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楊委員麗環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4時46分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下午4時58分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54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盧嘉辰  李昆澤  陳根德  葉宜津  楊麗環  羅淑蕾  劉櫂豪  林國正  魏明谷  蔡其昌  林明溱  陳雪生  李鴻鈞  王廷升  管碧玲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廖正井  陳歐珀  李桐豪  許忠信  蕭美琴  邱志偉  段宜康  江啟臣  廖國棟  徐耀昌  吳育仁  黃偉哲  鄭天財  孔文吉  陳碧涵  呂玉玲  林佳龍  黃昭順  徐欣瑩  江惠貞  林正二  王惠美  呂學樟  楊瓊瓔  蔣乃辛  林滄敏  李貴敏  邱文彥  簡東明  蘇清泉  許添財  徐少萍  陳明文  姚文智  陳亭妃  王進士  潘孟安  張慶忠  陳其邁  林德福  吳育昇  潘維剛  高金素梅 黃文玲  陳怡潔  鄭汝芬  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林鴻池  楊應雄  吳秉叡  邱議瑩    委員列席53人 列席官員: 4月29日(星期一) 交通部 部長 葉匡時 路政司 司長 林國顯 航政司 司長 陳天賜 會計處 處長 洪玉芬 民航局 局長 沈 啟 高速鐵路工程局 局長 朱 旭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長 范植谷 觀光局 局長 謝謂君 航港局 局長 祁文中 公路總局 局長 吳盟分 副局長 陳茂南 運輸研究所 組長 王穆衡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歐晉德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處長 劉清芳 5月1日(星期三) 交通部 部長 葉匡時 路政司 司長 林國顯 會計處 處長 洪玉芬 總務司 副司長 黃定環 人事處副 處長 林正壹 重大工程督導會報 技監 鄭賜榮 航政司 簡任技正 劉志鴻 國道高速公路局 局長 曾大仁 國道新建工程局 局長 曾大仁(兼代) 組長 陳國隆 公路總局 副局長 趙興華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長 林秀春 5月2日(星期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石世豪 主任秘書 翁柏宗 綜合規劃處 處長 蔡炳煌 通訊營管處 處長 陳國龍 簡任技正 梁溫馨 傳播營管處 副處長 徐國根 資源技術處 處長 陳子聖 內容事務處 處長 何吉森 法律事務處 處長 謝煥乾 北區監理處 處長 鄭泉泙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處長 劉清芳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副秘書長 林宗男 主  席:李召集委員昆澤 專門委員:林上民 主任秘書:尹章中 紀  錄:簡任秘書 陳錫欽 研究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陳杏枝 薦任科員 江文雄 4月29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併案審查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九條第一項修正為「大眾捷運系統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或得將管、線附掛於沿線之建物上。但應擇其對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相當之補償。」後,議事錄確定。 二、交通部部長葉匡時率同所屬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相關業務主管列席就「國內航空、高鐵、臺鐵、國道客運與海運客運費率、票價以及國家風景區收費、票價調整政策」及「高鐵訊號異常全線停駛事件因應處理與後續檢討」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並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歐晉德列席備詢。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葉匡時、路政司司長林國顯、高速鐵路局局長朱旭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歐晉德報告後,計有委員盧嘉辰、李昆澤、陳根德、葉宜津、楊麗環、羅淑蕾、魏明谷、林國正、蔡其昌、劉櫂豪、林明溱、陳雪生、許忠信、楊瓊瓔、廖國棟、簡東明、許添財、鄭汝芬、江啟臣、邱志偉、黃偉哲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歐晉德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葉宜津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及委員陳怡潔、陳亭妃、林佳龍、徐耀昌、潘維剛、黃昭順、李鴻鈞、黃文玲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復議案1項: 針對102年4月22日交通委員會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李昆澤等32人擬具「大眾捷運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33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所通過第十九條條文,提出復議。並將第十九條第一項修正為「大眾捷運系統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或得將管、線附掛於沿線之建物上。但應擇其對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相當之補償。」,其餘照審查會通過之條文通過。 提案人:盧嘉辰  葉宜津  楊麗環 連署人:李昆澤  陳根德 通過臨時提案8項: 一、目前未收費之國家風景區景點應暫緩研議收費,交通部應先檢討現行已有收費之景點,當初收費之理由,所收取之門票是否有達到目的,是否會剝奪使用者權利?並於1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林國正  盧嘉辰  劉櫂豪  陳根德  葉宜津  李昆澤 二、海陸空交通費率及票價醞釀全面調漲,政府應謹記教訓,「油電雙漲」雖打著「公平正義」大旗,但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停滯消費,一時間成本被整體推升,萬物喊漲,通膨、通縮各種恐慌、憂慮甚囂塵上落得全民皆輸,前車可鑒。建請交通部研議重新擬定票價費率計價方式,規劃離峰、尖峰,不同車種或通行時間長短為計價基礎,並分階段實施,讓基層消費者亦能享有行的權利,又能顧及產業的生存及發展。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盧嘉辰  陳根德  林國正  李昆澤  劉櫂豪 三、中山高五楊高架道路20日全線通車後,分別在3月29日、4月19日、23日發生三起火燒車意外,交通部應和消防署及地方政府研議高架道路救災、救人,跨縣市的聯合搶救機制,並建立緊急送達的醫療體系。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盧嘉辰  陳根德  林國正  李昆澤  劉櫂豪 四、高鐵接連發生炸彈事件、號誌停駛事件,均發生資訊告知不夠透明緊急應變慢,凸顯高鐵的風險管理不足。而交通部因應陸、海、空危機處理標準作業程序顯然也未發生應有之功能,亟待檢討。交通部高鐵局立即督導高鐵公司除查明原因外,重新檢討災害防救標準作業手冊及應建立中央、地方通報系統。另交通部應整合鐵公路制定營運共同規章,在災害或事故發生時,進行資源共享、互相救援。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盧嘉辰  陳根德  林國正  李昆澤  劉櫂豪 五、針對102年4月25日高鐵因系統訊號異常造成無法正常運轉達5小時,嚴重影響旅客之權益。爰要求高鐵局、高鐵公司對於團隊緊急應變規劃,電腦號誌異常檢視及電腦備份規劃,以及疏導旅客應變機制規劃,應於1個月內提出詳細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各委員。 提案人:陳根德  楊麗環  盧嘉辰  葉宜津  李昆澤  羅淑蕾  魏明谷  林國正  劉櫂豪 六、針對大眾運輸電梯點字錯誤百出,造成視障者窒礙難行,根據逢甲大學教授之研究,臺鐵、高鐵、捷運、機場等無障礙電梯點字設置導引錯誤高,例如臺鐵229站中,203站應設置無障礙電梯,但僅57站設置,建設率不到三成,因此請交通部調查所屬單位,針對無障礙電梯標示設置情況,並且改善,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魏明谷  李昆澤  林國正  劉櫂豪 七、針對高鐵因號誌異常,造成嚴重大停擺,尤其是發生停擺後旅客轉乘配套措施未做好,最後造成許多旅客受到延誤,因此請高鐵局、臺灣鐵路局、公路總局針對此一類交通停擺事故,其轉乘聯絡機制之規劃及檢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魏明谷  李昆澤  林國正  劉櫂豪 八、鑒於今年4月25日台灣高鐵系統出現異常告警訊息,導致44班列車無法正常運轉全線暫停營運,迄今仍查不出原因;且清晨6點發現訊號異常,列車時刻表資訊卻沒有即時更新,轉乘資訊更是不足,造成全台3萬5千個乘客乘車權益受損,台灣高鐵營運多年,緊急轉乘系統毫無配套措施,台灣高鐵公司責無旁貸,爰建請交通部在尚未查明高鐵停駛之原因,及相關緊急疏運之配套措施前,要求台灣高鐵公司票價不得調整。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5月1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列席就「高速公路計程收費費率方案」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採合併詢答,由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及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曾大仁報告後,計有委員管碧玲、楊麗環、李昆澤、羅淑蕾、林明溱、蔡其昌、李鴻鈞、王廷升、林國正、陳歐珀、林佳龍、許添財、邱文彥、葉宜津、盧嘉辰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曾大仁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盧嘉辰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及委員楊瓊瓔、劉櫂豪、魏明谷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審 查 事 項 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預算。(詢答及處理)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預算,處理完畢。 三、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45億2,143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99億9,379萬5,000元,減列「勞務成本」2億9,565萬5,000元(含「維護成本」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之「收費站區拆除暨改善工程」1億5,064萬9,000元、「國道事故處理費」4,06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440萬6,000元、「管理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之「地磅系統維護、長隧道故障及事故拖救費、特約民間大吊車費用、交控中心工務段服務區清潔維護、收費業務等委外費用」1億元)、「管理及總務費用」1,151萬8,000元(含「福利費」之「員工通勤交通費」922萬8,000元及「一般服務費」之「體育活動費」229萬元),共計減列3億0,717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6億8,662萬2,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2年度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相關經費26億1,951萬8,000元,包括其他獎金編列6,080萬7,000元。 經查,「交通部台灣區高速公路局員工工作獎金支給要點」係依據民國69年10月30日行政院台69人政肆字第25962號函辦理,並無法律授權依據,其法律位階核屬行政規則,以行政規則訂定「工作獎金」項目及支給標準、對象,顯與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及大法官相關解釋意旨不符。 惟國道高速公路局係為交通事業機構,敘薪較一般行政機關低,且無相關生活津貼,難以延攬優秀人才,亦為不爭之事實。爰此,102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所編列6,080萬7,000元之員工其他獎金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報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  蔡其昌 (2)有鑑於國道電子收費(ETC)屬重大交通政策,但遠通電收公司在執行ETC之興建-營運-移轉(BOT)契約過程中卻屢次違約,並累積龐大之違約罰金,而國道高速公路局和遠通電收公司雙方卻聯合組成不獨立、不公正之協調委員會,巧立理由為遠通電收公司護航,在遠通電收公司ETC年度利用率遠低於契約門檻值之情況下,仍做出一再延長履約期限,並推延違約罰金甚或免繳罰金之不公平、不合理建議案。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BOT/OT契約範本,若協調委員會非由公正、獨立之第3者所組成,其決議須經雙方合意才具效力,否則應提仲裁或訴訟。國道高速公路局應公開說明認定eTag投資為遠通電收公司違約整體解決方案之決策過程以及處理協調委員會建議案之過程。國道高速公路局同時必須為全民之荷包把關,在遠通電收公司ETC年度利用率未達契約門檻要求之前,暫停支付遠通電收公司高額之委辦費用。因此,基於遠通電收公司仍處於持續違約之事實以及國道高速公路局無法要求遠通電收公司公平、合理執行契約之事實,凍結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2年度預算委外費用10億2,989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  林佳龍 本項另有委員提案2案,不予通過: (1)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2年度編列206名駕駛人力需求,應由中央各機關目前超額之駕駛人力優先調派撥用,但卻未先從各機關調派撥用人力,而逕行編列預算,因此刪除該兩項預算三分之一,並應向交通部所屬機關調派超額駕駛人力。 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李昆澤 (2)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2年度勞務成本相關經費25億3,000萬2,000元,包括工務段交控中心委外勞務駕駛編列1億0,753萬元。 惟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未由中央各機關或交通部所屬各機關之超額駕駛人力優先調撥,卻另行編列委外駕駛人力200名,未依102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不符其精簡之政策及人力運用彈性原則。爰此,建議將工務段交控中心委外勞務駕駛所編列支費用全數刪除,以衡平我國財政。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  蔡其昌 本項另有委員提案2案,不予處理: (1)在管理及總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2,582千元,卻未敘明委託研究之項目與內容;但在同一預算書中,在管理成本工作項下的委外研究費確能明確指出是辦理「國道收費、服務區及交通調查研究」,但在管理及總務工作項下的委外研究費卻未有任何的調查題目,顯見並未有任何委外研究計畫,為撙節支出,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蔡其昌 (2)「財務費用-利息費用」編列53億7,826萬5千元。建議減列8,052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林佳龍 3.本期賸餘:原列145億2,764萬2,000元,增列3億0,717萬3,000元,改列為148億3,481萬5,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1億0,142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1)有關員林高雄段拓寬計畫,其計畫期間為自83年11月起至98年6月止。其101年無編列預算數,然102年卻持續編列4億7,140萬元,其編列顯與計畫不合。且本計畫核定總經費為412億3,390萬元,自有資金321億6,244萬2,000元,國庫撥款90億7,145萬8,000元。但實際數卻為自有資金369億8,832萬元,國庫撥款僅42億4,558萬元,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多支出48億2,587萬8,000元,其為何增加支出而減少國庫撥款均隻字未提,徒增加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之負債,間接增加用路人之負擔,爰全數凍結,俟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管碧玲  魏明谷  蔡其昌 (2)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改善工程,其計畫期間自90年6月起至99年6月止。其101年無編列預算數,但102年卻持續編列1億2,900萬元,其編列顯與計畫不合。且本計畫核定之總經費為30億4,918萬4,000元,自有資金23億7,836萬4,000元,國庫撥款6億7,082萬元。但國庫迄今完全無撥款數,全依整基金支出,侵蝕基金內容,間接增加用路人負擔,爰全數凍結,俟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蔡其昌  管碧玲  魏明谷 (3)增建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大華系統交流道工程,其計畫期間自92年1月起至100年10月止。其101年無編列預算數,但102年卻持續編列1億3,953萬4,000元,其編列顯與計畫不合。且本計畫核定之總經費為22億6,673萬9,000元,自有資金為17億6,805萬6,000元。國庫撥款4億9,868萬3,000元。但自有資金至102年合計編列已高達21億3,058萬7,000元,超出3億6,253萬1,000元。其全部改由基金負擔之理由完全隻字未提,徒增加基金負債,間接增加用路人負擔,爰全數凍結,俟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管碧玲  蔡其昌  魏明谷 (4)國道1號增設銅鑼交流道工程,其計畫期間為97年1月至101年4月止。於102年持續編列5,000萬元,其編列顯與計畫不合。且本計畫總經費為13億0,642萬元,自有資金10億1,900萬8,000元,國庫撥款2億8,741萬2,000元。但國庫迄未任何撥款,基金之編列預算數亦已超過原編列數。故在國庫未有任何撥款前,不應以基金編列,爰全數凍結,俟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管碧玲 (5)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其原計畫期間為96年1月至101年12月止,但其後有修正計畫,總經費及期程均需配合調整。但其調整結果迄未提任何報告予立法院,故在其調整資料送交立法院前,其102年預算全數凍結,俟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蔡其昌  管碧玲  魏明谷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28項: 1.鑑於我國高速公路收費方式將從計次收費轉為全面計程收費,交通部雖考量用路人使用習慣,並兼顧人民對於政府政策之信賴保護原則,將橫向國道列為不收費路段,並設定免費里程長度,但目前擬訂費率方案恐與民意不符,爰建請交通部應維持基本免費里程長度為30公里,且計程收費的標準費率每公里應為1元,以保障現有用路人之權益。 提案人:林明溱  廖正井 連署人:楊麗環  蔡其昌 2.鑒於交通部所規劃的「國道電子計程收費」政策精神為「走多少、付多少」的公平原則,但因考量橫向國道的區域性、功能性、目的性等與縱向國道有所差異,後修正為「橫向國道暫不收費」。惟經查國道3號深坑木柵路段(全長5公里國道3甲又稱「臺北聯絡線」),是提供廣大大台北地區用路人,包括新北市的土城、板橋、三峽居民運用此國道3甲,通勤進入台北市區,道路功能性偏向於快速連絡道路使用,功能性定位應是區域聯絡道路。且道路特性也與國道有所差異,國3甲部分路段也有平面道路穿插連結,是當地居民作為平面道路使用,同時自2012年7月1日起,國道3甲正式開放重型機車行駛,與現行國道需收費的車輛種類不同。綜觀國道3甲設置目的性、功能性、區域性以及實際行使車種,顯然皆與政府規劃政策方向不同,可見國3甲路段不應納入縱向國道計程收費範圍。爰建請交通部應將國道3甲比照橫向國道,於進入國道電子計程收費階段後,應比照現行計次階段不予收費。 提案人:李鴻鈞  楊麗環  林明溱 3.鑒於國道里程計費即將上路,此一國家重大交通建設勢必對於現行用路人權益衝擊巨大,且交通部原訂全面里程計費實施日期為102年初,因故拖延至今仍未決定何時方能全面實施,有礙政府誠信及人民信任。因此,爰建請全面實施里程計費後應有2個月的免費體驗。 提案人:李鴻鈞  葉宜津  林明溱 4.鑒於五楊快速道路目前沒有回數票及現金車道的設置,對於使用回數票及現金的用路人十分不公平,雖然國道高速公路局表示可以事後補繳不算違規,但用路人持補繳單到便利商店補繳,卻要額外負擔5元手續費(線上信用卡繳費要負擔5%,通行費40元計算即為2元),此非用路人在使用國道時不願繳納,是國家未設置回數票及現金車道,非不為也,不能也,此乃國家陷人民於不義。且主管機關強調該補繳加上宣導期間僅有2個月,但2個月後也不可能全面實施里程計費及廢除回數票與現金車道。因此,為維護用路人權益,該補繳期限應延長至里程計費開始後,相關補繳手續費建請主管機關自行吸收,不得轉嫁於用路人。 提案人:李鴻鈞  林明溱  葉宜津 5.國道計程收費的設計應兼顧公平與效率,不能因為橫向車道不收費而調高縱向國道之費率,增加桃園民眾上班往返雙北之負擔。應配合高速公路的離峰和尖峰時段或期間,訂定彈性費率,以紓解車輛擁擠程度,均衡國道路網流量,提升整體路網運輸效率。交通部應儘速重新調整國道計程收費的設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委員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盧嘉辰  管碧玲  林明溱 6.頻有電子收費逃欠致產生呆帳之情形,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研議責成廠商建立ETC用戶車主行動電話,逃費立即透過電腦系統簡訊通知車主補繳,以收嚇阻效果。交通部並於1個月內提供書面資料給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楊麗環  盧嘉辰  管碧玲  林明溱 7.有鑑於電子收費欠逃情形日益嚴重,且有逐年攀升之情事,據統計截至101年底計有3萬0,973輛次,通過電子收費車道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甚至有同一車號欠費達1,677次之情形,日後國道計程收費實施後,此一情況必定更加嚴重,因此請國道高速公路局針對此一情形,研擬惡意逃欠通行費之機制,並加強欠費追繳作業,以維持基金正常收益。 提案人:羅淑蕾  蔡其昌  葉宜津 8.國道橫向高速公路(國道2、4、6、8、10)向來連結短程及拉近城鄉交通便利之用,屬性與縱向高速公路(國道1、3)功用明顯不同。爰建請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採取永久不收取計程收費,同時建請交通部不可增加縱向高速公路之計程收費標準。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蔡其昌  林佳龍 9.ETC通行量利用率遲遲無法改善,卻再三給予乙方(遠通電收公司)展延改善期限,顯未堅守合約規範,積極維護甲方(政府)權益,頗值檢討。爰提出對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之譴責及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及具體改善報告書。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林佳龍 10.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第3條規定,委員會之組成是由甲方國道高速公路局及乙方遠通電收公司分別推薦相同人數且經對方同意之委員,再由雙方共同另推薦1名主任委員,再者該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第7條規定會議之決議須全數委員三分之二出席,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始得決議,全數委員9名中,4名委員即可控制委員會的決議。鑒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協調委員9人中,經遠通電收公司所推薦者4個人,顯然難以公平做出決議,爰要求交通部與遠通電收公司協議於1個月內修改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組成,協調委員會組成須二分之一由國道高速公路局推薦,四分之一由遠通電收公司代表出任,四分之一由學者專家及消費者推薦出任。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林佳龍 11.高速公路採計程收費後,對於未安裝eTag之車輛,或已安裝但餘額不足之車輛。建請國道高速公路局應要求遠通電收公司應依法先予以一般通知,其通知內容應具備帳單功能,俾憑該通知繳交費用。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管碧玲  蔡其昌 12.遠通電收公司對於應設置之門架,依照契約規定應於101年9月21日以前完成,但遠通電收公司並未依約完成。國道高速公路局給予其3個月改善期,協調委員會又給予4個月展延,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要求橫向國道暫不應裝設。凡此種種皆給予遠通電收公司有充分時間安裝門架,故國道高速公路局應依契約規定按日要求50萬元違約金。若遠通電收公司提交協調委員會,則應待新的協調委員會產生,再行處理。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管碧玲 13.政府與遠通電收公司之契約,有要求遠通電收公司應廣設服務據點,然遠通電收公司現在號稱有為數眾多方便據點,大部分均為便利商店。既然遠通電收公司將便利商店等服務均納入其服務據點,其因此所應增加之費用自應有遠通電收公司自行吸收,而非再轉嫁予消費者。爰要求國道計程收費後,用路人不論使用任何管道儲值、繳費,均不應該有額外之手續費、代辦費、處理費等名目之支出。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管碧玲  李昆澤 14.國道計程收費之費率決定,依目前規劃之方案,完全悖離當初抑制短程車流之原意,甚至有長程補貼短程之現象。爰要求交通部再予研議費率方案,待確定方案後,再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實施計程收費。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管碧玲 15.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目前辦理之分年性項目計有16項,惟據統計截至101年8月底止,各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均未達80%,其中僅有1項計畫達65%,計有9項計畫之執行率低於30%,其中甚有全數未執行者(詳附表)。要求主管機關應在1個月內針對執行進度落後工程提出說明與改進書面報告。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分年性項目截至101年8月底止執行情形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計畫名稱 預定 期程 投資 總額 截至101年8月底預算執行情形 102年度 預算數 累計已 編列預算 累計 執行數 執行率 (%) 土地改良物 國道3號增設古坑交流道 96.11 -104.03 774,105 29,180 9,180 31.46 201,000 國道3號增設柳營交流道 96.11 103.05 835,019 154,081 55,213 35.83 323,895 國道1號增設頭屋交流道 98.08 -102.12 805,736 391,215 224,365 57.35 300,000 國道1號增設大灣交流道工程 99.07 -103.12 498,628 17,022 9,380 55.11 148,000 國道3號增設南投交流道工程 98.10 -103.12 883,656 380,310 247,424 65.06 250,000 國道3號增設南雲交流道工程 99.06 -105.12 689,509 24,080 13,748 57.09 0 國道3號新台五交流道及南港交流道改善工程 98.04 -102.06 395,748 238,948 133,565 55.90 70,000 國道10號燕巢交流道改善工程 99.04 -103.06 547,950 30,150 8,691 28.83 0 國道3號三鶯交流道北上出口改善工程 101.01 -103.12 49,544 15,000 0 0.00 22,346 國道1號170K+823農路箱涵改建工程 100.01 -102.12 139,620 95,850 12,119 12.64 43,770 國道1號158K+603跨越橋暨泰安聯絡道0K+566匝道1農路箱涵改寬工程 100.01 -102.12 69,580 59,870 1,792 2.99 9,710 國道1號357K+552竹子門排水箱涵改建 101.03 -102.12 72,000 3,500 0 0.00 68,500 房屋及建築 北區工程處轄區房舍新建及增建工程 101.01 -102.12 39,650 8,600 0 0.00 31,050 中區工程處轄區房舍新建及增建工程 101.01 103.12 46,375 3,500 0 0.00 24,875 交通及運輸設備 北工處增設通訊設備 100.01 -105.12 1,433,370 162,000 11,902 7.35 148,000 中工處增設通訊設備 100.01 -103.12 530,000 50,000 0 0.00 130,000 南工處增設通訊設備 102.01 -105.12 360,000 0 - - 10,000 ※註:1.資料來源,摘錄自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2年度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分年性項目明細表」;另截至101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由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提供。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16.經查「緊急醫療救護法」業已於去(101)年底修正通過,該法新增第14條之1規定,各主要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即俗稱AED)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惟據媒體報載以及國道高速公路局網站揭露資訊,目前國道高速公路局共14處服務區,仍尚未全數配置相關設備,惟國道因其道路性質特殊,若一旦發生需緊急救援事件,相關緊急救護設備得以降低死亡之風險。爰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於1個月內於全數服務區配置相關緊急救護設備,以增進用路人之生命安全。另就相關緊急救護設備之使用,應輔導服務區服務人員學習使用。 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蔡其昌 17.台灣將成為首例由計次收費轉向計程收費之國家,其牽涉不僅是國家資源的重新分配,也影響用路人生活方式甚鉅。除此之外,原先仰賴眾多收費站維生的諸多收費員也將面臨失業及就業問題,雖負責電子收費之遠通公司已提供若干措施協助現職收費員轉職及優離等作法。惟交通部應基於道義責任,就現職收費員於全面計程收費後相關的輔助工作仍應由國道高速公路局協助進行。爰要求交通部於全面計程收費3個月內就現職收費員之就業情形與所遭遇之困難情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蔡其昌 18.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營運與收費,係為達成增加收費站容量、縮短繳費時間、提高用路人便利及安全性、降低空氣污染等目標。長久以來國人使用回數票通行高速公路於購買回數票時,均無須負擔任何手續費用。然遠通電收公司規劃之各種儲值、繳費方式,均已有衍生之金額不一的手續費用,且在計程收費全面實施後更將擴大相關手續費之收取範圍,對用國道使用者而言顯然已成變相多重收費之情形。 目前國人繳納各種公用事業費、電信費、水費、停車費等,無論在各連鎖便利商店或全國繳費網繳納,均無須任何手續費用,高速公路乃維持國家公共服務之基礎設施,應具公用事業之精神,其費用之繳納應比照免收手續費。 爰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於1個月內要求遠通電收公司完成ETC各種儲值、繳費管道之免代收手續費作業。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19.查國道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公司所簽訂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下稱「契約」)第3章規定,遠通電收公司之建置及營運權限包括(1)建置國道路線範圍電子收費系統之權利(第3.1條),(2)營運期所建置之國道路線範圍電子收費系統,及(3)於國道高速公路局核准同意範圍內經營相關業務之權利。亦即非經國道高速公路局核准同意,遠通電收公司不得逾越核准範圍內之相關業務經營。 交通部亦以交路(一)字第1018400292號函覆「遠通電收公司辦理延伸事業,需本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書面同意」在案。然查遠通電收公司已於102年4月26日逕行公告「第3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提供第3方向該公司申請使用該公司指定設備讀取eTag所載資訊,並收取相關費用及權利金,此將造成所有eTag使用者個人資料之外流,交通部應立即制止。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經法律明文規定或與公共利益有關等。遠通電收公司明顯利用國道計程收費政策延伸該公司事業營運、違背合約精神及法律規定,並無視國人對個人資料保護之重視,交通部及國道高速公路局怠忽職守應予譴責。 爰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依據前述契約核准遠通電收公司辦理各種相關業務前,均需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書面備查。 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蔡其昌 20.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營運與收費,係為達成增加收費站容量、縮短繳費時間、提高用路人便利及安全性、降低空氣污染等目標。然遠通電收公司對於eTag用戶儲值之自動扣繳,仍綁定該企業體之遠東商業銀行及台新銀行等兩特定銀行,且必須使用該兩特定銀行之信用卡或開立活存帳戶,使得自動儲值扣繳通行費,顯與提高用路人之便利性宗旨不符,並與民間各種得依個人選擇,指定銀行自動扣繳之方式有違,更有強迫辦理特定銀行信用卡消費之嫌。 爰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於1個月內完成要求遠通電收公司於辦理電子收費及預付登記影像收費用戶之儲值自動扣繳時,應開放由用戶自行指定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並不得規範以特定金融機構信用卡繳費,且不得因所選定之金融機構或繳費方式而有差別收費或差別優惠。 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蔡其昌 21.國道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公司所簽訂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下稱「契約」)第3章規定,遠通電收公司之建置及營運權限包括(1)建置國道路線範圍電子收費系統之權利(第3.1條),(2)營運期所建置之國道路線範圍電子收費系統,及(3)於國道高速公路局核准同意範圍內經營相關業務之權利。亦即非經國道高速公路局核准同意,遠通電收公司不得逾越核准範圍內之相關業務經營。 鑒於遠通電收公司無視與國道高速公路局之契約規範,逕於102年4月26日擅自公告「第3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提供第3方向該公司申請使用該公司指定設備讀取eTag所載資訊,並收取相關費用及權利金、違約金,恐將造成所有eTag使用者個人資料之外流,且該辦法完全未考量eTag用戶個人資料遭取用、變造、竊取等傷害所致之損害及賠償,置用戶權益於不顧,遠通電收公司明顯利用國道計程收費政策,擅自延伸該公司事業營運、違背合約精神及法律規定。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經法律明文規定或與公共利益有關等,爰要求交通部於制定或修正法令明定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個人資料取用、保護、使用、範圍、延伸、限制、保存、銷毀、賠償等相關規範前,不得全面實施國道計程收費。 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蔡其昌 22.鑒於國道高速公路局所提出之國道計程收費費率未經詳盡合理之計算,導致原先未收費之用路人將被收費,連原先用路人亦被加收,部分用路人之過路費更被加收高達50%以上,顯見國道高速公路局計算費率時,未經過合理之評估。爰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督促遠通電收公司儘速完成全部掃描器安裝工程,並做1個月測試,將每日用eTag每一區段用路人的車輛公里數累計,並且全部車輛的公里數按車種統計後,再將該月收入計次收費金額按車種除以各車輛公里數,以求出合理費率之計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  蔡其昌 23.鑒於高雄鼎金系統交流道周邊交通壅塞問題嚴重,已影響國道1號、10號服務品質,為改善高鐵左營站連結國道1號以及大中路平面道路壅塞情形,高雄市政府已提「高雄都會區快速道路系統延伸銜接鼎金系統交流道北上匝道」計畫辦理改善,由於該計畫係以改善鼎金系統交流道交通為目的,且工程係與國1直接銜接,依其性質應屬於國道交流道之一環,爰此,建請交通部將該計畫納入國道建設計畫,經費並由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全額負擔。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魏明谷  蔡其昌 24.對於計程收費後,其有區分安裝eTag申請儲值帳戶,未安裝eTag而有打9折、95折,未打折之差別費率方案,其違反公路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除依路段、時段外,不得有差別費率。爰要求交通部儘速提出公路法第24條修正案。 提案人:葉宜津  王廷升  李昆澤 (1)鑒於國道建設乃是使用人民的納稅錢所支付,現行交通部規劃全面里程計費後,對於有裝設eTag的用路人有通行費9折優惠,但對於未裝設者卻未有9折優惠,此舉有違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之禁止差別待遇原則,因此,爰建請將來全面實施里程計費後,所有用路人都應享有9折優惠,不應有差別待遇。 提案人:李鴻鈞  林國正  葉宜津 本(1)案併第24案處理。 25.針對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規劃籌建高雄港東側聯外高速公路(即國道7號高雄路段),希望能提升和改善現況及未來壅塞路段道路的交通狀況,並進而提升高雄港聯外的運輸效率,降低廠商運輸成本,提昇高雄港的營運績效及競爭力。然該工程案因主辦機關未能確實與當地民眾與受影響業者,進行有效之說明及溝通,致受影響之民眾及工業區廠商,對本案行經路線的規劃、交流道配置、高架道路安全性、產生之噪音問題、中油台電等公司重大輸油輸電設施之遷移,土地徵收可能造成民眾財產上的損失,及造成現有工業區內廠商生產面積壓縮及運輸等議題,尚存在諸多疑慮及困擾。爰此,要求交通部督促主辦機關國道新建工程局,針對該工程案之規劃與設計,再行辦理政策說明會或座談會,以向地方民眾及業者進行溝通說明,協調歧見並凝聚地方共識,期使國道7號高雄路段興建案能如期如質完成。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李昆澤  葉宜津 26.國道高速公路即將實施計程電子收費,屆時既有人工收費站票亭等硬體設施將全面撤除,高速公路沿線各收費站區原有之辦公室及宿舍面積約5萬7,000餘平方公尺,採計程收費後,國道高速公路局規劃作為票證室、發電機及監控系統機房等必要設施用途之外,合計尚約有12萬9,000餘平方公尺之空間,可供規劃使用。惟國道高速公路局對於前述辦公房舍及車道縮減後之新增空間等,對於有無具體收益性用途及最適利用模式,均未能進行整體性或全面性之調查或研究。爰此,要求交通部應督促國道高速公路局妥適規劃前開空間收益使用之可能,並就國道未來營運及養護需求妥適規劃,以增進管理效益,並提升對用路人的服務。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李昆澤  葉宜津 27.針對遠通電收公司無視與國道高速公路局之契約規範,逕於102年4月26日擅自公告「第3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並稱「這是個開放的平台,所以其他業者只要有相關的設備,就可讀取資訊」(5/1中央社),顯見遠通電收公司所提供之eTag系統恐無資訊安全保密性。按各種電子晶片、條碼、射頻辨識等資料之製作與讀取,均應經編譯、解譯、加密、解密等安全保護,絕非開放平台。 爰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於1周內查明函覆遠通電收公司eTag規格是否符合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所定之系統安全規範?國道高速公路局如何同意遠通電收公司改以此不安全之eTag系統?並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不得同意遠通電收公司授權其他人以相關設備讀取eTag資訊,亦不得國道收費eTag系統成為所謂開放平台。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李昆澤 28.102年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通行費收入,係依據全年收費延車公里數289億7,843萬6,393公里估算,其係預計102年1月1日起全部實施計程收費。然遠通電收公司之門架必須在6月底才能完工,加上測試時間,要全面計程收費,至少要在9月之後。因此,其通行費之預估完全失其依據,且目前計程收費之費率標準亦未定案,此項收入完全不具任何意義。為免此項數據淪於形式,導致預算審查流於背書,爰要求提出更正說明。 提案人:葉宜津  管碧玲  魏明谷  蔡其昌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6項: 一、國道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公司所簽訂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下稱「契約」)第3章規定,遠通電收公司之建置及營運權限包括(1)建置國道路線範圍電子收費系統之權利(第3.1條),(2)營運期所建置之國道路線範圍電子收費系統,及(3)於國道高速公路局核准同意範圍內經營相關業務之權利。亦即非經國道高速公路局核准同意,遠通電收公司不得逾越核准範圍內之相關業務經營。 鑒於遠通電收公司無視與國道高速公路局之契約規範,逕於102年4月26日擅自公告「第3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提供第3方向該公司申請使用該公司指定設備讀取eTag所載資訊,並收取相關費用及權利金、違約金,恐將造成所有eTag使用者個人資料之外流,且該辦法完全未考量eTag用戶個人資料遭取用、變造、竊取等傷害所致之損害及賠償,置用戶權益於不顧,遠通電收公司明顯利用國道計程收費政策,擅自延伸該公司事業營運、違背合約精神及法律規定。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經法律明文規定或與公共利益有關等,爰要求交通部於制定或修正法令明定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個人資料取用、保護、使用、範圍、延伸、限制、保存、銷毀、賠償等相關規範前,不得全面實施國道計程收費。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二、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營運與收費,係為達成增加收費站容量、縮短繳費時間、提高用路人便利及安全性、降低空氣污染等目標。長久以來國人使用回數票通行高速公路於購買回數票時,均無須負擔任何手續費用。然遠通電收公司規劃之各種儲值、繳費方式,均已有衍生之金額不一的手續費用,且在計程收費全面實施後更將擴大相關手續費之收取範圍,對用國道使用者而言顯然已成變相多重收費之情形。 目前國人繳納各種公用事業費、電信費、水費、停車費等,無論在各連鎖便利商店或全國繳費網繳納,均無須任何手續費用,高速公路乃維持國家公共服務之基礎設施,應具公用事業之精神,其費用之繳納應比照免收手續費。 爰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於1個月內要求遠通電收公司完成ETC各種儲值、繳費管道之免代收手續費作業。 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蔡其昌 三、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營運與收費,係為達成增加收費站容量、縮短繳費時間、提高用路人便利及安全性、降低空氣污染等目標。然遠通電收公司對於eTag用戶儲值之自動扣繳,仍綁定該企業體之遠東商業銀行及台新銀行等兩特定銀行,且必須使用該兩特定銀行之信用卡或開立活存帳戶,使得自動儲值扣繳通行費,顯與提高用路人之便利性宗旨不符,並與民間各種得依個人選擇,指定銀行自動扣繳之方式有違,更有強迫辦理特定銀行信用卡消費之嫌。 爰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於1個月內完成要求遠通電收公司於辦理電子收費及預付登記影像收費用戶之儲值自動扣繳時,應開放由用戶自行指定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並不得規範以特定金融機構信用卡繳費,且不得因所選定之金融機構或繳費方式而有差別收費或差別優惠。 提案人:管碧玲  魏明谷  葉宜津  蔡其昌 四、查國道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公司所簽訂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下稱「契約」)第3章規定,遠通電收公司之建置及營運權限包括(1)建置國道路線範圍電子收費系統之權利(第3.1條),(2)營運期所建置之國道路線範圍電子收費系統,及(3)於國道高速公路局核准同意範圍內經營相關業務之權利。亦即非經國道高速公路局核准同意,遠通電收公司不得逾越核准範圍內之相關業務經營。 交通部亦以交路(一)字第1018400292號函覆本席「遠通電收公司辦理延伸事業,需本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書面同意」在案。 然查遠通電收公司已於102年4月26日逕行公告「第3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提供第3方向該公司申請使用該公司指定設備讀取eTag所載資訊,並收取相關費用及權利金,此將造成所有eTag使用者個人資料之外流,交通部應立即制止。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經法律明文規定或與公共利益有關等。遠通電收公司明顯利用國道計程收費政策延伸該公司事業營運、違背合約精神及法律規定,並無視國人對個人資料保護之重視,交通部及國道高速公路局怠忽職守應予譴責。 爰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依據前述契約核准遠通電收公司辦理各種相關業務前,均需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書面備查。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魏明谷  蔡其昌 五、要求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至宜蘭縣宜蘭及羅東各舉辦1場「國道計程收費說明會」,並應於計程收費開始前提出「國道5號平原段計程收費替代方案」。 提案人:李昆澤  林國正  陳歐珀 連署人:葉宜津 六、針對遠通電收公司無視與國道高速公路局之契約規範,逕於102年4月26日擅自公告「第3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並稱「這是個開放的平台,所以其他業者只要有相關的設備,就可讀取資訊」(5/1中央社),顯見遠通電收公司所提供之eTag系統恐無資訊安全保密性。按各種電子晶片、條碼、射頻辨識等資料之製作與讀取,均應經編譯、解譯、加密、解密等安全保護,絕非開放平台。爰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於1周內查明函覆遠通電收公司eTag規格是否符合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所定之系統安全規範?國道高速公路局如何同意遠通電收公司改以此不安全之eTag系統?並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不得同意遠通電收公司授權其他人以相關設備讀取eTag資訊,亦不得國道收費eTag系統成為所謂開放平台。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李昆澤 5月2日(星期四) 報 告 事 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相關業務主管列席就「電信資費合理化檢討、電信消費爭議處理與消費者權益保障」及「有線電視基本頻道組合規劃與費率訂定政策」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並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派員列席備詢。 (本日會議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劉清芳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秘書長林宗男報告後,計有委員葉宜津、羅淑蕾、李昆澤、楊麗環、管碧玲、林國正、蔡其昌、魏明谷、江啟臣、劉櫂豪、段宜康、林佳龍、許添財、邱志偉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劉清芳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葉宜津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及委員盧嘉辰、潘維剛、李鴻鈞、鄭汝芬、林明溱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3項: 一、鑒於許多國人不了解國際漫遊上網費率高,在國外使用手機上網,回國之後收到高額帳單衍生消費糾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日前已與電信業者協調,訂定國際漫遊上網費率最高額度五千元,且用戶在國外行動上網超過五千元即終止上網服務,並於達到費率上限之七成時,發出簡訊告知消費者,以減少消費爭議。近日,國內電信業者推出行動上網非吃到飽之方案,惟國人對於吃到飽之上網用量已成習慣,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國內電信業者,若消費者於國內使用傳輸量有限之行動上網方案時,消費者使用金額已接近費率上限之七成後,應以簡訊告知消費者,建議其暫停無線上網以免衍生更多費用,避免消費爭議頻傳。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林國正  蔡其昌  管碧玲  劉櫂豪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將完全由商業機制決定的互連定價,收回由主管機關決定,將使國內電信網路互連協商機制失靈,鑒於網際網路互連之管理機制宜採「低度管制、高度商業協商」,NCC應盡早協調出合理的網路互連付費機制,活化電信市場競爭,並立即協調交通部促使申華電信降低價格,擴大公共頻寬。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林佳龍 連署人:葉宜津  管碧玲  林國正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服務不力,修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竟擴大城鄉差距,在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等地區,仍維持現行基本頻道費率上限每月新臺幣600元之管制模式,讓離島偏鄉居民及弱勢,負擔更高收視費,明顯受差別待遇。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應全國一致,不應特定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及離島等地區強制其居民受不利的差別待遇。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林佳龍 連署人:葉宜津  管碧玲  林國正 四、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4月24日委員會議通過「因應數位匯流調整有線電視收費模式規劃(草案)」,希望經由漸進的方法,逐年訂定數位化標準,讓未達標準的業者,有線電視費用即遭強制降價,藉此促使有線電視數位化。經查,台灣各區域數位化比率不一,進度緩慢,截至101年第四季仍有業者數位化比率僅8%。且通傳會重新定調106年為有線電視分級收費的「日出年」,數位化進程已然落後原訂目標。通傳會應於105年達成全面數位化,105年度為未達標準者的改進緩衝期,爰建請通傳會於103、104年維持業者費率不變,105年起未達全面數位化之業者,則調降其費率50%,以茲懲戒。 提案人:蔡其昌  林國正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五、通訊及週邊產品類糾紛原因多為手機所衍生之維修、功能異常等問題,通傳會應輔導行動電信業者,充分揭露產品資訊,告知消費者正確使用方式與保固期計算等訊息,協助消費者正確使用。於1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採漸進手段改變有線電視的收費模式,以促進有線電視的數位化和增加消費者視訊多元選擇權。106年起,有線電視訂戶可依自身的需要,選擇基本普及組,或於基本普及組之外,加選基本套餐組或付費頻道或計次付費節目。就分組付費而言,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有線電視數位程度超過50%普及率後推動,且須有完整配套來顧及消費與業者權益,才能徹底改善有線電視收費制度,解決整批收費之方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就分組付費應有之配套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4G發照公共責任訂定,除要求統一災害告警簡訊的格式及建置細胞廣播系統外,對於改善城鄉落差、普及寬頻人權未有任何作為?標售4G頻段被許多國家視為重造經濟,扶助偏鄉的的重大契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對如何引導業界廣被寬頻網路、厚植加值應用環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八、電信類紛爭起因於上網或通訊收訊品質不佳,進而導致解約退費的爭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加快國內4G行動網路釋照和寬頻建設的速度,並督促電信業者積極設置3G網路的基礎建設。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魏明谷  葉宜津  劉櫂豪 九、針對遠通電收公司無視與高公局之契約規範,逕於102年4月26日擅自公告「第三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其辦法並未經其主管機關同意,遠通雖宣稱該eTag符合ISO標準,是開放平台;惟經查eTag此類電子標籤確能經讀取設備寫入相關資料,具有儲存功能。且據該辦法第二十條明定權利金收費標準,顯有違反個資法之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就eTag之讀取設備、以及讀取、儲存個資等相關法令,以及高公局現行eTag系統安全規範等問題進行了解。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2週內偕同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等單位研議與檢討現行相關法令,並將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十、我國目前各電信業者雖於各該公司網頁提供簡易電信資費試算服務,以利消費者決定其可選擇之費率形式,然查各試算服務甚為粗略,且要求消費者以推測方式猜選各種消費情境選項,既不科學也不人性。事實上業者完整掌握消費者之消費通訊細目,可直接為消費者試算出更適合之費率選擇或配套,應更主動提供對消費者有利之服務。爰要求國家通訊委員會積極促請各通訊業者,於3個月內達成隨繳費通知主動提供費率試算結果選擇之明確告知,或藉軟體APP(或於現行APP服務加載)提供消費者據其消費紀錄試算最適合之費率選擇。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月13日成立通信服務爭議處理中心,雖名為消費者爭議處理,但實際運作僅接受消費者陳情、辦理教育宣導與消費者爭議型態、數量等進行統計分析,而不是進行消費者與業者的爭議調處。NCC此種掛羊頭賣狗肉的作法,只是虛應委員會要求而已,並不能有效解決目前此起彼落的通信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因此要求NCC應確實執行上會期交通委員會決議,仿效金管會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模式,建立一套可實質處理消費者與業者個案糾紛的程序與辨法,並在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十二、我國目前各電信業者與消費者之間藉由較低價通訊設備(手機、平板等)之提供,綁定約期(短則一年、長則兩年)與費率之契約型態,未來將成為各種智慧通訊設備與服務(如智慧電視、數位電視、智慧眼鏡等)之主要契約模式。然綁定約期已屬「包你賺」(不更換服務提供者)、綁定費率更是「包你賺到飽」(不能更換費率),此一模式對消費者而言顯然並不盡公平,因此主管機關應為消費者爭取「綁約不綁費率」之新契約模式。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4個月內,與各相關業者、商品或服務供應者達成協議,對現行與未來相關通訊傳播服務完成「綁約不綁費率」契約模式之建立。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十三、針對新唐人亞太電視台租用中新二號衛星頻寬將於今年8月到期,續約疑遭打壓一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基於其組織法第一條「‥應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及電信法第21條「‥保障通訊自由,不得差別處理」,NCC應依法協助完成續約程序,以保障新聞自由及閱聽眾者權利。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段宜康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 請林委員明溱發言。 林委員明溱:主席、各位同仁。第10項決議部分,「四分之一由遠通電收公司代表出任」一句中的「代表」二字,應改為「推薦」二字,因為現在已經沒有代表了。 主席:好,「代表」二字修正為「推薦」二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議事錄確定。 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上星期在此不小心造成交通部同仁一點點擦傷,我事後公開道了歉,也送了水果,但事情不是這樣就結束了,所以我願意在此再道歉一次。我認為公眾人物本來就要接受社會公評,我是受宜蘭縣選民的付託來立法院行使職權,對於外界對我的批評、指教,我虛心接受。不過,我在此也要嚴正的提出,交通部身為公僕,你們的一言一行更應該按照你們宣誓的誓詞,對國家、社會負責。立法院是講理的地方,不是讓你們說謊的地方,今天我要在此嚴重譴責交通部毛前部長一再說謊,我都有錄影帶,並已準備到監察院檢舉。同時,我要跟高公局局長講,你也是一再說謊,我回去查了一下,你們確實要到宜蘭辦,我太太跟我的主任都接到訊息,我也接到訊息,結果你們沒有來宜蘭辦;而你竟然說沒有這件事。我也向部長多次提起,長期以來政府是如何的「重西輕東」,交通建設嚴重失衡,我叫你們算了一下,一個人所分到的交通建設經費,東部不到西部的二十分之一。 關於國道計程收費,你們的報告裡連提都沒有提到國道五號的問題,這種嚴重失職,你們也沒有向我道歉,反而是我因為小小錯誤跟你道歉3次。部長,將心比心,做人不是這樣做的。毛部長之前是怎麼說的?計程收費後就沒有收費站的問題,走多少,付多少。葉部長,關於「毛規」,葉要不要隨?你上任後是聽誰的建議,而將制度完全翻轉?社會的公平正義是這樣維持的嗎?你們怠惰行政,說什麼縱向收費,橫向不收費,這是什麼道理?宜蘭人要的並不過份,我只是要求針對頭城到蘇澳的平原段,因為東部沒有一條快速道路,現在你們還是維持收費的話,宜蘭人走側車道或是其他道路,交通維護成本不是更高嗎?你們有沒有思考這個問題?所以我說你們怠惰,你們不是笨;高公局的曾局長也是博士,你們就是懶。關於這部分,我會提到監察院進行糾舉,說你們怠惰行政。 部長,今天不是質詢,我在這裡公開要求你針對這部分,不是跟本席道歉,而是跟宜蘭人道歉。你不要對毛前部長的所有政策都不理不睬,他現在也是你的直屬長官,你所說的話,歷史都可以檢驗,我已經把交通部所有相關的發言都調出來了,送交監察院處理。我也要請你對待宜蘭公平一點,社會需要維持公平正義,沒有公平就沒有和平,今天不是在這裡吵而已,我已經跟你講過了,你到基層的說明會去看看民情是如何對待的。謝謝。 主席:謝謝陳歐珀委員非常負責任、非常有氣度的回應。在此我也要求剛才陳委員提到的各單位主管,如果當初有承諾陳委員要說明,而失職沒做到的,請親自向陳委員道歉及報告。 現在進行今天的議程。 審 查 事 項 繼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未審查完竣部分: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4.民航事業作業基金5.觀光發展基金6.航港建設基金。 主席:今日會議主題是繼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未審查完竣部分。有關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減列項目有兩大項:「壹、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依通案原則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年終慰問金應減列數共計10億3,970萬1,000元,如下: 一、中華郵政公司減列用人費用5億1,137萬8,000元。 二、臺灣鐵路管理局資金運用部分之營業活動現金流出及籌資活動現金流入減少3億7,922萬6,000元。 三、臺灣港務公司減列用人費用5,601萬3,000元。 四、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減列用人費用57萬9,000元。 五、交通作業基金減列用人費用9,250萬5,000元。 貳、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相對影響數應隨同調整項目共計12億5,282萬6,000元,如下: 一、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7億元。 二、臺灣鐵路管理局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5億4,420萬元。 三、交通部觀光局補助交通作業基金862萬6,000元。」 以上項目均列入紀錄。 今天未審竣法案包括中華郵政9案、港務公司7案,均配合減列的部分,今天協商就不再處理。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同仁。我想請問程序問題,中華郵政的部分是交由朝野協商去處理? 主席:對。 管委員碧玲:我現在要請問名目為什麼是人事費?我非常清楚當天審查預算時,是從印刷費、廣告費砍的,當時大概國民黨的委員同仁比較心急,氣氛很不好,所以,最後是刪5億讓他們自行調整。 主席:減了5億5,000萬。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自行調整後放在人事費?中華郵政要說明。這很奇怪,當時我們是在審印刷費、活動費、宣傳費,這些費用加起來幾十億,現在卻弄成人事費,怎麼會這樣調整?這是壓榨員工及同仁,該刪的項目卻不調整。 主席:請中華郵政公司王總經理說明。 王總經理昌:主席、各位委員。這是配合退休及卹償金,和5億5,000萬不一樣,是另外刪的。 管委員碧玲:這是退撫的? 王總經理昌:對。 管委員碧玲:不是那個5億5的部分? 王總經理昌:不是。 管委員碧玲:所以那個5億5,你們沒有放在…… 王總經理昌:朝野協商時會另外提案。 管委員碧玲:所以,不是放在人事費,對不對? 王總經理昌:對。 管委員碧玲:確定?因為你們有同仁說是刪人事費,所以,我要搞清楚。回去要查明,關於這部分,我也在本委員會重申,當時審查的不是人事費用項目。 王總經理昌:好,謝謝。 主席:請各位準備好,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尹主任秘書章中:第一案是中華郵政的1至9案,行政院已經刪除。 主席:就請中華郵政配合,將管委員要的資料詳細提供,向管委員說明清楚。總經理回去請董事長打個電話向管委員道歉,如果講話有不太禮貌的地方,就打個電話說明一下。 管委員碧玲:這是謊造事實,而且還威脅恐嚇。 主席:請董事長撥個電話,如果是無心之過要道歉。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的7案也刪除,所以不再處理。 繼續處理臺灣鐵路管理局附屬單位預算共17案,我們逐案討論。 現在來討論第一案,這是關於臨時人員薪資的部分,有建議刪減。 管委員碧玲:上一次說60個或80個,今天又變成40個,到底是多少個? 范局長植谷:我們已經確認過,有增加了40個人,每人每年以40萬計,所以增加了1,600萬元。 管委員碧玲:應該是增加8,624萬。 范局長植谷:沒有,是增加2,143萬元。 管委員碧玲:對,這樣一個人一年是多少? 范局長植谷:那就要看決算,我們是跟去年比。 管委員碧玲:請你們算一下。 主席:請你們講清楚、說明白。 徐主任明金:每人每年升一階六百多塊,所以有調薪。 管委員碧玲:所以唯一確定的就是花蓮增加了20位,其他都講不出來,這麼久的時間你們都沒有來說明,只有跟李委員說增加了20位,所以需要800萬。 主席:到底是怎麼樣?要講清楚。 管委員碧玲:你們是用公文寫只需800萬,那就只給800萬,其他都刪掉。 主席:那就先保留。 管委員碧玲:他們明明用公文寫只需要800萬。 陳主任錫賞:報告委員,我們這一類人員和一般公家機關…… 管委員碧玲:不必講理由,你們已經給提案委員公文,上面寫只需要800萬,請問你們還有什麼好說的? 主席:你們為什麼這樣寫呢? 陳主任錫賞:我們有說明三項,這是第三項。 主席:第三項怎麼樣? 陳主任錫賞:第三項就是基層服務員考核晉級的部分。 管委員碧玲:這樣不對,因為臨時人員沒有晉級。 陳主任錫賞:我們的臨時人員都是機務員,有適用勞動基準法,是台鐵最基層的人員。 管委員碧玲:這個部分有多少人? 主席:是列為機務員,有一千三百多萬。 陳主任錫賞:我們的臨時人員是永續僱用的,他們是很基層的人員。 管委員碧玲:你們晉級的加薪有一千三百多萬。 陳主任錫賞:是。 主席:本席也認為你們這樣的制度很奇怪。 陳主任錫賞:這跟一般公家機關的臨時人員不一樣。 主席:為什麼要不一樣? 陳主任錫賞:因為我們把這一類人員的科目放在臨時職員的科目上…… 主席:這樣不行。 管委員碧玲:這樣是規避公務任用。 陳主任錫賞:如果用正式的職員,必須用資位制人員,這樣成本會更高,所以這些臨時人員都是勞動基準法裡面的…… 主席:不可以這樣,這要弄清楚。 陳主任錫賞:他們是公開招考進來的臨時人員,從民國75年就做到現在了。 管委員碧玲:他們從民國75年做到現在,你們還把他們列為臨時人員! 陳主任錫賞:還是有新陳代謝的問題。 葉委員宜津:本席又接到了陳情案,你們早上114列車慢了60分鐘都沒有提出任何解釋,從屏東北上的自強號116列車,乘客被要求在高雄換車,也不解釋理由,請問到底是為什麼?局長,你還在狀況外是不是? 范局長植谷:我們車站應該有公告。 葉委員宜津:本席要留下紀錄,請局長說清楚為什麼不向乘客說明。 范局長植谷:114列車是因為機車故障,在屏東8點23分開,晚了55分鐘,我們有發簡訊,也有通報請車站通知受影響列車並加強播音來服務旅客,這是本局行控中心負責的。 葉委員宜津:都沒有解釋,你們有沒有賠償旅客? 范局長植谷:超過45分鐘,在一年之內都可以退票。 葉委員宜津:有人說你們都沒有解釋理由。 范局長植谷:我們會查明有哪些車站沒有做好。 葉委員宜津:那116列車是什麼情況呢?要求在高雄換車也完全都不說明。 范局長植谷:這應該都會說明。 李委員昆澤:你們現在的處理方式是怎麼樣? 范局長植谷:原則上,列車如果延誤,沿線會受到影響的車站都會送出簡訊,很抱歉影響到通勤的時間,但是原則上我們都會儘量去處理。 葉委員宜津:這是乘客的反映。 主席:一出狀況就要立刻向大家說清楚、講明白。 范局長植谷:如果有車站沒有做好,我們會馬上要求改善。 李委員昆澤:造成旅客時間的延誤,你們必須要很有誠意的向乘客說明。 主席: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 范局長植谷:因為我們的車輛很老舊。 葉委員宜津:你說有說明,可是乘客說沒有,大家都不知道原因,你們害人家上班遲到一個小時。 范局長植谷:我們會查明是哪一個站、哪一班列車,如果沒有通報的話,我們會處分。 主席:老舊火車頭要全面進行檢修,尤其是在上班時間一有狀況,大家都會氣死了! 范局長植谷:坦白說,很多車子都已經逾齡了,我們同仁都非常努力的要來改善。 管委員碧玲:這一年來出包的頻率太高了,你們真的要好好去了解問題出在哪裡。 范局長植谷:所以我們要加緊購車,因為現在的車子都是三、四十年的老車了。 主席:全面去檢視一下。 管委員碧玲:有沒有什麼原因造成士氣不振?本席曾經在質詢時要求你們從管理面去澈底的了解這些問題,你們不能推說車子老舊,車子老舊已經是那麼久的問題了,為什麼這一年半來問題特別嚴重? 范局長植谷:因為車輛的汰換需要編列預算。 主席:要多方面去督導。 葉委員宜津:局長,通勤族被延誤了一個小時,如果他們遲到被扣薪水,他們的損失要由誰來負責?你們可以開延誤證明給他們嗎?如果公司處罰他們,誰要負責?部長,通勤列車發生這樣的狀況,誰要負責任? 范局長植谷:我們會有晚點證明。 葉委員宜津:本席主張台鐵的預算暫緩通過。 主席:還是討論一下,可以通過的就先通過。第一案是關於臨時人員的薪資,公文裡面有提到第三項。 管委員碧玲:他們是依很奇怪的制度來調薪。 范局長植谷:他們是基層服務員,這已經行之有年。 李委員昆澤:上次本席和蕭委員美琴一起爭取花蓮站升為特等站,你們現在的進度怎麼樣? 范局長植谷:這個案子已經送出來了。 李委員昆澤:委員主要是質疑臨時人員晉級的部分,你們的理由是為了因應花蓮車站升為特等站,及相關人員的擴編。 范局長植谷:這是其中一項。 李委員昆澤:委員還是質疑臨時人員晉級的根據是什麼。 主席:這些臨時人員有經過招考嗎? 陳主任錫賞:有經過招考,而且有報經上級機關同意,有固定的薪給,屬於勞動基準法裡面的不定期契約工。 李委員昆澤:那就是「假臨時、真約聘」。 陳主任錫賞:不是,如果我們不用這些人員,就必須用資位人員、公務人員,這樣我們的成本會更高。 管委員碧玲:這種話真的是不應該說出口,政府機關帶頭規避勞基法。 陳主任錫賞:他們適用勞基法。 管委員碧玲:帶頭創造非典型就業。 陳主任錫賞:這不是非典型就業,這不是職務派遣的費用。 管委員碧玲:他們從民國75年做到現在。 陳主任錫賞:我們是他們的雇主。 管委員碧玲:你們用這種合約,根本就違背了勞基法的精神。 范局長植谷:台鐵現在有14,000名員工,在組織編制上有十分之一的人力是用臨時人員,因為是事業單位,業務經常有變化,像這次車站升等或購入新車等等,所以賦予我們一種彈性運作的機制。這1,400個人在我們的組織編制和預算書上面都有呈現出來,事實上我們也沒有用足,現在只用了一千二百多人,大概還有一百多個缺額,我們也一直不敢補滿,就是希望能夠彈性調度。 李委員昆澤:現在台鐵的花東線旅客大量增加,花蓮車站也應該要升為特等站,其實相關經費或人員的擴編是符合觀光人潮增加的趨勢,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你們要說明清楚,不要想蒙混過關。 管委員碧玲:本席認為,花東的部分通過沒有關係,但是請局長要說清楚,你說剩下的一千多萬是因為臨時人員調薪晉級,這個理由如果是事實,就表示每一年你們都應該要增加相同的額度,過去都是如此嗎?如果是的話那當然就給你們。 范局長植谷:都是這樣的。 管委員碧玲:你們去查一下去年度是不是也有增加一千多萬。 徐主任明金:我們在編列預算的時候會考慮到晉級加薪這個部分。 管委員碧玲:本席懷疑你們這筆預算已經編列在這五億多裡面了,在去年度也比前年度增加了一千多萬嗎?如果臨時人員沒有增加,也是增加了一千多萬的預算,那我們就知道你們確實每年都需要增加一千多萬的預算,這樣我們就會給你們錢。 陳委員雪生:徐主任,你們是因為臨時人員晉級而增加二千多萬嗎?到底是晉級還是增加人員? 徐主任明金:這是去年度的預算和決算,有時候我們會編足、有時候會編不足,平均下來每個人的薪資是35萬8,000元,實際的決算數是36萬1,000元。 管委員碧玲:你們的預算比決算還少了好幾十萬。本席為什麼要這樣問?因為你們上次說要增加60個,今天局長又說40個,公文是寫20個,人數一直在變。如果是40個,調薪就不會是這個數字,你們現在說20個,剩下的部分是調薪,本席當然就要問清楚啊! 李委員昆澤:由於觀光客增加和花蓮車站要升為特等站,你們要增加人力和經費,本席都會支持,但是你們要說清楚。 主席:請你們說明清楚。 徐主任明金:因為我們的人力是分布在各個部門。 主席:請你針對委員的問題回答。 管委員碧玲:不是每年都需要增加一千多萬的調薪額嗎?預算書給我們看一下就好了。 陳委員雪生:因為每年有很多人晉級。 主席:請你們把預算書拿出來,讓我們知道是不是每一年都有增加一千多萬,非常簡單。 徐主任明金:去年是5億8,000萬,102年度是6億。 主席:好,那就證明是這樣,關於第一案,預算照列。 第二案、第三案和第四案一起處理。 葉委員宜津:本席要再問一個問題,為什麼114列車的機頭故障,卻要116列車的乘客換車? 杜處長微:116列車沒有晚點。 葉委員宜津:在屏東發車的自強號,為什麼要乘客在高雄換車? 杜處長微:在機車發生故障以後,從屏東晚55分開車,那是114車次,因為已經晚了,我們就叫做114 B開車,另外還有一個114車次是在彰化準點開車,是我們特開的,116沒有影響。 葉委員宜津:可是116要乘客在高雄換車。 杜處長微:沒有,116沒有受到影響。 葉委員宜津:116不是從屏東開嗎? 杜處長微:對,可是沒有要乘客在高雄換車,因為116完全沒有影響。 葉委員宜津:可是有乘客這樣反映。 杜處長微:我剛剛查證過了,沒有這樣的事情。 葉委員宜津:本席可以再念一次給你聽。 杜處長微:我會再去查證。 葉委員宜津:請你查了以後告訴我們結果。114故障,為什麼要116的乘客換車?由屏東方向北上的116列車乘客也被要求在高雄換車。 杜處長微:我剛剛查的結果是沒有這件事情。 葉委員宜津:這是乘客說的。 主席:請你們去確認之後馬上向葉委員報告。 關於第二案、第三案和第四案,第二案是要刪除七億七千多萬;第三案是要凍結二分之一;第四案是要刪減營運獎金六億多。 管委員碧玲:什麼叫營運獎金? 范局長植谷:在七億多的預算裡面,有六億多是營運獎金,基本上是為了鼓勵員工加強服務,類似實質補貼,每個人都有。 管委員碧玲:所有人都有,就是相當於實質補貼,已經實施久了? 范局長植谷:從70年到現在。 管委員碧玲:本席不是提案委員,但是上個會期審查預算的時候,最後有各種各類這樣的獎金,譬如說稅務獎金、公務獎金等等,我們都認為應該要法制化,雖然沒有刪,可是我們有作成決議,正副首長主管不領,其他人照給,看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 范局長植谷:我們沒有意見。 主席:所以正副首長不必領。 陳主任錫賞:因為台鐵是資位制的待遇,跟公務人員不一樣,高考進來台鐵就少了6,200元,普考進來也少了3,200元…… 管委員碧玲:除了正副首長和主管之外,我們已經全部要給,請問正副首長和主管有多少? 陳主任錫賞:他們一個月好像是7,200元。 管委員碧玲:金額好高,那一般員工是多少? 陳主任錫賞:總平均是3,500元,可是我們的主管津貼比其他公務人員低。 管委員碧玲:加了以後還是比公務人員低嗎? 陳主任錫賞:比較低。 管委員碧玲:那就局長、副局長不要領。 范局長植谷:坦白說,只要預算能夠通過,我覺得都沒有關係,我在交通部是當到參事,調到鐵路局來…… 管委員碧玲:其實這不是懲罰性質,只是象徵性的要你們去研擬這個制度。 主席:只是要你們在營運上加強。 管委員碧玲:你們趕快去處理法制化的問題啦! 范局長植谷:要法制化沒有錯。 主席:你們去處理法制化部分,好不好?第二、三、四案預算照列。 范局長植谷:謝謝委員。 主席:處理第五案,是李昆澤委員的提案,減列2億。 范局長植谷:是「站務費用」部分。 主席:對於減列2億多元有沒有意見,你們講一下好不好? 陳委員雪生:去年是這樣子,今年為什麼編那麼多? 杜處長微:先前我們也跟委員報告過,今年主要是由於兩個原因,第一個,我們採取清潔外包的方式;第二個,近幾年我們的電腦訂票、多卡通系統的業績都快速成長,有部分需要付佣金給中華電信或其他票證公司。 主席:第八案也是嗎? 杜處長微:也是相關的,管委員也有一個案子,跟這個提案有部分是一致的。 主席:都包括在裡面嗎? 杜處長微:是。 管委員碧玲:它是第五案裡面的一部分就對了! 杜處長微:是,沒有錯。 管委員碧玲:針對第八案的部分,我覺得你們預算膨脹的幅度大到離譜,是不是能夠務實一點?確實是由於你們的業務有所擴張,我們也鼓勵你們擴張業務,但你們可不可以刪一點? 杜處長微:第八案的部分,以這個預算規模而言還不足,光是營運方面,101年跟100年搭乘客運的人數就已經成長7%、8.5%了,未來3年內多卡通系統…… 主席:我非常贊同全面電子化,可以啦!好不好? 范局長植谷:我簡單講,最主要是今年我們要推動多卡通系統,從林內到屏東。 主席:速度快一點,趕快做,好不好?管委員沒有意見吧!你們要加速去做,給你們錢了以後就要好好做。 范局長植谷:是,謝謝,我們會努力做。 主席:接著第五案、第八案合併處理…… 葉委員宜津:我再問一下,對於通勤族而言,不管是什麼等級的列車他們都可以坐的那個部分,到底你們什麼時候才要開始做? 范局長植谷:上次您有講過,也就是設定斷點,現在我們正在研究。 葉委員宜津:到底什麼時候才要開始做? 在場人員:這個報告應該是要到年底以前…… 葉委員宜津:來,要記錄一下。 主席:要確定啊! 范局長植谷:到時候我們會先把報告送給所有委員。 葉委員宜津:你們都不講出來,講出來我們才有憑據,我要那個deadline,是什麼時候? 主席:預計啦! 范局長植谷:年底以前。 葉委員宜津:年底,我就是要錄音啦! 主席:好,年底以前你們把它處理好。第五案跟第八案預算照列。 葉委員宜津:我是幫你們,你要謝謝我啊! 范局長植谷:感謝。 主席:對啊!你要謝謝委員幫你們催促了一下。接下來針對第六案有沒有意見? 范局長植谷:第六、七案是林委員跟蔡委員的提案,都已經撤案了。 主席:好,那這兩案就不予處理。 處理第九案,李昆澤委員的提案,刪減一億,你們自己說可不可以? 范局長植谷:這是清潔外包的部分,最主要是因為我們從前年開始,車站裡面的…… 主席:這跟前面的案子好像是一起的,剛剛講到的外包部分已經…… 范局長植谷:有關係,都是包含在裡面的。 主席:包含在外包費用裡面,那就不用…… 范局長植谷:因為我們現在都用有利標了。 管委員碧玲:我跟你講,針對我們的會議資料,如果你們一看到以後覺得還可以整併的話,就趕快跟…… 主席:對啊!跟他們報告一下。 李委員昆澤:召委,針對第九案我有所堅持,雖然過去你們都是以低價搶標的方式讓外界來承包這種清潔工作,現在改採最有利標,所以預算會增加,再加上要增加車站,以及清潔工作方面的確有部分的進步,但是你們擴增的幅度太大,預算規模擴增到1.44倍,有浮編跟浪費預算的問題。我支持你們做好廁所、車站的清潔的工作,但是你們不能這樣子浮編跟浪費預算。我要刪580萬元,有沒有問題? 范局長植谷:之前有跟委員協商過,謝謝委員。 主席:好,要儘量精減,第九案減列尾數的580萬元,沒有意見吧!減列580萬元已經算是很客氣了,你們自己要想辦法。 接下來,有關「材料及用品費」部分,第十、十一案是併案的。一個是刪除20%,一個是林國正委員要凍結二分之一,你們針對這個案子說明一下意見。 管委員碧玲:包括滅火器、更換藥劑都有弊案等等,你們的材料採購有那麼多問題,我們對於你們處理預算的態度比較有疑慮,所以提了這個案子,你們說明一下這個案子,有沒有什麼可以更撙節…… 主席:這個部分有弊案,是不是應該稍微縮減一下?你們自己說可以減多少? 徐主任明金:「材料及用品」項目一共是十七億,其中將近有十一億是燃料費。 管委員碧玲:是什麼燃料費? 徐主任明金:動力柴油列車的燃料費。另外,2.78億是做便當的材料費。 管委員碧玲:你們賣便當一年賺多少錢? 徐主任明金:大概三億多。 主席:他們還算是有賺啦! 管委員碧玲:然後剩幾億? 主席:大概有問題的是滅火器部分。 徐主任明金:剩下的三億多才是一般的消耗用品,如果把這部分的預算凍結或砍掉,對我們的影響很大。 管委員碧玲:刪500萬,好不好?500萬不多啦! 范局長植谷:我要特別說明滅火器的案子,這是前年我們自己查出來的。 葉委員宜津:不要再說了啦!那個細節等一下再說。 主席:好啦!第十、十一案合併刪500萬,這已經算是很客氣了。處理第十二案,這個「用品消耗」也是在「材料及用品」裡面,是同一個案子? 范局長植谷:都是同一個案子。 管委員碧玲:在同一個案子裡面的啦! 主席:那就併案,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案、十四案…… 范局長植谷:第十三、十四案已經撤案啦! 主席:還有第十五案。 范局長植谷:第十五案也是。 葉委員宜津:等一下,如果都一樣就併案好了,不要說撤案,好不好?給這些委員一點credit。 范局長植谷:是。 主席:全部併案,好不好?我重新講一下,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及十五案併案減列500萬,通過。 接著處理第十六案,撤案了嗎? 范局長植谷:撤案了。 主席:處理第十七案,是羅淑蕾委員的提案。 羅委員淑蕾:現在他們跟我說明了,所以…… 主席:好,第十七案撤案。 范局長植谷:謝謝委員。 主席:台鐵的案子就到此結束。 管委員碧玲:好了,台鐵的人回家,不要再出包。 葉委員宜津:等一下,我的問題還沒有得到說明。 主席:你們講一下。 杜處長微:剛剛查證的結果是,116班次列車從屏東晚3分鐘開出來,並沒有要求乘客在高雄換車的這種措施。 范局長植谷:我們回去以後提一個報告給委員,好不好?針對今天的事情提供報告給所有的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所有的委員都給一份,告訴我們出了什麼狀況以及要怎麼處理。我們有選民的壓力,你們趕快處理一下,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那麼114班次有要求乘客換車,是不是? 杜處長微:也沒有換車,114班次從屏東…… 主席:你們隨時把最新狀況提供給葉委員,他要回答選民的問題。 接著處理民航局部分的提案。針對民航局的第一、二、三案,前面減列的員工通勤交通費3,371萬4,000元,已經確定要減掉這筆錢,所以不會再討論。 沈局長啟:第一、二、三案我們同意遵照辦理。 主席:好,確定減列3,371萬4,000元。 葉委員宜津:針對第四案,他們已經說明過了,沒有重複,所以我撤案。 主席:好,第四案撤案。 沈局長啟:謝謝委員。 主席:處理第五案,「法律服務費」要刪減400萬。 沈局長啟:跟委員說明一下「法律服務費」的部分,民航局跟洛克希德公司從民國78年開始打官司一直打到現在,目前最後一個案子已經進入第三審。有關那1,100個小時的部分,我們多編列400萬的預算是為了要因應訴訟,而目前我們是比較有利的。Lockheed告我們的時候,更一審時大概花了五百多萬,這個案子是…… 主席:所以它是連續的費用? 沈局長啟:連續的訴訟,而且是實報實銷。 李委員昆澤:這個滿有趣的,現在更一審是委託萬國法律事務所嘛! 沈局長啟:對。 李委員昆澤:它的費用就高達530萬,已經算很高了。下個審級民航局準備要更換新的法律事務所,你們應該是會找理律啦! 沈局長啟:不會,理律是對造的律師。 李委員昆澤:對啦!第三審應該是屬於法律審,需要如此鉅額的訴訟相關費用嗎? 主席:他們是實報實銷,還好啦! 沈局長啟:前面的案子是根據我們中信局的合約。 主席:他們是做準備之用,萬一有延長還要增加費用的時候可以用,好不好?李委員有沒有意見? 沈局長啟:委員,我們把書面資料提供給您加以說明。 主席:給李委員詳細的報告。 李委員昆澤:好。 主席:好,民航局的第五案照列。 處理第六案「管理及總務費用」凍結十分之一。你們有跟劉委員討論過? 沈局長啟:我們跟劉委員溝通過了,我們希望將倒數第三行相關的文字修正。 主席:民航局第六案,按照劉委員的要求,經過文字修正以後凍結十分之一。 沈局長啟:好,謝謝。 主席:接著處理觀光局部分。觀光局的部分只有一案,請局長回答一下對於全數刪除有什麼意見。沒有問題嘛! 謝局長謂君:這是員工通勤交通費的部分,遵照辦理。 管委員碧玲:另外那個臨時提案也是你們的案子。 主席:你先看一下臨時提案。 謝局長謂君:我知道,這沒問題。 主席:確定沒有問題? 謝局長謂君:已經評估過了。 管委員碧玲:昨天去看過,那個真的很危險,要趕快去修,因為大家都還騎摩托車在那裡來來去去的。 主席:好,你們加速去配合處理。觀光局的部分處理結束。 接下來處理航港局部分。第一案是李昆澤委員的案子,針對航港建設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服務費用」要刪減3,000萬,你們說明一下有沒有意見。 祁局長文中:其實「外包費」就占了1億1,845萬,主要的項目是辦理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委託中華電信代為徵收,也包括製作繳納單、逾期催繳,另外也要去整合我們的航政監理系統。其中有關MTNet的部分,從去年開始考試院的船員考試由交通部接辦,所以針對船員考試的相關資料,包括報名系統、船員手冊電子化,我們都要放到MTNet裡面來辦理。 李委員昆澤: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的預算並沒有增加。 祁局長文中:對。 李委員昆澤:這部分我同意航港局的說明。另外,有關航港資訊的發展計畫,你們編列了4,545萬,比起上年度增加2,140萬,增加的幅度高達89%。 主席:你們要用來做什麼,為什麼要增加那麼多? 李委員昆澤:預算擴編的幅度太大,這也是你們每年固定的例行性支出,為什麼要這麼大幅度地擴編預算?有浪費預算的情形! 主席:趕快解釋一下。 祁局長文中:第一個,我剛剛說明了因為船員考試以前是由考選部辦理,我們交通部接辦了之後就必須要去建置船員考試的報名系統,未來船員手冊也要電子化。第二個,航港局成立之後,我們也希望建立一個海運知識資料庫,預計可能在104年的時候海關的關港貿資訊系統之資料會進來。再加上我們要去…… 李委員昆澤:這樣的預算擴編幅度還是太大了! 祁局長文中:我們可以把新增項目的詳細資料提供給委員。 李委員昆澤:你們的說明裡面也都沒有提到考試啊! 主席:把細部項目送給我們李委員。 李委員昆澤:這個我要刪1,000萬。 祁局長文中:因為這個是委外的高度技術工作,刪了預算以後有些工作項目就沒辦法做,譬如船員手冊的電子化,整個船員資料的電子化是高度技術性的…… 李委員昆澤:在你們送來的資料裡面也都沒有跟考試相關的項目啊! 主席:我滿贊同要做這些工作,因為現在有很多事務都要跟國外交流,你們還是要推動電子化,不要再用書面了,我比較贊成電子化。好不好? 管委員碧玲:刪200萬好了,可以嗎?提醒他們注意一下。 李委員昆澤:好,刪200萬,管委員都這麼說了。 主席:好,航港局第一案刪200萬,通過。 處理第二案,「其他支出」全數凍結,這是管碧玲委員的提案。 管委員碧玲:後來我們有通過臨時提案,叫你們一定要儘速把錢追回來,所以這個案子可以不用處理了。 主席:好,撤案。 祁局長文中:不過我還是報告一下,後來我們正式去函時,營建署給了我們明確的說明,103年他們會編7億2,800萬,賸餘款希望在104年歸墊完成,謝謝委員會。 管委員碧玲:那就是已經替你們解決問題了。 主席:幫你們解套了。第二案撤案。 葉委員宜津:這樣就對了,就是要講啦! 主席:第二案預算照列。我們今天協商就到此結束,非常謝謝你們。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查高雄市多納吊橋位於進入美雅谷入口前200公尺,居萬山與多納之間,全長232公尺、高度103公尺,為日治時期多納族人進出必經的路徑,對該族人之發展非常重要,也是該族人與親人、情人、朋友道別的友情之橋;現亦為當地重要觀光旅遊景點。然多納橋目前已有多處損壞,影響居民與遊客生命安全甚鉅,爰要求觀光局於一個月內儘速辦理多納吊橋之整修。 提案人:管碧玲  楊麗環  葉宜津  李昆澤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我也希望交通部觀光局儘速處理。 針對今天的會議作如下決議:一、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與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部分:(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三)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四)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五)觀光發展基金;(六)航港建設基金,全部處理完畢。二、本會主審「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有關營業部分與非營業部分,全部審查完竣。三、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楊麗環及李昆澤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 現在休息。 休息(10時5分)