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謝國樑等22人、本院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二、審查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先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併案審查本部所提「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六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與馬委員文君等20人所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五條」及謝委員國樑等20人所提「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等條文修正草案,本人受命列席報告,深感榮幸,希望藉此機會說明本部推動修法之主要目的及修正要點,並對各位委員長期關懷國防事務,表達感佩之意。 近來國內酒後駕車事件頻傳,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重大傷害,少數軍人亦因自制力薄弱,觸犯酒駕刑章,同時亦耗損部隊整體戰力。日前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審查通過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後駕車罪,而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與該條規範相同內容,且為該條之特別法,自宜配合該條修正刑度及構成要件,以避免刑罰輕重失衡之困擾。 另外,為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將現行軍官士官申請留職停薪事項予以法制化,並修正有關撤職之事由,以符合比例原則,維護軍人合法權益,茲提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六條」等條文修正草案。 上述法案修正均有其急迫性,完成修正後,將有助國人用路安全之保障與軍紀維護,適度保障軍人權益及國軍實際管理需要,有關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接續由本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及資源規劃司王司長,分別向各位委員作具體的報告說明,敬請大院各位委員給予支持指導。謝謝大家!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司周司長說明修正要旨。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鑒於平安用路權為普世價值,社會輿論咸認目前酒後駕駛罪刑度過輕,且構成要件不夠明確,無法遏止犯罪,本部為彰顯國軍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防患於未然,鞏固國軍戰力,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而黃委員文玲等24人、李委員昆澤等27人、蔡委員其昌等18人、謝委員國樑等22人及國民黨黨團,亦分別提具各種版本之「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另謝委員國樑等20人所提具「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人在此代表本部就上開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壹、「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條文」 一、將酒精濃度標準值明定為構成要件 (一)明確將酒精濃度標準值律定為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即構成犯罪,使軍事法院判決有明確之標準;第二款則規範行為人縱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未達前揭標準,惟有其他客觀情事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仍構成本罪;第三款則維持現行法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亦同其罪刑。 (二)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定刑下限 於本條第一項刪除現行得處拘役或單科罰金之刑罰種類,提高法定刑下限,是類案件經軍事法院宣告有罪判決時,至少必須判處2月以上有期徒刑,期能改變部分軍人酒後駕車之僥倖心態,並符合社會各界嚴懲酒駕犯行之訴求。 (三)加重酒駕致死及致重傷刑度 鑒於社會大眾咸認現行條文處罰規定仍嫌過輕,爰將第二項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酌予提高刑度,由現行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由「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大院黃委員文玲等24人、李委員昆澤等27人、蔡委員其昌等18人、謝委員國樑等22人及國民黨黨團所提具之各種提案版本,均以遏止軍人酒駕犯行、維繫國軍戰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為出發點,惟日前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已將不能安全駕駛之酒精濃度標準下修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特別法,考量兩者間構成要件及執法標準若不一致,將造成軍、民酒駕刑罰輕重失衡之困擾,建議大院衡酌將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條文構成要件規範齊一。 貳、「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修正條文」 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前於102年3月27、28日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修正條文時,認為如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後駕車罪納入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條款,對於人權保障有所顧慮,決議擇期再行審議,而謝委員國樑等20人提案將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列入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預防性羈押之範圍,而軍事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本部建議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亦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擇期審議;惟尊重大院之決定。 參、結語 本次「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主要為能遏止酒後駕車犯行,保障國人用路安全,並鞏固國軍戰力,期能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同步施行,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並不吝指教! 主席:請黃委員文玲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本院24位委員聯合提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主要因為我們發現最近酒醉駕車案件並未減少,死亡事故也越來越增加。過去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是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原則,但我們認為此屬刑法抽象危險犯的情況,不夠具體,提出修正案主要目的就是只要酒駕即應處以刑責。 日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若能臚列出不能安全駕駛的部分,那麼,本席也不堅持。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旨趣。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和蔡委員其昌等18人共同提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現在每年酒駕案件真的非常非常多,且無明顯減少趨勢,尤其累犯率高達31%。有關現行刑法及民法對這方面的規定,剛才有委員提及本院已提出修法,對酒駕再犯者,無法安全駕駛已加重刑責及罰款。 本席與蔡委員其昌等18位委員再提起有關陸海空軍刑法要隨之修正,要求修法加重酒駕再犯者的刑度,再犯者要處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酒駕再犯致人於死者,剛剛國防部也表示要修法,本席與蔡委員其昌等18位委員認為再犯致人於死者,要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酒駕累犯者於法院之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服刑,我們希望此舉能夠有效嚇阻再犯,並達到矯正效果。請各位委員同仁共同討論,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說明提案旨趣。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同仁。前幾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順利審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初審成功將酒測值從每公升0.55毫克降低到0.25毫克。為維護交通安全遏止酒駕肇事,遂提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那天討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時,對於是否要進行預防性羈押,以及如何用行政法規取締羈押程序達到同樣法律效果,有非常多委員都給予很多意見,因此,針對如何進行預防性羈押的部分並未定案。但對酒測值從0.55毫克降到0.25毫克,並且提高酒駕肇事後的刑度,各界都非常贊成,那天初審也無異議通過。 本席在此呼籲今天所有在場委員,軍人酒駕刑度及標準起碼要和一般社會民眾一樣,甚至更嚴格。因為軍人身分特殊,要維護軍紀及國家安全,當然也有保障民眾安全的義務。所以,今天特地提出陸海空軍刑法及軍事審判法修正草案,供各位委員審議,也希望今天能夠有很好的審理結果。謝謝。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馬委員不在場。 請國民黨黨團代表說明提案旨趣。(無)國民黨黨團無代表。 提案已說明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登記第一號的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還沒開始質詢之前,我先聲明登記第一位的是陳歐珀委員,非常感謝他讓本席第一位發言。 本席認為今天的修法就是和普通刑法一致,所以沒有太多意見。昨天關於江國慶案的新聞報導得非常大,非常遺憾被害女童死亡,而江國慶案因為國防部當時未將程序處理好,正當法律程序沒有走完讓江國慶冤死。昨天許榮洲又被判無罪,被害人的媽媽不斷重申司法有問題,他非常痛心,也不想再聽到或面對這個問題了。許榮洲二審被判無罪,如果以後繼續維持,甚至相關證據都找不到,將來無罪定讞,本案可能就找不到真凶了。副部長,你有沒有可能公開對受害女童及女童家屬道歉,對他們表示很抱歉,因為過去程序沒有處理好,對於今天許榮洲被判無罪,國防部願意公開向家屬道歉嗎?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案子現在到二審,如果三審定讞確定判決無罪,我們會另案偵辦追查到底。 吳委員宜臻:你願意向被告女童道歉嗎?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一直都對家屬保持歉意。 吳委員宜臻:本席本來想兇一點問你,又怕你嚇到,下次不敢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知道你們有去向江國慶家屬道歉,但曾經到被害女童家裡致意過嗎?你知道被害女童的家屬到底有沒有從這個犯罪事件中獲得國家補償?不論是被害人補償,或者當江國慶被當成被告時有沒有所謂的民事賠償?在所有程序裡,我們國家眼中有沒有看到被害人家屬的補償或賠償,甚至還他們心裡的痛苦一個道歉?國防部可能都忘記了,你們眼中只是非常緊張,就江國慶案所造成的遺憾向江國慶的父母道歉,可是你們忘記了被害者家屬,我相信所有法律都沒有還給被害女童家屬一個公道。副部長,我再問你一次,現在我們願意對被害女童家屬致歉嗎? 高副部長廣圻:我剛剛講過了,國防部一直對被害人是有歉意的。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現在是表達歉意? 高副部長廣圻:是的。 吳委員宜臻:好,謝謝,我們非常感激。在今天會後,希望國防部去了解,因為當時與被害人相關的法制並不完備,到底被害人家屬在整起受害事件中有沒有真正獲得損害填補與填平?連道歉的聲音都是遲來的,那麼,後來的法律有沒有還給他們比較好的公道?先不論許榮洲是不是真凶,但被害人的部分應該是國防部要去做的。可以嗎? 高副部長廣圻:委員的指導,我們會立刻派人去了解。 吳委員宜臻:好,謝謝。 第二個問題就是有關國防部要修正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條例中希望將育嬰留職停薪納入規定,本席之前在國防委員會就質詢過部長,自99年4月起,國防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數,女性比例大約是77%,但女性士官占志願役只有11%左右,相較而言,大部分男性軍士官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還是少數,還是以女性軍士官為多數。本席要談的不是這次任職條例的修法,你們把這個精神納入任職條例、將它入法是很好的,本席要說的是法律上的一個盲點,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二條規定因故未服勤6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副部長知道的,基本上如果可以參加考績的話就有績效獎金,列甲、乙等分別有1個月、半個月獎金,如果是不予考績的話,可能就拿不到該年度的績效獎金。本席想問你,如果軍士官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年度內任職期間沒有超過6個月,按照你們的考績條例第二條規定,他是不是就不能參加考績,當年度就拿不到績效獎金?即使他在後來5個月的任職期間裡非常努力,表現也非常優秀,搞不好某個程度上在部裡或機關單位內的整體表現非常地優異,他也仍然不能參加考績嗎? 高副部長廣圻:關於這個問題,我請人力司跟您報告。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依據我們現在的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算入服役年資,在這個狀況之下,他們的考績是按照現行的考績制度辦理的。 吳委員宜臻:依考績條例規定,任職期間不逾6個月不能參加考績就對了? 王司長天德:是。 吳委員宜臻:目前是這樣規定,可是本席在這裡要提醒你,也同樣提醒銓敘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能就考績、獎金或其他部分做任何不利的處分,這部法適用於所有人員,包括軍公教人員也應該要遵守相關法令。你會發現到其實你們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是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你認為不予參加考績是不利的處分嗎?如果沒有參加考績,他就拿不到當年的績效獎金,本席認為這是不利的,如果這是不利處分,那就不符合性別平等法的規定。 王司長天德:對於委員的這個意見,我們會納入考量,但我剛剛回答的是,依我們現在的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算是服現役的。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就因為不算是服現役,所以就不能參加考績!本席的意思是,有另外一個法律規定…… 王司長天德:對,我們回去會…… 吳委員宜臻:不應該用不利處分,在做法上其實應該是按照比例去打考績嘛!如果你們沒有辦法讓育嬰留職停薪的人參加考績,就永遠沒有辦法鼓勵這些軍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有能力生的人就不想要生小孩!馬總統一直說少子化是國安問題,但是在相關的人事法令上都沒看到有什麼配套,沒有誠意啊!你們可以做比例上的調整,對不對? 王司長天德: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回去會研究,到時候會參酌公教人員的制度一起做檢討。 吳委員宜臻:如果可以的話,應該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精神放進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即使當年任職期間未逾6個月,還是應該按照其任職期間的比例來考評,而不是就把他排除在外不能參加考績,這是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你可以帶回去研議,對不對?研議的結論什麼時候可以答復我? 王司長天德:後續我們做評估之後再跟委員報告。 吳委員宜臻:要多久?下一次我到國防委員會的時候再回答我嗎? 王司長天德:我們會儘快。 吳委員宜臻:副部長,給你們3個月的時間,讓你們稍微問一下銓敘部,跟銓敘部研商一下軍公教人員的考績部分應該要怎樣去調整。我認為這個部分很重要,因為它是國安問題,所有軍公教的制度都應該要去配合,好不好? 王司長天德:是的。 吳委員宜臻:謝謝副部長。檢察司副司長,我只要簡單問你一下,我看到你們官網中的資料,上面提到自97年5月到現在,檢察官起訴定罪率高達6成以上,但我後來看到你們對於貪瀆案件定罪率的算法非常的莫名其妙,竟然只是把有判罪的部分換算為母數,所以有判罪部分的起訴定罪率高達7成。也就是自97年5月到現在,你們每一年起訴的6,348人次裡面,實際判決確定的只有2,608人,這2,608人裡面只有一千八百多人才是被判有罪的,而且還不是全部被判瀆職,事實上1,179人被判瀆職罪,還有六百多人是非瀆職罪的。你們這是灌水,為了在官網上表示查緝貪瀆的績效很好!但其實你們的起訴率跟定罪率很低,不到三分之一、百分之三十,結果你們的官網資料卻寫到六、七成,你們要唬弄誰?要不要改?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就委員的意見,我簡單說明一下,因為檢察官起訴的罪名裡面有貪污,可能將來法院…… 吳委員宜臻:那是因為你們全部都掃進去了嘛!你們檢察官把所有的都給掃蕩了,連沒有涉及到貪瀆的部分你們也把它掃進去,你知道你們把他們放進去的結果,受訊問人、受刑人就可能被羈押嗎?因為重罪是羈押的要件之一!可以這樣嗎?檢察官辦案全部都用掃地的方式、都用包裹的啊?反正你們起訴他10條罪名,總會讓你們撈到一條罪名,所以你們的起訴定罪率看起來很漂亮!怎麼樣?要不要改?你們不要唬弄大家嘛!每次都弄這種假政績,對於最近的貪瀆案件大家討論得非常多,還有針對你們檢察官非常多的起訴案件,結果人家跟你們纏訟十年以後判了無罪的有多少個?本委員會都還沒有跟你們算這些帳!拜託你將官網裡面的資料計算得正確一點,不要灌水,可以嗎? 林副司長錦村:我們回去會研究。 吳委員宜臻:會後你算出一個正確的比例資料給我,然後再把官網上面的資料重新更正,可以嗎? 林副司長錦村:我們會研議…… 吳委員宜臻:會後一個禮拜答復我,可以嗎? 林副司長錦村:是不是時間上…… 吳委員宜臻:那兩個禮拜? 林副司長錦村:好,可以。 吳委員宜臻:對法務部而言兩個禮拜很長了,好不好?謝謝。 林副司長錦村:可以。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部長跟副司長,我先告訴你們我今天要問的三個人物,一個是江國慶,一個是許榮洲,一個是林毅夫。部長,明天是什麼節日?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明天是清明節。 廖委員正井:林毅夫說每到清明節他就想返鄉,對不對?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在報上有看到。 廖委員正井:我在媒體上看到有位靜宜大學的教授提了一個意見,所以我要請教你一下,第一個,林毅夫當初犯了什麼罪? 高副部長廣圻:投敵罪。 廖委員正井:那個時候的法律是不是叫戰時軍律,已經在民國91年廢止了? 高副部長廣圻: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 廖委員正井:按照這個法律,現在還是有效就對了? 高副部長廣圻:是的。 廖委員正井:那我再請教你一下,現在國防部說他是繼續犯,是不是? 高副部長廣圻:是,繼續犯。 廖委員正井:所以這位教授就講了,如果按照你們的解釋這是繼續犯的話,他一生一世都是繼續犯,追溯期永遠沒有截止的一天,是不是這樣解釋?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的界定是他脫離中共的黨政軍…… 廖委員正井:當然林毅夫背叛求榮很令人不齒,但是我現在很擔心一件事情,如果他今天回到臺灣接受司法審判時,你們要用什麼法來審判?若按照黃教授所言,自68年迄今,已超過任何刑法所定的追訴期間了。請教副司長,刑法的追訴期間為幾年?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視發生期間於95年7月1日施行前後而有所不同。 廖委員正井:他是68年發生的。 林副司長錦村:依舊刑法規定最長為20年,但仍須視犯罪性質而定。 廖委員正井:他擔任連長時游泳至大陸,時任營長就是現在的國防部部長,這是大家都很清楚的!我現在不是在幫他講話,我是從法律面加以探討,若他今天大大方方回來,依靜宜大學該教授所言,他已經超過追訴期間,國防部一直認為他是繼續犯,但是他認為這不是繼續犯,若依照國防部的解釋,他一生一世都是繼續犯,按照刑法規定追溯期永遠沒有截止的一天!劉邦友案的追訴期間也快到了吧?彭婉如案的追訴期間也快到了吧?林義雄滅門案的追訴期間也快到了吧?總是有追訴期間吧?但是林毅夫到底有沒有? 林副司長錦村:追訴時效若在95年7月1日以前…… 廖委員正井:請你清楚說明。 林副司長錦村:最長為20年,若屬通緝,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加四分之一,20年再加上5年即為25年,但要視犯罪性質而定,若為繼續犯…… 廖委員正井:從68年至今年102年…… 林副司長錦村:按照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若犯罪性質為繼續犯者,應自繼續行為終了開始起算。 廖委員正井:何謂繼續犯? 林副司長錦村:要視犯罪性質而定。 廖委員正井:請你解釋清楚!該教授說若解釋為繼續犯,一生一世都會是繼續犯,那就永遠回不來了! 林副司長錦村:若屬繼續犯,追訴期自行為終止開始起算,若繼續犯是…… 廖委員正井:國防部部長說一進來就要抓,但是我們應該要從法律去探討。 林副司長錦村:若繼續犯犯罪時間橫跨至95年7月1日之後,時效認定則適用新法律之規定。 廖委員正井:接著請教副部長,江國慶案應該已對國防部形象造成重大創傷,對不對? 高副部長廣圻:是的,我們會深刻檢討。 廖委員正井:奇怪的是,你們將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人移送司法審判,結果獲判無罪,現在江國慶的母親又再提起訴訟…… 高副部長廣圻:民事訴訟。 廖委員正井:雖然陳肇敏等人獲判無罪,但是基於社會氛圍,國防部仍對陳肇敏等人提起損害賠償,對不對? 高副部長廣圻:是的。 廖委員正井:國防部起初是聘請義務律師,並不是專業律師,後來才改變作法,對不對?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現在遴聘了一位專業律師。 廖委員正井:以我法律外的觀點而言,他都已經獲判無罪了,該怎麼向他求償?屆時法院可能又會判決無須賠償,這該怎麼辦? 高副部長廣圻:現在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而我們也遴聘了很好的律師,軍法官也具有律師資格,我們很努力希望能勝訴。 廖委員正井:有媒體報導前國防部部長陳肇敏都不參加軍袍的婚喪喜慶了,他是不是已經跑掉了?有沒有對他實施限制住居、限制出國等管制?若他跑掉怎麼辦? 高副部長廣圻:現在沒有。 廖委員正井:你肯定他沒有跑掉? 高副部長廣圻:現在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廖委員正井:媒體報導任何活動他都不參加、四次開庭也未出庭,是不是已經跑掉了?你有沒有掌握? 高副部長廣圻:他不參加婚喪喜宴可能是個人因素。 廖委員正井:對,我這是合理的懷疑,他既不參加婚喪喜慶又不出庭,令我不禁懷疑他是不是溜掉了?你們有沒有掌控他? 高副部長廣圻:據我了解,有些空軍袍澤私下聊天的結果,其實陳先生還在臺灣。 廖委員正井:你保證他在臺灣? 高副部長廣圻:我聽了他們講…… 廖委員正井:接著,許榮洲已被判無罪放出來了,媒體報導他是因為智力不足,像這樣智力不足的人可以當兵嗎?體檢可以合格嗎? 高副部長廣圻:體檢分類與體能是否適合當兵,是由地方政府、內政部所主管,分到我們新訓中心後,我們國軍才開始接手。 廖委員正井:但不時有入伍後退訓的情況,像這種智力不足的人,難道你們都沒有發現?他還可以接受訓練嗎?令我感到很奇怪,你們的訓練是不是都在混? 高副部長廣圻:沒有!依我們了解,他是有智能不足,有時講得清楚、有時講得不清楚。 廖委員正井:如今發生這件事情,結果是法院判決智力不足,表示你們當初訓練並未發現這個問題,要是因智力不足開槍射殺連長怎麼辦?開槍射殺指揮官怎麼辦?打靶時向人群射殺怎麼辦?這真的很嚴重! 高副部長廣圻:針對此事,我們現在針對後續驗退已有很完整的運作基礎。 廖委員正井:判決無罪後,現在離案發已經十幾年了,該如何搜集證據?媒體報導連檢察官現在也不知道該不該上訴,死亡這麼久,證據也沒辦法確保!所以本案存在以下問題,第一,他智力不足居然還加以訓練!女童遭遇固然很悲慘也很值得我們同情,但若釀成大爆炸或射殺總統、司令等大禍,這難道不是笑話嗎?我在當兵時被你們整得好慘,休息時若有一人講話,排長就命令我們脫下鞋子、將襪子塞進嘴巴,開始匍匐前進!夏天時襪子臭得要死,居然塞進嘴巴在地上爬,當時我們是這樣被整的,幸好我的智力還算健全,還能應付這種情況!從許榮洲案可以得知,你們居然將智力不足的人留在軍中訓練,這真是國防部嚴重的失職!請教副部長看法為何? 高副部長廣圻:那可能是以前,而現在檢查機制是很嚴謹的。 廖委員正井:很嚴謹怎麼還會發生此事?還好法官已發現他智力不足、證據不足,並判處無罪以還他清白、公道,否則就被你們害死了!還好長官也沒有被他打死,這真是不幸中的大幸。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會要求以後…… 廖委員正井:此外,針對酒駕問題,我認為軍人的紀律不容折扣!雖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已經通過,規定酒精濃度每公升不得超過0.25毫克,但交通部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下修不得超過0.15毫克,較刑法所定0.25毫克更加嚴格。而國防部的紀律何其重要,我在桃園縣擔任副縣長時,我一直要求桃園縣政府所有員工,一經查獲酒後開車,即予兩大過免職,國防部敢不敢像我這樣做?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以前執行酒駕時,就是這樣做! 廖委員正井:你們現在可以修得更嚴格一點!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現在修法不會低過老百姓的法律規定。 廖委員正井:我剛剛說過,交通部訂得比刑法還嚴,會下修至0.15毫克,而你們呢? 高副部長廣圻:酒後駕車在國軍裡面就是不適任,就是予以汰除,已經執行多年。 廖委員正井:好,你把相關的規定送給我們,好不好? 高副部長廣圻:是的。 廖委員正井:我認為國防部對軍人的要求應該要比一般老百姓更嚴才對。 高副部長廣圻:絕對比對一般百姓要求更嚴,我可以跟委員保證。 廖委員正井: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毅夫出身宜蘭,請問他到底是哪裡人?哪一國人?他到底犯了什麼罪,到現在還不能回來?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林毅夫的行為,我們在91年是引用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投敵罪發布通緝,因為他投敵到大陸去以後,還參加了中共黨政軍的組織,我們不與全體中國人民為敵,所以他投的「敵」是指對岸中共黨政軍組織,如果他參加中共黨政軍的行為還在持續中,就符合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繼續犯的規定,因為現在他投敵的行為還在繼續當中,所以我們依法通緝。 陳委員歐珀:針對這樣的法律見解,請問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有說明,如果他的犯罪性質屬於繼續犯的話…… 陳委員歐珀:我現在在跟你討論這個個案,你不要跟我說什麼「如果」。請問他這樣的行為是不是繼續犯? 林副司長錦村:按照國防部剛才的說明,他們是以投敵罪發布通緝林毅夫。 陳委員歐珀:表示你也認同他們的看法嗎? 林副司長錦村:因為如果投敵罪是繼續犯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時效的起算是從…… 陳委員歐珀:司法院針對這樣的法律見解有沒有意見?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何調辦事法官說明。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主席、各位委員。林毅夫案是屬於軍法機關的審判案件。 陳委員歐珀:如果軍法機關不對的話,司法院有沒有意見?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這不是我們的職掌。 陳委員歐珀:那法務部有沒有意見?如果國防部搞錯了怎麼辦?誰負責啊? 林副司長錦村:陸海空軍刑法是國防部主管的法規。 陳委員歐珀:如果他們錯了,誰負責?部長負責還是總統負責? 林副司長錦村:我們直接就法律的規定跟委員作…… 陳委員歐珀:林毅夫到底做出哪些事情危害台灣?他到大陸幾年了? 周司長志仁:他當年就是背叛國家投敵了,我們國防部保國衛民的決心涉及中心思想,不是他現在有什麼事情,而是當年他的行為是投敵,我們依法…… 陳委員歐珀:刑法也有規定多久以後就失效,有沒有時效問題? 周司長志仁:按照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因為林毅夫目前還沒有脫離中共黨政軍的組織,他投敵的行為還在繼續中。 陳委員歐珀:現在多少台灣人去那邊當人大代表、當政委、參加中共黨政軍組織,你們有沒有辦? 周司長志仁:我們知道了就會辦。 陳委員歐珀:你們現在辦了幾個? 周司長志仁:有的不是軍人,我們知道的像黃植誠這幾個人,我們統統都在處理中。 陳委員歐珀:那不是軍人的人,法務部要不要辦? 林副司長錦村:有些部分非本部主管。 陳委員歐珀:我們就事論事,曾經有很多法界的人跟我講,林毅夫也找過我,但是我不願意談這件事情,因為這是你們的問題,不是我們立法委員的問題,如果他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話,請問會怎樣?國防部有沒有違憲?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司法院是司法行政機關,大法官會議解釋要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法來處理。 陳委員歐珀:你們學法律的能不能跟我講,法律的概念如何?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這要經過大法官會議解釋才能作出解釋。 陳委員歐珀:那下次請大法官來說明好了。各位,其實我不願意講這件事情,因為他是宜蘭人,如果他是別的地方的人我就講,我不是為林毅夫講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你們部長講什麼兇話─「他只要回來,我就逮捕他」?假設我去帶他回來,他敢逮捕他嗎?憑什麼逮捕他?根據哪一條法律可以逮捕他?不是你們說了算耶!如果他在大陸真的對台灣傷害那麼大,我們沒有人敢為他講話,但是社會公評如何?他還是華人的驕傲耶!你們中間有幾個人是領了國家薪水到大陸去賣情報,都沒有怎麼樣啊?所以將心比心嘛!把林毅夫變成你們樹立軍威的典範,錯了!這件事情本來我今天不想講,但是我提了,下次我會好好問你們。 這次我們修正陸海空軍刑法,將過去沒有明定的酒測標準都法制化,這一點我很贊成,但是我請教一下,一個酒駕的軍人和一個酒駕的民眾有沒有不一樣? 周司長志仁:在維護國人用路權方面,我們應該注意到的法律義務和責任都是一樣的。 陳委員歐珀:社會觀感有沒有一樣? 周司長志仁:一樣。 陳委員歐珀:假設募兵制實施後,一個職業軍人和一個義務役軍人酒駕,社會觀感會一樣嗎? 周司長志仁:對職業軍人要求會嚴格。 陳委員歐珀:所以今天我跟你講,一個職業軍人酒駕會不會影響國軍的形象和士氣? 周司長志仁:會。 陳委員歐珀:所以我認為軍人酒駕應該加重其刑,這涉及社會觀感的問題。 周司長志仁:報告委員,我們統計了5年,軍人酒駕771件,除了20件無罪之外,還有71件是拘役罰金,其他都處徒刑,所以我們判刑比一般司法對酒駕量刑嚴格。 陳委員歐珀:因為軍人負責保國衛民,在言行上本來應受到比較多尊重,也必須更嚴格的自我約束,社會對軍人也有所期待。 周司長志仁:是。 陳委員歐珀:所以我每次看到你們國防部來此備詢穿得整整齊齊,我是為你們感到驕傲,因為我對你們有期望,尊重你們。但是我們今天討論酒駕的問題,我認為軍人酒駕應該加重其刑,這一點你有沒有意見? 周司長志仁:我們量刑都按照規定從重量刑。 陳委員歐珀:請問目前的修法方向有沒有阻礙? 周司長志仁:我們完全配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規定。 陳委員歐珀:你們有沒有阻礙,例如有些委員反對等等? 周司長志仁:沒有。 陳委員歐珀:所以修法應該很順利嘛! 周司長志仁:是。 陳委員歐珀:根據你們了解,社會、軍中對這次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有沒有意見? 周司長志仁:目前沒有聽到。 陳委員歐珀:大家都認為應該按照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修正,也認為軍人應該加重其刑? 周司長志仁:在個案上,都是由軍事法庭的法官審酌情節量刑,在最後的判決方面,判徒刑的機率非常高。 陳委員歐珀:軍人的角色不同,我也希望能夠做到這一點。針對林毅夫的案子,我也跟法界很多人士討論過,如果他聲請大法官解釋,你們恐怕會很難看。所以,你們講話不要那麼硬。我不是為林毅夫,他沒有那麼偉大,但是,我們這個社會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什麼我在這個委員會常常動怒,我在別的委員會很少如此,就是因為你們法律人,受到律法的綑綁,都認為自己是對的,你們是最難溝通、最難交流,難怪廖委員說,最會說謊的就是法務部,不是你們國防部,最會說謊的部會要不要跟大眾道歉一下? 林副司長錦村:跟委員說明一下,我們是針對法律的規定來說明。 陳委員歐珀:你要不要跟大家道歉一下,因為你們是公認最會說謊的部會,以後答復時要誠實一點,不要模模糊糊,說實話,要玩文字遊戲,我們玩輸你。 林副司長錦村:那也是法律規定的文字,我們是就法律規定的文字來做說明。 陳委員歐珀:你們要面對事實,解決社會問題,才是法律人的法律正義,而不是在法律條文裡面死守。不對啦!法律是要服務民眾的、要維持社會公平正義,結果你們沒有這麼做,只是堅守法律條文而已。這樣不對!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郁方發言。 林委員郁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中華民國只有國防部有一堆次長,還有副部長,我們的編制是仿照美國,我想跟副部長說明一下,目前酒駕的情形是滿嚴重的,尤其放假之後,很多的官兵一出去,尤其是小兵喝酒然後騎摩托車,出了很多車禍,我認為酒駕加重其刑是對的,如果今天修法通過,希望你們也能加強宣導。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是。 林委員郁方:其次,關於林毅夫的案子,我原本是沒有什麼意見,他離台到大陸那麼多年,他要回來掃墓等等,站在人道立場,或許都應該要讓他回來。不過,我大概比較僵硬,也不是要跟我的好朋友─陳歐珀委員唱反調,只是我認為林毅夫當初就做了這樣的選擇,軍人與我們一般老百姓不一樣,一個軍人當時在前線做了這樣的選擇,就應該知道後果是什麼,以臺灣目前的政治環境而言,我認為還是不應該讓他回來,他回來就要用現存的法律來對付他。這是他自己必須要面對的,他可以選擇回來,只要他可以拿到相關的文件,可以入得了臺灣境內,國防部就用你們堅持至今的態度來處理。臺灣就這麼小,面對大陸這麼大,而且他們至今在國際上還是持續地打壓我們,軍事上又全面性地滲透,你們多少軍人就這樣變成中共的同路人、替中共作諜報工作,所以中共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顯示任何的善意,如果林毅夫可以針對中國大陸對臺灣這種不友善態度站出來批判的話,我就贊成讓他回來。一邊是人家對你全面性滲透,另一方面又想要你用比較人道的方式來處理這個案子,這是不太可能的。像林毅夫身為一個軍人,背叛自己的國家而跑到對岸去,個人飛黃騰達,可是卻讓軍隊蒙羞,我相信今天如果作民調,多數人會反對讓他可以回來後可以不接受處罰,多數百姓是無法接受的。站在人道立場,我是滿同情他的,因為自己長輩過世,他也沒有辦法參加,可是,政府也讓他太太回台,證明政府已經考慮到人道的問題。 今天大家討論的酒駕加重其刑,我都支持,其他只是一些名稱的修改而已,這些我都沒有意見,我倒是想問一個比較嚴肅的問題,雖然你們大概感受比我更深,但作為國防委員會的委員,本席還是要提出這個問題,即目前志願士兵的招募情況很不理想。今天不只是國防部的官員在此,今天我要透過這個會議讓很多社會大眾瞭解,政府如果不配套的話,國防部的壓力是非常大的,想達到全面募兵制的可能性是很低的。以101年的目標數而言,你們想要募到的社會青年是8,757人,結果你們只募到了4,226人,獲得率是48%;102年你們想加倍到15,138人,你認為你們的獲得率可能提高嗎?說不定屆時獲得率只剩下30%。這是社會青年男生的的部分,在女生方面,你們只要799人,結果你們募到1,057人,獲得率132%,這使我想起太平天國女營洪宣嬌領導的英勇女兵,我到目前為止都贊成多募女兵,因為她們的服從性比較強、耐力也比較強,而且現在戰爭的型態也改變了,軍中的裝備也有很多改變,我認為是可以讓她們大幅進入軍中,但是,應該要有一定的比率,不能說募不到男兵就不斷地募女兵。我是認為應該要有一個和諧的比率,如果將來女兵多於男兵的話,該怎麼辦? 高副部長廣圻:比率部分,我們有在計算,再怎麼說,就目前而言,男兵還是占大多數。 林委員郁方:那是當然,我要跟你說的是,目前招募的情況是極其不正常。你們想招募的人,招不到;原本只想募799位女兵而已,結果卻大幅增加到1,057人,這表示你們需要做一些調整,可能包括心態上,未來可能就是要多募些女兵等等,這是一個危機,但是…… 高副部長廣圻:像今年我們就增加了女兵的數量。 林委員郁方:但基本上,我是不忍心看見由女兵去擔任一些比較粗重的工作,而且女兵還有生理期的問題,先天上,女性就居於比較弱勢,所以,你們要如何設法多募一些男兵,同時也讓多一些的女兵進來,這就是你們要多花點腦筋的地方。在訓新兵部分,你們應該比較好處理吧?原本預計招募4,613人,結果你們募到了5,063人,結果還不錯;但是,在營的常備兵部分,1,142人,你們才募到648人,獲得率只有57%。所以,整體來看,你們的獲得率其實都是不理想的,你們現在又要大幅提高102年的目標數,我想你們會更加辛苦。我在此其實要替你們國防部講話,也要幫你們呼籲,你們想提高志願役的加給、調高留營的獎金、發給戰鬥部隊的加給,這些都需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主計總處的配合,是嗎? 高副部長廣圻:是的。 林委員郁方:這兩個單位目前都還沒有鬆口吧? 高副部長廣圻:是的。 林委員郁方:既然如此,你們就無法創造出足夠的誘因,那我請問副部長,有可能提高嗎?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持續在跟行政院爭取這些加給。 林委員郁方:我們要設法在本委員會安排會議,讓這兩個單位與國防部部長親自來溝通此事,你們各行政單位之間彼此的溝通似乎是非常辛苦、困難,我們立委有時還要扮演這個橋樑去幫你們溝通。 請問人事行政總處對這方面有什麼看法?國家安全主要依靠軍隊維持,如今軍隊募兵出現大問題,你們到現在仍不鬆口,是打算故意讓國防部招不滿軍人嗎?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張處長說明。 張處長秋元:主席、各位委員。政府是一體…… 林委員郁方:客套話就不必說了,告訴我,你們願不願意給錢?給員額? 張處長秋元:軍方的員額一直不是由人事總處負責…… 林委員郁方:但是,加給是由你們負責,這涉及到實際金錢的問題,並非只有員額問題。 張處長秋元:同時涉及到財政及預算的問題,我們會進行協調。 林委員郁方:到目前為止,你們沒有答應的原因是什麼?你們對於國防部的要求、增加的金額都很具體,都是關於錢的問題,請問你們的態度如何? 張處長秋元:這部分還在協調當中。 林委員郁方:請你們協調快一點,如果協調不成功,下次委員會大刑伺候!因為這已經威脅到國家安全了,我們的軍隊要大幅減少總員額,員額減少之後,現在募兵狀況又不理想,如此一來,等於是我們減掉員額之後,部隊人數還必須再往下降,減少10幾萬人的部隊,是否仍守得住台澎金馬廣大海域的安全?遑論到達太平島海域?國家安全是沒有替代品的,倘若該給的錢不給,你們就是在破壞國家安全。你知道危害國家安全要怎麼處理嗎?我們會馬上向法務部檢舉,檢舉你們總處長破壞國家安全,在內亂外患的刑責中,總能找出一些端倪來審判;帶話給你們長官,此事若未辦妥,我們下次大刑伺候! 張處長秋元: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詹委員凱臣發言。(不在場)詹委員不在場。 請蔡委員煌瑯發言。 蔡委員煌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工作同仁幫忙先播放一段新聞影片。 (播放影片) 蔡委員煌瑯:請問副部長,看過這則新聞嗎?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看過。 蔡委員煌瑯:這是中華民國軍人雄壯、威武的英姿嗎?軍人的武德、氣節在哪裡? 高副部長廣圻:報告委員,這是特例,他是義務役的服役士兵。 蔡委員煌瑯:我們的士兵居然這樣耍賴,他真的是位草莓兵?或是真的被霸凌?如此行為在捷運站的公共場合公開上演,讓中華民國的軍人蒙羞! 主席: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羅參謀長說明。 羅參謀長際琴:主席、各位委員。這位弟兄是從美國回來看望他父親,在台灣長留之後入伍,他不會講中文,對於環境適應有些問題。 蔡委員煌瑯:不會講中文的人也能當兵?心智10歲的許榮洲也能當兵?這就是我們中華民國現在軍人的素質! 羅參謀長際琴:對國軍來說,入伍軍人我們都必須教育他。 蔡委員煌瑯:難道我們軍中的制度沒有出現問題?把我們中華民國軍人的尊嚴如此踐踏! 高副部長廣圻:我剛才報告過,服兵役必須先做體檢,符合當兵的體格標準者才能入營,地方政府和內政部會先把關,到軍營後,若他還有不適應,我們還會複檢,目前的程序是這樣做的。 蔡委員煌瑯:副部長,你有沒有聽到影片中的軍人說:「他們會殺了我。」他父親則說:「你不回去,就會進監獄。」他一再重複「他們會殺了我。」告訴我,到底誰會殺了他? 高副部長廣圻:他是環境適應不良,我們陸軍及國防部有派員去實際調查瞭解,案情與他所說的狀況有落差,我們還在照顧他。 蔡委員煌瑯:軍中確實出現問題!如果軍中現在還有霸凌存在,如今要實施募兵,但這影片一播放出去,你募不了兵! 高副部長廣圻:報告委員,沒有霸凌。 蔡委員煌瑯:他穿著中華民國的軍服,在捷運站、眾目睽睽之下,躺在地上耍賴,到底是誰霸凌了他?是不是受了很大的委屈? 羅參謀長際琴:經查,他所講的霸凌他的弟兄,是他在新兵訓練同梯次的弟兄。 蔡委員煌瑯:他不會講中文,怎麼能當兵呢?軍中沒有那麼多能講英文的長官,他聽不懂指令,有人能指導他嗎? 羅參謀長際琴:我們特別為他安排在連長、輔導長及排長的語文能力都比較強的單位。 蔡委員煌瑯:這件事情嚴重傷害中華民國士兵的形象,所以希望你們趕快澈查,還給國軍形象一個公道。 羅參謀長際琴:經查,他的說詞與事實不符,包含對全連所做詢問、問卷調查結果,都顯示他說的不是事實;今天上午已經由政戰主任帶著弟兄到北投醫院,去瞭解他的精神狀況是否適合服現役,因為根據他自己的自白書,表明小時候曾患有亞斯伯格症的問題,因此將由專業的醫官評估以後,再來做決定。 蔡委員煌瑯:請國防部務必澈查。 高副部長廣圻:國防部已經介入調查。 蔡委員煌瑯:如果真有霸凌存在,對整體募兵的推動會造成很大的傷害,誰願意把士兵送到部隊後,結果就如同新聞中的士兵,躺在地上耍賴、不敢回軍營,甚至說:如果回軍營,有人會殺了他,到底誰會殺了他? 高副部長廣圻:報告委員,沒有人會殺他。部長特別交代我們,後續將針對服兵役或入營的士官兵的特殊案例,做妥適的安排,協助他們適應環境。 蔡委員煌瑯:國防部應該立即澈查,還給國軍一個公道。 除此之外,許榮洲現在被判無罪,再次證明當時陳肇敏等一干人到處栽贓,不只江國慶被栽贓,還栽贓許榮洲,嚴刑逼供、押人辦案,現在連出兩個槌,陳肇敏等人罪加一等!國防部應該立即繼續追究他們的責任。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還在持續追查這件事情。 蔡委員煌瑯:江國慶冤死,許榮洲在鬼門關走了一趟,難道不該追究當時押人取供、嚴刑逼供、到處栽贓、抓人充數的陳肇敏等人的責任嗎?智商59不到60的許榮洲,他的心智甚至只有10歲,怎麼進到空軍總部當兵?他還跟江國慶睡上下舖,17年前開始,我們的兵役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你給個交代! 高副部長廣圻:剛才跟委員報告過,前端須通過地方政府的體檢和內政部的篩選,符合體格標準者才能服役。 蔡委員煌瑯:心智標準?僅具10歲心智的人怎能當兵!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會協調內政部強化這個機制,因為役男通過前端篩選,來到營區之後,才是屬於國軍的問題。 蔡委員煌瑯:整個案子荒腔走板!不但冤死了江國慶,也害政府賠了1億;現在許榮洲又判無罪,難道國防部、空軍總部不該負起責任?繼續追究真兇!如果這個案子不破案、真兇不落網,難慰死者在天之靈,也沒辦法還給社會及家屬公道和正義,我希望國防部跟法務部重啟調查,當時的事證都非常明確、事證採集也非常完整。如果許榮洲不是兇手,江國慶是冤死,當然還有真兇存在! 國防部現在有兩件事要做,一是重啟調查,找出真兇;一是繼續追究陳肇敏一干人的責任,包括追償和行政責任,甚至也要追究政治責任。距今才17年,居然發生嚴刑逼供、到處栽贓人家的情事,連心智不到10歲的人也被栽贓殺人,對得起他的家人嗎?甚至軍事檢察官還濫訴,就是管控與監督機制不足,才讓他們胡作非為! 10歲心智的人居然能入伍,難道是國防部在搶兵? 高副部長廣圻:不是國防部在搶兵,徵兵或服義務役有一定的程序。 蔡委員煌瑯:判決書上說他的心智只有10歲;回想從前國共會戰時期,有位老長輩去看電影,結果一出戲院就被抓起來,女的趕回去、男的被抓到台灣來充軍,難道我們現在就像國共會戰時期一樣?許榮洲事件不該檢討嗎?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會協同內政部一起檢討體檢制度。 蔡委員煌瑯:他去當兵是一個錯誤,被栽贓殺人又是另一個錯誤,整個錯誤讓社會付出太大的成本。而且重創國防部、空軍的形象,現在也重創法務部形象,台灣沒有能力辦案,連斷頭案、八里雙屍命案也無法偵破,怎麼辦理江國慶命案?許榮洲被判無罪,國防部要向社會、家屬道歉。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對家屬一直有歉意。 蔡委員煌瑯:對社會難道沒有歉意?從今天開始,江國慶案、謝姓女童命案風雲再起,重啟偵查後,難道不會再有一段複雜糾纏的偵辦過程?媒體不會關注嗎?難道不會讓國防部、空軍、法務部再受到另一個檢驗?你們要道歉!要向社會道歉! 高副部長廣圻:上次江國慶命案,我們就已經表達歉意了。 蔡委員煌瑯:現在針對許榮洲案,你們要再次向社會道歉。 高副部長廣圻:謝謝委員指教,我們尊重司法的判決。 主席:請陳委員鎮湘發言。 陳委員鎮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曾在各種會議上提出「募兵制」與「徵兵制」截然不同之處,徵兵制屬於義務制;募兵制是一個職業的選擇,所以兩者是完全不同的。而我們當前所面臨兩個問題:第一,如何讓家長願意心甘情願地送他們的子弟來當兵?我們所有幹部的心態要調整,倘若誘因不夠,他們不會把孩子送來當兵,何況現在最危險的是少子化,這是非常嚴肅且嚴重的問題;第二,按照國防部現在的狀況,你認為募兵制能夠順利完成嗎?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正面臨一個非常嚴峻的考驗。 陳委員鎮湘:本席認為,按照現在這個狀況是達成不了!必須要做調整,不僅是相關部會的觀念要調整,國防部主辦單位也要調整,你們要了解,這件事情做不好,會成為國安的問題,辜負我們以往多年來在國軍建軍備戰的付出,這是非常危險、非常嚴峻的問題,本席希望國防部能夠認真、踏實去檢討問題所在,例如,現在軍士官的任職條例修正是應該的,但要考慮國軍用人的階段是青壯年,壯老年人則是在退輔會,你不能忽略這種事情,如果兩者接軌有問題,你要據實反映!要向行政院報告!尤其是在變動的區間,中間的連結器就是「詹天佑」的功能,如果不能發揮,再忙也沒有用,因為,誘因不足!如果一個職業不到30歲就沒有了前景,任何家長都不會讓自己的孩子選擇一個沒有未來的職業! 高副部長廣圻:謝謝委員的指導,委員說得沒錯,國軍後續的退輔及退伍之後專長的訓練,我們都很重視,委員剛才所提的意見,我們必須與各部會進行協商,希望各部會全力配合募兵制,國防部現在也積極處理;若有委員的支持,我們後續的工作會更順遂。 陳委員鎮湘:本席當然支持,不過你要了解,今年底就要實施全募兵,時間來不及了,現在一天要當好幾天用才行,按照現在這種狀況,我不僅是擔心,而是認為一定會跳票!到時候,不是哪個人拍胸脯下台就能解決問題,我希望大家認真探討。 有關役期的延長,我當然認同,但要注意的是:你希望什麼樣的人延長役期?你的目標設定在戰鬥官役期的延長,但是一個擁有非戰鬥專長的軍官,尤其是優秀的人才,他的專長退伍之後都可以延用,所以這項政策執行之後,會變成「留劣汰優」,這是我最擔心的事!因為退伍後,外面的工作等著他,他會考慮留下來嗎?不會!延役原本是一件好事,但是你一定要考慮這些問題,否則,結果累積下來的都是外面找不到工作的專業人員,問題就產生了。 同時,本席分析募兵制實施以後與現況不同之處:首先,在高科技裝備操作人員在學歷方面,立刻與現職人員有差距了,現在大專兵到處都是,甚至有研究所、博士的士官兵,未來會有嗎?不會有了!最高學歷就是高中畢業,甚至是考不到大學的高中學生都有,怎麼把這些人訓練成能操作高科技裝備的人員?這是非常重要的課題!美軍在這方面很有經驗,但是美軍給他們的待遇,足以讓他們願意留在職務上。反觀我們國家買了阿帕契直升機,這是一個高價值、高性能、美國現役的裝備,但是你的誘因能不能讓他在這個職務上久留?不能!換句話說,你永遠都是屬於教練型的,也就是說這些軍用飛機被拿來當教練機了,你說,危不危險?看看美軍的作法,美軍經過多年訓練、戰爭的經驗,他把飛行官定位為專業職位,從20歲左右一直飛到60歲,擁有2、30年的經驗,所以才能把這武器裝備發揮到極限;至於我們國內,少尉想升中尉,中尉想升上尉,不斷的升官,升到上尉、再升少校,但總不能有個上校飛行員吧!要如何在這方面有所突破,是國防部要好好思考的問題;其次,補保維修人員和稀有裝備維修人員,包括彈藥軍官或彈藥士在理工學院是偏冷門的小科系,但他們所掌管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彈藥保養、保管不好,就是天大的浪費!況且,若是買了一堆彈藥擺爛以後,還要花錢去做後續處理,請問各位,這是不是浪費? 高副部長廣圻:是。 陳委員鎮湘:今天我很沉重地建議大家,好好去思考這個問題,一定要拿出具體有效的辦法,否則再多的國防預算也滿足不了浪費!再雄厚的財力也填補不了我們戰力的空隙! 繼續談談後勤問題,本席很擔心我們的後勤狀況,有句話說:「大軍作戰要打後勤!」因為沒有後勤就沒有持續戰力,但如今卻是後勤委託外包了!你要好好檢討,如果當初我們的決定、作為是不夠的,甚至是錯誤的,就該及時修正,要導正!重要的工作「委」了一個你掌握不住的「外」,多危險!所以這方面,不論是已經發包或已經執行的部分,希望你們能夠深入檢討。 高副部長廣圻:報告委員,關於委外的後勤工作,我們也考慮到戰時、委外廠商能力不足或是發包不出去等情形,軍方會自己接手,因為曾經發生類似案例,所以我們不會完全放棄本身的後勤工作。 陳委員鎮湘:不過,本席建議你們要與退輔會接軌,我在退輔會也是這樣質詢的,退輔會是為老兵設置的,如果退輔會的存在價值現在不能為二代老兵設立的話,退輔會應該裁撤!如果是為二代老兵而設置的話,就該依二代老兵的需求與募兵制所產生的需求相結合,考慮到國家經濟現在和未來的需要,綜合各方面的需求產生退輔會未來的編組架構,如此國防部的募兵制才能夠成功,退輔會的工作也才能推動,這才是對的!不要支持門戶主義,如果國防部只管國防部的部分,需求方面不與退輔會做深入的協商,而退輔會也堅持門戶主義的話,我曾對退輔會說過,待夕陽工業結束之後,退輔會可以裁撤,因為沒有功能、沒有必要了!但是是不是這樣?當然不是!組織結構本來就是互補功能,如果這方面不能做好,是非常令人擔心的,你同意嗎? 高副部長廣圻:我同意,對於委員的指導,我們回去之後會研究。 陳委員鎮湘:對這件事情,我是念茲在茲,希望未來這段時間,我們能夠密切的合作,突破一切的困難、往目標邁進。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副部長,國防部有幾位副部長?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廣圻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共有兩位,一位是軍政副部長,一位是軍備副部長。 林委員正二:你是負責軍備的? 高副部長廣圻:是,另一位是軍政的。 林委員正二:只有兩位副部長? 高副部長廣圻:軍政是文職的。 林委員正二:參謀總長不算是副部長? 高副部長廣圻:參謀總長是軍職的,我也是軍職的。 林委員正二:但是他的職稱不是副部長,他直接……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稱他為參謀總長。 林委員正二:其實位階都一樣? 高副部長廣圻:總長位階比我高。 林委員正二:你平常穿軍服有帶槍嗎? 高副部長廣圻:平時不帶槍,只有戰時才配槍。 林委員正二:過去到現在都還是義務役,募兵制是從今年年底或是明年開始,逐步或全面的實施? 高副部長廣圻:募兵制已經推展1、2年了。 林委員正二:可是,剛才我聽前面幾個委員都說成功率不高,原因包括經費問題、退輔會的態度,而且全民也沒有這樣的共識,我察覺無論是義務役還是募兵制,我們強調的是素質。 高副部長廣圻:是。 林委員正二:義務役兵素質大概比較弱,而募兵素質會比較高,這是理所當然的;民國60年我在金門當步兵排的排長,我們排裡有兩個人反應稍為遲緩,我怕這兩個兵拿槍,因此我特別安排他們,一個當伙夫,要求他3、4點鐘爬起來磨豆漿,給我們全連的官兵辦伙食;一個充當我的傳令兵,我每天晚上戰戰兢兢查哨的時候,都帶著這名傳令兵,但我告訴他:「你的槍子彈不要上膛。」,其他人在自己崗位上都要上膛、關保險。如此度過1年10個月,我們真的很擔心,結果,這些有問題的人沒有出事,反而是聰明的人出事了,自殺、持槍械與人鬥毆者,這就是義務役產生的許多後遺症。昨天報導的新聞,剛才委員也非常關心,那位不會說國語的阿兵哥,竟然在大庭廣眾之下鬧事;我們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第一現場處理,而是事後處理?當時看到這個報導,我一直擔心那位阿兵哥是原住民,但是看那位父親的長相又不像,後來我想,父親會說國語,但兒子不會,所以推論他如果不是外籍新娘生的孩子,就是我們的華僑。剛才聽說他是從美國來的,他的素質至少要會說最基本的國語,但是如果語言的要件不好,不符合我們一般人所說的話,至少要會說閩南語,再不行也要會說客家語,倘若這些語言都不會的話,說阿美族語也行,但結果都不是,副部長,你對這件事怎麼看待? 高副部長廣圻:報告委員,陸軍在第一時間就有針對他的權益及申訴去做了解,剛才說過,這件事情與真相是有落差的。 林委員正二:什麼落差? 高副部長廣圻:就是沒有霸凌這件事,而是他適應環境不良的問題。我們國軍也在檢討環境不良和語言溝通的問題,像這種服役的士兵,我們以後該如何去照顧他們或是增強他們的適應力,我們部裡面和陸軍都在做檢討。 林委員正二:謝謝你的說明,我們希望透過各種角度、層面給大眾做個說明,不然就會破壞我們國軍的形象。 接下來的議題,是關於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以及第一百零三條的修正,我是支持軍方所提出來的條文,我的問題是,軍中酒駕的現象如何? 高副部長廣圻:正逐年下降。 林委員正二:逐年下降是指營區外還是營區內? 高副部長廣圻:兩者一起計算。營區內是非常少,主要是在放假期間營區外面發生的。 林委員正二:按照族群區分,原住民在營區外酒駕的比例是不是高一點?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針對酒駕懲處的標準及定罪率滿高的,98年到去年,我們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的有655件,但全部案件總共才757件,所以我們的定罪率是滿高的。 林委員正二:他們都被關在軍方的看守所,還是一般監獄? 高副部長廣圻:軍方的監獄或看守所裡面。 林委員正二:如果酒駕是被當地的警察逮到的話? 高副部長廣圻:現役軍人依照軍法來辦。 林委員正二:台灣地區軍方看守所有幾所? 高副部長廣圻:2個看守所、1個監獄。 林委員正二:夠容納? 高副部長廣圻:可以。 林委員正二:一般來說,是不是酒駕部分的人數比較多? 高副部長廣圻:相對來說,軍中判刑以酒駕佔多數。 林委員正二:因此對於飲酒習慣的輔導、禁止或是節制非常重要。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宣導得非常綿密,平常的宣導、放假前的宣導,我們都做得非常澈底。 林委員正二:酒駕車輛指的是在營區外的車子,但是我們軍方也有開軍車、裝甲車、飛機。 高副部長廣圻:一般都是放假回去開民用車或是騎機車。 林委員正二:如果是在營區內或是出外演習的時候,有沒有發生過酒駕的現象? 高副部長廣圻:一般是肇事,跟人家車輛擦碰,類似狀況曾發生過,但是酒駕軍車的狀況,我們幾乎沒有看過。 林委員正二:我們認為陸海空軍的夥伴是比較特殊,因此你們的標準比較高,所以我們希望以積極的態度來處理,但是本席建議,事前的防範及積極性的教育,我覺得非常重要,而不是酒後才處理。 高副部長廣圻:報告委員,放假前的離營宣教裡就有提示他們不要喝酒、喝酒不開車;回家後,還進行家庭的聯繫,互相提醒防範。 林委員正二:此外,不止酒駕,喝醉走路也要小心,不要讓別的車子撞到,我看你們都沒有注意到,這部分在離營之前也該做個清楚的教育。另外,有沒有必要比照台中市政府設置部隊裡的酒測器具? 高副部長廣圻:有,每個營區進門的時候都可以測。 林委員正二:很好,出門前呢? 高副部長廣圻:在部隊裡面基本不能喝酒。 林委員正二:有偷喝的。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營區不賣酒。 林委員正二:本席針對幾項條文提出疑問,你們提出第九條之一新增條文,本席建議第一項的「養育」改為「撫育」,因為第三項寫著同時「撫育」,這個用語應該是一致的;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用語「撫育」也是相同,這部分能不能調整? 高副部長廣圻:待委員結束質詢,我們請承辦處負責起草的同仁向您報告。 林委員正二:我支持國防部所提出的案子,但是酒駕,不論是預防性的機制、積極教育的訓練以及周邊意外事件的發生,都應該給予非常周延的輔導,以達到防範於未然的效果,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部長,今天要修陸海空相關的法,在外界的印象中,軍事審判對於國軍同胞在刑度各方面的要求比一般的平民還高,對不對?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對。 賴委員士葆:我們現在已經通過加重酒駕肇事的刑責,今天主要是談這個,其他的法大概沒有太大的意見,有意見的是預防性羈押,我想這個部分比照處理就可以,不過本席認為軍人要為民表率,所以是不是可以更嚴格,把0.25毫克再下修一點?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是比照刑法一起來修,不過國防部針對內部的酒駕提起訴訟的判刑機率和量刑輕重都比外面要重視,而且會比較重。 賴委員士葆:外面也是很重啊!酒駕現在是全民共憤,全民的共識就是很憤怒,這個標準都已經提高了。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還會在行政方面檢討他的考績,檢討他適不適任。 賴委員士葆:他都刑法伺候了,還有什麼考績可以講? 高副部長廣圻:最後就讓他汰除,他的職業都沒了,在軍中有嚴重酒駕的就劣汰。 賴委員士葆:可是以數字來講,我看軍方的酒駕人數還滿多的,你們有沒有統計過?和外面相比,你們的比例還滿高的,每一年都有四、五百件。 高副部長廣圻:沒有,我們的平均數字沒有高過外面很多。 賴委員士葆:98年就快500件,怎麼會沒有? 高副部長廣圻:我請總督察長向您報告。 賴委員士葆:好。 主席:請國防部總督察長室黃總督察長說明。 黃總督察長奕炳:主席、各位委員。以國軍的酒駕來講,它是在降低的,在100年有188件。 賴委員士葆:你為什麼不講99年、98年?98年有489件。 黃總督察長奕炳:那個時候有些情節輕微的都沒有統計進來,我們現在的狀況是從嚴來查緝和追溯,這個狀況特別向委員報告,在100年和101年…… 賴委員士葆:100年有幾件? 黃總督察長奕炳:100年有188件。 賴委員士葆:101年呢? 黃總督察長奕炳:101年有168件。 賴委員士葆:99年有沒有? 黃總督察長奕炳:99年有164件。 賴委員士葆:怎麼會差這麼多?照本席的數字,99年1到6月份就有225件了! 黃總督察長奕炳:我想應該是不可能,我們這個數字一直都在累積,都在統計。 賴委員士葆:你們當初是用0.55毫克來算,我的數字是用0.25毫克來算。 黃總督察長奕炳:不是,我們是算達到0.55毫克以及達0.55毫克後肇事的,這算一個,另外沒有涉法,在0.55毫克以下的,其實我們都加進去了,剛才這個數字是只要酒駕被抓到就有統計進去。 賴委員士葆:我的數字是行政院院會通過的,是行政院的數字,不是你的數字,不管怎麼樣,我們看到有滿多軍人把人撞成傷重不治或是重度昏迷,老實講,這個狀況你們要怎麼預防?你們前陣子有搞一個東西,對長官喊口令之類的,什麼「喝酒不開車」、「酒國沒英雄,喝酒是狗熊」,這個現在還在弄嗎? 黃總督察長奕炳:我們對於酒駕有一個非常完整的防制措施。 賴委員士葆:不是,我是問你國軍現在見到長官還要再講這個嗎?什麼「酒國沒英雄,喝酒是狗熊」嗎? 黃總督察長奕炳:我們有提醒他們,但不是用那種刺激性的作法,而是用提醒性的簡訊,比如用簡訊提醒「酒駕害人害己」、「酒駕等於失業」,而不是用那種比較侮辱性的口號。 賴委員士葆:進出營區要不要大聲喊? 黃總督察長奕炳:原則上我們沒有硬性規定,個別的單位應該會提醒不要酒駕,酒駕違反軍紀或是酒駕等於失業。 賴委員士葆:這個也會有效?喊那種口令也會有效嗎? 黃總督察長奕炳:提醒應該會有一定的效果。 賴委員士葆:會準備推廣到每一個單位嗎? 黃總督察長奕炳:沒有,國防部沒有硬性規定要怎麼做,但原則上就是隨時要去提醒官兵不要酒駕。 賴委員士葆:這個問題還是要請國防部的長官特別注意,因為軍中袍澤大概壓力比較大,所以一般喝個兩杯的情形都會有,但是喝酒就不要開車,因為0.25毫克的標準是很容易觸犯的,喝罐裝啤酒一瓶半就over了,紅酒半瓶就沒有了,以軍中的文化來講,這樣算什麼?根本什麼料都比不上就over 0.25毫克,等下一次我們通過修正之後,0.25毫克以上就沒得談,全部都刑法伺候。 黃總督察長奕炳:是。 賴委員士葆:以刑法伺候的話,你們一定要想辦法通知軍中的弟兄好好的貫徹這個規定,好不好? 黃總督察長奕炳:是,我們會加強宣導。 賴委員士葆:接下來要請教法務部林副司長,我看你最近很紅,大家對你很有興趣,本席對於一個題目滿關注的,我也已經講了幾次,好的公務員勇於任事,效率很快,但是你們動不動就用圖利罪起訴,因為你們覺得一般公務員的動作都很慢,動作會那麼快就是圖利。我記得剛才有委員提到類似的概念,以前的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民國97年講過一句話,她說貪瀆案件定罪率相較於一般刑事案件超過9成的定罪率,你們起訴刑事案件大概9成以上會定罪,在日本更高,有99%,對不對?但是貪瀆案件平均的定罪率是5成左右吧?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這要看統計的時間,從民國89年掃黑行動方案開始到去年底截止,整體的定罪率大概6成,從97年5月20日到去年底的定罪率接近7成。 賴委員士葆:你剛才講的是貪瀆,那圖利的定罪率是多少?我告訴你,圖利平均是3成。 林副司長錦村:沒錯,大概3成。 賴委員士葆:平均3成,這個數字代表什麼意思?圖利基本的對象都是公務員,貪瀆有貪污治罪條例,越嚴格越好,我覺得定罪率7成還可以,不過在圖利的部分本席要替這些公務員講講話,有些很優秀的公務員被起訴他一輩子就完蛋了,他很聰明又勇於任事,原本是該升官的,但就是因為他太勇於任事,效率太高,結果被起訴圖利罪,定罪率3成,你錯殺7個啊!10個錯殺7個,最後宣判無罪沒有人知道,但他一被起訴大家都知道,特別你們現在每一個都違反偵查不公開,所以幾乎一起訴就把公務員毀了,你看這個數字,副司長以後是要當大官的,你們要不要約束一下檢察官,不要動不動把人家亂起訴?特別是效率很高的公務員,你們動不動就以圖利罪來起訴,結果定罪率不到3成,我這裡的統計數字有好幾年都是兩成多,平均3成而已,很可憐的。 林副司長錦村:如果從98年起算,圖利罪的定罪率比較高,有四成三左右。 賴委員士葆:四成三就是錯殺6個,錯殺6個和錯殺7個是一樣的意思,對不對?我們有立委同仁被你們起訴,現在判無罪他氣得要死,他也是毀了一半,當然後來他又起來了,對不對?你們檢察官的刀子很利,稍一不慎,動不動就把人家起訴,這個人就會身敗名裂,特別是優秀的公務員,他會身敗名裂,沒有升遷,沒有未來,沒有前途,統統沒有了,一輩子蒙羞啊!結果你後來判了無罪,無罪誰知道?沒有人知道,誰還他清白?你們檢察官把人家誤起訴到後來判無罪,本席認為應該將檢察官的起訴定罪率要列入考核,請問你們有沒有做? 林副司長錦村:檢察官要晉升主任的時候,他的辦案成績是其中一個考核項目。 賴委員士葆:你要公布啊!你們要定期公布每個檢察官每一年起訴以後的定罪率,我覺得要公布,不能亂整,現在很多檢察官是在亂整這些優秀的公務員,對不對?我講亂整你不能否認,因為確實發生過,而且是最近的事情,在地方政府一般的案件要搞一個月,但是人家很優秀,他搞一個禮拜就出門了,結果被依圖利罪起訴,理由是「動作這麼快想必有詐」,副司長回去請規範一下,肅貪本席絕對支持,我們不怕他犯,就怕你們辦得不力,要越嚴格越好,可是對於優秀的公務員不要隨便用圖利罪起訴,我覺得圖利到最後一定是放在自己口袋,那就是貪污了,所以你看,貪瀆被起訴的定罪率很高,有7成,貪瀆很清楚,但圖利不清楚,什麼叫「圖不法之利」?這是由檢察官自己來認定,對不對?今天看你走路那個樣子我就覺得你有不法。 林副司長錦村:我們部方規定貪污案件有一定的應行注意事項,他在辦貪污的時候有幾個表格要逐一去檢視。 賴委員士葆:所以我說貪污比較沒問題,圖利就有問題,因為它的界定太模糊了,圖不法之利是由你們來認定,所以我剛才說對貪瀆的定罪率我給予肯定,7成當然是不高,但是基本上沒問題,這個部分有在肅貪,很認真在抓,可是圖利的部分就很鬆,所以定罪率這麼低,大部分在圖利的都是公務員,對不對?基本上都是啊! 林副司長錦村:也有可能是外面的老百姓和公務員構成共犯。 賴委員士葆:民間很少去圖利,圖利的都是公務員,對不對?這個部分本席會再督促,你們不只要把這個列入晉升的項目,還要把每一年檢察官起訴以後的定罪率列入檢察官的年度考核,好不好?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高副部長,根據國防部統計,98年到101年軍人因酒駕案件遭到判決有罪的案件共計771件,目前行政院版本還是訂定酒精濃度在0.55毫克,本席建議應該比照本委員會先前審查通過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的版本,將酒精濃度訂為0.25毫克,請問副部長是否同意?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我們就是比照刑法來修正辦理。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報行政院的版本是0.55毫克,但是上個禮拜委員會通過0.25毫克的標準,所以我剛才在專題報告的時候也建議配合第一百八十五條,將標準訂為0.25毫克。 顏委員寬恒:所以你們的標準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修正的一樣? 高副部長廣圻:是的。 顏委員寬恒:根據貴部送的版本內容,除了酒精濃度標準的差別外,在罰金部分也有差距,陸海空軍刑法規定的是30萬,比起刑法規定的20萬多了10萬,你們的酒精濃度標準並沒有設定得比刑法更嚴苛,卻在罰金方面設定比刑法更嚴苛的標準,請教副部長,你認為多10萬的理由在哪裡?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原來就是規定30萬,因為我們覺得對軍人應該要求得嚴格一點,所以就沒有修正這30萬。 顏委員寬恒:所以罰金還是維持原來的30萬? 高副部長廣圻:還是維持住。 周司長志仁:因為刑法的位階是普通法,軍刑法這一條規範是屬於特別法,它的罰金比刑法多了10萬元是有符合特別法的要求。 顏委員寬恒:副部長,之前本委員會針對酒駕進行刑法修正時就有討論到監獄收容人數的問題,本席擔心各地監獄收容空間不足,如果本條文修正通過,因酒駕而遭到判刑的人數恐怕會增加,軍事監獄將會面對收容人數增加的問題,請問軍事監獄是否有足夠的空間進行收容?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有2個看守所和1個監獄,容量可以達到一千九百多床,目前實際執行的大約有四百多人,所以是足夠的。 顏委員寬恒:本席認為針對酒駕進行預防性措施的處理,要降低酒駕肇事率還是有很大的空間,但目前國軍有哪些針對酒駕的預防性措施?國防部評估執行成效有多少? 高副部長廣圻:剛才總督導有提到我們的重點在宣教,包括在營的宣教、離營的宣教,回到家中我們還會互相的提醒,其目的就是希望讓這些士官兵瞭解到喝酒不要開車,我們認為有點成效,因為數字逐年在降低。 顏委員寬恒:根據內政部警政署101年的統計顯示,呼氣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而致他人於死傷的案件和沒有修法之前相比較,並沒有明顯的改善,甚至還有增加的趨勢,而根據法務部的統計,101年1月到101年4月間,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審判確定有罪的被告,他們的再犯率雖然有下降,但還是將近30%,請問國軍是否有統計軍人酒駕再犯率的百分比是多少? 高副部長廣圻:國軍的再犯率據我們瞭解,現在只有3個人,比例非常低,其中2個還是在入伍前就有酒駕,進到營中他又再犯,所以目前只有3個人,比例滿低的。 顏委員寬恒:只有3位? 高副部長廣圻:是的。 顏委員寬恒:再請教副部長,你個人認為攸關酒駕刑責加重的法律條文修正版本,酒駕的刑責最多加到多少才不會違反法律上的比例原則?本席也請國防部加強宣導,減少酒駕開車行為比加重刑責來得更實際也更有效,副部長的看法如何?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一定會加強宣導,一定會遵照委員的指導,我們都有持續在做。 顏委員寬恒:最後請副部長針對本席所提的建議,在研究後送一份報告到本席辦公室。 高副部長廣圻:是的,我們會儘快把報告做好送到您的辦公室。 顏委員寬恒:好,謝謝副部長。 高副部長廣圻:謝謝委員。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高副部長,今天媒體非常大幅的報導江國慶案,後來抓的許榮洲現在被判決無罪,到底性侵女童的犯人是誰,是誰犯下這個滔天大罪又形成一個謎?最大的問題就是國防部在第一時間沒有好好的掌控證據,用逼供的方式冤判江國慶並執行死刑,在經過監察院調查之後又找一個許榮洲來替代,許榮洲到底是不是兇手我們並不知道,但是高院判決他無罪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證物遺失無從比對,國防部這麼重要的證物不見了,包括木條上的指紋到底是不是他的、上面到底有沒有血跡反應,這些問題都因為證物不見所以沒辦法檢驗鑑定,而且上校林銘音的約詢錄音光碟也不見了,請問軍中對於這些證物是不是沒有一個保存的規定?到底是怎麼回事?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我請法律司周司長向您詳細報告那個過程。 尤委員美女:好,請簡短說明。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我們的證物保管不可諱言,在以前可能各單位作法不一樣,但是在88年成立軍事院檢以後,現在的作法統統都參考司法機關來嚴格訂定,而且每一個軍事院檢都有自己的贓證物庫,要進出都有嚴格的規範。第二個,在木條的部分,當年刑事警察局在鑑定的時候,這個營區裡面的人…… 尤委員美女:你能不能簡短說明? 周司長志仁:可以。當年木條送去鑑定以後比對了75人,包含江國慶和許榮洲的掌紋都不符,而且在木條上有鑑定出這個女孩子的血跡,當年刑事警察局都有鑑定出來。 尤委員美女:既然有這麼重要的證物,為什麼都沒有好好的保存?你們有沒有過失?您剛才說從88年之後有一些規範,這些規範是不是能在兩天內提供給本席? 周司長志仁:是。 尤委員美女:還有,對於這些該保存的證物沒有被保存,負責的人是不是應該被懲處?在你們的規範中,對於違反證物的保存到底有沒有一些懲處的罰則? 周司長志仁:是,我們會把資料提供給委員。 尤委員美女:好,這個資料希望你們能夠提供。另外一點,101年11月23日司法委員會在審查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的時候有作一個附帶決議,其中第三點提到國防部應該「於2012年底參考司法統計資料,公開軍事法院之審理案件統計資料及可公開之軍法裁判書類、庭期等資訊」,我們知道司法院在法院這個體系中,所有的判決書都會上網公告,所有的庭期和資訊全部都上網,對於整個司法案件的統計資料也全部都上網,我不曉得目前在你們的軍法體系中,所有的軍法裁判書有沒有上網公告?軍事審判的庭期有沒有上網公告?你們對於所有軍事審理的案件有沒有做過統計,這些統計資料有沒有上網公告? 周司長志仁:上次大院決議以後,我們有積極在規劃,包括公司和軟體的部分,我們預定在6月底之前一定要完成,現在在簽約和設計了。 尤委員美女:你們已經在進行中? 周司長志仁:對,已經在進行,我們每個月還有開進度檢討會。 尤委員美女:好,當然這些資訊的公開也要注意到個人敏感性的資訊,這個部分在你們的規劃中也要注意到。 周司長志仁:是,我們在作法上都有參考司法院和法務部的作法。 尤委員美女:在101年11月23日三讀通過的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的附帶決議,其中第九點提到「為保障軍人之司法人權,確保司法之獨立,軍事審判組織是否應設置於行政體系之中,實有疑義,平時階段是否有設置軍事法院之必要,亦值探究,建請行政院國防部於本法施行後立即檢討軍事審判制度,會同司法院、行政院法務部等有關機關研議『平時軍事審判回歸普通法院、戰時始實施軍事審判』之可行性」,這個部分你們現在檢討得怎麼樣? 周司長志仁:我們已經在寫這個資料,給司法院和法務部的資料先印了,我們先提出報告,然後再和它們研討,之後會再向委員報告。 尤委員美女:當時設立軍事法院是為了戰時,它沒辦法依照一般的司法制度,因為那樣做時間會非常的緩慢,在戰時的軍事審判要非常明快的處理,但是臺灣現在根本不是處於戰時的狀態,在平時對於軍人的人權也是要保障的,針對軍人在平時觸法是不是需要受到軍事審判這個部分,我想你們可能要重新再去檢討。 我們看到軍中的軍事法院,以江國慶這個案子或是現在的許榮洲案件為例,我們會發現這些軍法官或是軍事檢察官對刑事案件的調查能力和專業並沒有受過嚴格的訓練,所以當他遇到這樣的案件,他不曉得要怎麼去保存證據,他就會用軍中那一套逼供的方式,用裝神弄鬼等方式來逼他自白。我們現在簽了兩公約,對人權的保障越來越重要,如果這些軍人在平時犯罪的話,應該要在軍事法院以軍事審判法來審判,還是應該回歸一般法院?因為這些人具有軍人身分,即使要用軍事審判法去審判,但是在所有陸海空軍刑法中的刑度是不是要做全盤的檢討?因為平時和戰時到底是不一樣,所以是不是應該做一些區隔?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可能去做全盤的檢討? 周司長志仁:根據大法官第四三六號解釋,軍事審判法存在是因為國家安全和軍事需要,針對這個狀況我們來做處理,譬如剛才軍刑法第五十四條酒駕的問題,那是在88年修正軍事審判法的時候,大院要求只要國軍有重大違紀、危害的事件,我們一定要在軍刑法中做明確的規範,嚴整紀律,所以我們90年在軍刑法就訂下那個酒駕的條文。 尤委員美女:是,本席知道,對軍人可能要有一些比較嚴格的紀律。 周司長志仁:我們一定會做,而且現在軍事審判的程序和司法程序一模一樣,如果委員願意的話,我們隨時可以邀請委員到我們法院去,可以無預警的去看它的開庭,程序完全一樣。 尤委員美女:好,這個部分請你們要全盤去檢討。 周司長志仁:是。 尤委員美女:監察院在去年年底對國防部有一份調查報告,針對228事件以及白色恐怖時期的一些共黨黨人的相關檔案你們都還沒有解密,那時候監察院向你們要資料,你們後來又解密了419件,可見得國防部還有很多關於228或是白色恐怖的檔案還沒有解密,你們是不是能夠再一次全部去清查有哪些文件已經可以解密並予以解密,把它做一個完整的整理? 周司長志仁:您提到的白色恐怖是屬於內政部在管,國防部督導的是戒嚴時期不當審判基金會在管的東西。 尤委員美女:你是說228事件的檔案都沒有存在國防部嗎? 周司長志仁:已經歸到國家檔案局。 尤委員美女:全部都過去了? 周司長志仁:是。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只剩下白色恐怖這些檔案? 周司長志仁:沒有,是不當審判基金會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只有不當審判基金會的部分? 周司長志仁:它的董事會有討論過,規定都訂出來了,它的資料也公開來提供,我們可以把董事會決議的資料提供給委員。 尤委員美女:好,本席希望你們依照這個規定開始做全盤的清查,對可以解密的部分來解密,然後把它移歸到檔案管理局去做整理。 周司長志仁:檔案都已經移過去了,我們會按照檔案法規來處理。 尤委員美女:好,這個部分你們再找時間來向本席報告。 周司長志仁:是。 尤委員美女: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副部長代表國防部就本委員會要來審查的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六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五條等修正案,所有委員同仁提出的修法意見,國防部是不是全部贊成?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我們都遵照立法委員的修法意見。 許委員添財:所以沒有爭議? 高副部長廣圻:是的。 許委員添財:沒有爭議本席就不再贅言,不過我有一個數字要讓民眾瞭解,國人從2007年到2011年,平均每年酒後肇事的案件大概有12萬件,其中累犯占31%,請問軍人的數字是怎麼樣的情況? 高副部長廣圻:我剛才有報告過,我們查到的累犯只有3件。 許委員添財:累犯只有3件? 高副部長廣圻:是。 許委員添財:每年的肇事平均有幾件?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近5年判刑771件。 高副部長廣圻:我們這個比例是0.39%。 許委員添財:軍人占總人口多少比例? 高副部長廣圻:千分之九點三。 許委員添財:千分之九點三就是0.093,軍人占全國人口的0.093,肇事率是0.39,所以軍人酒後肇事的機率高過民眾10倍。 高副部長廣圻:不是這樣的。 許委員添財:不是10倍,照你這樣的數字是將近30倍。 主席:請國防部總督察長室黃總督察長說明。 黃總督察長奕炳: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可能有誤會。 許委員添財:有誤解,好,你重新講一下。 黃總督察長奕炳:國軍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的數字在99年是164件,100年是188件,101年是168件。 許委員添財:不是,這是有判刑的件數,本席問的是肇事事件,肇事不見得會判刑。 黃總督察長奕炳:這就是肇事的事件。 許委員添財:這是肇事事件? 黃總督察長奕炳:對,按照比例來算,以101年來講,成年人口全國的肇事比例是0.295%,以軍方來講,今年是0.076%,這是用國軍官兵的總人數除以這個數字。 許委員添財:也就是肇事件數除以官兵的總人數? 黃總督察長奕炳:對。 許委員添財:另一個數字是民間的肇事事件除以成年人口? 黃總督察長奕炳:對。 許委員添財:所以是輕一點,不是重一點? 黃總督察長奕炳:是,我們不滿意,但事實上我們都很積極在做。 許委員添財:好,這要釐清一下,如果軍人酒駕肇事率高於民眾肇事率,那這個國家不亡也敗。 黃總督察長奕炳:我們的處分都比民間重。 許委員添財:因為國家的安全領先指標是我們的國防,國防當中的領先指標是我們的國軍,武器其次,是不是? 黃總督察長奕炳:是,謝謝委員。 許委員添財:這個大家都瞭解,所以國家安不安全就要看軍人的舉止變化,大概是這樣,今天台灣軍人的軍魂、軍格、軍紀和風氣是提升還是下降的?為什麼現在的軍人不敢穿制服到外面來?你不准他穿制服嗎? 黃總督察長奕炳:目前是進步的。 許委員添財:在外國,包括美國軍人都以穿軍服為榮,走路都是堂堂正正抬頭挺胸,兩個人是併排或是併列,非常整齊,這是國軍在無形中向社會作行銷,你看軍人就是這麼典型,這麼標準,這麼守紀律,這麼守法,連走路都端端正正的,也不會亂瞟亂瞄,這就是軍人的教育,結果我們現在本末倒置,你不讓他穿軍服出來,可是大家一看到頭髮就知道他是軍人,國軍在你們的規定之下,他不會到社會上為國軍行銷,結果你們花錢在電視上打廣告,和綜藝節目一樣打美女牌、帥哥牌,連風氣也被搞得沈淪,不應該是這樣子。 國軍讓人家敬重不是靠帥哥美女的廣告,而是大家的印象,記得我在美國期間,台僑的子弟如果能夠上西點軍校、海軍官校,不管男女,這個台僑社區都以他為榮,不得了!我們少數民族也能夠上名校當軍人,大家都以他為榮耶!那台灣呢?早期的排隊繳稅,排隊當兵,掛一個光榮入伍的布條,然後命令這個村莊的村長要率眾到村口幫他送行,這是戒嚴時期蔣介石搞的愚民政策,今天國家民主化了,大家是國家的主人,所以所有的主人都要共同維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整個國家的永續發展,這時候愛國最好的表現就是到最危險的地方,我的子弟包括我自己都要勇敢的往那邊跑,爭先恐後的到那邊去,要這樣才對啊!對不對? 黃總督察長奕炳:是,謝謝委員指導。 許委員添財:是不是這樣子?這方面要不要回去檢討、檢討? 黃總督察長奕炳:我們一直努力這樣做,一直都在做。 許委員添財:莒光日沒有用啦!教化於無形的力量才感人、才偉大,本席希望國防部官員站在備詢台時能與其他行政部門的官員有所不同,知道就說,不知道就說不知道,不能說的就不說,要立正站好,表情則是嚴肅中有輕鬆,對國會很尊重,這樣才對。 接下來本席要請問法務部林副司長,你應該知道本席要告檢察官吧?你知道本席要對哪兩位檢察官提告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是吳文政檢察官和一位黃姓檢察官。 許委員添財:是黃朝貴檢察官,當時他是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請問他現在還是主任檢察官嗎? 林副司長錦村:他現在是二審檢察官。 許委員添財:就主任檢察官來說,這是平調還是降級? 林副司長錦村:在一般實務上,二審檢察官是由一審檢察官升任。 許委員添財:是不是平階? 林副司長錦村:二審的比一審的主任…… 許委員添財:他的紀錄不良,於2009年3月被監察院彈劾,被彈劾過的檢察官還照樣當官?其他部會的官員和縣市長如果曾被彈劾,政治生涯就完蛋了,怎麼他還能繼續當官呢?難怪有人要我不要再惹是生非,說什麼要共同維護司法的威信,其實本席的用意就是要將這鍋飯中的老鼠屎拿走,讓大家能安心食用這鍋飯,這才能真正建立司法威信,不是嗎? 林副司長錦村:是。 許委員添財:你們官官相護,都不敢辦,這怎麼可以呢?限於時間,本席要求將這份簡要資料列入紀錄,做為本席發言的附件。其實與本案有關的有四位檢察官、一位檢察長,本席之所以只對這兩位提告,這中間有很多故事,本席對名列黑名單長達十年都不計較了,為何獨獨計較這件事呢?是因為他危害公共利益,對台南市的發展和市民的權益造成的破壞太大了,從陳啟禮開始的一個耗時十年、花費26億元的工程弊案,是一個大窟窿,本席用一年的時間為其善後,在我之前被起訴的、那個26億元弊案當事人之一的郭教授沒有被判刑,是在我被判無罪兩年後才被判刑,試想這種扭曲、破壞公共利益、破壞市民權益的作法對市政發展的影響有多大!所以本席要請主席容我將這分資料列為書面附件。 主席(廖委員正井代):許委員添財所提書面附件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許委員添財法制及司法委員會口頭質詢書面附件: 向被告黃朝貴、吳文政檢察官涉嫌濫權追訴提出自訴說明 司法改革如不成功,民主運動只是一場空。一場冤案下來,確實讓人身心俱疲。無論是生活、聲望、民調、金錢、政途……,都已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添財終於體驗司法迫害才是最殘酷的政治迫害,也下定決心從此成為司法改革終生志工,不成功絕不罷休。 海安路官司添財無罪定讞,至今已一年半,一路走來,我們不斷向中央反應,要求重新檢討修正現行司法制度,避免執法人員,濫用司法權,危害民主發展。然而就像狗吠火車,看不見任何改變。 為了喚醒全民注意,共同敦促中央提出對策,今天我們只好對相關的檢察官提出法院自訴,他們正是這個不良制度所縱容行兇的司法殺手。制度不改,不知誰是下一個受害人。 一、蓄意濫權追訴痕跡鑿鑿 從海安路案檢察官起訴的過程及起訴書的內容,我們可以完全了解他們濫權起訴的手法,也處處看出他們蓄意起訴的痕跡: 1.他們片面向媒體放話,提供尚未證實資訊,引誘媒體加入聲討被告的行列,意圖主導社會輿論,先聲奪人取得濫權起訴正當性。 2.他們分化、威脅、誘惑次要被告們,希望藉其怕事或想換取脫罪的心理而逼使認罪及指控他人,顯然是直接證據不足,只好退而求其次的卑劣做法。 3.他們對證據不足的告發案,一聽是名人,見獵心喜,不加判斷就偵辦。因此不知不覺已淪為政客打壓對手,以及利害關係相對人報復的工具,不但長期騷擾被告,還浪費司法資源。當然一旦有人告發,抓大尾的出名升官會較快。 4.他們辦案草率,所有起訴證據全不查證,也不向被告求證。當然也是怕求證了就沒戲唱。 5.他們是法律執行者,卻任意誤解法律及工程,加以入罪,有恃無恐地欺負多數不懂法律的被告,反正最後起訴錯誤也不用負責。 6.他們為了讓起訴合理化以取信法官,故意斷章取義,配合起訴需要,若遇到偷懶草率的法官,就可蒙混過關。 7.他們虛構與案情無關的情節,影射被告明知故犯或彼此間有相互勾結的可能性,被告卻必須證明自己無罪。 8.他們不告不理,但很不敬業,常看報紙辦案;又無道德勇氣總是選擇性辦案,易陷意識形態,辦綠不辦藍,執法先考慮自己的利害得失,常揣摩上意或配合演出。 二、人民才是冤案的最大輸家 1.市長被扣上貪瀆的罪名遭起訴,首長的威信被摧毀,很難真正有效領導清廉團隊並得到廣大社會信賴。 2.市長在繁忙的市政工作之餘,還要分心應付官司的騷擾,影響市政效率。 3.為昭公信,市長對檢調要約談搜索,甚至議員要資料都無條件應允,但也因此市府員工要長期應付檢調的搜索及傳訊,無法專心工作。 4.十年無法完工的海安路工程,市長上任後發現弊案連連,報案卻都不見下文。市長向海安路廠商索賠的官司,也因為檢調無法破案而節節敗退,有些因為爭點與本案有關而停滯,甚至反因此被廠商莫名求償。如今事過境遷,弊案都成無頭公案,再也無法追償。 5.中央補助海安路建設經費,也因為本案而延滯。 6.海安路真正弊案無數,檢察官不查,卻把功臣打成罪犯,抓了好人,放走壞人。 7.海安路檢察官放著真正的弊案不查,浪費十一年的時間去製造一個冤案,動用多少人力,包括警察體系、檢調體系、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媒體、市府、議會……,還製造社會動亂,社會成本之高,莫此為甚。 最可悲的是我們號稱民主國家,竟無法律可以規範如此惡質檢察官,還讓他們繼續當道殘害忠良。我們不得不採取行動,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刑期無刑,我們不是針對少數個案,他們只是不良制度縱容的產物,制度不改,惡質檢察官後繼有人。 三、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工程大事紀 1992年1月28日 台南市長施治明委由漢茵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郭炎塗教授)開始設計與興建海安路地下工程。 1993年3月23日 由土建廠商泉安營造公司和4家機電公司開立、承安、中興、漢偉以31億9,710萬元聯合承攬。 1993年8月16日 工程開工。 1997年3月12日 土建包商泉安公司(負責人:陳啟禮)發生財務困難,市府與保證廠商萬裕營造簽「履約協議書」繼續施作。 1997年底 張燦鍙市長接任。 1998年6月30日 工安損鄰不斷,工程變更設計,全長由882公尺縮為816公尺,開挖地下三層改為兩層,並增加30公分結構牆。 1999年9月 台南市政府以財政困難為由,將海安路工程轉為BOT模式,由正道公司取得開發經營權。 2000年9月27日 市府與萬裕簽訂「終止契約協議書」。由於BOT契約在先,與萬裕合約仍存在,同一工程同時存在兩個契約,引來監察院糾正。 2000年9月 萬裕並未完成工程。由萬裕委託林清南、顏宗瓊技師結算估驗,市府並據以對萬裕付款,至於未完成及瑕疵部分則予以扣款。 2001年8月 台南市政府以統包方式,將未了工程(即BOT契約所稱之「市府辦理事項」)發包給尚禹公司。開工不久,監造王志宏拒,不依進度付款,工程幾近停工。 2001年12月20日 許添財市長上任,宣布一年內完成「海安路通車」結束台南市夢魘的施政目標。 2002年2月6日 市府通知王志宏建築師事務所解除合約。 2002年2月19日 市府委託「林同棪工程顧問公司」辦理統包工程監造技術顧問服務工作。 2002年3月20日 海安路地下街結構補強變更追加工程,與尚禹營造議價,議價結果2億1,660萬元並規定實做實付。 2002年4月30日 工程取得安全簽證。 2002年5月3日 市府拒絕BOT廠商正道公司終止合約之要求。 2002年7月10日 尚禹公司申報完工。 2002年7月15日 正道公司無履約之誠意,市府依合約15.2條規定,通知終止合約。 2002年8月2日 因正道公司提供之BOT保險單係屬偽造,市府通知契約自始無效,表示解除BOT契約。 2002年8月8日 市府提王志宏建築師違約損害賠償之仲裁,聲請給付2,737萬8,059元。 2002年12月31日 海安路道路如期全線通車。 2003年7月30日 台南市地檢署偵辦長達十年的海安路地下街工程舞弊案,偵結起訴七人,緩起訴十二人,郭炎塗被具體求刑二十年。 2004年11月 許添財市長啟動藝術造街計畫。 2005年10月27日 市府委託中華顧問工程司辦理「五條港文化商圈地下二層停車場工程」設計及監造工作委託技術服務等。 2006年10月3日 「五條港文化商圈地下二層停車場工程」概估預算4億1030萬元。 2007年4月10日 台南地檢署以海安街工程弊案起訴市長許添財等10人,許添財市長被求刑12年。 2008年2月29日 林勝利法官主持現場勘驗,並無發現起訴書所稱之漏水之處。 2009年8月24日 許添財市長一審獲判無罪。 2009年11月25日 內政部通知市府第一期4.8億元工程需於2009年底前發生權責。 2010年2月25日 「台南市五條港再生計畫」第一期工程(地下街地下二樓停車場及維生系統)申報開工。 2010年12月29日 許添財任滿九年市長。 2011年8月12日 高院二審宣判許添財市長等十位被告無罪定讞。 2012年12月22日 海安路地下街新建工程弊案(2003年7月30日起訴),郭炎塗被判刑三年十月。 2012年12月28日 海安街地下停車場由賴清德市長主持啟用儀式。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碧涵、呂委員學樟、王委員惠美、蕭委員美琴、李委員昆澤、林委員佳龍、江委員啟臣、邱委員志偉、吳委員秉叡、李委員貴敏、李委員桐豪、簡委員東明、徐委員耀昌、薛委員凌、邱委員文彥、蔣委員乃辛、柯委員建銘、楊委員瓊瓔、高委員金素梅、黃委員文玲、蘇委員清泉、林委員世嘉、何委員欣純、謝委員國樑、潘委員維剛、潘委員孟安、馬委員文君及王委員進士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王委員惠美、潘委員維剛、林委員正二、謝委員國樑及呂委員學樟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 一、陸海空軍刑法自民國90年10月2日修正施行以來,第54條酒駕刑度即較普通刑法所定刑度為重,刑法第185條之三條文在97年1月2日及100年11月30日兩度修正,陸海空軍刑法亦同步修正提高相關刑度,維持「特別法刑度不得低於普通法」之原則。惟據各地檢署在100年偵查73,504件酒駕公共危險罪,只有2,343件被提起公訴,其餘皆是可易科罰金之刑期或緩起訴處分,法院判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者,更只有450件;再按司法院各級法院判決統計資料,2007年至2011年,總計被告人數有13,142人其中457人獲判無罪,而有高達8,106人(約62%)僅獲判有期徒刑6個月,且絕大多數都可以易科罰金。請問:近年來軍人違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件數?起訴、緩起訴之件數?判決無罪、易科罰金、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判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件數?以及最後入監執行之件數(不含無資力)? 二、預防軍人酒後駕車,為國防部近年來預防犯罪重點,相關單位除就法令規範、宣導措施及心理層面、教育理念等面向研討策進作為外,並協請家長共管共教,以改善國軍酒駕事件;軍人只要發生酒駕事件,目前軍方均依「刑懲併行」原則,同步檢討肇事者之行政責任,最重的甚至會將酒駕者汰除,使其無法繼續服役;此外,國軍亦持續透過各種軍法紀教育時機,加強宣導,以遏止是類犯罪。惟據媒體報導,去年12月31日,一名陳姓現役軍人酒後駕車行經台中市太原路時,疑因車速過快失控,衝撞路旁停車格內八輛轎車,陳男訊後將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但其服役單位得知消息後,竟向警方施壓要求封口,經媒體披露後,五四二旅才發表聲明,「陳姓義務役下士除面對刑責外,部隊也會儘速召開人評會來懲處,將視情節輕重,最重可將他送輔訓中心明德班做懲戒」。此與軍方過去聲稱「遏止酒後駕車犯行、全力配合警方調查」,顯然有極大落差,且事後亦不見軍方對其服役單位之作為有任何處置,請問:貴部對此有何說明? 三、目前部分地檢察署針對酒駕統一訂定緩起訴處分標準,如基隆地檢署訂定公共危險案件緩起訴處分標準,酒測值在0.55毫克以下肇事的處分金額為新台幣1到2萬元或義務勞務40小時,而酒測值達1.1毫克以上無肇事,緩起訴處分金6到12萬元或義務勞務120到200小時,請問:目前軍事司法機關是否亦訂有公共危險案緩起訴處分之統一標準?其訂定與否之理由為何? 再者,目前亦有部分地檢察署統一規定凡再犯酒駕累計達一定次數以上者,即便法院宣告「得」易科罰金,檢方仍依職權「不得」易科罰金,要被告直接入監服刑,請問:目前軍事司法機關是否亦採行類似「不得易科罰金」之統一標準?其訂定與否之理由為何?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探討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本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依罪的本質來看,係因造成其他用路人的抽象危險,而認屬侵害公眾交通往來安全的法益。是以,學說通說認為本罪乃抽象危險犯,僅需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即該當本罪。然行政院的版本卻在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三款中規定,「致不能安全駕駛」,似除第一項之酒駕態樣外,以具體危險犯為規範核心,對此實係有悖於本條之規範意旨及保護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法益之目的,而有保護不足之虞。 另一方面,以抽象危險犯與罪刑相當原則來看,抽象危險犯的設計,是為了更周延的保障法益,於行為人在為符合一定條件的行為時,即對之處罰,是以在實害出現前即對行為人加以處罰之規定,相當不利於行為人,而有限制其刑罰的必要,否則即有違刑法的謙抑思想。然在軍刑法第54條各個修正草案中,構成要件皆設計成抽象危險犯,刑罰亦較其他抽象危險犯重,實有值得再研議之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月28日初審通過「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降低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標準,並提高酒駕肇事刑責。未來凡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視為不能安全駕駛。 儘管酒後駕車已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肇因,但每年酒駕違規事件仍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一般用路人的生命安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酒駕新制罰則正式上路屆滿一個月的前夕,初審通過該修正草案,足能讓民眾對酒駕規範有更深入了解,因為一旦違反安全駕駛原則貿然上路,於人於己都將形成安全風險,且基於法理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軍人應適用軍刑法之規定,於刑法修正之同時,亦應一併修正軍刑法之規定。 國軍針對軍人酒駕除刑事懲處外,尚有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1204條),針對酒駕之軍士官進行行政懲處,然防範酒駕最佳的措施,應是透過教育矯治行為人再犯,本席建請國防部,針對義務役、志願役軍士官兵應可考慮加強實施國軍防範酒駕之輔導教育措施。 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 一、有關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修正草案,一共有6個提案,其中1個是行政院所提的第13461號修正案,此修正案與上星期本委員會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之修正時,行政院與司法院所提的第13455號修正案內容完全相同,既然本委員會在上星期決議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從政府提案的每公升0.55毫克,下降為0.25毫克,又將血液中酒精濃度從政府提案的0.11%下降為0.05%,為免中華民國刑法與陸海空軍刑法所規定的標準不一,致軍人與非軍人酒駕有不同的判斷標準,本席建議應參照上星期本委員會的決議一併修正,即以謝國樑委員等22人之14756號提案為準。 二、有關謝國樑委員等20人之第14757號提案,針對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03條,既然上星期本委員會已決議不將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列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預防性羈押範圍內,本席因此建議第14757號提案中針對酒駕之軍事審判法第103條第1項第8款予以刪除。 三、至於第14757號提案其他修正內容,除了刪除現行軍事審判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席贊同外,其他第1項各款之增訂有無必要?經本席比較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預防性羈押規定,與現行軍事審判法第103條之預防性羈押規定,了解到軍事審判法第103條規定本來就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而來,因此先請教司法院列席人員,針對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之放火罪、刑法第271條第1及第2項之殺人罪、刑法第32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之強盜罪、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第332條之強盜結合罪、第333條之海盜罪、第334條之海盜結合罪及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8條之罪,毒品危害條例第4、5、6條等罪,為何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沒有將此等犯罪列入預防性羈押規定之中,原因何在?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沒有規定,所以現行軍事審判法第103條也就跟著沒有規定,因軍事審判法第103條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而來,了解上述犯罪沒有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因,軍事審判法第103條是否要如14757號提案加以增訂,就應該有了答案。而司法院及國防部就此增訂提案之意見為何?請說明以供本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四、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行政院第13023號提案第9條之1之新增條文,本席對此新增條文沒有什麼特別意見,本席贊同行政院提案,但第1項第1款之「養育」本席建議修改為「撫育」,而與第3項之「同時撫育」之「撫育」齊一用語,也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用語「撫育」相同。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本院謝委員國樑,針對為維護民眾安全,遏阻酒駕肇事,已提案修正刑法第185-3條,將吐氣酒精濃度檢測值降低至每公升0.25毫克為處罰標準,並提出就預防性羈押或拘留相關修法,由於同時注意到有關軍人之規範應一併修正,故提出「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及「軍事審判法第103條」相關配套修法,使對軍紀維護、保護國民能有更加嚴格之規範,建請法務部及國防部等相關單位應予支持。 說明: 一、本次本席提案係配合日前刑法第185-3條審查通過,將吐氣酒精濃度檢測值降低至每公升0.25毫克為處罰標準入法,並增加相關處罰刑度,爰提出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以使軍、民酒駕標準一致,故特別法之制裁亦應配合修正更為嚴格。 二、同時,就「軍事審判法第103條」之修正,為維護軍紀、國家安全,更為保障民眾安全,因此就軍人身份之特殊性,對相關重大犯罪有反覆實施之虞,實有比一般民眾更加嚴格規範之必要,故經與國防部研商後,除將刑法第185-3條之修正增列外,並對屬於重罪且實務上再犯率較高之罪名(如強制性交、強制猥褻、重傷害、強盜等罪),列為預防性羈押之對象,故提出相關修正。 三、因此,本席提案對軍人酒駕亦能產生遏阻效果,並對重大犯罪有反覆實施之虞,應與預防性羈押之措施,實有與相關立法修正一併檢討之必要,故建請法務部及國防部等相關單位應予以支持。 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 陸海空軍刑法(酒駕部分)及任職任官條例修正案 一、北韓宣布戰爭狀態國防部如何因應? 1.上周,北韓宣布與南韓關係已進入「戰爭狀態」,往後將據此來處理雙方所有問題,並警告說任何的挑釁都會迅速擴大為全面核武衝突,換句話說,南北韓已經籠罩在核戰的陰影下,戰爭一觸即發,雖然台灣離朝鮮半島有一段距離,但是如果全面發生核武戰爭,台灣也很難不被影響,60年前的韓戰,美國在當時戰略的考量下,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灣,如今面對緊張持續升高的南北韓局勢,美國可能自顧不暇,加上2010年的北韓攻擊南韓天安艦事件,顯示北韓可能玩真的,若南北韓真的全面開戰,國軍將如何應對?戰爭有無可能波及台灣?目前國防部有無因應情勢的作法? 2.日前,有一份陸軍化學兵學校校長傅璦厚的「國軍在輻射事件的應援角色」報告流出,被在野黨拿來做為反核的工具,甚至認為國軍對於核生化災變及狀況,完全沒有辦法,連原能會和國防部誰送碘片都不知道,實際狀況真的是如此嗎?本席要請問國防部,萬一北韓真的發動核武戰爭,台灣可以完全置身事外嗎?若被核武波及,國軍可以做怎樣的處理? 二、林毅夫返台的法律見解 1.再過一天就是清明節了,每年到這個時候,林毅夫想要回台掃墓的問題就會浮上檯面,今年也不例外,而國防部是反對林毅夫回鄉的最大阻力,而今天剛好國防部法律司的司長也在這,剛剛好可以談談這個法律見解的問題,本席想請教依據刑法第80條的規定,任何罪名都有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間,只要行為人有辦法躲過這段時間,司法與軍法機關應該就對他無可奈,對不對?但國防部將林毅夫視為繼續犯,就是現在還在繼續叛逃中,換句話說,除非他死了,不然這犯罪是不會中止的,這樣合理嗎? 2.追訴權時效是我國刑法制度中重要的一環,制定的目的是維持法的安定性及現實證據滅失的困境,而追訴時效的制度設計也有所謂的「罪證消滅說」或「事實狀態尊重說」抑或「刑罰權自制說」等理論依據,換句話說,所有的罪刑都有追訴期,為何獨獨「敵前逃亡」是沒有追訴期的?不然是不是就應該修法來排除特定罪名的追訴權時效呢?僅以國防部單方面來認定,而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難以獲得民眾認同,本席是就法論法,也希望國防部及法務部可以共同來研擬及檢討,好不好? 潘委員孟安書面意見: 大院於2011年11月18日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軍人酒駕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不管是酒駕或是服用毒品甚至麻醉品,只要是肇事,不光是跟一般人的刑度拉齊,2年以下徒刑,如果是致人於死,1年以上到7年;如果是重傷者,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比一般人多罰10萬的罰金。 而有關我國現行有關酒駕刑責的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4條文)已於今年3月27日委員會中重新檢討刑法第185條之3、之4構成要件及刑度,重新思考肇逃刑責並修改刑度。軍人因職業的關係,應比一般民眾更守紀律,社會大眾難以同意帶槍的軍人酒駕刑度竟與一般民眾相同,因此有關規範軍人之陸海空軍刑罰相關條文,亦應一併檢討加重刑度。 處罰愈重、嚇阻效果愈高,這是刑法運作的基本原則,如果沒有重罰,不能讓酒駕者心生警惕,未來酒駕肇事悲劇仍將一再上演。 主席:報告及詢答完畢,請問各位,對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均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黃委員文玲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犯前兩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一一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兩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再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犯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再犯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謝委員國樑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謝委員國樑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被告經軍事審判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害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四、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五、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 八、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竊盜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六條修正草案部分: 第十六條  軍官之任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士官之任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四、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九條之一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任職滿一年以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 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 馬委員文君等提案條文: 第九條之一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 一、任職滿一年以上者,為撫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之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期間須一年以上者,擬隨同前往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 前二款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職: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三、因案通緝。 四、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撤職。 五、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 (一)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 (一)上校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上校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三)中、少校及尉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四、士官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軍官、士官之停職、撤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及士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主席:針對以上各案,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及提案。 壹、修正動議部分: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為: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前揭處所以外之地駕駛軍用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吳宜臻 一~一: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如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案人:廖正井  尤美女   連署人:陳鎮湘   二、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修正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百零三條 被告經軍事審判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但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之罪、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百零三條 被告經軍事審判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但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一、增定第一項第八款。 二、鑒於實務上家庭暴力案件常出現加害人雖反覆實施家庭暴力,卻不見得違反保護令,或非「反覆實行同一犯罪」,卻陸續觸犯侵害、強制、恐嚇多種罪名,而為多樣性、複合性之犯罪樣態。為強化對家庭暴力加害人再犯預防之約制、落實被害人安全保護,爰建議增列本法第103條第1項第8款。 提案人:廖正井  吳宜臻  謝國樑 貳、臨時提案部分: A、要求國防部二週內迅速追究並釐清證物遺失之責任,並研擬和訂定關於證物之保存、管理等具體措施之規範,以及證物遺失之相關懲處規定。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4人,鑒於許榮洲案二審改判無罪,係基於全案「缺乏直接證據」之無罪推定原則,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之判決固然令人肯定,然,本案二審時之逆轉,係由於本案最關鍵之重要證物(包含案發現場的木條、86年空總林銘音上校約詢許榮洲的錄音光碟),均不翼而飛,國防部本應善盡保管證物之責任卻未加以注意,肇致該案真兇迄未查獲,致使全案陷入膠著,難以尋得真凶。而現行軍事法相關規範之中,有關證物保管之規定過於簡陋,以及欠缺相關懲處之規定。爰此,要求國防部二週內迅速追究並釐清證物遺失之責任,並研擬和訂定關於證物之保存、管理等具體措施之規範,以及證物遺失之相關懲處規定,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謝國樑 B、要求國防部二週內提出軍法裁判書類資訊公開之作業進度說明,以及相關審理案件之統計資料及可公開之軍法裁判書類、庭期等資訊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4人,鑑於本院101年11月23日三讀通過之「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其附帶決議中第3點,要求國防部應於2012年底參考司法統計資料,積極公開軍事法院之審理案件統計資料及可公開之軍法裁判書類、庭期等資訊,提高軍法體系之透明度。現已逾該附帶決議所要求之期限,而國防部至今仍未公開前揭資訊,亦未提出具體之施行進度與說明。爰此,要求國防部二週內提出軍法裁判書類資訊公開之作業進度說明,以及公開相關審理案件之統計資料及可公開之軍法裁判書類、庭期等資訊,並應同時注意個人敏感資訊之保護,及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吳宜臻 連署人:謝國樑 C、二二八事件發生迄今逾65年,仍有許多檔案塵封未公開。鑒於監察院監察委員於2012年年底完成的調查報告指出並建議,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現仍保存之二二八事件前後時期及白色恐怖時期共黨黨人之相關檔案。為使歷史真相還諸於世,落實轉型正義,建請國防部於一年內針對監察院促請而清查出之尚未解密之419件檔案,邀請歷史、檔案學術專家學者參與,逐卷逐件嚴予檢討是否涉及情報來源或管道,或應否永久保密之必要性。並應再度全盤清查二二八事件前後及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案件相關檔案政治檔案,逐步移轉檔案管理局整理、典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監察院曾促請國防部再次清查二二八事件前後時期共黨黨人之相關檔案,經該部案管中心、總政戰局、軍事情報局、後備司令部及史政編譯室等5單位清查回報,軍事情報局現仍存有之8卷419件(謝雪紅2卷250件、蔡孝乾6卷169件)與本案有關檔案。清查所列8卷內容,其中,2卷內容為「謝雪紅」行動、活動、人民協會組織調查報告及血魂同盟動態、臺中婦女會內幕;6卷內容為「蔡孝乾」偵查報告、訊問筆錄、自白書、回憶錄、住院報告、申請生活物品、戶口名簿等相關檔案資料,均為該局中心案卷。軍事情報局以8卷檔案,係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及檔案法第22條,國家機密至遲應於30年內開放應用之規定。故是項檔案,目前仍列屬「國家機密亦屬軍事機密」,仍未移轉檔案管理局整理、典藏。 二、檔案管理局曾於2009年再次函請各機關清查戒嚴時期政治偵防及審判案件相關檔案,但國防部卻在此次應監院要求才清查出此批資料,突顯持續清查相關檔案之必要性。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陳歐珀  林正二  蔡煌瑯  蕭美琴 D、國防部實施之「募兵制」計畫自100年度起,已進入第3階段之「執行驗證」期,刻正陸續依其分年目標招募所兵源,預計於103年底達成。據國防部規劃,101年度及102年度在需求較為殷切之志願士兵部分,計畫招募數各達1萬5,311人及2萬人,為期能順利達成目標,爰建請國防部對「募兵制」兵源招募之情形賡續研議提供具體的誘因吸引民眾投入軍旅。 提案人:潘維剛 連署人:王進士  顏寬恒 E、國軍在紀律、風紀的要求上向來嚴格,且使人敬仰的不只嚴格的紀律,更是自我要求的榮譽心,在現實生活上,酒駕行為侵害的不只是大眾的交通往來安全,亦直接或間接的侵害大眾的生命、身體、健康,在刑事政策上以加重刑罰的方式,未必能有效達到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目的,且飲酒過度,有害健康,爰建請國防部能賡續對所屬軍士官兵加強防止酒駕之具體輔導措施。 提案人:潘維剛 連署人:王進士  顏寬恒 主席:現在先處理臨時提案,進行A案。請國防部法律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尤委員提案要求國防部二週內釐清保管責任部分,方才已向尤委員報告,尤委員已允許我們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資料。 主席:是提出書面資料,而不是來做報告,對不對? 尤委員美女:就是將倒數第四行之「二週」修正為「一個月」,另倒數第二行修正為「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周司長志仁:謝謝委員。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照前述意見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B案。請國防部法律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做,但因為前面還有一些東西,我們是不是可以將作業進度及資訊做歸類後再向委員報告? 主席:請你說明文字要如何修正。 周司長志仁:在公開作業進度部分我們一定會做,這沒有意見,至於「以及相關審理案件之統計資料及可公開之軍法裁判書類、庭期等資訊」部分,我們是不是可以先把要參考司法機關歸類的先向委員報告,再請委員指導?我們還要跟廠商簽約,有些東西要會通訊和保防部門,哪些可以公開、哪些不能公開,這一定會提出向委員報告。 主席:你是要提書面報告嗎? 周司長志仁:是。 主席:請問尤委員,改為二週內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你是說要改為提書面報告? 周司長志仁:是,我們在二週內提書面報告給委員。 尤委員美女:OK。 主席:請問各位,對將倒數第二行修正為「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繼續進行C案。請尤委員美女做提案說明。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案是針對監察院在去年底的一項報告,報告中發現在228事件前後所謂共諜事件或白色恐怖時期共黨黨員的資料,有很多還存放在國防部軍情局,並發現還有419件尚未解密,後來國防部清查之後將一部分降密或解密,但現在還有40件未解密,是不是還有其他的?因為2009年時,檔案局已經要求各部會把資料交給檔案局,但是國防部都沒有交出,是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後,你們才吐出這419件,那是不是還有其他更多案件未解密?所以我們要求你們全面檢討清查,對列為永久保密案件是否應研究其永久保密的必要性。 主席:請國防部高副部長說明。 高副部長廣圻: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國防部自己於一年內再做一次清查。另因為事涉情報來源及國家機密安全,建議刪除第五行「邀請歷史、檔案學術專家參與」等文字,由國防部主動自我檢討後再向委員報告。 尤委員美女:你們自我檢討後會不會說全部都有必要? 高副部長廣圻:不會、不會,因為上次監察院調查時,我們就已經開放很多了,我們會很認真檢討,因為這牽扯到國家安全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好,那就先把「邀請歷史、檔案學術專家參與」這句話刪除,如果你們仍全部列為永久保密的話,我們就會再要求。 陳委員鎮湘:(在席位上)那要看內容。 尤委員美女:對,所以我們才會要求一起討論,以期能有一個外部的監督力量。 主席:請陳委員鎮湘發言。 陳委員鎮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家安全是整體的,我們不能在此地…… 我想任何一個國家都一樣,列為永久保密自有其原因,因為如果追出來源的話,對我們整體國家是不利的,我想國防部也不敢隱瞞什麼,可以講的它一定會公布,如果有第三者介入,增加一些不必要的困擾,而造成國家的傷害,我想這是沒有任何人能夠承擔的,有關這一點,本席支持國防部的建議。 主席:尤委員,剛才國防部建議把那幾字刪掉,你也同意嘛,對不對?請問各位,對本案照這樣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D案。本席聲明加入為提案人。請問各位,對本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E案。本席聲明加入為提案人。請問各位,對本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修正動議第1-1案。本席的提案比較簡單,配合前幾天所通過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亦即酒測值降到0.25毫克,血液中的含量則降到0.05,就比照通過。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請國防部法律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依現行體例都會加上「新臺幣」,是否在委員提案第五十四條本文中「得併科」之後增加「新臺幣」三個字? 主席:好,修正為「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刑法通過的條文是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這邊則是三十萬元,國防部的解釋是認為對軍人要稍微嚴格一點,因為要維持軍紀,所以希望訂為三十萬元。 周司長志仁:我們對三十萬元及其它部分均沒有意見,惟依立法體例,建議於「三十萬元」前增列「新臺幣」三個字。 主席:請問各位,對於「三十萬元」前增列「新臺幣」三個字,其餘照本席原提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繼續進行「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另定期討論,好不好? 請國防部法律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志仁: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我們有向尤委員報告過,這項提案增列第八款,但第八款我們並沒有審判權,委員也接受了。 主席:好。有關「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討論,因為「刑事訴訟法」也是另定期繼續審查,好不好? 繼續進行第三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六條修正草案」。 本案目前無修正意見,請問各位,對本案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第四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求文字嚴謹,針對第九條之一做幾項文字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任職滿一年以上」,因為依照法律規定,「以上」及「以下」就包含本數,所以不需要「滿」字,應予刪除;另因性別平工作等法中是使用「撫育」一詞,因此建議將「養育」修正為「撫育」;又「三足歲以下」,因為已包含本數,故無需再有「足」字,應予刪除,修正為「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再者,第二項第一款在「留職停薪」前增列「育嬰」二字。 主席:國防部同意嗎?請國防部資源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天德:主席、各位委員。同意,但如果第二項「留職停薪」前要增列「育嬰」,那麼第一項之「得申請留職停薪」是否要一致處理? 尤委員美女:其實意思是一樣的,不然就不要加「育嬰」二字也可以。 王司長天德:是,我們就以「留職停薪」一起涵蓋就好了。 尤委員美女:好,OK。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照行政院版本將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滿」字刪除,另將「養育」修改為「撫育」,並將「足」字刪除後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十條。對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十三條。對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十四條。對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十五條。對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以上第一案、第三案及第四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各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做補充說明。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2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