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下午2時44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蘇委員清泉","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2年4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12時33分","下午2時48分至5時","102年4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0時46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蘇清泉    蔡錦隆    江惠貞    徐少萍    林淑芬    陳節如    吳育仁    王育敏    田秋堇    林世嘉    劉建國    楊  曜    鄭汝芬    趙天麟    楊玉欣","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陳亭妃    吳秉叡    許添財    黃偉哲    薛  凌    李貴敏    林德福    盧秀燕    廖國棟    林正二    陳淑慧    廖正井    李桐豪    楊麗環    羅淑蕾    盧嘉辰    李昆澤    邱志偉    陳歐珀    邱文彥    鄭天財    蔣乃辛    賴士葆    王惠美    蕭美琴    蔡其昌    呂學樟    劉櫂豪    呂玉玲    林滄敏    黃文玲    潘維剛    陳怡潔    羅明才    魏明谷    許忠信    簡東明    林佳龍    葉宜津    楊應雄    徐耀昌    林明溱    徐欣瑩    楊瓊瓔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45人）","主  席：陳召集委員節如","專門委員：鄭光三","主任秘書：楊夢濤","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簡任編審  鄭翔勻","科  長  王曉蘭","薦任科員  江建逸","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  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2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1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5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等11案。"],["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2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1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5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等11案。","（本案經提101年12月17日第8屆第2會期本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合先敘明。）","決議","4月10日","(一)法案名稱、第一章至第三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五條條文、第七條至第九條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條文、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條文、第十九條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提案條文通過。","(二)第六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六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提案第五條條文，均保留。另通過附帶決議2項：「鑒於作環境引起職業疾病之危害，包括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及人因性因子，其危害評估、控制與管理，涉及專業知識與技術，為有效提升勞工危害暴露評估之品質、規劃管理及控制設備之效能，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應具備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研議運用相關專業技師協助之項目，並於相關法規訂定其配套措施。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及「為強化雇主預防勞工「過勞」之責任，遏止雇主不當以責任制為由，致勞工因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心血管疾病，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強化勞動條件工時專案檢查，有效遏止長工時過度工作負荷現象。對於勞工已提出醫師預防過勞之醫囑或評估報告，雇主仍不當指派從事工作致勞工過勞死者，有應注意而疏於注意之情事者，得視其情節，依涉嫌違反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提案人：江惠貞　吳育仁　連署人：徐少萍　楊曜　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三)第十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十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提案第七條條文，均保留。","(四)第十四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十四條條文，均保留。","(五)第十八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提案第十條條文及委員江惠貞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條條文，均保留。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鑒於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為保障勞工作業安全，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未依前開規定停止作業時，勞工得退避至安全場所，行政院院版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第十八條已有明定，並於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訂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七種情形，明確要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遵循，惟現行「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於本法擴大適用後恐有不足，爰建議應於該法施行細則中增列有關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以擴大保障勞工工作安全，至本修正條文則維持行政院院版。提案人：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六)第二十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及委員江惠貞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條條文，均保留。","(七)第二十一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二十一條條文；委員楊曜等3人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條文及委員江惠貞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條文，均保留。","(八)第二十二條，照委員田秋堇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於行政院提案增列第2項「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原第2項移列為第3項，並將句首「前項」修正為「第一項」、第3項移列為第4項，餘照案通過。","(九)第二十五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提案第十六條條文及委員江惠貞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五條條文，均保留。","(十)第二十七條，第1項第1款照委員蘇震清等提案第十八條條文通過，其餘照行政院及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通過。","(十一)第二十九條，照委員王育敏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九條條文，再修正增列第三項文字為：「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外，餘照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通過。","(十二)第三十四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三十四條條文、委員吳育仁等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及委員江惠貞等7人所提附帶決議第三十四條條文：「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中有關「勞工代表」之產生應考量事業單位是否設有工會組織，惟工會法修正後，工會之組織類型已朝向多元發展（包括企業工會、廠場工會、事業單位工會、產業工會等），如於本法條出現「工會」一詞，恐易造成混淆或日後實務面之爭議，爰建請維持行政院版條文，並於本法施行細則中再詳予明定「勞工代表」之產生方式，以保留日後得就工會發展情勢研議調整之彈性。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徐少萍　楊曜　鄭汝芬　吳育仁　蘇清泉　王育敏」，均保留。","4月11日","(一)第四章至第六章章名、第四十條條文、第四十七條條文、第五十條條文、第五十三條條文、第五十四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提案通過。","(二)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三十五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提案、委員蔣乃辛等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委員蘇清泉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鄭汝芬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五條條文，並綜合各委員意見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說明欄文字中註明：「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包括受害者團體」。","(三)第三十六條，照委員李應元等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委員楊曜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鄭汝芬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六條條文，綜合各委員意見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對於前項之改善，於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或洽請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前項顧問服務機構之種類、條件、服務範圍、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認可程序、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四)第三十七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三十七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提案、委員蔣乃辛等提案第二十八條條文及委員蔡錦隆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八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七條條文，均保留。","(五)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三十八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提案及委員蔣乃辛等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並綜合各委員意見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六)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提案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時，擔心其身分洩漏而為雇主知悉，致遭不利待遇，為避免申訴者來源洩漏，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勞工之申訴案件，應落實勞動檢查法及行政程序法之保密規定。提案人：吳育仁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七)第四十一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四十一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提案第三十二條條文及委員王育敏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一條條文，均保留。","(八)第四十二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及委員鄭汝芬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二條條文，均保留。","(九)第四十三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四十三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及委員林淑芬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三條條文，均保留。","(十)第四十四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均保留。","(十一)第四十五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及委員王育敏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五條條文，均保留。","(十二)第四十六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四十六條條文，均保留。","(十三)第四十八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四十八條條文，均保留。","(十四)第四十九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均保留。","(十五)第五十一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五十一條條文，均保留。","(十六)第五十二條，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五十二條條文，均保留。","(十七)第五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提案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鑒於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修正，已擴大適用於各業，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該法修正公布，於一年內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以順利施行保障所有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提案人：吳育仁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十八)本11案業已審查完竣，保留條文包括第6、10、14、18、20、21、25、34、37、41、42、43、44、45、46、48、49、51、52等19條，一併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陳節如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段落：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二、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提案，建請針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對產業界的影響及建議請願文書二份。","決　議：本案是針對「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所提的請願建議，行政單位已函復請願人，請願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另通過臨時提案7項：","(一)現今勞工在遭受職業災害後，常須向多方求償，並無完全單一的窗口。爰要求儘速研擬職業災害保險法，整合現有勞工能求償的方式，包括勞動基準法及對雇主的民事求償等，以避免勞工求償曠日廢時。同時應通盤檢討本國的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我國目前是0.21%，相較鄰近國家南韓的費率1.9%，顯然過低，是否因之會影響勞工在職業災害後續的求償機制，應一併檢討。"],["提案人：吳育仁　　江惠貞"],["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徐少萍","(二)鑒於營造業業者常就工程層層轉包，致小包之勞工常發生職業災害。小包又因規模小，常因員工數低於5人以下而未幫勞工加保或高薪低報，且遭受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工保險給付偏低，而小包又無資力賠償，造成職業災害勞工之困境。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一年內將「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提報行政院，檢討應有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以澈底解決承攬人勞工因職業災害求償不易之困境。"],["提案人：吳育仁　　江惠貞"],["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徐少萍","(三)在工作場合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動檢查員的檢查結果常常使勞工產生疑慮，勞工常因只有單方面的調查而對該結果感到不信任，雖然勞動檢查法中第22條已有規定，但仍可能因為沒有澈底執行，而使勞工感到憂心，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貫徹執行在勞動檢查時必須由工會陪同之相關規定，以提高檢查報告之公正性及勞工對該報告信任感。"],["提案人：江惠貞　　吳育仁"],["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徐少萍","(四)據悉，目前具有工業安全或工礦衛生技師資格者已達八百餘人，但實際執業者卻只有五十六人，顯見主管機關未善用相關技師之安全衛生專業，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議運用相關專業技師參與職業災害預防之具體項目及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提案人：江惠貞　　吳育仁"],["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徐少萍","(五)鑒於彰化縣某紡織廠僱用逃逸外勞所衍生勞動人權之個案，係為台灣目前潛藏在社會角落中普遍性存在之個案，卻突顯出有超過三萬七千四百多名逃逸外勞的勞動人權遭到漠視，更遑論其基本人權的問題，三萬七千四百多名逃逸外勞絕對是不容小覷的問題。","對於透露該個案之邱姓療養院業者，囿於壓力而不得不三緘其口，完全可以理解。該個案突顯出台灣應該重視逃逸外籍勞工所衍生的問題，這些外籍勞工因為所屬國家經濟生活條件不良，而必須遠渡重洋來到台灣求一口飯，但是基於哪些原因，導致他們為何屆期卻不肯返國，而寧可躲在沒有陽光的夾縫中非法拘留求生存，致使本身完全得不到社會安全體系的保護。這是作為一個先進的國家不能逃避或漠視的嚴肅課題。","逃逸的外籍勞工多達三萬七千四百多名，就像是幽靈人口般完全無法被國家機器所掌握，也是一個極為嚴重的國安與社會問題，如同潛藏社會底層的未爆彈，卻從來沒有被正視而採取積極作為。為免台灣被冠上血汗之島的污名，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二週內立即會商相關單位，針對逃逸外勞之就醫權提出因應政策。"],["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楊　曜　　林淑芬　　魏明谷","(六)鑒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未與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協商，擅自宣布「579方案」分三級減免債務，試圖以打折補助方案分化工人，甚至重啟訴訟程序，迫使關廠工人只能以無限期絕食捍衛勞工應得之資遣費與退休金。為確保勞工領取退休金權益及避免絕食行動危害勞工健康，爰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在確保勞工權益前提下儘速釐清債務與債權關係，並全面終止訴訟程序。"],["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七)鑒於承攬人職業災害勞工常因承攬人無資力賠償至求償無門，若只要求原事業單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恐於法理上不可行，故以職業災害保險法涵蓋雇主補償及賠償責任為可行之道。","立法院多次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限期提出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迄今立法速度牛步化，嚴重損及勞工權益。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年內將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提報行政院。"],["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田秋堇　　蘇清泉　　吳育仁","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及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2案。"],["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及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2案。"],["段落：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段落：審查人民請願案2案。"],["三、審查人民請願案2案。","(一)中國冶工程學會為對本院審查中之「溫室氣體減量法」疑義甚多，爰建請監督並督促主管機關與工商業界充分溝通。","(二)臺灣省政府函轉臺灣省諮議會李諮議長源泉提案，建請「溫室氣體減量法」中，應列入農民依其綠地面積多寡可分配碳費之條文。","主席：今天與明天（18日）為一次會，議程為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及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2案；二、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三、審查人民請願案2案。","我們先討論第三案人民請願案2案：(一)中國冶工程學會為對本院審查中之「溫室氣體減量法」疑義甚多，爰建請監督並督促主管機關與工商業界充分討論。(二)臺灣省政府函轉臺灣省諮議會李諮議長源泉提案，建請「溫室氣體減量法」中，應列入農民依其綠地面積多寡可分配碳費之條文。","上述二案乃針對溫室氣體減量法所提之請願建議，行政單位已函覆請願人，請願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以上二案均不成為議案，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趙委員天麟要求程序發言，請趙委員天麟發言。","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同仁。不論是行政院版的溫室氣體減量法，或徐委員所提版本，我們均非常尊重，也認為這確實是一個值得追求的方向，但我們認為時間點不宜，其原因有幾個。","首先，上次的討論是四年前，四年前到現在已經過相當時間及時局變化。誠如剛剛請願案所提，除了法案名稱、法案內容外，從排碳到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的調適，都必須是一個與時俱進的全新變化，但我們目前仍停留在四年前所討論的框架與規模，實不合時宜。","其次，不管是四年前的討論或現在，並未與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即使我們現在開始進行大體討論、詢答，甚至是逐條討論，均應先經過公聽會程序，如此才能讓支持與反對雙方中，不論是支持者的層次或反對者的面向，均能充分獲得討論。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法案，所以我們不希望社會上出現包括反核人士，社運朋友所質疑的情況，也就是怎麼會沒來由地討論溫室氣體減量法呢？這會不會就是針對核四公投所製造的衝突與對立，以模糊焦點？這應該是個具有崇高理想的法案，卻被拿來作為核四公投的反制，我相信這絕非社會所樂見！","先前高雄市曾制訂高雄市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但該條例並未得到環保署的支持。該條例提到，可以讓市政府透過基金，針對排碳或氣候變遷來收取調適費以建立濕地及調適環境，可是這樣與時俱進的作法不見於溫減法中。","再者，本席等提出空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因為我們看不到環保署、經濟部，甚至行政院對於高屏地區嚴重的空污問題有何積極作為。","由此可知，過去行政院對這類問題並不積極應對，現在卻突然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來討論！這讓我擔心，在未獲得社會共識前，未舉行公聽會前就貿然討論，絕對會淪為核四公投反制的對峙。","有鑑於此，本席認為應暫時緩議，先不審查。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同仁。針對趙委員所提的程序問題，雖然本席非行政單位一員，但還是有些地方要說明。","從去年2月1日上任，到現在已經是第三個會期了，不論環保署或行政院，曾數度到本席辦公室拜託，希望溫減法能列入會期的優先法案。因此，這絕不是旱地拔蔥，突然一聲春雷響，匆匆把案子推出來！其實在過去兩個會期中，立法部門是懈怠的。至於行政單位，如果本席記憶沒錯的話，環保署曾多次舉辦說明會、公聽會，並於全國各場次座談會中邀請所有立法委員參加，所以問題在於，立法部門到底做了什麼？不管是溫減法，或者有人認為應改名為氣候變遷法，我認為都應該多看看其他國家的立法例，看看有何種立法程序、有何立法內容，因為我們認為這是重要的法，而對國家來說也是重要的，所以數次於會期開始時，行政單位千拜託萬拜託，希望我們能審查溫減法。","在上會期本要審查溫減法，因為這畢竟是不是新案，必須將所有相關條文找出來。記得有一次在中南部座談會討論到空氣污染時，我才知道什麼叫碳排放，以及碳排放與一般的空氣污染有何不同。當中甚至提到，如果溫減法未能通過的話，就要從空污法來推動。如今空污法已經推動一段時間，所以是不是也到了應該認真討論溫減法的時候了？","再說，有人認為本法會與核能議題衝撞，但我卻以為核能本就該從各種面向來討論，為什麼要選擇迴避呢？這是什麼思考邏輯呢？本案四年前即已送進立法院，偏偏上屆委員立法懈怠，未能通過，而從這兩個會期來看這屆立委，恐怕也難逃立法懈怠！謝謝！"],["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同仁。其實溫減法一直都是優先審查法案，環保署也一直把溫減法列為優先法案，只是委員會沒排入議程。誠如江委員惠貞所言，這是不是懈怠？該法於97年審查過，我記得只剩下15條條文留待協商；再往前追溯，環保署早於95年即提出，是立法院沒有審；97年再提出，我們審了，當時還有黃淑英、田秋堇、陳節如、劉建國等委員參與，現在只有黃委員不在，其餘委員都在。其實那時候大家都非常努力，也聽了很多在野黨意見，才會審查後剩下15條條文留待協商，結果未能協商完成，無法進行二、三讀！實在非常可惜！現在行政院又送出溫減法，我們再審查，就像趙委員所說，時空背景不一樣了，必須從頭審查起，而我們也尊重第7屆委員意見。在本席等所提版本中，已將大部分第7屆委員意見納入，重新提出。正因為時空背景不同，如果各位有新的思考、觀念，大可以提出，以修正動議方式納入。我認為本法不能再延宕了！我們已經從95年延宕到現在102年了，真的不能再延宕了，希望今天會議能依照程序來進行，謝謝。"],["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氣候變遷是個國際性議題，試想，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是何時通過的？京都議定書又是何時通過的？而我們卻一直無法通過溫減法，以呼應國際上對於氣候變遷與減碳的要求與承諾。我們不斷想讓台灣重返國際社會，但如果從國際觀點來看，我們在這方面真的落後太多。今年3月王院長參加在日本舉行的亞太國會議員聯合會年會時，在座亦有委員參加，該會議此次所探討的議題就是全球氣候變遷。做為國會議員，我們在這方面的立法進度落後，是我們怠忽職守，所以，理當加緊腳步，儘速通過法案，讓國人有一個可量測、可報告、可查證的法源依據，讓企業善盡全球公民角色。我認為我們在減碳上，應加快速度與腳步，因為不論從參與國際社會，或身為國際成員之一來看，溫減法都非常重要。爰此，本席認為應依照議程，進行溫減法的詢答與審查，謝謝。"],["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同仁。97年審查本法時，本席並未參與，因為本席尚未進入立法院。本席看了溫減法，認為該法既無目標又無期程，等於是五鬼搬運。97年應該是第6屆，現在是第8屆，由於屆期不連續，加上時空背景不一樣，所以本法理當重新討論。","據我所知，企業界對於溫減法十分反彈，而行政單位也沒進行協調，也沒與環保團體進行比較嚴謹的協商。我從頭看到尾，實在看不出溫減法的期程是什麼，目標是什麼，更不知到底想做什麼？根本就是一部買空賣空的法案。鑑此，還是謹慎一點好。立法委員是該立法，但應該是立有用的法，一個虛幻的法，一個空有美名的法是沒用的！我希望主席能再考慮一下，對於本法應做更嚴謹的討論，甚至召開公聽會，請環保團體、企業團體參與，大家一起來討論。這不代表本法不重要，本法當然是必要的，問題在於怎麼定。可是我看了以後發覺，有與沒有是差不多的，根本沒兩樣。既然要立法，就要立有用的法。像徐委員少萍的版本中有期程，也有目標，但行政院版統統沒有，請問這要我們怎麼審？這就好像一個人要減肥，但什麼目標都沒有時，請問要怎麼減？所以還是需要仔細討論，謝謝。"],["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同仁。我們贊成溫室氣體要減量，但必須是真的減量！如同陳委員節如所說，我們無法接受一個假的，一個買空賣空的碳交易。澳洲綠黨反對澳洲政府的溫室氣體減量法，其原因便在於此。此舉曾受到一些人批評，但事後證明澳洲綠黨是對的，也因此，澳洲綠黨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因為澳洲政府當時提出的溫室氣體減量法，就是一場買空賣空的碳交易！全世界的環保人士都知道，碳交易並無法降低全球的碳總量，這幾乎已經成為共識，所以我們認為立法院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之前應該先開公聽會，因為和這個議題有關的最後一場公聽會是在1999年開的，也就是4年前，到現在很多情況都已經改變了，今天能源局副局長有來，在能源局設的溫室氣體資訊網上，去年3月就公布一個消息，說國際碳價持續低落，會導致聯合國CDM計畫無疾而終。去年碳交易的價格是每噸4.5歐元，除非價格提升到20歐元，否則CDM這個清潔發展機制會在一年內逐漸消失，但是現在交易價格只剩下0.4歐元，狀況已經非常不一樣。署長在上週五的記者會上說核能是可以控制的，全球暖化是沒有辦法控制的，難道我們臺灣要冒著亡國滅種的危險為了發展核能而減碳嗎？我不知道署長在想什麼。我建議先開公聽會，再來審溫室氣體減量法。我再強調一次，我們不是反對溫室氣體減量，溫室氣體減量非常重要，問題是要怎麼減，應該要開公聽會，把許多環保團體的朋友、以後要受這個法約制的業者及各方面的人都找來，一起發表意見，我們才可以審出一個可長可久、真正可以讓溫室氣體減量的溫室氣體減量法。謝謝。"],["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大院開始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其次，剛才委員建議先開公聽會，當然有他的道理，我們尊重委員會的決定，不過我要先說明，其實這個法案是當年民進黨執政的時候，在第6屆立法委員任內就已經提出來了，新政府上台，我接任之後，看到法案，覺得已經相當完整，所以並沒有修改，就繼續送出來審查，行政院送的版本應該是兩黨有共識的版本，這是我要說明的第一件事情。我們認為這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兩黨共識對溫室氣體減量法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當初在立法院審查時，也有人認為沒有充分考量民間意見，田委員等建議開公聽會，所以在98年6月1日開公聽會，充分納入外界意見。當時有很多委員的提案，大家認為徐委員少萍的版本可以做為討論基礎，跟行政院版本作對照，後來法案送出去，也在委員會這邊達成共識，雖然有一些條文保留，但是大家有共識，這些保留條款都可以在二讀前的政黨協商過程中確定，後來因為政黨協商沒有完成，立委又換屆，到現在已經是第8屆，為便於後續發展，環保署還是將行政院原來的版本送來審查，而這次徐委員所提的法案，是把當時進入二讀有共識的條文依照共識修改了，沒有共識的條文就照徐委員原來的提案，也是當時我們也支持的條文內容，放進裡面，當時沒有共識的保留條款，我們在達成新的共識以後，做一些調整，這樣的條文出委員會以後，在進入院會二讀前先就這部分協商，會進行得比較快，這是我們最期望的一個形式。至於外界在這幾年有一些情勢的變化，主要是環保團體有一些看法，我們知道民進黨委員和國民黨委員跟環保團體都有密切接觸，透過接觸，他們的意見應該可以納入討論中，反映在條文上，做必要的修改，我建議用這樣方式來討論，會比較有效率，我們行政部門看到這個法案在立法院這麼久，當然希望能夠快速通過。","剛才田委員提到歐盟和國際情勢的一些變化，最近報紙也報導我們把碳交易當作這個法案最重要的部分，其實這是一個誤會，交易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上次大家有共識的部分也是以30%為交易的範圍，這個法案真正的目的是讓排碳大戶負起減碳的責任，至於目標的期程，如果大家討論之後覺得有必要設定，我們也支持設定一個長程目標，這也不是問題。我們要藉這個法來讓排碳大戶負起減碳責任，在法中訂立關於碳交易的規定，只是為了在實在沒有辦法的時候，讓這些排碳大戶可以透過國內或國際的碳交易降低成本。聯合國之所以降低碳交易的價格或考慮CDM要不要進行的問題，就是因為國際上對於強制減碳這件事情沒有達成共識，其實現在UNFCCC的carbon的會議確定一件事，就是交易機制還是非常重要的元素，必須要保留，聯合國只是沒有達成一個減碳的強制共識，才使得交易價格降低，而不是將來不需要交易體系。事實上我們也不是把交易當成主要成分，而是藉這個法讓該減碳的動起來，這樣的話，我們才會有國際的競爭力，這也是我們國內產業結構改變的重要因素，也是讓我們國內產業持續保有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希望大家捐棄一些其他的看法，迅速通過這個法。"],["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第6屆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時，本席和田委員都在這裡，我們都審過這個法，現在請大家回顧一下，我也提醒大家一下，當初將這個法案排入議程的是鍾紹和召委，後來鍾召委和他的叔叔因為台斯達克碳資產公司曾引起很大的風波，當時所有和爭議有關的部分，在徐委員的版本和行政院的版本中都沒有採納，也沒有任何修正，仍然照6年前的版本重新送來審查，我們只看到幾個狀況，針對第一個狀況，我們要在這裡說，解決二氧化碳排放問題，最根本的辦法並不是替代補償原則，不是以碳交易來替代補償，也不是種樹補償，盤點是基本的，但是解決二氧化碳排放問題，主要是在發給開發許可時就要限制排放，不要再有二氧化碳，不要再排放這麼多溫室氣體，而不是在源頭無限制開放，不斷發給許可，再讓廠商不斷的有替代或補償的利益，污染的人還可以獲得替代補償的利益，擁有盤查量最多的人到碳交易市場去，可以賣最多的quota，擁有最多的排放量。在國際碳排放的交易裡，有溯及既往，所以很多機制非常不公平，在五、六年後要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完全沒有被討論。","替代補償是手段，碳交易是手段，盤查是手段，那什麼才是目的？減量才是真正的目的。在歐盟、英國的碳交易機制之後，大家都看到，資本寬鬆到沒有炒作的標的物，所以有人連碳交易都拿來炒作，炒作到泡沫化，臺灣現在還要步入後塵，所以我們希望把真正的減量辦法拿出來，而不是把手段當目的，把目的丟在旁邊，所以我們要求要有期程，還要有其他配套，並討論盤查之後要分配quota。造成污染就要把quota歸公，哪有污染後碳排放權依然屬於這個污染大戶的道理？所以如果我們沒有看到短中長期的期程，署長只告訴我們願意把期程放進法案，最長為50年，那我們不相信署長是真的把目的當目的，而不是把手段當目的。不要為了碳交易而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要為了守護環境和真正減碳，具體討論溫室氣體減量法。"],["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林委員講得很好，五、六年來溫室氣體減量法一直躺在立法院沒有審，在這次要審之前，我也提出疑慮，跟召委報告溫室氣體減量法爭議很多，後來召委也很用心，他找來六大工商社團來檢討到底溫室氣體減量法影響臺灣的經濟發展或企業生存有多大，到底我們是為了碳稅還是讓碳排放量依照計畫來減少，經過和各社團的理事長溝通以後，召委才將溫室氣體減量法的審查排入議程。溫室氣體減量法已經在立法院躺了這麼久，法案名稱明白指出就是溫室氣體減量法，既然減量就是目的，如果大家有意見，應該等到大體討論完畢以後把各方意見納入，我們今天不要進行逐條討論，也不要作成決議，但是大體討論應該合併各方意見，然後開始起步。如果連起步都沒有，在立法院躺了五、六年以後，還要躺多久？還要多少配套才能夠啟動？我們不是說要保護臺灣的環境嗎？這就是最根本的開始啊！","林委員淑芬剛才講的，立法院在五、六年前就討論過，在鍾紹和委員當召委的時代就已經討論了，但是到現在我們還是一事無成，那怎麼辦？所以我還是建議先開始大體討論，海納百川，將各方意見整合以後，我們再針對細節來討論，就像審查醫糾法一樣，針對有重大爭議的部分一項一項逐步討論。雖然不要急著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但是上週已經將這項法案排入議程，當時我們可以提議改變，為什麼當時沒有改？如果我們立法委員在審查已排入議程的法案時說不要審，說還要等配套，等到一切條件都好了以後才要審，那我們會一事無成。醫糾法當初也是一樣，後來我們達成共識，決定要先進行大體討論，有爭議的部分先擱置，醫糾法的審查開始有起步。溫室氣體減量法也是一樣，我們也應該從今天開始起步，我們真正來關心臺灣這塊土地，讓溫室氣體減量落實。我們現在是不是可以開始進行大體討論，讓法案審查有一個開始？謝謝。","主席：現在休息，進行協商。","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王委員育敏代）：現在繼續開會。時間已屆12時，請大家休息用餐，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12時）","繼續開會（14時44分）","主席（江委員惠貞代）：好，現在已達開會人數，我們宣布開會，好不好？"],["林委員淑芬：（在台下）哪裡已達開會人數？我要出去啊！","主席：因為已經宣布開會，我們現在繼續休息，明天早上繼續開會。","休息（14時44分）"]],"block_lines":[1,7,7,10,29,29,30,67,67,70,72,73,75,76,78,79,81,82,86,87,89,90,93,94,99,99,100,101,101,102,102,116,121,123,125,128,130,133,136,146],"person_count":{"另通過臨時提案7項":1,"提案人":7,"連署人":7,"主席":8,"林委員淑芬":1},"persons":["另通過臨時提案7項","提案人","連署人","主席","林委員淑芬"],"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下午2時44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