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102年4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廖委員正井","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53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廖正井    賴士葆    吳宜臻    林正二    呂學樟    王惠美    尤美女    潘孟安    潘維剛    林鴻池    柯建銘    謝國樑    顏寬恒","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陳歐珀    李貴敏    楊麗環    李桐豪    蕭美琴    羅淑蕾    盧嘉辰    吳秉叡    黃偉哲    陳明文    李昆澤    陳碧涵    許添財    徐耀昌    廖國棟    林佳龍    林德福    簡東明    楊瓊瓔    魏明谷    徐欣瑩    蔣乃辛    劉櫂豪    江惠貞    邱文彥    黃昭順    管碧玲    蘇清泉    趙天麟    陳亭妃    王進士    薛  凌","          林明溱    江啟臣    姚文智    林滄敏    黃文玲    張慶忠    葉宜津    高金素梅  邱志偉    吳育昇    鄭汝芬","      委員列席43人","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專門委員：陳清雲","主任秘書：劉彥麟","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明哲","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送「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案。","（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賴士葆、吳宜臻、林正二、呂學樟、王惠美、尤美女、謝國樑提出質詢；委員林正二、潘維剛、謝國樑、鄭汝芬、潘孟安、顏寬恒等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本案請司法院、行政院依審查會通過下列二件提案，於二個月內更正後，再函送本院備查。","(一)鑒於司法院、行政院函送本院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十條中提到「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然而，該辦法卻未明確訂定具體之懲處規範，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無法達到嚇阻之作用，易淪為一宣示性之條文。爰此，建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於二個月內重新研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關於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使其規範更加具體明確，並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賴士葆","連署人：呂學樟    林正二    王惠美","決議：照案通過。","(二)針對司法院、行政院函送本院審查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九條所述「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認有必要時，得適時公開揭露……」中「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定義模糊不明確，恐淪為偵查機關任意解釋之空間。另第十條「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中「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之定位亦不明確，恐落官官相護之口實。為落實偵查不公開精神，維護偵查程序公平與正義，建請司法院與行政院，應重新研議本辦法，並將上開疑議之處補充解釋後送交本委員會。","提案人：廖正井    王惠美    呂學樟","連署人：林正二","決議：照案通過。","三、通過附帶決議2項：","(一)每當社會上發生重大案件時，即便我國有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然而媒體卻屢屢能掌握案情之重大進展，更導致媒體審判或全民公審的情形發生，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而言，可謂未審先判；對未被發現的證人而言，為免生活受干擾更不敢出面作證，其中檢察機關於案件偵查中或終結時，即對外發布案件之相關情形並加以評論，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及利害關係人而言，無不有損於其名譽及其日常生活，被告受無罪推定之保障更可謂蕩然無存，亦有影響法官心證之虞。爰建請法務部應參考各國制度並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與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進行研議，以建立法治威信。","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王惠美","(二)本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建議如下：","第五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n            、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n            、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n            之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以及其它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指\n            前條第一項\n            第三條所定之人員執行法定職務\n            時知悉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第八條    下列事項於案件偵查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之：","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二、有關\n            傳喚、通知、訊問、詢問、通訊監察、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等偵查方法或計畫。","三、實施偵查之\n            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四、\n            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n            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或物品。","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配偶之隱私與名譽。","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名譽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九、有關少年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十、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十一、蒐證之錄影、錄音。","十二、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不公開之事項。","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n            亦不得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有罪或宣布破案。媒體應避免做出會損及無罪推定原則之報導。亦不得以羈押時間之長短，作為判斷罪行情況和嚴重程度的指標。","第九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一、\n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案件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n            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n            之自白或自首，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四、偵查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之陳述及物證，足認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八、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之澄清。","九、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依前項適度公開或揭露事項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亦不得加入個人評論。\n            犯罪嫌疑人在未經法院確定\n            有罪之前，應假定其為無罪，並不得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指稱其有有罪。","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王惠美    謝國樑    尤美女    潘孟安    吳宜臻    林正二","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提案","一、部分縣市刑案發生率曾高居不下，而檢警使用「毒品資料庫」查緝毒販後，吸毒人口減少，毒品衍生的犯罪也降低。而「毒品資料庫」是由檢察機關建置，填寫被查獲毒品人口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綽號，以及上線賣家姓名或綽號、購毒使用的電話、是否從酒店取得毒品等鍵入電腦，提供日後偵辦毒品案的情資，因此部分縣市的毒品資料庫之建立屢建奇功，爰建請法務部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儘速建置完成毒品資料庫的緝毒模式。","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王惠美    呂學樟","連署人：謝國樑","決議：照案通過。","二、鑒於諸多媒體報導內容，顯示部份檢、警調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問題已相當嚴重，形成未審先判之媒體公審不當效應，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顯見現行偵查不公開僅仰賴各機關內部自我審查之內部監督功效已有不足。實有必要設置第三者監督究責機制，邀請外部委員加入，由法務部、內政部等機關代表加入學者、律師、司改專業團體代表等，共同監督各機關對於偵查不公開之遵守。司法院、行政院函送本院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並無公正之監督機制，且仍仰賴機關內部自我審查，實無助於偵查不公開規範之落實，亦難達成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修正之目的，爰此，建請法務部、內政部研議成立「偵查不公開監督委員會」，適時處置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例之機制，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賴士葆","連署人：林正二    吳宜臻    王惠美","決議：照案通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項目：二、邀請法務部次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就「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之管理與防制－從法律面及執行面檢討」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現在請法務部吳次長報告。","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參加貴委員會，就「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之管理與防制－從法律面及執行面檢討」專題報告，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說明如下：","一、不當催討債務行為樣態及其相關刑罰規範","(一)不當催討債務行為樣態","依司法實務相關案例，不當催討債務之方式，包含以暴力限制債務人自由、以暴力傷害債務人、強迫債務人未經債務人親屬同意即以債務人親屬名義簽立本票、以言語恐嚇債務人、未經許可進入債務人住居所或工作場所、在債務人住家或場所附近長時間徘徊不去並持續騷擾債務人、前往債務人子女就學場所或親屬工作處所向其催討債務、以持續撥打電話、秀冥紙、油漆寫字等方式向債務人催討債務、向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持續宣傳債務人積欠款項等行為等。","(二)相關刑罰規範","依現行刑法規定，上開各不當催收行為中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者包含：以暴力方式限制債務人自由者，依其限制情節不同，可能構成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或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暴力傷害債務人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強迫債務人未經其親屬同意而以親屬名義簽立本票，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及刑法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以言語恐嚇債務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未經許可進入債務人住居所或工作場所者，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重利被害人受不當債務催討，其不當催討行為較單純收取重利者更為惡劣，另因實務上不當催討債權之行為，依現行刑法不必然均構成犯罪，卻使債務人產生強烈畏懼（例如：在被害人住處外站崗，或尾隨被害人等），為遏止此類行為，本部已研擬刑法第344條之1修正草案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犯罰之。」提經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送　大院審議中。","二、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執行狀況","打擊暴力集團討債行為向為本部重要政策，並列入本部檢察機關排怨計畫重點項目；且本部考量今年年關將近之際，往往因資金需求升高而發生不法討債事件，即於去年底函請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規劃全國性掃蕩暴力討債行為。據相關統計資料，針對「以犯重利為常業之地下金融業或集團」及「以暴力或違法手段討債之個人或集團」案件，各檢察機關共指揮司法警察1570人次執行上開掃蕩計畫，並共計查獲涉嫌上開類型案件123件，且聲請羈押涉案被告40人，其中26人經法院裁定羈押。"],["項目：三、結語","本部仍將持續積極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嚴查相關不當催討案件，快速反映民意需求，強力偵辦引起民怨之案件，以維護民眾人身安全及保障人民權益。","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報告。","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大院今天安排就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之管理與防制－就法律面及執行面檢討專案報告，至為感謝，現謹簡要報告如下：","壹、法制面","一、對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委外催收，金管會已訂定相關管理措施：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訂定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明定委外催收機構及催收人員之資格條件、禁止不當催收，如(1)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2)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及(3)催收時間不得為上午七時前或晚上十時後等，並禁止複委託，以加強管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委外催收作業。","二、對於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下稱AMC）部分，AMC雖非金管會之轄管機構，惟金管會仍訂定相關管理措施，透過規範金融機構約束AMC："],["(一)出售時機之限縮：","為降低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所衍生爭議，金管會已於102年3月14日依「原則自行催理，特例允許出售」之方向修正「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明訂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以自行催理為原則，例外情形方得出售（如：逾放比率大於3%、聯貸案或與聯貸案之借戶相同且需併同處理之案件、國外分行及OBU分行之境外授信案件），另要求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應訂定應買人之消極資格，並應與買受人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二)出售後之行為規範：金管會自95年5月12日起陸續修訂規範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相關函令，針對金融機構出售自然人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時，應於契約中明訂相關不良債權之售後管理事項，諸如：得標之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予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之金融機構或其指定或同意之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比照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成立之協商條件與其進行協商、得標之AMC如違反約定者，金融機構應就已違約之不良債權範圍與該公司解約買回。"],["貳、執行面：","一、金管會對於金融機構如有違反委外辦法規定者，均視情節輕重，命金融機構限期改善、暫停或撤銷金融機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若催收公司違約者，金融機構將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予以登錄，另催收公司經查確有非法催收情事，金管會將移請內政部警政署偵辦。","二、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AMC後（含95年5月12日前出售者），雖已非債權人，惟如涉及不當催收及債務金額疑義者，金融機構仍必須協助債務人處理，銀行公會已於網站上建立「不良債權售後申訴處理窗口」專區。","三、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AMC後，得標之AMC如違反約定者，金融機構應立即就已違約之不良債權範圍與該公司解約買回。金融機構違反不良債權售後管理規範者，金管會將視情節，依銀行法及相關法令處理。"],["項目：四、金管會為降低金融機構對債權之不當催收行為，已於金融機構端訂定積極性之管理規範。惟AMC催收之債權非僅限金融債權，尚包括電信帳款債權及民間車貸融資債權等，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截至101年底統計資料，受理疑似不當討債總件數為471件，其中私人借貸253件（53.7%），地下錢莊198件（42%）、銀行債權為20件僅占4.3%，且最近2年（100及101年）尚無受理銀行債權不當催收案件，可見不當催收問題來自金融債權案件屬極少數。","參、結語","金管會仍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確實遵循相關規範，以確保民眾權益。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謝謝！"],["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報告。","林副署長國棟：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向　大院各位委員對本署及所屬業務推動上的支持與策勵，表示最大的謝忱。今天謹就「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之管理與防制－從法律面及執行面檢討」，本署執行之成效及策進作為，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前言","債務人之債務來源有個人借貸、地下錢莊、銀行貸款、賭債、民間互助會……等種類，不法地下金融業者為牟取暴利，利用人性弱點，使用各種引誘手法，「假紓困之名、行重利之實」，乘民眾欠錢孔急之際、輕率或無經驗，重利剝削被害民眾。而債權人常將債權轉讓出售或委託債務催收業、黑道幫派介入討債，不法分子常以恐嚇、脅迫、押人等暴力方式逼債，嚴重危害債務人生命、財產安全，經由媒體報導後，更凸顯暴力討債之惡質性，造成民眾對社會治安強烈的負面觀感，本署針對本項工作，一向採取積極查緝及防制作為。以下，謹就查緝非法討債之執行情形與檢討策進，摘要報告。","貳、「查緝非法討債」執行情形","一、查緝績效","本署為打擊非法討債案件，辦理全國同步「緝豺專案」、「全國大掃蕩－打擊黑幫行動」等全國性專案掃蕩工作。","(一)非法討債－「不當討債申訴專線」成效統計","1.統計95年2月23日至102年3月「不當討債申訴專線」列管在案之受理疑似不當討債共計481件，其中私人債務討債259件（53.85%）、地下錢莊討債202件（42%）、銀行催討20件（4.16%）。","2.上述案件經警察機關查處，移送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計有399件931人，函送案件24件44人，不構成暴力討債案件51件，持續列管案件7件；顯示本署主動追蹤列管是類案件已具一定成效（如表1）。","(二)查緝債務催收業不當討債成效（如表2）","1.101年警察機關查獲債務催收業暴力討債87件、781人，較100年同期減少36件（-29.27%）、減少380人（-32.73%）。","2.102年1至3月查獲債務催收業暴力討債20件、205人，較101年同期減少4件（-16.67%）、減少76人（-27.05%）。","(三)查緝暴力討債集團成效（如表3）","1.101年執行「治平專案」，計蒐證檢肅到案「暴力討債集團」首惡125人、手下共犯1,007人，較100年同期檢肅到案首惡增加4人（+3.31%）、手下共犯減少15人（-1.47%）。","2.102年1至3月執行「治平專案」，計蒐證檢肅到案「暴力討債集團」首惡38人、手下共犯279人，較101年同期檢肅到案首惡增加7人（+22.58%）、手下共犯增加50人（+21.83%）。","(四)查緝重利罪成效（如表4）","1.101年重利罪發生2,216件，較100年同期減少388件（-14.9%），呈現下降趨勢；101年重利罪破獲2,202件，較100年同期減少382件（-14.78%）。101年重利罪破獲率99.37%，較100年同期上升0.14個百分點，顯示在防制措施已發揮相當成效。","2.102年1至3月重利罪發生568件，較101年同期減少31件（-5.18%），呈現下降趨勢；102年1至3月破獲重利罪571件，較101年同期破獲減少24件（-4.03%）。102年1至3月重利罪破獲率較101年同期上升1.2個百分點，成效良好。","二、非法討債犯罪類型分析","(一)債務催收公司或商號暴力討債","合法登記之債務催收業者或不法公司、商號，接受債權人委託或透過債權轉讓催收帳款，並假借各種名目或以不當計息方式，擴張其催收款項金額，如：地下錢莊、合會、賭債、私人債務或其他非實質商品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債務人如有不從動輒恐嚇脅迫，甚至暴力相向。","(二)組織性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部分黑道、幫派為謀求經濟來源，夥同不良分子組成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具有組織性且分工細緻","(三)以積欠賭債為由，進行高利貸放","誘使被害人參與賭博，以詐術使其積欠高額賭債，再以積欠賭債為由，進行高利貸放或設定不動產抵押。","(四)結合早期來臺人士，重利剝削新移民","不法分子透過外籍人士、大陸人民，介紹需錢孔急的外籍人士、大陸人民，再施以重利放款及暴力討債。","(五)不法計程車行專對司機高利放款及暴力討債","不法「計程車行」，以合法掩護非法，專門鎖定缺錢的司機高利放款及逼迫司機在其車行（當舖）駕駛營業，以繳納欠款、利息及租車費等款項。","三、非法討債查緝執行面分析","(一)蒐證困難偵查不易","查處非法討債案件，因無法於案發當時，保全明確的違法事證，導致事後蒐證困難，影響辦案強度。另偵辦組織性、集團性暴力討債集團，因犯嫌眾多，為追查其犯罪所得如何分配及贓款流向，需長期調查、蒐證，偵查費時耗力。","(二)被害人害怕報復","不法重利業者為催討債務，通常以持續性、暴力性、壓迫性的行為向債務人催討債務，被害人畏於暴力，不敢與警察人員合作，甚至害怕報復而不敢報案，造成犯罪黑數。","(三)被害人不瞭解法令","被害人誤以為債務問題係純粹私權爭執（民事糾紛），殊不知重利、複利所造成的危害已構成刑事犯罪，亦不知該採何種法律行動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四、現行防制及策進作為","(一)策訂專案計畫，持續辦理掃蕩工作","本署訂頒「查緝重利罪工作實施要點」、持續規劃「緝豺專案」、「全國大掃蕩-打擊黑幫行動」全國性專案勤務，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並針對藉由討債或以犯重利為常業之犯罪集團，深入追查其資金流向，依法搜索、扣押其犯罪所得，斷絕金流來源，有效遏制不法。","(二)強化蒐報情資、主動出擊查緝","要求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針對涉及債務糾紛、非法討債等情資加強蒐報，尤對疑有幫派分子參與之暴力討債集團深入調查，不定期針對是類集團分子活動處所實施專案搜索臨檢，並強化各警察機關間之情資交換與協調合作，將是類集團列為「治平專案」對象強力檢肅。","(三)落實勤務執行，主動查察不法","有效查察轄區當舖業、計程車行等可疑經營地下錢莊場所，主動積極查處，依法究辦；另要求各警察機關調查轄內新住民（外勞、大陸人民）地區或弱勢團體群居處所及經常聚集之場所，並列入重點目標，加強查察有無新住民遭受重利剝削情事。","(四)執行「排除引發民怨計畫」","配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機關排除引發民怨犯罪計畫」，查緝「以犯重利為常業之地下金融業者或集團」及「以暴力或違法手段討債之個人或集團」。","(五)執行重利被害人保護措施，防止持續被害","針對民眾報案或陳情案件，及時主動聯繫當事人，並立即妥適處理。另為防止重利被害人，遭受重利剝削及違法討債威脅，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重利被害人保護措施，防止民眾自殺尋短等憾事發生。","(六)設置申訴專線提供即時之諮詢服務","為加強受理民眾申訴，鼓勵民眾勇於檢舉暴力討債及重利等不法，內政部設置「1996」服務熱線，由專案專人受理民眾檢舉、申訴與諮詢暴力討債相關事宜，提供民眾即時諮詢或轉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七)清理借貸廣告，阻斷被害管道","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協調各地方相關主管機關，依各業務權責清除地下金融之借貸廣告，俾有效防制重利犯罪發生。","參、結語","非法討債活動不但造成民怨且嚴重影響社會治安，面對重利及非法討債之犯罪模式、手法推陳出新，花樣百出，利用各種方式躲避司法、警察機關追查，增加查緝之困難，本署將持續規劃辦理專案掃蕩勤務，深入追查各類非法討債案件，檢肅組織犯罪集團，以保障經濟弱勢者生命、財產安全，並維護社會祥和環境。","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謝謝！"],["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報告。"],["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代表消保處作如下報告。","前言：因為現行法制並不禁止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基於營運成本考量，將與之交易一方所產生之逾期債權委由他人代為催討債務，或將不良債權以債權轉讓方式移轉他人處理，因此縱然政府機關及公會訂有相關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自律規範，仍產生不少社會問題。尤其是受託處理應收帳款者，以催討債務為由，運用不法手段逼債，迫使被害人生活於恐懼中，甚至釀成悲劇，已造成社會極大的不安。為使人民得以免除恐懼以及維護個人生存之基本尊嚴，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消保會）於94年間曾就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行為分別從執行面及法制面提出建議。","壹、執行面之作為部分：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選擇的權利以及免於恐懼的權利，如何管理規範不當催收所衍生之社會問題，實踐基本人權之核心價值，政府機關責無旁貸。謹就執行之3個面向研析如下：","一、源頭管理：銀行業應加強徵信客戶之財務狀況，勿因業績壓力而授信浮濫，導致呆帳攀升，累積大量催收業務，因此對於不當過度行銷作源頭管理，有其必要性，政府已採取之相關措施，略述如下：","(一)限額度、贈品，加註醒語，揭露費率：消保會重視本議題，曾多次召開會議，協調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消費者保護措施。增訂消保法第22條之1，主要在規範廣告行為，可避免企業經營者為招徠消費者，而將利率解體為各種應收費用。從而導正不當、過度行銷，讓雙方能在公平、公正、公開之市場上交易。","(二)附卡持卡人無須對正卡持卡人之債務負責：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應認為無效，上開意見已送請司法院參考。另外，督請主管機關將「信用卡附卡持有人不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意旨列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三)預付型交易型態定型化契約中植入履約保證機制：有關業者發行禮券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宜，消保會前已審查通過商品禮券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除了規劃業者類似履約保證機制外，並促請主管機關加強稽核。","二、督導協調主管機關實施消費者保護措施：除上述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外，並請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重要措施：","(一)金融機構應於申請書及契約中以明顯字體充分揭露有關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對帳單之寄送、終止契約程序、各項費用、延滯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違約處理程序等事項，以利申請人瞭解；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起訖期間及利率，且於訂立契約前，應給予申請人合理審閱契約之期間。","(二)金融機構應於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含海報、DM等文宣）、開卡文件及申請書中加註民眾易懂的警語，例如「借錢不還，再借困難」、「以債養債、終身受害」，並詳列最高利率及所有費用項目。","三、避免不當催收：為避免消費者受不當催收行為之侵害，爰建議請主管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金融機構對於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資料，不得提供予委外催收機構，催收行為僅能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進行，不得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干擾或催討，並不得有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不當催收行為。","(二)金融機構債務委外催收，應書面通知債務人，告知委託之單位、催收金額及檢舉電話。委外催收機構之人員進行外訪催收時，應對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表明係接受某特定金融機構之委託身分，並出示授權書。","(三)金融機構以電話催收時，需裝設錄音系統，並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四)金融機構出售現金卡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前，應事先約定取得債務人同意，出售時，並應書面通知債務人，告知受讓債權之公司、催收金額及檢舉電話；出售現金卡不良債權時，應查證並約定資產管理公司之催收標準與金融機構一致，且不得再轉售予涉及犯罪、暴力等非法組織或個人。","(五)資產管理公司涉及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等非法催收者，經客戶申訴或金融機構由其他管道得知並查證屬實，應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並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且各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不得再出售予該資產管理公司。","(六)有關不良債權之轉售問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規定，係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處理要件，惟金融機構是否得轉售其他非資產管理公司性質之催收帳款公司，也一併建議主管機關釐清並予適當之處理；以及有關金融機構禁止委外催收之複委任條款，消保會亦認主管機關有積極研處之必要。","貳、法律面之檢討及建議部分：消保法之適用係以有消費關係存在為前提，所謂「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之最終消費，「消費關係」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即消保法所欲規範者為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關係，是借貸關係若存在於私人與私人之間或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其所存之爭議，即非消保法所能解決，此有賴研訂專法給予全面性、完整性之規範。謹就立法之4項原則研析如下：","一、必要性","按現行商業活動的管理規範係採「商業主體的登記管理」與「商業主體的行為管理」二者分離之原則。經濟部作為「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的主管機關，主要是負責「商業主體的登記」業務，其扮演的功能如同自然人戶籍登記；其範疇亦兼及商業主體之一般管理。至於商業主體其他專業活動，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專業判斷，決定其管理方式，並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透過特許（許可）以制定專法加以管理；而受託處理應收帳款業者之不法催收行為，所浮現與潛藏的社會問題，最令人詬病的是此類公司往往以其具有合法性、組織性之優勢，進行催討行為，或受讓他人不良債權，進而用債權人之身分，以合法掩護非法，對債務人施予不法強制、壓迫而達收取債權之目的。質言之，此類公司，取得法人格或商業主體之身分，不僅與一般公司同，且只受到公司法、商業登記法之一般管理規範，就其所營事業本身之行為活動，則並無任何專業管理之規制；其不妥之處，可見一斑。再者，公部門為滿足公法或私法上之債權，於受理行政機關或債權人之聲請，而進行強制執行時，尚受到「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之規範，而討債公司卻可毫無章法進行催討；倘討債公司之催討與法院之強制執行，在分工上無所區隔，甚至前者可以取代後者，則公權力存在的意義將趨於零，因此立法之必要性，至為顯明。","二、充足性","目前，對於非法討債公司，得施以打擊的法律只有刑法，而刑罰係以對已發生之犯罪行為，施予刑事制裁，較側重事後的預防；欲有效防阻，自當納入事前的預防機制，事先對該種行業施以必要的查核、監理手段，採取行政保護措施。現行有關之行政規範，其位階過低，規制的強度不足且適用的對象，僅及於受金融機構委託的業者，欠缺普遍適用性，有待立法予以補足。","三、完整性","現代社會組織及經濟活動，大多以法人組織之型態出現，基於維護公益與社會秩序之行政目的，法人對於其從業人員所為之行為，應負監督與注意之責；惟現行刑法僅就不法討債行為人對於債務人施予恐嚇、傷害或妨礙自由名譽之討債行為有相當罪責予以規範，對於該等法人或公司組織，既以此為業，且坐收營業利益，卻毋需為其從業人員犯下之罪行，受到任何約束或制裁，實難謂公允，亦有違民眾之法律情感。從而消保會認為研訂專法對於「逾期應收帳款服務業」課予必要的行政義務，並於違反時施予行政秩序罰，確可彌補刑法未能規範之盲點。","四、有效性","有效管理受託處理應收帳款業，就委託者而言，收取債權，絕非其核心業務與專才，容許討債公司之存在，有助於於其專注於本業之經營，節省成本及提高經營效率；就受託業者言，其就自己所為討債行為，將受到法律上如何之評價與非難，將益增明確，有助優良正當業者市場上之競爭優勢；就債務人言，合法的追討，就其人權保障與尊嚴的維護，較能獲得改善；另超收不合理利息費用等現象受到規制，還債意願與可能性也將提昇。簡言之，制定專法，可以有效管理，形成三方面之利多。目前金管會有訂定相關的行政規範、行政規則及行政指導等行政法規命令，但其位階可能強度不夠，而且只適用於金融機構，對於資產管理公司可能有無法管理的窘境，所以我們認為有必要制定專法來彌補立法的不足。","參、結論","消費者保護業務之推動，必須體察時代之變化及社會現象，有關不當討債所衍生之亂象，為政府相關機關關注焦點及職責所在，是消保會就不當討債行為從執行面及法律面等二個面向研析，進而督促主管機關檢討改進。本處於101年1月1日改組後延續原有業務，自當本於消費者保護監督與協調之立場，持續督導主管機關研訂有效保護消費者之法律規範，落實保護消費者。","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質詢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登記質詢。","請賴委員士葆質詢。","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提出一個大家關心的問題，現在國際局勢動盪，北韓快打仗了，再加上有H7N9的問題，臺灣的資本市場積弱已久，量一直出不來，我一向尊重市場，不管股價如何，可是股市量能和政府政策有關，交易量代表的就是這個市場是否活絡，近年來量平均都是五、六百億，要死不活，奄奄一息，原本臺灣都可以很驕傲地說我們有很棒的資本市場，現在卻是一副快要死掉的樣子，金管會也束手無策，現在臺灣的資本市場面臨國際大利空的衝擊，吳副主委，你是今天金管會來備詢的官員中層級最高的人，你要不要說一些話？你如何看這件事情？"],["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答復。","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這部分確實值得我們大家來關心，金管會當然也持續密切注意國內股市的發展，昨天本會陳主委也特別邀集交易所和期交所掌握國際情勢的發展，本會也發布新聞稿，今天媒體也陸續報導。我們認為，整個國際情勢的發展是大家都非常關切的，政府各相關部門對相關的影響一定會持續關注……","賴委員士葆：你不需要跟我們講教科書，你告訴我們你做了什麼事情。你們有沒有放寬什麼限制？還是只是政令宣導而已？","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行政院去年所核定的股市振興方案中分有短、中、長期，已經做的……","賴委員士葆：你說一個比較重要的就好，有沒有可以激勵人心或安定市場的辦法？","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已經做了並和財政部達成共識的部分是稅的減免，包括期交稅降低，從十萬分之四降到十萬分之二，這是比較確定的部分。"],["賴委員士葆：OSU確定了沒有？","吳副主任委員當傑：OSU的部分也已經送到大院來審議，也經過財委會審查。"],["賴委員士葆：財政部同意不同意？","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同意，而且已經經過一讀，也進行了二讀和三讀程序。","在稅的部分還包括認購權證，自營商在做……","賴委員士葆：好了，這些大家都知道，沒有什麼新鮮事，新聞稿裡有沒有可以激勵人心的消息？","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有特別提到，針對行政院核定的振興股市方案中可以陸續採行的、短期的部分，我們會適時推動。"],["賴委員士葆：比如說有哪些？","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比如說，自營商進出的部分，如交易所……","賴委員士葆：我提過好幾次，要活絡股市就要現股開放當沖，你們又不敢做，你們這麼怕死，市場就活絡不起來。","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剛才提到會適時推出短期的方案，就包括交易所或櫃買中心給自營商的經手費方面優惠措施，可以降低他們的交易成本，提高進場的誘因。另外就是開放漲跌停板時自營商可以進場，這也是一個短期措施。還有先買後賣……","賴委員士葆：我不願意講漲多少跌多少，可是臺灣股市一蹶不振，量少得可憐，今天一開盤就跌了一百多點，我們聽到你說這種話，更沒有信心，你今天來這裡備詢，就要給市場一點信心，你完全不敢給任何承諾，我聽你講話，就開始沒有信心了，根本是毫無信心可言。副主委，cheer up！","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委員剛剛提到的現股當沖，也是行政院振興股市方案裡的一個中期措施。"],["賴委員士葆：中期？會不會是10年後的事情？","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先買後賣的現股當沖涉及證券商相關程式的修正，需要交易所和券商之間持續討論。","賴委員士葆：你原來提到兩岸之間的部分要放寬到一個程度，本來我們以為是大利多，結果卻不然，為什麼會這樣？就是因為timing不對，timing對的時候你不放寬，現在timing沒有那麼好的時候，放寬也沒有用，大利多也變成沒利多，小利空變成大利空，臺灣的股市現在是這樣子！我們很擔心。資本市場是經濟櫥窗，資本市場不好，就牽涉到今天的議題。副主委，你們提出的方案都了無新意，沒有偉大的措施，你要不要跟財政部協商一下，請他們緊密監控股市，國安基金有必要進場時，就趕快進場？這是最後一招，你要不要趕快呼籲金融機構，說這是很好的進場時機，請大家趕快投資？"],["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今天也從媒體看到財政部也特別在注意他們的權責範圍所應該做的事項。"],["賴委員士葆：所以你樂見其成？","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政府是一體的，大家各司其職。","賴委員士葆：在價的方面，我尊重市場，在量的方面，我認為活絡股市很重要，如果市場裡一天的量只剩下300億，市場就可以關起來了，副主委，金管會責無旁貸，你們金管會不是只有負責抓人而已，市場的榮枯也是你們的責任之一，你們責無旁貸。"],["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賴委員士葆：今天你的報告提到委外催收機構及人員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誤導債務人等行為，在暴力討債的過程中，幾乎都有這些行為。你的報告最後一段說不當催收問題來自金融債權案件屬極少數，怎麼會是極少數呢？債權轉至地下錢莊也是一樣。現在你說如果逾放比低於3%就不可以委外催收，一定要自行催收，所以照理講現在NPL平均不到2%，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該規定統統都不可以委外催收？可以這樣規定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其實目前逾放比只有0.4%，所以依照規定幾乎沒有一家可以委外催收。但是另外還有聯貸案的……","賴委員士葆：所以現在金融機構如果還有委外催收就要被抓起來，是不是這個意思？","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逾放比在3%以下，金融機構就必須自行催收。","賴委員士葆：對啊！雖然銀行可以催收，但是不可以委外催收。你只有處理現在的部分，那過去的部分怎麼辦？為了正本清源，我問你一個問題，AMC取得不良債權平均成本是多少？你告訴我一個數字，你不能說你不知道這個數字，我不買帳，江院長要求你們一定要實問實答。AMC取得一筆不良債權平均成本是多少？"],["吳副主任委員當傑：20%。","賴委員士葆：各位，他們的平均成本是20%，他們可以跟債務人拿多少？可以拿100%。也就是說，如果成本是債務的20%，他們賺的是債務的80%，賺4倍，等於成本的400%，在高獲利的誘因下，他們當然要死命地催討。以上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你們有沒有規定只有變成壞帳才可以轉給AMC？"],["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是不良債權的部分。"],["賴委員士葆：不良債權不等於壞帳？"],["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是逾期3個月以上的不良債權。","賴委員士葆：如果已經是壞帳，利率怎麼算？大部分都是以過去的利率來計算，這時候你怎麼處理？如果是10年前借的100萬，當時的利率是8%到10%，利率這麼高，連本帶利滾到現在，債務可能滾到600萬，而AMC拿到這筆不良債權成本可能只有20萬，卻可以向債務人要600萬。"],["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部分當然還是必須依照原來債權的契約的約定來處理。","賴委員士葆：不是，如果是壞帳，應該不能計算利息。副主委，我在處理時一向都是這樣處理的。今天主席排這個議程，我們討論起來很有fu~，區域立委經常處理這類事情，我們常常看到那些被逼到快要跳樓自殺的債務人。","我再給你看一個數字，根據去年的問卷資料，卡債族平均欠債264萬元，有一半以上想要自殺，更有兩成以上卡債族的親友因為債務問題走上絕路，而且受訪群體裡面有66.8%曾經遭受不當催討，拜託法務部和警政署聽好，這個數字的出現，等於打了法務部和警政署一個大耳光。你們說都沒有不當討債的情形，事實上卻不是如此，而是都有存在。我再講一遍，根據去年一份針對卡債族所做的民調，卡債族平均欠債264萬，其中66.8%被不當催討，手法包括電話狂叩、言語辱罵、騷擾家人或親友等等。副主委，事實不是像你講的這樣稀鬆平常，而是相當嚴重，你們講的好像都沒事一樣，好像都和你們無關。現在會變成這樣，都是過去累積而來的。副主委、法務部次長、警政署副署長，這個問題相當嚴重，電話狂call、言語辱罵、恐嚇、脅迫、騷擾等規定上不可以執行的手段通通都有，民眾嚇得束手無策，最後只有請立委出面協助，你說該怎麼解決？","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只要債權人有不法的行為，我們會移請內政部警政署合作處理。","賴委員士葆：本席提供你相關的統計數字，66.8%的債務人有被逼債催討現象，被逼迫的債務人中有50%想要自殺，請相關單位要特別注意這個事情。","最後，再次提醒金管會要注意的是，過去民眾欠的錢是以8%、9%、10%利息計算，不過，這些錢銀行都已列入壞帳裡面，壞帳在公司帳中是write off，全部是已經去掉、沒有了的帳，所以不能再以8%、10%計算催繳，銀行在這時候的心裡是能拿回多少是多少，反正是加減賺。","本席並不鼓勵欠債不還，不管這些人欠錢的原因為何，在歷經5年、6年、7年、8年、很多年後，利息越滾越大，法院裡很多法官在不清楚狀況之下，做出以6%、8%的利率計算還款金額的判決，以致於銀行有恃無恐的繼續用不合乎法令的方式催債。","本席真替這些升斗小民難過，有關不當催繳及高利率計算部分，期望金管會能主動規範。讓我們一起加油。"],["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謝謝委員。"],["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質詢。","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副主委，剛剛劉處長最後講了一句話，內容是什麼？"],["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答復。","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我聽到從消保處的立場，劉處長認為是不是可以從特別立法的角度思考。"],["廖委員正井：總算你有把她的話聽進去。本席曾在總質詢的時候質詢過行政院最官僚的單位是哪兩個單位？答案是法務部及金管會。","本席本來以為警政署今天的書面報告內容與你的一樣，是在唬弄大家，所以本席要問的是「最會造假資料的是哪幾個單位？」副主委，你知道本席為什麼要這樣問嗎？","副主委請告訴本席，警政署書面報告第3頁「查緝債務催收公司暴力成果統計表」中，100年有幾件，多少人？101年有幾件，多少人？"],["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資料顯示100年是123件。","廖委員正井：吳副主委、銀行局邱副局長，那天本席召開記者會，你們的專門委員還說警政署提供給你們的資料是0件，請你們仔細看，今天警政署給的資料是多少？","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報告委員，政府應該重視相關數字背後所隱藏的意義，依照我們同仁事後瞭解，這數字中可能也含金融機構不良債權部分。","廖委員正井：副主委，你們又犯了官僚氣息的毛病，到現在金管會還死不認錯，還在說那些話，剛才賴書記長都已經提出案例及數據，債務人都已經要去自殺了，自殺的比例這麼高……","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不管案件數量是多少，我們都要正視這個問題。","廖委員正井：本席說幾個案例給你聽，有位老師，哥哥與人合夥做生意，結果合夥人跑掉，哥哥被銀行追討債務，跑到大陸上吊自殺，妹妹是老師身份，因為公務員貸款利息較低，所以替哥哥擔保借錢做生意，結果在哥哥死後，妹妹遭到銀行不擇手段的催討，包括日夜打電話到學校給校長、主任，不斷的日夜騷擾催債，校方被騷擾得受不了，就以女老師行為不檢為由予以解聘，害她找不到工作，最後雖然申訴成功，改派到縣政府上班，但這個案子到現在還在追溯之中。","你們同仁還說沒有，案件數是0，請教副主委，對這位專門委員在立法院的記者會上公然撒謊，你要怎麼處理？","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跟委員報告，不管案件數是多或是少，都值得我們正視，並做必要的處理。","廖委員正井：本席請你答復的是，他公然在立法院的記者會上公然嗆立委、撒謊，你要如何處置這位專門委員並給本席一個交代？","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在記者會後，我們也對這件事情做瞭解，已請他往後在表達方面要特別注意。","廖委員正井：本席已經要你看警政署的資料，寫得這麼清楚，怎能說是0件？又對立委嗆聲？副局長，你現在要如何處理？"],["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邱副局長答復。"],["邱副局長淑真：主席、各位委員。是不是可以請教警政署有關統計……","廖委員正井：請警政署上台答復，因為銀行局認為你的統計資料做錯了。","邱副局長淑真：銀行局想要請教警政署，關於這部分的統計100年、101年的案件中是否有涉及金融機構或銀行的部分？"],["廖委員正井：是不是0件？是不是邱副局長所說的0件？"],["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答復。"],["林副署長國棟：主席、各位委員。他的公司是資產管理公司。"],["廖委員正井：資產管理公司是AMC嗎"],["林副署長國棟：是。","廖委員正井：你如果再亂講的話，本席就要公布你的資料。你現在趕快說明！"],["邱副局長淑真：請問是不是涉及到銀行？"],["廖委員正井：沒有嗎？"],["林副署長國棟：他的名義就是財經資產、財經管理……","廖委員正井：副署長，你的意思是沒有嗎？如果沒有的話，就表示警政署把報案資料吃掉了，你們沒有照辦案程序辦案。那就如本席所說，最會造假的單位是法務部及警政署。"],["林副署長國棟：根據刑事局統計根據資產……","廖委員正井：副主委、銀行局，本席告訴你們，這個案子一定會繼續追下去，不會讓你們搓掉，輕輕鬆鬆的結案。","這些債務人這麼可憐，剛才消保處劉處長說金管會現行的行政命令都無法發生效力，一定要單獨立法才足以應付，她講得這麼清楚，你們的報告還在唬弄，說你們已經做好了，還有一位專門委員來嗆聲說是0件，警政署，銀行局告訴本席是0件，本席會持續追縱，不會就此結案，開玩笑，怎麼可以到立法院隨便唬弄委員，可以這樣嗎？","主席：在國會殿堂上不可以隨便唬弄，說謊的人，會移送監察院法辦。","廖委員正井：警政署的資料寫得這麼清楚，你們現在又推到資產管理公司，本席是隨便給你們唬弄的？","副主委，剛剛賴委員講得很清楚，過去的呆帳是以8%、9%、10%的利息計算，讓債務人喘不過氣來，政府挺銀行，銀行難道有挺企業或是挺勞工？你們都不敢負責，只會應付大銀行，對一般小老百姓都不理不睬，我在財政委員會也曾質詢你們，那天是陳主委來備詢，他完全同意本席的看法，有人當初貸款的時候土地價值一億元，現在漲到十億元了，你們還要拍賣人家的土地，難道不能再重估土地價值？或是再打折，好讓債權人有起死回生的機會？","當時陳主委還說本席意見很好，救了企業界，可是你們到現在有請銀行公會訂定相關辦法嗎？利息還是照8%、10%追收，你說現在銀行利息平均是多少？你們都沒有在做事！","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債權及企業債權部分，我們都有請銀行公會積極研議當中，我們絕對是有在做事。","廖委員正井：你們都是見了棺材都不掉淚的人。國內企業界受金融風暴影響，到現在他們雖然在苟延殘喘，但仍然很認真地在打拼。","本席家族裡有一位董事長，欠錢急得不得了，親自在工廠裡施工，結果從高處掉下來死掉，他的公司資產很高，本席請相關銀行進行研商，銀行也認為本席說的很有道理，重估他的資產，且利率重算，最後終能解決他的問題，企業也救回來了！本席曾拜託你們，但你們也沒有處理，就如本席說的，最官僚的單位就是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跟委員報告，涉及債權的個案，我們也都積極在處理。","廖委員正井：本席沒有說個案，而是從這個個案就可以看出臺灣現在多少企業因為你們的高利率貸款而喘不過氣來，現在整個資產價值增高，為什麼你們不能像私人銀行一樣重估貸款，並以新的利率來算，俾讓企業有生存的空間，也讓勞工都有工作可以做？吳副主委，金管會和銀行局都是冷血、無情、無義的人。","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該處理的部分，我們都已經積極處理了！我已經……","廖委員正井：本席在財委會質詢這麼久，沒有看到金管會有任何的動作要求銀行提出新的方案出來，救救這些企業，給他們有喘息的機會。","有的企業資產很多，銀行照樣將之拍賣，賺大錢，你們就沒有想想人家是在水深火熱之中，被欺負得這麼慘，副主委，你們不要高高在上，今天沒有我們去幫你打拼，你們還有機會在這裡做官？你們應該這樣想，因為我們辛苦的打拼，才有今天的局面，結果我們在這裡質詢，你們卻當作耳邊風，左邊進、右邊出，這像話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都很重視委員的意見。","廖委員正井：本席對這件案子會持續注意，並且一直追下去，今天報紙報導的商譽問題，你們有幫銀行解決嗎？報紙上所登那麼大的商譽問題，現在沒有辦法解決，連結稅制也是一樣，到現在也無法解決，金管會竟然讓這些官股銀行自己去打官司。","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跟委員報告，關於商譽及稅制連結等問題，金管會有積極提供意見給財政部參考。","廖委員正井：現在怎麼解決？本席曾在總質詢中提出連結稅制問題，現在解決了沒？銀行方面都說沒有辦法解決。"],["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部分還是要跟財政部繼續來……","廖委員正井：本席問過財政部，財政部說金管會沒有自己的意見。"],["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之前有跟銀行公會……","廖委員正井：本席親自問過張部長，張部長說只要金管會提出具體意見，他們一定照做，所以，是金管會沒有提出具體意見。就如本席所說的，最官僚的部會就是金管會。","吳副主委及銀行局副局長，今天金管會的主委及局長都沒有來，你們要好好的聽本席的話，希望你們回去要好好檢討，本席會繼續追蹤，不會輕易的結案。"],["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委員的意見我們一定會落實。","廖委員正井：本席一定會繼續追下去，不會讓你們隨意唬弄過去！剛剛劉處長說過，必須另外立法才可以克服目前困境，請問你們什麼時候會提出債務物清理法、債務催收法？需要我們立委提案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因為這部分涉及整個債權，債權包括金融機構債權及一般民間債權，涉及跨部會的職權範圍。"],["廖委員正井：你們有沒有準備要訂定專法？","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會邀請相關部會協商、討論，剛剛已經向委員報告債權包括金融機構債權及一般民間債權……","廖委員正井：那就由立法院來提案。本席對行政院徹底的失望，這樣官僚的機構！","金管會是學習英國的制度才獨立出來，現在英國的金管會已經併入中央，併到財政部裡面，這次行政院組織再造，臺灣竟然還不知道英國已經改了，還維持獨立機關，本席會繼續推動，把你們併掉，這麼官僚的機關、官員，我們不要！本席希望你們的屬下要好好檢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謝謝委員。","廖委員正井：本席講了那麼久都沒有用，你們都當成耳邊風，是不是只有財委會委員說的話你們才會聽，別的委員會委員說的都是屁話！","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跟委員報告，金管會絕對不官僚，也絕對不會這樣做，一定……","廖委員正井：本席剛剛說的，資料已經顯示出來了，沒關係，本席還會繼續追蹤。警政署刑事局回去好好給我找出來，並加以分類，一個禮拜之內答復本席，本席一定會繼續追蹤這個案件。"],["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謝謝委員。"],["主席（廖委員正井）：請呂委員學樟質詢。","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劉處長，目前國內卡債族還有多少人？"],["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答復。"],["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業務後來都移轉了。","呂委員學樟：消保會的業務現在都移轉了？請問劉處長，消保會業務都移轉到哪裡？"],["劉處長清芳：相關業務都回歸到政府各部會。","呂委員學樟：本席說的是卡債族人數資料，消保處總會有這方面的資料，你們的業務是消費者保護，有多少人受到委屈，你們怎麼會不知道？","劉處長清芳：從申訴系統中看到的數字，現在卡債族案件非常少。"],["呂委員學樟：卡債族現在比較少嗎？"],["劉處長清芳：對。至少到消保處申訴系統……","呂委員學樟：你所謂少是少到什麼程度？是800萬件變成700萬件，還是怎麼樣？"],["劉處長清芳：93年到今天只有17件。"],["呂委員學樟：93年到現在只剩下17件？","劉處長清芳：是，剩下17件。","呂委員學樟：為什麼會這麼少，原因何在？","劉處長清芳：原因是現在有法務部有一個系統在處理，所以卡債族就沒有到消費者申訴系統作申訴處理。","呂委員學樟：請教吳陳次長，我們今天在討論不當討債的管理及防制，本席不得不提到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降低約定利率的修正，我們當時要求金管會應該支持第二百零五條條文的修法，這才是幫助卡債族根本脫離銀行高利率剝削及不當討債的方式之一，因為債清條例施行至今，更生及清算設有很多條件，所以，仍然無法解決卡債族的問題，欠債雖然應該要還，但應該要合乎公平正義原則，合理的錢應該要還，不合理的錢如何還下去呢？今天因為欠債加上不當利率的剝削，剛才廖召委也提到，這麼高的利率才會衍生出債務人無力償還的問題。本來借100萬，現在要還600萬，永遠還不完，因此導致不當討債的問題，不是這樣嗎？","法定利率和最高約定利率現在是20%，從民國18年到現在都沒有修改，早已和社會實際的狀況脫節，而且差距很大。以前有1,000多萬持卡人，現在有800多萬人。現在定存利率都不到1.5%，信用卡利率還達到19.21%，真的很不合理。上一屆立委有提案修法，協商的時候金管會反對，加上屆期不連續的緣故，導致到現在還沒有通過修法。目前經濟不景氣，攸關80萬卡債族，還有近800萬持卡人的權益，我們也應該趁這個機會一併檢討，希望法務部和金管會支持。","請教金管會吳副主委，之前我們修改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有關最高利率上限的部分，當時訂9%再加一個浮動利率，是很清楚的，而且也送出委員會了，為什麼金管會不同意？"],["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答復。","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是不同意，只是說，在考慮這個問題時要注意到……"],["呂委員學樟：你考慮的因素是什麼？","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如果把民法有關利率部分做修正的話，會不會有一些走到地下去，一些弱勢者反而沒有辦法向地上的、合法的金融機構借貸？我們是從這個角度去思考社會是否會產生這樣的情況，反而使得弱勢民眾的融資管道……","呂委員學樟：現在弱勢民眾不是只有受到你們的壓迫而已，不是AMC壓迫而已，不是銀行壓迫而已。不管是正面、負面，都是壓迫！你考慮到地下金融了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所以這個部分……","呂委員學樟：除了這之外，還有什麼理由，你告訴我，好不好？譬如說，因為優惠存款利率18%會受到影響，但這部分也要做調整了，要調成9%……","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委員，過去我們只是提出一些顧慮。這部分我們還需要跟法務部討論。","呂委員學樟：如果是當舖，現在公營當舖的利率是多少？你根本就是在圖利外商、圖利銀行！金管會是在圖利這些人，當他們的打手，給他們正當的職權去做……"],["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絕對不是從這個角度……","呂委員學樟：酌予調降，可不可以？我幫他們請命一下，為了80萬卡債族，為了800萬持卡人的權益，金管會稍微想一下可不可以酌予調降、有沒有辦法解決，這才是公平正義！","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有關民法的修正，我們需要法務部相關單位提供意見做為參考……","呂委員學樟：法務部原來是支持調降的，是金管會在二、三讀的時候擋。吳次長，你們法務部之前是不是支持調降利率？"],["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利率的調整涉及到整個經濟活動，要考慮的問題滿多的。委員剛才講的沒有錯，現在法定利率是5%，最高約定利率上限是20%。吳副主委方才也提到，怕民間的借貸利率有可能達到20%，如果把這部分降低的結果，就是民間可能借不到錢，銀行也借不到，於是只好跑到地下錢莊，因而衍生其他的問題。所以可能必須考慮各方面的問題……","呂委員學樟：你考慮到他借不到錢，可能跟地下錢莊借。他跟銀行都借不到了，這邊利息也很高……"],["吳次長陳鐶：當他從銀行這邊借不到……","呂委員學樟：他借了之後，你們銀行就吃定他。","吳次長陳鐶：委員剛才提到的卡債問題，就我瞭解，後來金管會對於卡債的利息有一些規範，讓一般信用好的持卡人……","呂委員學樟：次長，我的意思是說，就算我們今天要修民法第二百零五條，金管會認為不宜，那麼金管會有沒有更好的方法來解決這個高利率問題？跟現實不符嘛，不論是面對80萬的卡債族或800萬持卡人的權益，你們有什麼方法或步驟來解決這個問題呢？請吳副主委說明一下，你們有沒有想法？","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報告委員，金管會不是反對而是提出一些問題，需要相關部會一起來重視可能產生的問題。","呂委員學樟：問題是什麼，你們很清楚，那解決問題的方法是什麼？你不能說因為這樣，利率就是不降。那是想像中的事情，未來會不會發生還不知道。那80萬的卡債族怎麼辦？800萬持卡人的權益要放在哪裡？","我建議金管會，如果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沒有辦法修，是不是可以在銀行法做一些調整？可以做嗎？這是你們的權限。行政機關應該可以做得到。","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銀行法是不是要做調整，我們內部做過很嚴謹的討論。我們認為不適合再去動銀行法的條文。"],["呂委員學樟：你們要圖利那些外商銀行、圖利銀行了？"],["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絕對不是圖利金融機構。","呂委員學樟：那你就眼睜睜看著銀行荼毒這些持卡人了？只要利率不超過20%就不違法？就是這種暴利行為間接產生了包括AMC這些公司。就像廖召委剛才所提到的，以前利率有8%、9%，現在利率雖然這麼低，但照樣拿這樣的錢，借100萬要還600萬。你們是為虎作倀啊！當初成立金管會的目的是什麼？","金管會甫成立時，金管會內部出狀況，銀行局還是金管局局長出了狀況，官兵變強盜！現在你們是官兵支持強盜！你們這個角色的扮演很奇怪，難怪廖召委會說乾脆把金管會變成行政機關算了，是什麼獨立機關！現在金管會是獨立機關，是獨立支持強盜嗎？你們在角色的扮演上都沒有拿捏好！","你們再去思考一下。我希望在1個月以內，金管會能夠研議相關資料，特別是針對80萬卡債族和800萬持卡人的權益，對利率上限做一個調整。如果不能全部做調整，最起碼可以針對金管會職掌的銀行部分，拿出具體的辦法好不好？我希望你們在1個月以內提出具體辦法，送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好，我們會把已經採取的一些作為，以書面方式向委員會提出來。","呂委員學樟：副主委，你不能毫無作為！毫無作為就是幫有錢人打壓、欺負窮苦的人。","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我們不會這樣做。"],["呂委員學樟：謝謝。"],["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早安，大家好。銀行都把不良債權委託或出售給這些所謂的資產管理公司，到底這些資產管理公司的主管機關是誰？是經濟部還是金管會？"],["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答復。"],["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他們屬於經濟部登記的事業。金管會不是他們的主管機關。"],["尤委員美女：那金管會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也不是。","尤委員美女：今天銀行把這些債權賣給這些資產管理公司，如果這些資產管理公司不當去討債，金管會完全管不到？","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有關金融機構出售給AMC的部分，我們在書面報告摘要裡，說明了目前金管會的作為。在規範部分，雖然金管會不是資產管理公司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是對於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給資產管理公司的相關規範，我們已經儘量去訂定了。今年3月有關規範也做了修正，就是原則上不良債權不能出售，有一些特別的條件，所以這部分是我們所規範的對象。","尤委員美女：就是說，金管會只能規範銀行，對不對？當銀行把不良債權賣給AMC，AMC不當討債時，你們可以要求銀行解約或終止，對不對？","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對，收回。","尤委員美女：請問經濟部，對於這些AMC，你們是主管機關嗎？"],["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楊專門委員答復。","楊專門委員淑玲：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有關資產管理公司這個法律名詞，最早出現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目前因為沒有專法管理，所以我們只能用公司法，就是以管理一般公司的方式來管理。","尤委員美女：不當討債這部分，你們能不能管？如果它不是銀行委託的債權轉讓，是一般的債權，這樣不當的討債你們能不能管？","楊專門委員淑玲：如果它涉及到刑法的相關規範，原則上就是由刑事單位來主管。","尤委員美女：我的意思是說，你們完全沒有責任，就是由人民自己去向刑事單位報案等等，是不是？"],["楊專門委員淑玲：是。","尤委員美女：那你們這個主管機關是幹什麼的？它有沒有違反營業項目等等，都不在你們的管轄範圍內嗎？","楊專門委員淑玲：報告委員，如果它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就會處理。","尤委員美女：什麼叫做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它今天不當討債，算不算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楊專門委員淑玲：目前對個別的、特別的事業，沒有特別的規範，因為公司法是適用全國……","尤委員美女：所以它的營業項目裡面，有一項是催收債權，是不是？","楊專門委員淑玲：我們在95年已經把有關這些資產催收業務的3個營業項目都拿掉了。現在只剩下1個營業項目是配合金融機構合併法，因為目前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金融機構可以把不良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尤委員美女：一般債權可不可以委託AMC處理？這些AMC可不可以去處理一般的不良債權？","楊專門委員淑玲：如果一般法律上沒有明文限制的話，其實是可以……"],["尤委員美女：它可以處理？"],["楊專門委員淑玲：是。"],["尤委員美女：可是它用不當手段這部分不歸你們管？","楊專門委員淑玲：是，它涉及到刑事犯罪行為了。","尤委員美女：今天人民設立一家公司，利用這家公司做不當討債，你們覺得這是合法的嗎？這家公司是合法的嗎？","楊專門委員淑玲：如果它的經營行為涉及到不法，就是違反法律了。","尤委員美女：你們有沒有義務在你們網站上公告，什麼樣的行為算是不當討債？發生不當討債的時候，經濟部是不是應該有一個申訴的管道？","楊專門委員淑玲：是，報告委員，其實經濟部從101年4月開始已經有一個協商機制。目前……","尤委員美女：你們的協商機制就是，設立加強管理資產管理公司的事宜，成立跨部會專責小組協助民眾和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協商。你們有一個單一窗口。"],["楊專門委員淑玲：是。","尤委員美女：這樣的單一窗口現在運作得怎麼樣？一般民眾好像並不知道有這樣的窗口，而且在你們的網站上也沒有這些資訊啊！","楊專門委員淑玲：從去（101）年4月到現在，我們大概受理了400件左右……"],["尤委員美女：但是在你們的網站上看不到啊。"],["楊專門委員淑玲：我們今年委託聯輔中心在處理這些債務協商的事情。我們會加強宣導。","尤委員美女：你們是不是可以在你們網站的明顯地方、在桌面上有一個地方讓人家一點就可以知道，所謂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協商小組有關債務催收的運作方案？可不可以把這些資訊公布在你們網站的桌面上，讓大家進到你們的網站，一點進去就可以知道？"],["楊專門委員淑玲：可以。","尤委員美女：謝謝，請回座。","接下來本席還要再請教金管會吳副主委。對於你們所列的，所謂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其實有規定，如果金融機構把不良債權委外催收或賣給AMC，而AMC有涉及不當催收時，你們要去終止委託，甚至把這樣的買賣解除。請問這個辦法公布後到現在，你們終止了幾件？"],["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過去有一些案件我們做了必要的處分……"],["尤委員美女：我問你終止了幾件？"],["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印象裡面至少有7件左右。"],["尤委員美女：有終止了7件？"],["吳副主任委員當傑：7件有做必要的處分……"],["尤委員美女：你說終止委託……"],["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做必要的處分裡面包括了終止等等。","尤委員美女：好，那你能不能在1個禮拜內，把從你們公告這個辦法後到現在，對於銀行委外或出售不良債權，這些AMC不當催收的行為，你們有終止或是解除買賣的資料和件數送給本委員會？可以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好，會後我們一定呈報給委員。","尤委員美女：你們事實上有這樣的監督行為，可是在你們的網站上並沒有這些公告。就是說，當人民遇到這樣的不當催收時，他要申訴，但是金管會的網站上看不到這樣的管道。","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報告委員，目前銀行公會有建立售後申訴的處理窗口。在銀行公會有一個專區。","尤委員美女：對，可是那個專區點進去裡面，只有所有銀行的聯絡電話。他打電話過去之後，可能又是轉了一大堆的所謂答錄機。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去實際查核，這樣的管道到底暢不暢通。","這是銀行公會要做的。那金管會是監督銀行的，可是人民發現你們根本沒有在監督銀行。曾經有一位卡債族被AMC不當催債，所以他就到金管會申訴，結果早上打電話到金管會後，下午馬上接到AMC公司的電話，叫他不要到處亂講話，要他小心一點！所以你可以看到，外面有那麼多人受到不當討債，可是你們的案件那麼少，而人民跟你們申訴之後，結果討債公司─所謂的AMC馬上就知道了，消息馬上就洩漏了！對於這些檢舉人或申訴人，他的保障到底在哪裡？你們能不能回去好好檢討一下？","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對於這部分，我們會再看看如何加強申訴管道，同時站在保障申訴人的立場。這部分我們永遠都有改善空間，會再繼續檢討。","尤委員美女：好。請你們，第一，把這些資訊公開在你們網站上明顯的地方，讓人民從金管會網站的桌面上就可以看到，就可以點進去申訴；第二，你們申訴的管道要能夠暢通，同時對申訴人的資訊要保密，而不是說，今天上午跟你們申訴了，下午就接到AMC的電話。你想，在這種情況下，誰敢去金管會申訴？他可能死得更快。"],["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尤委員美女：接下來請教司法院民事廳王法官，你知道支付命令制度現在已經被濫用了嗎？"],["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王調辦事法官答復。","王調辦事法官漢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部分，我們是認為人民欠債的話，債權人當然有權利去向債務人……","尤委員美女：本席現在說的不是真的有欠債，而是詐騙集團隨便找個人發一封存證信函，指稱欠他們什麼錢，接到這種信的人心想我不認得這個發信人，而且現在又詐騙橫行，當然就不會去理會那一張錯字連篇、狗屁不通的東西，可是之後卻接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別人告訴他說這很多都是詐騙集團的手法，不必理會，所以他就不當回事，結果卻接到執行處的強制執行命令，也就是現在的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不做實質審查程序的漏洞，把法院當成他的白手套，直接去扣押人民的薪水等，請問你們對這部分有無防範措施？知道這種詐騙手法嗎？","王調辦事法官漢章：報章雜誌上確實有出現過這樣的消息，不過民事訴訟法已有規定，支付命令需有相當的釋明才能核發。","尤委員美女：但是他們提供釋明的東西很多都是假的，你們也看不出來啊！","王調辦事法官漢章：那是形式上的審查，第二點則是要加強對民眾的宣導，即接到法院的執行命令時，一定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否則就會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尤委員美女：你們在支付命令上有註明「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請問為何將原本法律規定的「不附理由」刪除？這其實很重要，因為一般人民根本不懂法律，要他們去向法院提出異議，可是民眾根本不知道要寫些什麼、理由為何，在這種情況下，「不附理由」這四個字就非常重要，本席不明白你們為何將其刪除。","王調辦事法官漢章：如果有這種情形，我們回去會做個瞭解。","尤委員美女：本席手中這份是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不知道其他的法院是否亦是如此，不過這應該是例稿，希望你們全面檢討。","再者，支付命令上也註明如果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則「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請問一般人民怎麼會知道何謂「確定判決」？何謂「同一效力」？不懂嘛！而命令上又無任何可供諮詢的電話等訊息，請問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要去哪裡解惑？本席建議在命令上或信封上加上可以解民眾疑惑或瞭解是否為詐騙行為的諮詢電話，讓人民接到這種不辨真假的支付命令時，可以打電話詢問清楚，否則的話，20天一晃眼就過了，他如果沒有提出異議就等同判刑確定了，雖然他可以提起再審，但是那還要繳納訴訟費用。","王調辦事法官漢章：委員的建議很好，不過送達信封上都有法院的住址和電話，而且送達證書上也有承辦股或書記官的名字，這些都有利於民眾向法院或相關單位查核。","尤委員美女：信封有可能在收信後就丟掉了，所以希望能在支付命令上加註如果對本命令有不理解或疑惑之處可以有哪些聯絡電話。"],["王調辦事法官漢章：我們會將這點帶回去研究。謝謝委員！"],["主席：請林委員正二質詢。","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報告第二頁提到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可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並非這個項目啊！"],["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新增條文，我們是增訂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希望能遏阻暴力討債的行為，且已將草案送到大院，但尚未排入委員會議程。","林委員正二：在最後第二段提到「各檢察機關共指揮司法警察1,570人次執行上開掃蕩計畫，並共計查獲涉嫌上開類型案件123件」，請問這123件是哪一年的數字？"],["吳次長陳鐶：是去年底至今年初春節那一段期間。"],["林委員正二：有無送法院判刑確定的案件？","吳次長陳鐶：這是今年才處理的部分，去年的暴力討債案共收了112件，被告計有566人，偵羈押案件有69件，起訴案件有170件，人數為595人，其中440人判決有罪。"],["林委員正二：罪名是暴力討債罪？","吳次長陳鐶：對，我們也對暴力討債罪行的類型做了分析，有些是恐嚇，有些是妨害自由、侵入住宅、強制罪等等。"],["林委員正二：這與警政單位所送資料吻合嗎？","吳次長陳鐶：差不多符合，不過有時案件數會重疊。","林委員正二：再請問警政署，你們定案原則是「假紓困之名、行重利之實」，而且將類型細分為非法討債、不當討債、暴力討債及重利討債等等，但不當討債、暴力討債及重利討債不是都屬於非法討債範疇嗎？為何還要如此細分？"],["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答復。"],["林副署長國棟：主席、各位委員。只要是不法的行為就屬於非法討債。","林委員正二：可是你們將非法討債、不當討債、暴力討債和查緝重利罪都個別成立一個單位，外界看來不會混亂嗎？"],["林副署長國棟：犯重利罪者不一定有暴力。"],["林委員正二：算不算非法？","林副署長國棟：是非法，但不一定有暴力。","林委員正二：那就應該算在非法討債範圍內，你們在非法討債之外另行細分為不當討債、暴力討債及重利討債的目的何在？","林副署長國棟：是為了讓民眾瞭解哪種討債方式屬於不法行為，俾利民眾向警察機關檢舉、申訴，我們即依法辦理。"],["林委員正二：細分的目的就是為了讓民眾瞭解？","林副署長國棟：以當鋪業為例，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30%，民眾瞭解之後，即知超過30%為非法行為，就可以向我們提出檢舉。"],["林委員正二：報告第五頁的非法討債查緝執行面分析提到一、蒐證困難、偵查不易；二、被害人害怕報復；三、被害人不瞭解法令。請問第三項是什麼意思？","林副署長國棟：一般討債公司都是聚集一批穿著一身黑衣的人員，告訴債務人說欠債還錢，用人多勢眾的方式脅迫他，當事人心裡想著欠錢該還，就認為這樣並無不法行為。","林委員正二：警政單位是否以被害人不瞭解法令為藉口推卸責任，將責任轉嫁在被害人身上？"],["林副署長國棟：所以我們要加強法令的宣導。"],["林委員正二：做宣導、檢討？"],["林副署長國棟：法令的宣導。"],["林委員正二：你們不應該把責任推給被害人。","林副署長國棟：他如果知道討債行為是違法的而向我們檢舉或提出申訴，我們依法來偵辦，這些討債的人就不敢去從事不法的討債行為。","林委員正二：謝謝，請你回座。接著本席要請教金管會吳副主委，今天的議題是「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之管理與防制」，金管會是主管機關嗎？"],["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答復。","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是，就金融機構的債權部分。"],["林委員正二：資產管理公司所指的是不是討債公司？"],["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並不等於討債公司。"],["林委員正二：但是也等於討債公司？"],["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要看他的行為有沒有不法或暴力。"],["林委員正二：你舉一個例子。","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譬如，它要是委外去催收涉及暴力行為，這個部分就涉及違反刑事責任相關的一些法律。"],["林委員正二：它是不是屬於一種專業的金融機構？"],["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不是。"],["林委員正二：卻是你屬下管轄的一個機構？","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也不是，因為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涉及比較廣，包括資產管理業務、不動產開發。它在經濟部登記的營業項目範圍很廣，所以資產管理公司並不是一個特許事業，不是金管會所管轄，金管會特別針對……","林委員正二：資產管理公司應該隸屬經濟部，是不是？"],["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它是在經濟部登記的事業。"],["林委員正二：你們要監督？","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監督的部分是，監督銀行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給它的相關規範，是從金融機構出售這一端，但是因為它的部分還涉及一般民間債權或其他營業項目，這個部分並不是特許事業，我們會針對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做一些必要的規範。","林委員正二：這個我覺得非常奇怪，你們既然不是資產管理公司的主管單位，卻管到相關業務。"],["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出售的部分。","林委員正二：基本上，你們對資產管理公司沒有直接的約束力？","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如果屬於金控或銀行下面轉投資的資產管理公司，這個部分會列入我們的檢查事項；如果不是金融機構轉投資的AMC，這個部分金管會就不是它的主管機關，但是我們還是針對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做必要的規範。"],["林委員正二：你認為銀行底下可以設置AMC公司？","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如果它有去轉投資的話，我們都建立合理必要的內控規範。","林委員正二：如果不是轉投資，是委外也算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如果這個資產管理公司不是銀行轉投資的事業，我剛剛跟委員報告過，就是一般向經濟部登記的事業。"],["林委員正二：是由經濟部主管？"],["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只是公司的登記。"],["林委員正二：資產管理公司的職員叫行員？","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因為它不是銀行，所以應該不叫行員。","林委員正二：叫什麼？應該有一個名稱，如果是委外的公司或底下的轉投資公司，叫什麼，算專員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因為它不是銀行，所以職員的名稱我再瞭解一下。","林委員正二：職員名稱有待查證。這些資產管理公司去討債時，工作人員的薪資怎麼分配？","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假設是金融機構把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這裡面涉及出售價格的評價問題，如果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之後，當然屬於資產管理公司本身依照它的作業程序。委員剛才詢問資產管理公司內部的部分，我可能還要做進一步瞭解。","林委員正二：我想瞭解的是，它可能有分底薪和佣金，佣金的比例可能是資產管理公司自己訂定，因為確定性不足，所以造成非法討債行為出現，才有廖正井召委想要擬定的債務催收法案，目前正在研擬當中。我希望金管會、經濟部、警政、法務單位一起來注意這個問題。","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好，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請吳委員宜臻質詢。","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請教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如果今天資產管理公司到人家家裡的大樓樓下，每天站在超過100公尺以外，就舉牌寫欠債不還。每天24小時站，鄰居都看到了，算不算不當討債，我跟警察局派出所報案，辦不辦案？"],["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答復。"],["林副署長國棟：主席、各位委員。派出所一定要受理。"],["吳委員宜臻：勸導他離開？","林副署長國棟：警察必須到達現場，盤查每一個人的身分。","吳委員宜臻：如果他沒有前科，可能是無業遊民或失業的人，找到一份資產管理公司聘請他的工作，最後他沒有前科紀錄，也沒有任何涉嫌，只是站在那裡，可以嗎？","林副署長國棟：他站立的位置，或是他的……","吳委員宜臻：100公尺以外或200公尺都可以，沒有進到任何集合住宅的範圍，在人行道上，可以嗎？"],["林副署長國棟：人數呢？","吳委員宜臻：1個，算不算不當討債？據本席知道，警察都是勸導離開，然後站的人晚上又來了。"],["林副署長國棟：一般會把身分查清楚。","吳委員宜臻：都正常，你不要以為不當討債都是不法份子、前科累累、幫派份子。你這裡的數字都很漂亮，重利罪或錢莊，實務上都不會有疑問，因為實務上對這些人都有法可管，我們最怕的是，資產管理公司催收債務鑽法律漏洞，在人行道上舉牌，警察勸導走了，可能2個小時之後又來。這個辦不辦？不算不當？","林副署長國棟：如果涉及違法，我們來……","吳委員宜臻：如果沒有涉及違法呢？事實上，本席知道警政署很多基層警員，碰到這個部分只能柔性勸導離開；本席甚至有碰到，警察反而上去跟債務人說，你要不要去跟債權人談一談，不然這樣你的日子也不好過。本席只是要告訴你，你這個數據是很漂亮，有構成刑事犯罪不當討債或重利罪查緝的部分是OK，有法可辦，可是真正困擾我們這些老百姓的是，有時候哥哥欠債，妹妹可能就倒楣了，妹妹公司或住家樓下每天被站崗，法律上明明妹妹不是債務人，可能是聯絡人，但是討債的人就每天來騷擾妹妹，妹妹報警也沒有用，最後不得不代替債務人去談判。本席要談的是這個。"],["林副署長國棟：鑽法律的漏洞。","吳委員宜臻：對。本席看到這個數據覺得，你們沒有講出真正大部分老百姓的聲音，不當討債的法律界限還是有值得檢討的。"],["林副署長國棟：是。","吳委員宜臻：如果召委要提這樣的案，可以規範清楚一點，界限劃清楚，本席是支持的。接著本席要請教法務部次長，上週本席緊盯法務部統合肅貪能量規劃小組，現在正紅的雙子星案，你們有沒有關心，辦到什麼程度？"],["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目前正由臺北地檢署處理當中。","吳委員宜臻：次長，我讓你看馬英九總統講什麼話，上次林益世案發生時，馬英九總統說不管涉案層級有多高、範圍有多大，反正該辦就辦，沒有例外，結果聯合報的社論馬上說，不要一掛肉粽最後只抓到一顆，事實證明後來只有林益世一個人遭到起訴，其他的人沒有辦也沒有傳。這次發生雙子星案，馬總統也說很痛心也很震驚，這次聯合報的社論又說這次肉粽絕對不會只有一顆，請問法務部有沒有可能給老百姓一個交代？這次粽子絕對不會只有一顆嗎？"],["吳次長陳鐶：因為……","吳委員宜臻：涉及偵查不公開、個案不能介入，是不是？","吳次長陳鐶：這由臺北地檢署在處理當中，吳委員是法律專家，也很了解我們法務部對於個案當然不了解，也不適合介入。","吳委員宜臻：我知道，所以制度的建立很重要，法務部每次碰到個案就說不管，現在怎麼辦？事實上，本席發現現在從台灣頭到台灣尾，有非常多地方政府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工作上發生弊端，也許是因為不熟悉法律，也許是因為在甄選過程中不熟悉資格限制，所以有可能是有弊案，也有可能是內控出了問題。本席今天提案也是希望法務部整合相關機關，針對現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部分，建立整合、協助、查緝的機制。","吳次長陳鐶：事實上，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公共建設的議題非常重視，他們也希望結合廉政署的力量……"],["吳委員宜臻：所以其實可以做嘛！對不對？已經有在規劃嘛！","吳次長陳鐶：我們現在已經在規劃，由廉政署和公共工程委員會清查公共工程採購的資料，因為公共工程委員會才會有詳細資料，如果他們認為有問題，就移送……","吳委員宜臻：你們該辦的就會辦，對不對？"],["吳次長陳鐶：對。","吳委員宜臻：所以從防弊的角度來看，應該辦嘛！不然你們法務部要做什麼？碰到個案就說基層檢察官在辦，不便干涉，要你們成立專案小組，你們又說專案小組似無必要，拖拖拉拉，如果要從防弊的角度著手，本席今天的提案可以考慮。","第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和個資法都是法務部主管，其實基本上從個資法實施之後，監察院也考慮到個資保護的問題，在整個公告上似乎有問題。本席這次去查監察院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情形，竟然發現我們要查99年7月2日以前的資料，電腦就跳出一個視窗說，因為伺服器資料不足，要我們親自到院查詢，請問這是你們的意思還是監察院的意思？"],["吳次長陳鐶：有關政務人員或候選人財產申報是監察院主管。","吳委員宜臻：所以不是你們提醒監察院，99年以前的資料因為個資的問題，乾脆不要出現了？","吳次長陳鐶：不是，和我們沒有關係，可能是資料庫的問題。","吳委員宜臻：所以你們沒有發文，真的是監察院用資料庫來當託辭，對不對？"],["吳次長陳鐶：我不清楚。","吳委員宜臻：如果不是你們就好了，我怕你們擴大個資運用。本席這次去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資料，結果發現原來我們現在有爭議的縣市首長，如南投縣李朝卿縣長，他的個人資料需要申報財產的部分其實沒有出來，賴素如在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的部分，看起來也查不到，後來本席注意到這是因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直轄市市議員的部分，其實是沒有規範的。我們發現地方的議員對於地方的開發、建設案，還是有一定的權限，這樣看來似乎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漏洞，次長，你覺得如何？","吳次長陳鐶：我們可以帶回去檢討，因為要申報財產當然是……","吳委員宜臻：台北市市議員管的開發案其實比我們立法委員還多，他們的財產還不用申報，當然本席現在沒有指涉特定的議員，就是說不用申報。"],["吳次長陳鐶：這個制度當然可以討論、檢討。","吳委員宜臻：尤其地制法通過以後，六都的市議員其實權限都非常大，這部分本席認為原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範的範圍，大概都假設中央的公職人員權限比較大，但是現在從這幾起事件看起來，似乎直轄市議員也應納入規範，包括有些縣市議員管的地方促參的部分搞不好管得比立法委員還多，是不是應該重新檢討？","吳次長陳鐶：我們回去檢討，當然如果能夠讓陽光照亮所有地方最好，不過這是兩種權益相權衡的問題，民眾要知道某些政治人物或公務人員財產的變化。"],["吳委員宜臻：本來陽光法案就是為了人民有質疑時可以隨時了解。","吳次長陳鐶：但是它也涉及隱私的問題，所以二者間如何……","吳委員宜臻：隱私可以利用個資遮蔽保護，但是像議員的名字就不用遮蔽，公職人員個資的保護不像一般人那樣明顯。你們回去檢討。","吳次長陳鐶：好，我們帶回去檢討。","吳委員宜臻：請主席再給我兩分鐘時間，我要了解一下法務部有沒有在做事。本席在去年12月和今年的3月27日都一再要求法務部針對四大基金被坑殺和炒股的問題進行調查，請問金管會吳副主委，你有沒有被法務部邀請去參加查緝相關經濟犯罪小組的專案會議？"],["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答復。","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知道法務部有這個專案小組會議，我個人雖然沒有參加，但是我知道他們有開會……"],["吳委員宜臻：開過幾次會？","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同仁有沒有參加，可能還要再了解一下。","吳委員宜臻：這次春假之前，特偵組發布新聞表示又查到另外一家坑殺政府基金的投信業者，請問這是你們金管會主動提供資料，還是高檢署成立的經濟犯罪中心所查到的資料？","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部分我們和法務部密切合作，我們主動成立專案查核……","吳委員宜臻：你自己有沒有去開過這個會？都沒有開過？都不關心？政府基金被坑殺，都不到副主委的層級喔？","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不是，這部分是我們主動檢查，再把資料送給法務部相關單位。剛才我們同仁告訴我，去年12月17日我們有去參加過一次會議。","吳委員宜臻：對，今年3月之後沒有，對不對？","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都主動查核，然後和法務部密切合作。","吳委員宜臻：現在看起來政府基金遭坑殺的問題還是很大，為什麼沒有看到你們有任何傳喚的動作？","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只要掌握不法的事證，都會陸續作行政上必要的處分。"],["吳委員宜臻：還是你們金管會有問題啊？","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沒有，發生這些個案之後，我們都陸續找投信公會相關會員，要求做好內控機制，而且要建立相關資料送給交易所和櫃買中心建檔。","吳委員宜臻：現在本席對於政府基金遭坑殺的事情，要求法務部成立專案小組，看起來開會也不是很積極，現在本席只問你，普格、盈正、友輝這幾個已經被查到的投信，還有沒有去參與這次勞委會公布的代操基金的投標？你的內控機制有沒有警示、禁止那些公司投標？"],["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都建立了通報機制。"],["吳委員宜臻：有緊盯著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有。"],["吳委員宜臻：不然本席會認為是金管會內控有問題。","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不會，如果我們作過行政處分或有缺失，我們都會馬上通報基金主管機關。"],["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潘委員維剛改提書面質詢。","請段委員宜康質詢。","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上週華光社區的房子拆掉了，對很多住戶而言，房子拆了當然是極大的一個問題，不過，他們遇到另一個大問題，即法務部對他們不當得利的求償，本席現在舉一個個案為例，個案的名字暫且不提，他的土地大概是50坪，如果他在去年的11月30日去繳法務部對他不當得利的求償，當然現在要繳更多，因為你們是按日在求償，我們就以去年的11月30日為截止日，你知道他要繳多少錢嗎？"],["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方面，我不瞭解，因為這要看地價……","段委員宜康：我瞭解，就以最低的地價來算這50坪，大概是多少？你不曉得，好，就我手上的幾個個案之一而言，到去年的11月30日為止，他所要繳的包括執行費、不當得利、按日給付、訴訟費用等，加起來一共是六百一十一萬多元，這裡面有七位被告，其中有的人並不住這裡，只是他的親人住在這裡，他的戶口沒有遷走，就一直放在這裡。這七人的每個人的帳戶都被查扣，股票也被查扣，有些人的退休金或薪資被查扣，每個人的生活都發生問題，這六百多萬元對你我而言都不是一筆小數字，他們住在這裡幾十年，你們可能會說你們幾十年都沒有跟他收地租，他占到便宜了。從97年公文送達回推5年，從92年開始起算至今10年了，10年的不當得利，加上按日給付，每天要跟他收錢，你們不覺得自己稍微狠了一點？","吳次長陳鐶：整個處理的程序是，我們當時要清理華光社區……"],["段委員宜康：你們清理的目的是什麼？"],["吳次長陳鐶：因為它是一個非常老舊的……","段委員宜康：請問，你們清理的目的是什麼？","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是希望把違占建戶清理，使這個土地能夠有效被利用。","段委員宜康：所以，你們希望有效利用這個土地，希望開發這個土地。如果照你們民事起訴狀內文所說他們侵害了國家財產，讓國家財產有損失，甚至「被告某某、某某等二人，姑且不論與被告等人是何關係，無正當理由設籍並居住於系爭房屋」，也就是說，只要他設戶口在裡面，他就慘了，你們就要追查。如果你們的理由是這麼冠冕堂皇、正當，說他住了這麼多年，你們沒有跟他收取地租，國家的財產受了損失，那本席就要請教你，為什麼有的人不用被求償不當得利？","吳次長陳鐶：當時在處理的時候，我們是有跟這些違建戶協商，如果協商成立的話，按照行政院的規定是可以不要要求不當得利的損害賠償，但依照現行的規定，如果已經起訴、法院也判決了，那不當得利就一定要……","段委員宜康：所以，你們今天的目的其實不在於跟這些人收錢，而是用收錢作為手段，希望他們搬離？","吳次長陳鐶：也不是用收錢作為手段，而是……","段委員宜康：還是說你們可以不跟他收取這個不當得利的損害賠償，只要他乖乖搬走？我先不跟你談規定，我們的規定也要有道理，從道理上而言，只要我跟你談判，像這個個案告訴本席，你們去跟他談的時候，當時講的按日給付要一萬多元，五年的不當得利算起來，他們要付三千多萬元。你們現在去跟人家說，他只要乖乖搬走，拆屋還地，你們就不跟他收錢。所以，其實所謂的不當得利是一個手段，如果他不乖，這個最後就變成是一種懲罰。亦即如果他當初乖乖依照你們的要求，你們就可以不跟他收錢。如果不乖，事後你們就會去懲罰他。因此，所謂的國家財產受到損害、侵害，這其實是一個手段，其實是可以打折扣。假設你欠了國家的錢，國家為什麼可以不跟你要錢，當然是可以跟你要，但只要你乖乖的，聽國家的話，國家就可以不跟你要。我知道不是只有你們法務部有這樣的個案，很多的案子大概都是這樣。但是，從道理而言，你的目的其實是要清理這個地方，沒錯吧？所以，你們可以跟他收，也可以不跟他收，標準在於他是不是照你的要求，在那個時間點之前就自行搬走，如果他沒有照你的要求，撐越久，你要跟他收得越多，這是你逼他搬走的手段。現在房子拆了，也進入到你們的懲罰階段，因此，我才說你們會不會太狠了一點？","吳次長陳鐶：這不是懲罰，這是任何一個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正當防禦，不是……","段委員宜康：我跟你說過，道理上是這樣，你的結果就是在懲罰他，因為他不乖乖聽你的話。所以，坦白講，如果你要去收取拆除費、執行費、訴訟費，我沒有意見，但是，你要針對這個不當得利去收他的錢，我認為在道理上是毫無道理的。這個道理出在如果他乖乖聽你的話，他搬走不是沒有不當得利，他還是有不當得利，那為什麼他搬走的話，你可以不跟他收不當得利的賠償？你說沒有訴訟，所以，你不跟他收訴訟費，他自己拆除，就不收拆除費，但他一樣有不當得利，對不對？好，你說如果他乖乖地拆，前五年的部分不跟他收，如果他不乖乖地走，從97年以後開始算，我覺得這好像也講得通，因為人家在97年就拆了，97年以前不收取，從97年開始收取，所以，這只有一個結論，這個就叫做懲罰。但是，我要告訴你，法務部能不能有一點點的慈悲心？50坪的房子，要繳六百多萬，10年算下來，一年要六十幾萬，那個破房子在那邊，你們一個月要跟他收5萬元，是不是狠了一點？我對法務部只有這一個請求，替這些住戶跟你們請求。","吳次長陳鐶：跟委員報告，因為現行的規定就是……","段委員宜康：你不要再跟我談規定，我覺得法務部要有一點點的憐憫心，住在國有土地上的人很可憐，如果是台北市公共建設土地上的拆遷違建戶，有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可以安置，但國有土地沒有，一樣是台北市的違建戶，但國有土地上的違建戶就比較倒楣，如果是市有土地的違建戶，可以得到台北市政府的補助，因為他是違建戶，比較弱勢，有些違建戶的確是長期的違建，都是一些矮房子，房子漏水了，他也沒有能力修理，所以，台北市政府就協助他。台北市政府可以幫他的忙，中央不能幫他的忙，你們對拆遷戶沒有安置、沒有補償就算了，本席只是跟你請求，法務部能不能去研究一下，不要這麼狠，我就只有這麼一點點卑微的請求，僅僅就是這樣，你們用了最狠的手段，叫做「按日求償」，一天一天收，但是他們沒有錢，就扣他們的股票，股票拍賣的價格是1萬元，連這1萬元的股票你們也扣，還扣他們的戶頭，不管是一萬元、二萬元、郵局的戶頭通通都扣，甚至薪資及退休金的戶頭通通都扣了。本席只有請問你一句話，能不能再研究一下？本席現在不跟你談個案，針對這七、八十戶的違建戶，你們能不能做一個通盤的檢討？","吳次長陳鐶：因為現行的規定就是這樣，我們沒辦法違反現行的規定來處理。","段委員宜康：次長，本席今天是好好的跟你說，你不要搞到我去找你們法務部，我會一個一個個案去吵，本席就簡單這樣跟你講，每一個個案的狀況都不一樣，因為你們派去談判的人都不同，所以每一個人都有不同的標準，本席今天好好的跟你談，你自己如果不去檢視的話，如果讓本席找到一個不同的標準，法務部就等著瞧，謝謝。"],["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請潘委員孟安質詢。","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這個專題報告的題目非常好，已經追了好多年，過去我們也要求經建會，甚至經濟部商業司、金管會以及法務部來做專案研究，但是後來你們的研究報告只有一份書面，而且還各司其職，到現在這個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所以我佩服我們廖正井委員今天排定這個專題報告，這才是真正面對重點，之前我召開過很多次公聽會或研討會，類似這樣的情形，你們跨部會跟經濟部之間，有沒有做過統籌或整合？"],["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答復。","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經濟部是有主動召集跨部會專案小組，做分工討論，詳細情形可以請經濟部的同仁向您報告。"],["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楊專門委員答復。","楊專門委員淑玲：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其實我們在去年2月8日時，就已經召集各相關部會進行討論，因為這會涉及到金管會對銀行債權的管理，目前我們有建立一個單一窗口，在民眾申訴不當討債案件中，如果有涉及到金融債權的部分，我們就會移請金管會再做進一步的處理，如果是一般民間債權的話，我們就會協助民眾跟資產管理公司做協商。"],["潘委員孟安：請問妳們有多少的人力？","楊專門委員淑玲：對，的確是這樣，目前是不堪負荷的……","潘委員孟安：所以你們美其名，表面上講得很好聽，說可以派專人輔導，但是你們有多少人力？你知道台灣單單一天有關債務協商的案件有多少嗎？所以我認為這不是你的問題，應該探討的是制度，為什麼我們公權力要賦予他具有這樣的職責？接著，再就教吳副主委，你們兩個這樣聽就能很清楚了，請問銀行是你們管的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的。","潘委員孟安：銀行發生呆帳之後追討不行了，扣押等整個程序都處理了，銀行自己有一部分也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有一部分賣給所謂AMC的資產管理公司，還有一部分是為了整個公司的管理在逾放比能夠平衡，所以自己左手賣給右手，這個還好，至少還是銀行體系，但現在是賣給所謂的資產管理公司，或是所謂的實業公司，那問題就來了，這些公司是不是歸你們管？"],["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不是。","潘委員孟安：那是歸經濟部商業司管，對不對？"],["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他是經濟部登記的事業。"],["潘委員孟安：那請問經濟部登記的事業可以從事金融的買賣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在他的營業項目裡面是有記載相關的事項，除了這個之外，還有不動產開發等。","潘委員孟安：副主委，這就有問題了，這種金融特許行業是一種特許行業，就跟保險一樣，需要經過特許的，如果隨便一個公司來申請，例如我常在開罵的那家良京實業公司，他後來變成討債公司，他去跟民眾討債，但他不是真正銀行所屬的資產管理公司，但金管會也管不著該公司，經濟部商業司也無法管，整個政府怎麼會賦予公權力讓討債公司可以這樣漫無目的，甚至非常惡質的去追討，你們銀行公會有制訂一個討債標準，說從早上7點到下午7點……"],["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早上7點到晚上10點。"],["潘委員孟安：早上7點到晚上10點是合法的討債時間。政府怎麼會讓他訂定這個？","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所規範的是金融機構，它如果是委外辦理應收債權的催收，這裡面又涉及一般的民間債權，就金融機構債權的部分，我們做合理規範。","潘委員孟安：合理規範？你讓金融的討債時間從早上7點到晚上10點，是不是？"],["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目前該事項是訂在裡面。"],["潘委員孟安：金管會也准許這樣？","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但其中有一條是特別提到是，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及生活騷擾。","潘委員孟安：副主委，你在睜眼說瞎話。有哪幾家可以真正落實？從早上7點到晚上10點是合法的追討時間，不到7點，超過10點就不能追討，有哪一家公司可以做到？你們有沒有監控機制？","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跟委員報告，我們要求金融機構要定期、不定期的對這些催收作業進行監督、了解，如果查到有不法或有違反規定的……"],["潘委員孟安：那監督的情形如何？"],["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過去有處分的案例。"],["潘委員孟安：處分過哪一家？","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有幾家，這部分會後可以提供資料給您。","潘委員孟安：不，這部分你必須要公開，這是非常嚴重的，侵犯到人家的人權，固然其有債權、債務關係，但你們所規定的也不是法律，而是銀行公會自己訂定，金管會賦予它從早上7點到晚上10點可以到處催收，但11點過後人家要休息，三更半夜去吵人家，這還是銀行公會規定的。","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可是這裡面也規範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等規範，都規定得很清楚，我們要求金融機構一定要照規定……","潘委員孟安：副主委，你好像生活在天龍國裡，你沒有在看報紙、看電視嗎？哪一個不用暴力能討到錢？不用暴力就可以討到錢，那還委託討債公司幹什麼？你沒有看電視嗎？某某人家門前被噴油漆、撒冥紙等一大堆問題，這樣會影響人家的居家生活。","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如果發現有這種脅迫，立即跟我們反映，我們就會請內政部警政署這邊來……","潘委員孟安：沒有用啦，法務部次長在這裡，如果當事人報案，送到警察局，請問林副署長如何處理？本席就以這個個案為例，如果超過時間了，我被討債公司聘請要跟賴士葆討債，我在這邊撒冥紙，揮來揮去，有人報警，警察來了會怎麼處理？"],["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答復。","林副署長國棟：主席，各位委員。第一是我們查明他的身分，第二是撒冥紙的行為應該跟環保有關係。","潘委員孟安：你看，通通沒有關係嘛！","林副署長國棟：撒冥紙啊，廢棄物清理法可以適用……","潘委員孟安：所以說嘛，這真的會笑死大家，所以有規定等於沒規定，沒規定反而更慘。好，撒冥紙跟你們沒有關係，那警察來了查明身分之後，因為他催討債款是合法的，有法律保障，你們警察也沒辦法，是嗎？"],["林副署長國棟：社秩法可以適用。"],["潘委員孟安：社秩法？那你們有罰過嗎？"],["林副署長國棟：我回去查……","潘委員孟安：沒有嘛！你回去查了之後再告訴我。其實我自己就處理了好多件，當事人求助無門，我要他趕快報警，可是警察來了，一副沒有他的事的樣子，反正就說：「債權、債務，你們自己去處理啦！人家有所憑證啦！」……","林副署長國棟：去了之後，絕對要把身分查清楚……","潘委員孟安：若說撒冥紙是違反環保法規的問題，那就要叫環保局來開單，這是什麼世界啊？","副主委，我提這個個案，主要是說債務人當然負有償還債務的責任，這是無庸置疑的，可是當他無法償還時，債權人有時會用這種暴力脅迫、不斷干擾的方式來逼迫債務人，所以弄到最後有人跳樓、有人自殺，這種情形可說不勝枚舉。沒有施加暴力是討不到錢的！這是一定的定律，哪裡有說一紙公文去了，就可以討得到錢？如果討得到，就不用這些人了，這些人也沒有存在價值了！","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如果我們發現金融機構委外的催收機構有這些情事，除了一方面會移送警政署處理外，一方面也會要求金融機構和委外公司終止合約，而且必須要買回債權。有關這部分，我們會建檔……","潘委員孟安：副主委，我就要你這句話。對於這種情形，金管會必須有所作為……","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有，我們都是這樣處理。","潘委員孟安：這些銀行所屬的資產管理公司是合法的，若是以暴力催討債務，經過查察屬實，金管會就必須動用公權力加以管理，因為是金管會賦予他們權利，他們才能從事這樣的特許行業，如果沒有這樣的權利，他們憑什麼去做這種特許行業？何況很多債務催討不是透過AMC而已，有些是RTC已經處理了，但是討債公司還是再三去催討，這是非常可惡的！像我剛才提到的良京公司，就是去商業司註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成為實業公司，但是它可以買銀行的不良資產，然後去對當事人進行非常苛刻的暴力脅迫。對此商業司管不了，因為商業司只能管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所以照說這種金融業務是歸金管會管，難道金管會也管不了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如果是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給資產管理公司，而資產管理公司有脅迫等等違規情事，我們就會要求金融機構終止契約，而且要買回債權……"],["潘委員孟安：請問你當副主委多久了？"],["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四年半。","潘委員孟安：有關良京這家公司，我已經向你舉發3年了，可是他們到現在還在做啊！當然，他跟我無冤無仇，只是身為民意代表，我常常接獲鄉親陳情，其中有些是要進行債務協商，可是這家公司連理都不理，因為它的公司負責人是日本人嘛！試想有這樣的公司嗎？不但對債務協商置之不理，而且還對當事人再三騷擾。哪有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是這樣的？不過，我們一查，發現不單這一家，有很多家都是用實業公司的名義，然後登記在商業司之下，可是商業司只能就公司的營運管理去加以規範，所以是誰賦予它這樣的討債權利？我想這就是金管會的責任了。因此，本席要求針對整個債權的買賣，除了金融特許行業以外，不得讓一般商業公司介入，否則的話，就等於是公權力讓全國任何一家老鼠公司、空殼公司都可以從事這樣的變相討債，那還得了？台灣豈不整個亂了？","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資產管理公司並不是特許事業，而我們這邊所規範的是金融機構出售債權……","潘委員孟安：我要強調，金融行業是特許行業，所以涉及相關債權、債務的公司，也應擴大為所謂的特許行業之一，不然的話，變成一般商業公司就可以買賣債權，那真的沒完沒了！"],["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所以我們針對金融機構出售債權這一塊做一些必要的……","潘委員孟安：副主委，我剛才提的這個案例已經幾年了，你們到現在還沒有做出來！","主席：潘委員，發言時間已到。","潘委員孟安：主席，今天我們安排這個專案報告，就要澈底執行這部分，否則的話，他們縱容很多公司都可以這樣做啊！"],["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我已經提案了。","潘委員孟安：好，謝謝。","主席：我們現在先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A案到I案。"],["臨時提案：","A、有鑑於日前發生台北市政府雙子星大樓BOT開發案，此案為國家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案情複雜牽連甚廣。除了雙子星開發案外，國內尚多起「民間參與公共工程建設」，經新聞媒體報導有不法之情事，並多有相關民間人士向檢調及監察院檢舉之案件，但遲遲不見法務部介入調查。為避免未來民間促參成為不肖廠商獲利之法律漏洞，造成劣幣驅逐良幣之效應產生。政府應負起監督之責，為鼓勵民間優良廠商能積極參與公共工程建設。法務部應責成日前成立之「統合肅貪能量規畫小組」，成立「民間參與公共工程建設督察專案小組」，並協同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行政院工程會、交通部、財政部促參司等單位列管稽查2007年迄今仍在執行之各級機關民間促參案（包括：BOT、OT、ROT、BOO等各種相關形式之促參案），以杜絕不肖廠商從中獲利，並維護公務人員官箴。法務部應於一周內向本委員會報告專案小組成立進度，並於本會期提出稽查進度之書面報告，必要時需向本委員會作專案報告。"],["提案人：吳宜臻"],["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林正二","B、建請金管會於一個月內於其相關網站明顯處針對「金融機構委託催收/出售不良債權之相關機構不當催收」增定申訴專區並提供相關資訊","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金管會針對金融機構委託相關機構催收債權或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相關機構，雖分別定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及101年2月13日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0350號函予以規範，要求金融機構對於受託機構或買受機構的催收行為負起相當程度之主動查核及監督義務，對於不當催收者也賦予金融機構終止委託契約或解除不良債權買賣契約之權限。惟實務上債務人及其親友受到資產管理公司不當催收之事件層出不窮，甚已透過媒體由受害債務人出面指控不當催收的資產管理公司，至今仍受託金融機構處理債務催收。金管會作為金融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是否確實遵守前開辦法及函令自應負起監督及促進其落實相關規定之責。對於不遵守法規之金融機構，金管會並應主動建立民眾申訴管道，以加強對民眾之保護。爰此，建請金管會於一個月內於其相關網站明顯處針對「金融機構委託催收/出售不良債權之相關機構不當催收」增定申訴專區並提供相關資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　　賴士葆　　廖正井"],["連署人：呂學樟　　林正二　　吳宜臻　　潘孟安","C、提案－建請金管會於一個月內於其相關網站明顯處提供資產管理公司不當催收之申訴管道，並告知民眾跨部會協商管道","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887號政府提案第128000號之419經濟部於101年4月12日檢送立法院「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具體方案報告」，指出經濟部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邀請行政院有關部會針對「如何加強管理資產管理公司事宜」舉辦跨部會研商會議，並作成決議要成立跨部會專責小組協助民眾與資產管理公司作債務協商，並由經濟部（商業司）為專責小組的單一連絡窗口；民國101年2月8日再次針對「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協商小組運作方案」舉行跨部會研商會議作成「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協商小組運作方案」。惟此跨部會協商小組之存在或遇有資產管理公司不當催收時有何申訴管道等相關訊息，經濟部既未主動宣傳，民眾亦無從由其相關網站上得知，無法達到確實保護人民之目的與防制資產管理公司不當催收之情事，爰此，建請經濟部於一個月內於其相關網站明顯處提供資產管理公司不當催收之申訴管道，並告知民眾跨部會協商管道之相關資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　　賴士葆　　廖正井"],["連署人：呂學樟　　林正二　　吳宜臻　　潘孟安","D、提案－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研議支付命令異議程序及效果之相關宣導方案，並送交本委員會","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不會傳喚債務人到庭，亦不會對債權進行實質審查；執行法院則僅對於執行名義進行形式審查，因此一旦支付命令遭濫用，確實可能發生實體法上不存在之債權透過法定程序取得合法之「執行名義」進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情事，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查支付命令程序雖能收快速解決紛爭之效，惟一方面對於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的程序保障不足，另一方面不變期間經過未提出異議之支付命令效力又相當於確定判決，對債務人十分不利，司法院應加強宣導，協助人民對支付命令之了解以防範或降低支付命令遭濫用之可能性。爰此，建請司法院於二個月內研議支付命令異議程序及效果之相關宣導方案，並送交本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尤美女　　賴士葆　　呂學樟　　廖正井"],["連署人：林正二　　吳宜臻　　潘孟安","E、政務官等公職人員被要求財產強制信託，根據各金融機構提供給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優惠方案」，每份信託契約要繳2,500元的「簽約費」，每年還要繳「管理費」，各銀行收費從7,500元至12,000元不等，這筆費用即使財產完全未異動也須要繳；且財產有異動，無論不動產或股票，每筆都已收取「交易費」，還要收高額「管理費」，也有重複收費之嫌，甚至讓人質疑圖利金融機構。爰建請金管會就公職人員財產強制信託，信託業者服務收費過高之問題，並連同一般民眾信託收費，邀集相關主管機關研議，進行合理降低收費之檢討。"],["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賴士葆"],["連署人：呂學樟　　林正二　　潘孟安","F、現今社會商業活動活躍且種類繁多，又各企業為減少締約成本，多以定型化契約與民眾訂定契約關係，再者企業與民眾之經濟實力多處不對等情況，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僅對定型化契約為概略性規定應已不足以保障民眾權利，復參酌民法債篇針對各種之債已設有個別規定，爰建請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就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有無仿效民法債篇之必要性進行研擬。"],["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賴士葆"],["連署人：呂學樟　　林正二　　潘孟安　　尤美女","G、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或地下錢莊的討債人常以恐嚇、威脅，甚至暴力方式對債務人討債，常常使家人、親友、同事鄰居等心生恐懼憂鬱自殺之情事，本席等立法委員屢接民眾請願陳情，金管會以警政署提供諮詢100、101年均無討債紀錄，對照警政署今（4/8）日口頭報告查緝債務催收公司暴力討債100年123件1,161人，101年87件781人……，睜著眼說瞎話，請金管會與警政署於一周內釐清送本會，並請金管會追究相關人員到立院不實發言，亦於一周內送本會，如有敷衍了事，本會不排除另定期作專案檢討報告。是有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廖正井　　吳宜臻　　賴士葆"],["連署人：潘孟安　　尤美女","H、本院委員賴士葆等6人，查歷經全球金融風暴及本土性經濟危機後，使得中小企業財務困難，授信逾期情況日益增加。而各銀行為處理代償債權資產，逐將債權轉賣資產管理公司（AMC），惟中小企業債權中，有以不動產為足額擔保者，未隨時間調整擔保品之市場價值，個別民眾亦有類似情況。因此，基於誠信、公平之原則，爰提案要求行政院金管會等相關單位限期於一個月內，將「以不動產為足額擔保者，於債權出售AMC前，應隨時間重新估算擔保品之市場價值」列入消務者債務清償條例中，並回報本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賴士葆　　林正二　　潘孟安　　吳宜臻　　廖正井　　尤美女","Ｉ、台灣社會日益貧富懸殊，經濟弱勢者積欠債務者高達數十萬人，而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或地下錢莊的討債人員以恐嚇、威脅、侮辱、甚至暴力方式對債務人討債，也常常對債務人之家人、親友、同事等催債施壓，造成債務人家人失和、喪失工作、心生恐懼、憂鬱自殺。金管會目前對於銀行出售債權予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僅以訂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之行政命令方式指導，對於銀行約束力有限，導致不良討債仍然橫行，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特提案請金管會於一個月內完成債務催收管理之立法，並針對已出售之催債行為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儘速檢討提出監督管理具體對策。","說明：","一、資產管理公司雖然是向經濟部登記，但卡債風波後，卻發現陷入無人可管的窘境。由於金管會也無法直接管理資產管理公司。金管會對於銀行委外催收方面，目前僅以訂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之行政命令方式指導，對於銀行約束力有限，導致不良討債仍然橫行，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二、故有必要訂定債務催收管理法，明定銀行出售債權之條件；銀行業、資產管理公司等之債權催收對象、行為、作業程序；消費者申訴管道；及金管會之監督管理機制等。","三、據金管會統計，近5年的銀行出售不良債權金額，民國97年為新台幣498億元、98年為526億元、99年347億元、100年為725億元、去年為298億元，亦即流落在資產管理公司等討債公司或個人者高達2,400億元，為避免債務人或其親屬持續遭受討債惡行之逼迫，影響正常生活，亦請金管會針對已出售之催債行為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儘速檢討於一個月內提出監督管理具體對策。"],["提案人：廖正井　　賴士葆"],["連署人：尤美女　　吳宜臻　　李貴敏"],["主席：現在進行A案。","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一案，我在答復吳委員質詢時也向她報告了，對於公共工程有沒有舞弊情事，法務部非常重視，所以我們現在已經規劃與工程會建立一聯繫平台，由工程會來清查政府採購是否有違常情形，如果有違常情形，就移交廉政署進一步清查，我認為這樣子就可以發揮應有功能。要是規定針對BOT、ROT、OT、BOO等案全都要清查，事實上卻可能不見得與貪瀆有關，會不會影響到民眾參與投資的意願？"],["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廉政署在幹什麼？"],["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你看要怎麼改就好了嘛！","吳次長陳鐶：我建議由法務部、廉政署和公共工程委員會成立稽核政府採購的平台，如果發現貪瀆情事，就由……","主席：吳委員，這些弊案裡面，雙子星案是根據大眾捷運聯合開發辦法，不是促參，所以這一點可能要修正，本席一直在等你，但是你沒有抓住這個問題。這不是促參案，而是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案，跟促參沒有關係。我們先作文字修改，稍後再作處理。","進行B案。請問各位，對於B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C案。請問各位，對於C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D案。請問各位，對於D案通過，有無異議？","請司法院民事廳王調辦事法官說明。","王調辦事法官漢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贊同委員所提的D案，可是相關研議措施、宣導方案涉及程式修改以及內部行政規則的變更，為了不致讓委員提案的美意落空，或者執行效率有所降低，建議委員給我們2個月的時間，我們一定戮力以赴。","主席：請問尤委員，你同意吧？好，那麼就修正為2個月。請問各位，對於D案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E案。請問各位，對於E案通過，有無異議？","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我建議將文字做適度調整，第5行提到「甚至讓人質疑圖利金融機構」，基本上，這是個人和銀行之間簽約，我們可以做，但是「甚至讓人質疑圖利金融機構」這一句是不是可以刪除？","主席：好，那就把這句話刪除。","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另外就是「有重複收費之嫌」一句，是不是也可以刪除？因為前面都是形容詞，後面是要求金管會召集相關單位開會，這部分我們是可以來做的。"],["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那沒有關係啦！","主席：好，那本案就刪除「甚至讓人質疑圖利金融機構」一句。請問各位，對E案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F案。請問各位，對於F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G案。請問各位，對於G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H案。請問各位，對於H案通過，有無異議？","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屬於司法院主管。這項提案要求金管會在一個月內列入消費者債清條例，但是這個部分恐怕不是本會主管的，是不是應該將司法院列入？"],["主席：唉！你們又在推卸責任！你們要求銀行公會去處理就好了嘛！"],["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知道啦！但是提案中寫的是債清條例啊！"],["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王調辦事法官說明。","王調辦事法官漢章：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於一個月內，將『以不動產為足額擔保者於債權出售AMC前應隨時間重新估算擔保品之市場價值』……」這個部分，應該不適合規定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規範裁定開始更生清算之後所進行的程序，提案提到的部分則是金融機構把財產、債權售出的程序，適合訂在相關金融法規，譬如說規定在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或其他法規中，這樣才會比較適合。","主席：好，那就把「列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改為「列入相關法規考量」，好不好？","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相關法規只有金融機構債權，一般債權可能沒有辦法。金管會的法規就是金融機構相關法規。","主席：你們每次都推卸責任，就像剛才本席質詢時提到的，你們銀行公會可以去處理嘛！","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是提案人，其他委員都有意見，本席覺得滿好的。原提案要求「行政院金管會等相關單位」，本席同意改為將「等」改為「會同」，成為「行政院金管會會同相關單位」。","主席：那就是把倒數第4行、倒數第2個字「等」改為「會同」，倒數第2行「列入相關法規」，不要單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再接「並回報本委員會」。","請問各位，對本案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I案。","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整個立法並不是高度監理特許事業，本案在說明三中提到，請會同相關部會在一個月內提出監督管理具體對策，所以我建議在案由部分是不是也跟說明一樣，寫出「具體對策」，因為在立法工作上，其實2種寫法真的不一致，這個立法趨勢……","主席：現在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已經要在一個月之內將債務催收法送到立法院了，你們還在那裡拖拖拉拉。","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不是，因為這個部分涉及一般債權……","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可是人家現在就是希望把這項列入，現在AMC是沒有人管，所以現在納入，由你們主管。現在AMC只需要在商業司登記，根本沒有人管，應該你們來管啦！","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可是AMC營業項目其實有一般債權、不動產開發，又有其他資產管理等。","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那你們可以把AMC的債權部分納入主管，不要踢皮球嘛！"],["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絕對沒有踢皮球。","主席：請問各位，對於本案修正通過，有無異議？"],["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可不可以寫「具體對策」？"],["主席：我們沒有給你時間壓力嘛！你討價還價幹嘛？","吳副主任委員當傑：AMC的業務項目那麼多，不是金管會一個權責單位可以立法的。"],["主席：請你回座。","本案修正為2個月的時限。","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除了2個月時間之外，我們也給金管會一點空間，本案改為「金管會『會同』其他單位」。"],["主席：有啊！已經修正為「會同其他單位」啦！"],["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倒數第3行沒有。"],["主席：有啊！倒數第2行有「會同內政部、法務部」。","本案修正為2個月之內。","請問各位，對於I案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許委員忠信質詢。","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的確，AMC債權來源相當多。本席向銀行借款或使用信用卡，與向廖委員正井借錢之間，有什麼差異？本席向廖委員借錢，要顧及自己的顏面，一樣是委員，為什麼本席要向他借錢，對不對？向銀行借錢或使用信用卡，就沒有顏面問題，加上信用卡發行機構時常宣傳「借錢不是羞恥的事情」等等，鼓勵消費者去借款。這種情形會導致消費者使用信用卡大量借款，難道銀行對此沒有責任嗎？","假設本席今天欠銀行錢，銀行向本席討債。銀行比較會顧慮到自身聲譽，畢竟聲譽是銀行第二生命，銀行很重視聲譽，也很重視與顧客長久持續關係，與廖委員正井與本席之間的借貸關係不一樣，廖委員不必像銀行一樣，和本席維持持續借貸關係。要是本席向銀行借了錢，銀行把債權移轉給討債公司，討債公司就不必維持與本席之間的繼續關係，也不必維持其聲譽，討債公司也未曾有向本席促銷債權、鼓勵本席貸款的情形，導致討債公司在討債時不擇手段。但是銀行在討債時，必須顧及其聲譽、必須顧及當初的宣傳，也必須顧及和顧客之間的持續關係。AMC可能不是金管會的職責，但是銀行就是金管會的職責。請問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您認為銀行可以自由將債權移轉給AMC嗎？"],["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答復。","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我們已經規範不能轉售債權，也就是銀行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之後，不能再轉售。"],["許委員忠信：問題是這次出售就很嚴重啦！屬性已經完全不同。","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對，我們已經重新規定，原則上，債權不能再出售。","許委員忠信：再次出售本席不管，第一次出售就很嚴重啦！就是移轉給AMC就很嚴重啊！","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知道，現在新的規定是，債權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否則不能出售。我們在3月份又新增了這項規定。","許委員忠信：這種債權，根據本席的分析，有3點與向銀行借貸不同，也就是向銀行借錢與向一般民眾借錢有3個不同的地方，有點類似「一生專屬性」，也就是說，未經債務人同意，債權人不可以隨便移轉債權。債務人當時向銀行借款，是考量銀行比較顧及聲譽，也會考量將來要與債務人維持長久關係，還有銀行討債時不會使用違法手段，因為它是被高度管制的行業。所以要是債務人欠銀行錢，銀行卻把債權轉移給一般民間公司，就不符合債務人當初的期待，更何況銀行時常會推銷信用卡、鼓勵民眾借錢。這種債權的性質其實類似一生專屬性，不能隨便移轉。所以本席建議金管會，在銀行與金融卡用戶、債務人等之間的定型化契約中針對銀行債權明訂一個條款，就是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移轉給金融機構以外機構，如果移轉給金融機構，例如銀行移轉給銀行，比較可以被允許，但是如果要移轉給金融機構以外的機構，就必須經過債務人同意。","請問吳副主委，您認為本席這樣的建議可行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企業併購法在大院修正時特別提到當時背景，就是因為金融風暴，尤其在民國91年，當時的逾放比例相當高，所以那一段時間才會特別立法，准許銀行把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但是以現在的整個時空背景來看，銀行逾放比例已經低到0.4%，當時的背景其實已經慢慢不存在，所以我們也已經要求……"],["許委員忠信：這和背景沒有關連。","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所以我們也要求銀行，原則上債權不能再出售，只有少數例外情況。","許委員忠信：問題是，准許銀行將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這一關就不對了！因為債務人當初向銀行借錢，是考量到銀行會顧及其聲譽、被你們管制，且不能以違法手段討債，也會顧及與債務人的持續關係、比較通融、比較願意跟債務人協商；可是銀行把債權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和銀行完全不一樣，它沒必要跟債務人維持持續關係、不受金管會管制、可能以違法手段討債、不顧聲譽，這些特點都和銀行不一樣。","債權其實有類似一生專屬性的性質，就是未經債務人同意，銀行不可以將債權移轉到銀行以外的其他行業；移轉給另一家銀行，可以接受，因為兩者都是銀行，但是移轉給非銀行機構，就會產生暴力討債情形。所以本席認為，唯有採用本席的方法，才能避免暴力討債，也就是規定在定型化契約裡。銀行是你們規範、輔導的，你們可以規定銀行在定型化契約中加入這個條款，要求銀行對信用卡持有人所擁有的債權，未經信用卡持有人或債務人的同意，不可以移轉給銀行以外的他人來繼受，這樣就解決了嘛！而且這是合理的。因為本席學金融法，本席認為這樣是合理的。請問副主委，你覺得怎麼樣？","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個部分當然涉及到雙方，如果要加入這種必須經過債務人同意的條款，還要站在銀行端來看。我剛才也有報告，這項規定的背景是當時逾放比較高，所以……"],["許委員忠信：這跟逾放比沒有關聯。","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國內銀行現在逾放比已經相當低，所以我們現在已經要求，只要逾放比例在3%以下，銀行債權原則上不能再出售，其實已經達到委員要求這樣的效果。","許委員忠信：即使都沒有逾放比，也不會對本席這項建議有所影響，因為這牽涉到債務人向銀行借錢，根據債務人與銀行之間的信賴關係，銀行不可以隨便移轉債權。債權的性質有點類似一生專屬性，所以本席認為，唯有這樣，才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副主委能不能拿回去研究？"],["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拿回去研究一下。"],["許委員忠信：多久要給本席答復？","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請銀行公會儘快研究，再儘快向委員報告研究結果。"],["許委員忠信：好。","如果不接受本席的建議，會有什麼結果？盈正案發生時，本席召開記者會，建議在台灣信託法制以及委外操作機制沒有健全之前，暫停委外操作，金管會立刻發佈新聞，回答本席「No!」，結果請問副主委，最近有沒有再發生委外操作弊案？","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目前是有少數一些個案，也都是我們主動從過去個案清查發現。","許委員忠信：有嘛！所以本席在盈正案爆發當時召開記者會，建議在上述制度健全之前暫停委外操作，你們不聽嘛！","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向委員報告，我們已經強化一些自律和內控機制，相信那些個案也只是少數，而且只要發現個案，我們都會積極處理。"],["許委員忠信：那現在處理情形如何？","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對於一些違規的案件，我們只要掌握到事證，都已經作出必要的行政處分。","許委員忠信：最後一個問題，北韓情勢和H7N9禽流感疫情，的確讓股市有點動盪，請問公股銀行有沒有對股市護盤的義務？金管會有沒有這項職掌？","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金管會因為是市場的監理者，球員不能兼裁判。","許委員忠信：沒錯！既然球員不能兼裁判，為什麼金管會陳主任委員最近說要公股銀行進場護盤？","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個部分，應該是財政部基於其職責範圍，認為是做該做的事。"],["許委員忠信：這是金管會陳裕璋主委講的喔！","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財政部是股東，以股東身分……","許委員忠信：你們是市場的維持者，不是市場的創造者，為什麼你們會要求公股銀行進場護盤？","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對於相關部會採取這些行動，我們都是尊重，只要對市場有幫助，各部會的職權範圍，我們都尊重。","許委員忠信：問題是，這是金管會陳主委發佈的新聞，準備要求公股銀行進場護盤，公股銀行有沒有護盤的義務？而金管會有沒有這項職掌？","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剛才跟委員報告過，財政部基於整個市場股東和維護市場的責任這樣要求，所以我們充分尊重，因為政府是一體的，各部會有其職責範圍。","許委員忠信：你們既然尊重，陳主委就不可以講這種話，萬一公股銀行蒙受損失，誰來賠啊？"],["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沒有在新聞稿中發佈這樣的訊息。"],["許委員忠信：陳裕璋主委暗示要公股銀行進場護盤。"],["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沒有在新聞稿中寫過這樣的字眼。"],["許委員忠信：但是報紙上刊出來了！","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媒體報導可能經過一些轉述，不見得正確。如同我剛才向委員報告的，這個部分，我們尊重財政部的職掌。","許委員忠信：公股銀行現在已經很辛苦了，不要再讓他們去護盤了，一旦虧損，都是我們這些存款戶要承擔、國家要承擔耶！","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可是機構法人如果認為股市現在具有可以投資的價值，當然我們絕對尊重機構法人。如果他們認為應該進場，就會進場。"],["許委員忠信：銀行投資股票有沒有限制？有嘛！對不對？"],["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有比例上限。"],["許委員忠信：沒錯嘛！所以不是可以隨便進場護盤的。為什麼要設定投資上限？因為銀行資產價值很容易被證券行情拉動。","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但是因為銀行屬於機構法人，一定會經過專業判斷算出價值，只要認為現在股市值得進場、自願進場，我們絕對都是樂觀其成。","許委員忠信：所以你要提醒主委，叫他不要亂講話。"],["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委應該不會講這些話。"],["許委員忠信：可是報紙真的刊出來了。"],["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報導內容應該不是主委講的。","主席（尤委員美女代）：現在回頭處理A案，本案修正如下：","A、有關公共工程政府採購案件，政府相關人員與廠商勾結舞弊，不僅使公務員及不肖廠商獲得不法利益，亦造成公共工程品質堪虞，危害公共安全，建請法務部廉政署與行政院工程會研議成立「政府公共工程採購聯合稽核平台」，由工程會清查政府公共工程採購案件是否涉有不法，如涉及不法即移送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於三個月內將成果報告本委員會。"],["提案人：吳宜臻"],["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林正二","請問各位，對本案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李委員桐豪質詢。","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許委員忠信提到盈正案，本席出一題是非題，如果一基金經理人向其上司報告，收到委託代理投資基金對象所給予的佣金，這樣是否違法？假設本席是基金操作人，如果本席買了一家公司的股票，該公司給本席回佣，然後本席把回佣之事報告給上司；或者在Fund of funds的情況下，也就是本席購買很多基金，再買別的基金時，該基金給本席回佣，本席向上司報告有這份回佣，請問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這樣有沒有違法？"],["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答復。","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屬於正當收取的佣金，必須列入整個基金資產。我強調的是，正當佣金必須列入資產，這樣才能回饋給整體受益憑證的持有人或代操的受益人；若是佣金來源違法、不正當，當然就涉及違法行為。","李委員桐豪：本席之所以要問這個問題，主因是看到金管會似乎有點杯弓蛇影，也就是看到許多基金業者的操作方式後，會因為害怕，而作出過多、過嚴管理。本席必須說，基金管理在台灣是非常不上軌道的，可是另一方面，基金的管理也不能因為過去的一些弊案而因噎廢食。","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個部分，我完全同意委員的看法。我們對於相關的必要規範，也都是邀集投信公會相關會員，並達成共識，大家共同討論應該怎麼做，以強化其內控及治理。","李委員桐豪：對，為什麼呢？有一種不是證照的資格，就是CFA金融分析師，你也知道，在CFA三年三期考試的過程中，每一期都要考整個行業應有的行為道德與規範。證券分析師則是考過一次就算了，以後進修就可以。本席指的是什麼？在這個行業要保持信譽，最基本的就是道德與規範，這不是考一次試就完畢了，所以本席建議，對於投信投顧業務人員的道德與規範部分，應該請公會也應該由金管會列入管理重點，不能只懂何謂投資學、何謂總體經濟學、何謂會計學，那都是基本知識，根本不需要關注，最關心的應該是什麼？就是從業人員的行為符不符合讓這個產業維持其信譽的管理，也就是你們應該將關注重心放在這樣子的管理上面。金管會本身也不要因為發生盈正案這些引起社會側目的案件，導致對整個產業作出過多箝制，這樣反而會有因噎廢食的問題。"],["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都同意委員提的這些非常好的建議。","李委員桐豪：我們立法委員有時候會比較民粹，但是本席還是要站在公允的角度。","另外，本席請教另外一個問題。媒體報導，台灣金聯要減資，是不是有這個現象？你不曉得啊？"],["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有從媒體上看到。","李委員桐豪：它為什麼要減資呢？是因為逾期放款、壞帳愈來愈少，還是因為錢賺得太多了？"],["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可能是基於業務量的減縮吧！"],["李委員桐豪：業務量的減縮嗎？那是利多還是利空？","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初步了解，這代表……"],["李委員桐豪：媒體上是特別點出這是利多。"],["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例如銀行出售不良債權量愈來愈少。","李委員桐豪：沒有錯，愈來愈少，可是台灣金聯似乎錢也賺得很多。","本席為什麼要談這個問題？因為本席也曾經看過這樣的案例，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承受一筆壞帳，標的價值或合約價格假定是100元，按照行規，這樣的債權大概只要25元就可以拿下來，然後由銀行認列75元損失，可是合約標的還是100元。之後資產管理公司就開始和債務人進行協商，希望把25元收回來，當然如果要將本求利，它會希望能賺到30元，這樣的話，成本25元，他可以賺到30元，很賺錢！可是事實好像不是這樣，資產管理公司的作法好像是拿這100元開始向債務人追索，如果債務人不與它協調，即使扣掉已經償還的10元，剩下90元，它一樣抓住這90元繼續追索，而不是以心目中的30元為目標，也就是只要有餘額，就不斷追索。","到底在討債的立場上，我們到底是什麼樣的態度？是資產管理公司取得這100元債權之後，就可以無限上綱，把這100元全部討回來？還是只讓它將本求利，25元的本，討回30元？","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個部分還是回歸原有的債權契約，既然回歸債權契約，我們也希望，如果債權已經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那債務人還是應該按照契約與資產管理公司做一些債務協商。","李委員桐豪：所以這是沒完沒了的。當100萬變成1,000萬時，尤其是一些特定債權，就像剛才講的，資產管理公司買入成本可能25元都不到，甚至5元就可以買下，結果那1,000萬的額度，原本債務人只要還500萬，就可以解決，當債務人先還100萬，希望進一步協調時，資產管理公司態度卻仍舊很強硬，以1,000萬扣除100萬，還有900萬，繼續向債務人追討這900萬。更糟糕的是，資產管理公司拿到這100萬的債權之後，在市場上拍賣，它賺的可能不是100萬而已，這100萬債權出售之後，可能拿到兩、三百萬，它心裡想要取得的500萬元，幾乎都快拿回來了，它卻還是向債務人繼續追討400萬，因為債務人原本欠他500萬，只還了100萬。所以債務人還給它100萬之後，事實上，資產管理公司已經從這100萬上賺回200萬到300萬。","本席要說的是，碰到資產管理公司就像碰上吸血鬼一樣，沒完沒了，一切都按照它自己的標準來做，這就是台灣金聯，這就是為什麼台灣金聯可以減資，因為它根本不用靠討債賺錢、賺夠了！台灣金聯是非常可怕的。請問吳副主委，原則自行催理，特例允許出售，在「原則自行催理」中，賣給台灣金聯是不是就是原則？","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不是，原則上是不能轉賣。"],["李委員桐豪：為什麼？台灣金聯是所有公股行庫共同成立的啊！","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這樣規範下去，對所有公股行庫都一體適用。","李委員桐豪：本席看到了這樣血淋淋的案例，深為驚懼！原來我們害怕的不只是今天講的不當催討，所謂的不當催討，大家就會想到流氓、地痞等等，然而不是，即使是合法機構，對方都已經站在絕對優勢的談判立場，而且分毫不讓，即使賺到額外的錢，也不跟債務人討論，就是要從債務人身上拿到債務人應該給的東西。你知道本席的意思嗎？例如銀行將100萬債務賣給它之後，它以200萬到300萬轉售，卻不納入債務協商金額，而是另外追索，而且是以原始債務金額1,000萬扣除100萬之後繼續追索，而且開始對債務人的房屋、各種資產進行扣押。","本席認為，討債有一定的規矩，金管會確實也對現有催收公司進行相當嚴格的管理，這點我們認同，但是對於銀行業自己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用這樣惡劣的手段進行催討，我們非常不以為然。","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跟委員報告，對於銀行轉投資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我們都列入金檢。","李委員桐豪：沒有錯，但是金檢是一回事，因為你們的金檢只是要看它有沒有回收、投資有沒有賺錢，但是其中的細節、對於債務人的強勢壓制，事實上令人遺憾。","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相關的內部控制，我們也會特別注意。"],["主席（廖委員正井）：本日會議原則上到登記委員質詢完為止。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李委員貴敏質詢。","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的監理，剛才本院委員已經提到很多不當暴力催討的方式，所以我的投影片中有關潑漆、撒冥紙等暴力的部分就省略，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從統計數字來看，90年12月到101年12月這10年不良債權出售的金額高達1兆5,000億，臺灣102年GDP的預測值是14兆，所以不良債權已經占了十分之一以上。今天警政署的報告表示95年以來，臺灣不當討債只有481件，銀行的部分只有20件。這數目看起來好像很少，但是我們大家都心知肚明，在這統計數字中，有很多是犯罪黑數，因為隱性、不敢聲張的都沒有出來，但是從數額來看是非常嚴重。","我們有一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這個辦法的第十四條規定禁止暴力、禁止用其他非暴力的方式騷擾等等，而且第十七條也提到如果金融機構發現有這樣的情況可以終止委託，如果經過起訴之後，應該要終止委託。請問副主委，到現在為止，按照第十七條第一項終止委託或起訴之後應終止（或得終止）委託的件數有多少件？"],["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答復。","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對金融機構的處理，我們從95年到現在……","李委員貴敏：副主委，回答我的問題，我有好多問題要問，我不想耽誤別人的時間。我是問有多少件。"],["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印象裡面已經有7件做一些處理。","李委員貴敏：這7件是因為起訴所以終止，還是包含即便沒有起訴但因為事證明確所以終止？"],["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做行政上的處分。","李委員貴敏：但是你們沒有任何一件終止。換句話說，對今天本院所提暴力騷擾，雖然「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有規定，但是並沒有執行，你們只有程序上的處分，但並沒有終止委託。他們已經有這樣的暴力，已經有違法催討的情況，但是你們只是行政處分，沒有終止他們的受託，他們以後還是會再犯，不是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部分，有終止的案例。","李委員貴敏：這個法令從開始到目前為止，你們終止了多少件？包括得終止和應終止共終止多少件？","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有7家銀行，我們做了一些處理。","李委員貴敏：多少件？我覺得最大的困難度是本院委員在問問題時，行政官員回答的卻是另外的事情。我現在問的是有多少件，副主委，如果您現在不能回答，會後回答也可以。","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好，我們會後把具體資料送給委員。","李委員貴敏：好，謝謝！本席需要知道的是到底這個辦法落實的情形怎麼樣，有沒有應終止，你們才不得不終止，以及有沒有很務實的執行這個辦法。副主委，會後回答沒有關係，本席一直都容許會後回答，因為不是在考試嘛！"],["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李委員貴敏：金管會有一件事情值得嘉許，就是今年3月14日在「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中加了第四點，在這點中提到要約定不得有不當的催收行為，這個概念其實不錯，但這裡面有幾個問題。第一，102年3月14日訂定這個規定之前的部分怎麼處理？你們有同樣要求他們不得有不法的催收嗎？我沒有看到溯及適用的規定。第二，這個辦法也沒有規定他們違反的話會怎麼樣，也就是說，只是規定你們希望如何，可是並沒有落實。我們現在的問題包括兩個部分，第一是對金融機構的部分，你們有沒有確實去落實這個辦法？這部分，請金管會於會後提供資料。第二是對於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的部分，就是金融機構不自行催收，而是給AMC催收的話，你們要求AMC不得有不當的催收，這是今年3月14日增訂的。本席一再講這個增訂、這個善意、這個政策基本上應該要肯定，但問題是對於3月14日增訂之前的部分，如果AMC做不法的催收，你們的處罰規定是什麼？"],["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也是一樣依照現有規定就可以來……"],["李委員貴敏：哪裡有規定？哪一個規定？","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例如第十四條規定不得有暴力等債務催收行為，現在就有規定了，我們來執行。","李委員貴敏：副主委，我為什麼要用投影片？我是特別幫你分，一個是金融機構的部分，一個是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的部分，對象並不一樣，你怎麼能把……","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跟委員報告，現有的第十四條就是對受託機構進行查核，要求這些受託機構不得有不當的催收行為。"],["李委員貴敏：你現在講的是金融機構嘛！金融機構對於受託的要進行查核。"],["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對。","李委員貴敏：但是我講的是對於AMC的部分，你們查核他們有什麼用呢？你們有沒有任何處罰的規定，讓AMC不會做違法的催收？你們的規定在哪裡？我剛才先誇獎你們有這個概念，最起碼還要求買受人（AMC）不得為不當的催收。副主委，你現在不能回答的話，會後回答也可以。","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目前有兩個規定，包括您講的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再把不良債權轉售第三人。第二，他們要委託原出售金融機構或指定同意的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李委員貴敏：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是說如果AMC做不當催收時，你們的處罰規定在哪裡？","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有關這部分，我們必須終止契約跟……"],["李委員貴敏：你們的依據在哪裡？"],["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第十七條。","李委員貴敏：第十七條的規定是金融機構委託他人的情形。你一直在跟我繞圈圈！我一直講一個是對金融機構，一個是對金融機構受託的機構，兩個客體是不一樣的！對金融機構的處罰，你已經講了，我現在講的是對AMC的處罰依據在哪裡？我沒有看到嘛！在「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處理事項」中，規定在哪裡？你現在有困難回答的話，可以會後回答，因為我還有很多問題要問。","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就是透過金融機構……","李委員貴敏：你的意思就是除了透過金融機構之外，你們對AMC沒有任何處罰的規定？","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對，因為AMC並不是特許事業，金管會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李委員貴敏：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囉？"],["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它是向經濟部商業司登記的事業。"],["李委員貴敏：那誰是主管機關？","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目前它是登記事業，所以我們對於……","李委員貴敏：回答我的問題！如果它的主管機關不是金管會，那是誰？"],["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目前只有跟經濟部登記。"],["李委員貴敏：是嘛！那是不是經濟部？所以你的意思是我們應該找經濟部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不是，我的意思是說，雖然主管機關不是金管會，但金管會對金融機構出售債權這一塊應該做合理規範，我們都一直在檢討規範。","李委員貴敏：對。現在所有發生的問題難道不是在AMC嗎？對於AMC的部分，你們不能去規範嗎？你只能告訴金融機構把債權賣給AMC的時候要在條文裡面規定，那規定怎麼樣呢？"],["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要求金融機構澈底落實執行。","李委員貴敏：你要求金融機構落實執行，而你們自己都沒有落實執行對金融機構的部分。你一直在重複，浪費我太多的時間。主席，讓我有一點時間把問題問完。","主席：請節省時間，因為我還要趕高鐵。","李委員貴敏：93年到94年時，中華商銀低價出售他們的不良債權，坊間認為他們透過低價出售不良債權造成掏空公司，按照「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五點的規定，公開招標是原則，例外是公開招標沒有成交的話，第二順位可以跟他們議價。從以前到現在，如果有官商勾結的情況，我們對金融機構處罰了多少家？責任怎麼樣？最重要的是授信，如果授信做得不好，當然會有不良債權產生，請問到目前為止，你們處罰了多少授信人員？除了規定的條文外，你們做了多少風險控管？","對於基金的監理，我們在財政委員會一直講如果基金的投報率多1%，老百姓的提撥率就可以少4%到6%，從2010年9月發生盈正案、2011年7月或8月發生第一金控案到元大寶來案，請問還有多少弊案不能一次查出來，而要逐一、隨時爆一個？對國人的保障是怎麼樣？為什麼我們沒有辦法查核和防堵？我要特別拜託金管會於會後提出資料，請你們很具體、務實的回答。"],["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好。"],["主席：請蔣委員乃辛質詢。","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真的要感謝召委安排這個主題，我覺得以後還要多安排幾次才對。在這段時間，有很多債務催討的問題於立法院協調，可是我發現金管會都沒有盡到協助民眾的立場，這真的讓我們很遺憾。副主委，你今天說以自行催理為原則，例外情形方得出售。這個例外誰來決定？"],["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答復。","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例外情形都已經訂定得很清楚，例如逾放比例必須在3%以上。"],["蔣委員乃辛：現在例外是不是有減少？","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3月才公布這個新的規定，有關不良債權的處分，因為逾放比例已經低到0.4%，所以這部分其實一直在減少。"],["蔣委員乃辛：你們今天的報告中提到銀行不當催討的部分只有20件。"],["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依照警政署的統計資料……","蔣委員乃辛：100年到101年都沒有，所以銀行的問題很少，奇怪，你們這數字從哪裡來的？為什麼我們在立法院有協調的案件？"],["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是依照警政署的統計資料。"],["蔣委員乃辛：那你們有沒有依照我請你們來開會協調的……","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銀行局有參加協調，一定會有……","蔣委員乃辛：這個案子是在我辦公室協調的，這位太太和他先生分居很多年了，他先生買房子，向公股銀行貸款，結果他沒辦法還債，銀行就把債權賣給資產公司去催討，但問題是法院明明判這個太太不用償還債務，那為什麼債務公司還一天到晚去他家催討、去恐嚇人家？法院判這位太太沒有償還債權的責任，而銀行還去催討，資產公司也去催討，金管會到底在做什麼？"],["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再來瞭解一下這個案。","蔣委員乃辛：從很多的案子中，我們看到明明資產公司或銀行可以和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可是他們不願意。銀行把債權低價一成、兩成賣給資產公司，然後讓資產公司去催討，為什麼？如果是同樣的成數，債務人絕對願意還給他們，可是他們不願意，他們要把債權賣給資產公司，讓資產公司去催討，問題在哪裡？","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在新的規定之下，不會再有這種情況發生。","蔣委員乃辛：新的規定是今年3月才開始，那3月以前的怎麼處理？","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當然，還是回歸現有的相關規定，就是看他們催討的相關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蔣委員乃辛：既然這樣的價錢可以賣給資產公司，那為什麼不能跟債務人達成協商，讓他們以同樣的價錢還掉呢？中間的問題在哪裡？中間的學問在哪裡？是不是像剛才李委員講的那樣？你剛才談到金檢，我們立法委員可不可以向你們要求提供金檢的相關資料，讓我們瞭解對這家銀行金檢的結果是什麼？可不可以？"],["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基本上它是機密的案件……","蔣委員乃辛：所以不能給我們，對不對？"],["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部分屬於……","蔣委員乃辛：所以這根本是空的嘛！金檢的結果沒有任何人知道，只有金管會知道嘛！"],["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可以把原則、規範和整方向都跟委員報告。","蔣委員乃辛：我只要知道對這家銀行金檢的結果是什麼，而你們都不能提供，對不對？所以你們根本就是在包庇銀行嘛！","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不會。如果有違失、有處分，我們自然就會公開。","蔣委員乃辛：我這邊有一個案例，這也是我去年在立法院協調的案例，這是民國80年的債務，總共才30萬元，有一個人做了保證人，銀行向這個保證人催討，從他薪水中扣，已經扣了17萬，30萬扣了17萬，就是扣了六成。如果賣給資產公司，有沒有辦法賣到六成？絕對賣不到六成。銀行已經追回六成了，是從保證人服務公司的薪水中扣的，服務公司覺得麻煩，就把這個人fire掉，這個人是更生人，全家的經濟就靠他一個人。","這個案子在我這邊協調時，銀行的人怎麼講？30萬全部照收外還要另外加利息！我說：你在開什麼玩笑！他們一成、兩成就賣給資產公司，現在收六成了，還要百分之百收回，還要加上利息，哪一個案子是這樣的？銀行局的人來協調時也不講話，我向你們要金檢資料，你們也不給，銀行有恃無恐，難道你們要逼這更生人再去犯罪嗎？後來里長幫他付錢，把問題處理掉。百分之百收回還要加利息！金管會覺得該不該？今天的問題不是不當追討，而是金管會為什麼容許銀行這樣做？","剛才李委員問你們對這些資產公司有什麼管理方式，你一直不回答。他問你主管機關是誰，你也不回答，你不知道就講不知道嘛！結果把李委員的時間都浪費掉！對資產公司到底要怎麼管？你們要求銀行去管，銀行怎麼管資產公司？而且很多資產公司是公股，甚至銀行本身轉投資一家資產公司，他們照樣催討，金管會不用管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金融機構轉投資的部分，我們都會列入金檢的檢查事項。"],["蔣委員乃辛：誰知道金檢的結果？請副主委簡單的告訴我！","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結果若有缺失，我們會對外公布。"],["蔣委員乃辛：哪些人會知道？我們立法委員都要不到資料。","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如果金檢有缺失就會有行政處分，當然就會對外公布，如果沒有缺失……"],["蔣委員乃辛：你們公布的是什麼東西啊？","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如果有行政上的處分，我們自然會公布。","蔣委員乃辛：有行政處分才會公布，沒有行政處分就不公布，針對檢查的項目、結果及相關處理，你們金管會有沒有包庇人家？"],["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絕對不會包庇。","蔣委員乃辛：這是你講的，你們為什麼不敢將資訊公開，或是由大家來監督呢？所以你們就私下自己擺著，也不給人家看到，當然人家就不會相信你們。","資產公司一般來講，明明都是一、二成就賣完，現在你們跟人家收回六成以後，還要百分之百，另外再加上利息，何況針對的還是更生人，他還不是債務人，只是保證人而已，現在你們要將一位更生人逼到這種程度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可以再去瞭解這個個案。","蔣委員乃辛：你不知道，可是你們的銀行是知道的。"],["吳副主任委員當傑：目前我並不清楚。","蔣委員乃辛：陳主委也知道！結果呢？還是一樣，就是逼得人家全部還掉，里長也幫忙他還掉。你們要捫心自問，有沒有好好去管理這些資產公司？你們容許他們以資產公司去討債，至於討債的方式是什麼？比如法院判決不需要償還，公股銀行還會同資產公司一天到晚往人家家裡跑。人家拿判決書給你們看，你們都不接受，就是還是必須要還，這是什麼道理啊？","今天主席辦的專案報告實在太好了，本席希望金管會真的該好好管理一下資產公司。如果你們無法管理好，也應該好好管理一下銀行，譬如公布金檢結果，看銀行怕不怕！現在銀行什麼都不怕，這是因為金檢結果不會公布，而也沒有人可以知道金檢結果是什麼，在這種情況之下，銀行會怕誰啊！其實，銀行只怕金管會，你們不講話，銀行當然就不怕，然而金管會卻沒有站在消費者及民眾的立場來做合理的處理。比如同樣的價格，你們可以賣給資產公司，由他們去討，可是你們卻不願意與債務人去協商以達到和解，這樣做是沒有道理的！以後可不可以這樣做？就是既然可以以這個價格賣給資產公司，你們就可以以此價格來與債務人協商，你們可不可以要求銀行這樣去做呢？一句話就可以回答本席，我就不需要繼續再問下去。"],["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部分是要看個案的情況來做瞭解。","蔣委員乃辛：你們可以用這個價格賣給資產公司，並讓他們去追討，但卻不能用此價格去與債務人協商嗎？如果是100萬，你們是用20萬賣給資產公司，假使債務人拿20萬來達成協議，你們為什麼不這樣去做呢？難道討回的錢，銀行還可以再分，或是其中另有其他的問題呢？如果金管會不敢答應，這就表示其中有很大的學問在裡面。"],["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是個案的問題……","蔣委員乃辛：這不是個案的問題，很多案子都是這樣。你不要以為詢答時間到了，我就不問了，我還會到財政委員會去問。"],["吳副主任委員當傑：謝謝委員。"],["主席：請黃委員偉哲質詢。","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一，不當催收的定義，你們有什麼態樣呢？"],["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答復。","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都有相關的規定，會後再提供給委員。"],["黃委員偉哲：會後提供本席不當催收態樣的書面資料。"],["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是。","黃委員偉哲：第二，金管會提出禁止不當催收的辦法，AMC相關產業對此發表一些聲明，將會影響到6,000至8,000人的工作權，有這麼嚴重嗎？或是這些從業人員的催收方式，多少都會被認為屬於不當催收呢？","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部分我們是規範金融機構，有關其不良債權轉售的規定，我們有特別提到現在的逾放比例非常低，原則上是不能再出售，除非有一些例外的規定，因此我們是基於現在銀行體系的財務比較健全，所以我們才會認為要這樣去做。","黃委員偉哲：所謂當初AMC的成立及存在，與此產業是具有階段性的意義，而非一定就要存在在那裡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金管會並非AMC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何況AMC的營業範圍還滿多的，另外還有資產管理及不動產開發等事項，而我們規範的是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出售的部分。"],["黃委員偉哲：你認為影響及衝擊都是有限的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幾年以來，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已經越來越少了。"],["黃委員偉哲：謝謝副主委。"],["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瓊瓔、薛委員凌、江委員啟臣、簡委員東明、徐委員欣瑩、江委員惠貞、邱委員文彥、羅委員淑蕾、蘇委員清泉、高委員金素梅、管委員碧玲、李委員俊俋、鄭委員天財、陳委員淑慧、林委員德福、葉委員宜津、張委員慶忠、吳委員秉叡、徐委員耀昌及楊委員麗環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鄭委員汝芬、潘委員維剛、王委員惠美、謝委員國樑及黃委員昭順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會議事由：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的管理與防制－從法律面及執行面檢討","一、本席非常不滿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全部委外催收因而衍生的種種不良催收行為，導致國民的性命安全遭受威脅，這部分也是金管會的失職，因為金管會沒有善盡督導管理金融機構的責任。放任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主給不良的債權催收公司。為了避免債務人遭到不當討債，本席認為金管會應該要求銀行自行催收不良債權，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可以允許銀行出售不良債權，且銀行要與不良債權買方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 。","二、金融機構員工人數龐大，本應有足夠的人力自行催收不良債權，豈可便宜行事，將不良債權賣給不肖的債權處理公司，增加債務人的恐懼。金管會應該積極約數金融機構，除非金融機構最近4季季底之平均逾放比率大於3%，自行催理後仍無法改善，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案件才可以委外催收，其於案件一律由金融機構自行辦理催收業務。","三、本席也在此要求，未來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應訂定應買人的消極資格，例如不可有不當催收紀錄等，且應與買受人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也應該增訂「排黑條款」，除了有不當催收行為的紀錄之外，還要排除組織犯罪者或刑事犯罪者接手不良債權，避免債務人的性命遭到危害。"],["日期時間：民國102年04月08日"],["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日前金管會邀集相關業者及公會研商，對於銀行不良債權的處理，已達成「原則自行催理，特例允許出售」的共識，即金融機構應以自行催收為原則，除非金融機構最近四季季底之平均逾放比率大於3%，自行催理仍無法改善，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案件，方可出售銀行不良債權。而金管會也將於近日發布「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銀行若要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AMC），只有在特例情況下才允許，否則，必須由銀行人員自行辦理催收債務。金管會提出三種特例情況：(一)銀行最近一年的平均逾放比高於3%、(二)聯貸授信案件、(三)海外分行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境外授信案件。","就以上三項條件來看，由於國銀逾放比全數都低於3%，另外兩項條件適用對象都屬於企業戶、負責人身上，因此與一般民眾無關，換言之，以後包括信用貸款卡債或房貸等個人貸款，將不會再遭到惡意騷擾或暴力等不當討債行徑。","另一方面，金管會也預計將明訂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應訂定應買人的消極資格，例如不可有不當催收紀錄等，且應與買受人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由於國銀平均逾放比，2012年底僅0.4%，同期間，出售不良債權金額也大幅降低，從2002年的2449億元降至去年的298億元。為兼顧保障債務人權益不受侵害及金融市場發展，本席請問金管會未來預計如何對「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進行適當修正？如何大幅改善國銀資產品質？","基於國內不良債權金額已大幅下降，但過去仍然常傳出不當討債催收行徑，而討債產生的糾紛往往比債務本身的糾紛更嚴重，使不當討債造成民眾困擾，本席請問金管會為降低金融機構對債權之不當催收行為，對於金融機構端訂定了那些有效的管理規範？","此外，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主管機關雖可隨時派員查看，而定型化契約現已廣為企業所使用，惟商業行為、種類繁多，又現行法規僅針對定型化契約為一般性規定，就實務適用上難為妥善規範，本席請問行政院消保處，現行消保法有無可能比照民法之方式分別對各種消費行為之定型化契約制定相應之法規？（如針對銀行使用定型化契約時，限制其於有擔保債權之擔保範圍不可及於該筆債權以外之其他債權。）","企業現已廣泛使用定型化契約，然契約內容複雜、文字用語艱澀、排列又小又密，即便有契約審閱期，民眾亦實難確實知悉了解契約內容及規定，而無法有效保障其權利，並評估後續風險，請問消保處，對銀行使用定型化契約有何管制措施？又企業與民眾之經濟實力多處不對等之狀態，有無要求使用定型化契約時，應逐條說明或以日常用語訂定條款之可能？","以上本席所質詢之問題，請以書面答覆本席。","關於銀行將不良債權出售給民間資產管理公司的情形，這個金融政策從開始推行到現在問題層出不窮，發生了許多的社會事件，導致民眾對於這個政策開放的質疑。這個政策雖只是行使民法上所賦與的權利，但是由於這類借款的債權人性質是屬於特許行業，因此許多政策都需要經過政府機關同意，因此政府機關對於政策的成敗也需要負起相當的責任，因此今天本委員會就這個社會議題安排相關單位進行報告。","簡單的債權移轉卻發生問題，主要的原因是移轉債權前後的債權人性質是完全的不同，而債務人在借款之始選擇債權人的時候，就已經考慮到債權人的性質與評價，因此才向特定債權人借款，然而嗣後債權人卻任意移轉債權給第三人，導致債務人當初考慮的因素因而被破壞，或有論者認為該債權移轉係因為債務人未按時還款所致，但是這些風險當初都以在債權人考量借貸與否的風險內，債權人僅為係降低逾放比及減少催款麻煩而擅自將債權轉讓於第三人，本席認為政府機關對於特許行業的債權人移轉債權時機與移轉對對象應該要訂定行政規則讓這些債權人以資遵循，避免一再發生社會問題。","本席認為除了特許行業債權人的主管機關應該負起監督之責外，職司維護社會安全的相關機關也應該要加強社會案件的防制與查察，對於許多非法的催討行為，社會大眾都知道其手法，但是相關單位就是總比民眾慢半拍才知道，或是考量法律衡平性，因此求刑或量刑過於保守，導致民眾對於此結果嘩然，造成對於法律的不信賴，本席期盼各機關對於這個社會議題應該要建立跨部會的平台，互相討論發生問題案件的共通點，期盼能夠即早保護民眾權利，維持社會的穩定。"],["王委員惠美書面質詢：","(一)現在金融債權催帳作業包括「委外催收」及「出售不良債權」，都受到銀行局相關規定的制約，雖說其規定只是「行政命令」，但對違反者仍得予以重罰，而金管會銀行局也指出，「據內政部資料，民國100年和101年沒有金融債權不當催收案件」，按理現在「不當催收」比較有可能出現應該是在銀行以外一般私人間的借貸、地下錢莊，再者，銀行局、內政部也都設有「申訴專線」，然而上個月廖正井委員卻召開記者會，有人出面控訴「被銀行的催討電話、逼到沒工作，連小孩都受到威脅恐嚇」，希望訂定「債務催收法」，試問：目前種種扼阻金融債權不當催收的機制是否都失靈了？","(二)金管會於上個月修改「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規定銀行應「自行催收」，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允許銀行出售不良債權，然而，AMC產業對此發表聯合聲明；認為若債權不准出售，恐影響6,000到8,000人相關從業人員工作權及員工家庭生計，導致嚴重失業問題，並指出透過高度金融專業分工，AMC可具體協助各產業專注本業發展，強化國家產業競爭力，對此，金管會的回應？","(三)催收行為若涉有違反刑事法等情事（如妨害自由、毀損、妨害名譽、恐嚇、傷害等），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發現犯罪後，即依法究辦；但如果是以噴漆、撒冥紙、潑糞、以快乾膠灌入鑰匙孔……等方式，如果民眾報案，請問警察機關該如何處置？","(四)最近有案例，有些年輕人想貸款創業，不少民間代辦業者宣稱政府的創業貸款不好申請，甚至違法冒名幫人上課，為的就是藉機索取高額的代辦費，有的貸款100萬就要抽9萬，有創業老闆就說，還沒貸到錢，感覺就先被扒一層皮，目前金管會雖已嚴令禁止銀行業者與代辦業勾結，要求銀行落實徵審程序排除自代辦進件的申貸，對於問題嚴重的銀行祭出高額罰金、限制承貸案件量、甚至禁止進件，近日並規劃由銀行公會建置貸款諮詢免費服務平台，預計2013年4月10日正式運作，然而代辦業者的規模、廣告似乎越做越大，請問原因為何？過去「勞保黃牛」因涉及詐領，曾遭函送法務部調查局查辦，而「代辦公司」亦可能涉及行員「背信」、「偽造文書」之嫌，請問該如何處理？","(五)債權人之所以會委託催收業者，通常是依正常法律程序無法獲得清償的債權，有的是「真沒錢」，有的則是「假沒錢」，也就是「明明有錢，卻故意賴帳不還」，如果是「真沒錢」，那麼「沒錢的還是沒錢」，但如果是明明有錢，卻故意賴帳不還，因為債務人往往早已脫產，其名下無任何財產，即使透過司法程序獲得勝訴，現行民事執行程序包括扣押、查封、拍賣，根本無法幫助債權人達到清償目的，也就是因為「法律無法保障權益」，所以有些債權人只好以「非法律程序」委託催收業者進行「不當討債」，另一方面傭金的計算亦只限於該討債專員成功地討回該筆債項，才會獲發佣金，可避免花費訴訟費用卻徒勞無功，再者，催收的結果往往能獲得「意外的收穫」，這也就是「不當討債」何以歷久不衰的原因；相對而言，行政執行署命令人民負擔公法上的金錢義務，除了採取扣押、查封、拍賣義務人的財產等舉措，也會適時採取限制出境、核發命令禁止義務人過奢華生活、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等措施。即便民事強制執行法亦有類似「管收」的規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顯有逃匿之虞者」「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違反第20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但是，實務上卻很少用「管收」方法實施強制執行。更別說是民事法無明定的「限制出境、核發命令禁止義務人過奢華生活」等方式。基於上述，試問：強化債權人民事強制執行法上權利，是否亦為「扼止不當催收」正本清源之道？"],["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案由：本院謝委員國樑，針對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轉移予資產管理公司後，即以此作為規避政府之管轄，其不當催收經常引起債權人之恐慌，而或有轉而向地下錢莊借貸，如此惡性循環，易使債權人處於經濟絕境，因此，除要求檢警單位應加強查緝不法地下錢莊外，並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檢討對於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督導，避免衍生更多社會問題，爰提出質詢。","說明：","一、按隨著我國金融自由化、國人如有資金需求多向金融機構借貸，惟一旦無力償還，或有被金融機構轉為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AMC），而資產管理公司已非金管會之管轄，對於其不當催收之行為難以規範。","二、一般債務人或因經濟困頓，或因不諳法律，遭受不當催收後，又經常鋌而走險轉向地下錢莊借貸，而更受高利壓榨及暴力討債之陰影，而無法正常工作、生活，此實為成為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後，債權人因經濟惡性循環，反易陷入經濟之絕境，造成社會問題。","三、因此，本席除要求法務部及警政署相關單位，應積極查緝不法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外，並建請金管會應對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出售，應研議更多相關監督與管理的機制，以免債權人在經濟惡性循環下，造成更多社會問題。爰提出質詢。"],["黃委員昭順書面質詢：","公民營銀行呆帳一堆，處理的手法幾乎大同小異，就是當自己經過一段期間催討未果之後，便委託民間討債公司處理，條件是五五拆、四六拆或三七拆。這樣的催討案件最後流到地下討債集團，他們用黑道慣用的暴力威脅、恐嚇手段逼迫債務人還債，甚至最後鬧出人命，讓原本清新的銀行形象蒙塵，尤其公營行庫以此種方式催討最為人詬病批判，本席很好奇財政部金管會是否默許？法務部、警政機關是否也容許完全放任不管？欠債還款固然天經地義，但如果借貸人其還不出的情境確屬事實，甚至有許多還是無端被連帶的保證人，只因單純向銀行貸款欠賬的最終下場，竟被暴力相向的討債、逼債，政府是否應有一個較人性、較合理的機制予債務人？相信社會不容許故意脫產的避債逃稅，但也不應該有逼人上梁山甚或肇生人命的討債！","銀行也好，資產管理公司也罷，在這個粗糙的討債過程中，完全視個資法如無物，草草率率就將民眾的個資洩漏給外面的討債公司，種下日後永無寧日的騷擾、恐嚇及威脅的悲慘命運，嚴重迫害民眾的生存權、工作權等等，請教法務部、財政部金管會、警政署，這類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有無必負的法律責任？","據瞭解：有多少銀行負責處理呆帳催討的人員，因為和民間討債公司合作的「良好互動」，乾脆變本加厲插乾股，甚或自己經營討債公司，兩頭壓榨剝削貸款的企業及民眾，賺取黑心錢？金管會要不要去查查看？甚至銀行人員離職或退休後，有些人竟加入民間討債公司，駕輕就熟賺取不義之財，這種社會價值觀的嚴重扭曲變形，是誰的責任？誰又是幫兇？公務人員不是有旋轉門條款嗎？請問類此情形又要如何管理或約束？這究竟是金管會、法務部管？還是警政署該管的事？這些乖離違法行為要不要查究？","本席要求，針對不法討債，銀行、資管公司本身就必須受到最嚴格的監督管控，有關企業及民眾融資所造成的呆帳，須由銀行本身自行處理，嚴禁委託任何外界的討債公司催討，一旦再有類似委外合作拆帳討債情形，不僅該銀行相關層級人員應一併從重連坐處分，財政部更必須施以最嚴厲之處罰，如；兩年內不准該行庫申請籌設國內外分行、不准開辦任何新興業務、每個月必須接受財政部和央行金檢單位嚴厲的金融業務檢查等等，另因情節嚴重遭開除的行庫人員則永不錄用，如此方能有效金融管理，並保障守法債務人權益及安全。","主席：本席再次警告金管會，不要對委員的一些事情敷衍了事，如果是這樣做的話，本席在司法委員會絕對會提案，讓金管會降至財政部或中央銀行底下的一個委員會。","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12時32分）"]],"block_lines":[1,6,6,9,89,90,100,103,108,111,115,118,173,174,205,211,213,218,224,227,228,231,237,240,241,242,244,252,253,255,257,260,271,272,275,276,277,278,279,281,282,283,285,300,304,306,309,312,316,320,321,323,324,326,329,330,332,333,340,342,345,349,353,356,364,365,372,373,374,376,377,378,379,385,390,397,399,400,401,408,411,412,414,417,418,419,420,421,422,423,432,434,446,447,449,452,453,455,457,460,461,463,464,468,470,473,474,475,476,479,481,482,483,484,485,487,488,489,492,493,496,499,503,504,505,513,515,516,517,522,524,528,530,532,533,535,540,543,546,550,554,557,562,564,574,577,578,579,580,582,585,589,590,604,605,607,609,611,614,616,618,619,622,623,626,627,631,632,633,640,645,646,647,657,658,662,666,669,671,672,675,676,679,680,683,684,686,687,689,690,692,693,695,701,702,703,706,707,721,728,729,730,747,749,750,752,755,756,757,763,765,772,777,780,781,783,788,794,801,802,803,804,808,809,810,813,814,815,818,819,823,828,831,833,834,836,837,845,852,855,858,861,863,871,873,874,878,879,884,885,890,891,892,895,896,899,904,905,907,909,911,912,914,915,918,924,926,928,935,937,939,942,945,947,950,952,954,955,957,959,960,965,967,968,972,973,977,978,990,996,1002],"person_count":{"主席":45,"(一)出售時機之限縮":1,"貳、執行面":1,"劉處長清芳":5,"賴委員士葆":10,"吳副主任委員當傑":77,"主席（呂委員學樟代）":1,"廖委員正井":5,"邱副局長淑真":2,"林副署長國棟":15,"主席（廖委員正井）":2,"呂委員學樟":5,"吳次長陳鐶":10,"尤委員美女":8,"楊專門委員淑玲":5,"王調辦事法官漢章":1,"林委員正二":17,"吳委員宜臻":8,"段委員宜康":1,"潘委員孟安":8,"臨時提案":1,"提案人":10,"連署人":9,"許委員忠信":12,"李委員桐豪":3,"李委員貴敏":6,"蔣委員乃辛":6,"黃委員偉哲":3,"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1,"會議事由":1,"日期時間":1,"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1,"王委員惠美書面質詢":1,"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1,"黃委員昭順書面質詢":1},"persons":["主席","(一)出售時機之限縮","貳、執行面","劉處長清芳","賴委員士葆","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呂委員學樟代）","廖委員正井","邱副局長淑真","林副署長國棟","主席（廖委員正井）","呂委員學樟","吳次長陳鐶","尤委員美女","楊專門委員淑玲","王調辦事法官漢章","林委員正二","吳委員宜臻","段委員宜康","潘委員孟安","臨時提案","提案人","連署人","許委員忠信","李委員桐豪","李委員貴敏","蔣委員乃辛","黃委員偉哲","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會議事由","日期時間","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王委員惠美書面質詢","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黃委員昭順書面質詢"],"title":"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102年4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