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下午2時48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陳委員節如","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2年4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40分","下午2時43分至5時20分","102年4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12時38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陳節如    田秋堇    江惠貞    蘇清泉    蔡錦隆    趙天麟    林世嘉    徐少萍    楊  曜    王育敏    劉建國    鄭汝芬    林淑芬    吳育仁    楊玉欣","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李貴敏    吳秉叡    李桐豪    楊麗環    林德福    李應元    盧秀燕    廖國棟    林佳龍    陳歐珀    羅淑蕾    盧嘉辰    簡東明    黃偉哲    李昆澤    蕭美琴    許添財    陳明文    許忠信    廖正井    吳宜臻    徐耀昌    蔣乃辛    賴士葆    林正二    楊瓊瓔    呂學樟    徐欣瑩    黃昭順    王惠美    邱文彥    管碧玲    薛  凌    林滄敏    蔡其昌    江啟臣    林明溱    王進士    姚文智    陳亭妃    ","潘維剛    黃文玲    陳怡潔    邱志偉    羅明才    吳育昇    顏寬恒    高金素梅  ","葉宜津","      （委員列席49人）","主    席：蘇召集委員清泉","專門委員：鄭光三","主任秘書：楊夢濤","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江建逸","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 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行政院衛生署邱署長文達報告「中國大陸H7N9禽流感病例」專案報告。"],["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徐少萍等17人、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林世嘉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27人分別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分別擬具「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等12案。"],["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徐少萍等17人、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林世嘉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27人分別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分別擬具「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等12案。","（本案經提101年11月21日第8屆第2會期本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102年1月3日第8屆第2會期本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及102年1月7日、9日第8屆第2會期本會第38次全體委員會議與本次會議繼續進行逐條審查，合先敘明。）","決議","4月1日","(一)第十八條，照委員楊曜等所提修正動議及綜合各委員意見，再修正為：「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縣（市）調解會應即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該證明書寄送當事人。","檢察官函請或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成立或不成立時，應即陳報檢察官或法官，並檢還該事件全部卷證。","調解不成立非因調解申請人均不出席所致者，調解申請人提出之民事訴訟，暫免納裁判費。」","(二)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三)第二十條，照委員楊曜等所提修正動議及綜合各委員意見，再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調解成立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法院核定。","法院應儘速審核前項調解成立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後，應於三日內寄送當事人。","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法院移付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四)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除修正第一項句末「撤回起訴」為「訴訟終結」及第三項句中「民事確定判決」為「訴訟上和解」外，餘照案通過。","(五)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除修正第一項句中「當事人申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為「當事人申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及第二項句中「經法院移付而成立之調解」為「經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及句末「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為「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外，餘照案通過。","(六)委員蔡錦隆等所提「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不予處理。","(七)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三十四條，暫保留。","(八)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訴訟終結。」等文字，餘照案通過。","(九)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及委員江惠貞等、委員劉建國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陳節如等、委員林世嘉等及委員田秋堇等提案通過。","(十)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除修正第一項句中「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醫療事故補償」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療事故補償」並將第二項句中「分階段訂定適用醫療機構」修正為「分階段五年內訂定適用醫療機構」外，餘照案通過。","(十一)第二十六條，行政院、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林世嘉等、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三十六條條文；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四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五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4人、委員楊曜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六條條文，均保留。","(十二)第二十七條，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蔡錦隆等提案第五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七條條文，均保留。","(十三)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均保留。","(十四)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醫療事故補償委員會受理補償案件，應詳加查明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有無不能行使或無法正常行使權利義務之情事，如經查覺時，醫療事故補償委員會應向申請人或其家屬闡明儘速依法確認代為請求之法定代理人，應先受理申請後，暫停該補償事件之審議。"],["提案人：劉建國　　徐少萍　　陳節如　　王育敏　　江惠貞　　吳宜臻」","(十五)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及綜合各委員意見，將第二項句首「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相關機關代表組成，」修正為「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含流行病學及病理學）、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相關團體、機關代表組成，」外，餘照案通過。","(十六)第三十條，照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林世嘉等、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三十二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三十七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提案通過。","(十七)第三十一條，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一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林世嘉等、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三十九條條文；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九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八條條文，及委員江惠貞等4人、委員劉建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一條條文，均保留。","4月3日","(一)第三十二條，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二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林世嘉等、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三十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三十五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四十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九條條文，及委員江惠貞等3人、委員蔡錦隆等3人、委員陳節如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二條條文，均保留。","(二)第三十三條，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及委員江惠貞等4人、委員劉建國等3人、委員蔡錦隆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三條條文，均保留。","(三)第三十四條，照委員吳宜臻等提案「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七條條文通過。","(四)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十條條文並綜合各委員意見，再修正為：「醫療事故補償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受領醫療事故之補償給付，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五)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條文及第五十一條條文；第五章至第七章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六)委員徐少萍等提案第三十四條、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十三條及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十九條條文，併行政院提案第三十八條條文處理。","(七)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四十條、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三十七條及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十四條條文，均保留。","(八)委員徐少萍等提案第四十一條及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均不予處理。","(九)第四十一條，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一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4人、委員田秋堇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一條條文，均保留。","(十)第四十二條，照委員陳節如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二條條文通過，條文內容為：「主管機關對於經辦之醫療糾紛調解或醫療事故補償事件，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之案件分析。」","(十一)第四十三條，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三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及委員林世嘉等提案第三十九條條文；委員徐少萍等及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四十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三條條文，均保留。","(十二)第四十四條，行政院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委員劉建國等、委員蘇清泉等、委員徐少萍等、委員陳節如等、委員林世嘉等、委員田秋堇等及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五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四條條文，均保留。","(十三)第四十五條，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及委員林世嘉等提案第四十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委員徐少萍等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五十條條文；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四十一條條文；委員蔡錦隆等及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二十一條條文，均保留。","(十四)第四十六條，行政院提案第四十六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4人、委員田秋堇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六條條文，均保留。","(十五)第四十七條，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七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及委員林世嘉等提案第四十一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四十六條條文；委員徐少萍等提案第四十三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五十一條條文；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委員蔡錦隆等提案「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第三十七條條文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二十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均保留。","(十六)第四十八條，行政院提案第四十八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及委員林世嘉等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四十七條條文；委員徐少萍等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五十二條條文；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四十三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均保留。","(十七)第四十九條，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及委員林世嘉等提案第四十三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四十八條條文；委員徐少萍等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五十三條條文；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委員蔡錦隆等提案第三十六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二十五條及委員楊曜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九條條文，均保留。","(十八)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保留。","(十九)第五十條，行政院提案第五十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委員蘇清泉等及委員林世嘉等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委員徐少萍等提案第四十六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五十四條條文；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及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均保留。","(二十)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五十條條文，不予處理。","(二十一)第五十二條，照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五十五條條文及綜合各委員意見，修正為：「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二十一)本12案保留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二十二)委員江惠貞所提附帶決議，不予處理。"],["段落：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二、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中央研究院陳定信等18位院士提案，建請加速修法使醫療糾紛去刑化請願文書乙份。","決議：本案是針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所提的請願建議，行政單位已函復請願人，請願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另通過臨時提案2項：","(一)為強化各地區急診重症醫療照護，減少因轉送延誤而造成病患死亡或傷害導致醫療糾紛。同時為補實全國重症醫療的缺口，建議行政院衛生署應加強推動全國各縣市均能有重症急救責任醫院或醫學中心。","因應全國各地民眾對急重症醫療的迫切要求，以及縣（市）長、立法委員與各地民問團體強烈表達對重症醫療及醫學中心的需求。經行政院衛生署二年來的全力輔導，21縣市均已有一家以上的中度急救責任醫院（原缺5縣市），連江縣也將於今年通過。但行政院衛生署仍努力補實各縣市重症急救責任醫院及醫學中心，建議：","1.結合各縣（市）政府輔導各縣（市）至少有一家重度急救責任醫院或醫學中心，且離島縣至少有一家中度急救責任以上之醫院。","2.為提升各縣（市）急重症醫療及醫學中心能力，對重度急救責任醫院及醫學中心的評鑑，其急重症、教學、研究的要求，將更趨嚴謹，但只要能力達到，即可升等為重度急救責任醫院或醫學中心。"],["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楊玉欣　　徐少萍　　蘇清泉","(二)有鑑於中國大陸H7N9禽流感疫情出現擴散情況，截至今年4月2日已確診七例，其中兩人死亡、五人病情危重。雖然中國大陸疾病預防控制中心3月29日聲稱從送檢的病例標本中分離到3株H7N9禽流感病毒，但即使有病毒株，研發疫苗也需半年研發時間。為阻絕疫情於境外，爰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提高防疫等級，比照禽流感防疫措施，舉行跨部會防治聯繫會報，並定期對外說明國際疫情發展，以及國內各項防範因應措施，以安定民心。"],["提案人：鄭汝芬　　江惠貞"],["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2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1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5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等11案。"],["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2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1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5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等11案。"],["段落：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二、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提案，建請「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應再廣徵各界意見之請願文書乙份。","主席：我們先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本案係針對勞工安全衛生法所提建議，行政單位已函復請願人，請願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無成為議案之必要。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本席今、明兩天之所以會排審查勞工安全衛生法，原因就是從63年4月16日公布施行，只有在80年間全案修正，到現在已經20幾年從未有大幅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是對勞工朋友最切身、最需要和最基本的保護，但20多年來’這個法律卻完全未修正，早已無法提供給勞工最低限度的保護。","首先，現在的台灣勞工面對的是，處於長工時及高工作負荷的勞動環境，同時還要面對一些隨著科技發展的新材料、新機械、新的化學品等等，這都讓勞工面臨更大風險，但現行的勞工安全衛生法卻都沒有規範到，本席想強調的是，勞工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不能因為法律的落後，而持續暴露於風險之中。","更重要的是，本法目前只適用在營造業、製造業等十四業別的勞工和受僱勞工，明顯不符合國際間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基本人權之共識，所以，這是立法者，也就是本院的朝野委員都不能輕忽的，因為，早一天處理，勞動環境就能早一天多一分安全。","尤其，近年國際組織早已針對勞工的安全衛生議題展開具體行動，並已獲得實質進展，反觀台灣，這部攸關勞工最貼身的安全衛生法律，我想可能很多人連有這個法律都不曉得，更不用說去提修正；今天的修法只是起步，與國際對於勞工的關注還相差很遠，但至少是一個起步，是20幾年來邁出的第一步，也是一個讓本院委員及政府都能重新檢視、重視的起點。","為了保障勞工能獲得最基本的安全防護，希望本日的審查會大家能夠踴躍討論，不要讓台灣的勞工還要繼續使用20幾年前的防護標準，這也是本席今天安排本法審查的初衷，更請各位委員一起捍衛勞工朋友應有的基本權益。","我想今天就直接進入逐條討論。"],["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本席有程序問題。"],["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程序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昨天行政院勞委會對於關廠歇業的工人做出了所謂的「五七九方案」的決議，我們知道全國關廠歇業工人，在行政院花了人民納稅錢兩千多萬委託88個律師對於多年前他們的棺材本、血汗錢求償無門，國家代位求償先行代墊的兩億多元，經過16年之後重新提起訴訟進行追償，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從去年6月開始抗爭，到今年臥軌抗議，臥軌之後，勞委會將訴訟暫行停止，過了4個月，在此時又重新啟動訴訟、全面復告，所以最快在4月26日就又有關廠歇業工人要到法院出庭。勞委會不但復告，昨天勞委會提出的「五七九方案」言下之意是沒關係，我會給你特殊的優惠，我讓你可以分期免息還款。但工人爭的是，他們拿的是自己的棺材本、血汗錢，他們是債權人，國家應該向當初惡性關廠的雇主提起訴訟代位求償，國家不向雇主要錢，反而向勞工要錢，要勞工把自己的棺材本、血汗錢當成債務還給國家，你讓這些人情何以堪？所謂「五七九方案」就是把債權人變成債務人的概念，他們怎麼接受？我今天特別提出程序問題是因為，不曉得主委是否知道，全國關廠歇業工人連線已經決議，4月8日開始要接力絕食，5月1日起則要無限期絕食。舉世聞名的英國柴契爾夫人昨日過世，柴契爾夫人在英國評價兩極，她最有名的功績就是對待絕食者強硬的鐵娘子態度，讓在監獄內絕食的北愛爾蘭共和軍死了4人。今天他們宣布無限期絕食，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問題，而且時間非常迫近，本委員會也不知道還有幾次可讓勞委會來此備詢，所以本席希望主委在此面對已宣告要無限期絕食的，就像之前林三貴副主委講的，是不是債務還是債權要先釐清。在沒有釐清之前，你在4月26日就要集體復告，這件事你總是可以先擱置解決吧？暫停所有訴訟，先釐清其性質究竟是債權或債務，請潘主委表態。如果你不願意表態，如果你對無限期絕食的宣示也視若無睹、不願意回應，請問潘主委是打算要死幾個絕食的勞工？如果真的不行，我也在這裡宣告：我們也一併加入絕食接力，本人也會參加絕食接力。我們要凸顯這個國家對待工人的苛刻至極，讓工人的棺材本、血汗錢變成自己的債務，這怎麼說得過去呢？請你們憐憫憐憫這些從去年6月在高達39度的炎熱天氣下抗爭到今年臥軌，甚至在總統府前抗議時氣溫只有9度，從氣溫39度抗爭到9度的老人家，你至少總可以暫停訴訟吧。先回去釐清到底是債權還是債務再處理，否則這個絕食絕對不可以讓你潘世偉不聞不問、不用負責也不用表態，就這樣過去，這說不通。所以，本席請求主席先就本席要求主委回應一事裁示，此事處理完畢後就繼續審查。"],["主席：主委要不要回應一下？請主委回應一下。"],["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今天是要審法案。"],["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今天是要審法案。"],["林委員淑芬：你們不要這麼冷血好不好？"],["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這跟冷血沒有關係。"],["林委員淑芬：這就是冷血。","主席：請主委回應一下，你們是不是要撤告？","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主委你不用回應啦，他自己在外面開記者會……","主席：要不要撤告請主委回應一下，沒有關係啦。","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主委的回應如果他不喜歡，是不是我們今天就不用開會了？"],["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回應完了之後我們就開會。","主席：不是。不會，她有講不開會嗎？開不開會是我的職權啦！","林委員淑芬：你不用這麼冷血，也不用這麼殘忍啦！"],["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在這裡拿不到答案的啦！"],["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林委員的關心，事實上勞委會跟所有委員及全體國民都非常關切這一群關廠工人的際遇，我們現在其實還在停止訴訟期間，我們並沒有復告。"],["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4月26日就要重新上法庭了。","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法律上規定有兩次的停止訴訟期間，所以現在都還在停止訴訟期間，我們目前的作法是想辦法如何採取最好的方式來幫他們處理他們債務上的問題。"],["主席：現在是否已停止訴訟？"],["潘主任委員世偉：現在還在停止訴訟期間。"],["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4月26日要訴訟的人怎麼辦？","潘主任委員世偉：那是法律上規定的期間，不是我們能決定的。"],["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4月26日要訴訟的人怎麼辦？你要承諾4月26日要訴訟的人怎麼辦？","主席：訴訟的人也可以停，你們不追究，是不是？","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是，因為他現在在法律訴訟期間，所以我們要想辦法在這段時間內把問題解決掉。"],["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所以你沒有停止訴訟嘛！你沒有停止訴訟啊！","主席：你沒有停止訴訟喔，你剛才說已經停止訴訟了。","潘主任委員世偉：跟委員報告，我們希望用和解的方式解決他們的債務問題。謝謝。","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他們是債權人，不是債務人。","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好啦，人家已經回應了。主席，人家已經回應了嘛。已經回應了，你還要再講！","林委員淑芬：江惠貞委員，還有剛才的王育敏委員……"],["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你繼續講……繼續還有徐少萍委員。","林委員淑芬：沒有，徐少萍委員沒有。對於剛才本席要求勞委會主委可憐可憐這些關廠歇業工人，把訴訟暫停，你們還要在這裡杯葛，還要殘忍地在這些勞工身上踹上一腳，你們有沒有良心啊！"],["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你就是哭也沒有用啦！","林委員淑芬：我哭沒有用？沒有錯，立法院就是充斥這種「沒血沒目屎」的立委，利益委員啦！"],["主席：我想請勞委會要注意這個……"],["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你再講！","林委員淑芬：你「抹見笑」，你「沒血沒目屎」，你無恥，你當人民的立委有夠讓你的選區民眾蒙羞，讓你的選區投票給你的人蒙羞啦，江惠貞。","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你繼續唸沒有關係，我連你的名字都不願意唸。搞什麼嘛！人家回應了就好了嘛！","林委員淑芬：主席，我們要求潘世偉主委對於4月26日的提告訴訟都應該先暫時停止。"],["主席：我會處理。","林委員淑芬：他要終止4月26日的訴訟，不然他哪有停止訴訟？4月26日他就承認要開庭了，哪來的停止訴訟？我也會負責找一群立委一起絕食，立法院一定會有一群立委跟著絕食。你是要凸顯這個江內閣、馬政府冷血無情，真的要踩過這些勞工的屍體？要踩過這群絕食勞工的屍體，這樣的蠻橫、殘忍和暴力嗎？我們不要求別的，我們唯一卑微的要求是終止訴訟、暫停訴訟。主席，要處理這個暫停訴訟的問題。","主席：暫停訴訟，他已經訴訟了。","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主委已經表達了嘛。你表達了，主委也說了嘛！","林委員淑芬：江惠貞，不用護航至此啦。"],["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我沒有護航好不好。","林委員淑芬：江惠貞，不用護航至此啦。你的所有言論，我們會在板橋，所有你的選民、每一個受僱者……"],["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謝謝你啦！謝謝。","林委員淑芬：我再告訴你一個事實，這件事情不會就此結束，因為全臺灣沒有棺材本、沒有血汗錢的舊制勞退沒有提撥的勞工還有60萬人，這一件事情未來歷史還要重演，還會重蹈覆轍，而舊制、新制合併還有160萬人，是跟這一群被害的勞工一樣，沒有棺材本，有可能面臨大量解僱關廠歇業的可能。我在說的不是過去的問題，我在說的是未來也會繼續這樣，政府沒有盡到責任，你沒有要求舊制完全提撥，到現在仍然沒有，還有60萬勞工的舊制退休金完全都沒有提撥，沒有任何作為。立法院怠惰，沒有任何強制，行政院就這樣麻木不仁！"],["主席：我想這個問題在這邊沒有辦法解決。","林委員淑芬：主席，我們唯一的要求只是請他對4月26日的訴訟向司法院提出暫停訴訟。"],["主席：剛才潘主委說已經停止了？"],["潘主任委員世偉：（在席位上）現在就是停止。"],["林委員淑芬：4月26日就要開庭了。","主席：停止你們也不出庭了，是不是？開庭的話，你們出庭嗎？","潘主任委員世偉：（在席位上）不是，現在是停止訴訟期間，法律上只能停止訴訟兩次。","主席：現在停止訴訟，那為什麼26日還要開庭？","潘主任委員世偉：（在席位上）我不知道他講的是真的還是假的，我不知道。","林委員淑芬：4月26日開庭，有傳票。"],["主席：請勞委會去查查看。","林委員淑芬：不要這麼不負責任、冷血無情的說我講的是真的還是假的，這是事實，不要在那裡裝瞎，不要在那裡裝死。"],["主席：勞委會應該以積極的態度來處理這件事。","林委員淑芬：不是用「我不曉得立委講的是真的還是假的」，立委講的是真的還是假的，你的幕僚統統知道，你們也清清楚楚4月26日就要開庭。"],["主席：法令規定是什麼？","林委員淑芬：你不要跟他講法令，你就直接談4月26日就要開庭的事情。","潘主任委員世偉：跟委員報告，勞委會必須依法執政，不可以隨便亂做這些事情。"],["林委員淑芬：依法？當初這群人就是政府依法代位求償、墊償。","潘主任委員世偉：委員，我可以說明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合意停止時間次數的限制，基本上是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以一次為限。可以再延一次，所以是八個月，現在這個案件我們的進度是第二次延長時間。","林委員淑芬：請教主委，法院通知4月26日開庭的個案是怎麼一回事？"],["潘主任委員世偉：（在席位上）我不清楚這個事情。"],["林委員淑芬：你不清楚？業務單位主管應該要告訴你這件事情。","主席：關於個案的事情，請林委員私下請教勞委會。","林委員淑芬：你以不清楚三個字，就要唬弄全臺灣，你以為這樣就可以便宜行事？"],["主席：林委員的發言時間到了！","林委員淑芬：主席，我反對，本席要求對4月26日的開庭要暫時停止。","主席：關於這個個案，請相關人員去瞭解一下。","林委員淑芬：主委要表態呀！如果這不是八個月法律期限內的，就應該要暫時停止，可不可以？"],["主席：勞委會會再瞭解4月26日勞工開庭的狀況。","林委員淑芬：主席，依照刑事訴訟法合意可以停止兩次，如果4月26日不是這兩次期限到的開庭，應該暫行停止，可以嗎？"],["潘主任委員世偉：可否請勞資關係處王代理處長對這個問題作一說明？"],["主席：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代理處長說明。","王代理處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就如同主委所說的，每個案子都是延長兩次，每次都以四個月為限。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提早開庭的個案，也就是說停止訴訟期間……","林委員淑芬：本席問的是4月26日開庭的個案，如果不是在合意停止訴訟兩次的期限內，應該要立即停止訴訟，可不可以照你們宣示的態度，要有延長兩次，八個月的期限？","王代理處長厚偉：報告委員，我們一定達到八個月期限，不會有某個案子提早一天、兩天的情形，關於委員說的個案部分，我們會去瞭解。","林委員淑芬：如果這些絕食者，到時候真的採取無限期的絕食，你要這樣子踩著他們的屍體走過去嗎？如果勞工不能接受，想要無限期絕食，你是要踩著他們的屍體，還是要強硬的執行「五七九」補貼方案？"],["主席：這個問題先……","林委員淑芬：剛才潘主委沒有回復這個問題，勞工宣示要無限期絕食，從現在到4月28日只剩下兩個禮拜，勞工要無限期絕食，到時候勞委會怎麼辦？剩下兩個禮拜，本委員會能再排幾次審查議程邀請潘主委來列席說明？而且這群絕食的人宣布將無限期絕食，所以，今天我們非要潘主委表態不可，主委，你是要踩著勞工的屍體走過去，繼續應戰「五七九」補貼方案嗎？"],["主席：林委員你的發言時間到了！","林委員淑芬：主席，潘主委還沒有回復這個問題，怎麼可以讓他規避掉呢？本席要求潘主委先回答問題，正式的向人民回答，當勞工宣布無限期絕食，你是要踩著勞工的屍體走過去嗎？"],["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經過方才各位在場委員溝通的結果，有關訴訟的問題，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再作一說明。","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 勞委會說明以下事情：第一、勞委會絕不希望勞工有絕食行為發生。第二、勞委會將在最短的時間透過各種方式與勞工朋友溝通，希望能儘速解決他們的問題。第三、委員關心這些已經收到開庭通知的勞工朋友，勞委會保證會達到滿八個月的延長法定期限，我們會跟律師研商，讓勞工不會在期限到之前開庭。","林委員淑芬：本席再說明具體一點，目前收到開庭通知的勞工，跟你們所調查滿八個月期限的日子，是不符的，甚至是提早的。"],["潘主任委員世偉：關於這部分勞委會會查明。","林委員淑芬：本席在這裡要求，絕對不可以讓他們在法院開庭的時候被逼著簽和解書。","潘主任委員世偉：不會。我們會依法處理，也會依法讓勞工滿八個月期限。","林委員淑芬：滿八個月之後，基於勞委會整體決策，你們要採取任何行動都可以，但是在滿八個月期限之前，勞委會不可以提早復告、開庭。","潘主任委員世偉：到現在為止，我們都沒有這麼做。","林委員淑芬：現在法院開庭通知單是提早的，怎麼辦？","潘主任委員世偉：那是法院的通知，勞委會會去瞭解實際狀況跟律師研商後，再處理這件事情。","林委員淑芬：據本席所知，至少提早半個月。"],["主席：在法院開庭以前勞委會要處理好。","潘主任委員世偉：這些都是事實，應該是可以查清楚的。","林委員淑芬：在法院開庭以前，勞委會應該要發公文書說明這個案件還不滿八個月期限。","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會去查清楚，且一定會按照委員的想法儘量把它做到，請委員放心。"],["林委員淑芬：好。"],["潘主任委員世偉：謝謝。","主席：謝謝林委員，也謝謝主委。現在開始審查法案。這個法案在第7屆以行政院版本初審通過，並進入協商階段，因為六輕賠償的問題將賠償金5,000萬改為300萬，無黨聯盟沒有連署，就沒有完成三讀。因為法案屆期不連續審查，所以行政院在第8屆再提修正版本，加上很多委員又提出修正動議版本，所以今天就併案審查。現在開始逐條討論，進行法案名稱。"],["行政院提案：","法案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法案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主席：請問各位，對法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及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一章章名。"],["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委員田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一　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一　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段落：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段落：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段落：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蔣委員乃辛等23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五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章章名。"],["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六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六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段落：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段落：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段落：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段落：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段落：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段落：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段落：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段落：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段落：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林委員淑芬等26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備、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十二、防止動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他生物等引起之危害。","十三、防止通道、地板、階梯等引起之危害。","十四、防止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傷病之危害。","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安全衛生之措施，以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一、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二、避難、急救。","三、重複性作業引起之危害預防。","四、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傷病之預防。","五、勞動場所暴力之預防。","六、職業災害傷病勞工之回復工作。","七、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標準或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第一、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版本最大不同就是，第六條對雇主的規定在設備部分「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專業技術簽證」，之所以納入母法，就以RCA為例，RCA工廠連通風設備都有問題，這是工作環境最重要、也最基本的工程控制，如果透過有效通風或換氣設計，至少可以稀釋廠區內空氣中的有害物濃度，讓空氣至少符合法規規範的容許暴露標準，而這些需要嚴格把關的工程要透過專業技師簽證把關。老闆當然會說換氣、通風沒問題，事實上，我們從RCA的例子可以看到結果非常非常慘，這些女工長期在有毒物質的空氣中工作，有學者專家調查發現空氣裡含有各式各樣化學物質，就將所有化學物質重新混合，我曾經戴著頭套去吸過，結果連眼睛都張不開，而且連30秒都受不了。我把頭套拿下來之後，那些女工只幽幽的跟我說，委員，我們吸那些空氣吸了十幾年，因此，我才要求要有專業技師的簽證。","還有呼吸防護計畫，有些特殊工作，例如醫院接觸結核病，或者新的流感病患時，個人防護設備，包括口罩的材質、等級、尺寸（和臉部密合度）等，應該都要有詳細規劃，甚至要有書面計畫書，為的是要確認效能，這也是要透過專業技師簽證把關。另外還有皮膚防護計畫，在工作場所經過皮膚接觸或皮膚吸收，導致傷害勞工健康，特別是手最有接觸有害物質的可能，所以，防護衣及手套也要有明確規範，不能雇主說有提供手套就算，有些手套根本沒辦法防護。我認為這些都需要透過專業技師簽證才行，如果沒有專業技師的檢查把關，即使政府單位宣布標準、設備，也是形同虛設，就像老師把標準答案公布了，但沒有為每個學生打分數，學生真的會好好做嗎？我非常懷疑，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職安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必須確認一件事，這是在談具體勞動條件在硬體上的規範。在課以雇主必做的規範裡，第六條規範的管制方式是以正面表列方式，但我們知道正面表列方式在管制強度上相對較弱。之所以納入這樣的管制，是因為就勞工而言，唯一可賣的商品，且賣掉之後可以謀生的就是自己的身體，從國家保護來講，職災預防勝過事後補償及賠償。在這樣的精神以及管制強度較弱之下有兩個管制強度，而第六條談到的兩個管制強度就是，雇主必須做到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要先納入符合規定，這是第一階段的管制強度；第二階段是雇主要做到管制，也就是第二項提到的。我們的版本比較大的差別在於過勞死這件事，過勞死大部分都發生在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與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等異常工作負荷，或者是責任制，這些都是促發過勞死的最高危險群。柴契爾對全世界的關鍵影響就是新自由主義，整個勞動彈性化，景氣風險本來要由雇主負擔，後來變成勞工負擔，勞工負擔之後就會變成勞動彈性化，如果勞動彈性化特別嚴重就有可能會傷害到勞動力，做為可以永續使用的基本保護，有傷害的話，我們當然要求雇主要課以比較高規格的管制和強度。所以，我們希望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應該要直接納入管制，第六條的管制還要配合課以刑責。","單純就第六條而言，我覺得沒有爭議，但行政部門比較大的問題是要課以刑責。但刑責不是我們的目的，處分不是我們的目的，工商團體和本席的提案是為了促成零災害，在這裡直接課以雇主責任，如果責任沒做到就免鑑定，直接進入訴訟或開罰，這都只是為了促成零職災、免訴訟，真真正正將傷害降到最低，確實落實勞工安全保護，建請各位能夠在這樣的精神裡溝通和討論。"],["主席：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對田委員和林委員關心安全衛生相關議題表示敬佩。田委員剛才提到要技師簽證的部分，原則上、概念上，我們認同運用技師，現在是規定在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但附屬規章大概有四十幾種，條文大概有二、三千條以上，涉及層面非常廣，而且是各行各業大小公司都適用，不是只有工廠而已。本法通過之後，甚至牛肉麵店、服飾店等各種商店統統都適用。所以，要簽證的項目必須很具體，這樣行政部門才有辦法執行。也就是，簽證標準必須很具體，才能讓相關規則運轉，這部分目前還有困難。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在技術面上還有一些困難，尤其是工業衛生事項。我們比較建議再研議清楚具體的項目，例如，土木技師、會計師要簽證的報告，如果可行，研議清楚後，再於相關情況下進行處理。目前這部分涉及層面太大，大小企業統統要簽證，恐怕會涉及所有事業，簽下去之後，技師的責任是什麼？裡面有很多配套措施還沒進行研議，對這部分，行政部門還是認為執行上有困難。","再來是林委員提到過勞有關輪班、夜班的問題，前一、兩年發生過勞事件之後，勞委會也很重視，新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已經提到要做相關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異常負荷的預防。預防在安全衛生法裡的主要精神是要做好健康管理，很多過勞會促發是因為本身有心血管等方面的疾病，在本法就要求要經過醫生篩檢，然後給予指導，並提出建議書，要求雇主不可以對勞工施以過度負荷或超時工作。剛才林委員是保留第二項，但第一項又加進去，唯一的差別是加在第六條第一項，同樣的過勞預防在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一項都有，但第六條主要是講設備，設備致人於死者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變成刑責。第六條對於設備的規定很具體，比如，墜落、崩塌、倒塌、毒氣洩漏等等，這在工廠裡的事件是非常清楚，勞檢員要舉證送到法院課以刑責，證據是充分的。但剛才講過，過勞這件事不是一個很清楚的事件，過勞有個人因素，也有職業因素，必須再經過醫師診斷。現在勞委會參考日本的給付方式，對過勞的認定通常都是從寬，只要加班超過一定標準就會給，好讓勞保局能夠給予適當補償。反過來講，如果放寬相關給付認定標準，還要再課以刑責的話，執業醫師就會從嚴認定，反而不利於勞工，勞工可能連補償都不見得拿得到，而且在認定上恐怕也有很大困難。要舉證過勞死的原因100%都是雇主要負擔，恐怕沒有一個醫師敢做出這種證據；相對的，檢察官要移送時，恐怕也有實際上的困難。所以，放在第六條第一項，我們也訂不出設備的標準，放在第二項就要依照規定再訂出一個預防過勞設備的標準。事實上，過勞大部分因為超時工作或工作負荷，這是一種管理上的行為，屬於管理措施，而不是設備。現在變成設備要勞委會訂，但勞委會訂不出預防過勞設備的標準，國際也沒有類似先例，我們認為執行面會有困難。"],["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取得工業安全及工礦衛生技師資格者已有八百多人，可是，為什麼沒有辦法善用這些人力？是因為要求簽證項目過於嚴格，還是什麼？我們當然知道一旦簽證下去可能所有行業，包括服裝零售業等統統都會加進來，但問題是有哪些行業也適用，而且是我們必須要注意的，可不可以再詳細臚列？縱使短期內不宜在母法中立法、修法，但起碼要在說明中詳述，或者在未來子法及施行細則中打算如何寬列，針對這部分，你們要拿出一點辦法。我非常贊同剛剛田委員所說的，有些東西目前列不進來，但的確造成危機，修訂本法的主要用意就是保護勞工，我們有這麼多專業人力，但目前執行簽證業務的就只有五十幾個人，為什麼會產生這麼大落差？你要說清楚。"],["主席：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剛才我已說明過，我們要把工業安全衛生技師的運用具體化。","江委員惠貞：目前關於具體化的部分，你們規定在哪裡？有哪些行業、哪些品項必須簽證？","傅處長還然：通常用在高危險、高風險危害的部分，一般性危害不用簽證。"],["江委員惠貞：剛剛田委員講的讓人受不了的氣體要怎麼放進來？","傅處長還然：了解，這部分還要再進一步研議。現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高危險性工作審查辦法裡對於高危險性工作場所，容易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崩塌等都必須做好安全評估，評估報告做出來之後還要經過相關技師實質審查，審查確認後送勞檢機構，然後勞檢機構再做進一步審查。","江委員惠貞：不論怎麼說，明明有八百多個人力，為什麼目前在線上作業的只有五十幾個？關於這點，你要說明，是因為需要認證、簽證的東西並不多嗎？"],["傅處長還然：我們會盡量利用。","江委員惠貞：你說盡量利用，但56人和800人的差距這麼大。"],["傅處長還然：很多技師其實都是……"],["江委員惠貞：難道他們考照是考心酸的嗎？"],["傅處長還然：很多技師都是我們的檢查員。"],["江委員惠貞：檢查員本身也有能力啊！"],["傅處長還然：勞委會裡很多人都具有技師身分。"],["江委員惠貞：你們有多少人？","傅處長還然：包括勞檢所，大概有好幾十個人。","江委員惠貞：就算有50個好了，再加56個也只有106個，但目前具有這方面資格能力的共有八百多個人。"],["傅處長還然：了解。","江委員惠貞：為什麼這些人沒有辦法好好把關？或者對你們之前所講的實質審查那部分做出他們的貢獻與努力？不然就表示他們只是考心酸的，要知道有很多行業別是找不到這麼多專業人力，我是第一次在勞委會看到相反的狀況，明明就有這麼好的專業人力，卻無處可發揮，實在很奇怪，難道這又是考選部的問題？"],["傅處長還然：過去有一部分對高風險、高危害已在運用。"],["江委員惠貞：我只問你這麼多人力是在幹嘛？現在還有沒有再進行這樣的考試？","傅處長還然：我們會再找相關技師及團體研議哪些具體項目可以做，我們願意針對這部分繼續努力。","江委員惠貞：本法修訂已歷經好幾屆，這部分為什麼沒有在過程中好好臚列出來？","傅處長還然：因為要先凝聚共識，但我們會繼續努力。","江委員惠貞：田委員是否贊成先保留本條文，待他們提出具體做法之後再處理，好不好？謝謝。"],["主席：現在有幾萬家需要進行安全檢測？","傅處長還然：有一部分在運用技師，也有一部分沒有。"],["主席：有多少適用勞安法的事業單位？","傅處長還然：大概有三十幾萬家。現在有運用技師的都是高風險的危險場所，另外，高強度管制部分要審查安全評估報告書時，會運用技師的專業技術。"],["主席：現在八十幾個技師就夠了嗎？","傅處長還然：對，目前高危險場所已在這方面有努力，包括環境測定，安全衛生管理員、技師都可以擔任，很多都受聘於工廠，不是自己執業，像台積電工安主管都有工安技師執照，他們都是受聘於大公司，所以，不一定出來開業，剛才提到的五十幾個是指自行開業的。"],["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技師人力問題，記得爆發塑化劑事件時，政府就加考擴大食品安全技師名額。剛才江委員在發言時，我想起自己的親身經歷，大學畢業後沒有更換身分證，上面註記的學歷還是「小學」，所以我去應徵工廠女工，因為我想了解女工生產線作業情況。當時電視機還是使用旋轉盤調頻道，我被派去銲接那個旋轉盤，也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只知道點一下就可以黏起來，後來回家被爸爸罵，他說那個東西非常傷肝。我發現那條生產線沒有一個女工戴口罩，領班告訴我應該要戴口罩，但因為很熱，所以建議我不要戴，看到大家都沒有戴，我也不好意思戴。領班告訴我工廠有抽風設備，可是抽風的功能很弱，最後只做一個月就辭職了，因為我爸爸天天罵我。","每個勞工找到工作時，不要說老闆，就算是領班也很難跟他argue通風設備不夠的問題，所以，勞委會或者法律就要規定通風要夠，問題是勞委會人力有限，沒辦法親自檢查那麼多工廠，最好的辦法就是技師簽證，就像財政部沒辦法去看每家公司的財報，那就由會計師簽證。以剛才講到的成衣業為例，很多新衣服都有甲醛，如果老闆把新衣服或布料放在地下室，又沒有通風設備，他一定是派屬下去清點、找貨、搬貨，在搬貨時很累又深呼吸，甲醛就會進到肺裡面，長年累月下來年輕人都會受到傷害，不要覺得對成衣業這樣要求很苛刻，不能這樣講。","剛剛有提到還要再研議哪些項目需要簽證，我可以接受，你們應該和相關技師或專業人員研議，然後訂出標準，我建議本條文保留，等到你們將未來要做的事列出。否則現在通過條文，到時你們又講得非常寬鬆，我的意思就是不要再發生RCA的事情了。現在工作難找，好不容易找到工作，誰敢跟老闆爭辯工作場所通風設備或者防護設備不夠。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勞安處說預防過勞很難，第六條兩項規定是管制強度的不同，但「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已明定於行政院版第二項第二款，第二項也明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說白一點，既然要勞動彈性化、責任制，也敢操勞工，就要有相對應政策回應。勞動條件如此壓縮，有時甚至極盡緊繃，輪班調派時又讓勞工極盡一切做一天，然後休一天，這種情況在白領階級及專業人員方面也有，高科技產業也有這種情形，像醫生、護士及台積電的員工等等，對於夜間工作的排班、值班及輪調，如果今天工時已經非常壓迫，明天當然不能再繼續這樣排班，讓勞工連續工作100個小時都沒有休息，就是這種排班才會誘發過勞。所以，我們應課以雇主必須有好的預防措施，這也是行政院版的規定，本席所提版本不同的是，行政院版的預防措施要符合行政院官方規定。在這個管制強度下，輪班、夜班及長時間工作等壓力特別大的工作也要納入管制，其實就是強度不一樣而已，而且行政院版就有規定了，怎麼會說沒有方法，不知如何處理呢？這真的是推拖之詞。","主席：本條文涉及兩個層面，一個是職業證照的問題，一個是預防過勞的問題。其實，過勞在勞基法裡也有一些規範，相關單位是不是要解釋一下？","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剛才講過兩個方向，過勞涉及兩個面向，一個是工時太長，另外是本身就有這方面的疾病，因為疾病要預防，所以將相關規定放在第六條第二項。至於工時太長，是勞動檢查的強度，最近幾年因為過勞問題，檢查處已經對勞動條件實施很多專案，未來還會繼續強化。上次勞動基準法修法時，特地將違反工時罰責提高到30萬。","林委員淑芬：處長，你一開始宣稱的兩個條件就是錯誤的。為什麼過勞有疾病和工時過長兩個因素？事實上，從醫學及所有過勞職災鑑定中，很多個案連疾病都沒有就直接過勞死，那些死亡個案也不是你所宣稱的兩個要件。","行政院版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也不只是規範工時而已，而是在處理輪調勞動條件時，要更有責任想方設法預防過勞，這就是職安法立法基本精神。工時怎麼會規範在勞基法而已？勞基法可以有責任制，外國是將過勞的管制放在勞基法，並課以刑責，而臺灣就是因為勞基法鬆綁。你講的和別人相反，臺灣的勞基法本來有工時規範，但後來卻鬆綁了，容許有特殊條件的責任制，也可以有特殊狀況彈性化。我們的情況和外國是顛倒的，外國完全要符合工時規定，只要超出勞基法的規範就直接課以刑責，但臺灣是勞基法直接鬆綁，訂定開門條款。所以，在職安法勞工安全衛生裡才要將預防過勞放到安全衛生條件管制，要求雇主要做預防措施，因為勞基法鬆綁，所以，職安法要課以雇主好好調配排班及夜班，不要亂排，讓勞工連續工作100個小時不休息，誘發過勞。過勞不是直接有疾病，很多個案平常身體都好好的，然後突然間就死掉了。","傅處長還然：沒錯，但職業病的預防還是要有個人疾病的證據，以及暴露的證據。","林委員淑芬：我先問你，過勞是不是職業病？","傅處長還然：目前國際上沒有直接明列「過勞」，日本……"],["林委員淑芬：是不是列為職災的補償？"],["傅處長還然：補償是有。"],["林委員淑芬：有沒有列為職災的補償？"],["傅處長還然：很多國家是有列。","林委員淑芬：在臺灣，現在過勞是納入職災補償，我們等於變相承認這是一個職業誘發的疾病，所以，職安法理所當然要把防護網管制的工具和手段納入。行政院版在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已經納入，現在只是管制強度要從第二項第二款提升到第一項也涵蓋，所以是管制強度要增強，而不是方法上不可行。所以你剛才講的理由跟這件事情不相干，你們已經納入管理，但我們要求的是管制強度要增強。"],["傅處長還然：瞭解。","林委員淑芬：你們扯太久了，跟這個沒關係啊！","傅處長還然：你剛剛提到的那些工時或者排班，都是在第六條第二項中根據勞工的健康狀況，雇主要去做衡量的，其實我們院版的第六條第二項裡面還有很多設計，包括由醫師確認做出什麼樣的建議，然後雇主要如何去採取行動，這個部分的安排都屬於管理措施，它不是一種設備。第六條第一項跟第二項的差別是前面叫做設備，我認為排班並不是設備。","林委員淑芬：你們修正版本第一項的管制強度是雇主「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你們還修正了「及措施」這三個字，所以第一項指涉的不只是設備，否則今天你們行政院版的修正案怎麼還會把「及措施」這三個字放進來？所以你今天的這個理由也是亂說的啊！","傅處長還然：前面都包含設備及措施，第二項的部分特別列有幾款，那幾款的部分是設備及措施，後面的部分，因為這個純粹就是措施，因而放在第二項裡面。","林委員淑芬：那我問你，你覺得第二項的輪班、夜班是屬措施的一部分，所以要放在第二項，對不對？如果你說是純措施，涉及純措施的部分一定要放在第二項、屬於設備加措施的部分一定要放在第一項，那我認為從法律字眼來看的話，從法律上的理解以及在所有立法文字的規範中，我從來沒有看過不能把純措施放在第一項的，第一項、第二項的差異不在那裡！你們所寫的第一項是雇主「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二項是雇主應「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其實真正的差異在於須符合規定或者不須符合規定，這樣才對！","傅處長還然：第二項還是有訂定，中央機關被授權立法，它還是要符合必要性標準跟規則。"],["林委員淑芬：管制強度不一樣。"],["傅處長還然：一樣的。","林委員淑芬：第一項跟第二項的差別不是在於措施或設備，而是管制強度不一樣，我們都已經從上次爭辯到這一次了還會不知道啊！","主席：從上次爭辯到這一次，那上一次怎麼都通過了？"],["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上一次沒通過。"],["主席：沒通過啊？"],["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反對無效啊！","主席：我們衛環委員會有這樣子嗎？我們委員會很人性化的。本條保留，有幾個面向比較難，你們去跟委員溝通看看要怎麼把文字加進去，委員講的也不是沒有道理，這是在捍衛勞工的權益，非常的佩服林委員。","進行第七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七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八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八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前項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驗證，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之驗證，因產品構造規格特殊致驗證有困難者，報驗義務人得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為之。","輸入者對於第一項之驗證，因驗證之需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經核准後，於產品之設置地點實施驗證。","前四項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項目、標準、報驗義務人、驗證機構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合格標章、標示方法、先行放行條件、申請免驗、安全評估報告、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前項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驗證，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之驗證，因產品構造規格特殊致驗證有困難者，報驗義務人得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為之。","輸入者對於第一項之驗證，因驗證之需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經核准後，於產品之設置地點實施驗證。","前四項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項目、標準、報驗義務人、驗證機構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合格標章、標示方法、先行放行條件、申請免驗、安全評估報告、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九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九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式驗證逾期者，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產品。","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公告列入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式驗證逾期者，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產品。","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公告列入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席宣布，在11時45分左右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十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林委員淑芬等26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及游離輻射物質，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及對於從事相關作業之員工姓名、職位、工作內容、接觸方式等資料應予紀錄。","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對於危害性之化學品及游離輻射物質，勞工因長期暴露致有危害健康之虞者，應實施「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前三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通識措施、員工接觸記錄、申請核定、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資料應每季向主管機關提報，同時轉知工會，雇主及主管機關應永久留存。"],["主席：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第十條主要是針對有害化學品應予標示，這是通識，對於化學品都應該要標示，還要自備清單、監視安全資料表及通識措施，對雇主而言，國際上對化學品工業過失相關規定都是同樣的作法，這部分製造輸入者或供應者也必須提供標示及安全資料表，亦即危害資訊必須流通至勞工或使用者身上，這是此一條文的主要精神。","勞委會、環保署及相關機關有一項化學品方案並做了一個清查，目前臺灣所流通的化學品有6萬9,000種，其中有1萬9,000種是屬於需要標示的有危害之化學品，推估其中又有3,900種是屬於優先管理，後面的條文就1萬9,000種中的3,900種做優先管理，通常所謂的「做優先管理」是對具有高度的危害，包括易致癌、遺傳基因或高風險的火災爆炸等部分會做3,900種的管制，其中高致癌及遺傳基因相關部分約有290種，相關物質會與環保署有所區隔，他們會優先做毒性化學管理。如果依照林委員的版本，是要把勞工暴露的部分放進來，這部分所涉及的層面有1萬9,000種，不僅是勞工、包括相關勞動者的人數共將近有600萬人，統統要通報他們的姓名、職位、工作內容、接觸方式等都應予紀錄，所涉及的層面就非常廣泛。在其他國家中管制的是第二階優先管理化學品，對於比較高階危害的部分要留部通報，這在本法第十四條中已另有制定，那部分所涉及的人數約100萬人，這樣比較可行。至於特別許可管制在後面的條文會再制定，針對這部分是否還是用行政院版本做處理？","有關林委員提及仁愛醫院員工的暴露問題，這部分在後面的條文中已有規範，會在後面的條文中陸續出現。事實上，林委員所要求的員工暴露紀錄，在第二十條條文中已有健康檢查作業經歷，這部分已有規定。在健康風險評估方面，在第十一條中也有相關規定。然後，在第十三條中規定，新化學物質要繳交化學品的安全報告，所以新的化學物質也要做健康風險評估的報告，他們也要把這份資料通報到勞委會的相關資料庫，例如：在第十四條有優先化學品資料庫、第十二條有環測資料庫、第二十條有健康檢查資料庫，利用這三個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就可以建構以前所沒有的勞工危害暴露資料庫。這部分就是剛才許多委員所關心的問題，包括以前RCA事件，在日後會找不到職業病認定的相關佐證，這部分我們在這裡面大概都會做到。","此外，我特別談到職業病的認定，有關罹病、暴露的證據及時序性、排除個人原因等，在這些原則裡面，環測資料不一定要做到個人，只要他有暴露在場所的證據，就可以將職業病做為流行病學相關的認定，這樣的證據應該就足夠。如果能做到個人唯一證據，這有的話是更好，但是，這不是認定職業病的唯一證據，我想他們之間在認知上比較大的差異是應該做到個人暴露，而且每個人的暴露要做到長期、永久，這在觀念上恐怕還是有點差異。其實在職業病認定技術上並不需要完全做到這個部分，有當然是最好，但是沒有也一樣可以認定，目前的作法大概是如此。","所以在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中，事實上林委員版本所要求的精神大部分都已規定在其他的條文中，只是不一定是規定在這個條文裡，他們比較迫切，所以乾脆就規定在這個條文，事實上把條文串起來的效果可能是一樣的。"],["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各位，處長講了這麼久、這麼多，其實只有一件事情，就是他認為我們的版本涉及一萬九千多種，不但所涉及的人數很多，而且涉及的化學藥品也很多，所以這是不可行的。但是，我們現在要回過頭來問，如果因為涉及的人數很多、事情也很多而就說不要，那麼勞工的命是什麼？管制強度又要管制到哪裡？行政院版第十四條規定，化學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管制性化學品要有一些管理措施，這是中央列管的，但有一點好笑的地方是，整個化學品的管制竟是勞委會所做的比環保署還要多。","目前毒管法正在修法，依照現行毒管法所列管的只有302項，而行政院勞委會對限制使用化學品就列管了3,000項，事實上，依照現行法律是環保署的300項而已，我們在這裡所公告的管制措施其實是逾越了毒管法，但是重點在於我們覺得勞委會做得很好，他們有建立化學毒性的分析資料庫。雖然他們說有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就夠了，然而依照第二十條的規定，雇主在僱用勞工時要做健康檢查，健康檢查有兩種，一種是一般檢查，另一種是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依照規定，健康檢查要針對勞工的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這部分是在規定健康檢查的內容，但是第十條的規定與第二十條並不相干，根據行政院版第十條、委員版第七條的規定，我們最簡單地以RCA為例，雇主已經將所有資料都銷毀殆盡，並宣稱他找不到。如果每一位勞工要證明他是職業災害，以因果和流行病學上的相關來看，基本上連誰在哪個工作崗位、做什麼事情、什麼職務的資料統統都沒有，在流行病學上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他從事過什麼樣的工作，並因此暴露或接觸化學品，甚至也沒有任何的環測資料，所以他們沒有辦法證明是職災或職業傷害。總之這絕對不是單一個案，也不只是過去就算了，現在包括光電、電子高科技等產業，還有多少的從業人員在做這樣的工作？我們要預防職業災害、要真正保護勞工，那就絕對不是以事情太多、要管的人數太多，所以你們沒有辦法做就可以不要做。我們要求的就只有兩件事情，一個是如何建立環測資料，另一個是如何建立整個暴露史，當然，行政部門哪會有這麼多的人力，不管是100萬或600萬，這要怎麼處理？所以必須要求業者自行建立資料，並送到勞委會備查，本來我們希望這樣子，然而行政部門只是接受備查，原本我們是要求存檔，因為職業災害不會在他受僱時就立即發生，可能要經過十幾二十年、三十年，之後若要提起職災訴訟，就需要有暴露史及環測資料，才能證明流行病學上的因果相關。當然，你不能讓弱勢勞工在受到傷害後，不僅要提出訴訟，而且還找不到任何的資料足以佐證，我們要想的是到底要不要保護這些勞工？如果真的要，就應想辦法看如何處理這些問題，而不是直接告訴我說我的版本不行。假如我的版本不行，你就告訴我如何預防這一塊，這才是勞委會應有的態度，因為你們是「勞工」保護委員會耶！難道你們是「老闆」保護委員會嗎？從上一屆到現在，勞工這樣的要求有過份嗎？我覺得一點都不過份。你既然說不可行，就跟我講你們要管制到哪裡，該如何把我們需要的機制建立起來；你們應該給我們這樣的答案才對。"],["主席：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關於化學品，全世界都有依風險來分級管理，不同風險的管制強度都不一樣。其次，林委員提案所關心的這個議題，我們也都檢視過，在我們現在的條文裡就可以做到，包括RCA事件、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丹有機溶劑、特化等勞委會或毒管法裡面所管理的，都在我們這3,900種的化學品裡面，所以第十四條的優先管理化學品，針對大部分對勞工有害、有毒的化學品，都會進入流佈通報，也進入資料庫，未來就會建構林委員所關心的那些問題。","林委員淑芬：關於暴露史與環測資料，你告訴我哪裡有管制到這些。","傅處長還然：很多勞工的聲音我們都有聽到，所以這次的條文都已經設計得跟國際制度接軌。"],["主席：設計在哪裡？你要說明一下。","林委員淑芬：對呀！主席，請他回答第十四條跟第二十條的哪個字眼有涉及到環測資料的揭露、登錄、登記與保存？哪裡有涉及到暴露史的規範？"],["傅處長還然：裡面都有寫到通報制度。"],["林委員淑芬：通報？哪裡有？","傅處長還然：有，第十二條規定環測要通報。"],["主席：行政院版第十二條、第二十條都有分別規定。","傅處長還然：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所以我們會建立環測資料庫，這在這次的條文中已經有了。","林委員淑芬：這是環境監測，那你告訴我暴露史。","傅處長還然：這個資料庫要統統串起來才有辦法，所以第十四條也有一個通報，我們都要將它通報到中央主管機關，關於委員所關心的部分，我們都設計在裡面了。"],["林委員淑芬：我是說暴露史。","傅處長還然：暴露史的部分，就是他的作業經歷，關於對人體有害的部分，現在有二十幾種特殊的健康檢查，尤其是化學品部分，都在作業經歷的內容裡面。"],["林委員淑芬：你講的第二十條的哪個字眼是針對暴露史？其中只說到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傅處長還然：在第二十條第四項。","林委員淑芬：這我知道，但哪裡講到暴露史？","傅處長還然：「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就會進入資料庫，而通報裡面會有作業經歷與檢查項目。"],["林委員淑芬：作業經歷就直接涵蓋暴露史了嗎？","傅處長還然：作業經歷就是他做什麼事情、接觸什麼東西，這不是針對職業病，而是平常就要做健康預防，要知道今天接觸這個化學物質後，在接受特殊健康檢查時看看有沒有病變，這是平常都要做的，不是職業病發生後再來做。","林委員淑芬：因為「作業經歷」四個字是模糊的，你可不可以把我們第七條的具體管制行為及具體事項修正到第二十條裡面，將你們所謂的「作業經歷」更具體的標示出來？我們講的是「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對於從事相關作業之員工姓名、職位、工作內容、接觸方式等資料應予紀錄」。","你們第二十條講的是檢查時要問他的作業經歷是什麼，但我們第七條講的不是這件事，而是公司對有管制性化學品部門的使用，要做出清冊，裡面要講明是誰從事這個東西？他的職務與工作內容是什麼？他是有可能吸入還是直接皮膚接觸？要課以公司、業者責任，要做成基本資料，報到勞委會，說明針對管制性化學物品，有哪些人在從事，又有哪些工作內容，並要製檔。這跟第二十條講到健康檢查時要問他的工作經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個的主體是公司、業者要做的；一個則是醫生要勞工做的，好像跟雇主無關。整個職安法的核心就是要課以雇主管制規範，怎麼會是課以醫生問明病人的工作經歷，並以此替代要求雇主所做的管制規範？這個管制強度是不一樣的、管制方向是不一樣的，而主體也不一樣。我要講的是，這是兩件事。","傅處長還然：委員的意思我們也瞭解，就是要把「作業經歷」寫出更具體的項目，但這放在第十條其實是不適合的，應該放在第十四條，相關的包括健康檢查、通報內容，這部分現在都是授權立法，如果委員關切的話，我們就……","林委員淑芬：你把我們的第七條第一項還有其他項全部整合，照我們的文字去提一個修正，整合到第十四條，然後我們可以看看你們是怎麼整合的，我覺得這個方向比較具體可行。","傅處長還然：第十條的部分拜託還是用院版，因為這只是一個標示。","林委員淑芬：這條現在保留，等你們整合進去，將文字拿出來給大家看了之後，再來討論有沒有解決我們的問題。"],["傅處長還然：好。","主席：勞委會你們都沒有辦法替自己辯護清楚，我給你們提示一下，關於員工暴露資料庫，包括作業環境測定資料及特殊健康檢查資料，在行政院版第十二條及第二十條都分別規定應該要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至於化學品的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在行政院版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都分別規定雇主對有害化學品應評估健康風險等級，採取分級管理措施，對於新化學物質應繳交化學品安全報告，這裡面也含有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對不對？"],["傅處長還然：對。","主席：你們剛剛針對暴露資料庫的部分也沒有做解釋，所以林委員才會說這部分要放在哪裡？其實在你們的條文裡已經有出現。本條先保留好了。","接下來這一條處理完之後，我們就處理臨時提案。現在進行第十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第十一條的行政院版跟田委員版本都一樣，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一、現今勞工在遭受職業災害之後，時常必須向多方求償，並無完全單一的窗口，本席要求儘速研擬勞工保險法，整合現有勞工能求償的方式，包括勞動基準法及對雇主的民事求償等，以勞工求償免曠日廢時。同時通盤檢討本國的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目前我國是0.21%，相較鄰近的南韓費率1.9%，顯然有些過低，是否因之會影響勞工在職業災害後續的求償機制，應一併檢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江惠貞　　吳育仁"],["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徐少萍","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案有無異議？","請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說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對這個臨時提案，基本上我們沒有什麼意見，但建議將第三行之「……研擬勞工保險法……」中之「勞工」2字改為「職災」，因為勞工保險法太廣了，不太像是這個提案的主要內容，所以建議改為「……研擬職災保險法……」。","主席：勞委會建議將第三行的「勞工」2字改為「職災」，提案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重點是職災保險法什麼時候出來？"],["主席：請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說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過去的職災保險法，目前已經在審了，那時候是希望在職災保險法還沒有立法之前的過渡時期能先修職保法。","吳委員育仁：但是目前職業災害保險的費率是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裡，所以應該從勞工保險條例裡面做調整，甚至行政命令就可以處理。","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不只是在勞保條例裡面，職災保險法為什麼那麼複雜，就是因為它裡面牽涉到的不只是保險條例，還包括費率及其他的規定都會改，難度是相當高的，所以需要有點時間。","吳委員育仁：本席知道，把研擬勞工保險法放在這裡不對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這裡面規範的是對職災勞工的保護，用保險的方式來保障職災勞工，基本上是這樣，所以它跟勞保不太一樣，因此這裡面如果寫勞工保險法，它的範圍太廣了，是不是包括勞保在內……"],["吳委員育仁：那就改為勞工保險條例吧？","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不是，勞保是勞保，這裡是職災保護的部分，用保險來保障職災勞工，現在我們是用專款訂定一個職災保護法在運作，希望能夠透過目前職保法的方式，變成未來的職災保險法，採用保險的方式來進行。","吳委員育仁：好，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法跟勞工保險條例是不同的。"],["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不一樣。"],["吳委員育仁：那你們是建議修改為盡速研擬「職災保險法」？","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對，這樣才不會造成誤解，不清楚勞工保險法到底是指什麼東西？","主席：在第二案，你們也有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法……"],["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一樣。第一案、第二案其實是一樣的。","主席：請問各位，將本案之第三行「勞工」改為「職災」，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第二案。","二、鑒於營造業業者常就工程層層轉包，致小包之勞工常發生職業災害。小包又因規模小，常因員工數低於5人以下而未幫勞工加保或高薪低報，且遭受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工保險給付偏低，而小包又無資力賠償，造成職業災害勞工之困境，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儘速完成「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法」立法，提高應有之職災保險費率，以澈底解決承攬人勞工因職業災害求償不易之困境。"],["提案人：江惠貞　　吳育仁"],["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徐少萍","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案有無異議？","請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說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跟前面的案子，基本上是一樣的，所以在文字上，我想做統一的建議修正。即倒數第三行建議修正為「儘速研擬『職業災害保險法』……」，亦即將「完成」改為「研擬」，刪除「勞工」2字，最後之「提高應有……」，因為前面是寫「檢討」，所以我們建議此處也用「檢討」，因為還沒有研擬之前，就馬上說要提高，較少這樣的例子，所以我們想文字上能否用一致的用語？","主席：請問提案委員，有沒有意見？","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主委，這一條用「研擬」的話就沒有什麼……，所以就用「盡速完成」。你本來就要盡速完成，因為大包、小包在職災求償時，發生了很多問題。譬如說，有夫妻兩個人，我拿了大包，再轉包給你，這都是為了要規避保險，為了規避到底哪一個是資方？哪一個是勞方？現在都已經搞不太清楚，所以你要趕快完成職業災害保險法，不能再用「研擬」兩個字，因為已經太久了，要求你們「盡速」完成，你怎麼能改成「研擬」呢？"],["主席：反正又沒有給你們限時間。","請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說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是。","蔡委員錦隆：本席告訴你，現在就發生很大的問題。譬如，最近我們台中就發生一個案例，夫妻兩個人承攬一面板模，結果摔死了，他的太太求償無門，因為他是轉包，所以你是資方，不是勞方，所以他不能夠站在勞方立場去請職災保險，所以這個問題相當嚴重，而且目前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我們業界所有人都清清楚楚，比較基層的承攬商為了要轉嫁這些責任跟保險以減少費用，所以很多都是用這種方案，本席認為你們應該要限期完成職災保險法。","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我們就同意委員的意見，就是盡速完成，我們盡快。","蔡委員錦隆：應該要限期才對。副主委，你有沒有計劃什麼時候提出來？就算是「盡速」完成也不能無限制，所謂「盡速」就是要一個月、二個月，才叫盡速。"],["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我們有呈報一個大體的計畫方向到委員會來。","蔡委員錦隆：所謂的「盡速」就是二個月、三個月，才叫盡速。","郭副主任委員芳煜：這個法真的是錯綜複雜，所以不可能……","蔡委員錦隆：但你總不能兩三年，五年、甚至10年，到時候……","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所以為什麼這幾年來，我們一直希望能先修職保法的用意，就是因為這裡面……","蔡委員錦隆：你們這幾年都搞不好，你現在還要……"],["郭副主任委員芳煜：職保法已經送到委員會待審了。","蔡委員錦隆：你們有沒有計畫什麼時候提出來？這個很重要，因為它對職場上發生的職災……"],["郭副主任委員芳煜：這需要一點時間。","蔡委員錦隆：你到基層去看看那些勞工，真的是很可憐啦！","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了解，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把職保法的功能擴大。"],["蔡委員錦隆：你有沒有預計什麼時候完成？應該有個方向、目標啊！","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我只能說，我們會儘速啦！因為這裡面牽涉到的範圍真的非常廣，像剛才吳委員所提到的，費率就是一個難度很高、問題很多的層面，所以我們真的需要一點時間。"],["蔡委員錦隆：所謂「儘速」是什麼時候？","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我們回去估算一下再向委員報告，好不好？"],["蔡委員錦隆：你應該講個時間嘛！"],["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我在這裡講話要負責任的。","蔡委員錦隆：你要給個時間，不然就一年嘛！","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要押個日期，沒有押日期就是不負責任！"],["蔡委員錦隆：對啊！這是不負責任的！","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事涉修法，要我在這裡馬上講出一個時間，我覺得有點困難。"],["蔡委員錦隆：那就一年內提出來啦！","郭副主任委員芳煜：這個可能還是要估算一下，因為我們有個立法方向出來……","蔡委員錦隆：你要對自己有個期許嘛！就給個時間，在一年內提出來，好不好？"],["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我實在是很難……"],["蔡委員錦隆：對自己要有信心啊！"],["郭副主任委員芳煜：這不是信心問題……","蔡委員錦隆：這麼多年了，實在沒有理由要我們連還要再等多久都不知道！","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我們反倒要懇求委員會儘速通過職保法，以解決燃眉之急。那些都是有共識的條文……"],["蔡委員錦隆：我們會趕快排嘛！但是你這個……","郭副主任委員芳煜：職保法是我們的優先法案，如果能獲大院儘速通過，其實就已經照顧到大部分……"],["蔡委員錦隆：不是啦！你期許一個時間嘛！","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如果我講出一個時間，那真的就是沒有依據的唬哢委員，這樣是不負責任的！我們回去以後再儘快……"],["蔡委員錦隆：這樣好了……","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我絕對不能在此信口開河，因為這是要負責任的！","蔡委員錦隆：我希望你們在一年內提出來，好不好？"],["主席：到底要多久？是不是請副主委講一個時間？蔡委員說一年之內可以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我們要再研議一下，因為我沒有把握，所以不敢在這裡列入國會紀錄，這個非同小可！"],["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討論職安法時，本席發現有太多的法，勞委會都是告訴我們：「這個在以後職業災害保險法裡面就會立法！」可是我們不希望它是遙遙無期的，所以本席的提案寫得很客氣，就是「儘速完成」，也許大家認為這反倒會成為促成勞委會遙遙無期的一個支撐，我想我也不要做罪人，因此，我現在要求，你們至少要在一年內把這個法送到行政院去討論，然後在明年就送來本院社環委員會討論。這樣有困難嗎？"],["主席：請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說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我比較務實的希望委員能夠給我們一點時間去做評估，在本會期結束之前，我們會送一個……"],["江委員惠貞：你們搞不好會提早是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不是，我們送一個立法計畫過來給各位看看，至少我們要把那個計畫列出來啊！","江委員惠貞：這樣說來，你們這兩天跟我們進行的溝通，都是在唬哢我們啊！","郭副主任委員芳煜：這是我們對時間的規劃，時間的規劃到底是怎麼樣……"],["主席：你們有要規範勞基法嗎？不用吧？"],["郭副主任委員芳煜：這裡面跟勞基法也有相關啊！跟勞保條例也有相關啊！","江委員惠貞：我把你們所有的法拿來一看，發現你們的法真的多如牛毛！","郭副主任委員芳煜：立這個法，大概要修正其他三、四個法以上……","江委員惠貞：對，沒錯。","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所以我們一定要回去召集相關的不同處室，大家坐下來談一談……","江委員惠貞：所以簡單的說，你們今天所有東西都是弄到這裡，等到這個出來以後，什麼東西都可以迎刃而解，也就是說，這個是最死門的地方嘛！"],["主席：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潘主任委員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們心中，職災保險法一直是個非常重要的立法，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儘速立法，可是我們最近邀請各種團體來討論之後，發現裡面還有很多問題存在，而且也牽涉到其他相關法令，所以我們原本既定的時程是在105年，就是因為它牽涉的層面太過廣泛，所以現在只能以職災保護法先來應急處理，其實就像剛才他們提到的……","江委員惠貞：以現實上來講，你們好像什麼法都有，看起來很周全，但真的遇到事情發生時，勞工能夠拿到的實質賠償……","潘主任委員世偉：了解，這個……","江委員惠貞：程序上真的是崎嶇坎坷，實際上能拿到的也真的是「杯水」啦！所有的一切，都是這麼不足。既然你們有心，就趕快優先來處理職災保險法嘛！就是在一年以內，草案統統都要出來……"],["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是預計105年。"],["江委員惠貞：現在才102年耶！","主席：太久了，不行啦！","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原來是有既定時程，這是沒有錯的。","江委員惠貞：你剛才講說105年，我們當然「凍未條」，因為現在才102年……","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它牽涉的層面真的很廣，原本我不了解，後來慢慢了解，發現它真的牽涉很多……"],["江委員惠貞：我們只是要求起碼要在一年內把版本送到行政院去討論嘛！"],["主席：好啦！一年內把草案送出來啦！"],["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只能……","江委員惠貞：你們送到行政院以後，看看這個法案要在行政院躺多久，我們再繼續逼行政院……","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我們還有其他的立法計畫，也都同時在進行中……","主席：人家的提案是寫「儘速完成」，你們還要改成「研擬」，所以才會造成這樣啦！你們就不要多事嘛！"],["潘主任委員世偉：好啦！我們就儘速完成啦！"],["江委員惠貞：不是「儘速完成」……","潘主任委員世偉：到時候我們如果做不到，不是反而難看？這樣不好吧？"],["江委員惠貞：現在我願意把它修正為：「應於一年內將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送至行政院」。"],["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應該改成「出勞委會」。","潘主任委員世偉：好，那就改成「出勞委會」好了。","江委員惠貞：對啊！至少要「出勞委會」嘛！你們既然覺得這個法這麼重要，牽涉到那麼多的相關法案……","潘主任委員世偉：就是因為重要，所以很多法案內容，我們不能草率訂定……","主席：本席現在作一處理，本案文字修改為：「勞工委員會應於一年內完成立法草案送出勞委會」。這樣可以嗎？"],["江委員惠貞：就是「應於一年內將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送行政院」。","主席：主委，「送行政院」總可以吧？我的提案還要求你們在這個會期提出耶！"],["江委員惠貞：有什麼困難嗎？"],["潘主任委員世偉：可不可以加上「儘可能」？就是改成：「儘可能在一年內送出勞委會」。"],["主席：不是「儘可能」啦！","江委員惠貞：主委，如果你們認為這個法幾乎是可以……","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它很重要，而且牽涉很多層面，所以必須仔細去算，畢竟保險有著非常專業的東西在裡面，一定要考慮清楚，不能很草率的寫出來。我們當然可以幾個月就趕出來，但它的成果一定不會很好……"],["江委員惠貞：目前有關費率等各方面……","潘主任委員世偉：因為現有的勞保條例就規定費率的部分，就像剛才吳委員育仁指教的，所以那個部分我們要好好考慮如何調整……"],["江委員惠貞：那就先從那邊著手修法嘛！","潘主任委員世偉：對，那邊要先著手；至於職災保險法的立法，是另外一件事，因為它的牽涉層面更大。","主席：我們就照剛才的修正，即一年內將草案送行政院，好不好？"],["潘主任委員世偉：「出勞委會」就好了啦！","主席：就是出勞委會，送到行政院啊！"],["江委員惠貞：不然你們出勞委會要做什麼？送到我家嗎？","潘主任委員世偉：委員，我今天不是隨便承諾的，一定是因為我知道它有問題……","江委員惠貞：對啊！你說：「出勞委會」，那不就是送行政院嗎？","主席：好啦！你們趕工一下，這樣不會過勞死啦！","潘主任委員世偉：我們「儘可能」，好不好？","主席：你們趕快加緊一下。本案就是修正為「送行政院」，不要講「出勞委會」。","你們就是雞婆，人家寫儘速完成，你們就要叫人家改為研議，每次都研議。好啦，就這樣通過。","進行第三案。","三、在工作場合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動檢查員的檢查結果常常使勞工產生疑慮，勞工常因只有單方面的調查而對該結果感到不信任，雖然勞動檢查法中第22條已有規定，但仍可能因為沒有澈底執行，而使勞工感到憂心，故本席再次要求勞委會貫徹執行在勞動檢查時必須由工會陪同之相關規定，以提高檢查報告之公正性及勞工對該報告信任感。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提案人：江惠貞　　吳育仁"],["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徐少萍","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案。","四、據悉，目前具有工業安全或工礦衛生技師資格者已達八百餘人，但實際執業者卻只有五十六人，顯見主管機關未善用相關技師之安全衛生專業，爰要求勞委會研議運用相關專業技師參與職業災害預防之具體項目及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提案人：江惠貞　　吳育仁"],["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徐少萍","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案。","五、昨日立法院院會質詢時所提及彰化縣某紡織廠僱用逃逸外勞所衍生勞動人權之個案，係為台灣目前潛藏在社會角落中普遍性存在之個案，卻突顯出有超過三萬七千四百多名逃逸外勞的勞動人權遭到漠視，更遑論其基本人權的問題，三萬七千四百多名逃逸外勞絕對是不容小覷的問題。","對於透露該個案之邱姓療養院業者，囿於壓力而不得不三緘其口，完全可以理解。該個案突顯出台灣應該重視逃逸外籍勞工所衍生的問題，這些外籍勞工因為所屬國家經濟生活條件不良，而必須遠渡重洋來到台灣求一口飯，但是基於哪些原因，導致他們為何屆期卻不肯返國，而寧可躲在沒有陽光的夾縫中非法拘留求生存，致使本身完全得不到社會安全體系的保護。這是作為一個先進的國家不能逃避或漠視的嚴肅課題。","長期來，台灣勞動條件與勞動環境惡劣已經是國際間不爭的事實，甚而被外國媒體冠上血汗之島的污名，逃逸的外籍勞工多達三萬七千四百多名，就像是幽靈人口般完全無法被國家機器所掌握，也是一個極為嚴重的國安與社會問題，如同潛藏社會底層的未爆彈，卻從來沒有被正視而採取積極作為，請勞委會應於二週內針對逃逸外勞之就醫權提出因應政策。"],["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楊　曜　　林淑芬　　魏明谷"],["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魏委員明谷昨天總質詢時談到的問題，這是一個慘絕人寰的問題。這個事情發生在3年前，但最近才有人對魏委員明谷偷偷透露，那是發生在中部的紡織廠，該廠長期違法聘用逃逸外勞，3年前有位外勞因為工安意外嚴重燙傷而昏迷，僱主不送他就醫，只草草送他去療養院，這個療養院大概有簡單的醫療設施，他被送到那邊只施以紅藥水作簡單治療，最後外勞就死了，死了以後怎麼辦？這個紡織廠老板竟然命令其他外勞將這個外勞屍體丟到廠邊的焚化爐燒毀滅跡。這些逃逸的外勞本身就是黑工，不敢張揚，所以就吃定他們。雖然這些逃逸外勞有些在來台灣之前就有計畫要逃逸，但大部分都是因為被剝削或勞動條件太差，所以不得不逃逸。根據統計，逃逸外勞有三萬七千四百多名，我的意思是，這些逃逸外勞當然是勞委會的黑名單，都是要被追緝的，但這些逃逸外勞罪不至死，還是應有人權，而且大家想想看，萬一逃逸外勞有傳染病呢？他不敢去就醫，而僱主也不肯送他去就醫，那會爆發什麼樣的狀況？最後受傷的還是本國人啊！","這個事情很像是什麼嗎？幾年前衛生署為了防治愛滋病，所以我們衛環委員會要求通過讓毒癮患者使用替代的美沙冬，不要讓他們共用針具而降低愛滋病的防治，當時有很多人反對，說為什麼要用人民的納稅錢提供替代品給毒癮患者使用。但我們看到世界其他各國用美沙冬之後，愛滋病感染率全都下降，後來這個提案就在我們這邊通過了，如果當時我們沒通過這樣的政策，按照當時愛滋病的感染率，一直到現在，單單愛滋病的防治我們就要多花兩億多，所以我請大家好好想一想，對這些逃逸外勞我們還是要抓，我不是叫勞委會一定要怎麼做，而是請你們兩週內提出因應政策，因為這事情非常嚴重，尤其現在禽流感的危機迫在眉睫。謝謝。"],["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彰化這個逃逸外勞的事件是人間悲劇，尤其在台灣這個國家發生這個事情，令人遺憾，田委員提這個案件，坦白講，我是滿認同這種悲天憫人心情的，但其中兩句話我建議刪除或修改，就是最後一段的「長期來，台灣勞動條件與勞動環境惡劣已經是國際間不爭的事實，甚而被外國媒體冠上血汗之島的污名」，相對地，為什麼有三萬多人願意留在台灣這麼惡劣的地方？這會不會有矛盾之處？尤其落實在文書上對國家形象並不好，所以這些話是不是可以刪掉？這樣在整體提案上會更為完美。台灣真的沒有那麼差，也不是血汗之島，但若落實在文字上，以後國外媒體拿了這種我們通過的文書，會對國家形象造成不好的影響，所以我建議將這段加以修改或刪除，這樣會好一點，好不好？"],["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田委員秋堇、林委員淑芬，我們大家都是立法院的好朋友，大家對台灣這塊土地、這裏的勞工都很保護、肯定，但我心裏的感受是，不要將這些問題寫得這麼極端、難看，台灣是大家的，民進黨會執政，國民黨也會執政，是輪來輪去的，「台灣的勞動條件……惡劣……血汗」，寫到這樣，我實在看不下去，也吞不下去，所以這一定要改掉，否則我絕對反對。美國的非法移民現在有多少？有三千多萬，也有發生慘絕人寰的事情，用貨櫃載人，曾發生整個貨櫃的人窒息死亡，為什麼還有這麼多人要去美國？難道是瘋了？美國一定有足以吸引他們去的地方，或者他們的國家狀況太惡劣了。把自己的國家寫到這麼不堪，我實在看不下去。","其次，我一天到晚在盯勞委會，我用漁工來講就好，台灣現在僱用漁工最多的是東港及蘇澳港，東港漁工中走正常管道進來的要經過勞委會，薪水要依據基本工資，這個月開始基本工資是19,047元，合法進來的漁工現在有八千多人，但從境外僱用的漁工也有八千多個，那是以外國為基地，在外國聘用，然後我們的漁船開到外國基地，他們就上船抓漁，抓漁回來後，照理講那些漁工要在海外的基地跳上船回去，將錢拿走，銀貨兩訖，就拉倒！結果現在外聘的外籍漁工可以坐飛機到台灣的機場，由台灣的仲介業者去領這些漁工，而這是農委會管的，勞委會完全管不到，這些漁工有多少？有八千多人，主委，他們薪水有多少？不到10,000元！你們知不知道？你們只顧講「五四三」，那些都不管理，那些人進來後就直接帶到船上，照講他們是不能離岸、不能離開漁船的，要待在船上，不能到岸上，結果，現在偷跑的有多少人？將近5,000人，但你們都沒有data，這種事東港每天都在發生！在我看來，這些船東很惡質，給付那麼少，才一萬塊、一萬一、一萬二，每年薪水可以省約7億。天天在罵、天天在吵，對不起，這些船員以「綠」的支持者為大多數。講到最後，大家都是為台灣好，但臨時提案寫得那麼不堪，我看不下去！以上。謝謝。"],["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田委員所提有關逃逸外勞就醫權益保障的案子我覺得不錯，但是提案內容看起來像社會學論述的方式，文章寫得不錯，不過若用在臨時提案上，恐怕有些人看了會覺得極端。如果真的要達到保障逃逸或行蹤不明外勞就醫權益的目的，可以將一些爭議性較高的形容詞去掉，我建議第一段可以留，然後就直接跳到倒數第二行「請勞委會應於二週內針對逃逸外勞之就醫權提出因應政策」，我的建議大概就是這樣子。"],["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一篇文章，我看是魏委員明谷寫的，由田委員把它當提案，但對文字我真的有很多意見，寫的也不是事實。這裏面「請勞委會應於二週內針對逃逸外勞之就醫權提出因應政策」，我覺得有點矛盾，逃逸外勞本來就是要抓回來的，但因為逃到外面，根本沒有辦法找到，那麼就醫權要怎麼樣因應？請問副主委，你現在有沒有想到？"],["主席：請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說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可能也牽涉到衛生署的業務，因為是有關就醫問題，所以本來我們建議勞委會跟相關單位一起研議，以設法處理這樣的問題。","徐委員少萍：人都跑了，他要是……","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人跑了之後發生類似問題，他的就醫問題怎麼處理……","徐委員少萍：就人權來講，你現在有沒有想到什麼因應的方法？"],["主席：這個抓回來不是就遣送出去了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對，但是如果他有立即必須要醫療的，那就有人道上的考慮。","徐委員少萍：沒有抓回來啊，他是逃逸的外勞，如果能抓回來，問題就簡單了，但逃到外面，怎麼顧到他的就醫權？我不曉得……","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大概是過去有一些案例，譬如逃逸外勞被發現時有受重傷需要醫療的，人道上還是要給予照顧。","徐委員少萍：那應該，發現就抓回來了嘛。","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對，對於類似問題的處理，我們跟相關單位一起來……"],["徐委員少萍：已經發現就可以抓回來了。","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對，所以後續還是要處理。","徐委員少萍：那沒有問題，假如能夠……"],["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後續遣送問題還是要處理的。"],["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主委，我聽到，他因為怕被你們抓，所以不敢就醫，而一就醫，就要被你們抓，所以才會出人命，我建議田委員的版本應該這樣子修改：勞委會應立即會同刑事案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是否有僱主故意殺人的刑事調查，應該立即移送法辦。這個有沒有資料、真相？如果這是事實，對台灣人權即是一大傷害！然後再思考，制度面上要如何確保這些人的活命權，而不只是就醫權。這些人不管是非法、黑戶，還是什麼的，就算是犯法的人也應有活命權，你們應該告訴我們，在什麼樣的狀況可以確保其活命權、可以就醫。如果委員建議的版本不可行，那麼，請告訴我要怎麼做？你不能說「如何來就醫，就醫完，有違法的，馬上抓」，這樣並沒有解決問題，等於是把他們的人權踩在腳底下。已經發生的的確要處理，如果這是事實，有條人命在那裏犧牲，而整個社會都不改善制度，不做整個結構上的討論、制度上的改善，那我們的確是個血汗國家，怎麼會說沒有呢？你們到底有沒有調查？從昨天下午到現在經過一天了，如果都沒有做任何調查，沒有任何事實可以告訴立法院、全國人民，顯然你們就是不當一回事，如果是有的，那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你應該在這裏告訴我們，到底這是故事還是事實？副主委，這是真的，還是假的？"],["主席：請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說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個提案基本上……"],["林委員淑芬：它不是提案……"],["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你剛剛講的是這個個案的問題。","林委員淑芬：我是在講，魏委員明谷昨天在立法院舉發這個故意殺人的刑事案件，一個逃逸外勞因為不敢就醫，所以被人家蓄意，甚至涉及故意殺人這個刑事案件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們？","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據我了解，相關單位已經在處理這個個案問題。"],["林委員淑芬：所以你不了解相關的事情？"],["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我是不了解。","林委員淑芬：所以那是不是怠忽職責？非法逃跑的外勞出人命，相關單位在處理，你們不用會同、不用了解、不用順便去調查？那跟你們業務主管、行政責任也有相關，怎麼會沒有掌握？","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報告委員，職訓局的相關同仁也在了解，我剛才打過電話，他們……","林委員淑芬：昨天到現在24小時了，他告訴你有信、有個案，還叫你去找他，他有資料提供，但你們到現在還沒有辦法告訴我們是怎麼一回事，這樣的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有在處理，由於今天職訓局不是列席單位，不在這裏，下午我請他們跟你說明一下。","林委員淑芬：這麼重大的外勞被人家故意殺害死亡事件，主委、副主委，這不要通報上來讓人知道嗎？這也涉及法律面要不要改的問題……","主席：這個事件是發生在3年前，他們現在真的要調查，這並不是現在發生的事情，所以你們要……","林委員淑芬：現在職訓局要讓長官知道這件事情。從這事就可以知道勞委會到底在不在乎這些人的命了，台灣有沒有人權，就看台灣這些當官的人、台灣人到底在不在乎非法外勞的人命，就從這裏檢驗，是不是血汗、是不是沒有人權，不是我們要自己打擊自己，但從這個個案就知道了。","主席：我想個案是實事問題。就外勞醫療部分，請你們修改一下文字，好不好？"],["郭副主任委員芳煜：是。"],["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小時候看過一本小說，叫做「黑奴籲天錄」，那本小說後來也推動了美國黑奴解放的運動，因為它描述了黑奴不被當成人的悽慘狀況。","我想這個外勞真的是被逼死的，魏明谷委員說，是最近療養院業者偷偷告訴他的。這位紡織廠的老闆就是吃定大家都不敢張揚，所以他敢做這種毀屍滅跡的事情。我相信魏明谷委員所指出：台灣勞動條件與勞動環境惡劣已經是國際間不爭的事實，甚而被外國媒體冠上血汗之島的污名。魏明谷委員是一位非常溫和理性的委員，他有偷偷告訴我，他的選區是藍大於綠的選區，他的得票數比蔡英文還多一萬多票，他長期是一位很溫和，很面面俱到的委員，他會把這個寫進去，我相信他是有所本的，一定有外國媒體報導過。不過既然有委員對這個文字有意見，那麼我把它濃縮一下，最後一段第一行及第二行就刪掉，從「逃逸的外籍勞工多達三萬七千名四百多名，」開始，接著是「就像是幽靈人口般完全無法被國家機器所掌握，也是一個極為嚴重的國安與社會問題，如同潛藏社會底層的未爆彈，卻從來沒有被正視而採取積極作為，為免台灣被冠上血汗之島的污名，請勞委會立即會同相關單位於二週內針對逃逸外勞之就醫權提出因應政策。」我建議作以上的修正。","不過我在想剛才勞委會表示就醫之後還是要把他抓走，對此，我再提供一個衛生署的作法，當時通過美沙酮的替代毒品案後，警察為了業績而去等在衛生所，因為毒癮患者必須去衛生所領取美沙酮，按時服用，這樣他就不用跟人家共用針具去打非法毒品，但是真的就有警察去等，然後我們接到衛生所的醫護人員跟我們通報，因為有警察在那邊等，所以毒癮患者不敢去領藥，使得衛生署的政策幾乎破功。後來我們和警政署開協調會，要求他們不可以這樣，以這種方式抓到的人不可以算是警察的業績。因為我們為了防治愛滋病而實施這樣的政策，警察卻在那邊等，使得防治愛滋病的政策破功。所以如果逃逸外勞生病那麼嚴重，等到他醫好又把他抓走，那又回到原點，他不敢去就醫，就算雇主要送他去醫院他也不敢去，那等於是逼死他。","我再講一次，如果他罹患的是傳染病，可能就會害到國人，尤其現在正是禽流感流行期間，大家都害怕被傳染到，現在還說外勞就醫之後還是要把他抓走，那就像美沙酮的情況，他要去領藥卻害怕被警察抓走一樣，沒有任何毒癮患者敢去領。事實上，毒癮患者罹患愛滋病的比率比一般人還要低，針對這點，希望你們的思維可以稍微轉變一下。","本席現在不談這個，就是請勞委會會同相關單位，包括警政署、衛生署針對外勞的就醫權提出因應政策。謝謝。"],["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田委員尊重人權，我也非常尊重他，可是他一直拿愛滋病來作比喻，那真的是不適當。逃逸外勞本來就是要抓回來的，現在因為個案，例如那個燙傷的案例，我們看到新聞的報導真的是引起共憤，怎麼可以把屍體放進焚化爐焚燒，這已經涉及刑事案件，必須加以處理的。但是愛滋病不一樣，針對防治愛滋病，衛生署有一項措施就是把美沙酮放在一定的地方，當讓毒癮患者去領取藥物時沒有人會知道，這個作法是對的。但是對於逃逸的外勞，在他就醫之後要抓他，田委員舉出防治愛滋病的例子，表示這樣外勞會不敢去就醫，我們明明知道他是逃逸的外勞，在他就醫之後還要放他，我覺得這是很奇怪的事，這點很矛盾。我們應該管好外勞才對，不要讓他逃逸嘛！","主席：好啦！田委員剛才講的沒有列入提案的文字，所以這個提案跟他講的……"],["徐委員少萍：他在提案裡怎麼寫？你說衛生署……","主席：沒有，他只是要求勞委會會同相關單位提出因應政策。"],["徐委員少萍：有要他們提出因應政策嗎？","主席：就是請他們提出來，就是怎麼去治療他……"],["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治療之後要放他？","主席：沒有，不能這樣，那有法律規定。","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再強調一次，我舉愛滋病的例子是因為這是成功的案例，毒癮患者也犯了國家的法，為什麼要求警察，當他去領美沙酮的時候，警察不可以等在那裡抓他？警察是可以抓他的，剛開始這個政策實施時，警察真的有在那裡等著抓人，他們覺得太棒了，毒癮患者自己送上門來，此時不抓，更待何時。而逃逸外勞也一樣，他也是犯了我們國家的法，我只是舉個例子，看勞委會是不是可以比照這樣的作法，考慮看看，我並沒有要勞委會一定要怎麼做，因為勞委會對衛生署的政策比較不瞭解，我只是提供這個成功的案例給勞委會參考，不然的話，看完病還是要抓他，搞不好雇主要送他去就醫時，那個逃逸外勞死也不肯去，那還是一樣回到原點。我只是舉這個例子解釋給大家聽，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由田委員所舉的例子跟今天所提的例子剛好證明一件事，台灣真的是沒有人權的國家，也就是說，對於人權的保障，不是因為他是非法外勞，或他是吸毒者，對於人權的保障應該是一致的，不可以有差別待遇。這是第一點。","第二點，為什麼毒癮患者去拿美沙酮，整個社會保守的力量可以允許警察不要去抓他，警政署會妥協？只有一個理由，因為如果愛滋病不斷地擴散，其他人會被無辜波及，愛滋病會危及整體國家社會，所以允許毒癮患者去拿美沙酮時警察不要抓他，那是從自我保護的利益出發。可是為什麼用在外勞方面大家就反彈，因為大家覺得不會傷害到自己，那只是在保障非法外勞個人的生命而已，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因為沒有危及到整體社會就不保障他的人權，有危及到整體社會、危及到公共衛生的安全，大家就覺得警察不抓人沒有關係，這證明台灣是一個人權極度落後的國家，不要再往自己的臉上貼金，說我們國家的人權是多麼進步，從這裡就可以獲得檢驗了。"],["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接著林淑芬委員的發言，我告訴大家，這還是在保護我們，我剛才已經說過，也許這位外勞罹患的是傳染病，那還是會危及我們，所以我是請勞委會考慮，我並沒有在文字上要求他們一定不可以抓他，只是請勞委會考慮，為了避免一旦他得了傳染病，最後還是會波及國人，所以我才舉美沙酮的例子。","主席：本案第三段文字修改如下：「逃逸的外籍勞工多達三萬七千四百多名，就像是幽靈人口般完全無法被國家機器所掌握，也是一個極為嚴重的國安與社會問題，如同潛藏社會底層的未爆彈，卻從來沒有被正視而採取積極作為，為免台灣被冠上血汗之島的污名，請勞委會應於二週內立即會商相關單位針對逃逸外勞之就醫權提出因應政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第六案。","六、有鑑於勞委會未與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協商，擅自宣布「579方案」分三級減免債務，試圖以打折補助方案分化工人，甚至重啟訴訟程序，迫使關廠工人只能以無限期絕食捍衛勞工應得之資遣費與退休金。為確保勞工領取退休金權益及避免絕食行動危害勞工健康，爰要求勞委會應在確保勞工權益前提下盡速釐清債務與債權關係，並全面終止訴訟程序。"],["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主席：請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說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倒數第二行建議將「要求」改為「建請」，敬請各位同意，謝謝。","主席：請問各位，本案作如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第七案。","七、現今承攬人職災勞工常因承攬人無資力賠償致求償無門，若只要求原事業單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恐於法理上不可行，故以職災保險法涵蓋雇主補償及賠償責任為可行之道。","本院多次要求勞委會限期提出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惟勞委會迄今立法速度牛步化，嚴重損及勞工權益。爰要求勞委會於本會期內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到本院審查。"],["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田秋堇　　蘇清泉　　吳育仁","主席：本案和前面的提案一樣，將「本會期」改為「一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在席位上）是提出到行政院。","主席：跟前面的提案一樣，是提出到行政院，不是提到本院。","所有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上午會議到此結束，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休息（12時33分）","繼續開會（14時48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第十二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前項之容許暴露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前二項之作業場所指定、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揭示、通報、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查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前項之容許暴露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前二項之作業場所指定、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揭示、通報、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查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三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但其他法律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前項評估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於審查後得予公開。","前二項化學物質清單之公告、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評估報告內容、審查程序、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但其他法律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前項評估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於審查後得予公開。","前二項化學物質清單之公告、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評估報告內容、審查程序、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四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化學品之指定、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或撤銷許可、運作資料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第十四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化學品之指定、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或撤銷許可、運作資料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有無異議？","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是程序的問題，在前面的條次我們有談到化學品管制，包括暴露和監測的部分，如果要協商的話，其實要配合這一條一併來協商，因為前面那一條保留討論，所以原則上這一條是不是也保留討論？"],["主席：妳指的是前面第幾條？第十條嗎？","林委員淑芬：對，所以第十四條是不是先hold住，保留一併協商？但是基本上有一個原則，在行政院版和委員版的倒數第二項是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是不是改為「直接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也不要備查了，直接通報，為什麼會談這個？因為檔案管理如果沒有特殊的指定，事實上備查只會放個5年、10年，但訴訟是30年以後要訴訟，屆時根本找不到資料，如果沒有儲存資料的責任，等於當初的資料也不用建置了，所以應該是直接通報。不過本席還是建議第十四條先hold住，因為它要配合第十條整體來討論，如果第十條要修正、討論或挪移的話，第十四條和二十條也是要一併來處理，所以本席作這樣的請求，謝謝。"],["主席：行政部門有沒有意見？"],["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在席位上）同意。"],["主席：第十四條保留。","進行第十五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六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使用、變更或其他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使用、變更或其他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七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條有無異議？","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條院版和田委員的版本顯然一致，不過我只想理解一點，勞工工作場所的建築物如果不是「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的一個處所，是不是那在裡面發生的事故就不認定為職災，有沒有這樣的疑慮？"],["主席：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職業災害」在第二條已經有定義，只要是工作場所中相關的建築物、設備和機械等器具以及作業活動所引發的死亡、殘廢，也就是失能或者是傷病，統統都算，所以這個建築物是不是依法登記都沒有關係。"],["江委員惠貞：那第十七條還有訂定的必要嗎？","傅處長還然：這一條還是需要，因為我們有經過一些考量，不符規定我們還是會罰錢，要求工作場所必須經過建築師的設計。","江委員惠貞：簡單講，你的意思是勞工縱使在非法的工作處所發生事情，一樣會被認定為職災，一樣可以受到保護，對不對？","傅處長還然：但是從預防的觀點來看，我們希望這個建築物還是要由合格的建築師來設計，只要是工作場所都要經過建築師的設計。"],["江委員惠貞：沒有的話又會怎樣？在後面有罰則嗎？"],["傅處長還然：有罰則。"],["江委員惠貞：在後面有第十七條相對的罰則嗎？","傅處長還然：可以罰到15萬，有訂罰則。","主席：這個場地很重要，一定要由合格的建築師來設計。","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八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未依前項規定停止作業時，勞工得退避至安全場所。"],["林委員淑芬等26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工，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而勞工為避免職災緊急危難亦得主動要求停工，雇主不得對勞工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行為。","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給付平均工資，並不得要求勞工補服勞務。","雇主並應通知勞動檢查機構進行調查，經鑑定工作場所無職業災害之虞時，雇主得請求勞工返還前項已領得之未給付勞務期間之工資。"],["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未依前項規定停止作業時，勞工得退避至安全場所。","主席：針對本條，有江委員惠貞等提出修正動議。"],["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案由：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惟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如未依該規定停止作業，勞工將處於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工作環境；爰增訂該條文第二項，明定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未依前項規定停止作業時，勞工得退避至安全場所。"],["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徐少萍","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有無異議？","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緊急認定有職災發生之虞，要求勞工能夠有拒絕的權利，我們的條款是這樣，有人認為雇主可能會停工，但我們碰到的實際個案並不是如此。本席舉兩種狀況，第一種，清潔隊員在中央分隔島撿垃圾被酒駕或是其他車子撞死，這種個案非常多，以台北市政府為例，他們後來覺得應該有安全措施，當清潔隊員在中央分隔島撿垃圾的時候，在後面一段距離內要有一輛清潔車作為遮蔽，作為警示燈，結果他們發現車不夠，根本沒有那麼多的清潔車輛，所以後來就便宜行事，在比較沒有人被撞到以後，他們現在又恢復為沒辦法每次要撿就有一輛車在那裡，請問這樣的清潔工可以拒絕嗎？事實上以目前的法令，他不敢拒絕也不敢退避，他不敢停止工作，畢竟他拒絕之後未來會不會有工作不曉得。","第二種狀況，這是真正的個案，曾經有一個大樓的洗窗工人由高處跌落導致重傷癱瘓，他的情形是這樣，當他到洗窗的機具上發現沒有纜繩，設備不符合安全的標準，他就對老闆說少了某些裝備，老闆就說：「你要不要做？」，他還是要做，結果真的摔下來了，所以條文雖然規定雇主應勒令停工，但事實上雇主知道這種狀況卻不一定會做。在道德上不應該課以雇主主動停工，所以本席希望這樣要求，如果雇主沒有做到的時候，我們應該讓勞工有退避權、有拒絕權，但是勞工會不會濫用這個權利？所以我們要讓雇主可以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來調查，如果調查的結果真的是勞工在濫用，那麼我們在第三項有規定雇主可以請求勞工把濫用權利那天的薪資返還，所以這裡是要求停工期間要付薪資，如果勞工濫用權利就把薪資返還，它是一個機制接著一個機制。","事實上這是一個緊急請求權，但是今天的勞動力市場，講白了是買方市場，在買方市場出賣勞動力的勞工是不敢輕易啟動這個機制的，因為他要是輕易啟動，老闆就會說：「你都給我找麻煩，明天不用來了。」，目前在工作一職難求的狀況下，我覺得勞工會濫用權利的可能性非常少，因為以整個市場的買賣供需來看，勞動力的供給是高於需求的，所以資方在買方市場中是贏面的，我認為這個東西應該放著，要啟動它除非真的碰到緊急狀況，否則一般勞工根本不敢也沒有這個能力去請求，所以本席請求大家可以把這個緊急請求權留住，謝謝。"],["主席：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第十八條是工作場所有立即危險的時候對於勞工安全的確保，早期原有的條文是規定「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在施行細則中，對於立即危險場所其實定義得很清楚，譬如大量洩漏有害物、立即發生火災爆炸、隧道有落磐或倒塌、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30%以上或是有缺氧中毒的場所，這些會造成立即致命危險的部分都有定義。剛才林委員有提到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事實上在這個條款裡面可以特殊的指定，但是基本的精神是要確保勞工在立即危險場所的生命安全，這點我們認同，我們也認同要把它強化，不過這個提案裡面比較大的問題是，第一個，它的文字並不是立即危險，而是「職業災害之虞」，「職業災害」在第二條的定義不只是死亡或失能，甚至包括一般的輕傷都在裡面，所以這個部分在定義上會有點過於浮濫。","第二個問題是雇主要即令「停工」這兩個字，委員剛才把它叫做「退避」，但是國外叫做「拒絕工作」而不是「停工」，「停工」在我們另外一條條文的規定是檢查機構和政府機構對於不合格安全衛生的場所予以停工，所以在這裡寫「停工」變成用詞都一樣，變成勞工只要有災害之虞，輕傷也可以停工，這個已經是有點公權力的行為，所以用字的部分恐怕要再斟酌一下。另外，有關條文中的「不利之行為」，現在行政院版第二項的部分已經規定讓勞工可以退避，如果工作場所負責人沒有做，勞工其實是可以退避到安全場所，而且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又明訂雇主不得對退避的人員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待遇，目前行政院版的規定是這樣子。","至於剛才提到要更完整的程序，這個要在人權法比較發達的國家才會做到這種程度，譬如加拿大的程序就非常嚴謹，但是台灣的條件目前看起來不怎麼充分，如果要做到那種程序，萬一有爭議要怎麼辦？那就要由工會或是安衛勞資的人員出面解決，那群人必須平常就在做預防檢查，他們對安全衛生非常熟悉，他們可以來判定到底是不是有危險的狀況，如果還有爭議就要馬上打電話給檢查員，在加拿大的檢查員人力比我們多了四倍多，一萬多名的勞工就有一個檢查員，台灣大概四萬名勞工才有一個檢查員，所以打電話要檢查員去立即處理恐怕在執行面也有困難。我們認為目前行政院版做到讓勞工退避到安全場所，而且保證在退避的時候雇主不得對他有不利的待遇，我想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這樣來做？"],["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淑芬委員提的條文基本上是不錯的，但是有些文字在用法上恐怕需要再做一些調整，譬如剛才主管機關提到「停工」的字眼可能牽涉到檢查單位公權力的行使，一般來講，用「停止作業」或是「停止勞務給付」會比較中肯一點。另外，我覺得「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範圍似乎會比「職業災害之虞」還寬，我個人會比較偏好「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因為有時候萬一沒有發生職災呢？但是「立即發生危險」有一些構成要件，它在法律裡面可以用施行細則的方式來指明哪些狀況屬於立即的危險，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在發生立即危險的時候，勞工在法理上是可以退避至安全場所，這點沒問題。不過這裡的文字是「主動要求停工」，這個恐怕會比較嚴重一點，因為停工等於工廠必須停頓，如果站在勞方的角度可能會認為是停止勞務給付，所以林淑芬委員所提版本的第二項應該是「勞工於停止作業期間」，雇主應該要支付工資，原本在法理上一直都是這樣子，如果把它明確化的話，可以讓很多勞工知道在停工期間的薪資是照付的。","至於第三項的驗證程序倒是不需要，反正在停工期間若符合停工要件薪資照付就對了，有一些事業單位在發生大火的時候，很多員工會撤離，大家拒絕給付勞務，當然雇主也非常樂意暫時停止工作，但其實在等待消防車來的這半天時間的薪水還是要照給，如果明確化的話，可以讓勞工知道這項權利是屬於他們的，讓雇主比較沒有操弄的空間，我的意見大概是這樣子。"],["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委員可能沒有搞清楚我的意思，本席所擬的法條是講「之虞」，所以不是指發生大火就理所當然要付薪水，那個是「已經」發生工安事件要勒令停工，我們講的是「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為什麼要講「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因為依照現行的法令，勞委會所公布的「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所謂的「立即發生危險」含7款，現行法律規範如下：「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四、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換氣裝置故障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致有立即發生有機溶劑中毒危險之虞時。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我要請問各位，本席剛才所舉的例子，不管是清潔隊員在中央分隔島撿垃圾，或者是大樓洗窗工人，哪一個有符合「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條件？並沒有！如果要等事情發生過後中央再來指定，那個在程序上就來不及啊！","我再回過頭來講，其實這是一個緊急請求權必須要保留，在勞動力市場是買方天下的前提下，簡單來說，老闆要請工人就會有一整隊在那裡排，但工人要謀一職是何等不容易，所以哪個工人敢輕易的濫用？那我們為什麼要返還工資？因為如果個人主觀判定有職災發生之虞，可是雇主認定沒有，然後勞動檢查就要進行介入，這個部分在外國其實也是一套接著一套，它必須要有怎麼樣的調查，然後工資給付要怎麼辦，這都是一套的，所以如果真的有爭議，在經過勞檢所進行調查，鑑定完確定無虞，我覺得返還工資對雇主也會比較公平；對勞工而言，他才會知道這是一個生命保護的緊急請求權，不是隨便就可以濫用來休假、停工。本席請求大家去看法律對於「立即發生危險」的定義，照目前的法律是無法涵蓋所有勞動場所可能發生職災的每一件事情。","主席：勞委會所擬版本的文字是「停止作業」，可是林委員版也是滿有道理，看看怎麼把林委員所說的精神放在你們這裡面。","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十八條，剛才吳育仁委員有一些論述，本席覺得很贊同，第一個，我們要不要一個清楚的定義？請問傅處長，對於「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目前在法令上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對不對？那林委員提出的「職業災害之虞」，有沒有一個清楚的法律定義？"],["主席：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在這個法令前面的第二條有定義，只要在工作場所機械、設備、化學造成的不管是死亡、失能或是輕傷、疾病，統統都算，小輕傷這一年在國內大概有六萬多件，這個部分都算是職業災害，所以範圍滿大的。","王委員育敏：對，所以就法令通過的安定性來講，第十八條行政院版本是希望可以明確的規範「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是在什麼樣的情境，然後雇主也很清楚的知道在這樣的情境下就要立即停止作業，對不對？另外，為了照顧到勞工，其實你們已經有一個但書，即使雇主沒有認定，但勞工是可以退避到安全場所的。剛才林委員講的是個別的情況，不是集體的情況，當個別的情況覺得有安全之虞，他可不可以適用第十八條？清潔隊員覺得他在分隔島這個工作很危險，因為後方沒有多擺一輛車，他可不可以用這樣的理由引用第十八條？","傅處長還然：剛才吳委員有提到另外一個法律的概念，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因為這是一個勞務，當安全措施沒有做好造成風險，才會導致個案發生，其實法令都有規定雇主必須在後端要有一個怎麼樣的解釋或是怎麼樣去做好，這是他違法在先，所以當然就可以拒絕給付，從民法的概念來看也是相通的，剛才吳委員有特別講這件事情，所以這裡面強制的用第十八條第一項要求雇主必須下令停止作業，我們的刑責很重，若不下令就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不是罰錢而是刑責，十八條有刑責的規定，所以責任是很重的。","王委員育敏：已經有刑責，對不對？","傅處長還然：對，刑責伺候。","王委員育敏：你是透過刑責的方式來課以雇主的責任，對不對？處長只要回答本席的問題就好，在這個部分是不是已經對雇主課以刑責？也就是有法令來約束雇主的責任，也提供勞工可以做自主性退避的一個空間。","傅處長還然：對，雇主不可以對退避者有不利的待遇。","王委員育敏：這樣的機制搭配上刑責，然後又賦予勞工有自主性的選擇，其實已經足以保障這個勞工在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對不對？已經提供這樣一個選擇。","傅處長還然：以目前的運作應該是還可以，因為這條條文從民國63年實施到現在，目前在立即危險場所的運作大概是這樣子。至於林委員提到的個案，應該是那個環保局或環保單位沒有落實原來勞安法令的規定。","王委員育敏：那是另外一個層面應該要處理的，這樣本席瞭解了，本席支持行政院的版本。"],["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十八條，我想在過去前面兩屆審議的時候有一定的協商機制，條文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你們對於「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部分已經有明確的定義，這個定義是不是不夠周全才會引起委員認為還要再做更嚴謹的規範？縱使如此，我也認為你們要針對「立即發生危險之虞」這個部分再去做一個規範。請問處長，這個部分屬於施行細則，對不對？在法律前後的一致性上面，我贊成用「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文字，但是你們在施行細則上面是不是能夠再去研究是否有不夠周延之處？在清潔隊員或是洗刷大樓窗戶的勞工部分，當然你們把執行工作當中所發生的危險或傷害全部夯不啷噹的叫做「職業災害」，本席這樣聽下來，我覺得這部分的定義是不是又有它搖擺不定的地方？你們對「職業災害」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只要在工作場所，在工作的時間內發生的傷害都叫做災害嗎？「災害」和「傷害」一不一樣？"],["主席：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傷害是災害裡面的一環，死亡也算是職業災害，失能也算。","江委員惠貞：它是指已經有發生災情所產生的傷害，還是只要在工作地、在工作時間內有受傷就算？那你訂定的勞安法幹什麼？","傅處長還然：沒有，只要是職業原因引起的都算。","江委員惠貞：職業原因引起的都算，都叫做災害，我要問你的是「災害」和「傷害」的定義，現在很糟糕的是你們已經……"],["傅處長還然：剛才講的「職業災害」……"],["江委員惠貞：那你們訂定勞安法做什麼嘛！勞安法有沒有辦法補足勞動傷害的部分？兩個法是不是有重疊甚至於……"],["傅處長還然：哪一個？","江委員惠貞：在你們的勞安當中，對於勞工在工作場所在工作時間內的傷害，譬如清潔隊員在安全島上遇到了交通事故，這個也叫做職災？","傅處長還然：因為他是在工作中，我們認為他是在執行職務，和職業原因有關，所以是職業災害沒有錯，但是雇主要採取必要的措施，必須在後面要有警示或是有一個電動旗手對施工的人員加以保護。","江委員惠貞：而且本席要提醒你，所謂的停工是很慎重的，如果採取的是停工的措施，它造成的不是只有勞務給付的返還問題，它造成的營業損害要怎麼計算？當然資方比較大，他不一定要這個人，他可以再換別人，但事實上雇主請人進來的時候法律對他就有一定的約束，他有一定要負的責任，不是勞工沒有向他請求，他就沒有刑法也沒有民法的責任，不是這麼簡單，縱使今天沒有勞工安全衛生法，老實講也有民法、刑法等著這個老闆，是不是？","傅處長還然：沒有錯，其實我們原來版本的運作是應該有立即危險，而且要明確的定義，這樣紛爭會比較少，應該是這麼處理。","江委員惠貞：你剛才特別提到縱使今天停止作業之後，雇主不能對勞工行使不利的請求或是處罰，對不對？但是相對的，如果我今天做這樣的緊急請求，後來你又找了勞動檢查機關來的話，譬如清潔隊員在安全島上發生事故，你就要去請勞動檢查機構來，你們現在全省有多少人可以做這樣的工作？所謂的勞動檢查機構有多少？","傅處長還然：現在勞動檢查機構人力是300人左右，但是有30萬家的事業單位。","江委員惠貞：也就是說清潔隊員如果在安全島上發生事故，不是只有警察來處理。如果這個法這樣通過的話，不是只有老闆來處理，勞動檢查機構也要來處理就對了？","傅處長還然：對，但我們勞檢人力事實上是有困難，目前處理到這種機制的話。","江委員惠貞：在這個部分，本席剛才講過，對於「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你們在施行細則上面是不是可以依照時空的需求做適度、必要的修正？至於「停止作業」的部分，我也覺得應該用這樣的字眼比較恰當。另外，對於什麼樣的範圍內才需要由勞動檢查機構來介入的這一塊，本席也希望你們能夠明訂，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處長，勞動檢查的人力不足可以成為你們不去介入不管是職災或是立即危險之虞這種狀況的藉口嗎？大家在這裡穿得美美的，妝扮得美美的，話說得很優雅，但是大家對勞工為什麼要這麼殘忍？每一句話都這麼殘忍，我覺得聽不下去！我們為什麼要修正第十八條第二項？本來就有第一項，處長可不可以說明為什麼要修正第二項？你告訴我為什麼要提出第二項的修正？在第一項就有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這條法律在早期就有了，為什麼現在還要修正第二項「勞工得退避至安全場所」？為什麼要修這個法，你可不可以告訴本席？"],["主席：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在前一版的時候，已經有人反映有些案例的工作場所負責人沒有下令停止作業，而且勞工沒有主動權，所以我們就設計了這個條文的第二項，如果雇主沒有下令，勞工可以停止作業，在停止作業的階段雇主不可以對勞工有不利待遇。","林委員淑芬：對嘛！你現在知道把這個緊急停止退避的主導權交給勞動力市場的買方，叫老闆對員工說：「有危險，你不要工作了。」，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簡單來講，這條法律就是訂假的，所以現在才會有第二項勞工得退避的主動權。我要說的是施行細則已經和第一項掛鉤在一起，在定義什麼叫「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7款中，對於在工作現場有很多職災發生之虞的工人真的沒辦法全面涵蓋，在這麼大的修正裡面，你說勞動檢查人手不夠，所以沒辦法做到，本席認為你不能用這樣的說法，不然工人的人命是怎麼樣？難道是工人很多，做工的有上千萬人，對產業可以源源不絕的補充，所以工人可以死，反正死了一個，後面的人就踩著前一個往前踏、往上爬，你們的意思是這樣子嗎？","本席為什麼要談這個東西？如果你去看謝國雄在所寫的論文，針對勞工的受傷，勞動力作為工人唯一可以出賣的商品，他要謀一口飯吃，在發生工作職災之後，國家、雇主把這個勞動力棄之如敝屣，他喪失了一輩子可以謀生的勞動力和唯一的肉體，最後被丟在那裡，我們要回到那種年代嗎？我們的勞動人權當然要往前踏一步；而且我一再告訴你們，這一條規定是在緊急的時候才用，不可能隨便使用，你們為什麼要對勞工如此的苛刻呢？江惠貞委員、王育敏委員針對勞工的發言都是輕聲細語，講話很優雅，人漂亮，打扮也很漂亮，可是說出來的每一句話都像針、像刀，割在勞工的身上，踩著勞工的血汗，冷酷無情，這樣對嗎？","主席：其實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已明定勞工退避的條件，包括解僱、調職等等都有，因為本條仍須做文字上的修正，先予以保留。","進行第十九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前項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前項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一、一般健康檢查。","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一、一般健康檢查。","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條有無異議？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本條談到特殊健康檢查，而第十條對暴露的部分也做了保留，協商結果究竟是要整合到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還是保留第十條，把民間的意見放進來？本席建議本條和第十條、第十四條均保留，我們再一起協商。"],["主席：第二十條保留。","進行第二十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針對本條，楊委員曜等提出修正動議。"],["楊委員曜等所提修正動議：","避免雇主藉由健康檢查結果對於勞工進行不利益之處置，增訂雇主不得藉由健康檢查結果進行健康管理以外用途。建請將行政院版「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條文增訂雇主不得使用健康檢查結果，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內容如下：","「第二十一條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雇主不得使用健康檢查結果，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有無異議？","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第二項修正為「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如此就不用再加上楊委員曜等所提修正動議最後一項。"],["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建議在第一項最後面增列「雇主不得據此對勞工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行為。」幾個字。也就是說，健康檢查之後，發現他不適合原來的工作時，雇主可以做職務調動，但不得因為沒有適合的職務可以調動，就將他解雇，或其他不利之行為。","楊曜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一項，指的是健康管理目的之外，應該是個人資料隱私不得如何如何，本席的建議是在勞動條件上，雇主不得據此對勞工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行為。"],["主席：林委員的意思是不得因為勞工身體的原因而解僱他？","林委員淑芬：本席的意思是健康檢查之後，發現他不適合原有工作時，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工作、職務；如果老板說換不到適當的職務，而要解僱他時，原本健康檢查是要保護勞工，現在卻不利於勞工，甚至要被解僱。這個問題其實也牽涉到過勞死，流行病學也覺得過勞與三高有關，萬一檢查結果有三高的現象，他就不能值夜班，又沒有符合他能力的工作可以調職，就要他辭職。為了預防起見，本席提議於第一項後面增列前述的文字。"],["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職場上，如果發生職業病，就牽涉到不得解僱、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健康檢查的目的有很多種，就是要查察是勞工自己本身的原因，還是工作場所發生相關職業上的原因，就是這兩大類。如果是職業上的原因，發生職業病的話，按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第一年不得解僱，薪資照給，第二年減半，有這樣的保護規定；如果是勞工自己的因素，要在那樣的情況下不解僱或不予以資遣，這就面臨到非常大的難題，這一點滿值得大家來思考。我個人比較偏向於如果它是一種職業病的狀況，健康檢查是和工作相關的因果關係，那就不能做不利處分。"],["主席：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整個立法目的，就是在採取預防，日本也一樣，就是做這幾個動作：參採醫師建議，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至於會不會將有他解僱這種不利之行為？可能有這樣的個案，但它已經違反現行的勞動基準法有關的規定。","主席：既然如此，林委員講的那個部分應該就不在這裡規定。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基法並沒有直接說明因為健康理由不得解僱、不資遣，健康理由究竟是正當理由，還是非正當理由？我們修正勞安法，為何要放入健檢？如果不放進去，對勞工才是保障嗎？我們反推回去就是這樣啊！吳育仁委員提到兩個重點，已經發生職業病的當然是不可以，現在討論的是身體健康檢查，與職業病是兩碼子事，勞工為什麼平白無故的要被強迫去做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發現有三高，有可能會過勞，於是就解僱勞工。請問他的三高是因為工作而來的，還是個人飲食習慣、生活習慣不好所致，這在流行病學上要如何證明？何謂勞工自己的因素？勞工有純粹自己的因素嗎？你可以證明全部都是基因作怪，還是他的生活作息有問題，才能證明完全是勞工自己的因素；否則，一個生命是無法將它切割，說他全部是職業災病或勞工自己的因素。在過勞死裡面也是用這樣的概念。","現在勞委會修正第二十一條，要訂定健康檢查，要照醫生評估結果，要給勞工換工作，請問處長，它的目的究竟是要保護勞工，還是要作為解僱勞工的理由？"],["主席：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醫師都這樣建議了，雇主要聽，勞工也要聽，對勞工來說也是好事。","林委員淑芬：醫師的建議是甲級證明，在流行病學上，醫生敢開診斷書說，凡有三高者必定會有過勞死，所以不得從事何種工作，他敢這樣開嗎？還是說，因為有三高，所以有可能，有可能就要這樣做嗎？我們這樣做是要保護勞工，而不是讓雇主作為開除勞工的理由和機制。如果這樣設計下去，立法意旨不釐清楚，以後大家都來健康檢查，凡是有三高的勞工，統統開除！那就太荒謬了！為什麼要修正這一條，一定要說明清楚。"],["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健康檢查的結果，按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不論是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懲戒解僱或裁員解僱的規定，當然是不構成懲戒或裁員的原因。如果是法定傳染病，可能就會被解僱；如果因為健康因素，而要裁員或解僱他的話，恐怕很難，會違法。除非他因為這樣的工作因素，導致他無法勝任工作，那就可以依法資遣。所以，如果以現行法的規定，單純就健康檢查的報告要來做解僱或資遣，恐怕雇主會違法。因為健康檢查結果，如果雇主給予不利待遇，恐怕會引發非常大的法律爭議。在目前的情況下，要改調輕鬆工作或是變換職務，在法律上是可以做這樣的規定，本席並不反對。"],["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範預告解僱的部分，誠如吳委員所言，那是非常嚴謹的，它是一個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如果只憑他有三高，而沒有產生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雇主會說我沒有工作可以讓他調配，就因為三高而已。","劉處長傳名：我的意思是在原有職務都不能勝任的情況下，雇主不能隨便調動他的職務，不能因為單純的……"],["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如果一定要給他變更呢？老板說就沒有其他職務可以給他變更呢？","劉處長傳名：那是因為他沒有辦法勝任原來工作的時候，法律上特別去保護他，可以採取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但不到最後情況，雇主不能解僱他。","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可以啊！因為我沒有職務可以給你換！我請你來做工，現在剩下的是坐辦公室的工作，沒有你能勝任的，當然要fire你。","劉處長傳名：第十一條的規定是非常嚴謹的，不到最後手段，不能用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們現在是「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工作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時……","劉處長傳名：如果按照這一條的話，就應該給他變更工作。","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可是老板說我請你來做工的，我現在只剩下坐辦公室的工作，怎麼辦？","劉處長傳名：那就給他調坐辦公室的工作，因為那是解僱的最後手段，如果真發生解僱爭議的時候，就尋求勞資爭議的調解，法律程序就是這樣子。","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他已經沒有工作了，還能打官司？","劉處長傳名：因為這一條規定還涉及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問題。如果因為員工有傳染病，你為他調整其他的工作，其他的勞工怎麼辦？所以不光是第十一條的問題，還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問題。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在勞動基準法裡面，執行非常嚴格，並不是只要他健康有問題，就對他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付資遣費，我們在勞動行政主管機關不是這樣處理的。"],["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勞工行政人員講得輕鬆、簡單，你們說是最後手段，但是對受僱者而言，他就是有可能被裁嘛！你們又說若真的被裁、有爭議可以提起訴訟，以勞工爭端的訴訟機制來解決。你們說得這麼輕鬆，但是對勞工來講，如何維持家庭的生存及填飽肚子才是重點，你們卻說勞工若被fire要提出訴訟，這樣一來，我認為立了一個法之後又出現另外一個問題。你們說勞基法第十一、十二條的管制強度很高，勞工並不是那麼容易被裁撤，但還是有開放這個做法啊！雖然是做為最後手段，但還是允許啊！職安法第二十一條「……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你們認為這一條是要保護勞工，但是反而會造成老闆據此對受僱者做出不利的處分，我是問你們這個問題，你們要把我的質疑及漏洞補起來，但是你今天卻說「不可能」，我問你為什麼不可能？你就說勞基法第十一條管制得很嚴格。我認為其實是有漏洞的，我的質疑還是會發生啊！哪有不可能？你們說你們會管得很嚴格，對公務人員可以管得很嚴格，但是對勞工而言，他們可是要付出慘痛、巨大的代價，然後你們卻把責任丟給勞工和雇主。今天在立法院立法要為人民負責，所有法律制度的設計一定要完善，怎麼可以把問題再丟給勞工承受？","主席：我看這一條這樣規定，若要從這裡釐清很多事情不太可能，我認為這一條只是宣示性的條文而已，真正執行時恐怕還有很多情況會發生也沒有辦法判斷如何處理，所以要在條文中講得非常清楚、黑白分明，但是我看也不太可能這樣規定。第二十一條保留。","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建議本條保留，剛剛林淑芬委員講的情況有可能發生，但是你們講萬一是開放性肺結核，就非得另找個工作給他，除非是密閉空間而且是負壓隔離的工作場所。我的意思是這個問題怎麼解決？既然林淑芬委員發現這個問題，我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是一樣的，所以看看能不能有文字上的修正讓這個問題不會發生。我知道有些人建議如果勞工過勞死，雇主要負刑責，所以就會有雇主很緊張，若發現勞工有三高，雇主可能會有什麼小動作也不一定，所以我建議第二十一條在保障勞工工作權方面的文字上做更周密的修正。謝謝。","主席：楊曜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中的幾個字加上去，針對林委員所擔心的問題，你們再去協調一下，儘量修得完整一點。","第二十一條保留。","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要做這樣的處理，我建議更完整一點，在程序上還是要提修正動議，否則委員沒有提修正動議，要提出院版的勞委會自己來提修正是很奇怪的。所以這個部分還是要提修正動議，只要補正一下程序就好了。","主席：楊曜委員有提修正動議，至於還要補哪些程序，我們可以討論一下。","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我手邊沒有法條，現在我把勞基法第十一條唸給大家聽，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其中有一款叫做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將勞工fire掉。我剛才所擔憂的部分在這兩款裡面都是可以用的，怎麼可以講得好像我說的是憑空捏造一樣，事關勞工的一碗飯要養一個家庭的好幾條人命。若今天要我提書面修正動議，我可以立即提出來沒有問題，但是我個人對程序上的杯葛頗不以為然。"],["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過去兩個會期都是這樣處理。","林委員淑芬：我不管你是不是杯葛，我認為江惠貞委員的提議對我來講是故意要讓我沒有足夠的人連署，第二十一條都要保留了，哪有還要再提臨時動議的道理？"],["主席：保留啦！","林委員淑芬：都保留了，還要提臨時動議。我已經提出整本的動議了，哪還要臨時動議？你們在這裡都是用嘴巴講講，但是你們的筆上、書上作業對勞工來講卻是真實的生活。","主席：我們可以體會。我手上也有勞基法，如果照剛剛林委員所唸的條文，確實是對勞工非常不利，你們再討論一下。","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前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性質分階段公告。","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前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性質分階段公告。","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或相關專業技師資格、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蔣委員乃辛等26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前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性質分階段公告。","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針對本條，有田委員秋堇等提出修正動議。"],["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有無異議？","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為什麼要提這個修正動議？為了是要特別強調第二項「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我們都知道，第二十二條特別把醫護人員放進條文中，我是贊成的，但是醫護人員側重勞工健康篩檢，還有職業災害、職業病的後端診斷及治療，但是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的專業側重在職業災害、職業病的前端暴露評估等相關預防事項。所以醫護人員跟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要上下游一起合作，才能有效達成職安法「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之立法目的。第二十三條談職業病的預防，但是第二十二條已經把職業病的預防列進去了，本來我的版本是要求在第二十二條中就要求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要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或相關專業技師，但是勞委會來跟我說明之後，我願意修正成現在的修正動議上所列的條文，以上。謝謝。"],["主席：第二十二條照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進行第三章章名。"],["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三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吳委員育仁等19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報主管機關核備。","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前二項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四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五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林委員淑芬等26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條有無異議？","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林委員加的「賠償」部分，行政部門認為「賠償」及「補償」有差別，因為「補償」在相關勞動法律中都是無過失的補償，所以原來條文中的原事業單位要負連帶補償責任，法理上比較通，而「賠償」是要有侵權、損害行為才有賠償的責任，在層層轉包時，原事業單位是不是有侵權的行為？我們假設一定都有然後要負連賠償責任，我們認為在法理上並不妥適，以上報告。"],["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共工程原始得標廠商層層轉包，到了最下包利潤最少風險也最大，受僱者經常在第一線的現場作業，所以勞動條件能夠做的保障其實是強度最低的一方，我們經常看到第一線施作的勞動人受到職災時雇主沒有賠償能力，所以我們對於層層轉包課以事業單位要跟原始雇主負同等侵權的賠償責任，從母法課以責任。為什麼這部分很重要？因為跟派遣法不謀而合，亦即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發生職災，對要派單位而言派遣勞工不是受僱者，派遣勞工應該向派遣公司做侵權的求償，事實上人力仲介的派遣公司沒有資本門檻，所以賠償能力並不強，所以我們討論派遣專章或專法時，國際趨勢及其他國家的立法都已經要求要派公司跟派遣公司對勞工，在法律上要負連帶、同等、一致的賠償責任，就轉包、承攬來講，其實某種程度也應該要有這樣的思維。我們只是希望能夠做好預防工作，其實要求事業單位賠償並不是我們的目的，不幸都已經發生了，才來要求賠償或補償，這並不是我們想要的。我們希望第一手業者對於包商的勞動條件或勞動安全管制上，也能介入處理，如果把安全維護做好了，那麼就會零風險、零責任，更不用講到賠償和補償，我們要的是零補償、零風險、零工安意外。唯有將此明定在法條當中，據此對於事業單位才有侵權的請求權，也才有相對的責任要求，這部分之所以一定要放進來，就是基於這樣的理由，謝謝。"],["主席：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部分涉及法理，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覃參事給我們指教一下？"],["主席：請法務部覃參事說明。","覃參事正祥：主席、各位委員。承攬人和定作人不同，承攬人是獨自負責的，也就是承攬人對其所承包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定作人則是將工作委託出去，他它並沒有辦法指揮承攬人做哪些事情，所以定作人沒有能力、也沒有責任替承攬人……"],["林委員淑芬：他們的關係是不是明定在契約裡面？責任和義務是不是都明定在契約裡面？","覃參事正祥：對，契約是這樣訂的。","林委員淑芬：如果法律的規定是這樣，那麼可不可以在契約裡面規範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在勞動工安上，必須讓定作人有介入的權利，因為定作人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應該這樣來解釋才對。如果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當然兩者是沒有關連的，定作人既然把工作都外包出去，當然就不關他的事了。如果我們能夠把這部分規範進去，那麼往後事業單位和承攬單位訂定契約時，就得再加上一條規定，因為他們對於職災有共同的賠償責任，所以對於職災的預防，兩者之間要先約定好，看看是要讓事業單位介入，還是要按照商業機制，雙方一起去投保保險，然後保費各付各的，萬一不幸發生職災的話，就可以拿這筆錢來賠償。這件事情當然可以這樣做，我實在不懂覃參事剛才說明的邏輯是什麼，我認為他剛才所講的事情，和我們的修法是無關的。","主席：如果加上林委員所主張的「賠償」，有什麼不妥？按照林委員的說法，應該是雙方都要負責任才對。","覃參事正祥：因為這是民間的民事交易行為，本來雙方就可以約定。就目前的實務而言，雙方約定的情形是定作人把工作委託出去，之後就沒有再管理了，而是由承作人負起全部的責任。","主席：如果這邊的規定是「賠償」的話，那麼他可能就得要進行管理才可以。","林委員淑芬：在民間雙方的契約當中，對於法律強制規範的事項，契約當中必須明定責任歸屬及雙方的義務才對啊！"],["覃參事正祥：因為民事是……","林委員淑芬：你告訴我一件事情就好了，如果我們把「賠償」的規定放進去，究竟是違反了什麼法令？這哪有不合時宜、不合法令規定？如果按照你的說法，那麼派遣法規定要派公司和派遣公司必須負同等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樣的邏輯根本就是行不通的，為什麼外國都是這樣規範呢？後來不敢送出勞委會的行政院版派遣法也是這樣規定的，請問這樣的邏輯有什麼問題？按照你的說法，那麼派遣公司就可以向要派公司說他們必須負責所有的勞務外包工作，既然已經發包了，就必須完成所有的勞務工作，至於勞動傷害和勞動糾紛就都與它無關。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在派遣法案的時勢潮流和外國的經驗當中，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都要負起同等的民事賠償責任呢？","覃參事正祥：因為契約是自由的，它是由當事人之間加以約定的。","林委員淑芬：對啊！如果我們在這邊強制了他們的賠償責任，那麼他們自己就會去協調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要怎麼劃定，這有什麼好反對的？請問你反對嗎？"],["覃參事正祥：我只是向委員解釋……"],["林委員淑芬：你認為不妥嗎？","覃參事正祥：沒有，我只是向委員解釋承攬是這樣的意思。","林委員淑芬：這是在現有法令規範下有關承攬的定義，如果我們修法以後，在承攬和派遣的過程當中，相關契約當然就會變得不一樣了。本席只要想要請問你，如果這樣訂定的話有違法嗎？這樣有不合法令規定嗎？這樣有不合時宜嗎？如果沒有的話，你有反對嗎？本席再請教你一次，你有反對嗎？","覃參事正祥：我跟委員報告，我只是在解釋承攬和定作之間的責任區隔。","林委員淑芬：我現在想要請教你的是，如果把賠償的連帶責任要求事業單位也必須一起擔負的話，你反對嗎？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你覺得這樣是好的？還是壞的？"],["主席：這個問題必須請勞委會來解釋。"],["林委員淑芬：本席主張這部分保留。"],["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我們的體制當中，對於職業災害是補償關係，而不是賠償關係。當初制定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的時候，在立法院、行政院和學界都有非常多關於到底是要用「賠償」或「補償」的論述，後來的決定是用「補償」這兩個字，主要的理由在於使用「補償」的字眼，可以和勞工保險法的部分作抵充關係，也就是說，因為雇主有幫勞工繳交勞工保險費用，如果雙方協議的金額是100萬的話，而勞工保險的部分已經可以支付60萬，那麼其餘的40萬就要由雇主來負擔。基本上，雇主和承攬人之間，或是承攬人和再承攬人之間，其實也是屬於職災的補償關係。事實上，補償關係已經涵蓋賠償的概念了，而且這並不會影響到金額的多少，如果要改為「賠償」的話，恐怕會影響到勞動基準法的概念。","關於林委員主張本條予以保留，個人並沒有意見，我只是要論述一下而已。"],["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之所以用補償的概念，乃是因為我們要從勞保撥一部分的錢來成立基金，然後再從基金拿錢出來，所以這才要叫做「補償」，但是「賠償」並不是如此，賠償是在談涉及侵權的行為，我們希望能夠課以同為雇主的業者和承攬商同等的責任，要求他們自己拿錢出來賠償，這樣對於民法上的侵權請求才能依法有據。","其實在職保法當中也有談到補償的問題，不過我們現在還沒有職災保險法，因為我們沒有一筆特別基金，因為沒有相關的費率計算，也沒有錢，而且基金的規模這麼有限，所以才不宜把補償範圍不斷的擴大或把金額增加，早在審議職保法時，就已經遇到這樣的問題了，而我們今天所講的是補償及賠償，其實這是兩件事。"],["主席：第二十五條保留。","進行第二十六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七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蘇委員震清等22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八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十九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坑內工作。","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段落：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坑內工作。","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坑內工作。","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三、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八、已溶礦物或礦渣之處理。","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現有王委員育敏等提出修正動議。"],["王委員育敏等修正動議：","案由：有鑑於未成年勞工健康上之危害導致日後無可挽回的身心傷害，對發育中之青少年比成年人的危險性更高，應避免其從事過於繁重及有危險性之工作，故課予雇主調整未成年勞工工作內容之義務，以保障未成年勞工之身心健全。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草案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提案人：王育敏　　鄭汝芬"],["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九條有無異議？","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王委員等所提之修正動議，我們原則上認同，不過文字上是不是可以作一點修正，也就是「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主席：第二十九條除第二項修正為：「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第三十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礦坑工作。","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三、異常氣壓之工作。","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礦坑工作。","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雇主依第三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礦坑工作。","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三、異常氣壓之工作。","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礦坑工作。","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雇主依第三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十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十二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十三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十四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吳委員育仁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職業安全衛生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前項職業安全衛生勞工代表由一至五人組成。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單位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勞工推選之。"],["田委員秋堇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四條有無異議？","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提及工會組成的方式，其實現行法施行細則已經有這方面的規定，所以我們建議將施行細則的規定放在第三項，即「第一項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舉之；無工會者，由雇主召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勞工共同推選之。」"],["主席：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認為這樣的修正不宜，當然「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舉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無工會者，由雇主召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勞工共同推選之」的部分可能會有問題，針對這樣的字眼和過程，恐怕勞工代表的自主性能夠到達什麼程度將會是一個問號，為什麼不直接規定「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舉之；無工會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主席：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條文就是這樣，就是「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林委員淑芬：不是的，我講的不是勞資會議。勞工代表的主體和自主性，當然要由勞工當中去產生，而且要由勞工自己來主導，怎麼會是勞資會議呢？在這樣的過程中，把資方拉進來做什麼呢？其實這方面應該要排除資方才對，因為不能球員兼裁判，通常資方是球員，怎麼可以在勞檢時，工會的勞工代表是由資方召集勞工進行選舉，或是由資方透過勞資會議所產生的？我覺得資方的角色不宜納進來，球員和裁判的角色一定要清清楚楚才可以。"],["主席：請勞委會勞安處傅處長說明。","傅處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所建議的文字是「或」，也就是兩者都可以。","林委員淑芬：這是勞工代表，而不是工廠代表，所謂勞工代表就是由勞工自己產生，或是工會的代表，絕對沒有把資方也加進來的理由，只要有「資」這個字都不行。"],["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一條，原本我已經可以接受官方所提出來的意見，也就是由工會推舉，如果沒有工會的話，就是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共同來推選。既然現在有委員提出質疑，那麼本席就要在此作一些論述。本席所提出的版本是主張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則是由全體勞工共同推選之。這項制度是在2000年扁政府執政之後所立下來的順序，本席覺得這樣的順序非常不錯，在後來所有的勞工法案修法時，對於勞工代表的推舉，通常第一順序就是由工會推派，接下來是由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推選，然後就是由全體勞工共同推選。","本席必須在此加以澄清，我的版本當中所規定的是「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而不是「由勞資會議推選之」，這一點請大家注意。如果要跳過勞資會議這個階段，其實也是OK的，不過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的規定，對於勞方代表的推舉也是按照這樣的程序，未來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當中，有關性騷擾的防治措施，或是在勞動基準法當中，有關工作規則的審查，也都是採取這樣的途徑。基本上，本席尊重方才傅處長所提出的口頭修正意見。"],["主席：請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說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條文的前半段很清楚，甚至比我們所提出的版本還要清楚，就是「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但最後的部分不知可不可以改為「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推選之。」也就是直接由勞工推選之，而「由事業單位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等文字都不要了。"],["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樣的順序算是很清楚的，但是前半段是不是可以改為「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這樣應該就可以了吧！"],["主席：請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說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部分是有勞資會議的，而勞資會議的代表是由勞方選出來的，所以由他們那幾個人去推選就可以了，就不要再動到那麼多人，因為這些代表已經是由勞方選出來的。","葉委員宜津：我的建議是「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這樣不行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這樣也可以，意思是一樣的。","葉委員宜津：兩者的意思並不一樣，如果是「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就好像是要再召開一次勞資會議的意思，所以本席建議由勞方代表推選就可以了。","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吳委員的意思我懂，因為勞資會議的代表是勞方選出來的。","葉委員宜津：我們擔心還要再經過一次勞資會議，所以本席主張直接由勞方代表推選之，差別就在這裡。"],["郭副主任委員芳煜：這樣也OK。","葉委員宜津：至於第三部分，就是直接由勞工推選之。"],["郭副主任委員芳煜：可以啊！那幾個贅字可以拿掉。"],["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再補充說明一下，為什麼要把「勞資會議」拿掉，主要是因為勞工不需要再有代理人，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其實就是勞工的代理人，我們要的是直接由勞工推派，而不是由代理人再去決定。雖然事業單位的人數很多，但是我們的村里經驗都比他們還要多，本席比較相信直接民主，而不需要再有代理人，所以本席支持葉委員宜津所提的修正意見，也就是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者，就由勞工推選代表。","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這方面分成三種等級，第一種是……","林委員淑芬：沒有，有勞資會議的那個層級已經拿掉了，因為我們不要有代理人，所以沒有工會組織者，就是由勞工自行推選出來。"],["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問題大家可以來討論，本席並不堅持我的主張，如果林委員的意見大家可以接受的話，那麼我也可以接受。但是按照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條文來看，目前是分成三個等級，第一個等級是有工會組織者，這部分是由工會推派；第二個等級是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也就是事業體並沒有工會，但是它有勞資會議，而勞方代表就是代理人。其實勞資會議本來就在事業體當中，而林委員的意思是不再承認勞資會議，只要無工會組織者，就是統統由勞工重新推舉。","本席剛才只是針對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條文作文字上的確認，我們必須考慮勞資會議的法定效力有多大，如果它不具工會那樣的法定效力的話，其實林委員的說法是可行的。"],["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認為這一條條文可以保留，但是在保留之前，本席要先論述一下我的看法，在目前的勞工運動當中，很多工會都會希望讓勞資會議在企業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為在台灣籌組工會是非常困難的，既然籌組工會很困難，在企業內部就有幾個組織變得非常重要，包括勞資會議、職工福利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等三個組織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從2000年之後，就賦予這三個委員會非常重要的位置。就像我剛剛所講的，包括性騷擾防治措施、勞動基準法等等，都希望在無工會組織的情況下，能夠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來行使這樣的權利，也就是讓他們過個水，就某種程度而言，這其實是賦予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未來在整個體制運作時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是直接由勞工推選的話，雖然感覺上好像是直接民主，但是對於工廠內部制度性的互動機制之建立卻會比較不利，所以本席主張這條條文先保留，大家可以再來討論。"],["主席：第三十四條保留。","請勞委會郭副主任委員說明。","郭副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一直鼓勵沒有工會組織者，能夠成立勞資會議，如果我們一方面鼓勵人家組成勞資會議，一方面卻又把他們晾在一邊，這樣不是太說不過去了嗎？當然如果委員堅持要保留的話，我們也沒有意見。"],["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簡單回應一下吳委員剛才的說法，他認為如果要讓勞資會議這樣運作的話，就應該要賦權給他們，但本席認為勞資會議在推選代理人的時候，乃是依據所要處理之事項的法律授權去推舉出來的，而處理勞資會議的代表和處理職業災害的代表之推選者的概念會是一樣的嗎？其實本席也不是很堅持，但我希望能夠回去跟相關的學者專家討論一下，等到明天大家再來交換意見，所以我建議本條暫時保留。如果大家認為勞資會議的賦權範圍要更大，對於強化勞工的團結是有利的，其實我個人也認為並無不可，但是我必須就專業、法理及實務層面去請教學者專家，所以我建請這條條文先保留。"],["主席：第三十四條保留。","現在休息，明天上午繼續開會。","休息（17時）"]],"block_lines":[1,6,6,9,30,31,31,32,54,84,84,87,92,93,95,96,100,100,101,102,102,112,113,115,116,117,118,119,120,125,128,129,131,133,134,135,137,140,146,148,150,151,155,160,162,164,166,167,168,174,176,178,181,184,185,188,192,194,195,200,202,204,207,211,219,223,224,226,228,232,234,238,240,244,246,247,248,248,249,249,250,250,251,253,254,255,256,257,260,261,263,264,268,27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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