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楊委員麗環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進行今天的議程。今天我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舉辦「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公聽會,歡迎各位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來參加今天的公聽會。「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是關係著媒體產業秩序、數位匯流未來發展及民眾視聽權益,為社會各界所矚目,所以本委員會特別舉辦公聽會,聽取各位意見,引為我們未來修法之參考。 其次,今天邀請與會人員到場的時間可能不太一致,所以待會發言就採取先來後到的方式。今天我們邀請的貴賓非常多,之後他們將陸續到達,為了便於大家能充分表達意見,本次會議作如下處理:1、每位發言時間為6分鐘,在5分鐘時,我們議事人員會先打一個鈴聲提醒;6分鐘時,再打結束鈴,請發言的人能尊重發言的權利,在6分鐘內結束發言,方便下一位發言。2、每單位推派代表1人發言,如果第一輪發言完還有機會,再開放第二輪發言。3、現場發言的資料,各位可以補充書面資料,議事人員會將聯絡方式送至各單位。4、發言時採交叉進行,邀請代表2人,穿插委員1人,讓大家可以聽到相互的意見。5、委員發言,以在場委員登記順序依循排序發言;而我們邀請的專家學者,以簽名序為準依序發言。請問各位,對上述5點處理方式,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為了讓大家對「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有更精確的認識,我們請行政單位先作一個簡短的報告,首先我們先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石主委世豪報告5分鐘,然後再讓其他2位發言……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主席,今天會議的資料,議事人員應該要準備…… 主席:議事人員沒有準備嗎?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不是啊,我們沒有看到行政院的版本,桌上都沒有,只有出席的名單…… 主席:NCC沒有提供。石主委,請你趕快下令要他們儘快把你們已經有的資料提供出來,到最後我們會請……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這樣要怎麼開會?沒有資料…… 主席:好,稍等一下,給我一點時間。 最後,在發言的過程中,我們會安排張善政政務委員做一個回應或是於最後做總回應。 現在我們先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石世豪主任委員報告,並請石主委趕快要求你的同仁把資料送來給我們每一位委員。另外,因為本席還有其他的行程,所以等一下會把會議交由王廷升委員主持。現在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報告,報告時間5分鐘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高興應邀參與貴委員召開之公聽會,就「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及相關立法,以及本會在委員會議已經正式作成決議送出的「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之內容,簡略說明如下:壹、前言 首先本會在四月間已經完成法案的審議,並已決議送出,目前NCC所決議的法案全文都已經刊登在本會的網站上,歡迎大家隨時下載參考,因為法案循政府提案的程序,必須先呈送行政院審查,現在已經初步完成法條逐條檢視程序,其與本會原先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的文字略有變動,最主要是法制面的調整,所以本會正式決議通過的條文,就是目前本會網站上的全文,一共有53條,歡迎各界下載,不吝賜教,我們還是持續對外開放,並且聆聽各界的聲音,不只後續有關法案審查的過程中,我們會協助大院進行逐條審議,而且在未來執法時,我們也一定會聆聽大院以及來自各界的聲音。至於本法的立法精神,其實最主要是因為廣播電視繼報紙、雜誌等出版品之後,在今日社會中已經成為民眾獲取資訊最主要的來源,及民眾表達意見最主要的管道,所以關於大法官會議曾經強調過的廣播電視媒體具有「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等功能,應該加以重視,同時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更進一步闡釋「通訊傳播自由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的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而且在馬總統所簽署的政治與公民權利公約當中,有關言論自由的保障,也進一步延伸到國家就媒體之傳輸平台,若落入少數人掌控,而導致言論表達上有障礙,應當適當加以防範,所以本法的立法目的最主要是遵循上述大法官釋憲意旨以及我國已經簽署的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的規範精神來加以制訂。在我們的法案中,有一些重要的規範,要特別向各位說明:1.本法一共有3個規範專章,第一個部分是有關廣播電視集中化的程序加以適度的規範,第二個部分是有關新聞專業自主在媒體的運作當中應該予以維護。第三個部分是對於我們整個社會多元文化的均衡以及公民參與媒體監督的適當架構也給予法律上的規範,最主要是這3個專章分別從外部多元、內部多元及社會多元均衡與參與公共事務監督,這三方面來加以立法。其中,各界特別關注的是第一個專章,關於媒體集中化的程序如何適度的訂定法律規範,如何適度予以節制?就這個部分,本會立法最主要是採取以平均收視率、平均收聽率與平均閱讀率作為計算標準,主要是基於方才跟各位說明的大法官釋字六一三號解釋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九條的規範,其最主要的關注是在於資訊來源及意見管道多元,而並不是一般所討論的,在媒體產業中,它的市場要如何架構?因為這兩個方向不盡相同,因此本會直接針對釋憲者最關注的資訊來源及意見管道的多元,以及我國已經簽署的公民政治權利公約最關心言論自由的重要價值加以規範,因此不採市場佔有率的規範,如同我們所知,市場之公平競爭在我國已有專法及專責機構在負責,所以本法不再重複規範,謝謝。 主席(王委員廷升代):謝謝石主委。 繼續請專家學者發言,發言順序照方才召委所宣布的,依報到簽名先後順序發言,亦即每2位業界組織、專家學者代表發言,就穿插1位委員發言,發言時間為5分鐘,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請大家能尊重其他委員的發言時間,也要掌握自己的時間。 首先請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彭淑芬秘書長發言。 彭淑芬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彭淑芬,今天感謝召委安排這個讓我們能表達意見的會議。有關公聽會的相關議題,我所要表達的意見是,有關媒體壟斷的定義,到底什麼是媒體壟斷?我們認為言論自由跟防制壟斷,在規定管理上有時候真的只有一線之隔,我們台灣這幾十年所建立的言論自由,跟自由開放市場是非常寶貴的。目前世界各國的管制思維,其實都是朝向比較鬆綁,尊重市場機制,法律只是他最後的一個防線,政府只有在自由市場機制失靈或是有重大的弊端時才會介入,其實我們可以看出現在世界各國的管制思維,是比較朝向低度管制的。在回應今天的第一個議題時,談到各國有關媒體壟斷一些比較數據化、科學化的量化指標,例如我們參考德國媒體集中的規範目標,他有一個重要的要素,就是防止全國性電視廣播產業,出現任何一家具有支配意見力量的情形,其要素之一是全國性的廣播產業媒體,另外一個是達到意見支配力量的程度,同時參考我國大法官釋字四一四號理由書,裡面提到有關保障言論自由的觀點,係指商業性的言論,非關公共意見的形成,所以不能與其他新聞性頻道保障言論自由等量齊觀,從以上的觀點,我們可以歸納出協會的立場是認為現今蓬勃發展的大眾廣播媒體,像是運動、兒少、電影等綜合性的頻道節目,不宜視為是可以控制言論自由的範圍之一,充其量是否應該低度的限縮在跟新聞比較相關的頻道或內容,以為這樣的管制思維?很感謝今天的議題能兼顧到如何防止媒體壟斷與媒體產業的發展,這兩端的天平要如何平衡?站在產業的立場,我們不得不提出嚴肅的呼籲,現在整個台灣媒體的市況是往下跌的,不論市值、競爭力、廣告量都大幅下跌、衰退,人才也出現外流的問題,所以站在產業的立場,今天更加迫切需要的是如何扶植我們的產業,提昇競爭力,進而促進我們國家競爭力的發展,但我們反而比較呼籲應該從整個產業的發展著眼,看如何提升國內已經非常低迷的傳媒產業、文創產業,這塊是非常重要的,我在這邊要引述英國某執行長曾提及他相關政策的重要目標是幫助而不是阻礙產業競爭,我們也熟知韓國文創產業的輸出模式,是以文創產業當火車頭,帶動其他相關電子科技產品的輸出,我覺得韓國以文創產業來帶動其他相關出口產業的發展模式,很值得台灣參考,最後我要回應有關NCC版反壟斷的相關草案,我們很肯定NCC把所謂的過渡條款、推定收視率不受司法管制的機制做了調整,如同剛剛所講的,建請還是比較限縮在新聞類的頻道,我們應尊重我們媒體的公司自理精神,謝謝。 主席:請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吳學展先生發言。 吳學展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我是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發言人吳學展。以下就NCC版與青盟理想中法案之間的差距提出說明。我的說明一共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們認為要新增納入管制之產業。第一種是全國性平面媒體的結合:(1)全國性平面媒體結合案由NCC審理,這點應該入法。此舉並未使NCC擴權,而是目前NCC自我閹割。(2)NCC的組織章程上就寫明他是為維護整體媒體產業健全而存在,說自己只能管電子媒體是自我限縮,不過我們也只能要求NCC管媒體整併的產權問題,不要像以前出版法那樣審查媒體的內容。(3)NCC版草案在第三章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其實有規範報紙跟雜誌,如果報導當事人或利害相關人認為其內容有誤,可以向該媒體請求給予相等的答辯機會,所以NCC其實早就是平面媒體的主管機關,既然是主管機關,為什麼不能管平面媒體之間的併購案呢?第二種是系統商與頻道商之間的交易公平性:為避免系統業者利用其把持平台之優勢,而對不同頻道內容業者有不公平競爭之待遇,我們認為應建立配套之調處、仲裁機制與明確且有實質效用的罰則。目前NCC版對此雖訂有罰則,但是過低,對於檯面上的這些業者,顯然缺乏實質效用。 第二部分是有關新聞工作者權益:我們認為應該將「獨立董事選舉制度、獨立編審制度、編輯室公約、員工成立工會之權益、員工加入工會之權益,還有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應成立倫理委員會」納入專法。 第三部分是回溯條款,或是稱為過渡條款,NCC的版本目前已經刪除了過渡條款,但我們知道,媒體壟斷現象在台灣仍是現在進行式,旺中併購中嘉案還在行政訴訟,故反媒體壟斷法不應僅是防患未然的法律,回溯條款不應刪除! 第四部分是有關媒體結合案之審查,第一,我們要求法案應該要有資訊公開與程序透明的條文,NCC版第九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申請者提供組織、營運及財務等資料,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辦理公聽會、座談會、問卷調查或送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學者專家鑑定,必要時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行言詞辯論」,我們認為這個條文的積極性不足,建議將「得」改為「應」。 第二個是聯合審理機制,當結合案同時與兩個以上主管機關的職掌有關時,應將審理程序、分工等相關機制及統籌協調的單位為何均明確入法,以避免行政機關互踢皮球。 第三個是公益訴訟,媒體結合案的相關人其實包含了全國的閱聽眾即全國公民,故公民團體如果不滿意主管機關作出的裁決,應該有權提出公益訴訟,這一點也應入法。 第四個是量化的絕對禁止媒體結合之門檻,目前我們比較常聽到的標準有兩種,第一種是收視率,第二種是市占率。NCC版本是以收視率作為媒體是否可以結合的標準,不過目前收視率數據取得之方式未知,權數轉換與計算公式也未知,而且在上週六永社舉辦的座談會上,NCC代表回答:「法案三讀通過後,六個月內會舉辦聽證會,並確定施行細則,細則中將包含公式等項目。」要等到公式確定之後,大家才對「收視率」有比較明確的概念,到時候是否又要再改變或確認現在所訂定的這個紅線標準?那我不知道現在在草案裡面所訂定的紅線標準意義何在,所以我們認為應以目前大家比較了解、熟悉的「市占率」作為標準。 我們以捍衛民主基石與言論自由的立場考量,媒體的結合不需要連電影台、娛樂台、購物台這些頻道都管,因為真正會直接影響台灣民主與言論自由的媒體是系統商、無線電視、新聞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全國性日報、製播新聞之頻道、頻道代理商等七種媒體。 我們要提出幾個要求,第一、系統業者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該市場的水平整合上限為三分之一,這是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定。而且由於系統業者直接面對收視戶,故應對系統業者進行規範,保障收視戶對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第二、無線頻道之間不得相互整合。第三、新聞財經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五分之一。第四、全國性廣播水平整合上限為五分之一。第五、全國性日報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其水平整合上限為五分之一。第六、有製播新聞節目(例如整點新聞)的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五分之一。第七、頻道代理商應以全國實際上有的頻道數為分母,並引入市占率概念,訂定出頻道代理商所能代理之「頻道數占比」上限,並配套保障收視戶對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第五個是非量化的審議標準,公平交易法除了規範價格之競爭,還包括數量之競爭、品質之競爭與其他條件之競爭,所以媒體結合案的審理標準本來就該考量價格以外的因素,例如言論集中度。 第二點是經營者適格性,我們認為主管機關應積極維護公共利益,不應只於媒體結合時才衡量這個因素,但現有的NCC版僅於第二十四條中將此納入結合時的審查標準。 第三點是媒金分離原則,有鑑於廣電三法的修法遲遲未過,所以我們主張應將媒金分離原則納入反媒體壟斷專法。 第四點是中國因素,為了避免中國政府基於政治目的,透過媒體相關業者進行資訊置入,影響台灣輿論、言論自由及言論多元性,應將中國因素納入規範。 最後,第五個部分是關於NCC版草案中的補助辦法,NCC版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授權NCC對新聞記者設立之專業團體、廣播電視事業之公會或協會、傳播相關學術單位或專業機構、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人民團體或公益財團法人進行各項補助、獎勵。為了避免政府以補助、獎勵之名,行媒體相關產業控制或政治圖利之實,我們建議此類規範應建立更周延的配套,諸如設立政府與民間單位以外之獨立第三方補助、獎勵審核機制,以確保台灣整體媒體環境之獨立、自主,不受政治黑手的支配。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立法院針對反媒體壟斷的議題召開公聽會,本席必須在有限的時間裡面提出我個人對於反媒體壟斷及多元言論維護最重要的看法。為什麼社會上要討論這樣的法案?就是因為在最近這一段時間,媒體的購併可能對台灣媒體環境所產生的影響,引起了學者專家、立法院、社會大眾許多的關心和疑慮。行政院也在最近提出這個版本,但是還沒有定案,張善政政務委員希望透過舉行公聽會,納入大家的意見之後再來討論。 本席認為,關於反媒體壟斷有幾個重點必須要提出來討論,第一個就是「媒體」的定義,我們來看行政院的版本,由於社會對於反媒體壟斷非常關注,所以行政院對於雜誌、週刊、財經、新聞、娛樂、電影等頻道包山包海的都要納入管制的範圍,其實這並不是社會對媒體壟斷所聚焦的重點。大家所關心的焦點很清楚,只有包括無線電視台、系統業者、全國性的日報、全國性的廣播和財經新聞頻道五個部分,會讓人產生疑慮的就是這五個部分。所以我們希望這一部法只針對這五個部分加以約束和規範,其他的部分並不是社會大眾所關心的,重要的是整個媒體評論的空間、多元化的保障,其他部分並非重點,也不是大家所在意的,對社會所能造成的影響也極其有限。所以我們必須對於希望管制和規範的媒體範圍加以界定,而不是像行政院版本這樣包山包海,把所有的東西都涵括進去,這樣會讓人覺得行政院有擴權之嫌。 第二個,我們要討論什麼叫壟斷,就是要讓社會大眾、有權力的人、媒體業者清楚了解壟斷的標準。行政院的版本以閱聽率、收視率和閱讀率來作為規範的標準,本席不能贊同,所以要表示反對,反對的理由有幾點,第一,台灣在過去這麼長的時間裡面,並沒有一個具有社會公信力或社會普遍可以接受的收視、收聽或閱讀率的調查。目前大家比較常引用的是AGB尼爾森的調查,很多學者專家都指出其問題在於不夠客觀、不夠全面,所以數字上可能產生謬誤。本席在交通委員會多次質詢石主委,如果我們不用AGB尼爾森的調查,那我們要採取什麼樣的調查方式,是由政府成立一個基金會或民間團體來進行調查,或是透過市場上多元的調查數據來加以平均,譬如說市場上有10家調查機構,就是以這10家所調查到的數據來平均。可是到今天為止,行政單位沒有辦法告訴我們一套調查收視率、收聽率、閱讀率的客觀準則或標準,如果沒有任何的機構、沒有任何的標準,未來要以此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壟斷的準則,這是社會大眾所不能接受的。在沒有標準、也沒有決定調查機構的情況之下,貿然的定出標準,我們會覺得在這裡面讓有權者上下其手的空間過大,所以本席認為,在這一部法裡面不能有對政府部門空白授權的條文。 在上個會期要結束的時候,我們有提出一個版本,本席問NCC所有的官員:民進黨的版本有沒有任何缺失?可不可以做得到、有沒有任何問題?當時沒有任何一位官員回應,甚至在進行逐條審查的時候,所有的官員都坐著不動,對於民進黨所提的版本,他們認為都沒有問題,只要立法院通過,他們都可以照做。但是在委員會通過這個法案之後,NCC立刻大動作的召開記者會說這個法案不可行,並指出這個法案有哪些問題。當時國民黨是為了紓解社會的壓力,才讓民進黨的版本在一讀會通過,以緩和社會對反媒體壟斷的抗議,除此之外,我們看不出NCC這種表現有什麼其他的理由。這樣的NCC只會讓我們覺得,他們就是配合政治目的、政黨運作和操弄在進行法案的審查,這樣一個沒有公信力的單位,要我們空白授權給它,本席期期以為不可。這樣的單位只會配合當權者,沒有辦法盡到一個獨立機關的責任來進行審查,如果我們就閱聽率、閱讀率、收視率對這樣一個單位空白授權,本席相信未來只會讓有權力的人以此作為打壓媒體或為遂行他們權力操作所需來掌控媒體、影響媒體的手段和工具而已。所以在相關的討論裡面,我們必須要清楚的指出,像閱聽率、閱讀率這些指標,15%到底算高還是低,這牽涉到分母,也跟節目的實況有關係。如果全國的收視率是100%,那50%就很高;或許有人覺得30%不高,可是當分母降為50%的時候,30%就非常高了,所以這是一種浮動的概念。我們不能容許沒有標準的狀況,不能在這個法律裡面授予行政機關一張空白支票讓他們自行決定,謝謝。 主席:請中華民國電視學會法務委員會楊永明主任委員發言。 楊主任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法案,我們各會員台有各自表述,我們也尊重各會員台的意見,我們基於輪值台的義務,也有把各會員台的意見呈報給NCC作為參考。對於相關的法令,各位學者專家的闡述已經非常多了,身為一個受規範的媒體業者,我們就提出一些比較務實的部分。一個法令貴在可行,我們是受規範者,當然就希望這個法令所規範的內容是我們可以做得到的,這樣如果我們沒有做到而受罰,也才會比較心服口服。但是在這個法令裡面有不少地方我們媒體根本就做不到,卻要因為沒有做到而被處罰。譬如說,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其中第二款規定廣播電視業的股份或出資額轉讓達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單一股東持有或取得該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累計達股份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像這種情形,我們電視事業應該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當然,我們之前也向NCC主管機關提出過這個問題,本來還有規定連同一關係人都要提出申報,在這次的版本裡面,他們已經把同一關係人刪除了,我覺得這是非常友善的。在看這個條文的時候,我們發現,在單一股東持有的情況下,我們還是沒有辦法做到申報,因為如果一個媒體業者已經是興櫃或上櫃的公司,股份的轉讓是自由的,隨時都可能有變動,那我們怎麼知道他們什麼時候掌握了多少的股權?要如何提出申報?所以我們認為這個條文窒礙難行。 另外,第十一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持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這一條的申報人看起來是股票持有人而不是媒體業者,這樣的規範就稍微合理一點,跟證交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相呼應,所以我們希望在法令上要有一致性。像第十二條第二款的情形,我們媒體業者無法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的情形,在第四十三條有罰則規定,如果我們沒有去申報的話,處新台幣五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鍰,這樣我們媒體是非常無辜的,因為這種規範是不合理的。在這個法裡面有很多這樣的規範,所以我們要懇請各位立法先進在審查這個法案的時候能夠仔細的就這些部分幫我們業者進行把關並考量怎麼樣才是可行的。另外,關於第四十八條推定過失原則的規範,這個條文不管情節的輕重,一律推定媒體業者如果違反規定就是有過失,大家都很清楚,舉證責任的分配對當事人權益有重大的影響,我們覺得不應該濫用這樣的規範。 我們的意見很多,但是由於時間的關係,我在會後再將各會員台的意見送給各位委員參考,也希望這個法可行,在實施之後真的能夠發揮法規範的力量,謝謝。 主席:請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林宗男副秘書長發言。 林宗男副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消基會自創辦以來就是希望台灣是「正義且自由」的社會,正義是指所有人在政治、文化、經濟層面等,人人皆得到利益,而且是讓每個人都覺得未來有希望和前景。自由是指要承認多元的事實,並維護大家擁有多元想法的自由。要達到上述正義且自由的社會,多元且自由的通訊傳播環境是不可或缺的。但是目前法令不足以規範媒體所有權過度集中所造成言論集中問題,因此消基會希望行政、立法部門儘速立法通過媒體壟斷防制專法,才能有效健全台灣傳播環境,保障消費者權益。 其次,立法原則應為抓大放小、鼓勵匯流,只要規範全國性日報、廣播、無線電視、系統台等重點對象,不需將全部媒體都納管而造成恐慌。其中應該要明確禁止系統業者擁有新聞頻道。 目前法案中所謂閱聽率、閱讀率、收視率的計算方式,都是以全國總人口來當分母。但是國際間對於「媒體集中化管制」,主要是以「收視占有率」來呈現言論集中度的指標,因此消基會建議將具有相對數據價值的「市占率」納入法案的紅線基準,但可由NCC授權制定,依不同媒體及影響力加以界定。 防止壟斷的管制只是要劃出合理的紅線,並不會妨礙產業發展或數位匯流,過大的媒體巨獸對產業的危害就如同癌細胞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劃出適當紅線才是健全數位匯流的長遠之計,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雖然今日是就NCC的反媒體壟斷法舉行公聽會,但是我在此要先開宗明義強調,反媒體壟斷固然非常重要,但是保障媒體自由也一樣重要,所以應如何在反媒體壟斷與保障媒體自由之間取得平衡,才是我們應該要慎重以對的。 首先,NCC版本與民進黨團版本的最大不同處,在於收視率及市占率,相信大家的出發點均相同,都是要計算壟斷的程度,然而這二個版本均未明確指出應如何計算、如何加權或提供模擬試算的範例,我們已在民進黨團內部提出反映,民進黨的智庫會將計算方式、模擬試算提供予社會大眾,也期待NCC版本趕快告訴社會大眾應如何計算、如何加權,並提供模擬試算的範例,否則大眾將無從得知衡量的標準,使該法案失去其真正意義而僅由主管機關判定,這是不行的! 第二個不同處在於管制對象的比較,NCC版本將全部包括,包括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頻道代理商、報紙、雜誌、週刊,NCC認為這些產業對媒體壟斷都有影響,故全部加以規範;民進黨版本的規範對象則是無線臺、全國性報紙、廣播、系統經營者、新聞財經頻道,顯然是針對較集中的部分加以規範,這部分可供大家討論,但我認為市占率與加權算法若能讓大家信服,就可以縮小這方面的歧見。 至於達成手段管制方面,NCC版本基於行政機關特性,所以著重於程序面、實質要件、管制手段,藉以達到反媒體的目的;而民進黨版本則以資訊公開、獨立編審、自律機制來促進媒體發展,若新聞不受經營者所控制,我認為反而更能達到反壟斷、促進新聞自由發展,所以NCC不妨參考民進黨的版本,我期待保障新聞媒體自由與反媒體壟斷皆能雙贏,謝謝。 主席:請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莊春發教授發言。 莊春發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對於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有以下六點意見,提供各位參考: 一、媒體市場因為屬性的關係,基本上可區分為兩種市場,一為經濟市場,二為言論市場。在管制機關隸屬上,前者屬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職掌,後者則屬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掌管。媒體的經營本身屬於服務產業的一種,公平交易委員會所關注的,是媒體產業的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會否藉由顯著市場力量壓榨與其交易的其他業者,或藉由顯著市場力量剝削消費者。 至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關注的問題,應該是媒體產業的所有權過於集中於少數集團,最終形成整體社會言論的發聲受到抑制,不能表達社會多元意見,最後形成少數意見主導社會的走向,不能顧及其他族群的意見。 「壟斷」一詞係沿用經濟學的研究,就文義而言,它代表市場或社會由少數的廠商或集團擁有較高市場佔有率,因此能夠顯著影響市場價格的決定,或決定買賣雙方的交易條件,與之交易的一方,受限於交易上的弱勢,形成交易條件不利的地位,或具有此優勢地位的媒體廠商藉由各種手段阻止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致使市場的競爭不足,無法形成經濟學所追求的配置效率與生產效率。 相對的,就言論市場而言,若媒體的所有權集中於少數廠商,可能會對「消息來源的多元」、「內容的多元」、「閱聽人暴露的多元」產生限制,使得少數閱聽人的聲音無法經由媒體表達。 二、不可否認的,隨著國際經濟情勢的發展,世界各國的媒體產業為了所經營的媒體能夠獲得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的效果,大都會進行各種媒體的整合,就經濟原理而言,它代表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而採行多角化的經營策略,基本上它屬於企業的天職而無可厚非,但是若此行為踰越一定的界線,即可能產生前面所描述的壟斷行為,正當的私利行為最後則可能帶來公益損害的外部效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身為媒體的監理機關,就其職責而言,絕對有權訂定相關法律加以規範,以免媒體過於集中,而產生言論市場壟斷的結果。 三、有人認為國內媒體環境並沒有壟斷的問題,而是競爭過度的問題。個人的理解如下:民國80年代國內媒體市場開放,允許新的報紙進入市場,因此才有後來的自由時報與蘋果日報,但觀察臺灣報紙市場上的競爭局面,其市場結構仍屬寡占,市場仍由少數的報紙廠商所掌控。 就電子媒體而言,雖然有線電視表面上有59家,但考量多系統經營的事實,其市場仍由少數集團所控制,本人曾與另一位教授以HHI指標計算數據高達8,000以上,表示該市場屬於高集中市場。同樣的,最近本人以有線電視上游的頻道市場,根據收視率、業者所申報的名目價格為衡量指標,前四家廠商大於50%,前八家廠商亦大於75%,顯示頻道市場屬於高集中市場。 廣播市場在過去20年開放了143家廠商,但增加的電台都屬於5公里涵蓋面積的小功率電台,因此個人從NCC對收聽率的統計調查中,發現廣播市場實際上仍由少數廠商所控制。表面上,惟二比較競爭的媒體市場,應當是雜誌與網路市場,事實上是否如此,仍有待進一步的資料蒐集與分析。 四、就政策而言,媒體壟斷的防範作為與促進媒體發展,兩者的目標是相衝突的。以目前國內媒體產業的發展,主管機關文化部更應該關注該議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屬於媒體產業的監理機關,未來媒體產業的發展尤其有賴於二部會的協商與合作。 五、目前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並未沿襲經濟學上的壟斷,因為這並不是它所關注的,所關注的應是言論市場集中的影響力,而改以收視率、收聽率、閱讀率等需求面為衡量指標,個人認為這樣的更張是正確的,實質上也有其必要性,因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關注的是言論市場或社會影響力市場的控制程度,作為彰顯它與經濟領域關注純粹市場壟斷力的不同,也凸顯媒體言論市場所關注的應是媒體對社會言論多元化的影響力。 六、研讀草案發現該部法律所欲防制的是媒體的「壟斷」,追求的則是言論的「多元」。不過很遺憾,整部法案並沒有將「壟斷」、「多元」內涵加以詳細定義,不僅不夠精確,也會使社會認為法案有許多媒體管制措施,但箇中理由卻顯得曖昧不明,易引起大眾誤會。最後,執法的根據:收視率、收聽率、閱讀率應如何衡量與取得,也一直是各界關注或產生誤會的地方,這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仍需繼續努力的部分,謝謝。 主席:請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陳聖一法制長發言。 陳聖一法制長:主席、各位委員。臺灣廣播媒體市場近年遭逢各環境的快速變遷,廣播產業在整個媒體產業的影響力或產值皆為五大媒體之末,實在不應該將廣播納入管制範圍內,本會強烈建議應將廣播事業排除於此次的媒體壟斷法案,主管機關應該更加鼓勵廣播媒體產業的整併以擴大利基,主管機關完全忽略全球媒體發展正進行跨產業領域的整合,網路與電信市場才是媒體壟斷更應該考慮的產業,主管機關嚴肅討論反媒體壟斷時,是否應該正視網路媒體的整合趨勢,臺灣地區地狹人稠,建立各項產業並不容易,故應放眼世界、與世界接軌才不致邊緣化。本法未具有發展與扶植作為,反而要求細節性的申報、限制整合,將導致產業發展更加不易,加上限制產業的財產出租、轉讓,此種包山包海的管制方式,與媒體壟斷與多元化維護並無相關關連,本會建議應刪除相關條文,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根德發言。 陳委員根德: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日進行反媒體壟斷公聽會,我個人絕對支持反媒體壟斷,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其次要藉此機會說明美國聯邦貿易代表署於4月1日公布的一則報告,其中有關臺灣部分的內容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過去對電信與廣播電視法的法規整合工作成效不彰,政府管理趕不上目前數位化政策的市場需求與進度,扼殺數位政策的推動,這點石主委應該很清楚,以上是美國聯邦貿易代表署所提出臺灣應該改善的方向。 此外,我也要藉此機會指出,今天各委員及產業界代表均在市場秩序上進行極端、尖銳的對峙,在這個問題上打轉反而忽略了消費者的權益,我非常認同消基會所表示的意見。再就媒體產業的未來發展而言,大家就目前環境所看到的,盡是業者基於利益而成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正電信法、廣播電視法的絆腳石,我要特別提出幾點看法,讓政委、媒體朋友及主管機關NCC正視此問題。數位匯流之所以無法推動,在交通委員會已討論超過十年了,每次都說數位匯流要朝向文明社會邁進,但十年過後仍在原地踏步,問題就是出在剛剛提及的、都是為了市場秩序而原地打轉。 政府至少在四、五年前就開始埋設數百億元的光纖,至今全國民眾仍是在使用龜速的網路,我兒子從美國回臺時,發現家中網路速度還不到1 MB!為什麼埋設光纖後這些問題卻仍未能解決?無法推動數位匯流的原因所在,相信大家已經非常清楚了,也都能感受到這項問題。 過去NCC也曾提出家戶使用的MOD要由政府補助免費裝設,我們委員會竟然有人反對,問題就在於有線系統、無線系統與電信所牽扯的利益關係無法突破,成為今天無法推動電信法、廣播電視法的修法障礙。張政委有心推動改革,反媒體壟斷只是一個幌子,反媒體壟斷最重要的問題,不管是從收視率或者合理的市占率來看,也就是所有老百姓所收看的整個市占比率,只要是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正確做法,基本上我們都應該要支持,劃定出防止媒體壟斷的一條紅線。今天召開這個公聽會,我希望在未來或是我們這一屆的任期內也好,最重要的就是要能夠順利地完成這一些事情。 在結論部分,首先,最重要的就是NCC要針對節目的品質加強管制。第二個,對於在節目中的不實言論對社會所造成的傷害,不應視為個人的言論自由,而要在節目製作的過程中加以規範,只要他們逾越了言論自由的這個區塊,達到傷害社會的目的,就像他們在那邊胡說八道,產生爭議而受到判決的話,對於該節目你們就應該給予停播處分。另外,就數位匯流的這個方向,你們一定要排除困難修正及通過電信法、廣播電視法。今天本席特別藉這個機會發言,但我還是抱著非常沈重的心態,這個問題在交通委員會討論了十年之久,我自己在立法院當委員都覺得丟臉,包括過去在NCC的官員裡面就分為兩派,一派支持系統業者,一派支持無線業者,其中有一部分的人是真正為了社會公眾利益在做事的。大家都很清楚,石主委擔任過NCC的第一屆副主委,在目前這個階段,我也看到他有心真正要來改革,但是一定要突破困難。 主席:請台灣新聞記者協會陳曉宜會長發言。 陳曉宜會長:主席、各位委員。這幾天再度發生媒體對涉己事務的新聞大戰,媒體互相監督,藉由爭議與批判讓彼此的新聞品質更進步,將會是正面的發展,過程中我們看到部份媒體「集團化」處理新聞的方式,再度證明媒體所有權的分散與避免過度集中是何其重要,這也就是我們一路推動反媒體壟斷運動以來所希望防制的事情,訂定這部專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媒體所有權過度集中而造成言論多元性不足的問題。 首先,當然我先要肯定NCC在數年的不作為之後,這屆委員終於願意擬定一個專法,在NCC的草案裡面確立了對於多元文化的維護條款,包括維護新聞專業自主權、公協會共同自律機制、閱聽人申訴機制等。但是,對於媒體所有權過度集中,造成言論多元性不足而集中化的認定,必須有一個相對性的指標,也就是在特定的媒體市場中所產生的所有權過度集中的問題,這才是我們要去劃定紅線的部分。可是,在NCC的版本中是以收視率、收聽率、閱讀率這樣一個「絕對性的指標」來進行的,並無法反應出「相對重要性」的部分,更何況NCC的版本中是以全國總人口數做為測量範圍,這樣更加無法了解媒體所產生的言論影響力,這是NCC版本的第一個謬誤。 第二,制定一部法案,一定要能執行,要具可信度。但NCC的草案版本所採用的收視率等指標,至今仍不具有公正可信的調查單位及調查方法,如果這部草案在這會期通過,依然無法立刻實施,而且不知何年何月可以正式上路,所以應該以市占率等可依法取得的業者資料來做分析,才能夠做為劃定紅線的指標,這是比較可行的。 第三,制定一部法案,一定要讓被管制者有明確的遊戲規則可供依循,但我們看NCC這部草案所劃定的紅線,不僅收視率等調查的公信力不足,另外還有加重權數的條款在裡面,對被管制者而言,這些都是僅掌控在主管機關手上的不明確變數,如此複雜、不明的紅線只會讓被管制者心生恐懼而無法有所依循。壹電視交易案主動撤案後,現在年代的董事長練台生先生又要買壹電視,但練先生手上的頻道及代理頻道已達18個,再加上壹電視的3張執照,將達到21個,他也擁有東部3個有線電視系統台,收視戶達到九萬六千戶。若依照NCC草案的版本,以收視率來算,壹電視因未在有線系統平台上架,收視率幾乎趨近於零,我們不知道這個結合案是不是踩到了紅線,因為21張執照的部分可以在改善範圍之內通過,但若加上權重,也可能無法通過,這樣的變數,對媒體經營者而言是無所依循的,對媒體發展的穩定性也是不利的。 第四,NCC草案依然容許大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可經營新聞頻道,違反NCC過去有關大富案和旺中案的前例。有線電視是目前我國民眾的主要收視來源,壹電視因為無法上架,而今被迫出售,系統商透過頻道上架的費率、頻道所在位置,每年換約與否及其條件等複雜微妙的方式,影響所有希望爭取上架的電視頻道的言論方向,所以這部專法仍應禁止大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經營新聞與財經頻道。不要忘了,現在旺中併購中嘉案仍在訴訟當中,可是這部草案竟然不溯既往,等於是鬆綁,開放大富媒體經營新聞財經頻道,中嘉案也可能無法受到管制。 我記得在上個月的時候NCC舉辦了兩場說明會,雖然我沒有全程參加,但至少也參與了八、九成,在現場我完全沒有聽到任何人說要廢除溯及既往的這個條款,不知道為什麼,NCC對我們所有的建言都沒有採納,卻在他們提出法案的時候把溯及既往的條款給刪除了,我覺得NCC應該說明你們是受到了哪個業者的壓力,所以才會做出這樣子的決定。 第五,NCC的草案版本未納入紙媒與紙媒之間的併購管制,但全國性的報紙在議題設定上對言論走向的引導能力是很大的,所以也應納入管制。 所以,我們主張這部專法應該要抓大放小,管制明確,讓處於紅線之下的媒體匯流發展,但在紅線之上的媒體所有權管制必須嚴格,才能真正保障臺灣的言論多元與新聞自由。更重要的是,我們希望朝野政黨必須履行承諾,在這會期通過一部可行的專法,不能夠再欺騙臺灣人民。 主席:請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鍾瑞昌秘書長發言。 鍾瑞昌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我是衛星電視公會的代表,我有以下四點意見,第一點,有關反壟斷法是不是有立法的必要性,這個可以再探討一下。目前衛廣法、有廣法跟無廣法對於媒體市場或限制的部分都有相當的規定,過去十年來,對於電視事業的不管是結合或聯合行為,甚至所謂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其實公平會都有很多的案例,NCC成立以後,公平會反而儘量交由NCC發揮。其實這不是法律上的問題,而是機關運作的問題,若現有法律仍屬可行,多一法不如少一法! 第二,本法目的在防止媒體壟斷,與公平法的結合行為其實相當類同,可說是公平法針對廣電媒體結合行為的專章,所以從立法技術與方向而言,其實與公平法較為契合、也較為合理。 第三,多數衛星電視公會會員均認為NCC版本具有相當的複雜性、繁複性及自我衝突之處,若付諸實施,不僅耗廢行政資源,也使產業陷於不確定狀態,導致消費者權益反而不易得到保障。其中複雜、繁複之處在於第七條的整合定義、第八條關係人定義、第十二條股權申報、第十三條營業變更申報、第十四條代理商揭露、第十六條申請義務、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的整合紅線等規定,整部法律就如同臺語「重重疊疊」,不知要管到何時為已足,這是非常沒有效率的法律。至於矛盾衝突之處:(一)除了第十九條第一項以收視率管制外,同條第七項以頻道數加以管制,第二十條第六項又以可利用頻道的十分之一、二十分之一等市場概念加以管制,這三個管制應以何者為準?(二)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水平整合以收視率15%為限,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的垂直整合,所代理的衛星頻道數也以15%為限,何以垂直結合較水平結合更為寬鬆?值得我們注意。(三)第十九條第一項頻道以15%為限,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整合以十個頻道為限,15%與十個頻道應以何者為準?(四)第十九條第八項代理頻道由原來的十五個修正為二十個,而第二十條第一項有線電視整合則以15%為限,對有線電視的垂直結合較為寬鬆,何以對水平結合較為嚴謹?該觀念從何而來?(五)第二十條第一項的單一系統可達15%,第二十條第六項的MSO反而只有十分之一,為什麼多系統可容許量較少,單一系統容許量反而更多,這都是很矛盾的地方。 最後,我們業界期待一部簡單、明確、易懂、可行的法律,且反壟斷法畢竟為經濟性議題,應該不是政治角力的議題,期待立法院各黨派能以理性態度和衷共濟,協商出最適合的方案,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比較民進黨與NCC提出的二個反跨媒體壟斷的修法版本,民進黨抓大放小,NCC則包山包海,民進黨條文非常簡單、短小,NCC版本非常綿密、複雜,看似NCC版本較為嚴謹,但細究條文內容與處理方式後,本席非常擔心NCC版本將無法真正達成反媒體壟斷,反而造成NCC的擴權。本席舉三處條文提醒大家:第一,NCC版本移除溯及既往條款,而民進黨版本則溯及既往至民國95年NCC成立之時,二者差別非常大,後續進行相關法案審查時,將對社會顯現各版本就反跨媒體壟斷的決心有著極大差別;第二,從第十條條文加以觀察,若NCC標榜其版本較民進黨版本更加注意中國與國安因素而定有第十條,這將更彰顯NCC是做假的,該條文為:「依本法申請整合之案件,主管機關為准駁決定前,因外國人投資廣播電視事業,或投資廣播電視事業之資金來源於境外」,首先條文只針對廣播事業,「涉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事務,或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金融秩序之虞者」,在此雖有納入中國因素,但範圍只針對廣播事業,且後續處置並非由NCC扛起責任予以准駁,而是「應先徵詢有關機關之意見。」這是一個非常可笑的條文,貽笑大方!藉由NCC自己提出的法律修正條文,顯示NCC將自身職責往外推,可見NCC其實並沒有真正的決心,這是一個很明顯的證據;第三是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五條的改正措施,NCC對於從旺中案以來衍生的是否專業自主、是否適格、是否多元呈現等反跨媒體壟斷運動真正要解決的問題,狀似納屬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看似NCC得以審酌結合案件是否有符新聞媒體專業自主、公共權益、資訊多元等價值,但卻將適格性排除,且問題在於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五條是旺中模式的法制化!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並非NCC將我們重視的反跨媒體壟斷價值予以明確化並以資作為准駁依據,而是抽象地全部置於第二十四條,再賦予第二十五條的工具,將第二十四條這些抽象、不具標準、反跨媒體壟斷所真正要處理的項目,給予NCC非常廣大的空白授權,使NCC得以旺中模式,即雙方協議後由NCC要求改正之附條款方式,藉由日出條款式的行政處分,給予NCC極大的擴權,再以旺中模式予以通過。舉例而言,作出第一個行政處分後,也就是日出條款的行政處分在所附條款成就後,該行政處分即可生效,主管機關先予核准,形同繳一次保費就可享有終身壽險,該行政處分可讓你活一輩子,你任何一次重新提出申請,表示補足證件來申請的時候,我重新審酌一次的行政處分都不是獨立的行政處分,都是第一次的行政處分不斷、不斷地讓你可以終身受用,保障你永遠有日出機會的行政處分。而這種行政處分在教科書裡其實是看不到的,如果經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處分能不能這樣做,這是一個法律上很大的爭議。教科書去寫看看,要怎麼寫這種行政處分?為什麼一個行政處分可以涵蓋數十個,甚至百個行政處分作為其補充條件的次級行政處分?而不是把每一個人民申請案件經過審議之後的行政處分當作獨立的行政處分。而這種畸形的行政處分方式將法制化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成為未來跨媒體壟斷時可以普遍使用的模式。 本席認為,從這三部分看起來,我們真的非常擔心,我們所擔心的是這次反跨媒體壟斷,我們所反對及遭遇到的無法推動這個運動成就的種種現象,到現在還無法導正之際,如果這個法律通過,不但沒有辦法規範現狀,反而是保障現狀。無法真正反跨媒體壟斷,反而造成NCC擴權,這是本席非常疑慮之處。 主席:請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林聖芬理事長發言。 林聖芬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報業公會能夠受邀就「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公聽會表示意見。嚴格來講,表面上看起來,這個議題跟報業公會的紙面媒體沒有關係,但是其實我們注意到,這裡面牽涉到兩壟,把報業都連結在一起,所以我們需要表示幾點意見。 針對這個議題,我歸納為三點,第一點、媒體是不是壟斷?針對這點,今天不一定能夠談論得很好,但這是可以討論的課題。也就是說,媒體壟斷是真的議題,還是假議題。 在座很多傳播學者也很瞭解,美國在二十世紀之前,他們一再認為美國任何一個大城市都不能只有一份報紙,因為只有一份報紙的話會壟斷當地的言論市場,要有兩份以上,至少有兩種聲音,那時候是對的。但是在1990's網路時代來臨以後,資訊多元化,管道多元化、媒體無所不在,此時,美國不得不在1996年宣告廢除跨媒體壟斷的法令規範。臺灣也是在1998年、1999年左右取消這個限制。 這是個潮流趨勢,各位如果注意到,中國大陸以前也是讓出版總局管平面媒體,廣電總局管廣電媒體,但是他們今年也決定要整合在一起,為什麼?因為數位匯流,這樣國家才能夠具有競爭力。 就這個趨勢而言,究竟有沒有跨媒體壟斷?這是一個有爭議的議題,如果這是一個假議題,然後做了很多東西,誠如剛才很多發言,包山包海是不是能夠達到效果,實有待觀察。 其實我注意到,包括今天在座有張政務委員,他上個月在一個公開場合所謂的媒體壟斷,其實在今天媒體發展趨勢下,基本上他認為是不存在,但是我建議如果可能的話,大家能夠有集思廣益、共同討論的機會。 第二點,就內容來講,剛才非常多委員提到法令規定太多,包山包海。但是更令大家關切的並不是訂定收視率多少,合不合理的問題,而是法令規範有很多條文都是太原則性、太模糊。法貴在可行,如果訂立一個原則性的問題,要如何執行則授權給NCC針對個案執行的話,其實在一個角度來講,誠如剛才管委員提到的,這可能會讓NCC擴權,因為大家都很清楚,NCC只能規範廣播電視,至於平面媒體,在解除戒嚴之後,出版法已經廢止了,但是廢止之後並不是就無法可規範,還是有各種不同的專業法律來規範,但是如果用「為了公共利益,可以……」等模糊的規範,這部分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是不是適當,本人建議可以一起做考量。 談到兩壟的問題,沒有錯,現在大家對於媒體發展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我舉一個跟立法院有關的例子來與大家分享,因為報業公會剛好跟這個案子有最直接的關係。2年前,立法院通過「兒少權利促進及保障法」,我記得很清楚,當時法律條文規定:不得……,如果侵害兒少權利的時候,那就……。有各式各樣的處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處罰,甚至必要時可以把它關閉。 我們當時想,這不得了,因為這個規範主要是針對紙面媒體為主,所以我們那時就跟他們溝通,這檔事不要說是不是戒嚴時期,這樣做就好像行政單位在插手對新聞自由的規範。事實上,就如同這個草案裡面也是訂得很模糊,還好我們在二讀會時跟委員溝通,同意:第一、對於處罰事項是可以討論的,但是要具體、明確化。第二、程序上來講,記得當時包括立法委員及內政部江前部長也認同行政部門原則上不適合站在第一線,因為這的確有干預新聞自由之嫌。當時我們溝通的結果就是責成報業公會組織一個自律委員會來處理這件事,也就是在這個說明之下,我們從去年開始成立一個自律委員會,運轉已經快一年半了,在很多外部委員主導的情況下,應該取得了雙贏的平衡點,包括兒少團體也可以接受,即使不滿意,但也可以接受,而我們也接受,這樣的結果,我觀察了一下,這一、二年來,因為有這樣的法律規範限制,所以讓報業公會的各個報紙越來越能夠更尊重兒少權利的維護。 就這個角度來講,關於這些東西及很空洞模糊的概念,讓行政機關有擴權的機會,甚至超越NCC所應該規範的紙面媒體的權限時,是不是可以採取這樣的方式,就是不要讓政府部門直接站在第一線,免得我們每年去參加的國際新聞自由協會的會議紀錄裡留下臺灣政府干預新聞自由的紀錄。以上是我簡單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林麗雲監事發言。 林麗雲監事: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代表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發言。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基本的立場是希望反媒體壟斷法能夠落實其立法精神,也就是能夠防制言論的壟斷,以及積極維護多元。 基本上,我們跟剛才幾位發言的業者有不同的觀點。我們認為反壟斷法在現代全球資本主義擴張的情況之下,反壟斷法促進言論多元有其必要性,它非常重要,希望立法院能夠積極地立法。 在概念上,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認為反壟斷法的立法精神應該是以公共利益為最重要的價值觀。公共利益的價值有幾個面向,第一個面向是應該促進市場多元、應該促進市場競爭;在政治的面向是應該促進言論自由,達到民主政治;在社會的面向上,應該責成媒體負起社會責任,保護公眾。 目前我們看到NCC的版本裡,確實有在經濟面上著力,包括促進市場競爭,但是在其他兩個面向,我們認為著力還不夠。所以我們認為在目前的法案上,在立法的政策手段上,在防制壟斷的要求上有一些不足及疑義的地方。也就是說,目前NCC版本中母數的計算是用全國人口來看媒體的影響力,但這是不足的。 我們關心的是,在特定的媒體單一市場上,是不是有多元的商品與內容,業者是不是能夠進入,這是我們關心的,例如報紙的市場來講,有心辦報的人,是不是能夠進入,所以關心的應該是報紙讀者是否有不同報紙的title來選擇,應該看的是這個報紙特別市場上相關的閱聽人,能不能有不同的title,有心辦報的人能夠進入,因此就這個報紙市占率的計算方式,分母應該是特定報紙的讀者,而不是所有報業的人口,因為這樣會低估報紙的影響力,這樣有心辦報的人,在他的計算方式下會認為報紙的影響力不是那麼大,但是實質上要進入是沒辦法進入的。 報紙的讀者有沒有辦法有不同的title,在這個部分的計算方式,的確是有疑義,各國的計算方式,例如英國、美國的計算方式,都是用市占率的角度來看,通常其他國家的計算方式會以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這個提供給NCC及立法院參考。 我們認為其次的立法精神是在維護與促進多元,這在臺灣的民主政治以及多元文化上,是非常的重要,但是我們認為在這個相關的法條中,它的要求不足,包括第三十三條在新聞編輯室公約的要求上,NCC的版本,只是作為換照的參酌,我們認為應該作為加重審查的根據;再者,NCC版本並沒有多元的文化基金,但是媒體觀察基金會主張對於市占率越大的業者,應該可以捐特別的稅,然後建立這樣的基金,來促進言論多元化與提高新聞的品質。 另外,在NCC版本第二十五條認為基於公共利益有一些相關的條文要求業者要通過特定案件時作為附款,我們認為第二十五條是跟公共利益相關,應該責成業者積極的負起這些責任,所以第二十五條的這些條件應該作為准駁的依據,而不是消極的只作為附款。 以上是媒體觀察基金會的發言,謝謝。 主席:李委員發言後,接下來可能請張政務委員善政與NCC石主任委員世豪作一些回應。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政黨或許可以失去政權,但是我們的國家不能沒有言論自由,不能沒有言論自由的多元化,言論自由就是包括兩個部分,第一,就是說的自由;第二,更重要的是要有傳播自由,說的自由,跟傳播的自由合起來,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所以這就是我們針對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所要積極推動的重要精神。 今天石主任委員跟張善政政務委員都在這邊,兩個都是對於自己的專業,有高度的自信,本席知道兩個其實是有心結的,張善政政務委員認為石主任委員的版本管太多,石主任委員認為張善政的想法管得太少、放太鬆,兩個現在強顏歡笑,等一下請你們說明你們之間的這種差異。 接下來我們對於NCC的版本,我們有三點簡單的評論,第一,NCC的版本,是一再的拖延;第二,是一再的放水;第三,是亂槍打鳥毫無重點。第一,一再的拖延,我們在上會期就要求NCC在3月22日必須把NCC的版本,送交立法院審查,但是到了2月20日,NCC才提出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的草案,到4月3日才在NCC會議通過這樣的內容,是一再的拖延,而且沒有積極的跟社會、學者來對話,因為言論自由的多元化不只是NCC的責任而已,更是所有社會大眾共同的權利,這是民主政治的基石;第二,一再的放水,用這樣的收視率作為計算的標準,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其實都有相當的意見,你要將2,300萬人作為計算的分母,這不是嚴重的放水嗎?我們一再的主張要用市占率,以實際的收視人口,作為計算的標準,比較能夠掌握應該有的標準;第三,NCC的版本是亂槍打鳥毫無重點,這也是張善政政務委員對石主任委員世豪有心結的地方,看法不同的地方,就是你包山包海亂槍打鳥毫無重點,什麼都要管,似乎NCC一定要管這麼多,才能有當主任委員的氣魄。 民進黨版本有五大重點,就是全國性的日報、全國性的廣播、新聞財經頻道,系統台及無線電視台,這是民進黨的重點管制,是我們對於版本基本的想法,關於拖延、放水、亂槍打鳥毫無重點,等一下請張政務委員善政與石主任委員世豪簡單的說明。 今天有很多的學者專家也來到現場,石主任委員是相關的督導機關,關於「我是歌手」的議題,在新聞台的節目裡面直接播放,超過三、四個小時,社會大眾對於「我是歌手」在新聞台直接播放,大家有不同的意見,有的學者專家認為「我是歌手」這樣久的直播,是違反新聞專業的,有一些社會大眾認為其實也沒有那麼嚴重,到底中間的標準如何,等一下請石主任委員簡單說明,也請學者專家可以發表自己的想法。 今天我們在此舉辦這樣的公聽會,就是要讓社會多元的意見,能夠針對行政院版本提出不同的看法,在此可以多多的討論,本席希望石主任委員跟相關的官員以及學者專家,能夠針對這樣的版本提出自己最真實的想法。 主席:請行政院張政務委員發言。 張政務委員善政:主席、各位委員。我首先就現在行政院審查所謂反媒體壟斷法的進度跟各位報告,我瞭解前面李委員昆澤提到時間上跟原來立法院的期待,是有一些不一樣,但是這個法案的內容,相當的複雜,所以基本上作業是需要一些時間。 NCC委員會已經在上禮拜通過修正的草案,送到行政院,其實行政院也瞭解立法院對這個法案期待時程的要求很高,所以其實在這個NCC草案已經做了一些平行作業,包括在行政院開一些非正式的溝通會,把部會之間不一樣的意見慢慢的統合,在行政院逐條的審查,我們已經在前天(禮拜一)、昨天(禮拜二)兩天密集把所有法條文字審查完畢,但是還沒有準備要送行政院院會,因為我們知道這兩天有公聽會,我們希望在舉行公聽會的這兩天,如果發現相關法條有可以再改進的地方,也不排除再修正的機會。 其次,剛才提到市占率、收聽率、收視率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到,今天列席的單位除了NCC以外,也包括公平會與金管會,就行政院的立場而言,這方面是需要分工的。在法案當中已經提到,有些事項NCC必須徵詢其他部會的意見,其中也包括金管會與公平會。 再者,剛才有人提到一個很大的顧慮,那就是行政院目前所審查的版本,乃是以收視率、收聽率、閱讀率做為門檻。以收視率為例,現在大家對於收視率調查都有一些顧慮,當然我們也瞭解現在的收視率只有AGB Nielsen的調查方法。如今數位時代馬上就要來臨,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也是指日可待,在數位化的環境實現以後,我們期待可以利用新科技的方法,讓收視率調查的精準度可以大幅提升。而且將來在法條規範當中,NCC已經表明會透過委託的方式進行公正客觀的收視率、收聽率之調查。我們也瞭解大家對於收視率調查的顧慮,而在法案通過之後的一、兩年當中,收視率調查的精準度會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反過來說,我也瞭解任何調查都有誤差空間存在,究竟誤差空間的問題該如何處理?就是要透過將來的門檻限制來規範,將來的門檻分為紅線、黃線等層次。站在行政院的立場,這個門檻是有調整彈性的,換句話說,各位如果覺得收視率、收聽率的調查隱含著某些既定的誤差存在,那麼在門檻的調整上,NCC的做法並不是一成不變,而是可以經過大家討論,然後有些修改的彈性。 有很多委員提到將來數位匯流產業不希望因為這項法令的出現而受到妨礙,在此要向各位報告的是,要提升數位匯流產業的發展,並不是只靠這項法令就可以達成。事實上,我們對於這項法令的期待是它不要對數位匯流產業發展造成任何的妨礙,以目前的狀況來看,應該不會發生這樣的情形,尤其剛才我也曾報告過,在相關門檻還有調整彈性的情況下,應該不會有這樣的情形發生。我們期待能有一個真正的數位匯流理想環境,對此行政院和NCC有一個共識,那就是我們希望在明年之內,NCC能再提出另外一版數位匯流的大法,只是正式名稱還要再討論。基本上,不論是廣電三法或是今天所討論的反媒體壟斷法,都不是長久之計,真正的長久之計應該是要有數位匯流的根本大法,我們希望在明年之內能夠提出來,這樣就可以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數位匯流的長遠期待。 方才李委員提到我和石主委之間有心結,其實我是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在此也要趁這個機會,鄭重否認這樣的說法,其實我和他之間溝通無礙,很多觀念都是直接透過e-mail和電話來聯繫,謝謝。 主席: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石主任委員發言。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很高興還有回應的機會,針對各位所發表的意見,我們都會記錄整理並做為後續協助大院審查相關法案及我們執行法案時的注意事項。 其次,針對本案,本會已經盡可能在法定架構之下跟各方進行溝通,我們舉辦了兩次公開說明會,逐條逐項跟所有來自各方的代表進行意見交換,同時我們也詳細解釋我們第一次所公布的草案內容每條規定的情況。在4月3日通過法案之後,當天我們就隨即上網,4月10日就已經送到行政院,目前已經完成初步法條制定技巧之調整。在此也要感謝剛才有許多專家和先進提出一些意見,其實在行政院審查的過程當中,有些部分法規單位已經做過調整,我想精準度一定會大幅提升,尤其在行政機關審查條文的時候,最注重的一點就是法律一定要可行。在相關部會與行政院法規單位的協助之下,我們在立法技巧及未來執行的措施上已經做很縝密的相互聯結,我相信將來如果通過立法的話,執行方面絕對沒有問題。今天還有許多人提出意見,我們都會一一加以參考,也會繼續去瞭解。 關於我們已經公布的第五十三條,各界在解讀上可能還有一些我們說明不夠的地方,我們很樂意繼續跟大家進行溝通。事實上,我們的法令並沒有內在矛盾,也沒有衝突,這一點我一定要提出來。在所有條文當中,包含不計算收視率、收聽率、閱讀率就可以執行的部分,乃是按照目前業界的現況去訂定的。針對大家一再提出的新聞頻道有沒有上限?頻道的上限整合到一定程度之後,是不是就不管收視率?以往的個案是不是都不在管制範圍內?如果各位仔細看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條文,就會發現其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而且都規定得非常清楚,我相信業界的法務長都已經仔細檢視過了,所以這方面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至於本法是不是會忽略消費者的權益,或是不注重公共利益呢?從立法精神、立法目的的揭露,一直到各條的管制規範,甚至事後的各種處罰、糾正及改正措施,其實都是朝著這樣的目標去前進的。我們是不是不注重內部多元或社會公眾的監督呢?其實這部法案算是難得有做系統性整理的法案,同時有來自產業界的資訊,而且彙整之後還要公告相關的規定。我相信資訊的透明和公開,是我們瞭解媒體產業、給它更多關注、讓它有更好的發展機會、讓它不要忽略閱聽大眾權益的最基本前提,在此也要感謝各界對這方面的高度期待。 至於是不是只管新聞頻道就好,感謝李委員剛才提到一個很適當的例子,這個爭議性很高的節目,對照原新聞頻段,收視率大概是0.5%左右,播出這個節目之後,收視率變成百分之二點幾至3.88%,所以非新聞頻道是不是對一般大眾的閱聽無影響呢?其實光是從這個節目就可以知道了。我們知道,形成流行趨勢、影響意見的不一定只有新聞,大家更關注的可能是生活周遭的其他細節。本法當中區分新聞頻道及一般頻道的不同規範方式,對於新聞頻道的要求是比較嚴格的。並不是因為我們只在意新聞頻道,或是我們覺得其他頻道不重要,而是在事務本質上,本來就要做適當的區別。 另外,剛才各界先進一再提出有關收視、收聽、閱讀率的客觀性問題,其實客觀並不是問題,而是對於它取樣的方法和解讀的方式,大家都有很多不同的意見。在此我只誠實向各位報告,現在廣告主購買廣告時段的參考標準就是這個他們認為非常客觀的準據。但是我們都知道,它對於媒體生態也造成相當多的負面影響,這正是我們為什麼會如此重視收視、收聽、閱讀率的機制對社會產生何種影響的原因,之所以會用收視、收聽、閱讀率,乃是因為它是以樣本反映出民眾實際收視、收聽、閱讀的情形,它是最接近民眾接觸到訊息的現況。相信大家都知道,經營事業成功與否不只是在內容方面爭取消費者認同而已,它還可以降低其營運成本,甚至不考量新聞專業需要一定程度的制度配套,而以減低成本的方式去取得市場占有率,這是我們經常都可以看到的,所以市場占有率只能間接推估媒體對於民眾收視、收聽、閱讀行為的可能情形。 如同本會一再說明與報告的,那就是關於市場秩序方面,其實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有一部專法,從民國81年施行到現在,已經相當上軌道了,至於產業秩序的部分,其實大院委員已經完成審查的廣電三法就是在進一步把市場秩序導向更為健康的發展方向。我相信如果產業結構健康的話,壟斷的問題相對上就不會這麼嚴重。這是相輔相成的問題,也同樣導向所謂的匯流應該怎麼推動。我相信只有產業不斷提升,閱聽大眾有更好的收視品質,匯流才會有更好的發展。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石主委,今天登記發言及政府部門的回應已經全部結束。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應該可以有第二輪發言。 主席:今天的公聽會原則上要讓每個組織都有一位代表發言,目前登記發言的部分已經全部結束,我們請葉委員第二輪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謝謝張政委和石主委的說明,但是我要再度提醒兩位,基本上我並不是馬上就要質疑你們採用的收視率是不公平的,而是我們認為,法律的制定必須有其客觀性,就算你是公平客觀的,也要讓社會大眾信服,所以你們不能只像剛才那樣告訴我們。剛才兩位的說明是會委託公正調查,可是我認為公權力的行使不能委託。 我相信以現有的市場機制,就像剛才石主委講的,廣告界的廣告量和價碼是很公正地根據收視率來訂定的,業者之間也都信服,但是問題在於,這並非業者和業者之間的民事糾紛,而是公權力的行使。而且除了民間,我相信NCC也有能力做這樣的收視率調查,甚至NCC現在可能就已經在做了。 我們要問的就是,既然你告訴我們是公正的,我們就要知道是怎麼樣個公正法。所以我要一再強調,到底是如何計算、如何加權?我並沒有質疑你不公正,而是請告訴我們,是怎麼樣計算,怎麼樣加權?這樣才能讓社會大眾信服。 其他部分我沒有特別的意見,只有這部分,我認為是立法重點精神之所在,如果沒有辦法釋疑,恐怕大家還是會不斷對這個法產生爭議和糾紛。謝謝。 主席:謝謝葉委員的意見,針對這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石主任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謝謝葉委員,這確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不只是要瞭解產業生態,在執行公權力的過程當中,如果是重要環節的話,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是非常謹慎的。 針對剛才葉委員所提到的,如果是涉及法案執行標準的部分,我們目前的草案是由授權法規去訂定,所有為執行母法所訂定之授權法規,都必須按照法制作業程序報立法院,大院接到這些法案的時候,慣例上有備查或審查制,我相信這麼重要的事情,大院委員一定會非常關注,因為條文中有關加權計算的部分,是用來衡量一個集團的媒體經營組織對頻道內容的影響力,是非常核心和關鍵的事項。 我們在授權法規裡面有說明必須考量的事項,包含其是否為必載頻道、其對平台的掌握程度,及簽訂跨年委託契約時,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這些是授權法規必須有的,亦即要明文揭示將立法目標具體化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在落實到子法當中,在法律通過行政院審查,送大院審議之後,本會一定會開始進行相關授權法規的研擬,除了徵詢各界意見,也請大院委員就這個議題多多給我們指教。 我必須很誠實地向在場的主席及所有委員報告,各國在衡量媒體影響力的時候都有不同的指標,根據本會的研究,沒有任何兩個國家採取一樣的標準,雖然各有不同的取材方式,主要還是看各國對產業的瞭解和對相關資訊的掌握程度。我們很務實地觀察過臺灣相關產業的統計資料,在媒體產業這個環節,目前最清楚、財務和相關數字最完整是有線電視系統,無線電視為其次,廣播和頻道部分的資訊目前比較少。我很誠實地跟各位說,這是目前產業的資料狀況;我們要彙整現在的產業資料,定期向外界公布相關的統計數據,也是要讓大家瞭解整個媒體的生態。我相信不管本法以什麼樣的形式通過、不管採取哪個版本,這始終是讓我國的廣電產業健全發展,民眾收視權益落實的一個最重要的環節。感謝委員就這一點特別提出質詢,謝謝。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授權法規如果不能和母法一起送來就沒有意義,所以要同時送來。 主席:謝謝石主委的回應。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我那句話可不可以列入紀錄?授權法規要跟本法同時送來。 主席:好,葉委員剛才的發言列入紀錄。 請姚委員文智發言。 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我再幫葉委員講一遍。相關的看法和爭點大家剛才應該都討論過了,葉委員剛才提的就是,要怎麼樣瞭解寡占、壟斷、到底在市場上占有什麼樣的地位,是以收聽率或收視率為指標,但是這樣的做法有非常多的不確定性。雖然主委說未來會授權給子法、送來立法院,但是如果沒有併同母法送來的話,就變成有太多空白支票。就像昨天在討論兩岸互設辦事機構一樣,想拿一個母法或框架,然後由行政部門自己填,這樣的做法就國會監督的角度而言,並無法令大家滿意,因為最後到底如何作業、如何認定、如何委託,都是滿大的問題。所以我要藉這個機會表達一下,也希望NCC未來能夠同意,將這兩個部分併案交給立法院瞭解和審查。主委可以同意嗎?主委笑得非常燦爛,應該是可以。 張政委也在場,過去提過的通訊傳播管理法其實是一個整合性的傳播大法,聽說現在要更融入數位匯流的概念,把我們今天討論的法案和廣電三法都當做過渡性的法案。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的話,我希望未來NCC能夠更加大開大闔。我曾經在這裡質詢過主委,以我國的數位傳播技術和所有的條件,其實我們的數位天空可以更加開放,不管你要不要匯流,本席向很多過去的老同事請教過,我們現有很多平台其實可以更開放,我們可以達到數位民主,用數位民主的概念來突破我們在討論的,就是對於壟斷的防制,我們可以呈現多元的精神,這樣的多元精神,其實和我們過去討論的壟斷不太一樣,它不見得是市場的占有率,或是各個財團擁有多少頻道,它是一個庶民大眾可能比較容易accept、組織,也能減少資本的障礙,達到我們在數位時代能夠共同享有的平台,這個平台能夠突破資本的限制,讓我們的自由民意,甚至是創作,都能夠在這個傳播的市場上呈現,本席希望未來我們能夠看到這樣的法案。 這樣的法案牽涉到行政部門的整合,也牽涉到政府有沒有決心提供相當的預算去架構那樣的平台,如果只是在現有的規模上打轉,那本席現在說的也等於是廢話,至於你剛剛提的,本席猜那部法案的作用大概也不大。因為張政委對這方面也很內行,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在現在這個時間點能向馬總統爭取更多預算,去架構這樣的數位民主平台,這才是我們所期待的。 坦白說,最近蘇主席說到「我是歌手」這個節目,他說這是「入島」、「入戶」、「入腦」,本席覺得可能說得過頭了一些,但是一葉知秋,現在中國的電視台運用它背後的市場、資本以及官商力量,不斷吸納我們各方面的創意人才和創意的產出,未來如果這個平台統統是在中國的頻道上,其實是讓中國的資本控制了我們所有的創意,他們所有的通路都會影響到臺灣,不管是流行音樂、文化創作,或者是各方面,他的通路端控制了我們的生產端、創意端、研發端,就算我們現在領先他們很多,但是未來都必須為了五斗米折腰,都必須向背後的大老闆,就是舞台的擁有者、通路的擁有者磕頭、屈服。 所以本席希望藉這個機會,NCC、文化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要謹慎處理,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時刻,社會廣為矚目,這個部分如我們再不急起直追,如果再不努力運作,未來我們的歌手只能為中國歌唱,大家不要太高興,因為未來聽到的不是臺灣創作的歌曲,未來我們可能就要淪為文化的次等國家,這是非常恐怖的,如果沒有辦法抵擋這樣的趨勢,NCC和文化部門其實都可以說是失職,今天藉這個機會表達本席的意見,不好意思,占用了時間,謝謝。 主席:謝謝姚委員,因為元智大學資訊社會研究所周韻采教授專程趕過來,所以我們讓他發言之後再休息。 請元智大學資訊社會研究所周韻采教授發言。 周韻采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很抱歉,因為我早上有另外一個會議,所以遲到了。關於這個法案,首先我要肯定NCC,尤其是石主委,因為整個法案的結構性相當完整,雖然我不是念法律的,但是我對石主委精湛的法學素養非常欽佩,你們能夠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完成一個法案,而且結構性相當完整,尤其是該規範的部分,應該不是說該規範的,就是整個法案細膩的程度,其實是相當完整的,這一點我非常肯定。 不過這個法案其實有兩個最大的爭議點,這就是我現在要說的,這不是瑕疵,而是爭議點,也就是說如果在Ideology(意識型態)上以不認同為出發點的話,就會形成目前大家對這個法案的質疑態度或是反對。我想其實這一陣子,包括立法院很多委員也是一樣,大家都有接收到不同專家學者的意見,我們先不管是哪一邊提出的意見,基本上他們的意見應該都是一致的,而且是一面倒,全部都對這個法案採取批判的立場,請石主委多包涵,因為我只是在描述事實。 基本上對於這個部分,其實我本來很期待,希望張政委在行政院進行審查的時候,能夠就這些爭議點請NCC再詳加說明,或是做修法的通盤考量,因為張政委這邊也有很多專家學者表達過意見,所以張政委也很了解問題所在,但是現在從媒體報導看起來,似乎就是要照案通過。 我覺得以行政院現在的立場來說,如果這個問題繼續延宕,而且NCC有可能不會再推出第二個那麼完整、縝密的法案,也許最後就得寄望立法院,現在委員們都在這邊,希望委員能夠體察,雖然我剛剛錯過了,但是我想很多專家學者都應該表達了對這個法案有疑慮的意見。所以立法院在審這個部分的時候,希望能夠做真正審慎的審查,而且逐條釐清它的爭議點。 針對這個部分,我也想呼籲一下,行政院和NCC千萬不要強力動員委員來護航自己的版本,因為這裡面真的有很多爭議點,如果完全按照這個版本通過,對臺灣發展數位匯流的影響很大,因為行政院一直把數位匯流當成一個很重要的政策,一個想要執行的方向。 第一個大的爭議點就是這個法案的精神完全不符合數位匯流,就是這個法案基本上是鉅細靡遺的管到任何一個結合,不管是巨型、小型、大型的結合,全部都在這個法令的管轄範圍之內。但是我們從公平法的精神來看,NCC也說過,你們鼓勵的是內部成長,這個其實就像我們一直在說的產業結合,其實也是一種synergy的呈現,如果把這個可能的手段都完全阻斷的話,其實不利於產業的健全發展。這部分應該看的是結合到底好不好?結合不是一定不好,反正公平法已經有規定,當結合的利益大於結合的不利益時,我們才允許它結合,所以換句話說,應該是以個案做一個比較審慎的思考。 但是NCC現在全部都劃上大中小的紅線、藍線、綠線等各種限制,以後就會產生媒體的寒蟬效應,基本上synergy的效果大家不知道要怎麼樣去呈現,而且可能會造成大家不敢再去結合,其實這不利於數位匯流的發展。所以我覺得針對這個部分,在反媒體壟斷上應該是抓大放小,就是管制真正超級的、大型的跨媒體,而不是針對小型的部分,不管是任何一種結合都要介入,這是第一個大的爭議點。 第二個大的爭議點,他是以什麼來評斷,到底什麼是這個媒體結合的紅線,NCC提出以全國平均的收聽率、收視率為準則,事實上這個部分我們一直在說,關於內容的管制,你很難用收聽率、收視率去界定,他是不是看了以後就會被影響?多少人看到會被影響?而且以現在NCC內部傳出來的說法,其實沒有一個案子會被影響,因為沒有一個案子會超過5%、15%的紅線。 那我們就要問一個有趣的問題了,如果是這樣的話,十台新聞台加起來的收視率都不到3%,換句話說,97%的人口完全沒有接觸到,等於完全不會被這個意見影響,那麼請問管制一個收視率3%的媒體,或是不到5%的媒體,到底有什麼意義?所以其實應該用市占率來代替,也就是說,我們管的還是一個結構,我覺得這也符合原來廣電法的精神。 最後我要說的就是,民進黨的版本已經說了,基本上所有的樣態,只要是有線電視和其他的業者結合,統統都不行,雖然他這個界定非常清楚,但其實這也是一個非常強烈性的法案,這一點我也要提出來。最後就是昨天才新公布的壹電視交易案,如果按照民進黨新的版本規定,事實上練台生不能買壹電視,因為他已經持有有線電視,所以我希望民進黨要有道德的勇氣站出來,如果你今天支持自己的版本,針對個案的部分,你也要採取某些立場。 因為我們看到關於壹電視的整體交易,到目前為止,隨著旺中的事件過去以後,就再也沒有聲音了。所以針對這個部分,其實大家在思考反壟斷時,應該思考是不是過去殘留了很多反中的情節,這是必須去考慮的,也請立法院的委員大鑑、大察,謝謝。 主席(楊委員麗環):謝謝周韻采教授的發言,剛剛王委員廷升代理主席有宣布過,所有登記發言的人都已經發言完畢,今天會議大概就到此結束。剛剛都有回應了嗎?很抱歉,因為本席地方上正好有個重要行程,必須要及時趕回去。每一個出席代表都發言了嗎?產業團體也發言了,是嗎? 今天的公聽會可以進行到12點,但本席必須尊重在場交通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如果各位願意在剩下的時間繼續進行第二輪發言,那我們就縮減發言時間,第二輪發言,一人只有5分鐘,而且到12點就截止,不再發言,請問在場的二位委員有意見嗎?那我們就再開放第二輪發言登記,到12點全部截止,不再發言。 第二輪發言時間一人5分鐘,最後10分鐘一樣請石主委和張政委做結尾,好不好?現在剩餘的時間只能再開放給三位登記發言。 請葉慶元律師發言。 葉慶元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還是必須感謝有這樣的機會來陳述,首先我們必須強調,這樣的法案,它本身的必要性是需要被檢討的,我們了解政府有壓力,可是我們要重新去思考,臺灣到底有沒有媒體壟斷的問題?當臺灣已經有二百多個頻道,有24個新聞台,有上百個廣播電台以及無數個網站的時候,臺灣真的有壟斷的問題嗎?臺灣真的沒有多元化的聲音嗎?我想答案非常明顯,其實臺灣現在根本沒有反壟斷的問題,所以也根本就沒有訂立法律的必要性。 我們同時也必須要強調,在目前這樣的立法情況之下,我們認為就和剛剛很多委員和專家學者所提到的,和數位匯流的方向是完全相反的,一個所謂的媒體反壟斷法,其實可能會變成反數位匯流法,尤其是民進黨的版本裡面,完全、全面的阻止系統業者和頻道業者的整併,我們大家都知道,所謂的數位匯流其實就是三塊,就是我們一直在說的電信、網路及內容業者的整合,而民進黨這個版本,我們覺得非常有趣的是,如果是要阻止系統業者和內容業者整合的話,請問為什麼單純針對系統業者?為什麼沒有電信業者?這裡面其實是項莊舞劍,志在誰?我想這樣高度針對性的法案,還能不能說它是一個客觀性的立法,這點其實是非常需要被質疑的。 在數位匯流的時代,現在我們臺灣媒體真正面臨的問題是什麼?其實我們面臨的問題是過度的競爭,大家最近常常都在說「我是歌手」這個節目,當我們發現大陸一個節目,可以一集就砸下1,000萬元的製作費用時,我們不禁要憂慮臺灣媒體的未來在哪裡?當我們一節的製作費用可能只有100萬元,當我們的主席在感嘆大陸做一集,我們可以做一季的時候,政府機關應該做的是什麼?應該是要去鼓勵媒體整合,要去鼓勵頻道的整合,讓市場的力量自由運作,這個時候要鼓勵的是自由化,而不是管制化,尤其不是高度針對性,就像民進黨所要求的,針對特定業者的管制化。我們只有讓市場回到合適的規模,當每一家都有合理的利潤時,我們才能期待媒體能真正達到多元化的結果。 為什麼會有置入性行銷?為什麼媒體沒有辦法真正發展出自己的特色來?就是因為我們的營收不足,因為營收不足導致人才外流和整個節目的品質下降,這才是真正的問題。而媒體反壟斷法,尤其是民進黨的版本,其實就是在阻止市場的自然整合,阻止市場回到一個最適合的規模,我們覺得這是非常糟糕的狀況。 對於民進黨的版本,我們另外要質疑的就是所謂的公民訴訟條款,在針對環境方面立法時,我們曾經看到相關的公民訴訟條款,但是我們要強調的是,在臺灣,現在需要的是市場的自由化,公民訴訟條款會為媒體的交易和整合埋下不確定的變數,因為每一個案子的審核和決議,在目前的環境下,本身就已經高度不確定,如果再加上之後的公民訴訟條款,會為每一個案件的結果再投下更多的變數,這對於臺灣媒體的整合、臺灣媒體自由化的發展,都會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 我們也要強調所謂的溯及既往條款部分,其實我真的感到非常遺憾,這個爭取自由民主的民進黨,怎麼會把擁有溯及既往條款,這樣一個威權、反民主、反人權的法案,堂而皇之的拿出來立法,溯及既往條款的高度違憲性,我想這是大家都清楚的,剛剛有一些與會代表說他參加了兩場公聽會,沒有聽到有人反對,我想可能是那個與會者在參與的過程中沒有聽得很清楚。在前兩場NCC的公聽會裡面,針對溯及既往條款,反對的業者非常多,我希望與會的人不要因為自己的政治立場去扭曲會議中發言的內容,我們必須強調,其實在臺灣,現在的問題不是媒體壟斷,其實是過度競爭,其實是資本不足,我們臺灣的媒體其實都不大,我們的言論一直多元化,只有走向自由化,並且堅守這個立場,臺灣的媒體才會有未來,謝謝。 主席:謝謝剛剛發言的葉慶元律師,第二位是吳學展先生,剩下最後一位名額,有沒有人要登記發言?如果沒有的話,這兩位發言結束後,我們就請石主委和張政委做回應。 請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吳學展先生發言。 吳學展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第二次發言想要再強調的重點就是回溯條款的部分,因為NCC一開始提出來的法案裡面有過渡條款,送到行政院之後,這個條款被刪除了。如同剛才說的,媒體壟斷的現象在臺灣是現在進行式,我想要請問行政院或是NCC,基於什麼樣的理由把這個條款刪除? 第二個是有關媒體結合案的審查,我們一樣要求在這個法案中,應該要有資訊公開、程序透明等明文規定,還要有聯合審理機制,當結合案同時與兩個以上主管機關有關的時候,應該把分工機制、審理程序,以及統籌單位到底是誰寫清楚,以免行政機關互相踢皮球。另外還有公益訴訟的部分,媒體結合案的相關人是全國公民,所以公民團體在不滿意主管機關做出的裁決時,應該有權力提出公益訴訟。 還有就是量化的絕對禁止門檻,剛剛很多人已經說過了,目前收視率的計算公式、數據取得的方式以及公正性都未知,所以我們也主張應該以大家目前了解、熟悉的市占率做為標準,這是基於捍衛民主和支持言論自由的立場考量,真正會影響言論自由、意見多元的媒體,其實就是系統商、無線電視、新聞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全國性日報、製播新聞的頻道,還有頻道代理商等七種媒體。 我們再重申對這七種媒體的要求如下:系統業者不能和其他任何一種媒體結合,而且它的水平整合上限是三分之一,這是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的限制,而且因為系統業者直接面對收視戶,所以應該對系統業者進行規範,保障收視戶對單一頻道的閱聽選擇權。另外無線頻道之間不得互相整合,新聞財經頻道水平整合上限是五分之一,全國性廣播的水平整合上限也是五分之一,全國性日報水平整合上限五分之一,而且全國性日報不應該與其他任何一種媒體結合。 還有,有製播新聞節目的頻道,例如會播報整點新聞的頻道,它的水平整合上限也應該是五分之一。最後是頻道代理商應該以全國實際頻道數做為分母,並引入市占率的概念,訂出每個頻道代理商能代理的頻道數比例上限,並配套保證收視戶對單一頻道的閱聽選擇權,我們想要再次強調的重點就是以上這幾點,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今天第二輪發言全部結束,請石主委先回應一下。 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石主任委員發言。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從今天的討論,以及本會舉行的兩次公開說明會,我們已經感受到公民社會對這個議題的重視,其實意見的呈現也相當多元,各方面的意見我們都有記錄下來,也感謝今天立法院讓我們有這個機會可以再次彙整,其實今天有很多新的看法,還有一些系統性的研究,我們都會持續去了解。 至於本會在審議的過程當中,我必須說,我們從年前揭示這個法案的主要內容,一直到4月3日通過全案、4月10日送行政院,其實都是經過一個合議制機關所做的決定,本人在討論會當中只有一票,因為我們也是一個多元決定的機構,每一個委員都是根據自己的專業立場,經過充分的交換意見之後,才形成最終的決定,所以哪一個條文的存和續,修或增或刪,都是經過合議決定的結果。 如果任何一個委員對多數的決議持有不同意見,可以在會議當中表達,根據我們的會議規則第七條,他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書,如果他對全案只有一部分不同意見的話,就提一部不同意見書,如果他認為多數意見對於理由的部分交代不夠完整,他可以提協同意見書。 本會本身就是多元決定的,有關我們4月3日所做的決定,各位應該在4月24日就可以看到各個委員的意見書,我不能代表任何一個委員發言,因為我們每一個人在合議制機關中,都是多元中的一員,我相信各位這麼重視多元,應該也會尊重一個合議制機關內部的多元。 另外關於整個法案的訂定,感謝各位所提的意見,因為它的影響面確實是很大,而且受到大家高度關注,但我同時必須說的是,它要成為中華民國法制的一環,那麼就貴在可行,和既有的法制之間必須緊密結合,這樣它才能夠推動。就如同很多委員一再提出的,其實我們廣電產業最需要的是一個健全的產業秩序,讓業者之間的相互競爭和合作有一個很明確的規範,我們這個修法其實只是在這個基準之上,就單一的問題特別去強化既有規範不足之處。 至於為什麼會定這麼細膩?這也是為了讓各種可能在整合過程中會實際發生的情形,都有一個明確的事前規範,而不是逐案都要根據我們都認同的,但是具體化很困難的公共利益原則去逐案處理,所以我們要有明確的標準。為什麼會定這麼細呢?我在政務座談中向各位政務首長說明之後,他們馬上就了解了,我說這叫做四管五卡,肯定比豬牛分離還嚴格。因為五個管道,包含intra media以及inter media的所有concentration,全部都是規範的對象,而且整合的範圍也比結合大。 我們關注的是意見多元,並不是市場的競爭,就如同我一再說的,我們在民國81年就有公平交易法了,第六條有結合定義,第十一條有結合管制措施,第七條有聯合定義,第十四條以下有聯合的管制,這都已經行之有年,市場的規範早就存在,本法只是強化,就意見多元的部分規範不足的地方,而且我們還就內部多元以及尊重新聞專業自主的部分,難得系統化的建立一套新的機制,也請各位學者專家務必針對我們法案不足的地方,繼續給我們鞭策,但我們已經規定的地方,請不要漏看了,我們可以讓這個法案比較完整,未來在立法以及執行時,各方面的環節都可以緊密的扣合,這樣才可以成為中華民國法制中一個可行的新法制,讓我們的數位匯流可以踏出更穩健的腳步,而不是一個只有產業發展,但是民眾卻不滿的數位匯流,應該是在內容多元,而且視聽環境改善的情況之下,產業可以自由發展的匯流,這才是我們期望的立法目標,謝謝各位指正。 主席:謝謝石主委的回應。 請行政院張政務委員發言。 張政務委員善政:主席、各位委員。從剛才不管是第一輪、第二輪的發言都可以感覺到,今天在座各位的意見其實也相當多元化,關於現在這個版本,我剛才一開始也向各位報告過,即便昨天行政院已經審查完畢,但是為了尊重今天和明天兩場公聽會的意見,所以我們還沒有進行準備呈報院會的程序,就是希望能夠再考慮這些多元化的意見。 今天各位給了很多意見,雖然有的立場不一定相同,但是我們回去會綜合思考,如果有修改的空間,我們會再審慎考慮。 主席:謝謝張政委,雖然本席今天沒有全程參與,但是今天邀請的對象幾乎囊括各界代表,包括產、經、學,還有各獨立單位,我們全部都邀請,就是希望每一個單位都能夠充分表達意見,非常謝謝今天出席的所有單位。 因為我們第二輪發言也結束了,所以本席做一個結論: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同法第五十九條又規定,公聽會報告做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所以我們會把各位的寶貴意見綜合歸納並彙編成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今天所有出席貴賓詳閱。 今天非常感謝各位出席並提供寶貴的意見,對於各位的意見,我們會審慎考量,做為我們未來修法的依據。謝謝大家,今天公聽會結束,謝謝。 魏委員明谷書面意見: 本席認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版本有下列問題:一、管制不分輕重,納管全部媒體;二、管制標準不具公信力。 一、管制不分輕重: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版本,除了社會大眾所重視的系統業者、無線電視台、全國性日報、全國性廣播及新聞、財經頻道之外,居然還涵蓋了多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頻道代理商、報紙、雜誌及周刊等等,乍看之下將所有媒體都能規範,實際上卻是以管制為由,行擴權之實。 二、管制標準不具公信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本法中所規範之收視率、收聽率及閱讀率,皆屬於「絕對性指標」,並非「相對性指標」。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規範管制最嚴的收視率15%,但目前新聞台收視率一般都在0.2%~0.3%之間,顯見管制標準完全不具公信力,亦寬鬆得離譜,且目前收視率以抽樣調查方式取得,本來就存在極大誤差,未來數位化後,也很難保證收視率的準確性,更何況收視率高為節目製作者辛苦努力的結晶,卻轉化為被管制的一點,顯示該管制門檻有待商榷。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市佔率的計算上,可依照訂戶數、銷售金額與執照張數等既存且被公認為準確之資料,而非另找其他公證單位的抽樣調查作為背書的單位,難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沒有市調中心來的公正客觀?顯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失職,更讓民眾難以信服且無法接受。 散會(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