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102年5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江委員啟臣","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2年5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6分至12時47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7分","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出席委員：段宜康    江啟臣    邱文彥    紀國棟    黃文玲    李俊俋    高金素梅  張慶忠    陳怡潔    陳其邁    姚文智    陳超明    徐欣瑩    吳育昇","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陳亭妃    葉宜津    羅淑蕾    李桐豪    陳歐珀    楊麗環    孔文吉    林佳龍    李昆澤    楊應雄    許添財    陳碧涵    李貴敏    吳秉叡    蕭美琴    賴士葆    許忠信    林正二    蔣乃辛    鄭天財    邱志偉    管碧玲    蘇清泉    魏明谷    黃偉哲    蔡其昌    王進士    廖正井    呂玉玲    簡東明    潘維剛    邱議瑩    林世嘉    楊瓊瓔    吳育仁    尤美女    徐耀昌    鄭麗君","      委員列席38人","主    席：李召集委員俊俋","專門委員：鄭世榮","主任秘書：李秋美","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喻   珊","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一、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會議經委員邱議瑩、陳其邁說明提案要旨。）","決定：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報告及詢答。","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繼續審查："],["段落：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蕭美琴等3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蕭美琴等3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主席：4月24日本會舉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第一次審查會議，當天進度原本是預計要完成答詢，但因為答應前來的經建會副主委無法列席當天下午會議，當日議程無法順利依照進度進行，令本席與本委員會都會感到非常遺憾。","現在請經建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當天無法前來備詢的原因。","陳副主任委員小紅：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要向主席與各位委員說明，因為4月24日貴院另一個委員會有個整天的會議，議題是有關年金的課題，大家都非常清楚，年金課題是當前非常重要的政策議題，本人因為主責這個事項，所以當時就請另一位副主委代為出席貴委員會，但是他因為經濟委員會臨時找他陪同去中南部參訪，這中間有一些誤會，以致於無法前來貴委員會備詢，對此感到非常抱歉，在此也特別說明，並希望各位委員能夠見諒。謝謝。","主席：現在繼續進行詢答，依照上次會議的宣告，發言時間為1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首先請邱委員志偉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最近有沒有到過高雄？"],["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晚上就要去。"],["邱委員志偉：是為了政務還是為了選舉？"],["李部長鴻源：為了政務。"],["邱委員志偉：哪方面的政務？","李部長鴻源：我明天要去東沙，一早就要搭飛機。"],["邱委員志偉：要從高雄起飛？"],["李部長鴻源：對。","邱委員志偉：聽說你已經加入國民黨了，是嗎？"],["李部長鴻源：是。","邱委員志偉：怎麼這時候加入國民黨？你之前都沒有動機，這時加入是不是與林益世的案件有關係？"],["李部長鴻源：沒有。","邱委員志偉：現在國民黨的黨證變得很搶手，南部萬人空巷，一大堆人要申請國民黨黨證，好像有了國民黨黨證就到處都是快樂天堂，而拿了民進黨黨證就到處危機重重，是不是有了國民黨黨證後貪污就可以無罪、欠錢就可以不用還，還是你有其他的動機或想法？想為國民黨效忠、為國民黨在南部開疆闢土？"],["李部長鴻源：完全沒有。"],["邱委員志偉：沒有選舉考量嗎？"],["李部長鴻源：完全沒有選舉考量。","邱委員志偉：所以你說你是無害的，是嗎？"],["李部長鴻源：只是因為身為執政黨……"],["邱委員志偉：為什麼選在這個時間點？","李部長鴻源：黨部一直來找我，很久前我家人就幫我填寫申請表丟進去了，很低調的……","邱委員志偉：你填表申請加入國民黨好像在楊秋興之前，是嗎？","李部長鴻源：這個我就不知道了，都是……"],["邱委員志偉：南部人都在傳你是不是有意要到高雄市來參選市長。","李部長鴻源：不可能，絕不可能。"],["邱委員志偉：馬英九參選台北市長前也講了一千多次不可能！","李部長鴻源：這是真的不可能，絕對不可能。"],["邱委員志偉：你所謂無害是對選舉無害？"],["李部長鴻源：對任何想要徵求……"],["邱委員志偉：目前沒有人啊！"],["李部長鴻源：反正我對選舉是沒有企圖的。"],["邱委員志偉：如果黨部徵召呢？"],["李部長鴻源：不會。"],["邱委員志偉：違反了你個人的意願？"],["李部長鴻源：我個人沒有意願。","邱委員志偉：你個人沒有意願，但是黨部有意願啊。"],["李部長鴻源：要以我個人的意願為準。"],["邱委員志偉：所以你絕對不可能參加高雄市長的選舉？"],["李部長鴻源：絕對不可能。","邱委員志偉：你會不會為了要挽救國民黨，在這麼低迷的氣氛中，以你清新的形象來挽救國民黨？","李部長鴻源：我沒有這麼大的本事，絕不可能。","邱委員志偉：加入任何政黨是個人的自由，我充分尊重你的自由。","部長，有關悠活渡假村的問題，經過這幾天的釐清，是哪個單位（墾管處、環保署、屏東縣政府）要負最大的責任？"],["李部長鴻源：現在還在釐清當中……"],["邱委員志偉：要多久時間？"],["李部長鴻源：應該今天傍晚前會把所有事情都弄清楚。","邱委員志偉：14年來的事情，在這14年中也發生過很多事情，你半天就能釐清？","李部長鴻源：這個週末一直都在開會，據我所瞭解，沈署長會召集……","邱委員志偉：根據你目前手邊的資料，哪個單位要負最大的責任？","李部長鴻源：我現在不能這樣說，因為……"],["邱委員志偉：下午就會有結果？","李部長鴻源：對，今天要開會，我想最遲明天……","邱委員志偉：好，最遲明天，請問責任釐清後會做怎麼樣的處置？","李部長鴻源：如果有違法，一定會交給檢調單位處理，有行政處置與刑事處置……"],["邱委員志偉：會不會斷水、斷電、勒令停業？","李部長鴻源：假如是違建，那就是標準作業程序，這是……"],["邱委員志偉：所以有可能會停水、停電或勒令停業？"],["李部長鴻源：是有可能。"],["邱委員志偉：對於已經訂房的消費者要怎麼處理？","李部長鴻源：我剛才說過有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如果是違建、違規營業，當然就是斷水、斷電，如果斷水、斷電，我們當然會要求業者對於已經訂房的消費者要有適當處置，之後……","邱委員志偉：所以這一、二天就會有明確的結果，就會知道哪個單位要負最大的責任，針對他們該負的責任，你們會有所懲處，對悠活渡假村後續怎麼處置，這一、二天也會有明確方向，是嗎？","李部長鴻源：對，一定會，但是現在是環保署在主導整個的討論，我們都全力配合。","邱委員志偉：可是墾管處是屬於內政部的，墾管處是第一線單位！","李部長鴻源：我知道，他們會配合，但是對於墾管處，我們一定會釐得非常清楚，我們該有的作為自己都會有作為。","邱委員志偉：好，謝謝部長。","今天討論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請問謝署長，依照現行移民法的規定，一定要先放棄外國國籍之後才能申請歸化為本國籍，是嗎？"],["主席：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謝署長說明。","謝署長立功：主席、各位委員。是，這是國籍法的規定。","邱委員志偉：如果欲申請本國籍的外國人士沒有辦法放棄原有的外國籍呢？他試圖放棄原有的外國籍，但有些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了避免該國國民成為非國籍人士或無國籍人士……","謝署長立功：這可能要問戶政司，戶政司蘇副司長今天有來備詢。","邱委員志偉：蘇副司長，有些外國人要放棄原有的外國國籍，但是該國政府不讓他放棄，他們擔心目前臺灣與中國的關係還沒有釐清，有些國家可能把臺灣視為中國的一省或一部分，所以就沒有辦法同意該國民放棄本國籍，在這種情況下，這位外國人士要如何歸化我國國籍？"],["主席：請內政部戶政司蘇副司長說明。","蘇副司長清朝：主席、各位委員。國籍法第九條有個但書規定，如果沒有辦法放棄原始國籍是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經外交部查證屬實者，就可以以這個但書規定，不必放棄其原有國籍，就能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邱委員志偉：他有這個意願，但是他原始國的政府不同意他放棄，這不能歸責於他，所以他就能以這個原因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是嗎？"],["蘇副司長清朝：對。"],["邱委員志偉：但這樣就會有雙重國籍的問題了！"],["蘇副司長清朝：是。"],["邱委員志偉：這樣情況的大概有多少人？"],["蘇副司長清朝：這個可能要查一下。","邱委員志偉：國籍法的規定是不能有雙重國籍的，一定要先放棄原始國籍之後才能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但是有此但書規定後，就能同時存在雙重國籍了。"],["蘇副司長清朝：對。"],["邱委員志偉：國籍法的這個規定是國際潮流還是國際趨勢？"],["蘇副司長清朝：單一國籍制度的國家都是採用這種方式的立法體例。","邱委員志偉：好，謝謝。","署長，我很擔心我國移民官的能力與養成，請問目前全國各大港口、機場負責線上查核的移民官大概有多少人？","謝署長立功：精確的數字需要去查，大概是700多人。"],["邱委員志偉：這700多人的訓練與養成大概需要花費多少時間？","謝署長立功：其實所有的訓練與養成分幾個階段，以目前正在進行的第一次移民行政特考班來說，整個訓期差不多是一年，第一階段是基礎訓練，第二階段是專業訓練，目前正在進行的第三階段是實務訓練，整個訓期加起來是一年，不過這是第一年舉辦的，過去則是依照不同的組或大隊而有個別的訓練，以國境大隊來講……","邱委員志偉：經過這樣的訓練之後，他們的專業、經歷及經驗能不能符合國境安全的需求？","謝署長立功：我們現在面臨的問題是人力不足，但是我們還是常態性的一直在做訓練……","邱委員志偉：人力怎麼會不足？人力不足可以透過公務系統來招考，我認為不是人力不足，而是訓練不足！"],["謝署長立功：我相信二個問題都存在。"],["邱委員志偉：他們的平均年齡是幾歲？"],["謝署長立功：這個我沒有特別統計。","邱委員志偉：你們要去統計一下，我發現不管是從港口出境或是從小港、桃園或松山機場出境，移民官的平均年紀都偏低，有些人可能是通過考試後受訓一年後就上線了，社會經歷不夠，特別是對人的辨識能力不夠，才會發生林克穎事件，林克穎事件已經變成了國際笑話，他本身是個黑人，卻冒用白人的護照，而我們居然還能讓他出境了！"],["謝署長立功：他的皮膚是比較棕色的。","邱委員志偉：是啦，但是從他的護照與外表很容易就能辨識，但移民官卻連這種基本的辨識能力都沒有！","謝署長立功：所以我們從這次事件之後就開始強化，一方面強化人員的訓練，二方面是要辦理生物特徵辨識系統的相關後續……"],["邱委員志偉：什麼時候能建置完成？"],["謝署長立功：今年底會先在高雄……"],["邱委員志偉：全面嗎？所有入境旅客都適用嗎？","謝署長立功：今年先在高雄而已，因為這部分的經費有限，整個預算第一年大概只有4,000多萬，我們只能先……","邱委員志偉：所以只有小港機場入境旅客的部分有生物辨識系統，是嗎？","謝署長立功：但是到明年底，全部主要的機場、港口就會有生物辨識系統了。","邱委員志偉：這應該全國機場都要一致，馬上要連線使用啊！","謝署長立功：我們已經很努力爭取，明年的預算應該不會有問題，所以我們明年就能整個做完。","邱委員志偉：我覺得你們訓練不足、管理鬆散以及專業辨識能力不夠，也就是社會經歷不夠，很多人可能是通過考試後經過一年的訓練就上線，可以說是娃娃移民官，所謂娃娃移民官就是沒有足夠的社會歷練，對人的辨識也就沒有足夠的經歷來判斷，所以才會發生林克穎事件，林克穎事件當然與訓練不足有關，也與社會經歷有關，更與你們管理鬆散有關，事件發生後，線上的分隊長還調升副隊長……","謝署長立功：我跟委員報告一個數據，我特別去比照過新加坡機場、韓國仁川機場、香港赤角機場，我們每個人平均每年查驗的護照數量大概是最高的，其實有另外一部分的問題……","邱委員志偉：這表示你們人力不足，人力不足就要去反映啊！"],["謝署長立功：是。"],["邱委員志偉：目前還缺多少人才能符合所謂適當的人力比？","謝署長立功：以國境來說，應該還要增加222人。"],["邱委員志偉：現在700多人？","謝署長立功：對，現在是744人。","邱委員志偉：你比較過每一位移民官線上查核的人數比，我國的數量比仁川機場、新加坡機場還多？","謝署長立功：對，比每個機場都多，我們現在每天入出境人次已經快達10萬人次，所以其實相對而言……","邱委員志偉：請你把相關數據的書面資料提供給我，包括目前韓國、新加坡的移民官有多少人，特別針對機場、港口的查驗部分，每年入境旅客有多少，他們平均一個人要負責多少業務量，我覺得你的數據可能有問題，他們的業務量應該不會比我們低。","謝署長立功：他們是人數多，我們的工作人員真的……","邱委員志偉：他們入境的人數當然比臺灣多，韓國仁川機場與新加坡樟宜機場的入境人數當然比桃園中正機場還多啊！","謝署長立功：對，我們就是用人數除以工作人員人數，我國一人一年大概查6萬多人次，事後我們可以把詳細資料……"],["邱委員志偉：那你要去反映人力的問題。","部長，人力問題要怎麼解決？","李部長鴻源：有關人力的部分，行政院人事總處有規劃，我們會去爭取。","邱委員志偉：你要去爭取，目前700多人，但還缺200多人，缺額快要三分之一了，這樣可能導致我們的國境會出現漏洞……"],["李部長鴻源：這個我們會積極解決。","邱委員志偉：人力不足，再加上能力不夠、專業不夠、辨識能力不夠，這樣國境安全會出現很大的問題，有關這部分，專業能力要補強，人力也要補足，辨識能力更要在職訓練，本席不希望類似林克穎事件再度發生。","署長，林克穎事件中的線上分隊長還升副隊長了，是不是有這件事情？","謝署長立功：其實他的升遷是在之前就已經確定了，跟這件事情……","邱委員志偉：據我瞭解，在那個事件發生後，線上分隊長還升副隊長了！","謝署長立功：分隊長是升副隊長，可是那是之前……"],["邱委員志偉：你覺得這種升遷合理嗎？"],["謝署長立功：那是在這個事情發生之前。","邱委員志偉：有關時間點的部分，請你提供一份書面資料給我。"],["謝署長立功：好。"],["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特別注意到今日的議程只有繼續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原本4月24日的議程還有一個有關「國際人才來臺就業、服務、工作限制等相關政策、法規之檢討及未來規劃」的專案報告，今天的議程把專案報告拿掉了，我個人認為人才培育計畫勢必影響到整個移民法的修正，只靠移民法的修正不足以處理人才培育計畫的問題。不過我們既然是談移民法，我想先就教於經建會副主委。","副主委，剛才主席有請你說明上次為什麼沒有來，人才培育計畫是不是由經建會主導？"],["主席：請經建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陳副主任委員小紅：主席、各位委員。是。"],["李委員俊俋：是由你們主管？"],["陳副主任委員小紅：是。","李委員俊俋：上次人才培育報告時你們有很多人都沒有來，雖然另外一位副主委早上有來，到了下午，你因為出席司法委員會會議而沒有來，其他的副主委也沒有來。你們經建會的主任秘書在會議結束以後在電梯遇到我，連招呼都不打，臭一個臉給我看，好像我們很兇的樣子。","副主委，我請教你，如果是經建會主管人才培育計畫，現在有沒有人才培育要點？","陳副主任委員小紅：報告委員，目前還在規劃的階段，可能在103年整個規劃案結束之後再提出來……","李委員俊俋：副主委，你要講清楚，現在有沒有設置要點？"],["陳副主任委員小紅：目前還沒有。"],["李委員俊俋：那我手裡這個是什麼？"],["陳副主任委員小紅：現在是一個方案。","李委員俊俋：這是人才培育引進會報設置要點，這個設置要點已經有好幾年了，不是現在的事，而且人才會報也開了好幾年了，只是現在江院長說從3月開始要親自主持，就這樣而已，你們怎麼會還沒有擬好？","陳副主任委員小紅：我們是把設置要點交到院裡，但是還沒有開始運作。","李委員俊俋：副主委，你知不知道問題在哪裡？你們就是各做各的，沒有統一整合。你知不知道在民國100年中研院就有一個人才宣言？"],["陳副主任委員小紅：知道。","李委員俊俋：拖了一年半以後，教育部有一個人才培育白皮書，你知不知道？"],["陳副主任委員小紅：知道。","李委員俊俋：然後你們經建會要負責規劃，所以又有一個人才計畫報告的彙整，今天也提供彙整的相關資料給我們，對不對？"],["陳副主任委員小紅：是。","李委員俊俋：但是人才培育及引進會報的設置要點已經擬了好幾年，這不是今年發生的事情，副主委，我要提醒你，這是你的業務範圍，這裡面有很多問題，你們研議到最後，發現應該從移民署積極鬆綁法規做起，然後確定我們到底需要什麼樣的人才，應該從這方面來著手，對不對？","副主委，現在有關人才的部分，我們是淨輸出國還是輸入國？","陳副主任委員小紅：如果是從輸入的角度，現在進入臺灣的人有95%是婚姻移民，但出去的……","李委員俊俋：從人才的角度來講，臺灣是一個淨輸出國，特別是白領階級這部分，我們的人才都是往外流，沒有進來。所以我們應該針對需要的人才，配合移民法的修正，把人才引進來。","副主委，現在是不是有一個人力網？"],["陳副主任委員小紅：我們現在正在建置。","李委員俊俋：我今天早上去查，看到的是一片空白，裡面都沒有內容，你們是主管人才培育計畫的主管機關，為什麼人力網是一片空白？我剛才請教你，你也搞不清楚狀況。那我現在請教你：我們最需要什麼樣的人才？"],["陳副主任委員小紅：我們現在比較缺的是高階的白領人才。"],["李委員俊俋：做什麼樣的行業？","陳副主任委員小紅：目前有25個重要的行業人才比較短缺，我們已經委請相關單位……","李委員俊俋：其實你們有規劃過，有所謂六大新興產業和四大新興智慧產業，你們希望能夠從國外引進這部分的人才，是不是這樣？"],["陳副主任委員小紅：那是黃金十年的規劃。","李委員俊俋：現在成果如何？有沒有針對這方面需要的人才，研究人才需求在哪裡？有沒有針對這方面的問題，研究是否要修改移民法或其他法規？","陳副主任委員小紅：有，我們有一些初步的成果，今天的書面資料裡有特別提到。","李委員俊俋：我看到了，這不是初步成果，而是還在規劃階段。我要問的問題是，今天不是修改移民法而已，我們的人才需求是什麼？要做什麼樣的行業？希望吸引到什麼樣的人才？針對以上問題，應該做整體規劃，所以才會把這件事情交給你們經建會，本來的目的是這樣。可是你們的動作非常緩慢，民國100年中研院提出所謂的人才宣言，到現在已經是102年，還沒有規劃完成。到底需要什麼樣的人才？要讓什麼樣的人才進來？產學合作要如何處理？產官合作如何處理？你們統統沒有規劃，這樣的話，要如何吸引人才？"],["陳副主任委員小紅：我們現在還在積極規劃中。"],["李委員俊俋：你們要積極多久？積極了五、六年以後再說嗎？","陳副主任委員小紅：不是。這個計畫的年期是到明年，於103年結束。","李委員俊俋：副主委，我要向你提出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觀念，人才引進不是移民法修一修就好了，所有相關事項你們都要完成規劃，這就是經建會應該負責的。","施振榮說臺灣不缺人才，臺灣缺舞台，對於他的話，你的認知如何？你同不同意他這樣的說法？"],["陳副主任委員小紅：某種程度是贊同的。","李委員俊俋：在你們的人才培育計畫裡，對於臺灣人才缺乏舞台這件事，你們如何規劃？"],["陳副主任委員小紅：我們基本上是從三個介面去切入。"],["李委員俊俋：包括什麼？"],["陳副主任委員小紅：育才、攬才和留才。","李委員俊俋：我今天要講的重點就是不能只拘泥於修移民法，以為這樣問題就都解決了，重點是你們經建會要趕快培育人才，到底缺什麼樣的人才？要如何把人才引進來？要如何把人才留住？這才是整體的規劃，這才是真正的重點。所以拜託副主委動作積極一點，立法院請你們來，你們也隨隨便便，請你們規劃，你們也隨隨便便，到現在為止，人力網都是空白的，這樣的話，這個部會怎麼運作得起來？人才培育計畫交給你們，你們怎麼負責？這部分麻煩副主委做，好不好？"],["陳副主任委員小紅：好。"],["李委員俊俋：接下來我要請教移民署謝署長。","謝署長，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08號解釋寫什麼？"],["主席：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謝署長說明。","謝署長立功：主席、各位委員。是解釋移民法第三十八條收容相關的議題，也就是未來收容超過15天的部分要法官保留。","李委員俊俋：解釋文提到「未賦予暫時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所以大法官解釋宣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違憲，這一點你很清楚吧？"],["謝署長立功：是。","李委員俊俋：移民署對於大法官第708號解釋有什麼因應措施？你們有沒有提出相關法規？針對第三十八條，你們要如何修正？","謝署長立功：我們目前正在積極研議，也開了好幾次會議。","李委員俊俋：第708號解釋正月就公布了，這就是我們行政機關的效率！","謝署長立功：沒有，我們非常高效率，在48小時內就開了第一次會議。","李委員俊俋：第708號解釋在1月公布，你們到現在還沒有把該修的法規草案送進來。我上上禮拜還特別提醒你要有因應措施，大法官都解釋違憲了，你們一定要修法，結果你說你們去年就把移民法修正案送進來了，沒有辦法在這裡修，可是至少在這兩個禮拜你們可以針對這部分將修正內容送進來看看。","謝署長立功：這部分還要跟司法院、大法官討論，我們一定會修。"],["李委員俊俋：未來第三十八條要不要修？"],["謝署長立功：一定會修。"],["李委員俊俋：什麼時候送進來？"],["謝署長立功：我們估計大概要半年。","李委員俊俋：大法官宣示違憲了，你們還要拖半年？這種效率誰能夠接受？你們跟經建會有什麼不一樣？"],["謝署長立功：這真的不是我們一個……","李委員俊俋：現在行政部門問題就出在這裡，大法官都宣布違憲了，你們就繼續拖，像林克穎這種人就拚命跑出去，問題就一大堆。"],["謝署長立功：我們其實非常注意收容相關法規是否違反人權。","李委員俊俋：既然你們非常注意，那你們提出的具體作為是什麼？我沒有看到。"],["謝署長立功：其實我們開過好幾次會議。","李委員俊俋：你們都沒有跟立法院報告，也沒有提出修正案。"],["謝署長立功：我們4月23日邀請司法院、陸委會、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李委員俊俋：署長，你們什麼時候要提出修正案？"],["謝署長立功：最慢半年內。","李委員俊俋：案子還要先送行政院，對不對？"],["謝署長立功：是。","李委員俊俋：半年內可以完成嗎？如果先送行政院，行政院再送到立法院，已經是一年以後的事情。","謝署長立功：因為司法院的部分有待協調，如果這樣算的話，未來會增加法官很多的負擔。","李委員俊俋：我今天有這麼多意見，原因非常清楚，因為包括移民署和經建會，你們很多事情都放著不管，一副不要緊的樣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公布這麼久了，告訴你移民法第三十八條違憲，要趕快處理，你們連動都不動，然後就說你們有困難，你們還在研議。行政機關這樣的話，怎麼解決問題？連動都不要動了。你們應該積極處理。我還特別提醒你至少要送報告給我們看，讓我們知道你們現在在做什麼，問題卡在哪裡，要如何解決，你們卻完全沒有動作，立法委員就在這裡等。照理說，立法委員立法的速度應該比較慢，因為我們要看得比較仔細，行政機關對於被宣告違憲的法規應該積極處理，可是從1月到現在，都已經5月了，你們還不處理。","謝署長立功：這部分和司法院法官的編制有關，這可能是很關鍵的一點。"],["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們和司法院要去解決。","謝署長立功：我們以署的層級去跟司法院協調，會有一些需要多溝通的地方。","李委員俊俋：署長，你們這樣的速度，我沒有辦法接受，剛才經建會也是一樣，中研院在民國100年提出人才宣言，對於人才培育如何規劃都計畫好了，到現在已經是102年了，經建會表示還在積極規劃當中。司法院大法官第708號解釋1月就公布了，告訴你移民法第三十八條違憲，要趕快處理……"],["謝署長立功：是2月。","李委員俊俋：你們到現在還在說要慢慢規劃，半年以後會有完整的規劃。","謝署長立功：該解釋是要求我們在2年內修法，但是我覺得2年太久了，所以上次我說我覺得可以……"],["李委員俊俋：2年還包括立法院審議的時間。","謝署長立功：是，所以我說我們這邊會在半年內完成。","李委員俊俋：老實說，速度還是太慢，既然大法官都宣布違憲了，你們就趕快處理，你們行政機關就是這樣處理，所以什麼事都解決不了。","謝署長立功：我們會積極跟司法院持續協調，我也會跟司法院表達立法委員的關心之意。","李委員俊俋：這部分要趕快解決，我希望下次我再問你的時候聽到的不是半年以後送到行政院，送到行政院以後，還要經過半年才會送到立法院來，實在不像話，這件事就永遠拖著，即使大法官都作出解釋了，你們也不在乎。有一個部會也因為被大法官宣告法條違憲而被我詢問，他們也都不改。"],["謝署長立功：我們一定會改。","李委員俊俋：第三十八條還有違反兩公約的問題，報告也寫得非常清楚，國際人權人士為此來臺灣，臺灣很丟臉！報告寫得這麼清楚，你連動都不動，告訴我說你們正在跟司法院積極研議，要我半年後再等你們的消息，這不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態度。","謝署長立功：不是，我們每次丟一個意見，他們也要帶回去研究。","李委員俊俋：署長，這不是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行政機關在法條被宣告違憲時應該要趕快積極解決，至少要告訴我們你們跟司法院在協議什麼和問題卡在哪裡，否則我們如何幫你們修訂法規？你們一定要積極，不能拖拖拉拉，經建會也這樣，移民署也這樣，大家就不用做事了，立法院休息就好了。針對這部分，我提醒行政單位，如果還這樣散漫，乾脆換人換黨做做看好了。謝謝。"],["謝署長立功：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羅委員明才、陳委員碧涵及鄭委員天財均不在場。","請林委員佳龍發言。","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曾經詢問部長有沒有參選的可能，部長也直接表達沒有這樣的生涯規劃，不過媒體還是討論很多，我所在乎的是，你身為內政部長，涉及到很多選務工作，如果你被徵召，不得已要被迫參選，由於你的職務關係，會造成角色衝突，你在職務上是不是該有所選擇？"],["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當然，不管要不要參選，要是職務和工作有衝突，就必須要有選擇。","林委員佳龍：如果必須選擇，最晚的決定時間是什麼時候？","李部長鴻源：我沒有要參選，所以目前絕對不會有這樣的問題，我的工作是把內政部長的工作做好。"],["林委員佳龍：所以你想做到明年底？","李部長鴻源：我是政務官，我沒有想要做到哪裡，我們是臨時雇員，所以沒有辦法做這樣的規劃。我只能說我每做一天就要把所有工作做好，這是我目前的心態。","林委員佳龍：對有意參選的人，我都給予祝福，因為接受民意洗禮是值得肯定的，我只是說角色不要有衝突。"],["李部長鴻源：一定。","林委員佳龍：部長，我再問你關於悠活度假村的事情，這件事情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從審照、發照到一些問題，環保署也對地方政府有所指責，有些指責不盡公允，因為這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之間、各部會之間的權責，相關行政疏失發生了這麼久，你覺得內政部有沒有責任？"],["李部長鴻源：我們一定有責任。"],["林委員佳龍：哪一方面的責任？","李部長鴻源：根據我所看到的資料，當初執照是屏東縣政府發的，那時內政部沒有建管權，悠活申請的是「集合住宅」建照，拿到執照以後卻作旅館使用，所以那部分是有爭議的，而相關單位在民國95年又讓現有的違法旅館就地合法，針對這一點，我要去釐清原因。悠活有2區是就地合法，其他3區當初有違建，所以沒有辦法就地合法，再加上後來環評辦法又變了，所以悠活必須申請環評，一申請環評，整件事情就暴露出來了。我個人站在內政部的立場，要釐清的是，我們跟屏東縣政府之間到底發生了什麼問題，我們該負的責任一定會負。為什麼民國95年讓它就地合法？法源是什麼？誰做出這樣的依據？這裡面有沒有任何模糊地帶？我們都會釐清。至於後續要如何處理，現在環保署正召集相關部會進行討論，未來作出決議以後，我們一定會遵照決議來處理。有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我們都會在最短時間把事情釐得非常清楚。","林委員佳龍：這件事情經過好幾任政府執政，其中法令有許多變遷，今天媒體報導，有4個墾管處的官員在核照前後取得悠活渡假村的會員證，甚至有當初曾參與核照的不具名人士向媒體表達，當時確實有一些決策上的問題，甚至有人對他施壓，調整他的職位，你經過初步了解之後，能不能告訴我們情況是怎麼樣？","李部長鴻源：本部營建署今天在做通盤查核，我相信明天一定會有很明確的資訊出來，目前我手上還沒有相關名單，但是我知道他們正在檢討當中。","林委員佳龍：部長的反應太慢了一點，其實只要一問就會知道這4個官員是誰。","李部長鴻源：我知道，營建署都知道這件事，但是現在營建署還在作業，資料還沒有送到我這裡。","林委員佳龍：公務員在核照前後獲得永久村民會員證，這樣的事情是不是應該去檢討或避免？","李部長鴻源：第一，假如是自己買，應該要避免，即使是自己買，也不該在核照前後去買，這是應該要避免的。","第二，假如不是自己買，就牽扯到貪污，我們一定會嚴查。","林委員佳龍：是你們自己調查，還是送檢調？檢調是不是已經在調查中？","李部長鴻源：我相信檢調一直在調查中，他們也不會告訴我們，但是我們會請我們的政風單位看情形嚴重程度來處理，如果情形嚴重，就主動送檢調，我們一定會做適當的處置。"],["林委員佳龍：好。","說實在的，我們要保護國家公園的環境，可是國人對於觀光休閒旅遊也是非常期待，這個案子是否涉及政府官員在審照、核照前後的利益關係，一定要查明，但現實上現在就遇到這種違規使用的情況，你也表達要處置有疏失的人員，而且會對於業者予以適當的處分，甚至你表達停業是必然的。","李部長鴻源：它假如違規使用，當然要針對違規使用部分實施斷水斷電，這是目前的作業程序。"],["林委員佳龍：什麼時候會做出決定？","李部長鴻源：環保署應該今天會召集會議，應該在最短的時間就會有這樣的決議，只要環保署一做出決議，內政部就會根據其決議做出我們應有的作為，我相信時間不會拖太久，一定會很快。","林委員佳龍：我相信在刮別人的鬍子之前，要先刮自己的鬍子，我覺得內政部也參與其中，也有責任，所以一方面我們要釐清此案延宕這麼久的責任，造成業者可能也抱持著僥倖的心理，但最後畢竟還是曝光了。"],["李部長鴻源：是。","林委員佳龍：事後的補救，包括查明事實以及追究相關的責任。"],["李部長鴻源：是。"],["林委員佳龍：請問此案必須等環保署召集會議嗎？你自己到目前為止……","李部長鴻源：不是，我們召集的是內政部部內的事情，現在環保署正在協調環保署、屏東縣政府及內政部，所以環保署召集的是那個區塊，關於部內業務這個區塊，我們從前天就開始處理所有的釐清。","林委員佳龍：好。以目前它的執照具合法基礎的前提來看，請問此案最嚴重會處理到什麼程度？","李部長鴻源：以目前的狀況來看，那100多間絕對沒有問題，因為它有合法的執照、建造，但是有關它違法的部分，萬一環評沒過就是違建，若屬違建，就必須斷水斷電。","林委員佳龍：斷水斷電是讓它改善，還是本身就涉及到拆除或其他恢復……","李部長鴻源：要改善必須要有空間，就是如果它有辦法通過環評，當然就可以繼續使用；但是如果它真的不能通過環評，那可能就必須拆除，這就要看大會的決議了。","林委員佳龍：最後再請教部長有關新住民或移民的問題，內政部有一個「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預算1億元。","李部長鴻源：本部提撥的基金預算是1億6,000萬元，教育部4,000萬，總共2億元。","林委員佳龍：計畫輔助全國303所小學推動母語教學等等，但事實上有些活動的出席率很低，而內政部在執行上似乎也沒有規劃配套措施，包括村里長的參與、協助，或者對這些新住民有一定的鼓勵措施。相對於新加坡那種移民國家，在這方面甚至會有一些補助，或是想辦法鼓勵新住民儘快融入社會。本席覺得這個計畫的執行效果不佳。","李部長鴻源：執行效果方面會有城鄉差距，在都會區一般執行效果都非常好，這一點我們會努力，因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工作，我會親自督導此事。","林委員佳龍：尤其針對來自東南亞的新住民，其實他們是我國要有新的南向政策非常重要的媒介，就是透過移民。在陸配方面，因為語言相通，所以適應上比較沒有太大的問題，可是政府對這方面相對投資的資源太少，而且各單位的整合工作也做得不很好，請貴部改進，真正落實讓新住民能很快融入我們的社會。我知道國安單位過去有一些調查，過去陸配或大陸人士對入籍台灣取得中華民國的身分證並不那麼積極，可是在2008年總統大選前後，申請入籍者有非常大幅度、快速的增加。過去有一些大陸人士或以配偶身分，或因工作來台，並未在法定時間內就完成入籍，請問內政部是否發覺有一些比較大幅度、異常的申請入籍的現象？","李部長鴻源：這部分我比較不清楚，請署長說明。"],["林委員佳龍：好。"],["主席：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謝署長說明。","謝署長立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想主要原因是2009年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做了一次修正，將入籍年限從8年改為6年，所以相對的，那段時間申請入籍的人數會比較多一點，最主要應該是修法所致。","林委員佳龍：即使有修法的因素，申請入籍人數增長的幅度、趨勢其實也有異常的現象，對岸現在是否比較有計畫地希望陸籍人士居住年限一屆滿就申請入籍？但因為涉及某些權利的問題，所以有些陸籍人士居住時限屆滿並不想申請入籍。","謝署長立功：是，他們在大陸那邊也有一些福利，他未必肯馬上放棄。","林委員佳龍：所以申請入籍人數突然大幅度增加，這代表了中共對台的政策。雖然我認同所有入籍台灣者，我們都應該當作自己的國民、公民，享有一切應有的平等對待，我也相信他們會認同台灣。可是對於陸籍人士移居台灣前居住省分的對台工作單位，你們要去釐清、調查，他們有些政策性的指導，這也反映在移民申請入籍取得身分證人數的變化上，請你們給我一個比較詳細的趨勢變化。","謝署長立功：簡單向委員說明，大概92、93年當時結婚人數最多，6年之後，他們差不多已達到取得身分證的居留門檻，所以當時取得身分證的人數的確較多。但您講的事情，我覺得還是應該注意，我們不能排除那種因素，多注意一點總是對的。","林委員佳龍：好。最後，請問陳光誠來訪一案的審查是否已完成？陸委會一直講移民署的程序已經完成，但他還有一些需要行政處理的作業，請問到底是如何？","謝署長立功：原則上我們都已同意，大概還有一些補件的問題，所以……","林委員佳龍：還在補件嗎？其實他已經又送給你們新的證件了，你們所在乎的美國AIT能否確保陳光誠來台訪問之後能夠取得返美的簽證，這部分尚未確定嗎？"],["謝署長立功：我們會跟陸委會再……"],["林委員佳龍：這個問題我已在此問第三次了。","謝署長立功：是否容我私下再跟委員報告，因為這裡面稍微還有一點比較特別的因素。","林委員佳龍：好，請你私下再向我說明，我上次也問過，我還以為都完成了。謝謝。"],["謝署長立功：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聽說部長加入國民黨了？"],["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有一陣子了，事實上有好幾個月了。","李委員桐豪：我本來今天帶了一個親民黨的別針給你，但是現在已經收起來了。","李部長鴻源：我還是很樂意，因為……","李委員桐豪：我現在收起來了。江宜樺院長加入國民黨是在擔任副院長期間，他擔任內政部部長時並未加入國民黨，當時的市場傳聞是他可能要選台北市長，但後來事實證明他被高昇為行政院院長。你加入國民黨，是不是也準備高昇或競選？","李部長鴻源：沒有，完全沒有。"],["李委員桐豪：那你為什麼需要加入？"],["李部長鴻源：其實因為黨部三天兩頭就跑去泰山……","李委員桐豪：那你的意思是親民黨黨部不夠努力，沒有三天兩頭跑去你家？","李部長鴻源：不是，我的考量是身為執政黨的政務官，加入執政黨是一個民主的常態，我想這是唯一的原因，不會有第二個原因。","李委員桐豪：OK，等到2016年國民黨輸掉的時候，不知道你會不會離開國民黨？","回到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條文，請問謝署長，目前台灣地區持有效外僑居留證的人數有多少？"],["主席：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謝署長說明。","謝署長立功：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問的是所有的外僑居留證，是不是？","李委員桐豪：對。我向你說明，3月份的資料是48萬9,024人。"],["謝署長立功：是。","李委員桐豪：請問本法修法的概念是希望能積極吸引人才，是不是？"],["謝署長立功：是。","李委員桐豪：現行擁有外僑居留證者應該是最有機會變成我們希望吸引人才的一部分，因為它是現有的人才庫。"],["謝署長立功：是。","李委員桐豪：這些擁有外僑居留證者，您知不知道有多少人從事商業、工程師和教師工作？這裡的教師當然很多是外語教師，不見得是我們所希望的那種高級研究人才。署長知道有多少人嗎？","謝署長立功：應該只有幾萬人而已，人數很少，因為絕大多數都是外籍勞工。","李委員桐豪：商務人士有4,851人，工程師有2,247人，教師有6,485人，out of 48萬9,000人。我所要說的是什麼？我們今天修這個法，立即有機會申請永久居留身分的人是這麼的少，你怎麼可以期待台灣靠你們這樣的修法就能達到廣納國際人才的目的？部長是否可以對此說明？","李部長鴻源：我的看法跟委員完全一樣，所以我到內政部之後就要求移民署，把我們的移民法變成積極的移民法，但是現在和理想之間還有很大的差距，我們希望更多的法規對這些白領人士更友善，所以我們會非常虛心的向大院請教。事實上，我也針對這個事情跟江院長討論過，像中研院的研究員和我台大的一些同事都碰到困擾，就是他們想要歸化成中華民國國民，但是我們不允許雙重國籍，他必須放棄美國籍，但是他不可能放棄美國籍。因此，我向院長報告有沒有可能把雙重國籍當作我們的政策，院長說茲事體大，他要再討論。所以我們事實上是有考量到那一塊，只是那一塊已經超出內政部所能做的決定，我們是有朝那個方向在規劃。","李委員桐豪：我們知道申請國籍和申請永久居留還有資格上的差異，請問署長，申請永久居留的資格是什麼？"],["謝署長立功：一般的是要居住5年。"],["李委員桐豪：就談特殊的部分。","謝署長立功：對於特殊貢獻，我們有一個審查會，也是跨部會的機制……","李委員桐豪：還要跨部會？當需要跨部會的時候，就表示這不是常態，非常態才需要跨部會；如果是routine，就不用跨部會。在美國我們經常看到申請各種身分，它有一個quota，表示很多人想到美國，然後要排序、排時間表，看編號排到何時等等，表示很多人在美國申請到永久居留，可是他最後的目標是要得到公民權，大多數是這樣，當然不是絕對，有些只是為了工作方便。相同的，今天我們是不是也是這樣的目標？就是讓想申請永久居留的人到最後可以變成公民，還是只是讓他進出方便而已。","李部長鴻源：目前台灣的移民跟美國相比，我們差太遠了。"],["李委員桐豪：當然差太遠了。","李部長鴻源：現在我們讓他有永久居留，只是讓他工作方便、進出方便，我們對這一塊……","李委員桐豪：所以你沒有quota，也沒有目標，對不對？"],["李部長鴻源：沒有quota。","李委員桐豪：有沒有目標？比如一年5,000人。政府制定政策總是希望有一個目標，比如今年希望能夠爭取多少人。事實上，今天本席來的時候，我想到吸引國際人才100萬人，用10年達成，如果我是執政者，我就叫出這個口號，廣開大門，吸引有資格的東南亞或是歐美的青年才俊，就100萬人。其實這有很多意義，除了經濟的意義之外，對我們整個人口結構的改變都有幫助。","李部長鴻源：是，我完全同意。","李委員桐豪：但是你沒有目標，你只是修法，提出必要條件而已，你只是把障礙排除，但是我們還是在這邊守株待兔啊！","李部長鴻源：就這個事情，移民法當然很關鍵，這是第一個；其次是整個國家要營造出友善的氛圍，這裡面包括很多很多的東西。","李委員桐豪：對啊！所以我說執政者如果喊出這個口號，至少別人在心裡上就不會有那麼大的障礙和疑慮了。再請教部長，我剛才問永久居留條件為何，其實還要跟我們的學校教育結合，如果今天既有的所謂有成就的人士不太願意來台灣申請，我們至少可以從頭培養，這個培養就涉及到我們整個教育體系是否可以進行這樣的建構。比如我們現在有很多流浪教師，我們到東南亞各地設立僑校，鼓勵優秀的學生回到台灣繼續讀大學，然後我們給予永久居留的身分，讓他成為我們一部分的生力軍，有沒有這樣的構想呢？","李部長鴻源：經建會有這樣的program，由他們回答比較適合。","李委員桐豪：請問陳副主委，有沒有這樣的構想？"],["主席：請經建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陳副主任委員小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對僑生這一塊進行規劃，如果他來台灣唸大學，也願意留在台灣，我們希望他可以立刻……"],["李委員桐豪：還在規劃？","陳副主任委員小紅：我們已經放寬，就是往這個方向走。","李委員桐豪：我之所以問這個，因為這是其中一種可能性，就是剛才提到的居留身分如何認定，你們對這部分寫得很含糊，你們還加上但書，就是一些排除條款，對不對？","陳副主任委員小紅：其實早期沒有港澳條例之前，香港、澳門的僑生一畢業是可以留在台灣工作，他可以立刻領到我們身分證。","李委員桐豪：所以我們定了一個法，反而限制住了，對不對？","陳副主任委員小紅：這是因為97和99年的變化，現在我們希望還是鬆綁，就是所有僑生只要願意留在台灣，能夠讓他立刻拿到台灣的身分。"],["李委員桐豪：但是你們的修法法條是這樣設計的嗎？"],["陳副主任委員小紅：因為修法涉及到……","李委員桐豪：請問謝署長，你們修法的法條有沒有像經建會這樣的想法呢？","謝署長立功：其實我們早就有了，去年勞委會鬆綁了兩年工作經驗，其實就可以把那些僑生留下來了。","李委員桐豪：我所講的是今天我們修外僑居留的部分，這邊是規定要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是我國所需的高級專業人才，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署長，這個門開得太小了吧？","謝署長立功：不是，我們沒有辦法用一個法條規定得這麼清楚，而且產業需求可能會改變。"],["李委員桐豪：那麼你反映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哪個條文呢？","謝署長立功：報告委員，這就是留待跨部會的機制，因為要在法條裡面規範的話，可能……","李委員桐豪：時不我與，等不及啦！","謝署長立功：這個已經做很多年，這不是新法。","李委員桐豪：今天你要把它變成一套機制嘛，這套機制讓我們可以吸引外國的年輕優秀人才來到台灣，我們如果有這些能力，當然可以去做，但總是要有一套嘛，如果法律上沒有的話，人家怎麼會期望？","謝署長立功：在移民法裡面可能沒有完全解決這個問題，是在別的法裡面解決。"],["李委員桐豪：那他可以取得永久居留嗎？"],["謝署長立功：可以啊！"],["李委員桐豪：根據哪一個條文？"],["謝署長立功：就是剛才講的……"],["李委員桐豪：那就太那個了吧！","謝署長立功：其實我應該這樣講，有一個整套的作法……","李委員桐豪：我舉一個例子，美國對於申請移民有一定的程序，在程序裡面找不到，就可以證明是必要的人才，只要是必要的人才，那他就可以申請。","謝署長立功：這就是我說的，經濟部經建會這邊可能需要做產業方面的調查。","李委員桐豪：所以可以看到，今天我們要修一個法，各個部會之間還沒有想清楚。","謝署長立功：沒有，其實……","李委員桐豪：我再請問署長，這裡面排除了一個183天的條款，然後加上離開國家5年以上就不能有居留權，這個意思是不是說在這5年之內，我在台灣不必居留超過183天，就可以取得進出自由，是這樣嗎？"],["謝署長立功：對。"],["李委員桐豪：這是不是又放得太鬆了呢？","謝署長立功：其實我們要參考我們競爭的國家，像南韓、新加坡等，因為我們所設定的競爭對手……","李委員桐豪：我跟你講，我不在乎啦！其實我們管得很鬆，如果今天是美國的話，另外有一個Reentry Permit，叫白皮書，事實上，兩、三個月回去一次時，我們很多同事回去都被刁難，只是兩、三個月，在六個月之內都被刁難，為什麼？因為有183天的限制。同樣的道理，今天我們要規定得這麼鬆，我也沒有意見，但是至少報稅要在台灣報吧？有這樣要求嗎？","謝署長立功：就源課稅的部分，應該是……","李委員桐豪：他願不願意繳稅？如果他不繳稅，又自由進出臺灣，你不覺得很奇怪嗎？","謝署長立功：只要他在臺灣有所得，照理說在稅法上都可以有所規範。","李委員桐豪：我不曉得是否可以課稅到？因為你們給時間是太寬限了，他在國外的很多所得可能都徵收不到，以上。"],["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幾個問題請教部長，關於你的黨籍、將來生涯規劃的安排這部分我們都予以尊重，部長，你來自教育界，是嗎？"],["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是。"],["黃委員偉哲：你原先在哪個學校教書？"],["李部長鴻源：台大。","黃委員偉哲：如果將來你公職退休、離開政壇了，你會回學校教書嗎？"],["李部長鴻源：目前是這樣規劃的。","黃委員偉哲：這樣規劃的，如果是另一種情形，就是在你退職、離開政壇之後，如果有私立學校邀請你擔任專職教師的職務……","李部長鴻源：我不會做這樣的事情，沒有這樣的規劃。"],["黃委員偉哲：沒有這樣的規劃？","李部長鴻源：因為我覺得對我的人生來說，最大的貢獻已經不是教書了！","黃委員偉哲：好，因為你擔任過部長職務，如果私立學校想延聘你擔任校長職務，你會去嗎？"],["李部長鴻源：也不會……"],["黃委員偉哲：也不考慮？","李部長鴻源：我沒有這樣的規劃，也不會考慮。","黃委員偉哲：應該這樣說，這件事分為兩個層次，就一個政務官或高階文官來說，最嚴格的標準應該是只有教育行政官員才有所謂旋轉門的問題，才會被人認為是有問題的。如果是一般的政務官去擔任大學的校長等職務，本席認為並不是那麼嚴重。為什麼？Sanchez是哈佛大學校長，是嗎？"],["李部長鴻源：我不清楚。","黃委員偉哲：沒關係，我來告訴你！後來他擔任美國的商業部長，後來也離開了！本席覺得就某種程度而言，你到私立學校去教書是你的生涯規劃，當然你的選擇是不要去!但是別人如果要去，就要在就業市場上去跟年輕的PhD競爭，至於退休金是要領全額還是打折？這是可以討論的配套。","剛才我聽你說，如果是回到公立學校台大教書，是可以考慮的？","李部長鴻源：回台大就是我的本職，就是純教書不會再兼行政工作。"],["黃委員偉哲：就是不會考慮到私立學校教書？"],["李部長鴻源：不會。","黃委員偉哲：另外一個問題，公辦初選是最近的議題，就是有一些大黨，因為人頭黨員問題造成一些困擾。部長你也知道，因為國家有提供經費補助政黨辦初選，全國大都選擇同一天辦理投票，避免造成黨員間的流弊或流動情形，不過坦白說，辦理一次公辦初選的費用就像辦公投一樣，所花的費用是很高的。","李部長鴻源：在我的印象裡，辦理公投一次要花費2億元。","黃委員偉哲：有人告訴我2億元、有人告訴我4億元、也有人告訴我要8億元，但是不管如何……"],["李部長鴻源：都是很大的數字。","黃委員偉哲：如果是這樣，內政部做為一個選政機關，過去有沒有規劃過公辦初選？現在的情形如何？對於未來的公辦初選，你的態度是如何？","李部長鴻源：對於公辦初選的細節部分，我沒有那麼清楚，但是據我的瞭解，內政部並沒有這樣的規劃，我個人也不贊成這件事。"],["黃委員偉哲：你個人也不贊成這樣的事情？因為是花國家的錢？","李部長鴻源：不是花國家的錢的因素，而是台灣的政黨太多了！只要這個法一開始實行，就是所有的黨都適用，不能只針對大黨補助，假如每個政黨都要求這麼做，這樣我們……"],["黃委員偉哲：是行政上的負擔？"],["李部長鴻源：行政上的負擔太大！"],["黃委員偉哲：而且資源的分配上……","李部長鴻源：在資源的分配上也不公平，國家也沒有那麼多資源可以做這件事。","黃委員偉哲：是。回到今天的主題，對於入出國移民法所提到的，如果將來把可以參與其他的活動把「居留」改為「停留」，關於這部分內政部有怎樣的看法？會因為會從事跟簽證目的不一樣的活動，而把他境管或遞解出境？哪些活動他可以參加？或是說所有的政治性活動都不能參加？或是沒有政治性或公共政策的就可以參加？事實上很多公共政策議題的活動背後還是有政治性的色彩，這個紅線不太好畫。","李部長鴻源：只要是居留的外國人，除了選舉權外，他的權利義務跟國民的權利義務都是一樣的。","黃委員偉哲：如果是停留，你的看法是如何？","李部長鴻源：我們曾經跟很多委員討論過，譬如說是集會遊行他能不能參加？現在政府的傾向是非政治性的活動，就同意讓他參加。","黃委員偉哲：本席舉個例子，在美國管制槍枝與否，是公共政策議題，但是背後就有共和黨、民主黨不同的意識形態。墮胎也是公共政策議題，背後也有共和黨、民主黨不同的意識形態的政治立場，這個界線是很難切割、劃分的。","請教部長，什麼樣的情形可以跳脫政治的層次？或是沒有一個很清楚的政治色彩，純粹是就公共政策議題？","李部長鴻源：目前行政院所提出的條文是「非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或參加合法且非政治相關之請願或集會遊行。」","黃委員偉哲：這樣會不會給內政部太大的裁量權？關於「非政治相關」的範圍，請你想想是要正面表列？還是負面表列？總是要給社會一個可依循的標準。","李部長鴻源：如果大院同意這個法條，我們一定會把後面的……"],["黃委員偉哲：明訂在施行細則上？"],["李部長鴻源：再把它定義清楚。"],["黃委員偉哲：本席希望這部分能夠定義清楚。謝謝部長。"],["李部長鴻源：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鎮湘、李委員貴敏、吳委員秉叡、楊委員應雄、陳委員亭妃、葉委員宜津、薛委員凌、林委員正二、林委員世嘉、蔣委員乃辛、姚委員文智、呂委員學樟、李委員昆澤、蘇委員清泉、陳委員歐珀、管委員碧玲、田委員秋堇及吳委員育昇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現在進行討論事項。討論事項的第一案、第二案、第三案及第四案，都有針對相同的條次提出修正，這四案併案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所以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併案審查。","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先將所有提案條文唸一遍。"],["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段落：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六、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段落：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段落：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八、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段落：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九、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段落：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段落：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十一、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段落：跨國(境)婚姻媒合：指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十二、跨國（境）婚姻媒合：指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五　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國軍人員、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但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及相關機關分別定之。","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核准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九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四、在國外出生，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九、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十、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十一、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十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學或其組成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僑生。"],["段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十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段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十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段落：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十五、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或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申請之。本人居留許可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限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結婚滿四年，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受配額限制。","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入國，逾期停留未逾十日，其居留申請案依前項規定定有配額限制者，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但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二、在國外出生，未滿二十歲，持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且於申請時其父或母在臺灣地區之戶籍未遷出國外。","三、在國外出生，持我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居留滿一定期間，規定如下：","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或第九款申請者，為居留滿一年且居住三百三十五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留滿三年且每年居住三百三十五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其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得行使或負擔該子女之權利義務，並已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仍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限制。","申請定居，除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外，應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二年內申請之。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或於其定居許可後申請之。本人定居許可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定居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二、未滿二十歲，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但該核准居留之直系尊親屬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一款或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工作。","四、符合前款規定，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年滿二十歲未婚且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五、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六、經僑務主管機關核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之自行回國就學僑生。","七、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之外國人，其符合前項第三款規定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其隨行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未婚且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外國人申請居留原因與其原持入國之停留簽證目的相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學或其組成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僑生。","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學生。","三、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教學機構就讀滿四個月，並繼續註冊三個月以上之學生。","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實習。"],["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二、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七、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或有撫育該子女之事實。","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外國人持外僑居留證，因原居留原因變更或消失，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一、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但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但書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二、年滿二十歲，原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居留，而在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就學之學生，或在我國就學之僑生。","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依第二十三條或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三、曾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四、曾非法入國。","五、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內容不實之證件申請。","六、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提供身分證件予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七、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或收養。","八、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十、所持護照失效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十一、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十二、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十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十四、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十五、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段落：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戶籍未辦妥遷出登記，或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十六、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戶籍未辦妥遷出登記，或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段落：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情形。"],["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情形。","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不予許可我國國民在該國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不予許可該國國民在我國居留。","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一、二十歲以上。","二、品行端正。","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前二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本人之永久居留許可依第三十三條各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永久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受配額限制。","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二、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三、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四、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發給之外僑居留證效期為一年，且不得申請延期。"],["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二、從事簽證事由或入國登記表所填入國目的以外之觀光、探親、訪友或一般生活上所需之活動。"],["蕭委員美琴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停留、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七、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居留原因之取得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於曠職失去聯繫，經該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時，其外僑居留證併同失其效力，外國人應自外僑居留證失其效力之日起算十五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與依親對象離婚，其有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或有撫育該子女之事實。","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吳委員秉叡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四、出國五年以上。","五、回復我國國籍。","六、取得我國國籍。","七、兼具我國國籍。","八、受驅逐出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章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一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二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三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四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五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六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七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本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前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不得以其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但抵達我國時，符合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簽證、免簽證，或搭機（船）前經權責機關同意入國（境）之乘客，不在此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八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起飛（航）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之資料。乘客之資料，必要時，應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前項資料之通報方式、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楊委員麗環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　　為協助移民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識字及公民教育；除由政府辦理外，並得委託民間辦理。","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以學習者為主體，推展前項教育。","第一項教育之課程、教材、師資、評量、證明、期程、配套措施、評鑑、補助、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二條　　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傳染病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應逐案申請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未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移民業務相關廣告。","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營業狀況，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八條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者，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為限。","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應備文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九條　　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十四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變造、內容不實或冒用身分取得。","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十八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前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下列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以電子設備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五、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必要時，並得將所攜帶之物扣留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前項所定查察，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五條　　未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移民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二、許可經撤銷、廢止後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九條　　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一、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二、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諮詢、仲介移民基金，未逐案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四、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五、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未每年陳報營業狀況、陳報不實、未依規定保存相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未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未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陳報業務狀況。","二、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保存媒合業務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三、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未善盡查證或保密義務。","四、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受媒合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而提供個人資料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個人資料。"],["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八十三條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三、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到場接受詢問。","六、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七、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八十九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及人口販運犯罪案件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主席：剛才是把整個提案條文已經宣讀一遍，這一次包括行政院提案以及王委員育敏等24人提案、蕭委員美琴等36人提案、吳委員秉叡等20人提案這四案併審，現在就程序進行協商，好不好？"],["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本席有會議詢問。"],["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在進入協商逐條討論之前，本席先提出質疑，現在有關國籍法的歸化取得國籍，跟移民法的永久居留權，這裡面的衡平、兩個互相對照是怎麼樣？","另外，有關移民法的永久居留權，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長期居留權這兩個部分，我們都沒有看到行政機關能夠明確表達意見，這兩個部分不討論清楚的話，其實很多的問題都會卡住。","本席具體建議是不是先請行政機關針對這兩個問題提出意見，我們再來作逐條審查？謝謝。","主席：針對李委員俊俋剛才提出的建議，主要是國籍法跟移民法這兩個法之間的衡平原則，以及對照的部分，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謝署長說明。","謝署長立功：主席、各位委員。國籍法部分先請戶政司說明，後面再說移民法的部分。"],["主席：請內政部戶政司蘇副司長說明。","蘇副司長清朝：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國籍法的修正草案，已經在大院審查中。","主席：剛才李委員的意思是說現在國籍法與移民法這兩個法之間的對照關係，還有衡平的這些問題，因為還有涉及到兩岸關係條例的部分，那個是屬於陸配的部分，也就是這幾個法之間，我們現在要來修正，修正部分一定涉及到相關權益的連動，這些連動關係裡面，行政部門的原則跟立場是什麼？不是單就你所主管的那個法，而是你所主管的那個法在修正時，連動到另外兩個相關的部分，你們行政部門的立場跟原則，你聽得懂本席的問題嗎？","蘇副司長清朝：有關國籍法的修正，國籍和永久居留是分開在不同的法律裡面，永久居留是規定在入出國及移民法，這是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版本，還是維持這樣的立法體例，就是在國籍法裡面不去規範永久居留相關的事項。","主席：所以國籍法裡面，你們傾向不去規範？","蘇副司長清朝：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版本，還是維持這樣的立法體例。","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歸化要三年，對不對？","蘇副司長清朝：歸化三年是外籍配偶的部分，如果是一般的外國人是五年。"],["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我是問你國籍法與移民法的衡平原則。","謝署長立功：這個我來說明一下，外籍配偶與一般人的歸化當然有一點不同，所以在相關的法令中即便有一些差異性，但也還算是合理，因為它屬於婚姻移民，所以跟一般移民還是有些不同。"],["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意思是，在國籍法的規定中，即使是有關外籍配偶的歸化，它與移民法中的永久居留權部分當然要有衡平的考量，但是現在國籍法中對於外籍配偶的歸化好像要三年，而永久居留權則要五年，所以我才會提出質疑，這個衡平性到底是怎麼樣？另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有關陸配部分的衡平關係又是如何？請行政單位先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案，你們到底要怎麼處理？不然我們要怎麼審？我現在的問題是在這裡，這涉及國籍法、移民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三個法案，這部分的衡平到底要怎麼處理？如果你們各規定各的，那不是彼此矛盾衝突嗎？所以我們希望行政機關先去彙整，把這個講清楚之後，我們才有辦法審查，這是我的意見。謝謝。"],["主席：請陸委會吳主任秘書說明。","吳主任秘書美紅：主席、各位委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拘留部分的設計有依親居留與長期居留，依親居留是四年、長期居留是兩年，這是一般的居留制度；另外有一項專案長期居留，那是基於特殊的考量，例如經濟、科技及教育等，期限是兩年；另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還有工作居留及商務居留，這部分目前政策上還沒有開放，但是不會走到定居的階段，就是有點類似永居，這部分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有這樣的規劃；至於婚姻移民部分，如我方才所說的，一般居留是依親四年加長居兩年，共六年，這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主席：部長，我做這樣的建議，因為方才也有委員提到，而我在之前的答詢中也聽到，有關國籍法、移民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凡涉及移民、配偶這些問題都會跨到這三個法，現在不管是要審查其中哪一項法案都會有不同的委員提到，例如若審查移民法，就會去提到國籍法是怎麼規定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又是怎麼規定等等。目前行政院有沒有哪一個政務委員在負責協調這三個法及這次的修法？"],["謝署長立功：應該是羅瑩雪政務委員。","主席：行政院內部有沒有針對此次這三個法相關的修正條文做對照表或說明？例如修改國籍法這一條會連動到移民法的哪一部分；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幾條時，在國籍法及移民法中又是如何配套對應。這要給本委員會一個很明確的對照資料，才不會修出來之後相互衝突。部長懂得我的意思嗎？請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我懂委員的意思，這三個法是分開審查……"],["主席：在這個委員會是分開審。","李部長鴻源：行政院審查時也是三個法分開。所以現在我們能做的就是，在內政部所主管的國籍法及移民法有關居留部分，我們一定會讓兩個法衡平，至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我們可能會再與陸委會協商。原則上內政部所主管的兩個法，我們會馬上做到讓它衡平，至於陸委會所負責的部分，我們會主動找陸委會，希望未來所有的條件都是衡平的。","吳主任秘書美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制度上是比較嚴格的，目前修法雖趨向衡平的階段，但是恐怕也不是一步就整個拉平。"],["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及移民法等三個法案都是江委員在安排議程，江委員也很關心。我還是要建議，這三個法不是併案，而是同一時間進行審查，第一，每位委員關心的重點不太一樣；第二，上次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時，部長沒來、署長也沒來，只派副署長來，對不對？那麼以長期居留、永久居留與外國人歸化的永久居留為例，長期居留也不像主秘方才所提到的有對特別居留比較嚴格，事實上並沒有，有一些規定反而是比較鬆的，所以我覺得移民政策與歸化的程序要好好做一個檢討，你不能切到永久居留，因為這個歸化的程序還是要連動去做一些處理，對不對？所以我建議，既然都是主席在安排議程，而主席也很用心，就請行政部門要尊重委員會，幾個單位把這些講清楚，事實上我們民進黨也支持這確實要做一次通盤的檢討，不要拆開來之後各說各的、問這個又說他沒來。理論上這應該是內政部移民署要就這整個案去做，因為它是主管機關，不管陸配、外配或外籍人士，查察機關都是內政部，每次陸委會來都說自己是協調機關而不是主政機關，結果在制定長期居留或相關的歸化程序時，卻都是陸委會表達比較主導性的意見，我覺得這在立法上沒有一個比較衡平性的思考，所以我建議大家要一起來，把話講清楚，對於委員在立法過程中若有一些要諮詢或請教的部分，也會比較方便。"],["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委員指教的部分，我會指定一位次長，除了就本會部分，並再邀請陸委會，在那一塊做一個衡平的考量。另外，也拜託委員會，對與歸化居留不相關的部分，今天是不是可以先進行審查？"],["主席：我們先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剛才休息時，有幾位委員對於國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等三個法案之間的相關連繫及衡平考量的原則提出關切，也擔心修法過程不夠完備，所以經協商結果，請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就剛才所提到的三個法案於此次修法內容之相關連動部分作通盤檢討並提出綜合歸納，於本週四以前提出詳細書面說明給本委員會。同時，請於星期四之公聽會中提出說明及報告，待公聽會結束之後，本會將另擇期舉行修法的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潘委員維剛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本次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第九條修正之目的主要在於放寬無戶籍國民入境台灣的規定，關於這個議題本席認為既然政府認為無戶籍國民也是我國國民，因而發放我國護照給其人，至少就應該要給予入境我國免簽證的待遇，才符合我國發給其人護照之真正意義。","關於無戶籍國民的緣由，係因為我國早年經歷戰亂，而政府為了體恤當時因為躲避戰亂而四處飄蕩的國人，因此所衍生出的制度，期盼國人雖人在海外，但是仍然心繫國內，使得海內外能夠團結一心為國家努力。並且由於我國採取屬人主義，因此在海外出生的子子孫孫都能夠因為其祖先為我國籍就能夠取得我國國籍。然而我國關於人口政策較為細緻，分為國籍與戶籍兩種政策，因此有國籍不一定有戶籍，而形成今日的無戶籍國民。而目前無戶籍國民雖持我國護照但欲進入我國仍須事先聲請，本席認為此亦為國家安全管理的議題，因此多做把關也是為了國家安全，因此僑胞也應該要為了國家安全一起努力，但管理的程度應該有改善的空間。","本席認為移民署對於這個管制政策也應該要著手進行改善，例如對於無戶籍國民其在所居住的國家已經擁有居留權時，移民署應該一次核發與我國護照相同效期的入出境許可，鼓勵僑胞常回台灣接觸國內各界，使得我國人力資源能夠獲得更多的改善，並使得僑胞對於國家認同提升，此為一舉兩得之方法，期盼移民署儘速研擬相關配套。","主席：今天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0時58分）"]],"block_lines":[1,6,6,9,36,36,37,38,38,39,39,40,40,41,41,42,42,49,50,51,52,53,55,56,58,60,62,63,64,66,67,71,73,75,76,77,78,79,80,81,82,84,85,86,91,92,93,98,102,104,105,106,114,119,122,123,124,125,126,128,129,130,134,139,140,141,143,146,147,148,157,158,160,168,172,178,179,181,182,185,186,187,188,193,194,195,199,201,203,209,211,212,215,219,220,224,226,227,228,230,231,233,236,243,244,245,246,248,250,252,254,256,258,263,266,269,274,278,279,282,286,289,291,292,303,306,309,311,312,324,325,334,335,338,339,340,341,347,348,353,356,358,360,366,367,371,374,382,384,390,391,396,402,403,404,405,406,413,414,421,423,424,425,426,428,431,434,435,438,442,443,447,450,452,453,454,465,466,467,468,469,473,474,475,476,477,479,480,480,481,481,482,482,483,483,484,484,485,485,486,486,487,492,506,506,507,507,508,508,517,531,535,550,561,566,583,583,584,584,587,605,612,616,618,632,645,658,668,670,672,674,676,678,680,682,684,687,690,694,696,697,709,714,717,727,734,740,743,747,749,758,764,766,775,778,779,785,793,795,797,800,803,806,808,810,815],"person_count":{"繼續審查":1,"主席":24,"李部長鴻源":34,"邱委員志偉":28,"蘇副司長清朝":5,"謝署長立功":29,"陳副主任委員小紅":16,"李委員俊俋":12,"林委員佳龍":7,"李委員桐豪":11,"黃委員偉哲":9,"行政院提案條文":38,"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1,"一、國民":1,"二、機場、港口":1,"三、臺灣地區":1,"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1,"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2,"蕭委員美琴等提案條文":1,"吳委員秉叡等提案條文":1,"楊委員麗環等提案條文":1,"第五十六條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1,"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1},"persons":["繼續審查","主席","李部長鴻源","邱委員志偉","蘇副司長清朝","謝署長立功","陳副主任委員小紅","李委員俊俋","林委員佳龍","李委員桐豪","黃委員偉哲","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二、機場、港口","三、臺灣地區","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蕭委員美琴等提案條文","吳委員秉叡等提案條文","楊委員麗環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title":"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102年5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地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