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星期四)下午3時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江委員啟臣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協商結論 時  間:102年4月11日(星期四) 地  點:紅樓202室 決定事項: 一、本日會議僅確認議事錄及陸委會進行報告,不進行詢答。 二、俟台聯黨團提案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付委後,併第17條擇期先辦理公聽會後,並再重新登記發言質詢與審議。 協商代表:黃文玲  林世嘉  李俊俋  賴士葆  徐欣瑩  邱文彥  江啟臣 主席:有委員有權宜問題,第一位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所作的協商結論,親民黨團沒有簽字,原因是我們認為不得進行詢答是針對委員個人權利,委員的質詢權是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我們不能以少數個別委員同意,就阻礙了其他立法委員的權責。對於這一點,雖然親民黨黨小,但是我們會提出嚴正的抗議。根據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立法委員有質詢的權利,而且是憲法所賦予的,貴委員會如果為了要解決委員之間的爭端,而剝奪了其他委員的權利,我們對這點提出權宜問題。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世嘉發言。 林委員世嘉:主席、各位同仁。台聯黨團在此鄭重向大家報告之所以會這樣處置的原因。其實在去年7月中的臨時會,朝野黨團就認同幾個優先法案,包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擋案,但是台聯黨團對於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中配在台灣對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及對憲法的複決有時間上的變更提案,這跟今天所排的這個案子環環相扣。但是,第二十一條這個案子已經被擋了十多次,在去年7月底我們簽了案子可以進來之後,到今天4月11日,仍然是不得進來,所以江啟臣召委沒有把這個案子排進來,可是它其實是環環相扣,而國民黨卻擋案在先。如果不是經過今天這個衝突,台聯黨團第二十一條修正案就沒有辦法被付委,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一條這兩個案子環環相扣,必須併在一起討論,所以所謂今天不進行詢答,是因為我們認為這兩案要併在一起,這並沒有剝奪委員的權益,也不是委員跟委員之間的爭端,這個是黨團跟黨團之間的爭端,而且是國民黨黨團之前毀諾在先,台聯黨團才會有今天這樣的動作。本黨團在此做鄭重說明。 主席:請吳委員育昇發言。 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同仁。之前曾經有一個朝野協商決議,當時我沒有到場,是由林鴻池委員代簽,當時是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有關陸資來台的條文,僅限於那部分。如果大家不相信我的話,請去問蔡其昌委員和柯建銘總召,本席所陳述的是一個事實,如果大家有新的決議也沒有關係。 再者,對於非核家園,剛才林世嘉委員說他都支持、配合行政院版,其實並沒有啊!因為國民黨也就是行政院版的非核家園在院會裡面被台聯和民進黨聯手不斷退回,這也是個不爭的事實。今天本席所陳述的是一個事實,我對於大家今天協商的結果沒有意見,我們今天處理的是很重大的議案,不過我剛才並沒有簽字,因為我認為這是兩個不同的東西,不應該綁在一起。如果親民黨李桐豪委員說親民黨要提一個案子綁在一起,並要求之後再加一個案子進來,才要一起討論,我認為這好像也不對。有關陸配身分證取得認證的問題,大家洞見觀瞻,我們也可以瞭解在野黨的立場、瞭解台聯的立場,但是我個人不贊成用今天這樣的方式,不過我尊重今天大家協商的結果。只是我必須講清楚,不是以後所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不能擋,那如果以後民進黨或台聯黨再到院會去擋行政院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案子,那又做何解釋呢?還是從此開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任何大的提案都不能擋了?是不是真的這麼簡單?所以我覺得一事歸一事,我們應該做一個釐清。 基本上,我是要聲援李委員桐豪的觀點,立法委員的質詢權或詢答權是天經地義,是法律所保障的,如果我們用這樣的方式來剝奪權利,我覺得不太適合。我反而建議主席就回歸到原點,就是因為今天大家有爭議,所以會議就不開了,乾脆就宣布散會,回到原點會比較單純,否則如果媒體記者從深度去做分析,即委員會是否可以透過協議,把當天立法委員的詢答權剝奪掉?我覺得這就涉及到很大的問題,因為朝野協商這麼多年來,我印象中從來沒有由委員來同意委員會不進行詢答,這等於剝奪詢答權嘛,我連講都不能講。那麼本席要請問,如果高金素梅委員稍後走進來,他質詢怎麼可以不詢答,那我們是不是對高金素梅委員不公平呢?他是無黨籍的委員啊! 所以,我們就事論事,我不反對大家現場所做的決議和協商,但是我必須要講真話,就是事實的真相是什麼,立法委員的發言權是不應該被剝奪的。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涉及到中國配偶入籍的問題,入籍或是移民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內政部並不是只審查外配,還包括陸配等等,可是本席覺得遺憾的是,今天只有陸委會主委列席,內政部移民署署長並沒有列席,主管機關的首長沒有來,內政部長理應親自出席,因為這涉及到外配管理,也衝擊到移民制度的架構,內政部長怎麼能夠不來呢?陸委會主委來,他當然是站在陸委會處理的角度。所以,今天不管有沒有涉及到質詢權的部分,顯然很多涉及到出入境管理和移民相關的規定,而主管官是必須要列席的。本席建議主席應該要裁示,或是下次會議要邀請內政部部長和陸委會主委一併到內政委員會進行報告,這樣才合理。我們今天要進行詢答,本席就有很多問題要問內政部長,顯然部長和陸委會主委的意見並不相同,上午在審查國籍法時,大家可以看出內政部和陸委會的意見不見得一致。相對來講,假如沒有邀請相關部會主管來列席,我認為也是變相剝奪委員質詢的權利。 坦白講,本席是折衷啦,就我來看,這個法案還是有點草率,也沒有公聽會的程序或是相關完備的程序,不過既然王主委都來了,是不是就先請他報告,今天沒有來的相關部會首長,下次還是請他們報告。但是朝野協商還是要的,不然我擔心下次台聯的委員杯葛,所以把朝野協商結論有關報告那部分拿掉,但是應該要完備的比如邀請部長等這部分要寫在朝野協商結論裡面。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同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現在付委已經交到內政委員會總共有17個案子,本席不知道這17個案子為什麼可以切割?如果真的要檢討,所有都環環相扣,所以17個案子應該要一併討論才對。再者,國民黨黨團去擋台聯黨團的第二十一條修正案,這更沒有道理,立法院就是大家都可以充分討論,去擋人家的案子,認為自己的案子可以討論,別人的案子不可以討論,這更離譜。 回歸到今天的情況,既然已經協商了,我還是要強調,民進黨的主張是這樣,今天這個案子涉及陸委會,也涉及內政部,甚至還有勞委會的部分,未來如果開放陸配4年就可以拿到身分證,這還涉及到是否可以有勞保和考公職的問題,所以陸委會和考選部都應該列席,應該全部一起討論才完整。立法院的目的就是讓不同的意見經過各種討論,尋求出最圓滿、大家可以接受的結果,而不是我擋人家的案子,然後自己的案子急著非拿出來討論不可。希望主席下次處理這個案子時,能夠把相關的部會都找來,我們要聽聽內政部和考選部的意見,如果開放陸配4年就可以拿到身分證,再來是不是所有的陸配都可以考公職?會不會對台灣人民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這涉及到權利義務的問題,不能隨隨便便像今天一樣,內政部部長不來,移民署署長也不來,戶政司也沒有人來,請主席下次要注意。今天就照協商結論處理。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文玲發言。 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同仁。剛才吳育昇委員所講其實是不實在的,去年7月26日時,他根本不在場,朝野協商的內容寫得非常清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沒有所謂陸資的部分,希望吳育昇委員不要不知實際的狀況就到處放話。 剛才我們總召已經講得很清楚,台聯的立場非常堅定,第十七條會跟第二十一條連動,所以今天才會不得已用這樣的方式來杯葛,其實沒有一位立法委員想用這樣的方式杯葛,但是這部分是國民黨黨團違諾在先,這個案子被擋了10次以上,我們今天這樣只是希望把所有相關的法案,包括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或是其他相關的部分一併審查,我們上午審查國籍法就發生前後條文相互矛盾的情況,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一條為什麼會有這麼重大的關連性呢?第十七條通過之後,第二十一條會涉及到有無參政權及服公職的權利等,必須一併討論,如果沒有併案討論,那麼今天的討論也沒有必要了。所以台聯黨團並沒有用不當的手法。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再次強調,如果今天要進行報告,就應該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的權利,我們有詢答的權利,這是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如果今天不進行任何報告,那就沒有這個事情,也就是大家同意散會,只要確定議事錄就解決了。我們認為民進黨黨團也有道理,既然是這麼重大的事情,相關的部會首長應該就這件事情表達意見,謝謝。 主席:幾位委員針對我們初步的協商結論有不同的意見,尤其親民黨李桐豪委員提及詢答權,也有委員提到這個條文除了併案的問題之外,還涉及到其他部會應該備詢的問題或是要做報告,本席提議,我們把協商結論決定事項第一點改為「本日會議僅確認議事錄。」其他維持不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黃委員文玲:(在席位上)第二十一條有沒有併進來? 主席:有。只有第一點改為「本日會議僅確認議事錄。」也就是今天不進行報告,也不進行詢答;第二點維持不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修正後的協商結論通過。 現在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年4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6分至11時57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段宜康  邱文彥  江啟臣  李俊俋  黃文玲  姚文智  高金素梅 張慶忠  陳其邁  徐欣瑩  陳超明  陳怡潔  吳育昇  紀國棟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陳歐珀  楊麗環  羅淑蕾  李昆澤  李貴敏  廖正井  葉宜津  黃偉哲  楊應雄  陳碧涵  鄭天財  林佳龍  李桐豪  許忠信  林正二  廖國棟  徐耀昌  蔣乃辛  王進士  林明溱  蔡其昌  林滄敏  蕭美琴  田秋堇  何欣純  江惠貞  林淑芬  尤美女  吳育仁  林鴻池  鄭汝芬  蘇清泉  簡東明  劉櫂豪  楊瓊瓔  林世嘉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李鴻源 戶政司司長 謝愛齡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處長 蔡志儒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專門委員 林翠玲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科長 蔡金誥 選務處科長 王曉麟 外交部專門委員 陳首翰 銓敘部銓審司專門委員 粘南亮 法規司科長 蕭麗容 法務部參事 黃東焄 國防部簡任編纂 馮逸成 教育部專門委員 楊修安 主  席:江召集委員啟臣 專門委員:鄭世榮 主任秘書:李秋美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蘇秋云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案。 【第一案(繼續併案審查部分),經提102年3月25日第8屆第3會期本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說明及詢答結束並併案審查在案,本次會議進行逐條審查,合先敘明;另第二案本次會議經委員蕭美琴說明提案要旨。】 決議: 一、以上二案併案審查,另有委員陳怡潔、徐欣瑩、邱文彥等3人及陳其邁、李俊俋、黃文玲、尤美女、蕭美琴、陳學聖等6人針對第四條;委員陳其邁、李俊俋、黃文玲、尤美女、蕭美琴等5人針對第十九條,所提修正動議一併討論。 二、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進行審查。 三、請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參考本次會議各委員發言意見,就已審查之修正條文內容再作斟酌考量,提出整合版本,供下次審查會議參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5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