","吳次長陳鐶：因為這部分其實是可以有例外的，如果我們認為可能會洩漏偵查不公開的事項，是可以對辯護人不公開的，這是有規定的。","林委員正二：另外，偵查不公開的對象都是檢警調人員，不包括被告、關係人，對不對？但是我們常常聽到，檢調要求被告不得將談過的案情說出去，否則一定提告，現在確實有這樣的情況，請問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範的對象是檢警調人員嗎？因為我發現其內容並沒有規範被告、嫌疑人及關係人，這樣做對被告、嫌疑人及關係人來說是不是不公平？因為主體不在他們，而是在檢調單位。","吳次長陳鐶：事實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至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則不在限制的範圍內。方才委員所舉的例子應該是辦案人員希望被告不要對外洩漏案情，以免造成串證，但事實上，因為他們並沒有法律責任，所以只是希望他們不要……"],["林委員正二：所以不見得會落實偵查不公開嘛！","吳次長陳鐶：因為我們沒辦法去限制被告，但訴訟程序當中執行職務的人員，包括律師，就可以去要求他不得違反偵查不公開，但被告部分是沒有辦法的，這是法制的漏洞，至於要不要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訂被告也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那又是另外一個議題了，不過通常是沒有這種要求的。","林委員正二：最後，第八條第六款所規定的「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與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蒐證之錄影、錄音」有什麼差別？","吳次長陳鐶：第六款是偵查中的資料，至於第十一款則是到外頭去蒐證的錄影、錄音，前者是偵查中已經存在卷宗裡面的筆錄、錄音帶、錄影帶，是屬於卷宗裡面的資料，後者則是到外頭去蒐證的錄影、錄音。"],["林委員正二：所以是兩回事？","吳次長陳鐶：是，當然未來可能也會變成卷宗的一部分。"],["林委員正二：謝謝。"],["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林委員正二暫代主席。"],["主席（林委員正二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林廳長，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在什麼時候送到立法院的？"],["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說明。"],["林廳長俊益：主席、各位委員。12月5日發的文。"],["呂委員學樟：去年12月5日？"],["林廳長俊益：是。","呂委員學樟：本席今天為什麼會安排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審查議案？最重要的是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廳長表示這個辦法是去年12月5日送過來的，截至目前為止應該已經超過3個月了，而且立法院也沒有決議要再延長3個月，不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謂3個月的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換句話說，本席現在如果不排入議程，時間很快就會超過了，然後你們就可以全身而退了。","我們為什麼這麼重視偵查不公開？本委員會已經多次透過專案報告或其他形式，要求法務部等檢警調單位，務必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不要將偵查過程與細節透露給媒體及外界知道，更要求法務部必須提出具體的方法來落實，但我們還是不斷看到社會關心的重大案件，其偵查過程幾乎是攤在陽光下，甚至媒體也白紙黑字直指是偵辦的專案小組高層透露的，對於這樣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狀況，不但沒有改善，更是變本加厲，所以我們今天才要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審查司法院、法務部所制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我們就是要看看是否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規範太過鬆散，這也是今天我們審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最重要的目的。違反偵查不公開對於當事人權益和名譽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公眾人物在法院審判之前，已經形成全民公審，或是未審先判的狀況，嚴重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剛才每位委員都有提到無罪推定原則，但是現在我們所碰到的所有案子，檢察官在推動偵查作為時，都是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負責舉證的責任，一定要想盡辦法證明嫌犯有罪，而且所蒐集與調查的內容，一定都是對嫌犯或辯方不利的東西，一旦公開洩露，不但會造成輿論，更會影響法官的心證，就算最後法院判定無罪定讞，但偵查過程所造成的名譽受損根本無法回復，不是這樣嗎？有太多這種血斑斑的例子，尤其政治人物有太多這種情況，包括前新竹縣鄭縣長、雲林縣蘇治芬縣長所涉弊案都是因為檢調機關證據不足，雖然他們被起訴了，但是起訴時也被媒體大幅渲染和報導，更慘的是，倘若在選舉之前發生狀況，可能導致參選人根本就選不下去，但是等到最後法院判定無罪時，也已經來不及了。所以我們很care這個問題，你們一定要做到偵查不公開。","接著請教法務部吳次長，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依據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而來的，對不對？"],["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對的。","呂委員學樟：根據現行作業辦法，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有沒有任何處置或處分？","吳次長陳鐶：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一項法規命令，剛剛委員很關心為什麼沒有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裡面訂定相關懲處或追究責任的規定，因為它是一項法規命令，沒有授權可以訂處罰的規定，所以我們就會回歸到相關的法律去處理，事實上，如果它有……"],["呂委員學樟：有沒有其他相關的法規或法律來評定？或給予處置或處分的辦法？","吳次長陳鐶：如果是負責偵查業務的公務員洩露國防秘密，當然就依據洩露國防秘密或國家機密來處理；如果是洩露國防以外的機密，就依據洩露國防以外機密的規定來處理；如果不會構成刑事責任，也會有懲戒責任的問題，我們會依照公務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特別刑法的規定來處理；如果確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是可以追究責任。","呂委員學樟：雖然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行政命令，當然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如果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話，就要用法律來訂，我們也認同這個方法，但是我們認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可以訂得更加完備。另外，請教次長，目前因為濫權起訴和違反偵查不公開而遭到處分的檢察官有多少人？依據冤獄賠償法規定，你們有沒有向濫權起訴的檢察官求償成功的案例？","吳次長陳鐶：第一，我們針對違反偵查不公開有追究刑事責任，也有依據公務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來處理。第二，濫權起訴適用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濫權追訴罪，事實上是沒有這種案例。第三，向檢察官申請國賠的案例是有的。","呂委員學樟：換言之，沒有人因濫權追訴而遭受處分。請問次長，違反偵查不公開而遭到處分的檢察官有多少人？","吳次長陳鐶：我們有把所有的包括警察人員、檢察官的部分都作統計，近5年來共有3個案例。","呂委員學樟：5年只有3個案例，真的很少。"],["吳次長陳鐶：是不多啦！","呂委員學樟：針對濫權追訴的部分，截至目前為止，完全沒有人遭受處分，而且你們的定罪率這麼低，請問次長有何方法來遏止檢察官的濫權追訴、濫權起訴或濫權不追訴？","吳次長陳鐶：我們一再提示檢察官一定要有判決有罪的高度可能性才能起訴，當然我們也有其他的行政管制措施，譬如我們要求主任檢察官、檢察長要確實核閱相關的書類資料，因為有些比較資淺的檢察官可能辦案經驗不豐富，對於法律的見解不是那麼精準，所以我們要求主任檢察官、檢察長要確實盡到應盡的責任，要落實檢察一體的原則。因為法律不斷在修正與進步當中，所以我們也對於各類專業的問題，不斷舉辦專業講習，譬如針對經濟犯罪方面，我們要求必須取得證照才能夠去辦理特殊種類的案件，諸如此類，我們希望能夠提升檢察官的素質，當然檢察官也要有確實發揮國家公益代表人角色的認知，不單純只是為了要追訴犯罪，對於沒有犯罪的人，我們也要還他清白。換言之，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或不利的部分都一律要去注意。","呂委員學樟：接著請教刑事警察局楊副局長，針對八里雙屍命案，刑事警察局有無派員支援去積極偵辦？"],["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楊副局長說明。"],["楊副局長源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派員支援。","呂委員學樟：如果光靠分局的警力可能力有未逮，畢竟刑事警察局的設備與人力資源比較多，也比較專業，經驗也比較豐富。另外，在偵辦的過程當中，對於這種社會重大、矚目的案件，現在是透過媒體去放話，這本來就已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要不就是透過媒體去美化，表示你們的績效很好，或如何云云。剛才本席也有提到，檢調和警方一開始偵辦八里雙屍案時，除了錯失調查和蒐證的良機以外，甚至檢調一開始還宣稱沒有他殺的嫌疑，故意放話的目的是要讓嫌疑人放鬆戒心，但以普通人來看，都會認為這是有問題的說法，而你們還跟嫌犯鬥法，根本就是欲蓋彌彰。如果真的犯了案子以後，連屍體都被發現了，在這種情況之下，你們對外的說詞是讓兇手放鬆戒心，這是在騙3歲的小孩子嗎？依本席來看，檢調在剛開始時是錯判情勢，警方和檢方本來想要草草結案，可是後來發現案情並不單純，所以才要進行蒐證、跟監，當然這時差不多都已經被滅證了，加上檢方又只會押人取供，當時的情況就是如此。當另外3個疑犯，2次的聲押都被駁回以後，我這次就很肯定法院的作法，因為檢察官動不動就是押人取供，但是我們從八里雙屍命案來看，目前偵辦的結果，大家的角色包括法院在內都扮演得非常好，而法務部確實要去檢討一下，為什麼法官都認為你們用押人取供的方式是不好的，現在你們沒有用押人取供，到最後真相還是水落石出，這也是我要肯定刑事警察局和檢察官的地方，同時我也要肯定法官，透過這樣的案子讓所有的檢察官都認為不一定要透過押人取供也可以達成最終的偵查事實真相的目的。甚至某周刊還白紙黑字報導專案小組高層透露，究竟是誰透露？請問揚副局長，在偵查過程當中，刑事警察局有沒有透露？"],["楊副局長源明：我們刑事警察局應該沒有透露。","呂委員學樟：如果你們沒有透露，請問次長，是不是法務部、檢察官透露的？竟然白紙黑字講說有人透露！","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事實上，士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有發布新聞澄清沒有透露。","呂委員學樟：如果真的是檢察官透露案情，是不是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法務部是否需要自清來調查一下？"],["吳次長陳鐶：我們有要求臺高檢署去調查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呂委員學樟：其實這幾年來，檢調的辦案方式相當讓人失望，也顯示你們的螺絲已經鬆了很久了，有很多的案子都是在一開始時錯失調查、蒐證的良機，只憑藉著薄弱的事證或錄音就押人取供，我要強調的就是你們會押人取供，再藉由媒體來放話，放假消息，這樣的辦案方式是不可取的，也會導致易枉易縱，難怪檢察官會被人批評是濫權起訴。本席知道在不久前檢察機關首長才經歷一波大的異動，前政次陳守煌目前擔任高檢署的檢察長，我們希望法務部和各檢察署能夠利用這機會確實來督導、訓練檢察官的辦案能力，好不好？"],["吳次長陳鐶：好的。","呂委員學樟：這是有必要的，也是很好的案例，以目前的情況來看，這個結果是好的，真相也水落石出了。這3個機關都各司其職，不管是警察機關、刑事警察局、法務部、檢察官或法官都要確實扮演好各自的角色，這是非常好的案例。換言之，不需要押人取供也可以把事實真相偵查得非常明確，好不好？謝謝。","吳次長陳鐶：好的，謝謝委員。"],["主席（呂委員學樟）：請王委員惠美發言。","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拿到立法院來審的案例是比較少見的，但是因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大家所矚目的法案，我們可以感覺得出來，過去你們想要公開的都可以隨便公開，你們不想公開的，不論我們怎麼問就是問不出來。對此，次長看法如何？"],["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這可能是誤解。","王委員惠美：怎麼會有誤解！我們每次在這裡質詢你們或者是媒體、政治人物的質疑，你們都表示偵查不公開、結果這次的雙屍命案和嘉義醃頭案，有哪件不是你們想要公開就公開的？從蘋果日報刊載的資料來源來看，都有刊載包括「檢警調查」、「檢警指出」、「檢警分析」等等，請問次長，他們的資料到底是從哪裡來的？","吳次長陳鐶：關於這兩個案子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在檢察機關的部分，我們已經要求臺高檢署去查明，至於警察的部分，事實上，王署長也有要求警方去查明。","王委員惠美：這很令人動怒，你們調查的進度如何？"],["吳次長陳鐶：目前還在查證當中。"],["王委員惠美：你們覺得要多久時間才能查證出來？"],["吳次長陳鐶：我們希望能夠儘快。","王委員惠美：這是眾所矚目的案件，竟然每天都有一報、兩報、三報，甚至相關的證人包括計程車司機、公車司機等等都可以出現在媒體上面，對於證人的保護難道你們都完全open嗎？"],["吳次長陳鐶：我不太瞭解所謂的證人在公車上或計程車上有講……","王委員惠美：你們的線索來源，幾乎每天都有一報、兩報，甚至我覺得現在你們好像都是跟著媒體在辦案。","吳次長陳鐶：我相信我們不是跟著媒體來辦案，媒體……","王委員惠美：而且我覺得你們對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真的很不用功，這跟過去的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有何差異？幾乎都是換湯不換藥，你們在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前，有無探討過去的成效？過去我們是以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來做相關的處置，本席調閱監察院所做的報告，有關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件，在地檢署檢察官的部分有25件，但是最後的結果都是輕輕放下，只是叫你們要檢討、要改進，然後函復而已。我又看了法務部的部分，法務部在民國90年到民國98年送了25件的督促案件，每件都是督促改正；換言之，官位愈小，打得愈大；官位愈大，輕輕放下，你們的相關辦法等於是官官相護。最慘的就是基層的警員，本席調閱基層警員的資料，基層警員在民國94年懲處19件，民國95年懲處52件，一直到民國97年懲處69件，但這是比你們還好一點，你們都只是督察、改正而已，基層警員的處分有99都是記申誡。就基層公務員來講，記申誡很簡單，只要再記一個嘉獎，又可回復了，等於是沒有處置，由此看來，你們處罰的過程是形式大於實質。請問次長，針對這個部分，你們在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裡面有沒有做改善？","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如果檢察機關的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受到懲處的話，包括警告、事後注意、申誡等等，縱使事後有功來補，他們的考績還是會受到影響。","王委員惠美：最多就是考績受到影響而已，但是當事人的權益誰去照顧？你們只是考績獎金減少而已嘛！","吳次長陳鐶：目前的制度就是這樣。另外剛剛委員還提到一個問題，那就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好像沒有關於懲處方面的規定，在此要向委員報告，因為這方面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所以要用法律來規定，或是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才可以。事實上，相關的懲處規定在各別的法規當中都有，包括如果有觸犯刑法的情形，那當然就……"],["王委員惠美：洩密是用洩密罪來辦是嗎？","吳次長陳鐶：對，如果是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就可以用公務員懲戒法和公務員考績法的規定來處理。","王委員惠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是：「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這就表示除了檢察官、警察人員之外，還包括相關的檢驗員、鑑定員、通譯員對不對？"],["吳次長陳鐶：是的。","王委員惠美：我們可以看到，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是：「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你會不會覺得這一段文字解釋得很不清楚？本席是看說明欄的文字才看清楚的。作業辦法當中作這樣的規範妥當嗎？本席建議刪除這一段文字，請問你的意見如何？","吳次長陳鐶：這段文字是用來解釋第一項的規定，如果保留第二項是會更清楚，而不是會更不清楚。"],["王委員惠美：會嗎？"],["吳次長陳鐶：應該是會更清楚。"],["王委員惠美：為什麼你們不直接把相關的東西併進去呢？第一項的主體都已經寫了對不對？"],["吳次長陳鐶：對。","王委員惠美：後面的部分只是為了解釋附帶的執法人員，對不對？"],["吳次長陳鐶：是的。"],["王委員惠美：本席的意見請你們參考看看好不好？"],["吳次長陳鐶：好的。","王委員惠美：另外，第九條規定：「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請問誰有權力可以審酌是否屬於公共利益？是誰可以「認有必要」？"],["吳次長陳鐶：就是偵查程序進行當中的人員。","王委員惠美：也就是所有規範主體當中的人，如果他們認為有必要就可以公開資訊嗎？還是有另外的解釋呢？"],["吳次長陳鐶：當然我們內部現在還有……","王委員惠美：這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到底是誰呢？是所有規範主體當中的人，全部都有資格可以隨便公開？還是有另外的解釋？","吳次長陳鐶：當然不是隨便公開，而是必須符合第九條例外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公開。像我們檢察機關有發言人的制度，原則上就是由發言人來公布，但如果在現場有必要的話，那就是例外。這是要因應不同的狀況來作不同的處理，如果把相關規定訂死了，反而不能因應不同狀況的需要。","王委員惠美：另外是有關第三條的規定，當然你們認為當事人有辯護的權益，但是辯護人難道不用為當事人辯護嗎？"],["吳次長陳鐶：他要辯護……","王委員惠美：為什麼辯護人也被規範在第三條的範圍當中，這會不會產生輕重不平的問題？","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這是因為母法已經限制了，也就是刑事訴訟法已經這樣規定了。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本來就應該受到限制，他們只是要受到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限制，但是他們為被告的利益而找尋證據、要求調查有利的證據以及陳述意見的權利都不會受影響，他們只是不能對外公開而已。"],["王委員惠美：不能對外公開的權利受到限制？"],["吳次長陳鐶：對啊！","王委員惠美：在這樣的過程當中，我覺得輕重好像有點……","吳次長陳鐶：如果他們可以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限制，那麼他們就可以對外放話，然後加以串證啊！","王委員惠美：本席認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還有許多值得修正的空間，依據3月22日台大教授李茂生的反映，為什麼當事人提出要求所得到的結果是「無可奉告」？照理說，被告本身也應該要有相關的防禦權才對，如果連自己是因為什麼案件而須應訊都不知道，請問要如何防衛自身的人權？","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我們都會寫出案由，但是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王委員惠美：所以還是不能講，還是得要自己去猜是什麼案件？"],["吳次長陳鐶：偵查不公開的目的……"],["王委員惠美：連當事人都不能講？"],["吳次長陳鐶：當然是這樣子。","王委員惠美：依照你這樣的說法，那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應該重新再去學法律才對！"],["吳次長陳鐶：謝謝。"],["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法務部擬的？還是司法院擬的？這方面的權責到底是歸誰？"],["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說明。","林廳長俊益：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在6月13日總統公布之後，我們就在6月18日邀請法務部、國防部、NCC、海岸巡防署等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來開會，在7月4日和7月25日連續召開兩場公聽會，請各界表示意見，然後迅速在8月6日擬具相關條文，之後徵詢行政院的意見，9月6日又特別請法務部提供偵查不公開的詳細作業程序，俾利我們進一步研擬更周詳的作業辦法。9月11日在司法院的網站預告，9月13日就將我們所預告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函送行政院，待行政院函復相關意見之後，我們在10月26日就函請他們會銜，在11月28日他們把會銜函退給司法院……","尤委員美女：所以是所有單位都含括進來了，雖然你們訂定了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但是現在媒體都在大肆報導媽媽嘴咖啡店命案和醃頭案，在每個人都像是柯南的情況下，請問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你們可以怎麼做？","林廳長俊益：報告委員，相關規定其實已經非常周詳了，剩下的就是執行的問題。","尤委員美女：請問你們可以根據第幾條的規定來處理？你們開會時不是也有把NCC請過來嗎？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你們可以根據第幾條的規定來處理？","林廳長俊益：究竟是涉及到偵查案件的內容，或是依法令為維護公共利益的部分……","尤委員美女：本席的意思是指懲處到底要由誰去做？既然是跨部會協調過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就應該要有跨部會的作為。我們不知道到底是檢察官、警察或調查人員把相關訊息透露給媒體，還是媒體在那邊捕風捉影，但至少我們看到很多人都像柯南一樣，一會兒說這樣，一會兒又說那樣，然後把所有涉案人的身家調查全部攤出來，今天說這個人可能不是凶手，明天又說那個人可能不是凶手。面對這樣的情況，依照你們所擬訂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請問可以根據第幾條的規定加以規範？","林廳長俊益：報告委員，這必須要由偵查機關各權責單位去……","尤委員美女：那麼本席再請教次長，以媽媽嘴咖啡店命案來說，相關涉案人的身家都被公諸於世，之前說是他們有重大犯罪嫌疑，現在又開始排除，真相到底是怎麼樣，到現在都還沒有人清楚，但是每一個相關涉案人的祖宗八代都已經被公布出來。請問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規定，你們可以怎麼樣防範或是怎麼樣懲處？"],["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的授權而訂定的，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限制偵查不公開的對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所以並不包括媒體的朋友，也因此媒體朋友要……"],["尤委員美女：他們要捕風捉影就隨便他們？"],["吳次長陳鐶：這是屬於新聞倫理的問題。","尤委員美女：我們並不是要你們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是希望你們作跨部會的整合，所以你們才要把NCC找過來，但我們卻看不到他們有任何作為。現在次長又說基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所以沒有辦法及於媒體的部分，如果是這樣的話，請問你們開了那麼多次的會，NCC針對這部分能夠作什麼樣的處置？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個主管機關針對現在的媒體亂象作任何的處理，如今當事人又要請求國賠，請問國賠最後出錢的人是誰？還不是人民的血汗錢！人民不只要忍受這樣的亂象，最後竟還得自己掏腰包，這實在太奇怪了吧！","吳次長陳鐶：我想委員應該也很瞭解法律的保留原則，法律對人民的自由權利加以限制時，必須要有法律規定或是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針對媒體的捕風捉影，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或是其所授權訂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並沒有授權訂定相關的法規命令加以限制。事實上，我們也很希望他們不要捕風捉影，而且士林地檢署的發言人也一再澄清，要求媒體不要捕風捉影，包括警政署署長也一再請媒體不要捕風捉影，但是我們對於他們並沒有法律規範的……","尤委員美女：對於媒體的捕風捉影，你們不需要站出來澄清嗎？","吳次長陳鐶：我們有澄清啊！我剛才已經報告過，士林地檢署的發言人一再澄清他們的報導其實都是沒有根據的，包括警政署署長也請媒體朋友不要捕風捉影，但是……","尤委員美女：但是你們對媒體一點辦法都沒有，然後NCC好像也是空的，我不知道你們找NCC一起來開會是要做什麼？請問NCC到底做了什麼？","林廳長俊益：報告委員，當時NCC的王副處長曾表示關於刑事偵查不公開的部分，基本上他們也認為新聞媒體不應該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規範對象，NCC當然是責無旁貸監督新聞媒體的機關，所以他們要自己去監督。","尤委員美女：就這樣一句話，然後他們什麼都沒有做是嗎？如果是這樣的話，下次我們就去監督他們。","事實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以前就已經存在的，只是因為它沒有效果，所以我們才會要求你們把它訂定得更完整。本席發現要自律的確有點困難，所以本席建議加上他律的機制，也就是加入第三者的角色，例如由專家學者、律師組成監督委員會，對於洩漏資訊或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應該給予什麼樣的懲處，或是要求他們負起什麼樣的責任，如果把這種扮演第三者角色的監督究責機關放進來，是不是會比較好？","林廳長俊益：關於究責的部分，就如剛才法務部吳次長所講的，這方面牽涉到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這必須要由法律規定或是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來規範，目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尤委員美女：我現在所講的只是程序，而不是直接對某個人究責。現在的情況是大家都推說自己沒有發布訊息，像檢察官就說訊息不是他發布的，警察單位也說不是他們洩漏的，然後把責任全部推給媒體，而因為媒體有言論自由，所以他們也不能去干涉。如果檢察署或檢察官沒有把相關訊息透露出來，為什麼連筆錄的內容都會外流呢？或許有人會說這是因為有心人士去偷看，問題是記者為什麼可以自由出入檢察官的辦公室？當然檢察官可以說他只是把起訴書或問訊資料都擺在桌子上，但並沒有給記者看，只是記者走過來、瞄過去，所以跟他無關。這個問題也牽涉到檢察官的辦公室應該要進行嚴格控管，包括律師都必須事先取得同意，然後才能請人刷卡把他帶進去。但現在的情形竟是媒體可以自由進出檢察官辦公室，難怪相關訊息記者看過來、瞄過去之後就可以寫出來。雖然檢察官說他們所發布的訊息都是由發言人對外發表，並不是他們自己講出來的，可是為什麼有很多事情大家都講得繪聲繪影？到底我們有沒有心要把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加以落實？我們希望真的可以做到無罪推定，但是我們又看到現在所有的案子幾乎都已經是媒體先審，每一個人都像是包青天、柯南一樣，然後所有的人都講得繪聲繪影，好像自己曾經在現場看得一清二楚一樣，在這種情況下，我真的不知道法官審判的純淨空間到底在哪裡？幾乎全部都被污染了啊！也就是因為這樣子，所以我們才要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並設法予以落實。我們不希望看到大家只是在作文比賽，列出一大堆東西，但卻都是沒用的。如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到底有什麼懲處規定？或許你們只有一句話，那就是依照第十條的規定，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本席想要請教的是，這方面能不能有更具體的規範？你們在前面寫了一大堆東西，但那其實是大家都知道的，所以根本沒有用，本席認為最重要的是如果有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究竟能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處理？結果你們卻只有一句話，那就是加以移送，但本席知道這是永遠不會落實、永遠沒有用的。本席建議將這項作業辦法退回去，請相關單位再重新思考幾個問題：一、什麼樣的監督機制能夠讓它落實？二、倘若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話，究責的方式到底是什麼？你們打算如何去處理？當然你們會說這部分必須回歸到法律層面，但本席認為這中間還有不明的狀態，針對不明狀態的部分，是不是能夠有更具體的辦法或原則提出來，這樣才能讓它具體落實，否則偵查不公開原則、無罪推定都將只是空談而已。"],["主席：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潘委員孟安改提書面意見。","請謝委員國樑發言。","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所審查的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原本這只是法務部所制定的法規命令，但是我們今天把它提到立法院來審查，這就表示大家對相關問題的持續重視。","請問吳次長，偵查為什麼要不公開？"],["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二條已經揭示其目的，那就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所以要偵查不公開。","謝委員國樑：首先就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然後就是要保護各方當事人。"],["吳次長陳鐶：對。","謝委員國樑：本席想要請教的是假如有些當事人明明有做那樣的事情，可是他希望運用媒體的影響來告訴大家他並沒有做，或是藉此讓事情往相反的方向發展，就學理來說，因為社會大眾可能會被誤導，所以是不是有公開部分偵查內容之必要？請問次長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如何？","吳次長陳鐶：依照目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可以適度公開以外，其他都沒有辦法公開。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問題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說出和事實不符的言詞，按照目前現行法的規定，這部分還沒有辦法加以規範。","謝委員國樑：本席想要釐清一件事情，這同時也是我的主張，假如被告企圖用完全相反的資訊來誤導社會大眾時，檢警調單位有沒有相關權力可以公開部分真實的偵查內容，藉以破解被告本身訴訟包含在內的相關媒體策略？我覺得這一點是要考慮的。也就是說，偵查理論上是你不公開、我也不公開，但是如果你一直要用錯誤資訊來誤導別人，那麼我就必須加以澄清，這時如果還要說偵查不公開的話，其實檢方也不能每天挨打對不對？","吳次長陳鐶：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有可以提出適度澄清的規定，也就是「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之澄清。」","謝委員國樑：但是這樣的澄清是屬於公開出來講的部分，現在大家所批評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倒不是媒體公開出來講的部分，而是針對洩漏出來的新聞，這才是大家有意見的部分。","另外，這幾天本席看到一些案件，當媒體詢問當事人時，當事人只回答說「這個偵查不公開」。依照本席的看法，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應該是檢警調偵辦單位的義務，至於被告、原告和辯護人應該沒有義務要遵守這樣的規定才對，請問是不是這樣？","吳次長陳鐶：原則上，被告犯罪嫌疑人並沒有列入偵查不公開的適用對象，但辯護人是有列入適用對象的，所以辯護人不能洩漏偵查秘密。","謝委員國樑：也就是說，被告的辯護人必須要保守是嗎？","吳次長陳鐶：對，還有告訴代理人也一樣。","謝委員國樑：我們可以看到，有很多原告或被告的當事人，當他們在台北地院、地方法庭或特偵組前被媒體詢問時，他們往往都會說：「偵查不公開」，但事實上，偵查不公開並不是他們必須遵守的規範對嗎？"],["吳次長陳鐶：是的。","謝委員國樑：所以犯罪嫌疑人其實是可以站出來說：「我是無辜的，那是他們搞錯了！」這應該是當事人可以有的權利對嗎？"],["吳次長陳鐶：是的。","謝委員國樑：因為現在大家都在批評偵查為什麼要公開，而你們也在加強相關辦法的規範，但其實「偵查不公開」這五個字的本質，並不是適用於每一個人身上，可是卻被很多人拿來套用。像我這幾天看到一些案件，當媒體詢問被告本人時，其實他應該要趁這個機會來替自己辯解，可是他卻說「偵查不公開」。","原本這個案子並沒有要送到立法院來審查，但因為大家都很關心這個問題，所以大家就在這邊進行討論。針對這次的修正內容，你們如何能夠讓社會各界相信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未來能夠很積極的落實？這次修法的差異在哪裡？","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我們原來就有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大院去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增訂授權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這是法規命令的授權依據，所以司法院就會同行政院訂定相關作業辦法。事實上，即使沒有這項作業辦法，我們也一定要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這是偵查職務的所有同仁所應該遵守的法定義務，也就是說，縱使沒有這項規定，我們也應該要遵守這樣的原則，現在有了這樣的規定，我們更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的相關規範。","謝委員國樑：針對檢方目前在偵查不公開方面的大體表現，請問你個人的看法如何？","吳次長陳鐶：我想絕大多數的檢察機關同仁應該都是遵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如果少數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話，我們當然會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責任。","謝委員國樑：這就是本席比較存疑的地方，請問曾經發生過這樣的案例嗎？","吳次長陳鐶：有，最近五年我們向檢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的共有三位檢察官，事實上，往年也有這樣的案例。","謝委員國樑：基本上，他們就是把訊息洩漏出去對不對？請問他們受到什麼樣的糾正和懲處？","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他們大部分都是發布新聞的時候，沒有按照當時發布新聞的作業要點規定去做。過去五年來，有一位檢察官受到警告的處分，有兩位受到事後注意的處分，包括司法警察人員也有。","謝委員國樑：最近我看到一些媒體報導，他們直接就寫著「檢警透露」，我願意用比較深入、有同理心的心態去看待這項政策的修改，老實說，有許多委員對於這個領域並沒有那麼深入的瞭解，往往來這裡發言完畢就走了，根本無法造成任何的改變。既然媒體都這樣寫了，我想媒體不可能是騙人的，他們不可能硬扯沒有發生過的事情，然後就說這是「檢警透露」，針對這個問題，請問你有什麼看法？","吳次長陳鐶：有少數檢警調人員不當的洩漏，當然我們不排除這樣的因素，但是我們也發現很多媒體其實並沒有檢警調相關……"],["謝委員國樑：他們直接掰就對了。","吳次長陳鐶：事實上，以往我們要調查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時，也會去詢問媒體朋友訊息來源到底是哪裡，結果他們都說基於新聞自由，所以消息來源要保密，他們根本也不講。究竟事實上有沒有人把訊息洩漏給他們，到最後也無從查考，因為他們根本不願意講。","謝委員國樑：這個也不是沒有發生過，我有聽過一個和我比較close的媒體朋友說，之前相關單位偵辦一起很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時，因為進度有一些延宕，所以大家都不知道如何寫下一步，所以確實有些訊息並不是向檢警單位問來，然後就直接報導出來了，這樣的情況也是有的。我的意思是說現在的做法究竟是原則性的裁示，碰到問題才加以處理？還是會針對媒體所披露的消息，判斷事涉偵查不公開原則與否來進行檢討和查核？據本席所知，現在NCC都有在做一些監管，當你們處理這個問題時，到底是有案才來處理？還是你們也有做大體監控？","吳次長陳鐶：我們也有，高檢署設有偵查不公開的監測小組，包括調查局也有，如果……"],["謝委員國樑：他們只是監測一般的輿論和一般的新聞對不對？"],["吳次長陳鐶：對。","謝委員國樑：如果有看到相關的報導，他們就會主動挑出來加以處理是嗎？"],["吳次長陳鐶：對。"],["謝委員國樑：請問這方面的成效如何？","吳次長陳鐶：也有因為我們發覺以後，主動處分同仁的情形，我們很注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謝委員國樑：希望你們能夠多予注重。","吳次長陳鐶：是的，謝謝委員指教。"],["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趙委員天麟、楊委員麗環、羅委員淑蕾、潘委員維剛、吳委員秉叡、黃委員偉哲、陳委員明文、李委員昆澤、陳委員碧涵、許委員添財、徐委員耀昌、李委員貴敏、廖委員國棟、林委員佳龍、林委員德福、簡委員東明、楊委員瓊瓔、魏委員明谷、徐委員欣瑩、蔣委員乃辛、劉委員櫂豪、江委員惠貞、邱委員文彥、黃委員昭順、管委員碧玲、蘇委員清泉、陳委員歐珀、陳委員亭妃、王委員進士、薛委員凌、林委員明溱、江委員啟臣、姚委員文智、林委員滄敏、黃委員文玲、張委員慶忠、葉委員宜津、高委員金素梅、柯委員建銘、盧委員嘉辰、吳委員育昇、鄭委員汝芬均不在場。","報告委員會，登記發言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林正二、潘維剛、謝國樑、鄭汝芬、潘孟安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一、請問法務部，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明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以及作業辦法第4條之說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顯示「無罪推定原則」不但在審判中有其適用，在偵查中也應該適用，對不對？但是偵查實務上檢察官真的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嗎？為什麼本席常聽到許多偵查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甚至律師都說檢察官都不相信被告的辯解，也不調查被告所聲請調查對他有利的證據，而總是只往偵查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方向去查，而完全無視刑事訴訟法第2條：「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的規定，這是為什麼？","二、本席時常聽聞檢警調人員仍有刑求的情形，十幾年前，本席的太麻里競選總幹事就被台東的檢察官以言語刑求，這就不是聽聞而是千真萬確的事實，請問法務部，這些刑求的檢警調人員有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嗎？多少年來有不少「一案雙破」的案子，完全都是因檢警調刑求所致，王迎先命案是一例，士林分局對四個少年的刑求也是一例，請問這些執法人員有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嗎？如檢警調沒有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但也沒有刑求情形，純是執法人員就是不相信被告無罪，以致辦案偏差，這有何法律責任？法務部過去有無因檢察官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而懲處過檢察官嗎？這樣的情形，法務部有無因應之道？","三、本席完全無意介入這幾天所發生的賴素如索賄的案子，但本席要以昨天聯合報頭版所載的事例來請教，聯合報報導法院裁准羈押賴素如的關鍵之一是檢察官當庭拿出一份「秘密資料」給合議庭，並要求不能遞給律師團看，讓法官改變心意，裁定賴素如收押禁見。請問法務部、司法院，這是不是真有其事？如果真有其事，這違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此外，這違不違反武器平等原則？這違不違反律師的實質有效辯護權？如果此為司法界的慣例，或是此例一開成為慣例，請問法務部及司法院，對上述檢察官、法官的作法，是贊成，還是反對？如果反對，該如何防止？","四、再請教法務部、司法院，剛才提到刑事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檢察官、法官應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這條規定據了解是所謂訓示規定，違反的法官及檢察官，完全沒有任何責任，這對不對？那這樣的條文有何意義，請告訴我們委員，這樣的條文該如何貫徹實踐，或者該把它廢掉，免得留著它反而成為諷刺？","五、回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請問法務部，30年來，有多少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曾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而被起訴過？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真的就不曾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嗎？法務部如果講沒有，但有誰會相信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絕對不會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如果檢察官、檢察事務官違反了偵查不公開規定，同地檢署的其他檢察官會偵辦、起訴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的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嗎？依照過去檢察官曾刑求偵查中被告或嫌疑人的例子來看，同地檢署的檢察官發言人還幫刑求的檢察官說這是「偵訊技巧」，這樣子的官官相護，本席擔心作業辦法第10條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對檢察官根本不適用，因為同署其他檢察官根本不會起訴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察官，請問法務部，有無決心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等提起公訴？"],["段落：此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3項雖然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但問題是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並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規範的規範主體，也就是說這些人並無此一作業辦法之適用，他們也沒有偵查不公開違反不違反的問題，偵查不公開其實只是執法人員自己有無違反的問題，為何作業辦法要規定得告知並曉諭這些人？依第5條第3項理由所提到「為使偵查不公開能落實」，問題是這樣規定能「落實」嗎？偵查不公開本來是規範執法人員自己的規定，怎麼拿來規範不是規範主體的那些人呢？請法務部、司法院說明。"],["六、此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3項雖然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但問題是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並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規範的規範主體，也就是說這些人並無此一作業辦法之適用，他們也沒有偵查不公開違反不違反的問題，偵查不公開其實只是執法人員自己有無違反的問題，為何作業辦法要規定得告知並曉諭這些人？依第5條第3項理由所提到「為使偵查不公開能落實」，問題是這樣規定能「落實」嗎？偵查不公開本來是規範執法人員自己的規定，怎麼拿來規範不是規範主體的那些人呢？請法務部、司法院說明。"],["段落：最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的錄音帶、錄影帶與同項第11款所規定的錄影、錄音有何不同，請法務部、司法院分別說明，是不是重複規定？"],["七、最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的錄音帶、錄影帶與同項第11款所規定的錄影、錄音有何不同，請法務部、司法院分別說明，是不是重複規定？"],["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偵查不公開乃為避免偵查過程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湮滅證據，以致阻礙偵查之進行，且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於有罪判決確定前，都應推定其為無罪，一旦偵查程序公開，對於報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信譽及地位均有所損害。","從比較法上看我國之偵查不公開：美國並無統一的刑法法典，除了各州自行規定的法令外，和偵查不公開相關的法令條文，主要規定在聯邦檢察官手冊（United State Attorney Manual）中；德國刑事訴訟法雖未於法條中明定偵查不公開，惟刑事訴訟制度亦採行偵查不公開原則；日本亦未於法條中明定偵查不公開，惟於刑事訴訟法中仍認同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各國立法例來看，偵查不公開原則，其法源依據應來自習慣法，而非成文法，是以，對於偵查不公開之範圍、規範客體，皆是視個案而定，重點在於達到偵查不公開之目的。","此次的八里命案，檢警機關在找尋證據屢屢遇瓶頸之際，媒體卻能繪聲繪影且意有所指的具體描述，致讓人搞不清，這些資訊到底是偵查機關所洩漏，還是媒體本身的揣測與渲染。且這些雜亂的訊息，不僅會干擾偵查，更使涉嫌者全被貼上有罪的標籤，以致於當法院為交保裁定時，輿論即會質疑法院是否縱放人犯，而使司法公信力受重擊。又在如此高頻率的報導下，也會使案發現場周遭的居民、目擊者等人的日常生活受干擾，致使某些尚未曝光的目擊者，對出面檢舉望之卻步，更使得法官於日後審理時的心證有被影響的可能。","偵查不公開之目的，係為維護偵查作為之有效性、保障被告名譽並落實無罪推定，本席請問法務部所擬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於符合第九條時，得對於社會大眾說明案情，此對於被告受無罪推定之保障，有無不妥、妨礙之處？檢察機關於此是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而有未審先判或影響法官心證之虞？","另一方面，部分縣市刑案發生率曾高居不下，而檢警使用「毒品資料庫」查緝毒販後，吸毒人口減少，毒品衍生的犯罪也降低。該地方縣市之地檢署的「毒品資料庫」是由檢警共同建置，填寫被查獲毒品人口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綽號，以及上線賣家姓名或綽號、購毒使用的電話、是否從酒店取得毒品等，法警及書記官複查後鍵入電腦，提供日後偵辦毒品案的情資。","另外，還有其他縣市之地檢署則以查緝實務為導向，又研發建置「毒品情資分析系統」；滑鼠一點，可匯出毒品人口關係、被告個資、供述等相關資料的「複合情資圖」，成為緝毒利器。","部分縣市的毒品資料庫屢建奇功，本席請問法務部是否考慮將毒品資料庫的緝毒模式，推行至全國實施？最快多久可完成建置？","以上本席所質詢之問題，請以書面答覆本席。"],["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本院謝委員國樑，為「偵查不公開」原則是世界民主法治國家的通則，除係為確保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同時，更是基於對人權的基本保障，但臺灣媒體「爆料文化」盛行，或常有造成「媒體辦案」之譏，至影響社會視聽，故在「偵查不公開原則」，又如何平衡媒體第四權的監督，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建請法務部於提出偵察不公開作業辦法時亦應加以研議考量，爰提出相關質詢。","說明：","一、偵查不公開原則是世界民主法治的普世價值，除係為確保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外，同時更是基於對人權的基本保障，惟過去偵查不公開，其實質內容與界限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只能靠司法實務或法理加以補充闡述。而現實上常有行為人甚或被害人個人或其親屬隱私遭外洩之情事，為改善此等狀況，故有偵察不公開作業辦法之制定，本席敬表肯定。","二、惟近期多件重大刑事案件，或由於檢警貫徹「偵察不公開」之原則，致使媒體報導混亂，故又有「媒體辦案」之譏，反又混淆社會視聽，如未適當加以導正，不僅造成過度報導浪費新聞資源，也引發社會不安，對法制工作推動反形成阻力。","三、因此，雖應建立偵察不公開原則的共識，但如何碓保偵查程序有效進行，兼顧維護新聞自由與人民知的權利，尤其保障人民隱私權之各項要求間達到平衡，卻又需要法務部等相關單位積極研議改善，爰提出質詢。"],["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1.部長，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主要是因為偵查過程中，如果過早將案情細節曝光，可能洩漏偵辦方向，讓加害人有逃亡、勾串或湮滅證據之虞；也可能因為還在蒐證階段，未能確定真實加害人，若過早揭露偵查內容，恐傷及無辜者。此外，也在保護第三人，例如被害人的隱私權或告密者的人身安全，以免受到不必要干擾，是不是？","2.部長，偵查不公開不僅在確保偵辦案件的完整確實，也在保障當事人等享有「無罪推定」及免於被誣陷、干擾或無端影射的權利。除非依刑訴法第245條第3項，「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才可以例外地公開或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是不是？","3.部長，若拿以上的法律規定來檢視八里、三重這兩個案例，非僅檢警對偵查不公開的把關不及格，許多媒體縱容名嘴在螢光幕前大談案情，甚至毫無查證就大加推斷犯案情節，簡直到了捏造的地步。而媒體之所以能如此捕風捉影，除了本身欠缺自律，檢警輕忽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則是提供媒體「瞎掰」素材的元凶，所以，法務部將來如何要求辦案人員謹守「偵查不公開」？","4.部長，之前警政署長王卓鈞針對「偵查不公開」要求刑事局徹查嚴懲。對於地檢署的部分，法務部要如何處理，以建立法治威信？"],["潘委員孟安書面意見：","偵查不公開更重要的目的，即在防止因媒體的大量報導，致使輿論對被告產生未審先判的預斷。同時此原則也在保護第三人，即目擊者或被害人的隱私權，以防止其受到不必要的干擾。惟偵查不公開並非絕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三項，為維護公益或合法利益，仍例外可公開。如犯罪人脫逃，為使民眾加強警戒並防止被害，即有必要為公開；又若犯罪人不明，則必須尋求大眾找尋，而可在不公布偵查細節及維護被害者隱私權下，為適當的公開。這不僅可適度解消民眾對於案件的疑慮，更可將流言四起的全民偵探遊戲，轉成是對治安真正有助益的全民緝兇行動。","偵查之所以不能公開，因在偵查階段證據尚處於摸索與找尋，尤其是若有犯罪者尚未被查出，過早將案件細節曝光，必使犯罪人有所準備，而可以有時間為逃亡或滅據，甚至想辦法使相關證人封口。同時，媒體對於犯罪事件鉅細靡遺的報導，可能出現所謂模仿犯，不僅會混淆偵查方向，也將使警察疲於奔命。","偵查不公開更重要的目的，即在防止因媒體的大量報導，致使輿論對被告產生未審先判的預斷。同時，此原則也在保護第三人，即目擊者或被害人的隱私權，以防止其受到不必要的干擾。"],["主席：現在宣讀提案及附帶決議。","尤委員美女等所提的A案撤案。","B、建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於兩個月內重新研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關於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之具體規範，並送交本委員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6人，鑒於司法院、行政院函送本院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十條中提到「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然而，該辦法卻未明確訂定具體之懲處規範，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無法達到嚇阻之作用，易淪為一宣示性之條文。爰此，建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於兩個月內重新研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關於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使其規範更加具體明確，並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呂學樟　　林正二　　廖正井　　賴士葆　　王惠美","C、針對司法院、行政院函送本院審查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九條所述「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認有必要時，得適時公開揭露……」中「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定義模糊不明確，恐淪為偵查機關任意解釋之空間。另第十條「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中「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之定位亦不明確，恐落官官相護之口實。為落實偵查不公開精神，維護偵查程序公平與正義，建請司法院與行政院，應重新研議本辦法，並將上開疑議之處補充解釋後送交本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廖正井"],["連署人：林正二　　王惠美　　呂學樟","Ｄ、附帶決議","每當社會上發生重大案件時，即便我國有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然而媒體卻屢屢能掌握案情之重大進展，更導致媒體審判或全民公審的情形發生，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而言，可謂未審先判；對未被發現的證人而言，為免生活受干擾更不敢出面作證，其中檢察機關於案件偵查中或終結時，即對外發布案件之相關情形並加以評論，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及利害關係人而言，無不有損於其名譽及其日常生活，被告受無罪推定之保障更可謂蕩然無存，亦有影響法官心證之虞。爰建請法務部應參考各國制度並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與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進行研議，以建立法治威信。"],["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王惠美"],["Ｅ、附帶決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第　三　條　　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偵查不公開，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第　四　條　　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均不公開。","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於偵查中，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第　五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1\n            、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n            、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n            之辯護人、告訴代理人2，\n            以及其它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第　六　條　　本辦法所稱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指\n            前條第一項\n            第三條3所定之人員執行\n            法定職務\n            時知悉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第　七　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洩漏予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第　八　條　　下列事項於案件偵查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之：","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二、有關4\n            傳喚、通知、訊問、詢問、通訊監察、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等偵查方法或計畫。","三、實施偵查之5\n            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四、6\n            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n            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或物品。","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配偶之隱私與名譽。"],["段落：有關被害人之隱私、名譽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名譽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段落：有關少年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九、有關少年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段落：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十、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段落：蒐證之錄影、錄音。"],["十一、蒐證之錄影、錄音。"],["段落：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不公開之事項。"],["十二、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不公開之事項。","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n            亦不得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有罪或宣布破案。媒體應避免做出會損及無罪推定原則之報導。亦不得以羈押時間之長短，作為判斷罪行情況和嚴重程度的指標7。","第　九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一、\n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案件之8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9\n            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10\n            之自白或自首，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11\n            四、偵查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之陳述及物證，足認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八、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之澄清。","九、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依前項適度公開或揭露事項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亦不得加入個人評論。\n            犯罪嫌疑人在未經法院確定有罪之前，應假定其為無罪，並不得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指稱其有有罪12。","第　十　條　　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1：移第二項。","2：查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之規範對象，乃係執行法定職務之公務員，原則上不及於私人或媒體，於立法體例上似應分別定之，以求明確。且辯護人與告訴代理人執行職務，固應遵循刑事訴訟法之規範，然渠等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同受與當事人委任契約關係之拘束暨執業倫理之要求，並非必然全為「法定」職務，是亦應分別定之為允。","3：配合第5條之修正。（若不擔心與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本文不符，亦可不用修正。）","4：範圍過廣，亦過於空泛。","5：範圍過廣，亦過於空泛。","6：範圍過廣，亦過於空泛。","7：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2號意見書第30點之要求，依其文字用語。","8：應限縮範圍，以免違反比例原則。同時，亦應一併注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2號意見書，對「無推定原則」之具體要求。","9：範圍過廣，亦於空泛。稱「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已足，且為體例上一致，毋庸再另行放寬要件。","10：第一時間之自白常常不及確認其背後之真正動機，並且極易導致媒體或民眾過份依賴自白之後果，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甚鉅，是應予刪除。","11：偵查有無妨礙，並非偵查不公開所唯一考量之價值。本款徹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應予刪除。","12：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2號意見書第30點之要求，依其文字用語"],["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吳宜臻　　柯建銘　　林正二　　謝國樑　　廖正井　　王惠美"],["主席：現有委員提案三案。","一、要求法務部應於一個月內研擬及完成「公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與相關卷證資料」之規定，並向本委員會報告","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現行不起訴處分書為檢察官行使公權力對於偵查案件所做成之最終決定。該項不處分決定是否有濫權之虞，應提供管道供外界監督、檢視，以確實保障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防杜檢察官不當濫用職權之弊。爰此，要求法務部應於一個月內研擬及完成「公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與相關卷證資料」之規定，並兼顧個人敏感資訊之保護，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連署人：林正二　　吳宜臻　　王惠美　　謝國樑","二、部分縣市刑案發生率曾高居不下，而檢警使用「毒品資料庫」查緝毒販後，吸毒人口減少，毒品衍生的犯罪也降低。而「毒品資料庫」是由檢警共同建置，填寫被查獲毒品人口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綽號，以及上線賣家姓名或綽號、購毒使用的電話、是否從酒店取得毒品等，法警及書記官複查後鍵入電腦，提供日後偵辦毒品案的情資，因此部分縣市的毒品資料庫之建立屢建奇功，爰建請法務部應將毒品資料庫的緝毒模式盡快建置完成，並推行至全國實施。"],["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王惠美　　謝國樑　　呂學樟","三、建請法務部、內政部於一個月內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制訂相關申訴辦法，接受申訴適時開會處置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例，送交本院審議","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諸多媒體報導內容，顯示部分檢、警調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問題已相當嚴重，形成未審先判之媒體公審不當效應，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顯見現行偵查不公開僅仰賴各機關內部自我審查之內部監督功效已有不足。實有必要設置第三者監督究責機制，邀請外部委員加入，由法務部、內政部等機關代表加入學者、律師、司改專業團體代表等，共同監督各機關對於偵查不公開之遵守。司法院、行政院函送本院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並無公正之監督機制，且仍仰賴機關內部自我審查，實無助於偵查不公開規範之落實，亦難達成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修正之目的，爰此，建請法務部、內政部於一個月內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制訂相關申訴辦法，接受申訴，適時開會處置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例，送交本院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賴士葆　　林正二　　吳宜臻　　王惠美"],["主席：現在處理提案及附帶決議。","針對B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本席建議B案、C案和第三案一起來處理，因為這都是有關聯的。","主席：我們先針對條文的部分來作處理，這部分只和B案、C案有關。","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第三案是要求成立特種委員會，如果我們要求相關單位重新研擬的話，那當然就有關聯了。","主席：第三案是要求成立特種委員會，那是組織架構的問題，所以我們還是先討論B案和C案好了，請問法務部有沒有什麼意見？"],["吳次長陳鐶：（在台下）是不是可以把「兩個月」改成「三個月」？","主席：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如果是通知更正的話，那麼期限就是兩個月。"],["吳次長陳鐶：（在台下）那就看司法院有沒有意見好了？"],["主席：請問司法院有沒有意見？"],["林廳長俊益：（在席位上）沒有意見。"],["主席：B案和C案通過。","D案和E案都是附帶決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說明。","林廳長俊益：主席、各位委員。E案的附帶決議內容可能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三條明文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其實已將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包括在內，這是法律已經明文規定的事項，如果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當中，把這部分移除的話，這項行政命令就會變成違反法律規定，反而會是無效的，所以我建議第五條和第六條都暫時不要修正，因為這樣會違反法律規定，謝謝。","主席：這是附帶決議，所以只是建議而已。"],["林廳長俊益：（在席位上）可是這樣會變成是建議我們作無效的……","主席：這只是建議而已，你們可以採納，也可以不採納，你們可以自行斟酌。","D案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一案有無異議？"],["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我覺得這會有問題。"],["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這涉及到個人資料的問題，如果把不起訴處分書拿給大家看，豈不是變成社會公審？如果當事人舉出新事實、新證據，那麼還可以再提告，所以還是在偵查階段，也因此我們認為這是有問題的，不起訴處分書實在不適合公開。"],["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提案中的文句可以修改一下，這項提案的最主要目的是為了要閱卷。在法官法通過之後，對於檢察官在偵查中有些不當的言行，民眾要去申訴的時候，因為不起訴處分書是不能閱卷的，所以就會變成完全沒有資料。本席提案的重點在於能夠閱卷，而不是對外公開，所以本席建議將提案當中的文句改成「於一個月內研擬『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與相關卷證資料』之閱卷辦法」。","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今天的議程是審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而這項提案涉及其他法律，所以內容應該再寫得更詳細一點。本席認為既然已經是不起訴處分的案件，如果還要再公開的話，對當事人又是一個傷害，本席建議今天暫時不要處理這樣的問題。"],["尤委員美女：如果是閱卷的話……","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今天的主要焦點還是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如果尤委員美女要提出這樣的提案，本席也不反對，但我建議妳在審查別的法案時再提出來，而且要把它的內容寫得更清楚。","尤委員美女：我們只要改幾個字就好了，就是把「及完成」、「公開」等文字去掉，改成「於一個月內研擬『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與相關卷證資料』之閱卷辦法」。","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本席還是反對，我覺得妳應該把內容再寫得更清楚一點，因為今天所審查的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結果妳把其他案子拿到今天來討論，而且內容寫得不清不楚，我覺得這樣急促通過並不好。","主席：現在有兩個處理方式，一個是撤案，另外一個是改成建議案。"],["尤委員美女：好吧！那我先撤案好了。"],["主席：第一案撤案。","請問各位，對第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三案有無異議？","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要建置一個委員會，應該要有法律根據，如果沒有法律根據，就不適合再創設一項新的制度。"],["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是不是可以成立任務編組？","吳次長陳鐶：現在我們不能隨意成立任務編組，而且任務編組怎麼可以去審查偵查不公開的事項？偵查不公開事項本來就應該要保守秘密，結果卻由一些不應該瞭解偵查內容的人來瞭解偵查內容，這和偵查不公開原則是相牴觸的。設置第三者監督究責機制等於是讓和偵查無關的人來審查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那就會讓偵查不公開原則產生漏洞。"],["主席：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設置第三者監督究責機制，乃是在事後進行審查，而且是檢視程序有沒有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不是去看案子的內容，所以這和案件的內容是否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無關。譬如媒體報導的篇幅很大，而且媒體還指出這是從警察的筆錄或檢察官的辦案筆錄而來的，這時當然就得去查相關訊息到底是檢察官洩漏的，還是警察洩漏的。只要有人檢舉，就必須有人去調查，否則每次都是由法務部或警政署發布新聞，說是查無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然後就草草結束了，所以本席認為設置第三者監督機制是有必要的。","主席：本席建議將倒數第二行的文字修正為「爰此，建請法務部、內政部研議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制訂相關申訴辦法，接受申訴，適時開會處置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例，送交本院審議」，這樣可以嗎？","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我真的看不懂！之所以要求他們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主要的目的乃是要檢視檢察官、警察等相關人員有沒有違反規定，結果後面又來一個「申訴」，這樣不是很矛盾嗎？","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總是要有人提出申訴，不然誰會去發動？","廖委員正井：現在他們有評鑑委員會。成立這個委員會的目的，乃是要檢視檢調警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對此本席表示支持，但是提案後面卻又來一個「申訴」，這樣不是很奇怪嗎？"],["主席：「接受申訴」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拿掉？","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個監督委員會不能只是被動行事，譬如六個月才開一次會，那樣根本沒有用。主要是當人民提出檢舉的時候，它就必須發動，所以才必須受理申訴案件，要不然他們如果一年才開一次會的話，那麼設置這樣的監督委員會要做什麼？所以本席才會主張要接受人民的陳情或申訴，然後監督委員會就必須發動他們的職權去審查到底相關人員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文字要寫清楚好不好？最好提到人民如果因相關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遭受人權的損害，就必須提供民眾申訴的管道，不然的話，我覺得現在的提案內容很奇怪。原本我以為是要處罰那些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結果又給他們申訴的機會，而尤委員的意思是指有些人因為辦案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以致影響到他們的權益，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本席就支持，但是文字要寫清楚。","尤委員美女：這是其中一種，另外一種是一般人民看不下去，就像媒體現在這樣的報導，但是相關單位都沒有在調查，所以就有人加以告發或提出檢舉，在這種情況下，監督委員會也要發動他們的職權。也就是說，不一定是當事人的權益遭受損害，如果一般民眾發現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話，也可以提出檢舉。","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現在我們都已經瞭解尤委員的意思，本席建議提案當中的文字乾脆修正為「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就好了，後面的文字統統都不要寫了，反正大家應該都知道成立監督委員會的目的是什麼，這樣可以嗎？","另外是有關任務編組的問題，其實機關裡面本來就有很多任務編組，所以剛才次長說不能成立任務編組是騙人的。","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再加上「制訂相關申訴辦法，適時處置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例」好了。"],["主席：剛才他們的建議可以嗎？","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提案當中提到「制訂相關申訴辦法」送大院審議，因為這部分沒有授權的依據，所以我們無從訂定相關辦法，因為辦法是法規命令，我們真的無法訂定。","主席：如果把「制訂相關申訴辦法，接受申訴」等文字拿掉呢？也就是說，這段文字改成「建請法務部、內政部研議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適時處置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例，送交本院審議。」。","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次長這樣講不對，院長一直在講只要立法院通過就是措施性的法律。","吳次長陳鐶：這個不一樣，所謂的措施性法律是指根據預算法來通過預算，那才叫做措施性法律。我想這還是有一些問題，因為有一些事項並不是送到立法院來審議，我們會把處理的結果向委員會提出報告與說明，也就是說，我們是把結果送給委員會，而不是送交大院審議。","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我們不要限定在一個月或兩個月內成立，而只是建請研擬，這樣可以嗎？"],["主席：改為「建請研議」好了！後面的文字則是改成「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好不好？"],["吳次長陳鐶：（在席位上）不要規定「送本院審議」就可以。"],["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是不是可以改成「向本院報告」？而且是不是要限定他們必須在一個月或兩個月內到本院來報告？","主席：要成立一項新的機制，的確必須有法律授權，如果沒有法律授權的話，就不能編列預算，這方面牽涉到預算編列的相關事項，但是可以請他們研議，然後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這部分的文字修正為：「建請法務部、內政部研議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適時處置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例，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尤委員美女：「適時處置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例」改為「適時處置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例之機制」好嗎？","主席：這部分的文字修正為：「建請法務部、內政部研議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適時處置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例之機制，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吳次長陳鐶：第二案有一點問題。","主席：第二案修正如下：「部分縣市刑案發生率曾高居不下，而檢警使用『毒品資料庫』查緝毒販後，吸毒人口減少，毒品衍生的犯罪也降低。而『毒品資料庫』是由檢察機關建置，填寫被查獲毒品人口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綽號，以及上線賣家姓名或綽號、購毒使用的電話、是否從酒店取得毒品等鍵入電腦，提供日後偵辦毒品案的情資，因此部分縣市的毒品資料庫之建立屢建奇功，爰建請法務部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儘速完成毒品資料庫的緝毒模式。」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本案作如下決議：「請司法院、行政院依審查會委員意見於兩個月內更正後，再函送本院備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顏委員寬恒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九條當中有提到，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之澄清可以適度公開，立意雖好，但是對外澄清也是一種對案情的公開，尤其當中是不是與事實相符牽涉主觀意識，其實很難認定，本席認為媒體報導過當時有其他法律可約束，本項規定建議可予以刪除。","另外針對該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交由權責機關處理懲處相關問題，恐將引發官官相護的質疑。由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人，往往都是在最上位的人，本席認為有需要另外引入外界評判機制，仿照法官法相關規定的精神，採用評鑑委員會調查制度，納入公正客觀的第三者。本席認為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不應該無限上網，八里雙屍案，三重分屍醃頭案，這些社會重大案件，隨著部分媒體不斷探討「案情」，形成輿論公審，辦案人員恐未謹守「偵查不公開」。","另外請教秘書長有關反蒐證與偵查不公開之間的分界，有陳姓大學生載著徐姓同學騎改裝機車，遭員警攔下開單；學生持手機反蒐證，警方拿出法務部函表示，反蒐證需在場人同意，否則違反偵查不公開，並侵害員警個人隱私權。","兩位大學生則反駁是在保全證據，因制止不聽，遭到警方移送高雄地院簡易庭。結果承審法官認為，兩名大學生違反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適用程序屬交通違規之裁罰，並非刑事犯罪的偵查程序，所以不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員警以個人地位，主張兩名大學生的反蒐證有侵害隱私，也與社維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不當妨害公務有出入，所以裁定不罰，所以連值勤員警都不清楚偵查不公開的範圍，本席擔心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很難不會被無限上綱。","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1時53分）"]],"block_lines":[1,7,7,10,63,63,65,72,72,74,74,76,76,78,78,80,80,82,105,137,138,144,145,149,151,159,171,182,184,188,190,192,194,198,210,211,212,213,214,215,216,226,227,231,232,237,238,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50,252,254,257,258,259,260,261,263,264,265,266,273,279,280,281,282,283,284,287,289,293,307,314,315,318,322,326,327,329,330,332,336,339,340,341,345,347,352,356,358,359,361,363,364,365,366,370,371,374,381,385,386,388,392,394,397,399,400,404,405,406,408,415,418,421,422,423,424,426,427,428,430,432,436,439,440,446,447,448,450,451,452,453,462,464,465,476,479,484,487,498,500,512,516,517,519,520,522,524,526,532,532,533,533,534,543,549,554,558,562,563,565,566,569,570,592,592,593,593,594,594,595,595,596,596,611,623,624,627,628,630,633,634,640,642,643,644,645,650,654,655,657,660,665,666,671,673,679,686,693,694,695,698,700,704],"person_count":{"主席":33,"有關司法院、法務部及各該司法警察機關行政懲處相關規定如下":1,"吳次長陳鐶":70,"廖委員正井":5,"賴委員士葆":17,"吳委員宜臻":2,"林廳長俊益":6,"林委員正二":6,"主席（林委員正二代）":1,"呂委員學樟":2,"楊副局長源明":2,"主席（呂委員學樟）":1,"王委員惠美":7,"尤委員美女":7,"謝委員國樑":4,"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1,"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1,"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1,"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1,"潘委員孟安書面意見":1,"提案人":7,"連署人":3,"Ｅ、附帶決議":1,"1":1,"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1},"persons":["主席","有關司法院、法務部及各該司法警察機關行政懲處相關規定如下","吳次長陳鐶","廖委員正井","賴委員士葆","吳委員宜臻","林廳長俊益","林委員正二","主席（林委員正二代）","呂委員學樟","楊副局長源明","主席（呂委員學樟）","王委員惠美","尤委員美女","謝委員國樑","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潘委員孟安書面意見","提案人","連署人","Ｅ、附帶決議",1,"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title":"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地點":"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date":"2013-04-01","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