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1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黃委員偉哲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43分、下午2時2分至4時41分 地  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許忠信  林岱樺  丁守中  高志鵬  黃偉哲  廖國棟  陳明文  簡東明  徐耀昌  楊瓊瓔  黃昭順  蘇震清  林滄敏  張嘉郡  李慶華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佳龍  陳歐珀  吳秉叡  李貴敏  李桐豪  楊麗環  許添財  孔文吉  陳淑慧  林德福  蕭美琴  廖正井  田秋堇  李應元  賴士葆  吳宜臻  陳碧涵  林正二  陳節如  盧嘉辰  羅淑蕾  李昆澤  段宜康  蔡煌瑯  呂學樟  魏明谷  蔣乃辛  王惠美  劉櫂豪  蘇清泉  管碧玲  徐欣瑩  陳唐山  江惠貞  邱文彥  趙天麟  姚文智  尤美女  蔡其昌  葉宜津  李俊俋  薛 凌  陳亭妃  王進士  林明溱  邱議瑩  潘孟安  陳鎮湘  潘維剛  黃文玲  何欣純  陳其邁  林鴻池  陳怡潔  鄭麗君  張慶忠  高金素梅 林國正  陳雪生  林淑芬  邱志偉  許智傑  羅明才  吳育昇  劉建國  鄭汝芬  楊 曜  吳育仁  顏寬恒    委員列席69人 列席人員: 經濟部部長 張家祝 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 劉明忠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重球 副總經理 陳布燦 主  席:黃召集委員偉哲 專門委員:黃素惠 主任秘書:李水足 紀  錄:簡任秘書 葉義生 副研究員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朱莉華 專  員 楊雅如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經濟部部長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針對101年度至102年度3月廣告費用之支出情形、核四工程計畫預算執行情形(含房屋及建築、機械及設備、工程間接費等細目),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經濟部張部長報告後,委員許忠信、林岱樺、丁守中、高志鵬、黃偉哲、廖國棟、陳明文、蘇震清、徐耀昌、管碧玲、李慶華、簡東明、鄭汝芬、田秋堇、尤美女、陳其邁、林佳龍、許添財、蕭美琴、邱志偉及陳歐珀等21人提出質詢,均由張部長暨相關機構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楊瓊瓔、吳育昇、黃昭順、張嘉郡、林滄敏、黃文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經濟部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經濟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四、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鑑於102年4月1日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邀請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廣告費支出及核四工程預算執行情形提出專案報告,然經濟部所提出之報告內容過於空洞、虛浮,特別是針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核四預算部分,該報告內容皆未真實揭露,據了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度仍有實際施工之情況,顯見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疑有規避立法院監督之嫌,為此,要求經濟部另行提出書面專案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其內容應包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度實際執行核四預算之細項內容與進度,以利全民監督。 提案人:黃偉哲  林岱樺  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二、鑑於核四爭議不斷,停建核四已然成為社會共識,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政府單位卻一再隱瞞,並拒絕揭露包括核一廠、核二廠、核三廠乃至尚未完工運轉的核四廠等核電廠的安全缺失問題,加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根本無能力亦無規劃處理後續核廢料處理問題,卻持續宣導無核四電價即上漲等不實言論,意圖以不實言論主導民意,相對於反對核四之公民社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運用納稅人的稅金進行有利核四續建之宣傳,將形成資訊不對稱的情形,不利公民社會正確認識核四續建之風險,且核四續建與否,極可能訴諸公民投票,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公民投票進行之前,正反雙方應有對等之宣傳機會,爰此,為避免正反雙方的資訊不對稱,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公投成案後停止所有攸關核電安全性、可行性及必要性之相關廣告行為。 提案人:高志鵬  林岱樺  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田秋堇 三、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核四計畫截至102年度2月底預算執行明細表」合計執行2,654億元,其中列有核能燃料(原料鈾、轉化、濃縮及製造等費用)82億元,連興建都無法完成,就已執行燃料棒之核能燃料費用82億元,實不合理;另查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且於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書中所列第四次投資總額之修正,投資總額再追加102億元部分,立法院亦尚未議決同意得以增加,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卻指稱102年度預算案所列「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工程計畫」117億元,其中有高達107億元不得刪除(參見自由時報,2013.3.21報導「核四預算台電要求只能刪10億」)公然藐視國會監督;爰要求:將核四計畫所涉預算、經費之執行與運用,送審計部審查。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黃偉哲  林岱樺 連署人:陳明文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報告。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 大院第8屆第3會期開議,秀明奉邀代表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業務報告,至感榮幸。秀明自98年3月調任公平會服務,並有幸擔任公平會第七屆主任委員,本次再次被提名並獲 大院同意為第8屆主任委員,首先要感謝各位委員的支持,也謝謝委員過去鼎力協助本會各項業務的推動,秀明特藉此機會向各位委員表達由衷的謝意。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在執行公平交易法,對於影響社會經濟之重大案件向予以重視並妥慎研處。101年10月本會主動調查9家民營電廠與台電公司購電合約有無聯合壟斷情事,該案已經本會102年3月13日第1114次委員會議通過,認為9家民營電廠合意拒絕調整與台電之購電費率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禁制規定,共處新臺幣63億2千萬元,有效維護國內發電市場之競爭秩序。以下,謹就本會業務概況、當前工作重點及未來努力方向,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敬請 指教。 壹、近期業務推動情形 一、執行公平交易法規 (一)公平交易案件審理情形 1.各類收辦案件:截至102年2月底,本會累計各類收辦案件總計3萬8,806件,其中檢舉案2萬9,249件、申請聯合行為案176件、申請或申報結合案6,617件(其中申報結合案608件)、請釋案2,764件;已辦結案件3萬8,585件,累計結案率99.43%。 2.同時,除收辦案件外,本會對於影響公共利益或社會大眾矚目案件,均主動依職權立案調查。 3.違法處分案件:截至102年2月底,事業因違反公平交易法受本會處分案共有3,695件(檢舉案2,852件,主動調查案843件),計發出3,843件處分書,其中處分罰鍰2,388件(占62.14%),罰鍰金額達新臺幣33億4,032萬元。同時,本會對於處分罰鍰案件應繳而未繳納者,一向積極辦理收繳作業,除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罰鍰執行事項處理要點」,並建置「處分案件管理系統」,對於罰鍰之收繳及逾期未繳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等作業流程,均訂有明確規範,以落實罰鍰處分案件之執行工作。 (二)查處重大涉法案件 本會對於事業違法之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均依公平交易法嚴加查處,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確保事業公平競爭及保障消費者利益。近期查處的重大案件,包括: 1.處分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之購電費率聯合行為案,本會於今年3月認定他們有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處以新台幣63億2,000萬元的罰鍰,該罰鍰是公平會創會以來的最高罰鍰紀錄,並達本會過去21年以來總罰鍰金額將近30億的2倍以上,因為事證確鑿,而且惡性重大,本會依據新修定的法律處以63億2,000萬元的罰鍰,相信這對維護國內發電市場的競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是有助益的。 2.處分韓商東芝三星儲存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光碟機事業者從事國際卡特爾的案子,本案也是適用新法,是本會實施寬恕政策後的第一件跨國卡特爾案件,其中一家公司向本會申請寬恕政策,提供他們聯合行為的證據,所以這個案子我們順利的處以新台幣5,400萬元。 針對以上二案,個人要在此代表公平會感謝大院,特別要感謝丁委員守中提出修正案,在大院修正通過後,本會才有此執法工具,有此工具之後,才能針對這二個重大案件做出處分,可見制度的建立實為重要。 3.處分新竹6家砂石業者共同購售頭前溪支流油羅溪砂石料源,「共同集中化產銷」聯合行為案。 4.處分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上,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案。 5.處分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並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案。 6.處分「欣湖瓦斯管路企業社」及「欣嘉瓦斯管路工程行」假藉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案。 7.處分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傳單,就他事業未以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為不實之比較廣告案。 8.處分純裕樂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銷售商品品項,未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法定書面資料;未成年參加人參加契約未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案。 9.處分環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及「環島粉圓」加盟過程資訊未充分揭露案。 10.處分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載人蔘飲商品不實比較廣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案。 11.處分六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大台北地區民營車用液化石油氣加氣站業者合意取消現金折扣之行為案。 12.處分台灣三星公司銷售Samsung GALAXY Y DUOS GT-S6102手機於網站及型錄廣告刊載「閃光燈」、「自動對焦」等語之廣告不實案。 13.附加負擔不禁止LG、Pioneer、Philips及Sony等4公司組成專利聯盟之結合案。 14.附加負擔不禁止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亞太電信公司、威寶電信公司、悠遊卡投資控股公司及遠傳電信公司合資設立新事業經營信託服務管理(TSM)平臺結合案。 (三)積極規範查處事業不實廣告 鑑於事業所為不實廣告行為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甚鉅,本會向來均將查處不實廣告行為列為重點執法項目,除對有具體違法事證之廣告嚴予查處外,亦透過多元化宣導增進民眾對不實廣告之認知,並敦促業者守法。近期所採行重要措施,包括: 1.積極查處事業不實廣告行為,101年計處分不實廣告案件110件,罰鍰達3,848萬元,有效打擊事業不實廣告行為。 2.101年實施網路業不實廣告重點督導計畫及主動辦理3場次大型宣導活動,另應邀派員赴各縣市政府及事業深入宣導不實廣告規範計13場次,增進業者自律及避免消費者受害。 3.主動針對商品宣稱「原價」、家電商品宣稱節能省電或省水、汽車油耗廣告涉有不實者,進行調查,101年總計立案調查36件,迄102年2月底已全數辦結,其中處分21件,罰鍰合計達新臺幣1,141萬元。 4.賡續與廣告相關主管機關分工合作,共同有效打擊不實廣告,除主動邀集經濟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召開業務協調會議外,並主動辦理本會與其他機關於不實廣告業務分工之消保官座談會,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詳予說明本會與其他部會之分工,並設立聯繫窗口。 (四)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 本會為多層次傳銷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自成立以來即將督導管理多層次傳銷列為重點執法項目,除積極依職權或檢舉查處違法行為外,並透過與時俱進之行政措施,對傳銷事業進行有效的規範管理。近期具體作為包括: 1.積極查處違法案件,101年總計處分違法傳銷案件46件,罰鍰金額合計達1,205萬元(其中主動調查案件計26件,占56.52%,罰鍰計達475萬元),有效遏止非法傳銷滋生蔓延。 2.審視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101年總計處理報備案件計4,931件,每件平均處理天數為0.5天。 3.針對「營業異常」、「前經本會處分在案」、「獎金制度特殊」、「銷售特殊商品」及「民眾檢舉或反映次數較多」、「未依規定期限完成報備遭退件」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辦理業務檢查,101年總計檢查57家,防範傳銷事業可能違規情形於未然,並依法查處違法事業。 4.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及「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須知」,俾利業者遵循。 5.辦理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並針對涉有重大違法傳銷事業實施專案監管。 6.主動邀集法務部召開協商合作會議,共同打擊變質傳銷,並與法務部調查局就無涉商品銷售之非法吸金案件建立聯繫窗口,另與行政院衛生署合作加強監管傳銷事業及其參加人宣播違規食品、藥品、化粧品廣告。 7.辦理傳銷法令宣導活動計7場次,並派員擔任各縣市政府舉辦傳銷宣導活動之講師計3場次,灌輸業者及民眾正確法治觀念。 8.擴充傳銷管理系統多項功能,並於本會網站新增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已起訴或判決名單及如何辦理退出退貨等多項傳銷資訊,暨發布「公平交易警訊」(呼籲民眾勿透過網路加入外國傳銷事業及呼籲傳銷事業切勿對外宣稱「報備即為合法」),提醒消費者注意免於受害,及防杜事業違法。 (五)密切關注國內民生物資市場狀況 1.針對國內民生物資價格波動情形,本會除持續運作「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外,並配合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之運作與分工,與經濟部、農委會、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分工合作,共同遏止不法行為。本會權責在積極查處,嚴防業者藉機從事聯合行為等違法情事,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2.本會自96年8月迄今,針對相關民生物資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定情事,共已處分42件案件,總計裁處金額共新臺幣68億8,044萬元。本會將持續密切注意市場狀況,隨時就相關業者是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情事進行查處。 另外,要特別補充一件執法情形,就是社會關注的壹傳媒交易案,有關壹傳媒交易案,直到昨天下午,本會才正式接獲當事人的撤案文書,今天早上因為要到大院報告,所以原訂於今早要召開的公平會委員會則移至下午召開,因此今天下午就會就此案進行審查,因為當事人已經撤案,所以到時應該會做出確認終止審理的程序處置。 二、完備公平交易制度 (一)修正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自81年2月4日施行以來,已逾20年,鑒於近年來國內外社經環境快速變化,必須加以因應與調整,本會爰自92年起即開始研議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對現行公平交易法為全面檢視及修正。 為求修法作業妥善周延,本會廣徵產、官、學各界意見,反覆檢討研議,歷經3屆委員審議後,於101年將「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並獲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於101年12月13日送請 大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1.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及其專有主管權限。 2.調整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之體系,修訂與完善各行為類型之內容:修正獨占事業認定標準、結合申報門檻制度、聯合行為例外許可制度等。 3.強化主管機關執法權限:針對限制競爭案件增訂搜索、扣押權,並新增中止調查制度之規定。 4.提升行政罰裁處效能:將罰則內容類型化,依結合、限制競爭行為(不含結合)及不公平競爭行為3種行為訂定不同之處罰額度,並增訂本法對限制競爭行裁處權時效為5年之規定。 (二)積極進行多層次傳銷單獨立法工作 鑒於現行多層次傳銷之管理,係由「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所規範,惟「市場競爭行為」與「多層次傳銷之管理」,二者性質不同,為建構完整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加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與監督,本會積極推動多層次傳銷單獨立法工作,並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以建構完整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並獲行政院院會通過,於101年12月11日送請 大院審議。 前揭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內容除包括現行公平交易法關於多層次傳銷事業管理的相關條文外,並配合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等相關子法規定,架構專法所應有的體系,如多層次傳銷的定義、主管機關及其業務檢查與調查程序、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報備、對參加人的告知義務、參加契約的法定內容及其解除或終止條件、變質多層次傳銷的禁止與其他禁止行為,及違反該法的罰責規定等,並擬提高現行違法變質多層次傳銷之刑度,以有效遏止重大惡質的多層次傳銷行為,且建構完整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俾有助於導引多層次傳銷業之健全發展。 (三)修正結合申報相關規定,建置結合申報暨聯合行為申請線上填報系統 為減輕事業結合申報負擔,並適度回應事業所提建議,本會近期修正「事業結合申報須知」,本次修正重點在減化事業辦理結合案件之應備文件及資料,除申請書及應附文件由原本一式2份簡化為一式1份,另參考歐盟規定,將現行規定結合申報應備文件「主要競爭者在特定市場之近五年市場占有率或產銷值(量)等市場結構資料」修正為提供近三年資料,並配合實務作業規定,增訂但書規定「適用簡化作業程序者,提供近二年之市場結構資料」,有助事業精簡結合申報之作業時間及人力。 此外,為完備事業於結合申報及聯合行為申請時,增加填報申報(請)書電子檔案之便利性及完整性,並充實本會產業資料內容及強化處理動態資訊功能,本會101年啟用「結合申報暨聯合行為申請線上填報系統」,採網路填報方式,用以整合現階段結合、聯合事業之概況資訊。 (四)研修市場競爭規範 為建立執法透明化與標準化,並導正市場交易秩序,本會持續研訂與修正各項市場競爭規範及案件處理原則,以因應產業需求,並提高本會案件處理績效。近一年來研訂重要處理原則包括: 1.配合「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自101年2月6日施行,修正本會相關行政規則。 2.修正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2項「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定義解釋。 3.訂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及第14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 4.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5.修正「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6.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7.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 8.修正「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須知」。 9.修正「事業結合申報須知」。 10.修正「聯合行為許可申請須知」。 11.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宣揚公平交易理念 為使公平交易法的施行,能契合整體經濟社會之發展,使各界能更瞭解本會的職掌與公平交易法的規範,本會101年訂有競爭倡議計畫,透過「政府部門」、「企業界」及「消費者」等三大面向倡議競爭,傳揚公平交易法及競爭理念,全面型塑社會優質競爭文化。近期重要工作包括: (一)政府部門部分 為使政府部門瞭解到自由公平競爭的重要性,在制定政策時將競爭因子納入政策中,本會積極參與相關主管機關修法會議並就競爭政策提出建議,以創造完善交易環境,近期重要事項包括: 1.參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舉辦「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暨受理申請」公聽會,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開放有線電視經營區,透過引進新進業者,以解決目前區域獨寡占的現象,促進市場競爭。 2.參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法修正草案機關協調會議,就相關市場界定及涉及競爭之部分條文提供意見,並獲參採。 3.參加交通部召開訂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草案」研商會議,就裝卸、倉儲、理貨等業務,表達不宜由相關公會協商訂定船舶理貨業收費標準,應容許船舶理貨業自由決定其收費等意見,並獲參採。 4.參與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會議,並與衛生署共同發布「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條文。參與過程本會表達執法立場,避免前揭定型化契約涉有妨礙公平競爭之疑慮。 (二)企業界部分 1.舉辦寬恕政策宣導說明會 配合寬恕政策條款的增訂,本會業針對條文之授權內容訂定相關配套子法,為使相關業者瞭解相關規定與施行內容,本會101年於全國各地舉辦10場次「聯合行為最新修訂規範解析-裁處罰鍰與寬恕政策」宣導說明會,講授寬恕政策規範與介紹最新修正之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處分裁罰規定,有助於業者增進對本會聯合行為規範之認識。 2.辦理國際反托拉斯宣導活動 為增進企業對國內外反托拉斯法的認識,並協助事業瞭解各國競爭法相關規範及訴訟程序,藉以提升企業遵法意識,降低從事違法聯合行為之誘因與風險,本會101年針對各行業辦理多場次與反托拉斯規範及企業遵法相關之宣導說明會,並應企業邀請指派同仁擔任內部反托拉斯教育訓練講師或配合企業請求提供相關資料與諮詢服務。 (三)消費者部分 1.舉辦各式宣導活動 本會101年度除賡續對業者、一般民眾舉辦公平交易法各項主題宣導說明會,及辦理大學院校公平交易法訓練營外,並委請地方主管機關針對該地區產業特性,擇定主題辦理宣導。同時,為提升特定消費族群對公平交易法的瞭解,亦將婦女、老人、原住民等弱勢族群納為宣導對象,籌辦「交易陷阱面面觀」系列宣導活動,俾達成深化公平交易理念,維護交易秩序,促進經濟繁榮之目的。 2.運用各式管道宣揚公平交易理念 為利民眾瞭解、諮詢公平交易法規,本會爰藉由網際網路、行政院提供之免費公益燈箱廣告版面及編印發送各式文宣出版品,以口語化、生活化的方式向一般大眾傳揚公平交易理念。 3.設置服務中心提供諮詢服務 為提供民眾有關公平交易法的資訊服務,本會於會本部及南區設置服務中心,由本會同仁於每日上班時,以輪值方式,解答民眾對公平交易法的疑問,經統計二服務中心平均每年提供予民眾之洽詢服務件次超過1萬次,截至102年2月底服務民眾人數已逾28萬人次。 四、拓展國際及兩岸合作交流 (一)推動雙邊互訪交流 為建立我國與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間之相互合作關係,本會長期與各主要國家保持密切聯繫,積極交換各國及兩岸競爭政策之最新發展及執法現況之資訊,近期則於101年8月參與政治大學舉辦的「海峽兩岸反壟斷執法經驗交流學術研討會」,與中國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進行交流;10月巴拿馬「消費者保護暨競爭防衛局」局長Mr. Pedro Meilan來會拜訪,就雙方未來進一步的合作交換意見;11月與日本公平會進行台日工作層級雙邊會議,就最新競爭政策發展及國際合作等議題進行討論;另為持續加強台蒙雙方合作,並實質拓展本會與東北亞或其他開發中國家間之競爭法合作關係,雙方於101年12月完成台蒙合作瞭解備忘錄簽署。 (二)積極參與競爭法國際組織會議 為掌握國際競爭法之最新專業知識,並貢獻本會執法經驗,本會積極參與各項競爭法國際活動,除持續參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APEC)及國際競爭網絡(ICN)之競爭法活動及會議外,101年12月本會更接替日本,擔任APEC「競爭政策及法律小組」主席。近期並派員至韓國釜山、蒙古烏蘭巴托及中國大陸參加競爭法相關論壇或研討會。 (三)提供區域競爭法技術援助 本會自成立以來,即致力與各國進行經驗交流,除汲取先進國家執法經驗外,更提供區域內新興國家競爭法技術援助,以積極回饋國際競爭社群,101年本會已針對越南及蒙古提供相關技術援助,並派員赴日本東京擔任「競爭法與競爭政策訓練課程」講師,講授調查技巧及執法經驗。此外,101年10月3-4日本會於菲律賓馬尼拉舉辦「競爭政策國際研討會-單方行為:超額訂價與反競爭實務」,共邀請香港、印度、印尼、馬來西亞、蒙古、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及我國等10國參加,各國參加代表皆表示收穫良多,成果獲得與會人士高度評價。 貳、當前工作重點及未來努力方向 一、執行公平交易法規,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查處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是本會的核心職能,根據統計101年本會收辦案件2,114件,審結2,053件,均為近10年來新高,主動立案調查案441件,審結378件,更是創會以來最高,充分展現本會同仁積極任事之成果,也達到本會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之施政目的。未來本會將加強執法人員對公平交易法案件相關知能、精進執法品質、提升行政效能外,並將持續關注產業發展情勢及市場競爭狀況,以積極創新的做法提升業務績效,正確且有效的查處案件,確保市場公平且自由的競爭。 二、完備公平交易法制,有效查處聯合行為 過去1年寬恕政策的立法與相關配套制度的建立,本會在聯合行為的執法上,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也迅速的查處光碟機國際卡特爾案件,成效斐然。本會最新的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業於去(101)年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並函請 大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最重要的就是增訂對限制競爭行為得聲請搜索、扣押之權限。如蒙 大院順利通過,將大幅提升本會執法能力及執法工具的強度,本會也將配合辦理相關法制作業事項,以建構完善的執法制度。此外,本會將繼續研修公平交易法與相關子法,並隨時檢視修訂相關案件處理原則,以提供產業界作為經營決策之參考。 三、宣揚公平交易理念,推動事業遵法計畫 公平交易法之執法目的不在懲處,而應以宣導教育方式,促使企業知法、守法,讓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為了建立優質的競爭文化,本會將持續朝「政府自覺」、「企業自律」、「消費者自醒」三方面倡議競爭,使社會各界更瞭解及更重視公平交易法的規範及公平會的業務。此外,近年發生幾起國內業者未能注意國際反托拉斯法相關規定,在美國、歐盟等遭調查起訴、判刑及重罰案件,未來本會將加強宣導國內外競爭法規範,協助企業推動內控與遵法計畫,並針對重點產業或公會,以及曾遭他國競爭法機關或組織處罰之業者進行宣導,提供必要之幫助。 四、強化經濟分析力度,提升案件研析品質 規範市場經濟的競爭秩序,不但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本會去(101)年藉組改的契機,設置經濟分析專責單位「資訊及經濟分析室」,負責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目前已提供多件個案有關市場界定、市場占有率的計算,以及競爭法經濟分析等專業意見,協助強化行政決定之正當性;並就市場範圍界定等競爭法經濟分析議題,規劃辦理完成一系列訓練課程,以提升本會同仁經濟分析專業知能。未來本會將賡續密切掌握產業動態,充實產業資料庫,持續於案件中納入經濟分析觀點,使本會在個案上或行政救濟上逐步發揮經濟分析之效能。 五、推展跨國交流合作,鞏固國際社群參與 為使公平交易法執法能與國際潮流接軌,本會於執法的過程中,始終不斷地汲取國際經驗作為執法的參據,如「寬恕政策」的引進,就是個成功的例子。未來本會將持續以參與國際組織、進行多邊交流合作等方式,積極與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建立對話平台,強化本會與國際執法脈動之連結外,並將國外先進的理念與方法轉化成為適合國內環境的觀念與做法。此外,在國際反托拉斯案件上,如何透過各類正式或非正式管道與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進行合作,共同打擊跨國反競爭行為,亦將是本會未來處理國際重大案件努力的方向。 、結語 各位委員、各位先進,本會執行公平交易法的目的在於創造自由公平、平衡穩定且有效率的市場競爭環境。今後本會在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方面,將全力做到「法律與經濟分析的兼顧」、「制度完善與個案處理的平衡」、「執法與宣導的併行」、「國際趨勢與國內發展的互映」,繼續為建構優質的競爭環境奮鬥。此外,在完備公平交易法制方面,本會將全力推動修法作業的完成,使公平交易法的施行能與實務及國際接軌,相關法案的修正,還請各位委員支持。今後,尚祈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本會批評與指教。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吳主任委員的報告。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 首先,請許委員忠信質詢。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主委在報告中提到對9家民營電廠裁罰63.2億的罰鍰,這9家民營電廠當中有4家是台電的子公司,而且在聯合行為裡面似乎是扮演重要的角色,主委,現在行政處分部分已經裁罰了,請問這9家廠商的反應如何?是不是已經提出行政訴訟了?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我在媒體上有看到他們的反應,業者表示要提起訴願,因為罰鍰的金額非常大,我想這是人民的權利。 許委員忠信:訴願期滿了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應該還沒有,因為期間是30日,30日內都可以提出。 許委員忠信:現在他們是不是準備要提起訴願?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相信他們會提起。 許委員忠信:根據本席的瞭解,這5家純民營的電廠,背後都有很大的老闆,所以他們一定會從法律上提出訴願,政治上也會對馬政府施壓,請問這些財團有沒有對主委表達任何的關切?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我個人完全沒有。 許委員忠信:完全沒有?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完全沒有。 許委員忠信:如果您的上面有交代,你有沒有辦法去抗拒壓力?有沒有辦法堅持到底? 吳主任委員秀明:當然,公平會是獨立機關,尤其對個案的審理,我們一定堅持公平會的專業性、獨立性,而且這個案子已經做出處分了。 許委員忠信:關於你們做出的處罰,我們已經給予掌聲了,也收不回來了,所以你一定要堅持。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許委員忠信:我想馬政府一定會遭受政治上的壓力,然後也會想辦法向你施壓,你一定要挺得住,至於另外一條路就是去走行政訴訟,沒有一家企業在被罰鍰以後是會乖乖繳的,一定會請律師提起訴訟。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許委員忠信:現在他們主要的爭點就是他們並沒有聯合行為,關於這一點能不能請主委跟本席說明,因為主委表示你們對於會議紀錄已經有所掌握了,包括參與的人,請問誰是帶頭的人? 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是輪流啦!一共27次會議,9家電廠是輪流擔任召集人、主席,所以基本上都有參與。 許委員忠信:這4家台電的孫公司所扮演的角色是不是比較具關鍵性,或是扮演帶頭的角色? 吳主任委員秀明:應該不能說特別是這4家啦!他們應該算是共同來做這個行為。 許委員忠信:所以事證部分是非常明確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們都有會議紀錄。 許委員忠信:所以主委對於這個案子打到高等行政法院時獲得勝訴是很有信心的,也會從法律上去捍衛公平會的裁決?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這個案子相對來講,我們認為事證是比較明確的,因為有一家業者提供我們很多資料。 許委員忠信:有一家業者提供你們資料?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許委員忠信:它是有受到寬恕政策的安排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它後來並不願意,但實際上有提供。 許委員忠信:所以它是幕後提供,但不願意受到寬恕?也就是說,它不要明白的做壞人,但私底下卻是做好人,是不是有這種情形? 吳主任委員秀明:它比較配合調查啦! 許委員忠信:你們對他們的罰鍰有沒有比較低一點?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我們在新聞稿上都有做說明,我們減了三分之二。 許委員忠信:但它不願意接受寬恕,所以這是私底下協商的結果?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是運用了寬恕政策的精神,但如果它正式申請寬恕,則是全免,因為它沒有提出申請,所以我們減了三分之二,只處罰三分之一,另外3家屬於相對配合的廠商則是減了三分之一,只處罰三分之二。 許委員忠信:主委能不能在此承諾本席,在進行法律訴訟時一定會堅持原來的立場?因為我們的掌聲已經拍出去了,沒辦法收回來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這一點我一定跟許委員保證。 許委員忠信:你不可以在處罰時罰得很重,但訴訟時卻透過訴訟技巧去放水。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會,我們一定全力以赴。 許委員忠信:絕對不能打假球,我當過律師,我知道你們可能採取打假球的方式來放水,這樣是絕對不行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會,因為這個案子已經提出訴願、到司法機關了,而司法機關其實也不是我們能夠掌握的。 許委員忠信:很好。 其次,美國政府很明確的指出,中國的華為和中興這兩家資訊公司透過資訊系統的服務、商品的提供,竊取美國40%的營業秘密和know-how,如果有公司在臺灣進行這樣的行為,例如:華為和中興出現這樣的行為,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我國有特別針對營業秘密制定營業秘密法,透過這個專法來做規範。 許委員忠信:但是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也有規範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許委員非常清楚,第十九條第五款也有營業秘密的保護規範,不過它保護的範圍其實是比營業秘密法還要窄。 許委員忠信:沒錯,但營業秘密法是民責和刑責,公平交易法則是行政上的責任,而且公平會的調查可以依職權來發動。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許委員忠信:既然這兩家公司已經在美國竊取那麼多的know-how,臺灣也向華為和中興購買這麼多的商品、系統,接受他們的服務,連遠傳等公司都有銷售他們的商品與系統,在這種情形之下,公平會對於他們有可能竊取我們的know-how的行為,有沒有特別分案、交代任務去主動關注?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關注這個情況,但是目前還沒有具體的事證或跡象。 許委員忠信:雖然是沒有人檢舉,不過know-how的竊取跟國防機密的竊取是在無形當中進行,美國都已經很明確的指控,指明這兩家公司,我們跟它這麼近,而且有這麼多的競爭關係,我相信這樣的行為不會只發生在美國。所以本席要求公平會就中國這些通訊公司竊取海外營業秘密的行為,本於公平會的職權來加以分案,特別關注並加以調查,主委可以做到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注意,不過因為這有刑事責任,依照行政罰法的規定是刑事優先。 許委員忠信:這沒有互相排斥,因為現在也沒有人針對中興和華為提起任何刑事的控訴,現在我們是在預防當中,本席是認為這很有可能正在對台灣實施當中,公平會有沒有辦法依職權成立特別調查小組,針對美國的指控以及台灣有可能發生的情形,加以立案並進行調查,可以這樣做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可以去瞭解,至於立案是要有相當的懷疑,要有一定程度的具體事證,我們才會正式立案,目前我們會先去瞭解。 許委員忠信:對於這樣的事情,主管機關必須防範於未然。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許委員忠信:就教主委第三個問題。美國現在指控台灣在米酒降價方面歧視美國的烈酒,造成不公平的貿易,以主委的專業來看,就世界貿易組織商品的分類,我們的米酒是不是屬於蒸餾酒?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對酒的專業知識不太夠。 許委員忠信:我對酒很有研究。 吳主任委員秀明:請委員指教。 許委員忠信:啤酒是釀造酒,另外就是蒸餾酒,像高粱、米酒以及whisky等都是蒸餾酒,蒸餾酒的商品分類其實是一樣,所以有競爭關係,對於美國的指控,說我們只對米酒降價,用料理米酒的名義,其實美國是有道理的,而且他們對這部分很堅持,已經堅持兩、三年了,今年的貿易障礙報告也把這點納入對台灣的批評。就主委的認定,您沒有辦法確定烈酒和米酒是不是同類商品?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點並不是公平會的管轄範圍,我們比較沒有著墨。 許委員忠信:但是有美國的進口酒商在台灣,再者,對同類商品的調查也是您的職掌,所以主委是故意不講,其實這兩個在性質上應該是同類,你是故意不講,因為講了對馬政府是一個負擔。 最後一個問題,韓國在台灣有「貿易振興社」,在台北有「韓國貿易館」,最近在韓國政府的聯合發動之下,已經有六家韓國的企業,針對台灣半導體的產業進行聯合併購。主委知道這個消息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可能要去瞭解一下。 許委員忠信:聯合併購的行為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結合管制,如果到達門檻,那就要申報。 許委員忠信:我知道,但是聯合行為是聯合起來併購,這就是結合和聯合的問題。有沒有聯合的行為? 吳主任委員秀明:聯合併購? 許委員忠信:對,就是在韓國政府的發動之下進行聯合併購,而且是鎖定半導體,這會不會影響到我們的市場競爭效能?很明顯是有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通常我們對併購會以結合去處理。 許委員忠信:但是他們現在是用聯合的行為來進行併購,那我們從聯合行為有沒有辦法加以處理? 吳主任委員秀明:通常聯合和結合是要分開的。 許委員忠信:對,但是這個案子就是聯合併購,就是在這樣的交疊地帶,所以本席才請教主委。如果可以用聯合行為查處,那就比較容易查。 吳主任委員秀明:但是如果被併購廠商的市占率不高,其實對我們的…… 許委員忠信:您這樣是在考慮結合?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許委員忠信:但我現在是說六家廠商在韓國政府的發動之下聯合併購,這有聯合行為喔!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是六家一起買一家,還是結合啊! 許委員忠信:六家沒有完全買一家,是針對台灣所有的半導體,他們一起來買。 吳主任委員秀明:應該還是結合。 主席:我建議主委把這個問題再思考一下。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的。 許委員忠信:應該要注意這個問題,確實有聯合行為的嫌疑。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我們研究一下,謝謝許委員。 許委員忠信:謝謝主委。 主席:請丁委員守中質詢。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非常高興,本席所提案的第四十一條在去年完成修法,即罰銷售額的十分之一;另外是第三十五條之一,就是所謂的寬恕政策,又叫「窩裡反條款」,這次九家民營電廠售價太高,這個條文可以用得上。請教主委,你們裁罰63.2億元,為什麼只罰百分之五而不罰十分之一呢?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實際上,當時在委員會從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十都有不同的委員主張。 丁委員守中:最多的共識是百分之五?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是罰百分之六,不是百分之五。 丁委員守中:百分之六?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另外有幾家是因為減的關係,額度看起來好像是百分之五,其實我們是罰百分之六。 丁委員守中:那幾家也是適用本席所提案的第三十五條之一,即「窩裡反條款」,是不是?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丁委員守中:現在他們繳了沒有? 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有申請分期付款。 丁委員守中:分幾期? 吳主任委員秀明:60期。 丁委員守中:60期? 吳主任委員秀明:依法是可以這樣。 丁委員守中:依法可以,那你們准不准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行政執行署有這樣的執行辦法。 丁委員守中:要分60期,就是分60個月繳費。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丁委員守中:他們還要訴願,還可以這樣分期,基本上是罰不到他們了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會,如果他們訴願輸了,還是要繳清。 丁委員守中:照道理講,在訴願之前也是要先強制執行,你們也可以搶先強制執行,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丁委員守中:只是現在他們申請分期,那你們是「得」允許還是「應」允許? 吳主任委員秀明:行政執行署有分期的辦法,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申請分期繳納,但是訴願是不停止執行。 丁委員守中:這點本席知道。總之,恭喜主委有這樣的魄力和決心。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丁委員的提案,給我們這樣的工具。 丁委員守中:本席另外一個提案也是給你們工具,就是第二十七條之二,賦予公平會有搜索扣押之權,現在你們有沒有進行強力的協調?當初法務部好像有一點本位主義,現在他們好像也不反對了嘛!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我們後來在行政院裡積極的爭取,最後也得到行政院的支持。 丁委員守中:主席,現在這個案子我們已經通過了,唯一反對的就是民進黨,從前面兩個條文可以印證本席有先見之明,而且是用功的、有遠見的,這個條文也是重要的條文,國外和反托拉斯相關的機構都有這種權限,所以希望主席去協調一下,請你們民進黨不要再反對。 主席:丁委員是在質詢本席嗎? 丁委員守中:不是,本席是請主席注意這件事情。 主席:這個我們當然會好好研究。 丁委員守中:因為這個案子到現在為止討論了兩次,民進黨都反對,所以還沒有辦法交付院會進行二讀、三讀。 主席:我們會盡力來考量並協調。 丁委員守中:謝謝。吳主委,我們看到中國大陸抗議蘋果維修服務跟世界是兩套標準,蘋果的執行長庫克馬上就向大陸道歉,而且從4月開始更改服務條款。但是蘋果對於臺灣的維修服務更不公平,他們的硬體產品雖然有一年的保固,但是除非你的產品是在買的當下拆封並發現有瑕疵損壞才能更換,如果一帶走就不能更換了,所以他們所說的「以換代修」、「整機換新」這些維修服務在臺灣根本就沒有提供,這一點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吳主任委員秀明:初步來看,公平法是國內法,在公平法上有一個差別待遇的規定。 丁委員守中:對,差別待遇,還有商品標示不實也是啊!第二十一條是規定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他們說維修服務是「整機換新」、「以換代修」,顯然在臺灣並沒有。 吳主任委員秀明:商品標示的部分比較單純,如果商品標示法可以處理,它是特別法,如果商品標示法不能處理,公平法也可以處理。 丁委員守中:你們可以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來處理,現在你們準備採取什麼樣的處理措施?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再研究一下是不是有公平法的適用。另外,關於差別待遇的部分,因為這個是國際的差別待遇,到底有沒有公平法的適用,可能要再…… 丁委員守中:怎麼會沒有呢?從第二十一條就可以看到,是很明顯的虛偽不實。 吳主任委員秀明:第二十一條是不實廣告。 丁委員守中:他們說「以換代修」、「整機換新」。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有廣告的話,我們是可以處理。 丁委員守中:因為中國大陸政府很強硬,所以他們馬上就提供不同的服務,當然這是因為那邊的市場很大,可是我們的政府也不能視而不見,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再來研究看看。 丁委員守中:你們應該要進行調查。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會調查看看。 丁委員守中:消基會也踢爆米粉裡面米的含量嚴重不足,標準檢驗局說至少必須要含50%的米,所以這也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雖然這是屬於食品衛生與安全,跟衛生署食管局的業務有關,可是也直接跟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業務不可分,因為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吳主任委員秀明:但是因為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這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所以衛生署已經介入這個案子了。 丁委員守中:可是也違反了公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是對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禁止。 吳主任委員秀明:但是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特別法要優於普通法。 丁委員守中:對,孫副主任委員針對此事好像說要跟經濟部、衛生署等相關單位協調,也要進一步去了解,那你們現在所了解的情形是怎麼樣? 吳主任委員秀明:就是衛生署已經介入這個案子。 丁委員守中:他們有裁罰了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在調查、要處理。 丁委員守中:公平會立案調查的民生物資有24項,但是在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所監控的17項重要民生物資裡面有10項並不在你們公平會前揭24項的查價範圍裡面,而且這10項包括了米、麵粉、醬油、沙拉油、鮮奶、吐司麵包、清潔劑、衛生紙、沐浴精、肥皂、牙膏、牙粉,這些都是真正跟民生有關的項目。相對的,你們所調查的汽車、檳榔這些東西跟民生並不是這麼直接相關,難怪你們所查民生物資有沒有漲價的結果跟民眾的認知有很大的落差。像李錦記蒜蓉辣椒醬以前一瓶是八、九十元,現在漲到一百二十多元,像這些都是民生物資,對不對?你們所查的民生物資跟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所監控的17項重要民生物資內容不同,那些重要的民生物資不在你們的查價範圍裡面,你們反而是去查檳榔、汽車的價格,請問誰會每天吃檳榔?誰會每天去買汽車?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有人檢舉,所以我們必須要處理。 丁委員守中:可是你們要查也要去查跟民生有關的物資,既然你們監控調查民生物資,那就要查真正跟民眾生活有關的項目。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丁委員守中:難怪你們查價的結果跟民眾的感受不一樣。 吳主任委員秀明:其實穩定物價小組所關注的,我們也都有同時在關注,但是我們立案當然就是要根據個案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事證來判斷,所以兩邊不會完全吻合,但是穩定物價小組所關注的,我們也一定會關注。 丁委員守中:你們這邊也要同步進行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同步進行。 丁委員守中:你們也要進行調查。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丁委員守中:你們不能落在我們之後,不但立法在立法院之後,調查也在各方民間團體或輿論媒體報導之後,所以公平會應該要多加油。 吳主任委員秀明:其實我們主動調查的案子也很多。 丁委員守中:另外,媒體報導揭露,有一家醫美中心在電視上打廣告,雷射標靶漂白淨斑課程號稱市價10萬2,000元,可是網購特價只要四千多元,價差這麼大,可見根本就不是事實。 吳主任委員秀明:關於這個部分有醫療法的規定,所以這是由衛生署所主管。 丁委員守中:你們有沒有和衛生署協調?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和衛生署之間有進行協調,因為各縣市都有衛生局,人力、物力各方面也比我們充沛,我們對於如何分配處理這個案件有協調出一個結論。 丁委員守中:所以你們也有注意到這個案件。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們有注意到。 丁委員守中:另外,彭淮南說日貨應該至少降價15%。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丁委員守中:你們也說要針對這件事情進行調查並和經濟部協調,你們調查的結果如何?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對這個案子有進行調查。 丁委員守中:像這些化妝品、汽車業有沒有聯合不降價? 吳主任委員秀明:在彭總裁講了之後,對於化妝品、汽車、電器、衣物等等,我們都有去了解,據我們了解,基本上,這些公司認為整個價格的決定不是只有日圓匯率變動一個因素,像包裝的成本、行銷和營運成本等等都不一。 丁委員守中:那些成本都是固定的成本,現在唯一變動的就是日圓貶值幅度很大,那為什麼不反映在價格上呢?而且他們半年的庫存早就已經消化完畢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們注意到有些產品都已經開始降價了,但是因為進口的東西…… 丁委員守中:本席認為,公平會在這方面動作要大一點,要去跟廠商講本席所提的第三十五條之一窩裡反條款,如果他們坦白就從寬,這樣說不定更有助於破獲他們聯合不降價的行為。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我們未來在宣示的時候可以特別強調這一點。 丁委員守中:你們公平會真的要強勢一點,我們立法院都走在你們前面,媒體、消保團體也走在你們前面,對於我們所反映的問題,希望主委能夠強勢一點,好不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 丁委員守中:謝謝。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志鵬質詢。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今天報紙報導,公平會發言人在昨天表示已經接獲壹傳媒委任律師通知撤案,所以今天的委員會就會確認中止審查壹傳媒案件,要把整個程序走完,是這樣嗎?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對。 高委員志鵬:他還特別講到,未來即使壹電視出售,因壹電視無論從銷售金額或市占率,都不符結合申報要件,因此不須向公平會申報。接下來你就會無事一身輕,所以我看到今天你的神情特別輕鬆。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件案子暫時close掉,但是,如果有新的買家或新的併購,當然還是要…… 高委員志鵬:主委,現在他們已經撤回了,如果沒有撤回,他們可能會受到什麼樣的處分?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他們沒有撤回,我們當然是依法審理。因為這件案子要讓大家知道,它的競爭疑慮是滿大的。 高委員志鵬:我當然知道這要依法審理。因為之前你們要求他們補件,所以這應該是符合申報要件。是不是? 吳主任委員秀明:它符合申報的要件。 高委員志鵬:不管在銷售金額或市占率方面都要符合申報的要件,所以你們才會要求他們補件。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平面媒體的部分都符合要件。 高委員志鵬:如果未來有其他的媒體有類似情況,你們還會要求他們要申報或補件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未來就要看由誰來買,因為不同的買家…… 高委員志鵬:假設這些都是一樣的情況,若將來換成聯合報或自由時報購買,你們要如何處理?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同樣的情況還是一樣要申報。 高委員志鵬:剛剛有委員提及iPhone的問題,主委可知其實蘋果公司很強勢,甚至要求國內電信業者必須將綁約的iPhone手機價格陳報給蘋果公司,待批准之後,電信業者才可以販售。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這種情況? 高委員志鵬:譬如說,中華電信先向蘋果公司提出iPhone 5綁約及手機的售價,需經過蘋果公司同意,而其他幾家電信公司也是如此。如果發生上述的情況,主委你管不管?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必須視情況而定,它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高委員志鵬:根據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如果有人違反規定,這有沒有相關的罰則?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要看看這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高委員志鵬:我有聽到消息,蘋果公司要求電信業者對iPhone手機及綁約的價格制定相關規定。本席正式向主委提出檢舉,公平會要查明清楚。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這件案子我們會查明清楚。 高委員志鵬:因為蘋果公司很強勢,若他們向中華電信要求每支手機的售價在3萬元以上、不得低於3萬元,所以電信業者也拿他們沒辦法。假設他們真的有這種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有可能違反相關規定。不過,依照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可以區分為代銷及經銷兩種,如果是純粹經銷的話就違反規定。 高委員志鵬:本席在此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你們要不要查明清楚?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可以調查這件案子。 高委員志鵬:蘋果公司很強勢,他就要求電信業者要將手機綁約條件給讓他們過目,必須經過該公司同意才能夠販售。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高委員的指示。 高委員志鵬:其次,我看到主委很得意的在施政報告第一頁提及,今年(102年)3月13日第1114次委員會通過,認為9家民營電廠合意拒絕調整與台電之購電費率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禁制規定,共處63億2,000萬元。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沒有很得意,只是據實以告而已。 高委員志鵬:因為你寫在報告中的第一頁,其他的部分都沒有提及,就先提這件事,而且還寫在第一頁,所以我看你是很得意。 請問主委,即使這幾家廠商提起訴願,也不影響這些罰款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不影響。 高委員志鵬:公平會已經收到六十三餘億元的罰款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由於這筆罰款的金額龐大,所以許多業者申請分期付款。 高委員志鵬:你們同意了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是直接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付款。 高委員志鵬:這與你們無關,就交由行政執行署決定,他們不會詢問你們的意見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此一問題,能否請法務事務處郭處長答復? 主席:請公平會法務事務處郭處長答復。 郭處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程序上,如果我們還沒有將案子送至行政執行署執行,依規定他們要向我們提出申請;如果我們已經將案子送過去了,他們就是向行政執行署申請。 高委員志鵬:現在他們屬於哪一種情況? 郭處長淑貞:因為他們在15天內申請分期付款,當時我們尚未將案子送至行政執行署,所以他們是依法向我們提出申請。 高委員志鵬:你們同意了嗎? 郭處長淑貞:目前他們都符合行政執行署所訂定分期付款的辦法,而且他們所提供的資料都符合,然後…… 高委員志鵬:所以你們就同意了,對不對? 郭處長淑貞:對,他們已經將支票都送來了。 高委員志鵬:他們申請分期付款是分為幾期? 郭處長淑貞:他們申請60期。 高委員志鵬:每一家都是一樣嗎? 郭處長淑貞:目前我們所看到的都是申請60期。 高委員志鵬:這60期怎麼分?一個月一期嗎? 郭處長淑貞:對。一個月一期。 高委員志鵬:這就是平均分為60期。 郭處長淑貞:對,就是將金額除以60。 高委員志鵬:這就像購買汽車一樣,都是無息還款。 主委,我認為如果公平會不讓廠商分期付款,或許他們會感到痛,但你們開放他們可以申請分期付款,他們根本不會感到痛。這些廠商之所以不會感到痛的原因是,他們一定會提出訴願。我更擔心的問題是,經過訴願之後,之前公平會大張旗鼓、洋洋得意地針對中油及台塑聯合行為開罰,這大概沒有多少錢,只有幾百萬元。 吳主任委員秀明:650萬元。 高委員志鵬:結果公平會打訴願、行政訴訟統統輸。 吳主任委員秀明:沒有都輸,我們也有贏的。 高委員志鵬:最後公平會就是輸了,而公平會輸的原因竟然是你們沒有辦法證明他們有聯合行為,因為聯合行為很難舉證,除非你真的能夠舉證出這9家民營業者一起開會,不但有會議紀錄,還有錄音,如此你才有辦法提出證明。事實上,中油與台塑的聯合行為案也是一樣,所以…… 吳主任委員秀明:聯合行為的部分我們是贏的,至於罰鍰的部分…… 高委員志鵬:主委,我們擔心你是在演戲,這只是做好看的而已。公平會罰款數目這麼大,後續打訴願及行政訴訟,又會跟上個案子一樣,所以這已經有同樣的案例。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件案子的證據比較明確。 高委員志鵬:主委所謂「證據明確」是什麼意思?他們有一起開會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有開會,我們都拿到會議紀錄等資料。 高委員志鵬:然後9家廠商就一起做這樣的決議? 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有召開過27次會議,我們已經拿到他們每次開會的會議紀錄,並摘出這些會議紀錄原文中符合聯合行為的部分,我們還寄給業者請他們做確認,他們也都已經確認了。 高委員志鵬:他們沒有否認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他們都已經確認回來。 高委員志鵬:本席之所以提出這件事,主要是我擔心這會演變成像中油及台塑一樣的情況,中油及台塑的問題在於你們沒有掌握證據,結果你們開罰了600萬元也沒有用。為什麼你們不援引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獨占行為的規定,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這樣不是比較好認定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9家業者不見得都符合這項條文所規定的要件。 高委員志鵬:如果公平會有他們的會議紀錄,你們查出他們有聯合行為,這樣當然很好,我可以給你們拍拍手,但是,我講的是中油及台塑的部分。目前中油及台塑的狀況仍然繼續嗎?你們有沒有可能重啟調查,然後改用公平交易法第十條所規定的獨占行為? 吳主任委員秀明:現在中油及台塑的情況,因為…… 高委員志鵬:當初公平會開罰是採用聯合行為,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那是很多年前的事情。 高委員志鵬:因為你們敗訴,所以連這600萬元都罰不到他們。沒錯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最高法院將此分為兩個判決,我們就罰鍰的部分是輸了,但聯合行為見解的部分,我們則是贏了。 高委員志鵬:結果你們有沒有讓他們罰錢? 吳主任委員秀明:雖然我們的見解被法院支持,但是,我們沒有辦法處以罰鍰,這是很遺憾的事情。當初因為沒有…… 高委員志鵬:依照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因為獨占行為會比較好認定,你是否考慮將此認定為獨占行為。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關獨占的「不當」之決定也不是可以任意認定的,在學理上有很多是獨占性定價…… 高委員志鵬:這總是比聯合行為好認定吧!你們可不可以研究一下?你們就答應我,你們回去會再做認定。因為中油與台塑價格維持統一的事實繼續存在,這也沒有一案兩判的問題。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中油為國營事業,若它是依照經濟部的調價公式進行調價,坦白說,這也很難。 高委員志鵬:我現在不是只有在講中油,而是在講中油及台塑。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再研究看看。 高委員志鵬:剛剛你不是還很得意的說,公平會認定他們有聯合行為,並違反公平交易法,所以本席請公平會以獨占行為,針對中油及台塑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的規定再做研究。可以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可以,我們來研究看看。 高委員志鵬:如果有任何的結論,請告知本席,並將相關資料送交經濟委員會。謝謝。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的。謝謝。 主席:請簡委員東明質詢。 簡委員東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看到主委的書面報告,截至102年2月底,你們收辦案件總共是3萬8,806件,這部分,你們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到102年2月底?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就是從我們創會開始。 簡委員東明:公平會是什麼時候創會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民國81年。 簡委員東明:從81年到現在有20幾年,共有3萬多件?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21年。 簡委員東明:因為報告中沒有提到從什麼時候開始,我還以為是從101年到102年2月底。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因為是「累計」。 簡委員東明:所以是創會到現在21年間所累計的案件。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簡委員東明:你認為這個數字是算多還是算少?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很難說多或少…… 簡委員東明:本席覺得以後你們不應該是用累計的方式來做書面報告,你們累計了21年的案件,但是我們看不出來辦案的績效如何,應該是以年度來整理你們所收辦的案件,這樣才能夠顯出每年收辦的案件有多少,處理的情形如何?你們這樣寫很模糊,報告中指出截至102年2月底,我還以為從去年到現在有3萬8,806件,這麼多案件,你們要在1年之內來處理,我覺得那是不可能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不可能。 簡委員東明:原來是從創會開始,是21年間累計的案件。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在第22頁中有提到去年度的部分,麻煩委員參考。 簡委員東明:主委,我現在就不談後面的部分,我想你們以後的報告應該顯示的是去年度到今年收辦的案件數,這樣會比較清楚。 報告中還提到其中檢舉的案件有2萬9,249件,其他大概是申請或申報結合等等,包括你們主動調查的部分,而結案率是99.43%,這個比率相當高。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也是累計的。 簡委員東明:我知道。21年共累計3萬8,806件,結案率有99.43%,所以成效相當高。此外,在書面中提到處分罰鍰比率達62.14%,罰鍰金額達新臺幣33億4,032萬元。這方面的繳款情形如何?你們有沒有做整理?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些年我們實際收到的比率大概是85%左右。 簡委員東明:所以有部分還是無法收到。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簡委員東明:那你們有沒有強制的作法?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一些情況,例如當事人沒有財產,或是找不到人,抑或是公司解散等等原因。 簡委員東明:那就是懸案了,沒辦法處理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普遍強制執行都會碰到的問題。 簡委員東明:有關查處重大涉法案件,除了最近公布的9家民營電廠之外,過去還有14個比較重大的案件,有公司、有行號,我希望公平會應該要有一個非常強制的作法。因為你剛才只針對報告書作報告,你沒辦法用各種手段來做公布、裁罰,或是遏止媒體不實的報導,對此,主委的看法如何?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些案件的發生,我們處分當天都會開記者會,如果是重大案件,我們都會召開專案記者會,像我們所列的第一個案子,在第二天,4大報中有2大報是刊在頭版頭條。 簡委員東明:有關酒駕肇事的問題,雖然重刑重罰,再加上媒體全面的宣導,結果還是每天可以看到酒駕肇事的新聞,更何況公平交易的問題,如果沒有強制的作為,像這14個案子,我們只有在報告裡面看得到,一般公司行號有涉法嫌疑,但是民眾都看不到,所以無法去遏止,請主委將來針對重大案件能夠多加宣導。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簡委員東明:讓民眾能夠全面瞭解。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每一年都有持續地做宣導。 簡委員東明:此外有關不實廣告的吸金案,日前廖國棟委員所提關於廣西南寧的案件,你們是否有瞭解?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案子我們跟法務部方面一直都有合作,因為這個案子並不是公平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而是違反刑法及銀行法的吸金案,我們也有跟法務部官員一起去廣西實地考察…… 簡委員東明:現在主嫌好像已經抓到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主嫌已經抓到了。 簡委員東明:那個案子是涉及不實廣告。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它是違法吸金。 簡委員東明:是不實廣告的吸金案,這個案子傷害到很多原住民鄉親,因為讓他們投資35萬多,騙他們1年可以賺上千萬,這是不可思議的事。這個問題經媒體報導之後,大家大概都已經瞭解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特別到臺東和花蓮,在臺東做了2場,在花蓮做了1場,特別跟原住民做一個宣導,花蓮的部分還會繼續。 簡委員東明:最後一點,最近媒體有報導高鐵漲價的問題,而且漲幅相當高,我們幾乎每天都坐高鐵南北來回跑,看到這樣的新聞我們非常擔心,我覺得現在高鐵的生意非常好,尤其現在有陸客,有日本觀光客,國內也有很多人搭乘高鐵,現在國內班機幾乎沒有在飛了,在生意這麼好的情況下,以5年沒有漲價為由就要漲價,我覺得這樣相當不公平,這事引起社會大眾的重視,希望公平會能夠有預防的措施。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交通的部分,像航空、鐵路,他們的價格都需要經過交通部核准,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轉達給交通部。 簡委員東明:將來漲價的比例到底合不合理,公平會也應該有責任。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價格經過交通部核准,我們就沒辦法罰他們,不能說交通部核准,我們又罰他們,這樣政府的政策就相互衝突了。 簡委員東明:應該以目前生活狀況、物價波動情形與他們營運的狀況做實際的調查。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把委員的意見轉達給交通部,請交通部參考。 簡委員東明:好,謝謝。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委員。 主席:請徐委員耀昌質詢。 徐委員耀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吳主委,上個月的18日,韓國公平會核准聯發科跟晨星的合併案,就他們合併的內容來看,裡面有很多規定,包括3年後的合併,其產品價格必須比過去的金額還低,其次,供應的零組件、價格及技術的內容也有簽署所謂瑕疵保證等書面合約,但從這些內容來看,韓國對他們這些國內的企業保護的非常徹底,反觀我們國內的部分,像是裕隆公司,對我們台灣來說,是一個相當重要、傳統,並具有悠久代表性的公司,我們協助了他們什麼?保護了我們國內產業什麼,像他們的三星集團也是私人企業,他們可以做到不論什麼企業,只要掛上三星,就像獲得韓國的保證,我覺得我們對於國內企業的保護政策真的有待加強,像是台灣的遊戲橘子也差點被韓國的納克森惡意併購,像遊戲橘子真的是值得我們國內探討的教材,為什麼韓國可以,而我們臺灣的公平會難道做不到這些嗎?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他們併購之後,我們會持續的依據公平法來監督管理,看看他們是不是有其他違反公平法的行為,像剛剛徐委員講的那些行為,如果他們真的有對我國的業者從事剛剛那些行為的話,我們會依據公平法來處分。韓國的公平會審查聯發科、晨星的案子,是用比較嚴謹的態度審查,這部分我們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他是我們台灣的企業,在世界上的市佔率又很大,對韓國來講,他們會對他們國內的企業採取比較嚴謹的態度,我們這邊因為併購的是本國企業,因為我們企業原本的規模都太小了,所以當時我們有整體審查他的情況,最後予以同意,不過事後關於市場的一切情況,我們都會繼續嚴密加以關注、監督。 徐委員耀昌:好,我想在國際允許的範圍內,適度的保障我們國內的權益,大概會讓政府更具有親和力。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我們應該做的。 徐委員耀昌:第二個要就教的問題是,上個月公平會曾針對IPP,也就是九家民營的電廠開了罰單,金額總共高達63.2億的天價,我不曉得這樣一開下去,到時候提起行政訴訟,是否又會被行政法院翻案撤銷?從過去的紀錄,像04年時,你們也告發中油、台塑他們的同步聯漲,罰了650萬,可是5年之後,你們還是敗訴,在08年時,你們也告發統一企業的維力食品,違反事業結合的規定,開罰了50萬,結果最後最高行政法院還是判統一勝訴。2011年時,面對四家連鎖咖啡聯漲的情況,你們也開罰2千萬,到了去年底,好像貴會也是敗訴,面對這許多情況,你們好像沒有很大的約束力,反正你開罰你的,到時候他們行政訴訟打久了,還是沒有辦法給業界一個很深刻的教訓,讓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所以開罰IPP的這63.2億,到最後會不會又是一場空?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兩點要跟徐委員報告,第一點,您剛剛所舉的例子是我們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上被撤銷的情形,但是以全面來看,這21年來,公平會在訴願會的維持率是95%,在高等行政法院大約是92%,在最高行政法院是91%,所以都有九成以上的維持率。第二點,中油台塑案當年的情況跟這個案子是有點不太一樣,中油台塑案我們是用推斷的方法,推出他可能有合意,但是這個案子我們是有直接的會議紀錄證據,所以看起來這個案子的證據力是比較強的,簡單以這兩點跟委員說明。 徐委員耀昌:這個部分該做的,我們還是要去堅持。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一定盡全力。 徐委員耀昌:第三點,之前文化部曾建議貴會修訂圖書合理銷售價格制度,這個部分值得我們深思的是台灣每個人每年平均閱讀量是兩本書,韓國是10.8本,法國10本,日本的8.4本,尤其現在數位閱讀越來越發達,很多的電子雜誌或電子書,每個月的閱讀量變成1到4本,每次閱讀時間最多16到30分鐘,在這種情況下,江院長也認為國人閱讀的風氣不是很盛行,為此也感到憂心,所以教育部跟文化部都合作想要擴大閱讀人口與閱讀的風氣,希望藉著資訊的發達與網路書店逐漸崛起,而大型的連鎖書店又陸續打折扣戰以吸引讀者,這樣使得很多獨立書店的生存空間受到打擊,為了保障獨立書店的生存權,所以文化部就建議貴會是不是能訂定一個合理的圖書銷售價格,這部分到目前為止,進行到什麼階段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跟委員報告,目前公平法的修法是有放寬垂直的轉售價格,但是並沒有特別針對圖書這個產品,做轉售價格的維持,因為這可能會涉及到一邊是獨立書店的保護,另外一邊是消費者的保護,如果我們讓圖書都可以做轉售價格的維持的話,那代表書店跟書店之間就沒有價格競爭了,對消費者的權益也會有傷害,所以我們比較傾向的是針對個案去判斷其轉售價格維持是否有正當的理由,現在新法的草案已經送到立法院了,我們是有放寬這個部分。 徐委員耀昌:重點還是要考慮到我們國人要多閱讀,這樣才會改善社會風氣,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質詢。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很不錯,這個會期大概我們每個部會的報告都已經報告完了,但因為你對那幾家電廠開罰,所以你的報告案只等到今天才排,而且只排定半天,所以顯然是你做得不錯,因此需要一點獎勵,所以你今天只要備詢半天,就可以結束了。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鼓勵。 黃委員昭順:我想有幾件事還是要請主委說明,因為我看到你開罰電廠總共是90幾億。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63.2億。 黃委員昭順:那我看錯了,我記得去年為了四家超商的咖啡聯合漲價一事,你們一共開罰了多少錢? 吳主任委員秀明:總共約2,000多萬,目前還在訴訟當中。 黃委員昭順:法院作成的決議,是對公平會的開罰有意見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還沒有確定,但有一個在高院的案子,我們是輸了,現在我們還在上訴當中。 黃委員昭順:你們還在上訴當中,那距離現在這樣大約有多久的時間? 吳主任委員秀明:距離哪個時候? 黃委員昭順:就是輸了之後到上訴這段時間。你們準備的資料足夠嗎?有沒有把握能夠維持原來的處分?大概有幾分把握?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於法院的訴訟,我們實在很難說有幾分把握,但我們一定盡全力辯護。 黃委員昭順:我們希望這個案子能夠平反。其實到現在為止,本席還是有一點質疑,就是你們對這4家電廠開罰了六十幾億,他們現在也是在提訴願,你們有幾成把握不會讓這件事和上次那件事的結果一樣?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於這個案子,我們的把握相對較高。 黃委員昭順:有沒有100%的把握?還是99.9%的把握? 吳主任委員秀明:坦白講,對於打官司,沒有人能有100%的把握,因為法院不是我們可以控制的。 黃委員昭順:我想這不是百分之幾的問題,而是你們準備有多少的問題。其實外界都很關心這個案子,而且它對我們未來整個能源政策具有一定的影響,所以我們比較擔心的是,萬一碰到一個恐龍法官怎麼辦?依本席之見,公平會主委必須站出來喊話,因為如果所有人民都當你的靠山,那麼恐龍法官出現的機會就會比較少。相對的,如果我們沒有採用這樣一個公平正義的喊話方式,那麼結果很可能會跟大家的期待產生落差。因此,本席希望主委肩膀要硬,該講的話就要講!像公平會副主委,我就比較喜歡他,因為上次央行彭總裁出來喊話說日貨有降價空間時,他也表示日貨如果聯合不降價就可以開罰。請問主委知道他說可以罰多少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2,500萬。 黃委員昭順:我希望主委也能很大聲的講出來。請問針對日貨的部分,我們現在處理的情形如何?有沒有進度?有沒有請業者來喝咖啡?有沒有什麼樣的會議來約束他們? 吳主任委員秀明:喝咖啡的部分,就我了解,經濟部和財政部…… 黃委員昭順:已經喝了嗎?他們喝了幾次? 吳主任委員秀明:詳情我不是很清楚,但我知道他們有在做這個工作。 黃委員昭順:可是現在市場上還沒有反映出我們預期的結果…… 吳主任委員秀明:本會是有請業者來說明…… 黃委員昭順:你們邀請了哪些業者來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像化妝品、汽車等等。 黃委員昭順:各項產品,都有請業者來說明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就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幾項,我們有去了解。 黃委員昭順:大概有哪幾項? 吳主任委員秀明:譬如化妝品、汽車、電器、衣物等等。 黃委員昭順:他們在價格上開始反映了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其實前兩天我們好像有看到一則廣告,就是冷氣價格要回應日圓貶值…… 黃委員昭順:我也有看到那個廣告,那是舊型號。 吳主任委員秀明:其實有一些產品已經開始降價了。 黃委員昭順:你們找來喝咖啡或是了解之後,還沒有開始有降價動作的業者包括哪些? 吳主任委員秀明:公平會處理的並不是個別漲價的部分,而是有沒有聯合行為的部分。 黃委員昭順:沒錯,但很顯然的,他們就是擺明不甩嘛!彭淮南總裁都已經公開喊話認為日貨應該調降15%的價格,可是你我看到的那則廣告,有沒有下降15%呢?沒有嘛!今天下午主委可能會比較閒一點,可不可以針對這部分再去找相關業者喝咖啡,以快速的反映日貨價格?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還是會繼續的…… 黃委員昭順:我希望你能夠積極一點,所以我剛剛才說比較喜歡你們的副主委,因為他會「恐嚇」業者,指再不降價,就要開罰2,500萬。我想主委也可以大聲講出來,告訴業者如果再不降價,你們就會如何云云;否則的話,那15%的差價,鐵定比2,500萬多很多,希望主委能夠積極處理。 另外,今年就要開始施行十二國教,使得所有家長和小孩都很驚慌失措,在此情形下,補習班反倒蓬勃發展,而我們也發現補習班的收費調漲,都會區尤其嚴重。請問公平會有沒有注意到這件事?主委能否針對這部分採取應有的措施和方法?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點我請業務單位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公平會服務業競爭處辛處長答復。 辛處長志中: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補習班的補習時數、科目以及地點不同,價格差距很大…… 黃委員昭順:對,但是他們有明顯的漲價行為,對於這部分,你們現在採取什麼樣的方式? 辛處長志中:我們會去蒐集相關資料,看看是否有聯合漲價的疑慮。 黃委員昭順:主委,這件事牽涉很廣,尤其是對一些比較弱勢的家庭影響很大,因為十二年國教之後,大家都可以免試入學,相對的,在整個資源分配上,勢必會拉大距離,形成更大的差距,所以希望主委針對這個部分,請業務單位再加強處理。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震清質詢。 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看你今天好像沒什麼精神,回答問題時總是有氣無力的,是因為人氣不佳,沒有電子媒體要採訪你嗎?你認為這樣對你們比較好?還是比較不好?方才黃委員一再稱讚你們,說要讓你們放半天假。你覺得如何?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下午我們會開委員會,處理壹傳媒的案子。 蘇委員震清:所以今天排半天會,是因為人家對你們業務不重視?還是對你們已經死心了,反正你們也沒有什麼作為,所以就像「寡婦死兒子,沒指望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公平會最近的作為,大家應該都看得到。 蘇委員震清:剛才黃委員一再稱許你們,說你們對IPP業者開罰,所以要優待你們。我們知道,新一屆的公平會委員剛上任,包括主委在內,都有法定任期保障,也許你還是會說:「我們都是要為國家、社會、人民做事。」但我要請問,你會不會期許這一屆背負著敢做、應做的使命,做出一點成績來讓台灣人民刮目相看? 吳主任委員秀明:當然。 蘇委員震清:那就是要我們拭目以待?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蘇委員震清:現在你會放在心裡的有哪些要做的事情?你會不會告訴自己:「在這一屆的主委任內,從現在開始我要做些什麼。」?你認為哪幾項工作比較重要?還是要等到人民反應之後,你才會去做? 吳主任委員秀明:譬如我們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制度,所以修法是…… 蘇委員震清:主委不要去講那些「文字遊戲」,請告訴我們實際要做的事情有哪些。好比對於超商咖啡價格聯合調漲一事,你們開罰了,可是超商現在有調降價格嗎?他們根本不甩你嘛!他們也許心想:「反正你要罰就罰,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我多賣幾杯咖啡就回來了啊!」所以你們開罰對這些業者真的有嚇阻作用嗎?一般來說,恐嚇他人是有罪的,可是你們恐嚇人家就沒有罪,就像剛才黃委員講的,你們找人家來喝咖啡時,就去恐嚇人家說:「你們要怎樣,不然我們就會怎樣!」所以你們恐嚇人家都沒有罪,真是太好了;否則的話,恐嚇是公訴罪耶!你們動不動就請人家喝咖啡,其實只要為了社會好、為了百姓好,我們贊成你這樣做。可是實際上,你們請人家喝咖啡之後,他們真的會覺得:「政府有在管,不行!我們這樣做不對」嗎?他們真的願意改進嗎?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超商的咖啡,他們有降價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關於咖啡那個案子,他們沒有降。 蘇委員震清:沒有降,那你們有沒有罰?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有罰。 蘇委員震清:既然有罰,為什麼他們不降?這表示最基本的案件,你們都沒辦法處理了。一杯咖啡,這麼小的項目,你們都沒辦法處理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過像電廠這個案子,我們檢舉之後…… 蘇委員震清:電廠是另一回事,本席要講的是影響民生的事情,你我都有可能會喝咖啡,有人一天還喝好幾杯,問題在於你們開罰之後,人家還是不降啊! 奶粉呢?你們最近有沒有查? 吳主任委員秀明:奶粉也有。 蘇委員震清:也有?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蘇委員震清:那答案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當然還是關注業者有無聯合行為。 蘇委員震清:結果還是一樣?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看起來…… 蘇委員震清:主委,回答有力一點好嗎?本席聽你講話都快要睡著了,有精神一點!你說話軟弱無力,我都不好意思大聲了。主委,我們希望政府要有魄力,做出成績給人家看,而不是只會喊喊口號。就像現在發生的H7N9禽流感一樣,政府不能只喊喊口號,也不能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絕對不可以這樣。 你剛才說你們有對IPP業者開罰,收到罰款了嗎?有多少家業者決定提出訴願? 吳主任委員秀明:業者應該都會提出訴願。 蘇委員震清:應該都會嘛!對不對?本席要講的是,你們在報告上說你們這一件開罰多少錢、那一件開罰多少錢,我們很納悶,最後真的能入國庫的有多少?我們都希望公平會能對他們開罰,但你們有沒有去追究為何台電會與IPP業者簽訂這種不平等合約?你們只對IPP業者開罰,有對台電開罰嗎?沒有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幾家業者之中,有4家是台電的子公司,所以等於也有罰到台電。 蘇委員震清:你們要去追溯源頭,不要只做樣子給人家看。你們對IPP業者開罰之後,他們提出訴願;你們開罰是事實,但錢能不能入國庫還是一個問號。 好,電的部分有開罰,那中油呢?它和台塑都是獨占事業,你們之前有無開罰?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2004年的時候。 蘇委員震清:那你們有無根據公平交易法的規定進行查察?他們屬於獨占事業,最近大家都在講中油和台塑油價的問題,但你們似乎沒有動作。 吳主任委員秀明:中油、台塑的情況,和民營電廠不太一樣。 蘇委員震清:對,油價不僅影響民生甚鉅,也大大影響了我們的經濟,既然電的部分,你都可以這麼做,為什麼油的部分你不做?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兩者情況不同。 蘇委員震清:本席當然知道情況不同,但我們希望你們要澈底瞭解,是否能像台電和民間業者一樣,對這些獨占事業開罰?你們要深入瞭解,並做出一番成績,向臺灣人民交代。你們開罰之後,他們還是一樣我行我素,照他們的計算標準調漲油價,此外,他們漲價的時間也都差不多,實在很令人納悶。所以我們一直很懷疑,你們只是要做做樣子給人家看就好,還是真的要做出一番成績,不要辜負大家對你們的期待?簡言之,就是要有成績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當然是玩真的。 蘇委員震清:當然要玩真的啊!人們賦予公平會這麼重要的尚方寶劍,我們不希望你們應作為而不作為,所以今天本席要利用質詢的時間來勉勵主委及各位委員,希望你們要在新的任期內做出一番成績給大家看。當初你們提名這些委員,有人還在任期內,有一半的人是新上任,我們都表示同意。我們期許你們要做出成績,讓臺灣人民可以感受到。不要只有這裡罰一下、那裡罰一下,最後卻看不到實際的成績。主委,我們都在和時間賽跑,除了最基本的咖啡、奶粉、IPP業者和中油等事件之外,還有很多、很多,不勝枚舉,我們不希望每次公平會處理時都是雷聲大、雨點小,並沒有讓人民實際感受到公平會替我們做了什麼。 此外,你們在報告中有提到,你們的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會配合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持續運作。本席要語重心長地告訴主委,我們的國營事業可能是人為操縱物價最大的源頭,包含台電、中油和台塑等。如果要做,就要好好利用這一把尚方寶劍。你們真的要加油!說句實在話,今天沒有電子媒體在場,不代表你們就會比較輕鬆。本席相信你也沒有這種想法,但事實就是如此!如果真的有很多媒體在這裡,或真的有人來關心你們的業務,你們大家就沒有那麼輕鬆了。不過越是如此,你們越應該有所作為,讓臺灣人民感受到公平會的設立不是假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蘇委員的鞭策,我們會再繼續努力。 蘇委員震清:謝謝主委,加油!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質詢。 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和主委探討幾件事情之前,本席要先提醒你一件事,平時如果跟著時代的潮流,用流行詞彙或電腦語言來回答,尚可原諒。但本席認為,在立法院答詢時,不應當說:「我是玩真的。」你不應當這麼說。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應該說:「我是認真的」。 楊委員瓊瓔:對,要講「我是認真的」或「我是來真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楊委員瓊瓔:不能「玩真的」,因為公平會的角色和地位非常重要,你願意修正這句話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謝謝委員提醒。 楊委員瓊瓔:不應當講「玩真的」,因為能夠成為獨立機關單位非常不簡單。目前我們可以看到,臺灣人民的痛苦指數不斷地增加,痛苦指數之所以不斷增加,肇因於國際和國內等各項因素,但其實我們有一個解決者,亦即獨立機關公平會,你們能夠發揮抑制的作用,減低民眾的痛苦指數,所以你們是非常重要的。本席願意以這個例子來勉勵所有公平會的委員,你們要看重自己,要努力做事情。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委員。 楊委員瓊瓔:首先,之前文化部曾為獨立書店請命,請問公平會的看法為何?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問題涉及到文化政策和競爭政策之間的協調。保護獨立書店當然是一個值得努力的目標,可是如果我們讓書籍統一定價,那也就代表書店之間沒有競爭,消費者…… 楊委員瓊瓔:換句話說,至目前為止,你的答復是不會同意這樣的作為? 吳主任委員秀明:也不是。在條文修正草案中,我們有放寬第十八條轉售價格的維持,但我們是採個案認定…… 楊委員瓊瓔:第十八條有一個但書,就是要有正當理由。請問「正當理由」究竟要如何判定?何謂「正當理由」?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就要依個案來判斷,例如垂直的定價是否會損害到市場競爭,我們會權衡這對整體市場的影響。假設這個產業的品牌非常多,競爭性很強,那品牌內的價格限制,我們可能就不需要特別在意。此外,倘若垂直限制價格的型態不同,例如他採取的是最高轉售價格的維持,而非最低轉售價格的維持…… 楊委員瓊瓔:哪有可能?都統一價格了,還會採取最高轉售價格嗎?你不要講夢話了!這怎麼可能?如果是最高轉售價格,他就不會向你要求統一價格了!我們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只是舉例。 楊委員瓊瓔:你舉這個例子,根本和本席要請教的事風馬牛不相干。 吳主任委員秀明:所以要依個案來論斷。 楊委員瓊瓔:你在第十八條修正條文中,有特別說明要有正當理由,所以你剛才也特別舉例說明正當理由要以個案來處理。哇!這是自由心證,彈性太大了。未來爭議會非常大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必要時,我們可以公布一個解釋的準則、通案的標準。 楊委員瓊瓔:本席要聽的就是這一點!我們認為民主社會應該要有制度和規範,條文的但書是「正當理由」,但它到底如何界定?這本來就應該要公諸於世,現在是為獨立書店放寬限制,那其他行業可不可以?若依照剛才主委的說法,要依個案來處理,其他行業也都可以喔! 吳主任委員秀明:當然。 楊委員瓊瓔:第十八條開放之後,並不是只侷限於獨立書店,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楊委員瓊瓔:士農工商、各行各業統統都可以,那你什麼時候可以把制度和準則訂出來? 吳主任委員秀明:首先,公平交易法的修正案要先通過,因為現行法是一概禁止的。 楊委員瓊瓔:人家已經向你請命了,所以你要同步進行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草案送到立法院…… 楊委員瓊瓔:站在行政部門的立場,你們絕對有責任和義務告訴所有國人,到底「正當理由」要如何界定,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修正草案中的規定,不是現行法。 楊委員瓊瓔:當然是修正草案中的規定,所以大家還在討論嘛!我們想要知道,對行政部門而言,究竟何謂「正當理由」?是主委決定還是其他人決定?這究竟要如何界定?其規範為何? 吳主任委員秀明:未來條文修正通過之後,我們可以在施行細則中訂定相關規範。 楊委員瓊瓔:現在開始研擬,可以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楊委員瓊瓔:因為你馬上會面臨到這個問題。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楊委員瓊瓔:你為了這件事情修法,所以「正當理由」到底要如何界定非常重要。本席不希望在民主政治、民主行政的環境下,還有其他的途徑存在,規則應該是公開、透明的,對不對?是不是應該如此?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謝謝委員提醒。 楊委員瓊瓔:儘快去研擬,好不好?這非常重要。 剛才有同仁請教到一個問題,就是近來日圓大貶,但日本進口的化妝品仍然在漲價,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也看到很多商品已經降價了。 楊委員瓊瓔:哪些商品降價?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前兩天…… 楊委員瓊瓔:以冷氣機為例,舊的機型有降價,但化妝品沒有降價,原因為何?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之前有看到一些報導,有些賣場好像也開始降價了。 楊委員瓊瓔:你們所持的理由之一是,他們沒有聯合不降價的行為,這個學問很大喔!聯合漲價很好查,那本席要請問主委,何謂聯合不降價的行為? 吳主任委員秀明:今年3月,我們對9家IPP民營電廠開罰63.2億元,這個案子就是聯合不降價的行為。 楊委員瓊瓔:到目前為止,日圓已經貶值一段時間了,之前業者說還有存貨,現在存貨也該出清了吧!如果這些商品還在賣,我看可能也已經過期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業者還是不降價,而你們給我們的理由是:「他們沒有聯合不降價的行為,所以無法開罰。」這個邏輯通嗎?這應該要正面處理,怎麼會採取防堵的政策呢?現在他們聯合不降價,那不就是漲價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他們並沒有漲價,所以不可能罰他們聯合漲價。 楊委員瓊瓔:對,雖然他們沒有聯合漲價,但卻是變相漲價。日圓貶了那麼多,你現在到日本去玩,至少能省下一、兩千元;6天5夜的行程至少也都便宜了兩、三千元,為什麼化妝品沒有降價?男生也有在用化妝品,這並非女生的專利,男生用的化妝品比女生還多。你有沒有在用化妝品?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有用保濕的化妝品,因為我的皮膚比較乾。 楊委員瓊瓔:對啊!那你有沒有用日本的產品?你是用日本的產品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不知道是不是日本的產品。 楊委員瓊瓔:你有沒有用日本的產品? 吳主任委員秀明:那好像是寫英文,應該是美國的。 楊委員瓊瓔:你用美國貨,表示你也用化妝品,對不對?近期日幣貶得這麼嚴重,已經達到一定的數額,為什麼價格還不降?主委,剛才本席一開口就說,公平會是個獨立機關單位,所以本席鼓勵同仁從正面去做事情,以降低臺灣人民的痛苦指數,你是非常關鍵的領頭羊,你要趕快用功,好不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在職權範圍內,我們一定會全力以赴。 楊委員瓊瓔:當然是在職權範圍內,我們怎麼可能要求你做違法的事?日圓已經貶值了,業者不降價就是變相漲價,不是嗎?我們對你期許甚深,不要再以「聯合不降價的行為」為由而不處分,這樣就失去我們讓你擔任獨立機關單位首長的用意了,好不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 楊委員瓊瓔:最後,關於壹傳媒的事情,你今天下午要開會,但人家都已經撤案了,本來我們還在想,今天會議是否會延期或有其他情況,請問你下午幾點要開會? 吳主任委員秀明:下午2時30分。 楊委員瓊瓔:你說要完成程序。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楊委員瓊瓔:那會議不就可以在3秒鐘之內結束了嗎?人家都撤案了,你沒有案子可以討論了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就是要正式終止這個程序。 楊委員瓊瓔:下午會議就是要正式終止這個程序?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楊委員瓊瓔:那這件事情就完成了,是不是?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終止程序。 楊委員瓊瓔:那下午這場會議就輕鬆了,不用3分鐘就可以解決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還有其他案子,我們還有很多案子要討論。 楊委員瓊瓔:謝謝。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楊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佳龍質詢。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質詢的是高鐵漲價的問題,昨天交通部正式核定新的高鐵基本費率,漲幅高達9.5%,將近1成。至於何時實施,他說尚未決定。高鐵不僅是獨占事業,也得到政府非常多政策的支持,他營運困難時,不管在融資或折舊攤提的方式上,我們都給予相當多的支持,所以高鐵不能說漲就漲。這個漲幅真的很高,基本工資才剛調漲,每個月可以多267元,但高鐵漲價之後,來回高雄一趟就超過這個數字了,要282元。高鐵是這麼重要的BOT案,而且還獲得政府大力的支持,他們還在和政府協調,要修改合約,延長BOT的年限以及折舊攤提的方式等等。在此,本席想請問主委,對於高鐵可能漲價,公平會的立場為何?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漲價有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符合其他法律之規定,我們必須予以尊重。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有特別規定,如果另有其他機關或其他法律之規範,我們必須尊重該機關的核准。像電價或有線電視的費率也是一樣,都是由主管機關訂定。 林委員佳龍:換言之,對於這個問題,你們無法扮演任何角色?他說要漲1成就漲1成?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已經由交通部把關了,交通部核准的事項,我們不能開罰。 林委員佳龍:這個問題事關重大,他是參考物價指數核定費率,並按照20%的票價空間來調整,因此本席認為,交通部和高鐵之間的利害關係,可能更密切於公平會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所以你們不能毫無作為,任由票價調漲。他原本宣稱9月前不漲,結果卻是近期內可能會漲。高鐵受到政府那麼多政策的支持,原本是用直線法攤提折舊,後來改為百分比法,按照營運量來攤提;另一方面,也改用前低後高的低利率予以融資,這對他解決財務困難是有幫助的。所以本席必須要講,政府提供胡蘿蔔,但也要有棒棍。國家、人民給了他這麼多優勢的條件,他卻說漲就漲,這完全違背了社會的期待。現在高鐵還想要延長BOT特許年限,從35年延長為50年、70年,甚至可能長達99年,對於這件事,你們的角色為何?本席有查過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你們應該要關心這個問題,而不僅僅只是溝通,你可不可以想一想,還有什麼積極的作為?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這有很多方法,除了開罰之外…… 林委員佳龍:事前!不要等到造成事實之後才有動作,報紙都登那麼大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事前相關的產業主管機關有找我們討論,我們在部會協商時,可以為消費者的利益發聲。 林委員佳龍:如果他們有找你?你能不能主動一點?今天報紙都以頭版頭條、這麼大的篇幅報導這個消息,這勢必會引起一大堆爭論。當然,公平會是一個偏向事後要去…… 吳主任委員秀明:事後管制。 林委員佳龍:對,但政府是一體的,這會引起很多連帶效應,因為它是基礎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依照我們目前經濟的法制,大概是市場的歸市場,管制的歸管制,對於這個產業的管制面,公平會是扮演…… 林委員佳龍:你這種說法騙小孩可以,騙我這個念政治經濟學的人可能就不行了,市場和管制不是這樣一刀切開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沒有錯。 林委員佳龍:你不能這樣切。先前你們對反媒體壟斷法的解釋,以及公平法對保障言論自由、新聞專業自主的說明,都讓社會覺得你們已經落入法條的形式主義了。那是一體的兩面,你不能一刀切開,純粹從量化的角度來看。其實量化本身也會涉及到指標的制定,絕對是有選擇性的。你剛才說會和交通部溝通,除此之外,還有什麼方法?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可以把委員的意見轉達給交通部。但是鐵路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民營鐵路的運價要由交通部來核定,增減時亦同,所以核定的權限還是在交通部。 林委員佳龍:但一次就漲10%,這樣的漲幅太大了。本席再問你一個問題,由於高鐵的票價是採強制進位計算,所以事實上,每年大概超收了將近5,000萬元;這6年來,合計超收了2億2,500萬元。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部分,也許有很多民眾反映不合理或有其他意見,但這應該讓交通部來考慮和核定,坦白講,這個部分真的超出我們的權限範圍了。 林委員佳龍:本席知道。但高鐵的主管機關不能只放寬對高鐵有利的限制。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林委員佳龍:高鐵都還沒有提出漲價的要求耶!昨天是交通部主動提出要調整基本費率,一切都是為高鐵的利益著想,這一點,本席當然會質詢交通部。超收票價一事,我們也會要求交通部先把帳算清楚。對高鐵有利的,他們就幫忙訴求;對人民有利的,他們就不吭聲,這樣是不行的,況且,收回超收的費用也能充實國庫。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林委員佳龍:一個方法是你要和他們溝通,一個方法是幫忙轉達本席的看法,除此之外,還有沒有什麼積極的方式?漲幅高達1成耶!我們要將心比心,一個月的滷蛋就被臺北來回高雄一次的高鐵票吃掉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和葉部長也滿熟的,如果下次我有在行政院會上碰到他,我會私底下向他反映。 林委員佳龍:不能只是私下反映,按照公平交易法對壟斷的相關規定,你要積極負起責任,不能受限於其他的主管機關,公平會這個委員會就是要站在行政院的高度去做事情,關於這一點,本席希望你能用更積極的態度去研議,好不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謝謝林委員的指教。 林委員佳龍:不要等到漲價之後,大家才在那邊抗議。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林委員。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質詢。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最近民生用品價格上漲,請問主委,你覺得這是合理的上漲,還是無理的上漲?是無感的上漲,還是有感的上漲?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有感、無感和有理、無理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邱委員志偉:對,本席是問兩個問題。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感或無感是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我們有看到一些報導,我相信大家都是有一些感覺的。 邱委員志偉:有感?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至於有理、無理,就要視各個品項的情況來決定。 邱委員志偉:主委,最近本席有去大賣場看,也有比較同一家賣場去年3月和今年3月促銷商品的型錄。一般會放在型錄上的,通常是有活動或價格比較低廉、比較具有競爭力的商品,大家都能夠接受。本席發現有幾項民生用品的價格漲了不少,根據型錄所標示的價格,克寧奶粉一年的漲幅達到6%;2公升裝的可樂漲了11%;有個廠牌的洗碗精漲了6%;玉米濃湯更誇張,漲幅高達62%。去年和今年同期的商品價格有落差,而這些價差會反映在人民的荷包上,他們當然會覺得有感啊!有些甚至會讓人覺得很無理。剛才本席所舉的這幾個例子,像濃湯漲了62%,針對這些漲價的行為,公平會是否要有一定的拘束或規範,甚至處罰?公平會有沒有針對這些民生用品價格的漲幅,進行合理性以及人民是否有感的分析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對於民生用品的價格,我們都有持續關注,也會和消保處、經濟部合作。不過我們公平會並不是物價管制機關,我們會觀察物價的發展,如果有異常的變動,我們會看它是否違反了公平交易法。 邱委員志偉:那你覺得本席剛才所說的那幾個商品算不算異常?如果它一年的漲幅高達10%以上,這算不算異常? 吳主任委員秀明:很難說特定的百分比是否合理,這還是要看它的比價基礎,我們發現有些商品之所以漲價,是因為廠商把促銷活動取消了,這也是有可能的。總之,我們調查時,不能只看DM來評斷。 邱委員志偉:那你們有做過調查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對於多項民生用品…… 邱委員志偉:你們有沒有採取作為?請問這段時間,你們有沒有採取相關的作為?你們有沒有去調查物價是否不合理,以致於讓人民有感、覺得很痛苦?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經常到賣場訪價,如果發現哪個產品的價格不正常,我們會請賣場儘速說明。如果真的有違法的嫌疑…… 邱委員志偉:多久去一次?去年到今年,總共查了幾次? 吳主任委員秀明:調查的次數非常多。 邱委員志偉:次數相當多?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邱委員志偉:立案調查的有幾件? 吳主任委員秀明:民生物品方面,之前有二十幾項立案調查。 邱委員志偉:後來經過調查,覺得異常或不合理,需要行政處分的有幾件? 吳主任委員秀明:電也是民生用品,我們之前有處罰了。 邱委員志偉:本席是問賣場的商品,全國老百姓都會去購買賣場的商品。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2個餅乾的案子,我們有處罰。 邱委員志偉:有處罰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邱委員志偉:他們的漲幅是多少?為什麼處罰? 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做垂直的限制價格。 邱委員志偉:垂直的限制價格?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邱委員志偉:今年與去年同期相比,餅乾價格的漲幅有多大?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可能還要再進一步查價,因為有一段時間了。 邱委員志偉:所以只有1件而已嘛!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只、不只,我們有處理豆奶的問題…… 邱委員志偉:有處罰的案子總共有幾件? 吳主任委員秀明:腳踏車的案子,我們也有處理。 邱委員志偉:請你告訴本席一個數據,從今年3月底往前推算一年,你們總共處罰了幾件?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把時間拉長一點,從96年8月迄今,我們總共處理了42件。 邱委員志偉:96年到現在只處理了42件? 吳主任委員秀明:96年8月。 邱委員志偉:96年8月到現在,總共幾年的時間啊?現在已經102年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大概5年左右。 邱委員志偉:5年的時間,總共處罰了42件?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邱委員志偉:一年不到10件。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民生物品的部分。 邱委員志偉:平均一年只有8件,一個月不到1件。那去年3月到今年3月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一年度嗎? 邱委員志偉: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關於這一年度的數據,會後我再把資料提供給委員。 邱委員志偉:本席要瞭解你們到底有沒有積極的查處作為?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剛才講的那幾個案子都是這一年的。 邱委員志偉:本席要瞭解件數有多少。你們到底有沒有積極去查察物價的波動是否合理?還是……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手上有5件,都是101年的。 邱委員志偉:101年總共只有5件?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我手上的啦!我手上有5件。 邱委員志偉:那罰款最高的是多少錢? 吳主任委員秀明:裁罰最高是電價那個案子,總共63億元。 邱委員志偉:扣除電價那個案子,其他的民生必需品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光碟機的案子罰了5,400萬元。 邱委員志偉:食品部分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食品部分,分別為100萬元、350萬元、200萬元和20萬元。 邱委員志偉:所以食品類只有4件? 吳主任委員秀明:餅乾1件、豆奶1件、腳踏車1件、瓦斯1件,大概是這樣子。 邱委員志偉:剛才本席提到的品項都屬於食品類,大家每天都需要食品。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食品漲得也最高。 邱委員志偉:所以這種波動是大家普遍有感的,只要價格稍有變動,人民就會覺得可能會造成連鎖效應。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邱委員志偉:你們去年對食品類只有裁罰2個案子,本席覺得很失望。 吳主任委員秀明:其實市場上,食品的品牌很多,若業者經常反映成本,這個部分我們沒有辦法處分。 邱委員志偉:你們要加強查察,不要覺得業者漲價好像都是合理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這部分我們一定會…… 邱委員志偉:你對他們漲價無感,但民眾心裡面可能是有感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我們一直都很希望能夠辦出案子來。 邱委員志偉:是嗎?但你們去年一整年食品類只有辦出2件而已。有時候食品類會漲得很凶,本席剛才說過了,光是玉米濃湯就漲了70%。 另外,你們對婚友社有沒有管制? 吳主任委員秀明:婚友社? 邱委員志偉:如果婚友社刊登不實廣告該怎麼辦?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有針對廣告不實訂定相關規範。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邱委員志偉:有位男性花了5萬元加入會員,但他與其他會員見面之後產生極大的失落感,認為婚友社的會員資料誇大不實,對於這種狀況,你們有無做規範?這還告到法院去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關於這個問題,請業務處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公平會公平競爭處呂處長答復。 呂處長玉琴: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並未收到這類檢舉案件,若有相關案件,我們會…… 邱委員志偉:你們要主動調查,他已經告到法院去了,他認為業者的廣告不實。 呂處長玉琴:如果有這樣的案子,我們可以調查、瞭解並進行處理。 邱委員志偉:積極一點。 呂處長玉琴:能否請委員提供資料?包括哪個人、哪個法院的判決等,我們可以馬上進行處理。 主席:請邱委員於會後將資料提供給公平會。 現在休息3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江委員啟臣質詢。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談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我們比較關心的就是價格問題,價格問題包括物價和電價等等,應該有很多人問你關於日系商品的問題,本席就不再質詢了。本席比較關心電價的部分,之前你們曾對9家民營電廠開罰,對不對?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是。 江委員啟臣:後續情形如何?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送達之後,現在就是進入…… 江委員啟臣:他們都配合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依規定,他們就是要繳罰款。 江委員啟臣:如果不繳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繳的話,我們就移送強制執行。 江委員啟臣:何謂強制執行?扣押他的財產?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就會強制執行。 江委員啟臣:所以你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做?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他們都還滿配合的。 江委員啟臣:繳完罰款之後,他們願意和台電重新啟動電價協商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根據我們的瞭解,9家中已經有6家…… 江委員啟臣:有6家願意重新協商?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他們願意協商,而且願意降價。另外3家還在協商中。 江委員啟臣:可見公平會出面還是有效的,你們應該早點出面才對,去年我們白白多付了一些電費。過去我們有一點遺忘了公平會的角色,直到最近,有些物價開始上漲之後,我們才體會到,公平會的存在能夠解決市場上一些不公平的問題。除了電價之外,雖然昨天院長宣布基本工資調高267元,達到19,047元;可是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有很多人抱怨調得太少了。更重要的是物價上漲的問題,從去年到今年我們物價是有上漲,而且漲的幅度是大於我們今天加薪的幅度,主委,對吧?這沒錯吧?我們的物價漲幅大概超過2%,但是基本工資調漲多少?有沒有1%? 吳主任委員秀明:工資漲幅比率嗎?剛剛委員說多少? 江委員啟臣:就是267元,有人說這個金額只夠買茶葉蛋而已,請教主委,你們怎麼預測今年物價上漲的問題?你們覺得漲幅會比去年和緩嗎?還是今年和去年一樣? 吳主任委員秀明:從公平會的角度,我們當然會嚴密注意物價的走勢,包括整體的走勢以及個別產品的價格等,有沒有違反公平法? 江委員啟臣:今年又涉及核四重要的問題,萬一核四終止續建要停建,照理講核四停建不見得會馬上有缺電的問題,因為核一、核二、核三都還在運轉,那這中間會不會有人刻意去調漲電價或是漲物價?第一、有沒有這樣可能?第二、這方面你們有沒有因應的對策? 吳主任委員秀明:報告江委員,因為電價的部分是由經濟部管制,都要經過政府的核准,這部分公平會沒有辦法介入,至於民間的業者會不會趁著這個機會調漲,如果是個別的調漲,它沒有獨占市場的地位,當然就要面臨市場的檢驗,這個部分是由市場機制決定,如果它漲別人不漲,別人的市占率就會提高,可是如果聯合…… 江委員啟臣:可是跟它買的都是台電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有利用這個機會聯合漲價或是聯合不漲,這個部分公平會就有介入的空間,或是做一些原價是多少的不實廣告,這個部分我們也有介入的空間。 江委員啟臣:所以就是要等到它們有聯合的行為,公平會才能介入嘛!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公平會不是一個概括整體的物價管制機關,我們沒有權力管制物價,必須有違反公平法的情況我們才能夠介入。 江委員啟臣:所以就要像它之前這樣子。 吳主任委員秀明:像IPP他們有一起開會討論聯合不降價,這個部分我們就能介入。 江委員啟臣:接下來也是有關物價的問題,你們也處理過奶粉的問題,可是現在的情況有很多大陸的旅行團或是自由行的遊客都來台灣買奶粉,你知道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知道。 江委員啟臣:這對我們而言也是滿嚴重的一個問題,因為這也連帶的帶動我們奶粉價格的上漲,這部分怎麼處理?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部分我們…… 江委員啟臣:市場行為不管?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了解市況,基本上目前實體通路都沒有缺貨的情形。 江委員啟臣:沒有缺貨的情形,可是奶粉價格還是上漲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奶粉上漲跟大陸客來台購買,不見得有直接的關係。 江委員啟臣:好,就算沒有直接的關係,那你們有沒有查過實際上奶粉上漲跟貨源供應沒有問題、沒有關係? 吳主任委員秀明:貨源供應沒有問題。 江委員啟臣:既然貨源供應沒有問題,為什麼價格還要上漲?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詢問過業者,基本上他們認為過去三年都沒有漲價,本來去年要漲,後來政府強力介入他們就暫時不漲。 江委員啟臣:主委,請問過去三年有沒有什麼東西實際是降價的?還是過去三年任何東西都一定要漲價才符合邏輯。如果說過去三年都沒有漲價,所以今年一定要漲,這個說法邏輯不對,沒有物價是過去三年沒漲,所以今年一定要漲,這樣也太好賺了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要看它的原料成本。 江委員啟臣:對嘛,所以說它的原料成本這個才是重點嘛,如果物以稀為貴或是供應不及需求的時候,當然它會漲價,也不見得要等三年嘛,搞不好幾個月就漲了,可是照理說供應足夠價格應該要下跌,所以我剛才問奶粉的供應到底有沒有問題?如果供應無虞,那它漲價的理由是什麼?是因為運輸成本嗎?還是因為貨源、原物料等等導致價格上漲?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國內奶粉的價格都是由國外總公司決定,國外總公司訂定價格又受它原料的影響,包括奶、奶源這些、食品、飼料等等,都會影響原料的價格。 江委員啟臣:對於香港發出限購令,你有什麼看法? 吳主任委員秀明:限購令是嗎? 江委員啟臣:是啊,因為也有很多大陸人到香港去購買,後來香港就發出限購令,我們有可能發這種命令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就要看有沒有法源依據。 江委員啟臣:我們現在有沒有法源?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公平會沒有這個權力。 江委員啟臣:目前你們也認為大陸人來台灣購買奶粉,不會衝擊到我們本身的供應?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都還沒有。 江委員啟臣:所以奶粉的漲價純粹是因為源頭端成本的提高,是這樣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目前我們的了解是這樣子。 江委員啟臣:好,謝謝。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江委員。 主席:謝謝江委員。請李委員昆澤質詢。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主委您好,剛才主委提到相關業者向你說明,這三年內奶粉都沒有漲價,這個資訊是嚴重的錯誤,你擔任公平會的主委,吃米一定要知道米價,喝奶一定要知道奶漲價,奶粉漲價的問題非常嚴重,你說三年內都沒漲價,其實100年4月奶粉就已經漲價,雀巢、克寧奶粉大概調漲5%,平均每一罐都貴20元,成長及兒童奶粉也變相漲價,雖然價格沒變但是重量減少50至150克;100年4月起桂格嬰幼兒奶粉的售價也調漲4%~6%,怎麼會說沒有漲價呢? 主委,我告訴你奶粉漲價的問題從96年開始,相關的業者就以原物料上漲為理由一再調漲奶粉的售價,而且小孩、嬰兒對奶粉的依賴度非常高,因為小孩換奶粉會有喝不習慣的問題,所以不會輕易的更換品牌,以致於在奶粉漲價的過程,相關的廠商、業者都非常的強勢,而且政府為了因應奶粉原物料的上漲,在97年、100年財政部也實施調降關稅的因應措施,調降關稅大約實施半年,而且降幅大約50%,但是相關的業者並沒有把調降關稅所得的利潤回饋給消費者,造成政府的稅收短缺而且消費者也討不到便宜,反而面臨奶粉一再的漲價。主委,我們公平會是變成花瓶會了嗎?這麼消極不作為而且對資訊的掌握有相當的問題。 96年5月公平會成立「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雖然政府已經調降相關的關稅,但是這些進口奶粉的業者沒有將減少的成本回饋給消費者,公平會似乎沒有積極去調查有沒有聯合漲價的狀況?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當然是有積極的調查,但是因為漲價或是單純物價的漲跌不一定就代表違反公平法,據我們了解的結果,各個奶品漲價的時間、幅度、品項都不同,所以我們調查的結果是很難…… 李委員昆澤:我剛才已經說明在97年、100年我們都有調降相關的關稅,97年政府調降關稅大約少收5億元,100年調降關稅少收1.6億,但是即使有這兩次調降關稅的措施,奶粉價格還是一直上漲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部分我記得我在…… 李委員昆澤:96年5月成立「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這個專案小組從成立到現在開過79次會議,對於民生物資相關違反公平法開罰金額也高達5億元,請教主委,對於這些奶粉業者聯合漲價的行為,你們調查的狀況如何?開罰多少次?罰了多少錢?是不是能夠簡單的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報告委員,奶粉的部分我們真的有深入調查了解,因為行政院也很重視這個問題。 李委員昆澤:可是在調查之後,還是看它的價格一直上漲?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公平會…… 李委員昆澤:主委,相關的業者態度都很強勢,因為他們知道嬰兒、小孩就是要喝這種奶粉,你不喝也不行。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知道,所以有委員甚至提案要把奶粉列為戰略物資,立專法管制。 李委員昆澤:對,我是要請教你,在96年成立的「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開過79次會議,你們罰了幾次奶粉聯合漲價?罰了多少錢?說來聽聽看。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奶粉部分應該還沒有開罰過,但是鮮奶有。 李委員昆澤:奶粉都沒有嘛,對於奶粉的漲價,所有的民眾壓力都非常大,尤其是年輕的父母家中有嬰兒要喝奶粉,他們面對這種漲價只能被剝削而已。 主委,去年11月你們來立法院進行物價專案報告,從96年以來你們裁罰的重大案件有46件,但是卻都沒有對於奶粉的漲價進行裁罰,誠如你剛才所言,你們沒有處罰過業者,只是束手無策,那公平會不是花瓶會是什麼?你們跟民眾的感受差太多了,大家都知道奶粉漲價漲得很兇,而且廠商及相關的業者態度也非常的強勢。 吳主任委員秀明:並不是漲價就可以處罰,這必須要違反公平法,聯合…… 李委員昆澤:漲價不一定要罰,但是在97年政府已經調降關稅並損失5億元的稅收,在100年損失1.6億元稅收,調降關稅的同時,奶粉的價格還是繼續調漲,業者還跟你說三年內都沒有漲價,我剛才也說明在100年的時候漲幅就很大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最近有查亞培、友華,我指的是亞培跟友華這些業者三年內沒有漲。 李委員昆澤:我問的是相關奶粉的價格有沒有漲,你卻告訴我查的是這兩家沒有漲,這樣的態度是不對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像委員質詢的時候,我就可以特別把這兩家產品的狀況來跟您報告。 李委員昆澤:主委,我們看到,奶粉漲價讓民眾感受到生活沉重的壓力,然後政府為了業者的利潤還配合調降關稅,結果它們還是漲價,而且不只是價格調漲讓民眾受不了,還有其它變相漲價的作法,例如配方改變,雖然重量沒有變,但是因為配方改變所以也漲價;或是重量減少150公克,然後說價格不變並沒有漲價,這其實都是變相漲價的作法。 主委,而且這種變相漲價的手法很奇特,以前漲價是我漲你也漲價,現在這種變相的漲價,業者都一起漲好像聯合好的,你的配方改變、我也改變配方,你的重量減少、我的重量也減少,雖然價格不變,但是實際上就是漲價,這都是變相漲價啊,我們公平會有什麼作為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去了解…… 李委員昆澤:至少公平會也要導正一下,讓民眾感受一下公平會有作為嘛!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 李委員昆澤:有?你告訴我你們有什麼積極的作為?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我們有去了解亞洲鄰國奶粉的狀況,包括新加坡、香港、韓國、泰國跟中國大陸,我們發現只有泰國的奶粉比我們便宜,其他都比我們貴。 李委員昆澤:它們有調降關稅嗎?它們廠商有說原物料價格上漲所以奶粉要漲價嗎?我們調降關稅造成國家稅收短收,但是它們價格還是繼續上漲,我們公平會毫無作為。主委,從奶粉的事件就可以知道公平會必須要有更積極的作為。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持續的注意,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委員、謝謝主委。今天的會議時間到12點,所以時間要控制一下。 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好,我今天要跟主委就教的是關於新興的網路行銷手法,因為時間的關係,對於公平法的基本概念怎麼來加強宣導這部分我就不再提,我相信主委有在做,可是我們認為這部分可能還要加強,希望在主委的任內不要再看到類似面板業遭受國外裁罰的情形發生,這部分有待公平會的宣導。 我今天要談的是網路行銷的部分,主委,你有使用電腦、有使用網路,對不對?以前電視或網路都是透過廣告的方式,對閱覽的人來講都明確知道這是廣告,可是現在網路上有一個新興的行銷手法,就是透過素人寫一些產品使用的經驗跟大家分享。我前面講的是廣告然後有透過名人來代言,現在的年輕人是以網路為主要communicate的工具,比如在購買3C產品的時候,他們不會像我們這一輩的人直接去選購,他們會先透過網路對產品做一些survey、study,然後compare那些產品,因為這樣的關係,最近有發生一個案例,我不知道實際的情形是不是這樣,這是公平會的職責,所以你們要去調查。網路上提到有某家電信業者,透過它的公關公司聘請一些素人在網路上寫他們使用產品的感受去作比較,據說這個手法非常的成功,所以造成這家手機業者的產品非常熱銷。 主委,按照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廣告不實、第二十二條詆毀商譽,甚至第二十四條其他不公平競爭等規定,對於這樣的情形其實都有規範,可是這些規定是不是真的能夠防堵這些新興的行銷手法?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去年這些訊息就已經陸陸續續由媒體披露,公平會對於這些新興的行銷手法有沒有展開調查的動作?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個問題我們有注意到,之前第二十一條對於廣告薦證的修法,包括素人的薦證廣告已經納入第二十一條新法的規定,如果他的薦證有虛偽不實也必須跟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就委員剛所提…… 李委員貴敏:主委,如果是廣告薦證的部分,公平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所規定的賠償責任是什麼?一般的民眾可能還不知道,第一個就是一般民眾不知道有賠償責任。第二個,因為你提到事實上賠償責任是有上限,對不對?是以報酬的10倍為上限,問題是這些素人拿到報酬的10倍金額可能不是很龐大,可是對消費者權益所造成的影響事實上是很龐大,這一點我要提醒主委。如果你是提到公平會對於薦證廣告的規範說明,我知道101年3月3日有修正過這個規範,問題是現行的規範加上公平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你認為單純的科處連帶賠償責任即報酬的10倍,比如有人寫文章收取了2,000元,你認為他會承認收了2,000元,還是業主會承認給了2,000元?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這是屬於民事的部分,所以當然要舉證。 李委員貴敏:對,但是我的重點是現在新型的網路行銷手法這麼發達,公平會的職責是維持市場公平競爭,以現行的法令公平會能不能遏止?我剛其實不願意講出被抓到的手機廠商是三星,三星是我們國內主要的競爭廠商,本來我是不想講公司的名稱,因為我相信主委、公平會的成員應該要知道這個事件,它對宏達電所造成的傷害,我們要怎麼防堵這個問題?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部分好像已經有人檢舉,我們會去了解。剛剛委員問到第四項民事責任,我先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至於行政責任的部分,最主要的問題就是那些寫部落格或意見的素人他們並不是事業,公平法規範的行為主體都必須是事業,所以如果它的廣告內容構成廣告不實,那我們可以透過行政罰法第十四條故意共同為這個行為的情況來併同處罰。 李委員貴敏:主委,我再舉個例子,因為時間的關係您可以會後再答復,如果主委剛才講的完全正確,我不知道這個報導是不是真實?假設媒體的報導是真的,韓國三星透過它的公關公司在香港找了在台灣的素人,然後直接從香港匯款付錢給台灣的素人,現在匯款很方便,比如從香港直接匯2,000元到台灣,然後一直出現積非成是的意見,你們怎麼處罰韓國三星?怎麼處罰它在香港的公關公司? 吳主任委員秀明:域外或境外的違法行為,我們在管轄方面要分管轄權跟實際上管制的可能,管轄權我們是採效果主義還是可以管轄…… 李委員貴敏:但是沒辦法遏止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管制的可能性就涉及到一國的法權,它實施的貫徹度有多高,這當然跟我們的外交關係以及有沒有雙邊協定、司法互助等等都有關連,這不是只有涉及公平法。 李委員貴敏:我了解,主委,這就是我請教你的原因,因為受到這些規定的限制,所以造成一些結果是沒有辦法遏止的,是不是?除非是經過修法,否則現在的素人寫手都是找工讀生,他們不具有知名度,因為薦證廣告主要是指名人,所以也不會牽涉薦證廣告的規範。第二個、這些素人也可以回應主要競爭對手產品的討論,從1個、2個開始到10個到100個,情況就完全失控了,這其中有沒有公平會該做的事項?投影片第一頁上面寫公平會要維護交易的秩序、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要確保公平競爭、要促進經濟安定跟繁榮,這一點要特別拜託公平會積極去處理。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好好的研究這些案子。 李委員貴敏:謝謝。 主席:謝謝李委員。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薛委員凌、廖委員正井、林委員德福、李委員桐豪、孔委員文吉、陳委員碧涵、吳委員秉叡、陳委員歐珀、邱委員文彥及蔣委員乃辛均不在場。 現在輪到本席質詢,請廖委員國棟暫代主席。 主席(廖委員國棟代):請黃委員偉哲質詢。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簡單請教幾個問題,第一個、您剛才提到高鐵費率是交通部的權責,雖然高鐵在台灣的交通市場上不是獨占,但是在高速運輸裡面是屬於獨占,事實上在台灣的交通市場上也是寡占,所以交通部在決定費率的時候,如果沒有邀集公平會一起討論,而它們本身沒有公平法相關的專業,如果有違反公平法的行為交通部並沒有辦法考量,你們說這是交通部的權責,所以由交通部處理,可是他們沒有辦法考量公平法相關的法條,一旦它對費率予以核准,你又不好意思去作裁罰,就變成政府不同調,這部分你覺得可以透過跨部會來協商嗎?未來交通部或其他部會在審查相關費率的時候,應該邀集公平會的代表出席聽取你們的意見。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第一,當初要不要把價格規定的機制劃到管制的領域,這是可以立法決定的,如果歸市場我們就會管理,如果歸管制我們就不能管理。 黃委員偉哲:等歸市場就來不及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是說法制的設計,這是第一點。第二點,縱使是設計為管制的法制,它費率的決定也有一個機制,這個機制的設計本身如果能夠納入消費者的聲音或是相關主管機關的聲音,我想會比較周全一點。 黃委員偉哲:如果沒有納入的話,其實應該可以由跨部會、由院的層級來作協調,對不對?如果你沒有提出這個需求,沒有提出這個顧慮,別人是不會替你想到的,為什麼你要提出這個顧慮?一方面本於職責,一方面你要替消費者把關,對不對?所以其實是有必要,你剛才說在行政院院會時會跟葉部長溝通,因為你跟他的交情不錯,但是這不是兩個人之間的交情,這是兩個部會之間的公誼、公事,所以我建議這部分還是要建立制度,比你們個人的交情還來的重要,好不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當然。 黃委員偉哲:另外有關韓國公平會核准聯發科跟晨星公司合併案,但是他們有附帶要求,第一,合併後三年內過去相關產品,在合併前供應價格的下降率不能改變,這個要求很嚴格,因為這個東西不可能一直無限制的下降,可是韓國公平會一方面准許合併,另一面也要求價格。第二,供應零組件的時候也進一步要求簽署瑕疵保證,這個合約中關於這一類的機制,您們可以參考看看台灣的公平法是不是可以賦予給你們相關的部分。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們不見得事事都要以美國聯邦的相關組織來做處理,同樣是亞洲國家,韓國跟我們有非常明顯的競爭,即便人家已經不把我們當作競爭對手,但是他們公平會在處理這些事情的時候,有些處理的方式還是可以提供我們借鏡,好不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 黃委員偉哲:謝謝主委。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黃委員。 主席(黃委員偉哲):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高鐵要漲價,這是繼油電雙漲後另一顆對台灣社會經濟具有破壞性的震撼彈,官商勾結的痕跡永遠沒有辦法消除人民的疑慮,為什麼?因為高鐵漲價,搞不好交通部可以就地分贓,你說交通部是主管機關,這是不對的,公平會應該要介入,至於你們怎麼介入,本席建議不要像壹傳媒的購併案,等到民怨沸騰你們才介入。有關價格追隨,你們發言人孫立群先生說價格追隨因為是每一家廠商個別獨立來做這個決定,所以不違反公平交易法,對於這個個別獨立作決定,它行為時當然是個別獨立,但是它行為的總和效果就是集體漲價、聯合哄抬,所以這個是鑽法律漏洞、玩文字遊戲,公平會要加以研究,只要不被你們抓到它們有面對面、書信或是有通訊的來往,它都是個別行為啊,他們公會的活動也常常南北串連,喝喜酒、開聯誼會或是共同去參加各種公開的活動甚至還有第二攤,第二攤的意思你知道嗎?可是你們又沒有派員去蒐證,怎麼知道他們沒有聯合的協議存在?到底沒有這種動作呢?是你沒有進行蒐證或是蒐證有困難,而不是沒有那個事實啊。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聯合行為的蒐證,的確在各國執行公平法都很困難,所以我們採取的對策,第一,大幅提高罰鍰,像這次IPP電廠我們可以處罰六十幾億。第二,採取寬恕政策,因為罰鍰很高,所以提供業者一個誘因讓它願意出來窩裡反。另外也希望委員支持修法讓我們可以進行搜索扣押。這三大法寶就是各國處理聯合行為很難蒐證的狀況所採用的立法工具。 許委員添財:只要立法嚴謹,不要讓你們搜索者順手牽羊或是發生案外案,透過這種嚴謹的立法,相信我們立委同仁會讓你們這隻善良、符合公義的老虎真正有牙齒。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 許委員添財:但是不要變成沒有牙齒的紙老虎,也不要變成政府所養的老虎而率獸食人。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許委員添財:這很重要,所以有關價格追隨,本席非常有意見,你們避重就輕讓他們鑽法律漏洞、遊走法律邊緣、玩文字遊戲。 吳主任委員秀明:在法理上我們發言人講的沒有錯,不過那個實際上…… 許委員添財:這就變成法匠,台灣最嚴重的問題就是我們要成為真正民主法治的國家,結果一大堆法匠,你們是行政法的主管單位,結果你們也當法匠就更不應該,對於行政裁量的部分就要合理合情,而不只是依法合法而已,這一點你們要深入檢討。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 許委員添財:有關網購可以到超商領貨,結果超商變成具有壟斷性,因為超商最方便所以大家一定要來,其它根本沒有競爭力,所以超商自然具有獨占的利基,而且利用這種利基想要漲價就漲價,價錢也比別人還貴,但是因為時間方便、地利方便,大家還是願意去超商領貨,它這是在剝削消費者,你們也認為無法可管?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超商也的確提供很多的方便,24小時的經營等等,所以這個其實也是它商品價值的一部分。 許委員添財:但是因為它方便、效率高,所以它的客群多,同樣的價格民眾願意到超商取貨而不願意到其他地方取貨,結果利用大家願意到超商的誘因,變成它的利基來剝削消費者,自己調漲價格而且一漲就漲二成,因為生意好就漲二成,而且不是原來價格比其他商店便宜,而是原來一樣的價格,後來生意好、覺得大家因為方便不會計較這二成,雖然民眾不滿意還是硬著頭皮接受,這個時候政府公權力當然要介入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之前超商咖啡跟鮮奶的聯合漲價我們有介入,只要它們有聯合的情況,我們就會介入處罰,也有罰了二千多萬。 許委員添財:對於這一點,你們發言人又是講同樣一句話,「價格追隨是每一家廠商……」,但是此一家廠商非比其他各家廠商,又是價格追隨由它各自決定,就是因為它自然獨占所以各自決定,你要針對它個別處理啊,我是講道理啊,本席是講道理啊,為什麼你們都是從法律的形式、效率陪著玩文字遊戲,還幫它包庇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會啦,主要還是要看有沒有符合法律的要件。 許委員添財:這些都要檢討啦,真的不要讓人失望啦。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我們會努力。 許委員添財:台灣現在的市場效率跟經濟秩序,就是這些獨占、準獨占或是聯合寡占長期在作怪,為利忘義、剝削消費者,讓我們的實質平均薪資倒退14年,還不得已要接受它的剝削,所以大家很痛恨財團,結果好的企業集團也一起被罵下去,這很不公平、很不合理,但是因為這樣經濟已經繼續沉淪15年,公平會要硬起來,謝謝。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 主席:謝謝許委員。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賴委員士葆、羅委員明才、呂委員學樟、高委員金素梅、蘇委員清泉、陳委員亭妃、黃委員文玲、鄭委員麗君、王委員惠美、林委員世嘉、陳委員淑慧及葉委員宜津均不在場。 請廖委員國棟質詢。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追蹤我們上次談論廣西南寧案,為了要做完整的紀錄,我就簡單詢問,請你要正式的回答,如此我才能夠向民眾證明,這不是我隨便講的,也不是我斬斷了他們的經濟命脈,而是政府很認真地看待這件案子,並做了相關一些處置與了解。請主委告訴我,目前廣西南寧案的情況到底如何?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答復。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此一問題,請公平會公平競爭處呂處長答復。 主席:請公平會公平競爭處呂處長答復。 呂處長玉琴: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事實上廣西南寧案並非公平法所稱的多層次傳銷,而是違反銀行法或刑法詐欺的部分,我們很早就將本案移至檢調單位,並與檢察機關及調查局合作,若有任何的資料都會提供給對方。據我所知,無論是桃園或台北地方法院針對此案都已經做出判決,目前正由高等法院檢察署負責。根據今日報載,廣西南寧案的余姓主嫌已經從大陸押解回台,主要是以違反銀行法及刑法詐欺罪處理。 廖委員國棟:目前這件案子的進度就是你剛才所報告的情況嗎? 呂處長玉琴:由於廣西南寧案主要的受騙對象為原住民,為了避免讓民眾受騙上當,我們針對花蓮、台東地區加強宣導,自去年(101年)10月迄今,我們在台東地區舉辦兩場宣導活動,也在花蓮地區舉辦三場宣導活動,我們也在媒體上發布公平交易的警訊,提醒民眾不要受騙。 廖委員國棟:主委,廣西南寧案跟公平交易委員會比較沒有什麼關係,但這是屬於多層次傳銷的手法,你們不能不管。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還是會盡力參與協助、宣導。 廖委員國棟:尤其此案正在調查、偵查階段中,我樂於聽聞此案有新的進展。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嫌已經被逮捕了。 廖委員國棟:我要告訴主委最新的訊息,在這段時間由於我們透過原民台強力宣導,並經過多次的說明之後,有一點銷聲匿跡,但是,我在大前天聽說,開始又有人前往廣西南寧。由於對方是我的好朋友,所以我不能明確地告知你對方是誰,我主要希望提醒公平會,廣西南寧又有死灰復燃的跡象,而我們知道廣西南寧的主嫌已經押解回台,不希望再有民眾受騙。事實上,有些受騙的老人家根本就身無分文,他們被誘騙參加說明會並嚴格被要求回來之後不能向他人提及此事,結果他們回家之後都不敢說,但為了想要儘快入會,便拜託自己的子女代籌30萬元,再偷偷地繳錢。事實上,這些阿公、阿嬤繳交的30萬根本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而且,他們也沒有能力去發展自己的下線,更不可能爬到可以讓自己領取獎金的位子,這30萬根本就是有去無回,所以我們才一再地請公平會協助。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一定會盡力協助。 廖委員國棟:如有相關資訊,請主委再提供給本席,好不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沒問題,我們一定會在第一時間提供給委員。 主席: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林委員岱樺、李委員慶華、張委員嘉郡、鄭委員汝芬及陳委員歐珀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林委員岱樺書面質詢: ●根據自由時報2013年3月14日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在3月13日以創紀錄金額63.2億元重罰九家民營電廠(IPP業者)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的購售電費率案,但從過往案例觀察,公平會是否可以真的讓受罰的民營電廠乖乖繳罰金?還是未知數。 案例一、2004年,公平會對中油與台塑化涉同步、同幅調價的聯合行為,裁處中油與台塑化各650萬罰鍰,官司打了快五年,最後最高行政法院以公平會裁量權行使有違法的瑕疵,認為公平會應先給兩家業者行政指導或警示,等到業者不停止行為時再裁罰,判決公平會敗訴確定。 案例二、2008年間統一企業入主維力食品,遭公平會以違反公平法「事業結合」的禁制規定,罰鍰五十萬元,官司打到去年底,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統一勝訴。 案例三、四家連鎖超商加乳現煮咖啡全面調價,以其涉及聯合行為,對業者開處共兩千萬元罰鍰。但業者與公平會打官司,去年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業者勝訴,公平會已提上訴。 由上述三個案例 1.本席請教公平會這次九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的購售電費率案是否真的可以處罰成功? 2.公平會面對民營電廠的上訴會有哪些因應策略? 李委員慶華書面質詢: 一、主委,公平會在上個月對9家民營電廠開罰,總共裁處63億2千萬元,請教主委,現在這9家民營電廠是否已經繳交罰鍰?請教主委,您個人覺得這次63.2億元的罰鍰是偏高、偏低還是適中?主委,台電每年向九家民營電廠購電金額高達一千一百八十億元,民營電廠大賺一百多億元,請教主委,對於處分的金額雖然已創歷來罰鍰新高,但相較於這些民營電廠從97年以來的獲利,難道不會過低?主委,這一次處罰是依據新修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也就是對違法事業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但這個個案是從97年民營電廠就開始有聯合行為,所以可以推斷從97年起就有因聯合行為而有不法所得,請教主委,從獲利及罰鍰的比例來看,這樣的罰鍰不會偏低嗎? 二、主委,有三家民營電廠也已經表明要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也就是很有可能會到行政法院爭訟,請教主委,對於公平會所作的處分,您有沒有信心能夠維持?主委,公平會以往針對聯合行為幾次的裁罰,包括前年對四家連鎖超商加乳現煮咖啡全面調漲案、2004年中油台塑涉同步同幅調案等,都被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所以從過去經驗來看,業者被公平會裁處後,多會提起行政救濟,且翻案機率頗高,請教主委,會不會擔心這一次的裁罰在行政法院被推翻? 張委員嘉郡書面質詢: 1.民營電廠聯合行為調查案,後續處理? 行政院日前公布將依計畫在今年十月調漲電價,台電的經營問題又將再度被端上檯面來檢討,上個月中,麥寮等九家民營電廠因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的購售電費率,不當得利約70億元,違反公平交易法,被公平會祭出重罰,合計共罰63.2億元罰款,這是公平會創會以來,單一個案的最高罰款金額。 經濟部則指出,台電目前已和長生、新桃、星能、森霸、國光、星元等六家業者達成修約共識,累計可節省未來購電支出184億元。目前僅剩麥寮、和平、嘉惠等業者未達成共識。而公平會的處分,對未來台電持續與其他業者修約協商將有極大幫助。 [image: image2.png] 主委,請問各家電廠罰款繳交情況如何?有沒有廠商對處分提起訴願?多少家電廠與台電達成合意修改契約?如果有電廠業者仍然堅持不修改契約,除了訴願程序攻防之外,公平會能有甚麼處置?會不會有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連續處罰的適用? 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一條  (違法行為之限期停止、改正及罰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壹傳媒交易案雖撤回,但社會仍關注市場整合爭議 台灣壹傳媒交易案因合約期限屆滿不再延長而失效,旺中集團聲明是因公平會可能提出更多附帶條件羞辱該集團,才會退出交易;請問主委,歷來行政部門常在做出行政處分時加上附帶條件,這些附帶條件代表甚麼意思?符合條件或未履行條件的時候,人民要怎麼主張權利?行政處分不是應該只有准許或否決兩種決定嗎?附加條件的許可,會不會徒留爭執空間? 昨日,壹傳媒交易案律師確定向公平會撤回結合申請案,但媒體壟斷的爭議仍繼續發酵,台灣從九○年代媒體解禁到現在,自由競爭的爭議仍接續發酵,台灣從九○年代媒體解禁到現在,自由競爭的媒體市場並沒有帶來更多元化、更高品質的節目,反而使節目更趨於同質性;又因市場規模小,有線電視一年總廣告金額與大陸湖南衛視一台廣告收入相等;再加上,國內過多競爭者分食市場,使得各家業者的經營更是江河日下,僅能購買外國影集、低成本自製節目或談話性節目來賺取收視率,節目重播率高的嚇人。 主委,即使此刻公平會卸下審查壹傳媒交易案的壓力,但這個個案已經為台灣社會、行政機關留下經驗教案,市場規模競爭的因素下,媒體整合將是趨勢,公平會能不能趁此機會,徹底規劃出一套市場整合最適規模的計算機制?台灣是多元發展社會,公民素質極高,這是很珍貴的價值,我們無法容許社會只有一元說法和論述,希望公平會能慎重面對可能的考驗。 3.米粉不含米,公平會可處分? 根據公平會統計資料,從81年起至今年2月底止,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數總計為3,843件,其中,違反廣告不實規定案件,就有1,774件,請問主委,這1,774件中,有多少件被處罰鍰、或被要求限期改正? 台灣食品近來常有標示不實案件發生,部分甚至習以為常、屢見不鮮,其中,與台灣民眾飲食習慣密切相關的,就是「米粉不含米」這件事,米粉是台灣民眾日常飲食中常見的食物,但部分販售米粉標示「純米製造」這類字眼,經過檢驗,其中成分卻連一點米都沒有,真是太離譜,請教主委,除了依商品標示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等要求處罰改善之外,公平會能有甚麼作為,協助改善這種奇異怪象?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販售標示虛偽不實的商品,違反者,可以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給予連續罰,請問主委,這類案件被祭出連續罰的案例有多少? 本席希望,法令工具皆備,公平會要更有擔當,積極負起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權益的腳色,積極任事,期待主委在電廠聯合行為案後能有更亮眼的表現。 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一條  (虛偽不實記載或代言之賠償責任)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聯手拒降價 不當得利70億 9民營電廠挨罰63.2億 2013-03-14/台灣時報/第1版/要聞/孫麗菁 〔記者孫麗菁報導〕公平會主委吳秀明昨天表示,委員會議決議九家民營電廠因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的購售電費率,不當得利約七十億元,違反公平法,合計共罰六十三億二千萬元罰款,這是公平會創會以來,單一個案的最高罰款金額。 九家民營電廠IPP罰款金額分別是:麥寮十八億五千萬元、和平十三億五千萬元、長生六億四千萬元、新桃五億八千萬元、森霸五億三千萬元、星能四億三千萬元、國光四億一千萬元、嘉惠四億元、星元一億三千萬元,總計併處六十三億二千萬元罰款。 由於是最高罰款個案,又針對多個大企業。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親自主持記者會,詳加說明。他表示,台電向民營電廠購售電費率分為二塊,一為容量費率,是業者的營運及維護費用等,其中包含了必要支出的利息成本;另一為能量費率,主要就是燃料的成本。 這些業者因為燃料成本上漲,調漲了台電的購售電費率,台電多支出的成本為一九四億元,但市場利率下降,節省利息成本支出卻遲不願與台電協商調整購售電費率。 公平會調查發現,這九家IPP業者從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到一○一年十月之間,確實有多次聚會,討論的內容就是與台電購電費率有關的議題,而且公平會所蒐集的資料及證據共五千頁,書證顯示,這九家業者有聯合拒絕調降購售電費率的情事。 公平會表示,由於這些業者不願意調整費率,到一百年底止,依據監察院調查發現這些業者不當得利達五十九億元,如果加計去年的影響數,預估不當得利將達七十億元。 公平會認為電攸關民生大計,因此祭出重罰,共處分九家IPP業者六十三億二千萬元罰鍰,創公平會對單一個案最高罰款金額。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日期時間:民國102年4月3日 會議事由: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委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一、國內嬰兒奶粉市佔率第一名的亞培公司,繼3月初調漲6款嬰幼兒奶粉後,4月又再調漲奶粉售價,平均每罐約漲40多元;漲幅最高達8%。一個6個月大的孩子,每月約喝4至5罐奶粉,1罐若漲40元,1個月就要多花好幾百元,政府鼓勵生育,卻讓嬰幼兒奶粉一直漲,這是非常不妥的,嬰幼兒奶粉為基本民生物質,政府應介入了解業者有沒有「聯合或惡意漲價」的情況,若業者有聯合漲價行為,公平會應該予以開罰。 二、去年新生兒約23萬人,今年預估也有18萬人,也就是說台灣每年的新生兒大概就是在20萬上下,一個小孩一個月喝4罐奶粉的話,同年齡小孩一年約消費960萬罐,1到5歲的小孩一年的奶粉量約是4,800萬罐,在沒有陸客的影響之下,我們的奶粉乳源進口量是足以供應國內市場需求。但是,現在香港限制陸客購買奶粉的數量,所以很多陸客都轉往台灣購買,再加上之後會再增加陸客每日來台人數,從5,000人增加到7,000人,這意味著每年有255萬的陸客來台灣,若是每名陸客都帶4罐奶粉回去,就超過1,000萬罐,如此一來,會影響國內20%的銷售量,這樣一來,我們的奶粉進口量足夠因應國內需求嗎?若是進口量不夠,廠商為了賺更多利潤,奶粉勢必漲價,這樣一來就會影響到國內的小家庭。 三、請問,公平會調查奶粉漲價問題,公平會如何找廠商了解狀況?是否有調出廠商近五年的進出口的明細資料?或是只有廠商口頭表述?公平會絕對不可單憑進口商口頭表述進行調查,因為沒有奶粉業者會主動承認有聯合行為或限制轉售價格的行為。 陳委員歐珀書面質詢: 1.民營電廠聯合壟斷,公平會是否辦到底? 主委,首先恭喜你,最近辦了一件大案子,一件史上最高裁罰金額的民營電廠電價壟斷案件。但是,請問主委,他們提起訴願之後,公平會是否有信心,以及足夠的證據能在法律訴訟上面獲勝?另外,收取罰金方面,這些民營電廠是否真的能夠繳得出這些罰金?你們有沒有防止他們脫產的機制? 另外,請問主委,上週(3月25日)有位美國的電力學教授陳謨星,他寫了一篇文章痛批台電,認為台電說電價會漲是欺騙民眾,他認為台電獨佔電業市場,他認為應該開放民間電廠互相競爭,有關這個部分,請問主委有什麼看法?台電獨佔電業市場,動輒以「電價大漲」恫嚇民眾,作為興建核四的合理化理由,請問主委有什麼看法? 2.台塑石油聯合定價案 其次,請問主委,台塑公司調整油價,都是在中油宣布油價調整後的30分鐘宣布跟進。但是,中油是國營企業,企業內部有許多沈重的包袱,油價制訂也有法定盈餘的規定,所以台塑藉此獲得暴利,請問這個部分,主委你有什麼看法?之前聽說公平會表示必須要有台塑與中油之間聯合漲價的證據,但是台塑根本不需要私下與中油聯繫,他只需要跟進,然後漲價,請問公平會能有什麼作為? 3.請公平會特別重視「節能省電」不實廣告 另外,在你們公平會業務方面,也包括了加強宣導民眾不要受到不實廣告的影響或欺騙,想請問主委,之前有許多竊電集團,宣稱可以省電,可是到最後,節電器原來是竊電器,民眾是被欺騙的一方,可是台電卻以竊電罪的重罪來進行懲罰性懲罰,請問這個部分,主委你有什麼看法? 主席:委員口頭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本日議程處理完畢。散會。 散會(12時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