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黃委員昭順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12時23分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2時5分、下午2時31分至5時2分 地  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丁守中  許忠信  林滄敏  楊瓊瓔  簡東明  廖國棟  蘇震清  林岱樺  黃偉哲  黃昭順  徐耀昌  陳明文  李慶華  張嘉郡  高志鵬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李貴敏  廖正井  江啟臣  賴士葆  盧秀燕  林正二  李桐豪  林德福  薛 凌  孔文吉  邱文彥  呂學樟  徐欣瑩  羅淑蕾  江惠貞  蘇清泉  管碧玲  高金素梅 葉宜津  潘維剛  蔣乃辛  張慶忠  姚文智  林鴻池  楊麗環  陳淑慧  陳怡潔  劉建國  林佳龍  陳歐珀  盧嘉辰  楊應雄  陳碧涵  陳亭妃  李昆澤  王進士  鄭天財  鄭麗君  邱志偉  林明溱  趙天麟  蕭美琴  黃文玲  田秋堇  何欣純  呂玉玲  李應元    委員列席53人 列席人員:102年4月8日(星期一)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秀明           副主任委員孫立群           主任秘書吳翠鳳           公平競爭處處長呂玉琴           法務事務處處長郭淑貞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張儒臣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林秀蓮    102年4月11日(星期四)上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政騰       畜牧處處長許桂森、科長江文全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理局長謝芙美、組長邱垂章、組長謝耀清、組長林進忠、科楊文淵、科長林邑鴻      家畜衛生試驗所所長蔡向榮      漁業署副署長蔡日耀    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       醫事處處長許銘能       醫院管理委員會副執行長賴慧貞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簡任技正蔡誾誾       國際合作處科長李雨育      疾病管制局副局長周志浩      中醫藥委員會主任秘書高文惠      食品藥物管理局組長鄒玫君      國民健康局研究員蔡維誼      中央健康保險局科長林寶鳳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游瑞德       中部辦公室副主任陳家瑞    交通部航政司副司長陳進生、專門委員楊博文       路政司專門委員卓遵餉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副局長季韻聲       研究設計委員會主任黃再求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葉寧    102年4月11日(星期四)下午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管中閔              副主任委員黃萬翔              副主任委員吳明機              主任秘書高仙桂              主計室代主任黃鴻文              都市及住宅發展處代處長郭翡玉              管制考核處代處長邱阿枣              總務處處長陳銘傳              財務處處長張永河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副執行秘書蘇來守    經濟部政務次長梁國新       會計處處長張信一       人事處專門委員吳黎明      能源局組長曾佩如      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劉明忠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聖忠                總經理孔祥雲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邱幼惠、科長巫忠信 主  席:黃召集委員昭順(4月11日上午林委員滄敏代理) 專門委員:黃素惠 主任秘書:李水足 紀  錄:簡任秘書 葉義生 副研究員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朱莉華 專  員 楊雅如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102年4月8日(星期一) 討 論 事 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案、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草案」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吳主任委員報告立法要旨及委員黃昭順說明提案要旨後,委員丁守中、許忠信、盧秀燕、楊瓊瓔、廖國棟、蘇震清及黃偉哲等7人提出質詢,均由吳主任委員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委員簡東明、高志鵬、鄭汝芬、林岱樺、潘維剛、黃昭順、張嘉郡、徐耀昌、李慶華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決議:兩案併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法案名稱、第一章至第七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五條條文及第七條至第四十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一)增列第三項:「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 (二)增列第四項:「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增列第五項:「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委員黃昭順等人提案第三章章名、第十條至第十五條條文及第三十條條文,均刪除。(但主管機關訂定第六條之相關辦法時,應將第三十條條文內容納入,以求周延。) 四、委員黃昭順等人提案第七章章名及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條文,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五、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案、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草案」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黃召集委員昭順補充說明。 102年4月11日(星期四)上午 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因應大陸地區H7N9禽流感疫情,我國防範疫病入侵之檢疫及預警措施」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王副主任委員、行政院衛生署林副署長報告後,委員丁守中、許忠信、黃偉哲、高志鵬、李貴敏、李慶華、徐耀昌、蘇震清、鄭汝芬、李桐豪、趙天麟、林滄敏及廖國棟等13人提出質詢,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王副主任委員、行政院衛生署林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游司長暨相關機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一、報告完畢,登記質詢委員未及詢答部分另擇期詢答。 二、委員黃昭順、簡東明、張嘉郡、楊瓊瓔、黃文玲、林岱樺、徐少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102年4月11日(星期四)下午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決議: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通過決議1項: 1.針就政府決策空軍總部要建設為限商業使用、開國際標,並儘速推動成台灣六本木。國內學界對此普遍存疑,認為將造成重覆投資,資源浪費,因為台北市除非有可能短期內躍升為國際金融中心,與倫敦、東京、香港、上海匹敵,這些額外的商業樓地板需求量從何而來?目前台北市南港地區正在大量興建商業大樓,台北車站前又要推動雙子星大樓,華光社區也要推動六本木建設,目前台北市商業大樓已閒置過多,101大樓花了十年才招租完畢,特要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洽財政部在10億元以上投資或土地價值之公有土地釋出與變更使用案,都要有完整的益本分析及替選方案。 提案人:丁守中  黃偉哲  黃昭順  簡東明  徐耀昌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2年度預算案之投資明細表計編列轉投資事業45項,預計增加投資經費100億元,係增列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創業投資事業及其他投資等五項;惟查按預算法相關規定,作業基金進行資金轉投資民營事業前,需擬定完整投資評估計畫,經審核通過後始編列預算,然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2年度前述投資預算僅以預計投資金額總數編列,未列明投資事業名稱,此編列方式形同開立空白支票任由基金處理,將依預算程序應送立法院審議之轉投資計畫,逕自授權執行基金於投資額度內自行核定投資對象,恐流於圖利特定事業或利益輸送之虞,爰凍結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增加投資經費十分之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67億7,265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5億4,986萬5,000元,減列「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事業投資成本-一般服務費」822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20萬元(含「法律事務費」10萬元、「委託調查研究費」1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競賽及交流活動費」5萬元,共計減列84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4,139萬5,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62億2,279萬元,增列847萬元,改列為62億3,126萬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65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09萬5,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4項: 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99年度預計賸餘26億5,743萬2,000元,99年度決算數為59億9,673萬7,000元,100年度預計賸餘94億5,170萬9,000元,100年度決算數為33億1,445萬6,000元,預、決算數差距過大,顯未覈實編列預算,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改進。 提案人:陳明文  許忠信  蘇震清 2.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來「各項投資」預算之編列,均維持約1百億元之規模,且與行政院推動重大政策有直接相關,102年度「各項投資」項下「創業投資事業」編列40億元、「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20億元(委由文化部負責執行投資及投後管理,文化部於100年6月共選出12家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協助投資評估及共同參與投資);惟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單位預算書對此2項創投性質之投資,對於轉投資各該創投事業之事業名稱、投資起迄年度、投資金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給予各該創投事業之管理費、及各該創投之投資盈虧等,均未揭露,除國會無從監督外,亦形同要求國會空白授權;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按季提供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資金轉投資-有關創業投資之「轉投資各該創投事業之事業名稱、投資起迄年度、投資金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給予各該創投事業之管理費、及各該創投之投資盈虧等相關資料」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國會監督。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我國推動產業投資政策主要平台之一,目的在使資金統籌調度及資源運用更具彈性,以落實扶植國內新興重點產業,加速經濟轉型,強化與國際接軌之國際化政策,參加投資於產業升級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惟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來投資預算規劃不當,致執行金額遠低於預算規模,執行率不佳。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加強檢討,以避免對扶植創業投資事業及鼓勵傳統產業升級發展等目標造成不利之影響。 提案人:高志鵬  許忠信  蘇震清 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轉投資業務,惟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來投資事業僅依賴台積電、兆豐金控等幾家公司盈餘分配,基金方能有賸餘,顯見投資效能與選擇產業不當。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針對投資事業中呈虧損或甚已持續發生虧損達數年之投資對象進行檢討,適時處理經營不佳之股權,以維護投資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許忠信  蘇震清 5.審計部查核10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審核通知事項及內容指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截至100年12月底止,委由信託管理公司兆豐銀行信託投資之創投事業58家,累積投資金額103億3,800萬元,其中7家已因虧損辦理清算解散中,另有18家發生虧損(其中BDF等6家為合夥組織,無法計算每股盈虧),部分創投事業營運績效欠佳,且多數創投事業虧損嚴重,不僅每股盈餘低於同業水準,投資報酬率遠低於銀行存款利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歷年雖提改善措施,亦未見具體成效,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進行檢討,並責成公股代表對受委託創投機構進行監督,積極提升營運績效,以維護基金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許忠信  蘇震清 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迭經審計部要求檢討改善。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除應積極督促公股代表,就增進投資效益之立場,加強監督改善營運外,並應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作業規範實地訪查投資事業及股權處理作定期檢討,並建立退場機制,以維護基金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許忠信  蘇震清 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2年度編列投資預算100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已投資金額,資金轉投資合計已達659億6,753萬6,000元;惟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自94年度編列投資預算數43億元,逐年成長至99年度330億元,嗣後亦多維持編列約100億元,然其各年度執行結果均嚴重偏低,歷年預算平均執行率低於30%,顯見投資預算規劃未能覈實編列,致預算執行率過低,對達成扶植國內產業發展之政策目標更欠缺具體效益,實應加強檢討國家發展資金統籌調度及資源運用規劃,避免該基金資源耗置、產業政策空轉。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數位文創、觀光、運輸、通訊等產業,截至100年底止,轉投資39家事業,投資金額353億9,722萬元,營運發生虧損者18家,其中已連續虧損3年者更計有14家,甚有持續發生虧損已達6至13年不等者,累積虧損分別達實收資本額52.14%至93.72%,每股淨值均已低於原始投資成本,顯見其投資成效欠佳,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確實檢討投資事業中近半虧損之問題,適時評估處理經營不善股權,善盡基金管理權責,以維護投資權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9.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配合政策編列投資預算,近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數位文創、觀光、運輸、通訊等產業,有近半呈現虧損狀態,以台灣花卉、聯亞生技、錸寶科技、高雄捷運、保利錸光電、藥華醫藥、太極影音、達輝光電、奇美電子為例,虧損皆持續增加中,顯見投資成效欠佳,宜積極改善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原投資原因專案報告與改善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林岱樺 連署人:蘇震清 10.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1年5月訂定「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匡列100億元用以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委由經濟部工業局負責執行投資及投資後管理,執行期間13年;惟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配合政府推動六大新興產業,自98年度起即陸續編列轉投資新興服務業及傳統產業經費,近年來相關預算執行卻幾乎呈現停滯,而今復將有關服務業產業之投資轉由經濟部工業局委託信託業者辦理相關投資案件,不僅有投資資源重疊問題,執行效率更有相當疑義,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審慎檢討相關投資資源整合問題,並就該投資方案效益評估與具體執行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11.有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迭經審計部要求檢討改善,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除應積極督促公股代表,加強監督改善營運外,並應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作業規範實地訪查投資事業及股權處理作定期檢討;惟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不但未依規定實地訪查投資事業,亦未建立明確退場機制,任由連續虧損事業持續侵蝕基金績效,核有不當,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落實辦理投資事業實地訪查,並於3個月內建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事業股權處理之定期檢討與明確退場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1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2年度搭配金融機構資金辦理各項事業融資貸款計畫,編列貸款預算67億2,000萬元,較101年度預算增加10億8,000萬元;惟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來編列貸款經費,部分融資貸款計畫預、決算落差甚大,如以100年度為例,有並未編列預算卻以決算數8億元併決算辦理之項目,亦有編列預算計35億元卻完全未執行之項目,顯然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未就各項融資專案所需資金覈實編列預算,凸顯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根本無法掌握總體經濟環境趨勢,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參酌產業趨勢修訂融資項目計畫,並就設定目標檢討各融資項目續辦之必要性與效益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以確實達成各項專案融資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1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自100年度起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優惠貸款,計畫總額度為200億元,預計實施期程至108年度,102年度為第3年度編列貸款預算8億元;惟查該項貸款計畫,因貸款對象係為經濟部定義因應貿易自由化需調整體質之產業,而囿於目前貸款對象未定,承貸銀行至今未能開辦貸款,以致100年度及101年度編列之貸款額度各20億元,迄今均未執行,該計畫預算編列毫無實際效益,完全流於口號政策,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確實檢討該貸款計畫規劃不當與執行不力之缺失,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貸款計畫修正檢討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1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使用,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等重要事業或計畫,經查我國太陽能產業發展已有顯著成果,惟近年受國際競爭激烈,導致營運條件惡化,值我國全力推動非核家園之際,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太陽能產業之投資額度應予放寬,相關程序及條件審核亦應一併予以簡化與放寬,並降低貸款利率等措施。 提案人:黃昭順  廖國棟  簡東明  黃偉哲  徐耀昌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7,891萬2,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11億0,093萬2,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0億2,202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9項: 1.離島建設基金以往主要財源僅係「國庫撥款收入」,未來國庫若不撥補,預計於現行平均收支水準下,離島建設基金恐難有足夠財源支持長期營運,爰此,要求主管機關宜應及早籌謀因應,針對離島建設基金之未來定位、財源及運作方式等提出具體政策,俾有效增裕財源,以利基金長期營運。 提案人:高志鵬  許忠信  蘇震清 2.離島建設基金102年度預算案之「基金用途」編列11億0,093萬2,000元,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經費11億元,占比99.92%,即離島建設基金主要辦理相關補捐助業務。惟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01年4月檢送予各相關地方政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100年第4季執行情形檢討報告」,有關補捐助業務整體執行率欠佳,僅有57.18%,較99年度執行率67.66%大幅下降,顯見執行率不佳。經查,主要辦理延宕之原因為招標作業與相關前置及規劃作業不足,致延遲辦理進度等所致,爰此,為增進基金管控與監督作業成效,要求主管機關應研擬檢討改進,以增辦理效益。 提案人:高志鵬  許忠信  蘇震清 3.離島建設基金102年度預算案編列「補助離島地區辦理交通及觀光建設計畫」4億6,821萬8,000元、「補助離島地區辦理農業及水資源建設計畫」1億9,859萬8,000元、「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建設計畫」1億6,981萬6,000元、及「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消防、醫療及環保建設計畫」2億6,336萬8,000元。惟有關「計畫內容說明」部分卻甚為簡略,並未詳列各項補助計畫下之各子計畫之內容、金額及預期成果,難窺其具體計畫用途及效益,顯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再者,根據預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爰此,要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於離島建設基金編列之補助事項,應依預算法規定載明全部補助計畫內容,以符法制,俾利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高志鵬  許忠信  蘇震清 4.有鑑於離島建設基金102年度所設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核有衡量標準設置非明確、完整等情形,如其102年度增加設置促進離島地區觀光發展關鍵策略目標,並以遊客人次作為衡量標準,惟離島建設基金未能明確說明該衡量標準之定義,及選用目標值之依據等,核欠妥適,另其目標值設置亦有偏低情形,爰請積極檢討改進,以有效考評、確實增加業務辦理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5.有鑑於離島建設條例已公布施行且離島建設基金業成立超逾10年,然102年度離島建設基金僅設置推動離島海運交通改善、離島居民生活廢棄物後送及資源永續再利用、促進離島地區觀光發展等3項策略目標,而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01年提出「離島建設補助計畫執行成效總檢討及未來推動方向」委託研究成果,對主要離島建設成果考評面向包括:綜合指標、產業輔導、交通運輸、醫療管理、水資源管理、數位化提升、教育品質、歷史文化及環境生態等,顯見離島建設基金102年度預算案所列之策略目標設置面向過度狹隘,恐難以切實考評相關離島地區之發展情況與基金辦理成效,爰請儘速檢討修正。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6.離島建設基金之主要財源為國庫撥款收入,占比96.33%,未來國庫若暫不撥補,依平均收支水準,離島建設基金恐難有足夠財源支持長期營運,另外為加速離島建設,應依照當地特色儘速有效開闢財源,俾利長期營運,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林岱樺 連署人:蘇震清 7.離島建設基金主要辦理相關補捐助計畫,該相關業務整體執行率僅有57.18%,經了解辦理延宕主要原因,為招標作業與相關前置及規劃作業不足,致延遲辦理進度等所致,顯見離島建設基金有關管控與監督作業成效不良,致未能有效改進,允宜積極檢討辦理,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林岱樺 連署人:蘇震清 8.鑑於離島建設基金已於99年由國庫撥入款項結束,現無特定收入來源,為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速離島之建設,延續離島建設發展之政策規劃與執行,建請中央政府持續編列預算,以完善促進離島建設之政策目的。 提案人:徐耀昌  楊瓊瓔  簡東明  陳雪生  楊 曜  楊應雄 連署人:潘維剛  黃昭順  丁守中  林滄敏 9.有鑑於目前離島建設基金所補助之計畫(包含離島綜合建設計畫),皆由地方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後由各計畫之事業主管(如交通部、文化部等)提供審核意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未有整體明確施政規劃,導致申請計畫浮濫、建設沒有效率,錢未用在刀口上。爰要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考量整體國土空間發展計畫,整合各相關部會意見,於各縣市政府提出第四期綜合建設計畫前,提出具體離島建設計畫,並與地方政府進行溝通協調。 提案人:黃偉哲  蘇震清  陳明文  高志鵬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5億0,085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25億0,692萬7,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607萬7,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2項: 1.有鑑於102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72萬7,000元,包括:「國內旅費」43萬2,000元、「國外旅費」94萬5,000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5萬元、「專業服務費」10萬元及「用品消耗」10萬元,以支應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辦理相關行政事務,與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及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辦理相關事務所需,前揭編列數較101年度96萬2,000元,大幅成長79.5%。惟「國外旅費」編列未符撙節原則,另「國內旅費」編列過於簡略,爰要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應儘速予以檢討改善,確認其合理性、撙節公帑支出,以共體時艱。 提案人:黃偉哲  許忠信  蕭美琴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蘇震清  劉櫂豪 2.有鑑於102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編列25億元,較101年度預算數減少15億元之事,依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12條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分10年編列預算撥入收入,卻於第2年度便予以減列此預算數,嚴重違背當初立法之宗旨,爰建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應儘速予以修正,保障花東居民之基本權利。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許忠信  蕭美琴  劉櫂豪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3.依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三、基金孳息。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五、其他收入。」此外,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7月12日主基法字第1010200844號書函,對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來源部分提出意見亦為:「依前開條例規定,花蓮、臺東縣政府依法有配合編列預算撥入之權責。為充實花東基金之可運用財源及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建議明訂花蓮、臺東縣政府配合中央編列預算撥入之比例等,明確地方政府應負之財務責任。」惟迄101年10月底止,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尚未訂定有關比例,爰要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應儘速依法要求相關地方政府配合撥入預算之比例。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許忠信  蕭美琴  劉櫂豪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4.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定,有關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入來源,除「國庫撥入收入」外,尚包括有縣主管機關撥入來源等,且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7月12日主基法字第1010200844號書函,對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來源部分提出意見表示,可依法要求明訂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配合中央編列預算撥入之比例等,以明確地方政府應負之財務責任。惟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迄101年10月底止,並未積極辦理,核欠妥適。爰要求主管機關應檢討改善,以充實基金之可用財源。 提案人:高志鵬  許忠信  蘇震清 5.有鑑於102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編列辦理之優惠貸款計畫業務,係自101年度起辦理,惟刻正進行規劃案招標作業,辦理效率實為不足;另102年度起辦理之補助縣市政府所辦微型貸款利息補貼計畫等,編列過度簡略,核欠合理;另上述貸款業務之作業規範尚未整理訂定,核欠妥適,爰要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應儘速予以檢討補正,以符辦理期程。 提案人:黃偉哲  許忠信  蕭美琴  劉櫂豪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蘇震清 6.有鑑於102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編列基金用途25億0,692萬7,000元,主要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與「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投資計畫」經費,分別為10億0,520萬元及15億元,另則為「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經費172萬7,000元。惟上述計畫預算編列籠統,而由花東兩縣政府所研擬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亦尚未經討論核定,致難以研謀及確認後續細部計畫,爰要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應確認相關計畫是否符合條例所訂辦理之方向,以維花東居民之基本權益。 提案人:黃偉哲  許忠信  蕭美琴  劉櫂豪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蘇震清 7.有鑑於102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業務及預算說明之「肆、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資料」,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所設置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僅有2項,分別為產業發展協助目標之協助企業取得5億元融資,及觀光發展目標之主要觀光遊憩據點之遊客人數增加5%。惟產業協助發展目標及觀光發展成長目標所訂標準寬鬆,核非妥適。爰要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應具體區分六大重點產業-觀光業、文化業、有機農業、新興產業中之運動休閒產業、養生休閒產業與綠色能源產業等分列訂定與表達,並妥適設置考評指標,以利監督及提升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成效。 提案人:黃偉哲  許忠信  蕭美琴  劉櫂豪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蘇震清 8.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所設置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不足,僅包括:產業發展協助指標,及觀光發展指標,且衡量標準偏寬鬆等,致無法合理監督與考評花東地區全面發展情形,爰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各策略面向及相關重點產業別,研擬設置考評指標,俾利監督相關永續發展成效。 提案人:高志鵬  許忠信  蘇震清 9.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2年度預算案所設置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僅兩項,分別為產業發展協助目標之協助企業取得5億元融資,及觀光發展目標之主要觀光遊憩據點之遊客人數增加5%;惟查相較於101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協助企業取得融資之半年實績27.66億元,花蓮及臺東主要遊憩區遊客人次數較99年度成長率分別已達8.48%及6.33%,顯見102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所設置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不足,且指標設置過度寬鬆,無法合理監督與考評花東地區全面發展情形,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實應再予檢討,並設置考評指標,俾利有效監督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永續發展成效。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10.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2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之「捐助、補助與獎助」10億元中,包括補助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辦理微型貸款利息補貼計畫;惟查該計畫因該兩縣政府提出之綜合發展方案刻正進行審議作業中,是以未提供其預計辦理目標、用途內容、核貸條件與預估額度等資料,難以確認相關辦理計畫之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六大重點產業之發展需求,爰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仍應就102年度起辦理補助縣市政府所辦之微型貸款利息補貼計畫之辦理項目、效益評估、控管機制等,請儘速檢討補正相關說明資料,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11.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辦理相關優惠貸款計畫,目前初步規劃六項重點發展產業,惟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1年度及102年度各編列5億元額度之優惠貸款計畫之辦理目標、用途、貸款申請及核貸條件、審核與後續監督等細部作業流程與規範等,均尚未洽訂,導致辦理期程遲滯而成效不彰,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積極檢討改善,儘速訂定貸款業務作業規範,以落實辦理優惠貸款計畫。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12.有鑑於101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編列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5億0,640萬元,迄至101年8月底止,相關綜合發展方案尚未經審議核定,是以幾乎皆未動支,實支數僅102萬元,執行效率欠佳,而102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復編列上揭計畫10億0,520萬元,惟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尚未確認自償率定義,區分自償性計畫與非自償性計畫,加強管控並訂定補助上限,亦未提高自償性計畫辦理比重,僅以個案檢討回應,實不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管控原則,爰請儘速檢討改善,並以補助及投融資計畫並重方式執行,以有效增進基金辦理效益,達成循環利用基金財源目標。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二、繼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決議: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甲、經濟部主管: 通過決議1項: 1.要求經濟部研議成立油價機制檢討委員會,並做到獨立性質、組成包括法律、財務、會計、燃料、工程等專家及消費者代表等、成員具有稽核權力、發言記錄應於政府網站公開資訊、審議過程需依行政程序法召開公聽會、委員會經費應由政府(經濟部)補助支出。 提案人:黃偉哲  許忠信  陳明文  蘇震清  林佳龍 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1兆2,234億8,092萬6,000元,增列「營業外收入」1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兆2,235億8,092萬6,000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兆2,059億0,284萬8,000元,減列「水電費」341萬7,000元、「郵電費」47萬3,000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0萬元、「公共關係費」1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用品消耗」100萬元、「會費、捐助與分攤」200萬元、「損失與賠償給付」614萬8,000元、「油氣輸儲費用」1,000萬元、「探勘費用」496萬2,000元、「什項營業成本」4,051萬4,000元、「行銷費用」300萬元及「研究發展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247萬2,000元,共計減列7,998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兆2,058億2,286萬2,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175億7,807萬8,000元,增列1億7,998萬6,000元,改列為177億5,806萬4,000元。 (三)生產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22億1,344萬元,照列。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原列168億6,259萬9,000元,減列「煉製事業部大林廠第三重油加氫脫硫工場產能提昇投資計畫」4億3,799萬6,000元、「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805萬6,000元,共計減列4億4,605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4億1,654萬7,000元。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26項: 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用人費用261億2,318萬3,000元,較100年度決算數增加11億9,691萬2,000元,增幅約4.8%;惟查該公司在累績虧損已高達827億1,400萬元下,102年度福利金編列7億3,000萬元,除已按高於營業收入千分之0.5法定下限提撥福利金,尚加計提撥下腳變賣收入之20%,且查其績效獎金之核發標準過於寬鬆,如該公司100年度發生虧損324億1,500萬元,卻仍發放平均2.6個月績效獎金,顯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獎金核發及員工福利相關措施,與實際經營成果相關性甚低,已喪失激勵效益且有違公司營運成本控管原則,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有效減輕用人費用負擔提出具體修正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黃偉哲 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預算案編列睦鄰經費5億4,895萬4,000元,惟查審計部查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睦鄰經費執行已指出多項缺失,如該公司未衡酌營運實需與財務狀況逐年調高睦鄰預算而加重經營負擔、有短期內多次補助性質雷同或顯非與公益及睦鄰相關之活動、結餘款未按比例繳回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是項經費編列與運用之妥適性,應以該公司生產與營運設施所在之居民為優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落實檢討睦鄰經費編列及運用之合理性,並加強相關查核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黃偉哲 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1年7月31日止借調至其他機關人員數計6人,借調機關並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主,該借調人員之薪資均由該公司編列相關經費支應,且其辦理之業務與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規定未符,為此,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檢討清查現有借調人員,如有不合規定或無繼續借調必要者應儘速歸建。 提案人:黃偉哲  高志鵬  蘇震清  陳明文  許忠信  林佳龍 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104年遷廠屬重大業務事項,然檢視該公司101、102年度預算書發現,該公司對於高雄煉油廠搬遷計畫過於簡略,欠缺具體明確與整體性,況且,預算書上亦未詳列高雄煉油廠搬遷所需之經費與對我國整體石化產業之影響評估,為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高雄煉油廠搬遷乙案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蘇震清  高志鵬 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投入國內外油氣探勘,截至101年6月底止已累計投入探勘費用約64億5,100萬元(以1美元兌換30元匯率換算),實際已發現資源量卻僅2,586萬桶油,102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續編列油氣探勘費用56億1,496萬2,000元,包括國外探勘31億0,886萬5,000元,惟鑑於海外油氣探勘、開發及生產等階段時程長且影響因素複雜,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數十年來探勘成效有限,尤其近年來中東及非洲等產油蘊藏地區政治風險相對提高,更影響該公司海外油氣探勘權益甚鉅,相關探勘計畫實應審慎執行,並確實檢討評估海外油氣探勘計畫效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連署人:林岱樺 6.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1年9月底累積虧損達827億1,400萬元,已逾該公司資本額1,301億元之半數,而該公司102年度預算案中多項產製品平均單位銷售成本仍高於100年度決算數,儘管102年度預算案編列淨利175億7,800萬元,仍將悉數填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且查其102年度預算案預計負債總額6,278億6,800萬元,負債占資產比率高達72.86%,與100年度64.82%、101年度64.05%之負債比相較急速攀升,僅利息負擔就較101年度增加9億8,399萬5,000元(增幅29.85%),財務結構愈趨惡化,顯見公司獲利能力與償債能力亟待檢討改善,是以為落實改善國營事業經營效率及經營體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明確檢討訂定營運績效評估指標及中長期償債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黃偉哲  許忠信  陳明文  林佳龍 7.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1年7月底該公司閒置土地、建物及低度利用土地面積逾50公頃,公告現值逾152億7,800萬元,每年須負擔約6,571萬元地價稅與房屋稅等稅捐,且101年截至7月底止被占用屋舍筆數及面積尚較100年度增加,顯見該公司對經管建物及土地資產之運用成效欠佳,且無合理因應檢討措施,甚有惡化傾向,致使資產利用效能低落、影響公司獲利能力,資產管理能力亟待檢討改善,應儘速檢討規劃現有閒置土地、建物及低度利用土地之活化利用計畫,以有效提升資產運用效能,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黃偉哲  陳明文 連署人:林岱樺 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升重質油料轉化能力,92年度起進行煉製結構改善計畫,陸續增建汽、柴油加氫脫硫工場、烷化工場、重油轉化工場及相關設施,惟查其100年度及101年截至7月底止重質油料轉化率分別僅為16.9%、12.8%,仍明顯低於台塑石化公司(40%)及亞洲其他國家煉油廠(25%至35%)之水準,且無法有效利用上游蒸餾工場之設備產能,仍須進口高價低硫原油以為因應,導致公司營運成本與單位生產成本持續偏高,是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落實檢討其煉製結構改善計畫之執行效益,並檢討採用高性能觸媒及提高操作技術等措施,俾利運用現有工場設備發揮最大生產效能、有效控制生產成本。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黃偉哲 9.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預計增加轉投資22億1,344萬元,惟查其增加轉投資所需資金來源68.4%皆以舉借支應,自有資金僅31.6%,相較於該公司102年度預計負債比率高達72.86%,於財務結構呈惡化趨勢下,復以高財務槓桿方式增加舉債支應轉投資,恐不當增加投資風險,尤其近年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收益表現欠佳,102年度預計轉投資收益,尚較101年度預算數及100年度決算數減少24.81%及54.16%,顯見其102年度舉借支應增加轉投資規模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實有待商榷,為免過度舉債投資嚴重影響國營事業之穩健經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先就其增加轉投資計畫之合理效益與風險評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黃偉哲  陳明文 連署人:林岱樺 1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金額168億6,259萬9,000元,包括8項專案計畫合計69億3,454萬3,000元,以及一般建築及設備99億2,805萬6,000元;惟查該公司近年來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快速增加,逾半皆為舉債支應,僅102年度所提8項專案計畫就共需舉借逾775億元,舉債規模十分龐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相關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實應確實評估公司整體財務負擔,妥善研議長期固定資產之投資規劃,以免有礙公司健全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黃偉哲 1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用人費用261億2,318萬3,000元,較101年度預算數266億3,548萬8,000元,減少5億1,230萬5,000元,減幅約1.92%;惟如與100年度決算數249億2,627萬1,000元比較,則102年度用人費用增加11億9,691萬2,000元,增幅約4.80%。鑑於過去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照顧公司員工及吸引優秀人才等目的而制訂、實施諸多優惠與獎金措施,可謂有其歷史背景,惟目前國營事業員工待遇普遍優於民間薪資水準,若又額外實施員工優惠措施,徒然引發社會之階級對立,公平性有待斟酌,亦增加公司負擔。且衡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獎金核發及員工福利相關措施,與實際經營成果相關性甚低。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福利優惠措施宜與時俱進,並全面檢討相關核發制度,以有效減輕該公司用人費用負擔。 提案人:高志鵬  陳明文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12.油品銷售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營收來源,然受到99年12月起至101年3月底國內汽柴油等售價未隨國際油價足額調整等因素影響,該公司100年度決算虧損324億1,600萬元;102年度預算編列淨利175億7,807萬8,000元,惟將悉數填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該公司近年來嚴重虧損已影響盈餘繳庫。爰此,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宜參考國內石化業者台塑石化公司之經營優勢,除改善煉製結構、與泛中油石化體系廠商合作發展提升石化產品之高值化外,可於國內油氣市場穩定供應無虞下,積極拓展油品、石化品及潤滑油等國際市場,以增裕獲利來源。 提案人:高志鵬  陳明文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1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度除營業獲利能力呈現衰退趨勢,加上營運鉅額虧損造成資金短缺,近年來遂以舉債支應固定資產之建設及擴充、轉投資及營運資金,致債務餘額遽增、財務結構急遽惡化;102年度預計舉債572億元,扣除當年度預計償還214億5,000萬元,長期債務淨增加357億5,000萬元,預計102年底負債總額達6,278億6,800萬元,負債比率達72.86%,較100年底之64.82%急速攀升。由於債務急遽增加,導致利息負擔日益沉重,102年度利息費用編列42億8,017萬1,000元,較101年度預算數32億9,617萬6,000元,增加9億8,399萬5,000元(增幅達29.85%),凸顯該公司近年來以高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擴充固定資產建設及轉投資等,不符穩健經營原則。鑑於社會各界對於油價及該公司營運績效等議題相當關注,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並落實執行開源節流措施,以改善經營體質及提升事業經營效率。 提案人:高志鵬  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林岱樺 1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投入鉅額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相關經費,102年度預算案編列環境保護支出56億2,730萬3,000元、工業安全支出22億6,308萬6,000元,合計78億9,038萬9,000元,較101年度預算數73億4,239萬8,000元,增加5億4,799萬1,000元。然編列鉅額環保及工安相關經費,卻仍傳出多起工安及環境污染事件,僅101年度即陸續傳出橋頭供油中心漏油、大林煉油廠液化石油氣管線洩漏等多起工安及環境污染事故,凸顯相關管理機制如:設備安全管理、緊急應變、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等仍有再加強改善之處。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檢討改進相關管理機制,並將檢討方案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林岱樺 15.鑑於國內油品市場競爭激烈,加以國內環保標準日益提高,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將傳統式煉製結構進行適度之調整,尤其是重油加氫脫硫(RDS)及重油觸媒裂解(RFCC)係現代煉油廠最重視之兩個製程,以提高二次加工層次之重質油轉化率,並應積極進行再生能源與替代能源之開發研究,以有效控制成本及提升經營績效。 提案人:高志鵬  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林岱樺 1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財務狀況明顯弱化,短期償債能力欠佳,速動比率更屬偏低,102年度尚須舉借長期債務以供營運所需資金,恐提高其財務風險,相關財務風險不容輕忽。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改善,以避免可能潛藏之流動性危機。 提案人:高志鵬  陳明文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17.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度增加轉投資所需資金來源皆以舉債支應為主,然101年截至7月底部分轉投資報酬卻由盈轉虧,且102年度預計轉投資收益,較101年度預算數及100年度決算數分別減少24.81%及54.16%。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各投資事業公股代表積極督促轉投資公司改善營運狀態,以增裕投資收益。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18.2008年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布虧損最嚴重的一年,虧損達1,387億元,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將之歸咎於配合政府凍漲政策與國際能源價格走升的緣故。然而,2008年5月馬政府上任後,油價即已一次漲足,且自2008年7月之後,國際油價走跌,國內油價卻仍是漲多跌少。在這種情況下,不該再有鉅額虧損的情況發生。對照國際原油價格與我國95無鉛汽油價格可以看出,國際原油價格在2008年7月漲到最高峰,杜拜原油價格與布蘭特原油價格分別為每桶140.31美元與144.52美元,當時我國95無鉛汽油的價格也漲到每公升36.1元的最高峰。之後國際原油價格反轉下滑,到2008年12月跌到谷底,杜拜原油價格與布蘭特原油價格分別跌到每桶36.45美元與36.57美元,為高峰時的25.98%與25.30%,但我國95無鉛汽油的價格只降到每公升21.1元,為高峰時的58.45%。在這種絕大半年緩跌油價的情形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仍有史上空前的虧損,足證虧損原因絕非來自政策因素。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上述情況提出說明及檢討報告書。 提案人:黃偉哲  許忠信  蘇震清  陳明文  林佳龍 19.以2012年4月初調漲油價的情況來看,2012年4月6日的杜拜原油價格與布蘭特原油價格分別為每桶120.74美元與123.21美元,約為高峰時的86.05%與85.25%,但我國95無鉛汽油的價格卻漲到每公升35.5元,為高峰時的98.34%;若再加上匯率變動,95無鉛汽油的價格實已漲到每公升36.735元,超越歷史高峰。在這樣的情況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仍然賠錢,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情況提出說明及檢討報告書。 提案人:黃偉哲  許忠信  陳明文  蘇震清  林佳龍 20.多數上班族平均每年僅開車約6,000公里,而且目前汽車性能較30年前設算耗油標準時好得多,以1,801~2,400cc小客車為例,每公里耗油約在1/15.4公升(即每公升汽油可以行駛15.4公里),則實際1年的耗油量僅約為政府設算估計量的1/6.42;換言之,政府設算估計的耗油量是實際耗油量的6.42倍。據此,我國的汽燃費相當於每公升汽油要課徵16.05元的汽燃費,而不是只課徵2.5元。如把這部分算進去,則我國的油價遠比亞鄰國家來得高,並非真的低於鄰國。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情況提出說明及檢討報告書。 提案人:黃偉哲  許忠信  蘇震清  陳明文  林佳龍 2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購油支出比台塑石化相對高出100餘億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是台塑石化的設備較好、煉製能力較強,因此可以購買含硫量比例較高的低價高硫原油,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購買含硫量比例較低的高價低硫原油。此處的問題在於:為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不改善煉油設備提升煉製能力?再者,若台塑石化設備真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言較為先進,則台塑石化每年的折舊費用也會相對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如此台塑石化應該沒有相對的優勢,因此設備老舊更不應該成為虧損的藉口。事實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報告也表示:「為提升油品品質及重油轉化率,增加煉油產值,92年起積極進行煉製結構改善計畫,增建汽、柴油加氫脫硫工場、烷化工場、重油轉化工場及相關輸儲、公用等設施,主要目的在於轉化低價之燃料油為高價之汽油、柴油、航空燃油與丙烯、丁烯等石化原料,以提升競爭力。預計102年大林廠重油轉化工場及烷化工場完工投產之後,平均每年可增加營收1,000億元。」請問為何已過了9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還要進口成本遠高於台塑石化的原油?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說明及檢討報告書。 提案人:黃偉哲  許忠信  陳明文  蘇震清  林佳龍 22.依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年報資料計算,可以發現2010年與2011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每公升汽油的產值分別為18.59元與22.5元,而其內銷價格為26.47元與28.54元,外銷價格則為17.05元與21.9元;外銷價格比內銷價格少了9.42元與6.64元,或外銷價僅為內銷價的64.4%與76.7%。柴油的情況也是如此,2010年與2011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每公升柴油的內銷價格為23.31元與25.66元,外銷價格則僅為17.65元與23元。上述數據顯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事實上是以內銷補貼外銷!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報告中仍強調:「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須充分供應國內油品市場,產品以內銷為主,多餘之油品才外銷;台塑石化則以出口為主,外銷比例高達72%以上。當國內油價實施緩/凍漲時,國內外油價差異會擴大,台塑石化可藉由增加外銷,以獲取較高的利益,彌補國內油品銷售利益損失。」明明是內銷補貼外銷,卻說是因為內銷造成虧損,若真的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有更多的外銷,是否虧損會更加嚴重?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說明及檢討報告書。 提案人:黃偉哲  許忠信  陳明文  蘇震清  林佳龍 23.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雖編列盈餘175億7,800萬元,然依統計顯示,截至101年9月底止已經累積虧損達827億1,400萬元,顯然這部分淨利盈餘將悉數填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針對各項油、氣採購成本結構進行檢討,並提出開源節流的辦法,彌補與改善營運不佳的現況,並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黃偉哲  高志鵬  蘇震清 2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政府曾承諾一百零四年五輕遷廠,期限將屆,爰要求:(1)104年遷廠的承諾絕對不能跳票;(2)對於遷廠後員工權益必須給予保障;(3)經濟部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須全盤考慮五輕遷廠後對下游廠商原料供應之影響,並提出實際辦法,以免損害我國產業發展;(4)遷廠後之當地土地利用,應以高值化、低環境負載運用為目標,不能成為又一個高污染的產業園區。 提案人:黃昭順  簡東明  丁守中  徐耀昌  李慶華 25.有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後勁宿舍勞宅問題,已延宕多年,當地住戶權益長期未受重視,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秉持租賃權利、環境風險、照顧員工、綠地開發及稅賦負擔等原則與現住戶繼續溝通,儘速擬定相關勞宅土地處理辦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並應成立專案小組,每一個月檢討一次,努力獲取共識,使懸宕已久的勞宅問題圓滿落幕,以照顧現有住戶權益。 提案人:黃昭順  簡東明  丁守中  徐耀昌  李慶華 26.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油大樓出租之租金收入1億3,600萬元,尚不足繳納每年所需之地價稅、房屋稅約1億6,300萬元,且尚有政府機關長期承租之情形,而政府現於新莊新建有聯合辦公大樓,相關部會即應配合進駐,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樓閒置辦公空間出租時,須以私部門為優先出租對象。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徐耀昌  黃昭順  簡東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外交部部長及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我國與日本簽訂之台日漁業協定及未來政府委員如何維護漁民於主權爭議海域之作業權益」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報告。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議,本人承邀列席報告,謹先感謝 委員一向對農委會業務之關心與指教。對於我國與日本簽訂之臺日漁業協定及未來政府如何維護漁民於主權爭議海域之作業權益部分,將進一步說明本會的因應措施,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一、漁業會談過程 日本於1996年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於同年7月20日宣布實施200浬專屬經濟海域(EEZ),臺日雙方因重疊經濟海域而開始進行漁業會談,臺日雙方自85年開始會談,一共歷經16次會談,最近是在去(101)年的11月30日及今(102)年的3月13日舉行2次預備性會談,接著非常密集在3月6日、3月19日及4月2日舉行非正式協商,非正式協商人員並提升至局長層級,進而促成在4月10日舉行17次漁業會談及簽署漁業協議。這是雙方擱置爭議,共享漁業資源,對於重疊海域漁船作業的安排,做了一個非常妥適的安排,也結束了17次的漁業會談,進而在將來的會談上將組成漁業委員會,關於漁業委員會的開會,我們希望在這個月的下旬能夠順利召開,持續對臺日雙方漁業權、漁業資源保育及共同關切的漁業資源事項,進行系列的研討。 二、歷經16年未達成協議之癥結 主要癥結在於釣魚臺主權之爭議,以及雙方對於劃設專屬經濟海域(EEZ)之立場不同,日方主張以地理中間線劃分,我方主張衡平原則,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海洋生物資源(EEZ)係沿海國在EEZ主權權利之一,雙方在領土主權及EEZ劃界立場不同,導致無法達成協議。 三、本次達成協議之原因 近期東海情勢緊張,去年8月5日馬總統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同年9月25日我蘇澳區漁會號召漁民海上集結,訴求「護漁權、求生存」,日本玄葉前外務大臣在去年10月5日亦指出應冷靜且顧全大局,並推動務實具體合作,至此整體政治氛圍轉變,今年日本屢次公開對臺灣釋出善意,並表示務必在今年鮪魚汛期前達成協議,後續雙方人員秉持善意、擱置爭議及資源共享原則協商,最終達成協議,並務實在協議中訂定「免責條款」,本協議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 四、簽署漁業協議對我方之意義 臺日漁業協議係我國與鄰近國家,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之漁船作業議題,所簽署之第一份協議,對我方而言意義重大,自95年迄今,超過250艘漁船遭受日方干擾,甚至引發雙方公務船對峙。本次雙方於協議中同意將釣魚臺列嶼周邊的臺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排除適用雙方漁業法令,各自管理本國漁船,彼此不干擾對方漁船作業,可確保我平均800艘漁船在協定水域內之作業權益。 五、協議水域之範圍 臺日雙方先就北緯27度以南、東海境界線以西、八重山群島以北水域達成協議,臺日漁業協議水域範圍面積約7萬4千平方公里(臺灣陸地面積為3萬6千平方公里),其中日本劃設之中間線以東面積約6萬8千平方公里,超出我國劃設之暫定執法線以外面積約4,530平方公里。至於北緯27度以北、日本先島群島以南等相關水域,後續在臺日漁業委員會機制下持續洽商,協議水域外之暫定執法線內水域,目前所完成的水域也是現在漁船經常作業的水域,政府亦將持續護漁。 六、釣魚臺列嶼周邊海域之安排 歷次漁業會談時,雙方均堅持釣魚臺列嶼主權,本次未就漁船在釣魚臺列嶼領海作業達成協議,我方堅持於協議內容納入「免責條款」,確認協議各項規定不損及我主權及相關海域主張等海洋法各項問題立場與見解,確保我國對於釣魚臺列嶼主權之一貫主張,後續政府將持續派艦在釣魚臺列嶼維護我漁民合法作業權益。 七、簽署漁業協議之後續辦理事項 (一)法令修正:依據協議第2條規定略以「為使己方之漁業相關法令不適用於對方,應各自請求相關主管機關,在本協議簽署後30日內完成雙方相關法律措施」,後續本會漁業署將研提漁業法修正草案將雙邊漁業協議納入規範,並修正在協議水域作業之相關漁船管理規定。 (二)漁業委員會:協議第2條及第3條已明定相關事項須由漁業委員會討論決定,為維持資源養護及永續利用,預期資源管理措施亦將逐步提升,為妥善因應,後續應辦事項規劃如下:1.指派適當層級之委員。2.蒐集及分析臺日周邊水域作業動態及漁獲資料。 (三)漁民宣導:本會漁業署已於4月10日邀集相關漁會理事長及總幹事說明協議進展,將持續規劃印製宣導海報、墊板,並派員與漁業團體座談,加強宣導溝通。 簽署協議後工作才開始,本會漁業署將以兼顧漁民權益及永續資源為優先,與日方持續研商作業規範,並加強輔導臺日民間漁業團體互動交流,增進彼此理解及友好情誼,提升雙方漁業合作關係。 最後尚祈 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請外交部柯次長報告。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承蒙 大院委員平素鼎力指導,共同為我國外交奮鬥,在此謹致崇高敬意,同時也感謝各位委員關切政府推動的重大案件。以下謹就我國與日本於本(4)月10日簽署的「台日漁業協議」及未來政府如何維護漁民於主權爭議海域的作業權益,向各位委員作簡要報告。 一、會談經過: (一)台日雙方自民國85年8月舉行第一次「台日漁業會談」以來,17年間歷經16次漁業會談,雙方曾討論劃設「共同海域」等方案,但是均無法達成協議。 (二)第十六次漁業會談自98年2月中斷以來,經過4年,終於本(4)月10日在台北賓館召開第十七次漁業會談。我方由亞東關係協會廖了以會長擔任團長,外交部、漁業署、海巡署相關人員出席。日方由交流協會大橋光夫會長擔任團長,外務省、水產廳、海上保安廳相關人員出席。雙方團長於會後簽署「台日漁業協議」(如附件),雙方藉由擱置爭議,共享漁業資源,讓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漁業問題獲得妥善安排。 (三)我代表團團長於會談中重申釣魚臺列嶼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是台灣的附屬島嶼,且該列嶼附近海域為我國漁民長久以來的傳統漁場,我漁民的正當捕魚權利必須依法獲得充分保障。我方團長指出,雙方基於「東海和平倡議」之理念進行協商,相互尊重與合作,終於獲致共識,使久懸17年的台日漁業問題,基於對等互惠原則獲得具體成果。日方團長亦回應表示,本協議將強化漁業秩序,增進雙方合作,並進一步鞏固台日關係。 (四)會談翌日,馬總統接見日方代表團一行時表示,雙方此次談判雖於主權議題上未能達成共識,惟我方漁業權益獲致大幅進展,顯示我國堅持主權之同時,亦能在雙方同時擱置爭議的前提下,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符合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的精神,也證明去年8月針對東海緊張情勢提出之「東海和平倡議」不是徒託空言,已獲得日本政府重視與關注,期盼未來東海能真正成為「和平與合作」之海,為東亞和平與穩定奠定基礎。日方團長大橋會長回應表示,此次會談達成協議,跨出重大的一步,彰顯台日緊密信賴關係。 二、協議成果: (一)我方在堅定維護主權及相關海域主張的前提下,基於對等互惠原則,擴大漁業權益,建立我國漁民可以安心作業的良好秩序。 「台日漁業協議」在北緯27度以南及日本八重山群島與宮古群島以北海域,劃設大範圍「協議適用海域」。我國漁船在該海域內的作業權益獲得確保,而且作業範圍超越「暫定執法線」,擴大面積約達1,400平方浬(大約是4,530平方公里)。 (二)確保我國漁民作業權益之具體作法,謹說明如下: 1.「協議適用海域」(如後附示意圖): 「協議適用海域」內我方漁船作業將不受日方公務船干擾,由漁業署依照我國相關漁業法規管理。 「協議適用海域」分為: (1)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海域:協議簽署後30日內完成相關國內法律措施之後,預計5月上旬即可排除適用對方漁業相關法令,由雙方自主管理各自漁船。 (2)特別合作海域:在「協議適用海域」內雙方漁船作業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由台日雙方以對等互惠的合作方式進行漁撈作業。原則上我國漁船作業現況將獲得尊重,細節則在漁業委員會中繼續協商。 2.其他重疊海域: 我方關切的北緯27度以北、日本八重山群島等以南的作業海域以及雙方漁業合作等議題,也將透過簽署協議後成立「台日漁業委員會」的制度化機制持續協商。 3.我釣魚臺列嶼12浬內海域: (1)此次漁業會談是針對台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漁業作業安排達成協議,並未涉及雙方對主權的主張。釣魚臺列嶼周邊12浬是我國主權所及的領海,並不包括在協議適用海域之內。 (2)雙方對釣魚臺列嶼主權各有主張。我方於每次會議(包括正式會談、預備會議及非正式協商)伊始時,開宗明義重申釣魚臺列嶼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是台灣的附屬島嶼,且該列嶼附近海域為我國漁民長久以來的傳統漁場,我漁民的正當捕魚權利必須依法獲得充分保障的一貫立場,表達維護我釣魚臺列嶼主權及周邊海域正當漁捕權益的決心。 (3)我方並要求日方不可在協議中列入任何矮化或損及我主權主張的文字,並堅持於協議內容列入「免責條款」,確認協議各項規定不損及我國主權及海域主張等相關國際法各項問題的立場與見解,確保我國對釣魚臺列嶼主權的一貫堅定立場。雙方業於協議內列入該條款。 (4)未來政府仍將堅定主張並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寸步不讓。政府對捍衛主權、保護漁權一貫採取堅定的立場,絕不會以主權換取漁權。 (5)在今後設置的「台日漁業委員會」中,我方人員將以委員身份與會,與日方持續協商,關注維護我國釣魚臺主權和漁民作業權益,以求擱置爭議,共同利用。 三、各界相關發言及反應: (一)國內: 1.蘇澳、頭城及基隆等地區漁會人士對協議成果均表肯定。 2.聯合報社論表示,台日漁業談判獲得重大突破,可視為台灣漁民權益之進展,亦可謂為釣魚臺爭議解決方向定調。中國時報標題稱:「釣島漁權大突破」,社論亦肯定政府維護漁民利益的用心。自由時報表示,台日簽署漁業協議係屬有智慧之決定。 (二)日本: 1.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於本月12日在首相官邸會見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針對台日簽署漁業協議表示,台灣係重要夥伴,台日簽署漁業協議對雙方而言均甚為正面。 2.日本內閣官房長官菅義偉10日表示,對於台日簽署此一具歷史性意義的協議,表示歡迎,並稱將有助於區域穩定。 3.日本四大報社論一致肯定「台日漁業協議」: (1)朝日新聞:雙方迴避釣魚台列嶼相關紛爭,展現成熟智慧,盼日本與中國大陸改善關係亦能有此成熟智慧。 (2)讀賣新聞:雙方須以適切管理沿岸國共同資產之漁業資源為前提,著眼大局持續協商;此次協議可望強化台日整體關係。 (3)每日新聞:台日漁業協議消弭釣魚台列嶼周邊海域可能引發緊張之不確定因素。 (4)產經新聞:對台日雙方優先解決漁業問題而達成協議之務實判斷表示歡迎。 4.日本沖繩縣知事仲井真弘多認為,協議對台灣大幅讓步。該縣副知事高良倉吉認為,協議對沖繩縣水產業影響重大。沖繩縣漁民目前要求日本政府應予補償。當地相關後續動向持續觀察中。 (三)國際: 1.美國國務院向我駐美國代表處表示,美方樂見經由對話降低區域緊張情勢之所有努力,該等協議將有助於促進和平、穩定及經濟成長。 2.俄羅斯獨立報報導,該協議可謂台灣外交上的勝利,亦確實大幅改善兩國關係之氛圍。 3.澳洲人報(The Australian)報導,台日漁業協議創造重大先例,將釣魚臺爭議之資源共享置於主權之上,將予中國大陸更多壓力,促其採取相同做法。 4.德語新蘇黎士日報報導,台日漁業協議奠基於馬總統提出之「東海和平倡議」。倘台日成功擱置爭議,中國大陸任何重大舉動將被視為惹起事端。 四、意涵及未來努力方向: (一)我政府基於「活路外交」思維,務實拓展我國際空間,強化與各國之友好夥伴關係,具體貢獻區域和平穩定與繁榮。去年8月5日馬總統發表「東海和平倡議」,其基本理念為主權絕不能分割或退讓,但資源可以分享。日方對倡議揭櫫的合作精神亦積極正面回應,使「台日漁業會談」獲得共同的協商基礎,雙方在去年11月30日重啟會談,經過兩次預備會議及多次的密集磋商,終於獲得共識,簽署協議。 (二)我政府將對日關係界定為「特別夥伴關係」,台日各層面交流密切,並存在深厚信賴與情誼。去年台日互訪觀光客達299萬人次,創歷史新高。日本是我國第2大貿易夥伴,我國則是日本第5大貿易夥伴,去年雙邊貿易總額達665億美元。日本寶塚歌劇團於本年4月6日來台首度公演,我故宮博物院文物亦預定於103年赴日展出,再創兩國文化交流高峰。前年3月11日東日本大震災後,我各界熱心捐輸,令日本各界感念至今,雙方堅定情誼更加深厚。 (三)近年來台日雙方在投資協議、航空協議、青年交流、札幌設處等各方面,獲致多項具體成果。「台日漁業協議」的簽署,象徵兩國友好關係樹立新的里程碑。期待今後雙方在此一良好的基礎上,持續加強各層面友好合作關係。 (四)「台日漁業委員會」將於近期內正式成立,持續協商其他雙方關切的作業海域以及漁業合作等議題,以增進雙方在漁業領域的合作關係,致力獲致雙贏。 五、結語: 維護我國主權及漁民在相關海域之作業權益係持續不斷之工作,本人謹代表外交部對 大院長期支持本部推動相關業務,致上最高之敬意與感謝,並盼 大院持續給予指導與鞭策。謝謝各位! 一、本協議旨在維持東海之和平穩定,推動友好及互惠合作,致力於專屬經濟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 二、(1)關於東海之北緯27度以南海域,為致力於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基於該海域有必要儘速建立具體措施之共識下,本協議適用於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支線段所圍成之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稱為協議適用海域)。 (a)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b)北緯27度、東經122度30分 (c)北緯24度46分、東經122度30分 (d)北緯24度49分37秒、東經122度44分 (e)北緯24度50分、東經124度 (f)北緯25度19分、東經124度40分 (g)北緯25度29分45秒、東經125度20分 (h)北緯25度30分、東經125度30分 (j)北緯25度32分17秒、東經125度30分 (j)北緯25度40分、東經126度 (k)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l)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2)協議適用海域中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之線段所圍成之海域,鑒於其漁業現狀複雜,為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且為維持漁業作業秩序之特殊需求,劃定為特別合作海域。 (a)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b)北緯26度20分、東經125度30分 (c)北緯25度32分17秒、東經125度30分 (d)北緯25度40分、東經126度 (e)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3)兩會向各自有關主管機關請求,基於以下原則,就特別合作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與維持漁業作業秩序,盡力予以支援。 (a)台灣與日本(以下稱雙方)之漁業從業人員基於友好及互惠合作之作業應獲最大限度之尊重。 (b)為營造雙方漁業從業人員間避免發生糾紛之漁業環境,盡最大限度之努力。 (c)關於在特別合作海域作業之相關具體事項,將於依據本協議第三條所設置之台日漁業委員會協商。 (4)兩會為避免因過度開發而危害海洋生物資源之維護而進行合作為前提,在本協議適用海域中,於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之線段所圍成之海域,對於台日雙方漁業從業人員,為使己方之漁業相關法令不適用於對方,應各自請求相關主管機關,在本協議簽署後30日內完成雙方相關法律措施。 (a)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b)北緯27度、東經122度30分 (c)北緯24度46分、東經122度30分 (d)北緯24度49分37秒、東經122度44分 (e)北緯24度50分、東經124度 (f)北緯25度19分、東經124度40分 (g)北緯25度29分45秒、東經125度20分 (h)北緯25度30分、東經125度30分 (i)北緯26度20分、東經125度30分 (j)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k)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5)兩會鑒於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之宗旨,基於友好及互惠合作,就雙方關切之海域持續協商。 三、(1)兩會為達成本協議之目的,設置「台日漁業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2)委員會由兩會各自之代表或其代理人各2名委員加特別委員組成。 (3)委員會討論以下事項,將其結果列為會議紀錄。兩會將委員會的會議紀錄通報各自之有關主管機關,分別請求有關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使其內容得以實施。 (a)為確保協議適用海域不受過度開發而危害海洋生物資源之維護而合作之相關事項; (b)為確保協議適用海域之漁船航行及作業安全而合作之相關事項; (c)關於在漁業領域合作之其他事項; (4)兩會各自之代表或代理人,可召集會議,邀請具專業知識之有關機關之代表擔任特別委員。 (5)委員會原則上每年開會1次,輪流在台北及東京舉行。兩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6)委員會視需要,得與漁業相關民間團體共同開會。 (7)委員會所作決定,需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同意。 四、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權限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 五、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倘兩會之任一方於6個月前將擬終止本協議效力之意思以書面通報他方而終止本協議,則不在此限。 [image: image2.jpg] 主席:請問其他各部會有無補充報告?(無)無補充報告。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許委員忠信質詢。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本席先問你一個題外話,現在H7N9在北京已經產生病例,中國的浙江省也已經淪陷了,而且上海居然發生夫妻兩人都罹患H7N9的病情,很顯然的,疫情已經擴大了,而且很有可能已經變成人傳人了,否則夫妻怎麼會同時感染呢?面對這種情形,政府什麼時候要開始實施禁止在市場活宰雞禽?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傳統市場禁止屠宰活禽一事,在農委會原先的規劃中是要在今年中元節之後,屠宰設施完工可以應付所有屠宰量的時候就會開始實施,為了因應H7N9低病原性禽流感可能造成對人的感染,現在在禽流感中央防治會報中,我們將配合盡快來推動傳統市場禁止屠宰活禽。 許委員忠信:所以活禽禁宰本來是要在中元節後實施,現在有可能會提前?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 許委員忠信:提前到什麼時候?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想我們會逐步來推動,最主要是在今年候鳥來臺之前必須完成這項工作。 許委員忠信:所以主委是以候鳥來臺的時間作為判斷的時點?因為活禽禁宰和業者的利益、消費者的安全具有重大的關連性,所以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時點。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 許委員忠信:關於這個明確的時點,主委是以候鳥來臺的時間為基準,是不是有可能提早到疫情可能擴及臺灣之前? 陳主任委員保基:不管疫情如何發生,這項工作原來就是在農委會的規劃之中,這是產業自己認為為了要提升整個消費的安全及健康,必須改在指定場所中屠宰。 許委員忠信:現在有沒有可能因為H7N9的疫情而提前實施禁宰?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的,我們現在正規劃在可以移動的屠宰之中提前實施。 許委員忠信:你說的提前是要等到侯鳥來的那個時候嘛?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最晚一定要在那個時候完成所有傳統市場禁宰活禽的措施。 許委員忠信:你知道有多少臺灣人在上海跟浙江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部分臺商。 許委員忠信:非常多。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 許委員忠信:很多人員這樣來來往往地,經由走私鳥類、寵物或是臺商回來、中國觀光客過來這邊,都有可能把病毒帶過來,所以不必等到侯鳥飛來臺灣,如果有相當的徵兆,我們可能就必須提早實施。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這個我瞭解,在整個工作的推動上面,原本從民國93年畜牧法通過之後就要開始執行。 許委員忠信:不能完全等到候鳥飛來的時候。 陳主任委員保基:當然。 許委員忠信:在現在這個時刻,防檢局的局長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職務,接任人選找到了沒有?為什麼會拖這麼久?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找到了,原來…… 許委員忠信:現在是找到誰?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現在還不能講。 許委員忠信:還不能講?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我們要報送行政院,人選已經找到了。 許委員忠信:大概多久就會確定? 陳主任委員保基:很快。 許委員忠信:一個禮拜內就會確定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應該是。 許委員忠信:為什麼會拖這麼久,一定要拖到H7N9發生以後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疫情還沒有發生以前我們就有規劃了。 許委員忠信:在更早的時候? 陳主任委員保基:原來在農曆過年的時候就有安排,可是那時正好是內閣改組,因此而有延擱。 許委員忠信:在一個禮拜內,防檢局局長的任命情形就會公布出來?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 許委員忠信:好。回到今天的主題,也就是釣魚台附近海域的問題,現在我有3個問題要請教主委。第一個,在釣魚台12海里內,如果我們的漁船進入作業,這是可以允許的,這個協議沒有禁止我們的漁船進入嘛!如果他們進去作業後,日方有驅離動作,我方主管漁政的單位會不會進去護漁?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想海巡署會在合法的範圍內,針對我們應該有的權益護漁到底,這個協議擱置了釣魚台本身的爭議。 許委員忠信:我上次問了漁業署的副署長,他也是說在「合法的範圍內」,到底我們進入釣魚台12海里內護漁是不是合法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 許委員忠信:所以你們要講清楚,也就是說在釣魚台12海里內,我們的漁民進入捕魚為合法,海巡署進去護漁也是合法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 許委員忠信:那到時候如果跟日本產生衝突的話呢?有沒有納入這個…… 陳主任委員保基:現在台日漁業委員會開始要進行各自管理與協商。 許委員忠信:將來在釣魚台12海里內,如果我們進去護漁而可能產生衝突的話,台日漁業委員會可以解決問題?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我們希望在護漁的協商裡面可以解決,其實我們的漁船作業並沒有靠近釣魚台。 許委員忠信:台日漁業委員會的委員有幾位?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雙方…… 許委員忠信:各兩位。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外交系統跟漁業系統。 許委員忠信:總共4票,到時候一定又是二比二、懸而未決嘛!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現在已經進入到台日漁業委員會的常設諮商程序,會有一個比較好的結果。 許委員忠信:問題是將來護漁爭執的投票結果一定又會是二比二,那還是沒辦法解決爭執啊!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整個漁船作業的利益上面,我們一定會維護漁民最大的利益。 許委員忠信:第二個問題,在釣魚台12海里外,也就是不受干擾的區域,如果中國漁船過來作業,搶奪我們的漁業資源,日方會不會驅離? 陳主任委員保基:日中有漁業協議。 許委員忠信:不是,今天你跟我報告說這個海域是因為臺灣跟日本的經濟海域重疊而劃出來的,所以這是我們做了部分的犧牲而換來的,並不是中國做犧牲所換來的,這個時候……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沒有犧牲什麼。 許委員忠信:有啊!因為兩方的經濟海域重疊,所以各自退讓一步,日本說不會驅離我們的漁船,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許委員忠信:那如果中國漁船來分食這個大餅,我們就應該要求日方去驅離啊! 陳主任委員保基:日方會主動有作為。 許委員忠信:是不是也應該要納入台日漁業委員會的協商之中,要求日方驅離他們? 陳主任委員保基:不過,事實上台日漁業委員會的成立,是由雙方各自管理其漁船在合法的範圍裡作業以維權益。 許委員忠信:現在的情況就是可能會有很多中國的漁船來捕魚,搶奪我們的漁業資源,到時候我們就應該要求日方驅離中國的漁船。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想日方他們會有一定的作為。 許委員忠信:如果臺灣漁船進去捕魚,中國漁船也進去捕魚,會變成「一個中國」,這個問題很嚴重!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個是各作業船的船籍管理問題。 許委員忠信:這不是船籍管理,而是這個海域的法令適用問題。日本只說針對臺灣漁船不適用他們的法律,並沒有說中國漁船不適用日本法,中國漁船進去之後還是要適用日本法,所以應該要驅離他們才對。 陳主任委員保基:雙方都不適用。 許委員忠信:日本說針對臺灣漁船不適用日本法,但是中國、菲律賓的漁船進來的話還是要適用日本法啊!假設今天菲律賓漁船來這裡捕魚跟我們搶食這塊大餅的話,他們要不要適用日本法?要嘛! 陳主任委員保基:那就要看日本跟菲律賓有沒有簽協議。 許委員忠信:這一塊經濟海域跟菲律賓沒有關聯。 陳主任委員保基:那就沒有啊! 許委員忠信:這一塊海域是由於台日經濟海域重疊所劃出來的,所以日本不願意對我國漁船執法,由於我們主張那是我方的經濟海域,所以才取得這個好處。中國沒有犧牲他們的經濟海域,菲律賓也沒有,所以他們的漁船進來話都必須適用日本法加以驅離,是不是這樣?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想日本會按照他們自己的主張去作業。 許委員忠信:如果日本沒有驅離,主委能不能承諾在台日漁業委員會中提出來,要求日方予以討論?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可以提出來討論。 許委員忠信:好。最後一個問題…… 主席:委員,時間到了。 許委員忠信:至於這個「特別合作海域」,什麼叫做臺灣「漁船作業現況將獲得尊重」? 陳主任委員保基:就是我們的漁船曾經在這裡作業的情況。 許委員忠信:我們拖船捕撈的方式…… 陳主任委員保基:那邊都是釣船。 許委員忠信:釣船對於魚苗會產生怎麼樣的衝擊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釣船不會。 許委員忠信:什麼叫做臺灣「漁船作業現況將獲得尊重」?那是什麼意思,你能不能講明確一點?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於在那個地方的作業,我們在台日漁業委員會裡面會繼續討論整個捕獲量跟資源的處理,但是…… 許委員忠信:基本上那邊是漁獲量最多的地方。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那邊不是。 許委員忠信:那邊是特別合作海域嘛!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許委員忠信:如果日方對我們漁船捕撈的方式有意見呢? 陳主任委員保基:那就進入到漁業委員會來討論。 許委員忠信:有可能會要求改變? 陳主任委員保基:會納入討論做出一個決定,事實上對於海洋資源的保護是全世界各個國家的責任。 許委員忠信:什麼叫做臺灣「漁船作業現況」將獲得日方的尊重?這一點你們要跟漁民講清楚,否則他們過去捕撈的話可能又會被驅離,就因為他們捕魚的方式是日方所沒辦法接受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台日漁業委員會成立之後就有了非常好的平台,可以去要求彼此以促進整個漁業資源的永續發展。 許委員忠信:謝謝主委。 陳主任委員保基: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質詢。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看到報紙的報導,比較令人憂心的是今天中國又增加11個禽流感的案例了,你有看到嘛?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有。 陳委員明文:專家開始擔心是不是會有人傳人的情形,你有什麼看法?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是在整個研究過程當中的一個推測,到目前為止,包括世界衛生組織也還沒有確認,只是有這樣的可能。對大陸的疫情,衛生署在疾病管制的部分會做比較嚴密的監控。 陳委員明文:我看到報載指出,我國流行病學專家何美鄉到中國去過了,他特別提到中國關閉活禽市場是有效的,要觀察16天。昨天是第14天,又發生11個病例,這個情況是不是代表整個中國對H7N9的病情沒辦法做有效的控制?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一方面應該要尊重去大陸看過的專家學者以及衛生署疾病管制單位的意見。H7N9禽流感對家禽本身來講是屬於低病原性,在農業方面,我們也必須要儘量讓人跟家禽之間能夠安全接觸,並且減少不必要的接觸。 陳委員明文:我們從報紙等媒體上看到現在中國的H7N9疫情一直在擴大,臺灣應該要做怎麼樣的防範?你們有沒有什麼因應的辦法?你如果能夠比較清楚……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於禽流感的監控方面,就H7N9這一塊,我們都只在野鳥、野鴨之中檢驗過,在我們自己所監控的家禽裡面沒有H7N9病毒或者是抗體存在。 陳委員明文:事實上現在我們就是要去防範,加強防疫檢疫工作,沒有錯吧?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陳委員明文:現在防檢局的局長還是代理局長,就是在場的這一位,沒有錯吧?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我們有新的局長人選。 陳委員明文:為什麼到現在還在代理而找不到人?為什麼已經面臨到這麼大的問題了,你們都還沒有一個專責的人來負責,還要用代理的方式? 陳主任委員保基:代理跟專責的話都是一樣,在公務員的…… 陳委員明文:有什麼是一樣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公務員的任務上面…… 陳委員明文:真的一樣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一樣的。 陳委員明文:請問一下代理局長,你有獸醫背景嗎?你有所瞭解嗎? 主席:請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謝代理局長答復。 謝代理局長芙美:主席、各位委員。我是畜牧獸醫系畢業的,接受過部分的獸醫課程,也受過實務上的訓練。 陳委員明文:你在調來之前是在哪一個單位? 謝代理局長芙美:我在立法院服務過,在那之前我在行政院第五組服務了15年,我一直在從事農業行政的工作,在到行政院…… 陳委員明文:主委,說實在的,我不是針對你們的謝代理局長,我所針對的是臺灣要怎麼去防範疫情的問題,如果現在你們連一個防檢局的局長都還是找不到人,就算你跟我說他會飛天遁地,誰會相信!我今天主要是提醒你,H7N9禽流感如果到臺灣來了,發生這種事情的話會造成臺灣人民多大的恐慌,你知道吧?所以你們應該要做好防疫的工作。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防疫部分,除了我們防檢局的防疫或者檢疫的同仁之外,地方政府跟養禽業者也都非常密切地配合。 陳委員明文:不是,你們的代理局長什麼時候要真除? 陳主任委員保基:最近會。 陳委員明文:最近是指要花多久時間? 陳主任委員保基:最近會任命新的局長。 陳委員明文:我們希望你們愈快愈好,現在爆發了這麼大的疫情以後,臺灣的檢疫局局長卻還在代理當中,這是令人擔憂的一個問題。 我要順便請問你,媒體報導在傳統市場可能會禁宰活禽,有這個可能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我剛剛也跟許委員報告過,原來我們的規劃就是要在今年的中元節以後禁止傳統市場屠宰活禽販售,因為在全世界家禽的消費上面,已經很少有這種在傳統市場屠宰活禽跟消費者有所接觸的行為,而這個工作從民國93年開始做到現在,一直沒有辦法去推動。 陳委員明文:9月份侯鳥會南遷,農委會有沒有什麼因應的措施?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會加強整個飼養場所以及野鳥的監控,我們沒辦法讓候鳥不南飛,所以只有針對我們自己可以掌控的範圍去做監控。 陳委員明文:我們都知道侯鳥會南飛,我現在是說你們要有一個因應的辦法,我們現在是祈求老天保佑,儘量不要變成人傳人的情形,但是如果侯鳥把H7N9的病毒帶到臺灣來的話你們要怎麼去防範,這是我們要提醒你的。你今天講的這些話聽起來都好像是還沒有擬出一個因應措施,這就會讓人擔憂嘛!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不只是禽流感,對於傳染病我們都有嚴密的監控。在大陸發生H7N9疫情之後,我們居然還在海關發現了走私的觀賞鳥,這是非常不應該、可惡的事情。 陳委員明文:我希望農委會嚴密把關,做好防疫檢疫的工作,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保基:好,謝謝。 陳委員明文:接下來,今天的主題是台日漁船的談判問題,之所以會排這個議程,基本上是因為大家對於這一次談判成功都覺得很高興,但事實上這次的談判雖然有結果,絕對也不是因為東海和平倡議,也並非是像馬英九所說的我們在主權上沒有任何讓步的問題,這一點其實我們都很清楚。歷經17年、十幾次的談判,這一次的談判能夠成功,最主要也是因為最近中國跟日本軍事上有一些衝突,導致美國希望把臺灣納入美日安保的體系,這一點應該沒有錯吧?站在外交部的角度來看,事實上在談判過程中也都存有這種因素。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是原因之一。 陳委員明文:不是原因之一,而是主要的原因。今天也不是說誰的問題,其實國民黨和民進黨過去都努力過,我記得2005年民進黨執政時曾經提到台日漁權的談判,那時馬英九任台北市市長,他也向日本嗆聲不惜一戰。現在換國民黨執政,馬英九對釣魚台主權可以說是最堅持的,但是我們看到中國的海監船在釣魚台海域進進出出,和日本保安廳的船衝突,而臺灣政府卻沒有說半句話。 我剛才注意聽了外交部次長的報告,這次臺灣很清楚的把我們要走的路線定位了,我們是走美日的安保路線,不走兩岸的保釣路線。次長,沒有錯吧?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答復。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們的資訊裡面,我們就這個事情並沒有聽聞有美方或其他國家的關切。委員說的確實正確,歷經這麼久的會談,雖然過去的會談沒有談成功,但是我們的外交工作應該是持續的。 陳委員明文:對。我想這次的成功是外部的因素,不是我們內部給日本壓力,讓漁權談判成功。這次讓美日對臺灣的定位清楚,這也是一個好的現象,我想在座的官員應該都很清楚。我們今天不談這個,我要問的主題是有關我們「暫定執法線」的執法問題,未來到底是日本保安廳執行還是臺灣的海巡署執行? 主席:請海巡署巡防處龔處長答復。 龔處長光宇:主席、各位委員。根據這個協定、協議,雙方都不干擾,所以原則上,我們的漁船到了這個地方,還是我們來執行。 陳委員明文: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中國的海監船到這個海域,是我們去驅趕還是日本保安廳的船去驅趕? 龔處長光宇:我們的巡防艇在現場的話,當然我們…… 陳委員明文:我們負責去驅逐。 龔處長光宇:對,這是責無旁貸的。 陳委員明文:以後如果中國的海監船到我們的海域或經濟水域,我們海巡署會去驅逐、會去執行任務吧? 龔處長光宇:當然會。 陳委員明文:不可能讓中國船在這個海域自由出入吧? 龔處長光宇:這不可能。 陳委員明文:日本保安廳的船隻會不會在那裡? 龔處長光宇:雙方已經…… 主席:質詢時間到了,請以書面答復。 請丁委員守中質詢。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主委,大家都很關心H7N9的問題,國家衛生研究院感染症和疫苗研究所所長蘇益仁說H7N9病毒的血凝素蛋白基因已經開始突變了,人傳人的功力已經大增。剛才我聽到你答復時說原來我們禁宰活禽的政策準備在中元節後開始,可是你們現在要提早,請問確切的時間是不是以臺灣發現病例開始?因為是它是禽傳人、之間互傳,請問是不是臺灣發生H7N9的正式病例時,你們就要開始禁宰活禽的政策?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希望在那個時候才開始,而是希望隨時在可以執行的範圍裡面就要開始。 丁委員守中:你要講個具體的時間。你不是說中元節後,候鳥來…… 陳主任委員保基:那是原來的規劃,但是我們現在要提早。 丁委員守中:距離中元節還有很長的時間,如果臺灣有人感染H7N9病例,不管是大陸人帶進來或台商回來,是不是就要開始禁宰活禽的政策?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分兩方面來說,人傳人的部分…… 丁委員守中:現在還沒有人傳人,只是高度可能性。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事實上,H7N9在家禽是低病原性。 丁委員守中:可是死已率三成是高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家禽不會有…… 丁委員守中:我是說對人。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人的話,我們要阻絕家禽與人不必要的接觸。 丁委員守中:我們要問具體的時間,你總有一個時間表,在什麼狀況下會停止? 陳主任委員保基:即刻停止。 丁委員守中:現在就要停止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丁委員守中:現在已經開始推動了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現在我們準備開始推動了。其實去年過年之後,我就告訴所有的產業界…… 丁委員守中:你講明確一點,是不是現在就開始推動? 陳主任委員保基:現在開始規劃推動。 丁委員守中:規劃要多長時間?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任何時間都可以開始進行。 丁委員守中:那總有一個點,什麼狀況下開始?你們有一個指標吧?是不是臺灣發生病例之後?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想委員也很清楚,如果台灣發生病例後,我們還是放任家禽在傳統市場屠宰,屆時這個市場會關閉,而且沒有人敢進去,我們不能等到那個時候才開始。 丁委員守中:對啊!你說現在就開始……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現在規劃逐步來推動? 丁委員守中:從什麼地方開始?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可以從現在有屠宰場可以代理的部分開始。 丁委員守中:從有屠宰場可以代理的縣市開始?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丁委員守中:台北要先開始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啊,現在台北已經充分準備了。 丁委員守中:現在台北已經開始推動了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丁委員守中:我希望相關配套措施能完整的規劃。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我們會完整的規劃。 丁委員守中:剛才你提到現在還有走私觀賞鳥的情形,大陸的禽鳥走私被你們發現,這是非常可惡的事情,你可不可以藉此機會大聲呼籲,走私禽鳥導致臺灣發生H7N9疫情的可能性會大增,你要怎麼嚴管重罰?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要特別呼籲,在這個時候,從危險地區進口不明的觀賞鳥,對國家、對整個社會的安全有非常大的影響,這是不可原諒的,我們希望海巡署能加強查緝,海關也能加強查緝走私。他們有些是用貨櫃混進來,我們希望…… 丁委員守中:請問海巡署龔處長,你們現在針對這方面有沒有配合農委會全力加強查緝? 主席:請海巡署巡防處龔處長答復。 龔處長光宇:主席、各位委員。有的。 丁委員守中:什麼時候開始的? 龔處長光宇:我們上個月抓到108隻…… 丁委員守中:什麼時候開始加強查緝大陸的禽鳥走私?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兩百多個漁港裡面,我們請海巡署加強漁船檢疫查察工作。 丁委員守中:什麼時候開始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已經開始了。 丁委員守中:告訴我是從什麼時候開始? 陳主任委員保基:平常就有在查…… 丁委員守中:我們希望政府的決策反應能夠快速有效,總要有個時間表,不要一直在規劃。我們得在台灣發生這種病例之前就開始,所以現在就要從有活體屠宰的縣市開始,是吧! 陳主任委員保基:好的,謝謝。 丁委員守中:針對釣漁台的相關協議,次長說過我們絕對不會以主權換取漁權,剛剛也有委員提到釣魚台列嶼周圍12浬之內,請問我們的漁船能否進入?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答復。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那是我們的主權範圍,我們的漁船當然可以進入。 丁委員守中:你的意思是我們的漁船可以進入那個海域捕魚,是嗎? 柯次長森耀:是;但因這部分有主權的爭議,所以我們也不能排除到時候日本的公務船會有一些干擾的動作。 丁委員守中:也就是說我們的漁船進入那個地方的話,會受到日本公務船的干擾? 柯次長森耀:是,有可能;但是我們的海巡署也會像以前一樣依法來護漁。 丁委員守中:可是我們會進入12浬之內嗎?那樣會不會違背所謂的台日協議? 柯次長森耀:這部分將來在台日漁業委員會裡面,我們希望可以持續來溝通。 丁委員守中:如果按照您這樣的立場,會不會又回到原點?現在是明白的劃出我們可以捕魚的範圍已排除釣魚台周邊12浬之內的區塊,你現在說我們可以進入捕魚,可是會受到日本海上保安廳巡視船的干擾、驅離? 柯次長森耀:有可能。因為…… 丁委員守中:這樣會不會影響到我們的主權? 柯次長森耀:因為這部分一直還有爭議,所以我們要建立制度化的平台,即透過台日漁業委員會來磋商。 丁委員守中:你在條文裡面寫著,確認協議各項規定不損及我國主權及海域主張等相關國際法各項問題的立場與見解,而你又簽訂這樣的協議,協議裡面又有這樣具體的文字,事實上日本又控制著這個地方,而且你也在這裡說我們的漁船如果進入的話,可能會有日本海上保安廳巡視船的干擾。會不會因為有此協議,進一步肯認我方承認日本事實管轄的事實?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我們認為這部分並沒有,所以我們需要有「免責條款」的存在;另外因為可能會有這種干擾,我們才需要有一個制度化的磋商平台。據我們了解,這部分並不是漁民最常去的地方,將來如果有漁民到那邊,我們必須依法來護漁,這是一定要的。 丁委員守中:請問海巡署會進入釣魚台周邊12浬之內嗎? 龔處長光宇:報告委員,只要漁民在,我們就一定會進入,跟現行的護漁狀況一模一樣。 丁委員守中:在這塊海域裡面,我們照樣進入? 龔處長光宇:對!因為這個協議跟釣魚台主權是兩碼子事。 丁委員守中:這次日本在釣魚台海域捕魚權上的讓步,大家都知道和大陸海監船持續巡航的壓力有關,他們沒有辦法有效因應,深怕兩岸聯手起來,在釣魚台事件上對抗日本。連日本自己的戰略分析文章也是這樣表示,就是要把台灣引進來。最近我們也看到海巡署署長,還有處長剛剛也說了,今後大陸或其他漁船進入釣魚台海域的話,台灣的海巡署將對其採取驅離的動作。本席想了解,海巡署的這種作法會不會把原來台日之間的對立矛盾變成兩岸之間的對立矛盾? 柯次長森耀:據我所知,日本和中國大陸之間有簽立漁業協議,他們照他們所簽的漁業協議來處理。 丁委員守中:我們這次能得到日本的讓步,主要是因為中共的海監船大量的在這邊出入巡航,他們怕兩岸之間聯手;可是剛剛處長這麼一講,包括海巡署王署長也說過,甚至說要驅離大陸的海監船,有這樣的事實嗎?可以嗎?兩岸之間是不是也要訂定漁業協議呢?否則的話,把原本我們跟日本的矛盾變成了我們與大陸之間的矛盾,戰略上達到日本的目的,卻破壞了兩岸之間的關係,會不會有這一層疑慮? 柯次長森耀:將來這部分可不可以分開處理,至少在和日本的這個部分,要保護我們漁民的權益…… 丁委員守中:次長請回座。本席要請問處長,你說連大陸海監船都要驅離,會不會把原來我們與日本之間的矛盾變成與中國大陸之間的矛盾? 龔處長光宇:報告委員,現在是執行手段的問題,因為釣魚台海域是我們的領海,所以我們一定要去執法,日本和中國大陸也一樣主張…… 丁委員守中:所以我說你講話要非常審慎、小心,兩岸之間…… 龔處長光宇:我們依照兩岸關係條例來執行…… 丁委員守中:這方面應該加強協商吧!否則就會把台日之間的矛盾變成我們和大陸之間的矛盾。 龔處長光宇:所以我們執法的強度,我們…… 丁委員守中:本席要請教陸委會,就海域、漁權的部分,兩岸之間是不是應該和我們與日本一樣,也有一個漁業委員會? 主席:請陸委會企劃處胡副處長答復。 胡副處長愛玲:主席、各位委員。兩岸之間有很多協議在進行,但是漁業部分,我們還在跟大陸討論中,還未成為議題。 丁委員守中:處長剛剛說大陸海監船進入這個海域,我們的海巡署要強制驅離,您覺得這樣子適合嗎? 胡副處長愛玲:兩岸之間對於爭議的海域,我們還是遵照海巡署的說法,即依現行規定來處理。過去我們也曾發表過正式聲明,像全家福號這樣的案例,海巡署也有發表聲明,就是大陸漁船驅近我們的海域這個部分。 丁委員守中:你覺得這樣的談話會不會把台日之間的矛盾變成兩岸之間的矛盾?陸委會是不是應該更加重視這方面的問題,加強兩岸之間的協調? 胡副處長愛玲:我們會跟陸方再研究。 丁委員守中:本席最後再請教外交部…… 主席:丁委員發言時間已到,其餘部分請改以書面提出。 請廖委員國棟質詢。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次與日本的漁業協定,好像落實了馬總統所謂的東海和平倡議,你們自己覺得很滿意嗎?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對於第17次能結束爭議,變成常設的漁業委員會,我要對負責談判的外交部、海巡署及農委會漁業署表示肯定之意,特別我們有兩位同仁都已經談到生病了。 廖委員國棟:我只是問你對於這樣的結果是不是感到很滿意?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第十六次談判之後,我們大概增加了四千五百多平方公里的海域作業範圍,然後把過去可能會遭受日方漁船干擾的情況予以改善了,這對我們來講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廖委員國棟:除了國際關係之外,個人特別關心這方面的問題,因為有許多原住民漁民在基隆附近海域作業,他們往北就是在釣魚台的領域……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南方澳也很多。 廖委員國棟:剛剛主委說目前可以漁作的海域增加了四千多平方公里,但是我們來看看這個圖,現在台灣和日本都各自宣稱了經濟海域,他們的經濟海域到達我們的鵝鑾鼻附近,而我們的經濟海域則涵蓋到他們沖繩島的一半,現在你們說要擱置爭議,所以我們就不談有爭議的部分,我們先來談漁權就好了,你看右邊藍色的部分,就是我們這次宣稱擴大了4,370平方公里的的區域,它就位在釣魚台的周邊,而釣魚台旁邊的12海里是由日本在進行實質管控,姑且不談主權,在這種情況下,請問我們是不是已經承認他們的治權?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在這個地方是各自…… 廖委員國棟:但是那個地方我們現在不能進去也不能碰啊! 陳主任委員保基:可以進去啊! 廖委員國棟:現在只要進到12海里的範圍,他們就會抓人了。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 廖委員國棟:在你們的協議當中,連這12海里也可以進去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可以。 廖委員國棟:確定?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這個範圍裡面是…… 廖委員國棟:圖中藍色的部分當然是我們可以進去的範圍,但是中間那一小塊,也就是釣魚台島嶼周邊的12海里應該是不能進去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認為這還是各自對於主權的宣示…… 廖委員國棟:我只問你我們的漁船可以進去作業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可以啊! 廖委員國棟:確定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可以。 廖委員國棟:如果可以的話,那麼下面用橘色標示出來的範圍,原本我們也宣稱這是我們的海域,但是在這次的協定當中卻不見了。 陳主任委員保基:現在是維持現狀,在暫定執法線之間還是照樣可以捕魚,這次所談判的是在釣魚台周邊的海域…… 廖委員國棟:這次的暫定執法線沒有改變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改變,而且我們在釣魚台附近還多了四千多平方公里的作業海域。 廖委員國棟:我發現有幾個主要媒體也都用這個圖來宣稱我們贏了,事實上,我覺得我們是輸了,因為下面用橘色標示的那個區域不見了,將來我們的漁民在作業的時候,日本會不會認為當時並沒有協議到這個部分?他們會不會認為當初只協議釣魚台北方北緯27度的部分,但是下面的那個區域,也就是宮古、八重山群島往南的部分卻不見了,根本沒有在協議裡面。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在協議裡面的部分就是保持現狀,如果要針對這部分再作處理,就是在漁業委員會當中繼續談判。 廖委員國棟:保持現狀有沒有列在協議裡面?還是各說各話?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些爭議將來會在漁業委員會裡面作處理。 廖委員國棟:現在我們不講主權,也不講制權,本席說的是漁權的部分。 陳主任委員保基:現在沒有列在這項協議當中的部分就是保持現狀。 廖委員國棟:我是問你「保持現狀」這四個字有沒有列在協議裡面?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的協議是針對上面那個…… 廖委員國棟:還是各自表述?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不是這樣子的。 廖委員國棟:我的意思是說有沒有在協議當中寫得清清楚楚,還是只是一個模糊的空間?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協議的過程當中,有一些模糊的空間…… 廖委員國棟:還是有一些模糊的空間?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有一些模糊的空間。 廖委員國棟:如果那個範圍是模糊的空間,那麼他們的漁船就可以進去作業,我們的漁船也可以進去作業,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在漁業委員會當中會繼續談判,漁業委員會還會繼續談論這些細節。 廖委員國棟:在商談細節時,才會談定這方面的問題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廖委員國棟:有沒有可能將來由台、日或台、日、中共管東海? 陳主任委員保基:東海和平倡議的基本精神就是這樣。 廖委員國棟:也就是不講主權……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我們不講主權。 廖委員國棟:但是現在日本占有制權的優勢對不對?因為他們實質管控釣魚台。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這次的協議當中,也劃定了原本的制權區域,而且是各自管各自的漁船,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廖委員國棟:那是在釣魚台周邊的4,370平方公里……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這就是所謂的免責條款,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廖委員國棟:那是互相信任的免責條款。 陳主任委員保基:如果像委員所說日本擁有制權的話,那麼根本就不需要有免責條款。 廖委員國棟:或許是本席所掌握的資料不足,我看到的資料是釣魚台周邊12海里是他們真正專屬的海域,因為他們握有那個海域的制權,請問是不是這樣?還是你確認那個範圍還是可以自由進出?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現在還可以。 廖委員國棟:確定可以進出? 陳主任委員保基:就是各自主張,其實還有另外一個海域也是所謂的共管區,這部分也是各自主張。 廖委員國棟:雖說是各自主張,但是現在他們在那邊有海監船,而我們則是當漁民有難時,海巡署才會前去護漁。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的巡護船也會保護,我想在漁業協定當中,最主要的是要保護漁民的權益,而不是在於哪個範圍可以進去,如果進去之後發現沒有魚也沒有用。在我們和漁會及漁民的座談當中,他們也都非常同意這一點。 廖委員國棟:主委的意思是指針對這次的協定,還有很多細節有待繼續協商是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的。 廖委員國棟:希望將來我們可以明確看到在這12海里的範圍內,我們的漁民真的可以自由進出。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的,謝謝。 廖委員國棟:另外是針對H7N9的問題,請問你知不知道ECFA之後所簽署的醫藥協議生效了沒有?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是衛生署的權責範圍。 廖委員國棟:請問醫藥協議是不是已經生效了?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個問題可能要請教衛生署。 主席:今天沒有請衛生署代表列席。 廖委員國棟:本席比較擔心的是現在的檢疫問題,根據醫藥協議的規範,雙方同意就可能影響兩岸人民健康的傳染病之檢疫和防疫進行資訊交換,同時要在第一時間就進行交流和合作。記得上次質詢時,本席就曾問過我們和大陸相關檢疫單位合作的狀況怎麼樣?現在的狀況又是如何? 陳主任委員保基:針對動植物檢疫的部分,我們和他們的植檢總局都有召開例行性的會議。 廖委員國棟:我們這邊是由防檢局負責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的防檢局和他們的植檢總局都有召開例行的會議,大概是每一年或半年都會召開例行的高階層會談。 廖委員國棟:原本媒體報導H7N9疫情在4月16日就可以減緩,結果報載昨天北京又有新的病例,好像疫情有點控制不住、重新燃起的樣子,針對這部分,請問你們的資訊取得狀況如何?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也是隨時跟大陸的對口單位取得一些資訊。 廖委員國棟:有沒有熱線可以在第一時間就直接用電話通話?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 廖委員國棟:兩岸有這樣的熱線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 廖委員國棟:就是關於傳染病防治的部分……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是針對動物傳染病和檢疫的部分。 廖委員國棟: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我們就可以比較安心一點。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質詢。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閉傳統活禽市場或者禁止在傳統市場屠宰活禽,這個議題已經講很久了,我相信主委一直都有參與其事,因為您本身是學畜牧的,請問這件事從過去到現在所遭遇的最大阻力是什麼?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禁止傳統市場屠宰活禽最主要的問題是有沒有替代場所可供屠宰。過去五、六年,我們輔導的中小型地區性屠宰場已經陸續完成,而且在H7N9禽流感發生之前,我們就已經規劃好整個時程,就是在…… 黃委員偉哲:只是因為這個疫情的發生,使得我們必須再提早一些?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這件事情本來就應該要做。 黃委員偉哲:那請問最快是什麼時候?我知道最慢是中元節,如果要往前提,最快什麼時候就可以做?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我們的規劃時程當中,和業者的溝通已經逐步展開了,…… 黃委員偉哲:如果順利的話呢? 陳主任委員保基:如果順利的話,我們希望在一個月內就展開這樣的工作。 黃委員偉哲:這是因為傳統市場有好多個,要一個一個進行?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黃委員偉哲:是分縣市或是…… 陳主任委員保基:分縣市。我們也跟地方政府做過說明,很多地方政府都非常支持這樣的措施。我剛剛講過,如果活禽還是維持在市場屠宰的話,萬一屠宰過程發生任何感染,整個市場都會沒有人要進去,所以我們必須預先…… 黃委員偉哲:那就來不及了;防疫上也來不及。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黃委員偉哲:那配套呢?有沒有什麼新的配套方式能夠說服商家和業者,讓他們相忍為國? 陳主任委員保基:其實商家也非常支持這樣做,否則…… 黃委員偉哲:他們承擔不起啦!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他們根本不能繼續賣。所以我們大家都先對未來做好整個相關工作,…… 黃委員偉哲:就是包括他們的生計、接下來的出路,或者……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會對屠宰地區做好協調和安排。 黃委員偉哲:所以最快是一個月就可以開始推動?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黃委員偉哲:我們是比較民主的國家,中國大陸則相對比較集權,政府說一就是一,現在他們已經開始關閉活禽市場了,上海關閉活禽市場時沒有第二句話,政府一說關閉,就派武警進去,攤架拆的拆、弄的弄,馬上就關了;北京也關閉了活禽市場,可是疫情還是陸陸續續爆發。這可以分兩點來解釋,第一,關閉活禽市場是必要的,但這並不是全部的工作,還是需要其他的防疫作為;第二,疫情發生之後,再關閉活禽市場已經來不及了。兩種解釋都有可能。面對H7N9和SARS,政府的作為好像並沒有什麼不同。誠如你剛才所說的,H7N9對禽類來講是低病原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 黃委員偉哲:也就是致命性比較低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沒有。 黃委員偉哲:但是對人類來講,致命性比較高,所以這個部分應該和SARS不一樣才對。經由媒體報導,大家都知道還沒有發燒之前就已經有感染力了,可是政府作為看起來並沒有什麼不同。請問政府的防疫作為到底有沒有更高規格的做法?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是衛生署推動的工作,是跨部會的…… 黃委員偉哲:農委會呢?因為有跨部會小組嘛!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我們有參加跨部會小組,比方有關禁止在傳統市場屠宰活禽的政策,跨部會小組已經有所討論,就整個產業共識來講,我們認為及早推動比萬一發生再做緊急處理來得有利。 黃委員偉哲:我知道啊!可是唯一不同的做法就是及早推動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要及早推動。 黃委員偉哲:應該還有更多更積極的做法才對啊! 陳主任委員保基:針對人傳人這部分,我相信衛生署有非常嚴密的做法,至於家禽的部分,我們的做法就是減少活禽和人的不必要接觸。譬如在傳統市場屠宰活禽,因為傳統市場有很多購買者,所以這是最直接接觸的。 黃委員偉哲:還有養殖業者啊!H7N9是沒有疫苗的喔!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過去都有把養禽業者列入施打流感疫苗的名單。 黃委員偉哲:流感疫苗對H7N9只有部分的免疫力,它主要是針對H1N1、新流感或者季節性流感,不見得可以cover到H7N9,尤其H7N9是人類沒有接觸過的。 防疫的問題我們當然會問衛生署,我只是要提醒你,流感疫苗的免疫力是有限的,有人說40%,有人說50%,詳情如何不得而知,重點是你們要更加積極。你們的圍網準備得怎麼樣了?水禽類根本就沒有辦法以圍網的方式來處理,所以這部分的相關配套還是要請你們思考一下。 陳主任委員保基:圍網幾年前做過以後,各地方政府就要求所有畜牧場維護自己的圍網,這已經變成…… 黃委員偉哲:那政府剩下的工作就是查察嘛! 陳主任委員保基:委員非常清楚,地方政府都已經公告這樣的辦法,如果沒有維護好自己的圍網,政府就可以處罰。 黃委員偉哲:農委會有派防(檢)疫專家去中國大陸訪視他們的情形,應該回來了吧? 陳主任委員保基:昨天回來了。 黃委員偉哲:正式報告可能要等你們召開記者會,但是你現在人在國會,請問你可以先把初步的結論告訴我們嗎?他們的防疫工作有沒有什麼漏洞?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還沒有接到他的任何報告。 黃委員偉哲:還沒有接到? 陳主任委員保基:因為他昨天很晚回來,而我今天一早就過來,等他整理完畢,我們會正式對外說明。 黃委員偉哲:有關中國大陸的防疫問題,畜牧處或防檢局有沒有什麼第一手資訊可以告訴我們?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請蔡所長來說明。 主席:請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蔡所長答復。 蔡所長向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專家昨天晚上才回來,我還沒有…… 黃委員偉哲:你都還沒有跟他接觸過? 蔡所長向榮:對。 黃委員偉哲:專家是一回事,對中國大陸禽類防(檢)疫工作的制度面和實務面,你們的comment是什麼?你們不可能等那位專家,什麼資訊都從他那邊來嘛! 蔡所長向榮:他們現在已經很積極,全國禽場對H7N9有一個統一的診斷標準,所有的病例都會送到哈爾濱的國家實驗室去做確診的工作。 黃委員偉哲:我還是請問主委好了。H7N9對禽類來講是低病原性,比較不容易檢測出來,其他像H5N2,禽類一下子就會有異狀,可以看得出來,但是H7N9不容易看出來。 陳主任委員保基:他們是加強監測,檢驗上還是可以看出來。臨床症狀可能不容易看出來,但是對於所有可能的地區,或者幾個已經發生人類疫病的地區,他們加強檢測,把H7N9列入實驗的參考值。 黃委員偉哲:在H7N9方面,禽類沒有辦法做為人類的先行指標,過去的H5N1在得知禽類有異狀時可以很快的去做防疫,但是H7N9卻是除非做全面性的普查或是抽檢,否則還真是不容易看出來。 陳主任委員保基:現在是對那些已經發生的區位加強檢驗。 黃委員偉哲:希望能夠加強檢驗,謝謝。 陳主任委員保基: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外交部柯次長因另有要公,先行離開,由石次長定代表列席。 請楊委員瓊瓔質詢。 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很開心看到漁場跨進一步,這一次簽訂台日漁業協定,台灣多了三塊作業漁區,大家以經緯度劃定來排除對方法令適用的海域以及特別合作海域,來保障我方漁民的權益,不再受到日方的干擾,這樣的一個協議必須要在立法院完成相關法令的修正,這些配套措施相當重要。雖然我們的漁場多了一小部分,但因為已經停頓了這麼久,所以我們願意說這是一大步。講到整個釣魚台列嶼中我們專屬的經濟海域,坦白講東應該到琉球群島,北應該到春曉的油氣田,換句話說我們的爭執點在於北緯27度線以南、東經126度20分以西以及北緯24度50分左右這個區域,換一個角度來講,膠著點是在北緯27度,正面來看,我方的漁場可免除受日本的干擾,但是如果我們只著重在這一個小點裡頭是不是反而約束到大的漁場?甚至出現了這是不是聯日抗中的聲音,現在我們姑且不論政治面,僅單純的就漁民權益來做討論,首先請教主委,是不是有來自另外一個思維的嚴肅的壓力?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對於這一次台日漁業協議的肯定,剛才委員所關切的北緯27度以南這一塊,我們將會在月底陸續召開的漁業委員會裡面持續協商。 楊委員瓊瓔:跟誰協商? 陳主任委員保基:日本。 楊委員瓊瓔:定在什麼時間?4月底以前一定會再開會做討論? 陳主任委員保基:現在還在討論中。 楊委員瓊瓔:這一點非常重要,主委這樣做是對的,因為我們起了頭,但不能只有瓶頸的寬度,而是必須要有那個甕的大面積,請問在我們十二海里的範圍內,台灣要怎麼樣主張? 陳主任委員保基: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是主張我們有釣魚台的主權,日本也主張他們有釣魚台的主權,所以各自表述這樣子的主張,擱置爭議。 楊委員瓊瓔:若是各自表述,那要如何在會議中求得我漁民更大的保障? 陳主任委員保基:現在是維持目前的樣態,所以並沒有影響。 楊委員瓊瓔:目前的樣態是我們已經進了一小步,也就是在瓶口開放了一點,那麼這個甕要怎麼開放?這十二浬的範圍面積我方要如何主張?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這個協議中已經講了這還是我們的領海,漁船還是可以進去。 楊委員瓊瓔:當然可以進去,只是會爭執互打,讓漁民傷透腦筋,就是為此才簽訂這個協定。 陳主任委員保基:簽訂這個協定就是希望在這個共識之下降低…… 楊委員瓊瓔:我們希望以後是常態性的會議溝通,也就是讓我們能夠主導釣魚台列嶼主權以及東海海洋主權。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是我們和鄰近重疊海域國家完成的第一個協議,對於我們整個漁業談判來講這是很好的開始。 楊委員瓊瓔:所以本席剛剛也願意說這是這二十幾年來我們跨進的一大步,但是打開這個瓶口後,我們要繼續努力、往前爭取,因為如果這個甕是反而被圈住的,我們就必須嚴正以待,這點是非常重要的,希望能將4月底談判的內容正式告知社會大眾,我們也一定要爭取到,因為台灣四面環海,我們的漁民真的是很厲害的,所以政府有責任一定要鞏固他們的權益。 陳主任委員保基:謝謝委員對這個議題的關心。 楊委員瓊瓔:最近外電報導我們銷去美國的米含有鉛,請問有無此事?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透過駐美單位查證的結果是確定的一件是大陸出產的米果,但是這家公司是台灣公司。 楊委員瓊瓔:因為七包樣品中有大陸產的也有我方產的,到底是我們的還是別人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家公司是我方,製造地點和原料是大陸。 楊委員瓊瓔:米不是我們的,現在怎麼澄清? 陳主任委員保基:米和製作單位都不是我們,美國的米穀協會已經充分了解,這是一家台灣公司在大陸設廠,用大陸的米銷往美國,而美國人也知道這是大陸工廠生產的。 楊委員瓊瓔:換句話說美方也了解這不是我們台灣的米,因為這對我們的信用來講會造成很嚴重的影響。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已經兩次澄清,台灣在過去的檢驗裡面保證絕對…… 楊委員瓊瓔:希望農委會在第一時間正視此事,而且要讓國人清楚瞭解,才不會讓大家看到外電後被嚇到,一定要鞏固內部才能對抗外部,這點非常重要,我們國人一定要清楚那不是我們台灣米,和我們沒關係,要立即澄清。 陳主任委員保基:好。 楊委員瓊瓔:針對這一次大家關心的H7N9事件,我們衛生署的人員也赴大陸了解情況,昨天回來,我們在報紙上看到上海有全家族發病的案例,連北京都市中心也有一個小女孩罹病,請問到底會不會人傳人?我們派去的人員看到的情況究竟如何? 陳主任委員保基:派去的研究員昨天晚上才回來,現在還沒有跟我報告,大致上的了解是大陸對於家禽的H7N9檢驗有一套標準程序,也是在哈爾濱的實驗室做,其他的部份我目前還沒有得到完整的報告。 楊委員瓊瓔:請主委誠實的回答,因為外界揣測目前大陸的情勢並不只媒體報導的狀況而已,有很多都被掩蓋、掩藏了,既然我們已經正式登陸了解,請問到底是真實的報導還是掩蓋掩藏了很多?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初步的判斷是大陸對於家禽的禽流感以及人流感的傳染看起來是沒有完全掌握。 楊委員瓊瓔:也就是情勢並不只如此,台中市在全國17個縣市中是第一個啟動防治中心的,而且在昨天星期日這個休息的時間,500多位醫師全員到齊,本席覺得非常感動,希望能夠保障國人的安全,我相信不只如此,衛生署應該也已經開始啟動,這裡面又屬第一線的人最為重要。既然我們已經登陸去進行瞭解,那麼到底能不能看到東西?還是只能看表面?和大陸有沒有溝通管道?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我們的防檢局和他們的植檢總局對於農產品檢疫的部分有完整的溝通管道。 楊委員瓊瓔:我要請教的是這一次的H7N9事件。 陳主任委員保基:關於這次H7N9的訪問,我要等看到報告後才能得知差異有多大,我認為既然大陸對於他自己的疫情沒有完全掌控,那麼我們得到的資訊應該是有限的。 楊委員瓊瓔:換句話說我們沒有辦法看到非常真實的一面。 陳主任委員保基:他自己可能都沒辦法掌握。 楊委員瓊瓔:這個回答玄機很大,他自己都沒辦法掌控所以我們只能看表面,可以這麼註解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整個防疫過程中,它的變化事實上是超出了一般的了解,比如說人傳人和他們對於家禽關閉後還是照樣發生,它的傳播是從南到北…… 楊委員瓊瓔:既然我們已經派員赴大陸,如果看不到真實的內容,那我們就要自己詳細了解這些資料,這是非常重要的,當然亞洲地區大家都很緊張,許多國人也非常關心,本席希望你們能隨時將真實的情勢告訴國人,可以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徐委員耀昌質詢。 徐委員耀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題是有關台日漁業協議,歷經十七年的台日漁會在前一陣子獲得了重大的突破,亞東關係協會廖了以會長和日本交流協會的大橋光夫在4月10號的時候在台北賓館簽訂了所謂的台日漁業協議,這是跨歷史非常重要的一刻,劃定了兩國漁民在釣魚台海域的作業範圍,這部分也有正面的意義,在這個規範之下,將來我國漁船去到那邊以後大家都能相安無事、和平共處,也增加我國漁民的漁獲量,整個面積差不多有到1,400平方海里,同時協議中也特別納入擱置主權爭議的免責條款,這個部分其實是見仁見智,有人額手稱慶,認為可以讓漁民更安全、更有保障,但也有日本媒體認為這有牽制中台聯手、聯台制中的用意,另外也有專家在解讀上認為在兩岸互信的原則之下,這個協議的簽訂對兩岸關係有負面影響,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重申釣魚台的主權,針對釣魚台12海里水域,政府一貫的主張就是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堅定主張,並維護釣魚台主權寸步不讓,海巡署未來還是會繼續貫徹保護出海漁船的政策,但這些都是跨部會的業務,請問農委會、外交部及海巡署的立場為何?你認為這是正面的嗎?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協議是我們國家和臨近地區經濟海域重疊國家簽訂的第一個完整協議,未來在漁業委員會裏面,對我們的權益,特別是漁民捕魚權益的後續諮商有很大的正面影響,所以不管是外交部、海巡署或農委會,對漁船本身,秉持馬總統的東海和平倡議,對12海里的主權擱置爭議,在暫定執法線所劃定的區域裡面互相有免責條款,這對於漁民作業將有很大的保障作用,不會再像以前一樣受到日本漁政船的干擾,這一點可以說是一個很好的開始,未來漁業委員會除了會對漁權進行諮商外,對於漁業資源的保育及共同有興趣的議題像鰻魚苗復育等等,都是可以在漁業委員會裏面合作的項目,整體來講,17次的會談能夠做一個結束,邁向另一個開始,這對於我們整個漁權和漁民權益的保障,事實上是正面的。 徐委員耀昌:意思是撇開所謂的中共或其他種種因素之外,對漁民來說是有正面意義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其實在這個協議簽訂之後,對於整個東海的情勢是有安定的作用,因為日中本身也有他們自己的協議,特別是釣魚台周圍以我們的漁船去得最多,互相都有協議對我們的影響最大,這可以說是一個很好的開始。 徐委員耀昌:我想這部分還是要廣為宣傳,經歷了17年一直協商、談判,現在有最好的結果出爐,也要讓國人知道各單位努力的成果,不要讓反對人士見縫插針。 台日漁業協議預計在5月份開始實行,剛好碰上鮪魚季,鮪魚從日本往我國南部去,請問這會不會影響我們鮪魚的捕獲?尤其鮪魚從1952年開始就已經減少了將近一倍的數量,甚至可能會成為絕種的魚種,2009年的時候華盛頓公約已將其列為禁止國際貿易,請問漁業署是否有評估現有的資源量,進一步調整漁業規模,有效管理漁業資源?否則漁場再大,沒有魚也是枉然。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會照著委員的指教推動,關於漁業資源的保護,我們的管理包括漁船最高船數的限制,以及每一條魚我們都有標示跟追蹤,所以我們的管理規定獲得國際的肯定,這一點也是我們跟日本談判漁權時展現的對於資源管理的誠意和證明,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的漁民能夠獲得永續經營的結果。 徐委員耀昌:接下來要請教的是聽說漁業署要取消漁業動力及水產養殖的用電補貼,而且農民灌溉等等的設施以及用水也比照辦理,在協助農漁民解決生產時所需用電部分,行政院農委會如何因應?畢竟台灣是以農立國,不管是農、漁業都是台灣最基本的原動力,這個部分貿然取消的話,請問農委會未來如何照顧農漁民的權益? 陳主任委員保基:停止農漁民的用電補貼是一個整體措施,在漁業方面,我們是補助漁民做省電的設施,比如省電的水車等等,在農業方面,我們是補助省電的溫室還有其他綠能的作用,因為這個是對WTO的承諾,所以我們會用另外一個方式,一方面節省能源一方面節電、一方面讓農民的權益不會受損,同時他的生產更有競爭力。 徐委員耀昌:我想這個部分要真正落實,名符其實的照顧農漁民。 最後要請教的是農漁會這次順利地產生了下一屆的團隊,可是我們苗栗卻出了三件很奇怪的事情。你們應該很清楚,苗栗縣農會總幹事葉益男真的幹得有聲有色,他把自己的不動產拿去抵押,把一個已經快倒的縣農會維持住,結果他竟然成為非績優的總幹事,本席真不知道你們的標準在哪裡。其次是大湖農會的總幹事黃榮將,不管是酒品、酒莊都名列前茅,甚至得到比利時、布魯塞爾的酩品獎、金牌獎,居然被莫名其妙地擠下來。最後是銅鑼鄉一名女性參選人,本來是贏的局面,只因被拉走了一個代表結果反勝為敗,差點燒炭自殺,這種種事情都突顯了對農會的輔導管理有待加強。 陳主任委員保基:農會的選舉牽涉到地方勢力,所以我們一定秉公處理,剛才委員所說的這幾件事情,我們會進一步了解、改善。 徐委員耀昌:請針對本席剛才所說有關農會的部份給我一份書面的正面答復,這樣的話,這些認真做事、勇於任事的總幹事、幹部才能對農民有所交代,並就制度上該如何改進進行檢討。 陳主任委員保基: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簡委員東明代):請高委員志鵬質詢。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要是討論最近簽署的台日漁業協議,以免責條款擱置雙方的主權爭議,也就是以一個特別的條款讓我們的漁民得以免責並擱置對主權的爭議,馬英九總統還一副得意的樣子,表示這次談判雖然沒有在主權議題上取得進展,但是在漁權議題上卻有不小的進展。請問次長記得嗎?2005年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曾抨擊陳水扁總統對釣魚台主權之事表現得太過軟弱,不敢大聲說出釣魚台是我們中華民國的領土,並說沒有主權哪有漁權,甚至說為釣魚台不惜一戰,既然當時他可以鏗慷有力的說「沒有主權哪有漁權」,為何現在又可以擱置主權來換漁權?到底哪一個才是真正的馬英九?難道馬英九總統就是這樣一位初一十五不一樣的人嗎?是他指示說可以擱置主權嗎?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答復。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這次談判的處理原則是主權在我但擱置爭議。 高委員志鵬:這是你們自己說的,日本不是這樣說的吧? 石次長定:但是我們非常清楚,在每一次談判中…… 高委員志鵬:這次的主談團長是外交部還是農委會人員? 石次長定:是外交部人員任團長。 高委員志鵬:簽署人是廖了以會長,也就是民間的名義。 石次長定:目前和日本還是以亞協和交協架構簽署協議。 高委員志鵬:這種暫時以免責條款擱置爭議的作法到底能不能長治久安?琉球漁民對日本這種作法並不贊成,將來若有爭執,如何處理? 石次長定:這次特別設立了兩國間的漁業委員會以處理之後有關漁業的事項,將未來的處理機制制度化,這是過去十七次談判無法達成的部分,用制度化的機構處理未來與日本間的漁業協商。 高委員志鵬:根據所謂外交人士的說法,這次美國佔了很重要的地位,美國認為如果繼續讓大陸的海監船陪同我國漁民去那裡捕魚的話,會變成中國實際在管理釣魚台海域,這對日本來說是不利的,所以才促成這次的談判,請問外交部有無受到來自美國的壓力逼著我們一定要簽署協議? 石次長定:大家可以看到這次漁業協定的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寫著簽署協議的目的是為維持東海的和平和穩定,推動友好的互惠合作,…… 高委員志鵬:本席問的是這次談判中有無來自美國的壓力,你說這些幹什麼? 石次長定:為了和平,不會有壓力,哪裡有壓力?沒有壓力啊! 高委員志鵬:他們沒有關切?沒有來勸導? 石次長定:他們欣然見到我們能達成協議。 高委員志鵬:聽說馬英九總統願意擱置主權就是因為有來自美國的壓力。 石次長定:我們沒有擱置主權,完全是秉持著主權在我的精神。 高委員志鵬:你們提出的報告第8頁提到東海和平倡議基本理念為主權絕對不能分割或退讓,但資源可以分享,哪有人一開始就說資源可以分享的?請問資源要如何分享?是否海岸下蘊藏的石油、天然氣都要與人分享? 石次長定:在資源可以共享的情形下,我們會堅持主權在我,對大陸礁層的開發亦然,我們一定秉持這個精神。 高委員志鵬:主權在我只是說說而已,但分享卻是實質的,也不知道人家要不要跟我們分享,我們卻一開始就表明要跟人家共享,屆時誰還會管你的主權? 石次長定:我想這次漁業資源的分享是非常重要的,是在我們專屬的經濟海域內與日本達成協議。 高委員志鵬:未來的整個作業海域及雙方合作議題會透過成立台日漁業委員會的制度化機制繼續協商,請問這是跨部會的任務編組還是在農委會之下成立的小組?還是由外交部主管? 石次長定:是由我們兩個部會各派代表組成我們這方的委員會。 高委員志鵬:同樣是由外交部主導嗎? 石次長定:因為這屬於政府對政府間的談判,所以基本上由外交部主導。 高委員志鵬:未來所有的漁權談判都靠這個委員會進行? 石次長定:對。 高委員志鵬:何時成立? 石次長定:希望儘快,根據條文是在三十天之內成立。 高委員志鵬:何時開始運作? 石次長定:成立之後雙方就需繼續商談的部分,尤其是第二條第五項等這次未談判的事項,經雙方確認後再進行。 高委員志鵬:需時多久?何時能正式透過這個委員會坐下來談? 石次長定:原則上,大家會在4月底就議題的內涵於取得一致的共識之後再召開會議。 高委員志鵬:請問海巡署鄭副署長,有無這個協議對你們有影響嗎?是不是可以因此名正言順的派出更多護漁船隻? 主席:請海巡署鄭副署長答復。 鄭副署長樟雄: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協議簽署後,依照協議的規定,這個協議的範圍就是我們護漁的範圍。 高委員志鵬:本席剛才已經提過了,琉球居民對這個協議是有不滿的,如果他們來挑釁,你們有何因應作為?是不是簽署之後你們就更輕鬆,可以不用去了護漁? 鄭副署長樟雄:我們的政策很清楚,漁船在哪裡,我們就保護到哪裡。 高委員志鵬:是讓他們申請呢還是用什麼方法? 鄭副署長樟雄:只要是合法出海捕魚的漁船,他們到哪裡,我們的艦艇就到哪裡,現在每天都有一艘艦艇在那裡巡護。 高委員志鵬:每天都有? 鄭副署長樟雄:都有。 高委員志鵬:如果中國來湊熱鬧呢? 鄭副署長樟雄:只要是在我們的水域之內,我們會依規定行事。 高委員志鵬:之前因為妾身未明,所以海巡署的船不敢去,搞得好像中國的海監船來護漁一樣,現在簽了這個協議,照你的研判,如果我們海巡署的船隻隨伺在側的話,應該比較看不到中國的海監船了吧?還是他們還會跟著來,一起保護? 鄭副署長樟雄:我剛才已經一再強調,我們的漁船在哪裡,我們就保護到哪裡,假如中國的海監船侵入到我們的水域,我們當然會依規定驅離。 高委員志鵬:所以簽了這個協議後你們的工作是愈來愈多,而非變得沒事做? 鄭副署長樟雄:不會的,我們會按照SOP程序辦理。 高委員志鵬:謝謝副署長。 鄭副署長樟雄: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質詢。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無論如何,我們還是要恭喜農委會和外交部,因為這次的談判讓我們的漁業界人心振奮,我們看到這樣的成果也覺得很高興,但是有幾件事要請教陳主委。依照你們所提供的範圍圖,現在增加的就是這三個比較小的部分,但是北緯27度以北部分也是我們的經濟海域,請問這部分怎麼處理?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那部分維持現狀。 黃委員昭順:意思是我們的漁船進入後就開始戰? 陳主任委員保基:不會,暫定執法線內還是維持現狀。 黃委員昭順:為何北緯27度以北這部份不在談判範圍內以致缺了一塊?換句話說,如果我們的漁船進入這個區域,就沒有我們海巡署的事,如果在這個區域外,海巡署就有事?請問到哪個區域就是國防部的事?本席想瞭解的是到底哪個區域是海巡署的事,哪個區域是國防部的事?中共的船到了哪個區域,我們就要出船? 陳主任委員保基:從北緯29.3度…… 黃委員昭順:從北緯29.3度到北緯27度是海巡署要派艦護漁的區域,是嗎?我們的漁船是可以進入的,對不對? 主席:請海巡署鄭副署長答復。 鄭副署長樟雄:主席、各位委員。凡是在我們的暫定執法線即北緯29.3度以下的,我們都會保護。 黃委員昭順:如果跑到29.3度以外呢? 鄭副署長樟雄:我們會建議他回到我們的水域內作業,這樣比較安全。 黃委員昭順:這是我們的經濟海域對不對? 鄭副署長樟雄:是行政院於92年公布的暫定執法線。 黃委員昭順:中國在1992年2月15日公布了領海法,你們知道這件事嗎? 鄭副署長樟雄:知道。 黃委員昭順:依照中國公布的領海法,其實這兩部分是有衝突的,請問如何處理? 陳主任委員保基:兩岸可以進行協商。 黃委員昭順:今天陸委會只派一位副處長來。我們這樣談判之後,日本媒體的報導和我們媒體的報導不太相同,中共也和我們不太一樣,所以本席想瞭解,在這三方當中我們還有什麼必須努力的?你們談的東西算不算數?需不需要再和陸委會談? 陳主任委員保基:東海和平倡議就是三組雙邊。 黃委員昭順:對,我們什麼時候和陸委會談?如果談的東西被陸委會或和對岸談的時候被否決的話,怎麼處理?海巡署的船要怎麼派?中共的船如果過來,我們要怎麼走?本席對此很質疑。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和中國大陸的關係就按照兩岸關係條例處理,日本和中國大陸之間…… 黃委員昭順:你說按照兩岸關係條例處理,本席想知道我們和日本談的這個東西還需要和對岸談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不需要。 黃委員昭順:如果他們依照1992年公布的領海法跑進來的話,我們怎麼處理?是由海巡署處理還是由國防部處理? 鄭副署長樟雄:從92年行政院公布暫定執法線之後,我們的船每天都有一艘在那個水域巡護,我們依照政府的基本政策,漁船在哪裡我們的保護就在哪裡。 黃委員昭順:漁船在哪裡當然你們就是保護在那裡,萬一中共的船來了,你們要怎麼處理? 鄭副署長樟雄:我們會採取對等的作為,先喊話請他們離開這個水域。 黃委員昭順:之前他們來的時候你們有喊話嗎? 鄭副署長樟雄:1月24日的時候…… 黃委員昭順:你們每次都有喊話嗎?是不是有時候他們進來,你們裝作沒看到?是不是國防部必須派船? 鄭副署長樟雄:只要碰到中共的船在那裡,我們會依照標準作業行事。 黃委員昭順:按照這次的協議,我們的漁船和日本的漁船都在那裡,在正常的情況下我們不必派船,日本也不必派船,但萬一這時中共的船也進來了,那麼我們是要聯合日本一起打中共的船,或者是要怎麼處理? 鄭副署長樟雄:在這個協議的水域裡就照協議的規定處理,假如中共的漁政船進來這裡…… 黃委員昭順:是海巡署要去還是國防部要去? 鄭副署長樟雄:海巡署基於職責會依照標準作業程序,對其喊話、驅離,希望他們離開這個水域。 黃委員昭順:只有喊話而已?國防部要不要出來? 主席:請國防部陸軍常務次長孫次長答復。 孫次長玦新:主席、各位委員。國防部按照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行事,照這個規定,各單位有各單位的權責。 黃委員昭順:本席提出這個問題就是想知道,從27度到29度這一塊在哪一次的會議談判中會有結果,因為這個區域對於漁民來講非常重要,不能說我們原本要求一件西裝,結果人家換一件小的衣服給我們,我們也就收了。我們要的不是這個,所以本席想知道下一次的談判是什麼時候?是否可以將29度的部分再拿回來,這點非常重要。我們對於這次談判還是很高興,人民也很振奮,不論如何還是要跟你們說恭喜,不過本席還是希望知道29度的部分可以在多久的時間內會有比較好的消息。 孫次長玦新:這次我們設立漁業委員會處理…… 黃委員昭順:每個月都談一次嗎? 孫次長玦新:沒有,原則上是一年談一次,但有關切的議題時,我們隨時可以提出。 黃委員昭順:本席在國會作正式的要求,希望能就27度到29度的部分儘快啟動談判,再把這部分拿回來。 孫次長玦新:好。 黃委員昭順:一年才開一次? 孫次長玦新:原則上是這樣,因為台日過去16次的談判都是一年一次。 黃委員昭順:換言之,你們也可以要求幾個月開一次? 孫次長玦新:是,可以。 黃委員昭順:本席希望這個部分能夠在較短時間內解決。 孫次長玦新:好。 黃委員昭順:這次是針對東海這邊的,另外還有南海那邊的-包括菲律賓、越南、柬埔寨等國家,在鮪魚捕捉期,我們有很多漁船被抓走的情事發生。既然我們啟動了這邊的談判,南海那邊的談判是否也要啟動?你們準備何時啟動? 孫次長玦新:我們會依據我們的最高原則-主權在我,比如我們在南海自己主權的地方將來如何共同開發有關的資源,我們可以和相關的國家談。 黃委員昭順:這個部分應該也是國人非常關心的,至於南海的部分,本席希望能夠在比較短的時間內解決,委員會可能會請你們來作專案報告。此外我們也想瞭解,按照經濟海域,我們的海域面積非常廣,不知道國防部和海巡署針對這個部分有什麼保護漁民的措施?這個問題請兩個單位答復,同時也請告訴本席,外交部何時可以啟動? 鄭副署長樟雄:謝謝委員的關心。針對南海護漁行動我們成立了碧海專案,東沙是每個月一次,南沙是每季一次。 黃委員昭順:這樣差很多,本席有意見,現在東海這邊已經談好了,所以以後的重點可能會移到南海那邊,尤其是鮪魚季來臨時,那邊的漁船常常面臨很大的壓力,同時也被很多國家驅趕,所以本席希望能調整我們的策略,這邊既然談好了,海巡署和國防部針對南海的部分也應有一個專案,鮪魚季馬上到了,是否可以在一個月內提出?我們希望能有實質的效應出現。 鄭副署長樟雄:好。 主席(黃委員昭順):請簡委員東明質詢。 簡委員東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日漁業協議擴大了我們漁民的作業海域,對於農委會和參與這個協議的相關單位,我們給予很大的肯定。實際上,漁業面臨的最大問題還是兩岸問題,過去兩岸還處於嚴重敵對的狀況時,大陸漁船越界捕撈的問題就相當嚴重了。不知道目前我們和大陸方面的談判情形如何?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和大陸談判的部分,在兩岸關係條例規範的範圍裡我們開始了談判,至於作業船隻的部分,我們還是維持以往的做法,如果他們越過中線海巡署還是會管理。 簡委員東明:海巡署目前的做法可能就是驅離,假如他們進入我們的海域,我們大概就是採取強制驅離的方式,除了強制驅離還有沒有其他方法? 主席:請海巡署鄭副署長答復。 鄭副署長樟雄:主席、各位委員。強制驅離無效的話,必要時就是帶案查扣。 簡委員東明:目前處理的案件裡有沒有這種案件? 鄭副署長樟雄:有,對於大陸越界漁船,單是去年就查扣、罰款3,000多萬。 簡委員東明:就我所知,在過去的年代兩岸還很敵對的情況下,要驅離大陸漁船相當不容易。我曾在烏坵當兵,當時對於這種事是非常嚴格的,大陸漁船越界到烏坵四周捕魚的話,我們是直接開槍射擊漁船的前方,不射擊船隻,用這樣的方式強制驅離,對方知道我們不會射擊他們的漁船也不會傷害漁民,所以他們不走。那個年代尚且如此,更何況現在關係改善這麼多,我個人的看法是驅離的動作更困難。 鄭副署長樟雄:非常謝謝委員的關心,也感謝立法院去年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的修正,讓我們對於越界捕魚漁船情況比較嚴重者可以帶案處分。從去年3月21日開始實施罰款之後,已經查扣了187艘、3,205萬元,今年1月到2月也查扣了23艘、390萬元,確實有發揮效果,越界漁船少了很多。 簡委員東明:我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效果相當有限,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唯有兩岸合作談判才會有效,才能實質的達到嚇止、解決漁船越界捕撈的問題,但這個部分到目前為止好像還沒有列入議程。 鄭副署長樟雄:謝謝委員關心,我們有雙方熱線接觸的管道,我們也要求大陸,希望他們能夠約制他們的漁船不要越界到台灣的水域。 簡委員東明:大陸是共產國家,要約制漁民是很容易的,但這個問題沒有進入談判,沒有透過他們的政府做約束的話是很困難的。 鄭副署長樟雄:就海巡署的管道來講是藉由溝通而能加以約制,至於是否談判則牽涉到整個國家的政策,這也要由陸委會主政。 簡委員東明:陸委會還是要透過兩岸兩會的程序去處理,這才是真正的方式,強制驅離的方式在過去已經無效也很困難了,更何況是現在。 我對林務方面相當有興趣,林務局和原住民的關係相當密切,我要請教李局長,你們對於森林的主副產物遭到竊取的情況怎麼處理? 主席:請農委會林務局李局長答復。 李局長桃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處理方式是:第一、我們和檢警方面成立了一個協調平台,所以報案率提高到79.2%。第二、推動社區聯防,我們和原住民社區合作推動社區保育方案,我們在一定的時間裡給予一定的補助,這在上個月修正森林辦法時已經予以明文化,所以這已經進入法規命令,將來可以透過補助的方式讓社區聯防。第三、我們也希望能夠讓原住民族得到一些資源,因此在漂流木的撿拾方面,我們預備讓漂流木所在地現場的鄉鎮市區居民先行撿拾,一定時間後再開放為全縣撿拾。第四、我們準備修正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讓原住民能夠參與副產物的採收,在競價的過程中對於原住民社區提出者給予優先權,這部分正在進行法制作業之中。總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是我們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們一定會努力,與社區的結合、原住民的結合也在努力之中。 簡委員東明:李局長的答復非常詳細,你們針對舉發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方面是依據森林保護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你們好像設立了破案獎金? 李局長桃生:對。 簡委員東明:屏東林管處似乎也有訂定破案獎金發放辦法。 李局長桃生:對。 簡委員東明:屏東林管處訂定的舉發申請辦法是全體適用或者僅適用於屏東林管處? 李局長桃生:上個月我們也修正了森林保護辦法,對於舉發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一經查獲、人贓俱獲的話,先頒發5萬元以下的獎金,等到檢察官起訴後,我們就發給贓額十分之一以上的獎金,和過去相較,時間上縮短了。 簡委員東明:屏東林管處訂定的辦法非常簡單,嚇止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的效果可能相當有限,因為你們訂定的辦法還是依據行為人,而且贓物必須在一定的金額以上…… 李局長桃生:這些都已經改過了。 簡委員東明:不僅規定贓物必須在一定的金額以上,而且最高還在五萬元…… 李局長桃生:這些都修正過了。 簡委員東明:能不能提供修正過的辦法? 李局長桃生:可以。 簡委員東明:上次在那瑪夏查獲贓物是巡視員發現的或者是舉發的? 李局長桃生:那是漂流木…… 簡委員東明:對,單是一棵就有20噸重。 李局長桃生:那是漂流木埋藏在地底下,巡視員得到一些情資之後就把它搬回來了。 簡委員東明:據我所知好像不是巡視員發現的,是經過舉發的。 李局長桃生:我們有一些情報,巡視員和原住民都保持很密切的關係,因為光靠巡視員的力量是不夠的,社區的關係建立起來後…… 簡委員東明:這是經過舉發的,最近有人反映,這件事發生到現在將近兩年,獎金還沒有拿到,這是怎麼一回事? 李局長桃生:那是漂流木埋藏在河床底下,所以並不是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屬於侵佔漂流物,這和森林保護辦法的規定不太相同。 簡委員東明:雖然不太相同,但這一棵漂流木的價格高達500萬元以上,所以你們應該就舉發獎勵辦法和獎金的制度再作詳細的研究。 李局長桃生:我們會再就漂流木的竊取和侵佔的部分進行研究,看看有沒有發給森林保護獎金的辦法。 簡委員東明:你們應該給舉發人一個交代,他一直認為有這個獎勵辦法所以才舉發,結果到現在還拿不到任何獎金。 李局長桃生:這是當然的,不過那是漂流木,情形不太一樣,是不是會後我向委員報告,或許我們就這方面再研究一下。 簡委員東明:雖說是漂流木,但它過去也是種植在森林地區,後來才漂流出去的。 李局長桃生:現在的保護辦法是規定舉發竊取山上的主副產物者有獎金,侵佔漂流物的部分還沒有獎金的規定,所以這部分我們再研究一下。 簡委員東明:這個辦法還是要作一個修正,要作一個詳細的訂定。 李局長桃生:對於舉發侵佔漂流物罪嫌者要不要給予獎金的部分,我們會再作研究。 簡委員東明:對,要不然他辛辛苦苦的舉發了,結果沒有得到任何回應,這點請李局長慎重的調整。 李局長桃生:我瞭解。 簡委員東明:請李局長把已經調整過的舉發辦法提供給我。 李局長桃生:馬上送給委員。 主席:請蘇委員震清質詢。(不在場)蘇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滄敏質詢。 林委員滄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的漁業談判獲得國際和全國的認同,因為爭議多年無法解決的問題透過這次的談判取得共識。沙署長有參與這次的談判,陳主委也有參與嗎?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參與。 林委員滄敏:我以為是陳主委去才談成,本來要幫陳主委記功、嘉獎的,結果原來是陳主委沒有去才談成的,應該要把這個列入紀錄。過去存在的諸多問題一直無法解決,現在為什麼透過這個機制而得以解決,主要是因為日本和我們的關係日益改善,在日本發生海嘯之後,日本認定台灣是一個友好國家,所以在台日關係中大家必然會要求存在一個和平機制。就國際性來講,我建議陳主委率領各部會真正的落實我們在國際農業發展的提升,這方面包括漁業主權以及國際認證的種苗等等,陳主委應該知道,我們農業註冊的種苗、樹種的種類相當多。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我要向署長提出建議,彰化地區的蚵仔目前都面臨無法生存的問題,沙署長知道什麼原因嗎? 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沙署長答復。 沙署長志一: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今年的活存率不好。 林委員滄敏:你知道活存率不好的原因嗎? 沙署長志一:活存率不好與水溫、病菌等等都有關係,這部分我們有請水試所密切的和漁民聯繫,正在實際瞭解和輔導中。 林委員滄敏:漁業署和我們去會勘過而且也我們也探討出原因,第一是台中火力發電廠延伸到外海,所以造成嚴重的水淤積,無法活絡,這點你知道嗎? 沙署長志一:我瞭解。 林委員滄敏:你沒有去,但你的部屬有沒有向你報告? 沙署長志一:有。 林委員滄敏:你要怎麼處理? 沙署長志一:我們希望將來能夠更有效的利用清出的泥沙,且增加經費繼續作疏浚的工作。 林委員滄敏:叫你們做你們可能又會說經費短缺,所以我提出一個建議。我請彰化漁會和彰濱工業區共同研究一個有效的方式並取得共識,請他們就所有漁港的淤積和大肚溪、濁水溪流域的清淤共同探討,作一個BOT案,制訂一個清淤政策,將清出的淤泥標售或回填,這樣就不必再多花預算。沙署長和主委會接受我的建議嗎? 沙署長志一:對於委員上次的建議我們非常認真的在思考,同時也覺得這是一個好的方向,我們會持續和水利署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研究,看看是否有辦法制訂這樣的制度。 林委員滄敏:只要你們先把你們的意見提出,相對的我們會請工業區配合,因為你們是漁港的主管機關,這樣可以嗎? 沙署長志一:可以。 林委員滄敏:什麼時候可以完成? 沙署長志一:我們再作一次會勘之後大概就會初步擬出…… 林委員滄敏:已經會勘過了,什麼時候可以完成? 沙署長志一:上次經濟部沒有來,所以我們可能要更進一步的協調。 林委員滄敏:你們是主管機關,你們可以先制訂你們的計劃然後再請其他相關單位配合。這樣可以嗎? 沙署長志一:可以。 林委員滄敏:最近H7N9的發生影響整個疫區,目前台灣農產品受到影響的有幾項? 陳主任委員保基:到目前為止,H7N9對於家禽本身是低病原性…… 林委員滄敏:是低病原性卻是高傳染性。 陳主任委員保基:家禽和人之間可能因接觸而傳染,但所有產品的價格到目前為止還算穩定。 林委員滄敏:穩定是穩定,不過對蛋價影響很大,你知道嗎?依現在蛋的生產和價格,再怎麼講蛋農還是吃虧。你知道現在蛋的市價多少? 陳主任委員保基:現在的批發價是一台斤32.5元,零售價大概是40元左右。 林委員滄敏:你的資訊錯誤,你去查一下,差價似乎高達一倍。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是養雞協會的報價,不會錯。 林委員滄敏:應該不是,所有的蛋以來自中南部的最多。 陳主任委員保基:彰化最多。 林委員滄敏:蛋是完全的生產,但操控在台北運銷公司手中。 主席:延長會議時間,中午不休息。 林委員滄敏:蛋的產地價格和消費市場價格相差一倍,基層要養一隻雞並不好養,因為如沒有靠藥物的話,雞不容易飼養,其次是傳染病的機率很高,而且現在飼料高漲。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所有蛋都操控在台北市運銷公司手裡,你應該知道吧! 陳主任委員保基:從產地到消費地,會通過蛋商、大運銷商,在這個過程中,本會和生產者、運銷商都有一些協商。 林委員滄敏:不能僅止於協商,本席要求公平會深入調查,賣蛋的利潤,比生產者的獲利多一倍,實在很不合理。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差那麼多啦! 林委員滄敏:有,你去查。此外,現在有一個很嚴重的議題,請你回去以後馬上調查,農會是因農民而存在的,農會輔導農民是必然的,最近有些農會被污名化,檢調以詐欺名義進行搜索,甚至移送法院,這些問題你知道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知道。 林委員滄敏:站在農會主管機關的立場,你認為這個問題嚴不嚴重?以後誰要幫農民服務?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發現少數貸款確實有瑕疵,只是大部分…… 林委員滄敏:如果有瑕疵,可以按照它的瑕疵移送法辦,但應查明到底有沒有規費、冒貸情形,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林委員滄敏:你懂我的意思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知道。 林委員滄敏:希望你查清楚。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會請司法單位秉公處理。 林委員滄敏:你們要公開說明,並請法務部、司法機關查清楚,不能這樣子。 陳主任委員保基: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質詢。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台日談判漁業協定時,你沒有參加嗎?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我都非常清楚,但是談判的…… 江委員啟臣:談判和簽署你都沒有參加?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 江委員啟臣:主要是外交部。 陳主任委員保基:本會由漁業署署長代表。 江委員啟臣:請問這份協議的有效期多長?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答復。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就過去16次的漁業談判經驗,是一年召開一次。 江委員啟臣:效期多長? 石次長定:沒有一定的效期。 江委員啟臣:每次召開漁業委員會時都有可能修改,對不對? 石次長定:可以就大家關切的議題討論,協議終止條款時,要於6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江委員啟臣:本席擔心的是,他們會不會只是暫時給我們一點好處,以後開會時又提出新的要求。 石次長定:16年來總算談出一點共識,這個機會應該很小。 江委員啟臣:過去16年都沒有談成,為什麼這次可以談成? 石次長定:最重要的是東海和平倡議。 江委員啟臣:主要是東海和平倡議? 石次長定:對。 江委員啟臣:還是日本覺得應該結合台灣來對抗大陸? 石次長定:協議第一條的宗旨就是為了東海和平。 江委員啟臣:還是日本怕我們結合大陸對抗他們? 石次長定:應該沒有吧!我們簽這個協議,最重要的是主權在我。 江委員啟臣:我們早就提東海和平了,只是這次把它包裝為倡議而已,過去我們也主張擱置爭議、共享資源,東海和平倡議並不是新的主張,怎麼會突然間…… 石次長定:就三組雙邊、一組三邊而言,這是新的議題。 江委員啟臣:這次只有雙邊而已,並沒有三邊,只有第一組的雙邊、過去的雙邊,還沒有到第二組的雙邊,也沒有到達三組雙邊同時進行的程度。 石次長定:日中也談過了。 江委員啟臣:日中談判時,有談到我們這一塊嗎? 石次長定:沒有。 江委員啟臣:他們是切割處理的? 石次長定:對,他們談他們的,我們談我們的。 江委員啟臣:這次的協議並沒有包含釣魚台周邊,是否代表未來海巡署不到釣魚台周邊護漁?萬一我們的漁船、漁民到釣魚台周邊捕魚,你們會護漁嗎? 主席:請海巡署鄭副署長答復。 鄭副署長樟雄:主席、各位委員。釣魚台是中華民國固有的領土,我們的漁船到哪裡,海巡艦艇就保護到哪裡。 江委員啟臣:不受這個協定限制? 鄭副署長樟雄:對。 江委員啟臣:這個協定也沒有限制我們不可以去那邊護漁,對不對? 鄭副署長樟雄:對。 江委員啟臣:將來這種事情還是有可能發生,對不對? 鄭副署長樟雄:對。 江委員啟臣:釣魚台周邊的護漁事件、衝突還是有可能發生。 鄭副署長樟雄:不排除。 江委員啟臣:你們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 鄭副署長樟雄:是。 江委員啟臣:對這次的進展,我們應該給予肯定、鼓勵,但是還沒有全部解決問題,就算不談主權問題,釣魚台周邊的漁權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台日漁業委員會未來還是要繼續談這個問題。 鄭副署長樟雄:是。 江委員啟臣:我們知道漁業需要用重油,請問現在有哪些農業需要用重油? 陳主任委員保基:據我所知,乾燥機、稻穀烘乾機…… 江委員啟臣:乾燥、烘焙都需要用重油,據你的了解,烘乾一次需要多少重油? 陳主任委員保基:依規模大小而異。 江委員啟臣:其實規模都很大,農民不可能從事小規模、沒有經濟效益的作業,為了提高農產的附加價值及經濟效益,勢必要有一定的量,現在重油的貯存必須依照消防法的規定,消防法規定只能貯存2公秉,請問香菇烘焙一次要用多少重油?起碼要5、6公秉。 陳主任委員保基:連續性的。 江委員啟臣:不可諱言的,這要有安全考量,但農民不可能烘到一半再去買油、載油,所以貯油量一定要夠,本席要求農委會儘速和消防署談出農業用重油的安全限制標準,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保基:好。 江委員啟臣:不能再以一般消防法來限制農業用重油,否則這些產業就不用發展了,他們現在等於抱著被檢舉的心態從事農產加工。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實際需要,我們絕對…… 江委員啟臣:本席已為此事協調很久,看到你們的公文,我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你們說:農委會沒有消防檢查、消防安全相關法律配套及人力,內政部是消防主管機關,有關消防的規定,應該由內政部納入相關法規予以明確規定。其實,消防法裡面有一個例外規定-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另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本席認為,政府機關之間不應該互相踢皮球,這是一個實際的問題,3月29日,我們召開過協調會,農委會和消防署都派員參加了,結果你們還是不想訂定相關法規,依然想以補貼運輸費用方式處理,就是不想主管這個問題,這是駝鳥心態,該你主管的,你們就要扛起來。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件事情我會處理。 江委員啟臣:會中,我們曾要求你們調查全國需要進行烘乾作業的農業各自需要多少重油量,希望你們解決這個問題,否則可能會扼殺這個產業,請你們兼顧產業發展和安全,主委,你可以承諾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可以承諾。 江委員啟臣:這個問題不難,希望3個月內能解決。 陳主任委員保基:好。 江委員啟臣:本席認為主管單位說話要算話、要重誠信,2009年莫拉克風災帶了152噸漂流木到東勢,這152噸現在在哪裡? 主席:請農委會林務局李局長答復。 李局長桃生:主席、各位委員。比較珍貴的漂流木,我們已集中在東勢成立國際木雕園區,當年也辦了國際競賽。 江委員啟臣:國際木雕園區是前主委陳武雄承諾的,主委你接任之後,不能把前任的承諾推翻掉,2010年10月9日,農委會在地方舉辦座談時,公開承諾編列14億預算打造這個園區,請問現在這個園區在哪裡? 李局長桃生:沒有。 江委員啟臣:沒有就算了,預算還被砍掉,據了解,現在剩下不到3億,而且還沒有開始作業,當時的台中市政府副市長蕭家淇,現在是內政部次長,去年他還說這是台中市的12大旗艦計畫之一,4年內要完工,請問現在經費在哪裡?當初承諾14億,現在連1億都沒有,主委,做不到的事情不要承諾,承諾了就要做,而且不能因為主委異動而改變,這是農委會給地方的承諾,本席要求你們於一個月內提供最新的規劃,並於本會期內到地方說明你們將來到底要怎麼做,不能不了了之。 陳主任委員保基:重大建設經費由經建會核定,我們會跟經建會討論。 江委員啟臣:你們要和經建會協調、溝通,但不能完全推給經建會,經建會可以否決所有事情,他們為何單單否決這個計畫,而沒有否決其他計畫,是主管機關不夠努力、計畫不夠完備而被推翻,還是經建會惡意推翻台中的計畫?如果是後者,我們會找經建會算帳。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來了解、努力。 江委員啟臣:本席要求你們於本會期到地方舉辦說明會。 陳主任委員保基:好。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質詢。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署長,你剛剛說中華民國擁有釣魚台的主權,所以釣魚台的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既然如此,為什麼馬英九說釣島主權將來還有機會再談?有關護漁政策方面,你說只要在中華民國主權所在地,護漁方面不排除台日漁業協定相關的規範,我的意思是,如果我國漁船進入釣魚台12浬內,你們是否護漁? 主席:請海巡署鄭副署長答復。 鄭副署長樟雄:主席、各位委員。當然要護漁。 邱委員志偉:進入釣魚台12浬內,你還是要護漁? 鄭副署長樟雄:因為釣魚台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主權在我,擱置爭議,我們的漁船到12浬內,海巡署有責任保護漁民。 邱委員志偉:對你們而言,台日漁業協議形同具文,一點拘束力都沒有?這樣各單位不是各行其是嗎?你們可以不受台日漁業協議規範?我們訂定乙區,排除對方法律適用區域,也有特別合作的區域,但領海12浬部分因為還沒有達成協議,以後漁業委員會還要做相關的安排或討論,在這個部分還沒有共識的情形下,你說要去護漁,而且包括進入領海12浬以內的部分,你的做法不是打了外交部、農委會一個耳光嗎?你們內部要先想清楚,不能在國會亂講。如果現在有一條漁船要進入釣魚台12浬內捕魚,你要不要護漁?要不要跟著進去? 鄭副署長樟雄:只要他們提出請求,我們就要進行保護。 邱委員志偉:這個部分不在台日漁業協議範圍之內,馬英九也承諾釣魚台主權還有機會再談,由此可見,這個部分還沒有達成共識。 鄭副署長樟雄:這個協議在釣魚台水域外…… 邱委員志偉:海巡署似乎在狀況外,請問外交部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答復。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釣魚台這個部分沒有納入協議,我們堅持主權在我。 邱委員志偉:你們只有口號主權、宣示主權,沒有實質主權嘛!主權可以做為談判的標的嗎? 石次長定:沒有,主權不談判。 邱委員志偉:主權可以列為談判的標的嗎? 石次長定:我們沒有列入,我們是以主權在我……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過去17年懸而未決的問題可以在一夕之間達成協議?關鍵問題在哪裡? 石次長定:東海和平倡議。 邱委員志偉:就是擱置爭議嘛! 石次長定:對,擱置爭議。 邱委員志偉:主權屬於中華民國,這是我們一再宣示的,有什麼好擱置的?為什麼還要以後再談? 石次長定:主權在我,擱置爭議,這次爭議的是我們專屬…… 邱委員志偉:如果台灣漁船進入12浬以內的領海,外交部的立場如何? 石次長定:這是我們主權所在的領海。 邱委員志偉:你們還是要護漁?你支持海巡署的做法? 石次長定:有爭議的話,我們要去支援。 邱委員志偉:如果遭到日本軍艦砲擊,海巡署是不是要回應? 石次長定:我們彼此擱置爭議,有了漁業協定以後,和過去的情形會有很大不同。舉例而言,協議海域就排除對方法律的適用。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你們是以主權換漁權。 石次長定:沒有,完全沒有,主權就是主權,漁權是協議。 邱委員志偉:主權分很多種,主權是零合的,主權不是非零合的,不是你的就是我的,不是我有二分之一,你有二分之一,主權不能列為談判的標的。 石次長定:絕對不是談判的標的。 邱委員志偉:你們擱置主權…… 石次長定:我們沒有擱置主權,是擱置爭議。 邱委員志偉:你們放棄主權,所以日本願意跟你們談。 石次長定:沒有,絕對沒有。 邱委員志偉:過去16次沒有辦法談成,是我們堅持釣魚台主權是台灣的,是中華民國的,這次你們把它擱置了嘛! 石次長定:沒有,我們這次主張釣魚台是中華民國固有的領土。 邱委員志偉:你們默示釣魚台主權屬於日本。 石次長定:沒有。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12浬不在這次協議範圍之內? 石次長定:因為我們這一次…… 邱委員志偉:如果釣魚台的主權屬於中華民國,釣魚台12浬也是中華民國的領海啊! 石次長定:沒錯。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我們的漁船不能進去捕魚? 石次長定:我們沒有說不能進去啊!當然可以進去。 邱委員志偉:這次協議的範圍只有乙區和丙區,你們的圖畫得很清楚。 石次長定:對啊! 邱委員志偉:包括12浬領海嗎? 石次長定:領海是我們的,不是談判標的。 邱委員志偉:領海現在可以進去嗎? 石次長定:我們可以進去啊! 邱委員志偉:日本不會有任何阻擾措施嗎? 石次長定:對主權的論述,他們有他們的主張,我們有我們的主張,但是我們堅持釣魚台是中華民國固有的領土。 邱委員志偉:我看你們的報告,越看越模糊,這次協議的區域包括排除對方法律適用的區域(所謂的乙區),也包括特別合作的海域。 石次長定:沒有錯。 邱委員志偉:乙區加丙區,有沒有包括領海12浬? 石次長定:那是我們的主權範圍。 邱委員志偉:所以我說那是口號主權,連美國都說日本對釣魚台有行政管轄權。 石次長定:那是美國講的。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們是自欺欺人啊! 石次長定:美國在1971年就以正式的節略告訴我們中華民國政府,美國對釣魚台的主權不採取任何立場,這個主權問題…… 邱委員志偉:怎麼會沒有任何立場呢?美國對日本的釣魚台主權已經做出承諾,說是具有行政管理權。 石次長定:行政權是在1971年交給日本,只有這樣子。 邱委員志偉:你們這次會達成協議,主要是我們放棄了主權嘛! 石次長定:沒有。 邱委員志偉:你們默示了日本對釣魚台具有行政管理權嘛! 石次長定:我們堅持主權在我,才會有協商的基礎,不然日本幹嘛和我們協商!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是日本讓給台灣漁權,而不是台灣讓給日本漁權? 石次長定:我們彼此在合作互惠…… 邱委員志偉:如果是我們的領海、是我們的經濟專屬區域,那為什麼是日本讓給台灣漁權,而不是台灣讓給日本? 石次長定:我們彼此合作所以才會有協議的水域,現在我們不用我們的暫定執法線,也不用日本的中間線,而是擴大彼此的漁權地區。 邱委員志偉:協議是獲得日本同意耶!以前這些都沒有達成共識,都會有爭議,而且會發生零星的衝突。這次為什麼會有協議?為什麼會有特別合作區域?主要是日本放給我們漁權。 石次長定:不是,這是我們對新的漁業秩序做出一個新的安排。 邱委員志偉:你認為日本為什麼會放給我們漁權? 石次長定:就是因為我們在東海地區的和平主張有大家協議的基礎。 邱委員志偉:我們一向主張東海區域問題要和平解決,大家要共同開發資源。並不是在東海和平倡議之後,日本突然開竅了,突然接受了,認為這是馬英九獨見而創獲者,受到很高的評價,所以他們願意追隨馬英九的腳步,你們不要太天真啦! 石次長定:我們協議的第一條就是,為了東海的和平而簽訂漁業合作協議。 邱委員志偉:你用主權來換取和平! 石次長定:沒有,我們沒有用主權換和平,這個主權是大家各自主張……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日本一夕之間會答應你,因為你們默示12海里是屬於他們的領海範圍,所以我們的軍艦和漁船不能進入12海里嘛! 石次長定:我們的漁船可以在12海里、在我們的領海裡面捕魚。 邱委員志偉:靠近釣魚台12海里嗎? 石次長定:接近12海里,可以呀! 邱委員志偉:是接近還是進去12海里之內? 石次長定:進去12海里也可以。 邱委員志偉:進去12海里甚至可以登島啦! 石次長定:關於登島這些問題,我們彼此擱置爭議來處理共同關切的問題。 邱委員志偉:本席認為你們對主權的論述太過跳躍,而且對內是一套,對外又是一套。 石次長定:完全沒有,我們一向的主張…… 邱委員志偉:你們對內說,釣魚台的主權屬於中華民國,對外卻以主權去換取和平、換取漁權,這是很有問題的。 石次長定:完全沒有,請委員看第二條第五項,關於大家共同關切的問題,未來還要再協商。 邱委員志偉:本席再請教陳主委,農委會的報告第2頁提到:「六、釣魚台列嶼周邊海域之安排 歷次漁業會談時,雙方均堅持釣魚台列嶼主權,本次未就漁船在釣魚台列嶼領海作業達成協議,……」既然無法達成協議,所以才便宜行事,用所謂的「免責條款」,在這裡所承諾的不適用其他相關主權的論述。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擱置主權爭議。 邱委員志偉:你是談判的主要負責單位,…… 主席:主要負責單位是外交部。 邱委員志偉:但是漁業是農委會主管的。 主席:時間到,請陳主委以書面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擱置主權爭議,所以才有免責條款來……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你們好像欺騙了國人,你們用虛化或是弱化主權去換取漁權,這個問題很大。馬英九說主權問題以後再談,如果主權很明確屬於中華民國的話,還要再談什麼呢? 主席:謝謝邱委員。請李委員桐豪質詢。(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翁委員重鈞質詢。 翁委員重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禮拜六本席參加「農村再生」微電影的首映典禮,看了兩個半鐘頭,內心無比的感動。我覺得水土保持局有在做事情,主委應該好好地獎勵黃局長。這部電影讓人看到了農村的希望,感覺農村是一個大家庭,年輕人回到農村是有機會的,因此本席建議農委會繼續拍攝續集。在這部微電影裡面,那位鋼琴老師問想要回鄉務農的理事長兒子,他想要種什麼?這位年輕人回答說,他想種高經濟農作物例如釋迦、高接梨、甜柿。這幾樣作物在嘉義縣義竹鄉剛好都沒有,這是小小的遺憾,但是片中描述的願景充分掌握了未來世代的潮流。當初農村再生條例的基金要維持兩千億的規模,本席堅持不讓它通過,因為本席強調的是,農村再生不是只從事建設或是環境綠美化,更要讓人看到願景,所以一定要把產業帶回農村。本席換個角度來看,我覺得在微電影裡面,那位回鄉的年輕人可以告訴那位鋼琴老師,我帶你去看義竹種的玉女小番茄,小小一包賣150元,非常地搶手。還有義竹的白苦瓜及綠蘆筍,價錢也非常好,所以年輕人回鄉種田是十分有希望的事情。這位年輕人也可以帶鋼琴老師去看玉米迷宮,讓人知道年輕人能夠當小地主大佃農,一樣賺很多很多的錢,不一定要留在都市。我給這部微電影打90分,建議一定要再拍續集,告訴大家如何利用農村再生基金來發展農村產業。黃局長做得很好,主委應該好好嘉獎。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 翁委員重鈞:本席希望你們繼續做下去,農村最重要的不是整理環境,而是要讓大家有希望,現在鄉下有設施農業、精緻農業、小地主大佃農,義竹鄉有很多年輕人覺得不一定要留在都市吃頭路,回鄉務農也很好,農村的希望就在這裡。 陳主任委員保基:非常感謝委員從地方來講這件事,我們要把產業和農村再生結合,才可以進行整體的農村和農業再造,我在前幾次的答詢都堅持這樣的理念。那部微電影我也看過,每次看都流眼淚。 翁委員重鈞:我也一樣,很感動。 陳主任委員保基:因為我們是從鄉下來的小孩,回家的路有那麼困難嗎?這就是我們對於整個農業未來的一個願景。 翁委員重鈞:主委,我們大家繼續努力。 陳主任委員保基:好。 翁委員重鈞:第二個大的課題,就是最近我看到嘉雲南地區報紙的頭版,上面提到今年因為休耕田的面積增加,結果還沒開始收割,稻穀價格已經跌了好幾十塊錢。我到嘉義縣水上鄉考察時,水上鄉的農業課長及鄉長就站起來說,嘉義縣水上鄉因為沒有烘乾機,如果再像去年、前年大家搶收時,沒有人烘乾稻穀就糟糕了,農民不知道該如何生活,該如何依靠?稻穀要是便宜到沒人要,就變成政治問題了。昨天我去鹿草參加西瓜節的活動,我看到鹿草農會的倉庫堆積得滿滿的都是稻穀,我就跟農會的員工說:「你們怎麼囤積這麼多稻穀!」他說:「委員,不只是這個倉庫堆得滿滿的,我們還去租其他地方堆積稻穀呢!」我問說:「今年的稻穀收割時,你們的倉庫夠嗎?」他回答說:「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主委,我現在跟你預告,你一定要事先做好規劃工作,從收割機到烘乾機、到收購的稻穀要如何找到足夠的倉庫。同時,因為休耕田的面積提高,產銷失衡,假設稻穀價格跌到像現在這麼過於便宜,已經是穀賤傷農,引起農民反感的時候,你要做一些因應。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 翁委員重鈞:不能等閒視之。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沒有。 翁委員重鈞:這會變成政治議題唷!假使有一天要走上街頭,我翁重鈞會是帶頭的人。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我不會讓你走上街頭,我們會先做準備。 翁委員重鈞:你不會讓我走上街頭,問題是那些種田的人如果受了災害,或是農產品賣不到好價錢,讓他們叫苦連天,你說叫我不要走上街頭,我覺得我做立法委員也沒意思。 陳主任委員保基:農委會就是要讓農民能夠有錢賺,這是我們的責任,對於翁委員的提醒,我們會澈底注意,不會讓這樣的事情發生。 翁委員重鈞:在今天的政治環境下,你如果不提早因應、未雨綢繆,就會「白白布染成黑」,我不會騙你。你記得那年馬總統競選時,明明民進黨執政時農會的收購價比市面便宜,但是他們還敢帶人來行政院抗議,說是穀賤傷農。今年的問題如果不妥善因應,當稻穀成熟時沒有收割機可以收割、收割下來的稻穀沒有烘乾機可以烘乾、或是烘乾後沒有倉庫可以存放的話,糟糕!稻穀到處都是,穀價跌落,就真的是穀賤傷農了,會比上次的政治操作更嚴重,你要好好考慮。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我非常瞭解,謝謝委員的提醒。 翁委員重鈞:農糧署的李署長是一位有實務經驗的人,但是面對這麼大的問題,沒有傾農委會相關的人力來做妥善因應的話,我真的很緊張。最近大家都叫苦連天,現在是生意人叫苦連天,因為囤積稻穀的都賠得要死,虧了很多錢;但是生意人還比較好講話,如果再繼續下去,農民因為穀價下跌而叫苦連天,我想我們就要好好檢討休耕田的政策、要好好檢討有沒有做好因應措施。 陳主任委員保基:謝謝委員的提醒。 翁委員重鈞:我在替你緊張,你不要只是輕描淡寫的。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我沒有。 翁委員重鈞:該稱讚你的,我會稱讚你,但是為了你將來能歷史留名,我會提早跟你說。我真的很擔心,今年你自己注意看,如果沒有因應,將來你就會知道。 陳主任委員保基: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中午1時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石次長,這次台灣與日本簽定的漁業協議當中,真正的簽署人是誰?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答復。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是由亞協的廖會長跟日方交協的大橋會長簽定。 許委員添財:白手套對白手套? 石次長定:對,由我們雙方的機關來處理。 許委員添財:真正主談的雙方是? 石次長定:是由我們駐東京的同仁來主談的。 許委員添財:不是漁業署沙署長嗎? 石次長定:沙署長有參加所有的會議。 許委員添財:不是他主談嗎? 石次長定:他也是主談官員之一。 許委員添財:團長是誰? 石次長定:駐東京的同仁。 許委員添財:最後簽署協議文件的是? 石次長定:亞協及交協。 許委員添財:這次有儘量避免談到主權的問題,是不是? 石次長定:基本上,我們秉持著主權在我的精神,然後擱置爭議,也就是將大家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來做為商談的標的,維持並建立漁業作業的秩序。 許委員添財:在規避主權爭議的特殊處理之下,經過17年的努力,終於簽署了漁業協議,所以你認為這是跨出一大步還是一小步呢? 石次長定:在擱置爭議或是漁業協議上,這應該算是一大步。 許委員添財:大步或是小步就是要看後續的相對性了。還有,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胡念祖主任提出了5項質疑,第一點,在這次使用的文字上,所謂免責條款是用了「具權限的主管機關」來做表達,這樣一來,反而放棄了漁業協議中雙方的主體,即日本和台灣,而另形成了一個降格的表述,對此,次長有無任何的回應? 石次長定:這是反映台日之間現實的問題,目前就是交協跟亞協,所以必須在此架構之下簽署這樣的協議,因此,並沒有降格的意思在裡面,這完全是以現實的考量來做務實的安排。 許委員添財:這是你的回應。 石次長定:這是我們一向的立場。 許委員添財:達成的協議當中,涵蓋的範圍是北緯27度線以南,包括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以及北緯24度50分、東經124度等,這與釣魚台列嶼為基礎所主張的專屬經濟海域相較,即東可達琉球群島、北可達春曉油氣田的範圍,兩者差別有多大? 石次長定:這不是面積差多大的問題,這次的漁業談判講得非常清楚,包括以我們自己領海為基線而劃分的暫定執法線跟日本過去主張的專屬經濟區域的中間線,這次都不談了,而是尋求在一個重疊的區域裡頭來劃分漁業秩序,所以這有較過去的區域還要擴大,這在我們的新聞稿中說得很清楚,擴大的海域有將近4,500平方公里,即1,400平方海里,而且擴大的區域是我們在捕漁方面最需要的區域,所以我才說這對我們來說是一大步。 許委員添財:但胡主任又提到,這次台日漁業協議所定出的範圍其實是1997年11月、2000年6月中國跟日本簽定中日漁業協定中的南部界線,換言之,整個東海漁業作業權益及秩序,是由中國跟日本雙方所界定的,台灣毫無置喙之餘地,這次台日漁業協議也僅就日本跟中國漁業協定以南的海域當中,對台日雙邊漁業作業秩序予以規範,台灣並未能就此有所突破,對此,請次長回應一下。 石次長定:在這次沒有談的部分,我們雙方都同意設立雙邊的漁業委員會,留待未來再談。 許委員添財:就是繼續談? 石次長定:繼續談。 許委員添財:沒有談的部分,就是未確定的範圍,而未來政府在執行護漁工作方面,海巡署王署長是有提到相關工作還是會繼續,不過,「繼續」應該是好聽的話,實際上政府會不會去要求我們的漁民?既然已經有了台日漁業協議,大家都要遵守雙方的約定,就僅限於談好的這一部分,其他尚未談好的部分,就不要去予以觸犯,政府會不會有這個動作呢? 石次長定:現在沒有談好的部分就是維持現狀,也就是過去是怎麼護漁的,現在就是這樣在護漁,而現在屬於我們的,則我們是一點都沒有退讓。 許委員添財:表面上的說法是這樣,但是實際上的做法也是如此嗎? 石次長定:是的。 許委員添財:如果在沒有談好、未確定的領域內發生衝突,則要如何來處理呢? 石次長定:就由未來設立的台日漁業委員會來解決這些爭議。 許委員添財:希望不要再有我們的漁船被扣了、漁民被抓了等情況發生。 石次長定:這就是雙方的協議,就是由未來雙方的漁業委員會來處理,而這次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建立了這個制度。 許委員添財:中國表示他們很關注台日漁業協議,則目前他們有什麼回應嗎? 石次長定:目前我們所掌握的資訊中,基本上是不包括這一部分的,的確,方才委員有提到,中國和日本是有其漁業協議的,所以這部分水域就是歸他們去談,而這也是東海和平倡議三組雙邊中一個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希望在和平的架構之下來處理未來的問題。 許委員添財:我是指中國的部分。 石次長定:也是一樣的。 許委員添財:你們預期中國會有什麼樣的回應呢?胡主任有提到,這次所談的範圍是在中國和日本1997年11月簽定的範圍之內,等於他們兩國政府已經幫台灣做了安排。 石次長定:我想並沒有如此。 許委員添財:之前日本並沒有接受,而是後來發生311地震、海嘯,經我們的捐款之後,讓日本人民對台灣有了友善的表示,所以日本政府認為,即使琉球的漁民會有不滿,但是日本的國民還是會接受,換言之,中日兩國所簽定的範圍中,本來要有台灣的,但直到今天日本才簽了這個協議,是不是如此呢? 石次長定:我想應該不是,這次所簽定的漁業協定完全是在聯合國海洋法及國際法所規定的範圍來簽定的,總之,基本上是符合所有相關的規定。 許委員添財:若果真如此,則中國反而會笑在心裡,這是他們安排的、是他們釋出給台灣的,結果台灣還在高興、還在說這是一大步,因此,本席要提醒你們不要鬧出國際笑話,只是得到一點漁權,反而喪失了主權。 石次長定:我想不會如此,這完全是主權在我。 許委員添財:不過我還是樂見漁民的需要獲得了保障。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質詢。(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佳龍質詢。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台日漁權談判簽定了台日漁業協議,其實這在台日社會的反映都是非常的正面,請教主委,促成這次談判達成協議最主要的原因是什麼?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保基:主席、各位委員。據本人的了解,自從去年馬總統提出東海和平倡議之後,日本一連串善意的反應,還有我們漁民去年9月25日到釣魚台護漁權的行動等,造成了這次的談判,方才有提到日本人民以及政府,特別是現在的安倍首相,針對311台灣對日本的挹注有著很深的感受,所以在這整個過程當中,漁權在雙方互相的堅持之下,終於得到一個妥協。 林委員佳龍:主委漏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今年2月的時候,保釣船到了釣魚台臨近海域,幾乎發生了碰撞事件,差一點擦槍走火,此舉引起了美國的關注,請教鄭副署長,在那次之後,我們是否有所克制,不再輕易允許保釣或是保護漁民的船隻過於冒進,甚至產生衝突,換言之,海巡署在2月之後是否有相當多的作為? 主席:請海巡署鄭副署長答復。 鄭副署長樟雄: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政府的政策非常清楚,只要是合法出海從事於漁業行為的漁船,我們都會依法來保護。 林委員佳龍:從2月到簽署協議之間都沒有所謂保釣運動的船隻出海,對不對? 鄭副署長樟雄:因為這段時間東北季風很強,所以他們也沒有辦法出去。 林委員佳龍:你這是外行人的講法,應該是雙方面都有克制,以時間爭取空間,這個我比你還了解,現在若是署長列席,可能答案會跟你不太一樣,因此,這就是高層的戰略來指導比較中層的政策,之後才會有比較底層執行面的進展。請教石次長,美日方面對於兩岸聯手保釣是否有相當程度的關心,甚至是關切?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答復。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兩岸沒有任何從事保釣上的合作,基本上,我們在釣魚台的作為都是行使我們主權的作為。 林委員佳龍:保釣人士當中,有的來自香港、有些來自台灣,有的拿著中共五星旗,將五星旗插在釣魚台上面,如果不將這視為一個外交上重要的訊號,則後面不會從戰略層次去思考這個問題,本席之所以問這個,是因為這是一個相當高層、重大的決策,絕對不是日本一般漁權談判的行政官員能夠做出來的,主委應該同意我的說法吧?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麼重大的兩國協議,當然領導人的態度是非常重要的。 林委員佳龍:所以安倍首相在這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指導者角色,其實一直以來安倍首相在這個問題上,是想要避免或是降低兩岸聯手保釣或是避免讓國際有這樣一個印象,所以海巡署也是有功勞的,將近3個月的時間以相當嚴謹的態度,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有所克制,而日方也是如此,還有美國在整個戰略環境上的表現,所以這個突破才會以這樣的方式出現,我這並不是在指點你們,但確實從日方朝日新聞、產經新聞、獨賣新聞等三大媒體的表現來看,以前他們的立場都不一樣,現在則是有一致性的看法,他們比我們更了解安倍首相及內閣決策的思維,所以你們現在提到了促成的一大堆原因,其實不要再去扯什麼馬總統的東海和平倡議,因為後來保釣的磨擦,其實這部分是一度受到質疑的,但總是峰迴路轉,朝了一個好的方向來發展。 在此進一步請教外交部,其實在這件事情上中共的反應事實上是跳腳的,而這個反應是否代表他們不承認台日漁業協議呢? 石次長定:這次台日漁業協議中的第一條規定了,就是為了維持東海和平。 林委員佳龍:那個帽子我知道。 石次長定:這個協議的宗旨是要維持東海的和平,而且實際上我們是就專屬經濟區來達到一個漁業秩序,這個目的是非常清楚的。 林委員佳龍:我是說中共外交部要求日本遵守一中原則,而且包括他相關的人民法認為這是日本的離間計,要離間兩岸友好的關係,也提到釣魚台附屬島嶼是在中國固有的領土上、捍衛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要維護兩岸漁民在傳統漁場的漁業權利,是兩岸雙方的責任之所在。本席認為,其實我們從臺灣最大的利益來看,而不是從美、日或是從中國方面,這部分的後續,其實中共就是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連結臺灣,連結釣魚台,才會變成爭議的一方,目前臺、日的漁業談判對他們來說是相當大的一個衝擊,表示在美、日安保跟臺灣,可以說是不理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這個部分的宣示,不管是主權或治權,就應該是這樣;譬如說,我們沒有跟中共先諮商,再來談臺、日漁業協議,對不對?然後,對他們的抗議、不滿或是現在他們也有一點莫可奈何,這在外交上,我們後續可能會進一步發展出什麼?其實是存有相當多的空間。 石次長定:但是,我想委員也很清楚,東海和平倡議最重要就是三組雙邊,這次我們跟日本簽完以後,日本首相講得非常清楚,臺灣就是重要夥伴。 林委員佳龍:次長,三組雙邊不要再講了,那只會讓人覺得我們兩岸的那一組是不是在後面幹什麼?兩岸歸兩岸,釣魚台跟兩岸是沒有關係的,如果一有關係,今天不會有這個進展。次長,本席要跟大家再提一下,如果這裡面漁權的談判可以有進展,甚至未來臺灣都可以在不諮商,甚至我們要先說明我們跟中共沒有兩岸互通的情況下,對於釣魚台附近很豐厚的油氣,臺灣跟日本之間有可能有共同開發的契機嗎?你認為未來有沒有可能這樣的發展?這當然也是馬總統所宣示的,不過必須要跟所謂的三組雙邊關係先切開一下。你如果講那個,人家就嚇死了,人家跟你談了之後,就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代表臺灣,所以釣魚台變成爭議的一方,這個連環套,一旦套上去之後,我們跟日本、美國的進展就會有束縛,你了解本席的意思嗎? 石次長定:委員講的我懂。但是現在我們…… 林委員佳龍:所以本席是說,你們不是陸委會…… 石次長定:不是,現在問題是現在兩岸關係的改善,就是跟我們…… 林委員佳龍:那個是虛線,是你們自己去拉扯的關係,在外交上,我要請農委會主委簡要回答。就本席剛剛講的漁權談判,進而未來我們跟日本雙邊就可以單獨來進行,所以對中共的抗議或者跳腳,我們不予理會,那是屬……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這次結束之後,就有一個臺、日的漁業委員會,針對所有的漁權,在這個委員會裡面包括資源保育、鰻魚的復育等等…… 主席:林委員,發言時間到。 林委員佳龍:所以要鞏固這個機制,然後繼續不用去諮商中共方面的意見,這樣才會有進展。本席過去在政府機關,對臺、日漁權的談判也多有參與,這是給你們很良心的建議,你們也跨出相當正確的一步,雖然中間稍微有一點摩擦,但這也應該予以肯定,謝謝。 陳主任委員保基: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其邁、陳委員碧涵、吳委員秉叡、廖委員正井、楊委員麗環、盧委員嘉辰、孫委員大千、林委員正二、李委員貴敏、邱委員議瑩、薛委員凌、盧委員秀燕、鄭委員天財、徐委員欣瑩均不在場。 請邱委員文彥質詢。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的臺、日漁業談判,外界有很多的反應都是很正面的,我想這也是在馬總統提出東海和平倡議之後,臺、日之間在關係及務實的角度上,有一個具體的成果。當然其中也有一些質疑,因為你們今天所提報告的協議內容是去頭去尾,所以本席想請教,最後這協議的名稱叫做什麼?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答復。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臺、日漁業協議。 邱委員文彥:有沒有提到「民間」兩個字?原文是什麼? 石次長定:沒有,就是「臺、日漁業協議」。 邱委員文彥:是不是可以給我簽署的原文,包括中文、日文的影本,作為一個參考,好不好? 石次長定:好的。 邱委員文彥:另外,這一次有幾位首長也參與記者會,記者會的錄影帶可不可以給我一份作為參考? 石次長定:當然可以。 邱委員文彥:因為這是對外的? 石次長定:這是公開的,沒有問題。 邱委員文彥:好,謝謝。接下來要請教你,方才我們林委員佳龍也提到,事實上大陸對這次漁業談判的成果,其實是有他的憂慮,也有媒體發言特別提到這次協議似乎是日本離間臺灣跟大陸之間的關係,您的看法是怎麼樣? 石次長定:我想是鞏固我們跟日本之間的關係,尤其從311地震以後,長久存在民間的睦誼,尤其最近簽署之後,安倍首相認定臺灣是日本非常重要的伙伴,他們的官房長官也認為這是歷史的文獻,所以可以說對我們過去17年16次的談判作了總結,這個總結就是,我們跟日本之間的關係,是一個特別夥伴的關係,這特別夥伴是包括民間的交流,包括我們除了對日本附和災難的賑災行動以外,另外我想最重要的是這幾年來,譬如,我們在札幌設處,我們簽訂了一些投資保障協定,我們跟日本之間的開放天空,這些都是鞏固我們彼此之間的關係,這也是我們過去所做不到的,而在這幾年,我們幾乎能夠一步一步來實施,所以就整體看來,這足以反映我們跟日本實質關係的成長。 邱委員文彥:所以這次的協定,其實是從幾個方面來看,當然這次臺、日之間傳統、友好的關係已繼續再往上提昇。另外一方面,雙方的領導人都對於臺、日關係的正常發展、往上的提昇也給予高度的重視。另外一方面就是馬總統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希望實現把東海變成合作之海、和平之海的構想。當然馬總統也非常重視,認為海峽兩岸之間關係的促進,是國家的重要工作,所以我覺得在這個部分,它不涉主權,因為我們有一免責條款,但是現在我不太了解,在我們簽署的文件裡,這張圖是純粹只用來解釋,還是它是協議內容的一部分,用它來當作附圖? 石次長定:這是作為解釋的。 邱委員文彥:沙署長有參與整個談判,請沙署長來說明一下。 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沙署長答復。 沙署長志一:主席、各位委員。這是純粹作為解釋的,我們跟對面…… 邱委員文彥:有沒有當作附件? 沙署長志一:沒有。 邱委員文彥:釣魚台附近12海里的主權部分怎麼說? 沙署長志一:基本上這個協議包含的範圍是重疊的專屬經濟區。換句話說,專屬經濟區本身不包括領海,所以就不觸及釣魚台領海的問題。 邱委員文彥:所以在協議裡面都沒有提到12海里這幾個字? 沙署長志一:對。但是釣魚台本身就是用免責條款來表達…… 邱委員文彥:這只是一個文字的敘述而已,所以這個圖只是純粹作為國內說明的參考? 沙署長志一:對。 邱委員文彥:那釣魚台這兩個圈圈,也就是領海基線,是依照我們中華民國所公布的第一批領海基線圖套進去的?還是依照日本的、中國大陸的? 沙署長志一:按照我們的。 邱委員文彥:這個圖是我們自己的,對不對? 沙署長志一:是我們自己畫的。 邱委員文彥:像八重山群島這邊的藍色區域是日本的領海基線,對不對? 沙署長志一:對。 邱委員文彥:領海基線外面紅色的是領海12海里? 沙署長志一:是它的18海里與24海里線。 邱委員文彥:紅色區域就是它的領海跟鄰接區? 沙署長志一:對。 邱委員文彥:所以它有2條線,那我們為什麼不劃? 沙署長志一:跟委員報告,當時我們是在談水域,尤其是他們多給我們的那塊水域,到底已經深入鄰接區多少?我們看到有一部分已經到它18海里之內,這次我們所瞭解只是這樣而已,事實上鄰接區可以不用劃在這上面。 邱委員文彥:我是覺得日本方面畫得很清楚,我們中華民國主張的主權範圍講得不清楚,雖然這是對內用來作說明的,但是這很容易造成誤解。還有另外一個問題是,現在到北緯27度,我們的暫定執法線還在不在? 沙署長志一:還在。 邱委員文彥:所以這張圖將來是不是應該修正一下? 沙署長志一:跟委員報告,這張圖只是跟國內解釋這次的協議水域範圍,實際上我們在跟漁民宣導時,將會變成原來暫定執法線還存在的圖,中間有一塊已經達成協議,其他兩塊還要…… 邱委員文彥:現在那個圖有沒有掛上網? 沙署長志一:這部分還沒有。 邱委員文彥:我認為那個部分,因為涉及到主權、解釋及12海里的部分,還包括北緯27度以北,到底我們現在的主張有沒有改變? 沙署長志一:沒有改變。 邱委員文彥:本席繼續請問沙署長,因為你對這項業務比較熟。現在因為協議適用的海域有2個部分,一是藍色這塊,就是排除對方法令適用的海域,接下來是紅色的特別合作海域,針對這兩個地區,今天已經有委員開始在連署,希望排除漁業法的適用,請你說明一下,為什麼有這個想法?如果排除之後,對特別合作海域有沒有影響?因為特別合作海域基本上必須要依照雙方各自的辦法,適用雙方的法令,然後各自管理。譬如說,現在漁業法排除了,雙方特別合作海域有沒有影響? 沙署長志一:這是大家在談判間,針對特別合作海域,因為日方主張他也有船在裡面作業,因此應該要特別劃出來,保障雙方漁船共同的…,但原則上,他基本是要獲得最大呈現度的尊重,且在最大程度下避免糾紛。另外,還有一個不在協議裡面的共識,就是將來還是由船期國來管理,因此還是等於排除法律的適用,只不過它在用詞上沒有再出現。 邱委員文彥:這樣子的話,我們對外說明,會很容易讓人混淆。我們現在說是適用雙方的法令,而且還各自管理,若依照中華民國法令,我們的漁船應該遵循漁業法的規定,但現在我們自己又提案排除漁業法的適用,這在說法上,這塊也許沒問題,因為雙方都全部排除,但是另外這塊是共同合作海域? 沙署長志一:是共同合作海域,可是還是各自管理。 邱委員文彥:各自管理但也不能排除掉,你的依據到時候會變成什麼? 沙署長志一:換句話說,日本的船就按照日本的法令來管理。 邱委員文彥:到時候會變成你的依據被排除掉。 沙署長志一:對,在這裡是日本的船就根據日本的法令來管理;台灣的船就根據台灣的法令來管理。 邱委員文彥:對,台灣的船就是依據漁業法,你們卻把他排除掉了。 沙署長志一:我們現在寫的是跟我們協議國家的船是排除漁業法的適用,本國的船當然還是適用漁業法。 邱委員文彥:我想這部分,還是要講得清楚一點。 最後,大家都質疑為什麼會是這樣一塊一塊的?當然我知道你那邊有一些資料,不過我覺得過去美國和加拿大曾經為了龍蝦劃定保護區,並作成一項協議,最後協議的結果是加拿大獲得的部分很小,美國獲得的區域很大,加拿大代表回去之後就被罵是喪權辱國,可是後來發現,因為加拿大的科學研究做得非常清楚,底棲生物調查得非常確實,發現龍蝦都出現在他們那邊,所以在我們進行談判時,必須要瞭解我們的漁業資源為什麼要多這塊?原因是什麼?我知道這邊是黃鰭鮪、黑鮪魚多,另一邊是鬼頭刀多,所以民眾不太瞭解,你為什麼要多這塊?談判時的理由是什麼?是否可以就這個機會教育民眾,我們對東海一直是很模糊的,對釣魚台更模糊,主權只在圖上畫畫,我們不瞭解主權背後真正的海洋資源意義。針對這個問題,請漁業署、外交部在將來說明時,能更清楚一點,好不好? 主席:邱委員,發言時間到,另外有些部分,能否請他們以書面答復您。 沙署長志一: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惠貞、王委員惠美、管委員碧玲、蘇委員清泉、姚委員文智、林委員明溱、羅委員明才、陳委員亭妃、葉委員宜津、潘委員維剛、蔡委員其昌、蕭委員美琴、陳委員雪生、王委員進士、張委員慶忠、黃委員文玲、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歐珀、吳委員育昇、呂委員學樟、高委員金素梅及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本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林岱樺、陳怡潔、潘維剛、張嘉郡、黃昭順、鄭汝芬、蘇震清、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一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林委員岱樺書面質詢: ●台日雙方達成協議雙方的漁船在所謂「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海域」作業時,如果大陸海監單位來插一手,請問這糾紛又如何因應? ●海巡署長王進旺說,有關釣魚台列嶼周遭十二浬內區域,台日雙方沒有達成任何協議,我方主權沒有改變,若有外國船隻進入此水域,海巡署將採取相對應措施。請問這裡的外國船隻指哪些國家?相對因應措施是什麼? ●這次台日雙方同意劃定「特別合作海域」,將依據各自法令自主管理,意即日本公務船可能進入此區域執法,若出現爭端,則由雙方成立的「台日漁業委員會」協商處理。請問這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哪些?誰多誰少?現在簽的協議,其實是日本怕台灣與中國走太近,不得已而為,日後一旦有糾紛,會不會談不攏結果,受損的又是台灣漁民。 ●日方將釣魚台十二浬領海內海域或排除在協議海域的適用範圍之外,仍要取締我漁民在釣魚台十二浬領海內的作業,我方態度是什麼?如果漁民說:那是台灣的領土,為何不讓進入。硬闖遭日方逮捕或衝撞發生意外,這情形誰負責。 ●我們現在談漁權,請問接下來要不要談海底的礦物開採權?如果政府的答案是否定的,如何跟民眾證明不是拿主權換漁權!還是日本要求台灣不要跟大陸一個鼻孔出氣,從國家經濟發展的角度,台灣怎能放棄海底豐厚的資源。 ●未來因資源爭奪引爆戰爭多有預言,既然互不否認對主權的聲明,接著就應要談其他資源的開採權!要為台灣經濟把關,就不是只要漁權就滿足了,接下來還有資源的開採,經濟部還有很多要做。 陳委員怡潔書面質詢: 我國與日本雙方在4月10日簽署「臺日漁業協議」,外交部新聞稿中直指簽署協議後,我國漁民在「協議適用海域」的作業權益將獲得保障,但劃定後之海域明顯排除釣魚台周邊海域,影響我漁民權益。且條例第4條中指出,「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之具權限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此一表述是否有影響我國表達釣魚台主權之立場? 說明: 一、「臺日漁業協議」條例第4條中指出,「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權限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其表述可理解為國際文件中一般採行之用句,但未來政府各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及外交單位,要如何針對釣魚台列嶼主權及東海海洋權益問題有效表達出我國立場? 二、在「臺日漁業協議」簽署後,日本「讀賣新聞」就報導,指出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認為「臺日漁業協議」是日本對中國大陸強硬外交策略的一部分。在兩岸交流趨於穩定的現狀下,中日之間的強硬外交策略,是否會影響兩岸或台日關係?如何確定日本不是為保釣進行兩手策略? 三、「臺日漁業協議」簽訂後,根據外交部提供的海域圖可以清楚看出,已將釣魚台列嶼周邊12海里領海範圍排除在外。這顯示此項協議並未獨及釣魚台相關主權議題,但台灣一向主張釣魚台附近水域為台灣固有漁場,請問我政府及外交部現有立場為何?依現今劃分範圍來看,若我方漁船未來無法在北緯27度線以北之中日漁業協定水域中作業,此項協議不是反而使我國漁業及漁民權益遭受損害嗎? 四、此項協議將以何方式,何時知會中國大陸? 請外交部、陸委會及海巡署等相關單位針對上述問題儘速釐清,並請回覆。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歷經17年之久的台日漁業談判,終於有了重大突破決議。台灣與日本通過正式談判,達成了台灣漁民可在釣魚台部分海域捕魚的《台日漁業協定》。同時台日雙方已就這項《台日漁業協定》簽署文件及公開發表。日方「同意」在日本主張的東海排他經濟海域內,設定兩個距離釣魚台12海里以上的「特別合作海域」,「允許」台灣漁船捕魚,並承諾最大限度地尊重對方作業。也就是說,今後台日將合作成立聯合管理委員會,並討論雙方容許捕魚的漁船數目等保護漁業資源的具體規定。不過根據日本多家媒體披露,日本之所以與台灣達成協議,是為了阻止與日本爭奪釣島主權的中台合作,以拉攏台灣來牽制中國。 本席認為過去台灣與日本曾經多次針對釣魚台周邊海域進行漁業交涉,由於對於釣魚台主權問題爭議不下,對於作業水域等議題雙方的主張始終有差距因而無法達成共識,現在重新開啟談判,雙方大致達成合意,簽署了性質為非官方的「台日民間漁業協定」。根據「台日民間漁業協定」,台灣與日本規範了「法令適用排外水域」以及「特別協力合作水域」,並劃定了具體範圍。所謂「法令適用排外水域」,是指台灣與日本各自認定具有排他性的經濟海域中,對於雙方漁船不適用漁業相關法令因而不進行取締。至於「特別協力合作水域」,是指除了不適用相關漁業法令外,對於雙方漁船的作業以最大限度的尊重行事。此次漁權談判能夠順利簽署漁業協議,是台日關係之間的重大突破,對漁民是個重大鼓舞的事,希望外交部及相關單位都能再接再厲突破各項的外交困境,為我國爭取更多的外交活動空間。 張委員嘉郡書面質詢: 一、看似擴大漁場範圍,實則損失釣魚台主權立場? 4/10台灣與日本簽訂漁業協議,雙方約定在200海里重疊經濟海域的漁權處理原則,涵蓋北緯二七度線以南,東經一二六度二十分以西,北緯二四度五十分左右間,亦即北緯27度以南及日本先島群島以北之間海域劃設漁民作業區域,未來台灣漁船在該海域內作業權益獲得保障,過去遭日方驅趕、干擾現象將可望改善;台灣漁船作業範圍將擴大4530平方公里。請問農委會,目前有多少台灣漁船在該海域內作業?每年平均漁獲狀況如何? 本席樂見台日兩國在漁權協議上有具體進展,讓台灣漁民的工作權獲得進一步的保障;但可惜的是,適用海域的劃定,卻為釣魚台主權帶來另一波爭議;因為,協議內容適用海域,將釣魚台列嶼、和日本與那國島、石垣島等島嶼同樣以領海界線劃開,漁民若靠近這些小島作業仍將被日方以侵入領海驅逐;請問主委,這算不算是台灣變相承認釣魚台主權屬於日本,台灣在釣魚台主權爭議上的一大讓步?外交部對此又有甚麼說法? 再者,本次漁業協議的北端到達北緯27度線,再往北呢?「中」日漁業協定的範圍,台灣漁民有漁權嗎?請問海巡署,截至目前,中國漁船跨越海峽中線入侵台灣海域,遭到驅逐甚至發生衝撞案例有多少?未來,在台日漁業協議海域內,若有中國船隻越域捕撈,由誰來主張權利?台灣還是日本? 本席強調,台灣漁場夾處中日兩強之間,牽涉敏感的國際政治,但漁權的主張,關乎漁民生計,農委會、外交部、陸委會應在捍衛台灣主權、漁權的立場上積極與中日雙方進行斡旋。 [image: image3.emf] 二、海基會海協會互設辦事處,相關爭議何解? 行政院院會4/11通過「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其中針對設置分支機構前提規範有四個注意事項:一是符合法令、二是符合國家利益、三是符合對等原則,四是是否具有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需要。基於對等原則,提出豁免規範,包括館舍不可侵犯、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徵收,以及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等等。 請問陸委會,海基會、海協會在中國、台灣互設辦事處計畫,什麼時候會落實? 兩岸關係日漸和緩,經貿往來日益頻繁,相關糾紛也接踵而至,時常聽聞台商在中國遭到傷害、綁架勒贖,或因為不熟悉稅務規範以致被求處刑罰的案例,海基會雖然扮演緊急受理及處理腳色,但常常因為中國刑事案件程序未考量人權立場,與台灣刑事訴訟制度有很大落差,因此發生海基會也難以介入提供協助的狀況。 請問陸委會,兩會互設辦事處,能不能改善前述狀況?我們透過立法給予海協會在台辦事處人員相關優遇,但中國能同等對待海基會在中國的辦事處嗎? 黃委員昭順書面質詢: 《4/15立院經濟委員會就台日漁業協定及爭議海域護漁提問》 1.台日正式簽訂漁業協定引起中國方面的關切及強烈反應,這與馬總統一再強調兩岸關係發展應「外交休兵」、「擱置爭議」原則是否違背,此舉是否會影響未來兩岸關係互動? 2.根據多家日本媒體報導,日本政府之所以選擇在朝鮮半島危機期間與台灣簽署台日漁業協定,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藉此拉攏台灣牽制中國,避免台灣和中國聯合阻撓日本爭奪釣魚台領土主權,如果日方媒體報導屬實,台灣不就成了「豬八戒照鏡子,裡外不是人!」這與我政府多年來重申擁有釣魚台主權的立場豈不嚴重背離,究竟護漁與主權保衛戰孰輕孰重? 3.日方根據台日漁業協定,「允許」台灣漁船在距離釣魚台12海里以上的兩個特別合作海域捕魚,乍看是有極大突破,實則僅給予部分海域的開放,顯見日方仍留有伏筆,我方漁船前往捕魚仍應謹慎,避免誤觸地雷!果真如此,我國海巡署也好,軍方也罷,會不會從此鬆懈釣魚台海域護漁的任務?抑或是更加強成立「護漁艦隊」以及空軍機隊密集巡邏方式,保護我漁船在該海域捕魚的人身及漁獲、船產安全? 4.由於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對於聯合國海洋公約所規定的200海里經濟海域,向來我方政府都是一廂情願公佈,不但鄰近中國、日本、印尼、菲律賓等國根本不會理會,甚至深門踩戶(閩南語發音)經常大剌剌把船艦就這樣開過我經濟海域,水面下的潛艦更時常開來開去,優遊自在,我政府一點辦法也沒有!1992年2月15日中國頒布「領海法」,將台灣、澎湖群島、金、馬、東沙、南沙群島全部劃入中國領海主權範圍,我方至今未曾提出任何駁斥或嚴正聲明,面對國際現實,面對我方一再重申擁有釣魚台主權,政府的下一步要怎麼走? 5.越南、菲律賓、柬埔寨等國均聲稱擁有南海主權,使得東沙、南沙群島主權至今仍受到該等國家的質疑和威脅,我國漁船前往附近海域捕魚作業,也經常傳出遭到非法侵入領海罪名而被捕、被扣的消息,政府是否會循台日漁業協定的模式,尋求與東南亞各國的合作及相互諒解,目前的努力進度如何?或者是遭遇棘手僵局?未來如何有效突破? 6.北韓領導人金正恩向世界宣戰的瘋狂舉動,至今台灣都不曾發表任何立場與聲明,如果北韓飛彈一旦發射到我國領海主權範圍,或者傷到任何台灣作業漁船和漁民的身家安全,政府會不會公開出面向金正恩政權提出嚴正抗議,甚至表達不惜出兵一戰的立場與決心?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日期時間:民國102年04月15日 會議事由:就「我國與日本簽訂之台日漁業協定及未來政府如何維護漁民於主權爭議海域之作業權益」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一、台日漁業協議談判歷經17年,始終沒有具體推展,台灣漁民的權益受到重大傷害。就在中日兩國因釣魚台主權衝突外交對峙日益尖銳之際,日本突然在漁權問題上願意對台灣讓步,促成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署《台日漁業協議》,這項漁業協議讓台灣擴大了四千五百平方公里漁場,對我國漁業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台灣在領土主權問題上並沒有任何讓步,漁權的取得並不影響中華民國對釣魚台主權的主張,協定的簽署對兩岸關係的衝擊應該是可控制的,本席對於外交部的談判結果深表欣慰。 二、美國明確指出,美國只承認日本在釣魚島擁有行政管轄權,主權歸屬問題美國不選邊站。大陸及美日兩國是台灣最重要的經貿與安全合作夥伴,美中日三大國在亞太地區維持健康的競合關係,才是對台灣最有利的局勢,三方若失控爆發軍事衝突,台灣必然無法置身事外。維持兩岸和平發展更是台灣的主流民意,也是安定繁榮必要條件,希望在此《台日漁業協議》的簽署能夠成為東海周邊國家「共贏格局」的起步。 三、「外交是內政的延長」,日方此次在釣魚台漁權的讓步,應與兩國內政因素有關,一是日本政府全力面對財政困境,本來就必須從去年積極製造對外衝突的策略有所調整,另一則是台灣對釣島漁權的爭取上,表現了前所未見的強力具體行動,日本要避免兩面作戰,有所退讓是外交上的策略。換言之,這不是日本政府突然丟出來的恩惠,而主要是我方政府爭取得法,漁民爭取有理的結果,至於國際關係的因素只是次要因素。從這樣的經驗可以充分感受到,不論外爭國權或漁權,都不可等待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必須體現實力與意志,也必須善用客觀形勢,也就是政府與民間一同奮力以赴,才有所成。此次台日漁權談判達陣,顯示在主權衝突威脅下,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營造雙贏是可行的,馬總統在台日簽署協議後曾經發表談話,期盼東海能真正成為「和平與合作」之海。台灣不能以取得漁權為滿足,應努力督促東亞各方共同實現「東海和平」。 蘇委員震清書面質詢: 一、針對中研院建議、農委會研擬老農津貼落日,請問農委會目前是否仍持續推動? 二、農委會目前對防疫H7N9有何措施?針對H7N9的特別防患機制? 三、每年秋冬的時候,候鳥會從緯度較高的中國北方、韓國等往緯度較低處遷移,台灣是許多候鳥遷移的中繼點,從現在中國持續傳出疫情,感染病例逐漸擴散,顯示疫情已經在中國禽鳥間廣泛性的傳染。秋冬來臨之時,將是對台灣最大考驗。雖然現在H7N9仍未在台灣發現,但陳主委有沒有信心守住台灣,確保不受H7N9入侵? 四、目前與中國的疫情溝通管道是否暢通? 五、農委會已經派出防疫官、家畜衛生試驗所人員赴中國,這些人員到達中國之後是否可拜訪家禽畜牧場?是否可以直接在家禽市場做訪查?是否可以參與其受感染禽鳥的防疫作業? 陳委員歐珀書面質詢: 一、請問經濟部長、外交部長,這一次釣魚台經濟魚權談判,能夠攔置主權爭議、資源共享的最主要原因是什麼? 二、李前總統說,是因為511日本地震、海嘯全體台灣人的愛心捐款300多億捐款,得到的善意回應。請問部長,你有何看法?你認為這種善意的回應,能夠持續多久? 三、請問,目前漁業談判結果,最為反對的是中國以及沖繩的漁民,我們在協議上並未有衝突的解決機制,如果一旦發生漁民與漁民之間的衝突,或中國漁民滋擾,需要出動海巡武力守護漁民時,這時候主權的問題就會浮出檯面,那麼到時候外交部與海巡署,是否有一套處理的機制?在後續的每年談判中,是否有一套衝突解決機制? 四、釣魚台問題,最根本的問題,最大的利益是海底蘊藏的石油、可燃冰,現在日本為了拉攏台灣,同意簽署台日魚權協議,未來,如果一旦要進行海底利益開發,會不會在這一項協議中,雖然攔置了主權爭議,但反而造成認同日本在此地具有控制權?這項協議,可不可能作為未來進一步開發海底資源的協議?有沒有可能未來繼續與日本談判,共同開發海底利益? 姚委員文智書面質詢: 本院姚委員文智認為簽署《臺日漁業協定》之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未來將負起與日本共同管理「海洋生物資源養護」與「協調漁業作業秩序」部分,鑒於台灣過去對本國沿近海漁業之管理與掌握度甚低,包括每年各種經濟魚種之可撈捕量不明、違法漁撈作業時有所聞,管理制度缺乏保護海洋生態系統永續之概念。如今兀然開放本國漁船前往釣魚台漁場,聽聞漁業署估計該漁場鯊魚、旗魚、黃鰭鮪魚等資源豐富,未來台灣漁船漁獲量將上升一成,本席憂慮此豐富漁場無法保住半世紀之豐盛,若無海洋保育管理概念之配套措施,如嚴格限制高階物種捕獲量、每季公告中低階物種可撈捕量與作業漁法及作業船隻數量,恐不出三年,該漁場漁業資源便枯竭殆盡,步上我國沿海漁業後塵,徒貽笑國際大方。 爰此,本席要求農委會應把握此與日本共同管理海洋生物資源之機會,整頓台灣沿海漁業沉痾,振作台灣沿海漁業,未來應公佈釣魚台漁場各類魚種實際撈捕數據,落實資訊之可信度,並秉持資訊公開化原則,供我國各界人士參考,特向農委會提出質詢。 說明: 一、釣魚台漁場之鯊魚、旗魚、黃鰭鮪魚皆海洋高階掠食者,維繫海洋生態之永續,亦是諸多國際海洋保育團體關注之焦點魚種,因此對於該類漁種之撈捕,本席要求採最嚴格之管理措施,以免後患無窮。台灣未來與日本共同管理時,本席亦建議應堅持永續與保育立場,並學習日本永續管理沿近海資源之優點。對未來中國漁船恐危害該漁場資源保育,應擬定對策、加以防範。 二、聽聞日本連釣魚台上面有幾隻羊、幾隻海龜都數得很清楚,顯示日本學術調查能量厚實,為確保台灣將來與日本共同管理協議適用海域漁場時,有實質對等的地位,漁業署應盡力、儘速厚實我國海洋資源調查管理與研究實力,本席要求,貴署應立即成立協議適用海域之生物資源調查小組與研究機制,並提供國內海洋各界參考。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準備資料,待會繼續開會,進行預算的處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作業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主席:現在處理10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作業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的預算,請議事人員宣讀預算並一併宣讀委員提案。 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農委會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 一、農業作業基金: 科目 原列數 增減數 審查結果 說明 一、業務計畫部分 參閱3~4頁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 2億3,012萬1,000元 2.業務總支出 2億489萬7,000元 3.本期賸餘 2,522萬4,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 1億元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2,876萬5,000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二、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科目 原列數 增減數 審查結果 說明 一、業務計畫部分 參閱4~8頁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本來源 454億8,705萬6,000元 2.基金用途 387億2,623萬元 3.本期賸餘 67億6,082萬6,000元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 1億4,400萬元 一、根據農業金融局網站公布資料,截至101年7月底止農會信用部277家及漁會信用部25家逾放金額總計約202億元,逾放比率為2.57%,雖較100年底逾放總金額232億元,逾放比率3.03%,已有改善,惟仍較本國全體銀行101年7月底之逾放比率0.55%,高出甚多。為落實農業金融法健全農業金融機構之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等立法意旨,避免潛在問題農業金融機構財務狀況繼續惡化,損及存款人利益,進而必須動用農業發展基金賠付專款代為償付,爰要求農委會應針對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及逾期放款比率不符法定比率者,進行列管追蹤其財務與業務狀況,並積極督促其確實改善金融體質,以增加淨值及風險承擔能力。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主決議 二、近期農委會以大佃農由政府補助租地種稻又可繳交公糧,具雙重補貼,故於101年7月5日先暫停新簽訂農地租約者種稻之申請。此舉除遭批評小地主大佃農相關政策迭有變動外,且對返鄉或留鄉耕作,並已投下大筆資金購置農機具、乾燥與運輸設備之大佃農,恐將無所適從。爰提案要求農委會檢討該政策調整之實際狀況,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高志鵬 三、有鑑於農委會擬配合經建會推動的自由經濟示範區設置農產品加值運銷中心,並將位於屏東的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辦理農業加值運銷與國際產業合作等經濟活動,為避免政府不當規劃過度衝擊國內農業發展,農委會應就自由經濟示範區內設置農產品加值運銷中心之具體規劃、農業加值運銷跨域整合方案,以及自由經濟示範區開放國外農產品進口加工後,對本土農業生產、加工運銷、品牌競爭力所造成之實質效益與衝擊影響評估,於一個月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四、種苗基金本年度業務收入較上年度減列884萬8千元,減幅達11.53%,業務成本與費用較上年度減列1,154萬4千元,減幅達16.31%,若再與99年度編列預算數為基準比較,則業務收入及支出減幅分別高達25.82%及30.44%,基金設置功能已逐漸萎縮,種苗改良場應配合農委會預定提出活化休耕政策,繁殖供應優良種子、種苗及推展改良作業,提高基金業務收入。爰提案增加基金收入1,000萬元,以維持基金運作基本規模,並督促進行業務規劃。 附表1:種苗基金99年度至102年度收支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科目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案數 執行數 預算案數 業務收入 91,500 62,959 86,066 69,224 76,721 29,339 67,873 業務外收入 823 840 693 1,063 808 622 1,078 收入合計 92,323 63,799 86,759 70,287 77,529 29,961 68,951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五、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繁殖供應優良種子、種苗及推展改良作業。以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為管理機關。」種苗基金本(102)年度編列343萬5千元支應勞務委由外包公司派遣人力,及編列109萬4千元支應勞務承攬。 經查種苗改良繁殖場為種苗基金之管理機關,係為支援及配合試驗或推廣業務而設置之分基金,實務上,該種苗場單位預算與種苗基金之業務經費用途不易明確區隔,卻分別於公務預算及該分基金預算編列勞務外包派遣人力費用,合計編列4,511萬3千元,進用員額高達126人,顯有違行政院規範派遣人力應從嚴核實進用或運用,其必要性有待商榷,應檢討改進。爰提案刪除勞務委外支出43萬5千元、勞務承攬支出9萬4千元,以資警惕,並要求應逐年減少非典型勞力使用。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六、有鑑於種苗基金服務費1,037萬8,000元近年來主要營運項目高估,銷貨收支預算數遠高於決算數,惟銷管費用卻未能隨同銷貨收入縮減之比率同幅減少,致銷管費用占銷貨收入之決算比率均大於預算比率,實欠允當,爰提案酌予減列其服務費用3%,以促該基金確實檢討其銷管支出控管及撙節措施。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七、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2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共編列3,690千元,該基金銷貨收入急速萎縮,惟銷管費用卻未能隨同銷貨收入縮減之比率同幅減少,致銷管費用占銷貨收入之決算比率均大於預算比率,顯見該預算編列過於浮濫且為不必要支出,爰提案刪減預算1,845千元。P1-24 提案人:黃偉哲  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八、種苗改良基金102年度預算案於「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法律事務費1萬元,與101年度預算數同,係因公涉訴訟或法律事務等費用。然種苗基金並無訴訟事件亦無訴訟費用需求,100、101年度預算執行數均為0,爰此,提案刪除102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法律事務費1萬元。 提案人:陳明文  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九、種苗改良基金本(102)年度預算案於「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法律事務費1萬元,與上年度預算數同,係因公涉訴訟或法律事務等費用。惟查種苗基金並無訴訟事件亦無訴訟費用需求,100年度及101年度執行數為0元,所列訴訟費用僅係預為編列,核與預算法及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規定不符,應予減列。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十、畜產基金本(102)年度「銷貨成本-存貨評價、盤餘絀、出售下腳收入等與存貨相關之餘絀」科目編列88萬8千元,係預計畜禽非常死亡損失金額,較上年度預算案52萬5千元,增加36萬3千元,亦較前年度決算數42萬8千元增加46萬元,惟禽畜之非自然死亡,理應防範,主管機關亦應加強監控管理畜禽非常死亡數量。爰提案刪除銷貨成本1/2,以提醒主管機關應盡照顧之責。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十一、畜產基金本(102)年度「銷貨成本-存貨評價、盤餘絀、出售下腳收入等與存貨相關之餘絀」科目編列88萬8千元,係預計畜禽非常死亡損失金額,較上(101)年度預算案52萬5千元,增加36萬3千元,增幅高達69.14,更較前(100)年度決算數42萬8千元增加46萬元,大幅增加107.47,核有未當,該分基金應加強監控管理畜禽非常死亡數量,並覈實編列預算,爰提案酌予減列18萬8千元。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十二、種苗改良繁殖場為種苗基金之管理機關,係為支援及配合試驗或推廣業務而設置之分基金,實務上,種苗場單位預算與種苗基金之業務經費用途不易明確區隔,但卻分別於公務預算及該分基金預算編列勞務外包派遣人力費用,合計編列4,511萬3千元,進用員額高達126人,顯有違行政院規範派遣人力應從嚴核實進用或運用之相關規範,爰此,要求主管機關針對外包派遣人力之必要性與合理性進行檢討改進,並將檢討結果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十三、種苗基金102年度業務收入較上年度減列884萬8千元,減幅達11.53,業務成本與費用較上年度減列1,154萬4千元,減幅達16.31,若再與99年度編列預算數為基準比較,則業務收入及支出減幅分別高達25.82及30.44,顯見基金設置功能已逐漸萎縮。爰此,要求種苗改良場應配合農委會預定提出活化休耕政策,繁殖供應優良種子、種苗及推展改良作業,以提高基金業務收入。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十四、種苗基金年度預算乃以政府農業推廣政策為依據,該分基金102年度配合推廣之農業政策計有:國產保價收購雜糧、休耕田飼料玉米契作推廣及冬季休閒期綠肥作物推廣計畫等政策。102年度「銷貨收入-農林漁牧銷貨收入」科目預算編列6,573萬5千元、「銷貨成本-農林漁牧銷貨成本」科目預算編列4,447萬元,分別較上年度減少11.79及19.75。惟查該分基金近年種子銷售收入預算編列自99年度起至本年度分別為8,742萬元、8,284萬元、7,452萬元及6,573萬5千元,編列預算數呈現逐年下降趨勢,其中配合政策性種子收入下降速度更甚於一般性種子收入,顯示該分基金種子銷售深受政府政策左右,鑑於近年來政策性種子銷售情況急速下降,建請種苗基金宜加強推展試驗改良作業,以提升優良新品種更替能力。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十五、種苗基金近年來銷貨收入急速萎縮,惟銷管費用卻未能隨同銷貨收入縮減之比率同幅減少,致銷管費用占銷貨收入之決算比率均大於預算比率。雖銷管費用中含有折舊、折耗及攤銷等固定支出,屬短期難以抑減項目,然其中如水電、勞務外包等服務費用之性質均屬變動費用,理應隨營運量增減而變動,惟就該基金近年預算執行情形,並未見銷管費用隨同營運量下滑而適度縮減。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儘速研謀相關撙節措施,嚴格控管銷管支出,以符政府撙節之原則。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十六、有鑑於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主要業務係配合政府政策需要,籌供農民所需之優良雜糧、綠肥、蔬果、花卉等種子、種苗及推展試驗改良作業,然該基金近年來業務收入預算數遠高於決算數,且業務收入編列數呈逐年下滑趨勢,與99年度相較已有25.82減幅,顯見該基金主要營運項目有過度高估且偏離實務需求之情形,種苗改良場應積極配合活化休耕政策,加強研發推廣如大豆等進口替代作物或省水作物,並覈實編列預算,以確實強化基金設置功能。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十七、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2年度配合推廣之農業政策計有:國產保價收購雜糧、休耕田飼料玉米契作推廣及冬季休閒期綠肥作物推廣計畫等政策,然有鑑於台灣各地區適宜栽培作物不盡相同,種苗改良場除現有計畫外,仍應針對台灣各區域性差異,研發繁殖並供應當地適宜栽種種子、種苗,並協助推展改良作業與耕作模式,以提高農民配合休耕地活化政策之利基,並增加基金業務收入。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十八、畜產基金102年度預算「銷貨成本-存貨評價、盤餘絀、出售下腳收入等與存貨相關之餘絀」編列88萬8千元,係預計畜禽非常死亡損失金額,較101年度預算案52萬5千元,增加36萬3千元,亦較100年度決算數42萬8千元增加46萬元,惟近年來因疫情防疫措施得宜,禽畜非常死亡損失金額已逐漸減少,但102年度編列禽畜非常死亡損失金額卻較往年增加,顯未妥當,應予檢討;並要求主管單位應加強與其他農政單位與縣市政府之合作,共同監控動物惡性傳染病等防疫措施,以求徹底控制疫情。 提案人:高志鵬  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十九、畜產改良基金各場所繁殖豬隻及牛隻等畜產品之單位成本出現高達數倍之差異,差異程度頗為懸殊,然該分基金於預算編列時卻未就實際養殖經驗而採單一單位成本估算,合理性恐受質疑。爰此,要求畜產改良基金應深入探究相關單位成本差異懸殊之可能因素,以及檢討有無人為管理不善情事,研謀改善之道,俾提升基金營運效能。 提案人:高志鵬  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二十、畜產基金之執行單位,除畜產試驗所總所外,尚包括恆春、新竹、宜蘭分所,彰化、高雄、台東及花蓮等種畜繁殖場及澎湖工作站等,102年度各種畜繁殖場編列之豬隻與牛隻單位成本均編列相同費用,惟查各種畜繁殖場之繁殖豬隻及牛隻,單位成本差異高達數倍,差異懸殊,然該分基金於預算編列未就實際養殖經驗而採單一單位成本估算,實有礙各繁殖場營運效益評估檢討,該分基金應積極檢討各繁殖場除先天條件差異外,是否有人為管理不善情事,並定期追蹤檢討改善,俾利提升基金營運效能。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二十一、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營運計畫目標,除辦理畜禽繁殖飼養、保種和作物栽培等業務外,尚包括畜產科技研究,而有鑑於台灣畜禽產業近年來屢屢面臨口蹄疫、禽流感等疫情威脅,以及進口肉品之競爭挑戰,該分基金除辦理原有畜禽繁殖飼養業務外,應積極投入畜禽養殖技術與相關科技設施之研發,如太陽能畜禽舍、乾式豬廁所、自動化省水設施等先進養殖技術與設施,以因應防疫需求、強化本土畜禽產業營運效能與建置區隔化安全品牌。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二十二、農委會102年度歲出計畫-農業發展-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共計編列290億6,527萬5千元,因立法院兩度於99、100年做出決議要求農委會針對農業特收基金來源並無特定財源,收入幾乎由國庫撥補,性質與普通基金非常類似,且其執行之業務計畫多具公務功能,應回歸公務預算辦理,進而要求農委會應將相關基金整併或裁撤,然至今農委會仍無視立法院之決議,於102年度編列預算補助特別收入基金,爰提案刪除預算290億6,527萬5千元。P78 提案人:黃偉哲  林岱樺  高志鵬  蘇震清  陳明文 二十三、農委會102年度歲出計畫-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共計編列57億5,552萬元,因立法院兩度於99、100年做出決議要求農委會針對農業特收基金來源並無特定財源,收入幾乎由國庫撥補,性質與普通基金非常類似,且其執行之業務計畫多具公務功能,應回歸公務預算辦理,進而要求農委會應將相關基金整併或裁撤,然至今農委會仍無視立法院之決議,於102年度編列預算補助特別收入基金,爰提案刪除預算57億5,552萬元。P79 提案人:黃偉哲  林岱樺  高志鵬  蘇震清  陳明文 二十四、農委會102年度預算案第20款第1項第5目第1節編列「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57億5,552萬元,計畫內容說明係為執行農村再生條例相關業務,國庫增撥農村再生基金;惟查該基金收支營運卻未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4條:「每一特種基金為一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個體,均應分別處理」之規定,訂定其專屬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不利本院監督及基金營運,爰此提案凍結「農業特別收入基金」30億元,俟農委會提出「農村再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送本院審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許智傑  高志鵬 二十五、農委會102年度預算數第20款第1項第5目第1節編列「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57億5,552萬元,計畫內容說明係為執行農村再生條例相關業務,國庫增撥農村再生基金;惟查農村再生計畫迄今推動執行不力,執行效益備受質疑,委由水土保持局非專業人員全權負責農村社區再生計畫之審核、推動,亦有未當,其跨域合作示範計畫更有違反農村再生基本原則之虞,爰提案凍結「農業特別收入基金」30億元,俟農委會於二周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村再生計畫迄今已核定計畫明細,並就農村再生計畫辦理情形、跨域合作示範計畫具體內容、各項計畫核定審查機制,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二十六、農業發展基金102年度「服務費用-旅運費」科目編列1億4,890萬8千元,除較上(101)年度預算案增加7,829萬6千元,增幅約1.11倍,亦較99年度及100年度決算數分別增加199.81%及81.04%;惟查其大幅增加主要係因「糧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旅運費」1億4,787萬2千元,較上年度6,923萬9千元,大幅增加7,863萬3千元,增幅約1.14倍,然102年度「糧政業務計畫」並無新增辦理事項,且預計收購糧食數量僅增加6.97%,「旅運費」預算數大幅增列恐有過度浮編之虞,爰提案酌予減列5,000萬元。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二十七、農業發展基金102年度「服務費用-旅運費」科目編列1億4,890萬8千元,除較101年度預算案增加7,829萬6千元,增幅110.88%,亦較99年度及100年度決算數分別增加199.81%及81.04%;其中主要係因「糧政業務計畫」之「旅運費」1億4,787萬2千元,然「糧政業務計畫」102年度並無新增辦理事項,且預計收購糧食數量僅增加6.97%,爰此,提案減列農業發展基金102年度「服務費用-旅運費」5,000萬元。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蘇震清  高志鵬 二十八、農委會102年度農業發展基金歲出計畫-處理農糧政業務計畫-共計編列107億2,257萬1千元,鑒於該計畫中「旅運費」科目編列1億4,787萬2千元,較前幾年度預、決算數大幅增加,衡酌「糧政業務計畫」102年度並無新增辦理事項,且預計收購糧食數量僅增加6.97%,應秉撙節原則,爰提案刪減預算5,000萬元。P1-3 提案人:黃偉哲  高志鵬  蘇震清 二十九、農業發展基金102年度「服務費用-旅運費」科目編列1億4,890萬8千元,除較上(101)年度預算案增加7,829萬6千元,增幅約1.11倍外,亦較99年度及100年度決算數分別增加199.81%及81.04%;其中主要係因「糧政業務計畫」之「旅運費」1億4,787萬2千元,較以往年度預、決算數大幅增加所致(詳附表1)。 經查102年度「糧政業務計畫」並無新增辦理事項,102年度預算案數107億2,257萬1千元,較上(101)年度增加692萬6千元(增幅約0.06%);另102年度預計收購糧食主產品、副產品、雜糧及救助米等計36萬7,000公噸,較101年度收購數量增加2萬3,900公噸,增幅約6.97%;惟本項計畫之「旅運費」卻較上年度6,923萬9千元,增加7,863萬3千元,增幅約1.14倍,並較100年度決算數增加7,351萬1千元,增幅達98.86%,未盡合理,且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旅運費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等規定未符。 綜上,農業發展基金102年度「糧政業務計畫」中「旅運費」科目編列1億4,787萬2千元,較前幾年度預、決算數大幅增加,衡酌「糧政業務計畫」102年度並無新增辦理事項,且預計收購糧食數量僅增加6.97%,應秉撙節原則,建議予以刪除1/3,以撙節支出。 附表1:農業發展基金99年度至102年度旅運費預、決算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項目 99年度 決算數 100年度 決算數 101年度 預算案數 102年度 預算案數 旅運費科目 49,667 82,251 70,612 148,908 國內旅費 21,057 19,803 20,252 19,737 國外旅費 8,224 5,764 - - 貨運運費 20,181 56,440 49,854 128,884 其他 205 244 506 287 糧政業務計畫-旅運費 40,027 74,361 69,239 147,872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三十、農業發展基金102年度「輔導菸農轉型計畫」編列1億7,895萬7千元,較上(101)年度預算案減少2,025萬8千元,惟查本項「輔導菸農轉型計畫」自99年度起至101年8月底止實際僅執行80萬元,且計畫內容包括補助各縣市政府、公所等硬體建設經費、與菸害防制法等相關規定未盡相符,該計畫亦欠缺明確計畫期程與效益評估,相關預算未盡覈實編列,爰提案酌予減列1億5,000萬元。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三十一、農業發展基金102年度「輔導菸農轉型計畫」編列1億7,895萬7千元,雖較101年度預算減少2,025萬8千元,但鑒於該計畫自99年度起至101年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金額僅80萬元,且計畫內容竟包括補助各縣市政府、公所等硬體建設經費,改善休閒農業旅遊環境景觀維護綠美化及轉型產業文化活動與行銷活動經費,與菸害防制法等相關規定未盡相符。爰此,提案減列農業發展基金102年度「輔導菸農轉型計畫」7,895萬7千元。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陳明文  蘇震清 三十二、農委會102年度農業發展基金歲出計畫-輔導菸農轉型計畫-共計編列1億7,895萬7千元,鑒於該計畫99年度起至101年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金額僅80萬元,且計畫內容包括補助各縣市政府、公所等硬體建設經費,與菸害防制法等相關規定未盡相符,爰提案刪減預算5,000千萬元。P1-5 提案人:黃偉哲  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三十三、農委會102年度農業發展基金歲出計畫-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計畫-共計編列10億3,578萬1千元,鑒於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逾放高達2.57%,較本國全體銀行逾放比率0.55%高出甚多,顯見農委會執行該計畫不力,爰提案刪減預算3億元。P1-5 提案人:黃偉哲  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三十四、農業發展基金102年度「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編列2億2,043萬2千元,與去年度相同,然有鑒於以往國內農產品產銷失衡、緊急調節處理等執行成效欠佳,導致農產品價格波動劇烈,審計部查核農委會100年度決算亦對該會及所屬辦理農產品產銷失衡調節措施提出三大缺失,顯見現行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實應予以檢討改進,爰提案凍結該計畫預算5,000萬元,俟農委會就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產銷調節預警規劃,以及如何有效解決長期以來產銷失衡等問題,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三十五、農委會102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歲出計畫-全民造林計畫-共計編列6億4,369萬4千元,鑒於依各林管處實地派員抽測各地方政府之造林計畫執行成果發現,抽測比率偏低,且抽測結果不合格比率偏高,造林成效顯未落實,爰提案刪減預算2億元。P2-2 提案人:黃偉哲  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三十六、農委會102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歲出計畫-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共計編列3億2,030萬6千元,鑒於該基金每年均發放數億元之造林獎勵金,然因造林人放棄造林、造林面積不足、存活率未達標準等依規定應繳回造林獎勵金之收回效率欠佳,顯見林務局執行該計畫不力,爰提案刪減預算1億元。P2-2 提案人:黃偉哲  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三十七、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本(102)年度編列「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預算7億8,756萬1千元,較上(101)年度預算增加2億8,623萬3千元,大幅增列57%,其中屬阿里山森林鐵路計5億2,356萬1千元;惟查阿里山森林鐵路於莫拉克風災受損嚴重,迄今尚未完成全線修復通車復駛,且其訂立102年起無縫接軌由臺鐵協助營運之目標,預估營運財務缺口嚴重,且後續設施及設備改善計畫經費來源尚未確定,該計畫執行與預算編列恐有諸多疏漏缺失,爰提案凍結該計畫預算1/5,俟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三十八、漁業發展基金102年度於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項下「補助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編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16萬6千元,較101年度預算案19萬5千元,減少2萬9千元,減幅14.87%,係為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 查漁業發展補助計畫,近年來補助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補助人數僅有0人至3人;復查漁業署102年度公務預算,於「漁業科技研究發展-國際漁業科技合作」科目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84萬8千元,係補助民間團體或其他學術團體辦理,其補助內容視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所召開會議與對我國漁業之重要性,在經費額度內邀請具資歷及經驗之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漁業相關會議,與漁業發展基金補助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計畫並無二致,應由公務預算合併辦理,以提高辦理成效。爰提案刪除全數,以節省公帑支出。 提案人:陳明文  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三十九、漁業發展基金102年度於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項下「補助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編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16萬6千元,較101年度預算案減少2萬9千元,減幅14.87%;惟查漁業發展補助計畫,近年來補助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補助人數僅有0人至3人,100年度執行率為0、101年度執行率為10.77%,且漁業署102年度公務預算,於「漁業科技研究發展-國際漁業科技合作」科目計畫業已編列獎補助費184萬8千元,與漁業發展補助計畫相關補助計畫並無二致,應由公務預算合併辦理,爰提案全數減列。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四十、農委會102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歲出計畫-產業調整或防範措施計畫-強化農產品全球市場深耕計畫-共計編列2億1,600萬元,有鑑於近幾年度我國農產品進出口貿易逆差額有逐年擴大趨勢,凸顯本項計畫成效欠佳,再者,對於強化農產品全球市場深耕計畫從93年實施至今,除未見明確成果外,國內每年仍發生嚴重的柳丁、大蒜以及香蕉滯銷、產地價格崩盤問題,卻未見農委會將其項目納入拓銷項目中,顯見該計畫並未積極處理國內農產品產銷失衡問題,爰提刪除1億元。P6-12 提案人:黃偉哲  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四十一、農委會102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歲出計畫-產業調整或防範措施計畫-養豬產業結構調整計畫-共計編列9,081萬5千元,有鑑於該基金從98年度至101年截至8月底止業已補助各縣市肉品市場相關經費高達7,640萬3千元,然檢視其成效卻未盡理想,且審計部於100年審計報告亦指出所補助肉品市場轉型成多功能物流中心,亦有成效不彰之現象,爰提凍結預算5千萬元,待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後,獲得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P6-12 提案人:黃偉哲  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主決議 四十二、農委會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轄下農產品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多年來均編列「強化農產品全球市場深耕計畫」經費,102年度本項計畫賡續編列2億1,600萬元,預計辦理農產品外銷網、國際參展與拓銷活動、臺灣農產品海外形象廣告及設置國外展售據點等,與上年度辦理事項大致相同。 然依農委會相關統計資料,我國農產品貿易值占整體進出口貿易值之比率逐年下降外,農產品貿易自65年起即出現逆差,且最近幾年貿易逆差有逐年擴大趨勢,100年農產品貿易逆差金額達101億7,373萬美元,較90年貿易逆差38億3,187萬美元,10年間農產品貿易逆差金額迅速增加63億4,186萬美元,增幅逾1.65,凸顯該分基金強化農產品全球市場深耕計畫成效欠佳,影響農產品外銷實績,爰提案凍結1/10,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四十三、農村再生基金102年度「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6億4,658萬7千元,其中包括委託辦理經費6億1,553萬7千元;惟查該項費用未依規定於預算案詳列計畫名稱、內容摘要及各計畫經費總額,且102年度預計委辦事項較100年度決算數及101年截至8月底實際數減少,委辦經費卻較100年度決算大幅增加4億1,165萬元,未盡合理,而部分委辦計畫又與承辦機關法定職掌雷同,其必要性有待審酌,爰提案酌予減列2億元,並凍結餘數1/4,俟就其委辦計畫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四十四、農委會102年度農村再生基金歲出-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共計編列6億4,658萬7千元,有鑑於該歲出項目除較100年度決算數及101年截至8月底實際數大幅增加外,且部分委辦計畫與承辦機關法定職掌雷同,並非限於專業知能與技術等須委託他人始能達成,其必要性實有待斟酌,爰提刪除2億元。P7-26 提案人:黃偉哲  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四十五、農村再生基金102年度「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6億4,658萬7千元,其中包括委託辦理經費6億1,553萬7千元,然102年度之委辦項目預計有16項,與100年度委辦項目65項,決算數2億3,910萬元及101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委辦88項,執行數1億6,215萬9千元相比,委辦項目更少,經費卻大幅增加,未盡合理;且部分委辦項目與承辦機關法定執掌雷同,並非限於專業知能與技術等須委託他人始能達成。爰此,提案減列農村再生基金102年度「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辦費30%。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高志鵬  蘇震清 四十六、農村再生基金102年度預算「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32億8,128萬4千元,較101年度預算案及100年度決算數分別增加6億3,647萬7千元(增幅24.07%)及24億2,672萬6千元(增幅283.97%),未符撙節原則,且過去部分捐助、補助計畫未審慎專業評估其可行性,導致浪費公帑情事一再發生,並遭到監察院糾正。爰此,提案減列農村再生基金102年度預算「捐助、補助與獎助」3億元。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高志鵬  蘇震清 四十七、農委會轄下農村再生基金102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編列49億2,200萬元,雖較上(101)年度預算案減少10億4,692萬2千元(減幅約17.54%),然如與100年度決算數相較,則大幅增加38億9,653萬3千元,增幅約達3.8倍。 100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決算數10億2,546萬7千元(執行率26.98%),核定補助51個社區軟硬體建設,其中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化及生態保育軟體建設約占42%、環境改善等硬體建設約占58%;而101年截至9月底止「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累計執行數(含保留數)17億3,892萬7千元,占累計分配數53億7,827萬7千元,執行率僅達32.33%,近2年度執行比率均未達4成。 故102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編列49億2,200萬元,衡酌近幾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爰提案刪除1/2,以撙節支出。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高志鵬 四十八、農村再生基金102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編列49億2,200萬元,雖較上(101)年度預算案減少10億4,692萬2千元,然與100年度決算數相較,仍大幅增加38億9,653萬3千元,增幅約達3.8倍,且查本項計畫100年度決算數及101年截至9月底止實際執行數均未達四成,且其中部分建設項目與農村再生條例所定「依據社區居民需要」、「由下而上提出」立法意旨似未盡相符,屢遭批評部分工程淪為農村景觀建設拉皮工程,恐有悖於該基金設置目的,爰提案酌予減列19億2,200萬元。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四十九、農村再生基金102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編列49億2,200萬元,雖較101年度預算案減少10億4,692萬2千元(減幅約17.54%),然對照100年度決算數,則大幅增加38億9,653萬3千元,增幅約達380%。然100年度預算執行率僅有26.98%,101年度截至九月底之執行率亦僅有32.33%,顯見執行率不佳。爰此,提案減列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預算20%,9億8,440萬。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高志鵬  蘇震清 五十、農委會漁業署為推動海岸漁業旅遊,近幾年度除單位預算持續編列相關計畫經費外,102年度農村再生基金預算案亦編列「漁村旅遊及產業活動推廣」1億4,000萬元,雖較101年度減少3,000萬元(減幅17.65%),然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1億1,500萬元,除較101年度預算案9,000萬元,增加2,500萬元(增幅27.78%)外,亦較於100年度決算數更增加9,731萬8千元,增幅達550%,爰提案要求刪除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1,500萬元,以撙節支出。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高志鵬 五十一、農村再生基金102年度預算案,並未詳列委辦計畫名稱、內容摘要及各計畫經費等資料,且依農委會提供資料,102年度委辦費預算案數6億1,553萬7千元(預計委辦16項),較100年度決算數2億3,910萬7千元(實際委辦65項)及101年截至8月底實際數1億6,215萬9千元(實際委辦88項),102年度預計委辦項目減少,委辦費卻大幅增加,與行政院所定委辦經費應從嚴覈實編列之規定未符。爰提案凍結1/2,待向經濟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高志鵬 五十二、農村再生基金102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預算案數32億8,128萬4千元,約占基金用途70億元之46.88%,較101年度預算案及100年度決算數分別增加6億3,647萬7千元及24億2,672萬6千元,增幅達24.07%與2.84倍,其預算編列不僅未符行政院撙節原則,且多項補助計畫業遭監察院查核糾正,顯見該基金相關補助計畫之監督考核機制恐有缺失,補助效益有待審酌,爰提案酌予凍結1/4,俟就其補助計畫之審查標準、效益評估與監督考核機制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五十三、查農委會之農村再生基金102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328,128萬4千元,較前2年度預決算數遽增,應秉撙節原則,爰提案要求凍結1/10,並要求農委會主管機關列明過去一年獎補助名單與金額,向立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五十四、立法院於審議99年度與10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時曾做相關決議,要求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應修法予以裁撤,回歸公務預算辦理,其原因在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分基金雖為依法設置之基金,然部分基金並無特定財源,收入幾乎或全數由國庫撥補,有違預算法相關規定;且性質與普通基金類似,執行之業務計畫多具公務功能,在國庫面臨重大財政缺口之際,更應檢討其設置之必要。爰此,建請農委會應就農業發展基金相關分基金之整併或裁撤及應否回歸公務預算辦理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蘇震清  陳明文 五十五、農業發展基金102年度編列「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2億2,043萬2千元,鑑於國內農產品產銷失衡、緊急調節處理等執行成效欠佳,近來又有高麗菜價格崩盤情事發生,顯見農委會對於農產品價格劇烈波動未能善加掌握。爰此,要求農委會應制訂全國農業產銷方針以作為農業生產、銷售及輔導農民適量產銷之依據,並積極開拓行銷通路,以解決長期以來國內農產品因產銷失衡導致價格崩跌等問題。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蘇震清  高志鵬 主決議 五十六、102年度「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編列2億2,043萬2千元,鑒於以往國內農產品產銷失衡、緊急調節處理等執行成效欠佳,導致農產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有所聞,允應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並積極開拓行銷通路,以解決長期以來農產品價格暴漲暴跌及產銷失衡等問題。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主決議 五十七、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各分基金,大部分並無特定財源,幾乎全數由國庫撥補,且其辦理業務計畫內容多具公務性質,宜修法予以整併或裁撤,回歸公務預算辦理,或改編列單位預算之特種基金,以符法制。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主決議 五十八、本院於審議10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案時曾作決議:「鑑於農委會恐擴大行政裁量權,舉凡與農業發展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規定基金用途沾上邊者,即將公務性質計畫挪移至基金,……。如: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糧政業務計畫等計畫均已超過5年,顯非執行階段性任務,故建議於101年度起,凡屬階段性執行計畫編列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各分基金,而長期執行計畫則編列於公務預算。另外,此等修正方能避免特別收入基金當成機關小金庫,恣意擴大行政裁量權,破壞預算體制。」惟農委會及所屬101年度及102年度仍持續將「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計畫」及「離農津貼計畫」移入農業發展基金辦理,與上開本院決議意旨未符。 綜上,衡酌農業發展條例設置1,500億元之農業發展基金,其目的應為保障該分基金財務充裕,以照顧農民權益,然近幾年來農委會及所屬將公務性質之業務計畫恣意移列至該分基金編列,嚴重破壞預算體制,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及本院決議意旨,儘速研謀改進並將各該計畫回歸於單位預算編列。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高志鵬 五十九、農業發展基金102年度編列「離農津貼計畫」3億6,000萬元,用以鼓勵老年農民退休,並將其自有農地出租給專業農民或組織型農民團體,以調整農村人力結構,活絡農地流通利用;惟查該「離農津貼計畫(草案)」總經費21億6,000萬元,期程僅為102年1月起至104年12月,並非長期延續性計畫,亦非補助老農從此離農,與農業發展條例第59條規定「建立獎勵老年農民離農退休,引進年輕專業農民參與農業生產之制度」的規範意旨未盡相符,且其政策之不確定性影響老農權益,恐有名實不符與政策矛盾之處,農委會應就其計畫期程、相關制度整合與後續政策評估,於一個月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六十、農業發展基金102年度「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計畫」10億3,578萬1千元,較101年度預算案減少3,293萬5千元,本項計畫係金融重建基金依法於100年12月底設置期間屆滿後,將待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業務,改併入農業發展基金持續辦理;然查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0年底302家農、漁會信用部,其中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比率8%者計26家,逾期放款比率超逾法定比率15%者計16家,雖較以前年度減少,惟該等農、漁會信用部監理比率仍未符法定比率,影響其財務健全及風險承擔能力,農委會仍應列管追蹤其財務與業務狀況,並積極輔導改善其金融體質,以增加其風險承擔能力。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六十一、農業發展基金設置宗旨係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是以農業發展條例設置1,500億元之農業發展基金,目的應為保障該分基金財務充裕,以照顧農民權益,惟農委會及所屬卻將原編列於公務預算多項計畫移至該分基金執行,恐有破壞預算體制及規避監督之虞,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及本院決議意旨,確實檢討農業發展基金各業務計畫,並將長期執行計畫回歸公務預算編列。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六十二、阿里山為我國重要之觀光地區,每年遊客絡繹不絕,創造不少商機,然阿里山森林鐵路於莫拉克風災受損嚴重,迄今卻尚未完成全線修復通車復駛,另為期森林鐵路永續經營與動態保存,訂立102年起無縫接軌由臺鐵協助營運之目標,然營運財務缺口嚴重,後續設施及設備改善計畫經費來源尚未確定,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儘速研謀改善,以提振阿里山之觀光產業。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六十三、為確保造林成果,林務局訂有各年度「全民造林計畫抽測流程」,由各林管處依該年度所定抽測件數辦理各地方政府執行造林計畫抽測案,該抽測作業包括書面資料審閱及現場勘查二部分。然99年度抽測面積452.83公頃,占該年度造林總面積3萬8,354公頃之比率為1.18%,100年度抽測面積567.19公頃,占該年度造林總面積3萬8,805公頃之比率為1.46%,抽測比率偏低,且不合格率偏高。顯見造林成效未能落實,爰此,要求林務局應督促各縣市政府查明檢測不合格案件之後續處理情形,亦應研謀改進對策,以有效督導各縣市政府加強落實造林計畫之執行。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主決議: 六十四、有關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路委請臺鐵局協助營運案,經行政院101年3月20日院臺農字第1010010714號函原則同意,據稱林務局與臺鐵局為如期達成行政院交下之目標及無縫接軌,業設人力、預算、無縫接軌與前置作業、行政契約及營運計畫書等5分組分工加速併進,自101年3月21日至9月26日止,兩局各分組共召開33次會議研商並至現場勘查(19次會議及14次現場勘查),預計於102年1月1日起委請臺鐵局協助營運之目標,惟該案目前已延宕至102年5月完成,全線通車期限亦將延宕,為督促林務局、鐵路局加強該案進度,爰提案要求林務局針對此主題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高志鵬  蘇震清 主決議 六十五、阿里山森林鐵路於莫拉克風災受損嚴重,迄今尚未完成全線修復通車復駛,另為期森林鐵路永續經營與動態保存,訂立102年起無縫接軌由臺鐵協助營運之目標,然預估營運財務缺口嚴重,後續設施及設備改善計畫經費來源尚未確定,允應研謀改善。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高志鵬  蘇震清 六十六、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於102年度「全民造林計畫」編列辦理全民造林業務所需經費6億4,369萬4千元、「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編列辦理獎勵輔導造林業務所需經費預算3億2,030萬6千元;惟查各林管處實地派員抽測各地方造林計畫之抽測比率偏低,99年度與100年度抽測面積僅1.18%、1.46%,而抽測結果不合格率分別達36.82%、20.20%,不合格比率明顯偏高,顯見造林成效未能具體落實,該基金除應追蹤不合格案件之後續處理情形外,並應檢討現行造林計畫是否有執行偏差等弊端,以確實維護森林資源。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六十七、有鑑於山林保育須為長期維護,為避免不當之短期造林補助政策,變相造成砍大樹、種小樹之經濟林弊端,農委會及林務局應就現行造林獎勵補助措施進行全面檢討,確實規劃造林計畫短期、中期與長程之實施目標與財務需求,並加強相關配套措施,如有效輔導原住民就業或與社區農業相結合,以充分發揮原住民協助山林保育的功能,另鑒於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未來財務負擔遠高於該基金之累計餘額,應及早加強其財務規劃以為因應。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六十八、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2年度於基金來源之「其他收入」科目項下編列3億7,592萬元,其中2,000萬元為林農繳回以前年度造林獎勵金及收回以前年度各機關全民造林賸餘款。然截至99年底各地方政府(含原住民保留地)因造林人放棄造林、造林面積不足、存活率未達標準應追繳造林獎勵金累計為5,412萬9千元,100年度新增之應收數為4千元,實際卻僅收回565萬2千元,收回比率10.45%,收回效率欠佳,致100年底之應收回金額仍高達4,848萬1千元。而101年度截至8月底亦僅收回269萬9千元,收回比率僅為5.57%,應收獎勵金仍高達4,704萬9千元,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督促各縣市政府積極催收並研擬催繳之控管措施,以避免久未清理而成為懸帳。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六十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2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中包括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2億2537萬9千元;惟查本國銀行存放款加權平均利率之利差,自96年第4季起即低於2個百分點,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對農(漁)會信用部與其他承辦行庫承作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補貼利率差額,仍自96年8月起分別維持為3.875%及2.50%,未審酌市場利率變動及本國銀行存放款利差水準,檢討調整其補貼利率差額,恐不當增國庫負擔,應即檢討其補貼措施之合理性及公平性,俾利有效運用該基金有限資源。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主決議 七十、審計部於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指出,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自90年度至100年度止共計發放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262億餘元,且單次災害救助金額有逐年增加趨勢,並屢生受災農民、地方政府與中央機關對救助標準認定爭議;且農產品屢因天然災害及病、蟲害,致影響收益,威脅農民生計,爰提案要求農委會應積極研擬農業保險法,分區、分類、漸進式舉辦農業保險。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七十一、鑑於我國現階段對於農林漁牧業受天然災害之救助方式,大多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以辦理現金救助、補助及低利貸款等方式,協助其復耕、復建為主;惟政府相關救助常遭批評效果有限且救助過程申請手續繁複,對農民復耕幫助不大。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檢討現行災損認定標準及加速辦理程序,加強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評估處理、災害鑑定、防止搶種等規範,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研議未來對經濟價值高農產物辦理災害保險之可行性,以逐步健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體系及安定農民收入。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主決議 七十二、現階段對於農林漁牧業受天然災害之救助方式,大多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以辦理現金救助、補助及低利貸款等方式,協助其復耕、復建為主;惟政府相關救助仍遭批評效果有限且救助過程繁複,對農民復耕幫助不大。故主管機關允應檢討現行災損認定標準及加速辦理程序,加強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評估處理、災害鑑定、防止搶種等規範。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高志鵬 七十三、依據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自90年度至100年度止共計發放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262億餘元,且單次災害救助金額有逐年增加趨勢,且農產品屢因天然災害及病、蟲害,威脅農民生計,允宜積極研擬農業保險法,分區、分類、漸進式舉辦農業保險;爰建請農委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儘速研議對經濟價值高農產物辦理災害保險,以逐步健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體系及安定農民收入,並就相關保險之可行性評估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七十四、102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編列10億8,577萬8千元,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業務;惟查101年截至8月底止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與補助金額即已高達11億2,420萬4千元,且近年來氣候變遷對我國農業衝擊加劇,而現階段對於農林漁牧業受天然災害之救助方式,仍有災損認定遲延、救助過程繁複、救助效果有限等批評,顯見該救助業務仍有檢討改進之必要,農委會應確實檢討現行災損認定標準及加速辦理程序,協助強化地方政府的通報聯繫效能,以加強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評估處理、災害鑑定、防止搶種等規範,方能有效因應日趨加劇的天然災損問題,保障農民基本生計。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七十五、漁業發展基金102年度編列基金來源158萬9千元,較101年度預算案1,002萬5千元,減少843萬6千元,減幅約84.15%,主要係102年度無國庫撥款收入所致,全數為存款利息收入;並編列基金用途1,692萬6千元,較101年度預算案1,479萬7千元,增加212萬9千元,增幅約14.39%。然102年度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1,533萬7千元,顯見基金來源不足,財務管理未臻完善。爰此,要求主管機關積極廣闢財源,以求基金收支平衡。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七十六、漁業發展基金102年度於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項下「補助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編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16萬6千元,較101年度預算案19萬5千元,減少2萬9千元,然漁業發展補助計畫,近年來補助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補助人數僅有0人至3人,且漁業署102年度公務預算,於「漁業科技研究發展-國際漁業科技合作」科目計畫已編列獎補助費184萬8千元,係補助民間團體或其他學術團體辦理,其補助內容視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所召開會議與對我國漁業之重要性,在經費額度內邀請具資歷及經驗之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漁業相關會議,與漁業發展基金補助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計畫並無二致。爰此,建議漁業發展基金補助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經費應由公務預算編列辦理,以提高辦理成效。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主決議 七十七、現行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僅就基金經費之來源、用途、操作時機及操作方式作粗略之規範,惟對於基金之操作主體、平準漁產品優先順序、平準價格水準之訂定、價格資料之來源與取得方式、申辦單位權責等,均付之闕如,由於規範未盡周延,易影響基金執行績效。 綜上,現行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範未盡周延,且確保漁獲供應及穩定漁價之政策效能不佳,應積極檢討改進,以提升基金執行績效。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七十八、有鑑於漁產平準基金係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而設置,惟查該基金設置迄今合計僅啟動過12次平準計畫,儘管部分漁產品月平均價格變動幅度甚巨,然囿於目前國內魚市場交易價格缺乏代表性,以致漁產平準制度操作不易,穩定漁價之政策執行效能不佳,主管機關實應檢討現行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合理調整平準計畫啟動模式,以提升基金執行績效。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七十九、漁產平準基金設立之政策目標係在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然漁產平準政策是一種價格補貼政策,只要生產之漁獲種類經審議小組列在漁產平準項目內,即可獲得政府補貼;惟因漁民對基金操作方式及權利義務不甚了解,造成漁業生產者只願意獲得補貼,不願意配合產銷調節措施,顯見漁產平準業務仍有待改進。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就現行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範進行檢討,以提升基金執行績效。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八十、有鑑於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2年度「產業調整或防範措施計畫」項下之「建構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衛生預警體系計畫」編列1億1,086萬8千元,較上年度預算與前年度決算分別減列1,314萬元、6,176萬1千元,惟查該計畫執行多年,而近年來國內畜禽防疫與肉品安全衛生屢屢發生重大缺口,恐有相當疏失,主管機關實應落實檢討相關計畫執行績效,並就其預警機制及後續追蹤控管作業,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八十一、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2年度「強化農產品全球市場深耕計畫」編列2億1,600萬元,較上(101)年度預算案2億4,000萬元,減少10.0;惟查近幾年我國農產品貿易逆差逐年擴大,100年農產品貿易逆差金額達101億7,373萬美元,較96年貿易逆差70億2,217萬美元,四年間逆差金額迅速增加31億5,156萬美元,增幅約45,顯見該分基金強化農產品全球市場深耕計畫成效欠佳,過度仰賴ECFA效應亦未見有助於改善農產品貿易逆差持續擴大問題,已嚴重影響農產品外銷實績,應確實檢討其計畫執行績效,並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八十二、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2年度「稻田多元化利用計畫」編列69億8,722萬元,雖較上年度減少約21.95;然鑒於100年度休耕面積已逾20萬公頃,除影響農地利用成效,亦違背提升糧食自給率及維護生產環境等政策目標,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現行「稻田多元化利用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進行適度調整並加強宣導推動,以活化利用優良農地,提升國內糧食自給率,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主決議 八十三、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2年度「稻田多元化利用計畫」編列69億8,722萬元,雖較上年度減少約21.95;惟鑒於100年度休耕面積已逾20萬公頃,自96年起逐年增加,嚴重影響農地利用成效,且與提升糧食自給率及維護生產環境等目標有悖,故應積極檢討現行「稻田多元化利用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予以適度調整並加強宣導推動,以活化利用優良農地,提升國內糧食自給率,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其中針對地方政府特色農作補助款一項,考慮部分農業縣地方政府財政問題,宜應取消。 提案人: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黃偉哲 八十四、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2年度預算「強化農產品全球市場深耕計畫」編列2 億1,600萬元,鑒於該分基金連續多年編列本項計畫經費,但近幾年度我國農產品貿易逆差卻呈現逐年擴大趨勢,顯見該項計畫之實施成效欠佳,影響農產品外銷實績。爰此,要求農委會應儘速檢討改進對策,並將檢討計畫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高志鵬  蘇震清 八十五、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2年度「產業調整或防範措施計畫」編列14億3,814萬4千元,辦理「養豬產業結構調整計畫」、「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及「家禽產業結構調整計畫」等共計11項子計畫,較上年度預算減少1億6,061萬6千元,且查自民國96年至100年我國豬肉、牛肉、家禽肉之國內市場佔有率已分別衰退3.79、1.58、5.91,其中國產牛肉之國內市場下跌率更高達約26.07,顯然相關產業結構調整計畫未見具體成效,農委會實應檢討調整相關計畫實施內容並訂定計畫目標,以厚植我國畜禽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八十六、農村再生基金102年度「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項下「農村規劃及培力」、「創新農村生活文化」分別編列3,700萬元及4,800萬元經費,辦理鼓勵農校學生及青年返鄉從農,惟查農委會水土保持局101年9月27日發布之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作業原則相關規定,通過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可提案申請遴用回鄉青年,經該局審查核定補助其用人經費,每人每月補助上限為2萬2千元,並未結合青年實習相關農事生產等配套措施,恐重蹈大專生企業實習方案22K,變相壓低青年起薪問題,亦無法落實吸引青年留農及農村世代交替目標,相關計畫之規畫辦理恐過於粗糙,農委會應即檢討其辦理成效並調整相關配套措施,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主決議 八十七、依農委會水土保持局101年9月27日發布之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作業原則相關規定,凡已通過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可提案申請遴用回鄉青年,經該局審查核定將可補助其用人經費,每人每月補助上限2萬2千元。 鑒於近幾年來青年貧窮現象持續蔓延,雖然薪資水準主要取決於整體經濟環境、產業結構與勞動供需,惟該項試辦計畫係由受補助用人組織遴聘及訓練回鄉青年,並未結合青年實習相關農事生產等配套措施,無法提升返鄉青年之務農核心能力,恐重蹈以往大專生至企業實習方案,除遭外界批評有壓低青年起薪之虞 ,亦無法真正落實青年留農及農村世代交替等目標。爰提案要求農委會檢討有關補助薪資問題,有效提高青年農民收入,增加返鄉誘因。 提案人: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黃偉哲 主決議 八十八、據水土保持局提供資料,截至101年9月底止經核定通過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計117個,而102年度編列辦理450個農村社區之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500個農村產業環境及基礎建設等工程經費,除預定辦理農村社區數量偏高外,其辦理工程設施內容是否符合農村再生條例所定「依據社區居民需要」、「由下而上提出」立法意旨似有待斟酌。況且農村再生基金設置目的在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故施政重點及經費投入允應結合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亦應切合農業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等目標,以免淪為農村景觀建設拉皮工程。 提案人: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黃偉哲 八十九、102年度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農村發展活化」計畫項下編列「小地主大佃農經營輔導」2億1,279萬元,主要目標為鼓勵青年返鄉、活化休耕農地、提高糧食自給率及降低國際糧價攀升衝擊等;惟查101年截至8月底止「小地主大佃農」計畫實施成效,其中大佃農人數、承租總面積雖較100年底略有成長,然平均每位大佃農承租農地規模卻由8.44公頃減少為8.0公頃,且平均年齡停滯於42歲,凸顯本計畫引進年輕專業農民等目標仍有待提升,且因公糧收購補助措施變更,亦間接衝擊原本投入計畫之農民權益,農委會應於政策調整同時,配合農業生產環境調查與相關農機具設備整備,落實輔導大佃農轉作並保障青年農民收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九十、有鑑於目前農村再生基金所編列之主要業務計畫,僅為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而其中「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預算49億2,200萬元,即占農村再生基金102年度基金用途支出的70%,顯見其主要支出皆投入於硬體建設項目,諸如農村景觀綠美化建設工程等,對於農業勞動力、農場規模經濟、農民組織和市場物流制度之結構性改善,並未發揮應有效益,農委會應確實檢討農村再生基金資源分配比例,以真正落實農村活化、改善農業經濟之目的。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二十一之一、政府因應國際原物料上漲,為減緩豬農負擔所實施之緩徵飼料玉米營業稅措施已於102年4月5日屆期,由於飼料玉米占養豬飼料成本的75%,機動免徵營業稅取消,豬農每公斤飼料購入價格將增加新臺幣0.5元到0.6元,推算整體飼料成本每公斤要多付0.3元到0.4元。為紓緩豬農飼料成本壓力,同時兼顧我國種植玉米農民之生計,爰提案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研擬後續配合我國本土玉米採收期之飼料玉米營業稅緩徵措施。 提案人:黃昭順  廖國棟  楊瓊瓔  簡東明 二十一之二、飼料中鋅與銅含量不足可能影響豬隻繁殖能力,然而畜牧場所產生之禽畜糞及污泥可再利用製成肥料產品,飼料之鋅與銅含量若過多,則可能殘留於土壤中,衍生環境污染問題,同時過量之重金屬亦會經由食物鏈殘留人體,影響人民健康。政府雖針對飼料內之鋅、銅含量定有標準,然目前檢測對象多為有規模、合法之業者,市面上不合格飼料數量仍居高不下,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農委會加強抽驗、檢測市場販售以及畜牧場所使用之飼料重金屬含量,以維民眾健康。 提案人:黃昭順  廖國棟  楊瓊瓔  簡東明 三十五之一、科目名稱:全民造林計畫,本年度預算數:643,694千元,建議增刪數:凍結100,000千元。 增刪理由: 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 林務局各地林管處抽測「造林計畫執行成效」後,發現: 時間 抽查件數、面積 不合格件數 不合格率 民國99年 296件 (452公頃) 109件 (178公頃) 36%  (39%) 民國100年 297件 (567公頃) 60件 (82公頃) 20%  (14%) 不合格比率偏高,而原因包括:書面資料不齊全、實際造林數種和造林登記卡不符、造林位置不正確等等因素…… 因此,本席爰提案先行凍結本項預算,由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簡東明  徐耀昌  黃昭順 三十六之一、科目名稱: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本年度預算數:320,306千元,建議增刪數:凍結1/2,共160,000千元。 增刪理由: 鑑於農委會對於「平地造林」及「山地造林」獎勵政策極度偏差,「平地造林獎勵金」不但由20年每公頃53萬元,膨脹為60萬元。且如配合「農委會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甚至能達到20年每公頃可領得180萬元,合計共240萬元。 反觀「山地造林」獎勵金,林務局則動輒以「預算不足」為由,對山地原住民造林撫育之貢獻,消極看待。 因此,本席爰提案先行凍結本項預算,由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簡東明  徐耀昌  黃昭順 四十一之一、2012年我國農產貿易逆差為95.5億美元(出口50.8億美元、進口146.3億美元);相較2007年逆差70.3億美元、2008年82.7億美元皆為大幅增加。經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2年度「強化農產品全球市場深耕計畫」編列2億1,600萬元,亦較上(101)年度預算案2億4,000萬元,減少10.0%。爰要求該項預算凍結4,000萬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就農產品外銷促進政策進行檢討,尤以ECFA早收清單所列農產品產銷情形為主,向本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嘉郡 連署人:廖國棟  丁守中  簡東明 四十六之一、科目名稱: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一、農村規劃及執力,本年度預算數:708,000千元,建議增刪數:凍結100,000千元。 增刪理由: 農委會要求:農村社區提送「農村再生計畫」以前,應先接受「培根計畫」訓練,藉由一共「4階段訓練課程」,使農民了解農村社區之需要。農委會截至101年10月底為止,累計已經培訓2,033社區,91,477人次。 但因標準嚴格、規劃不當,「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指出:民國101年度截至9月底:僅僅執行了17億3,892萬元(總分配數53億7,827萬元),其執行率僅只有32.33%,尚未達四成,甚至原住民地區出現招不到學生之窘境,可見農委會規劃、執行能力顯有不足。 因此,本席爰提案先行凍結預算100,000千元,由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本基金執行力改善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徐耀昌  黃昭順 九十一、為厚植森林資源,增加綠地面積,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於102年度「全民造林計畫」編列辦理全民造林業務所需經費6億4,369萬4千元、「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編列辦理獎勵輔導造林業務所需經費預算3億2,030萬6千元。牛樟樹為全球特有樹種,僅生於台灣,已被列為一級國寶級保育樹種。近年來更因牛樟芝被證實對人體健康有益,龐大商機引起諸多不肖業者大量砍伐、破壞牛樟樹。爰提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擬辦法積極查緝非法山老鼠,同時對合法之牛樟造林研擬獎勵、推廣措施,共創我國生技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雙贏。 提案人:黃昭順  廖國棟  楊瓊瓔  簡東明 農業發展基金主決議 九十二、SPF雞蛋,意即無特定病原雞蛋,係進行高科技生命科學研究所必須之材料。過去由於我國四面環海及養雞產業發達其飼養密度極高,污染源無所不在之環境下,不易成功生產SPF雞蛋。目前國內僅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少量生產,其他大多仰賴國外進口,國外進口價格為國產價格一倍以上。今日生命科學,特別是醫學、公共衛生、藥學、生物學、農學及獸醫學等研究,均急需高品質SPF雞蛋,尤其是發展神速的免疫學、細胞學、遺傳工程、分子生物及生物科技等研究更是需求殷切。近年我國積極發展生物科技產業,預估未來每年有200萬顆SPF雞蛋之需用量。爰建請農委會積極輔導近年走向精緻、專業化之我國優質養雞場生產SPF雞蛋,除提供國內低價、充足之SPF雞蛋來源外,同時推展外銷以推展我國生技產業。 提案人:黃昭順  廖國棟  楊瓊瓔  簡東明 主決議 九十三、台灣山區許多土地雖屬國有林班地,歸林務局所有,惟當地民眾已居住、耕作數十年,林務局屢要求民眾移除建物或作物,否則不予續約,已嚴重影響居民生計,建議林務局與國有財產局研擬對策,以通案處理相關案例,還予民眾適度的生存空間。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高志鵬 主決議 九十四、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全年度進行遊客總量管制,每日僅限6千名遊客,並採網路預約制,目前入園申請額度都被陸客團的旅行社預先佔滿,致台灣國內旅客無法預約入園。建請林務局對於阿里山入園人數管制應作適度調配,讓國人及外國觀光客都有機會進入阿里山森林遊樂區觀光旅遊。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高志鵬   主決議 九十五、農委會所辦理之「農村再生計畫」,要求學員應先接受「培根計畫訓練」,但因標準嚴格,僅執行了17億3,892萬元(總分配數53億7,827萬元),其執行率僅只有32.33%(截至101年9月),甚至山地原住民地區出現「招生不足」窘境,可見農委會規劃能力欠佳。 因此,為平衡山地原住民部落多數散居、山地範圍廣泛,本席爰提案要求農委會酌情考量,放寬標準,以達成山地原住民接受「培根計畫」開班訓練目標。 提案人:簡東明  黃昭順  丁守中   主決議 九十六、為減少台灣農民受颱風暴雨及乾旱、寒害等氣候因素所造成的農業損害,並減少因限制農業用水對台灣農業造成的衝擊,更為推廣有機栽培,減少農藥的污染。農委會應運用農業作業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大力輔導農民採取大型溫室栽培,比照日本、以色列之方式,以節能省水滴灌及電腦控溫控濕注肥方式,以提升農民收益。 提案人:丁守中  黃昭順  高志鵬  陳明文  簡東明   主決議 九十七、為落實輔導農民以科技大型溫室栽培,減少農民受氣候之影響所造成的農損,農委會應責成亞洲蔬菜中心及各地農試所加強大型溫室栽培技術之研發,建構溫室栽培資料的自主供應能力,並應運用農委會所屬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加強對各地農會的補助,以輔導並補助農民採取溫室栽培。 提案人:丁守中  黃昭順  高志鵬  陳明文  簡東明   主決議 九十八、為提升台灣再生能源如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之運用,行政院農委會應積極輔導農民將受鹽害及重金屬污染不適耕作之農地,積極配合政府工業部門推廣再生能源之政策,輔導推動風力發電及太陽能光電之設置,以提高台灣自主能源比率帶動產業發展,並提高農民收益。 提案人:丁守中  黃昭順  高志鵬  陳明文  簡東明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問各位,對第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三案希望文字作一修正,因為行政院還沒有公布,公布以後還要有一點時間,所以是否可以修正為:經行政院公布後三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主席:好,本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四案不要通過好不好,現在要去向農民收…… 主席:增加基金收入1,000萬元,這沒有辦法。好,本案不通過。 進行第五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我們改良場所的經費很少,這個收支對列的部分儘量少去動它,好不好? 主席:好,本案不通過。 進行第六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六案也不要好不好,改良場的經費都很少。 主席:好,本案不通過。 進行第七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七案也不要好不好? 主席:好,本案不通過。 進行第八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八案保留一些,因為還是要有一個項目,如果沒有項目,將來有法律訴訟的時候沒有辦法處理。 丁委員守中:只刪除1萬元而已。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它只有1萬元,只是留一個項目在那裡。 主席:刪除5,000元好了。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沒有關係,只是要保留一個項目。 主席:好,刪除5,000元,本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九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九案也是一樣的。 主席:一樣刪除5,000元。 在場人員:第九案是併案的,所以第九案不通過。 進行第十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十案不要刪好不好? 主席:好,本案不通過。 進行第十一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十一案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十二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十二案文字建議作一些修正。 丁委員守中:第十二案是要求主管機關針對外包派遣人力之必要性與合理性進行檢討改進,並將檢討結果送交經濟委員會。這個應該可以通過。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所有要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的我們應該都贊成。 主席:對,就是只做報告而已,第十二案通過。 進行第十三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十三案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十四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十四案也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十五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到第二十一案都可以。 主席:從第十三案到第二十一案都通過。 進行第二十一之一案。 李署長蒼郎:有關第二十一之一案,那是財政部的權責,是不是請農委會洽財政部?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改為洽財政部好不好? 主席:請農委會洽財政部,可以。時間改為一個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還是維持三個月,因為三個月檢討一次。 主席:好啦!修正為洽財政部。第二十一之一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十一之二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這案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二十二案。 楊主任順成:有關第二十二案,因為我們在100年度及101年度已經檢討過,將四十幾億移到公務預算了,所以這部分我們已經在做了,如果要刪除二百多億…… 主席:那可以刪四十幾億,是嗎?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不能刪。 主席:本案不通過。 進行第二十三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二十三案這個不能刪,刪了之後就沒辦法做了,第二十三、二十四及二十五案這三個案子是一樣的。 主席:好,第二十三案、第二十四案及第二十五案不通過。 進行第二十六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二十六案到第二十九案是一樣的。第二十六案到第二十八案都是濕穀的旅運費要刪減5,000萬元。三個案子完全一樣。 主席:那少刪一點。 李署長蒼郎:是調運濕穀去乾燥的運費…… 丁委員守中:這個旅運費不是人用的。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不是,是貨車、卡車的運費。 主席:好,本案不通過。 進行第三十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三十案到第三十二案也是一樣的,這不能刪,刪掉就沒有了。 主席:好,不通過。 丁委員守中:現在還有這麼多菸農嗎?應該逐年遞減啊!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我們一直希望能減少,但是因為現在收益比較好,是菸酒公司在收購,所以數量比較不容易降下來。 主席:這個請他們去檢討。第三十案到第三十二案不通過。 進行第三十三案。 詹局長庭禎:第三十三案是有關100年度金融重建基金結束之後移列過來,我們援例先匡一筆預算,假設農漁會信用部發生問題之後,才有財源可以用。這筆錢在使用之前要先向立法院報告,援例都是這樣。 主席:那麼不要刪減預算,但是在後面加列幾個字,即:動支以前須向經濟委員會報告。 詹局長庭禎:用書面報告。 主席:就寫「向委員會報告」,如果我們要求專案報告就來專案報告。 詹局長庭禎:去年因為沒有農漁會信用部發生問題,所以沒有用,這筆錢是備而不用的。 主席:第三十三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三十四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三十四案,產銷調節的經費不能減。 主席:好,本案不通過,但是後面文字修正為:如果……,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把凍結預算的部分刪掉。 丁委員守中:你們要把文字寫出來,不能矇混過去。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就是不凍結,要運用的時候要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主席:就是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要檢討改進,預算要運用時須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第三十四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三十五案。 李局長桃生:有關第三十五案,這都是法律上的義務支出,剛才有跟黃委員溝通,他說刪減尾數,不過這是法律上的義務支出,可否請各位委員支持,不要刪減。 主席:好,本案不通過。 進行第三十五之一案。 李局長桃生:可不可以不要凍結,因為這都是給農民的。 簡委員東明:主要是執行造林的成效不好,比率太低。 高委員志鵬:你們不是說早上跟黃委員講過,第三十五案要刪369萬元? 主席:簡委員,第三十五之一案的預算不要凍結,我來排一個專案報告請他們來報告,看他們怎麼做。 高委員志鵬:第三十六案不是說要刪200萬? 主席:高委員,你說什麼? 高委員志鵬:我在說第三十五案和第三十六案。 主席:第三十六案還沒有處理,現在是在討論第三十五案和第三十五之一案。 徐委員耀昌:都是一起的,第三十六案和第三十六之一案也是一樣的。 高委員志鵬:第三十五案,早上不是同意要刪減369萬4,000元。 李局長桃生:早上跟委員報告時,委員是說刪掉尾數369萬…… 主席:你跟黃委員報告沒跟我報告,我們兩個都是黃委員,你跟哪個黃委員報告? 李局長桃生:因為是黃偉哲委員提案,黃委員同意刪369萬。 主席:好,第三十五案修正通過。至於第三十五之一案…… 簡委員東明:第三十五之一案和第三十六之一案就安排一個專案報告。 主席:第三十五之一案和第三十六之一案併在一起,安排一個專案報告。第三十五之一案不通過。 廖委員國棟:什麼時候要安排報告,不然一拖又是一個會期過去了。 主席:我來排嘛!要不然我們去林務局考察可不可以?你把行程弄出來,我來排,暑假也可以考察看他怎麼報告再來決定。 李局長桃生:好。 主席:進行第三十六案。 李局長桃生:第三十六案,黃委員同意刪200萬。 主席:為什麼要刪200萬,尾數是30萬。刪30萬就好了。 高委員志鵬:召委,預算是三億多耶! 主席:尾數30萬6,000元刪除。 高委員志鵬:三億二千多只刪200萬耶,刪30萬會讓人笑話。 主席:好,刪減200萬元,第三十六案修正通過。 第三十六之一案跟第三十五之一案一樣,不通過。 進行第三十七案。我們除了剛才說的安排一次林務局的考察之外,針對第三十七案,我們再安排一個阿里山的考察,好不好?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好。 主席:第三十七案不通過。 高委員志鵬:召委,文字應該修正為:因諸多缺失,應排專案考察或再議。至少要有一個決議。 丁委員守中:應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進行專案考察。 高委員志鵬:沒有凍結,只是作決議…… 主席:不要凍結,修改為:請經濟委員會作專案考察及專案報告,後面「同意……」等文字刪除,這樣就好了。第三十七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三十八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三十八案及第三十九案是有關國際會議的經費…… 主席:國際會議的經費一定要,不然這次釣魚台的談判怎麼談。第三十八案及第三十九案不通過。 進行第四十案。 張處長淑賢:有關第四十案的行銷經費,從100年的3億已經減到今年的2億1,600萬元,行銷經費非常重要,事實上,我們101年的出口金額是50.8億美元…… 主席:意思就是不要刪? 張處長淑賢:是否可以不要刪? 主席:好,本案不通過。 進行第四十一案。 許處長桂森:這部分已經跟提案委員黃偉哲委員及高志鵬委員商量過,就減列100萬元。 主席:減列100萬元很奇怪,預算數是9,081萬5,000元,為什麼不刪減81萬5,000元呢?把尾數81萬5,000元刪除好了,不差那十九萬元。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好,可以。 高委員志鵬:連十九也要計較,好啦,我尊重召委。 主席:第四十一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十一之一案。 張處長淑賢:第四十一之一案及第四十二案是不是可以不要刪?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都不要刪啦! 主席:好,第四十一之一案及第四十二案不通過。 進行第四十三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四十三、四十四及四十五案都一樣,這個都不要減列,提專案報告,好不好? 主席:好,做專案報告。第四十三案、第四十四案及第四十五案不通過,請提出專案報告。 進行第四十六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這後面幾案都提專案報告好不好?第四十六案、第四十七案及第四十八案都一起提專案報告好不好? 主席:好,第四十六案、第四十七案及第四十八案提專案報告。 進行第四十九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這都是一起的,我們針對農村再生基金一起做專案報告。 主席:好。 進行第五十四案。 楊主任順成:有關第五十四案,建議作文字修正,因為提案中指出「應就農業發展基金相關分基金……」,然而農業發展基金已經是分基金了,所以是不是可以修改為:農業特收基金,而且這一案跟第五十七案、五十八案、六十一案是同樣的,是不是可以併同第五十四案的寫法來做一個檢討的專案報告。 主席:好,第五十四案修正通過,第五十七案、第五十八案及第六十一案併同第五十四案做專案報告。 進行第五十五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第五十六案、五十七案、五十八案都處理了,第五十九案都處理了。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對,也是做專案報告。 主席:跟剛才的案子都併在一起。 進行第六十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六十案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第六十一案剛才已經併入第五十四案了。 在場人員:第五十九案…… 主席:進行第六十二案。第六十二案跟剛才阿里山的那一案併在一起好不好?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對,可以併在一起。 在場人員:第五十九案不通過。 主席:第六十二案不通過。 進行第六十三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這案可以。 主席:第六十三案通過。 進行第六十四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就併剛才那個案子。 主席:就併在剛才阿里山那個案子。 丁委員守中:阿里山的觀光產業有很多都是走你們的林班道,現在到處亂超車的事,你們要去協調一下。 主席:沒關係,等我們去考察的時候再講。 丁委員守中:你們要協調交通主管單位,要嚴格取締,電視上常常有報導,車子如果翻下去就不得了。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這個一起納入檢討報告。 主席:好,第六十四案也併入剛才阿里山那一案。 丁委員守中:你們要去函給公路局…… 主席:進行第六十五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六十五案也一樣。 主席:第六十五案也一樣。 進行第六十六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六十七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六十八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六十九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七十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第七十案和第七十三案一樣,文字略作修正,將「要求」改成「建請」。 丁委員守中:要求農委會應積極研擬,這有什麼不可以?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就是要跟第七十三案的用語一樣。 主席:好,第七十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七十一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七十二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第七十三案跟第七十案併在一起。 進行第七十四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七十五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七十六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建議增加「檢討」兩個字,即「應檢討由公務預算編列辦理」。 主席:好,第七十七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七十八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丁委員守中:對不起,第七十六案是建議案,所以增加「檢討」二字是多餘的。 主席:這沒關係,都OK啦!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好,通過。 進行第七十七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七十八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七十九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八十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八十一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八十二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八十三案。 李署長蒼郎:第八十三案這部分不能取消,只能作檢討。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最後4個字能不能作修正,就是考慮到財政問題,我們來檢討。 李署長蒼郎:把「取消」改為「檢討」。 丁委員守中:他都已經是寫「宜應取消」,用很建議的字眼了,這還要字字計較? 李署長蒼郎:可是這是要取消他們的配合款。 主席:好,「取消」改成「檢討」,本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八十四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八十五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八十六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報告的都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八十七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八十八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八十九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九十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九十一案。這一案應該沒有問題。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九十二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九十三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九十四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第九十四案也是跟剛才阿里山的案子併在一起,所以本案通過。 進行第九十五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九十六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九十七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 進行第九十八案。 胡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 主席:本案通過。好,全部處理完畢。現在給你們3分鐘整理資料。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主席,第九十三案讓它單獨過,不必併案,另外的要併案沒有關係,九十三案有關林務局和國有財產局的部分讓它通過。 主席:第九十三案本來就有通過啊! 陳委員明文:有嗎? 主席:有啦!現在繼續開會。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第一案照案通過。 第二案照案通過。 第三案修正通過,倒數第二行「於一個月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修正為「經行政院公布以後,三個月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其餘文字照原提案通過。 第四案不通過。 第五案不通過。 第六案、第七案不通過。 第八案減列5,000元。 第九案不通過。 第十案不通過。 第十一案照案通過。 第十二案、第十三案、第十四案、第十五案、第十六案、第十七案、第十八案、第十九案、第二十案、第二十一案均照案通過。 第二十一之一案修正通過,倒數第二行「農委會三個月內」修正為「農委會洽財政部於三個月內」,其餘文字照原提案通過。 第二十一之二案照案通過。 第二十二案不通過。 第二十三案不通過。 第二十四案不通過。 第二十五案不通過。 第二十六案、第二十七案、第二十八案、第二十九案、第三十案、第三十一案、第三十二案均不通過。 第三十三案修正通過,倒數第二行「爰提案刪減預算3億元」修正為「爰動支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其餘文字照原提案通過。 第三十四案修正通過,倒數第五行「爰提案凍結該計畫預算5,000萬元,俟農委會就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產銷調節預警規劃,以及如何有效解決長期以來產銷失衡等問題,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修正為「爰請農委會就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產銷調節預警規劃以及如何有效解決長期以來產銷失衡等問題,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面的「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文字拿掉。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主席,第四十五案、第四十六案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 主席:還沒唸到那裡。請繼續宣讀。 第三十五案減列369萬4,000元。 第三十五之一案不通過。 第三十六案減列200萬元。 第三十六之一案不通過。 第三十七案修正通過,倒數第三行原內容為「爰提案凍結該計畫預算1/5,俟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修正為「請本院經濟委員會安排考察並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陳委員明文:主席,這個案子為什麼要那麼複雜?事實上這是毛治國當部長的時候,他希望和林務局就阿里山…… 主席:我們原則上要…… 陳委員明文:這個提案是正面的,它是讓這個計畫能夠儘速去執行而已,阿里山森林鐵路到目前為止受損這麼嚴重…… 主席:請局長來說明,如果凍結五分之一,你們會有影響嗎? 陳委員明文:到現在都還沒有修復,如果你們讓台鐵去協助營運,那也是一件好事,毛治國以前就向農委會主委陳武雄講過了,是他推動的,這是很好的事情。 主席:請農委會林務局李局長說明。 李局長桃生: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凍結五分之一的話,現在要做的事情都是一些提高安全品質,還有一些…… 主席:所以你還是不希望凍結五分之一? 李局長桃生:不要凍結,我們提出專案報告,然後請大院考察。 主席:我們要求提出專案報告,並去現場看,看要趕快做什麼處理。 陳委員明文:現在這個到底是做還是不做? 李局長桃生:5月1日就要做。 陳委員明文:現在就是要讓你們去執行,因為你們不執行,所以要凍結五分之一。 主席:局長,如果5月1日就要開始做,那凍結五分之一也沒關係。 李局長桃生:5月1日是給台鐵做,但是這個工作還是要做,提高改善設施的部分一直在推動。 主席:你們提專案報告其實也很簡單,你就…… 李局長桃生:提出專案報告,然後安排專案考察。 主席:對,這樣就可以動支,所以五分之一還好。 陳委員明文:你們現在到底有沒有要移給台鐵? 李局長桃生:現在沒有要移過去就是…… 陳委員明文:八八風災到現在已經多久了?到目前為止,你們修復阿里山森林鐵路的情況都不是很好,不是嗎? 李局長桃生:我們已經非常努力在修復,而且按照期程在進行,所以5月1日會…… 主席:陳委員,在4月底5月初我們去現場看一下,等考察的時候再正式作一個決議,好不好?請繼續宣讀。 第三十七案文字修正為「由本院經濟委員會安排考察,並提出專案報告」。 陳委員明文:什麼時候安排考察? 主席:在它要做以前或是4月底5月初來安排,好不好? 陳委員明文:好。 主席:去那裡你不要再那麼大聲。 陳委員明文:不會。 主席:繼續宣讀。 第三十七案文字修正為「由本院經濟委員會安排考察及提出報告」。 第三十八案不通過。 陳委員明文:說明一下為什麼不通過。 主席:剛才在唸的時候就不通過了。 陳委員明文:剛才唸得太小聲我沒聽到,我以為通過。 主席:唸得很大聲,這個剛才已經唸過了。 陳委員明文:我現在瞭解一下有什麼關係?枉費我寫成這樣,請農委會漁業署來說明。 主席:委員,我想大家要互相尊重。 陳委員明文:我沒有不尊重。 主席:那是剛才已經唸過的東西,現在只是再確認。 陳委員明文:我是提案人,我都來了,那時候我沒聽到,補聽一下有什麼關係? 主席:好,簡單用1分鐘來說明。 請農委會漁業署沙署長說明。 沙署長志一: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是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它和公務預算的差別在於公務預算是我們參加有直接權益關係的會議,這部分則是申請補助來參加沒有直接關係的國際會議,譬如OECD或是其他必須參加的會議。公務預算等於我們指定他們來幫忙,這是兩個不同的區隔。 陳委員明文:這個學者專家是誰?你們怎麼這麼慷慨? 沙署長志一:學者專家譬如海大有時候要參加OECD的會議…… 陳委員明文:這都是讓你們做私人的人情。 沙署長志一:不是,這絕對不會。 陳委員明文:我覺得應該要酌情刪減,就算不刪全數也要刪二分之一,哪有說不通過就不通過的? 主席:沒有,這是剛才協商通過的,已經唸過了,大家要尊重,不然你保留院會發言權好了。 陳委員明文:妳都這樣子,當主席的人就…… 主席:你剛才跟我說,我說好…… 陳委員明文:這個又沒什麼,都很鴨霸、很霸道,叫人不能說話就不能說話,叫人下來就得下來,叫人通過就得通過。 主席:你要說話,我沒說什麼就自動給你加時間了。 陳委員明文:像這樣很不應該,很沒道理。 主席:請繼續唸。 陳委員明文:繼續唸我就保留院會發言權。 主席:對,保留院會發言權。 陳委員明文:哪有人喊通過就通過? 主席:我已經告訴你,給你保留院會發言權。 陳委員明文:這樣何必審?又不能說明,也不能發言、不能主張,喊通過就通過,這樣何必審? 主席:請繼續宣讀。 第四十二案不通過。 陳委員明文:第四十二案是哪一案?第三十九案也不通過,為什麼不通過?第三十九案說明一下。 主席:第三十九案和剛才一樣,各位委員,大家互相尊重一下。 陳委員明文:審查預算也尊重一下,妳要尊重委員的意見,哪能全部都是你們的意見? 主席:陳委員如果有意見,那就請你保留院會發言權,請繼續宣讀。 陳委員明文:話根本就不是這樣說的,我要求說明一下也不行?主席,現在在開會,我在詢問耶!為什麼不能說明? 主席:剛才我們在協商的時候都已經請…… 陳委員明文:說明一下,我要求說明!哪有這樣子的?我要求說明! 主席:現在要宣讀。 陳委員明文:第三十九案請說明。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議事人員繼續宣讀。 協商結論: 第三十九案不通過。 第四十案不通過。 第四十一案減列81萬5,000元。 第四十一之一案不通過。 第四十二案不通過。 第四十三案文字修正,倒數第三行「爰提案酌予減列2億元,並凍結餘數1/4,俟就其委辦計畫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修正為「爰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其餘文字照原提案通過。 第四十四案不通過。 第四十五案不通過。 第四十六案不通過。 第四十六之一案,「爰提案先行凍結預算100,000千元,由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本基金執行力改善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修正為「本席爰提案由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刪除,其餘文字照原提案通過。 第四十七案不通過。 第四十八案、第四十九案、第五十案、第五十一案、第五十二案、第五十三案皆不通過。 第五十四案倒數第二行「農委會應就農業發展基金」修正為「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其餘文字照原提案通過。 第五十四案併第五十四案、第五十七案、第五十八案、第六十一案。 第五十五案照案通過。 第五十六案不通過。 第五十七案不通過。 第五十八案不通過。 第五十九案照案通過。 第六十案照案通過。 第六十一案不通過。 第六十二案不通過。 第六十三案照案通過。 第六十四案不通過。 第六十五案不通過。 第六十六案通過。 第六十七案、第六十八案、第六十九案均照案通過。 第七十案倒數第二行「爰提案要求」修正為「爰建請」,其餘文字照原提案通過。 第七十一案、第七十二案、第七十三案、第七十四案、第七十五案、第七十六案、第七十七案、第七十八案、第七十九案、第八十案、第八十一案、第八十二案均照案通過。 第八十三案最後的「餘應取消」修正為「餘應檢討」,把「取消」二個字修正為「檢討」。 第八十四案照案通過。 第八十五案、第八十六案照案通過。 第八十七案、第八十八案、第八十九案、第九十案均照案通過。 第九十一案照案通過。 第九十二案、第九十三案、第九十四案、第九十五案、第九十六案、第九十七案、第九十八案均照案通過。 主席(徐委員耀昌代):以上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作業基金所列審查項目「二、業務收支部分」、「三、解繳國庫淨額」、「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其餘項目隨同調整或無列數,決議照協商結論通過;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所列審查項目「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四、補辦預算部分」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其餘項目隨同調整或無列數,決議照協商結論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作業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審查完竣,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星期三繼續開會。 休息(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