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6分、下午2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俊俋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年5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2時7分 下午2時30分至6時17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段宜康  江啟臣  邱文彥  黃文玲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張慶忠  吳育昇  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徐欣瑩  陳超明  紀國棟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楊麗環  陳歐珀  羅淑蕾  廖國棟  廖正井  李昆澤  林正二  賴士葆  李桐豪  許添財  林德福  李貴敏  管碧玲  楊瓊瓔  許忠信  尤美女  黃昭順  羅明才  簡東明  林明溱  蔡其昌  江惠貞  呂學樟  黃偉哲  蘇清泉  王惠美  潘維剛  魏明谷  林佳龍  盧嘉辰  鄭汝芬  邱志偉  林鴻池  顏寬恒  田秋堇    委員列席35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李鴻源 社會司司長 簡慧娟 營建署署長 葉世文 警政署署長 王卓鈞 副署長 何海民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孫大川 經濟及公共建設處處長 蔡正治 衛生福利處處長 李榮哲 主計室主任 林正隆 經濟部副組長 王欄蓁 財政部副署長 許慈美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許永議 專門委員 潘清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 施淑惠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主任秘書 施瓊華 銀行局副組長 邱美珠 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蔡俊雄 主  席:李召集委員俊俋 專門委員:鄭世榮 主任秘書:李秋美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專  員 葉淑婷    薦任科員 蘇秋云    薦任科員 喻 珊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上午 審查本院委員林正二等36人擬具「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林正二說明提案要旨及內政部部長李鴻源、財政部副署長許慈美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委員段宜康、黃文玲、高金素梅、林正二、邱文彥、張慶忠、李俊俋、廖國棟、許添財、陳其邁、林明溱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李鴻源及所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秘書施瓊華及所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孫大川、財政部副署長許慈美、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蔡俊雄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江啟臣、張慶忠、吳育昇、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結束。 二、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審查。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下午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部分。 決議: 壹、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7億9,656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2億6,260萬3,000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內政部主管「營建基金-住宅基金」項下「政府興建國宅工程」部分,擬訂「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期程102年至107年、資金約需171億6千萬元,102年度編列6億7,244萬元。惟,本案係因應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選手村興建,由營建署提供土地與國宅興建資金,委由台北市辦理,與世大運結束後由新北市辦理配售(租)作業,與目前住宅法所要求推動社會住宅的立法精神不合,爰要求本案停止進行,6億7,244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黃文玲  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2)「住宅基金」102年度編列「折減基金解繳國庫」50億元,惟查該基金近年連年短絀,截至102年底累積短絀高達81億8,720萬8千元。該基金近年來政府未編列公務預算撥補,又未增編社會住宅推動預算已十分不當,如今編列折減基金繳庫,卻未先填補虧損,與預算法規定不符,明顯係為解決中央政府總預算平衡問題折減住宅基金數額,不重視弱勢者居住人權,故「折減基金解繳國庫50億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葉宜津 (3)營建建設基金下分基金之住宅基金,於102年度住宅基金折減基金繳庫編列50億元。住宅基金設置宗旨本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今住宅基金短絀高達81億8,720萬8千元,未依按預算法第89條及第85條第1項第6款第2目規定先填補虧損,即折減基金繳庫,顯於法不符。爰此,特別建議將住宅基金於102年度所編列之折減基金繳庫50億元預算,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4)住宅基金102年度編列6億7,244萬元用於「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預計興建國宅3018戶,先作為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選手村,世大運結束後再由新北市政府辦理配售(租)作業。行政院為配合北市府辦理世大運,竟搶先於住宅法施行日(101.12.31)前,於101.8.10核定通過該計畫,讓住宅法早已捨棄的賣斷式國民住宅政策死而復生。且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轉售年限僅1年,比備受外界批評的合宜住宅大樂透的5到10年更加寬鬆,且該案預估售價每坪僅13.9萬元,內政部部長於本院答詢時亦指出,該案位於林口精華地區。林口國宅大樂透未來的搶購與轉售熱潮已可預見,突顯政府住宅政策矛盾且缺乏長期整體規劃。為實現居住正義,爰提案該項預算全數凍結,俟行政院修正計畫內容,變更該計畫為興建社會住宅,專供出租使用,至於世大運選手村應以台北、新北市老舊社區都市更新方式另覓其他土地推動,並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葉宜津 (5)有關營建基金項下住宅基金擬動支171.6億元於新北市林口區以興辦國宅方式興建世大運選手村,除違反政府整體住宅政策外,亦不符合行政程序,爰提案要求全數凍結102年度住宅基金政府興建國宅工程項下672,440千元預算,待行政院完成先期評估及相關行政程序,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高金素梅 李俊俋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新市鎮開發基金編列淡海新市鎮後期發展區(除第1期發展區第1、2開發區以外)開發經費219億8,012萬2,000元,主要支應第2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區段徵收所需地價補償費216億4,693萬元、公共工程費、資本化利息等3億2,588萬3,000元與行政作業費,以及第2期發展區第2開發區規劃設計等經費730萬9,000元。經查淡海新市鎮第1期自從81年計畫開發至今,已開發約446公頃(占原規劃25.4%),惟該署取得之土地,尚約有30公頃土地未售出,目前人口約增加約1萬人,僅達預期引進人口目標3%,空屋率高達4成以上,根本未達到紓解都會區中心都市成長壓力之效益,其主因為該區交通及自來水等基本設施仍未完善,以致人口及產業引進皆欠理想。此外,修訂後之開發計畫迄101年10月22日止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該署仍逕編列預算,難供本院預算之審酌,爰此,故予凍結二分之一,俟營建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3.本期短絀:64億6,603萬4,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70億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營建建設基金下分基金之新市鎮開發基金,於102年度新市鎮開發基金賸餘繳庫編列70億元。新市鎮開發基金設置宗旨本為政府為積極開發新市鎮,以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合理分布,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品質之目的。惟,新市鎮開發基金尚有龐大開發經費需求,需舉借鉅額債務支應,卻編列鉅額賸餘繳庫金額,顯難符合預算法第1條第3項有關預算編製須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之要求。爰此,特別建議將新市鎮開發基金於102年度所編列之賸餘繳庫70億元預算,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住宅基金長期債務之償還50萬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5項: 1.國民住宅至101年度止未出售之國宅有132戶,突顯出政府興建國宅與營銷之無效能,無法出售,亦表示政府不適合興建國宅,學界多建議國民住宅政策應自以補助少數「購置」之樂透式補貼,改為提供多數之租屋供給及租金補貼,國際間尤其是德、法等國均有完善的例子供參考,爰提案要求營建署應於本會期前提出國宅政策檢討報告,並評估將餘屋轉為公營出租使用,將興建國宅改為補助興建出租住宅之規劃,以提高國人之「居住正義」。 提案人:段宜康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林佳龍 2.2010年五都選舉時為因應在野黨提出社會住宅政見,馬英九承諾於短期內興建約二千戶社會住宅,行政院並配合於100.6.16核定「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推動臺北市及新北市五處試辦基地共1661戶,馬總統並於國民黨中常會宣示100年6月即可動工,但迄今仍無一動工,當初承諾已跳票!據內政部提出「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報告」,五都社會住宅需求戶數高達18.5萬戶,並推估全國需求近32.8萬戶。但內政部102年度社會住宅預算仍只編列短期方案1661戶之購地費用,未新增任何社會住宅推動預算,政策上迄今未提出明確社會住宅政策推動戶數與目標,仍只有當初的「短期實施方案」,突顯馬政府選前騙票、選後跳票!日前媒體報導「台北籠民」現象,社會底層弱勢民眾居住權利亟需獲得保障,政府卻消極推動社會住宅,甚為不當。特提案要求內政部應於102年年底前,提出「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明確訂定社會住宅政策推動目標,以實現居住正義。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江啟臣  邱文彥  陳超明  葉宜津 3.日前媒體報導「台北籠民」現象,突顯當前政府住宅政策無法照顧底層無殼蝸牛。內政部「租金補貼」作業規定要求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坐落於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申請租金補貼應檢附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等,惟許多租屋族係旅外工作者,房東不願其戶籍遷入或擔心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將導致房東遭查稅,或弱勢族群收入僅能負擔頂樓加蓋、鐵皮屋等無合法房屋證明…等問題,導致租屋補貼政策「看的到、領不到」。特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租金補貼政策,以解決上開問題,並應增加租金補貼戶數,以落實照顧底層無殼蝸牛。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葉宜津 4.政府為解決大台北地區居住不易問題,陸續開發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區與新北市板橋區以提供北部民眾大量合宜住宅,而大高雄地區卻無此。政府相關資源均投注北部,有重北輕南之嫌。高雄新市鎮區位佔有優勢且具有良好生活環境,行政院應本改善庶民生活政策興建合宜住宅,提供高雄新市鎮區內土地並招商興建合宜住宅,以緩解高雄市民中、低收入戶購屋需求。爰要求即予積極推動於高雄新市鎮興建合宜住宅,以嘉惠大高雄地區民眾。 提案人:徐欣瑩  江啟臣  邱文彥  黃昭順 5.鑒於合宜住宅政策之施行目前無任何法源依據,僅透過99年4月22日「健全房屋市場方案」之會議結論辦理,但包括申請條件資格、租約年限、保障給經濟弱勢及青年等的比例、等,通通付之闕如。復現行住宅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所訂之社會住宅專供特殊情形及身分者租用比例及定義,未將未滿四十歲之就業或就學青年納入保障。因此,為充分保障經濟弱勢及青年有尊嚴的居住正義,避免將來爭議之發生,特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配套措施,且應針對40歲以下就業及就學青年優予保障。 提案人:陳怡潔  李俊俋  陳超明 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內政部於101年9月24日預告修正「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增第10條之1規定:「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或與本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惟查,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各作業基金各有特殊用途,並各為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及財務個體,資金應為專款專用。內政部於辦法中增訂各基金之資金融通機制,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並將造成本院難以監督,辦法之修正草案逾越預算法規定,應即撤回。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葉宜津 二、作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7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8,764萬6,000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一般服務費」1,422萬7,000元,用途為勞務承攬23人所需費用,經查該基金以勞務承攬人員辦理基金重要業務,包括「推動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辦理都市更新法令研擬與函釋、都市更新政策規劃與推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規劃推動與督導、民間都市更新案推動與輔導、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與投資運用……等業務」與行政院規定「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不符;且該基金歷年業務執行情形不佳,98至100年勞務承攬人力均僅3名,101年與102年突大幅增加至23人,恐挪用於辦理其他非基金業務事項,故予減列700萬元。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2年度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5億5,045萬5,000元,用以辦理推動都市更新工作,惟我國都市更新政策刻正因居住正義、財產權保障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措施尚未周延,面臨重新檢討及修法問題,又監察院甫於今年10月糾正內政部未建立良好協商之機制及值得信任之平台,亦未就現行都市更新推動方式之缺失、劃定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之具體認定標準及應踐行之程序等,是以我國都市更新政策方向與配套規劃措施尚未完備,為避免政策錯誤,導致公帑虛擲及人民權益受損,爰要求前開預算,予以凍結五分之一,計1億1,0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完整檢討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報告後並獲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文玲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2)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台南市鐵路地下化拆遷安置都市更新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招商作業」委託技術服務案500萬元,因後續經費龐大,且引發地方強烈抗爭,爰凍結二分之一,俟內政部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文彥  張曉風  江啟臣  徐欣瑩  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許添財 3.本期短絀:5億8,594萬6,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20億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監察院於101年10月4日亦通過糾正內政部,指出現行都市更新以民辦為原則,公辦為例外,不僅無法落實增進公共利益,也造成私人利益衝突糾紛不斷。政府應檢討都市更新中私人財產權與公共利益之衡平,並更積極推動公辦都市更新,以解決地主與實施者互信不足之問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2年度預算編列「解繳國庫淨額20億元」,惟查該基金「預計平衡表」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該基金「長期負債」預計將達43億6,337萬8,000元。為健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財務,有效利用資源加速推動公辦更新,並避免本基金債務負擔沈重,解繳國庫淨額20億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葉宜津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3項: 1.目前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重點,係著力於先期整合計畫、輔導成立都市更新會以及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然而不少民眾陳情表示,一開始接觸都更時,易受不肖建商詐騙,一次簽下兩式、甚至三式一份的都市更新同意書,而後欲撤銷卻因門檻過高、舉證不易,誤上賊船卻欲哭無淚;另一方面,亦出現實施者與民眾共同進行「假權變、真合建」以博取權利變換之賦稅減免。爰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正研擬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之際,應特別留意多數決制度須強化民眾參與都更之權益保障,防堵「假權變、真合建」與「都更同意比例造假」,包括完備同意書之簽署與撤銷機制之設計;規劃資訊公開之機制入法,要求實施者應主動發給居民各階段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都市更新權利變化計畫;並訂定出實施者偽造同意比例和未主動提供居民相關公開資訊的罰則。 提案人:陳其邁  張曉風  李俊俋  林淑芬 2.目前都市更新實施過程,實施者(建商)與都市更新戶發生糾紛之後,固有尋求主管機關協助解決者,但有地方主管機關表示此屬私人財產問題或私權糾紛,乃採取置之不理的態度,任令雙方鴻溝加深(如文林苑都更案)。爭議非屬公法上之關係,雙方無法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目前卻乏妥適管道以協助解決爭議。問題癥結之一,在內政部未推動建立有關都市更新私權爭議案件之法院外仲裁機制,由相關專業組成之團體協助評議裁決,放任爭議拖延未決,提供業者、政府及地主三方對談之平台,洵有疏失,監察院已於今年10月對內政部提出糾正。另,都市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之劃定,涉及私有建築物之拆除重建,對人民財產權有重大影響,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意旨,其具體認定標準及應踐行之程序,應以法律規定為宜。自應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規範,俾行政機關或人民處理有所依據,而不宜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訂定。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應立即成立專案小組介入調查文林苑案,並責成地方政府嚴格檢討因同意書引發爭議的既有都市更新個案,並於本會期提出處理相關爭議可供依循的中繼辦法。 提案人:陳其邁  張曉風  李俊俋  林淑芬 3.我國土地資源有限,新北市浮洲合宜住宅卻以出售方式規劃,僅限制十年內不得移轉,且未規劃轉賣僅能回售政府,或轉售年限期滿後承購者之資格,使得合宜住宅於轉售年限期滿即回到市場價格機制,買到的人像中樂透,完全喪失住宅政策調節功能,只是重蹈失敗的國宅政策覆轍。內政部以推動合宜住宅興建為名,卻行出售大面積公有土地之實,應予譴責。且查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其中規定「乙方(得標廠商)應提供合宜住宅總戶數之10%作為出租住宅,出租期間不得少於10年(以合宜住宅於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滿10年)。並負責經營管理,期滿後得自由處分。」亦即保留出租戶僅提供出租十年,十年後即可由得標廠商自由出售,完全失去社會住宅意義,反成為建商精華保留戶,轉售年限一過即可用市場價格出售,甚為不當。未來內政部應與得標廠商協商並編列預算將出租戶數購回作為社會住宅。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葉宜津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內政部營建署於101年10月16日預告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增訂第9條之1:「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營建建設基金下設各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惟查,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各作業基金各有特殊用途,並各為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及財務個體,資金應為專款專用。內政部於辦法中增訂各基金之資金融通機制,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違背專款專用原則,並將造成本院難以監督,辦法之修正草案逾越預算法規定,應即撤回。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葉宜津 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一)業務總收入:7億3,269萬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7億1,412萬5,000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依照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至第8條之規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該管理會應每3個月開會一次,負責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然查該管理會99年度及100年度平均約4個月開會一次,與前揭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關於每3個月開會一次之規定不符,又查102年度該基金之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數均較近年編列數高,審酌近年該基金營運短絀皆逾億元,營運效果不佳,該管理會未實現其功用可謂難辭其咎,爰此刪減102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70萬元。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三)本期賸餘:1,856萬5,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億0,614萬9,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5項: 1.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2年度編列貸款及信用保證業務共計3億9,100萬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設置之主要目的乃為提供原住民經濟活動貸款融資管道,協助及利於原住民從事發展經濟事業,惟該基金98年度至100年度業務計畫之執行,除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外,其餘4項貸款及信用保證業務計畫之執行率均低於五成,且有2項業務計畫未執行。爰要求原民會應就預算執行及管理效能之改進方案及執行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2.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02年度預算編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與交流活動費5億2363萬1,000元」,用途包括各項就業、職訓相關計畫等,惟各項計畫擬補助對象與可創造具體成效說明過於簡略,對於實施方式及受惠人數未詳細說明,計畫內容是否能達成改善原住民就業環境之長期效果,或僅止於提供短期就業機會,預算投入與創造就業之效果是否符合比例性……等,本院皆難以審查酌相關預算編列之合理性。過去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各項計畫均以提供短期就業為主,對於原住民族就業環境變善之長期效果幫助不大,反形成「輪流就業、輪流失業」之情形。爰要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各項計畫內容、預算分配金額、創造就業人數、過去年度具體成果及未來研議執行情形及改善方案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  陳其邁 3.102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委託管理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之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經費」1,000萬元,查該項費用說明係專案管理人員5名共需250萬元,然未具明剩餘750萬元之用途,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102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委託管理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之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經費」執行情形及改善方案,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4.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主要目的乃為提供原住民經濟活動貸款融資管道,協助及利於原住民從事發展經濟事業,惟該基金98年度至100年度業務計畫之執行,除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外,其餘4項貸款及信用保證業務計畫之執行率均低於五成,且有2項業務計畫未執行,主管機關應強化預算執行及管理效能,俾達成基金之設置目的。 提案人:邱文彥  紀國棟  張曉風  姚文智  廖國棟 5.為輔導原住民從事發展經濟事業等,爰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較市場優惠之條件提供原住民所需貸款,惟其逾期放款餘額及比率仍屬偏高,且與總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相較,高達26倍,主管機關應加強清理及控管放款品質,並深入分析逾期原因,以規劃適切之原住民經濟事業輔導方案及積極主動提供協助,俾落實政府協助原住民發展經濟事業之政策。 提案人:邱文彥  張曉風  姚文智  廖國棟 丙、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預算案收支部分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函復財政委員會處理。 丁、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本會應審查非營業部分全部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處理。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俊俋出席說明。 報告事項-增列議程 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率同警政署署長王卓鈞就「4月29日苗栗縣苑里鎮反風車自救會陳抗事件警方執法情形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係經委員李俊俋、姚文智、段宜康、高金素梅等人提出增列議程,並經決議通過,內容如下:針對4月29日苗栗苑裡反風車自救會、鄉親及聲援民眾於英華威公司外靜坐抗爭,但內政部警政署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公局卻以明顯執法過當與暴力方式,對待自救會鄉親與聲援者們,未依集會遊行法先舉牌命令解散及廣播之下,即以伸縮警棍毆打非暴力抗爭的人民,並罕見地將20位民眾粗暴戴上手銬帶回警局,未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形同威權時期再現,無視於馬英九政府簽署兩人權公約,宣示對人權的保障。爰此,要求本委員會應即邀請內政部部長率警政署署長就「4月29日苗栗縣苑裡鎮反風車自救會陳抗事件警方執法情形檢討」到會進行專題報告。計有委員尤美女、段宜康、邱文彥、田秋堇、陳其邁、李俊俋、姚文智、陳超明等8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李鴻源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內政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臨時提案 第一案 針對4月29日苗栗苑裡反風車自救會、鄉親及聲援民眾於英華威公司外靜坐抗爭,但內政部警政署苗栗縣警局通宵分局卻以明顯執法過當與暴力方式,對待自救會鄉親與聲援者們,未依集會遊行法先舉牌命令解散及廣播之下,即以伸縮警棍毆打非暴力抗爭的人民,並罕見地將20位民眾粗暴戴上手銬帶回警局,未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形同威權時期再現,無視於馬英九政府簽署兩人權公約,宣示對人權的保障。爰此,本委員會除嚴厲譴責警方違法侵犯人權外,要求內政部於一周內提出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且懲處名單應及於警政署層級,以昭示政府維護人權之決心。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鄭麗君  尤美女  吳宜臻 決議:除將「未依集會遊行法先舉牌命令解散及廣播之下,即以伸縮警棍毆打非暴力抗爭的人民,並」等字刪除,及「一周內」改為「本周內」外,其餘照案通過。 (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6人【含主席】,贊成者多數,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報告委員會,今天的議程包括專題報告及討論事項,也就是法案審查,但因稍後要進行的專案報告可能涉及到是否改開秘密會議的問題,所以本席建議將順序稍微調整一下,先進行法案部分的報告,即先由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然後再來處理要進行的專題報告,請問各位委員有無其他意見? 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的報告非常重要,也涉及到相當多的部會,報告的內容很有可能會涉及到談判及秘密事項,所以除了報告時必須改開秘密會議外,答詢時也不宜開放,因為一旦詢答的內容涉及到秘密事項時,我們如何去處理官員回答的這一塊,本席建議全程都改開秘密會議,這樣做可能比較恰當,如果後半段變成公開的會議,官員在答詢時應該給予他們保留的彈性,謝謝。 主席:謝謝邱委員的提醒,不過這部分是本席等一下才要處理的東西,本席剛才是建議先進行法案的審查,而且今天僅進行提案委員的提案說明,說明後我們再來進行有關秘密會議事項的討論,如果大家都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這樣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請邱委員議瑩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議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主席今天排定本席所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本席之所以要提出修正草案,主要是針對中國在臺灣的違法招商廣告已經日益氾濫、日益嚴重,根據本席的統計,從去年10月一直到今年1月,在短短的4個月以內,在臺灣就有超過14個中國的特定省市刊登超過150則以上的連續性報導,這些報導是假借報導之名行廣告招商之實。本席也曾經在院會的總質詢時向當時的陳院長提出這個問題,也具體向監察院提出檢舉,過去賴幸媛擔任陸委會主委時,曾經裁罰過幾項,不過一直到現在為止,根據陸委會提供給本席的統計表,從2008年馬英九上任之後,一直到今年月3月31日,陸委會總共裁罰違法的中國旅遊、旅館廣告4件,裁罰總金額是40萬,違法的中國招商廣告也有4件,裁罰總金額是100萬,違法的兩岸婚姻媒合廣告總共有188件,裁罰總金額是3,040萬,換句話說,本席已經連續舉發超過150則的違法招商廣告,但在這5年多之內,陸委會總共只有裁罰4件,而這4件的罰鍰總金額才100萬元,如果陸委會不是行政怠惰,就是陸委會在刻意放水。 本席也做了一個很重要的整理,這些違法招商的廣告都是搭配著報導的形式在呈現,甚至配合中國特定的書記或市長來臺灣訪問時,這些廣告就會如火如荼的在臺灣出現,奇怪的是,這些廣告都只刊登在某一家特定的媒體,也就是聯合報系,所有的違規廣告集中刊登在聯合報系,超過150則,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陸委會有任何的裁罰、任何的作為,本席甚至發了幾次公文給陸委會、經濟部及相關單位,但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任何一封屬於王郁琦主委的回函,告訴本席你們準備怎麼做,所以本席才會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這兩個條文的修正重點是,第一,我們認為現行的法規在認定違法招商廣告的部分,太過於粗淺,而且各機關有推託之實,所以我們要求主管機關應該要將這方面的認定交由行政院陸委會及相關單位、專家學者來做認定,甚至所有的處理結果、審議決定,陸委會必須上網公告,也就是說,陸委會必須上網公告告訴大家這些報導並不是專業的新聞報告,而是置入性的廣告行銷,甚至是違法的招商廣告。另外,根據陸委會到目前為止的裁罰,每一案都只有罰20萬、40萬,對業者來講,根本是不痛不癢,所以本席也修正了第八十九條,將罰鍰的金額提高到新台幣200萬以上2,000萬以下,因為只有加重提高罰鍰,才能夠遏止中國違法招商廣告持續在臺灣氾濫。 本席在此要再一次敬告陸委會、敬告相關單位,不要和稀泥,不要以為立法委員質詢過了以後就沒有人追蹤、沒有人計算了,對於這超過150則的廣告,我想要看看王郁琦先生何時給外界一個說明,何時給外界一份報告書。本席也要藉此機會提醒監察院,因為本席同樣將檢舉函提送監察院,可惜王建忙著做別的事情,也不見監察委員對於這件事情有任何的關心及裁罰,甚至處理陸委會的行政怠惰,這是本席在此要嚴正跟社會大眾做報告的。雖然今天只有做提案的說明,但是本席也懇請召委能夠繼續排定這個案子,讓這個修正案能夠儘速進行實質的審查,我們希望盡快將這個案子通過,謝謝。 主席:本席會繼續安排這個案子。 請陳委員其邁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和李委員俊俋、蔡委員其昌等20人所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與邱委員議瑩的提案,在精神上其實是一致的,因為這幾年來,陸委會在處理中國大陸違約廣告的態度真的是消極怠惰,顯有失職,每一次談到違規廣告的處理,都是將責任推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的規定。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的規定,對於廣告活動及廣告內容,是交由各有關機關去認定處理,如有疑義,才由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去辦理。方才邱委員也提到很多數字,那部分也是臺灣民間社會一致的詬病,質疑為什麼報紙一打開或電視頻道一打開,怎麼會都是中國的違規廣告。依照現行的規定,對於廣告活動及廣告內容,是由各機關去認定處理,在實務上,這幾年來,各機關幾乎都是擺爛、不處理。另外,如有疑義則是由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去辦理,這時候也不見陸委會去積極處理,甚至還曲解法令、一味護航,這也是我們認為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必須做修正的理由。其次,更可惡的是,中國的廣告幾乎是無孔不入、無所不在,很多都是假借置入性行銷的方式,有一些甚至是以新聞節目的方式在大段的聯播,甚至在專題報導裡面用不同的形式混入招商,或者介紹中國大陸河川之美,這讓我們覺得現行的法律幾乎已經是不設防的情況了。 依照臺灣現行的法律規定,是禁止政府進行置入性行銷的,這部分在法律中有非常清楚的規定,但對於大陸的違規廣告、置入性行銷卻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且坦白講,我覺得王主委上台後,對於違規廣告的處理,比起賴幸媛主委來講,其實是更為消極的,陸委會一再強調的「開門顧厝」,大概是顧到背上去了。為了保護我國的相關產業及各相關產業的利益,本席認為政府不應該放任中國藉由違規廣告的方式來臺灣招商,造成臺灣的資金及相關人才的流失更形嚴重。關於這個部分,本席希望陸委會能夠就整個法制面去進行檢討,不要每次我們提到要更改與中國大陸相關的法令,陸委會就彷彿中國的國台辦一樣,講話都是一鼻孔出氣,幾乎沒什麼差別,我想這樣做將會喪失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本席等20人的提案,是將原條文由各機關認定處理的部分修正為「應由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我覺得陸委會在這方面應該要承擔責任、負起責任,不應該放任大陸的違規廣告繼續在臺灣的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上大量散佈,我想這樣做並不符合當時我們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意旨。以上簡單說明,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稍後要進行的報告案是因為我們在4月25日曾經通過決議,有關服務貿易協定的部分,我們希望相關單位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這是今天這個報告案的來由。 另外,根據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求召開秘密會議。經濟部張家祝部長有發文給本席,希望今天的會議改開秘密會議,我們是不是先請經濟部卓次長針對經濟部為什麼請求召開秘密會議提出說明,留下會議紀錄,然後再來進行秘密會議事項的討論。 請經濟部卓次長說明。 卓次長士昭: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主席同意由我來跟各位委員做說明,本部之所以要求召開秘密會議是根據國際協商的慣例,任何一項協議在尚未簽署、公布之前,都可能還會發生變動,或是因為事先公布而造成協議的內容發生變化,所以一般的慣例是在協議簽署、公布之前,不宜將內容對外公開,所以本部非常誠摯的請求今天的報告及詢答能夠採秘密會議的方式為之,謝謝。 主席:依規定,如果有列席官員提出請求,我們就可以改開秘密會議。另外,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章從第四十六條開始,也有秘密會議的相關規定,本席現在就徵詢各位委員的意見,我們是全程秘密,還是報告秘密詢答公開?方才邱委員已經表示他的意見了,請問其他委員有無不同的意見? 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全程秘密。 主席:如無其他意見,我們就全程進行秘密會議。現在請工作人員清場。 (清場) 主席: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林中森、經濟部次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家安全局副局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文本草案、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與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附件、雙方開放項目比例與對我國勞工就業、產業發展及國家安全等衝擊影響評估」,提出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請內政部、交通部、文化部、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派員列席並備質詢。 主席:報告各位委員,我先向大家說明,有關秘密會議之召開,立法院有相關規定,包括議事規則第八章秘密會議,另本院亦有秘密會議注意事項,昨天經濟部也跟我協調,是不是可以把大家的手機收起來?我覺得基於對立法委員的尊重,我們不做這種動作,但是請大家遵循規定自重。依我的了解,現在這邊是斷訊的,手機無法撥通,我請大家尊重召開秘密會議的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現在請主任秘書報告列席人員及會場工作人員。 李主任秘書秋美:主席、各位委員。謹報告本次會議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人數如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王主任委員郁琦等十三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林董事長中森等四人;經濟部卓次長士昭等七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郝副主任委員鳳鳴等五人;國家安全局王代理副局長德麟等八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吳副主任委員明機等二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副處長耀勳等二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蘇副組長登仁等四人;交通部黎參事瑞德等六人;文化部徐專門委員振德一人;教育部張教育副參事俊均一人;行政院衛生署商副處長東福一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尤簡任技正泳智一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賴處長銘賢等五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羅副處長金賢等四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黃簡任技正同鋒等二人;本會議事人員鄭專門委員世榮等十人;本院公報處記錄人員吳明豐一人。共計八十九人。 (以下密,略)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12時47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下午會議仍延續上午的秘密會議,請議事人員儘快進行清場。 (進行清場,以下會議內容密,略) 主席:所有登記質詢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今天的會議就到此告一段落,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5時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