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翁委員重鈞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10分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45分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3時2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許添財  吳秉叡  林德福  李應元  盧秀燕  李貴敏  薛 凌  孫大千  羅明才  費鴻泰  翁重鈞  蔡正元  曾巨威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佳龍  李桐豪  徐耀昌  楊麗環  陳歐珀  黃昭順  楊瓊瓔  廖正井  許忠信  盧嘉辰  江啟臣  賴士葆  簡東明  蕭美琴  黃偉哲  陳明文  李昆澤  邱志偉  廖國棟  林正二  鄭天財Sra.Kacaw  江惠貞  徐欣瑩 呂學樟  邱文彥  蘇清泉  林明溱  陳亭妃  林滄敏  王進士  潘維剛  黃文玲  張慶忠  高金素梅 吳育昇  陳怡潔  葉宜津  陳淑慧  王惠美  羅淑蕾  呂玉玲  鄭汝芬  蔣乃辛  吳育仁  顏寬恒    委員列席45人 列席官員: 102年4月15日(星期一)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國際財政司司長 宋秀玲 國庫署署長 凌忠嫄 賦稅署署長 吳自心 關務署署長 王 亮 國有財產署署長 周後傑 財政資訊中心主任 蘇俊榮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執行秘書 朱財立 智慧財產局副組長 毛浩吉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 劉志鴻 郵電司專門委員 鄧逸琦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經法制協調服務中心組長 林寶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際處簡任技正 林家榮 漁業署副組長 胡其湘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簡任技正 簡希文 法務部參事 覃正祥 102年4月17日(星期三)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際財政司司長 宋秀玲 國庫署署長 凌忠嫄 賦稅署署長 吳自心 關務署署長 王 亮 國有財產署署長 周後傑 財政資訊中心主任 蘇俊榮 內政部警政署經濟組組長 陳如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際處簡任技正 呂斯文 漁業署漁政組副組長 施俊毅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處視察 許啟業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副組長 毛浩吉 法務部參事 覃正祥 102年4月18日(星期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裕璋 銀行局局長 桂先農 證券期貨局局長 黃天牧 保險局局長 曾玉瓊 檢查局局長 鍾慧貞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董事長 許嘉棟 院長 鄭貞茂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總經理 高福源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董事長 石燦明 總經理 張萬里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朱雲鵬 代總經理 蔡 康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 邱欽庭 總經理 吳崇權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 賴清祺 總經理 曾武仁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 林國全 總經理(主任委員兼任) 莊永丞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梅英 主  席:費召集委員鴻泰 專門委員:黃瑩宵 主任秘書:鄧陽僖 紀  錄:秘 書 賴秀蓮 研究員 郭錦貴 編 審 曾郁棻    科 長 汪治國 專 員 陳品華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本院議事處102年1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本院議事處101年11月2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1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2年度預算書案。 討 論 事 項 102年4月15日(星期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財政部張部長就政府提案說明旨趣。 (委員許添財、吳秉叡、林德福、盧秀燕、李貴敏、薛凌、孫大千、羅明才、費鴻泰、李桐豪、許忠信、翁重鈞、陳歐珀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張部長及相關機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李應元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決議: 一、「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如下: (一)新增第十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十七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除第一項句末「…得於特定場所辦理報關。」修正為「…得於特定場所辦理通關。」、第三項句首「第一項郵包物品之報關場所、…」修正為「第一項郵包物品之通關場所、…」外,其餘內容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鑑於政策制定前有效地充分的溝通、下情上達,日後政策推行所受的阻力將更小。爰此建請財政部針對轄下主管之公營事業,於績效獎金發放辦法此一議題上,多做溝通、協調,並適時提振員工士氣,嗣後將相關公營事業之意見或會議紀錄報請行政院於訂定相關辦法時予以參考。 提案人:羅明才  孫大千  費鴻泰  翁重鈞  盧秀燕 二、鑑於政策制定前充分討論,有助於政策的順利推動。爰此建請財政部研議所轄之公營事業,於績效獎金發放辦法上,採取公司盈餘,則發給1.2個月績效獎金;超過法定盈餘(得參考近5年盈餘目標平均數及經濟成長率),則依財政部級距0%~5%加發0.4個月、5%~10%加發0.8個月、10%以上加發1.2個月,惟政策因素負擔金額可加入總盈餘內,但不得列入下年度法定盈餘目標數;作為擬定績效獎金發放辦法之參考。 提案人:羅明才  孫大千  費鴻泰  翁重鈞  盧秀燕 102年4月17日(星期三)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案。 財政部張部長就政府提案及委員提案說明旨趣。 (委員許添財、吳秉叡、林德福、盧秀燕、李貴敏、孫大千、薛凌、費鴻泰、李桐豪、許忠信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張部長及相關機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李應元、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決議: 一、「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如下: (一)委員李昆澤等人提案新增第五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二)委員李昆澤等人提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三)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除第二項句末「…標準由財政部定之。」,修正為「…標準,由財政部定之。」外,其餘內容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第四十六條條文,除句末增列「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等文字外,其餘內容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四十七條條文,照委員李貴敏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除第一項首句「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修正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第二項句中「…,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修正為「…,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外,其餘內容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四十八條條文,依委員李昆澤等人提案及委員李貴敏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一項,修正內容為: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第二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增訂。 (八)現行法第四十九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二、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補充說明。 102年4月18日(星期四) 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2年度預算書案。 (委員許添財、吳秉叡、林德福、李貴敏、李應元、孫大千、薛凌、費鴻泰、李桐豪、羅明才、翁重鈞、黃偉哲、曾巨威、鄭汝芬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許董事長、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朱董事長、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邱董事長、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林董事長及相關機構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決議: 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結果如下: 一、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事業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事業收支部分: 1.事業總收入:4億9,650萬7,000元,照列。 2.事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億9,550萬7,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之員工自強活動經費11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9,539萬5,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100萬元,增列11萬2,000元,改列為111萬2,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690萬5,000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事業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事業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事業收支部分: 1.事業總收入:4億9,561萬元,照列。 2.事業總支出:原列6億2,622萬1,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自強活動費」2萬元、「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業務推廣費」50萬元,共計減列5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2,570萬1,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1億3,061萬1,000元,減列52萬元,改列為1億3,009萬1,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92萬3,000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事業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三、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事業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事業收支部分: 1.事業總收入:31億4,877萬4,000元,照列。 2.事業總支出:原列28億9,067萬9,000元,減列「營業費用」51萬7,000元(含「業務費用-用人費用」項下「其他福利費」之員工自強活動經費1萬7,000元),隨同修正增列「提存特別準備」51萬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9,067萬9,000元。 3.本期賸餘:2億5,809萬5,00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4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事業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四、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96億5,875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32億7,915萬5,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自強活動費」3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2億7,912萬2,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102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經費凍結四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連署人:林佳龍 3.本期短絀:原列136億2,040萬3,000元,減列3萬3,000元,改列為136億2,037萬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792萬4,000元,減列租賃權益改良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92萬4,000元。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7項: 1.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102年度編列國外旅費292萬元,其中預計派員赴丹麥及西班牙考察保險業退場機制及案例,國外旅費分別為44萬5,000元及44萬8,000元;100年度及101年度亦曾派員赴加拿大、瑞士及法國考察保險安定機制及風險管理,並分別編列國外旅費57萬1,000元、34萬元及48萬6,000元。惟該基金之功能僅限於積蓄資金、或提供資金、或受委託擔任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等,尚非政策及法案制訂機關,故該基金編列出國考察國際保險業退場機制,顯欠缺正當性,請提出考察心得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薛 凌 2.針對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102年度預算中用人費用大幅成長近1倍,凸顯人事編制有不當擴大,應切實檢討用人效益並提出需求性檢討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3.針對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非以營利為目的,卻仍比照國營事業領取績效獎金,允非妥適,應切實檢討獎金之撥發合理性,並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非以營利為目的,卻比照國營事業領取績效獎金,允非妥適。爰要求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連署人:林佳龍 5.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102年度短絀136億2,040萬3,000元,短絀原因主要係編列受託辦理保險業退場相關事務等補助支出,其中最主要理由為辦理國華人壽資產、負債及營業之概括讓與標售事宜,未能力求以最低成本之方式處理,徒增處理成本。爰要求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針對此等狀況於6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連署人:林佳龍 6.部分壽險業者淨值缺口逾百億元,若未即時糾正並督促改善,恐造成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未來之負擔。爰要求該基金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連署人:林佳龍 7.針對主管機關依據保險法之授權公布「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200%者,主管機關即得為適當監理行為,其內容涉及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表示意見,目前我國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200%者有6家,分別為國華人壽、國寶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遠雄人壽、宏泰人壽,為避免重蹈國華人壽之覆轍,需針對以上公司提出相關報告,且除資本適足率外,仍應建立更具體、明確之財務指標,以確實發揮預警功能,避免再造成基金龐大之負擔。 提案人:曾巨威 連署人:翁重鈞  費鴻泰  羅明才 五、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9,972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9,972萬8,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之員工自強活動經費64萬8,000元,隨同修正增列「業務撥回基金」64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972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針對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2年度預算編列津貼274萬元,其中伙食費133萬2,000元、交通費140萬8,000元。經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2年度預算編列交通費每人4萬1,400元(不含董事長及總經理),每人每日約以150元計列,囿於中央政府機關公務人員交通費於102年度已全數刪減,該中心亦應參照辦理。另該中心每人編列伙食津貼每年各3萬6,000元。惟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相關規定,一般公務機關並未編列伙食津貼預算;而國營事業於62年度起實施單一薪俸,69年起實施用人費率,因單一薪俸制已將各種津貼併於單一薪俸內,故亦未編列伙食津貼預算,因此該中心編列是項經費,允非妥適,凍結「津貼」經費二分之一,並請提出薪資結構檢討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後動支。 提案人:李應元  吳秉叡  許添財  薛 凌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65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項: 1.團體訴訟審理進度久懸未結,影響投資人權益;爰要求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之書面報告。並要求目前已發生而未判決確定之官司,應於102年度開始之5年內,洽請司法單位儘速審結。 提案人:吳秉叡  許添財  薛 凌 連署人:林佳龍 六、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事業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事業收支部分: 1.事業總收入:2億6,802萬元,照列。 2.事業總支出:原列2億6,802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其他福利費」之自強活動經費5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6,796萬7,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5萬3,000元,改列為5萬3,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4萬3,000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事業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3項: 1.針對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非以營利為目的,卻仍比照國營事業領取績效獎金,允非妥適,應切實檢討獎金之撥發合理性,並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2.針對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非以營利為目的,編列一般公務機關及國營事業所無之三節福利金,允非妥適,應酌減列並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許添財  薛 凌  李應元 3.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隸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其預算書第3頁所述,其業務範圍第(九)項為「主管機關託辦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5項規定,於94年11月18日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擔任國華產險清理人,另於98年1月17日委任其為華山產險清理人,係屬主管機關託辦事項。既屬業管事項,其各項收入均應編入預決算中以茲審查,然查該中心擔任兩家產險公司清理人之工作報酬,係依據主管機關金融檢查日支費用標準,每人每天1,500元收取,並悉數發給執行清理工作人員,並未編入該中心預算中,等於參與清理工作人員於本俸外額外領取清理工作費用。經查該中心人員薪資係比照中國輸出入銀行標準支取,實較一般公務人員優渥,另外領取工作費並非妥適,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清理人之業務為業管業務,其各項收支均應編入預決算以茲審查,若參與清理人員實有加班或出差等情事,則依規定報支加班費及差旅費以為妥適,請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曾巨威 連署人:翁重鈞  費鴻泰  羅明才 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6,049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億6,049萬4,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之自強活動經費3萬4,000元、「管理費用-用人費用」之首長房屋津貼6萬元,共計減列9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040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4,000元,增列9萬4,000元,改列為9萬8,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25萬5,000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貳、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補充說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 二、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2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本院議事處101年6月1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本院議事處101年11月2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五、本院議事處101年12月2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 六、本院議事處101年3月2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張慶忠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 八、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九、本院議事處101年11月2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十、本院議事處102年3月2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本院議事處102年3月2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十二、本院議事處102年3月2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十三、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1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1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案。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孫委員大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孫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瓊瓔說明提案旨趣。 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鑑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關於孳息他益信託之贈與價值之計算方式,並無明文排除「有價證券信託契約委託人對於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或預先知悉,而以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有價證券信託契約之方式為贈與者」之適用,惟財政部卻自行援引實質課稅原則,發布租稅解釋函令溯及既往限制本條之適用範圍,納稅義務人難免質疑稅捐稽徵機關有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牴觸信賴保護原則,及濫用實質課稅原則之疑慮,致徵納雙方紛爭不斷。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來明文排除前揭情形適用本條文關於孳息他益信託之贈與價值之計算方式,且應自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往後生效,以維護法治國家之法安定性與人民信賴保護之要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同時,本席要強調一點,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行政命令、函令應該不可以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在處罰條款裡面,更不應當以函令作為依據。尤其在財政部的函令當中,在信託法有明定,行政命令及函令絕對不能牴觸母法的原則、精神和內容,也更不應當片面的以行政命令來處分民眾,造成民眾的恐慌、不安,讓大家對政府產生一種不信任感,這是本席要特別提出來的。 本席要舉兩個例子,在公設地抵稅的部分,當時也造成社會非常大的不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的不成立,在這種情況之下,財政部終於正式立法通過,自立法通過之日起,以往的都不溯及既往,民眾對此拍手叫好,因為讓民眾有所依歸。另外,像在民國97年1月1日的營所稅,土地所有權人蓋房子的時候,因為以往歷史產物的經驗,由地主自己蓋房子,導致有所爭議的時候,最後就在97年1月1日由行政命令定之,也就是有蓋6戶以上房屋才得扣繳營業稅,這也就是在行政命令、函令之後始得執行之,並不溯及既往。所以本席認為,在行政命令不得牴觸母法的情況之下,財政部門絕對有義務必須要將母法未訂定完畢、而且在母法沒有約束的情況之下應該要訂定清楚,而不得以行政命令來執行之,破壞社會的安定性,及政府對人民信賴保護原則的一個重要依據,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文玲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因為目前稅務機關對告發或檢舉逃漏稅捐的人予以核發檢舉獎金,這是依據「財務罰鍰暫行處理條例」,但是因為現在國際社會的潮流,用這種方式發給獎金檢舉獎金,事實上並不適宜,而且台灣有很多人為了檢舉獎金,有一些不肖的查稅人員可能知道有逃漏稅捐之情事,卻指使第三人去檢舉,造成民眾的困擾,所以我們認為現在已經不適宜這樣做了。本席看到財政部今天的報告,他們也認為這個部分確實有檢討的必要,我們認為,既然「財務罰鍰暫行處理條例」是一個不適宜的法令,就相關的獎金部分,包括查稅獎金的部分,事實上,應該要一併予以檢討來刪除,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審查 大院孫委員大千等20人、江委員啟臣等20人、楊委員瓊瓔等22人及黃委員文玲等21人等所提「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 有關黃委員文玲等所提刪除遺贈稅法第四十三條發放舉發人檢舉獎金之規定部分,按現行檢舉逃漏稅獎金之核發,係依「財務罰鍰暫行處理條例」規定辦理,發放檢舉獎金之目的,在鼓勵民眾舉發違章逃漏稅,期透過獎金之核發,提高檢舉意願,以協助稽徵機關打擊不法,落實租稅公平。惟實施以來有很多檢舉人為領取獎金而向稽徵機關濫提檢舉,100年度檢舉案件有30,500件,其中檢舉無效的案件多達24,073件,占了78.93%;100年度所處的罰鍰金額為113億,但是靠檢舉的罰鍰是四億多,只占了3.75%。其實有效的案件數只有21.1%左右,罰鍰的金額只占3.75%,增加稽徵機關查緝的負擔,浪費行政資源,當然對被檢舉人也造成很大的困擾,所以我們認為這個制度確有檢討之必要,對於本項刪除遺贈稅法第四十三條條文的提案,本部敬表尊重。但是我要特別提出,因為其主要法源是在「財務罰鍰暫行處理條例」,所以即使刪除遺贈稅法第四十三條,根據「財務罰鍰暫行處理條例」,我們照樣要發獎金,因為其根源是在那邊。 有關孫委員大千等所提遺贈稅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捐贈國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計入贈與總額部分,我要向各位委員報告,不計入贈與總額而免贈與稅是一項稅式支出,就是說它是政府的減免,等於是用政府的預算來補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就是鼓勵捐贈給他們。如果捐贈到國外的話,等於是用政府的預算來補助國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以要考量有沒有這種必要。 其次,國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在國內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沒有辦法查核到底是不是真的用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上面。所以我們認為,事實上有管道,如果真的要捐國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以透過遺贈稅法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由國內的機關或團體來轉贈,就可以達同樣的目的,譬如說對日本福島救災的捐贈,可以透過我們的紅十字會來捐贈,可以達到一樣的目的,所以我們認為尚無修正增訂這一款的必要。 有關江委員啟臣等所提遺贈稅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贈與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部分。這是完全比照遺產稅法的文字,但是既成道路土地得不計入遺產總額,係基於繼承為不可抗力,為免繼承人因繼承已供公眾通行且又無法使用收益之既成道路而承受突發性稅捐。至贈與係贈與人基於特定私經濟目的安排所為,與繼承遺產並不同,為免有人藉此規避租稅,我們認為不宜增訂這一款。此外,既成道路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已經可以免徵贈與稅,所以我們認為無修正增訂之必要。 有關楊委員瓊瓔等所提遺贈稅法第十條之二修正草案,希望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有價證券信託契約之委託人,就其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分配盈餘,藉孳息他益之信託形式贈與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且不溯及修法前簽訂之信託契約。上開修正草案規範內容,是根據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實質課稅原則來核課的,我們在100年5月6日所發布的解釋令並沒有超過這個,而是要怎麼樣核課、在什麼時點、要如何確定、要如何查核,必須要有原則讓國稅局有所遵循,完全是照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來定的。如果現在要把這個態樣規定在稅法裡面,我們必須考量租稅規避型態眾多、而且變化無窮,如果每一種態樣都要於各稅法中明定始得課稅,那麼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實質課稅原則的規定將形同具文,因為只要沒有規定在稅法裡面的都不能課,會破壞納稅義務人自動報繳制度之精神,恐有變相鼓勵納稅義務人逃漏稅及脫法避稅,使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稅捐之情形更為嚴重,有違租稅公平。 遺贈稅法的稅率已經大幅降低至10%,這類案件應該已經非常少了,而且大院審查通過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時已經決議應全面檢討現行免稅規定,以確保國庫稅收,實不宜再擴大免稅範圍,以上意見,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 首先,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有否檢討最近幾年的稅制改變大多適得其反,例如奶粉是最基本的民生必需品,調降其貨物稅就是希望能造福消費者,但結果卻是照樣漲價,讓進口商、盤商、銷售商反而賺得更多,也讓中國觀光客更加方便來臺購買奶粉,例如美強生奶粉就是如此!而調降遺贈稅是希望讓臺商的資金回流,以促進經濟成長,但資金回流不僅未能促進經濟成長,反而使房地產大漲,直接、間接提高一般國民的生活成本,購買房子的消費能力相對降低,也因為炒風興起,使得資金移動更加偏頗,破壞整體資源的經濟效率,結果是適得其反!而證所稅開徵卻課不到稅,連證交稅也跟著減少,去年就減了五百多億,請教張部長,今年預估會減少多少?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敢預估,我們的預算是九百多億。 許委員添財:能課到七百億嗎? 張部長盛和:我們期待能夠課到、能夠達成預算! 許委員添財:我今天並沒有脾氣,我是笑嘻嘻的請教你,但希望你能嚴肅答復!我不曉得這究竟要由誰來負責,何以目的為減稅,但結果卻適得其反,目的為增稅,但結果同樣是適得其反,乾脆不要變動就好了,「不做不錯」在臺灣真的成為王道了?大家期待進行改革,但不改還好,改了居然更嚴重,這該怎麼辦?監察院因證所稅向你們糾正,你說要看到糾正文後再來回應,你看到糾正文了嗎? 張部長盛和:看到了,但我們要在二個月內回應。 許委員添財:二個月才會回應? 張部長盛和:監察法規定須在二個月內回應。 許委員添財:你是抱持儘量不予回應的想法,所以二個月後再說嗎? 張部長盛和:不是…… 許委員添財:現在全民都很關心! 張部長盛和:我知道。 許委員添財:當時課徵證所稅的準備時間有沒有超過二個月?吵的時間是有超過二個月,但是真正的準備時間有沒有超過二個月?你說因為監察法規定二個月,所以你們還要二個月才要回應監察院的糾正文,你應該要更早一些!況且總統也忍不住了,他在中廣訪談也說可以檢討,如此會否形成要在二個月內檢討證所稅的額外壓力? 張部長盛和:沒有。 許委員添財:所以該檢討的就要檢討,檢討後將是不該改、不想改、還是不會改? 張部長盛和:檢討一定要改進! 許委員添財:你認為現在證所稅有何改進空間?已觀察這麼久,實施四個月、前後已九個月了! 張部長盛和:真正實施是四個月。 許委員添財:但前幾個月就開始討論了。 張部長盛和:因為所得稅是曆年制,有些人想選擇核實課稅,這些都要以年度結算,所以實施滿一年再來檢討是最恰當的時機。 許委員添財:實施滿一年進行檢討是最適當的? 張部長盛和:是的,而且一些證券商的軟體程式才剛修改完成,若現在又更改,可能會造成不安定,而且檢討時會有很多的修法版本,又會造成股市的動盪不安。 許委員添財:若年底股市指數仍未超過8,500點、無法課取證所稅,而證交稅稅收又繼續減少的情況下,是不是一定要改? 張部長盛和:一定要改! 許委員添財:你今天這樣一講,就等著…… 張部長盛和:沒有,就是要改進! 許委員添財:你今天這樣一講,大家乾脆到年底再進入股市、現在再看看情況好了!這不會產生預期心理嗎? 張部長盛和:不會,股市不是光靠證所稅因素,若經濟、股市好轉,證所稅就無足以成為股市不振的原因了。 許委員添財:決定股市的榮衰漲跌,絕對是對於未來的預期,而其中有分市場預期、心理預期,市場預期又包含政治預期、經濟預期,若該預期一直存在且未能改變時,該作用就會一直存續且愈來愈重!以下要說的,你一定會答復是屬於金管會的業務,不是你的業務,即長期以來臺灣散戶的地下指揮中心就是臺北市迪化街的丙種資金,但聽說丙種資金已經有組織地集體出走至新加坡了,你有沒有聽過這個消息? 張部長盛和:沒有。 許委員添財:要不要去查證打聽一下? 張部長盛和:我會向金管會證期局打聽看看。 許委員添財:你要請金管會去查證打聽,散戶如同股市動力,一旦外移是很嚴重的事,若外資失去炒作空間,對臺灣的興趣也會大減。舉個很明顯的例子,去年IPO、即新上市股票就創下五年來的新低,這些都是警訊,你剛剛說要等到年底再進行檢討,雖然就常理而論,稅制改變需要經過一年時間才能看出真正的效果,但是你現在若能篤定一些,就可明白證所稅真的該改,好比8,500點的條款毫無經濟意義,只有政治意義,第一個用意是要應付立委,第二是向民間表示這是課不到稅的,只有2年、又以8,500為設算點,這是課不到稅的,若仍擔心遭到課稅,還可以採用核實申報,要是投資人不懂、不作為,仍是不會課到稅,因為8,500點太遙遠了,突顯這8,500點毫無經濟意義、毫無稅制意義,且會發生反效果,形成天險、關卡、緊箍咒,在將近8,000點時就會有人踩煞車,我一直強調而大家也能了解,真正在股市賺錢的不是因為指數上漲,而是在於股價的漲跌,若是放空,指數低也能夠賺到錢,波動頻率愈高、強度愈強,賺錢的機會愈高,投機得逞的機率更大,所以就會製造不安定的情況,上次我也質詢你何以動輒有國安基金的消息出現?何以動輒有保險基金、勞保基金的消息出現?這難道不是被委託者、操作者、作手的藉機炒作嗎?一定是如此!這種間接內線交易很嚴重,所以政府基金不應委外,一經委外他們就會合法正當地進行炒作,放風聲說已接受委託多少錢、已可進場,這並沒有犯法,但是會引發炒作行情,造成市場波動,他再從中進行內線交易,因此臺灣搞死自己的都是政府,至於政府如何搞死自己?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制度長期不健全,加上制度運作含有人為且高招的參與,所以本席迄今一生未在臺灣買賣過一張股票,就是因為怕有罪惡感,不願意參加這個罪惡的行列,有錢也不願意去賺,因為懂的人真的會認為有罪惡感,但是想賺錢的人就會看到好多機會,這怎麼可以不用改呢?臺灣的民主制度要靠真正的自由經濟支撐,否則只是假民主,到最後經濟也只是假自由!財政部去年說今年景氣會好轉,我並不是在唱衰,我認為會不穩定,我預期第二季才會出現先漲後跌的態勢,但是現在第一季在二、三月就開始下跌了,因此稅制應否調整?錯誤的改革應否檢討?提供部長參考,不一定要等到年底,也許到時你就要準備離開了,謝謝。 張部長盛和: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媒體新聞報導奶粉價格又要上漲了,記得上會期就有在此提過,降低關稅的利益若能由消費者享有,才得以減讓關稅。請教部長,財政部現在研擬的方法能否做到這一點?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關稅稅率委員會開會時,均要求相關部會必須要求業者回饋予消費者。 吳委員秉叡:因此你只是在行政單位之間做這些主張? 張部長盛和:是。 吳委員秉叡:究竟能否實際回饋消費者,仍要其他部會加以處理? 張部長盛和:對。 吳委員秉叡:就你所知,其他部會有處理嗎? 張部長盛和:公平會也有參加,而國稅局也有配合公平會進行查…… 吳委員秉叡:我不是問你參加會議的人,我知道公平會要參加,我是指其他「友軍」、「友單位」是否已有具體方法?好像沒有,我們也還沒有看到。所以每次都只是高談闊論,但要真正落實執行時,卻都做不到!所以我在此要特別提醒你,財政委員會委員在上次的態度已經很明顯了,也清楚做作決議,只有消費者得享有利益時,才能再降低關稅!若不能端出具體辦法,不能再以降關稅的方式來打擊奶粉上漲,因為我們拒絕接受降低奶粉關稅卻讓中間商、大盤商、進口商中飽私囊,未能加惠全體國民,你是否同意? 張部長盛和:同意。 吳委員秉叡:我建議你要進一步要求其他行政單位拿出具體方法,若是有的話,犧牲一點點的關稅利益也是值得的,畢竟現在的生活壓力很大,若奶粉不上漲,對於需要奶粉的嬰幼兒、年輕父母當然是好的!並不是一味地堅持底線,主張利益不歸屬消費者就不降關稅,不要光這樣想,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要為成功找方法,而不是為失敗找藉口!這說起來容易,但是做起來真的很難! 其次,請問民國101年證交稅的實際課徵總數為何? 張部長盛和:去年是短徵535億,但是實際數字應該是七百多億。 吳委員秉叡:對,你的幕僚怎麼不向你提供意見呢? 張部長盛和:719億。 吳委員秉叡:去年實徵719億,去年有多少交易日?每天上市、上櫃股市的平均交易額是多少? 張部長盛和:去年有249個交易日,平均是…… 吳委員秉叡:可以稅率千分之三推算回去! 張部長盛和:上市、上櫃的每日成交量加總為927.58億。 吳委員秉叡:去年每日平均交易量為927.58億,現在是四月下旬,今年目前為止的平均成交量為何? 張部長盛和:一至四月是930億。 吳委員秉叡:與去年總平均差不多? 張部長盛和:是。 吳委員秉叡:去年收到719億,依照目前的平均數看來,今年大概也只會收到720或730億,但是今年稅入卻編列了九百多億,審查預算時我主張要刪除二百多億,你並不同意,你是否記得? 張部長盛和:是。 吳委員秉叡:你並不贊成本席的建議並認為今年股市可較為活絡,依所編列的預算,今年股市上市、上櫃的每日平均交易量應該要達到多少? 張部長盛和:一千二百多億。 吳委員秉叡:但目前只有930億,每日成交量相差了二、三百億,且前四個月都是如此,幾乎已過了三分之一,若要拿另外三分之二來彌補,接下來每日成交量是否要高達一千四百多億才能達到目標?我這是用簡單的數學換算,但可知這難度真的很高,我對你憂心忡忡!依照今天出爐的數據,三月國內進出口指數與工業製造指數等各方面與去年同期相比均呈現衰退,臺灣去年同期經濟狀況就很糟糕了,而三月甚至還比去年同期衰退,二月則有過年,有八、九天沒有上班,所以二月的比較基期會隨著農曆過年天數不同,較無參考性,但是從今年三月的數字表現看來,你不認為很嚴峻嗎?我上次也有在這裡提到,若認為政策不行而必須檢討時,你們可利用這次監察院糾正財政部證所稅的機會,在內部勇敢陳述、提出主張。 我對張部長的印象很好,因為我在第六屆立委時,你擔任賦稅署署長,當時我就認為你很靈活、腦筋很清楚,但是這屆任期你回來擔任財政部部長,你很辛苦,因為當時是個爛攤子,但是你接任後卻讓人感覺你是一意維護權力者的個別意見,擔任政務官要有自己的擔當與見解,我並不相信這是你的看法與見解。我要提醒部長,在內部開會面對權力來源者的時候,有時也應該有自己的主張與風骨,要儘可能說明解釋清楚,提供充分的資訊,若去年短徵550億,按照今年所編列預算看來,就要短徵200億!證所稅還要對臺灣造成多大的損失?現在對於動輒幾百億的雙子星弊案就吵得不可開交了,但這部分早就超過雙子星了,而且是就此不見!先別提市值蒸發,光是稅收短徵的數量就很驚人了,因此你要有勇氣提出你的看法與見解,我在此鼓勵你! 張部長盛和:謝謝。 吳委員秉叡:最後,我要向部長請教近日報紙正夯的話題,網路交易方興未艾,但對於網路交易的課稅,財政部究竟採取何種方式?又是否可以做到? 張部長盛和:向委員報告,現在就有徵收網路課稅,在李委員提到淘寶網以後,財政部與關稅、國稅局等單位成立專案小組,針對淘寶網查他們的貨物流、交易流及資訊流。 吳委員秉叡:科技是日新月異,本席相信在30年前沒有人會想到網路交易會變成這個樣子,我可以跟你說一個趨勢,很多業界的朋友告訴我,現在開店做買賣已逐漸沒落,網路交易越來越興盛,如果財政部對於如何稽徵及防堵逃漏稅拿不出一套方法來,你的稅基是一直在流失的。 張部長盛和:我們現在掌握物流,像大陸的順風、冬風跟臺灣的順風、冬風等交易物流都有掌握。 吳委員秉叡:如果物流公司是以郵寄的包裹做交易,你們不可能把每個包裹打開,檢驗裡面的商品跟價格。 張部長盛和:海關有在密切注意,像同一個收件人、寄件人或地址的都會加以詳查。 吳委員秉叡:請教部長,這段期間以來有查到什麼? 張部長盛和:沒有,專案小組目前還在蒐集資料的狀況。 吳委員秉叡:所以這一個月以來都在蒐集資料? 張部長盛和:瞭解狀況、瞭解問題,我們已經掌握很多狀況,像金流透過支付寶、荷包網支付的、物流透過順風、冬風的,掌握物流、金流、資訊流,這些只要金額超過3,000元以上就要課稅,稅徵稽徵期限有5年都可以課稅,不在乎這一個月的準備期間。 吳委員秉叡:部長,本席是請你趕快提出因應辦法,我知道你的稅徵稽徵期限有5年,本席明年應該還在財政委員會,希望明年你能提出對於如何更新網路交易的稅捐稽徵辦法及防堵辦法的詳細具體報告。給你一年的時間進行夠嗎? 張部長盛和:夠。 吳委員秉叡:我們先掌握淘寶網,看看他們的稽徵績效,再擴充到其他的網路交易。 張部長盛和:是。 吳委員秉叡:這是未來的趨勢,以後大家都在網路上交易,如果無法掌握,你的稅基幾乎都不見了,稅基是國家財政之路,所以張部長你要努力,希望你用一年的時間把整個制度釐清,把稅捐稽徵的方式、成果跟本委員會報告。 張部長盛和:我們也在蒐集各國的資料,看別人是怎麼課稅的。 吳委員秉叡:謝謝。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馬總統接受聯合晚報大篇幅的訪問,其中提到兩個非常重要的稅,就是證所稅對股市的影響,另一個是奢侈稅。 報導中總統特別提到張部長曾經跟他反映過證所稅可能是影響股市的原因之一,總統表示如果是這樣,不排除做檢討,當然總統也說要怎麼檢討還要再討論。請教部長,總統有沒有就這件事情與你交換過意見?或者就證所稅與奢侈稅應該要著手進行檢討和修正的指示?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沒有指示,就是上禮拜報紙揭露監察院的糾正文後,總統有打電話問我的看法,我說證所稅對股市確實有影響,但不是單一因素,還有一些國內及國際的因素都需要綜合考量。 盧委員秀燕:總統聽完你的意見後,有沒有進一步指示說證所稅如果是影響股市因素之一,要不要進行檢討或修正? 張部長盛和:沒有指示,但是昨天在聯合晚報上看到總統說是可以檢討的,我們也會檢討。 盧委員秀燕:你們現在是不是要著手進行檢討? 張部長盛和:事實上已經著手了! 盧委員秀燕:已經著手了!預計多久之內,會有檢討結果出現? 張部長盛和:一方面是蒐集資料,二方面也委託專家學者幫忙及做研究。 盧委員秀燕:大概在多久內…… 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所得稅是個曆年度的稅制,有些人是核實課稅的、有些人是選擇試算的,以整年為主,所以我們認為實施滿一年是比較恰當的檢討時機。 盧委員秀燕:部長的意思是如何進行修正,還是要進行討論及經過社會共識? 張部長盛和:是。 盧委員秀燕:不過,至少財政部願意抱持著開放的心態!一年以後如果認為證所稅對股市影響的確太大,財政部也不排除抱持開放、公正的心態進行適度的修正,部長,這是你們的想法嗎? 張部長盛和:檢討、改進的目的,一定要比現在的制度有進步。要如何比現制更加的進步,是可以討論的。 盧委員秀燕:有很多東西跟股市是連動的,有人指出證所稅有8,500點的門檻,到現在根本都還沒有開始課徵。 部長,你們檢討的方向是指單獨就證所稅進行檢討?還是也要檢討證交稅?透過證交稅的適當調降來刺激股市,或者兩者都檢討? 張部長盛和:我們傾向於只檢討證所稅,分兩階段檢討,第一階段先看證交稅是不是影響證所稅的因素?對股市的影響有多大?並不是檢討證交稅稅制本身,是檢討證所稅制度,看證所稅對證交稅的影響有多大。第二階段再看這個制度可以檢討什麼? 盧委員秀燕:換句話說到目前為止,第一階段並不考慮證交稅調降與否的問題? 張部長盛和:是。 盧委員秀燕:只有檢討證所稅? 張部長盛和:是。 盧委員秀燕:另外總統也提到奢侈稅,他說奢侈稅也可以討論。 但是奢侈稅與證交稅不一樣,奢侈稅去年已經開徵,已經有課徵績效,有一定的影響。證所稅的課徵是要到今年夏天課徵滿一年後才會檢討結果,所以要到年底所得稅課徵時,才會知道成果為何?奢侈稅已經可以看出它的績效,或者是它的課徵所得。 請教部長,關於奢侈稅部分財政部也一併檢討嗎? 張部長盛和:是,因為兩年內房屋買賣要課奢侈稅,財政部認為滿兩年再來檢討是比較恰當的,這樣也比較公平,所以奢侈稅在今年六月滿兩年的時候,財政部就會提出檢討方案。 盧委員秀燕:所以在檢討的速度上,會比證所稅快一點? 張部長盛和:是,因為六月滿兩年。 盧委員秀燕:現在已經四月底,到六月只剩一個月時間,財政部是個負責任的單位,對立法部門、社會大眾會提出修正案,因此財政部應該有個構想、方向,不是草率行事。 部長,就你們對奢侈稅的構想、方向是將稅率向下調降?還是將目前分一年、兩年的期限的門檻縮短?或是以區域做限制? 張部長盛和:財政部委託學者做的研究到目前還沒有交卷,但在我們跟他們溝通的過程中,不管是年限、課稅範圍、減免範圍、稅基及稅率都可以檢討。 盧委員秀燕:通通在裡面?不管期限、稅率等通通可以? 張部長盛和:是。 盧委員秀燕:本席認為到時候會有很大的…… 立法院按照憲法規定是五月底休會,但是每次都開不完,所以通常是在六月中休會,財政部會在六月之前把奢侈稅修正案送進立法院嗎? 張部長盛和:財政部希望能在暑假期間召開多場座談會,聽各界的意見,等到修正案更圓融、成熟的時候,在下會期送進立法院,這樣對財政部來說比較好。 盧委員秀燕:所以說在本會期內證所稅、奢侈稅的修正案都不會送進立法院? 張部長盛和:太倉促了!還沒有聽取各界的意見! 盧委員秀燕:另外,部長,在前幾個會期,我長期一直追蹤奶粉事件,也曾經做過一個決議,因為前年的時候我們曾經針對奶粉進口關稅減半,當時業者並沒有因此調降價格,所以我領銜在立法院提了一個案子,希望財政部透過稅的手段,請賦稅單位去瞭解,為什麼財政部降稅以後奶粉價格沒有調降?廠商因此有沒有多的收入、所得,業者有多的所得就應該繳納營所稅。上一次財政部根據我們的決議,我不曉得有沒有對業者做瞭解,他們為什麼不降價,政府把這些稅收調降給他們,結果他們自己吸收了也不反應在消費者的售價上,你們查得怎麼樣,能不能說明一下? 張部長盛和:我們查核的結果,不曉得後來有沒有送給委員?國稅局查核幾家重要業者,有些有正面反應,後來我們有報告,我印象中我們應該有書面報告給委員。 盧委員秀燕:沒有啊!關稅署副署長剛才就講了,業者都說他們漲價有理,因為各種成本增加,你們就欣然接受了。業者告訴你們,沒有關係,他們會透過一些銷售搭配、促銷的方式,消費者多買2瓶送一點什麼贈品之類的,還是從消費者口袋掏錢。到目前為止,財政部跟他們溝通、查的結果,沒有一家廠商降價的,反而這一年以來不斷在漲價。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價格是供需的因素,我們查稅只是施加一點壓力,如果價格上漲有多的利潤,有沒有核實報稅?要逼業者降價是另外一件事。 盧委員秀燕:你們有沒有跟他們去算一下,因為今天不是供需的問題,是因為關稅減半,稅減少的利益跑到誰的口袋裡面?如果跑到業者的口袋,不是反應給消費者,業者應該多繳稅啊!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 盧委員秀燕:到底是不是跑到他們的口袋呢? 張部長盛和:那個報告我有看到,因為今天沒有帶來,是不是我請同仁會後送給委員? 盧委員秀燕:你們的報告我看過,你們沒有澄清降關稅的利益是不是跑到業者口袋,那不是很奇怪,降關稅的利益跑到哪裡去?如果沒有跑到業者口袋,也沒有反應給消費者,前年奶粉關稅調降大概減少國家多少稅收? 張部長盛和:我們查一下。 盧委員秀燕:如果降幾千萬或幾億元關稅,有沒有反應在售價上面?因為我長期在追蹤,據我的瞭解,經濟部的講法,這是市場供需行為,所以他們沒有辦法管它漲價。公平會說,業者不約而同漲價,假如大家不約定而陸陸續續漲價,也沒有不法聯合的行為。財政部去跟業者溝通也沒有什麼效果,在這種情況之下,大家都不管,難怪業者就有恃無恐。包括日本進口奶粉,現在日圓貶到100塊,如果日本進口奶粉還在漲價,實在太沒有道理了,所以我們認為,政府應該要有一些作為。部長看到什麼數據? 張部長盛和:上一次委員質詢的時候,我們降關稅的期間是100年10月25日到102年5月24日,我們那時候查核結果是有助於降低業者的成本,不過,同時期進貨成本與售價互有漲跌,所以有漲也有跌。對於調整奶粉銷售價格影響很有限,如果業者沒有調整售價,就會反映在利潤上、多繳稅了。 盧委員秀燕:第一個,關稅減半對於調整價格的降價影響有限,何必給它減稅呢?也沒有必要。第二個,一直到去年5月份為止都還是減稅期間,減完以後從去年開始到今年,奶粉還是不斷在漲,幾乎每一個品牌都漲,在這種情況之下,政府應該拿出作為。請部長、賦稅、關稅單位多溝通,如果這個事情政府束手無策,受害的是我們的民眾。我們是沒有任何奶粉生產的國家,就像石油一樣,完全靠進口,石油我們還有石油管理法,可以就它的售價、進口貨源進行約束,石油售價多少、貨源儲存多少、替國家保存多少量,都要由石油管理法來控制;奶粉是國家重要物資,比照石油管理法我提了一個奶粉管理法,因為臺灣沒有任何人生產,這樣對它的價格、貨源與供需,政府才可以有效管理。結果從江宜樺院長開始竟然都不贊成,主張讓它自由經濟,自由經濟的結果是為所欲為,如果今天石油也像奶粉這樣,大家都強調自由經濟,臺灣會面臨石油短缺或漲價為所欲為的情形。所以我認為,政府還是應該回歸到我提的這個法,奶粉的確應該比照石油進行管控,因為我們沒有任何生產的條件,何況也不會影響農民。謝謝! 張部長盛和:我跟委員補充報告,奶粉機動調降關稅措施早就停止了,未來我們也會審慎。 盧委員秀燕:這半年減了業者多少關稅? 張部長盛和:一億三千多萬元而已。 盧委員秀燕:結果奶粉價格一塊元都沒有降,實在交代不過去。謝謝! 張部長盛和: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財政部張部長,國家現在很缺錢,是不是?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財政的狀況當然不是很寬裕。 羅委員明才:如果財政情況不是很好,是不是可以抓大的方向,譬如,王永慶在2008年過世,他的遺產稅適用50%的稅率,他們自己的子女也公開檢舉,聽說海外有很大的一筆遺產,就是在美國的投資,如果這個部分財政部能大力來查,一方面是還得一個公道;另一方面,國家稅收可能會增加到二千多億元,不曉得財政部現在查的情況怎麼樣? 張部長盛和:他的遺產稅事實上已經繳清了。 羅委員明才:一小部分已經繳清了,海外的部分? 張部長盛和:海外部分因為還牽涉一些司法訴訟,等訴訟結束,如果確定有,我們絕對不會放過,該課的我們會課。 羅委員明才:現在訴訟的情況怎麼樣? 張部長盛和:我們不瞭解,也是看到報紙刊登王家子女在提訴訟。 羅委員明才:能不能請財政部多花一點時間,面對比較大條的部分用心一點。我看你們很多資源不是找賣蚵仔麵線,不然就是找賣滷肉飯的,找到以後課到的稅是杯水車薪,大條的不看,看小條的。現在外面一直在講,證所稅與證交稅一實施下去就是減少500億元,少了500億元我們在旁邊看覺得很緊張,國庫可以說是寅吃卯糧,結果政府放煙火的放煙火,大條的不看一直管小條的,小條的還讓他跑掉,這樣國家財政如果一直赤字,怎麼繼續走下去? 張部長盛和:不會,大條的如果比較確定,我們一定會把他抓回來,我請臺北市國稅局注意這個案子。 羅委員明才:目前的進度怎麼樣? 張部長盛和:我請臺北國稅局注意,因為這個也是媒體剛剛披露。 羅委員明才:我想要積極一點,因為全民都在看,為了勞工年金相關議題弄半天,每個勞工要多交500元,勞工已經很辛苦了,還拚命往勞工身上榨錢!你為什麼不去找王永慶?那一筆就要兩千多億了。拜託,把勞工、軍公教都放掉吧,每天跟這些人在計較,像慰問金的部分,吵了半天,勞師動眾,結果是24億元,但是整個氣氛弄得好像國家發生什麼大事一樣。能不能找大筆的?還有,現在年金的問題,無論是軍公教或勞工的年金、勞保、退撫基金等可能都會面臨問題,對於缺口的部分,金融營業稅由以前的5%降到2%,本席具體提出建議,可否調升金融業的營業稅?若調高1%,國庫一年可以增加多少收入? 張部長盛和:三百多億吧! 羅委員明才:是否請部長在遇到財團時不要手軟,遇到軍公教時,你硬得不得了,就這件事而言,你在心態上可否調整一下?去年金融業大概賺了2,700億,年終獎金部分,每人都分得十幾個月,吃香喝辣,結果國家沒有錢了,你們就一直找軍公教下手,能否拜託部長,金融營業稅的部分調高1%?用這個300億來彌補勞保、退撫基金、年金等問題,就可以解決每年的缺口。我們一起來推動,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謝謝。 羅委員明才:讓我們站在民眾的立場,一起來關心,才不會讓貧富差距越來越高,跑不掉的就是被課稅的這些人。部長,能否有這樣的思維? 張部長盛和:可以考慮,因為當初5%降到2%,係因當時亞洲發生金融危機,為了打消不良資產,…… 羅委員明才:逾放比現在都已經低於…… 張部長盛和:0.4%到0.5%。 羅委員明才:所以,這一點是可以來推動的。 張部長盛和:我是樂觀其成。 羅委員明才:其實,我問過很多單位,他們也都表示樂觀其成。部長,這一次我們一起來努力,站在人民的這一邊,共同推動金融營業稅提高1%,用增加的這300億來彌補年金的缺口。 張部長盛和:委員,這部分當然也要聽取金管會對金融監理的意見。 羅委員明才:他們都贊成。 張部長盛和:陳主委不一定。 羅委員明才:我都問過,沒人反對,反對的人請他今天來找我或跟媒體宣布,我們看看是誰反對。我就不相信,你們每次都選擇站在大財團那一方,而不跟人民站在一起。希望這部分在這個會期能夠儘速來推動,讓軍公教、勞工朋友今年得以喘口氣。薪資已經十多年沒有調整,大家已經苦哈哈了,拜託不要再針對老弱婦孺下手,每次跑不掉的都最可憐。 另外,有關查緝獎金部分,今天我們討論這個議題,一年大概有多少的獎金、發給多少人? 張部長盛和:查緝獎金已經沒有了。 羅委員明才:檢舉獎金呢? 張部長盛和:分給檢舉人的檢舉獎金一年大概有四千七百多萬。 羅委員明才:大概有多少人檢舉? 張部長盛和:100年度有30,500件。但是,有效案件不多,大概占21%而已。 羅委員明才:這倒不如去買樂透,這幾天不是有人獨得威力彩15億嗎,部長,你個人有沒有買彩券? 張部長盛和:過年時候會買一張刮刮樂,因為它有點樂捐的味道。因為,你買一張,等於給他7塊錢,所以,我會跟那些殘障者買一張刮刮樂,當場刮,有刮中的話,再跟他買,刮到沒有中為止。 羅委員明才:算是有點樂趣? 張部長盛和:對。 羅委員明才:前幾天有人獨得樂透彩,一筆獎金就高達15億,真的有那麼大筆的獎金嗎? 張部長盛和:它是累計的。 羅委員明才:要不要課稅? 張部長盛和:當然要,課徵20%,以15億而言,就要繳3億。 羅委員明才:剛才講到稅賦的公平正義,希望大家能夠多花點心思,盡量讓財富可以平均化,照顧更多的人,而非集中,因為集中之後,叫那些跑不掉的弱勢情何以堪? 張部長盛和:委員剛才講的查漏稅、抓大放小是我們的原則,有大的逃漏稅,我們一定會先查。 羅委員明才:再者,我們一直強調,國有土地應該好好善加利用,目前景美那塊地,已經標出去了嗎? 張部長盛和:標出去了。 羅委員明才:情況如何? 張部長盛和:標得很好,權利金13.44億,等於替我們蓋一座財政部大樓及學員宿舍,前面的部分就做商辦用。 羅委員明才:太好了,很多的閒置土地放著不用,也是浪費。空軍總部這一塊地已經開始標售了嗎? 張部長盛和:已經開始了。 羅委員明才:何時要開始標售? 張部長盛和:不是標售,現在還要做都市計畫變更,期間我們會委託台北市政府代管,作為廣場、停車場之用。等到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立刻就規劃。 羅委員明才:那部分大概有多少的進帳? 張部長盛和:當然要看它被規劃成什麼,投資金額會滿大的。 羅委員明才:我們希望開源節流,開源的部分,閒置土地的利用,你們應該要儘速來推動。 張部長盛和:我們都有在積極推動。 羅委員明才:速度上要再加快,有些該支出的部分,能夠撙節就撙節。開源的部分其實是相當重要,台北市500坪以上的,現在都全部禁售? 張部長盛和:台北市的部分,全面禁售,500坪以下的也都禁售。 羅委員明才:那天李貴敏委員針對年金問題也做了一項分析,你們可否考量開放500坪以上部分或500坪以下部分讓這些基金來購買,增加其投資效益? 張部長盛和:我們現在是禁售,並沒有管對象。在台北市的國有土地,我們都不賣。 羅委員明才:禁售多久了? 張部長盛和:從99年至今,已經3年了。 羅委員明才:禁售的土地一直荒廢閒置,無法被有效使用。 張部長盛和:我們就活化它,例如從羅斯福路一直走到新店,沿途那些綠美化的範圍、小公園都是我們國有財產署做的。 羅委員明才:小公園是很好,但沒有收益。像這部分是否可以開放給那些基金來購買,就像退撫基金、勞保基金,這些都是公家的,我們可以看到其效益很低,不到2%,是否可以增加其投資土地的比率,讓國有地的部分開放給這些基金來購買? 張部長盛和:基本上這些基金要有收益,如果…… 羅委員明才:它現在買了,然後過幾年開放之後,它就可以出售了,土地的效益是比較高的。 張部長盛和:那等於是國有財產利益的損失,你賣給它之後,將來土地漲價,大家又說我們圖利那個基金。 羅委員明才:基金也是國家的啊! 張部長盛和:不,那個利益是給…… 羅委員明才:這些基金也是公眾的,有沒有可能開放給他們來購買?我們看到加州退休基金也買了很多的土地,反觀國內基金的操作效率很低,因為它不是現金就是買賣股票,可以做這樣的推動與研究嗎? 張部長盛和:當然還是要依照法律,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500坪以上是禁售的,500坪以下則是行政院的政策,目前為了避免帶動房價…… 羅委員明才:我們稍後再坐下來研究。 張部長盛和: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摩根大通特別提到現階段台股指數是10年來最冷的,部長對此有何意見?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做那麼深入的研究。 林委員德福:部長對此有什麼想法,你認為現階段台股是不是10年來最冷的時候呢? 張部長盛和:我沒有做那麼長期的觀察,會後再來觀察一下。 林委員德福:去年證交稅開始往下滑,而部長說證所稅不是兒戲,也已經上路了,你還表示目前還不到檢討的時機。最近馬總統開了第一槍,他表示證所稅可以檢討,本席很納悶的是,難道部長只會當傳聲筒嗎?在馬總統說值得檢討之後,你才說最快明年1月會做檢討,部長是不是有這樣的想法呢? 張部長盛和:上個禮拜監察院的糾正文出來之後,我在這裡就說我們要檢討了。 林委員德福:你說過要等到1月嗎? 張部長盛和:由於所得稅是曆年制,如果期中就檢討,有些核實課稅、選擇設算的部分,將會產生不公平的狀況;其次,券商所有的程式設計也才剛剛改完而已。 林委員德福:透過修法可不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呢?現在很多問題都已經擺在眼前了。 張部長盛和:這些東西要修改就必須要修法,如果一提出修法,很多法案就會提出來,屆時又會回復到去年4、5月的那種場面,大家又會在那邊爭論,當然就會回到那種動盪不安的局面。 林委員德福:今天我們要坦然面對,證所稅確實已經影響到股票市場,部長很清楚這種情況,也因此監察院才會提出糾正案。本席認為此一糾正案,剛好給行政院及財政部藉此機會下車,並進行調整以符合民意,如此也能讓整體股市活絡起來。部長對監察院的糾正案有何想法? 張部長盛和:第一,我們一定要做正面回應。第二,對他們的觀點,我們一定要好好去研究,然後將此制度稍微改一下。本週一我們已經找了學者,也委託出去做研究了。這可分為兩階段,首先,就是兩個月內要回應監察委員的報告,即證所稅對證交稅的影響因素到底有多大;其次,就是現在證所稅的制度還有哪些部分可以改進。 林委員德福:在未來檢討的選項之中,你認為在現階段會不會包括廢除或暫緩證所稅的措施呢? 張部長盛和:在現階段我還是認為應該將制度走完1年。 林委員德福:走完1年之後,有可能連一毛錢都會課不到。你說券商剛完成就源課徵的系統,如果要修法,他們就必須再做修改,因此是不宜的,如果是這樣,難道我們的股市還要再凍8個月嗎? 張部長盛和:我認為不會連半毛錢都課不到,因為有核實課稅的部分,比如未上市、未上櫃,還有IPO等三大項,這部分一定都會課得到。 林委員德福:你說通過證所稅之後,證所稅就不是影響股市的主要因素,你用什麼來證明在通過修法之後,不安定的因素已經降低了呢? 張部長盛和:委員也很清楚,上禮拜台積電表示成長率不是5%,而是16%,那天就漲了一百三十幾點,成交量也快達到1,000億,有些人就是會認錯行情了,可見股市行情是受到經濟面的影響。 林委員德福:證所稅完成修法之後,股市是不是就戴上了金箍,而法條就像金箍咒一樣嗎?由於8,500點就箍在那裡,難道就不會影響股市嗎?在還沒有到8,500點之前,股民全部都跑光光了。 張部長盛和:外界一直說8,500點是天險,我的看法是,如果股市到8,400點或8,450點就一直上不去,我就認為8,500點是天險是有道理的。現在連8,000點都不到,差8,500點還有500點的一大截。 林委員德福:你設了一個金箍在那裡,我認為意義並不大,我也曾多次向部長提過,這有點捨本逐末,因為證所稅收不到,連帶證交稅也少掉那麼多,這對於國家整體財政確實是有影響的。此次監察院已經提出糾正案,更何況大法官解釋也表示,證交稅確實有內含證所稅的味道,部長對這些問題都應該深入去檢討。 張部長盛和:我會慎重去檢討。 剛才委員談到10年最低的問題,我手邊有成交量及稅收的數字,包括86年是791億,88年是846億,90年是638億,91年是767億,92年是692億等都是很低的數字,那時正逢SARS期間,所以現在並非是10年來最冷的。92年是692億,93年是840億,94年是682億,可見前幾年都是六、七百億而已。 林委員德福:部長表示政府沒有要做520行情,但財經媒體一直報導政府委外操作的千億元基金要啟動,將會推升權值股,你認為這是媒體報導錯誤嗎? 張部長盛和:我認為這是外界的解讀,事實上是四大基金委外操作的動作,外界就解讀為有這麼多錢要啟動了。 林委員德福:還是政府基金只能偷偷買股,直到被坑殺之後,才能證實確實有買股票嗎? 張部長盛和:我想應該是沒有。 林委員德福:部長要說清楚講明白。 另外,媒體報導台北101高層人士去年年底重新改組,原本和諧的官民共治關係悄悄變質了,請問董總不和,公司能夠好好經營嗎? 張部長盛和:當然會不好。 林委員德福:短短不到半年,財政部連101的人事都出了狀況。 張部長盛和:其實那是董事長及總經理之間的磨合,因為他們都沒有共事過。由於董事長及總經理都很想做事,兩人之間就有點踩線了。 林委員德福:原來寄望101的官派董事長,也是基金教母的宋文琪能夠發揮行銷長才,以重新擦亮台北101的金字招牌。半年以來,董總兩位到底做出什麼業績?兩位專業經理人不但沒有加成效果,反而發生一山不容二虎的情形,你認為有沒有辦法去擺平呢? 張部長盛和:沒有到一山不容二虎的地步,我們有找董事長及總經理來談,請他們根據公司治理的原則去分工合作,屬於董事會的職掌就由董事長負責,非屬於董事會的就由總經理負責,這樣的分工就非常清楚了。 林委員德福:部長,宋文琪董事長說是不是有黨政高層允諾魏家可以收購101股權,以他的身分不便尋問這部分,請問部長,會不會發生你所說的木馬屠城? 張部長盛和:其實,並沒有任何人允諾過。 林委員德福:亦或民股根本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而財政部也根本就是所謂的請鬼拿藥單? 張部長盛和:我不太瞭解這句話的含意。 林委員德福:民股是不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張部長盛和:我不知道民股之意是否不在酒,但是不知道在哪裡? 林委員德福:媒體報導部長證實宋文琪和魏應交還在磨合,這是你剛才特別提到的。 張部長盛和:是。 林委員德福:兩個人的個性、關係絕對不是經營之爭,財政部曾次長也曾介入、協調,請問他們是不是在就任之前就應該瞭解要各自的分際? 張部長盛和:公司治理的職掌本來都很清楚,什麼是董事會、董事長的權責?這些在公司內部都訂得很清楚的。 林委員德福:部長,兩人又不是婚姻關係,有必要討論個性、磨合的問題嗎?如果兩人再不和,短期內會不會考慮更換? 張部長盛和:因為魏應交和宋文琪都是人才。 林委員德福:若是雙方意見長期不合,請問對101有好處嗎? 張部長盛和:假設這種情況還繼續存在,當然需要改進。 林委員德福:改進就是怎麼樣去調,我認為部長應該要很果斷去處理這個問題。謝謝。 張部長盛和:謝謝。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薛委員凌發言。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們昨天發了一份新聞稿,對於金融機構,分別就重要的經營策略、政策的配合、執行的情形、1Q的經濟、經營成果的六率分析等內容加以說明,部長應該知道這份新聞稿的發布。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知道。是我批發的。 薛委員凌:請教部長,六率分析的內容是什麼? 張部長盛和:成長率、獲利率、生產率等六個率。也就是成長率怎麼樣?盈餘成長如何?獲利能力怎麼樣? 薛委員凌:六率分析就是對於企業的吸引力嘛!最後的結論就是這樣,企業吸引力也就是大家看到這家企業好不好所形成的,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 薛委員凌:因為財政部是八大公股或泛公股銀行的主管單位,既然你清楚這份新聞稿,根據企業的吸引力、六率的分析,請問這些銀行的排名,部長認為哪一家公股銀行比較好?因為牽涉到產能的分析。 張部長盛和:以成長率、獲利率而言…… 薛委員凌:這六率是顧客、供應商的議價率,也是貸款、借款的議價率,亦即是利率的議價,跟新舊銀行的加入也有關,其中的替代品指的就是地下錢莊及當舖。我們回歸到政策的問題,既然這六率是企業的吸引力,這八大行庫總要有一個排序,你們所發的新聞稿內容這麼多、這麼的充沛,請教部長這八大行庫的排序如何? 張部長盛和:要分兩大類,有3家公股銀行是100%,因為他們負有政策任務,所以成長率、獲利率都不算在內,比如負有政策功能的輸出入銀行,另外台灣銀行有政策任務,其獲利率要把政策任務再加回來。對於泛公股部分的銀行,我們並沒有排序。 薛委員凌:我要清楚的是,既然你們有六率分析,應該就有競爭力的排序,對於他們的排序,部長可以簡明的說一下嗎?因為你剛才說他們負有政策任務。 張部長盛和:其他共有9家銀行。 薛委員凌:第一名是哪一家? 張部長盛和:就獲利率而言,去年第一名應該是兆豐。 薛委員凌:第二名是哪一家? 張部長盛和:就盈餘來看…… 薛委員凌:第一名是兆豐金,請問第二名是哪一家? 張部長盛和:委員,這部分應該把數字拿出來看才知道,事實上我們並沒有排序。 薛委員凌:既然是因為政府的政策,而且你們的新聞稿寫得這麼清楚,我認為部長對這部分應該很清楚的瞭解,因為你的幕僚會把這些數據拿給你。我們現在談六率分析後的排序,部長是不想回答還是有其他原因? 張部長盛和:不是。因為我們並沒有排序,若要排序就要看是以什麼率來排,若以獲利率來排,兆豐是第一名,去年獲利219億。 薛委員凌:八大公股行庫第一名是兆豐金。 張部長盛和:是。 薛委員凌:第二名呢? 張部長盛和:是第一金控,獲利102億。 薛委員凌:第三名呢? 張部長盛和:應該是彰銀,獲利102億。 薛委員凌:第四名呢? 張部長盛和:華南銀行,獲利88億。 薛委員凌:部長,我們來談談彰銀,既然彰銀的排序是第三名,它要公公併?公私併?還是私公併?因為之前我向你質詢時你說綜效的問題你樂觀其成,彰銀排在第三名,身為財政部長,你後面的動向如何? 張部長盛和:它目前經營的狀況很好。 薛委員凌:你是樂觀其成嘍! 張部長盛和:目前沒有整併的…… 薛委員凌:那表示你同意公併私嘍! 張部長盛和:目前沒有整併的對象。 薛委員凌:不是沒有整併的對象,他們有這方面的要求,這些消息都是出自於媒體,只要部長同意,公公併、公私併、私公併他們都無所謂,就看部長的裁決。你們昨天發出的新聞稿,以六率分析而言,彰銀排名第三。部長,如果有公、私銀行同意整併,我們應該樂觀其成地把他們併在一起,因為這麼做對往後台灣的亮度、市占率、base等都非常重要,我認為你應該規畫一個相關的時程。部長,請你要趕快嘛! 張部長盛和:委員,我要更正剛才所說的部分,彰化銀行是單一銀行而不是金控公司,因為金控公司之下有子公司,若子公司發生虧損會把銀行的利潤吃掉。 薛委員凌:部長,若講到金控這一塊或單純銀行這一塊,我們會同意,但是因為金控業務的面向比較廣擴、產品及服務多元,我們應該在起跑點、齊頭式的分析才可以分享它的成果。 張部長盛和:我要更正,就單獨銀行…… 薛委員凌:我在此拜託部長,既然彰化銀行在六率分析之下排名第三,我希望部長同意讓其公公併、公私併或私公併,好讓台灣的銀行base變大之後才有其市占率嘛! 張部長盛和:我跟委員更正,銀行的排序…… 薛委員凌:部長,我還有一件事要請教你,今天我和黃文玲委員有共同提案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三條,部長你也承諾過了,這部分沒有問題了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我剛剛在報告時有說明,光是刪這個…… 薛委員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三條的刪除,你說你同意了嘛!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但是因為財物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還在…… 薛委員凌:部長,對於遺贈法第四十三條的刪除,你要有一個承諾。至於財物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請問部長的立場為何? 張部長盛和:遺贈法第四十三條刪除之後,效果還是沒有顯現。 薛委員凌:是的,這個我清楚。以部長的立場來看,財物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應該要多久來處理呢?因為這個暫行條例我們也有提案,所以在此請教部長個人及財政部的立場如何? 張部長盛和:我們敬表同意。 薛委員凌:因為這是母法的問題。 張部長盛和:是。 薛委員凌:希望你們把時程拉近一點,當然我們要請英明的召委將議程再排一次,我相信召委應該會同意,因為對全國人民重要、好的做法,我想英明的召委應該會處理,好不好?至於部長,你站在同意的立場,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是。 薛委員凌:謝謝。 再來,江宜樺院長說台灣現在的經濟非常悶,部長認同嗎? 張部長盛和:我認同。 薛委員凌:亞洲股市上揚了兩、三天,但是最近又下跌了。部長,我曾經質詢過你,我們經濟的疑慮在哪裡?你答是因為歐債的問題,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是。沒有錯! 薛委員凌:請問還有沒有其他的因素? 張部長盛和:國際因素的影響很多,當然也牽涉到國家產業的競爭力部分。 薛委員凌:你是指北韓的問題,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還有禽流感等國際…… 薛委員凌:生命是很重要的問題嘛! 張部長盛和:是。 薛委員凌:還有呢?我記得我每次請教你這個問題時,你都說是歐債的問題。我們都知道最近的日元大貶,是不是? 張部長盛和:是。 薛委員凌:日元貶值後,我們出口的競爭力一定是沒辦法了嘛! 張部長盛和:競爭力不只是幣值的問題。 薛委員凌:從經濟部的數據來看問題,最近我們外銷的訂單,1Q比上年同期衰退了13.9%,當然和日元的大貶也有關係。現在經濟的疑慮應該不是歐債的問題了吧! 張部長盛和:是。 薛委員凌:奇怪的是經濟部提出來的數據,不論是產業別或是其他部分統統是負值,還有經濟部資料顯示我們工業的生產指數衰退了6.09%,跟上年同期比較,衰退了三點多,這是因為我們很多的外銷品項所致。對於經濟的疑慮,部長以前都說是受歐債的影響,而現在是日元的問題。請問中國的問題有沒有影響到我們的經濟?中國的PNI有沒有影響到我們?PNI就是製造業的指數。請問這部分有沒有問題? 張部長盛和:我想應該有影響吧! 薛委員凌:中國製造業的指數、經濟成長率,所列出來的是遲緩。 張部長盛和:因為我們跟中國大陸息息相關。 薛委員凌:我們的經濟如果是江院長所講的很悶,請問你悶不悶?如果有數據顯示世界其他國家採購指數PNI也是衰退的,如美國衰退到52%、德國衰退到47.9%,而且連續15個月以來低於50%,這種情況下的經濟已經是接近萎縮的程度。請問台灣的經濟疑慮是什麼?會不會影響我們的出口?我們要如何應對?部長是財政部長,也是政府經濟相關小組的成員之一,你有什麼看法?還有台灣有一個財政工具,請問你們有什麼配套措施? 張部長盛和:我們全力推動經濟動能推升方案,這個方案由各部會全力推動,把動能提升起來。財政部的部分,我們盡量把國有土地釋放出來,吸引民間來投資。昨天完成了一件招標案,其他的部分陸續也會釋出以增加民間投資。 薛委員凌:部長,我剛才講了這麼多,你卻講了一句我們在推動經濟動能推升方案,這是馬英九在競選總統時候的口號。 張部長盛和:不是。經濟動能推升方案是陳前院長任內、卸任前所擬的方案。 薛委員凌:這是口號。 張部長盛和:不是口號,其內容很豐富。 薛委員凌:除了你說的經濟動能推升方案,請問還有什麼因應方向及政策? 張部長盛和:有。經濟部是推動中間企業、台商回台投資…… 薛委員凌:部長,我要跟你講的是美國、德國及日本都是長得這樣,台灣和大陸也都是生得這樣,請問台灣應該怎麼辦?你不能光說經濟動能的口號,這都是沒有意義的吧! 張部長盛和:不是口號,都有實際的行動計畫,各部會也都是按照這個方案在推動。 薛委員凌:所有經濟指數都下跌,你們還在喊經濟動能口號,既然如此,你們有沒有相關的配套、政策及方向? 張部長盛和:有啊!像桃園航空城要繼續推動,高雄港遊客大樓的興建、基隆港的興建、自由經濟示範區全部都在…… 薛委員凌:部長,你若再提到桃園航空城,會笑死人啦! 張部長盛和:都在進行中。 薛委員凌:部長,你是在唬弄,我認為這樣也不對。對於臺灣的經濟動能,身為一個財政部長,當然是成員之一。 張部長盛和:是。 薛委員凌:你應該非常清楚啦!經濟動能推起來是用喊的,台灣人民對於這種口號已經聽很久也聽很多了,你應該有具體建置、配套、落實以及時程嘛!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 薛委員凌:謝謝部長。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今天我們討論遺贈稅法的修正草案,其中有一點很重要,就是他益信託的課稅。關於這部分,其實部長比我還清楚,但我還是要講一下法條,因為我認為概念是一回事,法律怎麼規定又是另外一回事。遺贈稅法第五之一條提到信託契約如果訂定信託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受益人是別人,也就是非委託人的情況下,視為受委託人把信託的利益贈與給受益人。法條上講得很清楚是「視為」,我不知道你的法務人員有沒有告訴你,「視為」和「推定」在法律上的效果是不一樣的,法律一旦規定「視為」,就算你證明你沒有意思,但你還是有處分權,所以它還是構成「視為」,關於這部分,部長你同意吧!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 李委員貴敏:所以我們提到他益信託的部分,其實就有法律上的依據,我們討論的重點是要如何課稅?可以課多少稅?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 李委員貴敏:如何課稅跟課多少稅?其實在遺贈稅法第十之二條有規定,因為各國家課徵的基楚不一樣,有些國家是在信託利益實現的時候,也就是說受益人真正拿到錢的時候才被課徵,但臺灣不是,我們採取的方式是在信託契約成立時就課徵,也就是說信託一旦成立,因為剛才提到遺贈稅法第五之一條規定為「視為」,所以就要課徵。在受益人還沒有拿到之前就要課徵,因為是課贈與人,所以用估算的方法來計算,以致於跟實際拿到的有差距,而且差距很大,這部分等一下我們會再提。不論如何這是法律的規定,剛剛前面提到的遺贈稅法第十之二條,當初修法的時候規定在信託契約成立時就要估算、課稅,所以採用的基準是郵局一年期定存的機動利率,這部分依照規定在法條裡面就定死了。可是unfortunately,我們看到郵局的利率從修法時的5.25%一路drop到現在的1.34%。部長,雖然法條的規定已經定死了不能變更,但並不表示我們可以違法行政,對不對?因為推估的標準跟現實脫節,所以產生節稅的爭議,又因為推估標準定死了所以造成國家財政損失,若以股票信託來說,這些損失是股票的殖利率減郵局的利息再乘上股票的總數,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是。 李委員貴敏:假設殖利率是6,6減掉一點多後,國庫的損失是大筆的金額,因為有這樣的差距,所以有錢人都透過前面所提到的遺贈稅法第五之一條及第十之二條的規定來節稅,我們不能講他逃稅哦!因為他是於法有據所以他不是逃稅。財政部為此在100年5月6日發布相關解釋令,因為法律規定不妥適造成這種情況,財政部不去修法反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解釋,財政部的函釋是如果委託人知悉被投資公司要分配盈餘才簽訂他益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於公司有控制權,不適用這兩條的規定,這是財政部的函令。我要請教部長的是,我們的行政命令可以跟法令規定相違背嗎? 張部長盛和:如果符合信託本旨,我們是不查稅的。你剛才講的節稅工具管道是存在的。 李委員貴敏:並沒有法條規定,我剛剛不是才講過嗎?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我同意你的意見,透過法條來節稅是存在的,我們也支持、贊同,事實上我們要抓的是明明不符合信託本旨-因為他已經知道要分配股利了,才訂信託契約,等到分配股利了…… 李委員貴敏:部長,我必須要反對哦!該法第五之一條並沒有規定它的motivation是什麼,沒有哦!法條上講得很清楚,如果有第五之一條的情形就視為已經贈與了,並沒有規定如果你不知道要發放股利或沒有控制權才視同贈與,法條上沒有這麼規定。今天應該是我第四次提到租稅法律主義,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 李委員貴敏:租稅要有法律的依據才可以,更何況財政部函釋的行政命令居然跟法條的明文規定相牴觸,怎麼可以呢?法律的基準是命令違反法律規定,該命令無效。你們的行政命令除了違反我剛才提到的遺贈稅法第十之二條規定之外,你們還提到要回溯5年補稅。請教部長,雖然你們在100年8月29日以另一個解釋函來自圓其說,但是部長,違反法律或憲法規定,並不會因為這個行政命令以另外的解釋函來解釋就不違憲、不違法。我們來看問題,第一、我們剛才已經提到,你們違反法令規定、也違反憲法法定主義的原則。第二就是實質課稅的部分,前面提到這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在100年8月23日的函提到這是假信託之名行正義之實,可是當事人並沒有啊!他按照遺贈稅法第五之一條的規定就是贈與,並沒有假信託之名而是光明正大,是他益信託也是贈與,但你們反而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怎麼會呢?因為他的贈與稅稅額是國稅局核定的,對不對?他並不是因為有這樣情形而申報,而是你們按照國稅局核定出來的稅額告訴他應該繳納贈與稅,但是你們後來說這樣不行,要處罰當事人,這樣做怎麼對呢?其中當然有信賴保護原則,至於法律的依據,我就不再這裡浪費時間講。大法官解釋令中對於信賴保護原則有很多法、釋字,其中第六百八十八條就講得很清楚,要有法律依據,法律依據在哪裏?就是遺贈稅法第五之一條啊!實際上的行為就是因為法的規定,當事人才成立他益信託啊!再加上國稅局的處分,核定了多少遺贈稅?當然有信賴保護原則,國稅局核定應該繳納的贈與稅是100元,後來怎麼能夠要求要接受處罰,要再補繳變成200元,怎麼對呢?其中當然有信賴保護原則的存在。 另外,財政部又提出之所以變更解釋,是因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因為當事人沒有告訴、提供正確的資料。但是我剛剛提到,並不是由納稅人申報而是由國稅局核定的稅額,更嚴重的是按照你們的解釋令是當事人知悉而且要分配盈餘所以才簽訂契約。部長,實務上的股東會作業程序一定是董事會先提出分配盈餘的提案,然後才會有股東會的決議。法律及公司法的規定,分配盈餘案決定權在股東會而不是董事會,但是一般而言,只要董事會提案之後大概就知道會分配盈餘。部長,你知道董事會的決議是要上股市觀測站的,像台積電決定今年分配盈餘2元就必須要上股市觀測站。請教部長,如果按照你們的函釋,是不是所有擁有台積電股票的人統統不可以成立他益信託?或是當事人還是可以成立他益信託,可是全部都掉進你的規定裏,致使當事人要受罰? 張部長盛和:不會啦!我們現在…… 李委員貴敏:按照你們的函令來看怎麼不會呢? 張部長盛和:我們現在查的是完全濫用法律形式而行租稅規避之實的部分。 李委員貴敏:你們的函釋並沒有說濫用。 張部長盛和:有。我們是說假信託之名。 李委員貴敏:沒有。我唸財政部的函釋給你聽… 張部長盛和:我了解! 李委員貴敏:你的函釋說明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相關課稅的部分,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信託合約,你們就要當事人補稅。我剛才舉的例子,在股市觀測站裏對於董事會要不要分配股息,在開董事會的時候就會公告,此時他就已經掉進去你們的行政命令裏了,所以財政部的函釋違反遺贈稅法第五之一條的規定。不過還好楊委員幫你們解套,楊委員在他的修法提案,把你們的概念、函釋的內容加進法條裏,但還是一樣啊!如果這個條文適用,所有上市、櫃公司的股票統統都不能用,可是這並不是原來第五之一條的規定,如此一來,請問是不是財政部要的規定? 張部長盛和:不是。我們抓的是明明要把大筆的股利贈與給小孩,但是卻假借信託之名來做規畫。 李委員貴敏:部長,台灣的規定跟國外不一樣,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 李委員貴敏:你們其實是佔了便宜,因為當事人在信託的時候課了一次贈與稅,將來財產不信託而真的轉讓給小孩時,按照財政部的講法又課一次贈與稅,所以一共課了二次贈與稅,但是在美國不一樣,美國規定決定贈與或不贈與的時候視其是否還保有處分權?如果保有處分權並沒有課稅。按照你們的規定,在選擇信託契約成立的時候就課稅。 張部長盛和:對。 李委員貴敏:因為你們要先拿到稅收才會有核定的問題,若按照美國或其他國家的規定,等到受益人實際拿到才課,就不會有你們這方面問題。 張部長盛和:不會。我們不會課兩次稅,信託契約成立時贈與就成立了,此時會課稅,將來期滿受託人交付給受益人的階段就不課稅了。 李委員貴敏:已經都不課稅了? 張部長盛和:對。 李委員貴敏:你確信哦!跟學說上講的完全不一樣哦! 張部長盛和:信託的保管理論。 李委員貴敏:部長,因為時間的關係,但我還是要講我的期許,我今天已經是第四次提醒你,財政部有太多的行政命令被大法官認定是違憲。如果你真的認為租稅法定主義這麼重要,我建議你,趁今天這個機會把它納入法條規定,讓它變成法律的規定而不是行政命令。第二、我認為真正要改的是第十之二條所規定的郵局定存利率,如果你認為這個規定不對就應該修這部分,而不是用行政命令把它直接排除在法律規定之外。第三、因為價差實在太高,是不是應該考慮或乾脆等信託利益實現的時候再核實課稅,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所謂的推估問題,否則用行政命令排除憲法、法律的規定,基本上是違憲的,拜託部長考慮這點。 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事實上若沒有這個解釋令,我們還是可以用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來課,只是用這個令可以讓國稅局更加明確課稅範圍。 李委員貴敏:我剛才講你們的函令表明還要回溯課稅,本來我不想講,既然你提了,我要提醒你,稅捐稽徵法第一之一條的規定是如果課徵不利於納稅義務人,是不可以溯及的,我再強調一次,第一之一條的規定,不利益是不可以溯及的哦!利益才可以溯及。你剛才提到的第十二之一條是基於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這是稅捐稽徵法的規定,沒有錯,它是法律的位階,可是遺贈稅法第五之一條及第十之二條也是法律規定而且非常非常明確。你剛才提到的第十二之一條規定是2009年修定,在把高所得者轉嫁到低所得者情況下才適用第十二之一條。可是部長,稅捐稽徵法第十二之一條並沒有排除遺贈稅第五之一條或第十之二條的規定,怎麼可以決定要按稅捐稽徵法第十二之一條而完全不理會遺贈稅法的規定呢?稅捐稽徵法是說如何「稽徵」,可以稽徵的依據還是原來稅法的規定,遺贈稅法規定並沒有賦稅的義務啊!你怎麼可以用稽徵的方式去變更? 張部長盛和:稅捐稽徵法的規定是本法有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沒有規定才依課稅法規定。 李委員貴敏:不是。剛才提到稅捐稽徵法的重點是如何「稽徵」,否則會天下大亂使租稅法定主義完全不存在,因為財政部自己可以認為什麼叫實質,這是違憲的。提供部長做參考。 張部長盛和:謝謝! 主席:請孫委員大千發言。 孫委員大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我之所以提出遺贈稅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再增列第一項第八款,主要的原因是過去幾年來外交部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我想部長你可能了解最近這段期間,一方面因為國內對於預算的使用規範愈來愈嚴格,另外一方面海外的各國政府對於接受捐贈的條件規定愈來愈嚴格,所以,有很多工作不是過去政府可以做的,現在恐怕更不是政府能夠完成的。現在有很多企業有足夠的資源可以協助政府推動很多外交工作,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譬如美國常春藤的盟校,如果能夠設立像臺灣的單位或講座,事實上對於臺灣的國際能見度是有絕對幫助的,可是台灣講座的設立不可能由外交部自己出錢,外交部的預算恐怕也難以支應,如果能夠由企業來協助政府,捐贈給國外知名大學設立臺灣講座、臺灣獎學金,對臺灣的外交工作來說,絕對是有正面、建設性的幫助,可是在協商這些企業捐錢的時候沒有辦法提供他們一些抵稅的減免優惠,而事實上,企業做這些事真的也是為了政府,也正因為如此,本席才提出這樣的修正案。 本席當然也了解財政部的苦心,因為財政部擔心此門一開,日後就很難判斷到底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所以本席今天並不堅持,但是這個問題確實存在,財政部如果能夠想出解決方案,把這道門稍微打開一點,又不至於開得太寬,相信對於協助政府推動、落實許多海外工作有正面幫助,所以能不能拜託財政部張部長,能不能針對這一點加以思考?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您的立意良善,不過這件事也有管道,就是透過國內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即可。如果企業直接去做,我們很難掌控,也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基金會是真是假、做了什麼事,我們也沒有辦法查核或控管,漏洞很大。 另外,減稅是政府的稅式支出,要不要用政府租稅來支援國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又是第2層考量。 孫委員大千:本席向部長反應一下,其實這些企業不是為了支援海外教育文化機關,而是為台灣提高能見度。 張部長盛和:如果是為台灣做,可以透過國內機關。 孫委員大千:這並不是為了幫助海外學校。如果有這樣的管道…… 張部長盛和:有管道!我們可以協助。 孫委員大千:如果有這樣的管道,也拜託財政部和外交部溝通,至少當國內如果有企業願意協助政府推動這項工作時,就可以循這個管道,企業也可以得到政府應該給他們的相關保障或減免。 部長,本席之所以願意做這樣的讓步,是因為部長一再強調,為了確保國庫稅收,不宜再擴大免稅範圍。財政部對於國庫稅收的堅持,是長久以來、一向如此,因為財政部了解,國家財政狀況不佳,所以一分一毫都應該用在刀口。既然如此,本席還是要回過頭來跟部長談一談,去年少掉的這550億證交稅,這筆帳不可能這樣一筆帶過,去年少了550億證交稅,今年到底還會減少多少?我們也不知道,明年還會少多少?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請教財政部賦稅署吳署長,今年截至目前為止,證交稅收到多少錢?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自心: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到3月為止,實徵數是157億元。 孫委員大千:不要看去年,我們看前年,當時1年是以1,200億來計算,相當於一季400億,可是今年到3月為止,一季以來才收了150億,比起前年的正常狀況,一年可以實課1,200億的證交稅,今年光是這一季,就少收了200多億,如果乘以4,今年的稅收情況恐怕會很糟。您想想看,這1季收到100多億,乘以4季,估計今年只能收到600億,距離狀況最好的1,200億,今年會短收600億啊! 部長在稅捐機關待了一輩子,你也知道,政府收錢不是件容易的事,去年證交稅短收了550億,今年照吳署長的講法,一季收到150億,不用假設會更糟,就以現在這個狀況來計算,一年實收大概就是600億,比起狀況最好的前年,收到1,200億,今年會短收600億,所以情況並沒有任何改善。本席要繼續請教部長同樣的問題,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當時,您曾表示要看一下糾正案的報告內容,才會提出說明。現在糾正案的報告,您應該也看到了,財政部到底打算如何回應這份報告?此外,您去年曾經告訴本席,上路之後就可以檢討了,那麼證所稅既然已經上路了,我們現在是不是可以開始檢討了? 張部長盛和:是,我們週一已經委託學者研究了,分為2個階段,第1階段先研究證所稅開徵以後,影響證交稅收的短徵以及股市表現的百分比或成分有多大。第2階段研究證所稅制度有沒有可改進之處,以及要如何改進。 孫委員大千:坦白講,本席一直不願意苛責部長,因為我們大家都很了解,您當時是救火隊,上來收這個爛攤子,這個點子當時不是您發想的,也不是您推動的,您只是最後一天剛好來收尾,所以本席不願意怪罪部長。但是拜託部長一件事情,財政部長其實擔任重要的幕僚工作,你對行政院要提出自己專業的判斷,面對總統也必須提出自己良心的建議。執政者最怕的事情,就是好大喜功、沽名釣譽,很多政策完全不思後果,只會先想推動政策之後,會在歷史上留下什麼樣的名聲、媒體會怎麼稱讚自己、自己會得到什麼樣的好名聲,可是政策推動下去之後才發現,因為他的好大喜功、沽名釣譽,讓國家經濟遭受傷害。如果很早發現國家經濟遭到傷害也罷,可以趕快亡羊補牢、趕快調整、修正;本席最擔心的是,事前好大喜功、沽名釣譽,事後又死不認錯、剛愎自用,到最後,這樣的傷害就會加劇,一重傷害再加一重,最後就會成為難以彌補的破洞,本席現在最擔心的,就是這個問題。去年證交稅短收550億,這個問題,我們不是今天才提出來,從去年4月,您第1次站在這個台上,本席就向您預言一定會造成衝擊,我們也透過各種管道,一再與有能力決策、有權力決策的人反應,這個問題絕對不能硬幹到底。本席還記得,當時部長也好、諸位長官也好,都回答要推動看看,等推動之後,立法修正、塵埃落定、沒有爭議之後,股市就會回歸正軌,量能就會回升了。可是現在量能也沒有回來啊!不但量能沒回來,證交稅還短收550億,這是個現實。去年就算了,今年到目前為止呢? 部長,您在稅務機關待了很久,您很清楚,在這個狀況下,如果希望今年起死回生,卻不做重大改革,其實是很困難的。依照目前政府的說法,是打算到今年年底才要檢討,本席認為太晚!而且說句實話,證所稅到現在都還沒開徵,只是口頭上路了,因為指數還沒有到達8,500點。你想想看,證所稅連課都還沒課,情況就已經這麼糟了,一旦真的開徵,那是什麼結果?所以本席要跟部長溝通。本席去年曾經提出一個版本,希望證交稅與證所稅合併課徵、就源扣繳,全部採取設算制,證所稅就以千分之0.5計算,與證交稅合併課徵,總稅率是千分之3.5,當時財政部有意見,認為本席提出這樣的方案,等於是全盤更動,而當時整個修法過程已經這麼冗長,假如最後又全盤推翻,會很沒面子,而且也沒什麼效率,所以本席從今天開始,會提出另一項修正案的連署,本席提出2案讓財政部選擇,只是就現行架構修改,就可以顧及財政部、執政黨的面子。對於現行制度採行的雙軌制,本席在修正案中做一調整,未來自然人沒有持有前2年採「設算所得」和「何時課稅」的限制,就全面採取設算,稅率千分之0.2,也取消指數8,500點的課徵門檻,現在開始就可以課徵,也就是從修正案通過那一天,就可以開始徵收證所稅,稅率千分之0.2,全面採取設算制。但是法人因為有記帳習慣,所以全面採取核實課稅,這對法人來說不會太困擾,因為法人的資金進出本來就很清楚,而且他們也有記帳的規矩。透過這樣的修正,相信顧及了財政部的面子,也符合舊有證所稅的架構,因為本席的提案並沒有全盤更動架構,而是在現行架構下做修改。 部長,您去年拜託本席投下那張票時,曾經承諾本席,3個月內,如果量能沒有回升,本席可以提出修正版本進行檢討;去年底,本席再來這裡就教部長時,您又承諾,先讓證所稅在1月1日上路,我們就可以檢討。那麼本席現在只拜託部長一件事,本席新提案的2個版本送進財政委員會,其中一案已經付委,第2案本席也會儘快讓它付委,到時候本席拜託召委安排議案時,財政部可不可以至少不要阻擋?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您提出的修正案,我還沒有深入研究,我先初步回應,其實當初設定8,500點門檻有其美意,就是暫時緩課。如果照您的提議,將8,500點的門檻取消,立刻開徵,那就表示從現在起就要對所有股民課徵了,可能反而對股民不利。 孫委員大千:部長,你有沒有覺得,財政部是在自打嘴巴?如果你現在告訴本席,當時設下8,500點門檻,就是為了緩課,豈不是告訴大家,財政部本身根本也不太想課證所稅嗎? 張部長盛和:不是,是核實課稅先做。 孫委員大千:當時那8,500點的門檻是我們設計來阻擋證所稅課徵的,當時的整個時空背景,就是不希望證所稅太早上路,因為背後的政治力量太強大了,你們用公平正義的大帽子扣在我們的頭上,把所有反對證所稅的都歸類為反改革立委或財團立委。當時是什麼樣的協商背景,本席還記得非常清楚。 我們現在回過頭來,把這些教條、口號都拿掉,就事論事,既然證所稅是你們要課徵的,說不課又不行,不課就是不公平、不正義,那我們就只好課徵證所稅。有了證所稅,你現在卻說,一旦取消8,500點門檻,就得立刻開徵,股民就會有意見,那不如就廢除算了,就像羅委員明才等許多委員當時建議的一樣,把證所稅廢除,本席也贊成。本席現在之所以提出修正案,是因為本席很為難,如果不修正,本席就會被視為壞小孩,違反黨的決策,因為既然黨的意思是要課徵證所稅,本席怎麼可以打著藍旗反藍旗呢?但是本席在現有遊戲規則之下,修正出一個至少傷害最小的版本,你又告訴本席這樣不行。這樣好了,本席只要財政部同意一件事,就是至少讓召委把證所稅修正案排入議程,再研究要怎麼修、怎麼改,而且部長今天也表示,證所稅今年1月1日上路之後,就可以修了,所以財政部可不可以不要阻擋這件事情?。 張部長盛和:委員,是不是時機問題?因為我稍早答詢時也表示,所得稅屬於年度稅制,如果在年度中間修正,那各種版本都會進來,就會回到去年4、5月時的狀況,有很多版本同時討論,可能又會產生不確定因素。第2,所有證券商的軟體、程式才剛剛修完,一旦改變,又要全部重新再來。 孫委員大千:去年證交稅已經短收550億,今年眼看著又要少收600億,財政部長卻在台上告訴本席,因為這項稅制屬於年度稅制,所以今年這600億就算了、丟在水裡好了,沒關係!是這樣子嗎,部長? 張部長盛和:稅制的改革當然有…… 孫委員大千:你不要扯到券商。你如果真的這麼聽券商的話、這麼挺券商,去年他們要求你不要課徵,你為什麼不理他們呢? 張部長盛和:我不是要挺券商,而是在講事實。 孫委員大千:本席現在就是在跟你講事實啊!本席今天提出遺贈稅修正案,你不同意,理由是怕開了這個門,畢竟國家的錢收之不易,本席同意,但是本席這條修正案就算通過,國家一年會少收多少稅?能比得上證所稅所造成的傷害嗎?本席現在就告訴你,今年第1季的證交稅只收了150億耶!往年一年可以收到1,200億,相當於一季至少有300億,今年卻只能收到一半!未來這幾季,如果照你講的,核四又是一個變數。去年,你把責任推給國際因素、油電雙漲、補充保費,今年還有核四這項變數,照這種講法,今年看來也不樂觀,到今年底,600億又沒有了。 我們是執政黨,卻很為難,本席提出的法案,能不能排進財委會議程,還要你們點頭。所以拜託財政部,我們把案子提進來,財政部至少不要擋嘛!讓案子先排進財委會討論,財政部可以在討論過程中發表意見,而且你也很了解立法院的修法過程,法案送進來之後,還要經過朝野協商,誰知道要協商多久?至少先啟動檢討機制,到了年底,即使真的不行,我們的檢討也應該會有一個結果。如果照你的既定時程,到了年底,只會再短收600億證交稅。去年短收550億,今年短收600億,加起來就短收將近1,200億,等到你們啟動檢討,國家稅收已經莫名其妙地減少1,200億了!拜託部長,去年短收的550億就算了,今年第1季已經少收150億了,至少未來3季,我們想辦法做一些亡羊補牢的動作,好不好?這是部長當時在備詢時告訴我們的,您說,1月1日以後,就可以開始檢討了,您可以調閱會議紀錄。既然如此,拜託部長兌現您的承諾就好,到時候我們拜託召委安排議案時,希望財政部不要阻擋,好不好?謝謝部長。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財政部張部長今天很辛苦,大家都關心、討論證所稅還有奢侈稅,奢侈稅談得比較少。基本上,本席先把答案告訴你,本席反對廢除奢侈稅,不過適度地修改,本席是同意的。奢侈稅的修改有2種方式,課徵奢侈稅的主要目的,不是要打壓房市,也絕對不會希望砍掉建築業界,因為在世界各國,建築業都是國家工業的火車頭,如果是投資,我們絕對支持,只是希望不要投機、讓房價過高。在正常社會,隨著所得增加、儲蓄增加,房價當然會漲,這是大家可以想見的。如果當地就業狀況很糟、碰到戰爭、發生瘟疫等等,房價當然就會很糟糕,因為大家都想逃離。對台灣而言,儲蓄率是逐年增加的,例如前年就增加了1.5兆儲蓄,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希望給這些資金流向,最好有一個地方可以導引資金,否則會出問題。但是如果是因為有人炒作,導致房價不正常飆漲,就是我們要處理的,所以課徵奢侈稅改革大概有2個方向,一個就是透過排除條款處理當時沒有考慮到的問題,例如持有人在1、2年之內不得已必須轉賣,就會規範在排除條款裡,因為這是我們一開始沒有想到的事情;還有一個改革方向,就是逐年、階梯式減緩,把稅率降低,例如從10%、15%降低,這樣做其實比較接近你們想要的,而且也算是比較狠的作法,與日後的核實課稅會比較接近。 請問財政部張部長,如果6月要提案調整奢侈稅,下個會期送進來,你們會朝那個方向來做?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指教的那幾點都很好,我們一定納入考量。第1點就是針對不當炒作、投機進行標靶治療,希望抑制不當投機和炒作。其次,實施2年來,對於一些案例,我們有太多解釋令,所以當初沒有規範清楚的,可以再加以補強。第3是看看要不要像剛才委員建議的,將年限正常化、拉長一點,一些沒有賺錢的、虧損的、不得不賣的狀況,不要把它鎖住,導致他因為擔心被課奢侈稅,在2年內沒有辦法賣,像這些情況,我們也會納入。 費委員鴻泰:透過排除條款調整,其實工程比較小、比較容易。把年限拉長,最後配合核實課稅,這種工程應該比較大,而且對於市場、人心的影響也會比較大,本席建議一定要進行評估。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 費委員鴻泰:否則,要是到時候證所稅問題還沒解決,這邊又出問題,那也很痛苦。 我們來談談證所稅。如果要修改,你覺得要朝哪個方向修改?第1點是時間,本席同意,實施1年以後再討論。當然,這涉及每個人的立論,剛才孫委員大千的講法沒有錯,如果課徵證所稅成效不好,就直接、趕快處理。如果不是不好,而是主張等實施一段時間之後再來討論,也是對的。憑良心講,這件事情很難拿捏,所以何時修正,我們暫時不討論。 不過本席要請問一下,如何修正?朝哪個方向修正?本席這樣直接問你、讓你這樣回答,可能也不好。本席剛才聽到你答詢時表示,你們已經送出一項委託研究計畫案了,是不是? 張部長盛和:是,已經有接觸。 費委員鴻泰:請問這個委託研究案的題目是什麼?因為從題目中,本席就可以大概了解你們想要的方向。 張部長盛和:我請賦稅署吳署長說明。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吳署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研究團隊還沒有訂出題目,不過研究範圍包含證所稅整個…… 費委員鴻泰:這不合理,本席出身學術界,以前看人家執行研究計畫,一定先有一個題目,設定至少要研究到什麼東西,委託研究案的金額才能確定嘛!要是連題目都不告訴我,我怎麼估計委託研究案的金額呢? 張部長盛和:我星期一跟研究單位接觸時,給了他們2大任務。 費委員鴻泰:2大任務是什麼?哪2大任務? 張部長盛和:第1大任務,因應監察院糾正,我們必須在2個月內回應。由於監察院認為,證所稅是影響股市最重要的因素,所以我們主要必須回應…… 費委員鴻泰:所以第1個研究題目是如何回應監察院糾正案的內容? 張部長盛和:不是,是證所稅對股市的影響成分,到底百分比有多大,以及是不是唯一因素、主要因素,還是有其他狀況?這是第1個要處理的。第2項任務就是制度的檢討,也就是研究現行證所稅制度到底有什麼不當。 費委員鴻泰:好,1個是回應監察院的糾正案,研究證所稅對去年股市表現的影響佔了多少分百分比,就是以類似因素分析的方式研究。 請教一下,受委託單位是誰? 張部長盛和:委託人是賦稅署。 費委員鴻泰:受委託的是誰? 張部長盛和:我是不是可以先保留? 費委員鴻泰:這是公開的事情,本席問了,你就必須回答。本席是要了解,受委託的單位有沒有能力來做這個題目。 張部長盛和:能力是沒有問題,受委託單位是一個團隊。 費委員鴻泰:你怎麼知道?舉例來說,幾年前,本席參加過財政部舉行的賦稅改革,當時曾委員擔任副召集人,裡面就有一份報告,讓本席覺得根本不符合統計方法,商品沒有配合、R-squared值作出來也不到10%,那有什麼參考價值呢?曾委員不知道有沒有印象,本席記得,一位前任部長還跟本席爭論這個問題。做假設檢定,大概不是用這方面的話,就是用F分配來做,但是假設條件必須符合常態分配。何謂R-squared?就是用這套方法去研究這個題目,可以了解到的程度,講白話一點,就是可以掌控的程度,如果可掌控的程度不到10%,另外90%都是掌控不到的,試問,這個研究的貢獻度在哪裡呢?所以本席要了解受委託的學者。其實本席對學界也很清楚,他有沒有這個能力來研究這個問題? 張部長盛和:以我的主觀看法,是有能力的,受委託的是一個團隊。 費委員鴻泰:以你的主觀看法答復,是不對的,本席今天問你,你不能這樣回答本席。如果你的主觀看法對,今天財政部的許多政策就不會被提出來討論了嘛!部長,你說是不是? 張部長盛和:我是擔心,還沒簽約就曝光,會影響到這個團隊。我稍後向委員報告好了。 費委員鴻泰:也可以啦!但是你待會兒中午一定要告訴本席委託單位是誰。 張部長盛和:好。 費委員鴻泰:但是本席也承諾不會講出去。 憑良心講,研究方法不外乎幾種,如果用假設檢定法,一定要符合統計原理、原則。上一次有一份好幾個人合作的研究報告,本席只跟其中一個人講,其他人本席就不太願意講,因為講了會傷人家的心。那些研究報告有2/3以上都不符合統計的規定,假設與條件都搭不上,假設條件不對,之後的推論會對嗎?就好像要在溫室裡栽培特定品種的稻米,當稻米在溫室裡種好之後,到了溫室外頭,一定要找到符合溫室條件的環境,才會長出本席要的東西,對不對?相同地,在假設檢定法中,如果條件根本不符合假設,那作出來的結論是什麼呢?可以參考嗎?本席不太願意指名道姓,上次做的報告,有2/3都是錯的,那還有什麼參考價值呢?所以你們找的學者,腦袋要清楚一點,如果只是配合你們,作出符合你們需要的答案,這在統計學裡稱為「cook-data」,也就是研究者想知道這個答案,以特定研究方法配合這個答案,這種研究的參考價值就不太高。待會兒請你們告訴本席,研究計畫要委託給誰。謝謝。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巨威發言。 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請教財政部張部長2個問題,第1個問題是大家關心的證所稅問題,監察院的報告剛剛出來,引起很多討論,請問部長,您看過監察院的報告嗎?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看過。 曾委員巨威:您認為監察院最主要的糾正要點在什麼地方? 張部長盛和:監察院認為決策的時機點不對。 曾委員巨威:就是時機不宜,對不對?換句話說,監察院認為證所稅政策實施的時點選擇是錯誤的,所以提出糾正。既然是針對時點提出糾正,您覺得可以怎麼回答?改變時機嗎?可以調整時機嗎?可以重新決定時機嗎?不行了嘛!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已經實施了。 曾委員巨威:所以你現在能夠回應的…… 張部長盛和:糾正案還認為證所稅造成股市…… 曾委員巨威:對股市造成多大影響? 張部長盛和:對。但是對於這一點,我們就要研究了,因為去年國內外有太多變數。 曾委員巨威:如果重點是在時機,現在看起來,部長其實承受了一點壓力,所以部長也答應檢討,總統也提到,似乎有檢討的空間。 請問部長,檢討要不要考慮時機? 張部長盛和:要。 曾委員巨威:那時機的定義、好壞怎麼決定?股市好的時候,我們才來檢討、判斷時機,還是在股市表現差的時候來判斷時機?不管是要重新擬定政策,還是要研擬檢討、改進的政策,都有時機問題。如果時機是一個關鍵,那你是不是應該先跟社會大眾講好,時機的好壞到底應該怎麼判斷?不然大家不知道啊!你隨便講一個時機,要是大家都有不同的看法,我們怎麼解決問題? 本席認為,如果監察院的糾正重點主要是在「時機」二字,其實是無解的,你的心裡不要慌亂!如果問題出在實質內容,本席同意,我們可以好好檢討,看看要怎麼讓它變得更好,但是如果你擔心的是時機,那麼本席可以告訴你,稅改沒有好的時機,大家永遠都會認為時機不恰當。所以請部長務必記得,如果把糾正重點放在「時機」,就是錯誤,也是沒有必要的作法。 接下來,糾正報告另一個重點是假設股市受到證所稅的影響,尤其是成交量,糾正報告也舉了很多實際數據,這些數據的計算結果證明了、或者說支持了監察院的看法,但是部長,您記得嗎?金管會、財政部所提出的資料,也曾經引用國內外的相關成交量的變化,反過來也支持了金管會與財政部的看法。兩者所取用的數據都是客觀事實,為什麼比較出來的結果會不同? 張部長盛和:觀察期間不同。 曾委員巨威:觀察期間不一樣是很重要的,所以換句話說,對於數據,依如何擷取比較觀察期,答案就會有所不同。部長,在你回答時,如果有機會,麻煩你參考一下本席給你的數據,本席根據每年資料,設法找出國內有股市以來的日平均值,每隔5年算出一平均數,本席唸給你聽。70到75年,日平均值只有11億;76到80年,平均值482億;81到85年,日平均值406億;86到90年是1084億;91到95年有885億;96到101年是1,117億。本席這樣把數據唸出來,部長一時之間可能無法抓到重點,本席要告訴你的是,如果每隔5年觀察國內股市的日平均值,你看到的是,當前面5年往上走,後5年就會往下降,觀察二、三十年來的趨勢,可以很明顯地看出這個結果。部長,根據這個數據,本席可不可以下一個結論,就是因為96到101年的是平均值是1,117億,所以102年到106年或105年,預計日平均值會比這個數字低?按照變異數標準差的概念來看,今日八、九百億的成交量其實是在正常的預設範圍。請問部長,本席可不可以這樣講? 本席要告訴你的是,監察院在撰寫這份報告時,對於數據本身的使用、因果關係的判斷,其實不夠嚴謹,報告擷取的數據,是在已經設定結論的情況下,只引用對他們有利的部分;如果你委託學者做研究,雖然你們剛才提到,委託給哪個團隊,現在不方便說,但本席真的要特別提醒部長,統計數據的引用,背後其實有很多空間,可以讓研究者各取所需。這樣的論證,對於政策的決定其實是很大的傷害,所以對於監察院濫用證據,批評「時機不宜」或「因果關係不確定」,我們在回應時,其實都應該適當地指出來,因為這些分析其實都應該透過客觀、科學方式進行。對於這一點,麻煩部長進一步釐清。 第3,監察院報告關心的重點,其實不是我們要檢討的重要項目,本席剛才已經提到了。反過來,既然有那麼多委員和社會大眾關心,馬總統也關心,認為應該檢討,本席認為,我們一路走過來,回顧我們的歷史,其實我們真正錯誤的決定其實有2個部分,第1是作法錯誤。何謂作法錯誤?當然當時還不是您當部長。所謂作法上的錯誤,就是說從一開始成立所謂的財政健全小組,以及財政健全小組的運作方式,包括題目的決定,在作法上就有問題。當時如果把這個小組稱為「task force」,由財政部內部專業人員來做統合、實際操控、實際演練,並且進行實際方案的試算,今天絕對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這其實是作法上的錯誤,才讓我們今天承擔、付出這麼大的代價。 第2點要提醒部長注意的,就是配套措施錯誤,其實嚴格講起來,我們沒有配套。本席前幾個禮拜還在此質詢金管會,金管會提出股市提振方案,列出二、三十項重點,本席逐項質詢,問了8項,其中只有一項期交稅,透過我們討論,加上是在立法授權的情況下,金管會馬上決定,就可以做了,但是其他項目只是白紙黑字,完全沒有作為。既然我們知道證所稅的提出可能在社會引發的反應,以及可能對資本市場產生的衝擊,也不斷呼籲,其實其他單位或政府行政團隊,就應該配合,提出整套措施,沒想到,當時沒有提也就算了,後來看到股市的變化,才一直希望追加改善配套措施,結果拖到現在都沒有提出。部長,如果這種情況繼續下去,即使證所稅部分經過學者專家研究後,再提出改善方案,我可以向部長打包票,除非你今天在我們面前承諾證所稅廢除,我們恢復到原來的狀況,不要課稅了,否則任何證所稅的改變對股市都會有影響。難道我們不用面對這些影響嗎?難道我們不需要設法用其他配合性的政策工具來另外的處理嗎?所以關鍵是在這裡,我覺得監察院的糾正文根本沒有針對問題的核心所在,它講的根本不是事實的原因所在。我們今天既然要檢討,就要設法讓檢討的結果能真正達到改善的成效,這次我們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好。 曾委員巨威:我再強調一次Task Force的概念,你們不要只是把東西委託給學者啦,除了費委員剛才所擔心的團隊以外,賦改會成立了那麼久,有關資本利得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我們有多少報告?我敢打包票,不管你找的是誰的團隊,他們所寫相關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或是其他國家制度的比較、方案的擬定,絕對逃不脫你現在所瞭解的各種版本的實質內容,他們絕對不會比你行。部長,你應該不會覺得自己是最行的,但是你要找一個學者來當白手套、來幫你解決問題嗎?我想應該不是這樣。關鍵是回到財政部本身,財政部這麼專業,曉得所有的問題,所以回到Task Force的概念,你可以把這些學者專家的意見當成諮詢顧問,而不是所有的問題都用委託案的方式就能解決。 張部長盛和:是。 曾委員巨威:這個問題正在發生,用委託案的方式並不是最好的方式,而是集中所有專業學者的智慧跟對實務的真正瞭解提供部長意見,讓部長透過部會組成的Task Force的力量,先把所有的狀況演練一遍、試算一遍,有了掌握以後才對外說應該怎麼改善,這樣問題就可以解決。這樣的方法和作法的改變,其實是我們學到的教訓,也是我們面對這問題很重要的部分,我非常誠懇的請求部長作不同的思維,我們真的希望能幫助部長來解決我們現在所遭遇到不合理的情況。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好。委員的指教非常好。 曾委員巨威: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遺贈稅是什麼時候開始修正的?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調降為10%是98年修正的。 李委員桐豪:就是2009年。調降以後,遺贈稅的稅收狀況有什麼改變? 張部長盛和:一開始調降當然有減一點,但是有慢慢回來,目前大概比原來不調降時少一點點。 李委員桐豪:根據我的統計,2009年調降時遺贈稅是223億,2010年是403億,2011年是236億,2012年是283億,這個水準和2006年舊制遺贈稅286億相較還少了一點。剛才大家談到要檢討證所稅,請問要不要檢討當初調整遺贈稅時正反兩面的意見?我們已經有很多資料,正面的意見是認為自由化、國際化、各國都在調降,而且有些人已經規劃好遺贈稅,你們課不到,再加上要救股市、振興經濟、希望資金留在國內,還要吸引外資來台;而不希望調降遺贈稅的是認為這影響財富分配的公平,而且資金是否進來跟總體經濟環境、投資環境有關,跟遺贈稅無關。是不是應該檢討一下? 張部長盛和:現在遺贈稅的稅收差不多回到原來的水準,有兩百八十多億。 李委員桐豪:對,但是稅率降到10%,而且現在有一個趨勢,就是大家都是抓逃漏稅。就像你們在談FATCA,我覺得很奇怪,應該是你們負責啊! 張部長盛和:不是。 李委員桐豪:美國AIT經濟的負責人跟我談時,我講得很清楚,立法院基於國家的尊嚴,我們希望所謂的對等原則,美國要我們的金融機構把所有相關大帳客戶做一次篩檢,同樣的道理,我們也應該要求美國提供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部分。歐盟也在處理避稅的問題,換句話說,現在全世界有一個趨勢,就是大家都要抓逃漏稅。過去的參數環境已經不存在了,金融海嘯之後,大家對於逃避租稅的資金開始同心協力的查緝,因為大家的財政都有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遺贈稅是不是該檢討?他說外國人可以跑走,有些人會規劃、會跑掉,同樣的道理,我們可以立法把它抓回來,而且我們也可以跟其他國家進行合作,包括我們去談判的時候如果拿不到租稅協定,至少透過FATCA談判,我們可以要求reciprocity。難道我們要放棄我們的權利嗎?難道我們要把所有的資料交給美國人,然後美國人的資料不給我們嗎?請問遺贈稅需不需要檢討? 張部長盛和:老實講遺產稅在整個中華民國的稅目裡面…… 李委員桐豪:很少,是小稅。 張部長盛和:兩百多億…… 李委員桐豪:關稅也是小稅。 張部長盛和:兩百多億。去年死亡人數15萬3,000人,有稅的只有3,000人而已,其他都沒有稅。 李委員桐豪:既然這樣,我們是不是要廢除?那也好啊! 張部長盛和:就是兩百多億啦! 李委員桐豪:兩百多億不重要嘛!可不可以廢除?你要有一個道理,不能說小稅就廢,如果這樣,關稅是小稅,可以廢,遺贈稅也是小稅,也可以廢,那我們還有什麼稅可以課?部長,不是說總統告訴你檢討證所稅,你就答應檢討證所稅,立法委員要求你檢討遺贈稅,你就說那是小稅,不必檢討。 張部長盛和:每一種稅隨時都可以檢討,我的態度一向如此。 李委員桐豪:你們有一個檢討非常不負責任。以孫大千委員的提案為例,我很認同他。你們說一定要捐到國內立案的團體、組織,而且是免稅的團體或組織才可以免贈與稅,否則就要課稅。例如中國發生大地震、四川發生大地震,你們說根據遺贈稅第二十條的規定一定要捐到紅十字會或國內認可的團體機關,然後再捐出去,這樣才能免稅。為什麼我不能直接捐呢?只要是你們認可的機關就可以,為什麼一定要透過中間的白手套?何況國內這些白手套有很多是被社會質疑人格的完整性。你們很不負責任耶!你們遺贈稅是這樣寫的耶! 張部長盛和:我向委員說明一下,為什麼要對捐贈國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給予租稅減免呢?因為他們做了一些政府應該做的…… 李委員桐豪:你講替代性嘛! 張部長盛和:對。 李委員桐豪:可是我們是世界公民啊! 張部長盛和:但是我們沒有必要用政府的稅收來援助國外的…… 李委員桐豪:誰說沒有必要?假設我今天不捐給我們的敵對國家,而是捐給一個世界重要的大學,因為他們做了重要的研究,我要求設立獎學金,這個獎學金是專門爭取臺灣的同學進到這個學校、讀這樣的科系,然後為國家、為世界增加福利。你反對嗎? 張部長盛和:不會,委員如果有這個美意,可以促成,這有管道,不是沒有管道。 李委員桐豪:我為什麼要管道呢?我就是要建立一個李桐豪獎學金。 張部長盛和:這是理論面。 李委員桐豪:沒有理論面,而是有實質面,確實發生,我建立一個李桐豪獎學金,然後直接捐到那個學校。我為什麼一定要經過紅十字會來捐,然後變成紅十字會獎學金呢?莫名其妙! 張部長盛和:也可以透過紅十字會捐,然後還是變成李桐豪獎學金。 李委員桐豪:為什麼?他們要抽佣金耶! 張部長盛和:不會啦! 李委員桐豪:你們就是太本位主義,本位到只有自己認定的,那是「井底之蛙」啊!今天要進行檢討,你們不能用這種方式去敷衍人家,一方面說是小稅,不處理,另一方面擋住人家的捐款,所以我認為你們態度上是有問題的。 今天你又贊成黃文玲委員所提刪除罰則,你說可以根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請問「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要「暫行」多久? 張部長盛和:這是民國43年開始的。 李委員桐豪:您非常清楚,這是民國43年開始,暫行將近六十年了,一甲子的暫行,這就是中華民國嗎?財政部該修法的話,是不是該修這個呢?把正常稅法裡面的處罰拿掉,然後送到暫行條例,好像是本末倒置啦!我不是反對黃文玲,我是看了你們的檢討報告後,我覺得不得了,這是你們的態度問題! 張部長盛和:不是,我們支持這部分,也支持廢掉暫行條例,我們只是…… 李委員桐豪:怎麼辦呢? 張部長盛和:我剛才有說明了,我說如果只修「遺產及贈與稅法」不能解決問題,因為暫行條例還存在,還是要給檢舉人獎金,但是這個觀念我們是支持的,我們敬表同意。 李委員桐豪:這個暫行條例已經施行了60年,你們該君子務本,該把你們自己手上掌握的權力鞏固,立法的條件就是要鞏固嘛!我誠懇的建議遺贈稅全面檢討。我是中立的,我只是拿這些例子來說明,這不是單純的稅率問題,而是涉及整個國家的國際化,我們不要把自己變成井底之蛙,永遠都是只有自己,臺灣不過就是世界公民的一部分而已。好嗎?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 李委員桐豪: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接續李委員桐豪提的問題來進一步請教。有關遺贈稅調漲後的稅收情況,剛才提到實徵的數字並沒有大幅減少。根據我的資料,98年遺贈稅實徵223億,跟95年到97年修法前平均實徵數287億相較,大概減少64億。99年實徵數是403億,因為扣除一些特殊大額案件,實徵數只有253億,換言之,才降低了四、五十億。100年實徵數是236億,以之前的基數來看,大概降低了三、五十億,甚至100年的實徵數還高於98年。租稅的規定會影響人的行為,也確實沒有產生減少稅收的情況,我們的稅率從50%降到10%,遺產稅的免稅額從749萬元提高到1,200萬元,贈與稅的免稅額從111萬元提高到220萬元,當時稅率的調降到底是太高或太低?還是有可能再調降?當時免稅額也增加,是不是還有增加的空間?這當然有社會公平的問題和是否達到重分配效果的問題。部長,整體來看,遺贈稅的調降對我們租稅的實徵影響不大,但是對我們社會重分配的效用如何?如果進一步把免稅額擴大,效果是什麼?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問了很多一針見血的問題,遺產稅的目的本來就是對代際之間財富分配公平有一個作用,我唸書時有一句名言,就是一個人不能因為出生這個偶然的因素而享有大筆的財富。你不小心投胎到有錢人家,就享有大筆財富,這是不公平的,這對世代之間的分配不公平,所以遺產稅有矯正作用。遺產稅因為有一生之久可以做租稅規劃,所以過去雖然稅率是50%,但稅收一直起不來,都是兩百多億,而且免稅的占絕大部分。我剛才也說過,去年有15萬3,000人死亡,有稅的才3,000人。他們生前就規劃,分散掉了。 林委員佳龍:就是變成「暴斃稅」。 張部長盛和:機會稅,很不容易課徵。從50%降到10%以後,目前稅收大概回來了,稅基擴大了,當初他們逃到國外去,成本大概也是10%。 林委員佳龍:50%降到10%後,很多人就不用那麼辛苦。你們有沒有計算過稽徵成本或社會成本? 張部長盛和:以前遺產稅是行政救濟最多的稅目,但是現在很少了,因為大家認為如果10%,那就誠實申報,沒有什麼爭議,所以行政救濟的案件減少了。這也是稽徵成本的一環。 林委員佳龍:你們有沒有評估過?有沒有量化?有沒有做過研究?因為制度和人的行為方面,這經驗是非常寶貴,未來徵稅制度的改革可能涉及到人的行為,例如我們的健保,搞到最後弄出補充保費,課徵的成本也很高,其實不能純粹從行政機關的行政成本來算,而是包括整個社會成本,你們有沒有做過評估?其實在社會的說服力上,不只是稽徵的數字而已,整個社會成本…… 張部長盛和:是,這些數據我們都可以呈現出來,我向委員報告一個很明顯的例子,以前某個大的會計師事務所有很多遺產稅的案件,現在稅率降下來後,這部分就沒有案件了,這證明徵納雙方的爭議變少了。 林委員佳龍:爭議變少了,律師的機會就降低。我想瞭解賦稅改革的重分配效果,請問調整稅率或免稅額最造福的是上層、中層或下層?例如免稅額的部分,遺產稅從1,200萬調為2,400萬,贈與稅從220萬變成440萬,你們有沒有評估過,其可能產生的效應,對不同階層及總稅收的影響有多少? 張部長盛和:我剛才跟委員報告的,死亡人數每年都很平均,14萬6千到15萬之間,有稅的人數大概是3,000人,可見目前的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讓百分之九十九點多都沒有稅了,所以我認為目前的幅度,各項的級距已經足夠了。 林委員佳龍:你們有沒有針對這3,000位被課遺產稅的人,進行社會背景的分析,例如他有多少財產? 張部長盛和:有級距的分析。現在是改到10%,像100年還有舊案,過去還沒有改到50%時,舊案適用50%的還有134人,就是用最高稅率的部分,也就是說,還是有高財產者才會課到遺產稅。 林委員佳龍:那150人被課較高的稅是因為突發事件,比如暴斃來不及處理,還是什麼原因? 張部長盛和:有三種人,第一種人是如你所講的,因為暴斃而來不及規劃;第二種人是不懂得怎麼規劃;第三種人是認為沒有必要規劃,誠實是他的本性,他不需要規劃,像我就是不需要規劃的那種人。 林委員佳龍:你的財產申報登記多少? 張部長盛和:就公務員來講,我的財產不少。 林委員佳龍:你很會理財。 張部長盛和:我完全沒有理財。 林委員佳龍:我希望你能理財。有關證所稅的問題,馬總統說有檢討空間,你是說要到年底,但是說實在的,將帥無能累死三軍,也陣亡了一個部長,你當時有沒有參與這項政策的制定,你有沒有踩煞車?其負面效應對目前股市衝擊那麼大,一定要等到年底才能檢討嗎? 張部長盛和:這是所得稅,所得稅是曆年制,所以年底的時機比較好,而且現在如果…… 林委員佳龍:你要國人等到年底嗎? 張部長盛和:其實這樣比較公平,一個制度至少要實施一段時間,短時間內看不出績效。 林委員佳龍:現在還看不出它的傷害嗎? 張部長盛和:現在股市的影響不是證所稅的單一因素,國際間經濟的復甦也非常緩慢,不但有禽流感事件、南北韓事件等,此外還有歐債危機,雖然它沒有惡化,但是復甦非常緩慢。 林委員佳龍:我是說現在就要開始檢討,為什麼?因為證所稅實際課到的數字要到年底才知道,但是你可以根據前面的專案做一些projection,如果你現在不做,有很多投資者不願意進場,所以就沒有辦法衝高量能。你的一舉一動牽動很大,不要總統說要檢討,你就要拖到年底,是不是應該即刻就檢討? 張部長盛和:動作我們已經開始了,只是要端出檢討結果的方案,我們認為在年底比較好,不然對股市又會埋下不確定的變數。 林委員佳龍:當然有時候一動不如一靜,但是它的負面效應已經出現,我建議在6月底應該要有初步的檢討,因為基本上已經看出一個趨勢,人的行為受到什麼影響,會不會進場?股市到8,500點就會有什麼行動?等到年底,數字都出來了,那也是必須根據前面的評估基礎,是不是半年就要有一個初步的檢討? 張部長盛和:我們研究期間是半年,接著是聽取各界意見。 林委員佳龍:對,因為半年後要往哪個方向,你們自己心裡要有譜,不能等到年底,而年底又遇上過年,可能又會拖很久。 張部長盛和:是。 林委員佳龍:我覺得半年就要進行檢討,有一些制度設計不良的,該改就要改,其實要快刀斬亂麻,現在都已經在淌血了,對於大家所面對的情況,如果政策真的應該修改,與其慢,不如快。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席與其他19位委員有提案擬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這條是有關既成道路的贈與稅問題。本席在提案說明裡已說明很清楚,根據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裡有提到既成道路的要件,如果符合要件,政府有義務要徵收補償,如果做不到,要設法以其他方法補償。如果既成道路要直接贈與給政府,現在是可以免稅,但是如果沒有贈與給政府就要課稅,我不知道其中的道理是什麼?因為這個道路是既成道路,無法做其他用處,如果要賣,要賣給誰?如果它是屬於繼承的遺產也可以不必課稅,至於什麼叫繼承?你們的答復指出,因為繼承是不可抗力,為免繼承人因繼承……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繼承是沒辦法規劃的,而贈與可以事先規劃,也就是說,有錢人要贈與給子女,就用既成道路贈與,將來經過都更或透過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就把它贈與給子女。 江委員啟臣:其實你們都是從防弊的角度在思考問題,你就是怕會圖利某人。 張部長盛和:是,沒有錯,減免的漏洞會擴大。 江委員啟臣:我要講的是,不管既成道路贈與給誰,可能在贈與之後,那個既成道路周邊土地的價值提升了,你要想辦法課的是因為土地贈與之後,其土地價值提升所產生的稅,而不是去課贈與人的稅,這不對嘛! 他的贈與其實是件好事,如果他贈與之後可以讓地方發展,因為他把道路贈與了…… 張部長盛和:我們要防杜的是他贈與給二親等的人,至於贈與給政府的部分並沒有問題。 江委員啟臣:我當然知道贈與給政府可免稅。 張部長盛和:公共設施保留稅的贈與也已經免徵了。 江委員啟臣:那麼為什麼既成道路不行? 張部長盛和:既成道路是私設的巷道,那還是有產權,等到這個地區都更,那條巷道還是有容積率的問題,所以那個產權是可以贈與的,就跟公共設施保留地一樣,它是財產,有錢人要透過它贈與給小孩還是可以,但是委員所提的兩個,一個是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 江委員啟臣:我們的稅法也把那部分排除掉了,也就是法定的空地部分已經排除了,這樣還不行嗎? 張部長盛和:由政府開闢的公眾通行道路,我們認為可以免贈與稅,因為既然是政府開闢的道路,不可能再有所變更,而且政府要開闢的道路應該徵收卻不徵收,所以免課稅是有理的,但是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它是私設巷道,例如屬於私人產權的道路,他提供給人通行,但是產權還是地主的,將來如果要改建,地主把它贈與給小孩,這樣可免課贈與稅,那就等於是透過這個方式來做贈與,而且這很難查證,它面積到底有多大…… 江委員啟臣:如果你把那部分排除掉呢?。 張部長盛和:是。所以政府闢的公眾通行道路我們認為免課贈與稅有道理,那是可以的,但是無償公眾通行道路的部分可能會有漏洞。 江委員啟臣:所以政府已經闢為計畫道路的…… 張部長盛和:是,政府主導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部分免課贈與稅,我們認為應該是可以的,流弊比較少。 江委員啟臣:這一部分,目前是依據什麼法? 張部長盛和:目前沒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就公共設施保留地有相關規定。政府要闢的公眾通行道路,如果它是公設保留地,那是可以免課贈與稅,但若不是公設保留地,目前就沒有法源。 江委員啟臣: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既成道路,其親屬間的贈與可以免課贈與稅,但如果是非親屬間的贈與呢? 張部長盛和:一般大都是親屬之間的贈與,要贈與給非親屬大概不容易,既然贈與親屬可以免課贈與稅,他不可能贈與給非親屬,至於贈與給政府,本來就可以免稅。 江委員啟臣:我知道贈與給政府可以免稅,如果是限縮在親屬間的贈與,就可以免課贈與稅嗎? 張部長盛和:是。 江委員啟臣:包括既成道路? 張部長盛和:不是,如果是劃為公設保留地就可以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課贈與稅。委員的提案中提到兩點,一個是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 江委員啟臣:經政府主管機關證明者。 張部長盛和:這部分,我們認為要免課贈與稅還有道理,但是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那個漏洞可能會很大。 江委員啟臣:這部分我們可以再討論。此外,有關檢舉獎金的問題,今天有委員提案要刪除的規定,但是如果這樣做,其他所有的檢舉獎金是不是也應該刪掉? 張部長盛和:它的法源是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要刪的話必須刪那裡,現在刪遺產及贈與稅法沒有用。 江委員啟臣: 對啊! 張部長盛和:因為那個本法還在。 江委員啟臣:可是你們的答復是表示同意。 張部長盛和:這部分如果將來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將它刪除了,遺產及贈與稅法不刪,那個規定還在,還是會繼續實施,將來真正的…… 江委員啟臣:所以就算刪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三條還是一樣可以繼續有檢舉獎金。 張部長盛和:對,我們的意思是可以先刪除一個,那部分先進行。 江委員啟臣:最後再請教部長,本席曾經提過一個臨時提案,目前少子化的問題很嚴重,因此對於嬰幼兒的用品是否可以考慮給與某種程度的免稅或減稅?財政部給我們的答復是很困難,因為可能有品項認定等等問題,是不是這樣? 張部長盛和:少子化的問題,我們有考慮今年開始對於5歲以前的幼兒給與特別扣除額2萬5,000元。現在對於嬰幼兒的問題已經規劃得很完整了,包括5歲以前、5歲到7歲、學齡的…… 江委員啟臣:2萬5,000元夠嗎?一個小孩從出生開始所買的東西就不止2萬5,000元。 張部長盛和:要夠的話,這個問題不是用扣除額可以解決的。 江委員啟臣:當然,扣除額是一種給人民優待及鼓勵的方式,如果實際上要讓父母們願意生養小孩,要單項、單項的免稅要你們去挑,你們做不到的話,本席還有一種想法,可不可以有類似嬰幼兒的免稅商店,讓媽媽們拿著媽媽手冊去購買,那很方便,他的小孩是幾歲都很清楚,而免稅商店裡的商品,稅率都有特別優惠。有沒有可能這樣做?這樣的回饋不是更直接嗎?他也不必特別去報稅。 張部長盛和:這樣做沒有排富的問題,有錢人去買高檔品給子女也是免稅,這會有問題。 江委員啟臣:你可以去設計屬於奢侈品的商品就不要給與免稅,只限於一般家庭所需的嬰幼兒用品,我認為你們可以作一評估。 張部長盛和:我想要多管齊下,不是光靠稅…… 江委員啟臣:你說那2萬5,000元的扣除額有沒有排富? 張部長盛和:有。稅率在12%以下才適用。有排富。 江委員啟臣:你覺得這樣做效果有多大?他們有感覺嗎? 張部長盛和:但是國家財源有限,有錢人根本不在乎這2萬5,000元,沒有給2萬5,000元他還是會生小孩,所以我認為政府不必浪費這部分的資源。 江委員啟臣:那當然沒有錯,你剛才說有錢人可能不care這些錢,但是對於在乎的人,2萬5,000元夠嗎? 張部長盛和:那就見仁見智,因為有所得的人才會享受到扣除額的措施,沒有所得的人,扣除額再多也沒用,因為他根本不必繳稅,所以那部分可能要用補貼的方式。 江委員啟臣:我們當然都知道財源有限,你在給與優惠及鼓勵的同時,對象是很重要的,你必須對症下藥;另一方面,開拓財源也很重要,其實有幾個稅已經很久沒有檢討了,像營業稅。此外,過去將營利事業所得稅從25%降到17%,這樣做有沒有效果?一次降了那麼多,那時候可能認為調降之後可能會帶來幾百億的投資,或者可以活絡經濟,對此政策,現在要不要檢討?要不要適度地恢復?我覺得這些問題都可以檢討。在國家財源有限的情況下,不是一個稅率訂定之後就幾十年都不改,財政部應該有這樣的方向、願景和規劃,哪一些稅是可以浮動的,隨著國家經濟情勢就要做適時的調整。再者,政策效果有沒有達到預期,這部分也要做調整,或許當初推出的政策預期會有怎樣的效果,可能也有達到效果,但是那個效期已經過了就要加以檢討。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委員的指教完全正確。 江委員啟臣:因為這是開源的部分,我們一方面要求政府應該與某些特定對象免稅或減稅,但是也很希望政府可以開闢財源。針對這部分,希望財政部加以檢討。 張部長盛和:是,委員的指教很正確。我心中也有一些想法。 江委員啟臣:你也有一些想法,那到底有沒有要改? 張部長盛和:不成熟的時候…… 江委員啟臣:那還是可以講一下。 張部長盛和:不好意思啦!會引起爭議。 江委員啟臣:那我們私底下講。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 江委員啟臣: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志偉及廖委員正井皆不在場。 請許委員忠信發言。 許委員忠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遺產及贈與稅調降的問題,剛才部長在詢答的過程中,似乎對這項政策相當肯定。但是據本席觀察,贈與稅調降對台灣外資回流的確有正相關,但是與屋價上漲是否有正相關?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一般認為都有。 許委員忠信:有嘛!現在一對任職公務人員的年輕夫妻要多少年才能夠在台北市買得起房子? 張部長盛和:我看到內政部的房價、所得比是十點三或十點四年,就是不吃不喝,要十點多年。 許委員忠信:萬一彆不住,吃了飯、喝了水,要不要30年? 張部長盛和:那就要延長了。 許委員忠信:要嘛!這不是人的生活。有時候我想一想,如果我出生在原始社會,好歹我還有一個巢,最差也可以找到一個穴,但是現在的社會制度使得這麼多人買不起房子。目前台北市有5坪的房子很暢銷,全家擠在裡面,所以遺產及贈與稅調降的影響,我覺得負面大於正面。 此外,國庫一年短少將近三千億,據媒體報導,你前天有跟8家公股行庫的董事長開會,他們也強烈要求,希望今年的盈餘能採現金股利方式來發放,請問部長以為如何? 張部長盛和:這是為了因應BaselⅢ的規定,希望資本能提高,所以這次所發放的現金股利比較少。基於發展,我們支持。 許委員忠信:問題在於,發放太多,資本維持將無法符合BaselⅢ對資本適足率的要求。現在財政部旗下的八家銀行提出這樣的要求,而因為有官股,所以這樣做可以增加國庫收入,請問可能增加多少收入? 張部長盛和:去年九家行局的繳庫盈餘大概一百多億,因為我們的持股比例很低。 許委員忠信:如果一股多配一元呢? 張部長盛和:恐怕沒這麼好,他們的盈餘也沒這麼好,即使配現金股利,也只有0.5元、0.8元,不會增加到一元。 許委員忠信:沒有? 張部長盛和:沒有,EPS都是一點多、二。 許委員忠信:這八家銀行董事長認為這樣做可以增加國庫收入,希望能藉此說服部長,請問部長支持他們的看法嗎? 張部長盛和:他們希望現金分少一點,能留下來當作資本,充實…… 許委員忠信:他們希望現金發多一點…… 張部長盛和:他們希望發少一點,資本留多一點,充實資本適足率,這點我們支持,所以並非多發。 許委員忠信:怎麼會和報紙報的相反?應該希望現金股利發多一點吧? 張部長盛和:不是,這當中應該有點錯誤,他們希望現金發放少一點。 許委員忠信:但我認為報紙報導的邏輯很正確,如果只配股息不配現金,這樣國庫將無法增加收入;如果配現金,國庫就可以增加收入…… 張部長盛和:這是我們的看法,多配現金,國庫收入可以增加;但少配現金,他們的資本可以多一些。 許委員忠信:所以這八家行庫是希望少配現金,多配股息? 張部長盛和:對,其實這也是金管會的要求,希望資本能增加。 許委員忠信:是這樣嗎? 張部長盛和:是! 許委員忠信:這樣與資本適足率的要求比較沒衝突? 張部長盛和:對。 許委員忠信:因為如果發放現金會影響資本適足率? 張部長盛和:沒錯,所以我才說我們尊重他們的決議。 許委員忠信:發放現金對股東比較有利,但他們卻決議少發放現金,多配股,是這樣嗎? 張部長盛和:是。 許委員忠信:那麼媒體的報導與部長的講法正好相反!有時候我看到一些訊息,並就此請教部長,結果答案都是相反的。上次我聽說八大官股銀行現金增資所配出去的股票,可以讓中國參股,部長也說沒這回事…… 張部長盛和:對。 許委員忠信:所以有時候真的需要多向部長請教。 張部長盛和:不敢。 許委員忠信:其次,官股投資保險公司、信託業者,其中大概有10家出現虧損,請問對於這10家虧損的公司應如何整治?條件是否已設定出來? 張部長盛和:這點在研討會中已經強力要求。現在我們總共投資一百多家公司,有87家賺錢,17家虧本。 許委員忠信:那麼改善虧損的條件是什麼? 張部長盛和:要先瞭解虧本的原因。有些是在成立初期,這樣當然還沒回本;如果已經成立很久,那麼就得瞭解為何業務拓展會和原先預期不同?是業務面的因素?還是其他人為因素?所以,必須將虧損原因找出來,才能逐漸改善。 許委員忠信:何時可以改善?所謂的逐漸是到什麼時候? 張部長盛和:我們一季一季開研討論,也會一季一季看。 許委員忠信:所以這十幾家公司是一季一季盯? 張部長盛和:我們會看每一季的業務量與盈餘,開研討會時,會檢討每季的營運量與成長,畢竟這些數字都會表現出來。 許委員忠信:現在國家要增加稅收有困難,如果口袋又有漏洞,那麼漏洞只會越漏越大,徒讓財政情況更加艱險! 再者,馬總統提到證所稅可以檢討,為什麼要檢討? 張部長盛和:我也是看聯合晚報的專訪才知道,大概是記者問他各界對此的反應,以及股市動能不佳之類的,並歸咎都是證所稅造成,所以是不是可以檢討?總統就說可以檢討。 許委員忠信:他說要檢討,部長不敢不檢討,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上個禮拜監察院的糾正文出來後,我們就認為該回應,也該檢討。 許委員忠信:要檢討什麼內容? 張部長盛和:我們會先檢討股市不振是不是全為證所稅所造成的。 許委員忠信:這是在探討…… 張部長盛和:總要先探討原因。 許委員忠信:我是問你什麼地方要檢討? 張部長盛和:目前對證所稅尚無具體方案。 許委員忠信:通常部長說需要檢討時,都是已經看到病症,才會說需要檢討,但現在似乎是因為馬總統說要檢討,加上監察院糾正文,所以才說需要檢討,我認為這樣不好。 張部長盛和:不是的,其實各界對此一直都有反應,很多委員也提案打算修正,我們會看看哪些是可採的,哪些是不可採的,甚至會看看有無辦法可以做得比現在的制度更好。 許委員忠信:當總統要多用眼睛看,多用耳朵聽,少講話。一旦總統講了話,說要檢討什麼時,部長也不敢說不檢討,所以就會捏造原因出來檢討!說不定股市之所以如此,並不是證所稅造成的!我認為我們現在的股市情況與中國西進有很大關連,所以此時檢討證所稅並不適宜,因為根本不知到底病在哪裡,偏偏總統又下令要檢討,實在非常不尊重部長!現在根本沒人講得出證所稅到底哪裡不好,那麼是不是應該去問馬總統?知道了才能檢討,否則既要檢討,卻又不知道問題在哪,徒然製造股市動盪罷了,因為市場會覺得你又要檢討了!當總統要少講話,總統畢竟位高權重,他一講話,底下的人都要聽他的!我這話是講給他聽的,不是講給你聽的,我知道部長很辛苦,到現在還沒用餐。證所稅剛上路,還不到需要檢討的時候。股市問題來自於經濟基本結構,而非證所稅!謝謝部長。 張部長盛和:謝謝許委員,我非常敬佩許委員的見解。 主席:我也還沒用餐,我也很辛苦。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亭妃、林委員正二、陳委員歐珀、管委員碧玲、賴委員士葆、楊委員應雄、邱委員文彥、吳委員育仁、李委員昆澤、林委員世嘉、蔣委員乃辛、黃委員偉哲、呂委員學樟、蘇委員清泉、蕭委員美琴、黃委員文玲及高委員金素梅均不在場。 楊委員瓊瓔改提書面。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葉委員宜津不在場。 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費委員鴻泰暫代主席。 主席(費委員鴻泰代):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翁委員重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有討論到財務罰緩處理暫行條例問題,因為財政部雖然同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的修正,不過這尚涉及財務罰緩暫行條例。請問該案是否送到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這不是我們送的,這是委員提案,我們沒有主動送。 翁委員重鈞:如果有必要,倒是可以儘速排定審查,讓這兩個法可以同時修正通過。 其次,剛才有委員問及奶粉減免關稅後,相關差額是否回饋給消費者一事,這當然是個課題。記得上次會議也曾討論過進口玉米免徵營業稅,雖然之後有通過附帶決議,但該附帶決議並非依照原先的提案通過,其原因來自很多考量。對於進口玉米免徵營業稅,是否直接照顧到消費者,或購買的飼料農戶,這點目前仍無法得知,不過因為台灣也有很多農戶種植玉米,如果進口玉米免徵營業稅,那麼將會導致本地農戶的玉米價格減少5%。嘉義縣種植玉米的面積是全國最高的,所以這些農戶就是直接受到影響的!價格少5%,等於農戶的收入相對減少。玉米屬於大宗物資,又與農民息息相關,因此財政部在考慮相關稅賦與營業稅,尤其是否免徵時,應該不要在本地農產的盛產與收成時期實施,否則消費者尚未得利,就已經直接影響到農民了!我希望未來財政部在做類似考量時,能想到這點。 這次的免徵營業稅於4月6日到期,但奇怪的是,居然有養豬協會的人來陳情,希望可以繼續延長兩個月。4月6日到現在,是本地玉米收割時間,所以我們擔心繼續免徵將會影響本地農戶權益,為此,我實在無法瞭解為什麼養豬協會會希望能繼續延長?是不是其權益受到影響?甚至增加他們的成本?部長,你們是否曾對此進行過分析? 張部長盛和:由於免徵營業稅涉及國內農戶,不免有正負不同看法,免玉米營業稅可能傷及國內的玉米種植戶,卻有助於養豬戶,所以必須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委會評估。 翁委員重鈞:我希望相關單位能做好綜合評估,尤其在不影響農戶,卻也不能增加養豬戶成本的前提下該怎麼處理?特別是在養豬業景氣不佳時,更要避免影響其成本。我所擔心的是,如果現在恢復課徵營業稅,飼料價格馬上上漲,萬一不幸豬隻價格下跌,那業者就真的受到影響了!所以務必有全盤的考量。 另外,聽了早上李委員貴敏的質詢,我覺得與楊委員瓊瓔的修正內容有點相似,皆與孳息他益信託之贈與價值計算方式有關。我認為重點有三個,其一,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須以法令定之,所以現在以行政命令方式將租稅、課稅無限上綱對嗎?人民的權利義務以行政命令規範,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嗎?這樣做有沒有問題?其二,信賴保護原則。由於當初法令規定不清楚,民眾採用信託方式來管理有價證券,現在財政部卻逕行頒布行政規定,且必須追溯五年,要課徵五年的稅,這到底合不合理?其三,這是已經發生的事,況且當初信託法通過時,很多業者都勸說民眾採用信託方式來節稅,沒想到現在財政部居然往回追溯五年,等於讓民眾又心痛一次。為此,楊委員等才會提案入法,以法律定之,且不溯及既往,以符合信賴保護原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範的,人民權利義務須以法律定之的規定,不知部長對上述幾點有何看法? 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指教,這三點確實都是關鍵點。首先,行政命令本身不具效力,行政命令旨在解釋法律爭議,無生效日期。換言之,行政命令從法律生效日開始生效,無追溯與否的問題!因此,並非從100年5月6日行政命令發布的當日生效…… 翁委員重鈞:但是李委員不也提到解釋令追溯五年? 張部長盛和:這不是追溯,而是從法律生效日開始生效。我們只是解釋什麼案子要查?查到後原則如何?但我們並未超越法律規定!我們採行的是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實質課稅原則,這些業者濫用信託的形式來做租稅規避,我們才說降了要查,並不叫作追溯。 翁委員重鈞:部長,其實你說的對,他們利用法律規範的不周延,但這就是人性,只要可以少繳一些稅金,大家都願意! 張部長盛和:所以第二點要跟委員報告的是,如果真正去做信託,合乎信託本來的意旨,我們都不會去查。本來信託法就是要給他一個管道,信託的意思就是委託人透過信託,把利益給受益人,本來就是要給他利益的。所以那個部分,我們是不會去查的。現在的問題是,我領到一大筆股利會課到我的所得稅,我就假藉信託,而受託人根本沒有管理,他只是幫他領股利,就交給小孩,那不叫作信託。這是假信託之名,行贈與之實。這種案子很少。 第三點,有關入法的問題。像這些都只是規避租稅的個案,如果個案要入法才能課稅,一、恐怕無法每一個個案都入法;二、沒有入法的,我們就不能查,像這些國稅局後續就不能查了,事實上不只是這個個案,實質課稅有非常多的態樣,你訂一個個案下去,它就轉型,以另外一個方式來做規避。所以,我們認為個案不需要入法,因為實質課稅原則已有法律規定。 翁委員重鈞:部長,我不是說你的考量沒有道理,當初就是因為我們規範的不夠周延,事實上我們也看到企業界很多人對實質課稅的精神不完全了解,當相關的業者向他介紹股務時,若他覺得能夠節稅的時候,為什麼不節稅?他不覺得這是犯法的,為什麼他不去做?這些都是我們當初規範不詳細所致。 張部長盛和: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所做的信託,我們是不會去查的,因為它是完全合法的節稅。比如今年一月一日我還不知道公司要配發多少股息,我就先信託,說這個股息要給我的小孩,那個部分我們是不會去查的…… 翁委員重鈞:查或不查,人家都不會向你們陳情,你們現在講的是實質課稅的精神,因為不夠周延,案子都到了民意代表這邊來。我們處理很多稅務問題,大多是這方面的問題。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這個案子法院目前大都支持,一百七十幾個案子,大概一百三十幾個是確定的,到最高法院之後,大概有九個案子都是支持我們,確定的。 翁委員重鈞:這個問題要你接受,恐怕也有一點困難。等一下協商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 張部長盛和:謝謝。 主席(翁委員重鈞):報告及詢答完畢。楊委員瓊瓔、李委員應元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一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 一、大陸地區「淘寶網」大舉攻台,此類跨國網路交易涉及營業稅、關稅、所得稅等,卻成為課稅死角;財政部已成立專案小組,準備對淘寶網等跨國網路交易加強查稅。 1.部長,你有聽過「淘寶網」?涉及那些相關稅負?註1現階段有何漏洞?註2,貴部要如何防堵?是否如外界稱已成立專案小組?貴部要如何因應新型態的交易模式?註3 二、銷售金額近千億的台灣彩券,被網路業者盯上,以代購方式賺取手續費,游走在法令邊緣的經營模式,恐有違法之虞,財政部已透過彩券發行機構函告各電腦型經銷商,禁止經銷商經營或與其他業者合作網路代購,如有違反將依規定取消經銷商資格。註4 1.部長,現行法令有無禁止網路代購公益彩券?倘代購方式賺取手續費是否違法?依貴部瞭解坊間此情形是否普遍?貴部如何防範有未成年子女利用父母的網路帳號下注?註5貴部如何防範類此彩券銷售模式?倘依此模式下注中頭獎是否算數? 三、財政部因法律無明文規定下,援引實質課稅原則,發布函釋,主張「有價證券信託契約委託人對於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或預先知悉,而以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有價證券信託契約之方式為贈與者,不適用本條文關於孳息他益信託之贈與價值之計算方式,並溯及既往適用於本函令公布前已簽訂之有價證券孳息他益信託契約」。註6 1.部長,貴部慣用以解釋函令規範人民權利義務是否有違租 稅法定主義?上開函釋的解釋背景?與遺產稅第10條之2規定是否有違?對本席提案看法?如何讓納稅義務人能有所遵循?而避免損及納稅人權益?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能無限上綱? 註1:中國大陸之淘寶網大舉攻台,此類跨國網路交易涉及營業稅、關稅、所得稅等,卻成為課稅死角,而跨國網購視同「進口貨物」,由海關向進口人(買家)課徵關稅及代徵營業稅;若台灣買家向國外賣家進貨後再轉手,月營業額超過八萬元須繳交營業稅,且營利所得須課徵所得稅。 註2:但現行報關價值三千元以下免稅、三千元以上才要全額課稅,因此常有申報不實或高價低報的問題,尤其網路交易買賣雙方均為個人,貨物以包裹配送,增加海關查核難度。 目前國際貨運每筆成本約十至十五美元起跳,分散報單的情況可能不多,但高價低報層出不窮。以淘寶網為例,以每天寄到台灣的包裹超過一萬件,海關查核難免有漏網之魚,且高價低報除非很離譜,否則不易精準判定。 註3: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相關單位已組成專案小組,除要求海關加強查核高價低報、分散報單及查緝走私之外,也指示國稅局加強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查稅之用。 註4:近期坊間有業者架設網站,吸引民眾上網瀏覽,民眾只要上網儲值,並以下注金額的一成為手續費,就能在家下注或與網友集資、包牌購買彩券,彩券由業者代為保管,一旦中獎再由業者通知民眾領獎。 註5:網路代購業者在代客下注時,也難以辨認網友年齡,一旦有未成年子女利用父母的網路帳號下注,業者也無從查辨,恐有違法之虞;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9條規定,將公益彩券銷售給未成年人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註6: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 李委員應元書面意見: 關於本次會議審查四案本院同仁所提贈與及遺產稅法修正草案,本席意見如下: 1.江啟臣等2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受補償之金額,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免計入遺產總額,法源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第20條增列第8款「經政府開闢之道路及既成巷道」免贈與稅,係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規定而增列。※但似乎與前引都計法第50條之1規定不同,修正草案未限制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 2.孫大千等2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增訂第20條第8款「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外國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免贈與稅。 3.楊瓊瓔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第1項第3款關於孳息他益信託孳息贈與價值之計算,關於修正草案所指「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適用是否及於該令發布前已發生贈與案件等疑義」,法務部意見:上開規定未以委託人對於股票孳息之產生是否知悉其確定數額,或具有實質控制權為適用遺贈稅法第5條之1及第10條之2之課稅標準,故貴部100年解釋令是否符合上開遺贈稅法規定及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建請再行考量其適法性。(詳如附件) 4.黃文玲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案:為避免稅務人員假借第三人領取檢舉獎金,提案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3條:「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有短報、漏報、匿報或故意以虛偽不實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或幫助他人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以罰鍰提成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本席贊同此一修法。 再者,關於近年幾項重大稅制改革,未見財政部提出具體相關數據或資料,作為檢討稅改政策執行成效之立論基礎,請書面答覆本席時能夠提供相關資料: 1.奢侈稅稅收不如預期?100年22億元101年43億元,與預估150億元相差甚多。 2.復徵證所稅時機不宜被監察院糾正? 3.2009年調降遺贈稅的政策檢討分析?(吸引資金回流?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從50%降至10%,誘發投資、消費等經濟活動,根留臺灣。2011年8月14日行政院會第3257次會議紀錄,財政部報告近3年稅稅改革執行情形。 附件: 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10103106270號發文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要旨:法務部就「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適用是否及於該令發布前已發生贈與案件等疑義」之說明 主旨:有關貴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之適用是否及於該令發布前已發生贈與案件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一、復貴部101年1月3日台財稅字10004924280號函、101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104536450號函、101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104579140號函。 二、貴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以下簡稱貴部100年令)是否適用發布前已簽訂股票孳息他益信託契約疑義:(一)按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性質上並非獨立之行政命令,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對同一法規條文,先後之釋示不一致時,非謂前釋示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主管機關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文、釋字第53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另按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2項、第3項分別規定:「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本條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貴部100年令係就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5條之1、第10條之2關於個人簽訂股票孳息他益信託之相關課稅解釋,如貴部就上開解釋令之內容未曾發布見解不一致之解釋令,即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第2項及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文後段,而應依同號解釋文前段意旨,自遺贈稅法生效之日起適用相關課稅案件。又主管機關發布之解釋函令,係闡明法規之原意,並無創設或變更法規之效力,自亦無何時開始發生效力或溯及既往適用之問題(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理由書;陳敏,租稅法之解釋函令,政大法學評論第57期,第27頁參照)。(二)次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國內通說認為須具備下列要件:(一)信賴基礎:即有一個足以引起當事人信賴之國家行為(含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或其他行為);(二)信賴表現:即當事人因該國家行為而展開具體的信賴行為(包括運用財產及其他處理行為),且信賴行為與信賴基礎間須有因果關係,嗣後該國家行為如有變更或修正,將使當事人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失;(三)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本部99年11月30日法律字第0999049530號函參照)。貴部100年令發布前簽訂之股票孳息他益信託契約,是否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乙節,貴部對於股票孳息他益信託是否課徵委託人綜合所得稅,如未為任何函示為據,則當事人因欠缺信賴基礎,自不得主張信賴保護。至於已為贈與稅之課徵處分,因課徵贈與稅處分與是否課徵綜合所得稅係屬二事,自不得以該課徵贈與稅處分所得作為課徵綜合所得稅之信賴基礎。三、有關股票孳息他益信託案件,得否因當事人合意解除信託契約,而准免課贈與稅:按稅捐債務,於法律規定應納稅捐之構成要件事實發生時,即已發生(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233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贈與稅係以贈與之債權契約為課徵之對象,贈與契約既已生效,且已履行完畢,贈與稅捐債務即為成立,贈與人即負有繳納贈與稅之義務,縱令嗣後經雙方合意解除,亦不影響系爭贈與稅之課徵(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納稅義務人簽訂股票孳息他益信託契約,稽徵機關依遺贈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自不因合意解除信託契約而影響信託契約成立時之繳納贈與稅義務。四、惟就貴部100年令之適法性,尚有以下疑義:按遺贈稅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同法第24條之1規定:「……委託人有第5條之1應課徵贈與稅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至有關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依遺贈稅法第10條之2第1項第3款計算其價值。上開規定未以委託人對於股票孳息之產生是否知悉其確定數額,或具有實質控制權為適用遺贈稅法第5條之1及第10條之2之課稅標準,故貴部100年解釋令是否符合上開遺贈稅法規定及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建請再行考量其適法性。 正本:財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及第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審查。先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條文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唸一遍。 楊委員瓊瓔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十條之二  依第五條之一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五、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有價證券信託契約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他益信託形式為贈與者,其孳息以信託時之時價計算其贈與價值,不適用前項規定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簽訂之有價證券孳息他益信託契約,不適用本條第二項之規定。 江委員啟臣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贈與總額。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孫委員大千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國外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黃委員文玲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刪除) 曾委員巨威、許委員添財、盧委員秀燕等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孫大千、陳學聖等20人修正草案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刪除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第二十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國外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第二十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提案人:曾巨威 連署人:許添財  盧秀燕 主席(費委員鴻泰代):休息5分鐘後,開始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翁委員重鈞):現在開始協商。 (進行協商) 費委員鴻泰:本席有一個提議,既然財政部對這幾個修正案都還有一些疑慮,本席建議尊重財政部的意見,今天就暫不處理。 主席:曾委員,我們今天就暫不處理? 曾委員巨威:好啊! 主席:今天所有的案子,我們另定期處理。 (繼續開會) 主席:本日議程均處理完畢,現作如下決議: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孫大千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及委員黃文玲等21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修正草案等四案,擇期再行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今日會議進行至此,明天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3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