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費委員鴻泰","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8分至12時16分","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8分至13時30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出席委員：林德福    許添財    吳秉叡    李貴敏    孫大千    薛  凌    李應元    費鴻泰    翁重鈞    曾巨威    盧秀燕    蔡正元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陳亭妃    林佳龍    吳育仁    陳淑慧    陳明文    廖國棟    廖正井    陳歐珀    邱志偉    蕭美琴    林正二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簡東明    徐耀昌    徐欣瑩    陳怡潔    呂學樟    江啟臣    黃偉哲    李昆澤    蘇清泉    王惠美    林滄敏    蔡其昌    楊瓊瓔    黃昭順    潘維剛    吳育昇    李桐豪    羅淑蕾    邱文彥    楊應雄    賴士葆    江惠貞    劉櫂豪    管碧玲    黃文玲    楊麗環    鄭汝芬    陳雪生    高金素梅  林明溱","      委員列席43人","主    席：翁召集委員重鈞","專門委員：黃瑩宵","主任秘書  鄧陽僖","紀    錄：秘  書  賴秀蓮  研究員  郭錦貴  編  審  曾郁棻","      科  長  汪治國  專  員  陳品華","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本院議事處101年11月2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項目：三、本院議事處102年3月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段落：討論事項"],["102年3月25日（星期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財政部張部長就政府提案說明旨趣。","（委員許添財、林德福、吳秉叡、李貴敏、孫大千、薛凌、李應元、費鴻泰、翁重鈞、曾巨威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張部長及相關機關人員予以答復。）"],["決定："],["段落：報告及詢答完畢。"],["一、報告及詢答完畢。"],["段落：委員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二、委員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段落：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段落：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決議：","一、「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均照案通過。"],["通過附帶決議1項：","(一)為照顧農民權益，有關增訂稅則第7章增註一規定，增列相關蔬果機動調整關稅之機制，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部會於辦理機動降稅時，應同時整體考量對產業之影響等相關因素，審慎評估。"],["提案人：翁重鈞　　曾巨威　　林德福　　李應元　　費鴻泰","二、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翁召集委員重鈞補充說明。","102年3月28日（星期四）","壹、綜合整理並草擬「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決議：","一、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討論。","二、有關部分委員會迄今未將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報告函復本會部分，俟該等委員會審查報告送達本會，授權本會議事人員整理後，逕行提報院會併案討論。","貳、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財政部曾政務次長、中央銀行楊副總裁分別就政府提案說明旨趣。","（委員許添財、李貴敏、吳秉叡、林德福、盧秀燕、李應元、薛凌、蔡正元、費鴻泰、曾巨威、李桐豪、羅明才、翁重鈞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財政部曾政務次長、中央銀行楊副總裁及相關機關人員予以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決議："],["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如下：","(一)新增第一章至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二條之三至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十二條之七、第二十二條之八、第二十二條之十、第二十二條之十一等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二)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三)第四條條文，修正內容如下：","1.第一項、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三項內容，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2.第一項第四款照盧委員秀燕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除句末「…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修正為「…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外，其餘內容照行政院提案通過。","3.第一項第六款照盧委員秀燕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除句末「…、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修正為「…、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外，其餘內容照行政院提案通過。","4.照盧委員秀燕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增列第一項第十款，內容為：","十、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委託之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之顧問諮詢、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銷售服務。","5.原第一項第十款，移列為第一項第十一款。","6.第二項，除句首「前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修正為「前項各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外，其餘內容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四)新增第二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內容如下：","1.第一項依李委員貴敏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句首「國際證券業務子公司…」，修正為「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句末「…，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證券交易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修正為「…，不受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之限制。」。","2.第二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五)新增第二十二條之九條文，修正內容如下：","1.第一項依李委員貴敏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除句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修正為「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懲處外，主管機關…」外，其餘內容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2.第二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二、許委員添財對本案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三、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補充說明。","散會"],["主席：繼續報告。","二、本院議事處102年1月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本院議事處102年3月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四條文草案」。"],["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現在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修正要旨。","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部研擬本修正草案背景、修正重點及預期效益，簡要作一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壹、背景說明","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俾與國際接軌，並參據前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結論與順應國際趨勢，建立受控外國公司及營利事業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居住者身分等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本部擬具本修正草案。","貳、修正重點"],["段落：配合IFRSs修正相關條文"],["一、配合IFRSs修正相關條文","(一)明定採權責發生制之未實現損益課稅原則：未實現之收益、成本、費用或損失，除所得稅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本部核定者外，不予認列，俟實現時認列為該年度之損益。","(二)規範依法變更未實現成本、費用或損失列支時點之課稅方式：營利事業因法律修正將未實現成本、費用或損失之列支時點由權責發生年度變更為實現時列支者，其以前年度於計算所得額時已認列減除之未實現成本、費用或損失，截至變更時尚未實現之餘額，應列為變更年度之收入課稅，其應納稅額得選定自當年度起5年內按年平均繳納。","(三)修正資產重估價之適用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公式分母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準。"],["段落：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二、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為避免我國營利事業將盈餘實現於位在未課徵所得稅或所得稅稅率較我國為低之租稅庇護所國家或地區之國外關係企業，並藉盈餘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我國所得稅稅負，參考國際間其他國家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簡稱CFC）制度，增訂自104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外關係企業半數以上資本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按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依持股比率認列投資收益；該關係企業實際分配盈餘時，免再重複計入所得額課稅。"],["段落：建立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之制度"],["三、建立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之制度","為避免營利事業於租稅庇護所國家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藉納稅義務人居住者身分之轉換規避屬人主義之適用，以減少納稅義務；並透過居住者身分之認定，讓該等營利事業適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之租稅協定，爰參考國際間主要國家以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簡稱PEM）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之作法，增訂自104年度起，營利事業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我國居住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俾與國際接軌，以維租稅公平及保障我國企業適用租稅協定之權益。"],["段落：增列得計算攤折之無形資產項目，並定明其攤折年限。"],["四、增列得計算攤折之無形資產項目，並定明其攤折年限。","、預期效益","一、維持租稅中立原則，使營利事業順利採行IFRSs。","二、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可防杜營利事業藉盈餘保留於免稅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子公司之避稅行為，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三、建立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之制度，防杜跨國避稅，並讓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享有租稅協定利益。","綜上說明，本修正草案旨在協助營利事業採行IFRSs，俾與國際接軌，並健全我國稅制，以維護租稅公平及企業權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鼎力支持。","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首先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非常關心兩岸金融合作，國台辦去年非常明確大聲宣示，兩岸參股是他們的既定政策，也是習近平主席上台以後最重大的工作目標。所以，他們一定會在各方面無所不用其極地為兩岸參股努力。我們看到政府最近也配合得非常好，民間企業固然有相當自主性及自由度，但國營企業，包括國營銀行，好像都等同視之。","現在我先請教財政部張部長，對於中國銀行來臺灣參股我們的國營銀行，現在狀況如何？你的看法又如何？"],["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屬於金管會的職掌，金管會正在談，我們都很尊重金管會的立場及觀點。"],["許委員添財：國營銀行的經營者是財政部。","張部長盛和：關於參股，如果買的是民間股份，我們沒有意見，如果是公股的部分，我們不會釋出。"],["許委員添財：再明確說一下。","張部長盛和：公股持股的部分，我們不會釋出給中國大陸。"],["許委員添財：民股的部分？"],["張部長盛和：民股的部分我們不干預。"],["許委員添財：台銀有民股嗎？"],["張部長盛和：台銀、土銀都是百分之百公股。","許委員添財：所以，台銀和土銀確定不會釋股給中國的銀行？"],["張部長盛和：不會。"],["許委員添財：這是明確的？"],["張部長盛和：是。","許委員添財：事實上，很早就有委員提出對中國的銀行參股台灣金融業的憂慮，尤其是銀行。今天報紙就報導：中銀參股若放寬，學者憂國銀遭鯨吞。現在要請教吳副主委，我們讓中國的銀行參股台灣的銀行，對台灣的金融業者及國家經濟的好處在哪裡？"],["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只要涉及兩岸，整個協商過程我們都考慮實質對等的原則，在這個原則之下，目前許可辦法已經有陸資銀行參股比例的相關規定。"],["許委員添財：目前規定是多少？","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目前規定是單一陸銀持股不得超過被投資我國銀行金控的5%，和其他大陸投資人（QDII）加起來合計不能超過10%。"],["許委員添財：10%為上限實際效果如何？目前他們來參股了沒？"],["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沒有。"],["許委員添財：為什麼？","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因為參股要經過我們同意，目前已有兩家分行設立、營業了。","許委員添財：我是問參股，不是問中國在這邊的分行，他們在這邊的分行照樣賠錢。"],["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因為才剛開始營業。","許委員添財：以中國和其他國家銀行在台灣的經營比較，目前經營績效如何？雖然中國銀行的設立時間比較晚，","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目前績效等我們同仁給我實際數據，再向委員詳細報告。因為他們才剛剛開始，而且有部分業務和一般外銀並不相等，所以，目前看來，他們的績效相對較弱。","許委員添財：因為他們在這邊經營不善，沒有競爭力，所以希望提高對我國銀行業的參股比例？就是直接拿錢來參股，然後就可以分享利潤，也不用經營，是不是？"],["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部分需要考慮到兩岸協商的實質對等關係。","許委員添財：如果我們不開放他們參股比例，我們的金融業者想到對岸參股也不可能，是不是？"],["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部分需要進一步協商。"],["許委員添財：是不是有這樣的前提？"],["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想這部分可能還是要進行協商。"],["許委員添財：如果台灣的銀行到中國參股他們的銀行有什麼好處？","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多提供一些據點，尤其是對台商的服務。","許委員添財：他們現在面臨系統性金融市場的危機風險，此時前往參股，如果他們賠錢，我們也跟著賠錢。但我們這邊非常穩定，只要我們賺錢，他們就跟著賺錢。再就金融市場經營品質及效率而言，我們這邊高，他們那邊低，他們直接進入我們的董事會、股東會獲取他們想要的資料，以了解我們如何比他們更進步。我們累積幾十年的know how就這樣讓他們來學習，他們也不用那麼辛苦要網路駭客截取資料。現在中國不缺錢，一年光是逃跑的錢就超過美金三千億以上，來台灣參股對他們來講是非常划算的。但這在實質上有平等嗎？互惠嗎？本席說兩岸的經濟要走上正常健康之道，不是不來往，但要健康正常的來往。他們來開分行，我們也過去開分行，為什麼要參股呢？這很奇怪。你們又為什麼同意參股呢？是不是不讓他們參股，其他的就不能談？如果不讓他們參股就什麼都不能談，那就表示他們是來者不善善者不來，為來往而來往對台灣的國家經濟有幫助嗎？這是大家都感到憂慮之處，不只是本席感到憂慮而已，包括學者也感到很憂慮。金管會以前都守身如玉，現在好像忽然變了一個人，跑得比財政部快，也跑得比經濟部還快，這樣有沒有問題？請三思。","張部長，要好好守住國營銀行，這是大家對你的肯定，但也要鼓勵國營銀行經營者趕上國際潮流與腳步。中國這個新興市場，當然可以進入，但其他先進國家，尤其是金融、經濟進步的國家，我們也要積極參與，和他們競爭當中學習，也在成長當中壯大自己。不然的話，國內金融經濟會變成寡占經濟，寡占經濟領導的是國營企業，國營企業又有相當準獨占性質。就像台塑跟著中油賺錢一樣，中油本身賠錢，台塑卻賺錢，中油需要補虧損，台塑就跟著賺更多。所以，到這個時候，我們的公營企業反而變成台灣進步的阻礙、經濟效率的破壞者，台銀及土銀要在這個要點上特加注意，是不是這樣？","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國營行局的方向是立足台灣，聯結兩岸，進軍全球。事實上，新興國家都在設立分支機構，不管是柬埔寨、越南、緬甸或印尼都在設分支機構，我們在定期召開公股事業研討會時，都有報告每個行局在哪裡布點。","許委員添財：這部分沒有疑慮，本席要強調的是到先進國家的部分，為什麼韓國和日本在國際市場上同質性越來越高，台灣和韓國、日本的同質性越來越低？就因為他們往上力爭上游，我們雖不見得是往下沉淪，但卻拚命賺便宜的，結果害得自己的進步……","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我們的公股銀行主要是跟著台商的腳步，台商往哪裡去，他們就會去。","許委員添財：那是沒有疑慮的，但我們要鼓勵他們力爭上游，要到先進國家去競爭，就可以讓自己更進步。","張部長盛和：委員的指教，我會……"],["許委員添財：要在這方面賦予他們一些責任。","張部長盛和：是，委員的指教，我會放在心裡。","許委員添財：因為時間到了，本來還想問租稅平等的問題，現在改革實質上對租稅中性且平等是有幫助，但對國內很多企業課稅非常不公平，等到以後有時間再探討。譬如，在法院所承接的資產價格，因為沒有實際盈餘，就是所得稅法基本精神的實現收付，只是一個權責發生而已，但對國內廣大納稅義務人而言卻非常不公平，自己被倒帳，還把債權買回，本身已經先賠一筆，因為擔心財產被拿走，就以較高價格在法院承接下來，結果又要被課稅，不管以後怎麼賣都是賠錢。就是被民間的債務人倒一次帳，再被財政部課一次稅，這樣的雙重損失，實在不公平，大家也都在反映。謝謝。"],["張部長盛和：我們再來了解一下。"],["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吳副主委，目前開放兩岸銀行互相參股的目的何在？"],["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對這部分，我們最主要是考慮實質對等及實際產生的效用。","吳委員秉叡：實質對等是針對程序的部分，我現在是問你開放兩岸銀行互相參股的目的為何？","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項開放也考慮到國內銀行到大陸地區設立分行或分支機構，以擴增營業的據點與範圍。","吳委員秉叡：照副主委所說，我們開放中國的銀行與國內銀行相互參股之後，他們才能對國內銀行到大陸設立分行放行，是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主要的考慮還是國內銀行在大陸能擴大營業範圍，然後再考慮實質對等的部分。","吳委員秉叡：我相信副主委的頭腦很清楚，也很有邏輯，所以，請你不要在這裡打迷糊帳，我的問題很清楚：就是你們開放兩岸銀行相互參股的目的何在？但你的回答始終圍繞在兩岸實質對等，以及擴增國內銀行在中國營業的據點與範圍，果若如是，將來開放兩岸銀行相互設立分行時，你剛才說的目的就不存在了，對不對？","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其實，我講的目的還是存在。","吳委員秉叡：怎麼會存在？事實上，你們開放兩岸銀行相互參股，就會變成「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最後就是大家和在一起不分你我了，是不是這樣？","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讓對岸銀行跟國內銀行參股，一定會有固定的比例……","吳委員秉叡：這部分我很清楚，我現在是問你開放他們與國內銀行相互參股的目的何在？是不是要讓中國的資本過來這裡賺錢，同時，也讓台灣的資本過去中國賺錢？"],["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牽涉到兩岸之間的協商……","吳委員秉叡：我一直要問你實質內容，你卻跟我回答程序問題，這項開放當然涉及兩岸協商，否則，沒有程序怎麼會有內容？但程序終究不是本席提問的答案。","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就實質內容來看，針對國內銀行在大陸可以爭取到的業務，我們當然也要納入考量。","吳委員秉叡：你的意思是說，我們的銀行在大陸設立分行有可能爭取不到業務，只有與中國銀行相互參股之後才有辦法爭取到，是不是？"],["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也是讓國內銀行擴大業務範圍的方式之一。","吳委員秉叡：既然這也是讓國內銀行擴大業務範圍的方式之一，我認為其中隱含著很多風險。請問張部長，我們公股銀行會想和中國銀行相互參股嗎？"],["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因為雙方談判還沒有獲得結論，我們也沒有得到任何相關訊息。","吳委員秉叡：聽說現在雙方已經同意相互參股的比例，請問部長，公股銀行是否也會想和中國銀行相互參股？又，他們到底有沒有到中國跟當地的銀行進行相互參股？"],["張部長盛和：還沒有。","吳委員秉叡：所以，開放兩岸銀行相互參股根本是因應台灣民營銀行的需要，這也是本席問你們這項開放對國內銀行到底有什麼好處的答案，就是民間銀行想到中國賺他們的錢，請問副主委，你們是應何人的需求來做這項開放？","張部長盛和：其實，現行法規就已經有適度參股的比例規範。","吳委員秉叡：你們就是要開放中國銀行跟國內銀行參股的比例，並將比例提高，這樣才能讓對岸也同意將我們跟他們參股的比例一起拉高，對不對？","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部分目前雙方還在協商中，我們不會以委員提到的為唯一條件。"],["吳委員秉叡：請副主委誠實回答我：這項開放政策的提出究竟是應何人的需求？","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因為這部分都還在協商中，我們……","吳委員秉叡：你們到底是應台灣哪些人士的需求而同意這項開放政策？你不要老是答的文不對題，好不好？","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國內銀行有這樣的需求，我們當然會爭取……","吳委員秉叡：剛才部長講公股銀行沒有這方面的需求，那麼，請問副主委，到底是哪些銀行有這樣的需求？"],["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銀行公會也認為我們應該為國內銀行向對岸積極爭取赴大陸設立分行或分支機構。","吳委員秉叡：他們只希望你們趕快幫國內銀行爭取到中國設立據點，並沒有表示兩岸銀行之間儘快開放相互參股，在此前提下，到中國增設新的營業據點能否取代兩岸銀行相互參股？"],["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兩者都是他們的選項。","吳委員秉叡：所以，你們就任由他們選擇，是嗎？如果中國具有黨政軍色彩的資本想要來台跟我們銀行參股，請問你們是否同意？","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對這部分，我們一定會審慎處理。","吳委員秉叡：你們所謂審慎處理，是否會在參股的協議裡面加上這一條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到現在為止，這方面並沒有任何申請的個案，所以……","吳委員秉叡：既然沒有任何申請的個案，你們為什麼還要跟中國協商？一定是有這方面的需求，你們才希望中國提高相互參股的比例，所以，你不要在這裡唬弄本席，既無任何銀行提出申請，就表示國內銀行沒有這樣的需求，在此情況下，你們現在提出這項開放政策有何實質意義？","如果你們真的開放國內銀行跟中國銀行相互參股，以中國資本市場財務會計報表資訊的正確性，你們是否信任？與中國銀行相互參股的國內銀行有辦法完全掌握嗎？即使國內有一頭熱的銀行想趕快到那邊去賺錢，你們身為監理單位，是否該要求他們先做好風險的評估？我們認為，國內銀行根本看不到中國資本市場的財務會計報表。","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對金融機構赴大陸投資都有做總量管制，而且也有總曝險的相關規定。","吳委員秉叡：我問你的問題與你的回答完全不在一個平面上，我是讀法律的，你跟我講稅的問題或如何參股，坦白說，我都一知半解，並非完全了解，可是你若在邏輯上唬弄我，我會聽得出來，剛才你根本是答非所問，我現在問你：中國銀行的財務會計報表資訊會客觀、公正與公開嗎？將來到中國參股的國內銀行能否拿得到這方面的資料？如果他們沒有辦法獲得這方面正確的資料，你們豈不是讓這些國內銀行陷在一個風險之中。你是否記得美國對在他們證券交易市場中上市的中國企業要求其會計公司提出財務會計正確的資訊，中國政府居然下令會計公司不得給予，試想，他們連美國證券交易市場的要求都不甩了，台灣又算什麼？他們會向國內銀行拿出公開、公正及客觀的財務會計報表或是完整正確的投資資訊嗎？今天台灣已是一個文明的國家，上市櫃公司的財務會計報表都必須經過會計師簽證，公司營運及投資的資訊都必須公開，所以，中國銀行跟國內銀行參股，可以說幾乎沒有隱藏性的風險，我們的銀行若跟中國銀行參股，隱藏性的風險可能一大堆，面對這樣資訊不對稱的情況，政府還要提出這項開放政策，可是一個負責任政府該有的作為嗎？至少你們應該要求中國想參股的銀行必須先將財務會計報表等相關資訊公開之後，方能進行兩岸銀行相互參股，這樣國內的資本才不會陷在風險當中。","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目前兩岸之間對金融機構有一個互相監理的平台，如果有個案需要政府協助，我們一定全力提供協助。","吳委員秉叡：你們對每件事都自信滿滿，反正現在事情還沒有發生，你們的態度讓人覺得是「不見棺材不掉淚」。接下來本席要講教副主委的是，你們現在是否決定將參股的比例提高到20%？","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個比例是媒體講的，並不真實，現在雙方還在協商中。","吳委員秉叡：我當然知道你們還在討論之中，而且比例是在10%至20%之間。請問副主委，將來是否會引發經營權爭奪的問題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未來經營權的問題，我們一定會密切注意。","吳委員秉叡：如果持有最多股權的股東，再結合其他股東的力量，為什麼不可以爭取公司的經營權？到時候發生經營權的爭奪時又該怎麼辦？難道在你們的眼中只有台灣的資本才是資本，中國來的資本就不算資本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在提出參股申請的程序時，我們就會密切注意；其次，當個別銀行接受參股銀行持股轉讓時，也會特別注意這個問題。","吳委員秉叡：本席提出一個處理建議，就是銀行只能參股特別股，不能參與經營權的表決；請問副主委，你們能否做到？因為台灣銀行跟中國銀行參股，絕對不可能搶奪他們的經營權，但中國銀行挾其雄厚資本來台跟國內銀行參股，最後一定會跟國內股東爭奪經營權；有些銀行還有一些民股，假設這些民股被中國銀行參股，其參股的比例將近20%，到時候他們會不會結合民營股東跟公股爭奪經營權？面對這種結果，請問財政部如何自處？","本席就舉彰化銀行的例子來說明，假設有民間股東賣了20%的股份給中國的資本，之後中國的資本結合其他股東來跟公股爭奪經營權時，請問財政部如何處理？","張部長盛和：假如真的發生如委員所說的狀況，我們只能說實力不如人。","吳委員秉叡：當我們實力不如人的時候，是否經營權就要拱手讓人？事實不就是這樣嗎？你們在提出這項開放政策時，到底有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這才是我們真正擔心的問題，一旦有狀況發生時，金管會、財政部該如何處理？這不是你們抱持審慎態度密切注意這件事，或是民股在進行轉讓時，我們會提醒他們注意就可以解決問題，當民間股權都已經賣給中國的資本，你們還能提醒他們注意什麼","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依照目前的規定，如果要擔任董事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吳委員秉叡：他可以拿台灣的人頭當董事，只要有股權即可行使投票權，當然就可以決定誰是董事長或董監事，公司法規定得這麼清楚，難道有錯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推出代表人是誰，也要經過我們同意。","吳委員秉叡：推出台灣自然人的代表不行嗎？只要給其持一股就好，或是轉讓一點股份即可。你講的辦法沒有辦法防堵，你給他們參股到20%，那是非常高的比例，如果他們要搶奪經營權，你是很難防堵的，你有沒有好好考慮這部分的問題呢？我真的很擔心，有一句名言說：「打台灣很難，買台灣很簡單」，我們所面對的是一個不文明、不透明、內容不知道是什麼的國家，他們所使用的手段都不是像台灣這種文明的手段。最後本席再作一個比喻，跟流氓、土匪訂合約，受約束的只有文明人，流氓、土匪是不受合約限制的，這一點請你們好好深思，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許多同仁都很關心大陸銀監會主席到台灣來，以及陸銀參股上限可望提高的問題，請問在尚福林主席到台灣來之前，我們有沒有和他們進行過會前會？"],["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部分，我們的工作小組同仁當然在事前都會進行密切的聯繫。"],["林委員德福：應該是有取得一些共識吧！","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在工作小組這邊還不算是共識，必須在今天正式再作一些協商。"],["林委員德福：今天大概就是針對陸銀參股上限提高的問題作最後的決定是不是？","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相關議題我個人並沒有參與，不過我知道目前的狀況並不是像報紙所寫的那麼確定，都還需要作一些廣泛的協商。在此要向委員報告的是，我們一定會在考慮國家安全和追求最大利益的前提之下來作討論。","林委員德福：我想這一點是最重要的，本會也有許多委員同仁都非常關心這一點。我們希望兩岸最起碼要能對等、互惠，包括國安問題、股權的確保、經營權的確保，這些都必須作為基本的大前提，請問部長認不認同？"],["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完全贊成委員的意見。","林委員德福：希望你們在這方面能夠堅持原則。請問陸銀如果真的參股以後，你認為有哪些好處？最起碼我們應該要獲得一些好處啊！","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譬如我們在他們那邊設立據點或參股時，如果對方能夠給我們一些實質上的好處，當然我們才會思考是不是要相對以管理代替管制的方向來處理。","林委員德福：這方面非常重要，總不能只開放他們來參股，而我們到那邊去設立據點時都沒有好處。我們知道，大陸的銀行股本都很大，如果我們要去參股的話，其實比例只有一點點而已，根本起不了作用；和大陸比較起來，我們這邊的銀行股本比較小，所以他們只要參到一定的比例，經營權就會產生一些變化，所以本席希望金管會一定要重視這個問題。","今天修法的主要目的乃是為了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採租稅中立原則，就本席的瞭解，租稅中立原則是指課徵租稅時，要避免影響私經濟部門的資源配置，請問修法是不是為了要替上市櫃企業的未分配盈餘變動被多課稅來解套？","張部長盛和：不是的，在此向委員報告，目前國際上大概都已經採行IFRSs，就時間點來講，我們算是已經落後了。這樣做可以跟國際接軌、透明、將來不用再轉換，這方面有很多的利益。因為它已經和原來的公認會計原則不一樣，會產生盈餘增加或減少的情況，所謂租稅中性就是指因為採行IFRSs所增加的盈餘，我們不課稅；因為採行IFRSs所減少的盈餘，我們也不減稅，就是維持中性。","林委員德福：針對未分配盈餘，如果營所稅要修正為加徵15%，請問財政部有什麼看法？","張部長盛和：很多學者都認為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才只有17%，而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是40%，兩者相差太多，這就會產生保留在公司不分配的扭曲效果，所以才會加徵10%。學者認為，過去是25%和40%的差距，現在降為17%和40%的差別，如果能夠提高15%的話，很多學者都表示贊成，不過這方面還是得要有共識。","林委員德福：我想租稅失去中立性是指徵稅干擾了自由市場決定的納稅人消費、產生等方面的選擇，而使資源配置偏離了最優的配置狀態。請問證所稅的開徵，是不是也讓所有私經濟部門的資源配置受到嚴重的破壞？","張部長盛和：這方面已經立法了，這並不是租稅中性。所謂的租稅中性是指一項稅制在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之下，不要影響甲和乙兩家公司去做不同的決策，譬如甲和乙兩種投資途徑，在同樣的稅制之下，不要偏向對甲有利而對乙不利，租稅中性指的是這個，但是立法以後就要避免這個效果。","林委員德福：從證所稅開徵以後，台股的成交量確實在萎縮，請問這是不是最明顯的證明？尤其這段時間以來，大盤指數一直在7,600點到八千點出頭之間徘徊，而且量能是萎縮的。我們可以看到股民真的沒有信心，包括金管會也提出權證當沖、現股當沖等方案，之所以會有這種想法，主要是因為券商真的撐不下去了。大盤指數一直在這個區間徘徊，而且量能是萎縮的，結果變成捨本逐末，以現在的情況來看，證所稅不一定收得到，但是證交稅和許多稅目的稅收都一直在遞減，我們希望股市的量能能夠往上提升。雖然指數都在那邊徘徊，但就實質層面來講，它的量能卻是萎縮的，股民是沒有信心的，這一點我們必須要去面對，請問部長有什麼看法？","張部長盛和：我相信信心慢慢會建立起來，今年一、二月間股市原本已經衝到8,000點，成交值也放大到980億或上千億，但是後來因為一些因素，包括塞浦路斯及南北韓的問題，所以外資有一點撤退的跡象，於是信心就喪失了。","林委員德福：部長都把責任推給別人，其實塞浦路斯距離我們非常遙遠，它能影響我們什麼？","張部長盛和：它影響到外資的信心，因為大家以為歐債危機又要出現了，所以外資差不多又撤退了。","林委員德福：本席認為一項政策的推動要是一步錯的話，就會全盤皆輸。你們必須要讓股民有信心，部長不妨去觀察一下，這段時間以來，股民真的沒有信心，為什麼大盤指數會在這個區間徘徊？上禮拜五成交值只有五百八十幾億。為什麼成交值只剩五百八十幾億？因為量能沒有辦法擴大，而且指數都在7,600點到8,000出頭徘徊。我認為這個問題不是減其他的稅就可以解決的，而是要讓股民有信心。現在很多外資都是繞一圈，一樣還是假外資，可是他免稅，這些都是問題。我聽說阿土伯也到外面開了一個戶再進來做，他也不要稅啊！所以這部分真的值得探討。雖然證所稅元月1日才開始實施，時間還很短，但是已經可以看出來了，請問部長對此有何看法？","張部長盛和：我是認為今年應該會慢慢好起來，因為行政院已經核定振興股市方案，這個方案正一步一步在落實當中，其次，國內各項經濟指標也都在好轉之中。","林委員德福：根據2月份國債鐘的資料，全台2,300萬人民每人背負的國債是23萬2,000元，較1月份增加1,000元，再創歷史新高，而且自去年11月份以來已經連續4個月上升，這是不是意味財政部對國債無法控管？","張部長盛和：我們國債目前的比例沒有問題，最新數字大概是占前3年GNP的36.9%，還在40%的上限以內。其次，我們平均每人負債大概是7萬多美元，和國際相比要低很多，國際上還有平均每人負債三十幾萬美元的，日本也比我們高非常多。","林委員德福：根據3月初公布的最新國債鐘訊息，截至2013年2月底為止，中央政府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有5兆1,295億，請問以現在的租稅狀況，光是借新還舊的措施能夠達到減債的效果嗎？","張部長盛和：減債要多方面進行，一方面嚴格控制債務的增加，二方面開源節流，三方面引進民間資金來從事公共建設；目前債務的比例是在降低中。"],["林委員德福：有在降低？","張部長盛和：有，赤字占GDP比例過去已經從3.5降到3，後來又降到1.6，今年（102年）大概可以降到1.3，有在控管中啦！"],["林委員德福：我希望不要債臺高築、債留子孫。謝謝部長。"],["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主席：請李委員應元發言。","李委員應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先接續林德福委員的質詢。證所稅實施還不是很久，但是根據券商到服務處的陳情，以及股票投資資深人士的說法，說實在的，我們有一點擔心。","我在行政院服務的時候，每天都會關心股市指數和成交量，尤其是後者。以目前的狀況來講，成交量還是令人有點擔心，去年可以說還沒有真正實施，只是預期心理，今年雖然已經實施了，可是也可以說時間還不夠長，再加上賽浦路斯和南北韓的因素。個人認為賽浦路斯的問題連歐洲國家都沒有那麼緊張，就他們的經濟規模而言，我們在這麼遠的地方，企業界又這麼聰明，尤其大家對股市投資是最敏感的，所以我相信這樣的風險考量應該不是太大。其次，對於北韓金正恩先生這樣不斷的恐嚇，久了之後，大家會覺得是「狼來了」，所以個人認為這個因素的影響也不是那麼大，因為他那種狂妄的做法並非第一次。","這些事情當然可以繼續觀察，但不知部長有沒有給自己設定一個期間？譬如到6月底就半年了，看看半年的平均量是多少，同時以證交稅的損失做為評估標準。雖然當時已經盡最大可能，讓它的衝擊最小，所以法案才能通過，我們也看到你的苦心，但是毫無疑問，大家的心理障礙非常大，那麼多相關人士說他們把資金匯到國外、匯到香港，或者匯到其他相關的地方去。我認為臺灣的地下經濟還是占相當大的部分，這種不希望財產曝光的傳統心理對股市成交量應該有很大的影響。","部長一再表示經濟會不斷發展，但是這項政策如果沒有產生影響的話，政府也不會端出很多其他的小政策，譬如剛才部長講的振興股市方案，2個禮拜前期貨相關交易稅降低萬分之多少，也是方案之一。我覺得那些都是小菜，但是我願意給財政部和金管會一些時間，所以是不是設定在6月底檢視成交量的狀況和證交稅的損失？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部長應該要嚴肅地面對，請問你願不願意採取這個具體的做法？不然一直說我們的經濟在復甦，可是又受到國際因素影響，其實國際經濟因素的影響幾十年來一直都存在。請問部長覺得怎麼樣？"],["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影響股市的因素實在是太複雜了，把股市量能萎縮的因素全部歸責於證所稅，我覺得有點像是不可承受之重。","李委員應元：但是券商和投資者是最敏感的，他們一直都這樣說。所以我剛剛說我願意尊重部長從上個會期到現在，包括法案的修正和對各種因素的不斷說明，這些我們都願意展現一些耐心，但是最具體的指標就是量，證交稅的損失是很明顯的，而且去年就已經很明顯了。","我認為今年可以再用半年的時間來觀察，也就是說，你自己應該設定半年的時間，量你自己來看，如果繼續這樣下去的話，我們都瞭解各種因素實在太多，但是你那些周邊的振興股市方案的效果有沒有那麼大？相對於證所稅的實施又是如何？我認為這些問題是值得探討的。以上是本席的第一點意見，希望提供給你參考。"],["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李委員應元：第二，今天所得稅法的修正相對來講是單純的，修正意旨並不那麼複雜，但是針對第六十條增加的電路布局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等等，請問部長是不是能補充說明一下？","張部長盛和：好，這主要是因為現行所得稅法對無形資產的規定不夠周延，其實像商譽、電路布局權等等，都應該列入無形資產，並且有攤折的年限規定，這是補充現行稅法規定的不足。"],["李委員應元：就是把不足的部分加進去而已？"],["張部長盛和：是的。"],["李委員應元：那就相對單純？","張部長盛和：對，很單純。"],["李委員應元：謝謝。所以今天的修法對稅損並沒有太大的影響？","張部長盛和：沒有稅損的問題，IFRSs是中性的，反避稅也是為了建立制度，所以沒有稅損的問題。","李委員應元：我認為應該是這樣，但還是要特別提醒一下。","接下來是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減稅措施，自由經濟示範區相關的租稅誘因好像占非常大的成分，這樣講部長同意嗎？"],["張部長盛和：我不怎麼同意。","李委員應元：幾乎每個大項目裡面都有提到要減稅，或者各種減免的相關規定，本席擔心這樣的規定會對稅損造成影響。","張部長盛和：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租稅優惠自去年討論到現在，在折衝跟溝通的過程中，我是堅守兩個原則，就是在這個過程中，財政部是有為有守的，而且守住的有很多。至於上述的兩個原則就是第一，不能影響稅制的完整性，第二，影響財政健全的、稅收損失太大的就不要。","李委員應元：我肯定你這樣一個態度，像期貨這個部分，你也是堅守了財政部的立場，但若要有租稅的誘因，然後又要求完全沒有稅損，在沒有實質的效益下，那些資金要如何進來？還是這些本來就課不到的，繞了一圈進來後並不會造成影響？基本上，最好是能夠予以量化，因為目前相關官網的資訊可說是相當的缺乏，所以這部分部長可否說明清楚一些？","張部長盛和：像資金匯回的部分，本來資金匯回是要免稅，但我們堅守資金匯回是不可以免稅的，所以後來財政部加上了一些規定，即不可以買土地、炒股票，一定要做實質投資，而且要增雇一定的就業人數，就是減少國內的失業，這樣就會增加就業、增加綜合所得稅。","李委員應元：就業的部分本席很肯定，但就業的部分你們要如何量化？","張部長盛和：年底在訂定特別法的時候，一定會將這個標準……"],["李委員應元：希望能夠特別注意。"],["張部長盛和：好。","李委員應元：再來，關於投資的方案，是不是到了時限之後，真正的資金進來開始採買台灣的勞務或是貨物，也就是有真正的投資下去，也就是條件實現之後，才能夠給予免稅，是否可以澈底落實到這樣的階段呢？","張部長盛和：委員的指教是正確的，實質增雇一定員工所減少的稅，我們可能會用於下一年度留抵，如此前後就比較能夠連貫了。","李委員應元：這部分只是原則性的先確認，希望未來在特別法的部分，包括對稅損的估算，能夠予以明確化。","最近玉米機動減稅的措施好像在4月5日就要到期，可是國內畜牧業者的豬價還是很不好，所以他們很希望4月5日到期之後，就機動減稅的部分可否重新再延長半年？","張部長盛和：機動減稅本來是要因應物價上漲，所以機動減稅了半年，而且這個措施已延長1年了，本人認為，機動減稅不能成為常態，不然到時就沒有招數可以用了，況目前玉米價格、豬價等物價尚稱平穩。","李委員應元：物價是一回事，可是豬農的經營成本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據了解，現在價格不到1,000元，然後玉米價格又漲到一個程度，所以他們才要求這樣做，因此，當農委會或是其他相關單位提出這個要求時，希望財政部能夠配合。","張部長盛和：機動減稅本來是為了因應大宗物資玉米價格上漲，所以我們才讓其減稅，如果玉米的價格很平穩，就不是一個減稅的理由了，總之，機動減稅不能成為一個常態。","李委員應元：當然不是一成不變，這也是每半年要檢討一次的原因，可是現在玉米價格相對於豬價……"],["張部長盛和：我們會把玉米等大宗物資的價格再來觀察一下。","李委員應元：如果相對來說是高的，那就請繼續協助這些豬農等畜牧業者。"],["張部長盛和：我們會去觀察整體的價格。"],["李委員應元：好的。謝謝。"],["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個禮拜財政部曾就資安的問題舉行例行性的測試，而我也有詢問過相關的問題，因為南韓的金融機構及政府機關遭到駭客的攻擊，所以上禮拜財政部進行的例行性測試，其結果如何？有無什麼需要檢討改進的地方？"],["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結果是正常，詳細的資料可否讓資料中心蘇主任來向委員報告？","盧委員秀燕：會後向我報告就好，所以目前看起來沒有什麼大問題？"],["張部長盛和：是的。"],["盧委員秀燕：都是安全過關？","張部長盛和：此外，也是要提醒同仁要提高警覺。","盧委員秀燕：測試的範圍有多大？有包括泛公股嗎？還是只有財政部部本部，就是國有財產資料、稅籍資料等？"],["張部長盛和：就是部本部。"],["盧委員秀燕：沒有包括到泛公股行庫？"],["張部長盛和：沒有。","盧委員秀燕：另外，股市從3月12日至3月27日連跌9黑，27日後政府進場做多護盤，所以股市沒有再下跌，但也沒有反彈，最多只是平盤，像方才本席Google了一下，股市就只有上漲1點，政府花了這麼多資金、心血，到現在只有維持平盤，對於這樣的狀況，官方的理由是什麼？為何量能會下跌？","張部長盛和：就我的觀察，本來一、二月是很樂觀的，因為已經衝破8,000點大關好幾天，且量能也衝破1,000億，後來則是有了一些因素，不管是外在或是內在的，所以信心又受了影響。"],["盧委員秀燕：外在和內在的因素各是什麼？","張部長盛和：外在的因素，像南北韓有戰爭的跡象，還有賽普路斯存款的問題，至於內在的因素，說白一點就是核四的問題。"],["盧委員秀燕：你說核四會影響到股市？","張部長盛和：之前停建核四時，股市有跌到4,000多點。","盧委員秀燕：陳主委不敢承認的話，結果你說出來了！所以你認為核四的議題會影響股市？","張部長盛和：過去在陳前總統的時代，因為停建核四所以股市有跌到4,600點。","盧委員秀燕：那是過去的經驗值，未必是一個科學的連動，但這部分有沒有科學的研究呢？即這兩者是否有連動呢？","張部長盛和：我的意思是說，有一些外在的因素在影響。"],["盧委員秀燕：部長這樣的確是滿語出驚人的。"],["張部長盛和：不只是證所稅的問題。","盧委員秀燕：吳副主委，股市的量能跟核四有關係嗎？到底跟什麼有關係呢？你們官方的看法是什麼？"],["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有密切在觀察，除了部長所提國際上的因素之外，國內這幾天大家比較關注的即3月底報表就要出來了，所以對報表不確定預期的心理也可能會影響到投資人的信心，另外以上禮拜五的情況來看，量能是縮得最少，原因是香港、新加坡都是休市的，所以量能相對就會比較少一點，因此，這個部分我們要持續密切來觀察。","盧委員秀燕：其實本席認為股市好壞跟核四並沒有必然的關係，關於2004年陳水扁停建核四，造成股市下跌一事，其實不是因為停建核四，而是因為藍綠動盪，陳水扁總統接見了連先生以後，那時張俊雄卻在外面宣布停建核四，所以核四只是一個導火線和誘因，換言之，當時藍軍認為陳總統會晤連先生的舉動是沒有誠意的，而且有羞辱的成分在內，且那時陳總統剛上任不久，藍軍不滿的情緒高漲，再加上藍軍當時的領袖連副總統見了陳水扁以後，造成了一個誠信上的問題，所以不是核四的問題，是因為當時藍綠動盪的關係，所以今天政府官員如果把這段時間股市的下跌跟核四連動在一起，甚至把當時2004年股市的下跌也跟核四連動在一起，這會不會有一點拿著核四來恐嚇人民的感覺呢？","張部長盛和：我再多說明一點，其實是這個問題一挑起，就會引起社會和政治的不安，所以如同委員剛才講的，當時是引起了政治上的不安。不過因為核四引起政治、社會不安，也是影響股市的因素之一。","盧委員秀燕：本席建議，政府在談這個問題時，用詞要非常地謹慎。既然政府有研考單位、經建單位，甚至金管會，應該去做民調，了解2000年當時股市下跌跟核四到底有沒有關係，還是其實是政治氛圍、政治對峙的關係。如果我們一直把2000年當時股市下跌和核四連動在一起，當作今日的經驗參考值，本席認為兩者之間的科學論述和連接是有問題的，所以本席建議政府應該去作學術研究或民調比較了解，否則照部長今天的講法，或是金管會陳主委之前也曾經私底下這樣表示，何其沈重！叫民眾公投票怎麼投得下去？","另一方面，本席想了解一下，既然官方也承認，這段時間國內外環境不好，導致股市下跌，而政府很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對股民、國人提供信心，所以這段時間，政府對股市的狀況，到底有沒有在關切？有沒有準備處理？本席講的就是護盤。"],["張部長盛和：有啦！我們跟金管會都在關切。"],["盧委員秀燕：有密切準備資金挹注股市量能？"],["張部長盛和：各方面啦！包括動能方案都陸續推出啦！","盧委員秀燕：那為什麼上週政府資金進去之後，到現在才漲了一點呢？是護盤無效嗎？不敵社會信心的潰散嗎？","張部長盛和：我是覺得不必看短期的漲跌，因為在連漲十幾天期間，大家也沒講話，連跌十幾天，大家就講話了，其實我覺得這都是股市的常態。","盧委員秀燕：連漲十幾天是應該的，為什麼？理所當然，因為政府已經告訴我們，今年景氣看好啊！大家都覺得政府講的有道理，既然政府認為經濟景氣看好，股市上漲也是應該的。","有一件事，你們要不要澄清、了解一下？聽說每年毫無例外，不管藍或綠執政，在五二○之前，為了營造總統就職的慶祝行情，政府都會做多，所以聽說財政部準備了千億資金，計畫在五二○之前作多、護盤，有這回事嗎？"],["張部長盛和：我是今天第一次聽到委員這樣說。"],["盧委員秀燕：所以你是在澄清？"],["張部長盛和：沒有。","盧委員秀燕：所以這段時間，也就是從4月份開始，到五二○之前，股市隨它擺盪，尊重自由經濟，就像央行彭總裁的柳樹理論，所以你們也不會特別護盤？"],["張部長盛和：我是第一次聽說啦！我沒有聽說這樣的作法。","盧委員秀燕：但是政府在這段時間對於股市量能下跌其實有特別注意，也有所準備？","張部長盛和：其實我們都在密切注意，看看有沒有不可控制的因素。","盧委員秀燕：如果這樣講的話，泛公股行庫這些資金，而不要說四大基金的話，是不是會形成變相的國安基金啊？因為國安基金要啟動有一定的程序，而這段時間，四大基金或泛公股行庫，大家都備足銀彈，隨時配合政府對股市量能下跌進行護盤，所以它是不是變相的國安基金？"],["張部長盛和：我們目前也沒有去指示。"],["盧委員秀燕：由各公股行庫董事長自由發揮就是了？","張部長盛和：對，他們公司自理，也就是本於他們對市場的判斷去決定。","盧委員秀燕：好，謝謝。","另外，本席想請教一下，行政院已經核定了五港一空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有關於稅損部分，大家很關切，本席相信，行政院既然核定，不會是行政院片面核定，一定要找各部會，包括經濟部、財政部，尤其稅損由財政部主管，所以行政院一定會找各部會來參與，在參與當中，本席不相信財政部沒有提供稅損資料給行政院參考，要不然，行政院怎麼會核定到底是五港一空，還是四港一空，又要把稅損範圍控制在什麼程度？外界估算，這次五港一空核下來，稅損大概會有500億，但是財政部嚴正否認，曾銘宗次長表示沒有這麼誇張。請問張部長，如果沒有500億，那有沒有300億？","張部長盛和：事實上，我們還沒有核算出來，因為這個金額一直在變動中，也就是在我們討論的過程中，內容一直在變動，定案以後，我們才由賦稅署開始核算。","盧委員秀燕：這樣的話，行政院怎麼作出這樣的計畫呢？因為行政院一方面要振興經濟、促進產業，但是另一方面，卻連稅損多少都搞不清楚，就核定了五港一空，這種邏輯不太合道理。","張部長盛和：我跟委員報告，在做這個決策時，稅損不是唯一考量因素。"],["盧委員秀燕：但是我們也要知道嘛！","如果沒有500億那麼誇張，那有300億嗎？","張部長盛和：我們還沒算出來，正在算。"],["盧委員秀燕：不少於100億？"],["張部長盛和：應該是不多啦！因為……"],["盧委員秀燕：「不多」是什麼意思？不會超過100億？","張部長盛和：我要跟委員報告，其中幾項，例如資金匯回的投資，必須用在做實質投資，企業購置的廠房、機器設備、徵雇的員工等都可以增加稅收。","盧委員秀燕：那本席不管，那是經濟部的事情。可是就財政部本身來講，你們當初要提供數據給行政院參考，如果行政院沒有參考財政部提出不同的模型來計算稅損，例如在五港一空的情形下稅損多少、三港一空稅損又是多少，甚至剛開始講的，只有北高兩港之下，稅損會有多少，就斷然宣布要推動五港一空，考慮會不會太不周延？財政部難道完全沒有提供給行政院當參考嗎？總要讓行政院作為依據啊！","張部長盛和：沒有，我們在跟經建會討論時，經建會認為，這是自由經濟示範區，限於境內關外，所以第一階段完全是採用自由貿易港區條例的觀念，還沒有稅損。針對目前講的那5項，是要立特別法，在立特別法之前，我們會把數字都弄出來。事實上，這項計畫是要吸引新的產業、新的人才、新的專利技術，以產生新的經濟動能，他們認為是餅是要做大的。","盧委員秀燕：部長，這會不會變成變相的促產條例啊？促產條例實施了一、二十年，我們好不容易才讓它落日，結果今天我們又針對所謂的自由經濟示範區、免稅區、保稅區設立減稅條例，是否只是把區域、產業限制在這個自由經濟示範區、免稅區內，只要掛勾就業提供或投資就可以了？它是不是變相的促產條例呢？","張部長盛和：委員這個觀點，我在討論過程中都有提出來。"],["盧委員秀燕：你有提供？你也這麼認為？"],["張部長盛和：我有提出來。","盧委員秀燕：你也向經建會表達，你認為這是變相的促產條例？","張部長盛和：如果你有看到五項內容，你就可以發現，第一，它是初期的、一次性的；第二，它是短期、有落日的，例如在3年內薪資減半計稅規定，或是資金匯入，例如投資，或者符合一定條件，例如雇用員工等一次性的……","盧委員秀燕：所以財政部也擔心它是變相的促產條例，在年底提出特別法討論之前，你們會設很多門檻，包括時效、投資項目、就業應該運用多少，或者本身不可以投資哪些項目？你們也擔心它是變相的促產條例？","張部長盛和：所以最後拍版定案的是很短期的，也就是發揮點火作用，一開始讓自由經濟示範區可以上路，但是法律效力3年就結束了。"],["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看起來條文不多，其實裡面問題很多，但是因為時間關係，本席只提2點就教財政部張部長，第1點，修正條文提到要建立受控制外國公司CFC課稅的機制，第2是實質管理處所PEM課稅。基本上，對於這樣的概念，本席倒是贊成，並不反對，可是我們看一下國際間的趨勢，本席查了一下資料，對於CFC部分，我國的競爭對手，例如新加坡、香港等鄰近地區，好像還沒有開始執行，請問張部長，您知道為什麼嗎？"],["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新加坡和香港是採屬地主義，我國則採屬人主義，採屬人主義的國家大概都採行了。","李委員貴敏：好，這是你的原因。本席剛才只是舉新加坡和香港為例而已，其實還包括馬來西亞、泰國等，你的意思是說，這個列表上面，所謂沒有採取對CFC追稅的國家，全部都是採取屬人主義，是不是？","張部長盛和：不是，不能用這樣的二分法。我的意思是說，有些國家當然有其考量，但是我國看的是，採屬人主義的、尤其是先進國家，幾乎都採行了，包括南韓、日本等國，大概都採行了。","李委員貴敏：好，沒關係，待會兒本席會跟您討論您提到的屬人主義，因為其邏輯跟你的實質控制又不太一樣。","基本上，本席贊成CFC的概念，可是本席發現，這次制訂這次所得稅法修正案時，過程滿粗糙的，如果我們今天按照你們提出的所得稅法草案通過，本席擔心有違憲的情形。請問部長，按照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只有在依照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之下，才可以課徵人民的租稅，這是您的法務人員告訴您的嗎？","張部長盛和：租稅法律主義，我們很了解，請委員指教，看哪裡有立法不周延之處。","李委員貴敏：您很了解？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基本上是要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所以如果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就不可以課徵租稅，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沒有錯。","李委員貴敏：在今天的所得稅法修正案中，把法律的基礎寫上去了，也就是對於CFC和實質管理處所課稅部分，都把法源寫上去了，可是，您的法務人員有沒有告訴你，大法官釋字第五百九十七條、第六百零七條、第六百二十條的規定嗎？"],["張部長盛和：委員請指教。","李委員貴敏：好，按照大法官解釋，連續3項大法官解釋喔！這3項解釋都在不同年次，最早從民國94年開始，都一再提醒財政部，什麼樣的情形，財政部不能課稅，其中提到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這些構成要件，只有法律明文規定才可以。如果要以授權方式來做，大法官解釋令第六百五十七條中提到，授權必須明確，而且僅限於執行法律的技術性規定才可以。這段大法官解釋指出，如果是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或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僅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才可以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可是我們在今天的修正案中看不到這個精神，修正條文中規範了主體、客體，可是稅基、稅率等其他要素，按照你的所得稅法修正案條文，是要授權財政部來做規範嘛！"],["張部長盛和：稅基和稅率事實上就是要用現行規範啦！所以沒有重新制訂的問題。"],["李委員貴敏：所以現在財政部要規範的部分……","張部長盛和：我們只是把CFC海外盈餘按照持股比例拉回來，納入所得課稅，稅率是一樣的。"],["李委員貴敏：那要授權財政部規範的到底是什麼？","張部長盛和：就是什麼樣的情況是關係的，包括持股多少、比例等。","李委員貴敏：那牽涉到租稅主體啊！按照大法官解釋，租稅主體是不可以由財政部規定的啊！","張部長盛和：事實上，CFC的主體，總機構已經在台灣了，我們現在是規範，如果其分支機構在低稅賦地區……","李委員貴敏：請部長不要迴避本席的問題，因為這是根據大法官解釋，如果你不知道怎麼回答，可以告訴本席你要在事後回答，本席都可以接受，但是不要隨便回答本席的問題。","張部長盛和：沒有錯，CFC的主體已經在台灣啦！我們現在是希望將所得按持股比例納入。","李委員貴敏：部長，本席就說了，你不知道的，可以說你要會後回答本席。","我們看下一頁好了。在草案中，CFC的定義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在一定條件之下，總機構在境外。本席的重點……","張部長盛和：不是，總機構在境外的是PEM，CFC的總機構是在境內。也就是實際管理處所的總機構在境外，他們為了規避我國的屬人主義，因此適用PEM規範；CFC是總機構在境內，分支機構在境外，我們要把所得納入課稅，兩者不同。","李委員貴敏：部長，你要不要唸一下條文的第四十三條之三啊？第四十三條之三規範……"],["張部長盛和：委員是不是有什麼誤會？","李委員貴敏：部長，如果你的用語會導致人家誤會的話，顯然是你的用語該改了嘛！","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三提到，「自104年度起，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一定條件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半數以上」，所以，部長要跟本席爭論什麼嘛！本席的意思是說，如果你不知道，就在詢答完之後回答，本席覺得完全沒有問題，可是如果你的用語會導致誤會，那本席的建議就是改。本席有時間壓力，本席要問下一個問題，反正這一點你還有機會釐清嘛！","如果按照剛才提到的憲法規定，以及大法官解釋，我國憲法是五權分立，立法是由立法院負責，行政單位負責的是執行法律，所以今天部長如果要求立法院把立法權力交給財政部，那麼就會有違反憲法以及五權分立憲政體制的情形，所以本席要特別告訴部長，你們現在提出來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如果你的意思不是這樣的意思，也沒有關係，那麼用語就必須修訂，確認你所做的並不是針對剛才提到的主體、客體、稅基、稅率，而是針對法律規定擬定如何執行，這樣就是適宜的。本席就提醒你這一點。","張部長盛和：好，謝謝委員。","李委員貴敏：另外，草案中的第2個概念，實質管理處所的認定標準是依照外國法律設定的，可是實質管理處所是在台灣。請教部長，這和營運總部有何差異？","張部長盛和：營運總部是指總機構在台灣，而現在提到的情況，是把總機構搬離台灣，例如加勒比海地區。","李委員貴敏：部長，本席現在在講另外一件事耶！不是在講CFC耶！"],["張部長盛和：你講的是PEM啊！"],["李委員貴敏：本席現在在講的是第四十三條之四了耶！"],["張部長盛和：就是PEM嘛！","李委員貴敏：針對第四十三條之三的意見，本席已經講完了，現在在講的是第四十三條之四。部長，你來備詢，連法條都不看嗎？","張部長盛和：就是實際管理處所，PEM嘛！","李委員貴敏：上面寫道，自104年度起，依外國法律設立。請注意，是依「外國法律」設立，ok？"],["張部長盛和：就是總機構在國外。","李委員貴敏：是指外國公司，好不好？然後，其實際管理處所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所以本席的問題就是，營運總部的概念，難道不是機構在台灣，但實際上控制那些在海外設立的關係企業嗎？現在這裡規定的是，財政部對於這些機構全都要課稅，可是經建會又另外以自由經濟示範區也好、或以其他政策，希望鼓勵國人把營運總部設在台灣，依本席看來，這樣的政策跟財政部的政策，兩者之間是互相牴觸的。請教部長，你在答復其他委員時提到，你已經做過稅式支出評估，評估之後得到稅損是零，對不對？本席剛才聽到你是這樣回答的，是不是？那本席要拜託你在今天會後把您的稅式評估資料提出來喔！","張部長盛和：委員，這是反避稅的方案，不是減稅，減稅才要做稅式支出評估啦！","李委員貴敏：所以，今天我們要提出減稅案，只要戴上反避稅的帽子，就可以不要用稅式支出評估？","張部長盛和：稅式支出就是tax expenditures，指的就是減稅，但是本法談的不是減稅。","李委員貴敏：對，但本席的問題是，你去解釋稅式支出條例的依據在哪裡？","本席第二點要請教你的是，你做過政策評估了沒有？這個政策和經建會的營運總部政策，兩者之間是互相抵觸的，國家的政策到底在哪裡？"],["張部長盛和：營運總部是指總機構在台灣啦！","李委員貴敏：部長，如果你回答不了的話，請你在會後回答本席。","本席的第3個問題，也是最後一個問題。請問部長，你們現在主張，針對CFC，受控制公司之獲利必須納入，那麼虧損要不要算進來？要還是不要？","張部長盛和：我們現在是假設CFC是把盈餘匯到國外，規避租稅，所以要按照持股比例弄進來。","李委員貴敏：你按照你們提出的法條念嘛！你來開會，總要按照你們提出的法條念嘛！收益要納入課稅，這點本席贊成，不該讓企業逃稅，我想這一點不會有人反對；但是本席的問題在於，如有虧損要不要扣抵？","張部長盛和：是這樣的，我們講的是紙上公司，沒有人……","李委員貴敏：你又來了，請你回答本席的問題嘛！企業的收益，你要課稅，如有虧損，你要不要讓企業扣抵？要還是不要，一句話？"],["張部長盛和：沒有人會把虧損放在國外啦！","李委員貴敏：這要看法律怎麼規定啊！如果你容許企業在有虧損時扣抵，很簡單，企業就會製造虧損了嘛！所以本席的問題是，企業有虧損，你們容不容許扣抵？是可以還是不行，你要回答啊！"],["張部長盛和：我們的條文是規範……"],["李委員貴敏：你的法條用語沒有這樣顯示嘛！","張部長盛和：好，既然委員指教，如果要加也可以。但是條文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要把原已規避放在國外的所得，拿回來課稅，沒有人會把虧損列在國外機構，虧損一定要算在國內，才能減少國內的租稅。","李委員貴敏：部長，你真的是很固執耶！企業可以視法律如何規定去做租稅規劃啊！","張部長盛和：如果委員覺得規定不周延，我們也可以改進。","李委員貴敏：還有實質管理處所虧損的部分。本席剛才提到2個概念，你不要把兩者搞混，因為有念條文的人都知道在講什麼。另外一項實質管理處所，就是類似營運總部一樣的東西，要是有虧損，可不可以扣抵？外國稅捐可不可以扣抵？也麻煩你在會後提出來，好不好？"],["主席：請薛委員凌發言。","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才在答詢時提到一句話：「實力不夠。」請問張部長，你這句「實力不夠」，針對的是金融業實力不夠，還是台灣金融業的實力不夠？"],["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的意思是，在公司治理上，如果我們的持股和人家相比之下較低的話，在選舉時會導致董事席次不夠，就是實力不夠。"],["薛委員凌：你是說選舉？","張部長盛和：對，我是指董事席次。","薛委員凌：可是剛才其他委員跟你的討論，是牽涉到陸資問題，談到銀行的base時，你很輕率地講了一句話：「我們實力不夠。」","張部長盛和：沒有，當時是談到參股，如果民間的股份被買走了，會不會經營權也被奪走，我才說那就是我們實力不夠，這是延續持股不夠的話題。","薛委員凌：好，部長既然講我們實力不夠的話，你有什麼方法、有什麼因應策略嗎？","張部長盛和：在民股持股部分，我們現在不會再去買民股；公股部分……","薛委員凌：我們現在講公股就好，不要講民股。","張部長盛和：公股部分，我們不會出售持股。","薛委員凌：不是，我們針對「實力不夠」這4個字來講，既然你認為我們和陸資之間，在銀行股權上差異懸殊，既然實力不夠，你有沒有什麼想法，我們要用什麼方法、策略來應對？不要消極地講「實力不夠」，這樣不對啊！","張部長盛和：我不是只講了「實力不夠」這4個字，而是與前後文有關連，是指陸資參股，一旦持有的股數比較多，那就真的是我們實力不夠，不是指考試實力不夠，或是與人競爭的實力不夠等，講的就是持股比例。","薛委員凌：我們現在不講考試什麼的，講的就是銀行公股持有狀況嘛！既然實力不夠，那很簡單嘛！本席建議部長，你看看好不好。既然實力不夠，我們就增資嘛！這是一種方案，第二種方案是集中股權嘛！第三個方案，本席上次講過，就是「公公併」，把大家的股權集中到一家，這樣部長的話就不用講得那麼悲情，說我們「實力不夠」啦！不至於嘛！","張部長盛和：那是假設啦！假設陸資參股的情況，假設陸資買了很多股份，是假設語氣。","薛委員凌：那麼本席剛才提了3種方案，你認為應該如何排序？","張部長盛和：如果根據金銀三會的談判結果，會有這樣的情況，未來再來因應。目前都是假設的情況。","薛委員凌：請問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剛才張部長提報一句「實力不夠」，本席也提了3種方案，依你看來，最好的排序是如何？"],["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併購的部分，我們都尊重市場機制。","薛委員凌：你們是金融業的主管機關，負責監督，你有職責、也有權力可以有所作為啊！你的看法如何？","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一直在法規鬆綁、提升金融業的競爭力，至於剛才提到併購的部分，我們也鼓勵併購，但是必須在符合市場機制、公開透明的前提之下。","薛委員凌：不是啦！本席要問的是，張部長假設了我們跟陸資相比，實力不夠的情形，本席也一再建議增資、集中股權或公公併，都可以嘛！對不對？你總是可以排序一下，找一個方法解決問題嘛！沒有什麼不行嘛！我們不要哀怨啊！既然是依照實力原則，我們要增強實力啊！不是這樣嗎？那就是集中全部股權。","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個部分，我們在協商過程中，一定會考慮到實質對等，以我方最大的利益為前提。","薛委員凌：張部長是財政部長，你則是金管會，你們的官位是很敏感的，部長假設了實力不夠的狀況，但是身為台灣的一份子，本席認為我們沒有資格哀怨，總是要拿出策略、拿出方法啊！這些面向和看法應該考量嘛！","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個部分，部長剛才已經解釋他講到這個用詞時的前後用語。","薛委員凌：那對於本席剛才提出的建議，你們是覺得不可靠，還是你們另有主張、另有看法？","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當然一定會努力提升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也一直都在做。","薛委員凌：好。再請教吳副主委，昨天中央銀行發出一份新聞稿，文中以賽浦路斯為例，提到金融業規模不是愈大愈好。央行也以GDP的比例來比較，我們台灣才284，賽浦路斯已經980。本席覺得很奇怪，央行說，銀行不是愈大愈好，金管會監督金融業，請問吳副主委，照央行這個說詞，金融業不是愈大愈好，那台灣金融業往後要如何走下去？你的看法如何？央行說金融業不是愈大愈好，但是張部長剛才卻很無奈地說我們實力不夠，這是差異懸殊的說詞、反差很大。本席是局外人，聽得一頭霧水，到底往後台灣金融業要如何走下去？你是金管會副主委、是主管單位，應該有個說明嘛！","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我們的立場就是金融機構之間有併購或擴大等很多方式，在併購部分，金管會責無旁貸的就是，併購相關法制、法規如果有任何問題、任何障礙，業者需要主管機關，我們一定會做，但是我們還是尊重市場機制。","薛委員凌：副主委，本席要的是你幾句話，你說明一下好不好？依照央行的說詞和財政部張部長的說法，試問，台灣的金融業要如何走下去？你要教我們台灣的金融業者要走向哪裡，因為你們是制訂政策的主管機關啊！就昨天的新聞稿和剛才張部長的說詞，金融業要怎麼走？","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關於金融業部分，我們剛才提到……","薛委員凌：這不是卡位戰，或者講粗魯一點，「佔著茅坑不拉屎」喔！而是政策要怎麼走喔！","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所以我們剛才提到，我們尊重市場機制，如果市場的供給和需求之間，有併購的需要，又需要主管機關協助，那我們尊重市場機制。至於金融機構要強化競爭力、擴大營業範圍，這一直都是我們在努力的。"],["薛委員凌：答非所問啦！這也不是本席要的答案啦！","請問張部長，我們都知道，對於稅改，你有你的原則和堅持，你一上任，就打著在你從財稅方面公務人員一路走來，非常清楚稅制的問題，你的主張、原則是不會變的，我們都非常清楚。3月27日，行政院江院長召開一場記者會宣布要降稅、減稅，請問張部長，你的主管、也就是江院長召開記者會，針對稅務問題說要大降特降，身為財政部長，你有什麼看法？"],["張部長盛和：委員講的是自由經濟示範區嘛！"],["薛委員凌：是。"],["張部長盛和：那個沒有大降特降啦！都是短期的、局部的、對新產業的、對國際人才的。","薛委員凌：部長，你以前只要談到主張降稅，就會批評是侵蝕稅基。你以前都是這麼說的，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沒有錯，所以，只要會影響……","薛委員凌：那現在你的長官宣布要降稅，你的看法呢？「特區降稅」是經建會提出來的，是自由經濟示範區要做的事。不要說太難聽，大家稱呼你為稅匠，既然現在你的長官發出了這種新聞稿，你如何因應呢？","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身為行政團隊的一員，該講的話，我們在討論過程中都講過了，最後的政治決定如何，我們既然是政治團隊的一員，當然就支持了。","薛委員凌：特區降稅，真的對台灣經濟有救嗎？你認為有救嗎？","張部長盛和：目前自由經濟示範區是很重要的政策之一，因為未來要加入TPP……","薛委員凌：你說嘛！自由經濟示範區降稅，台灣經濟是不是有救？有還是沒有？","張部長盛和：事實上，自由化、國際化和前瞻性這3者，20年來都是我們在追求的，只是一直沒有落實，台灣經濟要追求的就是自由化和國際化，目前的自由經濟示範區就是朝向這個方向。","薛委員凌：部長既然這樣講，本席還有事情請教你。我們都知道，特區北中南都有，是不是這樣？","張部長盛和：對，第一階段是五海一空。","薛委員凌：區內既然降稅，過去有部分欠稅大戶潛逃國外，包括大陸及其他國家，如果因為你們制訂了降稅特區，讓他們死灰復燃、借屍還魂，又回到台灣，那要怎麼辦？你要怎麼處理？","張部長盛和：這是兩回事，欠稅要照樣執行、繼續執行，只要在追稅有效期間之內，就要繼續執行。","薛委員凌：你的意思就是說，還是依照欠稅條例，是不是？","張部長盛和：不是，欠稅執行是另一回事。"],["薛委員凌：還是有大赦條款？","張部長盛和：沒有，這不是大赦。","薛委員凌：本席是在請教你，如果有了自由經濟示範區，讓他們回來的話，是不是成了大赦條款？","張部長盛和：並不是說欠稅註銷。你講的大赦條款，是指欠稅要註銷，但是對我來講並不是。","薛委員凌：本席是請教你，有沒有大赦條款？"],["張部長盛和：沒有。","薛委員凌：既然沒有，你卻把框框設定好了，讓境外資金回流，漂一漂、塗一塗，欠稅戶又可以假借張三李四的名字回來，這不是借屍還魂、死灰復燃嗎？","張部長盛和：這裡的回流，必須是實質投資喔！不是只把資金匯回來而已。","薛委員凌：好，既然是實質投資，有沒有限訂產業別？","張部長盛和：根據經建會的規劃，自由經濟示範區大概都是有前瞻性的產業。"],["薛委員凌：有限定產業嘛！","張部長盛和：是的，要有前瞻性的產業。"],["薛委員凌：那請問產業別是什麼？","張部長盛和：目前來講，大概包括農業加值、國際醫療、產業資金的結合等，根據經建會的規劃，大概有三、四樣。"],["薛委員凌：那你認為這三、四樣合理嗎？","張部長盛和：這個政策由經建會規劃，我們不去評論合不合理，而是就他們提出來的租稅優惠提出意見而已。","薛委員凌：部長，上次你不在，本席質詢過曾次長，資金回到台灣之後要如何管控，曾次長回答「盡量」，排除「絕對」，也就是管控是盡量。如果是盡量管控，本席質疑，會不會產生洗錢問題？","張部長盛和：不會，因為是實質投資，所以根本沒有什麼管控問題，資金進來之後，一定要設廠，購置機器、設備。","薛委員凌：部長的意思是說，你們的機制做得很好、管控做得很好？","張部長盛和：相關法律都還沒制訂，到時候如果資金進來，實質投資、購買機器設備、雇用人數都訂明了，那資金也都已經放在裡面了，沒有辦法洗錢再出境了，因為這些資金已經用來買了機器設備、土地、廠房。","薛委員凌：部長，所以你很肯定、很有信心，第1，沒有洗錢問題，管控機制做得相當好，你敢保證嗎？","張部長盛和：當然要看委員對洗錢的定義，洗錢是指把非法的錢漂白為合法……","薛委員凌：欠稅戶逃漏稅到國外去，做的事都轟轟烈烈，也把台灣的錢帶到國外去，現在要是可以藉著你們這次的大赦條款、降稅條款回來，那他們當然義無反顧啊！這就只有2個字：「洗錢」嘛！","張部長盛和：我向委員請教一下，非法的錢要是回流做實質投資，要怎麼樣變成合法的錢，是怎麼洗法？","薛委員凌：好，本席再請教部長一件事情，既然台灣有這項大赦條款、降稅條款……"],["張部長盛和：沒有大赦條款。","薛委員凌：本席是要請教其合理性啦！如果有一些債務協商呢？對於債務協商，相信在座民意代表都非常清楚，有些民眾欠政府的稅、欠政府的錢、滯納金問題，本席是在請教你另外一個議題啦！如果有人要求債務協商，你會怎麼處理？","張部長盛和：第1，我們目前沒有租稅大赦條款；第2，租稅債務也沒有協商餘地。","薛委員凌：你講得很清楚，你也敢保證吧！"],["張部長盛和：對。"],["主席（李委員貴敏代）：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大陸銀監會和金管會的大日子，我們當然預期有很多成果，對台灣的金融業，無論是銀行、證券、保險等，都可以擴大營業範圍，為台灣帶來商機。請問財政部張部長，為什麼台灣金融業希望爭取到大陸拓展據點？"],["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講白一點，第1，台商在當地的規模非常龐大，第2，大陸商機無窮，金融業者希望賺大陸的錢。","費委員鴻泰：所以包括企業界、還有政府官員，大家都看好這件事。","請問部長，你知不知道目前台北股市狀況如何？","張部長盛和：我目前不知道，不過剛才盧委員有講，說目前漲了一點。","費委員鴻泰：剛才本席打電話，就是在問我們辦公室，目前股市成交量只有2百多億，預估目標量不到6百億，這是電視台播出的資料，其他國家好像沒有那麼慘。本席並不是在問證所稅問題，而是為什麼台灣的股市相對於其他國家，會量縮得這麼厲害？尤其當美國股市已經創下歷史新高，我們就不能再把責任推到國際，假如責任在於國際，美國股市也會有所反應。為什麼我們的反應會和美國差那麼多？你可不可以談談你的心得？"],["張部長盛和：顯然就是國人對於股市的信心不足。","費委員鴻泰：為什麼信心不足？尤其今天金銀會，理論上，股市表現應該會很好，因為有預期嘛！理論上，兩會可能會談出一點具體成果。可是金融產業在台北股市表現得也不好，到底怎麼回事？有什麼樣的重大因素，只影響到台灣，不影響別的國家？","張部長盛和：我目前是沒有觀察到什麼很重大的因素，感覺起來，大概就是像大家講的，與中實戶有關。其實中實戶要被實質課稅，是2年後的事。"],["費委員鴻泰：說不出理由啊！","本席自從來財政委員會之後，家人就不買股票了，所以本席這個問題不是為了我個人，但是畢竟股市是經濟的櫥窗……"],["張部長盛和：是。","費委員鴻泰：大家就實在很擔心我們的經濟，為什麼就是拉不起來？有氣無力，同時也會影響到我們政府的稅收！","張部長盛和：是，是。","費委員鴻泰：我想兩位要去想一些具體的方法出來，好不好？","張部長盛和：是，好。","費委員鴻泰：今天要談大陸銀行希望到臺灣來設、爭取OBU的業務，我請教吳副主委，為什麼大陸的銀行要爭取在臺灣做OBU的業務？"],["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其實OBU目前的業務範圍是不受外匯條例跟銀行法的限制，它本身是完全可以由境外的企業來放款等等，所以在整個OBU條例裡，它的整個經營範圍是比較有彈性而且範圍比較廣的，當然目前有一些外銀或者未來的陸銀分行想要爭取OBU的開放，但這部分我們一定會審慎……","費委員鴻泰：換句話說、講白了就是OBU有利可圖嘛，對不對？","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是。","費委員鴻泰：第一個是業務方便，第二個是有租稅上的優惠，是不是這樣子？","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是。","費委員鴻泰：所以大陸銀行也想要爭取來臺灣做這樣的業務，對不對？"],["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費委員鴻泰：至少對它大陸的其他產業是會有幫助的。"],["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費委員鴻泰：大陸如果爭取在臺灣做OBU，對我們的銀行會不會有影響？","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裡面當然對我們銀行的影響，其實不是那麼大的影響，只是它要爭取我們這塊業務的時候……"],["費委員鴻泰：去年我們銀行的獲利是創造高峰嘛……","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對，2,400億元。","費委員鴻泰：2,400億元，其中有1/3的獲利來自於OBU，對不對？"],["吳副主任委員當傑：OBU跟海外分行。","費委員鴻泰：對喔！那也就是說大陸如果也希望在臺灣做OBU業務，你覺得不會影響到臺灣銀行做OBU的業務？","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個人覺得影響並不是那麼大，但是我個人比較在意的是，它要爭取這個業務，要看他們給我們的銀行在那邊做的業務，是不是相對地能夠在業務範圍上更有彈性？我覺得要從實質對等的方向來考慮。","費委員鴻泰：這個講得不清楚，我請教張部長，從稅的角度上來看，您覺得呢？","張部長盛和：既然是OBU，就是在境外，所以一切都免稅，它大概有租稅利益。","費委員鴻泰：好。談到這裡面，你講得比較實在。"],["張部長盛和：是。","費委員鴻泰：今天要修的法裡面，剛才李委員也有提到，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你覺得跟這個業務有沒有關係？","張部長盛和：我們這個第四十三條之三和第四十三條之四是反避稅啦，如果有這樣的情形，那麼第一個，CFC是針對把盈餘放在那個地方避稅的情形，我們要拉回來；第二個是總機構弄在外面而實際又在這裡的情形。譬如說－我講白一點－就是壹傳媒，它就放在開曼群島，但實際管理處都在這裡，那個我們要拉回來！大概就這兩個。","費委員鴻泰：你舉了一個例子，當然就有影響。"],["張部長盛和：是。","費委員鴻泰：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定下去，我們講務實的，我剛才很認真地聽了幾位尤其是李委員貴敏談的，我覺得滿有深度的，我就直覺想到，舉例：財政部五個國稅局跟臺灣的銀行要OBU的資料，他們是不是必須得提供？","張部長盛和：不是，要有「絕對必要」這四個字的條件。","費委員鴻泰：絕對必要？它是不是必須得提供？當你認為有絕對必要時，它是不是必須得提供？","張部長盛和：是，是，是，絕對必要的時候就要提供。","費委員鴻泰：那我再請教一下，我們舉例來說，例如匯豐或渣打銀行，如果我們臺商在渣打在香港的銀行開戶，對方跟他要資料，他有沒有必須得提供的義務？","張部長盛和：你是說在匯豐銀行那邊開戶，然後分支機構再有OBU是嗎？"],["費委員鴻泰：對。","張部長盛和：如果我們有發現透過OBU的逃漏稅行為，而且我們竭盡一切的……","費委員鴻泰：他不是在渣打或匯豐銀行在臺灣的分行開戶，而是直接在香港的銀行開戶，因為兩岸沒有這樣子的租稅協定，那它有沒有必要一定要提供？當對方說需要提供這個資料的時候，不管是香港的銀行或者是其他銀行在香港的銀行，它是否必須得提供這樣子的資料？","張部長盛和：如果沒有租稅資訊交換的協定，就沒有必要。"],["費委員鴻泰：它沒有必要喔！"],["張部長盛和：對。","費委員鴻泰：因此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定下去，你認為會不會影響到臺灣的銀行OBU的業務？我們講很務實的，大家講白了，因為有租稅優惠嘛，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費委員鴻泰：那些在臺灣的銀行開的OBU，它會不會移到外國銀行去開OBU？你覺得會不會？","張部長盛和：我覺得不會，因為我們設計這個的目的，好像不是為了OBU。"],["費委員鴻泰：想想看啦！"],["張部長盛和：是。","費委員鴻泰：剛才我聽到李委員貴敏這樣一講，我就覺得如果說不會，那當然就去做嘛！"],["張部長盛和：是。","費委員鴻泰：如果會的話，到時候人家都轉出去，資料你也拿不到，而我們臺灣銀行的OBU業務又丟掉了，那叫做賠了夫人又折兵！會不會？","張部長盛和：應該是不會，為什麼呢？因為先進國家目前大概這個CFC跟PEM都……","費委員鴻泰：不要講應該不會，我剛剛請教你的問題就是嘛，臺灣所屬的銀行，不管是臺商或什麼商在那邊開了OBU的業務，你要給它調資料，你只要講說如果有必要，它就得提供嘛！"],["張部長盛和：是。","費委員鴻泰：同樣的情景換到渣打或者是匯豐，他在香港的銀行開戶，即使我有必要、我叫它提供，它可以不提供！"],["張部長盛和：是的。","費委員鴻泰：因此這些問題就產生了嘛，對不對？同不同意我的說法？","張部長盛和：對，資訊交換就是沒有這個問題啦。","費委員鴻泰：所以剛才李委員貴敏講的問題就產生、那真的就產生囉！因為我今天剛好看到有一個媒體刊登的新聞，上面寫說「陸銀在臺設OBU有共識」，如果真的是這樣子的話，那不要說是渣打銀行，就同樣是陸銀在香港的分行，我們到時候業務統統被他們搶走囉！會有這樣的情形，因為剛好你們今天修的法是第四十三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我當然不會懷疑你們財政部有匪諜啦，對不對？不可能嘛，但是剛好這個修法跟今天發生的事情是match在一起的喔！到時候不要說我們的業務統統跑掉了，稅也沒有拿到、業務也跑掉了、銀行1/3的利潤沒有了，這時候你就要非常、非常地小心了！部長你要怎麼回答我的問題？"],["張部長盛和：不是……"],["費委員鴻泰：我只是提出、我把剛才李委員貴敏提的問題跟我今天看到的報紙連接在一塊。","張部長盛和：事實上大陸也採行這兩個制度，所以剛剛委員講的問題我們再思考一下，大陸也有CFC也有PEM，一模一樣，他們已經先採行了。"],["費委員鴻泰：我的問題你怎麼回答？你要說服我啊。"],["張部長盛和：我還沒思考清楚。","費委員鴻泰：因為我剛才一開始問你股市的問題，就是那些人跑掉了嘛！股市多多少少……，我不知道這是不是唯一會影響它的factor；但這確實是一個會影響它的factor！"],["張部長盛和：嗯。","費委員鴻泰：資金也跑掉了、你的稅也收不到了，剛好跟這個有異曲同工之妙，不能講「之妙」啦，異曲同工的「感受」，你知道嗎？好不好？"],["張部長盛和：謝謝。","費委員鴻泰：待會我們在修法的時候你要具體地回答這個問題。好，謝謝。","張部長盛和：好，謝謝。"],["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費委員鴻泰）：現在繼續開會。接著請李委員桐豪發言。","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張部長，這次所得稅法的修正條文，第一個就是有關營利事業採取權責發生制的規定，是不是這樣子？"],["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是。","李委員桐豪：那麼在另外一方面，你剛剛也提到要根據CFC或者是PEM的概念來處理，也就是用權益法來認列國外的投資收益，是不是？"],["張部長盛和：是。","李委員桐豪：一邊是用權益法，一邊是用權責發生制，這中間……","張部長盛和：事實上營利事業所得稅本來一直都用權責發生制，只是IFRSs跟公認的會計原則在權責發生制中，包括「實現點」的見解有些不一樣，所以就因應來修正，讓它維持中性，不要因為現在的稅制而影響到IFRSs的採行，我們就做這樣的配合因應而已。","李委員桐豪：對，可是我意思是說在這邊的國外投資收益部分，採用的是權益法，它有沒有權責發生的概念？","張部長盛和：有那個概念，就是「實現點」，我們說你實現了放在那裡，我們要按照持股比例實現到國內，不能放在國外說沒有分配就不算，我們說你已經實現了，就按照持股比例來。實現點！","李委員桐豪：如果外國政府的租稅規範、法規，不是採取權責發生制那怎麼辦？","張部長盛和：當然外國我們不管啦，那個跟外國的齊一要透過租稅協定來。"],["李委員桐豪：不是不管啦。","張部長盛和：不是，我們透過租稅協定來啦。","李委員桐豪：好，好，OK。"],["張部長盛和：因為每一個國家的租稅制度都不一樣。","李委員桐豪：是，是，沒錯，我的意思是說這中間怎麼樣來、這中間會不會產生落差，這是我的問題。"],["張部長盛和：是。"],["李委員桐豪：其他的國家……","張部長盛和：現在最主要是防杜那個避稅，因為各國對避稅……"],["李委員桐豪：我知道、我理解。","張部長盛和：對，一定要防杜那個避稅。","李委員桐豪：我只是在問，一個是權責、一個是權益，在這個過程裡面，如果其他國家的租稅制度跟我們不一樣的時候，這中間產生落差了，財政部的態度就是「我只認定，不管對方是什麼樣的規範，只要你有一個實現的時候，我不管對方是權責或者是什麼規範，我就認定了」，是不是這個意思？","張部長盛和：因為它這個盈餘應該是放在國內的，它規避到國外了，所以我要拉回來。","李委員桐豪：你不曉得它是不是故意，它也可能不是故意啊，你現在假定它是有罪的，就是假定它已經要規避了，你才會做這件事情嘛。我剛剛講了，它不一定要規避本身啦，它不見得是規避的動作，它純然就是在一個正常運作的情況之下，兩個國家或地區的租稅法規不一樣的時候，就會產生一些落差。"],["張部長盛和：那就包括什麼叫做tax heaven的定義。","李委員桐豪：對，那現在問題又出現了，我所擔心的問題在哪裡？就是如果他發生、被認定了收益、有收入了，你按照權益法比例認列進來了，他就要交稅了。"],["張部長盛和：嗯。","李委員桐豪：那這個時候會跟公司的企業現金管理有出入，它可能只是一個認定的收益，可是並沒有現金的收入，還沒有發生，對不對？"],["張部長盛和：事實上它盈餘已經有了……"],["李委員桐豪：盈餘有了但是還沒有進來啊！","張部長盛加：它有現金啦，只是收在海外。","李委員桐豪：它沒有現金收入，可能被認定為盈餘，但是還沒有現金收入啊！","張部長盛和：基本上像這些都是paper company啦，它……","李委員桐豪：這個就是你的問題，你一直假定別人是想要逃稅，是從這個假定出發的；我剛剛講的是在一個正常營運的情況之下，我沒有講它要逃稅。"],["張部長盛和：如果正常營運……","李委員桐豪：我講的是兩個國家的制度不一樣、體制不一樣，結果你根據權益法認定它已經有盈餘……"],["張部長盛和：這個應該不適用這個條款。"],["李委員桐豪：不適用？"],["張部長盛和：因為CFC是要放在低稅負地區啦。"],["李委員桐豪：好。","張部長盛和：如果你講正常營運，像跟其他如香港、新加坡相比，它們不是低稅負地區，我們就不會用這條啦。","李委員桐豪：好，那低稅負地區是哪些地區？","張部長盛和：會定義，當然目前大家概念中的只有加勒比海地區、開曼群島這些低稅負地區；那當然會定義，各國都有定義，譬如說「它的稅率低於多少以下」、「租稅負擔是我國的多少以下」等等。"],["李委員桐豪：你說穿了就是加勒比海這些……","張部長盛和：對，對，差不多。","李委員桐豪：所謂的租稅天堂嘛，對不對？","張部長盛和：對，沒有錯，就是那些。"],["李委員桐豪：就是一些紙上公司而已嘛。","張部長盛和：是，是。","李委員桐豪：OK。因為我直接看著你講，你這邊的整個報告裡面就應該講明白，如果看我下一頁的資料，我看了一下營所稅的其他國家裡面，只有香港比我們稍微低一點，不只香港，還有其他比我們低的國家，大概我們都不至於到那種地方去啦，澳門有可能，但是像什麼不丹、中非共和國等等，這大概都不可能。"],["張部長盛和：那些都不是國際上的tax heaven啦。","李委員桐豪：對啊，所以你談的是那些Cayman Islands等等的。","張部長盛和：是，是。","李委員桐豪：OK。我再請問一下，你在這個報告裡說CFC裡面有所謂的「重大影響力者」，這個「重大影響力」怎麼看？","張部長盛和：「重大影響力」會定義，基本上像「它的董事長、總經理是不是我們派的」這個就是重大影響力；譬如說「它的融資是不是我們做保證的」，就是重大影響力。所以從人事權、財務權、業務權等來認定，譬如說它的業務是不是全部要靠我們的專利才能營運？總之，就從人事、業務、財務這幾個方面來看重大影響力。"],["李委員桐豪：它只要符合任何一點就算是有重大影響力？","張部長盛和：對，這些都要定標準。"],["李委員桐豪：所以它只要有一項就會被逮到？","張部長盛和：是。講白一點，譬如說彰銀總經理是我們派的，那我們就有重大影響力，就是這個意思。","李委員桐豪：那根據金控法，台新金本身要合併財務報表，那到底誰重大？"],["張部長盛和：重大影響力不是唯一啦。","李委員桐豪：我的意思是你這個東西變成「非唯一」啦，「非唯一」這不是很奇怪嗎？","張部長盛和：這個不是單一因素，我們還會參酌其他因素。","李委員桐豪：到底在租稅的考量上面，彰化銀到底是政府呢還是台新金？","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這個例子不適用於我們現在修的所得稅法啦。","李委員桐豪：沒有，你的觀念……"],["張部長盛和：我是就「重大影響力」這幾個字舉例。","李委員桐豪：重大影響力？這個就是我的意思啊，因為現在企業的複雜度，它可能會形成策略聯盟。"],["張部長盛和：是。","李委員桐豪：在策略聯盟之下形成的一個組織，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李委員桐豪：那到底怎麼去認定？變成大家都要認定它囉？假定就算是臺灣兩家公司，策略聯盟到大陸去投資，那它們都有重大影響力不是嗎？是不是？","張部長盛和：其實「重大影響力」這部分，因為這個制度國際上已經很成熟了，我們會參照國際制度來定，包括我剛剛講的持股比例、是不是夫妻或配偶或二親等、董事長和總經理是不是同一人、董事是不是有半數相同，像這些我們會參照這個來定。","李委員桐豪：沒有關係，反正這個到時候出現狀況的時候，你們會接受到很多民眾的陳情。","張部長盛和：是，一定會定到很嚴謹。","李委員桐豪：那麼我再請問一下，在這整個討論裡面，跟未分配盈餘的關係是什麼？","張部長盛和：IFRSs採行了以後，因為見解不同，未分配盈餘一定會變動，因為實現點不同了。"],["李委員桐豪：對。","張部長盛和：那未分配盈餘會增加，增加的部分我說因為那是不可分配的盈餘，因此我們不加徵10%，所以我們就維持中性。"],["李委員桐豪：那是IFRSs本身因為它規定的改變……"],["張部長盛和：對。","李委員桐豪：你在銜接的時候可以認定，我沒有意見。","張部長盛和：是，是，是。","李委員桐豪：但是在正常的情況下，假定我們現在進入了IFRSs並且已經完全調整完成，那現在對未分配盈餘，我們的態度是什麼？"],["張部長盛和：未分配盈餘我們就完全照財務會計來認定。"],["李委員桐豪：還是10%？","張部長盛和：對，我們就第六十六條之九那個未分配盈餘的計算，全部照財務會計來。","李委員桐豪：所以還是要預扣10%嘛，對不對？","張部長盛和：對，在正常以後是用財務會計。"],["李委員桐豪：所以並不是像大家看到的媒體那種標題說「哈！未分配盈餘……」","張部長盛和：不是，因為採行IFRSs……","李委員桐豪：我知道，你只是在制度銜接的時候在上面做一些調整而已。"],["張部長盛和：是。"],["李委員桐豪：但是本身10%的未分配盈餘還是要繼續去扣的。","張部長盛和：對，這個制度是不會改變的。"],["李委員桐豪：你認為、我想我們的費委員也認為兩稅合一這個制度是不是該被檢討？","張部長盛和：是，可以檢討，因為我們從民國87年到現在，已經14年了，而國際上都檢討很多次了，所以是可以檢討。"],["李委員桐豪：方向是什麼？"],["張部長盛和：目前還沒有方向。"],["李委員桐豪：沒有方向。","張部長盛和：對，是可以檢討。"],["李委員桐豪：誰在檢討？","張部長盛和：不是，適當的時機可以檢討，因為這個……"],["李委員桐豪：誰在檢討？"],["張部長盛和：這個要檢討我會來檢討。"],["李委員桐豪：你檢討？","張部長盛和：事實上心中有一些想法，但是因為這牽……"],["李委員桐豪：不敢說？","張部長盛和：茲事體大啦，還沒有成熟的東西都不宜多講。"],["李委員桐豪：因為兩稅合一我們損失了多少稅收？","張部長盛和：兩稅合一目前分配給國人的居住者扣抵的部分，大概每年1,000億元。"],["李委員桐豪：1,000億元？","張部長盛和：這是扣抵掉的部分，1,000億元。","李委員桐豪：對啊，所以你的意思是雖然心照不宣、不敢說，但是你心裡已經知道該往哪個方向走了，是不是？"],["張部長盛和：是。","李委員桐豪：OK。最後一點，我想請問一下，這是上次我在金管會詢問的，就是關於新的會計制度，特別是對金融業提撥壞帳準備的部分，你們的態度是怎麼樣？因為金管會最基本的正常提撥要到大陸去是1%耶！","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今天要提的IFRSs是不提準備的。"],["李委員桐豪：對。"],["張部長盛和：它實際發生就認定。","李委員桐豪：問題是從金融風險管理的國際趨勢而言，這個都要增加提撥，現在基本就1%了，如果還有任何問題性的放款，就超過1%！那你認定的時候，你只能認定它1%的扣稅，這個……","張部長盛和：委員，這只是時間差，即使我現在給它認列，它沒有實際發生，將來還要認列回來當收入。","李委員桐豪：沒有問題啊，那你就先讓它認列嘛，以後再……"],["張部長盛和：但是……","李委員桐豪：這是誰先拿、誰後拿的問題，不是嗎？","張部長盛和：委員，因為各個行業都在比較，各個行業都用實際發生數，只有金融業用提列的準備數。","李委員桐豪：我最後一點，金融的風險是非常、非常嚴峻的。","張部長盛和：是，我瞭解委員的關心。","李委員桐豪：金融的風險是嚴峻的，所以寧可你先放寬，以後再把它拿回來，而不是先拿了以後，叫它再交的時候就來不及啦！","張部長盛和：謝謝，我知道委員對金融業的關心。","李委員桐豪：我不是對金融業的關心，我是對整個體系的關心，好不好？","張部長盛和：是，是，是。"],["李委員桐豪：謝謝。"],["主席：李委員是財務金融的教授。","接著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國棟、林委員佳龍及羅委員淑蕾皆不在場。","請曾委員巨威發言。","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張部長，最近政府很多的政策都牽涉到一些租稅的減免，我也知道部長其實對外作了很多說明，其中有一些是不得已的苦衷，有些是經過討論後部長被說服了，因此部長也同意採取一些相關的減免稅措施。","在部長對外的說明裡面，通常會提到大概它所造成的稅損，或者是它對於稅基侵蝕的狀況，應該是在可以忍受的範圍之內，所以部長才做這樣的同意。針對這個問題，我就要請教部長，我們原則上碰到稅式支出時要做評估，到目前為止，不管是自由經濟示範區或是金融業提出的一些相關訴求，基本上我們表面上是不是都有經過這樣一個稅式支出評估的階段？"],["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金融業的幾大議題都有稅式支出評估；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稅式支出評估基本上……","曾委員巨威：因為那是在第二階段，所以我們目前還沒有……","張部長盛和：而且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做，不是我們財政部做，所以那個要由他們做。"],["曾委員巨威：是。"],["張部長盛和：我們會要求……","曾委員巨威：那相關的部會做出這樣的報告後，基本上都能夠說服財政部……","張部長盛和：我們要複評，很多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我們並沒有贊成。","曾委員巨威：對，所以因此在評估的過程當中，部長會嚴格地把關，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我們同仁也有我們自己的專業。","曾委員巨威：稅式支出的評估，其實是法律的要求，我們一定要做。","張部長盛和：一定要做，一定要做。","曾委員巨威：關鍵是在於做了以後，到底可不可以說服財政部？如果可以說服財政部，財政部才會接納，是不是這樣？","張部長盛和：基本上這五點，雖然他們沒有做稅式支出評估，但是我們內部的討論……","曾委員巨威：但是財政部對於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的內涵應該包括哪些項目，並沒有具體的要求。","張部長盛和：不是，基本上要看它造成的……","曾委員巨威：就是做出來你看，但是報告裡面的內容應該包括哪些，其實財政部是不管的，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沒有，要看最後稅損多少，稅式支出評估就是評估它的稅收損失多少、合不合理，如果它說不會有稅收損失、稅式會增加，那增加的是從哪裡來？我們評估這些，看它評估得正不正確。","曾委員巨威：我想請教部長，每一個單位所做出的稅式支出評估其實是不一樣的，部長有沒有想到其實應該對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本身的內涵，做一個比較同一性的規範？","張部長盛和：是，目前是沒有一定的規範。","曾委員巨威：你可以看得出來很多不同的報告，它2頁、3頁也是1個報告，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是，沒有錯。","曾委員巨威：所以我希望部長未來對於這個部分能夠再做進一步的調整，好不好？","張部長盛和：好，謝謝。","曾委員巨威：第二個部分我要請教部長的就是，有了稅式評估報告以後，部長也同意了，這樣是不是整個事情就了了、政策就可以做決定了？我們在財劃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有一個規定，部長知道嗎？"],["張部長盛和：就是因為減少的稅收要徵提額外的財源。"],["曾委員巨威：要有替代財政的籌措。"],["張部長盛和：要有替代財源。","曾委員巨威：到目前為止，有沒有哪一個案子告訴社會大眾我們替代財源是什麼？","張部長盛和：像金融業這幾個議題，因為它評估說後來會增加，那個就沒替代財源，稅收會增加的。"],["曾委員巨威：這就是問題的嚴重性喔！","張部長盛和：對，對，我知道。","曾委員巨威：如果評估報告最後出來的結論是「以後五年會增加，所以我們不用擔心替代財源」，部長您覺得這是我們財劃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的精神嗎？所有的評估報告如果都可以用這個方式，哪一個評估報告最後的結論都可以說「現在的稅收損失可以用以後的稅收增加來加以彌補」，這叫做替代財源？那我們第三十八條之一根本不要定啦！當然我在這邊所提到的，是要提醒部長、提醒所有的行政單位，如果這個法律條文在財政紀律的維護上，還代表任何法律意義的話，那行政機關到目前為止，其實是逃避了這個法律所做的要求。當然我也要在這邊承認，條文裡面提到各級政府跟立法機關都要做這個事情，我也要承認我們立法機關在這個部分也並沒有做得很好；但是如果這個條文當時的訂定是為了維護我們的財政紀律，不管我們再辛苦，我們在審核任何減免稅案子的時候，都應該盡最大的努力，而且要很明確、很負責地把這個部分做好。部長，我希望這個部分你應該要特別注意，到底我們任何減免稅的替代財源在什麼地方？","第三個我要請教部長的是，每次談到稅收損失的時候，我剛剛為什麼要特別強調稅收損失的估計很重要？部長你在最近的幾次談話都提到，只要是新的業務，因為現在反正還沒有，所以我們沒有稅收損失。部長，這其實是稅式支出評估所謂的金額大小的方法之一而已，如果我們從專業的角度來看，剛剛費委員開玩笑說李委員桐豪是財政金融系的教授，對不起喔，我是財政系的教授！所以我要特別請教你、也要特別跟你提到稅式支出評估的金額部分。"],["張部長盛和：是。","曾委員巨威：有3種不同的方法，1種叫revenue lost，1種叫revenue gain，1種叫做outlay equivalence，這3個方法，你如果完全都採用第一種方法，就會有你剛剛那個觀念，只要新的業務、新的產業還沒有發生，怎麼會有稅收損失？"],["張部長盛和：嗯。","曾委員巨威：但是，為什麼世界各國在做稅式支出評估的時候要這麼精準、要3個方法併用？其實就是不能只因為它現在沒有發生，所以就不會有損失；回頭你要看的是，如果它存在、如果能夠課得到的話，能夠課到多少的稅？如果今天不是用稅式支出的話，而是用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的方式，我要花多少錢才能夠達到同樣的效果？這其實是稅式支出評做一個非常重要而且嚴謹的觀念，所以部長我希望我們的稅式支出可以做得更好。"],["張部長盛和：好。","曾委員巨威：當然每一個步驟我們都要很小心，但是不要只用單方面、局部這樣的觀念，就解決了我們所面對的問題，好不好？","張部長盛和：好，謝謝，我想……","曾委員巨威：因為這是從專業的角度出發，我希望我們能夠做得更好。","張部長盛和：委員剛剛講的3點指教，我想請賦稅署在做稅式支出評估時列入規範。","曾委員巨威：是。接下來我要請教部長最近一陣子提到的，當然我們都有落日的概念，這其實都有一些附帶條件的要求，但部長你相信我們的落日嗎？從歷史的經驗上，哪一次我們的落日是真的按照時間落日？請部長告訴我，有嗎？"],["張部長盛和：如果……","曾委員巨威：你認為你寫3年它就落日了嗎？你寫5年它就一定落日嗎？我們有10年都沒有落日的，對不對？我們有30年沒有落日的、我們有20年沒有落日的！所以那個觀念啊！今天重要的是為什麼要防制它在先？就是你今天如果妥協了、你認為用一個落日條款就能夠幫我們解決了，那講難聽一點，其實你是推卸責任──你推給下一任啦！","張部長盛和：我跟委員報告，落日有兩種觀念，1個是整個法案的落日，當然您講的促產一直到現在……","曾委員巨威：我知道嘛，你當然很難……"],["張部長盛和：那個是很難落日。","曾委員巨威：只有這個單條，那你以為這單項的部分就能夠簡單一點嗎？","張部長盛和：單條的部分，譬如自由貿易港區單條的部分，「國際人才進來，前3年薪資所得減半」，那個「前3年」就是落日，第4年就沒了。","曾委員巨威：是，我當然知道你法律一定是這樣寫。"],["張部長盛和：對。","曾委員巨威：但是什麼時候？雖然寫前3年，但是到了前3年甚至2年可能它就開始了……"],["張部長盛和：什麼意思？"],["曾委員巨威：就運作了、就又要開始擔心了……","張部長盛和：不是，法律如果……","曾委員巨威：因為如果按照這個落日規定的話，可能就造成什麼影響了、人才又不來了等等，不是嗎？所以用落日的方式不是一個解決的好方法，所以我還是要提醒部長，你做到這樣其實還不夠啦！","接下來我要請教今天的相關問題，因為今天我們提到CFC跟PEM。"],["張部長盛和：對。","曾委員巨威：這是我們賦改會所做出的很重要的研究報告結論，所以財政府就這部分把它落實，當然我的基本立場是支持的；但是部長我要請教你，因為剛剛好發生了所謂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相關規定，這中間其實產生了一些矛盾的地方，我不曉得部長有沒有注意到？"],["張部長盛和：請指教。","曾委員巨威：我舉個CFC的例子。我們目前的課稅方是什麼？是如果國外公司的盈餘沒有匯回我們就不課稅，對不對？"],["張部長盛和：對。"],["曾委員巨威：是不是？"],["張部長盛和：是。","曾委員巨威：那我們現在因為擔心如果有一個公司是我們可以控制的，就是所謂的CFC，它如果把盈餘都放到外面，我們就課不到稅，所以我們要強制性地規定「如果你符合這個條件，我就要用這種強制分配的方式，讓你達到被課稅的效果」是不是？這是CFC的目的嘛，是不是？"],["張部長盛和：是。","曾委員巨威：如果這是確定的目的，那我就要請教自由經濟貿易示範區的問題了。我們有一個什麼規定？如果我看的報紙沒錯的話──如果照現在的規定，錢匯回來其實是要課稅的，對不對？但是因為它是在自由經濟貿易示範區內，所以我們給它優惠，條件是如果它匯回來投資的話，是不是？"],["張部長盛和：實質投資。","曾委員巨威：實質投資就可以不要課，對不對？","張部長盛和：這是一次性的，匯回、實質投資、投入國內。","曾委員巨威：我知道。所以部長你的用意很好，如果回來是實質投資的話，其實我們就不應該課它稅，對不對？是不是？部長，如果我們這是對的，那我請問你，我們為什麼一定要自由經濟示範區才這樣做？所有的企業本來匯回來才課稅，它不回來我們沒辦法；現在我們好不容易叫它回來了，它回來告訴你它做實質投資，你幹嘛要規定它要自由經濟示範區才可以？對全臺灣都好啊，不是嗎？如果這個觀念是對的、我們可以用的，我們就不應該限縮在自由經濟貿易示範區裡頭啊！"],["張部長盛和：先示範嘛。"],["曾委員巨威：先示範？"],["張部長盛和：對。"],["曾委員巨威：你覺得這樣的規定要透過示範才能達到它的效果嗎？","張部長盛和：對，經建會主委一直講先行、先試，就先讓它走、先試試看。"],["曾委員巨威：這麼好、這麼美妙的東西啊……","張部長盛和：不是，看看有沒有流弊啦；示範區就是先試看看有沒有流弊，有流弊就改，因為這個東西一下子開放，怕難以收拾。","曾委員巨威：我再請教你，假設按照現在的規定，要匯回才課稅，如果自由經濟貿易示範區裡面的1個企業，按照CFC這樣的規定，假設這個企業在外面有CFC，怎麼辦？"],["張部長盛和：你是說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總機構在外面……","曾委員巨威：對，它也符合CFC。","張部長盛和：如果它匯過來是實質投資，不是光匯盈餘回來而已，匯過來實質投資第一次就免稅。","曾委員巨威：不是啦，它不匯回來啦。"],["張部長盛和：喔！不匯回來？","曾委員巨威：不匯回來，是不是就要按照這個CFC的規定來課？","張部長盛和：對，沒有錯。"],["曾委員巨威：但是它是在自由經濟示範區耶！"],["張部長盛和：對。"],["曾委員巨威：是我們鼓勵的企業耶！"],["張部長盛和：但是所得稅裡面自由經濟示範區沒有對這一條減免。"],["曾委員巨威：我知道。"],["張部長盛和：所以照課。","曾委員巨威：我的意思是說在這種狀況之下，它是在自由經濟示範區，是你所鼓勵的，所以它在裡面設，結果你現在CFC設上去以後，目的是為了反避稅，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曾委員巨威：結果它真的符合了這樣的條件，因此我們也要用權益法、也要把它納進來課稅，是不是這樣？","張部長盛和：是，是，這正確。"],["曾委員巨威：所以這就抵消了我們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效果。","張部長盛和：不會，我們獎勵的是它匯回來做第一次投資，它賺的錢……","曾委員巨威：我當然知道，這兩個事情嘛，它現在沒有匯回來，所以你按照這樣的方式，所以你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效果是不是就受到影響？當然也會嘛，是不是？"],["張部長盛和：嗯。","曾委員巨威：所以其實基本上，就像我剛剛提到的，這是賦改會的決議，我們也經過很多的討論。"],["張部長盛和：是。","曾委員巨威：在各國的制度上也都是這樣做，所以我支持，但是我們今天在討論這個條文的時候，我們要更加的謹慎、更加的小心，裡面還有一些細節的問題，還有包括剛剛費委員跟李委員他們所關心的話題，其實我們都要加謹慎，好不好？","張部長盛和：好，謝謝。","主席：曾委員是財稅學的教授，也是部長的同學。","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盧委員嘉辰及簡委員東明皆不在場。","請許委員忠信發言。","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4個問題來請教部長。臺籍跨國企業在一定資本額以上者，可以以公司內部調動的名義，從中國地區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調它的中國白領員工到臺灣來工作，如果是1年以上的，1個公司的限額是10人；1年以下的，1個公司的限額是20人。現在國內大概有300家企業符合這個條件，這類人員總共大概有9,000人，而這9,000人的所得要不要繳所得稅的問題，是我現在質詢的重點。","第一個問題，他不是中華民國人，這個很清楚，請問部長，這個公司的總公司在臺灣，在四川有分公司，它在四川所僱用員工的薪資，不管是發人民幣或是新台幣，是不是我們國內的所得？"],["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所得是臺灣總公司發的嗎？還是說……"],["許委員忠信：在四川的部分是分公司發的。"],["張部長盛和：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許委員忠信：分公司。"],["張部長盛和：分公司也是屬於臺灣的公司發的。"],["許委員忠信：那子公司？"],["張部長盛和：子公司是另外一個公司。","許委員忠信：好，現在它內部調動把這個人調過來臺灣了，居留183天以上，他不是中華民國人，他這個薪資……","張部長盛和：他就是我們的居住者，要課稅。"],["許委員忠信：要課稅？"],["張部長盛和：對。","許委員忠信：他的薪資如果是我們臺灣總公司支付的，要課稅？","張部長盛和：對，要課稅。"],["許委員忠信：如果是臺灣的分公司仍然用人民幣來給付……","張部長盛和：分公司也是臺灣給付的，一樣。"],["許委員忠信：還是要課稅喔？","張部長盛和：是，是，是。"],["許委員忠信：因為我們怕被用這種方式規避掉了。"],["張部長盛和：嗯。","許委員忠信：所以只要是臺灣的總公司，它的分公司即使在四川用人民幣發放薪資，而人其實在臺灣工作，這個情形其實有可能，因為他的家庭如果是在四川，但他在這裡工作，而且那邊用人民幣來發放薪資，這是有可能的，所以按照部長的講法，這個要課稅。","張部長盛和：是，分公司的要課。"],["許委員忠信：那子公司的呢？","張部長盛和：子公司的人居留183天以上的，也是我們的居住者，那個也要課。"],["許委員忠信：那如果子公司調過來但沒有居留到183天的呢？","張部長盛和：如果住滿90天以下而且是由海外的公司發的所得，那個不課稅，這裡指的是90天以下。"],["許委員忠信：所以中國白領員工如果來這裡工作90天以下……","張部長盛和：我怕數字有些錯誤，所以要請教同仁，90天以下的海外所得，不課稅。"],["許委員忠信：就不課稅？","張部長盛和：對，對，對。"],["許委員忠信：那這樣產生一個漏洞喔！"],["張部長盛和：這是稅法的規定、制度。","許委員忠信：這個人數將來可能會增加，因為現在雖然是大概有300家企業符合，但將來可能會更多。第二個問題，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如有中資跟台資的企業回來投資，其所引進的中國白領來這裡工作以後，居住時間超過183天以上，前三年他在台灣的薪資，一半不納入課所得稅；如果居住時間在183天以下呢？","張部長盛和：非居住者假設是一般免稅，就用一般扣繳的稅率。183天以上，則以5%至40%的稅率結算申報，如果不是居住者，就用扣繳稅率。","許委員忠信：所以前三年薪資減半不納入課所得稅，適用於在台灣居住183天以上者？","張部長盛和：因為這只是一個概念，我們還沒有規定的這麼細。"],["許委員忠信：如果他居住超過183天……","張部長盛和：他就是居住者，就要結算申報。","許委員忠信：居住超過183天，原本海外的所得、在中國的所得，要併入到台灣，來課所得稅，對不對？這次我們給予優惠，不作併入。所以183天以上，前三年的所得減半，繳納所得稅，海外部分包括中國所得，都不納入台灣課所得稅？","張部長盛和：個人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來就不課稅，海外所得課最低稅賦。","許委員忠信：如果在台灣居留超過183天的外籍白領，這時候海外所得要併到台灣來，跟在台灣的所得一起計算稅額，我們現在的規定是這樣？","張部長盛和：對，採最低稅賦！","許委員忠信：現在在自由經濟示範區裡面，居住183天以上，我們給他的優惠是前三年的薪資減半課所得稅，中國地區的所得也不必併進來計算所得稅。","張部長盛和：最低稅賦要！最低稅賦的條件是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併入國內的所得是600萬以上，那個差額要課稅；但是已經繳的稅，都可以抵掉。","許委員忠信：被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夫妻合併計算申報所得稅，現在除了薪資所得可以不合併計算、申報外，其他會變成是在懲罰婚姻，有違憲之虞。所以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條文，開了第三條路，除非分居，否則就讓夫妻自己選擇要不要合併申報。我們都知道，就收入而言，有一種是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張部長盛和：也就是勤勞所得。","許委員忠信：像會計師、律師等人之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都是勤勞所得。另外一種非勤勞所得，如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股票所得。請問部長，這兩類最大的差異在哪裡？","張部長盛和：英國古典學派認為勤勞所得要低課，非勤勞所得要課高一點。","許委員忠信：沒錯！但是還有另外一種不同，即這些資本利得，不論股票、房地產租金或貸款利息，都沒有一生專屬性，也就是說，它可以移轉給他人，例如利用夫妻之間的無償贈與來作規避；如果是勤勞所得，不論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即使夫妻二人都是律師、會計師或醫師，他們沒辦法去規避，不能把我的執行業務所得併到對方那邊，或是對方的併到我這邊，那是不可能的。所以，依屬性來看，執行業務所得和薪資所得是比較接近的，不會被移轉逃稅。可是我們看到第十五條修正的第三個門，並沒有根據這個屬性去區分，就有可能造成有股票的人、有債權的人或是有土地的人，用夫妻之間的無償贈與，來逃漏稅。部長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一年大概會讓我們減少多少稅收？","張部長盛和：民國78年第二次賦改會之所以決議就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其實就有這個考量，一方面要非勤勞所得負擔多一點的稅，二方面也有委員所說的移轉問題。但因大法官會議解釋它違憲，我們當然就只有遵照辦理。","許委員忠信：當時賦改會談到薪資所得時，並沒有涵蓋到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的執行業務所得，這是一個法律上的漏洞，這次修法，我們必須將它補過來。本席認為，能夠分開計算、申報的，只有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會被移轉而逃稅的，還是要保留合併計算，合併申報。這樣才是減少規避租稅的設計。","張部長盛和：委員是法律教授，但因大法官會議解釋這個法律違憲。","許委員忠信：我跟部長報告，每一個大法官我都認識，沒有幾個懂得稅。","張部長盛和：但是他們說這個法律違憲，而且到今年底就失效。","許委員忠信：即使被宣告違憲，我們修法也要在租稅實務可以容許、折衷出來的結果之內。本席的折衷之道，就是把執行業務所得和薪資所得一樣修改為可以分開申報、分開計算，其他仍然維持原來的狀態，以免被逃稅。部長同意本席的看法嗎？"],["張部長盛和：這個可能跟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會有扞格。"],["許委員忠信：但是你有沒有覺得我講的比較有道理？","張部長盛和：道理跟那個解釋說我們違憲，還是兩件事。","許委員忠信：問題是，我講的比較有道理，怎麼會違憲？大法官會議解釋並不是要我們平白製造一個逃漏稅的空間。","張部長盛和：他們是說夫妻結婚以後，所得沒有分開計稅而增加的租稅負擔，是違反平等原則。","許委員忠信：問題是合併申報、合併計算，在課稅實務上、效率上，可以避免逃漏稅及移轉的機會，是有它的必要性。所以我們有時必須與大法官做溝通。其實大法官會議的那份解釋文也沒有講的那麼專業、深入，所以我認為，只要符合大法官會議解釋，將它修法，一起對待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就可以了，其他還是不要開放。這樣對國家的財政影響才不會那麼大。"],["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許委員忠信：你有沒有覺得本席這樣講，比較符合學理？","張部長盛和：當然！我完全贊成委員的說法，這樣一來，稅收損失也少；現在的問題是，違憲的法律如何讓它能符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這個制度還是要遵循。","許委員忠信：有時候違憲的法律，只要做部分調整，就不再違憲了，無須將它全盤打翻掉。謝謝部長。"],["張部長盛和：謝謝。","主席：先跟委員會報告，待會兒過了12點以後繼續處理到結束為止。","接著輪到發言的黃委員偉哲、李委員昆澤、蕭委員美琴、廖委員正井、賴委員士葆、陳委員明文、徐委員耀昌、蔣委員乃辛、林委員正二、楊委員瓊瓔、江委員惠貞、呂委員學樟、黃委員昭順、徐委員欣瑩、王委員惠美、邱委員文彥、蘇委員清泉、管委員碧玲、林委員滄敏、蔡委員其昌、江委員啟臣、林委員明溱、王委員進士、姚委員文智、陳委員亭妃、潘委員維剛、黃委員文玲、高委員金素梅、陳委員歐珀、羅委員明才及吳委員育昇皆不在場。","報告及詢答完畢，翁委員重鈞、潘委員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一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翁委員重鈞書面意見：","●公股銀行合併再起，政府應提升銀行品質與保護存款戶權益：","1.行政院政務委員薛琦日前呼籲推動金融整併，金融業界也公開建議，公股金控從八家整併為四家，導致「公公併」風潮再起。","2.本席認為，金融業規模不是愈大愈好，歐洲小國接二連三瀕臨破產，凸顯小國全力發展金融中心的經濟模式，存在極高風險。","3.依據IMF（國際貨幣基金）的研究指出，金融業規模大，未必有利於經濟成長；金融業若規模過大，反不利於經濟成長。","4.請問部長或副主委，塞國危機是否再度引發歐債風暴？","5.本席認為，政府在規畫、管理金融體系時，不應僅考慮擴大金融業規模，尤應提升金融業的品質；有時放款成長，未必反映在投資增加或經濟成長加速，政府應注意放款增加是流向「具有生產性的實質活動」，抑或是「投機性泡沬」。","6.最後，本席認為，不管是公股合併，還是私人合併，一定都要保障國民存款戶的權益。","●中銀參股若大幅放寬，政府應謹慎評估風險性：","1.金銀三會今登場，預期中國銀監會將提出中銀參股台灣本國銀行上限從5%大幅拉高到20%。","2.請問副主委，若提高中銀參股比重到20%，中銀將有機會取得經營主導權，請問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好處是什麼？壞處是什麼？","3.本席認為，台灣與中國金融往來須採審慎穩健原則，否則銀行經營一旦出現問題，就會延燒到整個金融市場，衝擊國內金融秩序。","4.當中銀持有較多股權，對國銀就能掌握更大的影響力，一旦發生經營權爭奪或糾紛，將不利於金融機構之穩健經營，並影響國內金融秩序與穩定，尤其國內有些銀行經營者持股甚至低於10%，只要中銀參股國銀比重提高之後，就很容易可以介入與影響經營。"],["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本日財政委員會排定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乃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俾與國際接軌，並參據前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結論與順應國際趨勢，為避免我國營利事業將盈餘實現於位在未課徵所得稅或所得稅稅率較我國為低之租稅庇護所國家或地區之國外關係企業，並藉盈餘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我國所得稅稅負，增訂自104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外關係企業半數以上資本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按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依持股比率認列投資收益；該關係企業實際分配盈餘時，免再重複計入所得額課稅。為避免營利事業於租稅庇護所國家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藉納稅義務人居住者身分之轉換規避屬人主義之適用，以減少納稅義務；並透過居住者身分之認定，讓該等營利事業適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之租稅協定，增訂自104年度起，營利事業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我國居住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俾與國際接軌，以維租稅公平及保障我國企業適用租稅協定之權益。","本席認為本修法通過後預期效益將有維持租稅中立原則，使營利事業順利採行IFRSs。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可防杜營利事業藉盈餘保留於免稅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子公司之避稅行為，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建立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之制度，防杜跨國避稅，並讓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享有租稅協定利益。都是非常重要與國際接軌的政策修改，希望財政委員會能盡速修正通過並送院會完成二、三讀程序，以健全我國稅制，維護租稅公平及企業權益。","主席：現在進行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本日議程所列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條文內容，含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其未實現之收益、成本、費用或損失，除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核定者外，不予認列，俟實現時，列為實現年度之收益、成本、費用或損失。","前項所稱實現，指基於法律規定或契約關係，收益於確定應收，已有請求給付之權利；成本、費用或損失於確定應付，已有支付之義務。","第一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第二十四條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營利事業計算各年度所得額時，原依本法、其他法律規定或經財政部核定，將未實現之成本、費用或損失列為各該年度之成本、費用或損失者，其後如因法律修正或經財政部核定變更為實現時列支，應將其已列為各該年度之成本、費用或損失截至變更時尚未實現之餘額列為變更年度之收入，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其因加計該收入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得選定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按年平均繳納。","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分離課稅之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第四十三條之三　　自一百零四年度起，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一定條件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半數以上資本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資本之比率，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於已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前項之一定條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資本、具有重大影響力之範圍、認列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國外稅額扣抵範圍與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四十三條之四　　自一百零四年度起，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指營利事業實際作成其整體營業所必須之主要管理及商業決策之處所；其認定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六十條　　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電路布局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其他法律規定之特許權、商譽及經財政部核定之無形資產，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前項財政部核定之無形資產項目，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可明確辨認，為營利事業所控制且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二、具明確財產價值。","三、使用效益有一定年限。","第一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攤折額以其成本照下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之：","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三、商標權、專利權、電路布局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及其他法律規定之特許權，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四、商譽計算攤折之年限不得低於五年。"],["段落：經財政部核定之無形資產計算攤折之年限不得低於五年。"],["五、經財政部核定之無形資產計算攤折之年限不得低於五年。","第六十一條　　本法所定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法及重估公式，由財政部定之。","自一百零二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或保險法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會計事項，其資產依該等規定實施重估價者，適用前項規定。","第六十六條之六　　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其計算公式如下：","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計算股東或社員可扣抵之稅額。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九十八年度以前之盈餘，為百分之三三．三三；分配屬九十九年度以後之盈餘，為百分之二十．四八。","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九十八年度以前之盈餘，為百分之四八．一五；分配屬九十九年度以後之盈餘，為百分之三三．八七。","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九十八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九十九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兩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第一項所稱營利事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自一百零二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或保險法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會計事項者，指依該等規定處理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第一項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為止；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尾數不滿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第六十六條之九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自一百零二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或保險法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會計事項者，指其當年度依該等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一、（刪除）","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三、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段落：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段落：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七、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段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八、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段落："],["九、（刪除）"],["段落：依證券交易法或保險法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十、依證券交易法或保險法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段落：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十一、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稅後純益、本期稅後淨利、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及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李委員貴敏等所提修正動議：","一、"],["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費鴻泰　　林德福","二、"],["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費鴻泰　　林德福"],["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四十三條之三除了行政院的版本外，還有李貴敏委員的版本，針對李貴敏委員的版本，財政部和金管會有沒有什麼意見？如果按照李貴敏委員的版本通過呢？請司長說明一下。","宋司長秀玲：有關第四十三條之三，委員有幾點修正建議，第一，有關「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我覺得把「總機構」刪除，文字上反而更明確，讓這條文在適用上更方便一點。","第二個修正是「控制在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並且在第二項定義關係企業是「依公司法之規定認定」，公司法主要是在第三百六十九之一到之三定義。基本上，我們現在對關係企業的定義都是尊重公司法，也尊重財務會計準則第五號和第六號公報的定義，所以我們建議這部分容許我們在立法說明中說明，我們未來在定關係企業的時候，會一併參酌公司法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甚至參酌商業會計法裡面對關係企業的定義。另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現行所得稅法已經有關係企業的定義，包括第四十三條之一和第四十三條之二都有，都是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來定義，所以我們建議關係企業的部分容許我們參照相關法令來訂定。","第三，有關「以已實現者為準」，因為這法條基本上是針對保留還沒有分配的盈餘，國內的母公司必須合併申報課稅，如果「以已實現者為準」，意思就是一定要等國外的關係企業分配盈餘才可以認列，那這個條文就等於沒有防止避稅的效果，所以「以已實現者為準」可能和立法目的相違背。","第四，有關虧損的部分，因為這是防止避稅的條文，所以原則上盈餘保留不分配的部分要抓回來課稅。如果他們虧損，通常他們不會保留，而是會用清算的方式直接在國內認列。如果虧損可以認列，就會造成有些企業利用製造虧損的方式，然後變成強迫適用這個法條，我們原本是要防止他們避稅，結果反而讓他們有避稅的空間。","李委員貴敏：我覺得財政部可能誤會我的意思，其實我的意思和他剛才講的意思不一樣。我的意思很單純，我今天質詢時提到我同意這個概念，但是我認為它的用語有問題，它的用語會導致違憲。我認為立法院出去的東西，將來不宜由大法官解釋為違憲。為什麼會違憲？因為有關認定關係企業的部分，條文上是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一定條件」，而第二項規定「一定條件」是由財政部訂定。我今天的投影片上有大法官的解釋文，如果大家不相信，可以看看我帶來的大法官解釋文。大法官的解釋是說授權行政部門的只是可以執行法律的細節、技術性次要的事項。也就是說，當你去決定什麼是「一定條件」時，你已經牽涉到你要課稅的主體，所以這次的修正要很明確的在法條上寫不可以授權財政部。我再重複一次：不可以授權財政部，因為授權財政部就會如大法官所解釋的違法。我們今天希望這個法條通過後，將來不要變成違憲、變成無效，所以我們才提出建議。其實「關係企業」在公司法裡面已經定義了，而且原來用「持股」也不對，因為公司法對關係企業的規定不以「持股」為限。以上是回應剛才司長的意見。","主席：司長，你覺得該怎麼改？請簡單的講。","宋司長秀玲：我們所謂的「關係企業」本來有兩個條件，第一個是「一定條件」，所謂的「一定條件」是指租稅庇護所地區；第二個是持股和重大影響力。剛才委員提到「一定條件」可能會有空白、違憲之虞，當時行政院在審查時，行政院法規會給我們的意見是在立法說明中特別說明「一定條件」的概念要按照國際間通行的租稅庇護所的概念去訂定。其次，原來我們就不限「持股」，所以我們加了「有重大影響力」，就是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對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有重大控制權」，這也是有重大影響力的一部分。當然，公司法的概念非常清楚，但是因為現行稅法還有參考財會準則的部分，所以我們建議允許我們有一個空間，包含參酌這兩個部分。","李委員貴敏：我回映一下。如果按照司長的propose，不能解決大法官解釋違憲的疑慮，因為大法官解釋已經講得很清楚，必須法律明文規定，如果把它寫在說明欄，那還是一樣。我剛才看了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那條文規定的範圍其實比公司法規定的範圍窄。如果司長有疑慮，我建議改為「依公司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認定」。"],["主席：公司法涵蓋所有的公司……"],["李委員貴敏：有定義關係企業……"],["主席：還有一些法令……","李委員貴敏：如果要解決剛才司長的顧慮，我建議改為「依公司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認定」。"],["主席：「相關法令」又太寬了。","李委員貴敏：是「相關法律」，沒有包括命令。","主席：我看到今天報載大陸銀行也要在臺灣設OBU，會不會搶到臺灣銀行的業務？","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他們還沒申請，未來如果申請，是有某些程度的影響，當然有些境外客戶可能就會跑到他們那邊，那會不會又透過大陸的優勢等等而對我們造成影響，這部分我們確實要仔細評估一下。","主席：部長，我們用李貴敏委員的版本，你把文字……","張部長盛和：第二行就採用李委員的文字，把「總機構」刪掉，「一定條件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唸起來有點繞口，把「總機構」刪掉就沒問題了，就更明確了。","我們本來第二行是「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一定條件」，而李委員的版本是「直接或間接控制」，我想這樣也可以，因為一定條件……","主席：在稅法上，「控制」和「持有」是不是一樣的意思？","張部長盛和：我們本來是規定「符合一定條件」，如果不授權，那「一定條件」就沒有了。","主席：持有很簡單，可以按照股權，在法律上比較明確，但是控制就有一點抽象。","李委員貴敏：公司法第六章之一對關係企業其實有定義，這定義包含兩個概念，一個是「持股」的概念，另外一個是「控制」的概念，所以我的版本第二項「……關係企業，依公司法之規定認定」，也就是將來認定的部會還是財政部，這樣有一個法律的依據，我們是希望不要因為有這個規定之後，將來被大法官解釋為違憲。","主席：公司法第六章之一的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所稱關係企業有兩種，一是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二是相互投資之公司。我們也要稍微防著財政部，如果他們屆時認為你就是控制，你怎麼解釋不是控制呢？"],["李委員貴敏：他們要舉證……","主席：持有的觀念比較簡單，就是按照股權。我們是擔心如果有人要公報私仇，那就很麻煩，對人民權益就會有影響。","李委員貴敏：我覺得要取捨取啦！如果要用「持股」，就是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的50%以上，可是他們又覺得太低……","主席：用「持股」也會逃跑，對不對？","李委員貴敏：會啊！財政部版本是用「有重大影響」，可是其實公司法裡面……","主席：我們再請教一下財政部，你們的版本是「持有」，條文後面再加以解釋，而李委員的版本講得比較簡單，規定「控制」，後面就不需要那麼多解釋了。","張部長盛和：我們本來有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持有半數以上資本」，第二個條件是「或對該關係企業具重大影響力」，所以不只是持有而已，第二個條件「具重大影響力」大概就是李委員版本的「控制」。","李委員貴敏：如果按照部長的解釋，其實是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的概念，可是用語和公司法不一樣。第一，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款「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是財政部版本「具有重大影響力」；第二，持股要有一定比例的概念是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二款「相互投資之公司」，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二款還涵蓋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所以簡單來講，它的概念和公司法的概念一樣，包括持股和實質控制。學法律的人都知道，這個類似的概念在公司法裡面都已經定義了，所以我們不要另外創造一個新的名詞，如果創造一個新的名詞，將來人家會問什麼叫做「有重大影響力」？所以我覺得不必這樣。","主席：你的第二項寫「依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我覺得這樣很好，也很明確。","曾委員巨威：我請教一下，如果按照李委員所建議的文字，關鍵在於未來稅捐單位執行時，可否將你們現在希望發揮的規範效果，在李委員的版本也一樣做得到？如果做得到，李委員的版本既避免違憲問題，實際上又不妨礙讓你們用原來的想法，只要依照公司法與相關法律，基本上一樣可以落實，這樣應該沒有困難。","張部長盛和：因為原來預定的條件含有Tax Heaven，現在這個Tax Heaven看不到了，所以我建議在李委員所提文字「直接或間接控制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後，增加「低稅負地區」這幾個字，免得範圍太廣，好像對於非低稅負地區的香港、新加坡也要這樣，這就不對了。","主席：這也合理，舉例來說，營所稅比我們高的地區，不可能留在這裡。","李委員貴敏：其實他的意思是租稅天堂，但是不能用低稅負的概念。","主席：他今天講明了，立法意旨裡就是要把往租稅天堂逃跑的人抓回來。","曾委員巨威：低稅負的概念其實是模糊的，如果今天講到企業營所稅的話，低於我們這個17%的有幾個？其實不多。但是用低於17%的概念來看，你們原來想要規範的一定不是低於17%這樣簡單的概念，一定是指所謂Tax Heaven的地方，但你現在講的如果是低稅負的話，概念是模糊的。"],["張部長盛和：「Tax Heaven」我們現在翻做「租稅庇護所」。","曾委員巨威：當時我們在談這個反避稅條款時，有人認為其實沒有必要，就是因為心中有低稅負的概念，他認為我們已經到17%，比17%低的根本就沒有了。","張部長盛和：有，巴哈馬群島、加勒比海等。","曾委員巨威：我知道，現在如果又提出這個概念，除非你能很明確的講是針對哪些地區跟國家。","李委員貴敏：他現在的建議，我覺得可以考慮。關於低稅負，我的概念跟曾委員一樣，我覺得太vague了，我們就是要避掉違憲，才說不要讓財政部訂定。剛才部長提出TaxHeaven的中文翻譯叫做「租稅庇護所」，那要不要直接就加上這個？","張部長盛和：對於Tax Heaven，國際沒有很嚴謹的definition，但是……"],["曾委員巨威：各個不同的國際機構對於Tax Heaven的definition都完全不一樣。","宋司長秀玲：國外立法例有一種立法方式，就是把低稅率定義出來，譬如比中華民國現行營所稅稅率低三分之一以上，他們認為這樣就有避稅的誘因；有些會訂為低50%以上，也就是低二分之一以上；這就看我們要到什麼程度，譬如我們可以說「符合一定條件之關係企業」，後面就講明所謂符合規定，指的是稅率低於中華民國稅率三分之一以上的地區。","曾委員巨威：如果這樣的話，就乾脆直接說只要低於我們稅率的，統統涵蓋在內。","張部長盛和：有的只比我們低1%，像新加坡則是16.5%。","宋司長秀玲：其實是把比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低三分之一以上或低20%以上的，定義為低稅負國家，我們是要訂那個比率。","曾委員巨威：類似的規定其他國家很多，有沒有像你剛才所提的，很明確的訂出低稅負是指低於三分之一？"],["宋司長秀玲：他們大部分是在授權的子法裡面訂定稅率是多少。"],["李委員貴敏：因為我們大法官有解釋。","宋司長秀玲：我瞭解，所以我說有一種方式是直接在條文上寫明。","曾委員巨威：如果這樣，我覺得採用類似的方式比較好。","主席：大法官的話是提供參考，大法官絕對不能規範我們立法院。"],["曾委員巨威：直接訂定為低於三分之一好了。","主席：我沒有意見，但是這樣好不好？如果好，我們就定了。"],["李委員貴敏：我覺得可以寫明「低稅負」。","主席：我們就按照李貴敏委員的版本做修正，將第一項「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後增加「低稅負地區」幾個字；另外增列第二項，而李委員提案的第二項就改為第三項；至於增列第二項的文字，請宋司長唸一下。"],["宋司長秀玲：增列第二項的文字如下：「前項低稅負地區指其公司稅或類似稅目之稅率低於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達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主席：這個文字太長，除了唸起來很辛苦之外，到時候會有很多解釋空間，而且「低於……達三分之一」，17除以3是5.6666循環。","張部長盛和：改為「百分之三十以上」好了，這樣比較明確","主席：因為17的三分之一是循環小數，而數學符號有close interval跟open interval，既然這樣，我們就用確定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請宋司長再唸一次。"],["宋司長秀玲：「前項低稅負地區指其公司稅或類似稅目之稅率低於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主席：李委員貴敏提案的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並將「前項」改為「第一項」，也就是「第一項之關係企業，依公司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認定。……」其他的都一樣，是不是？"],["張部長盛和：後面已實現及虧損的部分不要。","李委員貴敏：你的意思是認列之投資收益及國外稅額扣抵範圍等等，由財政部定之，其他增加的地方都不要了，是不是？後面的虧損部分還要不要？"],["張部長盛和：不要。","李委員貴敏：都不要了嗎？這樣很簡單，直接說「認列之投資收益及國外稅額扣抵範圍與計算方法，由財政部定之。」這樣可以嗎？","宋司長秀玲：改為「第一項之關係企業依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所定認列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國外稅額扣抵範圍與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也就是從「認列投資收益」後面一直到「由財政部定之。」，是不是可以照現在財政部版本的文字？"],["李委員貴敏：剛才不是一直講不能有什麼一定條件嗎？"],["宋司長秀玲：那個拿掉了。","主席：本席建議，第三項第一句就按照李委員的意思，在「認列」之後就按照財政部的版本，好不好？","李委員貴敏：本席先解釋一下，我對改名詞並沒有意見，可是獲配是錯的概念，因為獲配跟剛剛部長所講的情形是完全不一樣的，是用英文distribute的概念，今天我要把它當成一個避稅地區，我怎麼可能會distribute？不會啊！部長的意思是說把那些東西累積在Tax Haven的地方不分配，現在所使用的用語又是獲配，可是根本就不distribute，怎麼會有獲配呢？","宋司長秀玲：在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裡面，我們鼓勵課稅的時點就是獲配的時點，我們原來擬的第四十三條之三是一個例外規定，就是即使沒有獲配，只要盈餘保留在低稅負地區，就抓回來課稅。所以我們基本上還是用第四十二條的文字，因為第四十二條對獲配有很明確的定義。","主席：我們還是照李委員貴敏版本的「取得」。第一項第二行加上「低稅負地區」；增列第二項「前項低稅負地區使其公司稅或類似稅目之稅率低於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之關係企業依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認列投資收益、國外稅額扣抵範圍、相關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曾委員巨威：第一項如果這樣修正，在後面由財政部定的東西，其實有很多在第一項並沒有規定，譬如說國外稅額扣抵範圍，在前面完全都沒有規定，後面卻突然跑出來。當然，本席知道在計算的時候要處理國外稅額的部分，但是純粹從法律文字來看，前面明明沒有這樣的東西，怎麼會突然跑出國外稅額扣抵範圍呢？這樣會有一點突兀。除非在前面有規定到國外稅額扣抵範圍應該按照第幾條怎麼處理，這邊才可以一併的去呼應，是不是？","宋司長秀玲：我了解曾委員的意思，原來第四十三條之三適用之後，要回到所得稅法的第三條，因為第三條第二項有規定國外稅額是可以扣抵的，所以以前在第三條第二項的國外稅額扣抵是只有直接稅額扣抵，那個範圍是很清楚的，現在變成未來國外稅額扣抵要到什麼範圍必須另外規定，所以光是從第一項是看不到的，要回到第三條第二項，否則就要在這裡把第三條第二項的文字再規定一次。","李委員貴敏：因為認列之投資收益在第一項已經有了，在這裡是規定：第一項認列之投資收益及相關的稅額扣抵辦法與計算方法由財政部定之。變成跟第一項有關、實際上投資收益的認列、扣抵的範圍或計算方法都由財政部定之，本席對此沒有意見，因為相關的細節是行政單位可以做的，只是他們不能決定主體、客體和範圍。"],["曾委員巨威：本席覺得在前項裡面都沒有規定到這些……"],["李委員貴敏：所以規定「相關」。"],["曾委員巨威：如果規定「相關」可以嗎？"],["宋司長秀玲：就是回到所得稅法的條文。"],["主席：第四十三條之三修正通過。","現在進行第四十三條之四。","李委員貴敏：本席加了「及相關法律」，因為我查了一下，營業所得稅還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金融證券管理條例、產創條例的規定，所以本席建議加上「及相關法律」，至於其他部分，本席認為可以由財政部訂定執行的細節，可是主體、客體、稅基和稅率不能夠由財政部決定。"],["主席：李委員是建議在第一項「依本法」後面加上「及相關法律」。","宋司長秀玲：我們在所得稅法裡面是規定「依本法規定」，至於相關法律，確實如李委員所言，經常會有增修，我們都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而當然適用，如果委員覺得要加「及相關法律」，我認為不會影響整個實際上的效果。","李委員貴敏：本席解釋一下我主張要加「及相關法律」的理由，這跟司長所講的情形完全不一樣，因為在其他法律規定裡面並沒有實際管理處所可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依據，所以你們是把這個條文當成特別法，它並非只是所得稅法的特別法，像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也有規定，如果金融控股公司有像主席所提到的情形，那到底要不要扣？所以除了所得稅法之外，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情況之下，這個概念也可以帶進去裡面。","曾委員巨威：我同意李委員剛剛所講的因素，但是如果改成這樣會有一點怪怪的，因為是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相關法律可能不會有課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範，可能是牽涉到其他被認定為關係企業的問題，所以如果在文字上這樣規定，可能有點奇怪。","主席：沒有錯，因為這是課營所稅的問題，營所稅只有這個法來規範，其他則是營業行為，所以本席建議第四十三條之四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李委員貴敏：但是本席有一個問題想請部長直接講清楚，金融機構到底要不要適用第四十三條之四，你們的依據是什麼？照曾委員剛剛所講的，你們的第四十三條之四跟我們今天早上從頭到尾討論的都不一樣，你們並不是講它應該要納入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為如果你們的第四十三條之四只是規定課徵的辦法，那這個第四十三條之四整個都是假的，所以你們的原意到底是什麼？第四十三條之四是只有單純的課徵還是規定它應該要繳稅，到底是哪一個？"],["張部長盛和：應該要繳稅。","李委員貴敏：那第四十三條之四就不是只有課徵的問題而已了，應該是在所有法律只要碰到的時候，它是一個特別法，如果第四十三條之四如果只是單純的規定課徵方法，當然本席就絕對同意，可是這跟我們今天質詢半天的內容就完全不一樣了。","張部長盛和：如果設在開曼群島，但是實際上在臺灣營運，藉此來規避，我們要把它拉回來，因為它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所以是臺灣的公司。這其實就是實質課稅原則，既然實際管理處所在這裡，就是我國的公司，不是採登記地主義。","主席：這一條跟本席早上所質疑的問題就不太一樣，應該是沒有關係的，所以本席比較支持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李委員貴敏：如果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對那些金融業就不要課了。","主席：不管有沒有這個東西，對金融業一樣要課稅。","李委員貴敏：本席認為要講清楚，因為你們現在講的政策和這個文字是兩回事，如果中國大陸在臺灣設立的話，它不是啊！可是實際上控管的人是臺灣，現在要不要一個臺灣的人去？現在你們要開放可以參股，所有的東西都可以。所以將來如果符合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的大陸公司，現在並不是只有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主席：如果有一家公司在臺灣銀行的OBU開戶，最後稅務單位要去調資料，按照第四十三條之三，當然最終一定可以把它抓出來。可是如果不在台灣銀行開OBU戶頭，而在匯豐香港分公司開一個OBU戶頭，那就查不到了，你們可以查到嗎？","李委員貴敏：他們查不到。主席，如果第四十三條之四沒有加「及相關法律」的話，將來大陸地區會比我們的競爭力更好，因為他們會逃掉，臺灣的金融業就沒有辦法跟他們比。所以本席同意曾委員的意見，就是加「及其他相關法律」，可是如果這個沒加進去，方才我有舉例，因為所得稅法不是只有所得稅而已，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也有相關規定，這樣就會變成大陸地區它的稅的benefit比台灣的銀行好，在那樣的情況下，台灣的銀行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大陸就不用，那它的成本就會比較低，所以會造成它的營業是在我們的上面，將來就會有你所講的情形發生。如果它把它加上去的話，將來財政部可以按照它實際上的情形去作業，然後把這個不平等的情形、競爭的利基取消掉，所以我才會說，到底財政部想做的是什麼？這部分要講清楚。","主席：這部分真的要想清楚，即使加上「及相關法律」，假設一個A銀行屬於香港的銀行、香港的分行，那我就是不理你、不理其他相關法律，台灣銀行的OBU戶頭到底會不會受到影響？請金管會想想看，我們今天所討論到的這些公司，我不在台灣的銀行、比方說不在兆豐銀行設立OBU戶頭，我是去不是中華民國可以管轄到的銀行去設分行，請問我們的OBU生意會不會被搶走？","李委員貴敏：關於召委方才所考慮的，單純從今天早上文件的部分來講，我覺得金管會有職責，上禮拜我們有討論到OSU的部分，後來我們是拿回來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如果以OSU的角度來講，當他去調文件的時候，他們就得給，因為證交法有規定，主管機關要求文件時，他必須要提供，可是OBU的部分，因為在銀行法裡面，你們把外匯跟證交法都排除掉，所以就會有你剛才所講的那個情形，如果要解決你所講的那個情形就必須把原來證交法排除的規定拿回來，如果把它拿回來之後，證交法裡面就有那條規定，那他就可以用這條規定了。","主席：事實上，今天我們要確定會議紀錄，因為有別的委員跟我們說，上次我們是說不經政黨協商，關於上次講的那個法，金管會要排除中央銀行的外匯管制，我覺得要把它恢復，即排除外匯管制的部分還是要把它恢復，不能只用證交法去規範，還是要恢復外匯的辦法，那跟今天這個法律是沒有關係的，但是我剛才有提及，台灣本國銀行OBU的戶頭會因為這樣而跑掉了，而且稅也抓不到，因為那些人跟你之間沒有外匯管制的辦法時，他可以不理台灣的法律，你能拿他怎麼樣？到最後，稅的目的沒有達到，銀行的業務又沒有了，最後真的是偷雞不著蝕把米。曾教授，這要怎麼處理？","張部長盛和：其實這一條的目的很清楚，總機構如果在中華民國，它境內外的global income都在要台灣課稅，它就是要歸避這一點，把總機構設在其他低稅賦地區，然後只有在這裡設一個分支機構，只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它是歸避了這一點，所以我們才說，你的實際管理處所在這裡，我們就認定你的總機構就在這裡。","主席：由你們來認定，你們要去追它的金流，最後你一定會去追它的金流，舉例來說，我要求你提供所有金流機構包括銀行、投信等之所有資料，本國管得到的那些銀行就必須要提供，可是中華民國法律所不及的銀行該怎麼辦？法律所不及的銀行之金流就不用經過你了，這樣就斷掉囉！","曾委員巨威：如果照費委員這樣的講法，即使你們這樣規定，但實際上根本達不到效果。","張部長盛和：這完全是實際管理處所的認定，如果它的董事會也在這裡，所有董事長、總經理都在這裡上班，我們認為實際管理處所在這裡，你怎麼會說總機構是在國外？這是實際管理處所的認定，而費委員講的是我們後來查帳的問題，如果沒有這個法源，明明看到你的公司就在這裡，怎麼會登記在開曼群島？明明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全都在這裡，帳冊、貸款也在這裡，全部實際管理處所都在這裡，明明就是總機構在這裡，可是我們就課不到它的稅，我們是要抓這個回來，而費委員講的是我們後面查帳的細節，包括資訊交換等。","曾委員巨威：就實際上的情況來看，假設費委員談到的那種情況是真實發生的話，那就變成雖然你明明知道它的所有決策都在台灣，所以你希望把它看成等於是台灣的總機構，但是在法律上，它還是設在國外啊！問題是在實際執行時，我知道它實質上是在這裡，所以從法律上我可以去要求它，但它的總公司還是在國外啊！所以你還是得去要求，你不能針對它本身去要求，它的資料還是不給你啊！","張部長盛和：沒有錯，事實上，帳冊等等都在台灣，因為實際管理處所在這裡，所以我們就可以調帳查核，如果沒有法源，我們就沒有辦法這樣認定。關於實際管理處所（PEM）這個概念，就是董事會在這裡，帳冊也在這裡，所有董事會都在這裡召開，貸款也在這裡，總機構根本就在這裡。","曾委員巨威：雖然你認定實際上都在這裡，但他的公司就是登記在國外，然後他就告訴你，一切都要國外總公司的准許，你該怎麼辦？","張部長盛和：接著就是我們查核的問題，就是有法律授權給我們去查它的實際管理處所是在這裡、它的總機構是在這裡，因此它要提供帳冊，這樣我們就有查核的權限。","曾委員巨威：我了解，如果是照條文現在這樣的寫法，可以解決你剛才講的那個實際上的問題嗎？可以？","張部長盛和：就視為總機構，就是法律上擬制你的總機構是在這裡。","曾委員巨威：如果他說因為他的公司在國外，所以他不提供資料給你，這樣也不行？"],["張部長盛和：那我們就用稅捐稽徵法來罰。","主席：關於我所考量的，今天剛好看到很多銀行要爭取OBU，李委員貴敏又這樣子問，我就聯想到我們的法律規範根本規範不到它啊！不過，法律也沒有辦法防範所有的業務，只能針對幾個大的，你就不要跑。以他們的稽徵人力和稽徵成本來看，所有登記在低稅賦國家或地區的部分，你也不可能統統查到，算了，先讓它過吧！","張部長盛和：這樣我們才有權責，至於查得到查不到，這就是我們的能力問題。","曾委員巨威：條文有提及，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以我們依此而視為它的總機構在這裡，之後實際執行時，我們就可以要求這部分？"],["張部長盛和：global income。"],["曾委員巨威：OK。","主席：憑良心講，我們所擔心的這些問題也都可能會發生，所以你們要去想清楚。本席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它的所有董事會都是去香港開會，那你要怎麼辦？","張部長盛和：當然，實際管理處就不在這裡了，那他們就是在國外上班了。","主席：真的就是在國外上班？它只有董事會統統到香港去開會，你就拿它沒有辦法了。","曾委員巨威：對，但至少在法律上讓我們有個依據。","張部長盛和：其實各國都做了，連香港、新加坡都做了。"],["曾委員巨威：方才李委員所提相關法律的部分？","張部長盛和：可以啦！那個OK啦！我覺得沒有問題。即「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實是可以的，我覺得這樣可以，至於後面……","主席：兩位教授的看法？李委員也是教授，不是只有曾委員是教授，李委員桐豪和我也是教授。是不是先讓它過？","張部長盛和：第一項就是照李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來修正，然後加上「其他」2字，至於第二項……","主席：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依照李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第二項則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張部長盛和：李委員的版本再加上「其他」2字，即「其他相關法律」。","主席：好，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是依照李委員的版本，在第一項倒數第二行「依本法及」之後加上「其他」2字，即「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第二項則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接下來看第六十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本條無委員提案，本條就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再來是第六十一條。因本條無其他版本，本條就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關於第六十六條之六，倒數第三項第三款提及「按前兩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修正為「按前二款規定……」，就是把「兩」改為「二」。","曾委員巨威：本席想請教關於第六十條，最後一項第五款提及，經財政部核定之無形資產計算攤折之年限不得低於五年。請問為什麼要規定「不得低於五年」？","宋司長秀玲：因為這是攤折，攤折通常有一定的攤折年限，因為這沒有客觀的，所以我們規定至少要5年，意思就是你不能2年攤折，也不能3年、4年攤折，一定要5年以上的攤折年限，就是5年到無限多。","曾委員巨威：就是把可能沒有在這裡很明確規範的那些項目，透過這個一般性的規範，至少5年是我們的底限？"],["宋司長秀玲：對。","曾委員巨威：OK，這樣我了解。","主席：在稅法上，若規定3年是對他有利，為什麼這裡是規定5年？是因為在一般稅法上大家喜歡規定5年？還是什麼原因？","宋司長秀玲：其實有利、不利要看它公司當年度的盈餘狀況，如果它攤太快，它因為虧損而當年度不課稅，虧損不能後延扣除，那它就不利了。","主席：講白一點，為什麼不規定10年？"],["宋司長秀玲：這個空間就是5年、10年、15年、20年都可以。"],["主席：為什麼要規定5年？你要講出理由。","宋司長秀玲：就是不得低於5年，5年是我們目前最常用的，幾乎現在所有稅法上的年限大概最少是5年。我們是規定「不得低於五年」，就是5年以上，可以視情況而定，可以定5年，也可以定10年、15年，就依這個無形資產的性質來定。"],["主席：有沒有其他稅法是習慣用5年？"],["宋司長秀玲：像商譽的攤折年限就是5年。","主席：商譽的折算是5年，無形資產的部分也是5年，習慣上都是用5年？OK，曾委員還有沒有什麼意見？","曾委員巨威：關於第六十一條，第一，原來實施辦法是由行政院定之，現在是改為財政部。其原因是因為從來不需要行政院這個位階來定這部分；第二，後面有牽涉到IFRSs，根據第二項之規定，從102年開始，若依照IFRSs之規定，它本身資產是要重估？","宋司長秀玲：本來現在是不用重估，以後法律可能會變，金管會現在沒有資產重估這樣的規定。","曾委員巨威：你們現在的寫法是，自102年度起，企業依照IFRSs之規定，其資產依該等規定實施重估價者，適用前項規定。而前項規定就回到物價上漲達25%，得實施資產重估價。不過，我一直接不起來，若依照IFRSs之規定是要重估價？","宋司長秀玲：現在不用。跟委員報告，IFRSs現在沒有資產重估價的規定，所以照理說它就不能資產重估價，不過，現在IFRSs到底要採行到什麼範圍是由金管會來決定，它有一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曾委員巨威：我知道，你們的條文是寫「其資產依該等規定實施重估價者」，這就表示它可能發生嘛！","宋司長秀玲：未來如果他們把它放進去，我們就讓它……","曾委員巨威：OK，我知道。也就是說，未來如果依照IFRSs之規定，它可以實施重估價，然後這是要適用前項規定，你的意思是，即使依照IFRSs之規定，它需要重估價，如果它真的需要重估價時，你還要規定要達到25%才可以？"],["宋司長秀玲：對啊！現在商業會計法也是這樣規定。","曾委員巨威：我知道。我的意思是，你們的原意是這樣嗎？就是人家依照國際準則是可以重估價，當它可以重估價時，你又要求它一定要上漲25%才可以重估價？"],["宋司長秀玲：對。"],["曾委員巨威：確定？"],["宋司長秀玲：確定。","主席：這裡面有牽涉到證期局、保險局，請你們說明一下。","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關於這一項，我們和財政部的意見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說，這一條做這樣的規定，未來根據IFRSs如果我們讓它重估的話，那就回歸到我們重估，然後稅完全架構在這邊，所以是兩個配合在一起，這一項跟我們的意見是完全相合的。","曾委員巨威：如果是按照國際的準則（IFRSs），它可以讓你重估價，你可不可再以物價上漲達25%來要求它？我的意思是在這裡，在稅法上，要求25%是長久以來的做法，這個我了解，這表示我們對資產重估價是滿慎重的，要求一定要超過25%，結果現在國際準則說它可以重估價，它並沒有告訴你要怎麼估價或可不可以估價，而你現在要求一定要達到25%，是這樣嗎？如果IFRSs讓你重估價，為什麼一定要達到25%我才可以重估價？既然國際準則說可以重估價，我就是重估價，就應該讓它重估價啊！雖然他說你們配合好是原意，但你們到底有沒有搞清楚它的原意？"],["宋司長秀玲：絕對知道。","主席：資產重估確實滿麻煩的，像大陸的房地產價格每年都漲很多，所以這確實是個問題。","李委員貴敏：關於剛才曾教授所提出來的，我有點confuse，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電路布局權等全都是歸經濟部管的，原來由行政院定之的原因是最起碼它要會經濟部，你們不是把重估公式由行政院定之改為由財政部定之嗎？我是在講第六十一條。無形資產裡面有一缸子都是經濟部管的，包括專利權，你們連鑑價辦法都還沒有出來，將來鑑價辦法出來之後，主管機關也是經濟部，你們這個地方要改成財政部，那經濟部都不管了是不是？無形資產也是你們智財綱領裡面的大項，以後經濟部就不管了，全部都給財政部管嗎？","主席：無形資產價值多少當然是經濟部的業務，可是在稅法方面是財政部管的。","李委員貴敏：可是重估的公式，原來資產的價值，像專利權，無形資產的鑑價本來就很困難，將來主管機關應該是經濟部。","主席：我們的會計準則本來是用美國的準則，現在是改為歐洲的準則IFRSs，在IFRSs裡面就規定要揭露，所以這就牽涉到時候要抵費用的問題，因為怕他們跑掉，所以就這樣規定。可是像商譽、專利權等相關辦法當然還是由經濟部來做，沒有影響。","李委員貴敏：原條文是規定由行政院定之，本席覺得這樣規定應該是因為財政部在定這個辦法、重估公式的時候，要考量到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有其顧慮，所以可能應該要會商，然後再以行政院的名義出來，現在是直接封殺掉其他的主管機關，就是財政部說了算。本席認為，這其實是跨部會的事情，如果主管機關沒有意見，財政部說了之後，行政院還是會出來。"],["主席：那第六十條的「財政部」要不要改為「行政院」？","曾委員巨威：本席剛才有問了，這並不是財政部要爭權。","張部長盛和：這跟政策無關，授權財政部定就好了，不必報到行政院，就是這個意思。","李委員貴敏：如果經濟部認為要跨部會協調，自然就是要以行政院的名義出來。","主席：既然稅是歸財政部管，我們支持由財政部定之。","第六十六條之六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進行第六十六條之九。","張部長盛和：這一條就是租稅中性，就是IFRSs增加的盈餘不課，減少的盈餘也不給它減，就是這樣。","主席：憑良心講，IFRSs也不能規範臺灣的稅法，你編你的財務報表，但是稅務報表要按照我們臺灣的法律，本席認為這樣很好。而且IFRSs也可能隨時會變動，如果一變動我們稅法就要跟著改，那還得了？","（繼續開會）"],["主席：「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經作成協商結論。","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新增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照李委員貴敏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內容如下：「自第一百零四年度起，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地區之關係企業，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應按營利事業持有該關係企業資本之比率，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實際取得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於前開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增列第二項「前項低稅負地區使其公司稅或類似稅目之稅率低於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之關係企業，依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認列投資收益、國外稅額扣抵範圍、相關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財政部定之。」","新增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倒數第二行「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為「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餘部分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六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六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六十六條之六第二項第三款倒數第二行「按前兩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修正為「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其餘部分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六十六條之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本案決議：「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費委員鴻泰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日議程已處理完畢，現在休息。","休息（13時37分）"]],"block_lines":[1,6,6,9,25,26,27,27,32,33,33,34,34,35,35,36,36,37,39,41,45,51,56,57,78,81,82,82,91,91,95,95,97,97,99,99,109,111,113,115,116,117,118,120,121,122,124,126,128,129,130,133,137,139,140,141,142,151,154,155,157,168,172,174,177,182,187,189,213,215,217,219,222,223,243,245,246,247,252,256,259,260,261,263,267,274,275,284,286,287,288,290,293,294,297,298,299,302,304,310,311,313,319,320,321,326,327,328,330,334,335,342,345,346,347,353,354,359,361,369,371,373,374,376,386,394,395,396,400,407,414,416,417,422,424,426,441,457,459,460,461,476,481,486,488,490,501,505,506,508,514,517,519,525,532,533,534,537,540,546,550,557,561,562,564,567,568,570,574,576,580,581,583,584,586,588,591,594,596,597,599,606,609,611,612,614,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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