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2年4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黃委員昭順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16分至12時4分 地  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許忠信  丁守中  高志鵬  簡東明  徐耀昌  黃昭順  楊瓊瓔  蘇震清  黃偉哲  廖國棟  李慶華  林滄敏  張嘉郡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李貴敏  林佳龍  陳歐珀  林正二  江啟臣  邱志偉  林德福  陳淑慧  廖正井  李桐豪  孔文吉  陳碧涵  李昆澤  邱文彥  顏寬恒  蔣乃辛  薛 凌  許添財  賴士葆  羅明才  呂學樟  高金素梅 蘇清泉  陳亭妃  黃文玲  鄭麗君  王惠美  林世嘉  潘維剛  潘孟安  葉宜津  鄭汝芬  陳怡潔    委員列席34人 列席人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秀明 副主任委員 孫立群 主任秘書 吳翠鳳 暨相關人員 主  席:黃召集委員偉哲 專門委員:黃素惠 主任秘書:李水足 紀  錄:簡任秘書 葉義生 副研究員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朱莉華 專  員 楊雅如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公平交易委員會吳主任委員報告後,委員許忠信、丁守中、高志鵬、簡東明、徐耀昌、黃昭順、蘇震清、楊瓊瓔、林佳龍、邱志偉、江啟臣、李昆澤、李貴敏、黃偉哲、許添財及廖國棟等16人提出質詢,均由吳主任委員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林岱樺、李慶華、張嘉郡、鄭汝芬、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案、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草案」案。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報告。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第8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及黃昭順委員等23人擬具「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草案」,秀明奉邀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就行政院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制定的緣由及內容要點報告如下: 一、制定緣由 本會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之目的,主要在完備多層次傳銷管理之法制。現行多層次傳銷之管理,係由「公平交易法」與其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但鑑於「市場競爭行為」與「傳銷行為之管制」,兩者性質不同,故而實有針對傳銷行為制定法律位階專法的必要。再者,不法的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往往造成嚴重社會問題,因此亦有必要建構完整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以加強對傳銷事業的管理與監督。 二、草案要點 本會於101年6月19日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同年7月17日召開審查會審查本草案,並於同年12月6日經行政院第3326次會議討論通過,送請 大院審議。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要點,包括: (一)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5條)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變更之報備及停止實施之公告。(草案第6條至第9條) (三)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及說明義務。(草案第10條至第12條) (四)書面參加契約之締結及內容。(草案第13條及第14條) (五)傳銷商之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草案第15條)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及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之要式規定。(草案第16條) (七)多層次傳銷事業財務資料之揭露義務。(草案第17條) (八)變質多層次傳銷及不當傳銷行為之禁止。(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九)傳銷商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之法定條件,及因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而生之權利義務。(草案第20條及第21條) (十)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並不得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草案第22條及23條) (十一)本法關於商品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專章,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草案第24條) (十二)主管機關之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草案第25條至第28條) (十三)違反本法之刑事罰責及行政罰責。(草案第29條至第25條) (十四)本法施行前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適用本法及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配合本法規定修正辦理變更報備之補正規定。(草案第36條及第37條) (十五)公平交易法涉及本法之相關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草案第38條) 三、結語 邇來多層次傳銷風潮方興未艾,時有不肖業者利用變質多層次傳銷橫行詐騙,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有必要進一步防範與查辦。從而,建構完整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加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與監督,實為當前立法之必要課題,本會為建構完整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謹擬具完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並給予指教。謝謝! 主席(丁委員守中代):請提案人黃委員昭順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的「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草案與公平交易委員會版本的差異其實並不大,目前我國參加傳直銷的人數至少有400多萬人,其中領取業績獎金的大概有267萬人,這麼龐大的人口,所領取的金額也非常大,但是到現階段為止,我們對於傳直銷業並沒有比較好的管理辦法,直銷產業公會不斷反映,希望立法院能制定相關法律,這不僅能讓從事傳直銷人員得到合理的保障,同時也能避免一些詐騙的行為。 有關本席提案的詳細內容,請各位委員參考關係文書,本席希望藉由今天的討論,能對直銷業者及從事直銷業的人員有合理的規範。謝謝。 主席:謝謝黃昭順委員對「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草案」案的說明,黃委員的提案比行政院提案多了一個「直」字。 主席(黃委員昭順):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丁委員守中質詢。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法原本是公平交易法下的管理辦法,現在改以管理法的方式來制定規範,我們看到多層次傳銷的問題層出不窮,過去曾經發生過某家多層次傳銷公司研發製造出所謂免加油、免充電、零污染的磁能動力車,並強調可以使用一輩子,但這家多層次傳銷公司根本就沒有在推銷產品,只是拉人入會,受害人達到300人,吸金逾新台幣2億。如果翻開最近的報紙,光是3月底到現在就有好幾起,先是林朝勝、洪玉票夫婦設立天佑、生達等綠能科技公司,以合會多層次傳銷吸收會員吸金36億,被害人超過1,500人。然後又有以警民日報前社長陳元忠為首的吸金老鼠會,以多層次傳銷招募會員,違法吸金超過10億元,全台有1萬人被騙。4月3日又有新聞報導假投資真受害的案例,花東屏地區受害近千人,而且是在教會裡面發展的,利用民風純樸偏鄉地區教會教友的互信,人拉人的入會來投資開普東公司,造成受害者近千人。4月6日又有香港萬佳美思公司將直銷模式引進台灣,以7萬元入會就可以招攬下線獲得獎金為號召,吸引民眾投資,並沒有賣真正的美容產品,短短一年的時間就吸金好幾億,有幾百人受害。像這些案子的主嫌有的被起訴,有的被判刑8個月、1年不等,但行政院提出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中,對於加入直銷會的被害人並沒有真正有效的救濟辦法,受害的民眾還是要無助的面對司法漫長的訴訟,為了保障受害民眾的權益,本席曾經提案修改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五,建議在公平交易委員會下設置類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的保護機構,也就是要設立多層次傳銷事業投資人保護機構,那時候本席是提案修正公平法,公平交易委員會是主管機關,現在我們也可以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中採取這個精神,把相關條文納入。 你們現在是採取線上報備的方式,依照你們的線上調查資料,現在是253萬人,但是很多人重複參加很多家,如果以各家人數總計來算起應該有400多萬人,不管是200多萬人還是400多萬人,這是很大的人數,而且我們也發現線上報備的傳銷公司大概不到十分之一是真正參加直銷協會的公司,我們是不是應該鼓勵業必歸會,授與直銷協會管理權。以前觀光旅遊團體經常出現問題,因為國內的旅行社有幾千家,有的旅行社吸金後,或是預收旅遊費用後就跑掉了,尤其是春節或其他節慶期間最多,後來設立了旅遊品保協會,參加旅遊品保協會的旅行社基本上就有保障了,等於是多一層認證,而且旅遊品保協會對其會員都有保障,不管是司法上的保障,或是旅費退還的保障等。主委,你們提出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並沒有設置對傳銷人的保護機構,所以本席提出這樣的建議,請問主委的意見如何?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丁委員提出這樣的草案,關於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的保護,最主要是要加強他們加入時的資訊揭露,讓他們在加入前就清楚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另外,讓他們在要退出時能夠全身而退,任何時候想要退出都能全身而退,最主要是提供這方面的保護。至於要不要設立這樣的組織,委員的提案涉及到要捐助一定的財產,有關這個部分,因為多層次傳銷事業跟證券商不太一樣,他們大部分是中小企業,所以捐助1,000萬對他們來講其實負擔算是滿大的。 丁委員守中:也不一定要1,000萬,你們可以訂定相關辦法,大家總是要聯防互助,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其實剛剛委員提到的幾個案例,絕大部分都不是多層次傳銷,因為他們沒有銷售商品,所以他們是違反銀行法的吸金行為。 丁委員守中:雖然你說他們不是多層次傳銷,但他們都是人傳人、拉下線、分利潤,這就是俗稱的老鼠會,也是歸你們所管,只是沒有向你們報備而已,現在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很多相關的機構都是非法的,沒有報備,你們就管不到了,對於這種情況,至少應該比照旅遊品保協會的作法,大家會覺得參加有加入品保協會的旅行團所推出的旅遊行程基本上是有保障的,如果你們採用這種方法,也可以提高直銷協會的位階,而且業必歸會也能讓他們做好內部自律的工作。至於要繳多少經費、他們能夠扮演多少協助投資大眾的角色,是由你們來訂定辦法,以前你們有訂定直銷管理辦法,但照樣沒有辦法管理這些事情,你說他們不是直銷,這只是視而不見而已,你認為他們的行為應該由經濟部去管,但他們採取的方式完全是老鼠會式的傳銷方式,是多層次傳銷的模式,對不對?所以本席才會提出這樣的建議,如果傳銷商及參加人只能依據個別的力量向法院進行民事賠償訴訟,現行法律民事賠償雖非公平會的職掌,但受害人畢竟屬於法律上的弱勢團體,是你們所規範的對象啊,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像這種完全沒有商品,雖然是用拉人的方式,但沒有銷售商品的情況,各國也都是用銀行法、刑法來規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這裡基本上至少…… 丁委員守中:那就表示多層次傳銷是有缺陷的,因為銀行法管不到這一塊,大家都認為這一塊是多層次傳銷,因為他們用的模式就是多層次傳銷,是以人拉人入會的方式,你們只是在迴避職責而已! 主委,那位一直在跟你講話、對你耳提面命的是誰?請他來說明好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他是主管處的呂處長。 丁委員守中:主管處的處長怠忽職責,明明發生這些人傳人、拉下線、分利潤的案例,他們沒有商品或是以假商品為號召,那就是屬於多層次傳銷,你說沒有商品嗎?其中一個案例有電動車啊,他用電動車為號召啊,你說沒有商品,也有案例是以美容為號召,警民日報這個案子則是辦報、投資啊,或是以生機美容面膜為由,你說它沒有商品嗎?有商品,都有商品!只是你們不管而已! 主席:請公平會公平競爭處呂處長說明。 呂處長玉琴:主席、各位委員。只要有商品,確實就屬於多層次傳銷的部分,沒有商品的部分才是…… 丁委員守中:今天我們要強調的是,他們以商品為幌子,但並不是真正在賣商品,弄了一、二個商品為幌子,拚命吸收會員,會員入會繳5,000元,但拉一個會員給2,500元,他們就用這種方式一直擴張,說是要投資商品或投資公司,可是公平會也不管,銀行法怎麼可能管到這些單位呢? 呂處長玉琴:實務上,法院的判決都是以銀行法來判決的,我們也跟調查局、地檢署有聯繫,只要屬於這樣的案子,我們都會主動移送給他們,縱使現在用多層次傳銷來管的,依照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刑事優先,公平會也沒有辦法介入…… 丁委員守中:可是我們今天所要求的是針對400萬的傳銷大軍,多多少少傳出了這麼多被害的案例,這些人只有靠個人去進行司法訴訟,遙遙無期,你們能不能比照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來設置一個機構,雖然金額沒有那麼大,但人數非常多,能不能在公平交易委員會下成立一個多層次傳銷事業投資人保護的機構?剛才本席所提的那些例子,他們是用多層次傳銷的模式,有的以假商品為號召,這些人要如何進行司法救濟呢?他們在司法上是弱勢啊,你們成立這樣的機構有什麼不可以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成立這樣的機構,有可能會造成一個結果,那就是合法成立、繳錢的去保護非法的…… 丁委員守中:那你就錯了,今天我們要求成立這個機構就是要求所有直銷業者除了報備之外,還要登錄為這個機構下的會員,這樣就會增加合法機構的權威啊,業必歸會,它有權威也有牙齒,沒有加入該機構的當然就不管啊,你到現在還沒有瞭解我的意思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瞭解。 主席:丁委員,你的發言時間到了,你要不要再登記第二輪發言?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再跟委員多多溝通。 丁委員守中:因為我們要求的是保護這些傳銷人,合法的公司就去參加成為會員,會員就有保障,這樣大家就知道,以後投資人要參加的話就去參加直銷協會或保護機構下的傳銷公司,大家就會覺得有保障。 吳主任委員秀明:也許會後我專門找一天去跟委員溝通好了。 丁委員守中:不是會後,等一下我們就要訂定了,我們是制定法律,你們是依法行政,我們認為這400萬人需要被保護,至於繳的費用多少、保護的程度、法律的規定等,都是可以再商量的。 主席:等一下你可以提出修正動議。 請許委員忠信發言。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銀行法與公平交易法的關係,我只知道銀行聯貸在有些國家是不受公平法的規範,但是今天討論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我覺得這個非常重要,就像剛才丁委員守中所講的,因為管理法裡面很明白的講到多層次傳銷商品跟服務。主委,以前有一家鴻源投資公司,就像丁委員守中所講的,它用老鼠會的方式吸收了很多資金,其實它所出售的就是一個投資,這是一種服務,只要來參加這個投資集團,就幫你做投資,看你可以分配多少。這雖然不是有形的商品,不過是一種無形的服務,所以其實也符合多層次傳銷商品跟服務的概念,所以這是必須要加以規範的東西。銀行法是規範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有證券化、有商品化,這個時候銀行法可以規範,但是有一些部分銀行法沒有辦法規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就要整個補遺過來,因此本席贊同丁委員守中的看法,公平會在這裡是必須要介入的。 尤其是最近有一種行銷方式,現在因為臺灣有中國熱,所以有不少人士利用中國雲南造鎮的投資機會在臺灣進行多層次傳銷,用老鼠會的方式來吸收。主委,雲南省的造鎮計畫宣稱可以跟中南半島通商,可以有一些投資機會,一個人要收30萬,一直拉人進來,請問這有沒有受到這個法律的規範?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這其實就是廣西南寧的投資案,如果參加的人只是單純投資,一個月收取一定的利息,這種情況就是一種單純的投資。 許委員忠信:這是一種多層次傳銷,因為是服務,我們不可能說這是不動產,不動產顯然不在這個法律所規範的商品範圍裡面,這是一個造鎮的計畫,而且不是只有南寧那個案子,現在市面上還有用假的中國城鎮投資計畫在吸金,所以陸委會才會宣導這是一種違法吸金的行為。很顯然我們這個法律的規範不及於這種行為,所以這個法律的功效就大打折扣。既然我們對商品和服務都要加以規範,對這種行為其實也應該要規範。 吳主任委員秀明:銀行法對於收受投資、收受資金有加以規範,而且處罰非常重。目前我們跟金管會有分工,單純投資吸金的是屬於銀行法,有真正在出售商品、服務的,基本上是屬於公平法。 許委員忠信:但是真正出售商品和服務和非真正出售商品和服務之間的界線真的很難劃分,有時候所銷售的可能只是一種象徵性的商品,其實是一種吸金行為。商品和所吸納的資金不成比例,照你的定義就是商品,服務有很多的面向,其實投資也是一種服務,所以本席才說,如果銀行法有規範,當然是以銀行法為優先,但是銀行法規範不及的部分,這個法就必須要補遺,這樣我們的法制才會健全。本席贊同有一些行為是要由銀行法來規範,但是公平交易法其實也要做一種補遺的動作。像到中國去吸金這種行為,除了刑法上的問題以外,我們也必須要用這個法律來加以規範,這樣才適當。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的情況就像我剛剛跟委員所報告的一樣,因為多層次傳銷既然是傳銷,就應該要有一個傳銷的客體。 許委員忠信:你們說要有所謂的客體,其實服務也是一種客體。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們在新的法規裡面對服務也有準用。 許委員忠信:在條文裡面規定得很明白,第三條的客體包括服務。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第五條也有包括服務。 許委員忠信:投資是一種服務,應該是在規範的範圍裡面。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單純收取一筆錢,一個月給一定的利息,這中間並沒有在賣什麼東西。 許委員忠信:如果是在幫你做中國某地造鎮計畫的投資,一直吸金,大家認為這個造鎮計畫將來會有回饋,才願意接受這種服務,這應該也包括在你們規範的範圍之內。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收你一筆錢,跟你說這些錢要投資什麼,那就是要怎麼運用這筆錢的用途。 許委員忠信:那就是一種服務。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那只是我告訴你投資的項目,可是所謂的傳銷是在賣一種東西,下線還是賣同樣的東西。 許委員忠信:你現在的思考只限於有體物的傳銷,但是服務也是同樣的傳下去,我幫你做投資,不管投資的是金融商品或是整個造鎮計畫、不動產,都算是一種服務的傳銷。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可以研究看看是不是可以構成服務。 許委員忠信:這不必再研究了,這是很明顯的,是這個法律的規範所及。所以當銀行法沒有辦法規範的時候,這個法律就要補遺。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在實務上已經發生很多類似的案件,地檢署和法院基本上都認定是屬於銀行法的範圍。 許委員忠信:現在是把有詐欺嫌疑的歸由銀行法規範,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沒有,銀行法本身有一個條文就是在規定這種收受資金的行為。 許委員忠信:多層次傳銷的好處就是可以預防,因為現在公平法有行政的權限,有些東西可以預防,如果等到人民受害了才用刑責來加以救濟,就已經太晚了,我們之所以要制定這個法律,就是為了加以管理,在他們宣傳的時候就禁止了,所以這個法有其特別的功效。主委,你覺得這個法和銀行法的規範是一樣的嗎?銀行法的規定非常簡略,這個法是整部的,包括廣告、申請許可等等,因為規範的範圍必須要廣一點,才不會讓很多投資人遭受無謂的損失,不是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草案也經過我們相關部會的協商,行政院的立場還是這樣認為,因為金管會其實也有他們的資源和執法的手段,目前行政院對這個草案的立場就是這樣,我很忠實的向委員報告。 許委員忠信:那是行政院錯誤的見解,我們立法院有本席和丁委員守中在,我們不容你把法律這樣分開來處理,因為這是一種特別關係,銀行法所沒有辦法規範的部分,就是要由這個法律來補遺,這樣才會完整。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真的要做這種改變的話,對於這個法是一個滿重大的調整。 許委員忠信:這沒有改變,法律上本來就是這樣。因為服務是無體的,包括對某個地區的投資、對一些金融商品的投資,這都是多層次傳銷,所以是有涵蓋在內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不是我們個人的見解,目前法院的判決也一直都是這樣子。 許委員忠信:現在法院的解讀太過於消極,其實並沒有辦法對多層次傳銷所傳銷的客體有正確的理解,除了有形商品以外,還有無形的服務。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目前的服務,譬如說旅遊卡、健檢的傳銷,這些都是課程…… 許委員忠信:你們對服務的理解錯誤,旅遊卡是一種商品。 吳主任委員秀明:旅遊卡賣的不是那一種實體的卡片,而是卡片所彰顯的內容。 許委員忠信:沒有錯,但是旅遊卡其實是要當成商品,就像證券已經證券化了,所以應該是當成商品,但是有很多無體的服務還沒有證券化。 吳主任委員秀明:過去我們處理過的案例像健檢、門號、生前契約等,這些都是服務。 許委員忠信:對,那為什麼投資不是服務? 吳主任委員秀明:單純收利息…… 許委員忠信:那不是單純收利息,像以前的鴻源就是說幫人投資,只要加入就可以一個月領多少錢,那就是一種服務,所以請主委再去思考一下,應該要照本席所講的,這樣法律的體系才會完整。 吳主任委員秀明:銀行法對投資有明文規定。 許委員忠信:但是對於銀行法所不及的部分,我們這個法就要加以規範。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來研究看看。 許委員忠信:謝謝。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長期以來我們兩岸的航線是屬於特許的範圍,因為關係到兩岸航空的協定,所以只有幾家航空公司可以飛,因為這是特許的,所以航線特別珍貴,往來兩岸的人民跟商人的人數又特別多,一年往來兩岸的人數大概有將近500萬到600萬,我們這邊去的人將近300萬,他們來的人,如果不計入自由行的人,大約有兩百多萬人,所以加起來將近有五、六百萬人,因此航空公司的機票都待價而沽。如果我們注意去看,航空公司飛東南亞等其他地區航線的機票可能很便宜,以距離、油料耗損和成本來講,兩岸航線的機票真的是貴得不像話,幾乎是成本的兩三倍,多年來兩岸民眾不斷的呼籲,可是我們的政府都沒有什麼作為,反正這幾家航空公司的機票貴就讓它貴。本席認為,公平會接下來應該要多花心力研究這幾家航空公司是不是有聯合壟斷或惡意漲價,長期以高票價來獲取不當的利益,你們應該要進行調查,請問公平會對這方面有沒有什麼樣的作為? 主席(丁委員守中代):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機票的價格,基本上,關於兩岸航線的票價,據我們了解航空公司會把票價報到民航局,目前實際上的票價是在那個價格之下,如果在這個價格下面,他們有聯合的話…… 盧委員秀燕:你們有沒有去調查航空公司有沒有聯合壟斷的情形?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曾經在99年、100年去查過,各家航空公司的票價都不一樣,都沒有超過報到民航局的價格,而且他們並沒有同時調漲或票價相同的情況。 盧委員秀燕:是,公平會的業務不好做,因為你們要調查是不是有聯合壟斷的情形非常困難,這就跟綁標一樣,3家聯合去綁,每家價格差1,000元,就可以說價格不一致。其次,漲價的日期可能不同,但是前後只相差一個禮拜、三個禮拜,都在不同的時點。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並不容易查獲,可是本席認為公平會應該要把範圍定得寬一點,應該讓你們更有公權力。如果隔三個禮拜或一個月漲價就被認為日期不一樣,所以不算聯合漲價,我覺得業者很tricky,他們會利用這樣的漏洞讓公平會查不到,你們在判斷是不是有聯合壟斷的時候,在漲價時間上是以什麼為標準呢?對各行各業都一樣嗎?是以一年、半年或一個月為標準?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還是會就個案去看。 盧委員秀燕:如果是航空公司呢?根據你們在99年、100年查的結果,他們是隔多久的時間分別漲價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航空公司的機票或其他商品、服務,其價格的變化是不是一致…… 盧委員秀燕:主委,本席發言的時間有限,你的回答太過溫吞,本席希望公平會能夠更有公權力,如果你聽不懂本席的意思,孫副主任委員應該聽得懂,為了幫助公平會去查,你們要定出一個內規,如果超過一年以上大家分別漲價,有的是今年漲,有的是後年漲,那本席就沒有意見。但是如果他們只是在很短的期間裡面錯開時間,這就是聯合壟斷,你們也沒有辦法,因為一家是上個禮拜漲,一家是這個禮拜漲,所以本席希望公平會定出一個判斷原則,並送給本席參考。在橫向的方面,公平會在調查奶粉、機票票價的時候,業者漲價的時間要隔多久你們就會認為沒有壟斷?在縱向的方面,價格要差多少?如果一罐奶粉是1,000元,可以類似綁標,一罐差10元,有人賣990元,有人賣980元,有人賣970元,公平會就自願被矇混,就說反正價格不一樣嗎?請問在縱向方面,價差要差到多少才不算是聯合壟斷?漲價的時間要隔多久、價格要差多少才不算是聯合壟斷,請你們對這個範圍定出一個標準,請問你們什麼時候可以把資料送給本席? 吳主任委員秀明:其實從公平法上來看,對多少時間內或多少金額並沒有一定的數字。 盧委員秀燕:像金管會、NCC對很多東西都會訂定辦法去處理,在法律上確實是沒有規定,可是都有定出管理的辦法,譬如說央行總裁要在這段時間打房價,就會定出貸款的成數,難道我們有法律規定房貸只能貸六成嗎?當然沒有。在房價低的時候,房市不好,要鼓勵大家買房子,所以就要求銀行貸到八成;可是像現在房價過熱,就要求各家銀行承作房貸不能超過六成,所以會定出管理辦法。本席要你們定的是這個東西,好不好?一個月的時間夠不夠?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我們真的定為一個月內的話,那業者就會在過了一個月的第一天再去漲價,這樣就不算是聯合了。 盧委員秀燕:所以一個月的時間不合理,本席認為應該是一年。 吳主任委員秀明:但是市場行為不能如此硬性的去要求…… 盧委員秀燕:主委,本席很少質詢你,本席希望能夠看到你的魄力。本席現在向你檢舉一個案子,請你去查閱立法院的公報,NCC蘇蘅前主委在任內於立法院備詢時,本席有問她一個問題,就是通訊資費不合理、有聯合壟斷之嫌,為什麼我會問呢?他親口承認當時中華電信呂學錦董事長想要降價,因為社會壓力很大,他也希望為國民黨政府多做些事,所以希望降價,蘇主委就說如果要降價的話要找業者來討論。結果呂學錦先進了蘇主委辦公室表明他要降價,過一會兒富邦的蔡明忠進來了,他進來以後就說不要降價。但是你知道國內的電信業者沒幾家,結果因為蔡明忠不要降價,呂學錦就縮回去了。立法院公報所登載的這段詢答內容獲得蘇主委證實,我問了當時呂學錦是不是先進去,表示電信資費、通訊費要降價,手機費、電話費統統要降價?他說是。我說是不是蔡明忠跟著進去以後,然後蔡明忠反對?他說是。我說這就是聯合壟斷!你們就這樣叫來這幾家業者,這家要降價,然後財團進來以後就不讓他們降價,結果受害的是我們全民。當時我就問蘇主委這個事情算不算聯合壟斷?他說要交給公平會來處理。後來因為都沒有安排質詢公平會,所以我們都沒有機會問你。 我會請助理調出公報給你,如果就我前面所講的東西你都沒有決斷力,沒辦法去訂定遊戲規則的話,這件事就是一個很具體的實證啊!有地點、人證、登載質詢內容的公報紀錄,當時出席人員以及其他的內容統統在裡面,當時這個事情算不算聯合壟斷?雖然呂學錦已經退休、蘇蘅也回學校教書了,但它總是一個具體的案例,這樣子算不算聯合壟斷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記得好像有處理過這個案子,是不是事後給委員一個書面…… 盧委員秀燕:報紙也刊登了我當時的質詢內容,結果你們處理後的情形是怎麼樣,也沒有聯合壟斷?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經過一段時間了,我們把那個報告調出來後再給委員。 盧委員秀燕:我今天只是要凸顯公平會長久以來都沒有認真替消費者把關、行事非常怠惰跟消極,我是執政黨的委員,我覺得非常擔心,不要說是執政的我們本身希望政府執政得好以外,更重要的是,即使我不是執政黨的委員,我都覺得這5年馬政府上任以來,公平會一事無成。你們都是明星學者,但是在公平會的表現會耗損身為明星學者的光環,因為你們當學者時是明星,當官遭透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委員。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版修法的重點有四個,第一個,多層次行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傳銷事業的資本額、營業額、傳銷制度,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之表示。對不對? 主席(黃委員昭順):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是。 楊委員瓊瓔:第二個,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進行,是不是?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楊委員瓊瓔:第三個,也就是重點所在,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擔任傳銷商。不得以訓練、講義、聯誼、晉階等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不相當的費用,或是繳納顯屬不當的保證金或違約金。第四個,明定傳銷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修法後最高可處七年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罰金。 全國有四百萬受害者,依行政院所提版本的修法重點,就等於是這四百萬人受害的主因,所以本席特別唸出這四大項。對於目前臺灣社會受害的這些人,你認為要怎麼樣協助他們?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草案的規定主要是讓他們在加入前對其權利義務很清楚。 楊委員瓊瓔:加入什麼? 吳主任委員秀明:在加入傳銷組織之前,這是第一點。 楊委員瓊瓔:臺灣有兩千三百多萬人,扣掉未成年部分,目前就有四百萬人是受害者,未來還不知道有多少,政府應該要怎麼去處理?如果你們只消極地加強宣導加入之前的部分,這樣是沒救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止。 楊委員瓊瓔:你們還有什麼「步數」? 吳主任委員秀明:還有包括退出的部分,他們隨時都可以全身而退。 楊委員瓊瓔:要怎麼全身而退? 吳主任委員秀明:依我們的規定,他們可以解除、終止契約。 楊委員瓊瓔:請教你,已經解除、終止了多少契約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可以隨時解除契約,另外,解除契約時他們可以買回傳銷事業業者的…… 楊委員瓊瓔:有可能嗎?他們先叫你買3萬,要你再去拉人進來,我相信主委非常清楚這一些手法啊!我們現在要說真的,現實的情況是末端已經有四百萬的受害人。 吳主任委員秀明:四百萬人是參加人,並不都是受害人。 楊委員瓊瓔:要怎麼樣去解決這些人的問題?這樣我們的立法才有效能!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楊委員瓊瓔:如果立一個法像這樣子「袂振袂動」地沒有辦法保護大家,那我們立這個法要幹什麼?請教主委,你們有什麼「步數」?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剛剛跟委員報告的其實就是最主要的,在加入前、後都有保障。 楊委員瓊瓔:那為什麼受害的人這麼多?這個邏輯很奇怪!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剛剛跟委員報告過,這四百萬人是參加人,並不是說都是受害人。 楊委員瓊瓔:在商業司登記的396家,有幾家加入?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報備。 楊委員瓊瓔:有幾家報備? 吳主任委員秀明:398家有報備。 楊委員瓊瓔:現在要怎麼解決? 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都受多層次傳銷法的規範。 楊委員瓊瓔:怎麼樣可以保護這些人?你不能說民眾無知,是他們自己要來參加的,不能這樣講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所以他們不想…… 楊委員瓊瓔:即使當民眾不瞭解而誤入陷阱,這時政府要思考可以怎麼樣去協助他們,這是本席今天所要請教的重點。 吳主任委員秀明:當然我們會做業務檢查跟管理,對不符合規定的業者會予以處罰。另外,對於變質的多層次傳銷業者我們就移送法院,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楊委員瓊瓔:你們這樣也沒用,因為就誠如你說的,它只有銀行法、刑法在規範,跟你們也不相關。這個政府有一個很奇怪的邏輯,登記部分是在商業司、規管在公平會,刑法及銀行法的部分又不在你們這裡。這個邏輯很奇怪,難怪在保護民眾方面統統出現了漏洞! 吳主任委員秀明:商業司是負責商業登記,報備部分是在公平會。 楊委員瓊瓔:對啊!在那邊登記,在你們這邊報備,刑法、銀行法的部分都不在你們這邊,怎麼會有這麼奇怪的事?我們分兩個層次,本席經常在說不斷修法、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保護人民,這是最基本的,可以拓展、提升國家的層級。所以,第一個,行政院版第一項的修法重點是不得隱瞞,換句話說一定有很多人在隱瞞,不然不會去修這個法!丁守中委員非常關心我們提修正動議的事,要怎麼樣讓這些受害人得以受到保障,至少,誠如金管會那邊出現了證期會這樣的一個組織,萬一碰到團體訴訟時可以去協助他們,但最好不要碰到。請教主委,你們也應該要有這樣的機制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剛剛已經跟丁委員做了很長時間的討論,涉及到多層次傳銷的產業跟證券是不太一樣的,它的多樣性…… 楊委員瓊瓔:當然不一樣,但受害的情形一樣是多元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可是業者大部分是中小企業,要他們繳一筆相當高額的捐助金,常常會有一些困難。 楊委員瓊瓔:我們會提修正動議,請主委冷靜去思考,立法的時候往前看、往後看或以結果論來看,目的是要能夠有成效,如果沒有達到這個目的,就算這個法立得多美好都沒有用!明明有這麼多人受害,光是二、三月份所公布的金額就有幾十億、幾十億,如果一個國家不斷地發生這樣的事情,而政府沒有辦法遏止以保護民眾,那這個政府就不算是個政府。公開顯示出的訊息已經這麼強烈,你們卻一再說他們是中小企業,不能叫他們怎樣做的話,你們就應該要去看它所衍生出來的問題跟證券期貨是一樣嚴肅的議題,民眾受害的情形是這樣子,所以我們希望你們支持這個修正動議,這點非常重要。 接下來我們要討論一個觀念,剛剛你站在公平會主委的立場一直說沒有商品,所以你們沒有辦法介入而要到刑法跟銀行法那邊去。現在的購物方式有實體購物、虛擬購物,你說如果沒有實體你們就沒辦法處理,但是如果沒有商品的話他們要如何去行銷?不可能沒有一個量體,差別只在於這個量體是成型還是虛擬的而已,對不對?如果你們仍依照老舊的觀念,認為他們之間沒有買賣商品,因此不受你們這個法的限制,那這是沒有跟上時代的潮流!以前買房子,一定要等到房子蓋好,讓你看一看再買,而現在買房子是買預售屋,它自然會衍生出機制。所以,不要再說沒有一個商品的話你們就沒辦法處理,假設沒有一個商品在,不可能形成一個行銷鍊出來嘛!主委,你的看法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再研究看看,看是不是這個…… 楊委員瓊瓔:不用研究,目前社會上的狀況一定是這個樣子!因為你一直在強調沒有一個商品,所以本席坐在那邊聽不下去,如果一直都是用這樣子的觀念,那民眾就沒救了,很可憐!沒有一個商品,業者要怎麼去行銷,他們要行銷什麼?不可能的,即使要行銷一個鬼也還有個鬼在那邊,怎麼會沒有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真的有,當然就會納進來了。 楊委員瓊瓔:什麼叫做真的有? 吳主任委員秀明:就算是他們宣稱有的也可以納進來。 楊委員瓊瓔:對,那你就要講清楚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楊委員瓊瓔:不要再說沒有一個商品,一定有商品在,只是在於它是虛擬還是實體的,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虛化的可以。 楊委員瓊瓔:現在的市場機制已經走到全球概念去了,公平會也要跟著潮流去看事情,對不對?本席也很高興你接受這個觀念,要去保護這些受害人。我們要提出修正動議,本席認為登記是在商業司、報備在你們這邊,另外又有刑法、銀行法在處理,可以說整個被五馬分屍,民眾沒有辦法得到保障啊!所以,我們希望你支持團體訴訟的機制,讓民眾得以受到保障,謝謝。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委員。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你辛苦了。對於剛剛丁委員跟楊委員所提的,我要再加上一句,傳(直)銷業者有一些人是惡意的,對於惡意的業者應該如何加重罰責,這是我今天特別要再跟您提醒的,目前我們覺得你們這個版本的罰責比較輕微。我舉一個真正的例子讓你知道,我們最近所提的這個南寧案,雖然不在你們這個傳(直)銷法案的規範裡面,您說是銀行法的規範,但是他們的手法、拉攏、介紹、推薦的方式完全就是傳(直)銷模式,你不能說那個不屬於你們所規範的範圍,所以你們就不管。我再舉一個例子,雖然您說當事人或是主嫌已經透過兩岸的機制……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司法互助。 廖委員國棟:已經引回來了,接著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我要再一次跟您提醒,我們今天在談傳(直)銷的時候,讓我想到這些惡意者應該要加重處分,上次我已經跟您提過,恐怕你忘了。東海岸有幾個已經是中層幹部的朋友,他們跑到鄉下找那些不識字的阿公、阿嬤,引誘他們申請入陸證,也就是台胞證,申請完了以後就交給引薦的人,由他來集中管理,事實上他們就是在辦理進入大陸南寧的事情。這些阿公、阿嬤都不識字,也沒有繳費,而且這個主謀還倒貼一萬塊給他們當零用金。他們一起到大陸南寧受訓接受洗腦,但是回來以後卻隻字不提,什麼都不講,因為對方要求他們:你們回去都不能講喔!這些阿公、阿嬤又都是原住民,也就乖乖的想說:喔!都不能講。連他的女兒問:媽媽,你們到底去那邊做了什麼,有沒有簽署任何文件?但他們也都絕口不提。如此惡意的一個類傳銷業者! 雖然在過程當中這些阿公、阿嬤有沒有受到什麼損失,由於他們都不講,我們無從查證,但是我們知道有一些近親回國以後就想盡辦法跟他們的兒女要求,額度是30萬還是36萬我忘記了,好讓他們能夠成為會員。聽到了這個過程以後,我的判斷是大部分為洗腦的課程,而且那些人還要求他們回去以後絕對不能講。對於如此惡意的做法,我覺得符合我們今天所講的傳(直)銷法相關規範的範圍。你認為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的草案在罰則上其實已經大幅提升,從原來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調升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於已經加重了一倍以上,所以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我們都可以考量他是惡意或者比較不是惡意的,惡意的部分就可以判處到七年。 廖委員國棟:最高刑期是七年,是不是?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廖委員國棟:這是刑法的最高刑期?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刑度。 廖委員國棟:刑度最高的就是七年?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在草案裡面是這樣,現行法只有三年以下。 廖委員國棟:我一再強調那個惡意,有的人做傳(直)銷是真的想協助一些不懂得經營管理企業的人,讓他們能夠進入這個體系,經過訓練後得以瞭解現行企業的一些做法。但是,這種惡意的行為應該要加以遏止,甚至還要加重罰則。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銀行法罰得更重,是七年以上。 廖委員國棟:那天主委告訴本席,余先生被引渡回來,你們在鄉下有做過說明會,你們就要再把這些訊息透過管道讓鄉下的居民清楚知道,本席聽說現在他們又在招兵買馬要進軍南寧,讓本席覺得很心痛,你們要透過任何管道去加強宣導,是不是?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們會繼續辦理宣導會。 廖委員國棟:不單是這樣,今天我們討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應該要再納入丁委員和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來加強力度,而非只是立一個有氣無力不痛不癢的法,我們要看到透過法律來加強管理的真正力道所在。 針對過去的受害者或未來可能被引誘的人,請主委再次做一宣導? 吳主任委員秀明:希望原鄉有興趣參加者在加入前,要謹慎瞭解組織的內容,並且要取得書面契約。 廖委員國棟:他們就是看不懂字,你們要怎麼宣導讓民眾知道這是不對的、不合理的等等? 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對自己的權利與義務要很清楚,要想清楚以後再加入。還有,可以跟我們報備,就是有問題隨時打電話到公平會,由我們做說明解釋,來幫他考慮。 廖委員國棟:這個系統在縣市政府是消保官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可以請求消保官協助。 廖委員國棟:公平會在各地方縣市政府有服務的平台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是中央機關,在地方沒有服務平台,他們可以直接打電話到公平會。 廖委員國棟:在鄉下的阿公阿嬤怎麼會想到打電話到台北公平會,是不是? 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可以打電話到原民處工商管理這個單位,我們跟他們有合作,他們也會轉過來。 廖委員國棟:各縣市原民處或原民局跟公平會有連線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跟他們有做一些聯繫,如果他們有接到這樣的電話可以轉到我們這邊。 廖委員國棟:按照主委這樣的說法,我們要告訴選民的是,只要有人向你們招募、募資,你們就要趕緊打電話到原民會、原民處或公平會,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可以。 廖委員國棟:要在第一道就防止這些惡意之徒,好不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謝謝廖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簡委員東明發言,(不在場)簡委員不在場。 請蘇委員震清發言。 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廖委員提到鄉下的阿公阿嬤被招募時,第一時間防堵的工作是可以直接去電原民會,對不對?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或是各縣市政府的原民局也可以。 蘇委員震清:這是不是像在打高空?主委在行政系統應該瞭解的是,如果一通電話到原民會,原民會真的會說,鄉親,這很重要,你不要怎麼樣。他們會那麼好心,本席不相信!你不要自欺欺人! 吳主任委員秀明:最好是直接打到公平會來。 蘇委員震清:假日、禮拜天都有專人、專線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一個緊急聯絡電話。 蘇委員震清:我們的每個鄉親,這些阿公、阿嬤他們都會知道這個電話怎麼打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打服務電話就會自動告訴你轉接。 蘇委員震清:做事情要務實。請教主委跟公平會所有的行政官員,曾經參加多層次傳銷或俗稱老鼠會招募會議的請舉手。沒有人嗎?還是你們不敢講?請問主委參加過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沒有。 蘇委員震清:本席曾經被邀請過好幾次,他們的理由是,委員,你認識的人很多,你在各個村莊都有樁腳,如果你來做這個行業,保證你一年可以領好幾千萬元,這是因為我們有人脈、有組織,如果每個村莊找5個人,以本席的選區是135個村就可以招到數百人,本席真的可以當老鼠會的頭,本席不會去做是因為我們知道這是要去拉人頭賺取介紹費,並非實際賣產品。所以,方才有委員說,如果去參加,第一個找的就是自己的親戚與朋友,因為人性就是一個「貪」字,他們對參加的人灌輸的理念,說這個工作很輕鬆,只要介紹兩、三個人來就可以賺錢;並非真的去賣這個東西好或是吃這個東西對身體會有幫忙,他們灌輸的觀念是,只要隨便介紹兩、三個人來,你們當老鼠頭在金字塔的上位就能賺到錢。我想,你們都知道這個基本觀念。這要怎麼去遏止?其實法條載明包含產品合理價錢都不是重點。 鄉下現在最簡單的例子就是,連黨營事業都被拿來利用,就是老鼠頭對這些人頭說,這是國民黨的黨營事業,穩賺不賠,背後金主是國民黨黨營事業,你們加入不會有問題。你們有聽過嗎?他們一定會冠予一個很好聽的名詞,或者說,你來加入,再招5個人以上,再讓這5個再去招另外的5個,再繼續擴大就可以在金字塔的上端,他們這樣講,難道不會叫人心動嗎?如果他們會害怕參加,他們就把一個大招牌扛出來,就說,這是國民黨的黨營事業,背後有很多資金,不用煩惱,這是穩賺不會賠。 請問你們有深入瞭解嗎?你們定這個法案就像方才委員說的是要綁手綁腳還是應付了事?真的能幫忙加入多層次傳銷者嗎?本席要說的是,有多少多層次傳銷業者真的在賣好產品?包括化妝品、食用保養品以及日用品,現在汽車、摩托車用的機油都有多層次傳銷,其實一輛汽車或摩托車要多久才會換一次機油,連汽車、摩托車用的機油都有多層次在處理,問題有多麼嚴重,請問主委有聽過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多層次傳銷本來就可以包含各種各樣的產品或服務。 蘇委員震清:試想,我們要多久才換一次機油,像開車族如5,000公里、10,000公里或是一年換一次,這樣要怎麼賺到錢,所以,大家想比較好賺的是吃的、保養品或是日用品,包含女性化妝品等無奇不有。所以,要根本防制絕對不是這麼簡單就可以處理,你們一定要實際去瞭解,你們用民法規定要怎麼處罰,可是在公平交易法裡面沒有用民法處理求償的規定,是不是?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公平會…… 蘇委員震清:要自己另外去求償,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公平會主要是行政機關,負責行政法。 蘇委員震清:那就是為什麼到現在有這麼多無辜受害百姓求償無門,回歸到剛才的重點,我們要實際化,要讓百姓了解。你認為百姓打一通電話到公平會就能解決嗎?看什麼時候我帶你們去鄉下,現在我手上也還在解決,民眾的錢被騙去了,他們說後面有黨營事業,反而是民意代表站在第一線,公平會都不知道躲到哪裡去了,以百姓的立場會覺得找你們要做什麼,根本沒有實質作用,簡單說,就是緩不濟急。被騙已經是事實,只想把錢要回來,罰是罰廠商,想求償還要提告,所以,很多都透過民意代表私底下協商,因為怕事情鬧大就願意私底下退錢。這種情況很多,反而都是民意代表當第一線。如果找公平會來處理,你們有辦法處理嗎?你們可以替百姓爭取到應有的公道嗎?我想應該是沒有辦法。 主委,我們是用心良苦,現在這個問題瀰漫在整個臺灣社會,如何讓百姓不要受騙?就像設立很多防詐騙專線電話一樣,一切只要有心就可以。你們是中央單位,百姓不可能直接找到你們,舉例來說,屏東若發生多層次傳銷問題,打電話給公平會,你們真的有辦法馬上派人下去處理嗎?我想是沒有辦法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非常感謝委員來協助。 蘇委員震清:到底要如何落實處理?每個縣市政府或行政機關能夠像民意代表這樣趕快處理嗎?還是只會公事公辦,要求依照程序進行?我可以告訴你,如果只能照程序來,百姓就討不回應該還給他們的公道。 你剛才有講一句話,我沒有聽清楚,你說業者都是中小企業,意思是不要處罰得太重,就因為他們是中小企業?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是說,如果要他們捐助金錢,因為提議要1,000萬,但他們的資本額都只有幾千萬,還不到1億元,若要他們捐助1,000萬,對他們而言很困難。 蘇委員震清:主委,不要婦人之仁,我會這麼說的原因是,他們的資本額本來就不會訂太高,因為這是工商法的規定,就以能夠成立公司為原則,可是你知道他們的實際營業額有多少嗎?像這種拉人頭抽取佣金,就算營業額很高也不會讓你們知道,他們都是騙來騙去。為什麼你會認為他們是中小企業,所以不應該重罰?我告訴你,這才應該處以重罰,讓他們不敢再去騙。因為他們騙完這次,會再另起爐灶,甚至他們手頭上有三、四家多層次傳銷公司。你竟然用這種角度認定,只因為他們登記的資本額不大,所以不要讓他們捐助太多錢。我可以告訴你,如果不讓他們多捐一點,對他們根本是不痛不癢九牛一毛,要知道那些老闆家裡都以千萬名車代步,住的是洋房大樓,根本不是你所說的中小企業。所謂的中小企業是傳統產業,都是實實在在的做工,但他們只出一張嘴,比我們還厲害,我們在這裡出嘴罵人還要花力氣,他們出嘴都在亂騙。所以,我要跟主委講,你剛才的論調我沒辦法接受。 吳主任委員秀明:另外有個數據,我跟委員報告,就是實際營業額的部分,應該有百分之七十幾都未達1億。 蘇委員震清:我要跟主委講,多層次傳銷就是老鼠頭下有很多組織,不管拉多少人賺多少錢都不用報稅。所以不能用單純的資本額認定他們是中小企業,這是不對的理論。我說了,他們都是有錢人,而且都用騙人的方法,所以,對這種騙老百姓錢的人都要施以重罰。到底你們有多少人去參加那種會議?你們有沒有了解精髓在哪裡?我可以告訴你,10個人去10個人都會陷下去,因為心動了,他們都是舌燦蓮花,反正騙人也不用繳稅,重點就在這裡。主委,騙人需不需要納稅?因為騙人無罪,而且是民眾自己傻被騙。所以,我覺得要施以重罰,一定要實際去做。這些辛苦的鄉下老百姓之所以很容易被騙,就因為他們收入少,高收入的民眾因為生活不成問題,就不會想多賺額外的錢,但鄉下地方拚死拚活還是賺不了什麼,好不容易有人告訴他們只要拉3、5個人入會,一個月就可以多賺多少錢,就這麼簡單,民眾當然會心動。要如何遏止這種事?我建議公平會實際去了解,如果你們不知道哪裡可以聽取相關簡介,我可以帶你們去。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委員。 蘇委員震清:鄉下真的有夠多,有時想找朋友,朋友不在,一問又是去聽介紹,每次去村子都是四、五輛轎車載一、二十個人。所以,我常講不要只在辦公室裡討論公文。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同仁去查案時有去現場。 蘇委員震清:那都查不到東西,你們要喬裝,哪有那麼簡單?你想想看,連我們是立委都會叫我們加入,事實也是如此,因為我們要找500、1,000人很容易,但我們不能這麼做啊!而我們不做,也不能說他們違法,對不對?所以你們要去查,很多老百姓真的都來向我們哭訴,棺材本三、五十萬被騙走了,不知道該怎麼辦?他們以為只要介紹人去就可以,還買了一堆產品,其實不是產品好用,真正要的是介紹人頭過去,真的很無奈。主委,我建議要做就做打老虎的工作,要實際去做,所以,我認為一定要處以重罰。包括向廠商求償的部分,雖然你們是行政單位,但立法宗旨可否附帶進去,真的幫助那些受欺騙的百姓?這點才最重要,好不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委員。 蘇委員震清: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林委員岱樺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法條有幾個問題要和主委討論。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請黃委員指教。 黃委員偉哲: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公平會解釋所謂合理市價就視市場有沒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而定,你對於合理市價的認定似乎偏向主觀,而且滿抽象的,還提到公平會舉證多層次公司的收入為主要收入。請問主委,何謂「主要收入」?占多少百分比以上可稱為「主要」?又多少同樣性質的勞務或商品稱為「合理市價」? 我們不要舉車子為例,就以麵包為例,吳寶春與其他同行所做的麵包就不一樣,兩者價格相差10倍以上。你覺得法令制定之後會更清楚或更模糊?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我們針對合理市價已有規定,當然,這不是一個絕對明確的概念,可是…… 黃委員偉哲:要如何讓人家有所依循? 吳主任委員秀明:基本上,我們還是會儘量做客觀化的認定。誠如委員方才所言,我們找出同類的商品,再依照它的成本及利潤比,我想從多方面進行了解,總是可以在個案中決定這到底是不是一個合理的市場價格,還是這很明顯偏高…… 黃委員偉哲:依照主委的意思,這是傾向於個案認定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當然這必須在個案中認定…… 黃委員偉哲:這會不會有因人設事的感覺? 吳主任委員秀明:應該不會。我們過去在這方面的認定上並沒有太大的爭議。 黃委員偉哲:如果不同的公平會委員,或者是不同屆的公平會委員,對於同樣的case而言,所謂的合理市價或主要收入的來源,可能會有不同的認定。 吳主任委員秀明:針對主要收入的部分,我們倒是有比較明確的標準,基本上有50%…… 黃委員偉哲:如果今日會議要進行逐條討論,針對合理市價的部分,你需要有更清楚的界定。我只是告訴你,這樣的合理市價有點奇怪,對此我很難理解,此其一。 第二,有一些多層次傳銷公司容易產生糾紛,或者是容易與消費者產生不愉快,它主要是先繳錢入會,即是所謂的預售型有價證券,待消費者欲使用時才發現公司已經倒閉或換人經營,這部分的客訴或糾紛,事實上在所有糾紛中占了相當高的比例。對於這些公司所出售這類預售型產品,公平會會不會要求他們提撥一定比例的金額做為履約保證?過去我們會要求一些販售生前契約的公司將70%或75%的資金交付信託,以預防他們先收到錢,經過若干年之後公司倒閉或易主,屆時可能會影響到公司的履約條件,當然也會影響到消費者的權益。因此,針對其他部分的多層次傳銷公司所出售的商品,有沒有可能也要讓他們提撥一定程度的履約保證金?不管是交付信託或是放入第三者的帳戶內的方式來處理,主委覺得如何?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可能需要考慮一下,這是不是由相關商品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或者是由公平會處理。 黃委員偉哲:當然,多層次直銷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屬於特別法,但是,特別法授權各主管機關便具有這樣的權力。譬如說,有人販售教學的教具,這可能是由教育部主管;有些人賣不同的東西,這可能是由各個不同的部會主管。如果在這部分予以授權,各該主管機關就有權力提撥一定的比例。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在草案中是沒有這樣的規定,不過,委員的想法是…… 黃委員偉哲:不管是賣吃的或賣用的,甚至是賣教學使用的書籍、錄音帶等等,常常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如果我們要立這樣的法,本席建議你們要有相關的考量,如此思慮才會比較周延、完備。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的。謝謝。 黃委員偉哲:此外,依照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底下又有五款規定是違約行為。依照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你們在前面規定要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後面再說要確實遵行,這豈不是贅文?若稍後進行逐條討論,我會再與主委討論。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比較屬於宣示性的,如果說…… 黃委員偉哲:在前面已經做過了宣示……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部分另外有罰則。 黃委員偉哲:對啊!那你何必再加上這部分? 吳主任委員秀明:第二項也有罰則。如果沒有確實執行,就依罰則處理。 黃委員偉哲:因為你們在前面的本文已規定,要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而且…… 吳主任委員秀明:前面是訂定,後面是執行。 黃委員偉哲:難道你訂定就不用執行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些事業就是在它的辦法上或章程上…… 黃委員偉哲:我覺得這部分無論多一句話或少一句話都不會有太大的影響,我只是考量到法律的嚴謹性及用字精簡。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的。謝謝。 黃委員偉哲:依照許許多多的案例來看,不管是販售渡假村有分時度交換的商品或渡假村的使用權,抑或者是販售養生飲品,大多的宣傳手法都是只要參加就能夠保證獲利,甚至網路上也大肆宣傳,凡是進入哪個網站、加入成為哪個會員,甚至於你每天閒來無事,只要用滑鼠點擊某個網站就可以賺取點數,收集點數就可以賺取多少錢。無論販售渡假村的使用權或販售養生飲品,甚至是我剛剛提到用滑鼠點擊某個網站都要繳交會費,只要繳交多少錢就可以成為他們的會員,也有些是每天用滑鼠點擊某個網站幾百次或幾千次,即可獲得定額的點數,再以廣告費的名目換取金錢。坦白說,這些行為到底屬於多層次傳銷,還是詐騙?我們從你們的草案看來確實是有模糊地帶。你們能否將草案的紅線劃分清楚?我知道你們的紅線不是以行銷商品為主,而是以入會的方式拉入新會員,這是主要的基本精神。但是,對一些傳銷商而言,他們是有很多的模糊地帶,令人不知他們到底是不是要拉會員?如果他們拉會員可以獲得一些點數或紅利,行銷商品也會獲得一些點數或紅利,到底孰輕孰重?我們覺得這部分就牽涉到主委方才提及的「主要收入」,但就公平會而言,這「主要收入」大約是占百分之多少? 吳主任委員秀明:50%。 黃委員偉哲:主要收入是占50%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超過。 黃委員偉哲:他必須要用拉會員的方式來搭配,這到底是怎樣? 吳主任委員秀明:就是他拉會員所獲得的佣金、獎金,以及他賣東西所獲得的利潤…… 黃委員偉哲:應該是由他拉會員,如果他的會員有行銷商品出去,你就可以分得行銷商品一部分的利潤,而不是拉會員繳交會費,你可以從他的會費中抽取多少的佣金?應該不是這樣的。多層次傳銷的方式應該是拉了會員加入之後,若會員將行銷商品出售,你就可以分得多少的利潤。如果在母法中不適合做這樣的制定,或者是不適合制定得太死的話,至少在施行細則的部分,你應該做比較清楚的規範。好不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委員,我們來研究看看。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貴敏、廖委員正井、江委員啟臣、賴委員士葆、林委員滄敏、吳委員秉叡、林委員正二、李委員桐豪、林委員德福、薛委員凌、孔委員文吉、邱委員文彥、羅委員淑蕾、呂委員學樟、徐委員欣瑩、江委員惠貞、蘇委員清泉、管委員碧玲、高委員金素梅、葉委員宜津、潘委員維剛、蔣委員乃辛及張委員慶忠均不在場。 黃委員昭順改提書面質詢。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徐委員耀昌、楊委員麗環及陳委員淑慧均不在場。 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簡東明、高志鵬、鄭汝芬、林岱樺、潘維剛、黃昭順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於一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簡委員東明書面意見: 先前,台東原住民部落出現打著「免費團」,吸引部落民眾赴大陸廣西考察,在廣西期間不斷被洗腦,事後發現是老鼠會詐騙案件,受害民眾逾百人。 詐騙團體以聲稱可以獲利千萬的投資為誘餌,邀請部落民眾投資數十萬以上,甚至還有人拉了許多親友下線加入。 「詐騙集團」以5至7天,到大陸廣西西寧旅遊兼免費投資考察為「誘因」,拉攏許多原住民部落民眾前往,到達廣西並沒有考察,反而是接受密集洗腦課程,以只要投資人民幣六萬九千八百元(約台幣卅五萬元),一年就能獲利千萬元,誘使民眾受騙上當。 部分民眾被洗腦回到台灣後借錢投資,還廣邀親友加入,之後詐騙集團就失去聯繫,民眾才發現上當,查詢後發現投資的是空殼公司,不但自己受害,許多親友也損失慘重。 一、立法院曾決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台東等原住民地區「加強舉辦多層次傳銷法令宣導」,目前公平會舉辦宣導活動場次多少?成效如何?本案後續處理情形如何? 二、本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如果在立法院修正通過後,將如何有效杜絕多層次傳銷詐騙、直銷詐騙、藉機詐騙等不法情事發生? 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 多層次傳銷之定義,應限於參加人應給付一定代價之行銷方式,以避免對人民營業自由與市場經濟干涉過度 1.由於多層次傳銷之銷售形態,通常係由人員進行招攬與說服,並吸引其他人加入,所以經常有業者隱匿相關訊息,使消費者因判斷錯誤而加入,因而發生許多退出與退貨之爭議,而有法律介入規範之空間。雖如本草案所言,給付一定代價固常被引為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要件,但是,如未探究有無衍生為變質多層次傳銷之可能,是否應該強將所有可能為傳銷型態之事業納入法律規範之範疇? 2.多層次傳銷當初之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不法多層次傳銷所造成之弊害,予以特別立法規範,並禁止以獵取人頭獲取暴利之老鼠會,也就是說,立法之本意是對於那些要求參加人給付代價之多層次傳銷,將之納入法律之監督規範下,故現行公平交易法第8條將所欲規範之多層次傳銷,限縮在參加人須具給付「一定代價」者。至於參加人未有給付代價之情形,因參加人雖然於銷售商品過程中受挫,除所耗費之時間、金錢成本外,尚無明顯經濟損失,是否需要將此等無損參加人權益之商業活動加以規範?如本草案將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之要件刪除,是否會對人民營業自由與市場經濟干涉過度?除本法之管理成本大增外,是否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者,名稱應維持「參加人」,才能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明確區分 1.本草案第4條及第5條分別定義「多層次傳銷事業」、「傳銷商」,前者係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商號、團體或個人;後者則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但是此二者雖有條文定義,「傳銷商」與「多層次傳銷事業」仍難以區辨,因無論「傳銷商」或「傳銷事業」二者字面上均有經營傳銷之商業團體或個人之意,其是否不若現行公平交易法所用「參加人」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清楚明瞭?從本草案第5條的立法說明來看,其僅言公平交易法所稱之「參加人」,即本草案所稱之「傳銷商」,並未說明其改採不同用語之理由。再參考前述美國麻沙諸塞州就「多層次傳銷事業」所下定義,其係以「participant」稱之;日本以「加入者」,香港則以「參與者」稱之。從而,因法條用語應力求明確,是否應延用公平交易法「參加人」之用語,而修正本草案第1條、第3條至第6條、第9條至第23條、第37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之民事責任及其請求時效,應予明定,增訂第6章損害賠償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參加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致他人權益受損害時,依現行公平交易法第5章損害賠償(第30條至第34條)規定,被害人有除去侵害請求權、防止侵害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且若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已證明損害額3倍之賠償。被害人另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惟觀之本草案,其僅有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之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並無規定民事責任。 1.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損害賠償性質,固有認公平交易法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民法第184條第2項不僅屬於過失之推定,亦為獨立之侵權行為樣態,其受害客體不必具有「權利」之地位,故違反公平交易法所侵害之法益,雖非權利,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本草案雖未規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惟違反本法規定者,解釋上被害人仍得循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如被害人以上揭規定為請求權基礎時,其損害賠償之方法與範圍,係適用民法第213條至第216條之規定,則原公平交易法所定損害賠償之特別保護規定,不得再予適用,對被害人之保障,是否較現行公平交易法有所不周? 2.依本草案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固可包括統籌規劃或實施傳銷行為之公司、商號、團體或個人,惟據行政院公平會網站所公告之已報備多層次傳銷事業,絕大多數為公司組織型態,如被害人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因公司與其代表人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公司之代表人並非賠償義務人。而不正當多層次傳銷之業者,如存心詐騙,往往事發時,公司之財產已出脫一空,根本無足夠之財產可賠償被害人,此時對被害人之保障,是否不周全? 對法人採取之制裁手段,應符合比例原則 1.刑事政策之目的是有效地對抗犯罪,故其所採取之手段必須與此目的相對應。而基於刑罰之謙抑思想,應僅有在特定主體之特等行為造成法益保護無法忍受之損害與危險,且已無任何替代措施可有效抑止侵害發生時,始可採取刑罰之手段。而刑罰之種類,基本上係為自然人而設,可分為生命刑、自由刑及財產刑。其中,法人僅可適用財產刑,即科以罰金。然而,以罰金作為針對法人之處罰手段,乃係藉由科以財產上之不利益而發生制裁之作用,惟現行類似財產之制裁手段,尚有罰鍰,其不同者僅在前者係由法院裁判,並循普通法院之審級救濟,後者則係由行政機關裁處,不服時則循訴願、行政訴訟之途徑救濟。但此等處罰機關或救濟手段之不同,是否不應作為選擇制裁手段之考量因素?是否應以違法手段之評價以及上述刑罰之最後手段性,並斟酌制裁目的與採取手段間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來決定? 2.依本草案之規劃,多層次傳銷事業如違反本草案第18條規定者,依第30條規定,處其負責人或實際行為人自由刑,得併科罰金刑,法人則再科罰金刑。另本草案32條則賦予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6個月以下之處分權責。因為本草案為經濟法,應配合國內經濟環境情形,為最適之管理。而自比例原則之觀點而言,國家所採取之手段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之措施,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且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故對法人採取制裁手段,行政罰性質之罰鍰與刑罰性質之罰金,二者均能達到相同目的,然刑罰係侵害人民權益最嚴重之手段,故衡酌應採取何種立法手段時,是否應採取侵害人民權益較輕之罰鍰手段,以符合比例原則之精神? 3.本草案循公平交易法高額度罰金罰鍰之立法體例,於第30條規定高達新臺幣1億元之罰金。此種高額度之罰金罰鍰於我國雖非絕無僅有(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惟亦不多見,對業者生存權之影響不可謂不大,況高額罰金罰鍰將增加公司營運成本,影響無辜多數公司股東之權益。是否應將本草案第30條第2項規定移至第32條第2項(本報告建議條文第37條第2項),並酌量降低罰鍰額度?並修正為「法人違反第18條規定者,除依第30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得處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鍰」?高額度之罰金罰鍰將增加公司營運成本,只可能影響無辜多數公司股東之權益,是否對法人應酌量降低處罰額度?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一、目前政府對於多層次傳銷產業的管理是由「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但是「市場競爭行為」與「多層次傳銷管制」兩者性質完全不同,為了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產業,的確有必要針對傳銷行為制定專法,本席對於今天的草案審查非常支持。 二、多層次傳銷是藉由人際網絡而推廣、服務或銷售商品,但是傳銷組織隨著人際關係快速擴展的同時,也會衍生許多變質不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往往造成嚴重社會問題,而這些問題卻是現行的管理辦法所無法管理的,因此有必要建構完整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以加強對傳銷事業的管理與監督。 三、多層次傳銷最為人詬病的問題就是變質成「老鼠會」,動輒吸金上億元,導致民眾財產的嚴重損失,如果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能夠完成立法,未來傳直銷將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者最高可處七年徒刑,併科一億元罰金,本席希望透過這個條文的威嚇,可以大幅減少老鼠會的問題。 四、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常見特徵有下列幾種:虛設各種名目要求傳銷商參加時須給付相當高額之代價;此種高額之代價,於傳銷商退出組織時,不予返還或補償,或故意扣留應給予之獎(佣)金,以阻止其退出;明示或暗示傳銷商介紹他人即可獲有高額特別利益,或規定傳銷商要取得更高特別利益時,須再給付一定費用或代價,而此費用或代價,與商品或勞務直接銷售予顧客之行為並無關連;要求傳銷商購買短期內無法售罄之大量商品。本席也希望透過這一次的修法,將這些不當的多層次傳銷行為都列入專法管理並且課以相對應的刑責或罰則,以遏止不當多層次傳銷公司的種種吸金行為。 林委員岱樺書面意見: ●草案第六條至第九條,對從事多層次傳銷業者管理用”報備”與而非”核准”,但是卻要不定期去督核該業者的營運狀況,”核准” ●如何確保督核作業,能防杜報備過的多層次傳銷業不會變質? ●預防重於治療,日常教育很重要!除了以下歸納的10種謊言,現在多層次傳銷還有用哪些方式來誘惑與欺騙民眾。 常見十大謊言歸納 1.謊言:直銷傳銷提供比傳統的商業模式更好的機會賺取鉅額的金錢。 2.謊言:經由人際關係網路銷售是最流行與有效的銷售方式,消費者喜歡直銷傳銷的一對一經驗。 3.謊言:未來所有零售商品都會以直銷方式販售,零售商與百貨公司都會被直銷傳銷打敗而消失。 4.謊言:直銷傳銷將給你幸福快樂的人生,讓你可以成就所有你想完成的事。 5.謊言:直銷傳銷是神聖的運動。 6.謊言:直銷傳銷很容易成功,你的親人與朋友是最自然的下線,他們將是你一生的顧客。 7.謊言:你可以利用閒暇時間做直銷傳銷,它提供彈性與自由,每週幾小時就能賺得不錯的兼差收入,並且收入可能成長到可以辭去原本的工作,獲得財務自由。 8.謊言:直銷傳銷是個正向積極、彼此支援的新商業模式,直銷傳銷模式彰顯了人道精神與個人自由。 9.謊言:直銷傳銷是擁有自己的事業最好的方式,讓你達到財富自由。 10. 謊言:直銷傳銷不是老鼠會(pyramid scheme),而是真的有銷售商品。 ●問:政府只知大力推廣說明核電安全,卻拿不出說服大眾的憑據,但違法的多層次傳銷早已存在日常生活周遭,但宣導要民眾小心防犯勿受騙的宣導卻很少,請問主委,這個辦法如何教育不識字的,或對此認識不清的民眾。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本日由經濟委員會排定審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由於多層次傳銷之銷售形態,通常係由人員進行招攬與說服,並吸引其他人加入,故經常有業者隱匿相關訊息,使消費者因判斷錯誤而加入,旋發生許多退出與退貨之爭議,而有法律介入規範之空間。雖如本草案所言,給付一定代價固常被引為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要件,然而,如未探究有無衍生為變質多層次傳銷之可能,即強將所有可能為傳銷型態之事業納入法律規範之範疇,值得深思。觀之多層次傳銷當初之立法目的,乃係為防止不法多層次傳銷所造成之弊害,予以特別立法規範,並禁止以獵取人頭獲取暴利之老鼠會,易言之,立法之本意係對於那些要求參加人給付代價之多層次傳銷,將之納入法律之監督規範下,故現行公平交易法第8條將所欲規範之多層次傳銷,限縮在參加人須具給付「一定代價」者。至於參加人未有給付代價之情形,因參加人縱於銷售商品過程中受挫,除所耗費之時間、金錢成本外,尚無明顯經濟損失,則對此等無損參加人權益之商業活動加以規範,並無實益。是以,如本草案將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之要件刪除,恐對人民營業自由與市場經濟干涉過度,除本法之管理成本大增外,亦不符合比例原則。在國外日本將一般多層次傳銷規定於「特定商取引法」,而將違法多層次傳銷規定於「防止無限連鎖會法」,但二者亦均將給付一定代價納為多層次傳銷之要件;而至於給付一定代價之時點,因日本法所定特定負擔係跟隨連鎖販賣交易而進行,故其時點包括加入時與加入後。則關於本草案多層次傳銷之定義,為避免業者規避本法規範,建議明定給付一定代價時點,包括參加時與參加後。 本席認為多層次傳銷自民國65年間引入我國後,近數十年來大量興起,成為國內擁有眾多行銷人口的行業。惟如何真正有效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導引本行銷方式正常發展,避免其變質而造成社會問題,應為努力之方向。本法之訂定有其必要性,畢竟多層次傳銷在國內都為年輕族群大量的參與,各樣形式的傳銷公司利用各種的獎金制度來吸引剛畢業或找工作的年輕人參與,所以本席建議本法訂定應該要參照美國、日本及香港等外國立法例,在保障多層次傳銷工作人員權益及避免不肖業者假利人頭吸取費用,變相遊走於法律灰色地帶,讓傳銷變成地下老鼠會,是本法所要注意之事項,所以本立法非常必要,也才能跟上國內傳銷實際狀況,應該詳細討論後盡速完成立法,將傳銷市場納入規範。 黃委員昭順書面意見: 一、民營電廠IPP裁罰 台灣面板廠因與韓國廠商商議面板價格遭歐美重罰,歐美將廠商密商價格的會議稱為「水晶會議」。日前公平會重罰九家民營電廠,等同「水晶會議」的翻版,公平會在台電與部分民營電廠「窩裡反」的幫助下,拿到九家民營電廠共同聚會的資料並開罰。 九家民營電廠最初聚會,始於民國九十七年要求民營電廠調降售電費率,雙方協商未果後,隔年經濟部要求民營電廠提出售電方案,作為雙方協商基礎。九家民營電廠自此定期聚會討論,一年聚會三到四次,最初只是聯誼性質,但去年開始被台電視為「反調降售電價」的組織。 去年電價調漲爭議,迫使台電加速與民營電廠談判降低售電價,但一開始九家民營電廠堅拒,其中數家民營電廠還出錢委託公關公司大打宣傳戰,甚至邀請民營電廠的日籍大股東東京電力公司跨海告洋狀,此舉惹火了台電,加上立法委員也盯上此事,將民營電廠告進公平會。本席對於公平會能在短時間內對這件全民關注的大案子作出明快決定作出肯定,同時也期許對公平會而言這不會只是曇花一現,兒是能持續堅守崗位為民眾把關。 台電因間接投資國光、森霸、星能與星元四家民營電廠,對民營電廠聚會情況一清二楚,加上有四家民營電廠「坦白從寬」,讓公平會順利取得民營電廠聚會資料並重罰。然而,本席想請教公平會幾個問題: 1.目前已經傳出部分民營電廠要提出訴願,我們也看到日前針對超商咖啡聯合漲價時,公平會雖也作出裁罰,但卻在行政法院敗訴,公平會此次雖作出天價裁罰,但是否又只是曇花一現? 2.公平會此次調查過程中,除了發現民營電廠有聯合行為的情形,是否有發現之前無論是立法院以及監察院都提出質疑的當時簽訂不合理購電合約過程有無其他不法情形,是否有作出相應處制? 二、日幣貶值、日貨堅不降價 日幣持續貶值,央行總裁彭淮南都出面喊話,要求日本商品應該降價;但業者降價者少,推託者多。然而,台灣的消費者是亞洲最「逆來順受」的一群,很少發生足以動搖市場的抵制事件。兩年前的四大超商同時調漲咖啡價格,民怨四起,政府介入調查開罰,但最後卻「船過水無痕」:公平會開罰案遭撤銷,消費者依然人手一杯,業者業績依舊成長。 對照鄰近國家消費者動輒發起拒買、退貨行動,自主意識比台灣強。去年釣魚台事件期間,大陸消費者大舉拒買日貨,造成日本業者損失甚重。再如,三年前康師傅泡麵要漲價,大陸家樂福以維護消費者為由拒絕康師傅上架,這是通路商與消費者同一陣線。 相形之下,台灣消費者顯得溫和許多。許多人嘴巴裡雖然喊抵制,一旦熱潮過後,消費者便默默接受,被當成軟柿子。正因如此,年初日幣開貶,幾家日商化妝品牌居然逆向喊漲;當時連百貨業者都看不下去,鼓吹「拒買」。但三個月過去,消費者照樣登門不誤。無怪乎任憑彭淮南喊話,僅有少數產品調降,多數業者則始終老神在在,根本沒在怕。 政府曾邀請日貨進口商「喝降價咖啡」,結果收效不大。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回歸經濟學的供需法則,讓消費者自主共同拿出力量拒買外,政府是否也應有積極的作為,公平會是否有武器可以產生夠大的壓力,讓業者調降售價。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上個月在立法院有說「不排除日貨業者有聯合不降價可能性,最高可以罰2,500萬,如果情況非常嚴重,甚至可以罰到前一年營業額十分之一。」,如今日本商品價格至今未有明顯調整,請教公平會目前是否已經開始調查,多久後會有結果?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議事人員依序宣讀條文內容(含委員所提之修正動議)。 行政院函請審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健全多層次傳直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直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直銷,指透過傳直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行號、團體或個人。 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直銷行為之公司、工商行號、團體或個人。 外國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之傳直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直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直銷事業。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傳直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與多層次傳直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直銷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二章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之報備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營運計畫、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相關事項。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直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直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營運計畫、傳直銷制度及傳直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直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相關事項。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基本資料,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 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單位成本變動,無須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基本資料,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 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單位成本變動,無須報備。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前二條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前二條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處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直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處所公告傳直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三章 保證金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應於主管機關認可之銀行開設專門帳戶,存入保證金。其數額於多層次傳直銷事業設立時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運營後,保證金應按月調整,其數額為多層次傳直銷事業前月傳直銷產品銷售收入百分之十五,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 保證金之孳息屬直銷企業所有。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決定,得動支保證金以為支應: 一、無正當理由,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不向傳直銷商支付報酬,或不向傳直銷商、消費者支付退貨款項; 二、多層次傳直銷事業發生停業、合併、解散、轉讓、破產、改變行銷模式等情況,無力向傳直銷商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傳直銷商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項; 三、因傳直銷產品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失,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應依法進行賠償,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無力賠償者。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保證金依前條規定動支後,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應於一個月內補足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數額。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保證金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品。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從事多層次傳直銷活動,憑主管機關之憑證,得取回保證金。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保證金之收支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章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四章 多層次傳直銷行為之實施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 二、營運計畫、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於傳直銷商參加其傳直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之資本額、營業額及保證金金額。 二、營運計畫、傳直銷制度及傳直銷商參加條件。 三、多層次傳直銷相關法令。 四、傳直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六、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傳直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或傳直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直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直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或傳直銷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於傳直銷商參加其傳直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直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 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 二、傳直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直銷商之約定。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直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直銷商之事由者,傳直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五、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直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直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直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五、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直銷活動。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直銷商。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直銷商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或其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主管機關所定數額以上者,前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傳銷商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傳直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或其上年度傳直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主管機關所定數額以上者,前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傳直銷商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查閱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直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應使其傳直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行為。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直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直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直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直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直銷商之利益。 五、未依契約給付應予傳直銷商之報酬與晉級獎勵。 六、不當促使傳直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七、其他要求傳直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傳直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行為。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章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五章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傳直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直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直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直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直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直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直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直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直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傳直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直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直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直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直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直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直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直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傳直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不得向傳直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直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直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直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及傳直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直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不得於傳直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不得任意終止與傳直銷商之契約或拒絕其續約,並佔有傳直銷商應有之利益。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片面終止契約者,傳直商將喪失為傳直銷事業,再建立任何新的商務,但傳直銷事業應案時支付傳直銷商在契約期間內所建立的組織市場,繼續產生的業績獎金、獎勵等該有的權益。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本章關於商品之規定,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外,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本章關於商品之規定,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外,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章 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六章 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直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或限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或限期令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七章 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多層次傳直銷商為維護其權益、改善工作條件、確認商品合理定、調價、行銷模式、促銷策略、就雙方權利義務、商品定價、調價規則、業績指標生產力調整、等促進聯誼合作,得組織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 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之組織、管理及活動,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為法人。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三級: 一、多層次傳直銷事業傳直銷商協會。 二、各直轄市、縣(市)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 三、全國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之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所興辦之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與協商: 一、多層次傳直銷商與多層次傳直銷事業間之權利義務。 二、銷售商品之定價及調價機制、行銷模式、促銷策略、業績指標生產力調整。 三、工作條件獎金、獎勵、獎銜資格之提升與改變程序。 四、其他多層次傳直銷商與多層次傳直銷事業間之權益保障事項。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員福利事項。 二、會員訓練進修事項。 三、會員與多層次傳直銷事業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四、學術講座之舉辦、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五、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 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七、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 八、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全國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多層次傳直銷商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多層次傳直銷事業,得依法負責協助並支持組織起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由直銷事業按傳直銷商當中,獎銜獎金收入前一百位者為會員代表,前一百位會員代表再選出理事長及商會其他要職。多層次傳直銷商得依本法組織加入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之發起及籌組,為結合同一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之傳直銷商所組織。 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 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 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聯合組織,由各直轄市、縣(市)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二分之一以上發起,或由直銷事業按傳直銷商當中,獎銜獎金收入前一百位者為會員代表發起。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發起、籌組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 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後,應組成籌備會,辦理會員招募、召開成立大會等籌備工作。 召開成立大會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應於成立大會召開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理事、監事及會務人員簡歷冊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合於本法規定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章 罰 則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八章 罰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前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前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直銷事業,得沒收保證金、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前項規定,於違反依第二十四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亦適用之。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沒收保證金、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前項規定,於違反依第三十一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亦適用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章 附 則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九章 附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屆期未報備者,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與本法施行前參加之傳銷商締結書面契約;屆期未完成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參加第一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至締結前項契約後三十日內,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該期間經過後,亦得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前項傳銷商於本法施行後終止契約者,關於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於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多層次傳直銷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屆期未報備者,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與本法施行前參加之傳直銷商締結書面契約;屆期未完成者,以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參加第一項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之傳直銷商,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至締結前項契約後三十日內,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之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該期間經過後,亦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前項傳直銷商於本法施行後終止契約者,關於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修正後之契約正本;屆期未修正並交付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直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直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直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修正後之契約正本;屆期未修正並交付者,以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直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丁委員守中等所提修正動議: 本院丁委員守中等人,鑑於近日某家變質多層次傳銷公司(即俗稱「老鼠會」)聲稱研發、製造出「免加油、免充電、零污染」磁能動力車,可使用一輩子;但該公司業務主要係介紹他人加入,而非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估計違法吸金逾新台幣2億元,受害人數則高達約300人。公平交易委員雖已對該公司予以罰鍰處分,且將之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辦,但受害民眾卻僅能無助地面對司法漫長訴訟。為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爰提案修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六條,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設置類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保護機構,並由主管機關訂定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協助受害人進行「團體訴訟」,以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丁守中 楊瓊瓔 黃昭順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六條條文修訂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草案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說明 第六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營運計畫、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相關事項。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使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式、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命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 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 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營運計畫、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相關事項。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命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一、修訂本條文。 二、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0年6月間起,陸續在各地召開上百場招商說明會,遊說民眾投資其研發及製造之「磁能動力車」,估計違法吸金逾新台幣2億元,受害人數則高達約300人。顯示一旦發生重大變質多層次傳銷案件,受害人數與損失金額皆對社會產生一定危害程度。 三、遇有變質多層次傳銷違法案件,公平會雖對違法事業予以罰鍰處分,但傳銷商或參加人僅能依據個別力量向法院進行民事賠償。依現行法令,協助民事賠償雖非屬公平會職掌,但受害人畢竟屬於法律上之弱勢團體,而公平會較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如果能訂定相關法律,賦予公平會法源依據及相關協助義務,當更能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 四、為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爰提案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設置類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保護機構,並由主管機關訂定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協助受害人進行「團體訴訟」,以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 主席:張委員嘉郡的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張委員嘉郡書面意見: 老人互助會,是否屬於須受法規範之傳銷?保險? 請問主委,有沒有聽說過「老人互助會」、「往生互助會」,這種組織?類似組織自清朝起流傳多年,成員多為同鄉里或同村落住戶,其中選出一人為「爐主」,若是成員的父母往生,則由「爐主」出面向各成員收取固定會款,集中之後,交付給往生者之子孫,做為殯葬費用;近年來,這種鄰里互助、具有保險概念的組織,卻被有心人士利用來吸金,並引入多層次傳銷的手法,待集資到一定程度之後就捲款潛逃,很多民眾求償無門。 請問主委,為了保障民眾權益,這類組織,有沒有必要納入多層次傳銷法管理範圍,要求登記報備?未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立法通過,與現在僅適用公平交易法,在管理上的落差是甚麼?本席查詢資料,截至三月底,公平會接受報備登記的多層次傳銷公司總計有414家,台灣也不過2,300萬人口,卻有這麼多家傳銷公司,請問主委,其中會不會有掛羊頭賣狗肉的情況?公平會統計資料,從81年起到今年二月底止,非法從事多層次傳銷,被處罰案件累計多達574件,就比例而言算高,凸顯完備立法規範的急迫性,本席希望今日能有充分討論,公平會應該要積極取得朝野委員支持,儘快通過立法。 李委員慶華書面意見: 請教主委,今日審議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主要在於完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其中草案第3條有關多層次傳銷之定義,係「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其立法理由並強調,徵諸市場實務,多層次傳銷之運作尚非以傳銷商參加時須給付一定代價為必要,惟依現行公平交易法第8條關於多層次傳銷之定義,參加人應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請教主委,現行法與行政院版草案對於參加人是否給付「一定代價」,為何有如此大之落差?雖然立法理由提到給付一定代價常被引為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要件,而非多層次傳銷之一般要件;為免不肖業者以未要求參加之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為由規避法令,或託稱法有明文而要求參加之傳銷商須給付一定代價,以遂行不法,故多層次傳銷不以「給付一定代價」為其要件等語。但當初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的立法本意是對於那些要求參加人給付代價之多層次傳銷,將之納入法律之監督規範下,以防止不法多層次傳銷所造成之弊害,故限縮在參加人須具給付「一定代價」,現在如果依行政院草案將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之要件刪除,則管理範圍勢必擴大,會不會因此對人民營業自由與市場經濟有干涉過度的疑慮?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兩案併案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因為在場委員人數不足,我們先休息5分鐘,請黨團幹部通知委員前來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協商,兩個版本併案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上午的會議延長至12時15分。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首先是法案名稱,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OK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覺得不一樣。 丁委員守中:黃昭順委員的版本比較周延。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直銷包括單層,所以加入「直銷」,概念反而會不清楚。而且我們這個法不管單層,因為單層沒有擴散效果,而這個法就是要管那些有擴散效果的交易,加入「直銷」反而會混淆不清,人家認為單層的也在裡面,所有直銷的也都要來報備。 丁委員守中:問題這麼多,報備有什麼不好?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這個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管那些有多層次的、擴散效果的…… 丁委員守中:報備有什麼不好?多管管,因為有這麼多問題。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法的立法目的是管多層次、有擴散效果、拉人效應的,否則單純直接賣的直銷行為是不需要放在這個法裡面的,各國都是這樣。 廖委員國棟:直銷是含在多層次裡面,不是嗎? 丁委員守中:直銷只有單層,這裡指的是多層次、有擴散效果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從黃委員的草案看起來,也是只有多層次的,加了直銷是沒有必要的。 丁委員守中:用「多層次傳銷」,採行政院版本好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丁委員守中:本席有一個修正動議。 主席:來討論一下。 丁委員守中:我的修正動議是在現有條文之後再加三項,一項是「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再加一項是:「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還有一項是「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三項的問題,繳捐助金額就是報備的,報備的都是合法的業者,實際上我們今天看到報紙…… 丁委員守中:就是只管合法的,這些保護機構也是保護合法的,不參加報備,也不繳金額的,以後…… 吳主任委員秀明:它的受害人都不保護。 丁委員守中:等於你去買非品保協會的旅遊商品,你活該,這樣多增加一層保護。 吳主任委員秀明:現在我們見報的這些受害人都沒有辦法受保護。 丁委員守中:你們現在就要加強宣導,加入的才是正常的多層次傳銷公司,有保障,否則沒有保障。就像品保協會、旅遊公會也會去宣導,所有旅行社要加入品保協會才有用,辦法你們再定。 主席:第六條修正通過。 丁委員守中:沒有報備的那些,你們就要去宣導,沒有加入保護機構的,那種就有危險。 吳主任委員秀明:指定經報備多層次傳銷事業,這個事業是指什麼事業? 丁委員守中:就是你們這邊所講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三百多家到底要哪一家來設立? 丁委員守中:就是所有的報備傳銷事業。 吳主任委員秀明:文字是否可以稍微修正一下? 丁委員守中:這有什麼錯?主管機關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就是你們第六條裡原來的多層次傳銷事業。 吳主任委員秀明:共同設立? 丁委員守中:你們去參考一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的保護中心,他們怎麼設立的,金管會叫他們怎麼設立的?你們去考量一下、幫助他們,至少有集體訴訟的責任。 吳主任委員秀明:反正設立部分也是由主管機關定之。 丁委員守中:你們定這個辦法的時候,還要經過委員會大家再協調,你們把辦法定出來。 主席:修正通過,包括由主管機關定之。 丁委員守中:你們自己的條文也都有寫多層次傳銷事業,怎麼還會有問題?處長頭腦不太清楚,主委頭腦也不太清楚,處長又在影響主委。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是怕成立之後,其實也沒有辦法解決目前大家詬病的這些事情。 丁委員守中:誰講的,多一層管制,多一層保障,就像旅行社不參加旅遊品保協會的,大家就不敢去購買它的旅遊產品。 吳主任委員秀明:金額如果設太高,會影響產業的進入門檻。 丁委員守中:由你們定啊!至少針對這種事情可以多一層保障,讓大家知道什麼是良、什麼是莠。主席,修正通過? 主席:第六條修正通過。第七條有幾個不一樣的,本席的提案條文部分…… 吳主任委員秀明:第七條只有傳直銷的差別。 主席: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吳主任委員秀明:第八條不予修正;第九條也只有傳直銷的差別。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席提案第三章「保證金」有無異議?我對保證金的概念跟丁委員一樣。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一章其實不需要。 主席:跟第六條的修正精神一樣。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一章是不是就不要? 主席:可以拿掉,把它整合在一起好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在定辦法的時候,會考慮黃委員提案條文的精神。 主席:因為我覺得保證金很重要,所以剛剛第六條會做修正。 吳主任委員秀明:黃委員版本的第三章整個不要。 主席:剛才那個部分已經把它放到第六條去了,現在行政院版的第三章就是我的版本第四章,行政院版第十條對照我的第十六條,一樣把傳直銷改過來,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一條對照我的提案條文第十七條;第十二條對照我的提案條文第十八條;第十三條對照我的提案條文第十九條,都一樣把傳直銷改過來。 吳主任委員秀明:都照院版通過就對了。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第四章名、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都照院版。 主席:我的提案條文第三十條,有一個不得任意終止與拒絕續約的問題,跟剛才保證金的概念是一樣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關連。 主席:我們希望把這個部分列入第六條,就是剛才丁委員守中的…… 丁委員守中:由你們定出辦法來管。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部分有一點私權爭議的問題,因為所規定的獎勵等事項屬於私權事項,我們認為,契約訂定比較不適合放在管制裡面來。 主席:你把它放在第六條,請公平會訂定的時候,把這個精神放進去。 吳主任委員秀明:好,我們再考慮。 主席:第五章章名兩個版本都一樣;院版第二十條與本席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一樣;院版第二十一條與本席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一樣;院版第二十二條與本席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一樣,只要把傳直銷改過來。 另外,協會的部分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之前有跟黃委員特別溝通過,目前實務上有依工會法設立傳直銷人員職業工會,而這個組織的目的是重疊的,似乎有一點多餘。多層次傳銷商協會就是工會,成員是重疊的,目前已經有這個組織了。 主席:這個部分等到協商的時候再來處理,先保留。 討論第六章章名罰則、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 吳主任委員秀明:都依行政院版本;第三十二條也依行政院版。 主席: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都可以依行政院版。 吳主任委員秀明:第三十五條也一樣依行政院版,第七章附則以下的條文都一樣。 主席:條次部分再請議事人員處理,好不好?第三十七、三十八條都照院版。 吳主任委員秀明:後面都一樣。 主席:都照院版。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法案名稱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一章章名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一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二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三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四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五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六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增列第三項:「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第四項:「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五項:「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八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九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黃委員提案條文第三章「保證金」及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均不予增列。 第十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二十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黃委員提案條文第三十條不予增列。 主席:這樣與我們剛才協調的精神是違背的,我們剛才協商是說,第三十條內容必須涵蓋在丁委員守中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內,請公平會訂定辦法。 在場人員:剛才是說把這個條文拿掉。 主席:條文拿掉沒有錯,可是你在後面的說明要把它寫進去,要不然他們到第六條的時候就會把它漏掉,你在第六條的後面把這部分的精神寫進去,好不好? 從第三十條開始重新繼續宣讀。 協商結論: 黃委員提案第三十條條文不予增列,但其內容及其條文在第六條授權行政機關把辦法增列周延。 行政院版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黃委員提案第七章章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均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 第六章罰則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三十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七章章名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第四十條照行政院版提案內容通過。 主席:徐委員耀昌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徐委員耀昌書面意見: 一、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應早日審查通過 過去20年間,台灣直銷產業有了很大的改變,從一開始的備受質疑,到現在規模越來越龐大。根據公平會統計,光是2011年國內直銷產業營業額就高達新台幣654.3億元,在大環境不景氣下仍年成長逾7%,產值更創下6年來新高。而現階段我國仍沒有針對傳銷及直銷產業的專法來進行規範,導致現行傳直銷公司良莠不齊,舉例來說,國內的直銷產業龍頭安麗公司,年營業額高達百億元以上,媲美許多上市大企業。反過來說,四月初台東縣警局成功分局則破獲一起非法吸金詐騙案,此集團多在民風純樸的偏鄉地區犯案,以多層次傳銷(老鼠會)方式進行詐騙,受害者遍布花蓮、台東、屏東3地,有600人至1,100人受害,總計遭騙金額達數千萬元。由此可知,今天所要審查的兩個版本(行政院版及黃昭順委員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對該產業的重要性,專法通過後不僅能保障優良廠商的權益,藉由裡面的罰則更能夠遏止少數不肖廠商的吸金詐騙行為,公平會身為主管機關,更應力促法案早日通過,讓業者有所依循。 二、蘋果為維修政策向中國大陸道歉,台灣呢? 中國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等大陸官方媒體自上個月起不斷報導蘋果態度傲慢,給予中國消費者的1年保固條件遠不如其他市場,抨擊蘋果售後服務中外有別,在中國宣稱「以換代修」、「整機換新」,但其實並無真正換新機。對此蘋果公司執行長提姆庫克於4月1日在官網刊登道歉信,並因此修改中國大陸的維修政策。中國市場可能是蘋果願意修改售後服務,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主因。但同樣都是消費者,為何台灣的蘋果產品使用者,卻得受到二等民眾的待遇?對於台灣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政府能有何因應作為?此外,上星期吳主委在立法院進行業務報告時就有委員質詢國內電信業者銷售iPhone手機,業者還要將售價呈報給蘋果,須經蘋果同意,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吳主委表示要先了解國內電信業者與蘋果的關係是代銷還是經銷,若是經銷關係,就可能涉及限制轉售價格的規範。目前調查結果為何?若是調查結果出爐,請提供一份報告給本席進行參考。 三、日圓持續貶值,部分商品價格不跌反升,公平會應積極調查 日圓半年來已貶值超過15%,但日系進口商品卻未有調降。連央行總裁彭淮南都出面喊話,要求日本商品應該降價;但業者降價者少,推託者多。包括汽車、化妝品、食品等價格不跌反漲,也引發關注。針對上述指控,公平會是否有立案進行調查?目前調查結果為何?對照鄰近國家消費者動輒發起拒買、退貨行動,自主意識比台灣強,公平會等相關單位也應該硬起來,針對日系產品加強稽查,了解是否有聯合不降價行為、限制售價價格或刊登不實廣告,以保障國人權益。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整理,院會討論前,須送交黨團協商。 現作如下決議: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及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黃委員昭順補充說明。 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星期三上午繼續開會。謝謝各位。 休息(12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